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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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2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9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4 670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湯 家 驊 議 員, S.C.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毛 孟 靜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1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副 局 長 陳 肇 始 教 授,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670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5 年 法 律 援 助 ( 評 定 資 源 及 分 擔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78/2015 其 他 文 件 第 91 號 語 文 基 金 截 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1.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近 月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數 明 顯 下 降, 以 致 旅 遊 業 餐 飲 業 和 零 售 業 的 收 益 下 降 業 內 人 士 指 出,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與 較 早 前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行 動 有 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半 年, 每 月 訪 港 旅 客 的 人 次, 以 及 當 中 來 自 內 地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地 區 的 旅 客 人 次 分 別 為 何 ; 哪 些 地 區 的 旅 客 有 較 大 跌 幅, 以 及 該 等 地 區 的 旅 客 在 港 分 別 的 人 均 消 費 額, 以 及 該 等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和 零 售 業 收 益 所 造 成 的 減 幅 為 何 ; ( 二 ) 根 據 當 局 的 評 估, 訪 港 旅 客 人 數 下 降 的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此 情 況 持 續 下 去 會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零 售 業 就 業 率, 以 至 整 體 經 濟 造 成 甚 麼 影 響 ; 及

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3 ( 三 ) 當 局 會 推 出 甚 麼 新 措 施 吸 引 更 多 旅 客 來 港, 以 及 刺 激 零 售 業 增 長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維 持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的 秩 序, 以 及 加 強 對 外 宣 傳 工 作, 帶 出 較 早 前 旅 客 受 到 不 禮 貌 或 暴 力 對 待 只 屬 極 個 別 事 件, 和 香 港 仍 是 好 客 之 都 的 信 息?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旅 遊 業 是 香 港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之 一, 佔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5%, 直 接 為 27 萬 人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當 中 約 24 萬 人 從 事 與 入 境 旅 遊 相 關 的 工 作, 大 部 分 為 基 層 技 術 要 求 較 低 的 職 位 由 此 可 見, 入 境 旅 遊 對 香 港 經 濟 及 就 業 均 帶 來 重 要 貢 獻, 特 區 政 府 亦 非 常 重 視 旅 遊 業 的 長 遠 健 康 發 展 就 林 議 員 所 質 詢 各 項,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近 月 不 少 因 素 均 影 響 旅 客 的 訪 港 意 欲, 如 環 球 經 濟 尚 未 明 朗 港 元 持 續 強 勢, 以 及 其 他 熱 門 旅 遊 目 的 地 ( 例 如 歐 洲 日 本 南 韓 等 ) 貨 幣 貶 值 及 放 寬 該 地 的 簽 證 措 施 等 此 外, 近 月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亦 有 損 香 港 好 客 之 都 的 形 象, 影 響 旅 客 ( 尤 其 是 內 地 旅 客 ) 訪 港 的 意 欲 根 據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 旅 發 局 ) 的 資 料, 過 去 半 年 的 整 體 旅 客 人 次, 以 及 分 別 來 自 內 地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市 場 的 旅 客 人 次 表 列 如 下 : 月 份 * 整 體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長 途 旅 客 2014 年 10 月 (+12.6%) (+18.3%) (-12.0%) (-2.6%) 2014 年 11 月 (+15.7%) (+24.1%) (-18.1%) (-1.6%) 2014 年 12 月 (+8.5%) (+13.2%) (-10.7%) (-1.4%) ^ 年 1 月 (+2.8%) (+3.3%) (-0.6%) (+3.3%)

8 670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月 份 * 整 體 旅 客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長 途 旅 客 ^ 年 2 月 (+22.4%) (+31.6%) (-32.9%) (-7.3%) 2015 年 3 月 (-8.7%) (-10.0%) (-16.3%) (-0.2%) 註 : 由 於 整 體 旅 客 數 字 尚 包 括 北 亞 台 灣 及 新 市 場 國 家 ( 如 俄 羅 斯 ) 等, 因 此 內 地 旅 客 東 南 亞 旅 客 及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的 總 和 並 不 等 於 整 體 旅 客 人 次 ( ) 括 號 內 數 字 為 按 年 變 動 百 分 比 * 東 南 亞 旅 客 主 要 來 自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菲 律 賓 新 加 坡 泰 國 及 越 南 長 途 旅 客 主 要 來 自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及 澳 洲 等 ^ 2015 年 農 曆 新 年 是 在 2 月 而 2014 年 農 曆 新 年 是 在 1 月,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的 按 年 變 動 可 能 因 此 波 動 較 大 過 去 半 年, 在 上 述 3 個 地 區 的 旅 客 人 次 中, 東 南 亞 旅 客 人 次 的 跌 幅 較 大, 其 次 為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東 南 亞 與 長 途 旅 客 人 次 均 於 2015 年 2 月 錄 得 近 半 年 最 大 跌 幅 根 據 旅 發 局 的 資 料,2014 年 來 自 東 南 亞 和 長 途 市 場 的 旅 客 人 均 消 費 表 列 如 下 : 過 夜 旅 客 ( 港 元 ) 東 南 亞 旅 客 6,837 長 途 旅 客 7,266 資 料 來 源 : 旅 發 局 離 港 旅 客 問 卷 調 查 由 於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下 跌, 這 對 本 港 旅 遊 業 及 相 關 行 業 ( 例 如 零 售 餐 飲 服 務 酒 店 業 等 ) 帶 來 的 直 接 消 費 及 提 供 的 就 業 機 會 亦 相 應 減 少 若 旅 客 數 字 持 續 下 跌, 估 計 會 更 嚴 重 地 影 響 有 關 行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及 從 業 員 生 計, 甚 至 對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帶 來 更 不 利 的 效 果 至 於 有 關 行 業 受 影 響 的 具 體 程 度, 視 乎 未 來 實 際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及 人 均 消 費 的 變 化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審 視 有 關 的 情 況

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5 ( 三 ) 就 近 期 的 反 水 貨 客 示 威 活 動, 警 方 已 加 強 人 手, 並 在 風 險 較 高 的 地 區 作 出 相 應 部 署, 例 如 透 過 調 動 各 區 警 力 以 應 付 突 發 情 況, 以 及 在 假 日 期 間 於 旅 客 比 較 集 中 的 地 方 和 示 威 者 聚 集 的 地 區 加 強 部 署 警 方 也 與 風 險 較 高 地 區 的 商 場 商 戶 及 公 共 運 輸 公 司 等 加 強 溝 通, 務 求 令 此 類 示 威 活 動 發 生 時, 對 人 身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影 響 可 減 至 最 低 警 方 會 在 未 來 一 段 日 子, 繼 續 密 切 注 意 事 態 發 展, 採 取 所 有 必 須 的 措 施, 保 障 公 共 秩 序 及 公 共 安 全 為 重 建 香 港 作 為 好 客 之 都 的 正 面 旅 遊 城 市 形 象, 旅 發 局 於 2015 年 年 初, 已 聯 同 旅 遊 業 界, 先 後 到 日 本 韓 國 及 新 加 坡 等 多 個 短 途 市 場 進 行 推 廣 在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財 政 司 司 長 亦 額 外 撥 款 8,000 萬 元 給 旅 發 局, 加 強 推 廣 香 港 作 為 首 選 旅 遊 勝 地 的 形 象 旅 發 局 會 利 用 撥 款, 與 零 售 及 餐 飲 業 界 合 作, 分 兩 期 進 行 刺 激 消 費 的 推 廣 第 一 期 活 動 是 支 持 由 優 質 旅 遊 服 務 協 會 主 辦, 由 4 月 27 日 至 5 月 28 日 舉 行 的 開 心 著 數 大 行 動, 透 過 由 本 港 商 戶 提 供 的 多 項 優 惠, 刺 激 旅 客 及 市 民 在 港 消 費 第 二 期 活 動 為 旅 發 局 每 年 6 月 至 8 月 舉 辦 的 香 港 FUN 享 夏 日 禮 大 型 夏 季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加 強 在 短 途 市 場 的 推 廣 工 作, 向 旅 客 送 出 由 業 界 提 供 的 各 式 優 惠 及 舉 行 大 抽 獎 等, 以 吸 引 更 多 過 夜 旅 客 來 港 此 外, 旅 發 局 會 安 排 大 型 海 外 業 界 訪 問 團 來 港 考 察 及 擴 大 海 外 推 介 會 的 規 模, 並 豁 免 本 地 業 界 的 參 展 費 用 就 內 地 宣 傳 工 作, 旅 發 局 會 在 年 度 與 全 國 性 的 傳 媒 機 構 及 視 頻 平 台 合 作, 以 我 在 香 港 之 時 為 推 廣 平 台, 推 出 多 輯 短 片, 並 安 排 於 電 視 及 數 碼 媒 體 平 台 上 播 放, 以 宣 傳 香 港 的 好 客 形 象 及 獨 特 的 旅 遊 體 驗 旅 發 局 亦 會 透 過 內 地 的 報 章 雜 誌 及 戶 外 宣 傳 品 等, 向 消 費 者 加 強 推 廣 相 關 的 主 題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2.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中 國 印 度 新 加 坡 等 21 個 亞 洲 國 家 在 去 年 10 月 就 成 立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下 稱 亞 投 行 ) 簽 署 籌 建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備 忘 錄 據 報, 截 至 本 年 4 月 15 日, 該 行 的 意 向 創 始 成 員 國 共 有 57 個, 包 括 英 國 等 歐 洲 國 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0 670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一 ) 有 否 評 估 亞 投 行 的 成 立 對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影 響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 二 ) 香 港 申 請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在 亞 投 行 可 以 發 揮 的 具 體 作 用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亞 投 行 ) 是 一 個 開 放 包 容 的 多 邊 開 發 機 構, 是 國 家 在 絲 綢 之 路 經 濟 帶 和 21 世 紀 海 上 絲 綢 之 路 戰 略 中 的 重 要 一 環, 對 協 助 沿 線 亞 投 行 成 員 國 發 展 基 建, 加 強 互 聯 互 通 有 重 要 作 用 目 前, 包 括 中 國 在 內 的 57 個 意 向 創 始 成 員 國 正 就 草 擬 成 立 亞 投 行 章 程 進 行 談 判, 包 括 適 用 於 新 成 員 加 入 的 相 關 程 式 和 規 則, 並 預 計 在 6 月 底 前 完 成 有 關 工 作, 使 亞 投 行 可 以 在 本 年 年 底 前 投 入 運 作 就 吳 亮 星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三 ) 特 區 政 府 對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可 行 性 及 效 益 曾 進 行 研 究 根 據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的 研 究, 加 強 基 礎 設 施 互 聯 互 通, 可 深 化 和 擴 大 區 域 生 產 能 力, 從 而 提 升 未 來 亞 洲 經 濟 增 長 的 動 力 亞 洲 區 對 基 建 投 資 有 極 大 需 求, 而 基 建 項 目 一 般 投 資 額 大, 實 施 及 投 資 回 報 周 期 長 香 港 的 融 資 及 資 產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及 多 種 類 的 金 融 產 品, 可 以 為 亞 投 行 在 項 目 融 資 發 債 投 資 財 務 管 理 及 外 匯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運 作 提 供 支 援 此 外, 香 港 擁 有 管 理 大 型 項 目 的 經 驗 及 人 才, 又 有 熟 悉 項 目 談 判 擬 定 工 程 及 管 理 合 約 國 際 法 律 的 專 才 及 專 業 的 仲 裁 服 務, 可 以 參 與 有 關 項 目 的 籌 建 施 工 與 運 行, 並 成 為 舉 行 雙 邊 會 議 商 訂 合 約 和 解 決 爭 議 的 理 想 地 點 因 此, 香 港 的 專 業 服 務 業 及 金 融 服 務 業 均 可 以 從 中 獲 益 這 將 有 助 進 一 步 鞏 固 本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 二 ) 特 區 政 府 已 於 去 年 12 月 向 中 央 政 府 提 出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意 願, 中 央 政 府 反 應 正 面 在 3 月 底 及 4 月 底 舉 行 的 談 判 代

