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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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2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9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4 539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1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陳 岳 鵬 先 生, J.P.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許 曉 暉 女 士, S.B.S.,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539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3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噪 音 管 制 ( 一 般 )( 修 訂 ) 規 例... 42/ 年 噪 音 管 制 ( 空 氣 壓 縮 機 )( 修 訂 ) 規 例... 43/ 年 噪 音 管 制 ( 手 提 撞 擊 式 破 碎 機 )( 修 訂 ) 規 例... 44/ 年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2) 令... 45/ 年 醫 院 管 理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46/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83 號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六 十 六 號 報 告 書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結 果 二 零 一 六 年 四 月 2015 年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法 例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華 人 永 遠 墳 埸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稅 務 ( 修 訂 )( 第 4 號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促 進 循 環 再 造 及 妥 善 處 置 ( 產 品 容 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5 年 選 舉 法 例 ( 雜 項 修 訂 )( 第 2 號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8 539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院 友 被 轉 介 至 精 神 病 院 或 被 判 入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的 情 況 1.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有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 院 舍 ) 員 工 把 情 緒 不 穩 的 院 友 轉 介 至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精 神 病 院 該 等 院 友 的 家 屬 相 信 院 舍 這 樣 做 是 懲 罰 不 合 作 的 院 友 此 外, 有 院 友 被 判 入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 治 療 中 心 ) 接 受 治 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院 舍 把 院 友 轉 介 至 各 間 精 神 病 院 的 個 案 宗 數 ( 按 精 神 病 院 名 稱 以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以 及 一 般 的 轉 介 理 由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每 年 院 友 被 判 入 治 療 中 心 接 受 治 療 的 個 案 宗 數, 以 及 一 般 的 判 處 理 由 為 何 ; ( 三 ) 在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的 個 案 當 中, 院 友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或 治 療 中 心 的 日 數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及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 治 療 中 心 日 數 兩 日 或 以 下 3 至 5 日 6 至 14 日 14 日 以 上 院 友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 四 ) 在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的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名 院 友 曾 被 院 舍 轉 介 至 精 神 病 院 或 被 判 入 治 療 中 心 超 過 一 次, 而 再 次 被 轉 介 或 被 判 入 該 等 院 所 的 理 由 一 般 是 否 與 首 次 被 轉 介 至 或 被 判 入 該 等 院 所 的 理 由 相 同 ; 再 次 被 轉 介 至 或 被 判 入 該 等 院 所 的 院 友 的 入 住 日 數 為 何 (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入 住 精 神 病 院 / 治 療 中 心 日 數 兩 日 或 以 下 3 至 5 日 6 至 14 日 14 日 以 上 院 友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5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 三 ) 及 ( 四 ) 一 般 而 言, 現 時 有 需 要 接 受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精 神 科 住 院 服 務 的 病 人 ( 包 括 正 入 住 護 理 安 老 院 舍 ( 院 舍 ) 的 病 人 ), 會 被 送 往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根 據 精 神 病 院 ( 綜 合 ) 宣 布 令 ( 第 136B 章 ),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分 別 為 青 山 醫 院 葵 涌 精 神 病 觀 察 治 療 院 ( 下 稱 葵 涌 醫 院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精 神 病 觀 察 治 療 院 ( 下 稱 東 區 醫 院 ) 新 界 東 區 精 神 科 觀 察 治 療 中 心 ( 下 稱 大 埔 醫 院 ) 及 九 龍 精 神 科 觀 察 治 療 中 心 ( 下 稱 九 龍 醫 院 ) 對 於 經 醫 管 局 的 醫 生 評 估 後, 認 為 有 需 要 接 受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住 院 服 務 並 願 意 入 院 接 受 治 療 的 病 人, 醫 管 局 會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條 例 )( 第 136 章 ) 第 30 條, 要 求 病 人 或 ( 如 該 病 人 在 16 歲 以 下 ) 其 父 母 或 其 監 護 人 簽 署 自 願 留 醫 申 請 書, 申 請 書 遞 交 醫 院 院 長 後, 該 院 院 長 便 可 收 納 該 病 人 為 自 願 入 院 病 人 另 外, 根 據 條 例 第 31 條, 基 於 病 人 本 身 的 健 康 或 安 全, 或 是 為 保 護 他 人 着 想, 任 何 人 士 可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或 裁 判 官 申 請 將 患 有 精 神 紊 亂 的 病 人 羈 留 以 作 觀 察 相 關 申 請 必 須 包 括 一 名 註 冊 醫 生 所 提 供 的 意 見, 證 明 該 病 人 已 符 合 有 關 法 定 條 件 如 病 人 不 滿 有 關 命 令, 可 透 過 條 例 第 59B 條, 向 精 神 健 康 覆 核 審 裁 處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覆 核 其 個 案 過 往 3 年, 透 過 自 願 留 醫 及 法 庭 命 令 兩 個 途 徑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載 於 表 一 表 一 : 以 自 願 留 醫 及 法 庭 命 令 兩 個 途 徑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自 行 填 寫 及 遞 交 根 據 條 例 第 31 條 聯 網 自 願 留 醫 申 請 書 的 院 舍 入 院 接 受 觀 察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病 人 人 次 2013 年 東 區 醫 院 九 龍 醫 院 88 11

10 539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自 行 填 寫 及 遞 交 根 據 條 例 第 31 條 聯 網 自 願 留 醫 申 請 書 的 院 舍 入 院 接 受 觀 察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病 人 人 次 葵 涌 醫 院 大 埔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總 計 年 東 區 醫 院 九 龍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大 埔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總 計 年 東 區 醫 院 九 龍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大 埔 醫 院 青 山 醫 院 總 計 在 表 一 的 個 案 當 中,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的 住 院 日 數 載 於 表 二 表 二 :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次 的 住 院 日 數 年 份 90 日 或 以 下 多 於 90 日 註 :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記 錄 病 人 住 院 時 間 分 為 90 日 或 以 下 和 多 於 90 日 兩 類 在 表 一 的 個 案 當 中,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多 於 一 次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數 載 於 表 三

1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7 表 三 :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多 於 一 次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數 入 住 醫 管 局 轄 下 指 定 的 精 神 病 院 多 於 一 次 的 院 舍 病 人 人 數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醫 管 局 精 神 科 沒 有 備 存 病 人 住 院 或 再 入 院 的 理 由 ( 二 )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為 懲 教 院 所, 是 根 據 法 庭 命 令 羈 押 在 囚 人 士, 並 提 供 精 神 觀 察 治 療 評 估 或 特 定 心 理 服 務 懲 教 署 沒 有 備 存 院 舍 院 友 被 法 庭 判 處 進 入 小 欖 精 神 病 治 療 中 心 的 資 料 租 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表 演 場 地 2.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有 文 化 藝 術 團 體 向 本 人 投 訴,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多 年 來 屢 次 拒 絕 他 們 租 用 康 文 署 轄 下 表 演 場 地 的 申 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康 文 署 轄 下 每 個 表 演 場 地 每 年 因 維 修 保 養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關 閉 的 日 期 和 日 數, 以 及 可 供 團 體 租 用 的 日 數 分 別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康 文 署 拒 絕 了 多 少 宗 租 用 表 演 場 地 的 申 請 及 提 出 該 等 申 請 的 團 體 名 稱 為 何 ; 康 文 署 拒 絕 向 該 等 團 體 出 租 表 演 場 地 的 一 般 理 由 為 何 ; 及 ( 三 ) 康 文 署 有 否 制 訂 禁 止 租 用 表 演 場 地 的 團 體 黑 名 單 ; 若 有, 列 出 過 去 3 年 的 名 單 ; 若 否, 康 文 署 有 否 了 解 個 別 團 體 多 次 未 能 成 功 租 用 表 演 場 地 的 原 因?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表 演 藝 術 的 創 意 活 力 與 城 市 文 化 息 息 相 關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為 市 民 和 藝 術 團 體 提 供 適 切 及 優 質 的 演 藝 場 地 及 設 施, 公 開 讓 有 興 趣 的 人 士 租 用, 以 推 動 香 港 文 化 藝 術 的 發 展, 提 高 市 民 在 這 方 面 的 興 趣 和 欣 賞 能 力 就 單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12 539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一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的 演 藝 場 地 每 年 均 需 騰 出 一 些 時 段 進 行 例 行 維 修 保 養 或 改 善 工 程, 以 維 持 場 地 設 施 和 服 務 質 素 各 場 地 的 主 要 設 施 一 般 每 年 需 要 20 天 至 30 天 作 季 度 及 年 度 檢 查 及 跟 進 維 修 工 作 此 外, 部 分 場 地, 尤 其 是 一 些 在 80 年 代 或 90 年 代 落 成 的 場 地, 設 施 老 化 和 較 落 後, 該 署 亦 會 陸 續 安 排 更 換 設 備 及 提 升 工 程 而 為 確 保 殘 疾 人 士 能 獲 同 等 機 會 享 用 設 施, 康 文 署 根 據 設 計 手 冊 : 暢 通 無 阻 的 通 道 2008 年 版 本 的 設 計 標 準, 近 年 逐 步 在 所 有 演 藝 場 地 展 開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康 文 署 轄 下 14 個 演 藝 場 地 的 可 供 租 用 及 因 維 修 保 養 或 進 行 改 善 工 程 而 關 閉 的 日 數 資 料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 二 ) 及 ( 三 ) 康 文 署 一 向 奉 行 公 平 公 開 及 透 明 的 場 地 租 用 政 策, 所 有 訂 租 申 請 會 按 照 既 定 的 場 地 租 用 政 策 準 則 及 程 序 處 理, 有 關 準 則 刊 載 於 各 場 地 的 訂 租 安 排 文 件 內, 文 件 亦 上 載 至 各 場 地 的 網 頁 供 有 興 趣 租 用 場 地 的 人 士 參 考 租 用 人 舉 辦 的 活 動 必 須 符 合 有 關 設 施 所 訂 定 的 用 途 如 同 一 時 段 有 多 於 一 位 申 請 者, 康 文 署 會 根 據 申 請 人 擬 辦 活 動 的 性 質 ( 與 藝 術 有 關 的 節 目 獲 優 先 考 慮 ) 藝 術 價 值 對 社 區 推 動 文 化 藝 術 的 價 值, 新 申 請 人 是 否 舉 辦 與 藝 術 有 關 的 活 動 或 曾 租 用 場 地 的 申 請 人 的 籌 辦 活 動 能 力, 以 及 申 請 租 用 日 數 等 因 素 評 分, 以 考 慮 檔 期 分 配 的 優 先 次 序 倘 若 申 請 同 一 檔 期 的 不 同 申 請 者 獲 相 同 評 分, 租 務 電 腦 系 統 會 隨 機 抽 籤 決 定 最 終 成 功 的 申 請 此 外, 根 據 康 文 署 現 行 政 策, 由 該 署 主 辦 / 贊 助 的 節 目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撥 款 資 助 的 節 目, 以 及 粵 劇 團 體 ( 只 適 用 於 高 山 劇 場 及 其 新 翼 全 年 檔 期, 以 及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沙 田 大 會 堂 荃 灣 大 會 堂 及 葵 青 劇 院 的 特 定 檔 期 ), 可 獲 優 先 租 用 各 演 藝 場 地 康 文 署 沒 有 禁 止 任 何 團 體 申 請 租 用 演 藝 場 地, 但 由 於 場 地 檔 期 有 限, 難 免 有 申 請 人 未 能 成 功 獲 分 配 檔 期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未 能 成 功 獲 分 配 演 藝 場

1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99 地 檔 期 的 訂 租 申 請 分 別 為 宗 宗 和 宗, 約 佔 申 請 總 數 的 七 成, 有 關 詳 情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政 府 會 不 時 檢 視 演 藝 場 地 設 施 的 整 體 供 應, 以 切 合 文 化 藝 術 界 及 社 區 的 需 要 康 文 署 現 正 在 牛 頭 角 興 建 東 九 文 化 中 心, 而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設 施 也 快 將 開 展 第 一 期 的 提 升 工 程 除 了 康 文 署 的 演 藝 場 地 外, 西 九 文 化 區 亦 會 發 展 多 項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供 不 同 藝 術 形 式 和 世 界 級 演 出 之 用 這 些 場 地 設 施 啟 用 後 將 為 藝 術 團 體 提 供 更 多 的 演 藝 場 地 選 擇 附 件 一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康 文 署 轄 下 演 藝 場 地 的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及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日 數 演 藝 (1) 場 地 主 要 設 施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市 區 1. 香 港 文 化 音 樂 廳 中 心 大 劇 院 劇 場 香 港 大 會 音 樂 廳 堂 劇 院 西 灣 河 文 劇 院 娛 中 心 文 娛 廳 上 環 文 娛 劇 院 中 心 演 講 廳 牛 池 灣 文 劇 院 娛 中 心 文 娛 廳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演 (3) 藝 廳 劇 院

14 540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演 藝 (1) 場 地 7. 油 麻 地 戲 院 新 界 主 要 設 施 (4) 劇 院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可 供 租 用 日 數 因 維 修 或 其 他 原 因 關 閉 (2) 日 數 沙 田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文 娛 廳 屯 門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文 娛 廳 荃 灣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文 娛 廳 葵 青 劇 院 演 藝 廳 黑 盒 劇 場 元 朗 劇 院 演 藝 廳 北 區 大 會 演 奏 廳 堂 14.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演 奏 廳 註 : (1) 不 包 括 香 港 體 育 館 及 伊 利 沙 伯 體 育 館 (2) 維 修 工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包 括 (I) 與 公 眾 安 全 公 眾 衞 生 及 表 演 設 施 有 關 的 場 地 系 統 及 設 備 例 行 或 定 期 保 養 維 修 / 檢 測 工 程 ( 例 如 消 防 電 力 及 保 安 系 統 檢 測 維 修 ; 場 地 座 椅 地 板 地 毯 和 舞 台 設 備 傢 俬 深 層 清 潔 ; 音 響 系 統 燈 光 系 統 懸 掛 布 景 及 燈 光 設 備 的 吊 桿 系 統 舞 台 機 械 及 電 子 裝 置 檢 測 維 修 等 ) 和 突 發 的 系 統 及 設 備 緊 急 維 修 工 程 ; 及 (II) 更 新 和 提 升 場 地 設 施 工 程, 如 無 障 礙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 包 括 鋪 設 觸 覺 引 路 帶 及 斜 道 改 善 洗 手 間 內 殘 疾 人 士 設 施 鋪 設 聆 聽 輔 助 系 統 改 裝 扶 手 等 ) 和 更 換 老 化 系 統 及 設 備 的 工 程 (3)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演 藝 廳 於 2014 年 10 月 啟 用 (4) 油 麻 地 戲 院 於 2012 年 7 月 啟 用

1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1 附 件 二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未 能 成 功 獲 分 配 康 文 署 轄 下 演 藝 場 地 的 資 料 演 藝 ^ 場 地 香 港 文 化 中 心 香 港 大 會 堂 西 灣 河 文 娛 中 心 上 環 文 娛 中 心 牛 池 灣 文 娛 中 心 高 山 劇 場 * 油 麻 地 戲 院 # 市 區 場 地 概 況 沙 田 大 會 堂 屯 門 大 會 堂 荃 灣 大 會 堂 葵 青 劇 院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540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演 藝 ^ 場 地 元 朗 劇 院 北 區 大 會 堂 大 埔 文 娛 中 心 新 界 場 地 概 況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共 收 申 請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數 目 未 獲 批 准 申 請 的 比 率 % % % % % % % % % % % % 所 有 場 % % % 地 概 況 註 : 所 列 數 據 只 包 括 經 普 通 訂 租 的 申 請, 不 包 括 後 期 及 特 別 訂 租 的 申 請 ^ 不 包 括 香 港 體 育 館 及 伊 利 沙 伯 體 育 館 * 年 度 數 據 包 括 於 2014 年 10 月 啟 用 的 高 山 劇 場 新 翼 演 藝 廳 # 油 麻 地 戲 院 於 2012 年 7 月 啟 用 環 境 局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之 間 的 分 工 及 有 關 的 人 事 安 排 3.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負 責 擬 訂 環 保 政 策, 而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署 長 ( 署 長 ) 則 負 責 執 行 該 等 政 策 ( 包 括 執 行 若 干 法 定 職 能 ) 2007 年 7 月 1 日 至 今, 該 兩 個 職 位 由 同 一 人 出 任 有 社 會 人 士 關 注, 一 人 身 兼 政 策 制 訂 和 執 行 兩 職 存 在 角 色 衝 突, 因 此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恢 復 過 往 做 法, 即 該 兩 個 職 位 由 不 同 人 出 任, 並 且 由 環 保 署 專 業 職 系 人 員 出 任 署 長 一 職, 以 確 保 署 長 可 不 偏 不 倚 地 履 行 相 關 職 責 環 境 局 局 長 ( 局 長 ) 於 2012 年 10 月 22 日 在 本 會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回 應 委 員 提 問 時 表 示, 這 方 面 可 以 有 改 善 和 檢 討 的 空 間 鑒 於 局 長 作 出 上 述 回 應 至 今 已 3 年 多,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當 局 有 否 因 應 社 會 人 士 的 關 注 和 建 議, 檢 討 環 境 局 及 環 保 署 之 間 的 分 工 及 它 們 的 運

1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3 作, 以 及 上 述 兩 個 職 位 的 人 事 安 排 等 事 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使 政 策 的 制 訂 和 實 施 產 生 協 同 作 用 和 提 高 運 作 效 率 及 工 作 成 效, 政 府 由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 將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與 前 環 境 運 輸 及 工 務 局 環 境 科 ( 環 境 科 ) 合 併 合 併 後 環 境 科 及 環 保 署 負 責 執 行 環 保 法 例 監 測 環 境 發 展 和 管 理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監 管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和 參 與 城 市 規 劃 工 作 籌 辦 提 高 環 保 意 識 的 活 動, 以 及 落 實 環 保 政 策, 亦 負 責 制 訂 政 策 的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包 括 現 行 政 策 的 檢 討 修 訂 及 發 展 的 構 思, 以 及 相 關 的 技 術 / 科 研 背 景 研 究 及 資 料 蒐 集 等 工 作 此 舉 既 可 集 中 政 府 在 推 動 環 保 政 策 和 管 理 的 資 源, 又 能 加 強 執 行 政 策 的 人 員 對 政 策 的 承 擔 在 合 併 的 架 構 下, 環 境 科 常 任 秘 書 長 同 時 擔 任 環 保 署 署 長 一 職, 並 執 行 有 關 法 例 之 下 的 法 定 職 責 其 後, 政 府 在 2007 年 7 月 1 日 進 行 的 政 府 總 部 政 策 局 改 組 中, 成 立 環 境 局, 除 負 責 環 境 科 的 政 策 外, 並 加 入 能 源 和 可 持 續 發 展 政 策 等 為 反 映 擴 大 的 政 策 範 疇, 政 府 將 環 境 局 編 制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並 同 時 保 留 與 環 保 署 合 併 的 架 構 環 境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繼 續 擔 任 環 保 署 署 長 一 職, 以 及 執 行 相 關 法 例 的 職 責, 維 持 不 變 環 境 局 和 環 保 署 的 現 行 合 併 架 構 是 政 府 考 慮 了 推 動 環 境 保 護, 以 及 相 關 工 作 的 需 要 所 作 出 的 安 排, 並 已 按 既 定 程 序, 包 括 立 法 會 詳 細 審 批 及 同 意 才 成 立 政 府 的 政 策 制 訂 與 執 法 工 作 均 是 按 公 平 公 正 具 高 透 明 度 和 遵 守 法 律 原 則 進 行, 現 行 的 架 構 不 存 在 導 致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政 府 一 向 會 按 情 況 不 時 檢 討 部 門 架 構 及 人 手, 以 達 至 更 高 的 運 作 效 率 及 工 作 成 效, 確 保 政 策 的 制 訂 與 實 施 與 時 俱 進 鼓 吹 香 港 獨 立 的 言 論 及 行 為 4.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人 宣 稱 成 立 了 一 個 以 尋 求 香 港 獨 立 ( 港 獨 ) 為 宗 旨 的 香 港 民 族 黨, 引 起 各 界 關 注 中 央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18 540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區 ( 特 區 ) 政 府 及 建 制 派 人 士 先 後 批 評 此 舉 是 違 反 基 本 法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主 任 指 出, 該 事 件 已 遠 遠 超 出 言 論 自 由 的 範 疇, 已 經 觸 及 一 國 兩 制 的 底 線, 相 信 特 區 政 府 會 依 法 處 理, 絕 不 能 養 癰 為 患 行 政 長 官 表 示, 特 區 政 府 施 政 時 一 直 以 港 人 優 先, 市 民 無 須 上 綱 上 線, 以 港 獨 主 張 來 達 到 維 護 港 人 利 益 的 目 的 此 外, 律 政 司 發 言 人 回 覆 傳 媒 查 詢 時 表 示, 提 倡 港 獨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一 及 十 二 條, 律 政 司 會 密 切 關 注 事 件, 有 需 要 時 會 採 取 合 適 行 動 然 而,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一 位 教 授 表 示, 基 本 法 只 規 管 政 府 的 權 力, 不 約 束 普 通 市 民 有 泛 民 主 派 人 士 認 為, 任 何 人 不 會 單 純 因 發 表 主 張 港 獨 的 言 論 而 違 反 現 行 法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有 評 論 指 出, 港 獨 的 主 張 出 現 與 特 區 遲 遲 未 按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禁 止 叛 國 分 裂 國 家 等 行 為 有 關, 因 此 香 港 有 必 要 就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做 好 準 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民 族 黨 是 否 合 法 組 織 ; 若 有 評 估, 結 果 及 理 據 為 何 ; 若 沒 有 評 估,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表 明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論 違 反 基 本 法, 特 區 政 府 將 依 法 處 理, 當 局 會 如 何 及 何 時 依 法 處 理 有 關 的 言 論 ; ( 三 ) 有 否 評 估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論 有 否 違 反 現 行 法 例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有, 涉 及 的 法 律 條 文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會 如 何 及 何 時 處 理 有 關 的 違 例 事 件 ; 若 不 會 處 理,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會 否 向 法 庭 申 請 禁 制 令, 禁 止 主 張 港 獨 的 組 織 進 行 任 何 活 動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有 否 評 估 為 何 有 人 鼓 吹 港 獨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有 否 評 估 有 人 發 表 鼓 吹 港 獨 言 論 對 香 港 的 發 展 有 甚 麼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有 否 調 查 香 港 市 民 對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論 的 反 應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1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5 ( 八 ) 有 否 評 估 有 否 外 國 勢 力 參 與 爭 取 港 獨 的 行 動 和 鼓 吹 港 獨 ; 若 有 評 估,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有 否 了 解 發 表 鼓 吹 港 獨 言 論 如 何 觸 及 一 國 兩 制 的 底 線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十 )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和 策 略, 遏 止 港 獨 言 論 繼 續 散 播 ; ( 十 一 ) 鑒 於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論 新 聞 出 版 的 自 由, 結 社 集 會 遊 行 示 威 的 自 由, 有 否 評 估 發 表 主 張 港 獨 的 言 論 有 否 超 出 基 本 法 賦 予 香 港 居 民 的 言 論 自 由 範 圍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評 估 結 果 為 否, 理 據 為 何 ; ( 十 二 ) 有 否 評 估 港 獨 言 論 的 出 現, 是 否 與 特 區 仍 未 就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立 法 有 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十 三 ) 有 否 檢 討 特 區 政 府 過 去 推 廣 基 本 法 工 作 的 成 效, 以 及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以 致 有 人 提 出 違 反 基 本 法 的 主 張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會 如 何 改 善 成 效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林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 基 本 法 )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的 憲 制 性 文 件, 是 國 家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憲 法 ) 的 規 定, 由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所 制 定, 目 的 是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國 家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即 是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和 高 度 自 治 的 實 施 基 本 法 的 序 言 清 楚 闡 明, 香 港 自 古 以 來 就 是 中 國 的 領 土 為 了 維 護 國 家 的 統 一 和 領 土 完 整,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並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歷 史 和 現 實 情 況, 國 家 決 定, 在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時, 根 據 憲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的 規 定, 設 立 香 港 特 區

20 540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基 本 法 第 一 條 清 楚 指 出, 香 港 特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基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又 清 楚 說 明, 香 港 特 區 是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的 一 個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權 的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政 務 司 司 長 及 律 政 司 司 長 早 前 已 分 別 在 不 同 的 場 合, 重 申 香 港 特 區 是 國 家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行 政 長 官 表 明, 香 港 特 區 是 國 家 不 可 分 離 的 部 分 這 個 事 實 這 個 規 定 是 沒 有 任 何 時 限 的 基 本 法 內 訂 明 的 50 年 不 變, 是 指 香 港 自 回 歸 祖 國 後, 保 持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50 年 不 變, 並 不 是 說 主 權 在 50 年 之 後 可 以 變 政 務 司 司 長 早 前 亦 表 明, 香 港 從 來 都 是 中 國 不 可 分 離 的 一 部 分, 一 國 兩 制 亦 是 一 個 憲 制 的 要 求, 所 以 任 何 提 出 香 港 獨 立 ( 港 獨 ) 的 言 論, 都 是 一 件 錯 的 事, 本 質 是 違 反 了 一 國 兩 制 違 反 了 基 本 法, 亦 都 完 全 是 罔 顧 了 香 港 700 萬 人 的 福 祉 律 政 司 司 長 亦 表 明, 鼓 吹 港 獨 的 行 動 違 反 基 本 法 相 關 條 文, 亦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區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其 整 體 利 益 一 如 所 有 涉 及 違 反 基 本 法 或 可 能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的 行 為, 律 政 司 會 密 切 關 注 事 件, 並 與 相 關 執 法 部 門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在 有 需 要 時 特 區 政 府 會 採 取 合 適 的 行 動 香 港 是 法 治 之 地, 任 何 人 士 不 論 年 齡 或 背 景, 都 必 須 守 法 及 合 法 地 行 使 其 權 利 和 自 由 事 實 上, 基 本 法 第 三 章 有 關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義 務 內, 第 四 十 二 條 清 楚 列 明 香 港 居 民 和 在 香 港 的 其 他 人 有 遵 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實 行 的 法 律 的 義 務 當 然,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訂 明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言 論 自 由, 但 言 論 自 由 不 是 完 全 沒 有 限 制 的 事 實 上, 根 據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十 九 條, 人 人 有 發 表 自 由 之 權 利, 但 有 關 權 利 之 行 使, 附 有 特 別 責 任 及 義 務, 因 此 得 予 以 某 種 限 制, 而 且 以 法 律 規 定, 並 為 下 列 各 項 所 必 要 者 為 限 :(i) 尊 重 他 人 權 利 或 名 譽 ;(ii) 保 障 國 家 安 全 或 公 共 秩 序 或 公 共 衞 生 或 風 化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第 十 六 條 亦 有 同 樣 的 表 述 香 港 市 民 有 責 任 維 護 國 家 的 主 權 和 領 土 完 整, 絕 大 多 數 人 不 認 同 任 何 港 獨 的 言 行, 也 不 願 意 見 到 香 港 和 國 家 以 及 香 港 居 民 和 內 地 居 民 的 關 係 受 損 特 區 政 府 再 三 強 調, 任 何 鼓 吹 港 獨 的 言 行, 均 不 符 合 香 港 的 憲 制 秩 序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不 符 合 香 港 社 會 的 整 體 和 長 遠 利 益

2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7 含 水 銀 防 腐 劑 的 疫 苗 5. 郭 榮 鏗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硫 柳 汞 是 一 種 含 水 銀 的 有 機 化 合 物, 一 向 被 廣 泛 應 用 作 疫 苗 的 防 腐 劑 硫 柳 汞 據 說 會 引 致 兒 童 患 上 自 閉 症 及 其 他 腦 神 經 失 調 疾 病, 因 此, 含 硫 柳 汞 的 疫 苗 是 否 安 全 的 議 題 一 直 備 受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公 營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現 時 有 否 包 括 化 驗 懷 孕 婦 女 血 液 中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水 平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抽 取 的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平 均 水 平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追 查 在 該 等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來 源 ; ( 二 ) 公 營 初 生 嬰 兒 護 理 服 務 現 時 有 否 包 括 化 驗 嬰 兒 血 液 中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水 平 ; 若 有,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抽 取 的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或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平 均 水 平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有 否 追 查 在 該 等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及 其 他 重 金 屬 的 來 源 ; 及 ( 三 ) 公 立 醫 院 及 健 康 院 現 時 有 否 為 嬰 兒 提 供 不 含 水 銀 ( 尤 其 是 不 含 硫 柳 汞 ) 的 疫 苗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有, 當 局 有 否 化 驗 曾 被 注 射 該 等 疫 苗 的 嬰 兒 的 血 液 中 水 銀 水 平 ; 若 有, 在 過 去 12 個 月 內 抽 取 的 血 液 樣 本 中 的 相 關 平 均 水 平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追 查 在 該 等 血 液 樣 本 中 驗 出 的 水 銀 的 來 源?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 一 ) 衞 生 署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與 醫 院 管 理 局 轄 下 的 產 科 部 門 合 作, 提 供 一 套 產 前 護 理 計 劃, 照 顧 孕 婦 整 個 懷 孕 及 生 產 過 程 根 據 香 港 婦 產 科 學 院 的 產 前 護 理 指 引, 公 立 醫 院 的 常 規 產 前 檢 查 服 務 並 不 包 括 檢 測 重 金 屬 水 平 ( 包 括 汞 ( 即 水 銀 )) 如 孕 婦 出 現 重 金 屬 中 毒 症 狀, 醫 生 會 因 應 臨 床 情 況 提 供 合 適 檢 查 而 母 嬰 健 康 院 的 產 前 服 務 則 包 括 身 體 檢 查 化 驗 和 健 康 教 育, 以 及 在 有 臨 床 需 要 時 轉 介 專 科 跟 進 化 驗 項 目 亦 已 參 照 了 本 地 及 海 外 相 關 的 產 前 服 務 指 引, 當 中 並 沒 有 包 括 檢 測 重 金 屬 水 平 ( 包 括 汞 )

22 540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亦 為 孕 婦 提 供 均 衡 飲 食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健 康 教 育, 減 低 因 攝 入 過 量 金 屬 污 染 物 以 致 損 害 胎 兒 健 康 的 風 險 衞 生 署 會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包 括 小 冊 子 網 頁 個 別 輔 導 健 康 講 座 等, 提 醒 孕 婦 在 懷 孕 期 間, 應 奉 行 均 衡 飲 食 以 攝 取 足 夠 營 養 魚 類 雖 然 含 奧 米 加 3 脂 肪 酸, 有 助 胎 兒 腦 部 發 育 和 視 力 發 展, 但 會 建 議 孕 婦 選 擇 進 食 體 型 較 小 的 魚 類, 因 體 型 較 大 的 捕 獵 魚 類, 例 如 鯊 魚 劍 魚 旗 魚 金 目 鯛 和 金 槍 魚 ( 即 吞 拿 魚 ) 一 般 含 較 高 水 平 的 汞 基 於 食 物 安 全 原 則, 孕 婦 宜 適 量 進 食 及 輪 流 選 擇 不 同 類 型 魚 類, 以 減 低 風 險 ( 二 ) 檢 測 新 生 兒 身 體 重 金 屬 水 平 ( 包 括 汞 ) 並 不 是 公 立 醫 院 的 常 規 檢 查 如 新 生 兒 出 現 重 金 屬 中 毒 症 狀, 醫 生 會 因 應 臨 床 情 況 提 供 合 適 檢 查 ( 三 ) 現 時, 政 府 為 香 港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採 購 的 7 種 疫 苗 ( 即 (i) 卡 介 苗 ;(ii)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iii)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DTaP-IPV); (iv) 白 喉 ( 減 量 )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加 強 劑 (dtap-ipv);(v)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13 價 ); (vi)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及 (vii) 水 痘 疫 苗 ) 合 共 涉 及 10 款 註 冊 藥 劑 製 品 這 10 款 註 冊 疫 苗 全 部 不 含 硫 柳 汞 ( 即 thiomersal, 屬 一 款 含 水 銀 的 防 腐 劑 ) 在 兒 童 接 種 疫 苗 之 前, 醫 護 人 員 亦 需 要 向 家 長 / 監 護 人 或 代 表 解 釋, 並 取 得 同 意 後 才 可 進 行 接 種 由 於 有 部 分 兒 童 可 能 因 為 對 4 合 1(DTaP-IPV 或 dtap-ipv) 混 合 疫 苗 中 的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成 分 產 生 不 良 反 應 而 出 現 禁 忌 情 況, 政 府 會 分 別 提 供 白 喉 / 破 傷 風 疫 苗 或 白 喉 ( 減 量 )/ 破 傷 風 疫 苗, 以 及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疫 苗 給 有 關 兒 童 該 兩 款 白 喉 / 破 傷 風 疫 苗 和 白 喉 ( 減 量 )/ 破 傷 風 疫 苗 均 含 硫 柳 汞, 其 含 量 均 為 每 0.5 毫 升 不 超 過 50 微 克, 而 現 時 香 港 並 沒 有 不 含 硫 柳 汞 的 相 關 替 代 註 冊 疫 苗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的 全 球 疫 苗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就 疫 苗 含 硫 柳 汞 的 安 全 性 問 題 曾 經 進 行 討 論 及 於 2012 年 發 出 報 告 全 球 疫

2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09 苗 安 全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為 現 時 有 廣 泛 證 據 繼 續 支 持 使 用 硫 柳 汞 作 為 滅 活 疫 苗 的 防 腐 劑, 同 時 亦 沒 有 發 現 其 他 更 安 全 但 有 相 同 效 能 的 替 代 防 腐 劑 可 以 廣 泛 應 用 於 疫 苗 政 府 會 繼 續 監 察 有 關 疫 苗 含 硫 柳 汞 的 安 全 性 問 題 研 究 結 果, 以 及 已 註 冊 不 含 硫 柳 汞 的 疫 苗 在 香 港 的 供 應 情 況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6.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主 要 為 有 需 要 的 老 人 日 間 醫 院 病 人 出 院 病 人 及 專 科 門 診 病 人 提 供 點 對 點 的 運 送 服 務 當 局 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 回 覆 本 人 的 質 詢 時 表 示, 醫 管 局 會 因 應 服 務 需 求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服 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2010 年 至 今, 上 述 服 務 的 使 用 率 有 否 上 升, 並 按 年 及 醫 院 聯 網 列 出 平 均 每 日 的 使 用 人 次 及 等 候 時 間 ; ( 二 ) 2010 年 至 今,(i) 每 年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的 數 目 平 均 車 齡 及 車 齡 超 過 10 年 的 車 輛 數 目, 並 按 醫 院 聯 網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以 及 (ii) 醫 管 局 有 否 增 加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的 數 目 ; 若 有, 數 目 為 何 ; ( 三 ) 2010 年 至 今,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延 誤 接 載 病 人 的 個 案 數 目 及 原 因, 以 及 醫 管 局 接 獲 有 關 的 投 訴 數 目 ; 若 沒 有 該 等 資 料, 醫 管 局 會 否 考 慮 進 行 記 錄 ; 及 ( 四 ) 過 去 3 年, 醫 管 局 有 否 評 估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 若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醫 管 局 有 否 計 劃 增 加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的 數 目 更 換 車 齡 超 過 10 年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以 及 增 聘 人 手, 以 提 升 該 項 服 務 的 效 率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有 關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提 供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24 541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一 )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主 要 為 行 動 不 便 且 未 能 乘 搭 巴 士 的 士 和 復 康 巴 士 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病 人, 提 供 點 到 點 ( 即 從 住 處 往 返 醫 院 或 專 科 診 所 ) 的 接 載 服 務 醫 管 局 以 所 有 聯 網 每 年 的 整 體 運 送 人 次 衡 量 該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下 表 列 出 自 年 度 至 今, 醫 管 局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每 年 的 整 體 運 送 人 次 年 度 運 送 人 次 * 註 : * 以 2016 年 1 月 數 字 估 計 2016 年 2 月 和 3 月 的 數 字 上 述 數 字 顯 示 醫 管 局 非 醫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運 送 人 次 在 過 去 6 年 整 體 呈 上 升 趨 勢 醫 管 局 致 力 改 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自 年 度 開 始, 有 75% 準 備 出 院 並 已 預 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病 人, 其 輪 候 時 間 已 由 90 分 鐘 或 以 下 縮 短 至 60 分 鐘 或 以 下 醫 管 局 自 年 度 開 始 更 進 一 步 將 85% 準 備 轉 院 並 已 預 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病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由 90 分 鐘 或 以 下, 縮 短 至 60 分 鐘 或 以 下 ( 二 ) 及 ( 四 ) 醫 管 局 一 直 致 力 改 善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醫 管 局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輛 的 數 目 已 由 年 度 的 133 輛,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198 輛 現 時 車 隊 平 均 車 齡 為 5.8 年, 當 中 有 17 輛 車 齡 超 過 10 年 就 這 些 超 過 10 年 車 齡 的 車 輛, 醫 管 局 將 於 年 度 更 換 其 中 9 輛, 並 在 其 後 陸 續 更 換 其 餘 8 輛 同 時, 醫 管 局 計 劃 在 年 度 增 加 14 輛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以 把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車 隊 的 車 輛 數 目 增 至 212 輛

2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1 此 外, 為 應 付 不 斷 增 加 的 服 務 需 求, 非 緊 急 救 護 車 服 務 的 人 手 已 由 年 度 的 353 人, 增 加 至 年 度 的 647 人, 增 幅 為 83%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因 應 服 務 需 求, 檢 討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的 運 作 ( 三 ) 下 表 列 出 由 2010 年 起, 醫 管 局 接 獲 有 關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延 誤 的 投 訴 數 字 年 份 投 訴 數 字 為 善 用 資 源,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採 用 集 體 運 送 模 式, 盡 量 以 同 一 車 輛 運 送 路 程 相 近 的 病 人, 因 此 病 人 的 旅 程 時 間 或 會 較 長, 而 服 務 亦 間 中 會 因 交 通 阻 塞 而 出 現 延 誤 儘 管 如 此, 醫 管 局 會 持 續 監 察 及 提 升 非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水 平, 以 滿 足 病 人 的 需 要 規 管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7.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隨 着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 無 人 機 ) 迅 速 發 展, 其 用 途 亦 越 趨 廣 泛, 包 括 消 閒 高 空 拍 攝 搜 索 監 察 賽 事 進 行 等 據 報, 無 人 機 有 可 能 被 不 法 之 徒 利 用 作 犯 罪 用 途 近 年, 有 多 個 國 家 的 政 府 加 強 了 對 無 人 機 的 規 管 例 如, 美 國 聯 邦 航 空 局 最 近 規 定 擁 有 重 量 超 過 250 克 和 少 於 25 千 克 無 人 機 的 人 士 須 先 登 記 才 可 在 戶 外 放 飛, 以 便 在 涉 及 無 人 機 的 意 外 發 生 時 追 查 擁 有 人 的 身 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每 年 接 獲 涉 及 無 人 機 ( 包 括 遙 控 模 型 飛 機 及 直 升 機 ) 的 意 外 報 告 數 目, 以 及 每 宗 意 外 發 生 的 原 因 地 點 及 傷 亡 人 數 為 何 ; ( 二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對 無 人 機 的 製 造 進 口 銷 售 及 擁 有 等 各 方 面 的 規 管 和 要 求, 是 否 切 合 時 宜, 以 及 會 否 參 考 美 國 的 做 法, 規 定 無 人 機 擁 有 人 須 進 行 登 記 ; 若 有 檢 討, 結 果 及 跟 進 行 動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會 規 定 擁 有 人 進 行 登 記,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26 541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鑒 於 使 用 無 人 機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例 如 進 行 空 中 拍 攝 等, 不 論 機 身 的 體 積 或 重 量, 均 須 遵 守 空 運 ( 航 空 服 務 牌 照 ) 規 例 ( 第 448 章, 附 屬 法 例 A) 第 22 條 的 規 定, 在 操 作 前 向 民 航 處 申 領 許 可 證, 並 須 按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提 供 有 關 服 務, 當 局 如 何 確 保 所 有 提 供 無 人 機 受 酬 服 務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均 已 獲 發 許 可 證 及 遵 守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過 去 3 年, 當 局 共 錄 得 多 少 宗 違 規 個 案, 以 及 對 違 規 者 施 加 甚 麼 懲 罰?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 無 人 機 ) 屬 航 空 器 的 一 種, 在 飛 行 安 全 方 面, 受 民 航 條 例 規 管 民 航 處 一 直 致 力 保 障 飛 行 安 全, 包 括 無 人 機 的 運 作, 以 確 保 這 些 活 動 在 符 合 飛 行 安 全 規 例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所 有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人 士, 不 論 所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重 量 或 用 途, 均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448C 章 1995 年 飛 航 ( 香 港 ) 令 ( 飛 航 ( 香 港 ) 令 ) 第 48 條 監 管 有 關 條 例 訂 明 任 何 人 士 不 得 因 魯 莽 或 疏 忽 操 作 無 人 機 而 危 害 他 人 或 財 產 安 全 此 外, 根 據 空 運 ( 航 空 服 務 牌 照 ) 規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48A 章 ) 第 22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若 使 用 無 人 機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不 論 無 人 機 的 重 量, 在 操 作 前 必 須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須 按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提 供 服 務 而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前 會 考 慮 申 請 人 及 無 人 機 能 否 在 安 全 情 況 下 運 作 民 航 處 批 出 的 許 可 證 亦 會 包 括 相 關 的 安 全 運 作 條 件 及 要 求 飛 航 ( 香 港 ) 令 第 3 第 7 及 第 100 條 亦 規 定, 任 何 人 士 若 在 香 港 操 作 重 量 超 過 7 千 克 ( 不 計 燃 料 ) 的 無 人 機, 均 須 在 操 作 前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申 請 飛 機 登 記 證 及 飛 機 適 航 證, 才 可 操 作 就 謝 偉 銓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一 ) 根 據 民 航 處 的 紀 錄, 過 去 3 年 沒 有 收 到 涉 及 無 人 機 ( 包 括 遙 控 模 型 飛 機 及 直 升 機 ) 意 外 的 報 告 ( 二 ) 如 上 文 所 述, 現 時 無 人 機 的 飛 行 安 全 受 民 航 條 例 的 規 管, 而 其 他 相 關 範 疇, 例 如 私 隱 保 障 產 品 安 全 等, 亦 透 過 相 關 的 指 引 和 法 例, 由 不 同 政 策 局 及 執 法 部 門 監 管 隨 着 無 人 機 技 術 的 急 速 發 展 和 用 途 日 趨 多 元 化, 各 地 政 府 已 積 極 研 究 加 強 規 管 無 人 機 的 使 用 現 時 國 際 間 仍 未 就 無

2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3 人 機 的 製 造 進 口 銷 售 和 操 作 達 成 統 一 準 則, 亦 缺 乏 一 套 國 際 通 用 的 監 管 指 引 和 守 則 為 加 強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民 航 處 正 參 考 海 外 民 航 當 局 對 無 人 機 的 規 管 要 求, 包 括 無 人 機 登 記 制 度, 並 會 考 慮 香 港 的 具 體 情 況, 檢 討 無 人 機 的 規 管 政 策 和 研 究 是 否 需 要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在 檢 討 規 管 政 策 和 執 法 措 施 時, 我 們 會 特 別 針 對 在 便 利 市 民 使 用 無 人 機 作 娛 樂 和 工 作 之 用 及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的 平 衡 與 此 同 時, 民 航 處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加 強 宣 傳 和 教 育 工 作, 提 高 有 關 界 別 和 團 體, 以 至 一 般 市 民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安 全 意 識 ( 三 ) 如 上 文 所 述, 任 何 人 士 若 使 用 無 人 機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在 操 作 前 必 須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申 請, 並 須 按 民 航 處 批 出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提 供 服 務 民 航 處 的 網 頁 載 有 使 用 任 何 飛 機 ( 包 括 無 人 機 ) 提 供 受 酬 服 務 的 要 求 和 申 請 方 法 民 航 處 不 時 與 模 型 飛 機 飛 行 會, 專 業 無 人 機 操 作 者 及 無 人 機 系 統 製 造 商 會 面, 透 過 他 們 宣 傳 無 人 機 的 相 關 法 例 規 管 要 求 和 其 他 安 全 飛 行 的 資 訊 過 去 3 年, 民 航 處 共 接 獲 111 宗 相 關 的 申 請, 當 中 84 宗 獲 批 准 許 可 證 不 獲 批 准 許 可 證 的 原 因 大 多 為 申 請 者 自 動 撤 回 申 請 或 所 提 供 資 料 不 足 民 航 處 在 過 去 3 年 並 沒 有 錄 得 違 反 許 可 證 條 件 的 個 案 一 般 而 言, 如 民 航 處 收 到 涉 及 危 險 或 違 法 操 作 無 人 機 的 舉 報, 民 航 處 會 作 出 跟 進, 包 括 向 有 關 人 士 索 取 進 一 步 的 資 料 以 便 作 出 分 析 敦 促 相 關 人 士 遵 從 有 關 無 人 機 的 飛 行 安 全 規 例 和 要 求 相 關 警 區 加 強 巡 邏 等 民 航 處 亦 一 直 與 警 方 保 持 聯 繫, 在 警 方 的 執 法 工 作 方 面 提 供 技 術 支 援 如 任 何 人 違 反 空 運 ( 航 空 服 務 牌 照 ) 規 例 第 22 條,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500 萬 元 及 監 禁 2 年 為 醫 院 管 理 局 人 員 而 設 的 國 情 研 習 班 8. 梁 家 騮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 中 聯 辦 ) 早 前 邀 請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推 薦 30 名 年 輕 醫

28 541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生 參 加 為 期 一 周 並 將 於 本 年 4 月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香 港 醫 生 國 情 研 習 班 ( 國 情 班 ) 獲 邀 參 加 者 是 有 4 至 5 年 年 資 的 初 級 醫 生 參 加 者 獲 醫 管 局 批 准 在 參 加 國 情 班 期 間 放 取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並 獲 該 局 資 助 機 票 費 用, 而 他 們 在 北 京 的 食 宿 及 交 通 費 用 則 由 中 聯 辦 負 責 有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致 函 本 人, 對 上 述 安 排 深 表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醫 管 局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批 准 以 公 帑 支 付 參 加 國 情 班 人 員 的 機 票 費 用, 以 及 批 准 他 們 放 取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 ( 二 ) 鑒 於 有 公 立 醫 院 醫 生 指 出, 根 據 醫 管 局 人 力 資 源 程 序, 該 局 一 般 只 會 資 助 醫 護 人 員 參 加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交 流 或 研 討 活 動, 是 否 知 悉 國 情 班 的 內 容 與 參 加 該 課 程 的 初 級 醫 生 的 前 線 臨 床 工 作 有 何 直 接 關 係, 以 及 參 加 國 情 班 對 他 們 的 臨 床 工 作 有 何 裨 益 ; ( 三 ) 是 否 知 悉 由 1997 年 至 今, 醫 管 局 獲 中 聯 辦 邀 請 派 員 參 加 類 似 國 情 班 的 次 數, 每 班 別 的 (i) 舉 辦 目 的 (ii) 舉 行 地 點 (iii) 對 象 (iv) 內 容 (v) 所 獲 贊 助 詳 情, 以 及 (vi) 參 加 者 人 數 ( 並 按 他 們 的 年 資 及 職 系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四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10 年, 醫 管 局 與 本 地 或 海 外 機 構 合 辦 並 獲 贊 助 的 培 訓 課 程 的 詳 情, 並 以 表 列 出 每 項 課 程 的 下 述 資 料 : (i) 課 程 名 稱 (ii) 舉 辦 年 份 (iii) 合 辦 機 構 名 稱 (iv) 所 獲 贊 助 的 金 額 (v) 參 加 者 人 數, 以 及 (vi) 醫 管 局 向 該 等 人 員 批 出 的 有 薪 進 修 假 期 日 數 ; 及 ( 五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最 近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使 用 量 大 增, 而 且 醫 護 人 手 極 為 緊 絀 ( 例 如 急 症 室 的 次 緊 急 及 非 緊 急 病 人 輪 候 時 間 長 達 十 多 小 時, 而 部 分 公 立 醫 院 內 科 住 院 病 床 佔 用 率 長 期 達 到 130%), 是 否 知 悉 醫 管 局 在 安 排 其 醫 生 參 加 是 次 國 情 班 前, 有 否 考 慮 有 關 部 門 的 人 手 情 況 ; 醫 管 局 會 否 因 應 醫 生 人 手 緊 絀 及 工 作 量 大 增 的 情 況, 考 慮 將 來 不 再 派 醫 生 參 加 與 臨 床 工 作 無 關 的 課 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家 騮 議 員 有 關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人 員 參 與 培 訓 課 程 的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質 詢, 我 們 的 綜 合 回 應 如 下

2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5 醫 管 局 一 向 着 重 為 不 同 職 系 和 職 級 的 員 工 提 供 全 面 的 培 訓 及 發 展 機 會, 因 此 不 時 安 排 員 工 參 加 相 關 的 臨 床 及 非 臨 床 培 訓 及 考 察 交 流, 培 訓 內 容 涉 及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包 括 專 業 專 科 發 展 質 素 管 理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發 展 及 規 劃 一 般 自 我 管 理 課 程 等 就 一 般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而 言, 醫 管 局 除 了 提 供 進 修 臨 床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的 機 會, 亦 會 安 排 他 們 參 與 不 同 類 型 及 性 質 的 其 他 培 訓, 例 如 領 導 才 能 管 理 技 能 和 溝 通 技 巧 等 的 培 訓 醫 管 局 有 既 定 的 機 制, 規 管 資 助 員 工 參 予 培 訓 和 交 流 的 事 宜, 例 如 有 關 批 核 資 助 費 用 和 研 習 假 期 等 考 慮 是 否 給 予 批 准 的 因 素 主 要 基 於 培 訓 內 容 與 員 工 工 作 發 展 的 關 係, 以 及 是 否 能 提 升 對 病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質 素 等 醫 管 局 除 了 以 其 資 源 支 持 員 工 進 修 外, 亦 有 接 受 不 同 機 構 的 邀 請 及 贊 助, 讓 員 工 在 本 地 或 到 海 外 進 行 培 訓 及 學 術 交 流, 參 與 課 程 學 術 會 議 和 研 討 會, 或 進 行 考 察 交 流 工 作 坊 等 醫 管 局 曾 與 多 間 機 構 合 作 或 接 受 其 贊 助, 為 員 工 舉 辦 培 訓 課 程 舉 例 而 言, 近 年 培 訓 夥 伴 包 括 有 新 加 坡 衞 生 部 加 拿 大 病 童 醫 院 澳 洲 醫 療 服 務 標 準 委 員 會 國 際 醫 療 品 質 協 會 國 際 醫 院 聯 會 新 加 坡 的 醫 療 資 訊 及 管 理 系 統 協 會 海 外 及 本 地 大 學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及 不 同 專 科 學 會 等 有 關 的 培 訓 項 目 及 資 料 為 數 眾 多, 不 能 盡 錄 不 同 機 構 的 贊 助 方 式 各 異, 而 員 工 所 獲 贊 助 的 水 平 會 視 乎 課 程 形 式 ( 本 地 或 海 外 ) 及 課 程 日 數 地 點 等 而 定 贊 助 項 目 可 包 括 機 票 住 宿 及 課 程 報 名 費 用 等, 均 須 按 醫 管 局 接 受 利 益 款 待 及 贊 助 的 指 引 批 核 考 慮 是 否 接 受 贊 助 的 一 般 準 則 包 括 接 受 贊 助 不 會 實 際 造 成 或 被 認 為 有 利 益 衝 突 不 會 損 害 醫 管 局 的 聲 譽 接 受 培 訓 能 否 提 升 對 病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質 素 和 贊 助 款 額 是 否 合 理 等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國 情 研 習 班 ( 國 情 班 ), 是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聯 絡 辦 公 室 舉 辦, 並 由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安 排 課 程 醫 管 局 是 被 邀 請 參 加 機 構 之 一, 並 非 合 辦 單 位 醫 管 局 多 年 來 均 有 接 受 邀 請 提 名 員 工 參 與 國 情 班, 會 因 應 工 作 情 況 是 否 許 可 下 考 慮 提 名 員 工 參 與 國 情 班 過 去 10 年 共 有 近 200 名 醫 管 局 員 工 曾 參 與 該 培 訓 課 程, 包 括 有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以 及 不 同 職 系 的 醫 護 人 員 就 醫 生 職 系 而 言, 包 括 部 門 主 管 顧 問 醫 生 副 顧 問 醫 生 駐 院 醫 生 等 ; 護 理 人 員 則 包 括 高 級 護 士 長 部 門 運 作 經 理 病 房 經 理 等 ; 另 亦 包 括 不 同 專 業 的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30 541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為 期 1 周 的 國 情 班 於 內 地 城 市 舉 行, 例 如 上 海 或 北 京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內 地 學 者 及 官 員 講 授 國 家 不 同 範 疇 的 制 度 及 政 策, 例 如 醫 療 體 制 改 革 等, 學 員 亦 會 被 安 排 到 內 地 醫 療 機 構 參 觀 及 訪 問 主 辦 方 會 提 供 學 員 在 培 訓 期 間 的 食 宿 當 地 交 通 及 課 程 費 用 在 醫 管 局 現 行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下, 員 工 於 接 受 其 他 機 構 的 贊 助 前, 包 括 培 訓 課 程 相 關 的 資 助, 需 要 按 機 制 申 報 及 獲 上 級 批 准 醫 管 局 早 前 收 到 邀 請 參 加 今 年 4 月 舉 行 的 國 情 班, 課 程 日 期 及 後 改 至 本 年 5 月 中 旬 舉 行 主 辦 方 邀 請 是 次 國 情 班 的 培 訓 對 象 為 醫 療 衞 生 領 域 專 業 人 士, 醫 管 局 遂 邀 請 轄 下 聯 網 推 薦 有 興 趣 而 在 工 作 及 時 間 上 可 安 排 的 醫 生 參 與 經 聯 網 推 薦, 是 次 參 與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包 括 6 名 駐 院 醫 生, 亦 有 部 門 主 管 顧 問 醫 生 副 顧 問 醫 生, 以 及 護 理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等, 共 27 人 員 工 的 參 與 為 自 願 性 質, 並 必 須 取 得 所 屬 部 門 醫 院 總 監, 以 及 聯 網 總 監 評 估 為 在 不 影 響 工 作 及 服 務 下, 方 可 參 與 資 助 房 屋 屋 苑 / 屋 邨 的 滅 鼠 及 滅 蟲 工 作 9.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近 日 有 不 少 資 助 房 屋 的 居 民 投 訴 所 住 屋 苑 / 屋 邨 的 鼠 患 問 題 嚴 重,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甚 至 危 害 他 們 的 健 康 雖 然 有 關 居 民 已 盡 量 改 善 所 住 單 位 的 衞 生 情 況, 但 當 局 就 屋 苑 / 屋 邨 公 用 地 方 進 行 的 滅 鼠 工 作 成 效 欠 佳, 以 致 鼠 患 問 題 無 法 根 治 此 外, 有 居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屋 苑 / 屋 邨 內 食 肆 的 蟲 患 問 題 亦 頗 嚴 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過 去 3 年 : ( 一 ) 房 屋 署 ( 房 署 ) 及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接 獲 轄 下 資 助 房 屋 屋 苑 / 屋 邨 的 (i) 住 宅 單 位 內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以 及 (ii)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房 屋 類 別 及 區 議 會 分 區 以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房 署 及 房 協 就 第 ( 一 ) 項 的 投 訴 所 採 取 的 具 體 跟 進 行 動 為 何, 並 按 投 訴 的 處 理 結 果 / 進 展 ( 例 如 已 解 決 尚 待 處 理 ) 以 表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房 署 及 房 協 有 否 在 收 到 較 多 投 訴 的 屋 苑 / 屋 邨 加 強 清 潔 行 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如 有, 每 週 增 加 的 清 潔 次 數 為 何, 以 及 其 後 收 到 的 有 關 投 訴 有 否 減 少 ; 及

