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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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2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9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4 550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1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550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公 司 ( 修 改 財 務 報 表 及 報 告 ) 規 例... 34/2013 公 司 ( 披 露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 規 例... 35/ 年 娛 樂 特 別 效 果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36/ 年 圖 書 館 指 定 ( 修 訂 )( 第 3 號 ) 令... 37/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文 娛 中 心 )( 修 訂 附 表 13) 令... 38/ 年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公 告... 39/ 年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指 定 禁 區 及 限 制 區 ) ( 修 訂 ) 公 告... 40/2013 其 他 文 件 第 84 號 語 文 基 金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第 85 號 二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度 第 三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2-13 號 報 告

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3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1.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最 近 有 內 地 高 層 官 員 表 示, 期 待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要 確 保 愛 國 愛 港 力 量 在 香 港 長 期 執 政, 以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一 定 要 有 篩 選 ; 這 些 言 論 引 起 香 港 社 會 廣 泛 關 注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會 否 設 有 預 選 機 制, 阻 撓 與 中 央 當 局 持 不 同 政 見 的 人 士 成 為 候 選 人 另 一 方 面,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訂 明 :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最 終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i) 提 名 委 員 會 如 何 產 生 和 如 何 組 合 才 算 是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ii) 按 照 提 名 須 按 民 主 程 序 作 出 的 規 定, 提 名 是 否 必 須 經 表 決 方 式 作 出, 還 是 只 須 採 取 類 似 過 往 的 做 法, 任 何 人 只 要 獲 得 提 名 委 員 會 某 個 百 分 比 的 委 員 提 名 便 可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候 選 人 (iii)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是 否 指 由 香 港 市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以 及 (iv) 香 港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理 解, 與 內 地 官 員 的 理 解 是 否 有 差 距 ; ( 二 ) 當 局 在 制 訂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提 名 程 序 時, 會 否 加 入 篩 選 機 制, 令 不 同 政 見 的 人 士 不 能 成 為 候 選 人 ; 如 會, 理 據 為 何 ; 如 不 會, 有 何 準 則 確 保 提 名 程 序 不 會 阻 撓 不 同 政 見 人 士 成 為 候 選 人 ; 及 ( 三 ) 當 局 將 於 何 時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 會 否 諮 詢 市 民 提 名 程 序 應 否 包 含 篩 選 機 制, 以 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中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按 民 主 程 序 和 普 選 產 生 的 規 定, 是 否 需 要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所 載 的 普 及 而 平 等 原 則?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涂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回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2007 年 12 月 通 過 的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及 有 關

8 550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普 選 問 題 的 決 定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已 訂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普 選 產 生 的 辦 法 時, 須 組 成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參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現 行 規 定 組 成 提 名 委 員 會 須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產 生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全 體 合 資 格 選 民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特 區 政 府 會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以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就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時 的 具 體 提 名 和 選 舉 安 排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目 前, 特 區 政 府 未 有 既 定 方 案, 在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特 區 政 府 會 仔 細 聆 聽 社 會 各 界, 包 括 立 法 會, 就 有 關 議 題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 三 )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表 明, 特 區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辦 法 展 開 廣 泛 諮 詢, 並 啟 動 憲 制 程 序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喬 曉 陽 不 單 說 愛 國 愛 港, 更 說 不 能 接 受 由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當 特 首 他 進 一 步 說 要 提 名 委 員 會 判 斷 誰 是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其 次 便 由 市 民 判 斷, 再 由 中 央 判 斷 是 否 任 命 有 關 人 士 我 想 問 局 長, 究 竟 基 本 法 哪 一 條 訂 明 這 3 個 所 謂 的 判 斷? 是 否 經 過 中 央 這 樣 篩 選 後, 市 民 只 可 選 擇 阿 華 阿 波 或 阿 英? 這 究 竟 是 由 中 央 選 特 首, 抑 或 由 市 民 選 特 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人 士 就 普 選 議 題 有 不 同 意 見 和 聲 音, 特 區 政 府 會 細 心 聆 聽 各 方 面 的 聲 音 涂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細 節 問 題, 我 相 信 將 來 在 諮 詢 和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時 必 定 會 有 討 論 不 過, 在 此 之 前, 我 們 誠 意 希 望 聽 到 各 方 所 表 達 的 不 同 聲 音 何 俊 賢 議 員 : 坊 間 近 日 出 現 了 一 種 情 況, 便 是 很 多 朋 友 以 這 件 事 偷 換 概 念, 用 詞 上 也 有 混 淆, 所 以, 政 府 將 來 要 就 這 些 問 題 作 出 澄 清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如 何 看 待 現 時 坊 間 有 言 論 指 將 來 會 篩 掉 某 些 參 選 人, 亦 即 所 進 行 的 會 是 假 普 選 的 說 法?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訂 明 特 首 的 年 齡 限 制 和 國 籍 要 求, 這 些 又 是 否 所 謂 的 篩 選 呢? 若 否, 當 局 如 何 向 市 民 解 釋 清 楚, 為 特 首 候 選 人 設 定 的 必 備 條 件 跟 篩 選 之 間 的 分 別 呢? 希 望 政 府 回 答

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反 映 了 社 會 上 已 有 不 同 角 度 的 看 法 和 聲 音, 我 們 是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的 然 而, 我 們 將 會 在 諮 詢 期 間 再 作 廣 泛 討 論, 希 望 社 會 上 能 有 多 一 些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黃 定 光 議 員 : 據 我 瞭 解, 中 央 官 員 提 到 特 首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這 是 一 個 原 則 和 立 場, 並 非 法 律 條 文 就 此, 當 局 日 後 進 行 諮 詢 和 草 擬 法 例 時, 將 如 何 把 候 選 人 須 支 持 一 國 兩 制 及 遵 守 基 本 法 的 參 選 資 格, 寫 成 法 律 條 文 的 一 部 分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當 局 將 來 在 訂 定 這 類 普 選 法 例 時, 定 會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也 會 嚴 格 以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作 為 依 據 黃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這 類 考 慮, 我 相 信 會 帶 出 不 同 的 意 見 和 聲 音, 在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期 間, 我 們 會 有 詳 細 討 論 蔣 麗 芸 議 員 : 局 長, 自 從 前 兩 天 喬 曉 陽 發 表 了 愛 國 愛 港 的 言 論 後, 在 座 多 位 議 員 立 即 走 出 來 問 他 們 是 否 即 是 沒 有 資 格 參 選? 我 怎 樣 想 也 不 明 白, 為 何 一 提 到 愛 國 愛 港, 他 們 便 走 出 來 問 本 身 沒 有 資 格 參 選? 他 們 是 否 自 認 並 非 愛 國 愛 港 呢? 根 據 基 本 法, 提 名 委 員 會 日 後 是 按 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組 成,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座 屬 於 不 同 政 黨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否 也 有 資 格 加 入 這 個 委 員 會 呢? 此 外, 如 果 他 們 有 興 趣, 是 否 均 有 資 格 自 行 報 名 參 選 特 首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蔣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基 本 上, 將 來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時, 是 可 以 參 照 現 時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至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如 何 產 生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基 本 法 訂 明 了 要 按 民 主 程 序 至 於 這 個 程 序 將 如 何 進 行, 當 中 涉 及 很 細 節 的 討 論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誠 意 希 望 聽 到 各 方 就 這 些 細 節 發 表 意 見 蔣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一 些 意 見 提 出 後, 可 能 會 引 致 另 一 些 意 見,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評 論, 這 亦 反 映 出 香 港 這 個 社 會 是 百 花 齊 放, 大 家 非 常 關 心 如 何 落 實 普 選

10 550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當 選 後, 必 須 由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那 麼, 如 果 一 名 跟 中 央 對 抗 要 推 翻 中 央 的 人 當 選, 會 否 獲 中 央 委 任 呢? 我 相 信 答 案 大 家 也 十 分 清 楚 最 近, 很 多 香 港 人 說, 如 果 接 受 跟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士 出 任 特 首, 中 央 政 府 是 不 會 作 出 委 任 的 因 此, 有 人 便 提 出, 提 名 委 員 會 能 否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不 會 跟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士 成 為 特 首 候 選 人? 有 關 的 言 論 和 看 法 有 否 違 反 基 本 法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說 得 十 分 清 楚, 只 要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然 後 由 全 體 合 資 格 選 民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最 後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有 關 的 任 命 必 定 是 一 項 實 質 性 的 任 命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劉 江 華 現 在 是 人 肉 錄 音 機, 只 是 他 沒 有 以 往 的 林 瑞 麟 那 麼 醒 目, 他 有 少 許 窒 這 些 問 題 基 本 上 他 是 無 法 回 答 的, 對 嗎? 不 過, 今 天 涂 謹 申 議 員 在 這 個 議 事 堂 提 出 這 個 新 鮮 熱 辣 的 問 題, 讓 大 家 清 醒 一 下 老 兄, 哪 有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現 在 是 共 產 黨 說 的 算, 對 嗎?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十 分 簡 單 大 家 現 正 熱 烈 討 論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但 政 府 做 了 些 甚 麼? 是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這 個 選 舉 需 要 一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他 可 否 告 訴 我, 對 於 這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政 府 有 甚 麼 構 想? 他 是 否 要 說 一 說 呢? 兩 年 後, 即 2015 年, 立 法 會 便 要 三 讀 通 過 有 關 政 改 方 案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和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法 例, 但 現 在 依 然 毫 無 動 靜 現 在 是 2013 年 3 月 底, 距 離 2015 年 立 法 會 要 辯 論 和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只 有 兩 年, 他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當 局 現 時 做 了 甚 麼? 主 席 : 黃 議 員, 如 果 你 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讓 局 長 答 覆

1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7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在 此 之 前, 我 們 也 十 分 希 望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我 相 信 黃 毓 民 議 員 都 同 意, 在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前,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現 在 提 出 一 個 十 分 具 體 的 方 案, 未 必 適 當 所 以, 我 們 願 意 聽 取 不 同 的 意 見, 希 望 大 家...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沒 有 要 他 立 刻 提 出 一 個 方 案, 但 現 在 只 有 兩 年, 他 是 要 告 訴 我 的, 對 嗎? 當 局 是 甚 麼 也 未 開 始 做, 對 嗎? 你 說 要 聽 取 意 見...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發 表 議 論 你 已 經 重 複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黃 毓 民 議 員 : 不 是, 主 席, 他 沒 有 就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作 答 雖 然 他 是 你 的 舊 黨 友, 但 現 在 已 不 是 了 主 席 : 局 長, 請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會 有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五 部 曲 的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中 央 領 導 人 多 次 表 示, 參 選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首 的 人 士 必 須 符 合 愛 國 愛 港 的 標 準 香 港 人 知 道, 最 早 提 出 這 個 標 準 的 是 鄧 小 平 鄧 小 平 也 說 過, 尊 重 自 己 的 民 族, 便 是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主 席, 早 前, 有 一 位 大 狀 在 立 法 會 以 英 文 粗 口 辱 罵 梁 國 雄 議 員, 他 當 時 說 you are not even a... Chinese 如 果 根 據 鄧 小 平 的 標 準, 這 名 侮 辱 中 國 人 的 馬 恩 國 大 狀 主 席, 是 馬 恩 國, 不 是 說 入 鄉 隨 俗 的 馬 逢 國 議 員 究 竟 是 否 符 合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他 是 否 符 合 現 時 中 央 領 導 人 所 說 的, 愛 國 愛 港 的 標 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12 550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政 府 當 局 在 研 究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時, 如 何 確 保 選 舉 方 案 不 會 偏 離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整 個 有 關 過 程 會 有 五 部 曲 最 近, 有 議 員 或 市 民 向 我 們 詢 問 何 謂 五 部 曲? 我 在 此 重 申, 五 部 曲 的 工 作 是 令 基 本 法... ( 黃 毓 民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局 長, 請 停 一 停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我 不 是 想 打 斷 他, 但 他 不 用 再 說 五 部 曲 了, 因 為 在 座 所 有 議 員 都 知 道 請 他 不 要 浪 費 議 員 跟 進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時 間 主 席 : 黃 議 員, 局 長 是 按 照 政 府 政 策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請 你 讓 局 長 完 成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於 我 要 回 答 林 健 鋒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以 我 必 須 說 完 這 五 部 曲, 這 樣, 大 家 便 會 明 白 如 何 不 會 偏 離 基 本 法 第 一 部 曲,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 第 二 部 曲,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 第 三 部 曲, 特 區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改 的 議 案, 並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第 四 部 曲,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經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議 案 ; 最 後 一 部 曲, 行 政 長 官 把 有 關 法 案 報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和 備 案 能 夠 保 證 這 五 部 曲, 便 不 會 偏 離 基 本 法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我 上 星 期 曾 與 喬 曉 陽 主 任 會 面, 他 提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以 參 考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選 出 委 員 儘 管 局 長 剛 才 說 聽 到 很 多 意 見, 百 花 齊 放,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否 也 是 根 據 這 個 框 架 進 行 選 舉?

1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大 家 知 道, 過 往, 我 們 有 選 舉 委 員 會, 有 一 套 產 生 辦 法, 但 將 來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新 組 成 的, 而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可 以 參 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辦 法 至 於 最 後 的 具 體 方 法, 則 有 待 諮 詢 和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劉 江 華 剛 才 真 是 廢 話 連 篇, 較 諸 人 肉 錄 音 機 還 要 差 他 根 本 是 廢 話 播 放 機, 又 在 這 裏 揼 波 鐘, 浪 費 時 間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現 在 其 實 十 分 清 楚, 喬 曉 陽 在 指 手 劃 腳, 說 要 愛 國 愛 港, 跟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不 能 成 為 候 選 人 蔣 麗 芸 議 員 剛 才 說 我 們 撲 出 來 說 要 篩 選 自 己 沒 有 份, 是 否 即 是 自 認 不 愛 國 愛 港? 你 們 才 不 愛 國 愛 港, 是 你 們! 你 們 不 跟 中 央 對 抗, 不 結 束 一 黨 專 政, 你 們 才 不 愛 國 愛 港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不 過, 我 想 問 廢 話 皇 劉 江 華, 為 甚 麼 喬 曉 陽 在 指 手 劃 腳, 政 府 卻 不 作 聲? 政 府 甚 麼 也 不 說, 有 如 鵪 鶉 一 樣 他 應 該 告 訴 喬 曉 陽, 根 據... 我 想 問 他 為 甚 麼 不 說 這 一 句 : 根 據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條, 不 能 因 政 治 立 場 政 見 阻 止 行 使 公 約 權 利? 是 否 任 何 方 案 均 應 符 合 這 項 國 際 公 約, 以 及 符 合 普 及 和 平 等 的 規 定?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說, 然 後 叫 喬 曉 陽 收 口? 此 外, 政 府 是 否 故 意 拖 延 諮 詢, 讓 喬 曉 陽 可 以 出 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不 同 意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五 部 曲 是 廢 話 我 們 將 來 進 行 的 諮 詢 和 落 實 的 普 選, 必 定 要 合 憲 合 法, 以 及 根 據 憲 制 的 五 部 曲 來 完 成 至 於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聲 音, 這 是 自 然 不 過 的 事, 我 誠 懇 地 希 望 各 黨 各 派 的 議 員 能 夠 平 心 靜 氣, 理 性 務 實 地 處 理 普 選 的 問 題

14 551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李 卓 人 議 員 : 他 只 是 在 說 廢 話,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問 他 是 否 故 意 拖 延 諮 詢, 讓 中 央 出 手? 他 並 沒 有 回 答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進 行 諮 詢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跨 境 學 童 的 交 通 安 排 2.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有 新 界 西 的 學 校 校 長 和 學 生 家 長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跨 境 學 童 在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入 境 後 可 乘 搭 持 有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 的 本 地 校 巴 上 學, 但 當 局 沒 有 向 本 地 校 巴 簽 發 進 入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許 可 證 現 時 每 天 有 不 少 內 地 學 童 經 由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入 境 後 到 新 界 西 的 學 校 上 學, 他 們 在 入 境 後 只 能 等 候 乘 搭 從 內 地 開 出 的 跨 境 校 巴 上 學, 以 致 該 等 學 童 需 花 上 更 多 時 間 上 學, 而 且 跨 境 校 巴 的 車 費 較 本 地 校 巴 為 高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上 學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名 學 童 每 天 跨 境 到 香 港 就 讀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並 按 他 們 所 經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列 出 分 項 人 數 及 他 們 獲 發 的 禁 區 通 行 證 的 數 目 ; ( 二 ) 現 時 途 經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的 詳 情 ( 包 括 路 線 及 每 天 的 架 次 )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項 服 務 是 否 足 夠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採 用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的 同 一 安 排, 向 本 地 校 巴 簽 發 進 入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許 可 證 以 便 接 送 跨 境 學 童 上 學, 以 減 少 在 內 地 輪 候 過 境 的 跨 境 校 巴 數 目, 以 及 為 學 生 家 長 提 供 多 一 項 選 擇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1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1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內 地 跨 境 來 港 上 學 的 學 童, 分 別 使 用 6 個 陸 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一 般 而 言, 較 年 長 的 學 童 入 境 後 會 自 行 選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學, 而 較 年 幼 的 學 童 則 較 多 選 乘 本 地 校 巴 或 跨 境 校 巴 上 學 現 時, 部 分 本 地 校 巴 獲 批 准 進 入 落 馬 洲 支 線 及 羅 湖 這 兩 個 管 制 站 接 載 學 童 上 學 至 於 跨 境 校 巴, 則 須 事 先 取 得 由 內 地 及 香 港 兩 方 政 府 發 出 的 特 別 配 額, 方 可 使 用 指 定 的 4 個 道 路 管 制 站, 即 深 圳 灣 落 馬 洲 ( 皇 崗 ) 文 錦 渡 及 沙 頭 角 管 制 站 就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學 年 經 各 管 制 站 過 境 入 讀 本 港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跨 境 學 童 人 數, 以 及 已 簽 發 的 學 童 禁 區 許 可 證 數 量, 已 載 列 於 附 件, 煩 請 各 位 議 員 閱 覽 ( 二 ) 政 府 每 年 均 會 向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地 區 內 的 學 校, 進 行 服 務 需 求 意 見 調 查, 然 後 根 據 調 查 的 結 果 估 算 來 年 所 需 的 跨 境 校 巴 特 別 配 額 數 量, 與 內 地 政 府 協 商 適 當 的 配 額 數 量 和 相 關 安 排 在 學 年, 政 府 總 共 批 出 110 個 跨 境 校 巴 特 別 配 額 單 是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配 額 已 有 77 個, 佔 配 額 總 數 的 70%, 相 對 去 年 的 43 個, 增 幅 已 超 過 79% 政 府 同 時 亦 增 加 了 兩 個 額 外 北 行 班 次, 以 照 顧 學 童 不 同 時 段 放 學 的 需 要 現 時, 使 用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過 境 的 跨 境 校 巴, 全 部 都 是 接 載 入 讀 屯 門 及 元 朗 區 學 校 的 跨 境 學 童 政 府 會 繼 續 審 視 跨 境 學 童 對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的 需 求, 並 每 年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盡 力 為 他 們 提 供 便 捷 的 交 通 配 套 ( 三 ) 讓 本 地 校 巴 進 入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接 載 跨 境 學 童 的 建 議, 在 實 行 上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但 政 府 在 此 方 面 持 開 放 態 度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旅 遊 巴 士 上 落 客 設 施 的 原 來 設 計, 只 供 過 境 車 輛 使 用, 所 有 過 境 巴 士 在 停 泊 區 完 成 落 客 後, 必 須 前 進 過 境, 而 不 可 折 返 香 港 另 一 方 面,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跨 境 旅 客 不 斷 上 升,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使 用 量 已 接 近 飽 和 如 果 需 要 在 交 匯 處 內 再 騰 出 空 間 容 納 本 地 校 巴 停 泊, 存 在 相 當 難 度

16 551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各 個 相 關 部 門 會 仔 細 研 究 各 種 因 素, 包 括 口 岸 的 實 際 運 作 條 件 整 體 過 境 旅 客 的 需 要, 以 及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邊 檢 及 交 通 配 套 安 排 等 我 們 亦 需 要 與 深 圳 當 局 商 討, 切 實 地 評 估 有 關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附 件 學 年 經 各 管 制 站 過 境 入 讀 本 港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跨 境 學 童 人 數, 以 及 已 簽 發 的 學 童 禁 區 許 可 證 數 量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站 級 別 (1) 跨 境 學 童 數 目 幼 稚 園 深 圳 灣 小 學 466 中 學 196 註 : 落 馬 洲 ( 皇 崗 ) 幼 稚 園 60 小 學 98 中 學 65 幼 稚 園 4 文 錦 渡 小 學 358 中 學 68 幼 稚 園 412 沙 頭 角 小 學 469 中 學 161 (2) 禁 區 許 可 證 數 目 (3) 不 適 用 幼 稚 園 落 馬 洲 小 學 支 線 (4) 中 學 523 不 適 用 幼 稚 園 羅 湖 小 學 中 學 868 (4) 不 適 用 (1) 每 年 9 月 初 向 新 界 區 學 校 收 集 的 數 據 (2) 根 據 警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該 學 年 簽 發 總 數 (3) 使 用 跨 境 校 巴 的 學 童 無 須 領 有 禁 區 許 可 證 (4) 學 童 禁 區 許 可 證 只 簽 發 予 就 讀 幼 稚 園 及 初 小 的 稚 齡 跨 境 學 童, 以 便 他 們 使 用 本 地 校 巴

1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3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從 數 字 上 來 看, 學 童 經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過 境 的 數 目 會 逐 年 增 長, 而 現 時 需 跨 境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有 名, 在 小 學 和 中 學 方 面, 數 字 日 後 亦 會 不 斷 增 加 換 言 之, 面 對 跨 境 難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政 府 要 有 足 夠 的 準 備 深 圳 灣 口 岸 ( 港 方 口 岸 區 ) 現 時 有 不 少 車 輛 包 括 的 士 均 須 在 到 達 關 口 後 便 回 程 為 何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以 沒 有 可 能 或 地 方 不 足 為 理 由, 規 定 某 類 車 輛 不 可 以 折 返 呢? 請 局 長 答 覆 為 何 在 設 計 時 欠 缺 這 方 面 的 安 排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原 先 的 口 岸 設 計 中, 如 果 大 家 有 機 會 實 地 觀 察 的 話, 便 會 看 到 有 關 設 計 可 容 納 相 當 大 的 流 量 巴 士 和 的 士 的 上 落 客 區 亦 已 經 編 排 得 相 當 密 集, 因 此 有 需 要 將 口 岸 設 計 為 單 向 通 道 剛 才 我 提 到, 在 跨 境 學 童 的 問 題 上, 就 年 度 所 需 的 較 急 切 的 短 期 措 施, 我 們 已 經 作 出 處 理, 而 新 界 西 的 發 展 亦 是 我 們 會 考 慮 的 部 分 我 們 的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剛 剛 開 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研 究 如 何 增 加 流 量 和 採 取 其 他 不 同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會 加 以 考 慮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有 數 據 顯 示, 現 時 每 天 有 名 以 上 的 學 童 跨 境 來 港 就 讀 小 學 大 家 剛 才 亦 從 主 題 答 覆 中 聽 到, 有 關 安 排 原 來 是 頗 為 複 雜 的 另 一 方 面, 有 很 多 香 港 家 長 覺 得 在 港 出 生 的 內 地 子 女 似 乎 搶 去 其 子 女 的 學 位, 製 造 甚 至 加 劇 中 港 矛 盾 雖 然 現 時 有 港 人 在 深 圳 營 辦 學 校, 採 用 香 港 課 程, 但 收 生 率 卻 並 不 理 想, 因 為 大 家 對 該 等 學 校 沒 有 信 心 不 過, 人 們 對 香 港 的 官 辦 小 學 卻 有 較 大 信 心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與 其 要 勞 師 動 眾, 要 該 五 千 多 名 學 生 跨 境 來 港 就 讀 小 學, 倒 不 如 在 深 圳 開 辦 官 辦 小 學, 以 減 輕 中 港 矛 盾, 並 讓 該 五 千 多 名 小 學 生 無 需 每 天 長 途 跋 涉 來 港 上 學 呢? 如 果 政 府 不 會 考 慮 的 話, 原 因 為 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除 了 我 剛 才 提 到 有 關 巴 士 的 交 通 配 套 之 外, 我 還 提 到 在 年 度 會 推 行 一 項 短 期 措 施, 而 基 本 上 我 們 已 經 落 實 處 理

18 551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我 多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社 會 上 最 近 亦 有 很 多 意 見, 包 括 分 流 設 立 港 人 子 弟 班 或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甚 至 研 究 該 等 班 級 的 未 來 路 向, 以 及 考 慮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的 配 套 等 凡 此 種 種, 皆 是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未 來 的 重 點 研 究 部 分 所 以, 我 給 予 議 員 的 答 覆 是, 以 上 種 種 均 會 納 入 我 們 的 考 慮 範 圍 之 內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跨 境 學 童 的 問 題, 其 中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度 是 如 何 做 好 規 劃, 即 需 求 預 測 在 整 個 交 通 配 套 上, 大 家 所 關 心 的 問 題 之 一, 是 保 母 車 車 費 的 問 題 現 時 的 保 母 車 車 費 已 經 相 當 高, 如 果 將 來 需 求 繼 續 增 長 的 話, 究 竟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控 制 保 母 車 的 車 費 呢? 這 涉 及 將 來 的 需 求 有 多 大 的 問 題 主 體 答 覆 指 出, 政 府 每 年 均 會 向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地 區 內 的 學 校, 進 行 服 務 需 求 意 見 調 查, 然 後 才 開 始 規 劃 我 相 信 有 關 規 劃 是 尚 未 開 始 的 如 果 缺 少 這 項 數 據, 政 府 又 如 何 能 初 步 估 計 明 年 的 校 巴 需 求 會 有 多 大 呢?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政 府 又 有 何 方 法 協 調 或 控 制 保 母 車 的 車 費 呢? 主 席 : 葉 議 員, 請 清 楚 重 複 你 要 提 出 的 1 項 補 充 質 詢 葉 建 源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的 關 鍵 是 如 何 控 制 車 費 增 長, 而 前 提 是 要 能 夠 估 計 需 求 有 多 大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在 交 通 問 題 上 要 考 慮 數 項 因 素 第 一, 大 部 分 巴 士 是 私 營 的, 所 以 有 關 營 辦 商 在 車 資 水 平 上 會 就 行 駛 距 離 及 操 作 情 況 作 出 個 別 考 慮 第 二 項 因 素 涉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層 面 例 如, 在 港 鐵 等 鐵 路 方 面, 我 們 會 下 較 大 工 夫 我 們 會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商 討, 在 現 行 的 優 惠 安 排 下, 盡 量 提 供 票 價 折 扣, 例 如 12 個 月 的 月 票 只 收 取 10 個 月 的 費 用, 有 部 分 甚 至 只 收 取 8 個 月 的 費 用, 金 額 約 為 2,000 元 第 三 項 考 慮 因 素, 是 巴 士 服 務 的 提 供 涉 及 兩 個 層 面 第 一, 巴 士 在 過 境 後 到 達 香 港 北 區 後 的 交 通 安 排, 收 費 與 跨 境 巴 士 是 不 同 的, 因 為 跨 境 接 駁 巴 士 是 深 圳 區 內 的 原 有 安 排, 所 以 收 費 水 平 會 有 所 不 同 我 們 會 密 切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同 時 在 發 牌 時 也 會 一 併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1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5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仍 然 未 能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葉 建 源 議 員 : 局 長 主 要 是 從 其 他 方 面 的 供 應 作 答...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葉 建 源 議 員 :... 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需 求 增 長 究 竟 有 多 大...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只 需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的 部 分 葉 建 源 議 員 : 我 正 在 複 述 我 是 問 局 長, 需 求 有 多 大, 以 及 有 甚 麼 方 法 控 制 車 費? 主 席 : 我 不 大 明 白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眾 笑 ) 且 看 看 局 長 的 理 解 能 力 會 否 較 我 好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亦 明 白 需 求 的 因 素, 所 以 我 剛 才 已 經 指 出, 我 們 基 本 上 已 能 夠 處 理 年 度 的 需 求 至 於 年 度 及 以 後, 我 們 會 重 新 檢 視 有 關 的 需 要 和 人 數 趨 勢, 從 而 落 實 處 理 第 二,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相 關 交 通 工 具 這 項 因 素 我 剛 才 也 指 出, 這 涉 及 數 個 層 面, 例 如 大 家 傾 向 採 用 哪 種 模 式 的 交 通 工 具 現 有 機 制 為 何, 以 及 在 發 牌 時 亦 會 考 慮 其 收 費 水 平 等 大 家 要 緊 記, 小 學 幼 稚 園 和 中 學 的 要 求 很 多 時 候 各 有 不 同, 有 些 學 生 是 獨 自 上 學 的, 有 些 則 是 乘 搭 校 巴 或 跨 境 校 巴 所 以, 我 們 要 從 數 方 面 考 慮, 不 可 以 一 刀 切

20 551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目 前 約 有 名 跨 境 學 童 於 香 港 上 課 就 剛 才 有 議 員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在 內 地 ( 例 如 深 圳 ) 興 建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使 學 童 不 用 每 天 來 港 上 課,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表 示 會 予 以 考 慮 就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考 慮 開 辦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是 否 可 行 的 同 時, 當 然 有 眾 多 問 題 需 要 考 慮, 但 有 一 種 做 法 較 簡 單, 而 政 府 在 香 港 亦 一 直 有 採 取, 便 是 類 似 買 位 的 方 法, 意 即 有 些 內 地 學 校 基 本 上 按 照 香 港 的 課 程 內 容 教 學, 而 其 課 程 既 能 夠 銜 接 香 港 的 課 程, 又 具 備 良 好 質 素, 當 局 可 與 該 等 教 育 機 構 事 先 商 量 好, 採 用 買 位 的 方 式 此 舉 的 靈 活 性 會 否 較 大 呢? 局 長 又 會 否 考 慮 這 種 做 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其 實 亦 在 考 慮 範 圍 內 就 教 育 的 原 則,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童 特 別 是 年 幼 的 學 童 可 以 原 區 上 學, 這 是 最 為 理 想 的 所 以, 所 有 能 夠 達 致 這 個 教 育 目 標 的 配 套 措 施, 我 們 都 會 積 極 考 慮 多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在 特 區 政 府 限 制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行 政 措 施 實 施 前 數 年, 每 年 平 均 約 有 3 萬 名 雙 非 嬰 兒 誕 生 所 以, 當 他 們 近 年 到 達 入 學 年 齡 時, 即 使 當 中 只 有 小 部 分 兒 童 選 擇 跨 境 來 港 就 讀, 也 會 對 學 位 及 跨 境 設 施 構 成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因 為 三 萬 多 名 嬰 兒 的 12% 已 經 有 三 千 多 人, 而 即 使 是 5% 也 有 一 千 多 人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就 未 來 數 年 跨 境 學 童 每 年 的 增 長 數 目 和 就 讀 年 級 等 作 出 預 測 呢? 即 使 有 關 數 據 只 屬 預 測 或 估 計 性 質 也 可 以 局 長 可 否 向 本 會 提 供 有 關 數 據 呢? 如 果 沒 有, 局 長 可 否 向 我 們 解 釋 為 何 會 缺 乏 這 項 重 要 的 預 估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手 上 有 2006 年 至 2012 年 每 年 單 非 和 雙 非 兒 童 的 數 據 例 如,2006 年 有 人 我 所 提 述 的 是 整 體 數 字 2007 年 有 人 ;2009 年 有 人 ;2010 年 有 人 頂 點 是 2011 年 的 人, 而 2012 年 則 有 人, 接 着 零 雙 非 的 情 況 便 開 始 我 們 是 憑 以 上 數 字 來 作 多 方 面 的 估 計 的 大 家 必 須 瞭 解, 第 一, 學 童 上 學 地 點 其 實 是 一 項 相 當 主 觀 的 因 素 第 二, 很 多 其 他 考 慮 亦 牽 涉 在 內 例 如, 選 擇 香 港 式 的 教 育 還 是 其 他 模 式 的 教 育 等, 是 有 不 同

2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7 的 背 景 考 慮 的 所 以, 在 我 們 的 估 計 中 是 有 數 據 和 百 分 比 的, 但 我 們 希 望 把 關 可 以 緊 一 些 舉 例 說, 我 們 會 考 慮 直 接 接 觸 家 長, 以 瞭 解 他 們 對 未 來 的 策 劃 我 們 亦 考 慮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所 以, 我 可 以 向 議 員 及 主 席 保 證, 我 們 會 加 強 掌 握 這 方 面 的 數 據 如 果 議 員 對 個 別 數 據 有 興 趣 的 話, 我 稍 後 亦 可 提 供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協 助 輪 候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的 長 者 3.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到 不 少 市 民 的 求 助 個 案 他 們 指 出, 在 目 前 的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 評 估 機 制 ) 下, 一 些 健 康 狀 況 欠 佳 並 需 要 接 受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被 評 定 為 沒 有 急 切 需 要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因 此 需 長 時 間 輪 候 該 類 院 舍 的 宿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在 評 估 機 制 下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評 估 長 者 是 否 有 急 切 需 要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 及 ( 二 ) 鑒 於 上 述 類 別 的 長 者 在 輪 候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期 間 需 入 住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而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往 往 向 該 類 長 者 收 取 較 高 的 住 宿 費 用, 但 他 們 獲 發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金 卻 不 足 以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向 該 類 長 者 提 供 特 別 的 經 濟 援 助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社 署 分 別 自 2000 年 11 月 及 2003 年 11 月 開 始 實 施 評 估 機 制 及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中 央 輪 候 冊 ( 中 央 輪 候 冊 ) 機 制, 以 更 妥 善 地 為 申 請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進 行 服 務 編 配 評 估 機 制 採 用 一 套 國 際 間 認 可 的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作 為 評 估 工 具, 以 識 別 長 者 的 長 期 護 理 需 要 評 估 準 則 的 範 圍 十 分 全 面, 包 括 長 者 日 常 活 動 的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其 身 體 機 能 記 憶 溝 通 能 力 行 為 情 緒 健 康 狀 況 環

22 551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境 危 機 和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的 能 力 等 方 面 評 估 工 作 由 認 可 的 評 估 員 執 行 申 請 人 經 評 估 機 制 確 定 有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需 要 後, 可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及 服 務 建 議, 將 其 申 請 列 於 中 央 輪 候 冊 內, 輪 候 合 適 的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即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或 同 時 輪 候 兩 種 服 務 目 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當 中, 約 62% 長 者 的 評 估 結 果 是 同 時 適 合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中 央 輪 候 冊 機 制 會 根 據 長 者 申 請 服 務 日 期 的 先 後 次 序, 以 及 申 請 人 對 服 務 的 選 擇 來 編 配 服 務 以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為 例, 申 請 人 可 就 院 舍 的 地 點 ( 包 括 地 域 地 區 或 指 定 院 舍 ) 宗 教 背 景 提 供 的 膳 食 安 排 等 方 面 提 出 選 擇, 此 外 申 請 人 亦 可 選 擇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各 買 位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資 助 宿 位, 甚 至 可 要 求 與 家 庭 成 員 / 親 屬 / 朋 友 一 同 入 住 相 同 院 舍 等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申 請 人 對 院 舍 選 擇 沒 有 特 別 偏 好, 尤 其 是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方 面 的 申 請, 輪 候 時 間 可 以 縮 短 根 據 2013 年 1 月 的 統 計 資 料, 如 果 申 請 人 接 受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資 助 宿 位,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8 個 月 ; 如 果 申 請 人 接 受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資 助 宿 位 並 同 時 對 院 舍 的 地 點 膳 食 安 排, 以 及 宗 教 背 景 等 沒 有 特 別 偏 好, 申 請 人 最 快 可 於 1 個 月 內 獲 編 配 宿 位 如 果 申 請 人 確 實 有 急 切 需 要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而 透 過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自 負 盈 虧 或 私 營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都 未 能 回 應 其 急 切 的 服 務 需 要, 而 且 也 沒 有 親 友 在 社 區 提 供 足 夠 的 照 顧 支 援, 負 責 個 案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在 審 核 個 案 後 推 薦 予 社 署 考 慮 提 供 優 先 服 務 編 配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 二 )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長 者, 不 論 居 家 或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均 可 考 慮 申 請 綜 援, 以 應 付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目 前 綜 援 計 劃 已 對 長 者 申 請 人 訂 定 較 寬 鬆 的 資 產 限 額, 以 及 對 長 者 受 助 人 提 供 較 高 的 標 準 金 額 特 別 津 貼 和 補 助 金, 以 照 顧 他 們 的 特 別 需 要 考 慮 到 部 分 有 需 要 接 受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的 長 者 已 入 住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我 們 由 2012 年 6 月 起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為 所 有 60 歲 或

2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9 以 上 並 使 用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住 宿 服 務 的 受 助 人 增 設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院 費 負 擔 目 前 該 補 助 金 每 月 金 額 為 275 元 視 乎 受 助 人 的 健 康 情 況, 現 時 入 住 非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的 單 身 長 者 每 月 可 領 取 的 綜 援 金 額 一 般 由 4,803 元 至 6,868 元 不 等, 長 者 受 助 人 可 運 用 該 筆 綜 援 金 以 應 付 其 生 活 需 要, 包 括 用 以 支 付 安 老 院 舍 住 宿 費 用 此 外, 長 者 受 助 人 可 按 其 個 別 情 況 獲 發 特 別 津 貼 以 照 顧 其 特 別 需 要 ( 例 如 支 付 往 返 醫 院 / 診 所 的 交 通 費, 以 及 醫 生 建 議 的 膳 食 醫 療 及 復 康 用 具 ( 包 括 紙 尿 片 ) 的 開 支 等 )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資 助 的 安 老 院 舍 的 問 題, 我 從 2008 年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開 始 一 直 提 問 至 今, 但 情 況 卻 毫 無 改 善 張 建 宗 每 次 前 來 立 法 會 也 是 扮 演 人 肉 錄 音 機, 把 他 以 往 說 過 的 東 西 重 新 說 一 遍 於 輪 候 政 府 資 助 安 老 院 宿 位 和 護 養 院 宿 位 期 間 未 獲 編 配 宿 位 便 已 離 世 的 長 者, 在 2011 年 共 有 五 千 七 百 多 人 最 新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說 將 會 增 加 600 個 宿 位, 但 這 根 本 沒 有 回 應 具 體 的 問 題 我 最 近 接 到 一 宗 個 案, 一 位 病 情 十 分 嚴 重 的 長 者 向 我 查 詢 有 關 入 住 宿 位 的 情 況, 而 這 位 長 者 現 時 已 經 離 世, 所 以 我 才 向 局 長 提 出 這 項 主 體 質 詢 當 局 的 標 準 是 怎 樣 訂 立 的 呢? 很 多 輪 候 長 者 已 經 病 得 快 將 離 世 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黃 議 員 關 心 的 問 題, 我 們 是 完 全 理 解 的, 事 實 上, 我 們 亦 相 當 關 心 長 者 的 福 祉 我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解 釋, 對 於 有 急 切 需 要 的 情 況, 我 們 會 按 照 一 些 很 清 晰 的 要 求 和 規 限 來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但 是, 大 部 分 長 者 如 果 有 需 要 的 話, 現 時 可 以 先 行 入 住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並 考 慮 申 領 綜 援 我 們 透 過 綜 援 幫 助 了 很 多 長 者 先 在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安 頓 一 段 時 間, 待 輪 候 到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時 便 可 以 轉 往 那 些 宿 位 安 居, 很 多 長 者 都 是 這 樣 做 的 黃 毓 民 議 員 : 局 長 仍 然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而 且 有 很 多 私 人 院 舍 都 是 無 法 無 天 的, 老 兄...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24 552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黃 毓 民 議 員 : 他 們 現 時 領 取 的 綜 援 金 怎 會 足 夠 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每 月 只 有 275 元 津 貼, 購 買 紙 尿 片 也 不 夠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的 部 分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我 要 強 烈 譴 責 社 署 和 局 長, 這 便 是 我 想 要 說 的 他 們 置 一 眾 長 者 的 死 活 於 不 顧, 我 每 年 都 要 說 一 次, 是 否 說 到 這 屆 任 期 完 結 之 後 還 要 繼 續 說 下 去 呢? 局 長 仍 是 沒 有 改 善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剛 才 提 出 的 並 非 一 項 要 求 局 長 作 答 的 問 題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解 釋 了 評 估 機 制 的 情 況, 指 出 評 估 機 制 在 2000 年 開 始 推 行, 到 今 天 已 超 過 10 年 然 而, 評 估 機 制 有 很 多 變 化, 而 業 界 也 提 出 了 很 多 意 見, 但 當 局 到 了 今 天 仍 未 進 行 檢 討, 包 括 檢 討 現 時 一 些 既 不 確 實 亦 不 全 面 的 認 知 障 礙 評 估 此 外, 按 照 評 估 機 制 的 計 分 方 法, 如 果 長 者 家 裏 有 照 顧 者 的 話, 所 得 的 分 數 將 會 較 低 但 是, 現 實 的 情 況 是, 照 顧 者 很 多 時 候 也 未 必 可 以 全 時 間 照 顧 長 者 因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啟 動 檢 討 這 項 推 行 了 12 年 的 機 制, 讓 整 個 業 界 的 意 見 得 以 落 實?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感 謝 張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補 充 質 詢 我 想 先 解 釋 兩 點 : 第 一, 現 時 這 套 評 估 機 制 是 國 際 認 可 的 ; 第 二, 香 港 大 學 當 時 也 有 顧 問 團 參 與 其 事, 在 與 業 界 商 討 後 才 制 訂 這 機 制, 而 其 準 確 性 及 認 受 性 亦 得 到 確 認 然 而, 我 完 全 認 同 議 員 所 說, 這 機 制 已 經 推 行 了 10 年, 而 我 們 亦 得 到 很 多 新 的 數 據, 現 在 是 否 是 時 候 考 慮 作 一 個 較 全 面 的 檢 討 呢? 我 可 以 告 訴 張 議 員, 我 們 是 願 意 做 檢 討 的 我 們 會 請 社 署 看 看 可 否 盡 快 啟 動 檢 討, 檢 視 最 新 的 數 據, 以 及 研 究 可 否 優 化 這 個 機 制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意 見

2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1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香 港 安 老 服 務 協 會 的 資 料, 現 時 有 八 成 入 住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均 有 領 取 綜 援, 但 他 們 的 家 人 卻 因 為 受 制 於 衰 仔 紙 而 無 法 多 花 少 許 金 錢, 以 補 貼 安 老 院 費 用 黃 議 員 在 補 充 質 詢 中 提 及, 有 需 要 接 受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在 輪 候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時 候, 或 有 需 要 入 住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衰 仔 紙 的 限 制, 讓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的 子 女 可 以 為 父 母 分 擔 有 限 度 的 收 費, 而 承 擔 非 全 部 費 用 ; 如 否, 當 局 為 何 要 如 此 執 着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首 先 感 謝 田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補 充 質 詢 我 要 澄 清, 我 們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使 用 衰 仔 紙 這 3 個 字, 我 以 往 已 經 解 釋 過, 那 是 一 份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書, 因 為 當 局 為 每 位 長 者 提 供 綜 援 時, 要 先 視 乎 其 實 際 需 要, 以 及 有 否 其 他 收 入 等 因 素, 然 後 計 算 出 可 援 助 的 金 額 我 們 使 用 公 帑 時 一 定 要 按 照 程 序, 也 要 負 責 任, 即 使 是 長 者 個 別 提 出 申 請, 我 們 都 會 提 出 相 同 的 問 題, 並 非 只 有 與 家 人 同 住 的 長 者 才 會 被 問 及 這 些 資 料 所 以, 大 家 要 清 楚 這 一 點, 明 白 我 們 這 樣 做 是 有 需 要 的 然 而, 我 都 明 白 大 家 長 期 以 來 都 希 望 這 方 面 能 夠 放 寬, 我 們 也 會 看 看 長 遠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但 這 並 不 是 即 時 容 易 解 決 得 到 的 問 題 大 家 都 知 道, 我 們 要 平 衡 公 帑 各 方 面 的 用 途, 亦 要 小 心 處 理 個 別 個 案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可 否 讓 長 者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並 容 許 其 家 人 付 錢 然 而, 長 者 的 家 人 一 旦 付 錢 便 會 引 起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他 們 可 能 有 其 他 經 濟 收 入 來 源, 而 這 亦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綜 援 金 額, 所 以 問 題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現 時 的 焦 點 是 很 多 長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長, 而 這 也 是 事 實, 所 以 我 們 要 兩 條 腿 走 路 其 一, 我 們 會 不 斷 增 加 宿 位 由 現 在 到 接 着 數 年 到 2015 年 2016 年 會 增 加 超 過 個 宿 位, 這 些 是 我 們 已 規 劃 和 預 算 好 的, 一 定 會 實 現 其 次, 我 們 會 在 8 處 的 重 建 項 目 預 留 地 方, 供 將 來 作 院 舍 之 用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的 居 家 安 老 配 套 亦 要 做 好 我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說 了, 有 六 成 二 的 長 者 經 過 評 估 後, 發 覺 他 們 是 居 家 服 務 和 院 舍 兩 者 也 適 合 的 所 以, 配 套 必 定 要 一 併 做 好 居 家 安 老, 加 上 改 善 院 舍 服 務, 希 望 能 紓 緩 長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和 家 人 的 壓 力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我 聽 不 清 楚, 局 長 的 意 思 是 否 不 會 考 慮 放 寬 經 濟 條 件 的 限 制, 還 是 他 會 加 以 考 慮?