1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7 表 會 議 中, 特 區 政 府 均 派 出 代 表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的 身 份 參 加 了 會 議, 推 動 章 程 制 訂 的 工 作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中 央 政 府 商 討 香 港 以 非 主 權 地 區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適 當 安 排 特 區 政 府 定 會 在 加 入 亞 投 行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代 有 關 詳 情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提 供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3.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市 民 利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下 稱 應 用 程 式 ) 召 喚 的 士 日 趨 普 遍, 而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 下 稱 開 發 商 ) 為 招 徠 生 意, 以 提 供 車 費 優 惠 折 扣 現 金 回 贈 等 方 式 吸 引 客 戶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當 局 在 去 年 11 月 12 日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按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第 40 條 的 規 定, 若 的 士 司 機 或 相 關 人 士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已 屬 兜 客 行 為, 若 無 合 理 解 釋, 則 屬 違 法, 但 至 今 未 聞 警 方 就 涉 及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的 兜 客 行 為 向 任 何 人 士 發 出 警 告 或 提 出 檢 控, 而 鑒 於 近 日 有 開 發 商 在 街 上 就 應 用 程 式 進 行 宣 傳 推 廣,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執 法, 以 遏 止 兜 客 行 為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開 發 商 把 車 資 折 扣 存 入 乘 客 在 應 用 程 式 平 台 登 記 的 帳 戶, 以 掩 飾 違 法 行 為, 當 局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以 堵 塞 漏 洞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有 何 方 法 遏 止 該 等 行 為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司 機 在 駕 駛 車 輛 時 不 得 以 指 尖 操 控 手 機 或 在 儀 錶 板 上 放 置 多 部 手 機, 以 保 障 乘 客 及 其 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安 全 ; 若 會 檢 討, 詳 情 及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易 志 明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道 路 交 通 ( 公 共 服 務 車 輛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74D 章 )( 規 例 ) 第 40 條 對 的 士 兜 客 行 為 作 出 規 管 根 據

12 670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規 定, 的 士 司 機 其 代 表 或 看 來 是 代 表 該 司 機 行 事 的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吸 引 任 何 人, 誘 使 他 使 用 該 車 輛 違 例 者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6 個 月 按 規 例, 若 的 士 司 機 其 代 表 或 看 來 是 代 表 該 司 機 行 事 的 人 主 動 提 供 車 費 折 扣 作 招 徠, 誘 使 乘 客 使 用 其 車 輛, 則 不 論 是 透 過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 應 用 程 式 ) 電 話 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已 屬 兜 客 行 為, 若 無 合 理 辯 解, 則 屬 違 法 警 方 注 意 到 坊 間 出 現 了 用 作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的 應 用 程 式 這 類 應 用 程 式 主 要 是 方 便 乘 客 及 的 士 司 機 聯 絡, 若 用 來 純 作 召 喚 的 士 服 務, 本 身 並 不 違 法 警 方 曾 經 檢 視 坊 間 應 用 程 式 召 喚 的 士 的 運 作 模 式, 認 為 沒 有 明 顯 證 據 證 明 該 些 程 式 以 提 供 折 扣 來 吸 引 乘 客 在 處 理 每 一 宗 涉 嫌 違 反 規 例 第 40 條 的 個 案 時, 警 方 須 全 面 考 慮 各 項 證 據, 包 括 的 士 司 機 與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及 / 或 主 理 人 之 間 的 確 實 安 排 各 涉 事 者 在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安 排 的 士 服 務 中 的 知 情 及 參 與 程 度 等 在 內 的 個 案 詳 情 若 提 出 兜 客 檢 控, 必 須 要 有 充 分 證 據 證 明 應 用 程 式 的 開 發 者 主 理 人 又 或 參 與 的 的 士 司 機 蓄 意 利 用 應 用 程 式, 以 車 費 折 扣 吸 引 乘 客 使 用 的 士 服 務 由 於 每 個 個 案 的 詳 情 會 有 所 不 同,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警 方 須 因 應 每 個 個 案 的 事 實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關 於 個 別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商 提 供 現 金 或 其 他 優 惠 予 客 戶 以 作 推 廣 是 否 違 法, 警 方 正 諮 詢 法 律 意 見 與 此 同 時,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定 期 出 版 的 的 士 通 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以 及 與 業 界 定 期 會 面 等 渠 道, 提 醒 的 士 司 機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此 外, 署 方 亦 會 繼 續 向 乘 客 宣 傳, 例 如 在 的 士 車 廂 內 張 貼 告 示, 提 醒 他 們 要 依 法 按 錶 繳 付 的 士 車 費 ( 三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規 例 ( 第 374G 章 ), 任 何 司 機 在 他 所 駕 駛 的 汽 車 移 動 時, 以 他 本 人 手 持 或 放 置 於 他 的 頭 與 肩 膀 之 間 的 方 式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即 屬 違 法 現 時 法 例 雖 然 沒 有 限 制 司 機 在 駕 駛 車 輛 時 以 指 尖 操 控 流 動 電 話, 以 及 在 車 輛 儀 錶 板 上 放 置 流 動 電 話 的 數 目, 但 是 如 有 證 據 證 明 司 機 因 為 相 關 的 行 為 而 影 響 其 駕 駛, 他 可 能 被 控 觸 犯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有 關 危 險 駕 駛 或 不 小 心 駕 駛 的 罪 行

1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09 就 道 路 安 全 而 言,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應 專 注 駕 駛, 避 免 受 到 任 何 外 在 干 擾, 故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然 而, 在 考 慮 應 否 進 一 步 限 制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政 府 須 詳 細 考 慮 有 關 規 管 對 司 機 的 影 響, 以 及 執 法 和 其 他 相 關 問 題 政 府 現 正 搜 集 資 料 進 行 有 關 研 究, 包 括 警 方 所 記 錄 放 置 在 涉 及 有 人 受 傷 交 通 意 外 車 輛 儀 錶 板 上 流 動 電 話 的 數 目, 以 及 運 輸 署 搜 集 海 外 國 家 對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規 管 及 相 關 研 究 同 時, 政 府 已 邀 請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轄 下 的 道 路 安 全 研 究 委 員 會 對 有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當 有 關 研 究 完 成 後, 政 府 會 考 慮 有 否 進 一 步 規 管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需 要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已 聯 同 警 方 與 運 輸 署 加 強 有 關 在 駕 駛 時 應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的 宣 傳 及 教 育 工 作, 包 括 製 作 及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信 息, 以 及 派 發 宣 傳 單 張 等, 提 醒 司 機 在 駕 駛 時 要 專 注 及 切 勿 分 心 運 輸 署 亦 在 派 發 給 司 機 的 道 路 安 全 通 訊 中, 提 醒 他 們 在 駕 駛 時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及 其 他 電 子 產 品 等 此 外,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與 各 運 輸 業 界 保 持 溝 通, 提 醒 他 們 有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以 及 在 駕 駛 時 避 免 使 用 流 動 電 話 燃 油 價 格 4.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去 年 全 年 國 際 油 價 累 積 下 跌 三 成, 但 同 期 本 港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只 下 降 約 一 成 有 評 論 指 出, 燃 油 價 格 對 民 生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有 責 任 嚴 加 監 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的 政 府 政 策 有 否 就 油 公 司 釐 定 燃 油 零 售 價 作 出 規 管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本 港 的 燃 油 零 售 價 長 期 被 人 批 評 加 快 減 慢, 政 府 會 否 制 訂 政 策 杜 絕 該 情 況,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有 運 輸 業 人 士 建 議 政 府 將 燃 油 列 為 戰 略 物 品, 以 便 加 強 監 管,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該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該 做 法 是 否 更 能 保 障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 如 有 研 究, 詳 情 為 何 ; 如 沒 有 研 究, 原 因 為 何?

14 671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香 港 車 用 燃 油 的 零 售 價, 一 向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運 作 成 本 而 釐 定 然 而, 政 府 理 解 車 用 燃 油 價 格 對 市 民 的 影 響,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監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以 及 與 國 際 油 價 ( 以 新 加 坡 無 鉛 汽 油 和 車 用 柴 油 的 離 岸 價 作 指 標 ) 的 升 跌 走 勢 的 比 較 我 們 亦 一 直 和 油 公 司 聯 絡, 敦 促 他 們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盡 快 調 低 其 零 售 價 格, 以 減 輕 市 民 的 負 擔 ( 二 ) 由 於 本 港 沒 有 原 油 的 提 煉, 本 地 出 售 的 車 用 燃 油 全 是 進 口 成 品 油, 而 並 非 原 油 成 品 油 ( 如 車 用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等 ) 是 把 原 油 經 過 提 煉 加 工 等 工 序 而 製 成 的 產 品, 與 原 油 是 不 同 的 產 品, 所 以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與 無 鉛 汽 油 及 柴 油 的 價 格 變 動 不 一 定 相 同 如 要 比 較 國 際 油 價 及 本 地 燃 油 價 格, 以 新 加 坡 離 岸 價 ( 即 普 氏 平 均 價 ), 以 及 油 公 司 的 石 油 產 品 進 口 價 作 為 參 考, 比 較 適 合 根 據 政 府 的 觀 察, 本 地 車 用 燃 油 零 售 價 與 普 氏 平 均 價 的 走 勢 大 致 相 若, 並 沒 有 出 現 長 期 加 快 減 慢 的 情 況 出 現 但 由 於 下 列 因 素, 變 動 的 幅 度 及 次 數 未 必 相 同 : (i) 普 氏 平 均 價 每 天 均 會 變 動, 而 油 公 司 並 非 每 天 都 調 整 其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 (ii)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只 是 本 地 汽 油 零 售 價 的 其 中 一 項 成 本 零 售 價 亦 包 含 稅 項 ( 無 鉛 汽 油 為 每 公 升 6.06 元, 柴 油 則 免 稅 ), 以 及 其 他 各 種 營 運 成 本, 如 地 價 地 租 工 資 運 輸 廣 告 油 庫 運 作 等 油 公 司 在 調 整 價 格 時, 除 考 慮 成 品 油 入 口 價 格 外, 亦 會 考 慮 這 些 營 運 成 本 的 變 化 ; 及 (iii) 油 公 司 普 遍 提 供 折 扣 及 其 他 不 同 的 優 惠 予 客 戶 及 駕 駛 者, 所 以 燃 油 的 實 際 售 價 比 零 售 價 低 所 以 當 國 際 油 價 下 跌 時, 由 於 稅 項 及 其 他 營 運 成 本 不 變, 零 售 價 調 整 的 百 分 比 必 定 比 國 際 油 價 的 減 幅 為 低 相 反, 當 國 際 油 價 上 升 時, 零 售 價 上 調 的 幅 度 亦 會 較 油 價 上 升 幅