3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7 ( 四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該 等 屋 苑 /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詳 情 為 何, 包 括 提 出 檢 控 的 個 案 數 目, 以 及 違 例 食 肆 被 施 加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取 消 牌 照 及 其 他 處 分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食 環 署 有 否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加 強 巡 視 有 關 的 食 肆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如 有, 其 後 就 有 關 食 肆 收 到 的 投 訴 有 否 減 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十 分 重 視 轄 下 公 共 屋 邨 的 環 境 衞 生, 會 密 切 監 管 其 服 務 承 辦 商, 確 保 其 妥 善 執 行 各 項 清 潔 工 作 ( 包 括 滅 鼠 ), 為 居 民 締 造 清 潔 健 康 的 生 活 環 境 由 於 鼠 患 問 題 會 受 屋 邨 附 近 環 境 衞 生 的 影 響, 作 為 房 委 會 的 執 行 部 門, 房 屋 署 會 與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及 機 構 合 作, 合 力 打 擊 鼠 患 在 整 合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和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 房 協 ) 的 資 料 後, 我 現 就 涂 謹 申 議 員 的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房 屋 署 的 檔 案 紀 錄, 過 去 3 年, 房 委 會 轄 下 出 租 公 共 屋 邨 的 住 宅 範 圍 及 公 用 地 方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一 ; 屋 邨 內 的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二 至 於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屋 苑 及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租 置 ) 屋 邨, 由 於 屋 邨 管 理 工 作 由 相 關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所 委 聘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故 房 屋 署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數 字 據 房 協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過 去 3 年, 房 協 轄 下 出 租 屋 邨 範 圍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三 ;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見 附 件 四 由 房 協 管 理 的 住 宅 發 售 計 劃 夾 心 階 層 住 屋 計 劃 及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過 去 3 年 並 未 接 獲 有 關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至 於 就 屋 邨 範 圍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過 去 3 年 只 有 東 區 曾 於 2014 年 錄 得 5 宗 投 訴 ( 二 ) 就 有 關 投 訴, 房 屋 署 和 房 協 採 取 的 具 體 跟 進 工 作 包 括 加 強 巡 查 屋 邨 範 圍 在 鼠 隻 出 沒 黑 點 放 置 老 鼠 藥 加 強 清 洗 樓 宇 及 四 周 範 圍, 以 保 持 環 境 潔 淨 衞 生 在 採 取 有 關 跟 進 措 施 後, 所 有 個 案 均 已 受 控 制 房 屋 署 和 房 協 會 繼 續 執 行 各 項 措 施, 以 防 範 鼠 患

32 541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除 了 以 上 的 跟 進 工 作, 房 屋 署 和 房 協 會 根 據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在 一 些 投 訴 鼠 患 及 蟲 患 較 多 的 屋 邨, 加 強 清 潔 工 作 視 乎 需 要, 每 周 的 清 潔 工 作 會 增 加 一 至 兩 次, 就 較 嚴 重 的 個 案, 更 會 將 每 周 的 清 潔 工 作 增 加 至 7 次 ( 四 ) 根 據 食 物 業 規 例 ( 第 132X 章 ), 任 何 從 事 食 物 業 的 人 士, 不 得 明 知 而 容 受 或 准 許 任 何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有 老 鼠 或 昆 蟲 存 在,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元 及 監 禁 3 個 月, 另 加 每 日 罰 款 300 元 2013 年 至 2015 年,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存 在 衞 生 問 題 ( 當 中 包 括 老 鼠 或 昆 蟲 處 所 不 清 潔 在 露 天 地 方 配 制 食 物 等 事 宜 ) 的 投 訴 數 字 共 有 宗 食 環 署 未 有 備 存 當 中 涉 及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內 食 肆 的 投 訴 分 項 數 字 2013 年 至 2015 年, 食 環 署 就 食 物 業 處 所 內 存 在 衞 生 問 題 ( 當 中 包 括 老 鼠 或 昆 蟲 處 所 不 清 潔 在 露 天 地 方 配 制 食 物 等 事 宜 ) 提 出 的 檢 控 個 案 共 有 宗 食 環 署 未 有 備 存 涉 及 檢 控 公 營 房 屋 範 圍 內 食 物 業 處 所 的 分 項 數 字 食 環 署 在 接 獲 持 牌 食 肆 內 存 在 衞 生 問 題 的 投 訴 後, 會 派 員 進 行 調 查, 以 確 保 有 關 食 肆 符 合 法 例 訂 明 的 衞 生 及 食 物 安 全 標 準 及 遵 守 牌 照 條 件 經 營 業 務 在 巡 查 時,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檢 查 食 肆 的 整 體 衞 生 情 況, 如 投 訴 涉 及 鼠 患 及 蟲 患 等 問 題,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重 點 查 找 是 否 有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痕 跡 查 詢 該 食 肆 的 防 治 蟲 鼠 工 作 及 廢 物 處 理 等 範 疇,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食 肆 負 責 人 提 供 防 治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建 議 視 乎 調 查 結 果, 食 環 署 人 員 會 按 實 際 情 況 安 排 加 強 巡 查 有 關 食 肆 及 在 該 食 肆 附 近 的 公 眾 地 方 加 強 防 治 蟲 鼠 的 工 作 如 有 關 食 肆 違 反 相 關 的 牌 照 條 件 或 違 反 有 關 法 例, 食 環 署 可 發 出 警 告 信 或 提 出 檢 控 對 重 複 違 規 的 食 肆, 食 環 署 可 根 據 違 例 記 分 制 或 警 告 信 制 度 考 慮 暫 時 吊 銷 或 取 消 有 關 食 肆 的 牌 照 在 有 需 要 時, 食 環 署 分 區 環 境 衞 生 辦 事 處 會 與 各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房 屋 署 舉 行 會 議, 就 如 何 在 其 管 理 的 場 地 加 強 防 鼠 及 滅 鼠 工 作, 向 他 們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食 環 署 在 推 行 防 治 鼠 患 措 施 方 面 向 房 屋 署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包 括 : 定 期 巡 查 其 建

3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19 築 地 盤 ; 為 房 屋 署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職 員 舉 辦 有 關 防 治 鼠 患 的 講 座, 以 及 聯 同 房 屋 署 在 公 共 屋 邨 內 進 行 巡 查, 以 監 察 防 治 鼠 患 措 施 是 否 有 效 附 件 一 房 委 會 轄 下 出 租 公 共 屋 邨 住 宅 範 圍 及 公 用 地 方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屋 邨 範 圍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1) 區 議 會 分 區 ( 不 包 括 食 肆 )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九 龍 城 元 朗 屯 門 東 區 南 區 荃 灣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葵 青 離 島 觀 塘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中 西 區 大 埔 區 油 尖 旺 以 上 投 訴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租 置 屋 邨 註 : (1) 不 包 括 灣 仔 區 房 委 會 在 該 區 並 沒 有 公 共 屋 邨

34 542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 件 二 房 委 會 轄 下 出 租 公 共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2) 屋 邨 範 圍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九 龍 城 元 朗 屯 門 東 區 南 區 荃 灣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葵 青 離 島 觀 塘 北 區 西 貢 沙 田 中 西 區 大 埔 區 油 尖 旺 以 上 投 訴 數 字 並 不 包 括 租 置 屋 邨 及 已 出 售 的 非 住 宅 物 業 範 圍 內 的 食 肆 註.. (2) 不 包 括 灣 仔 區 房 委 會 在 該 區 並 沒 有 公 共 屋 邨 房 協 轄 下 出 租 屋 邨 範 圍 ( 不 包 括 食 肆 ) 出 現 鼠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3) 屋 邨 範 圍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 不 包 括 食 肆 )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中 西 區 東 區 附 件 三

3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1 (3) 屋 邨 範 圍 出 現 鼠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 不 包 括 食 肆 )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油 尖 旺 觀 塘 沙 田 北 區 西 貢 荃 灣 葵 青 註 : (3) 不 包 括 元 朗 屯 門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離 島 和 大 埔 區 房 協 在 該 6 區 並 沒 有 出 租 屋 邨 房 協 轄 下 出 租 屋 邨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分 區 投 訴 數 目 (4) 屋 邨 範 圍 內 食 肆 出 現 鼠 患 及 蟲 患 的 投 訴 數 目 區 議 會 分 區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中 西 區 東 區 南 區 灣 仔 九 龍 城 油 尖 旺 觀 塘 沙 田 北 區 西 貢 荃 灣 葵 青 註 : 附 件 四 (4) 不 包 括 元 朗 屯 門 深 水 埗 黃 大 仙 離 島 和 大 埔 區 房 協 在 該 6 區 並 沒 有 出 租 屋 邨

36 542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加 強 應 付 下 個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的 措 施 10.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本 年 首 季,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錄 得 超 過 200 宗 嚴 重 流 感 個 案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表 示, 是 次 冬 季 流 感 高 峰 期 令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面 對 嚴 峻 的 需 求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目 前 透 過 各 項 計 劃 向 優 先 組 別 人 士 ( 主 要 是 幼 童 及 長 者 ) 提 供 免 費 或 資 助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截 至 3 月 中,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接 受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的 人 數 約 有 57 萬, 但 幼 童 ( 即 5 歲 或 以 下 ) 及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 於 去 年 底 的 人 口 卻 有 150 萬, 顯 示 疫 苗 注 射 覆 蓋 率 並 不 理 想 關 於 加 強 應 付 下 個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的 措 施,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於 今 年 入 秋 後 盡 早 安 排 上 述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接 受 免 費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以 減 低 下 個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的 流 感 病 發 率 ;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現 時 的 長 者 當 中 約 有 四 成 居 於 公 共 屋 邨, 政 府 除 了 繼 續 推 行 長 者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外, 會 否 安 排 公 營 或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護 理 人 員 到 各 屋 邨, 免 費 為 長 者 居 民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以 提 升 覆 蓋 率 ; 若 會,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政 府 推 行 的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為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和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的 院 友 提 供 免 費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是 否 知 悉 在 年 度, 有 否 任 何 院 舍 未 能 覓 得 醫 生 到 訪 為 其 合 資 格 院 友 注 射 有 關 的 疫 苗 ; 若 有, 原 因 和 涉 及 的 院 友 人 數 為 何 ; ( 四 ) 會 否 安 排 公 營 或 私 營 醫 療 機 構 的 護 理 人 員 到 全 港 的 幼 稚 園, 免 費 為 幼 童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以 提 升 覆 蓋 率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有 否 評 估 全 面 為 所 有 上 述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免 費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每 年 所 涉 開 支, 以 及 該 數 字 與 今 年 1 至 3 月 期 間, 季 節 性 流 感 大 爆 發 引 致 的 醫 管 局 額 外 開 支 及 社 會 成 本 如 何 比 較?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疫 苗 可 預 防 疾 病 科 學 委 員 會 ( 科 學 委 員 會 ) 定 期 就 本 地 流 行 病 學 及 國 際 實 證, 檢 視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的 建 議 於 季 度, 科 學 委 員 會 建 議 9 類 羣 組 優 先 接 受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當 中 包 括 長 者 和 幼 童 該 些 羣 組 一 般 有 較 大

3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3 機 會 因 感 染 流 感 而 引 致 嚴 重 併 發 症 甚 至 死 亡 或 將 流 感 傳 播 給 高 危 人 士 政 府 根 據 科 學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資 源 分 配 和 風 險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決 定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現 時, 政 府 透 過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 包 括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 及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向 部 分 屬 上 述 羣 組 提 供 免 費 或 資 助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 一 ) 在 即 將 來 臨 的 季 度, 科 學 委 員 會 將 於 本 年 7 月 期 間 舉 行 會 議, 就 季 度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提 出 建 議 由 於 人 體 在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約 兩 星 期 後 才 能 產 生 預 防 季 節 性 流 感 病 毒 的 抗 體, 一 如 往 年, 政 府 計 劃 於 本 年 10 月 期 間 展 開 季 度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以 便 有 足 夠 時 間 為 合 資 格 羣 組 接 種 疫 苗, 使 他 們 的 身 體 能 在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期 間 ( 一 般 為 1 月 至 3 月 ) 產 生 抗 體 以 作 保 護 ( 二 ) 政 府 除 了 透 過 參 與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診 所 向 65 歲 或 以 上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的 季 節 性 流 感 疫 苗 注 射 外, 已 於 年 度 擴 大 了 政 府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的 涵 蓋 範 圍 至 所 有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讓 他 們 亦 可 透 過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免 費 接 種 季 節 性 流 感, 從 而 鼓 勵 長 者 接 種 疫 苗 上 述 措 施 已 見 成 效 截 至 2016 年 4 月 10 日, 上 述 兩 項 計 劃 為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接 種 的 流 感 疫 苗 約 有 劑, 與 上 年 同 期 比 較 增 長 22% 覆 蓋 率 達 目 標 長 者 人 口 的 40% 政 府 會 於 年 度 起 將 措 施 恆 常 化 衞 生 署 現 時 沒 有 額 外 人 手 提 供 外 展 服 務, 為 所 有 居 於 公 共 屋 邨 的 長 者 提 供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服 務 儘 管 如 此, 部 分 參 與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醫 生 會 與 不 同 的 機 構 合 作 ( 包 括 長 者 中 心 及 非 牟 利 團 體 等 ), 在 長 者 / 社 區 中 心 提 供 外 展 接 種 服 務 如 屋 邨 互 助 委 員 會 或 其 他 社 區 組 織 希 望 與 私 家 醫 生 合 作, 為 其 服 務 對 象 提 供 外 展 資 助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衞 生 署 會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及 指 引, 而 指 引 亦 已 上 載 於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網 頁, 以 供 參 考 衞 生 署 會 為 相 關 機 構 安 排 簡 介 會, 講 解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詳 情 ( 包 括 安 排 私 家 醫 生 提 供 外 展 接 種 服 務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 以 及 分 發 宣 傳 海 報 及 單 張 以 鼓 勵 它 們 協 助 宣 傳 ( 三 ) 在 年 度, 共 有 超 過 間 安 老 及 殘 疾 院 舍 參 與 院 舍 防 疫 注 射 計 劃, 參 與 率 約 佔 全 港 院 舍 的 99%, 並 為

38 542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院 友 接 種 了 大 約 劑 流 感 疫 苗, 覆 蓋 率 約 為 80% 本 年 度 只 有 7 間 ( 約 1%) 安 老 及 殘 疾 院 舍 未 有 安 排 私 家 醫 生 上 門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涉 及 約 200 位 合 資 格 人 士, 包 括 院 友 及 職 員 該 些 院 舍 未 有 安 排 醫 生 上 門 注 射 流 感 疫 苗 的 原 因 是 它 們 的 資 源 有 限 和 合 資 格 接 種 疫 苗 的 人 數 相 對 較 少, 故 院 舍 負 責 人 鼓 勵 合 資 格 人 士 到 公 營 醫 療 機 構 接 種 免 費 的 流 感 疫 苗, 或 到 已 登 記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醫 生 診 所 接 種 資 助 流 感 疫 苗 ( 四 ) 現 時, 在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下, 家 長 可 帶 合 資 格 幼 童 ( 年 齡 介 乎 6 個 月 至 未 滿 6 歲 ; 或 6 歲 或 以 上, 但 仍 就 讀 於 幼 稚 園 或 幼 兒 中 心 的 兒 童 ), 到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診 所 接 種 資 助 的 流 感 疫 苗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診 所 逾 間, 當 中 有 部 分 的 私 家 診 所 並 沒 有 就 接 種 疫 苗 收 取 額 外 的 服 務 費 ( 即 合 資 格 的 幼 童 在 該 等 私 家 診 所 接 種 疫 苗 無 需 付 費 ), 家 長 可 按 情 況 選 擇 合 適 的 診 所 為 他 們 的 合 資 格 子 女 接 種 流 感 疫 苗 此 外, 有 部 分 參 與 資 助 計 劃 的 私 家 醫 生 亦 會 與 幼 稚 園 或 幼 兒 中 心 合 作, 提 供 外 展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留 意 到 有 些 地 方 ( 例 如 台 灣 和 英 國 ) 已 把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計 劃 擴 展 至 小 學 生 政 府 正 在 參 考 其 成 果,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逐 步 擴 大 兒 童 流 感 疫 苗 資 助 計 劃, 為 6 至 12 歲 兒 童 提 供 資 助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服 務 ( 五 ) 於 季 度, 衞 生 署 購 買 約 40 萬 劑 流 感 疫 苗, 涉 及 約 2,100 萬 元 的 費 用 今 年 年 初 冬 季 流 感 季 節 期 間, 市 民 對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需 求 增 加, 主 要 有 3 個 原 因, 包 括 整 體 病 人 年 齡 老 化 天 氣 寒 冷 引 致 市 民 ( 特 別 是 長 者 ) 發 病, 以 及 流 感 活 躍 程 度 上 升 引 致 長 期 病 患 者 較 容 易 受 到 感 染 醫 院 管 理 局 沒 有 備 存 由 於 冬 季 流 感 服 務 需 求 增 加 而 引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資 料 總 括 而 言, 疫 苗 注 射 可 增 強 人 體 免 疫 能 力, 為 人 類 提 供 最 佳 保 護, 免 受 傳 染 病 感 染 在 未 來,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與 各 持 份 者 保 持 聯 繫, 以 了 解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及 困 難, 用 作 檢 討 及 完 善 有 關 疫 苗 注 射 計 劃 的 細 節, 並 作 為 籌 備 下 年 度 計 劃 的 參 考

3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5 區 域 性 模 式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11.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自 2013 年 起, 運 輸 署 及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各 區 推 行 區 域 性 模 式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 以 整 個 地 區 為 基 礎, 宏 觀 地 檢 視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從 而 優 化 巴 士 路 線, 減 少 道 路 擠 塞 和 廢 氣 排 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分 別 有 哪 些 地 區 的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已 完 成 正 在 推 行 及 將 會 推 行 ; 運 輸 署 預 算 何 時 可 完 成 全 港 的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 ( 二 ) 就 每 個 已 完 成 或 正 推 行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的 地 區 而 言,(i) 新 開 辦 (ii) 已 / 將 提 升 服 務 (iii) 已 / 將 增 加 班 次 (iv) 新 納 入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v) 已 / 將 縮 減 服 務 (vi) 已 / 將 取 消 或 合 併, 以 及 (vii) 已 / 將 縮 減 班 次 的 路 線 的 數 目 及 相 關 巴 士 編 號 分 別 為 何, 並 按 下 表 列 出 分 項 資 料 ; 地 區 (i) (ii) (iii) (iv) (v) (vi) (vii) ( 三 ) 有 否 檢 討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的 成 效 ; 如 有, 已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的 地 區 及 檢 討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如 何 得 悉 巴 士 服 務 重 組 的 成 效 ;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青 衣 欠 缺 直 接 往 返 新 界 北 及 陸 路 口 岸 的 巴 士 路 線, 而 青 衣 鄰 近 機 場, 但 青 衣 往 返 機 場 的 巴 士 服 務 亦 不 足, 運 輸 署 在 規 劃 青 衣 巴 士 服 務 時 所 依 據 的 準 則 為 何 ; 運 輸 署 會 否 重 新 評 估 及 研 究 青 衣 居 民 對 巴 士 服 務 的 需 求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現 時 不 少 往 返 新 市 鎮 的 過 海 巴 士 路 線 ( 例 如 青 衣 長 安 邨 往 返 銅 鑼 灣 ( 天 后 ) 的 948 號 ) 只 在 繁 忙 時 段 提 供 服 務, 而 且 部 分 路 線 只 提 供 單 向 服 務, 運 輸 署 為 新 市 鎮 規 劃 過 海 巴 士 路 線 時 所 依 據 的 準 則, 以 及 當 中 服 務 地 區 居 民 的 意 見 所 佔 比 重 為 何 ; 運 輸 署 會 否 以 試 辦 模 式 開 設 新 過 海 巴 士 路 線?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是 運 輸 署 恆 常 的 工 作, 目 的 是 提 高 服 務 網 絡 效 率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和 減 少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自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政 府 會 更 着 力 進 行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的 工 作

40 542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以 來, 運 輸 署 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推 動 路 線 重 組, 即 以 整 個 地 區 而 非 個 別 路 線 為 基 礎, 宏 觀 地 檢 視 該 區 的 巴 士 服 務, 增 加 效 益 就 此, 概 括 而 言, 在 大 致 維 持 相 若 數 目 的 巴 士 下, 靈 活 調 配 資 源, 令 需 求 大 的 服 務 得 以 開 設 或 增 加, 而 需 求 少 的 服 務 亦 得 以 減 少 或 刪 除, 以 充 分 善 用 資 源 與 此 同 時, 運 輸 署 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亦 繼 續 按 既 定 機 制, 透 過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每 年 須 向 署 方 提 交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對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作 出 必 需 調 整, 以 配 合 乘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及 提 升 專 營 巴 士 的 營 運 效 率 就 麥 美 娟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三 ) ( 四 ) 及 ( 五 ) 2013 年 至 2015 年, 運 輸 署 採 用 區 域 性 模 式 重 組 了 北 區 屯 門 元 朗 沙 田 青 衣 大 埔 和 九 龍 的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所 涉 路 線 的 資 料 載 於 附 件 一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可 提 高 巴 士 網 絡 效 率, 令 巴 士 資 源 運 用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根 據 運 輸 署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的 資 料 分 析 顯 示, 在 6 個 已 完 成 區 域 性 模 式 的 地 區 ( 即 北 區 屯 門 元 朗 沙 田 青 衣 和 大 埔 ) (1), 其 巴 士 路 線 整 體 載 客 量 在 巴 士 數 目 大 致 維 持 不 變 的 情 況 下 均 能 錄 得 約 3% 至 9% 不 等 的 增 長, 反 映 重 組 有 一 定 成 效 同 時, 2013 年 至 2015 年 間 的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亦 使 途 經 中 環 銅 鑼 灣 和 旺 角 繁 忙 交 通 幹 道 的 巴 士 流 量 每 天 合 共 減 少 超 過 班 次, 有 助 改 善 路 面 交 通 及 減 少 路 邊 空 氣 污 染 此 外, 為 配 合 港 鐵 西 港 島 線 通 車, 運 輸 署 對 包 括 途 經 港 島 西 區 的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在 內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實 施 了 重 組 計 劃, 並 正 籌 劃 觀 塘 線 延 線 及 南 港 島 線 通 車 後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重 組 計 劃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注 視 各 區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乘 客 需 求 的 變 化, 適 時 按 需 要 以 包 括 區 域 性 模 式 在 內 的 方 式 重 組 不 同 地 區 的 巴 士 路 線 在 現 行 機 制 下,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均 會 透 過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向 運 輸 署 提 交 涉 及 服 務 調 整 的 建 議, 當 中 包 括 開 辦 新 (1) 九 龍 的 區 域 性 模 式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自 去 年 6 月 起 逐 步 開 始 實 施 由 於 實 施 時 間 尚 短, 乘 客 的 出 行 模 式 需 時 穩 定 下 來 運 輸 署 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4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7 路 線 ; 調 整 班 次 服 務 時 間 和 行 車 路 線 ; 及 取 消 或 合 併 路 線 等 建 議, 以 配 合 乘 客 需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亦 會 不 時 因 應 繁 忙 時 段 的 乘 客 需 求, 考 慮 開 辦 只 在 指 定 時 段 提 供 服 務 的 特 別 班 次 在 制 訂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方 案 時, 運 輸 署 與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會 參 考 署 方 2010 年 經 諮 詢 立 法 會 後 修 訂 及 公 布 的 巴 士 路 線 發 展 計 劃 中 有 關 改 善 及 減 少 服 務 的 指 引 ( 指 引 )( 文 本 見 附 件 二 ) 指 引 列 明 在 審 批 新 設 巴 士 服 務 時,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該 等 服 務 對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的 影 響, 並 會 盡 量 避 免 開 設 長 途 巴 士 路 線, 或 行 走 繁 忙 地 區 例 如 旺 角 尖 沙 咀 中 環 灣 仔 和 銅 鑼 灣 等 的 巴 士 路 線 接 駁 鐵 路 或 在 鐵 路 範 圍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的 新 巴 士 服 務 路 線 則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指 引 適 用 於 調 整 不 同 地 區 專 營 巴 士 網 絡 的 建 議, 當 中 包 括 涉 及 來 往 機 場 過 海 及 口 岸 路 線 的 建 議 運 輸 署 會 就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建 議 諮 詢 相 關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在 落 實 個 別 建 議 前, 該 署 亦 會 在 充 分 考 慮 所 蒐 集 的 意 見 後 對 施 行 細 節 按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就 來 往 機 場 和 新 界 北 區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而 言, 青 衣 居 民 可 在 港 鐵 青 衣 站 乘 搭 機 場 快 線 直 達 機 場 及 鐵 路 前 往 新 界 北 區, 亦 可 乘 搭 數 條 來 往 機 場 的 巴 士 路 線 ( 即 機 場 巴 士 第 A31 號 線 和 北 大 嶼 山 對 外 巴 士 第 E21 號 線 第 E32 號 線 及 第 E42 號 線 ) 青 衣 亦 設 有 一 條 提 供 全 日 服 務 的 特 快 巴 士 路 線 ( 九 巴 279X 號 線 ) 由 青 衣 經 大 欖 隧 道 直 達 上 水 及 粉 嶺 至 於 往 來 羅 湖 落 馬 洲 深 圳 灣 等 陸 路 口 岸 的 交 通 安 排 方 面, 青 衣 居 民 可 使 用 鐵 路 服 務, 或 使 用 鐵 路 服 務 轉 乘 專 營 巴 士 或 過 境 巴 士 在 年 度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中, 運 輸 署 及 龍 運 巴 士 有 限 公 司 建 議 開 辦 一 條 來 往 葵 涌 及 機 場 並 途 經 青 衣 的 新 路 線, 並 擬 重 組 現 時 途 經 青 衣 的 機 場 巴 士 第 A31 號 線, 擴 大 機 場 巴 士 在 青 衣 的 服 務 範 圍 過 海 巴 士 服 務 方 面, 運 輸 署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建 議 延 長 來 往 青 衣 及 銅 鑼 灣 的 過 海 隧 道 巴 士 第 948 號 線 在 星 期 六 的 服 務 時 間, 並 新 增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的 服 務 諮 詢 區 議 會 的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中 上 述 建 議 如 獲 支 持 落 實, 預 計 可 在 本 年 第 四 季 起 陸 續 施 行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因 應 乘 客 需 求 的 轉 變, 透 過 現 行 機 制 調 整 本 港 不 同 地 區 的 專 營 巴 士 服 務

42 542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 件 一 地 區 2013 年 至 2015 年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推 行 的 巴 士 路 線 重 組 詳 情 新 開 辦 路 線 北 區 九 巴 N73 號 線 隧 巴 678 號 線 ( 共 2 條 路 線 ) 提 升 服 務 ( 包 括 增 加 班 次 延 長 路 線 新 增 特 別 班 次 等 ) 取 消 或 合 併 路 線 九 巴 70K 九 77K 78K 270A 270B 270S 273A 273S 277E 277P 及 277X 號 線 隧 巴 373 及 373A 號 線 ( 共 13 條 路 線 ) 巴 70X N76 及 N270 號 線 ( 共 3 條 路 線 ) 屯 門 沒 有 九 巴 61M 九 66M 66X 68A 259D 元 朗 九 巴 68E 號 線 ( 共 1 條 路 線 ) 及 263 號 線 隧 巴 960S 960X 及 961 號 線 ( 共 9 條 路 線 ) 龍 運 E34 號 線 九 巴 B1 68M 68X 251B 268B 268X 269A 269M 269P 276 及 276P 號 線 隧 巴 968 及 968X 號 線 ( 共 16 條 路 線 ) 巴 66 及 263M 號 線 ( 共 2 條 路 線 ) 九 巴 264M 號 線 ( 共 1 條 路 69M 251A 線 ) 縮 減 服 務 ( 包 括 縮 減 班 次 縮 短 路 線 改 以 單 層 巴 士 行 走 等 ) 九 巴 73 73A 73K 76K 及 79K 號 線 ( 共 5 條 路 線 ) 九 巴 59S 63X 259B 259C 259E 260B 260C 及 267S 號 線 ( 共 8 條 路 線 ) 九 巴 M 265M 及 269B 號 線 ( 共 4 條 路 線 ) 新 納 入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路 線 沒 有 沒 有 九 巴 41M 及 251B 號 線 ( 共 4 條 路 線 )

43 地 區 新 開 辦 路 線 沙 田 九 巴 83A 88X 240X 及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29 提 升 服 務 ( 包 括 增 加 班 次 延 長 路 線 新 增 特 別 班 次 等 ) 九 巴 47X 280X ( 共 6 條 路 線 ) 號 線 ( 共 4 條 路 線 ) 青 衣 沒 有 九 巴 X42C 及 44 號 線 隧 巴 948 號 線 ( 共 3 條 路 線 ) 大 埔 沒 有 九 巴 64S 72C 74B 74C 74D 74P A 272X 及 272P 號 線 隧 巴 307C 及 307P 號 線 ( 共 12 條 路 線 ) 九 龍 沒 有 九 巴 2E 2X 24 及 28B 號 線 隧 巴 108 號 線 ( 共 5 條 路 線 ) 取 消 或 合 併 路 線 九 巴 286C 286P 及 287X 號 線 280P 號 線 隧 巴 680P 及 ( 共 1 條 路 982X 號 線 線 ) 縮 減 服 務 ( 包 括 縮 減 班 次 縮 短 路 線 改 以 單 層 巴 士 行 走 等 ) 九 巴 80M 81S 82S 86C 87D 281B 281X 及 286X 號 線 ( 共 8 條 路 線 ) 沒 有 九 巴 M 44P 及 N241 號 線 ( 共 7 條 路 線 ) 沒 有 九 巴 64P 65K 72A 72X 及 74A 號 線 ( 共 5 條 路 線 ) 沒 有 九 巴 2A 號 線 ( 共 1 條 路 線 ) 新 納 入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路 線 九 巴 88X 240X 及 280X 號 線 ( 共 3 條 路 線 ) 沒 有 沒 有 九 巴 5M 5S 13X 及 45 號 線 ( 共 6 條 路 線 )

44 543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 件 二 改 善 服 務 (I) 增 加 班 次 巴 士 路 線 發 展 計 劃 中 有 關 改 善 及 減 少 服 務 的 指 引 個 別 路 線 如 果 在 繁 忙 時 段 最 繁 忙 的 半 小 時 內 的 載 客 率 達 100% 及 在 該 1 小 時 內 的 載 客 率 達 85%; 或 在 非 繁 忙 時 段 內 的 最 繁 忙 1 小 時 的 載 客 率 達 60%,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增 加 車 輛 行 走, 以 提 高 服 務 水 平 調 配 從 其 他 重 組 項 目 減 省 下 來 的 車 輛 會 獲 優 先 考 慮 (II) 開 設 新 的 巴 士 服 務 若 單 以 增 加 班 次 不 足 以 應 付 需 求, 以 及 沒 有 可 行 的 替 代 服 務, 我 們 會 考 慮 開 設 新 巴 士 線, 而 接 駁 鐵 路 或 在 鐵 路 範 圍 以 外 提 供 服 務 的 新 巴 士 服 務 路 線 將 獲 優 先 考 慮 審 批 新 設 巴 士 服 務 時,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該 等 服 務 對 主 要 道 路 交 通 情 況 的 影 響, 並 會 盡 量 避 免 開 設 長 途 巴 士 路 線, 或 行 走 繁 忙 地 區 例 如 旺 角 尖 沙 咀 中 環 灣 仔 和 銅 鑼 灣 等 的 巴 士 路 線 減 少 服 務 當 局 的 政 策 目 標 是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環 境 下 提 供 安 全 有 效 率 和 可 靠 的 運 輸 系 統 使 用 率 偏 低 的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會 不 時 重 組, 以 提 高 巴 士 運 作 的 效 率, 同 時 照 顧 乘 客 的 需 求 和 配 合 區 內 的 運 作 環 境, 紓 緩 交 通 擠 塞 和 減 少 路 旁 廢 氣 排 放 量 有 關 的 指 引 載 列 各 種 宜 推 行 重 組 措 施 ( 例 如 調 整 服 務 班 次 和 時 間 表 取 消 / 合 併 路 線 縮 短 行 車 路 線 等 ) 的 情 況 (III) 減 少 途 經 繁 忙 幹 道 的 巴 士 架 次 市 區 活 動 頻 繁, 導 致 嚴 重 的 環 境 和 交 通 問 題 運 輸 署 致 力 透 過 各 項 刪 減 巴 士 服 務 和 重 組 巴 士 路 線 等 措 施 以 減 少 行 走 繁 忙 幹 道 的 巴 士 架 次 和 停 站 次 數 如 因 新 增 的 巴 士 路 線 或 加 強 巴 士 服 務 而 無 可 避 免 地 須 引 入 巴 士 途 經 繁 忙 幹 道, 巴 士 服 務 營 辦 商 必 須 等 量 減 少 途 經 該 地 區 其 他 路 線 的 巴 士 架 次, 以 免 令 該 等 繁 忙 幹 道 的 交 通 和 環 境 狀 況 惡 化

4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31 (IV) 縮 減 班 次 如 個 別 路 線 在 繁 忙 時 段 最 繁 忙 半 小 時 內 的 平 均 載 客 率 低 於 85%; 或 在 非 繁 忙 時 段 內 的 平 均 載 客 率 低 於 30%,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減 少 有 關 路 線 的 巴 士 數 目 接 駁 鐵 路 的 路 線 切 合 社 會 需 求 的 路 線 ( 例 如 行 走 偏 遠 地 區 或 乘 客 主 要 為 長 者 的 巴 士 路 線 ), 而 又 沒 有 替 代 服 務 可 供 選 擇, 或 繁 忙 時 段 班 次 已 定 於 15 分 鐘 或 以 上 的 巴 士 路 線 則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V) 取 消 / 合 併 路 線 對 使 用 率 低 而 又 未 能 提 高 其 使 用 率 的 個 別 班 次 的 路 線 ( 即 該 路 線 的 班 次 在 繁 忙 時 段 已 維 持 在 15 分 鐘, 而 非 繁 忙 時 段 已 維 持 在 30 分 鐘, 其 在 最 繁 忙 1 小 時 內 的 載 客 率 仍 低 於 50%), 運 輸 署 會 在 諮 詢 有 關 的 巴 士 營 辦 商 後, 考 慮 建 議 取 消 該 等 路 線 或 將 該 等 路 線 與 其 他 路 線 合 併 (VI) 縮 短 行 車 路 線 為 了 善 用 資 源, 運 輸 署 會 與 相 關 巴 士 服 務 營 辦 商 檢 討 縮 短 行 車 路 線 的 可 行 性, 特 別 是 大 部 分 乘 客 會 在 中 途 下 車 的 路 線 在 制 訂 縮 短 行 車 路 線 的 建 議 時,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受 影 響 乘 客 的 數 目 是 否 過 多 ( 即 在 被 刪 減 路 段 最 繁 忙 一 小 時 間 內 的 載 客 率 不 應 超 過 20% 至 30%) 路 旁 是 否 有 足 夠 空 間 容 納 受 影 響 乘 客 以 便 他 們 轉 乘 其 他 巴 士 路 線, 以 及 是 否 有 地 方 供 更 改 後 的 路 線 設 置 終 點 站 重 組 巴 士 服 務 的 考 慮 因 素 在 制 訂 重 組 路 線 的 建 議 時, 特 別 是 會 採 取 變 動 較 大 的 措 施 時, 運 輸 署 會 作 出 適 當 考 慮, 確 保 顧 及 乘 客 的 利 益, 並 盡 量 減 低 對 他 們 的 影 響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 (i) 擬 予 以 取 消 的 服 務 的 性 質 : 對 於 使 用 率 持 續 偏 低 但 屬 於 切 合 社 會 需 求 的 服 務 ( 即 行 走 偏 遠 地 區 或 乘 客 主 要 為 長 者 的 服 務 的 巴 士 路 線 ), 而 又 沒 有 合 理 的 替 代 服 務 可 供 選 擇, 運 輸 署 會 考 慮 採 取 其 他 改 善 服 務 的 方 法, 例 如 引 入 載 客 量 較 少 的 車 輛 行 走 提 供 替 代 服 務, 例 如 開 設 替 代 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等 ;

46 543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ii)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替 代 服 務 : 在 建 議 取 消 服 務 時, 運 輸 署 須 採 取 措 施, 盡 可 能 確 保 受 影 響 的 乘 客 能 獲 得 合 理 的 替 代 服 務 運 輸 署 會 審 慎 評 估 替 代 服 務 的 載 客 量 是 否 足 夠 吸 納 使 用 原 來 路 線 的 乘 客 牽 涉 轉 車 的 次 數 和 便 利 程 度 與 現 有 服 務 相 比 的 總 行 車 時 間 ( 包 括 轉 車 所 需 時 間 和 在 車 上 的 時 間 ) 等 因 素, 以 評 估 替 代 服 務 的 合 理 性 ; (iii) 可 供 選 擇 的 最 佳 替 代 服 務 的 票 價 : 替 代 服 務 與 現 有 服 務 相 比 的 總 票 價 會 予 以 評 估, 如 總 票 價 不 高 於 擬 取 消 服 務 的 票 價, 運 輸 署 會 正 面 考 慮 取 消 有 關 路 線 運 輸 署 亦 會 要 求 有 關 的 巴 士 營 辦 商, 按 實 際 情 況 盡 可 能 提 供 票 價 寬 減, 例 如 轉 乘 優 惠 分 段 收 費 長 者 優 惠 及 其 他 優 惠, 吸 引 受 影 響 的 乘 客 改 用 替 代 服 務, 從 而 利 便 重 組 建 議 的 推 行 ; (iv) 運 輸 操 作 上 的 考 慮 因 素 : 擬 議 的 服 務 重 組 不 應 對 乘 客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乘 車 困 難, 也 不 應 產 生 運 作 問 題 須 轉 車 的 乘 客 數 目 及 是 否 有 足 夠 地 方 供 轉 乘 用 途 等 因 素, 皆 會 予 以 審 慎 評 估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運 輸 署 會 把 所 節 省 的 車 輛 用 作 改 善 同 一 地 區 的 服 務 ; (v) 重 組 服 務 的 建 議 對 巴 士 車 長 的 影 響 : 會 考 慮 的 因 素 包 括 受 重 組 服 務 建 議 影 響 的 巴 士 車 長 數 目, 以 及 有 關 的 巴 士 公 司 可 否 透 過 自 然 流 失 或 其 他 方 式 吸 納 冗 餘 的 車 長, 以 免 嚴 重 影 響 員 工 關 係 ; 及 (vi) 重 組 服 務 帶 來 的 環 境 效 益 : 在 諮 詢 公 眾 的 文 件 內 會 列 明 重 組 服 務 帶 來 的 環 境 效 益, 例 如 減 少 排 放 的 廢 氣 在 繁 忙 幹 道 減 少 的 巴 士 架 次 等, 供 市 民 備 悉 透 過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預 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症 時 段 12.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偶 發 性 疾 病 病 人 可 透 過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的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 預 約 系 統 ), 預 約 未 來 24 小 時 內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症 時 段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現 時 新 界 西 各 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 診 所 ) 在 平 日 及 假 日 的 早 午 晚 時 段, 撥 供 預 約 系 統 分 派 的 診 症 籌 額 分 別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4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33 ( 二 ) 現 時 新 界 西 各 個 診 所 在 每 天 早 午 晚 時 段 撥 供 預 約 系 統 分 派 的 診 症 籌 額, 由 開 始 分 派 至 完 成 派 出 所 有 籌 額 分 別 平 均 相 隔 多 久 ( 以 表 列 出 ); ( 三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經 預 約 系 統 取 得 診 症 籌 額 但 其 後 失 約 的 病 人 人 次 及 其 佔 整 體 預 約 人 次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各 診 所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的 診 症 時 段 ; ( 四 ) 醫 管 局 有 否 就 偶 發 性 疾 病 病 人 因 未 取 得 診 所 的 診 症 籌 額 而 改 往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求 診 的 情 況, 對 急 症 室 服 務 造 成 的 壓 力 進 行 研 究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及 ( 五 ) 醫 管 局 會 否 考 慮 為 預 約 系 統 提 供 流 動 電 話 應 用 程 式 介 面, 令 市 民 預 約 診 症 時 段 更 便 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志 祥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以 長 者 低 收 入 人 士 和 長 期 病 患 者 為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普 通 科 門 診 照 顧 的 病 人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類, 包 括 病 情 穩 定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例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病 人 等 ; 以 及 症 狀 相 對 較 輕 的 偶 發 性 疾 病 患 者, 例 如 患 感 冒 傷 風 腸 胃 炎 等 的 病 人 有 需 要 覆 診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他 們 每 次 就 診 後 均 會 獲 安 排 下 次 覆 診 時 間, 無 須 另 行 預 約 至 於 偶 發 性 疾 病 病 人, 則 可 透 過 普 通 科 門 診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預 約 未 來 24 小 時 的 診 症 時 段 普 通 科 門 診 自 2006 年 開 始 推 行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主 要 目 的 是 改 善 診 所 擠 迫 及 以 往 病 人 長 時 間 輪 候 的 情 況, 讓 病 人 可 在 家 中 預 約, 而 無 須 排 隊 輪 籌, 同 時 減 低 病 人 交 叉 感 染 的 風 險 現 時, 普 通 科 門 診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透 過 超 過 650 條 電 話 線 24 小 時 不 停 運 作, 讓 偶 發 性 疾 病 病 人 在 每 天 任 何 時 間 預 約 未 來 24 小 時 內 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症 時 段, 例 如 今 天 早 上 致 電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系 統 會 搜 尋 即 日 至 明 天 早 上 可 供 預 約 的 診 症 時 間, 而 今 天 下 午 致 電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系 統 就 會 搜 尋 即 日 至 明 天 下 午 可 供 預 約 的 診 症 時 間, 如 此 類 推 現 時, 醫 管 局 在 新 界 西 醫 院 聯 網 共 設 有 8 間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分 別 為 屯 門 區 的 屯 門 診 所 仁 愛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和 屯 門 湖 康 診 所, 以 及 元 朗 區 的 元 朗 賽 馬 會 健 康 院 容 鳳 書 健 康 中 心 錦 田 診 所 天 水 圍 ( 天 業 路 )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和 天 水 圍 健 康 中 心

48 543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一 ) 屯 門 區 及 元 朗 區 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最 近 4 星 期 (2016 年 3 月 20 日 至 4 月 16 日 ) 平 均 診 症 名 額 ( 下 稱 籌 額 ) 如 下 : ( 二 ) 及 ( 三 )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星 期 六 屯 門 診 所 仁 愛 普 通 不 適 用 科 門 診 診 所 屯 門 湖 康 不 適 用 診 所 元 朗 賽 馬 會 健 康 院 容 鳳 書 健 不 適 用 康 中 心 錦 田 診 所 不 適 用 35.7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天 水 圍 不 適 用 ( 天 業 路 )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天 水 圍 健 不 適 用 康 中 心 醫 管 局 一 向 關 注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使 用 情 況 現 時, 透 過 普 通 科 門 診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各 診 所 的 籌 額 形 成 連 結 互 通 的 網 絡 倘 若 某 診 所 已 額 滿, 系 統 會 自 動 轉 駁 至 就 近 其 他 診 所, 搜 索 餘 下 的 預 約 診 症 籌 額, 一 方 面 病 人 可 免 於 親 臨 不 同 診 所 輪 候 籌 額 的 不 便, 另 一 方 面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能 充 分 善 用 區 內 診 所 的 籌 額 電 話 系 統 會 持 續 更 新 未 來 時 段 的 籌 額, 當 中 包 括 病 人 取 消 的 診 期, 系 統 會 即 時 提 供 籌 額 給 其 他 病 人 使 用, 務 求 充 分 善 用 籌 額 為 減 少 病 人 因 缺 席 而 浪 費 籌 額, 醫 管 局 採 取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在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加 入 信 息, 提 醒 病 人 在 診 症 時 間 15 分 鐘 前 抵 達 診 所, 倘 若 未 能 依 時 就 診, 病 人 應 盡 早 並 於 診 症 時 間 最 少 1 小 時 之 前 透 過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取 消 診 期, 以 供 其 他 病 星 期 日

4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35 人 預 約 同 時, 醫 管 局 亦 有 既 定 機 制 處 理 已 預 約 而 缺 席 就 診 的 情 況 透 過 電 話 系 統 預 約 的 病 人 在 兩 個 月 內 缺 席 就 診 3 次 而 又 沒 有 取 消 預 約, 將 會 被 暫 停 使 用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 有 關 的 病 人 其 後 如 需 要 繼 續 使 用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則 須 親 身 到 診 所 辦 理 同 時, 醫 管 局 亦 製 作 了 教 育 影 片 及 宣 傳 單 張, 提 醒 病 人 取 消 預 約 的 重 要 性 及 程 序, 並 於 各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播 放 及 派 發 上 述 措 施 能 有 效 改 善 病 人 缺 席 就 診 的 情 況, 讓 籌 額 得 到 善 用 醫 管 局 明 白 市 民 對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需 求 殷 切, 以 致 服 務 有 時 供 不 應 求 為 配 合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日 益 增 加 的 服 務 需 求, 醫 管 局 一 直 致 力 改 善 轄 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的 服 務, 包 括 為 老 化 的 診 所 進 行 翻 新 工 程 和 更 新 設 施, 以 優 化 診 所 環 境 改 善 診 症 流 程 及 增 加 診 症 空 間, 同 時 積 極 招 聘 人 手, 務 求 提 升 應 診 能 力 就 屯 門 區 及 元 朗 區 而 言, 醫 管 局 積 極 強 化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其 中 包 括 在 2012 年 開 始 投 入 服 務 位 於 天 水 圍 北 的 天 水 圍 ( 天 業 路 )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提 供 包 括 醫 生 診 症 服 務 跨 專 業 醫 療 護 理 慢 性 疾 病 管 理 及 病 人 教 育 等 在 內 的 全 面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此 外, 元 朗 賽 馬 會 健 康 院 容 鳳 書 健 康 中 心 屯 門 診 所 仁 愛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及 屯 門 湖 康 診 所 亦 先 後 於 年 度 至 年 度 期 間 完 成 內 部 翻 新 工 程 和 設 施 更 新 工 作, 而 天 水 圍 健 康 中 心 亦 將 於 本 年 內 進 行 內 部 翻 新 工 程 事 實 上, 透 過 多 方 面 措 施 的 配 合, 新 界 西 醫 院 聯 網 自 年 度 至 今, 增 加 服 務 人 次 已 超 過 6 萬 ; 並 預 期 在 年 度, 可 增 加 超 過 1 萬 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症 名 額 此 外, 醫 管 局 於 2014 年 年 中 在 觀 塘 黃 大 仙 及 屯 門 3 個 地 區 推 出 普 通 科 門 診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邀 請 患 有 高 血 壓 ( 或 兼 患 高 血 脂 症 ) 而 病 情 穩 定, 並 已 在 3 個 先 導 地 區 接 受 醫 管 局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最 少 12 個 月 的 病 人 參 加 計 劃, 其 後 將 延 伸 至 包 括 糖 尿 病 人, 讓 他 們 選 擇 接 受 社 區 內 的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而 由 該 計 劃 所 騰 出 的 籌 額 將 可 讓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使 用, 以 應 對 區 內 服 務 需 求 醫 管 局 經 綜 合 考 慮 專 業 醫 療 組 織 病 人 私 家 醫 生 和 員 工 對 計 劃 的 初 步 正 面 反 應, 以 及 社 區 要 求 推 展 計 劃 至 其 他 地 區 的 建 議 後, 擬 於 2016 年 第 三 季 起, 在 7 個 聯 網 開 始 分 階 段 推 展 計 劃, 涵 蓋 9 個 地 區 ( 包 括 元 朗 區 ) 及 後 將 於 年 度 及 年 度 陸

50 543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續 推 展 至 其 餘 地 區 醫 管 局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以 及 與 各 持 份 者 保 持 溝 通 ( 四 ) 由 於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照 顧 的 主 要 是 病 情 穩 定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及 症 狀 相 對 較 輕 的 偶 發 性 疾 病 病 人, 而 普 通 科 門 診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主 要 為 偶 發 性 疾 病 病 人 而 設, 讓 他 們 可 透 過 電 話 預 約 系 統 預 約 未 來 24 小 時 內 的 診 症 時 段 患 感 冒 傷 風 腸 胃 炎 等 偶 發 性 疾 病 的 病 人 病 情 雖 並 非 緊 急, 醫 管 局 亦 希 望 病 人 盡 早 獲 得 診 治, 而 24 小 時 預 約 時 段 的 安 排 正 可 配 合 病 人 及 早 求 診 的 需 要 相 反, 若 延 長 預 約 時 段 至 24 小 時 以 上, 不 但 未 能 適 切 地 配 合 病 人 及 早 求 診 的 需 要, 亦 會 增 加 病 人 缺 席 的 機 會, 引 致 浪 費 籌 額 醫 管 局 在 採 納 24 小 時 預 約 時 段 的 安 排 前, 已 詳 細 考 慮 及 平 衡 各 方 面 的 因 素 及 意 見 由 於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非 為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而 設, 出 現 嚴 重 及 急 性 徵 狀 的 病 人 應 到 急 症 室 求 診, 以 便 於 適 當 的 人 手 設 施 及 配 套 下 得 到 全 面 及 適 切 的 治 療 和 支 援 加 上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照 顧 的 兩 類 病 人 並 無 需 要 24 小 時 服 務, 基 於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的 考 慮, 醫 管 局 暫 無 考 慮 加 設 通 宵 時 段 門 診 服 務 ( 五 )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流 量 龐 大, 每 年 為 100 多 萬 病 人 提 供 約 600 萬 人 次 的 門 診 服 務 為 善 用 資 源, 現 時 預 約 系 統 須 連 繫 至 醫 管 局 的 病 人 資 料 庫, 以 確 認 來 電 者 身 份, 確 保 獲 分 配 診 症 時 段 的 均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 例 如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或 身 為 香 港 居 民 的 11 歲 以 下 兒 童 ), 保 障 他 們 的 求 診 權 利, 以 免 浪 費 籌 額 同 時, 系 統 會 因 應 病 人 身 份 為 其 搜 尋 合 適 類 別 的 籌 額, 例 如 預 留 予 65 歲 或 以 上 病 人 的 長 者 預 約 專 籌 由 於 使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進 行 預 約 涉 及 儲 存 病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甚 至 須 連 繫 至 醫 管 局 的 病 人 資 料 庫 以 核 實 身 份, 因 此, 在 研 究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時, 醫 管 局 必 須 從 各 方 面 作 周 詳 計 劃, 包 括 確 保 病 人 資 料 得 到 保 障 此 外, 鑒 於 普 通 科 門 診 的 主 要 目 標 服 務 對 象 為 長 者 低 收 入 人 士 和 長 期 病 患 者, 其 使 用 手 機 應 用 程 式 的 比 率 預 料 亦 較 電 話 為 低, 主 要 服 務 對 象 使 用 電 話 預 約 較 容 易 及 方 便, 因 此, 透 過 電 話 預 約 普 通 科 門 診 服 務 較 能 保 障 他 們 的 求 診 權 利 醫 管 局 非 常 重 視 各 界 的 意 見, 並 會 就 以 上 考 慮, 持 開 放 態 度, 研 究 相 關 改 善 方 案

5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37 廢 物 轉 運 站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引 致 西 九 龍 的 臭 味 問 題 13.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位 於 將 軍 澳 的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自 本 年 1 月 6 日 起 只 接 收 建 築 廢 料, 而 原 先 由 該 堆 填 區 接 收 的 家 居 及 工 商 業 廢 物 須 分 流 到 其 他 廢 物 轉 運 站 ( 轉 運 站 ) 及 堆 填 區 ( 新 措 施 ) 有 不 少 美 孚 及 附 近 住 宅 區 ( 包 括 西 九 四 小 龍 屋 苑 及 海 麗 邨 ) 的 居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在 新 措 施 下 垃 圾 車 更 頻 繁 進 出 西 九 龍 廢 物 轉 運 站, 而 且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擴 建 後 增 加 處 理 污 水 量, 以 致 該 區 的 臭 味 問 題 惡 化 居 民 需 經 常 關 上 窗 戶 及 開 冷 氣 以 隔 絕 臭 味 他 們 又 指 出, 由 於 該 轉 運 站 已 超 出 負 荷, 每 日 有 不 少 垃 圾 車 需 長 時 間 輪 候 進 入 該 轉 運 站, 期 間 傳 出 臭 味 並 阻 塞 交 通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檢 討 新 措 施 對 各 轉 運 站 的 負 荷 及 對 轉 運 站 附 近 居 民 的 影 響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新 措 施 的 實 行 對 轉 運 站 附 近 居 民 是 否 公 平, 以 及 有 否 就 改 善 廢 物 分 流 制 訂 長 遠 計 劃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年, 每 年 當 局 接 獲 上 述 地 區 居 民 有 關 臭 味 問 題 的 投 訴 宗 數, 以 及 採 取 的 跟 進 工 作 為 何 ; 有 否 就 該 區 的 臭 味 問 題 與 轉 運 站 的 關 係 進 行 研 究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新 設 施 已 於 去 年 年 底 啟 用, 令 該 廠 可 處 理 更 多 污 水, 但 附 近 居 民 投 訴 臭 味 問 題 不 斷 惡 化, 政 府 有 否 檢 討 現 時 該 廠 的 除 臭 設 施 的 管 理 及 成 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上 述 地 區 的 臭 味 部 分 源 自 家 居 廢 物 中 的 廚 餘, 當 局 有 否 推 動 市 民 進 一 步 減 少 廚 餘 的 措 施?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的 質 詢, 我 們 回 應 如 下 : ( 一 ) 為 確 保 位 於 將 軍 澳 的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在 改 變 用 途 至 只 接 收 建 築 廢 物 後, 其 他 不 能 再 運 往 該 處 的 廢 物 可 在 現 行 的 廢 物 收 集 系 統 內 獲 得 妥 善 處 理, 環 保 署 實 施 了 廢 物 分 流 計 劃 在 廢 物 分 流 計 劃 下,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重 新 分 配 各 個 廢 物 轉 運 站 和 堆 填 區 接 收 廢 物 的 數 量, 以 善 用 尚 有 剩 餘 處 理 量 的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並 減 少 因 廢 物 分 流 對 社 區 環

