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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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85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8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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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2872 立 法 會 2011 年 1 月 5 日 劉 慧 卿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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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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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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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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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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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3430 立 法 會 2012 年 1 月 19 日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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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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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599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5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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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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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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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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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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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尖旺區議會房屋事務及大廈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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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毛 孟 靜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北區區議會社會服務、勞工及經濟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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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1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21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1522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涂 謹 申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鍾 國 斌 議 員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23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1524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4 年 危 險 狗 隻 規 例 ( 豁 免 )( 修 訂 ) 公 告... 137/2014 狂 犬 病 ( 捕 絕 放 計 劃 )( 豁 免 ) 公 告... 138/2014 其 他 文 件 第 27 號 第 28 號 第 29 號 第 30 號 第 31 號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法 團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二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二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審 計 結 果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三 號 報 告 書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月 二 零 一 三 至 一 四 年 度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帳 目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3/14-15 號 報 告 2013 年 擄 拐 兒 童 法 例 ( 雜 項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25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主 席 : 質 詢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准 許 郭 榮 鏗 議 員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警 方 在 進 一 步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禁 制 令 前 所 採 取 的 即 時 措 施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於 本 月 10 日 批 准 延 長 早 前 就 3 宗 涉 及 堵 塞 旺 角 部 分 街 道 和 金 鐘 中 信 大 廈 出 入 口 ( 中 信 大 廈 ) 個 案 所 發 出 的 臨 時 禁 制 令 該 等 禁 制 令 禁 止 佔 領 人 士 妨 礙 執 達 主 任 拆 卸 及 移 除 在 指 定 地 方 的 障 礙 物, 又 授 權 警 方 在 有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任 何 人 可 能 妨 礙 及 干 擾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禁 制 令 條 款 的 情 況 下 展 開 拘 捕 行 動, 警 方 亦 須 把 被 捕 人 士 盡 快 帶 到 法 庭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本 月 14 日, 原 訟 法 庭 批 出 命 令, 訂 明 在 不 損 害 警 方 執 行 警 隊 條 例 ( 包 括 第 51 和 52 條 ) 的 情 況 下, 警 方 須 盡 快 把 被 捕 人 士 帶 到 法 庭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另 一 方 面, 警 務 處 處 長 表 示, 警 方 會 全 力 協 助 原 告 人 執 行 有 關 的 民 事 禁 制 令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進 一 步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禁 制 令 前 : ( 一 ) 警 方 會 透 過 甚 麼 途 徑 確 保 佔 領 人 士 明 瞭 禁 制 令 的 主 要 內 容, 以 便 他 們 有 機 會 考 慮 停 止 違 反 禁 制 令 的 行 為, 以 免 被 捕 ; ( 二 ) 警 方 會 否 立 即 公 布 將 會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以 決 定 把 因 涉 嫌 同 時 違 反 禁 制 令 及 干 犯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而 被 捕 的 佔 領 人 士, 帶 到 法 庭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抑 或 羈 押 於 警 署 及 / 或 帶 到 裁 判 官 席 前 ; 及 ( 三 ) 警 方 會 否 立 即 公 布 措 施, 使 因 涉 嫌 違 反 禁 制 令 而 被 捕 並 帶 到 法 庭 以 待 進 一 步 指 示 的 人 士, 得 知 其 法 律 權 利 及 會 否 有 法 律 代 表?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高 等 法 院 於 11 月 10 日 就 3 宗 涉 及 堵 塞 旺 角 部 分 道 路 ( 旺 角 ) 和 中 信 大 廈 的 禁 制 令 申 請 所 頒 布 的 命 令, 已 經 清 楚 指 示 警 務 人 員 就 禁 制 令 的 執 行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有 關 的 命 令 指 出 : (i) 執 達 主 任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及 所 需 的 步 驟, 協 助 原 訟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清 理 和 移 除 相 關 障 礙 物

1526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ii) 執 達 主 任 獲 授 權 及 指 示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iii) 如 警 務 人 員 有 理 由 相 信 或 懷 疑 任 何 人 士 阻 撓 或 干 預 執 達 主 任 履 行 職 務 以 執 行 有 關 禁 制 令, 則 有 權 拘 捕 和 移 走 該 等 人 士, 只 要 將 會 被 捕 人 士 已 獲 通 知 禁 制 令 的 要 點, 並 知 悉 其 行 為 有 可 能 違 反 有 關 命 令 和 妨 礙 司 法, 以 及 如 不 停 止 有 關 行 為 將 會 被 捕 (iv) 在 不 損 害 警 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32 章 ) 任 何 條 文 ( 包 括 第 51 及 52 條 ) 的 原 則 下, 任 何 被 警 方 拘 捕 的 人 士 均 須 以 合 法 或 法 律 程 序 盡 早 交 付 法 院 以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高 等 法 院 的 相 關 判 詞 第 123 及 124 段 指 出, 任 何 試 圖 阻 撓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職 務 的 行 為, 可 能 會 構 成 普 通 法 中 的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觸 犯 此 罪 者 可 被 判 處 監 禁 此 外, 律 政 司 亦 指 出, 根 據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28 章 ) 第 23 條, 任 何 人 抗 拒 或 阻 礙 依 法 執 行 公 務, 或 獲 合 法 授 權 或 合 法 受 僱 執 行 公 務 的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執 行 任 何 公 務, 或 抗 拒 或 阻 礙 他 人 合 法 地 協 助 上 述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他 人 執 行 任 何 公 務, 屬 刑 事 罪 行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執 達 主 任 屬 該 條 例 所 涵 蓋 的 公 職 人 員, 如 有 人 抗 拒 或 阻 礙 執 達 主 任 依 法 執 行 有 關 禁 制 令, 有 可 能 干 犯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第 23 條 此 外, 我 們 亦 不 排 除 有 人 在 抗 拒 或 阻 礙 執 達 主 任 依 法 執 行 有 關 禁 制 令 時, 可 能 亦 同 時 干 犯 其 他 罪 行 警 方 已 就 上 述 法 庭 判 令 作 出 準 備, 根 據 法 院 上 述 命 令 的 指 示,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情 況 下 行 使 警 隊 其 他 法 律 賦 予 權 力 ( 包 括 警 隊 條 例 下 所 賦 予 有 關 進 行 拘 捕 的 權 力 ), 按 當 時 的 實 際 情 況 就 執 行 禁 制 令 提 供 協 助, 包 括 在 有 確 實 需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以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就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提 問, 現 答 覆 如 下 ( 一 ) 禁 制 令 的 原 訟 人 及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有 責 任 有 效 送 達 法 庭 頒 布 的 禁 制 令 通 知 我 留 意 到 有 關 中 信 大 廈 的 禁 制 令 的 原 訟 人 已 按 照 法 院 指 示, 於 11 月 15 日 及 17 日 在 香 港 的 報 章 刊 登 有 關 禁 制 令 通 知 的 全 部 文 本, 並 將 禁 制 令 通 知 張 貼 於 中 信 大 廈 停 車 場 入 口 當 眼 處 而 有 關 旺 角 禁 制 令 的 其 中 一 位 原 訟 人, 亦 已 於 11 月 18 日 按 法 院 指 示, 在 報 章 刊 登 了 禁 制 令 通 知 的 全 文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27 在 11 月 18 日 早 上, 執 達 主 任 在 中 信 大 廈 外 展 開 執 行 相 關 禁 制 令 的 工 作 在 清 除 障 礙 物 的 行 動 前, 執 達 主 任 以 揚 聲 器 宣 布 將 於 半 小 時 後 展 開 清 除 障 礙 物 行 動, 並 呼 籲 現 場 人 士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立 即 離 開, 原 訴 人 代 表 律 師 亦 在 場 清 楚 宣 讀 了 禁 制 令 的 內 容 在 警 務 處 方 面, 自 法 院 頒 布 有 關 禁 制 令 的 判 詞 後, 警 方 已 在 不 同 場 合 透 過 傳 媒 向 廣 大 市 民 講 述, 任 何 人 的 行 為 若 構 成 阻 撓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或 會 干 犯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警 方 獲 法 院 授 權 在 有 需 要 時 拘 捕 阻 撓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職 務 的 人 士 如 任 何 人 阻 撓 或 使 用 暴 力 衝 擊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職 務, 警 方 定 會 果 斷 執 法 警 方 亦 呼 籲 非 法 霸 佔 道 路 人 士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盡 快 移 除 障 礙 物 及 帶 走 私 人 物 品, 停 止 佔 據 道 路 警 方 現 階 段 已 作 出 相 關 準 備, 以 確 保 有 關 行 動 不 但 合 乎 警 方 執 法 的 指 引, 亦 符 合 法 律 的 要 求 由 於 不 同 情 況 的 安 排 會 有 所 不 同, 同 時 亦 涉 及 行 動 細 節, 我 不 便 在 此 透 露 有 關 的 詳 細 安 排 不 過, 我 可 以 清 楚 指 出, 警 務 人 員 在 展 開 拘 捕 行 動 前, 會 以 合 適 方 式 向 有 關 人 士 作 出 警 告, 令 他 們 清 楚 知 悉 法 庭 有 關 命 令 的 內 容, 以 及 他 們 的 行 為 可 能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及 可 能 帶 來 的 結 果, 讓 他 們 有 合 理 機 會 停 止 有 關 非 法 行 為, 方 才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 二 ) 正 如 前 述, 禁 制 令 判 詞 指 示, 任 何 人 因 阻 撓 或 干 預 執 達 主 任 履 行 職 務 以 執 行 有 關 禁 制 令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均 須 盡 早 交 付 法 院 以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至 於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將 被 捕 人 士 帶 往 高 等 法 院 尋 求 指 示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拘 留 於 警 署 及 / 或 帶 往 裁 判 法 院 審 理, 警 方 會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 特 別 是 第 51 及 52 條 ) 有 關 命 令 的 指 引, 以 及 視 乎 有 關 人 士 所 涉 及 的 行 為 及 實 際 情 況 而 決 定 如 果 有 關 人 等 在 同 一 時 間 干 犯 了 另 一 些 罪 行, 警 方 會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行 使 警 隊 在 法 律 下 獲 賦 予 的 權 力,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及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徵 詢 律 政 司 的 意 見 ( 三 ) 若 有 人 因 阻 撓 或 干 預 執 達 主 任 履 行 職 務 以 執 行 有 關 禁 制 令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警 方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向 其 講 解 被 捕 人 士 的 合

