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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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2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3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4 840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5 列 席 秘 書 :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840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第 95 號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核 准 收 支 預 算 第 96 號 二 零 一 四 至 一 五 年 度 第 四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第 97 號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1/14-15 號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1.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關 注 近 月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而 且 油 公 司 調 整 油 價 的 次 數 相 近, 有 合 謀 定 價 之 嫌 此 外, 當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下 跌 時, 各 間 油 公 司 往 往 未 有 以 相 若 幅 度 下 調 車 用 燃 油 的 價 格, 而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亦 欠 缺 透 明 度 就 此, 行 政 機 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澳 門 政 府 的 做 法, 成 立 專 門 委 員 會 監 察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調 整 事 宜 研 究 油 公 司 營 運 成 本 的 結 構, 以 及 追 蹤 車 用 燃 油 的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和 庫 存 量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7 ( 二 ) 有 否 計 劃 要 求 油 公 司 公 開 更 多 與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例 如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及 庫 存 量 ), 定 期 分 析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的 走 勢, 以 及 評 估 其 價 格 調 整 的 時 間 及 幅 度 是 否 合 理 和 具 透 明 度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計 劃 調 查 油 公 司 如 何 為 車 用 燃 油 定 價, 以 了 解 油 公 司 有 否 作 出 反 競 爭 行 為 ; 若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油 公 司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相 關 的 資 料 ( 如 庫 存 量 及 銷 售 流 轉 周 期 ) 屬 於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政 府 是 無 權, 也 不 應 該 要 求 油 公 司 提 供 這 些 詳 細 資 料 然 而, 我 們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我 們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標,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我 們 會 聯 絡 及 敦 促 油 公 司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部 分 市 民 認 為 過 去 幾 個 月 國 際 油 價 大 幅 下 跌, 汽 油 零 售 價 減 幅 不 及 國 際 油 價 的 跌 幅, 有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市 民 有 這 個 印 象, 可 能 是 因 為 他 們 以 零 售 價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直 接 比 較, 認 為 油 價 跌 了 五 成, 零 售 價 亦 應 作 同 等 幅 度 的 調 整 這 種 比 較 方 式 其 實 並 不 適 切 因 為 現 時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是 包 括 3 個 成 分, 即 : (i) 入 口 燃 油 的 成 本 ; (ii)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 及 (iii)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例 如 工 資 運 輸 油 庫 運 作 地 價 等

8 840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因 此,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所 以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度 為 小 根 據 我 們 的 觀 察, 進 口 成 品 油 的 價 格 在 去 年 7 月 初 至 今 年 3 月 以 來, 累 積 下 跌 約 五 成 在 這 段 期 間, 油 公 司 因 應 入 口 價 回 落 而 調 低 其 汽 油 的 售 價, 減 幅 高 達 每 公 升 3.2 元, 約 為 7 月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每 公 升 6.34 元 的 50%, 所 以, 這 大 致 上 與 同 期 的 國 際 油 價 走 勢 相 若 而 近 日 由 於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格 上 升, 油 公 司 因 此 將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零 售 價 調 高 然 而, 最 近 的 零 售 價 上 調 幅 度, 均 低 於 或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增 幅 相 若, 我 們 並 沒 有 察 覺 加 快 減 慢 的 現 象 政 府 亦 一 直 鼓 勵 業 界 提 高 他 們 在 定 價 及 價 格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亦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資 訊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及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選 擇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已 在 環 境 局 網 站 內, 定 期 公 布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進 口 價 零 售 價 和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離 岸 價 的 走 勢 我 們 亦 已 把 主 要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及 零 售 價 數 據 的 資 料 連 結 列 載 於 環 境 局 網 站 此 外, 我 們 亦 委 託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消 委 會 ) 推 出 油 價 計 算 機 消 委 會 每 天 會 在 其 網 站 及 智 能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公 布 本 地 油 公 司 的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以 及 各 種 形 式 的 現 金 或 非 現 金 優 惠 資 料, 消 費 者 可 以 更 多 利 用 有 關 的 資 料 選 擇 惠 顧 合 適 的 油 站 綜 合 而 言,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據 我 們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需 在 增 加 透 明 度 及 保 障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三 ) 於 2012 年 6 月 制 定 的 競 爭 條 例 ( 條 例 ), 為 打 擊 不 同 行 業 內 可 能 出 現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 包 括 合 謀 定 價 和 濫 用 市 場 權 勢 等 )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藉 以 維 持 市 場 公 平 及 可 持 續 的 競 爭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為 條 例 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9 當 條 例 全 面 生 效 後, 可 自 行 或 因 應 接 獲 的 投 訴 或 按 政 府 或 法 庭 轉 介, 調 查 據 稱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以 及 向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提 起 法 律 程 序 據 了 解,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會 就 油 公 司 在 燃 油 價 格 定 價 有 否 涉 及 反 競 爭 的 行 為 進 行 調 查 在 有 需 要 時, 我 們 會 配 合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2.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每 年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的 調 查 未 能 反 映 實 況,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同 時 就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空 置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於 去 年 12 月 公 布 的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資 料 顯 示,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總 數 估 計 為 個, 統 計 處 會 否 在 明 年 進 行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時, 為 提 供 更 準 確 的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數 目 進 行 統 計 ; ( 三 ) 統 計 處 在 進 行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時, 有 否 以 10 個 等 份 組 別 排 列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數 據 ; 如 有, 會 否 公 布 有 關 數 據 ; 如 否, 會 否 考 慮 採 用 該 統 計 工 具 ; 及 ( 四 ) 鑒 於 統 計 處 目 前 公 布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數 據 ( 例 如 家 庭 入 息 中 位 數 ) 是 以 名 義 價 格 計 算, 統 計 處 會 否 考 慮 同 時 公 布 以 固 定 價 格 計 算 的 有 關 數 據?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關 於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提 供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和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的 統 計 資 料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統 計 處 將 透 過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搜 集 有 關 分 間 樓 宇 單 位 的 資 料, 但 未 有 計 劃 編 製 有 關 私 人 住 宅 空 置 的 統 計 數 字

10 841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 三 ) 及 ( 四 ) 原 因 是 訪 問 員 透 過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過 程, 未 必 能 準 確 斷 定 一 個 未 能 接 觸 住 戶 的 個 案 所 涉 及 的 單 位 為 空 置 單 位 根 據 一 貫 做 法, 統 計 處 在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書 會 刊 載 最 常 用 的 統 計 表 至 於 其 他 沒 有 在 報 告 書 刊 載 的 統 計 數 字 ( 例 如 按 十 等 分 組 別 劃 分 的 家 庭 住 戶 收 入 及 按 固 定 市 價 計 算 的 家 庭 住 戶 入 息 ), 個 別 用 家 可 透 過 統 計 處 的 收 費 數 據 查 詢 服 務, 要 求 根 據 其 需 要 ( 例 如 計 算 固 定 市 價 的 年 份 ) 編 製 相 關 的 統 計 表 港 珠 澳 大 橋 建 造 工 程 3.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港 珠 澳 大 橋 項 目 ( 大 橋 項 目 ) 的 主 橋 工 程 在 2009 年 展 開, 並 以 2016 年 通 車 為 目 標, 而 其 餘 各 項 就 香 港 口 岸 及 連 接 現 有 交 通 網 絡 ( 包 括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及 屯 門 西 繞 道 ) 的 本 地 基 建 工 程 ( 本 地 工 程 ), 則 預 期 陸 續 於 2016 至 2018 年 竣 工 據 悉, 受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司 法 覆 核 及 施 工 時 遇 到 困 難 影 響, 大 橋 項 目 的 各 項 工 程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延 誤, 工 程 進 度 緊 迫 令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嚴 重 及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的 風 險 大 增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大 橋 項 目 的 每 項 工 程 的 最 新 進 度 ( 列 明 原 定 及 目 前 的 完 工 率 的 差 距 ) 情 況, 以 及 最 新 的 預 計 竣 工 日 期 為 何 ; ( 二 ) 大 橋 項 目 的 本 地 工 程 所 涉 的 工 程 合 約 總 數 為 何 ; 有 關 合 約 的 主 要 資 料, 包 括 簽 訂 日 期 及 完 工 日 期 ; ( 三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是 否 每 項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工 程 均 有 工 人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 每 項 工 程 平 均 每 名 工 人 每 月 超 時 工 作 時 數 為 何 ;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大 橋 項 目 下 的 每 項 工 程 (i) 分 別 發 生 了 多 少 宗 致 命 及 非 致 命 工 業 意 外, 以 及 (ii) 因 發 生 工 業 意 外 而 停 工 的 日 數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特 區 政 府 的 司 局 長 級 官 員 與 內 地 官 員 就 大 橋 項 目 進 行 會 議 的 次 數 為 何?

1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1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整 個 港 珠 澳 大 橋 ( 大 橋 ) 項 目 分 為 兩 部 分 : (i) 大 橋 主 橋, 以 及 (ii) 在 三 地 各 自 的 連 接 路 及 口 岸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處 於 內 地 水 域, 由 大 橋 管 理 局 負 責 進 行 ; 三 地 的 口 岸 及 連 接 路 則 由 三 地 政 府 各 自 負 責 興 建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5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大 橋 在 立 項 時 是 以 2016 年 年 底 為 完 工 目 標, 大 橋 管 理 局 及 三 地 政 府 均 以 這 個 目 標 推 展 各 項 工 程 惟 大 橋 工 程 龐 大 而 且 複 雜, 在 設 計 及 施 工 的 過 程 中 面 對 很 多 挑 戰 無 論 是 大 橋 主 橋 還 是 三 地 相 關 工 程 均 面 對 各 種 工 程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和 工 期 上 的 壓 力 正 如 我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出 席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時 表 示, 港 珠 澳 大 橋 三 地 聯 合 工 作 委 員 會 ( 三 地 委 ) 認 為 整 個 大 橋 項 目 在 2016 年 年 底 同 步 建 成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困 難 三 地 委 和 大 橋 管 理 局 會 進 一 步 就 工 期 評 估 進 行 深 入 客 觀 的 分 析 及 論 證, 以 確 定 大 橋 的 工 期 目 標 此 外, 廣 東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主 任 於 今 年 2 月 10 日 舉 行 的 廣 東 省 第 十 二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第 三 次 會 議 的 記 者 會 上 表 示, 大 橋 工 程 遇 到 了 很 多 不 可 預 測 的 困 難 及 技 術 問 題, 於 2016 年 年 底 全 部 建 成 通 車 存 在 困 難 至 於 大 橋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路 政 署 會 聯 同 顧 問 工 程 師 和 駐 工 地 工 程 人 員 緊 密 監 察 工 程 進 度, 監 督 承 建 商 在 確 保 安 全 與 質 量 的 前 提 下 全 力 推 展 工 程, 以 配 合 大 橋 通 車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預 計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互 相 銜 接, 而 北 面 連 接 路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成 至 於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其 原 來 的 走 線 方 案 在 2010 年 取 得 地 區 的 支 持 後, 路 政 署 便 進 行 初 步 設 計 及 有 關 的 評 估 工 作, 但 其 後 部 分 地 區 人 士 憂 慮 屯 門 西 繞 道 北 面 高 架 道 路 段 及 青 田 交 匯 處 南 面 隧 道 段 入 口 會 影 響 附 近 居 民, 對 工 程 計 劃 表

12 841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示 強 烈 反 對 意 見 因 應 有 關 意 見, 路 政 署 一 直 致 力 研 究 其 擬 議 路 線 是 否 有 修 訂 的 空 間, 以 期 制 訂 一 個 能 平 衡 技 術 可 行 性 居 民 對 環 保 的 關 注, 以 及 交 通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道 路 計 劃 路 政 署 在 今 年 年 初 完 成 就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項 目 的 初 步 檢 討, 並 於 今 年 3 月 向 屯 門 區 議 會 介 紹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青 田 路 的 屯 門 西 繞 道 擬 議 修 訂 走 線 方 案 我 們 會 因 應 屯 門 區 議 會 的 最 新 意 見, 進 一 步 檢 視 屯 門 西 繞 道 工 程, 包 括 工 程 的 時 間 表 及 預 算 費 用 ( 二 )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和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項 目 主 要 分 16 份 工 程 合 約 進 行,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 三 ) 根 據 承 建 商 向 路 政 署 提 交 的 紀 錄,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各 個 項 目 的 工 人 ( 包 括 輸 入 勞 工 ) 每 月 平 均 需 超 時 工 作 約 22 小 時 工 人 在 工 作 期 間, 承 建 商 會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給 予 工 人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並 於 適 當 地 點 歇 息 有 關 工 人 的 休 息 時 段 安 排, 根 據 職 業 安 全 及 健 康 條 例 的 規 定, 僱 主 須 在 合 理 及 可 行 範 圍 內, 確 保 僱 員 的 工 作 安 全 及 健 康 勞 工 處 已 發 出 休 息 時 段 指 引, 闡 釋 為 僱 員 提 供 適 當 休 息 時 間 的 重 要 性 ( 四 )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相 關 工 程 的 工 業 意 外 表 列 如 下 : 工 程 工 業 意 外 宗 數 致 命 意 外 宗 數 非 致 命 意 外 宗 數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總 計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香 港 口 岸 工 程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因 出 現 工 業 意 外 而 被 勞 工 處 發 出 暫 時 停 工 通 知 書, 暫 時 停 止 該 等 工 序 所 涉 及 的 總 日 數 分 別 為 85 天 及 55 天

1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3 ( 五 ) 三 地 政 府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以 監 察 大 橋 主 橋 工 程 的 進 度 過 去 3 年 ( 即 及 財 政 年 度 ), 三 地 政 府 共 舉 行 了 26 次 定 期 會 議 此 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不 時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和 路 政 署 亦 會 視 乎 需 要 就 大 橋 工 程 事 宜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舉 行 會 議 附 件 合 約 工 程 內 容 香 港 接 線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HY/2011/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岸 段 合 約 編 號 : HY/2011/09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接 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觀 景 山 至 香 港 口 岸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及 連 接 香 港 口 岸 至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連 接 路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邊 界 至 觀 景 山 段 的 香 港 接 線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2 年 5 月 2012 年 5 月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口 岸, 由 合 約 HY/2010/02 及 HY/2013/05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HY/2012/07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高 架 道 路 段 合 約 編 號 : HY/2012/08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海 底 隧 道 段 設 計 及 建 造 連 接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和 北 大 嶼 山 公 路 的 雙 程 雙 線 高 架 行 車 道 及 相 關 支 路, 修 改 大 嶼 山 公 路 及 北 大 嶼 山 翔 東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及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設 計 及 建 造 一 條 長 約 5 公 里 雙 線 雙 程 行 車 的 海 底 隧 道, 連 接 屯 門 第 40 區 及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以 及 於 屯 門 第 40 區 填 海 約 16.5 公 頃 土 地 2013 年 6 月 2013 年 8 月

14 841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合 約 合 約 編 號 : HY/2013/12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7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隧 道 大 樓 及 機 電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HY/2014/10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香 港 口 岸 HY/2010/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填 海 工 程 合 約 編 號 : 工 程 內 容 建 造 約 5.4 公 頃 的 收 費 廣 場 及 相 關 構 築 物 高 架 行 車 道 和 行 人 天 橋, 修 改 屯 門 龍 門 路 及 龍 富 路 的 部 分 路 段 並 重 新 定 線, 以 及 進 行 相 關 工 程 建 造 北 面 連 接 路 的 行 政 大 樓 收 費 控 制 大 樓 及 其 他 附 屬 建 築 物 和 設 施, 進 行 機 電 工 程, 以 及 重 置 香 港 海 關 及 消 防 處 的 設 施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4 年 7 月 2015 年 下 半 年 招 標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2015 年 下 監 察 系 統 的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半 年 招 標 裝 及 試 行 運 作 測 試, 包 括 其 收 費 廣 場 海 底 隧 道 及 南 面 高 架 行 車 道 ( 部 分 工 程 委 託 給 香 港 接 線, 由 合 約 HY/2011/03 執 行 ) 合 約 編 號 : 建 造 約 150 公 頃 的 人 工 島, 當 中 約 130 公 頃 的 土 地 用 作 香 港 口 岸, 而 另 外 約 20 公 頃 的 土 地 則 用 作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出 入 口 HY/2013/01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旅 檢 大 樓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2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一 期 ( 西 面 部 分 )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3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旅 檢 大 樓 高 架 及 地 面 落 客 區 行 人 天 橋 和 區 域 性 冷 卻 系 統 等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西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通 關 廣 場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行 車 天 橋 地 面 道 路 排 水 系 統 污 水 系 統 水 務 系 統 環 境 美 化 工 程 公 用 設 施 及 機 電 工 程 等 2011 年 11 月 2014 年 4 月 2014 年 7 月 2015 年 4 月

1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5 合 約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第 二 期 ( 南 面 部 分 )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面 連 接 路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3/06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4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合 約 編 號 : HY/2014/05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工 程 內 容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南 面 部 分 的 行 車 天 橋 及 地 面 道 路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主 要 覆 蓋 香 港 口 岸 香 港 接 線 及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南 段 的 交 通 管 制 及 監 察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及 校 驗 香 港 口 岸 的 車 輛 自 動 清 關 支 援 系 統 設 計 供 應 運 送 安 裝 測 試 校 驗 及 維 修 香 港 口 岸 的 門 架 式 X 光 車 輛 檢 查 系 統 建 造 香 港 口 岸 的 餘 下 輔 助 建 築 物 及 設 施 合 約 開 展 日 期 2015 年 3 月 2014 年 1 月 評 標 中 招 標 中 招 標 中 正 如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於 今 年 1 月 16 日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按 照 現 時 的 進 度, 香 港 口 岸 和 香 港 接 線 工 程 應 未 能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工, 路 政 署 正 評 估 預 計 完 工 日 期 至 於 屯 門 至 赤 鱲 角 連 接 路 工 程, 其 南 面 連 接 路 的 完 工 時 間 會 與 大 橋 主 橋 的 完 工 時 間 銜 接, 而 其 北 面 連 接 路 則 預 計 於 2018 年 完 工

16 841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4.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在 上 月 24 日 本 會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質 疑 當 局 為 何 不 對 沒 有 依 據 人 事 登 記 規 例 ( 第 177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18 條, 向 登 記 主 任 提 供 已 變 更 詳 情 ( 包 括 居 住 地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當 局 因 而 被 指 有 法 不 執 此 外,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四 號 報 告 書 指 出, 屋 宇 署 處 理 屬 須 優 先 取 締 違 例 建 築 物 的 進 度 緩 慢, 有 執 法 過 寬 之 嫌 另 一 方 面, 廉 政 公 署 則 常 被 質 疑 審 核 參 選 立 法 會 或 區 議 會 選 舉 候 選 人 的 選 舉 開 支 時 吹 毛 求 疵, 有 執 法 過 緊 之 嫌 就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出 現 頗 大 差 異 ; ( 二 ) 各 政 府 部 門 依 據 哪 些 準 則 決 定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各 政 府 部 門 執 法 寬 緊 程 度 頗 大 差 異 如 何 影 響 市 民 對 政 府 觀 感, 以 及 會 否 令 市 民 無 所 適 從?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四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負 責 執 行 立 法 會 通 過 並 已 生 效 的 法 律 執 法 機 關 一 向 各 司 其 職, 盡 忠 職 守, 公 平 公 正 地 執 行 各 項 法 例 規 定 在 跟 進 涉 嫌 違 法 的 事 件 時, 執 法 機 關 會 根 據 個 案 情 況 及 所 搜 集 到 的 證 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律 政 司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以 決 定 是 否 向 涉 案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根 據 律 政 司 的 檢 控 守 則,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前, 必 須 全 面 評 估 證 據 及 情 況 除 考 慮 證 據 是 否 充 分 外, 亦 必 須 時 刻 按 公 眾 利 益 行 事, 審 慎 和 公 正 執 法, 同 時 以 公 眾 利 益 考 慮 為 依 歸 或 主 導, 當 中 須 要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罪 行 的 性 質 及 情 況 罪 行 的 嚴 重 程 度 及 檢 控 對 香 港 執 法 工 作 優 先 次 序 的 影 響 等 各 執 法 機 關 會 繼 續 按 照 相 關 政 策 法 律 條 文 執 行 其 法 定 職 能 公 屋 單 位 居 住 面 積 5.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 為 了 下 一 代, 我 們 是 否 有 勇 氣 許 下 提 高 居 住 面 積 這 個 願 景? 最 近 有 受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影 響 的 公 屋 租 戶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發 現 所 獲 編 配 的 重 建 公 屋 單 位 採 用 了 新 設 計, 居 住 面 積 因 而 較 以 往 狹 少 他 們 對 居 住 空 間 不 升 反 跌 感 到 十 分 失 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7 ( 一 ) 有 否 訂 立 任 何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計 劃 以 實 現 上 述 願 景 ; 若 沒 有 訂 立 計 劃,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現 時 已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增 加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 若 是, 將 進 行 的 具 體 工 作 為 何 ; ( 二 ) 過 去 10 年 落 成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有 何 變 化 ( 按 單 位 的 設 計 居 住 人 數 分 項 列 出 ); 降 低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的 面 積 標 準 的 原 因,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為 求 增 加 公 屋 建 屋 量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相 關 的 增 幅 ; 有 否 評 估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對 租 戶 居 住 空 間 的 影 響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興 建 面 積 較 以 往 為 小 的 新 型 公 屋 單 位 與 上 述 願 景 是 否 背 道 而 馳 ;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檢 討 和 修 改 公 屋 單 位 的 設 計 ; 會 否 修 改 石 硤 尾 邨 及 白 田 邨 重 建 計 劃 的 圖 則, 以 增 加 重 建 單 位 的 居 住 面 積, 使 當 區 居 民 可 透 過 重 建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以 及 落 實 上 述 願 景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現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的 各 項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宗 旨, 是 為 沒 有 能 力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並 以 維 持 一 般 申 請 者 ( 即 家 庭 及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平 均 約 3 年 獲 首 次 編 配 為 目 標 為 善 用 土 地 資 源, 為 公 屋 申 請 人 提 供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會 考 慮 所 有 合 適 的 地 盤, 無 論 地 盤 面 積 大 小, 都 會 本 着 地 盡 其 用 的 宗 旨, 在 最 具 成 本 效 益 及 可 持 續 的 原 則 下 興 建 公 屋,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房 委 會 在 過 往 數 十 年, 在 建 造 公 共 房 屋 時 一 直 採 用 標 準 大 廈 設 計 自 2000 年 起, 由 於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用 作 公 屋 發 展 的 用 地 無 論 在 地 貌 面 積 及 形 態 上 都 較 複 雜, 房 委 會 因 而 改 為 採 用 因 地 制 宜 的 設 計 模 式 目 前, 每 個 公 屋 發 展 項 目 秉 承 實 而 不 華 的 設 計 原 則, 採 用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以 令 公 屋 大 廈 設 計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土 地 發 展 潛 力 及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目 前 構 件 式 單 位 的 單 位 設 計 共 有 4 款, 包 括 室 內 面 積 的 範 圍 為 14.1 至 14.5 平 方 米 供 一 或 二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21.4 至 22.0 平 方 米 供 二 或 三 人 的 單 位 面 積 30.2 至 31.0 平 方 米 供 三 至 四 人 的 單 位, 以 及 面 積 35.0 至 36.1 平 方 米 供 四 至 五 人 的 單 位

18 841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現 時 的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平 衡 了 各 項 設 計 元 素, 吸 納 了 居 民 及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所 提 供 的 室 內 生 活 空 間 比 過 往 的 設 計 更 為 實 用, 廚 廁 與 居 室 的 比 例 合 理, 可 配 合 不 同 家 庭 組 合 的 需 要, 方 便 間 隔 和 擺 放 傢 俬 單 位 設 計 特 色 還 包 括 : 增 設 對 流 窗, 有 利 通 風 ; 加 強 通 用 設 計 方 便 長 幼 傷 健 共 融 ; 改 善 供 水 排 水 和 電 力 系 統 設 計, 為 居 民 締 造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等 有 關 設 計 可 提 升 生 活 空 間 的 靈 活 性 及 質 素, 一 直 受 到 公 屋 居 民 的 廣 泛 支 持 因 此, 單 以 面 積 大 小 將 以 往 及 現 在 的 公 屋 單 位 及 其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作 出 比 較 並 不 合 適 房 委 會 將 會 繼 續 吸 納 業 內 持 份 者 和 居 民 關 注 團 體 對 單 位 面 積 及 間 隔 的 意 見, 以 持 續 優 化 構 件 式 單 位 設 計 在 滿 足 建 屋 目 標 的 同 時, 也 注 重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項 目 與 環 境 的 協 調, 顧 及 社 會 經 濟 和 環 境 的 各 方 面 需 要, 並 符 合 規 劃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就 白 田 邨 及 石 硤 尾 邨 的 重 建 工 程 而 言, 由 於 有 關 的 重 建 工 程 已 開 展, 現 階 段 並 不 可 能 修 訂 有 關 的 重 建 計 劃 房 委 會 為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屋 邨 作 遷 置 安 排 時, 會 根 據 各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家 庭 人 數, 以 及 既 定 的 編 配 標 準, 為 其 編 配 合 適 的 公 屋 單 位 現 時 房 委 會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標 準 是 每 人 約 7 平 方 米 室 內 樓 面 面 積 相 同 的 公 屋 編 配 標 準, 亦 適 用 於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公 屋 居 民 房 委 會 會 適 時 向 有 關 居 民 簡 介 重 建 的 進 度 和 提 供 資 料, 確 保 居 民 知 悉 有 關 的 資 訊 使 用 和 回 收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照 明 產 品 6.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為 節 約 能 源, 多 年 來 鼓 勵 市 民 改 用 較 鎢 絲 燈 泡 更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例 如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熒 光 管 和 慳 電 膽 據 悉,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產 生 的 藍 光 或 會 損 害 視 力, 而 部 分 慳 電 膽 和 熒 光 管 在 破 碎 時 會 釋 放 苯 酚 和 氣 化 的 有 毒 重 金 屬 水 銀, 而 長 期 接 觸 該 等 化 學 物 質 會 對 人 體 有 害 另 一 方 面,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現 時 推 行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為 家 居 免 費 回 收 和 處 理 各 類 含 水 銀 的 廢 熒 光 燈, 包 括 熒 光 管 慳 電 膽 和 高 強 度 氣 體 放 電 燈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有 否 評 估 各 項 旨 在 推 動 使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措 施 的 成 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1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19 ( 二 ) 環 保 署 現 時 有 否 分 開 處 理 回 收 到 的 各 類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回 收 到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為 何,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四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環 保 署 處 理 內 含 水 銀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數 量 為 何 ; ( 五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送 往 堆 填 區 丟 棄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並 按 產 品 類 別 及 堆 填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沒 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六 ) 過 去 5 年, 每 年 進 口 供 本 地 使 用 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數 量 ; ( 七 ) 現 時 有 否 就 家 居, 以 及 工 業 及 商 業 用 戶 棄 置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有 否 就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在 使 用 回 收 及 棄 置 過 程 中 對 人 類 及 動 物 健 康 的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現 時 有 否 就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所 含 化 學 物 質 進 行 規 管 及 評 定 該 類 產 品 的 質 量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公 布 該 等 資 料 的 渠 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 鑒 於 現 時 機 電 工 程 署 將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納 入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該 署 會 否 考 慮 將 該 類 產 品 納 入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讓 消 費 者 獲 得 更 多 資 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裝 置 在 室 外 的 發 光 二 極 管 燈 的 數 量, 以 及 評 定 該 等 照 明 設 備 的 眩 光 量 及 亮 度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有 關 的 資 料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照 明 用 電 量 在 過 去 10 年 平 均 約 佔 全 港 總 用 電 量 15% 一 般 鎢 絲 燈 泡 能 源 效 益 低, 在 發 光 過 程 中 發 熱 耗 用 了 九 成

20 842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電 力, 僅 一 成 電 力 用 於 照 明 政 府 自 2012 年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加 快 淘 汰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與 零 售 商 和 供 應 商 攜 ( 1) 手 推 出 約 章 計 劃 減 少 鎢 絲 燈 泡 的 供 應, 以 及 加 強 向 公 眾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替 代 產 品 方 面, 海 外 國 家 及 香 港 普 遍 採 用 具 能 源 效 益 的 慳 電 膽 及 發 光 二 極 管 ( 下 稱 LED ) 燈 泡 取 代 鎢 絲 燈 泡 截 至 2015 年 4 月, 共 有 36 個 供 應 商 及 28 個 零 售 商 簽 署 約 章 參 與 約 章 計 劃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須 簽 署 約 章, 承 諾 於 2013 年 年 底 完 全 停 售 這 些 燈 泡, 並 停 止 補 充 指 定 的 鎢 絲 燈 泡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3 年 12 月 發 信 予 簽 署 約 章 的 供 應 商 及 零 售 商, 提 醒 他 們 完 全 停 售 鎢 絲 燈 泡 的 時 間, 並 於 停 售 期 後 定 期 進 行 實 地 巡 查, 以 監 察 及 確 保 有 關 商 戶 切 實 執 行 有 關 停 售 安 排 我 們 會 繼 續 向 公 眾 和 主 要 使 用 者, 透 過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出 宣 傳 片 派 發 海 報 和 宣 傳 資 料, 以 及 在 網 上 宣 傳 使 用 較 具 能 源 效 益 燈 具 的 好 處 ( 二 ) ( 三 ) ( 四 ) 及 ( 七 ) 至 於 質 詢 中 有 關 處 置 及 回 收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照 明 產 品 中,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一 般 含 有 水 銀 如 有 任 何 人 大 量 棄 置 這 些 照 明 產 品 ( 一 般 為 工 商 業 單 位 ), 便 須 符 合 廢 物 處 置 ( 化 學 廢 物 )( 一 般 ) 規 例 的 規 定, 妥 為 包 裝 和 標 識, 並 由 持 牌 化 學 廢 物 收 集 商 收 集,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置 另 一 方 面, 業 界 在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的 支 援 下 亦 設 有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免 費 收 集 家 居 用 戶 交 出 的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然 後 集 中 運 往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作 妥 善 處 理 過 去 5 年, 青 衣 化 學 廢 物 處 理 中 心 按 年 處 理 廢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的 數 量 ( 包 括 經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回 收 計 劃 收 集 者 及 工 商 界 所 收 集 的 燈 管 ) 如 下 : (1) 現 時, 約 章 計 劃 涵 蓋 25 瓦 或 以 上 的 非 反 射 型 鎢 絲 燈 泡, 包 括 一 般 照 明 用 燈 泡 蠟 燭 形 花 式 圓 形 及 其 他 裝 飾 燈 泡, 但 不 包 括 鎢 絲 鹵 素 燈 泡

2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1 年 度 回 收 數 量 ( 件 ) 由 於 LED 電 燈 不 屬 化 學 廢 物, 現 時 沒 有 另 設 回 收 計 劃 ( 五 ) 在 每 年 於 堆 填 區 進 行 的 廢 物 成 分 調 查 中, 我 們 並 沒 有 就 混 入 於 一 般 廢 物 內 的 廢 棄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進 行 獨 立 統 計, 故 沒 有 相 關 的 統 計 資 料 ( 六 ) 政 府 統 計 處 根 據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統 計 有 關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及 LED 進 口 及 轉 口 的 數 據 2010 年 至 2014 年 的 統 計 數 字 如 下 : (i) 熱 陰 極 熒 光 燈 ( 包 括 慳 電 膽 及 光 管 )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ii) LED 年 度 進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轉 口 貨 量 ( 百 萬 盞 ) 註 : 除 一 般 照 明 用 途 外,LED 亦 可 作 裝 飾 燈 指 示 燈 顯 示 屏 幕 等 其 他 用 途

22 842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有 關 數 據 是 由 出 入 口 商 向 海 關 填 報 的 資 料 整 理 而 得, 但 某 一 年 的 進 口 量 與 轉 口 量 的 差 別 並 不 等 於 該 年 本 地 的 銷 售 數 字 ( 八 ) 關 於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 例 如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等 ) 的 光 線 可 能 引 致 的 健 康 影 響, 一 些 海 外 機 構, 包 括 歐 洲 委 員 會 轄 下 新 興 及 新 鑒 定 健 康 風 險 科 學 委 員 會 加 拿 大 衞 生 部 及 前 英 國 衞 生 防 護 局, 曾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的 結 果, 在 正 常 使 用 情 況 下, 家 用 節 能 照 明 產 品 的 紫 外 線 及 藍 光 水 平 應 不 會 對 一 般 人 士 造 成 不 良 的 健 康 影 響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則 須 留 意 身 體 狀 況 並 謹 慎 使 用 LED 燈 及 慳 電 膽, 有 需 要 時 可 先 諮 詢 醫 護 人 員 的 意 見 此 外, 對 光 線 敏 感 的 人 士 在 暴 露 於 陽 光 下 也 需 要 留 意 自 己 的 身 體 狀 況 慳 電 膽 所 含 的 物 料 包 括 金 屬 玻 璃 和 微 量 水 銀 完 好 的 照 明 燈 管 不 會 對 人 體 及 環 境 構 成 影 響, 如 有 破 爛, 會 有 少 量 氣 化 水 銀 釋 出, 須 小 心 處 理 在 空 氣 流 通 的 環 境 下, 氣 化 水 銀 很 快 會 被 稀 釋 因 此,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運 輸 及 棄 置 慳 電 膽, 並 不 會 影 響 公 眾 和 廢 物 處 理 人 員 的 健 康 環 保 署 有 就 處 理 廢 棄 慳 電 膽 提 供 指 引, 提 醒 市 民 應 用 新 燈 管 的 包 裝 盒 把 舊 燈 管 裝 好, 然 後 放 入 收 集 箱 以 待 回 收 再 造, 以 及 處 理 破 爛 燈 管 時 應 採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 九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並 以 電 池 操 作 的 LED 燈, 其 產 品 安 全 必 須 符 合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中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產 品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供 應 商 有 責 任 確 保 有 關 消 費 品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 (i) 消 費 品 的 用 途 及 售 賣 的 形 式 ; (ii) 消 費 品 所 採 用 的 任 何 標 記, 以 及 就 該 消 費 品 的 存 放 使 用 或 耗 用 所 給 予 的 指 示 或 警 告 ; (iii)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 及 (iv)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方 法 使 該 消 費 品 更 安 全

2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3 至 於 設 計 供 家 庭 使 用 (220v) 及 在 香 港 供 應 的 電 氣 產 品 ( 包 括 LED 燈 ), 必 須 符 合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規 例 中 適 用 的 電 氣 安 全 規 格, 以 及 具 備 符 合 安 全 規 格 證 明 書 ( 十 ) 機 電 工 程 署 已 於 2011 年 6 月 起, 將 自 願 性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擴 展 至 LED 燈 泡 參 加 計 劃 的 LED 燈 泡 製 造 商 進 口 商 及 本 地 代 理 商, 可 為 符 合 計 劃 所 訂 的 能 源 效 益 和 表 現 規 定 的 產 品 貼 上 確 認 式 標 籤 消 費 者 可 憑 標 籤 知 悉 個 別 產 品 已 達 到 指 定 的 能 源 效 益 要 求, 以 便 於 購 物 時 作 出 精 明 的 選 擇 由 於 LED 照 明 技 術 尚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因 此 現 時 對 有 關 產 品 實 施 確 認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較 為 合 適 機 電 工 程 署 會 密 切 留 意 LED 照 明 技 術 的 發 展, 並 適 時 考 慮 對 有 關 產 品 採 用 級 別 式 能 源 效 益 標 籤 制 度 的 需 要 ( 十 一 ) 我 們 並 沒 有 全 港 戶 外 燈 光 裝 置 的 數 據 宣 傳 政 府 政 策 和 措 施 7.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各 個 政 策 局 透 過 多 種 渠 道 宣 傳 和 推 廣 政 策 和 措 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去 年, 各 個 政 策 局 為 宣 傳 政 策 和 措 施 而 招 致 的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宣 傳 方 式 ( 包 括 (i)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ii)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iii) 報 章 特 刊 (iv)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v) 互 聯 網 及 (vi) 社 交 媒 體 ) 以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保 安 局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i) (ii) (iii) (iv) (v) (vi) 其 他 合 計

24 842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發 展 局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環 境 局 (i) (ii) (iii) (iv) (v) (vi) 其 他 合 計 ( 二 ) 有 否 定 期 評 估 各 個 政 策 局 的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 若 有, 評 估 的 準 則 及 上 次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如 何 處 理 宣 傳 工 作 欠 缺 成 本 效 益 的 情 況?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姚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各 政 策 局 在 年 度 為 宣 傳 政 策 措 施 涉 及 的 開 支 表 列 如 下 :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報 章 戶 外 宣 傳 互 聯 網 及 註 其 他 合 計 電 台 宣 傳 特 刊 活 動 社 交 媒 體 ( 元 ) ( 元 ) 聲 帶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000 民 政 事 務 局 2,551,000 3,028, ,000 1,864,000 1,249,000 9,167,000 保 安 局 1,330,000-10,370,000 1,742,000 1,590,000 15,032,000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合 共 :18,080,000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1,857, ,000 1,761,000 1,072,000-4,876,00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000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1,484,000 5,167,000 2,297,000 3,702,000 3,801,000 16,451,000 教 育 局 1,554, , ,000 1,571,000 6,463,000 10,113,000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499, ,000 1,277, ,000 2,326,000

2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5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及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 元 ) 報 章 特 刊 ( 元 ) 戶 外 宣 傳 活 動 ( 元 ) 互 聯 網 及 社 交 媒 體 ( 元 ) 註 其 他 ( 元 ) 合 計 ( 元 ) 發 展 局 3,943,000 1,569,000 1,370, ,000-7,690,000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1,085,000-1,644,000 2,148,000 4,877,000 環 境 局 合 共 :1,016,000 註 : 包 括 宣 傳 單 張 海 報 出 版 刊 物 及 巡 迴 展 覽 等 ( 二 ) 及 ( 三 ) 各 政 策 局 推 行 宣 傳 工 作 時, 會 按 工 作 的 目 的 及 實 際 情 況 採 用 不 同 方 法 收 集 對 宣 傳 的 回 應, 以 評 估 成 效, 為 日 後 擬 定 宣 傳 及 推 廣 策 略 提 供 參 考 一 般 而 言, 政 策 局 評 估 宣 傳 工 作 成 效 時 會 參 考 的 數 據 和 資 料 包 括 : 參 與 活 動 或 使 用 服 務 人 數 目 標 對 象 或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報 章 的 有 關 評 論 及 報 道 熱 線 查 詢 的 數 目 點 擊 網 頁 的 次 數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內 容 等 各 政 策 局 會 審 慎 和 有 效 地 使 用 其 獲 分 配 的 撥 款, 在 其 政 策 範 圍 推 展 各 項 工 作, 包 括 宣 傳 工 作 各 政 策 局 亦 會 在 其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概 述 相 關 年 度 的 主 要 工 作 及 表 現 此 外, 各 政 策 局 在 制 訂 每 年 的 預 算 時 會 檢 視 來 年 的 各 項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並 作 出 開 支 預 算, 包 括 在 宣 傳 方 面 的 預 算, 在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後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修 訂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短 缺 情 況 8.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有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人 士 指 出, 近 年 該 行 業 一 直 面 對 司 機 短 缺 和 青 黃 不 接 的 問 題 根 據 2012 年 年 底 的 資 料, 本 港 持 有 貨 櫃 車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數 超 過 4 萬 人, 但 已 登 記 的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只 有 約 人 他 們 又 表 示, 由 於 內 地 當 局 對 貨 櫃 車 司 機 設 有 年 齡 上

26 842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限, 而 現 職 司 機 一 般 年 齡 較 大, 他 們 聘 請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越 來 越 困 難 他 們 擔 心,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會 隨 着 港 珠 澳 大 橋 的 啟 用 而 更 趨 殷 切, 而 如 果 司 機 供 不 應 求 的 問 題 沒 有 改 善, 香 港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將 受 到 窒 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人 數, 並 按 他 們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在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或 以 上 ( 二 ) 當 局 現 時 為 紓 緩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採 取 的 措 施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等 措 施 的 成 效 ; 當 局 會 否 加 大 該 等 措 施 的 力 度, 以 配 合 物 流 業 的 發 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有 關 的 內 地 部 門 現 時 是 否 已 暫 停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重 型 車 輛 駕 駛 證 ( 內 地 駕 駛 證 ) 的 申 請 ; 如 有 此 情 況, 有 否 評 估 此 情 況 持 續 會 對 本 港 的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了 解 有 關 情 況, 並 協 助 本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駕 駛 證 ; 長 遠 而 言, 會 否 與 內 地 當 局 研 究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不 會,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任 何 人 士 如 欲 駕 駛 貨 櫃 車, 均 必 須 持 有 由 運 輸 署 簽 發 的 有 效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此 外, 根 據 粵 港 兩 地 政 府 的 規 定, 只 有 指 定 的 駕 駛 者 才 可 駕 駛 相 關 的 跨 境 貨 車 ( 包 括 貨 櫃 車 ) 往 來 兩 地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資 料, 過 去 5 年 ( 截 至 每 年 年 底 )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的 駕 駛 跨 境 貨 櫃 車 人 數 列 載 如 下

2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7 年 齡 ( 歲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 以 下 或 以 上 總 數 ( 二 ) 至 於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的 需 求 問 題,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紀 錄,2014 年 年 底 本 港 有 超 過 人 持 有 駕 駛 掛 接 式 車 輛 的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同 期, 當 中 只 有 約 人 為 跨 境 貨 櫃 車 的 指 定 駕 駛 者, 相 信 當 中 差 距 反 映 司 機 個 人 選 擇, 以 及 其 他 行 業 可 提 供 較 佳 的 工 作 和 聘 用 條 件 為 鼓 勵 更 多 人 士 加 入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當 局 與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商 討 後, 在 2011 年 9 月 於 深 圳 車 管 所 設 立 獨 立 專 門 窗 口 處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業 務, 並 制 訂 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駕 駛 證 的 辦 事 指 南 須 知 及 辦 事 流 程 提 供 予 有 興 趣 人 士 此 外, 在 香 港 物 流 發 展 局 的 支 持 下, 當 局 曾 於 年 度 資 助 香 港 貨 櫃 車 主 聯 會 舉 辦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培 訓 課 程, 通 過 提 供 筆 試 內 容 訓 練 和 協 助 向 內 地 機 關 申 領 駕 駛 證, 協 助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掛 接 式 車 輛 駕 駛 執 照 的 人 士, 考 取 國 內 同 類 車 輛 的 駕 駛 證 然 而, 該 課 程 最 終 因 報 讀 反 應 未 如 理 想 而 於 2012 年 3 月 停 辦 政 府 會 繼 續 就 跨 境 貨 櫃 運 輸 業 的 運 作 和 發 展 事 宜 與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會 考 慮 業 界 就 跨 境 貨 櫃 車 司 機 不 足 的 問 題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三 ) 因 應 跨 境 貨 車 業 界 的 查 詢, 運 輸 署 最 近 曾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了 解, 得 悉 深 圳 車 管 所 仍 然 辦 理 香 港 司 機 考 領 內 地 貨 櫃 車 駕 駛 證 的 申 請, 運 輸 署 並 已 將 申 領 詳 情 通 知 香 港 貨 車 業 界 有 關 要 求 內 地 當 局 給 予 香 港 貨 櫃 車 司 機 免 試 領 取 內 地 駕 駛 證 的 建 議, 必 須 小 心 考 慮 這 是 由 於 有 關 安 排 通 常 會 按 對 等 方 式 進 行, 換 句 話 說, 內 地 當 局 於 考 慮 我 們 的 建 議 時, 可 能 會 要 求 內 地 司 機 在 香 港 享 有 同 等 待 遇, 但 基 於 道 路 安 全 的 考 慮, 即 駕 駛 商 用 車 輛 所 需 的 駕 駛 技 術 要 求 較 高 及 商 用 車 輛 於 路 面 上 行 駛 時 間 較 長, 以 及 顧 及 本 地 司 機 就 業 保 障, 要 作 出 對 等 安 排 將 有 極 大 困 難

28 842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9.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有 小 學 教 師 向 本 人 反 映, 當 局 在 2014 年 4 月 就 系 統 評 估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不 再 向 個 別 小 學 發 放 其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的 人 數 及 達 標 率, 但 學 校 仍 可 根 據 各 科 目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推 算 其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反 映 優 化 措 施 對 減 輕 師 生 壓 力 及 工 作 量 的 作 用 有 限, 當 局 有 否 就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收 集 教 師 及 學 校 的 初 步 意 見 ; 如 否, 當 局 會 如 何 檢 討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現 時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優 化 措 施 ; 及 ( 二 ) 鑒 於 在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本 年 4 月 13 日 的 會 議 上, 教 育 局 官 員 表 示 當 局 已 設 立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督 導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檢 討 系 統 評 估 的 推 行 情 況, 該 委 員 會 的 下 列 資 料 為 何 : (i) 成 員 名 單, 以 及 是 否 有 成 員 屬 教 育 界 代 表 前 線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ii) 職 權 範 圍 ; (iii) 工 作 目 標 及 內 容 ( 包 括 會 否 就 進 一 步 優 化 系 統 評 估 作 出 建 議 ), 以 及 須 於 何 時 完 成 工 作 ; (iv) 工 作 方 式, 包 括 會 否 及 如 何 收 集 教 育 界 前 線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意 見 ; 如 不 會 收 集 意 見, 原 因 為 何 ; 及 (v) 會 否 就 報 告 擬 稿 諮 詢 教 育 界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公 布 檢 討 報 告 ; 如 會, 安 排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葉 建 源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能 力 水 平 達 標 率 及 答 對 率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分 卷 答 對 率 是 指 該 校 學 生 於 該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而 達 標 率 是 指 該 校 取 得 不 少 於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的 學 生 的 百 分 率 每 一 科 目 的 達 標 分 數 (cut score) 須 由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以 心 理 測 量 學 方 法 計 算 而 釐 定, 而 非 直 接 由 答 對 率 換 算 而 來 故

2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29 此, 各 分 卷 的 平 均 答 對 率 和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並 沒 有 必 然 關 係, 從 學 生 各 分 卷 的 答 對 率 不 能 直 接 推 算 出 該 校 整 體 學 生 的 達 標 率 配 合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推 行, 教 育 局 舉 辦 了 多 場 研 討 會 向 學 校 解 釋 有 關 措 施 及 聆 聽 前 線 同 工 的 意 見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中, 我 們 均 有 呼 籲 學 校 ( 尤 其 小 學 ) 不 應 盲 目 追 求 答 對 率, 宜 將 注 意 力 集 中 於 題 目 分 析 報 告, 了 解 學 生 的 強 弱 項, 回 饋 學 與 教 有 關 優 化 措 施 推 行 時 間 尚 短, 教 育 局 會 繼 續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例 如 研 討 會 焦 點 小 組 及 問 卷 調 查 等 與 學 界 保 持 溝 通, 並 收 集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以 評 估 優 化 措 施 的 成 效 ( 二 ) 教 育 局 於 2014 年 10 月 成 立 了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大 專 院 校 學 者 校 長 及 教 師 ( 委 員 名 單 見 附 件 ), 其 職 權 範 疇 是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 包 括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及 學 生 評 估 )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學 校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提 供 方 向 性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會 參 考 教 育 局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在 適 當 時 間 報 告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及 進 一 步 徵 詢 教 育 界 的 意 見 主 席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單 陳 嘉 琪 博 士 教 育 局 副 秘 書 長 (5) 附 件 非 官 方 委 員 陳 桂 涓 教 授 陳 卓 蓮 女 士 陳 素 兒 博 士 鄭 弼 亮 先 生 ( 香 港 教 育 城 代 表 ) 莊 紹 文 博 士 侯 傑 泰 教 授

30 843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簡 何 嘉 儀 女 士 黎 歐 陽 汝 穎 博 士 林 秀 蘭 女 士 梁 偉 昌 先 生 莫 慕 貞 教 授 冼 玉 珍 女 士 其 他 教 育 局 代 表 亦 會 出 席 會 議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10.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第 485 章 ),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對 沖 安 排 ) 對 於 勞 工 團 體 提 出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的 建 議, 有 工 商 界 人 士 指 出, 此 建 議 不 僅 偏 離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立 法 原 意, 而 且 是 變 相 額 外 向 僱 員 提 供 雙 重 福 利, 既 加 重 僱 主 的 負 擔, 亦 對 僱 主 有 欠 公 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在 前 立 法 局 於 1995 年 7 月 27 日 的 會 議 審 議 強 積 金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教 育 統 籌 司 表 示 : 目 前,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與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任 何 數 額 抵 銷, 要 僱 主 繳 款 兩 次 是 不 恰 當 的, 當 局 現 時 的 立 場 與 該 看 法 是 否 一 致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在 強 積 金 條 例 訂 立 之 前, 法 例 已 經 訂 明 僱 主 對 退 休 計 劃 的 供 款 可 用 於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當 局 及 後 制 定 強 積 金 條 例 時 沿 用 該 既 定 做 法 的 詳 細 理 據, 包 括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及 其 比 重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評 估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i) 會 令 僱 主 ( 特 別 是 中 小 企 業 ) 的 員 工 開 支 上 升 多 少 個 百 分 點, 以 及 (ii) 會 對 本 港 的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 四 ) 有 否 檢 討 如 何 善 用 政 府 充 裕 的 財 政 儲 備, 為 基 層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更 佳 支 援 和 保 障, 而 不 是 把 有 關 責 任 轉 嫁 給 僱 主 ; 如 有 檢 討, 詳 情 為 何 ; 如 無 檢 討, 原 因 為 何?