26 552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局 長, 你 會 否 考 慮?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現 階 段 沒 有 打 算 做 這 件 事, 但 我 會 密 切 留 意 是 否 有 其 他 方 法 或 有 空 間 改 善 整 體 安 排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就 議 員 提 問 給 予 的 答 覆 充 滿 語 言 偽 術, 是 虛 偽 的 偽, 旨 在 轉 移 視 線 推 卸 責 任 問 題 的 重 點 是 這 是 政 府 的 責 任, 提 供 這 類 院 舍 的 責 任 在 政 府, 有 數 以 千 計 的 人 五 千 多 人 在 輪 候 服 務 期 間 等 不 及 編 配 宿 位 便 已 離 世, 有 很 多 老 人 家 是 在 不 斷 受 苦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局 長 這 個 問 題 可 如 何 得 以 改 善, 讓 老 人 家 不 用 那 麼 痛 苦, 不 用 光 是 等 待 卻 看 不 到 結 果, 最 後 到 了 墳 場 仍 未 能 入 住 院 舍 現 在 是 要 局 長 回 答 這 補 充 質 詢, 但 他 卻 說 有 部 分 長 者 已 經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現 在 的 答 覆 指 政 府 做 不 到 這 部 分 的 工 作, 因 此 給 錢 讓 老 人 家 使 用 其 他 方 面 提 供 的 服 務, 那 麼 政 府 現 在 是 否 放 棄 其 基 本 責 任? 局 長 是 否 承 認 他 是 無 能 為 力, 放 棄 這 個 責 任, 沒 有 良 知 沒 有 良 心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補 充 質 詢 我 一 再 澄 清, 政 府 特 別 是 現 屆 政 府 十 分 關 心 長 者 的 福 祉, 安 老 服 務 列 為 我 們 5 項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這 是 眾 所 周 知 的 我 們 一 定 會 加 大 力 度 爭 取 更 多 資 源, 不 論 是 硬 件 或 軟 件 方 面, 力 求 改 善 服 務 我 完 全 明 白 大 家 的 看 法, 我 們 亦 同 樣 有 這 種 關 注 我 們 知 道 輪 候 的 隊 伍 很 長, 輪 候 時 間 亦 是 過 長,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要 從 源 頭 處 理 問 題 除 了 在 居 家 安 老 方 面 做 工 夫, 宿 位 亦 要 增 加, 而 我 們 在 買 位 時 會 盡 可 能 買 一 些 私 人 院 舍 質 素 好 的 甲 一 位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最 近 買 的 全 部 都 是 甲 一 位, 即 是 全 都 是 有 質 素 的, 不 但 有 護 士 服 務, 空 間 亦 會 大 一 點, 希 望 長 者 在 住 宿 院 舍 期 間 的 生 活 能 過 得 好 一 點

2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3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問 政 府 的 責 任, 但 局 長 卻 繼 續 說 用 私 人 院 舍... 主 席 :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你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問 局 長, 他 繼 續 讓 老 人 家 等 到 離 世 也 未 能 入 住 院 舍, 他 是 否 沒 有 良 知, 沒 有 良 心?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大 家 知 道, 政 府 向 私 人 院 舍 買 位 每 月 大 約 需 繳 付 七 千 多 元, 但 現 時 給 予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的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只 有 五 千 多 元, 跟 政 府 買 位 的 費 用 相 差 千 多 二 千 元 事 實 上, 很 多 長 者 跟 我 們 說, 現 時 的 綜 援 金 額 不 足 以 讓 他 們 繳 付 私 人 院 舍 的 租 金 或 其 他 開 支, 導 致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要 求 社 署 同 事 幫 他 們 額 外 寫 一 些 特 別 的 巧 立 名 目 的 項 目 來 取 得 資 助 但 是, 有 時 候 即 使 以 巧 立 名 目 的 項 目 取 得 資 助, 也 不 足 以 繳 付 各 樣 費 用 局 長 今 次 跟 我 們 說, 長 者 每 月 有 275 元 補 助 金 額, 我 想 問 局 長 究 竟 是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數 據 和 資 料 衡 量 此 275 元 金 額 屬 於 足 夠 呢? 事 實 上, 買 位 費 用 與 綜 援 金 額 相 差 那 麼 多, 政 府 會 否 調 升 這 補 助 金 額, 以 彌 補 兩 者 的 差 距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關 注 和 補 充 質 詢 那 275 元 的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並 不 是 唯 一 的 補 助 大 家 要 明 白, 而 主 體 答 覆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現 時 住 院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額 一 般 有 4,803 元 至 6,868 元, 而 且 是 還 未 計 算 特 別 津 貼 在 內 的 至 於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情 況, 其 實 主 體 答 覆 也 說 了, 很 多 長 者 ( 特 別 是 體 弱 的 長 者 ) 需 要 營 養 奶 粉 營 養 餐 尿 片, 甚 至 是 物 理 治 療 用 具 和 醫 療 用 具 等, 照 顧 這 些 特 別 需 要 的 補 助 金 全 都 是 在 6,868 元 或 4,803 元 的 綜 援 金 額 以 外 額 外 給 予 的 體 弱 的 長 者 一 般 都 需 要 這 些 特 別 需 要 的 營 養 餐 奶 粉 和 尿 片 等, 這 些 補 貼 全 部 均 在 上 述 每 月 綜 援 金 以 外, 我 們 會 實 報 實 銷 給 予 他 們 援 助 所 以, 我 們 會 確 保 長 者 在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時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援 助 如 果 他 們 正 在 輪 候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可 在 私 人

28 552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院 舍 暫 住 等 候 一 段 時 間, 待 輪 候 到 資 助 宿 位 時, 便 可 以 轉 往 那 些 宿 位 安 居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說 買 位 費 用 要 七 千 多 元, 但 現 時 長 者 只 有 四 千 多 元 至 六 千 多 元 的 綜 援 金, 而 政 府 只 是 補 助 275 元 我 問 局 長 是 如 何 搜 集 資 料, 從 而 釐 定 275 元 這 數 額? 事 實 上, 我 們 所 知 這 補 助 金 額 是 不 足 夠 的, 當 局 如 何 彌 補 呢? 局 長 並 沒 有 答 覆 這 些 問 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梁 議 員 的 焦 點 在 於 275 元 的 補 助 金 金 額, 提 及 以 這 數 額 來 應 付 綜 援 金 與 院 舍 費 用 之 間 二 千 多 元 的 差 額, 但 實 際 情 況 絕 對 不 是 這 回 事 補 助 金 是 讓 長 者 有 較 多 一 點 的 津 貼 而 已, 以 前 的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是 給 予 非 居 於 院 舍 的 長 者, 我 們 後 來 加 設 一 項 補 助 金 給 予 居 於 非 資 助 院 舍 的 長 者, 讓 他 們 入 住 院 舍 時 也 得 到 這 項 補 助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長 者 能 有 多 一 點 的 資 助, 讓 他 們 生 活 過 得 好 點 而 已 梁 耀 忠 議 員 : 局 長 還 沒 有 完 全 答 覆 我 的 提 問, 還 有 一 點 沒 有 答 覆, 就 是 該 275 元 金 額 是 如 何 釐 定 的, 他 沒 有 很 清 晰 答 覆, 但 這 也 算 了 問 題 是, 現 時 還 有 差 額 存 在, 他 如 何 彌 補 差 額 呢? 主 席 : 局 長, 就 議 員 問 及 的 差 額, 你 有 甚 麼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梁 議 員 混 淆 了 政 府 給 予 院 舍 的 買 位 費 用, 院 舍 接 收 這 些 院 友 的 費 用 一 般 是 四 五 千 元, 有 些 是 五 六 千 元, 視 乎 宿 位 質 素 而 定, 但 院 友 繳 付 的 是 4,000 元 簡 單 而 言, 例 如 院 舍 收 取 4,800 元, 綜 援 額 是 足 夠 支 付 的, 但 如 果 長 者 還 需 要 尿 片 和 奶 粉 等, 我 們 會 在 上 述 綜 援 金 以 外 給 予 補 助 這 跟 政 府 買 位 的 那 筆 錢 是 兩 回 事, 不 要 混 淆 鍾 國 斌 議 員 : 最 近 我 接 見 了 一 些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組 織, 代 表 跟 我 們 說, 最 近 由 於 最 低 工 資 及 租 金 的 升 幅, 現 時 接 收 申 領 綜 援 的 老 人 家 基 本 上 是 不 足 夠 抵 銷 成 本 的, 所 以 可 能 會 因 而 出 現 大 規 模 結 業 的 情 況

2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5 如 果 有 這 種 情 況 出 現, 對 於 入 住 這 些 私 人 院 舍 的 老 人 家, 政 府 會 如 何 處 理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有 一 套 機 制, 規 定 任 何 私 人 院 舍 在 結 業 前 均 需 要 通 知 社 署, 亦 要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例 如 通 知 家 人 和 社 署 此 外, 我 們 亦 有 一 定 的 應 變 措 施, 例 如 轉 介 院 友 到 區 內 附 近 的 院 舍, 或 家 人 亦 會 另 有 安 排 讓 他 們 選 擇 這 些 情 況 並 不 是 第 一 次 出 現, 以 往 也 曾 發 生 但 我 有 信 心, 即 使 這 些 情 況 發 生, 我 們 有 足 夠 的 應 變 措 施, 而 現 時 也 有 足 夠 的 院 舍 空 位, 因 為 在 私 人 院 舍 方 面, 目 前 仍 有 28% 的 空 位, 有 些 院 舍 仍 可 以 吸 納 其 他 院 舍 轉 介 過 來 的 院 友 郭 偉 強 議 員 : 就 着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他 們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的 實 際 開 支 一 事, 同 事 剛 才 也 提 到,275 元 的 補 助 根 本 不 能 彌 補 差 額 局 長 的 回 應 指 一 般 輪 候 資 助 宿 位 的 平 均 時 間 為 8 個 月, 而 最 快 的 是 1 個 月, 我 認 為 有 關 數 字 並 不 足 以 讓 議 員 評 估 現 時 長 者 的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一 些 具 體 的 數 字, 說 明 有 多 少 長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是 在 半 年 以 下 半 年 至 1 年 1 年 至 兩 年 兩 年 至 3 年 或 3 年 以 上 的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郭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關 於 補 充 質 詢 的 第 一 部 分, 我 已 一 再 澄 清 補 助 金 不 是 用 來 補 助 差 額 的 提 供 補 助 金 是 希 望 能 減 輕 長 者 的 院 費 負 擔, 與 議 員 所 說 的 差 額 沒 有 關 係, 大 家 不 要 把 兩 件 事 混 淆,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是 資 助 護 養 院 宿 位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大 約 37 個 月 ; 如 果 是 護 理 安 老 宿 位, 即 中 度 缺 損 程 度 的 長 者 宿 位, 津 助 院 舍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大 約 25 個 月 ; 買 位 院 舍 的 輪 候 時 間 會 較 短, 大 約 是 7 至 8 個 月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指 出, 如 果 甚 麼 選 擇 也 沒 有, 只 求 一 個 資 助 宿 位, 沒 有 任 何 要 求, 事 實 上 我 們 最 快 可 於 1 個 月 內 編 配 宿 位, 這 是 事 實 當 然, 我 亦 明 白 到 有 些 長 者 有 很 多 考 慮, 例 如 地 區 家 人 探 訪 和 環 境 問 題 等, 未 必 能 接 受 到 我 們 隨 便 向 他 們 編 配 宿 位, 所 以, 我 們 發 覺 我 昨 天 在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也 有 交 代 有 三 成 長 者 在 我 們 編 配 宿 位 給 他 們 時, 是 拒 絕 接 納 的 這 種 情 況 對 於 輪 候 時 間 是 會 有 影 響 的

30 552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至 於 郭 議 員 問 及 的 1 個 月 兩 個 月 3 個 月 等 輪 候 時 間 的 資 料, 我 要 回 去 跟 同 事 談 談, 看 看 資 料 庫 能 否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鐘 第 四 項 質 詢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4.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 報 告 書 ) 第 10 章 就 政 府 檔 案 處 ( 檔 案 處 )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進 行 審 計 的 報 告 顯 示,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已 參 考 政 府 的 做 法 有 關 的 法 例 規 定 及 廉 署 的 獨 特 運 作 需 要, 自 行 制 訂 其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並 會 自 行 批 核 檔 案 存 廢 期 限 表 及 銷 毀 檔 案 的 程 序 然 而, 有 市 民 指 出, 肅 貪 倡 廉 和 成 立 廉 署 是 香 港 歷 史 中 傲 視 華 人 社 會 的 部 分, 因 此 廉 署 的 檔 案 有 珍 貴 的 歷 史 價 值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在 1974 年 2 月 15 日 廉 署 成 立 之 前, 開 立 有 關 成 立 廉 署 事 宜 的 檔 案 數 目, 以 及 廉 署 由 成 立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及 由 1997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 兩 段 期 間, 開 立 的 檔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在 上 述 3 段 期 間, 在 每 段 期 間 交 由 檔 案 處 進 行 鑒 定 移 交 檔 案 處 作 保 存, 以 及 由 廉 署 自 行 保 存 及 自 行 銷 毀 的 檔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若 沒 有 任 何 檔 案 交 由 檔 案 處 處 理,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廉 署 現 時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及 負 責 批 核 檔 案 存 廢 期 限 和 銷 毀 檔 案 的 人 員 的 職 級 為 何 ; 有 關 人 員 在 檔 案 管 理 方 面 曾 接 受 甚 麼 訓 練 及 具 備 甚 麼 學 歷 ; 及 ( 三 )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有 否 包 括 保 存 歷 史 這 項 元 素 ; 若 有, 以 何 措 施 及 方 針 予 以 落 實, 以 及 有 何 程 序 讓 公 眾 索 閱 已 結 案 及 已 開 立 超 過 30 年 的 檔 案 ; 廉 署 是 否 一 直 以 保 密 作 為 檔 案 管 理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定 期 銷 毀 有 關 的 檔 案, 以 達 致 此 目 標?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以 來 非 常 重 視 檔 案 管 理, 並 致 力 鑒 定 和 保 存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政 府 檔 案 自 報 告 書 發 表 以 來,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積 極 回 應 報 告 書 內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3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7 至 於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該 署 在 報 告 書 於 2011 年 年 底 發 表 以 前, 主 要 是 參 考 政 府 檔 案 管 理 的 做 法 及 考 慮 到 廉 署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保 密 的 需 要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 如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和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等 因 素, 自 行 制 訂 其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但 是, 因 應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廉 署 在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確 認 政 府 透 過 總 務 通 告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適 用 於 廉 署, 並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積 極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就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廉 署 持 有 約 130 個 有 關 成 立 廉 署 的 檔 案 廉 署 由 成 立 至 2013 年 1 月 底, 共 開 立 約 24 萬 個 檔 案 由 於 廉 署 在 1998 年 後 才 逐 步 利 用 電 腦 條 碼 檔 案 管 理 系 統 記 錄 檔 案, 故 此 未 能 準 確 提 供 問 題 中 指 明 時 段 的 資 料 由 成 立 至 2011 年 年 底, 廉 署 按 其 自 行 制 訂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共 銷 毀 了 約 個 檔 案, 當 中 包 括 約 個 已 結 案 的 業 務 檔 案, 其 餘 的 檔 案 則 主 要 為 已 過 保 存 期 限, 而 且 沒 有 運 作 需 要 及 歷 史 價 值 的 行 政 檔 案 廉 署 自 2011 年 年 底 實 施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其 中 包 括 在 銷 毀 檔 案 前 須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按 此 規 定, 廉 署 在 2012 年 向 檔 案 處 處 長 申 請 銷 毀 52 個 行 政 檔 案 由 於 經 檔 案 處 核 實 這 些 檔 案 並 未 具 歷 史 價 值, 因 此 這 些 檔 案 並 沒 有 被 移 交 至 檔 案 處 作 永 久 保 存 截 至 2013 年 1 月 底 為 止, 廉 署 共 持 有 約 個 檔 案 ( 二 ) 正 如 前 言 所 述, 廉 署 過 去 一 直 是 參 考 政 府 檔 案 管 理 的 做 法, 自 行 制 訂 其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確 保 檔 案 獲 妥 善 管 理 因 應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廉 署 在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確 認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適 用 於 廉 署, 並 積 極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自 此 以 後,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 部 門 無 異 概 括 而 言, 廉 署 須 遵 從 的 規 定 包 括 : (i) 通 知 檔 案 處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的 更 替 情 況 ; (ii) 擬 備 和 保 存 準 確 的 檔 案 清 單 ; (iii) 列 印 電 郵 檔 案 後 歸 檔 ; (iv) 確 保 所 有 新 的 檔 案 分 類 表 均 由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審 批 ;

32 552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v) 不 得 遲 於 2012 年 4 月, 採 用 檔 案 處 設 計 的 標 準 分 類 表 管 理 所 有 行 政 檔 案 ; (vi) 每 兩 至 3 年 檢 討 檔 案 分 類 表 1 次 ; (vii) 不 得 遲 於 2012 年 4 月, 為 所 有 現 有 的 業 務 檔 案 編 訂 暫 擬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 (viii) 根 據 相 關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把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 (ix) 最 少 每 兩 年 處 置 過 期 檔 案 1 次, 並 由 1 名 高 級 人 員 考 慮 及 以 書 面 簽 批 ; (x) 在 銷 毀 檔 案 前,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 (xi) 確 保 妥 善 監 察 檔 案 存 廢 程 序 ; (xii) 採 取 適 當 安 排 以 確 保 妥 善 保 管 和 貯 存 檔 案, 並 調 查 檔 案 遺 失 或 未 經 授 權 銷 毀 的 事 件 ; 及 (xiii) 不 得 遲 於 2012 年 4 月 制 訂 行 動 計 劃, 以 識 別 和 保 護 極 重 要 檔 案 由 於 廉 署 須 處 理 大 量 機 密 而 敏 感 的 資 料, 現 時 廉 署 委 派 兩 名 高 級 廉 政 主 任 職 級 的 管 理 人 員 為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以 及 在 各 部 門 委 任 由 廉 政 主 任 或 行 政 主 任 職 級 人 員 擔 任 助 理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廉 署 亦 同 時 規 定 所 有 廉 署 檔 案 的 存 廢 建 議 均 須 由 助 理 處 長 級 或 以 上 人 員 批 核, 以 確 保 檔 案 獲 妥 善 管 理, 並 遵 照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在 銷 毀 檔 案 前,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此 外, 部 門 內 各 檔 案 室 / 機 密 檔 案 室 的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亦 會 為 檔 案 管 理 提 供 支 援 大 部 分 負 責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廉 署 人 員 均 有 參 加 由 檔 案 處 提 供 的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檔 案 開 立 分 類 貯 存 保 護 和 存 廢 等 範 疇 此 外, 廉 署 亦 會 為 其 文 職 人 員 安 排 相 關 的 內 部 培 訓, 以 加 強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3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9 ( 三 ) 過 去, 廉 署 會 參 考 政 府 檔 案 管 理 的 做 法 及 考 慮 到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保 密 的 需 要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和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等 因 素, 制 訂 本 身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適 用 於 廉 署, 當 中 包 括 因 應 行 政 運 作 財 務 和 法 律 要 求 及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而 編 訂 暫 擬 存 廢 期 限 表, 送 交 檔 案 處 考 慮, 並 根 據 檔 案 處 的 批 核 結 果,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廉 署 的 檔 案 目 前 公 眾 可 以 根 據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向 廉 署 作 出 申 請, 查 閱 廉 署 的 檔 案 而 廉 署 亦 會 按 檔 案 處 的 規 定 和 指 引, 經 檔 案 處 鑒 定 檔 案 後, 把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交 予 檔 案 處 作 永 久 保 存 這 些 檔 案 將 會 按 1996 年 政 府 資 料 檔 案 ( 取 閱 ) 則 例, 開 放 予 公 眾 查 閱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保 存 檔 案 及 讓 公 眾 索 閱 檔 案 是 最 基 本 的 監 管 這 項 質 詢 真 的 是 遲 了 提 出, 廉 署 已 經 大 量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根 據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答 覆, 其 實 現 時 廉 署 是 連 一 個 檔 案 也 不 曾 交 予 檔 案 處 反 而 在 1983 年 前, 按 照 1996 年 政 府 資 料 檔 案 ( 取 閱 ) 則 例, 1983 年 前 的 檔 案 應 該 公 開 予 公 眾 索 閱, 但 現 在 關 於 成 立 廉 署 的 130 個 檔 案 卻 仍 然 由 廉 署 持 有 為 何 政 府 會 坐 視 廉 署 成 為 一 個 沒 有 被 監 管 的 獨 立 王 國, 連 最 基 本 的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也 不 需 要 其 遵 守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像 何 議 員 一 樣, 認 同 歷 史 檔 案 的 重 要 性 事 實 上, 經 雙 方 按 審 計 署 的 報 告 積 極 跟 進, 並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廉 署 在 2011 年 年 底 確 認 由 政 府 發 出 有 關 檔 案 管 理 的 總 務 通 告 適 用 於 廉 署 由 當 天 起, 廉 署 便 按 照 所 有 強 制 性 的 規 定 行 事 目 前 來 說, 大 約 130 個 有 關 成 立 廉 署 的 檔 案 仍 然 由 廉 署 持 有, 但 我 們 稍 後 在 檔 案 處 批 核 了 由 廉 署 提 交 暫 擬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後, 亦 會 要 求 廉 署 提 供 該 130 個 檔 案, 讓 檔 案 處 作 鑒 定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指 出, 廉 署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當 中 包 括 個 已 結 案 的 業 務 檔 案, 其 餘 的

34 553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要 為 已 過 保 存 期 限 但 是, 我 亦 留 意 到 社 會 上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當 某 些 事 件 被 廉 署 調 查 時, 便 成 為 頭 條 新 聞, 但 在 調 查 期 間 ( 半 年 1 年 或 兩 年 ) 不 了 了 之, 卻 沒 有 人 知 道 發 生 甚 麼 事 我 想 問 司 長, 這 些 檔 案 ( 包 括 經 調 查 後 不 了 了 之 而 沒 有 結 論 的 檔 案 ) 有 否 被 銷 毀 或 交 予 檔 案 處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或 許 各 位 議 員 會 留 意 到,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是 比 較 詳 盡 的 大 家 要 瞭 解, 基 於 廉 署 的 獨 立 地 位, 我 所 答 覆 的 資 料, 都 是 來 自 廉 署 的 我 亦 須 要 很 小 心 地 回 應 每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跟 進 質 詢 就 田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即 使 在 2011 年 年 底, 即 廉 署 未 正 式 按 照 政 府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來 管 理 其 檔 案 前, 在 制 訂 檔 案 管 理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時, 也 有 考 慮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包 括 其 運 作 的 情 況 ( 即 考 慮 到 廉 署 實 際 的 運 作 情 況 ) 保 密 需 要 及 法 例 要 求 但 是, 廉 署 同 時 亦 有 考 慮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所 以 我 相 信 在 2011 年 年 底 前, 廉 署 如 何 處 理 或 銷 毀 這 些 檔 案, 都 應 該 已 充 分 考 慮 上 述 我 所 說 的 因 素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當 有 關 事 件 被 斷 定 為 沒 有 問 題 時, 為 何 廉 署 完 全 沒 有 公 布, 是 否 存 入 檔 案 便 了 事 呢? 主 席 :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恕 我 不 能 直 接 回 應 田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可 能 我 在 會 後 把 田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轉 交 廉 署 ( 附 錄 I)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非 常 關 注 廉 署 在 2012 年 前 自 行 銷 毀 了 那 麼 多 檔 案, 約 有 七 萬 多 個 檔 案 雖 然 今 天 有 新 制 度, 但 我 仍 然 看 到... 我 相 信 司 長 一 定 會 跟 廉 政 專 員 談 過 一 些 將 來 管 理 檔 案 的 準 則 她 說 要 考 慮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保 密 的 需 要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以 及 檔 案 的 歷 史

3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1 價 值 等, 然 後 才 決 定 將 來 的 處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包 括 應 否 開 放 等 主 席, 如 果 是 實 際 運 作 的 話, 在 若 干 年 後, 例 如 30 年 後, 那 些 資 料 已 不 重 要, 問 題 是 保 密 的 需 要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據 司 長 理 解, 在 30 年 後 或 過 了 更 長 的 時 間, 這 些 保 密 的 需 要 或 法 例 規 定 是 否 仍 然 適 用 呢? 如 果 司 長 說 並 非 絕 對 適 用, 檔 案 不 會 仍 然 絕 對 保 密, 但 仍 要 視 乎 當 時 的 環 境 或 其 他 標 準, 司 長 可 否 告 知 這 些 標 準 是 甚 麼, 以 及 由 誰 把 關? 由 誰 決 定 在 若 干 年 後, 要 保 密 的 規 定 已 失 效, 又 或 法 律 限 制 已 失 效, 而 基 於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檔 案 在 30 年 後 可 以 公 開?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在 2011 年 年 底 以 後,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一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已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無 異 所 以,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已 詳 細 列 出 廉 署 須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一 樣 遵 守 的 有 關 規 定 這 些 規 定 最 重 要 是 包 括, 要 為 所 有 現 有 的 業 務 檔 案 編 訂 一 個 現 時 叫 作 暫 擬 因 為 未 批 核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按 這 個 相 關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廉 署 須 把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廉 署 要 銷 毀 檔 案 前, 要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所 以, 決 定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以 及 應 否 永 久 保 存 的 把 關 人, 當 然 是 由 具 有 此 方 面 專 業 水 平 的 檔 案 處 擔 任 即 使 是 已 封 存 30 年 的 檔 案, 是 否 可 完 全 開 放 供 公 眾 查 閱, 這 便 要 看 回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的 1996 年 政 府 資 料 檔 案 ( 取 閱 ) 則 例, 因 為 當 中 也 有 一 些 檔 案 會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被 豁 免 的, 換 言 之, 暫 時 不 可 以 公 開 查 閱 至 於 這 方 面 的 把 關, 由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各 自 提 出 理 由, 陳 述 基 於 甚 麼 原 因, 儘 管 有 一 些 檔 案 已 超 越 30 年 的 保 存 期, 仍 然 暫 不 能 公 開 供 公 眾 查 閱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在 設 立 檔 案 法 和 資 訊 自 由 法 方 面, 真 的 落 後 世 界 各 地 的 形 勢 很 多 年 我 們 從 主 體 答 覆 看 到, 政 府 對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或 處 理 的 做 法 其 實 是 滯 後 的, 我 覺 得 很 多 問 題 至 今 仍 是 遲 疑 未 決, 尚 未 處 理 好 開 立 檔 案 不 單 是 開 檔 案 和 貯 存 那 麼 簡 單, 我 相 信 政 府 應 設 法 瞭 解 究 竟 廉 署 現 時 所 持 檔 案 的 狀 況, 以 及 其 形 式 是 怎 樣? 此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負 責 的 相 關 人 員 的 資 歷 和 專 業 訓 練 所 以, 我 具 體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就 設 立 檔 案 法 和 資 訊 自 由 法 盡 快 展 開 諮 詢?

36 553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在 本 年 1 月 份 公 開 表 示, 就 陳 議 員 關 心 的 兩 個 課 題, 即 公 開 資 料 和 檔 案 法, 會 交 由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進 行 研 究 議 員 亦 定 已 獲 悉 申 訴 專 員 也 正 就 這 些 課 題, 進 行 直 接 的 調 查 我 相 信 我 們 稍 後 也 會 配 合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以 及 申 訴 專 員 的 有 關 調 查 工 作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看 到 廉 署 對 檔 案 的 處 理 也 頗 嚇 人, 在 2012 年 後 有 52 個 行 政 檔 案 被 銷 毀, 但 大 家 看 看 之 前 已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這 個 檔 案 現 已 消 失 了 如 果 香 港 一 直 不 設 立 檔 案 法, 其 實 就 是 任 由 廉 署 這 類 部 門 銷 毀 檔 案 大 家 看 到, 有 關 數 字 的 對 比 是 非 常 嚇 人 的, 在 設 立 規 定 後 便 只 有 數 十 個, 之 前 卻 有 七 萬 多 個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究 竟 現 在 仍 然 保 存 的 16 萬 個 檔 案 的 情 況 為 何? 這 些 檔 案 應 已 分 類, 因 為 應 在 2012 年 4 月 時 已 分 類 那 些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應 已 被 移 送 了, 但 好 像 又 未 被 移 送, 那 麼 究 竟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呢? 最 新 的 情 況, 包 括 該 16 萬 個 檔 案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再 者, 司 長 剛 才 說 檔 案 處 有 專 業 判 斷, 但 前 檔 案 處 處 長 已 指 出 現 時 的 檔 案 處 並 沒 有 專 業 判 斷,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會 否 真 的 提 升 檔 案 處 的 專 業 水 平 呢? 不 過, 主 席, 那 16 萬 個 檔 案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該 個 檔 案 現 時 由 廉 署 持 有 但 是,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廉 署 自 從 受 制 於 檔 案 管 理 的 強 制 規 定 後, 須 要 進 行 一 系 列 工 作 這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我 不 作 重 複, 大 家 可 從 主 體 答 覆 中 看 到, 包 括 把 這 些 檔 案 分 類, 按 分 類 表 來 進 行 分 類 至 於 李 卓 人 議 員 關 心 究 竟 廉 署 會 在 何 時 把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讓 檔 案 處 鑒 定 如 有 歷 史 價 值, 便 作 永 久 保 存, 從 我 們 現 時 向 廉 署 跟 進 情 況 所 知, 希 望 到 2013 年 8 月, 廉 署 便 可 把 首 批 已 過 保 存 期 的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鑒 定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11 年 之 前, 共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大 家 仍 然 記 得 去 年 發 生 涉 及 一 些 主 要 官 員, 包 括 前 特 首 的 一 連 串 懷 疑 貪 污 事 件, 令 公 眾 非 常 關 注 廉 署 跟 其 他 政 策 局 最 大 的 分 別, 就 是 它 的 檔 案 中 一 些 牽 涉 公 眾 利 益, 甚 至 有 關 歷 史 的 紀 錄,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政 府 容 許 廉 署 在 2011 年 之 前 銷 毀 了 7 萬 個 檔 案,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令

3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3 包 括 檔 案 處 處 長, 有 足 夠 能 力 審 閱 這 些 檔 案 是 否 可 被 銷 毀?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檔 案 內 容 涉 及 重 要 主 要 官 員 重 要 政 策 人 物, 是 否 其 中 一 個 理 由, 令 廉 署 或 檔 案 處 處 長 不 能 隨 便 銷 毀 這 些 具 歷 史 價 值 具 公 眾 政 策 研 究 重 要 資 訊 的 檔 案? 這 是 否 條 件 之 一?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在 檔 案 處 鑒 定 由 各 個 局 或 部 門 移 交 超 過 檔 案 存 廢 期 的 檔 案 時,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便 是 須 把 那 些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作 永 久 保 存, 讓 公 眾 人 士 日 後 可 以 查 閱 所 以, 檔 案 處 的 工 作 是 要 處 理 這 些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因 此 並 不 方 便 由 我 這 個 非 專 業 人 士, 在 此 向 各 位 演 繹 究 竟 我 們 檔 案 處 的 專 業 同 事 在 決 定 個 別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時 所 作 的 考 慮 郭 家 麒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很 清 楚 的, 我 問 某 個 檔 案 如 涉 及 主 要 官 員, 有 關 檔 案 是 否 具 歷 史 價 值, 以 及 在 政 策 上, 這 是 否 決 定 有 關 檔 案 須 予 保 留 的 條 件 之 一 司 長 是 否 答 覆 不 是, 亦 不 會 予 以 考 慮? 主 席 : 司 長 已 經 作 答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在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後,1 年 內 有 52 個 檔 案 交 由 檔 案 處 審 批, 但 在 規 定 實 施 前, 個 檔 案 被 銷 毀, 即 平 均 每 年 個 檔 案, 數 字 相 差 了 四 十 倍, 全 是 已 結 案 的 檔 案, 無 需 再 使 用 的 檔 案 這 批 檔 案 本 應 也 要 交 由 檔 案 處 審 核, 當 局 政 務 司 司 長 有 否 質 疑 為 何 這 些 數 字 毫 不 相 稱? 是 否 因 為 廉 署 以 拖 延 的 手 法, 拒 絕 移 交 檔 案 呢? 司 長 有 否 質 疑, 以 及 以 何 種 方 法 來 跟 進 這 些 不 相 稱 的 數 字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想 這 些 何 議 員 假 設 的 不 相 稱 數 字, 似 乎 特 別 反 映 某 一 方... ( 何 秀 蘭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何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38 553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要 澄 清, 我 所 說 的 這 些 數 字 並 非 假 設, 而 是 政 務 司 司 長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1 年 52 個 檔 案, 相 對 於 1 年 個 檔 案 主 席 : 數 字 不 相 稱 是 何 議 員 的 判 斷 政 務 司 司 長 : 對 不 起, 主 席, 我 仍 未 說 完 我 並 非 說 何 議 員 在 計 算 數 字 所 得 的 倍 數 有 主 觀 成 分, 而 是 我 只 想 回 答 在 2011 年 年 底 之 前 被 銷 毀 的 檔 案, 與 2011 年 年 底 之 後, 廉 署 按 照 強 制 性 的 要 求 送 交 檔 案 處 鑒 定 和 銷 毀 的 檔 案, 可 能 反 映 出 一 個 運 作 上 的 情 況 事 實 上, 被 銷 毀 的 個 檔 案 中, 很 多 是 已 結 案 的 調 查 檔 案, 也 有 一 些 是 防 貪 處 在 進 行 審 查 報 告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紀 錄, 例 如 一 些 書 信 往 來 或 會 議 紀 錄 這 些 檔 案 是 廉 署 按 當 時 參 考 了 政 府 檔 案 處 理 的 各 方 因 素 而 自 行 制 訂 的 方 法 而 銷 毀, 包 括 一 些 認 為 是 不 必 要 過 時 或 重 複 的 文 件 所 以, 在 毀 銷 數 目 方 面, 未 必 一 定 是 廉 署 刻 意 要 破 壞 或 消 除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可 能 只 是 反 映 其 在 檔 案 處 理 方 面 行 政 效 率 的 工 作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船 舶 的 安 全 事 宜 5.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就 船 舶 的 安 全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船 舶 的 內 部 如 設 有 水 密 分 艙 布 置, 船 體 一 旦 破 裂 時, 水 不 會 由 已 損 毀 的 艙 室 湧 入 未 受 損 的 艙 室, 因 而 可 避 免 或 減 慢 船 舶 下 沉,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就 本 港 註 冊 的 客 船 必 須 設 有 水 密 艙 及 水 密 門 裝 置, 以 及 該 等 裝 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標 準 作 出 規 定 ; 若 有 規 定, 詳 情 為 何 ; 非 本 港 註 冊 的 客 船 須 符 合 甚 麼 相 關 的 規 定, 才 可 在 本 港 水 域 內 航 行 ; ( 二 ) 過 去 3 年, 海 事 處 曾 否 全 面 進 行 例 行 及 突 擊 巡 查, 以 查 證 在 本 地 註 冊 的 客 船 設 有 水 密 艙 及 水 密 門, 而 該 等 裝 置 可 正 常 操 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查 獲 多 少 艘 船 隻 不 符 合 規 定, 以 及 政 府 如 何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及

3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5 ( 三 ) 過 去 半 年, 海 事 處 有 否 全 面 檢 討 監 管 船 舶 安 全 的 法 例, 以 及 執 法 程 序 和 工 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有 何 改 善 措 施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現 在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設 計 船 舶 時 會 將 船 體 分 成 多 個 船 艙, 而 艙 壁 是 分 隔 船 艙 的 結 構 艙 壁 有 水 密 艙 壁 及 非 水 密 艙 壁 兩 種 水 密 艙 壁 除 有 強 化 結 構 的 用 途 外, 還 會 將 船 體 分 隔 成 多 個 水 密 船 艙, 令 個 別 水 密 船 艙 因 破 損 而 入 水 時, 水 也 不 會 流 到 其 他 船 艙, 保 持 船 體 有 相 當 的 剩 餘 浮 力, 令 船 隻 不 會 沉 沒 或 減 慢 船 隻 下 沉 水 密 艙 壁 如 需 設 有 出 入 口, 便 需 設 置 水 密 裝 置 如 水 密 門, 並 須 在 船 隻 航 行 時 保 持 關 閉 海 事 處 根 據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條 例 ( 第 548 章 ) 發 出 工 作 守 則 第 I II 及 III 類 別 船 隻 安 全 標 準, 其 中 載 列 有 關 設 置 水 密 艙 壁 的 詳 細 要 求, 包 括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或 小 輪 須 設 置 最 少 3 道 水 密 艙 壁, 其 一 設 於 艏 尖 艙 位 置, 另 外 兩 道 分 別 設 於 輪 機 房 的 前 後 位 置 ; 而 載 客 量 達 100 人 以 上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須 符 合 破 損 穩 性 的 要 求, 即 當 一 個 水 密 船 艙 破 損 時, 船 仍 然 有 相 當 的 剩 餘 浮 力 這 些 規 定 與 新 加 坡 及 日 本 對 其 本 土 船 隻 的 要 求 相 同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每 年 均 須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海 事 處 於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時, 會 檢 查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以 及 結 構 主 機 和 安 全 設 備 等 方 面, 確 保 全 部 符 合 標 準, 才 會 發 出 驗 船 證 書 和 牌 照 至 於 遠 洋 船 隻 方 面,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 包 括 往 返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高 速 船 ), 以 及 在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註 冊 的 遠 洋 船 隻, 其 水 密 艙 壁 的 設 置 須 依 照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通 過 的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 公 約 ) 的 要 求, 設 置 最 少 3 道 水 密 艙 壁, 而 水 密 艙 壁 的 數 目 更 會 視 乎 船 隻 的 體 積 結 構 和 穩 性 等 增 加 此 外, 所 有 載 客 船 隻 亦 須 符 合 相 關 的 破 損 穩 性 要 求

40 553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海 事 處 會 為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包 括 檢 查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以 及 結 構 主 機 和 安 全 設 備 等 方 面, 確 保 全 部 符 合 標 準, 才 會 發 出 客 船 安 全 證 書 至 於 訪 港 的 外 來 船 隻, 一 直 以 來, 海 事 處 會 進 行 港 口 國 監 督 檢 查, 如 發 現 水 密 艙 壁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有 不 符 合 公 約 要 求 的 缺 陷, 船 隻 會 被 扣 留, 直 至 更 正 缺 陷 和 通 過 覆 檢 後, 方 可 離 開 香 港 ( 二 ) 在 2010 年 至 2012 年 的 3 年 內, 海 事 處 對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以 及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 包 括 往 返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高 速 船 )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表 除 了 年 度 檢 驗 外, 海 事 處 自 去 年 年 底 起 檢 查 了 所 有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的 水 密 艙 壁 設 置 至 今 年 3 月 22 日 為 止, 海 事 處 透 過 年 度 檢 驗 和 特 別 巡 查, 共 檢 查 了 134 艘 載 客 量 達 100 人 以 上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以 及 138 艘 較 小 型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分 別 佔 上 述 兩 類 船 隻 總 數 的 99% 和 82% 絕 大 部 分 被 檢 查 的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均 符 合 標 準, 但 當 中 發 現 有 1 艘 渡 輪 的 水 密 門 上 的 門 框 膠 壓 條 破 損, 而 有 5 艘 較 小 型 小 輪 則 在 其 穿 過 水 密 艙 壁 的 管 路 配 件 方 面, 被 發 現 配 件 的 防 水 裝 置 有 輕 微 缺 陷 海 事 處 已 要 求 有 關 船 隻 作 出 更 正, 並 會 於 稍 後 作 出 覆 檢 海 事 處 除 檢 驗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外, 亦 覆 核 船 隻 構 造 是 否 符 合 審 批 圖 則 海 事 處 預 計 於 今 年 4 月 內 完 成 檢 查 所 有 渡 輪 和 小 輪 ( 三 ) 當 局 正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對 載 客 船 隻 的 規 管 制 度 及 相 關 法 例 海 事 處 已 委 託 海 外 專 家 勞 氏 船 級 社 審 視 處 方 現 時 的 圖 則 審 批 及 驗 船 程 序,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和 建 議, 預 計 研 究 工 作 於 今 年 4 月 內 完 成 同 時, 海 事 處 亦 於 今 年 1 月 委 任 一 間 國 際 海 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將 香 港 對 本 地 領 牌 載 客 船 隻 的 安 全 要 求, 與 新 加 坡 澳 洲 悉 尼 和 英 國 修 咸 頓 港 口 所 實 施 的 安 全 要 求 作 一 全 面 比 較, 並 會 就 比 較 所 得 作 出 建 議 調 查 將 於 4 月 完 成 主 席, 香 港 水 域 繁 忙, 政 府 會 繼 續 以 安 全 至 上 的 原 則, 維 持 海 上 安 全, 致 力 完 善 對 本 地 船 隻 的 規 管 及 海 上 安 全 的 相 關 政 策 與 制 度 安 排

4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7 海 事 處 對 本 地 及 遠 洋 船 隻 進 行 的 年 度 檢 驗 附 表 年 份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 包 括 往 返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高 速 船 ) 註 : 每 艘 獲 續 發 驗 船 證 書 或 客 船 安 全 證 書 的 船 隻 均 會 接 受 最 少 兩 次 的 檢 驗 以 確 定 其 安 全 標 準, 如 有 需 要, 海 事 處 會 進 行 額 外 檢 驗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南 丫 島 海 難 發 生 當 晚, 我 和 工 會 代 表 前 往 瑪 麗 醫 院 協 助 苦 主 尋 親, 目 睹 了 妻 離 子 散 家 破 人 亡 的 慘 況 因 此, 對 於 局 長 剛 才 所 作 的 主 體 答 覆, 我 懷 着 既 沉 痛 且 極 度 懷 疑 的 態 度 作 出 追 問 南 丫 島 海 難 是 一 宗 鐵 達 尼 號 式 的 慘 劇, 船 上 的 水 密 船 艙 和 水 密 門 不 知 何 故 消 失, 以 致 發 生 慘 劇 然 而, 局 長 剛 才 卻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表 示, 海 事 處 每 年 均 會 為 船 隻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確 保 在 香 港 領 牌 的 船 隻 符 合 所 有 標 準, 才 會 發 出 驗 船 證 書 和 牌 照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表 甚 至 列 出 了 過 去 3 年 內 進 行 檢 驗 的 船 隻 數 字 因 此, 我 要 向 局 長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海 事 處 是 否 沒 有 把 南 丫 IV 號 的 水 密 船 艙 和 水 密 門 無 故 消 失 一 事 告 訴 你, 以 致 你 沒 有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作 出 涉 及 此 事 的 交 代? 這 是 海 事 處 在 說 謊 隱 瞞, 還 是 海 事 處 的 失 職?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沒 有 提 及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現 時 有 一 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正 就 該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雖 然 相 關 的 研 訊 已 告 完 成, 但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卻 尚 待 發 表 基 於 迴 避 待 決 案 件 的 原 則, 我 不 宜 就 調 查 委 員 會 研 訊 中 的 任 何 事 情 作 出 評 論 不 過, 在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發 表 後, 如 調 查 委 員 會 有 任 何 觀 察 建 議 和 看 法, 政 府 當 然 會 積 極 作 出 跟 進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段, 當 中 表 示 政 府 會 致 力 完 善 海 上 安 全 的 相 關 政 策 與 制 度 安 排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詢 問

42 553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政 府 如 何 能 監 管 香 港 的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以 確 保 其 現 有 師 資 和 課 程 能 令 香 港 的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為 何 我 會 有 此 一 問 呢? 那 是 因 為 在 早 前 的 南 丫 島 海 難 事 故 聆 訊 過 程 中, 有 部 分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教 職 員 曾 向 我 表 達, 在 過 去 數 年,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的 基 本 雷 達 操 作 課 程 因 人 手 和 資 源 不 足 而 出 現 課 程 不 足 的 問 題, 以 致 學 員 要 大 排 長 龍, 輪 候 修 讀 課 程 的 人 數 大 增, 課 程 供 不 應 求 這 不 禁 令 我 們 關 注 到 在 聆 訊 過 程 中, 曾 揭 示 在 今 次 海 難 事 故 中, 涉 事 船 隻 上 的 船 長 和 船 員 竟 無 一 懂 得 如 何 觀 看 雷 達, 而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基 本 的 海 上 航 行 訓 練 因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可 以 怎 樣 監 管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的 師 資 和 課 程, 令 香 港 的 海 事 安 全 能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我 們 會 全 面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海 上 安 全, 以 及 海 事 處 監 管 機 制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我 們 已 委 聘 海 外 專 家, 包 括 勞 氏 船 級 社 及 一 間 國 際 海 事 顧 問 公 司, 協 助 審 視 海 事 處 現 時 的 圖 則 審 批 和 驗 船 程 序, 以 及 我 們 在 監 管 方 面 的 安 全 要 求 至 於 范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的 課 程 內 容 等, 我 們 當 然 會 作 出 跟 進, 瞭 解 當 中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不 過, 在 去 年 10 月 發 生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後, 我 其 實 已 在 立 法 會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辯 論 中 提 到 當 局 的 10 項 改 善 措 施 在 過 去 數 個 月, 海 事 處 已 跟 本 地 船 隻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業 界 進 行 商 討,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海 上 安 全 措 施 及 從 事 海 事 工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當 中 包 括 提 升 現 時 的 船 長 考 試 課 程 制 度, 以 及 提 升 其 專 業 水 平 和 航 行 安 全 意 識, 並 考 慮 日 後 如 何 就 船 長 和 船 員 的 休 息 時 間 作 出 規 限, 以 及 就 本 地 載 客 船 隻 的 最 低 人 員 要 求 作 出 規 定 所 以, 我 們 會 就 此 作 全 方 位 的 檢 視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在 這 宗 海 難 事 故 的 調 查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之 前, 我 們 當 然 不 應 作 出 評 論, 但 我 要 讚 賞 當 局 在 這 次 事 故 發 生 後, 致 力 完 善 對 本 地 船 隻 所 作 的 規 管 和 海 上 安 全 要 求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表 示 預 計 會 在 4 月 內 完 成 就 安 全 要 求 所 作 的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在 選 擇 上 述 比 較 調 查 的 涵 蓋 港 口 方 面, 是 基 於 甚 麼 條 件 而 選 擇 以 新 加 坡 澳 洲 悉 尼 和 英 國 修 咸 頓 港 口 作 為 比 較 對 象? 是 因 為 這 些 港 口 的 安 全 紀 錄 非 常 良 好, 還 是 因 為 其 繁 忙 程 度 堪 與 香 港 相 比?