1528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法 權 利, 包 括 與 法 律 代 表 會 面 及 與 親 友 聯 絡 這 方 面 的 處 理 與 其 他 被 捕 人 士 的 程 序 並 無 分 別 因 涉 嫌 違 反 禁 制 令 而 被 警 方 拘 留 的 人 士 有 權 會 見 其 正 式 委 託 的 代 表 律 師 或 由 第 三 者 委 任 的 代 表 律 師 警 方 會 盡 量 便 利 有 關 人 士 與 外 界 溝 通 的 要 求, 例 如 與 法 律 代 表 會 面 與 親 友 聯 絡 等 警 方 會 視 乎 案 件 的 性 質 及 調 查 進 度,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及 準 則 處 理 有 關 事 項 郭 榮 鏗 議 員 : 法 治 的 原 則 是 每 個 人 都 必 須 尊 重 和 履 行 法 庭 的 命 令, 但 法 治 的 原 則 亦 包 括 確 定 性 (certainty)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天 執 達 主 任 在 中 信 大 廈 外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時, 大 家 確 實 留 意 到 有 一 些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或 潛 在 的 灰 色 地 帶, 是 否 有 需 要 向 法 庭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令 大 家 ( 尤 其 是 公 眾 ) 能 夠 清 楚 知 悉 法 庭 命 令 的 範 圍 和 覆 蓋 面? 保 安 局 局 長 : 郭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涉 及 原 訴 人 一 方 對 法 院 命 令 或 執 達 主 任 在 執 行 法 院 所 頒 布 命 令 時 的 理 解, 這 並 非 警 方 所 處 理 的 範 圍 所 以, 如 果 有 需 要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應 由 有 關 方 面 自 行 考 慮 如 何 解 決 郭 榮 鏗 議 員 : 我 想 問 的 是 律 政 司 會 否 主 動 向 法 庭 尋 求 進 一 步 指 示 保 安 局 局 長 : 律 政 司 一 開 始 已 經 很 清 楚 表 明 立 場, 這 是 原 訟 人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如 果 大 家 記 得 的 話, 律 政 司 的 代 表 曾 在 某 情 況 下 應 邀 請 到 法 庭 闡 述 律 政 司 的 立 場 和 觀 點 所 以,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如 果 有 任 何 灰 色 地 帶, 應 由 原 訟 人 或 執 達 主 任 自 行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我 想 問 局 長, 今 早 一 間 大 學 公 布 民 意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在 星 期 二 晚 上 有 網 民 暴 力 衝 擊 立 法 會 之 前 進 行 的 電 話 訪 問 中, 已 有 83% 被 訪 者 認 為 佔 領 行 動 應 該 停 止 警 方 會 否 盡 量 協 助 取 得 禁 制 令 的 原 訟 方 盡 快 在 旺 角 及 其 他 地 方 清 場, 以 及 會 否 有 效 地 清 場 讓 公 眾 獲 得 更 多 空 間?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29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方 在 這 事 上 是 依 照 法 庭 的 命 令 辦 事 由 於 這 是 一 項 民 事 禁 制 令, 根 據 法 庭 命 令, 執 達 主 任 會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和 所 需 步 驟, 協 助 原 訟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清 除 和 移 除 相 關 障 礙 物 當 執 達 主 任 的 工 作 受 到 阻 延, 並 認 為 有 需 要 要 求 警 方 介 入 時, 警 方 才 會 介 入 這 在 法 庭 命 令 已 經 非 常 清 楚 訂 明, 而 警 方 亦 已 就 可 能 發 生 的 情 況 做 好 一 切 所 需 的 準 備 當 執 達 主 任 認 為 有 需 要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警 方 會 根 據 大 家 商 定 的 步 驟 處 理 我 們 已 多 次 表 明, 會 嚴 格 依 照 法 庭 的 指 示 處 理 所 需 執 行 的 任 務 我 亦 在 此 呼 籲, 在 執 行 民 事 禁 制 令 時, 無 論 是 在 哪 個 特 定 地 點, 相 關 人 士 均 應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不 要 阻 礙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的 人 士 執 行 他 們 的 工 作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在 法 庭 頒 布 有 關 的 禁 制 令 後, 曾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及 身 兼 本 會 議 員 的 法 律 界 人 士 以 公 民 抗 民 為 由, 發 表 煽 惑 市 民 不 尊 重 和 不 遵 守 法 庭 禁 制 令 的 言 論, 因 而 引 起 公 眾 疑 惑, 懷 疑 法 庭 禁 制 令 能 否 有 效 執 行 一 些 團 體 甚 至 向 相 關 的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請 願, 要 求 澄 清 就 此, 我 想 問 保 安 局 局 長, 會 否 就 我 剛 才 所 說,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及 本 會 議 員 發 表 有 關 以 公 民 抗 命 為 由 而 不 尊 重 和 不 遵 守 法 庭 禁 制 令 言 論 的 情 況, 向 律 政 司 尋 求 指 示, 責 令 有 關 人 士, 向 他 們 追 究 責 任 或 要 求 他 們 澄 清? 又 或 是 由 局 長 去 信 法 律 團 體 律 師 會 或 大 律 師 公 會 尋 求 澄 清, 或 就 此 事 進 行 聆 訊? 保 安 局 局 長 : 政 府 是 依 法 行 事 的 社 會 上 已 有 不 同 人 士 就 王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數 點 發 表 不 少 意 見,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法 庭 似 乎 已 說 明 法 治 的 內 容 為 何 及 應 該 如 何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我 相 信 所 有 市 民 均 已 清 楚 理 解, 香 港 這 個 法 治 社 會 必 須 遵 守 法 律 和 法 庭 命 令 據 我 的 觀 察,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知 名 人 士, 包 括 法 律 界 人 士, 已 先 後 就 王 議 員 提 出 的 問 題 作 出 很 多 表 述 我 也 希 望 任 何 人 士 在 就 這 一 點 表 達 意 見 時, 能 夠 很 清 晰 地 說 明 法 律 方 面 的 問 題 每 一 個 香 港 人 都 必 須 遵 守 法 庭 命 令, 因 為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我, 我 剛 才 已 問 得 相 當 清 楚... 主 席 : 你 剛 才 問 及 多 個 事 項, 請 你 指 出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局 長 答 覆?

153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王 國 興 議 員 : 他 沒 有 回 答 會 否 向 有 關 的 法 律 團 體 大 律 師 公 會 或 律 師 會 尋 求 澄 清, 或 就 此 事 進 行 聆 訊? 又 或 是 向 律 政 司 司 長 反 映, 以 尋 求 進 一 步 行 動? 主 席 : 局 長, 你 會 否 就 王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多 個 或 者 事 項,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相 信 由 於 王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種 種 言 論, 在 報 章 上 均 已 有 廣 泛 報 道, 相 關 團 體 應 該 非 常 清 晰 知 道 如 果 他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我 相 信 他 們 也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奇 怪 為 甚 麼 律 政 司 司 長 今 天 沒 有 一 同 出 席 會 議, 回 答 這 項 質 詢 主 席, 法 官 的 判 詞 內 有 一 個 重 點, 就 是 法 官 認 為 單 方 面 申 請 的 禁 制 令 發 出 後, 受 到 廣 泛 的 不 尊 重 和 不 遵 守, 在 這 情 況 下, 有 人 可 能 已 經 干 犯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主 席, 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和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的 分 別 是, 違 反 禁 制 令 屬 於 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而 如 果 所 作 言 行 令 整 個 社 會 對 司 法 體 系 產 生 不 信 任 或 不 尊 敬 的 想 法, 則 會 構 成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所 以, 後 者 的 涵 蓋 面 遠 遠 超 出 有 否 遵 守 禁 制 令, 而 且 後 果 非 常 嚴 重 在 最 近 一 次 涉 及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的 案 件 中, 被 告 被 判 監 禁 3 個 月 之 久, 而 當 時 就 是 由 我 代 表 律 政 司 提 出 檢 控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既 然 法 官 有 這 種 說 法, 有 否 執 法 人 員 就 此 進 行 調 查 甚 至 提 出 檢 控? 曾 否 有 人 因 不 尊 重 或 不 遵 守 單 方 面 申 請 的 禁 制 令 而 被 控 以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如 果 沒 有, 律 政 司 是 否 有 需 要 向 執 法 部 門 提 供 正 確 的 法 律 意 見, 以 正 視 這 個 由 法 官 提 出 的 問 題? 保 安 局 局 長 : 也 許 湯 議 員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但 我 卻 不 是 當 然, 他 剛 才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可 以 代 為 向 律 政 司 反 映 在 法 庭 所 頒 布 的 3 項 禁 制 令 中, 其 中 一 項 已 經 順 利 執 行, 其 間 亦 沒 有 發 生 要 求 警 方 介 入 的 情 況 至 於 另 外 兩 項 禁 制 令, 據 我 理 解, 至 今 尚 未 執 行 至 於 何 時 執 行, 應 由 原 訴 人 處 理 警 方 知 悉 其 中 一 項 法 庭 命 令 是, 如 果 執 達 主 任 在 執 行 法 庭 的 禁 制 令 時, 遇 到 不 必 要 的 阻 撓 或 干 擾 但 無 法 處 理 時, 可 要 求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31 警 方 提 供 協 助 警 方 已 與 相 關 部 門 舉 行 會 議, 並 已 就 須 採 取 的 工 作 達 成 一 致 意 見 所 以, 日 後 當 原 訴 人 在 禁 制 令 生 效 地 點 採 取 清 除 障 礙 物 的 行 動 時, 我 們 會 按 照 既 定 的 安 排 處 理 當 然, 我 們 在 此 很 希 望 所 有 霸 佔 道 路 的 人 跟 他 們 合 作, 主 動 拆 除 或 移 離 障 礙 物, 又 或 是 在 執 達 主 任 的 協 助 下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而 無 須 警 方 介 入 但 是, 如 果 需 要 警 方 介 入, 我 們 必 定 會 果 斷 處 理 湯 家 驊 議 員 : 局 長 說 了 這 麼 久 都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我 覺 得 在 此 必 須 就 政 府 漠 視 這 項 質 詢 的 態 度, 表 達 我 們 的 不 滿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有 否 看 過 判 詞, 但 如 果 他 看 了 也 不 明 白 或 根 本 沒 有 看 過, 是 否 應 該 要 求 律 政 司 司 長 同 時 出 席 會 議 呢?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執 法 人 員 有 否 就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進 行 調 查 ; 如 果 沒 有, 有 否 要 求 律 政 司 向 執 法 人 員 提 供 一 些 準 確 的 法 律 意 見,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法 官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主 席 : 湯 議 員, 這 項 質 詢 關 乎 警 方 在 執 行 法 院 發 出 的 禁 制 令 方 面, 有 何 角 色 和 責 任,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均 圍 繞 警 方 會 如 何 作 出 處 理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正 是 就 警 方 提 問 主 席 : 所 以, 由 保 安 局 局 長 回 答 這 項 質 詢 是 合 適 的 如 果 你 的 提 問 牽 涉 更 廣 泛 的 法 律 問 題, 我 剛 才 亦 聽 到, 局 長 表 示 可 以 把 問 題 轉 交 律 政 司 回 覆 湯 家 驊 議 員 : 但 是,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究 竟 它 有 否 進 行 調 查 主 席 : 如 果 你 確 實 是 針 對 警 方 提 問, 請 重 複 你 的 跟 進 質 詢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問 題 是 它 有 否 進 行 調 查