1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1 度 為 小 因 此, 單 純 比 較 本 地 燃 油 零 售 價 格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與 國 際 油 價 的 調 整 百 分 比, 並 不 是 一 個 適 切 的 比 較 綜 合 而 言, 在 自 由 市 場 經 濟 運 作 下, 我 們 並 不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為 燃 油 業, 或 是 其 他 有 關 消 費 商 品 的 行 業, 釐 定 一 個 合 適 的 零 售 價 政 府 的 工 作, 是 要 致 力 確 保 燃 油 供 應 可 靠, 維 持 市 場 開 放 和 消 除 進 入 市 場 的 障 礙, 以 促 進 競 爭 ; 並 同 時 提 高 燃 油 產 品 價 格 的 透 明 度, 讓 消 費 者 能 作 出 選 擇 ( 三 ) 香 港 對 戰 略 物 品 貿 易 實 施 的 管 制, 旨 在 對 軍 需 物 品 的 進 出 口 作 出 規 管, 以 防 止 香 港 成 為 大 規 模 毀 滅 武 器 擴 散 的 管 道 有 關 對 戰 略 物 品 的 管 制 與 價 格 控 制 無 關 根 據 石 油 ( 保 存 及 管 制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264 章 ) 規 定, 政 府 可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規 管 石 油 的 儲 存 供 應 獲 取 處 置 或 耗 用 同 時 政 府 亦 制 訂 了 應 變 計 劃, 當 本 港 石 油 供 應 一 旦 中 斷 時, 可 協 調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推 行 節 約 措 施, 以 及 分 配 用 量 香 港 的 社 會 流 動 5.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於 今 年 1 月 12 日 發 表 題 為 香 港 的 社 會 流 動 的 研 究 簡 報 指 出, 市 民 在 社 會 階 梯 向 上 移 動 的 機 會 有 限, 而 經 濟 持 續 增 長 是 社 會 改 善 收 入 流 動 性 的 關 鍵 本 地 整 體 勞 動 人 口 的 每 月 就 業 收 入 中 位 數 在 1976 至 1996 年 期 間 累 計 實 質 增 長 高 達 139%, 但 在 1997 至 2013 年 期 間, 該 增 長 率 僅 錄 得 14% 的 累 積 升 幅 市 民 收 入 增 幅 放 慢 增 加 了 他 們 置 業 的 困 難, 小 型 住 宅 單 位 的 平 均 售 價 在 2006 至 2013 年 期 間 累 計 上 升 188%, 但 同 期 的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只 增 加 30% 近 日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公 開 發 售 新 一 批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合 共 接 獲 份 申 請, 超 額 認 購 比 率 高 達 破 紀 錄 的 59 倍 至 於 教 育 方 面, 新 增 的 專 上 教 育 學 額 主 要 由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提 供 然 而, 教 育 程 度 的 提 升 並 未 帶 來 較 佳 的 就 業 前 景, 越 來 越 多 人 擔 任 薪 酬 較 低 的 輔 助 專 業 人 員 職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促 進 香 港 的 經 濟 增 長, 以 期 全 面 提 升 本 港 市 民 的 收 入 水 平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會 否 考 慮 把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優 先 編 配 予 青 年 人, 以 及 把 居 屋 和 市 區 重 建 局 發 展 項 目 的 單 位 優 先 出 售 給 他 們 ; 如

16 671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會, 詳 情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重 新 推 出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以 協 助 收 入 及 資 產 水 平 超 出 居 屋 申 請 資 格 的 人 士 置 業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 三 )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協 助 大 專 畢 業 生 繼 續 升 學 及 就 業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豁 免 大 專 畢 業 生 償 還 部 分 的 學 生 貸 款,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財 務 壓 力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年 輕 人 是 香 港 的 未 來, 政 府 一 直 關 注 青 少 年 的 發 展 和 向 上 流 動 的 機 會 政 府 一 方 面 促 進 經 濟 多 元 發 展, 改 善 整 體 就 業 結 構, 開 拓 更 多 就 業 和 流 動 的 機 會 ; 另 一 方 面 為 不 同 志 向 的 年 輕 人 提 供 多 元 的 教 育 機 會, 讓 下 一 代 可 以 各 自 發 揮 所 長 就 郭 議 員 的 質 詢, 由 於 涉 及 多 個 政 策 範 疇, 教 育 局 經 諮 詢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後, 代 表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經 濟 發 展, 以 製 造 就 業 和 創 業 機 會, 提 升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讓 市 民 增 加 收 入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成 立 並 親 自 領 導 的 經 濟 發 展 委 員 會 ( 經 委 會 ), 一 直 着 力 研 究 擴 闊 經 濟 基 礎, 促 進 長 遠 發 展 的 整 體 策 略 和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前 瞻 性 的 方 向 及 意 見 經 委 會 在 過 去 兩 年 已 陸 續 就 支 援 個 別 行 業 發 展 的 措 施 向 政 府 提 交 具 體 建 議, 以 供 政 府 考 慮 及 落 實 執 行 經 委 會 會 繼 續 檢 視 及 探 悉 有 助 香 港 經 濟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行 業, 以 及 提 議 所 需 的 支 援 政 策 和 措 施 ( 二 )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資 源 有 限, 政 府 和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有 必 要 訂 立 優 次 我 們 現 時 的 政 策 是 家 庭 和 長 者 優 先 在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的 公 眾 諮 詢 中, 很 多 回 應 者 亦 認 同 房 委 會 應 繼 續 優 先 編 配 公 屋 予 家 庭 及 長 者 申 請 者, 而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優 先 次 序 則 應 較 低 我 們 會 繼 續 致 力 增 建 公 屋 善 用 現 有 公 屋 資 源, 以 及 加 建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以 回 應 中 低 收 入 市 民, 包 括 青 年 人 的 住 屋 需 要 就 重 推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 夾 屋 ) 計 劃 的 建 議, 由 於 開 發 房 屋 土 地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社 會 資 源, 包 括 土 地 財 政 和 人 手 等, 在

1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3 資 源 有 限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優 先 協 助 公 屋 申 請 者 入 住 公 屋 和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自 置 居 所 政 府 會 致 力 落 實 2014 年 長 遠 房 屋 策 略 提 出 的 公 屋 和 資 助 出 售 單 位 的 供 應 目 標 ; 在 政 策 上 現 時 並 無 打 算 重 推 夾 屋 計 劃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方 面, 一 直 以 來, 市 建 局 的 重 建 項 目 都 是 針 對 私 人 物 業 市 場, 項 目 用 料 和 售 價 與 一 般 居 屋 的 水 平 有 一 定 的 距 離 但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指 出, 樓 價 上 升, 市 民 的 相 對 購 買 力 下 降, 中 低 收 入 家 庭 對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的 需 求 明 顯 增 加, 政 府 有 必 要 與 包 括 市 建 局 等 公 共 機 構 探 討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增 加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的 供 應 由 於 項 目 用 料 不 同, 市 建 局 提 供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不 一 定 要 按 居 屋 的 價 格 出 售, 售 賣 對 象 也 可 以 有 別 至 於 具 體 的 方 案 和 細 節, 政 府 正 等 待 市 建 局 董 事 會 的 建 議, 現 階 段 並 未 敲 定 任 何 具 體 方 案, 包 括 出 售 對 象 ( 三 )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專 上 教 育 的 發 展, 致 力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靈 活 多 元 及 多 階 進 出 的 升 學 途 徑 現 時 整 體 適 齡 學 生 入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率 超 過 46%, 再 加 上 副 學 位 學 額, 修 讀 專 上 課 程 的 青 年 人 更 接 近 七 成 另 一 方 面, 在 新 學 制 下, 專 上 院 校 已 重 整 課 程, 為 年 輕 人 提 供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加 強 他 們 語 文 及 其 他 共 通 能 力, 促 進 全 人 發 展,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無 論 他 們 日 後 投 身 哪 個 行 業, 都 有 穩 健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技 能 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同 學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發 展 機 會 ; 以 及 設 立 10 億 元 的 資 歷 架 構 基 金,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和 提 升 勞 動 人 口 競 爭 力 其 中, 就 有 關 專 上 課 程 畢 業 生 就 業 及 繼 續 升 學 方 面 : (i) 及 至 學 年,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高 年 級 收 生 學 額 將 增 至 每 年 個 額 外 的 收 生 學 額 將 會 提 供 更 多 升 學 機 會, 讓 優 秀 的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升 讀 公 帑 資 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最 後 兩 年 ; (ii) 由 學 年 起, 推 出 指 定 專 業 / 界 別 課 程 資 助 計 劃, 資 助 每 屆 約 名 學 生, 修 讀 指 定 範 疇 的 自 資 學

18 671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對 人 力 需 求 甚 殷 的 行 業 培 育 人 才, 並 且 鼓 勵 自 資 界 別 在 課 程 發 展 方 面 配 合 香 港 的 經 濟 及 社 會 發 展 需 要 計 劃 將 惠 及 3 屆 學 生, 然 後 再 檢 討 成 效 ; 及 (iii) 職 業 教 育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使 教 育 與 就 業 接 軌, 為 青 年 人 及 在 職 人 士 提 供 全 方 位 及 多 元 化 的 升 學 及 事 業 發 展 機 會, 培 育 所 需 人 才 以 支 持 香 港 的 發 展 除 推 行 多 項 新 措 施 加 強 職 業 教 育 外, 教 育 局 在 去 年 6 月 成 立 了 推 廣 職 業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小 組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向 教 育 局 局 長 提 交 報 告, 提 出 策 略 和 具 體 建 議, 以 提 升 公 眾 對 職 業 教 育 的 認 知 和 認 受 政 府 屆 時 會 檢 視 和 考 慮 有 關 報 告 此 外, 勞 工 處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為 15 至 24 歲 學 歷 在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的 離 校 青 年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職 前 及 在 職 培 訓, 並 透 過 向 僱 主 提 供 培 訓 津 貼, 鼓 勵 僱 主 聘 用 參 加 計 劃 的 青 年 人, 為 他 們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在 2014 年, 勞 工 處 更 加 強 與 僱 主 及 不 同 機 構 合 作, 透 過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推 出 6 個 就 業 先 導 計 劃, 合 共 提 供 約 760 個 在 職 培 訓 名 額, 以 提 升 青 年 人 的 就 業 能 力 並 促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這 些 先 導 計 劃 針 對 包 括 副 學 位 畢 業 生 在 內 的 特 定 青 年 組 羣 的 就 業 需 要, 或 迎 合 有 招 聘 需 要 的 行 業 而 設 計 在 2015 年, 勞 工 處 將 繼 續 探 討 合 適 的 先 導 計 劃, 並 已 推 出 兩 個 計 劃 予 有 意 投 身 款 待 業, 或 文 化 及 出 版 行 業 的 青 年 人 另 一 方 面,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亦 為 15 歲 或 以 上, 具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教 育 程 度 的 香 港 市 民,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職 業 技 能 培 訓 課 程 青 年 人 可 按 其 學 歷 程 度 就 業 志 向 及 培 訓 需 要 報 讀 該 局 的 800 多 項 課 程 ( 四 ) 為 確 保 學 生 不 會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無 法 升 學, 政 府 設 有 多 項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協 助 專 上 學 生 進 修, 包 括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專 上 課 程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及 專 上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以 及 無 須 入 息 審 查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前 者 向 合 資 格 學 生 發

1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5 放 助 學 金 及 / 或 低 息 貸 款, 以 應 付 學 費 學 習 開 支 及 生 活 開 支 後 者 向 合 資 格 學 生 發 放 貸 款, 以 繳 付 學 費 為 減 輕 貸 款 人 的 還 款 負 擔, 政 府 已 於 學 年 起 就 須 經 入 息 審 查 的 資 助 計 劃 及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實 施 一 系 列 改 善 措 施, 包 括 : (i) 將 須 經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的 生 活 費 貸 款 年 利 率 由 2.5% 下 調 至 1% ( 1), 並 把 標 準 還 款 期 由 5 年 延 長 至 15 年 ; (ii) 將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的 風 險 調 整 年 利 率 由 1.5% 下 調 至 0%( 於 實 施 3 年 後 作 檢 討 ), 現 時 的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年 利 率 為 1.395% ( 2) 此 外, 標 準 還 款 期 由 10 年 延 長 至 15 年 ; 及 (iii) 將 放 寬 的 延 期 還 款 安 排 定 為 恆 常 措 施 貸 款 人 如 因 繼 續 進 修 全 日 制 課 程 經 濟 困 難 或 患 重 病 而 未 能 依 期 償 還 貸 款, 他 們 可 申 請 延 期 還 款 若 申 請 獲 核 准, 他 們 的 標 準 還 款 期 可 按 核 准 延 期 還 款 期 相 應 獲 延 長, 最 多 為 期 兩 年, 即 最 長 還 款 期 可 長 達 17 年, 而 在 該 核 准 延 期 還 款 期 內, 貸 款 無 須 計 算 利 息 此 外, 政 府 在 年 度 及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推 出 措 施, 讓 在 2012 年 和 2013 年 完 成 課 程 的 貸 款 人 可 選 擇 在 完 成 課 程 1 年 後 才 開 始 償 還 學 生 貸 款 有 鑒 於 這 項 措 施 能 有 效 紓 緩 貸 款 人 畢 業 初 期 的 財 政 負 擔, 並 讓 他 們 有 更 充 裕 時 間 尋 找 穩 定 的 工 作,2014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政 府 將 這 項 措 施 定 為 恆 常 安 排 上 述 措 施 已 可 大 大 減 輕 學 生 的 還 款 負 擔,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協 助 學 生 貸 款 由 公 帑 支 付, 豁 免 償 還 學 生 貸 款 並 不 符 合 適 當 及 妥 善 運 用 公 帑 的 原 則 (1) 此 利 率 為 固 定 利 率 (2) 此 利 率 會 跟 隨 香 港 發 鈔 銀 行 的 平 均 最 優 惠 貸 款 利 率 變 動 而 作 出 調 整