4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9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是 海 事 處 專 業 人 員 按 其 國 際 經 驗 所 作 的 選 擇, 而 且 新 加 坡 港 口 的 繁 忙 程 度 的 確 與 香 港 相 若 至 於 澳 洲 悉 尼 和 英 國 修 咸 頓, 則 是 著 名 的 港 口, 而 有 關 國 家 在 海 上 安 全 和 海 事 監 管 制 度 方 面, 亦 是 國 際 間 被 視 為 有 很 多 良 好 做 法 的 地 區 所 以, 我 們 決 定 就 這 些 港 口 進 行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聽 畢 局 長 的 答 覆, 便 會 發 現 南 丫 島 海 難 根 本 不 應 發 生, 因 為 我 們 已 訂 有 良 好 的 檢 查 和 檢 測 制 度 問 題 是 當 我 們 向 海 事 處 官 員 問 及 當 日 的 驗 船 情 況 時, 他 們 卻 頓 然 失 憶, 試 問 我 們 又 如 何 能 相 信 海 事 處 的 驗 船 制 度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至 目 前 為 止, 曾 進 行 檢 驗 的 本 地 領 牌 渡 輪 和 小 輪 有 304 艘 但 是, 每 年 尤 其 在 夏 季 期 間, 有 數 以 百 計 遊 艇 或 改 裝 中 式 遊 艇 在 香 港 水 域 內 航 行, 當 中 有 不 少 雖 屬 載 客 船 隻, 但 卻 沒 有 領 牌, 而 且 選 乘 的 本 地 市 民 亦 不 在 少 數 有 一 些 朋 友 曾 告 訴 我, 他 們 在 登 船 後 連 救 生 衣 放 在 何 處 也 不 知 道, 如 這 些 遊 艇 不 幸 遇 難, 死 傷 人 數 相 信 將 不 下 於 南 丫 島 撞 船 慘 劇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除 了 這 304 艘 已 進 行 檢 驗 的 船 隻 之 外, 對 於 每 年 數 以 百 計 在 香 港 水 域 航 行 的 出 租 遊 艇, 政 府 會 否 打 算 進 行 一 次 詳 細 和 合 格 的 安 全 標 準 檢 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本 地 船 隻 方 面, 海 事 處 一 直 有 進 行 例 行 的 年 度 檢 驗 在 發 生 撞 船 事 故 後, 海 事 處 已 加 緊 進 行 巡 查, 並 作 出 特 別 巡 查 關 於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調 查 委 員 會 曾 提 及 的 事 情, 容 許 我 在 此 抱 歉 多 說 一 次, 我 不 可 作 出 具 體 的 評 論 不 過, 海 上 安 全 是 政 府 極 之 重 視 的 指 標, 而 安 全 至 上 更 是 任 何 時 候 均 應 堅 守 的 原 則, 而 並 不 僅 限 於 海 難 事 故 發 生 後 在 10 月 發 生 撞 船 事 故 後, 我 們 已 督 促 海 事 部 門 收 緊 和 提 升 這 方 面 的 標 準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郭 家 麒 議 員 :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和 每 年 數 以 百 計 出 租 遊 艇 有 關 的 部 分, 這 些 遊 艇 的 危 險 程 度 並 不 下 於 該 次 撞 船 事 故 所 涉 及 的 船 隻

44 554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局 長, 有 關 遊 艇 的 問 題, 你 有 否 補 充?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遊 艇 的 載 客 情 況 和 結 構 與 一 般 渡 輪 和 小 輪 不 同, 現 時 社 會 各 界 較 感 關 心 的 是 渡 輪 和 小 輪 的 情 況, 但 這 並 不 等 於 遊 艇 不 會 發 生 安 全 問 題 事 實 上, 香 港 水 域 交 通 的 頻 繁 程 度 極 高, 我 會 再 向 海 事 部 門 查 詢, 探 討 在 這 方 面 有 沒 有 可 作 改 善 的 空 間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表 示, 當 局 正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對 載 客 船 隻 的 規 管 制 度 及 相 關 法 例, 並 表 示 海 事 處 已 作 出 兩 項 委 託, 其 一 是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另 一 項 是 作 出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在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有 否 進 行 全 面 檢 視, 探 討 海 事 處 的 恆 常 執 法 工 作 是 否 存 在 任 何 問 題, 並 就 此 進 行 研 究?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王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正 是 我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的 內 容, 亦 即 我 們 已 委 託 海 外 專 家 審 視 海 事 處 現 時 的 圖 則 審 批 和 驗 船 程 序, 以 評 估 風 險 此 舉 是 因 應 南 丫 島 海 難 事 故 發 生 後, 社 會 各 界 期 望 我 們 能 更 進 一 步, 從 而 確 保 在 安 全 監 管 程 序 以 至 驗 船 程 序 等 各 方 面, 都 能 做 到 最 好 至 於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則 是 一 項 就 國 際 間 做 法 所 作 的 比 較, 以 確 保 我 們 的 標 準 並 不 落 後 於 其 他 一 些 被 視 為 訂 有 良 好 守 則 的 地 區 在 10 月 發 生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後, 海 事 處 已 進 行 了 兩 方 面 的 工 作, 一 方 面 透 過 本 地 船 隻 諮 詢 委 員 會, 跟 業 界 討 論 如 何 提 升 安 全 和 安 全 意 識 方 面 的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亦 經 常 與 海 事 處 召 開 工 作 會 議, 跟 進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的 努 力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政 府 高 層 可 有 調 查 海 事 處 在 行 政 上 有 否 失 當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已 經 表 示, 在 該 次 事 故 發 生 後,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即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一 直 與 海 事 處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我 們 經 常 透

4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41 過 會 議 監 察 海 事 處 的 工 作 情 況, 督 促 他 們 在 制 度 和 巡 查 上 進 行 程 序 檢 討, 以 及 提 升 這 方 面 的 標 準 由 於 調 查 委 員 會 現 時 仍 在 進 行 其 調 查 工 作, 尚 未 發 表 報 告, 我 不 宜 過 多 談 論 和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有 關 的 問 題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其 答 覆 中 提 到 很 多 關 於 就 相 關 設 施 進 行 檢 查 扣 留, 甚 至 覆 檢 的 工 作 以 目 前 情 況 而 言, 相 關 法 例 是 否 容 許 當 局 在 採 取 勸 諭 式 或 要 求 覆 檢 的 行 動 以 外, 還 可 以 援 引 檢 控 程 序 或 條 文, 讓 當 局 能 更 加 有 力 地 就 有 關 設 施 作 出 監 管? 如 果 沒 有 這 些 程 序 或 條 文, 當 局 會 否 馬 上 作 出 檢 討, 並 盡 快 就 此 進 行 立 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海 事 處 如 在 進 行 檢 查 時 發 現 有 任 何 違 反 法 定 要 求 或 海 事 處 所 訂 安 全 要 求 之 處, 除 了 作 出 口 頭 警 告 或 提 請 有 關 的 營 運 公 司 或 船 隻 擁 有 者 立 即 作 出 改 善 之 外, 亦 可 作 出 檢 控 此 外, 如 在 某 些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救 生 衣 和 其 他 安 全 設 備 方 面 有 任 何 不 符 規 定 之 處, 海 事 處 亦 可 撤 銷 其 驗 船 證 書, 令 有 關 船 隻 不 能 在 海 上 航 行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口 頭 質 詢 商 鋪 租 金 上 升 對 偏 遠 地 區 的 公 屋 租 戶 造 成 的 影 響 6.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領 匯 房 地 產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領 匯 ) 的 2012 年 年 報, 領 匯 轄 下 商 場 的 平 均 每 月 租 金 由 2008 年 3 月 的 每 平 方 呎 25.4 元 升 至 2012 年 3 月 的 35.8 元, 增 幅 達 41% 據 報, 領 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領 匯 公 司 ) 行 政 總 裁 曾 表 示, 領 匯 轄 下 商 場 租 戶 的 營 業 額 截 至 去 年 9 月 按 年 增 長 超 過 一 成, 並 預 計 未 來 兩 年 可 加 租 7% 至 8% 另 一 方 面, 有 居 於 偏 遠 地 區 ( 特 別 是 天 水 圍 及 東 涌 ) 的 公 屋 居 民 表 示, 由 於 對 外 交 通 費 高 昂, 所 以 他 們 非 常 依 賴 屋 邨 內 領 匯 商 場 及 街 市 的 店 鋪 提 供 生 活 所 需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他 們 又 指 出, 食 物 教 育 及 交 通 等 開 支 已 非 常 沉 重 ( 尤 其 是 正 接 受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的 住 戶 ), 而 領 匯 加 租 會 引 致 店 鋪 出 售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加 價, 會 進 一 步 加 重 他 們 的 生 活 負 擔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在 過 去 5 年, 每 年 領 匯 轄 下 商 場 及 街 市 鋪 位 的 小 商 戶 總 數, 以 及 該 等 商 戶 和 領 匯 十 大 租 戶 租 用 的 樓 面 面 積 分 別 佔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46 554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二 ) 過 去 5 年, 每 年 公 屋 租 戶 的 個 人 及 家 庭 入 息 的 中 位 數 分 別 為 何 ; 天 水 圍 及 東 涌 兩 區 的 公 屋 租 戶 當 中, 現 時 正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金 及 傷 殘 津 貼 的 租 戶 所 佔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現 時 該 兩 區 的 公 屋 租 戶 的 家 庭 收 入 用 於 支 付 租 金 食 物 教 育 及 交 通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是 否 知 悉 領 匯 轄 下 街 市 在 過 去 5 年, 每 年 的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以 及 與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轄 下 公 眾 街 市 的 租 金 如 何 比 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在 2005 年 11 月 將 轄 下 180 項 的 商 業 及 停 車 場 設 施 透 過 領 匯 分 拆 上 市 後, 領 匯 已 是 一 間 私 營 機 構, 完 全 獨 立 於 政 府 及 房 委 會, 其 產 業 的 管 理 由 領 匯 公 司 全 權 負 責 因 此, 政 府 並 沒 有 持 有 領 匯 任 何 的 股 份, 亦 不 能 及 不 可 以 干 預 領 匯 公 司 的 日 常 營 運 安 排 及 業 務 管 理 質 詢 的 第 ( 一 ) 及 第 ( 三 ) 部 分 涉 及 領 匯 公 司 的 租 賃 資 料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由 於 領 匯 是 一 間 私 營 機 構, 政 府 及 房 委 會 均 無 參 與 其 管 理, 因 此 我 們 並 無 備 存 郭 議 員 質 詢 所 要 求 的 相 關 資 料 然 而, 我 們 就 郭 議 員 的 質 詢 向 領 匯 公 司 作 出 查 詢 領 匯 公 司 就 此 提 供 了 一 些 資 料, 供 議 員 參 考 根 據 領 匯 公 司 所 能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 其 物 業 組 合 內, 由 獨 立 商 戶 經 營 而 其 面 積 少 於 平 方 呎 的 商 鋪 ( 撇 除 領 匯 五 十 大 租 戶 的 商 鋪 連 鎖 店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商 鋪 ) (1) 佔 零 售 商 鋪 總 數 約 六 成 自 領 匯 上 市 以 來, 這 類 小 商 戶 的 數 目 已 上 升 了 約 兩 成 有 關 領 匯 轄 下 街 市 及 熟 食 檔 位 過 去 5 年 的 租 金 資 料, 我 們 已 詳 列 於 附 表 由 此 可 見, 年 度 及 年 度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分 別 為 65.2 元 及 67.3 元 現 時,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街 市 及 熟 食 檔 位 的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分 別 為 約 37 元 和 約 24 元 食 環 署 轄 下 街 市 攤 檔 及 熟 食 市 場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分 別 為 31 元 及 30.9 元 不 過, 我 們 不 能 簡 單 地 比 較 租 金 數 字, 因 它 們 往 往 取 決 於 街 市 所 處 地 區 個 別 檔 位 的 位 置 經 營 類 別 生 意, 以 及 人 流 等 眾 多 因 素 (1) 領 匯 公 司 表 示, 該 公 司 一 直 採 用 此 作 為 小 商 戶 的 定 義

4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43 雖 然 領 匯 是 一 間 私 營 機 構, 但 我 們 期 望 領 匯 能 在 屋 邨 發 揮 社 區 商 場 的 概 念 來 營 運 其 零 售 及 商 場 設 施, 以 貼 近 居 民 的 消 費 需 要 和 負 擔 能 力 領 匯 公 司 的 管 理 層 過 往 亦 曾 在 立 法 會 上 表 示, 明 白 領 匯 需 要 服 務 屋 邨 居 民, 在 釐 定 租 金 時, 會 考 慮 零 售 商 戶 的 業 績 及 市 場 趨 勢, 力 求 把 租 金 維 持 於 商 戶 可 以 負 擔 的 水 平 政 府 方 面,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領 匯 的 管 理 層 溝 通, 向 他 們 反 映 立 法 會 的 意 見 和 市 民 的 訴 求 就 郭 議 員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 統 計 處 )200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和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資 料,2006 年 及 2011 年 居 於 公 屋 的 家 庭 住 戶 的 工 作 人 口 每 月 主 要 職 業 收 入 中 位 數 分 別 為 8,000 元 和 8,790 元, 而 同 期 全 港 公 屋 家 庭 住 戶 每 月 收 入 中 位 數 分 別 為 11,000 元 和 12,000 元 由 於 200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沒 有 收 集 公 屋 居 民 領 取 綜 援 和 包 括 高 齡 津 貼 及 傷 殘 津 貼 的 公 共 福 利 金 的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所 以 在 此 我 們 只 能 提 供 2011 年 的 數 據 根 據 統 計 處 2011 年 人 口 普 查 的 資 料, 居 住 於 天 水 圍 新 市 鎭 的 公 屋 家 庭 數 目 約 為 個, 當 中 有 成 員 領 取 綜 援 的 家 庭 約 有 一 成 九, 而 有 成 員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的 家 庭 約 有 一 成 一 (2) 居 於 東 涌 的 公 屋 家 庭 數 目 約 為 個, 當 中 有 成 員 領 取 綜 援 的 公 屋 家 庭 約 有 一 成 三, 而 有 成 員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的 家 庭 約 有 9% 統 計 處 每 5 年 進 行 住 戶 開 支 統 計 調 查 ( 統 計 調 查 ), 以 提 供 按 商 品 或 服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住 戶 每 月 平 均 開 支 狀 況 的 資 料 最 新 在 年 度 進 行 的 統 計 調 查 可 提 供 元 朗 區 及 離 島 區 住 戶 的 有 關 資 料, 但 由 於 樣 本 數 目 所 限, 並 沒 有 就 天 水 圍 和 東 涌 兩 地 的 細 項 數 據 分 析 (3) 作 為 參 照, 就 元 朗 區 的 住 戶 而 言, 其 租 金 開 支 ( 連 差 餉 及 地 租 ) 佔 其 總 開 支 約 兩 成 一, 而 食 品 和 教 育 開 支 分 別 佔 其 總 開 支 約 三 成 一 及 約 5%, 交 通 開 支 則 佔 約 一 成 一 (4) 就 離 島 區 住 戶 而 言, 租 金 開 支 ( 連 差 餉 及 地 租 ) 佔 其 總 開 支 約 兩 成 七, 而 食 品 和 教 育 開 支 分 別 佔 其 總 開 支 約 兩 成 五 及 約 5%, 交 通 開 支 方 面 則 佔 約 8% (2) 指 東 涌 南 東 涌 北 逸 東 邨 北 及 逸 東 邨 南 4 個 區 議 會 選 區 (3) 包 括 公 屋 及 非 公 屋 住 戶 (4) 包 括 公 屋 及 非 公 屋 住 戶

48 554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附 表 有 關 領 匯 的 租 金 資 料 領 匯 旗 下 街 市 及 熟 食 檔 位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 港 元 ) 年 度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沒 有 數 據 沒 有 數 據 沒 有 數 據 領 匯 旗 下 街 市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 港 元 ) 年 度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沒 有 數 據 沒 有 數 據 領 匯 旗 下 熟 食 檔 位 平 均 每 月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每 平 方 呎 租 金 ( 港 元 ) 年 度 ( 截 至 2012 年 9 月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沒 有 數 據 沒 有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 領 匯 年 報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領 匯 已 經 變 成 吸 血 鬼, 是 政 府 在 2005 年 實 施 的 政 策 之 下 產 生 出 來 的 怪 胎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居 住 在 公 屋 的 家 庭 的 人 均 收 入 不 足 8,800 元, 只 是 普 通 家 庭 的 七 成 在 天 水 圍, 有 三 成 家 庭 要 不 是 領 取 綜 援 便 是 領 取 公 共 福 利 金, 而 在 東 涌 則 有 22% 上 街 買 餸 要 花 費 不 少 錢, 對 這 些 家 庭 來 說, 是 不 容 易 的 事 政 府 也 看 到 天 水 圍 居 民 的 慘 況, 因 此 動 用 了 2,200 萬 元 建 立 天 秀 墟, 可 惜 卻 門 堪 羅 雀, 因 為 沒 有 售 賣 新 鮮 的 魚 和 肉, 無 法 幫 助 居 民

4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45 我 想 問 局 長, 看 到 東 涌 居 民 的 現 況, 特 別 是 天 水 圍 居 民 的 淒 慘 景 況, 再 看 到 領 匯 搶 奪 乞 丏 的 飯 來 吃, 政 府 有 何 對 策?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 第 一, 回 購 領 匯 ; 第 二, 在 房 委 會 轄 下 的 屋 邨 內, 興 建 一 些 商 場 街 市 和 熟 食 檔, 或 是 透 過 食 環 署 興 建 街 市 熟 食 檔, 令 居 民 可 以 鬆 一 口 氣, 不 用 繼 續 被 領 匯 剝 削?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居 住 在 天 水 圍 和 東 涌 等 地 區 的 公 屋 住 戶, 他 們 的 收 入 的 確 是 比 較 低 的, 而 元 朗 區 離 島 區 等 居 民, 他 們 用 於 食 品 等 的 開 支, 佔 收 入 的 比 率 相 對 來 說 也 是 較 高 的 然 而, 這 與 回 購 領 匯 是 兩 回 事 較 早 前 在 立 法 會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也 解 釋 過 : 第 一, 回 購 領 匯 將 涉 及 龐 大 公 帑, 而 目 前 規 管 領 匯 的 相 關 法 規, 亦 限 制 了 重 大 股 份 持 有 人 對 領 匯 日 常 運 作 的 影 響 換 句 話 說, 即 使 政 府 回 購 領 匯, 亦 不 等 於 能 夠 輕 易 地 影 響 領 匯 的 日 常 運 作 目 前 來 說, 政 府 無 意 考 慮 回 購 領 匯, 但 這 不 等 於 我 們 不 關 心 有 關 地 區 的 居 民 在 購 物 方 面 的 訴 求 郭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到 天 秀 墟 當 然, 這 是 首 次 採 用 創 意 的 方 式 來 推 動 本 土 墟 市, 我 相 信 透 過 不 斷 改 善, 應 該 可 以 做 出 一 些 成 績 另 一 方 面, 房 委 會 自 2005 年 領 匯 上 市 後, 在 新 落 成 的 公 共 屋 邨 裏, 亦 自 行 設 置 了 商 業 設 施, 為 市 民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而 連 同 油 塘 的 大 本 型 這 個 商 場, 現 時 由 房 委 會 提 供 的 商 業 和 零 售 設 施, 總 面 積 達 到 20 萬 平 方 米 在 新 項 目 方 面, 目 前 亦 有 28 項 正 在 規 劃 中, 當 中 涉 及 的 總 面 積 達 平 方 米 至 於 公 共 街 市 的 問 題, 食 環 署 當 然 會 視 乎 市 場 的 供 求 情 況 不 過, 審 計 署 過 去 亦 曾 經 提 醒 政 府, 由 於 興 建 公 眾 街 市 涉 及 的 成 本 相 當 高,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先 進 行 街 市 經 營 能 力 的 全 面 研 究, 然 後 才 考 慮 興 建 新 街 市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郭 家 麒 議 員 : 是 的 我 是 問 局 長 在 天 水 圍 及 東 涌 的 情 況, 特 別 是 就 這 兩 個 地 區 的 問 題, 我 聽 不 到 局 長 的 回 覆 我 想 問 清 楚,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天 水 圍 及 東 涌 興 建 房 委 會 及 食 環 署 的 街 市 商 場 或 熟 食 檔, 以 減 輕 居 民 的 痛 苦?

50 554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興 建 新 商 場 等 設 施, 當 然 會 受 到 當 地 的 地 點 及 其 他 考 慮 方 面 的 限 制 不 過, 在 現 有 的 公 共 屋 邨 內, 房 委 會 亦 有 計 劃 盡 量 改 善 現 時 設 有 的 零 售 設 施, 以 及 如 果 空 間 及 位 置 容 許, 亦 會 考 慮 增 設 零 售 點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不 是 居 於 公 屋, 但 我 卻 正 正 是 我 想 問 他, 在 公 共 屋 邨 內 還 可 以 設 置 甚 麼? 政 府 已 經 賣 出 所 有 商 場 設 施 這 真 是 可 笑 我 想 問 局 長 他 當 時 還 未 當 上 官 員 政 府 在 終 審 法 院 打 官 司 時, 我 亦 有 旁 聽 政 府 着 法 官 不 用 擔 心, 說 日 後 如 果 領 匯 管 理 設 施 後, 居 民 無 法 購 買 東 西, 或 是 因 為 領 匯 令 他 們 有 所 損 失, 例 如 居 民 想 購 買 一 對 白 鞋 也 買 不 到, 政 府 便 會 提 供 設 施, 包 括 提 供 循 環 巴 士 線 或 在 民 居 正 如 你 的 答 覆 所 說 興 建 零 售 設 施 政 府 現 時 是 否 會 作 出 承 擔? 郭 家 麒 議 員 剛 才 便 是 問 這 個 問 題 政 府 當 時 在 終 審 法 院 是 這 樣 回 答 的 政 府 現 時 想 怎 樣 做 呢? 貧 窮 人 士 居 於 貧 窮 的 地 區, 現 時 卻 提 供 一 個 市 值 租 金 的 商 場 供 他 們 購 物 政 府 何 時 會 履 行 在 終 審 法 院 所 作 出 的 莊 嚴 承 諾?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2005 年 時 領 匯 上 市 或 之 前 社 會 上 的 討 論, 雖 然 我 不 是 居 於 公 屋, 但 我 也 略 有 所 聞, 也 知 道 情 況 但 是, 無 論 當 時 的 決 定 是 如 何, 現 時 我 們 也 要 顧 及 領 匯 已 經 存 在, 而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在 新 的 公 共 屋 邨, 包 括 在 2005 年 後 落 成 的 屋 邨, 其 實 已 經 沒 有 再 讓 領 匯 興 建 新 商 場 及 零 售 設 施 政 府 目 前 的 做 法, 亦 是 房 委 會 的 方 向, 是 盡 量 發 展 及 改 善 公 屋 在 房 委 會 管 理 範 圍 內 的 零 售 設 施 至 於 天 水 圍 東 涌 或 其 他 一 些 偏 遠 地 區, 我 們 很 明 白 居 民 所 承 擔 的 生 活 支 出 有 時 候 是 很 高 的 就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要 全 面 來 看, 並 非 只 是 一 個 街 市 的 問 題 梁 國 雄 議 員 : 他 很 明 顯 沒 有 作 答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他 表 示 新 興 建 的 屋 邨 不 會 再 交 給 領 匯, 政 府 會 興 建 有 關 設 施

5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47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梁 國 雄 議 員 : 我 是 問 有 關 舊 有 的 公 共 屋 邨, 因 為 政 府 在 終 審 法 院 的 承 諾, 是 在 已 出 售 商 場 和 停 車 位 後, 如 果 居 民 無 法 享 受 以 前 的 福 利, 房 屋 署 會 竭 盡 所 能, 包 括 在 民 居 ( 即 2 樓 ) 興 建 商 場 局 長 卻 答 非 所 問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在 回 覆 時 也 提 到,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會 盡 量 在 現 有 屋 邨 內 改 善 已 經 存 在, 由 房 委 會 經 營 的 商 場 或 零 售 點 同 時, 在 新 建 屋 邨, 房 委 會 會 加 設 新 的 零 售 及 商 場 設 施 梁 國 雄 議 員 : 他 真 的 不 回 答 有 何 方 法? 我 再 問 他 一 次 其 實 他 為 何 不 明 白 呢? 政 府 曾 表 示, 會 在 原 有 的 屋 邨 內 自 行 興 建 更 多 設 施 或 提 供 巴 士 接 載 居 民 呢? 主 席 : 請 你 坐 下, 我 且 看 看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梁 國 雄 議 員 : 他 沒 有 熟 讀 資 料 主 席 : 有 關 梁 議 員 提 及, 政 府 當 年 在 法 院 就 於 原 有 屋 邨 內 自 行 興 建 更 多 設 施 或 提 供 接 載 巴 士 服 務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局 長 有 否 補 充?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整 體 答 覆 方 面, 我 沒 有 補 充 不 過, 剛 才 梁 議 員 提 及 2005 年 的 司 法 程 序, 假 如 房 委 會 曾 承 諾 任 何 事 情, 我 是 願 意 回 去 翻 查 當 時 具 體 的 說 法 陳 婉 嫻 議 員 : 局 長, 政 府 當 時 在 法 院 上 這 樣 說 : 領 匯 上 市, 當 然 不 是 由 我 們 決 定, 而 是 由 房 委 會 決 定 的 但 是, 政 府 來 到 立 法 會 時, 再 三 強 調 不 會 影 響 在 公 屋 興 建 商 場, 並 保 證 會 設 有 讓 基 層 市 民 消 費 的 地 方

52 554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局 長 也 參 與 了 房 委 會 的 工 作 很 長 時 間, 我 相 信 他 是 聽 過 這 方 面 的 承 諾 的 現 在 的 問 題 是 不 是 新 屋 邨, 新 屋 邨 的 問 題 我 們 已 知 道, 而 是 舊 有 的 屋 邨 政 府 有 何 措 施 呢?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領 匯 商 場 的 租 金 較 食 環 署 或 房 屋 署 的 貴 一 倍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自 然 便 會 出 現 這 個 困 境 當 年 政 府 曾 承 諾 不 會 令 公 屋 基 層 市 民 的 消 費 增 加 或 無 法 購 買 喜 歡 買 的 東 西, 現 在 事 實 卻 不 相 符 局 長, 我 認 為 你 要 針 對 梁 振 英 在 政 綱 也 提 及 如 何 制 衡 這 種 壟 斷, 並 在 公 共 屋 邨 附 近 興 建 商 場 或 商 業 設 施 來 解 決 問 題 所 以, 我 認 為 局 長 要 跳 出 他 現 時 答 覆 的 框 框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陳 婉 嫻 議 員 : 我 的 問 題 是 很 簡 單 的 政 府 如 何 作 出 補 救? 當 時 政 府 曾 經 表 示 會 確 保 已 出 售 商 場 的 公 共 屋 邨, 不 單 在 天 水 圍 或 東 涌, 以 至 其 他 地 區... 如 何 令 居 民 能 繼 續 有 較 便 宜 的 店 鋪 購 物 呢? 我 認 為 政 府 要 就 此 作 出 補 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歸 根 究 柢, 政 府 是 不 可 以 控 制 不 同 街 市 或 零 售 點 的 價 格 的 當 然, 如 果 是 由 政 府 提 供 的 設 施, 在 租 金 訂 定 方 面, 我 們 會 跟 隨 政 府 及 房 委 會 慣 常 的 政 策 說 回 2005 年 領 匯 上 市, 我 剛 才 回 答 梁 國 雄 議 員 時 也 提 到, 我 願 意 回 去 再 看 清 楚, 當 時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房 委 會 的 說 法 但 是, 無 論 如 何, 我 記 得 在 關 於 領 匯 的 立 法 會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也 提 及, 房 委 會 及 政 府 均 希 望 能 夠 盡 量 改 善 現 有 商 場 及 零 售 設 施, 以 及 令 市 民 有 較 多 選 擇 但 是, 具 體 上 可 在 一 些 個 別 地 區 做 到 多 少, 便 要 視 乎 那 些 地 區 是 否 能 夠 興 建 商 場 ; 如 果 無 法 興 建, 會 否 有 其 他 設 施 可 以 加 建 在 這 方 面, 房 委 會 一 直 希 望 能 夠 做 到 這 些 工 作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要 避 免 領 匯 的 租 金 瘋 狂 飆 升,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便 是 引 入 競 爭 我 們 討 論 了 很 多 年, 希 望 在 偏 遠 地 區, 例 如 天 水 圍 東 涌 等 地 區 設 立 公 眾 街 市, 但 政 府 好 像 變 成 聾 耳 陳 般 局 長 剛 才 還 說 要 回 去 慢 慢 檢 視 以 往 的 規 例

5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49 事 實 上, 在 過 去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們 已 提 出 很 多 建 議 但 是, 政 府 卻 無 動 於 衷, 視 而 不 見, 令 市 民 甚 至 懷 疑 政 府 是 否 在 包 庇 領 匯, 令 領 匯 能 獨 行 獨 斷, 租 金 獨 佔 鰲 頭 政 府 是 否 在 包 庇 領 匯? 如 果 不 是 這 樣, 政 府 何 時 會 在 天 水 圍 東 涌 等 地 區 興 建 食 環 署 的 街 市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第 一, 政 府 沒 有 包 庇 任 何 私 營 機 構, 包 括 領 匯, 但 政 府 亦 不 可 能 隨 便 干 預 私 營 機 構 剛 才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及 在 去 年 年 底 立 法 會 一 項 議 案 辯 論 中, 亦 清 楚 解 釋 法 律 上 的 觀 點 至 於 有 關 提 供 公 眾 街 市, 剛 才 我 也 提 到, 究 竟 應 否 興 建 公 眾 街 市, 食 環 署 要 考 慮 多 方 面 因 素, 包 括 地 區 ; 而 且 亦 要 考 慮 成 本 效 益, 因 為 審 計 署 署 長 曾 發 出 專 題 報 告, 提 醒 政 府 在 考 慮 設 立 新 的 公 眾 街 市, 須 小 心 考 慮 成 本 及 經 營 能 力 所 以, 政 府 不 能 隨 便 興 建 公 眾 街 市 如 果 有 些 地 區 本 來 已 有 其 他 私 營 街 市 或 商 場, 這 樣 肯 定 對 新 街 市 的 營 運 效 益 有 影 響 不 過, 我 同 意 如 果 在 市 場 上 有 較 多 選 擇 及 較 多 競 爭, 的 確 能 令 市 民 作 為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保 護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是 說...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陳 恒 鑌 議 員 :... 天 水 圍 及 東 涌 的 物 價 明 顯 昂 貴, 局 長 卻 還 說 要 檢 視 及 考 慮 他 何 時 才 考 慮 完 畢 呢?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發 表 議 論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23 分 鐘 口 頭 質 詢 到 此 為 止

54 555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紓 減 電 訊 沙 井 氣 體 爆 炸 風 險 的 措 施 7.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鑒 於 近 年 電 訊 沙 井 內 氣 體 爆 炸 的 事 故 偶 有 發 生, 前 電 訊 管 理 局 於 2010 年 3 月 委 託 顧 問 研 究 此 問 題, 並 於 同 年 6 月 公 布 一 套 自 願 性 的 紓 減 電 訊 沙 井 氣 體 爆 炸 風 險 的 實 施 指 引 ( 指 引 ) 指 引 包 含 3 項 措 施 :(i) 密 封 連 接 至 沙 井 的 管 道, 以 防 止 易 燃 氣 體 進 入 沙 井 並 在 該 處 積 聚 (ii) 在 沙 井 蓋 加 設 疏 氣 孔, 以 防 止 易 燃 氣 體 在 沙 井 內 積 聚 ; 及 (iii) 採 用 三 合 土 保 護 塑 膠 管 道, 以 防 止 管 道 損 壞 和 防 止 易 燃 氣 體 進 入 沙 井 然 而, 最 近 本 人 得 悉, 此 等 措 施 未 被 全 面 落 實, 而 且 經 常 有 人 為 了 防 止 污 水 積 聚 和 蚊 患 而 把 沙 井 蓋 的 疏 氣 孔 以 膠 貼 密 封, 亦 有 沙 井 蓋 的 疏 氣 孔 經 常 被 泥 塵 堵 塞, 以 致 疏 氣 孔 未 能 發 揮 作 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是 否 全 港 的 電 訊 沙 井 已 落 實 上 述 措 施 的 最 少 一 項 ; 若 是, 該 3 項 措 施 分 別 在 多 少 百 分 比 的 電 訊 沙 井 中 得 到 落 實 ; 若 否, 已 落 實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的 電 訊 沙 井 的 數 量 及 其 佔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估 計 全 港 的 電 訊 沙 井 將 於 何 時 完 成 落 實 最 少 一 項 措 施 ; ( 二 ) 對 於 沙 井 蓋 疏 氣 孔 被 人 密 封 或 被 泥 塵 堵 塞 的 問 題, 當 局 有 否 解 決 方 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當 局 如 何 紓 緩 有 關 的 沙 井 的 爆 炸 風 險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重 新 考 慮 參 考 國 家 標 準 GB50373 通 信 管 道 與 通 道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及 GB50374 通 信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範, 立 法 規 定 電 訊 業 人 士 密 封 電 訊 沙 井 內 的 連 接 管 道, 以 防 止 發 生 沙 井 內 氣 體 連 環 爆 炸 的 事 故?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為 減 低 在 電 訊 沙 井 發 生 氣 體 爆 炸 的 風 險, 前 電 訊 管 理 局 ( 即 現 時 的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在 下 文 統 稱 通 訊 辦 ) 與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固 定 網 絡 營 辦 商 ( 固 網 商 ) 電 力 及 煤 氣 公 司 於 2009 年 9 月 成 立 工 作 組, 並 於 2010 年 3 月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研 究 有 關 事 宜 經 諮 詢 工 作 組 成 員 的 意 見 及 考 慮 顧 問 公 司

5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51 的 建 議 後, 通 訊 辦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發 出 指 引 (1), 要 求 固 網 商 遵 從 相 關 規 定 指 引 列 出 3 項 減 低 因 沙 井 內 積 存 易 燃 氣 體 而 引 致 爆 炸 風 險 的 紓 減 措 施, 即 在 沙 井 蓋 加 設 疏 氣 孔 密 封 連 接 沙 井 管 道 的 管 口 及 用 三 合 土 封 包 連 接 沙 井 的 管 道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工 作 組 認 為 上 述 紓 減 措 施 應 先 在 行 人 密 集 的 街 道 實 行, 以 減 低 行 人 因 電 訊 沙 井 氣 體 爆 炸 而 受 傷 的 風 險 該 等 街 道 的 位 置 列 於 指 引 的 附 件 六 固 網 商 已 按 指 引 的 要 求, 於 2012 年 6 月 30 日 前, 在 該 等 街 道 的 七 千 六 百 多 口 沙 井 實 施 上 述 其 中 最 少 一 項 的 紓 減 措 施 除 上 述 七 千 六 百 多 口 位 於 行 人 密 集 街 道 的 沙 井 已 實 施 最 少 一 項 的 紓 減 措 施 外, 指 引 亦 要 求 固 網 商 在 其 所 有 新 建 造 的 電 訊 沙 井 蓋 加 設 疏 氣 孔, 以 及 在 進 行 維 修 或 提 升 工 程 時, 以 設 有 疏 氣 孔 的 新 井 蓋 更 換 舊 的 井 蓋 指 引 亦 鼓 勵 固 網 商 在 他 們 其 他 的 電 訊 沙 井 實 施 上 述 紓 減 措 施 指 引 沒 有 指 定 全 部 電 訊 沙 井 完 成 紓 減 措 施 的 時 間 表, 然 而 固 網 商 已 陸 續 為 他 們 的 電 訊 沙 井 實 施 該 等 紓 減 措 施 至 2013 年 2 月 底 為 止, 已 實 施 紓 減 措 施 的 電 訊 沙 井 數 目 及 其 佔 全 部 電 訊 沙 井 數 目 的 比 例 如 下 : 紓 減 措 施 在 沙 井 蓋 加 設 疏 氣 孔 密 封 連 接 沙 井 管 道 的 管 口 用 三 合 土 封 包 連 接 沙 井 的 管 道 電 訊 沙 井 數 目 佔 全 部 電 訊 沙 井 數 目 的 百 份 比 約 口 約 1.5% 約 口 約 2.1% 約 7 萬 口 約 27.7% ( 二 ) 就 沙 井 蓋 疏 氣 孔 被 封 上 膠 貼 或 被 泥 塵 堵 塞 的 問 題, 指 引 要 求 固 網 商 在 進 行 定 期 檢 查 時, 清 除 阻 塞 沙 井 蓋 疏 氣 孔 的 雜 物, 以 確 保 疏 氣 孔 發 揮 應 有 的 功 能 按 指 引 的 要 求, 每 家 固 網 商 應 每 年 抽 樣 檢 查 最 少 20% 其 位 於 上 述 行 人 密 集 街 道 的 電 訊 沙 井, 以 及 每 兩 年 抽 樣 檢 查 最 少 5% 其 位 於 其 他 (1) 該 指 引 可 在 < pdf> 下 載

56 555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地 方 的 電 訊 沙 井 通 訊 辦 亦 會 進 行 抽 查, 以 確 保 固 網 商 遵 從 指 引 內 關 於 抽 樣 檢 查 的 要 求 通 訊 辦 的 抽 查 結 果 顯 示, 固 網 商 符 合 指 引 內 的 要 求 ( 三 ) 除 在 沙 井 蓋 加 設 疏 氣 孔 外, 國 家 標 準 GB50373 通 信 管 道 與 通 道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及 GB50374 通 信 管 道 工 程 施 工 及 驗 收 規 範 中 所 建 議 的 密 封 管 道 和 三 合 土 封 包 管 道 方 法 亦 已 採 納 為 指 引 所 指 定 的 紓 減 措 施 固 網 商 已 按 指 引 的 要 求, 陸 續 為 他 們 的 電 訊 沙 井 實 施 該 等 紓 減 措 施, 以 減 低 在 電 訊 沙 井 發 生 氣 體 爆 炸 的 風 險 自 指 引 於 2010 年 6 月 30 日 實 施 後, 通 訊 辦 至 今 沒 有 收 到 電 訊 沙 井 發 生 氣 體 爆 炸 的 事 故 報 告 鑒 於 指 引 運 作 良 好, 當 局 因 而 未 有 打 算 就 有 關 紓 減 措 施 進 行 立 法 規 管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8. 單 仲 偕 議 員 : 主 席, 截 至 去 年 6 月 底, 在 政 府 以 免 收 或 收 取 象 徵 式 地 租 的 方 式, 向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的 體 育 會 及 私 人 體 育 會 ( 體 育 會 ) 批 出 的 73 份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 契 約 ) 中,55 份 已 到 期 該 等 體 育 會 在 契 約 土 地 上 提 供 的 康 樂 及 體 育 設 施 主 要 供 會 員 使 用, 而 它 們 按 契 約 只 須 有 限 度 對 外 開 放 設 施 有 市 民 指 出, 本 港 的 土 地 是 珍 貴 的 公 共 資 源, 政 府 應 在 續 約 時 加 入 條 款, 以 確 保 體 育 會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土 地 及 增 加 開 放 設 施 予 非 會 員 使 用 的 時 間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每 份 契 約 現 時 每 年 的 市 值 地 租 及 政 府 實 際 收 取 的 地 租 分 別 為 何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向 續 約 的 體 育 會 收 取 市 值 地 租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政 府 有 何 政 策 確 保 不 會 間 接 或 直 接 補 貼 體 育 會 的 營 運 開 支 ; 有 關 的 體 育 會 有 否 在 續 約 時 要 求 政 府 批 出 更 多 土 地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政 府 表 示 會 在 新 契 約 要 求 體 育 會 加 強 開 放 有 關 體 育 設 施, 該 等 體 育 會 是 否 接 納 要 求 ; 若 否,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有 關 的 續 約 申 請 及 詳 情 為 何 ; 政 府 會 如 何 監 察 體 育 會 在 續 約 後 有 否 切 實 履 行 開 放 設 施 的 條 件 及 有 否 訂 定 合 理 的 非 會 員 使 用 條 款 ; 及 ( 三 ) 鑒 於 政 府 表 示 會 在 新 契 約 規 定 各 體 育 會 的 設 施 須 每 月 開 放 不 少 於 50 小 時 ( 即 體 育 會 只 要 把 會 所 內 其 中 5 項 設 施, 每 月

5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53 開 放 各 10 小 時 便 符 合 規 定 ), 政 府 如 何 確 保 公 眾 有 合 理 和 充 足 的 時 間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在 新 契 約 生 效 後, 使 用 各 體 育 會 的 設 施 的 公 眾 人 士 數 目 將 會 增 加 多 少, 以 及 是 否 值 得 繼 續 以 遠 低 於 市 值 的 地 租 水 平 出 租 珍 貴 的 土 地 予 體 育 會?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民 間 團 體 透 過 契 約, 在 獲 批 租 的 土 地 上 營 辦 康 體 設 施 這 安 排 在 香 港 由 來 已 久 契 約 承 租 人 多 年 來 投 放 資 源 以 發 展 和 管 理 其 轄 下 的 設 施, 又 讓 外 間 團 體 使 用 其 設 施, 對 滿 足 市 民 體 育 運 動 方 面 的 需 要 作 出 貢 獻 一 如 先 前 向 立 法 會 闡 釋, 我 們 認 為 契 約 承 租 人 可 繼 續 發 揮 這 方 面 的 作 用 不 過, 我 們 亦 認 為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仍 有 進 一 步 貢 獻 的 空 間 為 此, 我 們 的 政 策 是 為 2011 年 和 2012 年 期 滿 的 契 約 續 期, 惟 承 租 人 須 遵 守 契 約 的 續 約 條 件, 即 進 一 步 向 外 間 團 體 開 放 其 設 施, 以 配 合 政 府 就 體 育 發 展 所 訂 的 政 策 目 標 待 目 前 的 一 輪 契 約 續 約 工 作 完 成 後, 我 們 將 會 檢 討 契 約 的 政 策, 而 在 檢 討 時, 我 們 考 慮 的 因 素 將 包 括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土 地 的 用 途 承 租 人 會 員 的 關 注, 以 及 廣 泛 的 公 眾 利 益, 冀 為 契 約 政 策 釐 定 未 來 路 向 為 免 影 響 檢 討 的 結 果, 我 們 會 告 知 契 約 承 租 人, 在 當 局 處 理 其 契 約 續 期 的 同 時, 他 們 不 應 期 望 契 約 期 滿 時 將 會 再 予 續 期, 又 或 即 再 予 續 期, 亦 未 必 會 繼 續 以 相 同 條 款 及 條 件 續 期 我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就 一 般 契 約 而 言,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評 估 的 地 租, 相 當 於 批 租 土 地 的 應 課 差 餉 租 值 3% 地 政 總 署 表 示, 沒 有 收 到 該 等 承 租 人 申 請 在 契 約 下 增 撥 土 地 ( 二 ) 我 們 已 告 知 私 人 體 育 會 所 及 其 他 承 租 人, 他 們 必 須 進 一 步 向 外 間 團 體 開 放 其 設 施, 承 租 人 亦 表 示 願 意 遵 守 此 規 定 承 租 人 亦 須 於 其 網 站 公 布 轄 下 設 施 的 資 料, 有 關 設 施 的 資 料 亦 會 見 於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網 站 在 監 管 方 面, 我 們 會 規 定 契 約 承 租 人 提 交 季 度 報 告, 交 代 他 們 向 外 間 團 體 開 放 設 施 的 情 況 我 們 亦 會 進 行 抽 樣 查 核, 並 會 因 應 投 訴,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58 555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三 ) 為 確 保 外 間 團 體 可 適 度 地 使 用 私 人 體 育 會 的 設 施, 我 們 會 在 續 期 契 約 中 增 訂 條 件 我 們 已 要 求 承 租 人 在 情 況 許 可 下, 在 最 低 限 度 規 定 以 外 提 高 其 設 施 的 對 外 開 放 程 度 根 據 承 租 人 迄 今 提 交 的 計 劃 書, 大 部 分 會 所 已 承 諾 每 月 開 放 其 體 育 設 施 供 外 間 團 體 使 用 的 時 數 超 逾 50 小 時, 而 某 些 會 所 的 開 放 時 數, 更 遠 超 最 低 限 度 的 規 定 我 們 亦 會 規 定 私 人 體 育 會 須 讓 外 間 團 體 在 若 干 指 定 的 時 段 可 優 先 租 用 體 育 設 施 當 有 關 提 高 設 施 開 放 程 度 的 規 定 予 以 落 實, 而 該 等 可 供 外 間 團 體 使 用 設 施 的 宣 傳 亦 予 以 加 強 後, 我 們 預 期 公 眾 使 用 承 租 人 設 施 的 數 字 將 會 顯 著 增 加 鑒 於 續 租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中, 現 時 我 們 並 無 此 項 數 字 的 估 算 在 檢 討 契 約 的 政 策 時, 我 們 將 會 檢 視 外 間 團 體 使 用 承 租 人 設 施 的 程 度, 以 釐 定 未 來 路 向 政 府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9. 馬 逢 國 議 員 : 主 席,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預 算 在 年 度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僅 為 16.5 公 頃, 比 上 一 年 度 的 34.6 公 頃 減 少 逾 半 由 年 度 至 年 度, 該 署 每 年 實 際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分 別 為 及 74 公 頃 然 而, 在 年 度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急 跌 至 只 有 5 公 頃, 而 之 後 維 持 在 相 當 低 的 水 平, 以 致 由 年 度 至 年 度 6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合 共 只 有 82.7 公 頃, 該 數 字 比 之 前 4 年 平 均 每 年 的 數 字 還 要 低 關 於 平 整 更 多 土 地 以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在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多 項 短 中 期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措 施,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平 整 土 地 面 積 比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逾 半 的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在 年 度 至 年 度 內 平 整 的 土 地 的 用 途 為 何, 並 按 土 地 用 途 列 出 土 地 面 積 的 分 項 數 字 ; ( 三 )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自 年 度 起 大 幅 減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

5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55 ( 四 ) 當 局 如 何 評 估,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大 幅 減 少 對 香 港 的 土 地 供 應 及 土 地 儲 備 帶 來 甚 麼 影 響, 以 及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是 否 足 以 落 實 本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所 提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的 措 施 ; 及 ( 五 ) 有 否 計 劃 將 未 來 數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增 加, 並 回 復 至 年 度 或 之 前 的 水 平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在 發 展 局 局 長 缺 席 期 間 ): 主 席, 正 如 二 零 一 三 年 施 政 報 告 表 示, 政 府 會 繼 續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透 過 善 用 現 有 已 開 發 土 地 及 開 發 可 供 發 展 用 途 的 新 增 土 地, 增 加 短 中 和 長 期 的 土 地 供 應, 以 滿 足 香 港 市 民 的 住 屋 和 各 項 需 要 當 中 透 過 平 整 土 地 以 開 發 新 增 土 地, 是 長 遠 十 分 重 要 的 土 地 來 源 之 一 我 們 正 積 極 推 展 有 關 方 面 的 工 作, 務 求 開 拓 更 多 土 地 資 源, 建 立 充 裕 的 土 地 儲 備 就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發 展 局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每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會 因 持 續 進 行 的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的 進 度 及 分 期 完 工 的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預 計 在 2013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較 2012 年 少, 主 要 原 因 是 多 項 進 行 中 涉 及 平 整 土 地 的 大 型 工 程 已 於 2012 年 大 致 完 成, 例 如 將 軍 澳 的 餘 下 發 展 ( 二 ) 2007 年 至 2012 年, 由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負 責 施 工 涉 及 平 整 土 地 的 主 要 工 程, 包 括 中 環 填 海 計 劃 第 三 期 大 埔 發 展 計 劃 將 軍 澳 餘 下 發 展 安 達 臣 道 發 展 計 劃 馬 鞍 山 發 展 計 劃, 以 及 灣 仔 發 展 計 劃 第 二 期 部 分 項 目 現 時 仍 在 進 行 中, 於 2013 年 將 有 新 的 土 地 完 成 平 整 上 述 工 程 加 上 其 餘 項 目 所 平 整 的 土 地 涉 及 不 同 用 途, 包 括 房 屋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休 憩 用 地 以 及 道 路 等, 它 們 所 佔 的 面 積 大 致 如 下 : 土 地 用 途 面 積 ( 公 頃 )* 房 屋 16.4 政 府 機 構 及 社 區 18.0 休 憩 用 地 22.5

60 555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土 地 用 途 面 積 ( 公 頃 )* 道 路 及 其 他 25.8 總 共 : 82.7 註 : * 有 關 土 地 面 積 僅 為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時 的 預 計 土 地 用 途 的 粗 略 估 計, 最 終 實 際 作 相 關 用 途 的 土 地 面 積 可 能 會 有 所 調 整 ( 三 ) 正 如 上 述 第 ( 一 ) 部 分 答 覆 所 提 及, 每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會 因 持 續 進 行 的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的 進 度 及 分 期 完 工 的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2007 年 以 前 有 不 少 大 型 工 程 項 目 施 工, 包 括 青 衣 九 號 貨 櫃 碼 頭 的 後 勤 用 地 啟 德 發 展 區 舊 啟 德 機 場 大 樓 的 拆 卸 工 程 佐 敦 谷 發 展 及 馬 料 水 發 展 等, 有 關 項 目 涉 及 的 土 地 平 整 面 積 較 大 另 一 方 面, 各 項 長 遠 土 地 供 應 大 型 項 目, 包 括 新 發 展 區 的 開 拓 及 在 維 港 以 外 適 度 填 海, 現 時 仍 屬 規 劃 階 段, 因 此 未 能 在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數 字 中 反 映 與 此 同 時, 各 個 新 市 鎮 的 發 展 已 趨 成 熟, 需 要 進 一 步 進 行 土 地 平 整 的 土 地 不 多, 因 此 近 年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相 對 較 少 ( 四 ) 及 ( 五 ) 我 們 重 申, 政 府 決 心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並 會 繼 續 以 多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積 極 開 拓 土 地 資 源, 建 立 土 地 儲 備 在 未 來 數 年, 隨 着 新 界 的 新 發 展 區 東 涌 新 市 鎮 擴 展, 以 及 啟 德 發 展 區 等 項 目 得 以 陸 續 落 實, 我 們 預 計 未 來 將 會 有 相 當 數 量 需 要 進 行 平 整 的 土 地 此 外, 根 據 優 化 土 地 供 應 策 略 第 一 階 段 公 眾 參 與 所 確 立 的 填 海 選 址 準 則, 我 們 提 出 了 5 個 近 岸 填 海 地 點, 包 括 龍 鼓 灘 馬 料 水 小 蠔 灣 欣 澳 及 青 衣 西 南, 總 面 積 約 600 公 頃 我 們 並 會 考 慮 在 大 嶼 山 及 香 港 島 之 間 的 中 部 水 域 興 建 人 工 島 人 工 島 若 能 提 供 便 捷 及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交 通 運 輸 連 接, 可 望 作 為 遠 期 擴 展 現 有 市 區 的 新 發 展 區 聯 同 近 岸 填 海 地 點, 合 共 可 提 供 總 面 積 約 至 公 頃 的 土 地 而 在 發 展 岩 洞 方 面, 除 研 究 中 的 搬 遷 沙 田 污 水 處 理 廠 往 岩 洞 計 劃 外, 我 們 建 議 就 3 個 搬 遷 公 共 設 施 往 岩 洞 的 計 劃, 包 括 鑽 石 山 食 水 及 海 水 配 水 庫 西 貢 污 水 處 理 廠 及 深 井 污 水 處 理 廠, 以 騰 出 現 址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6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57 當 局 正 就 近 岸 填 海 地 點 人 工 島 方 案 及 發 展 岩 洞 地 點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期 望 能 早 日 展 開 深 入 技 術 研 究 至 於 人 工 島 方 案, 我 們 計 劃 先 進 行 策 略 性 研 究, 以 提 出 具 體 的 填 海 地 點 及 接 駁 交 通 方 案, 再 諮 詢 公 眾 若 上 述 土 地 供 應 措 施 得 以 落 實, 將 進 一 步 增 加 香 港 的 土 地 供 應 和 儲 備 至 於 短 中 期 而 言, 二 零 一 三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的 10 項 措 施 中, 例 如 在 規 劃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適 度 提 高 住 宅 土 地 的 發 展 密 度 檢 討 土 地 行 政 程 序 及 批 地 和 補 地 價 的 流 程 等, 均 能 有 助 增 加 短 中 期 的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而 不 涉 及 平 整 土 地 工 程 因 此, 單 是 平 整 的 土 地 面 積 數 字, 並 不 能 反 映 政 府 在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方 面 的 持 續 工 作 旅 遊 保 險 的 銷 售 事 宜 10. 葛 珮 帆 議 員 : 主 席, 有 9 名 參 加 一 個 外 遊 旅 行 團 的 香 港 市 民 於 上 月 26 日 埃 及 樂 蜀 的 一 宗 熱 氣 球 爆 炸 意 外 中 死 亡 據 報,6 名 死 者 在 出 發 前 不 經 旅 行 社 購 買 的 旅 遊 保 險 的 承 保 範 圍 不 包 括 航 空 活 動, 而 有 關 的 保 險 公 司 表 示, 乘 坐 熱 氣 球 屬 航 空 活 動, 因 此 不 會 作 出 賠 償 死 者 家 屬 懷 疑 在 旅 遊 保 險 的 銷 售 過 程 中 沒 有 人 向 投 保 人 詳 細 解 釋 保 單 的 不 承 保 項 目 ; 此 事 引 起 部 分 市 民 關 注 旅 遊 保 險 的 銷 售 事 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現 時 經 旅 行 社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及 其 他 渠 道 銷 售 的 旅 遊 保 險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會 否 建 議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及 香 港 旅 遊 業 議 會 ( 旅 議 會 ), 向 旅 行 社 發 出 指 引, 要 求 當 他 們 向 參 加 旅 行 團 的 團 友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時, 須 提 供 承 保 範 圍 包 括 行 程 表 所 載 的 所 有 活 動 ( 包 括 自 費 項 目 ) 的 旅 遊 保 險 以 供 團 友 選 擇, 但 不 得 與 旅 行 團 捆 綁 一 起 銷 售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監 管 旅 遊 保 險 的 銷 售, 以 確 保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向 投 保 人 詳 細 說 明 他 們 擬 購 買 的 旅 遊 保 險 所 不 承 保 的 項 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62 555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四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制 訂 指 引, 要 求 旅 行 社 在 旅 行 團 出 發 前 提 醒 團 友 考 慮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而 如 果 行 程 表 包 括 高 風 險 活 動, 更 須 向 團 友 提 供 承 保 範 圍 包 括 該 等 高 風 險 活 動 的 旅 遊 保 險 以 供 他 們 選 擇 購 買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五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加 強 消 費 者 教 育, 使 他 們 知 道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時 須 注 意 的 事 項,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現 時, 我 們 是 按 以 下 分 類, 統 計 保 險 公 司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佔 旅 遊 保 險 毛 保 費 總 額 的 百 分 比 : (i) 保 險 代 理 及 經 紀 64% (ii) 旅 行 社 28% (iii) 直 接 銷 售 ( 例 如 透 過 互 聯 網 ) 8% 上 述 第 (i) 及 (iii) 項 數 字 包 括 了 經 銀 行 銷 售 ( 例 如 透 過 業 務 代 表 互 聯 網 或 櫃 員 機 等 ) 的 旅 遊 保 險 我 們 沒 有 銀 行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佔 旅 遊 保 險 毛 保 費 總 額 百 分 比 的 細 分 數 字 ( 二 ) 及 ( 四 ) 保 險 是 根 據 風 險 而 定 價 的 行 業, 保 單 是 保 險 公 司 與 投 保 人 訂 定 的 合 約, 雙 方 均 受 保 單 內 的 條 款 ( 包 括 保 障 範 圍 及 保 費 ) 約 束 投 保 人 可 按 自 身 不 同 需 要,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旅 遊 保 險 鑒 於 每 個 旅 客 或 有 不 同 考 慮 ( 例 如 是 否 參 與 行 程 中 個 別 活 動, 或 自 己 是 否 已 另 有 保 險 安 排 等 ), 當 局 不 會 規 定 個 別 旅 遊 保 險 產 品 的 保 障 範 圍 旅 議 會 一 向 建 議 旅 行 社, 應 提 醒 外 遊 旅 行 團 參 加 者 購 買 綜 合 旅 遊 保 險, 以 確 保 一 旦 在 途 中 遇 到 不 能 預 計 的 情 況 時, 能 夠 得 到 適 當 的 保 障 例 如, 旅 議 會 在 2012 年 8 月 就 上 述 要 點 向 旅 行 社 發 出 通 告, 並 特 別 提 醒 旅 行 社, 如 外 遊 旅 行 團 要 求 參 加 者 必 須 購 買 綜 合 旅 遊 保 險, 便 應 在 消 費 者 報 團

6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59 前, 清 楚 告 知 他 們 有 關 要 求, 並 在 行 程 表 中 註 明, 讓 他 們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報 團 ; 而 對 於 已 經 自 行 購 買 綜 合 旅 遊 保 險 的 消 費 者, 旅 行 社 不 宜 要 求 他 們 重 複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有 關 高 風 險 活 動 的 旅 遊 保 險, 旅 議 會 轄 下 的 出 外 旅 遊 委 員 會 在 埃 及 樂 蜀 熱 氣 球 爆 炸 意 外 發 生 後 翌 日, 就 有 關 事 宜 作 出 討 論, 並 特 別 提 醒 委 員 以 下 事 項 :(i) 宜 檢 視 現 時 旅 行 團 行 程 單 張 上 的 所 有 活 動 ( 包 括 自 費 活 動 ) 的 風 險, 並 在 消 費 者 報 團 前, 清 楚 告 知 有 關 風 險, 尤 其 是 高 風 險 活 動 ;(ii) 宜 檢 視 旅 行 社 為 外 遊 旅 行 團 參 加 者 安 排 的 綜 合 旅 遊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是 否 已 涵 蓋 旅 行 團 的 所 有 活 動 ( 包 括 自 費 活 動 ); 及 (iii) 若 團 員 自 行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旅 行 社 應 提 醒 他 們 需 檢 視 有 關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是 否 已 包 括 其 參 加 的 所 有 旅 行 團 活 動 ( 三 ) 現 時 任 何 人 必 須 先 通 過 相 關 考 試, 並 獲 保 險 公 司 委 任, 以 及 向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登 記 成 為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才 可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遵 守 由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保 險 代 理 管 理 守 則 該 守 則 第 76(f) 條 規 定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的 代 理 人 必 須 解 釋 推 薦 的 每 份 保 單 的 承 保 範 圍, 確 保 準 保 單 持 有 人 明 白 所 購 保 單 的 內 容 因 此,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向 客 戶 解 釋 旅 遊 保 險 合 約 內 的 承 保 項 目 及 不 保 項 目, 以 便 客 戶 在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時, 可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保 單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保 監 處 ) 已 要 求 旅 議 會 及 相 關 的 保 險 公 司, 敦 促 銷 售 旅 遊 保 險 的 旅 行 社 及 其 旅 遊 保 險 代 理 人, 必 須 遵 守 上 述 守 則 ( 五 ) 當 局 旅 議 會 和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透 過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於 公 共 巴 士 上 播 放 宣 傳 片 段 及 於 港 鐵 車 廂 內 的 顯 示 屏 播 放 宣 傳 信 息 等, 鼓 勵 市 民 在 外 遊 前 按 個 人 需 要 購 買 合 適 的 旅 遊 保 險 保 監 處 亦 印 製 了 旅 遊 保 險 知 多 少 教 育 單 張, 提 醒 市 民 於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時 要 注 意 的 事 項, 包 括 承 保 範 圍 及 不 受 保 障 的 項 目 等,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此 外,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一 直 以 來 亦 有 通 過 選 擇 月 刊, 提 醒 及 教 育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旅 遊 保 險 方 面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64 556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香 港 提 供 的 板 球 場 地 11.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板 球 自 2010 年 起 已 成 為 亞 洲 運 動 會 的 獎 牌 項 目, 而 香 港 6 人 板 球 賽 這 項 國 際 體 育 及 康 樂 盛 事, 是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向 遊 客 推 介 的 主 要 盛 事 之 一 然 而, 除 私 人 會 所 提 供 的 設 施 外, 本 港 僅 有 兩 個 劃 有 合 規 格 的 比 賽 界 線 的 公 共 板 球 場 地 有 市 民 投 訴, 雖 然 板 球 活 動 日 漸 普 及, 但 設 施 並 不 足 夠, 本 地 年 輕 球 員 只 能 在 街 上 進 行 練 習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劃 定 可 供 進 行 板 球 練 習 的 球 場 總 數 ( 請 按 下 表 臚 列 詳 情 ); 2012 年 上 半 年 度 劃 有 板 球 界 線 每 月 供 進 行 板 球 球 場 名 稱 地 區 ( 是 / 否 ) 練 習 的 平 均 時 間 ( 按 小 時 計 ) 7 人 硬 地 足 球 場 人 造 草 地 球 場 天 然 草 地 球 場 ( 二 ) 政 府 有 否 就 物 色 適 當 場 地 設 置 板 球 場 訂 定 客 觀 準 則 ; 若 有, 準 則 為 何 ; ( 三 ) 政 府 會 否 興 建 專 供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的 新 體 育 場 地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計 劃 在 不 同 地 區 劃 定 更 多 地 點 ( 例 如 硬 地 足 球 場 或 草 地 球 場 ), 供 板 球 球 員 使 用 ; 及 ( 四 ) 鑒 於 較 早 前 有 報 章 報 道 指 板 球 尤 其 受 本 港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歡 迎, 政 府 有 否 足 夠 宣 傳 和 指 引, 利 便 不 諳 中 文 的 人 士 預 訂 板 球 場 ; 若 有, 該 些 宣 傳 和 指 引 的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於 日 後 加 強 宣 傳?