52 543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境 的 影 響 為 配 合 上 述 安 排,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已 調 整 了 其 部 分 廢 物 收 集 路 線, 將 廢 物 由 受 廢 物 分 流 影 響 的 地 區 改 運 往 環 保 署 指 定 的 其 他 廢 物 轉 運 站 或 堆 填 區, 以 騰 出 足 夠 的 廢 物 轉 運 站 容 量 去 應 付 分 流 自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的 廢 物 環 保 署 亦 開 放 了 沙 田 廢 物 轉 運 站 及 劃 一 市 區 的 廢 物 轉 運 收 費, 以 鼓 勵 私 營 廢 物 收 集 商 善 用 各 區 的 廢 物 處 理 設 施 自 本 年 1 月 6 日 起 新 界 東 南 堆 填 區 只 接 收 建 築 廢 物 後, 各 廢 物 轉 運 站 皆 運 作 暢 順 至 於 西 九 龍 廢 物 轉 運 站, 其 廢 物 接 收 量 及 種 類 與 廢 物 分 流 計 劃 實 施 前 比 較 沒 有 明 顯 分 別, 詳 情 如 下 : 平 均 每 天 廢 物 接 收 量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 公 噸 ) 實 施 前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 實 施 後 (2016 年 1 月 至 3 月 ) 此 外, 由 於 早 前 完 成 的 改 善 及 翻 新 工 程 提 升 了 站 內 運 作 效 率, 車 輛 進 入 該 轉 運 站 傾 卸 廢 物 的 流 程 更 為 暢 順 處 理 廢 物 的 所 需 時 間 比 以 往 縮 短 排 隊 的 情 況 得 以 改 善, 而 氣 味 控 制 的 效 果 亦 得 到 提 升 現 時 車 輛 進 站 後 一 般 都 能 於 30 分 鐘 內 完 成 廢 物 傾 倒, 比 以 往 繁 忙 時 段 傾 倒 廢 物 所 須 時 間 有 顯 著 改 善 該 站 亦 未 有 出 現 機 件 故 障 或 操 作 事 故 而 導 致 嚴 重 排 隊 的 情 況 ( 二 ) 過 去 5 年, 環 保 署 收 到 上 述 地 區 居 民 有 關 臭 味 問 題 的 投 訴 宗 數 如 下 : 2016 年 年 份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投 訴 宗 數 環 保 署 已 就 每 一 個 投 訴 個 案 作 出 跟 進 調 查, 並 定 期 巡 查 西 九 龍 廢 物 轉 運 站 及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在 過 往 5 年 的 巡 查 中, 環 保 署 人 員 發 現 該 兩 所 設 施 及 其 消 減 氣 味 的 措 施 均 運 作 正 常

5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39 另 一 方 面, 環 保 署 一 直 致 力 提 升 西 九 龍 廢 物 轉 運 站 的 氣 味 控 制 及 環 境 表 現, 並 對 營 運 該 轉 運 站 的 承 辦 商 在 運 作 及 環 境 管 理 上 有 嚴 格 的 合 約 要 求, 以 確 保 該 轉 運 站 的 運 作 不 會 對 附 近 居 民 構 成 環 境 滋 擾 站 內 職 員 每 天 會 進 行 3 次 氣 味 監 察 巡 查, 而 每 周 再 有 獨 立 顧 問 進 行 3 次 巡 查 過 去 6 個 月 ( 包 括 自 廢 物 分 流 計 劃 實 施 後 ), 該 轉 運 站 的 氣 味 管 理 表 現 合 乎 合 約 的 要 求 此 外, 該 轉 運 站 於 2012 年 12 月 展 開 多 項 改 善 工 程 及 措 施, 當 中 包 括 提 升 空 氣 淨 化 設 備 及 安 裝 風 幕 門 以 進 一 步 減 低 氣 味 排 放 改 善 洗 車 裝 置 以 確 保 離 站 廢 物 收 集 車 的 潔 淨, 以 及 在 站 內 增 設 流 動 式 氣 味 中 和 機, 各 項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2014 年 12 月 完 工 此 外, 承 辦 商 亦 增 加 了 清 洗 站 內 和 附 近 道 路 及 轉 運 廢 物 的 貨 櫃 的 次 數, 以 及 增 加 氣 味 監 察 次 數, 以 確 保 站 內 環 境 表 現 符 合 要 求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環 境 及 衞 生 委 員 會 亦 曾 於 2014 年 1 月 及 2015 年 7 月 實 地 視 察 西 九 龍 廢 物 轉 運 站 的 運 作 情 況, 見 證 該 站 在 氣 味 管 理 上 的 改 善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西 九 龍 廢 物 轉 運 站 的 運 作 和 環 境 表 現, 避 免 該 轉 運 站 對 附 近 社 區 構 成 環 境 滋 擾 ( 三 ) 渠 務 署 一 向 十 分 重 視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環 境 管 理, 致 力 確 保 其 處 理 程 序 正 常 運 作 現 時,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所 有 污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程 序 已 在 密 封 環 境 進 行 廠 房 人 員 亦 時 刻 嚴 格 執 行 既 定 的 氣 味 管 理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i) 使 用 化 學 品, 如 氯 化 鐵 和 其 他 除 味 劑, 以 抑 制 污 水 產 生 的 氣 味 ; (ii) 覆 蓋 可 能 散 發 氣 味 的 渠 道 及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 (iii) 在 適 當 位 置 安 裝 消 減 氣 味 系 統, 如 活 性 碳 系 統 化 學 洗 滌 器 和 生 物 過 濾 器 ; 及 (iv) 定 期 為 污 水 渠 系 統 進 行 清 洗 工 程 淨 化 海 港 計 劃 第 二 期 甲 於 2015 年 年 底 啟 用, 並 全 面 提 升 及 加 強 昂 船 洲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氣 味 管 理 事 實 上, 渠 務 署 於 2012 年 9 月 完 成 覆 蓋 廠 內 所 有 沉 澱 池 後, 已 大 大 減 少 氣 味 散 逸 的 機 會 此 外, 渠 務 署 亦 密 切 監 察 廠 內 設 施 的 運 作 情 況, 並 委 託 獨 立 認 可 化 驗 室 定 期 監 察 廠 內 空 氣 中 的 硫 化 氫 含 量 據 獨 立 認 可 化 驗 室 的 空 氣 監 察 紀 錄 顯 示, 過 去 5 年 在 昂 船 洲

54 544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污 水 處 理 廠 邊 界 位 置 的 每 月 硫 化 氫 平 均 水 平, 均 低 於 百 萬 分 之 0.2, 此 水 平 足 以 保 護 附 近 易 受 氣 味 影 響 的 地 區 免 受 滋 擾 渠 務 署 會 密 切 監 察 系 統 的 表 現,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及 適 當 維 修, 亦 會 密 切 監 察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運 作 及 消 減 氣 味 設 施 的 成 效, 確 保 所 有 設 施 處 於 妥 善 操 作 狀 態, 避 免 影 響 附 近 環 境 ( 四 ) 環 境 局 在 2014 年 2 月 發 表 的 香 港 廚 餘 及 園 林 廢 物 計 劃 , 提 出 以 4 個 策 略 為 主 軸 去 對 應 廚 餘 的 挑 戰, 包 括 全 民 惜 食 食 物 捐 贈 廚 餘 收 集 和 轉 廢 為 能, 達 到 在 2022 年 把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的 廚 餘 減 少 40% 的 目 標 過 去 數 年, 環 保 署 透 過 不 同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如 惜 食 香 港 廚 餘 循 環 再 造 合 作 計 劃 及 屋 苑 廚 餘 循 環 再 造 項 目 等 持 續 推 動 全 港 市 民, 從 源 頭 避 免 產 生 廚 餘 環 保 署 自 2010 年 6 月 起 與 工 商 業 界 合 作 展 開 廚 餘 循 環 再 造 合 作 計 劃, 協 助 培 訓 參 與 機 構 的 管 理 層 和 前 線 人 員 掌 握 良 好 的 廚 餘 管 理 習 慣 和 守 則, 鼓 勵 業 界 ( 包 括 食 品 工 場 等 ) 從 源 頭 避 免 和 減 少 產 生 廚 餘, 並 將 未 能 避 免 的 廚 餘 進 行 源 頭 分 類 及 循 環 再 造 惜 食 香 港 運 動 亦 於 2013 年 5 月 正 式 啟 動, 已 透 過 多 項 計 劃,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改 變 行 為, 源 頭 減 少 廚 餘 同 時 亦 為 有 關 業 界 ( 包 括 飲 食 業 等 ) 制 訂 減 少 廚 餘 良 好 作 業 守 則, 以 協 助 業 界 減 少 廚 餘 環 保 署 於 2015 年 11 月 進 一 步 推 出 了 咪 嘥 嘢 食 店 計 劃, 鼓 勵 餐 飲 業 界 及 酒 店 業 界 的 食 肆 透 過 提 供 食 物 分 量 選 擇 和 採 取 減 少 廚 餘 措 施 與 顧 客 共 同 從 源 頭 減 少 廚 餘 在 廚 餘 處 理 方 面, 第 一 期 有 機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現 正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落 成 後 每 天 可 處 理 200 公 噸 廚 餘 並 轉 廢 為 能, 預 計 將 於 2017 年 投 入 運 作 對 學 前 幼 兒 遊 戲 小 組 的 規 管 14.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去 年 底, 接 連 有 營 辦 學 前 幼 兒 遊 戲 小 組 的 私 營 機 構 突 然 倒 閉, 不 少 已 預 繳 費 用 的 家 長 因 而 蒙 受 金 錢 損 失 該 等 個 案 亦 令 人 關 注 當 局 現 時 對 私 營 機 構 營 辦 遊 戲 小 組 的 監 管 是 否 足 夠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自 2012 年 至 今, 每 年 營 辦 遊 戲 小 組 的 機 構 數 目, 並 按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如 沒 有 相 關 資 料, 原 因 為 何 ;

5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41 ( 二 )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訂 明 營 辦 遊 戲 小 組 的 人 士 或 機 構 須 符 合 某 些 要 求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在 過 去 3 年, 每 年 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轄 下 場 地 進 行 的 遊 戲 小 組 活 動 的 下 述 資 料 : 活 動 總 次 數, 營 辦 機 構 名 稱 活 動 內 容 場 地 名 稱, 以 及 參 與 的 幼 兒 總 人 次 ; ( 四 ) 會 否 考 慮 在 各 區 提 供 場 地, 由 非 牟 利 團 體 營 辦 遊 戲 小 組, 以 滿 足 家 長 的 需 求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據 悉, 英 國 設 有 監 管 學 前 教 育 服 務 機 構 的 制 度, 包 括 規 定 營 辦 學 前 幼 兒 遊 戲 小 組 的 有 關 機 構, 須 有 指 定 比 例 的 職 員 曾 接 受 相 關 訓 練, 以 及 須 接 受 定 期 巡 查, 政 府 會 否 參 考 此 做 法, 監 管 本 港 私 營 機 構 營 辦 的 遊 戲 小 組, 以 確 保 幼 兒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下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以 及 有 關 活 動 對 幼 兒 的 身 心 發 展 有 益 ; 及 ( 六 ) 鑒 於 政 府 在 本 年 施 政 報 告 的 施 政 綱 領 及 相 關 文 件 中 表 示, 會 推 出 一 項 為 期 兩 年 的 試 驗 計 劃, 協 助 祖 父 母 在 家 庭 環 境 內 成 為 訓 練 有 素 的 幼 兒 照 顧 者, 並 同 時 推 動 祖 父 母 長 者 終 身 學 習 及 創 造 豐 盛 晚 年, 政 府 會 否 參 考 此 做 法, 支 援 更 多 非 牟 利 機 構, 為 父 母 提 供 有 關 透 過 遊 戲 小 組 活 動 促 進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的 培 訓, 以 推 動 親 子 和 家 長 教 育, 及 協 助 他 們 創 造 健 康 和 精 彩 人 生?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葉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 第 243 章 ), 任 何 慣 常 地 同 時 接 收 超 過 5 名 未 滿 3 歲 兒 童, 以 給 予 照 顧 與 監 管 的 處 所, 均 須 註 冊 為 註 冊 幼 兒 中 心 為 學 前 幼 兒 提 供 遊 戲 學 習 課 程 而 有 父 母 或 照 顧 者 陪 同 參 與 的 遊 戲 小 組, 並 不 受 幼 兒 服 務 條 例 監 管, 社 會 福 利 署 沒 有 質 詢 所 提 及 的 有 關 數 據 及 其 他 資 料 就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而 言, 第 3(1) 條 說 明 學 校 是 指 一 間 院 校 組 織 或 機 構, 其 於 任 何 一 天 向 20 人 或 多 於 20 人 或 於 任 何 時 間 同 時 向 8 人 或 多 於 8 人 提 供 幼 兒 幼 稚 園 小

56 544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學 中 學 或 專 上 教 育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提 供 任 何 其 他 教 育 課 程, 包 括 以 專 人 或 郵 遞 服 務 交 付 的 函 授 方 式 任 何 機 構 如 提 供 的 課 程 屬 於 教 育 課 程, 而 有 關 的 學 生 人 數 又 符 合 前 述 學 校 的 定 義, 便 須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第 10(1) 條 規 定, 註 冊 或 臨 時 註 冊 為 學 校, 並 受 該 條 例 規 管 沒 有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的 遊 戲 小 組 ( 例 如 旨 在 促 進 幼 童 智 力 發 展 或 培 養 他 們 肢 體 及 社 交 技 巧 的 遊 戲 小 組 ), 不 屬 於 教 育 條 例 的 規 管 範 圍, 教 育 局 沒 有 質 詢 所 提 及 的 有 關 數 據 及 其 他 資 料 ( 三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並 無 有 關 轄 下 場 地 租 用 作 提 供 遊 戲 小 組 服 務 課 堂 的 統 計 數 字 ( 四 ) 及 ( 六 ) 家 長 在 幼 兒 的 成 長 階 段 擔 當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而 且 是 兒 童 的 榜 樣 在 推 展 家 長 教 育 方 面, 就 教 育 局 而 言,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為 學 生 提 供 優 質 教 育, 讓 他 們 盡 展 潛 能, 為 未 來 的 挑 戰 作 好 準 備 就 此, 教 育 局 的 家 長 教 育 措 施 主 要 以 學 校 ( 包 括 幼 稚 園 ) 為 平 台, 支 援 家 長 在 家 教 導 子 女, 並 通 過 家 校 合 作 促 進 學 生 的 全 人 發 展 在 幼 稚 園 教 育 方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家 長 教 育, 讓 他 們 明 白 兒 童 的 發 展 需 要, 包 括 就 不 同 主 題 ( 例 如 幼 兒 的 成 長 需 要 優 質 幼 稚 園 教 育 幼 稚 園 與 小 學 學 習 的 銜 接 申 請 入 讀 幼 稚 園 等 ) 舉 辦 家 長 講 座, 以 及 編 印 有 關 單 張 及 小 冊 子 ( 例 如 怎 樣 幫 助 你 在 幼 稚 園 階 段 的 孩 子 升 學 了 親 子 伴 讀 故 事 填 色 故 事 畫 等 ) 此 外, 教 育 局 會 鼓 勵 幼 稚 園 成 立 家 長 教 師 會,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子 女 的 學 習 過 程 教 育 局 並 沒 有 計 劃 為 營 辦 有 關 遊 戲 小 組 活 動 的 機 構 提 供 場 地 事 實 上, 非 牟 利 團 體 可 因 應 需 要 及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申 請 使 用 合 適 的 政 府 場 地 及 設 施, 有 關 詳 情 及 申 請 表 格 可 參 考 相 關 網 頁 此 外, 有 意 讓 子 女 參 加 市 場 上 的 遊 戲 小 組 的 家 長, 應 注 意 他 們 作 為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包 括 在 參 加 前 觀 察 活 動 場 地 的 環 境 細 閱 有 關 單 張 ( 特 別 是 收 費 活 動 內 容 退 款 政 策 及 程 序 等 ) 檢 查 收 據 上 是 否 載 有 主 辦 機 構 的 名 稱 地 址 活 動 名 稱 收 款 日 期 及 款 額 等 資 料, 並 保 留 收 據,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為 要 求 退 款 的 依 據

5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43 ( 五 ) 如 個 別 機 構 提 供 教 育 課 程, 不 論 其 活 動 形 式 或 學 生 的 年 齡, 並 符 合 以 上 有 關 人 數 的 規 定, 便 須 根 據 教 育 條 例 註 冊 或 臨 時 註 冊 為 學 校 註 冊 及 臨 時 註 冊 學 校 的 校 舍 及 結 構 收 費 師 資 師 生 比 例 課 程 等, 均 須 符 合 教 育 條 例 的 規 定 及 遵 守 教 育 局 不 時 發 出 的 指 示 教 育 局 人 員 亦 可 視 察 任 何 學 校, 以 確 定 該 學 校 是 否 遵 守 有 關 條 例 及 學 校 運 作 是 否 令 人 滿 意 教 育 局 並 沒 有 計 劃 修 改 教 育 條 例 受 重 建 項 目 影 響 的 租 戶 的 安 置 及 補 償 事 宜 15.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會 在 重 建 項 目 的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 即 就 該 項 目 在 憲 報 首 次 刊 登 公 告 的 日 期 ) 進 行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並 在 完 成 該 項 目 的 所 有 必 須 規 劃 程 序 後 向 建 議 重 建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業 主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若 市 建 局 未 能 就 收 購 價 格 和 業 權 歸 屬 等 問 題 與 有 關 業 主 達 成 協 議, 該 局 可 根 據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第 563 章 ) 向 政 府 提 出 申 請, 由 政 府 根 據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 第 124 章 ) 收 回 有 關 業 權 以 復 歸 政 府 所 有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2010 年 至 今 每 個 市 建 局 重 建 項 目 的 下 述 資 料 ( 按 項 目 名 稱 以 下 表 列 出 ): (i) 項 目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ii)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時 的 租 戶 數 目 (iii) 在 有 關 物 業 業 權 由 市 建 局 完 成 收 購 或 復 歸 政 府 前 已 遷 出 的 已 登 記 租 戶 數 目 (iv) 市 建 局 向 業 主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的 日 期, (v) 市 建 局 在 收 購 建 議 提 出 後 的 6 個 月 內 完 成 收 購 的 物 業 所 涉 已 登 記 租 戶 數 目 (vi) 市 建 局 收 購 建 議 提 出 後 第 7 個 月 起 至 第 12 個 月 內 完 成 收 購 的 物 業 所 涉 已 登 記 租 戶 數 目 (vii) 市 建 局 收 購 建 議 提 出 後 第 13 個 月 起 至 第 24 個 月 內 完 成 收 購 的 物 業 所 涉 已 登 記 租 戶 數 目

58 544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viii) 有 關 物 業 業 權 復 歸 政 府 的 日 期 ( 如 適 用 ), 及 (ix) 有 關 物 業 業 權 復 歸 政 府 的 物 業 所 涉 已 登 記 租 戶 數 目 ; 及 項 目 名 稱 (i)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住 非 住 非 宅 住 宅 住 租 宅 租 宅 住 宅 租 非 住 宅 住 宅 租 非 住 宅 住 宅 租 非 住 宅 住 宅 租 戶 租 戶 租 戶 租 戶 租 戶 租 戶 戶 戶 戶 戶 戶 非 住 宅 租 戶 ( 二 ) 鑒 於 建 議 重 建 項 目 範 圍 內 的 物 業 業 權 由 市 建 局 完 成 收 購 或 政 府 收 回 往 往 耗 時 甚 久, 但 在 此 之 前 市 建 局 不 會 正 式 審 批 受 影 響 的 租 戶 可 獲 的 補 償 / 特 惠 津 貼 和 安 置 安 排,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此 情 況 對 有 關 租 戶 造 成 的 困 擾, 以 及 有 否 建 議 市 建 局 作 出 改 善, 盡 早 審 批 受 影 響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租 戶 可 獲 得 的 補 償 / 特 惠 津 貼 和 安 置 安 排?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自 2010 年 至 今, 市 區 重 建 局 ( 市 建 局 ) 根 據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第 563 章 ) 提 出 申 請, 由 政 府 按 照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 第 124 章 ) 收 回 了 土 地 業 權, 一 共 有 以 下 11 個 重 建 項 目 : 項 目 KC- 006 SSP- 014 重 建 項 目 名 稱 馬 頭 角 北 帝 街 / 新 山 道 深 水 埗 福 榮 街 凍 結 市 建 局 重 建 項 目 人 口 項 目 開 始 提 出 收 購 土 地 業 權 調 查 時 實 施 日 期 * 建 議 的 復 歸 的 租 戶 日 期 日 期 數 目

5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45 項 目 KC- 007 YTM- 010 DL-1: SSP DL-2: SSP DL-3: YTM DL-4: SSP DL-5: SSP DL-6: YTM DL-8: KC 重 建 項 目 名 稱 馬 頭 角 九 龍 城 道 / 上 鄉 道 旺 角 新 填 地 街 / 山 東 街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229A 至 G 號 深 水 埗 海 壇 街 205 至 211A 號 大 角 咀 杉 樹 街 / 橡 樹 街 深 水 埗 九 龍 道 / 僑 蔭 街 深 水 埗 通 州 街 / 桂 林 街 深 水 埗 福 澤 街 / 利 得 街 馬 頭 角 啟 明 街 項 目 開 始 實 施 日 期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時 的 租 戶 數 目 * 市 建 局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的 日 期 重 建 項 目 土 地 業 權 復 歸 日 期 註 : * 包 括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租 戶 在 11 個 重 建 項 目 中, 於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後 24 個 月 內 完 成 收 購 的 物 業, 涉 及 約 個 住 宅 租 戶 和 80 個 非 住 宅 租 戶 ; 而 重

60 544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建 項 目 土 地 業 權 復 歸 政 府 後, 涉 及 約 250 個 住 宅 租 戶 和 50 個 非 住 宅 租 戶 鑒 於 在 凍 結 人 口 調 查 期 間, 市 建 局 未 能 進 入 部 分 單 位 內 作 登 記 或 有 部 分 住 戶 於 有 關 調 查 後 才 搬 進 受 影 響 項 目 的 單 位 內 居 住, 故 此, 市 建 局 在 重 建 項 目 所 處 理 的 租 戶 總 數 一 般 會 較 在 凍 結 人 口 登 記 時 的 租 戶 數 目 為 多 在 該 11 個 項 目 中, 有 4 個 項 目 於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後 1 年 半 內 復 歸 政 府, 有 5 個 於 兩 年 內,1 個 於 兩 年 半 內 及 1 個 於 3 年 內 ( 二 ) 市 建 局 會 就 重 建 項 目 進 行 社 會 影 響 評 估, 以 評 估 重 建 項 目 對 該 區 的 影 響 和 受 影 響 住 戶 的 需 要 及 建 議 相 關 的 紓 緩 措 施 在 重 建 項 目 開 始 實 施 後, 市 建 局 會 向 項 目 內 的 租 戶 派 發 有 關 的 簡 章 及 舉 行 公 眾 簡 報 會, 而 市 區 重 建 社 區 服 務 隊 的 社 工 隊 伍 亦 會 即 時 為 有 需 要 的 住 戶 提 供 適 切 的 協 助, 包 括 租 務 問 題 長 者 支 援 及 情 緒 支 援 / 輔 導 等, 使 他 們 更 深 入 了 解 收 購 物 業 的 詳 情 及 減 低 他 們 對 重 建 的 憂 慮 在 重 建 項 目 得 以 授 權 落 實 推 行 後, 市 建 局 會 盡 快 向 重 建 區 內 的 物 業 業 主 提 出 收 購 建 議 在 市 建 局 成 功 收 購 並 成 為 單 位 業 主 後, 會 立 刻 進 行 有 關 的 審 批 程 序, 為 合 資 格 的 租 戶 提 供 安 置 安 排 如 入 住 公 營 出 租 房 屋 單 位 或 市 建 局 的 安 置 大 廈 單 位, 或 特 惠 金 補 償 以 協 助 搬 遷 如 市 建 局 未 能 成 功 收 購 重 建 項 目 內 的 土 地 業 權, 該 局 會 根 據 市 區 重 建 局 條 例 ( 第 563 章 ) 提 出 申 請, 由 政 府 按 照 收 回 土 地 條 例 ( 第 124 章 ) 收 回 土 地 業 權 在 有 關 土 地 業 權 復 歸 政 府 後, 市 建 局 便 會 以 政 府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盡 快 處 理 之 前 未 能 收 購 的 單 位 內 的 租 戶 的 安 置 及 相 關 補 償 安 排 由 於 個 別 單 位 在 完 成 收 購 前, 市 建 局 未 擁 有 有 關 物 業 業 權, 因 此 難 以 就 單 位 內 的 租 戶 的 安 置 及 補 償 安 排 進 行 審 批 此 外, 倘 若 有 關 租 戶 可 提 早 獲 安 置 或 收 取 特 惠 金 補 償 因 而 遷 出 有 關 單 位, 業 主 可 再 將 已 騰 空 部 分 再 租 予 其 他 租 戶 根 據 現 行 安 排, 有 關 新 租 戶 亦 可 獲 發 放 特 惠 津 貼 因 此, 有 可 能 出 現 同 一 單 位 佔 用 部 分 會 獲 發 放 多 於 1 次 補 償 的 情 況, 這 並 非 公 平 合 理 和 善 用 公 共 資 源 的 做 法

6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47 開 放 中 環 海 濱 長 廊 用 地 予 公 眾 使 用 16.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目 前 位 於 中 環 海 濱 長 廊 一 幅 150 米 長 而 面 積 約 為 0.3 公 頃 的 用 地 一 直 被 圍 封, 並 有 保 安 員 看 守 當 局 指 該 幅 用 地 已 撥 供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駐 香 港 部 隊 ( 駐 港 部 隊 ) 作 軍 用 碼 頭 之 用 發 展 局 局 長 在 本 年 3 月 16 日 回 覆 本 會 議 員 質 詢 時 表 示, 由 於 軍 用 碼 頭 屬 軍 事 設 施, 該 幅 用 地 在 移 交 予 駐 港 部 隊 前 並 不 適 宜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去 年 為 該 幅 用 地 的 保 養 管 理 和 保 安 事 宜 花 費 了 多 少 公 共 資 源 ; ( 二 ) 當 局 有 甚 麼 具 體 理 據 提 出 該 幅 用 地 不 適 宜 開 放 予 公 眾 使 用 的 上 述 說 法 ; 當 局 會 否 定 期 檢 討 開 放 該 幅 用 地 予 公 眾 使 用 是 否 合 適 ; 若 會,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否, 原 因 是 甚 麼 ; ( 三 ) 政 府 根 據 哪 條 條 例 所 載 權 力 圍 封 該 幅 用 地 並 阻 止 市 民 進 出 和 使 用 該 幅 用 地 ; 及 ( 四 ) 會 否 對 未 經 許 可 而 進 入 該 幅 用 地 的 市 民 採 取 行 動 ; 若 會, 政 府 會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以 及 當 中 是 否 包 括 提 出 檢 控 ; 有 關 行 動 的 法 理 依 據 及 執 行 部 門 是 甚 麼?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質 詢 提 述 的 用 地 為 中 區 軍 用 碼 頭 正 如 我 們 在 2016 年 3 月 16 日 答 覆 立 法 會 質 詢 ( 第 22 題 ) 時 指 出, 按 原 定 計 劃 政 府 會 在 完 成 建 造 工 程 及 一 切 所 需 程 序 後, 將 中 區 軍 用 碼 頭 交 予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駐 香 港 部 隊 ( 駐 港 部 隊 ) 目 前, 將 中 區 軍 用 碼 頭 用 地 的 土 地 用 途 改 劃 為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註 明 軍 事 用 地 (1) 的 法 定 規 劃 程 序, 因 受 到 司 法 覆 核 而 尚 未 完 成 中 區 軍 用 碼 頭 為 軍 事 設 施 政 府 認 為 軍 用 碼 頭 用 地 在 交 予 駐 港 部 隊 前 不 宜 開 放 作 任 何 公 眾 活 動, 並 將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司 法 覆 核 的 進 展, 於 適 當 時 候 完 成 軍 用 碼 頭 移 交 程 序 所 需 的 跟 進 工 作 在 中 區 軍 用 碼 頭 用 地 尚 未 交 予 駐 港 部 隊 前, 地 政 總 署 負 責 該 用 地 的 日 常 管 理 有 關 開 支 約 為 每 年 175,000 元, 當 中 主 要 為 僱 用 保 安 服 務 而 保 養 及 維 修 的 開 支 則 約 為 每 年 10 萬 元 為 有 效 管 理, 地 政 總 署 將 所 管 理 而 尚 未 交 予 相 關 方 面 的 政 府 土 地 圍 封 並 非 不 常 見 的 做 法 在 採 取 這 做 法 時, 地 政 總 署 儼 如 其 他 私 人 土 地 擁 有 人 行 使 其 權 利 一 如

62 544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其 他 由 地 政 總 署 管 理 的 圍 封 用 地, 任 何 人 如 在 未 獲 准 許 或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進 入 用 地, 地 政 總 署 會 向 警 方 舉 報, 以 作 跟 進 政 府 會 視 乎 情 況 及 在 用 地 內 的 行 為 性 質, 根 據 相 關 法 例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有 關 法 例 包 括 土 地 (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當 中 訂 有 有 關 非 法 佔 用 未 批 租 政 府 土 地 的 罰 則 侍 產 假 法 例 的 推 行 情 況 17.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去 年 2 月 27 日 開 始 實 施 的 201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 侍 產 假 法 例 ), 合 資 格 的 男 性 僱 員 可 就 其 配 偶 / 伴 侶 每 次 分 娩 享 有 3 天 侍 產 假, 並 可 獲 發 款 額 為 其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80% 的 侍 產 假 薪 酬 關 於 侍 產 假 法 例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由 去 年 2 月 27 日 至 今 期 間, 曾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男 性 僱 員 人 數 及 所 涉 家 庭 數 目 ; 若 有, 列 出 有 關 該 等 男 性 僱 員 的 下 述 資 料 : (i) 工 作 機 構 類 別 ( 即 公 營 / 私 營 ), (ii) 放 取 侍 產 假 日 數 ( 即 3 天 以 下 3 天 4 天 5 天 6 天 7 天 及 7 天 以 上 ), (iii)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方 式 ( 即 一 次 過 放 取 分 開 放 取 及 其 他 ), (iv)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時 間 ( 即 預 計 嬰 兒 出 生 前 的 3 至 4 星 期 內 預 計 嬰 兒 出 生 前 的 1 至 2 星 期 內 嬰 兒 出 生 當 日 起 的 首 1 至 2 星 期 內 嬰 兒 出 生 當 日 起 的 3 至 4 星 期 內 嬰 兒 出 生 當 日 起 的 5 至 10 星 期 內 及 其 他 ), 及 (v) 侍 產 假 薪 酬 的 水 平 ( 即 款 額 為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100% 80% 及 其 他 ); 及 ( 二 ) 鑒 於 當 局 曾 承 諾, 在 推 行 侍 產 假 法 例 一 年 後 檢 討 其 運 作, 並 探 討 有 關 安 排 的 改 善 空 間, 該 項 檢 討 是 否 已 展 開 ; 若 然, 檢 討 的 內 容 及 進 展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何 時 展 開 檢 討?

6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49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郭 偉 强 議 員 兩 部 分 的 質 詢,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根 據 2014 年 僱 傭 ( 修 訂 ) 條 例, 僱 主 須 按 法 例 向 合 資 格 男 性 僱 員 提 供 有 薪 侍 產 假 如 果 僱 主 的 情 況 許 可, 我 們 亦 鼓 勵 他 們 作 為 其 中 一 項 家 庭 友 善 僱 傭 措 施, 給 予 男 性 僱 員 優 於 法 例 規 定 的 侍 產 假 福 利 由 於 僱 主 與 僱 員 無 須 就 放 取 侍 產 假 安 排 向 政 府 呈 報, 勞 工 處 並 無 曾 放 取 侍 產 假 的 僱 員 及 所 涉 及 的 家 庭 數 目 的 資 料 ; 但 粗 略 估 計, 自 上 述 修 訂 條 例 於 2015 年 2 月 實 施 以 來, 應 有 數 以 萬 計 的 合 資 格 男 性 僱 員 及 其 家 庭 已 受 惠 於 法 定 侍 產 假 ( 二 ) 勞 工 處 已 開 展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情 況 的 檢 討 工 作, 並 快 將 向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及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的 進 展 為 黃 大 仙 區 居 民 提 供 急 症 室 服 務 18.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消 防 處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訂 定 的 安 排, 全 港 被 劃 分 為 20 個 醫 院 屬 區, 而 消 防 處 轄 下 救 護 車 會 把 傷 病 者 送 往 其 身 處 的 醫 院 屬 區 內 的 指 定 醫 院 或 診 所, 但 情 況 危 殆 的 傷 病 者 會 被 送 往 最 就 近 醫 院 另 一 方 面, 有 黃 大 仙 區 居 民 向 本 人 投 訴, 由 於 區 內 沒 有 急 症 醫 院, 而 區 內 聖 母 醫 院 的 門 診 服 務 只 提 供 至 晚 上 10 時, 於 該 醫 院 定 期 覆 診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於 深 宵 時 份 有 需 要 求 診 時, 唯 有 召 喚 救 護 車 前 往 區 外 的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或 其 他 急 症 醫 院 求 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由 救 護 車 送 院 的 傷 病 者 當 中, 途 中 不 治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並 按 傷 病 者 登 車 地 點 所 屬 區 議 會 分 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有 否 評 估 送 院 途 中 不 治 的 個 案 當 中, 因 未 被 及 時 送 抵 急 症 室 而 失 救 死 亡 的 個 案 所 佔 百 分 比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是 否 知 悉, 第 ( 一 ) 項 由 救 護 車 送 院 的 傷 病 者 當 中,(i) 在 送 抵 急 症 室 後 被 界 定 為 危 殆 危 急 緊 急 次 緊 急 及 非 緊 急 類 別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ii) 定 期 到 聖 母 醫 院 覆 診 的 人 數 ( 以 表 列 出 );

64 545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過 去 3 年, 每 年 (i) 在 黃 大 仙 區 登 上 救 護 車 的 傷 病 者 總 數, 以 及 (ii) 他 們 當 中 被 送 往 聯 合 醫 院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廣 華 醫 院 及 其 他 醫 院 的 人 數 及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四 ) (i) 由 消 防 處 接 到 關 於 第 ( 三 ) 項 的 傷 病 者 的 緊 急 召 喚 至 救 護 車 抵 達 現 場, 以 及 (ii) 由 該 等 傷 病 者 在 現 場 登 上 救 護 車 至 他 們 被 送 抵 急 症 室 的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分 別 為 何 ; ( 五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聖 母 醫 院 在 未 被 納 入 醫 管 局 架 構 前 有 提 供 24 小 時 門 診 服 務, 有 黃 大 仙 區 居 民 建 議 聖 母 醫 院 恢 復 此 項 服 務,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實 施 此 項 建 議 所 需 的 額 外 資 源, 以 及 會 否 考 慮 此 建 議, 以 便 該 區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在 深 宵 時 份 有 需 要 時 可 到 該 醫 院 求 診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六 ) 聖 母 醫 院 重 建 後 將 會 提 供 的 服 務 與 現 有 服 務 如 何 比 較 ; 政 府 預 計 何 時 會 向 本 會 提 交 該 院 的 重 建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胡 志 偉 議 員 有 關 救 護 車 送 院 安 排 的 各 項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消 防 處 負 責 為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提 供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如 救 護 人 員 在 事 故 現 場 發 現 傷 病 者 已 明 顯 死 亡, 會 交 由 現 場 的 警 務 人 員 處 理 除 上 述 明 顯 死 亡 情 況 外, 救 護 人 員 會 把 傷 病 者 送 往 醫 院 治 理 在 送 院 途 中, 救 護 人 員 會 為 傷 病 者 進 行 急 救, 一 般 不 會 為 傷 病 者 生 還 與 否 作 出 評 估, 因 此 處 方 沒 有 在 救 護 車 送 院 途 中 不 治 的 人 數 資 料 ( 二 )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沒 有 備 存 經 救 護 車 送 院 的 人 士 在 急 症 室 的 分 流 類 別 的 資 料, 亦 沒 有 記 錄 當 中 需 定 期 到 聖 母 醫 院 覆 診 的 人 數 資 料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3 年, 醫 管 局 轄 下 各 醫 院 急 症 室 按 分 流 類 別 劃 分 的 求 診 人 次

6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年 度 聯 網 港 島 東 港 島 西 九 龍 中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醫 院 分 流 1 ( 危 殆 ) 分 流 2 ( 危 急 ) 急 症 室 求 診 人 次 分 流 3 ( 緊 急 ) 分 流 4 分 流 5 ( 次 緊 急 ) ( 非 緊 急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律 敦 治 醫 院 長 洲 醫 院 瑪 麗 醫 院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將 軍 澳 醫 院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明 愛 醫 院 廣 華 醫 院 北 大 嶼 山 ^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仁 濟 醫 院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北 區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新 博 愛 醫 院 界 西 屯 門 醫 院 醫 管 局 整 體

66 545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年 度 聯 網 港 島 東 港 島 西 九 龍 中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醫 院 分 流 1 ( 危 殆 ) 分 流 2 ( 危 急 ) 急 症 室 求 診 人 次 分 流 3 ( 緊 急 ) 分 流 4 分 流 5 ( 次 緊 急 ) ( 非 緊 急 )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律 敦 治 醫 院 長 洲 醫 院 瑪 麗 醫 院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將 軍 澳 醫 院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明 愛 醫 院 廣 華 醫 院 北 大 嶼 山 ^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仁 濟 醫 院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北 區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新 博 愛 醫 院 界 西 屯 門 醫 院 醫 管 局 整 體

6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年 度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臨 時 數 字 ] 急 症 室 求 診 人 次 聯 醫 院 分 流 1 分 流 2 分 流 3 分 流 4 分 流 5 網 ( 危 殆 ) ( 危 急 ) ( 緊 急 ) ( 次 緊 急 ) ( 非 緊 急 ) 港 島 東 港 島 西 九 龍 中 九 龍 東 九 龍 西 新 界 東 東 區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醫 院 律 敦 治 醫 院 長 洲 醫 院 瑪 麗 醫 院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將 軍 澳 醫 院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明 愛 醫 院 廣 華 醫 院 北 大 嶼 山 ^ 醫 院 瑪 嘉 烈 醫 院 仁 濟 醫 院 雅 麗 氏 何 妙 齡 那 打 素 醫 院 北 區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新 博 愛 醫 院 界 西 屯 門 醫 院 醫 管 局 整 體 註 : ^ 北 大 嶼 山 醫 院 自 2013 年 9 月 開 始 提 供 急 症 室 服 務

68 545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3 年, 消 防 處 接 獲 黃 大 仙 區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的 送 院 統 計 資 料 黃 大 仙 區 緊 急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送 往 的 醫 院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次 數 百 分 比 聯 合 醫 院 % % %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 % % 廣 華 醫 院 % % % 其 他 醫 院 % % % 總 次 數 % % % ( 四 ) 下 表 列 出 過 去 3 年 黃 大 仙 區 緊 急 救 護 服 務 召 喚 的 救 護 車 平 均 抵 達 時 間 由 接 獲 召 喚 至 救 護 車 抵 達 現 場 的 平 均 時 間 由 接 獲 召 喚 至 救 護 車 抵 達 醫 院 急 症 室 的 平 均 時 間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7.9 分 鐘 7.8 分 鐘 7.9 分 鐘 51.4 分 鐘 49.6 分 鐘 50.0 分 鐘 消 防 處 沒 有 就 上 述 的 抵 達 時 間 按 醫 院 作 分 類 統 計 ( 五 ) 聖 母 醫 院 多 年 前 曾 由 駐 院 醫 生 提 供 正 常 門 診 服 務 時 間 以 外 的 應 診 服 務 在 2002 年, 由 於 聖 母 醫 院 考 慮 到 駐 院 醫 生 未 能 兼 顧 夜 間 應 診 服 務, 因 此 已 於 同 年 11 月 29 日 停 止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由 於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並 非 為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而 設, 出 現 嚴 重 及 急 性 症 狀 的 病 人, 應 到 急 症 室 求 診, 從 而 讓 醫 院 在 適 當 的 人 手 設 施 及 配 套 下, 能 為 病 人 提 供 適 切 的 治 療 和 全 面 的 支 援 開 設 24 小 時 門 診 服 務 會 對 醫 護 人 手 構 成 進 一 步 壓 力 考 慮 到 普 通 科 門 診 資 源 的 運 用 需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醫 管 局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開 設 24 小 時 門 診 服 務 ( 六 ) 醫 管 局 重 視 黃 大 仙 區 居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要, 為 改 善 黃 大 仙 區 內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管 局 已 經 訂 定 了 長 遠 的 規 劃 藍 圖 因 應 黃 大 仙 區 人 口 老 化 的 情 況, 醫 管 局 會 以 於 啟 德 發 展 區 新 建 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以 及 原 有 的 聖 母 醫 院 佛 教 醫 院 和

6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55 黃 大 仙 醫 院 組 成 一 個 網 絡, 為 區 內 居 民 提 供 全 面 的 醫 療 服 務 醫 管 局 已 檢 視 及 評 估 聖 母 醫 院 的 長 遠 發 展 方 向, 確 定 其 定 位 為 一 所 非 緊 急 和 提 供 日 間 醫 療 服 務 為 主 的 醫 院, 有 需 要 透 過 重 建 計 劃 強 化 日 間 醫 療 服 務 設 施, 以 滿 足 區 內 居 民 的 需 要 醫 管 局 正 擬 備 聖 母 醫 院 重 建 計 劃 的 詳 細 內 容, 以 期 盡 快 加 強 為 居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聖 母 醫 院 重 建 計 劃 的 初 步 建 議, 包 括 重 建 醫 院 東 翼 和 北 翼 成 為 一 座 新 大 樓, 以 及 翻 新 醫 院 的 門 診 大 樓, 以 改 善 因 日 久 使 用 而 殘 舊 的 醫 院 設 施, 並 加 強 現 有 的 服 務 重 建 後 的 聖 母 醫 院 將 設 有 共 252 張 住 院 及 日 間 病 床, 日 間 手 術 中 心 將 附 設 4 間 符 合 現 時 標 準 的 手 術 室, 門 診 診 症 室 數 目 亦 由 原 來 的 33 間 增 至 55 間 醫 院 將 會 提 供 住 院 和 日 間 醫 療 服 務, 涵 蓋 主 要 專 科 治 療 此 外, 醫 院 亦 繼 續 提 供 診 斷 和 輔 助 服 務, 如 放 射 診 斷 電 腦 斷 層 掃 描 超 聲 波 掃 描 心 臟 診 斷 及 護 理 中 心 內 窺 鏡 檢 查 物 理 治 療 和 職 業 治 療 等 服 務 醫 管 局 目 前 正 籌 備 重 建 聖 母 醫 院 的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包 括 土 地 勘 測 岩 土 評 估 和 交 通 影 響 評 估 等, 以 落 實 細 節 安 排 待 相 關 規 劃 工 作 完 成 後, 我 們 會 按 既 定 程 序 適 時 向 立 法 會 申 請 撥 款, 以 期 盡 快 展 開 重 建 聖 母 醫 院 的 工 程 疏 導 鐵 路 車 站 客 流 量 的 措 施 19.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的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然 而, 鐵 路 載 客 量 近 年 持 續 上 升, 令 人 關 注 鐵 路 系 統 的 承 載 力 能 否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是 否 知 悉 東 鐵 線 觀 塘 線 及 荃 灣 線 各 個 車 站 的 (i) 整 體 (ii) 月 台 (iii) 出 入 閘 機, 以 及 (iv) 出 入 口 的 設 計 客 流 量 分 別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過 去 5 年, 該 等 車 站 的 (v) 整 體 (vi) 月 台 (vii) 出 入 閘 機, 以 及 (viii) 出 入 口 在 繁 忙 和 非 繁 忙 時 段 的 實 際 平 均 客 流 量 分 別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 二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繁 忙 時 段 的 實 際 客 流 量 超 出 設 計 客 流 量 ( 超 荷 ) 的 鐵 路 車 站 名 稱, 以 及 超 荷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70 545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三 ) 是 否 知 悉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有 何 措 施 疏 導 各 個 鐵 路 車 站 的 客 流 量 ; 該 公 司 有 否 為 每 個 超 荷 車 站 制 訂 特 定 的 疏 導 客 流 措 施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i) 評 估 各 鐵 路 車 站 過 度 擠 擁 或 超 荷 時 的 安 全 和 消 防 風 險, 以 及 (ii) 制 訂 處 理 繁 忙 時 段 發 生 突 發 事 故 的 應 變 措 施 和 人 潮 管 理 的 安 排, 以 保 障 乘 客 的 安 全 ; 如 有, 東 鐵 線 觀 塘 線 及 荃 灣 線 各 個 車 站 的 評 估 結 果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有 否 計 劃 擴 建 東 鐵 線 觀 塘 線 及 荃 灣 線 的 車 站, 或 制 訂 其 他 增 加 該 等 車 站 的 設 計 客 流 量 的 措 施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六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市 區 重 建 局 建 議 借 出 部 分 地 方 予 港 鐵 公 司, 以 便 該 公 司 進 行 重 建 觀 塘 站 的 計 劃 ( 包 括 重 鋪 路 軌 及 擴 闊 月 台 和 車 站 大 堂 ), 政 府 會 否 支 持 及 協 助 促 成 該 重 建 計 劃 ; 如 會, 所 採 取 的 跟 進 工 作 為 何 ; 如 否,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處 理 該 車 站 超 荷 的 問 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港 鐵 網 絡 每 天 的 平 均 載 客 量 超 過 500 萬 人 次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一 直 致 力 提 供 安 全 可 靠 及 順 暢 的 鐵 路 服 務 港 鐵 公 司 會 繼 續 努 力, 通 過 實 施 各 種 措 施, 令 車 務 運 作 即 使 在 最 繁 忙 路 段 及 時 段 維 持 暢 順, 而 客 流 管 理 亦 繼 續 秩 序 井 然 為 此, 包 括 列 車 設 計 服 務 班 次 月 台 出 入 閘 機, 以 及 鐵 路 站 出 入 口 在 內 的 鐵 路 系 統 各 個 硬 件 的 設 計 及 安 排 固 然 對 客 流 數 量 及 管 理 設 下 一 些 框 架, 但 必 須 指 出, 一 個 鐵 路 系 統 的 客 流 管 理 是 否 得 宜 往 往 更 取 決 於 軟 件 環 節 客 流 管 理 措 施 是 否 能 配 合 自 港 鐵 於 1979 年 通 車 以 來, 即 使 因 港 鐵 的 網 絡 及 乘 客 量 因 應 香 港 人 口 不 斷 膨 脹 而 持 續 擴 張 增 加 ( 過 程 中 原 有 的 鐵 路 站 絕 少 擴 張 ), 整 體 而 言, 客 流 管 理 工 作 一 直 得 宜, 良 好 秩 序 亦 得 以 維 持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五 ) 現 時 所 有 行 走 港 鐵 鐵 路 線 的 列 車 車 廂 均 按 鐵 路 興 建 時 的 業 界 標 準 設 計, 以 可 容 納 每 平 方 米 平 均 站 立 最 多 6 人 作 為 基 礎, 以 計 算 車 廂 內 的 最 高 可 載 客 量 然 而, 根 據 近 年 觀 察

7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57 所 得, 乘 客 的 乘 車 習 慣 有 所 轉 變 現 時 的 乘 客 不 大 願 意 登 上 看 似 擠 迫 但 其 實 仍 有 空 間 的 列 車, 寧 可 等 候 下 一 班 列 車 這 些 情 況 令 列 車 以 至 整 條 鐵 路 線 的 可 載 客 量 減 少 在 實 際 營 運 中, 目 前 最 繁 忙 的 路 段 及 時 段 行 走 的 列 車 一 般 只 能 達 到 每 平 方 米 站 立 約 4 人 的 乘 客 密 度 按 每 平 方 米 站 立 4 人 的 乘 客 密 度 和 現 行 班 次 計 算, 東 鐵 線 觀 塘 線 及 荃 灣 線 於 2015 年 早 上 繁 忙 時 段 最 繁 忙 路 段 載 客 率 分 別 為 93% 92% 及 102% 若 以 每 平 方 米 站 立 6 人 的 乘 客 密 度 計 算, 東 鐵 線 觀 塘 線 及 荃 灣 線 相 應 的 載 客 率 則 分 別 為 66% 66% 及 73% 在 鐵 路 設 計 階 段, 會 按 照 預 計 的 乘 客 需 求 釐 定 每 列 列 車 的 車 廂 數 目 和 列 車 班 次 必 須 強 調, 列 車 車 廂 定 下 每 平 方 米 平 均 站 立 最 多 6 人 的 最 高 密 度 標 準, 除 了 車 廂 面 積, 每 列 列 車 的 車 廂 數 目 和 列 車 班 次 已 作 出 相 應 的 配 合 之 外, 重 鐵 網 絡 的 其 他 環 節, 包 括 車 站 結 構 的 設 計 ( 例 如 大 堂 和 出 入 口 數 目 ) 月 台 大 小 行 人 通 道 自 動 扶 手 電 梯 亦 會 在 設 計 和 建 造 方 面 作 出 配 合, 確 保 鐵 路 服 務 足 以 處 理 客 流 數 量 港 鐵 公 司 在 設 計 車 站 時, 亦 考 慮 到 附 近 社 區 發 展 及 配 套 設 施, 設 計 並 經 當 時 政 府 部 門 審 批 整 體 而 言, 港 鐵 公 司 指, 現 時 重 鐵 網 絡 的 車 站 各 個 環 節 均 能 在 滿 足 列 車 以 每 平 方 米 站 立 6 人 密 度 作 標 準 的 乘 客 量 的 情 況 下 安 全 可 靠 及 順 暢 運 作 而 在 各 個 環 節 當 中, 月 台 的 負 荷 至 為 關 鍵 當 月 台 出 現 過 於 擠 迫 的 情 況 時, 則 港 鐵 的 車 站 職 員 會 按 實 際 的 情 況 實 施 相 應 的 客 流 管 理 措 施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暫 停 部 分 自 動 行 人 電 梯 及 入 閘 機 的 運 作 公 司 亦 會 按 情 況 調 整 某 些 車 站 出 入 口 之 進 出 方 向, 以 限 制 由 大 堂 進 入 月 台 的 乘 客 數 量 及 理 順 客 流, 以 至 必 要 時 關 閉 部 分 出 入 口 港 鐵 近 40 年 營 運 鐵 路 服 務 經 驗 顯 示, 只 要 善 用 這 些 人 流 管 理 措 施, 即 使 人 多, 鐵 路 設 施 及 服 務 能 維 持 安 全 和 暢 順 至 於 每 個 車 站 的 個 別 情 況, 由 於 不 同 車 站 於 每 日 不 同 時 段 的 列 車 班 次, 以 及 進 出 車 站 以 至 於 車 站 各 個 組 成 部 分 的 客 流 數 量 方 向 密 度 均 各 有 差 異, 加 上 上 文 所 述 的 客 流 管 理 措 施 亦 一 直 在 確 保 車 務 運 作 暢 順 上 起 着 關 鍵 作 用, 故 即 使 在 某 一 時 段 內 使 用 鐵 路 站 的 整 體 人 數 或 使 用 鐵 路 站 內 個 別 設 施 的 人 數 高 於 同 一 時 段 內 乘 搭 列 車 的 人 數, 亦 不 一 定 代 表 實 際 客 流 數 量 已 超 出 負 荷 此 外, 由 於 人 流 不 斷 進 出, 加 上 不 少 港 鐵 車 站 融 合 社 區 不 同 設 施, 穿 梭 於 港 鐵 車 站 的

72 545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人 流 未 必 一 定 乘 搭 港 鐵 或 前 往 車 站 內 的 設 施 及 商 鋪 再 者, 港 鐵 網 絡 四 通 八 達, 涵 蓋 10 條 重 鐵 線 合 共 87 個 車 站, 當 中 包 括 19 個 轉 線 車 站, 而 車 站 的 出 口 眾 多, 動 輒 可 多 達 十 數 個 因 此, 質 詢 中 以 整 體 月 台 出 入 閘 機, 以 及 出 入 口 分 類 的 客 流 量 數 據, 去 理 解 車 站 客 流 量 及 負 荷, 也 未 必 是 最 合 適 的 方 法 須 注 意 的 是, 各 鐵 路 站 的 設 計 及 建 設 年 份 各 有 差 異, 部 分 車 站 於 啟 用 後 也 有 改 建 工 程 ( 例 如 增 加 出 入 口 ), 港 鐵 公 司 表 示 翻 查 及 擬 備 資 料 需 時 工 作 一 完 成 便 會 另 行 書 面 答 覆 立 法 會 此 外, 港 鐵 公 司 亦 一 直 透 過 加 強 列 車 服 務 提 升 鐵 路 網 絡 可 載 客 量 及 車 站 管 理 措 施, 縮 減 乘 客 在 車 站 等 候 時 間, 達 至 疏 導 車 站 客 流 效 果 詳 情 載 於 2016 年 4 月 12 日 發 出 的 立 法 會 CB(4)854/15-16(07) 號 文 件 在 發 生 事 故 時, 車 務 控 制 中 心 會 協 調 列 車 運 作 及 各 車 站 的 安 排 港 鐵 公 司 職 員 會 在 每 個 鐵 路 站 按 既 定 程 序 管 理 客 流, 包 括 發 出 車 站 廣 播 及 通 告 協 助 乘 客 處 理 票 務 事 宜 車 站 職 員 數 目 會 因 應 需 要 而 增 加 穿 着 粉 紅 色 背 心 的 客 務 快 速 應 變 隊 隊 員, 亦 可 能 會 被 派 遣 往 車 站 協 助 乘 客 港 鐵 負 責 應 變 工 作 的 員 工 均 熟 悉 這 些 應 變 計 劃 港 鐵 公 司 亦 綜 合 每 次 事 故 所 得 的 經 驗, 繼 續 定 期 檢 討 和 更 新 鐵 路 服 務 延 誤 的 應 變 計 劃 至 於 在 營 運 中 的 車 站 進 行 擴 建 的 問 題, 須 審 慎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車 站 結 構 限 制 車 站 空 間 車 站 周 邊 環 境 及 乘 客 人 流 擴 建 部 分 是 否 牽 涉 其 他 業 權 或 土 地 使 用 權 等 問 題 除 了 近 期 已 完 成 的 火 炭 和 旺 角 站 改 建 工 程 ( 將 兩 個 原 本 分 開 的 已 付 車 費 區 域 連 接 以 令 車 站 人 流 更 順 暢 及 方 便 乘 客 使 用 站 內 設 施 ), 以 及 現 正 進 行 的 沙 田 至 中 環 線 鑽 石 山 站 紅 磡 站 及 金 鐘 站 工 程, 港 鐵 目 前 沒 有 其 他 車 站 擴 建 計 劃 此 外, 港 鐵 公 司 已 於 旺 角 站 及 九 龍 灣 站 推 出 優 化 措 施, 包 括 增 加 扶 手 電 梯 及 出 入 閘 機 等, 以 理 順 客 流 ( 六 ) 正 如 前 文 所 述, 港 鐵 公 司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增 加 列 車 服 務 的 可 載 客 量 及 管 理 車 站 客 流 港 鐵 公 司 目 前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是 提 升 包 括 觀 塘 線 在 內 7 條 鐵 路 線 的 信 號 系 統 當 工 程 完 成 後 將 可 增 加 列 車 班 次 接 載 乘 客, 車 站 的 客 流 也 會 更 暢 順