20 67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生 產 的 再 造 水 6.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2 月 26 日, 當 局 在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藉 着 渠 務 署 計 劃 為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展 工 程 及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技 術 的 機 會, 水 務 署 已 聯 同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而 達 致 再 造 水 的 水 質 標 準, 供 區 內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包 括 灌 溉 及 沖 廁 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數 量, 以 及 平 均 每 個 住 宅 用 戶 沖 廁 用 的 海 水 數 量 為 何 ; ( 二 ) 按 18 個 區 議 會 分 區 劃 分, 現 時 使 用 飲 用 水 沖 廁 的 住 宅 用 戶 數 目 或 人 口 為 何 ; ( 三 )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生 產 的 再 造 水 預 計 每 年 可 供 多 少 個 用 戶 作 沖 廁 之 用 ; ( 四 ) 鑒 於 當 局 計 劃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而 達 致 再 造 水 的 水 質 標 準,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涉 及 的 程 序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哪 些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較 普 遍 使 用 再 造 水 沖 廁 ; 該 等 國 家 或 地 區 採 用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分 別 為 何 ; ( 六 ) 現 時 本 地 採 用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依 據 甚 麼 基 礎 或 理 據 定 出 該 標 準 ; 及 ( 七 ) 鑒 於 有 水 資 源 及 供 水 水 質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成 員 指 出, 外 國 再 造 水 僅 經 較 簡 單 的 二 級 處 理 和 加 工, 便 滿 足 市 區 沖 廁 和 園 林 灌 溉 需 要, 有 否 研 究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是 否 未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便 可 作 沖 廁 之 用 ; 若 研 究 的 結 果 為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持 續 運 用 水 資 源, 政 府 在 2008 年 推 行 全 面 水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當 中 一 項 供 水 管 理 措 施 是 發 展 再 造 水 政 府 已 在 昂 坪 和 石 湖 墟 進 行 了 兩 項 再 造 水 試 驗 計 劃, 結 果 顯 示 利 用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生 產 再 造 水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2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7 為 配 合 新 界 東 北 部 新 發 展 區 的 發 展, 渠 務 署 需 要 為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進 行 擴 展 工 程 及 提 升 污 水 處 理 水 平 至 三 級, 以 應 付 額 外 的 污 水 量 及 符 合 環 保 署 在 后 海 灣 的 污 水 排 放 標 準 藉 此 機 會, 水 務 署 已 聯 同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把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生 產 再 造 水, 供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包 括 沖 廁 的 非 飲 用 用 途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由 於 排 放 水 已 作 三 級 處 理, 生 產 再 造 水 所 需 的 額 外 程 序 較 為 簡 單, 在 該 區 供 應 再 造 水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現 時, 水 務 署 已 展 開 規 劃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基 礎 設 施, 並 計 劃 在 2022 年 開 始 供 應 就 質 詢 的 7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過 去 3 年, 用 作 沖 廁 的 海 水 用 量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海 水 用 量 ( 百 萬 立 方 米 ) 由 於 沒 有 水 錶 量 度 個 別 住 宅 用 戶 的 沖 廁 海 水 用 量, 所 以 沒 有 住 宅 用 戶 每 年 平 均 海 水 用 量 的 數 字 ( 二 ) 現 時 本 港 約 有 個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涉 及 全 港 約 兩 成 人 口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的 分 布 如 下 : 地 區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數 目 香 港 及 離 島 區 九 龍 區 700 新 界 東 區 新 界 西 區 總 數 註 : (1) 一 個 淡 水 沖 廁 帳 戶 通 常 供 應 整 棟 樓 宇 內 所 有 住 宅 及 / 或 非 住 宅 用 戶 現 時 水 務 署 的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並 沒 有 按 18 區 分 區 的 數 字 (2) 淡 水 沖 廁 住 宅 帳 戶 的 總 數 已 包 括 混 合 式 ( 即 同 時 擁 有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用 戶 ) 的 淡 水 沖 廁 帳 戶

22 671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三 ) 如 上 文 所 述, 水 務 署 開 始 規 劃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新 界 東 北 部 地 區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的 基 礎 設 施, 目 前 預 算 為 約 45 萬 名 居 民 提 供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之 用 ( 四 ) 作 進 一 步 處 理 是 指 將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加 氯 作 消 毒 及 除 色, 供 市 民 使 用 ( 五 ) 及 ( 六 ) 目 前 世 界 很 多 地 方 包 括 新 加 坡 美 國 等, 雖 然 都 有 普 遍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灌 溉 等 非 飲 用 用 途, 但 一 般 都 使 用 食 水 沖 廁, 使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則 仍 不 普 遍, 主 要 原 因 是 外 國 的 建 築 物 一 般 都 沒 有 設 立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如 用 再 造 水 作 沖 廁 用 途, 必 需 事 先 為 建 築 物 設 立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香 港 的 情 況 則 不 同, 香 港 已 沿 用 海 水 沖 廁 多 年, 建 築 物 一 般 已 建 立 了 獨 立 的 內 部 沖 廁 系 統, 所 以 轉 用 再 造 水 沖 廁 會 較 為 容 易 各 地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都 是 根 據 再 造 水 的 應 用 範 圍 ( 例 如 工 業 灌 溉 )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和 再 造 水 的 感 觀 性 ( 例 如 顏 色 氣 味 ) 等 因 素 而 制 訂 我 們 在 制 訂 香 港 的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作 非 飲 用 用 途 時, 亦 考 慮 了 這 些 因 素, 並 參 考 各 地 的 再 造 水 標 準, 確 保 再 造 水 衞 生 供 市 民 安 全 使 用 本 港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的 主 要 參 數 載 於 附 件 ( 七 ) 如 上 文 第 ( 四 ) 部 分 提 及, 我 們 需 要 將 石 湖 墟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三 級 處 理 後 的 排 放 水 加 氯 作 消 毒 及 除 色 之 用, 這 加 氯 的 程 序 在 供 應 再 造 水 給 市 民 使 用 前 是 必 需 的 事 實 上, 現 時 由 水 務 署 供 應 的 沖 廁 海 水 亦 需 經 過 加 氯 後, 才 可 供 市 民 使 用 本 港 再 造 水 水 質 標 準 的 主 要 參 數 ( 非 飲 用 用 途 包 括 沖 廁 ) 附 件 主 要 參 數 單 位 水 質 標 準 理 由 埃 希 氏 大 菌 落 數 / 作 為 細 菌 指 標, 確 保 再 造 水 的 不 得 檢 出 腸 桿 菌 100 毫 升 衞 生,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經 處 理 後 >1; 維 持 再 造 水 在 供 應 系 統 內 有 足 總 殘 餘 氯 毫 克 / 公 升 使 用 點 >0.2 夠 的 殘 餘 氯, 防 止 細 菌 生 長

2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19 主 要 參 數 單 位 水 質 標 準 理 由 溶 解 氧 毫 克 / 公 升 >2 減 低 再 造 水 中 的 有 機 物, 避 免 在 低 氧 的 情 況 下 產 生 臭 味 總 懸 浮 物 毫 克 / 公 升 <5 一 般 水 質 指 標, 令 再 造 水 的 感 觀 性 達 到 可 接 受 水 平 色 度 Hazen 單 位 <20 公 共 圖 書 館 服 務 7.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公 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的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的 數 目 為 何, 並 按 圖 書 館 類 型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5 年, 由 主 要 / 小 型 圖 書 館 取 代 流 動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點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計 劃 在 現 時 所 有 只 由 流 動 圖 書 館 提 供 服 務 的 地 區 或 屋 邨 興 建 小 型 圖 書 館, 以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服 務 ;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表 示, 現 時 港 人 的 工 作 時 間 越 來 越 長, 但 圖 書 館 平 日 的 開 放 時 間 一 般 最 晚 只 是 晚 上 8 時, 以 致 不 少 在 職 人 士 平 日 無 法 使 用 圖 書 館 服 務,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延 長 各 區 圖 書 館 平 日 晚 上 的 開 放 時 間 ; ( 五 ) 鑒 於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曾 在 6 間 選 定 圖 書 館 分 館 推 行 試 驗 計 劃, 應 用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技 術 ( 射 頻 技 術 ) 處 理 自 助 借 還 圖 書 館 資 料, 以 及 協 助 搜 尋 館 藏 及 把 館 藏 分 類, 而 該 計 劃 的 檢 討 結 果 初 步 確 認 全 面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的 需 要, 康 文 署 是 否 已 決 定 在 各 圖 書 館 全 面 應 用 該 技 術 ; 若 是, 最 新 的 進 展 為 何 ; 及 ( 六 ) 有 否 計 劃 效 法 深 圳 或 台 灣, 在 各 區 設 立 提 供 24 小 時 服 務 的 自 助 圖 書 館?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在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公 共 圖 書 館 ( 圖 書 館 ) 共 有 6 間, 詳 情 表 列 如 下 :

24 672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年 份 圖 書 館 圖 書 館 類 別 備 註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2010 東 涌 公 共 圖 書 館 分 區 圖 書 館 於 東 涌 逸 東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重 置 和 擴 大 原 有 位 2010 蝴 蝶 邨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於 屯 門 蝴 蝶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2011 小 西 灣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新 增 圖 書 館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屏 山 天 水 圍 公 共 圖 主 要 圖 書 館 於 天 水 圍 嘉 湖 銀 座 書 館 的 分 區 圖 書 館 2013 重 置 及 提 升 原 有 位 藍 田 公 共 圖 書 館 分 區 圖 書 館 於 藍 田 德 田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重 置 和 擴 大 原 有 位 2014 石 硤 尾 公 共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於 深 水 埗 白 田 邨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 二 ) 過 去 5 年,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主 要 是 原 區 重 置 原 有 的 圖 書 館, 並 擴 大 其 面 積 和 閱 讀 空 間, 以 及 進 一 步 提 升 該 館 的 服 務 和 設 施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以 這 些 新 開 設 的 圖 書 館 取 代 現 有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站 ( 三 ) 康 文 署 在 設 置 圖 書 館 時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的 指 引, 以 及 有 關 分 區 的 地 理 位 置 交 通 配 套 和 人 口 特 徵 ; 現 有 圖 書 館 的 使 用 情 況 ; 分 區 的 基 礎 設 施 及 社 區 設 施 的 發 展 計 劃 ; 社 區 不 斷 轉 變 的 需 要 ( 包 括 人 口 變 化 ); 以 及 服 務 的 成 本 效 益 等 如 情 況 適 合, 康 文 署 會 設 置 小 型 圖 書 館 和 流 動 圖 書 館 以 輔 助 主 要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流 動 圖 書 館 尤 其 能 有 效 地 為 人 口 較 少 和 偏 遠 地 區 的 居 民 服 務, 以 支 援 固 定 圖 書 館 的 網 絡 由 於 以 流 動 圖 書 車 服 務 偏 遠 地 區 居 民 的 方 法 具 成 本 效 益, 政 府 沒 有 計 劃 以 小 型 圖 書 館 全 面 取 代 流 動 圖 書 館 服 務 康 文 署 會 繼 續 與 地 區 團 體 合 作 設 立 更 多 社 區 圖 書 館, 為 區 內 居 民 提 供 更 具 彈 性 和 便 捷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 四 ) 政 府 理 解 市 民 對 圖 書 館 服 務 時 間 的 訴 求,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 起, 所 有 主 要 及 分 區 圖 書 館 已 延 長 及 統 一 開 放 時 間, 由 原 來 每 周 61 或 62 小 時 增 加 至 現 時 的 71 小 時, 為 市 民 提 供 一 星