3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田 北 俊 議 員 有 關 僱 主 可 使 用 其 為 僱 員 向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支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質 詢, 政 府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僱 傭 條 例 分 別 於 1974 年 及 1986 年 加 入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保 障, 當 時 社 會 上 並 無 強 制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為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提 供 離 職 或 退 休 保 障, 僱 傭 條 例 訂 明 僱 主 可 利 用 他 們 在 僱 員 退 休 計 劃 中 的 供 款 或 為 僱 員 提 供 按 年 資 支 付 的 酬 金, 用 作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其 後, 政 府 在 平 衡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利 益 後, 於 1995 年 制 定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亦 沿 用 僱 傭 條 例 下 實 施 多 年 的 對 沖 安 排, 容 許 僱 主 可 以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所 作 供 款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對 沖 安 排 是 一 個 相 當 複 雜 的 議 題 在 僱 主 僱 員 及 各 持 份 者 對 應 否 改 變 對 沖 機 制 未 達 共 識 前, 政 府 不 會 改 變 現 時 可 以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僱 主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對 沖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安 排 ( 三 ) 政 府 沒 有 就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對 僱 主 營 商 環 境 和 經 濟 的 影 響 作 出 評 估 ( 四 ) 退 休 保 障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社 會 議 題 去 年 8 月, 周 永 新 教 授 團 隊 提 交 的 香 港 退 休 保 障 的 未 來 發 展 研 究 報 告 公 布 後, 社 會 意 見 分 歧 就 此, 扶 貧 委 員 會 將 就 退 休 保 障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正 訂 定 其 框 架 及 內 容 公 眾 諮 詢 預 計 於 本 年 第 四 季 啟 動 政 府 期 待 社 會 作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從 長 計 議, 凝 聚 共 識 政 府 認 同 應 改 善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在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保 障 為 突 顯 決 心 和 承 擔, 政 府 已 預 留 500 億 元, 未 雨 綢 繆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青 少 年 挑 選 的 書 籍 11.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3 月,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 公 共 圖 書 館 ) 與 本 港 某 教 育 團 體 聯 合 主 辦 第 26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32 843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虎 榜 ( 龍 虎 榜 ) 活 動, 由 中 學 生 在 60 本 候 選 書 籍 中 選 出 10 本 中 學 生 至 愛 的 書 籍 最 近 有 家 長 向 本 人 投 訴, 候 選 書 籍 中 包 括 一 本 鼓 吹 極 端 及 偏 激 政 治 思 想 的 書 籍, 他 們 擔 心 該 書 籍 會 向 中 學 生 灌 輸 錯 誤 觀 念,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就 公 共 圖 書 館 如 何 選 擇 及 處 理 專 供 青 少 年 閱 讀 的 書 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公 共 圖 書 館 在 籌 辦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角 色 為 何 ; ( 二 ) 今 屆 龍 虎 榜 活 動 所 涉 的 公 帑 開 支 為 何 ; ( 三 ) 在 候 選 書 目 公 布 前,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知 悉 入 選 書 籍 的 名 單 及 其 內 容 ; 公 共 圖 書 館 過 去 在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曾 否 反 對 將 個 別 書 籍 納 入 候 選 書 目 ; ( 四 ) 公 共 圖 書 館 就 如 何 揀 選 龍 虎 榜 活 動 中 的 候 選 書 籍, 有 否 制 訂 任 何 準 則 或 指 引, 以 確 保 獲 選 書 籍 適 合 青 少 年 閱 讀 ; ( 五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購 買 藏 書 的 流 程 為 何, 主 要 由 哪 些 職 級 的 人 員 負 責 制 訂 購 書 單, 以 及 有 否 機 制 在 購 書 前 覆 核 購 書 單 ; ( 六 )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否 主 動 或 因 應 市 民 投 訴, 將 一 些 意 識 不 良 的 藏 書 下 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七 ) 現 時 公 共 圖 書 館 是 否 設 有 將 藏 書 下 架 的 機 制 ; 若 是, 詳 情 為 何 ; 及 ( 八 )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何 程 序 確 保 不 會 購 入 一 些 不 適 合 青 少 年 讀 者 的 書 籍 ( 例 如 內 容 過 分 渲 染 暴 力 色 情 粗 鄙 意 識 不 良 或 宣 揚 族 群 / 宗 教 仇 恨 等 )?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四 )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自 1989 年 舉 辦 至 今 已 有 26 屆, 過 往 一 直 由 前 市 政 局 與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合 辦 活 動 旨 在 提 高 中 學 生 的 閱 讀 興 趣, 從 而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於 2000 年 成 立 以 後, 轄 下 的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繼 續 與 該 團 體 合 辦 這 項 活 動 一 直 以 來, 活 動 由 該 團 體 負

3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3 責 所 有 統 籌 工 作, 包 括 公 開 邀 請 推 薦 書 籍 成 立 委 員 會 選 出 候 選 書 目 推 行 中 學 生 投 票 選 出 10 本 好 書, 以 及 籌 辦 典 禮 活 動 等 康 文 署 尊 重 合 辦 團 體 的 統 籌 工 作, 並 沒 有 參 與 任 何 推 薦 及 選 舉 書 目 的 工 作 該 署 在 活 動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頒 獎 典 禮 場 地 及 負 責 部 分 開 支, 並 安 排 獲 選 書 籍 在 部 分 圖 書 館 巡 迴 展 覽 今 屆 中 學 生 好 書 龍 虎 榜 活 動 康 文 署 負 責 的 開 支 為 35,000 元 ( 五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館 藏 發 展 工 作, 旨 在 建 立 一 個 均 衡 及 多 元 化 的 圖 書 館 館 藏, 以 配 合 市 民 對 資 訊 研 究 自 學 進 修 及 善 用 餘 暇 各 方 面 的 需 求, 以 及 推 廣 本 港 的 文 學 藝 術 有 關 工 作 以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宣 揚 的 信 念 為 指 引 選 擇 和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工 作,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的 原 則 執 行 選 擇 圖 書 館 資 料 時 會 考 慮 整 體 館 藏 情 況 及 發 展 方 向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和 興 趣 資 料 的 質 素 最 新 出 版 資 料 書 評 和 書 目 等 因 素, 從 而 選 擇 合 適 資 料 作 為 採 購 書 目, 再 由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轄 下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批 該 委 員 會 是 公 共 圖 書 館 內 部 架 構, 由 圖 書 館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主 要 職 責 是 監 督 和 統 籌 各 項 與 館 藏 發 展 有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圖 書 館 資 料 的 採 購 ( 六 ) 至 ( 八 )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按 照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經 公 開 招 標 批 出 供 應 商 合 約, 並 且 根 據 館 藏 發 展 委 員 會 批 核 的 書 目 進 行 採 購 工 作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本 着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及 文 化 組 織 公 共 圖 書 館 宣 言 各 項 原 則 採 購 圖 書 館 資 料 ; 既 致 力 維 護 資 訊 自 由, 亦 不 會 利 用 館 藏 宣 揚 任 何 信 念 或 觀 點 公 共 圖 書 館 為 確 保 館 藏 適 時 實 用, 並 騰 出 空 間 存 放 新 添 和 更 新 的 資 料, 會 定 期 及 有 系 統 地 揀 選 殘 舊 破 損 至 無 法 使 用 及 過 時 的 資 料, 以 及 失 去 參 考 或 研 究 價 值 的 參 考 館 藏, 予 以 註 銷 此 外, 公 共 圖 書 館 會 因 應 情 況 覆 檢 書 籍, 以 確 保 資 料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過 去 5 年, 公 共 圖 書 館 共 處 理 了 12 宗 不 符 合 館 藏 原 則 而 註 銷 了 相 關 書 籍 的 個 案, 包 括 衞 生 署 轉 介 涉 及 中 藥 問 題 個 案 的 書 籍 引 用 未 有 取 得 版 權 人 同 意 圖 片 的 書 籍 含 有 暴 力 及 色 情 成 分, 以 及 經 香 港 法 院 裁 定 為 侵 權 的 出 版 物

34 843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警 務 人 員 涉 及 涉 嫌 毆 打 案 件 12.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去 年 10 月 15 日 佔 領 運 動 期 間,7 名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毆 打 一 名 示 威 者, 而 他 們 翌 日 被 停 職 警 務 處 處 長 於 今 年 3 月 17 日 表 示, 警 方 已 完 成 調 查 該 案 件, 並 已 將 案 件 轉 交 律 政 司 研 究 及 正 等 候 律 政 司 指 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該 7 名 警 員 現 時 是 否 仍 然 被 停 職 ; 他 們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薪 酬 安 排 為 何, 以 及 該 安 排 根 據 甚 麼 規 例 作 出 ; 及 ( 二 ) 律 政 司 預 計 何 時 會 就 是 否 對 該 等 警 務 人 員 提 出 檢 控 向 警 方 提 供 意 見?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提 及 的 一 名 男 子 於 2014 年 10 月 15 日 在 中 區 龍 和 道 懷 疑 被 7 名 警 務 人 員 毆 打 的 案 件, 警 方 非 常 關 注 事 件 並 一 直 嚴 肅 處 理 警 方 重 申, 絕 不 容 許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作 出 違 法 行 為 如 有 個 別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違 法, 警 方 必 定 公 正 調 查, 絕 不 偏 私 警 務 處 投 訴 警 察 課 已 於 案 件 發 生 當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5 日 ) 接 獲 該 名 男 子 的 投 訴, 並 立 即 安 排 專 責 特 別 調 查 隊 就 事 件 進 行 全 面 調 查 當 時 負 責 拘 捕 該 名 投 訴 人 的 警 務 人 員, 在 事 件 發 生 當 日 下 午 已 被 警 方 調 離 前 線 行 動 工 作 經 調 查 後, 警 方 確 定 有 7 名 警 務 人 員 在 當 時 參 與 處 理 該 名 投 訴 人 翌 日 ( 即 2014 年 10 月 16 日 ), 警 方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停 止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務 經 進 一 步 調 查 及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警 方 於 2014 年 11 月 26 日 拘 捕 該 7 名 已 被 停 職 的 警 務 人 員, 涉 嫌 襲 擊 致 造 成 實 際 身 體 傷 害 現 時 警 方 已 把 調 查 報 告 呈 交 律 政 司, 以 及 正 等 候 法 律 意 見 警 方 會 繼 續 跟 進 案 件, 並 會 就 涉 及 此 案 的 投 訴 向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作 出 匯 報 就 郭 榮 鏗 議 員 的 質 詢,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上 述 涉 案 的 7 名 警 務 人 員 ( 包 括 兩 名 督 察 級 和 5 名 初 級 警 員 ) 自 2014 年 10 月 16 日 起 至 今 仍 被 停 職

3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5 警 務 處 一 直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 第 232 章 ) 處 理 該 7 名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及 在 停 職 期 間 的 支 薪 安 排 警 隊 條 例 第 17 條 訂 明 總 督 察 或 以 下 職 級 警 務 人 員 在 這 兩 方 面 的 安 排, 相 關 法 律 條 文 節 錄 如 下 : (1) 如 [ 警 務 處 ] 處 長 認 為 基 於 公 眾 利 益 的 需 要, 非 憲 委 級 警 務 人 員 的 警 務 人 員 應 立 即 中 止 行 使 其 職 權 及 職 能, 他 可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停 止 該 警 務 人 員 行 使 其 職 權 或 職 能 (a) 有 針 對 該 人 員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或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正 在 或 即 將 提 起 ; 或 (b) 該 人 員 就 與 其 身 為 警 務 人 員 的 職 責 有 關 連 的 行 為 成 為 某 項 查 訊 的 對 象, 或 該 人 員 是 某 項 就 其 被 舉 報 指 稱 或 懷 疑 犯 罪 而 作 的 調 查 的 對 象 (2)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的 停 職 如 是 (a) 根 據 第 (1)(a) 款 者, 得 按 處 長 就 每 宗 個 案 所 作 的 指 示, 獲 准 支 取 不 少 於 其 薪 金 半 數 的 部 分 薪 金, 直 至 該 人 員 被 定 罪 時 止 ; 如 被 定 罪 則 根 據 第 37(4) 條 的 規 定 予 以 決 定 ; (b) 根 據 第 (1)(b) 款 者, 不 得 因 此 而 支 取 少 於 其 薪 金 的 全 部 根 據 警 隊 條 例 第 37(4) 條, 任 何 警 務 人 員 如 就 刑 事 罪 行 被 控, 且 經 法 院 在 刑 事 法 律 程 序 中 裁 斷 有 關 控 罪 獲 證 實, 則 由 作 出 該 項 裁 斷 當 日 起, 該 人 員 不 得 獲 付 薪 金 或 津 貼, 但 如 處 長 批 准 付 給 該 等 款 項 則 除 外 ( 二 )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對 獨 立 檢 控 權 作 出 保 障,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主 管 刑 事 檢 察 工 作, 不 受 任 何 干 涉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必 須 有 合 理 機 會 達 至 定 罪, 律 政 司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律 政 司 檢 控 人 員 一 直 恪 守 檢 控 政 策, 並 捍 衞 基 本 法 所 保 障 的 獨 立 檢 控 原 則

36 843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就 所 有 檢 控 決 定, 律 政 司 均 會 獨 立 公 正 地, 並 嚴 格 遵 照 法 律 及 檢 控 守 則 作 出 對 任 何 涉 案 的 人 士, 無 論 其 背 景 身 份 或 地 位, 律 政 司 均 會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律 政 司 亦 會 竭 盡 所 能,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盡 快 為 執 法 機 關 ( 包 括 警 方 ) 提 供 經 詳 細 全 面 考 慮 的 法 律 指 引, 但 就 每 宗 案 件 給 予 法 律 指 引 所 需 的 實 際 時 間, 則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而 定, 主 要 包 括 案 件 的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而 在 提 交 律 政 司 尋 求 指 引 的 個 案 中, 若 有 個 案 需 要 指 示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有 關 指 示 會 在 落 實 法 律 指 引 及 提 出 檢 控 ( 如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 前 作 出 雖 然 檢 控 人 員 有 責 任 在 事 發 後 盡 快 作 出 是 否 提 出 檢 控 的 決 定, 檢 控 人 員 同 樣 有 責 任 就 案 件 的 詳 情 進 行 全 面 仔 細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以 確 保 有 充 分 證 據 才 會 提 出 檢 控 就 質 詢 中 所 提 及 的 案 件 而 言, 律 政 司 與 警 方 一 直 有 保 持 溝 通, 研 究 警 方 提 供 的 資 料 和 相 關 法 律 問 題, 並 正 徵 詢 獨 立 資 深 大 律 師 的 法 律 意 見, 務 求 能 盡 快 向 警 方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工 作 是 否 應 要 求 投 訴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或 是 否 應 就 任 何 人 士 提 出 檢 控 特 區 政 府 現 階 段 不 適 宜 就 案 件 作 進 一 步 評 論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13.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推 行 的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為 本 港 合 資 格 兒 童 接 種 疫 苗, 以 預 防 麻 疹 水 痘 等 11 種 傳 染 病 另 一 方 面, 麻 疹 個 案 數 目 據 報 近 年 在 本 港 及 世 界 多 個 地 區 均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種 計 劃 下 各 項 疫 苗 的 接 種 率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家 長 是 否 有 權 拒 絕 安 排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 如 他 們 有 權, 涉 及 哪 些 疫 苗, 以 及 過 去 5 年 的 個 案 宗 數, 以 及 他 們 拒 絕 接 種 的 理 由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決 定 是 否 將 某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短 期 內 有 否 計 劃 將 更 多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3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7 ( 四 )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內 的 疫 苗 名 單 ; 如 有, 每 隔 多 久 會 進 行 一 次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接 種 計 劃 的 成 效 ; 如 有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從 公 共 衞 生 的 角 度 就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 接 種 計 劃 ) 提 出 建 議, 為 初 生 嬰 兒 至 小 學 六 年 級 學 生 接 種 不 同 種 類 的 疫 苗 及 加 強 劑, 以 預 防 他 們 感 染 結 核 病 小 兒 麻 痺 症 乙 型 肝 炎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水 痘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共 11 種 傳 染 病 在 接 種 計 劃 下, 初 生 嬰 兒 會 在 醫 院 接 種 疫 苗 其 後, 學 前 兒 童 可 到 衞 生 署 轄 下 各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免 疫 接 種 小 學 學 童 則 由 衞 生 署 轄 下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到 學 校 提 供 服 務 衞 生 署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也 為 中 學 學 生 提 供 補 種 疫 苗 服 務 此 外, 家 長 可 選 擇 帶 子 女 到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自 費 接 種 疫 苗 衞 生 署 於 2001 年 2003 年 2006 年 2009 年 及 2012 年 對 本 港 2 至 5 歲 兒 童 進 行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已 完 成 各 疫 苗 接 種 的 比 率 均 維 持 於 94% 或 以 上 的 高 水 平, 有 關 各 類 疫 苗 於 不 同 出 生 年 份 兒 童 的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一 而 有 關 小 學 學 童 的 免 疫 接 種 率 請 參 考 附 件 二 ( 二 ) 衞 生 署 一 直 透 過 不 同 媒 介 提 供 疫 苗 資 訊, 包 括 網 頁 語 音 資 訊 熱 線 資 料 單 張, 以 及 在 母 嬰 健 康 院 內 就 子 女 的 情 況, 為 家 長 提 供 個 別 的 健 康 建 議, 以 鼓 勵 接 種 疫 苗 所 有 疫 苗 都 是 屬 於 自 願 性 接 種 如 家 長 拒 絕 為 其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醫 護 人 員 會 了 解 原 因, 糾 正 任 何 關 於 接 種 疫 苗 的 誤 解, 並 解 釋 拒 絕 接 種 的 風 險, 令 家 長 可 作 出 知 情 的 選 擇 衞 生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拒 絕 接 種 疫 苗 個 案 的 統 計

38 843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 三 ) 及 ( 四 ) 衞 生 署 是 根 據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而 制 訂 接 種 計 劃, 包 括 決 定 將 何 種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和 接 種 安 排 科 學 委 員 會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全 球 及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和 跟 進 科 研 實 證 的 發 展, 包 括 新 疫 苗 的 應 用 疫 苗 配 方 成 本 效 益 等, 並 參 考 各 地 衞 生 部 門 的 經 驗, 提 出 有 科 學 依 據 的 建 議 科 學 委 員 會 會 定 期 舉 行 專 家 會 議, 就 接 種 計 劃 提 出 建 議, 以 便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在 檢 討 及 更 新 接 種 計 劃 時 作 為 參 考, 例 如 於 2009 年 9 月 及 2014 年 7 月 分 別 將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及 水 痘 疫 苗 納 入 接 種 計 劃 內 ( 五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監 測 本 地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的 流 行 情 況, 進 行 流 行 病 學 調 查 和 分 析 臨 床 數 據, 以 評 估 疫 苗 計 劃 的 成 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定 期 推 行 免 疫 接 種 的 宣 傳 活 動, 以 提 高 和 維 持 高 疫 苗 接 種 覆 蓋 率 在 過 去 數 十 年, 免 疫 接 種 大 大 減 低 相 關 傳 染 病 的 發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例 如 自 1967 年 引 入 麻 疹 疫 苗 後, 麻 疹 發 病 率 已 大 幅 下 跌 ; 香 港 亦 於 2000 年 確 認 消 滅 小 兒 麻 痺 症, 由 此 證 明 接 種 疫 苗 有 效 地 控 制 相 關 疾 病 附 件 一 1995 年 至 2009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的 疫 苗 覆 蓋 率 (%) ( 根 據 衞 生 署 疫 苗 覆 蓋 率 調 查, 按 疫 苗 種 類 及 出 生 年 份 )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卡 介 苗 完 成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3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39 疫 苗 出 生 年 份 種 類 完 成 白 喉 百 日 咳 及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完 成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完 成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或 麻 疹 疫 苗 小 學 學 童 免 疫 接 種 率 ( 根 據 衞 生 署 學 童 免 疫 注 射 小 組 收 集 有 關 免 疫 接 種 的 數 據 ) 附 件 二 小 一 疫 苗 學 年 DTaP-IPV 99.17% 99.26% 99.15% 99.16% 99.86% MMRI 99.55% 99.38% 99.56% 99.58% 99.66% MMRII 98.52% 98.21% 98.66% 98.86% 98.47%

40 8440 小 六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疫 苗 學 年 dtap-ipv 99.19% 99.17% 99.12% 98.97% 98.66% MMRI 99.63% 99.49% 99.59% 99.71% 99.70% MMRII 99.15% 98.88% 99.18% 99.47% 99.28% HepBI 99.73% 99.72% 99.70% 99.75% 99.65% HepBII 99.55% 99.57% 99.54% 99.59% 99.39% HepBIII 99.07% 99.08% 99.24% 99.19% 98.97% HepB: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dtap-ipv: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MMR: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規 管 室 內 兒 童 遊 樂 場 14.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近 日 有 不 少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往 新 興 的 室 內 兒 童 綜 合 遊 樂 場 ( 遊 樂 場 )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此 類 遊 樂 場 頗 具 規 模, 並 為 使 用 者 提 供 各 樣 服 務 及 設 施, 包 括 食 物 供 應 攀 石 鍛 鍊 彈 床 有 數 層 樓 高 的 滑 梯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超 巨 型 波 波 池 賽 車 場 及 各 類 型 玩 具 本 人 曾 接 獲 投 訴, 聲 稱 有 兒 童 於 遊 樂 場 內 受 傷, 投 訴 人 事 後 發 現 該 遊 樂 場 只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而 沒 有 領 取 任 何 牌 照 投 訴 人 擔 心 在 欠 缺 監 管 的 情 況 下, 遊 樂 場 的 安 全 質 素 及 衞 生 情 況 沒 有 保 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衞 局 ) 如 何 確 保 遊 樂 場 內 的 波 波 池 及 其 他 康 樂 設 施 不 會 成 為 傳 播 細 菌 和 病 毒 的 溫 床 ; 當 懷 疑 疫 症 經 遊 樂 場 傳 播 時, 當 局 可 否 根 據 法 例 要 求 有 關 遊 樂 場 暫 停 營 業 ; 食 衞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傳 染 病 監 測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遊 樂 場 經 常 同 時 接 待 多 名 兒 童, 教 育 局 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其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及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部 分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槍 械 射 擊 電 腦 遊 戲 展 示 血 腥 及 暴 力 的 場 面, 而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較 高 危 活 動, 容 易 發 生 引 致

4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1 嚴 重 受 傷 的 意 外, 民 政 事 務 局 會 否 考 慮 將 遊 樂 場 納 入 有 關 法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除 了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市 民 對 遊 樂 場 的 設 施 或 服 務 有 不 滿 時 可 向 哪 些 機 構 求 助?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為 預 防 傳 染 病 擴 散,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發 出 適 用 於 公 眾 院 舍 政 府 及 業 界 持 份 者 有 關 環 境 消 毒 的 指 引, 當 中 包 括 就 遊 戲 設 施 場 地 發 出 的 公 共 衞 生 建 議 指 引 中 建 議 場 所 應 備 有 足 夠 洗 手 設 施 或 酒 精 搓 手 液 提 供 給 大 眾 使 用 以 確 保 手 部 衞 生 其 場 地 及 設 施 應 定 期 消 毒, 尤 其 若 發 現 有 不 潔 物 應 安 排 清 理 在 傳 染 病 高 峰 期 或 在 社 區 有 擴 散 情 況 時 ( 如 EV71 型 腸 病 毒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定 期 向 各 機 構 提 示 須 提 高 警 覺 及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尤 其 是 共 用 物 品 如 室 內 遊 樂 設 施 內 的 玩 具 等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在 社 區 中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情 況, 如 在 任 何 處 所 內 有 或 曾 經 有 指 明 傳 染 病 的 個 案 或 來 源, 衞 生 署 的 衞 生 主 任 可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規 例 ( 第 599A 章 ) 第 37 條 封 閉 有 關 處 所, 以 進 行 所 需 的 疾 病 控 制 措 施 ( 二 )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學 校 是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1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由 於 遊 樂 場 提 供 的 活 動 性 質 並 非 向 在 場 人 士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因 此 不 符 合 上 述 法 例 中 學 校 的 定 義, 不 應 納 入 教 育 條 例 規 管 而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任 何 慣 常 地 同 時 接 收 超 過 5 名 未 滿 3 歲 的 兒 童, 以 給 予 照 顧 與 監 管 的 處 所, 均 須 註 冊 為 註 冊 幼 兒 中 心 供 家 長 帶 其 子 女 參 與 康 樂 活 動 的 室 內 遊 樂 場, 並 不 涉 及 給 予 兒 童 照 顧 與 監 管, 因 此 亦 不 屬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的 監 管 範 圍

42 844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 三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第 390 章 ) 第 23 條 禁 止 公 開 展 示 不 雅 事 物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負 責 執 行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如 有 發 現 有 違 反 上 述 條 例 的 情 況 該 處 會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攀 石 設 施 及 彈 床 屬 於 運 動 設 施 相 關 國 際 體 育 聯 會 已 就 有 關 的 比 賽 活 動 訂 下 設 施 標 準 和 使 用 指 引, 並 列 出 認 可 器 材 供 應 商 的 資 料 若 該 類 型 設 施 作 為 康 樂 用 途, 有 關 遊 樂 場 營 運 者 及 相 關 場 地 管 理 人 員 或 業 主 應 參 考 生 產 商 就 這 些 設 施 發 出 的 安 全 設 置 及 使 用 指 引, 如 有 需 要 應 聘 請 合 資 格 人 士 指 導 使 用 者 正 確 的 操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 四 ) 除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外, 如 市 民 發 現 有 場 地 涉 嫌 違 反 相 關 法 例 或 規 定 及 希 望 作 出 投 訴, 可 透 過 政 府 1823 熱 線 提 出, 以 便 按 投 訴 性 質 轉 介 至 有 關 部 門 作 出 所 需 跟 進 香 港 青 年 人 透 過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在 海 外 工 作 15.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香 港 政 府 與 10 個 國 家 ( 包 括 澳 洲 ) 的 政 府 就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簽 訂 了 雙 邊 協 議 據 報, 澳 洲 廣 播 公 司 近 日 播 出 一 個 節 目 介 紹 海 外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澳 洲 工 作 的 情 況, 並 揭 發 部 分 青 年 人 被 僱 主 嚴 重 剝 削, 例 如 剋 扣 工 資 或 提 供 環 境 惡 劣 的 住 宿 等, 甚 至 有 女 生 遭 性 侵 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3 年, 香 港 青 年 人 向 上 述 國 家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他 們 擬 從 事 的 短 期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及 國 家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接 獲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香 港 青 年 人 求 助 的 個 案 ; 如 有, 按 個 案 性 質 提 供 分 項 數 目 ; 當 局 有 否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鑒 於 上 述 節 目 反 映 的 事 件, 當 局 會 否 主 動 調 查 香 港 青 年 人 持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在 外 地 工 作 的 情 況, 以 了 解 他 們 有 否 遭 剋 扣 工 資 性 騷 擾 等 問 題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措 施 保 障 青 年 人 的 安 全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4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3 ( 四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指 引, 幫 助 擬 申 請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青 年 人 了 解 和 識 別 海 外 僱 主 的 背 景, 以 免 被 剝 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本 港 青 年 過 去 3 年 獲 批 工 作 假 期 簽 證 的 分 項 數 目 列 於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政 府 並 沒 有 提 供 其 從 事 工 作 所 屬 工 種 的 分 項 數 字 ( 二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特 區 政 府 ) 並 無 備 存 相 關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 三 ) 及 ( 四 ) 特 區 政 府 一 直 在 不 同 政 府 機 構 公 共 地 方 及 大 專 院 校, 通 過 各 個 渠 道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包 括 舉 辦 講 座 設 立 網 頁 及 派 發 宣 傳 品 ( 如 海 報 小 冊 子 及 明 信 片 等 ) 特 區 政 府 在 推 廣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時, 已 提 醒 參 加 者 在 外 地 時 需 要 提 高 安 全 意 識, 例 如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及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等 特 區 政 府 亦 鼓 勵 參 加 者 在 出 發 前 為 其 工 作 假 期 作 好 準 備, 查 閱 擬 前 往 目 的 地 的 政 府 及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網 頁 特 區 政 府 的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特 設 網 頁 及 透 過 曾 經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的 朋 友, 從 而 了 解 當 地 的 就 業 及 生 活 情 況 如 參 加 工 作 假 期 計 劃 人 士 在 外 地 遇 上 僱 傭 或 人 身 / 財 物 安 全 等 問 題, 應 盡 快 向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求 助, 以 便 跟 進 如 遇 上 意 外 或 嚴 重 事 故, 除 聯 絡 當 地 政 府 部 門 外, 參 加 工 作 計 劃 的 人 士 亦 可 與 駐 當 地 的 中 國 大 使 館 或 領 事 館 ( 使 領 館 ) 聯 絡, 或 致 電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 小 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1868 使 領 館 及 小 組 在 接 獲 求 助 時, 會 按 個 案 的 情 況 提 供 適 當 協 助 ( 例 如 補 發 旅 遊 證 件 聯 絡 家 人 介 紹 當 地 律 師 醫 生 或 翻 譯 聯 絡 事 發 地 當 局 等 ) 小 組 會 盡 力 協 調 跟 進, 包 括 在 有 需 要 時 聯 絡 相 關 政 府 或 其 駐 港 領 事 館

44 844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附 件 夥 伴 經 濟 體 系 成 功 獲 批 簽 證 數 目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新 西 蘭 404 (1) 401 (1) 403 (4) 澳 洲 愛 爾 蘭 德 國 150 (2) 150 (2) 150 (5) 日 本 加 拿 大 韓 國 法 國 - 67 (3) 65 英 國 奧 地 利 註 : (1) 由 該 年 4 月 至 翌 年 3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2) 由 該 年 7 月 至 翌 年 6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3)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4) 由 該 年 4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5) 由 該 年 7 月 至 12 月 的 統 計 數 字 - 計 劃 於 該 年 尚 未 生 效 飛 機 噪 音 16.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14 年 6 月 11 日 本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為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航 道 附 近 社 區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然 而, 本 人 得 悉, 現 時 在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期 間, 飛 機 噪 音 仍 經 常 對 不 少 屋 苑 的 居 民 造 成 滋 擾, 令 他 們 難 以 入 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4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5 ( 一 )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4 月 期 間, 每 月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上 述 時 段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70 至 74 分 貝 75 至 79 分 貝, 以 及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數 據 ; ( 二 ) 去 年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機 種 及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的 名 稱 ; 及 ( 三 ) 會 否 進 一 步 加 強 現 行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以 減 低 對 有 關 地 區 的 居 民 的 滋 擾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民 航 處 設 有 16 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各 噪 音 監 察 站 在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每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詳 列 於 附 件 一 由 於 2015 年 4 月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尚 待 核 實, 現 時 未 能 提 供 ( 二 ) 於 2014 年 錄 得 飛 機 噪 音 達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資 料 詳 列 於 附 件 二 ( 三 )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平 衡 方 針, 實 施 了 多 項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包 括 要 求 航 機 在 深 夜 時 分 盡 量 避 免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在 起 飛 時 使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及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等 此 外, 民 航 處 亦 實 施 了 一 套 新 的 飛 行 程 序, 旨 在 讓 可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飛 行 的 飛 機 在 向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及 南 轉 入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更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與 航 道 附 近 地 區 保 持 距 離, 從 而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地 區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運 行 程 序 外, 民 航 處 亦 已 禁 止 不 符 合 相 關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自 2002 年 起, 民 航 處 已 禁 止 所 有 不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章 所 訂 噪 音 水 平 (1) (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 的 飛 機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做 法 與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一 致 為 進 (1)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一 卷 第 二 部 分 列 出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針 對 於 不 同 時 期 制 訂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較 後 期 制 訂 的 第 三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比 較 早 期 制 訂 的 第 二 章 的 噪 音 水 平 更 為 嚴 格 一 般 而 言, 符 合 第 三 章 的 飛 機 的 噪 音 水 平 會 較 第 二 章 的 飛 機 低

46 844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一 步 加 強 上 述 消 減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民 航 處 已 於 2014 年 起, 進 一 步 限 制 僅 符 合 第 三 章 噪 音 水 平 的 飛 機 於 香 港 升 降 現 時, 民 航 處 限 制 的 高 噪 音 飛 機 類 型 比 其 他 主 要 國 際 機 場 更 為 嚴 格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並 會 密 切 留 意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國 際 航 空 業 界, 以 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運 作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考 慮 進 一 步 提 升 有 關 要 求 的 需 要 隨 着 航 空 科 技 的 進 步, 新 的 飛 機 引 擎 已 較 以 往 的 寧 靜, 而 機 體 設 計 的 改 善 亦 有 助 大 幅 減 低 噪 音 民 航 處 已 要 求 航 空 公 司 引 進 新 型 的 飛 機 以 取 代 舊 型 號 的 飛 機, 以 及 在 晚 間 調 配 較 為 寧 靜 的 飛 機 飛 行 在 航 空 公 司 的 配 合 下, 航 空 公 司 使 用 新 型 飛 機 的 比 例, 已 有 見 上 升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更 新 機 隊 及 調 配 較 寧 靜 的 飛 機 於 晚 間 飛 行 的 進 展 及 其 成 效 另 一 方 面, 現 時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在 基 於 維 持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24 小 時 運 作 及 採 納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有 關 噪 音 收 費 措 施 的 指 引 之 原 則 下, 正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制 訂 環 境 收 費 / 獎 勵 計 劃, 以 鼓 勵 航 空 公 司 採 用 較 寧 靜 的 飛 機 機 種, 並 會 諮 詢 航 空 業 界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附 件 一 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於 2014 年 5 月 至 2015 年 3 月 錄 得 的 飛 機 噪 音 數 據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時 段 )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5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大 圍 美 林 邨 葵 涌 安 蔭 邨 筲 箕 灣 耀 東 邨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月

47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4. 北 角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5. 港 島 半 山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6. 青 龍 頭 豪 景 花 園 7. 大 嶼 山 沙 螺 灣 8. 東 涌 映 灣 園 9. 汀 九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10. 馬 灣 珀 麗 灣 11. 大 欖 涌 村 12. 荃 灣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13. 青 衣 長 亨 邨 14. 欣 澳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月

48 844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15. 渣 甸 山 畢 拉 山 道 16. 青 衣 寮 肚 路 (1) 曉 峰 園 噪 音 水 平 ( 分 貝 ) 5 月 6 月 7 月 2014 年 2015 年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1 月 2 月 3 月 註 : (1) 由 於 機 件 故 障, 設 於 曉 峰 園 的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於 2014 年 5 月 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期 間 未 能 錄 得 數 據 錄 得 80 分 貝 或 以 上 的 航 班 所 屬 的 航 空 公 司 及 機 種 名 稱 (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 晚 上 11 時 至 翌 日 早 上 7 時 時 段 ) 附 件 二 航 空 公 司 Airlines 機 種 香 港 華 民 航 空 公 司 AHK Air Hong Kong 空 中 巴 士 A AirBridge Cargo 波 音 B 全 日 空 航 空 All Nippon Airways 波 音 B 盧 森 堡 國 際 貨 運 航 空 公 司 Cargolux Airlines International 波 音 B 波 音 B Cargolux Italia 波 音 B 空 中 巴 士 A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Cathay Pacific 空 中 巴 士 A Airways 波 音 B 波 音 B ER 宿 霧 太 平 洋 航 空 Cebu Pacific Air 空 中 巴 士 A319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China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 波 音 B 阿 聯 酋 航 空 公 司 Emirates Airline 波 音 B 埃 塞 俄 比 亞 航 空 Ethiopian Airlines 麥 道 MD-11 印 尼 嘉 魯 達 航 空 Garuda Indonesia 空 中 巴 士 A 空 中 巴 士 A

4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49 航 空 公 司 Airlines 機 種 香 港 航 空 公 司 Hong Kong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 空 中 巴 士 A K-Mile Air 波 音 B Kalitta Air 波 音 B 德 國 漢 莎 航 空 Lufthansa German Airlines 空 中 巴 士 A 荷 蘭 馬 丁 航 空 Martinair Holland 波 音 B National Air Cargo Group 波 音 B 泰 國 東 方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Orient Thai Airlines 波 音 B 波 拉 航 空 貨 運 Polar Air Cargo 波 音 B 澳 洲 航 空 Qantas Airways 波 音 B 沙 特 阿 拉 伯 航 空 公 司 波 音 B Saudi Arabian Airlines 波 音 B 新 加 坡 航 空 貨 運 Singapore Airlines Cargo 波 音 B Southern Air 波 音 B TNT Airways 波 音 B LR 金 鵬 航 空 公 司 Transmile Air Services 波 音 B 聯 合 包 裹 運 送 服 務 公 司 UPS Parcel Delivery Services 波 音 B 麥 道 MD-11 揚 子 江 快 運 Yangtze River Express 波 音 B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50 845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二 讀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的 唯 一 目 的, 是 建 議 在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 第 149 章 ) 及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下,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香 港 是 中 國 人 民 八 年 抗 戰 及 太 平 洋 戰 爭 的 組 成 部 分, 相 信 不 少 香 港 的 老 一 輩 市 民 都 記 得 三 年 零 八 個 月 佔 領 時 期 的 苦 難 在 2014 年,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將 9 月 3 日 訂 為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紀 念 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亦 在 去 年 8 月, 決 定 以 後 會 於 每 年 的 9 月 3 日 舉 行 官 方 紀 念 儀 式 今 年 是 中 國 人 民 抗 日 戰 爭 勝 利 70 周 年, 具 有 特 殊 意 義 為 使 全 國 人 民 廣 泛 參 與 中 央 及 各 地 區 舉 行 的 紀 念 活 動,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已 公 布 2015 年 9 月 3 日 全 國 放 假 1 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同 樣 會 於 當 天 在 香 港 舉 辦 多 項 紀 念 活 動, 讓 市 民 大 眾 銘 記 歷 史, 並 建 議 以 一 次 過 的 方 式,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特 別 的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方 便 市 民 大 眾 參 加 這 些 活 動 我 現 在 動 議 二 讀 的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條 例 下 的 公 眾 假 期, 令 當 天 成 為 除 法 例 另 有 規 定 外, 所 有 銀 行 教 育 機 構 公 共 機 構 辦 事 處 及 政 府 部 門 須 遵 守 為 假 期 的 日 子 條 例 草 案 同 時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訂 為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法 定 假 日, 令 香 港 所 有 該 條 例 適 用 的 僱 員, 包 括 外 地 輸 入 勞 工 及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不 論 其 服 務 年 資 長 短, 均 可 在 當 天 享 有 假 日, 而 符 合 條 例 規 定 的 僱 員 更 可 享 有 假 日 薪 酬 將 2015 年 9 月 3 日 同 時 訂 為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可 令 大 部 分 僱 員 在 當 天 放 假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已 在 本 月 的 會 議 上, 討 論 這 一 次 過 的 特 別 假 期, 並 支 持 政 府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注 意 到, 自 政 府 宣 布 這 一 次 過 特 別 假 期 的 建 議 後,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持 正 面 態 度 ; 有 部 分 商 界 機 構 和 市 民 更 表 示 希 望 這 個 特 別 假 期 能 早 日 確 定, 以 便 他 們 盡 早 作 出 安 排

5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51 我 希 望 得 到 各 位 議 員 的 支 持, 使 條 例 草 案 可 盡 早 獲 得 通 過, 以 便 市 民 大 眾 可 在 這 天 享 有 1 天 公 眾 假 期 及 法 定 假 日, 並 參 與 有 關 紀 念 活 動, 而 社 會 各 界 亦 可 就 這 天 額 外 假 期 盡 早 作 準 備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特 別 假 期 (2015 年 9 月 3 日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就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逐 一 表 決 餘 下 的 修 正 案 及 處 理 餘 下 的 程 序 全 委 會 在 5 月 22 日 休 會 前 已 表 決 第 599 項 修 正 案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0 項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0 項 修 正 案 張 超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700 而 將 總 目 170 削 減 70,700,000 元

52 845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張 超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張 超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張 超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5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53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1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1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74 削 減 14,595,5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54 845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國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5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5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0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2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2 項 修 正 案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0 削 減 45,392,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國 雄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梁 國 雄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56 845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梁 耀 忠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5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5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57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3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1 削 減 246,979,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58 845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4 項 修 正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768,96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5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59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60 846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及 陳 家 洛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0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5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215,356,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6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61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62 846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6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189,3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6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63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6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7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184,753,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64 846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6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65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8 項 修 正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86 削 減 4,209,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66 846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9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6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67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09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16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68 846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0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0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1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6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69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70 847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1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1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40,7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7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71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1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2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72 847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2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33,298,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73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3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3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2,17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74 847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7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75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4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4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5,400,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76 847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5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7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77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5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525,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78 847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8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6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6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43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7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79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0 848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7 人 出 席,2 人 贊 成,1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7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7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17,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8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81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現 在 處 理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8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82 84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講 稿 附 錄 II 的 第 618 項 修 正 案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為 削 減 分 目 000 而 將 總 目 190 削 減 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黃 毓 民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黃 毓 民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毓 民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莫 乃 光 議 員 及 梁 繼 昌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8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83 地 方 選 區 :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1 人 出 席,19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19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已 經 就 全 部 修 正 案 進 行 表 決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總 目 21 至 至 至 及 190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全 委 會 現 在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進 行 了 數 星 期 的 討 論, 有 關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已 進 入 了 第 7 項, 我 覺 得 這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因 為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項 目 眾 多, 我 不 再 詳 細 列 舉 了, 而 剛 才 主 席 亦 已 經 將 它 們 讀 出 來 了, 由 總 目 21 至 186, 涉 及 數 十 個 總 目 在 這 兩 三 個 星 期 內, 我 們 提 出 了 多 項 修 正 案, 而 我 個 人 也 提 出 了 200 項 修 正 案, 作 出 多 項 削 減 議 會 是 一 個 辯 論 的 場 合, 贊 成 與 否, 大 家 也 可 以 透 過 辯 論 來 表 達 意 見 但 是, 這 個 議 會, 特 別 是 保 皇 黨 的