7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59 重 建 任 何 營 運 中 的 港 鐵 車 站, 須 考 慮 的 因 素 眾 多 除 了 上 文 提 及 的 技 術 因 素 外, 亦 須 考 慮 在 重 建 工 程 期 間 如 何 繼 續 為 乘 客 提 供 無 間 斷 的 鐵 路 服 務, 難 度 不 低 港 鐵 公 司 表 示, 觀 塘 站 現 有 結 構 各 車 站 設 施, 以 及 客 流 管 理 措 施 基 本 上 能 滿 足 乘 客 需 要 因 此, 港 鐵 公 司 無 意 重 建 觀 塘 站 港 鐵 公 司 亦 指, 目 前 未 有 接 獲 任 何 機 構 借 出 土 地 作 重 建 觀 塘 站 的 建 議, 而 當 日 後 觀 塘 線 的 信 號 系 統 提 升 工 程 完 成 後, 亦 將 有 助 改 善 觀 塘 站 的 客 流 據 發 展 局 了 解, 市 區 重 建 局 正 就 觀 塘 市 中 心 重 建 項 目 與 港 鐵 公 司 及 其 他 部 門 探 討 如 何 改 善 區 內 的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 包 括 與 港 鐵 觀 塘 站 的 行 人 通 道 接 駁 ) 等, 希 望 使 重 建 項 目 與 這 些 設 施 的 銜 接 更 完 善 和 便 利 市 民 來 往 目 前 未 有 確 實 方 案 起 動 九 龍 東 計 劃 下 的 觀 塘 渡 輪 碼 頭 海 旁 發 展 項 目 20.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推 行 的 起 動 九 龍 東 計 劃 包 括 行 動 區 2 觀 塘 渡 輪 碼 頭 海 旁 發 展 項 目 ( 行 動 區 2 ), 以 配 合 啟 德 舊 跑 道 的 旅 遊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來 往 觀 塘 公 眾 碼 頭 及 啟 德 跑 道 公 園 碼 頭 ( 鄰 近 啟 德 郵 輪 碼 頭 ) 的 街 渡 服 務 於 本 月 9 日 首 航, 而 當 天 本 人 到 該 區 視 察, 發 現 該 區 交 通 接 駁 及 觀 塘 避 風 塘 水 質 問 題 仍 有 待 解 決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評 估 觀 塘 避 風 塘 水 質 是 否 適 宜 在 該 處 舉 辦 親 水 活 動 ( 例 如 龍 舟 競 渡 等 ); 針 對 該 處 差 劣 水 質, 政 府 有 何 改 善 方 案 ; ( 二 ) 鑒 於 2009 年 獲 批 准 的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提 出 包 括 下 述 建 議 : 在 舊 跑 道 北 面 近 九 龍 城 位 置 打 開 一 個 600 米 寬 的 人 工 缺 口, 而 據 悉 此 措 施 有 助 把 啟 德 明 渠 的 雨 水 連 同 來 自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經 處 理 的 污 水, 引 流 土 瓜 灣 方 向, 以 及 把 原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水 道 的 水 流 由 西 向 東 改 變 成 由 東 向 西, 同 時 引 入 從 鯉 魚 門 方 向 流 進 的 海 水, 以 改 善 觀 塘 避 風 塘 水 質, 當 局 會 否 落 實 該 建 議 ; ( 三 ) 鑒 於 有 觀 塘 區 居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及 該 區 酒 店 住 客 由 港 鐵 站 往 返 行 動 區 2 非 常 不 便, 而 接 連 啟 德 跑 道 末 端 與 觀 塘 海 濱 及 行 動 區 2 的 街 渡 服 務 亦 只 限 周 末 及 公 眾 假 期 提 供 服

74 546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務, 政 府 會 否 盡 快 落 實 興 建 九 龍 東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 包 括 單 軌 列 車 連 同 行 人 連 接 橋 ), 或 興 建 臨 時 行 人 浮 橋, 並 將 街 渡 服 務 擴 展 至 平 日, 以 加 強 該 處 的 行 人 接 駁 系 統, 以 便 行 動 區 2 日 後 舉 辦 文 娛 康 樂 活 動, 以 及 公 眾 人 士 便 捷 地 往 返 該 處 ; 及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觀 塘 公 眾 碼 頭 附 近 有 不 少 露 宿 者,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協 助 該 等 露 宿 者 另 覓 居 所, 以 免 他 們 阻 礙 市 民 及 遊 客 使 用 街 渡 服 務?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 觀 塘 避 風 塘 被 前 機 場 跑 道 及 觀 塘 避 風 塘 的 防 波 堤 所 包 圍, 以 致 水 流 緩 慢, 沖 刷 能 力 低 針 對 該 處 水 質 欠 佳, 以 及 氣 味 滋 擾 問 題, 政 府 於 過 去 數 年 已 逐 步 落 實 獲 核 准 的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 環 評 報 告 )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現 時 這 些 水 體 的 水 質 及 氣 味 問 題 均 有 明 顯 改 善 此 外, 為 了 改 善 九 龍 東 海 濱 之 間 的 聯 繫, 令 這 些 水 體 更 具 活 力, 同 時 為 配 合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親 水 文 化 政 策, 我 們 已 翻 新 及 重 新 開 放 位 於 前 機 場 跑 道 消 防 局 旁 的 碼 頭 ( 下 稱 跑 道 公 園 碼 頭 ) 給 公 眾 使 用 就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政 府 已 逐 步 落 實 環 評 報 告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包 括 堵 截 由 周 邊 地 區 排 放 至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及 觀 塘 避 風 塘 的 污 染 物, 以 及 在 這 些 水 體 的 海 床 進 行 局 部 挖 泥 和 生 物 除 污 工 程 按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於 2015 年 進 行 的 水 質 監 測 結 果 顯 示, 現 時 觀 塘 避 風 塘 的 水 體 已 大 致 達 到 進 行 次 級 接 觸 水 上 康 樂 活 動 ( 如 賽 艇 和 龍 舟 活 動 ) 的 水 質 要 求 相 關 部 門 會 繼 續 檢 討 以 改 善 啟 德 發 展 區 包 括 鄰 近 地 區 的 現 有 污 染 源, 以 及 雨 水 和 污 水 排 放 設 施, 以 進 一 步 改 善 觀 塘 避 風 塘 及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的 水 質 ( 二 ) 就 環 評 報 告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環 境 保 護 署 及 渠 務 署 已 分 別 於 2013 年 及 2014 年 年 中 大 致 完 成 堵 截 由 周 邊 地 區 排 放 至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及 觀 塘 避 風 塘 的 污 染 物, 而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亦 已 在 這 些 水 體 的 海 床 進 行 局 部 挖 泥 和 生 物 除 污 工 程 根 據 監 測 數 據 顯 示, 這 些 水 體 的 氣 味 問 題 及 水 質 已 有 明 顯 改 善 因 應 以 上 情 況, 我 們 於 2015 年 為 餘 下 一 項 的 緩 解 措 施 ( 即 在 前 跑 道 的 北 面 都 會 公 園 底 部 打 開 一 個 600 米 闊 的 缺 口 的 建 議 ) 進 行 了 全 面 檢 討

7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61 檢 討 結 果 顯 示, 我 們 可 利 用 一 個 截 流 泵 水 計 劃, 代 替 原 先 建 議 在 前 跑 道 打 開 一 個 600 米 闊 缺 口 的 方 案, 以 達 致 同 等 的 水 質 及 氣 味 改 善 功 效 新 計 劃 能 有 效 減 少 污 染 物 進 入 上 述 水 體, 並 可 改 善 該 處 的 水 流, 從 而 改 善 氣 味 問 題, 其 安 排 大 致 如 下 : (i) 在 啟 德 明 渠 口 附 近 興 建 一 個 新 抽 水 站, 把 部 分 啟 德 明 渠 的 水 流 改 道, 並 直 接 排 往 維 多 利 亞 港, 從 而 減 少 進 入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及 觀 塘 避 風 塘 的 水 量 和 污 染 物 ; 及 (ii) 把 現 時 啟 德 區 域 供 冷 系 統 海 水 泵 房 的 入 水 口 位 置, 由 維 多 利 亞 港 改 至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以 增 加 啟 德 明 渠 進 口 道 水 流 的 速 度, 從 而 改 善 水 質 我 們 在 2015 年 第 三 季 已 就 新 計 劃 諮 詢 了 觀 塘 九 龍 城 和 黃 大 仙 區 議 會, 以 及 啟 德 海 濱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並 得 到 普 遍 支 持 新 計 劃 的 詳 細 設 計 正 在 進 行 中 ( 三 ) 起 動 九 龍 東 辦 事 處 以 易 行 城 市 的 概 念 規 劃 和 提 供 方 便 及 舒 適 的 行 人 網 絡, 以 促 進 九 龍 東 的 轉 型 就 觀 塘 港 鐵 站 至 觀 塘 海 濱 及 觀 塘 行 動 區 ( 即 行 動 區 2 ) 的 連 繫, 辦 事 處 在 2014 年 5 月 展 開 觀 塘 商 貿 區 的 行 人 環 境 改 善 計 劃 可 行 性 研 究, 以 制 訂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改 善 方 案, 包 括 研 究 提 供 行 人 天 橋 連 接 觀 塘 港 鐵 站 至 觀 塘 行 動 區 擴 闊 沿 開 源 道 的 行 人 路 及 改 善 行 人 過 路 處 等 建 議 在 短 期 內 可 落 實 的 改 善 措 施 已 陸 續 推 展, 而 中 及 長 期 的 改 善 措 施 則 有 待 上 述 研 究 確 定 預 計 整 項 研 究 約 在 今 年 年 底 完 成 在 水 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方 面, 現 時 於 星 期 六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已 有 連 接 觀 塘 公 眾 碼 頭 至 啟 德 跑 道 公 園 碼 頭 的 街 渡 服 務 如 接 獲 其 他 營 運 來 往 跑 道 公 園 碼 頭 的 渡 輪 服 務 建 議, 運 輸 署 亦 會 作 出 研 究 在 長 遠 交 通 配 套 方 面, 九 龍 東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的 詳 細 可 行 性 研 究 已 於 2015 年 10 月 展 開, 為 期 約 兩 年 相 關 的 研 究 工 作 包 括 檢 視 和 研 究 環 保 連 接 系 統 的 合 適 方 案 觀 塘 連 接 橋 對 使 用 觀 塘 避 風 塘 水 體 的 影 響 以 及 臨 時 行 人 浮 橋 的 可 行 性 等, 我 們 會 就 研 究 建 議 適 時 進 行 諮 詢

76 546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四 ) 政 府 一 向 關 注 露 宿 問 題,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 包 括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一 直 互 相 緊 密 聯 絡 及 合 作, 聯 同 地 區 的 服 務 單 位 協 力 支 援 露 宿 者 社 署 資 助 3 間 非 政 府 機 構 各 自 營 辦 一 隊 露 宿 者 綜 合 服 務 隊, 透 過 整 套 綜 合 服 務, 為 露 宿 人 士 提 供 多 項 支 援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脫 離 露 宿 生 活 經 參 考 相 關 部 門 對 現 場 情 況 所 掌 握 的 資 料, 觀 塘 公 眾 碼 頭 附 近 的 露 宿 情 況 沒 有 對 當 區 構 成 嚴 重 的 衞 生 或 治 安 問 題, 相 信 不 會 對 市 民 及 旅 客 使 用 街 渡 服 務 造 成 阻 礙 發 展 綠 色 運 輸 系 統 21.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車 輛 廢 氣 是 本 港 空 氣 污 染 的 主 要 來 源 之 一 政 府 於 2011 年 3 月 撥 款 3 億 元 設 立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以 資 助 公 共 運 輸 及 貨 運 業 試 驗 相 關 的 綠 色 創 新 技 術, 從 而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然 而, 有 環 保 人 士 指 出, 政 府 目 前 沒 有 一 套 全 面 發 展 綠 色 運 輸 的 計 劃 他 們 又 指 出, 不 少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和 中 國 內 地 正 積 極 推 廣 綠 色 運 輸, 因 此 政 府 應 急 起 直 追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獲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資 助 以 採 購 綠 色 運 輸 技 術 車 輛 的 受 助 機 構 當 中, 有 多 少 個 機 構 在 兩 年 試 驗 期 完 結 後 採 購 新 車 輛 時, 有 選 用 此 類 車 輛 ; 若 沒 有 機 構 這 樣 做, 有 否 研 究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曾 於 2010 年 建 議 到 2020 年 香 港 30% 在 用 私 家 車 屬 電 動 車 輛 或 混 合 動 力 車 輛 的 目 標, 現 時 的 情 況 與 該 目 標 相 距 多 遠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該 目 標 可 否 達 到, 以 及 會 採 取 甚 麼 新 措 施 以 達 到 該 目 標 ; ( 三 ) 鑒 於 政 府 於 2011 年 6 月 修 訂 新 建 築 物 的 規 劃 標 準, 建 議 新 建 築 物 在 其 30% 的 私 家 車 泊 車 位 提 供 電 動 車 輛 一 般 充 電 設 施, 是 否 知 悉 在 該 規 劃 標 準 修 訂 前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停 車 場 當 中, 現 時 設 有 充 電 設 施 的 停 車 場 數 目 為 何 ; ( 四 ) 鑒 於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和 東 華 三 院 轄 下 BiciLine 單 車 生 態 旅 遊 社 會 企 業 於 2014 年 推 出 悠 遊 西 九 單 車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鼓 勵 公 眾 善 用 單 車, 當 局 會 否 撥 出 土 地 設 立 更 多 租 車 點, 以 及 把 該 計 劃 擴 展 至 其 他 地 區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7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63 ( 五 ) 有 否 計 劃 加 強 宣 傳 和 公 眾 教 育, 使 市 民 明 白 綠 色 運 輸 系 統 會 對 公 眾 健 康 和 經 濟 發 展 帶 來 的 好 處, 因 而 支 持 發 展 該 系 統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政 府 有 否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市 民 積 極 參 與 建 設 該 系 統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一 直 致 力 發 展 綠 色 運 輸, 包 括 落 實 以 鐵 路 為 公 共 交 通 骨 幹 的 運 輸 政 策 優 化 專 營 巴 士 網 絡 在 新 市 鎮 及 新 發 展 區 建 立 單 車 友 善 環 境 成 立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以 及 實 施 不 同 措 施 以 推 動 更 廣 泛 使 用 電 動 車 由 於 電 動 車 的 技 術 仍 在 發 展 中, 距 離 全 面 普 及 使 用 仍 有 一 段 時 間 政 府 已 推 出 一 系 列 資 助 計 劃 和 便 利 措 施, 鼓 勵 運 輸 業 界 和 市 民 使 用 不 同 類 型 的 電 動 車 就 陳 克 勤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的 具 體 答 覆 如 下 ( 一 ) 為 鼓 勵 運 輸 業 界 試 驗 創 新 綠 色 運 輸 技 術, 政 府 於 2011 年 3 月 設 立 3 億 元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 基 金 ), 資 助 公 共 運 輸 業 和 非 牟 利 機 構 試 驗 創 新 綠 色 運 輸 技 術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基 金 共 批 出 87 個 試 驗 項 目, 涉 及 資 助 額 共 8,800 萬 元, 當 中 包 括 67 輛 電 動 商 用 車 ( 的 士 小 型 巴 士 巴 士 及 貨 車 ) 63 輛 混 合 動 力 商 用 車 ( 貨 車 及 小 巴 ) 一 套 太 陽 能 空 調 系 統 4 套 電 動 變 頻 空 調 系 統, 以 及 為 一 艘 現 役 渡 輪 安 裝 柴 油 電 力 驅 動 系 統 替 代 其 舊 有 系 統 和 加 裝 廢 氣 濕 式 洗 滌 器, 其 中 21 個 項 目 已 完 成 試 驗 我 們 除 了 把 試 驗 報 告 上 載 到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網 頁 供 公 眾 參 閱 外, 亦 透 過 舉 辦 分 享 會, 與 業 界 分 享 包 括 電 動 客 貨 車 電 動 巴 士 及 混 合 動 力 貨 車 試 驗 結 果, 以 推 廣 及 宣 傳 綠 色 運 輸 基 金 已 吸 引 不 少 行 業 試 驗 新 的 綠 色 運 輸 技 術, 申 請 者 包 括 快 遞 和 物 流 服 務 公 司 建 築 業 客 運 服 務 營 運 商 飲 料 運 輸 超 級 市 場 大 學 和 學 校 和 的 士 業 等 基 金 申 請 者 於 完 成 為 期 兩 年 試 驗 後, 均 繼 續 使 用 獲 基 金 資 助 的 車 輛 我 們 沒 有 申 請 者 於 完 成 兩 年 試 驗 後 有 否 額 外 採 購 綠 色 運 輸 技 術 車 輛 的 資 料, 但 會 籌 劃 相 關 的 跟 進 調 查

78 546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二 ) 政 府 於 2008 年 檢 討 香 港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策 略 及 行 動 綱 領 時, 曾 委 託 顧 問 研 究, 其 中 包 括 評 估 隨 着 科 技 發 展, 電 動 車 和 其 他 低 排 放 車 輛 的 引 入 情 況 及 對 降 低 碳 排 放 的 影 響 就 此, 有 關 的 顧 問 曾 估 算 電 動 車 與 其 他 另 類 燃 料 車 輛 的 比 例, 而 資 料 亦 在 公 開 諮 詢 文 件 中 披 露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是 一 個 自 由 市 場, 政 府 推 動 電 動 車 的 政 策 是 鼓 勵 更 多 電 動 車 型 號 供 應 本 地 市 場, 並 提 升 市 民 對 電 動 車 的 認 知 和 改 善 配 套 設 施 政 府 並 沒 有 訂 下 個 別 車 輛 種 類 的 指 標 事 實 上 市 民 使 用 電 動 或 混 合 動 力 私 家 車 的 意 欲, 主 要 視 乎 該 等 車 輛 的 技 術 發 展 ( 包 括 車 輛 性 能 耐 用 程 度 維 修 保 養 要 求 日 常 運 作 的 配 合 車 價 等 ) 和 市 場 上 是 否 有 符 合 他 們 需 要 的 型 號 供 應 香 港 地 方 細 小, 私 家 車 一 般 每 天 的 路 程 大 多 是 數 十 公 里, 因 此 適 合 使 用 電 動 車 由 於 電 動 車 沒 有 尾 氣 排 放, 能 有 效 率 地 把 電 網 的 電 力 轉 化 為 動 力, 以 電 動 車 替 代 傳 統 車 輛 有 助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政 府 一 直 透 過 寬 免 電 動 車 的 首 次 登 記 稅, 並 與 業 界 協 力 擴 展 電 動 車 的 充 電 網 絡 和 鼓 勵 車 輛 供 應 商 引 入 更 多 合 適 的 電 動 車 等 措 施, 推 廣 使 用 電 動 車 截 至 本 年 3 月 底, 已 登 記 電 動 私 家 車 數 目 為 輛, 相 比 2010 年 只 有 60 輛, 增 幅 近 80 倍 隨 着 電 動 車 技 術 的 改 善, 我 們 相 信 電 動 車 的 使 用 日 後 會 更 為 普 及 ( 三 ) 政 府 於 2011 年 6 月 修 訂 新 建 築 物 的 規 劃 標 準, 建 議 新 建 築 物 在 其 30% 的 私 家 車 泊 車 位 提 供 電 動 車 輛 一 般 充 電 設 施 政 府 沒 有 在 相 關 規 劃 標 準 修 訂 前, 已 落 成 私 人 屋 苑 或 住 宅 的 停 車 場 內 電 動 車 充 電 設 施 數 目 和 有 關 物 業 的 資 料 為 協 助 電 動 私 家 車 車 主 在 其 車 位 安 裝 充 電 設 施, 本 港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由 去 年 起 已 推 出 一 站 式 的 服 務, 為 電 動 車 車 主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支 援 此 外, 機 電 工 程 署 亦 設 有 一 支 專 責 隊 伍 和 服 務 熱 線 ( ), 向 有 意 裝 設 充 電 設 施 的 機 構 或 人 士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及 技 術 支 援, 並 已 就 安 裝 充 電 設 施 的 安 排 和 技 術 要 求 發 出 指 引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市 場 上 亦 有 公 司 為 有 興 趣 安 裝 電 動 車 充 電 設 施 的 私 人 屋 苑 提 供 一 條 龍 式 服 務, 包 括 安 裝 充 電 設 施 及 提 供 充 電 服 務

7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65 此 外, 由 2011 年 4 月 起, 政 府 透 過 提 供 寬 免 新 建 樓 宇 停 車 場 樓 面 面 積 措 施, 鼓 勵 發 展 商 在 新 建 樓 宇 的 停 車 場 配 備 電 動 車 充 電 裝 置 的 基 本 設 施 ( 包 括 充 足 的 電 力 供 應 電 纜 及 管 道 等 ), 以 方 便 停 車 場 日 後 按 使 用 者 的 需 要 安 裝 充 電 器 在 2011 年 4 月 至 2015 年 12 月 期 間, 約 八 成 新 獲 批 發 展 計 劃 的 停 車 位 已 配 備 電 動 車 輛 充 電 裝 置 的 基 本 設 施 ( 四 )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表 示,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現 時 在 西 九 文 化 區 的 海 濱 長 廊 推 出 了 一 個 自 助 單 車 租 借 系 統 先 導 計 劃, 設 置 兩 個 單 車 站 供 市 民 使 用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會 在 公 園 落 成 啟 用 前 繼 續 評 估 和 改 善 有 關 服 務 政 府 亦 會 繼 續 在 道 路 安 全 及 可 行 情 況 下 推 動 單 車 友 善 環 境, 特 別 是 在 新 市 鎮 及 新 發 展 區, 以 促 進 單 車 作 綠 色 的 短 途 代 步 工 具, 減 少 使 用 機 動 交 通 工 具 ( 五 ) 政 府 一 直 有 透 過 政 府 網 頁 及 宣 傳 片 向 市 民 宣 傳 綠 色 生 活, 鼓 勵 市 民 改 變 生 活 習 慣, 一 齊 出 力, 盡 量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多 走 路 少 開 車 等, 既 可 減 少 交 通 擠 塞, 亦 可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及 減 少 碳 排 放 此 外, 環 保 署 亦 正 製 作 新 一 輯 宣 傳 片, 向 公 眾 宣 傳 空 氣 質 素 與 公 眾 健 康 息 息 相 關, 當 中 包 括 推 廣 使 用 電 動 車 及 其 他 綠 色 運 輸 技 術 為 鼓 勵 運 輸 業 界 和 運 輸 產 品 供 應 商 積 極 參 與 試 驗 綠 色 創 新 運 輸 技 術, 環 保 署 亦 曾 舉 辦 多 場 簡 介 會, 向 不 同 業 界 人 士 解 釋 基 金 的 申 請 資 格 及 手 續, 並 設 立 查 詢 熱 線, 方 便 業 界 查 詢 我 們 亦 曾 安 排 電 動 車 供 應 商 向 業 界 介 紹 其 產 品, 並 讓 有 興 趣 人 士 試 乘 這 些 車 輛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宣 傳 和 推 廣, 包 括 在 今 年 年 底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車 輛 排 放 管 制 技 術 國 際 性 研 討 會 議, 向 業 界 及 公 眾 人 士 推 廣 基 金 和 電 動 車 在 房 屋 署 管 理 的 屋 邨 / 屋 苑 內 的 休 憩 用 地 設 置 飲 水 機 22.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近 日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由 房 屋 署 管 理 的 公 屋 屋 邨 和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屋 苑 ( 屋 邨 / 屋 苑 ) 內 的 休 憩 用 地 ( 包 括 公 園 花 園 和 遊 樂 場 地 ), 沒 有 設 置 供 公 眾 人 士 使 用 的 飲 水 機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80 546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 一 ) 哪 些 屋 邨 / 屋 苑 內 的 休 憩 用 地 設 有 飲 水 機 ; 及 ( 二 ) 現 時 屋 邨 / 屋 苑 的 標 準 設 施 有 否 包 括 飲 水 機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就 此 進 行 檢 討, 考 慮 把 飲 水 機 列 為 標 準 設 施, 以 滿 足 市 民 的 需 求, 以 及 推 廣 多 飲 用 食 水 的 健 康 生 活, 鼓 勵 市 民 減 少 經 零 售 點 或 飲 品 售 賣 機 購 買 一 些 高 糖 致 肥 的 飲 料?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並 無 就 提 供 飲 水 機 方 面 提 供 指 引, 而 飲 水 機 亦 不 是 現 有 公 共 屋 邨 的 標 準 設 施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公 共 屋 邨 範 圍 內 的 公 園 及 遊 樂 場 地 主 要 供 邨 內 居 民 使 用, 居 民 可 方 便 地 自 攜 飲 品 於 有 關 場 地 享 用, 又 可 在 屋 邨 的 商 鋪 購 買 飲 品 政 府 法 案 政 府 法 案 二 讀 恢 復 政 府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主 席 : 本 會 現 在 恢 復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我 現 在 請 官 員 發 言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6 年 2 月 24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位 議 員, 早 安,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就 政 府 推 展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在 此 作 綜 合 回 應, 並 提 出 一 些 數 據 供 大 家 參 考 政 府 一 直 維 持 適 度 及 有 秩 序 的 基 本 工 程 投 資, 以 改 善 市 民 的 生 活 質 素 提 升 香 港 的 長 遠 競 爭 力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和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從 而 為 本 港 的 社 會 及 經 濟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奠 下 穩 固 基 礎 政 府 在 年 度, 基 本 工 程 實 際 開 支 約 為 750 億 元, 相 當 於 香 港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約 3.1%; 而 今 年 的 開 支 預 算 則 為 約 785 億 元, 當 中 包 括 土 地 及

8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67 房 屋 供 應 交 通 網 絡 醫 院 及 醫 療 設 施 學 校 康 文 設 施 社 區 重 點 工 程 供 水 及 排 水 系 統 等 由 於 社 會 對 基 本 工 程 的 需 求 持 續 殷 切,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在 未 來 數 年 估 計 都 會 維 持 在 較 高 水 平 在 全 球 經 濟 一 體 化 的 大 趨 勢 下, 各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商 貿 關 係 日 益 緊 密, 香 港 作 為 細 小 而 開 放 的 經 濟 體, 更 容 易 受 到 外 圍 因 素 所 影 響, 因 此 有 需 要 持 續 和 穩 定 地 推 展 民 生 及 基 礎 設 施, 以 維 持 香 港 的 長 遠 競 爭 力, 促 進 社 會 和 經 濟 的 持 續 發 展 自 從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之 後, 外 圍 的 經 濟 環 境 欠 佳, 香 港 以 至 世 界 的 經 濟 近 年 都 只 能 維 持 低 增 長, 只 有 內 地 的 經 濟 增 長 仍 能 保 持 較 良 好 的 勢 頭, 讓 香 港 可 以 在 國 家 高 速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分 一 杯 羹 可 是, 過 去 兩 年, 內 地 經 濟 進 入 轉 型 期, 剛 公 布 的 最 新 內 地 今 年 首 季 經 濟 增 長 已 放 緩 至 6.7%, 較 過 往 為 低, 估 計 這 個 大 約 的 增 長 幅 度 會 成 為 內 地 經 濟 的 新 常 態 香 港 與 世 界 及 內 地 的 經 濟 環 環 相 扣, 勢 難 獨 善 其 身, 今 年 的 經 濟 增 長 預 測 只 有 1% 至 2%, 比 去 年 全 年 2.4% 明 顯 減 慢, 不 少 行 業 經 營 環 境 充 滿 挑 戰 已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從 最 近 的 零 售 旅 客 和 失 業 率 數 字 之 中 亦 可 見 一 斑 環 顧 世 界, 各 個 先 進 經 濟 體 系 的 基 建 投 資, 都 能 在 經 濟 面 對 下 行 壓 力 時 發 揮 逆 周 期 的 作 用 我 們 必 須 繼 續 推 行 具 經 濟 及 社 會 效 益 的 工 程 項 目, 抵 禦 部 分 經 濟 下 行 的 壓 力, 維 持 社 會 整 體 就 業 情 況 但 是, 自 立 法 年 度 開 始, 由 於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拉 布 行 動, 導 致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及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批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的 進 度 非 常 緩 慢 在 立 法 年 度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的 新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金 額, 由 前 兩 年 的 分 別 約 1,600 億 元 及 900 億 元, 急 劇 下 跌 至 只 有 36 億 元, 跌 幅 超 過 九 成 雖 然 去 年 情 況 稍 為 好 轉, 獲 批 的 新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金 額 約 有 850 億 元, 但 今 年 的 情 況 又 變 得 非 常 嚴 峻 我 們 預 計 在 本 立 法 年 度 提 交 的 新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申 請 約 有 60 項, 所 涉 金 額 約 為 650 億 元, 至 今 只 有 兩 個 新 工 程 項 目 獲 批 共 約 2 億 元 撥 款, 其 餘 60 項 的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因 而 受 到 拖 延, 平 均 延 誤 超 過 6 個 月, 個 別 項 目 甚 至 超 過 1 年 有 議 員 認 為 拉 布 能 降 低 工 務 工 程 的 投 標 價, 對 工 務 工 程 的 推 展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我 們 絕 不 認 同 此 說 法 事 實 上, 拉 布 令 政 府 批 出 新 工 程 合 約 的 數 目 和 金 額 急 劇 減 少, 以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為 例, 在 至 的 3 個 年 度 內, 每 年 批 出 的 新 工 程 合 約 平 均 約 有 50 份, 金 額 約 為 500 億 元 ; 但 由 於 拉 布 的 影 響, 在 年 度 批 出 的 新 工 程 合 約 則 明 顯 下 跌 至 只 有 20 份, 金 額 低 於 300 億 元 ; 而

82 546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年 度 批 出 的 新 工 程 合 約 雖 然 回 升 至 約 40 份, 但 金 額 亦 不 足 400 億 元 因 招 標 的 新 工 程 合 約 數 目 和 金 額 減 少, 而 產 生 了 激 烈 的 競 爭, 導 致 工 程 招 標 價 格 短 暫 出 現 回 軟 的 情 況 ; 但 拉 布 只 會 令 工 程 項 目 的 推 展 受 到 延 誤, 引 致 在 往 後 的 年 度 又 出 現 多 項 工 程 同 時 招 標 和 施 工 的 高 峰 期, 令 投 標 價 飆 升 之 餘, 更 扭 曲 了 對 建 造 業 人 力 的 需 求, 令 人 手 屆 時 更 形 緊 絀 此 外, 目 前 工 程 項 目 撥 款 被 拖 延 的 情 況, 已 令 工 程 相 關 業 界 的 顧 問 公 司 和 承 建 商 凍 結 招 聘 甚 至 解 僱 員 工, 影 響 了 業 界 的 就 業 情 況, 尤 其 是 今 年 將 畢 業, 或 正 在 求 學 而 要 尋 找 暑 期 培 訓 修 讀 工 程 相 關 學 科 的 同 學, 所 受 影 響 最 大 拉 布 對 建 造 業 以 至 社 會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不 但 令 這 些 項 目 無 法 早 日 落 實 讓 市 民 受 惠, 亦 窒 礙 香 港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削 弱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還 會 對 建 造 業 從 業 員 及 相 關 家 庭 的 收 入 造 成 嚴 重 打 擊, 甚 至 要 面 對 失 業 或 財 政 的 困 難, 最 終 引 致 人 才 流 失, 並 且 會 令 修 讀 建 造 相 關 專 業 學 科 的 年 青 人 失 去 工 作 機 會, 影 響 其 發 展 前 途 昨 天 政 府 統 計 處 公 布 的 本 港 失 業 率 數 字,9 個 月 來 首 度 回 升, 今 年 1 月 至 3 月 上 升 了 0.1 個 百 分 點 至 3.4%, 是 自 2013 年 後 期 以 來 的 最 高 水 平, 建 造 業 的 失 業 率 升 幅 更 較 其 他 行 業 明 顯 工 程 量 的 大 起 大 跌, 令 業 界 面 對 一 時 餓 死, 一 時 飽 死, 也 會 嚴 重 影 響 工 人 培 訓 和 吸 引 新 人 入 行 的 成 效, 對 建 造 業 造 成 長 遠 的 負 面 影 響, 而 且 其 他 如 物 料 供 應 採 購 和 物 流 等 相 關 行 業 亦 將 受 牽 連 拉 布 可 說 是 百 害 而 無 一 利 最 近, 政 府 為 了 顧 全 大 局, 急 市 民 所 急, 同 意 以 民 生 先 行 及 先 易 後 難 的 原 則 調 動 財 委 會 議 程, 希 望 讓 正 在 等 候 撥 款 批 准 的 工 程 項 目 盡 快 上 馬 現 在 政 府 已 展 示 了 最 大 的 誠 意, 積 極 回 應 了 議 員 的 訴 求 我 們 懇 切 希 望 議 員 能 放 棄 不 問 是 非, 只 問 政 治 立 場 的 拉 布 行 動, 加 開 會 議, 致 力 在 7 月 中 本 屆 立 法 會 結 束 前, 完 成 審 議 政 府 提 交 的 所 有 工 程 項 目 香 港 的 建 造 成 本 近 年 一 直 維 持 在 高 水 平, 過 去 數 年 亦 出 現 多 項 基 建 工 程 大 幅 超 支 的 情 況, 政 府 非 常 關 注 事 實 上, 我 們 的 研 究 顯 示, 過 去 5 年 香 港 的 建 造 成 本 上 升 了 超 過 五 成 有 見 及 此, 行 政 長 官 和 財 政 司 司 長 分 別 在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和 財 政 預 算 案 中 提 出, 政 府 將 會 加 強 對 工 務 工 程 的 成 本 管 理, 包 括 在 發 展 局 成 立 工 務 工 程 成 本 控 制 辦 公 室, 確 保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政 府 將 以 三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推 行 成 本 管 理..( 一 ) 全 面 檢 視 現 行 的 工 務 政 策 及 規 定 ;( 二 ) 嚴 格 審 視 主 要 新 工 程 項 目 的 造 價 預 算 ; 及 ( 三 ) 提 高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的 項 目 管 理 水 平, 以 達 致 節 省 成 本 的 目 的

8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69 就 項 目 的 設 計 而 言, 我 們 會 要 求 相 關 部 門 在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設 計 時, 採 取 實 而 不 華 的 原 則, 盡 量 減 少 非 必 要 的 花 巧 要 求 ; 但 我 必 須 強 調, 這 並 不 是 要 扼 殺 創 意 事 實 上, 簡 約 的 設 計 跟 美 感 和 創 意 從 來 並 無 矛 盾, 我 們 可 以 從 很 多 時 尚 的 室 內 設 計 實 例 中 看 到, 即 使 是 簡 約 設 計, 都 可 讓 人 有 耳 目 一 新 之 感 ; 相 反, 富 麗 堂 皇 的 東 西 也 不 一 定 代 表 漂 亮 過 往 我 們 都 有 一 些 由 建 築 署 負 責 的 工 程 項 目, 例 如 和 合 石 橋 頭 路 靈 灰 安 置 所 及 紀 念 花 園 啟 德 工 業 貿 易 大 樓 等, 它 們 既 能 以 相 對 低 的 造 價 完 成, 其 設 計 又 能 獲 得 公 眾 及 相 關 業 界 的 認 同 和 嘉 許 此 外, 我 們 計 劃 在 數 類 主 要 的 政 府 新 建 樓 宇, 例 如 學 校 辦 公 大 樓 和 政 府 人 員 宿 舍 等, 訂 立 成 本 指 標 有 關 指 標 將 以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為 原 則, 並 參 考 過 去 同 類 型 項 目 的 造 價 最 新 的 建 築 標 準 和 要 求, 以 及 市 場 情 況, 從 而 計 算 出 這 些 樓 宇 分 別 大 約 的 指 標 建 築 成 本 我 們 會 要 求 相 關 的 工 務 部 門 在 項 目 設 計 階 段 便 參 考 這 套 指 標, 從 而 訂 出 符 合 成 本 指 標 範 圍 內 的 設 計 同 時, 我 們 會 繼 續 加 強 建 築 師 工 程 師 及 承 建 商 之 間 的 協 調, 推 廣 設 計 可 施 工 性 的 良 好 作 業 守 則, 並 繼 續 鼓 勵 以 3S 的 概 念, 即 標 準 化 (standardization) 簡 單 化 (simplification) 和 單 一 綜 合 元 件 (single integrated element), 優 化 工 程 設 計, 方 便 預 製 組 件 的 使 用,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同 時 紓 緩 對 建 造 業 人 手 的 需 求, 最 終 可 以 降 低 項 目 的 造 價 汲 取 了 海 外 的 成 功 經 驗, 以 及 過 去 數 年 在 本 港 試 行 的 成 效, 我 們 會 致 力 推 動 以 夥 伴 合 作 的 方 式 推 行 工 務 工 程 合 約, 即 新 工 程 合 約 模 式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 以 提 升 工 程 合 約 的 管 理 效 率 和 成 本 效 益 其 中 新 工 程 合 約 的 目 標 價 合 約 形 式 設 有 分 擔 超 支 和 攤 分 節 省 工 程 費 用 的 機 制, 由 政 府 及 承 建 商 共 同 分 擔 和 攤 分 實 際 工 程 費 用 與 最 終 目 標 價 格 的 差 額, 目 的 是 令 合 約 雙 方 有 共 同 目 標, 致 力 以 較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及 在 較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工 程 這 個 機 制 也 提 供 誘 因 鼓 勵 承 建 商 提 出 替 代 方 案, 以 便 更 配 合 建 造 施 工 的 需 求 及 減 低 工 程 成 本 在 分 擔 超 支 方 面, 政 府 的 承 擔 部 分 是 會 封 頂 的 新 工 程 合 約 將 有 助 我 們 控 制 成 本 建 造 工 程 價 格 主 要 由 物 料 及 工 人 工 資 兩 部 分 組 成 當 中 的 物 料 價 格 受 全 球 商 品 價 格 影 響, 工 人 工 資 亦 受 本 地 勞 動 市 場 及 其 他 相 關 行 業 的 工 資 影 響 我 們 會 致 力 控 制 和 減 低 工 程 的 成 本, 並 會 透 過 系 統 再 造 工 程 (system re-engineering) 和 最 佳 化 設 計 (design optimization) 等 方 法, 以 降 低 工 程 成 本, 為 整 體 社 會 帶 來 裨 益

84 547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發 展 局 正 籌 劃 一 個 跨 專 業 的 專 責 辦 公 室, 統 籌 及 推 行 上 述 工 務 工 程 的 成 本 管 理 工 作, 確 保 公 帑 運 用 得 宜 我 們 懇 切 希 望 得 到 立 法 會 的 支 持, 盡 快 成 立 這 個 項 目 成 本 管 理 辦 事 處 主 席, 我 非 常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及 社 會 各 界 對 政 府 推 展 基 本 工 程 計 劃, 包 括 成 本 控 制 工 作 所 提 出 的 寶 貴 意 見 我 們 會 繼 續 有 秩 序 地 推 展 基 本 工 程 項 目, 並 且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以 上 是 我 就 基 建 和 工 務 事 宜 的 綜 合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醫 療 衞 生 食 物 安 全 環 境 衞 生 等 大 眾 關 注 的 議 題, 我 現 在 重 點 回 應 議 員 在 辯 論 發 言 時 提 出 的 意 見 政 府 每 年 在 醫 療 衞 生 方 面 的 經 常 開 支 持 續 增 長 在 年 度 在 這 方 面 的 經 常 開 支 預 算 為 573 億 元,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16.5%, 較 去 年 增 加 約 8 億 7,000 萬 元, 增 幅 約 1.5% 為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和 對 醫 療 服 務 日 增 的 需 求,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會 繼 續 加 強 為 市 民 提 供 服 務 預 計 醫 管 局 年 度 的 整 體 營 運 開 支 約 為 580 億 元, 較 年 度 增 加 約 4%( 即 約 20 億 元 ) 一 如 以 往, 政 府 在 年 度 向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經 常 性 撥 款 約 佔 醫 管 局 日 常 營 運 開 支 的 90%, 即 516 億 元 ( 包 括 8 億 元 非 經 常 撥 款 ) 醫 管 局 未 來 的 重 點 改 善 項 目 包 括 在 10 間 醫 院 增 設 共 231 張 病 床 提 供 額 外 手 術 室 節 數 提 高 心 臟 超 聲 波 檢 查 的 服 務 量 增 加 腎 病 血 液 透 析 的 服 務 名 額 延 長 癌 症 放 射 治 療 的 服 務 時 間 增 加 個 普 通 科 門 診 的 診 症 名 額 設 立 全 港 第 五 個 關 節 置 換 中 心, 以 及 加 強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的 服 務 等 為 應 付 人 口 老 化, 政 府 已 預 留 2,000 億 元 的 專 款 承 擔, 讓 醫 管 局 可 以 更 長 遠 和 靈 活 地 規 劃 未 來 10 年 的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擴 充 和 更 新 醫 院 設 施 除 了 已 展 開 的 廣 華 醫 院 瑪 麗 醫 院 及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的 重 建 工 程 外, 十 年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亦 包 括 興 建 啟 德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屯 門 醫 院 手 術 室 大 樓, 以 及 擴 建 或 重 建 靈 實 醫 院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葵 涌 醫 院 北 區 醫 院 等 各 醫 院 項 目 完 成 後, 可 以 提 供 額 外 約 張 病 床 及 增 加 超 過 90 個 手 術 室 在 地 區 層 面, 政 府 會 在 旺 角 石 硤 尾 和 北 區 設 立 社 區 健 康 中 心,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每 年 可 額 外 提 供 41 萬 人 次 的 服 務 因 應 人 手 短 缺 的 問 題, 醫 管 局 亦 已 推 行 了 一 系 列 的 紓 緩 措 施, 包 括 持 續 聘 請 全 職 及 兼 職 醫 護 人 員 聘 請 有 限 度 註 冊 的 非 本 地 醫 生, 以

8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71 及 提 高 特 別 酬 金 計 劃 的 彈 性, 以 鼓 勵 更 多 同 事 參 與 同 時, 醫 管 局 亦 會 考 慮 將 目 前 的 特 別 退 休 後 重 聘 計 劃 適 當 地 延 伸 至 現 已 退 休 的 醫 生 護 士 專 職 醫 療 及 支 援 職 系 組 別 員 工, 以 65 歲 為 上 限 透 過 各 項 措 施, 預 計 在 年 度 醫 管 局 的 醫 生 護 士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及 其 他 支 援 人 員 的 人 手 相 對 於 年 度, 以 相 當 於 全 職 人 員 計 算, 總 數 會 增 加 人 在 長 遠 醫 護 人 力 方 面, 政 府 成 立 了 一 個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本 港 的 醫 療 人 力 規 劃 和 專 業 發 展 進 行 策 略 檢 討, 以 期 提 出 建 議 更 有 效 地 應 付 預 計 的 醫 療 人 力 需 求, 促 進 專 業 發 展, 以 確 保 香 港 醫 療 系 統 得 以 持 續 健 康 發 展 我 們 預 計 今 年 年 中 完 成 有 關 檢 討, 屆 時 亦 會 向 立 法 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於 3 月 初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透 過 修 改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增 加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 醫 委 會 ) 的 業 外 人 士 參 與, 改 善 醫 委 會 的 投 訴 處 理 和 紀 律 研 訊 機 制, 提 高 其 效 率, 以 及 便 利 非 本 地 培 訓 醫 生 到 港 執 業 立 法 會 正 在 審 議 有 關 條 例 草 案 社 會 各 界,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醫 學 界 病 人 組 織 及 公 眾, 對 改 善 醫 委 會 運 作 的 期 盼, 與 政 府 所 提 條 例 草 案 的 大 方 向 是 一 致 的 政 府 在 諮 詢 醫 生 組 織 病 人 團 體 和 立 法 會 議 員 後, 會 考 慮 提 出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在 醫 委 會 組 成 中 增 加 選 任 元 素 我 們 希 望 議 員 能 夠 支 持 建 議, 盡 早 通 過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改 善 醫 委 會 運 作, 回 應 社 會 訴 求 此 外, 政 府 在 2009 年 推 出 長 者 醫 療 券 試 驗 計 劃, 資 助 70 歲 或 以 上 本 地 居 民 使 用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自 2014 年 起, 計 劃 由 試 驗 性 質 轉 為 恆 常 項 目, 而 醫 療 券 的 金 額 在 2014 年 年 中 由 每 年 1,000 元 增 至 2,000 元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推 算, 如 果 把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合 資 格 年 齡 由 70 歲 調 低 至 65 歲, 按 2016 年 人 口 數 字 估 計, 合 資 格 長 者 人 數 會 從 約 77 萬 增 至 約 117 萬, 粗 略 估 計 每 年 財 政 承 擔 額 將 增 加 約 7 億 元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我 們 估 計 如 果 把 合 資 格 年 齡 調 低 至 65 歲, 合 資 格 長 者 人 數, 以 及 每 年 相 關 財 政 承 擔 亦 會 繼 續 增 加 因 此, 有 關 降 低 合 資 格 年 齡 的 訴 求, 我 們 會 檢 視 以 醫 療 券 方 式 資 助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成 效, 以 及 詳 細 評 估 政 府 的 長 遠 財 政 需 要, 並 因 應 整 體 財 政 情 況, 積 極 考 慮 進 一 步 推 行 優 化 措 施 在 食 物 方 面,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一 直 是 政 府 非 常 重 視 的 工 作 政 府 在 來 年 會 繼 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致 力 提 高 香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水 平

86 547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自 2011 年 日 本 福 島 核 電 站 發 生 事 故 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經 禁 止 最 受 影 響 的 5 個 縣 的 若 干 鮮 活 食 品 奶 和 奶 類 飲 品, 以 及 奶 粉 進 口 香 港, 並 且 啟 動 了 對 所 有 從 日 本 進 口 食 品 的 輻 射 檢 測 至 今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已 檢 測 食 物 的 累 積 樣 本 總 數 約 為 32 萬 個, 所 有 測 試 結 果 滿 意 我 們 一 直 就 日 本 食 物 安 全 事 宜 與 日 本 有 關 當 局 保 持 溝 通 我 們 認 為 現 階 段 維 持 禁 制 令 的 做 法 合 理 和 適 當 因 應 事 態 發 展, 我 們 會 檢 視 對 日 本 進 口 食 物 的 管 制 有 議 員 關 注 有 機 食 物 的 認 證 情 況 政 府 一 貫 非 常 重 視 食 物 安 全,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無 論 是 否 有 機, 均 受 同 一 套 食 物 安 全 標 準 和 標 籤 要 求 規 管 此 外, 自 2002 年 12 月 起, 香 港 有 機 資 源 中 心 在 蔬 菜 統 營 處 的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撥 款 下, 為 農 民 提 供 自 願 性 的 認 證 服 務 現 時, 全 港 有 140 多 個 單 位 獲 認 證, 當 中 包 括 蔬 菜 養 殖 魚 類 及 其 他 食 物 加 工 產 品 香 港 有 機 資 源 中 心 亦 定 期 進 行 調 查, 以 監 察 市 場 情 況 政 府 的 取 態 是 加 強 消 費 者 的 教 育 工 作, 而 非 採 取 立 法 手 段, 並 會 繼 續 留 意 國 際 間 規 管 有 機 食 物 的 最 新 發 展, 亦 會 不 時 審 視 本 地 情 況 及 需 要 在 支 援 漁 農 業 發 展 的 工 作 方 面, 我 們 以 推 動 業 界 的 現 代 化 及 可 持 續 發 展, 以 及 提 升 業 界 的 生 產 力 及 競 爭 力 為 目 標 漁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在 2014 年 成 立, 至 今 已 批 出 共 約 2,800 萬 元 的 資 助, 協 助 漁 業 轉 型 至 可 持 續 及 高 增 值 的 作 業 模 式 行 政 長 官 在 2016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落 實 新 農 業 政 策, 推 動 本 地 農 業 現 代 化, 措 施 包 括 設 立 農 業 園, 協 助 培 育 農 業 科 技 和 商 務 管 理 方 面 的 知 識, 以 及 設 立 為 數 5 億 元 的 農 業 持 續 發 展 基 金 等 早 前 因 紅 潮 天 災 的 影 響, 發 生 養 殖 魚 類 死 亡 事 件, 政 府 除 向 合 資 格 的 養 殖 戶 發 放 基 本 補 助 金 外, 亦 在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下, 發 放 特 別 補 助 金, 讓 合 資 格 的 養 魚 戶 最 高 可 獲 發 約 14,000 元 此 外,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已 取 得 嘉 道 理 農 業 輔 助 貸 款 基 金 委 員 會 的 支 持, 放 寬 貸 款 基 金 的 條 款, 讓 養 魚 戶 較 容 易 獲 得 貸 款 作 復 業 之 用 有 關 豁 免 海 魚 養 殖 業 牌 照 費 用 的 建 議, 我 們 認 為 對 受 影 響 的 養 魚 戶 幫 助 有 限 現 時 牌 照 的 費 用 為 每 平 方 米 7.8 元, 佔 一 般 養 魚 戶 整 體 營 運 成 本 的 比 例 相 對 少 政 府 理 解 自 然 災 害 對 養 魚 戶 所 帶 來 的 打 擊, 會 繼 續 探 討 有 何 措 施 能 夠 更 有 果 效 地 幫 助 養 殖 戶 此 外, 政 府 一 向 非 常 重 視 動 物 福 利 及 管 理, 並 會 繼 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法, 以 促 進 動 物 福 利, 包 括 加 強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與 動 物 福 利 團 體 建 立 密 切 的 夥 伴 關 係 妥 善 管 理 流 浪 動 物 加 強 管 制 動 物 買 賣, 以 及 防 止 殘 酷 對 待 動 物 就 有 關 管 理 流 浪 動 物 方 面, 自 2015 年 1 月 起,

8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73 漁 護 署 已 聯 同 愛 護 動 物 協 會 及 保 護 遺 棄 動 物 協 會, 在 指 定 區 域 展 開 為 期 3 年 的 流 浪 狗 捕 捉 絕 育 放 回 試 驗 計 劃 漁 護 署 會 監 察 試 驗 計 劃 的 實 施 情 況, 以 及 評 估 計 劃 的 成 效 至 於 興 建 新 街 市 方 面, 在 制 訂 或 檢 討 各 區 的 規 劃 圖 則 時, 規 劃 署 會 諮 詢 有 關 政 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以 決 定 是 否 有 需 要 預 留 土 地 作 公 眾 街 市 用 途 政 府 亦 會 全 面 考 慮 各 項 與 公 眾 街 市 規 劃 相 關 的 因 素, 包 括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習 慣 購 買 力 和 其 他 不 同 因 素 不 斷 演 變 對 市 民 購 物 模 式 帶 來 的 影 響, 充 分 考 慮 需 求 和 成 本 效 益, 以 確 保 投 放 於 興 建 和 管 理 公 眾 街 市 的 公 共 資 源 得 以 善 用 我 們 亦 收 到 不 少 關 於 在 特 定 時 段 內 設 立 本 土 市 集 的 建 議, 我 們 樂 意 考 慮 該 等 建 議 如 果 計 劃 的 倡 議 者 物 色 到 合 適 場 地, 並 得 到 相 關 區 議 會 的 支 持, 並 在 不 影 響 食 物 安 全 環 境 衞 生, 以 及 公 用 通 道 不 會 受 阻 的 前 提 下,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會 積 極 協 助 他 們 與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聯 繫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在 2015 年 年 底 接 獲 在 元 朗 區 北 區 離 島 區 及 深 水 埗 區 設 立 本 土 市 集 的 建 議, 我 們 正 在 積 極 與 相 關 區 議 會 跟 進 有 關 工 作 在 環 境 衞 生 方 面, 政 府 在 去 年 開 展 全 城 清 潔 運 動, 並 得 到 18 區 區 議 會 及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的 全 力 支 持 在 總 結 相 關 經 驗 後, 我 們 與 各 區 議 會 轄 下 的 環 境 衞 生 委 員 會 建 立 了 一 個 定 期 會 面 的 機 制, 以 便 討 論 最 新 的 整 體 環 境 衞 生 情 況, 這 有 助 政 府 適 時 檢 討 和 調 整 有 關 的 處 理 策 略 在 年 度, 我 們 將 向 相 關 部 門 增 撥 資 源, 讓 部 門 持 續 加 強 清 潔 工 作 我 們 向 食 環 署 增 撥 約 2,400 萬 元, 以 便 延 展 全 城 清 潔 運 動 後 的 清 潔 工 作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希 望 議 員 通 過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感 謝 議 員 在 辯 論 發 言 中, 就 社 會 福 利 勞 工 人 力 發 展 等 範 疇 發 表 了 很 多 寶 貴 意 見 我 現 重 點 回 應 扶 貧 安 老 助 弱, 一 直 是 本 屆 政 府 的 施 政 重 點 之 一 我 們 亦 在 資 源 上 積 極 作 出 配 合, 確 保 有 關 措 施 可 以 順 利 落 實 過 去 數 年, 政 府 投 放 在 社 會 福 利 的 資 源 大 幅 增 加, 清 楚 顯 示 政 府 重 視 的 程 度 和 承 擔 本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的 經 常 開 支 將 高 達 662 億 元, 佔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19%, 較 上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的 584 億 元 增 加 13.4%, 增 幅 是 各 政 策 範 疇 之 冠 與 本 屆 政 府 於 年 度 開 局 之 年 的 428 億 元 比 較, 福 利 開 支 更 大 幅 增 加 55%, 遠 超 整 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25% 的 增 幅

88 547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不 少 議 員 強 調 扶 貧 問 題 的 重 要 性, 我 深 表 認 同 政 府 即 將 推 出 的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便 是 本 屆 政 府 的 旗 艦 扶 貧 措 施 該 計 劃 以 鼓 勵 自 力 更 生, 紓 緩 跨 代 貧 窮 為 政 策 主 軸, 靈 活 協 助 不 同 情 況 的 基 層 在 職 家 庭 計 劃 涉 及 的 津 貼 開 支 預 算 高 達 約 為 每 年 29 億 元, 預 料 多 達 20 多 萬 家 庭 可 受 惠, 令 整 體 貧 窮 率 減 少 兩 個 百 分 點, 兒 童 貧 窮 率 則 減 少 4.2 個 百 分 點 事 實 上, 本 計 劃 亦 得 到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的 正 面 評 價, 指 計 劃 將 能 鼓 勵 勞 動 參 與, 以 及 有 助 減 輕 福 利 負 擔 此 外, 我 們 仍 會 繼 續 透 過 社 會 保 障 和 福 利 制 度, 幫 助 有 需 要 的 市 民, 積 極 處 理 貧 窮 問 題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建 議 向 領 取 社 會 保 障 金 額 的 人 士, 發 放 金 額 相 當 於 1 個 月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標 準 金 額 高 齡 津 貼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或 傷 殘 津 貼 這 方 面 的 額 外 開 支 約 為 28 億 元 我 殷 切 期 望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盡 快 通 過 撥 款 申 請, 讓 118 萬 基 層 市 民 可 以 早 日 受 惠 隨 着 本 港 急 速 高 齡 化, 政 府 投 放 在 安 老 服 務 的 資 源 亦 持 續 增 長 年 度 安 老 服 務 的 經 常 開 支 約 74 億 元, 較 去 年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8.5% 本 年 度, 除 了 適 度 增 加 資 助 宿 位 和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外, 我 們 亦 會 積 極 回 應 議 員 和 社 會 的 訴 求, 全 面 加 強 對 安 老 院 舍 及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的 巡 查 和 監 管 我 們 會 合 併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的 安 老 院 牌 照 事 務 處 及 殘 疾 人 士 院 舍 牌 照 事 務 處, 加 強 工 作 效 率 並 大 幅 增 加 人 手 約 五 成 之 多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為 安 老 服 務 設 施 做 好 長 遠 規 劃 我 們 會 多 管 齊 下, 在 未 來 5 至 10 年 左, 共 增 加 逾 1 萬 個 安 老 宿 位 首 先, 社 署 會 在 未 來 3 年 提 供 約 個 新 增 資 助 宿 位 此 外, 已 在 15 個 發 展 項 目 或 空 置 建 築 物 內, 預 留 地 方 興 建 及 改 建 安 老 院 舍 和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中 心, 預 計 可 提 供 額 外 約 個 宿 位 及 540 個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我 們 亦 正 全 力 推 行 私 人 土 地 作 福 利 用 途 特 別 計 劃, 透 過 擴 建 重 建 或 新 發 展, 增 加 安 老 及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按 照 粗 略 估 計, 若 所 有 項 目 於 未 來 5 至 10 年 左 右 能 全 面 順 利 落 實, 可 提 供 約 個 安 老 服 務 名 額, 當 中 包 括 個 安 老 宿 位 及 個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另 外 亦 會 帶 來 個 康 復 服 務 的 名 額 政 府 充 分 理 解 議 員 對 退 休 保 障 這 個 高 度 爭 議 課 題 的 關 注 我 要 強 調, 政 府 從 沒 有 迴 避 這 問 題 在 過 去 4 個 多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過 程 中, 政 務 司 司 長 和 我, 以 及 相 關 同 事 已 出 席 了 多 場 由 政 府 政 黨 和 社 會 團 體 所 舉 辦 的 諮 詢 會 和 論 壇, 同 時 亦 會 出 席 立 法 會 各 區 區 議 會 政 府 委