2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1 ( 五 ) 及 ( 六 ) 期 7 天 的 服 務 在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下,35 間 主 要 和 分 區 圖 書 館 在 平 日 及 星 期 六 均 開 放 至 晚 上 8 時, 星 期 日 則 開 放 至 下 午 5 時, 方 便 市 民 在 下 班 後 及 周 末 有 更 充 裕 的 時 間 使 用 圖 書 館 服 務 整 體 而 言, 現 行 開 放 時 間 的 安 排 已 照 顧 大 多 數 市 民 的 需 要 事 實 上, 過 去 3 年 康 文 署 從 每 年 一 次 的 顧 客 聯 絡 小 組 會 議 收 集 的 意 見 顯 示, 超 過 90% 的 受 訪 者 滿 意 圖 書 館 現 時 的 開 放 時 間 由 於 圖 書 館 在 運 作 上 需 要 大 量 資 源 和 人 手, 如 要 進 一 步 延 長 各 圖 書 館 的 晚 上 開 放 時 間, 須 大 幅 度 增 加 開 支 及 人 手 編 制 在 平 衡 市 民 的 需 要 及 資 源 效 益 下, 政 府 現 階 段 並 無 計 劃 進 一 步 延 長 圖 書 館 的 開 放 時 間 我 們 會 善 用 新 技 術 與 資 訊 科 技, 繼 續 積 極 拓 展 無 牆 圖 書 館, 為 市 民 提 供 不 受 時 間 和 地 域 限 制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24 小 時 網 上 圖 書 館 服 務, 讓 讀 者 能 在 家 中 透 過 互 聯 網 檢 示 個 人 帳 戶 翻 查 圖 書 館 目 錄 續 借 和 預 約 圖 書 館 資 料 使 用 參 考 諮 詢 服 務 閱 覽 電 子 書 籍 檢 索 電 子 資 料 庫 和 瀏 覽 多 媒 體 資 訊 系 統 的 數 碼 化 資 料 等 以 下 是 過 去 3 年 反 映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相 關 網 頁 / 網 上 服 務 單 次 搜 覽 的 數 目 :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網 上 搜 覽 康 文 署 自 2011 年 年 底 於 6 間 圖 書 館 推 出 無 線 射 頻 識 別 技 術 ( 射 頻 技 術 ) 試 行 計 劃, 試 驗 項 目 包 括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的 自 助 借 書 機 自 助 還 書 站 及 自 動 分 揀 書 籍 資 料 系 統 等,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有 關 技 術 能 有 效 提 升 圖 書 館 服 務 然 而, 我 們 正 研 究 全 面 應 用 射 頻 技 術 ( 包 括 設 立 24 小 時 服 務 的 自 助 圖 書 館 ) 的 可 行 性, 暫 時 未 有 確 切 的 時 間 表 建 造 租 住 公 屋 及 居 屋 單 位 的 建 築 及 行 政 成 本 8. 石 禮 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關 於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建 造 租 住 公 屋 ( 公 屋 ) 及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 單 位 的 建 築 及 行 政 成 本,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26 672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 一 ) 房 委 會 在 過 去 5 年 及 本 年 度 起 的 5 年, 每 年 建 造 / 將 會 建 造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i)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ii)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以 及 (iii)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行 政 成 本 ( 以 下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及 年 份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i) (ii) (iii)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 二 ) 房 委 會 在 過 去 3 年 及 本 年 度 起 的 5 年, 每 年 建 造 / 將 會 建 造 的 居 屋 單 位 的 (iv)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v)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以 及 (vi) 每 個 單 位 的 預 計 及 實 際 平 均 行 政 成 本 ( 以 下 表 列 出 該 等 資 料 )? 年 份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預 計 實 際 (iv) (v) (vi)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2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3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就 石 禮 謙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完 成 發 展 / 將 完 成 發 展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和 每 單 位 的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個 單 位 計 算 ) , , , , , , ,201 * 612,200 * ,285 * 696,500 * ,385 * 772,600 * ,623 * 885,500 * 註 : * 為 計 劃 將 於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落 成 的 公 屋 單 位 的 預 計 成 本 年 度 至 年 度 期 間 並 沒 有 居 屋 單 位 落 成 將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落 成 的 居 屋 單 位 的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的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和 每 單 位 的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平 方 呎 建 築 樓 面 面 積 計 算 ) 預 計 平 均 建 築 成 本 ( 元 ) ( 以 每 個 單 位 計 算 ) ,738 1,172, ,691 1,135, ,851 1,292,300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間 房 委 會 記 入 公 屋 和 居 屋 項 目 的 平 均 直 接 及 間 接 成 本 ( 主 要 包 括 參 與 建 造 公 屋 和 居 屋 的 房 屋 署 職 員 的 個 人 薪 酬 成 本 及 其 他 相 關 開 支 ) 預 計 約 為 總 建 築 成 本 的 16%

28 672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子 女 的 居 港 權 9.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09 年 11 月 4 日 答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當 時 有 11 名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聲 稱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而 未 能 獲 發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俗 稱 單 程 證 ) 他 們 其 後 非 法 入 境 香 港, 在 港 逗 留 7 年 或 以 上 並 獲 准 在 港 接 受 教 育 然 而, 由 於 他 們 屬 非 法 入 境 者, 按 人 事 登 記 條 例 ( 第 177 章 ) 的 規 定 及 既 定 政 策, 他 們 不 符 合 獲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資 格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指 有 不 少 出 生 背 景 與 上 述 個 案 相 同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已 偷 渡 來 港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酌 情 向 上 述 11 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簽 發 香 港 身 份 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由 2009 年 至 今,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港 逗 留 ; 每 年 人 數 增 減 的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修 改 相 關 的 法 例, 給 予 該 等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香 港 居 留 權, 以 便 向 他 們 簽 發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使 他 們 可 在 港 正 常 生 活 及 健 康 成 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就 上 述 11 名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當 中 6 名 人 士 已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處 長 ) 酌 情 批 准 在 港 居 留 兩 名 人 士 已 返 回 內 地 居 住, 其 餘 3 名 人 士 則 仍 在 港 逗 留 ( 二 ) 2010 年 至 今, 在 內 地 出 生 而 其 父 或 母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聲 稱 在 內 地 沒 有 戶 籍 而 未 能 獲 發 單 程 證, 非 法 入 境 後 在 港 逗 留 7 年 或 以 上, 並 獲 准 就 讀 的 新 增 個 案, 按 年 表 列 如 下 : 年 度 新 增 個 案

2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5 年 度 新 增 個 案 截 至 2015 年 3 月 底, 共 有 5 名 屬 上 述 情 況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在 港 逗 留 ( 三 ) 內 地 居 民 如 欲 來 港 定 居, 須 向 其 內 地 戶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申 領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證 ( 慣 稱 單 程 證 ) 非 法 入 境 或 入 境 後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均 屬 違 法 非 法 在 港 逗 留 的 內 地 居 民 應 盡 快 返 回 內 地, 循 正 規 途 徑 申 請 來 港 定 居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10.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月 初 有 一 輛 載 着 60 名 乘 客 的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 一 九 七 三 )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巴 士 由 東 涌 駛 往 大 澳 途 中 下 斜 時, 懷 疑 剎 車 系 統 失 靈 發 生 意 外, 險 墮 山 坡 有 大 嶼 山 居 民 向 本 人 表 示, 嶼 巴 巴 士 是 他 們 的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而 周 末 期 間 亦 有 眾 多 遊 客 乘 坐 嶼 巴 巴 士 到 大 嶼 山 各 景 點 旅 遊, 因 此 他 們 對 是 次 意 外 特 別 關 注 關 於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嶼 巴 考 核 其 巴 士 司 機 的 駕 駛 技 術 及 行 為 的 制 度 詳 情 為 何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就 嶼 巴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進 行 定 期 及 突 擊 巡 查 ; 若 有, 該 兩 類 巡 查 的 次 數 及 結 果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發 現 司 機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 例 如 超 速 及 違 反 交 通 燈 號 指 示 ) 的 情 況 ; 若 有, 個 案 數 目 為 何 ; 及 ( 二 ) 鑒 於 有 巴 士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為 節 省 司 機 超 時 工 作 的 薪 酬 支 出, 不 時 安 排 司 機 以 替 更 形 式 當 值,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該 安 排 是 否 普 遍, 以 及 該 安 排 對 巴 士 司 機 的 休 息 時 間 和 行 車 安 全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行 車 安 全 就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而 言, 運 輸 署 與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直 通 過 車 長 休 息 時 間 的 安 排 司 機 駕 駛 技 術 車 輛 檢 驗 等 不 同 領 域 制 訂 適 切 措 施, 確 保 專 營 巴 士 行 車 安 全

30 672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就 郭 家 麒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規 定, 所 有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須 通 過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持 有 有 效 的 公 共 巴 士 執 照 或 專 利 公 共 巴 士 執 照, 方 可 駕 駛 專 營 巴 士 此 外,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均 為 其 常 規 及 兼 職 車 長 提 供 各 類 型 的 訓 練 就 新 大 嶼 山 巴 士 ( 一 九 七 三 ) 有 限 公 司 ( 嶼 巴 ) 而 言, 所 有 新 入 職 的 巴 士 車 長 必 須 於 入 職 前 通 過 運 輸 署 的 駕 駛 考 試, 持 有 有 效 的 駕 駛 執 照, 以 及 須 接 受 由 公 司 安 排 為 期 3 至 5 天 的 訓 練, 以 掌 握 及 熟 習 巴 士 的 操 作 駕 駛 路 線 的 路 面 情 況 及 沿 途 巴 士 站 的 位 置 此 外, 嶼 巴 亦 有 安 排 巴 士 車 長 參 加 道 路 安 全 課 程 及 研 討 會, 以 提 高 巴 士 車 長 的 道 路 安 全 意 識 至 於 監 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技 術 及 行 為, 嶼 巴 已 為 其 下 所 有 巴 士 安 裝 俗 稱 黑 盒 的 電 子 記 錄 儀, 以 記 錄 包 括 車 速 行 車 時 間 及 車 程 在 內 的 運 作 資 料, 方 便 監 察 巴 士 車 長 的 駕 駛 行 為 及 調 查 意 外 事 故 嶼 巴 又 不 時 派 員 在 不 同 路 段 進 行 突 擊 巡 查, 並 會 向 駕 駛 行 為 不 當 的 巴 士 車 長 採 取 適 當 的 紀 律 處 分 在 過 去 3 年, 嶼 巴 涉 及 共 約 50 宗 的 交 通 事 故, 佔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交 通 事 故 數 目 不 足 0.8%( 嶼 巴 車 隊 數 目 佔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數 目 約 2%); 而 嶼 巴 每 百 萬 行 車 公 里 的 意 外 率 亦 較 專 營 巴 士 整 體 的 意 外 率 為 低 嶼 巴 在 同 期 曾 進 行 超 過 130 次 的 突 擊 巡 查, 當 中 有 4 名 巴 士 車 長 因 車 速 偏 快 而 被 公 司 作 口 頭 警 告 此 外, 警 方 會 對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的 駕 駛 者 作 檢 控, 在 過 去 3 年 有 13 宗 關 於 不 小 心 駕 駛 的 檢 控 涉 及 嶼 巴 的 巴 士 車 長 ( 二 )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有 責 任 聘 請 足 夠 的 合 資 格 車 長, 以 便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表 所 訂 的 路 線 時 間 表 班 次 及 巴 士 調 配 規 定 提 供 服 務 嶼 巴 與 其 他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一 樣, 除 聘 請 常 規 巴 士 車 長 外, 亦 會 聘 用 兼 職 車 長 配 合 日 常 人 手 調 動 及 應 付 個 別 日 子 或 時 段 的 額 外 乘 客 需 求 這 安 排 與 減 少 常 規 司 機 超 時 的 薪 酬 開 支 無 關 事 實 上, 聘 用 兼 職 車 長 亦 可 減 少 常 規 車 長 須 超 時 工 作 的 情 況, 讓 車 長 休 息 足 夠, 增 加 行 車 安 全 就 嶼 巴 而 言, 兼 職 車 長 主 要 協 助 在 周 末 及 假 日 開 出 較 多 的 班 次 以 應 付 額 外 乘 客 需 求 為 了 加 強 檢 視 車 長 人 手 的 情 況,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自 今 年 年 初 起, 須 每 月 以 劃 一 表 格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車 長 人 手 的 報 告 運 輸 署 會 檢 視 報 表 中 的 數 據, 當 察 覺 有 人 手 緊 絀 的 現 象, 會 督 促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盡 快 採 取 改 善 措 施