84 848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沉 默, 可 說 是 對 民 主 制 度 的 諷 刺 和 侮 辱, 因 為 如 果 你 認 為 某 些 議 案 值 得 支 持 或 應 予 以 反 對, 便 表 達 意 見 好 了, 而 不 是 像 某 些 議 員 所 說 般, 就 修 正 案 投 反 對 票 便 是 按 傻 仔 按 鈕, 即 表 示 反 對 修 正 案 便 是 傻 仔 議 員 這 不 單 是 侮 辱 自 己 的 地 位, 也 對 這 個 議 事 堂 進 行 的 有 關 討 論 進 一 步 作 出 侮 辱, 把 自 己 的 地 位 降 格 因 此, 主 席, 這 是 很 有 趣 的, 這 充 分 反 映 保 皇 黨 自 貶 身 價, 以 及 對 這 個 議 事 堂 議 會 和 立 法 監 察 行 政 的 基 本 神 聖 任 務 的 無 知 或 態 度 上 的 鄙 視 你 要 捍 衞 一 項 政 府 決 策, 因 這 是 保 皇 黨 應 有 之 義 你 認 為 這 個 政 府 是 永 遠 不 會 錯 的 ; 你 認 為 梁 振 英 689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 你 認 為 警 察 打 人 是 值 得 鼓 勵 的 ; 你 認 為 公 帑 是 可 以 無 限 量 地 倒 入 鹹 水 海 的 ; 你 認 為 高 官 例 如 民 航 處 的 那 些 可 以 繼 續 以 權 謀 私 胡 作 非 為 ; 你 認 為 像 局 長 的 那 些 人 是 可 以 囤 地, 以 謀 取 暴 利 的 如 果 要 數 算 下 去, 是 可 以 無 窮 盡 地 數 下 去 的 在 每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當 中, 我 們 也 表 達 了 很 多 意 見, 亦 列 舉 了 很 多 事 例, 以 表 明 我 們 對 這 類 撥 款 開 支 難 以 接 受 大 家 也 知 道, 過 去 多 年 來, 這 些 部 門 的 運 作 質 素 不 斷 下 降 且 令 人 失 望, 令 人 一 次 又 一 次 失 望 很 多 議 員 在 有 關 委 員 會 就 個 別 項 目 或 政 府 的 個 別 行 為 表 示 遺 憾 或 質 疑, 提 出 了 很 多 強 烈 的 批 評, 但 在 最 後 按 鈕 時, 便 當 自 己 是 傻 仔 總 而 言 之, 凡 是 政 府 建 議 的 便 支 持, 凡 是 反 對 派 提 議 的 便 反 對, 是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傻 仔 議 員 因 此, 保 皇 黨 有 一 個 新 稱 號, 便 是 傻 仔 議 員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你 就 剛 才 讀 出 的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方 面 涉 及 的 總 額 極 為 龐 大 在 我 提 出 的 各 項 修 正 案 當 中, 單 是 涉 及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 總 目 21) 的 開 支 也 超 過 1 億 元, 而 其 他 總 目, 例 如 總 目 22, 有 些 修 正 案 的 削 減 款 額 也 達 8,000 多 萬 元, 例 如 總 目 23 醫 療 輔 助 隊 的 開 支 如 果 這 樣 數 算 下 去, 還 有 涉 及 建 築 署 政 府 統 計 處 等 的 開 支, 有 些 修 正 案, 例 如 就 總 目 26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涉 及 的 開 支 達 6 億 7,000 多 萬 元 因 此, 每 個 部 門 的 開 支 也 是 公 帑, 也 是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政 府 透 過 利 益 輸 送, 以 退 差 餉 及 入 息 稅 的 方 式, 把 數 以 十 億 元 送 回 給 富 豪 和 權 貴 人 士, 但 五 無 人 士 卻 繼 續 甚 麼 也 沒 有

8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85 很 不 幸, 立 法 會 只 可 提 出 削 減 而 不 可 提 出 增 加 款 額, 否 則, 我 必 定 會 提 出 多 項 議 案, 以 增 加 五 無 人 士 應 有 的 權 益 及 福 利 因 此, 你 看 到 在 這 些 項 目 當 中, 很 多 提 出 削 減 的 修 正 案 全 面 被 否 決, 全 部 618 項 修 正 案, 無 一 幸 免, 全 部 被 否 決 了 有 些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提 出 的 議 案, 可 憐 得 只 有 1 票 贊 成, 這 並 不 是 因 為 我 的 團 隊 不 支 持, 而 是 我 們 不 想 有 些 議 員 留 在 這 裏, 協 助 保 皇 黨 湊 人 數,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票 數 也 只 是 剛 好 有 35 票, 剛 好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因 此 修 正 案 才 會 被 否 決 如 果 我 們 有 兩 三 位 議 員 離 開 會 議 廳, 最 低 限 度 可 令 兩 三 位 保 皇 黨 議 員 必 須 保 駕 護 航, 進 來 履 行 他 們 本 身 的 應 有 職 責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過 很 多 次, 保 皇 是 要 付 出 代 價 的, 而 不 單 是 享 受 榮 華 富 貴 而 無 須 負 責 任 他 們 最 低 限 度 須 坐 在 這 裏 乖 乖 地 投 票, 即 使 當 自 己 是 傻 仔, 也 要 做 足 傻 仔 的 應 有 之 義 所 以, 你 看 到 那 些 總 目, 例 如 總 目 55, 涉 及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很 多 市 民 的 確 是 對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有 很 強 烈 意 見 的 至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我 曾 多 次 批 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好 像 自 閉 的 一 樣, 與 社 會 脫 節 當 然, 他 須 執 行 中 央 的 政 治 任 務, 民 政 事 務 局 是 一 個 情 治 單 位 也 是 一 個 統 戰 單 位 統 戰 部 門, 對 嗎? 主 席, 很 多 部 門 的 實 際 運 作 與 其 原 有 的 職 責, 在 1997 年 後 在 主 權 回 歸 後 已 逐 步 轉 變, 而 在 2003 年 後 的 轉 變 更 大 有 些 轉 變 及 工 作 已 經 不 為 人 道, 與 它 們 公 開 說 的 根 本 完 全 是 兩 回 事 所 以, 主 席, 基 於 各 種 理 由 你 看 回 各 個 總 目 吧, 我 不 再 逐 一 詳 細 討 論 了, 因 為 在 討 論 個 別 項 目 時 已 說 過 了 這 項 納 入 議 案, 我 覺 得 必 須 加 以 否 決 當 然, 這 個 議 會 在 那 些 傻 仔 議 員 保 駕 護 航 下, 繼 續 按 傻 仔 按 鈕... ( 盧 偉 國 議 員 站 起 來 )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主 席, 我 無 意 對 號 入 座, 但 是, 傻 仔 傻 仔 議 員, 無 論 是 指 哪 位 議 員, 我 認 為 也 是 有 冒 犯 性 的 請 主 席 裁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剛 才 對 其 他 議 員 的 言 詞 具 冒 犯 性, 請 收 回 你 的 言 論

86 848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收 回 對 所 有 議 員 的 指 責, 我 只 是 針 對 那 些 自 認 是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議 員 而 已, 主 席 也 就 是 說, 如 果 他 們 認 為 那 個 按 鈕 是 傻 仔 按 鈕, 那 麼 按 鈕 的 那 位 必 然 是 傻 仔 了, 主 席, 對 嗎?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你 針 對 現 時 討 論 的 總 目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這 是 重 要 的, 因 為 那 些 人 稍 後 如 果 投 票 贊 成, 但 卻 把 那 個 按 鈕 當 作 傻 仔 按 鈕... 這 是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議 案,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題 目, 因 為 這 涉 及 這 位 議 員 在 投 票 時 究 竟 他 的 意 圖 和 態 度 如 何, 對 嗎? 因 此, 對 於 是 否 傻 仔 按 鈕 這 種 說 法, 主 席, 如 果 議 員 要 對 號 入 座, 認 為 自 己 是 傻 仔 的 話, 這 方 面 我 便 無 意 評 論 了 不 過, 既 然 主 席 的 裁 決 認 為 我 這 種 所 謂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人 便 是 叫 做 傻 仔 議 員 的 說 法 會 冒 犯 議 員, 那 麼, 我 尊 重 主 席 的 裁 決, 收 回 這 說 話 好 了, 也 無 謂 因 為 是 否 傻 仔 的 問 題 而 令 討 論 變 質, 因 為 大 家 也 可 以 很 清 楚 看 到,600 多 項 修 正 案 全 軍 覆 沒 ;600 多 項 修 正 案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討 論 ; 就 600 多 項 的 修 正 案, 有 部 分 保 皇 黨 的 議 員 把 就 議 案 投 反 對 票 的 人 當 作 是 傻 仔, 這 種 態 度 已 經 很 清 楚 顯 露 這 個 議 會 在 監 察 政 府 施 政 的 功 能 上 已 失 衡, 以 及 已 經 失 去 了 應 有 的 責 任 和 法 例 上 或 憲 制 上 應 有 的 職 責 主 席, 為 甚 麼 我 認 為 否 決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是 重 要 的? 主 席, 因 為 在 歷 史 上, 議 會 從 未 試 過 否 決 政 府 提 出 有 關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的 議 案 不 要 說 納 入, 在 大 會 內, 也 從 未 試 過 成 功 修 訂 政 府 提 出 的 任 何 財 政 開 支, 即 財 政 預 算 案 內 任 何 很 輕 微 或 細 微 的 支 出 部 分 政 府 多 年 來 任 意 妄 為, 橫 行 霸 道, 正 如 某 些 議 員 說, 總 之 一 按 鈕, 某 些 傻 仔 便 跟 着 按 鈕 因 此, 這 種 情 況 的 惡 化 是 我 歷 來 少 見 的, 即 我 在 議 事 堂 內 這 麼 多 年, 包 括 保 皇 黨 如 何 監 察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開 支... 過 去 保 皇 黨 也 有 一 些 見 地, 就 政 府 在 某 些 開 支 方 面 可 能 出 現 的 失 誤 作 出 批 判 主 席, 如 果 你 看 回 比 例, 政 府 的 超 支 情 況 也 是 歷 來 最 高 的 過 去 20 多 年 來, 由 我 在 1991 年 進 入 議 事 堂, 即 立 法 局 開 始, 從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在 開 支 方 面 可 以 如 此 任 意 妄 為 ; 從 沒 有 見 過 政 府 的 行 為 可 以 如 此 放 肆 ; 從 沒 有 見 過 高 官 的 決 策 可 以 如 此 缺 乏 制 衡 和 監 察 這 種 情 況 已 經 發 展 至 極 為 嚴 重 的 行 政 半 崩 潰 的 情 況

8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87 因 此, 如 果 要 數 算 罪 行, 真 的 可 以 數 算 很 久 :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梁 振 英 的 罪 行 ; 警 務 處 出 現 多 次 的 失 誤, 毆 打 人 不 說 了, 例 如 最 近 的 弱 智 人 士 被 捕 事 件, 便 充 分 反 映 整 個 警 務 處 在 處 理 基 本 人 與 人 之 間... 或 完 全 漠 視 人 道 方 面 的 問 題 ; 發 展 局 在 處 理 工 務 開 支 方 面 完 全 失 去 能 力, 自 2011 年 成 本 開 始 上 升 以 來, 也 沒 有 任 何 對 策, 特 別 是 在 梁 振 英 當 選 和 陳 茂 波 擔 任 局 長 後, 開 支 激 增 超 支 的 情 況 不 斷 爆 發, 同 樣 沒 有 任 何 有 效 的 措 施 或 較 為 理 性 的 措 施 來 改 善 或 減 少 超 支 的 情 況, 這 明 顯 是 失 職 的 此 外, 我 也 曾 多 次 談 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這 名 海 陸 空 三 軍 總 司 令, 根 本 上 對 海 陸 空 的 管 理 和 發 展 是 完 全 沒 有 能 力 的 我 亦 多 次 指 出 這 名 局 長 是 完 全 不 懂 得 運 輸 的, 即 使 副 局 長 是 一 名 好 人, 但 在 面 對 這 些 問 題 時, 也 完 全 沒 有 行 政 和 政 治 能 力 來 處 理 有 關 的 問 題 大 家 可 以 見 到 在 機 場 方 面, 民 航 處 的 失 誤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在 發 展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上 任 意 妄 為, 還 突 然 表 示 要 清 拆 二 號 客 運 大 樓, 這 已 經 是 很 明 顯 的 例 子 很 多 事 情 完 全 沒 有 向 市 民 解 釋 便 表 示 要 動 工, 在 決 定 動 工 後, 對 公 帑 開 支 對 公 共 利 益 構 成 損 害 的 決 定 才 突 然 暴 露 出 來, 很 多 時 候 是 在 事 後 才 像 擠 牙 膏 般, 一 點 點 地 透 露 出 來 政 府 現 時 面 對 很 多 司 法 覆 核, 包 括 有 關 三 跑 的 環 境 評 估, 以 及 將 來 三 跑 可 能 面 對 的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有 關 問 題 也 可 能 會 令 三 跑 胎 死 腹 中 但 是, 在 眾 多 的 反 對 聲 音 下, 政 府 卻 完 全 漠 視 市 民 的 意 見, 好 像 今 天 在 立 法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席 上, 剛 剛 中 止 待 續 有 關 三 跑 人 事 撥 款 的 討 論 同 時, 政 府 在 備 受 批 評 下, 才 表 示 機 管 局 稍 後 會 交 代 有 關 三 跑 的 財 務 詳 細 資 料 這 種 做 法 是 難 以 接 受 的 很 多 時 候, 政 府 在 建 設 大 型 基 建 方 面 必 須 解 決 財 務 問 題, 然 後 得 到 公 眾 的 認 同 和 支 持, 才 可 以 申 領 撥 款 或 作 出 人 事 安 排 因 此, 政 府 的 程 序 往 往 是 本 末 倒 置 的 如 果 我 們 今 天 貿 然 把 有 關 款 項 納 入 附 表, 然 後 便 通 過 有 關 的 撥 款, 政 府 便 會 認 為 它 可 以 繼 續 任 意 妄 為, 可 以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地 胡 亂 作 出 決 定, 更 可 以 胡 亂 地 浪 費 公 帑 看 到 政 府 在 這 年 內 管 治 上 的 失 敗, 我 們 感 到 很 悲 傷, 看 見 市 民 的 生 活 繼 續 苦 楚 和 生 活 質 素 不 斷 下 跌, 令 人 感 到 極 為 不 滿 一 個 如 此 富 裕 的 社 會, 有 如 此 高 的 收 入, 但 市 民 本 身 卻 竟 然 須 承 受 苦 楚 主 席, 在 席 的 議 員 人 數 不 多, 在 會 議 廳 內 的 議 員 越 來 越 少, 希 望 你 運 用 權 力,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多 謝 主 席

88 848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健 波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健 波 議 員 : 對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再 次 挑 起 爭 端, 致 令 我 要 浪 費 議 會 的 時 間 來 回 應 他, 我 十 分 憤 怒 正 如 陳 偉 業 議 員 自 己 指 出, 他 這 些 無 謂 的 修 正 案 已 全 軍 覆 沒, 而 他 自 己 也 形 容 是 全 軍 覆 沒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在 每 次 投 票 中, 只 有 三 四 人 支 持 這 些 修 正 案, 其 他 絕 大 部 分 人 都 是 反 對 的 這 些 直 選 議 員 都 是 由 香 港 市 民 選 出 來 的, 而 他 們 的 作 為 只 是 要 表 態 及 作 出 一 個 行 動 在 過 去 近 一 個 月 中, 多 位 議 員 都 盡 心 盡 力 盡 量 留 在 議 會 裏, 雖 然 要 長 時 間 坐 在 這 裏, 但 他 們 仍 會 盡 量 趕 回 來, 務 求 維 持 議 會 的 運 作 在 此, 我 要 向 他 們 致 敬 相 反, 對 於 那 些 攪 亂 香 港 社 會 仍 完 全 沒 有 悔 意, 也 沒 有 檢 討 自 己 行 為 的 人, 就 是 那 些 擬 在 議 會 內 挑 起 爭 端, 浪 費 時 間 的 人, 我 要 極 度 譴 責 因 此, 我 絕 對 要 極 度 譴 責 陳 偉 業 議 員, 希 望 他 可 以 放 下 屠 刀, 立 地 成 佛, 以 後 不 再 說 一 些 無 謂 的 說 話, 以 免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多 謝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一 直 未 有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或 有 關 修 正 案 發 言 我 本 來 亦 不 打 算 在 此 再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但 我 理 解 到 很 多 市 民 可 能 只 看 到 片 面 的 辯 論, 包 括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所 作 的 發 言, 對 本 會 香 港 社 會 及 每 位 在 席 議 員 而 言 均 非 常 不 公 道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多 番 提 到 本 會 已 缺 乏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失 衡, 而 議 員 亦 沒 有 盡 其 應 有 的 責 任, 情 況 的 惡 化 是 少 見 的, 以 上 全 部 均 為 他 使 用 的 字 眼 讓 我 再 轉 述 他 的 發 言, 他 指 出 如 果 要 批 評 政 府 有 關 的 預 算 案, 以 及 過 去 一 年 甚 至 多 年 來 任 何 官 員 或 部 門 所 作 的 行 為 或 個 別 官 員 的 私 生 活, 可 謂 數 之 不 盡 實 際 上,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其 他 一 眾 曾 發 言 的 議 員 均 作 出 無 數 根 本 與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完 全 無 關 的 批 評, 程 序 並 不 適 當, 甚 至 可 說 是 完 全 失 尺 (out of proportion) 的 做 法

8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89 我 記 得 我 曾 在 過 去 一 兩 屆 的 議 會 會 議 上 同 一 階 段 引 用 一 個 名 為 洗 米 論 的 比 喻 主 席, 容 許 我 向 一 些 未 曾 聽 過 這 個 比 喻 正 在 收 看 電 視 的 公 眾 人 士 簡 單 解 釋 我 的 洗 米 論 大 家 應 很 了 解 它 是 甚 麼 意 思, 所 有 家 庭 主 婦 及 曾 煮 飯 的 人 也 曾 做 過 洗 米 這 個 動 作 由 於 一 大 堆 米 是 無 法 逐 粒 清 洗 的, 因 此, 我 們 只 能 恰 當 地 合 比 例 地 進 行 所 需 的 清 潔, 把 米 倒 進 盤 子, 稍 稍 清 洗 後 再 把 水 倒 出 來, 如 是 者 重 複 兩 至 3 次 我 在 小 學 階 段 當 童 軍 時 已 學 懂 如 何 洗 米, 甚 至 可 能 有 些 朋 友 比 我 的 遭 遇 更 不 幸, 年 紀 小 小 已 要 幫 忙 做 家 務, 他 們 也 會 明 白 這 個 道 理 主 席, 本 會 議 員 利 用 議 會 議 事 規 則 的 空 間 和 大 家 沉 默 的 忍 耐, 在 議 會 不 斷 批 評 一 眾 官 員 各 個 部 門 各 項 政 策 及 過 往 的 做 法, 手 持 一 份 帳 目 委 員 會 的 公 眾 文 件 作 基 礎, 逐 項 讀 出, 這 是 一 種 怎 樣 的 辯 論? 這 是 何 種 尺 度 的 辯 論 呢? 我 們 須 負 責 監 察 政 府 的 帳 目 和 開 支, 但 一 定 要 在 適 當 的 時 間 按 適 當 的 程 序 和 尺 度 進 行, 而 非 表 面 上 指 出 自 己 因 要 進 行 洗 米 動 作, 故 要 把 米 一 粒 一 粒 地 搓 洗 我 相 信 如 果 真 的 要 如 此 清 洗, 即 使 由 早 洗 到 晚, 也 洗 不 完 所 有 米 粒 但 原 則 上 和 理 論 上, 他 們 仍 堅 稱 自 己 正 在 洗 米, 這 是 毫 無 意 義 的 做 法 但 很 可 惜, 我 們 受 制 於 議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雖 然 今 次 主 席 已 相 對 理 性 地 就 有 關 同 事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適 當 剪 裁, 但 我 恐 怕 如 議 事 規 則 一 直 不 作 修 改, 仍 然 會 容 許 某 些 人 蓄 意 破 壞 議 會 程 序 或 利 用 議 會 的 空 間 和 時 間 發 泄 個 人 情 緒 肆 意 侮 辱 各 官 員 和 同 事, 以 及 達 致 政 治 目 的, 完 全 騎 劫 了 議 會 的 辯 論 主 席, 雖 然 很 多 同 事 表 示 自 己 不 是 建 制 派, 但 不 要 忘 記, 其 實 每 位 在 席 的 議 員 及 曾 宣 誓 效 忠 基 本 法 的 議 員 均 是 建 制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有 責 任 維 持 建 制 的 健 康 成 長, 其 進 步 和 維 繫 屬 所 有 議 員 的 責 任 我 們 十 分 尊 崇 港 英 年 代 甚 至 是 1997 年 遺 留 下 來 並 得 以 保 存 的 法 治 制 度, 因 為 現 有 的 司 法 系 統 仍 然 相 對 完 整, 法 官 仍 然 有 相 對 的 權 威 如 任 何 人 肆 意 破 壞 法 庭 秩 序, 可 被 控 告 藐 視 法 庭, 即 時 遭 駁 斥 不 論 是 大 律 師 或 資 深 大 律 師, 如 果 他 們 浪 費 法 庭 的 時 間, 就 會 受 到 斥 罵 和 制 裁 但 是, 我 恐 怕 基 於 比 例 代 表 制, 我 們 的 議 會 由 一 眾 民 選 議 員 組 成, 令 很 多 議 員 只 要 得 到 小 部 分 人 的 支 持 便 可 在 議 會 不 斷 肆 意 破 壞 規 矩 主 席, 不 要 只 着 眼 於 我 們 有 需 要 維 持 和 改 善 議 事 規 則 這 一 點, 更 重 要 的 是 任 何 民 主 社 會 或 體 系 均 有 很 多 不 成 文 的 習 慣 規 定 和 互 相 尊 重 如 果 這 些 規 矩 和 所 謂 軟 文 化 全 部 消 失 不 見, 任 何 建 制 也 只 會 日 趨 腐 敗 今 早 我 有 感 而 發, 因 為 我 昨 天 看 到 有 報 道 指 本 會 的 廖 長 江 議 員 無 意 參 選 下 屆 議 會 選 舉, 原 因 是 他 覺 得 浪 費 時 間, 而 且 沒 有 意 義 我 未 有 機 會 與 他 直 接 溝 通, 了 解 他 是 否 真 的 有 此 意 願 如 果 屬 實, 我 會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和 可 惜, 因 為 議 會 內 確 實 有 越 來 越 多 具 備 質 素 能 力 與 各

90 849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同 事 不 相 伯 仲 及 不 論 在 學 歷 或 社 會 服 務 方 面 均 表 現 超 卓 的 議 員, 認 為 繼 續 擔 任 議 員 並 沒 有 意 義 我 留 意 到 陳 健 波 議 員 最 近 的 發 言 相 對 比 較 激 動, 甚 至 明 知 山 有 虎, 也 要 與 虎 搏 鬥, 遭 人 奚 落 和 苛 待 我 相 信 我 們 是 時 候 發 出 怒 吼, 作 出 反 彈, 否 則 我 們 的 議 會 在 經 過 這 個 轉 捩 點 後 可 能 會 永 不 超 生, 直 至 我 們 能 夠 真 正 改 善 選 舉 制 度, 又 或 者 如 某 些 人 的 說 法 指 要 以 選 票 換 掉 一 些 搞 事 者 但 是, 只 要 選 舉 制 度 一 直 沒 有 任 何 改 善, 恐 怕 仍 然 會 有 很 多 搞 事 者 就 這 方 面 而 言, 我 也 須 公 道 點 指 出 現 屆 政 府 首 先 作 出 很 多 破 壞, 破 壞 了 我 們 的 軟 文 化 軟 規 矩, 導 致 某 些 議 員 可 以 肆 意 的 說 你 做 初 一, 我 做 十 五, 但 究 竟 誰 先 當 初 一 呢? 誰 當 十 五 呢? 恐 怕 無 從 考 究 但 總 的 來 說, 我 記 得 甘 地 有 一 句 名 言, 就 是 An eye for an eye makes the whole world blind 我 們 現 在 便 是 an eye for an eye, 互 相 以 牙 還 牙 究 竟 是 因 政 府 首 先 生 事 而 令 議 員 要 還 撃, 還 是 因 某 些 議 員 首 先 生 事 而 令 政 府 被 迫 被 動 地 對 一 些 原 有 的 良 好 制 度 和 不 成 文 規 矩 不 斷 作 出 修 訂 和 破 壞 呢? 這 個 惡 性 循 環 只 會 令 議 會 萬 劫 不 復 我 十 分 感 謝 主 席 一 直 留 心 聆 聽, 而 且 一 直 沒 有 干 涉 我, 因 為 基 本 上 原 則 上, 我 並 非 討 論 納 入 的 程 序 但 是, 既 然 剛 才 有 同 事 用 了 15 分 鐘 時 間 侮 辱 每 位 盡 心 盡 力 守 護 建 制 的 議 員, 我 認 為 要 公 道 點, 最 少 也 要 有 人 為 他 們 發 聲 正 如 我 自 小 已 學 到 的 榜 樣, 每 個 家 庭 中, 夫 妻 之 間 難 免 發 生 爭 吵, 不 管 是 為 了 家 庭 瑣 事 或 對 小 朋 友 的 教 育 我 記 得 我 曾 提 及 相 關 的 經 驗 記 憶 和 比 喻, 每 次 家 庭 發 生 爭 吵, 為 人 父 親 的 平 時 可 能 不 大 說 話, 但 只 要 一 開 口, 語 氣 便 會 很 重 我 記 得 主 席 曾 撰 寫 兩 篇 文 章, 獲 得 很 多 人 讚 賞, 包 括 我 在 內, 當 中 講 述 你 與 父 親 之 間 的 關 係 事 實 上, 中 國 社 會 的 男 士 包 括 主 席 閣 下 有 很 多 心 事 也 不 會 啟 齒, 但 我 們 會 看 得 到, 亦 會 明 白 和 記 得 我 記 得 家 中 如 果 發 生 爭 吵, 父 親 在 忍 受 了 很 久 後 終 於 發 了 脾 氣, 很 多 時 他 可 以 一 直 不 作 聲, 而 有 時 他 會 暫 時 離 家 外 出 散 步 或 駕 車 兜 風, 甚 或 外 出 與 朋 友 聊 天 便 算 但 對 於 家 中 的 大 小 三 餐 所 有 家 務 或 照 顧 小 朋 友 等 工 作, 當 母 親 的 仍 然 要 留 守 家 中 繼 續 處 理 我 希 望 這 並 非 一 種 冒 犯 男 性 的 說 法, 但 感 覺 上, 女 性 似 乎 較 為 忍 耐 EQ 較 高 較 負 責 任, 以 及 對 家 庭 較 有 承 擔 男 性 可 以 一 走 了 之, 但 大 部 分 女 性 往 往 需 要 維 持 大 局, 因 為 總 要 有 人 維 持 大 局... 全 委 會 主 席 : 謝 議 員, 我 剛 才 只 是 容 許 你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但 你 現 時 的 發 言 內 容 與 這 項 辯 論 的 議 題 有 何 關 係?

9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91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只 是 希 望 透 過 比 喻 回 應 或 許 讓 我 簡 單 解 釋 這 個 比 喻, 有 些 人 確 實 需 要 維 持 大 局, 而 有 些 人 卻 可 以 不 負 責 任, 甚 至 他 自 己 也 承 認 刻 意 將 人 數 減 至 最 低, 寧 願 連 投 票 權 也 放 棄, 希 望 盡 量 令 對 方 受 罪 這 種 為 了 一 己 私 慾 而 盡 量 陷 害 對 方 的 做 法 極 不 要 得, 而 如 果 有 人 甚 至 完 全 無 耻 地 表 白 其 動 機, 並 以 此 為 樂, 便 更 加 要 不 得 我 再 次 感 謝 主 席 讓 我 有 機 會 說 下 去 我 只 想 簡 單 指 出, 市 民 不 要 以 為 這 數 星 期 以 來 在 這 個 環 節 發 言 的 議 員 所 做 的 事 是 為 了 盡 責 相 反, 我 們 可 以 透 過 很 多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不 同 的 方 法, 包 括 文 件 上 的 諮 詢 和 參 與 討 論 會 議, 就 有 關 預 算 案 作 出 適 當 的 監 察 質 詢 和 制 衡 在 有 關 議 案 提 交 議 會 後, 我 們 應 只 能 宏 觀 地 作 出 比 較 廣 闊 的 評 論, 而 不 能 如 洗 米 般 逐 粒 搓 洗, 然 後 表 示 自 己 逐 粒 搓 洗 是 克 盡 己 責 這 是 在 欺 騙 市 民 欺 壓 本 會 和 浪 費 本 會 的 時 間, 對 其 他 盡 責 的 議 員 而 言 非 常 不 公 道 我 現 在 提 出 這 種 說 法, 希 望 在 座 任 何 表 示 認 同 的 議 員 可 以 表 態 事 實 上, 沉 默 的 大 多 數 不 作 聲, 不 過 是 因 為 我 們 不 希 望 進 一 步 浪 費 時 間, 亦 不 希 望 將 一 些 無 謂 的 討 論 與 我 們 原 本 有 建 設 性 的 討 論 混 為 一 談, 導 致 它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雖 然 我 這 樣 說 也 是 浪 費 氣 力, 但 我 只 希 望 讓 市 民 明 白, 議 會 的 時 間 是 寶 貴 的, 而 議 會 亦 有 其 既 定 程 序 議 會 的 文 化 需 要 大 家 努 力 維 持, 否 則 只 會 淪 為 一 個 連 街 市 也 不 如 的 地 方, 爛 仔 粗 口 橫 飛, 流 氓 嬉 皮 笑 臉 我 甚 至 經 常 在 社 區 上 聽 到 小 朋 友 說 既 然 議 員 也 是 這 樣 子, 為 何 他 不 可 以? 我 真 的 不 懂 如 何 回 答 我 希 望 主 席 作 為 議 長, 能 夠 作 出 平 衡, 一 方 面 要 持 平 和 適 當 地 保 持 中 立, 但 與 此 同 時, 如 遇 到 任 何 人 肆 意 破 壞 議 會, 不 論 是 議 事 規 則 或 議 會 原 本 優 秀 的 傳 統 和 文 化, 亦 能 夠 果 斷 執 法 多 謝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在 我 就 第 7 項 辯 論 發 言 前, 我 想 先 回 應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的 部 分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說, 那 些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或 是 在 過 去 6 場 辯 論 中 曾 經 發 言 的 委 員 我 相 信 我 沒 有 歪 曲 他 的 意 思 大 部 分 也 沒 有 建 設 性, 只 是 吹 毛 求 疵 的, 這 即 是 說 批 評 政 府 的 是 沒 有 建 設 性, 而 他 們 那 些 保 皇 黨 便 有 建 設 性 他 剛 才 要 求 保 皇 黨 委 員 表 態 是 否 同 意 他 的 說 法 我 認 為 那 些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的 民 主 派 委 員 亦 應 該 趁 此 階 段 表 態, 清 楚 告 訴 謝 偉 俊 議 員 或 持 類 似 想 法 的 人, 我 們 趁 着 今 次 審 議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機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也 是 相 當 認 真, 是 有 付 出 的

92 849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我 們 批 評 政 府 並 非 要 吹 毛 求 疵, 而 是 因 為 政 府 在 施 政 和 財 政 上 的 罪 行 罄 竹 難 書, 而 我 們 只 是 作 抽 樣 檢 查 而 已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前 年 發 明 了 洗 米 論, 他 認 為 自 己 這 個 比 喻 很 好, 所 以 說 了 很 多 遍 如 果 他 認 為 我 們 審 議 這 項 涉 及 政 府 全 年 最 大 規 模 撥 款 的 預 算 案 只 屬 洗 米, 他 便 過 於 輕 視 這 責 任 了 套 用 這 個 米 粒 的 比 喻, 政 府 掌 管 了 全 香 港 市 民 食 用 所 需 的 米 倉, 我 們 極 其 量 可 以 做 到 甚 麼 呢? 我 們 只 是 抽 查 十 碗 八 碗 米, 看 看 當 中 是 否 有 問 題 而 已, 卻 被 我 們 發 現 這 碗 米 有 蟲 那 碗 米 有 穀 牛, 所 以 才 會 越 查 越 多 初 時 只 有 數 名 委 員 進 行 抽 查, 接 着 連 其 他 委 員 也 因 為 不 信 任 而 表 示 要 抽 查 謝 偉 俊 議 員 卻 認 為 不 是 這 樣, 而 這 正 是 保 皇 黨 的 邏 輯 他 們 認 為 只 須 在 米 倉 門 口 附 近 隨 便 抽 查 一 碗 米 黃 碧 雲 議 員 很 清 楚 食 安 檢 查 就 是 這 樣 子, 只 須 將 放 在 最 近 車 門 位 置 的 兩 株 菜 抽 驗 一 下 有 沒 有 農 藥 然 後 就 說 抽 查 只 是 一 種 表 態, 審 議 已 經 完 成, 整 倉 的 米 也 沒 有 問 題 謝 偉 俊 議 員 這 個 檢 驗 米 粒 的 論 調, 其 實 就 是 循 例 地 行 禮 如 儀 地 進 行 檢 查, 而 這 做 法 亦 已 實 行 多 年, 因 而 變 成 了 政 府 口 中 所 說 的 行 之 有 效 我 們 現 時 就 是 要 打 破 這 常 規, 並 非 說 當 米 車 經 過 時, 我 們 只 能 抽 查 一 碗 米, 多 查 兩 碗 米 就 會 被 認 為 是 阻 礙 米 車 通 過, 令 全 村 人 沒 飯 吃 我 現 時 要 指 出 這 輛 米 車 上 有 很 多 麻 煩 的 事 情, 這 些 米 既 生 蟲 又 有 毒, 既 含 有 農 藥 又 有 穀 牛, 抽 出 來 檢 查 的 每 碗 米 都 有 問 題 其 實, 他 剛 才 不 單 批 評 民 主 派 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委 員, 他 亦 批 評 了 主 席, 他 說 我 們 很 多 的 辯 論 也 沒 有 意 義 我 相 信 主 席 在 過 去 6 場 辯 論 中 已 作 出 裁 決, 凡 是 離 題 沒 有 意 義 或 瑣 碎 無 聊 的 內 容, 均 已 被 主 席 制 止, 包 括 梁 國 雄 議 員 很 多 的 發 言, 即 使 我 認 為 他 可 以 給 予 辯 論 更 大 空 間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了 那 麼 多 話, 有 部 分 我 也 是 認 同 的 他 說 這 個 議 會 可 能 會 進 入 永 不 超 生 萬 劫 不 復 的 狀 態, 對 此 我 表 示 認 同, 我 更 認 為 是 已 經 進 入 了, 甚 至 可 以 說 是 來 到 無 間 地 獄 了 為 何 我 們 要 繼 續 留 在 這 裏 呢?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已 經 做 不 到 事 情 我 們 現 在 檢 查 米 粒 也 不 算 做 到 很 多 事, 只 可 以 向 市 民 指 出 這 個 米 倉 的 問 題, 例 如 這 包 米 是 空 的 另 一 包 米 是 有 問 題 的, 希 望 藉 着 這 個 過 程 讓 市 民 看 到 現 時 那 麼 多 的 問 題 可 是, 他 們 又 會 問, 究 竟 我 們 可 否 把 整 倉 米 送 回 頭, 或 是 把 負 責 人 解 僱 呢? 抱 歉, 我 也 要 向 市 民 說 一 聲, 在 這 個 被 他 們 稱 為 行 之 有 效 由 保 皇 黨 和 功 能 界 別 佔 大 多 數 的 議 會 制 度 下, 我 們 是 做 不 到 的 所 以, 政 府 這 個 大 米 商 便 可 以 有 恃 無 恐, 即 使 米 車 和 米 倉 被 阻 礙 多 兩 星 期, 他 們 便 繼 續 抹 黑 我 們 阻 礙 別 人 吃 飯, 而 最 終 這 份 預 算 案 也 會 在 6 月 前 獲 得 通 過

9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93 主 席, 經 過 你 作 出 裁 決 後, 今 年 共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這 已 經 算 是 這 麼 多 年 來 最 少 的 我 合 共 提 出 了 191 項 修 正 案, 而 我 計 算 過 自 己 只 發 言 了 20 多 次 ; 這 191 項 修 正 案 涉 及 數 十 個 總 目, 而 我 只 發 言 了 20 多 次, 我 當 然 不 夠 時 間 論 述 和 解 釋 這 些 修 正 案 現 時 這 618 項 修 正 案 已 全 數 被 否 決, 幸 好 主 席 指 出 我 們 可 以 在 這 個 環 節 中 繼 續 就 未 有 談 及 的 內 容 發 言, 但 我 們 當 然 不 能 再 就 修 正 案 逐 項 發 言, 而 是 要 針 對 總 目 發 言 如 果 我 明 年 再 次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希 望 主 席 不 會 說 我 過 去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很 多 都 沒 有 談 及, 純 粹 只 是 充 撐 數 字 ; 我 並 非 不 想 發 言, 只 是 沒 有 足 夠 的 發 言 時 間 主 席, 我 要 在 這 環 節 針 對 數 個 特 別 大 的 總 目 發 言, 這 些 都 是 我 在 過 去 數 項 辯 論 中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作 闡 釋 的 總 目, 包 括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我 根 本 未 曾 有 時 間 數 算 梁 振 英 和 行 政 會 議 另 一 個 大 項 目 是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我 會 在 這 環 節 集 中 討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指 出 為 何 我 們 認 為 不 應 該 把 它 納 入 總 目 在 過 去 數 年, 最 低 限 度 在 我 進 入 議 會 後 的 這 3 年 間, 財 爺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方 法 一 直 未 有 改 善, 而 且 更 可 以 說 是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不 知 道 大 家 有 否 看 過 財 爺 在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晚 會 上 妙 語 連 珠, 博 取 了 很 多 掌 聲 的 片 段, 接 着 他 又 煞 有 介 事 地 在 其 網 誌 中 指 責 委 員 在 立 法 會 拉 布, 令 這 項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未 能 於 5 月 中 獲 得 通 過, 影 響 到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等 機 構 於 6 月 份 獲 發 放 的 資 助 金 其 實, 大 家 都 明 白 在 主 席 的 剪 裁 下, 雖 然 預 算 案 未 能 在 5 月 中 獲 得 通 過, 它 無 論 如 何 也 會 在 6 月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在 事 件 發 生 前,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根 本 就 應 該 在 財 政 安 排 上 先 做 一 些 準 備 工 夫 如 今 他 怪 責 我 們 妨 礙 向 醫 管 局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令 他 們 要 靠 自 己 的 儲 備 應 急, 這 其 實 早 已 預 料 得 到, 他 應 該 在 處 理 臨 時 撥 款 時 一 併 撥 款 給 他 們 他 現 在 的 意 思 是 不 能 彈 盡 糧 絕, 自 己 有 儲 備 的, 就 請 自 行 墊 付 6 月 的 薪 金, 政 府 要 在 預 算 案 獲 得 通 過 後 才 能 補 發 撥 款 給 他 們 這 也 是 無 間 的, 他 明 年 可 能 也 會 利 用 這 個 理 由 既 然 他 們 預 計 預 算 案 可 於 6 月 獲 得 通 過, 為 何 卻 不 在 臨 時 撥 款 上 作 出 調 整? 這 是 他 故 意 不 做 工 夫, 然 後 就 多 了 一 個 指 責 的 理 由... 主 席, 根 本 便 沒 有 甚 麼 拉 布 或 不 拉 布 的 委 員, 雖 然 王 國 興 議 員 依 然 展 示 出 標 語 和 剪 刀, 我 也 懶 得 跟 他 爭 拗, 要 你 作 出 裁 決, 因 為 終 點 在 望 了, 不 是 無 限 次 不 停 發 言 阻 礙 議 會 的 時 間 和 運 作

94 849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說 到 這 裏, 我 要 補 充 一 下 剛 才 忘 了 說 的 事 這 場 預 算 案 的 修 正 戰 我 不 用 拉 布 這 字 眼 這 場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當 然 是 要 阻 止 保 皇 黨 只 充 當 投 票 機 器, 以 為 取 得 議 席 是 為 了 表 現 威 風 和 按 下 按 鈕, 發 言 一 兩 次 便 行, 而 是 要 他 們 開 會 是 的, 我 們 就 是 要 他 們 度 日 如 年, 要 他 們 每 次 聽 見 傳 召 鐘 聲 便 反 胃, 要 他 們 一 餐 飯 也 要 分 開 3 次 完 成 我 們 就 是 要 加 重 政 府 的 成 本, 同 時 也 加 重 保 皇 黨 委 員 擔 任 議 員 的 成 本, 這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這 是 可 以 很 坦 白 地 說 的 事, 不 是 有 耻 或 無 耻 的 問 題 剛 才 謝 偉 俊 議 員 指 陳 偉 業 議 員 畫 公 仔 畫 出 腸, 說 要 故 意 離 開 會 議 廳, 讓 保 皇 黨 要 多 找 一 名 委 員, 以 滿 足 35 人 的 法 定 人 數 要 求, 這 正 是 議 會 抗 爭 的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現 在 我 也 可 以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但 我 想 先 把 話 說 完 其 實, 主 席 一 早 便 與 政 府... 我 不 是 說 你 偏 幫 政 府, 但 你 客 觀 上 做 出 來 的 行 動, 已 協 助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處 理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包 括 將 原 來 的 項 修 正 案 削 至 618 項, 把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分 場 辯 論 時 間 安 排 妥 當, 並 編 排 了 時 間 表 最 保 守 的 估 計 是 審 議 工 作 可 於 6 月 初 完 成, 快 者 可 能 今 晚 或 明 晚 便 可 以 完 成 三 讀 辯 論 然 而, 看 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最 高 負 責 人 曾 俊 華 是 怎 麼 說 的 呢? 他 的 言 論 是 否 要 剝 奪 主 席 賦 予 各 委 員 的 發 言 權 利 和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權 利, 想 利 用 行 政 機 關 的 影 響 力 來 製 造 社 會 輿 論 壓 力? 單 是 這 一 個 原 因, 就 證 明 他 失 職 或 不 稱 職, 不 應 該 向 他 們 撥 款 了 所 以, 這 根 本 不 是 甚 麼 拉 布 戰, 最 低 限 度 在 預 算 案 一 事 上, 這 對 政 府 造 成 的 壓 力 是 相 當 有 限 的, 但 我 們 仍 堅 持 要 做 下 去 現 在 對 政 府 尚 有 一 點 阻 力 的, 反 而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它 還 可 以 令 政 府 不 能 隨 時 因 超 支 而 要 求 撥 款 不 過, 政 府 現 在 很 了 不 起, 他 們 不 單 要 議 會 配 合 其 議 程, 還 要 配 合 其 節 奏 不 如 由 他 們 撰 寫 一 份 劇 本 給 立 法 會, 迫 主 席 以 後 要 限 時 辯 論, 所 有 議 案 均 不 得 無 限 次 發 言 吧 ; 他 們 也 最 喜 歡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因 為 他 們 覺 得 審 議 預 算 案 只 是 一 場 儀 式 理 論 上, 先 前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及 財 委 會 特 別 會 議 已 完 成 有 關 的 審 議 工 作, 但 請 各 位 委 員, 包 括 保 皇 黨 委 員 撫 心 自 問, 這 真 的 是 足 夠 嗎? 剛 才 我 聽 到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及 足 夠 一 詞, 怎 會 足 夠 呢? 有 參 加 財 委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便 知 道, 每 名 委 員 連 問 帶 答 只 得 4 分 鐘 時 間, 即 使 有 第 二 輪 問 答 時 間 也 只 是 多 了 3 分 鐘, 根 本 連 一 件 事 也 未 能 弄 清 楚 很 多 委 員 都 以 為 有 做 事 就 是 做 了 事 做 了 事 就 是 做 到 事, 不 是 這 樣 的, 不 是 提 出 了 兩 項 質 詢, 有 聲 音 就 等 於 有 答 案, 然 後 滿 意 地 坐 下 來 我 覺 得 在 今 年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中,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9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95 委 員 都 非 常 認 真,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保 皇 黨 委 員 如 此 批 評 那 些 委 員, 是 絕 對 不 公 道 的 今 年 我 連 正 經 事 也 說 不 完, 哪 有 時 間 說 些 無 謂 事? 主 席, 就 總 目 45 消 防 處 總 目 122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我 連 一 句 話 也 沒 有 說 過 ; 至 於 總 目 42 機 電 工 程 署 總 目 39 渠 務 署 及 總 目 49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我 不 知 道 主 席 可 否 讓 我 在 這 環 節 中 就 總 目 逐 個 發 言, 即 使 我 不 會 提 及 個 別 分 目 呢? 我 這 次 發 言 快 要 結 束 了 不 過, 張 建 宗 局 長 既 然 在 席, 容 我 多 說 一 句, 便 是 不 要 拿 綜 援 出 雙 糧 作 為 借 口, 來 指 責 委 員 阻 礙 預 算 案 通 過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我 在 這 個 議 會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但 既 然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這 是 騎 劫 了 議 會 的 辯 論, 我 想 我 不 可 以 不 說 的 是, 其 實 這 個 議 會 應 該 是 屬 於 人 民 的 議 會 這 個 屬 於 人 民 的 議 會 已 經 被 功 能 界 別 騎 劫 了 多 少 年? 謝 偉 俊 議 員 曾 與 我 們 一 起 前 往 德 國, 大 家 回 來 後 經 常 說 要 妥 協 我 說 我 也 很 想 在 議 會 中 妥 協, 如 果 這 個 議 會 是 公 道 的, 大 家 是 真 正 平 等 的, 是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出 來 的... 而 且 大 家 也 知 道, 政 黨 政 治 本 來 便 是 數 年 洗 牌 一 次, 即 今 年 你 執 政, 下 一 屆 可 能 是 別 人 執 政 你 有 求 於 人, 別 人 亦 會 有 一 天 有 求 於 你, 然 後 大 家 都 為 自 己 的 國 家 好 為 自 己 的 地 方 好 ; 但 是, 香 港 的 情 況 又 怎 樣 呢? 這 個 議 會 萬 劫 不 復 永 不 超 生, 不 是 因 為 我 們 的 辯 論, 而 是 因 為 這 個 議 會 直 到 今 時 今 日 都 未 能 夠 公 道 廖 長 江 議 員 說 他 感 到 沒 有 意 思, 下 屆 不 再 參 選 我 們 覺 得 很 有 意 思 嗎? 誰 在 這 個 議 會 會 覺 得 有 意 思 的 呢? 這 裏 要 分 組 點 票, 又 不 可 以 提 出 私 人 法 案, 想 做 的 事 很 多 時 候 都 做 不 到, 政 府 又 拖 延, 罵 來 罵 去 都 是 這 樣, 我 們 會 很 開 心 嗎? 所 以,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我 們 騎 劫 了 辯 論, 根 本 我 們 是 在 反 騎 劫, 反 對 這 麼 多 年 來 這 個 議 會 一 直 被 功 能 界 別 騎 劫 騎 劫 了 這 麼 多 年 還 不 夠, 還 要 繼 續 騎 劫 下 去, 以 致 政 改 停 滯 不 前? 我 們 還 未 算 這 筆 帳 當 然, 主 席, 你 會 說 這 並 非 今 天 我 們 要 辯 論 的 事 情, 今 天 是 辯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但 是, 第 一, 我 要 回 應 所 謂 騎 劫 議 會 辯 論 這