1532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主 席 : 你 指 的 它 是 誰? 湯 家 驊 議 員 : 執 法 部 門 有 否 就 法 官 的 看 法 進 行 調 查? 既 然 法 官 認 為 有 人 可 能 已 干 犯 刑 事 藐 視 法 庭 罪, 那 麼 執 法 部 門 有 否 就 法 官 的 判 詞 進 行 調 查? 主 席 : 你 認 為 這 是 警 方 的 職 責? 湯 家 驊 議 員 : 這 當 然 是 若 然 不 是 由 警 方 執 法, 應 由 誰 執 法? 難 道 由 我 執 法 嗎? 主 席 : 局 長, 有 否 進 行 調 查? 保 安 局 局 長 : 如 果 警 方 發 現 某 些 事 件 與 法 庭 的 頒 令 互 相 違 背, 當 然 會 作 出 相 應 調 查, 但 我 不 會 在 此 透 露 具 體 內 容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你 剛 才 指 律 政 司 司 長 今 天 可 以 不 出 席 會 議 的 說 法, 在 技 術 上, 我 也 同 意 你 是 對 的 不 過, 局 長 剛 才 亦 表 示, 如 遇 疑 難, 會 找 律 政 司 協 助 然 而, 局 長, 我 對 此 不 表 樂 觀, 因 為 他 今 天 非 常 沒 有 義 氣, 未 有 出 席 會 議 讓 你 可 即 場 向 他 查 詢, 對 嗎?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我 剛 才 只 是 有 感 而 發 主 席, 我 十 分 同 情 局 長 這 顯 然 是 涉 及 公 共 滋 擾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問 題, 但 梁 振 英 政 府 卻 躲 在 民 事 法 庭 背 後 相 反, 局 長 卻 要 訓 示 前 線 警 員, 以 免 再 次 陷 法 院 於 不 義, 因 為 如 果 警 察 在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民 事 禁 制 令 的 內 容 時 使 用 過 分 警 力, 又 會 激 起 民 憤, 但 算 帳 卻 只 會 算 到 法 院 而 不 是 梁 振 英 政 府 的 頭 上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如 何 避 免 法 院 須 替 行 政 長 官 承 擔 政 治 責 任? 他 會 如 何 訓 示 前 線 警 員 有 所 拿 捏 及 知 所 行 止?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33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不 太 明 白 梁 議 員 所 提 補 充 質 詢 的 目 的 是 甚 麼 法 院 在 頒 布 的 判 令 中 指 示 警 方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應 如 何 處 理, 是 非 常 清 晰 的, 而 判 詞 亦 已 寫 得 一 清 二 楚 如 果 有 人 違 反 法 院 的 命 令, 法 院 已 清 楚 說 明 他 們 須 負 甚 麼 責 任, 這 是 法 律 問 題 香 港 是 一 個 法 治 社 會, 人 人 皆 須 守 法 正 如 郭 榮 鏗 議 員 所 提 急 切 質 詢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就 是 問 警 方 在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時, 如 何 讓 可 能 被 捕 的 人 知 道 法 庭 的 命 令 是 甚 麼, 好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遵 從 這 是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的 問 題, 我 不 希 望 將 這 問 題 與 其 他 考 慮 掛 鈎, 包 括 梁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考 慮 我 相 信 法 院 審 理 案 件 或 法 官 頒 布 命 令, 全 部 都 是 根 據 法 律 而 行, 而 警 察 則 是 負 責 執 行 法 庭 的 規 定 我 們 無 須 亦 沒 有 必 要 作 出 類 似 梁 議 員 所 說 的 訓 示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保 安 局 局 長 麾 下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時, 必 定 要 有 所 拿 捏... 不 如 讓 我 簡 單 地 跟 進 這 問 題...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家 傑 議 員 : 讓 我 重 複 我 的 問 題 : 局 長 會 否 作 出 任 何 訓 示? 例 如, 會 否 訓 示 前 線 警 員 不 要 使 用 催 淚 彈? 因 為 使 用 催 淚 彈 最 終 只 會 算 在 法 官 而 不 是 梁 振 英 頭 上 這 就 是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隊 在 執 行 職 責 時, 一 向 都 會 按 照 當 時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我 認 為 議 員 無 須 在 此 提 示 警 務 人 員 應 如 何 處 理, 因 為 他 們 皆 曾 接 受 專 業 訓 練, 了 解 並 知 道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應 如 何 處 理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非 法 佔 中 已 踏 入 第 五 十 四 天, 但 警 方 在 執 法 上 似 乎 有 心 無 力, 現 時 只 靠 禁 制 令 才 能 清 除 中 信 大 廈 的 障 礙 物 我 想 問 局 長, 如 果 法 庭 沒 有 頒 布 禁 制 令, 警 方 會 否 繼 續 執 法?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方 在 處 理 這 些 非 法 集 結 的 情 況 時, 已 採 取 最 大 的 容 忍 度, 我 相 信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大 家 都 不 想 看 到 有 人 受 傷 警 方 會 密 切 留 意 事 態 的 發 展,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1534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在 適 當 時 候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我 想 局 長 也 同 意, 立 法 會 門 外 阻 擋 道 路 的 障 礙 物 是 違 法 的, 即 使 沒 有 民 事 禁 制 令, 警 方 也 可 以 執 法, 移 走 障 礙 物 雖 然 通 往 中 信 大 廈 的 添 美 路 是 單 程 路, 但 現 時 卻 是 半 通 不 通, 單 程 路 卻 雙 程 行 車, 並 擺 放 了 臨 時 交 通 燈 當 天 在 清 除 障 礙 物 時, 我 們 看 到 一 羣 泛 民 議 員 加 以 阻 止 並 展 開 爭 論 當 局 是 否 由 於 害 怕 他 們, 所 以 停 止 清 除 障 礙 物 事 實 是 否 如 此? 保 安 局 局 長 : 回 應 譚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想 譚 議 員 是 指 11 月 18 日 上 午 和 中 午, 有 關 人 員 在 中 信 大 廈 外 執 行 法 庭 禁 制 令 的 過 程 中 所 發 生 的 事 情 這 是 屬 於 禁 制 令 範 圍 下 的 事, 而 由 於 這 是 一 項 私 人 禁 制 令, 所 以 究 竟 應 如 何 處 理, 警 方 並 沒 有 參 與 警 方 在 執 行 禁 制 令 時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法 庭 已 有 很 清 晰 的 指 示, 而 在 整 個 清 除 障 礙 物 的 過 程 中, 執 達 主 任 並 沒 有 要 求 警 方 處 理, 這 是 第 一 部 分 另 一 部 分, 正 如 譚 議 員 所 言, 在 該 處 集 結 的 人 士 都 是 未 經 許 可 集 結 的, 而 我 在 剛 才 答 覆 梁 志 祥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時 也 提 到, 警 方 會 關 注 和 時 刻 留 意 事 情 的 進 展,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處 理 葛 珮 帆 議 員 : 近 日 有 法 律 界 人 士 表 示, 政 治 問 題 不 應 該 通 過 法 庭 解 決 我 想 問 當 局, 如 果 小 市 民 因 佔 中 而 蒙 受 實 質 的 經 濟 損 失 和 精 神 困 擾, 是 否 有 權 向 法 庭 尋 求 公 道? 如 果 法 庭 不 處 理 他 們 的 申 訴, 法 治 能 否 得 到 彰 顯? 主 席 : 葛 議 員, 這 項 質 詢 的 急 切 性 在 於, 近 日 有 一 系 列 法 院 發 出 的 禁 制 令 須 予 執 行, 而 提 出 急 切 質 詢 的 議 員 關 注 警 方 在 禁 制 令 執 行 時 會 採 取 的 行 動 和 扮 演 的 角 色 你 的 問 題 與 這 項 急 切 質 詢 有 何 關 係? 葛 珮 帆 議 員 : 那 我 修 改 補 充 質 詢 的 方 向, 好 嗎? 如 果 小 市 民 在 經 濟 和 精 神 方 面 受 到 傷 害, 卻 一 直 未 見 警 方 清 場 或 執 法, 他 們 可 以 怎 樣 做? 警 方 會 否 因 應 有 很 多 小 市 民 不 斷 投 訴 而 加 快 清 場 和 執 法 呢?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35 主 席 : 葛 議 員, 你 的 問 題 仍 然 與 這 項 急 切 質 詢 無 關 請 重 整 你 的 問 題, 使 之 與 這 項 急 切 質 詢 有 直 接 關 係, 我 會 容 許 你 再 提 問 葛 珮 帆 議 員 : 好 的, 那 我 再 組 織 一 下 李 卓 人 議 員 : 其 實, 雨 傘 運 動 的 參 與 者 都 很 清 楚 知 道 他 們 現 時 在 做 甚 麼, 他 們 都 知 道 這 是 公 民 抗 命, 並 準 備 接 受 刑 責 可 是, 現 時 的 梁 振 英 政 府 竟 然 墮 落 至 擺 法 庭 上 檯...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李 卓 人 議 員 : 接 下 來 的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跟 這 很 有 關 連 他 擺 法 庭 上 檯, 利 用 禁 制 令 清 除 路 障 或 清 場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這 樣 擺 法 庭 上 檯 其 實 會 製 造 混 亂, 情 況 是 否 在 已 發 出 禁 制 令 的 地 方, 示 威 者 便 須 離 開, 以 示 尊 重 法 庭, 而 沒 有 發 出 禁 制 令 的 地 方, 示 威 者 便 可 以 留 守, 因 為 警 方 容 讓 大 家 在 那 些 地 方 繼 續 集 會? 我 們 根 本 看 不 到 究 竟 警 方 何 時 執 法 或 不 執 法, 又 或 是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執 法, 這 樣 製 造 了 一 個 非 常 混 亂 的 情 況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警 方 是 否 只 會 在 已 發 出 法 庭 禁 制 令 的 地 方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法, 而 不 會 在 其 他 地 方 執 法? 主 席 : 局 長, 警 方 是 否 只 會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法?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剛 才 已 經 回 答, 這 是 兩 回 事 如 果 任 何 香 港 市 民 認 為 他 在 法 律 上 的 權 利 受 到 侵 犯, 當 然 有 權 採 取 法 律 所 容 許 的 措 施 大 家 首 先 要 理 解 的 是, 現 時 的 禁 制 令 是 由 一 間 機 構 或 一 個 團 體 以 私 人 名 義 入 稟 法 院 申 請 的, 而 法 庭 亦 在 所 頒 布 的 禁 制 令 中, 要 求 警 方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點,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答 覆 數 位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清 楚 指 出, 非 法 或 未 經 批 准 的 集

1536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結 均 屬 於 違 法 行 為 警 方 會 密 切 留 意 事 情 的 發 展, 並 已 採 取 最 大 的 容 忍 度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他 沒 有 回 答 我 現 時 是 否 在 製 造 混 亂 大 家 都 不 知 道 他 在...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的 部 分 李 卓 人 議 員 :... 在 製 造 混 亂 其 實, 正 如 他 所 說, 那 些 行 動 是 違 法 的 但 是, 他 所 製 造 的 混 亂 卻 令 整 個 香 港 社 會 以 為 在 有 禁 制 令 的 地 方, 警 方 才 會 執 法 我 想 特 別 強 調 的 是 混 亂 的 問 題, 局 長 可 否 回 答?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已 發 表 了 意 見 我 相 信 局 長 不 會 回 答 他 是 在 製 造 混 亂 至 於 你 問 及 警 方 的 執 法 措 施,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世 界 真 的 變 了, 竟 把 霸 佔 人 家 的 妻 兒 當 成 是 合 法 市 民 要 與 妻 子 見 面, 便 得 申 請 禁 制 令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立 法 會 在 昨 天 凌 晨 時 分 被 佔 中 者 假 借 一 些 藉 口 來 衝 擊 和 破 壞, 以 圖 報 復 中 信 大 廈 禁 制 令 的 執 行 這 是 媒 體 報 道 的 究 竟 警 方 是 否 有 能 力 在 旺 角 這 類 高 危 地 方 執 行 禁 制 令? 因 為 現 時 佔 中 者 已 把 霸 佔 市 民 的 道 路 當 成 是 合 法, 而 警 方 執 法 反 而 是 非 法... 主 席 : 鍾 議 員, 你 已 提 出 了 補 充 質 詢 鍾 樹 根 議 員 : 好 的 主 席 : 對 於 執 行 禁 制 令 可 能 引 發 鍾 議 員 所 提 的 報 復 行 動, 警 方 有 否 準 備?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37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不 會 用 報 復 這 字 眼 警 方 是 負 責 執 法 的, 如 果 執 達 主 任 在 執 行 法 庭 禁 制 令 時 遇 到 阻 撓, 而 執 達 主 任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處 理, 警 方 一 定 會 依 法 處 理 對 於 警 方 面 對 及 採 取 一 切 行 動, 使 法 庭 所 頒 布 的 禁 制 令 得 以 實 施, 我 是 充 滿 信 心 的, 亦 對 警 方 的 能 力 亦 毫 無 懷 疑 鍾 樹 根 議 員 : 他 沒 有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想 說 清 楚, 如 果 在 執 行 禁 制 令 時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加 以 阻 撓, 無 論 是 以 身 體 阻 撓 或 以 言 語 煽 動 他 人 不 遵 守, 是 否 有 方 法 執 行 禁 制 令 呢? 主 席 : 鍾 議 員, 我 的 短 期 記 憶 尚 算 不 錯, 這 不 是 你 先 前 所 提 補 充 質 詢 的 內 容 若 你 有 另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請 再 輪 候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經 常 強 調 政 治 問 題 要 政 治 解 決, 不 管 以 任 何 形 式 清 場, 總 之 政 府 不 回 應 市 民 對 真 普 選 的 訴 求, 便 始 終 無 法 解 決 這 個 政 治 僵 局 政 府 可 能 認 為 利 用 法 庭 禁 制 令 可 以 提 高 清 場 的 正 當 性, 但 其 實 並 無 回 應 訴 求... 主 席 : 葉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葉 建 源 議 員 :... 而 問 題 亦 未 獲 解 決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警 方 連 月 來 處 理 佔 中 的 手 法 備 受 爭 議, 而 現 在 亦 待 法 庭 發 出 禁 制 令 後 才 清 場, 這 是 否 由 於 當 局 知 道, 單 純 引 用 公 安 條 例 缺 乏 正 當 性? 再 者, 政 府 可 能 認 為 公 安 條 例 存 在 問 題, 所 以 需 要 借 助 法 庭 的 禁 制 令 加 持, 以 便 令 警 方 這 次 的 做 法 獲 得 最 大 的 正 當 性 如 果 是 這 樣, 政 府 稍 後 會 否 對 公 安 條 例 作 出 檢 討? 為 何 公 安 條 例 現 時 無 法 發 揮 其 應 有 作 用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已 經 回 答 過 很 多 次, 兩 件 事 絕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這 是 一 項 以 私 人 名 義 向 法 庭 申 請 的 禁 制 令, 而 法 庭 亦 已 作 出 裁 決 當

