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家 在 香 港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2014 年 3 月 14 日
家 在 香 港 期 末 報 告 呈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中 央 政 策 組 計 劃 負 責 人 趙 永 佳 丁 國 輝 尹 寶 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目 錄 摘 要... iii 1. 導 言 : 蛻 變 中 的 香 港 家 庭 丁 國 輝 趙 永 佳...1 2.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家 庭 形 態 走 向 尹 寶 珊 羅 榮 健...11 3. 個 人 主 義 對 婚 姻 質 量 的 影 響 丁 國 輝 曹 可 怡...33 4. 社 會 變 遷 與 親 子 關 係 的 發 展 丁 國 輝 李 家 文...48 5.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顧 和 互 動 馬 麗 莊 尹 寳 珊...64 6. 無 手 足 一 代 的 成 長 問 題 鄭 宏 泰...89 7. 傳 統 價 值 取 向 與 家 庭 變 遷 陳 效 能...114 8. 失 衡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關 係 趙 永 佳 尹 寶 珊...134 9. 個 人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主 觀 評 價 尹 寶 珊 羅 榮 健...151 10. 貧 窮 家 庭 應 對 逆 境 的 模 式 葉 仲 茵...172 11. 總 結 :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的 家 庭 變 遷 趙 永 佳 丁 國 輝...192 附 錄 : 作 者 簡 介...202 ii
家 在 香 港 : 摘 要 背 景 1.1 本 書 旨 在 介 紹 香 港 家 庭 從 傳 統 形 態 的 演 變 過 程, 以 淺 白 的 分 析 語 言 與 公 眾 溝 通, 特 別 是 讓 年 輕 一 代 瞭 解 他 們 身 處 的 環 境, 通 過 對 家 庭 變 遷 的 認 識 來 掌 握 中 華 文 化 與 現 代 生 活 的 關 係, 增 強 他 們 對 文 化 演 變 的 觸 覺 1.2 高 中 課 程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有 兩 個 主 題 跟 本 書 的 討 論 有 關, 其 一 是 傳 統 習 俗 與 中 國 現 代 社 會 的 相 容 性 問 題, 其 二 是 以 家 庭 觀 念 的 變 遷 展 示 傳 統 文 化 與 現 代 生 活 的 關 係, 因 而 對 全 面 檢 視 香 港 家 庭 生 活 的 研 究 成 果 需 求 甚 殷, 本 書 嘗 試 填 補 這 方 面 的 知 識 缺 口 1.3 本 書 的 討 論 範 圍 包 括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遷 家 人 關 係 的 演 變 家 庭 價 值 的 變 化 和 經 濟 領 域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採 用 的 資 料 來 自 中 央 政 策 組 的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由 於 調 查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執 行, 受 訪 者 的 回 應 率 很 高, 增 強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同 時, 調 查 的 範 圍 廣 泛, 超 越 一 般 家 庭 研 究 所 及 傳 統 與 現 代 家 庭 2.1 文 集 以 家 庭 結 構 為 起 點, 嘗 試 對 香 港 家 庭 作 一 個 整 體 的 素 描 2.2 第 二 章 利 用 過 去 25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數 據, 勾 劃 香 港 家 庭 形 態 的 變 遷, 藉 此 點 出 一 些 重 要 的 趨 勢, 包 括 小 家 庭 化 核 心 家 庭 化 少 子 化 單 人 住 戶 增 長 單 親 家 庭 上 升 和 獨 居 長 者 增 加, 家 庭 結 構 轉 趨 多 元 化 中 國 傳 統 觀 念 重 視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但 在 今 天 的 香 港, 非 傳 統 家 庭 赫 然 已 成 主 流 之 一 2.3 家 庭 關 係 同 樣 在 變 動 之 中 第 三 章 以 婚 姻 關 係 為 分 析 對 象, 探 討 婚 姻 基 礎 的 變 化 傳 統 婚 姻 強 調 夫 妻 的 角 色 功 能, 現 代 婚 姻 則 以 夫 妻 感 情 為 基 礎, 然 而, 感 情 的 本 質 是 主 觀 的, 不 是 一 種 穩 定 的 心 理 狀 態, 當 夫 妻 都 把 自 己 的 感 受 放 在 首 位, 婚 姻 的 一 體 性 有 可 能 變 得 脆 弱, 增 加 婚 姻 破 裂 的 風 險 iii
2.4 第 四 章 從 親 子 的 觀 念 展 開 討 論 親 子 關 係 強 調 父 母 要 主 動 與 子 女 溝 通, 努 力 培 養 雙 方 感 情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父 母 必 須 放 下 絕 對 權 威, 跟 子 女 處 於 一 個 較 對 等 的 位 置 這 些 變 化 使 近 年 的 家 庭 生 活 多 以 子 女 為 軸 心, 跟 傳 統 家 庭 以 成 人 為 中 心 的 取 向 截 然 不 同 2.5 第 五 章 旨 在 探 討 奉 養 父 母 的 傳 承 與 轉 變 成 年 子 女 雖 漸 少 與 父 母 同 住, 但 仍 承 擔 照 顧 父 母 的 責 任 ; 不 少 父 母 亦 會 提 供 經 濟 和 家 務 支 援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雙 向 互 動 不 限 於 物 質 上 的 支 持, 情 感 交 流 同 樣 重 要 2.6 第 六 章 探 討 現 代 獨 生 子 女 衍 生 出 來 的 問 題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一 代 是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才 開 始 出 現 的 現 象, 是 少 子 化 的 產 物 研 究 發 現, 獨 生 子 女 利 用 親 屬 網 絡 和 承 受 風 險 的 能 力 的 確 不 如 非 獨 生 子 女 2.7 第 七 章 從 家 庭 價 值 觀 考 察 現 代 家 庭 跟 傳 統 家 庭 的 差 異 香 港 人 保 留 了 不 少 傳 統 的 家 庭 價 值, 年 輕 一 輩 並 沒 有 因 為 時 代 變 遷 而 改 變 這 核 心 價 值 但 是,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不 是 沒 有 改 變, 愈 來 愈 多 香 港 人 接 受 同 居 生 活,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都 支 持 夫 妻 平 權, 反 對 男 尊 女 卑 的 傳 統 觀 念 家 庭 變 遷 的 動 力 3.1 經 濟 發 展 跟 家 庭 的 變 遷 有 密 切 關 係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的 經 濟 發 展 對 香 港 社 會 在 都 市 化 教 育 就 業 競 爭 力 和 價 值 取 向 等 的 影 響 非 常 廣 泛 和 深 遠, 這 些 變 化 對 家 庭 的 結 構 關 係 價 值 有 重 大 影 響 3.2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居 住 空 間 狹 小, 不 利 於 傳 統 的 主 幹 家 庭 (stem family) 發 展, 核 心 家 庭 遂 成 為 現 今 主 流 為 了 增 加 生 活 的 空 間 和 自 主 性, 年 輕 一 代 婚 後 傾 向 與 父 母 分 開 居 住, 三 代 同 堂 愈 來 愈 少, 年 輕 人 離 家 獨 居 的 情 況 也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3.3 年 輕 一 代 女 性 逐 漸 趕 上 男 性 的 學 歷, 婚 後 多 繼 續 工 作, 打 破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分 工 模 式, 女 性 的 經 濟 角 色 和 兩 性 的 家 庭 關 係 從 此 發 生 變 化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關 係 可 以 有 正 面 和 負 面 的 互 動 經 濟 活 動 減 少 父 母 跟 子 女 相 處 溝 通 的 時 間 ; 不 過, 低 生 育 使 父 母 把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心 轉 移 到 孩 子 身 上, 同 時 出 現 孩 子 獨 自 成 長 經 歷 3.4 教 育 發 展 除 了 改 變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還 打 破 了 傳 統 家 庭 的 長 輩 權 威 兩 代 的 學 歷 差 距 改 變 了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父 母 不 能 不 聆 聽 子 女 的 意 見 在 iv
西 方 教 育 的 熏 陶 下, 新 一 代 的 父 母 多 願 意 放 下 絕 對 權 威, 主 動 與 孩 子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3.5 人 口 結 構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影 響 不 容 忽 視 充 裕 的 物 質 衛 生 條 件 使 壽 命 得 以 延 長, 加 上 低 生 育 率, 香 港 跟 其 他 發 達 地 區 一 樣, 漸 漸 踏 入 人 口 老 化 階 段 香 港 面 對 的 處 境 是 成 年 人 口 愈 來 愈 少, 但 需 要 供 養 的 長 者 卻 愈 來 愈 多, 家 人 照 顧 長 輩 的 能 力 明 顯 減 弱 變 遷 的 挑 戰 4.1 家 庭 形 態 的 變 遷 為 家 庭 生 活 帶 來 壓 力, 影 響 資 源 分 配 與 功 能 表 現 4.2 家 庭 規 模 縮 小 和 核 心 化, 令 支 援 家 庭 照 顧 緩 衝 家 庭 衝 突 的 成 員 減 少, 如 果 缺 乏 社 會 服 務 填 補 這 些 缺 口, 勢 必 衍 生 各 種 各 樣 的 家 庭 問 題 4.3 核 心 家 庭 成 為 主 流, 成 年 子 女 婚 後 多 不 跟 父 母 同 住, 再 加 上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長 者 照 顧 遂 成 社 會 問 題, 單 單 依 靠 傳 統 的 孝 道 規 範 和 家 人 的 力 量 未 必 能 夠 解 決 問 題 4.4 過 份 強 調 個 人 的 快 樂 幸 福, 一 定 程 度 上 削 弱 了 婚 姻 的 黏 合 作 用 傳 統 婚 姻 夫 妻 角 色 明 確 ; 現 代 婚 姻 的 性 別 角 色 相 對 模 糊, 家 庭 角 色 變 得 富 彈 性 和 缺 乏 規 範 指 引, 容 易 引 起 爭 端, 如 何 穩 定 婚 姻 關 係 就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任 務 4.5 社 會 變 遷 的 速 度 愈 快,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生 活 經 驗 差 異 愈 大, 溝 通 愈 見 困 難 此 外, 香 港 的 工 時 特 別 長, 父 母 常 常 缺 乏 時 間 和 精 力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父 母 對 子 女 有 過 高 期 望, 亦 往 往 會 因 為 子 女 的 學 業 問 題 而 產 生 磨 擦 4.6 少 生 子 女 製 造 沒 兄 弟 姊 妹 的 一 代, 他 們 跟 大 家 庭 的 孩 子 經 歷 不 一 樣, 獨 生 子 女 的 成 長 令 人 擔 憂 4.7 香 港 缺 乏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加 深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矛 盾 部 份 香 港 人 會 選 擇 晚 婚 晚 育 少 育, 甚 至 不 婚 不 育, 使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4.8 香 港 雖 然 是 一 個 相 對 富 裕 的 城 市, 但 還 有 不 少 家 庭 在 貧 窮 的 環 境 生 活, 長 者 與 兒 童 的 貧 窮 比 例 尤 其 偏 高 家 庭 發 展 的 前 景 5.1 家 庭 變 遷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不 同 類 型 的 挑 戰, 社 會 人 士 學 者 社 團 政 府 對 此 的 觀 點 各 走 極 端 : 悲 觀 者 認 為 整 個 家 庭 制 度 正 處 於 危 機 之 中 崩 潰 邊 緣 ; 樂 觀 者 卻 v
認 為 家 庭 靈 活 善 變, 透 過 適 當 的 調 整, 它 有 能 力 反 彈 (resilience) 並 回 復 它 的 社 會 職 能 5.2 整 體 上 香 港 人 覺 得 生 活 快 樂, 對 個 人 生 活 的 評 價 相 當 正 面,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是 一 樣 的 高, 顯 示 家 庭 生 活 並 非 每 況 愈 下 5.3 香 港 人 在 夫 妻 關 係 代 際 關 係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都 有 很 高 的 滿 意 度 個 人 主 義 抬 頭 沒 有 摧 毀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核 心 家 庭 的 趨 勢 沒 有 減 弱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獨 生 與 非 獨 生 子 女 的 成 長 沒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這 些 例 子 表 明, 家 庭 是 一 個 適 應 力 非 常 強 的 組 織, 有 能 力 應 對 社 會 變 遷 帶 來 的 衝 擊 5.4 香 港 社 會 早 已 意 識 到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的 矛 盾 和 失 衡, 但 在 市 場 主 導 的 環 境 下,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出 有 效 的 紓 緩 措 施, 如 仍 未 制 訂 工 時 法 例, 法 定 的 有 薪 休 假 權 利 遠 低 於 國 際 標 準 工 作 對 雙 職 家 庭 的 影 響 尤 其 明 顯, 在 缺 乏 家 庭 友 善 的 就 業 環 境 下, 在 職 女 性 的 角 色 衝 突 特 別 嚴 重 5.5 貧 窮 家 庭 仍 然 是 一 個 亟 待 改 善 的 問 題 如 果 沒 有 外 來 資 源 的 幫 助, 貧 窮 家 庭 多 無 法 自 行 克 服 困 難, 照 顧 家 中 弱 小 遂 成 問 題 總 結 6.1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觀 念 還 是 相 當 傳 統 ( 在 1 至 5 分 的 尺 度 中,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指 數 的 平 均 值 為 3.85 分 ), 尤 其 是 女 性 年 紀 較 大 已 婚 和 學 歷 較 低 人 士 6.2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有 助 於 建 立 緊 密 和 滿 意 的 家 庭 親 屬 關 係 家 庭 觀 念 比 較 傳 統 的 香 港 人 對 個 人 生 活 婚 姻 生 活 家 庭 生 活, 以 及 與 子 女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配 偶 兄 弟 姊 妹 和 其 他 親 人 的 關 係, 都 有 較 高 的 滿 意 度, 反 映 傳 統 觀 念 不 一 定 跟 現 代 生 活 格 格 不 入 6.3 本 書 的 實 證 數 據, 讓 我 們 更 深 入 具 體 的 瞭 解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在 當 代 華 人 社 會 的 作 用, 對 探 討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課 題 有 啟 發 作 用 6.4 本 書 的 數 據 來 自 一 個 橫 斷 面 的 調 查 (cross-sectional survey), 不 可 能 對 變 遷 進 行 更 詳 盡 的 剖 析, 只 能 夠 以 其 他 輔 助 資 料 作 對 比 分 析 6.5 調 查 數 據 雖 然 指 出 香 港 人 在 家 庭 的 不 同 範 疇 都 感 到 滿 意, 但 這 並 非 表 示 香 港 家 庭 沒 有 問 題 和 矛 盾, 我 們 需 要 通 過 更 仔 細 的 研 究 把 問 題 呈 現 出 來 vi
Hong Kong Families: Summary Background 1.1 The aim of this book is to provid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evolution of Hong Kong families from the traditional form, using plain analytical language. The particular hope is that the younger generation will understand their environment by comprehending the changes that have occurred in the family, thereby grasp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culture and modern life and enhancing their awaren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 1.2 The senior secondary Liberal Studies curriculum contains two topics that relate to the discussion in this book. The first is about the issue of compatibility between traditional customs and modern Chinese society. The second is about demonstrating through changes in family valu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modern life. There is therefore a huge unmet demand for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family life in Hong Kong. This book is an attempt to fill this gap to a certain extent. 1.3 The scope of the discussion in this book includes changes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family, the evolution of family relationships, changes in family values, and the economic impact on families. The data used in this book were drawn from the Central Policy Unit s survey on Relations between Family Members. Because the survey was conducted by the government s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the response rate was very high, enhancing the representativeness of the sample. Moreover, the scope of the survey was broad, going beyond that of the average study on families. Traditional and Modern Families 2.1 With family structure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 attempt is made to present an overall sketch of Hong Kong families. 2.2 In Chapter 2, using census data from the past 25 years, changes in family patterns are outlined, so as to point out some important trends. These include the following: smaller families, nuclear families, fewer children, an increase in single-person households, a rise in single-parent families,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elderly people living alone, and a vii
greater diversity of family structures. In Chinese tradition an emphasis is placed on the integrity of the family, but in Hong Kong today, non-traditional families have become part of the mainstream. 2.3 Family relations are, likewise, undergoing changes. In Chapter 3, changes to the basis of marriage are discussed, with marital relations as the object of analysis. In a traditional marriage, the emphasis is on the roles and functions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Modern marriages, however, are based on affection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However, feelings are by nature subjective; they are not a stable mental state. When a couple prioritizes their feelings, the unity of their marriage can crumble, increasing the risk of marital breakdown. 2.4 In Chapter 4, the discussion unfolds from the concept of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The emphasis in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s on parents taking the initiative to communicate with their children, and striving to cultivate mutual feelings of affection. To achieve this, parents must abandon the idea of wielding absolute authority over their children, instead placing them in a position of greater equality. These changes to family life in recent years have led to children becoming the axis of the family utterly unlike the adult-centred orient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family. 2.5 Continuities and changes in the tradition of caring for one s parents are discussed in Chapter 5. Although fewer adult children are living with their parents, they are still assum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caring for them. Many parents will also support their children financially and by doing domestic chores for them.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adult children and their parents is not limited to material support; emotional exchanges are just as important. 2.6 In Chapter 6,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having only one child are discussed. The no-sibling generation is a phenomenon that only began to appear in the 1990s, the product of a declining birth rate. Studies have found that only children are indeed not as adept at using kinship networks and tolerating risk as children who have siblings. 2.7 In Chapter 7, differences between modern and traditional families in terms of family values are discussed. Hong Kong people retain many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The younger generation have not changed their core family values in response to the changing times. However,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raditional values have not changed. More and more Hong Kong people accept the idea of co-habitation, and the majority viii
support equal rights for husband and wife, and oppose the traditional concept of male superiority. Forces Behind the Changes to the Family 3.1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family change. The economic expansion of the past half century has had a very broad and far-reaching impact on Hong Kong in the areas of urbanization, education, employment, competitiveness, value orientation, and so on. These developments have greatly affected family structures, relationships, and values. 3.2 Hong Kong is a densely populated place. Living spaces are small and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tem families. Nuclear families have thus become the norm today. In order to increase their living space and autonomy, after marriage, young people tend to live separately from their parents. It is increasingly rare for three generations to be living under one roof. There is also an increasing trend for young people to leave home and live alone. 3.3 Educationally, the younger generation of women is gradually catching up with men. After marriage, more are continuing to work, shattering the traditional division of labour of men outside and women inside [the home]. This has led to changes to the economic role of women and to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two genders within the family. There can be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Engaging in economic activities reduces the amount of time that parents have to spend with their children and communicate with them. However, the low birth rate has caused parents to shift the focus of family life to their children; at the same time, the phenomenon of children growing up alone has emerged. 3.4 The expansion of education has not only changed the role of women in the family, but has also broken the authority that elders traditionally wielded in the family. The gap in education between the two generations has chang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On many matters, parents are compelled to listen to the views of their children. Under the influence of Western education, the new generation of parents are increasingly willing to relinquish the mantle of absolute authority and take the initiative in establishing a new kind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ix
3.5 The effect of population structure on family life cannot be ignored. An abundant material life and improvements in hygiene have resulted in longer lifespans. Coupled with a low fertility rate, Hong Kong, like other developed regions, is gradually becoming an ageing society. The situation that Hong Kong faces is that of a decline in the adult population, but an increase in the number of dependent elderly people, significantly reducing the ability of family members to care for the elderly. The Challenges of Change 4.1 Changes in family patterns are putting pressure on family life, affecting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performance of functions. 4.2 The trend towards smaller families and nuclear families has led to fewer family caregivers and mediators. If social services are lacking to fill these gaps, then all kinds of family problems are certain to arise. 4.3 Nuclear families have become the norm. After marriage, most adult children do not live with their parents. Added to this is the increase in average life expectancy, making caring for the elderly a problem for society. The problem may not be solved by relying solely on the traditional norms of filial piety and the strength of the family. 4.4 Over-emphasizing personal happiness and wellbeing has to a certain extent weakened the bonds of marriage. In traditional marriages, the roles of husband and wife were clear; in modern marriages, gender roles are somewhat blurred. Family roles have become flexible and lacking in guidelines. This can easily lead to disputes, making it no easy task to bring stability to a marriage. 4.5 The faster the speed of social change, the greater the differences in experiences between parents and their children, and the more difficult it is for them to communicate. In addition, working hours are particularly long in Hong Kong, so that parents frequently lack the time and energy to develop a relationship with their children. Parents have overly high expectations of their children, and friction will often arise because their child is having problems with his or her schoolwork. 4.6 Giving birth to fewer children has led to a generation of children without brothers and sisters. Their experiences are not the same as those who grew up in large families. The raising of only children is a concern. x
4.7 Hong Kong s lack of family-friendly policies is deepening the conflict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A portion of the Hong Kong population will choose to delay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to have fewer children, or even to not marry and not have children, leading to demographic imbalances. 4.8 Although Hong Kong is a relatively wealthy city, there are many families living in poverty. The proportion of elderly people and children among the poor is especially high. Prospect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5.1 Changes to the family are giving rise to different types and degrees of challenges. Members of the public, academics, social groups, and the government hold a range of views on the subject. Pessimists believe that the entire family system is facing a crisis and is on the brink of collapse. Optimists, on the other hand, believe that the family remains vibrant and adaptable. Through appropriate adjustments, it will have the resilience to respond to social requirements. 5.2 On the whole, Hong Kong people feel happy with their lives. They give a very positive evaluation of their personal life and express an equally high degree of satisfaction with their family life, showing that family life has not declined. 5.3 Hong Kong people have a high degree of satisfaction with their marital relationship, i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s, and sibling relationships. The rise of individualism has not destroyed modern marriages. The trend toward nuclear families has not weaken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dult children and their parents. There is not a great deal of difference in the way only children and children with siblings grow up. These examples show that the family is a very resilient organization that has the ability to cope with the challenges of social change. 5.4 Hong Kong society has long been aware of the conflicts and imbalance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But in a market-driven environment, the government has not proposed any effective mitigation measures. If work legislation is not drawn up, the statutory right to paid leave will remain far below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nd the impact of work on dual-career families will be particularly evident. In the absence of a family-friendly employment environment, the role conflicts faced by working women will be particularly serious. xi
5.5 Impoverished families are a problem that urgently awaits resolution. Without the help of external resources, most poor families would be unable to overcome their difficulties on their own. Taking care of the young and weak members of the family would then become a problem. Concluding Remarks 6.1 The family values of Hong Kong people are still quite traditional (the mean value of the 5-point scale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index was 3.85 points). This is particularly the case among women, older people, married people, and the less educated. 6.2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help to build close and satisfactory relationships among family members and relatives. Those Hong Kong people with more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expressed relatively high levels of satisfaction with their personal life, marital life, and family life, and with their relationships with their children, parents, parents-in-law, other in-laws, and other relatives. This indicates that traditional values are not necessarily inconsistent with modern life in every respect. 6.3 The empirical data in this book allows us to understand in greater depth and detail the role that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play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society, providing stimulating topics for discussion in the Liberal Studies curriculum. 6.4 The data in this book were drawn from a cross-sectional survey. It was not possible to carry out a more detailed analysis of change. It was only possible to carry out a comparative analysis using supporting material. 6.5 Although the survey data indicate that Hong Kong people are satisfied with various domains of their family life,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Hong Kong families do not have problems or conflicts. More careful studies are needed to bring the problems to light. xii
1 導 言 : 蛻 變 中 的 香 港 家 庭 丁 國 輝 趙 永 佳 前 言 家 庭 是 香 港 人 的 安 樂 窩 心 靈 避 難 所 當 大 社 會 變 動 得 愈 快, 社 會 制 度 愈 趨 冷 漠 無 情 的 時 候, 家 裏 那 份 溫 馨 安 穩 的 感 覺 就 愈 見 重 要 中 國 人 對 家 的 觀 念 尤 為 執 着, 傳 統 的 倫 理 道 德 思 想 都 是 從 家 庭 關 係 衍 生 起 來 的 家 是 一 切 社 會 生 活 的 起 點, 沒 有 家 就 沒 有 身 份, 就 沒 有 依 靠 所 以, 家 的 興 衰 比 個 人 的 榮 辱 重 要 所 謂 家 和 萬 事 興, 團 結 和 睦 是 家 庭 生 活 的 最 高 理 想, 傳 統 的 觀 念 相 信, 只 有 和 諧 的 家 庭 才 能 發 揮 最 大 的 效 用, 保 護 家 裏 的 每 一 個 成 員 這 種 以 家 為 本 的 觀 念 可 稱 之 為 家 本 主 義 (familism) 香 港 人 對 家 的 觀 念, 源 於 中 國 深 厚 的 家 本 主 義 思 想,Salaff(1981) 以 向 心 式 家 本 主 義 (centripetal familism) 來 概 括 1970 年 代 香 港 家 庭 的 形 態 根 據 她 的 觀 察, 香 港 人 都 是 以 整 體 家 庭 利 益 為 大 前 提, 女 性 在 這 方 面 的 貢 獻 尤 為 突 出 隨 着 經 濟 的 發 展 和 社 會 的 現 代 化, 香 港 家 庭 在 近 半 個 世 紀 經 歷 巨 大 的 變 遷, 傳 統 的 觀 念 備 受 挑 戰 其 中, 不 斷 攀 升 的 離 婚 率 最 具 象 徵 意 義, 它 反 映 個 人 的 需 要 漸 漸 凌 駕 於 和 諧 家 庭 之 上 除 了 高 離 婚 率 以 外, 單 親 家 庭 晚 婚 或 不 婚 少 生 育 或 不 生 育 子 女 不 與 年 邁 父 母 同 住 等 趨 勢, 在 在 惹 人 關 注 對 個 人 而 言, 家 庭 是 私 人 生 活 的 空 間, 抒 發 情 感 和 表 達 愛 意 的 樂 土, 外 人 不 應 打 擾 但 是, 家 庭 還 有 它 的 公 共 責 任, 好 像 繁 衍 後 代 照 顧 弱 小 教 養 孩 子 分 享 資 源, 這 些 都 是 社 會 平 穩 發 展 的 先 決 條 件 如 果 家 庭 生 活 弄 得 不 好, 社 會 一 定 會 出 現 問 題 家 庭 的 這 兩 個 面 向, 用 Cherlin (2012) 的 說 法, 可 區 分 為 私 人 家 庭 (private family) 與 公 共 家 庭 (public family) 近 年 家 庭 的 變 遷 有 重 前 者 輕 後 者 的 傾 向, 使 人 懷 疑 家 庭 能 否 繼 續 發 揮 它 的 社 會 功 能 在 經 濟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家 庭 結 構 和 家 庭 關 係 發 生 變 化 是 尋 常 不 過 的 事 情 從 西 方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我 們 早 該 知 道 香 港 家 庭 的 一 些 必 然 發 展 趨 向, 沒 有 值 得 驚 奇 的 地 1
方 然 而, 它 的 變 遷 速 度 使 香 港 的 經 驗 非 常 獨 特, 套 用 Chang(1999) 的 概 念, 我 們 經 歷 的 是 一 個 極 度 壓 縮 的 現 代 化 (compressed modernity) 過 程 以 香 港 的 生 育 趨 勢 為 例,1961 年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total fertility rate) 達 5.2 個 嬰 孩, 遠 高 於 英 (2.8) 美 (3.6) 法 (2.9) 德 (2.5) 等 先 進 國 家 然 而, 在 短 短 的 25 年 間, 香 港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在 1986 年 已 下 跌 至 1.4, 低 於 上 述 國 家 (World Bank, 2013) 香 港 在 2011 年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僅 為 1.2, 遠 遠 低 於 人 口 更 替 的 水 平, 是 世 界 上 生 育 率 最 低 的 地 區 之 一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31) 生 育 率 下 降 的 影 響 甚 為 深 遠, 例 如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親 子 關 係 孝 道 責 任 等 等 換 句 話 說, 香 港 人 要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面 對 和 適 應 一 系 列 的 家 庭 變 遷 社 會 對 變 遷 的 回 應 社 會 變 遷 使 既 有 的 行 為 規 範 失 去 指 導 作 用, 容 易 令 人 無 所 適 從 ; 社 會 改 變 的 步 伐 愈 快, 失 範 (anomie) 的 感 覺 愈 強 烈 面 對 急 速 的 家 庭 變 遷, 輿 論 的 反 應 不 一, 有 時 候 甚 至 各 走 極 端 香 港 政 府 在 2009 年 提 出 第 二 次 家 庭 暴 力 條 例 修 訂, 企 圖 把 法 例 的 保 障 範 圍 伸 延 至 同 性 同 居 者, 結 果 引 來 各 方 對 家 庭 定 義 的 強 烈 爭 議, 鬧 得 滿 城 風 雨 怎 樣 才 算 是 家 庭 的 辯 論, 不 單 單 涉 及 一 個 操 作 定 義, 它 還 反 映 各 方 持 份 者 對 家 庭 的 期 望 相 當 分 歧 同 居 同 性 關 係 能 否 納 入 家 庭 範 疇 之 內, 牽 涉 到 法 律 條 文 公 共 政 策 ( 資 源 分 配 ) 與 社 會 價 值 的 問 題, 不 是 短 時 間 能 夠 解 決 的 爭 議 與 此 同 時, 傳 統 的 家 庭 模 式 也 在 發 生 變 化 : 婚 姻 不 一 定 是 恆 久 的 關 係, 婚 姻 可 以 與 生 育 割 離 關 係, 新 一 代 的 孩 子 多 在 沒 兄 弟 姊 妹 的 環 境 成 長, 母 親 跟 父 親 都 要 在 外 工 作, 個 人 需 要 漸 漸 比 家 庭 考 慮 來 得 重 要 這 些 不 過 是 部 份 例 子, 說 明 現 代 的 家 庭 生 活 跟 傳 統 的 概 念 有 很 大 差 距 變 遷 的 步 伐 愈 快, 人 們 要 跟 上 就 愈 困 難, 緬 懷 過 去 是 常 見 的 反 應, 香 港 和 西 方 社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經 驗 是 一 致 的 當 人 們 覺 得 家 庭 生 活 在 走 下 坡 的 時 候, 他 們 自 然 會 認 為 過 去 的 家 庭 生 活 比 現 在 的 美 好 (Coontz, 1992) 這 種 想 法 認 為, 以 往 的 家 庭 注 重 和 諧, 家 庭 成 員 互 相 關 顧, 並 願 意 為 家 庭 作 出 無 私 奉 獻 相 比 之 下, 現 代 的 家 庭 缺 乏 凝 聚 力, 個 人 主 義 色 彩 濃 厚 由 此 引 申 下 去, 走 回 頭 路 似 是 解 決 家 庭 問 題 的 良 策 在 曾 蔭 權 管 治 時 代, 他 的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明 確 指 出, 香 港 需 要 推 動 家 庭 價 值, 重 新 建 立 它 在 社 會 的 核 心 位 置 曾 氏 更 鼓 勵 女 性 生 育 三 個 孩 子, 以 逆 轉 長 期 以 來 2
低 迷 的 生 育 率 任 內 的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二 零 一 二 年 進 度 報 告 書 又 提 出 以 孝 養 老, 強 調 弘 揚 傳 統 孝 道 才 是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的 根 本 方 法 家 庭 學 者 指 出, 人 們 常 常 把 過 去 的 家 庭 生 活 想 像 得 太 浪 漫, 很 多 歷 史 記 憶 並 不 真 確 地 存 在 (Coontz, 1992; Gillis, 1996) 隨 着 家 庭 規 模 縮 小, 生 活 環 境 改 善, 夫 妻 和 親 子 關 係 得 到 更 多 的 互 動 空 間 更 佳 的 關 愛 條 件, 回 到 從 前 不 一 定 會 使 家 庭 生 活 變 得 更 美 滿 更 重 要 的 是, 眷 戀 過 去 容 易 令 我 們 忽 略 推 動 變 遷 的 背 後 力 量 舉 例 說, 遲 婚 離 婚 少 生 育 都 跟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有 直 接 關 係, 女 性 增 加 參 與 勞 動 的 趨 勢 又 跟 她 們 的 教 育 機 會 掛 鈎 在 15 歲 及 以 上 的 女 性 人 口, 擁 有 大 學 學 歷 的 比 例 從 1981 年 的 2.0% 飆 升 至 2011 年 的 16.4%, 漸 漸 逼 近 男 性 的 學 歷 水 平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73;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92) 偶 爾 社 會 上 有 呼 籲 女 性 回 歸 家 庭 的 聲 音, 但 我 們 真 的 能 夠 把 歷 史 洪 流 逆 轉 過 來 嗎? 主 觀 願 望 與 客 觀 現 實 往 往 有 一 段 距 離, 如 果 沒 有 好 好 認 識 家 庭 變 遷 的 根 源, 我 們 就 不 可 能 提 出 切 實 可 行 的 應 對 方 案 社 會 變 遷 與 家 庭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是 一 個 過 程, 所 謂 傳 統 也 是 相 對 的 家 庭 從 來 都 不 是 一 個 靜 止 不 動 的 文 化 產 物, 在 悠 長 的 中 國 歷 史, 傳 統 家 庭 不 是 沒 有 經 歷 變 遷 的 舉 例 說, 明 清 以 前 女 子 改 嫁 並 不 是 甚 麼 一 回 事 情, 後 來 對 婦 女 守 節 就 極 為 重 視 不 過, 近 百 年 中 國 社 會 的 變 化, 較 諸 之 前 的 演 變 不 可 同 日 而 語 劉 創 楚 和 楊 慶 堃 (2001) 把 這 段 歷 史 形 容 為 從 不 變 到 巨 變, 突 出 變 遷 是 中 國 近 代 社 會 的 特 徵 香 港 是 華 人 社 會 發 展 最 快 的 城 市 之 一, 它 從 一 個 寂 寂 無 名 的 輕 工 業 城 市, 在 半 個 世 紀 迅 速 晉 升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世 界 級 大 都 會 以 2005 年 不 變 價 美 元 計 算, 香 港 的 人 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GDP per capita) 從 1966 年 的 4,763 美 元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32,636 美 元, 實 質 增 長 近 六 倍 (World Bank, 2013) 根 據 美 國 標 普 道 瓊 斯 指 數 等 公 司 編 制 的 新 華 道 瓊 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發 展 指 數 報 告 (2013), 香 港 排 名 第 三, 僅 居 紐 約 和 倫 敦 之 後 ( 新 華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標 普 道 瓊 斯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2013:4)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的 2013-2014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亦 把 香 港 排 列 在 第 七 位, 比 日 本 英 國 的 位 置 還 要 高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3:15) 香 港 發 展 速 度 之 快, 堪 稱 經 濟 奇 迹 持 續 的 經 濟 增 長 不 單 提 高 生 活 質 素, 同 時 提 升 香 港 人 的 知 識 水 平 和 開 拓 視 野 可 以 肯 定 地 說, 這 些 變 化 對 香 港 的 生 活 方 式 有 巨 大 的 影 響 但 是,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念 與 行 為 模 式 並 沒 有 因 此 而 消 失 ; 香 港 人 重 視 家 庭 觀 念, 和 諧 長 幼 秩 序 孝 道 都 是 香 港 社 3
會 的 基 本 價 值, 是 中 國 人 身 份 的 主 要 象 徵 然 而,King(1996) 認 為 香 港 人 並 不 盲 從 傳 統, 他 們 多 從 實 際 生 活 的 角 度 去 理 解 和 實 踐 傳 統 價 值, 這 種 取 態 可 概 括 為 理 性 的 傳 統 主 義 (rationalistic traditionalism) Lau(1982) 提 出 的 功 利 家 本 主 義 (utilitarianistic familism) 便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子 劉 氏 的 研 究 發 現, 上 世 紀 七 十 年 代 的 香 港 人, 仍 然 對 家 庭 保 持 傳 統 的 那 份 忠 誠, 把 集 體 利 益 放 置 於 個 人 之 上 但 是, 這 種 集 體 意 識 多 以 物 質 互 助 為 基 礎, 功 利 味 道 甚 濃, 與 當 時 殖 民 地 社 會 的 生 活 狀 況 息 息 相 關 八 十 年 代 開 始, 香 港 社 會 進 入 新 的 發 展 階 段, 市 場 政 府 取 締 了 很 多 傳 統 家 庭 的 功 能 這 些 變 化 使 個 人 對 家 庭 的 依 賴 性 減 低, 父 母 的 權 威 減 弱, 女 性 的 話 語 權 提 高, 對 傳 統 的 家 庭 生 活 造 成 衝 擊 同 時, 香 港 的 離 婚 率 也 開 始 飆 升, 反 映 傳 統 的 家 本 位 觀 念 正 在 改 變 之 中 觀 念 的 發 展 雖 然 有 它 的 自 主 性, 但 很 多 時 候 它 跟 社 會 其 他 環 節 緊 緊 相 扣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發 展 對 人 口 特 徵 造 成 的 變 化, 這 些 變 化 足 以 改 變 家 庭 的 結 構 與 生 活 方 式, 影 響 深 遠 經 濟 發 展 使 生 活 條 件 改 善, 直 接 促 使 死 亡 率 大 幅 下 降, 一 方 面 提 高 嬰 兒 的 生 存 機 會, 另 一 方 面 延 長 成 人 的 壽 命 香 港 嬰 兒 死 亡 率 (infant mortality rate), 以 每 千 名 活 產 嬰 兒 為 基 數, 從 1961 年 的 37.7 人 下 降 至 2011 年 的 1.4 人, 低 於 美 國 (6.0 人 ) 英 國 (4.3 人 ) 日 本 (2.3 人 ) 瑞 典 (2.1 人 ) 等 先 進 國 家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FB3, FB13-FB14) 嬰 兒 活 存 的 機 會 倍 增, 減 低 了 香 港 人 多 生 孩 子 的 意 欲, 總 和 生 育 率 在 半 個 世 紀 的 時 間 (1961 至 2011 年 ) 從 5.2 個 嬰 孩 下 降 至 1.2 個 嬰 孩, 徹 底 打 破 多 子 多 福 的 傳 統 觀 念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31; World Bank, 2013) 孩 子 數 量 減 少 令 家 庭 的 規 模 縮 小, 讓 父 母 有 更 多 機 會 跟 孩 子 溝 通, 更 集 中 投 放 資 源 在 他 們 身 上 (Skolnick, 1991) 與 此 同 時, 香 港 人 的 出 生 時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從 1961 年 的 67.6 歲 延 長 至 2011 年 的 83.4 歲, 高 於 美 國 (78.6 歲 ) 英 國 (80.8 歲 ) 日 本 (82.6 歲 ) 瑞 典 (81.8 歲 ) 等 國 家 (World Bank, 2013) 與 一 般 的 印 象 相 反, 近 代 的 家 庭 生 活 比 從 前 穩 定 Uhlenberg(1980) 指 出, 高 死 亡 率 增 加 孩 子 在 成 長 過 程 經 歷 父 母 雙 亡 的 風 險, 令 他 們 成 為 孤 兒 ; 長 壽 革 命 (longevity revolution) 使 絕 大 多 數 的 孩 子 都 能 夠 在 父 母 陪 伴 下 成 長, 讓 他 們 享 受 平 穩 的 童 年 長 壽 同 時 意 味 着 夫 妻 可 以 共 度 更 長 的 時 間, 從 時 間 的 角 度 考 慮, 現 今 的 一 生 一 世 跟 從 前 的 一 生 一 世 可 不 是 同 一 回 事 情 怎 樣 維 繫 漫 長 的 婚 姻 關 係 成 為 一 個 新 問 題, 也 許 這 是 現 代 婚 姻 強 調 感 情 的 原 因 可 是, 感 情 是 從 感 覺 出 發 的, 不 是 一 種 很 穩 定 狀 態, 反 而 會 增 加 婚 姻 破 裂 的 風 險 (Bellah et al., 4
1985) 長 壽 的 另 一 含 義 是 把 衰 老 期 拉 長, 使 更 多 的 老 人 需 要 長 期 照 顧, 傳 統 的 孝 道 價 值 能 否 應 付 大 量 的 老 齡 人 口 是 一 個 疑 問 香 港 長 期 處 於 低 生 育 率 的 狀 態, 將 會 加 劇 照 顧 老 齡 人 口 的 困 難 經 濟 發 展 的 另 一 結 果 是 勞 動 市 場 擴 張, 增 加 對 勞 動 力 與 勞 動 質 素 的 需 求 香 港 從 1961 到 2011 年 的 50 年 間,15 歲 及 以 上 的 勞 動 人 口 (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從 119 萬 人 增 加 至 347 萬 人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121) 長 期 以 來, 香 港 的 勞 動 力 不 足 使 女 性 成 為 吸 納 的 對 象 1961 年 女 性 佔 香 港 勞 動 人 口 的 28.2%,2011 年 上 升 至 44.6%(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121) 女 性 婚 後 繼 續 工 作 的 情 況 也 愈 來 愈 普 遍, 以 25 至 34 歲 的 已 婚 女 性 為 例, 她 們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在 近 30 間 (1981 至 2011 年 ) 從 45.4% 攀 升 至 73.4%(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90;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126),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家 庭 分 工 不 再 是 社 會 的 主 流 模 式 女 性 不 單 成 為 勞 動 力 的 一 部 份, 並 在 職 場 佔 據 不 少 專 業 管 理 職 位 據 2006 年 人 口 普 查 數 字 估 算, 女 性 在 雙 職 家 庭 的 貢 獻 佔 夫 婦 總 入 息 的 43.9%; 雖 然 她 們 的 平 均 收 入 略 低 於 配 偶, 但 對 家 庭 的 開 銷 仍 然 十 分 重 要 ( 丁 國 輝 林 靜 雯, 2013:147)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活 動, 不 單 改 變 了 她 們 的 家 庭 角 色, 還 增 加 了 她 們 在 家 裏 的 影 響 力 上 面 的 例 子 說 明 社 會 變 遷 環 環 相 扣, 經 濟 發 展 推 動 一 系 列 的 轉 變, 使 家 庭 形 態 與 生 活 方 式 產 生 變 化 社 會 人 士 對 家 庭 的 前 景 抱 着 各 種 各 樣 的 臆 測 持 悲 觀 論 調 的 認 為 家 庭 正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危 機, 家 庭 制 度 將 不 可 能 維 持 下 去 ; 樂 觀 者 則 相 信 家 庭 是 富 彈 性 的 組 織, 有 能 力 應 對 變 遷 帶 來 的 挑 戰 (Amato, 2004) 怎 樣 去 應 對 家 庭 變 遷, 兩 者 的 立 場 各 異, 鼓 吹 的 政 策 方 針 截 然 不 同 無 論 我 們 站 在 爭 論 的 哪 一 方, 首 要 的 事 情 是 掌 握 事 實, 令 分 析 判 斷 有 據 可 尋 有 一 點 是 非 常 明 確 的, 盲 目 要 求 家 庭 生 活 回 復 到 從 前 的 黃 金 時 代 是 不 可 能 解 決 問 題 的, 我 們 的 思 維 必 須 把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其 他 環 節 納 入 考 量 多 元 發 展 近 年 的 研 究 都 意 識 到 多 元 發 展 (diversity) 是 家 庭 的 未 來 趨 向 著 名 的 權 威 學 報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在 千 禧 年 來 臨 前 進 行 了 廣 泛 的 諮 詢, 最 後 決 定 從 2000 年 開 始 把 刊 物 易 名 為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把 the family 改 為 family 看 來 並 不 顯 眼, 但 意 義 重 大 這 改 動 意 在 表 明, 所 謂 主 流 家 庭, 常 常 指 雙 親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核 心 家 庭, 不 是 唯 一 的 家 庭 形 式, 異 於 主 流 的 家 庭 模 式 也 可 以 是 理 想 合 理 的 5
安 排 這 種 多 元 的 觀 點, 一 方 面 鼓 勵 我 們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看 待 不 同 形 態 的 家 庭, 同 時 要 求 人 們 理 解 不 同 類 型 家 庭 所 面 對 的 獨 特 處 境 西 方 對 多 元 發 展 的 討 論, 多 着 眼 於 同 居 同 性 關 係 (Skolnick and Skolnick, 2013) 香 港 家 庭 的 變 遷 趨 勢 與 西 方 的 發 展 不 盡 相 同, 同 居 同 性 關 係 並 不 普 遍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調 查 數 據 估 算, 香 港 住 戶 的 同 居 比 例 只 有 1.7% ( 中 央 政 策 組, 2012:25), 算 不 上 是 一 個 顯 眼 的 另 類 關 係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2012) 的 青 少 年 調 查 顯 示, 雖 然 愈 來 愈 多 年 輕 人 有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的 打 算, 但 選 擇 永 久 同 居 的 比 例 在 過 去 20 年 (1991 至 2011 年 ) 並 沒 有 明 顯 的 變 化, 長 期 保 持 在 2% 左 右 同 性 關 係 在 香 港 沒 有 法 律 地 位, 民 政 事 務 局 (2006) 的 一 項 調 查 指 出, 香 港 人 對 同 性 關 係 的 態 度 分 歧, 49.1% 的 受 訪 者 認 為 同 性 關 係 與 家 庭 價 值 不 相 容,41.2% 持 相 反 意 見 簡 單 的 說, 香 港 人 對 家 庭 的 概 念 並 不 如 西 方 的 寬 鬆 儘 管 如 此, 家 庭 結 構 和 成 員 角 色 的 轉 變 令 家 庭 形 態 轉 趨 多 樣 化 以 女 性 的 經 濟 活 動 為 例, 她 們 婚 後 是 否 繼 續 工 作, 對 家 庭 生 活 有 不 同 的 影 響 按 2011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資 料, 雙 職 家 庭 與 單 職 家 庭 的 比 例 各 為 51.7% 與 48.3%( 丁 國 輝, 2013:5), 兩 種 家 庭 模 式 同 樣 重 要 家 庭 周 期 (family life cycle) 也 是 造 成 多 元 生 活 經 歷 的 重 要 因 素 愈 來 愈 多 夫 妻 在 婚 後 拖 延 生 育, 甚 至 不 生 育, 使 部 份 家 庭 在 很 長 的 一 段 時 間 沒 有 子 女, 這 些 家 庭 跟 需 要 照 顧 子 女 的 家 庭 相 比, 兩 者 在 生 活 安 排 上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異 離 婚 對 家 庭 生 活 有 很 大 的 衝 擊,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也 多, 單 親 家 庭 是 其 中 之 一 單 親 家 庭 多 是 母 親 跟 孩 子 生 活, 因 為 要 照 顧 孩 子, 母 親 很 難 全 職 投 入 工 作 這 類 家 庭 很 容 易 出 現 經 濟 困 難, 因 而 產 生 所 謂 貧 窮 女 性 化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的 趨 向 離 婚 後 不 少 人 選 擇 再 婚,1981 年 的 註 冊 結 婚 宗 數 當 中, 只 有 4.3% 涉 及 再 婚 人 士,2011 年 的 數 字 則 大 幅 上 升 至 31.3%(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70) 再 婚 人 士 跟 初 婚 人 士 的 婚 前 經 歷 不 一 樣, 婚 後 亦 有 可 能 需 要 處 理 複 雜 的 繼 父 繼 母 關 係, 使 再 婚 家 庭 面 對 更 大 的 挑 戰 討 論 範 圍 我 們 希 望 藉 家 在 香 港 一 書, 讓 讀 者 更 清 楚 瞭 解 香 港 家 庭 的 狀 況, 消 除 因 爭 論 帶 來 的 種 種 困 惑 為 此, 書 中 的 文 章 都 以 一 項 大 型 調 查 作 討 論 的 依 據 我 們 還 希 望 透 過 家 在 香 港 的 討 論, 鼓 勵 公 眾 人 士 參 與 家 庭 政 策 的 對 話 由 於 這 本 書 的 讀 者 不 限 於 學 者 和 研 究 員, 我 們 盡 可 能 以 簡 易 的 分 析 方 法, 討 論 社 會 變 遷 與 家 庭 的 關 係 我 們 也 會 盡 可 能 在 主 題 分 析 以 外 附 加 一 些 原 始 資 料, 讓 讀 者 建 構 自 己 的 想 法 家 在 香 6
港 共 有 十 一 章, 除 導 言 與 總 結 兩 章 外, 內 容 環 繞 着 九 個 專 題 展 開 討 論 雖 然 每 章 都 有 自 己 專 注 的 家 庭 領 域, 但 變 遷 與 多 元 發 展 是 作 者 共 同 關 心 的 議 題,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觸 及 三 個 相 關 的 核 心 問 題 : 第 一, 香 港 現 在 的 家 庭 形 態 和 生 活 方 式 跟 傳 統 中 國 家 庭 的 差 異 有 多 大? 傳 統 的 家 庭 價 值 規 範 還 管 用 嗎? 第 二, 香 港 有 沒 有 主 流 的 家 庭 模 式? 換 句 話 說, 香 港 有 沒 有 一 個 大 家 都 接 受 的 家 庭 模 式, 讓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按 着 既 定 的 規 範 走? 第 三, 香 港 家 庭 在 走 下 坡 嗎? 它 的 未 來 將 會 是 何 去 何 從? 在 第 二 章, 尹 寶 珊 羅 榮 健 從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化 與 多 元 化 展 開 討 論, 探 討 家 庭 功 能 資 源 調 配, 以 及 家 人 關 係 的 變 遷 丁 國 輝 曹 可 怡 在 第 三 章 比 較 傳 統 與 現 代 婚 姻 的 差 異, 並 分 析 這 兩 種 婚 姻 取 向 對 婚 姻 質 量 的 影 響, 以 此 窺 探 香 港 婚 姻 的 前 景 親 子 關 係 是 第 四 章 的 重 點, 丁 國 輝 李 家 文 以 時 代 變 遷 的 角 度, 檢 視 代 際 關 係 面 對 的 挑 戰, 並 從 家 庭 形 態 分 析 親 子 關 係 的 質 量, 以 此 推 測 親 子 關 係 的 發 展 路 向 在 第 五 章, 馬 麗 莊 尹 寶 珊 探 討 奉 養 父 母 的 文 化 傳 承 與 轉 變, 揭 示 兩 代 之 間 的 互 動 與 關 係, 進 而 闡 釋 當 今 長 者 照 顧 的 問 題 鄭 宏 泰 在 第 六 章 指 出, 兄 弟 姊 妹 眾 多 是 傳 統 家 庭 生 活 的 特 色, 跟 個 人 成 長 息 息 相 關, 並 從 這 出 發 點 看 現 代 獨 生 子 女 的 問 題 在 第 七 章, 陳 效 能 從 角 色 生 育 孝 道 等 家 庭 價 值 出 發, 評 估 現 時 的 家 庭 觀 念 與 傳 統 觀 念 的 落 差, 藉 此 瞭 解 家 庭 行 為 的 改 變 隨 着 愈 來 愈 多 的 現 代 家 庭 偏 離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分 工 模 式, 趙 永 佳 尹 寶 珊 在 第 八 章 探 討 工 作 環 境 對 雙 職 家 庭 的 影 響, 並 從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失 衡 問 題, 預 示 香 港 家 庭 面 臨 的 挑 戰 尹 寶 珊 羅 榮 健 在 第 九 章 以 主 觀 福 祉 作 指 標, 反 映 個 人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感 受, 說 明 家 庭 對 個 人 的 意 義 在 第 十 章, 葉 仲 茵 從 資 源 的 角 度 探 討 貧 窮 家 庭 面 對 的 困 境, 並 從 這 些 家 庭 應 對 貧 窮 的 方 式 瞭 解 它 們 的 前 景 調 查 數 據 家 庭 是 近 年 社 會 關 注 的 議 題, 不 少 社 會 調 查 都 以 家 庭 生 活 為 主 題 其 中, 由 中 央 政 策 組 推 動 的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研 究 最 具 代 表 性 是 項 調 查 經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主 題 性 住 戶 調 查 系 列 展 開, 在 全 港 住 戶 抽 取 隨 機 樣 本 作 調 查 對 象 在 政 府 統 計 處 監 督 下, 訪 問 工 作 由 私 營 市 場 調 查 公 司 執 行 調 查 從 2008 年 12 月 開 始, 至 2009 年 2 月 結 束, 期 間 共 訪 問 了 8,044 個 住 戶, 回 應 率 (response rate) 達 75% 訪 問 對 象 為 全 港 18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但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訪 問 員 成 功 進 入 合 適 住 戶 後,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法 選 取 其 中 一 名 18 歲 及 以 上 成 員 做 訪 問, 並 根 據 受 訪 者 現 存 的 親 屬 網 絡, 追 問 他 們 跟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和 子 女 的 互 動 狀 況 與 關 係 質 量 完 成 這 部 份 訪 問 後, 訪 問 員 會 再 以 隨 7
機 抽 樣 的 方 法, 在 住 戶 抽 選 一 位 18 歲 及 以 上 的 已 婚 人 士 作 調 查 對 象, 以 自 填 問 卷 的 方 式 搜 集 夫 妻 關 係 的 資 料 因 此, 住 戶 可 以 有 兩 位 受 訪 者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提 供 非 常 珍 貴 的 調 查 數 據 第 一, 這 項 調 查 的 樣 本 規 模 是 空 前 的, 民 間 團 體 和 學 術 界 的 家 庭 調 查 樣 本, 能 有 一 二 千 個 完 成 樣 本 已 算 是 大 型 調 查, 調 查 資 源 絕 對 不 能 與 政 府 統 計 處 比 較 大 樣 本 讓 我 們 能 夠 更 精 確 地 估 算 香 港 家 庭 的 特 點, 減 低 誤 差 幅 度, 同 時 又 容 許 我 們 進 行 仔 細 的 群 組 分 析 以 往 的 香 港 家 庭 研 究, 如 欲 使 用 大 型 調 查 數 據 作 討 論, 只 能 以 人 口 普 查 的 結 果 為 基 礎 但 是, 人 口 普 查 以 住 戶 (household), 而 非 家 庭 (family) 為 調 查 單 位, 未 能 全 面 反 映 香 港 人 的 總 體 家 庭 經 驗 舉 例 說, 如 成 年 人 不 與 父 母 同 住, 人 口 普 查 就 不 會 記 錄 任 何 受 訪 者 父 母 的 資 料 再 者, 人 口 普 查 不 會 搜 集 家 庭 互 動 資 料, 也 不 會 探 究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和 主 觀 感 受 第 二, 近 年 香 港 學 術 界 進 行 的 住 戶 調 查 愈 見 困 難, 主 要 是 新 型 私 人 屋 苑 的 保 安 制 度 增 加 上 門 調 查 的 難 度, 大 部 份 屋 苑 管 理 公 司 慣 性 拒 絕 進 入 住 戶 進 行 調 查 的 申 請, 直 接 降 低 調 查 的 回 應 率 低 回 應 率 可 以 令 樣 本 失 去 代 表 性, 在 估 算 的 時 候 引 起 偏 差 目 前 只 有 政 府 的 住 戶 調 查 有 能 力 達 到 高 水 平 的 回 應 率 政 府 統 計 處 更 因 應 樣 本 的 特 點, 提 供 相 關 的 樣 本 加 權 值 (sample weights), 讓 分 析 的 結 果 能 夠 有 效 代 表 全 港 家 庭 的 狀 況 第 三,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的 調 查 範 圍 廣 泛, 包 括 住 戶 及 家 庭 結 構 成 員 活 動 狀 態 家 庭 活 動 與 關 係 家 庭 角 色 及 責 任 親 屬 網 絡 等 等 問 卷 設 有 專 屬 部 份 調 查 受 訪 者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與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的 關 係, 對 瞭 解 他 們 的 互 動 和 關 係 質 量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調 查 還 包 括 一 些 社 會 極 為 關 注 的 議 題, 例 如 個 人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態 度 及 價 值 觀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平 衡 這 樣 深 入 和 廣 泛 的 家 庭 調 查 在 香 港 是 非 常 罕 見 的 完 成 調 查 後, 政 府 統 計 處 在 2010 年 出 版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四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摘 取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的 主 要 結 果 向 公 眾 發 布 然 而, 由 於 篇 幅 所 限, 報 告 書 未 能 就 調 查 數 據 作 充 份 開 發, 讓 公 眾 對 香 港 家 庭 有 更 深 入 全 面 的 認 識 為 此, 我 們 主 動 接 觸 中 央 政 策 組, 得 到 他 們 的 支 持 和 資 助 展 開 撰 寫 工 作 不 過, 這 次 調 查 也 有 一 些 不 足 之 處, 令 數 據 分 析 受 到 限 制 因 為 調 查 沒 有 包 括 受 訪 者 的 出 生 地, 我 們 無 法 瞭 解 新 來 港 人 士 或 少 數 族 裔 的 家 庭 經 驗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這 些 社 群 的 家 庭 生 活 和 香 港 的 主 流 經 驗 未 必 相 同, 日 後 的 家 庭 研 究 必 須 填 補 這 方 面 的 8
空 白 同 時, 問 卷 的 設 計 並 沒 有 時 序 的 資 料, 例 如 初 婚 和 第 一 次 生 育 的 年 齡, 使 我 們 無 法 討 論 香 港 家 庭 的 形 成 過 程 嚴 格 來 說, 只 有 縱 貫 研 究 (longitudinal study) 才 能 回 答 變 遷 的 問 題 可 是, 縱 貫 資 料 甚 為 罕 見, 我 們 使 用 的 調 查 亦 沒 有 提 供 追 蹤 性 質 的 資 料 一 個 折 衷 方 案 是 跟 傳 統 家 庭 作 比 較, 不 少 研 究 指 出, 香 港 家 庭 早 年 還 是 保 留 很 多 傳 統 特 性, 例 如 父 權 中 心 性 別 角 色 分 工 父 母 權 威 孝 道 觀 念 等 等 (Choi and Ting, 2009) 以 傳 統 家 庭 為 基 準, 推 論 現 代 家 庭 的 變 化, 是 比 較 常 見 可 行 的 方 法 參 考 書 目 丁 國 輝 2013 香 港 婚 姻 制 度 的 前 景 紫 荊 論 壇, 總 第 8 期, 頁 2-11 丁 國 輝 林 靜 雯 2013 女 性 的 經 濟 角 色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影 響, 載 蔡 玉 萍 張 妙 清 編, 她 者 : 香 港 女 性 的 現 況 與 挑 戰 香 港 : 商 務 印 書 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140-55 中 央 政 策 組 2012 有 關 家 庭 及 就 業 事 項 的 主 題 性 統 計 調 查 ( 香 港 家 庭 主 題 ): 報 告 摘 要 http://www.cpu.gov.hk/doc/tc/research_reports/3rd%20round%20of% 20Thematic%20Household%20Survey_2008_c.pdf 民 政 事 務 局 2006 市 民 對 同 性 戀 者 看 法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香 港 : 民 政 事 務 局 政 府 統 計 處 2010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四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 香 港 人 口 趨 勢 1981-2011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 1951 年 至 2011 年 香 港 嬰 兒 死 亡 趨 勢, 載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2013 年 2 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頁 FB1-FB14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2012 2011 年 青 少 年 與 性 研 究 :18-27 歲 青 年 調 查 http://www.famplan.org.hk/fpahk/zh/press/press/20120626-press-chi.ppt 曾 蔭 權 2005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http://www.policyaddress.gov.hk/05-06/chi/pdf/speech.pdf 新 華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標 普 道 瓊 斯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2013 新 華 道 瓊 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發 展 指 數 報 告 (2013 ) http://www.sh.xinhuanet.com/shstatics/images2013/ifcd 2013_Ch.pdf 劉 創 楚 楊 慶 堃 2001 中 國 社 會 : 從 不 變 到 巨 變 香 港 : 中 文 大 學 出 版 社 Amato, Paul R. 2004. Tension between Institutional and Individual Views of Marriag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66 (4): 959-65. Bellah, Robert N., Richard Madsen, William M. Sullivan, Ann Swidler, and Steven M. Tipton. 1985. Habits of the Heart: Individualism and Commitment in American Lif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 Hong Kong 1991 Population Census: Main Report.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Chang, Kyung-Sup. 1999. Compressed Modernity and its Discontents: South Korean Society in Transition. Economy and Society 28 (1): 30-55. 9
Cherlin, Andrew. 2012. Public and Private Families: An Introduction, 7th ed. New York: McGraw-Hill. Choi, Susanne Y. P., and K. F. Ting. 2009. A Gendered Perspective on Families in Hong Kong. Pp. 159-79 in Mainstreaming Gender in Hong Kong Society, edited by Fanny M. Cheung and Eleanor Holroyd.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Coontz, Stephanie. 1992. The Way We Never Were: American Families and the Nostalgia Trap. New York: Basic Books. Gillis, John R. 1996. A World of Their Own Making: Myth, Ritual, and the Quest for Family Valu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King, Ambrose Y. C. 1996.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fucianism in the Post-Confucian Era: The Emergence of Rationalistic Traditionalism in Hong Kong. Pp. 265-76 in Confucian Traditions in East Asian Modernity: Moral Education and Economic Culture in Japan and the Four Mini-dragons, edited by Wei-ming Tu.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Lau, Siu-kai. 1982. Society and Politic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Salaff, Janet W. 1981. Working Daughters of Hong Kong: Filial Piety or Power in the Famil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Skolnick, Arlene. 1991. Embattled Paradise: The American Family in an Age of Uncertainty. New York: Basic Books. Skolnick, Arlene S., and Jerome H. Skolnick. 2013. Family in Transition, 17th ed. Boston: Pearson Allyn and Bacon. Uhlenberg, Peter. 1980. Death and the Family. 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 5 (3): 313-20. World Bank. 2013.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3. 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3-2014. http://www.weforum.org/reports/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13-2014. 10
2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家 庭 形 態 走 向 尹 寶 珊 羅 榮 健 前 言 家 庭 是 人 類 社 會 的 基 本 組 成 單 位, 其 結 構 組 織 形 態 和 功 能 會 隨 着 社 會 環 境 和 價 值 觀 念 的 變 遷 而 有 所 轉 變 按 中 國 人 的 傳 統, 之 子 于 歸, 宜 其 室 家, 結 婚 便 成 家, 家 的 目 標 是 團 結 和 諧 延 續 與 擴 展, 其 特 性 表 現 於 對 父 子 關 係 家 庭 利 益 大 家 庭 組 織 祖 先 崇 拜 和 家 產 共 有 的 重 視,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生 殖 偶 伴 經 濟 生 產 和 消 費 傳 授 技 術 和 道 德 價 值 控 制 成 員 的 社 會 行 為 執 行 祭 祀 和 宗 教 活 動, 以 及 照 顧 成 員 的 福 利 ( 文 祟 一 等, 1989:1-2; 李 沛 良, 1991:131; 黃 暉 明, 1992:134) 然 而, 如 費 孝 通 (1948:24, 42) 所 言, 傳 統 中 國 的 家 是 一 個 事 業 組 織, 家 的 大 小 是 依 着 事 業 的 大 小 而 決 定 這 個 家 字 可 以 說 最 能 伸 縮 自 如 天 下 可 成 一 家 現 代 社 會 的 家 庭 形 態 以 強 調 個 人 權 益 的 核 心 家 庭 為 主 流, 中 國 人 的 父 系 原 則 系 譜 觀 念 和 家 族 制 度 已 成 為 歷 史 在 二 十 世 紀 中, 婚 姻 亦 不 再 是 家 庭 構 成 的 必 要 條 件 Murdock(1949) 研 究 250 個 不 同 文 化 的 社 會 後, 把 家 庭 定 義 為 : 共 同 居 住 經 濟 合 作 和 繁 衍 生 命 的 社 會 群 體, 它 包 括 異 性 成 人, 其 中 至 少 兩 人 維 持 社 會 認 可 的 性 關 係, 生 育 或 收 養 一 個 及 以 上 的 孩 子 如 歐 洲 人 權 公 約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便 運 用 家 庭 生 活 (family life), 而 非 血 緣 婚 姻 和 共 同 生 活 來 定 義 家 庭 (Van Bueren, 1995:733-35) 時 至 今 日, 家 庭 的 核 心 成 員 甚 至 不 限 於 異 性 成 人, 同 性 伴 侶 也 可 組 成 家 庭 1 傳 統 家 庭 的 特 性, 包 括 夫 妻 關 係 共 同 生 活 共 同 的 經 濟 傳 宗 接 代 等, 俱 日 益 消 減 因 此, 1 由 2001 年 起,15 個 國 家 包 括 荷 蘭 比 利 時 西 班 牙 加 拿 大 南 非 挪 威 瑞 典 葡 萄 牙 冰 島 阿 根 廷 丹 麥 烏 拉 圭 紐 西 蘭 法 國 和 巴 西, 已 相 繼 認 可 同 性 婚 姻 的 合 法 性 此 外, 不 少 國 家 如 荷 蘭 南 非 瑞 典 英 國 安 道 爾 西 班 牙 比 利 時 冰 島 挪 威 烏 拉 圭 和 法 國 等, 亦 允 許 同 性 家 庭 合 法 領 養 子 女 11
有 些 國 際 公 約 將 家 庭 的 定 義 轉 為 立 足 於 家 庭 環 境 (family environment), 2 重 視 家 庭 的 核 心 功 能 和 角 色, 包 括 提 供 情 感 和 經 濟 支 援 對 子 女 的 照 顧 和 教 化 等 (Van Bueren, 1995:739), 3 而 不 是 家 庭 的 法 律 地 位 和 形 態 家 庭 雖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概 念, 其 內 涵 隨 着 社 經 文 化 的 發 展 而 不 斷 轉 變, 但 大 體 而 言, 家 庭 仍 是 基 於 婚 姻 血 緣 或 / 和 領 養 關 係 而 組 成 的 社 會 單 位, 基 本 上 包 括 夫 妻 關 係 親 子 關 係 和 手 足 關 係 然 而, 由 於 缺 乏 明 確 的 定 義, 官 方 統 計 及 實 徵 調 查 一 般 以 家 庭 住 戶 (domestic household) 或 簡 稱 住 戶 此 概 念, 替 代 家 庭 作 為 蒐 集 數 據 的 單 位 (United Nations, 2003), 各 地 政 府 統 計 部 門 對 住 戶 的 定 義 雖 不 盡 相 同, 但 大 都 建 基 於 共 同 生 活 的 安 排 香 港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 對 住 戶 的 定 義 為 : 一 群 住 在 一 起 及 分 享 生 活 所 需 的 人 士, 他 們 之 間 不 一 定 有 親 戚 關 係 自 己 單 獨 安 排 生 活 所 需 的 個 別 人 士 亦 當 為 一 戶, 即 單 人 住 戶 4 換 言 之, 一 個 住 戶 可 以 是, 也 可 以 不 是 一 個 家 庭 本 書 徵 引 的 調 查 亦 以 住 戶 作 為 蒐 集 數 據 的 基 本 單 位 ( 不 包 括 同 住 的 家 庭 傭 工 公 共 機 構 和 社 團 院 舍 的 住 院 人 口, 以 及 水 上 居 民 ), 但 個 別 調 查 題 目 會 涉 及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親 屬 的 關 係 必 須 留 意 的 是, 以 住 戶 替 代 家 庭 乃 權 宜 之 法, 住 戶 資 料 實 際 上 無 法 反 映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本 章 首 先 利 用 香 港 政 府 的 統 計 數 據, 展 示 在 過 去 25 年 香 港 家 庭 形 態 的 主 要 變 化, 繼 而 根 據 2009 年 的 調 查 所 得, 勾 勒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及 其 成 員 的 人 口 社 經 輪 廓 和 特 徵 2 3 4 如 聯 合 國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和 非 洲 兒 童 權 利 及 福 利 憲 章 (African Charter on the Rights and Welfare of the Child) 早 在 1930 年 代,Ogburn(1938) 已 宣 稱 傳 統 的 家 庭 功 能 ( 如 經 濟 生 產 地 位 賦 予 教 育 宗 教 娛 樂 和 保 護 ) 大 都 被 其 他 社 會 制 度 ( 如 國 家 企 業 和 學 校 ) 取 代, 只 有 情 感 一 項 除 外 在 200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及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成 員 只 有 流 動 居 民 的 住 戶 不 包 括 在 家 庭 住 戶 內 12