3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7 為 確 保 巴 士 車 長 有 足 夠 的 休 息 時 間 以 免 影 響 駕 駛 安 全, 運 輸 署 已 為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制 訂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見 附 件 ), 供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為 包 括 常 規 及 兼 職 在 內 的 車 長 編 更 時 參 考 為 確 保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編 更 時 遵 從 指 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須 每 季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執 行 指 引 的 報 告 運 輸 署 每 年 亦 會 委 聘 獨 立 承 辦 商, 就 車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休 息 時 間 及 用 膳 時 間 進 行 調 查 嶼 巴 的 報 告 及 運 輸 署 的 調 查 結 果 均 顯 示 嶼 巴 的 編 更 安 排 普 遍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執 行 指 引 情 況, 有 需 要 時 會 作 出 適 當 跟 進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2010 年 10 月 修 訂 ) 指 引 A 車 長 工 作 6 小 時 後 最 少 應 有 30 分 鐘 休 息 時 間 (1) ; 在 6 小 時 的 更 次 內 應 有 合 共 20 分 鐘 的 小 休, 其 中 不 少 於 12 分 鐘 應 安 排 在 首 4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內 提 供 車 長 在 總 站 準 備 開 出 下 一 班 巴 士 和 監 察 乘 客 上 車 的 時 間, 不 應 視 為 休 息 時 間 指 引 B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最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休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逾 14 小 時 指 引 C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的 駕 駛 時 間 ( 即 最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減 去 所 有 每 次 最 少 30 分 鐘 的 休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逾 11 小 時 指 引 D 兩 個 相 連 工 作 日 之 間 的 休 息 時 間 不 應 少 於 10 小 時 指 引 E 車 長 一 個 工 作 日 內 的 工 作 時 間 不 少 於 8 小 時 便 應 獲 提 供 用 膳 時 間 巴 士 公 司 應 在 2011 年 第 三 季 或 之 前 提 供 不 少 於 45 分 鐘 的 用 膳 時 間, 然 後 再 在 隨 後 一 年 進 一 步 改 善 至 不 少 於 1 小 時 註 : 附 件 2010 年 10 月 發 出 的 修 訂 指 引 提 出 的 改 善 措 施 以 粗 體 標 示 (1) 用 膳 時 間 亦 視 為 休 息 時 間

32 672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11.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由 一 個 國 際 組 織 及 外 國 傳 媒 合 作 進 行 的 一 項 調 查 披 露, 匯 豐 集 團 瑞 士 私 人 銀 行 涉 嫌 利 用 信 託 基 金 空 殼 公 司 和 離 岸 帳 戶 等 形 式 協 助 超 過 10 萬 名 客 戶 逃 稅, 當 中 有 香 港 客 戶 多 個 國 家 已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或 展 開 司 法 程 序 例 如, 法 國 的 司 法 機 關 已 起 訴 匯 豐 集 團 協 助 客 戶 逃 避 在 法 國 繳 稅 關 於 監 管 機 構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有 否 與 外 國 的 監 管 機 構 接 觸, 以 了 解 上 述 事 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金 管 局 或 其 他 執 法 機 構 會 否 就 事 件 進 行 調 查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本 港 的 機 制 和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打 擊 銀 行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隱 藏 資 產 或 洗 黑 錢 的 行 為 ; 當 局 如 何 監 管 本 地 銀 行 透 過 海 外 分 行 進 行 該 等 行 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由 於 此 事 或 會 關 乎 香 港 作 為 廉 潔 穩 健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聲 譽, 我 們 對 此 十 分 關 注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已 對 此 作 出 評 估 有 關 銀 行 亦 已 就 此 向 金 管 局 表 明, 其 集 團 公 司 在 瑞 士 註 冊 成 立 的 附 屬 公 司 被 指 在 2005 年 至 2007 年 期 間 協 助 客 戶 逃 稅 一 事, 並 不 涉 及 該 集 團 在 香 港 的 運 作 金 管 局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此 事 件 的 查 訊 或 調 查 工 作 的 進 展, 並 會 因 應 情 況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聯 絡 若 發 現 任 何 公 司 或 個 別 人 士 違 反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例, 金 管 局 及 有 關 執 法 機 構 會 採 取 相 應 的 行 動 ( 二 ) 政 府 及 監 管 機 構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洗 錢 和 逃 稅 活 動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 第 615 章 )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及 備 存 紀 錄 的 措 施, 有 關 規 定 與 財 務 特 別 行 動 組 織 所 頒 布 的 國 際 標 準 一 致, 該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本 地 註 冊 銀 行 的 海 外 分 行 和 子 公 司 金 管 局 十 分 重 視 本 地 經 營 的 銀 行 及 本 地 註 冊 銀 行 的 海 外 分 行 和 子 公 司 有 否 設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制 度 及 採 取 合 適 的 管 控 措 施 以 打 擊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活 動, 包 括 要 求 設 立 措 施 以 有 效

33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29 減 低 任 何 逃 稅 活 動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金 管 局 於 近 期 發 布 了 一 份 有 關 逃 稅 活 動 的 反 洗 錢 管 控 措 施 的 指 引, 並 會 就 銀 行 的 打 擊 洗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管 控 措 施 進 行 定 期 現 場 審 查, 其 中 包 括 與 稅 務 有 關 的 管 控 措 施 金 管 局 會 與 海 外 監 管 機 構 保 持 溝 通, 分 享 銀 行 集 團 的 各 種 監 管 事 宜 此 外, 根 據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第 455 章 ) 的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必 須 向 由 香 港 警 務 處 及 香 港 海 關 成 立 的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舉 報 可 能 與 犯 罪 得 益 ( 包 括 來 自 洗 錢 活 動 和 逃 稅 行 為 ) 有 關 的 可 疑 交 易 同 時,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 第 112 章 )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蓄 意 意 圖 逃 稅 或 協 助 他 人 逃 稅, 即 屬 犯 罪 重 置 漁 灣 邨 內 一 所 學 校 12.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當 局 已 將 柴 灣 漁 灣 邨 內 一 所 空 置 校 舍 用 地 改 劃 為 住 宅 用 途, 並 計 劃 於 該 處 興 建 一 幢 公 屋 樓 宇 ( 公 屋 計 劃 ) 本 人 得 悉,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信 愛 學 校 ( 信 愛 學 校 ) 毗 鄰 該 空 置 校 舍, 而 其 校 舍 的 面 積 空 間 及 設 施 遠 低 於 現 行 標 準 信 愛 學 校 多 年 來 一 直 向 政 府 爭 取 改 善 其 校 舍, 並 建 議 當 局 在 規 劃 公 屋 計 劃 時, 一 併 研 究 重 置 該 學 校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就 公 屋 計 劃 和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一 併 進 行 規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當 局 會 否 把 信 愛 學 校 重 置 於 漁 灣 邨 內 或 附 近 的 土 地 ; 在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期 間, 當 局 會 否 向 該 學 校 提 供 臨 時 校 舍 ; 若 會, 具 體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 關 於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事 宜, 當 局 會 否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見 面, 包 括 信 愛 學 校 的 師 生 家 長 區 內 居 民 和 東 區 區 議 會, 聽 取 他 們 的 意 見 ; 若 會, 具 體 安 排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與 基 督 教 香 港 信 義 會 信 愛 學 校 ( 信 愛 學 校 ) 校 舍 相 關 的 事 宜, 教 育 局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前 東 華 龍 岡 馮 耀 卿 夫 人 紀 念 小 學 的 空 置 校 舍 位 於 柴 灣 漁 灣 邨, 因 應 房 屋 署 的 要 求, 教 育 局 在 2013 年 將 該 空 置 校 舍 歸 還 房 屋 署 作 住 宅 用 途 根 據 柴 灣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核 准 圖 S/H20/21, 該 空 置 校 舍 地 皮 被 劃 為 住 宅 ( 甲 類 ) 用 地 根 據