8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75 員 會 和 諮 詢 組 織 的 會 議, 聽 取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對 有 關 課 題 的 意 見 在 諮 詢 期 於 今 年 6 月 21 日 結 束 前, 這 些 工 作 仍 然 會 繼 續 之 後, 政 府 委 託 的 一 個 獨 立 顧 問 團 隊 會 盡 快 整 理 總 結 和 分 析 所 有 從 公 眾 參 與 活 動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我 們 希 望 在 餘 下 的 諮 詢 期 繼 續 收 到 更 多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建 議, 讓 我 們 共 同 就 這 個 對 本 港 社 會 影 響 深 遠 的 課 題, 集 思 廣 益, 凝 聚 共 識 讓 我 在 此 重 申, 任 何 退 休 保 障 的 方 案 一 定 要 財 政 上 可 持 續, 政 府 和 社 會 能 負 擔, 既 不 能 脫 離 財 政 現 實, 亦 要 切 實 可 行, 同 時 充 分 顧 及 有 需 要 的 長 者 及 香 港 的 整 體 及 長 遠 利 益 我 們 要 審 慎 行 事, 從 長 計 議 此 外, 政 府 決 定 在 退 休 保 障 諮 詢 中 一 併 處 理 強 積 金 對 沖 這 老 大 難 課 題, 希 望 能 找 到 一 條 各 方 均 可 接 受 的 出 路 就 殘 疾 人 士 方 面, 政 府 會 持 續 增 撥 資 源, 加 強 支 援 整 體 康 復 服 務 的 經 常 開 支 已 由 年 度 約 28 億 元 增 至 本 年 度 的 57 億 5,000 萬 元, 翻 了 一 番 本 年 度, 我 們 除 了 會 繼 續 增 加 各 項 康 復 服 務 名 額 外, 還 會 為 復 康 巴 士 車 隊 添 置 9 輛 新 車 和 更 換 10 輛 車 齡 較 高 的 巴 士, 並 為 所 有 展 能 中 心 暨 嚴 重 弱 智 人 士 宿 舍, 與 及 日 間 社 區 康 復 中 心, 添 置 73 輛 巴 士, 增 強 對 殘 疾 人 士 無 障 礙 運 輸 的 服 務 為 達 至 及 早 識 別 適 時 介 入 的 政 策 目 標, 我 們 亦 正 全 面 推 行 到 校 學 前 康 復 服 務 試 驗 計 劃 計 劃 為 450 多 間 幼 稚 園 及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提 供 個 名 額 政 府 亦 已 預 留 每 年 4 億 7,000 萬 元 經 常 開 支, 令 這 個 到 校 服 務 在 常 規 化 時 可 分 階 段 提 供 高 達 個 服 務 名 額, 務 求 能 為 有 需 要 的 兒 童 即 時 提 供 服 務 政 府 在 試 驗 計 劃 剛 展 開 便 預 留 經 常 開 支 是 破 格 的 做 法, 顯 示 我 們 的 高 度 重 視 關 懷 及 承 擔 不 少 議 員 亦 就 不 同 勞 工 及 人 力 議 題 發 表 了 意 見, 我 在 此 重 點 回 應 除 了 透 過 剛 才 提 及 的 低 收 入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計 劃, 鼓 勵 更 多 有 能 力 人 士 工 作, 改 善 本 身 生 活 和 釋 放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所 必 需 的 勞 動 力 外, 我 們 亦 會 加 強 勞 工 處 的 就 業 服 務 稍 後, 我 並 會 向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我 們 全 面 檢 討 鼓 勵 就 業 交 通 津 貼 計 劃 的 結 果 我 們 會 繼 續 透 過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以 有 特 別 需 要 的 社 羣 為 目 標 對 象, 發 展 相 應 的 課 程 和 服 務, 包 括 開 發 更 多 專 為 較 年 長 人 士 婦 女 及 料 理 家 務 者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及 青 年 人 而 設 的 新 課 程 有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繼 續 改 善 勞 工 權 益 我 充 分 理 解 勞 工 界 的 訴 求 事 實 上, 政 府 在 平 衡 僱 員 的 利 益 及 僱 主 的 負 擔 能 力, 以 及 配 合 香 港 社 會 和 經 濟 發 展 步 伐 的 情 況 下, 不 時 積 極 檢 視 及 改 善 勞 工 權 益 及 保 障

90 547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推 行 至 今 近 5 年, 運 作 暢 順, 基 層 僱 員 的 收 入 持 續 得 到 改 善, 亦 有 10 多 萬 基 層 婦 女 在 最 低 工 資 實 施 後 投 入 了 勞 工 市 場 最 低 工 資 委 員 會 現 正 展 開 新 一 輪 檢 討 法 定 最 低 工 資 水 平 的 工 作, 並 將 於 今 年 第 四 季 提 交 報 告 法 定 侍 產 假 自 去 年 2 月 27 日 生 效, 為 合 資 格 的 在 職 父 親 提 供 3 天 有 薪 侍 產 假 新 規 定 至 今 運 作 暢 順, 據 我 們 粗 略 估 計, 已 有 數 以 萬 計 僱 員 因 此 受 惠 勞 工 處 已 展 開 法 定 侍 產 假 實 施 情 況 的 檢 討 工 作 標 準 工 時 是 議 員 關 注 的 議 題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自 2013 年 4 月 成 立 以 來, 在 主 席 梁 智 鴻 醫 生 和 各 位 委 員 的 努 力 下, 全 速 完 成 了 大 量 的 公 眾 諮 詢 和 數 據 搜 集 工 作 我 在 此 特 別 向 梁 醫 生 和 各 位 委 員 衷 心 致 謝 在 以 數 據 為 依 歸 的 原 則 下, 委 員 會 快 將 就 其 探 討 中 的 工 時 政 策 方 向 展 開 最 後 階 段 的 諮 詢, 政 府 亦 已 同 意 將 委 員 會 的 任 期 延 長 至 本 年 11 月 底, 讓 委 員 會 能 有 充 分 時 間, 完 成 餘 下 的 工 作, 並 向 政 府 提 交 報 告 我 希 望 社 會 各 界 在 諮 詢 期 間 踴 躍 提 出 意 見 我 亦 借 此 機 會, 再 次 呼 籲 6 名 勞 工 顧 問 委 員 會 僱 員 代 表 作 慎 重 考 慮, 重 投 標 準 工 時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積 極 為 勞 工 界 及 僱 員 反 映 意 見, 在 這 關 鍵 時 刻 共 同 推 動 工 時 政 策 向 前 邁 進 主 席, 本 屆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扶 貧 安 老 福 利 勞 工 及 人 力 發 展, 並 配 合 社 會 及 人 口 結 構 變 化 帶 來 的 需 要, 適 當 改 善 和 加 強 服 務 在 社 會 急 速 高 齡 化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繼 續 做 好 全 面 部 署, 在 堅 守 審 慎 理 財 的 原 則 下, 將 公 共 資 源 聚 焦 協 助 有 需 要 的 人, 務 求 與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努 力, 構 建 關 愛 共 融 和 諧 的 社 會 我 謹 此 致 辭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多 謝 主 席 : 財 政 司 司 長, 請 你 發 言 答 辯 財 政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在 2 月 底 公 布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後, 出 席 了 不 同 的 媒 體 訪 問 和 論 壇, 聆 聽 市 民 和 社 會 各 界 對 預 算 案 的 看 法 我 亦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在 上 星 期 的 會 議 上 就 不 同 的 政 策 範 疇 表 達 你 們 寶 貴 的 意 見 剛 才 3 位 局 長 已 經 就 特 定 的 範 疇 作 了 詳 細 的 回 應, 我 現 在 先 向 大 家 簡 述 一 下 環 球 和 本 地 最 新 的 經 濟 情 況, 然 後 就 如 何 保 持 我 們 的 優 勢, 長 遠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提 出 一 些 看 法

9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77 首 先, 環 球 經 濟 在 2016 年 面 對 重 重 挑 戰, 預 計 只 能 保 持 低 速 和 不 均 勻 的 增 長 IMF 本 月 初 公 布 的 預 測, 將 今 年 環 球 經 濟 增 長 下 調 至 3.2%, 跟 去 年 3.1% 的 增 幅 相 若 美 國 經 濟 復 蘇 有 比 較 穩 健 的 基 礎, 但 是 基 於 出 口 和 工 業 生 產 受 制 於 美 元 強 勢 和 環 球 需 求 不 振, 預 計 只 能 保 持 溫 和 的 增 長 美 國 聯 儲 局 在 3 月 會 議 維 持 利 率 不 變, 並 且 釋 出 減 緩 今 年 加 息 步 伐 的 信 息 不 過, 加 息 步 伐 最 終 還 是 要 視 乎 經 濟 數 據, 所 以 暫 時 還 是 難 以 確 定 肯 定 的 是 主 要 央 行 政 策 明 顯 分 歧, 令 國 際 貨 幣 環 境 複 雜, 匯 率 和 資 金 流 向 難 以 掌 握, 影 響 環 球 金 融 市 場 的 穩 定 歐 元 區 繼 續 受 高 失 業 率 和 高 債 務 問 題 的 困 擾, 歐 洲 央 行 在 3 月 加 推 量 寬 措 施, 應 對 通 縮 風 險 我 們 要 留 意, 難 民 和 英 國 脫 歐 等 問 題 會 否 進 一 步 影 響 本 來 已 經 非 常 緩 慢 的 復 蘇 進 程 日 本 方 面, 負 利 率 政 策 未 見 成 效, 去 年 第 四 季 還 出 現 按 季 收 縮 ; 面 對 人 口 老 化 和 政 府 債 務 高 企 等 結 構 性 問 題, 預 計 短 期 之 內 經 濟 難 見 起 色 一 些 新 興 市 場, 包 括 巴 西 和 俄 羅 斯, 亦 由 於 原 油 和 商 品 價 格 下 挫, 經 濟 遭 受 進 一 步 的 打 擊 面 對 疲 弱 的 外 圍 環 境, 內 地 經 濟 同 樣 面 對 下 行 壓 力, 但 是 增 長 幅 度 比 其 他 發 達 經 濟 體 優 勝, 會 繼 續 是 環 球 經 濟 的 主 要 增 長 動 力 內 地 第 一 季 按 年 增 長 6.7%, 我 相 信 中 央 政 府 有 足 夠 的 政 策 工 具 和 空 間, 達 成 6.5% 至 7% 的 全 年 增 長 目 標 香 港 是 外 向 開 放 的 小 型 經 濟 體, 容 易 受 到 外 圍 環 境 影 響 由 於 海 外 市 場 需 求 疲 弱, 貨 物 出 口 量 在 今 年 首 兩 個 月 合 計 按 年 下 跌 4%, 同 期 訪 港 旅 客 人 次 按 年 下 跌 14%, 零 售 業 銷 貨 量 也 大 幅 下 跌 12% 勞 工 市 場 目 前 大 致 穩 定, 市 民 的 薪 金 仍 然 有 實 質 的 增 長 我 相 信 大 家 都 留 意 到, 昨 天 公 布 的 最 新 失 業 率 微 升 了 0.1 個 百 分 點 至 3.4%, 其 中 零 售 住 宿 和 餐 飲 界 別 的 失 業 率 出 現 較 明 顯 的 升 幅 本 港 的 失 業 率 過 去 已 經 維 持 在 3.3% 或 以 下 的 水 平 超 過 兩 年 今 季 失 業 率 回 升 0.1 個 百 分 點, 是 市 場 傳 遞 的 重 要 信 息 我 會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行 業 勞 工 需 求 減 弱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零 售 市 道 轉 弱 對 就 業 市 場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通 脹 預 計 會 保 持 溫 和, 今 年 基 本 通 脹 率 會 由 去 年 的 3% 回 落 至 2%

92 547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樓 市 方 面, 隨 着 美 國 利 率 政 策 正 常 化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以 及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增 加, 樓 市 面 對 調 整 壓 力 樓 市 交 投 自 去 年 7 月 起 轉 趨 淡 靜, 樓 價 在 去 年 10 月 起 連 跌 5 個 月, 至 今 年 2 月 累 計 下 跌 11%, 市 場 數 字 顯 示 樓 價 在 3 月 持 續 下 跌 樓 價 與 經 濟 環 境 及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依 然 脫 節 今 年 2 月 的 整 體 樓 價 較 1997 年 高 峰 仍 然 高 出 58%; 去 年 第 四 季 按 揭 供 款 佔 住 戶 收 入 62%, 高 於 長 期 平 均 數 的 46% 我 們 會 繼 續 密 切 注 意 樓 市 情 況, 維 持 樓 市 的 健 康 平 穩 發 展 總 括 來 說, 我 預 測 本 港 今 年 經 濟 只 有 1% 至 2% 的 實 質 增 長, 較 去 年 2.4% 的 增 幅 為 低 我 在 準 備 這 份 預 算 案 時 已 經 預 期 到 本 港 經 濟 和 勞 動 市 場 會 面 臨 艱 難 的 一 年, 所 以 我 推 出 388 億 元 的 短 期 稅 務 和 紓 緩 措 施, 協 助 企 業 (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 應 對 經 濟 難 關, 保 住 打 工 仔 的 飯 碗 至 於 稅 項 寬 減 提 高 免 稅 額 和 豁 免 差 餉 等 措 施, 可 以 減 輕 市 民 生 活 的 負 擔, 有 助 刺 激 本 地 的 消 費 這 些 稅 務 和 短 期 紓 緩 措 施, 連 同 其 他 的 支 出, 可 以 為 今 年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提 供 1.1% 的 提 振 作 用 在 今 年 充 滿 挑 戰 的 環 境 下, 這 個 刺 激 作 用 是 重 要 而 適 時 的 最 近, 有 國 際 評 級 機 構 憂 慮 中 國 經 濟 前 景, 加 上 香 港 和 內 地 關 係 密 切, 因 而 下 調 香 港 的 評 級 展 望 至 負 面 我 重 申, 香 港 的 經 濟 基 礎 良 好, 金 融 監 管 制 度 完 善, 銀 行 系 統 及 公 共 財 政 都 穩 健, 我 們 絕 對 有 能 力 有 經 驗 有 決 心 應 對 經 濟 周 期 帶 來 的 挑 戰 IMF 在 1 月 發 表 的 評 估 報 告, 就 充 分 肯 定 香 港 在 經 濟 和 金 融 方 面 的 優 勢 事 實 上, 隨 着 內 地 經 濟 結 構 改 變, 從 勞 動 密 集 的 生 產 轉 向 高 增 值 發 展, 以 及 由 投 資 轉 變 為 消 費 拉 動 的 經 濟 發 展 模 式, 將 會 為 香 港 這 類 以 服 務 業 為 主 的 經 濟 體 帶 來 更 多 的 商 機 除 了 應 對 經 濟 周 期 調 整 和 顧 及 個 別 行 業 的 短 期 需 要 之 外, 我 在 預 算 案 亦 提 出 措 施,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順 應 新 經 濟 秩 序, 持 續 發 展 新 一 浪 的 科 技 革 命 為 傳 統 商 業 模 式 帶 來 範 式 轉 移 香 港 在 不 同 領 域 都 不 乏 世 界 級 的 科 研 人 才, 亦 擁 有 先 進 的 技 術 和 設 備, 我 們 有 充 分 的 條 件 推 動 創 新 科 技 的 應 用 和 生 產, 發 展 高 增 值 的 產 業 我 在 預 算 案 中 提 出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包 括 投 入 82 億 元 在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興 建 專 用 大 樓, 推 動 先 進 製 造 業 的 發 展, 以 及 推 出 和 優 化 多 項 資 助 計 劃, 鼓 勵 大 學 和 企 業 將 科 研 成 果 商 品 化

9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79 香 港 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我 們 會 積 極 創 造 合 適 環 境, 吸 引 金 融 機 構 和 專 才 在 香 港 發 展 金 融 科 技, 提 升 金 融 機 構 的 效 率 和 服 務 質 素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在 資 金 培 育 和 辦 公 空 間 等 多 方 面, 扶 助 初 創 企 業 蓬 勃 成 長, 並 透 過 支 援 時 裝 電 影 藝 術 和 體 育 發 展, 令 香 港 產 業 更 多 元 化 隨 着 環 球 經 濟 重 心 東 移, 新 興 市 場 的 影 響 力 與 日 俱 增 我 們 必 須 把 握 時 機, 好 好 利 用 香 港 在 貿 易 物 流 工 商 專 業 服 務 金 融, 旅 遊 和 創 意 產 業 等 的 優 勢, 拓 展 新 市 場 金 融 管 理 局 已 經 着 手 成 立 基 建 融 資 促 進 辦 公 室, 建 立 平 台 匯 聚 投 資 者 銀 行 和 金 融 界, 促 進 業 界 為 新 興 市 場 的 基 建 項 目 提 供 全 面 的 金 融 服 務 我 們 亦 會 繼 續 透 過 各 種 貿 易 和 稅 務 協 議, 擴 大 香 港 的 商 貿 網 絡, 並 促 進 高 增 值 物 流 業 和 電 子 商 貿 發 展 政 府 在 上 星 期 已 經 就 單 一 窗 口 的 具 體 實 施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期 望 可 以 盡 快 落 實 措 施, 便 利 業 界 隨 着 本 港 人 口 老 化, 社 會 服 務 的 需 求 持 續 增 長, 政 府 會 積 極 回 應 社 會 的 需 求, 投 放 資 源 改 善 公 共 服 務 在 年 度, 政 府 的 總 開 支 達 到 4,900 億 元, 比 去 年 度 增 加 14%, 比 10 年 前 增 加 超 過 1 倍, 遠 高 於 本 港 經 濟 增 長 的 速 度 教 育 醫 療 和 社 會 福 利 3 方 面 的 預 算 經 常 開 支 佔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的 六 成 跟 10 年 前 比 較, 這 3 個 範 疇 的 開 支 增 加 了 八 成, 其 中 社 會 福 利 的 開 支 更 是 增 加 了 超 過 1 倍, 顯 示 政 府 對 改 善 民 生 的 承 擔, 以 及 推 行 公 共 資 源 應 使 則 使 的 原 則 有 部 分 社 會 人 士 關 注 基 建 工 程 的 龐 大 開 支 基 建 是 一 次 性 的 重 要 長 遠 投 資, 幫 助 鞏 固 香 港 的 競 爭 力,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除 了 改 善 運 輸 和 發 展 地 區 等 策 略 性 基 建 項 目 之 外, 許 多 工 程 跟 民 生 息 息 相 關,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環 保 醫 療 運 動 和 地 區 工 作 我 們 會 設 立 跨 專 業 辦 公 室, 全 面 檢 討 工 務 工 程 的 指 引, 嚴 格 審 視 主 要 新 工 程 項 目 的 造 價 預 算, 確 保 公 帑 用 得 其 所 我 在 籌 備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時, 特 別 着 意 多 為 香 港 的 長 遠 需 要 作 前 瞻 性 的 籌 劃, 確 保 日 後 遇 上 經 濟 衝 擊 時, 仍 然 能 夠 維 持 重 要 政 策 範 疇 的 開 支 當 中 包 括 成 立 房 屋 儲 備 金 以 落 實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作 長 期 儲 蓄, 以 及 為 10 年 醫 院 發 展 計 劃 作 出 撥 備

94 548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政 府 的 中 期 預 測 預 計, 香 港 經 濟 在 2017 年 至 2020 年 間 平 均 每 年 實 質 增 長 3%, 低 於 過 去 10 年 3.4% 的 趨 勢 增 長 人 口 老 化 對 公 共 開 支 影 響 深 遠, 隨 着 香 港 勞 動 人 口 在 2018 年 左 右 開 始 減 少, 經 濟 發 展 將 會 受 到 影 響, 政 府 收 入 的 增 長 亦 會 減 慢 當 政 府 開 支 持 續 高 於 收 入, 結 構 性 的 財 赤 便 會 出 現 致 力 確 保 我 們 的 公 共 財 政 健 康, 非 常 重 要, 可 以 讓 我 們 在 應 對 嚴 峻 的 經 濟 環 境 時 有 更 多 彈 性 和 空 間 我 們 會 繼 續 多 管 齊 下, 在 控 制 開 支 保 障 收 入 和 長 遠 籌 劃 3 方 面 着 手, 維 持 政 府 財 政 的 健 康 我 們 由 去 年 起 推 行 為 期 3 年 的 控 制 開 支 計 劃, 鼓 勵 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重 整 工 序 和 重 訂 工 作 的 緩 急 優 次, 提 升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我 們 推 出 這 項 計 劃, 目 的 是 適 時 檢 視 不 同 開 支 是 否 合 適, 從 而 控 制 政 府 開 支 增 長 的 速 度, 而 不 是 縮 減 開 支 年 度 是 計 劃 推 行 的 第 二 年, 我 們 在 這 個 年 度 騰 出 27 億 元 的 經 常 開 支 ; 而 同 年 度 的 政 府 經 常 開 支, 較 上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218 億 元, 這 數 字 比 已 騰 出 的 開 支 超 出 8 倍 由 此 可 見, 控 制 開 支 的 計 劃 絕 對 沒 有 窒 礙 開 支 的 合 理 增 長 況 且, 在 計 劃 下 騰 出 的 資 源 已 經 全 數 回 饋 各 政 策 局, 加 強 現 有 服 務 和 推 展 新 的 服 務 我 在 2 月 底 的 預 算 案 中 公 布, 年 度 政 府 盈 餘 的 修 訂 預 算 是 300 億 元 根 據 現 時 最 新 的 數 字, 由 於 政 府 實 際 收 入 和 開 支 較 修 訂 預 算 分 別 大 約 減 少 了 70 億 元 和 10 億 元, 加 上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在 預 算 案 公 布 後 批 准 向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撥 款 100 億 元 推 行 公 私 營 協 作 計 劃, 故 此 去 年 度 盈 餘 的 最 新 預 算 會 調 低 至 大 約 140 億 元 同 時, 由 於 醫 管 局 的 撥 款 已 經 計 入 年 度 的 帳 目, 導 致 年 度 的 開 支 變 相 會 減 少, 盈 餘 相 應 會 增 加 主 席, 今 年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接 近 項 ; 經 主 席 裁 決 後, 雖 然 已 經 減 至 407 項, 但 個 別 項 目 討 論 仍 然 需 時, 單 是 投 票 就 需 要 10 多 個 小 時 政 府 會 盡 力 配 合 立 法 會 的 審 議 工 作, 令 預 算 案 可 以 盡 快 通 過 我 留 意 到 有 議 員 要 求 政 府 將 部 分 納 入 財 政 預 算 的 開 支 建 議 另 行 提 交 財 委 會 審 議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根 據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第 5 條 和 第 6 條 提 交 立 法 會 與 預 算 案 一 併 審 議 的 財 政 預 算 中, 都 包 括 不 少 新 增 的 開 支 建 議, 包 括 經 常 和 非 經 常 開 支 的 項 目 我 們 將 部 分 爭 議 性 較 小 的 開 支 建 議 和 預 算 案 一 起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目 的 是 提 升 審 議 的 效 率

9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81 各 政 策 局 會 就 這 些 納 入 財 政 預 算 的 主 要 新 增 開 支 建 議, 在 其 開 支 總 目 和 分 目 清 楚 列 明, 也 在 管 制 人 員 報 告 內 適 當 陳 述, 並 且 按 需 要 在 合 適 時 間 諮 詢 立 法 會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議 員 亦 可 以 在 特 別 財 委 會 會 議 上, 要 求 局 方 提 供 這 些 開 支 建 議 的 詳 細 資 料 立 法 會 早 前 批 准 905 億 元 的 臨 時 撥 款, 可 以 應 付 至 5 月 底 前 的 開 支 如 果 預 算 案 未 能 在 5 月 底 前 通 過,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在 6 月 初 會 開 始 陸 續 出 現 資 源 不 足 的 情 況, 公 共 服 務 將 難 以 維 持, 多 項 實 際 而 急 切 的 惠 民 紓 困 政 策 措 施 便 不 能 適 時 推 行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以 整 體 社 會 利 益 為 重, 支 持 盡 早 通 過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令 這 些 措 施 可 以 早 日 落 實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96 548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何 俊 仁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林 大 輝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贊 成 李 卓 人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家 傑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及 楊 岳 橋 議 員 反 對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有 58 人 出 席,46 人 贊 成,11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秘 書 :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9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83 立 法 會 進 入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本 會 現 在 成 為 全 體 委 員 會 全 委 會 將 合 共 進 行 8 項 辯 論 第 1 項 辯 論 涉 及 沒 有 修 正 案 的 總 目, 辯 論 結 束 後 隨 即 表 決 將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之 後 全 委 會 會 就 修 正 案 進 行 第 2 項 至 第 6 項 辯 論, 一 如 去 年 的 安 排, 辯 論 修 正 案 的 主 題 是 根 據 施 政 報 告 致 謝 議 案 辯 論 的 組 合 劃 分 修 正 案 的 辯 論 可 使 用 的 時 間 與 去 年 相 若 完 成 修 正 案 的 辯 論 及 表 決 後, 全 委 會 將 就 有 修 正 案 的 總 目 進 行 第 7 項 辯 論, 之 後 將 各 總 目 的 款 額 逐 一 表 決 納 入 附 表 及 將 附 表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最 後 一 項 辯 論 是 納 入 條 例 草 案 的 第 1 條 及 第 2 條, 並 就 納 入 進 行 表 決, 這 樣 便 完 成 全 委 會 對 條 例 草 案 的 整 個 審 議 程 序 隨 後 本 會 會 就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三 讀 表 決, 我 預 計 條 例 草 案 可 於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全 委 會 主 席 :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68 條 的 規 定, 本 會 現 在 首 先 審 議 附 表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下 述 各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秘 書 : 總 目 及 184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剛 讀 出 的 是 沒 有 修 正 案 的 總 目 ; 全 委 會 現 在 進 行 第 1 項 辯 論, 有 意 發 言 的 委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發 言 大 家 應 該 也 知 道, 最 近 發 生 了 一 宗 所 謂 去 國 立 事 件, 我 認 為 康 文 署 日 常

98 548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在 處 理 與 有 台 灣 背 景 的 大 學 或 組 織 的 名 稱 時, 應 遵 守 一 套 良 好 守 則, 令 市 民 能 夠 明 白 我 們 最 近 曾 就 此 事 質 詢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而 康 文 署 的 答 覆 十 分 有 趣, 表 示 不 能 怪 責 任 何 一 個 同 事, 更 表 示 某 些 報 道 指 某 同 事 應 承 擔 責 任, 但 康 文 署 至 今 也 沒 有... 因 為 我 們 現 正 討 論 撥 款 事 宜 事 實 上, 康 文 署 應 制 訂 一 套 良 好 制 度, 當 前 線 人 員 認 為 可 能 出 現 問 題 的 時 候, 便 應 向 高 級 人 員 例 如 助 理 署 長 甚 或 署 長 報 告 這 些 高 薪 官 員 理 應 花 時 間 處 理 問 題, 而 且 他 們 也 應 該 明 白, 這 些 與 稱 謂 有 關 的 問 題 可 能 會 造 成 嚴 重 傷 害 雖 然 有 人 認 為 事 件 只 不 過 涉 及 一 個 稱 謂, 但 如 果 處 理 不 當, 便 會 傷 害 台 灣 人 民 的 感 情, 也 會 令 很 多 曾 經 在 台 灣 讀 書 的 香 港 人 因 為 他 們 視 這 些 台 灣 大 學 為 母 校, 感 覺 關 係 密 切 他 們 必 定 會 強 烈 質 疑 為 何 這 麼 多 高 層 人 員 從 撥 款 受 惠, 但 當 他 們 要 作 出 審 慎 決 定 和 制 訂 良 好 程 序 時, 卻 把 事 情 弄 成 這 個 樣 子 如 果 康 文 署 已 制 訂 了 有 關 程 序, 卻 又 發 生 某 些 事 情, 不 為 法 律 或 政 策 所 容 許, 但 又 不 牽 涉 法 定 權 力, 而 只 是 純 粹 關 乎 行 政 考 慮, 無 需 在 法 律 方 面 作 出 特 別 考 慮 的 時 候, 那 麼 這 項 政 策 應 該 由 康 文 署 還 是 局 長 制 訂 呢? 是 否 需 要 由 局 長 處 理 呢? 問 題 是 事 件 發 生 後, 政 府 一 直 表 現 得 像 一 隻 縮 頭 烏 龜, 沒 有 政 府 官 員 向 大 家 解 釋, 究 竟 誰 作 出 這 個 決 定 是 否 真 的 由 前 線 人 員 運 用 行 政 權 力 作 出 決 定, 抑 或 由 高 薪 的 助 理 署 長 署 長 甚 或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呢? 主 席, 我 認 為 政 府 至 今 還 沒 有 就 這 事 件 作 清 晰 交 代, 似 乎 想 把 事 情 拖 得 就 拖 總 言 之, 政 府 不 作 解 釋, 便 以 為 事 件 已 經 得 到 解 決 主 席, 關 於 這 筆 公 帑 是 否 獲 得 有 效 運 用, 我 認 為 高 級 官 員 應 具 備 宏 觀 視 野, 能 夠 看 到 並 能 兼 顧 社 會 各 方 的 問 題 如 果 該 事 件 並 非 與 法 律 有 關 而 是 與 行 政 有 關, 究 竟 這 做 法 是 否 最 恰 當? 從 善 用 公 帑 的 角 度 來 看, 政 府 應 該 由 高 級 人 員 制 訂 程 序 和 指 引 如 果 在 遇 到 某 些 問 題 的 時 候, 如 果 署 方 真 的 認 為 字 眼 敏 感, 是 否 應 由 高 薪 及 應 負 責 的 高 層 人 員 來 作 出 決 定, 而 且 應 有 連 貫 的 政 策? 如 果 政 府 的 高 薪 人 員 認 為 事 件 處 理 恰 當, 便 應 站 出 來 向 市 民 解 釋 為 何 作 出 這 個 決 定 和 理 由, 而 不 是 完 全 不 聞 不 問, 像 事 情 從 來 沒 有 發 生 過 一 樣 ( 梁 國 雄 議 員 站 起 來 )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認 為 這 裏 法 定 人 數 不 足

9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85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何 俊 仁 議 員, 請 發 言 何 俊 仁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雖 然 就 這 一 系 列 的 總 目 來 說, 議 員 並 無 提 出 任 何 修 訂 或 刪 除 任 何 開 支 的 建 議 不 過, 我 想 在 此 特 別 提 醒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同 事 要 小 心 工 作, 意 思 是 他 們 必 須 公 平 合 理 地 執 行 政 策, 讓 市 民 能 夠 享 用 其 轄 下 所 管 理 的 場 地 最 近 兩 年, 我 接 到 一 個 團 體 的 投 訴 其 實 我 亦 曾 向 局 長 反 映 該 團 體 多 次 要 求 租 用 香 港 的 劇 場 場 地, 讓 一 個 海 外 舞 蹈 團 來 港 表 演, 但 多 次 遭 到 拒 絕, 原 因 是 並 沒 有 場 地 該 團 體 表 示, 既 然 他 們 希 望 在 一 年 或 兩 年 後 的 日 子 租 用 場 地 的 申 請 遭 拒 絕, 究 竟 這 些 場 地 在 哪 些 日 子 可 以 租 用 呢? 康 文 署 每 次 都 只 說 需 要 前 來 申 請, 沒 有 回 答 他 們 的 問 題 如 是 者, 雖 然 該 團 體 以 往 四 五 年 多 次 提 出 申 請, 但 也 沒 有 一 次 得 到 批 准 我 們 有 理 由 相 信, 康 文 署 的 職 員 根 本 是 收 到 指 示, 因 而 不 會 讓 該 舞 蹈 團 租 用 場 地, 原 因 是 相 信 該 舞 蹈 團 與 法 輪 功 有 關 係 但 是, 我 想 指 出, 這 做 法 一 方 面 違 反 公 平 的 政 策, 亦 會 引 起 司 法 覆 核, 而 我 相 信 如 康 文 署 敗 訴, 不 僅 是 政 府 的 名 譽 受 損, 政 府 亦 須 賠 償 龐 大 的 訴 訟 費 其 實,3 年 前 入 境 事 務 處 亦 同 樣 針 對 該 劇 團, 基 於 一 些 錯 誤, 突 然 在 最 後 拒 絕 向 一 些 相 關 的 工 作 人 員 簽 發 入 境 證, 因 而 令 政 府 面 對 司 法 覆 核, 最 後 更 敗 訴 我 要 提 醒 康 文 署, 希 望 他 們 正 視 這 事, 並 公 平 公 正 合 理 地 管 理 場 所, 使 每 個 團 體 經 合 法 程 序 提 出 的 申 請, 都 得 到 公 平 對 待 我 再 提 出 一 點, 剛 才 涂 謹 申 議 員 在 發 言 中 也 提 到, 康 文 署 引 入 政 治 審 查, 對 一 些 人 士 的 名 銜 作 出 所 謂 去 國 立 的 做 法, 此 舉 完 全 是 不

100 548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合 法, 傷 害 香 港 作 為 一 個 開 放 城 市 的 地 位, 亦 傷 害 一 些 鄰 近 地 方 的 朋 友 的 感 情 我 在 此 再 次 敦 促 局 方 檢 視 政 策, 避 免 再 令 人 覺 得 香 港 越 來 越 多 政 治 審 查, 而 這 些 政 治 審 查 存 在 於 各 政 策 局 內, 除 了 康 文 署 外, 我 稍 後 也 會 談 到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入 境 事 務 處 及 香 港 郵 政 等 都 有 這 些 政 治 審 查 的 做 法 這 會 令 香 港 一 直 倒 退 至 成 為 一 個 封 閉 的 地 方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我 想 問 一 個 規 程 問 題, 這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時 間 會 否 計 算 在 曾 鈺 成 主 席 的 裁 決 所 訂 的 辯 論 時 間 之 內?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根 據 我 對 立 法 會 主 席 昨 天 說 明 辯 論 及 表 決 安 排 的 理 解,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辯 論 會 進 行 60 多 個 小 時, 條 例 草 案 預 計 在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進 行 三 讀 表 決 所 以, 無 論 是 甚 麼 形 式 的 辯 論, 均 會 計 算 在 立 法 會 主 席 預 計 的 60 多 個 小 時 內 陳 志 全 議 員 現 在 動 議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是 否 想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先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有 委 員 返 回 了 會 議 廳, 但 尚 未 就 座 )

10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87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就 座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我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的 目 的, 是 要 對 曾 鈺 成 主 席 昨 天 就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所 作 裁 決 中 的 多 點 意 見 表 示 不 同 意 我 希 望 各 位 委 員 在 聽 完 我 的 陳 述 後, 可 以 考 慮 予 以 支 持, 這 並 不 是 大 家 是 否 支 持 這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問 題, 而 是 曾 鈺 成 主 席 昨 天 的 裁 決 如 果 成 為 先 例, 將 會 後 患 無 窮, 後 果 非 常 嚴 重 第 一, 曾 主 席 昨 天 才 作 出 這 項 裁 決, 而 議 員 在 昨 天 下 午 才 得 悉 獲 接 納 的 修 正 案 同 時, 他 對 整 項 辯 論 和 表 決 的 安 排, 其 實 直 至 這 一 刻 仍 不 是 很 清 楚 當 然, 代 理 主 席 你 可 能 認 為 你 的 理 解 與 我 的 理 解 不 同, 你 認 為 已 經 非 常 清 楚, 但 我 認 為 無 論 公 眾 傳 媒, 甚 至 是 議 員, 對 曾 鈺 成 主 席 的 辯 論 安 排 都 有 很 多 疑 問 和 問 號 我 希 望 通 過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論, 即 使 主 席 不 在 這 個 議 事 廳 或 在 我 們 的 議 程 範 圍 內 與 我 辯 論, 我 也 希 望 他 向 公 眾 傳 媒 清 楚 交 代 我 今 天 在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辯 論 中 提 出 的 問 題 我 剛 才 問 代 理 主 席, 究 竟 我 現 時 提 出 的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辯 論 會 否 計 算 在 整 個 辯 論 的 時 間 之 內 呢? 究 竟 現 時 發 生 甚 麼 事 呢? 各 位 議 員 同 事, 現 在 並 沒 有 拉 布, 現 在 是 曾 鈺 成 主 席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對 於 議 員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作 出 裁 決, 接 納 了 407 項 修 正 案, 然 後 安 排 辯 論 的 時 間 表 根 據 主 席 向 議 員 派 發 的 安 排 簡 表, 這 場 辯 論 的 時 間 總 共 是 94.5 小 時, 在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便 會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這 是 我 第 一 個 問 題, 因 為 這 張 列 表 寫 着 預 計 於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這 便 稱 為 限 時 辯 論 當 然, 如 果 你 問 我, 我 由 始 至 終 都 反 對 限 時 辯 論, 應 該 是 自 然 辯 論, 主 席 應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主 持 會 議, 如 議 員 發 言 重 複 離 題, 主 席 便 停 止 其 發 言, 而 如 果 主 席 認 為 議 會 的 時 間 不 足 夠, 便 加 開 會 議, 雖 然 我 反 對 24 小 時 開 會, 但 如 果 大 部 分 議 員 均 同 意, 我 們 都 要 奉 陪 主 席 應 該 以 時 間 來 處 理 辯 論 和 處 理 全 體 委 員 會 的 修 正 案

102 54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在 這 方 面, 我 要 感 謝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過 去 的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辯 論 中 沒 有 使 出 這 一 招, 即 所 謂 限 時 辯 論 我 知 道 曾 主 席 的 腦 海 曾 經 一 瞬 間 出 現 過 或 想 過 這 招, 但 最 後 他 表 示 由 於 第 一 場 辯 論 也 尚 未 完 成, 他 沒 有 根 據 來 擬 訂 限 時 辯 論 的 時 間 表 如 果 曾 鈺 成 主 席 就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辯 論 也 派 發 限 時 為 94.5 小 時 的 時 間 表, 我 想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將 會 獲 得 通 過, 因 為 如 果 有 時 間 表, 大 家 只 須 捱 時 間, 但 現 在 有 時 間 表, 大 家 更 可 以 不 用 捱 時 間 我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是, 我 反 對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時 間 也 計 算 入 辯 論 時 間 的 安 排, 但 過 去 兩 年, 曾 鈺 成 主 席 當 然 會 說 這 是 行 之 有 效, 但 就 這 種 荒 謬 的 情 況, 我 以 前 也 曾 提 出, 如 果 有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其 實 理 論 上 可 以 令 所 有 議 員 也 無 法 發 言 此 外, 如 果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辯 論 時 間 也 要 計 算 入 94.5 小 時 之 內, 我 認 為 這 也 是 荒 謬 的 第 三, 最 有 趣 的 是 流 會 又 怎 樣 呢? 有 些 傳 媒 說 這 應 會 計 算 在 內, 因 為 主 席 現 在 劃 下 死 線, 要 在 5 月 11 日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如 果 是 這 樣, 大 家 也 不 用 湊 夠 法 定 人 數 現 在 是 否 有 足 夠 法 定 人 數? 大 家 可 幫 忙 看 一 看 大 可 令 所 有 會 議 流 會, 直 至 5 月 11 日 回 來 進 行 表 決, 這 樣 便 皆 大 歡 喜, 對 嗎? 但 是, 這 樣 是 很 荒 謬 的, 即 是 說 由 於 劃 下 死 線, 便 可 以 無 經 辯 論, 便 要 求...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剛 才 請 我 看 看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我 發 現 沒 有 足 夠 人 數, 請 你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10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89 陳 志 全 議 員 : 我 剛 才 說 到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不 應 限 時 辯 論, 所 有 法 案 的 審 議 過 程 也 應 該 提 供 充 足 時 間 讓 議 員 發 言, 包 括 這 項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不 過, 即 使 大 家 覺 得 反 正 過 去 數 年 也 是 這 樣 做, 但 我 仍 然 要 說, 如 果 連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休 會 待 續 辯 論, 甚 至 流 會 也 計 算 入 內, 這 是 非 常 不 合 理 的 我 也 希 望 曾 鈺 成 主 席 可 以 再 次 向 公 眾 清 楚 交 代, 因 為 昨 天 有 記 者 問 他 如 何 計 算 流 會, 他 十 分 巧 妙 地 迴 避 問 題, 沒 有 直 接 回 答 是 否 流 會 也 計 入 這 94.5 小 時? 黑 雨 或 8 號 風 球 又 怎 樣? 是 否 照 樣 計 算 入 內 呢? 曾 鈺 成 表 示 由 於 今 年 是 第 四 年, 已 經 是 最 後 一 個 會 期, 餘 下 還 有 22 項 政 府 法 案 須 處 理, 所 以 要 較 嚴 謹 地 處 理 今 次 這 項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辯 論 眾 所 周 知, 政 府 有 自 己 的 時 間 表, 大 家 剛 才 也 聽 到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發 言, 他 說 希 望 快 者 是 5 月 中, 慢 者 則 5 月 底 通 過 這 項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那 麼, 曾 鈺 成 主 席 憑 甚 麼 決 定 5 月 11 日 需 要 完 成 所 有 程 序 呢? 老 實 說, 議 會 抗 爭 家 家 有 求, 不 會 永 遠 只 有 反 對 派 使 用, 建 制 派 也 可 能 非 常 不 滿 某 些 條 例, 也 希 望 進 行 抗 爭, 例 如 有 關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條 例 草 案 這 將 立 下 先 例, 如 果 大 家 覺 得 限 時 辯 論 沒 有 問 題, 把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時 間 計 算 入 內 又 沒 有 問 題, 把 休 會 待 續 辯 論 流 會 及 無 法 召 開 會 議 的 時 間 計 算 入 內 也 沒 有 問 題, 這 是 一 個 很 壞 的 先 例 此 外, 與 過 往 比 較, 今 次 最 嚴 重 的 問 題 在 於 裁 減 議 員 所 提 修 正 案 的 做 法 很 多 民 主 派 議 員 可 能 沒 有 甚 麼 大 意 見, 因 為 就 他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來 說, 差 不 多 接 近 九 成 獲 得 批 准, 儘 管 也 有 不 獲 批 准 的 情 況, 例 如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22 項 修 正 案, 不 獲 批 准 的 只 有 一 項 ; 葉 建 源 議 員 提 出 兩 項 修 正 案, 不 獲 批 准 的 也 只 有 一 項, 而 其 他 全 部 也 獲 得 批 准, 所 以 他 們 便 可 能 覺 得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問 題 不 是 他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有 否 被 刪 除, 而 是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整 個 裁 決 的 過 程 中 有 否 濫 用 權 力, 又 或 是 否 在 毫 無 準 則 的 情 況 下 作 出 有 關 裁 決 人 民 力 量 今 年 沒 有 提 出 大 量 或 海 量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數 目 與 去 年 相 若 我 提 出 了 200 項, 陳 偉 業 議 員 則 提 出 了 260 項, 而 我 獲 批 准 的 有 73 項, 陳 偉 業 議 員 則 獲 批 60 項 我 現 在 不 是 要 討 論 獲 批 多 少 修 正 案 的 問 題, 而 是 他 批 准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原 則 為 何 我 發 覺 曾 鈺 成 主 席 今 次 完 全 是 亂 晒 大 籠, 其 做 法 並 不 是 較 以 往 嚴 謹, 因 為 較 以 往 嚴 謹 的 意 思 是 他 有 一 項 原 則, 只 不 過 把 原 則 收 緊 而 已 例 如 我 記 得 在 第 一 年, 議 員 提 出 所 謂 序 列 式 的 修 正 案, 建 議 削 減 官 員 1 個 月 兩 個 月 3 個 月 的 工 資, 曾 鈺 成 也 批 准 ; 但 到 了 第 二 年 卻 不 准 提 出 了, 只 是 批 准 提 出 削 減 1 年 或 半 年 工 資, 而 後 來 連 配 對 式 的 修 正 案 也 不 准 提 出 但 是, 今 年 很 奇 怪, 以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為 例, 有 很 多 我 過 去 曾 提

104 549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出 而 獲 批 准 的 修 正 案, 今 次 也 不 獲 批 准, 而 我 是 完 全 無 法 找 到 不 獲 批 准 的 準 則, 例 如 我 提 出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這 項 修 正 案 不 獲 批 准 提 出 ; 我 提 出 要 求 削 減 民 航 處 處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不 獲 准 提 出 ; 我 提 出 要 求 削 減 教 育 局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又 不 獲 准 提 出 我 相 信 如 果 能 夠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林 大 輝 議 員 可 能 也 會 支 持 接 着 我 便 想, 是 否 今 年 完 全 不 准 提 出 削 減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呢? 這 又 不 是 昨 天 黃 昏, 我 們 收 到 獲 批 准 提 出 的 407 項 修 正 案, 當 中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行 政 長 官 的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獲 准 提 出 那 麼, 為 何 劉 慧 卿 議 員 可 以 提 出 削 減 梁 振 英 的 薪 酬, 我 要 求 減 梁 振 英 的 薪 酬, 則 被 說 為 瑣 屑 無 聊 而 不 獲 准 提 出 呢? 這 完 全 是 無 法 理 解 的 接 着 我 又 想, 是 否 因 為 已 有 議 員 提 出, 所 以 不 讓 我 提 出 呢? 情 況 又 不 是 這 樣 我 翻 看 主 席 的 裁 決, 例 如 針 對 削 減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人 道 處 理 動 物 的 全 年 預 算 開 支, 我 和 毛 孟 靜 議 員 提 出 了 一 模 一 樣 的 削 減 建 議, 但 兩 人 均 獲 准 提 出, 即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接 納, 我 的 修 正 案 也 獲 接 納 換 言 之, 當 中 並 不 存 在 議 員 不 能 提 出 已 有 其 他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這 一 準 則 除 非 曾 鈺 成 主 席 說 是 他 看 錯 了 或 看 漏 了, 如 果 曾 鈺 成 主 席 有 這 樣 的 準 則, 便 要 走 出 來 告 訴 大 家 我 們 連 向 他 查 詢 這 些 準 則 的 機 會 也 沒 有, 他 只 是 叫 我 們 回 去 看 一 看, 說 是 有 準 則 的 我 現 在 告 訴 大 家, 他 並 沒 有 準 則 再 者, 我 剛 才 提 到 削 減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這 項 修 正 案, 我 以 為 是 否 有 一 項 原 則 規 定 不 准 針 對 一 個 人 來 提 出 削 減 開 支 建 議 呢? 情 況 又 不 是 這 樣 我 看 到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環 境 局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而 這 項 修 正 案 是 獲 准 提 出 的, 還 有 削 減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同 樣 獲 准 提 出, 大 家 是 否 覺 得 完 全 沒 有 準 則 呢? 另 一 例 子 是 削 減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的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又 獲 准 提 出, 這 真 是 十 分 奇 怪, 為 何 削 減 教 育 局 局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卻 不 獲 准 提 出 呢? 我 們 想 到 一 個 原 因, 便 是 會 令 建 制 派 尷 尬, 包 括 令 林 大 輝 議 員 感 到 尷 尬, 不 知 道 是 否 應 該 支 持, 但 又 無 法 不 予 支 持, 因 為 他 的 民 望 最 低 更 奇 怪 的 另 一 點 是, 我 提 出 削 減 民 航 處 處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不 獲 批 准, 但 陳 偉 業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兩 名 民 航 處 副 處 長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卻 獲 批 准 這 是 甚 麼 原 則 甚 麼 準 則 呢? 你 也 要 告 訴 我 才 可 以 接 着 有 些 人 說, 原 則 便 是 這 樣 : 提 出 較 少 修 正 案 的 便 全 數 批 准, 提 出 較 多 修 正 案 的 獲 批 准 的 便 較 少, 例 如 你 提 出 200 項 修 正 案, 現 在 獲 批 准 提 出 70 多 項 修 正 案, 百 分 比 已 經 是 最 高 的 了 除 了 只 提 出 一 兩 項 修 正 案 並 全 部 獲 准 提 出 的 議 員 你 已 經 比 長 毛 大

10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91 嚿 和 毓 民 高 了, 你 還 不 得 些 好 意 便 回 手? 不 是 這 個 問 題, 而 是 原 則 的 問 題, 因 為 如 果 大 家 覺 得 這 樣 也 沒 問 題, 其 實 比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還 要 差, 例 如 你 提 出 35 項 修 正 案, 財 委 會 的 陳 健 波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要 求 議 員 回 去 整 合 為 4 項, 他 們 也 起 碼 會 要 求 議 員 回 去 整 合, 也 就 是 仍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如 果 曾 鈺 成 要 求 我 回 去 整 合, 可 能 我 整 合 時 覺 得 削 減 吳 克 儉 的 薪 酬 開 支 最 為 重 要, 我 寧 願 刪 除 削 減 教 育 局 其 他 靡 碎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寧 願 不 提 出 這 些 修 正 案 也 說 不 定 所 以, 大 家 ( 尤 其 是 民 主 派 議 員 ) 回 去 真 的 要 看 一 看, 今 次 曾 鈺 成 主 席 作 出 的 裁 決 是 完 全 亂 來 的! 亂 晒 大 籠! 如 果 這 成 為 先 例, 將 會 萬 劫 不 復, 後 患 無 窮 如 果 他 有 本 事, 可 以 一 項 修 正 案 也 不 准 提 出, 全 部 裁 決 為 瑣 屑 無 聊, 我 也 奈 他 不 何, 因 為 他 是 根 據 同 一 原 則, 我 能 否 對 他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也 只 是 後 話 但 是, 曾 鈺 成 主 席 現 在 毫 無 原 則 作 為 根 據, 同 樣 的 修 正 案, 別 人 可 以 提 出, 我 卻 不 可 以 提 出 ; 又 或 可 以 削 減 副 局 長 的 薪 酬 開 支, 卻 不 能 削 減 局 長 的 薪 酬 開 支, 令 人 無 所 適 從 所 以, 我 希 望 曾 鈺 成 主 席 回 去 翻 看 一 次, 他 究 竟 有 否 看 過 呢? 今 次 怎 麼 會 如 此 錯 失, 裁 減 得 如 此 差 勁 呢?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由 於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了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我 必 須 先 處 理 這 項 議 案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5) 條,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不 容 修 正 局 長, 你 是 否 想 發 言? (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示 意 不 想 發 言 )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106 549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發 言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反 對 人 民 力 量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亦 強 烈 譴 責 人 民 力 量 不 顧 人 民 利 益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在 進 入 這 個 辯 論 環 節 後, 他 在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前 後 的 時 間 已 4 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各 位 香 港 市 民 可 以 算 一 算, 這 4 次 點 算 已 浪 費 今 天 立 法 會 會 議 近 1 小 時 的 時 間 如 果 根 據 上 年 度 的 情 況, 我 計 算 出 他 們 每 拉 布 一 天, 就 會 浪 費 255 萬 元 如 以 立 法 會 今 天 開 會 9 小 時 計 算, 將 255 萬 元 除 以 9, 大 家 便 會 知 道 他 們 每 小 時 浪 費 的 金 額 是 數 以 十 萬 元 計 大 家 可 以 屈 指 一 算, 這 些 浪 費 公 帑 的 數 目 應 該 算 在 人 民 力 量 的 頭 上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似 乎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請 你 再 次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並 提 醒 王 國 興 議 員 這 是 第 幾 次 點 算 這 是 第 五 次 王 國 興 議 員 : 他 又 再 次 浪 費 我 們 的 時 間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10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93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剛 才 已 是 第 五 次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之 前 4 次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已 浪 費 香 港 市 民 383, 元, 這 是 一 個 除 不 盡 的 數 目 截 至 本 財 政 年 度, 我 估 計 已 浪 費 整 整 30 萬 元, 這 個 數 目 雖 不 中 亦 不 遠 矣 我 希 望 在 9 月 投 票 的 選 民 會 問 問 人 民 力 量 為 何 要 如 此 浪 費 大 家 的 血 汗 錢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細 心 聆 聽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兩 項 理 由, 第 一 點 是 他 不 滿 曾 鈺 成 主 席 在 裁 決 中 表 示 須 限 時 發 言, 而 另 一 點 是 他 認 為 曾 鈺 成 主 席 削 減 其 修 正 案 的 數 目 並 不 合 理, 獲 批 的 數 目 較 其 他 人 少 因 此, 他 認 為 曾 鈺 成 主 席 胡 亂 作 出 裁 決, 並 發 泄 他 對 曾 主 席 的 不 滿 情 緒 如 果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發 泄 不 滿 情 緒, 應 否 以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拉 布, 再 由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其 黨 友 以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方 法 綁 架 整 個 立 法 會, 犧 牲 公 眾 的 利 益 呢? 這 種 做 法 本 身 已 極 其 不 合 理, 嚴 重 忽 視 廣 大 市 民 的 利 益, 置 廣 大 市 民 的 利 益 於 不 顧, 還 說 甚 麼 人 民 力 量 呢? 他 只 是 在 壓 迫 及 苦 待 市 民 麻 煩 他 把 招 牌 收 回 吧! 如 果 他 們 不 滿 曾 鈺 成 主 席 的 裁 決, 完 全 可 以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和 方 法 與 曾 主 席 爭 辯, 甚 至 可 以 在 修 正 案 進 入 全 委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發 揮, 但 休 會 是 甚 麼 意 思 呢? 即 大 家 不 用 開 會, 停 止 會 議? 我 希 望 市 民 明 白 休 會 的 意 義 是 現 在 立 法 會 停 止 審 議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這 樣 做 可 以 嗎? 當 然 不 可 以, 因 為 這 份 預 算 案 是 要 決 定 政 府 來 年 的 全 部 開 支 無 論 他 喜 歡 與 否 或 有 多 不 滿, 這 些 開 支 全 部 與 香 港 市 民 及 經 濟 有 關, 怎 可 以 不 撥 款 呢? 怎 能 休 會 和 不 進 行 審 議 呢? 他 連 這 麼 簡 單 及 顯 而 易 見 的 道 理 也 不 提 和 不 顧 因 此, 我 們 是 不 可 能 休 會 的 他 們 其 實 也 知 道,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是 犯 眾 憎 的, 但 為 何 仍 要 提 出 呢? 無 他, 他 們 想 利 用 休 會 加 上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來 拉 布 而 已 由 於 他 提 出 了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所 以 現 在 的 時 間 便 要 用 來 討 論 這 項 議 案 而 非 預 算 案, 亦 非 審 議 議 員 提 出 的 400 多 項 修 正 案 其 實, 對 於 曾 鈺 成 主 席 把 那 些 瑣 屑 無 聊 及 根 本 不 符 合 規 程 的 修 正 案 由 多 項 削 減 至 400 多 項, 從 我 個 人 角 度 來 看, 我 仍 認 為 曾 主 席 的 裁 決 略 嫌 寬 鬆 如 削 減 至 40 多 項 就 差 不 多 了, 一 如 陳 健 波 議 員 的 做 法, 才 是 對 的 但 這 也 算 了, 即 使 削 減 至 400 多 項, 仍 是 浪 費 時 間 此 外, 主 席 設 定 的 審 議 流 程 是 大 約 在 5 月 11 日 便 須 進 行 最 終 表 決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他 當 然 要 負 起 責 任, 令 會 議 有 秩 序 地 審 議 政 府 的 預 算 案, 亦 有 責 任 令 會 議 有 效 率 地 處 理 有 關 修 正 案 他 這 樣 編 配 時 間, 有 何 不 對 呢? 如 果 主 席 不 編 配 時 間, 讓 他 們 胡 亂 濫 用 自 己 作 為 議 員 的 權 力, 這 又 算 甚 麼 立 法 會 呢? 因 此, 這 是 說 不 通 的 再 者, 我 認