香 港 家 庭 形 態 的 變 化 在 工 業 化 現 代 化, 以 及 全 球 化 的 洪 流 下, 香 港 家 庭 的 形 態 亦 展 現 了 急 劇 的 轉 變, 過 去 25 年 間 的 主 要 發 展 趨 勢 包 括 : 一 小 家 庭 化 : 在 1986 至 2011 年 間, 香 港 人 口 由 5,495,488 人 增 至 7,071,576 人, 增 幅 為 28.7%; 住 戶 數 目 由 1,452,576 戶 增 至 2,368,796 戶, 增 幅 高 達 63.1% 住 戶 數 目 的 增 加 速 度 倍 高 於 人 口 增 長, 住 戶 成 員 平 均 人 數 亦 由 3.7 人 降 至 2.9 人, 家 庭 規 模 不 斷 縮 小 變 化 最 大 的 是 六 人 及 以 上 的 住 戶, 其 比 例 由 16.0% 大 幅 下 滑 至 3.3%; 單 人 和 兩 人 住 戶 則 各 由 14.8% 和 16.3% 增 至 17.1% 和 25.2%( 表 1) 表 1: 家 庭 規 模 的 變 化,1986-2011 1986 1991 1996 2001 2006 2011 人 口 總 數 ( 人 ) 5495488 5674114 6217556 6708389 6864346 7071576 住 戶 總 數 ( 戶 ) 1452576 1582215 1855553 2053412 2226546 2368796 住 戶 人 數 (%) 1 人 14.8 14.3 14.9 15.7 16.5 17.1 2 人 16.3 18.4 19.2 21.8 24.1 25.2 3 人 17.3 19.4 20.1 21.3 23.2 24.3 4 人 20.6 22.7 24.0 23.4 22.7 21.2 5 人 15.0 14.3 13.5 11.9 9.6 9.0 6 人 及 以 上 16.0 10.9 8.2 5.8 3.9 3.3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 人 ) 3.7 3.4 3.3 3.1 3.0 2.9 資 料 來 源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1997:47);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50-51, 64) 二 核 心 家 庭 化 : 住 戶 結 構 一 般 根 據 住 戶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區 分, 其 形 態 對 私 領 域 的 家 事 分 工 和 奉 養 父 母 方 式, 以 及 公 領 域 的 住 宅 公 共 服 務 和 福 利 需 求 等, 都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香 港 人 口 普 查 按 家 庭 核 心 來 劃 分 住 戶 結 構, 5 如 表 2 和 表 3 所 示,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是 住 戶 5 住 戶 結 構 是 根 據 住 戶 內 各 人 與 戶 主 的 關 係, 以 及 他 們 之 間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關 係 的 資 料 而 得 出 在 2011 年 之 前, 住 戶 結 構 按 如 下 分 類 :( 一 ) 單 人 住 戶 ;( 二 ) 未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 由 一 個 家 庭 核 心 而 無 其 他 親 屬 組 成 ;( 三 ) 垂 直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 由 一 個 家 庭 核 心 及 一 名 或 以 上 不 同 代 的 親 屬 組 成, 可 包 括 或 不 包 括 其 他 屬 同 一 代 的 親 屬 ;( 四 ) 平 向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 由 一 個 家 庭 核 心 及 一 名 或 以 上 同 一 代 親 屬 組 成, 沒 有 其 他 屬 另 一 代 的 親 屬 ;( 五 ) 多 個 核 心 住 戶 : 由 兩 個 或 以 上 家 庭 核 心 組 成, 其 成 員 可 以 有 或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 13
結 構 的 主 流 在 1986 至 2011 年 間,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愈 趨 普 遍, 其 比 例 由 1986 年 的 59.2% 增 至 2011 年 的 66.3%, 然 而,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其 中 由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的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實 際 呈 下 降 趨 勢 : 由 2001 年 的 43.1% 減 至 2011 年 的 39.4%; 而 僅 由 夫 婦 組 成 者 則 由 13.2% 增 至 15.0%, 由 父 或 母 親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者 亦 由 9.9% 增 至 11.9% 在 過 去 25 年 間,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的 比 例 則 由 25.0% 減 少 至 14.5%, 6 反 映 了 婚 後 與 父 母 或 兄 弟 姊 妹 同 住 者 均 日 益 減 少 同 期 間, 單 人 住 戶 由 12.9% 急 增 至 17.1%, 目 前 的 比 例 不 僅 超 過 由 夫 婦 組 成 的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亦 高 於 所 有 類 型 的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表 2: 住 戶 結 構 的 變 化,1986-2006(%) 1986 1991 1996 2001 2006 未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59.2 61.6 63.6 66.2 67.0 垂 直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11.9 10.7 9.9 8.5 7.4 平 向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2.1 1.8 1.2 0.9 0.7 多 個 核 心 住 戶 6.2 4.8 4.8 3.9 3.1 有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的 非 核 心 住 戶 4.8 4.3 3.5 3.2 3.0 單 人 住 戶 12.9 14.8 14.9 15.6 16.5 無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住 戶 2.1 2.0 2.0 1.7 2.2 資 料 來 源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1997:49); 政 府 統 計 處 (2007b:60) 注 :1986 年 另 有 0.8% 屬 於 平 時 沒 有 住 戶 成 員 居 住 的 住 戶 ( 六 ) 有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的 非 核 心 住 戶 : 由 一 群 有 親 屬 關 係 但 未 能 形 成 一 個 家 庭 核 心 的 人 士 組 成, 可 包 括 或 不 包 括 沒 有 親 屬 關 係 的 成 員 ;( 七 ) 無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住 戶 : 由 一 群 無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組 成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a:319) 2011 年 起, 住 戶 結 構 分 類 更 改 為 :( 一 ) 由 夫 婦 所 組 成 的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 由 一 對 已 婚 夫 婦 而 無 其 他 親 屬 組 成 ;( 二 ) 由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 由 一 對 夫 婦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而 無 其 他 親 屬 組 成 ;( 三 ) 由 父 或 母 親 及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 由 父 / 母 一 方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而 無 其 他 親 屬 組 成 ;( 四 ) 由 夫 婦 及 其 中 至 少 一 個 父 或 母 親 所 組 成 的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 由 一 對 夫 婦 及 其 至 少 一 個 父 或 母 親 ( 包 括 夫 婦 雙 方 的 父 母 親 ) 而 無 其 他 親 屬 所 組 成 ;( 五 ) 由 夫 婦 其 中 至 少 一 個 父 或 母 親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 由 一 對 夫 婦 至 少 一 個 父 或 母 親 ( 包 括 夫 婦 雙 方 的 父 母 親 )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而 無 其 他 親 屬 所 組 成 的 住 戶 ;( 六 ) 由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組 合 所 組 成 的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 由 一 群 有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所 組 成 但 未 能 歸 入 以 上 類 別 的 住 戶 ;( 七 ) 單 人 住 戶 ;( 八 ) 非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 由 一 群 無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所 組 成 的 住 戶 第 一 至 六 類 住 戶 均 可 包 括 或 不 包 括 其 他 無 親 屬 關 係 的 同 住 人 士, 例 如 家 庭 傭 工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251) 6 包 括 舊 分 類 法 的 垂 直 擴 展 和 平 向 擴 展 的 單 核 心 住 戶 多 個 核 心 住 戶, 以 及 有 親 屬 關 係 人 士 的 非 核 心 住 戶 14
表 3: 住 戶 結 構 的 變 化,2001-2011(%) 2001 2006 2011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由 夫 婦 組 成 13.2 14.1 15.0 由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43.1 41.3 39.4 由 父 或 母 親 及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9.9 11.5 11.9 小 計 66.2 66.9 66.3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由 夫 婦 及 其 中 至 少 一 個 父 或 母 親 組 成 1.1 1.1 1.1 由 夫 婦 其 中 至 少 一 個 父 或 母 親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4.6 4.0 3.7 由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組 合 組 成 10.8 9.3 9.6 小 計 16.5 14.3 14.5 其 他 住 戶 單 人 住 戶 15.6 16.5 17.1 非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1.7 2.2 2.1 小 計 17.3 18.7 19.2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66) 三 不 婚 率 上 升 : 在 1986 至 2011 年 間, 粗 結 婚 率 由 男 性 的 13.2 女 性 的 14.0, 先 各 下 降 至 2001 年 的 9.9 和 9.5, 7 其 後 因 再 婚 率 顯 著 上 升 而 增 加 了 登 記 結 婚 數 目, 8 2011 年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粗 結 婚 率 各 是 17.6 和 15.5 然 而, 兩 性 達 適 婚 年 齡 而 未 婚 的 比 例 均 顯 著 增 加, 如 年 齡 介 乎 30 至 34 歲 的 未 婚 女 性 比 例, 由 1986 年 的 14.5% 激 增 至 2011 年 的 37.7%;35-39 歲 40-44 歲 組 別 的 相 關 比 例 依 次 達 到 7.4% 和 22.0% 3.8% 和 17.1% ( 表 4); 與 此 同 時, 從 未 結 婚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數 目 亦 各 自 上 升 15.5% 和 60.8%(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d:29) 7 8 粗 結 婚 率 指 按 每 千 名 人 口 計 算 的 登 記 結 婚 數 目 其 中 一 方 或 雙 方 屬 再 婚 的 結 婚 數 目 由 1986 年 的 3,333 宗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8,268 宗, 各 佔 當 年 登 記 結 婚 總 數 的 7.7% 和 31.3%(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d:30) 15
表 4: 結 婚 及 離 婚 狀 況 的 變 化,1986-2011 1986 1991 1996 2001 2006 2011 粗 結 婚 率 ( ) 男 性 13.2 13.6 11.0 9.9 15.4 17.6 女 性 14.0 14.1 11.0 9.5 14.0 15.5 從 未 結 婚 的 人 口 比 例 (%) 男 性 30-34 歲 29.5 33.1 38.3 44.1 49.5 50.0 35-39 歲 14.2 16.0 18.2 23.2 29.2 28.8 40-44 歲 8.6 9.9 10.1 11.7 18.2 20.9 女 性 30-34 歲 14.5 19.8 26.5 31.2 35.0 37.7 35-39 歲 7.4 10.4 14.6 18.8 22.6 22.0 40-44 歲 3.8 6.8 9.0 12.2 16.5 17.1 離 婚 判 令 數 目 ( 宗 ) 4257 6295 9473 13425 17424 19597 資 料 來 源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1997:33);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42, 2012d:42, 44) 四 離 婚 率 急 增 : 相 對 於 西 方 社 會, 香 港 的 離 婚 率 依 然 偏 低, 但 其 增 加 趨 勢 相 當 顯 著, 增 幅 以 倍 數 計 : 離 婚 判 令 數 目 由 1986 年 的 4,257 宗 急 增 至 2011 年 的 19,597 宗 ( 表 4) 喪 偶 離 婚 及 分 居 的 女 性 數 目 一 般 是 男 性 的 三 倍 半,2011 年 的 數 目 各 是 481,900 人 和 139,700 人, 主 因 是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較 男 性 長, 以 及 離 婚 或 分 居 男 性 的 再 婚 率 較 女 性 高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d:30, 36) 五 少 子 化 : 出 生 率 反 映 民 眾 的 生 育 意 願, 加 上 初 婚 年 齡 及 不 婚 率 的 上 升, 9 香 港 的 粗 出 生 率 由 1961 年 的 35.0, 不 斷 下 降 至 1971 年 的 19.7 1981 年 的 16.8 1991 年 的 12.0 和 2001 年 的 7.2, 其 後 雖 輾 轉 回 升 至 2011 年 的 13.5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c), 但 仍 遠 低 於 人 口 置 換 水 平 (replacement level) 10 9 10 男 性 及 女 性 的 初 婚 年 齡 中 位 數 各 由 1986 年 的 28.0 歲 和 25.3 歲, 持 續 後 延 至 2011 年 的 31.2 歲 和 28.9 歲 同 期 的 女 性 首 次 生 育 年 齡 中 位 數 亦 由 26.6 歲 提 高 至 30.0 歲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d:44) 低 於 人 口 置 換 水 平 意 指 總 和 生 育 率 低 於 2.1, 亦 即 平 均 每 位 女 性 一 生 中 生 育 少 於 2.1 個 小 孩 香 港 於 1971 1981 1991 2001 和 2011 年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依 次 是 3.459 1.933 1.281 0.931 和 1.204(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c) 16
六 單 親 家 庭 數 目 增 加 : 單 親 人 士 指 從 未 結 婚 已 喪 偶 離 婚 或 分 居, 並 與 18 歲 以 下 子 女 同 住 的 母 親 或 父 親 ; 有 些 住 戶 有 兩 名 及 以 上 單 親 人 士 共 住 離 婚 率 上 升 令 單 親 人 士 數 目 不 斷 增 加 由 1991 年 的 34,538 人, 急 升 至 2011 年 的 81,705 人 單 親 人 士 的 性 別 比 例 愈 來 愈 不 平 衡, 男 女 比 例 由 1991 年 的 1:2.01, 擴 大 至 2011 年 的 1:3.63 無 論 是 男 性 或 女 性 單 親 人 士, 其 年 齡 中 位 數 均 有 所 提 高, 就 業 比 率 則 呈 下 降 趨 勢, 在 1991 至 2011 年 間, 女 性 單 親 人 士 由 64.1% 減 至 55.1%, 男 性 的 相 應 數 字 是 86.5% 和 70.2% 單 親 人 士 的 住 戶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較 全 港 低, 女 性 尤 甚, 而 且 差 距 愈 益 擴 大 : 在 1991 2001 和 2011 年, 其 住 戶 收 入 依 次 只 有 全 港 住 戶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77.8% 56.8% 和 49.5%; 11 而 單 親 人 士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計 劃 ( 簡 稱 綜 援 ) 的 個 案 亦 由 1991-92 年 的 4,325 宗, 上 升 至 2011-12 年 的 32,579 宗, 各 佔 該 年 度 綜 援 個 案 總 數 的 5.9% 和 11.8%( 表 5; 政 府 統 計 處, 2001:304, 2012f:394) 七 單 人 住 戶 和 獨 居 長 者 增 加 : 在 過 去 25 年 間, 單 人 住 戶 的 比 例 由 12.9% 增 至 17.1%, 增 幅 高 逾 三 成 ( 表 2 表 3) 獨 居 者 的 年 齡 構 成 也 出 現 顯 著 的 變 化 : 其 一, 因 香 港 男 女 愈 來 愈 遲 婚, 青 少 年 佔 獨 居 者 的 比 例 亦 隨 之 持 續 下 降 ( 由 19.5% 減 至 8.0%) 其 二, 因 不 婚 和 離 婚 愈 趨 普 遍, 在 單 人 住 戶 中,30 至 64 歲 人 士 的 升 幅 ( 由 55.1% 升 至 62.4%) 顯 著 高 於 青 少 年 和 長 者 其 三, 香 港 人 口 不 斷 老 化, 12 隨 着 老 齡 人 口 增 加, 以 及 家 庭 形 態 朝 小 規 模 和 核 心 化 發 展, 長 者 獨 居 的 現 象 日 益 普 遍 ( 由 25.4% 增 至 29.5%), 其 中 以 女 性 的 比 例 居 多 ( 表 6) 長 者 的 照 顧 問 題, 尤 其 是 如 何 協 助 愈 來 愈 多 的 獨 居 長 者 原 居 安 老, 乃 安 老 服 務 的 成 敗 關 鍵 11 12 1991 2001 及 2011 年 的 全 港 住 戶 收 入 中 位 數 依 次 為 9,964 18,500 和 20,200 港 元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7:54;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8) 65 歲 及 以 上 的 長 者 人 口 比 例 由 1986 年 的 7.6%, 持 續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3.3%( 表 6) 17
表 5: 單 親 人 士 數 目 和 背 景 的 變 化,1991-2011 1991 1996 2001 2006 2011 單 親 人 士 ( 人 ) 34538 42309 61431 76423 81705 男 性 11479 11907 14216 15748 17665 女 性 23059 30402 47215 60675 64040 年 齡 中 位 數 ( 歲 ) 男 性 43.0 42.0 42.9 44.9 47.4 女 性 41.0 40.0 41.1 42.3 42.5 經 濟 活 動 身 份 (%) 男 性 工 作 人 士 86.5 83.6 71.2 71.0 70.2 非 工 作 人 士 13.5 16.4 28.8 29.0 29.8 女 性 工 作 人 士 64.1 60.0 52.8 54.2 55.1 非 工 作 人 士 35.9 40.0 47.2 45.8 44.9 住 戶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 港 元 ) 男 性 8600 15000 14000 12500 13410 女 性 7750 11500 10500 9500 10000 領 取 綜 援 個 案 ( 宗 ) 4325 13303 29534 38278 32579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1:304, 2002b:17, 29, 41, 47, 2012f:394, 2013a:14, 16, 29, 39, 46) 表 6: 單 人 住 戶 年 齡 和 獨 居 長 者 性 別 的 變 化,1986-2011(%) 1986 1991 1996 2001 2006 2011 全 港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比 例 7.6 8.8 10.1 11.1 12.4 13.3 單 人 住 戶 0-29 歲 19.5 16.6 15.8 12.5 10.3 8.0 30-64 歲 55.1 57.8 58.2 58.2 62.9 62.4 65 歲 及 以 上 25.4 25.6 26.0 29.3 26.9 29.5 65 歲 及 以 上 單 人 住 戶 男 性 40.7 42.0 42.9 42.5 40.4 38.0 女 性 59.3 58.0 57.1 57.5 59.6 62.0 資 料 來 源 :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1988:19, 103, 1994:50-51, 181); 政 府 統 計 處 (1997:36-37, 175, 2002a:15, 177, 2007a:10, 175, 2012a:32, 2012b: 表 D108) 18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的 社 經 輪 廓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2009 年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受 訪 者 的 住 戶 結 構 與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所 得 基 本 相 若 :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的 比 例 達 到 六 成 七 (40.8% 由 夫 婦 及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14.8% 由 夫 婦 組 成,11.8% 由 父 或 母 親 及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 單 人 住 戶 高 佔 17.1%, 三 代 同 堂 的 家 庭 只 有 2.7%; 13 由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組 合 組 成 者 佔 10.6%; 非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的 比 例 更 低, 僅 2.2%( 圖 1) 圖 1: 住 戶 結 構,2009(%) 上 述 官 方 統 計 的 家 庭 結 構 是 根 據 家 庭 的 核 心 ( 即 夫 婦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未 婚 子 女, 或 父 或 母 親 連 同 其 未 婚 子 女 ) 而 訂 定 中 國 向 被 視 為 一 個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的 社 會 (Osborne, 1948), 學 者 如 費 孝 通 (1991:3-4) 為 兼 顧 夫 婦 核 心 這 現 代 中 國 家 庭 基 礎, 以 及 親 子 關 係 這 傳 統 中 國 家 庭 主 軸, 把 家 庭 結 構 分 為 四 個 類 型 :( 一 ) 殘 缺 家 庭, 即 核 心 家 庭 原 有 配 偶 中 有 一 方 死 亡 或 離 去, 或 父 母 雙 亡 的 未 婚 子 女 ;( 二 ) 核 心 家 庭, 即 夫 婦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 三 ) 主 幹 家 庭, 即 兩 代 重 疊 的 多 核 心 家 庭 ;( 四 ) 聯 合 家 庭, 即 同 胞 多 核 心 家 庭 李 明 堃 (1991:168) 則 提 出, 若 視 核 心 家 庭 和 擴 大 式 家 庭 為 一 個 延 續 體 的 兩 端, 香 港 的 家 庭 結 構 大 概 處 於 中 間 位 置, 可 名 為 折 衷 的 擴 大 式 家 庭 ( 簡 稱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 即 組 13 僅 包 括 由 祖 父 / 母 兒 / 女 及 其 配 偶, 加 上 至 少 一 個 未 婚 孫 兒 / 女 組 成 的 住 戶 19
織 形 式 以 核 心 家 庭 為 主, 但 核 心 家 庭 之 間 維 持 着 緊 密 的 親 戚 關 係 網 絡, 重 視 親 子 之 間 的 義 務 承 擔 和 互 相 幫 忙 香 港 的 家 庭 結 構 日 趨 多 元, 鑒 於 家 庭 結 構 對 家 庭 的 資 源 功 能, 以 及 成 員 關 係 均 構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下 文 將 利 用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2009 年 調 查 數 據, 勾 勒 具 不 同 組 成 結 構 和 經 濟 特 徵 之 家 庭 的 人 口 社 經 輪 廓 必 須 指 出, 家 庭 形 態 的 分 類 並 非 互 相 排 斥, 其 準 則 簡 列 於 表 7 14 表 7: 家 庭 形 態 的 分 類 準 則 家 庭 形 態 定 義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由 一 個 人 組 成 由 一 對 已 婚 夫 婦 組 成 由 一 對 已 婚 夫 婦, 以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由 一 對 已 婚 夫 婦 其 父 母, 以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或 一 對 已 婚 夫 婦 其 父 母, 以 及 其 祖 父 母 組 成 由 一 個 主 幹 家 庭, 以 及 其 他 旁 系 親 屬 組 成 由 兩 對 及 以 上 旁 系 親 屬 已 婚 夫 婦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由 一 對 已 婚 其 父 母 居 於 15 分 鐘 步 行 距 離 內 的 夫 婦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未 婚 子 女 ) 組 成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由 一 對 已 婚 但 不 同 住 的 夫 婦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由 父 親 或 母 親, 以 及 其 未 婚 子 女 組 成 由 一 位 及 以 上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士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由 一 對 及 以 上 未 婚 同 居 男 女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由 祖 父 母, 及 其 孫 子 女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由 一 對 已 婚 皆 有 全 職 或 兼 職 工 作 的 夫 婦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由 一 對 已 婚 其 中 一 人 有 全 職 或 兼 職 工 作 的 夫 婦 ( 連 同 或 不 連 同 其 親 屬 ) 組 成 只 有 一 個 住 戶 成 員 有 全 職 或 兼 職 工 作 貧 窮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少 於 香 港 住 戶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一 半 ( 即 每 月 不 足 一 萬 港 元 )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有 一 個 及 以 上 住 戶 成 員 領 取 綜 援 聘 用 一 個 及 以 上 全 職 或 兼 職 家 庭 傭 工 14 囿 於 數 據 不 足, 一 些 常 見 的 家 庭 形 態 ( 如 跨 文 化 家 庭 再 婚 家 庭 繼 親 家 庭 新 移 民 家 庭 少 數 族 裔 家 庭 跨 境 生 活 家 庭 等 ) 均 無 法 劃 分 20
圖 2 展 示 了 各 類 家 庭 形 態 佔 所 有 受 訪 住 戶 的 百 分 比, 值 得 關 注 的 地 方 有 四 : 一 中 外 社 會 多 強 調 家 庭 結 構 完 整 的 重 要 性, 在 香 港, 結 構 較 完 整 的 雙 親 家 庭 雖 是 最 常 見 的 家 庭 形 態, 但 只 佔 40.8%, 夫 婦 家 庭 則 有 14.8% 可 歸 類 為 費 孝 通 所 稱 的 殘 缺 家 庭 的 比 例 不 低, 包 括 單 親 家 庭 11.8% 離 異 家 庭 9.3% 分 隔 家 庭 5.7% 跨 代 家 庭 1.0%, 若 再 算 進 1.2% 的 同 居 家 庭 和 17.1% 的 單 人 家 庭, 比 例 更 高 一 般 相 信, 非 完 整 家 庭 的 結 構 比 較 脆 弱, 較 常 面 對 經 濟 身 心 調 適 角 色 負 荷 過 重 子 女 教 養 等 問 題 的 困 擾, 因 而 需 要 較 多 的 外 在 資 源 協 助 二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崇 尚 的 三 代 同 堂 家 庭 ( 即 主 幹 家 庭 ) 和 大 家 庭 ( 包 括 擴 大 家 庭 和 聯 合 家 庭 ) 依 次 只 有 5.4% 0.9% 和 0.1%,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亦 僅 佔 5.6%, 顯 示 已 婚 子 女 與 父 母 同 住 或 住 在 鄰 近 的 居 住 安 排 均 非 常 態, 長 者 的 居 住 安 排 和 照 顧 無 疑 是 香 港 社 會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挑 戰 的 重 要 議 題 三 雙 職 家 庭 和 單 職 家 庭 各 佔 全 港 已 婚 夫 婦 同 住 家 庭 的 38.0% 和 39.4%, 顯 示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家 庭 分 工 模 式 已 非 主 流 ; 單 薪 家 庭 在 全 港 家 庭 的 比 例 則 為 36.9% 雙 職 和 單 職 家 庭 各 有 優 劣, 如 雙 職 家 庭 能 增 加 經 濟 收 入 和 提 升 成 員 獨 立 性, 但 較 難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 單 職 和 單 薪 家 庭 的 家 事 工 作 可 能 較 周 全, 卻 較 難 達 到 家 務 分 工, 如 經 濟 支 柱 由 女 方 承 擔, 更 易 影 響 家 庭 關 係 家 庭 傭 工 可 減 輕 家 事 料 理 和 照 顧 家 人 的 壓 力, 但 聘 有 家 庭 傭 工 的 家 庭 比 例 不 高, 只 有 11.7% 15 四 貧 窮 家 庭 的 比 例 相 當 高, 達 31.3%; 符 合 居 港 規 定, 以 及 通 過 入 息 和 資 產 審 查 而 依 靠 福 利 救 濟 的 困 難 家 庭 亦 佔 6.1% 16 香 港 的 貧 富 不 均 程 度 和 惡 化 速 度 向 來 嚴 重, 17 政 府 須 重 新 分 配 社 會 的 資 源 和 機 會, 規 範 和 干 預 過 於 依 賴 市 場 而 引 發 的 社 會 矛 盾 或 風 險, 以 免 社 會 兩 極 化 衝 擊 整 體 政 治 經 濟 和 文 化 的 發 展 15 16 17 香 港 的 家 庭 傭 工 以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為 主, 人 數 由 1991 年 的 77,000 人, 增 至 2001 年 的 227,000 人 和 2011 年 的 292,000 人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e:FA6, FA8) 根 據 樂 施 會 (2012:7, 16-17) 的 分 析, 在 2003 至 2012 年 間, 香 港 在 職 貧 窮 問 題 持 續 惡 化, 貧 窮 住 戶 數 目 由 403,800 增 至 451,000 2012 年 第 2 季, 每 月 收 入 低 於 相 應 人 數 住 戶 之 平 均 綜 援 金 額 的 在 職 貧 窮 住 戶 高 達 58.5%, 其 中 有 申 領 綜 援 的 比 例 僅 佔 9.8% 以 堅 尼 係 數 為 例, 它 在 1986 1991 1996 2001 2006 及 2011 年 的 數 值 依 次 為 0.453 0.476 0.518 0.525 0.533 及 0.537(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7:57;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84) 21
圖 2: 家 庭 的 形 態,2009(%) 45.0 40.0 40.8 38.0 39.4 36.9 35.0 30.0 31.3 25.0 20.0 15.0 10.0 5.0 0.0 17.1 14.8 5.4 0.9 0.1 5.6 5.7 11.8 9.3 1.2 1.0 6.1 11.7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注 : 雙 職 家 庭 和 單 職 家 庭 的 基 數 為 已 婚 夫 婦 同 住 的 家 庭, 其 他 形 態 家 庭 的 基 數 為 全 港 家 庭 圖 3 以 住 戶 為 基 數, 勾 勒 了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的 人 口 組 成, 以 及 收 入 和 住 房 背 景 就 戶 主 的 年 齡 而 言,30 歲 以 下 的 年 輕 戶 主 僅 佔 6.7%;30-49 歲 者 佔 41.4%;50 歲 及 以 上 的 較 年 長 戶 主 則 佔 51.8% 同 居 家 庭 的 年 輕 戶 主 比 例 明 顯 偏 高, 18 其 餘 依 次 是 單 親 和 單 人 家 庭 ; 而 較 年 長 戶 主 比 例 最 高 者 是 跨 代 家 庭, 比 例 偏 高 者 還 包 括 困 難 貧 窮 擴 大 夫 婦 聯 合 單 人 和 分 隔 家 庭 如 把 夫 婦 二 人 均 不 足 65 歲 稱 為 年 輕 夫 婦, 最 少 一 人 是 65 歲 及 以 上 稱 為 年 長 夫 婦, 年 輕 與 年 長 夫 婦 的 比 例 是 79.7%:20.3% 年 輕 夫 婦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同 居 折 衷 擴 大 雙 職 單 職 雙 親 和 有 家 傭 家 庭 ; 年 長 夫 婦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困 難 貧 窮 跨 代 離 異 夫 婦 分 隔 擴 大 和 聯 合 家 庭 家 庭 成 員 中 有 未 成 年 和 老 齡 人 士 的 住 戶 各 佔 32.4% 和 31.4% 家 有 未 成 年 人 士 且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依 次 是 : 擴 大 主 幹 折 衷 擴 大 跨 代 有 家 傭 雙 親 雙 職 單 職 和 單 薪 家 庭 ; 家 有 老 齡 人 士 且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主 幹 跨 代 擴 大 困 難 貧 窮 聯 合 夫 婦 分 隔 單 人 和 單 親 家 庭 受 訪 住 戶 的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及 平 均 工 作 成 員 人 數 各 是 2.9 人 和 1.3 人 如 不 計 算 單 人 家 庭, 兩 者 平 均 人 數 都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擴 大 聯 合 主 幹 雙 親 單 職 雙 職 18 指 與 香 港 整 體 的 相 關 數 字 相 差 5% 及 以 上, 下 同 22
折 衷 擴 大 和 有 家 傭 家 庭, 此 外, 跨 代 家 庭 的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和 同 居 家 庭 的 平 均 工 作 成 員 人 數 也 比 較 高 ; 兩 者 平 均 人 數 都 偏 低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夫 婦 貧 窮 困 難 離 異 分 隔 單 親 和 單 薪 家 庭, 而 同 居 家 庭 的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和 跨 代 家 庭 的 平 均 工 作 成 員 人 數 也 比 較 低 就 住 戶 月 收 入 而 言, 低 收 入 住 戶 (20,000 元 以 下 ) 佔 57.3%, 中 等 收 入 住 戶 (20,000-39,999 元 ) 有 27.2%, 高 收 入 住 戶 (40,000 元 及 以 上 ) 只 有 15.6% 如 剔 除 單 人 家 庭, 以 及 定 義 上 已 屬 低 收 入 的 貧 窮 和 困 難 家 庭, 低 收 入 者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跨 代 離 異 單 薪 單 親 分 隔 聯 合 和 夫 婦 家 庭 ; 高 收 入 者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則 包 括 : 有 家 傭 雙 職 折 衷 擴 大 雙 親 同 居 夫 婦 和 主 幹 家 庭 就 房 屋 類 型 和 權 屬 而 言, 居 於 自 置 物 業 的 住 戶 超 過 五 成 半 (40.4% 是 私 人 自 置 房 屋, 15.8% 是 政 府 資 助 的 出 售 單 位 ), 租 住 公 營 房 屋 和 私 人 房 屋 者 各 佔 31.2% 和 12.6% 居 於 私 人 自 置 房 屋 且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依 次 是 : 有 家 傭 聯 合 折 衷 擴 大 夫 婦 雙 職 和 主 幹 家 庭 ; 居 於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且 比 例 偏 高 者 包 括 : 擴 大 跨 代 雙 職 主 幹 雙 親 和 單 職 家 庭 ; 租 住 公 營 房 屋 且 比 例 偏 高 者 包 括 : 困 難 貧 窮 單 親 離 異 跨 代 分 隔 擴 大 和 單 職 家 庭 ; 而 租 住 私 人 房 屋 且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同 居 單 人 分 隔 單 薪 離 異 和 貧 窮 家 庭 23
圖 3: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的 人 口 組 成 收 入 及 住 房 背 景,2009 按 戶 主 年 齡 劃 分 (%) 100.0 80.0 60.0 51.8 60.7 62.9 46.4 49.0 69.9 62.5 18.2 56.6 46.3 47.0 11.7 58.5 88.8 32.6 49.2 43.0 71.2 76.4 40.5 40.0 20.0 0.0 41.4 6.7 31.0 8.4 34.6 2.4 47.8 5.8 45.7 5.3 27.4 2.7 37.5 78.8 3.0 39.1 4.4 44.6 9.0 46.3 6.7 29.8 10.0 1.3 62.6 4.8 44.6 6.1 50.8 6.2 23.5 5.3 57.5 20.8 2.8 2.0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按 戶 主 夫 婦 年 齡 劃 分 (%) 100.0 80.0 60.0 40.0 20.0 20.3 79.7 40.9 59.1 11.4 88.6 18.7 81.3 30.0 25.0 70.0 75.0 1.5 98.5 37.6 62.4 43.2 44.4 100.0 56.8 55.6 3.6 7.9 96.4 92.1 16.8 83.2 49.8 50.2 57.2 42.8 13.4 86.6 0.0 整 體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年 輕 夫 婦 年 長 夫 婦 按 有 未 成 年 或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劃 分 (%)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32.4 31.4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91.8 82.2 79.8 74.7 73.4 68.4 55.6 58.9 58.7 56.7 53.9 50.0 51.8 50.4 38.8 40.9 40.3 37.8 33.6 33.5 32.7 29.1 25.0 27.5 28.9 23.7 24.9 22.7 13.4 13.3 14.6 7.4 1.5 6.5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有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有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24
圖 3: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的 人 口 組 成 收 入 及 住 房 背 景,2009( 續 ) 按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及 平 均 工 作 成 員 人 數 劃 分 ( 人 ) 6.0 5.7 5.6 5.0 4.7 4.0 3.0 2.0 1.0 0.0 2.9 1.3 2.0 0.9 3.7 1.8 1.7 2.5 2.2 3.4 1.6 2.4 1.1 2.5 1.2 2.4 1.1 2.5 1.9 3.4 1.0 3.5 2.3 3.7 1.5 2.7 1.0 2.0 0.4 2.1 0.1 3.2 1.5 整 體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平 均 工 作 成 員 人 數 按 住 戶 月 收 入 劃 分 (%)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15.6 17.9 20.9 17.9 15.1 12.5 27.2 20.6 25.0 35.0 37.6 53.4 57.3 61.6 62.5 44.1 44.5 31.5 34.3 30.8 34.8 10.3 8.1 7.4 23.8 23.9 19.5 65.9 68.0 73.1 19.1 56.4 24.5 3.8 18.8 77.5 35.7 42.9 21.4 14.2 9.3 20.1 31.1 70.7 54.7 50.6 27.3 22.1 整 體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按 房 屋 類 型 和 權 屬 劃 分 (%)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12.6 26.7 40.4 34.6 15.8 7.3 31.2 31.4 13.2 8.4 5.9 4.1 40.3 43.2 38.4 52.0 19.6 20.0 23.3 13.9 31.7 30.9 34.2 20.9 66.7 11.1 22.2 11.3 58.5 15.9 14.4 20.0 33.0 12.5 34.5 10.7 17.0 29.9 26.7 15.3 14.1 44.2 42.3 40.9 36.6 14.0 8.6 2.5 36.7 22.8 38.0 11.1 9.6 17.4 14.2 12.6 12.6 4.5 5.7 39.2 28.9 48.8 39.0 10.0 71.8 20.1 17.8 13.5 77.2 46.9 20.0 33.5 30.1 10.6 5.1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公 營 租 住 房 屋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私 人 自 置 房 屋 私 人 租 住 房 屋 注 : 年 輕 夫 婦 指 二 人 均 不 足 65 歲 ; 年 長 夫 婦 指 最 少 一 人 是 65 歲 及 以 上 因 沒 有 非 同 住 配 偶 的 年 齡 數 據, 基 數 為 已 婚 且 與 配 偶 同 住 的 夫 婦 25
圖 4 則 以 個 人 為 基 數, 展 示 居 於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之 受 訪 家 庭 成 員 的 人 口 社 經 背 景 就 性 別 而 言, 男 女 比 例 是 48.8%:51.2%, 與 整 體 分 布 差 異 較 大 者 只 有 四 類 形 態 的 家 庭 : 19 一 方 面 是 男 性 比 例 偏 高 者, 包 括 單 人 和 分 隔 家 庭 ; 另 一 方 面 是 女 性 比 例 偏 高 者, 包 括 單 親 和 離 異 家 庭 就 年 齡 而 言, 整 體 的 年 齡 結 構 偏 高,29 歲 及 以 下 的 年 輕 人 佔 33.3%;30-49 歲 的 中 年 人 佔 33.8%;50 歲 及 以 上 的 較 年 長 人 士 佔 32.9%, 其 中 65 歲 及 以 上 的 老 齡 人 士 則 佔 12.4%, 遠 超 過 聯 合 國 所 訂 7% 的 高 齡 化 社 會 (ageing society) 門 檻, 並 逼 近 14% 的 高 齡 社 會 (aged society) 門 檻 老 齡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單 人 家 庭 (35.0%) 夫 婦 家 庭 (31.6%) 困 難 家 庭 (30.6%) 貧 窮 家 庭 (29.1%) 跨 代 家 庭 (24.0%) 主 幹 家 庭 (19.3%) 分 隔 家 庭 (17.1%) 和 聯 合 家 庭 (13.3%) 就 學 歷 而 言, 逾 半 受 訪 者 的 學 歷 偏 低 ( 只 完 成 初 中 及 以 下 者 佔 50.7%), 具 高 中 及 預 科 學 歷 者 有 33.2%, 達 大 專 及 以 上 程 度 者 只 有 16.1% 低 學 歷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困 難 貧 窮 跨 代 擴 大 主 幹 分 隔 單 人 聯 合 單 薪 和 離 異 家 庭 ; 高 學 歷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有 家 傭 同 居 夫 婦 折 衷 擴 大 單 人 和 雙 職 家 庭 就 婚 姻 狀 況 而 言, 未 婚 和 已 婚 者 各 佔 42.0% 和 49.0%,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者 有 9.0% 未 婚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同 居 單 親 跨 代 單 人 雙 親 和 離 異 家 庭 ;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離 異 單 人 單 親 困 難 貧 窮 同 居 主 幹 跨 代 擴 大 和 單 薪 家 庭 就 職 業 而 言, 工 人 佔 27.9%,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佔 35.4%,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則 有 36.6% 工 人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困 難 貧 窮 單 職 擴 大 單 薪 跨 代 聯 合 雙 親 和 分 隔 家 庭 ; 而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有 家 傭 夫 婦 同 居 單 人 折 衷 擴 大 和 雙 職 家 庭 就 個 人 月 收 入 而 言, 低 收 入 人 士 (9,000 元 以 下 ) 佔 45.4%, 中 等 收 入 人 士 (9,000-19,999 元 ) 有 35.6%, 高 收 入 人 士 (20,000 元 及 以 上 ) 只 有 19.1% 低 收 入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的 家 庭 形 態 包 括 : 困 難 貧 窮 跨 代 聯 合 擴 大 離 異 主 幹 單 職 單 親 雙 親 單 薪 和 分 隔 家 庭 ; 高 收 入 人 士 比 例 偏 高 者 則 包 括 : 夫 婦 有 家 傭 單 人 同 居 折 衷 擴 大 和 雙 職 家 庭 19 指 與 香 港 整 體 的 相 關 數 字 相 差 5% 及 以 上, 下 同 26
圖 4: 居 於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之 成 員 的 人 口 社 經 背 景,2009(%) 按 性 別 劃 分 100.0 80.0 60.0 51.2 47.6 50.4 49.1 53.6 53.1 51.1 49.4 47.9 59.8 57.4 52.5 51.1 49.9 49.1 50.5 53.6 52.9 53.0 40.0 20.0 48.8 52.4 49.6 50.9 46.4 46.9 48.9 50.6 52.1 40.2 42.6 47.5 48.9 50.1 50.9 49.5 46.4 47.1 47.0 0.0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男 性 女 性 按 年 齡 劃 分 100.0 80.0 60.0 40.0 32.9 33.8 57.6 57.2 25.9 32.7 33.8 28.5 29.9 32.7 34.8 32.6 11.3 47.4 37.5 36.3 28.9 29.0 33.1 31.6 12.5 50.4 43.2 16.3 21.1 27.9 28.8 42.2 31.8 38.1 50.4 48.9 22.2 18.1 25.2 39.8 20.0 0.0 33.3 33.9 38.4 8.5 4.4 41.4 36.3 38.8 32.6 41.3 26.2 38.0 39.3 37.1 40.5 36.7 40.3 33.1 27.3 33.0 35.1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按 學 歷 劃 分 100.0 80.0 60.0 40.0 20.0 16.1 20.0 25.6 33.2 22.8 29.8 50.7 57.2 44.6 15.2 34.7 50.1 9.8 5.6 10.9 29.0 31.2 34.8 61.2 63.1 54.3 20.2 33.8 46.1 14.2 15.2 28.1 35.2 57.7 49.7 11.8 35.0 53.3 30.4 41.7 27.9 4.2 24.3 71.5 19.5 36.2 44.3 12.8 13.8 34.4 32.7 52.7 53.5 5.8 21.9 72.3 2.5 14.7 82.7 30.5 27.5 42.0 0.0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27
圖 4: 居 於 不 同 形 態 家 庭 之 成 員 的 人 口 社 經 背 景,2009(%)( 續 ) 按 婚 姻 狀 況 劃 分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9.0 40.6 53.7 49.0 11.5 100.0 42.0 47.9 46.3 14.8 11.0 45.3 49.8 43.7 35.4 4.3 76.1 19.6 61.2 38.8 5.3 34.6 62.5 4.0 61.4 32.1 46.8 8.4 44.8 2.4 1.9 16.7 12.9 9.9 4.1 38.8 62.0 56.7 46.6 79.2 48.3 35.6 41.4 43.5 7.6 19.3 22.4 52.3 44.0 36.1 36.7 41.5 40.1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按 職 業 劃 分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36.6 35.4 27.9 44.3 49.7 28.9 31.9 26.8 18.4 35.3 38.0 34.1 33.2 30.5 28.8 22.6 42.1 35.3 31.6 36.8 31.6 43.7 33.3 23.0 36.5 33.3 30.3 28.3 27.2 46.3 43.9 25.4 28.9 47.6 34.2 18.2 25.0 42.5 32.5 40.0 34.7 25.3 32.8 29.6 37.6 38.0 28.8 33.1 10.3 34.4 55.2 4.8 33.9 61.3 70.4 24.0 5.6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按 個 人 月 收 入 劃 分 100.0 80.0 60.0 19.1 35.6 30.9 40.9 17.3 13.6 8.1 20.0 25.2 34.6 32.1 16.0 33.4 29.2 15.7 12.9 10.6 36.4 37.7 34.0 4.9 27.6 22.6 26.6 32.8 14.9 19.4 34.0 31.9 9.8 5.5 40.6 40.0 20.0 0.0 45.4 40.1 29.1 39.5 19.6 49.3 54.3 57.2 64.0 45.6 47.8 49.5 55.4 49.0 23.4 68.5 44.7 51.1 48.7 90.2 94.5 21.3 38.2 整 體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注 : 職 業 及 個 人 月 收 入 只 包 括 在 職 人 士 28
總 結 在 過 去 25 年, 香 港 家 庭 的 形 態 展 現 了 急 劇 的 轉 變, 主 要 發 展 趨 勢 包 括 : 小 家 庭 化 核 心 家 庭 化 少 子 化 不 婚 率 和 離 婚 率 上 升, 以 及 單 親 家 庭 單 人 住 戶 和 獨 居 長 者 數 目 增 加 等 家 庭 形 態 的 轉 變 對 家 庭 的 資 源 功 能, 以 及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均 構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如 單 人 住 戶 及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的 比 例 高 達 八 成 半, 顯 示 家 庭 結 構 簡 化, 以 往 在 大 家 庭 裏 常 見 的 一 些 衝 突 ( 如 婆 媳 糾 紛 妯 娌 相 爭 等 ) 相 應 減 少 ; 但 與 此 同 時, 能 充 當 家 庭 問 題 緩 衝 者 或 調 解 者 的 人 亦 同 步 減 少 此 外, 核 心 家 庭 的 資 源 和 功 能 也 必 然 有 別 於 傳 統 家 庭, 這 些 轉 變 皆 可 能 衍 生 家 庭 本 身 難 以 解 決 的 問 題, 需 要 社 會 服 務 的 配 合 但 如 李 明 堃 (1991) 所 觀 察, 家 庭 結 構 核 心 化 並 不 等 同 核 心 家 庭 孤 立 化, 即 核 心 家 庭 與 其 非 同 住 父 母 成 年 子 女 兄 弟 姊 妹 等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不 一 定 趨 於 薄 弱, 有 關 情 況 請 參 閱 本 書 第 四 至 六 章 少 子 化 是 先 進 社 會 的 普 遍 趨 勢, 主 因 在 於 生 活 壓 力 增 加 育 兒 成 本 高 漲 經 濟 及 婚 姻 不 穩, 以 及 個 人 主 義 抬 頭, 此 等 變 化 既 提 升 晚 婚 晚 育 和 不 婚 率, 亦 使 民 眾 的 生 育 意 願 下 降 少 子 化 對 家 庭 的 直 接 影 響 在 於 削 弱 家 人 照 顧 長 輩 的 能 力, 再 加 上 香 港 人 口 不 斷 老 化, 政 府 的 安 老 政 策 雖 強 調 原 居 安 老 家 居 照 顧 和 社 區 照 顧, 亦 實 施 多 項 優 待 有 長 者 家 庭 的 公 營 房 屋 政 策, 20 以 鼓 勵 較 年 輕 的 家 庭 照 顧 年 長 父 母 或 親 屬, 但 三 代 同 堂 的 家 庭 顯 然 已 難 以 延 續 此 等 趨 勢 已 將 世 代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由 家 庭 推 至 社 會 和 政 府, 而 長 者 的 照 顧 問 題, 尤 其 是 如 何 協 助 愈 來 愈 多 的 獨 居 長 者, 以 及 沒 有 跟 子 女 同 住 的 年 長 夫 婦 原 居 安 老, 乃 安 老 服 務 的 成 敗 關 鍵 家 庭 形 態 的 多 樣 化 與 功 能 需 求 的 轉 變, 雖 引 發 了 多 方 面 的 家 庭 問 題, 21 但 並 未 降 低 20 21 協 助 長 者 原 居 安 老 已 成 為 西 方 社 會 安 老 服 務 的 目 標 之 一, 香 港 政 府 早 於 1970 年 代 亦 確 認 此 理 念, 繼 而 據 此 制 訂 安 老 服 務 政 策 ( 香 港 政 府, 1973, 1994) 如 天 倫 樂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申 請 人 可 選 擇 與 家 中 長 者 共 住 一 個 公 屋 單 位, 或 各 住 兩 個 就 近 的 單 位 如 在 1998 至 2010 年 間,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12, 43) 的 家 庭 團 結 分 類 指 數 ( 由 新 婚 數 目 離 婚 個 案 與 新 婚 數 目 比 例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數 目 三 個 指 標 構 成 ) 由 -93 下 滑 至 -309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2001a:4, 2001b:2, 12) 的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 凝 聚 家 庭 力 量 的 觀 念 漸 見 削 弱 ; 移 民 人 口 轉 移 人 口 老 化 及 經 濟 不 景 都 使 家 庭 問 題 更 趨 嚴 重, 單 親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再 婚 家 庭 老 夫 少 妻 家 庭 新 來 港 定 居 兒 童 和 配 偶 的 家 庭 數 目, 均 呈 上 升 之 勢 ; 家 庭 問 題 愈 趨 複 雜, 婚 外 情 家 庭 暴 力 離 婚 率 上 升 兒 童 缺 乏 適 當 的 家 長 照 顧 兒 童 行 為 問 題 青 少 年 罪 行 精 神 健 康 問 題 新 來 港 定 居 人 士 的 適 應 問 題 單 親 家 庭 面 對 的 困 難, 以 及 長 者 照 顧 問 題 等, 都 被 視 為 未 能 發 揮 功 能 及 破 裂 家 庭 的 徵 狀 根 據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社 會 發 展 及 生 活 質 素 委 員 會 (2006) 的 分 析, 當 今 香 港 家 庭 遇 到 的 主 要 問 題 包 括 : 家 庭 支 援 功 能 29
家 庭 對 個 人 及 社 會 的 重 要 性, 22 政 府 亦 明 言 其 家 庭 政 策 的 基 本 原 則 是 認 同 和 宣 揚 家 庭 為 社 會 基 石, 具 體 目 標 是 推 廣 家 庭 核 心 價 值, 締 造 和 支 援 有 利 家 庭 的 環 境, 並 由 2013 年 4 月 起 規 定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在 制 訂 政 策 時 必 須 評 估 有 關 政 策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 家 庭 議 會, 2013) 政 策 制 訂 和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掌 握 不 同 家 庭 形 態 的 人 口 社 經 特 徵, 尤 其 因 結 構 脆 弱 和 資 源 短 缺 而 需 要 協 助 的 家 庭, 如 高 逾 三 成 的 貧 窮 家 庭, 其 成 員 以 女 性 老 齡 低 學 歷 工 人, 以 及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人 士 的 比 例 偏 高, 單 親 和 離 異 家 庭 的 成 員 則 以 女 性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以 及 個 人 收 入 偏 低 者 居 多, 針 對 其 需 要, 方 有 助 發 揮 家 庭 的 潛 能 提 升 家 庭 的 生 活 質 素, 和 妥 善 分 配 社 會 的 資 源 和 機 會 參 考 書 目 文 崇 一 章 英 華 張 苙 雲 朱 瑞 玲 1989 家 庭 結 構 及 其 相 關 變 項 的 分 析 : 台 北 市 的 例 子, 載 伊 慶 春 朱 瑞 玲 編, 台 灣 社 會 現 象 的 分 析 : 家 庭 人 口 政 策 與 階 層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三 民 主 義 研 究 所, 頁 1-24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2001a 家 庭 服 務 檢 討 (CB(2)1021/00-01(06)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ws/papers/b1021c06.pdf 2001b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檢 討 (CB(2)2022/00-01(04) 號 文 件 ) http://www.legco. gov.hk/yr00-01/chinese/panels/ws/papers/b2022c04.pdf 李 沛 良 1991 香 港 家 庭 與 親 屬 體 系 的 變 遷 : 回 顧 與 展 望, 載 喬 健 等 編, 中 國 家 庭 及 其 變 遷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頁 129-43 李 明 堃 1991 香 港 家 庭 的 組 織 和 變 遷, 載 喬 健 等 編, 中 國 家 庭 及 其 變 遷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頁 161-70 政 府 統 計 處 1997 一 九 九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 主 要 統 計 表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1 香 港 統 計 年 刊 : 二 零 零 一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a 二 零 零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統 計 表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b 二 零 零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單 親 人 士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7a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 主 要 統 計 表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減 弱 工 作 與 家 庭 生 活 失 衡, 以 及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增 加 此 外, 單 親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低 收 入 家 庭 有 新 來 港 人 士 成 員 的 家 庭 少 數 族 裔 家 庭 和 跨 境 生 活 的 家 庭, 均 可 能 面 對 更 大 的 困 難, 需 要 較 多 社 會 支 援 22 如 根 據 家 庭 議 會 (2012:2) 的 2011 家 庭 狀 況 統 計 調 查 所 得, 逾 八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家 庭 核 心 價 值 重 要 30
2007b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 簡 要 報 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統 計 表 http://www.census2011.gov.hk/tc/ main-table.html 2012c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香 港 的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d 香 港 的 女 性 及 男 性 :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二 零 一 二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e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 二 零 一 二 年 四 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f 香 港 統 計 年 刊 :2012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單 親 人 士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 香 港 統 計 資 料 : 人 口 詞 彙 http://www.censtatd.gov.hk/hkstat/sub/ sc20_tc.jsp 2013c 香 港 統 計 資 料 : 生 命 事 件 http://www.censtatd.gov.hk/hkstat/sub/sp150_tc. jsp?subjectid=150&tableid=004&id=0&producttype=8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 社 會 發 展 指 數 2012: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香 港 政 府 1973 給 老 年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 研 究 老 年 人 將 來 的 需 要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印 務 局 1994 老 人 服 務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印 務 局 家 庭 議 會 2012 2011 家 庭 狀 況 統 計 調 查 : 初 步 結 果 http://www.familycouncil.gov.hk/ tc_chi/home/files/fc_paper_2_2012_family_survey_(f).pdf 2013 簡 介 http://www.familycouncil.gov.hk/tc_chi/home/home_intro.htm 策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社 會 發 展 及 生 活 質 素 委 員 會 2006 為 家 庭 提 供 的 支 援 http://www.cpu. gov.hk/doc/tc/commission_strategic_development/csd_sc_6_2006c.pdf 費 孝 通 1948 鄉 土 中 國 上 海 : 觀 察 社 1991 三 論 中 國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動, 載 喬 健 等 編, 中 國 家 庭 及 其 變 遷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頁 3-7 黃 暉 明 1992 家 庭, 載 李 明 堃 黃 紹 倫 編, 社 會 學 新 論 香 港 : 商 務 印 書 館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頁 125-63 樂 施 會 2012 香 港 貧 窮 報 告 :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狀 況 (2003-2012) http://www.legco.gov.hk/ yr12-13/chinese/panels/mp/papers/mp1120cb2-225-3-c.pdf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88. Hong Kong 1986 By-census: Main Report Volume 2.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4. Hong Kong 1991 Population Census: Main Tables.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7. 1996 Population By-census: Main Report.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Murdock, George P. 1949. Social Structure. New York: MacMillan. 31
Ogburn, William F. 1938. The Changing Family. Family 19: 139-43. Osborne, Ernest G. 1948. Problems of the Chinese Family. Marriage and Family Living 10 (1): 8. United Nations, Department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ffairs. 2003. Consultative Meeting on Mainstreaming the Family Issue. http://social.un.org/index/linkclick.aspx?fileticket= GLlFIspnbD4%3d&tabid=214. Van Bueren, Geraldine. 1995. The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 Family Members Rights as the 21st Century Approaches.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7 (4): 732-65. 32
3 個 人 主 義 對 婚 姻 質 量 的 影 響 丁 國 輝 曹 可 怡 前 言 傳 統 倫 理 關 係 特 別 重 視 父 子 一 環, 夫 妻 關 係 相 對 被 輕 視 更 甚 者, 有 兄 弟 如 手 足, 妻 子 如 衣 服 的 話, 貶 低 女 性 地 位 之 餘, 同 時 亦 輕 蔑 夫 妻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從 前 的 家 庭 觀 念 把 傳 宗 接 代 視 為 首 要 任 務, 延 續 家 族 生 命 比 任 何 事 情 都 重 要, 婚 姻 只 不 過 是 促 成 這 目 標 的 手 段 而 已 大 清 律 例 的 七 出 說 得 很 清 楚, 凡 是 不 能 繁 衍 下 代 的 婚 姻 都 可 以 解 除 在 現 代 人 的 眼 光, 這 種 婚 姻 觀 是 不 可 思 議 的 著 名 的 家 庭 學 者 William J. Goode(1963) 曾 斷 言, 儘 管 不 同 社 會 各 自 擁 有 獨 特 的 歷 史 文 化 背 景, 可 是 經 歷 工 業 化 以 後, 家 庭 形 態 都 走 向 相 同 的 軌 迹, 並 以 夫 妻 關 係 (conjugal relationship) 為 家 庭 運 作 的 軸 心 更 重 要 的 是, 現 代 婚 姻 必 須 以 感 情 為 基 礎, 不 應 為 生 育 需 要 或 家 族 利 益 結 合 對 香 港 這 個 華 人 社 會 而 言,Goode 的 預 言 大 概 是 準 確 的 半 個 世 紀 的 持 續 經 濟 發 展, 使 香 港 成 為 一 個 極 現 代 化 的 國 際 城 市, 香 港 人 的 觀 念 和 行 為 都 緊 貼 着 世 界 潮 流, 兩 性 的 家 庭 關 係 也 不 例 外 現 代 社 會 標 榜 自 由 戀 愛, 談 戀 愛 成 為 婚 前 的 必 經 階 段 談 戀 愛 的 目 的 是 要 由 個 人 來 決 定 自 己 的 未 來, 選 擇 配 偶 的 標 準 自 然 跟 父 母 之 命 的 婚 姻 不 同, 它 追 求 的 是 愛 情, 一 種 很 個 人 的 主 觀 感 受 傳 統 婚 配 的 首 要 考 慮 是 家 庭 家 族 的 利 益 立 場 這 種 凡 事 以 家 庭 家 族 為 根 本 為 依 歸 的 取 向 可 稱 之 為 家 本 位 (familism) 思 想 家 本 位 思 想 要 求 每 一 個 成 員 忠 於 集 體, 為 家 庭 的 利 益 努 力, 如 果 有 需 要 的 話, 個 人 應 該 為 家 庭 自 我 犧 牲 在 這 前 提 下, 包 辦 婚 姻 (arranged marriage) 完 全 可 以 理 解, 因 為 婚 嫁 牽 涉 的 不 僅 僅 是 兩 個 人, 還 有 雙 方 的 家 庭 家 族, 當 事 人 的 意 願 不 一 定 是 最 重 要 的 考 慮 因 此, 在 盲 婚 啞 嫁 的 時 代, 愛 情 不 是 婚 姻 的 必 要 元 素, 夫 妻 婚 後 能 否 培 養 出 感 情 只 能 看 運 氣 相 比 之 下, 現 代 的 年 青 人 是 自 由 多 了, 他 們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的 愛 惡 選 擇 對 象 可 以 這 麼 說, 現 代 化 把 個 體 從 集 體 意 志 釋 放 出 來 可 是, 令 人 懷 疑 的 是, 自 33
由 戀 愛 的 婚 姻 真 的 比 包 辦 婚 姻 更 美 滿 嗎? 有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滿 布 危 機, 使 離 婚 率 高 居 不 下 (Bellah et al., 1985; Popenoe, 1988; Beck and Beck-Gernsheim, 1995) 香 港 在 近 30 年 間 的 離 婚 個 案 不 斷 上 升, 以 一 千 名 已 婚 女 性 為 基 數, 每 年 的 離 婚 比 率 自 1975 年 的 0.9 宗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10.6 宗, 增 加 接 近 12 倍 ; 美 國 同 期 的 數 字 則 由 20.3 宗 下 降 至 16.4 宗 ( 丁 國 輝, 2013:10) 香 港 的 離 婚 率 雖 然 不 及 美 國, 但 其 持 續 的 升 勢 令 政 府 社 會 團 體 公 眾 感 到 不 安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 制 訂 的 社 會 發 展 指 數, 視 離 婚 為 破 壞 家 庭 團 結 的 指 標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2012) 亦 認 為, 離 婚 製 造 不 健 全 的 家 庭, 影 響 社 會 穩 定 政 府 在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特 別 提 到, 香 港 家 庭 備 受 社 會 經 濟 變 化 的 衝 擊, 離 婚 及 單 親 家 庭 越 來 越 多 ( 曾 蔭 權, 2005) 為 此, 施 政 報 告 承 諾, 政 府 會 努 力 把 劣 勢 扭 轉 過 來, 維 護 家 庭 觀 念 為 香 港 社 會 的 核 心 價 值 這 等 關 注 顯 示 社 會 對 婚 姻 關 係 的 憂 慮, 除 了 高 企 的 離 婚 率 外, 遲 婚 同 居 等 現 象 也 常 常 被 視 為 對 婚 姻 缺 乏 信 心 與 承 擔 的 表 現 本 章 利 用 調 查 數 據 描 述 香 港 的 婚 姻 狀 況, 從 婚 姻 滿 意 度 考 量 現 今 夫 妻 關 係 的 質 量 一 直 以 來, 婚 姻 滿 意 度 都 是 家 庭 研 究 的 重 點 (Amato et al., 2003), 它 關 係 到 個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Beach et al., 2003) 整 體 的 家 庭 運 作 (Froyen et al., 2013) 親 子 關 係 (Erel and Burman, 1995) 和 孩 子 成 長 (Feldman et al., 1990) 婚 姻 滿 意 度 是 一 種 主 觀 感 受, 代 表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個 整 體 評 估, 對 婚 姻 穩 定 性 有 預 示 作 用 如 果 社 會 對 婚 姻 關 係 的 憂 慮 是 正 確 的 話, 婚 姻 滿 意 度 不 會 很 理 想, 反 之 則 不 然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個 人 主 義 是 導 致 婚 姻 不 穩 的 元 兇 就 着 這 一 觀 點, 本 文 進 一 步 考 察 個 人 主 義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關 係 我 們 將 從 夫 妻 兩 人 的 理 財 角 色, 對 比 他 們 在 婚 姻 生 活 的 一 體 性 與 個 體 性 傾 向, 藉 此 比 較 兩 者 對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含 義 最 後,Bernard(1972) 曾 經 指 出, 男 性 跟 女 性 在 婚 姻 的 經 歷 與 感 受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在 分 析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時 候, 我 們 會 同 時 考 慮 性 別 因 素 所 引 起 的 差 異 34
個 人 主 義 與 婚 姻 關 係 現 代 化 對 傳 統 家 庭 有 極 大 的 衝 擊, 尤 其 是 以 家 本 位 為 出 發 點 的 夫 妻 關 係 在 傳 統 的 中 國 社 會, 丈 夫 與 妻 子 有 固 定 的 任 務 : 妻 子 要 生 兒 育 女 操 持 家 務, 丈 夫 則 在 外 拼 搏 養 妻 活 兒 通 過 兩 人 的 分 工 合 作, 各 人 的 生 活 所 需 得 到 保 障, 家 庭 家 族 的 生 命 也 就 可 以 延 續 下 去 因 此, 夫 妻 關 係 的 關 鍵 在 他 們 擔 當 的 家 庭 角 色, 而 不 是 兩 人 私 下 的 感 情 傳 統 的 家 庭 觀 念 強 調 丈 夫 和 妻 子 要 做 好 本 份, 若 每 個 家 庭 成 員 都 能 各 安 本 份, 他 們 就 能 夠 發 揮 既 定 的 職 能, 滿 足 家 庭 的 需 要 在 這 大 前 提 下, 個 性 和 激 情 常 常 會 被 壓 抑, 因 為 它 們 有 可 能 導 致 不 理 性 反 常 規 的 行 為, 甚 至 干 擾 家 庭 的 日 常 運 作, 損 害 家 人 的 福 祉 譬 如 說, 傳 統 的 觀 念 認 為, 夫 妻 過 份 恩 愛 會 妨 礙 丈 夫 的 志 向, 也 可 能 影 響 兒 子 的 孝 順 行 為 當 生 活 所 需 都 來 自 家 庭, 個 人 的 選 擇 餘 地 其 實 不 多, 他 或 她 必 須 服 從 集 體 的 指 揮, 感 情 和 個 性 都 得 收 藏 起 來 工 業 化 把 傳 統 的 家 庭 形 態 完 全 改 變 過 來, 家 庭 不 可 能 涵 蓋 所 有 社 會 生 活 的 層 面, 個 體 意 識 漸 漸 抬 頭 Ahuvia(2002) 指 出, 集 體 主 義 是 確 保 團 體 合 作 的 一 種 社 會 機 制 隨 着 經 濟 發 展 與 財 富 累 積, 個 人 開 始 獨 立 於 家 庭 社 區, 不 再 依 賴 血 緣 和 地 緣 關 係 的 普 及 互 惠 (generalized social reciprocity) 去 保 障 生 活 家 庭 在 現 代 社 會 失 去 了 大 部 份 的 經 濟 功 能, 個 人 多 從 勞 動 市 場 獲 得 工 作 生 活 所 需 的 各 種 各 樣 服 務, 都 可 以 用 外 判 或 購 買 的 方 式 得 到 滿 足 簡 而 言 之, 經 濟 發 展 把 個 人 從 集 體 釋 放 出 來, 漸 漸 出 現 以 個 人 為 生 活 中 心 的 觀 念 在 個 人 主 義 的 熏 陶 下, 自 由 婚 姻 取 代 了 包 辦 婚 姻, 愛 情 比 任 何 集 體 需 要 更 重 要 Bellah 等 (1985) 在 心 靈 的 習 性 (Habits of the Heart) 指 出, 過 份 強 調 個 人 主 義 令 人 際 關 係 更 難 建 立 起 來, 這 包 括 夫 妻 兩 人 的 關 係 他 們 認 為 自 我 抒 發 主 義 (expressive individualism) 已 經 成 為 美 國 的 主 流 意 識, 人 們 都 相 信 自 我 抒 發 (selfexpression) 是 人 類 的 本 質 人 類 存 在 的 基 本 需 要 這 種 觀 念 把 人 們 只 關 注 自 己 的 內 心 感 受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看 得 很 合 理, 有 意 無 意 間 忽 略 了 他 人 的 感 受 雖 然 建 立 關 係 是 充 實 內 心 世 界 的 必 要 條 件, 婚 姻 關 係 尤 為 重 要, 但 人 們 所 關 注 的 是 自 己 在 這 一 過 程 的 感 覺, 而 不 是 與 對 方 一 起 的 經 歷, 也 不 是 兩 個 人 一 起 體 會 的 感 受 因 此, 愛 情 婚 姻 不 一 定 是 恆 久 的, 如 果 一 段 感 情 不 能 繼 續 給 予 個 人 心 靈 滿 足, 那 便 沒 有 需 要 再 投 入 其 中 香 港 在 1972 年 開 始 推 行 的 無 過 錯 離 婚 (no-fault divorce), 多 少 帶 有 這 種 意 味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個 人 是 自 由 了, 但 同 時 又 變 得 孤 立, 缺 乏 能 供 依 傍 的 可 靠 關 係 35
Beck 和 Beck-Gernsheim(1995) 對 個 人 主 義 同 樣 抱 懷 疑 態 度, 認 為 這 種 發 展 趨 向 為 家 庭 帶 來 壓 力, 家 庭 生 活 不 一 定 比 從 前 更 快 樂 從 他 們 著 作 的 名 字 : 愛 情 的 正 常 性 混 亂 (The Normal Chaos of Love), 便 可 以 窺 探 作 者 對 現 代 愛 情 的 推 斷 當 個 人 從 集 體 釋 放 出 來 以 後, 人 們 享 有 很 大 的 自 由, 可 以 選 擇 走 自 己 喜 歡 的 路, 創 造 一 本 屬 於 自 己 獨 一 無 二 的 傳 記 (biography) 這 種 前 所 未 有 的 自 由, 卻 意 味 着 許 多 傳 統 的 規 範 失 去 效 用, 家 庭 運 作 無 可 避 免 受 到 牽 連 傳 統 家 庭 的 性 別 角 色 已 經 沒 有 太 大 的 參 考 價 值, 由 來 已 久 的 處 事 方 式 都 不 一 定 管 用 在 無 例 可 循 的 情 況 下, 夫 妻 兩 人 必 須 尋 找 一 個 大 家 可 接 受 的 方 案 因 此, 談 判 議 價 成 為 日 常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當 沒 有 雙 贏 方 案 的 時 候, 結 果 總 是 難 於 預 料 的, 夫 妻 關 係 可 以 弄 得 一 團 糟 作 者 指 出, 隨 着 大 部 份 妻 子 需 要 工 作, 在 個 人 主 義 的 影 響 下, 家 務 分 配 勢 將 成 為 夫 妻 角 力 的 主 要 場 所 從 好 處 着 想, 可 以 說 現 代 社 會 為 平 等 民 主 的 婚 姻 關 係 創 造 了 先 決 條 件 以 美 國 經 驗 為 基 礎,Cherlin(2004) 認 為 婚 姻 形 態 在 近 代 經 歷 三 個 階 段 的 變 革 : 從 1950 年 代 以 前 的 制 度 婚 姻 (institutional marriage), 經 1950 年 代 和 1960 年 代 轉 型 為 結 伴 婚 姻 (companionate marriage), 自 1970 年 代 再 演 變 為 自 主 婚 姻 (individualized marriage) 制 度 婚 姻 強 調 集 體 的 重 要 性, 婚 姻 關 係 由 傳 統 規 範 主 導, 夫 妻 關 係 因 而 顯 得 非 常 穩 定 ; 結 伴 婚 姻 以 夥 伴 模 式 看 待 婚 姻 關 係, 標 榜 平 權 和 相 互 尊 重, 同 時 又 十 分 重 視 夫 妻 的 依 存 關 係 ; 自 主 婚 姻 貶 抑 社 會 規 範 對 夫 妻 關 係 的 制 約, 它 突 顯 個 人 的 獨 立 性, 又 鼓 勵 從 自 身 立 場 面 對 婚 姻 關 係 簡 單 的 說, 這 是 一 個 從 集 體 取 向 往 個 人 取 向 的 演 變 過 程, 與 Bellah 等 (1985) 以 及 Beck 和 Beck-Gernsheim(1995) 的 論 述 吻 合 就 是 說, 現 代 婚 姻 雖 然 以 愛 情 為 基 礎, 但 它 是 一 種 極 不 穩 定 的 關 係, 所 以 常 常 會 出 現 離 異 的 情 況 除 了 上 述 學 者 的 論 述, 不 少 公 眾 人 士 亦 抱 相 類 似 的 觀 點, 為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感 到 擔 憂 這 些 比 較 悲 觀 的 論 點, 常 常 以 高 離 婚 率 作 為 支 持 論 據, 很 少 從 已 婚 人 士 的 角 度 去 看 他 們 的 經 歷 (Popenoe, 1988, 1993) 如 果 現 代 婚 姻 關 係 在 走 下 坡 的 話, 婚 姻 關 係 的 質 素 肯 定 會 出 現 問 題 (Amato et al., 2003) 我 們 必 須 指 出, 也 有 部 份 學 者 認 為 家 庭 是 一 個 富 彈 性 具 生 命 力 的 組 織, 有 能 力 應 付 社 會 變 遷 帶 來 的 挑 戰 (Skolnick, 1991; Thornton and Young-DeMarco, 2001) 因 此,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是 否 正 面 臨 危 機, 是 一 個 極 需 驗 證 的 問 題 36
家 庭 財 務 角 色 與 婚 姻 關 係 對 傳 統 家 庭 的 最 大 衝 擊, 莫 過 於 大 量 女 性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把 這 變 化 形 容 為 一 場 革 命 也 不 為 過 (Smith, 1979) 一 直 以 來, 香 港 女 性 對 家 庭 經 濟 都 有 重 要 的 貢 獻, 但 大 部 份 女 性 在 婚 後 多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專 注 照 顧 家 庭 對 她 們 來 說, 打 工 只 是 過 渡 性 的 安 排 過 往 亦 有 一 種 說 法, 形 容 女 性 的 工 作 是 賺 錢 買 花 戴, 工 作 與 否 對 她 們 來 說 是 無 關 痛 癢 的 事 情 這 種 基 於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家 庭 分 工, 使 女 性 婚 後 依 賴 丈 夫 供 養, 在 經 濟 上 處 於 從 屬 地 位 1980 年 代 開 始, 女 性 婚 後 繼 續 工 作 漸 成 趨 勢, 令 她 們 能 夠 擺 脫 家 庭 的 束 搏 根 據 香 港 人 口 普 查 的 數 字,25 至 34 歲 已 婚 女 性 在 1981 年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只 有 45.4%;30 年 後 的 2011 年, 她 們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已 經 攀 升 至 73.4%(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90;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126) 對 於 新 一 代 的 香 港 女 性 來 說, 婚 後 繼 續 工 作 是 常 態 女 性 不 單 在 婚 後 繼 續 工 作, 隨 着 她 們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愈 來 愈 強, 她 們 對 家 庭 經 濟 的 貢 獻 也 愈 來 愈 重 要 投 身 勞 動 市 場 讓 女 性 擁 有 自 己 的 收 入, 一 方 面 提 高 了 她 們 的 社 會 地 位, 另 一 方 面 也 改 變 了 她 們 在 家 裏 的 主 內 角 色 當 女 性 跟 男 性 同 樣 要 承 擔 養 家 的 責 任, 她 們 在 家 庭 財 務 的 話 語 權 自 然 會 加 強 在 傳 統 的 家 庭, 丈 夫 是 家 庭 唯 一 的 經 濟 支 柱, 他 對 家 庭 財 務 有 絕 對 控 制 權, 但 常 常 授 權 妻 子 負 責 管 理 日 常 財 務 (Pahl, 1989) 那 就 是 說, 我 們 必 須 把 家 庭 財 務 的 控 制 權 跟 管 理 權 分 開 來 分 析 整 體 而 言, 傳 統 家 庭 的 財 務 調 配 是 根 據 集 體 需 要 出 發 可 是, 當 丈 夫 和 妻 子 同 時 都 有 收 入 的 時 候, 這 種 財 務 處 理 模 式 就 起 了 變 化 Pahl(1989) 為 此 而 提 出 的 理 財 分 類 法 經 常 為 研 究 者 引 用, 其 中 三 個 類 別 值 得 特 別 注 意, 包 括 獨 立 理 財 (independent management ) 部 份 共 用 (partial pooling) 和 全 部 共 用 (total pooling) 模 式 在 強 調 個 人 主 義 的 社 會, 前 兩 者 是 很 受 歡 迎 的 選 擇 根 據 家 庭 的 理 財 方 式, 我 們 可 以 推 論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體 性 與 個 體 性 傾 向, 從 而 評 估 這 兩 種 趨 向 對 婚 姻 關 係 的 影 響 研 究 方 法 夫 妻 關 係 是 本 調 查 的 重 點 之 一, 有 關 這 部 份 的 訪 問 共 包 括 5,967 位 受 訪 者,49.7% 為 男 性,50.3% 為 女 性 ( 加 權 後 男 性 佔 50.1%, 女 性 佔 49.9%) 我 們 利 用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來 評 估 現 時 香 港 的 婚 姻 質 量, 評 估 標 準 由 非 常 不 滿 意 到 非 常 滿 意 五 個 級 別 組 成 為 了 方 便 討 論, 有 些 時 候 我 們 把 滿 意 度 簡 化, 把 滿 意 和 非 37
常 滿 意 合 併 為 一 組, 滿 意 度 較 低 的 則 納 入 第 二 組 另 外, 夫 妻 互 動 應 該 跟 婚 姻 質 量 有 密 切 關 係, 在 分 析 的 時 候, 我 們 考 慮 的 相 關 變 量 包 括 跟 伴 侶 談 心 事 一 起 消 閑 娛 樂 共 同 出 席 親 友 活 動 雙 雙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等 四 項 其 中, 與 伴 侶 談 心 事 最 能 反 映 夫 妻 感 情 互 動 的 頻 繁 度 用 了 五 個 從 沒 有 到 很 經 常 的 級 別 來 形 容 次 數 的 差 異 婚 姻 滿 意 度 與 互 動 頻 繁 度 都 屬 於 順 序 變 量 (ordinal variable), 即 是 說, 我 們 可 以 區 分 選 項 之 間 的 強 弱 程 度, 但 不 能 判 斷 它 們 的 距 離 因 為 這 些 測 量 特 點, 我 們 利 用 gamma 係 數 (γ) 來 描 述 變 量 之 間 的 相 關 程 度 ;γ 介 乎 1 與 -1 之 間, 正 數 代 表 正 相 關, 負 數 為 負 相 關,0 值 則 表 示 兩 者 沒 有 關 係 同 時, 我 們 用 卡 方 檢 驗 (χ 2 test) 來 判 斷 統 計 數 字 的 顯 著 度 (level of significance), 推 論 樣 本 的 結 果 能 否 伸 延 到 所 有 相 關 的 研 究 對 象 本 文 循 三 個 方 向 討 論 夫 妻 的 理 財 模 式, 分 別 是 儲 蓄 方 法 財 務 管 理 和 金 錢 決 策 儲 蓄 方 法 有 六 個 選 項 : 丈 夫 負 責 儲 蓄 妻 子 負 責 儲 蓄 共 同 儲 蓄 各 自 儲 蓄 部 份 共 同 儲 蓄 無 儲 蓄 共 同 儲 蓄 模 式 最 能 體 現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體 性 ; 各 自 儲 蓄 和 部 份 共 同 儲 蓄 模 式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反 映 婚 姻 關 係 的 個 體 性 ; 丈 夫 負 責 儲 蓄 模 式 的 傳 統 味 道 最 濃 財 務 管 理 分 六 個 選 項 : 丈 夫 管 理 妻 子 管 理 共 同 管 理 各 自 管 理 部 份 共 同 管 理 其 他 管 理 方 式 這 些 選 項 的 含 義 跟 儲 蓄 選 項 類 同, 不 過, 妻 子 管 理 模 式 可 能 是 最 傳 統 的 方 式 金 錢 決 策 分 六 個 範 疇 : 投 資 借 錢 給 親 友 住 所 裝 修 日 常 開 支 買 樓 供 子 女 讀 書 最 後, 受 訪 者 需 就 整 體 財 務 決 策 作 評 估 問 卷 就 這 七 個 項 目 提 供 五 個 預 定 的 答 案 : 丈 夫 決 定 妻 子 決 定 共 同 決 定 其 他 家 人 決 定 全 家 決 定 其 中, 共 同 決 定 模 式 與 一 體 性 婚 姻 關 係 最 大, 丈 夫 決 定 模 式 代 表 比 較 傳 統 的 夫 妻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現 代 社 會 的 婚 姻 予 人 一 種 無 常 的 感 覺, 離 婚 好 像 是 隨 便 的 事 情, 所 謂 合 則 來, 不 合 則 去 ; 然 而, 調 查 資 料 卻 給 我 們 一 個 截 然 不 同 的 印 象 如 表 1 所 示, 接 近 九 成 的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生 活 表 示 滿 意 (76.0%) 或 非 常 滿 意 (12.2%), 表 示 不 滿 意 (1.1%) 或 非 常 不 滿 意 (0.2%) 的 受 訪 者 僅 約 1% 可 見, 香 港 的 婚 姻 關 係 並 不 是 我 們 想 像 中 那 麼 脆 弱 ; 相 反, 絕 大 多 數 已 婚 人 士 對 婚 姻 生 活 都 抱 正 面 態 度 不 少 研 究 都 指 出, 男 性 跟 女 性 對 婚 姻 生 活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與 體 驗, 這 種 性 別 差 異 常 常 在 婚 姻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反 映 38
出 來 可 是, 在 我 們 的 男 性 和 女 性 樣 本, 兩 性 對 婚 姻 的 滿 意 度 大 致 相 同,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89.1% 和 87.2%, 在 統 計 上 沒 有 顯 著 分 別 表 1: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 滿 意 度 女 性 男 性 總 體 非 常 不 滿 意 0.2 0.2 0.2 不 滿 意 1.1 1.1 1.1 普 通 11.4 9.8 10.6 滿 意 75.6 76.3 76.0 非 常 滿 意 11.6 12.8 12.2 樣 本 總 數 2977 2990 5967 我 們 在 表 2 進 一 步 分 析 夫 妻 的 互 動 狀 況, 結 果 顯 示 兩 者 的 互 動 程 度 頗 為 頻 密 其 中, 跟 伴 侶 談 心 事 的 比 例 最 高,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有 心 事 交 流 的 受 訪 者 達 58.9%, 沒 有 或 很 少 的 比 例 僅 為 10.8% 男 性 與 女 性 受 訪 者 在 談 心 事 的 比 例 沒 有 顯 著 分 別, 反 映 兩 者 同 樣 樂 意 跟 伴 侶 作 心 靈 溝 通, 跟 缺 乏 感 情 交 流 的 傳 統 婚 姻 有 很 大 對 比 對 男 性 而 言, 這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突 破 在 消 閑 娛 樂 和 出 席 親 友 活 動 方 面,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一 起 活 動 的 比 例 分 別 是 52.6% 和 47.8% 可 以 說, 約 一 半 的 受 訪 者 常 常 與 伴 侶 出 雙 入 對 共 同 參 與 社 區 活 動 的 比 例 最 低, 只 有 15.1% 的 受 訪 者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這 樣 做, 這 可 能 跟 香 港 人 偏 低 的 社 區 參 與 有 關 在 消 閑 娛 樂 親 友 活 動 社 區 活 動 的 共 同 參 與 程 度, 我 們 發 覺 男 性 跟 女 性 受 訪 者 的 報 告 相 若, 表 示 調 查 數 據 有 一 定 的 信 度 (reliability) 婚 姻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與 夫 婦 互 動 有 密 切 關 係, 兩 人 的 互 動 愈 頻 繁, 婚 姻 滿 意 度 愈 高 正 如 我 們 所 料, 談 心 事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相 關 最 大, 兩 者 的 gamma 係 數 達 0.65, 並 且 通 過 統 計 檢 驗 (statistical test), 相 關 度 是 顯 著 的 ; 夫 妻 共 同 參 與 消 閑 娛 樂 親 友 活 動 和 社 區 活 動 都 會 提 升 婚 姻 滿 意 度, 相 應 的 gamma 係 數 分 別 是 0.59 0.54 和 0.26, 在 統 計 上 都 是 顯 著 的 我 們 很 難 在 這 裏 判 斷 婚 姻 滿 意 度 與 夫 妻 互 動 的 因 果 關 係, 兩 者 的 關 係 極 有 可 能 是 互 為 因 果 : 良 好 的 婚 姻 關 係 可 以 促 進 夫 妻 互 動, 夫 妻 互 動 同 時 也 可 以 令 雙 方 對 婚 姻 生 活 感 到 更 滿 意 39