6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61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我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目 前,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有 兩 個 板 球 場, 分 別 位 於 九 龍 城 天 光 道 遊 樂 場 和 黃 大 仙 蒲 崗 村 道 公 園, 作 板 球 訓 練 和 比 賽 場 地 此 外, 康 文 署 已 選 定 3 個 人 造 草 地 球 場 和 7 個 硬 地 足 球 場, 供 進 行 板 球 和 簡 易 板 球 活 動 ( 後 者 只 可 在 硬 地 足 球 場 進 行 ) 這 12 個 場 地 的 詳 情 如 下 : 球 場 名 稱 7 人 硬 地 (1) 田 灣 邨 遊 足 球 場 樂 場 (2) 天 秀 路 公 園 (3) 楊 景 遊 樂 場 (4) 東 涌 北 公 園 (5) 聯 合 道 公 園 (6) 油 塘 道 遊 樂 場 (7) 荔 枝 角 公 園 地 區 劃 有 板 球 界 線 ( 是 / 否 ) (1) 在 年 度 平 均 每 月 供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的 時 間 ( 按 小 時 計 ) 南 區 否 26.4 元 朗 否 7.9 屯 門 否 4 離 島 否 1.3 九 龍 城 否 不 適 用 ( 在 2012 年 6 月 開 放 供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 觀 塘 否 4 深 水 埗 否 不 適 用 ( 在 2012 年 6 月 開 放 供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 人 造 草 地 (1) 蒲 崗 村 道 球 場 公 園 黃 大 仙 是 63 (2) 文 東 路 公 園 離 島 否 0 (2) (3) 湖 山 遊 樂 場 屯 門 否 0 (2) (4) 廣 福 球 場 大 埔 否 2

66 556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球 場 名 稱 天 然 草 地 天 光 道 遊 樂 球 場 場 地 區 劃 有 板 球 界 線 ( 是 / 否 ) (1) 在 年 度 平 均 每 月 供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的 時 間 ( 按 小 時 計 ) 九 龍 城 是 註 : (1) 除 了 位 於 天 光 道 和 蒲 崗 村 道 公 園 的 板 球 場 外, 其 他 場 地 是 多 用 途 球 場, 可 供 多 種 球 類 活 動 之 用, 板 球 團 體 也 可 預 訂 (2) 東 涌 文 東 路 公 園 和 湖 山 遊 樂 場 在 年 度 未 有 用 作 板 球 活 動 的 預 訂 ( 二 ) 在 物 色 適 合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的 球 場 時, 我 們 考 慮 到 需 盡 量 減 低 板 球 對 場 地 內 其 他 使 用 者 和 在 被 擊 出 場 外 時 對 場 外 途 人 帶 來 的 潛 在 風 險 因 此, 康 文 署 只 會 選 擇 設 有 圍 網, 並 與 行 人 住 宅 區 和 往 來 車 輛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的 場 地 ( 三 ) 體 育 團 體 和 普 羅 大 眾 對 草 地 球 場 的 需 求 非 常 殷 切 由 於 香 港 土 地 供 應 有 限, 我 們 計 劃 增 建 多 用 途 球 場 以 滿 足 不 同 種 類 運 動 及 其 他 活 動 的 需 要, 而 非 興 建 專 用 體 育 項 目 的 設 施 雖 然 如 此, 康 文 署 會 與 香 港 板 球 總 會 合 作, 物 色 可 舉 行 正 式 板 球 比 賽 和 其 他 體 育 及 康 樂 活 動 的 地 點 ( 四 ) 為 協 助 推 廣 本 港 的 板 球 運 動, 康 文 署 與 香 港 板 球 總 會 合 辦 多 項 活 動 ( 例 如 同 樂 日 ), 供 市 民 ( 包 括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 參 與 康 文 署 以 不 同 渠 道 宣 傳 這 些 活 動, 例 如 在 部 門 網 頁 提 供 活 動 資 料 和 在 康 樂 場 地 張 貼 海 報, 並 透 過 香 港 板 球 總 會 和 少 數 族 裔 團 體 發 放 有 關 消 息 康 文 署 亦 會 在 部 門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可 供 進 行 板 球 活 動 的 場 地 的 最 新 資 料 有 關 預 訂 安 排 的 資 料 備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康 文 署 將 探 討 其 他 可 推 廣 現 行 安 排 的 適 當 渠 道 航 機 排 放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12.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表 的 2010 香 港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清 單, 民 用 航 空 在 2010 年 的 二 氧 化 硫 氮 氧 化 物 及 一 氧 化 碳

6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類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高 於 2008 年 民 航 處 發 表 的 環 保 報 告 2010 指 出, 從 西 面 及 北 面 抵 港 航 道 自 2009 年 10 月 作 出 調 整 以 縮 短 航 程 後, 民 用 航 空 在 2010 年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估 計 減 少 約 35 萬 噸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航 機 在 2011 年 及 2012 年 的 各 種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為 何 ;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減 低 航 機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升 降 及 停 泊 時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 二 ) 現 時 的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內 有 多 少 條 航 道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使 用 各 航 道 的 航 機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及 其 對 本 港 空 氣 質 素 的 影 響 ; 若 有,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 三 ) 目 前 航 機 排 放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對 哪 些 地 區 的 地 面 空 氣 質 素 有 較 大 影 響 ; 有 否 評 估 航 機 排 放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對 市 民 健 康 帶 來 的 風 險 ; 若 有, 評 估 的 結 果 為 何 ; ( 四 ) 是 否 知 悉, 哪 些 型 號 或 來 自 哪 個 地 區 的 航 機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較 嚴 重, 以 及 當 局 有 何 相 應 的 措 施 ; ( 五 ) 有 否 評 估, 過 去 3 年,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一 帶 的 能 見 度 有 否 受 飛 機 升 降 及 停 泊 所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影 響 ; 若 有 受 到 影 響,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有 何 相 應 的 措 施, 以 確 保 航 空 安 全 ; 及 ( 六 ) 鑒 於 現 時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內 有 多 個 機 場, 廣 東 省 香 港 和 澳 門 當 局 有 否 共 同 制 訂 機 制, 減 少 在 這 些 機 場 升 降 及 停 泊 的 航 機 所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每 年 均 會 出 版 香 港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清 單 ( 排 放 清 單 ), 公 布 各 種 主 要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和 排 放 源 我 們 於 本 年 3 月 20 日 公 布 2011 年 的 排 放 清 單,2012 年 的 排 放 清 單 尚 在 整 理 中 根 據 已 公 布 的 排 放 清 單, 在 2011 年 使 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飛 機 在 升 降 和 停 留 時 所 排 放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總 量 列 於 下 表

68 556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二 ) 及 ( 三 ) 2011 年 飛 機 的 排 放 總 量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 公 噸 ) 佔 香 港 整 體 排 放 量 的 百 分 比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58 1% 二 氧 化 硫 304 1% 氮 氧 化 物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329 1% 一 氧 化 碳 %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二 卷 第 三 部 分 第 二 章 訂 定 了 適 用 於 民 用 航 機 的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當 中 包 括 煙 霧 未 燃 燒 的 碳 氫 化 合 物 一 氧 化 碳 與 及 氮 氧 化 物 所 有 來 港 的 航 機 都 必 須 符 合 這 些 標 準, 以 減 少 其 廢 氣 排 放 民 航 處 由 2009 年 起 實 施 新 航 道, 縮 短 從 西 面 及 北 面 抵 港 航 班 的 航 程, 從 而 減 少 飛 機 排 放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及 碳 排 放 在 2011 年 內, 共 有 六 萬 三 千 多 航 班 使 用 縮 短 了 的 航 路, 估 計 可 減 少 高 達 39 萬 噸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為 減 少 飛 機 停 泊 時 的 排 放,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自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啟 用 以 來, 已 在 停 機 位 為 飛 機 提 供 以 電 力 發 動 的 固 定 地 面 供 電 系 統 及 預 調 空 氣 系 統, 讓 飛 機 減 少 使 用 機 上 的 輔 助 燃 油 發 電 機 組, 以 減 少 航 機 的 空 氣 污 染 物 及 碳 排 放 現 時 已 有 約 八 成 的 飛 機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機 管 局 亦 將 於 2014 年 強 制 在 停 機 位 的 飛 機 使 用 固 定 地 面 供 電 系 統 及 預 調 空 氣 系 統 現 時, 香 港 有 5 條 主 要 航 道, 供 航 班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使 用 機 管 局 在 2011 年 委 託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進 行 研 究, 利 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周 邊 的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在 2006 年 3 月 至 2010 年 2 月 期 間 所 錄 得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數 據, 分 析 由 機 場 所 產 生 的 排 放 與 其 他 北 大 嶼 山 地 區 所 產 生 的 排 放 的 相 互 影 響 有 關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位 於 北 大 嶼 山 的 東 涌 的 主 要 超 標 空 氣 污 染 物 是 臭 氧 及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該 等 污 染 物 主 要 是 由 區 域 性 空 氣 污 染 引 起, 而 非 機 場 排 放 所 致 由 此 可 見, 機 場 所 產 生 的 排 放 對 東 涌 的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不 大

6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65 飛 機 除 了 在 升 降 及 在 跑 道 滑 行 時 會 接 近 地 面 外, 大 部 分 時 間 均 在 極 高 空 飛 行 因 此, 飛 機 的 排 放 對 其 他 區 域 的 地 面 空 氣 質 素 的 影 響 亦 輕 微 ( 四 ) 所 有 使 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升 降 的 飛 機 都 必 須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的 排 放 標 準 個 別 飛 機 型 號 的 排 放 總 量, 取 決 於 該 型 號 飛 機 在 機 場 全 年 升 降 的 次 數, 以 及 引 擎 的 型 號 大 小 及 數 量 等 因 素 即 使 同 一 型 號 的 飛 機, 由 於 所 裝 置 的 引 擎 型 號 和 大 小 未 必 完 全 相 同, 其 排 放 量 亦 會 有 差 異 一 般 而 言, 升 降 次 數 較 多 的 大 型 飛 機, 其 總 排 放 量 相 對 較 多 ( 五 ) 在 過 去 5 年,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飛 機 年 度 升 降 架 次 有 16.8% 的 增 長 根 據 天 文 台 同 期 的 紀 錄,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錄 得 的 低 能 (1) 見 度 的 總 時 數 呈 下 降 趨 勢, 由 2008 年 的 小 時 減 少 至 2012 年 的 826 小 時, 即 減 少 58% 同 期 間, 環 保 署 在 位 於 東 涌 的 一 般 空 氣 質 素 監 測 站 所 錄 得 與 能 見 度 有 密 切 關 係 的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PM2.5) 年 均 值 亦 有 下 降, 由 2008 年 的 每 立 方 米 37 微 克 減 少 至 2012 年 的 每 立 方 米 28 微 克, 即 減 少 24% 這 些 數 據 顯 示, 飛 機 升 降 及 停 泊 對 機 場 一 帶 的 能 見 度 並 沒 有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詳 情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錄 得 的 低 能 見 度 時 數 ( 小 時 ) 東 涌 空 氣 監 測 站 錄 得 的 微 細 懸 浮 粒 子 (PM2.5) 年 均 值 ( 微 克 / 立 方 米 ) 飛 機 年 度 升 降 架 次 * 註 : * 初 步 數 字 (1) 即 能 見 度 低 於 8 公 里, 相 對 濕 度 低 於 95%, 不 包 括 出 現 霧 薄 霧 或 降 水

70 556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民 航 處 與 機 管 局 和 航 空 業 界 已 制 訂 了 一 套 完 善 的 空 管 及 地 面 運 作 程 序, 於 低 能 見 度 時 使 用, 以 確 保 航 班 安 全 及 運 作 暢 順 相 關 程 序 包 括 增 加 航 班 之 間 所 需 的 分 隔 加 強 導 航 信 號 的 保 護 特 定 的 機 場 地 面 燈 光 設 定 及 關 閉 某 些 行 車 道 等 ( 六 ) 正 如 本 答 覆 的 第 ( 二 ) 及 第 ( 三 ) 部 分 所 述, 飛 機 的 排 放 對 區 域 的 空 氣 質 素 影 響 輕 微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訂 定 的 飛 機 廢 氣 排 放 標 準 均 適 用 於 進 入 廣 東 省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航 機, 以 減 少 飛 機 升 降 時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向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的 協 助 13.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本 月 8 日, 有 數 名 香 港 記 者 在 北 京 採 訪 期 間 遭 一 羣 身 份 不 明 的 人 士 毆 打, 同 日 一 名 香 港 居 民 在 北 京 遭 人 在 街 上 強 行 帶 走 該 名 本 港 居 民 在 本 月 10 日 返 港 後 表 示, 他 被 內 地 當 局 以 觸 犯 尋 釁 滋 事 罪 為 理 由 驅 逐 出 境, 而 在 他 被 拘 押 期 間,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特 區 )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駐 京 辦 ) 的 人 員 沒 有 與 他 接 觸 或 向 他 提 供 支 援 關 於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駐 內 辦 )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支 援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港 人 的 工 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個 駐 內 辦 接 獲 多 少 名 香 港 居 民 求 助, 以 及 該 等 個 案 的 數 目 ( 並 按 求 助 的 事 項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駐 內 辦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的 程 序 和 結 果 是 甚 麼 ; ( 二 ) 就 該 名 香 港 居 民 遭 拘 押 及 驅 逐 出 境 的 事 件, 政 府 ( 包 括 駐 京 辦 ) 有 沒 有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協 助 他 ; 若 有,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沒 有, 原 因 是 甚 麼 ; ( 三 ) 就 香 港 記 者 遭 毆 打 的 事 件, 駐 京 辦 有 沒 有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支 援 該 等 記 者 ; 若 有,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沒 有, 原 因 是 甚 麼 ; ( 四 ) 當 局 會 不 會 就 駐 內 辦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職 能 進 行 檢 討, 以 加 強 向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港 人 提 供 的 支 援 ; 若 會,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 五 ) 鑒 於 本 港 居 民 前 往 內 地 日 益 頻 繁, 當 局 會 不 會 考 慮 採 取 更 多 措 施 和 加 強 宣 傳, 讓 市 民 瞭 解 在 內 地 遭 遇 緊 急 情 況 時,

7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67 可 循 甚 麼 途 徑 尋 求 政 府 的 協 助, 以 及 讓 市 民 瞭 解 駐 內 辦 的 職 能 ; 若 會, 有 關 措 施 的 詳 情 是 甚 麼 ; 若 不 會, 原 因 是 甚 麼?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特 區 政 府 駐 京 辦 和 駐 廣 東 經 濟 及 貿 易 辦 事 處 ( 駐 粵 辦 ) 設 有 入 境 事 務 組,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派 駐 職 員, 為 在 內 地 遇 到 事 故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協 助 綜 合 保 安 局 和 相 關 部 門 提 供 的 資 料 後, 就 質 詢 所 述 的 事 宜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3 年, 駐 京 辦 和 駐 粵 辦 所 接 獲 關 於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遇 事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字 載 於 附 件 由 於 這 些 個 案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各 有 不 同, 上 述 兩 個 駐 內 辦 並 無 按 個 案 的 結 果 備 存 資 料 ( 二 ) 就 質 詢 第 ( 二 ) 部 分 提 及 的 事 件, 入 境 處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得 知 有 關 事 件 後, 已 立 即 通 過 駐 京 辦 的 入 境 事 務 組 向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瞭 解 情 況 ( 三 ) 駐 京 辦 得 悉 質 詢 第 ( 三 ) 部 分 的 事 件 後, 即 時 聯 絡 相 關 傳 媒 詢 問 是 否 需 要 提 供 協 助, 同 時 也 向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瞭 解 情 況 駐 京 辦 獲 悉 有 關 傳 媒 已 向 內 地 公 安 當 局 報 案, 而 事 件 亦 已 立 案 調 查 駐 京 辦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有 關 部 門 緊 密 聯 繫, 留 意 事 件 發 展 ( 四 ) 特 區 政 府 會 因 應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駐 內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的 編 制 和 運 作,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切 實 可 行 的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公 布, 計 劃 在 駐 成 都 辦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進 一 步 提 升 對 在 內 地 西 部 地 區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支 援 ( 五 ) 入 境 處 編 印 了 一 份 名 為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香 港 居 民 服 務 指 南 的 單 張, 介 紹 當 局 為 在 內 地 遇 事 港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及 有 關 資 料, 以 及 說 明 特 區 政 府 可 提 供 協 助 的 範 圍 有 關 資 料 已 上 載 到 政 府 一 站 通 入 境 處 及 各 駐 內 辦 的 網 頁 入 境 處 亦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 包 括 電 視 和 電 台 宣 傳 廣 播 入 境 處 及 各 駐 內 辦 的 網 頁 宣 傳 單 張 和 香 港 政 府 通 知 你 流 動 平 台 等 ) 向 公 眾 宣 傳 協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組 24 小 時 求 助 熱 線 (852)1868

72 556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附 件 接 獲 的 求 助 個 案 數 目 類 別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駐 京 辦 駐 粵 辦 駐 京 辦 駐 粵 辦 駐 京 辦 駐 粵 辦 1. 遺 失 旅 遊 證 件 或 金 錢 在 內 地 遇 到 意 外 受 傷 或 其 他 事 故 小 計 : 總 計 :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的 規 管 及 資 歷 14.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包 括 醫 務 化 驗 師 放 射 技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業 治 療 師 視 光 師 牙 齒 衞 生 員 聽 力 學 家 足 病 診 療 師 營 養 師 視 覺 矯 正 師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義 肢 矯 形 師 言 語 治 療 師 藥 劑 師 及 配 藥 員 等 有 不 少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指 出, 隨 着 本 港 醫 療 服 務 的 發 展,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的 需 求 不 斷 上 升, 而 他 們 的 工 作 性 質 工 作 要 求 及 資 歷 水 平 亦 有 顯 著 的 改 變 ; 此 外, 各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亦 面 對 人 手 短 缺 及 招 聘 困 難 等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 包 括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及 衞 生 署 ) 內 的 各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的 入 職 資 歷 要 求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否 全 面 檢 視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的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的 資 歷 要 求, 並 按 各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的 資 歷 要 求 及 工 作 性 質 重 新 釐 定 該 等 職 系 的 薪 酬 水 平 ; 及 ( 三 ) 鑒 於 有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指 出, 現 時 有 部 分 專 職 醫 療 專 業 未 納 入 法 定 的 規 管 制 度, 以 致 市 面 上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聲 稱 是 該 等 專 業 的 醫 療 人 員, 並 向 市 民 提 供 未 達 相 關 專 業 水 平 的 服 務, 此 情 況 可 能 會 危 害 市 民 健 康, 當 局 會 否 再 次 考 慮 把 該 等 專 業 納 入 法 定 的 規 管 制 度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7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69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現 時 受 聘 於 公 營 醫 療 系 統 的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包 括 受 聘 於 衞 生 署 的 公 務 員 和 醫 管 局 的 非 公 務 員 在 現 行 的 公 務 員 制 度 下,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公 務 員 職 系 按 入 職 的 學 歷 要 求, 分 為 12 個 不 同 資 歷 組 別 一 般 而 言, 每 一 職 系 及 職 級 的 入 職 要 求 會 因 應 有 關 職 系 / 職 級 的 工 作 需 要, 就 學 歷 專 業 資 格 專 門 技 能 工 作 經 驗 語 文 能 力 及 其 他 的 質 素 要 求, 作 出 釐 定 有 關 12 個 資 歷 組 別 的 資 料 相 關 資 歷 組 別 內 的 衞 生 署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及 其 基 本 職 級 的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在 釐 定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的 薪 酬 架 構 時, 醫 管 局 大 致 上 參 考 及 採 用 公 務 員 相 關 職 系 的 安 排 至 於 有 關 聽 力 學 家 足 病 治 療 師 及 義 肢 矯 形 師 3 種 衞 生 署 沒 有 聘 用 的 職 系, 醫 管 局 的 入 職 條 件 及 資 格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 二 )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的 入 職 要 求 應 否 檢 討, 取 決 於 有 關 職 系 的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及 工 作 複 雜 程 度 等 是 否 出 現 除 了 因 公 眾 期 望 提 高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科 技 及 技 術 應 用 的 進 步 而 帶 來 變 化 之 外 的 根 本 性 的 改 變 如 有 任 何 公 務 員 職 系 在 招 聘 和 挽 留 人 才 方 面 遇 到 確 實 和 持 續 的 困 難, 或 該 職 系 出 現 上 述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及 工 作 複 雜 程 度 根 本 性 的 改 變, 可 按 機 制 提 出 職 系 架 構 檢 討 另 一 方 面, 醫 管 局 亦 不 時 定 期 檢 視 各 職 系 的 人 力 需 求 和 供 應, 並 會 因 應 服 務 和 專 業 發 展 的 需 要, 在 有 需 要 時 對 個 別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進 行 適 切 的 職 系 檢 討 ( 三 ) 面 對 香 港 人 口 增 長 及 老 化 市 民 對 醫 療 服 務 需 求 增 加 等 問 題, 政 府 已 成 立 一 個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高 層 次 督 導 委 員 會, 就 醫 護 人 力 規 劃 及 專 業 發 展 進 行 策 略 檢 討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檢 討 結 果, 就 如 何 應 付 預 計 的 醫 護 人 力 需 求 加 強 專 業 培 訓, 以 及 促 進 專 業 發 展 制 訂 建 議, 以 確 保 香 港 的 醫 療 系 統 得 以 健 康 持 續 發 展 檢 討 涵 蓋 13 個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醫 護 專 業 至 於 現 時 不 受 法 定 規 管 的 專 業 的 未 來 發 展 問 題, 督 導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其 他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諮 詢 小 組, 亦 會 按 需 要 進 行 討 論 我 們 預 計 檢 討 會 在 2013 年 完 成

74 557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5 科 合 格 職 系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職 系 2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科 合 格 的 職 系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科 合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職 系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 系 3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職 系 第 二 組 : 文 憑 職 系 4 技 術 督 察 及 相 連 職 系 高 級 證 書 加 經 驗 技 術 人 員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5 第 一 組 : 證 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技 術 人 員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6 第 二 組 : 工 藝 及 技 能 加 經 驗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7 需 要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合 格 和 中 學 會 考 3 科 良 的 職 系 專 業 及 相 連 職 系 8 第 一 組 : 專 業 學 會 會 員 或 同 等 資 格 第 二 組 : 薪 酬 結 構 與 第 一 組 職 系 相 關 連 的 職 系 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10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職 系 11 教 育 職 系 12 其 他 職 系 (1) II. 各 資 歷 組 別 內 的 衞 生 署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資 歷 組 別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職 系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科 合 格 的 職 系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牙 科 事 務 督 察 牙 科 事 務 督 察 1.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5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3 科 考 獲 第 3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7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71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科 考 獲 第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3 科 考 獲 第 3 級 /C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3. 處 事 成 熟 ( 註 : 上 述 (1) 項 的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高 級 牙 科 手 術 助 理 員 資 歷 組 別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 系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職 系 牙 科 治 療 師 1.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5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科 考 獲 第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註 : 上 述 (1) 項 的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牙 科 治 療 師 高 級 牙 科 治 療 師 牙 科 治 療 師 導 師 1. 持 有 由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頒 發 的 牙 科 治 療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5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5 科 考 獲 第 2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 註 : 上 述 (2) 項 的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

76 557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職 業 治 療 (2) 師 一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 部 分 註 冊 成 為 職 業 治 療 師 ; 高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2. 持 有 由 香 港 職 業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3. 在 取 得 職 業 治 療 師 註 冊 第 I 部 分 所 須 註 冊 資 歷 後 最 少 有 3 年 從 事 職 業 治 療 的 經 驗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的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視 光 師 視 光 師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視 光 師 名 冊 第 I 部 分 註 冊 ; 2. 持 有 視 光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給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書 ; 及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和 簡 單 英 語 視 覺 矯 正 師 物 理 治 療 (3) 師 二 級 視 覺 矯 正 師 一 級 視 覺 矯 正 師 一 級 物 理 治 療 師 高 級 物 理 治 療 師 1. 具 備 由 認 可 專 業 機 構 發 出 的 視 軸 矯 正 法 文 憑, 或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a 部 分 註 冊 成 為 物 理 治 療 師 ; 2. 持 有 由 香 港 物 理 治 療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3. 在 取 得 物 理 治 療 師 註 冊 第 Ia 部 所 須 註 冊 資 歷 後 最 少 有 3 年 從 事 物 理 治 療 的 經 驗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具 備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7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73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放 射 技 師 二 級 放 射 技 師 一 級 放 射 技 師 高 級 放 射 技 師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H 章 放 射 技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 或 II 部 分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放 射 診 斷 技 師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達 第 2 等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和 簡 單 英 語 資 歷 組 別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職 系 第 二 組 : 文 憑 職 系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牙 科 技 術 員 醫 務 化 驗 員 二 級 牙 科 技 術 員 一 級 牙 科 技 術 員 牙 科 技 師 高 級 牙 科 技 師 二 級 醫 務 化 驗 員 一 級 醫 務 化 驗 員 醫 務 化 驗 師 高 級 醫 務 化 驗 師 總 醫 務 化 驗 師 1. 持 有 由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或 菲 臘 牙 科 醫 院 頒 發 的 牙 科 工 藝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通 過 由 一 間 認 可 機 構 主 辦 的 牙 科 技 術 員 證 書 中 級 考 試,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有 最 少 4 年 牙 科 技 工 學 徒 經 驗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1. 持 有 香 港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院 校 的 醫 療 化 驗 科 學 文 憑,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2.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359 章 輔 助 醫 療 業 條 例 的 規 定,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I 部 分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為 醫 務 化 驗 師 ; 3. 持 有 由 香 港 醫 務 化 驗 師 管 理 委 員 會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78 557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配 藥 員 配 藥 員 高 級 配 藥 員 總 配 藥 員 1. 已 接 受 3 年 的 在 職 配 藥 訓 練, 並 持 有 職 業 訓 練 局 頒 發 的 配 藥 學 證 書,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資 歷 組 別 5 技 術 人 員 督 導 及 相 連 職 系 第 一 組 : 證 書 或 學 徒 訓 練 加 經 驗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放 射 技 術 員 放 射 技 術 員 高 級 放 射 技 術 員 1. 根 據 放 射 技 師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的 規 定 並 通 過 相 關 考 試 後, 按 註 冊 名 冊 第 IV 部 分 註 冊 成 為 放 射 診 斷 技 師 ; 及 2. 具 備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2 等 級 /E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資 歷 組 別 8 專 業 及 相 連 職 系 第 二 組 : 薪 酬 結 構 與 第 一 組 職 系 相 關 連 的 職 系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藥 劑 師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高 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藥 劑 師 高 級 藥 劑 師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1.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8 章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條 例 向 香 港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註 冊 為 藥 劑 師 ; 2. 持 有 由 香 港 藥 劑 業 及 毒 藥 管 理 局 簽 發 的 有 效 執 業 證 明 書 ; 3. 具 有 在 註 冊 後 兩 年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的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7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75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得 一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成 績, 以 及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 註 :(1) 向 英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和 美 國 當 地 的 藥 劑 業 管 理 局 註 冊 後 獲 取 的 有 關 工 作 經 驗, 亦 可 視 為 註 冊 後 的 工 作 經 驗 (2) 申 請 人 如 曾 接 受 中 醫 藥 訓 練 或 持 有 相 關 專 業 資 歷,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物 理 學 家 物 理 學 家 科 學 主 任 ( 醫 務 ) 高 級 物 理 學 家 科 學 主 任 ( 醫 務 ) 1. ( 甲 )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頒 授 的 理 學 士 榮 譽 學 位, 主 修 物 理 學 ( 綜 合 物 理 醫 學 物 理 放 射 物 理 保 健 物 理 或 應 用 物 理 ) 或 工 程 學 ( 電 子 電 機 電 腦 微 波 生 物 醫 學 電 信 或 醫 學 電 子 ),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i) 畢 業 後 有 兩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或 (ii) 持 有 本 港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主 修 上 述 學 科,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或 ( 乙 ) 於 1975 年 12 月 5 日 或 以 後 成 為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工 式 會 員 ( 電 機 組 或 電 子 組 ), 或 具 備 同 等 資 歷 ; 2.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能 力 傾 向 測 試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 及 3.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和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甲. 聽 力 服 務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聽 力 學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或 乙. 化 驗 室 服 務 (1) (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適 當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適 當 理 科 榮 譽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在 取 得 資 歷 後 具 備 兩 年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及 或

80 557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丙. 公 共 衞 生 (1) (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公 共 衞 生 學 或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或 相 關 學 科 的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公 共 衞 生 學 或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物 統 計 學 或 相 關 學 科 的 深 造 文 憑,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在 取 得 資 歷 後 具 備 兩 年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 或 丁. 中 醫 藥 (1) (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中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並 已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549 章 中 醫 藥 條 例 註 冊 為 註 冊 中 醫 ; 或 (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中 藥 學 或 中 藥 藥 劑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ii)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化 學 或 生 物 化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或 (iv) 持 有 任 何 一 所 認 可 大 學 頒 授 的 農 藝 學 藥 理 學 或 生 藥 學 榮 譽 學 士 及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成 績 資 歷 組 別 9 學 位 及 相 連 職 系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營 養 科 主 任 營 養 科 主 任 高 級 營 養 科 主 任 1. 具 備 營 養 學 深 造 文 憑 或 營 養 學 理 學 士 學 位, 並 通 過 駐 院 實 習 訓 練,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及 英 文 運 用 ) 中 取 得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及 英 語

8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77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言 語 治 療 主 任 言 語 治 療 主 任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發 的 言 語 及 聽 覺 科 學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2. 能 操 流 利 英 語 ; 3. 能 操 流 利 粵 語, 輔 音 和 元 音 均 發 音 正 確 ; 及 4.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的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 中 文 運 用 和 英 文 運 用 ) 達 一 級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資 歷 組 別 12 其 他 職 系 職 系 職 級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牙 齒 衞 生 員 牙 齒 衞 生 員 1. 已 向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註 冊, 成 為 執 業 牙 齒 衞 生 員 ; 2.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即 在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或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考 獲 第 2 級 或 以 上 成 績,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 並 能 操 流 利 英 語 及 粵 語 註 : (1) 資 料 截 至 2013 年 3 月 1 日 (2) 資 歷 組 別 1, 2( 第 二 組 ), 4, 6, 7, 8( 第 一 組 ), 10 及 11 並 無 衞 生 署 專 職 醫 療 職 系 (3) 醫 管 局 大 致 上 參 考 及 採 用 公 務 員 相 關 職 系 的 安 排 就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系, 醫 管 局 聘 有 二 級 職 業 治 療 師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除 了 就 註 冊 資 歷 後 經 驗 年 數 的 要 求 外, 醫 管 局 的 入 職 條 件 及 資 格 與 衞 生 署 相 同 附 件 二 醫 管 局 就 聽 力 學 家 足 病 治 療 師 及 義 肢 矯 形 師 入 職 條 件 及 資 格 職 系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聽 力 學 家 1. 持 有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大 學 頒 授 的 聽 力 學 理 科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同 等 學 歷

82 557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職 系 入 職 條 件 / 資 格 足 病 治 療 師 1. 持 有 足 病 治 療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2. 符 合 獲 頒 受 學 位 國 家 的 足 病 治 療 師 專 業 註 冊 資 格 義 肢 矯 形 師 1. 持 有 義 肢 矯 形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備 同 等 學 歷 ; 及 2. 於 醫 管 局 完 成 一 年 制 見 習 義 肢 矯 形 師 培 訓, 或 具 備 同 等 臨 床 工 作 經 驗 公 眾 對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風 險 的 關 注 15.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台 灣 一 名 權 威 眼 科 醫 生 去 年 公 開 表 示, 不 少 早 年 接 受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人 士, 十 多 年 後 陸 續 出 現 視 力 明 顯 下 降 的 情 況, 更 有 一 位 患 者 在 手 術 20 年 後, 視 力 出 現 嚴 重 衰 退 而 無 法 矯 正 的 問 題, 懷 疑 與 他 當 年 接 受 手 術 後 角 膜 瓣 發 炎 有 關 此 外, 美 國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於 2008 年 指 出, 約 5% 接 受 激 光 手 術 的 人 士 有 眼 乾 夜 間 視 力 下 降 及 看 到 眩 光 等 後 遺 症, 因 此 會 進 行 全 國 性 研 究, 以 重 新 評 估 就 該 類 手 術 發 出 的 風 險 警 告 是 否 足 夠 有 市 民 對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風 險 表 示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香 港 現 時 有 多 少 人 曾 接 受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並 按 他 們 所 屬 的 年 齡 組 別 ( 以 5 歲 為 一 組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過 去 10 年, 當 局 收 到 關 於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投 訴 總 數 為 何, 並 按 投 訴 內 容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三 ) 現 時 有 否 掌 握 足 夠 的 資 料, 顯 示 部 分 曾 接 受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人 士 的 視 力 衰 退 是 與 該 手 術 有 關 ; ( 四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根 據 英 國 及 美 國 的 標 準,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後 的 2 至 3 年 甚 至 更 長 時 間 出 現 老 花 或 圓 錐 角 膜 炎 等 情 況, 都 會 被 界 定 是 手 術 失 敗, 是 否 知 悉 香 港 的 醫 療 機 構 現 時 是 否 採 取 該 標 準 ; 若 是 採 取 該 標 準,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有 否 瞭 解 美 國 食 品 及 藥 物 管 理 局 的 上 述 研 究 的 結 果 為 何 ; 會 否 考 慮 在 香 港 進 行 一 次 全 港 性 追 蹤 研 究, 以 評 估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潛 在 風 險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8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79 ( 六 ) 鑒 於 有 醫 學 界 人 士 指 出,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面 世 不 足 30 年, 利 弊 一 直 有 爭 議, 而 多 國 的 醫 療 監 管 機 構 明 確 規 定 醫 療 機 構 必 須 確 保 擬 接 受 該 等 手 術 的 人 士 充 分 瞭 解 手 術 的 潛 在 風 險,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有 何 指 引 ( 包 括 會 否 要 求 醫 療 機 構 每 年 為 已 接 受 激 光 手 術 的 人 士 進 行 一 次 免 費 的 視 力 評 估 )?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蔣 議 員 提 出 的 6 部 分 質 詢,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在 香 港,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服 務 主 要 是 由 私 家 醫 院 或 私 人 執 業 的 醫 生 提 供, 醫 院 管 理 局 並 無 提 供 此 服 務, 因 此 我 們 並 沒 有 在 公 營 醫 院 曾 接 受 有 關 手 術 的 個 案 的 統 計 資 料 資 料 顯 示, 香 港 目 前 共 有 4 間 私 家 醫 院 提 供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服 務, 於 2012 年 進 行 的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共 有 宗 ; 此 外, 一 間 醫 學 院 的 學 系 亦 有 向 市 民 提 供 該 項 服 務 在 過 去 3 年 (2010 年 至 2012 年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 醫 委 會 ) 共 接 獲 了 6 宗 有 關 激 光 矯 正 視 力 手 術 的 投 訴, 該 些 投 訴 均 針 對 手 術 的 療 效 上 述 6 宗 投 訴, 兩 宗 因 證 據 不 足, 投 訴 未 能 成 立 ;1 宗 已 交 醫 委 會 初 步 偵 訊 委 員 會 考 慮 ; 餘 下 3 宗 則 仍 在 調 查 中 此 外, 在 同 一 時 期, 衞 生 署 則 曾 接 獲 1 宗 有 關 在 私 家 醫 院 接 受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的 投 訴, 該 投 訴 涉 及 手 術 療 效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關 醫 院 並 沒 有 違 反 私 家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實 務 守 則 ( 守 則 ) 的 要 求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須 由 註 冊 醫 生 進 行, 而 所 有 註 冊 醫 生 的 專 業 操 守 均 受 醫 委 會 規 管 根 據 醫 委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註 冊 醫 生 專 業 守 則, 醫 生 在 進 行 醫 療 程 序 或 治 療 時, 須 以 病 人 的 最 佳 利 益 為 依 歸 在 提 供 治 療 前, 他 們 應 恰 當 地 向 病 人 解 釋 所 建 議 的 治 療 的 性 質 影 響 及 所 涉 風 險, 並 徵 求 病 人 同 意 接 受 有 關 治 療 如 市 民 對 註 冊 醫 生 的 專 業 操 守 有 任 何 投 訴, 可 向 醫 委 會 提 出, 醫 委 會 會 按 照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的 程 序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此 外, 衞 生 署 會 按 照 醫 院 護 養 院 及 留 產 院 註 冊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165 章 ), 為 符 合 人 手 房 舍 及 設 備 條 件 的 私 家 醫 院 註 冊, 並 推 行 守 則, 列 出 良 好 的 實 務 標 準 供 私 家 醫 院 遵 從 守 則 要 求 提 供 有 關 手 術 服 務 的 私 家 醫 院 必 須 有 經 過 相 關 培 訓 合 資 格 的 註 冊 醫 生 和 醫 護 人 員 負 責 各 項 程 序, 以 確 保 病 人 安 全 私 家 醫 院 亦 必 須 尊 重 病 人 權 利, 於 接 受 任 何 手 術 前, 主 診 醫 生 要 向 病 人 解 釋 清 楚 手 術 的 程 序 風 險 等, 得 到 病 人 的 同 意 及 簽 署 確 認 才 可 進 行 手 術

84 558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與 所 有 醫 療 程 序 一 樣, 激 光 矯 視 手 術 存 在 一 定 風 險 病 人 應 在 接 受 治 療 前 詳 細 瞭 解 手 術 的 程 序 潛 在 的 風 險 等, 並 與 醫 生 商 討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情 況 的 程 序, 才 作 出 決 定 管 理 空 調 巴 士 和 鐵 路 設 施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專 業 守 則 16.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當 局 於 2003 年 11 月 發 表 一 套 有 關 管 理 空 調 巴 士 和 鐵 路 設 施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專 業 守 則 ( 專 業 守 則 ), 以 便 就 如 何 確 保 在 這 些 設 施 和 車 廂 內 維 持 較 佳 空 氣 質 素 提 供 指 引 此 外, 審 計 署 於 2011 年 就 專 業 守 則 提 出 建 議, 以 改 善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建 議 包 括 :(i) 在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的 網 頁 公 布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程 度, 以 供 公 眾 參 考 ;(ii) 向 採 用 專 業 守 則 的 營 辦 商 給 予 嘉 獎 ; 及 (iii) 為 其 他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發 布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專 業 守 則 當 局 其 後 表 示 會 探 討 該 等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3 年 11 月 至 今, 當 局 有 否 就 專 業 守 則 進 行 檢 討 ; 如 有, 檢 討 的 結 果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設 立 機 制, 定 期 監 察 營 辦 商 有 否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 如 有, 機 制 的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要 求 營 辦 商 就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程 度 定 期 提 交 報 告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否 建 議 營 辦 商 改 良 列 車 / 巴 士 的 機 件 設 計 或 加 設 裝 置, 以 改 善 車 廂 內 的 空 氣 質 素 並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訂 下 的 指 標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對 於 營 辦 商 沒 有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情 況, 當 局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 會 否 考 慮 對 持 續 未 作 改 善 的 營 辦 商 作 出 懲 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探 討 上 述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的 結 果 為 何 ; 有 否 計 劃 實 施 該 等 建 議 ; 如 有, 計 劃 的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鑒 於 根 據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資 料,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有 助 於 預 防 傳 染 病 ( 包 括 流 行 性 感 冒 ), 在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的 大 前 提 下,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以 法 定 的 規 管 制 度 取 代 專 業 守 則 ; 如 會, 立 法 時 間 表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8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81 ( 七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九 龍 巴 士 ( 一 九 三 三 ) 有 限 公 司 ( 九 巴 ) 在 未 得 到 運 輸 署 的 准 許 下, 擅 自 取 消 巴 士 的 抽 鮮 風 功 能, 以 致 巴 士 車 廂 內 的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高 於 專 業 守 則 所 定 的 指 標, (i) 當 局 對 此 有 何 跟 進 行 動 ; (ii) 過 去 5 年, 當 局 收 到 涉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投 訴 宗 數 為 何, 以 及 當 局 就 該 等 投 訴 作 出 調 查 的 詳 情 進 度 及 結 果 為 何 ; (iii) 現 時 有 否 法 例 禁 止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擅 自 更 改 有 關 裝 置, 並 對 違 法 者 施 加 處 分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iv) 當 局 有 否 就 車 廂 內 的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超 標, 對 巴 士 司 機 的 職 業 安 全 和 行 車 安 全 的 影 響, 以 及 乘 客 感 染 傳 染 病 的 風 險 作 出 評 估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環 保 署 於 2003 年 分 別 發 出 有 關 空 調 巴 士 設 施 和 空 調 鐵 路 設 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管 理 兩 套 專 業 守 則 ( 專 業 守 則 ), 專 業 守 則 除 了 訂 立 相 關 運 輸 設 施 內 的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基 準 外, 還 列 出 對 有 關 設 施 營 辦 商 的 職 責 相 關 設 施 的 設 計 操 作 保 養 及 空 氣 監 測 的 要 求, 從 而 令 有 關 的 運 輸 設 施 維 持 良 好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環 保 署 一 直 留 意 國 際 間 有 關 管 理 運 輸 設 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最 新 發 展, 以 便 作 出 適 時 檢 討 和 修 訂 相 關 的 專 業 守 則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做 法 相 比, 我 們 現 行 的 規 範 是 全 面 和 嚴 格 的, 並 有 助 管 理 人 士 確 保 有 關 的 運 輸 設 施 能 提 供 良 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 二 ) ( 三 ) 及 ( 五 ) 作 為 良 好 企 業, 公 共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有 責 任 為 在 其 設 施 ( 包 括 車 廂 ) 內 的 乘 客 提 供 良 好 的 室 內 空 氣 為 了 協 助 相 關 營 辦 商 達 到 此 目 的, 我 們 制 訂 了 專 業 守 則 以 便 他 們 定 期 監 察 其 設 施 內 的 空 氣 質 素, 以 及 採 取 必 要 改 善 措 施, 保 持 室

86 558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內 空 氣 質 素 良 好 因 應 公 眾 對 巴 士 和 鐵 路 運 輸 設 施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關 注, 我 們 要 求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須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指 引 審 計 署 於 2011 年 就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提 出 的 一 系 列 建 議, 環 保 署 會 與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研 究 如 何 公 布 他 們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程 度 ( 包 括 是 否 符 合 當 中 的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基 準 ), 以 供 公 眾 參 考 就 其 他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方 面, 環 保 署 已 開 展 為 渡 輪 訂 立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專 業 守 則, 現 正 就 該 專 業 守 則 的 內 容 諮 詢 相 關 業 界 ( 四 ) 專 業 守 則 旨 在 協 助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透 過 自 我 監 督 加 強 管 理 其 有 關 運 輸 設 施 內 的 空 氣 質 素, 若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未 有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要 求, 環 保 署 會 敦 促 他 們 盡 快 作 出 改 善 ( 六 ) 環 保 署 於 2006 年 聘 請 顧 問 公 司 檢 討 本 港 的 室 內 空 氣 管 理 計 劃, 其 中 包 括 研 究 應 否 以 立 法 形 式 規 管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該 研 究 於 2011 年 完 成, 結 果 顯 示 大 部 分 關 注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國 家 和 地 區, 均 採 用 自 我 監 督 的 規 管 方 案 顧 問 公 司 亦 同 時 指 出 若 就 規 管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立 法, 就 如 何 釐 定 物 業 業 主 及 使 用 者 應 負 的 法 律 責 任 方 面 會 存 在 困 難 ; 顧 問 因 此 建 議 繼 續 實 行 現 時 行 業 自 我 規 管 的 方 案 和 留 意 國 際 間 在 這 方 面 的 發 展, 以 考 慮 日 後 是 否 需 要 採 用 立 法 形 式 規 管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就 專 業 守 則 而 言, 我 們 會 留 意 國 際 的 最 新 發 展, 並 作 出 適 時 檢 討 和 修 訂 ( 七 ) (i) 最 近 有 報 道 指 九 巴 在 未 得 到 運 輸 署 的 准 許 下, 擅 自 取 消 巴 士 的 抽 鮮 風 功 能, 我 們 知 悉 九 巴 已 於 2013 年 3 月 11 日 作 出 公 開 解 釋 和 回 應 日 後, 當 公 共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將 其 公 共 運 輸 設 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信 息, 定 期 向 公 眾 發 放 時, 會 有 助 乘 客 瞭 解 和 監 察 相 關 設 施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ii) 過 去 5 年, 環 保 署 收 到 1 宗 有 關 涉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違 反 專 業 守 則 的 投 訴 該 投 訴 引 述 最 近 報 章 報 道 指 九 巴 取 消 巴 士 抽 鮮 風 功 能, 從 而 表 達 不 滿 就 有 關 事 件, 我 們 已 去 信 九 巴, 要 求 九 巴 遵 守 專 業 守 則 的 要 求