108 549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為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絕 對 是 置 香 港 市 民 的 利 益 於 不 顧, 完 全 違 反 本 地 本 土 及 香 港 市 民 的 利 益 代 理 主 席, 在 昨 天 的 立 法 會 人 力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政 府 向 我 們 報 告 失 業 率 回 升 不 久 前, 政 府 官 員 無 論 是 曾 司 長 或 其 他 數 位 局 長 的 回 應 均 一 再 敲 響 警 號, 指 出 香 港 經 濟 已 進 入 向 下 調 整 期 我 說 的 不 是 向 上, 而 是 向 下 調 整 期 失 業 情 況 已 回 復 多 年 前 的 新 高, 現 時 經 濟 在 外 圍 環 境 影 響 下 雪 上 加 霜, 再 加 上 之 前 的 暴 力 行 為 趕 客 的 做 法 持 續 79 天 的 非 法 佔 領 鳩 嗚, 以 至 所 謂 拖 篋 蝗 蟲 等 事 件, 令 遊 客 卻 步, 旅 遊 酒 店 零 售 和 飲 食 行 業 均 飽 受 打 擊 剛 才 政 府 也 指 出 每 年 大 約 需 要 600 億 元 至 700 億 元, 但 由 於 他 們 拉 布, 在 上 年 度 和 今 年 度 均 無 法 獲 批 工 程 撥 款 真 正 動 工 他 們 說 這 些 工 程 是 大 白 象, 但 他 們 才 是 大 白 象 蛀 米 大 蟲 現 在 建 造 業 由 本 來 的 蓬 勃 變 成 不 景 氣, 行 業 內 首 當 其 衝 的 是 顧 問 設 計 師 測 量 師 和 繪 圖 員 等, 這 些 前 期 工 作 工 種 的 專 業 職 系 受 到 嚴 重 影 響, 但 他 們 好 像 完 全 視 而 不 見, 見 而 不 聞 他 們 每 月 高 薪 厚 祿, 坐 在 冷 氣 房 內 拉 布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和 提 出 修 正 案, 卻 不 顧 那 些 在 外 面 叫 苦 的 打 工 仔, 不 知 道 自 己 下 個 月 有 沒 有 錢 供 樓 及 能 否 支 付 子 女 的 學 費, 而 那 些 已 把 個 人 物 業 和 生 財 工 具 作 按 揭 抵 押 的 投 資 人 士 亦 不 知 道 自 己 究 竟 還 有 沒 有 資 金 經 營 生 意, 但 他 們 好 像 完 全 無 動 於 衷 現 時 已 敲 響 警 鐘, 失 業 率 已 回 升, 為 甚 麼 他 們 仍 要 拖 累 香 港 經 濟?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法 定 人 數 不 足, 請 響 鐘 王 國 興 議 員 : 大 家 看 看, 人 民 力 量 再 次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10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95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答 辯 時 清 楚 指 出, 政 府 現 時 的 運 作 是 使 用 臨 時 撥 款 這 筆 撥 款 到 5 月 尾 便 會 用 完,6 月 是 否 還 能 取 得 撥 款 呢? 所 有 公 務 員 能 否 獲 發 薪 呢?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又 能 否 獲 得 撥 款 呢? 弱 勢 社 羣 包 括 領 取 生 果 金 長 者 生 活 津 貼 傷 殘 津 貼 及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人 士 是 否 有 錢 到 位 呢? 全 部 取 決 於 這 份 預 算 案 能 否 通 過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請 問 立 法 會 議 員 還 有 甚 麼 理 由 要 求 休 會 和 暫 停 會 議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收 到 建 造 業 的 油 漆 師 傅 郭 慶 流 先 生 寫 的 一 首 詩, 他 要 求 我 向 各 位 議 員 讀 出 這 首 詩 出 自 關 心 人 民 利 益 的 中 國 古 代 著 名 詩 人 鄭 板 橋, 他 的 詩 是 這 樣 的 : 衙 齋 臥 聽 蕭 蕭 竹, 疑 是 民 間 疾 苦 聲 ; 些 小 吾 曹 州 縣 吏, 一 枝 一 葉 總 關 情 此 詩 表 達 鄭 板 橋 關 心 人 民 的 痛 苦 和 利 益, 風 吹 竹 葉 時 發 出 蕭 蕭 的 聲 音 民 間 現 時 有 很 多 痛 苦, 但 人 民 力 量 能 聽 得 入 耳 嗎? 我 感 到 奇 怪, 他 們 自 稱 為 人 民 力 量, 當 然 是 為 人 民 現 時 人 民 已 發 出 痛 苦 呻 吟, 他 們 竟 然 充 耳 不 聞, 還 要 拉 布, 又 要 休 會 他 們 不 開 會, 卻 繼 續 支 薪 和 領 取 高 薪 厚 祿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們 對 得 起 香 港 市 民 嗎? 對 得 起 人 民 嗎?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由 於 我 的 發 言 針 針 見 血, 句 句 到 肉, 被 人 民 力 量 打 斷 了 5 次, 破 了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紀 錄, 因 為 從 未 試 過 有 議 員 的 15 分 鐘 發 言 被 打 斷 5 次 之 多

110 549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在 此 告 訴 建 造 業 老 前 輩 郭 慶 流 師 傅, 我 已 為 他 傳 達 他 的 詩 句 不 過, 人 民 力 量 沒 有 聽 入 耳, 仍 繼 續 犧 牲 人 民 的 利 益 因 此, 我 要 引 用 蘇 錦 樑 局 長 就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發 言 的 最 後 一 句 說 話, 就 是 對 於 拉 布 浪 費 公 帑 的 議 員, 一 個 一 個 認 住 他 們! 一 個 一 個 記 住 他 們!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就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發 言 剛 才 我 聽 完 陳 志 全 議 員 就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提 出 的 一 些 理 據 和 做 法 後, 有 一 些 感 想, 希 望 藉 這 次 辯 論 說 出 來 其 實,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辯 論 並 非 甚 麼 新 鮮 事, 很 多 議 員 均 會 就 政 府 的 撥 款 法 案 提 出 修 正 案, 這 些 修 正 案 正 正 體 現 了 本 會 在 憲 制 上 可 透 過 審 議 預 算 案 提 出 不 同 看 法 的 權 利 我 必 須 跟 王 國 興 議 員 談 談 邏 輯 可 惜 他 現 在 不 在 席 因 為 如 果 一 些 歪 理 不 斷 在 議 會 內 重 複, 我 很 擔 心 記 錄 了 這 些 歪 理 後, 沒 有 人 會 再 回 應 剛 才 他 說 了 很 多 話, 指 立 法 會 辯 論 浪 費 時 間, 是 不 需 要 的 我 不 知 道 為 何 他 要 參 選 立 法 會 議 員, 因 為 議 員 很 多 時 都 要 花 時 間 在 這 方 面,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是 我 們 的 責 任, 而 審 議 預 算 案 就 是 我 們 憲 制 上 的 責 任 以 今 年 為 例, 預 算 案 涵 蓋 很 多 不 同 項 目, 當 中 不 少 甚 富 爭 議, 例 如 政 府 在 面 對 很 多 未 能 解 決 的 經 濟 和 民 生 問 題 時, 卻 仍 提 出 令 市 民 驚 訝 甚 至 憤 怒 的 一 帶 一 路 獎 學 金, 儘 管 特 首 在 2012 年 上 任 時 不 止 一 次 說 過 要 解 決 長 者 的 退 休 問 題, 以 及 一 些 對 基 層 勞 工 的 不 公 平 待 遇, 包 括 工 時 及 強 積 金 與 長 期 服 務 金 對 沖 的 問 題, 這 些 都 是 基 層 勞 工 絕 對 不 能 接 受 的 情 況, 但 政 策 卻 仍 未 修 改 王 議 員 代 表 勞 工 界 別, 但 很 奇 怪, 為 何 這 次 預 算 案 對 勞 工 或 基 層 僱 員 面 對 的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隻 字 不 提, 他 竟 然 也 會 收 貨? 最 重 要 的 是, 正 如 剛 才 陳 志 全 議 員 在 發 言 中 亦 有 提 到, 主 席 就 這 次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辯 論 作 出 了 一 些 動 作 主 席 對 修 正 案 的 裁 減, 我 相 信 甚 具 爭 議, 但 這 並 非 我 想 在 這 裏 說 的 話 題, 我 反 而 有 興 趣 談 一 談 時 間 分 配 及 節 數 安 排 雖 然 修 正 案 經 曾 主 席 裁 減, 但 數 目 仍 超 過 400 項 事 實 上, 很 多 修 正 案 並 非 瑣 碎 無 聊, 而 是 有 根 據 的, 例 如 議 員 透 過 修 正 案 進 一 步 闡 述 他 們 對 不 同 官 員 部 門 和 政 策 的 撥 款 的 看 法, 希 望 藉 修 正 案 撥 亂 反

11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97 正 其 實, 就 預 算 案 進 行 辯 論 和 提 出 修 正 案, 是 立 法 會 能 令 政 府 施 政 作 出 較 大 改 變 的 唯 一 方 法 所 以, 如 果 議 員 放 棄 這 項 權 利 或 主 席 令 本 會 失 去 這 項 權 利 和 職 能, 並 不 恰 當 因 此, 主 席 裁 定 待 辯 論 進 行 大 約 90 多 小 時 後, 在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便 會 結 束 辯 論, 我 覺 得 這 做 法 並 不 適 當 我 不 是 說 5 月 11 日 這 日 期 有 甚 麼 問 題, 但 如 果 我 們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發 言 和 討 論, 很 多 議 員 都 會 願 意 再 花 更 多 時 間 過 往 本 會 亦 曾 經 在 有 需 要 時, 於 星 期 六 和 星 期 日 舉 行 會 議 換 言 之, 如 果 不 同 議 員 在 多 項 辯 論 中 對 修 正 案 持 不 同 看 法, 我 們 便 應 該 透 過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討 論, 將 這 些 觀 點 盡 量 展 示 出 來 曾 主 席 採 用 這 種 方 法 定 出 時 限, 做 法 不 智, 亦 為 立 法 會 立 下 一 個 很 壞 的 先 例 眾 所 周 知, 曾 鈺 成 主 席 於 今 年 任 期 屆 滿 後, 極 大 可 能 不 再 參 選 如 果 下 一 任 主 席 引 用 他 的 邏 輯... 其 實 在 眾 多 建 制 派 議 員 中, 他 算 是 較 為 開 明 的 一 位, 因 此, 他 受 到 不 少 建 制 派 議 員 攻 擊 但 一 位 相 對 開 明 的 主 席 我 並 不 是 說 我 接 受 他 的 做 法 也 使 用 這 樣 的 邏 輯 削 減 我 們 應 該 用 來 辯 論 的 時 間, 即 是 說, 政 府 將 來 可 以 更 肆 無 忌 憚, 建 制 派 議 員 亦 會 更 惡 形 惡 相, 可 以 繼 續 在 立 法 會 側 側 膊 通 過 一 些 不 利 民 生 甚 至 與 市 民 對 立 的 做 法 剛 才 有 建 制 派 議 員 說, 他 現 時 非 常 關 注 升 斗 市 民 的 民 生 問 題 大 家 看 看 今 次 預 算 案 為 升 斗 市 民 提 供 了 甚 麼 呢? 不 論 是 經 濟 發 展 長 遠 的 退 休 保 障 或 長 者... 我 重 申 一 次, 政 府 是 怎 樣 對 待 香 港 的 長 者 的 呢? 政 府 只 會 在 未 來 兩 年 增 加 160 個 長 者 日 間 護 理 服 務 名 額 改 善 個 宿 位 的 質 素, 以 及 增 加 服 務 券 的 數 目 對 於 一 直 不 斷 增 長 的 長 者 人 口, 這 只 是 杯 水 車 薪 如 果 我 們 對 這 種 態 度 和 做 法 忍 氣 吞 聲, 政 府 看 到 後, 將 來 便 可 以 利 用 建 制 派 的 護 航 或 與 主 席 一 起 扯 貓 尾, 喜 歡 怎 樣 裁 及 剪 都 可 以 所 以, 今 次 是 一 個 很 壞 的 先 例 如 果 說 因 為 主 席 立 下 如 此 壞 的 先 例 而 引 起 議 員 強 烈 不 滿, 我 對 此 表 示 同 意 事 實 上, 今 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數 目 已 較 去 年 就 預 算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數 目 減 少 了 很 多 社 會 對 曾 司 長 今 年 提 交 的 預 算 案 的 整 體 評 價 並 不 太 差, 因 此, 很 多 非 建 制 派 的 議 員 不 單 沒 有 猛 烈 批 評 他 至 狗 血 淋 頭, 甚 至 覺 得 他 交 了 功 課, 較 同 一 政 府 內 的 梁 振 英 及 林 鄭 司 長 做 得 更 好 亦 因 為 這 個 原 因, 很 多 建 制 派, 包 括 民 主 建 港 協 進 聯 盟 的 議 員 不 斷 攻 擊 他, 對 他 作 出 很 多 不 合 理 的 抨 擊 我 們 對 此 有 點 看 不 過 眼, 為 何 他 們 會 如 此 無 理 取 鬧? 雖 然 整 體 評 價 可 能 並 非 最 差, 但 有 一 點 是 很 清 楚 的, 就 是 個 別 官 員 失 職, 表 現 甚 差, 例 如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以 及 我 們 稍 後 會 討 論 的 政

112 549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務 司 司 長 和 教 育 局 局 長 等, 他 們 的 表 現 相 當 差, 而 事 實 上, 他 們 亦 不 配 領 受 高 薪 厚 祿 所 以, 這 些 修 正 案 正 正 容 許 立 法 會 在 財 政 撥 款 裏 扣 減 一 些 不 應 該 使 用 的 款 額, 但 主 席 連 議 員 就 政 策 和 預 算 案 作 出 回 應 的 做 法 都 予 以 取 消, 沒 有 給 予 足 夠 時 間 作 出 討 論, 此 舉 不 單 對 這 份 預 算 案 和 今 屆 立 法 會 造 成 傷 害, 我 最 擔 心 的 是 這 種 做 法 日 後 會 被 引 用 為 先 例, 立 法 會 在 9 月 後 可 能 會 較 現 時 更 糟 糕 和 惡 劣, 屆 時 新 當 選 的 主 席 可 能 會 更 離 譜 套 用 陳 鑑 林 議 員 的 說 法, 是 可 以 很 離 譜 的 可 以 利 用 議 事 規 則, 把 政 府 或 梁 振 英 不 想 聽 的 說 話 全 部 刪 去 所 以, 今 次 以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來 回 應 主 席 這 種 做 法, 令 討 論 不 必 要 地 拖 長, 我 覺 得 始 作 俑 者 可 能 是 曾 鈺 成 主 席 自 己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先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謝 謝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有 委 員 返 回 了 會 議 廳, 但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人 民 力 量 在 這 數 年 已 習 慣 了 被 各 方 攻 擊, 所 以 面 對 王 國 興 議 員 這 些 謾 罵 式 及 質 素 差 的 批 評, 我 們 只 會 視 之 為 搔 癢, 不 會 當 作 一 回 事

11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499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指 責 我 們 拉 布 造 成 浪 費, 現 在 卻 又 離 開 了 會 議 廳, 而 且 經 常 不 見 蹤 影 邵 善 波 曾 經 批 評 保 皇 黨, 形 容 40 多 名 保 皇 黨 議 員 不 知 所 謂, 直 指 這 40 多 人 不 肯 負 責, 認 為 如 果 政 府 能 夠 令 這 羣 人 信 服, 他 們 就 不 會 發 狂, 那 麼 他 便 不 用 那 麼 辛 苦 事 實 上, 他 的 意 思 是 說 這 40 多 人 應 該 安 坐 這 裏 開 會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又 指 我 們 薪 酬 高, 難 道 他 們 沒 有 收 錢 嗎? 代 理 主 席, 王 國 興 議 員 又 不 在 席, 請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傳 召 他 回 來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馬 逢 國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邵 善 波 不 敢 當 面 責 罵 保 皇 黨 和 王 國 興 議 員, 那 麼 就 由 我 代 他 罵 這 些 人 吧 他 曾 經 說 過 他 們 40 多 人 各 自 搞 搞 震, 莫 說 有 否 撐 政 府, 即 使 應 該 負 責 的 工 作 王 國 興 議 員 每 個 月 領 取 10 多 萬 元 薪 酬 也 不 出 席 會 議 他 曾 經 說 過 他 們 40 多 個 人 都 不 負 責 任, 對 嗎?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澄 清 我 每 次 都 有 出 席 會 議 並 沒 有 缺 席 會 議, 我 要 求 陳 偉 業 議 員 收 回 他 的 言 論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請 要 求 他 坐 下, 現 在 不 是 他 發 言 的 時 間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坐 下 ( 王 國 興 議 員 坐 下 )

114 550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不 要 狗 吠, 坐 下 ; 不 要 狗 吠, 坐 下 他 多 麼 聽 話, 現 在 立 即 坐 下 我 叫 他 不 要 狗 吠, 他 便 立 即 收 聲 代 理 主 席, 邵 善 波 批 評 他 們 40 多 人 時 常 離 開 會 議 廳 辦 理 私 務 剛 才 又 有 議 員 走 出 去 他 說 這 40 多 人 沒 有 前 來 開 會, 就 是 失 職 這 就 是 香 港 左 王 痛 斥 保 皇 黨 的 一 番 說 話, 特 別 痛 斥 王 國 興 議 員 時 常 亂 吠 代 理 主 席, 我 認 為 休 會 待 續 的 要 求 絕 對 正 確, 為 甚 麼? 因 為 這 個 議 會 真 的 已 到 了 令 人 感 到 很 悲 哀 的 地 步 我 小 時 候 曾 經 問 家 父 : 為 何 國 民 黨 當 年 這 麼 成 功, 卻 被 共 產 黨 打 敗 而 要 遠 走 台 灣 呢? 他 當 時 只 是 簡 單 回 答 : 蔣 介 石 只 重 用 奴 才, 而 不 要 人 才 這 就 是 國 民 黨 的 問 題, 只 重 用 聽 話 的 人 現 時 港 共 管 治 的 情 況 卻 更 糟 糕, 不 但 人 才 變 奴 才, 而 且 天 才 變 蠢 才 主 席 最 近 作 出 的 裁 決 真 糟 糕, 曾 鈺 成 主 席 已 變 成 如 陳 鑑 林 議 員 或 陳 健 波 議 員 般 他 明 明 是 一 位 人 才, 現 在 卻 變 成 蠢 才 關 於 他 作 出 的 裁 決 剛 才 陳 志 全 議 員 已 經 就 一 部 分 裁 決 發 言 我 回 看 我 的 修 正 案, 發 覺 他 已 不 是 我 所 認 識 的 曾 鈺 成 我 甚 至 懷 疑 是 否 由 他 親 自 作 出 裁 決, 還 是 由 中 聯 辦 作 出 決 定 後, 他 便 照 稿 宣 讀, 對 嗎? 他 裁 決 指 我 的 修 正 案 瑣 碎 無 聊, 否 決 了 由 我 提 出 的 200 項 修 正 案 可 是, 我 在 去 年 提 出 的 190 項 修 正 案, 全 都 獲 得 接 納 事 實 上, 今 年 絕 大 多 數 修 正 案 與 去 年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極 為 相 似, 但 主 席 去 年 不 認 為 瑣 碎 無 聊 的 修 正 案, 今 年 卻 被 視 為 瑣 碎 無 聊, 為 何 會 這 樣? 主 席 是 否 突 然 改 變 他 的 頻 道? 還 是 他 的 精 神 突 然 出 了 問 題? 議 會 作 出 的 裁 決 應 重 視 傳 統, 但 主 席 現 在 可 能 認 為 要 作 出 改 變 我 曾 經 多 次 指 出, 立 法 會 的 西 敏 寺 式 傳 統, 已 經 變 成 了 人 大 傳 統 曾 鈺 成 主 席 這 次 就 大 幅 削 減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所 作 出 的 裁 決, 以 及 他 提 出 的 理 由, 已 充 分 顯 示 香 港 的 英 式 議 會 傳 統 已 經 死 亡, 正 式 變 成 人 大 傳 統 看 到 這 些 人 才 變 成 蠢 才, 我 真 的 感 到 很 惋 惜 如 果 大 家 看 看 他 的 裁 決, 便 會 發 現 有 數 個 荒 謬 之 處 他 認 為 我 提 出 削 減 行 政 長 官 全 年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瑣 碎 無 聊, 不 准 我 提 出, 卻 批 准 劉 慧 卿 議 員 和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的 修 正 案 他 處 事 因 人 而 異, 大 嚿

11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01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被 批 瑣 碎 無 聊, 劉 慧 卿 議 員 和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卻 可 以 接 受 至 於 何 秀 蘭 議 員 和 郭 家 麒 議 員 提 出 削 減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全 年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 郭 家 麒 議 員 提 出 削 薪 比 率 為 50%), 都 同 樣 獲 得 批 准 但 為 何 我 基 於 他 失 職 而 提 出 削 減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卻 被 認 為 瑣 碎 無 聊 呢? 我 剛 剛 寫 了 一 封 長 達 兩 頁 紙 的 信 給 主 席, 指 出 他 的 謬 誤 之 處 新 聞 統 籌 專 員 本 應 協 助 特 首 和 政 府 改 善 形 象, 以 及 改 善 與 傳 媒 的 關 係, 但 為 何 安 排 特 首 ( 有 人 稱 他 為 特 狗 ) 帶 狗 前 往 西 九 龍, 也 會 變 成 公 關 災 難? 大 家 看 看 奧 巴 馬 的 兩 隻 狗 多 麼 得 人 歡 心, 彭 定 康 當 年 飼 養 的 數 隻 小 狗 也 很 得 人 歡 心 彭 定 康 其 中 兩 隻 小 狗 曾 經 失 蹤, 當 時 差 不 多 全 港 市 民 都 幫 他 尋 狗 但 是, 特 首 帶 狗 出 街, 卻 有 人 叫 他 吃 狗 屎... 那 位 整 天 在 狗 吠 的 議 員 應 返 回 會 議 廳, 請 傳 召 王 國 興 議 員 歸 案 代 理 主 席, 請 你 代 邵 善 波 傳 召 保 皇 黨 回 來 開 會, 不 要 在 外 面 遊 蕩, 無 所 事 事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主 席 的 裁 決 是 不 容 評 論 和 辯 論 的, 委 員 不 應 再 就 主 席 的 裁 決 發 表 意 見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的 指 示 雖 然 議 員 不 能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但 我 還 是 可 以 解 釋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為 何 並 非 瑣 碎 無 聊 為 何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並 非 瑣 碎 無 聊 呢? 如 果 議 員 做 的 事, 例 如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議 員 作 出 評 論, 其 實 完 全 沒 意 義, 那 就 是 瑣 碎 無 聊 他 放

116 550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置 的 東 西 也 是 瑣 碎 無 聊, 他 倒 不 如 在 這 裏 擺 放 紙 公 仔, 對 不 對? 但 是, 現 在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有 機 會 得 到 支 持 卻 被 刪 減, 而 且 同 一 件 事 或 同 一 項 建 議, 怎 可 能 去 年 被 接 受, 今 年 卻 變 成 了 瑣 碎 無 聊 呢? 例 如, 我 曾 於 2014 年 及 2015 年 提 出 削 減 兩 名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酬 金 這 項 實 際 的 建 議, 而 且 都 獲 批 准, 今 年 卻 因 被 評 為 瑣 碎 無 聊 而 不 獲 接 納, 但 為 何 過 去 兩 年 沒 有 因 瑣 碎 無 聊 而 被 刪 減 呢? 至 於 削 減 民 航 處 處 長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民 航 處 處 長 在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我 已 提 醒 你, 主 席 的 裁 決 是 不 容 辯 論 的, 請 你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並 非 批 評 主 席 的 裁 決, 我 只 是 解 釋 為 何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不 是 瑣 碎 無 聊 至 於 削 減 民 航 處 處 長 薪 酬 的 修 正 案,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及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結 論 均 譴 責 民 航 處 處 長 失 職, 而 且 涉 及 數 以 千 萬 元 計 的 導 航 系 統, 試 行 了 4 年 仍 然 未 能 落 實 這 證 明 了 他 不 但 失 職, 而 且 浪 費 公 帑, 以 致 香 港 市 民 的 航 空 安 全 受 到 威 脅 我 們 是 否 應 削 減 他 的 薪 酬 呢? 因 此, 這 項 修 正 案 並 非 瑣 碎 無 聊 還 有 很 多 其 他 事 例, 特 別 是 最 近 被 我 封 為 超 支 署 長 的 路 政 署 署 長 他 是 香 港 公 共 行 政 有 史 以 來, 涉 及 工 程 超 支 額 最 高 的 官 員 他 任 職 署 長 5 年, 今 年 是 犯 錯 最 多 和 醜 態 盡 露 的 一 年, 不 但 一 項 又 一 項 計 劃 出 現 大 幅 超 支 的 情 況, 有 些 計 劃 更 超 支 數 以 十 億 元, 甚 或 百 億 元, 對 嗎...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已 離 題 我 再 次 提 醒 你, 全 委 會 現 正 處 理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至 於 其 他 意 見, 你 可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時 提 出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現 在 就 是 要 解 釋 為 何 我 支 持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由 於 主 席 刪 減 了 我 的 修 正 案, 以 致 我 無 法 提 出, 也 失 去 了 投 反 對 票 的 機 會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該 通 過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讓 主 席 變 回 人 才, 不 要 繼 續 做 蠢 才, 重 新 考 慮 可 否 接 受 我 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也 同 時 讓 更 多 市 民 知 道 這 個 議 會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人 才 變 了 蠢 才, 天 才 變 了 奴 才

11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03 基 於 這 些 理 由, 我 支 持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讓 邵 善 波 看 清 楚 保 皇 黨 議 員 被 他 痛 斥 後 有 否 作 出 改 善, 而 非 像 王 國 興 議 員 在 會 議 廳 擺 放 一 個 紙 公 仔, 便 當 作 他 已 經 出 席 了 會 議 所 以, 當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無 理 地 遭 否 決 的 時 候, 這 便 涉 及 公 眾 利 益 公 眾 人 士 有 知 情 權, 應 該 看 清 楚 有 關 的 安 排 和 議 會 運 作, 對 不 對? 我 也 提 出 了 一 項 十 分 重 要 的 修 正 案, 削 減 港 珠 澳 大 橋 工 程 管 理 處 開 支 1 億 900 萬 元 削 減 1 億 900 萬 元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可 以 被 認 為 瑣 碎 無 聊 嗎? 所 以, 類 似 的 新 聞 在 港 共 管 治 下 真 的 可 說 是 天 天 新, 那 些 錯 誤 和 質 素 的 低 劣 也 可 說 是 歷 來 罕 見 因 此,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其 實 可 以 讓 大 家 停 一 停 想 一 想 和 看 一 看 很 多 議 員 可 能 完 全 沒 有 看 過 我 提 出 的 259 項 修 正 案, 根 本 是 循 例 反 對 或 完 全 不 理, 包 括 那 些 獲 接 納 的 修 正 案 他 們 最 終 只 會 按 鈕, 在 中 聯 辦 或 港 共 政 權 的 影 響 下, 全 都 像 機 械 人 一 樣, 按 鈕 反 對 有 關 修 正 案 回 看 這 一 連 串 問 題 的 荒 謬 性, 休 會 可 以 讓 大 家 休 息 一 下... 其 實 剛 才 只 差 5 秒, 如 果 在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時 候, 有 兩 位 議 員 遲 5 秒 進 入 會 議 廳 的 話, 會 議 便 要 暫 停, 下 星 期 才 可 以 再 續 其 實, 我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還 包 括 很 多 方 面 的 建 議, 包 括 削 減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就 推 展 中 部 水 域 人 工 島 策 略 性 研 究 涉 及 的 專 業 人 員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這 項 修 正 案 同 樣 在 2015 年 曾 經 提 出, 而 且 獲 得 接 納 此 外, 尚 有 一 些 具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例 如 涉 及 東 北 發 展, 削 減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代 理 主 席, 我...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我 已 多 次 提 醒 你, 現 在 再 次 重 申, 議 事 規 則 已 清 楚 訂 明, 委 員 不 應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如 果 委 員 對 有 關 裁 決 有 任 何 意 見, 可 在 會 後 向 立 法 會 主 席 表 達 你 的 發 言 不 論 是 以 直 線 或 曲 線 方 式 來 表 達, 也 是 討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因 此 你 應 停 止 評 論, 而 應 說 明 你 為 何 支 持 或 反 對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現 即 休 會 待 續 的 議 案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你 真 的 十 分 聰 明, 你 連 曲 線 也 看 得 到, 我 真 的 不 認 為 我 的 發 言 有 甚 麼 曲 線 可 言, 而 且 我 為 人 率 直, 直 腸 直 肚, 有 話 直 說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會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我 只 是 想 公 眾 知 道 我 提 出 了 甚 麼 修 正 案, 我 認 為 他 們 有 知 情 權, 所 以, 我 會 繼 續 列 舉 我 提 出 但 不

118 550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獲 主 席 接 納 的 修 正 案, 我 亦 因 此 認 為 休 會 是 最 佳 解 決 方 法 舉 例 來 說, 我 提 出 了 一 項 修 正 案, 削 減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為 進 行 古 洞 北 及 粉 嶺 北 新 發 展 區 的 設 計 工 作, 從 而 聘 請 的 專 業 人 員 的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同 樣 的 修 正 案 在 2015 年 獲 得 主 席 接 納 另 一 項 曾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獲 得 接 納 的 修 正 案, 旨 在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為 處 理 非 本 地 畢 業 生 留 港 和 回 港 就 業 申 請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的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但 今 年 卻 不 獲 接 納 此 外, 還 有 一 項 涉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的 修 正 案 這 項 修 正 案 甚 受 本 土 派 人 士 支 持, 因 涉 及 本 土 抗 爭 原 則, 所 以 絕 對 有 理 據 旨 在 削 減 大 約 相 當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優 秀 人 才 及 內 地 居 民 組 人 員 的 全 年 薪 酬 預 算 開 支 類 似 的 修 正 案 在 2014 年 和 2015 年 均 獲 接 納, 但 今 年 卻 不 獲 批 准 如 果 大 家 支 持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這 些 修 正 案 便 有 機 會 可 以 重 新 提 出,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胡 志 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每 年 1 月 至 6 月 之 間, 當 局 會 發 表 兩 份 很 重 要 的 政 策 文 件, 便 是 施 政 報 告 和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是 決 定 香 港 社 會 管 治 未 來 路 向 的 重 要 文 件 事 實 上, 這 些 文 件 有 需 要 完 整 和 嚴 肅 的 討 論 當 然, 市 民 大 眾 對 這 兩 份 文 件 總 有 期 望, 期 望 文 件 可 以 為 社 會 問 題 提 供 解 決 的 路 徑, 也 期 望 以 往 的 現 象 得 以 矯 正 香 港 市 民 最 看 不 過 眼 的 其 中 一 個 情 況, 就 是 特 區 政 府 的 首 長, 即 689 梁 振 英, 在 過 去 的 日 子 盡 一 切 努 力 和 能 力 帶 來 社 會 撕 裂 和 不 安 這 種 感 覺 揮 之 不 去,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更 見 明 確 施 政 報 告 在 行 文 用 語 措 辭 上 都 顯 示 是 特 首 向 國 內 中 央 報 告 的 文 件, 而 不 是 為 香 港 人 說 話 和 反 映 香 港 人 的 心 聲 然 而, 香 港 人 所 期 望 的, 是 政 府 的 主 要 官 員 盡 一 切 努 力 修 補 社 會 的 撕 裂, 亦 應 該 認 真 了 解 香 港 人 的 憂 慮, 以 香 港 人 的 語 言, 共 同 商 討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法 這 份 由 特 區 第 二 把 手 發 表 的 預 算 案, 最 少 說 明 在 眾 多 主 要 官 員 中, 並 非 每 個 都 像 梁 振 英 般 想 撕 裂 香 港 社 會 和 有 權 用 盡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馬 逢 國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在 政 治 上, 民 主 黨 認 為 這 份 預 算 案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由 於 預 算 案 的 內 容 非 常 廣 泛, 所 以 評 論 預 算 案 的 微 觀 不 足, 便 是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11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05 段 的 功 能 和 作 用, 有 關 程 序 亦 可 讓 所 有 盡 責 的 議 員 在 微 觀 層 面 審 視 政 府 的 施 政, 可 以 就 個 別 政 策 或 個 別 官 員 的 表 現 提 出 詳 細 意 見, 與 政 府 或 會 議 上 的 議 員 交 流, 以 期 改 善 政 府 的 施 政 代 理 主 席, 民 主 黨 清 楚 說 明, 我 們 不 會 在 預 算 案 的 辯 論 過 程 中 拉 布 我 們 肯 定 了 財 政 司 司 長 的 預 算 案 的 政 治 含 義,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和 香 港 社 會 能 夠 有 辦 法 修 補 裂 痕, 是 應 該 予 以 肯 定 的 路 徑, 而 預 留 資 源 的 財 政 策 略, 亦 開 展 了 政 府 願 意 承 擔 長 遠 民 生 福 利 的 工 作 當 中 包 括 預 留 700 億 元 作 建 屋 用 途, 以 及 撥 出 2,000 億 元 興 建 醫 院, 作 為 長 遠 規 劃 的 資 金 準 備 我 當 然 期 望 政 府 的 財 政 策 略 會 一 直 延 續, 直 至 將 來 成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盡 早 為 社 會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籌 謀 不 過, 我 們 認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對 多 項 修 正 案 的 整 項 裁 決, 即 將 多 項 修 正 案 縮 減 至 400 多 項, 實 在 令 人 非 常 不 安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及,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的 討 論 旨 在 讓 議 員 暢 所 欲 言 過 往, 立 法 會 主 席 會 以 不 同 方 法 來 處 理, 包 括 視 乎 議 員 的 發 言 是 否 重 複 瑣 碎 或 離 題, 以 裁 決 是 否 讓 議 員 繼 續 發 言, 從 而 控 制 會 議 的 時 間 可 是, 這 次 的 裁 決 卻 越 收 越 緊, 更 將 整 個 會 議 的 結 束 時 間 預 訂 在 5 月 11 日 這 項 裁 決 的 做 法 將 成 為 往 後 其 他 主 席 處 理 相 同 問 題 的 先 例,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絕 對 不 能 接 受 的 因 此, 我 必 須 清 楚 說 明, 我 希 望 立 法 會 主 席 在 聆 聽 議 員 的 發 言 後, 會 明 白 議 會 中 有 不 同 的 同 事 希 望 盡 一 切 努 力 維 護 議 會 中 每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權 利, 並 希 望 可 在 合 理 的 空 間 下 議 事 論 事 如 今 把 議 事 程 序 和 裁 決 越 收 越 緊, 只 會 令 大 家 擔 心 議 員 在 議 會 往 後 的 會 議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發 言 空 間 雖 然 民 主 黨 不 同 意 藉 着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作 進 一 步 討 論, 但 我 們 仍 然 認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裁 決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我 謹 此 發 言,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我 認 為 現 時 沒 有 足 夠 的 開 會 人 數

120 550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主 席 在 拉 布 未 開 始 便 已 經 病 倒 了, 要 兩 位 代 理 主 席 輪 流 主 持 會 議, 我 希 望 他 康 復, 因 為 始 作 俑 者 是 他 陳 志 全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其 實 是 希 望 多 給 他 一 點 時 間 考 慮 清 楚 為 甚 麼 把 龍 門 越 搬 越 遠, 越 搬 越 小 其 實, 我 已 經 當 面 對 他 說 過, 剪 布 的 方 法 不 應 是 這 樣, 而 是 應 不 停 開 會, 一 天 開 16 小 時 或 24 小 時 會 議, 拉 布 的 議 員 就 自 然 會 疲 累 或 無 法 繼 續, 這 是 最 好 的 方 法 當 然, 其 他 議 會 有 中 止 辯 論 的 議 案, 像 現 時 提 出 的 議 案 般, 但 如 果 通 過 中 止 辯 論, 便 不 能 通 過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問 題 是 甚 麼 呢? 第 一, 我 要 先 回 答 王 國 興 議 員, 他 說 一 位 建 築 工 人 給 他 一 首 鄭 板 橋 的 詩, 他 於 是 引 用 這 詩 來 指 責 我 們, 但 這 首 詩 是 寫 給 官 員 的, 我 是 官 員 嗎? 所 以, 這 首 詩 應 該 向 着 坐 在 對 面 的 人 來 讀, 即 對 着 蘇 錦 樑 來 讀, 對 嗎? 搞 不 清 楚 嗎? 他 說 的 衙 齋 是 指 衙 門, 這 他 也 不 懂 嗎? 這 裏 是 衙 門 嗎? 可 能 是, 可 能 不 是, 不 過 我 認 為 這 裏 並 非 衙 門, 這 裏 是 議 事 的 地 方, 沒 有 甚 麼 權 力 的 所 以, 老 實 說, 有 時 要 虛 心 一 點, 經 常 都 引 喻 失 倫 他 是 否 不 喜 歡 邵 善 波 說 他 們 不 開 會 呢? 邵 善 波 的 惡 毒 說 話, 我 不 說 了 他 常 說 拉 布 的 議 員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阻 礙 撥 款 對 不 起, 不 是 這 樣 的, 根 據 政 府 的 數 字 不 是 這 樣 的 根 據 政 府 發 表 歷 年 為 興 建 工 程 批 出 款 項 的 資 料, 由 2009 年 開 始 大 幅 飆 升, 而 當 年 並 未 有 拉 布 的 情 況, 也 就 是 說 這 些 撥 款 獲 得 通 過 實 際 上, 自 2012 年 第 一 次 拉 布 戰 開 始 後, 每 年 都 批 出 龐 大 款 項, 去 年 也 批 了 800 多 億 元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批 出 這 麼 多 撥 款, 數 額 越 批 越 大, 但 超 支 數 額 亦 越 大 我 想 問 王 國 興 議 員, 你 感 到 痛 心 嗎? 當 我 們 批 出 1,000 億 元, 政 府 就 超 支 150 億 元 ; 批 出 2,000 億 元, 政 府 按 比 例 超 支 300 億 元 代 理 主 席, 我 反 對 主 席 的 做 法, 我 希 望 他 盡 快 康 復, 回 來 聽 我 們 的 發 言, 他 的 做 法 其 實 不 恰 當...

12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07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要 提 醒 你,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主 席 的 裁 決 為 最 終 決 定, 委 員 不 應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可 以 表 示 贊 成 他 的 裁 決 嗎?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想 提 出 這 項 規 程 問 題 我 贊 成 主 席 的 做 法, 主 席 做 得 真 好, 主 席 的 做 法 把 會 議 規 則 靈 活 運 用 以 我 為 例, 我 的 修 正 案 被 刪 除 數 目 最 多, 由 千 多 項 刪 減 至 百 多 項 他 真 聰 明! 他 竟 然 可 以 無 中 生 有 我 看 不 到 的, 他 都 看 到 了, 果 然 是 獨 具 慧 眼 我 的 證 據 是, 我 這 個 名 叫 梁 國 雄 的 議 員, 雖 然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與 其 他 議 員 的 一 樣, 但 其 他 議 員 提 出 的 獲 批 准, 但 我 提 出 的 卻 不 獲 批 准 老 實 說, 代 理 主 席, 曾 鈺 成 有 沒 有 向 你 們 3 位 授 課? 他 有 沒 有 教 授 你 們 一 些 技 巧 呢? 這 是 因 人 而 異 老 實 說, 因 人 而 異 都 是 一 種...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再 次 提 醒 你, 你 應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贊 成 也 不 可 以 嗎? 代 理 主 席 馬 逢 國 議 員, 我 想 請 教 你, 究 竟 是 不 准 評 論, 還 是 不 准 批 評 主 席 的 裁 決 呢? 是 否 連 談 論 也 不 可 以 呢?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委 員 不 應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已 清 楚 訂 明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122 550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甚 麼 規 程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第 44 條 的 規 定 是 主 席 在 會 議 規 程 問 題 上 所 作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當 中 並 沒 有 說 不 能 提 出 質 疑 提 出 意 見 提 出 批 評 請 你 找 出 另 一 項 規 則 解 釋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已 解 釋 得 很 清 楚 陳 志 全 議 員 : 我 現 在 想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讓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有 時 間 在 議 事 規 則 找 出 相 關 條 文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就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的 解 讀, 你 想 清 楚 了 嗎? 我 向 你 提 出 一 個 規 程 問 題...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議 事 規 則 已 有 清 楚 的 條 文 訂 明, 主 席 所 作 的 裁 決 為 最 終 決 定 我 再 次 提 醒 你, 對 於 主 席 的 裁 決, 委 員 是 不 應 評 論 的, 不 論 是 贊 成 或 反 對, 是 正 面 或 負 面 的 意 見, 均 不 應 提 出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請 問 你 根 據 甚 麼 說 不 能 評 論 主 席 的 意 見? 你 叫 我 看 第 44 條, 即 主 席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意 思 是...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現 在 作 為 全 委 會 主 席, 我 的 裁 決 便 是 最 終 決 定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12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09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是 問 你 根 據 甚 麼 作 出 裁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已 經 說 明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OK, 即 是 說 你 沒 有 甚 麼 根 據 便 作 出 裁 決, 但 這 也 是 你 的 最 終 裁 決 你 說 現 在 這 一 刻 不 准 我 批 評 曾 鈺 成 主 席 就 今 次 預 算 案 肆 意...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已 多 次 提 醒 你, 請 你 立 刻 就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第 一, 那 麼 我 便 說 政 府, 批 評 政 府 可 以 吧? 政 府 寫 了 一 封 信 給 主 席, 要 求 他 趕 快 刪 除 那 些... 我 批 評 政 府 可 以 吧? 有 一 位 名 為 謝 曼 怡 的... 是 否 謝 曼 怡 呢? 對, 那 是 一 封 英 文 信 件, 我 的 英 文 不 太 好, 但 她 卻 寫 了 一 封 英 文 信, 然 後 主 席 又 給 我 一 封 英 文 信 根 據 她 的 說 法, 很 多 修 正 案 並 不 可 行 其 中 一 個 說 法 是 指 我 的 修 正 案 根 據 薪 金 起 薪 點 或 中 點 來 裁 減 工 資 是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那 些 人 會 按 照 有 關 職 系 的 薪 級 表 增 加 工 資, 所 以 根 據 起 薪 點 或 中 點 來 提 出 削 減 建 議 是 不 正 確 的 其 實, 這 與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有 關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行 政 機 關 須 行 使 的 職 權, 包 括 向 立 法 會 負 責,OK? 我 對 她 說, 我 想 提 出 削 減 有 關 人 員 的 工 資, 但 她 不 發 一 言, 只 說 帳 目 算 不 準 便 不 要 減 代 理 主 席, 很 明 顯, 這 是 逃 避 職 守, 也 就 是 她 拒 絕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提 供 相 關 而 準 確 的 資 料, 以 便 立 法 會 議 員 行 使 其 權 利 我 從 未 見 過 一 個 政 府 如 此 賴 皮 代 理 主 席, 當 你 坐 在 我 旁 邊 而 不 是 坐 在 主 席 座 位 時, 即 你 是 議 員 而 不 是 代 理 主 席 的 身 份 時, 也 經 常 就 不 同 的 議 題 追 問 政 府 官 員, 對 嗎? 如 果 她 說 起 薪 點 或 中 點 不 是 最 準 確 的 數 字, 所 以 不 應 該 提 出 修 正 案, 她 可 以 向 我 提 供 有 關 官 員 的 薪 酬 數 字, 那 也 並 不 是 秘 密, 但 到 了 最 後 一 日 她 才 向 我 提 供, 對 嗎? 對 於 這 種 做 法, 主 席 竟 然 逆 來 順 受, 信 納 了 她 的 理 由 我 覺 得 政 府 是 不 對 的

124 551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主 席, 還 有 一 點, 我 不 知 道 曾 鈺 成 是 睡 不 着 還 是 怎 樣, 他 說 5 月 11 日 是 死 線 代 理 主 席, 我 開 始 時 也 想 不 明 白 張 華 峰 議 員, 你 想 得 明 白 嗎? 你 也 不 明 白 吧 剛 剛 張 德 江 大 口 江... ( 王 國 興 議 員 站 起 來 )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先 坐 下 王 國 興 議 員, 甚 麼 規 程 問 題?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按 照 你 剛 才 和 先 前 的 代 理 主 席 已 經 清 楚 說 明, 議 員 在 休 會 辯 論 中 不 能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立 法 會 的 議 事 規 則, 我 是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你 聽 着,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規 定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人 數 是 議 員 人 數 的 一 半 我 現 在 立 刻 要 求 你 停 止 會 議, 並 且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不 要 違 反 基 本 法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在 此 再 次 提 醒 委 員, 現 正 辯 論 的 議 題 是 全 委 會 應 否 休 會 待 續, 請 委 員 針 對 這 項 議 題 發 言 如 果 委 員 質 疑 主 席 的 裁 決, 因 而 認 為 全 委 會 應 該 休 會 待 續, 亦 屬 違 反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因 為 主 席 的 裁 決 為 最 終 決 定, 是 不 容 質 疑 和 辯 論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已 先 後 多 次 提 醒 你, 如 果 你 繼 續 質 疑 主 席 的 裁 決, 我 會 認 為 你 是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須 命 令 你 退 席 請 你 繼 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贊 成 主 席 的 決 定, 因 為 他 醒 目, 他 知 道...

12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11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議 員, 我 再 次 提 醒 你 不 應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贊 成 也 不 行 嗎? 你 真 是 在 說 笑, 我 不 會 理 會 的, 沒 有 理 由 我 不 可 以 贊 成, 你 只 是 說 最 終 決 定 不 可 以 批 評 我 贊 成 主 席 的 決 定, 我 認 為 他 很 有 慧 眼 第 一, 為 何 是 5 月 11 日, 而 非 5 月 18 日 呢? 因 為 5 月 18 日 是 張 德 江 來 港 的 日 子, 所 以 是 無 眼 屎, 乾 淨 盲 當 張 德 江 到 來 後, 很 多 人 也 要 去 陪 伴 他, 會 議 很 可 能 甩 轆 ; 第 二, 他 看 到 如 果 張 德 江 到 來 後, 立 法 會 仍 然 在 拉 布, 便 會 對 梁 振 英 不 利, 所 以 梁 振 英 便 向 他 施 加 壓 力, 然 後 整 個 政 府 便 馬 上 寫 信 給 立 法 會, 因 為 梁 振 英 是 不 能 夠 承 受 一 根 稻 草, 只 要 再 多 放 一 根 稻 草 在 他 身 上, 他 便 會 沉 所 以, 如 果 當 張 德 江 到 來 時, 看 到 今 年 立 法 會 突 然 節 省 了 很 多 時 間 便 可 通 過 預 算 案, 這 還 不 是 一 項 德 政? 他 們 會 說 看 看 梁 特 首, 他 真 是 威 武 英 明 代 理 主 席, 主 席 的 級 數 真 的 很 高, 我 實 在 很 贊 成 他 的 意 見, 他 這 麼 能 夠 知 道 上 方 的 意 思, 亦 十 分 大 體, 黃 定 光 議 員, 對 嗎? 當 張 德 江 到 來 時 問 今 年 的 情 況 如 何, 他 便 可 以 說 今 年 的 預 算 案 提 早 完 成 審 議, 否 則 又 怎 會 劃 下 5 月 11 日 的 死 線 呢?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這 解 釋 了 為 何 你 是 代 理 主 席, 而 他 是 主 席 我 認 為 是 有 分 別 的, 便 是 因 為 他 聰 明, 他 能 夠 揣 摩 得 到 他 為 了 這 個 議 會 中 不 正 常 的 大 多 數, 亦 即 建 制 派, 尋 找 一 條 後 路, 亦 為 了 現 時 正 在 法 院 作 供 的 梁 特 首 可 能 他 並 非 願 意, 但 也 懂 得 大 體 而 夾 硬 來 以 往 政 府 怎 會 說 那 麼 多 呢? 怎 會 理 會 曾 鈺 成 在 做 甚 麼? 可 是, 今 屆 便 不 同, 正 所 謂 馬 屎 憑 官 勢, 張 德 江 的 馬 兒 那 麼 肥 大, 它 的 糞 便 當 然 厲 害 代 理 主 席, 綜 上 所 述, 我 認 為 他 很 厲 害 可 是, 我 亦 想 反 駁 一 下 王 國 興 議 員, 我 還 有 1 分 鐘 發 言 時 間, 但 我 將 來 也 會 繼 續 反 駁 他 如 果 他 那 麼 關 心 基 層, 便 請 他 看 一 看, 大 白 象 基 建 工 程 由 2007 年 至 2016 年 之 間 增 加 了 兩 倍 多, 共 增 加 278%, 教 育 的 是 53% 衞 生 是 131% 社 會 福 利 是 106%, 情 況 便 是 像 他 般 把 錢 變 成 了 石 頭, 然 後 又 說 石 頭 不 足 夠, 要 再 多 加 一 些 石 頭 老 兄, 如 果 他 那 麼 為 基 層 着 想, 又 經 常 說 自 己 為 長 者 着 想, 為 何 他 會 支 持 政 府 這 樣 做 呢?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的 社 會 開 支 佔 生 產 總 值 7.5%, 南 韓 是 10% 澳 洲 是 19% 英 國 是 21% 德 國 是 25% 意 大 利 是 28%, 而 法 國 是 31% 社 會 貧 富 懸 殊 工 聯 會 一 些 老 會 員 差 不 多 無 法 過 活, 便 是 王 國 興 議 員 這 種 人 贊 成 政 府 做 大 白 象 所 致

126 551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請 發 言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請 發 言 梁 美 芬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反 對 休 會 待 續 市 民 開 啟 電 視 機, 看 到 立 法 會 並 非 在 辯 論, 而 是 只 聽 到 鐘 聲 不 停 響 起 我 在 過 去 數 年 特 別 是 今 年 每 次 參 加 地 區 活 動, 有 機 會 與 市 民 溝 通 的 時 候, 當 我 問 : 大 家 最 希 望 立 法 會 做 甚 麼?, 幾 乎 一 致 的 回 應 是 希 望 立 法 會 盡 快 剪 布 很 多 時 候 更 是 你 每 說 一 次, 掌 聲 就 拍 得 更 響 在 最 後, 當 第 三 次 談 到 剪 布 時, 掌 聲 仍 是 非 常 熱 烈 的 為 甚 麼? 市 民 不 單 討 厭 拉 布, 而 是 煩 厭, 煩 厭 的 程 度 已 經 蔓 延 到 立 法 會 本 身, 他 們 討 厭 所 有 立 法 會 議 員, 不 論 屬 甚 麼 派 別, 並 質 疑 立 法 會 正 在 做 甚 麼 呢? 以 往 提 及 立 法 會, 有 時 候 說 錯 了 或 開 玩 笑 便 會 變 為 垃 圾 會, 很 多 市 民 現 時 確 實 不 知 道 立 法 會 在 做 甚 麼, 真 的 名 正 言 順 變 成 垃 圾 會 我 最 記 得 2012 年 的 時 候, 數 名 議 員 不 滿 意 2012 年 立 法 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便 展 開 了 拉 布 當 時 的 拉 布 並 無 加 插 不 斷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用 鐘 聲 代 替 議 員 的 發 言, 所 以, 我 們 當 時 把 拉 布 翻 譯 為 英 文 時, 是 filibuster, 即 費 力 把 事 拉 他 們 也 要 使 用 力 氣 的, 因 為 要 不 斷 發 言 自 從 他 們 發 現 可 以 用 鐘 聲 代 替 發 言, 以 後 便 用 鐘 聲 取 代 了 拉 布 的 策 略

12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13 但 是, 我 很 想 告 訴 那 數 名 議 員, 特 別 是 梁 國 雄 議 員, 他 很 喜 歡 司 法 覆 核 我 覺 得 如 果 他 用 一 種 比 較 有 效 的 方 式, 把 他 對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不 滿... 甚 至 他 亦 曾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在 2014 年 9 月, 法 庭 就 拉 布 這 個 問 題, 向 立 法 會 提 供 了 一 個 很 清 楚 的 指 引, 拉 布 本 身 並 不 是 憲 制 權 利, 但 我 們 同 意 立 法 會 議 員 一 定 有 發 言 權 不 過, 作 為 立 法 會 主 席,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第 ( 一 ) 項 訂 明, 法 庭 亦 很 清 楚 指 出, 主 席 有 權 對 辯 論 設 定 限 制 及 終 結 辯 論 雖 然 梁 國 雄 議 員 就 這 宗 案 件 一 直 沒 有 取 得 leave( 譯 文 : 許 可 ), 但 法 庭 的 判 詞 特 別 提 到, 在 如 何 主 持 立 法 會 會 議 方 面, 立 法 會 主 席 其 實 有 inherent power( 譯 文 : 固 有 權 力 ), 即 是 賦 予 他 有 這 種 權 力 及 責 任, 令 到 整 個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進 行 處 於 一 種 正 常 的 狀 況 我 曾 聽 到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及 他 很 關 注 長 者 的 福 利, 他 甚 至 希 望 透 過 拉 布 來 顯 示 他 對 這 份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的 不 滿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大 家 要 浪 費 時 間 在 鐘 聲 上? 如 果 大 家 不 滿 意 立 法 會 主 席 的 裁 決, 其 實 應 該 好 好 利 用 已 安 排 的 辯 論 時 間, 讓 議 員 表 達 為 何 有 些 人 可 能 對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存 有 顧 慮, 而 斬 件 式 地 先 做 一 些 工 作, 例 如 投 放 2,000 億 元 在 未 來 10 年 的 公 營 醫 療 計 劃, 都 可 能 是 第 一 步 我 們 討 論 銀 髮 族 的 問 題 等, 應 該 要 爭 取 時 間, 讓 持 不 同 意 見 的 人 在 辯 論 中 展 現 大 家 的 理 論, 這 是 最 珍 貴 的 地 方, 而 不 是 只 讓 市 民 聽 到 鐘 聲 坦 白 說, 這 不 單 對 建 制 派 是 折 磨, 對 市 民 都 是 折 磨 市 民 真 的 很 討 厭 你 們, 他 們 抱 怨 議 員 就 民 生 問 題 拉 布, 就 預 算 案 又 拉 布, 卻 聽 不 到 有 多 少 句 發 言 是 對 有 關 問 題 的 看 法, 要 不 就 是 亂 擲 物 件, 各 方 面 都 在 浪 費 立 法 會 最 珍 貴 的 時 間 費 力 把 事 拉, 因 為 你 們 現 時 用 鐘 聲 代 替 發 言, 所 以 能 省 回 一 口 氣 然 而, 對 於 秘 書 處 來 說, 大 家 要 一 起 熬 夜, 這 其 實 使 用 了 很 多 公 共 的 資 源 及 時 間 在 拉 布 當 中... ( 陳 志 全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請 稍 停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128 551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梁 美 芬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以 前 立 法 會 沒 有 拉 布 或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此 等 畸 形 現 象, 現 時 我 們 則 經 常 陷 入 這 些 鐘 聲 之 中, 大 家 也 沒 有 辦 法, 只 能 見 招 拆 招 面 對 如 此 不 談 道 理 的 瘋 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方 式, 大 家 絕 對 不 能 助 長 此 風, 我 認 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休 會 及 流 會 的 時 間, 全 部 也 應 計 算 在 已 分 配 的 辯 論 時 間 內 他 們 不 止 剝 削 了 我 們 這 些 很 想 把 自 己 的 見 解 清 晰 地 向 市 民 表 達 的 議 員, 亦 剝 奪 了 市 民 了 解 各 黨 派 不 同 政 見 的 機 會 大 家 在 這 些 已 分 配 的 辯 論 時 間 內, 再 這 樣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下 去, 他 們 亦 不 會 有 發 言 時 間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早 在 上 屆 開 始 時 便 曾 經 討 論 : 第 一, 時 間 編 配 議 案 ; 第 二, 腰 斬 決 議 案 ; 及 第 三, 結 束 決 議 案 當 時 大 家 都 認 為, 如 果 可 以 使 用 時 間 編 配 議 案 即 現 在 所 謂 的 新 慣 例 的 方 式 是 最 好 的 既 然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難 以 得 到 大 多 數 的 同 意, 直 接 修 改 議 事 規 則, 現 時 必 須 靠 主 席 在 合 理 情 況 下 運 用 酌 情 權, 製 造 新 的 慣 例 來 正 視 和 處 理 這 種 不 合 理 的 拉 布 方 式, 令 立 法 會 回 復 正 常, 可 以 進 行 正 常 的 辯 論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你 是 否 打 算 發 言 答 辯?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你 是 否 應 先 問 政 府 官 員 是 否 想 發 言, 隨 後 才 讓 我 發 言 答 辯?