表 2: 受 訪 者 與 伴 侶 的 互 動 情 況 (%) 夫 妻 互 動 女 性 男 性 總 體 談 心 事 沒 有 1.3 1.0 1.2 很 少 9.5 9.7 9.6 間 中 28.7 31.9 30.3 經 常 48.7 46.9 47.8 很 經 常 11.7 10.6 11.1 消 閑 娛 樂 沒 有 2.3 1.6 1.9 很 少 14.1 14.0 14.0 間 中 30.3 32.6 31.4 經 常 42.5 41.9 42.2 很 經 常 10.9 9.9 10.4 親 友 活 動 沒 有 2.3 2.0 2.2 很 少 15.7 15.8 15.7 間 中 33.7 34.8 34.3 經 常 38.5 39.5 39.0 很 經 常 9.7 7.9 8.8 社 區 活 動 沒 有 33.1 33.8 33.4 很 少 34.0 32.6 33.3 間 中 17.5 18.9 18.2 經 常 12.5 12.3 12.4 很 經 常 3.0 2.4 2.7 理 財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家 庭 事 務, 通 過 夫 妻 在 理 財 方 面 的 角 色, 我 們 可 以 更 深 入 瞭 解 兩 人 的 關 係 以 下 的 分 析 將 圍 繞 着 儲 蓄 方 法 財 務 管 理 和 金 錢 決 策 三 個 方 向 展 開 討 論 從 夫 妻 的 理 財 角 色, 我 們 可 以 對 比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體 性 與 個 體 性 傾 向, 並 分 析 兩 者 對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影 響 在 分 析 之 前, 我 們 發 覺 兩 性 在 儲 蓄 方 法 財 務 管 理 和 金 錢 決 策 並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反 映 數 據 有 很 高 的 信 度 因 此, 我 們 把 男 性 和 女 性 樣 本 合 併 處 理 在 家 庭 理 財 部 份, 我 們 首 先 考 慮 夫 妻 兩 人 的 儲 蓄 模 式 表 3 的 數 據 顯 示, 約 九 成 家 庭 有 儲 蓄 能 力 其 中, 各 自 儲 蓄 和 共 同 儲 蓄 分 別 佔 35.8% 和 32.9%, 是 最 普 遍 的 儲 蓄 形 式 如 果 前 者 屬 個 體 婚 姻 的 表 現, 後 者 屬 一 體 婚 姻 的 代 表, 那 麼 這 兩 類 婚 姻 在 香 港 40
的 重 要 性 是 相 若 的 部 份 共 同 儲 蓄 ( 部 份 各 自 儲 蓄 ) 介 乎 個 體 性 與 一 體 性 婚 姻 之 間, 屬 折 衷 方 案, 但 實 際 上 只 有 6.7% 的 夫 妻 採 用 這 種 模 式 餘 下 的 只 有 少 數 夫 妻 由 其 中 一 方 主 導 儲 蓄, 由 丈 夫 一 人 負 責 儲 蓄 是 比 較 傳 統 的 模 式, 僅 佔 6.1%, 比 由 妻 子 一 人 負 責 的 8.3% 還 要 低 表 3: 儲 蓄 模 式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關 係 (%) 儲 蓄 模 式 分 布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丈 夫 負 責 儲 蓄 6.1 85.0 妻 子 負 責 儲 蓄 8.3 83.7 共 同 儲 蓄 32.9 94.7 各 自 儲 蓄 35.8 88.0 部 份 共 同 儲 蓄 6.7 88.3 無 儲 蓄 10.2 72.9 如 果 儲 蓄 模 式 能 夠 反 映 夫 妻 二 人 的 婚 姻 觀, 它 也 應 該 有 助 我 們 瞭 解 丈 夫 和 妻 子 的 婚 姻 經 驗 分 析 結 果 證 實 了 這 一 點, 儲 蓄 模 式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的 關 係 在 沒 有 儲 蓄 的 情 況 下, 婚 姻 滿 意 度 最 低, 多 少 有 點 貧 賤 夫 妻 百 事 哀 的 意 味, 但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也 有 72.9% 共 同 儲 蓄 的 夫 妻 最 享 受 婚 姻 生 活,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達 94.7% 其 次 為 部 份 共 同 儲 蓄 ( 部 份 各 自 儲 蓄 ) 和 各 自 儲 蓄 的 夫 妻,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十 分 接 近, 分 別 有 88.3% 和 88.0% 夫 妻 其 中 一 方 全 權 負 責 儲 蓄 並 不 理 想, 他 們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比 共 同 儲 蓄 的 受 訪 者 低 約 十 個 百 分 點 共 同 儲 蓄 和 各 自 儲 蓄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對 比, 從 婚 姻 滿 意 度 去 考 慮, 一 體 性 婚 姻 ( 前 者 ) 比 個 體 性 婚 姻 ( 後 者 ) 較 理 想 可 是, 一 體 性 婚 姻 所 指 的 是 夫 妻 共 同 參 與 儲 蓄, 而 非 由 其 中 一 方 作 代 理 人, 全 權 負 責 處 理 兩 人 的 財 富 我 們 在 表 4 集 中 分 析 夫 妻 管 理 財 務 的 角 色 結 果 發 現, 夫 妻 把 金 錢 放 在 一 起 共 用 的 有 32.9%, 各 自 管 理 自 己 金 錢 的 有 33.4%, 兩 者 同 是 夫 妻 管 理 金 錢 的 主 流 模 式 合 併 模 式 ( 部 份 共 同 管 理 部 份 各 自 管 理 ) 的 情 況 並 不 普 遍, 只 佔 12.2% 由 其 中 一 方 管 理 財 務 的 比 例 最 低, 丈 夫 管 理 的 有 8.7%, 妻 子 管 理 的 有 12.1%; 後 者 屬 傳 統 家 庭 的 理 財 模 式, 但 在 香 港 只 屬 少 數 家 庭 的 安 排 41
表 4: 財 務 管 理 模 式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關 係 (%) 財 務 管 理 模 式 分 布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丈 夫 管 理 8.7 86.5 妻 子 管 理 12.1 82.5 共 同 管 理 32.9 93.1 各 自 管 理 33.4 85.7 部 份 共 同 管 理 12.2 89.3 其 他 管 理 方 式 0.7 69.8 除 了 財 務 管 理 模 式 的 分 布 外, 我 們 在 表 4 還 發 現 管 理 模 式 與 婚 姻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的 關 係 我 們 首 先 考 慮 兩 種 最 普 遍 的 財 務 管 理 方 式 如 夫 妻 採 取 共 同 管 理 模 式, 把 金 錢 放 在 一 起 共 用, 他 們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是 最 高 的,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高 達 93.1% 若 兩 人 各 自 管 理 自 己 的 金 錢, 他 們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會 低 一 些,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為 85.7% 從 兩 者 的 對 比, 我 們 可 以 推 論 一 體 性 比 個 體 性 婚 姻 有 優 勢, 尤 其 在 婚 姻 生 活 的 主 觀 感 受 由 夫 妻 各 自 拿 出 部 份 金 錢 共 同 管 理, 具 備 以 上 兩 者 的 特 點, 是 較 具 彈 性 的 安 排 ; 這 些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有 89.3%, 婚 姻 質 量 屬 上 述 兩 者 的 中 間 兩 人 的 財 務 若 由 丈 夫 一 人 管 理,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佔 86.5%, 與 各 自 管 理 模 式 的 滿 意 度 相 近 最 傳 統 的 模 式 是 由 妻 子 一 人 來 管 理 金 錢, 這 種 模 式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比 諸 以 上 各 類 模 式 都 相 對 地 低, 對 婚 姻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百 分 比 有 82.5% 最 後, 我 們 考 慮 七 項 家 庭 財 務 的 決 策 模 式, 包 括 投 資 借 錢 給 親 友 住 所 裝 修 日 常 開 支 買 樓 供 子 女 讀 書 和 整 體 家 庭 財 政 我 們 在 前 期 分 析 發 現, 男 性 與 女 性 受 訪 者 在 各 個 選 項 的 反 應 是 一 致 的, 只 有 投 資 和 日 常 開 支 例 外 在 這 兩 個 項 目, 夫 妻 共 同 決 定 的 數 字 相 近, 但 受 訪 者 傾 向 把 自 己 的 決 定 權 看 得 高 了 一 點, 又 或 者 把 配 偶 的 決 定 權 看 得 低 了 一 些 整 體 而 言, 把 男 性 和 女 性 樣 本 合 併 分 析 大 概 是 合 適 的 我 們 在 表 5 比 較 丈 夫 決 定 妻 子 決 定 和 共 同 決 定 三 種 主 流 決 策 模 式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三 者 之 中 以 夫 妻 一 起 做 決 定 的 模 式 最 普 遍, 從 日 常 開 支 的 50.4% 到 供 子 女 讀 書 的 65.1%, 都 在 一 半 以 上 丈 夫 做 決 定 的 比 例 約 兩 成 多, 在 買 樓 決 策 的 18.0% 至 投 資 決 策 的 27.9% 之 間 一 般 而 言, 丈 夫 做 決 定 的 情 況 多 於 妻 子, 後 者 做 決 定 的 比 例 多 在 一 成 上 下 日 常 開 支 是 例 外, 妻 子 做 決 定 達 22.7%, 高 於 丈 夫 的 20.2%, 合 乎 常 理 的 預 42
期 我 們 可 以 在 這 裏 總 結 兩 點 : 第 一 一 體 性 的 決 策 模 式 是 主 流, 夫 妻 在 大 多 數 的 情 況 下 都 會 共 同 參 與 做 決 定 ; 第 二 在 單 方 做 決 定 的 情 況 下, 丈 夫 主 導 財 務 決 策 的 比 例 高 於 妻 子, 前 者 在 整 體 家 庭 財 政 獨 自 做 決 策 的 佔 21.1%, 高 於 後 者 的 11.1% 表 5: 家 庭 財 務 的 決 策 模 式 (%) 決 策 模 式 丈 夫 決 定 妻 子 決 定 共 同 決 定 其 他 家 人 決 定 全 家 決 定 決 策 模 式 的 分 布 投 資 27.9 11.4 52.3 3.8 4.5 借 錢 給 親 友 23.2 9.0 59.5 3.2 5.1 住 所 裝 修 21.9 8.1 58.8 3.3 8.0 日 常 開 支 20.2 22.7 50.4 3.2 3.6 買 樓 18.0 6.8 63.3 3.7 8.2 供 子 女 讀 書 22.0 8.2 65.1 2.0 2.7 整 體 家 庭 財 政 21.1 11.1 60.6 2.4 4.7 婚 姻 滿 意 度 :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投 資 88.3 81.7 90.9 73.6 83.7 借 錢 給 親 友 87.3 79.5 91.1 72.0 83.1 住 所 裝 修 86.9 80.3 90.9 77.7 83.6 日 常 開 支 88.0 83.8 91.1 77.7 84.2 買 樓 86.5 81.2 90.9 75.8 82.1 供 子 女 讀 書 85.7 80.2 90.5 78.8 83.0 整 體 家 庭 財 政 87.4 82.1 90.7 73.1 79.9 我 們 在 表 5 同 時 發 現, 所 有 財 務 項 目 的 決 策 模 式 都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有 顯 著 關 係 數 字 顯 示, 在 共 同 做 決 定 的 模 式 底 下, 夫 妻 兩 人 享 有 最 高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他 們 對 婚 姻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都 在 九 成 以 上, 從 供 子 女 讀 書 的 90.5% 到 日 常 開 支 和 借 錢 給 親 友 的 91.1% 由 丈 夫 一 人 做 決 定 的 婚 姻, 夫 妻 的 滿 意 度 略 高 於 八 成 半, 介 乎 供 子 女 讀 書 的 85.7% 到 投 資 的 88.3% 婚 姻 滿 意 度 最 低 的 是 由 妻 子 一 人 做 決 定,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的 滿 意 度 約 在 八 成 左 右, 從 借 錢 給 親 友 的 79.5% 到 日 常 開 支 的 83.8% 總 的 來 說, 一 體 性 的 決 策 模 式 使 婚 姻 關 係 更 美 滿, 夫 妻 共 同 參 與 做 決 定 對 雙 方 都 有 好 處 傳 統 家 庭 的 理 財 方 式, 常 常 是 丈 夫 一 人 擁 有 決 定 權, 由 妻 子 代 理 管 理 財 務 ; 妻 子 一 人 做 財 務 43
決 定 是 反 傳 統 的 安 排 如 果 我 們 要 比 較 丈 夫 做 決 定 好 還 是 妻 子 做 決 定 好, 答 案 是 前 者 更 有 利 於 較 良 好 的 婚 姻 關 係, 就 是 說 傳 統 的 決 策 模 式 比 非 傳 統 的 會 好 一 些, 但 兩 者 都 不 及 夫 妻 共 同 做 決 策 的 好 總 結 現 代 婚 姻 與 傳 統 婚 姻 有 很 大 差 別 傳 統 婚 姻 強 調 夫 妻 二 人 的 家 庭 功 能, 丈 夫 的 責 任 是 養 妻 活 兒, 妻 子 的 任 務 是 生 兒 育 女, 能 夠 做 到, 已 是 美 滿 的 婚 姻 絕 佳 的 配 對 現 代 婚 姻 的 要 求 卻 不 一 樣, 夫 妻 關 係 要 由 心 出 發, 愛 情 是 維 繫 兩 人 關 係 的 關 鍵 可 是, 以 主 觀 感 受 作 為 關 係 的 基 礎 是 有 風 險 的, 因 為 感 覺 本 來 就 不 是 一 種 很 穩 定 的 心 理 狀 態 再 加 上 個 人 主 義 抬 頭, 夫 妻 各 自 把 自 己 的 感 受 放 在 第 一 位, 婚 姻 的 一 體 性 有 可 能 變 得 薄 弱 離 婚 率 不 斷 攀 升, 對 香 港 這 個 華 人 社 會 而 言, 是 一 個 警 號 社 會 上 有 不 少 言 論, 都 在 擔 憂 婚 姻 制 度 能 否 維 持 下 去, 繼 續 發 揮 它 的 功 能 不 過, 也 有 人 認 為, 婚 姻 關 係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而 調 整, 是 很 正 常 的 事 情, 毋 庸 過 份 憂 慮, 亦 不 需 要 太 多 的 政 策 干 預 香 港 的 婚 姻 關 係 正 在 走 下 坡, 還 是 邁 向 一 種 新 境 界, 是 本 文 要 討 論 的 議 題 從 傳 統 的 標 準 去 看,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離 合 無 常, 大 不 如 前 ; 如 果 從 現 代 的 眼 光 出 發, 現 代 婚 姻 卻 是 以 人 為 本 更 人 性 化 各 界 對 此 爭 辯 不 休, 從 表 面 上 看, 兩 者 的 觀 點 各 有 道 理 我 們 認 為 討 論 的 焦 點, 應 該 放 在 現 代 婚 姻 的 質 量 能 否 維 持 在 一 個 理 想 的 水 平 離 婚 數 字 不 是 婚 姻 質 量 的 理 想 指 標, 不 同 年 代 都 有 不 愉 快 的 婚 姻, 都 有 錯 配 的 情 況 可 是, 以 前 的 社 會 並 沒 有 很 好 的 機 制 去 結 束 那 些 痛 苦 的 關 係, 低 離 婚 率 不 代 表 婚 姻 狀 況 是 理 想 的 儘 管 傳 統 與 現 代 社 會 對 婚 姻 有 不 同 的 要 求 有 不 同 的 評 價 標 準,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當 事 人 在 婚 姻 過 程 的 體 驗 與 感 受 因 此, 本 文 以 婚 姻 滿 意 度 為 出 發 點, 評 估 香 港 目 前 的 婚 姻 狀 況 同 時, 我 們 藉 着 夫 妻 在 家 庭 理 財 的 角 色, 反 映 婚 姻 的 一 體 性 與 個 體 性 趨 向, 對 比 個 人 主 義 對 婚 姻 質 量 的 影 響 我 們 的 研 究 發 現, 接 近 九 成 的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生 活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說 明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並 不 如 一 般 人 想 像 的 那 麼 脆 弱, 更 談 不 上 甚 麼 危 機 高 企 的 婚 姻 滿 意 度 與 夫 妻 互 動 很 有 關 係 在 我 們 的 調 查 樣 本 中,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與 伴 侶 談 心 事 的 受 訪 者 約 佔 六 成,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與 伴 侶 進 行 娛 樂 活 動 參 加 親 友 聚 會 的 也 約 有 半 數 其 中, 與 伴 侶 談 心 事 最 能 反 映 夫 妻 感 情, 跟 婚 姻 滿 意 度 的 相 關 也 是 最 大 的 這 些 數 字 表 明, 香 港 現 在 的 婚 姻 比 較 重 視 二 人 的 心 靈 交 流 和 滿 足, 而 非 單 單 以 功 能 角 度 考 慮 婚 姻 關 係 從 44
夫 妻 理 財 的 安 排 去 看, 一 體 性 與 個 體 性 的 婚 姻 趨 向 同 樣 重 要 共 同 儲 蓄 和 各 自 儲 蓄 是 夫 妻 儲 蓄 的 主 流 模 式, 傳 統 由 丈 夫 負 責 儲 蓄 的 模 式 並 不 常 見 在 管 理 家 庭 財 務 方 面, 共 同 管 理 和 各 自 管 理 也 是 最 流 行 的 形 式, 由 夫 妻 其 中 一 方 負 責 管 理 財 務 的 家 庭 只 屬 少 數 在 財 務 決 策 方 面, 夫 妻 共 同 做 決 定 的 家 庭 在 一 半 以 上 可 以 肯 定 的 說, 傳 統 家 庭 的 理 財 方 式 已 不 多 見 相 對 於 一 體 性 婚 姻 而 言, 夫 妻 在 個 體 性 婚 姻 獲 得 的 滿 足 感 會 低 一 些 如 果 個 體 性 婚 姻 是 個 人 主 義 的 一 種 表 現, 那 麼, 個 人 主 義 對 婚 姻 質 量 的 確 有 一 定 的 負 面 影 響 不 過, 夫 妻 在 個 體 性 婚 姻 的 滿 意 度 還 是 高 於 傳 統 的 婚 姻, 由 夫 妻 其 中 一 方 負 責 儲 蓄 管 理 財 務 做 財 務 決 定 都 是 最 不 理 想 的 安 排 一 體 性 婚 姻 要 求 夫 妻 共 同 參 與 重 要 的 家 庭 事 務, 二 人 在 這 樣 的 婚 姻 生 活 裏 可 以 得 到 最 大 的 滿 足 感 我 們 必 須 指 出, 即 使 在 個 體 性 的 婚 姻, 夫 妻 在 婚 姻 生 活 得 到 的 滿 足 感 還 是 很 高 的 ; 在 各 自 儲 蓄 各 自 理 財 的 婚 姻, 婚 姻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都 在 八 成 半 以 上 我 們 可 以 這 麼 說, 研 究 結 果 證 實 了 個 人 主 義 不 利 於 婚 姻 關 係 的 發 展, 可 是, 它 的 影 響 力 是 極 其 有 限 的, 婚 姻 關 係 並 沒 有 因 而 被 拖 垮 另 一 方 面, 傳 統 的 婚 姻 關 係 造 成 更 大 的 負 面 效 果, 時 下 有 不 少 意 見 鼓 吹 婚 姻 回 歸 傳 統, 這 些 努 力 將 會 徒 勞 無 功 參 考 書 目 丁 國 輝 2013 香 港 婚 姻 制 度 的 前 景 紫 荊 論 壇, 總 第 8 期, 頁 2-11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2012 香 港 天 主 教 會 對 新 一 屆 特 區 政 府 的 一 些 建 議 香 港 : 天 主 教 香 港 教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 2011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 社 會 發 展 指 數 2012: 主 要 研 究 結 果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曾 蔭 權 2005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http://www.policyaddress.gov.hk/05-06/chi/pdf/speech.pdf Ahuvia, Aaron C. 2002. Individualism/Collectivism and Cultures of Happiness: A Theoretical Conjectur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sumption, Culture and Subjective Well-being at the National Level. Journal of Happiness Studies 3 (1): 23-36. Amato, Paul R., David. R. Johnson, Alan Booth, and Stacy J. Rogers. 2003.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Marital Quality between 1980 and 2000.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65 (1): 1-22. Beach, Steven R. H., Jennifer Katz, Sooyeon Kim, and Gene H. Brody. 2003. Prospective Effects of Marital Satisfaction on Depressive Symptoms in Established Marriages: A Dyadic Model. Journal of Social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20 (3): 355-71. Beck, Ulrich, and Elisabeth Beck-Gernsheim. 1995. The Normal Chaos of Love. Cambridge: Polity Press.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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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婚 姻 滿 意 度 均 值,2009 4.20 4.10 4.00 3.90 4.00 3.97 4.05 4.03 3.94 3.91 4.03 4.14 3.95 4.00 4.11 3.91 4.03 4.13 3.8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47
4 社 會 變 遷 與 親 子 關 係 的 發 展 丁 國 輝 李 家 文 前 言 傳 統 中 國 社 會 標 榜 百 行 孝 為 先, 孝 道 是 一 切 倫 理 道 德 價 值 的 核 心 香 港 雖 然 是 一 個 高 度 現 代 化 的 城 市, 孝 道 觀 念 仍 然 對 代 際 關 係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孝 道 的 本 質 較 為 單 向, 它 要 求 孩 子 對 父 母 的 具 體 責 任 多 於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應 有 義 務 這 說 明 傳 統 中 國 家 庭 以 成 人 為 中 心, 長 輩 在 家 享 有 很 高 的 權 威, 孩 子 的 地 位 相 對 低 微 中 國 家 庭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特 別 嚴 格, 要 求 子 女 絕 對 服 從 父 母 的 教 誨, 聽 話 就 是 孝 順 的 大 前 提 用 Baumrind(1967, 1991) 的 分 類 來 說, 中 國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方 式 偏 向 專 制 權 威 型 (authoritarian type), 跟 西 方 的 開 明 權 威 型 (authoritative type) 有 強 烈 的 對 比 專 制 權 威 的 家 長 對 子 女 有 嚴 格 要 求, 但 很 少 聆 聽 他 們 的 需 要 有 研 究 指, 香 港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態 度 是 讚 少 罵 多 (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香 港 委 員 會, 2011) 這 種 專 制 的 管 教 模 式 常 常 被 批 評 為 壓 抑 孩 子 的 想 像 力 創 造 力, 甚 至 有 可 能 損 害 他 們 的 自 信 和 心 靈 健 康 早 期 的 家 庭 研 究 發 現, 香 港 的 家 庭 關 係 在 1960 1970 年 代 還 是 十 分 傳 統 的 ; 子 女 無 論 在 就 業 或 擇 偶 的 決 定, 都 會 徵 詢 父 母 的 意 見, 並 常 常 以 他 們 的 取 向 為 依 歸 (Podmore and Chaney, 1974; Salaff, 1981) 可 是, 專 制 的 管 教 方 式 跟 現 代 社 會 的 主 流 價 值 並 不 相 符, 甚 至 是 格 格 不 入, 兩 者 間 存 在 一 定 的 緊 張 性 隨 着 香 港 從 一 個 輕 工 業 城 市 轉 型 為 亞 洲 大 都 會 和 金 融 中 心, 代 際 關 係 也 起 了 變 化 這 並 不 是 說 孝 道 在 香 港 家 庭 已 經 不 重 要, 而 是 它 的 內 容 在 不 斷 更 新 (Ting, 2009) 當 傳 統 的 倫 理 規 範 不 足 以 解 決 社 會 面 對 的 挑 戰, 新 的 價 值 觀 和 行 為 準 則 便 會 配 合 時 代 發 展 的 需 要, 重 新 建 立 起 來 在 這 個 過 渡 期 間, 父 母 需 要 自 行 摸 索 如 何 處 理 跟 子 女 的 關 係 在 沒 有 清 晰 的 規 範 指 引 下, 代 際 關 係 可 以 是 模 棱 兩 可, 令 人 難 以 適 從, 更 可 能 因 為 父 母 和 子 女 對 雙 方 抱 有 不 同 的 期 望, 加 劇 兩 代 間 的 磨 擦 48
本 章 旨 在 探 討 社 會 變 遷 下 的 代 際 關 係 香 港 近 年 大 力 推 動 親 子 觀 念, 希 望 藉 此 促 進 父 母 跟 子 女 的 關 係, 化 解 現 代 化 帶 來 的 代 際 矛 盾 為 此, 我 們 把 研 究 的 重 點 聚 焦 在 親 子 質 素 和 親 子 活 動 兩 方 面, 分 析 兩 者 跟 社 會 變 遷 的 關 係 本 章 利 用 受 訪 者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來 衡 量 親 子 質 素, 並 以 談 心 事 和 一 起 參 與 娛 樂 學 校 親 友 社 區 等 活 動 的 頻 繁 度 反 映 親 子 活 動 親 子 質 素 和 親 子 活 動 是 互 動 相 關 的 ; 理 想 的 親 子 關 係 可 以 引 發 更 多 的 共 同 活 動, 親 子 活 動 也 可 以 拉 近 兩 代 的 距 離, 增 進 雙 方 的 感 情 本 章 的 首 要 任 務, 是 描 述 當 前 香 港 的 親 子 關 係, 包 括 它 的 質 素 活 動 和 兩 者 的 關 係 在 這 基 礎 上, 本 章 會 進 一 步 分 析 家 庭 結 構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影 響 我 們 將 從 家 庭 規 模 雙 職 家 庭 和 單 親 家 庭 三 方 面 展 開 討 論, 對 比 不 同 家 庭 形 態 下 的 親 子 關 係, 以 瞭 解 社 會 發 展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含 義 代 際 關 係 面 對 的 挑 戰 半 個 世 紀 的 快 速 經 濟 增 長, 使 香 港 在 極 短 時 間 內 經 歷 現 代 化 的 洗 禮 極 度 壓 縮 的 發 展 過 程 與 社 會 變 遷, 使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生 活 軌 迹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兩 代 人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都 可 能 出 現 分 歧, 令 溝 通 變 得 困 難, 影 響 親 子 關 係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2006) 的 調 查 指 出,61.8% 的 家 長 在 過 去 一 年 曾 與 子 女 發 生 語 言 或 肢 體 衝 突,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早 在 1970 年 代 開 始, 香 港 社 會 已 經 注 意 到 代 溝 的 嚴 重 性 直 至 現 在, 代 溝 仍 然 存 在 ; Cheng 等 (2008) 發 現, 上 一 代 香 港 人 常 常 感 到 自 己 的 學 識 價 值 和 生 活 方 式 都 跟 年 青 一 代 有 很 大 差 距, 他 們 甚 至 覺 得 自 己 的 生 活 智 慧 已 經 過 時, 跟 不 上 時 代 的 要 求 急 速 的 社 會 變 遷 是 形 成 代 溝 的 主 因, 是 現 代 化 常 見 的 現 象 以 教 育 發 展 為 例, 由 於 年 青 人 的 教 育 程 度 一 般 比 他 們 的 長 輩 高, 兩 代 對 事 物 的 理 解 不 盡 相 同, 父 母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的 判 斷 都 失 去 固 有 的 權 威 ( 傅 淑 賢 趙 振 雄, 1999) 在 數 碼 時 代, 父 母 對 網 絡 世 界 的 認 知 遠 不 如 他 們 的 子 女, 因 而 出 現 數 碼 代 溝 的 現 象 (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 2010) 上 述 種 種 的 代 際 差 異, 經 常 引 起 誤 解 和 爭 拗, 影 響 雙 方 感 情 持 續 的 經 濟 發 展, 大 大 改 善 香 港 人 的 物 質 條 件, 但 同 時 使 人 們 過 着 極 其 忙 碌 的 生 活 繁 忙 工 作 令 家 長 與 子 女 相 處 的 時 間 長 期 不 足,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的 質 素 傳 統 的 中 國 家 庭 實 踐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分 工 模 式 : 母 親 的 主 要 任 務 是 照 顧 兒 女, 父 親 則 負 責 養 妻 活 兒, 二 人 分 別 擔 當 慈 母 嚴 父 的 角 色 無 論 父 親 多 忙 碌, 還 有 母 親 留 在 子 女 身 邊 照 顧 所 需 隨 着 女 性 的 教 育 機 會 漸 漸 與 男 性 看 齊, 女 性 婚 後 多 留 在 勞 動 市 場, 家 庭 的 性 別 分 工 變 得 模 糊 女 性 婚 後 需 要 承 擔 經 濟 責 任, 跟 子 女 相 處 的 時 間 自 然 會 減 少, 成 49
為 社 會 關 注 的 焦 點 之 一 除 此 以 外, 香 港 並 沒 有 最 高 工 時 限 制, 工 人 的 勞 動 時 間 偏 長 根 據 一 份 全 球 72 個 城 市 的 調 查, 香 港 人 在 2012 年 平 均 工 作 2,296 小 時, 位 列 全 球 第 五, 較 紐 約 倫 敦 巴 黎 東 京 北 京 上 海 等 大 城 市 還 要 高 (UBS, 2012:30) 工 作 時 間 過 長, 除 了 影 響 身 心 健 康 外, 同 時 妨 礙 正 常 的 家 庭 生 活, 減 少 父 母 與 子 女 相 處 的 時 間 蕭 婉 玲 等 (2009) 發 現, 近 四 成 的 香 港 家 庭, 家 長 每 天 與 子 女 相 聚 不 多 於 三 小 時, 約 一 成 不 多 於 一 小 時 兩 代 互 相 溝 通 的 時 間 就 更 短, 有 近 半 的 家 長 每 天 與 年 幼 子 女 (6 至 12 歲 ) 溝 通 不 多 於 一 小 時, 一 成 家 長 不 足 半 小 時 由 此 看 來, 香 港 家 長 要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並 不 容 易 中 國 人 特 別 重 視 教 育, 對 讀 書 人 推 崇 備 至, 有 謂 萬 般 皆 下 品, 惟 有 讀 書 高 除 了 文 化 因 素, 還 有 歷 史 和 社 會 的 原 因 令 香 港 人 重 視 教 育 在 殖 民 地 時 代, 香 港 推 行 精 英 教 育, 只 有 考 試 成 績 優 異 的 學 生 才 能 入 讀 高 等 學 府 直 到 今 天, 情 況 雖 然 略 有 改 善, 但 入 讀 大 學 的 機 會 仍 比 內 地 和 台 灣 學 子 為 低, 競 爭 依 然 厲 害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家 長 對 孩 子 的 學 業 抱 很 高 期 望, 跟 他 們 自 己 的 經 歷 很 有 關 係 1970 1980 年 代 的 香 港 人, 大 多 在 貧 困 的 環 境 下 成 長 他 們 受 惠 於 經 濟 急 速 擴 張, 靠 個 人 努 力 改 善 生 活, 深 深 明 白 到 學 歷 對 前 途 的 重 要 性 為 了 增 強 孩 子 的 競 爭 力, 他 們 會 想 盡 方 法 提 高 孩 子 的 學 業 成 績, 使 孩 子 從 小 便 承 受 着 讀 書 和 考 試 的 壓 力 上 一 代 的 父 母 因 教 育 水 平 不 高, 很 少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但 新 一 代 的 父 母 憑 着 更 高 的 學 識, 把 大 部 份 心 思 放 在 子 女 學 習 上, 直 接 加 重 孩 子 的 學 習 壓 力 Lee 等 (2006) 的 研 究 顯 示, 有 近 半 的 香 港 女 學 生 (13 至 18 歲 ) 曾 經 興 起 過 自 殺 念 頭, 這 負 面 的 想 法 跟 抑 鬱 考 試 焦 慮 對 學 業 缺 乏 自 信 學 業 表 現 不 符 父 母 期 望 等 因 素 有 關 另 一 方 面, 救 世 軍 (2013) 的 調 查 也 發 現, 香 港 媽 媽 的 壓 力 首 要 來 自 子 女 學 業 (31.2%), 其 次 為 子 女 健 康 (23.9%) 和 生 活 經 濟 (15.4%) 可 見, 孩 子 教 育 是 當 今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心, 也 是 家 庭 生 活 的 壓 力 所 在 家 庭 形 態 與 親 子 關 係 面 對 代 際 關 係 的 種 種 挑 戰, 政 府 與 社 會 團 體 紛 紛 提 出 不 同 建 議, 舉 辦 不 少 公 開 活 動, 目 的 都 在 推 動 和 諧 的 代 際 關 係 其 中, 提 倡 親 子 關 係 是 近 年 一 個 富 革 新 味 道 的 方 向 親 子 一 詞 在 近 十 多 年 的 中 文 著 作 才 流 行 起 來, 對 中 國 人 來 說 是 一 個 外 來 的 概 念 親 子 關 係 可 以 有 兩 重 意 思, 它 泛 指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又 同 時 意 含 父 母 跟 子 女 親 近 親 密 的 關 係 親 子 關 係 要 求 父 母 放 棄 傳 統 的 家 長 權 威, 改 變 對 待 子 女 的 態 度 與 管 教 模 式 親 子 要 求 父 母 以 友 善 的 態 度 與 子 50
女 相 處, 爭 取 和 他 們 一 起 活 動 的 機 會, 多 與 他 們 交 談 和 溝 通 與 傳 統 孝 道 觀 念 剛 剛 相 反, 親 子 對 父 母 的 要 求 高 於 對 子 女 的 訴 求 ; 父 母 需 要 接 納 子 女, 聆 聽 他 們 的 聲 音 表 達 對 他 們 的 關 懷 信 賴 與 支 持 親 子 的 成 果 要 視 乎 相 處 的 質 和 量 ; 簡 而 言 之, 父 母 要 爭 取 高 質 素 的 共 聚 時 間 (quality time), 又 要 創 造 相 處 機 會, 安 排 共 同 參 與 活 動 為 此, 父 母 必 須 放 下 身 段, 與 時 並 進, 以 子 女 接 納 的 方 式 進 行 溝 通 這 些 親 子 要 求 與 傳 統 的 代 際 關 係 並 不 相 融, 在 實 踐 上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香 港 家 庭 的 形 態 因 應 社 會 變 遷 而 演 化, 較 明 顯 的 變 化 包 括 家 庭 規 模 縮 小 雙 職 家 庭 普 及 和 單 親 家 庭 增 多 這 些 結 構 性 的 家 庭 變 遷, 是 長 時 間 累 積 的 趨 勢, 不 容 易 逆 轉,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影 響 更 是 不 容 忽 視 小 家 庭 是 當 今 香 港 家 庭 形 態 的 主 流, 住 戶 平 均 人 數 從 1971 年 的 4.5 人 下 降 至 2011 年 的 2.9 人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28), 主 要 成 因 是 生 孩 子 的 意 欲 下 降 香 港 的 總 和 生 育 率 (total fertility rate) 在 這 40 年 間 從 3.5 個 嬰 兒 銳 減 至 1.2 個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33;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4), 為 現 今 世 界 上 最 低 生 育 率 的 地 區 之 一 總 和 生 育 率 是 用 來 推 算 女 性 一 生 之 中 平 均 生 育 孩 子 的 數 量, 按 數 字 看 來, 只 生 一 個 漸 成 常 態, 跟 傳 統 百 子 千 孫 的 價 值 觀 背 馳 根 據 Downey(1995, 2001) 的 觀 點, 父 母 能 付 出 的 金 錢 時 間 精 力 和 感 情 是 有 限 的, 多 生 子 女 會 攤 薄 資 源, 親 子 質 量 自 然 下 降, 由 此 推 論, 低 生 育 率 將 有 助 香 港 父 母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如 果 只 生 一 個, 無 論 是 男 是 女, 父 母 親 都 會 把 所 有 的 資 源 投 放 在 孩 子 身 上 雙 職 家 庭 和 單 親 家 庭 的 增 長 備 受 注 目, 社 會 特 別 關 心 這 些 家 長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資 源 去 照 顧 好 子 女 的 成 長 近 年 香 港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愈 來 愈 具 競 爭 力, 使 她 們 更 積 極 投 入 工 作, 發 展 自 己 的 事 業, 雙 職 家 庭 因 而 日 益 普 及 雙 職 家 庭 的 趨 勢 在 年 青 一 代 更 為 明 顯,25 至 34 歲 的 香 港 已 婚 女 性 在 2011 年 的 勞 動 參 與 率 達 73.4%(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126) 可 見 母 親 參 與 勞 動 已 經 成 為 常 態 對 於 在 職 母 親 而 言, 能 夠 跟 子 女 相 處 溝 通 的 機 會 不 多,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更 是 一 個 難 題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近 年 離 婚 個 案 攀 升, 導 致 單 親 人 士 日 漸 增 多, 從 2001 年 的 61,431 人 急 升 至 2011 年 的 81,705 人, 增 幅 達 33%;2011 年 的 單 親 人 士 中, 女 性 單 親 佔 78.4%, 男 性 佔 21.6%(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14) 資 源 不 足 是 單 親 家 庭 面 對 最 大 的 困 難, 女 性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的 機 會 比 男 性 高, 促 成 了 貧 窮 女 性 化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的 現 象 (Pearce, 1978) 這 類 家 庭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通 常 都 需 要 身 兼 雙 親 職 責, 照 顧 子 女 的 壓 力 比 一 般 家 長 大 周 小 玲 (2011) 更 指 出, 單 親 家 長 常 常 因 為 經 歷 情 緒 波 動, 容 易 疏 忽 子 女 的 需 要, 不 利 親 子 關 係 的 發 展 這 些 例 子 說 明, 親 子 關 係 在 社 會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存 在 着 不 同 的 變 數 51
研 究 方 法 父 母 與 子 女 關 係 是 問 卷 的 主 題 之 一, 受 訪 者 共 5,227 人, 其 中 45.3% 為 父 親, 54.7% 為 母 親 首 先, 我 們 利 用 受 訪 者 對 子 女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來 測 量 兩 代 關 係 的 質 素 滿 意 度 共 分 五 個 等 級, 從 非 常 不 滿 意 到 非 常 滿 意, 屬 順 序 變 量 (ordinal variable) 關 係 滿 意 度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親 子 質 素 的 整 體 評 估, 但 受 訪 者 僅 代 表 父 母 一 方, 不 完 全 反 映 子 女 的 觀 點, 是 這 個 變 量 的 局 限 性 所 在 ( 見 蕭 婉 玲 等 [2009] 發 表 的 報 告 ) 親 子 活 動 共 分 五 類, 包 括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共 同 參 與 娛 樂 學 校 親 友 和 社 區 等 活 動 ; 其 中, 與 子 女 談 心 事 最 能 反 映 兩 代 溝 通 的 狀 況 ; 每 項 活 動 的 頻 繁 度 以 五 個 等 級 區 分, 從 沒 有 到 很 經 常, 屬 於 順 序 變 量 數 據 分 析 主 要 分 為 兩 部 份, 第 一 部 份 描 述 親 子 關 係 的 現 況, 同 時 量 度 親 子 質 素 和 親 子 活 動 的 相 關 性 由 於 兩 者 同 屬 順 序 變 量, 我 們 使 用 gamma 係 數 (γ) 反 映 它 們 的 強 弱 關 係 Gamma 係 數 的 頂 點 為 1 和 -1, 正 數 代 表 正 相 關, 負 數 為 負 相 關,0 則 表 示 兩 者 沒 有 關 係 我 們 採 用 卡 方 檢 驗 (χ 2 test ) 判 斷 統 計 數 字 的 顯 著 度 (level of significance) 若 數 字 在 統 計 上 是 顯 著 的 話, 我 們 可 以 把 樣 本 (sample) 的 特 點 推 論 至 所 有 的 研 究 對 象 (population) 第 二 部 份 分 析 家 庭 特 點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影 響, 目 的 在 串 連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遷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影 響 家 庭 結 構 的 分 析 包 括 三 方 面 : 家 庭 規 模 ( 子 女 數 量 ) 母 親 的 工 作 狀 況 ( 在 職 與 非 在 職 ) 和 雙 親 是 否 同 住 (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 研 究 結 果 代 際 關 係 在 社 會 發 展 的 過 程 面 對 着 種 種 挑 戰, 但 整 體 而 言, 家 長 對 兩 代 關 係 的 感 覺 還 是 非 常 良 好 的 從 表 1 所 示, 超 過 九 成 父 母 表 示 對 自 己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感 到 滿 意 (73.4%) 或 非 常 滿 意 (17.2%) 傳 統 的 家 庭 角 色 標 榜 嚴 父 慈 母 的 分 工, 照 顧 關 心 兒 女 主 要 是 母 親 的 責 任, 母 親 跟 子 女 的 關 係 會 比 較 密 切 然 而, 現 代 社 會 對 兩 性 的 要 求 漸 漸 改 變, 母 親 需 要 同 時 兼 顧 家 庭 和 工 作, 父 親 也 不 可 能 只 專 注 發 展 個 人 事 業 在 性 別 分 工 的 問 題 上, 我 們 可 從 表 1 獲 得 一 些 啟 示 數 字 顯 示, 父 親 跟 母 親 與 子 女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差 不 多, 兩 者 對 代 際 關 係 的 評 價 沒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研 究 結 果 跟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2013) 近 期 的 發 現 相 符, 他 們 指 出, 很 多 父 親 都 覺 得 好 爸 爸 需 要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陪 伴 家 人 和 跟 子 女 溝 通, 單 單 承 擔 經 濟 責 任 並 不 足 夠 這 些 態 度 上 的 轉 變, 使 父 親 更 願 意 投 入 親 子 活 動, 令 他 們 跟 子 女 的 關 係 比 從 前 親 密, 與 母 親 的 角 色 漸 漸 拉 近 52
表 1: 受 訪 者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 滿 意 度 母 親 父 親 總 體 非 常 不 滿 意 0.2 0.1 0.1 不 滿 意 0.8 0.6 0.7 普 通 7.9 9.4 8.6 滿 意 73.1 73.7 73.4 非 常 滿 意 18.0 16.2 17.2 樣 本 總 數 2846 2374 5220 我 們 嘗 試 在 表 2 進 一 步 瞭 解 父 母 與 子 女 相 處 的 狀 況, 當 中 包 括 談 心 事 的 頻 密 程 度, 是 否 常 常 一 起 參 與 娛 樂 學 校 親 友 和 社 區 活 動 數 字 反 映 家 長 與 子 女 的 溝 通 並 不 如 想 像 那 麼 少, 有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佔 43.7%, 高 於 沒 有 或 很 少 的 24.1% 如 果 間 中 談 心 事 的 溝 通 程 度 可 以 接 受, 則 達 到 四 分 之 三 的 香 港 家 長 能 與 子 女 有 適 度 的 心 靈 交 流 在 共 同 活 動 方 面, 家 長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跟 子 女 一 起 進 行 娛 樂 活 動 的 有 39.4%, 共 同 出 席 親 友 活 動 的 有 32.2%, 反 映 家 長 都 會 盡 可 能 爭 取 跟 子 女 相 處 的 時 間 ; 但 是, 沒 有 或 很 少 跟 子 女 參 與 這 兩 類 活 動 的 也 有 29.6% 與 30.7% 之 多, 極 有 可 能 跟 他 們 繁 忙 的 工 作 有 關 至 於 學 校 和 社 區 活 動 方 面, 家 長 的 參 與 程 度 更 低,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參 與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26.6% 和 9.1% 雖 然 家 長 都 重 視 子 女 的 學 習, 但 能 夠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的 並 不 多 這 些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家 長 跟 子 女 的 共 同 活 動 還 有 改 善 空 間 另 一 點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父 親 與 子 女 相 處 的 各 個 項 目, 都 低 於 母 親 的 投 入 程 度, 兩 者 的 差 異 在 統 計 上 是 顯 著 的 其 中, 差 距 較 大 的 有 談 心 事 ( 父 親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參 與 的 比 例 是 39.1%, 低 於 母 親 的 47.4%) 和 學 校 活 動 ( 父 親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參 與 的 比 例 是 20.1%, 低 於 母 親 的 32.4%) 這 反 映 父 母 跟 子 女 的 關 係, 還 沒 有 完 全 脫 離 傳 統 的 性 別 角 色 53
表 2: 受 訪 者 與 子 女 相 處 的 狀 況 (%) 親 子 活 動 母 親 父 親 總 體 談 心 事 沒 有 3.6 6.3 4.8 很 少 18.0 20.8 19.3 間 中 31.0 33.8 32.3 經 常 39.0 33.9 36.7 很 經 常 8.4 5.2 7.0 樣 本 總 數 2847 2376 5223 娛 樂 活 動 沒 有 4.8 6.3 5.4 很 少 23.8 24.7 24.2 間 中 30.7 31.3 31.0 經 常 33.8 32.8 33.3 很 經 常 7.0 4.9 6.1 樣 本 總 數 2850 2376 5226 學 校 活 動 沒 有 19.9 25.2 22.4 很 少 22.9 31.7 27.1 間 中 24.8 23.0 24.0 經 常 26.1 17.5 22.0 很 經 常 6.3 2.6 4.6 樣 本 總 數 1632 1469 3101 親 友 活 動 沒 有 5.9 5.9 5.9 很 少 23.9 25.9 24.8 間 中 36.1 38.3 37.1 經 常 29.3 27.1 28.3 很 經 常 4.7 2.9 3.9 樣 本 總 數 2849 2376 5225 社 區 活 動 沒 有 46.1 50.8 48.2 很 少 29.3 28.1 28.8 間 中 14.5 13.1 13.9 經 常 8.7 7.2 8.0 很 經 常 1.4 0.7 1.1 樣 本 總 數 2839 2370 5209 54
家 庭 在 不 同 階 段 的 發 展 (family life cycle), 所 需 面 對 的 代 際 問 題 不 一,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互 動 常 常 因 子 女 的 年 紀 而 異 我 們 把 家 庭 歷 程 粗 略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子 女 年 紀 不 足 18 歲, 部 份 子 女 年 紀 不 足 18 歲, 和 子 女 年 紀 都 在 18 歲 及 以 上 為 了 簡 化 分 析, 我 們 把 滿 意 和 非 常 滿 意 合 併 為 一 個 類 別, 經 常 和 很 經 常 也 同 樣 整 合 一 起 從 表 3 所 見, 當 子 女 還 年 幼 時, 家 長 對 親 子 關 係 感 到 滿 意 和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很 高, 但 隨 着 子 女 成 長, 滿 意 度 也 相 應 下 跌 ; 三 個 階 段 的 滿 意 和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95.6% 90.8% 和 86.5% 在 親 子 活 動 方 面, 經 常 和 很 經 常 與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比 例 變 化 更 明 顯, 經 常 和 很 經 常 的 比 例 從 60.5%( 子 女 不 足 18 歲 ) 下 降 至 29.4%( 子 女 都 在 18 歲 及 以 上 ) 其 他 親 子 活 動 的 情 況 也 差 不 多, 經 常 和 很 經 常 共 同 進 行 娛 樂 活 動 的 比 例 從 62.1% 急 降 至 21.2%, 學 校 活 動 自 35.0% 下 跌 至 8.1%, 親 友 活 動 從 47.8% 減 少 至 19.9%, 社 區 活 動 則 由 15.2% 下 調 至 4.3% 上 述 各 組 別 的 差 異 在 統 計 上 都 是 顯 著 的 這 些 數 據 證 實, 兩 代 的 互 動 會 因 應 家 庭 歷 程 的 發 展 而 發 生 變 化 表 3: 子 女 年 齡 與 親 子 關 係 (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 和 親 子 活 動 ( 經 常 / 很 經 常 )(%) 親 子 關 係 和 活 動 18 歲 以 下 部 份 18 歲 以 下 18 歲 及 以 上 樣 本 總 數 χ 2 (df = 2)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95.6 90.8 86.5 5218 114.0*** 談 心 事 60.5 45.0 29.4 5220 463.2*** 娛 樂 活 動 62.1 35.8 21.2 5223 825.6*** 學 校 活 動 35.0 16.6 8.1 3098 212.4*** 親 友 活 動 47.8 28.5 19.9 5223 424.2*** 社 區 活 動 15.2 8.0 4.3 5206 170.4***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香 港 非 常 鼓 勵 親 子 活 動, 大 家 都 相 信 加 強 溝 通 與 共 同 活 動 能 夠 增 進 兩 代 的 感 情 為 此, 我 們 嘗 試 分 析 親 子 質 素 與 親 子 活 動 的 關 係 按 gamma 係 數 的 強 弱 排 列, 我 們 發 現 家 長 對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和 共 同 參 與 娛 樂 活 動 的 關 係 最 強 (γ = 0.63), 其 次 為 談 心 事 (γ = 0.58) 親 友 活 動 (γ = 0.57) 學 校 活 動 (γ = 0.49) 和 社 區 活 動 (γ = 0.27) 我 們 把 父 親 和 母 親 的 樣 本 分 開 來 分 析, 結 果 大 致 相 同 上 述 的 所 有 相 關 係 數 在 統 計 上 都 是 顯 著 的, 結 論 非 常 清 楚 : 親 子 質 素 與 親 子 活 動 有 很 大 的 相 關 性 分 析 結 果 同 時 印 55
證 了 李 雯 珊 等 (2011) 的 發 現, 即 與 家 人 相 聚 的 時 間 愈 多, 個 人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也 愈 高 子 女 數 目 多 寡,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會 影 響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互 動 和 關 係 ; 子 女 數 目 愈 多, 父 母 的 資 源 ( 包 括 愛 與 關 懷 ) 多 少 會 被 分 薄 我 們 在 表 4 檢 查 這 個 假 設 首 先, 調 查 數 據 證 實, 子 女 數 目 與 親 子 關 係 成 反 比 如 果 只 有 一 名 子 女 的 話,93.8% 的 父 母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 每 增 加 一 名 子 女, 滿 意 度 都 會 下 跌, 若 有 五 名 及 以 上 子 女, 父 母 對 兩 代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更 下 跌 至 87.9% 兩 者 的 gamma 係 數 為 -0.22, 呈 負 面 相 關, 在 統 計 上 是 顯 著 的 上 述 數 據 顯 示, 生 育 率 下 跌 更 有 利 於 發 展 和 諧 的 代 際 關 係, 這 說 明 了 為 甚 麼 現 今 的 香 港 父 母 對 子 女 關 係 有 極 高 的 滿 意 度 表 4: 子 女 數 目 與 親 子 關 係 (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 和 親 子 活 動 ( 經 常 / 很 經 常 )(%) 親 子 關 係 和 活 動 1 名 2 名 3 名 4 名 5 名 及 以 上 樣 本 總 數 χ 2 (df = 4)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93.8 90.6 88.3 86.5 87.9 5218 31.8*** 談 心 事 51.2 46.5 36.6 29.1 26.7 5220 129.0*** 娛 樂 活 動 49.9 41.9 30.0 21.6 21.6 5223 197.9*** 學 校 活 動 31.8 26.5 21.5 8.8 14.2 3098 45.8*** 親 友 活 動 41.9 33.5 24.5 19.6 15.9 5223 154.3*** 社 區 活 動 13.6 9.2 5.2 5.0 3.9 5206 68.4***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從 表 4 所 見, 子 女 數 目 愈 多, 家 長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機 會 愈 少 若 家 裏 只 有 一 名 子 女,51.2% 的 父 母 會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和 子 女 談 心 事 ; 當 子 女 數 目 增 加 到 五 名 及 以 上,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談 心 事 的 比 例 便 下 跌 至 26.7%, 減 少 近 半 ; 談 心 事 與 子 女 數 目 的 關 係 成 反 比, 兩 者 的 gamma 係 數 為 -0.18, 在 統 計 上 是 顯 著 的 在 娛 樂 學 校 親 友 和 社 區 等 四 方 面 的 活 動, 家 長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參 與 這 些 活 動 的 比 例 亦 隨 子 女 數 目 的 增 加 而 減 少 ; 它 們 與 子 女 數 目 的 gamma 係 數 分 別 為 -0.24-0.21-0.21 和 -0.17, 在 統 計 上 都 是 顯 著 的 上 述 的 統 計 數 字 表 明, 子 女 數 目 和 親 子 活 動 呈 負 向 關 係 如 果 我 們 比 較 一 名 子 女 與 五 名 及 以 上 子 女 的 差 別, 家 長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參 與 以 上 四 項 活 動 的 比 例, 減 幅 達 一 半 以 上 ; 娛 樂 活 動 從 49.9% 跌 至 21.6%, 學 校 活 動 從 31.8% 跌 至 14.2%, 親 友 活 動 從 56
41.9% 跌 至 15.9%, 社 區 活 動 從 13.6% 跌 至 3.9% 由 此 可 見, 我 們 不 能 小 覷 子 女 數 目 的 影 響 力 子 女 數 目 對 兩 代 關 係 滿 意 度 的 負 面 影 響, 極 有 可 能 是 通 過 減 少 親 子 活 動 而 產 生 的 香 港 社 會 一 方 面 接 受 女 性 參 與 勞 動, 甚 至 支 持 她 們 建 立 自 己 的 事 業, 同 時 又 擔 憂 她 們 的 工 作 會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特 別 是 沒 有 給 子 女 足 夠 的 關 心 與 照 顧 女 性 在 職 會 否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目 前 還 是 眾 說 不 一 我 們 在 表 5 對 比 在 職 與 非 在 職 母 親 對 代 際 關 係 的 效 應 當 我 們 對 整 個 樣 本 進 行 分 析 的 時 候, 得 出 的 結 果 是 意 料 之 外 母 親 在 職 與 否, 並 不 影 響 受 訪 者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在 親 子 活 動 方 面, 母 親 若 在 職, 家 長 更 多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更 多 和 子 女 一 起 參 與 娛 樂 親 友 和 社 區 活 動 按 常 理, 非 在 職 母 親 應 有 更 多 時 間 參 與 親 子 活 動, 但 結 果 跟 預 期 剛 剛 相 反 這 可 能 是 因 為 較 多 非 在 職 母 親 為 退 休 人 士, 她 們 的 年 紀 較 大, 子 女 多 已 成 長 獨 立, 代 際 互 動 因 而 減 少 因 此, 我 們 進 一 步 把 母 親 的 年 齡 限 制 在 50 歲 及 以 下, 重 複 上 述 的 分 析 表 5: 母 親 工 作 狀 況 與 親 子 關 係 (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 和 親 子 活 動 ( 經 常 / 很 經 常 )(%) 親 子 關 係 和 活 動 非 在 職 在 職 樣 本 總 數 χ 2 (df = 1) 所 有 母 親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90.8 91.7 4985 1.4 談 心 事 41.6 49.2 4986 27.9*** 娛 樂 活 動 36.1 46.8 4989 56.2*** 學 校 活 動 26.5 27.4 2992 0.3 親 友 活 動 29.4 38.7 4988 46.1*** 社 區 活 動 8.3 11.3 4972 12.6*** 50 歲 及 以 下 的 母 親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95.9 92.9 2824 12.1*** 談 心 事 58.4 53.8 2823 5.8* 娛 樂 活 動 55.7 52.8 2826 2.3 學 校 活 動 32.6 30.2 2413 1.7 親 友 活 動 44.0 42.9 2826 0.4 社 區 活 動 13.5 13.1 2821 0.1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57
分 析 結 果 證 實 了 我 們 的 猜 測 : 母 親 若 非 在 職, 父 母 對 兩 代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會 高 一 些 母 親 若 在 職 的 話,92.9% 的 父 母 會 對 代 際 關 係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 母 親 如 非 在 職, 相 應 的 數 字 提 升 至 95.9% 兩 者 的 差 距 不 大, 但 在 統 計 上 仍 然 是 顯 著 的 另 外, 母 親 是 否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會 影 響 家 長 和 子 女 談 心 底 話 的 機 會 若 母 親 工 作, 父 母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比 例 是 53.8%; 母 親 若 沒 有 工 作, 這 一 比 例 上 升 至 58.4%, 增 幅 在 統 計 上 是 顯 著 的 其 餘 各 種 活 動, 父 母 的 參 與 程 度 與 母 親 是 否 工 作 沒 有 顯 著 關 係 母 親 投 入 職 場 的 確 會 影 響 代 際 關 係 的 滿 足 感 和 互 訴 心 事 的 機 會, 但 在 職 母 親 並 沒 有 為 代 際 關 係 帶 來 嚴 重 的 後 果 即 使 家 裏 有 在 職 母 親, 代 際 關 係 的 滿 足 感 還 是 非 常 高, 父 母 與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機 會 也 不 少 這 一 方 面 反 映 了 在 職 母 親 於 工 餘 時 間, 更 努 力 去 嘗 試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 同 時, 父 親 也 可 以 起 着 替 補 功 能, 幫 助 家 人 爭 取 兩 代 相 處 的 機 會 研 究 指 出, 單 親 家 庭 的 兒 童 有 可 能 出 現 學 習 心 理 社 交 等 障 礙, 引 起 社 會 人 士 的 關 注 (Cheung, 2004; Amato, 2005) 我 們 在 表 6 對 比 單 親 與 雙 親 家 庭 的 代 際 關 係 首 先, 單 親 家 庭 的 代 際 關 係 滿 意 度 比 雙 親 家 庭 的 要 低 一 些, 在 統 計 上 兩 者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單 親 家 庭 的 代 際 關 係 滿 意 度 雖 然 較 低, 但 87.8% 的 單 親 家 長 對 代 際 關 係 還 是 感 到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的, 單 親 家 庭 不 見 得 會 出 現 特 別 嚴 重 的 問 題 至 於 親 子 活 動 方 面, 單 親 家 庭 在 好 幾 方 面 都 不 及 雙 親 家 庭 除 了 學 校 活 動 一 項 外, 單 親 家 庭 跟 雙 親 家 庭 的 親 子 活 動, 在 統 計 上 存 在 顯 著 的 差 距 數 字 顯 示,38.8% 的 單 親 家 長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與 子 女 談 心 事, 比 雙 親 家 長 少 5.5 個 百 分 點 單 親 家 長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一 起 參 與 娛 樂 親 友 和 社 區 活 動 的 比 例 是 31.3% 25.9% 和 7.0%, 明 顯 比 雙 親 家 長 低 9.2 7.1 和 2.4 個 百 分 點 兩 類 家 庭 在 娛 樂 和 親 友 活 動 的 差 距 特 別 大, 反 映 單 親 家 長 在 時 間 調 配 上 面 對 很 大 的 制 肘 表 6: 家 庭 結 構 與 親 子 關 係 ( 滿 意 / 非 常 滿 意 ) 和 親 子 活 動 ( 經 常 / 很 經 常 )(%) 親 子 關 係 和 活 動 雙 親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樣 本 總 數 χ 2 (df = 1)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91.0 87.8 5220 6.3* 談 心 事 44.3 38.8 5223 6.7** 娛 樂 活 動 40.5 31.3 5226 19.4** 學 校 活 動 26.8 23.8 3101 1.3 親 友 活 動 33.0 25.9 5225 12.8*** 社 區 活 動 9.4 7.0 5209 4.0*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58
總 結 香 港 社 會 在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經 歷 急 速 和 巨 大 的 變 遷, 代 際 關 係 也 隨 之 產 生 變 化 傳 統 的 代 際 關 係 以 孝 道 為 核 心, 強 調 輩 份 尊 卑, 子 女 需 要 服 從 父 母 的 意 願 香 港 現 今 的 代 際 關 係, 仍 然 推 崇 孝 道 觀 念, 但 它 的 內 容 跟 傳 統 的 規 範 不 一 樣 ; 它 不 再 要 求 父 母 享 有 絕 對 權 威, 子 女 也 不 需 要 事 事 惟 命 是 從, 兩 代 關 係 處 於 一 個 較 對 等 的 位 置 近 年 更 鼓 吹 親 子 關 係, 家 庭 生 活 多 以 子 女 為 軸 心, 跟 傳 統 的 代 際 關 係 截 然 不 同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是 一 個 過 程, 部 份 既 有 的 規 範 漸 漸 失 效, 而 新 的 行 為 指 引 尚 待 確 立, 如 何 處 理 代 際 關 係, 對 很 多 父 母 都 是 一 個 難 題 香 港 自 1970 年 代 開 始, 對 代 溝 問 題 的 熱 烈 討 論, 正 好 見 證 着 時 代 的 變 遷 現 代 化 改 造 了 家 庭 的 生 活 模 式,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發 生 變 化, 雙 職 家 庭 變 得 非 常 普 遍 當 母 親 跟 父 親 同 樣 需 要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就 不 可 能 全 職 打 理 家 務 和 照 顧 孩 子, 家 庭 如 何 調 節 和 面 對 這 一 變 化, 還 沒 有 一 個 公 認 的 定 案 單 親 家 庭 的 出 現 給 代 際 關 係 更 嚴 峻 的 考 驗, 在 缺 乏 時 間 和 物 質 資 源 的 情 況 下, 單 親 家 長 要 跟 子 女 溝 通 和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比 一 般 家 長 倍 感 困 難 經 濟 發 展 使 香 港 人 無 時 無 刻 都 處 於 競 爭 戰 鬥 的 狀 態, 家 庭 生 活 也 不 例 外, 父 母 對 子 女 學 業 抱 過 高 期 望, 常 常 為 兩 代 製 造 磨 擦 與 矛 盾 在 現 代 化 的 進 程 中, 香 港 面 對 不 少 代 際 關 係 的 挑 戰, 政 府 以 及 社 會 團 體 都 為 此 表 示 不 同 程 度 的 關 注, 有 的 甚 至 為 未 來 的 代 際 關 係 感 到 憂 慮 本 章 利 用 調 查 數 據, 嘗 試 評 估 目 前 代 際 關 係 的 狀 況, 當 中 包 括 父 母 對 代 際 關 係 的 評 價, 與 他 們 在 親 子 活 動 的 參 與 程 度 研 究 發 現, 超 過 九 成 家 長 對 兩 代 關 係 表 示 滿 意 或 非 常 滿 意, 說 明 香 港 目 前 的 代 際 關 係 是 理 想 的 雖 然 社 會 變 遷 為 代 際 關 係 帶 來 一 定 的 壓 力, 然 而 香 港 的 父 母 都 非 常 努 力 去 跟 子 女 建 立 親 密 的 關 係 這 一 點 可 以 從 親 子 活 動 反 映 出 來, 例 如 超 過 四 成 的 父 母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在 傳 統 的 代 際 關 係 裏 是 不 常 見 的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近 年 鼓 吹 親 子 活 動, 並 沒 有 把 傳 統 那 種 性 別 分 工 帶 進 去, 父 親 跟 母 親 與 子 女 的 溝 通 同 樣 重 要 分 析 結 果 印 證 了 這 新 趨 向 : 父 親 與 子 女 的 溝 通 雖 然 不 及 母 親 積 極, 但 也 有 近 四 成 的 父 親 經 常 或 很 經 常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顯 示 父 親 的 家 庭 角 色 正 在 改 變 在 面 對 工 作 壓 力 的 情 況 下, 家 長 們 仍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嘗 試 與 子 女 一 起 進 行 娛 樂 學 校 親 友 社 區 等 活 動 我 們 發 現, 這 些 親 子 活 動 都 能 促 進 代 際 關 係, 其 中 以 談 心 事 娛 樂 活 動 和 親 友 活 動 的 效 果 最 為 明 顯 59
除 了 描 述 親 子 質 素 和 親 子 活 動 的 現 況, 本 章 還 從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遷, 探 討 家 庭 規 模 收 縮 雙 職 家 庭 普 及 和 單 親 家 庭 增 加 對 代 際 關 係 的 影 響 香 港 的 生 育 率 從 1960 年 代 初 開 始 急 劇 下 降, 到 2000 年 才 穩 定 下 來, 一 對 夫 婦 平 均 生 一 個 孩 子 左 右 年 青 的 一 代 都 不 願 意 多 生 孩 子, 少 生 育 已 經 成 為 一 種 社 會 風 氣, 家 庭 規 模 隨 之 縮 小 這 種 少 生 育 的 傾 向, 背 離 傳 統 多 子 多 福 養 兒 防 老 的 觀 念, 令 代 際 關 係 發 生 一 定 的 變 化 除 了 生 活 方 式 的 改 變 外, 注 重 孩 子 的 培 養 也 是 少 生 育 的 主 因 之 一 我 們 發 現, 孩 子 的 數 量 愈 少, 親 子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愈 高, 父 母 在 所 有 親 子 活 動 的 參 與 程 度 也 愈 理 想 香 港 女 性 在 婚 後 繼 續 工 作 的 趨 勢 非 常 明 顯, 雙 職 家 庭 已 成 常 態 研 究 發 現,50 歲 及 以 下 的 母 親, 在 職 與 否 對 親 子 質 素 和 親 子 活 動 都 有 影 響, 但 影 響 的 範 圍 有 限 在 職 母 親 對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的 評 價 略 低 於 非 在 職 母 親,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機 會 也 比 較 少, 但 在 其 他 的 親 子 活 動 則 沒 有 分 別 離 婚 率 飆 升 是 近 年 單 親 家 庭 增 多 的 主 要 成 因, 這 些 家 庭 同 時 面 對 情 感 和 資 源 的 困 擾, 對 親 子 關 係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數 據 顯 示, 單 親 家 長 對 親 子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較 雙 親 家 長 為 低, 跟 子 女 談 心 事 的 機 會 也 較 少, 共 同 參 與 娛 樂 親 友 和 社 區 等 活 動 的 比 例 亦 相 對 降 低, 反 映 單 親 家 長 的 時 間 調 配 存 在 一 定 困 難 在 急 速 的 發 展 過 程 當 中, 香 港 的 親 子 關 係 還 是 良 好 的, 這 跟 父 母 的 親 子 行 為 有 關 傳 統 的 中 國 家 庭 以 父 母 為 中 心, 孩 子 依 附 着 家 長 成 長 ; 現 代 的 香 港 家 庭 卻 不 一 樣, 父 母 往 往 圍 繞 着 子 女 的 需 要 開 展 家 庭 生 活 在 這 樣 的 變 化 下, 兩 代 的 關 係 的 確 能 夠 保 持 在 一 個 較 理 想 的 狀 態, 但 過 份 對 孩 子 的 看 護, 亦 有 可 能 出 現 所 謂 直 升 機 家 長 的 怪 現 象 ( 呂 大 樂, 2013) 親 子 關 係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問 題, 社 會 發 展 帶 來 各 種 各 樣 的 新 趨 勢, 有 些 有 利 於 代 際 關 係 的 發 展, 有 些 則 不 然 例 如, 低 生 育 率 讓 父 母 有 更 多 機 會 與 子 女 培 養 感 情, 雙 職 家 庭 和 單 親 家 庭 卻 有 負 面 的 影 響 綜 合 這 些 不 同 的 社 會 力 量, 代 際 關 係 不 一 定 因 為 社 會 的 發 展 而 倒 退 更 重 要 的 是, 雙 職 家 庭 和 單 親 家 庭 雖 然 不 利 於 親 子 關 係, 但 不 宜 誇 大 它 們 的 影 響 力, 事 實 在 整 體 上, 這 些 家 庭 的 親 子 質 素 還 是 很 高 的 參 考 書 目 中 國 評 論 新 聞 網 2010 數 碼 代 溝 香 港 45% 窮 父 母 從 未 上 網 http://www. chinareviewnews.com/doc/1013/8/3/4/101383405.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 383405 呂 大 樂 2013 家 長 焦 慮 症 香 港 : 天 窗 出 版 社 60
李 雯 珊 李 思 慧 張 蕙 安 2011 香 港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研 究 報 告 書 香 港 : 香 港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家 庭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周 小 玲 2011 香 港 單 親 家 庭 的 現 況 剖 析 天 倫 樂, 第 152 期, 頁 2-5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統 計 圖 解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 香 港 統 計 年 刊 :2012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單 親 人 士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2013 八 成 父 親 生 活 有 壓 力 社 委 促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http://www.ftu.org.hk/zh-hant/about?id=17&nid=1748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2006 家 長 及 青 少 年 看 親 子 衝 突 調 查 報 告 http://cd1.edb. hkedcity.net/cd/mce/family/data/11_data_conflict.pdf 救 世 軍 2013 香 港 媽 媽 壓 力 源 自 子 女 http://www.salvationarmy.org.hk/ media_centre/media_detail/4/92 傅 淑 賢 趙 振 雄 1999 兩 代 相 衝 與 相 融 : 家 庭 價 值 觀 異 同 的 啓 示 硏 究 報 告 香 港 :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蕭 婉 玲 鄧 永 昌 何 思 敏 2009 開 心 家 庭 研 究 報 告 書 香 港 : 香 港 中 華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香 港 委 員 會 2011 親 子 情 緒 虐 待 調 查 報 告 摘 要 http://www. unicef.org.hk/download/executive_summary_full_version.pdf Amato, Paul R. 2005. The Impact of Family Formation Change on the Cognitive, Social, and Emotional Well-being of the Next Generation. The Future of Children 15 (2): 75-96. Baumrind, Diana. 1967. Child Care Practices Anteceding Three Patterns of Preschool Behavior. Genetic Psychology Monographs 75 (1): 43-88.. 1991. The Influence of Parenting Style on Adolescent Competence and Substance Use. Journal of Early Adolescence 11 (1): 56-95.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 Hong Kong 1991 Population Census: Main Report.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Cheng, Sheung-tak, Wai Chan, and Alfred C. M. Chan. 2008. Older People s Realisation of Generativity in a Changing Society: The Case of Hong Kong. Ageing and Society 28 (5): 609-27. Cheung, Siu-kau. 2004. Post-divorce Co-parenting: An Exploratory Study. Hong Kong: The Hong Kong Catholic Marriage Advisory Council. Downey, Douglas B. 1995. When Bigger Is Not Better: Family Size, Parental Resources, and Children s Educational Performance.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0 (5): 746-61.. 2001. Number of Siblings and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 The Resource Dilution Explanation. American Psychologist 56 (6-7): 497-504. Lee, Margaret T. Y., Betty P. Wong, Bonnie W. Y. Chow, and Catherine McBride-Chang. 2006. Predictors of Suicide Ideation and Depression in Hong Kong Adolescents: Perceptions of Academic and Family Climates. Suicide and Life-threatening Behavior 36 (1): 82-96. Pearce, Diana. 1978. The Feminization of Poverty: Women, Work and Welfare. Urban and Social Change Review 11 (1-2): 28-36.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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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均 值,2009 4.40 4.30 4.20 4.10 4.00 3.90 4.05 4.08 4.33 4.19 3.96 4.00 4.10 3.90 3.96 4.16 4.29 4.00 4.13 4.23 3.97 4.12 4.29 3.8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注 : 經 單 因 方 差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以 斜 線 標 示 63
5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顧 和 互 動 馬 麗 莊 尹 寳 珊 前 言 親 子 關 係 是 個 人 最 親 密 和 最 重 要 的 社 會 關 係 之 一 (United Nations, 2012) 在 人 生 歷 程 中, 幼 年 和 老 年 階 段 均 需 要 別 人 不 同 程 度 的 照 顧 ; 香 港 學 者 和 助 人 專 業 在 討 論 親 子 關 係 時, 甚 少 關 心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較 多 集 中 於 年 幼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上 (Leung et al., 2005; 馬 麗 莊 賴 樂 嫣, 2013) 這 方 面 的 偏 重, 與 過 去 香 港 人 口 分 布 以 小 童 和 青 少 年 為 主 有 着 緊 密 的 關 係 ; 孩 子 是 社 會 未 來 的 主 人 翁, 他 們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成 為 日 常 關 心 的 議 題 與 研 究 重 點, 實 在 容 易 理 解 隨 着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穩 定, 生 活 物 質 條 件 改 善,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普 及, 香 港 人 的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亦 顯 著 延 長 1 人 口 日 趨 老 化 長 者 數 目 急 增, 2 已 是 不 爭 的 社 會 現 實 在 人 生 晚 期, 子 女 長 大 成 人, 長 者 們 放 下 撫 育 子 女 的 重 擔, 退 下 工 作 或 家 務 崗 位, 本 可 騰 出 更 多 時 間, 拾 回 過 往 的 志 趣, 安 享 第 三 齡 的 黃 金 歲 月 (Weiss and Bass, 2002); 然 而, 香 港 沒 有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健 康 問 題 更 是 長 者 安 老 的 重 大 挑 戰, 年 事 愈 高, 身 體 各 種 器 官 功 能 日 益 退 化, 為 數 不 少 的 長 者, 均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如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關 節 炎 眼 疾 心 臟 病 等, 3 他 們 的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下 降, 沒 法 處 理 日 常 各 方 面 生 活 需 要, 包 1 2 3 1981 至 2011 年 間, 男 性 的 出 生 時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由 72.3 歲 增 至 80.5 歲, 女 性 更 由 78.5 歲 增 至 86.7 歲 ( 政 府 統 計 處, 1997:50, 2012b:46), 兩 者 皆 高 踞 全 球 前 列 位 置 同 期 間, 長 者 (65 歲 及 以 上 ) 佔 總 人 口 比 例 由 6.6%(32.6 萬 人 ) 倍 升 至 13.3%(94.1 萬 人 ); 按 推 算,2021 和 2041 年 的 比 例 將 攀 升 至 18.9%(145.1 萬 人 ) 和 30.2%(255.8 萬 人 ),85 歲 及 以 上 的 年 老 長 者 比 例 亦 將 由 2011 年 的 1.8% 增 至 2041 年 的 5.8%(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32-33, 2012b:8, 13, 23) 政 府 統 計 處 曾 於 2004 和 2008 年 進 行 調 查, 探 討 長 者 (60 歲 及 以 上 ) 的 健 康 狀 況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及 長 期 護 理 需 要 調 查 結 果 顯 示,2008 年, 在 居 於 家 庭 及 院 舍 的 長 者 中, 表 示 患 有 長 期 疾 病 者 各 佔 70.4% 和 97.1%, 需 要 長 期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者 各 佔 62.3% 和 92.7%;2004 64
括 衣 食 住 行, 都 要 依 賴 別 人 的 照 顧 與 支 援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5, 2009) 與 此 同 時, 香 港 的 家 庭 規 模 卻 不 斷 縮 小 核 心 家 庭 愈 趨 普 遍 出 生 率 長 期 偏 低, 愈 來 愈 少 的 成 年 子 女 供 養 愈 來 愈 多 且 愈 年 老 的 父 母, 家 人 照 顧 長 輩 的 能 力 持 續 弱 化, 如 何 保 障 及 提 升 長 者 的 生 活 質 素, 遂 由 私 領 域 的 代 際 反 饋 責 任, 演 變 為 公 領 域 的 安 老 服 務 問 題 一 直 以 來, 已 婚 和 有 子 女 的 長 者, 大 多 由 配 偶 和 成 年 子 女 照 顧 4 長 者 與 配 偶 及 成 年 子 女 的 關 係, 對 其 獲 取 照 顧 的 持 久 性 和 質 素 有 重 大 影 響 (Holroyd, 2005; Masuy, 2011); 但 長 者 照 顧, 尤 其 是 在 家 庭 資 源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對 照 顧 者 來 說, 可 以 構 成 很 大 的 壓 力 照 顧 者 若 與 長 者 的 關 係 良 好, 可 以 增 強 其 照 顧 的 意 願, 減 低 照 顧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如 情 緒 低 落 失 去 個 人 自 由 等 因 此, 探 討 長 者 與 成 年 子 女 的 關 係, 無 論 對 長 者 及 其 成 年 子 女 的 個 人 福, 以 至 於 整 體 香 港 社 會 都 不 容 忽 視 本 章 旨 在 根 據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所 得, 描 述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親 的 相 處 情 況, 我 們 尤 其 關 心 此 方 面 的 親 子 關 係 與 傳 統 文 化 期 望 有 沒 有 轉 變, 在 香 港 這 個 高 度 現 代 化 的 國 際 都 會, 這 些 數 據 有 助 我 們 瞭 解 規 範 着 父 母 與 成 年 子 女 關 係 的 傳 統 價 值 觀 念 老 來 從 子, 在 社 會 發 展 歷 程 裏 的 變 與 不 變 透 過 資 料 分 析 和 討 論, 我 們 亦 希 望 本 研 究 的 發 現 可 就 長 者 照 顧 政 策 和 家 庭 教 育 提 供 新 的 啓 示 我 們 首 先 簡 介 香 港 的 相 關 文 化 規 範 與 社 會 政 策, 繼 而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闡 述 18 歲 及 以 上 父 母 健 在 者 的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然 後 探 討 子 女 和 父 母 的 聯 繫 模 式 彼 此 在 財 務 勞 務 資 訊 和 情 感 四 方 面 相 互 支 援 的 情 況, 以 及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人 士 (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和 個 人 收 入 ) 在 這 幾 方 面 的 異 同 ; 最 後 瞭 解 子 女 對 與 父 母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以 及 上 述 安 排 和 支 援 是 否 對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造 成 影 響 年, 居 家 長 者 表 示 患 有 長 期 疾 病 和 需 要 長 期 接 受 藥 物 治 療 的 比 例 則 是 71.6% 和 58.1%( 政 府 統 計 處, 2005:51-52, 2009:21, 37, 69, 80) 4 根 據 前 述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2004 和 2008 年 長 者 調 查, 在 日 常 生 活 需 要 別 人 協 助 的 長 者 中, 約 半 數 有 護 老 者 提 供 協 助 ( 由 2004 年 的 54.7%, 降 至 2008 年 的 47.6%), 其 中 近 四 成 以 子 女 為 主 要 照 顧 者 (2004 年 是 36.9%,2008 年 是 37.3%), 近 三 成 依 靠 配 偶 照 顧 (2004 年 是 26.7%,2008 年 是 26.3%), 只 有 約 兩 成 半 依 靠 家 傭 或 護 士 (2004 年 是 23.2%,2008 年 是 25.6%)( 政 府 統 計 處, 2005:54, 2009:18) 65
奉 養 父 母 的 文 化 規 範 與 社 會 政 策 奉 養 父 母 的 文 化 傳 承 與 轉 變 討 論 親 子 關 係, 不 可 以 脫 離 於 家 庭 及 其 處 身 的 歷 史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以 外 從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來 說, 家 庭 是 由 多 個 子 系 統 組 成 的 複 雜 組 織, 子 系 統 除 有 各 自 運 作 的 模 式 和 功 能 外, 彼 此 也 互 相 影 響, 整 體 家 庭 功 能 正 反 映 其 互 動 和 合 作 情 況 (von Bertalanffy, 1962) 父 母 子 女 是 其 中 重 要 及 較 持 久 的 子 系 統 ( 馬 麗 莊, 2001), 父 母 撫 養 子 女, 子 女 長 大 成 人, 結 婚 生 子, 養 育 下 一 代 並 反 饋 父 母, 在 家 庭 生 命 歷 程 裏,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受 着 大 家 處 身 的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影 響 在 傳 統 華 人 社 會, 孝 道 是 彼 此 關 係 的 道 德 倫 理 規 範 孝 經 云 : 夫 孝, 天 之 經 也, 地 之 義 也 儒 家 思 想 奉 孝 為 五 倫 之 首 百 行 之 先, 強 調 孝 順 父 母, 乃 民 之 本 也, 是 子 女 應 該 履 行 的 天 職 ; 社 會 亦 沿 用 養 兒 防 老 的 反 饋 模 式 來 體 現 世 代 間 的 均 衡 互 惠 父 母 對 子 女 有 撫 育 的 責 任, 子 女 對 父 母 亦 有 贍 養 的 義 務, 能 延 續 香 火 者, 多 不 用 面 對 空 巢 的 晚 景 ( 費 孝 通, 1985) 現 代 華 人 社 會 的 社 經 文 化 環 境 家 庭 結 構 和 功 能, 以 至 孝 道 的 具 體 內 涵, 都 經 歷 了 深 刻 的 變 化, 如 傳 宗 接 代 祭 祀 祖 先 抑 己 順 親 等 傳 統 孝 道 觀 念, 均 日 益 淡 化, 但 孝 道 依 然 是 重 要 的 社 會 規 範, 反 饋 父 母 仍 被 視 為 子 女 應 盡 的 責 任 (Yeh et al., 2013), 新 加 坡 更 透 過 父 母 贍 養 法 (Maintenance of Parents Act) 強 制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中 國 憲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和 婚 姻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亦 訂 明 成 年 子 女 有 贍 養 扶 助 父 母 的 義 務 香 港 沒 有 立 法 規 定 子 女 供 養 父 母 在 老 年 撫 養 比 率 急 劇 上 升 5 家 庭 照 顧 資 源 普 遍 短 缺 的 困 境 下, 民 眾 對 代 際 反 饋 的 期 望 和 要 求, 自 然 要 向 下 調 整 同 住 安 排 和 經 濟 供 養 是 反 映 孝 道 實 踐 的 重 要 指 標 (Lin and Yi, 2013) 在 長 者 居 住 安 排 方 面, 民 眾 的 意 願 趨 向 多 樣 化 如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6 同 意 養 老 最 好 是 和 子 女 同 住 者 只 有 53.7%, 同 意 養 老 最 好 是 和 子 女 分 開 住, 但 住 附 近 者 反 而 達 到 68.8%, 同 意 養 5 6 老 年 撫 養 比 率 ( 即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數 目 相 對 每 千 名 15 至 64 歲 人 口 的 比 率 ) 由 1986 年 的 109, 飆 升 至 2011 年 的 177(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a:15)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於 1988 至 2006 年 間 進 行 了 九 次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入 戶 調 查 調 查 總 體 是 非 住 院 年 滿 18 歲 操 華 語 的 香 港 居 民 ; 樣 本 為 概 率 樣 本 歷 次 調 查 的 抽 樣 程 序 和 執 行 概 況, 可 參 閱 個 別 的 研 究 報 告, 如 Leung, Wan 及 Wong(2008) 66
老 最 好 是 住 在 服 務 設 施 好 的 養 老 院 者 亦 佔 50.8%(1995 年 調 查 ), 同 意 結 婚 後 與 父 母 同 住 者 更 低 至 28.1%(2006 年 調 查 ); 根 據 劉 玉 琼 馬 麗 莊 及 陳 膺 強 (2006) 研 究 所 得, 約 半 數 受 訪 夫 婦 認 為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及 一 般 長 者 最 理 想 的 居 住 安 排 是 與 子 女 分 開 居 住 在 經 濟 供 養 方 面, 養 兒 防 老 的 觀 念 亦 漸 不 合 時 宜 如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發 現, 明 確 反 對 子 女 不 一 定 要 供 養 父 母 者 只 有 53.2%(1988 年 調 查 ), 同 意 政 府 有 責 任 讓 老 人 家 可 以 安 享 晚 年 者 則 高 達 89.1%(1999 年 調 查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204-06) 的 調 查, 在 35 歲 及 以 上 現 正 和 未 來 退 休 人 士 中, 同 意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者 雖 各 高 達 80.4% 和 77.8%, 但 只 有 27.1% 和 16.3% 表 示 養 育 子 女 並 期 望 在 年 老 時 子 女 供 養 作 回 饋 乃 其 退 休 財 務 準 備,33.8% 和 13.3% 認 為 兒 孫 ( 包 括 同 住 或 非 同 住 兒 孫 及 其 配 偶 ) 最 應 該 負 起 其 退 休 後 / 年 老 時 的 生 活 保 障 責 任 ; 劉 玉 琼 等 (2006) 研 究 亦 指 出, 七 至 八 成 受 訪 夫 婦 認 為 父 母 配 偶 父 母 及 一 般 長 者 應 該 受 到 子 女 共 同 供 養, 而 不 再 只 由 兒 子 供 養 安 老 服 務 的 政 策 目 標 與 落 實 家 庭 和 政 府 分 擔 照 顧 長 者 的 責 任, 雖 成 為 香 港 社 會 的 共 識 (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2011), 但 針 對 長 者 照 顧 的 社 會 政 策, 仍 一 脈 相 承, 延 續 英 國 殖 民 地 政 府 發 表 於 1977 年 老 人 服 務 綠 皮 書 的 核 心 策 略, 以 社 區 照 顧 為 目 的, 強 調 家 庭 在 照 顧 老 弱 方 面 的 積 極 角 色 功 能 和 貢 獻, 即 每 個 家 庭 應 該 盡 力 對 老 年 人 給 予 照 顧 當 一 個 家 庭 在 照 顧 老 年 人 方 面 感 到 吃 力 時, 政 府 便 提 供 各 種 服 務 作 為 對 家 庭 一 種 支 持 和 協 助, 使 老 年 人 能 繼 續 在 家 庭 生 活 ( 香 港 政 府, 1977:5) 7 在 這 政 策 下, 社 會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只 旨 在 扶 助 家 庭 履 行 照 顧 的 責 任, 而 不 是 取 代 它 的 功 能 因 此, 長 者 服 務 發 展 的 種 類 以 日 間 護 理 社 康 護 理 家 務 助 理 交 誼 活 動 等 為 主, 跟 美 加 等 西 方 國 家 提 供 大 量 院 舍 護 理 服 務 不 同 (Chow, 1983) 回 歸 後, 雖 然 特 區 政 府 首 份 施 政 報 告 已 把 照 顧 長 者 列 為 策 略 性 政 策 目 標, 同 年 成 立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但 其 長 者 照 顧 政 策 基 本 上 沒 有 改 變, 仍 然 以 社 區 照 顧 為 本 面 對 年 邁 多 病 長 者 對 院 舍 服 務 需 求 逐 漸 增 加, 政 府 沒 有 直 接 增 加 補 助 非 牟 利 團 體, 擴 充 其 服 務 數 量, 而 是 採 取 市 場 導 向 政 策, 推 出 買 位 制 度, 向 私 人 院 舍 購 買 服 務 (Chan, 201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3) 社 區 7 香 港 首 份 社 會 福 利 白 皮 書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尚 認 為 政 府 沒 有 需 要 制 訂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 香 港 政 府, 1965) 67