8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83 (iii) 如 巴 士 改 動 會 影 響 巴 士 構 造 的 安 全, 巴 士 公 司 須 事 先 向 運 輸 署 提 出 申 請 若 改 動 會 對 車 廂 空 氣 質 素 構 成 影 響, 運 輸 署 會 轉 交 環 保 署 評 估 及 考 慮 運 輸 署 會 在 定 期 巴 士 檢 查 時, 確 保 巴 士 的 構 造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的 要 求 (iv) 現 行 專 業 守 則 內 所 訂 定 的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基 準 已 經 考 慮 到 對 乘 客 健 康 的 風 險, 其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車 廂 有 足 夠 通 風, 以 保 障 車 廂 內 乘 客 的 健 康 因 此, 如 果 車 廂 內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超 標, 而 成 因 由 於 通 風 不 足 所 致, 巴 士 和 鐵 路 營 辦 商 應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符 合 專 業 守 則 內 的 要 求 保 持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內 通 風 良 好 有 助 預 防 可 透 過 飛 沫 傳 播 如 流 行 性 感 冒 等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從 而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已 與 運 輸 署 聯 絡, 要 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運 營 商 / 服 務 提 供 者 遵 從 專 業 守 則 的 指 引, 並 確 保 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內 保 持 有 良 好 通 風 和 提 供 足 夠 的 新 鮮 空 氣 供 應 的 空 調 系 統 對 使 用 氚 氣 自 發 光 出 路 指 示 牌 的 規 管 17. 何 俊 仁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有 屋 宇 裝 備 業 人 士 告 知 本 人, 氚 氣 出 路 指 示 牌 ( 氚 氣 指 示 牌 ), 即 採 用 放 射 性 氣 態 氚 光 源 的 自 發 光 指 示 牌, 在 先 進 國 家 例 如 英 國 加 拿 大 及 美 國 等 已 使 用 了 數 十 年, 從 沒 收 到 健 康 事 故 的 報 告 在 荷 蘭, 當 局 基 於 氚 氣 屬 環 保 產 品, 透 過 提 供 退 稅 鼓 勵 使 用 該 類 指 示 牌 在 新 加 坡, 當 局 准 許 在 無 須 領 牌 下 使 用 氚 氣 活 度 不 超 過 70 吉 貝 可 的 氚 氣 指 示 牌 然 而, 香 港 對 氚 氣 指 示 牌 的 售 賣 和 分 銷 裝 設 保 養 備 存 紀 錄 及 棄 置 作 出 的 規 管 卻 嚴 格 得 多 舉 例 而 言, 氚 氣 指 示 牌 須 在 沒 有 電 力 可 供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才 可 使 用 有 業 內 人 士 認 為, 此 項 規 定 與 完 全 禁 止 使 用 氚 氣 指 示 牌 無 異, 因 為 須 設 置 出 路 指 示 牌 以 協 助 疏 散 樓 宇 內 的 人 士 的 樓 宇, 幾 乎 都 必 然 有 電 力 供 應 該 等 業 內 人 士 又 指 出, 香 港 輻 射 管 理 局 ( 輻 射 管 理 局 ) 除 了 在 2011 年 就 對 含 有 氚 氣 的 鐘 表 給 予 豁 免 刊 登 憲 報 公 告 外, 該 局 從 未 根 據 輻 射 條 例 ( 第 303 章 ) 就 對 其 他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給 予 的 豁 免 刊 登 任 何 其 他 憲 報 公 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88 558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一 ) 當 局 為 何 沒 有 跟 隨 先 進 國 家 的 做 法, 對 氚 氣 指 示 牌 採 取 較 寬 鬆 的 管 制 ; ( 二 ) 是 否 知 悉 在 過 去 5 年, 除 含 有 氚 氣 的 鐘 表 外, 輻 射 管 理 局 有 否 根 據 輻 射 條 例 對 其 他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給 予 豁 免 ; 若 有, 為 何 沒 有 就 豁 免 刊 登 憲 報 公 告 ; 及 ( 三 ) 輻 射 管 理 局 在 制 訂 及 落 實 氚 氣 指 示 牌 的 政 策 時 向 何 人 負 責 ; 因 輻 射 管 理 局 就 氚 氣 指 示 牌 所 作 決 定 而 感 到 受 屈 的 一 方 可 循 甚 麼 渠 道 提 出 申 訴 或 尋 求 補 救?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氚 氣 指 示 牌 的 潛 在 害 處 包 括 在 正 常 使 用 的 情 況 下 洩 漏 氚 氣, 因 而 增 加 對 輻 射 源 存 在 並 不 知 情 的 公 眾 人 士 受 到 內 照 射 的 風 險, 以 及 由 於 意 外 及 破 壞 行 為, 或 因 遺 失 或 不 適 當 處 置 導 致 指 示 牌 破 損, 致 令 公 眾 人 士 可 能 受 到 內 照 射 美 國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局 ( 美 國 環 保 局 ) 也 曾 表 達 同 樣 的 關 注, 指 含 有 氚 氣 的 出 路 指 示 牌 具 有 潛 在 危 險, 並 建 議 在 更 換 時 考 慮 購 買 其 他 非 放 射 性 的 技 術 產 品 由 此 可 見, 即 使 在 美 國, 氚 氣 亦 是 公 認 會 對 健 康 構 成 潛 在 風 險 的 就 環 保 效 益 而 言, 從 來 沒 有 具 國 際 地 位 的 權 威 機 構 把 氚 氣 指 示 牌 列 為 具 環 保 效 益 的 產 品 相 反, 美 國 環 保 局 通 過 推 出 網 上 培 訓 課 程, 鼓 勵 政 府 業 界 和 採 購 商 認 識 氚 氣 指 示 牌 的 安 全 和 法 律 規 定, 以 及 能 源 之 星 計 劃 下 其 他 非 放 射 性 的 環 保 指 示 牌, 目 的 是 避 免 洩 漏 中 的 氚 氣 指 示 牌 在 密 閉 的 室 內 環 境 中 造 成 偏 高 的 輻 射 照 射 水 平 美 國 環 保 局 的 基 本 意 見 是 以 其 他 環 保 指 示 牌 取 代 氚 氣 指 示 牌, 而 非 指 氚 氣 指 示 牌 本 身 是 一 種 環 保 產 品 有 關 輻 射 管 理 局 ( 管 理 局 ) 對 使 用 氚 氣 指 示 牌 的 政 策 所 作 的 考 慮, 在 2008 年 進 行 的 司 法 覆 核 ( 高 院 憲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2008 年 第 53 號 ) 及 其 後 2010 年 10 月 4 日 立 法 會 的 個 案 會 議 已 予 仔 細 審 議 及 解 釋 在 該 次 司 法 覆 核 中, 法 院 駁 回 對 管 理 局 政 策 的 質 疑, 並 命 令 申 請 人 向 答 辯 人 ( 管 理 局 ) 支 付 法 律 程 序 的 訟 費 就 何 議 員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我 謹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對 氚 氣 指 示 牌 的 規 管 並 未 有 一 種 普 遍 的 做 法 正 如 高 院 憲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2008 年 第 53 號 的 判 詞 所 述, 管 理 局 表 示, 與

8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85 其 他 鄰 近 地 區 / 國 家 相 比, 管 理 局 的 政 策 絕 非 過 於 限 制, 這 點 與 事 實 相 符 此 外, 管 理 局 的 政 策 是 在 使 用 電 力 並 不 可 能 或 不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才 屬 於 有 合 理 理 由 使 用 氚 氣 指 示 牌, 這 項 政 策 的 考 慮 因 素 跟 美 國 環 保 局 的 意 見 相 符 該 局 在 其 中 一 份 便 覽 提 醒 公 眾, 氚 氣 的 有 用 特 性 適 用 於 只 需 要 微 弱 光 線, 但 不 能 使 用 電 池 或 電 力 的 情 況 ( 二 ) 輻 射 條 例 ( 第 303 章 )( 條 例 ) 授 權 管 理 局, 通 過 發 牌 對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輻 照 儀 器 的 進 口 出 口 管 有 與 使 用 作 出 管 制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管 理 局 可 給 予 豁 免, 以 使 不 受 條 例 下 任 何 條 文 規 限 過 去 5 年 ( 即 2008 至 2012 年 ), 管 理 局 就 管 有 與 使 用 鐘 表 以 外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輻 照 儀 器, 向 指 明 的 人 或 指 明 組 別 的 人 發 出 共 83 項 豁 免, 並 按 照 條 例 第 15(2) 條 的 規 定, 直 接 向 該 等 指 明 的 人 或 指 明 組 別 的 人 發 出 豁 免 通 知 由 於 藉 憲 報 公 告 發 出 通 知 並 非 第 15(2) 條 規 定 的 法 律 責 任, 因 此, 管 理 局 沒 有 刊 登 任 何 憲 報 公 告 至 於 含 有 氚 氣 的 鐘 表, 管 理 局 已 藉 憲 報 公 告 給 予 有 關 零 售 商 和 終 端 用 戶 豁 免 另 一 方 面, 第 15(3) 條 訂 明, 如 就 指 明 的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給 予 豁 免, 有 關 的 書 面 通 知 須 於 憲 報 刊 登 不 過, 管 理 局 從 未 就 放 射 性 物 質 或 輻 照 儀 器 給 予 任 何 豁 免, 因 此 從 未 根 據 第 15(3) 條 的 規 定 發 出 豁 免 通 知 ( 三 ) 條 例 旨 在 對 放 射 性 物 質 和 輻 照 儀 器 的 進 口 出 口 管 有 和 使 用 作 出 管 制 管 理 局 是 根 據 條 例 成 立 的 獨 立 法 定 組 織, 負 責 執 行 條 例 所 述 的 職 能 管 理 局 由 當 然 成 員 和 非 當 然 成 員 組 成, 非 當 然 成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委 任 管 理 局 會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檢 討 其 政 策, 以 確 保 各 項 政 策 符 合 當 前 的 國 際 標 準 就 發 牌 而 言, 條 例 第 11(1) 條 訂 有 上 訴 機 制, 訂 明 根 據 本 條 例 申 請 牌 照 的 人 或 根 據 本 條 例 領 得 的 牌 照 的 持 有 人, 如 遭 根 據 第 9 或 10 條 拒 絕 批 出 牌 照 或 拒 絕 牌 照 續 期 或 撤 銷 或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可 在 獲 給 予 關 於 該 項 拒 絕 撤 銷 或 暫 時 吊 銷 的 通 知 的 一 個 月 內, 藉 向 行 政 長 官 呈 請 的 方 式 提 出 上 訴 條 例 第 11(2) 條 亦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考 慮 該 呈 請 後, 可 作 出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命 令, 而 該 命 令 即 為 最 終 的 命 令

90 558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另 一 方 面, 對 於 管 理 局 拒 絕 根 據 條 例 第 15 條 給 予 不 受 條 例 下 任 何 條 文 規 限 的 豁 免, 條 例 並 無 訂 定 上 訴 機 制 然 而, 任 何 一 方 如 認 為 管 理 局 的 決 定 不 公 平, 可 考 慮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2008 年 曾 有 一 宗 針 對 管 理 局 的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但 遭 法 庭 駁 回 就 與 公 眾 遊 行 及 公 眾 集 會 相 關 的 罪 行 而 作 出 的 拘 捕 和 檢 控 18.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有 多 名 政 黨 成 員 因 曾 於 接 近 1 年 前 參 與 公 眾 遊 行 及 公 眾 集 會 而 被 警 方 拘 捕 並 控 以 非 法 集 結 罪 據 報, 警 方 表 示 於 收 到 律 政 司 的 指 示 後 已 經 盡 快 聯 絡 相 關 人 士 協 助 調 查 關 於 當 局 調 查 與 公 眾 遊 行 及 公 眾 集 會 相 關 的 罪 行 和 提 出 起 訴 的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4 年 至 2012 年 及 本 年 首 兩 個 月, 警 方 以 涉 嫌 觸 犯 未 經 批 准 集 結 非 法 集 結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及 公 眾 妨 擾 等 罪 行 拘 捕 參 與 公 眾 遊 行 示 威 及 公 眾 集 會 人 士 的 數 目 為 何 ( 按 表 一 列 出 ); ( 表 一 ) 年 份 未 經 批 准 集 結 ( 截 至 2 月 ) 涉 嫌 觸 犯 的 罪 行 非 法 在 公 眾 地 方 公 眾 其 他 相 關 集 結 造 成 阻 礙 妨 擾 罪 罪 行

9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87 ( 二 )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的 人 士 當 中, (i) 被 警 方 即 場 拘 捕 的 人 數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一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年 列 出 ); (ii) 就 非 即 場 拘 捕 的 個 案 而 言, 被 捕 人 士 參 與 有 關 的 遊 行 示 威 或 集 會 的 日 期 與 拘 捕 日 期 相 距 的 平 均 日 數 中 位 日 數 及 最 長 日 數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二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年 列 出 ); 及 ( 表 二 ) 年 份 : 涉 嫌 觸 犯 的 罪 行 未 經 批 准 集 結 非 法 集 結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公 眾 妨 擾 罪 其 他 相 關 罪 行 平 均 日 數 中 位 日 數 最 長 日 數 (iii) 最 終 被 律 政 司 起 訴 的 人 數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一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按 年 列 出 ); 起 訴 日 期 與 拘 捕 日 期 相 距 的 平 均 日 數 中 位 日 數 及 最 長 日 數 分 別 為 何 ( 使 用 與 表 二 相 同 格 式 的 表 格 列 出 ); 及 ( 三 ) 鑒 於 律 政 司 刑 事 檢 控 科 的 服 務 承 諾 中 列 明, 在 接 獲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的 要 求, 或 關 於 檢 控 決 定 的 查 詢 時, 會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作 覆, 如 問 題 較 為 複 雜, 亦 會 在 這 限 期 內 給 予 初 步 回 覆, 律 政 司 每 年 處 理 涉 及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人 士 的 個 案 中, 達 到 該 等 服 務 承 諾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如 該 比 率 並 非 100%,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個 案 延 誤 提 出 檢 控 ; 若 有, 有 否 研 究 是 否 警 方 的 責 任?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市 民 享 有 集 會 遊 行 的 自 由 和 權 利, 並 受 到 基 本 法 及 香 港 人 權 法 案 條 例 保 障 警 方 一 直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以 公

92 558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平 公 正 和 不 偏 不 倚 的 態 度 處 理 所 有 公 眾 集 會 及 示 威 活 動 警 方 的 執 行 方 針 是 致 力 取 得 平 衡, 一 方 面 便 利 所 有 合 法 及 和 平 的 公 眾 集 會 及 遊 行, 另 一 方 面 警 方 亦 須 致 力 減 低 公 眾 集 會 及 遊 行 對 其 他 公 眾 人 士 或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影 響, 確 保 公 共 秩 序 和 公 共 安 全 公 眾 集 會 或 遊 行 人 士 在 自 由 表 達 訴 求 時, 應 在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和 不 影 響 社 會 秩 序 的 大 前 提 下, 和 平 有 序 地 進 行 就 梁 議 員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二 ) 有 關 數 字 請 參 閱 附 件 ( 三 ) 關 於 律 政 司 在 接 獲 執 法 機 關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的 要 求 時, 會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作 覆 ( 或 如 案 件 複 雜, 則 於 14 個 工 作 天 內 給 予 初 步 回 覆 ) 的 目 標, 律 政 司 並 沒 有 特 別 就 公 眾 活 動 引 起 的 案 件 方 面 達 到 這 目 標 的 百 分 率 備 存 統 計 數 字 撇 除 是 否 達 到 有 關 服 務 承 諾, 必 須 強 調 的 是, 無 論 何 時 何 刻, 律 政 司 都 會 竭 盡 所 能, 盡 快 為 執 法 機 關 ( 包 括 警 方 ) 提 供 法 律 指 引, 但 就 每 宗 案 件 給 予 實 質 指 引 所 需 的 時 間, 須 視 乎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而 定, 主 要 包 括 案 件 的 性 質 和 複 雜 程 度 在 提 交 律 政 司 尋 求 指 引 的 個 案 中, 相 關 的 公 眾 活 動 持 續 進 行 的 時 間 及 牽 涉 受 疑 人 和 涉 及 地 點 的 數 目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很 多 時 候, 警 方 及 不 同 的 新 聞 傳 媒 也 拍 攝 了 大 量 錄 像 影 片 在 某 些 個 案, 負 責 律 師 需 要 相 當 多 時 間 審 視 證 據 分 析 個 案 的 案 情 及 情 況, 以 及 就 處 理 有 關 個 案 的 適 當 方 法 提 供 指 引, 而 有 關 的 處 理 方 法 會 牽 涉 每 名 受 疑 人 若 有 個 案 需 要 指 示 相 關 的 執 法 機 構 作 進 一 步 調 查, 以 識 別 更 多 受 疑 人 ( 已 知 身 份 或 身 份 不 詳 ) 追 尋 他 們 的 下 落 拘 捕 他 們, 以 及 與 他 們 進 行 警 誡 會 面, 有 關 指 示 會 在 落 實 法 律 指 引 及 提 出 檢 控 ( 如 認 為 適 當 的 話 ) 前 作 出 因 此, 由 公 眾 活 動 的 舉 行 時 間 到 最 終 提 出 檢 控 ( 如 提 出 的 話 ), 所 需 時 間 的 長 短, 必 須 因 應 個 別 個 案 的 實 在 情 況 來 考 慮

9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89 年 份 公 眾 活 動 宗 數 2004 年 至 2013 年 首 兩 個 月 公 眾 活 動 中 的 拘 捕 及 檢 控 數 字 涉 及 有 檢 控 的 公 眾 活 動 宗 數 被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 即 時 被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 3 (3) 1 158^ (1 158) 23 (23) 30 (17) 39 (37) 30 (23) 57 (50) 被 檢 控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所 涉 及 的 檢 控 罪 行 附 件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抗 拒 警 務 人 員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非 法 集 結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刑 事 損 壞 管 有 攻 擊 性 武 器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阻 撓 警 務 人 員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非 法 集 結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刑 事 損 壞 公 眾 妨 擾 罪 侵 入 由 公 職 人 員 或 公 共 機 關 管 轄 的 財 產 公 眾 妨 擾 罪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阻 撓 警 務 人 員 在 公 眾 地 方 作 出 擾 亂 秩 序 行 為 非 法 集 結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阻 礙 公 職 人 員 刑 事 損 壞 普 通 襲 擊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94 559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年 份 公 眾 活 動 宗 數 涉 及 有 檢 控 的 公 眾 活 動 宗 數 被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 即 時 被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 (431) 56 (46) 被 檢 控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54 31* 所 涉 及 的 檢 控 罪 行 在 公 眾 地 方 作 出 擾 亂 秩 序 的 行 為 無 牌 經 營 公 眾 娛 樂 場 所 在 公 眾 地 方 作 出 擾 亂 秩 序 行 為 普 通 襲 擊 未 經 批 准 集 結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盜 竊 非 法 集 結 在 公 眾 地 方 造 成 阻 礙 刑 事 損 壞 管 有 物 品 意 圖 損 壞 財 產 抗 拒 警 務 人 員 普 通 襲 擊 刑 事 損 壞 非 法 集 結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傷 人 襲 擊 致 造 成 身 體 傷 害 抗 拒 警 務 人 員 侮 辱 國 旗 企 圖 公 開 及 故 意 以 焚 燒 的 方 式 侮 辱 區 旗 公 眾 妨 擾 罪 未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授 權 而 留 在 香 港 道 路 交 通 ( 快 速 公 路 ) 規 例 非 身 在 汽 車 之 內 或 之 上, 而 進 入 使 用 快 速 公 路 或 在 其 上 停 留, 以 及 於 快 速 公 路 的 路 邊 停 車

9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91 年 份 2013 ( 首 兩 個 月 ) 註 : 公 眾 活 動 宗 數 涉 及 有 檢 控 的 公 眾 活 動 宗 數 被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 即 時 被 拘 捕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 26 (25) 被 檢 控 示 威 人 士 的 數 目 12 所 涉 及 的 檢 控 罪 行 普 通 襲 擊 刑 事 損 壞 在 公 眾 地 方 打 鬥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阻 撓 警 務 人 員 侮 辱 國 旗 侮 辱 區 旗 (1) 有 關 統 計 截 至 2013 年 3 月 8 日 就 公 眾 活 動 而 言, 警 方 只 有 備 存 每 年 的 整 體 拘 捕 及 檢 控 數 字, 但 沒 有 就 個 別 罪 行 的 檢 控 人 數 備 存 分 項 統 計 數 字 (2) 警 方 未 有 備 存 有 關 延 後 拘 捕 個 案 的 平 均 日 數 中 位 數 及 最 長 日 數 的 數 字 ; 以 及 未 有 備 存 起 訴 與 拘 捕 相 距 的 平 均 日 數 中 位 數 及 最 長 日 數 的 數 字 2005 年 香 港 舉 辦 世 貿 部 長 級 會 議, 其 間 有 示 威 人 士 衝 擊 會 議 會 場, 警 方 在 行 動 中 拘 捕 名 示 威 者 在 2011 年 公 眾 遊 行 集 會 期 間 被 拘 捕 的 444 人 當 中, 有 397 人 是 在 3 次 公 眾 活 動 中, 因 非 法 集 結 長 時 間 堵 塞 區 內 主 要 幹 線 或 作 出 其 他 違 法 行 為 而 被 捕 撇 除 該 3 個 行 動 的 拘 捕 數 字,2011 年 實 際 在 其 他 公 眾 活 動 中 共 拘 捕 了 47 人, 與 2010 年 的 數 目 相 若 * 其 中 5 人 直 接 以 傳 票 方 式 提 出 檢 控 杜 絕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的 行 為 19.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近 日 接 獲 不 少 市 民 投 訴, 指 有 人 經 常 在 鄉 郊 土 地 上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釋 出 的 大 量 濃 煙 對 附 近 的 居 民 造 成 極 大 滋 擾, 部 分 居 民 更 憂 慮 該 等 濃 煙 會 損 害 健 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每 年 接 獲 關 於 有 人 在 鄉 郊 土 地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的 投 訴 數 目 為 何 ; ( 二 ) 在 第 ( 一 ) 部 分 的 個 案 中, 涉 案 人 士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及

96 559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三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改 善 現 時 的 政 策 及 加 強 執 法 行 動, 以 杜 絕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的 行 為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及 ( 二 )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過 去 3 年 收 到 有 關 在 鄉 郊 土 地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的 投 訴 和 被 檢 控 及 定 罪 的 個 案 數 字 如 下 : 年 份 投 訴 個 案 81 宗 76 宗 88 宗 被 檢 控 個 案 5 宗 5 宗 3 宗 被 定 罪 個 案 5 宗 5 宗 2 宗 ( 三 ) 自 1996 年 實 施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露 天 焚 燒 ) 規 例, 已 完 全 禁 止 露 天 焚 燒 建 造 廢 物 輪 胎, 以 及 在 建 築 工 地 或 因 為 金 屬 回 收 而 進 行 的 露 天 焚 燒 活 動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需 要 進 行 露 天 焚 燒, 則 需 要 向 環 保 署 申 領 許 可 證 根 據 上 述 規 例, 違 規 者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並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期 間, 另 判 處 每 15 分 鐘 罰 款 500 元 ; 以 及 其 後 再 被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個 月, 並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期 間, 另 判 處 每 15 分 鐘 罰 款 500 元 我 們 一 向 留 意 現 行 規 例 和 政 策 的 成 效 現 時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的 個 案 一 般 涉 及 焚 燒 少 量 廢 物, 且 在 不 同 或 偏 遠 地 點 偶 爾 發 生 我 們 認 為 目 前 並 沒 有 需 要 作 出 修 訂 法 例 環 保 署 會 按 情 況 適 當 調 配 資 源, 盡 力 追 截 違 規 人 士 並 作 出 檢 控, 繼 續 打 擊 非 法 焚 燒 廢 物 的 行 為 訪 港 內 地 旅 客 急 增 帶 來 的 影 響 20.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雖 然 內 地 人 士 個 人 遊 計 劃 ( 俗 稱 自 由 行 計 劃 ) 的 實 施, 帶 來 巨 大 的 經 濟 效 益, 但 本 地 的 設 施 未 能 承 受 旅 客 人 數 急 增 所 帶 來 的 壓 力, 加 上 政 府 近 日 限 制 嬰 幼 兒 配 方

9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93 奶 粉 出 口 的 措 施 ( 限 制 措 施 ) 被 批 評 造 成 中 港 矛 盾, 政 府 有 必 要 全 面 檢 討 香 港 的 旅 遊 及 民 生 等 各 方 面 的 資 源 的 承 受 能 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考 慮 成 立 跨 政 府 部 門 的 專 責 委 員 會, 統 籌 及 處 理 自 由 行 計 劃 所 引 起 的 相 關 問 題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旅 遊 業 人 士 指 出, 自 由 行 旅 客 迫 爆 香 港, 反 映 香 港 的 旅 遊 配 套 設 施 滯 後 和 追 不 上 需 求, 在 自 由 行 政 策 不 變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會 否 就 香 港 的 旅 遊 和 社 區 資 源 的 整 體 承 受 能 力, 進 行 全 面 的 檢 討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有 否 評 估, 酒 店 房 間 的 供 應 及 住 宿 服 務 質 素 旅 遊 相 關 的 服 務 旅 遊 巴 司 機 及 導 遊 的 數 目, 以 至 旅 遊 景 點 的 泊 車 位 等,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未 來 的 旅 客 增 長 ; 如 評 估 結 果 為 不 足 夠, 有 何 改 善 措 施 ; ( 四 ) 鑒 於 有 市 民 指 出, 海 洋 公 園 和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已 成 為 內 地 遊 客 的 主 要 旅 遊 目 的 地, 本 地 居 民 進 場 的 比 例 日 漸 減 少, 政 府 會 否 確 保 該 兩 個 主 題 公 園 增 建 旅 遊 設 施 時, 考 慮 本 地 居 民 的 需 要, 例 如 增 建 符 合 港 人 喜 好 的 休 閒 設 施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當 局 推 出 限 制 措 施 前,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當 局 和 民 眾 的 反 應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六 ) 當 局 在 落 實 限 制 措 施 前, 有 否 與 內 地 海 關 研 究 該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雙 方 對 打 擊 水 貨 客 是 否 有 共 識 ; 如 有 共 識,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七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指 標, 以 評 估 限 制 措 施 的 成 效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八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限 制 措 施 對 嬰 兒 奶 粉 的 進 口 商 批 發 商 及 零 售 商 的 營 業 額 的 影 響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98 559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 九 ) 政 府 有 否 研 究 如 何 協 助 進 口 商 批 發 商 及 零 售 商 增 加 奶 粉 供 應 ; ( 十 ) 現 時 本 地 嬰 兒 奶 粉 的 供 應 情 況 ( 包 括 供 應 商 數 目, 以 及 各 品 牌 的 嬰 兒 奶 粉 的 入 口 數 目 及 最 近 6 個 月 的 銷 量 ) 為 何 ; 及 ( 十 一 ) 鑒 於 政 府 決 定 在 五 一 黃 金 周 十 一 黃 金 周 及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3 個 內 地 長 假 期 實 施 預 訂 貝 澳 營 地 的 新 安 排, 讓 香 港 居 民 預 訂 營 位,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向 內 地 民 眾 宣 傳 該 新 安 排, 以 免 兩 地 居 民 因 爭 營 地 而 發 生 磨 擦?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個 人 遊 計 劃 自 2003 年 7 月 實 施 以 來, 內 地 訪 港 旅 客 每 年 均 有 可 觀 增 長, 帶 旺 香 港 整 體 經 濟 隨 着 訪 港 旅 客 數 字 大 幅 增 加, 政 府 自 去 年 9 月 起 已 多 次 表 明, 在 考 慮 個 人 遊 計 劃 的 未 來 路 向 時, 大 前 提 是 必 須 充 分 考 慮 香 港 整 體 承 受 和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以 及 不 會 過 分 影 響 香 港 市 民 的 生 活 就 林 議 員 所 質 詢 各 項,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三 ) 政 府 正 就 香 港 整 體 承 受 和 接 待 旅 客 的 能 力 進 行 評 估, 考 慮 的 範 疇 包 括 口 岸 處 理 能 力 旅 遊 景 點 及 公 共 交 通 的 接 待 能 力 酒 店 供 應 個 人 遊 的 經 濟 效 益 對 社 會 民 生 的 影 響 等 所 有 涉 及 上 述 範 疇 的 政 策 局 和 政 府 部 門 都 有 參 與 評 估 工 作 待 評 估 工 作 完 成 後, 特 區 政 府 將 與 內 地 相 關 部 門 啟 動 溝 通 協 調 機 制, 進 行 交 流 ( 四 ) 政 府 一 直 積 極 參 與 兩 個 主 要 主 題 公 園 的 擴 建 計 劃, 確 保 新 設 施 對 旅 客 及 本 地 居 民 均 具 吸 引 力 海 洋 公 園 方 面, 2012 年 落 成 的 香 港 老 大 街 便 是 為 香 港 人 而 設 的 新 景 點, 包 含 了 上 一 代 香 港 人 的 集 體 回 憶 海 洋 公 園 亦 考 慮 到 昔 日 水 上 樂 園 是 不 少 香 港 市 民 的 集 體 回 憶, 故 此 園 方 已 決 定 在 大 樹 灣 興 建 新 的 全 天 候 水 上 樂 園 香 港 迪 士 尼 樂 園 ( 樂 園 ) 方 面, 我 們 亦 要 求 樂 園 的 新 園 區 及 設 施 能 針 對 旅 客 及 本 地 客 羣, 特 別 是 男 性 年 輕 客 羣,

9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95 反 斗 奇 兵 大 本 營 及 籌 建 中 以 漫 威 人 物 為 主 題 的 新 園 區 皆 是 例 子 兩 個 主 題 公 園 亦 一 直 透 過 推 出 各 種 優 惠 和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及 節 目 鼓 勵 本 地 居 民 到 訪 ( 五 ) 香 港 依 賴 進 口 供 36 個 月 以 下 嬰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粉, 滿 足 所 有 本 地 需 求 有 關 產 品 的 進 口 量 在 2006 年 至 2008 年 大 致 保 持 於 每 年 萬 公 斤 的 水 平 此 後, 香 港 的 配 方 粉 需 求 迅 速 激 增 2012 年, 配 方 粉 進 口 量 增 至 超 過 萬 公 斤, 升 幅 達 193% 同 期 配 方 粉 的 轉 口 量 約 為 每 年 200 萬 公 斤, 而 同 期 香 港 的 出 生 數 目 只 有 約 16% 的 增 長 根 據 這 些 數 字, 我 們 相 信, 過 去 多 年 不 斷 有 大 量 配 方 粉 藉 水 貨 活 動 被 運 走, 以 滿 足 內 地 父 母 的 需 求 政 府 一 直 推 廣 以 母 乳 餵 哺 嬰 兒 的 好 處, 鼓 勵 父 母 採 納 如 果 餵 哺 母 乳 並 不 可 行, 配 方 粉 便 是 嬰 兒 出 生 後 首 數 月, 直 至 開 始 餵 食 合 適 的 補 充 食 品 之 前 (1), 唯 一 可 以 賴 以 全 面 滿 足 營 養 需 要 的 加 工 食 品 至 於 6 個 月 以 上 的 幼 兒, 我 們 明 白 部 分 家 長 仍 然 十 分 依 賴 配 方 粉 作 為 其 36 個 月 以 下 子 女 的 主 要 食 糧 因 此, 為 保 障 36 個 月 以 下 嬰 幼 兒 的 健 康, 我 們 有 必 要 確 保 配 方 粉 有 足 夠 而 穩 定 的 供 應 在 今 年 1 月 開 始, 我 們 留 意 到 某 些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在 個 別 零 售 點 出 現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政 府 在 其 後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事 態 發 展, 最 近, 即 使 主 要 配 方 粉 供 應 商 已 加 強 服 務, 強 調 存 貨 充 足, 並 採 取 嚴 厲 措 施 打 擊 一 些 使 用 不 良 經 營 手 法 的 零 售 商 (2), 但 仍 然 有 不 少 本 地 家 長 反 映, 個 別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在 零 售 層 面 依 然 有 缺 貨 情 況, 而 若 干 供 應 商 為 利 便 本 地 父 母 訂 購 配 方 粉 而 設 立 的 熱 線, 亦 未 能 作 出 妥 善 回 應 近 期 配 方 粉 供 應 鏈 失 效 的 情 況 顯 然 與 水 貨 活 動 有 很 大 關 係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的 人 士 需 求 龐 大, 往 往 令 某 些 牌 子 的 配 方 粉 在 個 別 零 售 點 嚴 重 短 缺 (1) 嬰 兒 一 般 由 6 個 月 開 始 進 食 補 充 食 品 (2) 2013 年 1 月, 主 要 配 方 粉 供 應 商 已 向 這 些 零 售 商 發 出 77 個 警 告, 以 及 限 制 了 27 個 零 售 商 的 供 應 此 外, 有 11 個 零 售 商 被 中 斷 供 應

100 559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為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修 訂 了 進 出 口 ( 一 般 ) 規 例 (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A), 規 定 除 非 獲 工 業 貿 易 署 署 長 發 出 許 可 證, 否 則 禁 止 從 香 港 輸 出 配 方 粉 限 制 攜 帶 配 方 粉 出 境 是 在 不 得 已 的 情 況 下, 才 採 取 的 最 後 措 施, 我 們 已 經 透 過 溝 通, 爭 取 各 界 包 括 內 地 居 民 的 諒 解 我 們 一 直 強 調, 有 關 措 施 不 是 針 對 內 地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旅 客, 唯 一 的 出 發 點, 是 確 保 本 港 父 母 的 嬰 幼 兒, 獲 得 足 夠 及 穩 定 的 配 方 粉 供 應 在 草 擬 2013 年 進 出 口 ( 一 般 )( 修 訂 ) 規 例 ( 修 訂 規 例 ) 時, 當 局 曾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並 考 慮 有 關 規 管 對 不 同 界 別, 包 括 對 內 地 及 其 他 地 方 旅 客 的 影 響 考 慮 到 離 境 人 士 的 自 用 需 要, 修 訂 規 例 容 許 每 名 16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在 24 小 時 內 的 首 次 離 境 時, 攜 帶 相 當 於 兩 罐, 總 淨 重 不 超 過 1.8 公 斤 的 配 方 粉 ( 六 ) 香 港 海 關 與 深 圳 海 關 一 直 合 作 無 間, 打 擊 跨 境 水 貨 活 動, 並 於 本 年 2 月 1 日 展 開 深 港 海 關 聯 手 打 擊 日 用 品 走 水 貨 專 項 行 動, 重 點 針 對 從 事 水 貨 活 動 人 士 運 走 配 方 粉 的 情 況 為 配 合 執 行 修 訂 規 例, 香 港 海 關 在 修 訂 規 例 生 效 前 已 作 出 部 署 和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在 執 法 方 面, 香 港 海 關 在 各 邊 境 管 制 站 加 強 出 口 管 制, 以 風 險 為 本 的 方 式 檢 查 旅 客 和 貨 物, 並 加 強 情 報 收 集, 繼 續 與 內 地 海 關 當 局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在 有 需 要 時 展 開 聯 合 行 動 ( 七 ) 修 訂 規 例 已 經 做 到 立 竿 見 影, 收 到 成 效 自 修 訂 規 例 於 3 月 1 日 生 效 後, 與 配 方 粉 相 關 的 水 貨 活 動 明 顯 減 少, 在 零 售 點 配 方 粉 的 供 應 明 顯 較 前 充 足 及 穩 定 ( 八 ) 在 草 擬 修 訂 規 例 時, 當 局 有 考 慮 到 限 制 配 方 粉 出 口 對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影 響 當 局 認 為 措 施 對 以 配 方 粉 作 為 主 要 銷 售 業 務 的 個 別 批 發 商 和 小 型 藥 房 及 醫 藥 / 化 妝 品 商 店 的 業 務 會 有 一 些 影 響 然 而, 與 香 港 整 個 零 售 市 場 的 規 模 相 比, 整 體 上 應 不 會 帶 來 重 大 影 響

10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97 ( 九 ) 由 於 我 們 認 為 近 期 配 方 粉 嚴 重 短 缺 的 情 況 跟 本 港 配 方 粉 供 應 鏈 失 效 的 情 況 有 着 很 大 的 關 連, 故 此, 當 局 認 為 供 應 商 應 加 大 力 量 完 善 其 配 方 粉 供 應 鏈, 以 確 保 有 足 夠 及 穩 定 的 配 方 粉 供 應 予 本 地 嬰 幼 兒, 包 括 確 保 本 地 貨 源 充 足, 完 善 補 貨 機 制, 在 零 售 點 增 設 預 訂 服 務, 以 及 支 援 訂 貨 熱 線, 確 保 需 求 上 升 時 有 足 夠 人 手 應 付 訂 購 數 目 ( 十 )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第 612 章 ), 所 有 嬰 兒 / 幼 兒 / 成 長 配 方 粉 ( 供 36 個 月 或 以 下 嬰 幼 兒 飲 用 ) 的 進 口 商, 都 必 須 向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登 記 而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第 4(3)(a) 條 所 述, 有 些 進 口 商 可 無 需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第 2 部 登 記 而 進 口 嬰 兒 / 幼 兒 / 成 長 配 方 粉 ( 供 36 個 月 或 以 下 嬰 幼 兒 飲 用 ) 這 些 供 應 商 合 共 的 數 目 為 525 當 局 並 沒 有 各 品 牌 的 嬰 幼 兒 配 方 粉 的 入 口 或 銷 量 數 字 ( 十 一 ) 去 年 中 秋 節 遇 上 內 地 十 一 黃 金 周 長 假 期, 有 大 批 旅 客 與 本 港 市 民 同 時 使 用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貝 澳 營 地, 導 致 該 營 地 出 現 擠 迫 的 情 況 為 優 化 營 地 管 理 及 方 便 有 意 使 用 人 士 預 先 作 出 安 排, 康 文 署 將 於 年 度 的 五 一 黃 金 周 十 一 黃 金 周 及 農 曆 新 年 3 個 內 地 長 假 期, 試 行 預 訂 營 位 新 措 施 在 這 3 個 長 假 期, 香 港 居 民 可 於 使 用 貝 澳 營 地 營 位 前 1 個 月 遞 交 申 請 表 如 預 訂 人 數 超 過 可 提 供 營 位 數 目, 康 文 署 將 以 抽 籤 方 式 分 配 營 位 成 功 預 訂 營 位 者 在 入 營 時 須 親 身 到 營 地 辦 事 處 出 示 署 方 發 出 的 確 認 信 及 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核 實 身 份 若 有 剩 餘 營 位, 本 港 居 民 和 旅 客 均 可 以 即 場 到 營 地 辦 事 處, 以 先 到 先 得 方 式 登 記 使 用 康 文 署 已 就 新 安 排 展 開 宣 傳, 包 括 於 3 月 11 日 及 26 日 發 放 新 聞 公 布, 亦 透 過 署 方 網 頁 及 於 各 區 康 樂 事 務 辦 事 處 和 貝 澳 營 地 張 貼 告 示, 讓 公 眾 人 士 知 悉 有 關 新 安 排 署 方 會 視 乎 情 況, 考 慮 透 過 其 他 途 徑 向 旅 客 宣 傳 有 關 安 排 康 文 署 亦 會 於 上 述 3 個 長 假 期 加 派 人 手, 加 強 貝 澳 營 地 的 管 理, 確 保 營 地 運 作 暢 順

102 55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法 案 法 案 首 讀 主 席 : 法 案 : 首 讀 2013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秘 書 : 2013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條 例 草 案 經 過 首 讀, 並 依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53(3) 條 的 規 定, 受 命 安 排 二 讀 法 案 二 讀 主 席 : 法 案 : 二 讀 2013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謹 動 議 二 讀 2013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教 育 局 建 議 修 訂 法 例, 讓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的 公 積 金 收 益, 在 破 產 時 不 會 歸 屬 破 產 案 受 託 人, 目 的 是 保 障 教 師 供 款 人 累 積 的 公 積 金 收 益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均 屬 法 定 公 積 金 計 劃, 在 符 合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的 情 況 下, 為 受 僱 於 補 助 / 津 貼 學 校 或 直 接 資 助 計 劃 學 校 而 屬 供 款 人 的 教 員 在 終 止 受 僱 時 提 供 款 項, 若 有 關 教 員 去 世, 則 將 款 項 撥 入 其 遺 產 在 2008 年, 法 庭 就 一 宗 涉 及 一 名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教 師 供 款 人 的 破 產 案 件 中, 裁 定 教 育 條 例 第 85(3) 條 不 能 阻 止 破 產 人 的 公 積 金 收 益 免 於 歸 屬 破 產 案 受 託 人 法 官 並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修 訂 法 例, 擴 大 保 障 範 圍, 以 普 遍 涵 蓋 破 產 情 況 下 的 退 休 利 益

10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99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就 此, 我 們 檢 討 了 教 育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亦 參 考 了 其 他 主 要 有 關 退 休 福 利 的 法 例, 例 如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金 條 例 及 退 休 金 利 益 條 例, 以 及 適 用 於 大 部 分 就 業 人 口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在 這 些 條 例 下, 破 產 成 員 的 退 休 利 益 均 受 保 障 因 此, 教 育 局 認 為 須 修 訂 法 例, 以 確 保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一 旦 破 產, 其 公 積 金 收 益 可 獲 得 合 適 的 保 障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均 是 強 制 性 儲 蓄 計 劃,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資 助 學 校 教 員 儲 蓄, 以 備 退 休 之 用, 性 質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相 類 似, 並 屬 一 次 性 支 付 款 項 因 此, 我 們 參 考 了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下 的 保 障 範 圍, 在 條 例 草 案 中 建 議 修 訂 教 育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令 保 障 範 圍 與 強 積 金 一 致 條 例 草 案 旨 在 修 訂 教 育 條 例 及 其 附 屬 法 例, 如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為 未 解 除 破 產 的 破 產 人, 該 名 成 員 在 該 兩 項 公 積 金 計 劃 內 的 任 何 收 益 的 權 益 或 權 利, 可 免 於 歸 屬 破 產 案 受 託 人 其 次, 條 例 草 案 亦 訂 明 截 算 日 期, 說 明 新 法 例 實 施 當 時 或 之 後 被 判 定 的 破 產, 方 受 保 障 最 後, 條 例 草 案 亦 提 出 修 訂 相 關 附 屬 法 例, 即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和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現 時, 根 據 該 兩 項 公 積 金 規 則 的 規 定, 如 從 某 供 款 人 的 帳 目 終 結 日 期 起 計 3 年 內, 無 人 就 公 積 金 收 益 提 出 合 法 申 索, 則 該 帳 目 貸 方 餘 額 的 款 項, 須 轉 撥 入 儲 備 金 的 貸 方 帳 目 內 有 關 修 訂 可 讓 破 產 的 供 款 人 選 擇 在 獲 解 除 破 產 後, 方 從 已 終 結 的 帳 目 中 提 取 收 益 就 有 關 修 改 法 例 的 建 議, 我 們 已 諮 詢 了 補 助 學 校 及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在 去 年 12 月 諮 詢 了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兩 個 公 積 金 委 員 會 及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均 支 持 修 例 代 理 主 席,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讓 我 們 能 夠 盡 早 為 兩 個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在 一 旦 破 產 時 提 供 保 障,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104 560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2013 年 教 育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予 以 二 讀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辯 論 現 在 中 止 待 續, 條 例 草 案 交 由 內 務 委 員 會 處 理 議 案 代 理 主 席 : 議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會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動 議 兩 項 擬 議 決 議 案 第 一 項 議 案 : 修 訂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2)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議 程 所 印 載 以 我 名 義 提 出 的 第 一 項 議 案, 修 訂 於 2013 年 2 月 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的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是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第 452(3) 條 訂 立, 旨 在 訂 明 董 事 報 告 內 須 載 述 的 事 項 此 項 規 例 大 致 重 訂 現 行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第 129D 條 的 規 定 立 法 會 有 關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討 論 此 項 附 屬 法 例 期 間, 對 個 別 條 文 提 出 了 意 見 經 詳 細 考 慮 後, 我 們 建 議 作 出 議 案 所 載 列 的 修 訂 以 下 我 將 簡 介 主 要 修 訂 內 容 首 先, 現 行 公 司 條 例 訂 明 公 司 須 就 有 關 藉 購 入 債 權 證 而 令 董 事 獲 得 利 益 的 安 排, 以 及 公 司 發 行 債 權 證 的 詳 情, 在 董 事 報 告 中 作 出 披 露 此 項 規 例 原 建 議 取 消 有 關 債 權 證 的 披 露 要 求, 因 為 從 公 司 角 度 而 言, 債 權 證 只 是 借 取 資 金 的 眾 多 渠 道 之 一, 無 須 特 別 訂 定 條 文 但 是, 因 應 小 組 委 員 會 有 意 見 認 為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將 有 助 提 高 公 司 透 明 度, 當 局 同 意 修 訂 此 項 規 例 第 3 條, 以 及 加 入 第 5A 條, 以 落 實 小 組 委 員 會 就 此 方 面 的 建 議

10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01 另 一 方 面, 為 提 高 公 司 內 部 管 理 事 宜 的 透 明 度, 從 而 加 強 企 業 管 治, 此 項 規 例 就 報 告 內 容 加 入 了 一 項 新 規 定, 如 公 司 董 事 因 與 董 事 局 意 見 不 合 而 辭 職, 並 向 公 司 提 供 意 見 不 合 的 理 由, 公 司 即 有 責 任 在 董 事 報 告 中 提 供 這 些 理 由 的 摘 要 委 員 原 則 上 認 同 新 要 求, 但 同 時 認 為 應 擴 闊 條 文 的 適 用 範 圍, 並 提 出 了 有 關 如 何 完 善 披 露 機 制 的 意 見 就 此, 我 們 採 納 了 委 員 的 建 議, 修 訂 此 項 規 例 第 8 條, 不 再 將 披 露 要 求 限 於 與 董 事 局 意 見 不 合 而 辭 職 的 理 由, 而 訂 明 如 果 董 事 書 面 提 供 的 辭 職 理 由 關 乎 公 司 事 務, 公 司 即 須 提 供 摘 要 除 上 述 兩 方 面 外, 我 們 亦 向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動 提 出 了 一 些 技 術 性 修 訂 當 中, 我 們 原 建 議 在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內 披 露 所 有 董 事 在 交 易 安 排 及 合 約 中 具 相 當 分 量 利 害 關 係 的 資 料, 但 考 慮 到 會 計 業 界 就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們 建 議 就 提 交 報 告 公 司 以 外 的 交 易 安 排 及 合 約 而 言, 恢 復 現 行 規 定, 即 公 司 須 在 董 事 報 告 中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而 非 將 其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內 此 外, 我 們 亦 對 規 例 的 中 文 文 本 作 出 一 些 技 術 性 修 訂, 使 條 文 與 英 文 文 本 及 主 體 法 例 更 為 一 致 代 理 主 席, 此 項 議 案 所 載 對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的 修 訂 條 文, 已 經 過 小 組 委 員 會 詳 細 審 議 及 討 論, 並 獲 得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最 後, 我 特 別 希 望 指 出,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制 定 的 附 屬 法 例 旨 在 訂 明 各 項 相 關 的 行 政 程 序 及 技 術 事 宜, 屬 新 公 司 法 的 一 部 分, 將 為 香 港 公 司 的 成 立 和 運 作 提 供 一 個 現 代 化 的 法 律 框 架 這 個 新 框 架 旨 在 提 升 企 業 管 治 改 善 規 管 方 便 營 商 和 使 法 例 現 代 化, 從 而 加 強 香 港 作 為 公 司 註 冊 地 的 競 爭 力, 並 提 升 其 作 為 主 要 國 際 商 業 和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十 多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工 作 確 實 非 常 繁 重, 但 也 同 時 對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意 義 重 大 就 此, 我 對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定 光 議 員 及 其 他 委 員 表 示 衷 心 感 謝 我 期 待 與 小 組 委 員 會 繼 續 合 作, 完 成 餘 下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工 作, 爭 取 在 2014 年 第 一 季 實 施 新 公 司 條 例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通 過 此 項 議 案 我 謹 此 提 出 議 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於 2013 年 2 月 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13 年 第 10 號 法 律 公 告 ), 修 訂 方 式 列 於 附 表