96 849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說 法 然 後, 第 二 點 我 想 回 應 的 是 所 謂 的 洗 米 論 謝 偉 俊 議 員 說 洗 米, 意 思 是 指 我 們 逐 粒 米 清 洗 ; 但 他 又 不 說 另 一 點, 也 就 是 曾 俊 華 是 蛀 米 華, 他 養 了 一 羣 蛀 米 大 蟲, 應 使 不 使, 不 應 使 卻 使 那 麼,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幫 他 洗 一 洗 米 呢? 但 是, 當 然 我 不 是 逐 粒 米 清 洗, 你 更 想 最 好 不 要 洗, 把 整 堆 有 蛀 蟲 的 米 拿 給 人 食, 完 全 不 用 清 洗 我 想 說 的 是, 正 如 你 剛 才 也 有 提 到, 港 英 時 代 有 一 些 傳 統, 而 政 府 在 進 行 鬥 爭 時 會 破 壞 這 些 傳 統, 包 括 我 在 這 次 辯 論 中 已 說 過 很 多 次 的, 也 就 是 本 來 應 該 提 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通 過 的, 但 政 府 故 意 不 這 樣 做, 而 是 繞 過 財 委 會 回 看 港 英 時 代, 只 有 在 1985 年 前 才 有 這 樣 的 情 況,1985 年 後 已 經 沒 有, 但 現 在 政 府 竟 然 恢 復 1985 年 前 的 做 法, 繞 過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不 讓 我 們 在 財 委 會 洗 米, 強 行 混 入 預 算 案 中, 將 有 蛀 蟲 的 米 混 入 其 他 米 中, 強 行 要 我 們 全 部 通 過 我 們 是 不 是 應 該 要 清 洗 呢? 我 們 工 黨 只 是 拿 26 粒 米 出 來 清 洗, 即 使 全 部 加 起 來, 主 席, 你 批 准 的 也 只 有 600 粒 米 所 以, 主 席, 整 件 事 對 我 們 很 不 公 道, 對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很 不 公 道 我 覺 得 蛀 米 華 最 離 譜 的 是, 他 在 網 誌 中 說 我 們 這 樣 做 會 令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無 糧 出, 要 動 用 儲 備 誰 說 醫 管 局 要 動 用 儲 備? 根 本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他 寫 這 些 網 誌 的 時 候, 主 席, 我 相 信 在 這 裏 的 每 個 人 也 知 道 辯 論 很 快 便 會 告 終, 整 件 事 6 月 初 便 會 完 結 事 實 上, 就 整 個 洗 米 過 程 來 說, 主 席 你 根 本 已 在 結 構 上 很 清 楚 地 表 示 想 在 這 個 星 期 完 結 為 甚 麼 曾 俊 華 或 蛀 米 華 明 知 是 這 樣, 還 要 對 香 港 市 民 說 謊, 說 大 學 不 行 了 醫 管 局 不 行 了? 如 果 你 真 的 這 麼 關 心 醫 管 局 的 話, 讓 我 說 回 預 算 案, 我 們 覺 得 如 果 你 真 的 覺 得 醫 管 局 這 樣 不 行 的 話, 便 不 應 只 增 加 0.4%, 強 迫 醫 管 局 動 用 儲 備 所 以, 蛀 米 華 竟 然 這 樣 誣 衊 議 會, 誣 衊 我 們 現 在 好 像 把 整 個 議 會 拖 慢 了 般, 正 如 大 家 也 知 道, 大 學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無 糧 出, 要 動 用 儲 備, 又 或 醫 管 局 要 動 用 儲 備 此 外, 如 果 他 真 的 這 樣 想 的 話, 為 甚 麼 臨 時 撥 款 所 能 夠 應 付 的 時 間 是 這 麼 短 呢? 其 實 時 間 短 也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星 期 便 會 完 結, 大 不 了 便 最 多 在 下 星 期 完 結 雖 然 我 不 知 道 日 後 的 情 況 會 怎 樣, 但 大 家 都 知 道 6 月 沒 有 可 能 出 現 沒 有 撥 款 的 情 況 所 以, 我 覺 得 曾 俊 華 不 應 在 香 港 人 面 前 說 這 個 謊 話 就 現 時 把 有 關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辯 論 來 說, 我 特 別 想 說 的 是, 其 中 一 項 我 們 必 定 強 烈 反 對 納 入 的, 便 是 警 務 處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申 請 當 然, 我 們 不 會 離 譜 到 好 像 金 正 恩 般 用 高 射 炮 來 射 低 政 敵 水 炮 車 並 不 是 高 射 炮, 但 就 水 炮 車 來 說, 我 們 在 這 裏 已 辯 論 過 很 多 次, 但 是, 主

9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97 席, 我 感 到 很 遺 憾, 我 要 再 說 一 次, 以 便 記 錄 在 案, 也 就 是 官 員 從 來 沒 有 在 任 何 一 項 辯 論 中 回 應 我 們, 當 中 很 多 項 目 從 來 沒 有 在 財 委 會 進 行 足 夠 的 討 論, 官 員 同 樣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包 括 購 買 水 炮 車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政 府 卻 從 來 沒 有 就 水 炮 車 一 事 作 出 回 應, 解 釋 為 甚 麼 要 購 買 3 輛 水 炮 車? 為 何 每 輛 的 價 錢 為 900 萬 元? 車 上 有 甚 麼 裝 備 會 對 人 體 有 損 害? 有 否 化 學 物 品? 有 否 評 估 會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使 用? 主 席, 你 也 可 以 想 像 到, 如 果 在 財 委 會 討 論 這 些 事 項 時, 議 員 必 定 會 提 出 很 多 問 題, 但 政 府 完 全 繞 過 我 們 因 此, 我 們 很 清 楚 表 示 反 對 把 總 目 122 納 入 附 表, 即 有 關 警 務 處 申 請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項 目 至 於 我 們 反 對 納 入 附 表 的 另 一 項 目, 當 然 我 們 在 此 亦 曾 提 及, 而 政 府 也 沒 有 回 應, 也 就 是 為 何 歷 史 博 物 館 需 耗 用 4 億 多 元 的 問 題 為 甚 麼 我 們 說 蛀 米 華 應 使 不 使, 不 應 使 卻 使? 就 很 多 基 建 項 目 來 說, 他 根 本 是 不 應 使 卻 使 然 後 興 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又 要 用 1,400 億 元 高 鐵 又 超 支 200 多 億 元, 而 且 更 是 未 妥 善 處 理 一 地 兩 檢 便 已 用 錢, 然 後 蓮 塘 口 岸 又 超 支 很 多 工 程 是 由 他 們 控 制 的, 我 們 只 是 守 龍 門, 錢 則 由 他 們 去 花, 胡 亂 地 花 錢, 胡 亂 地 把 錢 倒 入 鹹 水 海 但 是, 對 於 我 們 提 出 的 問 題, 包 括 為 甚 麼 歷 史 博 物 館 要 花 4 億 元, 我 在 議 會 內 從 未 聽 到 官 員 有 任 何 答 覆 主 席, 本 來 辯 論 其 實 可 以 很 有 意 義, 但 官 員 逃 避 整 個 辯 論, 不 願 意 回 答 問 題 當 然, 官 員 為 甚 麼 可 以 這 樣 做? 主 席, 你 也 明 白, 根 本 官 員 清 楚 知 道 這 裏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剛 才 如 此 氣 憤, 但 他 永 遠 不 會 為 市 民 守 龍 門, 只 是 協 助 他 自 己 的 業 界,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總 是 如 此 他 們 清 楚 知 道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將 獲 得 通 過, 所 以 根 本 不 需 要 理 會 我 們 不 論 我 們 說 甚 麼, 他 們 也 當 作 耳 邊 風, 因 為 他 們 明 知 道 有 足 夠 票 數 通 過 議 會 淪 落 到 如 此 不 堪 的 地 步, 全 因 為 功 能 界 別 的 議 員 完 全 沒 有 為 市 民 守 住 底 線 守 住 龍 門, 總 之 便 是 做 橡 皮 圖 章 我 覺 得 他 們 最 喜 歡 的 便 是 成 為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可 能 田 北 俊 議 員 除 外 那 些 委 員 不 用 經 常 舉 行 會 議, 又 十 分 威 風, 對 嗎? 他 們 每 人 也 希 望 擔 任 這 些 職 位, 他 們 也 最 適 合 擔 任 那 些 職 位, 所 以 他 們 倒 不 如 返 回 內 地 擔 任 人 大 代 表 和 政 協 委 員, 讓 一 些 真 正 希 望 為 香 港 人 守 龍 門 和 監 察 政 府 的 人 出 任 議 員, 全 部 廢 除 功 能 界 別 主 席, 就 整 件 事 來 說, 我 們 主 要 想 表 達 的 一 點 是, 我 們 在 辯 論 中 表 示 反 對 某 些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理 由, 其 實 是 因 為 政 府 繞 過 財 委 會, 因 為 政 府 有 些 支 出 是 不 應 該 花 費 的, 但 又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要 用 這 些 錢, 令

98 849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我 們 不 可 能 隨 便 或 盲 目 地 通 過 所 以, 我 們 是 有 需 要 洗 米 的, 而 並 非 如 謝 偉 俊 議 員 所 說 般 甚 麼 也 不 做, 一 粒 米 也 不 洗 主 席, 對 於 官 員 一 直 抱 持 如 此 的 態 度, 我 感 到 非 常 遺 憾 我 們 希 望 議 會 必 須 重 新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幫 助 市 民 監 察 政 府 因 此, 我 們 在 此 很 清 楚 表 明, 在 把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時, 我 們 會 逐 一 去 看 每 個 項 目 有 些 項 目 根 本 不 應 該 納 入 附 表, 我 們 便 一 定 反 對, 尤 其 是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有 關 歷 史 博 物 館 及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申 請, 我 們 一 定 反 對 納 入 附 表 此 外, 主 席, 對 於 部 分 的 項 目, 雖 然 我 們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也 不 會 反 對 把 它 們 納 入 附 表, 我 們 會 支 持 這 些 支 出, 只 是 我 們 希 望 可 以 再 提 出 來 辯 論, 因 為 政 府 先 前 繞 過 財 委 會 所 以, 我 們 工 黨 的 立 場 很 清 楚, 應 守 的 我 們 一 定 會 幫 大 家 守 住, 應 該 花 費 的 項 目, 我 們 不 會 反 對, 例 如 我 們 雖 然 就 食 物 銀 行 或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等 項 目 提 出 多 項 修 正 案, 但 我 們 完 全 支 持 這 些 項 目, 而 我 們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可 以 作 出 討 論, 但 我 們 最 後 都 會 予 以 支 持, 支 持 把 這 些 項 目 納 入 預 算 案 當 中 可 是, 我 們 必 定 反 對 其 中 一 些 項 目 全 委 會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請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田 北 俊 議 員, 請 發 言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感 謝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令 出 席 人 數 比 較 多, 但 我 留 意 到 現 在 是 用 膳 時 間,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只 是 進 來 一 下 還 是 出 去 吃 飯 比 較 好 吧 我 只 是 想 以 簡 單 數 句 回 應 陳 偉 業 議 員 剛 才 說 的 所 謂 傻 仔 論

9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99 其 實, 我 覺 得 他 說 的 傻 仔 論 頗 有 意 思 : 究 竟 現 在 是 傻 仔 議 員 提 出 傻 仔 修 正 案? 還 是 很 多 其 他 傻 仔 議 員 離 開, 懶 得 投 票, 只 餘 下 提 出 傻 仔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的 那 一 票? 還 是 其 他 按 下 按 鈕 反 對 他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是 傻 仔? 主 席, 剛 才 謝 偉 銓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也 批 評 各 方 面 的 看 法 我 覺 得 當 中 一 個 大 理 由, 便 是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致 令 今 時 今 日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有 別 於 以 往 以 往 會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一 籃 子 辯 論 和 投 票, 而 不 是 討 論 每 一 個 部 門 每 一 名 官 員 的 工 資 應 該 增 加 或 減 少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不 會 令 所 有 黨 派 或 議 員 均 感 到 滿 意 有 些 預 算 是 針 對 商 界 徵 收 稅 款, 我 們 便 會 有 意 見 ; 有 些 支 出 令 勞 工 界 議 員 覺 得 派 得 不 夠, 他 們 又 會 有 意 見 這 麼 多 年 來, 預 算 案 整 體 撥 款 的 概 念 是 所 謂 的 建 議 如 果 有 八 九 成 議 員 感 到 滿 意, 便 得 收 貨, 因 為 預 算 案 不 可 能 遷 就 得 到 所 有 黨 派 議 員 和 項 目 當 然, 對 於 議 員 提 出 的 數 百 項 修 正 案, 我 有 時 也 覺 得 頗 有 道 理, 為 何 某 某 局 長 經 常 沒 有 在 這 裏 工 作 和 開 會, 為 何 其 部 門 做 得 那 麼 差, 還 要 向 它 撥 出 那 麼 多 錢 呢? 但 是, 這 些 是 否 應 該 交 由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呢? 是 否 應 該 在 那 裏 表 達 意 見, 而 不 是 每 年 來 到 此 間 一 籃 子 表 決 時 才 提 出 來 磨 蹭 呢? 我 覺 得 現 在 所 謂 的 傻 仔 論, 其 實 跟 自 由 黨 十 分 反 對 的 拉 布 論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為 何 我 們 不 發 言 呢? 因 為 我 們 反 對 拉 布, 我 們 覺 得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當 中, 有 些 是 有 理 由 的, 但 在 618 項 修 正 案 之 中, 有 很 多 都 是 沒 有 理 由 的, 減 的 那 少 許 又 提 修 正 案, 刪 它 幾 個 職 位 又 提 出 修 正 案 我 們 是 不 希 望 被 拖 進 去 拉 布 才 對 這 些 傻 仔 修 正 案 不 作 回 應, 並 不 是 因 為 都 變 成 了 傻 仔 議 員 而 只 在 這 裏 按 反 對 按 鈕 倒 過 來 看,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說 法 也 相 當 精 彩 : 僅 餘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那 位 議 員 在 這 裏 表 決 贊 成, 其 他 60 多 名 議 員 ( 包 括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 全 部 不 支 持 他 他 說 這 樣 做 的 理 由 是 要 令 所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都 出 席, 那 麼 他 是 否 把 所 有 市 民 都 當 成 傻 仔 了? 香 港 市 民 聽 到 他 這 樣 說 的 究 竟 是 傻 仔 議 員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我 們 按 下 了 傻 仔 按 鈕, 還 是 他 把 市 民 當 成 傻 仔 了? 代 理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最 近 電 視 很 少 播 放 這 個 議 事 堂 的 辯 論, 可 能 電 視 台 也 覺 得 我 們 在 說 一 些 傻 仔 議 案 辯 論 傻 仔 議 題, 所 以 懶 得

100 850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理 我 們 ; 官 員 也 一 樣 甚 麼 都 不 作 回 應 泛 民 議 員 說 得 對, 官 員 甚 麼 也 不 回 應, 只 是 坐 在 席 上 當 然, 他 們 的 角 度 可 能 跟 我 們 的 一 樣, 便 是 反 對 拉 布, 不 是 沒 有 東 西 可 以 回 應, 而 是 懶 得 在 這 個 場 合 回 應 但 是, 如 果 他 們 不 作 回 應, 市 民 便 會 覺 得, 政 府 是 否 理 虧 呢? 所 以, 我 覺 得 將 來 這 些 說 話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也 提 醒 我, 多 謝 應 該 在 第 8 項 辯 論 才 說, 而 不 是 現 在 說 不 過, 我 覺 得 重 點 是, 如 果 行 政 立 法 的 關 係 弄 致 如 此 惡 劣, 他 們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沒 有 談 好 便 轉 到 人 事 編 制 或 工 務 小 組, 反 對 了 便 直 接 提 上 財 務 委 員 會, 取 得 撥 款 後 便 處 理, 然 後 一 籃 子 扔 進 來 整 體 預 算 案, 這 樣 做 的 話 難 怪 很 多 議 員 未 必 一 定 是 泛 民, 也 有 個 別 議 員 都 提 出 各 式 各 樣 的 修 正 案 反 過 來, 我 們 也 留 意 到, 其 實 整 場 辯 論 包 括 剛 才 離 開 了 的 主 席 及 泛 民 討 論 後 作 出 的 決 定 為 何 整 整 齊 齊 的 剛 好 在 5 月 底 完 成, 今 明 兩 天 便 可 以 付 諸 表 決 呢? 當 然, 今 次 安 排 比 去 年 的 要 好 一 些 我 希 望 明 年 可 以 繼 續 有 這 樣 的 安 排, 令 泛 民 議 員 可 以 繼 續 提 出 更 多 傻 仔 修 正 案, 我 們 又 把 按 鈕 按 一 下, 至 5 月 底 政 府 花 光 撥 款 之 前 便 可 以 投 票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相 信 代 理 主 席 不 會 不 明 白 為 何 大 家 對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有 這 麼 大 的 爭 議 事 實 上, 在 任 何 一 個 議 會 內, 一 個 合 理 的 政 府 與 議 員 之 間 應 該 有 良 性 互 動 即 是 說, 政 府 如 有 任 何 建 議, 無 論 是 在 施 政 或 預 算 案 方 面, 也 會 有 機 會 與 議 員 誠 心 商 討, 然 後 大 家 把 爭 議 慢 慢 解 決, 找 一 個 最 佳 的 方 法 來 做 好 事 情, 理 應 如 此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德 國 期 間 亦 可 能 看 到 這 種 現 象, 但 今 天 的 立 法 會 是 否 這 樣 呢?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把 一 些 很 理 虧 的 項 目 放 進 預 算 案 內, 例 如 爭 議 性 甚 大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無 法 獲 得 足 夠 支 持 通 過, 不 要 緊, 把 它 與 一 些 合 理 的 民 生 事 項 一 併 加 進 去, 捆 綁 在 一 起, 然 後 便 說, 如 果 誰 阻 撓 政 府 這 樣 做, 便 是 阻 礙 民 生 阻 擋 政 府 施 政 有 沒 有 政 府 可 以 如 此 粗 暴 和 橫 蠻 無 理 的 呢? 我 再 舉 一 個 例 子, 代 理 主 席, 購 買 水 炮 車 的 建 議 得 不 到 公 眾 認 同, 卻 硬 要 提 交 本 會 政 府 牽 頭 使 出 蠱 惑 手 段,1,000 萬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必 須 經 財 委 會 審 批, 那 麼 改 為 990 萬 元 便 成, 把 這 990 萬 元 與 其 他 項 目 捆 綁 在 一 起, 當 作 是 一 般 開 支 市 民 看 到 政 府 如 此 沒 規 沒 矩, 顛 三 倒 四, 不 理 後 果, 總 之 通 過 了 便 算, 過 後 才 再 看 議 會 發 生 何 事, 這 樣, 議 會 又 怎 會 有 機 會 把 大 部 分 民 意 表 達 出 來? 今 天 的 議 會, 除 了 財 委 會 有 較 多 時 間 就 某 些 施 政 作 出 討 論 外, 其 實 在 大 多 數 其 他 場 合, 政 府 也 懶 得 理 睬 我 們 大 部 分 政 策 在 這 裏 過

10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01 場 後, 即 使 我 們 反 對, 政 府 也 會 推 行 ; 如 果 政 府 進 行 諮 詢, 無 論 我 們 說 甚 麼, 它 只 會 視 作 粉 飾 櫥 窗, 最 終 亦 一 定 會 強 行 通 過 有 人 說, 我 們 這 樣 做 不 行, 對 預 算 案 拉 布 會 浪 費 多 少 千 萬 元 或 多 少 罐 頭 但 是, 我 們 看 看 香 港 正 在 發 生 何 事? 今 天 上 午 我 們 仍 在 討 論 應 否 增 設 職 位 來 監 管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項 目, 這 類 大 白 象 工 程 最 初 爭 議 甚 大, 工 程 遇 到 的 技 術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一 地 兩 檢 問 題 沒 有 方 法 解 決, 政 府 卻 硬 來, 獲 得 足 夠 票 數 便 通 過, 究 竟 粗 暴 的 是 議 員 還 是 政 府? 好 了, 現 在 洗 濕 了 頭, 弄 出 一 個 爛 攤 子,600 多 億 元 700 多 億 元 也 不 足 夠, 隨 時 要 花 900 億 元, 其 實 900 億 元 可 能 亦 不 足 夠, 這 根 本 是 一 項 無 法 了 結 的 工 程 因 此 我 們 便 要 問, 究 竟 立 法 會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會 出 現 如 此 離 譜 的 情 況? 這 項 目 如 此 具 爭 議, 完 全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審 視, 卻 能 獲 得 通 過, 議 會 怎 麼 了? 對 於 政 府 來 說, 最 理 想 的 議 會 就 如 一 個 橡 皮 圖 章, 所 有 提 交 來 的 事 項 只 須 蓋 章 便 可 任 何 半 點 阻 攔, 政 府 也 會 視 作 拉 布, 認 為 是 在 阻 礙 它 行 事 財 政 司 司 長 又 如 何? 他 在 這 個 場 合 不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也 應 該 知 道, 有 數 十 名 議 員 在 席, 但 他 只 就 整 項 預 算 案 作 出 短 短 的 解 釋, 其 間 他 只 喝 喝 水, 說 些 無 聊 話, 一 兩 個 小 時 便 過 去 了 其 後, 好 了,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提 供 了 平 台 給 他 說 風 涼 話, 又 或 躲 藏 在 網 誌 內 當 宅 男, 因 為 鍵 入 文 字 後 便 可 離 開,hit and run, 有 整 個 平 台 供 他 胡 說 八 道, 搞 甚 麼 棟 篤 笑, 有 正 經 事 卻 不 做, 試 問 他 有 何 資 格 指 摘 我 們 阻 撓 預 算 案 內 對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及 大 學 的 撥 款 呢? 他 如 何 對 待 我 們 的 病 人? 整 項 預 算 案 對 年 度 的 醫 療 開 支 只 增 加 0.8%, 不 足 1% 有 些 病 人 等 了 1 年 兩 年 3 年, 一 直 在 等, 等 着 做 手 術 等 着 看 醫 生 和 等 着 取 藥 那 些 垂 死 的 病 人 要 等 待 抗 癌 藥 物, 但 政 府 卻 以 種 種 理 由, 例 如 甚 麼 藥 物 名 冊 這 樣 那 樣, 作 出 推 搪 我 們 的 政 府 局 長 正 在 席 上 昨 天 有 報 道 揭 露 有 私 營 護 老 院 在 天 台 脫 光 長 者 的 衣 服, 讓 他 們 光 着 身 子 輪 候 洗 澡, 其 實 局 長 豈 會 不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當 局 向 私 營 院 舍 撥 款, 這 些 院 舍 賺 盡 每 分 錢 後, 才 把 餘 錢 用 於 長 者 身 上 局 長 應 抽 空 聽 聽 那 些 報 道, 有 關 長 者 的 家 人 訴 說 長 者 如 何 遭 不 人 道 對 待, 例 如 他 們 的 糞 便 可 以 10 多 個 小 時 沒 有 人 清 理 ; 不 知 道 他 們 吃 甚 麼 ; 他 們 有 多 久 沒 洗 澡 沒 有 人 知 道 但 政 府 當 作 看 不 到 聽 不 到 然 後, 所 有 政 府 工 程, 不 論 涉 款 多 少, 如 果 我 們 稍 作 阻 攔, 便 是 阻 撓 生 事 所 以, 現 時 政 府 行 使 蠱 惑 招 數, 對 於 1,415 億 元 的 工 程 撥 款, 它 為 免 有 人 阻 擋, 便 自 行 繞 個 圈 子, 陳 家 強, 再 加 上 曾 俊 華, 整 羣 蠱 惑 仔 一 起 繞 過 立 法 會, 說 可 以 不 派 息, 說 得 多 麼 動 聽, 但 那 些 並 非 利 息, 因 為 整 個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的 每 分 每 毫 都 是 納 稅 人 的 金 錢 興 建 了 跑 道 和 機 場 後, 從 中 賺 取 的 金 錢 應 退

102 85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還 用 作 公 共 開 支, 但 政 府 卻 稱 之 為 派 息, 不 收 取 也 可 以, 然 後 舉 債 發 債 發 債 當 然 與 他 們 無 關 老 實 說, 現 時 機 管 局 高 層 支 取 數 百 萬 元 1,000 萬 元 薪 酬, 將 來 機 場 有 何 問 題, 他 們 都 已 經 離 職 退 休 了, 今 天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或 局 長 亦 可 能 不 在 了 項 目 無 法 完 成 時, 便 會 像 現 時 我 們 討 論 高 鐵 時 他 們 所 說 的 那 樣 : 那 是 鄭 汝 樺 答 應 你 的, 與 我 無 關 鄭 汝 樺 在 哪 裏 呢? 鄭 汝 樺 已 經 退 休 了 這 些 一 直 在 發 生 的 事 沒 有 人 理 會,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議 會 可 以 正 正 經 經, 而 政 府 亦 有 心 做 好 事 情, 但 如 果 是 這 樣, 我 們 又 怎 會 在 這 裏 提 出 修 正 案? 怎 會 不 支 付 薪 酬 予 司 局 長? 如 果 他 們 做 得 好, 應 該 多 加 他 們 薪 酬, 但 你 看 到 他 們 怎 樣 辦 事 呢? 練 精 學 懶 我 不 知 道 曾 俊 華 坐 在 這 裏 有 多 久, 我 們 討 論 預 算 案 時, 連 他 的 影 子 也 看 不 到, 不 知 他 有 否 聽 到 議 員 的 說 話 他 到 最 後 才 現 身, 然 後 說 我 們 在 阻 礙 這 樣 那 樣, 如 此 無 耻 的 官 員 他 最 懂 得 說 我 們 何 時 阻 礙 過 香 港 甚 麼 事, 例 如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但 我 們 何 時 阻 礙 過 它 呢? 它 根 本 從 未 開 始! 說 了 那 麼 多 年, 啟 動 的 基 金 只 有 500 億 元 他 說 不 可 以, 做 不 到, 財 政 上 不 可 行 但 是, 高 鐵 計 算 到 嗎? 第 三 條 跑 道 又 計 算 到 嗎? 計 算 不 到, 卻 硬 要 進 行, 不 知 需 要 多 少 錢 結 帳, 卻 可 以 把 它 寫 出 來 這 個 政 府 究 竟 怎 樣 做 事 的? 我 們 要 它 做 的 事, 它 永 遠 計 算 不 到 有 關 帳 目 ; 我 們 擔 心 的 事, 它 則 說 我 們 多 餘, 無 須 擔 心, 相 信 它, 全 部 官 員 都 一 定 是 對 的 代 理 主 席, 今 天 討 論 總 工 程 師 那 隊 人, 由 2008 年 到 現 在 已 經 7 年, 他 們 做 過 甚 麼 呢? 超 支 延 遲, 理 由 是 土 地 太 硬 若 土 地 太 硬, 為 何 當 時 不 提 出, 而 是 現 在 才 提 出 呢? 怎 會 這 樣? 政 府 是 否 有 病? 醫 生 最 怕 病 人 患 病 卻 否 認 有 病, 不 肯 吃 藥, 正 如 政 府 有 病 卻 不 承 認, 反 指 我 們 有 病 青 山 醫 院 有 很 多 這 類 人 政 府 是 否 這 樣? 怎 能 這 樣 冷 血 對 待 老 人 家 病 人 和 最 基 層 的 人? 對 於 那 些 大 白 象 工 程, 卻 連 眼 睛 都 不 用 眨 一 下, 便 去 實 行 蓮 塘 的 問 題 仍 未 完 成 討 論, 仍 在 索 取 撥 款,100 多 億 元 再 加 87 億 元 是 87 億 元, 不 是 8 元 7 角, 不 是 87 元, 不 是 8,700 萬 元, 是 87 億 元 這 麼 多 款 項, 足 夠 供 多 少 名 老 人 家 使 用, 讓 他 們 不 用 好 像 昨 天 劍 橋 安 老 院 的 老 人 家 那 樣 被 脫 光 衣 服 呢? 官 員 不 用 理 會 這 些, 不 用 負 責 任, 出 席 立 法 會 會 議 時 只 說 因 為 材 料 價 格 和 工 資 都 上 升 了, 在 18 個 月 內 增 加 了 50% 如 果 政 府 向 醫 管 局 社 會 福 利 署 和 大 學 的 撥 款, 也 能 在 18 個 月 內 增 加 50% 便 好 了 然 而, 對 醫 院 的 撥 款,1 年 的 增 幅 不 足 1%, 有 沒 有 搞 錯? 然 後 竟 敢 膽 說 我 們 阻 礙 醫 管 局 做 事

10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03 我 們 的 大 學 和 專 上 教 育 那 是 短 樁 教 育 何 謂 短 樁 教 育 呢? 代 理 主 席, 即 暫 時 修 讀 副 學 士, 而 修 畢 後 能 否 接 駁 大 學 學 位, 則 要 學 生 自 行 尋 找 ; 如 果 找 不 到, 便 要 修 讀 自 資 課 程 即 是 借 貸 兩 年, 10 多 萬 元 不 夠, 再 多 借 10 多 萬 元 政 府 從 來 怎 樣 對 待 本 地 中 學 畢 業 生? 它 有 何 資 格 說 我 們 現 時 差 點 令 大 學 缺 錢, 要 動 用 儲 備? 有 何 資 格 這 樣 說? 它 當 然 沒 有 資 格, 它 何 時 曾 讓 年 輕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公 平 的 專 上 教 育? 我 們 建 議 多 做 小 班 教 學, 政 府 說 不 行, 要 繼 續 短 樁 教 育 ; 我 們 提 議 增 加 宿 位, 政 府 則 回 應 可 以 買 位, 現 時 有 很 多 方 法, 例 如 照 顧 券 等 是 如 此 行 事 的 嗎? 政 府 怎 會 沒 有 長 遠 計 劃? 怎 會 這 樣 計 算, 要 市 民 等 運 到? 政 府 說 現 時 非 政 府 機 構 ( 下 稱 NGO ) 有 些 土 地, 當 土 地 發 展 後, 便 會 繼 續 幫 助 它 為 何 政 府 不 主 動 做 事, 而 是 讓 NGO 提 出 能 做 多 少 便 多 少 呢? 政 府 怎 會 這 樣 做 事 的 呢? 談 及 安 老 院 的 發 牌 事 宜, 署 長 說 他 們 會 盡 力 市 民 問 她 會 否 多 進 行 巡 查, 她 回 答 已 巡 查 過, 並 已 發 出 警 告, 但 警 告 了 仍 然 如 此, 便 只 能 如 此 因 為 政 府 不 敢 干 涉, 恐 怕 發 現 事 實 後 自 己 會 難 堪 我 們 在 財 委 會 聲 嘶 力 竭, 都 是 希 望 政 府 稍 為 關 注 現 時 社 會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而 非 好 像 高 官 一 樣 整 天 躲 起 來, 有 些 則 出 席 大 型 ball, 做 棟 篤 笑, 躲 在 官 邸 寫 網 誌 我 希 望 他 上 街 看 看 市 民, 看 看 貧 苦 大 眾 多 麼 淒 慘, 看 看 安 老 院 內 的 長 者 怎 樣 過 活, 去 醫 院 看 看 市 民 怎 樣 排 隊, 看 清 楚 社 會 情 況, 不 要 只 躲 在 一 邊 說 風 涼 話 這 個 政 府 真 是 無 可 救 藥 我 謹 此 陳 辭, 反 對 把 上 述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多 謝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有 議 員 說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相 當 重 要, 亦 可 以 很 富 爭 議 性, 所 以 在 一 些 文 明 議 會 內, 行 政 機 關 會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成 員 互 相 討 論 溝 通 和 協 商 正 如 田 北 俊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未 必 需 要 所 有 人 都 感 到 滿 意, 但 只 要 我 們 當 中 有 七 八 成 人 達 致 共 識, 然 後 才 提 交 議 會 通 過, 事 情 便 不 會 那 麼 困 難 可 是, 行 政 機 關 代 理 主 席, 你 一 定 知 道, 因 為 你 逢 星 期 一 與 他 們 開 會 完 全 不 尊 重 議 會 代 理 主 席, 你 和 你 的 同 事 又 供 他 們 指 使, 令 他 們 可 以 獨 斷 獨 行 如 果 有 些 事 情, 代 理 主 席 你 們 說 不 會 支 持... 我 早 前 曾 聽 到 有 位 議 員 說 會 投 反 對 票, 我 相 信 如 果 這 樣, 便 會 把 政 府 嚇 壞 可 是, 現 時 的 問 題 是, 大 家 要 想 一 想, 議 會 應 該 如 何

104 850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運 作 呢?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德 國 是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會 於 星 期 五 把 報 告 提 交 內 務 委 員 會 德 國 議 會 內 有 很 多 黨 派, 他 們 會 花 很 多 時 間 協 調 和 溝 通, 然 後 達 成 共 識, 所 以, 最 後 沒 有 人 會 盡 贏, 亦 沒 有 人 會 全 輸 為 何 特 區 政 府 和 北 京 完 全 學 習 不 到 這 些 事 情 呢? 代 理 主 席, 很 多 議 員 也 提 出 了 意 見, 當 中 有 很 多 更 是 我 們 的 共 同 意 見, 但 絕 大 部 分 卻 不 被 接 納, 所 以, 議 員 便 提 出 修 正 案 即 使 有 些 議 員 被 指 拉 布, 但 這 是 議 事 規 則 容 許 的, 因 此, 他 們 便 這 樣 做 我 認 同 有 些 議 員 所 說, 現 時 我 們 的 辯 論, 已 經 沒 有 甚 麼 報 道 ; 有 些 人 更 問, 我 們 正 在 討 論 些 甚 麼 有 些 事 情 最 初 是 很 新 鮮 的, 但 到 某 個 階 段, 便 不 再 新 鮮 了 可 是, 議 員 做 的 這 些 事, 是 議 事 規 則 所 容 許 的 問 題 是, 香 港 現 時 如 何 能 夠 聚 焦 處 理 這 些 迫 切 的 問 題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無 法 聚 焦, 因 為 我 們 一 直 不 是 忙 於 處 理 這 事, 就 是 忙 於 處 理 那 事, 難 怪 香 港 現 時 已 經 輸 給 深 圳, 而 且 如 此 下 去, 我 們 會 繼 續 輸 給 其 他 地 方 剛 才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有 議 員 表 示, 香 港 現 時 已 非 第 一 線 城 市, 不 知 道 是 屬 於 第 幾 線 了 屬 於 第 幾 線 並 不 重 要, 但 香 港 市 民 卻 是 很 重 要 的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會 聽 取 社 會 的 意 見, 不 論 是 預 算 案 施 政 報 告 或 其 他 政 策 和 撥 款 申 請, 若 當 局 先 與 議 員 討 論, 在 得 到 大 部 分 議 員 的 支 持 和 認 同 後 才 提 出, 就 不 會 引 起 這 麼 多 爭 議 了 今 天 早 上 是 這 樣, 而 在 星 期 五 的 財 委 會 會 議 上 有 關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的 事 宜 亦 是 這 樣, 每 件 事 情 也 是 這 樣, 難 道 當 局 以 為 議 員 很 空 閒, 硬 要 與 他 們 爭 議? 問 題 是, 有 些 事 情 大 家 均 認 為 無 法 接 受, 而 且 並 非 單 是 立 法 會, 外 面 有 很 多 市 民 亦 有 很 多 意 見, 但 當 局 卻 不 願 意 與 議 員 一 起 討 論, 不 願 意 共 同 尋 找 可 以 作 出 妥 協 之 處 和 共 識, 只 想 硬 來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剛 看 到 財 委 會 星 期 五 的 議 程, 當 中 只 會 討 論 一 個 項 目, 就 是 蓮 塘 / 香 園 圍 口 岸, 但 又 說 有 很 多 其 他 事 情 需 要 處 理 所 以, 我 剛 才 詢 問 財 委 會 主 席, 請 他 把 相 關 文 件 拿 給 我, 看 看 是 否 仍 有 三 四 十 個 項 目 尚 待 處 理, 但 現 時 連 1 項 也 沒 有 放 進 議 程, 而 當 局 卻 四 處 告 訴 別 人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處 理 當 局 究 竟 有 否 與 議 員 商 量 如 何 處 理 這 些 事 情 呢?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繼 續 走 至 冰 點 有 些 人 說 情 況 沒 有 最 壞, 只 有 更 壞 究 竟 誰 受 害? 梁 振 英 叫 我 們 與 北 京 官 員 討 論, 若 否 決 政 改 方 案, 情 況 會 怎 樣 我 們 倒 不 如 看 一 看 現 時 的 情 況 吧 在 否 決 後, 我 相 信 大 家 的 關 係 只 會 變 得 更 壞 行 政 機 關 從 來 沒 有 做 過 任

10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05 何 事, 以 顯 示 他 們 想 與 立 法 會 有 商 有 量, 一 起 就 香 港 重 要 的 公 共 政 策 商 討 方 案, 尋 求 議 會 支 持 當 局 的 建 議 預 算 案 是 這 樣, 財 委 會 的 其 他 項 目 也 是 這 樣, 經 常 弄 得 天 怒 人 怨 如 此 下 去, 這 些 場 面 只 會 繼 續 不 斷 發 生, 難 怪 有 些 議 員 說 不 會 再 參 選, 因 為 不 止 市 民 看 不 過 眼, 連 議 員 也 感 到 相 當 憤 怒 和 沒 有 意 思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我 希 望 你 老 人 家 和 你 的 黨 派, 如 果 有 機 會 與 當 局 和 北 京 商 討, 真 的 需 要 找 出 方 法 處 理 香 港 議 會 現 時 的 撕 裂 情 況, 因 為 最 終 香 港 和 香 港 市 民 會 是 大 輸 家, 而 梁 振 英 一 定 要 為 此 負 責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現 在 的 委 員 數 目 很 少,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以 為 我 要 命 令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今 天 不 要 返 回 會 議 廳, 為 甚 麼 我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會 議 人 數 不 足 而 流 會 會 浪 費 時 間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出 名 的 大 口 狗, 他 說 因 堵 車 以 致 12 項 議 案 辯 論 和 36 項 口 頭 質 詢 無 法 進 行 代 理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只 是 聊 備 一 格 就 像 慈 禧 太 后 用 膳 時, 離 她 兩 呎 以 外 的 菜 餚 只 作 陳 列 之 用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否 有 病...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現 在 是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現 在 解 釋 為 甚 麼 納 入 附 表 有 意 義, 讓 我 說 一 個 簡 單 的 道 理 代 理 主 席, 你 這 麼 喜 愛 開 會, 倒 不 如 暑 假 回 來 為 那 些 口 頭 質 詢

106 850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和 議 案 辯 論 繼 續 舉 行 會 議, 你 夠 膽 這 樣 做 嗎? 我 早 就 作 好 不 放 暑 假 的 準 備, 你 們 還 有 甚 麼 話 要 說? 請 議 員 看 看 林 大 輝 議 員 害 怕 的 樣 子 這 是 一 個 偽 善 的 議 會, 事 情 過 去 就 作 罷 其 他 議 員 都 是 偽 善 的 人, 只 有 林 大 輝 議 員 是 坦 白 的 人 林 議 員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難 道 他 也 有 病? 其 他 議 員 都 說 自 己 喜 愛 開 會, 但 7 月 後 卻 不 會 出 席 會 議...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如 你 的 發 言 繼 續 離 題, 我 會 命 令 你 停 止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得 到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指 教, 現 在 發 言 反 對 納 入 總 目 60 分 目 007 我 們 所 有 議 員 都 懵 然 不 知, 幸 好 得 到 主 席 指 教 為 甚 麼 我 要 反 對 把 撥 款 納 入 附 表 呢?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經 做 手 腳, 為 了 機 管 局 今 年 可 能 不 會 派 發 分 潤 而 撥 備, 明 白 嗎? 換 言 之, 如 果 沒 有 那 50 多 億 元, 我 們 便 要 填 這 筆 數 代 理 主 席, 我 絕 對 反 對 這 樣 做 第 一, 所 有 議 員 包 括 王 國 興 議 員 在 內 都 還 沒 有 睡 醒, 根 本 不 知 道 有 這 回 事, 於 是 糊 糊 塗 塗 便 通 過 議 案 我 們 負 責 看 管 政 府 的 錢 罌, 卻 不 可 以 動 議 議 案 令 政 府 減 少 收 入 或 增 加 支 出, 但 政 府 卻 可 以 把 50 多 億 元 倒 進 大 海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都 是 立 法 會 議 員, 但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說 的 重 要 事 情 其 實 不 重 要, 於 是 1,514 億 元 的 財 務 安 排 就 在 議 員 打 瞌 睡 的 時 候 獲 得 通 過 換 言 之,50 多 億 元 的 撥 款 申 請 已 經 獲 得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為 何 我 們 不 收 那 筆 錢? 政 府 既 沒 有 理 據, 也 沒 有 數 據, 更 沒 有 論 據, 而 且 不 用 跟 我 們 商 量 曾 俊 華 做 棟 篤 笑 的 時 候, 也 不 會 解 釋, 對 不 對? 政 府 不 願 意 收 錢, 我 身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當 然 要 提 出 反 對 最 糟 糕 的 是 此 舉 會 引 起 很 嚴 重 的 後 遺 症,10 年 後 便 會 損 失 500 多 億 元, 還 須 預 計 將 來 要 批 准 機 管 局 增 加 收 費, 因 為 屆 時 必 需 得 到 我 們 亦 即 是 政 府 的 批 准 我 們 的 議 會 毫 無 波 瀾, 與 死 人 無 異 郭 家 麒 議 員 剛 才 指 出 有 長 者 在 露 台 被 脫 光 衣 服, 然 後 像 牲 畜 一 樣 被 趕 往 洗 澡 如 果 那 50 多 億 元 可 以 用 來 改 善 買 位 制 度, 一 定 功 德 無 量, 對 不 對? 為 何 這 個 議 會 不 就 此 事 進 行 辯 論? 從 機 會 成 本 的 角 度 來 看, 香 港 究 竟 應 否 在 此 刻 興 建 多 一 條 跑 道, 但 又 不 知 這 條 跑 道 是 否 真 的 有 用 會 否 令 整 體 開 支 大 增 或 因 基 建 出 現 堵 車 情 況 而 導 致 通 脹 或 人 手 短 缺? 談 到 經 濟 和 財 政 問 題, 必 定 與 成 本 效 益 扯 上 關 係, 這 是 其 中 一 項 要 點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香