34 6730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房 屋 署 提 供 的 資 料, 房 屋 署 計 劃 拆 卸 該 空 置 校 舍, 以 興 建 一 幢 公 共 房 屋 樓 宇 是 項 發 展 計 劃 與 漁 灣 邨 重 建 是 房 屋 署 兩 個 不 同 的 計 劃 信 愛 學 校 是 一 所 營 辦 中 的 資 助 小 學, 同 樣 位 於 柴 灣 漁 灣 邨, 毗 鄰 該 空 置 校 舍 就 改 善 信 愛 學 校 校 舍 一 事, 教 育 局 一 直 與 校 方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了 解 及 跟 進 學 校 的 發 展 需 要, 以 及 就 改 善 學 校 的 環 境 和 設 施 提 供 適 切 的 支 援 教 育 局 已 收 到 並 正 跟 進 信 愛 學 校 原 址 重 建 / 擴 建 的 建 議 當 中 的 考 慮 因 素 除 了 學 校 的 辦 學 紀 錄 及 質 素 其 現 有 校 舍 的 面 積 設 施 狀 況 樓 齡 外, 還 有 其 所 在 的 漁 灣 邨 的 未 來 發 展 等 至 於 重 置 信 愛 學 校 的 建 議, 信 愛 學 校 的 辦 學 團 體 可 考 慮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申 請 重 置 學 校 以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當 教 育 局 確 定 建 校 用 地 / 校 舍 可 供 全 港 現 有 的 公 營 小 學 作 重 置 之 用, 一 般 會 透 過 校 舍 分 配 工 作 公 開 邀 請 全 港 合 資 格 的 辦 學 團 體 申 請 相 關 建 校 用 地 / 校 舍 校 舍 分 配 一 般 是 以 辦 學 團 體 互 相 競 逐 的 方 式 進 行 在 審 批 重 置 申 請 時, 校 舍 分 配 委 員 會 ( 成 員 包 括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人 員 ) 是 以 教 學 質 素 作 為 首 要 考 慮 條 件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辦 學 團 體 的 辦 學 紀 錄 遷 校 後 的 辦 學 計 劃, 以 及 相 關 學 校 現 有 校 舍 的 狀 況 等 ( 二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教 育 局 正 跟 進 信 愛 學 校 原 址 重 建 / 擴 建 的 建 議 在 未 有 確 實 計 劃 時, 現 階 段 討 論 諮 詢 工 作 的 具 體 安 排 仍 然 言 之 過 早 根 據 一 般 建 校 程 序, 當 建 校 項 目 有 進 一 步 資 料 時, 教 育 局 和 相 關 部 門 會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並 適 時 進 行 地 區 諮 詢, 諮 詢 當 區 區 議 會 及 地 區 人 士 工 業 大 廈 內 的 迷 你 倉 13.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早 前 地 政 總 署 向 兩 個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的 業 主 發 出 警 告 信, 指 他 們 在 其 單 位 經 營 迷 你 倉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並 要 求 他 們 於 限 期 前 糾 正 由 於 該 等 業 主 沒 有 作 出 糾 正, 地 政 總 署 其 後 把 該 等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俗 稱 釘 契 ) 關 於 迷 你 倉 的 營 運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5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1 ( 一 ) 有 否 調 查 或 統 計 各 舊 工 業 區 ( 例 如 九 龍 灣 觀 塘 油 塘 新 蒲 崗 及 黃 竹 坑 ) 分 別 有 多 少 個 工 廈 單 位 被 改 裝 為 迷 你 倉 ; 如 有, 按 有 關 單 位 作 該 用 途 有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列 出 (i) 迷 你 倉 數 目 和 (ii) 租 戶 人 數 ; ( 二 ) 有 何 渠 道 供 市 民 查 詢 個 別 迷 你 倉 有 否 在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下 經 營 ; 有 否 政 策 或 計 劃 取 締 所 有 在 違 反 相 關 地 契 條 款 下 經 營 的 迷 你 倉, 並 檢 控 有 關 業 主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如 何 減 低 取 締 行 動 對 迷 你 倉 租 戶 的 影 響 ; 及 ( 三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出, 隨 着 新 建 住 宅 單 位 越 趨 細 小, 而 200 至 300 平 方 呎 的 住 宅 單 位 比 比 皆 是, 市 民 對 迷 你 倉 需 求 越 趨 殷 切, 政 府 有 何 政 策 或 規 劃 應 付 各 區 居 民 對 迷 你 倉 的 需 求?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一 般 而 言, 地 政 總 署 如 收 到 投 訴 或 轉 介 或 懷 疑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會 作 實 地 視 察, 因 應 實 際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契 條 款, 判 斷 是 否 違 契 如 發 現 有 違 反 地 契, 會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署 方 以 同 一 態 度 處 理 涉 及 迷 你 倉 的 個 案, 並 無 針 對 迷 你 倉 採 取 特 別 行 動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地 政 總 署 並 沒 有 工 業 大 廈 ( 工 廈 ) 單 位 被 用 作 迷 你 倉 用 途 及 其 出 租 的 統 計 數 字 ( 二 ) 個 別 迷 你 倉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要 視 乎 該 迷 你 倉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段 地 契 的 條 款,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以 位 處 工 廈 的 迷 你 倉 為 例, 若 有 關 地 契 訂 明 該 地 段 只 許 作 工 業 用 途, 經 營 貨 倉 ( 包 括 迷 你 倉 ) 一 般 是 違 反 地 契 至 於 有 些 工 廈 的 地 契 訂 明 地 段 可 作 工 業 及 / 或 倉 庫 或 倉 庫 用 途, 地 政 總 署 最 近 再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認 為 一 般 為 客 戶 貯 存 個 人 或 家 居 貨 物 的 迷 你 倉, 即 使 並 非 貯 存 傳 統 貨 倉 所 貯 存 的 商 品, 亦 不 會 因 此 被 視 作 違 反 相 關 地 契 訂 明 的 倉 庫 用 途 不 過, 倘 若 以 經 營 迷 你 倉 為 名, 但 實 質 卻 並 非 用 作 貨 倉, 例 如 是 用 作 寫 字 樓 或 經 營 零 售, 便 不 符 地 契 訂 明 的 倉 庫 用 途

36 6732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我 們 相 信 上 文 的 一 般 闡 述 有 助 業 界 理 解 署 方 的 立 場, 釋 除 不 必 要 的 疑 慮 但 我 們 重 申 個 別 迷 你 倉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條 款, 要 視 乎 其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及 所 涉 地 段 地 契 的 條 款,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目 前 只 有 幾 宗 於 工 廈 經 營 迷 你 倉 的 個 案, 被 指 違 反 地 契 地 政 總 署 會 循 上 文 的 整 體 考 慮 及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評 估 是 否 違 反 地 契 倘 若 出 現 違 反 地 契 的 情 況, 地 政 總 署 會 以 地 主 身 份, 採 取 行 動, 執 行 契 約 條 款, 當 中 不 涉 及 檢 控 署 方 會 向 業 權 人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糾 正 違 契 事 項 如 業 權 人 於 限 期 內 未 有 作 出 糾 正, 署 方 會 將 警 告 信 於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即 俗 稱 釘 契 在 這 情 況 下, 公 眾 可 以 透 過 查 閱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資 料, 知 悉 有 關 物 業 的 違 契 事 項 一 般 而 言, 即 使 某 用 途 不 符 地 契 條 款, 如 業 權 人 有 意 進 行 該 用 途, 可 以 按 既 有 程 序, 向 地 政 總 署 申 請 短 期 豁 免 書, 並 繳 付 豁 免 費 用, 暫 時 放 寬 地 契 的 限 制, 甚 或 申 請 更 改 地 契 並 繳 付 土 地 補 價 地 政 總 署 會 按 機 制 審 批 ( 三 ) 根 據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的 詞 彙 釋 義, 迷 你 倉 屬 於 非 污 染 工 業 用 途, 在 工 業 地 帶 或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商 貿 ( 商 貿 ) 地 帶 內, 規 劃 上 均 屬 經 常 准 許 的 用 途 換 言 之, 位 於 工 業 或 商 貿 地 帶 內 的 工 廈, 只 要 符 合 地 契 條 款 或 已 取 得 豁 免 書 ( 包 括 整 幢 改 裝 工 廈 的 特 別 豁 免 書 ), 均 可 用 作 迷 你 倉 然 而, 個 別 工 廈 業 主 是 否 將 工 廈 用 作 經 營 迷 你 倉 屬 市 場 主 導 的 商 業 決 定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14.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政 府 於 2007 年 開 始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引 導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鼓 勵 市 民 接 受 以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例 如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海 上 撒 放 骨 灰 然 而, 有 報 道 指 出, 紀 念 花 園 的 使 用 率 頗 低, 而 公 眾 靈 灰 龕 位 ( 龕 位 ) 則 供 不 應 求 就 檢 視 現 行 殯 葬 政 策, 以 提 升 殯 葬 設 施 的 效 益,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10 年, 每 年 在 紀 念 花 園 及 海 上 撒 放 骨 灰 的 個 案 宗 數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有 關 先 人 的 數 目 分 別 佔 該 年 死 亡 總 人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現 時 每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面 積 為 何 ;

37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3 ( 二 ) 過 去 10 年 龕 位 的 申 請 總 數, 以 及 獲 分 配 龕 位 的 申 請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反 映, 有 部 分 紀 念 花 園 管 理 不 善 ( 例 如 被 用 作 擺 放 雜 物 ), 現 時 政 府 如 何 管 理 紀 念 花 園, 並 保 持 其 莊 嚴 ; ( 四 ) 有 否 檢 視 現 行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措 施 ; 會 否 提 供 誘 因 進 一 步 引 導 社 會 移 風 易 俗, 以 及 制 訂 每 年 本 港 市 民 使 用 綠 色 殯 葬 服 務 的 目 標 宗 數 ; ( 五 ) 政 府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需 興 建 的 紀 念 花 園 數 目 及 其 選 址 ; 鑒 於 政 府 在 2013 年 表 示 物 色 到 24 個 可 供 發 展 骨 灰 龕 設 施 的 用 地, 政 府 會 否 在 每 幅 用 地 劃 出 空 間 興 建 紀 念 花 園, 以 及 如 何 平 衡 龕 位 與 紀 念 花 園 的 需 求 ; ( 六 ) 預 計 在 未 來 10 年, 政 府 每 年 可 提 供 多 少 個 新 龕 位, 以 及 該 等 龕 位 的 位 置 為 何 ; 及 ( 七 ) 會 否 檢 討 現 行 龕 位 的 配 售 制 度, 讓 多 次 抽 籤 都 不 獲 配 售 的 申 請 者 優 先 購 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推 廣 綠 色 殯 葬, 逐 步 改 變 傳 統 觀 念 和 文 化, 鼓 勵 市 民 採 用 更 環 保 及 可 持 續 推 行 的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綠 色 殯 葬 包 括 把 骨 灰 撒 放 在 紀 念 花 園 或 撒 海, 以 及 使 用 網 上 追 思 服 務 移 風 易 俗 需 時, 火 化 率 ( 火 化 宗 數 佔 死 亡 人 數 ) 也 經 歷 超 過 50 年 才 達 致 現 今 每 年 超 過 90% 政 府 近 年 新 建 了 一 些 面 積 較 大 的 紀 念 花 園, 並 會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在 規 劃 中 的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工 程 項 目 提 供 紀 念 花 園 在 2015 年, 我 們 會 在 哥 連 臣 角 紀 念 花 園 加 裝 紀 念 碑 牆, 以 供 鑲 嵌 骨 灰 撒 放 在 該 紀 念 花 園 的 先 人 的 牌 匾 為 鼓 勵 市 民 把 骨 灰 撒 海,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增 加 免 費 渡 輪 班 次, 並 使 用 較 大 型 渡 輪, 使 航 程 更 穩 定 舒 適 自 2014 年 清 明 節 以 來, 我 們 也 有 邀 請 後 人 在 掃 墓 季 節 使 用 免 費 渡 輪 服 務, 讓 他 們 悼 念 骨 灰 已 撒 海 的 先 人 除 了 設 立 無 盡 思 念 網 站 之 外, 食 環 署 也 推 出 無 盡 思 念 網 站 流 動 版, 並 正 計 劃 於 2015 年 年 底 前 推 出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讓 市 民 可 隨 時 隨 地 透 過 電 腦 或 流 動 裝 置 悼 念 先 人 自 2014 年 7 月 起, 我 們 已 擴 大 無 盡 思 念 網 上 追 思 服 務 範 圍, 除 了 涵 蓋 已 把 遺 體 / 骨 殖 / 骨 灰 安 放 於 食

38 6734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環 署 轄 下 的 公 眾 墳 場 火 葬 場 或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設 施 的 先 人 的 親 友 外, 若 逝 者 生 前 為 香 港 居 民, 而 其 遺 體 / 骨 殖 / 骨 灰 安 葬 或 安 放 於 香 港 的 私 營 墳 場 或 私 營 骨 灰 龕, 其 親 友 也 可 使 用 這 項 服 務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綠 色 殯 葬 的 宣 傳 工 作,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衞 生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 和 提 供 身 後 事 服 務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的 網 站, 以 及 長 者 及 青 少 年 網 站 等 都 已 建 立 超 連 結, 以 取 得 食 環 署 的 綠 色 殯 葬 資 料 為 宣 傳 綠 色 殯 葬, 繼 2013 年 推 出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外, 我 們 也 正 籌 備 新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以 供 在 2015 年 播 放 我 現 就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10 年, 死 亡 人 數 使 用 紀 念 花 園 撒 灰 海 上 撒 灰 的 宗 數 及 有 關 宗 數 佔 每 年 火 化 宗 數 的 百 分 比 如 下 : 年 份 死 亡 人 數 火 化 宗 數 紀 念 花 園 佔 火 化 宗 數 撒 灰 宗 數 百 分 比 海 上 撒 灰 佔 火 化 宗 數 宗 數 百 分 比 % % (2007 年 前 ) 不 適 用 % % % % % % % % % % % % % % % % 食 環 署 轄 下 11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面 積 如 下 : 紀 念 花 園 大 約 面 積 ( 平 方 米 ) 哥 連 臣 角 ( 新 ) 哥 連 臣 角 ( 舊 ) 鑽 石 山 ( 新 ) 鑽 石 葵 山 涌 ( 舊 ) 富 山 和 合 石 第 五 期 和 合 石 第 三 期 南 長 坪 丫 洲 洲 島