1538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原 告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在 執 達 主 任 的 協 助 下 執 行 法 庭 禁 制 令 時 遇 到 阻 礙, 法 庭 已 頒 令 警 方 應 該 如 何 協 助, 這 是 很 清 晰 的, 而 這 跟 公 安 條 例 下 所 述 警 方 的 權 力 是 兩 碼 子 的 事, 並 不 存 在 借 助 的 問 題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清 楚 說 明, 如 果 執 達 主 任 在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時 遇 到 阻 撓, 並 要 求 警 方 介 入, 而 當 中 出 現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警 方 便 會 依 法 處 理 所 以, 我 很 希 望 議 員 不 要 將 兩 件 事 混 為 一 談 陳 志 全 議 員 : 局 長 今 早 多 次 表 示 這 個 禁 制 令 是 以 私 人 名 義 向 法 庭 提 出 的, 但 現 時 警 方 卻 用 了 大 量 甚 至 有 人 認 為 是 過 量 的 警 力, 幫 助 這 些 私 人 機 構 ( 包 括 上 市 公 司 大 業 主 和 運 輸 公 司 ) 執 行 禁 制 令, 有 人 認 為 這 是 用 納 稅 人 的 錢 協 助 這 些 私 營 機 構 營 運 我 想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警 方 在 完 成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禁 制 令 後, 會 否 計 算 所 涉 警 力 或 資 源 的 成 本 及 開 支, 並 向 外 公 布, 甚 至 向 相 關 的 私 人 機 構 收 回 有 關 費 用 呢? 因 為 有 關 機 構 並 沒 有 報 警 要 求 警 方 協 助, 警 方 是 執 行 私 人 的 禁 制 令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的 回 覆 是, 陳 議 員, 請 你 參 看 法 官 的 判 詞 HCA 2086/2014 法 官 已 在 判 詞 中 很 清 楚 說 明 為 何 會 頒 發 這 項 命 令, 要 求 警 方 在 命 令 所 指 明 的 情 況 下 協 助 執 行 所 以, 議 員 想 要 的 答 案 是 可 以 在 判 詞 中 找 到 的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問 警 方 運 用 了 大 量 甚 至 過 量 的 警 力 作 出 所 謂 的 協 助...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陳 志 全 議 員 : 警 方 會 否 計 算 開 支, 向 外 公 布, 甚 至 向 有 關 私 營 機 構 收 回 開 支? 主 席 : 局 長, 可 否 簡 單 回 答 會 或 不 會?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39 保 安 局 局 長 : 我 不 認 為 警 方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用 了 議 員 所 說 的 過 分 警 力, 正 如 11 月 18 日 中 信 大 廈 的 情 況, 警 方 根 本 沒 有 需 要 執 行 法 庭 命 令,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法 庭 的 判 詞 亦 已 很 清 楚 說 明, 如 要 警 方 提 供 協 助, 所 持 的 法 侓 依 據 為 何 警 方 是 根 據 法 律 行 事 的, 所 以...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不 是 質 疑 他 的 法 律 依 據, 而 是 問 他 會 否 公 布 有 關 的 開 支, 會 抑 或 不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打 斷 官 員 的 發 言 局 長, 可 否 回 答 會 或 不 會?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方 執 行 的 職 責 屬 於 法 律 賦 予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不 會 因 應 每 項 行 動 每 一 件 事 或 每 個 細 節, 特 別 計 算 花 費 了 多 少 金 額, 警 方 根 本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源 計 算 這 類 開 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經 常 提 及 雨 傘 運 動 的 暴 力, 但 如 果 與 1967 年 的 左 派 暴 動 相 比, 當 時 的 警 務 人 員 甚 至 被 指...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陳 偉 業 議 員 :... 是 白 皮 豬 黃 皮 狗, 更 有 人 擲 燃 油 彈, 所 以 暴 力 程 度 真 的 相 距 甚 遠 關 於 警 方 執 行 禁 制 令, 主 席, 我 看 過 整 份 判 詞, 亦 在 上 訴 法 庭 處 理 旺 角 禁 制 令 的 上 訴 時, 花 了 足 足 兩 小 時 聆 聽 兩 位 大 法 官 及 控 方 ( 即 申 訴 人 ) 所 提 出 的 多 項 問 題 當 中 有 一 個 較 具 爭 議 性 或 複 雜 的 問 題,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清 楚 回 答, 是 關 於 警 察 執 法 的 問 題 根 據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的 判 決, 如 果 有 人 阻 礙 執 達 主 任 清 除 障 礙 物, 警 方 便 要 執 法 以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但 障 礙 物 (obstacle) 的 定 義 並 不 包 括 人 按 照 保 安 局 和 警 方 對 法 庭 判 詞 的 了 解, 以 及 警 方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執 行 禁 制 令 所 涉 及 的 權 力 和 範 圍, 如 果 出 現 這 個 必 然 會 出 現 的 情 況, 即 有 佔 領 人 士 包 括 我 在 內, 主 席, 我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是 其 中 一 名 佔 領 人 士 只 是 坐 在 馬 路 上 而 沒 有 阻 礙 執 達 主 任 清 理 障 礙 物, 而 對 於 單 純 坐 在 馬 路 的 行 為, 法 庭 並 無 表 示 警 方 有 權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清 理 障 礙 物 而 作 出 拘 捕, 但 當 然 警 方 可 以 根 據 公 安 條 例 作 出

154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拘 捕 我 想 問 局 長, 根 據 現 時 警 方 的 安 排, 如 果 請 願 人 士 只 是 坐 在 馬 路 上 而 沒 有 阻 礙 執 達 主 任 清 理 其 他 障 礙 物, 警 方 會 否 作 出 拘 捕? 根 據 現 時 的 指 示, 警 方 會 否 拘 捕 這 些 坐 在 馬 路 上 的 佔 領 人 士? 主 席 : 陳 議 員, 如 果 你 坐 在 馬 路 上, 也 是 一 個 相 當 重 分 量 的 障 礙 物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法 庭 的 判 詞 已 說 明 人 並 非 障 礙 物, 儘 管 我 分 量 重 保 安 局 局 長 : 首 先, 陳 偉 業 議 員 所 說 的 情 況 會 否 發 生, 沒 有 人 會 知 道, 但 執 達 主 任 在 執 行 法 庭 的 禁 制 令 時, 一 定 是 依 據 法 庭 所 頒 禁 制 令 的 每 一 項 內 容 廣 大 市 民 也 可 以 看 到 禁 制 令 的 全 部 內 容, 因 為 原 告 人 已 在 報 章 上 刊 登 如 果 執 達 主 任 在 執 行 法 庭 所 頒 的 禁 制 令 時, 認 為 某 種 行 為 或 情 況 會 阻 礙 他 們 執 行 命 令, 可 以 要 求 警 方 介 入, 而 警 方 會 因 應 執 達 主 任 的 要 求 適 當 地 處 理 我 剛 才 已 經 說 過, 如 果 有 人 在 這 過 程 中 涉 嫌 觸 犯 其 他 刑 事 罪 行, 警 方 亦 當 然 會 依 法 處 理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相 信 局 長 真 的 沒 有 清 楚 閱 讀 判 詞, 亦 完 全 未 能 掌 握 上 次 上 訴 法 庭 兩 名 大 法 官 和 申 請 人 的 資 深 大 律 師 的 對 答 所 涉 及 的...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一 定 要 說... 因 為 這 關 乎 一 個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主 席 : 請 簡 單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就 是 關 乎 警 方 執 法 的 問 題, 今 天 整 項 急 切 質 詢... 主 席 : 請 直 接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41 陳 偉 業 議 員 :... 局 長 剛 才 說 警 方 是 按 法 律 執 法, 而 我 剛 才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時 亦 說 得 十 分 清 楚, 就 是 如 果 警 方 是 按 照 警 員 本 身 的 權 力 執 法, 隨 時 可 以 作 出 拘 捕, 這 是 沒 有 人 質 疑 的, 但 他 們 現 時 是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按 法 庭 的 禁 制 令 執 法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已 很 清 楚 指 出, 而 我 亦 已 表 明 將 會 是 坐 在 馬 路 中 間 的 其 中 一 人, 所 以 局 長 不 要 說 這 是 假 設 性 問 題 正 如 主 席 所 說, 我 可 能 是 很 大 的 障 礙 物, 但 問 題 是 警 方 在 執 法 時... 問 題 十 分 清 楚, 如 果 局 長 未 有 詳 細 閱 讀 判 詞, 會 否 以 書 面 回 覆...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已 十 分 清 楚 陳 偉 業 議 員 :... 稍 後 澄 清 會 抑 或 不 會? 局 長 是 否 清 楚 判 詞 及 有 否 詳 細 閱 讀 法 庭 的 判 詞, 特 別 是 第 52 和 53 頁 最 後 的 部 分?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發 表 言 論 我 剛 才 聽 到 局 長 已 清 楚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即 警 方 既 會 按 法 庭 的 判 令 協 助 執 達 主 任 處 理 禁 制 令, 同 時 亦 會 處 理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特 別 補 充, 只 想 說 一 句, 就 是 我 已 看 畢 整 份 判 詞, 而 我 相 信 法 官 下 達 的 判 詞, 便 是 最 清 晰 的 部 分 第 二, 法 官 所 頒 的 禁 制 令 提 述 了 很 多 詳 細 情 況, 而 每 一 項 禁 制 令 申 請 的 用 字 及 範 圍 亦 未 必 完 全 相 同, 所 以 在 執 行 禁 制 令 時, 我 相 信 執 達 主 任 會 根 據 法 庭 所 頒 布 並 已 蓋 章 的 禁 制 令 內, 有 關 哪 些 事 情 應 予 禁 止 或 違 反 禁 制 令 的 表 述 作 出 處 理, 而 警 方 的 角 色 是 應 執 達 主 任 的 要 求 提 供 協 助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局 長 剛 才 就 警 方 執 法 的 問 題 所 作 的 回 覆 局 長 說 警 方 已 採 取 容 忍 的 態 度, 而 且 不 會 令 人 受 傷 警 察 當 然 不 應 該 打 人, 但 他 們 連 被 綁 的 人 也 毆 打 主 席, 當 局 也 承 認, 目 前 面 對 的 是 政 治 問 題 局 長 有 否 跟 同 事 我 指 局 長 司 長 和 行 政 長 官 的 同 事 研 究 如 何 利 用 政 治 方 法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再 者, 局 長 有 否 研 究 事 件 有 否 令 警 隊 的 士 氣 在 任 何

1542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方 面 受 損? 正 是 由 於 當 局 不 願 意 解 決 這 個 政 治 問 題, 致 令 他 們 成 為 磨 心 主 席 : 這 問 題 既 非 與 今 天 的 急 切 質 詢 直 接 有 關, 亦 沒 有 急 切 性, 但 既 然 局 長 在 席, 且 看 局 長 有 否 回 應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怎 會 沒 有 急 切 性? 急 切 得 不 得 了 主 席 : 局 長, 對 於 劉 議 員 的 提 問, 你 有 否 回 應?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對 於 整 件 事 是 高 度 重 視 的, 而 相 關 官 員 亦 有 保 持 緊 密 聯 絡 和 接 觸, 並 就 各 方 面 的 問 題 作 出 處 理, 所 以 並 無 出 現 劉 慧 卿 議 員 所 述 的 情 況 劉 慧 卿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警 方 的 士 氣 有 否 因 當 局 沒 有 處 理 問 題 而 受 損?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保 安 局 局 長 : 警 方 的 士 氣 非 常 好 主 席 : 急 切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現 在 進 入 第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對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的 財 政 事 宜 的 監 察 1.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一 名 任 職 香 港 大 學 ( 港 大 ) 法 律 學 院 副 教 授 的 佔 領 中 環 運 動 ( 佔 中 ) 發 起 人, 於 去 年 5 月 至 今 年 2 月 期 間, 分 別 向 港 大 人 文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及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轉 交 4 筆 合 共 145 萬 元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43 的 捐 款, 用 作 支 付 進 行 佔 中 工 作 的 一 名 研 究 助 理 的 薪 酬, 以 及 資 助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進 行 全 民 投 票 實 踐 計 劃 等 與 佔 中 有 關 的 活 動, 而 他 承 認 該 等 捐 款 是 以 另 一 佔 中 發 起 人 名 義 捐 贈, 但 沒 有 交 代 有 關 資 金 的 真 正 來 源 有 社 會 人 士 擔 心, 有 人 在 資 助 學 術 研 究 的 幌 子 下 進 行 政 治 活 動, 嚴 重 破 壞 專 上 院 校 的 政 治 中 立 及 學 術 自 由 關 於 各 所 獲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的 財 政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教 資 會 有 否 對 其 資 助 的 院 校 發 出 指 引, 訂 明 可 否 接 受 指 定 用 於 資 助 政 治 活 動 或 有 關 的 員 工 薪 酬 的 捐 款, 以 及 要 求 院 校 規 定 接 受 捐 款 ( 尤 其 是 用 於 指 定 項 目 活 動 或 員 工 薪 酬 的 捐 款 ) 的 學 術 單 位 須 要 提 交 報 告, 詳 細 交 代 捐 款 用 途 相 關 研 究 數 據 及 學 術 成 果, 以 確 保 捐 款 用 於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而 不 是 政 治 活 動 ; 若 有 指 引 及 規 定, 教 資 會 有 否 要 求 港 大 評 估 上 述 捐 款 的 處 理 有 否 違 反 該 等 指 引 及 規 定 ; ( 二 ) 是 否 知 悉 教 資 會 現 時 有 否 要 求 院 校 查 證 捐 款 的 真 正 來 源, 以 防 止 有 人 借 院 校 名 義 進 行 政 治 活 動 ; 教 資 會 有 否 就 此 進 行 監 管 ; 及 ( 三 ) 鑒 於 有 不 少 市 民 向 港 大 投 訴 上 述 教 員 組 織 和 參 與 違 法 的 佔 據 道 路 和 集 會, 並 以 中 間 人 身 份 將 真 正 來 源 不 明 的 資 金 捐 予 該 院 校 以 進 行 該 等 活 動, 政 府 是 否 知 悉 教 資 會 有 否 了 解 該 院 校 如 何 跟 進 有 關 的 投 訴, 以 及 各 院 校 有 否 機 制 處 理 對 教 職 員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各 院 校 均 是 根 據 本 身 法 例 成 立 的 獨 立 自 主 機 構, 各 自 設 有 校 董 會 教 資 會 的 程 序 便 覽 很 清 楚 訂 明, 院 校 無 論 在 制 訂 課 程 與 學 術 水 平 甄 選 教 職 員 與 學 生 提 出 與 進 行 研 究, 以 至 內 部 調 配 資 源 等 各 方 面, 均 享 有 自 主 權 然 而, 有 鑒 於 各 院 校 獲 政 府 及 社 會 人 士 提 供 龐 大 經 費, 以 及 高 等 教 育 對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和 公 眾 關 注 各 院 校 的 運 作, 誠 屬 合 情 合 理, 更 屬 應 有 之 義 因 此, 政 府 及 教 資 會 一 方 面 致 力 維 護 各 院 校 的 學 術 自 由 和 院 校 自 主 權, 同 時 亦 要 求 院 校 就 其 運 作 保 持 透 明 度 和 向 公 眾 問 責, 確 保 院 校 所 得 的 經 費, 包 括 捐 款, 用 得 其 所, 符 合 學 生 和 社 會 的 最 佳 利 益 就 剛 才 議 員 提 出 問 題 的 3 部 分, 我 會 綜 合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作 出 回 應