照 顧 政 策 的 優 點 是 長 者 可 以 居 住 在 熟 悉 的 社 區 裏, 與 家 人 一 起 生 活, 而 不 需 面 對 陌 生 環 境, 仰 照 顧 他 們 的 院 舍 員 工 鼻 息 此 外, 社 區 照 顧 政 策 亦 能 減 低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財 政 開 支 和 承 擔 (Chow, 1993;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2011) 社 區 照 顧 政 策 推 行 的 實 際 情 況 又 怎 樣 呢? 如 老 人 服 務 綠 皮 書 所 言,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政 策 在 實 踐 時 是 家 庭 照 顧 本 地 研 究 發 現, 傳 統 中 國 文 化 對 兩 性 的 家 庭 分 工 具 根 深 柢 固 的 影 響, 妻 子 女 兒 和 媳 婦 仍 是 照 顧 長 者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員 (Ngan and Wong, 1995;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2011) 隨 着 女 性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普 及 出 外 工 作 增 加, 8 全 職 家 庭 主 婦 的 比 例 由 1986 年 的 33.1%, 減 少 至 2011 年 的 19.8%(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90-91), 雙 職 家 庭 數 目 不 斷 上 升, 這 些 社 會 變 遷 使 肩 負 照 顧 責 任 的 妻 子 女 兒 和 媳 婦, 無 論 在 時 間 和 資 源 上 均 感 到 吃 力 有 學 者 站 在 女 性 主 義 的 角 度, 認 為 女 性 處 身 於 不 公 義 的 社 會 環 境 中, 受 文 化 所 束 縛, 別 無 他 選 地 承 擔 着 照 顧 家 人 的 重 擔 (Holroyd, 2005); 然 而, 也 有 研 究 不 支 持 照 顧 長 者 以 女 性 為 主 的 觀 點, 如 Kwok(2006) 指 出, 長 者 的 兒 子 尤 其 是 長 子, 向 來 積 極 參 與 照 顧 父 母 的 事 務, 包 括 居 住 安 排 財 政 支 援, 以 及 尋 求 所 需 的 社 會 和 醫 療 服 務 等, 他 們 扮 演 經 理 人 的 角 色, 其 職 責 有 異 於 女 兒, 她 們 通 常 負 責 照 顧 年 邁 父 母 的 日 常 生 活 起 居, 且 對 雙 親 提 供 情 緒 支 援 無 論 如 何, 香 港 長 者 的 福 祉 主 要 仍 繫 於 其 家 庭 和 子 女 的 承 擔, 長 者 與 成 年 子 女, 關 係 是 否 良 好 相 處 是 否 和 諧, 不 但 是 家 庭 和 睦 的 基 石, 也 是 影 響 年 邁 人 士 能 否 獲 得 適 切 家 居 照 顧 的 決 定 因 素 此 外, 還 須 看 長 者 的 健 康 狀 況 和 日 常 自 理 能 力 是 否 超 越 了 子 女 照 顧 能 力 和 資 源 的 負 荷, 以 及 社 會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是 否 不 足, 若 答 案 是 肯 定 的, 子 女 反 饋 父 母 的 重 擔 便 可 能 對 彼 此 的 關 係 產 生 不 良 的 負 面 影 響, 特 別 當 長 者 身 體 及 精 神 健 康 日 差, 需 要 長 期 大 量 的 貼 身 照 顧, 更 可 能 會 令 本 來 和 睦 的 關 係 變 得 緊 張, 甚 至 互 相 敵 視 互 相 傷 害, 嚴 重 至 出 現 虐 老 問 題 (Yan and Kwok, 2011) 9 香 港 一 般 的 長 者 與 成 年 子 女 的 親 子 關 係 情 況 是 否 如 此? 確 實 值 得 我 們 進 一 步 研 究 8 9 1986 至 2011 年 間, 女 性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由 48.9% 上 升 至 53.0%, 男 性 則 由 80.5% 下 降 至 68.4%(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95) 如 香 港 防 止 虐 待 長 者 協 會 公 布,2012 年 共 收 到 2,687 名 社 區 生 活 被 虐 長 者 的 求 助, 數 字 比 2011 年 增 加 近 五 分 之 一 ( am730, 2013) 68
親 子 關 係 的 現 況 親 子 關 係 是 雙 向 互 動 的 有 學 者 採 用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分 析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 葉 光 輝, 2009; Chen, Liu, and Mair, 2011)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強 調 報 酬 ( 包 括 物 質 與 非 物 質 ) 與 互 惠, 人 際 交 往 建 基 於 雙 方 在 彼 此 關 係 上 投 放 的 成 本 與 所 得 報 酬 的 平 衡, 預 期 的 報 酬 愈 多 而 投 放 成 本 愈 低, 則 彼 此 交 往 愈 頻 繁 緊 密 從 這 個 理 論 角 度, 養 兒 防 老 可 視 作 父 母 為 自 己 晚 年 投 放 的 社 會 保 險, 而 年 長 父 母 協 助 子 女 照 顧 孫 兒 向 子 女 投 放 經 濟 和 情 緒 等 支 援, 也 換 來 彼 此 更 好 的 關 係 Guo 及 Chi (2010) 嘗 試 驗 證 以 交 換 理 論 解 釋 親 子 關 係 是 否 適 切, 其 研 究 發 現, 願 意 協 助 照 顧 孫 兒 而 健 康 狀 況 良 好 的 父 母, 與 成 年 子 女 的 關 係 更 好 除 了 照 顧 孫 兒, 父 母 向 成 年 子 女 提 供 經 濟 及 情 緒 支 援 者, 亦 可 加 強 彼 此 連 繫 成 年 子 女 回 報 親 恩, 更 樂 意 探 訪 及 照 顧 父 母 然 而, 不 少 學 者 批 評, 交 換 理 論 偏 重 計 算, 只 從 利 益 出 發 理 解 親 子 關 係, 容 易 以 偏 概 全, 忽 視 了 在 崇 尚 孝 道 的 華 人 社 會 中, 父 母 子 女 彼 此 的 感 情 因 素 和 社 會 倫 理 規 範 ( 劉 玉 琼 等, 2006) Guo 及 Chi(2010) 的 研 究 顯 示, 假 如 成 年 子 女 在 接 受 父 母 經 濟 支 援 時 沒 有 感 恩 之 情, 則 兩 者 在 統 計 上 並 無 顯 著 的 正 向 相 關, 換 言 之, 此 項 研 究 亦 印 證 了 學 者 對 交 換 理 論 的 批 評 Guo 及 Chi(2010) 的 研 究 對 象 是 中 國 內 地 居 民, 香 港 是 否 如 此, 值 得 我 們 探 討 親 子 關 係 也 是 多 元 面 向 的, 其 核 心 是 彼 此 團 結 代 際 團 結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家 庭, 以 至 社 會 的 福 祉 (United Nations, 2012),2013 年 國 際 家 庭 日 的 主 題 便 是 促 進 社 會 融 合 和 代 際 間 團 結 代 際 團 結 理 論 (intergenerational solidarity theory) 指 出, 代 際 團 結 可 從 如 下 六 個 面 向 來 掌 握 : 結 構 聯 繫 功 能 情 感 規 範, 以 及 價 值 取 向 的 一 致 性 ; 前 三 者 屬 於 結 構 和 行 為 層 面, 後 三 者 屬 於 認 知 和 情 感 層 面 結 構 團 結 表 現 於 親 子 可 以 交 往 的 機 會 ( 如 家 庭 成 員 的 數 量 居 所 地 理 接 近 性 ), 聯 繫 團 結 表 現 於 親 子 互 動 的 模 式 和 頻 密 程 度 ( 如 面 對 面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交 流 頻 率 ), 功 能 團 結 表 現 於 資 源 互 助 與 交 換 的 程 度 ( 如 財 務 勞 務 情 感 上 的 互 助 ), 情 感 團 結 表 現 於 正 向 情 感 ( 如 溫 暖 親 近 信 任 尊 敬 ) 的 程 度 和 相 互 性, 規 範 團 結 表 現 於 對 履 行 家 庭 角 色 和 責 任 的 承 諾 強 度, 一 致 性 團 結 表 現 於 對 價 值 態 度 和 信 念 的 共 同 取 向 (Bengtson and Schrader, 1982; Bengtson and Roberts, 1991) 下 文 將 運 用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分 析 與 前 四 者 相 關 的 數 據, 其 餘 兩 者 可 參 閱 本 書 第 七 章 69
親 子 間 的 結 構 團 結 : 居 住 模 式 孝 順 父 母 展 現 於 日 常 的 行 為 表 現, 愛 親 者, 不 敢 惡 於 人 ; 敬 親 者, 不 敢 慢 於 人 愛 敬 盡 於 事 親 中 國 是 一 個 男 權 主 導 的 社 會, 父 子 關 係 居 倫 常 之 首, 長 子 是 祖 業 的 合 法 繼 承 人, 兒 子 擁 有 繼 承 權, 社 會 也 同 時 期 望 他 們 孝 順 父 母, 與 他 們 一 起 居 住, 奉 養 他 們, 讓 父 母 頤 養 天 年 因 此, 在 傳 統 華 人 社 會, 父 母 與 長 子 同 住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生 活 安 排 然 而, 以 中 國 內 地 為 例, 社 經 發 展 和 都 市 化 趨 勢, 帶 來 了 勞 動 人 口 流 動, 兒 子 在 工 作 需 求 下 或 須 遷 移 到 其 他 城 鎮, 沒 法 與 父 母 同 住, 照 顧 他 們 再 者, 內 地 受 一 孩 政 策 影 響, 兩 性 平 等 觀 念 普 及, 女 性 教 育 提 升 投 身 社 會 工 作 機 會 增 加, 父 母 考 慮 到 家 庭 整 體 福 祉, 不 再 執 着 於 老 來 從 子 的 傳 統 觀 念, 與 現 實 妥 協, 願 意 與 已 出 嫁 的 女 兒 同 住 (Chen et al., 2011) 代 際 共 住 除 體 現 反 饋 孝 親 的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外, 亦 可 發 揮 不 同 生 命 周 期 的 代 際 互 惠, 如 後 輩 可 照 顧 長 輩, 長 輩 亦 可 照 顧 孫 輩 和 分 擔 家 務 然 而, 根 據 聯 合 國 的 首 次 全 球 長 者 (60 歲 及 以 上 ) 生 活 安 排 調 查, 獨 立 形 式 的 長 者 生 活 安 排 ( 與 配 偶 同 住 或 獨 居 ) 愈 來 愈 受 歡 迎 和 普 遍 : 在 先 進 國 家, 與 兒 孫 同 住 的 長 者 只 有 27%, 但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相 關 比 例 高 達 75%, 東 亞 國 家 也 達 70% 有 趣 的 是, 在 先 進 國 家, 社 經 地 位 愈 高 的 長 者, 愈 少 與 子 女 同 住, 但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情 況 剛 好 相 反 (United Nations, 2005:36, 92) 如 前 所 述, 香 港 人 對 長 者 居 住 安 排 的 意 願, 已 因 應 環 境 變 遷 而 日 趨 多 元 根 據 1991 至 2011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結 果, 長 者 (65 歲 及 以 上 ) 與 子 女 共 住 的 實 際 比 例 也 由 57.3%(28.5%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同 住,28.8% 只 與 子 女 同 住 ), 下 降 至 51.2%(29.7% 與 配 偶 及 子 女 同 住,21.4% 只 與 子 女 同 住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45, 2013a:8) 此 趨 勢 與 世 界 潮 流 是 一 致 的 根 據 2009 年 的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在 18 歲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人 士 中, 父 母 健 在 者 佔 67.0%, 當 中 與 父 母 同 住 者 只 有 37.5%, 並 非 與 父 母 同 住 者 則 高 達 62.5% 並 非 與 受 訪 成 年 子 女 同 住 的 父 母, 最 普 遍 是 與 配 偶 同 住 (23.3%), 其 餘 依 次 是 與 其 他 兒 孫 同 住 (22.9%) 獨 居 (10.1%) 與 其 他 人 同 住 (4.0%); 居 住 在 機 構 者 ( 如 安 老 院 或 復 康 院 ), 只 有 2.3%( 圖 1) 70
圖 1: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 與 其 他 人 同 住 4.0% 居 於 機 構 2.3% 父 或 母 獨 居 10.1% 與 受 訪 者 同 住 37.5% 父 母 二 人 同 住 23.3% 與 其 他 兒 孫 同 住 22.9%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人 士 的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大 都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一 ) 與 父 母 同 住 者, 以 男 性 年 輕 未 婚 學 歷 較 高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中 下 收 入 者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人 士 為 高 ;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雖 然 長 者 與 成 年 兒 子 同 住 的 安 排, 依 然 較 與 成 年 女 兒 同 住 普 遍, 但 後 者 亦 已 超 過 三 成, 比 例 高 於 其 他 居 住 安 排 ( 二 ) 父 母 與 其 他 兒 孫 同 住 者, 以 女 性 年 長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工 人 的 比 例, 普 遍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 三 ) 父 母 二 人 同 住 者, 以 女 性 中 年 已 婚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人 士 為 高 ( 四 ) 父 或 母 獨 居 者, 以 子 女 年 齡 愈 長 者 的 比 例 愈 高,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者 的 比 例, 亦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 五 ) 父 母 與 其 他 人 同 住 者, 以 女 性 年 長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的 情 況, 較 其 他 人 士 普 遍 ( 六 ) 父 母 入 住 機 構 者, 以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工 人 的 比 例 偏 高, 兩 性 和 收 入 相 異 者 的 情 況 則 基 本 相 若 ( 附 圖 1) 如 沒 有 同 住, 與 父 母 近 地 居 住, 亦 應 有 助 提 高 彼 此 聯 繫 和 日 常 生 活 互 助 的 可 及 性 在 非 與 父 母 同 住 的 成 年 人 當 中,26.1% 的 父 母 居 住 在 香 港 境 外 ( 包 括 19.6% 居 於 中 國 內 地,5.9% 居 於 海 外,0.4% 居 於 澳 門,0.2% 居 於 台 灣 );58.9% 在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 包 括 18.6% 與 父 母 住 所 相 距 30 分 鐘 以 下 車 程,23.9% 相 距 30 至 60 分 鐘 以 下 車 程, 16.4% 相 距 1 小 時 及 以 上 車 程 ); 只 有 15.1% 的 父 母 居 住 在 步 行 距 離 內 ( 即 15 分 鐘 及 以 下 的 步 行 路 程 )( 圖 2) 71
圖 2: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居 所 地 理 接 近 性 (%)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30 分 鐘 車 程 ) 18.6% 步 行 距 離 內 ( 15 分 鐘 步 行 路 程 ) 15.1%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30-<60 分 鐘 車 程 ) 23.9% 香 港 境 外 26.1%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 60 分 鐘 車 程 ) 16.4% 中 國 內 地 19.6% 海 外 5.9% 台 灣 0.2% 澳 門 0.4%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人 士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居 所 地 理 接 近 性 亦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一 方 面, 女 性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工 人 和 低 收 入 者, 父 母 居 住 在 香 港 境 外 的 比 例 均 顯 著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 另 一 方 面, 男 性 年 輕 中 年 未 婚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和 高 收 入 者, 即 使 父 母 並 非 同 住, 也 較 多 住 在 步 行 距 離 之 內 ( 附 圖 1) 親 子 間 的 聯 繫 團 結 :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聯 繫 模 式 2009 年 調 查 探 討 了 香 港 人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親 身 會 面, 以 及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 如 電 話 電 郵 或 書 信 ) 聯 絡 的 頻 密 程 度 如 圖 3 所 示, 受 訪 子 女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親 身 會 面 的 頻 密 程 度, 較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為 低 就 親 身 會 面 而 言, 只 有 5.3% 差 不 多 每 天 都 與 非 同 住 的 父 母 見 面, 但 保 持 每 周 數 次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會 面 者, 各 佔 9.9% 和 17.9%; 每 兩 周 一 次 每 月 一 次 見 面 者 亦 達 16.2% 和 16.8%; 每 年 見 面 數 次 一 次 及 更 少 者 各 有 20.8% 6.9% 和 6.3%, 但 必 須 留 意, 當 中 大 部 份 父 母 居 於 香 港 境 外 就 其 他 聯 絡 方 法 而 言, 保 持 差 不 多 每 天 一 次 每 周 數 次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聯 絡 者, 依 次 佔 11.9% 24.7% 和 22.1%; 每 兩 周 一 次 每 月 一 次 者 各 有 16.3% 和 12.8%; 每 年 數 次 一 次 及 更 少 者 只 有 7.8% 1.0% 和 3.3% 72
圖 3: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聯 繫 (%)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24.7 22.1 20.8 17.9 16.2 16.3 16.8 11.9 12.8 9.9 7.8 5.3 6.9 6.3 3.3 1.0 幾 乎 每 天 一 周 數 次 一 周 一 次 兩 周 一 次 一 月 一 次 一 年 數 次 一 年 一 次 少 於 一 年 一 次 親 身 會 面 其 他 方 法 如 果 我 們 剔 除 了 父 母 居 於 香 港 境 外 者, 並 把 至 少 每 周 一 次 見 面 或 聯 絡 稱 為 非 常 親 密, 每 兩 周 或 每 月 一 次 為 親 密, 每 年 數 次 及 以 下 為 疏 遠, 則 可 見 成 年 子 女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多 保 持 密 切 的 聯 繫 : 在 親 身 會 面 方 面, 親 子 聯 繫 屬 非 常 親 密 親 密 疏 遠 者 依 次 佔 44.5% 41.9% 和 13.5%; 在 其 他 聯 絡 方 法 方 面, 相 關 比 例 則 是 65.5% 27.3% 和 7.2% 兩 種 聯 繫 方 法 的 頻 密 程 度 呈 顯 著 的 正 向 關 係, 愈 常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親 身 會 面 者, 亦 愈 多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與 父 母 聯 繫, 如 在 每 周 至 少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見 一 次 面 的 人 士 中,95.3% 亦 會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聯 絡 父 母, 但 每 年 僅 與 父 母 見 面 數 次 者 的 相 關 比 例 只 有 15.8% 如 父 母 定 居 於 香 港, 兩 種 聯 繫 頻 密 程 度 的 社 群 差 異 亦 相 當 一 致 : 女 性 中 年, 以 及 學 歷 職 業 地 位 和 收 入 較 高 者, 多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保 持 較 密 切 的 聯 繫 如 在 高 學 歷 的 人 士 中,52.5% 會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與 非 同 住 的 父 母 見 面,76.4% 會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聯 絡 父 母 ; 低 學 歷 人 士 的 相 關 比 例 則 是 37.8% 和 56.2%( 附 圖 2) 此 外, 居 所 地 理 接 近 性 與 親 子 聯 繫 頻 密 程 度 具 顯 著 的 負 向 關 係, 居 所 離 父 母 愈 遠 者, 與 父 母 見 面 和 聯 絡 的 次 數 愈 少, 如 父 母 居 住 在 步 行 距 離 者,81.5% 與 父 母 保 持 非 常 親 密 的 親 身 會 面 聯 繫 87.5% 保 持 非 常 親 密 的 其 他 聯 絡 方 法 聯 繫, 與 父 母 居 所 相 距 30 分 鐘 及 以 上 車 程 者 的 相 關 比 例, 只 有 28.8% 和 55.6% 73
親 子 間 的 功 能 團 結 : 財 務 勞 務 資 訊 和 情 感 互 助 地 理 距 離 不 利 親 子 在 日 常 生 活 的 相 互 照 顧, 經 濟 供 養 父 母 或 父 母 資 助 子 女 則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亦 較 受 研 究 者 的 關 注 如 Chou(2010:230) 分 析 2004 年 香 港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資 料, 發 現 子 女 在 經 濟 上 支 援 年 長 父 母 的 金 額 總 值 達 232 億 港 元, 遠 較 政 府 長 者 福 利 金, 包 括 高 齡 津 貼 及 公 共 援 助 金 額 120 億 港 元 為 高 然 而,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2003:7-8, 13) 的 調 查, 在 20-29 30-39 40-49 歲 人 士 中, 依 次 只 有 51.3% 50.2% 和 31.9% 曾 於 受 訪 前 12 個 月 內 有 供 養 父 母 ; 整 體 (15 歲 及 以 上 ) 的 比 例 是 30.1%, 供 養 同 住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每 年 支 出 中 位 數 各 為 25,000 及 30,000 港 元, 學 歷 和 個 人 收 入 愈 高 者, 有 供 養 父 母 的 比 例 均 愈 高, 而 男 性 有 供 養 父 母 的 比 例 (34.8%) 僅 高 於 女 性 (25.6%)9.2 個 百 分 點 在 受 供 養 的 父 母 中, 只 由 同 住 非 同 住 子 女 供 養 者 各 佔 53.5% 和 21.5%, 餘 下 25.0% 則 由 同 住 及 非 同 住 子 女 共 同 供 養 2009 年 調 查 問 及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相 互 支 援 情 況, 包 括 財 務 ( 提 供 金 錢 支 援 ) 勞 務 ( 協 助 料 理 家 務 和 照 顧 小 孩 或 家 人 ) 資 訊 ( 就 重 要 事 情 如 投 資 工 作 讀 書 婚 姻 搬 遷 健 康 提 供 意 見 ), 以 及 情 感 ( 聆 聽 心 事 和 看 法 ) 四 方 面 的 支 援 結 果 顯 示, 不 論 是 否 與 父 母 同 住, 子 女 均 在 不 同 程 度 向 父 母 提 供 支 援 或 獲 得 父 母 協 助 ; 然 而, 無 論 是 性 質 還 是 頻 密 程 度, 提 供 和 獲 得 支 援 兩 方 面 都 是 不 對 稱 的 在 子 女 支 援 父 母 方 面, 財 務 支 援 是 最 普 遍 的, 接 近 四 成 (38.5%) 很 經 常 或 經 常 在 經 濟 上 資 助 父 母 ; 其 次 是 資 訊 支 援 (23.4%) 和 情 感 支 援 (22.0%); 最 少 是 勞 務 支 援 (9.4%) 在 父 母 支 援 子 女 方 面, 勞 務 支 援 是 最 普 遍 的, 但 子 女 很 經 常 或 經 常 得 到 父 母 協 助 料 理 家 務 照 顧 小 孩 或 家 人 者, 亦 只 有 22.1% ; 其 次 是 資 訊 支 援 (18.0% ) 和 情 感 支 援 (16.7%); 最 少 是 財 務 支 援 (8.5%)( 圖 4) 由 此 可 見, 子 女 自 覺 向 父 母 提 供 各 方 面 的 支 援, 都 比 獲 得 的 多 差 距 最 大 是 財 務 支 援, 完 全 沒 有 獲 得 與 付 出 的 差 距, 高 達 53.7 個 百 分 點 ; 其 餘 依 次 是 勞 務 支 援 資 訊 支 援 和 情 感 支 援, 相 關 差 距 顯 著 收 窄 至 11.7 7.3 和 5.0 個 百 分 點 親 子 間 的 情 感 和 資 訊 互 助, 算 是 相 對 平 衡 的 代 際 支 援 74
圖 4: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相 互 支 援 (%) 向 父 母 提 供 支 援 財 務 8.4 30.1 31.5 10.6 19.4 勞 務 1.2 8.2 24.7 25.6 40.2 資 訊 2.1 21.3 39.2 23.9 13.5 情 感 1.6 20.4 41.3 28.4 8.3 獲 父 母 提 供 支 援 財 務 1.6 6.9 6.9 11.5 73.1 勞 務 4.9 17.2 12.9 13.1 51.9 資 訊 1.7 16.3 34.6 26.7 20.8 情 感 1.4 15.3 37.5 32.6 13.3 0.0 20.0 40.0 60.0 80.0 100.0 很 經 常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完 全 無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四 方 面 的 代 際 互 助 呈 方 向 有 別 強 弱 不 一 的 關 係 首 先, 除 代 際 財 務 支 援 是 負 向 相 關 外 (r = -.392), 其 他 各 方 面 的 代 際 互 助 都 呈 正 向 相 關, 而 且 當 中 只 有 子 女 財 務 支 援 父 母 與 父 母 勞 務 支 援 子 女 的 相 關 未 達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其 次, 在 顯 著 相 關 的 代 際 互 助 中, 相 關 強 度 差 距 ( 由.044 至.736) 極 大 相 關 強 度 偏 低 者, 集 中 於 子 女 財 務 支 援 父 母 與 父 母 資 訊 情 感 支 援 子 女 (r 各 是.078 及.091) 父 母 財 務 支 援 子 女 與 子 女 資 訊 情 感 支 援 父 母 (r 各 是.044 及.067); 相 關 強 度 偏 高 者, 主 要 是 資 訊 和 情 感 的 互 助, 如 父 母 資 訊 與 情 感 支 援 子 女 子 女 資 訊 與 情 感 支 援 父 母 子 女 與 父 母 情 感 互 助 (r 各 是.736.701 及.650) 此 外,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勞 務 互 助 父 母 財 務 與 勞 務 支 援 子 女 (r 各 是.435 及.436), 亦 有 頗 強 的 相 關 75
四 方 面 的 代 際 互 助 頻 密 程 度, 與 子 女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親 身 會 面, 以 及 透 過 其 他 方 法 聯 繫 的 頻 密 程 度, 大 都 有 顯 著 的 正 向 關 係 : 互 助 愈 頻 繁 者, 彼 此 的 聯 繫 愈 親 密 ; 反 之 亦 然 ; 只 有 子 女 財 務 支 援 父 母 與 彼 此 聯 繫 的 關 係 除 外 總 的 來 說, 四 方 面 代 際 支 援 的 社 群 差 異 模 式 基 本 相 若 : 以 女 性, 以 及 學 歷 職 業 地 位 和 收 入 較 高 者, 自 覺 較 多 向 父 母 提 供 各 方 面 的 支 援 ; 而 男 性 中 年 及 以 上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以 及 學 歷 和 職 業 地 位 較 低 者, 則 普 遍 認 為 自 己 較 少 獲 得 父 母 各 方 面 的 支 援 然 而, 兩 性 向 父 母 提 供 財 務 支 援 的 差 異, 則 剛 好 相 反, 這 與 性 別 意 識 理 論 的 觀 點, 以 及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男 主 外 ( 經 濟 提 供 者 ), 女 主 內 ( 照 顧 者 ) 的 家 庭 分 工 理 念 是 一 致 的 ( 附 圖 3 至 附 圖 6) 親 子 間 的 情 感 團 結 :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大 部 份 子 女 滿 意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的 各 佔 12.4% 和 76.8%, 自 覺 滿 意 度 屬 普 通 者 只 有 9.9%, 坦 言 不 滿 意 和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僅 各 佔 0.7% 和 0.2%; 滿 意 度 均 值 是 4.01 分 ( 標 準 差 是 0.52) 10 圖 5 展 示 了 香 港 成 年 人 對 與 父 母 關 係 滿 意 度 於 1988 至 2009 年 的 變 化, 從 百 分 比 的 分 布 可 見, 對 親 子 關 係 感 到 滿 意 者 多 高 逾 八 成, 表 示 滿 意 度 屬 普 通 者 多 不 超 過 一 成 半, 坦 言 不 滿 意 者 極 少 從 滿 意 度 均 值 來 看, 歷 年 多 接 近 五 分 尺 度 的 滿 意 水 平 ( 即 4 分 ), 趨 勢 大 致 平 穩 10 滿 意 度 均 值 按 非 常 不 滿 意 = 1 不 滿 意 = 2 普 通 = 3 滿 意 = 4 非 常 滿 意 = 5 計 算 76
圖 5: 與 父 母 關 係 滿 意 度,1988-2009 % 均 值 100.0 5.00 80.0 60.0 3.91 3.99 3.93 3.70 4.01 4.50 4.00 3.50 3.00 40.0 2.50 20.0 2.00 1.50 0.0 1988 1990 2001 2004 2009 1.00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均 值 資 料 來 源 :1988 至 2004 年 來 自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2009 年 來 自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根 據 2009 年 調 查 的 單 因 方 差 分 析 (ANOVA) 結 果, 對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女 性 年 輕 中 年 未 婚 已 婚 人 士 的 滿 意 度, 各 高 於 男 性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人 士, 學 歷 職 業 地 位 和 收 入 愈 高 者, 亦 傾 向 享 有 愈 高 的 滿 意 度, 如 高 學 歷 人 士 的 滿 意 度 均 值 是 4.11 分, 低 學 歷 人 士 則 只 有 3.90 分 ( 附 圖 7) 父 母 居 於 香 港 境 外 與 定 居 香 港 的 父 母 居 所 愈 接 近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聯 繫 愈 親 密 代 際 互 助 愈 頻 密 者, 也 對 親 子 關 係 愈 感 滿 意 是 否 與 父 母 同 住, 則 與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沒 有 顯 著 的 關 係 迴 歸 分 析 的 結 果 進 一 步 顯 示, 假 若 受 訪 者 的 社 經 背 景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以 及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聯 繫 情 況 相 若, 子 女 向 父 母 提 供 財 務 和 情 感 的 支 援 愈 頻 密, 對 與 父 母 關 係 亦 愈 感 滿 意 ; 子 女 向 父 母 提 供 勞 務 和 資 訊 支 援, 則 沒 有 相 應 的 效 果 另 一 方 面, 子 女 得 到 父 母 的 情 感 支 援 愈 頻 密, 愈 滿 意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 父 母 向 子 女 提 供 財 務 和 勞 務 支 援, 對 非 與 父 母 同 住 和 在 職 的 成 年 子 女, 卻 沒 有 產 生 相 應 的 效 果 換 言 之, 能 與 父 母 互 相 聆 聽 和 傾 訴 心 事 及 看 法, 以 及 子 女 向 父 母 提 供 金 錢 支 援, 均 有 助 提 升 成 年 子 女 對 與 父 母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此 外, 是 否 與 父 母 同 住 者 的 滿 意 度 本 來 沒 有 顯 著 分 別, 但 假 若 代 際 互 助 的 情 況 相 若, 同 住 者 的 滿 意 度 卻 大 幅 下 調 77
總 結 根 據 2009 年 調 查, 受 訪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同 住 者 只 有 37.5%( 以 年 輕 和 未 婚 者 為 主 ), 父 母 與 其 他 兒 孫 同 住 者 亦 僅 有 22.9%, 顯 示 父 母 與 成 年 子 女 同 住 的 安 排 有 下 降 趨 勢, 這 現 象 與 世 界 潮 流 是 一 致 的 父 母 與 成 年 子 女 同 住 比 例 下 降, 可 能 是 受 着 子 女 的 工 作 需 求 婚 姻 狀 況 個 人 收 入 社 會 崇 尚 西 方 文 化, 鼓 吹 個 人 自 由 小 家 庭, 以 及 華 人 社 會 傳 統 觀 念 出 嫁 從 夫 等 有 關 非 與 父 母 同 住 的 成 年 子 女 中, 絕 大 部 份 的 住 所 與 父 母 居 所 相 距 不 足 一 小 時 車 程, 反 映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交 通 方 便, 與 內 地 及 外 國 地 域 遼 闊 不 同, 為 親 子 關 係 提 供 了 有 利 的 地 理 環 境 因 素 ; 也 反 映 出 香 港 市 民 在 人 口 稠 密 居 住 空 間 狹 小 的 實 際 情 況 下, 父 母 子 女 互 相 照 顧 互 相 支 持 的 需 求, 不 得 不 與 現 實 生 活 妥 協 調 查 亦 發 現, 父 母 與 子 女 見 面 和 聯 絡 頻 密, 滿 意 彼 此 關 係 的 更 高 近 九 成 有 見 及 此, 助 人 專 業 在 接 觸 或 探 訪 一 些 沒 有 與 子 女 同 住 的 長 者 時, 切 勿 妄 下 判 斷, 認 為 他 們 欠 缺 子 女 的 支 援 值 得 關 注 的 地 方 是 在 職 人 士 中,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與 父 母 見 面 和 聯 絡 次 數, 均 比 從 事 行 政 和 專 業 工 作 者 為 少, 這 可 能 由 於 他 們 工 時 過 長, 工 作 與 家 庭 失 衡, 工 作 干 擾 了 他 們 的 家 庭 生 活, 包 括 與 父 母 的 聯 繫 調 查 結 果 也 印 證 了 成 年 子 女 對 父 母 的 照 顧 並 非 是 單 向 的, 父 母 亦 會 提 供 經 濟 和 實 際 家 務 協 助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互 動 不 限 於 物 質 上 的 照 顧, 能 否 互 相 聆 聽 和 傾 訴 心 事 對 彼 此 關 係 亦 有 重 要 影 響 在 子 女 的 社 經 背 景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以 及 與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聯 繫 頻 密 程 度 相 若 的 情 況 下, 親 子 關 係 滿 意 度 與 子 女 向 父 母 提 供 的 財 務 情 感 支 援 有 顯 著 的 正 向 關 係, 然 而 與 父 母 向 子 女 提 供 的 財 務 勞 務 和 資 訊 協 助, 則 關 係 較 弱 在 現 代 化 和 都 市 化 衝 擊 下, 香 港 社 會 仍 然 重 視 子 女 孝 順 父 母, 社 會 普 遍 期 望 他 們 反 哺 奉 養 父 母 在 這 種 社 會 期 望 下, 我 們 的 分 析 結 果 可 以 理 解, 且 與 中 國 內 地 的 研 究 發 現 一 致 不 過, 若 能 知 道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年 齡 身 體 狀 況 所 需 照 顧 程 度 等, 我 們 更 能 深 入 探 討 影 響 子 女 與 父 母 照 顧 和 互 動 的 因 素, 例 如 見 面 次 數 是 否 受 父 母 的 年 齡 身 體 狀 況 影 響 ;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適 用 於 香 港, 除 了 考 量 彼 此 交 往 時 涉 及 的 成 本 和 得 益 外, 還 要 看 親 子 間 的 感 情 及 孝 道 觀 念 如 何 影 響 着 互 相 的 照 顧 和 支 持 況 且, 面 對 父 母 較 為 衰 老 健 康 狀 況 差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缺 損 的 子 女, 他 們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更 多 是 照 顧 者 和 被 照 顧 者 的 關 係 而 照 顧 的 重 任 或 會 為 照 顧 者 帶 來 經 濟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影 響, 從 而 影 響 與 長 者 的 關 係 以 往 不 少 研 究 都 集 中 於 長 者 照 顧 及 其 與 照 顧 78
者 的 關 係 護 老 對 照 顧 者 個 人 及 家 庭 影 響 (Lai, 2010; Chan and Chui, 2011), 卻 甚 少 關 心 父 母 對 成 年 子 女 的 支 援, 與 親 子 關 係 長 者 和 子 女 個 人 心 理 健 康, 以 及 整 體 家 庭 健 康 的 影 響 等,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有 待 開 展, 以 填 補 現 時 的 知 識 不 足 調 查 再 次 證 實 香 港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相 當 高, 接 近 九 成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或 滿 意 彼 此 的 關 係, 然 而, 仍 然 有 一 成 多 坦 言 滿 意 度 僅 屬 普 遍 甚 至 不 滿, 且 在 個 人 社 經 背 景 和 代 際 互 助 相 若 的 情 況 下, 同 住 子 女 與 父 母 關 係 較 非 同 住 子 女 為 差 這 究 竟 受 甚 麼 因 素 影 響? 是 否 與 香 港 一 般 居 住 空 間 狹 窄 有 關? 是 否 因 為 同 住 者 有 較 多 的 代 際 支 援, 控 制 了 互 助 因 素, 便 可 能 突 顯 出 因 同 住 相 處 而 產 生 磨 擦 的 負 面 影 響? 還 是 因 為 兩 代 成 長 的 社 會 歷 史 環 境 不 同 價 值 取 向 有 別 生 活 習 慣 各 異 而 產 生 的 代 溝? 性 別 的 差 異 亦 值 得 留 意, 男 性 的 滿 意 度 普 遍 低 於 女 性, 但 控 制 代 際 互 助 的 影 響 可 顯 著 拉 近 兩 性 的 差 異, 這 是 否 因 為 男 性 自 覺 較 少 獲 得 父 母 的 情 感 支 援, 因 而 降 低 了 他 們 對 父 母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這 些 問 題, 以 及 是 次 調 查 沒 有 涉 及 的 影 響 因 素 ( 如 親 子 的 相 互 依 附 關 係 親 子 對 孝 道 的 觀 念 與 認 同 ), 都 值 得 我 們 通 過 研 究 進 一 步 探 索 西 方 研 究 日 漸 關 注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關 係 的 張 力 (Birditt et al., 2009) 筆 者 的 臨 床 經 驗 發 現, 親 子 過 份 依 賴 對 方 都 會 帶 來 惡 果, 一 方 面, 父 母 過 份 依 賴 已 婚 子 女 會 加 重 對 方 的 負 擔, 成 年 子 女 旣 要 撫 養 孩 子, 又 要 出 外 工 作, 面 對 多 方 面 的 生 活 壓 力, 兩 代 相 處, 容 易 衍 生 矛 盾 ; 但 另 一 方 面, 以 父 母 向 子 女 提 供 經 濟 支 援 為 例, 子 女 不 錯 能 獲 得 充 份 的 家 庭 支 援, 但 若 處 理 不 當, 容 易 造 成 子 女 對 年 老 父 母 過 於 依 賴, 又 以 協 助 料 理 家 務 為 例, 父 母 的 善 意 協 助 在 子 女 眼 中 可 以 理 解 為 干 涉 他 們 的 家 庭 生 活, 衝 突 由 此 而 起 (Ma, 2011:101-26) 本 地 關 於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張 力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有 限, 亟 需 發 展 而 在 家 庭 教 育 方 面, 也 需 教 育 市 民 兩 代 互 動 相 處 如 何 可 以 彼 此 尊 重 遷 就 及 接 納 的 原 則 和 技 巧, 和 睦 相 處 在 宏 觀 政 策 上, 政 府 需 要 全 面 考 慮 如 何 策 略 地 發 展 社 區 為 本 的 社 會 服 務 ( 譬 如 暫 托 護 老 服 務 暫 托 幼 兒 服 務 家 務 助 理 服 務 等 ), 紓 緩 民 眾 的 壓 力, 不 致 過 累, 從 而 鞏 固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彼 此 的 支 援 當 然, 良 好 的 房 屋 政 策, 為 市 民 提 供 較 寬 敞 的 居 住 空 間, 對 促 進 兩 代 相 處 會 起 積 極 作 用 ; 優 化 長 者 稅 務 優 惠 ( 如 提 高 長 者 個 人 免 稅 額 兒 孫 供 養 父 母 /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增 設 長 者 接 受 社 區 照 顧 的 扣 稅 項 目 等 ), 亦 有 助 提 升 長 者 的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減 輕 家 庭 和 社 會 照 顧 長 者 的 負 擔 79
參 考 書 目 am730 2013 去 年 2687 宗 虐 老 六 成 遭 侵 吞 財 產 6 月 10 日, 版 A22 立 法 會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2011 安 老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長 者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所 進 行 的 顧 問 研 究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ws/papers/ws0711cb2-2279- 1-c.pdf 政 府 統 計 處 1997 香 港 人 口 趨 勢 1981-1996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 二 零 零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長 者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3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十 一 號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5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二 十 一 號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9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四 十 號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 香 港 人 口 推 算 2012-2041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c 香 港 的 女 性 及 男 性 :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二 零 一 二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長 者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第 52 號 報 告 書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香 港 政 府 1965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之 目 標 與 政 策 香 港 : 政 府 印 務 局 1977 老 人 服 務 綠 皮 書 香 港 : 政 府 印 務 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3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在 香 港 安 老 院 舍 服 務 發 展 方 向 研 討 會 致 辭 全 文 新 聞 公 報,4 月 30 日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 201304/30/P201304300293.htm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2011 照 顧 者 生 活 需 要 : 探 索 性 訪 問 研 究 報 告 書 香 港 : 香 港 婦 女 中 心 協 會 馬 麗 莊 2001 青 少 年 與 家 庭 治 療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馬 麗 莊 賴 樂 嫣 2013 香 港 華 人 家 庭 功 能 在 親 職 壓 力 和 管 教 方 式 間 的 中 介 效 果 : 社 會 工 作 的 啟 示, 載 楊 文 山 尹 寶 珊 編, 面 對 挑 戰 : 台 灣 與 香 港 之 比 較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頁 135-62 費 孝 通 1985 家 庭 結 構 變 動 中 的 老 年 贍 養 問 題, 載 喬 健 等 編, 現 代 化 與 中 國 文 化 研 討 會 論 文 彙 編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暨 社 會 研 究 所, 頁 3-12 葉 光 輝 2009 台 灣 民 眾 的 代 間 交 換 行 為 : 孝 道 觀 點 的 探 討 本 土 心 理 學 研 究, 第 31 期, 頁 97-141 劉 玉 琼 馬 麗 莊 陳 膺 強 2006 香 港 家 庭 有 關 老 人 奉 養 的 安 排 : 養 兒 防 老 抑 或 自 求 多 福?, 載 伊 慶 春 陳 玉 華 編, 華 人 婦 女 家 庭 地 位 : 台 灣 天 津 上 海 香 港 之 比 較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献 出 版 社, 頁 269-306 Bengtson, Vern L., and Robert E. L. Roberts. 1991. Intergenerational Solidarity in Aging Families: An Example of Formal Theory Construction.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3 (4): 856-7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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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圖 1: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父 母 的 居 住 模 式 (%) 父 母 居 住 安 排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4.4 9.7 10.4 20.7 19.4 44.5 25.8 26.2 31.0 男 性 女 性 9.0 7.6 80.6 4.7 10.9 33.5 26.8 8.4 6.2 21.6 15.5 35.6 22.7 12.8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5.3 4.4 7.4 5.8 5.4 5.9 5.6 4.8 8.2 7.3 5.3 11.5 8.9 11.1 10.5 9.0 14.6 15.3 12.7 18.3 21.7 27.1 20.0 19.7 22.4 23.7 28.5 22.7 32.2 33.6 22.5 19.6 18.9 18.0 22.3 20.2 84.3 28.0 19.8 32.1 23.3 32.7 33.3 45.5 42.8 47.3 42.4 43.1 30.6 34.0 24.2 9.5 15.5 20.7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與 受 訪 者 同 住 與 其 他 兒 孫 同 住 父 母 二 人 同 住 父 或 母 獨 居 與 其 他 人 同 住 居 於 機 構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居 所 地 理 接 近 性 100.0 80.0 20.0 23.3 30.8 25.3 20.2 29.6 26.7 29.6 37.8 18.3 21.5 31.8 18.2 16.7 38.7 15.3 16.2 60.0 40.0 20.0 0.0 40.9 20.8 18.3 39.8 16.9 12.6 男 性 女 性 45.9 14.5 16.2 38.9 19.8 16.0 46.7 39.0 41.3 42.8 17.2 11.9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15.0 18.1 未 婚 已 婚 36.6 45.4 37.2 36.2 47.3 23.0 19.4 20.7 17.5 18.9 15.2 13.3 40.3 23.7 37.0 13.2 14.8 15.7 18.3 19.3 12.3 12.2 14.5 15.7 11.2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46.2 21.9 16.7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37.9 24.4 21.5 步 行 距 離 內 ( 15 分 鐘 步 行 路 程 )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30 分 鐘 車 程 )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 30 分 鐘 車 程 ) 香 港 境 外 83
附 圖 2: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與 定 居 香 港 非 同 住 父 母 的 聯 繫 (%) 親 身 會 面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15.3 12.0 16.7 10.7 41.7 42.2 42.5 42.8 19.9 39.8 20.0 35.7 43.1 45.9 40.5 46.7 40.3 44.3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12.2 16.4 9.4 8.3 11.9 8.2 23.9 21.5 42.9 45.9 39.2 43.3 45.9 38.3 41.1 44.9 44.7 52.5 39.4 42.8 51.6 40.4 37.8 37.4 42.3 51.4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40.3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22.6 14.0 5.0 38.0 43.2 43.4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非 常 親 密 親 密 疏 遠 其 他 方 法 100.0 80.0 60.0 8.3 6.3 6.1 5.7 3.4 4.3 9.3 4.9 12.8 11.5 12.3 12.6 20.2 10.3 6.5 26.7 22.1 29.0 25.8 26.6 28.0 28.5 28.1 28.8 29.2 31.6 31.3 34.9 13.4 32.4 6.5 29.0 21.4 40.0 20.0 0.0 62.7 67.9 男 性 女 性 62.7 68.4 58.4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59.3 76.4 67.3 65.8 73.6 56.1 56.2 54.7 65.4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54.2 64.5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76.1 非 常 親 密 親 密 疏 遠 84
附 圖 3: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財 務 支 援 (%) 向 父 母 提 供 財 務 支 援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27.3 21.5 32.5 45.8 31.2 41.5 31.7 35.8 男 性 女 性 23.3 30.8 34.1 44.4 29.7 36.5 22.6 33.7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23.7 21.8 38.0 29.3 41.5 37.8 39.4 未 婚 已 婚 24.7 37.1 32.3 31.7 35.8 24.9 41.0 17.8 36.4 12.8 26.8 28.4 38.2 53.5 60.5 39.2 38.4 45.7 34.1 33.3 26.8 26.4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15.0 11.3 35.8 25.9 49.2 62.8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獲 父 母 提 供 財 務 支 援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83.4 7.4 9.2 男 性 女 性 85.7 6.4 7.9 59.9 66.5 80.8 83.1 93.7 97.1 95.4 93.4 91.9 93.0 90.4 91.5 89.4 92.0 92.9 15.3 24.8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12.9 20.6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5.2 4.7 7.6 11.6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8.1 8.8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6.8 5.1 6.7 5.3 4.7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注 : 經 交 互 表 列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均 以 斜 線 標 示 85
附 圖 4: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勞 務 支 援 (%) 向 父 母 提 供 勞 務 支 援 100.0 80.0 60.0 67.6 64.3 53.0 68.6 78.3 49.9 75.3 74.8 76.7 59.9 64.1 70.2 60.0 68.4 66.6 61.1 73.5 40.0 20.0 0.0 24.5 25.0 34.2 23.3 14.0 7.9 10.8 12.8 8.2 7.7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34.4 29.5 25.4 29.7 22.5 24.3 29.0 19.1 17.8 16.8 23.9 20.1 15.6 10.7 9.2 9.9 5.6 7.3 6.5 10.5 10.3 5.9 9.1 6.4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獲 父 母 提 供 勞 務 支 援 100.0 80.0 60.0 61.7 68.0 30.5 19.7 75.1 90.3 31.6 18.9 84.7 82.9 81.8 57.4 59.1 73.6 55.8 66.7 63.2 60.7 72.8 40.0 20.0 0.0 13.6 12.3 49.8 11.6 24.7 19.6 13.4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6.1 49.5 9.4 5.8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9.4 7.7 8.2 10.1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16.4 12.1 14.0 12.4 13.0 13.1 12.8 13.1 26.2 28.8 30.1 23.9 26.2 20.9 13.6 14.0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86
附 圖 5: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資 訊 支 援 (%) 向 父 母 提 供 資 訊 支 援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39.5 35.5 39.2 39.6 33.7 38.8 40.9 39.9 45.7 32.8 20.9 25.7 20.9 25.4 21.5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35.8 37.8 34.8 43.9 50.3 40.3 23.9 未 婚 已 婚 41.3 38.7 41.9 42.1 36.6 33.1 38.0 23.5 23.2 19.5 16.7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26.9 31.8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44.9 34.3 27.8 40.8 17.1 23.6 31.4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44.5 38.6 16.9 32.5 27.8 41.9 40.1 25.6 32.1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獲 父 母 提 供 資 訊 支 援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49.2 45.8 30.6 40.0 33.6 35.5 35.4 17.2 18.7 男 性 女 性 29.5 49.9 67.3 23.4 14.7 9.3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32.1 39.8 28.1 56.2 31.5 12.3 59.2 31.4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62.8 26.0 9.4 11.2 42.5 38.3 42.7 43.8 49.5 46.3 46.3 58.6 37.4 38.6 37.8 35.7 30.5 34.4 36.0 34.4 18.9 24.3 16.2 17.7 19.3 10.9 19.5 20.5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注 : 經 交 互 表 列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均 以 斜 線 標 示 87
附 圖 6: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情 感 支 援 (%) 向 父 母 提 供 情 感 支 援 100.0 80.0 40.1 33.6 37.5 33.6 45.1 36.1 36.5 34.5 27.6 36.2 29.5 44.4 47.9 43.1 44.3 34.3 28.2 60.0 40.0 20.0 0.0 41.4 41.2 42.9 42.2 35.2 18.6 25.1 20.4 23.6 19.6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42.9 21.0 未 婚 已 婚 43.6 40.5 44.0 43.1 37.8 35.2 40.5 42.5 39.2 23.0 21.6 28.8 17.8 16.9 16.4 20.7 28.0 16.6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43.0 43.8 22.8 28.0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獲 父 母 提 供 情 感 支 援 100.0 80.0 60.0 43.8 41.4 50.2 41.9 36.5 36.9 36.8 45.9 51.0 53.1 45.6 61.0 56.7 56.1 50.7 46.2 43.1 40.0 20.0 0.0 42.3 35.3 39.5 38.3 14.5 18.7 21.2 男 性 女 性 27.2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41.5 15.8 11.8 21.6 35.2 未 婚 已 婚 33.9 30.6 40.6 40.1 38.4 33.3 22.6 13.8 16.0 12.9 16.2 19.4 12.9 12.7 10.6 16.0 20.0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38.7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36.4 37.6 37.5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很 經 常 / 經 常 間 中 很 少 / 完 全 無 附 圖 7: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與 父 母 關 係 滿 意 度 均 值,2009 4.20 4.10 4.11 4.09 4.10 4.00 3.90 3.98 4.03 4.01 4.02 3.95 4.01 4.01 4.01 3.91 3.90 3.92 3.99 3.94 4.00 3.8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88
6 無 手 足 一 代 的 成 長 問 題 鄭 宏 泰 前 言 2013 年 5 月 21 日,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2013) 發 表 調 查 報 告, 指 香 港 人 遲 婚 遲 生 育 及 生 育 率 下 降 問 題 仍 然 十 分 嚴 重, 其 中 的 每 個 家 庭 平 均 子 女 數 目, 由 十 年 前 (2002 年 ) 的 1.6 名, 下 跌 至 2012 年 的 1.2 名, 而 一 孩 家 庭 的 比 例 (37.5%) 更 首 次 超 越 兩 孩 家 庭 (32.0%), 另 有 23.4% 的 家 庭 則 屬 無 孩 家 庭 事 實 上, 無 論 是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或 是 香 港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數 據, 乃 至 學 術 界 的 不 同 研 究 與 分 析, 均 一 致 指 出, 香 港 雖 沒 有 像 中 國 內 地 般 推 出 一 孩 政 策, 但 一 孩 家 庭 也 即 俗 語 中 的 無 手 足 一 代 (a generation without siblings) 卻 已 經 悄 然 成 為 香 港 家 庭 結 構 的 主 要 類 別, 若 將 一 孩 家 庭 與 無 孩 家 庭 合 計, 比 例 更 高 達 六 成,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古 語 有 云 : 兄 弟 如 手 足, 1 意 思 是 兄 弟 姊 妹 就 如 一 個 人 的 手 和 腳, 一 體 相 連 兄 弟 姊 妹 愈 多, 手 足 間 可 以 給 予 或 獲 得 的 協 助 和 支 援 自 然 愈 多, 不 致 令 個 體 在 人 生 旅 途 上 形 單 隻 影 孤 立 無 援, 與 西 諺 many hands make light work 可 謂 異 曲 同 工 但 觀 乎 現 時 香 港 生 育 率 不 斷 下 滑, 每 個 家 庭 平 均 子 女 數 目 只 有 1.2 人, 一 孩 家 庭 與 無 孩 家 庭 已 經 成 為 家 庭 結 構 的 主 體, 令 人 想 到 香 港 無 手 足 一 代 已 經 出 現, 它 給 社 會 帶 來 的 影 響 不 容 低 估 因 應 香 港 人 口 及 家 庭 結 構 這 前 所 未 見 的 巨 變 所 帶 來 各 種 潛 在 問 題, 學 術 界 及 政 商 各 界 均 十 分 關 注, 但 焦 點 一 般 集 中 於 人 口 老 化 人 口 增 長 難 以 達 至 生 育 更 替 水 平 (replacement level fertility), 2 因 而 削 弱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基 礎 等 問 題 上 (Yip et al., 1 2 原 意 指 骨 肉 相 連 感 情 親 密, 引 伸 比 喻 兄 弟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在 秦 朝 之 前, 兄 弟 一 詞 男 女 適 用, 兼 指 姊 妹, 例 如 孟 子 萬 章 上 云 : 彌 子 之 妻 與 子 路 之 妻, 兄 弟 也 本 章 採 先 秦 原 義, 將 手 足 看 作 兄 弟 姊 妹 的 統 稱 生 育 更 替 水 平 為 總 和 生 育 率 2.1, 即 每 名 婦 女 在 生 育 年 齡 內 ( 一 般 為 15-49 歲 ) 平 均 需 生 育 2.1 名 孩 子 ( 即 每 名 孩 子 起 碼 有 一 名 兄 弟 姊 或 妹 ), 才 能 維 持 人 口 的 穩 定 發 展 89
2001), 甚 少 從 家 庭 平 均 人 數 日 減 家 庭 親 屬 網 絡 轉 弱 社 會 關 係 急 速 收 縮, 由 此 可 能 影 響 家 庭 及 社 會 發 展 動 力 等 環 環 緊 扣 的 問 題 入 手 為 填 補 這 空 白, 本 章 的 討 論 焦 點, 以 無 手 足 家 庭 為 軸 心, 探 討 家 庭 組 織 與 關 係 因 出 生 率 持 續 下 跌 所 衍 生 的 各 種 問 題 無 手 足 家 庭 的 現 象 特 質 與 爭 論 無 論 中 外 社 會, 由 於 無 手 足 家 庭 過 往 所 佔 比 例 甚 少, 學 術 界 較 少 研 究 和 探 討 較 直 接 關 係 並 具 針 對 性 的, 多 集 中 於 獨 生 子 女 的 成 長 與 學 習 問 題, 尤 其 從 心 理 學 角 度, 比 較 及 分 析 獨 生 子 女 與 非 獨 生 子 女 在 性 格 行 為 學 校 表 現 及 成 就 動 機 的 差 別 (Blake, 1981, 1985, 1989; McKibben, 1998; Trent and Spitze, 2011) 至 於 從 社 會 學 角 度 出 發, 思 考 並 分 析 其 倫 理 觀 念 家 庭 關 係 及 社 會 網 絡 等 異 同, 無 疑 較 少 (Campbell, Connidis, and Davies, 1999; Lu, 2007), 近 年 因 中 國 內 地 的 一 孩 政 策 產 生 了 各 種 各 樣 家 庭 婚 姻 及 社 會 問 題, 才 日 漸 受 到 關 注 (Fong, 2004; Zhang, 2013) 眾 所 周 知, 中 國 社 會 以 家 為 本, 對 血 脈 親 情 尤 其 重 視, 過 去 一 直 強 調 百 子 千 孫 多 子 多 福 但 自 1980 年 代 初 一 孩 政 策 的 計 劃 生 育 人 口 政 策 開 始 落 實, 家 庭 結 構 隨 即 發 生 變 化, 無 手 足 家 庭 陸 續 湧 現 到 了 今 天, 中 國 內 地 已 有 接 近 一 億 名 獨 生 子 女, 3 產 生 了 不 少 四 二 一 的 特 殊 家 庭 組 合 即 祖 輩 四 人 (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父 輩 兩 人 ( 父 母 ), 但 只 有 一 名 孩 子 的 家 庭 (Goh, 2011), 引 發 不 少 社 會 問 題, 例 如 獨 生 子 女 較 多 成 為 霸 王 頭 小 皇 帝, 易 患 公 主 病 或 王 子 病, 並 較 傾 向 自 我 中 心 等 (Fong, 2004), 甚 至 有 指 他 們 容 易 形 成 心 理 偏 差 ( 肖 建 國, 1999), 例 如 有 研 究 指 現 在 中 小 學 生 大 都 是 獨 生 子 女, 故 學 生 犯 罪 中 多 係 獨 生 子 女 犯 罪 獨 生 子 女 的 犯 罪, 給 家 庭 和 親 屬 帶 來 的 影 響 和 後 果 也 較 為 嚴 重 等 等 ( 郭 翔, 1996:41) 必 須 指 出 的 是, 無 手 足 家 庭 日 漸 增 多 的 情 況, 並 非 只 出 現 在 實 行 一 孩 政 策 的 中 國 內 地, 正 如 本 章 開 首 時 提 及, 因 生 育 率 自 1970 年 代 急 降, 香 港 亦 已 湧 現 無 手 足 家 庭 事 實 上, 不 只 在 內 地 或 香 港, 亞 洲 不 少 過 去 生 育 率 高 企 的 社 會 例 如 鄰 近 的 澳 門 和 台 灣, 遠 一 點 的 新 加 坡 及 南 韓, 同 樣 自 1980 年 代 起 因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滑 導 致 無 手 足 家 庭 湧 現 從 圖 1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日 本 的 生 育 率 在 二 戰 之 後 雖 已 處 於 較 低 水 平, 3 據 中 國 日 報 在 2007 年 1 月 22 日 引 述 國 家 人 口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發 布 的 消 息, 截 至 2006 年, 中 國 內 地 約 有 9,000 萬 名 獨 生 子 女 此 數 字 雖 較 一 般 人 想 像 低, 但 接 近 一 億 家 庭 所 帶 來 的 各 種 與 獨 生 子 女 相 關 的 巨 大 潛 在 問 題, 絕 對 不 能 等 閑 視 之 90
但 基 本 仍 維 持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2.1 名 孩 子 的 比 率 踏 入 1980 年 代, 日 本 的 生 育 率 跌 破 了 生 育 更 替 水 平, 其 後 跌 勢 持 續, 未 見 回 升 也 即 是 說, 自 1980 年 代 開 始, 日 本 已 陸 續 出 現 無 手 足 家 庭 了 香 港 台 灣 新 加 坡 及 南 韓 的 生 育 率 在 1980 年 代 前 一 直 大 幅 高 於 日 本, 但 其 後 差 距 收 窄, 背 後 原 因 是 生 育 率 急 速 下 滑 至 更 替 水 平 之 下, 無 手 足 家 庭 隨 之 湧 現 進 入 1980 年 代 中, 由 於 新 加 坡 政 府 推 出 鼓 勵 生 育 的 政 策, 生 育 率 的 跌 勢 才 略 見 放 緩, 但 基 本 上 仍 未 見 回 升 至 生 育 更 替 水 平 ; 由 於 香 港 政 府 堅 持 生 育 乃 家 庭 或 夫 婦 個 人 決 定 的 原 則 和 信 念, 並 沒 有 提 出 具 實 質 意 義 的 鼓 勵 生 育 政 策, 其 生 育 率 跌 勢 未 止, 澳 門 在 1980 年 代 末 的 情 況 亦 相 似, 到 了 1990 年 代 末, 香 港 及 澳 門 的 生 育 率 跌 幅 尤 大, 甚 至 陷 入 了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率 只 有 一 名 孩 子 的 極 低 水 平 ( 圖 1), 無 手 足 家 庭 的 比 例 一 直 有 增 無 減 若 持 續 下 去,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可 說 毫 不 誇 張 : 兩 代 之 後, 我 們 將 不 知 不 覺 間 進 入 一 個 沒 有 親 戚 的 社 會, 不 但 家 庭 結 構 變 得 單 薄, 道 德 倫 理 人 際 關 係 及 社 會 網 絡 等 等, 亦 必 然 會 發 生 前 所 未 有 的 巨 變 圖 1: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新 加 坡 日 本 及 南 韓 生 育 率 轉 變,1970-2011 5.0 4.5 香 港 澳 門 台 灣 新 加 坡 日 本 南 韓 生 育 率 (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嬰 兒 數 目 ) 4.0 3.5 3.0 2.5 2.0 1.5 1.0 0.5 1970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資 料 來 源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2012); 台 灣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13);World Bank(2013) 91
我 們 常 說, 家 庭 乃 社 會 結 構 最 古 老 又 最 基 本 的 單 位 (Robertson, 1987) 若 家 庭 結 構 出 現 巨 大 變 化, 社 會 結 構 亦 必 隨 之 當 無 手 足 家 庭 成 為 社 會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份, 家 庭 及 社 會 在 方 方 面 面 的 結 構 關 係 和 發 展 軌 迹, 亦 必 然 會 被 深 深 牽 引, 不 能 等 閑 視 之 學 術 界 雖 然 普 遍 同 意 生 育 率 的 持 續 急 降, 必 然 導 致 老 人 問 題 及 其 他 社 會 結 構 上 的 重 大 調 整, 但 對 於 手 足 眾 多 家 庭 與 無 手 足 家 庭 給 所 屬 家 庭 帶 來 好 壞 優 劣 的 爭 論, 卻 說 法 不 一 觀 點 紛 紜 有 評 論 指 獨 生 子 女 較 容 易 形 成 驕 生 慣 養 習 性 自 我 中 心, 甚 至 較 易 出 現 偏 差 行 為 ; 但 亦 有 研 究 指, 由 於 獨 生 子 女 能 得 到 父 母 的 悉 心 培 養 照 顧, 他 們 不 但 學 業 成 績 一 般 較 好, 責 任 感 較 強, 就 算 是 成 就 動 機 及 待 人 接 物 的 技 巧 等, 亦 不 比 非 獨 生 子 女 差 (Blake, 1989; McKibben, 1998; Sorensen, 2008) 在 有 關 獨 生 子 女 與 非 獨 生 子 女 的 比 較 研 究 中, 我 們 往 往 低 估 了 手 足 關 係 與 家 庭 人 力 資 源 對 個 人 及 家 庭 發 展 過 程 的 影 響 不 容 否 認, 手 足 關 係 較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更 具 挑 戰 性, 亦 更 有 影 響 力 因 為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年 齡 差 距 較 兄 弟 姊 妹 之 間 大, 意 味 着 手 足 共 同 成 長, 攜 手 走 過 人 生 道 路, 以 及 彼 此 扶 持 的 時 間 較 長, 一 起 應 對 生 活 種 種 問 題 的 機 會, 亦 會 比 父 母 或 子 女 的 為 多 ; 而 手 足 屬 於 同 輩, 地 位 平 等, 彼 此 間 的 關 係 除 了 血 脈 親 情, 亦 須 講 求 相 互 尊 重, 在 維 持 關 係 上 自 然 會 比 父 母 與 子 女 相 處 遇 到 較 多 挑 戰 ; 兄 弟 姊 妹 又 會 互 相 模 仿 學 習,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從 對 方 的 善 惡 好 壞 中 塑 造 本 身 的 行 為 與 個 性 (Bossard and Boll, 1966; Kluger, 2011; Zhang, 2013) 由 出 生 成 長, 以 至 成 人 後 另 組 家 庭, 手 足 之 間 確 實 不 可 能 沒 有 矛 盾 爭 拗 或 衝 突 恰 恰 相 反, 不 少 研 究 頗 為 一 致 地 指 出, 兄 弟 姊 妹 時 有 嫉 妒 爭 吵 甚 至 打 架, 其 實 平 常 不 過 一 些 家 庭 物 質 條 件 較 差 生 活 環 境 欠 佳, 子 女 又 較 多 者, 手 足 間 因 衣 食 住 教 育, 乃 至 爭 取 父 母 歡 心 而 產 生 激 烈 競 爭, 更 屬 不 難 理 解 之 事 (Dunn, 1992) 但 是, 這 些 研 究 同 時 指 出, 手 足 之 間 的 競 爭, 有 些 看 似 極 具 破 懷 性 ( 事 實 亦 的 確 如 此 ), 其 實 能 讓 兄 弟 姊 妹 們 從 平 常 家 庭 生 活 中 學 會 重 視 血 脈 親 情, 以 及 妥 協 體 諒 尊 重 容 忍 和 支 援 合 作 之 道 而 這 些 價 值 與 技 巧, 日 後 可 讓 他 們 在 進 入 社 會 時 較 容 易 與 人 相 處 建 立 關 係 (Bank and Kahn, 1982; Edwards et al., 2006) 相 對 而 言, 無 手 足 家 庭 的 獨 生 子 女, 雖 不 會 出 現 與 兄 弟 姊 妹 爭 吵 的 煩 惱 和 問 題, 他 們 亦 能 獲 得 更 多 獨 處 的 個 人 時 間, 得 到 父 母 的 悉 心 栽 培 和 照 料, 成 為 全 家 關 愛 的 焦 點, 是 家 庭 資 源 的 唯 一 接 收 者, 並 可 與 父 母 建 立 更 緊 密 關 係, 但 他 們 很 多 時 卻 會 招 來 如 前 文 談 及 的 標 籤 : 自 我 中 心 自 尊 心 較 強 難 以 和 人 相 處, 以 及 較 易 養 成 依 賴 ( 成 年 後 仍 較 依 賴 )(Roberts, 1997) 對 於 獨 生 子 女 這 樣 那 樣 的 負 面 印 象, 西 方 不 少 有 關 青 少 年 92
問 題 的 研 究 已 相 當 清 楚 地 指 出, 甚 少 青 少 年 罪 犯 是 獨 生 子 女, 誤 入 歧 途 中 途 輟 學 或 聯 群 結 黨 撩 事 生 非 的, 往 往 較 集 中 於 兄 弟 姊 妹 較 多 的 家 庭, 獨 生 子 女 並 非 青 少 年 問 題 的 根 源 (Bynum and Thompson, 2007) 在 中 國 內 地, 有 關 獨 生 子 女 與 非 獨 生 子 女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比 較 研 究, 同 樣 沒 有 找 到 獨 生 子 女 行 為 容 易 出 現 偏 差 的 實 徵 證 據 ( 關 穎, 2009) 若 單 從 孩 子 照 顧 管 教 和 栽 培 的 角 度 看, 在 現 今 競 爭 激 烈 的 知 識 型 社 會, 鼓 吹 少 生 優 生, 父 母 將 心 力 和 家 庭 資 源 投 放 在 獨 生 子 女 身 上, 無 疑 可 收 精 鋼 放 在 刀 口 上 的 效 果, 我 們 不 用 過 於 擔 心 獨 生 子 女 的 性 格 能 力 及 不 上 非 獨 生 子 女, 或 行 為 會 較 為 差 劣 的 問 題 從 另 一 角 度, 生 育 率 持 續 急 降, 獨 生 子 女 將 成 為 新 世 紀 不 少 社 會 的 重 要 力 量, 不 容 小 覷,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從 家 庭 人 力 資 源 銳 減 親 屬 支 援 網 絡 萎 縮, 乃 至 個 人 及 家 庭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大 降 等 方 面, 思 考 無 手 足 家 庭 未 來 可 能 會 給 家 庭 及 社 會 發 展 帶 來 甚 麼 問 題 和 挑 戰, 及 早 作 出 應 對 所 謂 家 庭 人 力 資 源 銳 減, 是 指 獨 生 子 女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現 實 問 題 獨 生 子 女 在 成 長 時 期, 雖 然 可 以 獨 享 家 庭 經 濟 資 源, 盡 得 父 母 關 愛, 但 同 時 意 味 他 長 大 成 人 進 入 社 會 打 拼 事 業 時, 欠 缺 血 脈 相 連 的 手 足 可 以 信 賴 依 靠 血 濃 於 水 的 至 親 多 能 給 予 無 條 件 不 離 不 棄 的 支 持, 獨 生 子 女 在 面 對 困 難 時, 便 沒 有 手 足 施 以 援 手 代 為 解 困 而 無 手 足 家 庭 亦 因 人 力 資 源 所 限, 難 以 多 元 化 發 展 例 如 子 女 眾 多 的 家 庭 可 協 調 子 女 選 讀 不 同 科 目, 投 身 不 同 事 業 和 從 事 不 同 工 作, 過 程 中, 達 至 分 工, 多 途 並 進, 無 手 足 家 庭 則 沒 此 可 能 了 另 一 方 面, 當 獨 生 子 女 本 身 進 入 成 年 階 段 而 父 母 已 屆 老 年, 他 們 更 需 獨 力 承 擔 照 顧 父 母 的 重 擔 萬 一 家 庭 環 境 出 現 逆 境, 很 多 時 亦 只 能 單 槍 匹 馬, 獨 個 兒 面 對, 將 整 個 重 擔 壓 於 一 身 子 女 眾 多 的 家 庭 則 可 一 人 扶 一 把 擔 子 自 然 輕, 這 亦 是 傳 統 養 兒 防 老 的 精 髓 所 在 從 社 會 的 層 面 上 說, 我 們 常 說 的 生 育 率 銳 減 會 令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惡 化, 正 說 明 了 人 力 資 源 無 以 為 繼, 會 直 接 削 弱 生 產 力, 加 重 年 輕 一 代 日 後 照 顧 年 長 一 輩 的 壓 力 和 擔 子, 不 利 社 會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我 們 常 說, 人 是 社 會 動 物, 只 有 通 過 社 會 生 活, 我 們 才 能 與 其 他 人 建 立 社 會 關 係, 並 獲 得 身 份 地 位 及 社 會 認 同 等 非 物 質 的 東 西, 這 些 東 西 與 陽 光 空 氣 食 水 和 食 物 等 物 質 一 樣, 受 益 而 不 覺, 失 之 則 難 存, 乃 確 保 人 類 生 存 必 不 可 少 的 條 件 在 眾 多 身 份 與 社 會 關 係 中, 親 屬 關 係 與 親 屬 網 絡 可 謂 最 為 重 要, 其 重 要 性 與 不 可 替 代 之 處, 除 了 因 為 這 種 關 係 與 網 絡 屬 先 天 性,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即 無 論 你 喜 歡 與 否, 都 難 以 否 定 自 身 與 叔 伯 兄 弟 姨 媽 姑 姐 的 關 係 和 倫 理 道 德 責 任, 當 然 同 時 亦 可 獲 得 相 應 的 親 屬 支 援 從 社 會 學 角 度 來 說, 人 脈 關 係 與 網 絡 是 社 會 資 本, 有 效 運 用 可 為 個 人 帶 來 正 面 積 極 的 效 93
果 ; 而 同 樣 不 能 忽 略 的 是,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不 單 削 弱 自 己 一 代 的 社 會 資 本, 還 會 令 子 孫 的 親 屬 網 絡 變 得 更 為 單 薄, 使 後 代 在 社 會 組 織 中 更 勢 孤 力 弱 對 社 會 而 言, 若 作 為 基 本 結 構 單 位 的 家 庭, 親 屬 網 絡 單 薄, 即 意 味 着 很 多 原 本 由 家 庭 承 擔 的 責 任 或 工 作 例 如 小 孩 或 老 人 照 顧 財 政 與 情 緒 支 援 家 庭 矛 盾 調 解 等 等, 將 會 無 可 避 免 地 轉 由 社 會 承 擔, 給 社 會 發 展 帶 來 沉 重 壓 力 無 論 個 人 家 庭 或 社 會, 其 發 展 過 程 總 不 能 完 全 風 平 浪 靜 毫 無 挫 折 由 是 之 故, 在 決 定 人 生 大 事, 或 者 籌 謀 家 庭 大 計 時, 我 們 總 會 認 真 想 想, 若 果 出 現 不 測 遇 到 問 題 時, 到 底 有 多 大 能 力 應 對 善 後, 哪 些 人 或 組 織 可 以 施 以 援 手 等 問 題, 此 即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評 估 簡 單 直 接 的 推 斷 是, 無 手 足 一 代 由 於 家 庭 人 力 資 源 匱 乏 親 屬 支 援 網 絡 單 薄, 其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必 被 削 弱, 這 可 能 令 個 人 的 工 作 和 投 資 等 行 為 變 得 保 守 應 對 困 逆 能 力 下 降, 亦 會 制 約 個 人 家 庭 及 社 會 的 發 展 潛 能, 長 遠 而 言, 更 會 令 家 庭 及 社 會 失 去 發 展 活 力, 動 搖 社 會 繁 榮 穩 定 的 基 石 到 底 無 手 足 一 代 在 香 港 有 多 普 遍 呢? 非 獨 生 一 族 與 手 足 的 關 係 又 如 何 呢? 彼 此 間 的 接 觸 交 往 有 多 頻 密? 相 互 提 供 或 接 收 的 支 援 協 助 有 多 少? 沒 兄 弟 姊 妹 人 士 與 有 兄 弟 姊 妹 人 士 對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親 戚 關 係, 以 及 個 人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又 有 何 分 別 呢? 以 下 讓 我 們 利 用 調 查 數 據, 作 深 入 分 析 兄 弟 姊 妹 人 數 分 布 與 居 住 距 離 有 跟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兩 類 人 士 之 間, 在 家 庭 資 源 親 屬 網 絡 及 分 擔 風 險 各 方 面 到 底 存 在 何 種 差 別, 深 入 探 討 這 些 問 題 之 前, 讓 我 們 先 勾 劃 出 香 港 整 體 家 庭 兄 弟 姊 妹 的 數 目 與 分 布 狀 況, 然 後 才 描 繪 兄 弟 姊 妹 的 相 處 交 往 與 彼 此 支 援 的 特 徵 和 模 式 資 料 顯 示, 在 調 查 期 間, 全 港 18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 推 算 達 5,545.6 千 人 ) 中 的 88.5%( 即 4,906.1 千 人 ) 有 兄 弟 姊 妹, 餘 下 的 11.5%( 即 639.6 千 人 ) 則 沒 有 在 88.5%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人 口 中, 39.8% 有 一 及 兩 名 兄 弟 姊 妹,48.7% 則 有 三 名 及 以 上 兄 弟 姊 妹 ( 圖 2) 94
圖 2: 全 港 18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兄 弟 姊 妹 數 目 與 分 布 1200 1107.5 1097.2 1145.1 25.0 1000 800 639.6 20.0 19.8 887.3 16.0 669.0 20.6 20.0 15.0 600 400 11.5 12.1 10.0 200 5.0 0 沒 有 1 名 2 名 3 名 4 名 5 名 及 以 上 18 歲 及 以 上 人 口 ( 千 人 ) 所 佔 比 例 (%) 0.0 必 須 指 出 的 是, 本 調 查 數 據 未 如 人 意 之 處, 是 有 兩 點 未 能 完 全 反 映 現 實 :( 一 ) 由 於 調 查 只 詢 問 有 否 健 在 兄 弟 姊 妹 一 起 居 住 的 問 題, 那 些 本 來 有 手 足, 但 已 去 世 者 ( 尤 其 年 紀 較 大 者 ), 亦 被 誤 算 進 沒 兄 弟 姊 妹 類 別 之 內, 但 這 些 人 士 與 本 章 集 中 探 討 的 獨 生 子 女 其 實 本 質 有 別, 故 此 必 須 將 之 從 數 據 中 剔 除 ( 二 ) 由 於 數 據 只 反 映 當 時 年 滿 18 歲 人 口 是 否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情 況, 而 1990 年 代 香 港 的 出 生 率 持 續 收 縮, 到 今 天 仍 未 達 至 每 名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2.1 名 嬰 孩 的 人 口 更 替 水 平, 顯 示 當 前 香 港 無 手 足 一 代 的 人 數 仍 在 不 斷 增 加 基 於 以 上 兩 點, 在 抽 取 沒 兄 弟 姊 妹 人 士 時, 我 們 將 年 齡 界 線 設 在 44 歲 及 以 下 者 即 將 1964 年 前 出 生 者 撇 除, 原 因 是 在 此 之 前, 獨 生 子 女 十 分 少 見, 在 1960 年, 每 名 香 港 婦 女 平 均 生 育 5.16 人 ; 生 育 率 其 後 持 續 急 劇 下 滑, 如 在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5 年, 每 名 婦 女 的 平 均 生 育 率 下 滑 至 3.42 2.67 2.05 1.49 1.27 1.30 1.04 及 0.97 人 (World Bank, 2013) 亦 即 是 說, 自 1960 年 代 中 開 始, 獨 生 子 女 的 出 現 才 較 為 頻 密, 並 在 1980 年 代 起 趨 於 普 遍 2009 年 的 調 查 數 據 顯 示, 自 1964 至 1990 年 約 26 年 間, 獨 生 子 女 所 佔 比 例 一 直 上 升, 在 1964 至 1970 年 間 出 生 者 中, 只 有 5.5% 是 獨 生 子 女, 但 在 1983 至 1990 年 間 的 出 生 者 中, 已 有 12.6% 為 獨 生 子 女 若 我 們 假 設 1990 年 以 後 的 相 關 比 例 沒 有 改 變, 再 按 1990 年 後 出 生 者 佔 2008 年 香 港 總 人 口 95
約 17.2% 粗 略 推 算, 該 年 的 香 港 獨 生 子 女 約 佔 總 人 口 的 11.7%, 這 數 字 較 前 文 提 及 內 地 獨 生 子 女 約 佔 整 體 人 口 比 例 的 6.9%( 即 13 億 人 口 中 約 9,000 萬 名 為 獨 生 子 女 ) 為 高, 進 一 步 說 明 香 港 雖 沒 如 中 國 內 地 般 實 行 一 孩 政 策, 但 獨 生 子 女 的 比 例, 卻 較 內 地 還 要 高, 情 況 十 分 特 殊 在 利 用 調 查 數 據 深 入 分 析 之 前, 讓 我 們 先 交 代 那 些 非 獨 生 子 女 受 訪 者 與 手 足 之 間 的 接 觸 往 來 彼 此 扶 持, 以 及 關 係 緊 密 程 度 等 狀 況 兄 弟 姊 妹 人 數 及 居 住 安 排 人 數 及 分 布 狀 況 方 面, 在 有 手 足 的 人 士 中,44.9% 有 一 及 兩 名 兄 弟 姊 妹,55.1% 則 有 三 名 及 以 上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人 士 擁 有 的 兄 弟 姊 妹 數 目 都 有 顯 著 差 異 : 男 性 年 紀 較 輕 未 婚 高 學 歷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中 等 及 高 收 入 者, 較 多 只 有 一 及 兩 名 兄 弟 姊 妹 ( 附 圖 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女 性 有 三 名 及 以 上 兄 弟 姊 妹 的 比 男 性 多, 看 來 與 強 調 要 生 男 丁 繼 後 香 燈 的 中 國 傳 統 有 關, 據 William Skinner 等 人 的 分 析, 若 夫 婦 頭 兩 胎 所 生 都 是 女 兒, 他 們 追 第 三 胎 的 比 例, 會 大 幅 高 於 頭 兩 胎 已 生 下 兒 子 的 夫 婦, 促 使 那 些 夫 婦 繼 續 追 的 原 因, 乃 受 男 兒 繼 後 香 火 血 脈 思 想 的 驅 使 (Skinner, Henderson, and Yuan, 2000) 以 上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者 手 足 人 數 的 多 寡, 同 時 折 射 出 生 育 率 在 1960 1970 年 代 以 還 持 續 下 滑 的 事 實 兄 弟 姊 妹 的 居 住 狀 況 方 面, 在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人 士 中,77.3% 沒 有 與 手 足 同 住, 只 有 22.7% 表 示 與 一 名 及 以 上 兄 弟 姊 妹 同 住, 可 見 絕 大 多 數 兄 弟 姊 妹 都 是 各 有 家 室, 並 不 同 住 的 若 深 入 一 點 按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分 布 狀 況 看,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如 性 別 學 歷 職 業 的 受 訪 者, 與 兄 弟 姊 妹 同 住 的 情 況, 亦 呈 現 顯 著 的 差 異 : 男 性 與 手 足 同 住 比 例 較 高, 應 該 跟 兄 長 較 姊 姊 更 多 照 顧 年 幼 弟 妹 有 關 ; 學 歷 較 低 者, 與 手 足 不 同 住 的 比 例 較 高, 相 信 與 他 們 較 難 負 擔 大 面 積 的 單 位 有 關 ; 而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與 工 人 雖 然 同 樣 較 多 和 手 足 同 住, 但 情 況 頗 為 不 同, 前 者 較 多 居 於 私 人 樓 宇, 有 一 定 生 活 空 間, 後 者 則 相 信 是 與 其 獲 派 公 共 房 屋 有 關 ( 附 圖 1) 必 須 指 出 的 是, 在 香 港 這 種 尺 土 寸 金 居 住 面 積 細 小 的 城 市, 兄 弟 姊 妹 要 一 同 居 住, 實 非 易 事 較 常 見 的 情 況 是, 當 手 足 年 齡 較 長, 能 夠 自 立, 並 有 一 定 經 濟 基 礎 時 ( 此 點 須 注 意 公 私 樓 宇 之 別 ), 或 者 在 結 婚 成 家 之 後, 便 會 離 巢 另 覓 居 所 就 以 後 者 為 例,2009 年 的 調 查 數 據 便 顯 示, 高 達 97.9% 已 婚 人 士 並 非 與 手 足 同 住, 而 未 婚 者 則 有 69.4% 與 手 96