39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5 ( 二 ) 自 2006 年 起, 食 環 署 沿 用 以 電 腦 抽 籤 方 式 配 售 新 龕 位 在 2009 年 2 月 及 6 月, 食 環 署 分 別 配 售 葵 涌 靈 灰 安 置 所 個 及 鑽 石 山 靈 灰 安 置 所 個 新 龕 位 時, 所 有 申 請 人 均 在 配 售 完 成 前 獲 邀 揀 選 龕 位 此 外, 食 環 署 也 自 2012 年 9 月 起 以 電 腦 抽 籤 分 3 階 段 配 售 和 合 石 橋 頭 路 靈 灰 安 置 所 第 五 期 個 及 鑽 石 山 靈 灰 安 置 所 個 新 龕 位 按 現 時 的 配 售 情 況, 預 期 大 部 分 申 請 人 會 在 2015 年 8 月 第 三 階 段 配 售 前 都 能 獲 邀 揀 選 龕 位 長 洲 墳 場 擴 建 用 地 的 個 新 龕 位 仍 在 配 售 中, 直 至 售 罄 ( 三 ) 食 環 署 轄 下 11 個 紀 念 花 園 的 日 常 清 潔 和 園 藝 等 工 作, 由 食 環 署 或 外 判 服 務 承 辦 商 員 工 負 責 食 環 署 已 加 強 監 管, 絕 不 容 許 隨 意 擺 放 雜 物 在 紀 念 花 園 範 圍 內, 確 保 紀 念 花 園 的 環 境 清 潔 衞 生 ( 四 ) 提 倡 綠 色 殯 葬 的 工 作 涉 及 改 變 傳 統 觀 念, 市 民 大 眾 需 要 時 間 接 受 這 種 可 持 續 方 式 處 理 先 人 骨 灰 我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做 法 是 通 過 宣 傳 推 廣 及 教 育 方 式, 獲 取 更 多 市 民 接 納 我 們 的 推 廣 工 作 已 初 見 成 果, 把 先 人 骨 灰 撒 海 或 撒 放 在 紀 念 花 園 的 個 案 總 數, 在 2012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增 加 了 超 過 25% 我 們 會 繼 續 提 升 綠 色 殯 葬 設 施 及 服 務, 同 時 也 會 加 強 有 關 的 宣 傳 工 作 ( 五 ) 為 增 加 公 眾 骨 灰 龕 位 的 供 應, 政 府 近 年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以 地 區 為 本 的 骨 灰 安 置 所 發 展 計 劃, 由 各 區 共 同 承 擔 建 設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的 責 任, 並 已 在 18 區 物 色 到 24 幅 可 供 研 究 發 展 的 用 地 在 規 劃 新 公 眾 骨 灰 安 置 所 工 程 項 目 時, 如 情 況 許 可, 我 們 會 一 併 提 供 紀 念 花 園 此 外, 政 府 近 年 也 在 現 有 墳 場 及 骨 灰 安 置 所 場 地 加 建 了 一 些 面 積 較 大 的 紀 念 花 園 和 美 化 現 有 的 紀 念 花 園 我 們 明 白 移 風 易 俗 需 時, 推 動 綠 色 殯 葬 的 工 作 不 能 一 蹴 而 就 ( 六 ) 在 2015 年 至 2017 年 期 間,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 華 永 會 ) 預 計 會 提 供 約 個 新 龕 位, 而 宗 教 團 體 則 合 共 會 提 供 約 個 新 龕 位

40 673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政 府 估 計, 在 未 來 5 年 ( 即 2016 年 至 2020 年 ) 提 供 約 多 個 龕 位, 其 中 包 括 屯 門 曾 咀 的 16 萬 個 和 合 石 墳 場 擴 建 ( 第 一 期 ) 的 個 葵 涌 青 荃 路 的 2 萬 個 及 柴 灣 哥 連 臣 角 的 個 倘 地 區 為 本 計 劃 的 其 他 各 項 工 程 項 目 也 獲 得 區 議 會 和 立 法 會 支 持, 預 計 累 積 至 2031 年 會 有 數 以 十 萬 個 新 龕 位 供 應 ( 七 ) 食 環 署 在 不 久 前 曾 就 配 售 龕 位 安 排 作 出 檢 討, 在 詳 細 考 慮 各 種 安 排 的 利 弊 後, 決 定 採 用 現 行 安 排 儘 管 如 此, 待 今 次 配 售 工 作 在 2015 年 完 成 後, 食 環 署 會 重 新 檢 討 配 售 安 排 我 們 會 一 如 以 往 諮 詢 廉 政 公 署 和 考 慮 實 際 情 況, 並 聽 取 社 會 上 不 同 意 見, 經 衡 量 利 弊 後 再 就 未 來 的 配 售 安 排 作 出 決 定 執 法 機 關 檢 查 香 港 居 民 的 通 訊 事 宜 15.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護, 除 因 公 共 安 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有 關 機 關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對 通 訊 進 行 檢 查 外, 任 何 部 門 或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分 別 有 哪 些 法 例 賦 權 執 法 機 關 (i) 截 取 經 流 動 電 話 網 路 傳 送 的 短 訊 (ii) 截 取 經 互 聯 網 傳 送 的 通 訊, 包 括 電 子 郵 件 及 經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 平 台 ( 例 如 Google Hangouts, WhatsApp, Telegram) 傳 送 的 通 訊, 以 及 (iii) 要 求 流 動 電 話 /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交 儲 存 在 其 伺 服 器 內 的 用 戶 通 訊 資 料 ( 包 括 用 戶 的 個 人 資 料 通 訊 元 資 料 及 通 訊 內 容 ); 及 ( 二 ) 執 法 機 關 在 進 行 第 ( 一 ) 項 所 述 的 3 類 行 動 前, 須 否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先 取 得 小 組 法 官 或 授 權 人 員 的 授 權 ; 如 否, 授 權 執 法 機 關 進 行 該 等 行 動 的 機 制 和 程 序 為 何 ; 如 須 要, 過 去 5 年, 各 個 執 法 機 關 每 年 就 每 類 行 動 向 小 組 法 官 作 出 了 多 少 次 法 官 授 權 的 申 請, 以 及 當 中 獲 批 了 多 少 項 法 官 授 權 ( 按 年 及 執 法 機 關 名 稱 列 出 第 (i) 及 (ii) 類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以 及 按 年 執 法 機 關 名 稱 及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業 務 性 質 列 出 第 (iii) 類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

41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737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議 員 的 質 詢 涉 及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條 例 ) 採 取 的 秘 密 行 動, 以 及 執 法 機 關 日 常 打 擊 罪 行 的 工 作 兩 個 不 同 範 疇 政 府 答 覆 如 下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受 法 律 的 保 護 除 因 公 共 安 全 和 追 查 刑 事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有 關 機 關 依 照 法 律 程 序 對 通 訊 進 行 檢 查 外, 任 何 部 門 或 個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侵 犯 居 民 的 通 訊 自 由 和 通 訊 秘 密 條 例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規 管 執 法 機 關 為 防 止 或 偵 測 嚴 重 罪 行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而 進 行 的 截 取 通 訊 及 秘 密 監 察 行 動 條 例 訂 定 嚴 謹 的 機 制, 規 定 執 法 機 關 必 須 按 照 條 例 的 規 定 進 行 秘 密 行 動 在 此 條 例 下, 公 職 人 員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地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或 秘 密 監 察 ( 不 論 是 透 過 任 何 其 他 人 或 是 以 其 他 方 式 進 行 ), 執 法 機 關 在 展 開 任 何 截 取 通 訊 或 秘 密 監 察 之 前, 必 須 先 取 得 小 組 法 官 或 指 定 授 權 人 員 的 授 權 根 據 條 例 第 8 條, 執 法 機 關 的 人 員 可 向 小 組 法 官 提 出 申 請, 尋 求 發 出 對 該 機 關 的 任 何 人 員 或 他 人 代 該 機 關 的 任 何 人 員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或 第 1 類 監 察 的 法 官 授 權 根 據 條 例 第 2(1) 條, 截 取 一 詞, 就 某 項 通 訊 而 言, 是 指 就 該 項 通 訊 而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作 為 ; 如 在 沒 有 特 定 提 述 某 項 通 訊 的 文 意 中 出 現, 則 指 就 任 何 通 訊 而 進 行 任 何 截 取 作 為 而 截 取 作 為, 就 任 何 通 訊 而 言, 是 指 在 該 通 訊 藉 郵 政 服 務 或 藉 電 訊 系 統 傳 送 的 過 程 中, 由 並 非 該 通 訊 的 傳 送 人 或 傳 送 對 象 的 人 查 察 該 通 訊 的 某 些 或 所 有 內 容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 專 員 ) 是 條 例 設 立 的 獨 立 監 察 機 關 根 據 條 例 的 規 定, 專 員 須 每 年 向 行 政 長 官 提 交 周 年 報 告 條 例 第 49 條 亦 訂 明 周 年 報 告 須 羅 列 的 資 料 及 數 據, 包 括 各 類 授 權 的 數 目 及 平 均 時 限 續 期 申 請 的 數 目 涉 及 罪 行 的 主 要 類 別 專 員 年 內 進 行 的 檢 討 及 整 體 評 估 等 根 據 專 員 在 過 往 5 年 (2009 年 至 2013 年 ) 的 周 年 報 告 中 公 布 的 數 字, 執 法 機 關 就 截 取 而 向 小 組 法 官 提 出 的 授 權 申 請 及 續 期 申 請 的 數 字, 和 小 組 法 官 發 出 授 權 及 將 授 權 續 期 的 數 字 見 附 件 一

42 673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條 例 進 行 的 工 作 均 是 機 密 行 動, 披 露 行 動 細 節 可 能 讓 犯 罪 分 子 得 悉 執 法 機 關 的 執 法 能 力, 從 而 迴 避 法 律 制 裁, 損 害 執 法 機 關 調 查 罪 案 和 保 障 公 共 安 全 的 能 力, 故 此 不 適 宜 提 供 任 何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一 般 執 法 工 作 執 法 機 關 在 調 查 罪 案 時, 會 視 乎 案 件 的 性 質, 並 基 於 防 止 及 偵 查 罪 案 的 理 由,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有 關 人 士 或 機 構 索 取 與 偵 查 罪 案 有 關 的 資 料, 包 括 向 本 地 或 海 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要 求 索 取 用 戶 資 料 ( 例 如 用 戶 名 稱 及 用 戶 網 際 網 路 協 定 地 址 (IP 地 址 )) 及 登 入 紀 錄, 以 便 尋 找 證 人 證 據 或 嫌 疑 人 有 關 的 查 詢 並 不 包 括 索 取 任 何 非 公 開 的 通 訊 內 容 紀 錄 至 於 執 法 機 關 在 過 去 5 年 向 本 地 及 海 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提 出 索 取 資 料 要 求 的 數 目 載 於 附 件 二 若 執 法 機 關 懷 疑 任 何 人 士 涉 嫌 干 犯 罪 行, 會 根 據 相 關 的 法 律 規 定, 向 法 庭 申 請 法 院 手 令 ( 搜 查 令 ), 以 檢 取 任 何 文 件 或 資 料 作 為 證 據 執 法 機 關 向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索 取 用 戶 資 料 和 憑 藉 法 院 手 令 檢 取 證 據 的 工 作 屬 日 常 執 法 工 作, 不 屬 於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附 件 一 2009 年 至 2013 年 執 法 機 關 根 據 條 例 就 截 取 而 向 小 組 法 官 提 出 的 授 權 申 請 及 續 期 申 請 的 數 字, 和 小 組 法 官 發 出 授 權 及 將 授 權 續 期 的 數 字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截 取 的 授 權 申 請 及 續 期 申 請 數 目 發 出 授 權 及 將 授 權 續 期 的 數 目 資 料 來 源 :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的 周 年 報 告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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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413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3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2 月 24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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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151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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