1544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 一 ) 及 ( 二 )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在 財 政 管 理, 包 括 接 受 及 運 用 捐 款 事 宜 享 有 自 主 權 一 般 而 言, 政 府 和 教 資 會 並 無 就 院 校 處 理 捐 款 一 事 制 訂 特 定 特 別 的 規 則 然 而, 為 秉 承 良 好 的 管 理 手 法, 以 及 保 障 校 譽 和 學 術 自 由, 包 括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的 11 所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在 2011 年 與 廉 政 公 署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深 入 探 討 包 括 捐 款 管 理 等 範 疇, 並 編 定 相 關 最 佳 執 行 指 引 主 席, 就 是 這 一 份 文 件 各 院 校 均 確 認, 它 們 現 行 處 理 捐 款 的 內 部 指 引 及 程 序, 均 必 須 符 合 上 述 最 佳 執 行 指 引 有 關 重 點 綜 述 如 下 : 處 理 捐 款 的 原 則 方 面 (i) 捐 款 應 對 院 校 在 教 務 研 究 和 整 體 發 展 方 面 有 益 處, 而 不 是 為 了 提 供 個 人 利 益 ; (ii) 捐 款 不 應 有 任 何 附 帶 條 件, 以 致 對 院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令 院 校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未 能 達 到 公 平 公 正 ; 及 (iii) 院 校 如 知 悉 財 富 來 源 非 法 或 不 道 德, 則 不 應 接 受 該 筆 捐 款 接 受 捐 款 方 面 校 董 會 為 決 定 接 受 捐 款 的 最 高 機 構 部 分 校 董 會 下 設 有 委 員 會, 當 中 包 括 獨 立 人 士, 負 責 審 視 監 察 或 指 導 有 關 捐 款 的 事 宜 一 般 而 言, 校 董 會 會 根 據 捐 款 的 數 額, 下 放 接 受 捐 款 的 權 力 至 不 同 級 別 的 行 政 人 員 金 額 龐 大 或 牽 涉 重 大 政 策 決 定 的 捐 款, 則 需 要 獲 得 校 董 會 及 / 或 其 有 關 委 員 會 的 批 准 院 校 會 遵 照 上 述 原 則 和 校 內 有 關 指 引, 決 定 是 否 接 納 捐 款 一 般 而 言, 院 校 不 會 接 受 來 歷 不 明 或 匿 名 的 捐 款, 並 會 盡 可 能 搜 集 捐 款 人 的 背 景 資 料 在 確 定 捐 款 人 身 份 後, 院 校 會 尊 重 捐 款 人 私 隱 和 意 願 管 理 及 運 用 捐 款 方 面 各 院 校 亦 有 專 責 部 門 集 中 管 理 有 關 捐 款 事 務 即 使 個 別 職 員 部 門 或 學 院 可 以 在 獲 授 權 的 範 圍 內 籌 募 和 接 受 捐 款,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45 院 校 亦 規 定 他 們 必 須 通 知 專 責 部 門 所 有 捐 款 均 需 要 妥 善 存 檔, 而 院 校 亦 有 定 期 向 其 校 董 會 報 告 整 體 的 捐 款 情 況 各 院 校 會 根 據 所 屬 法 例 內 部 指 引 和 守 則, 以 及 捐 款 人 的 意 願, 運 用 有 關 款 項 一 如 其 他 收 入 及 支 出 項 目, 捐 款 的 紀 錄 及 運 用 均 由 獨 立 的 核 數 師 審 核, 而 捐 款 收 入 及 支 出 的 總 數 皆 載 列 於 院 校 每 年 向 外 公 布 的 財 務 報 告 中 在 符 合 院 校 與 廉 政 公 署 編 定 的 最 佳 執 行 指 引 的 基 礎 上, 院 校 自 行 按 照 其 內 部 指 引 處 理 和 審 視 每 宗 捐 款 個 案, 並 為 此 負 責 ( 三 ) 根 據 資 助 院 校 提 供 的 資 料, 各 院 校 均 有 機 制 和 程 序 處 理 外 界 對 其 教 職 員 的 投 訴 一 般 而 言, 當 收 到 投 訴, 相 關 單 位 會 先 了 解 該 投 訴 是 否 具 基 本 理 據, 如 有 需 要, 會 按 該 投 訴 的 性 質 和 嚴 重 程 度 由 適 當 職 級 的 人 員 調 查 小 組 或 委 員 會 處 理, 包 括 進 行 調 查 和 聆 訊 等 視 乎 調 查 結 果, 院 校 會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或 處 分 在 調 查 開 始 前, 院 校 會 就 有 關 投 訴 通 知 有 關 教 職 員, 並 給 予 澄 清 和 回 應 的 機 會 各 院 校 亦 設 有 上 訴 機 制, 確 保 公 平 公 正 所 有 相 關 人 員 均 須 遵 守 保 密 準 則, 而 處 理 投 訴 的 行 動 均 會 妥 善 記 錄 及 存 檔 我 要 重 申, 院 校 在 內 部 事 宜, 包 括 如 何 處 理 外 界 對 其 教 職 員 的 投 訴 方 面, 享 有 自 主 權 然 而, 教 資 會 的 程 序 便 覽 同 時 指 出, 自 主 權 不 代 表 院 校 可 罔 顧 公 眾 利 益 或 各 界 批 評 就 此 而 言, 我 和 教 資 會 均 期 望 院 校 會 按 照 既 定 原 則 和 機 制, 以 公 平 公 正 的 態 度, 嚴 肅 處 理 每 一 宗 對 教 職 員 的 投 訴 由 於 近 期 社 會 上 對 某 些 捐 款 的 來 源 和 用 途 有 廣 泛 關 注, 因 此 政 府 會 對 這 一 類 事 件 作 進 一 步 了 解, 亦 強 調 院 校 應 就 捐 款 來 源 和 用 途 等 的 事 實 作 出 清 晰 交 代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說 教 資 會 的 程 序 便 覽 同 時 指 出, 自 主 權 並 不 代 表 院 校 可 以 罔 顧 公 眾 利 益 或 各 界 批 評 不 過, 局 長 又 表 示, 政 府 好 像 管 不 到 院 校 在 自 主 權 下 所 作 出 的 任 何 調 查 局 長 應 明 白, 這 次 出 現 的 問 題 實 際 是 政 治 黑 金 進 入 院 校, 干 預 院 校 的 正 常 教 學 和 學 術 自 由 教 職 員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更 利 用 有 關 身 份 鼓

1546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動 和 組 織 學 生 霸 佔 道 路, 違 反 法 律, 嚴 重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如 將 這 種 情 況 當 作 一 般 投 訴 處 理, 顯 然 不 符 合 現 實 社 會 的 要 求 為 此,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和 教 資 會, 會 不 會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特 別 要 求 院 校 增 加 透 明 度?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特 別 強 調, 有 鑒 於 各 院 校 獲 政 府 及 社 會 人 士 提 供 龐 大 經 費, 以 及 高 等 教 育 對 整 體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政 府 和 公 眾 關 注 各 院 校 的 運 作, 誠 屬 合 情 合 理, 更 屬 應 有 之 義 我 剛 才 在 最 後 一 段 特 別 提 到, 由 於 我 們 對 此 事 特 別 關 注, 因 此 會 作 進 一 步 了 解 我 們 明 白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要 盡 快 處 理 我 亦 強 調 院 校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要 盡 量 搜 集 有 關 事 實, 然 後 作 出 正 式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交 代 或 許 我 亦 跟 各 位 議 員 交 代 一 下, 我 們 在 11 月 12 日 收 到 大 約 30 份 投 訴 書, 我 們 已 即 時 轉 交 給 院 校, 要 求 院 校 盡 快 拿 出 事 實, 並 作 出 澄 清 和 交 代 有 關 工 作 現 正 進 行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提 到, 一 般 而 言, 院 校 不 會 接 受 來 歷 不 明 或 匿 名 的 捐 款, 並 會 盡 可 能 搜 集 捐 款 人 的 背 景 資 料 但 是, 我 亦 留 意 到 社 會 上 有 種 說 法, 是 佔 中 運 動 發 起 人 說 的, 戴 耀 廷 承 認 他 捐 給 港 大 的 4 筆 款 項 來 自 朱 耀 明, 而 該 筆 款 項 原 來 是 輾 轉 由 熱 心 市 民 捐 贈 就 這 方 面, 港 大 曾 發 表 聲 明, 表 示 該 捐 款 符 合 指 引 我 想 問 局 長 是 否 知 悉 港 大 在 聲 明 中 所 指 的 符 合 指 引, 是 否 表 示 港 大 已 追 查 或 知 悉 所 謂 的 熱 心 市 民 是 甚 麼 人? 其 資 金 來 源 是 怎 樣? 而 局 長 又 是 否 信 納 港 大 提 交 的 報 告, 即 他 們 已 對 有 關 資 金 進 行 審 核?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強 調, 無 論 是 大 學 內 部 指 引 或 教 資 會 的 程 序 便 覽 均 很 清 楚 訂 明, 大 學 需 要 按 照 有 關 程 序 和 規 條, 對 每 項 捐 款 的 來 源 作 出 審 視, 盡 量 取 得 有 關 資 料, 並 根 據 保 密 規 定 和 尊 重 捐 款 人 的 意 願, 予 以 處 理 我 們 留 意 到 最 近 社 會 對 此 事 的 廣 泛 關 注, 正 如 我 在 答 覆 中 最 後 一 段 提 到, 我 們 會 作 進 一 步 了 解 據 我 理 解, 學 校 在 11 月 13 日 的 公 開 回 應 中 已 強 調, 他 們 會 按 程 序 辦 事 大 學 在 這 方 面 已 有 相 關 程 序, 會 按 內 部 教 資 會 及 廉 政 公 署 所 訂 的 程 序 作 出 跟 進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47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應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我 問 局 長 是 否 信 納 港 大 在 報 告 中 所 言, 表 示 已 審 核 資 金 來 源? 如 果 他 不 信 納, 會 否 要 求 港 大 進 一 步 提 交 有 關 資 料?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要 再 強 調, 最 佳 執 行 指 引 已 很 清 楚 訂 明 捐 款 不 可 用 以 達 致 個 人 目 的, 例 如 政 治 目 的, 這 是 其 中 一 項 要 求 據 我 理 解, 大 學 現 正 進 行 有 關 程 序 我 們 會 作 較 深 入 了 解, 然 後 再 作 回 應 葉 國 謙 議 員 : 有 報 道 指 出, 港 大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收 取 了 戴 耀 廷 先 生 80 萬 元 捐 款 進 行 全 民 投 票 實 踐 計 劃, 結 果 電 訊 商 提 交 的 認 證 數 目 遠 低 於 港 大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自 行 公 布 的 數 目 因 而 被 質 疑 報 大 數, 操 控 民 調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如 果 院 校 的 學 術 研 究 因 收 取 了 捐 款 而 出 現 不 正 當 的 操 作, 作 為 學 術 機 構, 院 校 有 否 主 動 進 行 調 查? 如 果 有, 現 時 的 跟 進 工 作 如 何? 如 果 沒 有, 是 否 表 示 院 校 容 許 捐 款 買 學 術? 政 府 又 會 如 何 跟 進, 以 確 保 院 校 學 術 研 究 的 名 聲? 教 育 局 局 長 : 今 次 的 事 件 顯 然 引 起 了 很 廣 泛 的 關 注 我 剛 才 已 經 提 到, 院 校 有 責 任 向 公 眾 交 代 我 們 看 到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報 道, 在 這 段 時 間, 我 們 每 天 都 收 到 新 的 投 訴, 提 供 很 多 新 資 料 我 因 而 特 別 強 調 政 府 會 作 深 入 了 解, 繼 續 關 注 這 事 件 我 亦 希 望 大 學 和 教 資 會 作 出 回 應, 當 收 到 更 深 入 及 更 全 面 的 資 料 後, 我 們 會 再 跟 進 討 論 黃 定 光 議 員 : 主 席, 有 報 道 指 出, 戴 耀 廷 的 捐 款 中 最 少 有 一 筆 指 定 給 某 研 究 助 理 作 為 薪 酬, 而 那 研 究 助 理 是 由 港 大 另 一 部 門 轉 到 港 大 民 意 研 究 計 劃, 負 責 進 行 全 民 投 票 實 踐 計 劃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有 否 查 問 院 校 在 審 批 該 筆 捐 款 時, 有 否 充 分 了 解 其 用 途, 還 是 有 關 人 士 刻 意 隱 瞞, 用 這 筆 款 項 來 聘 請 該 研 究 助 理, 當 中 有 沒 有 涉 及 利 益 輸 送 或 違 反 有 關 處 理 捐 款 的 指 引? 教 育 局 局 長 : 院 校 處 理 有 關 事 宜 時, 除 了 根 據 其 內 部 指 引 教 資 會 的 規 則, 以 及 廉 政 公 署 工 作 小 組 的 最 佳 執 行 指 引 行 事 外, 我 們 亦 有 提 供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清 晰 指 引 讓 院 校 依 循 更 重 要 的 是, 還 有 外 部 審 核 機 構 作 出 公 平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審 核, 而 這 數 項 程 序 均 包 含 在 有 關 指 引 內