12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15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沒 有 負 責 的 政 府 官 員 在 席, 陳 議 員, 請 你 發 言 答 辯 陳 志 全 議 員 : 不 是, 有 的, 你 應 該 循 例 問 他, 不 過 他 也 不 會 發 言 的, 那 我 便 繼 續 發 言 吧 首 先, 我 要 回 應 梁 美 芬 議 員 及 王 國 興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 條 會 議 法 定 人 數 的 段 落 而 行 使 的 權 利, 而 這 項 議 事 規 則 亦 是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法 定 人 數 為 不 少 於 全 體 議 員 的 二 分 之 一 這 項 規 定, 所 以 提 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議 員 是 正 在 執 行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的 規 定, 在 議 會 會 議 過 程 中 落 實 該 條 文 這 方 面 亦 曾 經 討 論 多 時, 甚 至 早 前 謝 偉 俊 議 員 認 為, 不 應 憑 感 覺 投 票, 而 應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所 以 他 說 對 於 未 來 的 投 票, 也 會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其 實 他 是 用 心 良 苦 的, 恐 怕 事 後 有 人 會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他 此 舉 令 某 些 重 要 的 法 案 即 使 在 議 會 內 已 達 成 共 識, 並 無 太 大 爭 議 及 沒 有 人 要 求 點 票, 也 確 保 符 合 法 定 人 數 的 要 求 但 是, 我 想 再 次 清 楚 告 訴 大 家,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並 非 隨 時 可 以 提 出 的 當 議 會 內 的 議 員 人 數 已 符 合 基 本 法 及 議 事 規 則 的 要 求, 便 沒 有 議 員 可 以 提 出 這 項 要 求 所 以, 梁 美 芬 議 員 說, 提 出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的 議 員 是 剝 削 其 他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間 ; 對 不 起, 她 應 該 說, 是 那 些 沒 有 坐 在 會 議 廳 內, 令 會 議 廳 內 不 足 法 定 人 數, 達 不 到 議 事 規 則 第 17 條 或 基 本 法 第 七 十 五 條 要 求 的 議 員, 令 鐘 聲 響 起 我 是 不 能 令 鐘 聲 響 起 的 這 點 我 已 說 過 多 次, 即 使 第 一 天 說 出 來 時 大 家 不 明 白, 今 天 很 多 市 民 其 實 也 已 明 白 這 道 理 她 說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剝 奪 了 議 員 的 發 言 時 間, 但 這 並 非 我 的 決 定, 而 是 曾 鈺 成 主 席 的 決 定 她 剛 才 說 的 話 其 實 是 在 批 評 曾 主 席 的 決 定, 我 當 然 不 贊 同 這 個 決 定 至 於 流 會, 道 理 亦 一 樣 少 數 派 及 民 主 派 共 有 27 位 議 員, 即 使 全 體 缺 席, 也 不 能 令 全 體 委 員 會 會 議 流 會 說 回 拉 布 及 剪 布 的 問 題 我 剛 才 開 始 發 言 時 已 指 出, 根 本 不 存 在 剪 布 問 題, 正 如 梁 振 英 的 口 頭 禪 : 不 存 在 所 以, 大 家 看 到 今 天 王 國 興 議 員 也 沒 有 展 示 剪 刀, 因 為 不 用 剪 布 ; 過 往 他 會 展 示 一 把 剪 刀, 向 曾 鈺 成 主 席 施 壓, 而 蔣 麗 芸 議 員 又 會 站 起 來 問 主 席 何 時 及 如 何 剪 布 現 在 並 沒 有 剪 布 這 回 事 為 甚 麼? 因 為 主 席 已 經 根 據 情 況 派 發 了 這 張 關 於 編 配 94.5 小 時 的 通 告 給 大 家 我 們 這 場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辯 論 就 是 要 在 94.5 小 時 內 完 成 當 然 我 是 不 同 意 這 安 排 的 我 今 天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亦 是 要 表 達 這 一 點

130 551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我 多 謝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曾 經 討 論 過 限 時 辯 論, 擇 日 表 決 這 個 問 題, 但 是 由 於 難 以 根 據 分 組 點 票 在 大 會 作 出 決 定, 所 以 便 決 定 由 主 席 行 使 權 力, 從 而 讓 我 引 述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的 說 話 製 造 新 慣 例 事 情 就 是 這 樣 其 實 也 無 需 議 事 規 則 委 員 會 了, 因 為 已 經 製 造 新 慣 例 然 後 主 席 又 會 說,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所 作 決 定 是 不 能 夠 被 質 疑 的, 那 麼 下 屆 主 席 又 會 引 用 今 次 的 做 法, 說 成 是 行 之 有 效 的 慣 例 首 先, 我 要 糾 正 王 國 興 議 員 某 些 論 點 他 說, 如 果 現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休 會, 便 即 是 不 用 開 會, 可 以 回 家 睡 覺 對 不 起, 原 來 當 了 議 員 這 麼 久 的 王 國 興 議 員 也 不 了 解 議 事 規 則 即 使 今 天 我 這 項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現 即 休 會, 便 會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在 立 法 會 議 程 上 仍 然 有 其 他 議 案 需 要 審 議, 會 議 會 繼 續 進 行, 直 至 星 期 五 下 午 1 時 這 是 事 實, 他 不 要 在 此 扣 帽 子, 混 淆 視 聽, 指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的 議 員 是 不 想 開 會, 想 回 家 睡 覺 此 外, 亦 不 存 在 浪 費 議 會 時 間 的 問 題 如 果 休 會 成 功, 便 會 跳 到 下 一 個 議 程 項 目, 我 們 便 要 利 用 會 議 時 間 來 處 理 餘 下 來 的 項 目 政 府 在 下 星 期 可 以 再 把 這 議 項 放 在 我 們 的 議 程 上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只 需 7 天 通 知 期, 主 席 亦 有 權 豁 免 這 項 7 天 通 知 期 的 要 求, 這 個 就 是 事 實 根 據 曾 鈺 成 主 席 的 所 謂 決 定, 在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日 期 表 決, 即 使 休 會 辯 論 已 完 成, 甚 或 議 案 獲 通 過, 亦 不 會 影 響 這 個 情 況 所 以, 即 使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我 剛 才 聽 到 他 的 答 辯 發 言 也 沒 有 提 過 所 謂 拉 布, 他 只 不 過 是 描 述 了 客 觀 情 況 : 議 員 提 出 了 一 定 數 量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批 准 了 407 項, 他 希 望 條 例 草 案 可 以 在 5 月 中 表 決, 因 為 5 月 底 政 府 便 沒 有 錢 我 並 非 要 讚 賞 曾 俊 華, 我 只 是 指 出 就 這 一 點 來 說 他 是 公 道 的, 今 年 他 沒 有 大 喊 驚 叫, 公 開 表 示 拉 布 會 製 造 財 政 懸 崖, 指 責 我 們 這 羣 人 置 市 民 的 甚 麼 福 祉 於 不 顧, 諸 如 此 類 他 只 是 描 述 情 況, 也 沒 有 像 王 國 興 議 員 般 說 甚 麼 斷 糧 財 政 懸 崖 等 王 議 員 剛 才 的 發 言, 只 不 過 是 想 製 造 假 危 機, 再 次 重 提 自 己 說 過 的 話, 即 因 為 曾 鈺 成 主 席 所 作 的 決 定,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是 最 終 決 定, 連 討 論 也 不 准, 換 言 之 在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日 期 要 進 行 表 決 已 是 最 終 決 定, 這 怎 會 更 改? 即 使 是 流 會 黑 雨 警 告 或 8 號 風 球, 直 到 當 天 回 來 處 理 和 進 行 表 決 便 可 所 以, 大 家 可 見, 建 制 派 議 員 今 天 對 於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與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處 理 方 法 很 不 同 建 制 派 在 審 議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會 安 排 甚 麼 45 分 鐘 一 更, 放 15 分 鐘 小 息 大 家 可 見 今 次 並 沒 有, 大 家 最 後 都 是 在 14 分 鐘 多 才 返 回 會 議 廳 為 甚 麼? 因 為 看 到 那 個 底, 看 到 終 點 終 點 便 是 在 5 月 11 日 的 會 議 日 期 要 進 行 表 決, 不 論 你 服 氣 與 否

13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17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那 麼 為 何 我 仍 要 提 出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呢? 我 亦 特 別 感 謝 民 主 派 的 議 員, 包 括 郭 家 麒 議 員 和 胡 志 偉 議 員, 當 然 長 毛 也 有 就 這 項 議 案 發 言 因 為 這 並 不 是 在 討 論 是 否 拉 布, 或 是 否 可 早 日 完 成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辯 論 的 問 題, 而 是 原 則 性 的 問 題 如 果 限 時 辯 論, 擇 日 表 決 能 夠 成 為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製 造 新 慣 例 的 話, 未 來 會 出 現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由 於 今 次 的 議 項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具 時 限 性, 有 定 下 死 線 ( 例 如 政 府 指 是 在 5 月 底 ), 所 以 顯 得 限 時 辯 論, 擇 日 表 決 有 其 根 據, 但 為 甚 麼 不 是 增 加 會 議 的 時 間? 為 甚 麼 每 天 的 會 議 不 能 延 長 至 晚 上 10 時, 甚 至 12 時 呢? 當 然 不 用, 因 為 主 席 今 次 配 合 了, 所 以 擇 日 表 決 便 可 完 事 所 以, 即 使 流 會... 我 知 道 有 些 議 員 心 想 剛 才 他 們 走 過 時, 我 也 聽 到 他 們 口 中 所 說, 只 是 未 提 及 那 個 字 而 已 如 果 流 會 其 實 也 不 錯, 只 是 一 直 扣 除 那 94.5 小 時 的 辯 論 時 間 而 已 此 舉 真 的 不 能 夠 成 為 新 的 慣 例, 因 為 大 家 知 道, 立 法 會 會 議 的 慣 例, 財 務 委 員 會 ( 財 委 會 ) 甚 至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也 會 採 用 那 麼, 廣 深 港 高 速 鐵 路 香 港 段 和 港 珠 澳 大 橋 也 有 時 間 性, 假 設 現 時 此 舉 成 為 新 慣 例, 財 委 會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和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是 否 亦 可 以 限 時 辯 論, 擇 日 表 決? 如 果 真 的 可 以 這 樣 做, 便 甚 麼 也 失 去 了 我 亦 相 信 下 一 屆 立 法 會 會 收 得 越 來 越 緊 剛 才 也 看 到, 曾 鈺 成 主 席 不 在 席, 梁 君 彥 代 理 主 席 不 在 席 剛 才 梁 君 彥 代 理 主 席 也 讓 我 提 出 為 甚 麼 我 不 認 同 曾 鈺 成 主 席 的 決 定, 以 說 服 其 他 議 員 接 納 我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後 來 有 議 員 指 出,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4 條, 連 討 論 也 不 可, 我 便 說 我 不 是 批 評 它, 我 只 是 提 問, 甚 至 提 供 一 些 意 見 而 已 我 認 為 對 於 蘇 錦 樑 局 長 真 的 十 分 不 公 平, 因 為 如 果 早 說 原 來 有 限 時 辯 論, 擇 日 表 決, 便 應 該 就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限 時 辯 論, 擇 日 表 決, 不 用 花 這 麼 多 工 夫, 往 後 任 何 法 案 只 要 證 明 時 間 性 便 可 當 然 2014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較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難 以 證 明 時 間 上 的 急 迫 性, 但 財 委 會 的 撥 款 便 可 以 證 明 時 間 急 迫 性, 這 樣 是 否 製 造 了 新 慣 例 呢?

132 551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所 以, 我 對 於 只 有 兩 位 民 主 派 議 員 發 言 也 有 一 點 失 望 他 們 最 後 不 支 持 我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我 也 不 會 怪 責 他 們 我 不 怪 責 他 們 不 支 持 議 案 不 表 決 或 離 開 會 議 廳, 是 因 為 他 們 害 怕 被 那 些 不 懂 分 是 非 黑 白 的 人 指 責 他 們 拉 布 其 實 我 已 指 出 沒 有 拉 布, 而 是 擇 日 表 決, 會 在 5 月 11 日 那 個 星 期 三 進 行 表 決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現 時 會 議 廳 內 沒 有 足 夠 的 法 定 人 數, 我 要 求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17(3) 條, 先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起 期 間, 有 委 員 返 回 了 會 議 廳, 但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返 回 座 位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答 辯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其 實 這 兩 年 預 算 案 最 為 議 員 詬 病 的 其 中 一 項 操 作, 便 是 將 一 些 項 目 與 整 份 預 算 案 捆 綁 議 員 如 果 要 反 對 某 些 項 目, 便 要 反 對 整 份 預 算 案, 更 甚 的 是 我 們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做 到, 即 使 表 決 反 對, 也 無 法 否 決 預 算 案 所 以, 特 別 是 工 黨 的 議 員 也 因 應 這 些 項 目 提 出 修 正 案 財 政 司 司 長 今 早 發 言 時 指 出, 他 的 理 據 是 希 望 更 有 效 率, 而 且 如 果 大 家 有 意 見, 可 以 在 特 別 財 委 會 會 議 上 提 出 但 是, 我 想 指 出 一 點, 也 就 是 我 想 不 只 是 民 主 派 議 員, 建 制 派 議 員 應 該 也 覺 得 現 時 政 府 在 特 別 財 委 會 上, 無 論 是 回 答 議 員 的 書 面 質 詢, 還 是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口 頭 質 詢, 質 素 也 比 過 去 差, 態 度 是 十 分 的 我 要 提 出 的 另 一 點, 是 我 們 提 出 一 些 問 題 後, 政 府 也 未 能 在 第 一 輪 全 數 提 供 書 面 答 覆 其 實, 我 們 是 希 望 基 於 這 些 書 面 答 覆 來 考 慮 提 出 修 正 案 至 於 第 二 輪 的 書 面 答 覆, 則 要 等 到 預 算 案 截 止 接 受 修 正 案 後 才 有 答 覆, 這 亦 減 弱 或 剝 削 了 議 員 考 慮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機 會 和 材 料 至 於 回 答 問 題 的 表 現 更 不 用 說 了 我 以 同 樣 的 政 策 局 同 一 個 項 目

13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19 同 一 項 議 題 作 比 較, 例 如 我 問 吳 克 儉 的 外 訪 情 況, 往 年 的 答 覆 有 板 有 眼, 依 足 我 的 條 目 答 覆 ; 但 今 年 卻 只 有 一 個 數 字, 然 後 把 所 有 項 目 全 部 寫 在 一 個 答 覆 內, 可 見 他 們 不 想 合 作, 不 想 讓 議 員 監 察 最 後,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我 提 出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雖 然 不 能 評 論 主 席 的 裁 決, 但 主 席 今 次 的 裁 決, 我 仍 然 覺 得 是 非 常 離 譜 如 果 成 為 先 例, 將 會 後 患 無 窮, 甚 至 萬 劫 不 復, 所 以, 我 希 望 大 家 支 持 我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在 我 就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前, 我 想 提 醒 委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該 項 議 案 如 獲 得 通 過, 全 體 委 員 會 須 隨 即 回 復 為 立 法 會, 繼 續 處 理 下 一 事 項 如 議 案 被 否 決, 全 體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便 會 繼 續 進 行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陳 志 全 議 員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0(4)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 在 表 決 鐘 響 起 期 間, 梁 國 雄 議 員 高 聲 說 話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會 議 現 時 仍 在 進 行 中, 請 肅 靜 ( 梁 國 雄 議 員 繼 續 高 聲 說 話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我 再 次 警 告 你, 如 果 你 繼 續 未 經 我 批 准 便 發 言, 我 會 視 之 為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134 552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何 俊 仁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地 方 選 區 : 梁 國 雄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及 陳 志 全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反 對 郭 家 麒 議 員 棄 權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21 人 反 對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2 人 出 席,3 人 贊 成,18 人 反 對,1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委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被 否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體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現 在 繼 續 進 行 是 否 有 其 他 委 員 想 發 言?

13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21 劉 慧 卿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跟 進 何 俊 仁 議 員 剛 才 談 及 有 關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問 題, 因 為 它 至 今 仍 未 給 予 我 們 答 覆 康 文 署 無 故 刪 除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的 國 立 二 字, 真 的 有 沒 有 搞 錯? 這 絕 對 損 害 香 港 與 台 灣 的 關 係 我 留 意 到 台 灣 政 府 駐 港 代 表 立 即 表 示 抗 議, 台 灣 方 面 都 覺 得 為 何 香 港 這 麼 離 譜? 我 不 知 為 何 劉 江 華 局 長 還 不 快 點 作 出 交 代, 是 否 沒 錢 進 行 調 查? 這 些 事 情 是 不 可 接 受 的, 康 文 署 有 何 理 由 審 查 那 些 單 張, 並 更 改 參 與 表 演 的 人 士 和 劇 團 的 名 字? 更 說 原 來 已 更 改 多 年 我 真 的 希 望 不 論 屬 文 化 藝 術 界 或 哪 個 界 別 的 香 港 市 民 都 不 要 噤 若 寒 蟬, 尤 其 是 自 己 的 名 字 遭 無 故 更 改, 卻 不 敢 發 聲, 這 還 是 香 港 嗎? 我 們 在 香 港 是 有 自 由 及 制 度 的, 我 們 不 能 容 許 官 員 胡 作 非 為 因 此, 我 希 望 劉 江 華 局 長 及 署 長 盡 快 向 社 會 作 出 解 釋 代 理 主 席, 他 們 更 要 承 諾 以 後 不 會 再 讓 這 些 事 情 發 生 何 議 員 剛 才 亦 提 到 法 輪 功 或 一 些 組 織 一 直 找 不 到 地 方 舉 行 會 議 或 表 演 同 樣 地, 香 港 是 否 享 有 自 由 的 呢? 為 何 要 把 一 個 可 以 在 香 港 合 法 運 作 的 團 體 迫 至 末 路? 他 們 有 一 次 預 訂 了 不 知 是 酒 店 還 是 甚 麼 地 方 進 行 活 動, 但 據 說 懷 疑 有 炸 彈 或 其 他 原 因, 要 全 部 取 消 代 理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真 是 混 帳, 為 何 大 家 現 時 覺 得 一 國 兩 制 岌 岌 可 危? 就 是 因 為 接 二 連 三 發 生 這 些 事, 令 合 法 團 體 及 組 織 的 運 作 受 到 嚴 重 干 擾, 更 遑 論 今 天 明 報 爆 發 辭 退 執 行 總 編 輯 的 事 件 代 理 主 席, 現 在 這 些 事 情 成 為 了 國 際 新 聞, 遲 早 更 會 成 為 頭 條, 真 的 多 虧 他 們 幹 的 好 事 如 果 這 樣 下 去, 難 怪 議 員 經 常 擔 心 人 們 不 願 來 港 旅 遊, 因 為 每 個 人 都 問 為 何 香 港 會 弄 至 如 斯 田 地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我 希 望 負 責 各 方 面 事 務 的 人, 尤 其 是 涉 及 香 港 人 的 自 由 制 度 法 治 和 公 義 的, 請 不 要 每 天 都 觸 發 一 些 事 情 來 挑 戰 香 港 的 基 本 核 心 價 值, 香 港 多 虧 他 們!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想 提 醒 委 員, 立 法 會 主 席 就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第 1 項 辯 論 所 編 配 的 時 間 為 8 小 時 這 項 辯 論 約 在 今 天 中 午 12 時 開 始, 至 晚 上 大 約 8 時 便 會 結 束, 然 後 便 隨 即 就 有 關 總 目 的 款 額 一 併 納 入 附 表 進 行 表 決 有 意 發 言 的 委 員, 尤 其 是 從 未 發 言 的 委 員, 請 盡 快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136 552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胡 志 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這 個 環 節 可 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總 目 進 行 討 論, 我 會 特 別 就 康 文 署 的 圖 書 館 服 務 提 出 意 見 雖 然 我 們 並 無 就 此 總 目 提 出 任 何 修 正 案, 但 我 想 從 客 觀 上 指 出, 這 10 多 年 來, 康 文 署 未 有 對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認 真 地 做 好 整 體 的 改 善 工 作 康 文 署 曾 於 2002 年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香 港 公 共 圖 書 館 未 來 發 展 的 研 究, 當 中 的 顧 問 建 議 修 改 圖 書 館 的 規 劃 指 引, 包 括 將 現 時 每 所 分 區 圖 書 館 的 服 務 人 口 由 1: 調 低 至 1: , 以 及 檢 討 現 時 圖 書 館 的 分 布 和 服 務 人 口 以 一 所 面 積 平 方 米 的 分 區 圖 書 館 服 務 15 萬 人 計 算, 如 果 服 務 人 口 超 過 15 萬, 便 需 要 另 設 一 所 新 的 圖 書 館 或 擴 充 現 有 的 圖 書 館, 令 面 積 維 持 於 每 人 佔 用 19.3 平 方 米 空 間 的 比 例 ; 如 果 因 為 地 方 有 限 而 未 能 擴 建 現 有 圖 書 館, 便 應 該 選 擇 將 鄰 近 有 擴 建 空 間 的 圖 書 館 的 面 積 維 持 於 上 述 比 例 其 實, 這 數 個 關 於 圖 書 館 服 務 人 口 比 例 的 問 題, 多 年 來 都 沒 有 認 真 地 檢 討 及 調 整 事 實 上, 當 年 在 市 政 局 尚 未 被 殺 的 年 代, 我 們 已 經 通 過 了 方 案, 將 分 區 圖 書 館 服 務 人 口 的 比 例 由 規 劃 大 綱 指 引 內 訂 明 的 1: , 調 低 至 1: , 以 應 對 當 今 持 續 進 修 的 風 氣, 令 市 民 可 於 一 個 知 識 型 城 市 內 實 踐 終 身 學 習, 亦 能 令 圖 書 館 發 展 成 為 一 種 社 會 知 識 資 源 中 心 的 構 想 得 以 實 現 但 是, 無 論 在 市 政 局 年 代, 還 是 政 府 在 殺 局 後, 固 然 沒 有 推 動 有 關 工 作, 即 使 在 2002 年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的 研 究 亦 指 出 上 述 比 例 應 予 調 低, 都 是 未 見 實 踐 結 果 是, 我 們 在 社 區 內 仍 然 只 能 面 對 着 1: 的 比 例, 令 很 多 在 社 區 內 提 出 興 建 分 區 圖 書 館 的 要 求 完 全 無 法 得 到 滿 足 但 是, 退 一 萬 步 來 說, 我 們 在 市 政 局 年 代 也 曾 有 過 使 用 圖 書 館 的 想 像, 即 是 在 一 個 3 萬 至 5 萬 人 的 社 區 裏, 便 應 該 設 置 一 個 由 康 文 署 營 運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藏 書 量 固 然 大 約 要 有 5 萬 冊, 並 提 供 正 常 的 借 閱 服 務 但 是, 第 一, 康 文 署 在 相 關 問 題 上 不 確 認 這 個 規 劃 標 準, 認 為 這 是 市 政 局 年 代 的 東 西, 殺 局 後 便 不 用 再 理 會 ; 第 二, 他 們 一 直 向 公 眾 表 示 現 時 正 在 推 行 社 區 圖 書 館, 試 圖 以 這 種 掛 羊 頭 賣 狗 肉 的 安 排, 回 應 社 區 對 增 加 圖 書 館 服 務 的 要 求 何 謂 社 區 圖 書 館? 這 是 由 很 多 志 願 組 織 自 行 設 置 的 一 個 小 空 間, 它 們 可 能 向 圖 書 館 一 次 過 借 用 500 本 或 本 圖 書, 讓 公 眾 在 該 空 間 內 借 閱 但 是, 這 與 大 家 所 理 解 的 小 型 圖 書 館 概 念 完 全 風 馬 牛 不

13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23 相 及, 亦 不 能 令 小 型 圖 書 館 得 以 在 社 區 內 發 揮 社 區 聚 集 點 的 角 色 事 實 上, 圖 書 館 是 一 種 非 常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服 務, 故 我 十 分 希 望 康 文 署 能 在 未 來 日 子 裏 增 加 資 源,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為 甚 麼 圖 書 館 服 務 非 常 具 成 本 效 益 呢? 試 想 想, 一 間 小 型 圖 書 館 的 編 制 為 6 人, 他 們 每 月 的 薪 金 加 上 其 他 開 支 約 為 30 萬 元 至 50 萬 元, 而 根 據 所 有 的 紀 錄, 每 天 約 有 人 次 進 入 圖 書 館 借 閱 或 閱 覽 圖 書 或 閱 報 從 這 角 度 來 看, 圖 書 館 服 務 的 成 本 效 益 非 常 高 然 而,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可 以 重 新 考 慮 對 這 項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社 區 服 務 增 撥 資 源, 令 小 型 圖 書 館 得 以 在 各 個 社 區 進 行 規 劃 時 成 為 應 予 考 慮 的 項 目? 特 別 是 在 人 口 已 達 3 萬 至 5 萬 人 的 社 區, 如 果 未 能 設 置 大 型 圖 書 館, 小 型 圖 書 館 便 可 以 與 分 區 圖 書 館 及 中 央 圖 書 館 連 結, 成 為 一 個 大 型 的 社 區 圖 書 館 網 絡, 政 府 為 甚 麼 不 這 樣 做 呢? 再 者, 政 府 在 不 做 這 些 事 情 之 餘, 卻 搞 了 一 輛 流 動 圖 書 車 來 服 務 偏 遠 地 區 我 們 當 然 認 同 偏 遠 地 區 的 確 需 要 由 流 動 圖 書 車 提 供 服 務, 但 試 想 想, 連 黃 大 仙 區 亦 設 有 流 動 圖 書 車 服 務, 走 訪 竹 園 和 鳳 德 邨, 這 是 否 意 味 着 這 些 地 區 的 服 務 需 求 未 獲 滿 足?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竹 園 區 連 同 翠 竹 和 天 馬 的 人 口 超 過 10 萬 人, 是 一 個 包 含 4 位 區 議 員 的 選 區, 從 這 角 度 來 看, 這 區 的 人 口 非 常 充 裕 ; 但 是, 在 商 討 沙 中 線 的 補 償 安 排 時, 當 局 提 出 興 建 一 個 新 的 室 內 運 動 場, 我 們 提 議 加 設 一 個 小 型 圖 書 館, 當 局 卻 說 不 能, 現 在 更 以 社 區 圖 書 館 作 為 補 償 設 施 和 一 項 試 驗 事 實 上, 這 明 顯 地 令 公 眾 對 政 府 如 何 看 待 圖 書 館 服 務 存 有 很 大 的 落 差 所 以, 政 府 既 然 一 方 面 鼓 勵 市 民 應 在 這 個 作 為 知 識 型 城 市 的 社 會 中 實 踐 持 續 進 修 和 終 身 學 習, 我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提 供 資 源, 令 我 們 能 以 圖 書 館 作 為 社 會 知 識 資 源 中 心 在 整 體 圖 書 館 的 規 劃 上, 政 府 應 否 更 大 膽 和 認 真 地 考 慮 我 們 的 服 務 安 排? 否 則, 我 們 所 倡 議 的 知 識 型 經 濟 社 會 何 以 得 到 足 夠 的 配 套 支 持, 讓 市 民 透 過 圖 書 館 持 續 地 吸 收 新 知 識, 享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空 間? 最 後 我 想 說 的 是, 隨 着 互 聯 網 和 資 訊 科 技 的 應 用 日 趨 普 及, 我 亦 十 分 希 望 圖 書 館 的 借 閱 服 務 能 與 時 並 進 事 實 上, 現 時 圖 書 館 已 設 有 電 話 預 約 服 務, 但 這 項 服 務 能 否 進 一 步 透 過 增 加 還 書 點 及 取 書 點, 以 更 有 效 地 把 圖 書 送 到 借 閱 者 手 上? 如 果 能 夠 做 到, 在 資 源 投 入 方 面, 政 府 或 可 減 少 興 建 圖 書 館 所 以, 我 覺 得 康 文 署 應 該 從 這 角 度 重 新 研 究 和 考 慮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和 安 排, 令 公 共 圖 書 館 服 務 能 夠

138 552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符 合 持 續 進 修 和 終 身 學 習 的 要 求, 使 我 們 的 知 識 型 社 會 享 有 足 夠 的 資 源, 讓 市 民 在 未 來 社 會 中 能 有 空 間 和 資 源 以 有 效 的 方 法 獲 取 知 識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郭 家 麒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好 事 少 做, 如 以 最 近 的 兩 宗 事 件 為 例, 我 們 認 為 他 們 更 是 絕 對 對 不 起 香 港 市 民 第 一 件 便 是 令 我 們 在 華 人 社 會 甚 至 國 際 蒙 羞 的 去 國 立 事 件, 康 文 署 竟 然 對 本 地 的 糊 塗 戲 班 所 出 版 的 場 刊 出 黑 手, 要 求 劇 團 在 其 中 一 位 成 員 的 簡 介 中 提 及 的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一 詞, 把 國 立 兩 字 刪 除 作 為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的 管 理 者 代 理 主 席, 就 文 化 一 詞 來 說, 究 竟 是 甚 麼 文 化 容 許 篡 改 事 實 詆 毀 一 間 大 學 及 無 視 事 實? 事 件 發 生 和 發 酵 了 這 麼 長 時 間, 不 論 是 康 文 署 或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仍 是 在 檢 視 和 敷 衍 了 事 這 樣 的 部 門 不 但 發 揮 不 到 自 己 的 角 色, 無 法 令 真 正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活 動 得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反 而 更 做 出 極 度 危 害 香 港 作 為 亞 洲 國 際 城 市 的 事 情, 即 政 治 審 查 代 理 主 席, 香 港 可 能 已 到 達 凡 事 也 要 靠 邊 政 治 化 的 地 步, 連 一 些 簡 單 的 事 實, 例 如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一 詞 也 不 准 寫 出 來, 做 了 亦 沒 有 人 要 出 來 負 責, 這 是 甚 麼 的 政 府 甚 麼 的 部 門? 有 報 道 指 這 是 康 文 署 其 中 一 位 助 理 署 長 的 決 定 不 過, 大 家 都 知 道 這 是 羅 生 門, 沒 有 人 知 道 究 竟 該 名 助 理 署 長 是 否 隻 手 遮 天, 還 是 遭 受 層 層 壓 迫, 甚 至 是 由 劉 江 華 發 出 這 個 政 治 指 令, 把 國 立 兩 字 刪 除 這 種 態 度 和 做 事 方 法 令 我 們 蒙 羞, 我 們 怎 能 面 對 其 他 的 藝 團, 特 別 是 其 他 來 自 台 灣 的 藝 團? 這 種 做 法, 不 但 令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的 校 長 走 出 來 說 香 港 的 官 員 無 知, 亦 引 發 很 多 身 處 香 港 的 台 灣 大 學 畢 業 生 羣 起 攻 之, 甚 至 連 香 港 的 大 多 數 市 民 也 對 此 事 搖 頭 歎 息 一 個 由 公 務 員 主 導 的 政 府 部 門 竟 然 學 跳 中 字 舞, 竟 然 跟 風, 進 行 政 治 審 查, 成 何 體 統?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今 天 沒 有 提 出 刪 減 這 些 主 事 官 員 的 薪 酬 開 支, 其 實 是 有 苦 衷 的, 因 為 我 們 不 想 在 政 府 真 正 拒 絕 審 視 這 事 的 結 果 或 負 上 責 任 前 錯 殺 良 民, 因 為 負 責 下 刀 的 隨 時 是 梁 振 英 或 劉 江 華 等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亦 無 謂 找 一 些 中 高 層 或 基 層 官 員 來 祭 旗 因 此, 我 們 未 必 會 在 這 裏 採 取 刪 減 其 他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的 薪 酬 一 樣 的 做 法, 以 示 他 們 不 值 得 獲 發 工 資 但 是, 此 事 肯 定 是 香 港 不 能 容 忍 的 一 件 大 事

13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25 刪 除 國 立 兩 字 代 表 了 甚 麼 呢? 這 代 表 了 類 似 大 陸 的 官 場 文 化 和 政 治 審 查, 甚 至 代 表 着 香 港 傳 媒 界 的 政 治 審 查 已 經 蔓 延 至 政 府 部 門, 此 風 實 在 不 可 長 事 實 上, 如 果 我 們 容 許 本 來 政 治 中 立 的 政 府 部 門 作 出 審 查 的 行 為, 香 港 便 沒 有 前 途, 年 輕 一 代 更 會 對 社 會 大 感 失 望 另 一 方 面, 康 文 署 第 二 件 令 市 民 失 望 的 事, 便 是 星 光 大 道 事 件 雖 然 現 時 在 民 間 團 體 和 很 多 市 民 的 反 對 聲 音 下, 那 個 明 益 某 一 地 產 商 的 星 光 大 道 改 建 計 劃 已 被 剎 停, 但 事 情 的 前 後 發 展, 卻 令 我 們 十 分 反 感 沒 有 公 眾 諮 詢, 沒 有 取 得 社 會 共 識, 更 沒 有 實 證 證 明, 便 強 行 提 出 新 計 劃, 明 益 地 產 商, 即 已 經 管 理 有 關 項 目 多 年 的 新 世 界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政 府 怎 能 這 樣 做? 它 怎 能 把 原 本 可 供 市 民 和 遊 客 享 用 的 旅 遊 設 施, 變 成 某 些 地 產 商 的 囊 中 物 和 賺 錢 工 具 呢? 原 來 康 文 署 是 可 以 這 樣 做 事 的 當 然, 這 事 件 並 未 演 變 為 悲 劇, 但 亦 不 是 市 民 可 以 控 制 的, 事 實 上 已 經 有 其 他 地 產 商 進 行 或 聲 稱 會 進 行 司 法 覆 核 ; 政 府 可 能 是 礙 於 這 些 地 產 商 之 間 分 贓 不 均 所 產 生 的 互 相 鬥 爭, 才 逼 於 無 奈 地 收 起 計 劃 但 是, 作 出 這 個 決 定, 康 文 署 不 但 對 不 起 公 眾, 亦 沒 有 承 擔 責 任, 這 種 做 法 只 會 令 香 港 變 得 越 來 越 不 成 氣 候 即 使 政 府 不 斷 誇 口 說 香 港 是 個 了 不 起 的 旅 遊 城 市, 要 吸 引 多 些 遊 客 來 港, 但 為 了 明 益 某 些 梁 粉 或 其 他 人 士, 這 些 便 可 以 置 之 不 理, 因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派 糖 派 得 足 夠, 令 自 己 人 受 惠 康 文 署 這 種 自 陷 困 境 的 做 法, 其 實 是 不 必 要 的 只 要 他 們 做 事 公 道, 不 要 不 務 正 業,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來 辦 事, 這 些 星 光 大 道 或 去 國 立 事 件 是 不 應 該 發 生 的 但 是, 最 恐 怖 的 是 這 些 事 情 越 見 越 多, 而 且 越 演 越 烈 另 一 方 面, 康 文 署 真 是 有 點 不 務 正 業 他 們 本 應 把 康 樂 和 文 化 設 施 做 得 妥 當, 以 利 便 市 民, 讓 我 列 舉 數 個 例 子 第 一, 很 多 市 民 也 會 記 得 香 港 公 園 中 的 長 滑 梯 和 兒 童 休 憩 設 施, 當 局 卻 可 以 在 沒 有 事 先 通 知 或 諮 詢, 甚 至 連 區 議 會 也 可 能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將 那 些 一 代 又 一 代 的 小 朋 友 使 用 多 年 的 設 施 拆 除 和 改 動 現 在 康 文 署 轄 下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其 實 已 無 法 吸 引 小 朋 友, 因 為 各 樣 設 施 不 是 殘 舊 便 是 損 毀, 或 是 無 法 引 起 他 們 的 興 趣 ; 我 們 那 一 代 很 多 小 朋 友 曾 經 玩 過 的 鞦 韆 滑 梯 和 鋼 架, 現 在 已 差 不 多 絕 跡 康 文 署 不 思 進 取, 但 求 不 要 孭 鑊, 從 來 沒 有 從 用 家 的 角 度 來 考 慮 這 些 問 題, 令 香 港 的 康 樂 和 文 化 設 施 淪 為 九 流, 跟 政 府 聲 稱 的 一 流 城 市 背 道 而 馳 事 實 上, 很 多 康 樂 設 施 也 受 到 政 府 的 自 我 捆 綁 很 多 基 層 人 士 居 住 的 地 區, 例 如 新 界 西 的 屯 門 元 朗 和 天 水 圍, 以 至 東 涌 等, 均 受 制

140 552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於 政 府 自 訂 的 規 劃 標 準, 沒 有 運 動 場 游 泳 池 或 暖 水 泳 池 足 球 場 或 籃 球 場, 甚 麼 也 沒 有 對 此, 政 府 的 回 應 是 他 們 一 定 要 依 足 規 劃, 不 能 多 給 一 個 為 民 的 部 門, 怎 會 是 不 思 進 取 的? 他 們 怎 會 不 是 一 直 想 方 設 法 改 善 康 樂 設 施, 將 這 些 設 施 的 比 例 提 高, 而 是 繼 續 以 一 些 舊 數 字 作 為 拒 絕 進 步 的 托 詞 呢?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上 樑 不 正 下 樑 歪 這 個 政 府 事 實 上 可 能 也 越 來 越 不 濟, 政 府 高 層 醜 聞 不 絕, 包 括 一 些 換 樓 事 件 及 我 們 沒 有 甚 麼 寄 望 的 局 長, 也 令 我 們 對 整 個 康 文 署 的 工 作 不 敢 寄 予 厚 望 但 是, 當 中 始 終 有 很 多 正 在 支 取 高 薪 的 官 員 未 能 為 市 民 爭 取 一 些 康 樂 設 施, 這 是 他 們 的 失 職 此 外, 康 文 署 也 有 一 些 古 怪 的 政 策 數 天 前, 有 些 街 坊 告 訴 我 們 舊 咖 啡 灣 發 生 的 事 情, 大 家 也 知 道 舊 咖 啡 灣 是 屯 門 區 一 個 市 民 經 常 使 用 的 海 灘, 那 裏 卻 突 然 設 置 了 一 整 排 鐵 欄, 阻 止 遊 人 進 入 海 灘, 原 因 是 害 怕 市 民 衝 出 大 海 我 真 是 第 一 次 聽 聞 有 海 灘 要 加 設 圍 欄, 來 防 止 市 民 衝 出 大 海, 不 如 把 全 港 所 有 泳 灘 封 閉 吧 怎 會 出 現 這 些 斬 腳 趾 避 沙 蟲 的 做 法 呢? 他 們 怎 會 如 此 愚 蠢, 將 一 個 原 本 開 放 容 易 讓 市 民 進 入 的 泳 灘 加 建 圍 欄, 把 它 封 閉 呢? 康 文 署 便 做 得 到 了, 因 為 他 們 無 須 理 會 別 人, 也 無 須 從 市 民 或 用 家 的 角 度 作 考 慮 他 們 竟 然 害 怕 市 民 會 在 泳 灘 衝 出 大 海, 如 果 這 也 能 成 為 理 由, 所 有 馬 路 也 不 應 存 在, 因 為 市 民 或 會 走 出 馬 路 被 車 撞 倒, 甚 至 連 車 輛 飛 機 等 也 不 應 該 存 在, 因 為 會 發 生 意 外 怎 會 有 些 部 門 如 此 愚 蠢, 為 了 避 免 意 外 而 倒 後 走, 把 一 些 事 情 倒 轉 來 做 呢? 將 來 在 康 文 署 轄 下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可 能 甚 麼 也 沒 有, 只 會 鋪 設 地 墊, 鞦 韆 滑 梯 等 甚 麼 也 不 會 有, 因 為 害 怕 小 童 會 跌 下 來, 而 且 使 用 者 要 配 戴 頭 盔 方 可 內 進, 以 免 跌 倒 一 個 部 門 怎 會 如 此 愚 蠢, 交 出 這 樣 的 功 課? 我 們 未 能 確 定 這 些 劣 績 斑 斑 的 做 法, 究 竟 是 出 自 個 別 政 策 官 員, 還 是 整 個 政 策 局 也 像 劉 江 華 般 忙 於 做 政 治 工 作, 不 務 正 業, 把 改 善 康 樂 及 文 化 設 施 的 實 際 工 作 拋 諸 腦 後 這 樣 的 部 門, 可 能 只 是 反 映 政 府 整 體 的 施 政 理 念, 即 是 實 事 無 須 多 做, 擦 鞋 等 工 夫 卻 千 萬 不 可 少 做, 因 為 屆 時 論 功 行 賞 並 不 在 乎 做 了 多 少 工 作, 而 是 看 鞋 油 是 否 用 得 夠 上 頭 是 否 喜 歡, 以 及 梁 振 英 評 定 有 關 的 政 治 功 課 是 否 做 足 我 謹 此 陳 辭

14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27 陳 偉 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在 今 天 較 早 時 曾 多 次 提 出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這 並 非 代 表 我 們 沒 有 話 說, 要 採 取 拖 延 戰 術, 我 們 只 是 想 透 過 點 算 人 數 讓 保 皇 黨 議 員 知 道, 支 持 政 府 是 需 要 付 出 代 價 的, 正 如 邵 善 波 所 說, 他 們 不 能 只 顧 着 做 自 己 的 事, 而 不 承 擔 其 基 本 責 任 代 理 主 席, 所 以 今 天 我 們 可 能 會 繼 續 在 適 當 時 候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但 亦 會 預 留 一 些 時 間 用 作 發 言 關 於 沒 有 修 正 案 的 項 目, 這 其 實 並 不 代 表 有 關 項 目 無 須 修 訂, 有 議 員 曾 就 當 中 不 少 項 目 提 出 修 正 案, 但 不 獲 接 受 所 以, 我 們 會 繼 續 對 有 關 項 目 作 出 評 論, 以 及 表 示 反 對 其 中 一 項 涉 及 總 目 79 投 資 推 廣 署, 梁 國 雄 議 員 就 此 提 出 了 7 項 修 正 案, 但 不 獲 接 納 投 資 推 廣 署 的 宗 旨 是 吸 引 和 協 助 海 外 內 地 及 台 灣 公 司 在 香 港 開 業 和 擴 充 業 務 該 署 的 開 支 預 算 為 1 億 2,820 萬 元, 較 去 年 增 加 了 大 約 10%, 而 在 該 署 的 工 作 內 容 中, 人 民 力 量 最 不 滿 之 處, 就 是 它 要 執 行 梁 振 英 或 689 提 出 與 一 帶 一 路 有 關 的 工 作 其 實 它 應 該 要 改 名, 日 後 不 要 再 叫 作 投 資 推 廣 署, 而 應 改 稱 一 帶 一 路 署 它 只 是 為 了 政 治 目 的 而 行 事, 根 本 不 是 為 本 土 市 民 的 利 益 和 福 祉 服 務 為 了 達 致 取 悅 中 央 和 擦 鞋 的 目 的, 它 使 用 香 港 人 的 金 錢 和 資 源, 但 所 做 的 事 情 對 於 香 港 而 言, 可 能 是 零 得 益 它 的 開 支 預 算 擬 增 加 1,230 萬 元, 整 體 開 支 預 算 增 加 了 10.6%, 其 中 一 個 目 的 是 要 加 強 一 帶 一 路 策 略 相 關 的 投 資 推 廣 活 動 但 具 體 而 言, 它 將 如 何 透 過 一 帶 一 路 幫 助 香 港 人 呢? 這 裏 完 全 缺 乏 有 關 資 料 我 們 看 看 它 就 一 帶 一 路 提 出 的 綱 領, 就 是 說 會 在 年 度 推 動 下 列 與 一 帶 一 路 相 關 的 工 作, 包 括 : 增 加 部 分 覆 蓋 一 帶 一 路 沿 線 市 場 的 海 外 顧 問 服 務 ; 加 強 香 港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轄 下 的 投 資 推 廣 服 務 ; 增 加 對 發 展 中 經 濟 體 的 職 務 訪 問 次 數 及 安 排 在 這 些 經 濟 體 舉 辦 更 多 投 資 推 廣 研 討 會 ; 加 強 投 資 推 廣 署 總 辦 事 處 的 人 手, 協 助 舉 辦 內 地 推 廣 活 動 ; 參 加 各 項 大 型 國 際 航 運 會 議 / 展 覽, 以 及 加 強 該 署 在 主 要 航 運 樞 紐 的 投 資 推 廣 工 作, 例 如 舉 辦 聯 誼 活 動 可 是, 舉 辦 聯 誼 活 動 需 要 由 我 們 付 款 嗎? 這 些 一 帶 一 路 的 相 關 工 作 是 否 只 是 擦 鞋 或 與 他 們 對 飲 茅 台 酒 呢? 其 實, 現 時 內 地 的 官 僚 已 開 始 減 少 這 些 所 謂 聯 誼 活 動, 但 它 卻 明 目 張 膽 地 慷 他 人 之 慨, 花 我 們 的 錢 去 加 強 自 己 在 主 要 航 運 樞 紐 的 投 資 推 廣 工 作, 例 如 舉 辦 聯 誼 活 動 等 代 理 主 席, 保 皇 黨 的 議 員 都 走 光 了, 請 你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沒 有 理 由 連 1 個 人 也 不 留 下 來 聽 我 發 言 希 望 你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這 裏 現 時 出 現 真 空

142 552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委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陳 偉 業 議 員 : 有 關 一 帶 一 路 的 問 題, 除 了 那 些 指 定 國 家 或 地 區 在 經 濟 發 展 上 有 許 多 未 必 能 與 香 港 配 合 的 情 況 外, 我 們 亦 看 到 投 資 推 廣 署 在 經 濟 發 展 方 面 完 全 缺 乏 重 心 和 計 劃, 僅 好 像 碰 運 氣 般, 開 設 辦 事 處 與 它 們 聯 誼, 看 看 有 甚 麼 可 以 發 展 這 絕 非 運 用 公 帑 的 適 當 方 法 政 府 若 要 在 某 些 地 區 發 展, 便 應 該 設 定 計 劃 系 統 和 重 點, 而 不 應 只 基 於 中 央 提 出 的 一 些 說 法, 便 胡 亂 擦 鞋, 一 頭 栽 進 去, 最 後 焦 頭 爛 額, 令 公 帑 蒙 受 不 必 要 的 損 失 有 關 一 帶 一 路 的 問 題, 其 實 很 多 人 指 梁 振 英 擦 錯 鞋 和 會 錯 意 3 月 16 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閉 幕 時, 李 克 強 在 記 者 會 上 對 一 帶 一 路 隻 字 不 提, 與 梁 振 英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到 數 十 次 是 完 全 兩 回 事 有 傳 媒 亦 訪 問 了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著 名 經 濟 學 者 王 福 重 教 授, 他 當 時 指 香 港 有 些 人 我 想 他 是 暗 示 689 對 一 帶 一 路 有 所 誤 會, 因 為 他 指 出 一 帶 一 路 其 實 是 一 項 政 治 構 想, 而 不 是 經 濟 發 展 的 思 路 基 於 這 個 誤 會, 令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擦 錯 鞋, 實 屬 笑 柄 王 教 授 亦 指 出, 中 央 會 逐 漸 對 一 帶 一 路 降 溫 ; 即 使 是 中 央 本 身, 也 會 將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心 移 回 國 內, 而 不 是 在 這 方 面 在 政 治 發 展 方 面, 大 家 也 知 道, 早 前 有 些 地 區 向 中 央 政 府 借 貸, 但 竟 然 將 債 務 變 為 股 份, 例 如 斯 里 蘭 卡 早 前 將 欠 中 央 的 680 億 元 債 務 變 為 股 份, 以 股 代 債, 這 真 是 另 一 項 奇 聞, 對 嗎? 所 以, 香 港 如 果 基 於 政 治 上 的 發 展 需 要 而 跟 從 和 走 向 一 帶 一 路, 最 後 只 會 焦 頭 爛 額, 令 公 帑 蒙 受 多 方 面 的 損 失, 單 單 是 教 育 基 金 便 數 以 十 億 元 計, 荒 謬 絕 倫, 派 錢 竟 然 並 非 為 了 香 港 的 經 濟 需 要 所 以, 有 關 總 目 79 投 資 推 廣 署 的 撥 款, 我 會 表 示 反 對 另 一 個 項 目 是 總 目 95, 涉 及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我 相 信 稍 後 梁 國 雄 議 員 會 作 出 較 多 的 評 論 關 於 康 文 署, 基 本 上 我 只 想 提 出 一 個 重 點 當 然, 我 有 很 多 資 料 是 有 關 康 文 署 的 不 足 之 處, 而 我 過 去 亦 曾 多 次 指 出, 特 別 是 在 租 賃 場 地 方 面 仍 存 在 不 少 問 題 大 家 都 知 道 我 喜 歡 踢 足 球, 現 時 球 場 賣 場 的 情 況 仍 然 存 在, 有 些 人 透 過 某 些

14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29 關 係, 以 某 些 方 法 成 功 租 用 場 地, 然 後 便 賣 場, 原 本 租 借 場 地 的 費 用 僅 為 300 元, 卻 炒 賣 至 800 元, 這 些 情 況 仍 然 普 遍 存 在 所 以, 康 文 署 在 管 理 公 共 設 施 方 面 讓 不 少 人 可 藉 機 謀 取 利 益 我 認 為 康 文 署 存 有 另 一 個 很 嚴 重 的 問 題 我 早 前 曾 與 香 港 法 輪 功 組 織 會 面, 他 們 在 過 去 多 年 多 次 想 租 用 康 文 署 的 場 地 舉 辦 活 動, 但 每 次 都 未 能 成 功 租 用 他 們 在 過 去 數 年 均 未 能 租 用 場 地, 不 是 一 年 兩 年 或 三 年, 而 是 數 年, 永 遠 無 法 租 用 場 地 最 近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學 生 會 舉 辦 研 討 會 討 論 本 土 抗 爭, 但 連 大 學 也 開 始 驅 趕 和 禁 止 這 些 活 動 法 輪 功 這 組 織 想 舉 辦 文 藝 活 動, 是 純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要 預 訂 場 地, 多 次 聯 絡 和 詢 問 康 文 署 何 時 有 空 置 的 場 地, 永 遠 都 是 沒 有, 每 次 查 詢 都 說 沒 有 這 些 荒 謬 的 政 治 歧 視 必 須 加 以 批 評 和 阻 止, 因 此, 我 會 透 過 反 對 總 目 95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的 撥 款, 表 示 政 治 歧 視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故 此 我 會 投 反 對 票 此 外, 關 於 總 目 184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的 問 題, 涉 及 款 項 416 億 元, 我 一 定 要 藉 着 這 個 機 會 提 出 代 理 主 席, 這 個 項 目 是 很 難 刪 除 的, 因 為 它 涉 及 其 他 分 目 及 基 金, 範 圍 廣 闊, 影 響 甚 大 我 想 指 出, 這 個 總 目 今 年 開 支 預 算 的 增 幅 驚 人, 與 去 年 相 比, 增 加 了 13 倍 去 年 這 方 面 的 開 支 預 算 約 為 31 億 元, 今 年 增 加 了 416 億 元 然 而, 文 件 的 解 釋 十 分 粗 疏, 令 人 難 以 接 受 它 是 怎 樣 說 的 呢? 關 於 這 麼 大 的 增 幅, 它 的 解 釋 只 有 一 句 : 年 度 的 撥 款 較 年 度 的 修 訂 預 算 增 加 億 元 即 13 倍 主 要 由 於 轉 撥 250 億 元 往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90 億 元 往 資 本 投 資 基 金 和 50 億 元 往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以 及 增 撥 37 億 元 往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儲 備 基 金 我 當 然 理 解 每 個 項 目 均 有 需 要, 但 突 然 轉 撥 這 麼 大 的 金 額, 在 程 序 上 便 應 該 在 文 件 中 多 加 解 釋, 闡 述 理 據 和 用 途 為 何, 而 不 應 只 以 一 句 便 將 數 以 百 億 元 計 的 款 項 轉 撥, 因 為 大 家 很 擔 心 這 些 項 目 的 轉 撥 可 能 涉 及 一 些 權 貴 之 間 的 利 益 分 攤 轉 移 或 私 下 安 排, 這 些 都 是 難 以 估 計 的 香 港 人 現 時 絕 對 不 信 任 政 府, 對 財 爺 還 稍 好 一 點, 但 對 於 部 分 局 長 擁 有 海 外 隱 形 公 司 或 掛 名 公 司 則 感 到 極 為 憂 慮, 特 別 是 就 涉 及 公 權 的 使 用 及 個 人 利 益 的 事 宜 而 言, 在 缺 乏 明 確 合 理 及 具 透 明 度 的 機 制 的 情 況 下, 任 何 轉 撥 都 會 令 人 有 很 多 猜 測 及 懷 疑, 尤 其 是 對 基 金 的 監 察 真 的 極 為 薄 弱,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基 金 的 動 用 及 有 關 數 字 真 的 可 以 隱 藏 在 一 些 項 目 之 中