足 同 住 ( 附 圖 1), 可 見 因 結 婚 而 另 組 家 庭, 是 推 動 手 足 分 家 的 最 大 力 量 這 點 與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鳥 大 離 巢 家 大 必 分 的 思 想 並 無 二 致, 被 視 為 自 然 而 然 的 事 情 在 非 同 住 的 兄 弟 姊 妹 中, 他 們 的 住 所 距 離 到 底 是 遠 是 近 呢?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在 受 訪 的 18 歲 及 以 上 不 與 手 足 同 住 的 人 士 中,14.1% 與 最 常 聯 絡 的 手 足 居 住 在 步 行 距 離 內 (15 分 鐘 及 以 下 ),62.7% 與 最 常 聯 絡 的 手 足 居 住 在 車 行 距 離 內 ( 當 中 43.1% 車 程 在 1 小 時 及 以 下,19.6% 車 程 在 1 小 時 以 上 ),23.2% 則 居 住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通 常 是 內 地 居 住 在 不 同 距 離 的 兄 弟 姊 妹 中, 最 常 聯 絡 的 手 足 是 居 住 在 步 行 距 離 內 者, 較 多 是 男 性 年 輕 人 未 婚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的 人 士 ; 而 女 性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工 人 低 收 入 者, 則 最 常 聯 絡 的 手 足 較 多 居 住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通 常 是 內 地 )( 附 圖 2) 如 果 單 從 只 有 兩 成 香 港 人 有 同 住 兄 弟 姊 妹 的 角 度 看, 我 們 或 者 會 作 出 手 足 感 情 並 不 深 厚 的 判 斷 但 若 考 慮 香 港 尺 土 寸 金, 公 私 房 屋 的 建 築 及 實 用 面 積 一 般 都 很 細 小, 結 婚 後 又 強 調 成 家 立 室, 手 足 不 同 住 是 自 然 不 過 的 就 分 開 居 住 後 兄 弟 姊 妹 的 居 所 距 離 看, 高 達 八 成 左 右 在 步 行 或 車 行 距 離 內, 由 此 應 該 會 感 受 到,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感 情 與 關 係, 其 實 分 而 不 斷, 這 與 李 明 堃 (1991) 所 指 的 折 衷 的 擴 大 家 庭 概 念 可 謂 源 出 一 理, 亦 可 看 作 大 都 市 內 一 般 民 眾 在 現 實 考 慮 下, 維 持 親 屬 感 情 與 關 係 的 折 衷 方 法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聯 絡 與 接 觸 概 況 對 於 兄 弟 姊 妹 人 數 居 住 安 排 及 居 所 距 離 有 一 定 的 瞭 解 後, 接 下 來 讓 我 們 談 談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間 的 接 觸 交 往 狀 況 過 往, 大 多 數 兄 弟 姊 妹 雖 然 並 非 住 在 一 起 同 居 共 炊, 亦 不 一 定 經 常 見 面, 但 會 保 持 一 定 聯 絡, 尤 其 當 彼 此 碰 到 問 題 及 困 難 時, 多 會 不 離 不 棄 ( 或 者 說 難 以 拒 絕 ), 施 以 援 手 新 世 紀 的 手 足 關 係, 是 否 一 如 既 往, 還 具 有 這 些 特 質 呢? 首 先, 讓 我 們 從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的 頻 率 入 手 在 調 查 中, 當 被 問 到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見 面 的 頻 率 時,25.2% 受 訪 者 表 示 每 星 期 至 少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見 面 一 次,30.7% 表 示 大 約 每 兩 星 期 至 每 月 起 碼 見 面 一 次, 餘 下 44.0% 回 答 一 個 月 以 上 才 見 面 一 次 ( 當 中 接 近 一 成 表 示 每 年 見 面 少 於 一 次 ) 單 從 接 近 四 成 半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一 個 月 以 上 才 見 面 一 次 的 頻 率 看, 這 些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顯 然 不 常 見 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見 面 較 為 頻 密 即 每 星 期 起 碼 見 面 一 次 的, 以 女 性 年 輕 未 婚 97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為 多 ( 附 圖 2) 有 趣 的 是, 若 果 我 們 拿 兄 弟 姊 妹 的 居 所 距 離 與 見 面 頻 率 作 交 互 表 列 分 析, 則 可 發 現 :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的 居 所 距 離 愈 近, 見 面 的 頻 率 便 愈 密 舉 例 說, 兄 弟 姊 妹 的 居 所 在 步 行 距 離 內 的, 高 達 七 成 表 示 約 每 星 期 與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一 次 及 以 上 ; 相 對 而 言, 兄 弟 姊 妹 居 所 在 車 行 距 離 內 的, 只 有 兩 成 多 表 示 每 星 期 與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一 次 及 以 上 由 此 可 見, 居 住 距 離 的 遠 近, 明 顯 地 影 響 了 手 足 間 的 見 面 頻 率 除 了 探 討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見 面 頻 率,2009 年 調 查 還 詢 問 了 受 訪 者 與 兄 弟 姊 妹 聯 絡 的 頻 率 從 調 查 數 據 中,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在 非 與 手 足 同 住 的 受 訪 者 中,43.7% 每 星 期 會 聯 絡 兄 弟 姊 妹 起 碼 一 次,33.3% 是 兩 星 期 或 一 個 月 起 碼 聯 絡 一 次 ( 以 上 兩 者 屬 聯 絡 較 多 ), 餘 下 23.1% 則 每 月 聯 絡 少 於 一 次 單 從 這 個 數 據 看,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間 的 聯 絡, 雖 說 不 上 十 分 緊 密, 但 遠 較 見 面 頻 密 得 多 深 入 一 點 看, 則 不 難 發 現, 聯 絡 較 為 頻 密, 以 女 性 年 輕 未 婚 中 等 及 高 學 歷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為 多 ( 附 圖 2) 與 見 面 的 情 況 類 似,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住 得 愈 近, 與 他 們 聯 絡 的 次 數 也 愈 多 例 如, 與 非 同 住 手 足 居 於 步 行 距 離 內 的 成 年 人 中, 接 近 八 成 約 每 星 期 與 兄 弟 姊 妹 聯 絡 一 次 及 以 上, 兄 弟 姊 妹 居 於 車 行 距 離 內 或 香 港 以 外 的 人 士, 則 分 別 只 有 四 成 多 及 兩 成 左 右 每 星 期 會 聯 絡 一 次 及 以 上 聯 絡 次 數 愈 少, 見 面 次 數 亦 愈 少, 如 在 一 星 期 聯 絡 兄 弟 姊 妹 一 次 及 以 上 的 人 士 中,55.0% 也 會 一 星 期 與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一 次 及 以 上, 而 一 個 月 以 上 才 聯 絡 一 次 的 相 關 比 例, 則 只 有 1.0% 也 即 是 說, 居 住 距 離 的 遠 近, 見 面 頻 率 的 高 低, 與 聯 絡 頻 率 的 強 弱, 其 實 關 係 密 切, 三 者 之 間 的 安 排, 反 映 了 兄 弟 姊 妹 平 日 的 接 觸 交 往, 亦 透 露 了 彼 此 的 關 係 和 感 情 相 對 於 見 面 的 頻 率,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聯 絡 頻 率 明 顯 較 高, 這 相 信 與 城 市 生 活 步 伐 急 速, 競 爭 激 烈, 各 人 因 學 習 工 作 或 生 活 各 有 各 忙, 難 以 抽 空 見 面 有 關 雖 則 如 此, 由 於 香 港 的 通 訊 網 絡 涵 蓋 面 廣, 應 用 普 及, 無 論 家 居 電 話 手 提 電 話, 乃 至 互 聯 網 等, 均 深 入 千 家 萬 戶, 大 大 拉 近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距 離,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不 多, 但 能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顯 然 與 此 有 關 兄 弟 姊 妹 的 相 互 支 援 與 關 係 滿 意 度 毫 無 疑 問,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接 觸 不 可 能 只 限 於 見 面 聯 絡, 探 討 在 生 活 的 不 同 層 面, 手 足 間 有 否 互 相 支 援 幫 助, 是 本 章 其 中 一 項 關 注 重 點 事 實 上, 正 如 前 文 提 及, 個 人 面 98
對 危 機 或 困 難 時, 最 常 尋 求 或 給 予 支 援 協 助 的 對 象, 除 了 父 母 子 女, 便 是 兄 弟 姊 妹 在 現 代 社 會, 各 種 服 務 組 織 與 商 業 機 構 例 如 提 供 借 貸 的 銀 行 與 財 務 公 司 提 供 育 兒 照 顧 的 托 兒 所, 以 及 提 供 喪 葬 服 務 的 殯 儀 公 司 等 等 多 如 牛 毛 應 有 盡 有, 那 麼, 兄 弟 姊 妹 的 相 互 支 援 網 絡 是 否 已 經 變 得 可 有 可 無 不 再 重 要 呢? 下 文 讓 我 們 從 有 否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支 援 及 有 否 支 援 兄 弟 姊 妹 兩 個 層 面, 作 深 入 討 論 首 先, 在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幫 助 方 面, 當 受 訪 者 被 問 到 過 去 曾 否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在 經 濟 及 家 務 上 的 幫 助, 或 對 受 訪 者 提 供 意 見 及 聆 聽 他 / 她 的 心 事 時, 結 果 是 一 幅 並 不 讓 人 感 到 意 外 的 圖 像 : 獲 得 經 濟 幫 助 的 很 少, 協 助 做 家 務 者 亦 不 多, 提 供 意 見 及 聆 聽 心 事 則 較 多, 但 最 多 亦 只 間 中 偶 爾 為 之 而 已 若 果 我 們 以 1 分 代 表 完 全 沒 有 獲 得 手 足 幫 助,2 分 為 很 少 獲 得 幫 助,3 分 表 示 間 中 即 有 時 候 獲 得 幫 助,4 分 為 經 常 獲 得 幫 助, 而 5 分 則 為 很 經 常 獲 得 幫 助 時, 不 難 發 現, 在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經 濟 幫 助 方 面, 受 訪 者 回 應 的 均 值 只 有 1.26 分, 意 思 是 獲 得 的 幫 助 介 乎 完 全 沒 有 (1 分 ) 與 很 少 (2 分 ) 之 間, 反 映 受 訪 者 在 經 濟 上 並 沒 得 到 兄 弟 姊 妹 太 多 幫 助, 顯 示 彼 此 經 濟 頗 為 獨 立 幫 忙 做 家 務, 受 訪 者 回 應 的 均 值 (1.37 分 ) 亦 只 較 經 濟 支 援 略 高 至 於 提 供 意 見 及 聆 聽 心 事, 均 值 各 為 2.30 分 及 2.45 分, 顯 示 這 兩 方 面 的 支 援 相 對 較 多, 但 亦 只 是 介 乎 很 少 與 間 中 的 偶 爾 為 之 而 已, 所 得 幫 助 非 常 有 限 深 入 一 點 看, 則 可 發 現, 年 輕 未 婚 中 等 及 高 學 歷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表 示 曾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經 濟 幫 助 和 做 家 務 的 比 例 較 多 ; 而 低 收 入 者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經 濟 幫 助 較 多, 中 等 收 入 者 則 獲 兄 弟 姊 妹 幫 忙 做 家 務 較 多 在 提 供 意 見 和 聆 聽 心 事 方 面, 則 以 女 性 年 輕 未 婚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以 及 高 收 入 者 比 例 明 顯 較 高 以 上 的 情 況, 顯 然 與 此 類 社 經 背 景 人 士 最 需 要 手 足 給 予 援 手 的 實 際 情 況 有 關 ( 附 圖 3) 除 了 詢 問 受 訪 者 有 否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在 經 濟 家 務, 乃 至 提 供 意 見 及 聆 聽 心 事 等 不 同 層 面 的 幫 助, 我 們 還 問 他 們 有 否 向 兄 弟 姊 妹 提 供 同 樣 的 幫 助, 並 發 現 施 與 受 有 相 類 似 的 情 況 : 提 供 經 濟 幫 助 並 不 多 見, 幫 手 做 家 務 者 亦 少, 提 供 意 見 及 聆 聽 心 事 雖 然 較 多, 亦 只 屬 偶 爾 為 之 而 已 例 如, 表 示 曾 給 予 兄 弟 姊 妹 經 濟 支 援 幫 忙 做 家 務, 以 及 曾 提 供 意 見 聆 聽 兄 弟 姊 妹 傾 訴 心 事 的 均 值, 依 次 為 1.35 分 1.37 分 2.36 分 及 2.49 分 有 趣 的 是, 表 示 曾 經 獲 得 手 足 幫 助 的 比 例, 相 對 於 曾 經 向 手 足 提 供 支 援 者, 似 乎 較 少, 情 況 頗 值 得 玩 味 表 示 曾 在 經 濟 及 家 務 方 面 向 兄 弟 姊 妹 施 以 援 手 的, 均 以 年 輕 未 婚 中 等 及 高 學 歷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中 等 收 入 者 較 多, 其 中 女 性 曾 為 兄 弟 姊 妹 做 家 務 的 比 例 明 顯 較 男 性 99
多 ; 表 示 曾 為 兄 弟 姊 妹 提 供 意 見 及 聆 聽 對 方 心 事 的, 以 女 性 年 輕 未 婚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較 多 ( 附 圖 4) 無 論 是 在 經 濟 家 務 個 人 意 見 及 情 緒 輔 導 等 不 同 層 面 上, 曾 獲 兄 弟 姊 妹 幫 助, 或 曾 向 兄 弟 姊 妹 施 以 援 手 者, 均 以 年 輕 未 婚 及 學 歷 較 高 一 群 較 多 這 種 情 況, 一 方 面 很 可 能 反 映 了 他 們 最 需 要 手 足 幫 忙, 亦 較 願 意 給 予 手 足 援 手 的 現 實 ; 另 一 方 面, 樂 意 助 人 者, 人 亦 樂 意 助 之 的 相 互 報 答 有 往 有 來 原 則, 似 乎 亦 有 影 響 可 見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亦 強 調 雙 向 互 動, 不 能 有 來 無 往, 單 有 一 方 的 付 出 和 努 力 是 不 成 的 毫 無 疑 問, 無 論 從 受 訪 者 是 否 曾 獲 得 手 足 幫 助, 或 曾 否 向 手 足 施 以 援 手 的 情 況 看, 我 們 不 難 感 受 到 彼 此 間 的 支 援 協 助, 其 實 並 不 太 多,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受 訪 者 不 滿 意 手 足 間 的 關 係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在 回 應 是 否 滿 意 與 自 己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問 題 時, 高 達 80.8% 表 示 滿 意 或 很 滿 意,17.8% 持 中 立 態 度 ( 即 既 不 表 示 滿 意, 但 亦 並 非 不 滿 意 ), 餘 下 只 有 微 不 足 道 的 1.3% 表 示 不 滿 意 或 很 不 滿 意, 可 見 絕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基 本 上 滿 意 與 兄 弟 姊 妹 間 的 關 係 當 然, 比 較 他 們 對 於 父 母 關 係 子 女 關 係, 或 者 夫 婦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時, 對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相 對 地 還 是 略 低 一 些 ( 參 考 本 書 其 他 篇 章 的 討 論 )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的 數 據 顯 示, 對 於 與 自 己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滿 意 度 較 高 的, 以 女 性 年 輕 未 婚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較 多 者 較 多 ( 附 圖 5) 這 種 情 況, 與 前 文 提 及, 無 論 是 曾 獲 兄 弟 姊 妹 幫 助, 或 曾 向 兄 弟 姊 妹 施 援 者, 均 以 年 紀 較 輕 未 婚 及 高 學 歷 者 較 多 的 情 況 十 分 一 致 顯 示 對 於 自 己 與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跟 他 們 獲 得 幫 助 或 施 以 援 手 的 背 景 或 經 驗, 有 一 定 的 關 係 除 了 詢 問 受 訪 者 對 於 自 己 與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我 們 還 詢 問 他 們 對 於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侶 的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之 滿 意 度 一 如 所 料, 對 於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侶 的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之 滿 意 度, 較 對 自 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略 低, 但 亦 有 多 達 75.4% 表 示 滿 意 或 很 滿 意, 持 中 立 態 度 的 有 23.2%, 而 表 示 不 滿 意 的, 同 樣 亦 只 有 微 不 足 道 的 1.4% 而 已, 可 見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基 本 上 滿 意 自 己 與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交 互 表 列 分 析 的 數 據 顯 示, 中 年 高 學 歷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高 收 入 者, 對 於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相 對 較 高 ( 附 圖 5) 為 何 他 們 對 自 己 與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會 較 為 滿 意 呢? 與 他 們 社 經 地 位 較 好 的 背 景 有 關 係 嗎? 由 於 資 料 有 限, 我 們 現 時 難 以 準 確 說 明, 但 值 得 日 後 再 作 深 入 探 討 綜 合 上 文, 受 訪 者 向 手 足 提 供 幫 助, 或 得 到 手 足 施 以 援 手, 兩 方 面 都 不 太 多, 但 對 自 己 與 兄 弟 姊 妹 乃 至 配 偶 或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卻 滿 意 度 甚 高 不 滿 意 度 極 低, 100
由 此 情 況 不 難 推 斷, 受 訪 者 期 望 兄 弟 姊 妹 給 予 自 己 或 自 己 給 予 兄 弟 姊 妹 的 協 助 支 援, 要 求 似 乎 並 不 太 高 背 後 所 反 映 的, 或 者 正 好 說 明 現 代 社 會 的 家 庭 觀 念 已 經 變 得 較 為 淡 薄, 因 此, 就 算 兄 弟 姊 妹 並 不 給 予 自 己 ( 或 自 己 給 予 兄 弟 姊 妹 ) 太 多 幫 助, 亦 不 太 介 意, 故 對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表 現 得 較 為 滿 意 有 或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的 生 活 互 動 與 態 度 在 深 入 分 析 受 訪 者 在 生 活 中 與 手 足 的 接 觸 交 往 和 相 互 支 援 等 情 況 後, 讓 我 們 將 焦 點 轉 到 探 討 有 否 兄 弟 姊 妹 人 士 在 參 與 家 庭 活 動 尋 求 協 助 對 象, 以 及 工 作 與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異 同 上 前 文 提 及 獨 生 子 女 在 1960 年 代 中 才 逐 漸 出 現, 為 了 便 於 比 較, 我 們 只 抽 取 18-44 歲 的 受 訪 者, 再 將 其 分 為 有 兄 弟 姊 妹 及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兩 大 類 別, 然 後 針 對 上 述 不 同 層 面 的 態 度 作 比 較 分 析 首 先, 在 參 與 家 庭 活 動 方 面, 若 以 5 分 尺 度 1 分 代 表 完 全 沒 有,2 分 代 表 很 少, 3 分 代 表 間 中 ( 有 時 候 會 參 加 ),4 分 代 表 經 常, 而 5 分 則 為 很 經 常 量 度 受 訪 者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吃 飯 過 節 外 出 遊 玩 或 傾 談 心 事 等 活 動 的 頻 率 時, 我 們 發 現,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過 節 的 頻 率 較 高, 均 值 達 4.23 分 ( 即 介 乎 經 常 與 很 經 常 之 間 ), 其 後 依 次 為 : 一 起 吃 飯 (4.08 分 ) 一 起 談 心 事 (3.30 分 ) 及 一 起 外 出 遊 玩 (3.17 分 ) 若 比 較 有 兄 弟 姊 妹 與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兩 組 人 士 參 與 以 上 四 種 家 庭 活 動 的 頻 率, 則 可 以 看 到,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外 出 遊 玩 分 享 個 人 感 受 與 心 事 者 較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多 ; 但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過 節 者, 則 較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多 ;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吃 飯 的 頻 率, 兩 者 卻 沒 甚 麼 差 別 ( 圖 3) 另 一 方 面, 在 回 應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的 接 觸 交 往 頻 率 時, 發 現 受 訪 者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的 接 觸 交 往 並 不 如 想 像 中 疏 離 舉 例 說, 在 詢 問 他 們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有 否 緊 密 聯 絡 或 一 起 過 節, 評 分 均 值 各 為 3.18 分 及 3.08 分 即 接 觸 交 往 介 乎 間 中 與 經 常 之 間, 而 與 親 戚 聯 絡 緊 密 者, 較 與 親 戚 一 起 過 節 的 為 多 細 心 一 點 看,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的 交 往 接 觸 似 乎 較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多, 但 緊 密 聯 絡 一 項 未 達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性, 一 起 過 節 反 而 呈 現 了 顯 著 差 異 ( 圖 3) 為 何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會 較 多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談 心 事 及 外 出 遊 玩, 反 而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則 較 多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過 節 呢? 又 為 何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會 較 多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一 起 過 節 呢? 對 於 這 些 看 似 無 關 重 要 但 可 反 映 親 屬 網 絡 強 弱 的 問 題, 我 們 尚 未 找 到 令 人 信 服 的 解 釋, 但 認 為 應 在 日 後 再 作 探 討 101
圖 3: 按 有 否 兄 弟 姊 妹 劃 分 參 與 家 庭 活 動 頻 密 度 ( 均 值 ) 4.50 4.00 4.08 4.08 4.08 4.23 4.23 4.16 3.50 3.00 3.27 3.18 3.17 3.39 3.31 3.30 3.18 3.17 3.12 3.08 3.07 2.98 2.50 一 起 吃 飯 一 起 過 節 一 起 外 出 遊 玩 一 起 談 心 事 緊 密 聯 絡 一 起 過 節 與 同 住 家 人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整 體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注 : 只 包 括 18-44 歲 人 士 頻 密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 1 很 少 = 2 間 中 = 3 經 常 = 4 很 經 常 = 5 接 着, 在 尋 求 協 助 對 象 方 面, 無 論 是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孩 子, 或 當 家 人 在 工 作 與 財 政 上 碰 到 困 難, 甚 至 當 家 人 的 婚 姻 或 關 係 出 現 問 題 時, 絕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會 直 接 向 親 人 ( 同 住 或 非 同 住 ) 求 助, 顯 示 在 個 人 面 對 困 難 與 挑 戰 時, 家 人 仍 是 最 主 要 的 的 求 助 對 象, 而 在 某 些 層 面 上, 有 或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的 看 法 又 略 有 分 別 ( 圖 4) 當 遇 上 家 人 有 病 需 要 照 顧 時,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尋 求 非 親 人 照 顧 的 比 例, 略 多 於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 當 家 人 有 財 政 困 難 時,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向 非 親 人 尋 求 幫 助 的 比 例, 亦 略 多 於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 當 家 人 在 婚 姻 或 與 家 人 關 係 發 生 問 題 時,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向 非 親 人 尋 求 協 助 的 比 例, 同 樣 略 高 於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 至 於 當 家 中 年 幼 孩 子 要 人 照 顧 或 家 人 工 作 上 有 困 難 時, 有 兄 弟 姊 妹 或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尋 求 親 人 或 非 親 人 協 助 的 情 況, 則 沒 有 呈 現 明 顯 差 別 ( 圖 4) 以 上 數 據 帶 出 兩 點 重 要 信 息 : 其 一 是 家 人 乃 個 人 碰 到 各 種 困 難 時 最 常 尋 求 協 助 的 對 象 ; 其 二 是 有 否 兄 弟 姊 妹 者 尋 求 協 助 的 對 象, 雖 呈 明 顯 差 異, 但 比 例 的 差 距 其 實 並 不 太 大 簡 單 來 說,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只 是 讓 受 訪 者 多 了 一 個 可 以 考 慮 的 選 擇 而 已 102
圖 4: 按 有 否 兄 弟 姊 妹 劃 分 尋 求 協 助 對 象 (%) 100.0 6.5 4.3 12.6 14.5 11.1 10.7 7.9 5.1 9.2 6.0 80.0 60.0 40.0 93.5 95.7 87.4 85.5 88.9 89.3 92.1 94.9 90.8 94.0 20.0 0.0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家 人 有 病 需 要 照 顧 小 朋 友 要 照 顧 家 人 工 作 或 事 業 有 困 難 家 人 財 政 有 困 難 家 人 婚 姻 或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有 困 難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親 人 ( 包 括 同 住 或 非 同 住 ) 非 親 人 注 : 只 包 括 18-44 歲 人 士 最 後, 若 我 們 從 個 人 工 作 表 現 或 投 入 感 滿 意 度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親 戚 關 係 滿 意 度, 以 及 個 人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等 多 個 層 面, 比 較 有 或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受 訪 者 的 分 別, 則 會 發 現, 他 們 對 各 項 的 滿 意 度 評 估, 比 例 極 為 接 近, 均 未 呈 現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 圖 5) 圖 5: 按 有 否 兄 弟 姊 妹 劃 分 對 工 作 家 庭 生 活 親 戚 關 係 和 個 人 生 活 滿 意 度 (%) 100.0 80.0 22.0 22.0 14.8 11.7 22.4 23.0 17.2 17.3 60.0 40.0 74.6 75.4 84.6 86.4 76.3 76.0 79.7 81.1 20.0 0.0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沒 兄 弟 姊 妹 有 兄 弟 姊 妹 工 作 表 現 / 投 入 感 家 庭 生 活 親 戚 關 係 個 人 生 活 快 樂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注 : 只 包 括 18-44 歲 人 士 103
研 究 發 現 與 評 論 2013 年 3 月 中, 香 港 接 連 發 生 兩 宗 逆 子 伙 同 朋 友 弑 殺 雙 親 的 駭 人 聽 聞 倫 常 慘 案, 轟 動 中 外 ( 文 匯 報, 2013), 並 引 發 社 會 連 串 熱 烈 討 論, 部 份 人 簡 單 地 將 問 題 歸 咎 於 香 港 社 會 居 住 空 間 狹 窄 令 家 人 易 生 磨 擦 物 質 引 誘 過 大 易 讓 意 志 薄 弱 者 失 去 常 性, 以 及 父 母 為 口 奔 馳 忽 略 子 女 照 料 等 亦 有 人 認 為 部 份 父 母 與 子 女 關 係 疏 離, 或 是 子 女 只 懂 在 家 中 不 斷 上 網 打 機 ( 玩 電 子 遊 戲 ), 而 父 母 則 只 懂 用 傳 統 嚴 厲 手 段 管 教 子 女, 因 而 容 易 產 生 衝 突, 釀 成 家 庭 悲 劇 當 然, 還 有 人 指 青 年 失 業 問 題 嚴 重, 社 會 流 動 窒 礙, 而 青 年 人 抵 抗 逆 境 能 力 較 弱, 因 而 容 易 誤 入 歧 途 或 鑽 牛 角 尖 等, 亦 屬 一 些 不 容 忽 略 的 間 接 因 素 ( 新 報, 2013; 深 圳 晚 報, 2013; 何 永 謙, 2013) 無 疑, 以 上 種 種 都 可 能 是 導 致 倫 常 慘 案 的 其 中 一 些 原 因, 但 我 們 同 時 應 該 深 入 思 考, 作 為 社 會 最 古 老 並 屬 最 基 本 單 位 的 家 庭, 到 底 是 否 亦 出 現 了 問 題, 成 為 悲 劇 的 溫 床 呢? 綜 合 本 章 的 研 究, 我 們 不 難 發 現, 香 港 雖 不 像 中 國 內 地 般 推 行 一 孩 政 策, 但 獨 生 子 女 數 目 持 續 上 升, 較 內 地 還 要 急 速, 而 其 在 整 體 人 口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亦 較 內 地 為 高, 這 不 但 意 味 着 家 庭 結 構 在 將 來 會 出 現 更 大 的 轉 變, 同 時 預 警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愈 趨 惡 化 在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人 士 中, 彼 此 的 關 係 似 乎 不 甚 緊 密, 接 觸 聯 絡 頻 率 沒 社 會 預 期 中 高 舉 例 說, 接 近 八 成 的 兄 弟 姊 妹 並 非 同 住, 而 在 這 些 人 中, 表 示 平 時 經 常 跟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或 聯 絡 的, 各 只 有 兩 成 半 及 四 成 半 而 已 當 然, 年 紀 較 輕 未 婚, 與 兄 弟 姊 妹 同 住, 以 及 與 非 同 住 兄 弟 姊 妹 見 面 或 聯 絡 顯 然 會 較 為 頻 密 從 以 上 的 數 據 不 難 看 到, 未 成 家 立 室 的 兄 弟 姊 妹 之 間, 接 觸 往 來 的 頻 率 明 顯 較 多, 顯 示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親 屬 網 絡, 對 於 年 輕 及 未 婚 者 而 言, 較 為 重 要 雖 然 非 同 住 兄 弟 姊 妹 平 時 接 觸 聯 絡 不 算 頻 密, 但 社 會 ( 父 母 ) 一 向 強 調 和 重 視 兄 弟 姊 妹 之 間 的 扶 持 互 助, 然 而, 從 調 查 資 料 所 見, 兄 弟 姊 妹 間 無 論 在 獲 得 支 援, 或 施 以 援 手 兩 方 面, 均 不 太 多, 經 濟 及 家 務 上 的 支 援 協 助 尤 低, 提 供 個 人 意 見 及 聆 聽 對 方 心 事 則 較 多, 當 中, 以 年 輕 未 婚 與 高 學 歷 者 給 予 和 接 受 兄 弟 姊 妹 的 幫 助 較 多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雖 然 兄 弟 姊 妹 間 相 互 協 助 支 援 的 情 況 並 不 如 社 會 期 望 般 高, 但 兄 弟 姊 妹 們 卻 相 當 滿 意 彼 此 的 關 係 ( 表 示 滿 意 或 很 滿 意 者 高 達 八 成 ), 背 後 所 反 映 的, 可 能 與 兄 弟 姊 妹 們 對 於 能 否 獲 得 ( 或 給 予 ) 彼 此 幫 助 支 援 的 期 望 ( 或 程 度 ) 其 實 並 不 太 高 有 關 104
針 對 年 介 18 至 44 歲 有 或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兩 類 人 士 的 比 較 研 究 則 發 現, 他 們 在 參 與 家 庭 活 動 尋 求 協 助 對 象, 以 及 工 作 與 生 活 滿 意 度, 雖 有 一 些 統 計 上 顯 著 的 差 異, 但 程 度 卻 不 算 太 大, 顯 示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並 非 處 於 不 利 位 置 舉 例 說,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外 出 或 一 起 談 心 事 比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多, 但 無 論 與 同 住 家 人, 或 與 非 同 住 親 戚 一 起 過 節, 卻 較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少 另 一 方 面, 調 查 資 料 亦 揭 示, 家 人 仍 是 個 人 碰 到 各 種 困 難 或 問 題 最 主 要 的 求 助 對 象, 其 中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在 遇 到 諸 如 家 人 有 病 家 人 出 現 財 困, 或 家 人 婚 姻 與 關 係 發 生 問 題, 需 要 找 人 幫 忙 時, 向 親 人 尋 求 協 助 的 比 例 明 顯 較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多, 背 後 原 因, 或 因 為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人 力 資 源 較 多, 能 給 他 們 多 一 個 求 助 的 選 擇 有 關 若 綜 合 以 上 調 查 數 據 來 看,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與 沒 兄 弟 姊 妹 者, 無 論 在 家 庭 人 力 資 源 親 屬 支 援 網 絡, 乃 至 風 險 承 擔 幾 方 面, 雖 然 存 在 強 弱 之 分, 但 程 度 看 來 並 沒 想 像 中 巨 大, 與 本 章 的 重 點 假 設 有 出 入 究 其 原 因, 相 信 與 受 訪 者 集 中 於 成 年 人 口 有 關, 另 一 方 面, 亦 由 於 本 研 究 依 憑 的 問 卷 在 設 計 上 存 在 先 天 缺 陷 事 實 上, 香 港 1970 1980 年 代 出 生 的 獨 生 子 女, 在 總 體 人 口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較 少, 1980 年 代 末, 沒 兄 弟 姊 妹 一 代 逐 漸 湧 現, 到 1990 年 代 增 幅 急 升 那 時 代 對 獨 生 子 女 的 管 教 較 今 天 嚴 格, 沒 像 今 天 社 會 般 強 調 以 子 女 為 中 心, 例 如 一 名 任 觸 動 輔 導 中 心 總 監 兼 家 長 動 力 會 長 的 母 親, 在 分 享 個 人 教 導 子 女 的 經 驗 時 便 指 出 : 父 母 要 成 為 子 女 的 粉 絲 ( 支 持 或 擁 護 者 ), 支 持 他 們 追 隨 夢 想 與 興 趣, 不 要 奉 行 扣 分 制 來 管 教 子 女, 宜 多 讚 賞 支 持 ( 明 報, 2013), 顯 示 1990 年 代 後 出 生 的 獨 生 子 女, 在 父 母 心 目 中 真 的 如 珠 如 寶,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中 成 長, 他 們 的 家 庭 觀 及 價 值 觀 親 屬 網 絡 與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等, 應 該 會 和 上 一 代 有 較 大 的 不 同, 尤 其 當 沒 兄 弟 姊 妹 一 代 成 為 社 會 的 主 要 力 量 時, 產 生 種 種 問 題 帶 來 的 衝 擊, 相 信 會 更 為 巨 大 我 們 利 用 的 問 卷, 原 來 調 查 計 劃 的 目 的, 只 想 探 討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並 沒 想 到 要 聚 焦 於 本 章 的 主 題 : 沒 兄 弟 姊 妹 一 代 這 個 近 年 新 興 又 乏 人 研 究 的 課 題, 因 而 在 設 計 問 卷 時 只 強 調 訪 問 那 些 兄 弟 姊 妹 健 在 的 成 年 人, 與 本 章 想 處 理 的 主 題, 性 質 上 頗 為 不 同 其 次, 在 詢 問 受 訪 者 尋 求 親 人 ( 包 括 同 住 或 非 同 住 ) 協 助, 或 是 與 同 住 家 人 一 起 外 出 遊 玩 一 起 傾 心 事 等 問 題 上, 並 沒 詳 細 區 分 那 些 尋 求 協 助 或 一 起 參 與 家 庭 活 動 的 親 人, 到 底 是 受 訪 者 的 父 母 子 女 夫 婦, 抑 或 是 兄 弟 姊 妹, 因 而 難 以 較 具 體 較 深 刻 地 掌 握 有 或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者 在 利 用 家 庭 人 力 資 源 尋 求 親 屬 支 援 網 絡, 乃 至 在 承 受 風 險 能 力 等 各 方 面, 到 底 有 何 差 異 的 問 題 105
歷 史 學 家 Martin Wiener(1987) 在 探 討 英 國 工 業 精 神 下 滑 導 致 英 國 經 濟 在 二 十 世 紀 持 續 衰 弱 不 振 的 問 題 時 指 出, 英 國 文 化 在 工 業 革 命 後 未 能 與 時 並 進, 仍 然 保 留 傳 統 社 會 對 投 身 工 業 創 造 財 富 行 為 的 輕 蔑 態 度, 一 點 一 滴 地 弱 化 英 國 經 濟 的 發 展 動 力, 導 致 國 力 自 二 十 世 紀 逐 漸 走 向 衰 落 Wiener 將 工 業 精 神 與 文 化 之 間 直 接 劃 上 等 號 的 分 析 方 法, 固 然 值 得 商 榷, 但 從 深 層 次 因 素 梳 理 經 濟 動 力 逐 漸 轉 弱 的 根 源, 卻 獲 得 了 肯 定 與 支 持 其 分 析 脈 絡 強 調 衰 落 過 程 並 非 朝 夕 之 變, 而 是 點 滴 流 失 逐 漸 退 化, 也 給 我 們 帶 來 啟 示 沿 着 同 樣 的 角 度 與 邏 輯, 我 們 認 為, 無 論 是 對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動 力 自 1990 年 代 轉 弱 的 討 論 (Global Entrepreneurship Monitor, 2004), 或 是 社 會 問 題 日 趨 嚴 重 與 複 雜 等 分 析 (Chiu and Wong, 2011; 王 卓 祺 尹 寶 珊 羅 智 健, 2012), 均 應 將 家 庭 這 個 社 會 最 古 老 及 最 基 本 的 單 位 納 入 重 點 考 察 與 研 究 之 列, 生 育 率 持 續 急 跌 與 沒 兄 弟 姊 妹 一 代 逐 漸 成 為 人 口 結 構 核 心 所 產 生 的 環 環 緊 扣 問 題, 更 應 成 為 社 會 各 界 的 關 注 重 點 要 知 道, 家 庭 於 無 數 個 體 而 言, 就 如 陽 光 空 氣 與 食 水, 受 益 而 不 覺, 失 之 則 難 存, 近 年 來 家 庭 無 論 在 制 度 組 織 親 屬 關 係 或 倫 常 規 則 的 不 斷 演 化 轉 變, 雖 然 步 伐 緩 慢, 同 樣 不 易 讓 人 察 覺, 但 其 對 經 濟 及 社 會 等 不 同 層 面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影 響, 絕 對 不 容 低 估, 我 們 不 應 等 閑 視 之 總 結 總 結 而 言, 在 強 調 百 子 千 孫 天 生 天 養, 高 度 依 賴 人 力 資 源 承 擔 各 種 勞 動 建 設 防 衛, 乃 至 種 種 支 援 協 作 的 古 代 農 業 社 會, 人 多 好 辦 事, 人 多 無 疑 力 量 較 大, 如 果 沒 有 可 以 信 賴 依 靠 的 兄 弟 姊 妹 協 助, 有 時 確 實 會 令 個 體 或 家 庭 處 於 較 不 利 的 位 置 然 而, 在 現 代 化 社 會 尤 其 像 香 港 般 高 度 商 業 化 的 知 識 型 社 會, 生 兒 育 女 已 經 變 得 成 本 高 昂 代 價 沉 重, 社 會 也 出 現 了 對 子 女 重 質 輕 量 的 觀 念 與 潮 流, 多 子 多 福 的 想 法 顯 然 已 一 去 不 返, 只 有 很 少 兄 弟 姊 妹, 甚 至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反 而 成 為 主 流 趨 勢 對 於 個 人 或 家 庭 而 言,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負 面 效 果 並 不 明 顯, 亦 不 容 易 量 度 和 量 化, 反 而 少 生 優 生 只 有 一 或 兩 名 子 女 的 好 處, 則 清 晰 直 接, 易 於 量 化 和 計 算, 因 而 容 易 得 出 寧 可 少 生 優 生 的 決 定 這 種 心 態 回 答 了 為 何 香 港 沒 有 一 孩 政 策, 但 獨 生 子 女 在 人 口 中 所 佔 比 例 反 比 內 地 還 要 高 的 問 題, 同 時 亦 進 一 步 說 明, 在 其 他 條 件 保 持 不 變 的 背 景 下, 香 港 未 來 的 生 育 率 將 如 聯 合 國 社 會 經 濟 事 務 部 所 指 出 的, 應 該 再 沒 反 彈 迹 象 (United Nations, 2010:xi), 沒 兄 弟 姊 妹 一 代 在 整 體 人 口 中 的 比 例 只 會 持 續 上 升, 有 106
增 無 減 對 此, 我 們 必 須 及 早 應 對 計 劃, 作 出 安 排, 臨 急 挖 井, 只 會 窒 礙 未 來 經 濟 發 展, 動 搖 日 後 社 會 穩 定 的 基 石 參 考 書 目 中 國 日 報 2007 我 國 獨 生 子 女 數 量 達 9000 萬 1 月 22 日 文 匯 報 2013 又 有 逆 子 偕 友 殺 親 父 死 母 危 3 月 17 日 王 卓 祺 尹 寶 珊 羅 智 健 編 2012 從 社 經 指 標 看 香 港 社 會 變 遷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台 灣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2013 人 口 統 計 圖 : 總 生 育 率 及 出 生 數 http://www.ris.gov.tw/ zh_tw/346 何 永 謙 2013 愛 兒 反 養 宅 男 隱 青 成 政 策 盲 點 香 港 經 濟 日 報,3 月 20 日, 版 A34 李 明 堃 1991 香 港 家 庭 的 組 織 和 變 遷, 載 喬 健 等 編, 中 國 家 庭 及 其 變 遷 香 港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頁 161-70 肖 建 國 1999 論 獨 生 子 女 犯 罪 的 防 治 對 策 青 少 年 犯 罪 問 題, 第 3 期, 頁 16-19 明 報 2013 避 免 倫 常 慘 劇 減 衝 突 靠 溝 通 3 月 20 日, 版 G01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指 導 會 2013 家 計 會 公 佈 二 零 一 二 年 香 港 家 庭 計 劃 知 識 態 度 及 實 行 調 查 結 果 http://www.famplan.org.hk/fpahk/zh/press/press/kap12presschi%20 (final).htm 深 圳 晚 報 2013 三 個 家 庭 悲 劇 千 萬 個 家 庭 悲 嘆 3 月 21 日, 版 Z03 郭 翔 1996 當 前 我 國 青 少 年 犯 罪 的 狀 況 與 特 點 中 國 青 年 研 究, 第 3 期, 頁 39-41 新 報 2013 子 弑 父 母 一 而 再 香 港 生 病 了 3 月 17 日, 版 A02 關 穎 2009 城 市 獨 生 子 女 與 非 獨 生 子 女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徵 比 較 學 海, 第 5 期,37-40 Bank, Stephen P., and Michael D. Kahn. 1982. The Sibling Bond. New York: Basic Books. Blake, Judith. 1981. The Only Child in America: Prejudice versus Performance.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7 (1): 43-54.. 1985. Number of Siblings and Educational Mobili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0 (1): 84-94.. 1989. Number of Siblings and Educational Attainment. Science 245: 32-36. Bossard, James H. S., and Eleanor S. Boll. 1966. The Sociology of Child Development, 4th ed.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Bynum, Jack E., and William E. Thompson. 2007. Juvenile Delinquency: A Sociological Approach. Boston: Pearson Allyn and Bacon. Campbell, Lori D., Ingrid A. Connidis, and Lorraine Davies. 1999. Sibling Ties in Later Life: A Social Network Analysis.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20 (1): 114-48. Chiu, Stephen W. K., and Siu-lun Wong, eds. 2011. Hong Kong Divided? Structures of Social Inequality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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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圖 1: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兄 弟 姊 妹 數 目 及 居 住 安 排 (%) 兄 弟 姊 妹 數 目 100.0 80.0 60.0 51.6 58.3 17.0 59.5 69.9 29.3 66.9 62.0 67.7 40.2 49.8 47.2 50.3 58.2 51.6 53.8 57.9 52.4 52.9 67.8 40.0 20.0 0.0 48.4 41.7 男 性 女 性 83.0 40.5 30.1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70.7 33.1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38.0 59.8 50.2 32.3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52.8 49.7 32.2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41.8 48.4 46.2 42.1 47.6 47.1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一 及 兩 名 三 名 及 以 上 兄 弟 姊 妹 居 住 安 排 100.0 80.0 24.7 20.8 15.6 8.3 17.2 33.1 30.9 37.1 21.6 28.6 30.3 14.1 15.8 30.2 26.1 60.0 40.0 20.0 0.0 75.3 79.2 男 性 女 性 77.1 22.9 97.6 84.4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69.4 30.6 97.9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96.5 91.7 66.9 69.1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82.8 78.4 62.9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85.9 84.2 71.4 69.7 69.8 73.9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沒 兄 弟 姊 妹 同 住 有 兄 弟 姊 妹 同 住 109
附 圖 2: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與 兄 弟 姊 妹 的 居 住 距 離 及 最 常 聯 絡 非 同 住 兄 弟 姊 妹 的 接 觸 概 況 (%) 居 住 距 離 100.0 80.0 60.0 19.1 17.9 19.3 13.4 14.2 26.9 28.6 24.0 21.3 23.1 13.4 14.8 31.7 31.2 28.3 19.5 20.3 18.9 20.6 19.4 16.5 17.6 15.1 19.0 19.5 21.9 22.0 20.5 20.7 21.4 12.4 13.2 18.8 17.1 29.1 20.4 17.9 17.2 20.0 17.2 40.0 20.0 0.0 45.3 41.1 15.3 13.0 男 性 女 性 44.5 46.4 39.0 18.7 16.6 10.3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47.9 42.8 38.2 50.5 46.2 51.4 49.1 51.7 49.5 47.0 47.1 35.9 41.7 38.5 38.9 19.1 13.7 14.7 17.4 19.6 11.8 17.0 20.1 11.6 15.1 18.5 9.6 12.1 13.3 15.7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步 行 距 離 內 ( 15 分 鐘 步 行 路 程 )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 1 小 時 車 程 ) 本 地 交 通 距 離 內 (>1 小 時 車 程 ) 香 港 境 外 見 面 頻 率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43.9 44.2 19.6 17.0 12.8 12.4 23.8 26.5 男 性 女 性 26.0 33.3 59.8 17.0 20.5 16.6 15.0 15.9 9.0 40.5 31.3 15.4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27.0 31.4 33.7 29.9 29.5 30.8 29.0 38.3 32.4 45.5 48.9 50.2 58.4 58.4 52.5 18.2 21.4 18.8 23.1 19.5 22.0 21.1 19.1 16.0 19.9 18.8 15.9 14.8 20.5 15.2 16.2 18.9 16.9 15.6 16.7 14.3 15.4 13.2 16.7 12.5 8.1 10.6 9.0 8.2 10.4 38.9 31.4 32.7 23.2 31.7 34.9 22.7 30.3 34.3 28.5 31.8 19.1 17.2 20.1 20.4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每 星 期 至 少 一 次 約 兩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少 過 一 個 月 一 次 聯 絡 頻 密 度 100.0 80.0 60.0 40.0 20.0 0.0 24.9 21.5 11.6 14.9 9.5 34.6 15.8 18.9 15.6 15.3 17.6 14.8 20.2 17.6 14.6 63.6 48.1 51.7 38.6 30.6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14.0 14.9 12.9 23.0 24.8 13.7 12.2 24.6 15.4 10.7 11.9 19.1 11.3 36.2 33.9 16.3 15.8 16.4 14.5 15.5 17.0 30.2 15.3 16.3 16.4 18.3 17.7 19.7 18.3 17.7 15.9 20.4 19.1 18.7 18.5 18.4 18.1 18.4 17.7 16.7 16.1 14.6 14.2 14.1 11.6 58.3 42.0 34.1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51.2 53.6 33.5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54.0 52.8 39.4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42.5 49.9 53.7 54.3 47.0 37.1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每 星 期 至 少 一 次 約 兩 星 期 一 次 約 一 個 月 一 次 少 過 一 個 月 一 次 110
附 圖 3: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有 否 獲 得 兄 弟 姊 妹 的 幫 助 支 援 ( 均 值 ) 經 濟 幫 助 1.60 1.47 1.45 1.40 1.20 1.26 1.25 1.22 1.19 1.18 1.22 1.22 1.29 1.27 1.28 1.27 1.24 1.29 1.21 1.17 1.26 1.27 1.21 1.0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做 家 務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1.37 1.36 男 性 女 性 1.86 1.31 1.17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1.81 1.21 1.17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1.21 1.49 1.44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1.28 1.50 1.37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1.39 1.44 1.29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1.33 1.43 1.34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提 供 意 見 3.00 2.60 2.20 2.25 2.35 2.54 2.40 2.06 2.53 2.25 2.04 2.06 2.43 2.53 2.42 2.51 2.20 2.24 2.42 2.50 2.17 2.36 2.52 1.80 1.40 1.0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聆 聽 心 事 3.00 2.60 2.20 2.37 2.51 2.68 2.53 2.22 2.64 2.40 2.21 2.24 2.56 2.64 2.53 2.59 2.33 2.35 2.54 2.58 2.33 2.51 2.61 1.80 1.40 1.0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注 : 經 單 因 方 差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均 以 斜 線 標 示 頻 密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 1 很 少 = 2 間 中 = 3 經 常 = 4 很 經 常 = 5 111
附 圖 4: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有 否 給 予 兄 弟 姊 妹 幫 助 支 援 ( 均 值 ) 經 濟 幫 助 1.60 1.40 1.35 1.35 1.54 1.34 1.26 1.49 1.30 1.24 1.27 1.40 1.41 1.34 1.48 1.41 1.42 1.44 1.36 1.29 1.41 1.38 1.20 1.0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做 家 務 2.00 1.80 1.60 1.40 1.20 1.00 1.35 1.39 男 性 女 性 1.89 1.31 1.17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1.82 1.21 1.17 1.21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1.51 1.44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1.53 1.36 1.27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1.40 1.44 1.29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1.33 1.45 1.34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提 供 意 見 3.00 2.60 2.20 1.80 1.40 1.00 2.32 2.40 2.62 2.46 2.1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2.59 2.48 2.63 2.31 2.26 2.46 2.62 2.29 2.49 2.61 2.60 2.43 2.05 2.10 2.20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聆 聽 心 事 3.00 2.60 2.20 1.80 1.40 1.00 2.41 2.56 2.74 2.58 2.26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2.69 2.61 2.72 2.60 2.65 2.44 2.22 2.27 2.36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2.41 2.59 2.64 2.67 2.55 2.37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注 : 經 單 因 方 差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均 以 斜 線 標 示 頻 密 程 度 : 完 全 沒 有 = 1 很 少 = 2 間 中 = 3 經 常 = 4 很 經 常 = 5 112
附 圖 5: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對 自 己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的 滿 意 度 (%) 與 自 己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100.0 80.0 20.1 15.6 10.3 13.7 26.7 12.0 18.6 11.4 13.3 23.4 12.2 10.4 29.4 25.5 21.1 13.3 10.1 9.6 15.2 23.3 60.0 40.0 78.3 83.2 88.4 85.3 71.6 86.9 80.1 68.1 85.6 72.6 88.0 75.5 86.9 88.5 77.5 85.7 89.2 83.7 89.8 74.9 20.0 0.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100.0 80.0 22.4 24.1 23.4 19.0 27.6 29.1 15.7 15.1 18.6 25.4 18.9 26.0 18.2 15.6 27.6 21.5 15.5 60.0 40.0 76.4 74.4 76.6 79.6 70.9 69.1 80.3 83.8 73.3 80.1 84.3 72.7 80.8 83.8 70.5 77.5 83.8 20.0 0.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注 :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滿 意 度 只 包 括 18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經 交 互 表 列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均 以 斜 線 標 示 113
7 傳 統 價 值 取 向 與 家 庭 變 遷 陳 效 能 前 言 家 庭 價 值 觀 所 包 含 的 範 圍 可 以 十 分 廣 泛, 但 一 般 來 說 是 指 家 庭 對 個 人 的 重 要 性, 例 如 覺 得 怎 樣 的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和 分 工 較 為 理 想 較 為 重 要 等 香 港 不 乏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當 中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是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於 1988 至 2006 年 進 行 的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系 列 這 系 列 的 研 究 採 用 具 代 表 性 的 樣 本, 每 約 兩 三 年 便 就 着 不 同 的 社 會 議 題 進 行 全 港 性 調 查, 當 中 很 多 研 究 發 現 都 涉 及 家 庭 價 值 本 章 主 要 就 2009 年 的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結 果 探 討 現 今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同 時 會 以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歷 年 來 相 關 的 研 究 發 現 輔 佐 分 析 和 討 論 為 何 要 研 究 一 個 社 會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呢? 社 會 科 學 家 認 為 價 值 觀 對 個 人 行 為 和 態 度 取 向 有 莫 大 的 影 響, 但 價 值 觀 不 一 定 是 影 響 個 人 行 為 / 選 擇 的 最 重 要 因 素, 因 為 個 人 身 處 的 實 際 環 境 和 客 觀 情 況 不 同, 進 而 影 響 他 們 的 價 值 觀 是 否 可 以 實 行 以 及 如 何 實 行 描 述 人 們 的 價 值 觀, 就 是 去 描 述 甚 麼 對 他 們 是 重 要 的, 以 及 甚 麼 才 是 他 們 在 生 活 中 不 同 範 疇 的 理 想 但 解 釋 個 人 的 行 為, 除 了 通 過 瞭 解 行 為 / 選 擇 背 後 的 價 值 觀 以 外, 同 時 也 需 要 認 清 客 觀 環 境 對 行 為 / 選 擇 有 甚 麼 限 制 當 價 值 觀 和 客 觀 行 為 / 選 擇 有 明 顯 差 距, 或 價 值 觀 本 身 也 有 互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時, 我 們 更 需 要 宏 觀 及 深 入 的 分 析 處 理 比 如 說, 近 年 較 多 人 關 注 香 港 年 輕 一 代 婚 姻 和 生 育 意 欲 減 低 的 現 象 為 甚 麼 今 天 的 年 輕 人 似 乎 比 以 前 較 難 或 較 遲 結 婚 和 生 育 呢? 是 因 為 價 值 觀 改 變 的 問 題 ( 例 如 對 婚 姻 沒 那 麼 重 視, 考 慮 個 人 享 樂 多 於 家 庭 責 任 )? 或 因 為 客 觀 因 素 令 他 們 較 難 組 織 家 庭 ( 例 如 生 活 指 數 提 高, 沒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 探 討 家 庭 價 值 觀 可 以 讓 我 們 釐 清 現 象 的 成 因 另 外, 近 年 本 地 年 輕 夫 婦 生 育 意 欲 持 續 減 弱, 整 體 生 育 率 下 降, 也 為 社 會 帶 來 不 少 擔 憂 推 遲 第 一 次 生 育 年 齡 以 及 減 少 子 女 數 目, 究 竟 是 因 為 價 值 觀 的 改 變 ( 傳 統 養 兒 防 老 的 重 要 性 減 低 ), 還 是 因 為 客 觀 條 件 ( 經 濟 及 政 治 環 境 ) 導 致 年 輕 夫 婦 難 以 114
作 出 生 育 決 定? 婚 姻 和 生 育 這 兩 個 問 題 跟 未 來 香 港 人 口 結 構 趨 勢 有 莫 大 關 係 剩 女 嫁 不 出 宅 男 交 不 到 女 友 令 人 聯 想 到 結 婚 率 受 影 響 ; 年 輕 夫 婦 延 遲 或 減 少 生 育 選 擇 不 生 育 或 只 生 一 個 孩 子, 也 直 接 令 整 體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上 升 和 勞 動 人 口 比 例 下 降 這 些 問 題 有 多 嚴 重, 未 來 的 趨 勢 如 何, 關 係 到 一 連 串 的 人 口 教 育 醫 療 社 會 福 利 等 政 策 問 題 要 有 效 地 對 這 些 問 題 作 出 回 應, 必 須 瞭 解 遲 婚 獨 身 和 延 遲 生 育 是 因 為 人 們 價 值 觀 的 改 變 由 客 觀 因 素 ( 如 社 會 及 經 濟 環 境 ) 所 導 致, 或 因 為 兩 者 互 動 而 出 現 的 結 果 家 庭 一 向 被 認 為 是 維 持 社 會 穩 定 和 正 常 運 作 的 重 要 社 會 制 度, 它 肩 負 了 不 少 社 會 功 能, 如 養 育 下 一 代 向 下 一 代 灌 輸 正 確 的 社 會 價 值 觀 為 個 人 提 供 情 感 及 經 濟 上 的 支 援 等 近 年 有 所 謂 家 庭 危 機 的 出 現 (Popenoe, 1993), 是 指 個 人 主 義 的 興 起 令 年 輕 一 代 減 弱 對 家 庭 的 重 視 程 度, 繼 而 在 組 成 及 維 繫 婚 姻 生 兒 育 女 扶 養 父 母 家 庭 分 工 等 事 情 上, 似 乎 與 傳 統 模 式 愈 趨 偏 離 1 家 庭 危 機 的 出 現 更 常 被 視 作 不 少 社 會 問 題 背 後 的 根 源, 例 如 青 少 年 在 行 為 或 學 習 上 出 現 問 題, 便 經 常 被 認 為 是 家 庭 問 題 ( 如 來 自 所 謂 破 碎 或 問 題 家 庭 ) 所 致 2 對 家 庭 危 機 這 說 法 可 以 有 兩 種 解 讀 方 法 ( 一 ) 這 說 法 把 傳 統 家 庭 看 成 最 理 想 的 家 庭 模 式, 因 此, 愈 是 偏 離 這 模 式 就 愈 不 能 做 到 家 庭 這 社 會 制 度 所 應 承 擔 的 功 能, 所 以 應 對 家 庭 危 機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就 是 鞏 固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觀, 加 強 社 教 化, 重 申 個 人 對 家 庭 責 任 的 重 要 性 等 ( 二 ) 把 現 今 家 庭 所 出 現 的 變 化 看 成 為 家 庭 成 員 在 適 應 社 會 各 種 客 觀 環 境 改 變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後 果 從 這 個 角 度 看 所 謂 的 家 庭 危 機, 把 家 庭 看 作 一 個 富 有 動 力 (dynamic) 的 主 體, 而 家 庭 成 員 及 個 人 會 就 客 觀 環 境 及 自 身 價 值 觀 作 出 各 種 選 擇, 表 現 為 不 同 的 行 為 所 以 如 果 把 所 謂 偏 離 傳 統 家 庭 的 情 況, 解 讀 為 個 人 主 義 凌 駕 於 家 庭 價 值 之 上, 有 把 問 題 簡 單 化 之 嫌 換 句 話 說, 就 算 個 人 作 出 似 乎 是 偏 離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的 行 為, 也 不 一 定 代 表 他 們 不 認 同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和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只 是 個 人 會 就 着 客 觀 環 境 的 情 況 而 嘗 試 適 當 地 調 節, 看 看 如 何 才 能 最 好 地 實 踐 他 們 所 賦 予 家 庭 的 價 值 而 已 從 第 二 個 角 度 看 待 家 庭 危 機, 回 應 的 方 法 不 是 單 一 地 要 求 維 護 或 強 1 2 對 傳 統 模 式 的 一 般 理 解 是 一 夫 一 妻 一 生 一 世 的 婚 姻 婚 內 性 別 分 工 重 視 家 庭 成 員 間 緊 密 關 係 的 家 庭 模 式 例 如 有 關 青 少 年 自 殺 及 健 康 成 長 的 研 究, 經 常 把 家 庭 狀 況 視 為 重 要 因 素 ( 見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1994; 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Welfare Council, 2005) 115
化 傳 統 家 庭 價 值, 而 需 要 更 深 入 地 瞭 解 宏 觀 社 會 變 化 如 何 影 響 家 庭 所 出 現 的 各 種 變 化 (Morgan, 2011) 隨 着 社 會 變 遷, 香 港 在 多 方 面 的 客 觀 數 據 都 似 乎 指 向 家 庭 危 機 這 現 象, 如 初 次 婚 姻 年 齡 的 上 升 生 育 率 下 降 離 婚 率 上 升 已 婚 女 性 投 入 勞 動 市 場 等 但 這 是 否 表 示 香 港 人 對 家 庭 的 重 視 程 度 不 比 從 前? 或 是 他 們 心 目 中 理 想 家 庭 的 模 式 已 產 生 了 根 本 的 改 變? 女 性 就 業 及 學 歷 的 提 升, 是 否 代 表 婚 姻 及 家 庭 不 再 是 女 性 最 重 要 的 事 業? 以 上 所 說 都 是 關 乎 家 庭 價 值 觀 的 問 題 2009 年 調 查 有 如 下 七 條 針 對 受 訪 者 家 庭 價 值 觀 的 問 題 : 一 對 你 來 說, 家 庭 十 分 重 要 二 如 果 有 未 婚 人 士 向 你 請 教, 你 會 勸 她 / 他 將 來 獨 身 同 居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還 是 結 婚 前 不 要 同 居 呢? 三 結 婚 就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四 你 認 為 哪 樣 比 較 理 想 呢? 結 婚 後 不 生 子 女, 生 一 名 兩 名 三 名, 還 是 三 名 以 上? 五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六 有 事 業 固 然 好, 但 對 大 多 數 婦 女 來 說, 她 們 最 想 得 到 的 其 實 是 家 庭 和 子 女 七 夫 婦 在 家 庭 中 應 該 有 平 等 的 權 力 本 章 會 就 受 訪 者 對 以 上 七 條 有 關 家 庭 價 值 觀 問 題 的 答 案 進 行 分 析 和 討 論, 而 討 論 將 會 分 作 家 庭 與 婚 姻 的 重 要 性 生 育 的 重 要 性 及 意 欲 夫 妻 平 權 和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四 個 部 份 3 家 庭 與 婚 姻 的 重 要 性 2009 年 調 查 中 受 訪 者 大 部 份 認 為 家 庭 是 重 要 的 受 訪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家 庭 對 他 們 來 說 十 分 重 要 的 共 佔 91.5%, 表 示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不 足 百 分 之 一, 而 沒 有 明 顯 取 向 的 則 有 7.8%( 表 1) 4 3 4 我 們 以 交 互 表 列 (cross-tabulation) 分 析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學 歷 收 入 職 業 等 變 項 就 這 七 條 問 題 的 答 案 有 否 顯 著 差 異, 而 本 章 只 會 就 那 些 呈 現 顯 著 差 異 的 關 係 作 出 報 告 及 討 論 包 括 選 擇 既 非 同 意 亦 非 不 同 意 ( 簡 稱 中 立 ) 拒 答 和 表 示 無 意 見 者 116
表 1: 對 家 庭 十 分 重 要 的 看 法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中 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19.3 72.2 7.2 0.6 0.0 0.6 性 別 男 性 17.0 72.9 8.8 0.7 0.0 0.6 女 性 21.6 71.6 5.7 0.5 0.0 0.6 年 齡 18-29 歲 13.1 74.0 11.6 0.8 0.1 0.4 30-49 歲 20.1 73.1 6.0 0.4 0.0 0.4 50 歲 及 以 上 21.6 70.4 6.3 0.7 0.0 1.0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11.9 72.8 13.3 1.0 0.1 0.9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18.5 73.8 7.2 0.0 0.0 0.5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22.5 72.6 4.3 0.4 0.0 0.3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20.4 68.8 8.2 0.8 0.1 1.6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23.1 70.0 5.6 0.6 0.0 0.7 1 名 21.9 72.6 4.8 0.5 0.0 0.1 2 名 21.4 75.3 2.8 0.2 0.0 0.4 3 名 23.4 75.0 1.6 0.0 0.0 0.0 4 名 及 以 上 11.8 76.5 11.8 0.0 0.0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19.0 71.3 8.2 0.5 0.0 1.0 高 中 及 預 科 18.8 73.3 6.9 0.7 0.0 0.3 大 專 及 以 上 21.4 72.0 5.6 0.6 0.1 0.3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15.4 73.3 9.6 1.0 0.0 0.7 9000-19999 元 16.7 74.4 8.0 0.7 0.0 0.2 20000 元 及 以 上 25.1 69.5 5.2 0.2 0.0 0.0 職 業 工 人 16.6 73.7 8.6 0.5 0.0 0.5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16.0 73.7 9.1 1.0 0.0 0.3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22.1 71.4 5.9 0.5 0.0 0.1 117
問 卷 並 沒 有 為 受 訪 者 就 何 謂 家 庭 提 供 定 義, 但 相 信 一 般 人 心 目 中 的 家 庭 仍 然 是 以 一 夫 一 妻 及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模 式 為 藍 本 受 訪 者 一 面 倒 認 為 家 庭 重 要 並 不 出 奇, 因 為 家 庭 向 來 在 中 國 文 化 佔 重 要 的 地 位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家 庭 十 分 重 要 的 女 性 比 例 比 男 性 高 出 4.6 個 百 分 點, 她 們 表 示 中 立 的 比 例 則 較 男 性 低 就 年 齡 來 看, 則 以 年 輕 人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最 低 (87.1%), 而 未 能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的 比 例 則 最 高 (12.0%) 已 婚 人 士 ( 特 別 是 與 配 偶 同 住 者 ) 同 意 家 庭 重 要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婚 姻 狀 況 人 士 為 高 未 婚 人 士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最 低 ( 但 也 達 84.7%); 未 婚 人 士 未 能 就 此 表 示 明 確 意 見 的 比 例 達 14.2%, 較 其 他 婚 姻 狀 況 人 士 為 高 沒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未 能 表 達 明 確 意 見 的 比 例 較 高 (6.3%), 而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家 庭 重 要 的 比 例 雖 然 較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稍 低, 但 仍 然 高 達 93.1% 學 歷 較 高 者, 同 意 家 庭 重 要 的 比 例 也 較 高 如 按 收 入 和 職 業 劃 分, 似 乎 是 較 高 收 入 人 士 和 任 職 行 政 及 專 業 工 作 者 對 家 庭 重 要 性 認 同 較 高 ( 特 別 是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者 )( 表 1) 就 上 述 數 據 來 看,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未 成 年 子 女 數 目 學 歷 收 入 和 職 業 的 受 訪 者 對 家 庭 重 要 性 的 看 法 稍 有 差 異, 然 而, 這 些 差 異 在 統 計 學 上 雖 屬 顯 著, 整 體 而 言 可 以 說 家 庭 對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來 說 都 是 重 要 的, 女 性 已 婚 及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對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尤 為 肯 定 年 輕 人 表 示 認 同 家 庭 重 要 性 的 比 例 似 乎 較 低, 但 表 示 不 認 同 家 庭 是 重 要 的 也 只 有 百 分 之 一 總 括 來 說, 家 庭 是 重 要 的 這 價 值 在 香 港 人 心 中 的 地 位 毋 庸 置 疑, 但 我 們 也 要 指 出, 這 概 念 的 道 德 意 味 十 分 強 烈, 所 以 受 訪 者 對 此 表 示 贊 同 並 不 出 奇 以 下 把 家 庭 具 體 地 分 為 婚 姻 及 生 育 兩 個 部 份, 更 仔 細 地 去 探 討 受 訪 者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就 以 下 問 題 : 如 果 有 未 婚 人 士 向 你 請 教, 你 會 勸 她 / 他 將 來 獨 身 同 居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還 是 結 婚 前 不 要 同 居 呢? 整 體 受 訪 者 中 選 擇 結 婚 前 不 要 同 居 的 佔 最 高 比 例, 有 42.2%, 但 沒 有 表 示 明 確 意 見 者 也 高 達 36.5% 5 選 擇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的 有 16.7% 同 居 的 有 3.7% 獨 身 的 就 只 有 1.0% 雖 然 結 婚 ( 無 論 先 同 居 與 否 ) 仍 然 是 大 部 份 人 認 同 的 選 擇, 但 合 共 只 佔 58.9%, 可 見 雖 然 大 部 份 人 都 認 為 家 庭 對 他 們 來 說 是 重 要 的, 但 似 乎 有 很 多 因 素 令 受 訪 者 懷 疑 婚 姻 是 否 最 好 的 選 擇 對 同 居 表 示 不 抗 拒 的 ( 不 論 是 婚 前 同 居 或 只 是 同 居 不 結 婚 ) 共 有 20.4% 但 在 同 居 問 題 上, 兩 性 答 案 有 明 顯 差 別, 無 論 是 選 擇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或 單 選 同 居 的, 都 是 男 性 較 女 性 為 多 5 包 括 回 答 視 乎 情 況 拒 答 和 表 示 無 意 見 者 118
女 性 對 同 居 的 抗 拒 程 度 較 高, 意 味 着 在 性 事 觀 念 上 較 男 性 保 守 兩 成 受 訪 者 接 受 同 居, 表 示 他 們 認 同 先 嘗 試 共 同 生 活 然 後 才 結 婚 並 不 是 壞 事, 也 可 以 看 成 對 計 劃 結 婚 人 士 有 婚 前 性 行 為 的 默 許 接 受 同 居 及 未 能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的 比 例 跟 年 齡 有 明 顯 關 係 年 紀 愈 大 的 受 訪 者 接 受 同 居 的 比 例 愈 低, 年 輕 人 則 有 較 高 比 例 未 能 有 明 確 意 見 ( 表 2) 在 1990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中, 表 示 不 同 意 以 同 居 取 代 婚 姻 的 受 訪 者 超 過 四 成 (Lee, 1992:4), 可 見 事 隔 20 年 市 民 對 婚 姻 仍 然 十 分 重 視, 對 同 居 而 不 結 婚 的 接 受 程 度 依 然 偏 低 1995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也 有 問 過 類 似 的 問 題, 而 當 時 也 有 過 半 數 人 士 認 為 婚 前 不 先 同 居 是 最 好 的 選 擇 ( 當 時 也 是 稍 多 女 性 較 男 性 對 此 表 示 同 意 )(Lee and Lu, 1997:190) 香 港 人 對 同 居 的 接 受 程 度 雖 然 不 是 太 低, 但 1995 年 至 今 變 化 不 大, 而 且 明 顯 只 有 極 少 部 份 受 訪 者 認 同 同 居 可 以 取 代 結 婚, 證 明 婚 姻 仍 然 是 重 要 的 但 要 留 意 的 是 2009 年 調 查 中 就 此 問 題 拒 答 表 示 無 意 見 或 回 答 視 乎 情 況 者 超 過 三 成 半, 相 比 1995 年 就 此 問 題 表 示 不 肯 定 的 比 例 不 足 兩 成 高 出 近 一 倍 (Lee and Lu, 1997:190), 6 可 見 現 今 對 婚 姻 同 居 及 獨 身 哪 樣 比 較 理 想 並 沒 有 明 確 看 法 的 人 比 以 前 多 了 不 少 同 居 除 了 是 可 以 加 深 瞭 解 對 方 的 重 要 階 段, 也 是 讓 雙 方 可 以 在 未 有 足 夠 經 濟 能 力 支 付 婚 禮 開 支 前, 體 驗 獨 立 於 各 自 的 家 庭 而 共 同 生 活 的 方 法 因 此, 獨 身 生 活 在 香 港 絕 非 主 流, 因 為 受 訪 者 普 遍 認 為 能 跟 伴 侶 一 起 生 活 ( 無 論 是 同 居 或 結 婚 ) 才 是 最 理 想 的 2009 年 調 查 沒 有 追 問 受 訪 者 拒 答 這 問 題, 或 回 答 無 意 見 和 視 乎 情 況 者 的 考 慮 是 甚 麼, 但 基 於 香 港 現 時 的 客 觀 情 況, 估 計 有 可 能 是 由 於 擇 偶 不 容 易 組 織 家 庭 的 經 濟 負 擔 大, 以 及 整 體 社 會 環 境 不 利 養 育 子 女 等, 實 際 情 況 有 待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如 此 大 比 數 人 士 ( 超 過 三 成 半 ) 未 能 就 這 問 題 明 確 表 示 取 向, 很 可 能 是 社 會 環 境 及 一 些 個 人 感 覺 在 其 控 制 能 力 以 外 的 因 素, 實 在 對 這 些 有 關 家 庭 的 選 擇 有 極 大 影 響 因 為 受 訪 者 整 體 認 同 家 庭 重 要 的 比 例 極 高, 所 以 雖 然 就 獨 身 同 居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結 婚 前 不 要 同 居 等 明 確 表 示 認 同 的 受 訪 者 達 到 五 分 之 三, 以 及 在 此 問 題 上 只 有 58.9% 選 擇 結 婚 ( 無 論 先 同 居 與 否 ) 等, 但 我 們 認 為 這 些 發 現 不 可 以 單 純 被 理 解 為 結 婚 對 受 訪 者 來 說 不 重 要 年 輕 人 對 同 居 的 認 同 較 高 以 及 未 能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這 顯 示 他 們 可 能 只 是 對 婚 姻 及 組 成 家 庭 的 信 心 較 低 就 算 是 婚 姻 失 敗 的 離 婚 或 分 居 人 士 中, 贊 成 獨 身 的 也 只 是 極 少 數 6 1995 年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詢 問 受 訪 者 會 給 年 輕 人 甚 麼 意 見 (Lee and Lu, 1997:189) 119
表 2: 對 婚 姻 重 要 性 的 看 法 (%) 獨 身 同 居 先 同 居 後 結 婚 結 婚 前 不 要 同 居 視 乎 情 況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1.0 3.7 16.7 42.2 27.6 8.9 性 別 男 性 1.0 4.0 18.3 39.7 27.9 8.9 女 性 0.9 3.3 15.2 44.4 27.3 8.9 年 齡 18-29 歲 0.9 6.2 27.9 26.4 31.7 6.8 30-49 歲 1.4 4.2 20.2 38.9 28.1 7.3 50 歲 及 以 上 0.6 1.9 7.6 53.2 25.0 11.6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1.4 6.0 25.5 24.6 32.8 9.8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2.1 1.5 12.9 43.8 30.4 9.3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0.7 3.1 14.1 49.0 25.7 7.5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1.5 1.9 10.8 47.0 24.9 13.9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0.5 1.4 7.2 55.6 24.6 10.7 1 名 1.3 3.8 19.5 42.8 26.2 6.4 2 名 1.0 4.1 16.3 46.8 25.8 5.9 3 名 0.0 1.6 13.7 50.8 26.8 7.1 4 名 及 以 上 0.0 14.3 17.1 51.4 17.1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1.0 2.1 10.2 50.8 24.8 11.2 高 中 及 預 科 1.2 5.3 21.8 35.0 29.5 7.2 大 專 及 以 上 0.5 3.8 20.9 37.3 30.1 7.3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1.3 3.6 15.8 43.3 28.4 7.6 9000-19999 元 1.3 5.2 21.8 35.9 29.1 6.6 20000 元 及 以 上 0.3 4.6 21.9 37.2 28.7 7.2 職 業 工 人 1.4 3.8 15.5 46.1 25.5 7.7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1.0 4.6 22.9 34.2 30.2 7.1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0.9 5.2 20.9 36.3 30.2 6.6 120
在 未 有 普 及 教 育 和 經 濟 結 構 轉 型 之 前, 女 性 在 社 會 較 難 有 獨 立 的 經 濟 能 力, 加 上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文 化 因 素 影 響, 傳 統 觀 念 上 認 為 婚 姻 對 女 性 較 為 重 要 在 今 天 的 香 港, 雖 然 兩 性 在 多 方 面 的 差 距 已 拉 近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 但 仍 然 有 不 少 婚 前 有 受 薪 工 作 的 女 性 會 在 婚 後 ( 特 別 是 生 孩 子 後 )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7 較 早 前 我 們 看 過 調 查 中 有 較 多 女 性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家 庭 對 她 們 來 說 十 分 重 要, 這 又 是 否 表 示 她 們 對 事 業 的 重 視 程 度 較 家 庭 為 低 呢? 在 2009 年 調 查 中, 對 這 句 子 有 事 業 固 然 好, 但 對 大 多 數 婦 女 來 說, 她 們 最 想 得 到 的 其 實 是 家 庭 和 子 女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的 受 訪 者 共 佔 72.4%, 表 示 既 非 同 意 亦 非 不 同 意 的 有 19.2%,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只 有 5.6%, 這 說 明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都 同 意 對 女 性 來 說 家 庭 比 事 業 重 要 ( 表 3) 同 樣 問 題 在 2001 年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也 曾 出 現, 當 時 也 有 接 近 七 成 受 訪 者 表 示 同 意 女 性 最 想 要 的 是 家 庭 和 子 女 (Lee, 2003:301), 而 類 似 的 問 題 在 1993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也 有 問 過, 那 時 發 現 有 近 四 成 受 訪 者 認 為 婦 女 會 較 喜 歡 不 用 出 外 工 作 (Lee, 1995:8) 從 以 上 的 數 據 來 看, 香 港 大 多 數 人 並 不 同 意 女 性 在 職 場 上 的 成 就 較 家 庭 重 要, 而 這 種 情 況 近 20 年 沒 有 太 大 的 變 化 在 2009 年 的 調 查 中, 同 意 對 女 性 來 說 家 庭 比 事 業 重 要 的 女 性 比 例 較 男 性 高, 可 見 傳 統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規 範 仍 然 得 到 女 性 的 認 同 從 婚 姻 狀 況 來 看, 未 婚 人 士 中 未 能 就 這 問 題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的 高 達 30.4%, 而 已 婚 人 士 中 沒 有 確 定 立 場 的 也 有 兩 成 之 多 ( 表 3), 意 味 着 對 不 少 受 訪 者 來 說, 現 實 情 況 的 考 慮 極 可 能 足 以 左 右 他 們 對 女 性 是 否 重 視 家 庭 多 於 事 業 的 立 場 但 1990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發 現, 只 有 16.5% 受 訪 者 同 意 對 女 性 來 說 家 庭 比 事 業 重 要 (Lee, 1992:14), 是 否 表 示 愈 來 愈 多 市 民 認 為 家 庭 對 女 性 較 事 業 重 要 呢? 但 因 1990 年 調 查 這 條 問 題 問 法 跟 1993 2001 及 這 次 2009 年 調 查 的 不 同, 所 以 針 對 的 價 值 觀 其 實 並 不 一 樣 這 次 2009 年 調 查 問 的 是 : 有 事 業 固 然 好, 但 對 大 多 數 婦 女 來 說, 她 們 最 想 得 到 的 其 實 是 家 庭 和 子 女, 所 問 的 是 受 訪 者 認 為 女 性 對 家 庭 的 重 視 程 度 ( 相 對 於 事 業 ), 但 1990 年 調 查 的 問 題 是 : 女 人 應 以 家 庭 為 重, 最 好 不 要 工 作, 所 問 的 是 較 具 體 的 實 際 情 況, 特 別 是 有 需 要 時 應 該 為 家 庭 放 棄 工 作 這 限 制, 似 乎 是 要 求 女 性 把 照 顧 家 庭 責 任 置 於 其 經 濟 責 任 之 上, 而 就 此 只 有 少 數 受 訪 者 同 意, 表 示 實 質 上 他 們 認 為 女 性 在 家 庭 所 擔 當 的 經 濟 角 色 跟 照 顧 家 庭 的 責 任 同 7 當 然, 這 並 非 表 示 傳 統 文 化 是 解 釋 女 性 婚 育 後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事 實 上, 女 性 在 薪 酬 上 跟 男 性 的 差 距 以 及 托 兒 服 務 不 足 也 有 很 大 影 響 121
樣 ( 甚 至 可 能 更 ) 重 要 這 再 次 突 顯 出 香 港 人 就 女 性 於 家 庭 應 該 擔 當 的 角 色 在 理 想 與 現 實 之 間 的 差 距 表 3: 對 大 多 數 婦 女 最 想 得 到 的 其 實 是 家 庭 和 子 女 的 看 法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中 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8.4 64.0 19.2 5.4 0.2 2.7 性 別 男 性 6.5 63.7 21.6 5.1 0.1 3.0 女 性 10.2 64.3 17.1 5.7 0.3 2.5 年 齡 18-29 歲 5.6 58.0 24.9 8.9 0.3 2.4 30-49 歲 8.7 63.7 19.0 6.2 0.3 2.0 50 歲 及 以 上 9.5 67.2 16.7 2.9 0.1 3.6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4.9 54.9 27.0 9.4 0.3 3.4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6.7 67.2 19.0 3.1 0.0 4.1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9.8 68.4 16.0 3.8 0.1 1.8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9.4 61.5 18.2 4.9 0.2 5.7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10.5 67.5 15.5 2.9 0.1 3.4 1 名 9.4 67.8 16.7 4.6 0.1 1.3 2 名 9.0 70.4 13.9 4.5 0.4 1.8 3 名 8.7 73.2 15.3 0.5 0.0 2.2 4 名 及 以 上 11.8 61.8 26.5 0.0 0.0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8.8 65.7 17.7 3.7 0.1 3.9 高 中 及 預 科 8.7 64.2 19.4 5.8 0.1 1.8 大 專 及 以 上 7.1 59.8 22.3 8.3 0.6 1.9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7.0 62.8 21.5 6.0 0.1 2.5 9000-19999 元 8.2 62.0 22.0 6.2 0.1 1.4 20000 元 及 以 上 9.0 60.3 20.9 7.9 0.6 1.3 職 業 工 人 7.7 65.0 20.2 4.3 0.0 2.8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8.5 60.7 22.4 6.8 0.3 1.4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7.9 60.3 21.9 8.2 0.5 1.2 122
不 同 職 業 組 別 人 士 對 女 性 是 否 重 視 家 庭 多 於 事 業 也 有 明 顯 分 別, 特 別 是 表 示 不 認 同 女 性 較 重 視 家 庭 者, 以 居 於 較 高 級 職 位 者 為 多 ( 表 3); 可 能 因 為 在 這 些 行 業 中 性 別 收 入 差 距 較 低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231), 這 類 職 位 人 士 由 於 明 白 女 性 在 工 作 上 的 收 入 不 比 男 性 低 太 多, 因 而 較 少 認 同 女 性 重 視 家 庭 多 於 事 業 同 時, 高 收 入 組 別 人 士 也 較 多 不 同 意 女 性 重 視 家 庭 多 於 事 業 ( 表 3);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當 女 性 本 身 有 較 好 的 職 業 及 收 入 時, 對 家 庭 是 否 較 事 業 重 要 的 問 題, 相 對 於 那 些 低 收 入 及 從 事 性 別 薪 酬 差 別 大 的 行 業 的 女 性, 她 們 會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這 點 有 待 更 深 入 的 分 析 生 育 的 重 要 性 及 意 欲 中 國 文 化 強 調 子 女 有 責 任 生 兒 育 女 開 枝 散 葉, 而 歷 年 來 的 社 會 指 標 研 究 也 不 乏 有 關 生 育 重 要 性 的 問 題 1990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發 現, 超 過 三 成 半 受 訪 者 反 對 婚 後 不 生 育 (Lee, 1992:4), 而 1993 年 的 調 查 則 發 現, 六 成 受 訪 者 同 意 沒 有 子 女 的 婚 姻 是 不 完 整 的, 同 時 只 有 三 成 半 同 意 已 婚 人 士 必 須 要 有 子 女,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的 則 超 過 五 成 半 (Lee, 1995:5) 2004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發 現, 只 有 三 成 左 右 的 受 訪 者 同 意 沒 有 孩 子 是 不 孝 的 表 現 ; 反 之, 不 同 意 無 後 是 不 孝 的 則 過 半 數, 但 同 意 沒 有 孩 子 的 人 生 令 人 遺 憾 的 比 例 較 高, 接 近 半 數 (Zheng and Wong, 2005:248) 以 上 的 調 查 數 據 指 出, 雖 然 一 般 人 仍 然 認 同 有 子 女 的 價 值, 以 及 有 子 女 的 家 庭 是 理 想 的, 但 因 為 各 種 原 因 而 未 能 生 育 者, 也 不 被 視 為 有 違 道 德 或 社 會 規 範 所 以 認 同 有 子 女 會 令 婚 姻 更 完 整 的 比 例, 相 對 於 只 有 三 成 半 明 確 表 示 反 對 不 生 育 的 受 訪 者, 高 出 了 約 五 成 2009 年 調 查 曾 詢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同 意 結 婚 便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只 有 56.6% 受 訪 者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沒 有 明 確 表 態 的 有 28.0%, 而 回 答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則 佔 15.4%( 表 4) 以 上 數 據 與 近 年 香 港 生 育 率 持 續 下 降 趨 勢 一 致, 也 跟 之 前 的 調 查 發 現 吻 合 即 是 說,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對 婚 後 是 否 一 定 要 生 育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而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這 條 有 關 生 育 的 問 題 是 所 有 七 條 家 庭 價 值 問 題 中 唯 一 沒 有 出 現 顯 著 性 別 差 異 的, 可 見 對 婚 後 是 否 必 須 生 育 應 該 基 於 夫 婦 雙 方 共 識, 而 非 只 由 男 方 或 女 方 決 定 是 次 調 查 發 現, 未 婚 人 士 中 有 37.0% 未 有 明 確 表 示 是 否 同 意 結 婚 便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而 這 組 人 士 中 不 同 意 婚 後 一 定 要 生 孩 子 的 比 例 (22.5%) 明 顯 比 已 婚 人 士 高, 可 見 個 人 婚 姻 經 歷 對 生 兒 育 女 的 看 法 有 頗 大 影 響 ( 表 4) 123