1548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據 我 了 解, 院 校 正 就 這 方 面 作 分 析, 亦 不 斷 向 我 們 提 供 新 的 資 料 我 們 會 繼 續 深 切 關 注 和 了 解 情 況, 然 後 再 作 相 關 回 應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政 府 的 主 題 答 覆 列 明 處 理 捐 款 的 3 項 原 則, 我 讀 出 其 中 兩 項 (i) 捐 款 應 對 院 校 在 教 務 研 究 和 整 體 發 展 方 面 有 益 處, 而 不 是 為 了 提 供 個 人 利 益 ;(ii) 捐 款 不 應 有 任 何 附 帶 條 件, 以 致 對 院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令 院 校 在 執 行 其 職 能 時, 未 能 達 到 公 平 公 正 正 如 剛 才 黃 定 光 議 員 在 他 的 補 充 質 詢 中 指 出, 最 少 有 一 筆 捐 款 是 指 明 給 一 位 研 究 助 理 作 為 薪 酬, 而 該 人 由 港 大 另 一 部 門 調 職, 參 與 全 民 投 票 實 踐 計 劃 朱 耀 明 牧 師 和 戴 耀 廷 先 生 早 已 表 明 有 關 的 運 動 是 佔 中 由 於 該 項 運 動 是 非 法 的, 上 述 兩 點 已 證 明 該 筆 款 項 違 反 了 處 理 捐 款 的 原 則 我 知 道 政 府 的 答 覆 是 他 們 會 繼 續 依 從 一 套 守 則 處 理, 但 市 民 的 觀 感 並 不 是 這 樣 我 想 問 政 府 如 何 在 這 方 面 撥 亂 反 正? 教 育 局 局 長 : 我 再 強 調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句 話,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政 府 會 對 這 一 類 事 件 作 進 一 步 了 解, 亦 強 調 院 校 須 就 捐 款 來 源 和 用 途 等 事 實 作 出 清 晰 交 代 這 點 很 是 重 要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高 中 科 目 的 課 程 2.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輿 論 認 為, 新 高 中 學 制 下 通 識 教 育 科 ( 通 識 科 ) 法 治 和 社 會 政 治 參 與 此 一 主 題 下 的 教 學 活 動, 鼓 勵 學 生 討 論 港 人 參 與 社 會 及 政 治 事 務 的 情 況, 是 大 量 中 學 生 參 與 佔 領 運 動 的 原 因 之 一 亦 有 報 章 報 道, 政 府 有 意 修 訂 通 識 科 課 程, 刪 減 涉 及 香 港 政 治 的 議 題, 並 增 加 基 本 法 等 內 容 有 教 育 團 體 認 為 此 舉 等 同 政 治 干 預 教 育 事 務 關 於 各 高 中 科 目 的 課 程,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計 劃 對 通 識 科 課 程 作 出 修 訂 的 詳 情 及 理 據 為 何 ; 當 局 制 訂 或 改 變 高 中 科 目 為 必 修 科 或 選 修 科 時 的 考 慮 因 素 及 程 序 為 何 ; ( 二 ) 各 科 目 的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的 修 訂 準 則 和 程 序 為 何 ; 修 訂 過 程 一 般 需 時 多 久, 以 及 修 訂 前 會 否 諮 詢 有 關 科 目 的 教 師 ;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49 如 會, 諮 詢 的 詳 情 及 規 模 為 何 ; 會 否 承 諾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會 基 於 非 專 業 的 考 慮 因 素 修 訂 各 科 目 的 課 程 ; 及 ( 三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有 曾 任 教 育 局 官 員 並 推 動 通 識 科 的 現 任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指 稱 通 識 科 已 異 化,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科 目 有 否 偏 離 其 宗 旨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否, 理 據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就 葉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會 就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作 出 綜 合 回 應, 然 後 再 回 應 第 ( 三 ) 部 分 的 提 問 ( 一 ) 及 ( 二 ) 通 識 科 的 課 程 檢 討 工 作 是 新 學 制 檢 討 的 一 部 分 我 強 調, 是 新 學 制 檢 討 的 一 部 分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和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自 2012 年 8 月 起 開 展 新 高 中 課 程 及 評 估 ( 包 括 通 識 科 ) 的 檢 討 工 作, 並 分 別 於 2013 年 4 月 公 布 短 期 檢 討 建 議, 以 及 於 2014 年 4 月 公 布 中 期 檢 討 第 一 個 階 段 相 關 部 分 檢 討 結 果 和 優 化 課 程 及 評 估 推 行 的 措 施 因 時 間 關 係, 詳 情 請 參 閱 新 學 制 檢 討 專 頁 <http://334.edb.hkedcity.net/334_review.php> 新 學 制 中 期 檢 討 的 第 二 個 階 段 正 繼 續 進 行, 包 括 學 生 在 整 體 課 程 中 的 學 習 經 歷 新 學 制 對 學 生 升 學 的 影 響 學 校 層 面 推 行 課 程 和 評 估 ( 包 括 校 本 安 排 ) 的 情 況, 以 及 在 學 科 層 面 課 程 和 評 估 的 實 施 情 況 ( 包 括 通 識 科 ), 亦 會 根 據 學 生 為 本 及 專 業 原 則, 包 括 體 現 課 程 宗 旨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整 體 課 程 內 容 的 均 衡 闊 度 和 深 度 學 生 在 初 中 的 知 識 基 礎 在 課 程 和 評 核 上 照 顧 學 生 多 樣 性 公 開 評 核 與 課 程 的 協 調 及 倒 流 效 應 等, 草 擬 修 訂 建 議 我 們 會 在 今 年 11 月 底 再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問 卷 調 查 焦 點 小 組 和 論 壇 等, 進 一 步 諮 詢 不 同 持 份 者, 包 括 教 師 校 長 大 專 人 士 僱 主 和 學 生 等 至 於 個 別 科 目 的 課 程 及 評 估 指 引 的 修 訂 過 程 和 一 般 所 需 的 時 間, 乃 視 乎 科 目 的 特 性 和 需 要 而 定 在 處 理 重 要 修 訂 前, 亦 會 諮 詢 教 師 和 其 他 持 份 者, 並 會 以 現 有 議 會 機 制 及 專 業 為 主 位, 討 論 及 落 實 有 關 修 訂

155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通 識 科 兼 備 跨 學 科 的 特 質, 作 為 核 心 科 目 至 為 重 要 一 方 面 是 讓 同 學 能 透 過 6 個 單 元 研 習 廣 闊 及 適 合 香 港 的 內 容, 包 括 個 人 成 長 社 會 與 文 化 ( 包 含 本 地 國 家 和 世 界 層 面 ) 科 學 與 科 技 ; 另 一 方 面, 讓 學 生 在 基 礎 教 育 的 知 識 基 礎 上, 用 議 題 探 究 學 習 方 式, 運 用 跨 學 科 知 識, 融 會 貫 通, 擴 闊 視 野, 建 構 更 多 知 識, 能 理 性 慎 思 明 辨 及 運 用 多 角 度 思 考, 培 養 正 面 價 值 觀 和 態 度, 協 助 所 有 學 生 為 日 後 投 入 社 會 和 生 活 所 需 要 擔 當 的 多 元 角 色 作 好 準 備 通 識 科 與 其 他 核 心 和 選 修 科 目, 以 及 其 他 學 習 經 歷 相 輔 相 成, 讓 高 中 學 生 能 按 自 己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獲 得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經 歷 至 於 在 考 慮 某 一 高 中 科 目 為 核 心 科 或 選 修 科 時, 應 從 實 證 為 本 的 角 度 出 發, 考 量 相 關 改 變 是 否 能 達 致 同 樣 的 教 育 目 標, 仍 能 與 達 致 國 際 標 準 和 得 到 認 可, 以 及 是 否 仍 能 與 升 學 和 就 業 銜 接 等 我 們 只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一 段 時 間, 整 個 高 中 課 程 和 評 核 的 推 行 和 效 能 尚 未 穩 定, 我 們 需 要 更 長 時 間 蒐 集 多 方 面 的 數 據 和 研 究, 進 行 優 化 和 更 新 ( 三 ) 我 們 尊 重 不 同 社 會 人 士 就 教 育 議 題 表 達 意 見 正 如 我 在 以 上 答 覆 中 指 出, 現 時 正 值 新 高 中 課 程 中 期 檢 討 階 段, 我 們 會 緊 守 以 學 生 為 本 及 專 業 的 原 則, 草 擬 建 議 向 學 校 教 師 和 有 關 學 科 的 專 業 團 體 及 各 持 份 者 作 出 諮 詢 教 育 局 將 仔 細 搜 集 及 聆 聽 各 方 意 見, 使 有 關 檢 討 更 為 全 面 通 識 科 在 中 期 檢 討 的 方 案 和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預 計 於 2015 年 7 月 公 布 另 一 個 重 點 是, 教 育 界 同 工 為 通 識 科 所 付 出 努 力 得 來 的 初 步 成 果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例 如 根 據 2013 年 新 學 制 檢 討 進 展 報 告, 大 部 分 教 師 及 學 生 都 同 意 通 識 科 的 課 程 目 標 及 學 習 成 果 都 能 夠 達 成 ; 大 部 分 教 師 亦 認 同 本 科 的 獨 立 專 題 探 究 培 養 學 生 的 解 難 能 力 與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建 立 學 生 的 學 習 信 心 等 都 有 正 面 影 響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請 局 長 非 常 概 括 和 直 接 地 回 應 我 的 核 心 問 題, 即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改 變 通 識 科 的 必 修 科 地 位, 以 及 刪 減 當 中 有 關 香 港 政 治 的 議 題? 他 只 需 回 答 有 或 沒 有 便 可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51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葉 議 員 的 提 問 對 於 一 些 揣 測 性 報 道, 我 很 難 在 此 作 出 回 應, 因 為 我 們 沒 有 討 論 過 葉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及 數 個 層 面 的 問 題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質 詢 其 實 非 常 直 接, 並 非 揣 測 性 問 題 我 只 是 問 當 局 有 還 是 沒 有 相 關 計 劃, 局 長 可 否 概 括 和 直 接 地 回 答 有 或 沒 有? 主 席 : 局 長 可 否 回 答 有 沒 有 這 計 劃? 教 育 局 局 長 : 第 一, 我 們 沒 有 討 論 過 通 識 科 應 是 選 修 科 還 是 必 修 科 這 個 問 題 至 於 日 後 會 否 作 出 刪 減 等, 我 不 能 在 此 作 出 回 應, 因 為 第 二 階 段 諮 詢 才 剛 開 始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剛 才 主 體 答 覆 中, 非 常 強 調 通 識 科 的 課 程 檢 討 是 整 個 新 高 中, 即 三 三 四 學 制 檢 討 的 一 部 分, 而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亦 強 調, 整 項 檢 討 會 遵 從 以 學 生 為 本 專 業 原 則 及 實 證 為 本 這 3 項 重 要 指 導 原 則 我 很 高 興 聽 到 局 長 的 答 覆 然 而, 我 亦 明 白 葉 議 員 為 何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因 為 在 這 事 上 確 實 存 在 憂 慮 憂 慮 來 自 一 些 屬 於 建 制 派 的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他 們 相 繼 提 出 要 修 訂 通 識 科, 將 它 變 為 選 修 科, 以 及 將 通 識 科 關 於 政 治 的 題 目 和 內 容 壓 縮 減 少...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碧 雲 議 員 : 我 們 不 知 道 這 些 人 動 機 為 何, 但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有 甚 麼 方 法 做 好 把 關 工 作, 以 便 有 效 地 抗 拒 來 自 建 制 派 個 別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施 壓, 干 擾 他 剛 才 所 說 的 3 項 原 則?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在 主 體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的 回 覆 中 已 清 楚 說 明, 我 們 尊 重 不 同 社 會 人 士 就 教 育 議 題 表 達 意 見, 而 在