144 553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因 此, 在 有 機 會 時, 我 會 在 有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中 跟 進 及 處 理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而 我 亦 想 透 過 這 項 辯 論 表 達 對 這 此 事 的 憂 慮 及 對 轉 撥 安 排 的 不 滿 此 外, 關 於 總 目 136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我 要 對 有 關 晉 升 續 約 等 問 題 提 出 疑 問 及 不 滿, 因 為 有 報 道 指 這 方 面 有 些 問 題 需 要 關 注 我 稍 後 會 再 提 出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及 指 出 問 題 的 重 點 何 在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何 秀 蘭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就 兩 個 總 目 的 撥 款 發 言, 第 一 個 是 總 目 26 政 府 統 計 處, 而 第 二 個 是 總 目 169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這 兩 個 部 門 的 開 支 我 首 先 談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今 年 的 開 支 大 幅 增 加 為 甚 麼? 因 為 統 計 處 會 在 2016 年 年 中 進 行 一 項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by-census), 計 劃 10 抽 1, 最 少 訪 問 30 萬 個 家 庭, 研 究 他 們 的 狀 況 就 增 加 的 開 支 而 言, 單 單 在 綱 領 (2) 社 會 統 計 方 面 便 增 加 了 66.1%, 款 額 是 9,810 萬 元, 當 中 包 括 首 次 引 入 部 平 板 電 腦 進 行 電 子 調 查 在 我 們 審 議 附 例 時, 政 府 仍 未 能 告 訴 我 們 這 部 平 板 電 腦 涉 款 多 少, 只 表 示 每 部 約 1,000 元 至 2,000 元, 即 數 目 可 能 達 1,300 萬 元, 佔 9,800 萬 元 的 金 額 中 近 七 分 之 一 至 六 分 之 一 一 方 面, 我 們 認 同 政 府 應 進 行 數 據 化 管 治, 盡 量 多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處 理 某 些 複 雜 數 據 由 於 人 口 普 查 有 65 條 問 題 之 多, 如 果 以 電 子 方 法 記 錄 答 案, 在 輸 入 時 已 能 同 時 進 行 加 減 乘 除 的 統 計, 這 確 實 會 令 隨 後 的 程 序 節 省 很 多 人 手, 所 以 我 們 贊 同 這 個 試 用 平 板 電 腦 的 方 向 然 而, 我 們 要 問 的 是 當 完 成 普 查 後 如 何 處 理 該 部 平 板 電 腦 呢? 即 使 金 額 不 大, 也 接 近 1,300 萬 元 如 果 它 們 不 再 使 用, 便 會 變 成 部 電 子 廢 物 我 們 亦 曾 詢 問 統 計 處 的 官 員, 所 得 的 答 覆 是 按 正 常 程 序 會 先 交 予 政 府 產 業 署 大 家 也 知 道, 即 使 是 一 件 小 家 具 或 政 府 其 他 資 產, 一 旦 進 入 政 府 產 業 署, 便 好 比 一 入 侯 門 深 似 海 木 製 家 具 會 發 霉, 結 果 要 棄 置 於 堆 填 區 現 在 科 技 日 新 月 異, 按 照 統 計 處 的 正 常 程 序, 該 等 平 板 電 腦 在 擱 置 兩 年 後 可 說 是 完 全 落 伍 大 家 其 實 可 否 預 先 想 出 一 個 方 法, 當 完 成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後, 趁 該 部 價 值 近 1,300 萬 元 的 平 板 電 腦 仍 算 物 有 所 值 時 盡 快 把 它 們 捐 予 基 層 家 庭 小 學 或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千 萬 不 要 如 官 員 給 我 們 的 答 覆 般 按 正 常 程 序 交 予 政 府 產 業 署, 因 為 我 相 信 若 然 如 此, 這 批 平 板 電 腦 大 有 可 能 會 被 擱 置 一 兩 年 後 變 成 電 子 廢 物 因 此, 我 真 的 要 在

14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31 此 記 錄 在 案, 預 先 告 訴 統 計 處, 如 果 處 方 未 能 構 思 一 個 好 的 方 法 處 理, 將 來 大 家 真 的 會 要 求 審 計 署 跟 進 這 部 平 板 電 腦 的 用 途 此 外, 在 統 計 處 人 手 培 訓 方 面, 開 支 增 加 了 9,800 多 萬 元 的 原 因 是 處 方 會 聘 請 數 千 名 訪 問 員 這 些 訪 問 員 當 然 屬 於 短 期 員 工, 當 中 大 部 分 是 大 專 學 生, 但 他 們 卻 要 處 理 人 口 普 查 的 敏 感 資 料 因 此, 有 關 培 訓 必 須 很 充 足, 而 其 中 一 個 更 敏 感 的 部 分 是 關 於 海 外 註 冊 同 性 伴 侶 或 同 性 婚 姻 的 問 題 事 緣 於 2013 年 年 初 當 梁 振 英 政 府 對 同 志 平 權 仍 抱 持 開 放 態 度 時, 當 時 統 計 處 曾 主 動 前 來 立 法 會, 告 知 我 們 處 方 會 在 今 年 的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增 加 一 條 問 題, 詢 問 香 港 居 民 的 性 傾 向 及 當 中 屬 註 冊 伴 侶 的 數 目 我 首 先 聲 明 這 是 他 們 主 動 告 訴 我 們 的, 而 我 們 當 時 也 擔 心 處 方 能 否 取 得 如 此 敏 感 的 資 料 如 果 他 們 做 得 到, 我 們 當 然 歡 迎, 因 為 這 樣 便 可 掌 握 人 口 概 況 數 據, 而 有 了 實 際 數 據, 才 能 制 訂 適 切 的 政 策 我 們 認 同 這 一 點, 但 我 們 也 會 替 處 方 想 想 問 題 會 否 過 於 敏 感 誰 料 政 府 後 來 轉 軚, 不 但 沒 有 支 持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繼 續 推 動 性 小 眾 平 權, 統 計 處 甚 至 向 立 法 會 改 口 表 示 要 剔 除 這 條 問 題 過 程 中 他 們 當 然 提 出 諸 多 藉 口, 表 示 資 料 敏 感, 而 如 果 有 關 問 題 令 受 訪 者 被 迫 提 供 假 的 資 訊, 他 們 便 會 觸 犯 關 於 人 口 普 查 的 法 例, 因 為 法 例 訂 明 不 能 提 供 假 的 資 訊 難 道 統 計 處 沒 有 預 計 會 出 現 這 種 情 況 嗎? 經 過 大 家 的 催 促 和 鞭 策, 統 計 處 終 於 在 其 中 一 條 有 關 住 戶 成 員 與 戶 主 的 關 係 的 問 題 上 增 加 一 項, 即 統 計 處 在 進 行 家 庭 訪 問 時 首 先 要 詢 問 戶 主 的 婚 姻 狀 況, 然 後 詢 問 家 庭 有 多 少 名 成 員 如 果 是 1 人 以 上, 便 要 回 答 第 二 三 及 四 人 與 戶 主 是 甚 麼 關 係 戶 主 本 來 要 回 答 其 婚 姻 狀 況, 而 我 們 建 議 統 計 處 參 考 海 外 法 例, 讓 戶 主 一 併 回 答 是 否 屬 註 冊 同 性 伴 侶 但 政 府 拒 絕 並 指 出 香 港 沒 有 相 關 法 例, 亦 沒 有 確 立 這 種 地 位 結 果 政 府 同 意 從 何 處 入 手 呢? 就 是 人 口 及 社 會 特 徵 的 成 員 與 戶 主 關 係 下 第 十 五 個 選 項 的 其 他 人 士 一 欄, 大 家 可 想 而 知 當 中 有 多 大 歧 視 有 關 其 他 人 士 一 欄, 統 計 處 處 長 告 訴 我 們 處 方 在 培 訓 調 查 員 時 會 告 訴 他 們 接 受 在 海 外 註 冊 的 伴 侶 或 婚 姻 配 偶 在 其 他 人 士 一 欄 註 明 是 海 外 註 冊 的 配 偶, 而 其 他 人 士 一 欄 以 外 是 哪 些 人 士 呢? 留 宿 傭 工 司 機 園 丁 也 有 一 個 確 切 的 身 份, 連 這 類 僱 傭 關 係 也 有 一 個 確 切 的 角 色 和 身 份, 反 而 在 海 外 註 冊 的 同 性 伴 侶 卻 連 這 個 身 份 也 沒 有, 只 能 在 其 他 人 士 一 欄 註 明 但 真 的 沒 有 辦 法, 我 們 仍 要 袋 住 先, 總 比 沒 有 的 好 我 亦 希 望 知 道 這 個 信 息 的 同 志 羣 體 屆 時 如 被 抽 中 進 行 調 查, 要 勇 敢 說 出 他 們 有 這 種 關 係, 令 政 府 能 掌 握 有 關 數 據

146 553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但 當 然, 在 另 一 方 面, 這 些 數 據 是 很 敏 感 的 如 果 我 們 使 用 平 板 電 腦 或 電 子 方 法 回 答 調 查 的 問 題, 當 填 寫 戶 主 及 成 員 情 況 時, 如 何 避 免 黑 客 入 侵, 盜 取 這 些 整 體 人 口 概 況 的 資 料 呢? 政 府 仍 未 回 覆 我 們 因 此, 在 這 9,810 萬 元 的 金 額 中 有 多 少 是 用 於 防 止 網 上 黑 客 入 侵 保 障 私 隱 及 保 護 資 料, 統 計 處 至 今 仍 未 回 覆 我 們 此 外, 我 亦 要 告 訴 統 計 處 的 官 員, 我 不 知 道 9,810 萬 元 是 否 足 夠, 故 我 們 沒 有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這 筆 開 支, 但 必 須 有 足 夠 資 源 防 範 黑 客 企 圖 攻 擊 和 癱 瘓 處 方 的 系 統 或 盜 取 當 中 的 資 料 當 局 一 定 要 備 有 額 外 資 源, 讓 統 計 處 做 好 保 護 資 料 的 工 作 代 理 主 席, 接 下 來, 我 要 談 談 另 一 個 與 私 隱 有 關 的 總 目, 就 是 總 目 169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的 開 支 在 年 度,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 專 員 秘 書 處 ) 的 支 出 減 少 了 2%, 如 與 年 度 原 來 的 預 算 相 比, 更 是 減 少 了 6.5%, 其 實 減 幅 相 當 驚 人 整 個 專 員 秘 書 處 共 有 24 人, 當 中 有 一 個 處 長 級 及 22 個 非 首 長 級 的 職 位, 再 加 上 專 員, 合 共 只 有 24 人,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細 小 的 部 門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與 年 度 原 來 的 預 算 開 支 相 比, 可 以 減 少 6.5% 這 麼 多 專 員 秘 書 處 今 年 亦 有 一 個 項 目 要 大 家 留 意, 關 乎 法 例 修 訂, 現 正 輪 候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該 法 例 修 訂 涉 及 以 往 胡 國 興 大 法 官 擔 任 專 員 時 向 政 府 提 出 擴 大 權 力 的 要 求, 讓 他 可 以 聽 取 竊 聽 的 錄 音 及 成 果 他 一 定 要 有 這 項 權 力, 否 則 又 如 何 能 知 道 出 現 違 規 超 時 的 情 況, 或 聽 取 一 些 與 法 律 專 業 及 新 聞 保 密 有 關 的 資 料? 如 果 專 員 不 獲 賦 權 聽 取 原 版 錄 音 紀 錄, 其 實 很 多 違 規 情 況 也 無 法 揭 發, 而 專 員 亦 無 從 監 察 某 年, 胡 國 興 大 法 官 曾 要 求 聽 取 錄 音, 但 執 法 部 門 卻 囂 張 地 表 示 他 並 沒 有 這 項 權 力 當 時 的 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更 向 律 政 司 尋 求 法 律 意 見, 引 述 加 拿 大 的 例 子 證 明 當 地 的 專 員 也 沒 有 這 權 力, 但 只 屬 斷 章 取 義 直 至 今 時 今 日, 政 府 才 不 情 不 願 地 修 訂 這 項 法 例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能 夠 通 過, 但 我 們 會 提 出 修 訂, 並 且 進 行 辯 論 政 府 千 萬 不 要 覺 得 我 們 民 主 派 一 開 口 便 是 拉 布, 因 為 這 些 全 是 認 真 的 辯 論 正 如 我 現 在 談 到 的 總 目 169 和 剛 才 關 乎 統 計 處 的 總 目 26, 均 是 對 政 府 的 一 些 提 醒 如 果 我 們 擴 大 專 員 的 權 力, 讓 其 享 有 法 定 權 力 聽 取 這 些 錄 音 及 要 求 獲 專 員 授 權 人 士 可 一 同 聽 取 這 些 錄 音, 時 間 是 否 用 多 了? 擬 備 報 告 或 在 聽 取 錄 音 後 與 執 法 部 門 撰 寫 的 報 告 進 行 比 較 等 工 作 是 否 有 所 增 加? 為 何 看 不 到 人 手 增 加 呢? 為 何 看 不 到 開 支 增 加, 反 而 減 少 了 2%? 與 年 度 相 比, 甚 至 削 減 了 達 6.5% 的 開 支 代 理 主 席,

14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33 一 個 獨 立 監 察 政 府 的 機 構 有 3 個 要 素, 第 一 點 是 要 有 一 名 獨 立 的 人 選, 這 已 未 能 做 到, 因 為 大 家 最 近 也 看 到 梁 振 英 委 任 梁 粉 參 與 這 些 監 察 政 府 的 機 構,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有 新 人 事, 而 大 學 校 委 會 內 又 是 梁 粉 另 外 兩 個 元 素 是 甚 麼 呢? 其 一 是 法 定 權 力 今 年 專 員 的 法 定 權 力 確 實 擴 大 了, 但 仍 然 需 要 第 三 個 因 素 配 合, 即 足 夠 的 財 政 來 源, 以 支 持 它 聘 請 足 夠 人 手, 做 足 夠 的 工 夫 履 行 這 項 法 定 權 力 現 時 政 府 同 意 擴 大 專 員 的 法 定 權 力, 但 卻 未 有 給 予 足 夠 撥 款, 即 是 甚 麼 意 思 呢? 如 果 它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根 本 無 法 妥 善 履 行 法 定 職 權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不 會 再 次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削 減 專 員 秘 書 處 的 開 支, 因 為 我 們 認 為 本 身 已 不 足 夠, 但 政 府 欠 我 們 一 個 解 釋 它 已 擴 大 權 力, 除 可 聽 取 竊 聽 成 果 外, 還 可 聽 取 其 他 有 關 申 請 表 上 的 變 更 小 組 法 官 的 裁 判 等 程 序, 以 完 善 監 察 制 度 這 些 工 作 均 需 要 額 外 的 人 手, 但 為 何 今 年 不 但 沒 有 增 加 人 手, 只 維 持 在 24 人, 並 且 還 要 削 減 工 資 和 開 支 呢? 政 府 欠 我 們 一 個 解 釋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現 在 是 對 沒 有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 修 正 案 ) 的 總 目 進 行 辯 論, 其 實, 如 果 不 是 主 席 胡 亂 刪 去 一 些 修 正 案, 應 該 有 很 多 總 目 都 有 修 正 案, 包 括 有 關 投 資 推 廣 署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總 目 等 不 過, 我 現 在 的 重 點 不 是 這 些, 因 為 我 最 想 說 的 一 點, 就 是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有 8,000 多 億 元 可 動 用 的 儲 備, 而 總 目 184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其 實 有 驚 人 的 增 幅, 我 現 在 讀 出 來, 讓 大 家 了 解 其 重 要 性, 並 說 明 要 關 注 此 問 題 的 原 因 年 度,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的 實 際 開 支 基 本 上 是 5,200 萬 元 ; 年 度, 政 府 撥 出 了 更 多 錢, 款 項 增 加 至 108 億 9,300 萬 元 ; 年 度 或 年 度, 款 項 則 減 少 了, 分 別 只 是 25 億 元 及 31 億 元, 餘 數 我 不 讀 出 了 不 過, 年 度 的 預 算 卻 非 常 高,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多, 我 讀 出 來 吧! 是 448 億 6,400 萬 元 換 言 之, 這 個 大 家 覺 得 不 顯 眼 沒 有 太 多 人 想 修 改 的 總 目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其 實 是 異 乎 尋 常 地 增 加 了 原 因 是 甚 麼 呢? 因 為 政 府 今 年 向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轉 撥 250 億 元 向 公 務 員 退 休 金 儲 備 基 金 增 撥 37 億 元, 以 及 向 創 新 及 科 技 基 金 轉 撥 50 億 元, 較 去 年 獲 通 過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多 出 13 倍, 增 幅 十 分 驚 人

148 553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代 理 主 席, 問 題 的 關 鍵 在 於 把 款 額 撥 往 這 些 基 金 後, 立 法 會 便 無 置 喙 之 地, 即 是 沒 有 討 論 的 餘 地, 我 們 已 失 去 了 監 察 政 府 運 用 這 些 基 金 的 權 力 代 理 主 席, 另 外 一 個 我 要 提 出 討 論 的 是 未 來 基 金, 我 們 兩 年 前 在 辯 論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拉 布 時, 就 這 個 基 金 爭 拗 得 面 紅 耳 赤 這 是 曾 俊 華 玩 弄 財 技 而 提 出 成 立 的, 現 時 已 累 積 至 2,298 億 元, 餘 數 不 讀 出 了, 相 對 於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只 有 5,000 多 億 元 ( 雖 然 我 們 還 有 8,600 億 元 儲 備 ) 就 此, 各 位 認 為 立 法 會 現 時 還 有 沒 有 能 力 監 察 政 府 的 財 政 支 出 呢? 其 實 已 是 逐 漸 大 權 旁 落 了 通 過 不 停 撥 出 基 金, 立 法 會 進 行 預 算 案 辯 論 的 時 候, 實 際 上 其 監 察 政 府 的 職 能 已 越 來 越 弱 代 理 主 席, 這 個 問 題 的 禍 害 是, 當 我 們 辯 論 數 字 時, 就 等 於 曾 俊 華 玩 弄 財 技 : 去 年 12 月 已 撥 款 數 十 億 元 往 建 屋 基 金, 所 以, 他 估 錯 數 的 差 異 便 會 減 少, 因 為 早 已 把 一 大 筆 款 項 撥 走 了 這 種 財 技 在 商 界 很 盛 行, 我 們 是 明 白 的, 但 對 於 公 共 財 政 對 於 立 法 會 來 說, 簡 直 是 摸 不 着 頭 腦, 令 我 們 難 以 真 正 監 察 政 府 其 後 果 是, 我 們 討 論 整 個 預 算 案 的 撥 款 時, 政 府 經 常 說 沒 有 錢 入 不 敷 支, 有 需 要 預 留 款 項 以 供 各 部 門 之 用, 但 當 我 們 把 基 金 與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分 開 計 算 後, 慣 例 是 撥 往 基 金 的 款 項 已 經 不 能 再 作 調 撥, 只 能 聽 候 發 落, 所 以,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覺 得 是 不 可 取 的 還 有 另 一 個 問 題, 政 府 在 今 次 預 算 案 中, 已 為 少 收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的 分 潤 作 撥 備, 這 是 已 告 訴 我 們 的, 但 我 們 又 沒 有 能 力 監 察 我 將 會 在 其 他 辯 論 環 節 談 論 這 些 基 金 撥 備 對 其 他 政 府 開 支 造 成 的 影 響 其 實, 公 共 開 支 的 比 例 出 現 了 一 個 非 常 微 妙 的 變 化, 我 舉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例 子 教 育 開 支 在 2007 年 時 佔 全 部 公 共 開 支 22%, 現 時 下 降 至 16%, 儘 管 吳 克 儉 局 長 說 近 數 年 教 育 支 出 已 成 為 預 算 案 中 一 個 很 大 的 支 出 基 建 開 支 的 比 例 是 怎 樣 的 呢?2007 年 它 佔 總 公 共 開 支 9%, 到 了 2016 年 是 16% 各 位 同 事, 我 們 日 以 繼 夜 在 說 為 民 眾 做 事, 說 香 港 要 建 立 一 個 知 識 型 經 濟, 又 說 香 港 要 增 值 代 理 主 席, 不 斷 把 儲 備 轉 撥 基 金 的 結 果 就 是 香 港 的 教 育 支 出 節 節 減 少, 無 法 好 像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說 般 為 香 港 社 會 發 揮 作 用 我 只 想 作 一 般 概 述, 故 就 此 暫 且 不 說 了 說 回 總 目 95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康 文 署 當 然 與 市 民 的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因 為 它 用 公 帑 來 提 供 康 樂 及 文 化 服 務 坦 白 說, 在 這 個 所 謂 三 八 制 度 之 下 8 小 時 工 作 8 小 時 休 息 8 小 時 閒 暇 在 一 個 極 為 都 市 化 的 社 會 裏, 政 府 提 供 的 服 務 當 然 是 舉 足 輕 重 的 然 而, 康 文 署 提 供 了 甚 麼 服 務 呢? 第 一, 看 看 它 管 理 的 泳 池 及 海 灘 便 會 知 道 代 理 主 席, 時 至 今 天, 康 文 署 轄 下 的 拯 溺 員 仍 是 與 局 方 水 火 不

149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35 容, 令 到 拯 溺 員 人 手 流 失, 危 害 泳 客 的 安 全, 我 提 出 修 正 案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是 證 據 確 鑿 第 二, 小 事 做 不 來, 大 事 卻 做 得 好 例 如 把 關 方 面 無 謂 提 及 國 立 那 兩 個 字 了 其 實 康 文 署 在 這 宗 事 件 上 是 否 不 務 正 業 呢? 康 文 署 只 須 審 查 場 地 租 借 機 構 在 其 批 准 的 場 地 舉 辦 的 活 動 或 它 們 邀 請 的 嘉 賓 能 否 促 進 香 港 的 康 樂 及 文 化 服 務, 說 得 難 聽 一 點, 人 家 的 名 字 是 甚 麼 與 你 何 干? 而 且, 署 方 更 加 強 了 政 治 審 查, 對 於 法 輪 功 或 一 些 政 府 不 喜 歡 的 團 體 在 租 借 場 地 時 加 以 刁 難 代 理 主 席, 它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真 的 做 得 十 分 足 夠, 只 要 看 到 名 字, 便 會 自 行 聯 想, 好 像 在 網 上 進 行 搜 索 時 自 動 完 成 的 功 能 般, 自 動 填 上 關 連 詞 : 只 要 輸 入 法 字 便 顯 示 法 輪 功, 輸 入 台 字 便 顯 示 台 灣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你 有 否 打 波, 若 你 嘗 試 向 康 文 署 租 借 場 地, 成 功 率 真 的 是 有 口 皆 碑 一 個 場 地 的 租 金 由 800 元 被 炒 高 至 1,600 元, 康 文 署 用 了 很 多 方 法 都 無 法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例 如 推 行 電 腦 系 統 租 訂 場 地, 也 是 無 效 代 理 主 席, 我 每 年 在 此 都 提 及 這 個 問 題, 你 說 署 方 有 否 寸 進 呢? 沒 有 所 以, 我 覺 得 削 減 他 們 的 薪 酬 是 合 適 的 還 有 就 是 投 資 推 廣 署 的 問 題, 它 本 身 成 立 就 是 行 禮 如 儀, 坦 白 說, 好 像 禮 儀 師 般 到 處 發 表 論 述 或 帶 領 人 們 與 不 同 人 士 會 面 然 而, 今 年 預 算 案 增 加 了 投 資 推 廣 署 10% 的 支 出, 原 因 是 甚 麼 呢? 就 是 馬 屎 憑 官 勢, 梁 振 英 無 喇 喇, 生 撻 喇, 提 出 一 帶 一 路, 投 資 推 廣 署 便 要 申 請 撥 款, 指 明 是 為 了 一 帶 一 路 的 工 作 而 申 請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真 的 看 不 到 署 方 要 這 樣 做, 原 因 是 甚 麼 呢? 連 提 倡 一 帶 一 路 的 主 人 都 開 始 碰 壁, 已 經 開 始 慢 慢 不 再 提 及 了, 而 我 們 的 特 首 為 了 諂 媚 主 子, 便 煞 有 介 事 的 這 樣 說 但 是, 財 政 司 司 長 又 真 的 假 戲 真 做, 向 署 方 額 外 多 撥 10% 供 其 聯 誼 交 際 代 理 主 席, 在 這 一 點 上, 我 覺 得 削 減 它 的 支 出 是 天 公 地 道 如 果 投 資 推 廣 署 真 的 想 做 一 點 工 作, 請 它 幫 幫 忙 解 決 水 貨 客 的 問 題 吧 香 港 水 貨 客 的 問 題 就 是, 內 地 組 成 了 一 個 財 團, 與 本 地 另 一 個 財 團 合 作 售 賣 一 些 貨 品 來 避 稅 如 果 投 資 推 廣 署 真 的 有 能 力, 這 當 然 是 它 的 工 作, 一 則 邀 請 本 地 商 家 在 羅 湖 開 設 羅 湖 商 業 反 守 之 城, 因 為 沒 有 了 稅 務 的 問 題, 這 是 可 以 做 到 的 第 二, 就 是 通 過 談 判, 就 香 港 現 時 須 繳 稅 的 貨 品, 向 內 地 方 面 建 議 折 扣 稅 率, 但 仍 然 允 許 貨 品 運 送 到 內 地 不 過,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我 留 待 下 一 節 再 續

150 5536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李 卓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發 言 也 是 想 談 一 談 數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問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到 是 關 於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大 家 看 看 有 關 數 字, 便 會 發 現 政 府 今 年 我 想 先 說 明, 政 府 在 去 年 和 以 往 也 沒 有 這 樣 做, 或 只 是 間 中 有 做, 最 低 限 度 去 年 沒 有 把 250 億 元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轉 撥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現 時 是 賣 地 的 收 入, 在 年 度 的 賣 地 收 入 估 計 是 692 億 元, 但 支 出 估 計 是 845 億 元, 變 相 有 153 億 元 赤 字, 所 以 政 府 便 撥 款 250 億 元 令 赤 字 消 失 但 問 題 是, 如 果 今 年 在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轉 撥 250 億 元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那 麼 明 年 和 後 年 又 怎 麼 辦 呢? 看 看 明 年 與 後 年 的 情 況, 根 據 現 時 估 計, 非 經 營 開 支 ( 包 括 基 建 )1 年 便 涉 及 接 近 1,000 多 億 元, 當 然 這 並 非 全 部 均 屬 於 基 建 的 開 支, 但 基 建 也 佔 了 800 多 億 元 那 麼, 如 果 每 年 的 開 支 也 要 1,000 多 億 元, 變 相 每 年 的 賣 地 收 入 也 可 能 不 足 夠, 日 後 便 可 能... 因 為 現 時 一 直 說 要 加 強 基 建, 這 樣 下 去, 可 能 每 年 也 需 要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撥 出 250 億 元 或 200 多 億 元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簡 單 而 言, 政 府 的 一 般 收 入 便 會 放 進 另 一 個 抽 屉, 支 付 基 建 的 開 支 如 果 每 年 也 這 樣 做, 我 請 大 家 看 一 看 有 關 情 況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本 來 應 該 也 需 要 用 作 支 付 經 常 開 支, 即 教 育 醫 療 和 社 會 福 利 等 工 黨 一 直 表 示, 其 實 現 時 的 經 常 開 支 一 點 也 不 足 夠, 如 果 香 港 要 解 決 社 會 矛 盾 和 問 題, 每 年 的 經 常 開 支 也 要 大 幅 增 加 我 們 認 為 要 增 加 200 億 元, 因 為 過 去 每 年 的 盈 餘 也 差 不 多 有 600 億 元, 要 多 撥 200 億 元 到 經 常 開 支 也 是 絕 對 做 得 到 的 ; 如 果 有 200 億 元 經 常 開 支, 很 多 事 也 能 做 到 我 們 經 常 說 年 輕 人 為 了 讀 書 而 債 務 纏 身, 如 果 額 外 有 200 億 元 我 不 是 指 把 200 億 元 全 數 投 放 在 那 方 面, 亦 無 須 這 樣 做 投 放 數 十 億 元 便 可 以 提 供 很 多 資 助 學 位, 幫 助 年 輕 人, 但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而 只 顧 做 一 件 事, 便 是 基 建 我 並 不 反 對 基 建, 有 實 際 需 要 的 基 建 我 當 然 支 持, 我 反 對 的 是 大 白 象 工 程 大 家 也 看 到, 過 去 單 是 高 鐵 項 目 已 涉 及 800 多 億 元, 港 珠 澳 大 橋 涉 及 150 多 億 元, 兩 個 項 目 合 共 涉 及 巨 額 開 支, 還 未 計 算 三 跑, 政 府 將 因 三 跑 而 少 收 500 多 億 元 股 息, 最 終 政 府 也 會 吃 虧 所 以, 我 認 為 整 個 財 政 規 劃 完 全 是 一 塌 糊 塗 如 果 政 府 每 年 亦 把 200 多 億 元 從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撥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這 樣 持 續 下 去, 確 實 將 會 影 響 整 個 帳 目 中 可 投 放 於 經 常 開 支 的 資 源, 繼 而 令 整 個 財 政 規 劃 傾 斜 於 基 本 工 程

151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37 如 果 政 府 表 示 有 需 要 進 行 基 本 工 程, 而 社 會 有 共 識 要 做 這 些 工 程, 不 如 用 儲 備 去 做, 不 要 動 用 一 般 收 入, 不 要 把 一 般 收 入 的 錢 撥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只 把 一 般 收 入 的 錢 投 放 到 經 常 開 支, 便 沒 有 問 題 了 但 是, 政 府 不 是 這 樣 做 我 們 現 時 擔 心 的 是, 政 府 之 後 每 年 也 把 200 多 億 元 轉 撥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最 後 影 響 經 營 開 支 及 投 放 在 其 他 地 方 的 資 源 所 以, 我 認 為 政 府 要 說 清 楚 可 是 他 們 已 不 會 回 答 問 題, 我 說 了 也 只 是 記 錄 在 案 但 我 相 信 政 府 不 會 回 答 究 竟 長 遠 打 算 怎 樣 做, 是 否 每 年 也 會 從 一 般 收 入 撥 200 多 億 元 過 去? 如 果 是, 對 我 們 的 財 政 而 言, 把 經 常 收 入 撥 到 基 本 工 程, 會 否 對 經 常 開 支 的 規 劃 或 擬 訂 財 政 預 算 案 時, 變 成 傾 斜 於 基 建 而 不 考 慮 現 時 的 教 育 醫 療 和 福 利 方 面 呢?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但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政 府 現 在 不 會 回 答 問 題 馬 虎 了 事, 所 以 我 不 敢 說 我 們 最 後 可 以 得 到 答 案 就 第 二 個 議 題, 我 想 在 這 個 環 節 特 別 指 出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問 題 剛 才 有 很 多 議 員 已 提 到 關 於 國 立 的 問 題, 我 不 再 多 談 不 過, 此 事 反 映 了 整 個 問 題 有 多 荒 謬, 他 們 揣 摩 上 面 的 意 思, 然 後 自 己 亂 來 但 是, 我 不 知 道 署 長 如 何 把 關, 她 完 全 沒 有 把 關, 下 面 便 突 然 做 出 這 些 事 我 覺 得 署 長 很 多 事 也 沒 有 做, 不 止 這 件 事, 那 天 我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的 特 別 會 議 上, 詢 問 署 長 有 否 關 注 外 判 工 人 的 工 資, 而 她 並 不 關 注, 這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題 當 然, 她 說 : 我 們 把 服 務 外 判 了, 那 是 僱 主 的 事, 但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政 府 本 身 是 採 購 服 務 的 人, 可 以 作 出 規 定, 正 如 現 時 房 屋 署 和 政 府 產 業 署 也 有 規 定, 為 何 康 文 署 卻 沒 有 規 定? 為 何 康 文 署 不 規 定 外 判 工 人 可 以 每 年 加 薪 一 次? 當 然, 康 文 署 可 以 反 駁 稱 政 府 沒 有 統 一 指 引, 這 又 是 政 府 的 問 題 了, 為 何 政 府 不 能 提 供 統 一 指 引? 此 其 一 第 二, 即 使 政 府 沒 有 統 一 指 引, 康 文 署 署 長 也 可 以 作 主, 既 然 其 他 部 門 可 以 做, 為 何 康 文 署 不 能 做? 是 否 康 文 署 對 在 職 貧 窮 特 別 冷 漠, 要 製 造 貧 窮? 人 家 為 你 工 作, 你 仍 然 要 他 貧 窮, 是 否 這 樣 子 呢? 康 文 署 不 會 回 答 我 不 知 道 何 時 我 們 才 會 有 正 式 的 答 覆 或 改 善, 即 何 時 才 能 讓 外 判 工 人 每 年 加 薪 一 次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不 做 事, 其 他 部 門 亦 不 做 事, 互 相 推 卸 責 任, 最 後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受 苦 的 便 是 工 人 高 官 有 很 高 的 薪 酬, 便 不 理 會 工 資 低 的 人 ; 自 己 工 資 高, 每 年 也 加 薪 一 次, 便 不 理 會 工 資 低 的 人 有 否 加 薪, 不 理 他 們 死 活, 是 否 這 樣 子 呢? 為 何 你 們 做 政 府 官 員 做 得 如 此 刻 薄? 還 是 這 是 局 長 的 問 題? 康 文 署 署 長 不 做 事, 便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152 553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局 長 負 起 責 任 吧 但 是, 整 個 政 府 而 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作 為 採 購 服 務 的 一 方 應 該 作 出 規 定 所 以, 其 實 是 整 個 政 府 也 不 做 事, 害 得 外 判 工 人 淪 為 在 職 貧 窮 康 文 署 另 一 個 長 期 問 題, 便 是 每 年 與 工 會 也 有 勞 資 糾 紛 很 多 時 候, 康 文 署 根 本 沒 有 聘 請 足 夠 的 救 生 員, 令 救 生 員 的 工 作 十 分 辛 苦, 但 工 資 不 高 為 何 工 資 不 高 呢? 沒 有 辦 法, 他 們 不 能 加 薪, 因 為 政 府 局 限 了 他 們 屬 技 工 職 系 他 們 要 求 政 府 不 要 局 限 他 們 為 技 工 職 系, 讓 他 們 轉 為 專 業 職 系, 再 自 訂 工 資 但 是, 局 限 了 他 們 在 技 工 職 系, 便 永 遠 也 是 那 數 個 薪 點, 不 能 加 薪, 即 使 人 手 如 何 不 足, 或 政 府 希 望 提 升 他 們 的 工 資 水 平, 也 做 不 到, 因 為 他 們 是 技 工 職 系 他 們 要 求 脫 離 技 工 職 系, 希 望 獨 立 成 為 一 個 職 系, 好 像 救 護 員 一 樣, 為 何 不 能 呢? 他 們 也 是 救 人 的, 亦 要 取 得 很 多 牌 照 和 章, 也 要 懂 得 急 救, 但 康 文 署 到 今 天 仍 不 理 會 救 生 員 好 像 正 在 計 劃 5 月 1 日 再 次 跳 海, 我 也 要 與 他 們 一 起 去 跳 海 我 真 的 覺 得 面 對 這 個 政 府, 即 使 每 年 跳 海 也 沒 有 用 才 是 悲 慘 如 此 卑 微 的 要 求, 發 展 成 專 業 職 系 也 做 不 到, 到 今 天 仍 然 原 地 踏 步, 完 全 沒 有 進 展 就 此, 我 們 對 康 文 署 非 常 失 望 政 府 每 年 也 表 示 會 增 聘 人 手, 但 每 年 都 好 像 擠 牙 膏 般 只 加 一 點, 人 手 始 終 不 足 大 家 試 想 一 下, 香 港 人 口 如 此 多, 泳 池 和 泳 灘 在 夏 天 的 需 求 如 此 大, 救 生 員 要 看 顧 這 麼 多 人 的 安 危, 為 何 不 能 增 聘 人 手 呢?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這 個 環 節 不 再 多 談, 但 我 認 為 現 時 整 個 政 府 對 於 解 決 問 題 根 本 是 完 全 缺 乏 誠 意 不 論 你 提 出 甚 麼 問 題, 整 個 政 府 現 時 也 好 像 敷 衍 了 事, 包 括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康 文 署 問 題, 以 及 財 政 預 算 案 為 何 每 年 也 要 撥 250 億 元 到 基 本 工 程 儲 備 基 金 的 問 題, 政 府 也 不 會 回 答 這 些 問 題, 我 可 以 預 測 他 們 會 繼 續 自 把 自 為 和 敷 衍 了 事, 令 人 非 常 失 望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在 這 場 就 沒 有 修 正 案 的 10 個 總 目 進 行 的 辯 論 作 第 一 次 發 言 但 是, 大 家 剛 才 聽 到 已 發 言 的 議 員, 包 括 涂 謹 申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和 李 卓 人 議 員, 全 部 均 針 對 同 一 個 政 府 部 門, 即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提 出 了 很 多 批 評

153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39 大 家 不 要 以 為, 為 甚 麼 他 們 提 出 這 麼 多 批 評, 卻 沒 有 提 出 削 減 其 開 支 的 修 正 案? 其 實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在 這 10 個 總 目 中 有 8 個 均 有 議 員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針 對 總 目 95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出 了 16 項 修 正 案, 當 然 亦 因 被 裁 定 為 瑣 屑 無 聊 而 不 能 動 議, 但 今 天 全 部 發 言 的 議 員 均 有 就 這 項 議 題 發 表 批 評 意 見, 為 甚 麼 最 後 修 正 案 卻 被 刪 減 呢? 其 實 刪 減 之 舉 對 於 合 併 辯 論 影 響 不 大, 因 為 這 是 限 時 辯 論, 受 影 響 的 只 是 最 後 的 表 決 結 果 而 已 其 實 在 另 外 的 10 個 項 目 中, 只 有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和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沒 有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對 於 康 文 署, 剛 才 已 經 有 很 多 議 員 發 表 過 意 見 由 於 時 間 關 係, 我 會 稍 後 才 發 表 關 於 康 文 署 的 意 見, 因 為 其 實 大 家 今 天 批 評 康 文 署 的 問 題, 如 果 細 心 分 析, 便 會 發 現 很 多 事 情 也 未 必 是 由 康 文 署 自 己 作 主 的, 其 實 應 該 是 康 文 署 之 上 的 民 政 事 務 局 要 負 更 大 的 責 任 例 如 所 有 議 員 提 過 的 國 立 事 件, 時 至 今 天, 劉 江 華 局 長 尚 未 向 立 法 會 和 社 會 作 出 解 釋 其 實 他 並 非 未 作 過 解 釋 的, 在 上 次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例 會 上, 他 想 在 最 後 一 個 議 項 ( 即 其 他 事 項 ) 中 交 代 國 立 事 件, 當 時 議 員 即 時 反 對, 指 出 他 沒 有 事 先 排 在 議 程 上, 打 算 草 草 說 兩 句 話 便 作 罷, 而 且 在 席 議 員 所 餘 無 幾, 沒 有 議 員 提 問, 怎 可 以 這 樣? 除 非 局 長 當 時 交 代 並 讓 議 員 提 問, 問 至 會 議 時 間 結 束, 而 如 果 仍 有 議 員 想 提 問, 下 次 會 議 可 再 繼 續 提 問 ; 那 時 劉 江 華 說 了 甚 麼 呢? 他 說 : 這 樣 我 便 不 談 論 了, 留 待 下 個 月 才 談 論 就 是 這 樣 這 些 風 波 醜 聞, 局 方 當 初 不 敢 回 答, 不 敢 回 應, 以 為 事 件 淡 化 後 便 沒 事 其 實 局 方 有 答 案 便 應 該 在 第 一 時 間 向 社 會 公 眾 和 立 法 會 交 代, 他 們 竟 然 逃 避 這 個 責 任 所 以, 如 果 大 家 要 算 康 文 署 的 帳, 其 實 稍 後 時 間 在 第 6 項 合 併 辯 論 中, 關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大 家 可 以 繼 續 跟 進 我 首 先 會 針 對 總 目 26 政 府 統 計 處 提 出 意 見 就 這 個 總 目, 其 實 亦 有 議 員 提 出 了 9 項 修 正 案 但 不 獲 接 納 代 理 主 席, 根 據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總 目 26 政 府 統 計 處, 其 中 的 綱 領 (2): 社 會 統 計 指 出,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 在 未 來 一 年 的 財 政 年 度, 因 為 要 繼 續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的 人 口 普 查 /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所 以 今 年 的 開 支 持 別 高 對 於 這 個 問 題, 無 論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或 法 案 委 員 會, 我 一 直 都 有 留 意 早 前, 統 計 處 為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展 開 籌 劃 工 作, 其 中 最 富 爭 議 的 項 目 是 : 究 竟 是 否 在 問 卷 中 加 入 不 同 性 傾 向 和 性 別 認 同 的 元 素, 從 而 可 以 獲 得 更 仔 細 的 統 計 數 字, 以 釐 定 政 府 的 政 策? 但 是, 在 關 於

154 5540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普 查 及 統 計 (2016 年 人 口 普 查 ) 令 的 會 議 上, 我 們 提 出 支 持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加 入 同 性 伴 侶 或 同 性 同 居, 希 望 處 方 設 立 獨 立 的 選 項, 收 集 數 據, 以 及 在 另 一 個 重 要 項 目 男 女 性 別 二 分 之 外, 加 入 第 三 個 選 項, 以 尊 重 跨 性 別 人 士 或 雙 性 人 但 是, 統 計 處 當 時 以 性 小 眾 議 題 所 牽 涉 的 事 情 敏 感 有 相 當 多 數 目 的 受 訪 者 不 願 意 接 受 訪 問, 以 及 受 訪 者 在 家 人 在 場 的 情 況 下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可 能 會 感 到 尷 尬, 因 而 會 令 統 計 數 字 被 低 估 為 由, 維 持 原 判, 在 婚 姻 狀 態 的 項 目, 不 會 一 併 統 計 同 性 伴 侶 關 係 的 資 料 處 方 亦 表 示 不 應 該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加 入 相 關 數 據 不 過, 在 更 早 時 候, 在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統 計 處 曾 經 表 示 會 考 慮 在 2016 年 的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蒐 集 有 關 跨 性 別 人 士 雙 性 人 士 和 同 性 同 居 關 係 的 資 料, 但 更 換 處 長 後, 卻 反 過 來 表 示 不 會 這 樣 做, 拒 絕 了 我 們 的 請 求 其 實 人 口 普 查 的 目 的 是 為 政 府 收 集 數 據 以 制 訂 政 策, 如 果 能 夠 讓 性 小 眾 在 香 港 的 制 度 中 能 夠 獲 得 垂 注, 是 非 常 有 利 於 提 供 一 個 平 等 機 會 的 此 外, 記 錄 同 性 同 居 關 係 所 得 出 的 數 據 亦 可 以 協 助 政 府 制 訂 政 策, 尤 其 是 家 庭 及 同 居 關 係 暴 力 條 例 現 時 該 條 例 亦 保 護 同 性 同 居 關 係, 但 社 會 福 利 署 未 能 夠 反 映 實 際 的 情 況 如 果 政 府 不 收 集 有 關 的 數 據, 便 會 相 對 落 後 另 一 方 面, 關 於 性 別 第 三 選 擇 的 問 題, 若 不 加 入 這 個 選 項, 我 們 認 為 對 於 一 些 跨 性 別 人 士 不 公 道 海 外 很 多 國 家 ( 例 如 德 國 和 印 度 ) 進 行 人 口 普 查 時, 已 經 把 第 三 性 別 選 項 列 入 問 卷 中 當 局 不 願 意 改 進 方 法, 使 性 小 眾 繼 續 在 社 會 上 消 失, 剝 奪 他 們 在 人 口 普 查 中 能 夠 如 實 作 答 的 權 利, 性 小 眾 沒 有 機 會 表 達 其 身 份, 跨 性 別 人 士 亦 無 法 表 明 其 性 別, 這 亦 是 統 計 處 疏 忽 或 拒 絕 面 對 的 地 方 此 外, 對 於 統 計 處 否 決 在 中 期 人 口 普 查 問 卷 中 加 入 第 三 個 選 項 的 原 因, 我 更 不 能 認 同, 因 為 雙 性 人 的 身 份 雙 性 人 和 變 性 人 不 同, 希 望 官 員 或 議 員 懂 得 分 辨 由 出 世 時, 他 們 的 家 人 已 經 知 道, 因 此 不 存 在 他 們 是 否 願 意 在 其 家 人 面 前 披 露 的 理 由 再 者, 如 果 沒 有 第 三 個 選 項, 亦 會 令 數 據 不 準 確 此 外, 最 後 亦 是 最 離 譜 的 一 點, 有 不 少 同 性 伴 侶 已 經 在 香 港 以 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登 記 註 冊 同 性 婚 姻 ; 但 是, 當 局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問 及 婚 姻 狀 況 時, 究 竟 他 們 當 怎 樣 回 答 呢? 有 官 員 曾 經 在 會 議 上 表 示 他 們 要 回 答 從 未 結 婚, 但 他 們 真 的 已 在 外 地 註 冊 結 婚, 這 樣 的 回 答 是 否 違 背 了 他 們 的 意 願 呢? 其 實 政 府 當 局 不 應 該 這 樣 做, 現 在 不 是

155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41 他 們 是 否 承 認 或 會 否 提 供 福 利 的 問 題, 而 是 統 計 處 在 統 計 過 程 中 不 應 排 除 已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登 記 註 冊 同 性 婚 姻 的 人 士 婚 姻 資 料 並 非 秘 密, 其 實 在 香 港 也 隨 時 可 以 調 查 一 個 人 是 否 已 婚, 外 地 亦 然 然 而, 統 計 處 表 示 在 如 此 大 型 的 人 口 普 查 中, 未 必 適 合 收 集 性 小 眾 的 數 據, 並 承 諾 可 以 在 其 他 類 型 的 調 查 中 收 集 有 關 數 據 我 希 望 統 計 處 真 的 說 得 出 做 得 到, 當 然 他 們 指 出 這 也 要 由 其 他 政 策 局 提 供 資 源 和 提 出 措 施, 我 會 在 討 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的 環 節 繼 續 闡 述 這 部 分 此 外, 關 於 總 目 79 投 資 推 廣 署, 其 實 該 署 真 是 糊 裏 糊 塗, 讓 我 舉 出 一 個 事 例 警 方 在 去 年 8 月 以 提 供 白 牌 車 服 務 為 由, 高 調 拘 捕 了 5 名 Uber 司 機, 並 再 在 長 沙 灣 的 辦 事 處 拘 捕 3 名 職 員 ; 其 後 有 網 民 發 現, 原 來 投 資 推 廣 署 曾 於 去 年 5 月 將 Uber 引 用 為 成 功 個 案, 指 Uber 可 為 乘 客 提 供 更 多 交 通 選 擇, 為 司 機 帶 來 更 多 機 會, 只 是 東 窗 事 發 當 Uber 司 機 及 職 員 被 捕 後, 署 方 便 連 夜 刪 除 有 關 文 章, 這 真 是 個 天 大 的 笑 話 投 資 推 廣 署 理 應 協 助 海 外 公 司 在 本 港 推 廣 業 務 在 上 述 文 章 尚 未 從 署 方 網 頁 刪 除 時, 文 章 指 出 Uber 已 在 香 港 試 行, 將 於 7 月 全 面 推 出 服 務, 又 介 紹 該 公 司 有 多 少 名 員 工, 並 大 讚 它 通 過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連 接 乘 客 和 司 機, 目 標 是 令 城 市 更 安 全 和 四 通 八 達, 為 乘 客 提 供 更 多 交 通 選 擇, 為 司 機 帶 來 更 多 機 會 然 而, 當 警 方 進 行 拘 捕 後, 署 方 便 急 急 刪 除 有 關 文 章 他 們 始 終 要 向 大 眾 交 代, 究 竟 發 言 人 怎 樣 回 應 呢? 他 說.. 利 用 手 機 程 式 的 訂 車 服 務, 在 香 港 的 法 律 規 管 下, 有 合 法 的 經 營 方 式 和 空 間, 但 亦 並 非 所 有 用 手 機 訂 車 服 務 都 符 合 香 港 法 律 客 貨 車 當 然 可 以 由 於 Uber 現 涉 嫌 在 合 法 範 圍 外 經 營, 作 為 一 貫 政 策, 投 資 推 廣 署 已 將 有 關 個 案 在 本 署 的 網 頁 刪 除 由 此 可 見, 署 方 仍 然 沒 有 承 認 錯 誤, 只 是 有 關 公 司 在 事 後 違 法, 所 以 署 方 才 要 刪 除 個 案 發 言 人 又 稱.. 本 署 致 力 確 保 受 助 公 司 知 悉 其 行 業 的 法 例 要 求, 有 關 公 司 亦 有 責 任 釐 清 其 業 務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換 言 之, 投 資 推 廣 署 當 初 讚 揚 的 成 功 個 案, 原 來 是 一 項 非 法 事 件, 他 們 根 本 並 無 為 投 資 者 清 楚 解 釋 相 關 法 例 如 果 署 方 把 Uber 上 載 到 網 頁, 並 推 介 為 成 功 個 案, 它 便 應 先 理 解 其 運 作 模 式 與 法 律 有 否 抵 觸 署 方 這 樣 推 介 某 公 司, 即 是 明 許 它 在 香 港 推 廣 業 務, 怎 知 到 頭 來 卻 完 全 不 用 負 上 責 任, 這 是 十 分 離 譜 的

156 5542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至 於 康 文 署, 我 剛 才 聽 到 很 多 議 員 都 提 及 去 國 立 事 件, 我 希 望 劉 江 華 局 長 盡 快 向 公 眾... 我 知 道 他 已 經 有 了 答 案, 不 要 留 待 事 務 委 員 會 下 月 的 會 議 才 作 出 交 代 吧 如 果 議 員 沒 有 要 求 刪 減 康 文 署 的 撥 款, 他 們 可 能 與 我 有 相 同 的 想 法, 即 未 必 是 中 層 官 員 自 作 聰 明 ;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政 府 理 應 可 以 很 快 地 澄 清 這 事 有 資 料 或 報 道 顯 示, 今 次 東 窗 事 發, 即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在 場 刊 中 被 刪 除 國 立 兩 字 的 事 件, 並 非 首 次 發 生, 原 來 是 在 這 事 發 生 後 有 人 提 及 才 知 道 究 竟 之 前 發 生 過 多 少 次? 政 府 的 內 部 政 策 是 否 設 有 敏 感 詞 名 單, 要 盡 量 避 免, 還 是 真 是 有 中 層 官 員 自 作 聰 明? 我 相 信 我 們 不 會 在 總 目 95 的 辯 論 中 就 此 獲 得 一 個 圓 滿 的 答 案, 故 我 會 在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辯 論 中 繼 續 跟 進 另 一 項 關 於 康 文 署 的 事 件 亦 是 一 宗 醜 聞, 就 是 康 文 署 夥 拍 新 世 界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活 化 尖 沙 咀 海 旁 及 星 光 大 道 的 計 劃, 這 事 亦 很 是 離 譜 大 家 說 我 們 不 應 在 財 務 委 員 會 把 事 件 討 論 得 太 仔 細, 應 留 待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 對 不 起, 這 事 由 發 生 到 死 亡, 都 沒 有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中 正 式 立 項 作 討 論 雖 然 政 府 現 時 說 會 順 應 民 意 而 取 消 這 項 目, 不 會 為 尖 東 海 旁 及 星 光 大 道 進 行 大 規 模 活 化, 亦 不 會 讓 新 世 界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獨 佔 有 關 計 劃, 坦 白 說, 這 不 是 順 應 民 意, 其 實 是 政 府 本 身 覺 得 理 虧, 而 尖 東 兩 大 地 產 商 亦 對 這 事 感 到 極 之 憤 怒, 因 而 提 出 了 司 法 覆 核 我 相 信 這 事 並 非 單 由 康 文 署 署 長 負 上 責 任 究 竟 曾 德 成 當 年 是 否 不 願 意 就 範, 所 以 被 辭 退? 在 討 論 削 減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開 支 時, 我 會 繼 續 為 大 家 跟 進 由 於 時 間 關 係, 儘 管 我 還 想 就 很 多 總 目 發 言, 但 基 於 這 個 不 合 理 的 限 時 辯 論 安 排, 我 未 能 就 電 影 報 刊 及 物 品 管 理 辦 事 處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及 轉 撥 各 基 金 的 款 項 的 總 目 一 一 向 大 家 交 代 如 果 在 其 他 環 節 還 有 剩 餘 的 發 言 時 間, 希 望 代 理 主 席 可 以 酌 情 讓 我 們 再 就 這 些 總 目 發 言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第 1 項 辯 論 的 時 限 已 到 是 否 有 政 府 官 員 想 發 言?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不 打 算 發 言

157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543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總 目 及 184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委 員 舉 手 ) 陳 志 全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陳 志 全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 黃 碧 雲 議 員 站 起 來 )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黃 碧 雲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黃 碧 雲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的 按 鈕, 但 為 何 你 未 有 叫 喚 我 發 言?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立 法 會 主 席 已 指 明 這 項 辯 論 的 時 限 為 8 小 時 我 在 2 小 時 前 已 通 知 委 員, 全 委 會 會 在 晚 上 8 時 進 行 有 關 表 決, 我 當 時 已 請 有 意 作 第 一 次 發 言, 但 尚 未 示 意 發 言 的 委 員 盡 快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黃 碧 雲 議 員, 你 很 遲 才 返 回 會 議 廳 如 果 你 早 已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剛 才 我 會 讓 你 而 不 是 陳 志 全 議 員 發 言, 但 由 於 我 已 宣 布 辯 論 結 束, 現 在 便 要 進 行 表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請 各 位 委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158 5544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陳 鑑 林 議 員 譚 耀 宗 議 員 方 剛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鍾 國 斌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贊 成 馮 檢 基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及 張 超 雄 議 員 反 對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宣 布 有 37 人 出 席,32 人 贊 成,4 人 反 對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委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有 16 位 議 員 已 分 別 作 出 預 告, 提 出 共 407 項 修 正 案, 旨 在 削 減 涉 及 74 個 總 目 內 不 同 的 撥 款 數 額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全 委 會 會 按 照 講 稿 附 錄 1A 至 1E 所 列 的 次 序 逐 一 進 行 每 項 辯 論 當 上 述 所 有 辯 論 結 束 後, 全 委 會 會 按 條 例 草 案 載 列 各 總 目 的 次 序, 逐 一 表 決 各 項 修 正 案 在 所 有 修 正 案 表 決 完 畢 後, 全 委 會 會 按 總 目 的 次 序, 逐 一 表 決 74 個 有 修 正 案 的 總 目 的 款 額 納 入 附 表 暫 停 會 議 代 理 全 委 會 主 席 : 會 議 現 在 暫 停, 明 天 上 午 9 時 正 恢 復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7 時 57 分 暫 停 會 議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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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4FEHC_2cmin.doc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梁 美 芬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4 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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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北特色风味名菜 _八) ( 20 010010) 7871092 1/32 356.25 4 760 2004 8 1 2004 8 1 11 000 ISBN 7-204-05943-3/Z102 1026.00 ( 18.00 ) ...1...2...2...4...6...7...8...9... 10... 11... 12... 13... 13... 14... 15... 17...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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