10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07 港 記 者 協 會 周 年 晚 會 這 個 場 合, 化 身 成 為 歌 妓 上 演 一 場 棟 篤 笑, 難 道 他 看 不 到 這 些 問 題 嗎? 香 港 現 時 窮 得 只 有 錢, 我 們 一 方 面 不 肯 收 錢, 另 一 方 面 又 不 願 意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所 以, 我 反 對 總 目 60, 即 分 目 007, 因 為 這 樣 做 要 先 使 未 來 錢 很 多 人 說 由 於 長 毛 拉 布, 以 致 議 會 出 現 堵 車 這 又 是 一 大 謊 言, 曾 俊 華 真 的 罪 該 萬 死, 因 為 說 謊 會 引 起 非 常 嚴 重 的 後 果 代 理 主 席, 你 與 主 席 曾 經 商 討 如 何 開 會, 而 主 席 亦 已 打 算 剪 布 或 裁 布, 使 財 政 預 算 案 得 以 在 6 月 初 輕 易 獲 得 通 過 曾 俊 華 司 長 還 想 睜 着 眼 說 謊 指 由 於 事 態 嚴 重, 不 但 政 府 隨 時 沒 錢 可 用, 而 且 醫 管 局 和 與 大 學 有 關 的 機 構 已 獲 通 知 暫 時 動 用 撥 備 第 一, 儲 備 本 來 就 是 用 以 應 急, 代 理 主 席, 我 說 得 對 嗎? 假 設 你 有 100 萬 元 存 放 在 銀 行, 而 有 一 個 賊 人 拿 着 手 槍 威 脅 你 把 90 萬 元 交 給 他, 否 則 便 會 把 你 置 諸 死 地, 我 相 信 你 也 會 把 90 萬 元 交 給 他, 對 嗎? 撥 備 本 來 就 是 正 常 的 做 法, 為 甚 麼 要 害 怕 這 樣 做? 第 二, 財 政 司 司 長 明 知 6 月 通 過 撥 備 後, 撥 款 便 會 左 手 交 右 手, 稍 後 便 可 以 取 回, 為 何 還 要 繼 續 說 謊, 勸 我 們 不 要 拉 布? 他 是 否 真 要 如 此 賤 格, 三 番 四 次 不 斷 說 謊? 如 果 他 只 不 過 偶 爾 說 錯 話, 我 認 為 沒 甚 麼 大 不 了 可 是, 他 以 謊 圓 謊, 表 現 差 勁, 而 且 更 主 動 說 謊, 我 覺 得 曾 俊 華 的 人 格 非 常 低 劣, 我 從 沒 見 過 一 位 司 長 可 以 把 事 情 扭 曲 到 這 程 度 所 以, 我 反 對 納 入 該 總 目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不 想 向 他 支 薪 代 理 主 席, 關 於 王 國 興 議 員 批 評 我 們 會 導 致 很 多 人 沒 錢 用 的 說 法, 我 想 問 他 是 否 白 癡 我 們 曾 經 拉 布 要 求 政 府 撥 出 500 億 元 成 立 基 金, 政 府 亦 已 批 出 了 這 筆 撥 款, 但 這 筆 錢 現 在 還 沒 有 動 用 過, 那 麼 其 他 人 是 否 應 該 質 問 政 府, 長 毛 拉 布 時 爭 取 的 500 億 元 本 來 用 作 成 立 醫 療 基 金, 現 在 應 已 被 解 封 坦 白 說, 既 然 大 門 已 開, 一 個 負 責 任 的 議 會 理 應 把 這 筆 錢 取 出 使 用, 但 本 議 會 根 本 對 這 500 億 元 視 若 無 睹,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我 暫 時 只 有 1 個 目 的, 就 是 成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但 這 項 保 障 仍 然 未 能 令 其 他 人 受 惠, 未 能 令 大 埔 那 些 被 當 作 畜 牲 對 待 的 人 受 惠 如 果 那 些 人 每 月 獲 發 3,200 元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他 們 最 少 有 3,200 元 可 以 用 於 院 舍 方 面, 購 買 更 好 的 宿 位, 那 麼 便 無 須 受 到 這 樣 的 待 遇 王 國 興 議 員 是 否 食 屎 痾 飯? 他 明 知 卻 又 否 認 他 的 同 事 正 在 做 這 件 事 情, 由 於 他 食 屎 痾 飯, 難 怪 會 變 成 口 臭 代 理 主 席, 他 竟 然 這 樣 屈 別 人

108 850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代 理 主 席, 議 員 拉 布 真 的 一 事 無 成 嗎? 我 現 在 告 訴 大 家 我 以 往 反 對 和 贊 成 納 入 的 經 驗 曾 蔭 權 於 2008 年 在 舊 立 法 會 大 樓 宣 布 把 生 果 金 金 額 增 加 一 半, 由 750 元 增 至 1,050 元 不 過, 他 說 我 們 很 窮, 要 增 加 生 果 金 金 額 便 要 進 行 資 產 審 查 黃 毓 民 議 員 我 當 時 買 了 雞 蛋 香 蕉 和 番 茄 當 天 選 擇 拋 香 蕉, 跟 着 譚 耀 宗 議 員 ( 他 現 時 也 坐 在 這 裏 ) 站 起 來 譴 責 他 天 理 不 容, 但 政 府 卻 即 時 決 定 取 消 資 產 審 查 所 以, 我 們 要 有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的 藝 術, 我 今 天 反 對 納 入 便 是 要 迫 政 府 做 事 第 二 個 例 子 十 分 簡 單,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牽 涉 在 內 曾 俊 華 這 個 大 食 懶 在 2011 年 又 重 施 故 技, 像 2007 年 一 樣 派 糖, 向 1 萬 元 月 薪 以 下 的 人 的 強 積 金 戶 口 派 錢, 雖 然 他 在 2007 年 備 受 批 評, 但 他 還 是 照 辦 煮 碗 我 當 時 拿 着 一 張 大 支 票 抗 議, 被 范 太 警 告 當 天 不 得 返 回 議 事 廳 事 情 相 隔 4 年, 他 4 年 前 被 罵 卻 仍 然 繼 續 派 錢, 以 致 我 們 不 得 不 向 他 拋 陰 司 紙 當 時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覺 得 這 樣 做 天 理 不 容 雖 然 陳 鑑 林 議 員 當 時 說 可 以 接 受 跟 隨 譚 耀 宗 議 員 批 評 這 做 法 天 理 不 容 曾 俊 華 眼 見 我 們 準 備 反 檯, 便 提 出 可 以 改 為 向 每 名 市 民 派 發 6,000 元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需 要 運 用 技 巧 那 些 批 評 梁 國 雄 議 員 有 破 壞 沒 建 設 的 人 是 否 精 神 有 問 題 呢? 誰 最 先 提 出 反 對? 誰 最 先 跟 曾 俊 華 拍 照 說 取 得 勝 利 呢? 代 理 主 席, 你 也 親 眼 目 睹 本 來 沒 有 500 億 元 基 金, 我 每 次 都 不 斷 說 納 入 與 不 納 入, 弄 得 頭 昏 腦 脹, 政 府 才 終 於 成 立 基 金 關 於 長 生 津, 議 員 爭 拗 至 牙 血 也 流 出 來, 終 於 在 一 輪 爭 拗 後 獲 得 通 過 我 竟 然 看 不 到 並 且 立 即 請 周 永 新 教 授 進 行 一 項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研 究 雖 然 這 是 2013 年 發 生 的 事 情, 但 依 然 歷 歷 在 目 有 人 說 他 提 出 的 36 項 口 頭 質 詢 和 12 項 議 案 辯 論 可 以 令 香 港 人 受 惠, 他 們 是 不 是 吃 錯 了 藥? 代 理 主 席, 我 知 道 你 不 能 發 言, 但 我 想 問 你 這 些 質 詢 和 辯 論 真 的 有 效 嗎? 請 問 你 可 否 舉 例 說 明? 政 府 會 在 議 案 辯 論 完 結 後 說 決 定 進 行 改 革 嗎? 口 頭 質 詢 環 節 的 情 況 更 離 譜, 劉 江 華 副 局 長 最 為 清 楚, 根 本 是 答 非 所 問 主 席 包 括 代 理 主 席 在 內 有 一 句 口 頭 禪, 說 官 員 已 經 作 答, 如 果 有 其 他 議 員 不 滿 意 答 覆, 可 以 在 其 他 場 合 再 進 行 辯 論, 根 本 主 席 也 認 為 這 些 答 覆 沒 意 義 我 曾 經 向 范 太 投 訴

10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09 孫 明 揚 拉 布, 而 且 說 話 瑣 碎 無 聊 和 冗 贅, 結 果 我 卻 被 趕 出 議 事 廳 王 國 興 議 員 究 竟 用 哪 一 隻 眼 睛 看 東 西? 是 用 上 方 還 是 下 方 的 眼 睛 看 東 西? 請 各 位 議 員 不 要 笑, 代 理 主 席, 我 覺 得 不 納 入 總 目 60 分 目 007 是 正 確 決 定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會 議 廳 內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我 不 太 清 楚 聽 到 你 剛 才 的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當 然, 大 部 分 議 員 一 定 會 堅 決 捍 衞 和 支 持 將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 但 是, 關 於 成 功 否 決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的 重 要 性, 我 想 再 多 解 釋 一 下 部 分 議 員 剛 才 發 言 時 批 評 我 代 理 主 席, 他 們 已 經 點 名 批 評 我, 否 則 我 也 不 想 繼 續 在 這 問 題 上 糾 纏 他 們 指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純 粹 是 搞 事 代 理 主 席, 如 果 你 還 記 得, 在 國 民 黨 管 治 中 國 的 時 候, 共 產 黨 就 國 民 黨 的 管 治 所 引 致 的 民 生 問 題, 組 織 了 多 次 罷 工 起 義 和 政 治 運 動 每 次 的 抗 爭 或 鬥 爭 均 指 出 政 府 政 策 的 失 誤, 導 致 民 生 苦 楚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跟 當 年 共 產 黨 搞 抗 爭 的 原 意 相 似 我 們 是 文 鬥 而 不 是 武 鬥, 我 們 是 非 暴 力, 我 們 是 透 過 提 出 修 正 案, 指 出 某 些 政 策 局 某 些 部 門 或 某 些 事 例 的 錯 誤, 而 我 就 各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時 已 經 提 出 一 連 串 的 錯 誤 讓 我 簡 單 再 說 說, 就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來 說, 如 果 能 夠 成 功 推 翻 總 目 122, 即 警 務 處 的 撥 款 納 入 附 表, 雖 然 這 將 會 很 轟 動, 但 我 相 信 很 多 市 民 心 底 裏 都 會 感 到 高 興

110 851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簡 單 來 說, 關 於 警 務 處 無 理 拘 捕 弱 智 人 士 的 事 件, 已 經 有 多 份 報 章 報 道 這 事 充 分 顯 示 警 務 人 員 在 執 法 上 完 全 漠 視 基 本 人 權, 完 全 漠 視 每 個 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能 力 和 不 同 的 水 平, 而 警 方 作 為 執 法 人 員, 利 用 公 權 力 處 理 問 題 時, 是 應 該 對 人 持 有 基 本 的 尊 重 這 事 顯 示 部 分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的 行 為 完 全 是 威 權 主 義 和 霸 權 主 義, 而 我 以 往 也 多 次 批 評, 香 港 的 警 察 已 變 成 連 內 地 公 安 也 不 如, 只 等 同 內 地 的 城 管 從 今 次 警 方 對 弱 智 人 士 的 處 理, 以 及 其 處 理 的 態 度 和 方 法, 亦 充 分 顯 示 香 港 前 線 警 務 人 員 在 處 事 上 已 經 形 同 城 管 你 們 作 為 立 法 會 議 員, 作 為 香 港 的 市 民, 是 否 願 意 批 准 撥 款, 透 過 總 目 122 的 撥 款 安 排, 讓 警 務 處 繼 續 用 我 們 的 血 汗 錢 來 執 行 這 些 只 有 城 管 水 平 的 工 作 呢? 大 家 當 然 不 會 願 意 這 樣 做 所 以, 作 為 議 員, 我 們 在 早 前 提 出 修 正 案, 目 的 便 是 反 映 某 些 問 題 的 本 質 當 然, 有 些 人 位 高 權 重, 習 慣 被 人 吹 捧 和 讚 揚, 而 當 他 們 遇 到 一 些 批 評, 遇 到 一 些 負 面 的 意 見 時, 便 覺 得 不 順 耳 我 記 得 多 年 前 當 曾 蔭 權 擔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時, 時 為 2000 年 年 初, 我 向 他 反 映 天 水 圍 的 居 民 很 慘, 他 卻 說 : 大 嚿, 你 不 要 整 天 說 這 些 誇 張 危 言 聳 聽 的 話 接 着,3 個 月 後, 一 名 母 親 與 她 兩 名 小 孩 一 起 跳 樓 死 亡 很 多 時 候, 問 題 是 你 們 這 些 位 高 權 重 的 權 貴, 經 常 喝 Lafite 紅 酒, 每 瓶 酒 價 起 碼 萬 多 二 萬 元, 貴 的 更 要 5 萬 元 6 萬 元 ; 你 們 喜 歡 的 便 乘 坐 私 人 飛 機 或 遊 艇 享 樂, 完 全 與 基 層 市 民 脫 節 這 等 同 保 安 局 的 官 員 一 樣, 他 們 在 自 己 的 圈 子 中 所 收 到 的 報 告 全 部 是 正 面 的 ; 這 又 等 同 中 聯 辦 的 官 員 經 常 與 權 貴 吃 美 食, 喝 茅 台 和 美 酒, 享 盡 榮 華 富 貴 他 們 與 普 羅 大 眾 脫 節, 又 只 會 閱 讀 文 匯 報 和 大 公 報 現 在 的 傳 媒 和 報 章 差 不 多 全 部 都 是 保 皇 黨, 只 會 說 奉 承 的 說 話, 對 嗎? 明 報 昨 天 的 報 道 已 是 近 來 鮮 有 的 偵 查 報 道, 揭 露 社 會 上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這 是 溫 家 寶 總 理 多 次 提 出 並 一 再 重 複 的 問 題 ; 但 坦 白 說, 中 聯 辦 有 處 理 這 問 題 嗎? 由 董 建 華 年 代 至 曾 蔭 權 及 梁 振 英, 他 們 有 處 理 這 個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嗎? 你 們 這 羣 保 皇 黨 這 羣 權 貴 有 處 理 這 問 題 嗎? 最 叻 便 是 打 假 報 告, 弄 一 些 假 的 報 告 來 掩 飾 一 切, 接 着 抹 黑 別 人, 推 卸 自 己 的 責 任, 把 佔 中 行 動 的 形 成 描 述 為 美 國 在 背 後 資 助 我 上 次 與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會 面 時, 我 叫 他 們 對 梁 振 英 說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這 個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大 家 一 定 要 反 對 當 時 我 與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會 面 後, 我 對 他 們 說 : 你 們 今 天 下 午 會 見 梁 振 英 時, 必 須 請 他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美 國 政 府 怎 樣 向 佔 中 行 動

11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11 提 供 資 助 如 果 他 未 能 說 出, 便 叫 他 shut up 有 一 位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表 示 他 不 會 說 這 句 話, 接 着 另 一 位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更 厲 害, 他 說 他 不 會 以 個 人 身 份 說 這 句 話, 他 會 對 特 首 說 這 句 話 是 大 嚿 說 的, 然 後 大 家 笑 笑, 非 常 幽 默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後 來 我 看 到 報 道, 原 來 那 些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確 有 向 梁 振 英 提 出 這 問 題, 但 梁 振 英 只 是 傻 笑, 好 像 他 看 着 菲 律 賓 總 統 阿 基 諾 時 般, 只 懂 傻 笑 所 以, 當 689 看 見 權 貴 看 見 擁 有 權 力 的 人 時, 他 的 表 現 只 會 令 香 港 蒙 羞 因 此, 總 目 21 下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有 關 開 支 必 須 予 以 否 決 所 以, 否 決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是 有 理 由 的 對 於 我 們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你 們 是 否 認 同, 是 否 認 為 理 由 足 夠, 全 由 你 們 自 己 判 斷 ; 但 如 果 你 們 作 出 概 括 的 定 論, 指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全 部 都 是 搞 事, 你 們 便 等 同 當 年 國 民 黨 面 對 共 產 黨 挑 戰 時, 完 全 漠 視 共 產 黨 透 過 對 國 民 黨 的 批 評 而 揭 露 出 來 的 問 題, 亦 完 全 漠 視 溫 家 寶 總 理 所 提 出 有 關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修 正 案, 以 及 要 否 決 把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的 目 的, 其 實 某 程 度 上 是 希 望 深 切 反 映 這 個 深 層 次 矛 盾 的 問 題 必 須 加 以 正 視 由 於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涉 及 很 多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問 題, 而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的 決 定 亦 反 映 政 府 的 價 值 取 向, 因 此, 對 於 公 共 財 政 開 支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是 否 能 夠 令 社 會 存 在 的 矛 盾 得 以 紓 緩 和 解 決, 是 有 很 重 大 的 意 義 所 以, 如 果 說 對 於 所 有 政 府 提 出 的 議 案, 你 們 會 毫 無 保 留 地 採 用 按 傻 仔 按 鈕 的 態 度, 總 之 只 要 是 政 府 贊 成 的, 你 們 便 像 傻 仔 般 贊 成 的 話, 你 們 便 是 完 全 漠 視 客 觀 的 形 勢 和 情 況 議 事 堂 內 又 再 次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麻 煩 你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大 家 都 十 分 準 時, 每 次 都 是 13 分 鐘 人 數 便 足 夠 了, 每 次 也 是 這 樣

112 851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代 理 主 席, 我 已 經 說 過 反 對 納 入 62 項 總 目 的 理 由, 繼 續 糾 纏 於 提 出 反 對, 可 能 也 只 是 對 牛 彈 琴 我 覺 得 要 給 大 家 多 一 點 時 間 研 究 和 聽 聽 市 民 的 意 見 代 理 主 席, 我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1) 條, 就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54A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動 議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由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了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我 須 先 處 理 這 項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當 然 會 有 些 人 說 我 們 拉 布, 對 嗎? 不 過, 拉 布 的 意 義 不 大, 因 為 我 們 可 以 按 納 入 的 議 案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言, 只 要 我 們 不 重 複 和 有 理 據 便 可 以 多 次 發 言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情 況 就 如 今 早 在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政 府 說 要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工 程 開 設 數 個 職 位, 於 是 我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理 由 是 政 府 今 早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方 面 表 示, 機 場 管 理 局 稍 後 會 提 交 更 多 有 關 的 財 務 可 行 性 研 究, 讓 我 們 可 以 多 加 了 解 第 三 條 跑 道 財 政 上 的 實 際 情 況 其 實, 年 復 年 的, 每 一 年 的 預 算 案 也 在 保 皇 黨 的 保 駕 護 航 之 下, 無 風 無 浪 無 險 而 穩 妥 地 循 例 獲 得 通 過, 致 使 政 府 失 去 危 機 意 識 我 想 過 去 多 年 來, 很 多 事 件 和 慘 劇 都 顯 露 出 政 府 官 員 ( 特 別 是 高 層 方 面 ) 因 缺 乏 任 何 危 機 意 識 而 出 現 的 問 題, 不 論 是 南 丫 海 難 或 鐵 路 事 故... 代 理 主 席, 人 數 不 太 夠, 請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

11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13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由 於 現 在 是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你 應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英 明, 我 剛 才 選 錯 了, 因 為 我 當 初 並 非 打 算 在 此 階 段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代 理 主 席 是 正 確 的,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我 現 引 用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談 到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讓 大 家 有 多 些 時 間 和 空 間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分 歧, 這 是 一 種 政 治 妥 協 藝 術 所 有 文 明 議 會 都 可 以 透 過 政 治 藝 術 逐 步 學 習, 但 必 須 達 到 一 定 的 文 明 程 度 對 於 共 產 黨 來 說, 政 治 作 為 一 種 藝 術 卻 等 同 樣 板 戲 如 果 大 家 看 過 紅 燈 記 智 取 威 虎 山, 都 會 發 覺 演 員 全 都 板 着 臉 而 且 表 情 十 分 僵 硬 共 產 黨 處 理 政 治 與 演 樣 板 戲 無 異, 沒 有 藝 術 可 言, 即 使 有 也 只 可 說 是 樣 板 戲 藝 術 對 於 真 正 文 明 的 議 會 政 治 藝 術, 程 序 是 藝 術, 妥 協 是 藝 術, 發 言 當 然 也 是 藝 術 有 些 人 善 於 發 言, 但 卻 顯 得 虛 假 不 過, 藝 術 道 行 高 的 人 可 以 把 假 的 變 成 真 梁 振 英 道 行 不 夠, 厚 黑 學 學 得 不 足, 又 想 厚 又 想 黑, 但 因 道 行 差 被 人 一 眼 看 穿 其 實, 議 會 經 常 會 透 過 中 止 議 程, 給 大 家 多 一 點 時 間 討 論 問 題 過 去 多 年 來, 我 們 曾 經 多 次 指 出 某 些 問 題 極 富 爭 論 性, 可 否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先 審 議 其 他 沒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相 信 大 家 也 記 得 審 議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的 時 候, 我 們 提 出 很 多 類 似 建 議, 但 政 府 態 度 強 硬,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肯 作 出 改 變, 最 後 在 吳 亮 星 議 員 粗 暴 主 持 會 議 的 情 況 下, 強 行 通 過 發 展 計 劃, 以 致 多 人 被 捕 隨 後 爆 發 的 雨 傘 革 命 佔 領 行 動 其 實 也 與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有 關, 因 為 市 民 透 過 電 視 傳 媒 報 道 和 互 聯 網, 看 到 保 皇 黨 在 審 議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時 的 粗 暴 態 度, 也 看 到 政 府 擺 出 一 副 完 全 漠 視 民 意 和 民 憤 的 態 度, 認 為 已 別 無 選 擇 政 府 如 此 粗 暴 推 行 東 北 發 展 計 劃, 再 加 上 菜 園 村 問 題, 其 實 菜 園 村 至 今 仍 未 獲 得 電 力 供 應, 政 府 兩 年 前 哄 騙 村 民 袋 住 先, 以 致 他 們 答 應 離 開 菜 園 村 當 年 政 府 對 菜 園 村 村 民 表 示 會

114 851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向 它 們 提 供 土 地 適 當 位 置 和 足 夠 撥 款 進 行 興 建 工 程, 並 會 盡 力 提 供 協 助 當 年 菜 園 村 的 居 民 便 是 因 為 選 擇 袋 住 先, 因 而 導 致 出 現 樓 宇 完 工 卻 未 有 電 力 供 應 的 慘 況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在 處 理 很 多 與 政 策 和 財 政 安 排 有 關 的 問 題 時, 態 度 僵 硬 得 無 與 倫 比, 最 後 導 致 矛 盾 不 斷 激 化 雖 然 政 府 每 次 都 能 夠 取 勝, 但 付 出 的 代 價 一 次 比 一 次 高 和 慘 烈 如 果 政 府 再 不 在 政 治 藝 術 方 面 作 出 改 善, 問 題 必 然 會 繼 續 發 生 主 席, 你 應 該 記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當 初 審 議 很 多 議 案 時 都 要 求 政 府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但 政 府 卻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我 們 有 時 候 提 出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但 不 論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委 員 會, 每 次 都 失 敗, 除 了 今 早 僥 幸 地 就 第 三 條 跑 道 的 人 事 開 設 問 題 成 功 通 過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政 府 曾 經 自 行 放 棄 一 些 已 通 過 的 項 目, 但 到 了 申 請 撥 款 的 時 候, 又 可 以 作 出 更 改 例 如, 漁 民 撥 款 和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的 設 計 也 可 以 修 改 ; 漁 民 撥 款 即 使 已 列 入 議 程, 也 可 以 被 粗 暴 抽 起 然 而, 當 民 怨 和 民 憤 升 溫 的 時 候, 我 們 要 求 政 府 就 某 些 議 程 多 給 一 些 時 間 讓 大 家 討 論, 它 卻 斷 然 拒 絕, 這 就 是 樣 板 戲 的 政 治 態 度 對 於 共 產 黨 或 港 共 管 治 來 說, 政 治 講 求 威 嚴 和 權 威, 阿 爺 的 說 話 不 能 受 到 挑 戰, 因 為 這 是 家 天 下 封 建 社 會 封 建 家 族 封 建 皇 朝 共 產 黨 一 黨 獨 大, 人 大 常 委 會 八 三 一 通 過 的 決 定 絕 對 不 能 更 改, 香 港 人 必 須 接 受 可 是, 中 國 內 部 現 在 也 不 會 接 受 以 這 種 態 度 處 理 事 情 我 曾 經 解 釋, 處 理 問 題 要 有 不 同 機 制 中 國 共 產 黨 作 出 決 定 前, 會 透 過 機 制 先 處 理 內 部 矛 盾, 可 能 要 打 木 人 巷 後 才 提 交 政 治 局 常 委 討 論, 再 經 過 一 番 爭 持 才 能 作 出 決 定 香 港 作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高 度 自 治 行 政 區, 卻 沒 有 內 部 機 制 處 理 內 部 矛 盾 問 題 雖 然 預 算 案 好 像 有 既 定 程 序, 財 政 司 司 長 首 先 會 聽 取 政 黨 意 見, 也 會 透 過 諮 詢 機 制 收 集 意 見, 但 最 後 還 是 由 財 爺 一 錘 定 音, 作 出 一 錯 再 錯 的 決 定 我 們 多 年 前 首 次 發 動 拉 布 的 時 候, 已 經 對 財 爺 說 人 民 力 量 不 會 接 受 退 稅 和 退 差 餉 建 議, 因 為 這 是 一 種 向 權 貴 和 富 豪 傾 斜 的 公 共 財 政 安 排, 只 會 令 有 錢 人 增 加 財 富 我 們 情 願 政 府 採 取 平 均 分 配 的 方 法, 不 論 是 100 億 元 200 億 元 還 是 300 億 元, 平 均 分 配 給 每 名 市 民

11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15 如 果 政 府 有 700 億 元, 每 人 便 可 以 得 到 1 萬 元 ; 如 果 政 府 有 350 億 元, 每 人 便 可 以 得 到 5,000 元 即 使 款 額 再 少 一 點, 每 人 也 可 取 得 2,000 元, 這 才 是 合 理 安 排, 可 以 防 止 出 現 某 些 大 地 產 商 在 3 年 內 取 回 2 億 元, 但 五 無 家 庭 連 續 3 年 都 未 能 獲 發 一 毫 子 的 情 況, 避 免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的 情 況 繼 續 存 在 我 們 一 次 又 一 次 發 出 警 告, 每 次 都 對 財 爺 說, 如 果 他 繼 續 採 取 退 稅 或 退 差 餉 方 法, 人 民 力 量 一 定 會 誓 死 相 陪, 也 一 定 會 跟 他 抗 爭 到 底, 我 們 不 是 沒 有 對 他 說 過 這 番 話 但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位 高 權 重, 在 議 事 堂 有 足 夠 保 皇 黨 保 駕 護 航 的 情 況 下, 他 不 會 把 我 們 這 些 小 黨 放 在 眼 內 我 們 這 些 蚊 蟲 式 滋 擾, 對 他 來 說 毫 不 重 要, 以 致 他 可 以 為 所 欲 為, 繼 續 透 過 退 稅 退 差 餉 安 排, 向 大 財 團 地 產 商 和 權 貴 輸 送 金 錢 權 貴 取 得 越 多, 便 會 有 更 多 人 與 他 喝 紅 酒 就 像 當 年 曾 蔭 權 當 特 首 的 時 候, 由 於 很 多 權 貴 對 他 感 到 非 常 滿 意, 以 致 被 捲 入 海 陸 空 大 貪 腐 事 件 權 貴 感 到 滿 意 的 時 候, 便 會 邀 請 高 官 退 休 後 當 非 執 董, 對 嗎? 鄭 汝 樺 現 在 也 是 某 銀 行 的 非 執 董 官 員 在 任 期 間 用 盡 各 種 方 法 向 有 背 景 有 力 量 和 有 資 源 的 人 士 和 財 團 輸 送 利 益, 待 退 休 後 或 許 他 的 子 侄 和 親 信 在 他 退 休 前 已 可 以 透 過 千 絲 萬 縷 的 關 係 獲 得 特 殊 照 顧, 然 後 待 他 退 休 後 又 獲 邀 當 財 團 的 哈 巴 狗 有 時 候, 看 到 一 些 警 務 處 處 長 在 任 時 被 稱 為 一 哥, 但 退 休 後 也 只 能 擔 當 財 團 的 守 門 狗, 我 會 為 他 們 感 到 十 分 悲 哀 有 時 候, 我 又 看 到 一 些 前 司 局 長 官 員 在 退 休 後 替 財 團 工 作 大 家 也 知 道, 有 些 財 團 僱 主 對 僱 員 嚴 厲 指 喝, 這 些 前 司 局 長 官 員 在 這 些 高 門 檻 的 富 豪 家 裏, 也 只 能 當 一 隻 狗, 而 且 捱 了 數 年 才 會 離 職, 情 況 多 麼 淒 慘! 所 以, 香 港 現 時 由 權 貴 操 控 一 切, 這 個 預 算 案 也 正 正 反 映 政 府 向 權 貴 輸 送 利 益, 以 致 社 會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不 斷 越 演 越 烈, 社 會 生 態 出 現 多 種 難 以 預 計 的 發 展 可 能 性 抗 爭 運 動 最 近 不 斷 升 級,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矛 盾 更 不 斷 激 化 除 了 出 現 不 少 政 策 失 誤 外, 整 個 預 算 案 也 出 現 失 衡 當 預 算 案 不 能 透 過 財 政 分 配, 處 理 社 羣 之 間 的 矛 盾 和 基 層 市 民 面 對 苦 困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社 會 抗 爭 和 社 會 運 動 便 會 爆 發, 對 嗎? 從 歷 史 社 會 學 和 政 治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社 會 矛 盾 或 抗 爭 運 動 激 化, 不 少 與 市 民 失 業 重 建 或 拆 卸 房 屋 扯 上 關 係 香 港 過 去 多 次 爆 發 激 烈 行 動 天 台 屋 問 題 拆 樓 問 題 或 工 業 行 動, 都 與 民 生 問 題 扯 上 關 係, 對 嗎? 當 一 連 串 民 生 問 題 爆 發 的 時 候, 問 題 便 會 越 演 越 烈 我 今 天 在 now 節 目 指 出, 參 與 這 個 抗 爭 運 動 的 人 可 能 少 則 舉 起 黃 傘, 大 則 可 能 發 起 罷 市 罷 工 和 罷 課 屆 時, 中 國 共 產 黨 便 會 說 香 港 市 民 發 動 這 些 行 動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挑 戰 中 央 的 管 治 權 威 可 是, 中 央

116 851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政 府 港 英 管 治 和 預 算 案 本 身, 也 都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地 完 全 漠 視 社 會 的 現 存 問 題 我 想 問 財 爺, 這 個 預 算 案 除 了 提 出 一 些 措 施 外, 香 港 矛 盾 社 羣 不 滿 和 部 分 市 民 的 生 活 仍 未 能 整 體 得 到 改 善, 他 會 怎 樣 交 代 呢? 他 是 否 要 作 出 交 代 呢? 他 只 是 不 斷 重 複 說 有 雙 糧 和 公 屋 免 租, 有 需 要 人 士 可 透 過 關 愛 基 金 處 理 和 改 善 他 們 的 問 題 不 過, 我 們 看 到 財 爺 今 次 提 出 的 方 案, 完 全 不 能 解 決 很 多 現 存 的 問 題, 包 括 劏 房 和 低 下 階 層 市 民 面 對 苦 困 的 問 題, 以 及 很 多 學 生 或 家 庭 面 對 的 問 題 我 們 多 年 前 已 提 出 老 人 院 問 題, 即 使 張 建 宗 苦 口 婆 心, 但 每 年 也 有 五 六 千 名 老 人 在 等 候 老 人 院 宿 位 期 間 過 身, 政 府 還 是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這 項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讓 我 們 有 更 多 政 治 空 間 處 理 這 些 深 層 次 矛 盾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我 先 問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是 支 持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新 民 主 同 盟 就 本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提 出 了 11 項 修 正 案, 我 早 前 已 就 每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清 楚 解 釋 理 據 但 是, 近 日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竟 然 在 他 的 司 長 網 誌 中, 借 用 電 視 劇 主 題 曲 難 為 正 邪 定 分 界 來 形 容 暗 喻 官 員 在 立 法 會 推 動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為 努 力 興 建 ( 唱 歌 ), 但 批 評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是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更 表 示 行 政 和 立 法 機 關 是 彼 此 也 在 捱 我 認 為 議 員 就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其 實 是 盡 言 責,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批 評 與 事 實 不 符

11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17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運 用 行 政 霸 權, 迫 令 立 法 會 無 法 就 某 些 撥 款 進 行 審 議, 不 但 將 警 務 處 增 購 水 炮 車 的 撥 款 納 入 預 算 案 內, 更 在 本 年 年 初 的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臨 時 抽 起 4 項 撥 款 項 目, 然 後 放 進 預 算 案 之 內, 迫 使 財 委 會 盡 快 審 議 和 通 過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撥 款, 政 府 的 做 法 才 是 盡 情 破 壞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始 作 俑 者 泛 民 主 派 在 上 一 個 立 法 年 度 的 財 委 會 審 議 新 界 東 北 撥 款, 以 至 在 本 年 度 審 議 三 堆 一 爐 和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撥 款 時, 其 實 曾 多 次 去 信 政 府, 要 求 調 動 議 程, 先 行 審 議 一 些 沒 有 爭 議 性 的 撥 款 項 目, 但 政 府 有 否 聆 聽 這 些 意 見 呢? 沒 有 政 府 無 視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霸 王 硬 上 弓, 多 次 脅 迫 財 委 會 優 先 審 議 具 爭 議 性 的 項 目, 它 才 是 令 議 會 陷 入 彼 此 也 在 捱 局 面 的 幕 後 黑 手 政 府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更 選 擇 性 調 動 議 程, 抽 起 4 項 撥 款 項 目, 並 把 項 目 納 入 預 算 案 內 政 府 才 是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的 元 兇 主 席, 對 於 這 次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程 序, 主 席 已 運 用 無 上 的 權 力, 以 瑣 屑 無 聊 作 為 理 由, 拒 絕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出 共 多 項 修 正 案 反 過 來 看, 現 時 獲 主 席 批 准 的 618 項 修 正 案, 全 部 也 不 屬 瑣 屑 無 聊 引 用 主 席 閣 下 的 說 話, 這 618 項 修 正 案 能 夠 引 起 有 意 義 的 辯 論 如 果 財 政 司 司 長 有 用 心 聆 聽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於 立 法 會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發 言, 必 然 可 以 在 網 誌 提 出 更 具 體 和 更 有 意 義 的 回 應 但 是, 司 長 指 鹿 為 馬 的 說 法 令 人 失 望, 亦 再 次 印 證 特 區 政 府 的 行 政 霸 權 已 大 得 足 以 在 無 須 聽 取 反 對 意 見 的 情 況 下, 也 可 以 令 任 何 條 例 草 案 在 立 法 會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審 議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是 立 法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條 文 所 行 使 的 職 權, 基 本 法 沒 有 規 定 立 法 會 必 須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通 過 預 算 案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真 的 好 像 官 員 所 說 般 依 法 施 政, 便 很 應 該 交 由 立 法 會 自 行 決 定 審 議 的 程 序, 而 非 一 如 過 去 數 年, 每 年 也 發 動 輿 論 戰, 聲 討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干 擾 立 法 會 的 正 常 運 作 主 席, 再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閣 下 在 這 次 預 算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運 用 了 無 上 權 力 把 多 項 不 同 的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更 限 制 每 節 合 併 辯 論 的 時 間, 一 切 辯 論 可 說 是 已 經 依 照 主 席 閣 下 的 劇 本 進 行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有 心 理 準 備, 預 算 案 的 審 議 程 序 會 維 持 至 5 月 底, 財 政 司 司 長 所 說 的 盡 情 破 壞 ( 唱 歌 ), 只 是 因 為 特 區 政 府 沒 有 因 應 立 法 會 需 時 審 議 預 算 案, 而 提 出 臨 時 撥 款 決 議 案 及 其 他 應 對 措 施, 他 不 應 將 責 任 全 部 歸 咎 於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主 席, 本 年 度 的 預 算 案 共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包 括 我 提 出 的 11 項 修 正 案, 在 表 決 程 序 中 全 部 也 被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否 決, 但 這 不 代 表 修 正

118 851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案 是 無 聊 和 不 必 要 的 相 反, 這 是 赤 裸 裸 體 現 了 立 法 會 在 建 制 派 保 皇 黨 和 功 能 界 別 的 操 縱 下, 已 成 為 橡 皮 圖 章 和 投 票 機 器 近 10 年 來, 特 區 政 府 在 預 算 案 中 投 放 在 基 建 的 公 共 開 支 總 額, 年 均 增 長 達 7.4%, 立 法 會 因 為 審 議 粗 疏 而 導 致 基 建 工 程 超 支 的 金 額 數 以 百 億 元 計, 這 是 香 港 人 的 血 汗 錢 政 府 在 2010 年 提 交 予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 香 港 段 ) 建 造 工 程 撥 款, 便 是 因 為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盲 目 支 持, 令 立 法 會 失 去 把 關 的 作 用, 終 於 成 為 巨 大 醜 聞, 工 程 開 支 無 皇 管, 面 臨 超 支 近 300 億 元 或 以 上 的 惡 果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中, 亦 有 關 於 香 港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 三 跑 ) 的 開 支, 即 是 從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減 少 收 取 超 過 46 億 元 現 金 股 息 但 是, 三 跑 的 建 造 工 程 在 社 會 上 仍 有 巨 大 爭 議 政 府 以 減 少 收 入 代 替 增 加 開 支, 作 為 繞 過 立 法 會 審 議 的 招 數, 並 把 這 個 項 目 放 在 預 算 案 內, 要 立 法 會 議 員 一 併 通 過, 變 相 支 持 開 展 工 程 新 民 主 同 盟 不 贊 成 政 府 這 種 做 法 主 席, 在 建 制 派 和 保 皇 黨 支 持 政 府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很 清 楚 知 道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會 獲 通 過 但 是, 為 何 我 仍 然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的 議 案 呢? 因 為 我 想 藉 此 譴 責 特 區 政 府 在 處 理 這 次 預 算 案 及 過 往 的 撥 款 申 請 時, 所 顯 露 出 來 的 行 政 霸 權 和 對 立 法 會 權 力 的 矮 化 主 席, 我 在 這 裏 把 財 爺 引 用 的 難 為 正 邪 定 分 界 中 另 一 部 分 的 歌 詞, 贈 予 特 區 政 府 : 對 抗 命 運, 但 我 永 不 怕 捱... 努 力 未 願 平 賣, 人 性 我 沒 法 賤 賣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11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19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感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在 此 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我 的 發 言 當 然 會 對 此 表 示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不 會 對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造 成 任 何 實 質 的 阻 力, 除 非 有 很 多 議 員 發 言, 而 每 位 議 員 發 言 15 分 鐘 如 果 有 20 位 議 員 發 言, 便 會 用 上 5 小 時, 加 上 點 算 人 數 的 時 間, 可 能 需 要 10 小 時 但 對 於 預 算 案 的 通 過, 其 作 用 是 有 限 的, 即 對 於 阻 止 預 算 案 通 過 或 如 你 們 所 說 的 拖 延 預 算 案 通 過, 其 作 用 是 有 限 的 那 麼, 這 項 議 案 有 甚 麼 作 用 呢? 我 感 謝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讓 我 有 15 分 鐘 的 時 間 可 以 再 次 有 系 統 及 清 楚 地 表 達 我 對 預 算 案 不 滿 及 不 表 支 持 的 原 因, 以 及 對 於 政 府 制 訂 及 推 動 通 過 預 算 案 的 手 法 有 何 不 滿, 並 可 在 休 會 待 續 的 辯 論 中 交 代 清 楚 我 對 主 席 就 預 算 案 辯 論 所 作 的 安 排 有 何 不 同 意 之 處 過 去, 我 曾 多 次 指 出 主 席 在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時 濫 權 我 不 能 激 烈 地 挑 戰 你 的 裁 決, 因 為 如 果 我 這 樣 做, 你 會 裁 定 我 不 得 發 言 或 要 離 開 議 事 廳, 所 以 最 激 烈 的 情 況 也 只 是 稍 稍 反 駁 你 在 這 個 時 候 你 應 不 會 干 預 我, 請 讓 我 比 較 詳 細 地 反 駁 你 即 是 說 如 果 有 人 對 球 證 的 執 法 存 疑 或 認 為 他 有 很 大 問 題, 其 實 這 場 球 賽 便 不 應 繼 續 奈 何 我 沒 有 辦 法, 不 能 離 場 抗 議, 因 為 離 場 抗 議 代 表 這 場 球 賽 會 更 早 完 結, 勝 方 即 政 府 或 保 皇 黨 便 會 更 高 興, 所 以 我 們 要 盡 最 大 努 力 和 最 後 一 口 氣 與 你 踢 至 最 後 一 刻 因 此, 我 希 望 反 對 預 算 案 的 議 員 支 持 陳 偉 業 議 員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今 時 今 日, 作 為 反 對 派 議 員 或 支 持 反 對 派 的 市 民 也 很 明 白, 如 果 只 在 最 後 一 刻 投 反 對 票, 其 實 便 等 於 支 持, 因 為 明 知 反 對 票 並 無 影 響 力, 亦 不 會 給 予 政 府 任 何 壓 力 且 別 說 今 次, 將 來 對 於 預 算 案 的 制 訂 安 排 推 介 及 討 論, 它 不 會 有 絲 毫 進 步 即 使 提 出 了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或 發 言 一 兩 次, 也 只 是 裝 作 反 對 話 雖 如 此, 我 仍 很 感 謝 今 次 有 份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同 事 以 人 數 來 計, 數 目 是 這 數 年 來 最 多 的, 而 以 不 同 議 員 發 言 的 人 次 來 計, 亦 是 這 數 年 來 最 多 的 我 希 望 他 們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不 論 在 任 何 空 間 也 向 市 民 宣 示 對 這 份 預 算 案 的 不 滿, 而 現 時 我 們 亦 正 朝 這 個 目 標 努 力 主 席, 你 教 導 我 們 議 員 不 要 用 盡 權 力, 我 很 記 得 你 這 句 話 但 我 認 為 主 席 你 不 但 用 盡 權 力, 更 過 度 運 用 權 力, 甚 至 在 你 的 裁 決 中 有 自 相 矛 盾 的 地 方 我 們 今 年 本 來 有

120 852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我 提 醒 你, 在 會 議 廳 發 言 時, 不 應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這 是 不 容 許 的 請 你 針 對 有 關 議 案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並 非 與 你 辯 論 你 的 裁 決, 而 是 想 帶 出 一 點, 就 是 因 為 我 不 滿 你 的 辯 論 安 排, 所 以 支 持...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不 應 在 發 言 時 評 論 我 已 作 出 的 裁 決 陳 志 全 議 員 : 即 說 說 也 不 可 以, 你 說 你 的 權 力 有 多 大 我 只 是 想 整 理 和 交 代 我 支 持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原 因, 希 望 加 以 說 明, 但 也 不 獲 批 准 因 此, 主 席, 去 年 你 曾 說 懷 疑 自 己 有 斯 德 哥 爾 摩 症 候 羣, 表 示 有 時 也 會 欣 賞 我 們, 今 年 則 沒 有 這 樣 說 我 亦 有 斯 德 哥 爾 摩 症 候 羣, 即 當 我 面 對 你 時, 有 時 會 覺 得 你 不 完 全 是 奸 的, 在 保 皇 黨 中 你 尚 且 有 點 人 性 但 有 時 我 又 會 覺 得 你 是 魔 鬼, 作 出 魔 鬼 的 裁 決, 不 容 許 我 們 繼 續 發 言 那 麼, 既 然 不 能 批 評 主 席, 我 便 批 評 政 府 審 議 預 算 案 是 議 員 的 職 責, 我 們 要 監 察 政 府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三 ( 二 ) 條 列 明 根 據 政 府 的 提 案, 審 核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何 謂 審 核? 現 在 議 員 在 預 算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階 段 提 出 修 正 案, 發 言 解 釋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便 是 運 用 基 本 法 賦 予 我 們 的 權 力 審 核 預 算 案 審 核 並 非 指 最 後 投 票, 然 後 簽 署 贊 成 或 反 對, 而 是 涉 及 一 個 過 程 當 政 府 提 案 後, 我 們 會 提 出 意 見 政 府 接 着 會 推 介 和 解 釋 預 算 案, 我 們 亦 會 提 出 問 題 和 口 頭 質 詢 到 了 今 天 或 今 次 的 會 期, 我 們 會 進 行 審 核 預 算 案 的 程 序 究 竟 我 們 的 預 算 案 是 否 如 人 大 八 三 一 框 架 般 是 不 能 撼 動 的 呢? 絕 對 不 是 過 往 曾 有 很 多 例 子 證 明, 只 要 議 員 夠 人 多 勢 眾 或 夠 堅 決, 或 多 或 少 也 可 影 響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財 政 安 排 梁 國 雄 議 員 多 次 提 出 他 以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迫 使 政 府 回 應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的 議 會 抗 爭, 而 雖 然 政 府 沒 有 答 應, 但 他 認 為 梁 振 英 公 開 表 示 願 意 撥 出 500 億 元 作 為 誠 意 金, 也 是 為 了 回 應 社 會 對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訴 求, 以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為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而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的 議 會 抗 爭 這 雖 不 算 是 成 功 爭 取, 但 卻 可 迫 使 政 府 做 些 事 至 於 真 正 撼 動 預 算 案 的 情 況, 我 們 當 然 要 舉 一 個 經 典 的 例 子 四 十 多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曾 一 同 跑 到 財 爺 面 前, 指 責 他 把 錢 注 入 強 積 金 戶 口, 令 他 受 千 夫 所 指 最 後, 每 名 市 民 獲 派 6,000 元 這 證 明 預 算 案