1552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檢 討 過 程 中, 我 們 亦 會 緊 守 以 學 生 為 本 及 專 業 的 原 則, 並 經 過 諮 詢, 特 別 是 主 要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然 後 才 作 出 建 議 這 便 是 我 們 現 時 堅 守 的 以 學 生 為 本 及 專 業 的 原 則 黃 碧 雲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說 清 楚 會 堅 守 這 3 項 原 則, 即 他 不 會 因 為 個 別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指 手 劃 腳, 便 放 棄 這 3 項 原 則, 是 不 是 這 樣? 主 席 : 黃 議 員, 局 長 已 回 答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在 2015 年 7 月 發 表 檢 討 報 告 之 前, 已 有 這 麼 多 建 制 派 議 員 發 聲 要 求 取 消 通 識 科 作 為 必 修 科 局 長 剛 才 表 示 這 是 一 些 揣 測, 但 並 不 是 揣 測 現 屆 政 府 上 任 時 推 行 國 民 教 育, 已 經 令 全 城 ( 特 別 是 家 長 和 學 生 ) 譁 然 及 反 感 就 着 這 種 做 法 和 方 向,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是 否 有 政 治 責 任 或 任 務, 要 把 通 識 科 慢 慢 變 成 不 受 歡 迎 的 國 民 教 育, 以 符 合 這 任 特 首 或 政 府 的 一 貫 做 法, 即 把 教 育 變 為 政 治 工 具?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重 申, 整 個 檢 討 過 程 是 以 學 生 為 本, 專 業 角 度 教 與 學 為 大 前 提 當 局 由 2000 年 開 始 改 革 教 育, 至 2006 年 落 實 新 高 中 課 程, 其 間 就 課 程 科 目 等 經 過 多 個 層 面 的 諮 詢, 而 設 立 通 識 科 為 核 心 課 程 背 後, 亦 有 深 遠 的 教 學 理 念 在 推 行 新 高 中 課 程 這 數 年 間, 當 局 通 過 聽 取 不 同 意 見 和 吸 納 經 驗, 正 在 不 斷 優 化 新 科 目 所 以, 在 2012 年 開 始, 當 局 對 新 高 中 課 程 進 行 了 短 期 和 中 期 檢 討 我 可 以 告 訴 各 位 議 員, 整 個 過 程 中, 專 業 老 師 大 專 教 授 學 校 人 士, 以 及 社 會 人 士 均 向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意 見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到, 我 們 尊 重 不 同 人 士 的 意 見, 而 在 席 每 位 議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亦 很 重 視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問 得 很 清 楚, 我 問 的 是 通 識 科 與 國 民 教 育 的 關 係 我 再 清 楚 問 一 遍, 局 長 會 否 在 此 承 諾 不 會 藉 檢 討 通 識 科 讓 國 民 教 育 借 屍 還 魂?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53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郭 議 員 的 提 問 政 府 在 2012 年 8 月 擱 置 國 民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同 時 我 們 很 清 楚 表 明, 德 育 國 民 及 公 民 教 育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學 習 範 疇 我 們 把 這 重 任 交 給 學 校, 由 專 業 的 老 師 和 校 長 因 應 學 生 和 學 校 的 情 況, 以 及 不 同 學 生 的 需 要, 繼 續 進 行 相 關 工 作, 這 便 是 國 民 教 育 的 情 況 至 於 通 識 科, 大 家 尊 重 這 學 科 的 目 標, 以 及 所 採 取 的 不 同 教 學 形 式, 而 這 學 科 在 過 去 數 年 一 直 健 康 發 展, 有 目 共 睹 主 席, 國 民 教 育 和 通 識 科 是 兩 碼 子 的 事, 我 看 不 見 兩 者 之 間 有 何 關 係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有 社 會 人 士 把 通 識 教 育 與 社 會 運 動 結 連 起 來, 令 大 家 很 擔 心, 而 剛 巧 教 育 局 現 正 進 行 課 程 檢 討, 並 為 通 識 科 未 來 的 長 遠 方 向 進 行 諮 詢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雖 然 他 不 斷 重 申 現 時 的 檢 討 會 緊 守 以 學 生 為 本 和 專 業 等 原 則, 但 他 又 說 在 進 行 檢 討 和 諮 詢 時, 很 重 視 聽 取 各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如 何 保 證 諮 詢 搜 集 得 來 的 資 料 公 平 公 正 和 不 偏 頗, 並 會 按 此 作 出 決 定, 讓 日 後 的 通 識 科 教 育 真 正 符 合 當 今 社 會 的 發 展 需 要 ; 同 時, 他 會 否 就 把 通 識 科 列 為 核 心 課 程, 再 作 諮 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剛 才 已 回 應 了 通 識 科 作 為 核 心 課 程 的 問 題, 由 於 時 間 關 係, 我 不 再 重 複 我 想 強 調, 當 局 有 慎 密 的 既 定 機 制 進 行 檢 討 教 育 局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和 考 評 局 3 方 面 會 共 同 合 作, 廣 泛 地 進 行 諮 詢, 讓 更 多 專 業 老 師 教 授, 以 及 其 他 主 要 持 份 者 參 與 整 個 過 程 這 是 我 們 現 在 開 始 進 行 的 新 高 中 課 程 中 期 檢 討 第 二 階 段 的 工 作 大 家 要 對 整 體 課 程 和 學 制 有 信 心 多 年 來, 國 際 機 構 提 醒 我 們 成 功 的 基 石 之 一, 正 是 我 們 的 教 育 不 斷 改 良 和 優 化, 令 學 制 與 時 並 進 ; 這 不 是 我 說 的, 而 是 國 際 教 育 機 構 對 我 們 的 評 語 所 以, 大 家 要 對 整 個 體 制 有 信 心, 而 我 們 會 不 斷 進 行 優 化 和 改 良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1554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耀 忠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清 楚, 我 不 反 對 優 化 和 檢 討... 主 席 : 梁 議 員,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請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的 部 分 梁 耀 忠 議 員 : 我 並 非 發 表 議 論, 只 是 局 長 剛 才 說 到 優 化 和 諮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的 部 分 梁 耀 忠 議 員 : 我 很 清 楚 地 問 局 長, 如 何 保 證 是 次 檢 討 的 諮 詢 過 程 能 夠 公 平 公 正 和 不 偏 頗, 而 檢 討 完 成 後 的 結 果 能 夠 符 合 社 會 需 要?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只 想 補 充 一 點 每 個 課 程 均 有 其 課 程 目 標, 即 大 綱, 這 是 很 清 晰 的 大 前 提, 而 我 們 的 檢 討 過 程 亦 很 清 晰, 不 同 機 構 和 組 織, 以 及 各 主 要 持 份 者 均 會 參 與 其 中 當 然, 沒 有 人 現 在 便 能 夠 估 計 結 果 如 何, 因 為 這 樣 便 是 對 檢 討 作 出 前 設, 這 亦 是 我 們 進 行 客 觀 檢 討 時 要 注 意 的 一 環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到 新 高 中 學 制, 特 別 是 通 識 科 優 點 多 多, 既 有 深 厚 的 教 育 理 念 支 持, 又 可 訓 練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評 價 甚 高 既 然 如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會 否 發 通 告 要 求 政 府 高 級 公 務 員 支 持 他, 不 讓 子 女 修 讀 IB 課 程 不 出 國 留 學, 他 們 均 留 港 修 讀 通 識 科? 我 知 道 有 教 育 局 前 高 級 官 員, 又 或 是 行 政 署 長 的 子 女, 均 是 修 讀 IB( 譯 文 :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課 程 ) 課 程 的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父 母 為 子 女 選 擇 在 哪 裏 讀 書 是 主 觀 決 定, 涉 及 很 多 因 素 我 不 會 主 觀 地 認 為, 通 識 科 是 考 慮 是 否 修 讀 IB 課 程 的 唯 一 因 素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通 識 科 是 香 港 新 高 中 學 制 的 主 要 組 成 部 分 當 然, 我 要 再 強 調, 通 識 科 只 推 行 了 數 年, 我 們 還 要 累 積 更 多 經 驗, 並 要 不 斷 加 強 師 資 培 訓 等 各 方 面 工 作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55 事 實 上, 據 我 們 了 解, 其 他 地 方 很 欣 賞 通 識 科 課 程 的 整 體 設 計 但 是, 我 們 在 加 強 執 行 及 不 斷 優 化 方 面, 仍 要 多 做 工 夫 在 過 程 中, 各 持 份 者 均 得 到 新 經 驗, 而 我 們 會 收 集 他 們 的 實 際 經 驗 來 進 行 優 化, 而 非 只 是 口 頭 上 說 要 優 化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他 完 全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既 然 通 識 科 這 麼 好, 為 何 局 長 不 發 通 告 要 求 公 務 員 支 持 他, 讓 子 女 修 讀 新 高 中 學 制 通 識 科, 而 非 IB 課 程?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的 問 題 與 主 體 質 詢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我 相 信 局 長 會 認 為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有 很 多 優 點, 不 僅 是 通 識 科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在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有 關 第 ( 一 ) 及 第 ( 二 ) 部 分 的 首 段 最 後 一 行 提 到 多 個 持 份 者, 但 偏 偏 沒 有 家 長 過 去 5 年, 我 收 到 超 過 925 名 來 自 不 同 學 校 的 學 生 家 長 投 訴 通 識 科 今 年 投 訴 的 考 生 特 別 多, 因 為 考 評 局 發 表 了 一 份 報 告, 其 中 關 於 通 識 科 的 部 分, 批 評 考 生 法 治 觀 念 薄 弱, 因 為 他 們 誤 以 為 遵 守 法 律 便 是 法 治 這 事 引 起 很 大 回 響, 亦 令 很 多 考 生 感 到 憤 怒, 他 們 認 為 局 方 負 責 出 卷 及 答 題 的 人 都 是 半 桶 水, 無 法 提 供 一 個 標 準 或 令 專 業 界 認 同 的 法 治 定 義, 只 是 一 直 要 求 考 生 的 答 案 要 具 批 判 性... 主 席 : 請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美 芬 議 員 : 我 想 問 局 長, 很 多 考 生 均 希 望 局 方 回 應 坊 間 的 訴 求, 把 自 主 權 還 給 他 們, 不 要 將 通 識 科 列 為 報 考 大 學 必 須 計 分 的 必 修 科, 而 是 將 選 擇 權 交 給 考 生, 將 通 識 科 變 為 選 修 科, 讓 他 們 愉 快 地 學 習 局 長 剛 才 說 從 沒 有 考 慮 這 問 題, 我 相 信 很 多 正 在 聆 聽 議 會 過 程 的 考 生 和 家 長 均 大 感 失 望 究 竟 局 方 會 否 將 決 定 權 交 給 考 生, 讓 他 們 自 行 選 擇 通 識 科 應 否 列 為 報 考 大 學 必 須 計 分 的 科 目?