表 4: 對 結 婚 就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的 看 法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中 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8.4 48.2 25.9 14.5 0.9 2.1 年 齡 18-29 歲 5.6 39.7 30.7 19.8 1.9 2.4 30-49 歲 7.4 43.7 27.8 18.0 0.9 2.2 50 歲 及 以 上 10.8 56.9 21.7 8.4 0.4 1.8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4.5 35.9 33.3 20.6 1.9 3.7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7.1 56.1 24.5 10.7 0.5 1.0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9.8 53.0 22.8 12.5 0.5 1.4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10.5 50.0 25.2 11.5 0.5 2.2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11.9 58.2 20.6 7.6 0.3 1.4 1 名 8.9 47.5 26.5 15.6 0.4 1.1 2 名 7.8 55.3 21.2 13.7 0.2 1.8 3 名 7.6 53.8 23.9 10.3 0.5 3.8 4 名 及 以 上 20.6 64.7 5.9 8.8 0.0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10.1 55.0 22.5 9.5 0.5 2.3 高 中 及 預 科 7.8 45.1 26.9 17.7 0.9 1.7 大 專 及 以 上 5.8 39.2 31.5 19.3 1.7 2.5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8.1 47.5 28.4 13.3 0.7 1.9 9000-19999 元 7.1 44.2 28.6 17.4 0.9 1.8 20000 元 及 以 上 7.0 40.0 29.1 21.0 1.4 1.5 職 業 工 人 8.7 53.0 23.7 12.1 0.5 2.0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7.1 39.9 32.2 18.2 0.6 1.9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6.7 41.0 29.3 20.0 1.5 1.5 注 : 本 表 省 去 顯 著 度 未 達 0.05 者 年 齡 也 對 婚 後 是 否 一 定 要 生 育 有 明 顯 關 係, 年 輕 人 就 此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沒 有 明 確 意 見 的 比 例 較 年 長 人 士 為 高 不 同 職 業 人 士 就 生 育 的 重 要 性 也 有 明 顯 分 別, 工 人 最 認 同 婚 後 要 生 孩 子 ;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則 對 生 育 沒 有 那 麼 執 着, 既 有 較 低 比 例 表 示 婚 後 必 定 要 有 孩 子, 也 有 較 高 比 例 沒 有 明 確 意 見 如 果 以 收 入 劃 分, 高 收 入 124
人 士 比 低 收 入 者 較 少 認 同 婚 後 必 定 要 生 育 這 可 能 因 為 65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大 部 份 屬 低 收 入 組 別 ( 當 中 超 過 五 成 月 入 低 於 9,000 港 元 ), 而 年 長 者 傾 向 較 重 視 婚 育 的 關 係 收 入 愈 高 不 同 意 婚 後 必 須 生 育 的 比 例 愈 高, 顯 示 受 訪 者 考 慮 生 育 時 經 濟 能 力 並 非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受 訪 者 就 婚 後 生 育 十 分 必 要 態 度 模 棱 兩 可 的 比 例, 多 較 沒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為 高 ( 表 4); 前 者 表 示 不 同 意 婚 後 必 定 要 生 孩 子 的 比 例 也 較 沒 有 子 女 者 高, 沒 有 子 女 者 對 生 育 沒 有 那 麼 多 顧 慮, 反 而 自 身 正 經 歷 養 兒 育 女 過 程 者, 因 為 特 別 感 受 到 重 大 責 任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可 能 因 而 認 為 不 一 定 要 有 子 女 綜 合 來 說, 雖 然 過 半 數 受 訪 者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婚 後 要 有 子 女, 但 當 中 大 多 數 並 非 是 最 有 經 濟 能 力 供 養 子 女 的 一 群 有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受 訪 者 對 婚 後 必 須 生 育 的 問 題 不 置 可 否, 但 這 是 否 表 示 生 育 對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已 經 減 低? 以 下 會 通 過 另 一 條 問 題 對 此 作 進 一 步 探 討 對 於 受 訪 者 認 為 婚 後 理 想 的 子 女 數 目 是 甚 麼, 表 示 婚 後 最 理 想 是 不 生 孩 子 的 只 有 4.9% 表 示 一 至 兩 名 孩 子 最 理 想 的 共 63.9% 三 名 及 以 上 的 有 8.3%, 回 答 視 乎 情 況 的 有 17.8%, 拒 答 或 表 示 無 意 見 的 則 有 5.1% 從 上 述 可 見, 認 為 婚 後 不 生 育 是 理 想 的 只 有 少 數 ; 有 兩 名 孩 子 才 是 最 多 人 認 同 的 理 想 家 庭, 而 表 示 理 想 是 多 於 一 名 孩 子 的 受 訪 者 的 比 例, 又 以 女 性 比 男 性 稍 多 按 年 齡 劃 分, 年 輕 人 和 中 年 人 表 示 最 理 想 是 婚 後 不 生 孩 子 的 比 例 ( 各 佔 6.8% 和 6.2%), 均 高 於 年 長 者 (2.7%), 而 表 示 視 乎 情 況 的 則 以 年 輕 人 的 比 例 最 高, 有 21.6% 低 學 歷 人 士 和 工 人 表 示 最 好 不 生 孩 子 的 比 例 ( 佔 3.3% 和 4.2%), 則 各 是 所 有 學 歷 和 職 業 組 別 中 最 低 的 ( 表 5) 雖 然 只 有 略 多 於 五 成 半 的 受 訪 者 同 意 結 婚 就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但 當 被 問 到 理 想 情 況 時,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都 認 同 有 子 女 比 沒 有 孩 子 更 理 想 這 似 乎 是 有 點 兒 矛 盾 的 發 現 其 實 並 不 難 理 解 認 為 婚 後 不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或 對 問 題 沒 有 特 定 看 法 的, 很 可 能 是 洞 悉 現 實 情 況 對 養 育 子 女 的 限 制, 因 而 對 傳 統 上 把 生 兒 育 女 看 為 家 庭 責 任 的 文 化 規 範 沒 有 那 麼 着 緊 但 理 想 地, 大 部 份 人 仍 然 認 為 有 子 女 的 婚 姻 比 較 理 想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適 婚 年 齡 人 士 及 高 收 入 者 認 可 婚 後 不 生 孩 子 的 比 例 較 高 適 婚 年 齡 人 士 對 婚 後 生 育 的 必 須 性 認 同 較 低, 表 示 生 兒 育 女 已 經 不 再 普 遍 被 視 為 必 經 的 人 生 階 段 ; 高 收 入 人 士 較 多 表 示 同 意 婚 後 不 生 育, 也 顯 示 出 他 們 的 考 慮 並 非 單 是 經 濟 負 擔, 而 可 能 是 其 他 影 響 到 養 兒 育 女 的 社 會 環 境 因 素 ( 如 教 育 制 度 政 治 局 勢 及 生 活 質 素 等 ) 125
表 5: 婚 後 的 理 想 子 女 數 目 (%) 不 生 子 女 1 名 2 名 3 名 3 名 以 上 視 乎 情 況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4.9 17.8 46.1 5.4 2.9 17.8 5.1 性 別 男 性 5.0 19.5 45.1 5.6 2.5 17.4 4.9 女 性 4.8 16.2 47.1 5.2 3.3 18.1 5.3 年 齡 18-29 歲 6.8 24.8 37.0 3.4 0.9 21.6 5.5 30-49 歲 6.2 20.0 49.0 4.2 2.0 14.8 3.9 50 歲 及 以 上 2.7 12.2 47.7 7.7 4.8 18.9 6.1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8.8 21.8 34.4 2.4 0.9 23.7 8.1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3.6 21.9 42.3 6.6 2.0 20.4 3.1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3.3 16.5 52.5 6.8 3.2 14.4 3.3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4.4 14.6 40.6 5.0 6.1 21.2 8.0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2.0 12.4 48.9 8.2 5.3 18.2 5.1 1 名 3.4 26.6 49.7 2.9 2.1 13.2 2.2 2 名 2.3 10.1 69.7 5.3 1.9 8.7 2.1 3 名 0.5 6.0 45.4 23.5 3.8 18.6 2.2 4 名 及 以 上 2.9 0.0 17.6 35.3 26.5 17.6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3.3 13.1 48.3 7.4 4.2 17.5 6.1 高 中 及 預 科 5.9 22.6 44.5 3.7 1.7 17.4 4.2 大 專 及 以 上 6.3 18.6 44.7 4.3 2.3 19.1 4.7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6.5 16.6 47.1 4.3 1.5 19.7 4.3 9000-19999 元 6.4 22.5 46.2 4.4 1.6 15.0 3.9 20000 元 及 以 上 5.8 19.0 48.6 4.4 1.8 17.1 3.2 職 業 工 人 4.2 17.2 50.3 5.6 2.3 16.8 3.7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7.4 21.5 44.4 4.1 0.9 17.0 4.8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6.7 20.4 47.1 3.7 1.9 17.0 3.1 126
夫 妻 平 權 傳 統 家 庭 內 的 男 女 分 工 依 據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原 則, 父 權 社 會 中 婚 後 以 丈 夫 為 主 導, 妻 子 要 服 從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但 隨 着 女 性 的 社 會 經 濟 地 位 提 高, 這 種 觀 念 已 被 平 等 平 權 慢 慢 取 代 1990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也 有 關 於 婚 內 平 權 的 問 題, 當 時 較 多 受 訪 者 表 示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丈 夫 是 一 家 之 主 而 妻 子 要 對 他 服 從 (38.1%), 但 對 此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也 超 過 三 成 (Lee, 1992:10) 2001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則 發 現, 大 部 份 人 同 意 夫 妻 雙 方 的 收 入 應 該 互 相 分 享, 以 及 雙 方 也 應 該 對 家 庭 的 經 濟 開 支 作 出 貢 獻 (Lee, 2003:313) 上 述 發 現 皆 指 出 香 港 人 比 較 傾 向 婚 內 平 權 的 概 念 是 次 2009 年 調 查 中 有 一 條 問 題 直 接 問 受 訪 者 是 否 同 意 夫 婦 在 家 庭 中 應 該 有 平 等 的 權 力 大 多 數 受 訪 者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86.9%), 表 示 沒 有 特 定 意 見 的 有 11.7%,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只 有 1.3%, 可 見 婚 內 平 權 概 念 在 香 港 普 遍 得 到 市 民 的 認 同 女 性 受 訪 者 比 男 性 較 多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夫 婦 平 權, 表 示 沒 有 特 別 意 見 的 則 以 男 性 較 多 年 長 者 表 示 同 意 婚 內 平 權 的 比 例 最 低, 而 未 能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的 比 例 則 最 高, 可 見 雖 然 年 長 者 較 為 傾 向 同 意 父 權 的 價 值 觀, 但 當 中 仍 然 只 有 極 少 數 明 確 地 反 對 平 權 未 婚 和 與 配 偶 同 住 的 已 婚 者 稍 多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夫 妻 間 應 該 平 權, 但 離 婚 分 居 喪 偶, 以 及 已 婚 但 非 與 配 偶 同 住 者 則 較 多 表 示 沒 有 特 定 意 見 工 人 也 較 其 他 職 業 人 士 較 多 表 示 沒 有 特 定 意 見 學 歷 和 收 入 跟 婚 內 平 權 意 識 有 正 向 的 關 係, 學 歷 和 收 入 愈 高 者 對 平 權 的 接 受 度 愈 高 ( 表 6) 香 港 人 高 度 接 受 婚 內 平 權 可 以 說 是 預 計 之 內 的 事 一 來 香 港 女 性 教 育 程 度 社 會 地 位 及 職 業 成 就 的 提 升, 對 整 體 社 會 性 別 平 權 意 識 有 一 定 的 幫 助 (Choi and Cheung, 2012); 二 來 特 別 是 對 中 產 家 庭 來 說, 工 資 偏 低 的 海 外 家 庭 傭 工 容 許 香 港 女 性 能 夠 做 到 兼 顧 家 庭 與 事 業, 令 那 些 在 勞 動 市 場 上 有 一 定 議 價 能 力 的 已 婚 女 性 不 需 為 了 照 顧 家 庭 而 放 棄 工 作, 甚 至 可 以 肩 負 家 庭 經 濟 支 柱 的 角 色 (Chan, 2006), 對 婚 內 平 權 也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127
表 6: 對 夫 婦 在 家 庭 中 應 該 有 平 等 的 權 力 的 看 法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中 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11.4 75.5 10.4 1.3 0.0 1.3 性 別 男 性 9.0 75.7 12.3 1.6 0.0 1.3 女 性 13.7 75.5 8.6 1.0 0.0 1.2 年 齡 18-29 歲 12.9 76.4 8.6 1.0 0.0 1.0 30-49 歲 11.9 77.3 9.0 1.0 0.0 0.8 50 歲 及 以 上 10.2 73.5 12.7 1.7 0.1 1.8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10.9 76.0 9.9 1.3 0.0 1.9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9.2 70.9 17.9 1.0 0.0 1.0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12.3 76.5 9.4 1.2 0.0 0.6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8.6 71.5 14.8 1.9 0.0 3.3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10.9 73.4 12.2 1.8 0.0 1.6 1 名 12.5 77.2 9.5 0.6 0.0 0.2 2 名 11.5 78.9 7.8 1.1 0.0 0.7 3 名 12.0 78.3 8.2 1.1 0.0 0.5 4 名 及 以 上 11.8 76.5 11.8 0.0 0.0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10.0 72.6 13.8 1.6 0.0 2.0 高 中 及 預 科 12.0 77.8 8.5 1.0 0.0 0.7 大 專 及 以 上 13.5 77.9 6.6 1.2 0.0 0.8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10.3 74.9 12.0 1.5 0.0 1.3 9000-19999 元 12.1 76.9 9.6 1.1 0.0 0.3 20000 元 及 以 上 13.3 77.6 7.4 1.1 0.0 0.7 職 業 工 人 10.4 74.5 12.4 1.6 0.0 1.2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12.8 76.6 9.2 0.9 0.0 0.6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12.2 77.9 8.3 1.2 0.0 0.4 128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孝 道 在 儒 家 文 化 中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本 節 會 分 析 受 訪 人 士 對 供 養 父 母 責 任 的 看 法 有 85.7% 受 訪 者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只 佔 2.3%, 沒 有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的 則 有 12.0%( 表 7) 這 表 示 香 港 人 對 傳 統 孝 道 中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仍 然 十 分 認 同, 跟 2006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所 得 相 符 (Wong, 2008:201-03) 女 性 比 男 性 較 多 表 示 非 常 同 意 子 女 有 這 責 任, 而 男 性 沒 有 明 確 意 見 的 比 例 則 較 女 性 高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年 輕 人 表 示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的 比 例 高 達 87.7%, 可 見 年 輕 一 代 絕 未 忘 記 孝 道 中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在 眾 多 婚 姻 狀 況 中, 離 婚 分 居 喪 偶, 以 及 已 婚 但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者 沒 有 明 確 表 態 的 比 例, 均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沒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受 訪 者 較 多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子 女 應 該 供 養 父 母, 反 映 沒 有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可 能 因 為 經 濟 負 擔 較 輕, 所 以 較 傾 向 認 同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從 收 入 來 看, 高 收 入 者 同 意 或 非 常 同 意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的 比 例, 低 於 其 他 人 士, 回 答 不 同 意 或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比 例, 則 較 其 他 人 士 為 高, 這 反 映 經 濟 能 力 並 非 高 收 入 者 考 慮 應 否 供 養 父 母 的 最 大 考 慮 那 麼 他 們 的 考 慮 是 甚 麼 呢? 是 否 根 據 父 母 的 經 濟 自 理 能 力? 或 是 高 收 入 並 不 等 同 於 有 高 的 經 濟 負 擔 能 力? 抑 或 是 他 們 的 價 值 觀 因 為 較 為 自 我 中 心 / 個 人 化 而 不 認 同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這 些 問 題 需 要 更 仔 細 的 分 析 才 有 答 案 這 些 差 異 令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一 般 人 如 何 理 解 自 己 是 否 有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跟 是 否 同 意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自 己, 其 見 解 可 能 會 因 應 所 屬 不 同 的 社 會 組 別 而 有 分 別 129
表 7: 對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的 看 法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中 立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拒 答 / 無 意 見 總 體 16.4 69.3 11.2 2.2 0.1 0.8 性 別 男 性 15.1 69.5 12.0 2.4 0.2 0.9 女 性 17.6 69.1 10.4 2.0 0.1 0.7 年 齡 18-29 歲 16.4 71.3 9.9 1.8 0.1 0.5 30-49 歲 15.4 68.4 12.1 3.3 0.2 0.6 50 歲 及 以 上 17.4 69.2 10.8 1.3 0.1 1.1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16.9 69.7 10.3 1.8 0.1 1.1 已 婚 ( 不 與 配 偶 同 住 ) 11.2 70.9 15.8 1.5 0.0 0.5 已 婚 ( 與 配 偶 同 住 ) 16.4 69.3 11.1 2.5 0.1 0.5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16.1 68.1 12.6 1.6 0.1 1.4 18 歲 以 下 子 女 數 目 沒 有 17.8 69.9 10.1 1.2 0.0 0.9 1 名 14.4 67.2 13.3 4.4 0.3 0.4 2 名 13.9 71.0 11.4 3.1 0.2 0.5 3 名 10.9 70.7 16.8 1.6 0.0 0.0 4 名 及 以 上 20.0 62.9 14.3 2.9 0.0 0.0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15.7 70.2 11.5 1.5 0.1 1.0 高 中 及 預 科 16.2 68.6 11.6 2.8 0.0 0.7 大 專 及 以 上 18.3 68.8 9.5 2.6 0.3 0.5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13.9 70.7 12.7 2.0 0.0 0.7 9000-19999 元 15.9 69.5 11.5 2.4 0.1 0.6 20000 元 及 以 上 18.9 64.7 11.3 4.3 0.4 0.4 職 業 工 人 13.4 70.8 12.8 2.2 0.2 0.7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16.2 68.8 11.6 2.6 0.0 0.7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17.9 66.7 11.3 3.4 0.3 0.5 130
總 結 本 章 以 2009 年 的 家 庭 調 查 內 針 對 家 庭 價 值 觀 的 七 條 問 題, 就 香 港 人 對 家 庭 與 婚 姻 的 重 要 性 婚 後 生 育 的 重 要 性 及 意 欲 婚 內 夫 妻 平 權, 以 及 供 養 父 母 責 任 四 個 範 疇 作 出 分 析, 並 以 歷 年 的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中 有 關 家 庭 及 性 別 的 調 查 結 果 作 參 考 本 章 開 始 時 提 出 的 問 題 如 下 : 現 時 香 港 家 庭 所 出 現 的 趨 勢 及 變 化 ( 如 推 遲 首 次 結 婚 年 齡, 推 遲 及 減 少 生 育 ), 有 多 大 程 度 是 因 為 市 民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轉 變 了, 又 有 多 大 程 度 是 因 為 客 觀 環 境 的 考 慮 和 限 制 所 致? 就 以 上 問 題,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仍 然 符 合 傳 統 規 範 大 部 份 人 同 意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對 不 婚 的 獨 身 生 活 和 同 居 生 活 的 支 持 度 極 低 我 們 也 看 到 對 婚 姻 未 能 明 確 表 示 意 見 的 比 例 甚 高, 背 後 的 原 因 當 然 可 以 很 複 雜 但 香 港 人 一 方 面 認 同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另 一 方 面 卻 有 不 少 人 表 示 難 以 確 定 各 種 生 活 模 式 中 哪 樣 較 理 想, 這 很 可 能 是 考 慮 到 現 實 環 境 對 實 現 理 想 的 限 制 同 樣 地,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並 不 抗 拒 生 兒 育 女, 極 少 表 示 不 生 育 是 他 們 的 理 想, 但 也 有 不 少 人 同 時 表 示 婚 後 不 一 定 要 生 孩 子 就 以 上 發 現,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香 港 人 延 遲 婚 育 的 決 定, 主 要 並 非 因 為 家 庭 價 值 觀 改 變 所 致 到 底 令 他 們 猶 豫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香 港 人 如 何 具 體 地 感 到 客 觀 環 境 有 礙 他 們 實 現 家 庭 及 婚 育 理 想? 這 些 問 題 有 待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雖 然 年 紀 較 輕 從 事 較 高 級 職 位 和 較 高 收 入 者, 似 乎 對 某 些 家 庭 價 值 較 多 表 示 沒 有 特 定 意 見, 對 婚 育 態 度 出 現 較 為 偏 離 傳 統 的 迹 象, 但 整 體 上 這 些 組 別 的 大 多 數 仍 然 認 同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有 關 香 港 人 對 婚 內 夫 婦 平 權 的 看 法, 則 明 顯 地 和 傳 統 父 權 主 義 所 主 張 的 有 很 大 差 距 雖 然 香 港 婦 女 教 育 就 業 等 水 平 不 斷 提 高, 多 方 面 和 男 性 的 差 異 拉 近, 但 2009 年 調 查 發 現 女 性 的 家 庭 價 值 觀 仍 然 相 對 傳 統 她 們 較 男 性 更 重 視 家 庭 性 觀 念 較 保 守, 相 對 於 男 性 也 較 多 同 意 家 庭 對 她 們 來 說 比 事 業 重 要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對 婚 內 平 權 十 分 認 同, 但 鑒 於 已 婚 婦 女 作 全 職 家 庭 照 顧 者 的 比 例 仍 然 甚 高, 8 在 近 半 數 已 婚 婦 女 沒 有 獨 立 經 濟 能 力 時, 這 些 家 庭 的 婚 內 平 權 究 竟 可 以 建 立 在 甚 麼 基 礎 之 上? 這 些 婦 女 如 何 可 以 在 經 濟 上 依 賴 着 丈 夫 的 同 時, 也 在 家 事 上 和 丈 夫 享 有 平 等 權 力? 這 些 都 是 值 得 更 深 入 研 究 的 問 題 8 2011 年 數 據 顯 示, 香 港 已 婚 女 性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為 51.7%, 已 婚 男 性 為 70.4%(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126) 131
最 後, 就 子 女 是 否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的 問 題, 香 港 人 表 現 十 分 傳 統 大 部 份 認 同 子 女 有 這 責 任, 而 且 沒 有 迹 象 顯 示 年 輕 一 輩 對 此 認 同 較 低 但 在 這 調 查 中 並 沒 有 分 開 探 討 及 比 較 香 港 人 對 以 下 問 題 的 看 法 : 自 己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及 子 女 是 否 有 責 任 供 養 自 己 基 於 資 料 有 限, 我 們 只 可 以 說 在 價 值 規 範 的 層 面 來 說, 香 港 人 對 傳 統 孝 道 中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這 方 面 是 非 常 認 同 的 但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年 輕 一 代 能 否 承 擔 供 養 父 母 的 責 任? 客 觀 環 境 可 能 對 實 踐 這 願 景 有 甚 麼 限 制? 都 有 待 相 關 議 題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參 考 書 目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a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b 香 港 的 女 性 及 男 性 :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二 零 一 二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1994 家 庭 是 否 還 是 青 少 年 成 長 的 支 柱? 香 港 :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Chan, H. N. Annie. 2006. The Effects of Full-time Domestic Workers on Married Women s Economic Activity Status in Hong Kong, 1981-2001. International Sociology 21 (1): 133-59. Choi, Susanne Y. P., and Fanny M. Cheung. 2012. Women and Girls in Hong Kong: Current Situations and Future Challenges.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Welfare Council. 2005. Research Report: Suicidal Behavior in Adolescents: Stress and Protection in Different Family Contexts. Hong Kong: Hong Kong Sheng Kung Hui Welfare Council. Lee, Ming-kwan. 1992. Family and Gender Issues. Pp. 1-31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1990, edited by Siu-kai Lau, Ming-kwan Lee, Po-san Wan, 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995. The Family Way. Pp. 1-19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1993, edited by Siu-kai Lau, Ming-kwan Lee, Po-san Wan, 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3. Women Matters. Pp. 299-320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2001, edited by Siu-kai Lau, Ming-kwan Lee, Po-san Wan, 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Lee, Ming-kwan, and Shu-hua Lu. 1997. The Marriage Institution in Decline? Pp. 183-201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1995, edited by Siu-kai Lau, Mingkwan Lee, Po-san Wan, 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 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Morgan, David H. J. 2011. Rethinking Family Practices.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132
Popenoe, David. 1993. American Family Decline, 1960-1990: A Review and Appraisal.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5 (3): 527-42. Wong, Thomas W. P. 2008. Familism and Modernity. Pp. 187-208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2006, edited by Sai-wing Leung, Po-san Wan, 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Zheng, Victor, and Siu-lun Wong. 2005.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the Decline in Fertility. Pp. 229-64 in Indicators of Social Development: Hong Kong 2004, edited by Siu-kai Lau, Ming-kwan Lee, Po-san Wan, and Siu-lun Wong. Hong Kong: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sia-Pacific Studies,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133
8 失 衡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關 係 趙 永 佳 尹 寶 珊 前 言 工 業 革 命 區 分 了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場 所, 亦 強 化 了 傳 統 家 庭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分 工 模 式 男 性 賺 錢 擔 當 經 濟 支 柱, 女 性 則 是 無 酬 的 照 顧 者 然 而, 隨 着 女 性 工 作 權 和 教 育 權 獲 得 立 法 保 障 與 基 本 實 現, 愈 來 愈 多 婦 女 進 入 勞 動 市 場, 在 各 行 各 業 嶄 露 頭 角 經 濟 學 人 形 容 女 性 經 濟 權 力 提 升 是 過 去 50 年 富 裕 社 會 最 值 得 關 注 的 革 命 之 一, 但 如 何 處 理 其 社 會 後 果 則 是 未 來 50 年 的 巨 大 挑 戰 (The Economist, 2010), 緩 解 就 業 人 士 ( 尤 其 女 性 )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衝 突 促 進 兩 者 的 平 衡 便 是 其 中 之 一 (United Nations, 2012), 由 於 家 庭 是 普 羅 大 眾 的 生 活 重 心,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亦 被 稱 為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ILO, 2011) 婦 女 走 出 家 庭 固 然 有 助 社 會 善 用 人 力 資 源 促 進 兩 性 平 等, 亦 可 以 為 個 人 及 家 庭 帶 來 裨 益, 例 如 為 個 人 帶 來 經 濟 報 酬 自 主 權 經 驗 技 能 成 就 自 尊 社 會 聯 繫 生 活 動 力 人 生 意 義 和 自 我 成 長 的 機 會, 為 家 人 帶 來 更 多 的 經 濟 收 入 交 談 話 題 生 活 技 巧 經 驗 智 慧, 以 及 在 其 他 生 活 領 域 的 發 展 機 會, 使 家 人 更 重 視 及 享 受 共 聚 的 時 間 和 活 動 等, 換 言 之, 兩 性 從 工 作 所 得 的 個 人 成 長 和 資 源 累 積, 均 可 提 升 家 庭 的 能 量 與 凝 聚 力 聚 焦 於 工 作 與 家 庭 正 面 互 動 的 概 念 正 不 斷 發 展, 包 括 工 作 與 家 庭 互 相 提 升 (enhancement) 豐 富 (enrichment) 促 進 (facilitation) 整 合 (integration) 和 諧 (harmony ) 正 面 溢 出 (positive spillover ) 協 調 (coordination ) 及 構 連 (articulation) 等, 此 等 概 念 大 致 上 是 建 基 於 角 色 擴 展 (role expansion) 和 資 源 得 着 發 展 (resource-gain-development) 等 理 論, 強 調 從 不 同 角 色 參 與 經 驗 所 得 的 成 長 知 識 所 建 立 的 人 際 及 資 源 網 絡, 可 以 互 相 轉 移 及 應 用, 達 到 角 色 擴 展 的 正 面 效 果 中 外 研 究 亦 證 實,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正 面 互 動 對 工 作 滿 足 感 機 構 投 入 感 履 行 家 庭 角 色 婚 姻 滿 足 感 家 庭 滿 足 感, 以 及 生 活 滿 足 感 等 都 有 正 面 作 用 ( 劉 玉 琼 等, 2012:7-8) 134
然 而, 社 會 各 界 與 學 術 研 究 多 較 關 注 婦 女 走 出 家 庭 後 所 帶 來 的 負 面 影 響 如 在 人 口 老 化 的 大 趨 勢 下, 婦 女 投 身 職 場 不 但 會 導 致 晚 婚 晚 育 少 育, 甚 至 令 不 婚 和 不 育 等 現 象 日 益 普 遍, 使 人 口 結 構 愈 趨 失 衡, 減 損 社 會 的 國 際 競 爭 力, 亦 會 將 教 養 子 女 侍 奉 親 長 操 持 家 務 和 照 顧 殘 障 家 屬 等 傳 統 主 婦 的 職 責, 由 家 庭 轉 移 給 市 場 或 政 府 此 外, 在 全 球 經 濟 逆 轉 的 環 境 下, 信 息 化 是 推 動 已 發 展 社 會 經 濟 轉 型 提 高 勞 動 生 產 力 的 關 鍵, 信 息 社 會 不 再 倚 重 勞 力, 女 性 在 服 務 業 應 更 具 優 勢, 1 如 Naisbitt(1996) 便 曾 宣 稱 從 男 性 優 勢 走 向 女 性 崛 起 是 亞 洲 八 大 趨 勢 之 一, 但 在 經 濟 危 機 及 就 業 緊 張 時 期, 女 性 多 承 受 更 嚴 重 的 失 業 威 脅 更 沉 重 的 家 計 責 任 (European Commission, 2010; ILO, 2010), 甚 至 讓 女 性 回 家 ( 南 方 日 報, 2011) 女 性 主 義 會 毀 家 滅 國 (The Guardian, 2013a) 的 社 會 壓 力 更 重 要 的 是, 面 對 激 烈 的 全 球 挑 戰 與 競 爭, 企 業 和 僱 主 用 以 降 低 成 本 增 加 利 潤 的 人 力 彈 性 策 略 包 括 精 簡 人 手 延 長 及 反 社 會 工 時 ( 包 括 無 償 加 班 輪 班 夜 班 不 規 則 工 時 外 派 等 ) 以 合 約 聘 用 員 工 縮 短 聘 用 年 期 推 行 自 僱 及 散 工 制 等 (Chiu, So, and Tam, 2008; United Nations, 2012), 這 些 非 標 準 工 作 安 排 會 削 減 就 業 者 的 工 作 福 利 和 穩 定 性, 加 劇 其 工 作 與 家 庭 責 任 的 壓 力 失 衡 以 至 衝 突 (ILO, 2011), 在 職 女 性 還 要 面 對 根 深 柢 固 的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2 以 及 負 起 從 主 內 到 兼 顧 內 外 甚 至 兼 主 內 外 的 雙 重 負 擔 聚 焦 於 工 作 與 家 庭 負 面 互 動 的 概 念 包 括 工 作 與 家 庭 互 相 干 擾 (interference) 緊 張 (tension) 衝 突 (conflict) 入 侵 (intrusion) 和 負 面 溢 出 (negative spillover) 等, 此 等 概 念 大 致 上 是 建 基 於 資 源 缺 乏 及 角 色 張 力 (role strain) 等 理 論, 這 些 理 論 假 設 人 的 精 力 有 限, 當 精 力 用 於 某 一 角 色 時, 可 以 用 於 其 他 角 色 的 精 力 就 會 虧 損, 而 不 同 生 命 角 色 互 爭 資 源 會 導 致 各 種 負 面 的 結 果 工 作 與 家 庭 無 法 平 衡 對 個 人 企 業 及 社 會 的 負 面 影 響 可 包 括 : 損 害 個 人 健 康 親 職 質 素 親 子 關 係 和 家 庭 功 能 ; 妨 礙 婦 女 參 與 勞 動 及 發 揮 所 長 ; 難 以 妥 善 照 顧 家 中 長 幼 ; 家 庭 責 任 束 縛 了 在 職 者 的 潛 在 前 途 ; 降 低 員 工 的 工 作 績 效 和 士 氣 ( 如 缺 勤 專 注 力 及 生 產 力 ); 增 加 企 業 人 力 流 失 和 業 務 成 本 ; 降 低 生 育 意 願 以 至 生 育 率 ; 阻 礙 兩 性 ( 尤 其 女 性 ) 的 工 作 平 等 機 會 及 待 遇 ; 低 收 入 家 庭 1 2 如 根 據 高 盛 的 分 析, 消 除 兩 性 於 勞 動 參 與 的 差 距, 可 提 升 希 臘 和 意 大 利 的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GDP ) 逾 18%, 日 本 是 14%,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 國 家 亦 超 過 12% (Goldman Sachs, 2013:10) 可 參 見 如 李 瑩 (2010)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2010)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3) The Guardian (2013b) 等 研 究 所 得 135
難 負 擔 家 庭 或 機 構 托 顧 及 家 事 工 作 的 費 用, 不 利 消 弭 貧 窮 與 不 公 等 問 題 等 (Lau, 2010; Pocock, Skinner, and Pisaniello, 2010; Strazdins et al., 2010; Vanderpool and Way, 2013) 本 章 先 簡 述 香 港 女 性 的 就 業 與 婚 育 概 況, 繼 而 運 用 2009 年 的 調 查 數 據, 探 討 就 業 人 士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情 況, 分 析 聚 焦 於 工 作 與 家 庭 互 相 干 擾 的 經 驗 與 感 受 女 性 的 就 業 與 婚 育 概 況 香 港 的 經 濟 起 飛 以 工 業 為 主 導, 廉 價 女 工 成 為 當 時 的 製 衣 塑 膠 和 電 子 工 廠 主 力 軍 隨 着 經 濟 發 展 和 強 迫 教 育 推 行, 女 性 的 教 育 水 平 勞 動 競 爭 力 和 經 濟 自 主 意 識 均 持 續 提 升 過 去 25 年, 女 性 勞 動 人 口 的 增 長 遠 高 於 男 性, 兩 性 於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的 差 距 大 幅 收 窄, 女 性 晉 身 專 業 經 理 及 行 政 級 行 列 的 比 例 雖 仍 倍 低 於 男 性, 但 已 有 可 觀 的 改 善 3 女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地 位 日 趨 重 要, 她 們 的 婚 育 模 式 亦 出 現 明 顯 的 變 化 如 1986 至 2012 年 間, 從 未 結 婚 的 女 性 數 目 上 升 64.2%, 男 性 則 只 增 加 17.1%(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29) 女 性 的 初 婚 年 齡 和 首 次 生 育 年 齡 中 位 數 不 斷 延 後, 生 育 率 亦 同 步 下 降, 近 年 始 見 回 升 ( 圖 1), 總 和 生 育 率 長 期 遠 低 於 人 口 置 換 水 平 香 港 在 職 女 性 育 有 學 齡 子 女 的 比 例 高 於 日 本 和 東 歐, 與 西 方 富 裕 社 會 大 致 相 近 (United Nations, 2012:96, 140) 照 顧 幼 兒 雖 是 就 業 女 性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的 主 要 原 因 (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2010), 但 適 婚 及 育 齡 女 性 的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仍 高 企 於 70% 至 80% 的 水 平, 顯 示 大 部 份 青 壯 年 就 業 女 性 都 要 同 時 肩 負 工 作 和 育 兒 的 責 任 和 壓 力 3 1986 至 2012 年 間, 女 性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由 48.9% 增 至 53.6%, 男 性 則 由 80.5% 降 至 68.7% 在 就 業 女 性 中, 專 業 經 理 及 行 政 人 員 的 比 例 由 1993 年 的 7.5% 增 至 2010 年 的 11.7%; 男 性 的 相 關 比 例 是 16.5% 和 21.1%( 因 改 變 了 職 業 分 類,1993 年 前 後 的 數 字 並 不 可 比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95, 110) 136
圖 1: 生 育 率 及 女 性 初 婚 年 齡 和 首 次 生 育 年 齡 中 位 數,1986-2011 歲 31.0 30.0 49.8 % 55.0 50.0 29.0 45.1 45.0 28.0 37.4 40.0 27.0 26.0 33.6 35.0 30.0 25.0 26.8 27.0 25.0 24.0 1986 1991 1996 2001 2006 2011 初 婚 年 齡 中 位 數 ( 歲 ) 首 次 生 育 年 齡 中 位 數 ( 歲 ) 生 育 率 (%) 20.0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44-45) 根 據 2009 年 調 查,44.7% 受 訪 者 沒 有 全 職 或 兼 職 工 作, 4 當 中 高 達 91.5% 表 示 受 訪 前 七 天, 如 獲 工 作 機 會 也 不 能 隨 時 上 任, 女 性 的 相 關 比 例 高 於 男 性 不 能 就 業 者 以 年 長 者 居 多, 因 此, 他 們 回 答 不 能 就 業 的 原 因 依 次 是 已 退 休 (39.5%) 料 理 家 務 (33.5%) 在 學 或 準 備 就 學 (23.3%) 生 病 (3.1%) 和 其 他 (0.6%) 相 對 而 言, 家 庭 責 任 明 顯 是 窒 礙 女 性 如 獲 機 會 也 不 能 就 業 的 主 因 (50.4%, 男 性 只 有 2.2%), 男 性 則 大 多 因 為 已 退 休 而 不 再 工 作 (58.8%, 女 性 是 29.0%) 此 外, 絕 大 部 份 青 壯 年 ( 尤 其 女 性 ) 也 表 示 因 家 庭 責 任 而 不 能 就 業 (25-34 歲 和 35-44 歲 者 各 高 達 82.9% 和 91.6%) 對 家 庭 不 友 善 的 社 會 環 境 工 作 與 家 庭 失 衡 是 全 球 在 職 者 共 同 面 對 的 問 題, 香 港 的 社 經 和 就 業 環 境 卻 令 有 關 問 題 更 加 嚴 重 其 一 源 自 極 高 的 經 濟 自 由 度 和 外 向 度 香 港 屬 小 型 經 濟 體, 內 需 市 場 不 足, 經 濟 發 展 除 高 度 依 賴 融 入 區 域 以 至 全 球 經 濟 體 系 外, 內 部 結 構 亦 須 不 斷 轉 型 以 配 合 外 部 環 境 與 市 場 需 求 如 自 1980 年 代 開 始, 中 國 內 地 的 開 放 政 策 和 經 濟 改 革 為 香 港 提 供 了 龐 大 的 生 產 腹 地 和 市 場, 香 港 工 業 迅 速 北 移, 服 務 業 則 蓬 勃 發 展 此 等 趨 勢 4 即 受 訪 前 七 天 沒 有 至 少 工 作 一 小 時, 包 括 自 營 作 業 者 僱 主 僱 員 無 酬 家 庭 從 業 員 137
雖 造 就 了 亮 麗 的 經 濟 成 長, 但 一 旦 遭 遇 全 球 社 經 風 險, 亦 會 首 當 其 衝, 如 1997 年 的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和 2008 年 的 國 際 金 融 海 嘯, 便 透 過 眾 多 環 節 包 括 對 外 貿 易 資 產 市 場 企 業 營 運 勞 動 市 場 本 地 需 求 等 嚴 重 影 響 香 港 的 經 濟 此 外, 中 國 經 濟 崛 起, 固 然 為 香 港 帶 來 商 機, 但 在 本 土 生 產 成 本 上 揚 內 地 以 及 全 球 眾 多 城 市 相 繼 發 展 跨 境 資 本 高 速 流 動 歐 美 日 經 濟 復 蘇 乏 力 等 環 境 下, 香 港 面 對 的 競 爭 愈 趨 激 烈, 部 份 服 務 行 業 近 年 便 積 極 分 拆 業 務, 把 較 低 增 值 和 勞 動 力 密 集 的 工 序 ( 如 金 融 業 和 電 訊 業 的 資 訊 科 技 和 後 勤 服 務 ) 外 移 至 營 運 成 本 較 低 的 地 區, 包 括 中 國 內 地 印 度 和 馬 來 西 亞 社 會 日 益 擔 憂 貿 易 及 商 業 服 務 外 移 對 本 土 基 層 白 領 的 影 響, 可 能 不 下 於 昔 日 製 造 業 外 移 對 藍 領 工 人 的 打 擊 其 二 源 自 政 府 的 積 極 不 干 預 主 義 為 求 保 持 競 爭 力, 香 港 殖 民 地 政 府 及 特 區 政 府 均 奉 行 大 市 場 小 政 府 的 管 治 模 式, 恪 守 審 慎 理 財 量 入 為 出 簡 單 稅 制 及 低 稅 率 等 基 本 原 則, 以 營 造 市 場 友 善 及 自 由 經 濟 的 環 境, 激 發 經 濟 效 率 和 吸 引 資 本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02, 2011), 沒 有 積 極 制 訂 完 善 的 勞 動 保 障 制 度 香 港 的 僱 員 尤 其 是 低 下 階 層 的 勞 工, 普 遍 沒 有 參 與 議 定 薪 酬 及 服 務 條 件 的 權 利 和 機 會, 兩 次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加 上 非 典 型 肺 炎 疫 潮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不 景 和 風 險 意 識, 進 一 步 為 僱 主 的 人 力 彈 性 策 略 和 非 標 準 工 作 安 排 提 供 了 合 理 性, 就 算 經 濟 復 蘇, 這 些 政 策 及 策 略 亦 未 見 基 本 的 改 變 因 此, 當 很 多 政 府 已 把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作 為 重 要 施 政 方 針, 制 訂 因 應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俾 使 工 作 場 所 的 規 範 ( 如 工 時 和 請 假 ) 有 助 在 職 者 兼 顧 家 庭 責 任, 在 職 者 在 負 擔 家 庭 責 任 時 ( 如 育 兒 和 家 務 ) 更 能 兼 顧 工 作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2009; OECD, 2011), 香 港 仍 然 沒 有 立 法 保 障 就 業 人 士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立 法 會 議 員 陳 婉 嫻 (2013) 甚 至 宣 稱 政 府 的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其 前 提 是 須 在 僱 主 的 承 擔 力 和 僱 員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3), 只 是 用 來 掩 飾 勞 工 及 福 利 政 策 不 善 的 幌 子 不 利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工 時 模 式 時 間 分 配 是 影 響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關 鍵 因 素 (Fagan et al., 2012) 香 港 沒 有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在 職 者 如 因 工 作 量 少 而 入 不 敷 出, 當 然 會 影 響 生 計, 但 能 否 有 充 裕 愉 快 的 工 餘 時 間 進 行 其 他 活 動, 例 如 休 息 娛 樂 學 習 進 修 共 聚 天 倫 培 育 子 女 料 理 家 事 照 顧 家 人 社 交 聯 誼 發 展 個 人 興 趣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等, 也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福 祉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因 此,OECD(2013) 制 訂 的 更 好 生 活 指 數 (Better Life Index) 既 選 138
取 了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領 域, 亦 把 僱 員 工 時 過 長 ( 即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超 過 50 小 時 的 比 例 ) 納 為 此 領 域 的 首 要 指 標 根 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統 計, 全 球 已 有 41% 國 家 訂 立 每 周 標 準 工 時 40 小 時 的 法 例, 另 有 44% 訂 為 超 過 40 小 時 ( 其 中 近 半 為 42-45 小 時, 逾 半 為 48 小 時 )(ILO, 2011:12-13) 不 少 組 織 已 倡 議 徹 底 改 變 工 時 的 模 式 和 制 度, 如 英 國 新 經 濟 基 金 會 主 張 每 周 標 準 工 時 減 至 21 小 時, 便 有 助 解 決 眾 多 糾 結 的 社 會 問 題, 包 括 過 度 工 作 失 業 過 度 消 費 高 碳 排 放 低 生 活 質 素 社 會 不 平 等, 以 及 個 人 失 去 照 顧 他 人 和 享 受 生 命 的 時 間 等 (New Economics Foundation, 2010) 香 港 是 少 數 未 制 訂 工 時 法 例 ( 包 括 標 準 工 時 最 高 工 時 超 時 工 作 限 制 或 超 時 工 作 薪 酬 等 ) 的 地 方 ; 香 港 的 法 定 有 薪 休 假 權 利 亦 遠 低 於 國 際 標 準, 包 括 年 假 及 產 假 偏 短, 5 亦 沒 有 婚 姻 假 侍 產 假 家 長 假 家 事 假 恩 恤 假 領 養 兒 童 假 等 家 庭 假 期, 長 時 間 工 作 為 口 奔 馳 成 為 了 大 部 份 在 職 者 的 寫 照 香 港 政 府 從 2006 年 7 月 起 實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的 管 理 層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實 行, 時 至 2012 年, 每 周 工 時 中 位 數 是 45 小 時, 6 仍 比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建 議 的 40 小 時 高 出 12.5%, 再 者, 每 周 工 時 超 過 40 48 和 52 小 時 者 依 次 高 達 82.7% 40.8% 和 24.2%( 全 職 僱 員 的 相 關 數 字 是 89.0% 43.9% 和 26.0%)(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a:31, 90-97) 在 OECD(2013) 國 家, 男 女 性 僱 員 每 周 工 時 超 過 50 小 時 者, 各 只 有 12% 和 5% 無 償 的 加 班 相 當 普 遍 勞 工 處 (2012:101, 109) 指 出,2011 年, 估 計 有 23.4% 香 港 僱 員 曾 經 超 時 工 作, 當 中 51.6% 沒 有 薪 金 或 假 期 的 補 償, 每 周 平 均 無 償 超 時 工 作 8.0 小 時,76.5% 是 專 業 經 理 及 行 政 人 員 7 此 外, 工 作 與 私 人 時 間 的 界 線 日 益 模 糊, 如 任 仕 達 於 32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進 行 的 2012 年 Workmonitor 調 查 顯 示,85% 的 香 港 受 訪 僱 員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收 到 和 工 作 有 關 的 電 話 或 電 郵,68% 會 於 私 人 時 間 內 處 理 工 作 事 務, 更 有 35% 認 為 僱 主 期 望 他 們 每 天 24 小 時 候 命 (Randstad Holding, 2012:23) 雷 格 斯 於 80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進 行 以 專 業 人 士 為 對 象 5 6 7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第 132 號 帶 酬 休 假 公 約 ( 修 訂 本 ) 規 定 僱 員 做 滿 一 年 可 享 有 不 少 於 三 個 工 作 周 的 有 薪 年 假 ; 香 港 僱 員 首 兩 年 的 年 假 只 有 七 天, 其 後 每 年 加 一 天 至 14 天 為 上 限 此 外, 香 港 於 2011 年 5 月 起 實 施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臨 時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2010:84) 曾 估 計, 在 24 至 33 元 的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下, 非 自 願 被 削 減 工 時 的 僱 員 數 目 可 能 高 達 316,000 人 ( 佔 所 有 僱 員 的 11.4%), 每 年 總 工 時 亦 因 而 可 能 下 降 5.4% 至 9.1% 實 際 情 況 尚 待 探 討 根 據 香 港 文 職 及 專 業 人 員 總 會 的 調 查 所 得, 曾 無 償 加 班 的 香 港 僱 員 高 達 七 成 (BBC 中 文 網, 2013) 139
的 2012 年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調 查 亦 發 現, 在 休 假 期 間,56% 的 香 港 僱 員 仍 每 天 工 作 一 至 三 小 時, 超 過 三 小 時 者 也 高 達 26%, 兩 者 皆 高 於 全 球 平 均 值 (Regus, 2012) 根 據 2009 年 調 查, 在 受 訪 前 三 個 月, 年 滿 18 歲 就 業 人 士 的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高 達 50.5 小 時, 8 圖 2 展 示 了 不 同 工 時 組 別 的 就 業 人 士 比 例, 最 普 遍 的 是 45-49 小 時 (28.7%) 和 50-54 小 時 (20.7%);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少 於 40 小 時 者 僅 有 7.8% 換 言 之,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不 少 於 40 50 60 70 小 時 者 依 次 高 達 92.1% 47.6% 19.1% 和 5.7%, 遠 超 過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建 議 的 40 小 時 和 世 界 主 流 的 40-44 小 時 據 勞 工 處 (2012:111) 估 計, 每 周 工 作 不 多 於 35 小 時 者, 一 般 都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圖 2: 按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劃 分 成 年 就 業 人 士,2009(%) 35.0 30.0 28.7 25.0 20.0 15.0 10.0 5.0 2.4 1.4 2.0 2.0 15.8 20.7 7.8 11.0 2.4 5.7 0.0 25 小 時 以 下 25-29 小 時 30-34 小 時 35-39 小 時 40-44 小 時 45-49 小 時 50-54 小 時 55-59 小 時 60-64 小 時 65-69 小 時 70 小 時 及 以 上 如 果 把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45 小 時 以 下 45-49 小 時 50-59 小 時, 以 及 60 小 時 及 以 上 的 受 訪 者 分 為 沒 有 超 時 輕 微 超 時 中 度 超 時 和 嚴 重 超 時 四 組, 我 們 可 清 楚 看 到 超 時 程 度 較 高 與 較 低 者 的 社 經 特 徵 和 家 庭 形 態, 大 都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 嚴 重 超 時 工 作 者, 以 男 性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個 人 和 住 戶 收 入 偏 低, 工 人, 從 事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地 產 /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運 輸 / 倉 庫 /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以 及 家 庭 形 態 為 貧 窮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單 人 家 庭 折 8 必 須 留 意, 該 調 查 沒 有 區 分 全 職 及 兼 職 工 作 人 士, 亦 包 括 了 自 營 作 業 者 僱 主 和 無 酬 家 庭 從 業 員 根 據 勞 工 處 (2012:110) 的 分 析,2011 年, 全 職 僱 員 的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中 位 數 約 高 於 所 有 僱 員 1.4 小 時 140
衷 擴 大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和 單 職 家 庭 者 的 比 例, 9 均 較 其 他 人 士 為 高 中 度 超 時 工 作 者, 以 男 性 中 年 未 婚 已 婚 中 等 學 歷 中 等 個 人 和 住 戶 收 入, 工 人, 從 事 建 造 業 進 出 口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公 共 行 政 / 教 育 / 人 類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工 活 動, 家 庭 形 態 為 聯 合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人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和 單 職 家 庭, 沒 有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者 的 比 例, 相 對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輕 微 超 時 工 作 者, 以 女 性 年 輕 未 婚 中 等 學 歷 中 等 個 人 和 住 戶 收 入,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從 事 製 造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建 造 業, 家 庭 形 態 為 聯 合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和 同 居 家 庭, 沒 有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有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者 的 比 例, 較 其 他 人 士 為 高 沒 有 超 時 工 作 者, 以 女 性 中 年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高 學 歷 個 人 和 住 戶 收 入 偏 高,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從 事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家 庭 形 態 為 困 難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和 有 家 傭 家 庭, 有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者 的 比 例, 普 遍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負 面 互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講 求 工 作 家 庭 和 個 人 生 活 得 以 圓 滿 結 合 工 作 家 庭 個 人 三 者 的 互 動, 可 以 互 相 干 擾 或 互 相 促 進 的 方 式 進 行, 兩 者 並 存 ; 而 工 作 家 庭 個 人 的 不 同 特 性, 也 可 對 彼 此 互 動 方 式 有 消 減 或 增 強 的 作 用 香 港 有 不 少 關 於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研 究, 如 根 據 社 商 賢 匯 (2010, 2012) 自 2006 年 起 進 行 的 年 度 調 查, 在 職 人 士 對 實 現 理 想 生 活 與 工 作 平 衡 的 自 我 評 分 一 直 未 見 改 善, 以 10 分 為 滿 分,2012 年 是 6.0 分 ; 私 人 活 動 時 間 稍 有 增 加, 但 工 作 與 生 活 時 數 比 例 仍 強 差 人 意 ; 10 對 僱 主 提 供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安 排 或 措 施, 評 分 和 使 用 率 偏 低 ; 大 部 份 僱 員 認 同 工 作 與 生 活 平 衡 是 影 響 生 產 力 工 作 動 力, 以 及 吸 引 和 挽 留 人 才 的 極 重 要 因 素, 但 亦 曾 因 工 作 與 生 活 失 衡, 而 面 對 健 康 家 庭 和 工 作 生 產 力 的 問 題 ; 認 為 彈 性 工 作 時 間 五 天 工 作 周 更 多 有 薪 假 期 無 薪 或 部 份 支 薪 假 期 職 務 分 擔 工 作 支 援 服 務 遙 距 或 在 家 工 作 等 工 作 安 排, 均 有 助 達 至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較 佳 平 衡 和 社 商 賢 匯 的 研 究 相 似, 香 港 的 相 關 研 究 多 側 重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負 面 互 動, 包 括 工 作 對 個 人 生 活 或 家 9 10 家 庭 形 態 的 分 類 並 非 互 相 排 斥, 其 準 則 見 本 書 第 二 章 表 7 2010 年 的 工 作 與 生 活 時 數 實 際 比 例 是 82.7:17.3, 理 想 比 例 則 是 61.0:39.0,2008 年 的 理 想 比 例 為 62.3:37.7, 反 映 在 職 者 愈 來 愈 期 望 有 更 多 的 私 人 時 間, 年 輕 一 代 的 訴 求 明 顯 更 高 ( 社 商 賢 匯, 2010) 141
庭 生 活 的 干 擾, 或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的 互 相 干 擾 和 衝 突 11 2009 年 調 查 也 聚 焦 於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負 面 互 動, 量 表 包 括 工 作 干 擾 家 庭 及 家 庭 干 擾 工 作 兩 個 面 向, 每 個 面 向 各 有 兩 道 題 目 : 工 作 干 擾 家 庭 的 題 目 是 我 放 工 回 家 後, 已 經 疲 倦 到 無 法 去 做 應 該 做 的 家 事 ( 例 如 家 務 ), 和 因 為 我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工 作 上, 所 以 很 難 盡 到 家 庭 責 任 ( 例 如 管 教 子 女 管 理 家 庭 開 支 照 顧 家 人 ) ; 家 庭 干 擾 工 作 的 題 目 是 因 為 做 家 事 的 關 係, 回 到 公 司 我 已 經 疲 倦 到 很 難 好 好 工 作, 和 因 為 家 庭 責 任 的 關 係, 我 在 工 作 時 很 難 專 心 四 道 題 目 都 用 四 分 尺 度 量 度 ( 從 來 沒 有 = 1; 過 去 三 個 月 有 過 一 兩 次 = 2; 一 個 月 有 幾 次 = 3; 一 星 期 有 幾 次 = 4) 根 據 調 查 所 得, 過 半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工 作 影 響 了 家 庭 生 活, 如 61.1% 曾 因 工 作 疲 倦 而 難 盡 家 事 責 任,49.3% 曾 因 工 時 過 長 而 難 盡 家 庭 責 任 相 對 來 說, 家 庭 對 工 作 的 負 面 影 響 較 少, 不 過 仍 有 24.6% 曾 因 家 事 疲 倦 而 影 響 工 作 表 現,21.7% 曾 因 家 庭 責 任 而 無 法 專 心 工 作 ( 圖 3) 圖 3: 工 作 與 家 庭 互 相 干 擾 的 經 驗,2009(%) 工 作 干 擾 家 庭 因 工 作 疲 倦 而 難 盡 家 事 責 任 16.4 23.1 21.6 39.0 因 工 時 過 長 而 難 盡 家 庭 責 任 12.0 17.7 19.6 50.6 家 庭 干 擾 工 作 因 家 事 疲 倦 而 影 響 工 作 表 現 1.9 6.6 16.1 75.4 因 家 庭 責 任 而 無 法 專 心 工 作 1.4 5.2 15.1 78.2 0.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從 來 沒 有 三 個 月 一 兩 次 一 個 月 幾 次 一 星 期 幾 次 雖 然 工 作 對 家 庭 的 干 擾 程 度, 顯 著 高 於 家 庭 對 工 作 的 負 面 影 響, 但 因 子 分 析 的 結 11 參 見 如 劉 玉 琼 等 (2012:5-7) 對 香 港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研 究 的 簡 介 142
果 顯 示, 這 四 個 指 標 只 有 一 個 而 非 兩 個 面 向, 我 們 把 四 個 指 標 合 併 為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指 數 ( 由 1 至 4 分,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干 擾 程 度 愈 高, 或 衝 突 愈 嚴 重 ; 信 度 [Cronbach s alpha] 是 0.786) 一 如 預 期, 嚴 重 超 時 者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指 數 (1.82), 顯 著 高 於 中 度 超 時 (1.66) 輕 微 超 時 (1.65) 和 沒 有 超 時 (1.63) 人 士, 換 言 之, 超 時 工 作 愈 長 者, 其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的 情 況 愈 嚴 重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和 家 庭 形 態 人 士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經 驗, 亦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就 社 經 背 景 而 言, 女 性 中 年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任 職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以 及 從 事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建 造 業 運 輸 / 倉 庫 /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者 所 面 對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均 顯 著 偏 高 ; 此 外, 學 歷 個 人 收 入 和 住 戶 收 入 愈 低 者, 其 工 作 與 家 庭 互 相 干 擾 的 程 度 亦 愈 嚴 重 就 家 庭 形 態 而 言, 有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同 居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和 貧 窮 家 庭 的 干 擾 指 數 普 遍 偏 高, 而 跨 代 家 庭 和 有 家 傭 家 庭 的 干 擾 指 數 則 一 般 偏 低 ( 圖 4) 143
圖 4: 不 同 背 景 人 士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指 數 (%) 按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和 收 入 劃 分 2.00 1.80 1.60 1.64 1.74 1.62 1.72 1.65 1.61 1.70 1.84 1.75 1.68 1.61 1.73 1.70 1.60 1.75 1.67 1.61 1.40 1.2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按 行 業 和 職 業 劃 分 2.00 1.80 1.60 1.66 1.73 1.68 1.73 1.79 1.55 1.53 1.68 1.61 1.68 1.74 1.71 1.61 1.40 1.20 製 造 業 建 造 業 進 出 口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運 輸 倉 庫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資 訊 及 通 訊 業 金 融 及 保 險 業 地 產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公 共 行 政 教 育 醫 療 保 健 及 社 工 活 動 雜 項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行 業 職 業 按 家 庭 形 態 和 有 否 未 成 年 或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劃 分 2.00 1.80 1.60 1.64 1.69 1.67 1.70 1.73 1.83 1.64 1.70 1.73 1.78 1.91 1.53 1.68 1.65 1.69 1.82 1.71 1.58 1.66 1.71 1.68 1.68 1.40 1.20 單 人 家 庭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主 幹 家 庭 擴 大 家 庭 聯 合 家 庭 折 衷 擴 大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雙 職 家 庭 單 職 家 庭 單 薪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家 庭 有 家 傭 家 庭 沒 有 有 沒 有 有 家 庭 形 態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注 : 經 單 因 方 差 分 析 檢 定, 未 達 0.05 統 計 顯 著 水 平 的 社 群 差 異 均 以 斜 線 標 示 144
與 工 作 表 現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關 係 就 業 人 士 對 自 己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家 庭 生 活 都 有 相 當 正 面 的 評 價 12 對 於 自 己 的 工 作 表 現 和 投 入,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和 滿 意 者 各 佔 5.0% 和 69.9%, 直 言 不 滿 意 和 非 常 不 滿 意 的 比 例 低 至 2.4% 和 0.2%, 然 而, 自 覺 其 工 作 表 現 和 投 入 只 屬 普 通 的 也 有 22.4%; 滿 意 度 均 值 是 3.77 分 ( 標 準 差 是 0.58) 對 於 自 己 的 家 庭 生 活, 回 答 非 常 滿 意 和 滿 意 者 各 佔 7.0% 和 76.9%, 自 覺 其 家 庭 生 活 只 屬 普 通 的 只 有 14.4%, 坦 言 不 滿 意 和 非 常 不 滿 意 的 比 例 更 低 至 1.6% 和 0.1%; 滿 意 度 均 值 是 3.89 分 ( 標 準 差 是 0.52)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指 數, 和 工 作 表 現 滿 意 度 及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都 有 顯 著 的 負 向 相 關 ( 相 關 係 數 r 各 是 -.123 和 -.122), 即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程 度 愈 低 者, 愈 傾 向 滿 意 其 工 作 表 現 和 家 庭 生 活, 反 之 亦 然 相 對 而 言, 工 作 家 庭 衝 突 與 男 性 工 作 表 現 滿 意 度 的 相 關 強 度, 顯 著 高 於 女 性 (r 各 是 -.144 和 -.099), 但 工 作 家 庭 衝 突 與 女 性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相 關 強 度, 則 普 遍 高 於 男 性 (r 各 是 -.130 和 -.118) 根 據 迴 歸 分 析 的 結 果, 假 若 受 訪 者 的 社 經 背 景 相 若,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程 度 愈 低 者, 愈 傾 向 滿 意 其 工 作 表 現 ; 嚴 重 和 中 度 超 時 者 的 滿 意 度, 均 低 於 輕 微 超 時 者, 與 沒 有 超 時 者 卻 未 呈 顯 著 分 別, 原 因 可 能 是 沒 有 超 時 者 多 屬 兼 職 人 士, 影 響 其 工 作 感 受 的 因 素 與 全 職 人 士 不 完 全 可 比 然 而, 當 在 職 者 有 相 近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干 擾 指 數, 以 及 工 作 表 現 滿 意 度 時, 超 時 工 作 對 其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並 沒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 但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愈 少 工 作 表 現 滿 意 度 愈 高 者, 則 多 享 有 愈 高 的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這 情 況 與 西 方 社 會 的 研 究 所 得 基 本 一 致 (Lee, Zvonkovic, and Crawford, 2013; Sturges, 2013) 總 結 香 港 仍 未 制 訂 工 時 法 例, 法 定 有 薪 休 假 權 利 亦 遠 低 於 國 際 標 準 根 據 2009 年 的 調 查, 就 業 人 士 每 周 平 均 工 時 不 少 於 50 60 70 小 時 者 依 次 高 達 47.6% 19.1% 和 5.7%; 在 OECD(2013) 國 家, 男 女 僱 員 每 周 工 時 超 過 50 小 時 者 僅 各 佔 12% 和 5% 加 上 無 償 的 加 班 相 當 普 遍, 工 作 與 私 人 時 間 的 界 線 亦 日 益 模 糊, 香 港 在 職 者 的 超 時 工 12 工 作 表 現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答 案 都 以 五 分 尺 度 量 度 ( 由 1 分 代 表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代 表 非 常 滿 意 ), 沒 有 確 定 答 案 者 各 只 有 0.1% 和 0.3% 受 訪 者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詳 見 本 書 第 九 章 145
作 問 題 嚴 重, 其 中 以 男 性 年 長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低 學 歷 個 人 和 住 戶 收 入 偏 低 工 人, 以 及 從 事 住 宿 及 膳 食 服 務 業 地 產 / 專 業 及 商 用 服 務 業 運 輸 / 倉 庫 /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業 者 的 工 時 尤 其 偏 長 香 港 的 工 時 模 式 既 不 利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社 經 和 就 業 環 境 亦 對 家 庭 極 不 友 善 政 府 奉 大 市 場 小 政 府 為 圭 臬, 沒 有 制 訂 完 善 的 勞 動 保 障 制 度, 亦 未 立 法 保 障 就 業 人 士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 全 球 金 融 和 傳 染 病 危 機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不 景 和 風 險 意 識, 進 一 步 為 僱 主 延 續 各 種 非 標 準 工 作 安 排 提 供 了 合 理 性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過 半 受 訪 在 職 者 曾 經 歷 工 作 對 家 庭 的 干 擾, 包 括 因 工 作 疲 倦 或 工 時 過 長 而 難 盡 家 事 責 任 ; 約 兩 成 半 曾 經 歷 家 庭 對 工 作 的 干 擾, 包 括 因 家 事 疲 倦 或 家 庭 責 任 而 影 響 工 作 表 現 這 方 面 的 社 群 差 異, 與 工 時 偏 長 者 大 致 相 同 然 而, 女 性 工 時 過 長 的 問 題 雖 不 若 男 性, 在 勞 動 市 場 的 地 位 亦 日 趨 重 要, 但 家 庭 責 任 不 但 是 就 業 女 性 退 離 職 場 的 主 要 原 因 ; 而 基 於 家 庭 生 計 或 個 人 事 業 而 留 任 者, 亦 要 承 受 比 男 性 更 沉 重 的 兼 顧 內 外 甚 至 兼 主 內 外 雙 重 壓 力, 遇 到 更 高 程 度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就 業 人 士 感 到 工 作 對 家 庭 造 成 的 干 擾, 遠 較 家 庭 對 工 作 造 成 的 干 擾 為 高, 這 與 本 土 及 外 國 的 研 究 結 果 脗 合 (Aryee et al., 1999; Luk and Shaffer, 2005); 但 華 人 在 兼 顧 工 作 與 家 庭 時 的 時 間 和 心 力 衝 突, 或 因 家 庭 負 擔 而 造 成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衝 突, 卻 普 遍 低 於 西 方 社 會 的 僱 員 (Yang et al., 2000; Spector et al., 2007), 原 因 或 在 於 社 會 文 化 和 價 值 觀 的 差 異 (Thein et al., 2010; United Nations, 2012) 無 論 讀 書 工 作, 以 至 持 家, 中 國 文 化 都 強 調 勤 奮 盡 己 的 美 德, 辛 勤 工 作 是 維 持 生 計 和 家 庭 福 祉 的 主 要 方 法, 事 業 成 功 也 是 家 庭 成 員 的 集 體 光 榮 (Chiu and Kosinski, 1995; Lu et al., 2008) 接 受 加 班 輪 班 的 安 排 於 周 末 假 日 甚 或 跨 境 工 作, 都 被 視 為 為 家 庭 而 努 力, 而 不 是 追 求 個 人 成 就 的 自 私 行 為 (Lau et al., 2009), 就 算 耗 用 家 庭 生 活 的 時 間, 也 能 獲 得 家 人 的 體 諒 及 認 同 社 會 文 化 雖 能 形 塑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關 係, 致 使 香 港 人 的 工 時 雖 嚴 重 偏 長, 家 庭 干 擾 工 作 的 問 題 卻 不 普 遍 ; 然 而, 仍 有 逾 半 在 職 者 曾 經 歷 工 作 對 家 庭 的 干 擾 工 作 與 家 庭 互 相 促 進 對 個 人 家 庭 企 業 和 社 會 都 有 正 面 作 用, 工 作 與 家 庭 無 法 平 衡 則 對 各 方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兩 者 均 取 得 世 界 各 地 及 本 土 的 實 徵 支 持 年 輕 一 代 是 未 來 就 業 人 口 的 中 流 砥 柱, 他 們 處 於 日 益 嚴 苛 的 就 業 市 場, 對 僱 主 社 會 和 政 府 抱 更 高 的 要 求 有 更 多 的 不 滿, 亦 更 重 視 足 夠 及 優 質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時 間 ( 社 商 賢 匯, 2010; 鄭 宏 泰 尹 寶 珊, 2013), 政 府 應 盡 快 把 推 動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列 為 重 要 施 政 方 針, 汲 取 國 際 經 驗, 參 照 聯 合 國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OECD 等 團 體 的 政 策 倡 議, 因 應 不 同 性 別 生 命 周 期 行 業 在 146
職 者 的 情 況 與 需 要, 以 家 庭 為 本 並 結 合 勞 工 福 利 性 別 平 等 人 口 發 展 兒 童 照 顧 等 相 關 政 策, 制 訂 保 障 和 促 進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的 政 策 和 制 度 在 僱 員 方 面, 政 府 可 針 對 在 職 婦 女 的 困 境, 包 括 照 顧 幼 兒 是 女 性 離 開 勞 動 市 場 的 主 因, 以 及 已 婚 女 性 承 擔 大 部 份 家 事 責 任 的 壓 力, 一 方 面 透 過 法 定 工 時 政 策 ( 如 訂 定 標 準 工 時 最 高 工 時 超 時 工 作 限 制 超 時 工 作 薪 酬 ) 和 假 期 政 策 ( 如 提 供 婚 姻 假 侍 產 假 家 長 假 家 事 假 恩 恤 假 照 顧 生 病 小 孩 假 等 家 庭 假 期 ) 營 造 對 家 庭 友 善 推 動 男 性 分 擔 家 事 的 就 業 環 境 ; 另 一 方 面 加 強 支 援 照 顧 兒 童 的 措 施, 如 提 供 足 夠 的 專 業 方 便 可 及 可 負 擔 之 優 質 公 私 營 兒 童 托 育 照 顧 服 務, 為 有 需 要 的 家 庭 發 放 留 職 停 薪 的 育 嬰 津 貼 等, 以 減 少 窒 礙 女 性 生 育 就 業 發 展 事 業 的 障 礙, 並 降 低 婦 女 兒 童 及 跨 代 貧 窮 的 機 會 長 遠 亦 要 透 過 教 育, 在 社 會 層 面 推 廣 更 合 時 宜 更 具 彈 性 的 性 別 角 色 觀 念 在 僱 主 方 面, 政 府 可 協 助 他 們 瞭 解 推 行 家 庭 友 善 措 施 對 僱 傭 雙 方 的 好 處, 一 方 面 透 過 提 供 稅 務 優 惠 分 擔 中 小 企 相 關 支 出 等 途 徑, 支 援 僱 主 落 實 有 利 員 工 平 衡 工 作 與 家 庭 責 任 紓 解 時 間 擠 壓 的 彈 性 措 施, 如 減 少 超 時 工 作 ( 尤 其 是 無 償 的 超 時 ) 提 供 家 庭 假 期 ( 包 括 法 定 以 外 的 假 期, 如 留 職 停 薪 保 留 假 期 照 顧 老 齡 親 屬 假 緊 急 家 事 假 ) 靈 活 工 作 安 排 ( 如 五 天 工 作 周 壓 縮 工 作 周 彈 性 工 時 計 時 工 作 在 家 工 作 )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 如 提 供 工 作 崗 位 分 享 時 間 購 買 計 劃 過 渡 性 退 休 延 長 休 假 時 間 等 工 作 分 享 的 選 擇 ) 僱 員 支 援 計 劃 ( 如 提 供 員 工 及 其 家 人 合 適 的 福 利 保 障 子 女 托 育 服 務 家 庭 問 題 和 壓 力 排 解 的 輔 導 服 務 家 庭 和 工 作 相 互 認 識 的 聯 誼 機 會 有 助 家 庭 生 活 的 發 展 課 程 ) 等 ; 另 一 方 面 鼓 勵 僱 主 營 造 能 促 進 員 工 成 長 的 工 作 環 境, 西 方 的 經 驗 顯 示, 職 場 提 供 的 工 具 性 和 情 感 性 支 持, 對 促 進 員 工 的 工 作 生 活 平 衡 滿 足 感 有 相 輔 相 成 的 效 果 (Abendroth and Dulk, 2011); 合 理 的 薪 金 和 福 利 固 然 重 要, 工 作 的 挑 戰 性 自 主 性 重 要 性 和 鍛 鍊 技 能 的 機 會, 亦 有 助 促 進 婚 姻 及 親 職 質 素, 以 及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平 衡 (Wayne et al., 2007; Bass and Grzywacz, 2011) 參 考 書 目 BBC 中 文 網 2013 調 查 : 香 港 70% 雇 員 被 無 償 加 班 http://www.bbc.co.uk/ zhongwen/trad/business/2013/02/130203_hongkong_overtime.shtml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3 工 作 場 所 性 別 平 等 概 況 調 查 (102 年 版 ) http://statdb.cla.gov.tw/html/svy01/0166menu.htm 李 瑩 編 2010 中 國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調 查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147