12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21 是 可 以 撼 動 的, 但 這 並 不 關 乎 議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是 否 有 力 或 能 否 把 它 撼 動 我 們 有 很 多 意 見, 甚 至 曾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對 退 還 差 餉 的 意 見 我 反 對 退 還 差 餉, 而 即 使 假 設 我 們 同 意 這 項 措 施, 但 其 退 還 方 法 卻 甚 為 麻 煩, 既 設 有 上 限, 又 要 分 兩 季 退 還, 令 擁 有 小 型 物 業 的 中 下 階 層 人 士 無 法 盡 享 這 項 寬 免 他 不 會 聽 這 些 意 見, 為 甚 麼 呢? 原 因 並 不 在 於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有 沒 有 分 量, 而 是 因 為 我 們 無 法 對 他 施 加 任 何 壓 力 審 議 預 算 案 的 過 程 究 竟 是 真 正 的 審 議, 還 是 裝 出 來 的 審 議 呢? 我 想 一 直 有 留 意 我 們 辯 論 的 過 程 的 市 民 朋 友 應 看 到, 今 天 早 上 謝 偉 俊 議 員 那 種 發 言 就 是 裝 出 來 的 審 議, 談 及 所 謂 適 當 的 討 論, 即 不 理 好 壞, 只 要 把 一 碗 米 倒 出 來 加 以 驗 證, 便 算 是 審 議 其 實 就 監 察 政 府 和 公 帑 運 用 而 言, 我 們 通 過 審 議 預 算 案 所 得 到 的 直 接 成 果 是 可 以 影 響 他, 令 他 作 出 改 變 的, 而 間 接 的 成 果 亦 可 令 他 下 次 要 加 倍 留 神 財 政 司 司 長 要 考 慮 民 意 和 議 會 的 意 見, 而 非 行 禮 如 儀, 以 為 事 事 也 會 依 據 其 時 間 表 和 劇 本 進 行, 他 想 怎 樣 通 過 便 怎 樣 通 過 其 實, 政 府 已 變 得 麻 木 不 仁, 繼 續 自 說 自 話 我 們 十 分 憤 怒, 因 為 曾 俊 華 暫 緩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立 法 會 行 政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這 關 乎 我 們 本 身, 故 撇 開 不 談 和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的 高 等 院 校 發 放 6 月 份 的 資 助 金, 要 求 他 們 以 本 身 儲 備 應 付 6 月 份 的 開 支, 這 一 招 他 已 變 得 行 禮 如 儀 他 去 年 已 用 過 這 一 招, 第 一 次 用 時 仍 有 人 聽 聽, 因 為 當 時 主 席 你 並 沒 有 裁 剪 各 部 分 的 辯 論 時 間, 令 人 看 不 到 底 線 雖 然 大 家 也 推 測 底 線 為 6 月 初, 但 最 少 並 未 真 正 看 得 到 和 揭 開 結 局 不 過, 今 次 這 場 所 謂 拉 布 戰 是 倒 敘 法, 或 叫 插 敘 法, 第 一 天 已 把 結 局 告 訴 我 們, 甚 至 連 時 間 和 日 子 也 公 開 那 麼, 為 何 財 爺 還 要 繼 續 用 這 一 招 呢? 剛 才 范 國 威 議 員 提 到 努 力 興 建 盡 情 破 壞, 雖 然 財 政 司 司 長 不 敢 直 接 指 我 們 是 魔 鬼 和 搞 破 壞, 只 說 正 邪 難 辨, 但 他 當 然 有 這 種 暗 示 其 實 政 府 已 非 第 一 年 以 財 政 懸 崖 危 言 聳 聽, 恐 嚇 市 民, 向 立 法 會 施 壓 究 竟 政 府 有 沒 有 想 過 我 們 時 常 談 及 的 行 政 立 法 關 係 是 怎 樣 的 呢? 現 在 這 種 情 況 只 會 繼 續 惡 化 下 去 我 在 過 去 數 星 期 曾 發 言 約 二 三 十 次, 提 出 了 無 數 理 由 證 明 這 個 特 區 政 府 是 橫 蠻 不 講 理 的 最 終, 這 份 預 算 案 在 保 皇 黨 佔 大 多 數 的 議 會 內 將 獲 得 通 過, 所 有 618 項 修 正 案 將 全 部 被 否 決, 而 且 過 程 中 並 沒 有 經 過 真 正 討 論, 政 府 官 員 亦 完 全 不 作 回 應, 因 為 他 們 只 當 是 一 個 儀 式 現 在 他 們 派 來 的 官 員 只 有 局 長, 沒 有 司 長 財 爺 有 時 寧 願 在

122 852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外 面 喝 咖 啡 也 不 進 來, 只 有 局 長 和 副 局 長 輪 流 在 席, 但 他 們 只 當 是 一 個 儀 式, 行 禮 如 儀 有 議 員 真 的 很 有 目 標 地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有 關 警 務 處 的 水 炮 車 機 場 擴 建 工 程 統 籌 辦 公 室 及 教 育 局 內 地 體 驗 先 導 計 劃 的 撥 款, 但 對 於 以 上 種 種, 政 府 並 沒 有 甚 麼 回 應 反 對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亦 沒 有 說 些 甚 麼, 他 們 最 少 也 應 說 說 為 何 反 對, 但 今 年 連 解 釋 為 何 反 對 的 發 言 也 似 乎 少 了 很 多 其 實, 正 如 大 家 也 看 到, 這 3 年 的 預 算 案,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處 理 方 法 一 年 比 一 年 差 我 們 不 可 以 說 由 於 預 算 案 中 有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故 不 要 加 以 阻 撓, 連 某 些 泛 民 議 員 亦 有 這 種 思 維 若 然 如 此, 事 情 便 易 辦 得 多, 往 後 的 預 算 案 只 要 加 入 少 許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提 出 增 加 綜 援 公 屋 免 租 等, 便 沒 有 人 敢 膽 阻 止 預 算 案 通 過, 因 為 多 拖 延 一 星 期 也 罪 大 惡 極, 就 如 阻 着 地 球 轉 阻 人 發 達 和 斷 人 衣 食 般, 這 便 令 事 情 易 辦 得 多 因 此, 稍 後 如 果 這 項 議 案 被 否 決, 當 我 再 次 發 言 時,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評 他 們 處 理 預 算 案 的 手 法 現 在 政 府 不 但 控 制 我 們 的 議 程, 不 論 是 財 務 委 員 會 或 立 法 會 會 議, 它 也 可 隨 時 增 加 或 抽 起 議 程 項 目, 還 要 控 制 我 們 的 節 奏, 向 議 會 和 主 席 施 壓, 令 主 席 有 意 無 意 地 按 照 政 府 的 節 奏 行 事 我 們 怎 能 屈 服? 怎 能 不 哼 一 聲 便 按 照 政 府 的 劇 本 和 構 想 處 理 這 份 預 算 案 呢? 最 後 還 有 數 秒 的 時 間, 我 再 重 申, 當 這 些 利 民 紓 困 的 措 施 交 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議 時, 千 萬 別 把 其 放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的 項 目 後, 繼 而 指 責 議 員 加 以 阻 延 ( 計 時 器 響 起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首 先 要 代 表 民 建 聯 反 對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的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第 一,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是 關 係 到 財 政 司 司 長 每 年 最 為 關 鍵 和 重 要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我 們 現 時 是 以 法 例 的 形 式 來 確 立 預 算 案 中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財 政 規 劃, 是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議 案 它 關 乎 政 府 的 整 體 運 作 社 會 的 經 濟 發 展 各 項 民 生 治 安 環 境 保 育 等,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東 西 都 包 括 在 條 例 草 案 之 中 它

12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23 不 但 性 質 上 重 要, 更 有 時 間 性, 如 果 我 們 不 能 在 是 次 會 議 上 通 過, 我 相 信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開 支 都 不 能 相 應 地 在 新 一 年 度 獲 撥 款 推 行 大 家 早 前 都 看 到,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說 如 果 沒 有 撥 款 的 話, 便 可 能 要 向 銀 行 借 貸 或 想 辦 法 找 尋 一 些 資 源 來 維 持 運 作 此 外, 我 可 以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便 是 現 時 的 小 學 中 學 大 專 院 校 等 一 類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機 構 或 非 政 府 機 構 都 需 要 透 過 預 算 案 的 撥 款 來 支 持 新 一 年 度 的 運 作,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不 能 及 時 通 過, 對 它 們 當 然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困 擾 我 們 不 能 同 意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另 一 個 理 由 是, 議 會 經 過 數 星 期 的 辯 論,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提 出 了 618 項 無 厘 頭 瑣 碎 無 聊 無 意 義 的 修 正 案, 用 拉 布 的 形 式 試 圖 阻 撓 整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通 過 我 們 花 了 數 以 百 計 小 時 來 進 行 投 票 或 辯 論...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你 剛 才 說 不 可 以 批 評 主 席, 但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說 你 批 准 那 618 項 修 正 案 是 瑣 碎 無 聊, 我 想 主 席 作 出 裁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我 聽 到 陳 鑑 林 議 員 發 言 的 內 容 議 事 規 則 規 定, 委 員 不 可 動 議 全 委 會 主 席 認 為 瑣 屑 無 聊 或 無 意 義 的 修 正 案 陳 鑑 林 議 員 剛 才 沒 有 質 疑 全 委 會 主 席 的 意 見, 他 只 是 指 出 他 認 為 那 些 修 正 案 是 瑣 屑 無 聊 很 明 顯,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全 委 會 主 席 的 看 法 與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看 法 存 在 分 歧, 但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發 言 並 無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陳 鑑 林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否 瑣 碎 無 聊, 不 如 我 在 此 指 出 來, 告 訴 香 港 市 民 我 隨 意 翻 開 一 頁 唸 出 來, 我 相 信 香 港 市 民 都 會 感 到 非 常 憤 怒 主 席, 我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124 852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現 在 是 就 陳 偉 業 議 員 動 議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進 行 辯 論, 請 你 不 要 離 題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我 知 道, 但 因 為 談 到 瑣 碎 無 聊, 我 便 要 提 出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來 讓 香 港 市 民 知 道, 並 證 明 我 所 說 的 瑣 碎 無 聊 是 事 實 舉 一 個 例 子, 我 現 在 隨 意 翻 開 一 頁, 是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的, 要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個 人 工 作 相 關 津 貼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削 減 8,000 元, 這 些 是 否 無 聊 呢? 再 者, 要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主 席, 這 些 是 我 們 必 須 對 員 工 作 出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泛 民 議 員 竟 然 提 出 要 削 減, 這 是 否 無 聊 呢? 他 們 更 提 出 要 削 減 審 計 署 運 作 開 支 至 1,000 元, 審 計 署 每 年 對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開 支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的 審 議, 這 項 工 作 相 當 重 要, 我 們 怎 可 以 把 其 開 支 削 減 至 1,000 元? 如 果 只 剩 下 1,000 元, 它 們 如 何 運 作? 此 外, 懲 教 署 一 般 部 門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也 要 被 削 減 主 席, 我 只 是 隨 便 提 出 數 個 例 子, 只 要 隨 意 看 一 看, 香 港 市 民 也 可 以 看 得 到 的 如 果 議 員 提 出 一 些 修 正 案, 認 為 政 府 的 開 支 毫 不 合 理, 我 們 便 應 該 提 出 削 減, 但 當 中 是 需 要 有 理 由 的 我 現 時 只 是 隨 便 找 一 些 例 子, 但 全 部 也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無 聊 和 沒 有 意 義 的 這 些 修 正 案 主 要 的 目 的 為 何? 就 是 要 浪 費 時 間, 要 利 用 議 會 的 程 序 阻 攔 和 拖 延 整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通 過 我 們 花 了 數 以 百 計 的 小 時 進 行 審 議 和 逐 一 投 票, 很 不 容 易 才 完 成 了 618 項 修 正 案 的 表 決, 至 今 又 已 完 成 第 7 項 辯 論, 是 應 該 要 進 入 三 讀 階 段 的, 但 他 們 竟 然 又 在 此 時 提 出 要 進 行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其 實 他 們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也 是 無 法 起 作 用 的, 因 為 建 制 派 議 員 一 定 會 反 對, 所 以 一 定 不 會 產 生 作 用, 那 麼 他 們 為 何 仍 然 要 提 出, 為 何 還 要 多 花 數 小 時 討 論 這 些 事 情 呢? 議 員 是 否 要 用 光 所 有 手 段, 濫 用 我 們 的 議 事 程 序, 試 圖 拖 延 在 議 會 或 社 會 內 應 該 正 常 進 行 的 事 情, 令 所 有 事 情 也 在 這 裏 卡 住 呢? 所 以, 建 制 派 議 員 在 議 會 內 發 揮 的 作 用 相 當 重 要, 就 是 要 確 保 社 會 各 方 運 作 正 常, 即 使 在 某 些 議 員 的 刻 意 阻 攔 下, 我 們 也 希 望 事 情 可 以 順 暢 進 行 當 然, 我 們 亦 知 道, 社 會 各 方 的 發 展 步 伐 在 過 去 數 年 是 緩 慢 下 來 了, 這 是 為 甚 麼 呢? 就 是 因 為 當 每 件 事 情 來 到 議 會, 總 會 受 到 議 會 內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的 為 難 和 阻 攔,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最 近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是 正 逐 步 被 周 邊 城 市 趕 上, 而 我 們 的 總 體 生 產 力 亦 已 被 深 圳 超 越 ; 可 以 說, 香 港 的 整 體 優 勢 是 在 自 我 內 耗 的 情 況 下 不 斷 減 退, 而 這 一 切 也 應 該 要 歸 咎 於 泛 民 主 派 的 任 意 妄 為, 以 及 以 攪 亂 香 港 的 社 會 穩 定 和

12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25 經 濟 發 展 為 目 的 他 們 今 天 拼 命 阻 攔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亦 正 好 讓 廣 大 市 民 看 到 這 種 不 做 實 事, 只 求 破 壞 和 搗 亂 的 行 為 是 相 當 不 要 得 的 如 果 大 家 不 想 看 到 這 種 不 理 想 的 現 象 繼 續 出 現, 解 決 的 方 法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在 2016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時, 大 家 必 須 以 投 票 作 出 理 智 抉 擇, 不 要 讓 這 些 搞 破 壞 和 胡 鬧 的 議 員 再 次 進 入 議 會 多 謝 主 席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官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官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有 多 少 時 間 作 回 應?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有 15 分 鐘 發 言 答 辯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陳 鑑 林 議 員 說 了 一 大 段, 我 最 欣 賞 他 最 後 那 一 段, 他 說 要 用 選 票 作 決 定 我 歡 迎 梁 振 英 今 天 立 即 解 散 立 法 會, 並 進 行 選 舉, 由 選 民 決 定 究 竟 應 該 透 過 選 票, 將 哪 些 議 員 從 議 會 中 剔 除, 還 市 民 一 個 公 道 主 席, 抹 黑 扭 曲 和 打 壓, 正 正 是 保 皇 黨 和 港 共 的 手 段, 完 全 不 能 針 對 問 題 的 焦 點 這 個 社 會 這 個 地 方 的 管 治 質 素 是 怎 樣? 經 濟 發 展 是 如 何? 為 何 會 出 現 逐 步 倒 退 和 萎 縮 的 情 況 市 民 的 生 活 日 漸 困 苦? 這 是 政 府 的 基 本 責 任 諸 如 陳 鑑 林 之 流 的 議 員 和 政 黨, 自 己 盤 滿 缽 滿, 炒 樓 炒 得 風 生 水 起 但 是, 對 於 市 民 的 生 活 苦 楚, 他 們 竟

126 852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然 將 最 近 香 港 出 現 經 濟 倒 退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反 對 派 的 議 員? 難 道 我 們 有 權 訂 定 稅 制 撥 地 和 制 訂 經 濟 政 策 嗎? 負 責 經 濟 的 是 前 民 建 聯 副 主 席 卡 片 局 長 你 們 民 建 聯 位 高 權 重, 掌 握 這 麼 多 委 員 會 和 資 源, 單 是 民 建 聯 的 黨 總 部 職 員 也 超 過 100 位, 尚 未 計 算 其 他 數 以 百 計 的 議 員 辦 事 處 的 職 員 總 數 你 們 位 高 權 重, 影 響 不 了 政 府 的 施 政, 個 別 人 士 則 盤 滿 缽 滿 肚 滿 腸 肥, 卻 把 市 民 生 活 困 苦 整 個 經 濟 倒 退 和 香 港 地 位 低 迷 的 責 任, 歸 咎 於 反 對 派 所 以, 這 種 指 鹿 為 馬 扭 曲 事 實 的 做 法, 正 正 導 致 香 港 沉 淪 發 展 低 落 管 治 執 政 質 素 低 劣, 當 執 政 者 無 意 反 映 社 會 和 代 表 市 民 糾 正 這 些 問 題, 這 些 腐 敗 腐 朽 的 制 度 和 管 治 階 層, 必 然 會 產 生 充 塞 矛 盾 及 經 濟 走 向 低 落 的 社 會 主 席, 其 實 遠 在 10 年 前, 我 已 建 議 政 府 重 新 啟 動 和 發 展 香 港 的 高 增 值 工 業, 不 可 以 如 董 建 華 般 鼓 勵 香 港 人 北 上 創 業 全 世 界 沒 有 政 府 會 鼓 勵 年 輕 人 離 開 自 己 的 國 土 出 外 工 作, 政 府 本 應 在 自 己 的 地 方 和 土 地 上, 為 其 子 民 建 立 美 好 的 家 園, 而 不 是 依 靠 背 後 偉 大 祖 國 的 施 捨, 透 過 殖 民 政 策 毀 滅 香 港 人 所 建 立 的 美 好 家 園 所 以, 民 建 聯 當 然 是 由 中 共 指 派 聽 從 共 產 黨 的 指 揮, 隨 着 共 產 黨 揮 動 指 揮 棒 而 郁 動, 猶 如 木 偶 所 以,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正 如 我 一 開 始 所 說 旨 在 提 供 一 些 空 間, 因 為 政 治 必 須 有 空 間, 才 能 尋 求 共 識 很 多 人 說 現 在 的 中 港 矛 盾 香 港 市 民 和 政 府 的 矛 盾 社 會 在 雨 傘 革 命 後 出 現 大 撕 裂 和 社 羣 矛 盾, 也 未 能 得 以 緩 和 其 實, 社 羣 分 歧 和 社 羣 撕 裂 的 情 況, 在 歷 史 上 甚 至 現 時 國 際 很 多 地 方 也 經 常 出 現 說 到 撕 裂, 這 個 議 會 的 空 洞 是 一 種 羞 耻 主 席, 請 你 點 算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發 言 提 到, 引 用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模 式 可 以 製 造 空 間, 但 有 空 間 之 餘, 也 必 須 有 機 制, 就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政 策 政 府 管 治 以 及 社 羣 之 間 的 問 題 和 矛 盾 尋 找 共 識 這 個 機 制 很 重 要, 而 現 在 香 港 就 是 缺 乏 一 個 有 效 和 有 力 的 機 制 在 政 治 上, 雖 說

12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27 由 從 中 環 搬 到 金 鐘 的 政 府 總 部 所 統 籌, 但 實 際 是 由 西 環 控 制 一 切 說 的 不 是 兩 個 權 力 架 構, 而 是 現 在 已 成 為 一 個 權 力 架 構 而 這 個 權 力 架 構 的 管 治 是 離 地 的, 是 一 個 離 地 不 屬 於 香 港 本 土 的 政 治 體 系, 由 北 京 來 遙 控, 用 一 些 權 貴 的 關 係, 箇 中 情 況 錯 綜 複 雜 他 們 或 許 未 熟 悉 香 港 的 情 況, 或 不 能 排 除 與 某 些 人 士 之 間 有 利 益... 主 席, 我 們 是 否 正 在 開 會? 還 是 民 建 聯 自 家 在 這 裏 開 會? 就 算 是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也 不 能 如 此 濫 權, 竟 然 在 此 如 斯 不 尊 重 身 為 前 民 建 聯 主 席 的 大 主 席 主 席, 你 由 此 便 可 看 到 現 在 的 權 貴 是 怎 麼 樣 的 嘴 臉, 登 其 尊 位 後 便 不 管 自 己 是 甚 麼 身 份 了 主 席, 其 實 預 算 案 很 重 要, 過 往 預 算 案 與 施 政 報 告 分 開 處 理, 讓 財 爺 仍 能 透 過 預 算 案 提 供 的 政 治 空 間 作 出 一 些 重 大 決 定 但 是, 自 從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梁 振 英 689 任 意 妄 為 地 把 施 政 報 告 與 預 算 案 結 合 為 一 體, 令 預 算 案 的 空 間 不 僅 逐 步 縮 小, 更 可 能 完 全 消 失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預 算 案 變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服 務 的 政 治 工 具, 這 個 改 變 其 實 很 危 險, 亦 會 令 香 港 整 體 管 治 出 現 質 變 如 果 這 種 質 變 能 令 市 民 生 活 有 所 改 善, 那 當 然 是 一 件 好 事 ; 但 事 實 讓 我 們 看 到, 自 從 預 算 案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的 管 制 工 具 後, 它 能 處 理 社 會 矛 盾 及 改 善 市 民 生 活 的 情 況 已 大 大 相 對 減 少 此 外, 我 們 亦 看 不 到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有 何 新 意 過 去 財 爺 也 曾 嘗 試 在 所 得 的 空 間 內 思 考 一 些 方 法 撥 款 安 排 或 技 巧, 令 某 些 社 羣 能 透 過 預 算 案 所 作 的 調 整 而 得 益, 但 我 們 在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中 完 全 看 不 到 任 何 這 方 面 的 改 變, 又 或 是 在 措 施 上 令 任 何 社 羣 因 而 得 益 所 以, 我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最 低 限 度 在 思 維 上 如 果 可 以 能 刺 激 一 下... 其 實 亦 沒 有 甚 麼 能 力, 亦 不 會 令 保 皇 黨, 特 別 是 民 建 聯 的 議 員 在 思 維 上 有 任 何 啟 發, 因 為 他 們 已 經 是 鐵 板 一 塊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共 產 黨 的 思 維 已 等 同 樣 板 戲 一 樣, 他 們 已 經 僵 硬 至 完 全 沒 有 表 情 生 氣 和 創 意, 對 我 們 的 責 罵 王 國 興 議 員 最 棒 了, 罵 了 3 年 也 是 罵 的 老 樣 子 是 完 全 沒 有 了 解 問 題 的 根 源, 或 看 看 我 們 今 年 有 何 新 意 和 特 色 他 們 完 全 沒 有 掌 握 問 題, 更 沒 有 掌 握 到 社 會 矛 盾 的 激 變 導 致 了 管 治 上 須 作 出 調 整 世 界 上 的 執 政 政 府 都 要 衡 量 當 前 社 會 的 狀 況, 再 就 社 會 狀 況 矛 盾 發 展 和 未 來 願 景, 在 政 策 和 財 政 撥 款 上 作 某 些 調 整 和 決 定, 但 我 們 的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自 董 建 華 至 今, 轉 眼 17 年 已 過 去, 但 我 們 只 看 到 越 來 越 僵 化 的 官 僚 架 構, 以 及 越 來 越 一 成 不 變 的 保 皇 黨 團 隊 有 些 議 員, 他 們 初 進 入 議 會 時 仍 有 少 許 生 氣 我 記 得 林 大 輝 議 員 當 初 進 入 議 會 時 仍 然 有 少 許

128 852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活 力 和 朝 氣, 但 他 在 這 種 制 度 下 也 慢 慢 地 長 成 像 個 醬 缸 一 樣, 變 得 連 轉 身 也 做 不 到 至 於 劉 江 華, 更 不 要 提 了 我 們 認 識 30 年, 當 年 與 他 前 往 台 灣 觀 摩 選 舉 時, 他 仍 是 充 滿 創 意 和 理 想, 但 自 從 他 脫 離 香 港 民 主 同 盟, 到 當 上 官 員 後... 在 民 建 聯 時 期, 他 在 辯 論 時 仍 然 有 少 許 朝 氣 和 活 力...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偏 離 了 主 題, 請 針 對 有 關 的 議 案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這 是 因 為 我 看 到 他, 主 席 看 到 他 當 然 要 評 論 兩 句, 因 為 讓 人 指 責 劉 江 華 是 垃 圾 桶 不 太 好 吧, 他 又 不 發 言...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針 對 你 動 議 的 議 案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在 過 往 的 立 法 會, 除 了 你 這 位 大 主 席, 保 皇 黨 裏 最 能 言 善 辯 的 就 是 劉 江 華 了 讓 一 位 能 言 善 辯 的 議 員 變 成 一 個 垃 圾 桶 便 不 好 了, 主 席 主 席, 把 話 說 回 到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重 要 性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這 是 首 次 提 出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來 處 理 預 算 案, 創 意 雖 然 不 多, 但 也 有 少 許, 因 為 就 辯 論 而 言, 納 入 附 表 辯 論 的 規 管 較 為 嚴 謹,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範 圍 則 較 闊, 可 讓 我 們 有 多 點 發 揮, 保 皇 黨 也 可 以 透 過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多 點 發 揮 他 們 的 演 講 技 巧 其 實, 劉 江 華 副 局 長 應 該 發 言, 因 為 如 果 他 繼 續 坐 在 這 裏 不 發 言, 變 成 垃 圾 桶 般 動 也 不 動, 便 似 乎 不 太 符 合 他 的 本 質, 而 他 亦 可 藉 此 機 會 發 揮 其 演 講 技 巧 主 席, 如 果 預 算 案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獲 通 過, 我 們 只 機 械 化 傳 統 及 僵 化 地 通 過 預 算 案 這 個 政 府 只 會 繼 續 一 成 不 變 橫 蠻 無 理 及 漠 視 市 民 的 生 活 苦 楚, 而 社 會 的 深 層 次 矛 盾 亦 只 會 繼 續 存 在, 問 題 只 會 繼 續 激 化 所 以, 不 處 理 的 問 題 就 當 作 不 存 在, 這 是 董 建 華 的 管 治 方 法, 因 為 他 不 提 便 等 於 問 題 不 存 在, 或 不 提 的 政 策 便 等 於 不 繼 續 推 行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現 時 香 港 面 對 的 情 況 是 悲 哀 或 悲 劇 將 會 接 踵 而 至 這 種 情 況, 正 如 我 過 去 多 次 就 某 些 社 會 或 政 治 問 題 一 再 預 言 日 後 會 如 何, 而 這 些 預 言 也 多 次 相 繼 應 驗 所 以, 如 果 這 份 預 算 案 一 成 不 變 地 獲 得 通 過 ; 我 們 提 出 的 所 有 修 正 案 又 被 否 決 ; 這 項 能 提 供 空 間 予 政 府 與 各

12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29 方 商 討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獲 恰 當 處 理 ; 這 個 財 爺 繼 續 估 錯 數, 而 其 團 隊 又 繼 續 肆 無 忌 憚 地 胡 亂 管 治 ; 保 皇 黨 繼 續 好 像 樣 板 戲 一 樣 歌 功 頌 德, 依 劇 本 去 做 以 上 種 種 對 香 港 來 說, 我 預 計 只 會 帶 來 災 難, 但 議 員 均 闊 佬 懶 理, 繼 續 不 開 會... 主 席,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基 本 上, 我 提 議 使 用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來 處 理, 是 希 望 可 以 引 起 一 些 改 變, 但 財 爺 現 時 並 不 在 席, 只 有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在 席, 我 相 信 也 沒 有 機 會 可 以 影 響 政 府 的 思 維 主 席, 我 現 在 不 會 花 時 間 就 納 入 的 議 題 再 提 出 意 見, 我 稍 後 才 會 進 一 步 批 評 這 個 問 題, 解 釋 為 何 我 反 對 納 入, 但 我 認 為 反 對 其 實 是 一 種 態 度 如 果 我 們 有 機 會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形 式 中 止 有 關 程 序, 讓 大 家 有 機 會 商 討, 我 認 為 對 於 整 個 發 展 和 結 果, 可 以 帶 來 更 大 彈 性 創 意 機 會 和 空 間, 讓 各 方 面 能 夠 尋 求 共 識, 令 這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可 以 更 滿 足 到 市 民 的 要 求, 並 減 少 市 民 對 預 算 案 的 憤 怒 有 些 議 員 認 為, 中 產 人 士 相 當 接 受 這 份 預 算 案, 但 我 並 不 認 同, 因 為 我 接 觸 過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他 們 也 感 到 這 份 預 算 案 只 是 傾 斜 於 較 他 們 更 高 層 次 更 有 錢 的 財 閥, 而 沒 有 照 顧 到 低 下 階 層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也 認 為 這 是 一 份 不 公 義 的 預 算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偉 業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30 853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張 國 柱 議 員 棄 權 地 方 選 區 :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3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31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4 人 出 席,23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0 人 出 席,4 人 贊 成,15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繼 續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附 表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是 否 有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反 對 把 總 目 21 至 及 30 納 入 附 表 總 目 21 是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開 支 我 為 何 反 對 把 這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呢? 其 實 我 也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即 在 編 號 2 的 修 正 案 中, 我 動 議 把 有 關 開 支 削 減 至 1,000 元, 可 惜 由 於 陳 偉 業 議 員 也 提 出 相 同 的 修 正 案, 而 他 的 修 正 案 亦 已 被 否 決 我 今 天 在 這 裏 再 呼 籲 各 位 同 事 嚴 肅 考 慮 這 問 題 第 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是 一 個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的 機 構, 其 開 支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的 酬 酢 和 津 貼 等 不 言 而 喻, 我 反 對 這 項 撥 款, 是 因 為 我 覺 得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轄 下 所 有 機 構 均 不 值 得 香 港 納 稅 人 給 它 們 錢 做 事 我 不 想 再 說 得 太 仔 細, 我 只 想 說 一 點, 也 就 是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頭 目 或 最 高 級 的 那 位, 便 是 梁 振 英 先 生, 而 梁 振 英 先 生 最 近 突 然 語 言 失 禁 他 說 六 四 活 動 每 年 也 有, 但 在 如 此 重 要 的 時 候, 前 往 深 圳 談 論 政 制 改 革 方 案 是 十 分 關 鍵 的, 所 以 各 位 議 員 應 該 知 所 取 捨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他 在 說 謊 我 也 想 問 問 你, 究 竟 深 圳 之 行 是 做 甚 麼 的 呢? 我 今 早 到 你 的 辦 公 室 曾 向 你 提 出 這 問 題, 但 你 說 你 也 不 知 道 主 席, 你 說 有 沒 有 特 首 是 如 此 糊 塗 的? 第 一, 如 果 特 首 不 知 道 整 個 過 程 的 內 容, 他 通 知 作 為 議 長 的 你 率 領 我 們 到 深 圳 去 做 甚 麼 呢? 如 果 特 首 知 情 而 不 告 訴 你, 即 是 他 瞞 騙 你, 希 望 你 率 領 我 們 前 往 那 裏, 但 不 知 做 甚 麼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覺 得 真 的 不 值 得 給 他 經 費 讓 我 讀 出 他 的 費 用 : 行 政 長 官 的 酬 酢 津 貼 辦 公 室 開 支 和 津 貼, 全 部 包 括 在 內 坦 白 說, 我 在 這 問 題 上 也 被 人 問 得 口 啞 啞 第 一, 主 席, 我 是 一 個 沒 有 回 鄉 證 的 人, 你 是 知 道 的 ; 而 回 鄉 證 不 是 由 特 首 控 制 現 時 突 然 令 整 個 香 港 好 像 發 瘋 一 樣, 且 讓 我 舉 例 說 明 香 港 蒙 羞 至 甚 麼 程 度 呢? 由 於 行 政 長 官 的 麾 下 太 離 譜, 尤 其 是 邱 騰 華, 他 在 外

132 853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面 與 我 喝 茶 時 談 笑 風 生, 我 問 他 邱 主 任, 究 竟 深 圳 之 行 是 怎 麼 回 事? 他 也 不 知 道, 只 是 笑 騎 騎, 但 沒 有 放 毒 蛇 這 故 事 是 怎 樣 的 呢? 小 弟 也 被 他 所 害, 因 為 我 要 前 往 大 馬 就 六 四 作 演 說, 我 也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第 一, 原 來 在 上 星 期 六, 你 老 人 家 可 能 已 經 下 班, 據 說 有 一 位 議 員 接 到 某 人 的 來 電, 說 會 召 喚 他 前 往 深 圳, 然 後 他 告 訴 傳 媒, 但 傳 媒 又 不 核 實...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所 說 的 與 有 關 總 目 有 何 關 係? 梁 國 雄 議 員 : 就 是 不 要 給 他 錢 老 兄, 他 是 負 責 向 上 了 解 天 聽, 向 下 解 釋 為 何 我 們 要 前 往 深 圳 的 人, 是 如 此 關 鍵 的 人 物, 但 現 時 全 香 港 莫 衷 一 是, 我 被 記 者 問 到 口 啞 啞, 我 這 數 天 只 是 回 答 記 者 的 提 問 已 浪 費 4 小 時 記 者 們 問 我 究 竟 去 不 去 如 果 不 能 再 表 達 意 見, 我 又 會 否 前 往 我 會 否 穿 印 有 六 四 字 眼 的 衣 服 會 否 好 像 上 次 般 帶 書 本 前 往 等 我 現 在 也 不 知 道 究 竟 前 往 深 圳 所 為 何 事 我 問 : 可 否 表 達 意 見? 回 覆 是 不 知 道 坦 白 說, 主 席, 做 人 最 重 要 的 是 明 碼 實 價 假 設 我 前 往 深 圳 也 不 能 說 甚 麼, 只 能 聽 的 話, 那 麼 我 可 以 選 擇 不 前 往...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所 說 的 與 總 目 21 無 關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這 也 說 得 出 口? 整 個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上 自 梁 振 英, 中 至 他 的 特 首 辦...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剛 才 一 直 在 談 論 於 深 圳 舉 行 的 會 面...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不 是 新 鮮 滾 熱 辣 的 事 嗎? 在 此 之 前 我 並 不 能 談 論 這 事...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先 聽 我 說 如 你 有 留 意 報 道, 以 及 已 發 給 你 的 文 件, 你 應 知 道 在 深 圳 舉 行 的 會 面, 是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邀 請 所 有 議 員 出 席 的, 這 與 你 剛 才 所 指 的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工 作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請 你 針 對 總 目 21 發 言, 不 要 離 題

13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33 梁 國 雄 議 員 : 那 麼 你 想 說 甚 麼? 這 即 是 說 特 首 沒 有 參 與, 特 首 沒 有 參 與 便 要 扣 減 他 的 薪 酬 了 主 席, 不 好 意 思,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是 包 括 行 政 會 議 的, 而 行 政 會 議 內 有 一 個 人 名 叫 林 鄭 月 娥 老 實 說, 你 想 阻 止 我 發 言 也 沒 有 用, 全 香 港 人 都 明 白, 如 果 特 首 知 道 事 情 的 詳 情, 他 不 告 訴 香 港 人 便 不 對, 而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邀 請 我 們 出 席, 但 又 不 知 道 做 甚 麼 特 首 既 不 知 道 又 不 提 醒 林 鄭 月 娥,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 又 或 他 沒 有 把 他 所 知 的 事 情 告 訴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公 告 於 天 下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在 內 也 同 樣 是 不 對 的 你 明 白 嗎? 現 在 的 情 況 是 沒 有 規 矩, 因 為 這 是 由 一 位 議 員 向 記 者 放 風, 然 後 記 者 再 進 行 採 訪 主 席, 說 得 難 聽 一 點, 如 果 我 告 訴 記 者, 原 來 那 位 議 員 聽 錯 了, 致 電 給 他 的 人 是 叫 他 到 深 圳 食 海 鮮, 那 怎 麼 辦 呢?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時 談 論 的 情 節 與 議 題 無 關, 請 你 立 即 停 止, 否 則 我 會 命 令 你 停 止 發 言 現 時 的 議 題 是 總 目 21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請 你 針 對 這 項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還 說 沒 有? 好 了, 那 麼 我 便 作 出 稱 讚... 我 正 正 是 在 說 不 應 該 納 入, 一 毫 子 也 不 應 該 給 它 我 本 來 想 給 它 1,000 元, 但 在 你 主 持 的 表 決 中 否 決 了, 我 本 來 是 想 給 它 1,000 元...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全 委 會 不 應 再 討 論 已 表 決 的 議 題 我 們 現 在 是 討 論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得 對, 但 我 是 在 證 明 我 較 其 他 人 更 關 心 這 問 題 我 本 來 想 透 過 提 出 修 正 案 表 達 我 的 意 見, 但 亦 遭 到 否 決, 現 在 便 討 論 納 入 附 表 的 問 題, 所 說 的 是 1,000 元, 對 嗎? 我 本 來 想 給 它 1,000 元, 現 在 我 覺 得 連 1,000 元 也 不 要 給 它 特 首 表 現 得 這 麼 差, 連 他 的 下 屬 也 一 樣, 他 的 下 屬 在 行 政 會 議 開 會... 主 席, 你 也 知 道 有 一 個 政 改 三 人 組 的 機 關, 包 括 譚 志 源 袁 國 強 我 今 次 不 會 倒 轉 來 讀 還 有 林 鄭 月 娥 在 這 3 個 人 當 中, 如 果 是 由 司 長 促 請 立 法 會 的 議 長 率 領 我 們 前 往 深 圳, 有 甚 麼 理 由 不 事 先 通 知 你? 主 席, 現 時 3 個 人 都 各 有 分 工 譚 志 源 負 責 與 下 一 級 的 人 員 聯 絡, 我 想 他 的 職 位 應 該 大 約 與 李 飛 相 等 ; 而 王 光 亞 或 其 他 人 則 應 該 是 由 林 鄭 月 娥 負 責 應 酬 他

134 853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們 3 個 人 分 3 個 範 疇 你 不 相 信 可 以 向 劉 副 局 長 查 詢 這 是 分 開 3 個 範 疇 來 進 行 討 論 的 究 竟 法 律 上 是 怎 樣 的 情 況? 對 口 的 是 袁 國 強 如 果 說 七 成 民 意, 那 便 是 李 飛, 對 嗎? 即 譚 志 源...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已 多 次 提 醒 你, 這 次 深 圳 會 面 的 安 排 與 總 目 21 無 關, 請 你 不 要 再 離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既 然 令 大 家 不 開 心, 我 便 不 再 說 了 不 過, 主 席, 你 真 的 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有 責 任 指 出 議 員 的 發 言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給 我 20 分 鐘 向 你 解 釋 議 會 是 細 水 長 流 的, 如 果 他 們 不 是 在 上 星 期 六 作 了 這 個 孽, 我 今 天 也 沒 有 題 材 發 言 有 甚 麼 理 由 在 出 現 了 最 新 情 況 的 時 候, 我 不 能 談 論 最 新 的 話 題, 罵 人 須 有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們 現 在 並 非 進 行 一 般 的 辯 論, 而 是 審 議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附 表, 現 正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梁 國 雄 議 員 : 不 如 這 樣 吧, 現 在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可 以 嗎? 我 現 在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可 以 嗎? 這 是 總 目 144 總 目 144 是 關 於 譚 志 源, 我 剛 才 說 到 他 的 對 口 這 是 應 該 弄 清 楚 的, 他 是 負 責 民 意, 而 不 是 法 律, 因 此 他 應 該 清 楚 向 主 席 解 釋, 究 竟 這 次 最 具 決 定 性 的... 主 席, 這 不 是 我 捏 造 出 來 的, 全 世 界 都 在 說 這 事, 這 是 全 香 港 最 關 心 的 事 如 果 譚 志 源 局 長 的 對 口 是 李 飛, 那 麼, 如 何 得 到 七 成 的 民 意? 如 果 得 不 到 的 話, 他 應 該 與 香 港 的 議 員, 不 論 建 制 派 議 員 或 泛 民 主 派 議 員, 討 論 如 何 促 成 七 成 民 意, 因 為 現 在 說 的 是 只 有 得 到 七 成 民 意 才 會 令 這 次 的 政 改 方 案 通 過, 華 麗 轉 身 對 於 他 這 項 職 責, 今 天 劉 副 局 長 在 席, 現 在 不 是 相 差 很 遠 嗎? 說 要 得 到 七 成, 但 現 在 只 有 約 50% 老 實 說, 他 如 何 交 差 呢? 我 怎 可 以 給 他 錢? 又 例 如 袁 國 強 袁 國 強 的 問 題 是, 外 面 眾 說 紛 紜,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也 說 過 其 實 你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是 不 准 說 的, 不 過, 老 實 說, 我 自 己 犯 了 規, 也 不 會 說 你 犯 規 很 多 人 也 說 過 政 制 方 案 應 該 怎

13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35 樣 守 尾 門 應 該 怎 樣 根 據 陳 方 安 生 的 香 港 2020 方 案, 情 況 會 否 變 得 靈 異, 這 通 通 都 有 人 在 說 但 是, 袁 國 強 突 然 好 像 吃 了 啞 藥 般 全 世 界 都 在 討 論 法 律 上 應 該 怎 樣 處 理 我 現 在 不 是 說 深 圳 之 行 袁 國 強 在 眾 說 紛 紜, 包 括 你 老 人 家 也 在 談 論 這 事 時, 實 在 應 該 說 清 楚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 梁 國 雄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又 或 湯 家 驊 議 員 說 的 是 否 可 行 如 果 他 不 說, 那 代 表 甚 麼 呢? 我 問 你, 第 一, 主 席, 我 們 接 受 政 府 的 領 導, 領 導 的 意 思 是 甚 麼? 不 是 說 他 有 能 力 領 導 我 們, 而 是 因 為 他 的 品 位 領 導 我 們, 他 有 大 量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財 力, 亦 有 政 府 的 權 能, 亦 有 政 府 的 責 任 來 做 這 些 事, 但 他 卻 不 做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你 說 最 近 袁 先 生 是 否 沒 有 作 聲, 好 像 啞 巴 般? 現 在 是 最 關 鍵 的 時 刻, 討 論 已 經 埋 牙, 究 竟 是 否 可 以 在 本 地 立 法, 把 公 司 票 變 成 董 事 票 抑 或 個 人 票? 這 是 兩 回 事, 涉 及 雙 方 的 價 碼 如 果 是 董 事 票, 即 是 搵 笨, 對 嗎? 有 哪 間 大 公 司 的 board 不 是... 即 難 道 李 嘉 誠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並 非 由 他 委 任? 這 即 是 叫 李 嘉 誠 的 人 投 票 給 李 嘉 誠 ; 但 如 果 是 變 成 個 人 票 便 不 同, 這 樣 會 令 整 個 民 意 取 向 轉 變, 有 機 會 得 到 七 成 民 意 支 持 所 以, 這 3 人 是 甚 麼 的 團 隊? 當 政 治 上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已 經 說 了, 那 麼 在 法 律 上 能 否 解 決? 負 責 法 律 的 人 又 不 作 聲 接 着 便 輪 到 譚 志 源 這 人 說 到 民 意, 主 席, 我 清 楚 記 得 當 天 是 9 月 1 日, 李 飛 在 亞 洲 國 際 博 覽 館 致 辭 後, 我 記 得 他 說 現 在 已 經 通 過 八 三 一 的 決 定, 當 前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是 充 分 地 反 映 香 港 同 胞 對 八 三 一 的 支 持 主 席, 我 當 天 聽 後 真 的 感 到 如 雷 貫 耳, 我 想 : 這 次 厲 害 了, 一 定 是 文 革 式 的 宣 傳 攻 勢 豈 料 又 不 是 副 主 任 李 飛 當 天 以 人 大 之 尊 對 所 有 人 說... 當 然, 香 港 的 朝 廷 命 官 聽 得 更 入 耳, 因 為 他 有 實 質 的 任 命 權, 對 嗎? 我 們 這 些 人 與 他 何 干? 所 以, 如 果 譚 志 源 說 來 說 去 說 不 清, 既 懇 求 周 融 出 山, 又 藍 絲 帶, 用 盡 一 切 做 法 也 未 能 完 成 任 務, 這 樣 是 否 失 職? 總 的 來 說, 林 鄭 月 娥 師 太 簡 直 是 在 攙 扶 這 兩 人 現 在 是 一 紙 通 書, 即 是 說 : 我 林 鄭 月 娥 現 在 要 你 們 上 去 老 兄, 如 果 你 不 說, 也 應 叫 你 的 屬 下 說 吧 主 席, 你 說 這 樣 做 對 不 對? 在 總 目 144 下 全 部 都 是 有 關 這 些 人 的 撥 款, 向 他 們 支 付 薪 酬 真 的 是 浪 費 他 們 弄 得 我 們 一 頭 都 是 煙 主 席, 你 說 你 是 否 應 該 生 氣? 本 來 你 在 5 月 31 日 也 有 預 定 要 做 的 事 情, 現 在 又 要 你 率 隊 到 深 圳, 而 你 又 不 能 不 去, 這 樣 是 多 麼 的 沒 有 禮 貌! 她 說 這 是 京 官 的 行 程 老 兄, 京 官 大 晒 嗎? 我 們 70 人, 他 們 只 有 3 人 我 說 完 了, 我 認 為 要 扣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不 要 給 他 們 錢, 不 要 給 他 們 錢 ( 計 時 器 響 起 )...