1556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教 育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的 提 問 正 如 我 剛 才 回 答 其 他 提 問 時 已 提 到, 自 2000 年 教 改 開 始, 當 局 經 過 長 時 間 醞 釀 和 討 論, 然 後 才 決 定 把 通 識 科 作 為 一 個 教 育 科 目 及 核 心 課 程 第 二, 雖 然 主 體 答 覆 中 沒 有 寫 明, 但 家 長 是 持 份 者 當 中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部 分 我 會 見 不 同 家 長 組 織 時, 亦 有 討 論 這 問 題 在 大 型 活 動 中, 甚 至 是 上 千 人 的 大 型 集 會 中, 我 亦 特 別 呼 籲 同 學 及 家 長 一 起 來 討 論 很 多 同 學 提 出 了 意 見, 家 長 亦 都 明 白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從 這 個 角 度 考 慮 問 題 我 不 會 認 為 現 行 教 育 制 度 是 完 美 的, 又 或 所 有 科 目 都 是 完 美 的 所 以,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要 做 的, 便 是 不 斷 作 出 檢 討 及 改 良 至 於 另 一 層 面 的 考 慮, 即 通 識 科 應 是 必 修 科 或 是 選 修 科, 我 想 指 出, 整 個 教 育 機 制 只 運 行 了 數 年, 要 到 2016 年 才 有 第 一 屆 接 受 新 制 度 下 教 育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雖 然 新 制 度 只 有 短 短 數 年 歷 史, 但 卻 獲 得 國 際 認 可 作 為 整 體 教 育 評 分 的 一 部 分, 是 學 制 標 準 的 一 部 分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任 何 改 良 建 議 均 須 從 充 分 的 實 戰 理 據 來 考 慮 主 席, 我 很 了 解, 大 家 提 出 了 很 多 不 同 意 見 我 希 望 大 家 緊 記 通 識 是 一 個 新 科 目, 我 們 有 必 要 搜 集 多 些 實 據, 再 進 行 全 面 分 析 這 亦 是 局 方 進 行 檢 討, 特 別 是 第 二 階 段 檢 討 的 目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不 可 以 再 作 追 問, 因 為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5 分 30 秒, 遠 超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應 獲 分 配 的 時 間 第 三 項 質 詢 石 油 產 品 的 本 地 零 售 價 調 整 事 宜 3. 黃 定 光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近 月 持 續 下 跌, 累 計 較 今 年 的 高 位 低 逾 兩 成, 但 石 油 產 品 的 本 地 零 售 價 卻 沒 有 相 應 地 下 調, 出 現 有 關 價 格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有 油 公 司 的 發 言 人 在 回 應 時 解 釋, 本 地 石 油 產 品 的 零 售 價 受 多 項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進 口 價 稅 項 及 營 運 成 本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57 ( 一 ) 有 否 研 究 自 今 年 7 月 以 來,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格 和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有 否 大 致 相 同 的 走 勢 和 調 整 幅 度 ; 若 研 究 結 果 為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研 究 自 今 年 7 月 以 來, 無 鉛 汽 油 和 超 低 硫 柴 油 的 本 地 零 售 價 和 每 月 平 均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有 否 大 致 相 同 的 走 勢 和 調 整 幅 度 ; 若 研 究 結 果 為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會 否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高 其 釐 定 油 價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有 否 計 劃 透 過 降 低 燃 油 稅 和 油 站 地 價 等 方 法, 降 低 油 公 司 的 經 營 成 本, 令 石 油 產 品 價 格 得 以 下 調, 使 用 家 或 相 關 行 業 受 惠?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回 應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香 港 燃 油 產 品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由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然 而, 我 們 理 解 市 民 對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的 關 注,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作 比 較 我 們 亦 一 直 與 油 公 司 聯 繫, 敦 促 他 們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要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由 於 本 港 沒 有 自 己 的 煉 油 廠,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原 油 與 成 品 油 ( 例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因 此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果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以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會 比 較 適 合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本 港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格 長 線 來 說 與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的 走 勢 相 若, 但 價 格 變 動 的 時 間 及 幅 度 並 不 完 全 一 致 另 一 方 面,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也 大 致 相 若, 但 由 於 下 列 因 素, 變 動 的 幅 度 未 必 相 同, 包 括 : (i) 普 氏 平 均 價 每 天 均 會 變 動, 而 油 公 司 並 非 每 天 都 調 整 其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

1558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ii) 本 地 汽 油 的 售 價 包 括 稅 項 此 外, 油 公 司 調 整 價 格 時, 除 考 慮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格 外, 亦 考 慮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的 變 化, 例 如 地 價 地 租 工 資 運 輸 廣 告 油 庫 運 作 等 ; 及 (iii) 油 公 司 普 遍 提 供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予 客 戶 及 駕 駛 者, 所 以 燃 油 的 實 際 售 價 較 零 售 價 低 從 今 年 7 月 以 來, 油 公 司 已 因 應 入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石 油 產 品 價 格, 大 部 分 公 司 都 已 調 低 零 售 價 達 10 次, 最 高 累 積 減 幅 約 每 公 升 1.4 元 油 公 司 解 釋, 這 些 價 格 調 整 除 了 反 映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格 走 勢, 也 包 含 了 上 述 油 公 司 所 考 慮 的 營 運 成 本 及 折 扣 優 惠 等 因 素 ( 三 )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香 港 燃 油 產 品 的 價 格, 一 如 其 他 消 費 商 品 的 價 格, 是 由 市 場 釐 定 而 政 府 的 政 策 則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此 外, 我 們 亦 致 力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有 足 夠 資 訊 作 出 適 當 的 選 擇 在 提 高 價 格 透 明 度 方 面, 我 們 每 星 期 在 環 境 局 網 站 內, 公 布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零 售 價 與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離 岸 價 的 走 勢 此 外, 我 們 亦 委 託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於 每 星 期 在 其 網 站 內 公 布 本 地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以 及 各 種 形 式 的 現 金 或 非 現 金 優 惠 資 料, 並 推 出 油 價 計 算 機, 以 推 動 油 公 司 之 間 的 價 格 競 爭, 以 及 協 助 消 費 者 在 油 公 司 給 予 各 種 的 折 扣 和 優 惠 之 間, 作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此 外, 在 新 智 能 手 機 的 普 及 化 情 況 下, 我 們 亦 委 託 消 委 會 在 油 價 計 算 機 方 面 進 行 最 新 的 新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的 開 發, 讓 消 費 者 可 以 透 過 智 能 手 機 得 知 油 站 資 料 ( 例 如 油 站 地 址 電 話 油 價 等 ), 追 蹤 到 現 在 身 處 的 位 置, 尋 找 由 目 前 位 置 前 往 某 間 油 站 的 路 線 ; 計 算 不 同 油 站 的 油 價, 即 時 折 扣, 特 別 折 扣 ; 又 可 以 建 立 個 人 帳 戶, 記 錄 付 款 資 料 及 優 惠 點 數 等 汽 油 智 能 手 機 版 已 於 2012 年 下 半 年 度 推 出, 而 柴 油 手 機 版 亦 預 計 於 今 年 年 底 推 出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59 對 於 降 低 燃 油 稅 的 建 議, 我 想 指 出, 政 府 現 時 就 無 鉛 汽 油 徵 收 的 汽 油 稅 的 稅 率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有 關 稅 率 自 1998 年 以 來 一 直 未 有 調 整 至 於 歐 盟 V 期 柴 油, 稅 率 目 前 是 零 汽 油 是 私 家 車 所 使 用 的 燃 料 香 港 地 方 細 小 而 且 路 面 空 間 有 限, 所 以 我 們 擁 有 完 善 的 公 共 交 通 網 絡 解 決 市 民 大 部 分 的 交 通 需 要 燃 油 稅 不 單 為 政 府 提 供 收 入, 而 且 有 助 達 致 紓 緩 因 使 用 車 輛 而 引 致 交 通 擠 塞 及 空 氣 質 素 污 染 等 相 關 政 策 目 的 因 此, 政 府 在 訂 定 燃 油 稅 稅 率 時, 會 小 心 平 衡 稅 收 環 保 運 輸, 以 及 社 會 接 受 程 度 等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最 後, 黃 議 員 提 及 油 站 地 價 的 政 策 批 出 政 府 土 地 作 油 站 用 途, 正 如 我 們 一 般 出 售 土 地 的 安 排, 是 按 照 自 由 市 場 機 制, 透 過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以 價 高 者 得 的 原 則 來 處 理 在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政 府 一 般 不 會 透 過 豁 免 土 地 租 金 以 補 貼 個 別 行 業 的 商 業 運 作 黃 定 光 議 員 : 主 席, 我 感 到 很 奇 怪, 今 天 到 立 法 會 答 覆 我 質 詢 的 竟 然 是 環 境 局 局 長, 而 不 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三 段 提 到,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即 政 府 的 觀 察 本 港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格 長 線 來 說 與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的 走 勢 相 若 可 是, 據 我 觀 察, 油 公 司 調 整 油 產 品 價 格 時, 經 常 加 快 減 慢 我 的 印 象 是, 政 府 的 監 察 一 向 都 是 被 動 的 我 想 問, 將 來 競 爭 法 實 施 後, 政 府 會 否 主 動 出 擊, 調 查 油 公 司 在 油 產 品 價 格 方 面 的 競 爭 情 況, 以 及 能 否 真 正 跟 隨 國 際 油 價 的 走 勢, 向 市 民 交 代?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黃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關 於 競 爭 法 與 相 關 議 題 的 關 係 首 先, 我 想 向 大 家 指 出, 政 府 制 定 跨 行 業 競 爭 法 的 目 的, 是 要 打 擊 各 行 業 可 能 出 現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以 維 持 市 場 的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競 爭 然 而, 競 爭 條 例 並 非 旨 在 規 管 市 場 競 爭 下 的 定 價 水 平 的 高 低 競 爭 條 例 下 的 第 一 行 為 守 則, 是 禁 止 目 的 或 效 果 是 妨 礙 限 制 或 扭 曲 在 香 港 的 競 爭 的 協 議 經 協 調 做 法, 以 及 業 務 實 體 組 織 的 決 定,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等 嚴 重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當 然, 待 競 爭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後, 如 果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合 理 理 由 懷 疑 有 違 反 競 爭 條 例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發 生, 他 們 有 權 就 相 關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的 答 覆 強 調 香 港 的 油 市 場 是 市 場 經 濟 的 一 部 分 當 然, 市 場 經 濟 最 明 顯 的 指 標, 是 油 公 司 會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這 份

156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是 環 境 局 的 原 油 監 察 圖 象, 我 們 看 到, 由 新 加 坡 的 普 氏 平 均 價 到 正 式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中 間 的 差 別 其 實 代 表 了 油 公 司 的 成 本 固 定 成 本 或 利 潤 部 分 我 留 意 到 在 過 去 5 年 有 一 個 很 明 顯 的 變 化, 就 是 由 最 初 相 差 大 概 3 元 到 近 年 相 差 5 元 換 言 之, 油 公 司 的 成 本 上 升 了 60%, 當 然 其 中 包 括 利 潤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你 在 監 察 的 過 程 中, 有 沒 有 仔 細 看 看 這 個 數 字 的 變 化, 從 而 為 市 民 把 關? 因 為 這 個 數 字 的 變 化 所 代 表 的 是, 如 果 油 公 司 的 固 定 成 本 沒 有 大 幅 上 升, 即 表 示 它 的 利 潤 暴 升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當 局 曾 否 研 究 這 個 數 字 的 差 距?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胡 議 員 的 提 問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新 加 坡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升 跌 走 勢 變 動 正 如 議 員 的 觀 察 所 得, 其 實 這 兩 個 走 勢 有 一 個 相 關 的 關 係, 當 然 從 該 圖 表 可 見, 它 們 之 間 的 差 距 有 一 個 變 化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所 說, 最 後 的 零 售 定 價 受 多 方 面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地 價 地 租 工 資 運 輸 廣 告 油 庫 運 作 等, 這 些 很 多 都 是 本 地 因 素, 都 會 影 響 有 關 價 格 此 外, 剛 才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已 說 過, 油 公 司 其 實 在 香 港 提 供 很 多 不 同 的 折 扣 或 優 惠 予 客 戶 和 駕 駛 者 單 純 看 燃 油 價 格 的 公 布, 並 不 能 反 映 消 費 者 實 際 付 出 的 價 格 所 以, 這 涉 及 複 雜 的 因 素 整 體 來 說, 我 們 致 力 作 出 監 察 讓 整 個 市 場 有 足 夠 的 競 爭, 以 及 在 資 訊 上 提 高 透 明 度, 令 消 費 者 有 適 當 的 選 擇 主 席 : 胡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胡 志 偉 議 員 : 局 長 完 全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問 題 胡 志 偉 議 員 : 我 是 問 局 長 曾 否 進 行 具 體 研 究 這 個 差 距 代 表 油 公 司 在 營 運 成 本 上 的 變 化 由 數 年 前 3 元 的 距 離 增 加 到 5 元, 是 60% 的 升 幅 造 成 這 60% 升 幅 差 距 的 原 因 是 甚 麼, 局 長 完 全 沒 有 回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