106 560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附 表 對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的 修 訂 1. 修 訂 第 2 條 ( 釋 義 ) (1) 第 2 條, 英 文 文 本,reporting exemption 的 定 義 廢 除 句 點 代 以 分 號 (2) 第 2 條 按 筆 劃 數 目 順 序 加 入 母 公 司 (parent company) 指 本 身 是 一 間 公 司 的 母 企 業 ; 指 明 企 業 (specified undertaking) 就 公 司 而 言, 指 (a) 該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 (b) 該 公 司 的 附 屬 企 業 ; 或 (c) 該 公 司 的 母 公 司 的 附 屬 企 業 ; 2. 修 訂 第 3 條 ( 董 事 的 利 害 關 係 ) (1) 第 3(1) 條 廢 除 (a) 段 代 以 (a) 安 排 的 其 中 一 方 是 該 公 司, 或 該 公 司 的 指 明 企 業 ; 及 (2) 第 3(1)(b) 條, 在 股 份 之 後 加 入 或 債 權 證 (3) 第 3(2) 條 廢 除 (a) 段 代 以 (a) 安 排 的 其 中 一 方 是 該 公 司, 或 該 公 司 的 指 明 企 業 ; 及 (4) 第 3(2)(b) 條, 在 股 份 之 後 加 入 或 債 權 證 (5) 第 3(3)(b) 條, 在 股 份 之 後 加 入 或 債 權 證

10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03 (6) 在 第 3(3) 條 之 後 加 入 (3A) 凡 某 公 司 就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獲 提 交 報 告 豁 免, 第 (1) 及 (2) 款 不 適 用 於 該 公 司 3. 加 入 第 5A 條 在 第 5 條 之 後 加 入 5A. 發 行 的 債 權 證 如 某 公 司 在 任 何 財 政 年 度 中, 曾 發 行 任 何 債 權 證, 則 該 年 度 的 董 事 報 告 須 述 明 (a) 該 項 發 行 的 理 由 ; (b) 發 行 的 債 權 證 類 別 ; 及 (c) 發 行 的 每 一 類 別 債 權 證 的 款 額, 以 及 該 公 司 就 該 項 發 行 而 收 取 的 代 價 4. 修 訂 第 7 條 ( 建 議 的 股 息 ) 第 7 條, 中 文 文 本 廢 除 述 明 該 代 以 述 明 5. 取 代 第 8 條 第 8 條 廢 除 該 條 代 以 8. 辭 職 等 的 理 由 (1)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本 條 適 用 (a) 某 公 司 的 董 事 已 在 某 財 政 年 度 辭 去 董 事 職 位, 或 拒 絕 參 選 連 任 該 職 位 ; 及 (b) 該 公 司 收 到 該 董 事 的 書 面 通 知, 指 明 其 辭 職 或 拒 絕 參 選 連 任 的 理 由, 是 與 該 公 司 事 務 有 關 的 ( 不 論 該 通 知 有 否 指 明 其 他 理 由 ) (2)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的 董 事 報 告, 須 載 有 上 述 與 公 司 事 務 有 關 的 理 由 的 摘 要 (3) 凡 某 公 司 就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獲 提 交 報 告 豁 免, 本 條 不 適 用 於 該 公 司 6. 修 訂 第 9 條 ( 獲 准 許 的 彌 償 條 文 ) (1) 第 9(1) 條, 中 文 文 本

108 560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廢 除 由 該 公 司 訂 立 或 其 他 人 代 以 否 由 該 公 司 (2) 第 9(2) 條, 中 文 文 本 廢 除 由 該 公 司 訂 立 或 其 他 人 代 以 否 由 該 公 司 7. 加 入 第 10 條 在 第 9 條 之 後 加 入 10. 在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的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1) 公 司 的 某 財 政 年 度 的 董 事 報 告, 須 述 明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的 詳 情 (a) 由 該 公 司 的 指 明 企 業 訂 立 的 ; 及 (b) 在 該 年 度 的 任 何 時 間, 擔 任 該 公 司 董 事 的 某 人, 在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有 直 接 或 間 接 的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2) 第 (1) 款 提 述 的 詳 情 如 下 (a) 有 關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的 主 要 條 款 ; (b)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中 訂 立 或 存 在 此 事 實 ; (c)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的 各 方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d) 有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的 董 事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以 及 該 利 害 關 係 的 性 質 ; 及 (e) ( 如 該 董 事 憑 藉 第 (3) 款, 視 為 有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 該 董 事 的 有 關 連 實 體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以 及 該 項 關 連 的 性 質 (3) 就 本 條 而 言, 如 公 眾 公 司 董 事 的 有 關 連 實 體, 在 該 公 司 的 指 明 企 業 訂 立 的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有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則 該 董 事 須 視 為 在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有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4) 在 本 條 中, 提 述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即 提 述 就 有 關 公 司 的 業 務 而 言 屬 重 大 的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10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05 (5) 就 第 (4) 款 而 言, 如 公 司 董 事 經 考 慮 後, 認 為 某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就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而 言 並 非 屬 重 大, 則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就 該 公 司 的 業 務 而 言 不 屬 重 大 (6) 就 本 條 而 言, 如 公 司 董 事 經 考 慮 後, 認 為 該 公 司 的 某 董 事 在 某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的 利 害 關 係 並 非 具 相 當 分 量, 則 該 利 害 關 係 不 屬 具 相 當 分 量 (7) 本 條 (a) 在 某 公 司 就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獲 提 交 報 告 豁 免 的 情 況 下, 不 就 該 公 司 而 適 用 ; (b) 除 在 某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是 在 有 關 財 政 年 度 訂 立, 或 在 該 年 度 任 何 時 間 存 在 的 情 況 下, 不 就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而 適 用 ; (c) 不 就 符 合 以 下 說 明 的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而 適 用 :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是 由 公 司 與 其 指 明 企 業 訂 立 的, 而 該 公 司 的 某 董 事 在 該 項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有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 或 (d) 不 就 董 事 的 服 務 合 約 而 適 用 (8) 在 本 條 中 (a) 提 述 董 事, 包 括 幕 後 董 事 ; 及 (b) 就 董 事 而 言, 提 述 有 關 連 實 體, 即 提 述 本 條 例 第 486 條 所 指 的 與 該 董 事 有 關 連 的 實 體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黃 定 光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以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訂 立 的 附 屬 法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向 立 法 會 報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為 實 施 新 公 司 條 例 而 訂 立 的 首 批 5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工 作 該 5 項 附 屬 法 例 主 要 是 訂 明 關 於 公 司 名 稱 會 計 及 審 計 方 面 的 程 序 及 技 術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4 次 會 議 討 論 及 審 議 條 文, 並 曾 接 獲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提 交 的 意 見 書

110 560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在 審 議 5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過 程 中, 小 組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須 確 保 各 項 規 定 的 要 求 清 晰 及 具 靈 活 性, 以 利 便 公 司 營 運 及 減 省 公 司 的 合 規 成 本 ; 並 讓 當 局 能 夠 切 實 執 行 條 文 為 了 讓 公 司 知 悉 各 項 新 規 定 及 要 求, 委 員 建 議 公 司 註 冊 處 發 出 對 外 通 告, 向 業 界 提 供 更 多 指 引, 並 於 日 後 有 關 實 施 新 公 司 條 例 的 宣 傳 工 作 中 加 強 向 業 界 及 公 眾 說 明 有 關 的 情 況 公 司 ( 披 露 公 司 名 稱 及 是 否 有 限 公 司 ) 規 例 旨 在 列 明 公 司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須 披 露 公 司 名 稱 及 是 否 屬 有 限 公 司 的 規 定 應 委 員 會 的 要 求, 當 局 已 澄 清 有 關 通 訊 文 件 及 交 易 文 書 是 涵 蓋 公 司 的 正 式 文 件 及 文 書, 因 此, 披 露 規 定 將 不 適 用 於 公 司 職 員 與 其 他 人 士 的 非 正 式 通 訊 鑒 於 公 司 透 過 俗 稱 Apps 的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經 營 和 推 廣 業 務 的 做 法 日 趨 普 遍, 部 分 委 員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檢 討 應 否 將 披 露 規 定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政 府 當 局 表 示,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的 性 質 屬 須 安 裝 在 流 動 平 台 上 使 用 的 軟 件, 政 府 當 局 無 意 將 規 例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包 括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此 做 法 與 英 國 新 加 坡 及 澳 洲 的 立 場 一 致 但 是, 政 府 強 調, 如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可 供 使 用 者 瀏 覽 公 司 網 站 通 訊 文 件 或 交 易 文 書, 則 有 關 的 網 站 文 件 或 文 書 將 須 按 規 定 展 示 該 公 司 的 註 冊 名 稱 及 是 否 屬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訂 明 董 事 報 告 須 載 有 的 資 料, 以 及 為 該 報 告 而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委 員 對 當 局 建 議 取 消 現 時 披 露 債 權 證 的 發 行 要 求 持 保 留 態 度, 因 為 該 等 資 料 屬 關 乎 董 事 的 利 害 關 係 的 重 要 資 訊, 對 公 司 成 員 及 股 東 來 說 會 是 有 用 的 資 訊 考 慮 到 委 員 的 意 見 及 香 港 董 事 學 會 支 持 保 留 現 行 規 定, 當 局 同 意 作 出 修 訂, 重 訂 現 行 關 於 債 權 證 的 披 露 規 定, 委 員 歡 迎 當 局 的 決 定 至 於 就 董 事 辭 職 理 由 所 作 出 的 披 露, 有 委 員 認 為 原 先 的 規 定 只 涵 蓋 辭 職 董 事 與 公 司 董 事 局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理 由 過 於 局 限, 未 能 達 致 提 高 公 司 透 明 度 的 目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建 議 把 範 圍 擴 大 至 關 乎 公 司 事 務 而 辭 職 的 理 由, 並 應 說 明 有 關 須 以 書 面 載 述 及 公 司 已 收 到 有 關 通 知 經 考 慮 委 員 的 建 議 後, 政 府 當 局 同 意 為 此 提 出 修 訂,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當 局 的 修 訂 建 議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當 局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以 加 入 披 露 董 事 在 該 公 司 的 指 明 企 業 訂 立 的 合 約 交 易 及 安 排 中 有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的 資 料, 以 回 應 會 計 界 對 在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中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將 有 實 際 困 難 的 關 注 當 局 解 釋, 若 涉 及 具 相 當 分 量 利 害 關 係 的 交 易 安 排 及 合 約 是 由 提 交 報 告 的 公 司 訂 立, 公 司 則 須 在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內 披 露 相 關 資 料 這 項 規 定 會 在 稍 後 訂 立 的 公 司 ( 披 露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 規 例 中 訂 明 當 局 強 調, 修 訂 只 關 乎 應 在 何 處 披 露 相 關 資

11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07 料, 即 應 在 董 事 報 告 還 是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內 披 露, 並 不 會 影 響 須 予 披 露 的 資 料 的 範 圍 及 詳 情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反 對 當 局 的 建 議 修 訂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是 就 公 司 的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的 格 式 及 內 容, 以 及 關 乎 報 告 的 知 會, 訂 定 條 文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當 局 建 議 修 訂 第 3 條 及 第 5 條, 以 加 入 1 項 簡 單 的 條 文, 訂 明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須 載 有 按 照 公 司 ( 披 露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 規 例 的 規 定 而 在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內 所 披 露 的 一 切 資 料 及 詳 情, 目 的 是 使 規 定 更 符 合 當 局 的 政 策 原 意, 即 任 何 須 按 照 公 司 ( 披 露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 規 例 而 在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內 予 以 披 露 的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或 詳 情, 也 須 載 於 有 關 公 司 的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中 小 組 委 員 會 並 不 反 對 政 府 在 此 方 面 的 修 訂 建 議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其 餘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即 公 司 ( 公 司 名 稱 所 用 字 詞 ) 令 及 公 司 ( 會 計 準 則 ( 訂 明 團 體 )) 規 例 公 司 ( 公 司 名 稱 所 用 字 詞 ) 令 規 定 公 司 如 欲 以 包 含 字 詞 令 所 指 明 的 某 些 字 詞 的 名 稱 註 冊, 須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申 請 批 准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有 關 字 詞 令 已 加 入 徵 費 及 旅 遊 發 展 局 ( 及 其 英 文 對 等 字 詞 ), 以 防 有 人 以 看 來 是 負 責 收 取 徵 費 或 與 香 港 旅 遊 發 展 局 有 關 連 的 公 司 名 稱 進 行 註 冊 公 司 ( 會 計 準 則 ( 訂 明 團 體 )) 規 例 訂 明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為 訂 明 團 體 新 公 司 條 例 第 380(4)(b) 及 (8)(a) 條 規 定,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必 須 符 合 訂 明 團 體 發 出 或 指 明 並 適 用 於 該 財 務 報 表 的 標 準 會 計 實 務 說 明 此 外, 為 了 使 5 項 附 屬 法 例 的 條 文 的 草 擬 方 式 與 新 公 司 條 例 條 文 的 草 擬 方 式 保 持 一 致, 以 及 確 保 有 關 條 文 的 中 文 文 本 與 英 文 文 本 更 加 脗 合, 政 府 在 檢 視 及 優 化 若 干 條 文 的 草 擬 方 式 時, 已 採 納 小 組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小 組 委 員 會 法 律 顧 問 的 意 見, 並 會 對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及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提 出 技 術 性 修 訂 主 席, 小 組 委 員 會 不 會 就 該 5 項 附 屬 法 例 提 出 任 何 修 正 案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代 表 民 建 聯 提 出 的 意 見 民 建 聯 支 持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該 5 項 第 一 批 的 附 屬 法 例, 是 為 了 配 合 去 年 7 月 通 過 的 新 公 司 條 例 而 訂 立 或 改 動 的 民 建 聯 認 為 有 關

112 560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附 屬 法 例 能 因 應 現 時 公 司 的 營 運 狀 況, 作 出 便 利 公 司 運 作 的 改 動 或 放 寬, 減 省 公 司 在 遵 守 規 定 的 成 本 例 如, 就 公 司 ( 披 露 公 司 名 稱 及 是 否 有 限 公 司 ) 規 例 而 言, 對 於 公 司 須 在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以 及 每 個 業 務 場 所 展 示 公 司 註 冊 的 名 稱, 當 局 作 出 了 放 寬, 包 括 公 司 展 示 名 稱 的 位 置, 只 要 訪 客 能 清 楚 看 到 便 可 以, 沒 有 必 要 將 名 稱 安 裝 在 辦 事 處 外 面 此 外, 若 這 個 業 務 場 所 並 非 向 一 般 公 眾 開 放, 公 司 成 立 以 來 從 來 沒 有 會 計 交 易 或 公 司 已 就 其 財 產 委 任 清 盤 人 接 管 人 或 經 理 人, 而 有 關 地 點 亦 是 這 些 人 經 常 的 業 務 地 點, 便 可 免 除 展 示 公 司 名 稱 此 外, 現 時 專 門 作 為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的 業 務 相 當 普 遍, 以 一 個 辦 事 處 地 點 用 作 多 間 公 司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的 做 法 十 分 常 見 為 了 方 便 公 司 展 示 名 稱, 現 建 議 加 入 條 文 的 內 容 是, 在 多 於 6 間 公 司 共 用 的 地 點 可 使 用 電 子 器 材 展 示 公 司 名 稱 相 信 業 界 十 分 歡 迎 這 些 因 時 制 宜 方 便 營 商 的 建 議 主 席,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的 時 間 相 對 較 多, 並 對 當 局 最 初 提 出 的 建 議 持 有 不 同 意 見, 特 別 是 當 局 建 議 新 增 公 司 須 在 董 事 報 告 內, 披 露 董 事 與 公 司 董 事 局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而 辭 職 的 理 由 的 摘 要, 以 及 取 消 現 行 董 事 報 告 須 披 露 債 權 證 的 發 行 或 使 董 事 能 藉 購 入 債 權 證 而 獲 得 利 益 的 資 料 正 如 我 剛 才 的 報 告 所 提 及, 委 員 認 為 債 權 證 的 資 料 是 重 要 資 訊, 涉 及 董 事 的 利 益, 有 關 披 露 能 提 高 公 司 股 東 的 知 情 權 的 保 障, 故 此 應 予 以 保 留 不 過, 有 關 披 露 董 事 與 公 司 董 事 局 意 見 不 一 致 而 辭 職 的 理 由 摘 要 建 議 方 面, 委 員 提 出 一 些 意 見 和 疑 問, 包 括 如 與 董 事 局 意 見 不 一 致 的 理 由 過 於 狹 窄, 摘 要 篇 幅 的 要 求 如 何 ; 如 何 保 證 董 事 提 出 辭 職 的 理 由 是 合 理 和 忠 誠 ; 董 事 提 供 予 公 司 辭 職 的 理 由 的 通 知 形 式 如 何 穩 妥 地 令 公 司 得 悉 等 問 題 當 局 考 慮 委 員 及 董 事 學 會 的 意 見 後, 從 善 如 流 地 提 出 修 訂, 既 保 留 現 行 披 露 債 權 證 資 料 的 規 定, 又 將 董 事 須 要 通 知 公 司 辭 職 的 理 由, 擴 闊 至 視 乎 公 司 的 業 務, 並 訂 明 須 以 書 面 陳 述, 以 及 公 司 亦 收 到 有 關 通 知 至 於 委 員 提 出 的 摘 要 篇 幅 要 求 如 何 可 否 訂 明 董 事 須 合 理 及 忠 誠 地 提 供 辭 職 理 由, 以 及 可 否 闡 明 關 乎 公 司 業 務 的 涵 蓋 範 圍 是 包 括 公 司 的 指 明 企 業 等 意 見, 我 認 為 若 十 分 仔 細 訂 明 以 上 有 關 規 定, 反 而 過 於 僵 化, 欠 缺 彈 性, 有 礙 執 行 因 此, 民 建 聯 認 為 當 局 所 作 的 修 訂, 既 能 提 高 公 司 管 治 的 透 明 度, 亦 不 會 對 營 商 者 造 成 太 大 影 響, 在 資 訊 披 露 和 減 低 合 規 成 本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由 於 附 屬 法 例 的 新 規 定 涉 及 不 少 技 術 性 操 作, 我 促 請

11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09 當 局 除 了 須 要 向 公 司 和 公 眾 加 強 宣 傳 有 關 新 規 定 外, 亦 須 要 向 相 關 的 服 務 業, 例 如 會 計 界, 提 供 清 晰 指 引 和 例 子, 以 便 他 們 更 好 地 掌 握 執 行 有 關 規 定, 令 新 法 例 可 以 暢 順 地 實 行 主 席, 最 後, 我 有 感 上 屆 立 法 會 在 審 議 新 公 司 法 主 體 法 例 時, 因 適 逢 上 屆 之 末 有 很 多 項 法 例 需 要 趕 忙 完 成 審 議 工 作, 亦 有 議 員 拉 布 影 響 會 議 的 進 行, 以 及 公 司 條 例 本 身 亦 涉 及 大 量 條 文, 以 至 在 審 議 過 程 中, 可 能 有 部 分 建 議 未 能 深 入 諮 詢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故 此, 我 希 望 藉 着 現 時 進 行 附 屬 法 例 的 審 議 工 作, 能 盡 量 對 漏 洞 或 不 妥 善 之 處 予 以 補 充 或 改 善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附 屬 法 例 和 決 議 案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黃 定 光 議 員 的 發 言 正 如 我 在 首 次 發 言 中 指 出, 議 案 所 載 列 的 修 訂 已 獲 小 組 委 員 會 同 意,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已 就 相 關 意 見 作 詳 細 討 論 我 懇 請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這 項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114 561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第 二 項 議 案 : 修 訂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有 意 就 議 案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根 據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第 34(2) 條 動 議 的 擬 議 決 議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動 議 通 過 議 程 內 以 我 名 義 提 出 的 第 二 項 議 案, 修 訂 於 2013 年 2 月 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的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除 剛 才 的 公 司 ( 董 事 報 告 ) 規 例 外, 我 們 亦 需 就 另 一 項 根 據 新 公 司 條 例 訂 立 的 附 屬 條 例 即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作 出 修 訂 扼 要 而 言, 現 行 公 司 條 例 第 129D A 及 161B 條 規 定 公 司 須 在 報 告 文 件 中 述 明 多 項 關 乎 董 事 利 益 的 資 料, 包 括 公 司 就 董 事 服 務 所 支 付 的 款 項 惠 及 董 事 的 貸 款 等 交 易, 以 及 董 事 在 合 約 中 的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的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 第 32M 章 ) 則 訂 明, 公 司 如 擬 備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亦 須 在 該 摘 要 報 告 中 複 述 該 等 資 料 在 新 公 司 條 例 下, 如 公 司 按 照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擬 備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該 報 告 亦 應 同 樣 複 述 上 述 各 項 有 關 董 事 利 益 的 資 料 在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此 項 規 例 時, 我 們 主 動 提 出 對 規 例 第 3 及 第 5 條 作 出 修 訂, 使 條 文 更 能 準 確 反 映 上 述 要 求 此 外, 我 們 亦 對 規 例 中 文 文 本 的 兩 項 條 文 提 出 技 術 性 修 訂, 使 其 與 英 文 文 本 更 一 致 主 席, 此 項 議 案 所 載 對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的 修 訂 條 文 已 經 小 組 委 員 會 詳 細 審 議 及 討 論, 並 獲 得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支 持 通 過 此 項 議 案 我 謹 此 提 出 議 案 多 謝 主 席

11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1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議 決 修 訂 於 2013 年 2 月 6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省 覽 的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 即 刊 登 於 憲 報 的 2013 年 第 11 號 法 律 公 告 ), 修 訂 方 式 列 於 附 表 附 表 對 公 司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 規 例 的 修 訂 1. 修 訂 第 3 條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的 格 式 及 內 容 : 一 般 規 定 ) (1) 第 3(3)(d) 條, 中 文 文 本 廢 除 在 表 ) 該 之 後 的 所 有 字 句 代 以 獨 立 綜 合 收 益 表 所 包 含 的 一 切 資 料 及 詳 情 ; 及 (2) 第 3(3)(e)(ii) 條 廢 除 就 董 事 在 交 易 安 排 或 合 約 中 的 具 相 當 分 量 的 利 害 關 係 而 2. 修 訂 第 4 條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的 格 式 及 內 容 : 核 數 師 報 告 及 意 見 ) 第 4(5)(a) 條, 中 文 文 本 廢 除 互 相 抵 觸 代 以 相 符 3. 修 訂 第 5 條 ( 財 務 摘 要 報 告 的 格 式 及 內 容 : 其 他 事 宜 ) 第 5 條 廢 除 第 (1) 及 (2) 款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116 561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在 席 議 員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議 員 議 案 主 席 : 議 員 議 案 今 次 會 議 共 有 3 項 議 員 議 案 第 一 項 議 員 議 案 : 梁 君 彥 議 員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議 案 察 悉 提 交 本 會 省 覽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3/12-13 號 報 告 內 的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根 據 有 關 的 辯 論 程 序, 我 首 先 會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議 案 辯 論 會 分 為 兩 個 環 節 進 行 第 一 個 環 節 是 辯 論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 第 二 個 環 節 是 辯 論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每 位 議 員 在 每 個 環 節 只 可 發 言 1 次, 而 每 次 的 發 言 時 限 為 15 分 鐘 在 每 個 環 節 中, 我 會 先 請 審 議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的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發 言, 然 後 再 請 其 他 議 員 發 言, 最 後 我 會 請 有 關 的 官 員 發 言 有 關 的 官 員 在 第 一 個 辯 論 環 節 發 言 後, 第 二 個 辯 論 環 節 會 隨 即 開 始 當 官 員 在 第 二 個 辯 論 環 節 發 言 後, 這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議 案 不 會 付 諸 表 決 我 現 在 請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議 案

11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13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的 議 案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謹 以 內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身 份,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2) 條, 動 議 印 載 在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讓 議 員 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2-13 號 報 告 內 的 下 列 兩 項 附 屬 法 例 進 行 辯 論 : (1)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 及 (2)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察 悉 於 2013 年 3 月 27 日 提 交 省 覽 有 關 下 列 附 屬 法 例 及 文 書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第 13/12-13 號 報 告 : 項 目 編 號 附 屬 法 例 或 文 書 的 名 稱 (6)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2013 年 第 13 號 法 律 公 告 ) (7)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2013 年 第 14 號 法 律 公 告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現 在 進 入 第 一 個 辯 論 環 節, 即 辯 論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有 意 就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我 現 以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作 出 報

118 561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兩 次 會 議, 與 政 府 當 局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及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討 論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1) 條, 證 監 會 可 訂 明 任 何 人 可 持 有 或 控 制 的 期 貨 合 約 的 數 目 上 限, 並 可 就 該 等 合 約, 訂 明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的 修 訂 規 則, 旨 在 為 兩 種 期 貨 合 約 訂 明 持 倉 限 額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這 兩 種 期 貨 合 約, 包 括 由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港 交 所 ) 轄 下 的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 期 交 所 ) 於 2012 年 2 月 推 出 的 恒 指 波 幅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以 及 2012 年 9 月 推 出 的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合 約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研 究 以 下 事 宜 : ( 一 ) 訂 立 修 訂 規 則 的 需 要 ; ( 二 ) 設 定 這 兩 種 期 貨 合 約 的 持 倉 限 額 及 申 報 水 平 的 依 據 ; 及 ( 三 ) 相 關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和 結 算 安 排 小 組 委 員 會 認 同 有 需 要 訂 明 持 倉 限 額 及 申 報 水 平, 以 減 低 期 貨 合 約 對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性 造 成 的 潛 在 影 響, 以 及 有 助 市 場 監 察 如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持 倉 量 達 到 指 定 的 申 報 水 平, 便 須 通 知 期 交 所 有 關 持 倉 量 根 據 慣 例,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持 倉 量 一 律 不 能 超 過 持 倉 限 額 如 有 不 遵 從 申 報 規 定, 證 監 會 可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提 出 起 訴, 任 何 人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相 關 規 定, 一 經 定 罪 可 被 判 罰 款 甚 至 監 禁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小 組 委 員 會 接 納 證 監 會 的 建 議, 為 恒 指 波 幅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設 定 的 持 倉 限 額 為 任 何 一 個 合 約 月 1 萬 份 未 平 倉 合 約, 而 大 額 未 平 倉 合 約 申 報 水 平 則 訂 為 任 何 一 個 合 約 月 份 未 平 倉 合 約 至 於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合 約, 證 監 會 的 建 議 是, 所 有 合 約 月 合 計 的 持 倉 限 額 訂 為 份 好 倉 或 淡 倉 的 淨 額 合 約 ( 但 現 貨 月 合 約 在 最 後 5 個 交 易 日 的 限 額 則 訂 為 份 未 平 倉 合 約 ), 而 大 額 未 平 倉 合

11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15 約 申 報 水 平 訂 為 任 何 一 個 合 約 月 500 份 未 平 倉 合 約 小 組 委 員 會 察 悉, 為 現 貨 月 合 約 到 期 前 最 後 5 天 設 定 較 低 的 持 倉 限 額, 是 要 確 保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合 約 在 臨 近 到 期 時 不 會 對 人 民 幣 ( 香 港 ) 現 貨 市 場 ( 即 現 金 交 易 市 場 )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就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合 約 在 現 貨 月 合 約 在 最 後 5 個 交 易 日 的 持 倉 量 訂 為 份, 小 組 委 員 會 曾 研 究 是 否 值 得 將 最 後 5 個 交 易 日 的 持 倉 上 限 向 下 修 訂 為 份, 以 減 低 大 量 投 資 者 需 要 龐 大 的 人 民 幣 現 金 數 額 作 結 算 而 造 成 對 貨 幣 市 場 的 衝 擊 小 組 委 員 會 備 悉 政 府 當 局 和 金 管 局 的 說 法, 指 當 釐 定 持 倉 上 限 時, 曾 參 考 海 外 市 場 及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做 法 例 如,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也 是 以 份 未 平 倉 合 約 為 上 限 現 時 人 民 幣 ( 香 港 ) 每 日 現 貨 成 交 額 約 為 20 億 至 30 億 美 元, 而 截 至 2012 年 年 底, 在 香 港 流 通 的 人 民 幣 總 額 大 約 為 7,200 億 元, 政 府 認 為 人 民 幣 的 供 應 量 應 足 以 應 付 需 要 以 大 量 人 民 幣 結 算 的 投 資 者 所 需 小 組 委 員 會 又 備 悉, 透 過 海 外 商 品 交 易 所 即 使 是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須 在 香 港 結 算, 但 海 外 的 商 品 交 易 所 則 不 須 向 香 港 的 監 管 當 局 匯 報 有 關 交 易 的 詳 情 小 組 委 員 會 考 慮 過, 如 果 把 最 後 5 個 交 易 日 的 持 倉 上 限 由 份 減 至 份 的 話, 部 分 市 場 參 與 者 特 別 大 額 持 倉 者 或 會 轉 移 與 以 份 合 約 為 上 限 的 海 外 商 品 交 易 所 交 易, 這 樣 會 導 致 本 地 的 金 融 機 構 流 失 業 務, 而 最 重 要 的 是, 由 於 海 外 的 商 品 交 易 所 無 須 向 香 港 的 監 管 當 局 匯 報 有 關 此 等 期 貨 合 約 的 持 倉 量, 因 此 政 府 當 局 將 無 從 取 得 足 夠 的 市 場 信 息, 以 備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應 有 的 防 範 措 施, 預 防 金 融 市 場 因 突 然 波 動 突 然 需 要 大 量 人 民 幣 而 受 到 衝 擊 按 金 管 局 的 意 見, 由 於 預 計 有 關 合 約 可 能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用 作 對 沖 的 工 具, 因 此 出 現 沽 出 人 民 幣 後 於 臨 近 繳 付 時 沒 有 足 夠 貨 幣 結 算 的 機 會 甚 微 此 外, 港 交 所 亦 會 提 醒 相 關 經 紀 及 持 倉 人, 他 們 必 須 在 結 算 前 作 好 準 備 倘 若 港 交 所 成 員 因 未 能 以 人 民 幣 現 貨 交 收 而 違 約 的 話, 港 交 所 如 確 有 需 要 可 選 擇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結 算 合 約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的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亦 不 會 對 修 訂 規 則 作 出 任 何 修 正 案 代 理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的 個 人 意 見 我 個 人 同 意 把 訂 立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合 約 的 持 倉 上 限 訂 為 份, 簡 單 而 言 是 兩 害 取 其 輕 如 果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同 一 款 產 品, 而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亦 選 擇 在 香 港 結 算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的 期 貨 合 約, 如 果 我 們 較 芝 加 哥 商 品 交 易 所 所

120 561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訂 的 限 額 為 低 的 話, 我 們 不 僅 失 去 業 務, 最 重 要 的 是 一 些 大 額 持 倉 人 可 能 選 擇 不 在 香 港 進 行 交 易, 而 香 港 有 關 當 局 便 會 失 去 了 這 些 交 易 詳 情, 不 能 因 應 這 些 資 料 採 取 風 險 管 理 的 措 施, 在 必 要 時 採 取 一 些 特 殊 措 施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如 果 我 們 知 道 最 後 數 天 市 場 有 很 多 期 貨 參 與 者, 累 積 大 量 好 倉 及 淡 倉, 數 日 後 結 算 的 人 民 幣 金 額 則 可 能 達 千 億 元 以 上, 而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池 只 有 7,200 億 元 有 關 資 金 當 然 不 可 隨 時 提 取 這 會 對 市 場 造 成 很 大 波 動 鑒 於 全 世 界 擁 有 最 多 人 民 幣 的 地 方 是 中 國 內 地, 我 可 以 設 想 在 上 述 情 況 下, 如 結 算 所 需 的 人 民 幣 金 額 只 屬 暫 時 性, 並 且 在 有 關 月 份 或 那 次 交 易 中 對 內 地 不 會 構 成 很 大 衝 擊, 中 國 內 地 有 需 要 時 可 在 香 港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池 投 放 足 夠 的 人 民 幣, 這 樣 便 能 減 低 市 場 波 動 所 以, 我 們 有 需 要 預 先 取 得 到 這 些 交 易 資 料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的 第 二 點 是, 既 然 我 們 應 可 取 得 這 些 交 易 資 料, 我 敦 促 當 局 密 切 留 意 這 方 面 的 交 易 量 有 否 增 加 現 時 的 交 易 量 是 很 小, 這 可 能 因 為 初 期 的 推 廣 及 宣 傳 不 足, 亦 可 能 因 為 散 戶 投 資 者 暫 時 對 於 這 種 產 品 並 不 熟 悉 但 是, 我 們 要 密 切 留 意 的 是, 中 國 內 地 或 香 港 確 實 會 擔 心 會 否 有 人 透 過 香 港 金 融 中 心 來 衝 擊 人 民 幣 匯 價, 這 不 止 是 內 地 政 府 的 擔 心, 也 是 香 港 應 關 注 的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一 旦 不 能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風 險 管 理 工 作, 而 卻 想 中 央 政 府 更 多 協 助 香 港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發 展, 相 信 將 難 以 說 服 中 央 政 府 進 一 步 透 過 香 港 開 放 人 民 幣 市 場, 把 人 民 幣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重 要 任 務 交 給 香 港 所 以, 既 然 我 們 有 了 這 種 新 的 產 品, 我 希 望 政 府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的 交 易 量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議 員 在 這 環 節 已 發 言 完 畢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這 個 辯 論 環 節 即 告 結 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現 時 有 多 種 期 貨 合 約 在 香 港 期 貨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期 交 所 ) 買 賣 為 減 低 期 貨 合 約 對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性 的 潛 在 影 響, 並 利 便 市 場 監 察, 期 交 所 在 其 規 則 中 就 期 貨 合 約 施 加 大

12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17 額 未 平 倉 合 約 申 報 規 定 及 / 或 持 倉 限 額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持 倉 量 一 律 不 得 超 過 持 倉 限 額 如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持 倉 量 達 到 大 額 未 平 倉 合 約 申 報 水 平, 便 須 就 該 持 倉 量 向 期 交 所 提 交 通 知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1) 條, 訂 立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規 則 ( 規 則 ), 於 法 例 裏 訂 明 該 等 限 額 及 申 報 水 平, 為 該 等 限 額 及 申 報 水 平 提 供 法 律 效 力, 以 鼓 勵 合 規 和 利 便 風 險 管 理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於 2012 年 2 月 及 2012 年 9 月 推 出 恒 指 波 幅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及 美 元 兌 人 民 幣 ( 香 港 ) 期 貨 合 約 就 此, 證 監 會 透 過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對 規 則 作 出 修 訂, 在 規 則 附 表 1 內 加 入 這 兩 種 期 貨 合 約, 以 及 分 別 把 這 兩 種 合 約 的 持 倉 限 額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列 為 該 附 表 的 第 12 及 第 13 項 在 此, 我 要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主 席 涂 謹 申 議 員 及 另 外 5 位 議 員, 他 們 參 與 審 閱 這 項 技 術 性 的 附 屬 法 例, 並 就 修 訂 規 則 的 需 要 設 定 持 倉 限 額 及 申 報 水 平 的 依 據, 以 及 期 貨 合 約 的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和 結 算 安 排 等 事 宜 作 出 詳 細 討 論 政 府 歡 迎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制 定 此 附 屬 法 例 隨 立 法 會 完 成 審 議 此 項 附 屬 法 例, 2013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合 約 限 量 及 須 申 報 的 持 倉 量 )( 修 訂 ) 規 則 將 於 4 月 12 日 正 式 生 效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個 辯 論 環 節, 即 辯 論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有 意 就 這 項 附 屬 法 例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陳 鑑 林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以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 小 組 委 員 會 ) 主 席 的 身 份, 匯 報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商 議 結 果 根 據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 公 告 ),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條 例 ) 將 分 兩 個 階 段 實 施 這 項 安 排 可

122 561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讓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由 2013 年 4 月 2 日 開 始, 為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監 管 局 ( 銷 售 監 管 局 ) 委 任 公 職 人 員 銷 售 監 管 局 會 在 2013 年 4 月 初 向 業 界 發 出 指 引, 如 在 2013 年 4 月 29 日 或 其 後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銷 售 監 管 局 將 由 當 天 起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實 施 該 條 例, 藉 此 提 高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安 排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平 性, 以 及 加 強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不 過, 部 分 委 員 關 注 到 條 例 於 2013 年 4 月 29 日 開 始 實 施 前, 銷 售 監 管 局 及 各 持 份 者 ( 包 括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賣 方 ) 是 否 已 經 作 好 準 備 因 此, 委 員 要 求 當 局 就 實 施 條 例 的 籌 備 工 作 進 度 提 供 資 料, 特 別 是 將 會 根 據 條 例 發 出 的 指 引 的 擬 備 工 作 及 指 引 內 容 政 府 當 局 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 銷 售 監 管 局 除 發 出 指 引 外, 亦 會 發 出 作 業 備 考 及 常 見 問 答, 以 協 助 賣 方 和 相 關 人 士 遵 行 條 例 和 瞭 解 銷 售 監 管 局 的 要 求 執 法 當 局 已 就 這 些 條 文 的 擬 稿 諮 詢 各 相 關 持 份 者, 並 會 於 3 月 與 持 份 者 進 行 總 結 討 論, 把 這 些 文 件 定 稿, 以 便 於 4 月 初 公 布 部 分 委 員 亦 關 注 到 銷 售 監 管 局 招 聘 員 工 的 情 況, 以 及 有 關 人 員 是 否 熟 悉 市 場 運 作 這 些 委 員 認 為, 銷 售 監 管 局 必 須 致 力 善 用 熟 悉 地 產 發 展 商 銷 售 策 略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經 驗, 以 確 保 有 效 執 行 條 例 當 局 表 示 現 正 透 過 既 定 程 序 開 設 該 等 職 位, 而 相 關 人 員 將 由 2013 年 4 月 1 日 開 始 陸 續 上 任 委 員 察 悉 當 局 已 就 條 例 於 本 年 4 月 底 實 施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並 不 會 就 公 告 提 出 修 訂 代 理 主 席, 以 下 是 我 對 公 告 的 個 人 意 見 條 例 經 過 了 多 年 的 醞 釀 和 磋 商, 並 聽 取 了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最 終 在 包 括 業 界 等 各 方 持 份 者 的 同 意 下 完 成 條 例 的 全 面 實 施 將 有 助 於 提 高 物 業 市 場 透 明 度, 讓 一 手 樓 銷 售 可 以 統 一 標 準 明 碼 實 價, 以 及 使 物 業 買 賣 資 訊 可 準 確 適 時 披 露, 避 免 貨 不 對 板 的 現 象, 保 障 置 業 人 士 權 益, 令 市 場 更 加 健 康 發 展 今 次 公 告 正 是 宣 布 有 關 條 例 的 實 施 日 期, 局 方 日 後 亦 會 就 監 管 局 的 籌 備 及 人 員 任 命 作 出 安 排 條 例 受 到 社 會 的 歡 迎, 公 眾 普 遍 對 此 有 很 大 的 期 望 因 此, 民 建 聯 很 高 興 條 例 可 以 如 期 實 施 事 實 上, 市 民 已 經 享 受 到 條 例 帶 來 的 好 處 受 條 例 影 響,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於 今 年 1 月 起 已 實 施 二 手 物 業 買 賣 須 列 明 實 用 面 積 的 規 定, 市 民 紛 紛 表 示 現 時 最 低 限 度 會 知 道 花 費 大 筆 金 錢 買 樓 後, 究 竟 是 買 了 多 大 面 積 的 物 業

12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19 條 例 實 施 後, 我 們 希 望 當 局 可 以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讓 市 民 瞭 解 有 關 規 定, 知 道 應 該 如 何 看 售 樓 書 價 單 及 示 範 單 位 其 次, 我 們 更 期 望 即 將 成 立 的 銷 售 監 管 局 可 以 扮 演 一 個 積 極 角 色, 不 要 只 是 處 理 投 訴, 而 是 要 主 動 巡 視 售 樓 處, 保 證 所 有 新 盤 合 規 售 樓, 增 加 置 業 人 士 的 信 心 據 瞭 解, 賣 方 及 相 關 各 方 已 就 條 例 實 施 開 展 了 籌 備 工 作, 政 府 亦 已 發 出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及 常 見 答 問 希 望 條 例 實 施 後, 政 府 可 以 保 持 與 業 界 的 溝 通, 及 時 瞭 解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公 眾 及 業 界 亦 可 不 時 提 出 條 例 執 行 的 不 足 之 處, 令 條 例 不 斷 完 善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涂 謹 申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簡 單 來 說, 我 當 然 支 持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條 例 ) 生 效 不 過, 我 最 近 確 實 發 現 一 些 售 樓 說 明 書 ( 售 樓 書 ) 的 問 題 當 條 例 在 4 月 29 日 生 效 後, 新 售 樓 書 規 格 沒 有 規 定 提 供 一 些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的 資 料, 例 如 預 算 的 管 理 費 及 管 理 年 期 準 買 家 如 欲 取 得 這 些 資 料, 可 能 要 依 靠 發 展 商 提 供 的 其 他 資 料 我 希 望 政 府 和 局 方 能 夠 留 意, 雖 然 條 例 生 效 後, 售 樓 書 必 然 增 加 很 多 以 往 欠 缺 的 資 料, 但 卻 同 時 沒 有 規 定 提 供 以 往 的 一 些 資 料, 包 括 我 剛 才 說 的 物 業 管 理 資 料 即 把 這 些 資 料 排 除 於 最 低 要 求 之 外 當 局 可 否 考 慮 要 求 發 展 商 提 供 多 於 條 例 規 定 即 所 謂 最 佳 做 法 (best practice) 的 資 料 呢? 此 舉 較 為 恰 當, 因 為 市 民 會 作 一 比 較, 若 強 制 性 資 料 增 加 了, 而 以 前 可 取 得 的 資 料 減 少 了, 我 相 信 市 民 會 有 所 微 言 我 希 望 政 府 繼 續 與 發 產 商 和 地 產 商 會 討 論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124 562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代 理 主 席 : 議 員 在 這 環 節 已 發 言 完 畢 我 現 在 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發 言 在 局 長 發 言 後, 這 項 議 案 的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上 屆 立 法 會 於 去 年 6 月 底 通 過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當 時 承 諾 在 制 定 該 條 例 後 12 個 月 內 實 施, 公 眾 亦 期 望 政 府 在 作 好 準 備 之 後 盡 早 實 施 我 們 在 今 年 2 月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建 議 在 本 年 4 月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該 條 例 立 法 會 早 前 成 立 了 小 組 委 員 會 審 議 這 項 公 告 我 在 此 要 感 謝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主 席 陳 鑑 林 議 員 領 導 下, 在 過 去 一 個 多 月 順 利 完 成 了 公 告 的 審 議 工 作 在 得 悉 我 們 在 實 施 該 條 例 的 預 備 工 作 進 度 後, 小 組 委 員 會 支 持 政 府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條 例 的 建 議, 即 : ( 一 ) 由 2013 年 4 月 2 日 起, 實 施 該 條 例 的 簡 稱 生 效 日 期 條 例 的 釋 義, 以 及 為 執 行 該 條 例 而 根 據 當 中 第 86 條 委 任 監 督 和 監 督 職 能 的 條 文 ; 及 ( 二 ) 由 2013 年 4 月 29 日 開 始 實 施 該 條 例 的 其 餘 條 文 該 條 例 的 執 行 機 構 將 命 名 為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監 管 局 ( 銷 售 監 管 局 ) 銷 售 監 管 局 的 職 能 包 括 就 該 條 例 發 出 指 引, 就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的 售 樓 說 明 書 價 單 銷 售 安 排 公 布 成 交 紀 錄 冊 賣 方 的 網 站 和 廣 告 等 進 行 檢 查, 並 就 示 範 單 位 已 建 成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及 售 樓 處 進 行 巡 查 處 理 投 訴 和 公 眾 查 詢, 就 懷 疑 違 反 該 條 例 的 個 案 進 行 調 查,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以 及 建 立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資 訊 網 ( 銷 售 資 訊 網 ), 以 備 存 各 個 一 手 住 宅 發 展 項 目 的 售 樓 說 明 書 價 單, 以 及 成 交 紀 錄 冊 供 公 眾 查 閱, 以 加 強 該 等 物 業 交 易 的 透 明 度 分 兩 階 段 實 施 該 條 例 的 安 排, 可 讓 我 作 為 局 長 於 2013 年 4 月 2 日 或 其 後 任 何 時 間, 按 該 條 例 委 任 公 職 人 員 執 行 該 條 例 賦 予 的 職 能 我 打 算 在 2013 年 4 月 5 日 作 出 有 關 任 命, 讓 銷 售 監 管 局 可 盡 早 向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賣 方 和 有 關 持 份 者 發 出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和 常 見 問 答, 讓 業 界 進 一 步 知 悉 如 何 遵 行 該 條 例 的 各 項 要 求 這 些 指 引 和 作 業 備 考 並 非 附 屬 法 例, 不 會 僅 因 為 本 身 違 反 任 何 指 引 而 招 致 刑 事 及 民 事 法 律 責 任 但 是, 假 如 在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中, 法 庭

12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21 信 納 該 指 引 有 關 受 爭 議 事 宜 的 裁 定, 則 在 法 律 程 序 當 中, 該 指 引 可 接 納 為 證 據, 而 關 於 該 人 違 反 或 沒 有 違 反 該 指 引 的 證 明, 亦 可 以 被 法 律 程 序 中 任 何 一 方 賴 以 作 為 確 立 或 否 定 該 事 宜 的 證 明 在 執 行 法 例 的 過 程 中, 如 發 現 賣 方 持 續 偏 離 銷 售 監 管 局 所 頒 布 的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等 部 分, 銷 售 監 管 局 會 與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進 行 磋 商, 以 瞭 解 遵 從 方 面 有 否 些 實 質 困 難, 必 要 時 也 可 作 出 修 訂 剛 才 涂 謹 申 議 員 提 及 售 樓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一 些 相 關 的 資 料, 究 竟 詳 盡 性 要 達 至 甚 麼 程 度, 這 也 可 在 推 行 指 引 和 作 業 備 考 後 作 出 跟 進 當 然, 我 們 希 望 除 了 法 例 規 定 的 一 些 要 求 外, 地 產 商 或 賣 方 能 做 到 良 好 的 作 業 準 則, 這 對 買 家 及 消 費 者 是 最 好 的 保 障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已 就 該 條 例 於 4 月 29 日 全 面 實 施 做 好 充 分 準 備, 讓 我 在 此 簡 單 說 說 有 關 情 況 我 們 自 去 年 11 月 起, 就 該 條 例 下 發 出 的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和 常 見 問 答 的 初 稿, 與 相 關 持 份 者 展 開 討 論, 當 中 包 括 香 港 地 產 建 設 商 會 香 港 律 師 會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香 港 建 築 師 學 會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和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各 持 份 者 普 遍 贊 成 銷 售 監 管 局 發 出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和 常 見 問 答, 亦 表 示 高 興 能 在 這 些 文 件 正 式 頒 發 前 參 與 討 論, 讓 他 們 發 表 意 見 過 去 數 月, 各 持 份 者 就 如 何 改 善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和 常 見 問 答 的 初 稿, 的 確 提 出 了 具 建 設 性 及 有 用 的 資 料 和 意 見 銷 售 監 管 局 將 會 吸 納 這 些 意 見, 並 於 4 月 初 發 出 指 引 作 業 備 考 和 常 見 問 答 後 舉 辦 工 作 坊, 向 持 份 者 簡 介 有 關 內 容 正 如 剛 才 陳 鑑 林 議 員 所 說, 政 府 亦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開 設 職 位, 包 括 兩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出 任 銷 售 監 管 局 的 專 員 及 副 專 員 此 外, 我 們 亦 按 照 既 定 程 序 設 立 其 他 職 位, 共 有 30 名 非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連 同 兩 名 首 長 級 人 士 組 成 一 個 綜 合 專 業 隊 伍 相 關 人 員 會 於 今 年 4 月 初 開 始 陸 續 上 任 銷 售 監 管 局 的 網 站 將 於 今 年 4 月 29 日 起 供 公 眾 瀏 覽 我 們 會 設 立 熱 線 供 公 眾 查 詢 該 條 例 的 相 關 事 宜 銷 售 資 訊 網 將 於 4 月 29 日 開 始 讓 公 眾 瀏 覽 為 協 助 賣 方 瞭 解 如 何 按 照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向 銷 售 資 訊 網 提 供 有 關 文 件 的 電 子 版 本, 我 們 會 為 賣 方 舉 辦 多 場 的 工 作 坊 我 們 同 時 會 於 本 星 期 開 始 播 放 政 府 宣 傳 短 片 及 聲 帶, 並 派 發 以 準 買 家 為 對 象 的 小 冊 子, 推 出 宣 傳 該 條 例 的 廣 告, 以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126 562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我 們 相 信, 所 有 相 關 人 士 亦 已 有 充 裕 時 間, 就 政 府 實 施 該 條 例 作 好 準 備 正 如 剛 才 陳 鑑 林 議 員 所 說, 該 條 例 有 助 提 高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的 透 明 度 公 平 性 及 對 消 費 者 的 保 障 鑒 於 公 眾 一 直 期 待 該 條 例 能 早 日 實 施, 公 告 所 載 列 的 條 例 實 施 日 期 是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49E(9) 條, 我 不 會 就 議 案 提 出 待 決 議 題 代 理 主 席 : 第 二 及 第 三 項 議 員 議 案 這 兩 項 是 無 立 法 效 力 的 議 案 辯 論 我 已 接 納 內 務 委 員 會 的 建 議 : 即 每 位 動 議 議 案 的 議 員 連 發 言 答 辯 在 內 可 發 言 最 多 15 分 鐘, 另 有 5 分 鐘 就 修 正 案 發 言 ; 就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每 人 可 發 言 最 多 10 分 鐘 ; 就 修 正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每 人 可 發 言 最 多 7 分 鐘 任 何 議 員 若 發 言 超 過 時 限, 我 必 須 指 示 該 議 員 停 止 發 言 第 二 項 議 員 議 案 : 促 請 政 府 杜 絕 地 溝 油, 並 牽 頭 支 持 生 化 柴 油 有 意 就 議 案 辯 論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謝 偉 俊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杜 絕 地 溝 油, 並 牽 頭 支 持 生 化 柴 油 謝 偉 俊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剛 才 處 理 了 兩 項 議 案, 分 別 有 關 債 券 期 貨 和 證 券 投 資, 以 及 一 手 樓 銷 售 規 管 投 資 固 然 重 要, 但 有 甚 麼 比 身 體 健 康 更 重 要? 有 甚 麼 比 我 們 吃 的 東 西 更 重 要? 最 近 有 很 多 關 於 奶 粉 的 風 風 雨 雨, 證 明 無 論 是 香 港 或 內 地 的 同 胞 都 非 常 關 注 食 物 安 全 的 問 題 今 天 的 議 題 有 兩 個 環 節, 就 第 一 個 環 節, 我 稱 之 為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 至 於 第 二 個 環 節, 我 稍 後 也 會 說 到, 就 是 化 害 為 利, 皆 大 歡 喜