136 853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到 了 我 希 望 公 眾 人 士 認 真 地 聆 聽 議 員 的 發 言, 特 別 是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如 果 有 人 要 就 我 對 這 項 辯 論 的 安 排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指 我 限 制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間 是 不 合 理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那 番 發 言, 便 是 我 最 有 力 的 辯 解 任 何 人 聽 過 那 番 發 言 都 可 自 行 判 斷, 究 竟 是 議 員 為 辯 論 的 議 題 準 備 了 豐 富 的 資 料 和 精 彩 的 意 見, 但 因 我 限 制 了 發 言 時 間 而 無 法 表 達, 還 是 議 員 純 粹 為 了 消 耗 議 會 的 時 間 而 東 拉 西 扯, 這 點 公 眾 自 會 判 斷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梁 國 雄 議 員 : 你 剛 才 的 說 話 既 然 涉 及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你 的 發 言 時 間 已 經 完 結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要 求 再 次 發 言, 因 為 你 攻 擊 我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稍 等, 我 要 先 問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你 說 要 公 眾 判 斷, 那 麼, 議 員 也 應 該 在 場 判 斷 請 主 席 傳 召 議 員 回 來, 判 斷 以 下 的 辯 論, 誰 比 較 有 道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13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37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連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少 聽 到 一 位 主 席 用 兩 分 鐘 時 間 來 批 評 一 位 議 員 的, 我 覺 得 你 顯 然 是 假 公 濟 私, 因 為 你 打 算 跟 我 打 官 司, 說 如 果 我 將 來 控 告 你 時, 這 便 是 一 個 好 例 子 老 實 說, 其 實 這 是 不 應 該 的, 對 嗎? 這 是 不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過, 我 是 一 個 有 量 度 的 人, 我 是 會 原 諒 你 的, 正 如 我 原 諒 主 席 在 不 同 場 合 評 論 政 治 一 樣, 因 為 我 也 曾 經 評 論 你, 因 此, 立 法 會 的 陳 腔 濫 調 是 應 該 抹 煞 掉 的, 你 便 是 第 一 位 帶 頭 犯 規 的 人 不 要 緊, 這 口 氣 我 是 可 以 忍 的 好 了, 我 現 在 要 說 的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民 政 事 務 局 我 不 曾 談 論 過, 因 為 我 很 多 的 修 正 案 也 被 主 席 刪 掉 了, 我 現 在 反 對 納 入 的 數 個 項 目 是 有 關 不 稱 職, 以 致 民 政 事 務 局 整 體 表 現 非 常 失 色 我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主 要 是 關 於 年 輕 人 的 部 分, 我 暫 時 只 打 算 用 數 分 鐘 的 時 間 來 談 論 我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包 括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國 民 教 育 全 年 資 助 內 地 實 習 資 助 青 年 廣 場 有 關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資 金 等, 全 部 也 與 青 年 有 關, 對 嗎? 總 括 而 言 免 得 主 席 又 說 我 談 論 細 節 了 總 括 而 言, 便 是 聊 備 一 格, 成 績 欠 奉 主 席, 經 過 雨 傘 運 動, 只 要 眾 裏 尋 人, 便 可 以 看 到 大 部 分 參 與 者 也 是 年 輕 人, 我 們 這 些 年 老 的 人 在 那 裏 真 是 鶴 立 雞 羣 如 果 以 此 作 論, 便 是 說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青 年 廣 場 內 地 實 習 國 民 教 育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等, 還 有 與 青 年 發 展 活 動 有 關 的 全 年 開 支, 加 上 在 學 校 以 外 推 廣 公 民 教 育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這 些 錢 是 已 經 撥 出 了 的, 如 果 將 來 在 撥 出 後, 是 必 須 運 用 得 宜 的... 但 如 果 我 們 回 看 往 績, 這 些 項 目 全 部 也 是 舊 調 重 彈, 舊 瓶 新 藥, 即 正 在 做 的 繼 續 做, 只 是 追 加 一 些 撥 款 給 它 們 而 已 有 些 是 追 加 若 干 個 百 分 比, 可 能 是 由 於 通 脹, 也 可 能 是 他 們 覺 得 有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的 地 方 總 括 而 言, 第 一, 我 們 看 到 一 個 現 象, 便 是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這 是 我 經 常 說 的...

138 853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要 提 醒 你, 全 委 會 現 正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3) 條, 就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辯 論 該 條 訂 明 辯 論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需 要 撥 款 服 務 的 政 策 你 批 評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工 作 表 現 而 因 此 要 求 削 減 有 關 預 算, 在 修 正 案 的 辯 論 中, 你 已 多 次 發 言 提 出 這 些 意 見 我 再 次 提 醒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68(3) 條, 辯 論 的 範 圍 只 限 於 需 要 撥 款 服 務 的 政 策 梁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噢, 那 麼 我 便 說 得 對 了... 我 不 正 是 說 得 對 嗎? 我 說 的 是 青 年 政 策, 老 兄, 我 讀 出 來 的 全 部 也 是 青 年 政 策, 是 錢 來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我 是 不 贊 成 納 入 嘛 那 麼, 我 總 其 成, 你 又 說 不 可 以 現 在 是 學 生 加 上 非 學 生, 總 之 便 是 所 有 的 年 輕 人, 即 是 說 民 政 事 務 局 轄 下 有 關 年 輕 人 的 撥 款 即 使 是 撥 出 所 有 其 他 撥 款, 也 不 可 以 批 准 這 一 項 我 剛 剛 提 及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你 便 截 停 我 了,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的 是 甚 麼 呢? 當 局 製 造 了 一 個 讓 年 輕 人 反 對 政 府 的 平 台, 老 兄, 這 是 否 很 糟 糕 呢? 這 是 適 得 其 反 的 主 席, 你 吩 咐 秘 書 勸 長 毛 不 要 生 事, 但 她 來 跟 我 說 兩 句, 卻 令 我 更 想 生 事, 你 還 會 否 任 用 她? 會 否 付 錢 給 她? 她 提 議 不 如 用 100 元 買 一 支 筆 送 給 我, 那 樣 我 可 能 會 乖 一 點, 但 在 送 筆 給 我 後, 我 卻 更 喧 鬧 主 席, 你 真 的 提 點 得 正 好 如 果 我 們 把 年 輕 人 抽 離 出 來, 無 論 是 利 用 制 服 團 體 但 又 被 梁 振 英 私 人 搞 了 一 個 甚 麼 軍, 借 用 軍 部 的 地 方, 造 成 大 醜 聞, 甚 至 解 放 軍 也 說 不 知 道, 說 它 一 般 是 不 會 借 地 方 給 某 一 個 團 體 的 這 已 經 變 成 了 醜 聞, 令 軍 部 蒙 羞 所 有 這 些 事 情, 最 糟 糕 的 是, 他 也 不 知 道 年 輕 人 需 要 甚 麼, 還 東 施 效 顰, 成 立 甚 麼 網 站, 呼 籲 年 輕 人 發 表 意 見 第 一, 沒 有 人 前 往 這 個 網 站, 即 使 有 人 前 往, 全 部 也 是 反 對 政 府 的, 那 怎 麼 辦 呢?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不 具 體 談 論 了, 但 政 出 多 門 繁 複, 對 嗎? 我 舉 個 例 子, 青 年 內 地 交 流 資 助 計 劃 是 從 其 他 有 關 青 年 發 展 的 活 動 的 全 年 開 支 中 分 拆 出 來 的, 對 嗎? 有 關 制 服 團 體 及 其 他 青 年 組 織 可 能 又 有 重 疊, 而 青 年 廣 場 則 是 新 猷, 即 是 說 以 柴 灣 作 為 主 場, 不 定 時 舉 辦 一 些 年 輕 人 論 壇, 小 弟 天 天 也 出 席 不, 是 每 次 也 出 席, 每 次 出 席 也 看 到 一 大 羣 年 輕 人 在 反 對 主 持 的 嘉 賓, 大 家 說 這 是 否 很 糟 糕?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如 果 我 們 再 向 它 撥 款, 這 是 不 可 以 的, 而 是 必 須 有 一 個 總 思 維 主 席, 我 現 在 告 訴 你 這 是 甚 麼 思 維, 我 真 是 有 所 本 的, 便 是 由 我 來 舉 辦 一 個 論 壇, 讓 他 們 來 罵 我, 這 樣 便 可 以 測 試 到 政 府 的 青 年 政 策 有 多 成 功 了, 對 嗎? 你 不 可 以 偏 聽 偏 信, 全 部 交 給 藍

13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39 絲 民 甚 麼 甚 麼 等 團 體 主 辦, 這 是 沒 有 意 思 的 如 果 他 們 有 容 乃 大, 跟 我 說 : 社 民 聯 主 席 梁 國 雄, 我 覺 得 你 對 青 年 有 號 召 力, 不 如 我 贊 助 你 舉 行 一 場 論 梁 振 英 大 話 術 之 可 貴, 由 我 來 主 講, 那 麼 可 能 很 多 年 輕 人 便 會 前 來 聽 講, 來 到 後 便 向 我 喝 倒 采 了 看, 這 些 逆 向 思 維 的 方 法, 其 實 是 進 行 年 輕 人 工 作 必 備 的 主 席, 我 們 的 教 育, 是 教 育 年 輕 人 問 why, 為 甚 麼? 但 是, 我 們 要 問 的 是 why not, 即 為 何 必 須 這 樣, 對 嗎? 這 是 閉 塞 的, 那 些 只 懂 得 問 為 甚 麼 的 人 也 已 經 算 是 上 材 了 我 看 到 張 國 鈞 那 羣 民 建 聯 的 人 便 想 作 嘔, 還 有 甚 麼 周 浩 鼎...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現 在 是 第 三 次 發 言, 請 不 要 偏 離 議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有 所 本 的, 我 經 常 也 叫 他 們 去 的... 為 甚 麼 不 叫 社 民 連 的 人 去? 老 兄, 你 只 是 叫 他 們 去, 這 是 假 公 濟 私, 所 有 也 是 一 早 預 備 好 的 燒 賣, 對 嗎? 是 一 早 準 備 好 了 的 喂, 你 這 偏 聽 偏 信 的 青 年 政 策, 是 以 公 帑 來 支 持 你 的 組 織 舉 辦 青 年 訓 練 營 的, 讓 他 們 出 頭 露 角, 這 便 必 死 無 疑 了, 對 嗎? 如 果 我 們 改 變 思 維 了, 主 張 年 輕 人 問 為 何 必 須 是 這 樣? 那 麼 情 況 便 不 同 了 老 實 說, 現 時 這 真 是 一 個 普 照 的 光, 現 時 在 政 制 宣 傳 上 也 是 這 樣 的, 便 是 談 論 為 甚 麼, 而 不 是 談 論 為 甚 麼 不 可 以 這 樣, 因 此 便 說 2017 一 定 要 得, 只 是 問 why, 結 果 便 死 了 主 席,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是 發 乎 真 心 的 剛 才 有 一 位 年 輕 人 傳 了 一 個 短 訊 給 我, 說 梁 議 員, 你 要 為 青 年 人 發 聲 我 想 告 訴 這 位 年 輕 人, 如 果 他 們 真 的 想 為 自 己 發 聲, 便 不 要 單 是 去 示 威, 還 要 去 到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網 頁, 大 量 地 和 密 集 地 表 達 意 見, 而 並 非 以 反 對 的 方 式 表 達, 這 是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概 念 我 記 得 陳 志 全 議 員 曾 提 及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的 apps 其 實, 資 訊 科 技 也 帶 來 了 很 多 與 年 輕 人 有 關 的 apps 和 平 台, 它 們 的 成 效 是 十 分 好 的, 有 百 多 萬 人 看 的, 對 嗎? 老 實 說, 是 有 百 多 萬 人 看 的 主 席, 你 通 過 資 訊 科 技 落 訂 單, 透 過 年 輕 人 的 政 策 取 得 那 麼 多 撥 款, 其 實 也 分 不 清 是 誰 的 他 落 訂 單 請 人 製 作 apps, 而 製 作 apps 的 人 是 沒 有 鬼 的, 可 能 是 他 自 己 不 濟 事, 也 可 能 是 落 訂 單 的 那 個 人 不 濟 事 因 此,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確 實 是 準 備 充 分 的 你 剛 才 說 我 沒 有 充 分 準 備, 主 席, 那 麼 讓 我 問 你 : 你 是 否 記 得 舉 辦 了 多 少 次 青 年 廣 場 呢? 你 當 然 不 記 得 了, 對

140 854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嗎? 我 告 訴 你 是 舉 辦 了 9 次, 你 當 然 會 點 頭, 但 其 實 並 不 是, 因 為 連 我 也 不 知 道, 對 嗎? 因 此, 在 議 會 內, 有 甚 麼 是 叫 做 資 料 詳 實 的 呢? 你 是 在 說 笑 嗎? 我 又 不 是 在 引 經 據 典 因 此, 在 這 裏, 談 到 青 年, 我 便 會 提 出 這 一 點 還 有 一 項 問 題, 便 是 關 於 藝 術 發 展 局 的 問 題 此 外, 談 到 支 出, 在 後 面 還 有 另 外 一 項, 便 是 有 關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奧 委 會 ) 的 事 情, 這 也 是 很 有 趣 的, 便 是 它 多 年 來 也 沒 有 改 革 香 港 奧 委 會 的 選 舉 過 程 非 常 烏 龍, 每 年 也 會 出 現 兩 三 宗 醜 聞, 但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批 出 撥 款 時, 卻 錯 誤 地 利 用 這 些 衞 星 組 織 來 發 放 資 源, 而 當 中 最 壞 的 一 點, 便 是 這 個 奧 委 會 擁 有 甄 選 奧 林 匹 克 選 手 的 專 利 我 曾 經 處 理 過 一 宗 個 案, 便 是 有 一 名 柔 道 選 手, 他 在 香 港 是 打 遍 天 下 無 敵 手 的, 但 由 於 得 罪 了 奧 委 會, 結 果 便 無 法 代 表 香 港 出 賽 主 席, 這 是 公 帑 來 的, 因 此, 如 果 你 說 梁 國 雄 議 員 沒 有 準 備, 主 席, 那 麼 你 便 回 去 準 備 一 下 吧, 對 嗎? 我 知 道 你 須 回 去 準 備 的, 你 便 回 去 查 一 查 吧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不 批 准 這 些 小 項 目, 例 如 奧 委 會 等 這 些 項 目, 其 實 也 是 正 確 的 總 而 言 之, 大 家 看 到 這 些 支 出 也 是 物 不 所 值, 是 有 支 出 而 沒 有 成 效, 甚 至 是 有 反 成 效 的 我 想 問 一 問 莫 乃 光 議 員, 如 果 他 開 設 一 間 公 司 而 其 經 營 情 況 是 這 樣 時, 他 會 否 繼 續 投 資 呢? 當 然 是 會 選 擇 結 業 了 如 果 有 人 叫 他 不 要 結 業, 當 然 便 要 把 這 個 人 解 僱, 因 為 他 是 在 害 你 的 因 此,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回 來 了? 那 麼, 我 給 你 面 子, 不 再 說 了 其 實, 我 想 告 訴 你,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之 下, 現 時 便 是 無 嗱 嗱 生 噠 癩, 看 似 是 無 為 而 治, 但 實 際 上 是 無 能 之 治, 這 是 很 嚴 重 的 很 多 人 不 明 白, 說 曾 德 成 局 長 很 和 靄, 悶 聲 發 大 財, 是 很 有 親 和 力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可 以 斷 定 他 並 非 無 為 而 治, 而 是 無 能 之 治 因 此, 總 其 成 而 言, 我 不 單 在 一 些 小 項 目 上 不 會 撥 款 給 他 我 剛 才 已 經 提 出 了 理 據 而 且 在 一 些 大 項 目 上, 由 於 德 成 局 長 和 他 的 副 局 長 許 曉 暉... 老 實 說, 她 真 是 像 人 海 孤 鴻 般, 你 是 否 認 識 她 呢? 老 兄, 她 這 樣 也 可 以 每 個 月 收 取 20 多 萬 元 我 有 一 次 在 北 角 看 到 她 急 步 走 過, 便 問 她 是 否 去 買 餸, 她 說 是 的, 因 為 工 作 到 太 晚 了 代 理 主 席, 你 說 她 多 麼 慘 呢? 工 作 至 很 晚, 也 仍 然... 她 當 時 真 是 去 買 餸 的, 如

14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41 果 你 不 相 信 便 去 問 一 問 許 曉 暉 吧, 她 指 着 一 個 中 產 屋 苑, 我 說 她 真 的 很 辛 苦, 老 實 說, 真 是 我 見 猶 憐 她 工 作 得 那 麼 辛 苦, 到 晚 上 8 時 多 才 拿 着 菜 籃 急 急 回 去, 但 即 使 是 這 樣, 也 沒 有 人 知 道 她 做 過 甚 麼, 老 實 說, 究 竟 是 我 孤 陋 寡 聞, 還 是 她 功 效 奇 低 呢? 所 以, 在 這 一 點 上, 副 局 長 是 不 行 的 我 現 時 再 考 大 家 一 個 常 識 問 題 : 蔣 麗 芸 議 員, 你 是 否 知 道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政 治 助 理 是 誰 呢? 她 能 否 說 出 名 字 呢? 這 個 人 是 他 們 政 黨 的 人, 但 卻 沒 有 人 能 夠 說 出 來...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是 的, 對 不 起 這 樣, 我 證 明 了 根 本 沒 有 人 認 識 他 們 這 羣 人 如 果 沒 有 人 認 識 他 們, 甚 至 立 法 會 議 員 也 不 認 識 他 們, 這 表 示 雖 然 政 治 助 理 最 主 要 的 工 作 其 實 便 是 與 我 們 打 交 道, 但 我 卻 從 沒 有 收 過 他 的 名 片, 只 是 有 一 次 剛 好 撿 到 吧 了 那 麼, 我 們 究 竟 有 甚 麼 辦 法 呢? 因 此, 其 實 不 向 他 們 批 出 撥 款... 你 不 要 笑, 他 是 你 們 的 黨 友, 但 你 也 無 法 說 出 其 名 字, 甚 至 我 現 時 也 無 法 說 出 來 代 理 主 席, 我 先 就 此 打 住, 因 為 再 說 下 去, 有 時 候 我 實 在 也 忍 不 住 要 發 笑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第 7 項 辯 論 第 二 次 發 言 不 過, 我 想 先 回 應 剛 才 曾 鈺 成 主 席 用 梁 國 雄 議 員 上 次 發 言 舉 的 例 子 他 說 : 如 果 有 人 認 為 他 窒 礙 議 員 發 言, 因 而 向 他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最 好 以 梁 國 雄 議 員 為 例 他 確 實 在 上 一 節 對 梁 國 雄 議 員 非 常 寬 鬆, 因 為 梁 國 雄 議 員 以 立 法 會 議 員 於 5 月 31 日 北 上 深 圳 與 中 方 及 政 改 三 人 組 會 面 為 例, 不 斷 提 及 總 目 2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他 不 是 不 可 以 發 表 意 見, 但 要 針 對 有 關 的 總 目 如 果 他 要 批 評 到 訪 深 圳 的 安 排 不 當 或 政 策 不 當, 便 要 發 言 針 對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或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142 854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即 使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其 中 一 節 向 梁 國 雄 議 員 放 水, 也 不 代 表 他 對 所 有 議 員 都 會 全 程 提 供 充 足 的 論 政 空 間 當 然, 即 使 我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也 不 會 說 得 那 麼 仔 細, 指 出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這 一 節 不 讓 我 說 甚 麼 言 歸 正 傳, 這 次 是 我 第 二 次 發 言,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與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有 關 我 在 上 一 節 看 到 張 建 宗 局 長 坐 在 這 裏, 但 他 現 在 不 在 席 我 現 在 想 談 談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也 想 告 訴 張 建 宗 局 長, 根 據 這 次 處 理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安 排, 保 守 估 計 預 算 案 將 於 明 天 或 最 遲 後 天 獲 三 讀 通 過, 屆 時 一 些 所 謂 利 民 紓 困 的 派 糖 措 施 便 會 提 交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處 理 不 過, 張 建 宗 局 長 在 上 兩 個 星 期 跟 隨 財 爺 口 水 尾, 指 參 與 拉 布 的 議 員 盡 情 破 壞, 呼 籲 議 員 不 要 在 財 委 會 阻 礙 綜 援 出 三 糧 我 想 告 訴 張 建 宗 局 長, 你 說 這 番 話 其 實 表 示 你 失 職 所 以, 我 可 以 此 為 理 據 不 把 總 目 141 政 府 總 部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大 家 都 知 道, 綜 援 出 三 糧 沒 有 爭 議 性, 議 員 不 會 以 此 玩 嘢, 阻 礙 有 需 要 人 士, 雖 然 我 認 為 這 筆 錢 並 非 救 命 錢 如 果 是 救 命 錢 的 話, 局 長 更 為 失 職, 證 明 現 時 的 綜 援 金 額 根 本 不 足 以 讓 綜 援 人 士 應 付 生 活 開 支, 要 等 出 雙 糧 出 三 糧 幫 補 才 能 夠 買 足 夠 食 物 和 還 債 我 在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一 次 會 議 已 經 對 張 建 宗 局 長 說 過 這 番 話 我 想 強 調, 如 果 預 算 案 在 這 星 期 已 經 處 理 完 畢,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處 理 蓮 塘 口 岸 後, 立 即 處 理 這 些 一 次 性 利 民 紓 困 措 施 的 撥 款 申 請, 切 勿 把 這 些 紓 困 措 施 放 在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後 面, 即 把 沒 爭 議 性 的 議 案 放 在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案 後 面, 希 望 大 家 屆 時 看 清 楚 我 現 在 先 旨 聲 明, 我 認 為 他 不 會 捍 衞 這 筆 撥 款 因 此, 我 認 為 我 有 充 分 理 由, 反 對 把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的 全 年 預 算 納 入 附 表 我 曾 經 告 訴 記 者, 即 使 財 委 會 真 的 遇 到 大 塞 車, 仍 然 有 很 多 方 法 處 理 這 些 撥 款 申 請 例 如, 本 會 可 以 加 開 會 議 或 把 有 關 議 程 排 前 一 點, 我 認 為 沒 有 議 員 會 提 出 反 對 即 使 是 退 一 萬 步, 財 委 會 真 的 發 生 水 泄 不 通 的 情 況, 本 會 也 可 以 效 法 處 理 賑 災 基 金 般 的 手 法, 經 由 文 件 傳 閱 就 像 財 委 會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說 過, 如 果 沒 有 議 員 反 對 便 可 視 為 獲 得 通 過, 但 只 要 有 一 位 議 員 反 對 也 不 可 以 通 過 這 樣 做 便 可 以 處 理 這 些 一 次 性 利 民 紓 困 措 施, 而 這 些 措 施 也 不 會 被 騎 劫 關 於 總 目 142 政 府 總 部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為 何 我 說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失 職, 因 此 要 削 減 開 支 不 把 它 納

14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43 入 附 表 呢? 其 實, 我 們 每 年 都 重 複 同 一 論 點, 也 沒 有 人 可 以 反 駁 我 們, 那 就 是 曾 俊 華 上 任 後 不 但 年 年 估 錯 預 算 案, 而 且 越 估 越 錯 我 在 去 年 的 特 別 財 委 會 曾 經 挑 戰 曾 俊 華, 並 且 對 他 說 這 份 不 是 預 算 案, 而 是 財 政 預 錯 案, 再 估 錯 的 話 就 是 財 政 騙 案, 錯 估 情 況 年 年 如 是 我 問 他 敢 不 敢 把 估 錯 的 數 額 拿 出 來 還 富 於 民, 因 為 這 些 錢 都 不 在 他 的 預 算 之 內 原 本 以 為 會 出 現 虧 蝕, 殊 不 知 有 一 大 筆 進 帳 和 盈 餘 當 然, 他 當 時 不 敢 回 答 我 的 問 題 無 論 他 如 何 估 錯, 甚 至 一 年 比 一 年 錯, 也 不 用 承 擔 任 何 實 際 或 政 治 後 果 曾 俊 華 任 內 平 均 每 年 有 600 億 元 盈 餘, 而 每 年 錯 估 的 差 額 總 計 超 過 4,000 億 元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現 在 是 辯 論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應 否 納 入 附 表, 但 你 卻 多 次 談 論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對, 所 以 我 沒 有 詳 細 論 述 我 只 想 說 因 為 他 辦 事 不 力, 所 以 不 應 將 總 目 142 的 款 項 納 入 讓 他 任 意 使 用 我 不 想 再 就 這 論 點 繼 續 發 表 意 見, 因 為 他 還 有 很 多 問 題, 包 括 我 們 反 對 的 派 糖 措 施,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寬 減 薪 俸 稅 和 利 得 稅, 以 及 寬 減 年 度 首 兩 季 差 餉, 這 些 都 是 政 策 的 矛 盾 之 處 他 說 我 們 要 審 慎 理 財, 不 是 有 錢 便 一 定 要 向 市 民 派 錢 那 麼, 上 述 措 施 是 否 派 錢 措 施 呢? 財 爺 明 明 派 錢, 而 且 還 富 於 富, 但 向 市 民 則 只 派 首 兩 季 很 多 小 市 民 都 問 我 們 為 何 不 爭 取 攤 分 4 季, 這 樣 每 人 都 可 以 得 益 多 一 點 其 實, 我 們 知 道 原 因, 因 為 政 府 曾 經 私 下 告 訴 我 們, 財 爺 不 想 市 民 有 不 用 交 差 餉 的 感 覺, 所 以 不 會 每 年 都 寬 免 差 餉, 而 要 市 民 1 年 繳 交 兩 次 差 餉, 讓 他 們 保 持 繳 交 差 餉 的 感 覺 和 習 慣, 其 實 這 些 都 是 派 錢 措 施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每 當 有 議 員 發 表 多 一 點 意 見 的 時 候, 議 事 堂 的 議 員 人 數 便 會 越 來 越 少, 請 響 鐘 邀 請 議 員 乖 乖 回 來 開 會

144 854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繼 續 就 總 目 142 有 關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這 部 分 的 納 入 發 言 我 上 半 部 分 提 及 因 為 他 每 年 錯 誤 計 算 盈 餘, 以 及 他 說 不 派 錢 而 其 實 在 派 錢 是 自 相 矛 盾, 我 是 就 這 些 方 面 發 言 接 着 我 要 說 的 是 他 藥 石 亂 投 一 些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中 提 出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出 現 很 重 大 的 問 題, 我 只 舉 一 兩 個 例 子, 包 括 豁 免 間 旅 行 社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以 及 豁 免 間 酒 店 和 旅 館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用 但 是, 我 翻 查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在 去 年 9 月 至 12 月 對 訪 港 旅 客 的 統 計 數 字, 發 現 全 年 訪 港 旅 客 並 無 下 跌, 反 而 錄 得 增 長, 其 中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不 跌 反 升 在 去 年 10 月 至 12 月, 大 陸 訪 港 旅 客 分 別 較 前 年 同 期 大 升 18.3% 24.1% 及 13.2%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預 算 案 中 指 出, 這 些 針 對 性 措 施 是 因 為 各 行 各 業 受 佔 中 影 響, 所 以 向 它 們 提 供 一 些 補 貼 但 是, 我 們 核 對 數 字, 發 覺 事 實 上 不 是 這 樣 他 向 旅 行 社 酒 店 和 旅 館 派 錢, 豁 免 他 們 半 年 的 牌 照 費, 究 竟 原 因 為 何? 這 是 錯 誤 的 政 策, 起 碼 是 政 策 本 身 背 後 的 理 據 錯 誤 根 據 旅 發 局 統 計 數 據, 去 年 僅 短 途 市 場 和 長 途 市 場 錄 得 些 微 升 幅, 惟 全 年 並 無 下 跌, 整 體 旅 客 數 目 達 萬 人 次, 較 去 年 大 升 12% 數 字 是 最 誠 實 的, 財 爺 制 訂 的 這 項 政 策, 所 說 的 針 對 性 措 施, 當 中 的 酒 店 和 旅 館 根 本 沒 有 受 到 打 擊, 而 且 更 有 上 升 的 現 象 他 在 預 算 案 中 依 然 強 行 把 短 途 客 和 長 途 客 的 些 微 減 少 推 諉 於 佔 領 行 動, 這 是 非 常 錯 誤 的 另 一 項 便 是 他 豁 免 的 士 小 巴 貨 車 和 拖 車 每 年 1 次 的 車 輛 檢 驗 費 用, 但 對 於 受 佔 領 行 動 影 響 的 電 車 卻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對 策 這 令 我 們 認 為,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制 訂 今 年 預 算 案 的 政 策 思 維 是 完 全 錯 誤 的 如 果 大 家 到 街 上 問 一 下, 哪 個 交 通 工 具 最 受 佔 領 行 動 影 響? 大 家 都 會 回 答 是 電 車, 因 為 電 車 服 務 癱 瘓 了 由 於 示 威 人 士 佔 領 了 金 鐘 道 和 銅 鑼 灣, 使 東 西 兩 方 無 法 相 通 為 甚 麼 針 對 性 的 措 施 不 包 括 電 車? 我 想

14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45 到 的 唯 一 理 由... 如 果 強 行 要 想 出 個 理 由, 便 是 因 為 電 車 業 沒 有 參 與 譴 責 佔 領 人 士 從 這 些 政 策 可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在 制 訂 預 算 案 時 沒 有 甚 麼 準 則 和 原 則 另 一 個 我 猜 代 理 主 席 會 反 對, 即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均 會 反 對 的 項 目, 便 是 硬 推 用 者 自 付, 收 回 成 本 的 原 則, 強 迫 各 個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削 減 開 支, 要 羊 毛 出 在 羊 身 上 真 的, 在 SARS 期 間, 我 們 財 政 有 危 機 時 都 未 如 此 計 算 過, 要 向 小 市 民 開 刀 這 方 面 的 詳 情 我 不 再 列 舉 例 子 和 數 字, 因 為 之 前 也 有 很 多 議 員 申 述 過, 連 火 葬 服 務 亦 要 收 回 成 本, 即 生 時 無 樓 棲 身, 死 了 也 要 跟 你 算 得 一 清 二 楚 從 這 些 政 策 可 見,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究 竟 是 以 甚 麼 思 維 來 制 訂 這 份 預 算 案 呢? 那 些 包 括 擴 闊 稅 基 開 徵 銷 售 稅 等 說 法 更 是 誰 聽 了 也 會 說 : 你 不 是 在 此 時 此 年, 當 你 從 盈 餘 看 到 每 年 你 都 估 算 錯 誤 的 大 賺 的 情 況 下 來 跟 我 們 說 這 些 話 吧? 所 以, 如 果 要 逐 一 數 算 例 子, 雖 然 我 還 可 以 列 舉 很 多, 但 針 對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我 便 到 此 為 止 此 外, 同 樣 是 關 於 財 政 的 項 目, 便 是 總 目 147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這 亦 是 我 們 反 對 納 入 的 重 要 項 目 我 們 多 名 民 主 派 議 員 均 表 示, 它 把 25 項 原 本 需 要 經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審 議 的 申 請, 繞 過 原 有 機 制 納 入 預 算 案 中, 要 一 併 讓 我 們 審 議 雖 然 工 黨 議 員 針 對 這 方 面 的 各 個 項 目 提 出 修 正 案, 包 括 購 買 消 防 裝 備 撥 款 電 影 發 展 基 金 和 迪 士 尼 二 期, 但 其 實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應 該 獨 立 抽 出 來 討 論, 即 不 一 定 要 反 對 修 正 案, 不 過 起 碼 也 要 有 充 足 的 討 論 時 間 可 是, 現 在 看 見 家 強 局 長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下 的 庫 務 科, 用 盡 所 有 的 權 力... 又 是 那 句 說 話 你 有 權, 但 是 否 要 用 盡 呢? 上 星 期, 大 家 聽 到 他 公 開 表 示, 他 們 繞 過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 工 務 小 組 ) 不 是 削 弱 立 法 會 的 權 力, 因 為 工 務 小 組 是 財 委 會 轄 下 的 其 中 一 個 小 組, 只 是 協 助 財 委 會 審 議 項 目, 故 此 財 委 會 當 然 有 權 不 需 要 工 務 小 組 協 助 而 可 直 接 自 行 審 議, 所 以 即 使 工 務 小 組 尚 未 處 理 的 項 目, 亦 可 以 提 交 到 財 委 會 討 論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的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請 停 止 發 言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146 854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提 出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這 個 項 目 當 中, 這 個 總 目 涉 及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關 於 剛 才 長 毛 就 即 將 來 臨 的 星 期 天 作 出 的 批 評, 他 大 部 分 時 間 是 談 論 總 目 21, 其 後 才 轉 為 談 論 總 目 144, 我 覺 得 整 個 星 期 天 的 安 排 失 當, 其 實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責 任 我 不 詳 細 評 論 了, 基 本 上, 我 認 同 長 毛 剛 才 就 星 期 天 安 排 失 當 作 出 的 批 評, 作 為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的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理 由 作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理 應 就 這 項 安 排 與 各 政 黨 和 各 議 員 作 出 恰 當 的 溝 通 和 聯 絡 我 想 絕 大 部 分 議 員 特 別 是 我 感 到 不 滿 的, 是 每 一 次 知 道 這 些 事 情 也 全 部 是 從 記 者 那 裏 得 知 的 或 許 是 有 兩 三 個 議 員 首 先 接 獲 通 知, 然 後 傳 媒 便 取 得 資 料 關 於 這 類 安 排, 在 10 次 當 中 有 8 次 也 是 記 者 在 掌 握 到 信 息 後 問 我 們 我 們 很 少 收 到 正 式 的 邀 請 信, 也 沒 有 任 何 的 資 料 顯 示 當 天 的 安 排 會 是 如 何 作 為 一 個 地 域 性 或 特 區 的 民 意 代 表, 一 個 議 會 與 中 央 級 官 員 的 會 晤 屬 於 官 方 溝 通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來 港 探 訪, 也 有 一 個 明 確 範 疇, 我 們 更 會 預 早 收 到 美 國 領 事 館 傳 來 有 關 議 員 的 背 景, 以 及 商 討 項 目 和 是 次 來 港 目 的 的 資 料, 還 有 聯 絡 人 的 資 料 即 使 我 們 到 外 國 訪 問, 立 法 會 考 察 團 提 供 的 資 料 也 能 夠 充 分 地 供 外 國 機 構 作 參 考 用 途, 但 一 個 正 式 的 官 方 會 議, 涉 及 香 港 市 民 的 福 祉 和 政 制 發 展, 卻 竟 然 可 馬 虎 和 粗 疏 得 沒 有 正 式 通 知 時 至 今 天, 仍 然 沒 有 任 何 政 府 官 員 與 我 溝 通 聯 絡, 討 論 是 否 出 席 星 期 天 的 會 議 或 安 排 為 何, 完 全 沒 有, 代 理 主 席, 是 零 如 果 說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年 薪 數 百 萬 元, 副 局 長 則 被 批 評 為 有 垃 圾 桶 般 的 形 象, 本 來 一 位 雄 辯 滔 滔 的 執 政 黨 主 要 發 言 人, 變 為 一 個 鴉 雀 無 聲 的 垃 圾 桶, 你 說 有 多 悲 哀 所 以, 看 到 撥 給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款 項, 任 何 稍 有 常 識 的 議 員 也 不 可 能 接 受 這 樣 的 安 排 當 然, 有 很 多 泛 民 議 員 已 決 定 北 上 但 是, 從 一 個 簡 單 的 protocol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知 如 何 翻 譯 protocol 這 個 字 一 個 所 謂 禮 儀 性 的 安 排, 對 一 個 議 會 的 尊 重, 對 議 員 身 份 的 尊 重 而 言... 現 在 不 是 主 子 呼 喚 奴 隸 或 奴 婢 去 朝 拜, 而 是 一 個 代 表 700 萬 人 的 地 區 議 會 與 中 央 機 構 官 員 的 正 式 會 晤 怎 可 以 視 這 羣 議 員 為 奴 婢 奴 隸 下 屬? 呼 之 則 來, 揮 之 則 去 所 以, 眼 見 這 種 政 治 關 係 不 斷 醜 化 不 斷 惡 化, 真 是 感 到 很 悲 哀 當 年, 曾 蔭 權 安 排 議 員 前 往 廣 東 省 與 廣 東 省 政 府 會 晤, 做 法 絕 對 比 現 時 每 一 次 為 商 討 政 改 而 安 排 整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與 中 央 官 員 會 晤 好 上 數 十 倍 現 時 的 議 會 越 來 越 自 我 貶 值, 我 為 這 種 低 下 態 度 而 感 到 可 悲, 也 可 說 是 可 耻 因 此, 一 些 仍 然 堅 持 北 上 的 議 員, 如 果 你 們 喜 歡 卑 躬 屈 膝, 跪 拜 北 方 官 員, 我 覺 得 這 是 民 主 派 的 耻 辱

14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47 我 不 知 議 員 有 否 收 到 正 式 的 邀 請 信? 我 仍 未 看 到, 剛 才 我 還 問 助 理 有 否 收 到 正 式 邀 請 信 邀 請 信 還 沒 有 收 到, 便 問 我 去 不 去?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我 只 可 以 說 這 並 非 是 一 般 應 有 的 禮 儀 或 在 應 有 的 尊 重 下 安 排 的 會 議 我 覺 得 是 一 個 自 視 甚 高 目 無 法 紀 貪 污 腐 敗 的 政 權 代 表, 呼 籲 一 羣 願 意 做 奴 隸 的 人 去 接 受 訓 話 或 訓 斥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撥 款, 即 在 有 關 總 目 下 的 撥 款, 以 及 過 去 多 年 來 的 改 變, 特 別 是 人 事 增 長 方 面 的 改 變, 我 越 來 越 覺 得 這 個 政 策 局 對 香 港 所 產 生 的 損 害 是 越 來 越 多 的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提 出 修 正 案 時 不 曾 說 過 這 些 內 容, 我 純 粹 是 就 納 入 表 達 我 的 個 人 意 見, 完 全 沒 有 重 複, 我 之 前 亦 完 全 不 曾 提 及 這 個 觀 點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2007 年 和 2015 年,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在 2007 年 的 人 手 只 有 80 人, 至 2015 年 已 飆 升 至 117 人, 增 幅 達 1 倍, 而 2011 年 的 撥 款 是 8,400 萬 元, 至 2015 年 已 經 上 升 至 146,615,000 元, 升 幅 差 不 多 達 七 成 至 於 各 項 綱 領 的 人 手 改 變, 局 長 辦 公 室 沒 有 多 大 改 變,2011 年 與 2014 年 是 一 樣 的 ; 在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方 面, 由 76 人 增 至 85 人 ; 內 地 及 台 灣 事 務 辦 由 40 人 提 升 至 72 人 ; 個 人 權 利 方 面 同 樣 是 15 人, 數 年 來 沒 有 甚 麼 改 變 可 是, 代 理 主 席, 回 看 內 地 事 務 方 面, 內 地 方 面 的 工 作 和 人 事 的 增 加, 究 竟 對 香 港 帶 來 甚 麼 影 響 呢? 以 前 我 稱 港 共 打 手 林 瑞 麟 為 林 公 公, 我 當 時 對 他 諸 多 批 評 和 指 責, 我 指 摘 他 寧 願 保 護 熊 貓 和 探 訪 熊 貓 也 不 探 望 受 難 的 香 港 人 我 當 年 第 一 次 在 立 法 會 內 被 趕 走, 便 是 因 為 對 他 作 出 批 評, 所 以 被 趕 出 議 事 堂 當 時 有 關...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離 題 了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是 有 關 係 的, 因 為 這 涉 及 我 反 對 納 入 的 理 由 我 是 引 用 例 子, 以 表 示 我 對 這 個 政 策 局 的 意 見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而 這 項 批 評 並 不 是 今 天 才 提 出 的 我 批 評 這 個 所 謂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組 成, 是 理 應 代 理 主 席, 是 理 應 保 障 和 協 助 香 港 人 解 決 在 內 地 遇 到 困 難 時 的 事 務, 但 現 在 這 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卻 逐 漸 變 成 是 與 內 地 的 高 層 內 地 的 官 員 和 內 地 省 市 的 官 員 喝 茅 台 建 立 關 係 的 政 策 局, 多 於 實 際 幫 助 香 港 人 因 此, 我 剛 才 用 所 謂 林 瑞 麟 公 公 的 例 子 說 明, 當 四 川 發 生 地 震 時, 他 願 意 前 往 探 訪 熊 貓, 但 當 他 被 問 及 會 否 了 解 被 困 被 捕 的 香 港 人 所 面 對 的 苦 況 時, 他 當 時 的 說 法 是 : 如 果 他 提 出 探 訪 他 們 的 要 求,

148 854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便 是 對 內 地 機 構 和 內 地 部 門 不 尊 重 我 當 時 對 他 作 出 強 烈 譴 責, 因 而 被 主 席 趕 出 議 事 堂 代 理 主 席, 既 然 它 從 香 港 人 拿 取 金 錢, 增 加 了 這 麼 多 職 位, 開 支 由 2011 年 的 8,000 多 萬 元 增 至 2015 年 的 1 億 4,600 萬 元, 究 竟 這 種 大 幅 上 升 換 來 甚 麼 呢? 我 們 回 看 很 多 涉 及 內 地 的 問 題, 四 川 賑 災 撥 款 不 用 說 了, 最 後 又 是 落 入 貪 腐 官 員 的 口 袋 當 然, 這 並 非 純 粹 是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職 責, 負 責 工 務 工 程 的 政 策 局 也 有 關 係 如 果 大 家 回 看 很 多 涉 及 內 地 的 有 關 項 目, 其 中 一 些 安 排 和 協 議, 基 本 上 只 是 令 內 地 權 貴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可 加 強 對 香 港 的 操 控 或 對 香 港 的 影 響, 而 絕 對 不 是 協 助 香 港 人, 在 他 們 在 內 地 出 現 問 題 時 提 供 適 切 和 合 適 的 援 助 代 理 主 席, 又 沒 有 甚 麼 人 了, 我 們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更 只 有 我 一 人 在 席, 請 點 算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 ( 全 委 會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曾 說 保 皇 黨 的 質 素 便 是 這 樣, 不 過 他 們 也 很 厲 害, 尚 差 十 多 二 十 秒 才 會 流 會, 他 們 趕 得 及 回 來 主 席, 有 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運 作 和 表 現, 我 剛 才 已 提 到, 不 但 未 能 令 香 港 人 得 益, 反 而 會 破 壞 香 港 的 發 展 和 現 有 的 社 會 質 素, 甚 至 破 壞 香 港 的 核 心 價 值, 這 些 情 況 是 會 出 現 的 主 席, 為 何 我 會 這 樣 說 呢? 你 看 回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其 中 一 些 職 責, 例 如 綱 領 (2), 是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以 及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此 外, 綱 領 (5) 也 有 兩 組 人 員 專 門 負 責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綱 領 對 於 有 關 內 容, 過 去 其 實 並 沒 有 作 甚 麼 交 代 或 解 釋, 傳 媒 亦 很 少 作 報 道, 故 此 我 呼 籲 傳 媒 和 公 眾 多 點 關 注 這 個 特 殊 部 門 的 運 作 模 式 當 初, 我 們 以 為 政 制 事 務 局 沒 有 甚 麼 工 作, 因 為 我 們 看 到 當 年 孫 明 揚 經 常 閒 着 沒 事 幹, 於 是 建 議 讓 這 個 局 也 負 責 內 地 事 務, 豈 料 建 立 了 一 個 異 形 共 產 黨 透 過 這 個 組