社 商 賢 匯 2010 香 港 生 活 與 工 作 平 衡 概 況 : 五 年 回 顧 彈 性 工 作 安 排 的 需 要 80 後 僱 員 的 觀 點 香 港 : 社 商 賢 匯 2012 香 港 生 活 與 工 作 平 衡 概 況 調 查 : 探 討 香 港 的 生 活 與 工 作 平 衡 文 化 及 確 立 改 善 的 責 任 香 港 : 社 商 賢 匯 南 方 日 報 2011 張 曉 梅 委 員 讓 女 性 回 家 提 案 遭 專 家 網 友 抨 擊 3 月 9 日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a 2012 年 收 入 及 工 時 按 年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3b 香 港 的 女 性 及 男 性 : 主 要 統 計 數 字 2013 年 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02 立 法 會 第 三 題 : 私 營 企 業 業 務 遷 往 外 地 新 聞 公 報,2 月 6 日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202/06/0206207.htm 2011 立 法 會 : 署 理 財 政 司 司 長 就 協 助 市 民 應 對 經 濟 波 動 議 案 開 場 發 言 新 聞 公 報,11 月 9 日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111/09/p2011110 90395.htm 2013 立 法 會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就 積 極 推 動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議 案 總 結 發 言 新 聞 公 報,6 月 5 日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6/05/p2013060 50721.htm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2010 香 港 的 女 性 及 男 性 對 婦 女 在 家 庭 職 場 及 社 會 的 地 位 的 看 法 調 查 http://www.women.gov.hk/colour/tc/research_statistics/research_status_of_ women.htm 陳 婉 嫻 2013 友 善 的 幌 子 am730,6 月 6 日, 版 A12 勞 工 處 2012 標 準 工 時 政 策 研 究 報 告 http://www.labour.gov.hk/tc/plan/pdf/swh/ swh_report.pdf 劉 玉 琼 馬 麗 莊 尹 寶 珊 賴 樂 嫣 2012 香 港 全 職 人 士 的 工 作 與 家 庭 平 衡 研 究 專 論 第 224 號,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香 港 臨 時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2010 臨 時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報 告 香 港 : 臨 時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鄭 宏 泰 尹 寶 珊 2013 曾 蔭 權 任 內 政 商 關 係 的 變 化, 載 羅 金 義 鄭 宇 碩 編, 留 給 梁 振 英 的 棋 局 : 通 析 曾 蔭 權 時 代 香 港 :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出 版 社, 頁 49-74 Abendroth, Anja-Kristin, and Laura den Dulk. 2011. Support for the Work-life Balance in Europe: The Impact of State, Workplace and Family Support on Work-life Balance Satisfaction. Work, Employment and Society 25 (2): 234-56. Aryee, Samuel, Vivienne Luk, Alicia Leung, and Susanna Lo. 1999. Role Stressors, Interrole Conflict, and Well-being: The Moderating Influence of Spousal Support and Coping Behaviors among Employed Parents in Hong Kong. Journal of Vocational Behavior 54 (2): 259-78. Bass, Brenda L., and Joseph G. Grzywacz. 2011. Job Adequacy and Work-family Balance: Looking at Jobs as a Whole.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32 (3): 317-45. Chiu, Randy K., and Frederick A. Kosinski, Jr. 1995. Chinese Cultural Collectivism and Work-related Stress: Implications for Employment Counselors. Journal of Employment Counseling 32 (3): 98-110. Chiu, Stephen W. K., Alvin Y. So, and May Y. M. Tam. 2008. Flexible Employment in Hong Kong: Trends and Patterns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Asian Survey 48 (4): 673-702.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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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個 人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主 觀 評 價 尹 寶 珊 羅 榮 健 前 言 在 現 代 社 會, 追 求 幸 福 的 權 利 已 被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事 實 上, 幸 福 從 來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自 明 的 概 念, 對 於 幸 福 的 意 義 以 及 達 至 幸 福 的 途 徑, 無 論 是 哲 學 傳 統 社 會 科 學, 還 是 普 羅 大 眾, 都 未 曾 達 成 高 度 的 共 識 工 業 革 命 以 降 的 現 代 化 發 展, 既 建 基 於 經 濟 領 域 的 創 新, 亦 見 諸 廣 泛 而 深 刻 的 價 值 巨 變, 如 從 強 調 傳 統 和 社 會 穩 定, 轉 而 重 視 個 人 成 就 經 濟 成 果 和 物 欲 滿 足 等 至 二 十 世 紀 中 期, 在 富 裕 和 安 定 的 社 會, 現 代 化 到 達 報 酬 遞 減 之 際, 便 接 上 後 現 代 化 的 發 展 軌 迹, 價 值 觀 從 物 質 主 義 往 後 物 質 主 義 轉 移, 民 眾 愈 趨 強 調 如 自 主 自 由 生 活 質 素 民 主 社 會 等 另 類 目 標 的 首 要 性 (Inglehart, 1977) 此 外, 過 去 數 十 年 的 發 展 經 驗 亦 迫 使 各 國 朝 野 體 認 到 : 經 濟 增 長 不 等 同 於 社 會 進 步, 提 升 生 活 質 素 才 是 政 府 施 政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首 要 目 標 聯 合 國 於 2011 年 通 過 的 大 會 決 議 (65/309) 幸 福 : 走 全 面 發 展 之 路, 重 申 幸 福 是 普 世 的 目 標 和 願 望,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指 標 之 目 的 在 本 質 上 並 非 反 映 亦 不 能 充 份 反 映 一 國 人 民 的 幸 福 和 福 祉, 呼 籲 會 員 國 在 制 訂 措 施 時, 能 更 好 地 體 現 在 發 展 中 追 求 幸 福 和 福 祉 的 重 要 性, 並 據 此 建 立 新 的 指 標, 以 指 導 其 公 共 政 策 ( 聯 合 國, 2011) 單 憑 沿 用 的 經 濟 指 標 已 顯 不 足, 如 歐 洲 聯 盟 委 員 會 (European Commission) 和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等 國 際 組 織 於 2007 年 便 共 同 推 動 超 越 GDP (Beyond GDP) 倡 議 計 劃, 多 國 政 府 亦 積 極 響 應, 展 開 能 有 效 量 度 人 民 與 社 會 福 祉 兼 顧 主 觀 和 客 觀 指 標 的 體 系 編 製 工 作 1 1 如 不 丹 的 GNH 指 數 (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Index) 法 國 總 統 於 2008 年 委 託 Joseph Stiglitz 與 Amartya Sen 等 諾 貝 爾 經 濟 學 獎 得 主 研 擬 如 何 衡 量 經 濟 業 績 與 社 會 進 步 的 報 告 (Stiglitz, Sen, and Fitoussi, 2009) 美 國 政 府 於 2010 年 通 過 法 案 成 立 國 家 關 鍵 指 標 委 員 會 (Commission on Key National Indicators) 以 建 立 國 家 關 鍵 指 標 體 系 OECD 於 2011 年 公 布 的 更 好 生 活 指 數 (Better Life Index) 等 在 中 國, 廣 東 省 政 府 的 省 級 幸 福 廣 東 指 標 體 系 亦 於 2011 年 率 先 出 台, 將 幸 福 納 入 政 績 考 核 機 制 (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2011) 151
生 活 質 素 是 一 個 多 層 面 和 動 態 的 複 雜 概 念, 其 內 涵 和 衡 量 準 則 會 隨 社 經 文 化 的 發 展 而 不 斷 轉 變, 但 學 者 專 家 已 開 始 對 生 活 質 素 的 屬 性 達 成 較 一 致 的 看 法, 如 Veenhoven (1996) 提 出 生 活 質 素 此 概 念 包 含 三 大 內 容, 即 客 觀 的 生 活 條 件 在 民 眾 心 目 中 的 社 會 質 素, 以 及 個 人 的 主 觀 福 祉 (subjective well-being);oecd 的 分 析 指 出, 福 祉 此 概 念 多 離 不 開 繁 榮 健 康 和 幸 福 感 三 大 要 素 (Boarini, Johansson, and d Ercole, 2006); 經 濟 學 人 智 庫 所 建 構 的 生 活 質 素 指 數 亦 建 基 於 主 觀 生 活 滿 足 感 和 生 活 質 素 客 觀 決 定 因 素 的 結 合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2005); 2 英 國 新 經 濟 基 金 會 (New Economics Foundation) 繼 2006 年 發 表 評 估 全 球 178 個 地 區 人 民 福 祉 的 快 樂 地 球 指 數 (Happy Planet Index) 後, 3 再 於 2009 年 與 劍 橋 大 學 合 作 推 出 一 套 國 民 福 祉 核 算 (National Accounts of Well-being) 體 系, 此 指 數 與 核 算 體 系 均 包 括 個 人 的 主 觀 福 祉 ; 重 視 主 觀 福 祉 更 被 視 為 美 國 生 活 質 素 研 究 的 傳 統 (Argyle, 1996) 總 的 來 說, 主 觀 福 祉 是 不 同 性 格 和 際 遇 的 個 人, 透 過 自 己 的 準 則 期 望 來 衡 量 外 在 環 境 和 個 人 生 活 經 驗 的 感 受 和 評 價 從 配 合 政 策 制 訂 的 角 度 看, 現 代 人 的 生 活 是 多 元 及 局 部 化 的, 民 眾 在 不 同 的 生 活 領 域 可 以 有 迥 異 的 需 求, 故 應 兼 顧 個 人 對 眾 多 領 域 的 感 受 和 評 價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4; Easterlin and Sawangfa, 2009) 就 生 活 領 域 感 受 對 總 體 主 觀 福 祉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而 言, 各 地 的 研 究 普 遍 發 現 : 公 共 生 活 領 域 感 受 的 解 釋 能 力 遠 不 及 私 人 生 活 領 域 感 受 ; 在 私 人 生 活 領 域 中, 則 以 個 人 健 康 和 親 密 關 係 ( 尤 其 家 庭 關 係 ) 對 主 觀 福 祉 具 較 強 的 影 響 力 (Diener et al., 1999; Wan, Law, and Wong, 2008; Bok, 2010:157) 雖 然 在 家 庭 形 態 日 益 多 樣 化 的 同 時, 中 外 社 會 的 眾 多 客 觀 指 標 均 突 顯 了 家 庭 問 題 的 惡 化, 如 家 庭 關 係 愈 趨 薄 弱 ( 如 結 婚 率 下 降 離 婚 率 上 升 ), 非 常 態 家 庭 漸 見 普 及 ( 如 離 異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繼 親 家 庭 未 婚 生 育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的 比 例 提 高 ), 困 難 及 問 題 2 3 生 活 質 素 客 觀 決 定 因 素 包 括 如 下 九 項 : 物 質 福 祉 健 康 政 治 穩 定 和 安 全 家 庭 生 活 社 區 生 活 氣 候 和 地 理 工 作 穩 定 政 治 自 由 和 性 別 平 等 2005 年, 在 111 個 被 評 的 國 家 或 地 區 中, 以 愛 爾 蘭 居 榜 首, 津 巴 布 韋 居 末, 香 港 居 第 18 位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2005) 快 樂 地 球 指 數 由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和 生 態 足 印 三 個 指 標 構 成 ; 指 數 值 由 0 至 100 分 居 於 榜 首 的 太 平 洋 島 國 瓦 努 阿 圖 (Vanuatu) 僅 得 68.2 分, 位 列 末 席 的 津 巴 布 韋 更 低 至 16.6 分 香 港 因 耗 用 較 多 生 態 資 源, 只 有 42.9 分, 居 第 88 位 2012 年 的 報 告 評 估 了 151 個 地 區 的 人 民 福 祉, 香 港 得 37.5 分, 居 第 102 位 (New Economics Foundation, 2006:8, 57, 2012:25) 152
家 庭 不 斷 增 加 ( 如 依 靠 福 利 家 庭 和 家 庭 暴 力 個 案 飆 升 ) 等, 但 家 庭 的 結 構 劇 變 功 能 減 少, 以 及 問 題 湧 現, 並 不 等 於 家 庭 制 度 解 體 或 其 重 要 性 下 降 與 此 相 反, 在 社 會 層 面, 家 庭 議 題 已 從 私 領 域 主 流 化 (mainstreaming) 至 政 府 和 國 際 社 會, 家 庭 角 度 逐 漸 成 為 個 別 國 家 以 至 國 際 組 織 規 劃 執 行 監 察 和 評 估 社 經 發 展 計 劃 的 重 要 因 素 (United Nations, 2003, 2012) 在 個 人 層 面, 中 外 社 會 的 家 庭 仍 大 都 透 過 婚 姻 和 親 屬 關 係 構 成, 家 庭 成 員 的 相 處 是 否 融 洽 關 係 是 否 密 切, 以 及 家 庭 的 支 援 能 力 是 否 足 夠 等, 對 男 性 女 性 和 兒 童 的 生 活 感 受 和 福 祉 依 然 有 莫 大 的 正 面 和 負 面 影 響 ( 香 港 大 學, 2012; Helliwell, Layard, and Sachs, 2012; Child Trends, 2013) 對 成 年 人 士 而 言, 婚 姻 對 兩 性 的 健 康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工 作 滿 意 程 度 及 收 入 等 均 有 所 裨 益, 如 已 婚 及 再 婚 者 均 比 離 婚 及 分 居 者 享 有 較 高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Meadows, 2009; Stavrova, Fetchenhauer, and Schlösser, 2012); 美 滿 的 婚 姻 生 活 能 強 化 家 庭 的 抗 逆 能 力 (Huber et al., 2010); 家 人 齊 心, 以 至 家 人 相 聚 和 共 膳 等, 均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Patil, Yadav, and Gaonkar, 2009; 家 庭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2010) 對 青 少 年 而 言, 家 庭 背 景 對 子 女 的 個 人 收 入 住 戶 收 入 教 育 程 度, 以 至 對 風 險 的 態 度 皆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Schnitzlein, 2013); 與 親 生 雙 親 同 住 的 兒 童 較 居 於 其 他 家 庭 形 態 者 享 有 更 高 的 生 活 滿 足 感 (Bjarnason et al., 2012); 離 婚 對 孩 子 及 對 社 會 五 大 制 度 家 庭 教 會 學 校 市 場 及 政 府, 均 有 負 面 影 響, 如 在 離 異 家 庭 成 長 的 孩 子 會 有 較 多 的 健 康 行 為 和 情 緒 問 題, 較 高 的 犯 罪 成 癮 受 虐 和 自 殺 率, 較 低 的 學 習 成 績 工 作 和 收 入, 較 淡 薄 的 家 庭 觀 念 和 較 高 的 離 婚 率 等 (Fagan and Rector, 2000; Fomby and Cherlin, 2007; Kwan, 2008; King, Mitchell, and Hawkins, 2010) 此 外, 根 據 1984 年 迄 今 的 德 國 社 會 經 濟 追 蹤 研 究 (German Socio-Economic Panel Study) 數 據, 個 人 的 生 活 滿 足 感 與 其 人 生 目 標 息 息 相 關, 追 求 家 庭 生 活 ( 包 括 育 有 子 女 擁 有 美 滿 婚 姻 ) 和 利 他 ( 包 括 參 與 社 會 和 政 治 活 動 幫 助 他 人 ) 等 非 零 和 非 競 爭 性 的 人 生 目 標, 均 有 助 提 升 生 活 滿 足 感 ; 但 追 求 成 功 ( 包 括 有 購 買 力 發 揮 潛 能 事 業 成 功 ) 等 零 和 競 爭 性 的 人 生 目 標, 則 對 生 活 滿 足 感 構 成 負 面 影 響 (Headey, 2006) 香 港 的 研 究 亦 發 現, 重 視 養 育 承 擔 能 提 升 家 庭 功 能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足 感 ( 突 破 機 構, 2006) 實 徵 調 查 顯 示 大 部 份 國 家 的 主 觀 福 祉 都 相 當 穩 定, 出 現 顯 著 波 動 者 ( 如 匈 牙 利 阿 根 廷 和 墨 西 哥 ) 多 經 歷 了 急 劇 的 社 會 或 憲 制 轉 變 (Donovan and Halpern, 2002:12) 原 因 可 能 是 在 社 經 轉 型 期 間, 民 眾 的 價 值 期 望 往 往 會 高 於 其 價 值 能 力, 從 而 孕 育 出 相 對 剝 奪 153
感 不 公 平 感, 以 及 對 個 人 生 活 社 會 和 政 府 的 不 滿 (Beck, 1992) 在 過 去 25 年, 香 港 在 憲 制 安 排 全 球 化 與 區 域 化 程 度, 以 及 本 土 的 人 口 社 會 文 化 經 濟 政 治 狀 況, 都 出 現 了 急 劇 的 變 化 本 章 旨 在 運 用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2009 年 調 查 數 據, 輔 以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的 相 關 數 據, 4 探 討 在 此 急 遽 變 動 的 環 境 下, 香 港 人 主 觀 福 祉 的 現 況 和 變 化, 焦 點 是 香 港 人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感 受 和 評 價 5 此 外, 雖 然 社 會 文 化 及 個 人 心 理 等 因 素, 對 個 人 社 經 背 景 與 主 觀 福 祉 的 關 係 會 產 生 制 約 作 用, 6 個 人 的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對 其 主 觀 福 祉 的 解 釋 能 力 普 遍 偏 低, 7 但 社 群 間 在 主 觀 福 祉 表 現 的 差 異, 亦 可 視 為 一 項 社 會 不 平 等 的 指 標, 所 以 我 們 特 別 關 注 不 同 社 群 在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的 異 同 主 觀 福 祉 的 輪 廓 與 變 化 我 們 把 主 觀 福 祉 定 義 為 個 人 對 其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包 括 認 知 和 情 感 兩 方 面 認 知 的 成 份 關 乎 需 要 與 期 望 能 否 實 現, 主 要 體 現 在 個 人 對 日 常 生 活 的 滿 意 程 度 ; 情 感 的 成 份 則 泛 指 愉 快 情 緒 蓋 過 不 愉 快 情 緒, 主 要 由 個 人 體 驗 的 快 樂 程 度 反 映 (Veenhoven, 1989:5) 對 於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2009 年 調 查 均 採 用 單 一 指 標 : 對 個 人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是 情 感 的 評 價, 即 受 訪 者 個 人 所 體 驗 的 快 樂 程 度 ;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則 是 認 知 的 評 價, 即 受 訪 者 對 其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程 度, 8 答 案 俱 以 五 分 尺 度 量 度 ( 由 1 分 代 表 非 常 不 4 5 6 7 8 主 要 取 自 於 1988 至 2009 年 間 進 行 的 十 次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首 九 次 是 入 戶 調 查,2009 年 則 採 用 電 話 調 查 調 查 總 體 是 非 住 院 年 滿 18 歲 操 華 語 的 香 港 居 民 ; 樣 本 為 概 率 樣 本 1988 1990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4 2006 和 2009 年 調 查 的 成 功 個 案 數 和 回 應 率 依 次 是 1,662(62.7%) 1,957(59.2%) 1,993(54.9%) 2,280(56.4%) 2,120 (50.0%) 3,274(48.4%) 4,951(51.1%) 3,289(46.9%) 3,443(46.0%) 和 1,001(47.2%) 主 觀 福 祉 是 此 項 研 究 的 核 心 課 題, 每 次 調 查 都 沒 有 更 動 有 關 的 問 題 及 答 案 類 別, 所 以 可 互 相 比 較, 以 瞭 解 其 趨 勢 及 變 化 必 須 留 意 的 是, 本 系 列 調 查 並 非 採 用 重 訪 法, 在 比 較 歷 年 數 據 時, 必 須 考 慮 這 方 面 的 局 限 有 關 香 港 人 對 父 母 關 係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關 係 子 女 關 係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婚 姻 / 同 居 生 活 等 家 庭 生 活 的 感 受 和 評 價, 請 參 閱 本 書 其 他 章 節 如 在 社 會 層 面, 知 足 者 貧 亦 樂 般 的 價 值 取 向, 便 可 降 低 個 人 對 外 在 生 活 條 件 的 要 求, 提 升 其 接 受 現 實 環 境 的 能 力 ; 在 個 人 層 面, 期 望 與 現 實 的 心 理 調 適 過 程, 亦 能 幫 助 個 人 維 持 或 提 升 其 主 觀 生 活 質 素 如 Inglehart(1990:213-14) 的 研 究 便 發 現, 個 人 的 社 經 背 景 僅 能 解 釋 個 人 總 體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6% 的 方 差 ; 然 而, 它 們 卻 可 解 釋 26% 投 票 意 向 30% 政 黨 認 同 的 方 差 問 題 是 : 你 覺 得 你 生 活 得 快 不 快 樂? 和 你 對 整 體 家 庭 生 活 滿 不 滿 意?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154
滿 意 或 非 常 不 快 樂, 至 5 分 代 表 非 常 滿 意 或 非 常 快 樂 )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香 港 人 對 個 人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相 當 正 面, 在 2009 年, 自 覺 生 活 非 常 快 樂 和 快 樂 者 各 佔 5.9% 和 71.0%, 表 示 快 樂 程 度 屬 普 通 的 有 20.5%, 自 評 生 活 不 快 樂 和 非 常 不 快 樂 者 僅 各 佔 2.2% 和 0.1%, 沒 有 確 定 答 案 者 亦 只 有 0.3%( 圖 1); 快 樂 程 度 均 值 是 3.81 分 ( 標 準 差 是 0.57) 9 圖 1: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2009(%) 90.0 80.0 70.0 60.0 71.0 76.7 個 人 生 活 家 庭 生 活 50.0 40.0 30.0 20.0 10.0 0.0 20.5 14.3 5.9 7.0 2.2 1.6 0.1 0.1 0.3 0.3 非 常 快 樂 / 滿 意 快 樂 / 滿 意 普 通 不 快 樂 / 滿 意 非 常 不 快 樂 / 滿 意 拒 答 / 無 意 見 程 度 是 反 映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的 重 要 指 標 (Pearson, 1989) 但 必 須 留 意 滿 意 程 度 是 一 個 主 觀 又 相 對 的 概 念, 沒 有 絕 對 標 準, 個 人 可 選 擇 不 同 的 參 考 標 準, 如 個 人 或 重 要 他 人 (significant others) 的 經 歷 和 期 望 社 會 普 羅 大 眾 的 一 般 情 況 等, 藉 以 評 價 自 己 的 生 活 經 驗 ; 相 對 而 言, 學 歷 和 經 濟 狀 況 等 社 會 成 就, 我 們 都 有 較 客 觀 的 外 在 標 準, 將 自 己 與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作 比 較, 但 對 於 如 何 評 價 及 比 較 個 人 的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則 從 來 都 沒 有 一 套 公 認 的 客 觀 準 則 9 1995 和 1997 年 的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曾 詢 問 受 訪 者 : 整 體 來 說, 你 生 活 得 開 不 開 心? 回 答 非 常 開 心 開 心 普 通 不 開 心 非 常 不 開 心 和 沒 有 確 定 答 案 者,1995 年 是 6.6% 42.7% 44.2% 5.1% 0.7% 和 0.8%,1997 年 則 是 8.4% 45.9% 40.8% 4.1% 0.8% 和 0.0%; 尺 度 均 值 各 是 3.50 和 3.57 分 開 心 與 快 樂 或 不 能 直 接 相 比, 但 仍 可 見 在 1990 年 代 中, 持 負 面 評 價 者 雖 屬 極 少 數, 回 答 普 通 者 卻 倍 高 於 2009 年 此 外, 個 人 對 其 生 活 的 總 體 認 知 評 價 是 主 觀 福 祉 的 重 要 指 標,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一 直 追 蹤 香 港 人 對 個 人 生 活 的 總 體 滿 意 程 度, 問 題 是 : 整 體 來 說, 你 滿 不 滿 意 你 目 前 的 生 活 呢? 答 案 採 用 五 分 尺 度 ( 由 1 分 代 表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5 分 代 表 非 常 滿 意 ) 1990 至 2009 年 調 查 得 出 的 尺 度 均 值 依 次 是 3.49 3.38 3.40 3.48 3.39 3.34 3.34 3.42 和 3.40 分 ; 沒 有 確 定 答 案 者 均 屬 極 少 數 155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亦 相 當 高, 表 示 非 常 滿 意 和 滿 意 者 各 佔 7.0% 和 76.7%, 自 覺 其 家 庭 生 活 僅 屬 普 通 的 只 有 14.3%, 直 言 不 滿 意 和 非 常 不 滿 意 的 比 例 更 各 低 至 1.6% 和 0.1%, 沒 有 確 定 答 案 者 亦 只 有 0.3%( 圖 1);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是 3.89 分 ( 標 準 差 是 0.52)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的 相 關 性 頗 強 ( 相 關 係 數 = 0.613), 對 家 庭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者 大 都 比 較 快 樂, 反 之 亦 然 如 在 滿 意 其 家 庭 生 活 的 受 訪 者 中,87.6% 亦 自 覺 生 活 快 樂, 表 示 不 快 樂 者 僅 佔 0.6%; 而 在 不 滿 其 家 庭 生 活 的 受 訪 者 中, 只 有 15.2% 自 覺 生 活 快 樂, 回 答 不 快 樂 者 則 高 達 53.6% 同 樣 地, 在 自 覺 生 活 快 樂 的 受 訪 者 中,95.3% 亦 滿 意 其 家 庭 生 活, 不 滿 者 只 有 0.3%; 但 在 表 示 生 活 不 快 樂 的 受 訪 者 中, 只 有 20.8% 滿 意 其 家 庭 生 活, 不 滿 者 則 有 40.4% 10 表 1 和 圖 2 展 示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於 1988 至 2009 年 的 變 化, 11 從 百 分 比 的 分 布 可 見 :( 一 ) 在 有 確 定 評 價 的 受 訪 者 中, 對 家 庭 生 活 大 多 持 正 面 態 度, 表 示 不 滿 的 比 例 相 當 穩 定, 約 有 半 成 ( 最 低 是 2009 年 的 1.7%, 最 高 是 2001 及 2004 年 的 5.4%), 其 中 回 答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多 佔 整 體 受 訪 者 的 0.5% 及 以 下 ( 二 ) 約 四 分 之 一 受 訪 者 表 示 其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僅 屬 普 通, 最 低 是 2009 年 的 14.3%, 最 高 是 1990 年 的 25.1%,1995 至 2006 年 的 比 例 大 都 在 23% 至 24% 之 間 ( 三 ) 對 家 庭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者 多 超 過 七 成,2009 年 更 高 達 83.7%, 然 而, 其 中 回 答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相 當 低, 只 有 在 1997 年 達 10.3%, 最 低 是 1990 年 的 5.7%,2009 年 則 是 7.0% 從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來 看, 歷 年 都 高 於 五 分 尺 度 的 中 點 ( 即 3 分 ) 最 低 是 1990 年 的 3.69 分, 最 高 是 2009 年 的 3.89 分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歷 次 調 查 的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都 未 能 達 到 滿 意 ( 即 4 分 ) 的 水 平 此 外,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在 1988 至 2009 年 間 的 趨 勢 大 致 平 穩, 升 降 幅 度 較 突 出 者 只 有 1988 至 1990 1999 至 2001 和 2006 至 2009 年 三 者 的 轉 變 10 11 受 訪 者 對 各 種 家 庭 關 係 的 滿 意 程 度, 亦 與 其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正 向 相 關, 相 關 係 數 依 次 是 : 與 父 母 關 係 0.268 和 0.310 與 子 女 關 係 0.329 和 0.372 與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0.290 和 0.296 婚 姻 / 同 居 生 活 0.401 和 0.397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父 母 關 係 0.273 和 0.289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0.342 和 0.313 與 親 戚 關 係 0.488 和 0.514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 的 問 題 是 : 整 體 來 說, 你 滿 不 滿 意 你 目 前 的 家 庭 生 活 情 況 呢? 156
表 1: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1988-2009 1988 1990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4 2006 2009 滿 意 程 度 (%) 非 常 不 滿 意 0.5 0.5 0.5 0.4 0.4 0.4 0.6 0.5 0.3 0.1 不 滿 意 4.8 4.8 4.1 4.7 4.6 4.0 4.8 4.9 4.3 1.6 普 通 19.7 25.1 24.7 23.1 23.1 21.4 23.0 23.7 23.1 14.3 滿 意 65.6 61.8 62.1 62.1 61.0 64.8 62.6 61.0 63.5 76.7 非 常 滿 意 8.6 5.7 7.7 8.4 10.3 8.4 8.1 8.7 7.6 7.0 拒 答 / 無 意 見 0.8 2.1 1.1 1.3 0.5 1.0 0.9 1.2 1.3 0.3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均 值 3.78 3.69 3.73 3.74 3.77 3.78 3.73 3.73 3.75 3.89 標 準 差 0.69 0.68 0.68 0.70 0.71 0.67 0.70 0.71 0.67 0.52 資 料 來 源 :1988 至 2006 年 來 自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2009 年 來 自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圖 2: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1988-2009 100% 5.0 80% 3.78 3.69 3.73 3.74 3.77 3.78 3.73 3.73 3.75 3.89 4.0 60% 3.0 40% 2.0 20% 1.0 0% 1988 1990 1993 1995 1997 1999 2001 2004 2006 2009 0.0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尺 度 均 值 資 料 來 源 :1988 至 2006 年 來 自 香 港 社 會 指 標 調 查,2009 年 來 自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157
跨 社 會 比 較 社 會 科 學 界 多 採 用 相 近 的 提 問 方 法 量 度 主 觀 福 祉, 令 調 查 數 據 可 相 互 比 較 根 據 Veenhoven(2014) 匯 總 的 世 界 幸 福 數 據 庫 (World Database of Happiness), 如 以 11 分 尺 度 量 度 ( 由 0 分 代 表 非 常 不 滿 意, 至 10 分 代 表 非 常 滿 意 ), 在 全 球 14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中,2000 至 2009 年 的 平 均 總 體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以 哥 斯 達 黎 加 居 首 (8.5 分 ), 多 哥 位 列 榜 末 (2.6 分 ), 部 份 亞 洲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得 分 和 排 名 是 新 加 坡 (6.9 分,36 位 ) 香 港 (6.6 分,48 位 ) 日 本 (6.5 分,53 位 ) 中 國 內 地 (6.3 分,60 位 ) 台 灣 (6.2 分,65 位 ) 南 韓 (6.0 分,70 位 ) 西 方 的 跨 國 長 期 研 究 ( 如 Eurobarometer 由 1974 年 至 今 的 調 查 ) 顯 示 了 既 顯 著 亦 穩 定 的 跨 國 差 異, 如 丹 麥 人 的 生 活 滿 足 感 遠 高 於 希 臘 人 和 葡 萄 牙 人, 12 富 裕 國 家 民 眾 的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一 般 高 於 貧 窮 國 家, 但 此 現 象 不 能 簡 單 地 歸 因 於 客 觀 的 收 入 差 異 (Diener et al., 2010; Helliwell et al., 2012) 2008 年 亞 洲 指 標 體 系 調 查 (AsiaBarometer 2008) 曾 運 用 與 香 港 調 查 相 若 的 題 目 和 尺 度, 13 探 討 了 亞 太 區 六 地 民 眾 的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就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而 言,( 一 ) 各 地 民 眾 自 覺 生 活 不 快 樂 者 俱 屬 少 數, 香 港 的 比 例 (2.3%) 最 低, 其 餘 依 次 是 印 度 (3.2%) 日 本 (4.1%) 中 國 內 地 (4.1%) 澳 洲 (5.3%) 美 國 (5.8%) 和 俄 羅 斯 (14.0%);( 二 ) 香 港 人 表 示 非 常 快 樂 的 比 例 只 有 5.9%, 遠 低 於 印 度 (46.7%) 美 國 (36.5%) 和 澳 洲 (35.6%), 亦 不 及 日 本 (19.2%) 中 國 內 地 (18.0%) 和 俄 羅 斯 (7.6%);( 三 ) 但 如 合 併 非 常 快 樂 及 快 樂 的 比 例 再 排 序, 在 亞 太 區 七 地 社 會 中, 香 港 則 處 於 中 游 位 置 (77.1%), 較 首 三 位 的 澳 洲 (87.7%) 美 國 (82.5%) 和 印 度 (82.1%) 依 次 低 10.6 5.4 和 5.0 個 百 分 點, 但 高 於 中 國 內 地 (66.2%) 日 本 (64.4%) 和 俄 羅 斯 (50.1%);( 四 ) 按 尺 度 均 值 排 序, 依 次 是 印 度 (4.25 分 ) 澳 洲 (4.17 分 ) 美 國 (4.13 分 ) 香 港 (3.81 分 ) 日 本 (3.79 分 ) 中 國 內 地 (3.79 分 ) 和 俄 羅 斯 (3.41 分 ), 香 港 亦 處 於 中 間 位 置 ( 圖 3) 就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而 言, 我 們 可 見 :( 一 ) 各 地 民 眾 不 滿 其 家 庭 生 活 者 亦 屬 少 數, 然 而, 香 港 的 比 例 (1.7%) 較 日 本 (3.4%) 印 度 (3.8%) 中 國 內 地 (4.1%) 澳 洲 (4.5%) 美 國 (6.0%) 和 俄 羅 斯 (6.8%) 都 要 低 ;( 二 ) 然 而, 香 港 人 表 示 非 常 12 13 詳 見 Eurobarometer 網 頁 (http://ec.europa.eu/public_opinion/archives/eb_arch_en.htm) 詳 見 亞 洲 指 標 體 系 調 查 網 頁 (https://www.asiabarometer.org/en/surveys/2008) 158
滿 意 的 比 例 只 有 7.0%, 遠 低 於 澳 洲 (51.5%) 美 國 (49.3%) 和 印 度 (44.0%), 亦 較 俄 羅 斯 (24.6%) 日 本 (23.4%) 和 中 國 內 地 (15.4%) 低 ;( 三 ) 如 合 併 非 常 滿 意 及 滿 意 的 比 例 來 排 序, 在 七 地 社 會 中, 香 港 (83.9%) 僅 各 低 於 首 位 澳 洲 (89.2%) 和 次 位 美 國 (85.4%)5.3 和 1.5 個 百 分 點, 明 顯 高 於 印 度 (83.3%) 日 本 (79.0%) 俄 羅 斯 (76.9%) 和 中 國 內 地 (63.7%);( 四 ) 但 按 尺 度 均 值 排 序, 依 次 則 是 澳 洲 (4.35 分 ) 美 國 (4.28 分 ) 印 度 (4.23 分 ) 日 本 (3.98 分 ) 俄 羅 斯 (3.92 分 ) 香 港 (3.89 分 ) 和 中 國 內 地 (3.74 分 ), 香 港 幾 乎 處 於 榜 末 ( 圖 3) 換 言 之, 亞 太 社 會 的 情 況 與 歐 洲 相 若, 富 裕 國 家 ( 如 澳 洲 美 國 ) 民 眾 的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一 般 較 貧 窮 國 家 高 ; 然 而, 經 濟 收 入 與 主 觀 福 祉 沒 有 必 然 的 正 相 關, 如 香 港 和 日 本 的 人 均 收 入 雖 遠 高 於 印 度, 14 但 民 眾 的 主 觀 福 祉 卻 落 於 其 後 相 較 歐 美 社 會, 亞 洲 民 眾 的 主 觀 福 祉 普 遍 偏 低 (Shin and Inoguchi, 2009), 原 因 當 然 是 多 方 面 的, 除 經 濟 環 境 和 居 住 環 境 惡 化 以 外, 文 化 規 範 的 影 響 也 不 容 忽 視 (Diener and Oishi, 2004), 如 Diener 等 (2009) 發 現, 亞 太 區 ( 特 別 是 受 儒 家 價 值 觀 影 響 的 社 會 ) 民 眾 並 不 傾 向 從 正 面 來 評 價 自 己 的 生 活, 這 一 點 在 較 抽 象 的 領 域 中 尤 其 明 顯 ( 如 總 體 生 活 評 價 便 比 家 庭 生 活 評 價 抽 象 ), 拉 丁 美 洲 的 民 眾 則 剛 好 相 反 ; 與 此 同 時, 東 亞 地 區 民 眾 對 競 爭 成 就 服 從 外 觀 ( 包 括 面 子 ) 等 價 值 的 重 視, 或 許 有 助 社 會 和 個 人 的 經 濟 發 展, 但 於 主 觀 福 祉 方 面 卻 要 付 出 代 價 (Ng, 2002) 因 此, 我 們 在 關 注 香 港 人 主 觀 福 祉 偏 低 的 現 象 時, 尤 需 監 測 其 變 化 趨 勢, 以 及 掌 握 引 致 較 大 變 動 的 原 因 14 2008 年, 此 七 個 亞 太 社 會 按 購 買 力 平 價 (PPP, 單 位 為 現 價 國 際 元 [current international $]) 衡 量 的 人 均 國 民 總 收 入 (GNI per capita) 依 次 是 : 美 國 48,650 香 港 47,430 澳 洲 35,620 日 本 34,710 俄 羅 斯 19,850 中 國 內 地 6,200 印 度 2,870(World Bank, 2014) 159
圖 3: 亞 太 社 會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2008/2009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100% 5.0 80% 3.41 3.79 3.79 3.81 4.13 4.17 4.25 4.0 60% 3.0 40% 2.0 20% 1.0 0% 俄 羅 斯 中 國 內 地 日 本 香 港 美 國 澳 洲 印 度 0.0 非 常 快 樂 快 樂 普 通 不 快 樂 非 常 不 快 樂 尺 度 均 值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100% 80% 3.74 3.89 3.92 3.98 4.23 4.28 4.35 5.0 4.0 60% 3.0 40% 2.0 20% 1.0 0%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俄 羅 斯 日 本 印 度 美 國 澳 洲 0.0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尺 度 均 值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數 據 來 自 2009 年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其 他 來 自 2008 年 亞 洲 指 標 體 系 調 查 160
主 觀 福 祉 的 社 群 差 異 圖 4 按 受 訪 者 的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其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均 值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兩 者 的 差 異 模 式 相 當 一 致 : 一 女 性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3.83 和 3.90 分 ), 都 略 高 於 男 性 (3.78 和 3.88 分 ) 二 年 輕 及 中 年 人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均 相 當 接 近 ( 各 是 3.87 和 3.90 分 3.84 和 3.93 分 ), 但 年 長 者 於 兩 方 面 的 總 體 評 價 (3.74 和 3.84 分 ) 都 相 對 偏 低 三 已 婚 及 未 婚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較 高 ( 各 是 3.85 和 3.94 分 3.81 和 3.86 分 ),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者 則 較 低 (3.58 和 3.70 分 ) 然 而, 自 覺 生 活 快 樂, 以 及 滿 意 家 庭 生 活 的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者 仍 屬 多 數, 評 價 均 值 都 高 於 尺 度 的 中 點 四 職 業 地 位 與 主 觀 福 祉 呈 顯 著 的 正 相 關, 如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3.93 和 4.02 分 ), 均 大 幅 高 於 工 人 (3.70 和 3.81 分 );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的 主 觀 福 祉 (3.83 和 3.89 分 ) 則 約 處 於 中 游 位 置 五 學 歷 個 人 收 入 和 住 戶 收 入 愈 高 者, 均 傾 向 享 有 愈 高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如 高 學 歷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均 值 各 是 3.93 和 4.01 分, 低 學 歷 者 的 相 關 均 值 則 是 3.69 和 3.79 分 ; 個 人 月 入 20,000 港 元 及 以 上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均 值 各 達 3.97 和 4.07 分, 收 入 不 足 9,000 港 元 者 的 相 關 均 值 則 是 3.68 和 3.79 分 六 單 人 家 庭 (3.54 和 3.58 分 ) 和 單 親 家 庭 (3.64 和 3.75 分 ), 以 及 夫 婦 家 庭 (3.88 和 3.94 分 ) 和 雙 親 家 庭 (3.86 和 3.95 分 ) 各 處 於 主 觀 福 祉 最 低 和 最 高 的 兩 端, 其 他 結 構 的 家 庭 則 分 布 於 中 間 偏 高 的 位 置 七 家 有 未 成 年 成 員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3.82 和 3.92 分 ), 均 略 高 於 沒 有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的 人 士 (3.80 和 3.87 分 ); 然 而, 家 有 老 齡 成 員 的 情 況 剛 好 相 反, 其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3.73 和 3.83 分 ), 都 不 及 沒 有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的 人 士 (3.84 和 3.92 分 ) 八 租 住 公 營 房 屋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3.67 和 3.78 分 ) 相 對 較 低, 其 餘 依 次 是 居 於 私 人 租 住 房 屋 (3.78 和 3.85 分 )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3.85 和 3.92 分 ) 和 私 人 自 置 房 屋 (3.90 和 3.98 分 ) 161
圖 4: 按 個 人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主 觀 福 祉 均 值,2009 按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和 職 業 劃 分 4.20 4.00 3.80 3.60 3.40 3.88 3.90 3.90 3.93 3.94 3.87 3.84 3.86 3.78 3.83 3.84 3.81 3.85 3.74 3.70 3.58 4.01 4.02 3.94 3.93 3.93 3.87 3.89 3.79 3.81 3.83 3.69 3.70 3.20 男 性 女 性 29 歲 及 以 下 30-49 歲 50 歲 及 以 上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初 中 及 以 下 高 中 及 預 科 大 專 及 以 上 工 人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學 歷 職 業 個 人 生 活 家 庭 生 活 按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和 住 戶 結 構 劃 分 4.20 4.00 3.80 3.60 4.07 3.97 3.91 3.85 3.79 3.68 4.08 3.94 3.98 3.88 3.78 3.69 3.94 3.95 3.88 3.90 3.88 3.86 3.87 3.82 3.84 3.75 3.77 3.64 3.58 3.54 3.90 3.88 3.40 3.20 9000 元 以 下 9000-19999 元 20000 元 及 以 上 20000 元 以 下 20000-39999 元 40000 元 及 以 上 夫 婦 家 庭 雙 親 家 庭 單 親 家 庭 夫 婦 及 其 父 和 / 或 母 親 主 幹 家 庭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單 人 家 庭 非 親 屬 關 係 個 人 月 收 入 住 戶 月 收 入 住 戶 結 構 個 人 生 活 家 庭 生 活 按 有 沒 有 未 成 年 和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房 屋 類 型 和 權 屬 劃 分 4.20 4.00 3.80 3.87 3.80 3.92 3.92 3.82 3.84 3.83 3.73 3.78 3.67 3.92 3.85 3.98 3.90 3.85 3.78 3.60 3.40 3.20 沒 有 有 沒 有 有 公 營 租 住 房 屋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私 人 自 置 房 屋 私 人 租 住 房 屋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房 屋 類 型 和 權 屬 個 人 生 活 家 庭 生 活 162
總 的 來 說, 沒 有 一 組 社 群 的 個 人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達 滿 意 水 平 ( 即 尺 度 均 值 4 分 及 以 上 );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達 滿 意 水 平 者 則 只 有 如 下 人 士 :( 一 ) 具 大 專 及 以 上 學 歷 ( 二 ) 任 職 行 政 及 專 業 工 作 ( 三 ) 個 人 月 入 20,000 港 元 及 以 上, 和 ( 四 ) 住 戶 月 入 40,000 港 元 及 以 上 在 另 一 極 端, 個 人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偏 低 ( 即 尺 度 均 值 3.7 分 及 以 下 ) 者 則 包 括 : ( 一 )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 二 ) 初 中 及 以 下 學 歷 ( 三 ) 工 人 ( 四 ) 個 人 月 入 9,000 港 元 以 下 ( 五 ) 住 戶 月 入 20,000 港 元 以 下 ( 六 ) 生 活 於 單 親 或 單 人 家 庭, 和 ( 七 ) 租 住 公 營 房 屋 ;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偏 低 者 則 有 :( 一 )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和 ( 二 ) 生 活 於 單 人 家 庭 換 言 之, 個 人 及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較 高 者, 一 般 是 社 經 條 件 較 優 越 的 人 士 ; 反 之 亦 然 此 外, 香 港 的 情 況 再 次 證 實 了 婚 姻 對 成 年 人 士 的 主 觀 福 祉 有 所 裨 益, 已 婚, 以 及 與 配 偶 和 / 或 未 婚 子 女 同 住 者, 均 比 離 婚 分 居 及 喪 偶 者 享 有 較 高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社 經 背 景 對 主 觀 福 祉 的 影 響 上 述 的 雙 變 項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年 齡 較 輕 已 婚 或 未 婚, 以 及 社 經 條 件 較 優 越 者, 多 較 其 他 人 士 享 有 較 高 的 主 觀 福 祉, 當 中 以 收 入 和 學 歷 相 異 者 的 差 距 較 大 然 而, 個 人 的 眾 多 社 經 背 景 往 往 相 互 關 聯, 如 長 者 的 學 歷 和 收 入 大 都 較 低, 故 此, 我 們 亦 採 用 迴 歸 分 析, 以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為 依 變 項, 來 探 討 各 社 經 背 景 變 項 的 獨 立 解 釋 能 力 和 相 對 重 要 性 附 表 1 簡 列 了 分 析 的 結 果, 我 們 可 見,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雖 能 有 效 解 釋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的 變 化, 但 修 正 決 定 係 數 (adjusted R 2 ) 僅 介 乎 0.079 至 0.114, 解 釋 能 力 不 強 這 結 果 常 見 於 相 關 的 主 觀 福 祉 研 究, 如 Inglehart 及 Rabier (1986) 便 稱 之 為 社 群 間 最 小 變 異 的 弔 詭 (paradox of minimum intergroup variation) 然 而, 我 們 仍 能 藉 此 比 較 個 別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的 獨 立 影 響 在 各 項 社 經 背 景 相 近 的 情 況 下, 社 群 間 於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的 差 異 模 式 與 雙 變 項 分 析, 以 及 主 流 研 究 的 結 果 基 本 相 若, 包 括 : 一 兩 性 在 社 經 能 力 機 會 和 地 位 上, 雖 存 在 顯 著 的 不 平 等, 但 女 性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反 而 略 高 於 男 性, 原 因 可 能 來 自 女 性 對 不 平 等 的 心 理 調 適, 或 女 性 地 位 的 總 體 提 升, 或 兩 性 在 社 會 聯 繫 上 的 分 別 (Inglehart, 1990:220-23; Donovan and Halpern, 2002:14) 非 在 職 男 性 的 主 觀 福 祉 尤 其 偏 低 然 而, 近 年 的 西 方 研 究 發 現 兩 性 的 主 觀 福 祉 呈 現 生 命 周 期 上 的 差 異 青 壯 年 女 性 的 主 觀 福 祉 較 男 性 高, 但 年 長 女 性 的 情 況 則 截 然 相 反, 主 因 是 前 者 對 經 濟 狀 況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程 度 較 男 性 高, 但 後 者 卻 不 如 男 性 163
(Plagnol and Easterlin, 2008); 香 港 的 情 況 尚 待 探 討 二 年 齡 與 總 體 主 觀 福 祉 呈 U 形 的 關 係, 即 中 年 人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較 年 輕 人 及 年 長 者 為 低, 這 種 情 況 可 能 源 於 心 態 的 轉 變 ( 如 長 者 對 工 作 的 重 視 下 降 )(Clark and Oswald, 2006; Lelkes, 2008), 以 及 中 年 人 的 家 庭 和 工 作 壓 力 較 大, 導 致 健 康 狀 況 較 差 所 致 (BBC News, 2010; 文 匯 報, 2013; Margolies, 2013) 三 已 婚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大 都 比 未 婚 者 為 高 (Huber et al., 2010; Stavrova et al., 2012), 但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者 與 未 婚 者 多 沒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已 婚 者 多 享 有 較 高 的 主 觀 福 祉 除 源 於 擁 有 較 穩 定 的 親 密 人 際 關 係 較 高 的 社 會 接 受 程 度 外, 亦 可 能 因 為 已 婚 者 的 生 活 模 式 較 健 康 ( 如 較 少 吸 煙 飲 酒 較 多 體 力 活 動 ), 所 以 身 心 狀 況 都 比 其 他 人 士 健 康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2004, 2007; Wilson and Oswald, 2005; Liu and Umberson, 2008) 四 學 歷 與 主 觀 福 祉 呈 正 相 關, 原 因 包 括 學 歷 愈 高 者 有 愈 大 機 會 找 到 收 入 更 多 和 條 件 更 佳 的 工 作 有 較 少 不 健 康 的 習 慣 和 有 需 要 時 求 醫 享 有 較 高 的 社 會 地 位 等 (Inglehart, 1990:227-31; Castriota, 2008:7-8), 但 學 歷 與 主 觀 福 祉 的 關 係 並 不 特 別 密 切, 原 因 可 能 是 學 歷 愈 高 者 對 工 作 與 生 活 的 期 望 和 要 求 愈 高 與 同 等 學 歷 者 出 現 較 大 收 入 差 距 的 機 會 愈 大, 所 以 失 望 的 機 會 愈 大 (Clark and Oswald, 1996; Frey and Stutzer, 2002:59; Castriota, 2008:8) 五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仍 然 比 工 人 高,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的 主 觀 福 祉, 則 與 工 人 相 當 接 近 職 業 地 位 與 主 觀 福 祉 呈 正 相 關, 除 因 為 職 業 地 位 較 高 者 多 享 有 較 高 的 社 經 能 力 和 地 位 較 佳 的 健 康 狀 況 外, 亦 因 擁 有 較 多 施 展 抱 負 發 展 潛 能 掌 控 生 活 和 自 我 肯 定 等 機 會, 而 面 對 較 少 的 社 會 心 理 壓 力 (Wilkinson, 2001; Marmot, 2004; Boyce and Oswald, 2012) 六 部 份 西 方 研 究 強 調 收 入 與 主 觀 福 祉 沒 有 顯 著 或 必 然 的 關 係 (Diener et al., 1999:287-89; Easton, 2006); 但 在 香 港, 經 濟 能 力 愈 高 者, 亦 有 更 大 機 會 享 有 愈 高 的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和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原 因 除 高 收 入 可 提 供 更 高 的 生 活 保 障 負 擔 更 佳 的 物 質 享 受 外, 也 在 於 比 其 他 人 成 功 或 享 有 較 高 社 會 地 位 的 滿 足 感, 或 在 於 高 收 入 者 的 工 作 具 有 較 大 的 挑 戰 性 自 由 度 等 內 在 價 值 (Frey, 2008:27-38; Bok, 2010:10-16; Boyce, Brown, and Moore, 2010; Wood et al., 2012) 七 相 對 於 夫 婦 家 庭, 生 活 於 單 親 和 單 人 家 庭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均 顯 著 偏 低 164
八 有 沒 有 未 成 年 或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與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都 沒 有 顯 著 的 分 別, 反 映 了 假 如 社 經 條 件 相 若, 實 踐 長 者 居 家 安 老, 不 一 定 為 護 老 者 及 其 他 家 人 帶 來 精 神 體 力 和 經 濟 負 擔 九 居 於 公 營 租 住 房 屋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都 顯 著 較 居 於 自 置 物 業 人 士 為 低 居 於 自 置 物 業 一 般 對 個 人 帶 來 多 方 面 的 裨 益, 如 較 高 的 成 就 感 社 會 地 位 安 全 感 自 尊 信 心 社 區 參 與, 較 穩 定 的 工 作 和 家 庭 關 係, 較 大 的 財 富 累 積 機 會, 進 而 提 升 其 對 個 人 和 社 會 生 活 質 素 的 滿 意 程 度 (White and Schollaert, 1993; Dietz and Haurin, 2003; Clapham, 2010; Hu, 2013) 總 的 來 說, 在 各 項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中, 明 顯 以 個 人 和 住 戶 收 入 此 經 濟 因 素 具 最 強 的 相 對 影 響 力, 收 入 較 高 者 多 享 有 較 高 的 主 觀 福 祉 ; 此 外, 假 若 收 入 和 其 他 社 景 背 景 相 若, 則 女 性 年 輕 或 年 長 已 婚 較 高 學 歷 任 職 行 政 及 專 業 工 作 非 生 活 於 單 親 或 單 人 家 庭, 以 及 居 於 自 置 物 業 者 的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均 顯 著 高 於 其 他 人 士 總 結 香 港 政 府 的 統 計 數 據 能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客 觀 家 庭 指 標 資 料, 如 結 婚 率 離 婚 率 生 育 率 和 住 戶 結 構 等, 然 而, 客 觀 指 標 並 不 等 同 於 個 人 的 主 觀 感 受 和 看 法, 不 同 社 群 的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亦 可 迥 異, 因 此, 單 憑 整 體 社 會 的 客 觀 指 標 統 計 數 據, 實 不 足 以 掌 握 不 同 社 經 背 景 人 士 的 家 庭 生 活 狀 況 感 受 和 困 難, 從 而 制 訂 針 對 性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有 鑒 及 此, 本 章 運 用 1988 至 2009 年 的 全 港 性 社 會 調 查 數 據, 探 討 了 香 港 人 於 主 觀 福 祉 上 的 變 化, 以 及 不 同 社 群 有 關 方 面 的 異 同 研 究 發 現 : 香 港 人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相 當 正 面, 自 覺 生 活 快 樂 和 滿 意 家 庭 生 活 者 介 乎 七 至 八 成, 坦 言 生 活 不 快 樂 和 不 滿 其 家 庭 生 活 者 僅 約 半 成 ; 對 家 庭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的 人 士 大 都 比 較 快 樂, 反 之 亦 然 然 而, 從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來 看, 歷 年 雖 高 於 五 分 尺 度 的 中 點, 但 都 未 能 達 到 滿 意 ( 即 4 分 ) 水 平, 意 指 民 眾 的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僅 在 普 通 與 滿 意 之 間, 趨 勢 大 致 平 穩 與 亞 太 地 區 相 比, 香 港 人 的 總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約 處 於 中 游 位 置 ( 尺 度 均 值 低 於 印 度 澳 洲 和 美 國, 但 比 日 本 中 國 內 地 和 俄 羅 斯 高 ), 但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均 值 則 幾 乎 位 居 榜 末, 僅 高 於 中 國 內 地 主 觀 福 祉 的 社 群 差 異 不 容 忽 視 社 群 間 於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總 體 評 價 上 的 差 異 模 式 相 當 一 致 : 即 使 其 他 社 經 背 景 相 若, 男 性 ( 尤 其 非 在 職 者 ) 中 年 離 婚 分 居 或 喪 偶 165
生 活 於 單 親 或 單 人 家 庭 租 住 公 營 房 屋, 以 及 學 歷 職 業 地 位 和 收 入 較 低 者 的 主 觀 福 祉, 均 顯 著 地 低 於 其 他 社 群, 此 差 異 模 式 與 主 流 研 究 的 結 果 基 本 相 若 政 府 應 探 討 此 等 人 士 主 觀 福 祉 偏 低 的 原 因, 並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改 善 這 方 面 的 社 會 不 平 等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對 主 觀 福 祉 的 解 釋 能 力 頗 低, 但 明 顯 以 收 入 此 經 濟 因 素 最 具 影 響 力, 收 入 愈 高 者, 愈 傾 向 表 示 享 有 較 高 的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和 自 覺 生 活 快 樂 相 對 而 言, 家 庭 生 活 在 本 質 上 是 較 親 密 較 全 面 較 低 競 爭 性, 因 而 較 具 內 在 的 回 報 ; 經 濟 狀 況 則 具 有 較 客 觀 的 外 在 標 準, 將 自 己 與 其 他 社 會 人 士 作 比 較 香 港 的 經 濟 發 展 深 受 外 圍 因 素 影 響, 如 果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主 要 受 制 於 經 濟 因 素, 則 不 難 預 見, 在 經 濟 增 長 受 挫 時,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生 活 亦 會 受 到 衝 擊, 難 以 發 揮 其 紓 減 外 界 壓 力 的 緩 衝 功 能, 使 個 人 總 體 主 觀 福 祉 下 滑 的 風 險 趨 升, 甚 至 影 響 其 他 生 活 領 域 的 滿 意 程 度 幸 福 源 於 取 得 外 在 經 濟 報 酬? 還 是 來 自 個 人 成 長 人 際 聯 繫 的 內 在 滿 足? 無 論 對 社 會 還 是 對 個 人, 建 立 有 利 正 向 心 理 機 能 發 展 的 幸 福 觀 都 顯 得 相 當 重 要 主 觀 福 祉 是 滿 足 了 個 人 天 賦 需 求 而 非 後 天 需 要 之 後 的 正 面 情 緒 在 個 人 層 面,Aked 等 (2008) 回 顧 了 全 球 逾 400 項 相 關 研 究, 總 結 出 個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提 升 福 祉 的 五 大 途 徑 : 聯 繫 (connect) 活 躍 (be active) 留 心 (take notice) 學 習 (keep learning) 和 付 出 (give), 政 府 可 透 過 公 共 政 策 與 措 施, 製 造 有 利 市 民 循 此 等 途 徑 追 求 幸 福 的 環 境 參 考 書 目 文 匯 報 2013 97% 港 人 亞 健 康 易 罹 危 疾 6 月 4 日, 版 A17 突 破 機 構 2006 香 港 人 養 育 觀 與 家 庭 關 係 研 究 http://www.breakthrough.org.hk/ir/ Research/34_Parenthood/parenthood.htm 香 港 大 學 2012 愛 + 人 計 劃 公 布 全 港 住 戶 研 究 結 果 : 社 會 探 熱 針 從 和 睦 家 庭 到 互 助 社 區 http://www.hku.hk/press/c_news_detail_8924.html 家 庭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2010 香 港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研 究 : 報 告 摘 要 http://fwc.ywca.org.hk/files/fwc/ 調 查 發 布 / 香 港 家 庭 生 活 質 素 研 究.pdf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2011 廣 東 省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粵 府 [2011] 123 號 : 印 發 幸 福 廣 東 指 標 體 系 的 通 知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110/t20111012_285762.html 聯 合 國 2011 大 會 決 議 : 幸 福 走 全 面 發 展 之 路 A/RES/65/309 http://www.un.org/ 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5/309 Aked, Jody, Nic Marks, Corrina Cordon, and Sam Thompson. 2008. Five Ways to Wellbeing: The Evidence. London: New Economics Foundation. Argyle, Michael. 1996. Subjective Well-being. Pp. 18-45 in In Pursuit of the Quality of Life, edited by Avner Offe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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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1: 主 觀 福 祉 與 社 經 背 景 的 迴 歸 分 析,2009(β) 整 體 生 活 快 樂 程 度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程 度 整 體 非 在 職 者 在 職 者 整 體 非 在 職 者 在 職 者 男 性 [ 女 性 ] -.061*** -.101*** -.043** -.033** -.057** -.028 年 齡 [18-24 歲 ] 25-34 歲 -.042** -.035 -.047 -.043** -.042 -.033 35-64 歲 -.094*** -.158*** -.078* -.048* -.113** -.030 65 歲 及 以 上 -.020 -.109*.026 -.015 -.073.007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 已 婚.073***.102**.064*.078***.079*.107***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027.015 -.038* -.009.035 -.031 學 歷 [ 初 中 及 以 下 ] 高 中 及 預 科.098***.097***.062**.084***.059**.071*** 大 專 及 以 上.077***.076***.026.087***.084***.042 職 業 [ 工 人 ]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034.024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052*.063** 個 人 月 收 入 [9000 元 以 下 ] 9000-19999 元.113***.074*** 20000 元 及 以 上.114***.114*** 住 戶 月 收 入 [20000 元 以 下 ] 20000-39999 元.090***.103***.051**.079***.090***.038* 40000 元 及 以 上.115***.089***.091***.130***.118***.082*** 住 戶 結 構 [ 夫 婦 家 庭 ] 雙 親 家 庭 -.015 -.005 -.024.015 -.008.048 單 親 家 庭 -.065*** -.086** -.050* -.048** -.081** -.017 夫 婦 及 其 父 和 / 或 母 親 -.008 -.018 -.004 -.013 -.015 -.019 主 幹 家 庭.003.007 -.001 -.001 -.016.009 其 他 親 屬 關 係 -.029 -.029 -.031 -.014 -.037.011 單 人 家 庭 -.071*** -.093*** -.059** -.092*** -.142*** -.051** 非 親 屬 關 係.010.001.012.005 -.014.021 有 未 成 年 家 庭 成 員 -.016 -.035 -.015 -.014 -.015 -.036 有 老 齡 家 庭 成 員 -.048 -.030 -.055 -.026 -.046 -.013 房 屋 類 型 和 權 屬 [ 公 營 租 住 房 屋 ] 資 助 出 售 單 位.073***.063***.068**.048***.055**.034* 私 人 自 置 房 屋.111***.132***.062***.090***.102***.050* 私 人 租 住 房 屋.027* -.003.026**.013 -.012.009 Adjusted R 2.088.114.079.085.098.081 F- 比 率 36.245 20.797 16.141 34.578 17.886 16.622 (N) (8003) (3402) (4601) (8003) (3402) (4601)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注 : 括 弧 內 為 對 照 組 171
10 貧 窮 家 庭 應 對 逆 境 的 模 式 葉 仲 茵 前 言 一 直 以 來, 家 庭 的 其 中 一 項 功 能 是 照 顧 兒 童 和 長 者 隨 着 福 利 主 義 的 衰 落, 各 地 政 府 往 往 主 張 自 力 更 身 (self-reliance), 個 人 對 家 庭 的 依 賴 愈 來 愈 大 (Chan, 2006) 此 外, 在 全 球 化 的 影 響 下, 經 濟 環 境 變 得 不 穩 定, 於 是 貧 窮 與 經 濟 困 難 更 為 普 遍 在 這 個 背 景 下, 探 討 家 庭 資 源 與 困 難 等 課 題 十 分 重 要, 因 為 家 庭 經 濟 資 源 對 個 人 ( 尤 其 是 經 濟 獨 立 性 較 低 的 兒 童 和 長 者 ) 的 生 活 質 素 往 往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在 介 紹 本 章 的 結 構 前, 我 們 首 先 簡 單 描 述 香 港 社 會 的 貧 窮 狀 況, 以 及 回 顧 以 往 本 地 有 關 家 庭 貧 窮 的 研 究 發 現 自 1990 年 代 後 期, 金 融 風 暴 令 香 港 人 更 關 注 貧 窮 與 收 入 不 均 (income inequality) 的 議 題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織 量 度 貧 窮 的 準 則, 若 按 不 同 住 戶 人 數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一 半 劃 線, 並 將 在 界 線 及 以 下 的 住 戶 定 義 為 低 收 入 或 貧 窮 住 戶, 在 過 去 十 年, 香 港 有 接 近 兩 成 低 收 入 或 貧 窮 住 戶 ; 1 2011 年 的 數 字 為 18.8%( 圖 1) 至 於 貧 窮 人 數 方 面, 由 2001 至 2011 年 間, 有 大 約 114.3 萬 至 120.6 萬 人 為 貧 窮 人 口, 貧 窮 率 一 直 維 持 於 17.1% 至 18.3% 之 間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a:1) 更 深 入 的 數 據 分 析 顯 示, 與 總 貧 窮 率 比 較, 有 更 大 百 分 比 的 長 者 與 兒 童 生 活 在 貧 窮 線 之 下 從 圖 1,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在 過 去 十 年 間,65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的 貧 窮 率 處 於 32.5% 至 36.4% 的 水 平 ; 而 15 歲 以 下 兒 童 則 在 21.6% 至 23.7% 之 間 在 2011 年,32.7% 的 長 者 (65 歲 及 以 上 ) 和 22.3% 的 兒 童 (15 歲 以 下 ) 處 於 貧 窮 狀 況 ; 即 每 三 名 長 者 每 四 名 兒 童, 就 有 一 名 是 貧 窮 人 囗 1 本 章 於 香 港 政 府 訂 立 官 方 貧 窮 線 標 準 前 撰 寫, 因 此 本 章 所 引 用 的 貧 窮 數 據 與 以 下 進 行 的 有 關 分 析 均 採 用 這 個 標 準 而 這 個 標 準 與 政 府 在 2013 年 9 月 28 日 扶 貧 委 員 會 高 峰 會 所 公 布 的 貧 窮 線 定 義 相 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3a, 2013b) 172
圖 1: 香 港 貧 窮 住 戶 與 貧 窮 人 口 數 字,2001-2011(%) 40.0%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所 有 貧 窮 住 戶 長 者 (65 歲 及 以 上 ) 貧 窮 率 整 體 貧 窮 率 兒 童 (15 歲 以 下 ) 貧 窮 率 資 料 來 源 :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兒 童 權 利 關 注 會 (2011);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a:1, 5, 8, 2013a, 2013b) 在 過 去 十 年 間, 低 收 入 住 戶 的 百 分 比 及 貧 窮 率 雖 然 沒 有 巨 大 的 變 化, 但 有 接 近 五 分 之 一 的 住 戶 及 人 口 生 活 於 貧 窮 狀 況 卻 值 得 關 注 況 且, 香 港 政 府 在 2005 至 2007 年 設 立 的 扶 貧 委 員 會 未 能 有 力 地 減 低 這 些 數 字 事 實 上, 除 了 貧 窮 問 題 外, 在 過 去 20 年, 香 港 住 戶 收 入 差 距 不 斷 擴 大, 即 收 入 不 均 或 貧 富 差 距 有 所 增 加 作 為 量 度 住 戶 收 入 差 距 程 度 的 堅 尼 係 數 (Gini coefficient) 由 1991 年 的 0.476 上 升 至 2001 年 的 0.525, 而 2011 年 的 數 字 為 0.537( 表 1), 儘 管 以 除 稅 及 福 利 轉 移 後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計 算 的 堅 尼 係 數 下 降 至 0.475, 但 亦 已 超 越 聯 合 國 訂 定 的 警 戒 線 (0.4) 水 平 (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 2008: 51) 香 港 社 會 的 貧 窮 和 收 入 差 距 問 題 顯 然 亟 需 關 注 173
表 1: 香 港 堅 尼 係 數,1991-2011 堅 尼 係 數 ( 按 原 本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計 算 ) 堅 尼 係 數 ( 按 除 稅 及 福 利 轉 移 後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計 算 ) 1991 0.476 1996 0.518 0.466 2001 0.525 0.470 2006 0.533 0.475 2011 0.537 0.475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19, 2007:14, 2012:91)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20 多 年 間, 不 少 學 者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均 曾 就 貧 窮 或 經 濟 困 難 的 課 題 作 出 研 究 這 些 研 究 可 以 從 數 據 的 來 源 分 為 兩 大 類 : 非 政 府 組 織 服 務 使 用 者 數 據 與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收 集 的 全 港 住 戶 或 人 口 數 據 第 一 類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低 收 入 人 士 貧 窮 兒 童 貧 窮 長 者, 以 及 領 取 綜 援 人 士 及 其 家 庭 的 生 活 狀 況 身 心 健 康 教 育 與 學 習 情 況 和 其 他 物 質 上 的 匱 乏 (deprivation), 從 而 找 出 其 貧 窮 成 因, 並 向 政 府 提 出 扶 貧 與 滅 貧 的 建 議 ( 見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2001; 黃 洪 李 劍 明, 2001; Shek, 2002;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2005;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2007; 關 注 綜 援 檢 討 聯 盟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2008; 政 策 二 十 一 樂 施 會, 2010;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兒 童 權 利 關 注 會, 2011; Wong, 2011;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b 等 ) 第 二 類 研 究 則 集 中 描 述 貧 窮 趨 勢, 比 較 貧 窮 住 戶 與 非 貧 窮 住 戶 的 差 異, 及 尋 找 可 能 成 為 貧 窮 一 族 的 高 危 特 徵 ( 見 呂 大 樂 黃 洪, 1995; 黃 洪, 2005; Oxfam Hong Kong, 2007; 樂 施 會, 2012 等 ) 此 外, 除 了 以 收 入 來 定 義 貧 窮 外, 亦 有 不 少 研 究 利 用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的 數 據, 比 較 低 開 支 住 戶 與 其 他 住 戶 的 消 費 或 開 支 模 式 ( 見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03, 2012c 等 ) 換 言 之, 雖 然 現 有 基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蒐 集 的 全 港 性 數 據, 能 全 面 並 客 觀 地 比 較 貧 窮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各 項 特 徵 以 及 經 濟 開 支 的 差 異, 但 是 貧 窮 與 收 入 不 均 不 單 是 一 個 金 錢 或 經 濟 的 問 題, 它 們 亦 會 反 映 或 帶 來 非 經 濟 資 源 匱 乏 與 不 均 等 困 難, 甚 至 引 致 社 會 排 斥 (social exclusion) 的 後 果 (Paugam, 1995; Whelan and Whelan, 1995; Atkinson, 1998; Whelan et al., 2001; Whelan, Layte, and Maître, 2002) 儘 管 針 對 低 收 入 人 士 及 其 他 弱 勢 社 群 生 活 困 難 狀 況 的 研 究, 能 有 助 社 會 大 眾 認 識 他 們 在 經 濟 與 非 物 質 生 活 的 處 境, 但 由 於 這 些 研 究 未 有 加 入 相 應 的 對 照 組 別 ( 例 如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的 對 照 組 為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 作 174
相 關 分 析, 因 此 未 能 有 效 地 突 顯 貧 窮 人 士 及 住 戶 面 對 有 關 困 難 時 的 獨 特 性 故 此, 本 章 利 用 2009 年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中, 家 庭 經 濟 來 源 與 遇 到 家 庭 困 難 時 求 助 對 象 的 數 據, 以 家 庭 為 分 析 單 位, 藉 以 瞭 解 香 港 家 庭 的 經 濟 及 其 他 家 庭 資 源 的 狀 況 2 在 分 析 這 些 數 據 時, 一 方 面, 我 們 會 比 較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經 濟 資 源 與 獲 得 各 方 面 生 活 上 幫 助 的 差 異 及 不 平 等 另 一 方 面, 正 如 上 述 指 出, 照 顧 兒 童 和 長 者 為 家 庭 的 重 要 功 能 之 一, 兒 童 貧 窮 與 長 者 貧 窮 是 家 庭 貧 窮 課 題 中 非 常 值 得 關 注 的 議 題 (Shek et al., 2000;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2001; Shek, 2002;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2007; Shek and Lee, 2007; Lam, 2011; 樂 施 會, 2012) 因 此, 在 本 章 中, 我 們 亦 會 探 討 這 些 家 庭 的 經 濟 與 資 源 狀 況, 從 而 辨 識 不 同 貧 窮 家 庭 的 差 異, 希 望 能 為 政 策 制 訂 者 提 供 全 面 及 深 入 的 分 析 結 果, 方 便 他 們 設 計 有 針 對 性 的 扶 貧 及 滅 貧 措 施, 減 輕 甚 至 解 決 貧 窮 家 庭 在 物 質 與 非 物 質 資 源 的 匱 乏 困 境 本 章 將 依 序 分 析 香 港 家 庭 的 經 濟 與 非 物 質 資 源 狀 況 : 一 比 較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住 戶 特 徵 ; 二 比 較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住 戶 開 支 的 經 濟 來 源 ; 三 比 較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面 對 家 庭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 四 比 較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和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貧 窮 與 住 戶 特 徵 根 據 是 次 調 查, 在 8,000 多 受 訪 住 戶 中, 有 四 分 之 一 (25.0%) 生 活 於 貧 窮 狀 況 之 中 ( 表 2.1) 3 從 表 2.1,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一 人 和 二 人 的 貧 窮 家 庭 佔 較 大 比 例 (31.1% 和 36.4%); 相 反, 多 人 數 家 庭 處 於 貧 窮 的 比 例 較 少, 三 人 四 人 五 人 及 以 上 住 戶 僅 各 佔 2 3 事 實 上, 是 次 調 查 的 對 象 為 住 戶 而 非 家 庭 但 是, 由 於 現 時 香 港 有 超 過 八 成 的 住 戶 為 核 心 家 庭 住 戶 和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而 只 有 不 足 百 分 之 五 為 非 親 屬 關 係 住 戶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2:66), 家 庭 與 住 戶 的 重 疊 性 相 當 大, 因 此, 我 們 將 本 章 的 研 究 對 象 統 稱 為 家 庭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顯 示,2009 年 第 一 季 度 一 人 二 人 三 人 四 人 五 人 及 六 人 及 以 上 家 庭 的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分 別 為 7,000 15,000 20,000 24,000 24,000 及 26,000 港 元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9:117-19) 由 於 是 次 調 查 所 獲 得 的 住 戶 入 息 數 據 為 組 別 分 類, 故 此 在 分 析 中, 按 家 庭 人 口 數 目 計 算, 我 們 將 以 下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水 平 定 義 為 貧 窮 家 庭 : 少 於 4,000 港 元 ( 一 人 家 庭 ) 少 於 8,000 港 元 ( 二 人 家 庭 ) 和 少 於 10,000 港 元 ( 三 人 及 以 上 家 庭 ) 175
貧 窮 家 庭 的 17.6% 11.6% 和 3.4%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依 次 為 13.4% 21.4% 26.6% 26.8% 和 11.8% 住 戶 人 數 與 貧 窮 的 關 係 反 映 了 在 大 型 住 戶 中 有 較 多 從 事 經 濟 活 動 及 賺 取 收 入 的 成 員, 小 型 住 戶 的 情 況 則 剛 好 相 反 此 外, 有 較 大 比 例 的 貧 窮 家 庭 居 住 在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49.1%), 住 於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及 私 人 房 屋 的 貧 窮 家 庭 比 例 是 9.7% 和 41.2%;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則 為 24.9% 16.8% 和 58.3% 至 於 居 所 租 住 權 方 面, 較 小 比 例 的 貧 窮 家 庭 居 住 於 自 置 居 所 (37.8%),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數 字 則 達 61.2%; 佔 較 大 比 例 的 貧 窮 家 庭 並 非 居 住 於 自 置 居 所 (62.2%) 換 言 之, 在 房 屋 及 居 住 特 徵 方 面, 相 對 於 非 貧 窮 家 庭, 更 多 貧 窮 家 庭 生 活 於 條 件 較 差 的 居 住 環 境 之 中 按 上 述 的 貧 窮 家 庭 定 義, 較 大 比 例 的 長 者 家 庭 ( 住 戶 內 只 有 60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士 居 住, 下 同 ) 是 貧 窮 家 庭 相 反, 較 小 比 例 的 兒 童 家 庭 ( 住 戶 內 有 最 少 一 名 18 歲 以 下 的 全 日 制 學 生 居 住, 下 同 ) 是 貧 窮 家 庭 長 者 家 庭 及 兒 童 家 庭 的 貧 窮 率 各 為 73.1% 和 21.7% ( 表 2.2) 表 2.1: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住 戶 特 徵 : 行 百 分 比 (%) 非 貧 窮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樣 本 總 數 合 計 75.0 25.0 8035 * 住 戶 成 員 數 目 1 13.4 31.1 1432 2 21.4 36.4 2020 3 26.6 17.6 1956 4 26.8 11.6 1849 5 及 以 上 11.8 3.4 777 * 房 屋 類 型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24.9 49.1 2487 出 售 資 助 房 屋 16.8 9.7 1209 私 人 房 屋 58.3 41.2 4339 * 是 否 居 住 於 自 置 居 所 是 61.2 37.8 4450 否 38.8 62.2 3586 注 : * 卡 方 檢 定 顯 示 該 變 項 與 是 否 貧 窮 在 統 計 上 呈 顯 著 的 關 係 (p < 0.05) 由 於 四 捨 五 入, 百 分 比 的 總 和 未 必 等 於 100% 由 於 加 權, 樣 本 總 數 的 總 和 未 必 等 於 8,035 下 同 176
表 2.2: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住 戶 特 徵 : 列 百 分 比 (%) 非 貧 窮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樣 本 總 數 合 計 75.0 25.0 8035 * 是 否 只 有 60 歲 及 以 上 長 者 居 住 的 住 戶 是 26.9 73.1 1180 否 83.2 16.8 6856 * 是 否 有 18 歲 以 下 全 日 制 學 生 居 住 的 住 戶 是 78.3 21.7 2373 否 73.6 26.4 5661 貧 窮 與 家 庭 開 支 來 源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與 收 入 差 距 除 了 可 從 住 戶 收 入 反 映 外, 也 可 透 過 住 戶 開 支 的 經 濟 來 源 去 探 討 家 庭 資 源 不 均 的 問 題 在 是 次 調 查 中, 亦 有 收 集 由 誰 來 負 責 住 戶 經 常 性 開 支 的 數 據 ( 如 居 所 的 按 揭 供 款 或 租 金 水 電 費 用 等 ), 並 記 錄 了 除 家 庭 成 員 外, 由 其 他 非 同 住 人 士 分 擔 的 經 濟 來 源 4 從 表 3, 我 們 看 到 在 8,000 多 個 受 訪 住 戶 中,92.8% 家 庭 的 住 戶 開 支 全 部 來 自 家 庭 成 員 ;4.7% 家 庭 的 住 戶 開 支 只 來 自 非 同 住 人 士 ; 而 餘 下 2.5% 家 庭 的 住 戶 開 支 來 源 同 時 包 括 同 住 家 庭 成 員 和 非 同 住 人 士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顯 示, 較 大 部 份 (12.8%) 的 貧 窮 家 庭 只 靠 非 同 住 人 士 負 責 家 中 的 經 常 性 開 支,4.8% 貧 窮 家 庭 的 住 戶 開 支 更 需 同 時 由 同 住 家 庭 成 員 與 非 同 住 人 士 分 擔 ;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關 數 字 為 2.0% 和 1.7% 這 反 映 了 在 經 濟 支 出 的 來 源 方 面, 貧 窮 家 庭 較 非 貧 窮 家 庭 對 家 庭 以 外 支 援 的 依 賴 性 較 大 至 於 被 視 為 處 於 弱 勢 位 置 的 長 者 家 庭 和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其 家 庭 經 濟 來 源 情 況 又 是 怎 樣 的 呢? 首 先, 只 有 69.2% 的 長 者 家 庭 能 夠 自 給 自 足, 毋 需 非 同 住 人 士 分 擔 家 中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 接 近 四 分 之 一 (23.9%) 則 在 經 濟 上 完 全 依 靠 非 同 住 的 家 人 親 戚 等 ; 而 亦 有 6.8% 的 長 者 家 庭 需 要 同 時 依 靠 同 住 家 人 與 非 同 住 人 士 的 經 濟 來 源, 才 能 應 付 家 中 經 常 性 開 支 95.3%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住 戶 開 支 全 來 自 家 中 成 員,2.9% 則 全 靠 外 來 支 援 以 應 付 日 常 家 庭 開 支,1.8% 需 同 時 結 合 家 庭 內 與 家 庭 外 的 經 濟 來 源 才 能 維 持 家 計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與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是 否 有 依 賴 家 庭 以 外 的 經 濟 協 助, 呈 統 計 4 這 些 非 同 住 人 士 包 括 非 同 住 家 庭 成 員 非 同 住 親 戚 等 177
上 顯 著 分 別 總 括 而 言, 相 對 於 所 有 家 庭, 儘 管 貧 窮 家 庭 長 者 家 庭 抑 或 是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都 處 於 經 濟 匱 乏 的 狀 況, 但 以 長 者 家 庭 尤 其 依 靠 非 同 住 人 士 的 經 濟 援 助, 才 能 應 付 家 庭 中 的 日 常 性 開 支 表 3: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住 戶 開 支 的 經 濟 來 源 (%) 只 來 自 家 庭 成 員 只 來 自 非 同 住 人 士 來 自 家 庭 成 員 和 非 同 住 人 士 所 有 家 庭 92.8 4.7 2.5 非 貧 窮 家 庭 96.2 2.0 1.7 貧 窮 家 庭 82.4 12.8 4.8 所 有 長 者 家 庭 69.2 23.9 6.8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64.7 28.4 6.9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71.0 22.3 6.7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98.2 0.8 1.0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99.0 0.2 0.8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95.3 2.9 1.8 注 : 粗 體 數 字 表 示 該 群 組 與 其 對 照 組 在 該 變 項 呈 統 計 上 顯 著 的 差 別 (p < 0.05) 下 同 貧 窮 家 庭 困 難 與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是 次 調 查 亦 有 問 及 受 訪 家 庭 在 遇 到 各 種 家 庭 困 難 與 問 題 時 會 向 誰 求 助 這 五 種 家 庭 困 難 與 問 題 包 括 :(1)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2)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 只 問 有 18 歲 以 下 兒 童 居 住 的 家 庭 ) (3) 家 人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4) 家 人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和 (5) 家 人 遇 上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受 訪 者 可 以 從 多 個 選 擇 中 回 答 向 誰 求 助 :(1) 家 庭 自 行 處 理, 毋 需 向 外 求 助 (2) 非 同 住 家 人 (3) 非 同 住 親 戚 (4) 鄰 居 (5) 工 友 或 同 事 (6) 朋 友 (7) 社 會 服 務 (8) 家 中 留 宿 傭 工 (9) 其 他 工 人 看 護 等 (10)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和 (11)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等 5 在 本 節 中, 我 們 將 就 以 上 五 種 家 庭 困 難 與 問 題, 逐 項 說 明 5 為 使 討 論 更 有 意 義, 以 下 的 分 析 會 將 這 11 個 求 助 對 象 歸 納 為 四 組 :(1) 家 庭 自 行 處 理, 毋 需 向 外 求 助 (2)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3)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朋 友, 和 (4) 社 會 服 務 家 中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看 護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等 178