12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23 代 理 主 席, 先 談 甚 麼 是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大 家 都 知 道, 香 港 約 有 1 萬 間 食 肆, 每 年 生 產 不 少 的 廢 食 油 甚 麼 是 廢 食 油 呢? 中 國 人 很 喜 歡 烹 飪, 常 常 強 調 有 沒 有 足 夠 的 油, 特 別 是 炸 的 食 物 也 會 用 很 多 油 因 此, 所 有 食 肆 基 本 上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製 造 很 多 經 過 煮 炸 的 食 油, 特 別 是 油 炸 的 過 程 更 達 到 200 的 高 溫, 其 實 在 營 養 方 面 已 經 全 部 流 失, 當 中 更 會 產 生 不 少 有 害 物 質 本 港 每 年 製 造 的 大 約 萬 公 升 的 廢 食 油 如 何 處 理 呢? 當 然 有 些 我 希 望 沒 有 我 們 可 能 不 知 有 些 食 肆 會 怎 樣 處 理, 但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是 有 人 向 它 們 回 收 廢 食 油 收 回 來 的 油 有 何 出 處 呢? 其 中 約 有 萬 公 升 回 收 的 廢 食 油 會 出 口, 而 這 些 廢 食 油 主 要 出 口 到 甚 麼 國 家 呢? 我 曾 翻 看 紀 錄, 根 據 2012 年 政 府 的 統 計 數 字, 當 中 大 部 分 出 口 到 海 外, 例 如 約 100 萬 公 升 輸 往 西 班 牙 約 100 萬 公 升 輸 往 德 國 約 100 萬 公 升 輸 往 台 灣 等,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除 了 這 大 約 萬 公 升 外, 其 餘 的 萬 公 升 是 完 全 不 知 道 到 了 哪 裏 有 些 可 能 會 採 用 其 他 化 名, 不 稱 之 為 廢 食 油, 而 可 能 將 之 稱 為 二 手 貨 品, 然 後 出 口 到 大 陸 此 外, 甚 至 約 有 870 萬 公 升 廢 食 油 的 下 落 是 不 明 不 白 的 總 的 來 說, 這 約 萬 公 升 的 廢 食 油 究 竟 如 何 處 理 呢? 內 地 會 做 些 甚 麼 呢? 代 理 主 席, 坊 間 除 了 有 些 比 較 具 規 模 的 回 收 商 外, 亦 有 不 少 行 業 稱 為 牛 仔 商 人 (cowboys) 的 回 收 商, 他 們 的 做 法 是 怎 樣 的 呢? 他 們 回 收 這 些 油 後, 會 用 不 同 的 方 法 將 其 處 理, 然 後 便 送 回 內 地, 而 他 們 的 收 購 價 錢 大 約 是 每 公 升 5 元 至 6 元, 但 售 給 內 地 山 寨 廠 的 價 錢, 據 我 們 理 解 應 可 以 10 元 至 12 元 出 售, 而 經 過 這 些 山 寨 廠 處 理 和 漂 白 後 當 然 不 像 我 面 前 這 種 很 新 鮮 的 廢 食 油 那 些 油 經 過 處 理 隔 除 渣 滓 和 漂 白 後 會 再 出 售, 而 這 些 廢 食 油 可 能... 我 希 望 大 部 分 只 是 我 說 只 是 也 有 點 不 好 意 思 只 是 在 內 地 循 環 使 用, 但 亦 不 排 除 有 些 會 經 過 各 種 不 合 法 渠 道 回 到 香 港 我 們 也 知 道, 去 年 年 底 曾 出 現 香 港 食 肆 有 否 使 用 地 溝 油 的 問 題, 在 城 市 中 造 成 不 少 恐 慌 有 關 食 肆 一 經 被 懷 疑 有 使 用 這 些 油, 馬 上 生 意 大 跌 所 以, 大 家 都 很 清 楚 知 道 有 何 後 果 代 理 主 席,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根 據 現 時 法 例, 如 果 那 些 很 明 顯 是 廢 物, 在 出 口 方 面, 廢 物 處 置 條 例 會 作 出 監 管, 甚 至 在 內 地, 除 了 獲 發 牌 照 授 權 外, 亦 嚴 禁 這 些 廢 物 入 口 ; 但 問 題 是, 很 多 時 候 有 人 會 採 用 取 巧 的 方 法, 好 像 我 剛 才 所 說, 他 們 不 稱 之 為 廢 物 而 將 之 稱 為 二 手 物 品 由 於 這 些 二 手 物 品 不 是 危 險 廢 物, 所 以 不 受 監 管, 甚 至 不 受 巴 塞 爾 公 約 限 制, 令 廢 食 油 的 流 動 更 難 以 處 理

128 562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代 理 主 席, 記 得 在 上 屆 立 法 會, 我 在 2011 年 2 月 23 日 曾 經 詢 問 當 局 這 方 面 的 數 字, 但 當 局 沒 有 這 些 數 字, 並 以 書 面 答 覆 立 法 會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數 字 就 這 議 題, 我 在 數 月 前, 即 1 月 23 日 也 曾 經 提 問 今 天 很 高 興, 除 環 境 局 局 長 出 席 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也 有 出 席, 我 希 望 這 次 政 府 的 答 覆 會 比 較 齊 全 代 理 主 席, 為 甚 麼 問 題 不 能 解 決 呢? 最 主 要 的 當 然 是 利 之 所 至 現 時, 對 於 香 港 一 般 循 合 法 途 徑 使 用 廢 食 油 的 商 人 來 說, 他 們 不 但 在 回 收 的 價 錢 方 面 不 能 像 現 時 這 些 循 環 地 溝 油 的 回 收 商 的 價 錢 那 麼 高, 更 受 制 於 現 有 的 規 例, 包 括 有 關 空 氣 污 染 的 條 例 或 水 污 染 的 條 例 他 們 須 要 申 領 牌 照,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也 有 諸 多 限 制, 例 如 他 們 所 使 用 的 甲 醇, 根 據 本 港 目 前 的 法 例 是 要 徵 稅 的, 以 致 他 們 的 成 本 相 當 高 另 一 方 面, 很 多 時 候, 在 外 國 的 這 類 環 保 工 業, 相 對 來 說 是 得 到 當 地 政 府 資 助, 因 此,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便 相 對 困 難 我 發 言 的 下 半 部 會 花 多 點 時 間 談 談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讓 我 們 看 看 其 他 國 家 的 處 理 方 法 英 國 在 2001 年 由 於 手 足 口 病 爆 發, 導 致 很 多 飼 畜 受 感 染 或 生 病, 政 府 因 而 大 大 收 緊 管 制 在 這 方 面, 當 地 現 時 嚴 格 監 控 所 有 有 關 廢 食 油 的 處 置 方 法, 這 不 單 包 括 回 收 方 面 受 監 管, 甚 至 在 如 何 dispose 即 如 何 出 售 和 如 何 使 用 也 受 監 管, 不 能 好 像 香 港 現 時 般 隨 便 使 用, 而 更 重 要 的 是, 當 地 會 備 存 比 較 嚴 謹 和 所 謂 有 跡 可 尋 的 紀 錄, 嚴 格 要 求 有 關 人 士 就 他 們 所 收 購 的 所 處 理 的 所 輸 出 及 售 出 的, 所 有 都 需 要 嚴 格 匯 報 這 方 面 與 香 港 目 前 的 情 況 非 常 不 同 即 使 看 回 內 地 的 情 況, 雖 然 很 多 時 候 香 港 市 民 會 覺 得 內 地 在 監 管 方 面 好 像 與 我 們 相 差 很 遠 的 而 且 確, 地 方 大 有 時 候 會 令 監 管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但 事 實 上, 內 地 的 城 市, 尤 其 是 一 些 大 城 市, 例 如 福 建 上 海 北 京 等, 當 地 都 有 透 過 一 些 行 政 手 段 開 始 作 出 監 管, 甚 至 已 經 實 施 監 管 廢 食 油 的 處 理 方 法 據 我 理 解, 如 情 況 嚴 重 的 話, 在 內 地 甚 至 會 判 處 死 刑 所 以, 這 足 以 看 到 這 問 題 非 常 嚴 重 雖 然 現 在 午 膳 時 間 已 過, 但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介 意 擺 在 我 面 前 的 這 瓶 油 這 瓶 油 看 來 好 像 很 恐 怖, 但 相 對 來 說, 最 低 限 度 也 不 像 我 們 在 真 實 情 況 中 所 看 到 的 一 般, 有 時 候 會 有 一 些 煙 蒂, 甚 至 可 能 有 老 鼠 所 以, 這 是 絕 對 絕 對 絕 對 非 常 不 衞 生, 非 常 有 害 的 物 質, 但 我 們 如 何 能 夠 處 理 這 問 題 呢? 首 先, 在 這 上 半 部 的 發 言 中, 我 希 望 大 家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我 們 要 盡 快 立 例 或 採 取 措 施, 監 管 這 種 廢 食 油 的 收 集 使 用, 以 及 轉

12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25 化 的 過 程 我 希 望 所 有 的 廢 食 油 都 不 會 無 緣 無 故 地 像 我 們 所 謂 的 MIA(missing in action), 即 不 知 去 了 哪 裏 代 理 主 席, 這 些 油 經 回 收 後 應 該 如 何 處 理 呢? 其 實 香 港 在 數 年 前, 即 2005 年 開 始 已 經 有 合 法 的 製 造 商 把 這 些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有 益 的 生 物 柴 油, 或 稱 為 生 化 柴 油, 而 由 於 其 分 量 佔 總 體 的 約 5%, 我 們 一 般 稱 它 為 B5 其 實 政 府 已 確 認 這 種 B5 柴 油 通 過 香 港 的 環 保 監 管 機 制, 可 以 在 香 港 使 用 事 實 上, 政 府 數 年 前 已 開 始 推 行 一 些 pilot schemes, 即 先 導 計 劃, 試 行 在 某 些 部 門 使 用 B5 柴 油, 但 恐 怕 目 前 能 夠 或 已 經 使 用 B5 柴 油 的 機 構 或 部 門 仍 然 相 對 地 少 在 我 面 前 的 這 份 表 已 列 出 目 前 已 經 使 用 B5 柴 油 的 部 門, 包 括 渠 務 署 警 務 處, 還 有 懲 教 署, 亦 列 出 每 年 使 用 的 數 字 數 字 不 是 太 高, 渠 務 署 只 有 39% 警 務 處 約 7%, 而 懲 教 署 則 大 約 是 62%; 但 一 些 真 真 正 正 可 以 特 別 多 使 用 或 potentially, 即 潛 質 上 可 以 更 多 使 用 B5 柴 油 的 政 府 部 門, 包 括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醫 管 局 和 消 防 處, 暫 時 仍 然 是 零, 即 仍 未 開 始 使 用 如 果 在 這 些 部 門 使 用 的 話, 數 字 會 是 相 當 多 的 就 此, 我 現 在 進 入 第 二 部 分 的 發 言, 希 望 政 府 一 方 面 就 廢 食 油 的 處 置 作 出 限 制, 另 一 方 面,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提 供 方 法, 將 這 些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對 香 港 絕 對 有 益 的 物 品 所 謂 有 益, 除 了 我 剛 才 所 說 可 以 作 為 燃 料 外, 事 實 上, 從 環 保 角 度 來 看 也 是 絕 對 有 益 的 大 家 都 知 道, 與 石 化 柴 油 相 比, 生 化 柴 油 在 環 保 方 面 絕 對 有 利 而 無 害 無 論 在 二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硫 或 可 吸 入 懸 浮 粒 子 方 面, 相 對 來 說 都 會 少 很 多, 而 且 對 香 港 現 時 大 家 都 很 關 注 的 氣 候 轉 變 或 污 染 問 題 有 幫 助 其 實, 很 多 國 家, 包 括 美 國 歐 盟 國 家 或 亞 洲 某 些 國 家, 已 經 使 用 B10 柴 油, 即 由 B5 至 B10, 分 量 由 5% 增 至 10% 的 生 化 柴 油 如 果 認 真 計 算 一 下, 從 數 字 來 說, 採 用 生 化 柴 油 (B5) 額 外 所 需 付 出 的 費 用, 可 能 較 使 用 石 化 柴 油 多 大 約 1%, 這 是 行 內 提 供 的 數 字 所 以, 真 正 增 加 的 成 本 相 對 有 限 ; 但 政 府 如 果 在 這 方 面 可 以 促 進 或 鼓 勵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B5) 的 話, 絕 對 可 以 無 需 花 費 太 多 的 金 錢, 便 可 以 一 併 處 理 廢 食 油 及 生 化 柴 油 工 業 的 問 題, 的 確 是 一 舉 兩 得 然 而, 看 回 香 港 目 前 的 情 況, 我 們 面 對 一 個 相 當 大 的 困 難 是, 第 一,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到, 香 港 現 在 仍 有 就 甲 醇 徵 費, 故 此 這 方 面 的 成 本 較 其 他 國 家 為 高 ; 第 二, 很 多 國 家 會 向 當 地 的 生 化 柴 油 製 造 商 發 放 津 貼 根 據 紀 錄, 例 如 美 國 每 加 侖 有 1 美 元 的 資 助 ; 歐 盟 國 家 每 公 升 大

130 562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約 有 0.7 美 元 ; 澳 洲 是 每 公 升 0.3 元, 而 瑞 士 則 最 多, 每 公 升 有 1 美 元 這 些 資 助 令 當 地 在 製 造 方 面 也 遠 較 香 港 順 暢 和 有 利 據 我 理 解, 我 們 的 先 導 計 劃 在 2012 年 年 底 完 結 後,2013 年 應 該 要 再 重 新 討 論 在 這 方 面, 我 希 望 當 局 可 以 考 慮 一 舉 兩 得 的 做 法, 以 幫 助 本 地 的 製 造 商, 特 別 是 在 簽 署 新 合 約 的 時 候, 可 以 要 求 廢 食 油 必 須 在 本 地 生 產, 而 有 關 的 製 造 商 亦 必 須 是 本 地 製 造 商 表 面 上 這 好 像 有 點 優 待 本 地 的 製 造 商, 但 事 實 上, 考 慮 到 我 剛 才 提 到 甲 醇 的 徵 費, 以 及 一 些 海 外 國 家 本 身 提 供 的 優 惠, 我 相 信 這 並 不 會 違 反 WTO 世 貿 協 議 的 規 定 所 以, 總 的 來 說, 我 希 望 當 局 會 考 慮 做 到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同 時 將 本 港 的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對 大 家 有 利 的 生 化 柴 油 (B5) 餘 下 的 1 分 鐘 時 間, 我 會 用 作 稍 後 的 答 辯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本 會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促 使 各 耗 用 大 量 柴 油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牽 頭 使 用 經 由 本 地 回 收 食 肆 廢 食 油 提 煉 而 成 的 生 化 柴 油 (B5), 以 有 效 杜 絕 地 溝 油 原 料, 並 藉 此 鼓 勵 及 以 實 際 行 動 支 持 本 地 生 化 柴 油 環 保 工 業 代 理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謝 偉 俊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代 理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及 何 俊 賢 議 員 要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易 志 明 議 員 要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本 會 現 在 就 議 案 及 各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請 上 述 議 員 依 次 發 言, 但 他 們 在 現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自 從 地 溝 油 事 件 被 揭 發 後, 成 為 全 港 市 民 關 注 的 問 題 在 今 年 1 月 3 日,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舉 行 了 特 別 會 議, 就 此 進 行 討 論 在 會 議 席 上, 通 過 了 我 當 時 提 出 的

13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27 議 案,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修 改 法 例, 規 管 苯 並 (a) 芘 致 癌 物 質,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食 油 安 全 這 項 議 案 並 沒 有 約 束 力, 但 已 促 使 政 府 把 苯 並 (a) 芘 從 不 恆 常 檢 測 項 目 改 為 恆 常 檢 測 項 目 此 外, 分 裝 食 油 工 場 本 來 是 不 受 規 管 的, 現 時 亦 已 涵 蓋 在 內, 但 仍 未 解 決 的 問 題, 是 對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並 無 規 管, 而 目 前 亦 仍 然 容 許 有 問 題 的 食 油 運 回 內 地, 這 是 存 在 風 險 的 代 理 主 席, 環 保 團 體 的 資 料 顯 示, 香 港 的 食 肆 每 年 產 生 大 約 萬 公 升 的 廢 食 油, 當 中 大 約 一 半 在 登 記 後 出 口, 但 作 回 收 循 環 再 造 用 途 的 只 佔 總 數 的 大 概 一 成 至 一 成 半 現 時 香 港 對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可 以 說 是 零 規 管 的, 充 其 量 也 只 是 規 管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的 生 產 工 序 和 廠 房 環 境, 而 回 收 商 亦 無 須 申 領 牌 照, 任 何 人 只 要 自 稱 為 回 收 商, 便 可 以 向 食 肆 回 收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的 運 作 並 不 受 監 管 因 此, 廢 食 油 回 收 後 怎 樣 處 理, 沒 有 人 知 道, 去 向 亦 無 從 追 查 代 理 主 席, 究 竟 現 時 香 港 有 多 少 間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呢? 回 收 了 多 少 廢 食 油 呢? 有 多 少 被 運 輸 出 口 呢? 有 多 少 在 經 處 理 後 被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或 其 他 用 途 呢? 還 有, 究 竟 有 多 少 未 被 回 收, 以 及 被 如 何 處 置 呢? 有 多 少 是 被 不 法 商 人 運 回 內 地, 或 成 為 本 地 地 溝 油 的 原 料 呢? 其 實, 這 裏 是 有 很 多 個 不 知 道 的 因 此, 我 認 為 如 果 要 解 決 這 項 問 題, 政 府 必 須 立 法 全 面 規 管 我 有 3 點 建 議 : 第 一, 要 求 政 府 設 立 發 牌 制 度, 規 管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從 規 管 入 手 我 們 現 時 在 互 聯 網 上 可 以 找 到 8 間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但 這 並 非 甚 麼 認 可 名 單, 它 們 只 是 已 向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登 記, 環 保 署 也 只 是 列 出 來 供 公 眾 參 考 而 已, 因 此 是 無 從 規 管 的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看 到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價 格 持 續 上 升, 因 此, 各 種 不 法 商 人 正 使 用 各 種 手 法 來 回 收 廢 食 油, 運 回 內 地 圖 利 所 以, 必 須 設 立 發 牌 制 度, 嚴 格 進 行 規 管, 才 可 以 從 源 頭 加 以 管 理 第 二, 我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登 記 制 度 設 立 發 牌 制 度, 是 仍 然 不 足 夠 的, 而 是 必 須 就 回 收 廢 食 油, 推 行 有 效 的 登 記 制 度 回 收 商 須 進 行 申 報 登 記, 而 且 須 備 存 有 關 紀 錄, 以 便 當 局 隨 時 巡 查 登 記 甚 麼 呢? 例 如 回 收 廢 食 油 的 總 數 量 從 哪 裏 回 收 回 收 多 少 出 口 多 少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的 有 多 少 等 數 據, 應 當 定 時 交 代, 以 及 在 互 聯 網 上 公 布, 讓 公 眾 加 以 監 察, 以 便 對 廢 食 油 的 處 理 及 流 向 的 監 察 可 在 陽 光 下 進 行,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便 可 以 追 溯 源 頭, 作 有 效 的 跟 進

132 562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第 三 點 建 議, 是 希 望 當 局 在 發 牌 制 度 和 登 記 制 度 之 下, 設 立 定 期 巡 查 及 抽 查 的 制 度, 以 進 行 嚴 格 的 規 管 對 於 違 規 的 人, 應 該 採 取 處 分 的 措 施 代 理 主 席, 現 時 在 外 國 的 一 些 地 方, 甚 至 鄰 近 地 區, 例 如 日 本 韓 國 台 灣 等, 亦 早 已 訂 立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機 制 代 理 主 席, 我 現 時 右 手 拿 着 的, 是 台 灣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資 料, 這 些 資 料 可 以 在 在 互 聯 網 上 取 得 台 灣 自 2007 年 9 月 起, 便 設 立 了 非 常 清 晰 的 廢 食 油 回 收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數 方 面 : 第 一, 規 定 各 大 型 連 鎖 快 餐 店 和 麪 條 及 粉 條 製 造 廠 必 須 將 產 出 的 廢 食 油 交 由 有 關 當 局 成 立 的 清 潔 隊 或 回 收 機 構 進 行 再 利 用, 並 在 互 聯 網 上 申 報, 因 此, 廢 食 油 的 來 源 非 常 清 楚 這 是 2011 年 的 資 料 與 此 同 時, 台 灣 當 局 亦 推 動 住 戶 學 校 及 政 府 機 構 將 產 出 的 廢 食 油 交 由 各 縣 市 的 清 潔 隊 回 收, 再 轉 交 予 再 利 用 機 構 轉 製 成 生 化 柴 油 其 次, 台 灣 當 局 要 求 各 縣 市 清 潔 隊 每 月 須 上 網 申 報 產 出 及 收 集 的 廢 食 油 量, 以 正 確 掌 握 台 灣 廢 食 油 產 出 量 及 回 收 再 利 用 的 流 向, 避 免 不 適 當 地 處 理 廢 食 油 再 者, 台 灣 的 環 保 署 也 會 教 育 市 民 不 要 將 廢 食 油 倒 進 去 水 渠, 以 免 造 成 溝 渠 的 污 染 和 惡 臭 他 們 亦 教 育 市 民 把 家 用 廢 食 油 儲 存 在 透 明 的 容 器 內, 以 蓋 密 封, 在 冷 凍 後 交 予 當 局 的 回 收 清 潔 隊 進 行 回 收 最 後, 在 回 收 教 育 的 過 程 中, 台 灣 當 地 各 縣 市 的 清 潔 隊 亦 在 垃 圾 車 上 掛 上 和 定 點 設 置 廢 油 回 收 桶, 用 作 回 收 市 民 或 一 些 社 區 機 構 自 行 回 收 和 利 用 容 器 儲 存 的 廢 食 油 這 些 回 收 桶 提 供 了 方 便 收 集 的 途 徑, 以 方 便 在 整 個 社 區 回 收 從 我 剛 才 舉 出 的 各 個 例 子 看 來, 台 灣 當 局 在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規 管 教 育 和 發 動 市 民 參 與 方 面, 也 做 得 很 認 真 和 全 面, 在 在 值 得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借 鑒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看 看 特 區 政 府 目 前 有 否 做 好 處 理 和 規 管 呢? 我 們 過 往 曾 向 政 府 查 詢 很 多 統 計 數 字, 例 如 有 多 少 廢 食 油 可 供 回 收 回 收 了 多 少 出 口 了 多 少 出 口 到 哪 裏 等, 但 其 實 是 完 全 沒 有 統 計 資 料 可 以 讓 我 們 知 道 的 這 說 明 了 特 區 政 府 在 規 管 廢 食 油 回 收 方 面 有 不 少 落 後 的 地 方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今 天 懇 切 希 望 環 境 局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兩 位 局 長 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正 視 問 題, 不 能 再 沒 有 規 管 措 施 和 制 度 來 處 理 廢 食 油, 以 至 地 溝 油 的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既 關 係 到 全 港 市 民 的 健 康, 再 者,

13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29 如 果 讓 其 他 地 方 的 人 吃 到 這 些 食 油, 也 不 是 一 件 好 事 因 此, 我 希 望 兩 個 政 策 局 的 局 長 能 夠 跨 部 門 研 究 和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並 希 望 聽 到 兩 位 局 長 稍 後 在 答 辯 時 有 積 極 的 回 應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主 席 :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王 國 興 議 員 :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張 宇 人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我 首 先 申 報 我 所 持 有 的 公 司 在 香 港 及 外 地 均 有 回 收 廢 食 油, 轉 售 到 歐 洲 不 同 國 家 作 生 化 柴 油 按 理 我 應 要 避 嫌, 加 上 我 一 向 不 會 輕 率 支 持 政 府 規 管 太 多, 故 此 沒 理 由 會 主 動 要 求 監 管 業 界 運 作 但 是, 我 今 次 卻 很 例 外 地 提 出 修 正 案, 要 求 政 府 盡 快 研 究 及 設 立 機 制, 以 確 保 廢 食 油 經 回 收 後 最 終 用 作 提 煉 生 化 柴 油 大 家 對 此 可 能 會 感 到 奇 怪 其 實, 原 因 很 簡 單 在 這 個 議 事 廳 內, 可 能 沒 有 一 個 人 比 我 更 熟 悉 地 溝 油 的 問 題 既 然 清 楚 問 題 所 在, 與 其 委 託 他 人 提 出 修 正 案, 不 如 由 我 站 出 來 把 問 題 說 清 楚 首 先, 所 謂 地 溝 油, 是 源 自 內 地 的 用 詞, 本 來 是 指 從 去 水 渠 收 集 的 廢 油, 而 今 天 已 經 演 變 成 泛 指 廢 食 油 (used cooking oil) 隔 油 池 的 油 (grease trap oil), 諸 如 此 類 的 廢 油 事 實 上, 我 不 是 很 擔 心 這 些 地 溝 油 威 脅 香 港 市 民 的 食 用 安 全, 因 為 香 港 透 過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設 有 完 善 的 追 蹤 機 制, 食 肆 一 般 都 會 向 有 信 譽 保 證 的 供 應 商 購 貨 即 使 去 年 年 底, 有 報 章 大 字 標 題, 指 本 港 發 生 疑 似 地 溝 油 事 件, 最 終 也 查 證 並 非 地 溝 油, 只 是 一 種 來 自 內 地 的 食 用 油 在 來 港 前 加 工 期 間 出 現 品 質 問 題, 但 經 評 估 後 對 公 眾 健 康 構 成 的 風 險 並 不 大 不 過, 香 港 作 為 地 球 村 的 一 份 子, 我 也 認 為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應 確 保 於 本 港 收 集 的 廢 食 油 用 作 正 當 用 途, 而 不 會 流 入 本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的 食 物 鏈, 對 民 眾 造 成 長 遠 或 永 久 的 傷 害, 這 是 道 德 責 任, 亦 是 世 界 公 民 的 責 任 本 月 初, 身 兼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大 家 熟 悉 的 中 國 工 程 院 院 士 鍾 南 山, 在 北 京 全 國 兩 會 上 也 炮 轟 內 地 地 溝 油 問 題 肆 虐, 每 年 地 溝 油 食 用 量 已 佔 全 年 食 用 油 量 高 達 一 成 四

134 563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我 親 身 的 體 驗 也 感 受 到 問 題 非 常 嚴 峻 我 到 外 國 收 集 廢 食 油, 最 大 的 競 爭 對 手, 正 正 就 是 把 收 回 的 廢 食 油 運 回 內 地 我 早 在 兩 年 前 向 本 港 業 界 收 油 時 已 發 現, 有 人 像 螞 蟻 搬 家 般 到 各 區 大 小 食 肆 特 別 是 小 型 食 肆 高 價 回 收 廢 食 油, 但 收 集 的 廢 食 油 到 哪 裏 去 了 則 不 得 而 知 地 溝 油 已 經 是 跨 地 域 的 問 題, 香 港 可 能 已 成 為 內 地 地 溝 油 供 應 地 之 一 我 多 次 在 本 會 發 出 警 告, 但 當 局 置 若 罔 聞 ; 我 亦 多 次 提 醒 業 界 加 以 提 防, 但 卻 只 有 少 許 成 效 因 此, 我 很 高 興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我 當 然 同 意 政 府 應 發 揮 帶 頭 作 用, 規 定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使 用 由 本 地 收 集 的 廢 食 油 提 煉 而 成 的 生 化 柴 油 我 剛 從 三 藩 市 回 港, 當 地 市 政 府 自 行 收 集 廢 食 油 後, 會 把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供 市 內 的 巴 士 使 用 不 過, 謝 議 員 想 杜 絕 地 溝 油 原 料 的 良 好 意 願, 我 認 為 是 做 不 到 的 因 為 據 我 從 市 場 所 得 到 的 第 一 手 資 料, 與 數 年 前 比 較, 現 時 收 油 價 格 已 經 翻 了 兩 三 倍, 按 廢 食 油 用 作 提 煉 生 化 柴 油 的 合 理 回 報 計 算, 這 根 本 是 蝕 本 生 意, 收 油 價 格 沒 有 可 能 升 得 這 麼 高 但 是, 當 瞭 解 到 原 來 食 油 的 零 售 價 格 是 生 化 柴 油 的 兩 倍, 大 家 便 會 明 白, 這 些 高 價 收 油 的 人 不 是 用 作 生 化 柴 油, 而 是 把 油 收 來 再 處 理 和 包 裝, 以 較 高 價 錢 當 作 食 油 出 售 因 此, 即 使 政 府 願 意 扶 植 本 港 生 化 柴 油 環 保 工 業, 它 們 都 不 夠 實 力, 跟 那 些 非 法 之 徒 高 價 搶 油 所 以, 我 認 為 唯 一 可 以 杜 絕 地 溝 油 原 料 的 方 法, 只 有 設 立 追 蹤 機 制 或 牌 照 登 記 制 度, 確 保 廢 食 油 是 售 給 政 府 認 可 的 回 收 公 司, 把 廢 食 油 最 終 用 作 提 煉 生 化 柴 油 代 理 主 席, 美 國 加 州 德 州, 以 及 歐 洲 一 些 國 家 亦 有 為 廢 食 油 訂 立 近 似 的 牌 照 登 記 制 度 本 月 初 我 剛 才 對 大 家 指 出 了 我 前 往 加 州 三 藩 市 考 察, 發 現 原 來 加 州 早 於 1995 年 已 推 行 名 為 Inedible Kitchen Grease Program 的 計 劃, 規 定 凡 是 從 事 回 收 和 運 輸 廢 棄 食 油 業 務 的 公 司 或 私 人 須 向 加 州 政 府 登 記 資 料, 他 們 均 不 可 從 未 登 記 的 運 輸 車 接 收 廢 棄 食 用 油, 以 確 保 食 油 來 源 安 全 可 靠 如 發 現 未 登 記 的 人 士 藏 有 或 擁 有 廢 食 油, 均 屬 違 法, 最 高 刑 罰 是 監 禁 1 年 或 罰 款 5,000 美 元 當 然, 據 我 的 理 解, 這 些 地 區 及 國 家 多 年 前 制 訂 有 關 制 度 時, 並 非 為 防 止 有 人 翻 用 廢 食 油, 姑 勿 論 大 家 的 出 發 點 是 否 有 所 不 同, 但 此 舉 確 可 簡 單 而 有 效 地 追 蹤 廢 食 油 流 向, 並 確 保 最 終 用 於 提 煉 生 化 柴 油, 值 得 香 港 參 考

13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31 事 實 上, 經 過 去 年 疑 似 地 溝 油 事 件, 即 使 虛 驚 一 場, 但 事 後 有 人 在 互 聯 網 上 及 電 話 瘋 狂 訛 傳 多 間 食 肆 牽 涉 在 內, 以 致 業 界 多 年 來 辛 苦 經 營 的 品 牌 美 食 天 堂 這 個 美 譽 受 到 損 害 我 明 白 設 立 追 蹤 機 制 可 能 為 業 界 增 添 不 便, 特 別 是 小 型 食 肆 要 多 做 工 夫, 保 留 廢 食 油 交 易 單 據 但 是, 我 深 信 只 要 能 杜 絕 廢 食 油 回 到 食 物 鏈, 長 遠 對 業 界 是 利 多 於 弊, 這 亦 會 得 到 市 民 的 支 持, 業 界 是 會 明 白 和 諒 解 的 有 人 或 會 質 疑, 即 使 收 去 的 油, 聲 稱 是 賣 到 內 地 做 生 化 柴 油, 我 們 也 無 法 查 證 我 理 解 這 是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但 我 深 信 設 有 追 蹤 機 制 後, 最 少 有 助 鼓 勵 食 肆 與 有 信 譽 的 環 保 公 司 或 機 構 合 作, 當 局 更 可 以 與 內 地 加 強 通 報 機 制, 調 查 有 嫌 疑 的 生 化 柴 油 公 司 有 人 或 會 擔 心, 這 會 否 提 高 回 收 業 的 門 檻, 令 飲 食 業 嫌 麻 煩, 把 廢 食 油 棄 置, 因 而 妨 礙 回 收 業 的 發 展? 這 亦 是 我 所 關 注 的, 所 以 我 和 自 由 黨 都 認 為 當 局 可 以 參 照 近 年 難 得 獲 業 界 好 評 的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這 條 例 經 過 充 分 諮 詢 後 才 草 擬, 故 此 寫 成 後 對 業 界 並 沒 有 過 度 規 管, 主 要 是 透 過 登 記 及 交 易 紀 錄 制 度, 建 立 一 個 簡 單 的 追 蹤 機 制 我 的 修 正 案 也 沒 有 用 到 立 法 兩 個 字, 如 果 不 用 立 法, 先 以 官 民 合 作 的 方 式, 設 立 一 個 自 願 性 追 蹤 計 劃, 再 檢 討 成 效, 我 也 是 無 任 歡 迎 的 我 不 排 除 這 可 能 會 比 立 法 更 快 推 行 更 有 效 率, 對 業 界 造 成 的 不 便 更 可 減 到 最 少 最 重 要 的 是 當 局 有 否 決 心 去 做, 為 本 港 甚 至 內 地 同 胞 的 食 用 安 全 下 工 夫, 共 同 維 護 這 個 核 心 價 值 舉 例 而 言, 當 局 可 否 先 推 動 回 收 業, 以 宣 誓 方 式 保 證 收 來 的 廢 油 只 做 生 化 柴 油, 再 集 合 而 成 一 個 類 似 優 質 保 證 的 宣 誓 名 單 呢? 當 局 可 否 繼 而 鼓 勵 飲 食 業 與 名 單 內 的 回 收 公 司 合 作 呢? 就 此 我 亦 可 幫 忙 宣 傳 當 局 又 可 否 利 用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及 環 保 署 兩 個 部 門 現 有 的 食 肆 資 料, 跟 進 食 肆 廢 食 油 的 處 理 情 況 呢? 具 體 方 法, 大 家 可 以 討 論, 唔 掂 傾 到 掂 代 理 主 席, 對 於 其 他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沒 有 太 大 的 意 見, 特 別 是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與 我 的 其 實 有 點 接 近, 但 可 能 比 我 的 更 嚴 謹 我 只 要 求 當 局 制 訂 任 何 規 管 措 施 前, 必 須 與 各 持 份 者 充 分 諮 詢, 以 致 措 施 到 位, 對 業 界 的 影 響 亦 減 到 最 少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36 563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何 俊 賢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謝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議 案, 民 建 聯 也 非 常 關 注 這 個 議 題 俗 語 有 云 開 門 七 件 事, 便 是 柴 米 油 鹽 醬 醋 茶, 我 們 又 怎 能 不 關 注 呢? 這 句 話 說 明 食 油 對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非 常 重 要 難 怪 早 前 有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懷 疑 我 要 強 調 是 懷 疑 本 港 有 食 油 分 銷 商 出 售 及 有 食 肆 使 用 被 誇 張 地 稱 為 地 溝 油 的 非 法 再 造 油 的 情 況 後, 令 市 民 對 廢 食 油 的 處 理 及 監 管 缺 乏 信 心 其 實, 只 要 妥 善 處 理 食 肆 每 天 產 生 的 廢 食 油, 便 可 以 循 環 再 造 成 生 化 柴 油, 供 各 行 業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比 石 化 柴 油 排 放 較 少 含 硫 氣 體 微 粒 及 溫 室 氣 體, 而 且 生 化 柴 油 的 原 材 料 是 動 物 或 植 物 的 油 脂, 這 些 都 是 可 再 生 的 材 料 雖 然 香 港 有 3 間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的 公 司, 但 市 場 上 的 使 用 率 非 常 低, 主 要 原 因 是 政 府 低 估 了 這 種 循 環 工 業 對 環 境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代 理 主 席, 我 今 天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是 從 扶 助 本 地 循 環 工 業 出 發, 希 望 政 府 重 視 本 地 產 生, 本 地 回 用 的 原 則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數 據, 在 2011 年, 全 港 有 超 過 間 不 同 類 型 的 食 肆, 全 年 產 生 約 萬 升 廢 食 油 然 而, 鑒 於 香 港 仍 未 有 完 善 的 廢 食 油 回 收 系 統, 加 上 當 局 明 言 廢 食 油 並 不 是 危 險 的 廢 物, 故 此 不 需 要 對 其 回 收 實 施 管 制 在 政 府 的 這 種 態 度 下, 只 有 一 成 廢 食 油 被 本 地 柴 油 生 產 商 回 收, 有 約 萬 公 升 被 運 出 境, 但 餘 下 的 八 百 多 萬 公 升 廢 食 油 卻 不 見 蹤 影 在 統 計 數 字 上 消 失 了 的 廢 食 油 究 竟 去 了 哪 裏 呢? 是 否 如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說 那 般, 已 流 入 水 渠? 還 是 如 張 宇 人 議 員 所 說 那 般, 已 被 運 回 內 地 呢? 這 些 我 們 都 無 從 知 曉 無 論 如 何, 從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管 理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些 都 是 極 不 理 想 的 情 況 所 以, 建 立 規 範 的 回 收 系 統, 設 立 追 蹤 機 制, 實 在 是 事 在 必 行 代 理 主 席, 民 建 聯 認 為 只 設 立 追 蹤 系 統 仍 不 足 夠 如 果 廢 食 油 被 運 出 境, 追 蹤 系 統 的 效 力 便 會 受 制 於 接 收 地 政 府 的 監 察 制 度, 也 會 受 到 特 區 政 府 與 對 方 的 通 報 機 制 所 限 制, 未 必 能 完 全 掌 握 廢 食 油 被 運 出 境 後 的 去 向 因 此, 最 有 效 的 追 蹤 和 規 管 方 法 還 是 把 廢 食 油 盡 量 留 在 本 地, 以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使 用 這 舉 措 不 但 可 有 效 減 低 食 物 安 全 風 險, 也 可 減 少 因 運 送 廢 食 油 出 境 和 增 加 入 口 石 化 柴 油 所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量 所 以, 本 地 產 生, 本 地 回 用 絕 對 是 一 舉 兩 得 的 其 實, 現 時 全 港 每 年 只 產 生 約 萬 公 升 廢 食 油, 理 論 上, 即 使 全 數 被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也 不 會 多 於 此 數, 相 比 全 港 每 年 進 口 留 用 數 十 億 公 升 的 柴 油, 香 港 各 行 各 業 完 全 有 空 間 全 數 使 用 由 廢 食 油 轉 化 的 生 化 柴 油 當 然, 還 是 那 個 老 問 題 政 府 沒 有 相 關 的 政 策 配 合

13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33 現 時 本 地 只 有 一 間 生 化 柴 油 公 司 設 於 環 保 園, 其 他 的 同 類 公 司 都 要 自 行 覓 地 建 廠 ; 另 一 個 更 大 的 問 題 是 欠 缺 健 全 的 回 收 渠 道, 要 從 不 同 的 食 肆 回 收 廢 食 油 已 非 常 困 難, 同 時 更 要 面 對 其 他 出 口 商 搶 購 廢 食 油 並 運 出 境 外 作 其 他 用 途, 即 張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那 種 情 況 故 此, 本 地 生 化 柴 油 的 產 量 一 直 非 常 低, 加 上 社 會 對 生 化 柴 油 的 認 識 有 限, 除 了 有 個 別 大 型 機 構 使 用 外, 大 部 分 人 都 不 認 識 何 謂 生 化 柴 油 及 其 好 處 雖 然 政 府 在 2012 年 開 始 採 購 選 用 生 化 柴 油 (B5), 但 全 期 16 個 月 合 約 只 用 了 300 萬 公 升, 其 中 個 別 柴 油 耗 用 量 高 的 公 營 機 構 如 醫 管 局, 更 連 1 升 生 化 柴 油 也 沒 有 用 過 民 建 聯 認 為 當 局 可 研 究 建 立 完 善 的 機 制, 為 有 關 的 回 收 商 設 立 發 牌 制 度, 以 便 管 理 及 追 查 廢 食 油 經 回 收 後 的 去 向, 並 促 成 食 肆 及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鼓 勵 先 在 本 港 回 收 及 處 理 廢 食 油, 生 產 本 港 製 造 的 生 化 柴 油, 先 供 本 地 市 場 使 用 代 理 主 席, 我 的 修 正 案 特 別 提 到 鼓 勵 建 造 業 和 工 商 業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卻 沒 有 提 到 耗 油 量 更 高 的 運 輸 業 因 為 如 果 建 造 業 和 工 商 業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在 較 低 溫 的 燃 燒 環 境 下, 各 項 排 放 數 據 都 會 較 正 面 和 相 對 減 少, 故 此 推 廣 使 用 的 問 題 不 大 然 而, 生 化 柴 油 (B5) 應 用 於 汽 車 等 高 溫 燃 燒 的 環 境 下, 確 實 會 增 加 氮 氧 化 物 的 排 放, 令 有 些 人 士 可 能 會 對 此 有 所 保 留, 但 從 整 體 減 少 排 放 和 污 染 物 的 角 度 來 看, 生 化 柴 油 仍 有 較 突 出 的 表 現 所 以, 我 認 為 可 以 由 政 府 牽 頭, 與 運 輸 業 界 和 學 術 界 就 應 用 生 化 柴 油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進 行 研 究 此 外, 正 因 香 港 本 地 的 生 化 柴 油 產 量 不 高, 單 是 工 商 業 和 建 造 業 基 本 上 已 足 以 吸 納, 所 以 我 的 修 正 案 只 重 點 提 及 此 兩 個 行 業 ; 但 如 果 環 境 研 究 的 結 果 是 可 行 的, 我 們 都 應 該 支 持 運 輸 業 界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代 理 主 席, 最 後, 我 代 表 民 建 聯 表 達 對 原 議 案 及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意 見 原 議 案 一 方 面 從 食 物 安 全 角 度 出 發, 針 對 現 時 香 港 產 生 的 廢 食 油 有 不 少 被 運 往 其 他 地 方, 當 中 有 部 分 可 能 被 非 法 再 造 成 剛 才 提 及 俗 稱 的 地 溝 油 ; 另 一 方 面, 原 議 案 從 環 境 事 業 出 發, 針 對 政 府 對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回 收 商 載 運 出 境 等 未 有 一 套 完 善 的 規 管, 影 響 相 關 環 保 事 務 的 發 展, 並 促 請 政 府 改 善 問 題, 故 此, 原 議 案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王 國 興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及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在 原 則 上 是 相 同 的, 他 們 都 建 議 應 規 管 回 收 商, 設 立 追 蹤 廢 油 去 向 的 機 構, 民 建 聯 原 則 上 支 持 這 個 方 向, 不 過, 我 想 再 次 強 調, 追 蹤 機 制 只 是 輔 助 措 施, 關 鍵 仍 在 於 如 何 協 助 本 地 循 環 工 業 回 收 本 地 產 生 的 廢 食 油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38 563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易 志 明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食 物 安 全 是 香 港 市 民 極 為 關 注 的 議 題, 所 以 自 由 黨 一 直 支 持 政 府 做 好 監 察 和 防 禦 措 施, 確 保 市 民 食 物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去 年 12 月, 香 港 曾 出 現 食 油 廠 懷 疑 利 用 地 溝 油, 冒 充 食 用 油 供 應 給 本 地 食 肆 的 新 聞, 可 幸 的 是 其 後 經 過 政 府 當 局 的 追 查, 證 實 只 是 虛 驚 一 場, 只 是 發 現 有 食 油 加 工 過 程 出 現 問 題, 而 導 致 品 質 出 現 問 題, 並 無 發 現 有 不 法 之 徒 利 用 地 溝 油 謀 取 暴 利 和 損 害 市 民 健 康 的 事 情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當 時, 當 局 是 依 靠 由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引 入 的 食 物 追 蹤 機 制, 憑 有 關 交 易 紀 錄, 追 查 到 有 問 題 食 油 在 內 地 的 生 產 商, 並 聯 絡 國 家 質 檢 總 局 協 助 跟 進 事 件, 要 求 該 生 產 商 停 產 和 作 出 改 善, 同 時 回 收 受 影 響 的 產 品 因 此, 自 由 黨 相 信 透 過 現 有 的 食 物 追 蹤 機 制, 一 旦 出 現 問 題, 便 可 即 時 找 到 根 源, 相 信 能 夠 構 成 一 定 的 阻 嚇 作 用 其 實, 現 時 環 保 署 也 有 鼓 勵 食 肆 將 使 用 過 的 煮 食 油, 交 給 有 信 譽 的 回 收 商, 不 過 因 為 沒 有 追 蹤 機 制, 以 確 保 食 肆 的 廢 食 油 經 過 回 收 後, 最 終 用 作 提 煉 成 為 再 生 能 源 ( 即 所 謂 的 生 化 柴 油 ), 或 其 他 循 環 再 用 的 物 料, 例 如 肥 皂, 故 此 政 府 當 局 對 廢 食 油 最 終 的 去 向, 是 不 知 道 及 沒 有 資 料 的 這 樣 便 造 成 了 漏 洞, 難 保 日 後 會 有 不 法 之 徒 會 利 用 這 漏 洞 來 生 產 地 溝 油 剛 才 我 的 黨 友 張 宇 人 議 員 已 經 清 楚 解 釋, 香 港 不 可 只 顧 自 掃 門 前 雪, 而 不 理 會 地 溝 油 這 個 跨 地 域 性 的 問 題 我 們 也 有 責 任, 防 止 本 地 的 地 溝 油 流 入 任 何 地 方 的 食 物 鏈 不 過, 自 由 黨 一 直 強 調 在 監 管 措 施 和 方 便 營 商 之 間 必 須 取 得 平 衡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簡 單 而 有 效 的 追 蹤 機 制, 初 步 建 議 政 府 可 修 訂 行 之 有 效 的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把 規 管 和 追 蹤 的 範 圍 從 食 物 擴 展 至 食 油, 確 保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全 部 有 資 料 有 根 有 據, 受 到 監 察 這 做 法 簡 單 快 捷, 可 從 源 頭 監 管 食 油, 相 信 是 會 得 到 飲 食 業 界 的 支 持, 這 亦 是 我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的 原 因

13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35 如 果 採 取 上 述 的 追 蹤 機 制, 今 後 一 旦 出 現 事 故, 政 府 便 可 追 溯 源 頭, 作 出 跟 進 調 查, 並 且 較 容 易 對 不 法 商 人 作 出 檢 控 和 懲 處 從 另 一 個 角 度 看, 有 了 追 蹤 機 制, 可 以 防 患 未 然, 產 生 阻 嚇 作 用, 防 止 有 人 以 身 試 法 自 由 黨 相 信, 實 施 追 蹤 機 制, 可 以 大 大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主 席, 接 着 我 會 談 談 生 化 柴 油 (B5) 食 肆 廢 食 油 經 過 提 煉 而 成 為 生 化 柴 油 (B5), 可 以 作 為 汽 車 燃 料, 是 一 種 再 生 的 環 保 燃 油 上 屆 政 府 自 年 度 的 施 政 報 告 以 來, 連 續 數 年 都 提 到 要 鼓 勵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作 為 車 用 燃 料 不 過, 過 了 6 年, 直 到 今 天, 進 展 仍 然 不 大 到 特 首 梁 振 英 上 場, 今 年 他 首 份 施 政 報 告 更 是 隻 字 不 提, 無 影 無 蹤 看 來 我 們 都 要 利 用 追 蹤 機 制, 追 蹤 生 化 柴 油 現 時 的 進 展 情 況 為 何 政 府 應 該 制 訂 計 劃, 讓 本 地 的 生 化 柴 油 製 造 商 發 展 生 化 柴 油 市 場 同 時, 政 府 必 須 透 過 鼓 勵 和 補 貼 的 措 施, 鼓 勵 本 地 運 輸 業 界 多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因 為 要 將 廢 食 油 回 收 轉 化 成 為 生 化 柴 油, 工 序 較 多, 以 致 生 化 柴 油 的 售 價 比 石 化 柴 油 大 約 高 5% 貨 櫃 運 輸 業 界 亦 曾 經 向 我 反 映, 如 果 政 府 不 補 貼, 業 界 對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也 不 會 有 很 大 的 興 趣 這 點 我 是 理 解 的, 因 為 他 們 目 前 的 經 營 環 境 亦 面 對 相 當 多 不 同 的 困 擾 所 以, 政 府 要 推 動 運 輸 業 界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B5), 實 在 需 要 作 出 整 體 及 長 遠 規 劃, 並 且 提 供 各 項 配 套 設 施, 除 了 硬 件, 例 如 設 立 油 站 之 外 ; 還 包 括 軟 件, 例 如 補 貼 和 鼓 勵 業 界 使 用 這 種 環 保 柴 油 的 措 施 主 席, 我 和 自 由 黨 促 請 新 一 屆 政 府, 要 跟 進 上 一 屆 政 府 就 推 動 生 化 柴 油 的 承 諾, 不 可 如 石 沉 大 海 般 生 化 柴 油 (B5) 作 為 一 種 燃 料, 如 果 能 成 功 推 行, 除 了 可 以 提 供 運 輸 業 界 和 駕 車 人 士 多 一 個 選 擇 外, 同 時 亦 可 減 低 空 氣 的 污 染, 有 助 市 民 呼 吸 到 潔 淨 的 空 氣 結 合 廢 食 油 的 追 蹤 機 制, 市 民 大 眾 無 論 在 食 用 和 呼 吸 方 面, 都 可 以 較 為 放 心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謝 偉 俊 議 員 就 促 請 政 府 杜 絕 地 溝 油, 並 牽 頭 支 持 生 化 柴 油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以 及 王 國 興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和 易 志 明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由 於 今 次 議 案 的 內 容 涵 蓋 環 境 局 和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高 永 文 局 長 和 我 將 分 別 就 各 自 負 責 的 範 疇 回 應 議 員 的 意 見