14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49 織 進 一 步 把 香 港 撕 毀, 透 過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其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不 就 是 由 共 產 黨 制 訂 如 何 把 香 港 受 廣 東 進 一 步 侵 蝕 和 同 化 大 家 看 到, 在 這 項 協 議 下, 更 多 內 地 人 可 更 容 易 進 入 香 港, 令 紅 色 資 本 進 一 步 壟 斷 香 港 的 經 濟, 即 私 底 下 很 可 能 會 把 香 港 進 一 步 變 為 洗 黑 錢 的 天 堂 所 以, 你 看 到 這 個 部 門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我 其 實 甚 少 看 到 有 關 報 道 和 交 代, 但 我 們 已 撥 出 大 筆 款 項 和 聘 請 很 多 人, 開 支 達 數 以 億 元 計 今 年 的 開 支 是 1 億 4,000 多 萬 元, 與 數 年 前 的 8,000 多 萬 元 相 比, 已 大 幅 上 升 所 以, 你 看 到 它 連 串 的 工 作 引 起 眾 多 問 題, 對 於 香 港 社 會 結 構 的 改 變, 我 認 為 亦 帶 來 極 為 負 面 的 影 響, 把 香 港 的 傳 統 行 業 染 紅, 讓 紅 色 資 本 侵 佔 和 壟 斷, 這 個 部 門 可 說 是 有 極 為 傑 出 的 表 現 當 然, 這 與 中 央 的 推 動, 以 及 與 廣 東 省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合 作 有 必 然 關 係 所 以, 基 於 這 些 原 因, 我 認 為 必 須 反 對 把 總 目 144 納 入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對 於 駐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問 題, 我 稍 後 有 時 間 才 進 一 步 評 論 至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當 然 是 另 一 個 主 要 的 反 對 理 由, 因 為 駐 京 辦 處 理 求 助 個 案 時 出 現 失 誤, 並 在 處 理 港 人 尋 求 協 助 方 面 表 現 不 理 想 這 是 另 一 個 問 題 主 席, 會 議 廳 又 沒 有 甚 麼 人 在 席 了,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全 委 會 主 席 : 這 項 辯 論 由 今 天 上 午 11 時 45 分 開 始, 按 照 原 定 的 時 間 分 配, 應 在 今 天 下 午 4 時 左 右 結 束, 但 其 間 多 了 一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論 即 使 扣 除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論 時 間, 這 項 辯 論 亦 已 進 行 了 超 過 5 個 小 時 我 現 在 先 問 是 否 有 未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發 言? 有 意 發 言 的 委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的 按 鈕 ( 沒 有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150 855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未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發 言, 除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外,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曾 發 言 的 委 員 想 再 次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陳 志 全 議 員 發 言, 在 他 們 發 言 後, 這 項 辯 論 便 結 束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聽 聞 宣 統 皇 帝 登 基 剃 頭 時, 他 大 哭, 但 身 邊 太 監 說 完 了 快 了, 這 個 議 會 便 是 這 樣 子, 但 我 希 望 結 局 不 是 這 樣 今 天 是 星 期 三 我 經 常 被 指 責 在 這 個 議 會 裏 浪 費 大 家 的 時 間, 其 實 我 也 要 有 點 貢 獻 的 今 天 是 跑 馬 日, 我 覺 得 春 風 得 意 馬 蹄 疾, 舊 雨 失 暈 龍 頭 急, 主 席 便 是 龍 頭, 你 的 新 知 舊 雨 也 不 給 你 面 子, 離 開 了, 真 是 浪 費 時 間, 入 馬 場 吧 既 然 主 席 說 今 次 是 最 後 一 次 發 言, 我 便 一 次 過 讀 出 來 吧, 免 得 主 席 麻 煩, 我 沒 有 秘 書, 主 席 才 有 我 要 讀 出 的 總 目 是 和 156, 包 括 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勞 工 處 和 教 育 局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涵 蓋 了 福 利, 而 我 在 這 裏 談 及 的 老 人 福 利, 當 然 所 有 社 會 都 非 常 重 視 要 衡 量 一 個 社 會 的 同 理 心 悲 憫 程 度, 以 至 錢 是 否 用 得 其 所, 花 在 長 者 身 上 的 金 錢 便 是 一 個 考 量 的 根 據 主 席, 遠 的 不 說 老 實 說, 我 也 沒 甚 麼 預 備 大 家 想 一 想, 一 間 老 人 院 要 耆 老 脫 掉 衣 服, 然 後 將 他 們 如 畜 牲 般 推 進 去, 而 政 府 還 要 靠 這 些 院 舍 來 滿 足 多 名 仍 在 輪 候 院 舍 的 長 者 的 需 要, 老 實 說, 那 多 人 輪 候 不 到 死 了 還 好, 以 免 遭 受 這 樣 的 對 待 說 了 這 麼 多 年, 你 又 說 我 們 重 複 冗 贅, 老 兄, 當 然 要 重 複 冗 贅 吧, 因 為 沒 有 人 來 救 救 長 者 主 席, 為 何 張 建 宗 是 可 殺 的 呢? 如 果 他 真 的 聽 從 我 的 建 議, 向 每 名 長 者 發 放 3,200 元, 他 們 便 可 以 找 一 間 較 好 的 院 舍, 不 用 淪 為 人 肉 沖 涼 器 長 者 有 了 這 3,200 元, 再 把 所 謂 的 衰 仔 紙 略 為 改 革, 和 衷 共 濟, 加 上 子 女 給 予 的 千 多 元, 這 樣 便 較 好 一 點, 讓 政 府 不 用 提 供 這 麼 多 資 助, 原 來 又 不 是 這 樣 子 的 單 看 這 一 點, 便 已 經 可 殺

15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51 我 昨 天 乘 坐 的 士 時, 驟 然 聽 到 粗 口 滿 天 飛, 我 還 以 為 是 罵 我 的, 正 想 離 開 之 際, 才 發 現 原 來 不 是 罵 我, 而 是 罵 政 府 的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該 的 士 司 機 看 到 前 方 有 一 名 女 長 者 在 拾 紙 皮 主 席, 你 想 聽 一 聽 那 些 粗 口 嗎? 真 是 不 堪 入 耳, 他 一 直 在 罵, 由 梁 振 英 罵 至 曾 俊 華, 我 說 還 有 一 名 他 不 認 識 的, 名 為 張 建 宗, 他 才 記 起 來 我 為 民 請 命, 在 這 裏 提 出 要 設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讓 我 再 說 一 遍 大 口 狗 王 國 興 一 直 用 他 的 血 盆 大 口 來 咬 我, 不 斷 說 工 聯 會 早 在 1994 年 便 提 出 每 人 最 低 限 度 獲 發 2,300 元, 當 時 提 出 的 最 低 層 分 為 3 層...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你 已 多 次 重 複 有 關 論 述 梁 國 雄 議 員 : 老 兄, 我 每 天 也 看 到 世 界 上 的 慘 事 在 重 複, 你 看 過 嗎? 我 以 為 那 些 長 者 身 處 納 粹 集 中 營, 好 像 猶 太 人 一 樣, 要 脫 掉 衣 服, 幸 好 不 是 等 待 進 入 毒 氣 室, 而 是 等 候 沖 涼 主 席, 怎 可 以 不 罵 他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是 可 殺 的 標 準 工 時 也 是 一 樣 的, 主 席 又 會 說 我 重 複 了, 就 讓 我 再 說 一 遍 吧 很 簡 單, 不 設 立 標 準 工 時 會 有 三 大 害, 第 一, 不 加 班 不 補 水 會 算 為 曠 工, 繼 而 被 解 僱 ; 加 了 班 也 不 一 定 有 補 水 ; 即 使 加 班 有 補 水, 但 在 沒 有 法 定 標 準 工 時 下, 也 不 能 據 之 而 成 立 過 勞 死 過 勞 殘 的 法 例, 因 為 非 規 矩 不 能 定 方 圓 所 以, 面 對 300 多 萬 名 打 工 仔, 包 括 那 些 坐 在 這 裏 侍 候 我 們 的 人, 無 論 願 意 與 否, 難 道 這 樣 也 不 做 嗎?5 年 之 內 必 須 要 做 的, 現 在 已 經 是 第 三 年 了, 所 以 這 是 不 行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更 是 有 口 皆 碑 了, 對 嗎? 先 不 提 他 錯 估 數 字 一 事 了, 今 年 有 1,003 億 元 收 入, 撥 出 了 300 億 元 後, 剩 餘 的 700 億 元 投 放 在 哪 裏 是 沒 有 人 知 道 的, 據 說 是 要 儲 起 來 主 席, 天 地 良 心, 莫 說 要 用 這 700 億 元 來 興 建 院 舍 了, 如 果 將 它 用 來 向 私 營 或 津 助 院 舍 買 位, upgrade 有 關 服 務, 我 們 何 須 看 到 這 麼 殘 忍 的 情 況 出 現 呢? 又 或 是 用 來 推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即 時 派 水, 由 市 場 來 處 理 亦 可 原 來 曾 俊 華 沒 有 做 過 任 何 事 情, 還 要 從 你 指 教 過 我 的 那 筆 收 入 中 減 少 50 多 億 元, 難 道 那 50 多 億 元 可 以 食 死 人 嗎? 不 是 這 樣 處 事 的 這 名 財 政 司 司 長 還 要 表 演 棟 篤 笑, 老 實 說, 何 不 食 肉 糜 呢? 那 個 香 港 記 者 協 會 的 場 合 是 每 位 收 費 1,000 元 的 主 席, 我 忘 了 是 3,000 元 還 是 1,000 元 我 連 出 席 的 資 格 也 沒 有, 即 使 有 人 問 我 會

152 855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否 出 席, 我 聽 到 入 場 費 高 達 3,000 元 後 便 想 也 不 會 想 他 在 那 裏 當 扯 皮 條 表 演 棟 篤 笑, 令 大 家 哈 哈 大 笑, 卻 不 知 道 長 者 在 他 的 苛 政 下 輾 轉 呻 吟 最 糟 糕 的 是, 他 自 己 吃 糞 卻 嫌 糞 臭, 還 說 我 今 次 這 樣 拉 布 其 實 已 全 然 被 你 剪 掉 會 危 害 別 人, 還 有 大 口 狗 王 國 興 蜀 犬 吠 日, 接 着 他 說 醫 院 告 急 病 人 告 急 老 兄, 請 他 不 要 嚇 壞 老 人 家 吧, 他 們 聽 見 後 是 會 被 嚇 壞 的 又 說 大 學 生 沒 錢 用, 他 這 個 人 真 是 太 下 流 了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更 是 頂 癮 主 席, 本 港 大 出 血 五 勞 七 傷, 絕 對 與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未 能 按 本 子 辦 事 諫 勸 他 們 有 關, 我 從 來 沒 有 看 過 一 個 城 市 在 沒 有 邏 輯 的 情 況 下 同 時 進 行 大 量 基 建 主 席, 興 建 高 鐵 需 要 費 用, 興 建 蓮 塘 口 岸 亦 需 要 費 用, 兩 者 是 互 相 競 爭 的, 還 要 興 建 機 場 新 跑 道 機 場 是 與 甚 麼 競 爭 呢? 如 果 對 大 陸 而 言, 機 場 一 定 是 與 高 鐵 競 爭 的 同 時 興 建 這 些 項 目 涉 及 大 量 費 用, 單 是 高 鐵 加 上 機 場 新 跑 道, 便 須 800 多 億 元 加 上 1,514 億 元 來 興 建, 如 果 前 者 超 支 便 更 高 達 1,000 億 元 主 席, 這 兩 項 工 程 涉 資 2,500 億 元, 這 筆 錢 用 來 過 世 也 足 夠, 以 周 永 新 教 授 的 角 度 來 說, 這 更 可 支 持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推 行 至 2047 年 這 樣 的 打 荷 包 施 政, 最 差 勁 的 莫 過 於 此, 又 不 懂 得 習 近 平 說 甚 麼 香 港 要 接 駁 大 陸 的 交 通 網 絡, 大 陸 便 說 要 準 備 興 建 項 目 來 配 合, 要 賺 錢, 有 了 口 岸 卻 無 法 駁 通, 便 不 能 賺 錢 主 席, 環 看 全 世 界, 以 日 本 的 公 路 網 為 例, 本 來 發 展 國 鐵 的 資 源, 卻 用 作 興 建 公 路 網, 這 是 那 些 由 過 氣 高 官 組 成 的 公 務 員 法 人 團 體 操 弄 所 致, 導 致 全 日 本 受 害 這 種 由 發 展 國 鐵 轉 為 發 展 公 路 的 政 策, 令 國 鐵 無 法 行 駛 我 將 要 前 往 的 馬 來 西 亞 亦 是 這 樣 當 局 現 時 的 基 建 發 展 完 全 失 衡, 我 們 要 支 付 費 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又 要 處 理 機 場 新 跑 道, 我 尚 未 計 算 民 航 處 那 筆 帳 機 場 與 高 鐵 兩 個 高 價 項 目 互 相 競 爭, 主 席, 他 們 是 怎 麼 搞 的? 這 羣 人 是 否 白 癡? 接 着, 有 位 我 忘 了 其 名 字 的 工 程 界 同 事 說 : 你 們 不 撥 款 興 建 那 些 基 本 設 施, 想 害 死 工 人 嗎? 勞 工 處 才 是 最 差 勁, 飽 就 飽 死, 餓 就 餓 死, 在 當 局 現 在 四 面 大 興 土 木, 導 致 沒 有 足 夠 工 人 時, 就 表 示 要 輸 入 外 勞 主 席, 你 聽 着, 輸 入 外 勞 方 面 還 有 一 事 必 須 說 明, 外 勞 以 往 是 一 人 做 一 項 工 作, 現 在 卻 不 是 這 樣, 福 特 主 義 也 不 行, 即 是 不 可 隨 便 架 設 流 水 線 分 工, 而 是 要 推 前 一 點, 做 完 一 項 工 作 便 要 做 另 一 項 工 作, 人 人 要 身 懷 十 八 般 武 藝, 聘 請 一 名 外 地 勞 工 可 以 做 5 項 工 作, 當 局 對 此 亦 無 動 於 衷

15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53 那 麼, 我 們 花 的 錢... 根 據 工 聯 會 和 那 位 我 經 常 忘 記 其 名 字 的 工 程 界 議 員... 是 的, 盧 偉 國 議 員 的 謬 論, 最 笨 的 是, 與 其 藉 興 建 大 白 象 來 提 供 就 業, 倒 不 如 直 接 給 錢 他 們, 因 為 大 白 象 將 來 是 要 供 養 的, 香 港 人 不 要 這 麼 愚 笨 當 局 這 邊 廂 說 沒 有 足 夠 的 工 人, 不 如 輸 入 外 勞, 這 羣 人 是 否 白 癡? 然 後, 他 們 又 表 示 這 一 切 均 要 經 由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 勞 顧 會 ) 處 理, 於 是 我 問 勞 顧 會 在 基 本 法 中 有 甚 麼 地 位, 原 來 是 沒 有 的, 全 部 均 以 勞 顧 會 來 擋 駕 就 官 資 商 3 方 面 而 言, 主 席 也 懂 得 說 官 商 勾 結, 在 這 三 方 會 議 中 有 兩 方 是 沆 瀣 一 氣 的, 這 樣 是 否 臭 屎 冚 密 呢? 所 以, 一 切 資 料 均 不 可 公 開 我 現 在 談 談 教 育 局, 它 真 的 是 千 瘡 百 孔, 我 只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自 從 唔 得 掂 的 吳 克 儉 局 長 上 台 後, 他 本 來 要 執 行 梁 振 英 的 搵 笨 政 綱, 即 是 實 施 15 年 免 費 教 育 主 席, 他 現 在 已 第 三 年 在 任 了, 師 資 補 助 方 式 和 校 舍 等 問 題 均 未 見 解 決,15 年 免 費 教 育 怎 麼 辦 呢? 這 是 他 的 第 一 個 任 務, 但 未 能 完 成 第 二, 教 育 改 革 其 中 一 個 要 解 決 的 問 題, 便 是 很 多 學 生 基 於 沒 有 學 位 而 要 到 外 國 留 學, 連 帶 的 另 一 個 問 題 便 是 從 海 外 獲 聘 來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他 們 的 子 女 本 應 入 讀 國 際 學 校, 但 國 際 學 校 卻 被 本 地 人 的 子 女 入 讀 了, 原 因 是 我 們 的 高 中 試 與 海 外 的 國 際 試 有 所 距 離, 所 有 富 有 人 士 的 子 女 均 到 外 地 留 學, 或 入 讀 香 港 的 國 際 學 校 來 應 考 國 際 試 主 席, 這 情 況 就 如 我 現 在 要 求 你 為 我 發 明 一 雙 鞋 子, 這 雙 鞋 子 卻 細 小 得 令 我 穿 不 上, 接 着 由 另 一 名 小 孩 穿 上 那 雙 鞋 子, 然 後 便 說 已 經 給 了 我 鞋 子, 完 成 任 務, 於 是 我 沒 有 鞋 子 可 穿, 而 那 名 小 孩 卻 無 故 穿 了 我 的 鞋 子 梁 振 英 明 天 會 出 席 答 問 會, 我 明 天 則 要 到 法 庭, 無 法 向 他 投 擲 物 品, 他 真 的 威 風, 不 知 這 是 否 預 先 安 排 他 曾 在 全 香 港 人 面 前 說 出 最 大 的 謊 言, 真 的 忍 不 住 笑, 他 說 : 我 們 如 要 解 決 輸 入 人 才 的 問 題, 便 要 處 理 污 染 等 問 題, 最 重 要 的 是 國 際 學 校 不 足 的 問 題, 沒 有 足 夠 的 國 際 學 校 便 是 因 為 沒 有 足 夠 的 土 地 放 屁, 國 際 學 校 佔 用 了 我 們 大 量 寶 貴 的 土 地, 讓 沒 有 到 海 外 留 學 的 本 地 富 有 人 士 子 女 可 以 在 香 港 接 受 外 國 的 教 育, 使 在 港 工 作 的 海 外 人 士 子 女 無 法 享 用 應 有 的 教 育 配 套, 連 expat 都 認 為 昂 貴 他 是 甚 麼 人 來 的, 對 着 全 香 港 市 民 說 謊, 否 則 便 是 他 屬 下 的 教 育 局 局 長 謊 報 軍 情 主 席, 如 此 指 鹿 為 馬 的 事, 你 讓 我 說 10 年 也 說 不 完, 罄 南 山 之 竹, 不 足 以 書 其 惡, 只 是 你 不 讓 我 發 言 而 已, 而 不 是 我 發 言 缺 乏 內 容

154 855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這 節 是 我 在 第 7 項 辯 論 的 第 三 次 發 言, 我 會 繼 續 就 總 目 147 政 府 總 部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發 言, 補 充 為 何 我 要 反 對 它 的 納 入 我 剛 才 談 到 這 個 庫 務 科 本 來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大 掌 櫃, 負 責 為 香 港 市 民 看 管 公 帑, 經 過 立 法 會 的 監 察 和 審 批 後 便 會 撥 出 款 項 進 行 工 程 或 推 行 政 策 但 在 過 去 1 年 間, 大 家 有 目 共 睹, 政 府 用 盡 方 法 試 圖 避 過 立 法 會 對 政 府 撥 款 的 監 察 或 削 減 這 種 監 察 能 力, 包 括 上 一 節 提 到 的 眾 多 被 捆 綁 在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的 撥 款 項 目, 要 求 我 們 一 次 過 處 理 連 建 制 派 議 員 也 提 出 不 滿, 認 為 這 些 項 目 本 來 可 單 獨 討 論, 每 個 項 目 最 少 可 討 論 1 小 時, 讓 議 員 發 問, 但 如 今 我 們 卻 不 能 就 這 25 個 項 目 進 行 討 論 最 近 期 發 生 的 當 然 是 政 府 繞 過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直 接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家 強 局 長 解 釋 他 有 這 種 權 力, 做 法 完 全 合 乎 議 事 規 則 我 當 然 知 道 這 完 全 合 乎 議 事 規 則, 否 則 就 不 會 發 生 這 種 事 了 今 天 早 上, 我 們 給 予 他 另 一 項 挑 戰, 提 出 有 關 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開 設 職 位 的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在 提 出 了 中 止 待 續 議 案 後, 它 便 如 中 陰 身 般 未 投 胎, 未 知 生 未 知 死 如 這 樣 也 可 直 接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申 請 撥 款, 又 會 成 為 另 一 先 例 此 外, 主 席, 相 信 你 也 知 道 政 府 向 我 們 立 法 會 施 壓, 要 求 你 連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要 批 准 當 然, 你 批 准 了 當 中 部 分 修 正 案, 因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主 席 可 與 政 府 有 不 同 意 見 不 過,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當 然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般 恐 嚇 議 員 和 全 港 市 民, 指 我 們 每 多 發 言 一 次 或 一 天, 就 會 令 政 府 公 帑 耗 盡, 彈 盡 糧 絕, 阻 礙 政 府 運 作, 說 到 政 府 好 像 會 倒 台 似 的, 更 令 綜 援 戶 無 法 出 雙 糧, 大 家 對 這 些 例 子 並 不 陌 生 其 實, 主 席 你 已 是 裁 布 專 家, 在 裁 減 修 正 案 方 面, 全 港 數 你 最 厲 害 對 於 哪 些 修 正 案 可 以 提 出, 而 哪 些 則 不 能, 你 已 成 為 權 威 但 是, 他 們 竟 可 比 你 更 權 威, 認 為 你 連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應 批 准, 表 示 全 部 修 正 案 均 屬 瑣 屑 無 聊 我 之 前 稍 稍 提 到 的 計 劃 及 收 回 成 本 均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打 算 推 行 的 政 策, 導 致 天 怒 人 怨, 令 政 府 各 部 門 內 部 產 生 不 少 怨 言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盈 餘 豐 厚, 為 何 還 要 如 此 吝 嗇? 各 部 門 左 支 右 絀, 只 為 了 節 省 1% 至 2% 的 開 支 然 後, 當 局 手 持 那 份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報 告 恐 嚇 大 家, 指 出 雖 然 現 在 盈 餘 豐 厚, 但 再 過 數 年, 情 況 就 會 走 下 坡 因 此, 現 在 不 應 大 灑 金 錢, 而 應 收 回 成 本 奉 行 用 者 自 付, 以 及 設 立 未 來 基 金 等, 我 不 在 此 詳 述 由 此 可 見, 當 政 府 的 工 程 出 現 問 題, 便 將 責 任 推 卸 予 議 員 拉 布 對 於 基 建 超 支 和 延 遲 落 成, 他 們 可 以 把 責 任 全 部 推 卸 掉, 就 連 香 港 快 要 被 廣 州 和 深 圳

15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55 超 越, 亦 同 樣 歸 咎 別 人 難 道 他 們 不 知 道 過 去 當 這 些 事 件 發 生 時, 我 們 與 高 鐵 工 程 的 延 誤 和 超 支 完 全 無 關? 但 這 個 政 府 及 由 陳 家 強 局 長 領 導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卻 幫 腔 抹 黑 我 們, 藉 此 收 窄 議 員 審 議 財 政 預 算 案 和 政 府 撥 款 的 空 間 最 後, 我 要 針 對 總 目 49 發 言 其 實, 在 分 段 辯 論 時, 我 已 提 出 不 少 修 正 案, 包 括 關 乎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的 事 宜 不 過, 在 最 後 這 段 時 間, 我 當 然 不 能 就 各 修 正 案 逐 項 發 言, 只 會 集 中 討 論 兩 大 主 題 和 政 策, 即 食 環 署 一 直 遭 詬 病 的 街 市 政 策 和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食 環 署 在 街 市 政 策 方 面, 尤 其 是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管 理, 出 了 很 大 問 題 如 大 家 有 留 意 審 計 署 發 表 的 衡 工 量 值 報 告, 就 會 得 悉 報 告 指 出 食 環 署 管 理 的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空 置 率 極 高, 土 地 資 源 運 用 成 效 不 彰, 不 但 浪 費 公 帑, 更 嚴 重 的 是 造 成 熟 食 市 場 內 設 施 的 安 全 問 題, 對 公 眾 構 成 危 機 我 不 會 列 舉 所 有 數 字, 但 根 據 報 告 所 述,11 個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的 平 均 檔 位 空 置 率 達 六 成 一, 而 在 114 個 空 置 檔 位 中, 有 八 成 已 空 置 超 過 10 年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如 何 理 財, 要 求 部 門 每 年 節 省 1% 的 開 支, 但 其 實 只 要 將 這 些 空 置 檔 位 出 租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已 足 以 賺 回 來 其 中 9 個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已 設 在 臨 時 用 地 約 30 年 至 42 年 之 久, 例 如 長 沙 灣 熟 食 市 場, 其 面 積 最 大, 空 置 率 達 57%, 而 更 誇 張 的 是 居 然 有 接 近 兩 成 即 28 個 檔 位 空 置 達 25 年 以 上, 當 中 空 置 年 期 最 長 的 更 達 29 年 究 竟 食 環 署 在 做 些 甚 麼 呢? 這 些 如 此 明 顯 的 問 題 足 以 證 明 其 管 理 是 何 等 差 劣, 對 空 置 檔 位 缺 乏 方 針 且 撇 開 能 否 地 盡 其 用 不 談, 這 些 情 況 是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為 何 政 府 可 以 容 許 這 些 事 存 在? 食 環 署 管 理 11 個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總 面 積 超 過 平 方 米, 但 卻 長 期 有 六 成 空 置 檔 位 再 者, 不 少 熟 食 市 場 均 位 於 市 區 現 在 我 們 時 常 說 土 地 珍 貴, 又 怎 可 以 讓 這 種 情 況 長 期 出 現? 其 實, 食 環 署 並 沒 有 定 時 審 查 熟 食 市 場 或 熟 食 中 心 的 經 營 能 力, 採 取 行 動, 實 在 難 辭 其 咎 有 關 問 題 不 但 涉 及 空 置 檔 位 空 置 檔 位 等 於 浪 費 金 錢, 因 為 那 些 錢 其 實 也 屬 於 香 港 市 民 的 錢, 本 來 可 出 租 以 賺 取 租 金 而 且 關 乎 安 全 及 消 防 問 題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如 任 何 商 業 處 所 的 食 肆 般, 均 會 受 火 警 威 脅 根 據 有 關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火 警 宗 數 的 資 料 顯 示, 在 2011 年 至 2014 年 間, 在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發 生 的 火 警 有 11 宗, 其 中 8 宗 在 熟 食 市 場 發 生, 兩 宗 則 在 熟 食 中 心 發 生, 餘 下 1 宗 是 在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發 生 至 於 其 他 細 節, 我 則 不 再 詳 述 我 認 為 值 得 關 注 的 是, 審 計 署 於 2014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 月 間 曾 前 往 13 個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進 行 實 地 觀 察, 檢 視 市 場 內 的 消 防 設

156 855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施, 指 出 市 場 內 有 一 定 的 火 警 風 險, 例 如 觀 塘 勵 業 街 熟 食 小 販 市 場 有 檔 戶 採 用 開 放 式 廚 房 且 未 設 有 防 火 間 隔, 以 及 柴 灣 角 熟 食 市 場 有 人 存 放 多 個 石 油 氣 罐, 足 以 顯 示 這 些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不 足 食 環 署 表 現 得 與 它 無 關 似 的, 既 不 理 會 空 置 檔 位, 又 不 處 理 有 危 險 的 情 況 當 然, 現 在 它 遭 人 批 評, 便 表 示 會 加 快 採 取 措 施 其 實, 食 環 署 也 自 知 有 問 題, 聲 稱 自 2012 年 起 已 為 22 個 熟 食 中 心 及 熟 食 市 場 提 升 消 防 措 施, 並 會 對 其 他 尚 未 實 行 有 關 措 施 的 中 心 和 市 場 進 行 提 升 消 防 安 全 的 工 程 此 外, 它 亦 會 與 消 防 處 合 作, 檢 視 公 眾 熟 食 市 場 的 火 警 風 險, 對 違 例 的 檔 位 執 法 現 在 有 如 進 入 無 人 管 理 的 地 帶, 我 不 會 談 論 浪 費 電 力 的 問 題, 因 為 過 於 瑣 碎, 而 且 我 還 要 討 論 食 環 署 另 一 項 為 人 詬 病 的 政 策, 即 街 道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事 實 上, 針 對 這 兩 個 項 目, 立 法 會 有 特 設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鑒 於 問 題 嚴 重, 我 們 希 望 迫 使 政 府 一 起 反 省 街 市 政 策 和 小 販 管 理 政 策, 或 現 在 所 稱 的 墟 市 政 策 我 想 大 家 平 日 在 報 章 上 也 會 看 到 食 環 署 職 員 特 別 針 對 一 些 長 者, 原 因 是 他 們 不 懂 反 抗 當 然, 你 可 以 說 他 們 犯 了 法, 因 為 他 們 在 街 頭 當 無 牌 小 販, 售 賣 二 手 貨 和 舊 鞋 等, 但 食 環 署 職 員 卻 會 踏 着 這 些 長 者 的 貨 品, 不 准 收 拾, 而 求 情 當 然 沒 有 用, 因 他 們 沒 有 半 點 人 情 味, 還 會 喝 罵 這 些 長 者, 指 他 們 當 小 販 就 要 有 心 理 準 備 遭 拘 捕 和 喝 罵 食 環 署 被 指 多 次 驅 逐 和 拘 捕 這 些 年 老 小 販, 不 但 施 以 罰 款, 而 且 充 公 這 些 艱 苦 經 營 的 長 者 的 物 品, 甚 至 以 粗 暴 方 式 對 待 他 們 其 實, 我 認 為 香 港 政 府 無 須 妖 魔 化 在 街 道 上 自 力 更 生 憑 自 己 勞 力 賺 取 金 錢 的 人 士, 尤 其 是 長 者 大 家 都 知 道 他 們 要 不 就 是 撿 拾 紙 皮 回 收 舊 報 紙, 要 不 就 如 這 些 年 老 小 販 般 售 賣 二 手 物 品, 一 天 也 只 能 賺 取 數 十 元 我 們 應 欣 賞 這 些 長 者, 他 們 到 了 六 七 十 歲 的 年 紀 仍 希 望 靠 工 作 維 生 不 過, 食 環 署 把 他 們 視 作 過 街 老 鼠 雖 說 食 環 署 有 執 法 的 壓 力 和 權 力, 但 我 們 認 為 法 律 不 外 乎 人 情 當 社 會 的 福 利 政 策 未 能 協 助 長 者 時, 他 們 便 要 自 救, 所 用 的 方 法 亦 非 傷 天 害 理, 作 奸 犯 科 很 多 例 子 也 令 聞 者 傷 心 聽 者 流 淚, 例 如 有 一 位 72 歲 的 老 伯, 他 在 大 坑 賣 雞 蛋 仔 30 年, 從 不 領 取 綜 援, 但 卻 被 食 環 署 小 販 事 務 隊 打 擊,10 天 內 拘 捕 3 次, 除 每 次 罰 款 800 元 外, 還 把 他 賴 以 為 生 的 木 頭 車 充 公 最 近 發 生 了 一 宗 關 乎 食 環 署 人 員 的 慘 劇, 這 些 事 是 大 家 都 不 希 望 看 到 的 有 執 勤 人 員 與 南 亞 裔 人 士 發 生 衝 突, 最 後 傷 重 身 亡 我 曾 在

15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57 事 務 委 員 會 內 提 出, 當 政 府 檢 討 這 件 事 時, 除 教 曉 他 們 功 夫 或 叫 他 們 看 錄 影 帶 學 習 如 何 自 衞 外, 亦 要 檢 討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執 法 指 引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他 們 在 執 法 過 程 中 的 處 理 手 法 是 否 真 的 未 如 理 想, 以 致 種 下 很 多 仇 恨 當 然, 這 種 工 作 是 難 做 的, 因 為 食 環 署 等 於 大 陸 的 城 管 但 是, 如 果 與 大 陸 的 城 管 比 較, 香 港 的 食 環 署 已 算 幸 福, 大 陸 的 城 管 真 的 會 被 人 圍 毆 我 的 發 言 時 間 無 多 政 府 這 次 一 直 迴 避 檢 討 小 販 政 策, 高 永 文 局 長 今 年 也 算 做 得 不 錯 了, 一 力 承 擔 但 是, 食 環 署 以 往 的 角 色 本 質 是 管 理, 力 求 不 要 出 亂 子 食 物 衞 生 潔 淨 和 免 生 意 外 因 此, 現 在 要 求 它 主 導 推 行 小 販 發 展 的 政 策, 我 仍 然 非 常 擔 心 不 過, 經 過 事 務 委 員 會 1 年 的 討 論, 我 希 望 在 未 來 的 日 子 會 有 成 功 的 先 例 如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10 多 次 會 議 討 論 後 卻 甚 麼 也 不 做, 繼 而 發 表 報 告, 這 才 是 真 正 的 浪 費 公 帑 我 謹 此 陳 辭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這 次 是 就 納 入 附 表 的 62 個 總 目 作 最 後 發 言 早 前 在 不 同 的 審 議 階 段, 我 曾 就 大 約 一 半 的 相 關 總 目 發 言 至 於 部 分 未 曾 談 及 的 總 目, 我 希 望 藉 今 次 機 會 再 補 充 我 反 對 把 它 們 納 入 的 部 分 理 由, 但 有 某 些 總 目, 仍 然 是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讓 我 表 述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理 由 和 我 支 持 某 些 同 事 的 修 正 案 的 理 由, 以 及 在 現 階 段 這 62 個 總 目 中, 為 何 我 會 反 對 納 入 某 些 總 目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到 有 關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納 入 項 目, 我 想 就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表 現 和 職 責 的 問 題 作 出 補 充 我 剛 才 談 到 歷 史 問 題, 但 大 家 看 回 現 實 情 況, 駐 京 辦 在 2014 年 共 聘 請 了 136 人, 而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亦 有 166 人, 人 數 眾 多 可 是, 它 們 接 獲 的 個 案 可 說 極 為 稀 少, 駐 京 辦 在 1 年 內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是 24 宗, 而 駐 粵 辦 則 是 79 宗 ; 駐 京 辦 有 136 人, 卻 只 有 24 宗 投 訴 個 案, 而 駐 粵 辦 有 166 人, 卻 只 有 79 宗 個 案 大 家 看 看 那 些 數 字, 為 何 會 那 麼 少 呢? 就 我 的 辦 事 處 而 言, 我 在 香 港 接 獲 有 關 內 地 的 問 題, 尋 求 我 的 辦 事 處 協 助 的 個 案 每 年 肯 定 多 於 24 宗 在 個 案 數 量 較 多 的 一 年, 隨 時 超 過 24 宗 加 上 79 宗, 即 隨 時 超 過 100 宗 一 年 有 12 個 月, 如 果 每 年 有 100 宗, 平 均 每 個 月 不 足 10 宗, 有 時 候 的 確 是 有 這 數 量 的 我 們 曾 接 獲 一 些 投 訴, 例 如 有 關 在 內 地 被 監 控 在 內 地 有 物 業 被 侵 佔, 以 及 在 內 地 買 賣 物 業 的 問 題 等 最 近 這 一

158 855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年 的 個 案 較 少, 但 我 的 辦 事 處 在 高 峰 期 時, 曾 1 年 處 理 600 宗 個 案, 而 在 1 年 內 可 以 有 100 宗 涉 及 內 地 問 題 的 個 案, 在 我 的 記 憶 中 絕 對 有 這 樣 的 情 況 曾 經 有 一 位 政 協 尋 求 我 的 協 助, 說 他 受 到 內 地 官 員 欺 壓, 這 是 大 約 10 年 前 的 事 情 了 之 後 我 寫 了 一 封 信 到 北 京 的 公 安 局 指 出 問 題, 然 後 很 有 效 率 地, 在 兩 三 個 星 期 後, 突 然 有 一 隊 公 安 由 該 省 份 前 往 該 地 區 執 行 有 關 工 作 在 處 理 這 些 問 題 時, 曾 經 有 一 段 時 間, 我 們 在 內 地 深 圳 有 一 位 義 務 律 師 協 助 我 們 處 理 有 關 內 地 房 地 產 的 諮 詢 所 以, 建 立 這 些 服 務 是 為 了 令 香 港 人 可 以 得 到 直 接 協 助 工 聯 會 現 時 最 厲 害, 對 嗎? 將 來 可 能 真 的 連 墳 地 也 可 以 送 給 人 可 是, 我 們 看 看 這 些 所 謂 內 地 辦 事 處 在 內 地 的 工 作 為 何 主 席, 我 讀 給 你 聽 吧, 就 是 : 根 據 有 關 的 內 地 法 律 和 法 規, 上 述 辦 事 處 的 人 員 包 括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並 無 權 利 或 權 力 探 訪 在 內 地 遭 拘 留 的 人 他 們 可 向 求 助 人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提 供 內 地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程 序 的 資 訊 ; 提 醒 他 們 聘 請 代 表 律 師 的 權 利 ; 提 供 當 地 律 師 協 會 的 聯 絡 資 料, 以 及 向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轉 達 求 助 人 或 其 家 人 的 意 見 和 要 求 既 不 可 以 探 訪 他 們, 亦 不 可 以 直 接 提 供 專 業 協 助, 只 可 以 提 醒 他 們 聘 請 律 師, 以 及 告 訴 他 們 有 關 內 地 法 律 法 規 和 程 序 的 資 訊, 這 是 較 我 們 的 地 區 辦 事 處 在 協 助 市 民 處 理 內 地 問 題 時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和 協 助 更 少 有 時 候 我 們 在 接 獲 投 訴 後, 會 為 他 們 去 信 內 地 有 關 單 位, 以 及 為 他 們 翻 查 資 料, 並 向 他 們 提 供 直 接 的 法 律 援 助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有 內 地 律 師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而 就 相 關 問 題, 他 們 可 以 直 接 聯 絡, 而 且 服 務 更 屬 於 義 務 性 質, 是 免 費 的 可 是, 這 個 開 支 過 億 元 的 政 策 局, 有 100 多 人 提 供 服 務, 竟 然 連 基 本 資 料 也 無 法 提 供, 更 不 可 以 探 望 被 拘 留 人 士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內 地 的 公 安 城 管 和 入 境 等 單 位, 如 果 一 名 普 通 香 港 市 民 想 前 往 探 望, 往 往 需 要 依 靠 很 多 關 係 和 所 謂 賄 賂, 但 其 實 仍 難 以 探 望 被 拘 留 人 士, 難 以 知 道 他 們 是 生 是 死 情 況 如 何 有 關 辦 事 處 是 代 表 香 港 人 的 部 門, 使 用 我 們 的 血 汗 錢 來 支 付 其 薪 酬 當 有 香 港 人 在 內 地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或 被 拘 留 時, 即 使 我 們 只 是 想 知 道 他 們 的 生 死 情 況, 想 了 解 一 下 和 看 一 看 也 不 行, 那 麼, 有 關 撥 款 是 否 應 該 取 消? 所 以, 我 反 對 將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相 關 總 目 納 入 附 表, 而 且 這 絕 對 代 表 不 少 香 港 人 的 意 願, 特 別 是 一 些 曾 經 在 內 地 受 苦 受 到 不 公 平 對 待 被 毒 打 或 監 禁 的 人 主 席, 我 曾 經 接 觸 過 一 些 情 況, 那 些 人

15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59 要 親 友 運 送 金 錢 才 被 釋 放, 因 為 他 們 被 行 政 拘 留, 如 果 不 拿 出 例 如 100 萬 元 便 不 可 以 離 開 有 些 人 即 使 已 離 開 內 地 10 多 年, 他 們 回 到 香 港 後 仍 然 被 人 追 討 費 用, 最 後 要 遠 走 他 鄉, 不 敢 返 回 香 港, 原 因 是 有 關 部 門 和 單 位 透 過 一 些 黑 勢 力 在 香 港 威 嚇 他 們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這 些 個 案 其 實 數 不 勝 數 主 席, 這 些 情 況 在 過 往 二 三 十 年 從 未 停 止, 但 我 們 的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可 以 提 供 的 支 援 卻 如 此 微 弱 和 令 人 失 望, 所 以, 我 們 理 應 反 對 納 入 有 關 撥 款 主 席, 此 外, 我 想 談 一 談 與 律 政 司 有 關 的 總 目 91 地 政 總 署 我 上 次 曾 提 及 一 些 事 情, 今 次 只 想 補 充 一 些 資 料 有 關 檢 控 數 字, 成 功 檢 控 的 數 字 減 少, 令 人 憂 慮 看 看 檢 控 數 字, 主 席, 例 如 你 看 看 2009 年 的 定 罪 率 是 53%, 2014 年 的 定 罪 率 是 50% 刑 事 檢 控 敗 訴 所 須 繳 付 的 款 項 亦 急 升, 由 2001 年 的 1,799 萬 元 急 升 至 2014 年 的 4,372 萬 元, 即 案 件 輸 了, 便 要 賠 償 對 方 有 關 費 用 看 到 這 項 數 字 急 升, 令 人 對 律 政 司 的 服 務 和 專 業 水 平 感 到 憂 慮 主 席, 有 關 佔 領 方 面 的 數 字 更 為 驚 人 最 近 不 斷 有 報 道 指 出, 在 很 多 案 件 中, 法 官 最 後 指 責 資 料 或 證 據 不 足, 隨 後 要 釋 放 有 關 被 告 這 些 數 字 十 分 驚 人, 讓 我 簡 單 說 說 有 關 佔 領 期 間 的 裁 決 的 資 料 主 席, 截 至 4 月 3 日, 有 94 宗 檢 控, 當 中 有 6 宗 脫 罪,40 宗 撤 控, 只 有 13 宗 定 罪, 當 然 有 些 案 件 還 未 完 結 所 以, 看 到 這 些 數 字, 有 6 宗 被 判 無 罪,40 宗 撤 控,13 宗 定 罪, 在 比 例 上, 與 較 早 前 的 數 字 相 比, 成 功 率 大 幅 下 跌, 不 知 有 沒 有 20%, 可 能 只 有 10 多 個 百 分 點 其 實 有 關 這 個 問 題, 有 很 多 個 案, 但 我 不 詳 細 闡 述 了 主 席, 我 曾 多 次 說 過, 我 對 政 府 的 很 多 評 論 均 屬 先 見 之 明 有 關 律 政 司 的 表 現, 主 席, 我 去 年 已 作 出 評 論 大 家 可 以 翻 查 紀 錄, 在 2014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主 席, 我 當 年 怎 樣 說 律 政 司 呢? 我 的 助 理 了 不 起, 找 回 我 當 年 的 演 辭 我 當 年 批 評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楊 家 雄, 他 在 2013 年 6 月 上 任, 當 時 的 問 題 其 實 甚 為 敏 感 和 富 爭 議 主 席, 1 年 前 我 怎 樣 說 呢? 在 未 來 的 1 年 即 是 說 從 那 時 直 至 現 在 楊 家 雄 必 會 繼 續 依 循 僵 化 官 僚 的 作 風 擔 任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的 工 作, 以 冷 酷 無 情 的 態 度 處 理 和 平 佔 中 的 人 士 主 席, 當 時 佔 中 尚 未 發 生 打 壓 佔 中 人 士, 放 生 貪 官 污 吏 我 當 時 何 以 這 樣 說 呢? 主 席, 我 當 時 就 楊 家 雄 獲 委 任 為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一 事 作 出 批 評, 當 時 他 本 身 並 沒 有 刑 事 經 驗, 他 根 本 不 想 擔 任 刑

160 856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事 檢 控 專 員 可 能 政 府 當 時 的 原 意 是 找 他 處 理 民 事 問 題, 但 在 機 緣 巧 合 錯 綜 複 雜 或 不 可 告 人 的 因 素 下, 政 府 找 他 出 任 此 職, 而 他 又 願 意 出 任, 導 致 今 年 出 現 很 多 冤 案 和 錯 誤 檢 控 莫 說 是 佔 中 人 士, 最 近 官 永 義 的 案 件 亦 是 這 樣, 劉 夢 熊 亦 獲 判 無 罪, 所 以, 我 們 看 到 不 論 問 題 大 小, 也 有 連 串 問 題 但 是, 不 少 案 件 可 能 都 是 基 於 政 治 因 素 而 作 出 檢 控, 不 理 刑 事 證 據 和 對 刑 事 的 專 業 要 求 現 時 律 政 司 變 了 為 政 治 服 務, 這 是 很 明 顯 的, 從 數 據 最 近 連 串 人 物 被 檢 控 和 最 後 結 果 均 可 以 看 到 主 席, 我 也 要 申 報 利 益, 我 的 上 訴 申 請 在 早 兩 天 被 駁 回, 我 會 考 慮 再 上 訴, 這 涉 及 我 自 己 的 問 題, 我 要 首 先 申 報 利 益 從 剛 才 的 例 子 和 各 方 面 的 情 況 來 看, 有 關 總 目 92 的 款 額 不 可 納 入 附 表, 是 有 理 據 的 主 席, 題 外 話, 當 天 頒 布 我 的 上 訴 結 果 時, 突 然 在 短 短 10 多 分 鐘 內, 由 黃 雨 變 為 紅 雨 再 變 為 黑 雨, 正 正 是 法 官 頒 布 我 的 上 訴 申 請 被 駁 回 的 時 候 中 國 人 有 種 說 法 是, 當 某 些 事 情 發 生 時 突 然 刮 起 大 風 雨, 便 是 證 明 有 冤 獄, 這 與 1997 年 解 放 軍 入 城 時 有 點 相 似 我 剛 剛 在 高 等 法 院, 法 院 在 大 約 10 時 頒 布 結 果, 當 時 是 紅 雨 頒 布 後, 我 走 出 來 便 已 經 轉 為 黑 雨, 我 出 來 見 記 者 時 大 風 大 雨, 好 像 1997 年 解 放 軍 入 城 時 的 天 氣 一 樣 所 以, 對 我 而 言, 這 也 是 上 天 對 我 的 眷 顧 主 席, 其 他 項 目 包 括 總 目 33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我 反 對 納 入 這 總 目 此 外, 我 亦 反 對 納 入 總 目 60 路 政 署, 因 為 這 涉 及 不 少 工 程 的 延 誤 和 監 管 上 的 錯 誤 當 然, 有 些 事 未 必 全 部 是 有 關 人 員 的 問 題, 有 些 人 早 已 發 現 了 問 題, 但 其 他 高 層 人 員 基 於 政 治 理 由 而 將 其 漠 視 很 多 計 劃 往 往 與 內 地 有 關, 例 如 高 鐵 蓮 塘 口 岸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總 之 凡 與 內 地 有 關 的 都 瘋 狂 超 支, 主 席, 可 能 真 的 學 了 內 地 的 豆 腐 渣 工 程 和 貪 腐 行 為 所 以, 為 了 表 示 態 度, 應 該 反 對 納 入 這 些 項 目 全 委 會 主 席 : 第 7 項 辯 論 結 束 全 委 會 現 在 就 62 個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按 總 目 次 序 逐 一 進 行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1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6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61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 表 決 鐘 鳴 響 了 1 分 鐘 後 )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會 議 廳 內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162 856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6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偉 業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16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63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4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3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164 856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郭 偉 强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5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6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65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5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166 856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6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16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67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28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168 856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0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6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69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1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170 8570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171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71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3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172 857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2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39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173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73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2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174 8574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175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75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5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76 8576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1 人 出 席,31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6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177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77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40 人 出 席,30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7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178 8578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及 黃 碧 雲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9 人 出 席,29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49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全 委 會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179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579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反 對 全 委 會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及 梁 家 傑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8 人 出 席,29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暫 停 會 議 全 委 會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15 分 至 10 時 45 分 將 舉 行 行 政 長 官 答 問 會 本 會 明 天 下 午 2 時 30 分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7 時 59 分 暫 停 會 議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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