不 同 家 庭 ( 所 有 家 庭 非 貧 窮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長 者 家 庭 與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 所 採 取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受 訪 的 8,000 多 戶 中, 當 他 們 要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時, 大 部 份 (73.6%) 表 示 可 自 行 處 理, 毋 需 家 庭 以 外 的 協 助 ;20.5% 需 要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的 幫 助 ; 而 1.9% 和 4.1% 則 分 別 向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朋 友,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看 護 尋 求 協 助 ( 表 4)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顯 示,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面 對 照 顧 病 人 時 的 求 助 對 象 在 統 計 上 呈 顯 著 的 差 異 非 貧 窮 家 庭 更 傾 向 自 行 處 理 (76.7%),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為 64.4% 相 反, 較 大 部 份 的 貧 窮 家 庭 (28.8%) 需 要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的 幫 助,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為 17.7% 總 括 而 言,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比 較, 在 面 對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時, 貧 窮 家 庭 較 需 要 自 己 家 庭 以 外 的 協 助 至 於 長 者 和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他 們 在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又 是 怎 樣 的 呢? 一 方 面, 四 成 半 (45.2%) 的 長 者 家 庭 可 以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而 毋 需 家 庭 以 外 的 協 助 ; 另 一 方 面, 同 樣 地, 四 成 半 (44.2%) 需 要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去 照 料 家 裏 的 病 人 值 得 留 意 的 是, 接 近 一 成 (9.2%) 的 長 者 家 庭 依 賴 家 人 與 親 友 以 外 的 人 士 或 機 構 來 照 顧 病 人 這 些 結 果 反 映 了 長 者 家 庭 在 面 對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時, 對 家 庭 以 外 的 資 源 有 較 大 依 靠 性 由 於 這 些 住 戶 只 由 長 者 組 成, 他 們 年 紀 較 大, 一 般 來 說 身 體 有 較 多 毛 病, 互 相 照 顧 會 較 吃 力 ; 況 且 部 份 的 長 者 家 庭 是 獨 居 長 者, 於 是 長 者 家 庭 對 家 庭 以 外 的 病 人 照 顧 幫 助 有 更 大 的 需 要 卡 方 檢 定 的 結 果 顯 示, 在 照 料 家 中 病 人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與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並 未 在 統 計 上 呈 現 顯 著 的 差 異 對 於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八 成 (82.7%) 表 示 可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毋 需 尋 求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13.6% 則 要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2.1% 會 向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求 助 ; 1.6% 會 尋 找 社 會 服 務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或 看 護 等 協 助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顯 示, 遇 到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的 問 題 時,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跟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求 助 行 為 呈 統 計 上 顯 著 分 別 相 對 於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有 較 大 部 份 的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尋 找 社 會 服 務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或 看 護 等 來 照 料 家 中 病 人, 有 關 數 字 為 6.5%, 相 信 是 由 於 這 些 非 貧 窮 家 庭 有 更 充 足 的 經 濟 資 源 能 夠 聘 請 傭 工 或 看 護 179
表 4: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遇 上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問 題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 (1) (2) (3) (4) 樣 本 總 數 所 有 家 庭 73.6 20.5 1.9 4.1 8022 非 貧 窮 家 庭 76.7 17.7 1.7 3.9 6017 貧 窮 家 庭 64.4 28.8 2.2 4.6 2005 所 有 長 者 家 庭 45.2 44.2 1.4 9.2 1177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39.9 48.7 1.6 9.8 316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47.2 42.5 1.4 8.9 861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79.7 13.6 1.2 5.4 2372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78.9 13.7 1.0 6.5 1857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82.7 13.6 2.1 1.6 515 注 :(1) 家 庭 自 行 處 理, 毋 需 向 外 求 助 ;(2)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3)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朋 友 等 ; (4) 社 會 服 務 家 中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看 護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等 下 同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表 5 列 出 不 同 家 庭 在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時 所 尋 找 的 求 助 對 象 在 所 有 家 中 有 18 歲 以 下 兒 童 的 受 訪 住 戶 中, 七 成 (69.4%) 可 以 自 行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毋 需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17.0% 及 2.7% 表 示 會 尋 找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以 及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等 協 助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 超 過 一 成 (11.0%) 則 需 要 社 會 服 務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看 護 等 幫 助, 深 入 的 分 析 顯 示, 大 部 份 採 用 這 途 徑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的 都 依 賴 留 宿 傭 工 相 對 於 非 貧 窮 家 庭, 較 大 部 份 的 貧 窮 家 庭 (77.1%) 都 沒 有 依 靠 家 庭 以 外 的 人 手 協 助 照 顧 兒 童 另 一 方 面, 較 大 部 份 的 非 貧 窮 家 庭 (13.4%) 需 要 社 會 服 務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或 看 護 等 去 照 料 兒 童 ;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只 有 1.9% 這 反 映 了 在 缺 乏 廉 價 而 有 質 素 兒 童 託 管 服 務 的 環 境 下, 面 對 照 顧 兒 童 的 問 題, 非 貧 窮 家 庭 有 經 濟 能 力 去 購 買 相 應 的 服 務, 而 貧 窮 家 庭 只 可 以 自 行 解 決 或 求 助 於 親 朋 戚 友 與 貧 窮 家 庭 一 樣,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與 其 對 照 組 ( 即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 在 照 顧 兒 童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中 呈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別 較 大 部 份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78.1%) 自 行 解 決 照 顧 兒 童 問 題, 相 反, 較 小 部 份 的 (2.0%) 則 依 賴 社 會 服 務 留 宿 傭 工 其 他 工 人 或 看 護 等 ;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關 數 字 為 68.7% 和 12.9% 180
表 5: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遇 上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問 題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 (1) (2) (3) (4) 樣 本 總 數 所 有 家 庭 69.4 17.0 2.7 11.0 2558 非 貧 窮 家 庭 67.3 17.1 2.2 13.4 2025 貧 窮 家 庭 77.1 16.5 4.5 1.9 533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70.8 16.0 2.7 10.5 2334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68.7 16.2 2.2 12.9 1827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78.1 15.2 4.7 2.0 507 家 人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表 6 顯 示, 當 家 人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時, 三 分 之 二 (66.2%) 受 訪 家 庭 表 示 可 以 自 行 解 決 ;22.8% 要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的 協 助 ;9.8% 會 向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求 助 ; 只 有 1.2% 求 助 於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的 困 難 時,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求 助 行 為 上 有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別 較 少 貧 窮 家 庭 可 以 自 行 解 決 (57.2%), 他 們 要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32.5%) 的 幫 助, 而 求 助 於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以 及 尋 找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的 各 有 6.5% 及 3.8%;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關 數 字 則 為 69.1% 19.8% 10.8% 和 0.4% 換 言 之, 一 方 面, 較 多 非 貧 窮 家 庭 自 行 解 決 或 尋 找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的 協 助 處 理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 另 一 方 面, 則 有 較 多 貧 窮 家 庭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去 面 對 有 關 困 難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與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遇 上 工 作 或 就 業 難 題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在 統 計 上 也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儘 管 同 樣 有 大 約 七 成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68.6%) 及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71.2%) 可 以 自 行 處 理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但 是 亦 有 不 少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要 向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求 助 (20.8%), 其 對 照 組 的 數 字 為 18.5% 相 對 而 言, 較 多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10.1%) 表 示 會 尋 找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等 協 助 去 解 決 有 關 困 難, 使 用 這 個 途 徑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只 有 7.7%; 而 3.0%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則 會 使 用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協 助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雖 然 已 屆 退 休 之 齡, 在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時, 較 大 部 份 的 長 者 家 庭 會 求 助 於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4.2%); 半 數 會 向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尋 求 協 助 (49.6%); 而 自 行 解 決 以 及 向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求 助 的 各 佔 43.3% 和 2.9% 181
表 6: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家 人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 (1) (2) (3) (4) 樣 本 總 數 所 有 家 庭 66.2 22.8 9.8 1.2 7787 非 貧 窮 家 庭 69.1 19.8 10.8 0.4 5942 貧 窮 家 庭 57.2 32.5 6.5 3.8 1845 所 有 長 者 家 庭 43.3 49.6 2.9 4.2 1013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40.4 53.5 5.0 1.1 282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44.5 48.0 2.1 5.5 731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70.7 19.0 9.6 0.8 2348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71.2 18.5 10.1 0.2 1842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68.6 20.8 7.7 3.0 506 家 人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表 7 列 出 不 同 家 庭 在 家 人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在 所 有 受 訪 住 戶 中, 六 成 多 (63.5%) 會 自 行 解 決 財 政 問 題, 毋 需 他 人 幫 助 ; 接 近 三 成 (28.5%) 會 尋 找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的 協 助 ;5.0% 會 求 助 於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 而 3.1% 則 向 社 會 服 務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等 求 助 以 處 理 家 中 的 財 政 困 難 深 入 的 分 析 顯 示,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面 對 財 政 問 題 時 會 採 用 不 同 的 求 助 方 法, 並 在 統 計 上 呈 顯 著 的 差 異 簡 而 言 之, 較 少 貧 窮 家 庭 可 以 自 行 解 決 家 中 的 財 政 困 難 (51.1%), 相 反, 他 們 較 需 要 尋 找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大 部 份 會 向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38.1%),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6.7%) 求 助 ; 而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為 67.6% 25.3% 和 1.9% 同 樣 地, 在 面 對 家 中 的 財 政 困 難 時, 大 部 份 的 長 者 家 庭 需 要 依 靠 家 庭 以 外 的 協 助, 53.0% 表 示 會 向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求 助 ;1.7% 會 求 助 於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 而 7.7% 則 尋 找 社 會 服 務 銀 行 或 財 務 機 構 的 協 助 ; 只 有 不 足 四 成 (37.5%) 的 長 者 家 庭 可 以 自 行 處 理 財 政 困 難 另 一 方 面,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在 面 對 財 政 困 難 時 所 採 用 的 求 助 模 式 與 上 文 描 述 的 所 有 家 庭 求 助 行 為 接 近, 詳 細 數 字 可 參 閱 表 7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及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與 其 對 照 組, 在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均 呈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異 182
表 7: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家 人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 (1) (2) (3) (4) 樣 本 總 數 所 有 家 庭 63.5 28.5 5.0 3.1 7933 非 貧 窮 家 庭 67.6 25.3 5.3 1.9 5960 貧 窮 家 庭 51.1 38.1 4.1 6.7 1973 所 有 長 者 家 庭 37.5 53.0 1.7 7.7 1150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35.4 59.5 3.2 1.9 311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38.3 50.7 1.2 9.9 839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69.4 23.6 4.9 2.1 2342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70.4 23.4 4.4 1.7 1836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65.5 24.1 6.7 3.6 506 家 人 遇 上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遇 上 家 人 的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時, 三 分 之 二 (67.2%) 的 受 訪 住 戶 會 自 行 解 決, 不 需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26.3% 會 向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尋 找 協 助 ;4.4% 會 求 助 於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 而 2.1% 則 使 用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表 8) 相 對 於 非 貧 窮 家 庭, 較 大 比 例 的 貧 窮 家 庭 需 要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33.5%), 以 及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3.8%) 的 協 助 去 解 決 家 人 的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換 言 之, 較 少 貧 窮 家 庭 能 自 行 處 理 (59.6%); 而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相 應 數 字 為 23.9% 1.6% 和 69.7% 此 外, 在 遇 上 這 些 問 題 時,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求 助 行 為 呈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差 別 至 於 長 者 家 庭, 在 遇 上 家 人 的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時, 不 足 一 半 (45.1%) 表 示 可 自 行 解 決 ;49.5% 需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的 協 助 ;4.4% 尋 找 社 會 服 務 或 收 費 專 業 服 務 ; 1.0% 則 向 鄰 居 工 友 同 事 或 朋 友 求 助 在 面 對 有 關 問 題 時, 約 七 成 (71.7%) 的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不 需 依 賴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 兩 成 (20.8%) 則 會 向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求 助 183
表 8: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家 人 遇 上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 (1) (2) (3) (4) 樣 本 總 數 所 有 家 庭 67.2 26.3 4.4 2.1 7834 非 貧 窮 家 庭 69.7 23.9 4.8 1.6 5908 貧 窮 家 庭 59.6 33.5 3.2 3.8 1926 所 有 長 者 家 庭 45.1 49.5 1.0 4.4 1091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40.2 56.3 1.4 2.1 286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46.8 47.1 0.9 5.2 805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73.2 21.3 3.5 2.0 2332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73.7 21.4 3.4 1.5 1827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71.7 20.8 4.0 3.6 505 小 結 在 分 析 不 同 家 庭 遇 上 各 種 家 庭 困 難 與 問 題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時, 本 節 羅 列 了 很 多 數 據, 並 從 比 較 各 類 貧 窮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差 異 中, 瞭 解 其 解 決 各 種 困 難 與 問 題 時 的 獨 立 性 與 依 賴 性 我 們 將 這 些 繁 多 的 數 據 歸 納 為 如 下 四 點 : 一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比 較, 除 了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外, 無 論 是 要 照 料 家 中 病 人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困 難 面 對 財 政 困 難, 抑 或 是 遇 上 家 人 的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較 多 貧 窮 家 庭 未 能 獨 立 應 付, 更 傾 向 尋 找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明 顯 地, 要 解 決 這 些 難 題, 他 們 需 要 更 多 的 社 會 支 援 和 社 會 資 本 但 是, 是 次 調 查 的 其 他 數 據 分 析 顯 示, 貧 窮 家 庭 和 非 貧 窮 家 庭 居 住 在 非 同 住 家 人 附 近 的, 同 樣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6 因 此, 在 家 庭 支 援 網 絡 上, 貧 窮 家 庭 未 能 佔 有 優 勢, 或 更 可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在 生 活 安 排 或 其 他 資 源 上 的 幫 助 二 相 對 於 非 貧 窮 家 庭, 較 多 貧 窮 家 庭 表 示 可 以 自 行 解 決 兒 童 照 顧 的 問 題 但 我 們 相 信 這 並 非 一 個 完 全 基 於 自 願 的 選 擇 ; 更 多 的 非 貧 窮 家 庭 可 以 聘 請 傭 工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反 映 了 這 兩 類 家 庭 資 源 不 均 事 實 上, 其 他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基 層 家 庭 的 婦 女 在 遇 上 看 管 或 照 顧 子 女 的 困 難 時, 雖 然 也 會 向 鄰 居 親 友 或 政 府 資 助 的 兒 童 託 管 機 構 求 助, 但 更 普 遍 的 解 決 方 法 是 獨 留 子 女 在 家 中 (Tam and Rettig, 1999) 這 個 6 25.3% 的 非 貧 窮 家 庭 與 24.0% 的 貧 窮 家 庭 居 住 在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或 成 年 子 女 的 附 近, 即 步 行 距 離 內 184
方 法 亦 被 視 為 自 行 處 理 三 在 經 濟 上 處 於 最 弱 勢 位 置 的 長 者, 不 足 一 半 的 長 者 家 庭 可 以 自 行 解 決 家 中 的 各 種 困 難, 其 餘 的 只 有 依 賴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四 除 了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外, 當 遇 上 其 他 四 種 家 庭 困 難 與 問 題 時, 相 對 於 非 貧 窮 家 庭, 貧 窮 家 庭 更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或 親 戚 的 幫 助 我 們 相 信 貧 窮 家 庭 的 親 屬 有 較 大 機 會 亦 屬 於 弱 勢 一 群, 其 社 經 特 徵 及 處 境 比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較 為 不 利 因 此, 儘 管 貧 窮 家 庭 能 夠 得 到 這 些 親 屬 的 幫 助, 但 由 此 獲 得 的 社 會 網 絡 與 支 援 的 質 量 未 必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相 似, 這 對 涉 及 需 要 知 識 與 認 知 輔 導 (cognitive guidance) 的 困 難 與 問 題 尤 其 重 要, 貧 窮 家 庭 因 此 不 一 定 能 夠 有 效 地 解 決 遇 到 的 家 庭 問 題 貧 窮 與 生 活 質 素 是 次 調 查 受 訪 者 對 其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和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本 書 已 在 其 他 章 節 詳 細 探 討, 因 此 本 節 只 簡 單 比 較 各 類 貧 窮 家 庭 在 這 兩 個 主 觀 指 標 的 結 果, 從 而 檢 視 生 活 於 貧 窮 狀 況 與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關 係 從 表 9, 我 們 可 以 看 到,8,000 多 個 受 訪 者 對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平 均 值 為 3.89 7 活 於 貧 窮 家 庭 的 (3.68) 比 非 貧 窮 的 (3.94) 為 低, 並 在 統 計 上 呈 顯 著 差 異 而 長 者 家 庭 以 及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受 訪 者 對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平 均 值 依 次 為 3.74 和 3.70, 比 整 體 的 3.89 為 低 此 外, 相 對 於 其 對 照 組, 無 論 是 甚 麼 類 型 的 貧 窮 家 庭, 其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在 統 計 上 均 顯 著 地 較 前 者 低 在 眾 多 組 別 中,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受 訪 者 對 家 庭 生 活 最 不 滿 意, 其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平 均 值 只 有 3.66 至 於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快 樂 感 方 面, 所 有 受 訪 者 的 平 均 值 為 3.81( 表 9) 8 活 於 貧 窮 家 庭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快 樂 感 (3.56), 顯 著 地 比 處 於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3.86) 為 低 而 長 者 家 庭 和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生 活 快 樂 感 平 均 值, 依 次 為 3.68 和 3.54 生 活 於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以 及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受 訪 者 的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快 樂 感, 均 顯 著 地 比 其 對 照 組 的 為 低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在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生 活 的 受 訪 者 最 不 快 樂, 其 個 人 生 活 快 樂 感 平 均 值 僅 為 3.54 7 8 對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的 選 項 包 括 : 非 常 不 滿 意 = 1, 不 滿 意 = 2, 普 通 = 3, 滿 意 = 4, 非 常 滿 意 = 5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快 樂 感 的 選 項 包 括 : 非 常 不 快 樂 = 1, 不 快 樂 = 2, 普 通 = 3, 快 樂 = 4, 非 常 快 樂 = 5 185
總 括 而 言, 生 活 於 貧 窮 的 受 訪 者 不 但 對 其 家 庭 生 活 較 為 不 滿, 其 個 人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亦 較 低 此 外, 貧 窮 長 者 對 其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最 低, 而 生 活 在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的 受 訪 者 最 不 快 樂 這 無 疑 反 映 了 他 們 在 金 錢 及 非 物 質 資 源 上 都 相 對 匱 乏 他 們 在 生 活 不 同 層 面 都 較 非 貧 窮 家 庭 更 需 要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及 支 援, 這 些 依 賴 可 能 對 他 們 造 成 心 理 上 的 壓 力, 故 此 對 生 活 較 為 不 滿 表 9: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受 訪 者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和 對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 平 均 值 )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對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平 均 值 樣 本 總 數 平 均 值 樣 本 總 數 所 有 家 庭 3.89 8011 3.81 8011 非 貧 窮 家 庭 3.94 6548 3.86 6546 貧 窮 家 庭 3.68 1463 3.56 1465 所 有 長 者 家 庭 3.74 559 3.68 560 長 者 非 貧 窮 家 庭 3.94 158 3.88 159 長 者 貧 窮 家 庭 3.66 401 3.60 401 所 有 兒 童 家 庭 3.92 3075 3.82 3076 兒 童 非 貧 窮 家 庭 3.97 2498 3.89 2497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3.70 577 3.54 579 總 結 貧 窮 不 單 是 一 個 經 濟 或 金 錢 的 課 題, 其 影 響 是 多 元 性 的 (multi-dimensional), 亦 會 帶 來 各 方 面 的 匱 乏, 甚 至 社 會 排 斥 (Paugam, 1995; Whelan and Whelan, 1995; Atkinson, 1998; Whelan et al., 2001, 2002; Wong, 2011) 香 港 社 會 在 過 去 20 年 間, 貧 富 懸 殊 的 情 況 一 直 嚴 重, 從 1980 年 代 開 始, 堅 尼 係 數 已 上 升 到 0.4 及 以 上 的 警 戒 線 水 平,2011 年 的 數 字 為 0.537(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66; 表 1) 至 於 貧 窮 率 方 面, 按 國 際 貧 窮 線 的 標 準 計 算, 在 過 去 十 年 間, 大 約 有 五 分 之 一 的 人 口 或 家 庭 生 活 於 貧 窮 線 之 下 ;2011 年 的 數 字 為 17.1% 和 18.8%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長 者 與 兒 童 貧 窮 (2011 年 的 數 字 為 32.7% 和 22.3%)( 圖 1) 均 比 整 體 數 字 為 高 ; 顯 然 地, 這 兩 個 群 組 的 貧 窮 與 家 庭 資 源 問 題 尤 需 特 別 關 注 186
根 據 2009 年 的 調 查 數 據, 本 章 比 較 了 8,000 多 個 貧 窮 家 庭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住 戶 特 徵 住 戶 開 支 的 經 濟 來 源 在 面 對 家 庭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以 及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和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此 外, 我 們 亦 詳 細 分 析 了 長 者 家 庭 和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的 各 種 情 況, 從 而 突 顯 這 些 弱 勢 社 群 的 獨 特 處 境 是 次 分 析 的 主 要 結 果 如 下 : 一 在 8,000 多 戶 中,25.0% 的 家 庭 生 活 於 貧 窮 線 之 下 較 大 部 份 的 貧 窮 家 庭 為 一 至 二 人 的 小 型 住 戶 居 住 在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未 有 居 住 於 自 置 居 所 二 73.1% 和 21.7% 的 長 者 家 庭 及 兒 童 家 庭 處 於 貧 窮 狀 態 三 在 住 戶 開 支 的 經 濟 來 源 方 面, 更 大 部 份 的 貧 窮 家 庭 不 能 單 靠 家 庭 成 員 的 收 入, 而 需 要 依 賴 家 庭 以 外 人 士 作 經 濟 支 援 來 應 付 家 庭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值 得 再 次 指 出 的 是, 無 論 貧 窮 與 否, 大 約 三 成 的 長 者 家 庭 未 能 自 給 自 足, 這 反 映 他 們 的 家 庭 經 濟 獨 立 性 相 對 較 低 四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比 較, 貧 窮 家 庭 不 單 在 金 錢 上 對 家 庭 以 外 的 幫 助 需 要 更 大, 亦 比 較 需 要 家 庭 以 外 的 非 物 質 性 協 助 除 了 照 顧 家 中 兒 童 外, 無 論 是 要 照 料 家 中 病 人 遇 上 工 作 或 事 業 難 題 面 對 財 政 困 難 遇 上 家 人 的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貧 窮 家 庭 都 未 能 自 行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與 困 難, 而 更 傾 向 求 助 於 家 庭 以 外 的 人 士 或 機 構 這 反 映 了 兩 類 家 庭 在 非 物 質 資 源 上 的 不 均 五 較 大 部 份 的 貧 窮 家 庭 表 示 可 自 行 處 理 照 顧 兒 童 的 問 題, 而 且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在 統 計 上 呈 顯 著 的 差 別 一 方 面, 如 前 所 述, 我 們 未 能 在 是 次 調 查 中 辨 識 這 是 否 自 願 的 決 定 ; 另 一 方 面, 其 他 的 研 究 也 發 現, 在 遇 上 看 管 或 照 顧 子 女 的 困 難 時, 基 層 家 庭 的 婦 女 多 讓 子 女 獨 留 在 家 中, 其 實 未 有 解 決 問 題 六 無 論 是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或 是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的 快 樂 感, 生 活 在 貧 窮 家 庭 的 受 訪 者 ( 平 均 值 為 3.68 和 3.56) 都 比 非 貧 窮 家 庭 者 ( 平 均 值 為 3.94 和 3.86) 為 低 這 反 映 了 經 濟 與 非 物 質 匱 乏 與 不 均 的 影 響, 貧 窮 與 資 源 不 均 令 個 人 產 生 負 面 情 緒 總 括 而 言, 相 對 其 非 貧 窮 的 對 照 組, 貧 窮 家 庭 長 者 家 庭 和 兒 童 貧 窮 家 庭 無 論 在 物 質 及 非 物 質 上 都 更 依 賴 來 自 家 庭 以 外 的 支 援 與 幫 助, 未 能 自 給 自 足 由 於 只 有 小 部 份 的 貧 窮 家 庭 居 住 在 其 他 家 人 的 附 近, 因 此 儘 管 更 需 要 各 方 協 助, 亦 未 能 完 全 依 靠 非 同 住 家 人 解 決 困 難 與 問 題 況 且, 他 們 所 獲 得 的 社 會 資 本 的 同 質 程 度 較 強, 這 直 接 影 響 他 們 能 夠 得 到 的 幫 助 是 否 適 切 及 足 夠 由 此, 面 對 家 庭 資 源 不 均 的 狀 況, 弱 勢 社 群 更 需 要 社 會 服 務 及 公 共 政 策 去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生 活 困 難, 從 而 提 高 他 們 對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187
在 本 章 中, 我 們 多 次 指 出 探 討 及 分 析 不 同 經 濟 狀 況 家 庭 在 住 戶 開 支 的 經 濟 來 源 以 及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對 瞭 解 貧 窮 家 庭 的 物 質 與 非 物 質 匱 乏 和 貧 窮 多 元 性 非 常 重 要 我 們 亦 相 信 只 有 透 過 比 較 貧 窮 與 非 貧 窮 家 庭 的 狀 況, 才 能 有 效 突 顯 貧 窮 家 庭 的 困 難 處 境, 從 而 有 助 制 訂 具 針 對 性 的 扶 貧 措 施 與 滅 貧 政 策 雖 然 本 章 採 用 了 全 港 性 的 住 戶 數 據, 並 朝 着 正 確 的 方 向 去 探 討 有 關 課 題, 但 現 在 的 分 析 亦 有 不 足 之 處 第 一, 與 本 地 不 少 的 貧 窮 和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研 究 一 樣, 是 次 調 查 是 一 個 橫 斷 面 研 究 (cross-sectional study), 主 要 收 集 受 訪 住 戶 在 統 計 時 的 特 徵 與 狀 況, 因 此, 本 章 只 能 分 析 貧 窮 的 靜 態 一 面, 未 能 掌 握 這 些 受 訪 住 戶 在 經 濟 收 入 及 開 支 上 的 具 體 變 化, 例 如 家 中 個 別 成 員 退 出 或 加 入 勞 動 市 場 對 家 庭 物 質 及 非 物 質 狀 況 的 影 響 子 女 搬 離 父 母 家 庭 對 長 者 雙 親 經 濟 及 其 他 生 活 上 的 影 響 等 更 大 規 模 的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以 及 縱 向 追 蹤 研 究 (longitudinal panel study) 將 有 助 我 們 對 這 些 貧 窮 動 態 (poverty dynamics) 課 題 有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從 而 協 助 政 策 制 訂 者 及 早 設 計 相 應 的 扶 貧 措 施 第 二, 本 章 對 受 訪 住 戶 面 對 家 庭 困 難 時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的 探 討, 是 香 港 首 個 有 系 統 而 全 面 的 相 關 分 析 這 項 研 究 結 果 不 但 讓 我 們 瞭 解 弱 勢 社 群 在 遇 到 不 同 家 庭 困 難 時 尋 找 的 求 助 對 象, 有 助 相 關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辨 識 求 助 者 確 切 所 需 的 服 務 與 支 援 ; 而 且 探 討 面 對 五 種 家 庭 困 難 與 問 題 的 求 助 行 為 模 式, 涵 蓋 了 照 顧 家 中 病 人 與 兒 童 所 需 的 有 形 幫 助 (tangible assistance), 以 及 處 理 工 作 或 事 業 經 濟 與 婚 姻 或 家 人 關 係 問 題 所 需 的 認 知 輔 導 雖 然 如 此, 正 如 前 述, 從 求 助 對 象 的 選 項 中, 我 們 未 能 辨 識 這 是 否 受 訪 住 戶 的 真 正 選 擇 或 自 願 決 定 況 且, 若 有 些 困 難 是 無 法 處 理 或 解 決 的, 受 訪 住 戶 大 有 可 能 會 選 答 自 行 解 決, 造 成 真 正 自 行 解 決 與 沒 有 處 理 相 關 困 難 都 被 歸 類 為 家 庭 自 行 處 理, 毋 需 向 外 求 助 在 探 討 香 港 在 職 青 少 年 的 求 助 模 式 與 支 援 網 絡 時,Ho(1997) 指 出 在 尋 找 協 助 的 過 程 中, 求 助 者 是 否 真 正 尋 找 協 助 要 視 乎 其 遇 上 問 題 的 性 質 與 嚴 重 性, 其 個 人 人 口 社 經 及 心 理 特 徵, 援 助 者 是 否 存 在, 尋 找 幫 助 對 其 個 人 的 成 本 效 益 計 算 等 例 如,Ye Leung 及 Mok(2011) 的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在 香 港 遇 上 財 政 困 難, 為 着 面 子 與 自 尊, 長 者 較 不 願 意 向 他 人 尋 求 幫 助 故 此, 儘 管 本 章 的 分 析 能 為 香 港 家 庭 資 源 與 困 難 的 研 究 提 供 一 個 重 要 的 參 考, 但 仍 需 更 深 入 及 周 詳 的 討 論, 這 正 是 我 們 的 期 望 188
參 考 書 目 呂 大 樂 黃 洪 1995 去 權 與 充 權 : 關 於 香 港 低 收 入 住 戶 的 探 索 性 研 究 香 港 : 樂 施 會 政 府 統 計 處 2002 二 零 零 一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要 報 告 第 一 冊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7 二 零 零 六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 主 題 性 報 告 香 港 的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09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按 季 統 計 報 告 書 :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至 六 月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2012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 主 題 性 報 告 香 港 的 住 戶 收 入 分 布 香 港 : 政 府 統 計 處 政 策 二 十 一 樂 施 會 2010 未 有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貧 窮 長 者 生 活 健 康 狀 況 及 其 對 社 會 保 障 態 度 的 研 究 報 告 香 港 : 政 策 二 十 一 樂 施 會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2007 認 識 兒 童 貧 窮 : 兒 童 多 元 匱 乏 研 究 香 港 :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2005 追 蹤 貧 窮 : 貧 窮 成 因 研 究 報 告 香 港 :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兒 童 權 利 關 注 會 2011 貧 窮 兒 童 生 活 質 素 研 究 報 告 發 佈 會 http://www.soco.org.hk/publication/press_release/privatehousing/2011/pr_2011_7_24.doc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2001 香 港 低 收 入 家 庭 兒 童 生 活 狀 況 研 究 : 簡 報 版 香 港 : 香 港 社 區 組 織 協 會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03 香 港 低 開 支 住 戶 開 支 模 式 研 究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a 2011 年 貧 窮 數 據 分 析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b 香 港 匱 乏 及 社 會 排 斥 研 究 : 領 取 綜 援 人 士 殘 疾 人 士 家 庭 長 者 的 匱 乏 及 社 會 排 斥 狀 況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2c 基 層 家 庭 開 支 模 式 研 究 (1999-2010): 研 究 結 果 簡 介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2013a 有 成 員 在 職 的 低 收 入 戶 數 目 (2001 年 至 2012 上 半 年 ) (http://www. poverty.org.hk/sites/default/files/121018_no_wp_hhold_01-12_1h.pdf) 2013b 低 收 入 戶 數 目 和 比 率 (2001 年 至 2012 上 半 年 ) http://poverty.org.hk/ sites/default/files/121018_no_rate_hhold_01-12_1h.pdf)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3a 2012 年 香 港 貧 窮 情 況 報 告 香 港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2013b 行 政 長 官 主 持 首 屆 扶 貧 委 員 會 高 峰 會 新 聞 公 報,9 月 28 日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309/28/p201309280463.htm 黃 洪 2005 香 港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研 究 報 告 香 港 : 香 港 社 會 服 務 聯 會 189
黃 洪 李 劍 明 2001 困 局 排 斥 與 出 路 : 香 港 邊 緣 勞 工 質 性 研 究 香 港 : 樂 施 會 樂 施 會 2012 香 港 貧 窮 報 告 : 在 職 貧 窮 家 庭 狀 況 (2003-2012) 香 港 : 樂 施 會 關 注 綜 援 檢 討 聯 盟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2008 兒 童 學 習 機 會 與 視 野 問 卷 調 查 香 港 : 關 注 綜 援 檢 討 聯 盟 香 港 小 童 群 益 會 Atkinson, Tony. 1998. Social Exclusion, Poverty and Unemployment. Pp. 1-20 in Exclusion, Employment and Opportunity, edited by A. B. Atkinson and John Hills. London: Centre for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1993. Hong Kong 1991 Population Census: Main Report.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2. 2011 Population Census Main Report: Volume I. Hong Kong: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Chan, Raymond K. H. 2006. Risk and its Management in Post-financial Crisis Hong Kong.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40 (2): 215-29. Ho, Juanita K. M. 1997. Help-seeking Pattern & Supportive Network of Working Youth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Commission on Youth. Lam, Ching-man. 2011. Psychological Stress and Parenting Behavior among Chinese Families: Findings from a Study on Parent Education for 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 Families.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100 (3): 451-62. Oxfam Hong Kong. 2007. Employed, But Poor: Poverty among Employed People in Hong Kong. Oxfam Hong Kong Briefing Paper. Oxfam Hong Kong, Hong Kong. Paugam, Serge. 1995. The Spiral of Precariousness: A Multidimensional Approach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Disqualification in France. Pp. 49-79 in Beyond the Threshold: The 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 edited by Graham Room. Bristol: Policy Press. Shek, Daniel T. L. 2002. The Relation of Parental Qualities to Psychological Well-being, School Adjustment, and Problem Behavior in Chinese Adolescents with Economic Disadvantage. American Journal of Family Therapy 30 (3): 215-30. Shek, Daniel T. L., Ching-man Lam, Mang-chow Lam, Kcon-wah Tsoi, and Sandra K. M. Tsang. 2000. Growing Up Poor: Why Adolescents with Economic Disadvantage Succeed or Fail. Hong Kong Journal of Social Work 34: 105-08. Shek, Daniel T. L., and T. Y. Lee. 2007. Family Life Quality and Emotional Quality of Life in Chinese Adolescents With and Without Economic Disadvantage. Social Indicators Research 80 (2): 393-410. Tam, Vicky C. W., and Kathryn D. Rettig. 1999. Decision-making of Mothers in Hong Kong Regarding the Occasional Use of Alternative Child-care Arrangements. Journal of Family and Economic Issues 20 (2): 163-90. 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 2008. State of the World s Cities 2008/2009: Harmonious Cities. Nairobi: United Nations Human Settlements Programme. Whelan, Brendan J., and Christopher T. Whelan. 1995. In What Sense Is Poverty Multidimensional? Pp. 29-48 in Beyond the Threshold: The Measurement and Analysis of Social Exclusion, edited by Graham Room. Bristol: Policy Press. Whelan, Christopher T., Richard Layte, and Bertrand Maître. 2002. Multiple Deprivation and Persistent Poverty in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12 (2): 91-105.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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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總 結 :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的 家 庭 變 遷 趙 永 佳 丁 國 輝 前 言 家 庭 是 社 會 生 活 的 核 心, 對 個 人 的 成 長 至 為 重 要 香 港 在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的 發 展 速 度 驚 人, 家 庭 生 活 亦 隨 之 產 生 變 化 這 部 文 集 的 目 的, 旨 在 介 紹 香 港 家 庭 從 傳 統 形 態 的 演 變 過 程 本 書 的 目 標 是 以 淺 白 的 分 析 語 言 與 公 眾 溝 通, 特 別 是 讓 年 輕 一 代 瞭 解 他 們 身 處 的 環 境 我 們 相 信, 通 過 對 家 庭 變 遷 的 認 識, 能 夠 幫 助 年 輕 人 認 識 中 華 文 化 與 現 代 生 活 的 關 係, 增 強 他 們 對 文 化 演 變 的 觸 覺 高 中 課 程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有 兩 個 主 題 跟 我 們 的 討 論 有 關, 其 一 是 傳 統 習 俗 與 中 國 現 代 社 會 的 相 容 性 問 題, 其 二 是 以 家 庭 觀 念 的 變 遷 展 示 傳 統 文 化 與 現 代 生 活 的 關 係 本 書 的 主 題, 正 正 是 要 認 識 這 個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的 過 程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把 傳 統 與 現 代 兩 個 概 念 對 立 起 來 傳 統 常 常 給 我 們 的 印 象 是 古 舊 保 守 和 不 合 時 宜 ; 相 反, 現 代 象 徵 着 創 新 開 明 和 進 步 這 種 觀 感 跟 中 國 近 代 歷 史 的 發 展 很 有 關 係, 上 世 紀 初 的 新 文 化 運 動 就 是 一 場 反 傳 統 的 運 動, 當 中 包 括 反 抗 傳 統 家 庭 對 個 人 不 合 理 的 束 縛 然 而, 無 論 一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有 多 快 速, 變 遷 的 幅 度 有 多 大, 傳 統 的 價 值 與 行 為 不 會 完 全 被 取 代 不 是 所 有 傳 統 事 物 都 跟 現 代 生 活 水 火 不 相 容, 是 社 會 向 前 發 展 的 絆 腳 石 傳 統 不 是 靜 止 不 變 的, 它 會 吸 收 新 元 素 適 應, 並 不 斷 更 新 累 積 但 是, 也 有 一 些 傳 統 的 生 活 方 式, 由 於 跟 不 上 時 代 的 需 要 而 被 淘 汰 從 傳 統 到 現 代 是 一 個 過 程, 哪 些 傳 統 規 範 被 更 替, 哪 些 被 保 留 下 來, 跟 當 時 的 社 會 形 態 和 需 要 有 密 切 關 係 家 庭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概 念, 它 包 含 結 構 規 範 價 值 行 為 等 多 個 面 向 為 此, 我 們 的 討 論 範 圍 包 括 家 庭 結 構 的 變 遷 家 人 關 係 的 演 變 家 庭 價 值 的 變 化 經 濟 領 域 對 家 庭 的 影 響 這 些 變 遷 不 一 定 是 同 步 的, 更 有 可 能 出 現 互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舉 例 說, 一 對 夫 婦 縱 使 有 生 育 小 孩 的 願 望, 也 可 能 因 為 工 作 而 未 能 實 踐 意 願 主 觀 意 願 與 客 觀 行 為 往 往 是 有 差 距 的, 要 認 識 兩 者 的 關 係, 必 須 以 實 證 資 料 為 討 論 的 基 礎 本 書 採 用 的 資 料 來 自 中 央 政 策 組 的 家 人 之 間 關 係 調 查 這 項 家 庭 調 查 的 樣 本 規 模 是 空 前 的, 讓 我 們 能 夠 更 192
精 確 地 估 算 香 港 家 庭 的 特 點 由 於 調 查 由 政 府 統 計 處 執 行, 受 訪 者 的 回 應 率 很 高, 增 強 樣 本 的 代 表 性 同 時, 調 查 的 範 圍 廣 泛, 超 越 一 般 家 庭 研 究 所 及 我 們 認 為 是 項 調 查 的 價 值 極 高,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更 深 入 瞭 解 香 港 家 庭 的 實 況 傳 統 與 現 代 家 庭 文 集 以 家 庭 結 構 為 起 點, 嘗 試 對 香 港 家 庭 作 一 個 整 體 的 素 描 第 二 章 利 用 過 去 25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數 據, 勾 劃 香 港 家 庭 形 態 的 變 遷, 藉 此 點 出 一 些 重 要 的 趨 勢, 當 中 包 括 小 家 庭 化 核 心 家 庭 化 少 子 化 單 人 住 戶 增 長 單 親 家 庭 上 升 和 獨 居 長 者 增 加 這 些 發 展 趨 勢 與 傳 宗 接 代 奉 養 父 母 等 傳 統 價 值 背 馳, 明 顯 偏 離 傳 統 中 國 家 庭 的 行 為 規 範 分 析 進 一 步 顯 示 香 港 的 家 庭 結 構 轉 趨 多 元 化, 不 少 住 戶 由 單 親 家 庭 離 異 家 庭 分 隔 家 庭 跨 代 家 庭 同 居 家 庭 單 人 家 庭 組 成 中 國 傳 統 觀 念 重 視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但 在 今 天 的 香 港, 非 傳 統 家 庭 赫 然 已 成 主 流 之 一 除 了 家 庭 結 構, 家 庭 關 係 同 樣 在 變 動 之 中 第 三 章 以 婚 姻 關 係 為 分 析 對 象, 探 討 婚 姻 基 礎 的 變 化 傳 統 婚 姻 強 調 夫 妻 的 角 色 功 能, 丈 夫 的 責 任 是 養 妻 活 兒, 妻 子 的 任 務 是 生 兒 育 女, 夫 妻 兩 人 對 婚 姻 的 感 受 並 不 重 要 現 代 婚 姻 則 以 夫 妻 感 情 為 前 提, 合 得 來 的 可 以 繼 續 保 持 關 係, 不 合 得 來 的 可 以 分 開 也 就 是 說, 婚 姻 不 一 定 是 一 生 一 世 的 承 諾 以 感 情 為 基 礎 的 婚 姻, 一 方 面 把 個 人 從 大 家 族 釋 放 出 來, 使 婚 姻 更 人 性 化, 另 一 方 面 卻 增 加 了 婚 姻 關 係 的 不 確 定 性 作 者 指 出, 感 情 的 本 質 是 主 觀 的, 不 是 一 種 穩 定 的 心 理 狀 態 當 夫 妻 兩 人 都 把 自 己 的 感 受 放 在 首 位, 婚 姻 的 一 體 性 有 可 能 變 得 脆 弱, 增 加 婚 姻 破 裂 的 風 險 代 際 關 係 的 轉 變 同 樣 不 容 忽 視 傳 統 家 庭 重 視 孝 道, 代 際 關 係 比 較 單 向 和 缺 乏 彈 性 在 傳 統 的 家 庭 裏, 子 女 是 被 動 的 一 方, 他 們 必 須 絕 對 服 從 父 母 的 意 願, 兩 代 之 間 因 而 缺 乏 溝 通 與 感 情 交 流 第 四 章 從 親 子 的 觀 念 展 開 討 論, 親 子 關 係 強 調 父 母 要 主 動 與 子 女 溝 通, 努 力 培 養 雙 方 感 情 要 做 到 這 一 點, 父 母 必 須 放 下 絕 對 權 威, 跟 子 女 處 於 一 個 較 對 等 的 位 置 這 些 變 化 使 近 年 的 家 庭 生 活 多 以 子 女 為 軸 心, 跟 傳 統 家 庭 以 成 人 為 中 心 的 取 向 截 然 不 同 子 女 成 年 後 有 責 任 供 養 照 顧 年 邁 父 母, 第 五 章 旨 在 探 討 奉 養 父 母 的 傳 承 與 轉 變, 調 查 資 料 反 映 成 年 子 女 漸 少 與 父 母 同 住 研 究 同 時 發 現, 兩 代 的 關 係 並 非 全 然 單 向, 成 年 子 女 承 擔 照 顧 父 母 的 責 任, 但 不 少 父 母 亦 會 提 供 經 濟 和 家 務 支 援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互 動 並 不 限 於 物 質 上 的 支 持, 情 感 交 流 同 樣 重 要 193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常 常 被 忽 略, 文 集 的 第 六 章 正 好 補 充 這 個 缺 口 眾 多 兄 弟 姊 妹 是 傳 統 家 庭 生 活 的 特 色, 對 個 人 的 成 長 至 為 重 要, 作 者 從 這 出 發 點 探 討 現 代 獨 生 子 女 衍 生 出 來 的 問 題 沒 有 兄 弟 姊 妹 的 一 代 是 上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才 開 始 出 現 的 現 象, 是 少 子 化 的 產 物 研 究 發 現, 獨 生 子 女 利 用 親 屬 網 絡 和 承 受 風 險 的 能 力 的 確 不 如 非 獨 生 子 女 上 述 文 章 從 家 庭 關 係 看 香 港 家 庭 的 變 遷, 第 七 章 則 從 家 庭 價 值 觀 考 察 現 代 家 庭 跟 傳 統 家 庭 的 差 異 作 者 認 為 香 港 人 保 留 了 不 少 傳 統 的 家 庭 價 值,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都 同 意 家 庭 十 分 重 要, 並 贊 同 婚 姻 比 獨 身 同 居 理 想 雖 然 部 份 人 士 覺 得 婚 後 不 一 定 要 生 孩 子, 但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並 不 抗 拒 生 兒 育 女 因 此, 延 遲 婚 育 不 完 全 是 家 庭 觀 念 的 改 變, 很 多 時 候 跟 客 觀 環 境 有 關 香 港 人 抱 強 烈 的 孝 道 觀 念, 對 供 養 父 母 持 肯 定 的 態 度 ; 更 重 要 的 是, 年 輕 一 輩 並 沒 有 因 為 時 代 變 遷 而 改 變 這 核 心 價 值 但 是, 傳 統 的 價 值 觀 不 是 沒 有 改 變, 愈 來 愈 多 香 港 人 接 受 同 居 生 活, 大 部 份 香 港 人 都 支 持 夫 妻 平 權, 反 對 男 尊 女 卑 的 傳 統 觀 念 家 庭 變 遷 的 動 力 在 傳 統 的 農 業 社 會, 家 庭 是 一 個 相 對 獨 立 自 給 自 足 的 單 位 工 業 化 以 後 很 多 傳 統 的 家 庭 功 能 都 交 由 社 會 的 專 門 組 織 經 營, 家 庭 的 自 主 性 相 對 降 低, 有 的 時 候 甚 至 顯 得 非 常 被 動 現 代 家 庭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體 系 (open system), 它 非 常 容 易 受 到 大 社 會 的 潮 流 衝 擊 其 中, 經 濟 發 展 跟 家 庭 的 變 遷 有 密 切 關 係 香 港 在 過 去 半 個 世 紀, 從 一 個 寂 寂 無 名 的 輕 工 業 城 市 發 展 成 為 今 天 的 金 融 中 心 世 界 城 市, 稱 得 上 是 一 個 經 濟 奇 迹 根 據 世 界 銀 行 的 數 字, 香 港 的 人 均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GDP per capita) 從 1966 到 2011 年 持 續 上 升, 實 質 增 長 近 六 倍 (World Bank, 2013) 換 句 話 說, 香 港 人 享 有 的 生 活 資 源 在 這 期 間 增 加 了 數 倍 經 濟 發 展 對 香 港 社 會 的 影 響 非 常 廣 泛 和 深 遠, 包 括 都 市 化 教 育 機 會 普 及 女 性 就 業 趨 常 態 競 爭 壓 力 上 升 價 值 取 向 轉 變 等 等 此 等 變 化 無 不 對 家 庭 的 結 構 關 係 價 值 有 重 大 影 響 香 港 在 上 世 紀 六 七 十 年 代 經 濟 起 飛, 吸 引 大 量 內 地 移 民 來 港 尋 找 工 作 機 會, 加 快 都 市 化 的 步 伐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居 住 空 間 狹 小, 不 利 於 傳 統 的 主 幹 家 庭 (stem family) 發 展, 核 心 家 庭 遂 成 為 現 今 主 流 同 時, 由 於 經 濟 資 源 來 自 勞 動 市 場, 個 人 對 家 庭 的 依 賴 相 對 降 低, 傳 統 家 庭 的 凝 聚 力 相 應 減 弱, 家 庭 形 態 轉 趨 多 元 化 為 了 增 加 生 活 的 空 間 和 自 主 性, 年 輕 一 代 婚 後 傾 向 與 父 母 分 開 居 住, 三 代 同 堂 的 例 子 愈 來 愈 少 不 單 如 此, 194
年 輕 人 離 家 獨 居 的 情 況 也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這 些 發 展 跟 第 二 章 描 述 的 家 庭 結 構 變 遷 是 一 致 的 香 港 需 要 大 量 高 質 素 的 勞 動 力 配 合 發 展, 教 育 機 會 隨 之 而 擴 張 普 及 教 育 打 破 男 性 壟 斷 教 育 資 源 的 局 面, 女 性 近 年 逐 漸 趕 上 男 性 的 學 歷 很 多 人 都 擔 心, 女 性 一 旦 投 入 工 作 後 會 減 低 對 家 庭 的 承 擔 第 三 章 明 確 指 出, 年 輕 一 代 的 女 性 婚 後 多 繼 續 工 作, 打 破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傳 統 分 工 模 式, 女 性 的 經 濟 角 色 和 兩 性 的 家 庭 關 係 從 此 發 生 變 化 第 八 章 特 別 注 意 到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關 係, 兩 者 可 以 有 正 面 和 負 面 的 互 動 由 於 缺 乏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的 支 援, 女 性 往 往 因 為 工 作 而 延 後 初 婚 和 首 次 生 育 年 齡 減 少 甚 至 不 生 育, 產 生 一 連 串 的 連 鎖 反 應 第 四 章 也 提 到, 經 濟 活 動 減 少 父 母 跟 子 女 相 處 溝 通 的 時 間 不 過, 低 生 育 使 父 母 把 家 庭 生 活 的 重 心 轉 移 到 孩 子 身 上, 同 時 出 現 第 六 章 所 描 述 的 孩 子 獨 自 成 長 經 歷 教 育 發 展 除 了 改 變 女 性 的 家 庭 角 色, 還 打 破 了 傳 統 家 庭 的 長 輩 權 威 上 世 紀 的 六 七 十 年 代, 不 少 香 港 的 成 年 人 口 來 自 內 地 農 村, 學 歷 一 般 都 很 低 然 而, 他 們 的 子 女 卻 因 為 普 及 教 育 而 獲 得 更 多 學 習 機 會, 使 年 輕 一 代 的 學 歷 比 父 母 強 誠 如 第 四 章 所 指, 兩 代 的 學 歷 差 距 改 變 了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在 很 多 事 情 上, 父 母 不 能 不 聆 聽 子 女 的 意 見 在 西 方 教 育 的 熏 陶 下, 新 一 代 的 父 母 多 願 意 放 下 絕 對 權 威, 主 動 與 孩 子 建 立 親 子 關 係 最 後, 人 口 結 構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影 響 亦 不 容 忽 視 充 裕 的 物 質 衛 生 條 件 使 壽 命 得 以 延 長, 香 港 人 的 出 生 時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從 1961 年 的 67.6 歲 上 升 至 2011 年 的 83.4 歲, 屬 世 界 上 最 長 壽 的 地 區 之 一 (World Bank, 2013) 加 上 低 生 育 率, 香 港 跟 其 他 發 達 地 區 一 樣, 漸 漸 踏 入 人 口 老 化 階 段 第 五 章 提 醒 我 們, 香 港 面 對 的 處 境 是 成 年 人 口 愈 來 愈 少, 但 需 要 供 養 的 長 者 卻 愈 來 愈 多, 家 人 照 顧 長 輩 的 能 力 明 顯 減 弱 這 表 示 履 行 傳 統 孝 道 的 反 饋 責 任 愈 見 困 難, 如 何 界 定 兩 代 之 間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是 一 個 亟 需 解 決 的 難 題 變 遷 的 挑 戰 家 庭 形 態 的 變 遷, 意 味 着 一 些 固 有 的 生 活 方 式 已 經 過 時, 家 庭 成 員 需 要 調 整 期 望 和 行 為 以 適 應 改 變 然 而, 變 遷 常 常 帶 來 過 渡 的 問 題, 未 來 的 家 庭 趨 向 往 往 不 會 很 明 確, 如 何 建 立 新 的 行 為 標 準 是 一 個 困 難 建 立 規 範 與 價 值 取 向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摸 索 累 積, 面 對 社 會 急 劇 的 變 化,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找 到 一 個 大 家 都 認 同 的 替 補 模 式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家 庭 成 員 之 間 的 關 係 權 利 與 義 務 會 出 現 模 棱 兩 可 的 狀 態 (family ambivalence), 為 家 195
庭 生 活 帶 來 壓 力 另 外, 家 庭 不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體 系, 如 果 家 庭 生 活 發 生 變 化, 而 相 關 的 社 會 制 度 不 加 以 配 合, 就 會 造 成 矛 盾, 增 加 適 應 變 遷 的 困 難 家 庭 形 態 的 變 遷 會 影 響 資 源 分 配 與 功 能 表 現 第 二 章 的 作 者 提 出, 家 庭 規 模 縮 小 和 核 心 化, 一 方 面 簡 化 家 庭 結 構, 傳 統 大 家 庭 的 婆 媳 糾 紛 妯 娌 相 爭 會 因 而 減 少 ; 但 是, 支 援 家 庭 照 顧 緩 衝 家 庭 衝 突 的 成 員 亦 同 時 減 少 如 果 缺 乏 社 會 服 務 填 補 這 些 缺 口, 勢 必 衍 生 各 種 各 樣 的 家 庭 問 題 香 港 目 前 有 不 少 長 者 處 於 貧 窮 狀 況, 第 二 章 第 五 章 和 第 十 章 都 討 論 到 養 老 問 題 核 心 家 庭 成 為 主 流, 成 年 子 女 婚 後 多 不 跟 父 母 同 住, 再 加 上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長 者 照 顧 遂 成 社 會 問 題 第 五 章 特 地 指 出, 人 口 老 化 減 弱 年 輕 一 代 照 顧 長 輩 的 能 力, 單 單 依 靠 傳 統 的 孝 道 規 範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家 庭 人 數 減 少 令 成 員 之 間 有 更 多 的 互 動 機 會 互 動 可 以 增 進 感 情, 也 可 以 產 生 磨 擦, 如 何 維 繫 家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現 今 社 會 的 重 要 課 題 面 對 離 婚 率 持 續 飆 升, 不 少 香 港 人 開 始 懷 疑 婚 姻 制 度 還 有 沒 有 實 質 意 義, 它 能 否 繼 續 發 揮 固 有 的 功 能 第 三 章 指 出, 過 份 強 調 個 人 的 快 樂 幸 福, 一 定 程 度 上 削 弱 了 婚 姻 的 黏 合 作 用 傳 統 婚 姻 有 很 明 確 的 夫 妻 角 色, 沒 有 甚 麼 可 爭 議 的 地 方 ; 現 代 婚 姻 的 性 別 角 色 相 對 模 糊, 家 庭 角 色 變 得 富 彈 性, 並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換 句 話 說, 現 代 的 家 庭 角 色 缺 乏 強 而 有 力 的 規 範 指 引, 容 易 引 起 爭 端 當 婚 姻 行 為 缺 乏 足 夠 的 角 色 指 引, 如 何 穩 定 婚 姻 關 係 就 不 是 一 個 簡 單 的 任 務 香 港 社 會 雖 然 重 視 孝 道, 但 大 多 不 認 同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絕 對 權 威, 又 不 全 盤 接 受 西 方 的 放 任 管 教 方 式 在 家 庭 關 係 的 轉 變 過 程 中, 香 港 的 父 母 需 要 摸 索 一 套 折 衷 的 親 子 模 式 第 四 章 注 意 到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的 一 些 挑 戰 香 港 社 會 的 變 遷 步 伐 快 速, 代 際 的 生 活 經 歷 有 明 顯 的 差 距, 容 易 產 生 代 溝 問 題 社 會 變 遷 的 速 度 愈 快,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生 活 經 驗 差 異 愈 大, 溝 通 愈 見 困 難 另 外, 香 港 的 工 時 特 別 長, 父 母 常 常 缺 乏 時 間 和 精 力 發 展 親 子 關 係 同 時, 不 少 父 母 對 子 女 有 過 高 期 望, 往 往 會 因 為 子 女 的 學 業 問 題 而 產 生 磨 擦 第 六 章 進 一 步 指 出, 少 生 子 女 製 造 沒 兄 弟 姊 妹 的 一 代, 他 們 跟 大 家 庭 的 孩 子 經 歷 不 一 樣, 獨 生 子 女 的 成 長 令 人 擔 憂 少 生 育 和 長 壽 令 人 口 老 化, 是 意 料 中 事, 第 五 章 的 作 者 質 疑 以 孝 養 老 的 現 實 意 義, 單 單 依 靠 家 人 的 力 量 未 必 能 夠 照 顧 長 者 的 需 要 香 港 是 一 個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系, 為 了 增 加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香 港 對 勞 工 的 保 障 非 常 有 限 與 此 同 時, 雙 職 家 庭 漸 趨 普 遍, 工 作 的 要 求 往 往 為 家 庭 生 活 帶 來 壓 力, 很 多 香 港 人 都 感 到 沒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教 養 子 女 照 顧 親 長 操 持 家 務 第 八 章 指 出, 香 港 缺 乏 家 庭 友 善 政 策, 加 深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矛 盾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感 到 工 作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干 擾, 不 少 人 更 坦 言 曾 因 工 作 疲 倦 工 時 過 長 而 沒 有 好 好 的 盡 家 庭 責 任 為 了 減 輕 工 作 與 家 庭 的 矛 196
盾, 部 份 香 港 人 會 選 擇 晚 婚 晚 育 少 育, 有 的 甚 至 不 婚 不 育, 使 人 口 結 構 失 衡 工 作 會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但 是 沒 有 工 作 也 會 令 家 庭 面 臨 困 境 文 集 的 第 十 章 提 醒 我 們, 香 港 雖 然 是 一 個 相 對 富 裕 的 城 市, 但 還 有 不 少 家 庭 在 貧 窮 的 環 境 生 活, 長 者 與 兒 童 的 貧 窮 比 例 尤 其 偏 高 每 個 家 庭 都 需 要 經 濟 資 源 來 應 付 日 常 開 支 和 照 顧 老 幼, 研 究 發 現 大 部 份 貧 窮 家 庭 不 能 自 給 自 足, 需 要 依 賴 家 庭 以 外 的 人 士 或 機 構 支 援 除 了 金 錢 上 的 支 援, 非 物 質 的 協 助 同 樣 重 要 在 照 顧 兒 童 和 家 中 病 人 遇 上 工 作 和 經 濟 困 難, 或 碰 上 婚 姻 與 家 庭 問 題 的 時 候, 貧 窮 家 庭 都 較 難 自 行 解 決 問 題, 說 明 為 甚 麼 較 多 的 貧 窮 家 庭 對 生 活 感 到 不 滿 家 庭 發 展 的 前 景 家 庭 變 遷 帶 來 不 同 程 度 不 同 類 型 的 挑 戰, 社 會 人 士 學 者 社 團 政 府 對 此 的 觀 點 各 走 極 端 悲 觀 者 認 為 這 不 僅 僅 是 一 個 過 渡 問 題, 而 是 整 個 家 庭 制 度 正 處 於 危 機 之 中 崩 潰 邊 緣 樂 觀 者 卻 認 為 家 庭 靈 活 善 變, 透 過 適 當 的 調 整, 它 有 能 力 反 彈 (resilience) 並 回 復 它 的 社 會 職 能 第 九 章 特 地 探 討 受 訪 者 的 主 觀 感 受, 如 果 現 代 的 家 庭 生 活 是 危 機 重 重 的 話, 那 麼 人 們 不 可 能 感 到 幸 福 快 樂, 反 之 則 不 然 據 研 究 所 得, 整 體 上 香 港 人 覺 得 生 活 快 樂, 對 個 人 生 活 的 評 價 相 當 正 面 更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香 港 人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滿 意 度 是 一 樣 的 高, 顯 示 家 庭 生 活 並 非 每 況 愈 下 在 已 婚 與 未 婚 人 士 的 比 對 中, 兩 者 對 個 人 和 家 庭 生 活 的 總 體 評 價 大 致 相 若, 婚 姻 並 沒 有 帶 來 特 別 多 的 困 擾 從 比 較 的 角 度 看, 香 港 人 的 生 活 滿 意 度 低 於 新 加 坡, 但 高 於 日 本 內 地 台 灣 和 南 韓 等 亞 洲 地 區 以 上 的 結 論 跟 第 三 第 四 第 五 和 第 六 章 的 結 果 相 符, 香 港 人 在 夫 妻 關 係 代 際 關 係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都 有 很 高 的 滿 意 度 第 三 章 的 研 究 發 現, 婚 姻 的 滿 意 度 與 夫 妻 互 動 很 有 關 係, 香 港 夫 妻 經 常 跟 伴 侶 傾 談 心 事, 是 提 高 婚 姻 質 素 的 關 鍵 因 素 個 人 主 義 抬 頭 並 沒 有 摧 毀 現 代 的 婚 姻 關 係, 婚 姻 制 度 並 不 是 我 們 想 像 中 那 般 脆 弱, 更 談 不 上 甚 麼 危 機 第 四 章 同 樣 指 出, 代 際 的 生 活 經 歷 雖 然 有 差 距, 但 現 代 的 父 母 都 願 意 放 下 權 威, 改 變 管 教 模 式, 並 着 重 與 子 女 溝 通 這 些 改 變 令 父 母 與 子 女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核 心 家 庭 的 趨 勢 並 沒 有 減 弱 成 年 子 女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更 不 代 表 兩 代 各 自 給 孤 立 起 來 第 五 章 的 作 者 指 出, 子 女 若 不 與 父 母 同 住, 也 會 跟 他 們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分 析 更 發 現 兩 代 的 支 援 是 雙 向 的, 父 母 亦 會 提 供 經 濟 和 家 務 協 助 除 了 物 質 上 的 照 顧, 兩 代 之 間 會 互 相 聆 聽 和 傾 訴 心 事, 促 進 彼 此 的 關 係 第 六 章 的 分 析 也 說 明, 社 會 過 份 擔 憂 獨 生 子 女 的 成 長, 他 們 與 非 獨 生 子 197
女 並 沒 有 很 大 的 差 異 這 些 例 子 表 明, 家 庭 是 一 個 適 應 力 非 常 強 的 組 織, 有 能 力 應 對 社 會 變 遷 帶 來 的 衝 擊 香 港 社 會 早 已 意 識 到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的 矛 盾, 但 在 市 場 主 導 的 環 境 下,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出 甚 麼 有 效 的 紓 緩 措 施 第 八 章 的 研 究 指 出, 就 業 人 士 覺 得 工 作 對 家 庭 生 活 的 干 擾, 遠 較 家 庭 對 工 作 的 影 響 為 大 香 港 目 前 仍 未 制 訂 工 時 法 例, 法 定 的 有 薪 休 假 權 利 遠 低 於 國 際 標 準, 港 人 超 時 工 作 的 問 題 嚴 重, 工 作 與 家 庭 失 去 平 衡 工 作 對 雙 職 家 庭 的 影 響 尤 其 明 顯, 在 缺 乏 家 庭 友 善 的 就 業 環 境 下, 在 職 女 性 的 角 色 衝 突 特 別 嚴 重 同 樣, 貧 窮 家 庭 仍 然 是 一 個 亟 待 改 善 的 問 題 第 十 章 的 分 析 指 出, 如 果 沒 有 外 來 資 源 的 幫 助, 貧 窮 家 庭 多 無 法 自 行 克 服 困 難, 照 顧 家 中 弱 小 遂 成 問 題 總 結 本 書 以 家 庭 變 遷 為 主 題, 各 章 的 分 析 都 會 把 香 港 家 庭 跟 傳 統 家 庭 作 比 較 不 過, 我 們 希 望 提 醒 讀 者, 傳 統 與 現 代 並 不 總 是 對 立 的 為 此, 我 們 在 這 裏 以 一 個 簡 短 的 分 析, 作 為 這 一 章 的 總 結 我 們 就 着 四 條 量 度 家 庭 觀 念 的 題 目, 建 構 一 個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指 數 這 些 題 目 包 括 : 子 女 有 責 任 供 養 父 母 結 婚 就 一 定 要 生 兒 育 女 有 事 業 固 然 好, 但 對 大 多 數 婦 女 來 說, 她 們 最 想 得 到 的 其 實 是 家 庭 和 子 女 對 你 來 說, 家 庭 十 分 重 要 初 步 分 析 顯 示, 這 四 條 問 題 的 信 度 (reliability) 甚 高, 表 示 它 們 的 相 關 度 極 強, 可 以 用 平 均 分 綜 合 成 單 一 指 數 指 數 取 值 從 1 到 5 分, 高 於 3 分 代 表 抱 較 強 的 傳 統 觀 念, 低 於 3 分 則 抱 較 非 傳 統 取 向 指 數 的 平 均 值 為 3.85 分, 顯 示 一 般 受 訪 者 仍 然 持 有 傳 統 的 家 庭 意 識 表 1 的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女 性 (3.87 分 ) 比 男 性 (3.82 分 ) 抱 較 傳 統 的 觀 念, 兩 者 的 差 異 幅 度 不 大, 但 統 計 上 是 顯 著 的 一 如 所 料, 年 紀 愈 大 家 庭 觀 念 愈 趨 傳 統 不 過, 即 使 在 18-29 歲 的 年 輕 組 別, 平 均 值 也 有 3.73 分 已 婚 人 士 (3.91 分 ) 比 未 婚 人 士 (3.70 分 ) 較 傳 統 教 育 水 平 與 傳 統 家 庭 意 識 有 關, 大 專 及 以 上 學 歷 的 受 訪 者 傳 統 觀 念 最 低 (3.78 分 ), 初 中 及 以 下 的 就 最 高 (3.90 分 ) 而 經 濟 收 入, 無 論 是 個 人 或 住 戶 收 入, 都 和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沒 有 明 顯 相 關 以 上 關 係 都 屬 意 料 之 內, 初 步 確 認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指 數 的 效 度 (validity) 198
表 1: 按 社 經 背 景 劃 分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指 數 社 經 背 景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指 數 性 別 男 性 3.82*** 女 性 3.87 年 齡 18-29 歲 3.73*** 30-49 歲 3.81 50 歲 及 以 上 3.94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3.70*** 已 婚 3.91 離 婚 / 分 居 / 喪 偶 3.87 學 歷 初 中 及 以 下 3.90*** 高 中 及 預 科 3.82 大 專 及 以 上 3.78 職 業 工 人 3.85 文 員 及 服 務 人 員 3.78 行 政 及 專 業 人 員 3.79*** 個 人 月 收 入 ( 港 元 ) 9000 元 以 下 3.81 9000-19999 元 3.80 20000 元 及 以 上 3.79 住 戶 月 收 入 ( 港 元 ) 20000 元 以 下 3.85 20000-39999 元 3.86 40000 元 及 以 上 3.84 整 體 3.85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199
我 們 比 較 關 心 的 是,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會 不 會 影 響 家 庭 生 活 的 質 素 我 們 以 指 數 的 平 均 分 為 分 界 線,3.85 分 以 上 為 高 度 傳 統 者, 佔 樣 本 的 44.8%,3.85 分 及 以 下 為 中 度 傳 統 者, 佔 樣 本 的 55.2% 因 為 樣 本 中 屬 低 度 傳 統 者 佔 極 少 數, 所 以 不 另 作 分 類 表 2 的 分 析 顯 示,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多 個 範 疇 有 關 我 們 發 現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與 婚 姻 滿 意 度 成 正 比,88.7% 屬 高 度 傳 統 的 受 訪 者 對 婚 姻 生 活 感 到 滿 意, 高 於 中 度 傳 統 者 的 83.6% 我 們 同 時 發 現, 抱 較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的 受 訪 者 與 子 女 有 較 滿 意 的 關 係, 感 到 滿 意 的 比 例 達 92.4%, 高 於 中 度 傳 統 者 的 88.7% 同 樣, 高 度 傳 統 者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比 中 度 傳 統 者 的 更 良 好, 兩 者 的 滿 意 比 例 是 92.1% 和 86.4% 我 們 還 發 現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對 親 屬 關 係 有 正 面 影 響 高 度 傳 統 者 與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有 良 好 關 係, 滿 意 的 比 例 各 達 84.5% 和 77.8%, 高 於 中 度 傳 統 者 的 77.4% 和 68.3% 與 其 他 親 人 的 關 係 大 致 相 同, 高 度 傳 統 者 與 中 度 傳 統 者 的 滿 意 比 例 是 79.1% 和 69.3% 這 些 發 現 表 明,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有 助 於 建 立 緊 密 和 滿 意 的 家 庭 親 屬 關 係 整 體 而 言, 高 度 傳 統 者 比 中 度 傳 統 者 快 樂 和 滿 意 家 庭 生 活, 對 個 人 生 活 感 到 快 樂 的 比 例 是 82.3% 和 72.0%, 對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的 比 例 是 87.5% 和 80.6% 綜 合 調 查 所 得, 香 港 人 的 家 庭 觀 念 還 是 相 當 傳 統, 而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與 家 庭 生 活 的 多 個 面 向 都 有 關 連 對 於 家 庭 觀 念 比 較 傳 統 的 香 港 人, 他 們 在 家 庭 生 活 都 有 較 高 的 滿 意 度, 反 映 傳 統 觀 念 不 一 定 跟 現 代 生 活 格 格 不 入 上 述 的 實 證 數 據, 讓 我 們 更 深 入 具 體 的 瞭 解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在 當 代 華 人 社 會 的 作 用, 對 探 討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課 題 有 啟 發 作 用 本 書 的 數 據 來 自 一 個 橫 斷 面 的 調 查 (cross-sectional survey), 不 可 能 對 變 遷 進 行 更 詳 盡 的 剖 析, 只 能 夠 以 其 他 輔 助 資 料 作 對 比 分 析 最 後, 調 查 數 據 雖 然 指 出 香 港 人 在 家 庭 的 不 同 範 疇 都 感 到 滿 意, 但 這 並 非 表 示 香 港 家 庭 沒 有 問 題 和 矛 盾, 我 們 需 要 通 過 更 仔 細 的 研 究 把 問 題 呈 現 出 來 本 書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的 資 料, 目 的 在 對 家 庭 生 活 作 一 個 整 體 的 描 述, 以 便 其 他 研 究 者 能 在 此 基 礎 上 更 進 一 步 參 考 書 目 World Bank. 2013. 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http://data.worldbank.org/indicator. 200
表 2: 按 傳 統 家 庭 觀 念 劃 分 家 庭 生 活 滿 意 度 (%) 家 庭 生 活 範 疇 中 度 傳 統 高 度 傳 統 卡 方 檢 驗 (df = 2) 婚 姻 / 同 居 生 活 (N = 1325) 滿 意 83.6 88.7 7.48* 普 通 14.6 10.2 不 滿 意 1.8 1.0 子 女 關 係 (N = 5146) 滿 意 88.7 92.4 20.92*** 普 通 10.3 7.1 不 滿 意 1.0 0.5 父 母 關 係 (N = 5169) 滿 意 86.4 92.1 45.18*** 普 通 12.5 7.1 不 滿 意 1.1 0.8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N = 6790) 滿 意 81.4 81.1 1.07 普 通 17.1 17.7 不 滿 意 1.4 1.2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父 母 關 係 (N = 888) 滿 意 77.4 84.5 8.06* 普 通 21.8 14.5 不 滿 意 0.8 1.0 與 配 偶 / 同 居 伴 侶 兄 弟 姊 妹 關 係 (N = 1262) 滿 意 68.3 77.8 14.59*** 普 通 29.6 21.1 不 滿 意 2.0 1.1 與 其 他 親 人 關 係 (N = 7642) 滿 意 69.3 79.1 97.69*** 普 通 29.2 20.0 不 滿 意 1.5 0.9 個 人 生 活 (N = 7681) 快 樂 72.0 82.3 228.79*** 普 通 25.0 16.3 不 快 樂 3.0 1.4 整 體 家 庭 生 活 (N = 7674) 滿 意 80.6 87.5 74.64*** 普 通 17.0 11.5 不 滿 意 2.4 1.0 * p < 0.05 ** p < 0.01 *** p < 0.001 201
附 錄 : 作 者 簡 介 趙 永 佳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丁 國 輝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中 國 家 庭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尹 寶 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研 究 統 籌 員 李 家 文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博 士 生 馬 麗 莊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曹 可 怡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講 師 陳 效 能 香 港 嶺 南 大 學 社 會 學 及 社 會 政 策 系 副 教 授 葉 仲 茵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副 研 究 員 鄭 宏 泰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亞 太 研 究 所 社 會 與 政 治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聯 席 主 任 羅 榮 健 香 港 嶺 南 大 學 社 會 學 及 社 會 政 策 系 副 教 授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