140 563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首 先, 關 於 政 府 使 用 B5 柴 油 計 劃 方 面, 政 府 一 向 以 身 作 則, 帶 頭 推 動 環 保 採 購, 一 方 面 可 以 實 踐 環 保 理 念, 亦 可 以 起 示 範 作 用, 推 動 商 界 響 應, 帶 動 環 保 產 業 在 香 港 的 發 展 為 支 持 香 港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政 府 在 第 一 期 有 5 個 部 門 ( 即 懲 教 署 香 港 警 務 處 渠 務 署 海 事 處 及 環 境 保 護 署 ) 自 2012 年 1 月 開 始 率 先 在 其 汽 車 船 隻 鍋 爐 柴 油 機 等 重 型 機 械 採 用 B5 柴 油, 先 導 計 劃 為 期 16 個 月, 使 用 量 約 為 350 萬 公 升 B5 柴 油 是 指 含 有 5% 生 化 柴 油 (biodiesel) 的 柴 油 B5 柴 油 是 一 種 潔 淨 能 源, 其 中 生 化 柴 油 是 以 菜 油 動 物 脂 肪 廢 食 油 等 製 成 的 可 再 生 燃 料 以 生 化 柴 油 代 替 柴 油, 可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有 助 對 抗 氣 候 變 化 先 導 計 劃 大 致 運 作 良 好, 生 化 柴 油 與 重 型 機 械 的 引 擎 相 容, 參 與 計 劃 的 政 府 汽 車 船 隻 鍋 爐 柴 油 機 的 運 作 亦 未 出 現 異 常 情 況 基 於 這 良 好 結 果, 我 們 正 籌 備 下 一 階 段 的 先 導 計 劃, 在 政 府 更 多 部 門 擴 展 使 用 B5 柴 油 第 二 階 段 為 期 兩 年, 預 計 於 今 年 年 中 開 始 推 行 就 今 次 提 出 的 議 案, 謝 偉 俊 議 員 在 議 案 中 建 議 特 區 政 府 促 使 政 府 部 門 及 公 營 機 構 牽 頭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這 正 是 我 們 透 過 上 述 先 導 計 劃 在 做 的 工 作 至 於 議 案 關 於 用 生 化 柴 油 杜 絕 所 謂 地 溝 油 原 料 的 部 分, 就 先 導 計 劃 而 言, 供 應 商 全 部 採 用 本 地 回 收 廢 食 油 生 產 B5 柴 油 中 的 生 化 柴 油 部 分 但 是, 據 我 們 理 解, 到 目 前 為 止, 沒 有 具 體 證 據 顯 示 香 港 有 地 溝 油 的 問 題, 而 且 B5 柴 油 的 生 化 柴 油 部 分 亦 可 以 由 其 他 材 料 ( 如 菜 油 動 物 脂 肪 ) 生 產, 我 們 難 以 把 政 府 採 用 B5 柴 油 引 申 為 解 決 地 溝 油 問 題 的 方 案 當 然, 關 於 本 地 生 化 柴 油 環 保 工 業 的 支 援 措 施, 大 方 向 我 們 是 支 持 的, 以 上 的 表 述 不 代 表 我 們 支 援 環 保 工 業 的 工 作 會 停 下 來 除 了 透 過 綠 色 採 購 和 率 先 採 用 B5 柴 油, 環 境 保 護 署 一 直 致 力 協 助 生 化 柴 油 製 作 公 司 與 飲 食 業 界 聯 絡, 推 動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循 環 再 造 的 推 廣 工 作, 鼓 勵 業 界 把 產 生 的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交 予 合 適 的 循 環 再 造 商, 將 有 用 資 源 循 環 利 用, 善 用 資 源 此 外, 環 保 園 亦 有 租 戶 從 事 將 本 地 收 集 的 經 使 用 煮 食 油 循 環 再 造 成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的 生 化 柴 油 的 業 務 總 結 來 說, 我 留 意 到 謝 偉 俊 議 員 和 其 他 數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提 出 了 不 少 推 動 支 持 本 地 生 化 柴 油 環 保 工 業 的 建 議 在 以 下 時 間, 我 希 望 先 與 高 局 長 多 聽 取 各 位 議 員 的 意 見, 稍 後 再 作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14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37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多 謝 謝 偉 俊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以 及 王 國 興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及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保 障 食 物 安 全 是 我 們 十 分 重 視 的 一 項 工 作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食 安 中 心 ) 一 直 有 監 察 本 港 食 油 的 質 素, 確 保 食 油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和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自 2011 年 1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食 安 中 心 透 過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共 抽 取 了 超 過 310 個 食 油 樣 本 作 化 學 測 試, 測 試 結 果 全 部 滿 意,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去 年 12 月, 傳 媒 報 道 本 港 市 面 發 現 懷 疑 質 素 有 問 題 的 食 油 政 府 深 明 事 件 所 引 起 的 公 眾 關 注 及 食 物 安 全 的 問 題 食 安 中 心 已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從 有 關 供 應 商 抽 取 樣 本 檢 驗 加 強 巡 查 業 務 經 營 食 油 買 賣 的 食 油 入 口 商 及 分 銷 商 展 開 食 油 的 專 項 安 全 調 查, 以 及 制 訂 食 油 中 的 致 癌 物 BaP 的 行 動 水 平 等 我 們 已 經 在 今 年 1 月 3 日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特 別 會 議 上 向 議 員 簡 介 有 關 措 施, 並 聽 取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我 們 稍 後 會 詳 細 聆 聽 各 位 議 員 的 意 見, 並 會 在 總 結 發 言 時 從 食 物 安 全 的 角 度 作 出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的 議 案 其 實 涉 及 兩 方 面 的 問 題, 其 一 是 關 於 地 溝 油 的 回 收 和 處 理, 其 二 是 關 於 生 化 柴 油 的 支 持 和 推 廣 廢 食 油 在 內 地 稱 為 地 溝 油, 含 義 相 當 廣 泛, 既 指 從 地 溝 的 廢 棄 食 物 或 殘 渣 中 提 煉 出 的 油, 也 包 括 餿 水 油 萬 年 油 等 近 年, 中 國 內 地 有 不 法 之 徒 將 地 溝 油 加 工 處 理, 翻 用 為 食 用 油, 危 害 公 眾 健 康, 引 起 廣 泛 關 注 另 一 方 面, 廢 食 油 若 能 夠 經 過 妥 善 回 收 和 加 工, 有 很 高 的 應 用 價 值, 可 以 提 煉 為 生 化 柴 油 和 航 空 煤 油 等 產 品 但 是, 業 界 向 我 反 映, 現 時 本 港 仍 未 有 完 善 而 全 面 的 廢 食 油 回 收 系 統 生 化 柴 油 生 產 和 銷 售 渠 道 據 悉, 由 於 內 地 廢 食 油 回 收 價 比 香 港 高, 不 少 香 港 的 廢 食 油 運 回 內 地 其 後 的 處 理 是 否 翻 用 為 食 用 油, 的 確 令 人 擔 心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應 盡 快 研 究 相 關 的 供 應 鏈 運 作 情 況, 並 考 慮 如 何 避 免 廢 食 油 被 不 恰 當 處 理, 保 障 本 港 食 用 油 的 安 全 從 環 保 角 度 考 慮, 我 們 希 望 確 保 廢 食 油 經 回 收 後, 最 終 用 作 提 煉 生 化 柴 油 或 作 其 他 環 保 用 途 香 港 餐 飲 業 界 現 正 推 行 優 質 餐 飲 業 環 保 管 理 計 劃 ( 英 文 簡 稱 QREMS ), 其 中 一 個 評 核 範 疇 是 減 廢 及 廢 物

142 563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管 理, 參 與 的 商 戶 如 果 將 廢 食 油 交 給 可 靠 的 回 收 商 回 收 循 環 再 造, 製 造 生 物 燃 料 或 其 他 產 品, 將 獲 得 加 分 獎 勵 這 顯 示 餐 飲 業 與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之 間 可 以 通 力 合 作, 把 廢 食 油 妥 善 回 收 與 循 環 主 席, 今 天 我 將 着 重 探 討 特 區 政 府 應 如 何 支 持 和 推 廣 生 化 柴 油 生 化 柴 油 是 一 種 可 再 生 能 源, 可 由 植 物 脂 肪 或 廢 食 油 等 提 煉 支 持 和 推 廣 生 化 柴 油 可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紓 緩 全 球 暖 化, 減 少 污 染 但 是, 本 港 生 化 柴 油 的 生 產 和 應 用 仍 然 處 於 初 階, 未 來 的 發 展 空 間 主 要 需 視 乎 特 區 政 府 的 取 態, 以 及 是 否 有 配 套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世 界 上 有 不 少 地 方 通 過 立 法, 強 制 規 定 車 用 柴 油 必 須 佔 有 某 個 百 分 比 的 生 化 柴 油, 或 強 制 訂 立 利 用 率 目 標 以 英 國 為 例, 在 年 度, 規 定 生 化 柴 油 必 須 佔 道 路 燃 油 的 4.5% 歐 盟 亦 訂 定 目 標, 到 2020 年 時, 陸 路 運 輸 要 有 10% 的 能 源 利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包 括 利 用 生 化 柴 油 電 動 汽 車 氫 燃 料 電 池 等 反 觀 香 港, 儘 管 航 運 物 流 等 業 界 也 很 想 增 加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但 政 府 並 未 立 例 作 出 類 似 的 規 定, 推 廣 生 化 柴 油 的 使 用, 更 缺 乏 其 他 法 例 配 合, 往 往 令 業 界 無 所 適 從 例 如, 有 業 界 反 映, 現 時 在 消 防 規 例 上, 對 於 生 化 柴 油 (B5) 仍 套 用 柴 油 的 儲 存 規 定 其 實, 生 化 柴 油 的 燃 燒 點 遠 高 於 一 般 柴 油, 相 當 安 全, 現 行 的 儲 存 規 定 在 實 際 效 果 上 無 疑 是 限 制 了 業 界 對 生 化 柴 油 的 儲 存 和 運 用 不 過,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預 算 案 中 宣 布, 已 預 留 100 億 元, 透 過 資 助 和 管 制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分 階 段 淘 汰 歐 盟 IV 期 前 的 高 污 染 柴 油 商 業 車, 可 望 為 生 化 柴 油 提 供 更 大 的 市 場 空 間 主 席,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生 化 柴 油 的 另 一 項 重 要 應 用 是 在 航 空 方 面 荷 蘭 皇 家 航 空 公 司 於 去 年 宣 布, 採 用 以 特 殊 技 術 提 煉 的 生 化 航 空 燃 油 其 實, 歐 盟 曾 通 過 法 案, 將 國 際 航 空 納 入 碳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規 定 從 2012 年 起, 所 有 在 其 境 內 飛 行 的 航 空 公 司 的 碳 排 放 量 都 將 受 到 限 制, 超 出 部 分 必 須 繳 付 所 謂 航 空 碳 稅, 只 因 多 國 航 空 界 強 烈 反 對, 才 決 定 暫 停 實 施 1 年 香 港 既 然 是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必 須 在 應 用 生 化 航 空 燃 油 方 面 及 早 規 劃 和 準 備, 否 則 難 以 保 持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的 優 勢 主 席, 政 府 對 於 支 持 和 推 廣 生 化 柴 油, 除 了 優 化 政 府 綠 色 採 購 政 策, 盡 量 帶 頭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之 外, 更 要 有 長 遠 規 劃, 包 括 土 地 方 面 的 配 套 規 劃 例 如, 港 珠 澳 大 橋 將 會 在 2016 年 通 車, 機 場 管 理 局 又 計 劃 擴 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當 局 應 該 盡 快 作 出 規 劃, 改 建 現 有 的 連 接 機 場 與 機 場 範 圍 外 燃 油 接 收 設 施 的 水 底 航 油 管 道, 並 在 將 要 落 成 的 港 珠 澳 大 橋 香 港 口 岸 附 近 預 留 土 地, 增 建 儲 油 設 施, 用 以 儲 存 生 化 柴 油, 以 確 保 未 來 能 夠 滿 足 航 運 與 物 流 業 對 清 潔 燃 料 日 趨 增 加 的 需 求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4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39 郭 偉 強 議 員 : 主 席, 致 癌 的 地 溝 油 事 件 令 香 港 人 心 惶 惶, 亦 直 接 影 響 香 港 美 食 之 都 的 稱 譽 雖 然 事 件 已 獲 查 證 純 屬 虛 驚 一 場, 但 在 這 段 期 間, 已 令 在 名 單 上 的 食 店 蒙 受 不 必 要 的 損 失 正 如 謝 偉 俊 議 員 所 說, 己 所 不 欲, 勿 施 於 人, 即 使 這 些 廢 食 油 運 到 其 他 地 方, 成 為 地 溝 油, 亦 並 非 我 們 所 期 望 的 為 了 保 障 市 民 的 安 全 和 健 康, 我 們 工 聯 會 認 為, 除 了 支 持 議 案 要 求 大 量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外, 當 局 亦 要 制 訂 一 個 監 管 回 收 的 制 度, 由 源 頭 着 手, 並 製 造 誘 因, 令 這 些 回 收 所 得 的 廢 食 油 找 到 出 路 在 監 管 源 頭 方 面, 本 地 回 收 廢 食 油 的 情 況, 現 時 是 無 皇 管, 任 何 人 都 可 設 立 公 司, 向 食 店 直 接 收 油 這 些 油 的 去 向 和 用 途, 大 家 都 不 得 而 知, 而 當 中 亦 可 能 令 不 法 商 人 有 機 可 乘, 把 廢 食 油 運 往 製 造 地 溝 油 剛 才 也 有 議 員 提 過 有 關 數 量, 估 計 每 年 全 港 有 萬 公 升 廢 食 油, 當 中 有 一 半 是 運 往 海 外, 而 另 一 半 或 只 有 很 小 部 分, 約 200 萬 至 300 萬 公 升, 是 在 本 地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至 於 其 餘 則 不 知 所 終 政 府 須 考 慮 監 察 這 些 數 字, 以 及 告 訴 公 眾 人 士 這 些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令 大 家 無 需 承 受 不 必 要 的 擔 憂 主 席, 除 監 管 源 頭 外, 剛 才 很 多 議 員 也 提 及 要 增 加 生 化 柴 油 的 用 量 現 時 政 府 的 採 購 協 議 或 主 要 部 門 也 有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B5), 這 是 好 事, 我 們 亦 歡 迎 有 關 計 劃 的 延 續 但 是, 我 們 認 為 現 有 的 計 劃, 並 不 足 以 使 現 有 的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的 動 機 增 加, 因 為 根 本 上 市 場 實 在 太 狹 窄 在 日 前 的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我 們 亦 曾 討 論 本 地 船 舶 是 否 可 以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部 門 回 應 時 表 示 是 可 以 的 但 是, 由 於 沒 有 經 濟 誘 因, 以 及 生 化 柴 油 的 成 本 較 一 般 柴 油 昂 貴, 所 以 有 關 部 門 回 應 時 指 出, 這 根 本 很 難 在 業 界 推 動 這 也 正 正 是 我 們 議 會 要 發 聲 的 原 因 我 們 參 考 了 其 他 國 家 的 經 驗, 發 覺 當 局 都 會 提 供 差 額 的 補 貼, 以 促 使 當 地 業 界 盡 量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以 及 確 保 這 些 生 化 柴 油 有 其 應 有 的 出 路 主 席, 以 德 國 為 例, 當 局 規 定 柴 油 車 必 須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B5), 此 外, 亦 要 有 相 對 的 配 套 德 國 現 時 有 個 生 化 柴 油 的 銷 售 點, 全 年 銷 售 量 高 達 20 億 公 升 在 環 保 角 度 來 看, 根 據 運 輸 署 的 統 計, 現 時 香 港 有 13 萬 輛 柴 油 車 ; 而 根 據 環 保 團 體 的 估 計, 假 如 本 港 現 時 所 有 柴 油 車 均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B5), 便 能 減 少 公 噸 二 氧 化 碳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約 佔 業 界 整 體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2% 現 時 本 地 的 生 化 柴 油, 九 成 都 是 出 口, 運 輸 過 程 亦 會 製 造 碳 排 放 如 果 能 增 加 本 地 生 化 柴 油 的 使 用 量, 減 少 出 口, 而 同 時 也 藉 此 減

144 564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少 從 其 他 地 區 進 口 燃 油, 那 麼 便 可 以 大 幅 減 少 碳 排 放 此 外, 從 經 濟 和 就 業 的 角 度, 增 加 本 地 生 化 柴 油 的 使 用 量, 有 助 環 保 業 的 發 展, 增 加 綠 領 的 就 業 機 會, 亦 符 合 我 們 早 前 提 及 本 地 要 促 進 產 業 多 元 化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但 是, 現 時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的 吸 引 力 實 在 是 十 分 低, 主 要 源 於 價 格 剛 才 也 有 議 員 說 過, 有 關 的 價 格 相 距 5% 至 10% 而 這 正 正 指 出, 政 府 只 要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加 以 扶 助, 便 可 解 決 有 關 的 困 難 ; 政 府 應 為 業 界 提 供 誘 因, 加 大 生 化 柴 油 的 使 用 量 此 外, 我 們 亦 關 注 到 現 時 本 地 的 銷 售 點 不 足, 所 以 亦 同 時 請 政 府 增 加 本 港 的 生 化 柴 油 銷 售 點, 使 用 家 有 更 多 渠 道 接 觸 生 化 柴 油, 以 及 增 加 使 用 意 欲 當 市 場 對 生 化 柴 油 的 需 求 有 所 增 加, 而 相 關 利 潤 亦 高 於 把 廢 油 賣 給 不 法 商 人 以 製 造 地 溝 油 時, 商 人 自 然 會 將 廢 油 運 送 到 合 規 管 的 回 收 商,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出 售, 這 可 間 接 杜 絕 地 溝 油 要 杜 絕 不 法 商 人 的 米 路, 當 局 必 須 為 生 化 柴 油 找 到 更 大 的 出 路, 希 望 有 關 部 門 能 夠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的 議 案 涉 及 地 溝 油 及 生 化 柴 油 何 俊 賢 議 員 剛 才 已 代 表 民 建 聯 講 述 我 們 對 回 收 廢 食 油 的 看 法, 而 我 則 想 特 別 從 環 保 角 度 講 述 我 對 生 化 柴 油 的 看 法 主 席, 我 記 得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在 2009 年 曾 討 論 生 化 柴 油 的 問 題 當 天, 我 暫 代 余 若 薇 議 員 履 行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席 的 職 責 我 記 得 當 天 發 言 的 議 員 皆 普 遍 支 持 香 港 更 常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為 準 備 今 天 這 項 議 題, 我 專 誠 約 見 一 間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公 司 的 代 表, 聽 取 意 見 他 們 向 我 反 映 主 要 面 對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是 沒 有 有 效 回 收 廢 食 油 的 途 徑, 以 及 第 二, 是 沒 有 銷 售 渠 道 這 是 香 港 引 進 生 化 柴 油 所 面 對 的 兩 大 困 難 至 今, 這 兩 大 困 難 依 然 存 在, 未 能 解 決 雖 然 全 港 現 時 有 3 間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的 工 廠, 但 它 們 同 樣 面 對 回 收 廢 食 油 的 問 題, 其 一, 是 工 廠 之 間 的 競 爭, 同 時 又 要 與 廢 食 油 出 口 商 競 爭 特 別 是, 由 於 政 府 並 無 規 定 必 須 回 收 廢 食 油, 因 此 回 收 渠 道 完 全 由 私 人 公 司 一 力 承 擔, 導 致 供 應 非 常 不 穩 定, 難 以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穩 定 地 向 市 場 供 應 至 於 銷 售 方 面, 政 府 目 前 並 無 規 定 油 站 必 須 銷 售 生 化 柴 油 油 公 司 只 簡 單 地 從 商 業 角 度 考 慮 大 家 可 以 想 像, 油 站 如 果 要 銷 售 生 化 柴

14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41 油, 那 麼 油 公 司 便 要 自 行 加 設 儲 存 缸 油 公 司 在 計 算 成 本 後 發 現 所 費 不 菲, 因 此 當 然 會 以 較 審 慎 的 態 度 行 事 不 銷 售 當 然 便 不 會 賠 本, 為 何 要 無 緣 無 故 自 掏 腰 包 來 搞 環 保 呢? 油 公 司 會 否 做 賠 本 生 意 呢? 由 此 可 見, 現 時 願 意 銷 售 生 化 柴 油 的 油 站 其 實 是 寥 寥 可 數 的 政 府 有 否 做 過 推 廣 等 工 作 呢? 答 案 是 有 的, 但 不 多 政 府 去 年 才 開 始 為 各 部 門 提 供 生 化 柴 油, 為 期 16 個 月 但 是, 據 瞭 解, 並 非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皆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例 如, 消 防 處 及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車 隊 便 似 乎 不 曾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如 果 政 府 部 門 未 能 以 身 作 則, 試 問 我 們 怎 樣 推 動 這 項 政 策 呢? 市 民 又 怎 麼 會 信 服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是 一 件 好 事 呢? 政 府 又 怎 麼 能 牽 頭 為 環 境 出 一 分 力 呢? 市 民 又 怎 麼 會 效 法 政 府 的 做 法 呢? 主 席, 生 化 柴 油 只 是 一 個 例 子 而 已, 正 正 凸 顯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在 推 動 環 保 產 業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處 在 談 及 環 保 理 念 時, 政 府 每 次 皆 表 示 十 分 認 同, 並 表 示 有 眾 多 政 策 配 合, 亦 有 推 行 一 些 試 驗 措 施 主 席, 是 試 驗 措 施 而 已 然 而, 當 提 到 要 全 港 一 起 推 行 時, 政 府 便 推 說 涉 及 商 業 運 作 的 問 題 怎 樣 收 費 呢? 讓 業 界 自 行 想 辦 法 怎 樣 銷 售 呢? 讓 業 界 自 行 想 辦 法 政 府 不 可 以 參 與, 因 為 這 是 私 人 運 作, 不 可 以 協 助 業 界 賺 錢 云 云 久 而 久 之, 業 界 便 不 願 意 投 資 發 展 環 保 產 業, 而 且 亦 會 喪 失 不 少 創 造 綠 色 工 業 和 製 造 就 業 的 機 會, 令 污 染 問 題 持 續 困 擾 本 港, 可 謂 造 成 雙 輸 的 局 面 因 此,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親 力 親 為 推 動 環 保, 不 要 流 於 空 談 主 席,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及, 在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方 面, 今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並 無 提 出 新 措 施, 甚 至 是 過 去 討 論 的 電 動 車, 在 今 次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亦 沒 有 下 文 要 改 善 香 港 現 時 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除 引 入 生 化 柴 油 外, 其 實 還 有 其 他 辦 法, 譬 如 引 入 更 多 電 動 車 混 能 車 等 最 近 有 公 司 計 劃 將 電 動 的 士 引 進 入 香 港, 這 是 好 消 息 不 過, 我 想 提 醒 局 長, 要 改 善 路 邊 空 氣 質 素, 除 鼓 勵 大 家 使 用 電 動 車 和 更 常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外, 政 府 還 可 以 增 設 電 動 車 充 電 站 的 數 目, 不 要 將 充 電 站 數 目 維 持 在 一 千 多 個 的 水 平 否 則 的 話, 即 使 增 加 電 動 車 或 混 能 車, 亦 只 會 得 物 無 所 用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46 564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的 食 肆 數 目 眾 多, 每 天 需 要 使 用 大 量 食 用 油 不 過, 剛 才 有 同 事 指 出, 香 港 的 食 用 油 進 口 量 及 廢 食 油 出 口 量 卻 存 在 相 當 大 的 差 距 究 竟 香 港 的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為 何 呢? 當 然, 在 煮 食 的 過 程 中, 部 分 食 用 油 必 定 會 揮 發, 有 部 分 更 會 被 食 物 吸 收 大 家 如 果 曾 經 在 家 煮 飯 便 會 明 白 這 種 現 象, 但 這 始 終 屬 合 理 的 損 耗 由 於 上 述 差 距 實 在 太 大, 未 能 解 釋 烹 煮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加 上 循 本 地 正 當 渠 道 回 收 的 廢 食 油 價 格 與 循 不 正 當 渠 道 回 收 的 廢 食 油 價 格 相 差 甚 遠, 凡 此 種 種 均 顯 示 出 經 濟 誘 因 確 實 不 足 夠 有 見 及 此, 不 設 立 規 管 制 度, 廢 食 油 便 很 有 可 能 成 為 累 己 累 人 的 地 溝 油 設 立 制 度 來 規 管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能 達 到 多 種 雙 贏 局 面 第 一, 是 食 物 安 全 香 港 無 需 輸 出 廢 食 油, 連 累 鄰 近 地 區 的 市 民, 而 其 實 廢 食 油 亦 有 可 能 會 回 流 到 香 港 的 茶 餐 廳 第 二, 是 減 排 由 廢 食 油 提 煉 而 成 的 生 化 柴 油 具 較 低 的 排 放 量 第 三, 是 關 乎 環 境 局 局 長 經 常 提 述 的 化 廢 為 能 大 家 以 往 認 為 廢 食 油 用 處 不 大, 但 其 實 只 是 大 家 尚 未 找 出 其 用 處 現 時 廢 食 油 能 夠 提 煉 成 為 再 生 能 源, 為 何 香 港 卻 不 朝 這 方 面 發 展 呢? 主 席, 第 四 點 是 設 立 廢 食 油 規 管 制 度 可 謂 愛 國 愛 港 的 措 施, 因 為 香 港 無 需 將 廢 食 油 出 口, 連 累 國 內 同 胞 此 外, 廢 食 油 循 環 再 造 可 以 在 香 港 製 造 綠 色 工 業 就 業 機 會 只 要 當 局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加 上 設 立 牌 照 及 監 管 制 度, 便 能 鼓 勵 廢 食 油 回 收 再 造 這 項 愛 國 愛 港 的 措 施, 為 何 當 局 不 予 推 行 呢? 廢 食 油 以 往 是 如 何 處 理 的 呢? 在 回 收 工 業 尚 未 發 展 時, 情 況 十 分 離 譜 我 在 擔 任 區 議 員 時, 有 很 多 街 上 的 小 食 店 為 規 避 廢 食 油 及 廢 水 處 理 費 用, 因 此 在 四 下 無 人 時 將 廢 食 油 及 廢 水 直 接 傾 倒 在 雨 水 收 集 系 統 內 很 多 區 議 員 養 成 一 種 習 慣, 便 是 路 經 溝 渠 蓋 便 會 向 下 望, 往 往 會 看 到 有 類 似 咖 喱 汁 或 魚 蛋 汁 的 液 體 在 內 遇 上 水 浸, 廢 食 油 便 會 浮 上 路 面, 要 使 用 洗 潔 精 來 清 洗 整 條 街 道 凡 此 種 種, 真 的 是 十 分 離 譜 雖 然 香 港 有 私 營 回 收 商, 但 相 比 將 含 有 致 癌 物 質 的 廢 食 油 以 不 正 當 手 法 處 理 所 得 的 利 益, 當 局 為 私 營 回 收 商 所 提 供 的 經 濟 誘 因 並 不 多 因 此, 我 同 意 剛 才 有 議 員 所 提 議 的, 除 了 向 回 收 商 提 供 津 助 外 無 論 是 土 地 津 助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津 助 最 重 要 的 是 設 立 追 蹤 制 度 或 發 牌 制 度, 以 監 管 經 回 收 商 處 理 的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事 實 上, 生 化 柴 油 有 多 種 用 途 第 一, 生 化 柴 油 可 為 車 輛 提 供 燃 料, 但 現 行 法 例 卻 規 定 含 量 不 得 高 於 5% 此 外, 剛 才 亦 有 同 事 提 及,

14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43 航 空 業 亦 大 量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荷 蘭 皇 家 航 空 公 司 便 正 加 以 使 用 那 麼,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國 泰 航 空 公 司 其 實 亦 應 該 負 起 社 會 責 任, 採 用 生 化 柴 油 再 者, 工 業 燃 燒 及 加 熱 過 程 其 實 亦 可 以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而 其 用 途 的 限 制 亦 較 少 例 如, 局 長 熟 悉 的 醫 院 管 理 局 日 常 需 要 清 洗 大 量 衣 服, 並 需 要 加 熱 很 多 制 服 部 門 ( 例 如 消 防 處 及 警 隊 ) 對 洗 衣 服 務 有 殷 切 需 求, 政 府 可 以 採 購 更 多 生 化 柴 油, 以 滿 足 有 關 部 門 的 洗 衣 需 要 不 過, 政 府 現 時 卻 只 採 購 350 萬 公 升 生 化 柴 油, 只 佔 柴 油 總 用 量 的 3.5% 由 此 可 見, 政 府 的 生 化 柴 油 用 量 其 實 可 以 大 幅 增 加 除 公 營 機 構 外, 生 化 柴 油 其 實 亦 可 以 為 私 營 洗 衣 店 所 採 用 很 不 幸, 香 港 現 時 未 有 這 種 基 建, 因 為 香 港 的 能 源 供 應 長 久 以 來 以 電 力 及 煤 氣 為 主 要 為 私 營 公 司 提 供 生 化 柴 油 作 為 能 源, 便 必 須 另 建 設 施 因 此, 我 促 請 當 局 在 與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商 討 服 務 協 議 時, 亦 應 該 敦 促 它 們 除 使 用 風 力 或 太 陽 能 等 再 生 能 源 外, 亦 應 該 採 用 生 化 柴 油, 作 為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應 履 行 的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當 然, 我 不 希 望 因 為 兩 間 電 力 公 司 的 關 係 而 導 致 其 他 小 型 回 收 商 的 生 存 空 間 被 剝 奪, 或 出 現 另 一 種 壟 斷 模 式 不 過, 這 方 向 是 值 得 當 局 探 討 的 回 收 業 有 助 製 造 本 土 就 業 機 會, 特 別 是 在 運 輸 處 理 及 銷 售 推 廣 3 方 面, 亦 可 以 製 造 中 層 管 理 職 位 主 席, 我 希 望 當 局 盡 快 採 用 破 格 的 方 法 來 處 理 生 化 柴 油, 否 則, 在 整 個 地 球 村 裏, 地 溝 油 便 不 再 是 一 陣 疑 雲, 而 是 實 實 在 在 真 的 有 機 會 回 流 香 港 的 茶 餐 廳, 給 香 港 市 民 食 用, 屆 時 便 真 的 累 己 累 人 多 謝 主 席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的 議 案 辯 論 是 關 於 生 化 柴 油 我 們 當 然 希 望 政 府 能 大 力 推 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因 為 生 化 柴 油 有 助 改 善 空 氣 污 染, 亦 可 以 避 免 廢 食 油 被 不 當 地 棄 置 在 污 水 渠 或 堆 填 區 裏 在 我 們 最 近 就 玻 璃 樽 回 收 的 討 論 中, 政 府 再 三 強 調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玻 璃 樽 在 回 收 後 如 何 運 送 到 外 地, 以 及 會 否 成 為 出 口 垃 圾 等 問 題 政 府 在 討 論 中 明 確 指 出 會 進 行 的 工 作, 以 及 不 會 進 行 的 工 作 在 玻 璃

148 564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樽 回 收 一 事 上, 香 港 社 會 必 須 有 所 謂 的 back engine, 即 玻 璃 樽 製 造 廠, 才 能 按 照 其 規 模 回 收 玻 璃 樽 業 界 朋 友 剛 才 清 楚 指 出, 廢 食 油 的 回 收 過 程 存 在 一 種 不 對 稱 的 競 爭, 因 為 內 地 願 意 出 高 價 收 購 香 港 的 廢 食 油 可 能 除 內 地 之 外, 世 界 其 他 地 方 亦 願 意 出 高 價 收 購 香 港 的 廢 食 油 由 此 可 見, 廢 食 油 具 有 一 定 價 值 儘 管 如 此, 本 地 數 間 投 資 龐 大 的 生 化 柴 油 製 造 公 司 也 有 成 本 考 慮 此 外, 社 會 也 有 兩 方 面 的 關 注 第 一, 是 如 果 政 府 不 妥 善 監 管 或 追 蹤 廢 食 油 的 去 向, 大 家 便 自 然 會 擔 心 內 地 的 地 溝 油 會 進 入 香 港 的 食 物 鏈, 造 成 嚴 重 的 食 物 安 全 問 題 另 一 個 問 題 關 乎 政 府 的 整 體 政 策 究 竟 當 局 有 否 決 心 扶 助 願 意 在 香 港 投 資 環 保 工 業 的 企 業 呢? 每 當 大 家 討 論 環 保 的 問 題 時, 教 人 感 到 頭 痛 的 固 然 是 回 收 的 問 題, 但 大 家 最 關 注 的 是 綠 色 產 業 的 發 展 即 使 有 人 願 意 投 資 綠 色 產 業 我 從 互 聯 網 得 悉, 有 公 司 將 投 資 一 億 多 元 建 立 廠 房, 預 計 在 18 個 月 後 投 產, 每 年 生 產 達 10 萬 公 噸 的 生 化 柴 油 不 過, 該 公 司 卻 面 對 一 大 問 題, 便 是 如 何 能 夠 獲 得 足 夠 的 廢 食 油 作 為 原 材 料 如 果 政 府 不 在 這 方 面 進 行 工 作 的 話, 該 公 司 隨 後 便 會 發 現 原 來 並 無 政 策 扶 助, 一 如 其 他 環 保 行 業 般, 結 果 在 3 年 後 地 皮 到 期 時 便 要 結 業 我 覺 得 政 府 必 須 審 慎 考 慮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因 為 香 港 致 力 推 動 環 保 回 收 工 作 即 使 有 商 業 機 構 願 意 投 資 環 保 工 業, 但 如 果 政 府 監 管 不 足, 又 未 能 妥 善 處 理 本 土 生 產 的 廢 物 的 出 路 問 題, 那 麼 香 港 只 會 成 為 幫 兇 把 廢 物 出 口 落 得 雙 輸 的 境 地 我 覺 得 政 府 在 此 事 上 責 無 旁 貸 政 府 必 須 重 新 審 視 追 蹤 廢 食 油 出 路 的 工 夫 是 否 足 夠, 以 及 有 否 提 供 足 夠 渠 道, 讓 在 香 港 廢 食 油 回 收 方 面 作 出 龐 大 投 資 的 企 業 收 集 本 地 製 造 的 廢 食 油 另 一 點 關 乎 出 路 的 問 題 很 多 同 事 在 發 言 中 表 示, 而 黃 錦 星 局 長 剛 才 也 指 出, 政 府 對 此 方 面 給 予 大 力 支 持, 因 此 推 出 多 項 試 驗 計 劃 雖 然 不 斷 嘗 試 也 是 好 事, 但 有 關 的 試 驗 計 劃 成 效 如 何 呢? 今 天, 有 數 間 生 化 柴 油 公 司 在 香 港 設 廠 及 生 產 生 化 柴 油 如 是 者, 當 局 有 否 提 供 出 路, 讓 提 煉 所 得 的 生 化 柴 油 可 供 本 地 使 用 呢? 如 果 答 案 是 否 定 的 話, 那 麼 香 港 社 會 只 會 負 上 沉 重 代 價, 因 為 提 煉 所 得 的 生 化 柴 油 需 要 長 途 跋 涉 運 往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當 然, 歐 洲 國 家 現 時 對 生 化 柴 油 的 需 求 殷 切, 因 為 該 等 國 家 均 已 立 法 規 定 生 化 柴 油 必 須 佔 車 輛 燃 料 的 一 定 比 例 香 港 是 現 代 化 的 城

14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45 市, 如 果 要 朝 這 方 面 發 展, 政 府 便 要 積 極 推 動 大 家 在 過 去 十 多 年 來 經 常 聽 到 當 局 表 示 十 分 重 視 環 保 產 業 及 環 保 工 作 如 果 要 別 人 信 服 當 局 並 非 口 爽 荷 包, 那 麼 當 局 應 否 加 大 力 度 呢? 例 如, 在 政 府 車 輛 方 面, 既 然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研 究 已 確 認 可 採 用 生 化 柴 油 (B5) 作 為 燃 料, 那 麼 政 府 是 否 有 責 任 透 過 其 車 隊 盡 力 告 訴 香 港 人, 政 府 也 願 意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呢? 此 舉 才 能 發 揮 牽 頭 作 用, 推 廣 生 化 柴 油 的 應 用 謝 議 員 今 天 的 議 案 及 數 位 同 事 的 修 正 案, 其 大 原 則 均 有 共 通 之 處 今 天 的 討 論 其 實 很 有 趣, 本 會 似 乎 已 有 共 識, 我 覺 得 這 是 自 我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以 來 較 少 見 的 情 況 正 正 因 為 本 會 已 有 共 識, 如 果 政 府 仍 然 繼 續 拖 延, 便 反 映 出 政 府 失 職 我 希 望 局 長 在 稍 後 發 言 答 辯 時 能 告 訴 大 家, 當 局 就 如 何 應 用 監 察 及 追 蹤 生 化 柴 油 已 有 具 體 策 略, 並 會 嚴 格 管 理 本 地 生 產 的 廢 食 油 的 出 路, 讓 香 港 的 生 化 柴 油 環 保 工 業 得 以 發 展 多 謝 主 席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這 項 議 案 所 提 及 的 杜 絕 地 溝 油 和 牽 頭 支 持 生 化 柴 油, 其 實 應 分 開 討 論 將 兩 者 變 成 因 果 關 係, 會 弄 錯 了 討 論 的 方 向 首 先, 原 議 案 提 出 的 香 港 地 溝 油 問 題, 當 然 是 跟 去 年 年 底, 香 港 永 興 油 行 ( 永 興 ) 及 內 地 糧 油 供 應 商 北 大 荒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北 大 荒 ) 被 揭 發 的 食 油 問 題 有 關 雖 然 社 會 上 一 般 稱 之 為 地 溝 油 事 件, 但 具 體 情 況 其 實 是 指 永 興 向 北 大 荒 購 買 了 花 生 油 及 菜 油, 然 後 混 入 其 他 油 種, 轉 售 給 十 多 間 食 肆, 而 這 些 混 合 了 的 食 油 卻 被 驗 出 含 有 致 癌 物 質 消 息 一 出, 引 起 了 市 民 的 極 大 擔 心 至 今 為 止,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究 竟 北 大 荒 的 食 油 來 源 是 否 安 全 我 們 當 然 要 密 切 監 察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的 跟 進, 看 看 這 個 食 油 供 應 鏈 是 否 有 監 察 上 的 漏 洞, 及 時 堵 塞,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可 是, 香 港 其 實 並 未 出 現 如 內 地 一 般, 以 坑 渠 中 的 食 物 殘 渣 提 煉 食 油, 或 餿 水 油 萬 年 油 等 廢 棄 食 用 油 的 問 題 香 港 的 食 肆 仍 未 出 現 這 種 無 良 勾 當, 因 香 港 始 終 仍 是 個 文 明 社 會, 法 治 及 社 會 管 理 仍 有 一 定 水 平 至 於 生 化 柴 油, 較 諸 一 般 柴 油, 它 的 確 具 有 較 好 的 環 保 性 質, 比 較 安 全, 且 具 有 潤 滑 的 性 能, 又 易 於 分 解 歐 盟 報 告 亦 指 出, 一 般 柴

150 564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油 在 加 入 20% 生 化 柴 油 後, 可 分 別 減 少 14% 的 微 粒 排 放, 以 及 70% 以 上 的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有 同 事 已 提 到, 去 年 6 月, 荷 蘭 皇 家 航 空 公 司 首 次 使 用 以 生 化 燃 料 為 動 力 的 客 機, 飛 行 洲 際 長 途 航 線 除 了 中 國, 英 國 其 實 也 面 臨 地 溝 油 的 煩 惱 英 國 單 是 餐 飲 業 便 每 年 產 生 萬 至 萬 公 升 地 溝 油 雖 然 有 法 例 要 求 餐 飲 業 必 須 負 責 任 地 棄 置 這 些 萬 年 油, 但 仍 有 大 量 廢 棄 食 用 油 被 倒 入 污 水 渠, 造 成 很 大 的 衞 生 問 題 此 外, 英 國 亦 同 時 面 對 迫 切 的 歐 盟 污 染 控 制 要 求, 因 此 政 府 近 年 以 稅 收 政 策 鼓 勵 生 化 燃 油 公 司 的 發 展 現 時, 倫 敦 約 有 名 計 程 車 司 機 使 用 這 種 低 排 放 的 柴 油 雖 然 生 化 燃 料 仍 僅 佔 英 國 汽 車 所 使 用 燃 料 的 極 少 部 分 (2010 年 只 有 3.1%), 而 且 有 一 定 的 操 作 困 難 需 要 解 決, 但 英 國 政 府 的 方 向 明 確, 就 是 支 持 生 化 柴 油 發 展, 不 從 產 業 發 展 的 角 度 着 眼, 而 視 之 為 一 個 環 境 問 題 生 活 質 素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政 府 如 支 持 發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便 不 應 視 之 為 一 個 經 濟 項 目, 而 應 將 之 看 成 是 一 個 環 境 保 護 的 課 題 對 香 港 這 個 依 靠 外 來 能 源 的 高 度 發 展 現 代 城 市 來 說, 所 有 能 源 開 發 途 徑, 包 括 生 化 能 源, 都 不 能 徹 底 解 決 香 港 的 能 源 消 耗 問 題 開 拓 各 種 能 源, 均 只 能 起 緩 解 的 作 用 其 實, 香 港 目 前 的 問 題 重 點 是 節 能, 亦 即 首 先 要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國 際 上 稱 節 能 為 煤 炭 石 油 可 再 生 能 源 核 能 之 後 的 第 五 能 源, 節 能 工 作 應 是 最 根 本 的 方 向 這 方 面 工 作 還 未 做 好, 便 說 要 開 拓 其 他 能 源, 這 實 在 是 有 點 本 末 倒 置 香 港 政 府 在 促 進 節 能 方 面, 可 說 是 乏 善 足 陳 例 如, 地 球 之 友 曾 經 分 析, 兩 電 在 2008 年 簽 訂 的 管 制 計 劃 協 議 ( 管 制 協 議 ) 訂 明, 如 電 力 公 司 達 到 指 定 的 幫 助 客 戶 節 省 能 源 效 益 目 標, 即 港 燈 和 中 電 在 一 年 內 分 別 幫 助 客 戶 節 省 300 萬 和 萬 度 電, 相 等 於 兩 電 一 年 本 地 售 電 量 的 0.03% 至 0.04%, 便 能 賺 取 0.02% 的 額 外 回 報 作 為 獎 賞 然 而, 地 球 之 友 在 2012 年 夏 天 舉 行 的 知 慳 惜 電 節 能 比 賽, 在 數 個 月 間 已 能 動 員 公 眾 節 省 了 萬 度 電, 比 兩 電 的 目 標 多 出 三 倍 有 多 管 制 協 議 對 港 燈 和 中 電 的 節 能 要 求, 可 說 是 全 屬 裝 模 作 樣, 而 且 即 使 不 達 標, 亦 不 用 面 對 懲 罰 最 誇 張 的 是, 港 燈 竟 然 從 未 達 到 這 個 最 低 目 標 我 認 為 目 前 的 最 急 切 要 務 是 打 破 兩 電 的 壟 斷 局 面, 引 入 更 多 能 源 供 應 渠 道, 令 包 括 政 府 電 力 公 司 及 公 營 機 構 在 內 的 整 個 社 會, 均 積 極 參 與 提 高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保 障 能 源 供 應 的 基 本 穩 定 及 合 理 價 格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15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47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謝 偉 俊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各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發 言 時 限 是 5 分 鐘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基 於 有 關 修 正 案 都 是 同 一 方 向, 只 不 過 是 從 各 方 面 加 強 我 的 原 議 案, 故 此, 我 理 論 上 對 所 有 修 正 案 也 會 支 持 我 沒 有 其 他 補 充 多 謝 主 席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再 次 多 謝 今 天 多 位 議 員 就 議 案 提 出 的 寶 貴 意 見 我 會 就 數 項 主 要 議 題 作 出 回 應 首 先 是 關 於 設 立 規 管 制 度, 監 察 本 地 回 收 商 的 運 作 方 面, 多 位 議 員 建 議 我 們 加 強 規 管 廢 食 油 相 關 行 業 實 際 上, 我 們 一 直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行 業 的 發 展 情 況, 當 然 它 們 運 作 時 要 符 合 例 如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條 例 等, 令 生 產 過 程 符 合 環 保 要 求 不 過, 如 果 要 立 法 設 立 追 蹤 機 制, 收 集 和 定 期 公 布 本 地 廢 食 油 回 收 資 料 數 字 等, 這 種 立 法 實 行 的 方 向 將 要 求 廢 食 油 產 生 者 ( 包 括 數 以 萬 計 的 食 肆 酒 店 食 物 工 場 和 回 收 商 ) 符 合 新 的 規 範 要 求 一 方 面, 大 家 要 留 意, 此 舉 會 令 相 關 的 商 業 運 作 成 本 增 加, 張 宇 人 議 員 剛 才 也 提 及 這 點 有 關 現 時 油 的 差 價 其 實 是 介 乎 5% 至 10% 此 外, 大 家 要 考 慮, 如 果 有 規 範 的 話, 亦 會 對 現 時 一 些 回 收 活 動 和 回 收 行 業 的 市 場 發 展 有 影 響 以 化 學 廢 物 管 理 措 施 為 例, 化 學 廢 物 產 生 者 須 進 行 登 記, 收 集 商 及 回 收 商 須 領 牌, 要 符 合 多 項 條 例 就 各 方 面 處 理 的 規 範, 包 括 化 學 廢 物 的 包 裝 標 籤 儲 存 收 集 運 送 及 處 置 等 的 要 求, 對 社 會 是 有 成 本 的 至 於 立 法 規 管 回 收 及 使 用 廢 食 油 方 面, 就 應 否 通 過 立 法 方 式 規 管 回 收 及 使 用 廢 食 油, 我 們 應 要 明 白, 而 大 家 亦 已 同 意, 這 些 經 使 用 的

152 564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煮 食 油 並 非 危 險 廢 物, 在 國 際 主 流 間 亦 沒 有 限 制 其 進 出 口 當 然, 大 家 都 同 意 我 們 要 支 持 環 保 和 減 碳, 以 至 推 展 綠 色 行 業, 但 純 粹 從 環 境 保 護 的 角 度 來 看, 應 未 必 有 絕 對 必 要 對 此 進 行 立 法 規 管 當 然, 從 環 境 保 護 的 角 度 而 言, 我 們 有 多 方 面 可 支 持 這 方 面 的 推 展 工 作, 例 如 之 前 略 略 提 到 我 們 推 展 車 輛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其 實,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於 2003 年 委 託 香 港 大 學 完 成 一 項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如 何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作 為 車 輛 燃 料 的 可 行 性 ; 報 告 是 正 面 的 雖 然 生 化 柴 油 對 減 少 某 些 廢 氣 排 放 有 不 錯 的 表 現, 但 在 推 行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前, 大 家 應 明 白 車 輛 運 作 有 共 容 性 的 問 題 要 解 決 基 於 這 項 研 究, 我 們 曾 聯 絡 不 同 的 車 輛 供 應 商 它 們 普 遍 接 受 含 有 生 化 柴 油 不 超 過 5% 的 汽 車 柴 油 作 為 其 汽 車 燃 料, 但 同 時 亦 擔 心 高 生 化 柴 油 含 量 會 導 致 與 某 些 型 號 的 車 輛 出 現 不 相 容 的 現 象 經 參 考 車 輛 供 應 商 的 意 見, 以 及 我 們 與 日 本 汽 車 工 業 協 會 於 2007 年 完 成 的 生 化 柴 油 對 現 役 車 輛 機 件 影 響 的 研 究 結 果 後, 環 保 署 已 於 2009 年 修 訂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汽 車 燃 料 ) 規 例, 參 考 歐 盟 標 準, 制 訂 本 港 車 輛 可 以 使 用 的 生 化 柴 油 標 準, 以 確 保 生 化 柴 油 的 質 素 此 外, 自 2007 年 開 始, 生 化 柴 油 亦 已 免 稅 當 然, 除 立 法 制 訂 標 準 外, 我 們 在 零 售 層 面 亦 鼓 勵 使 用 車 用 生 化 柴 油 我 們 會 繼 續 向 有 興 趣 在 本 地 設 立 車 用 生 化 柴 油 零 售 點 的 油 公 司 提 供 所 需 的 資 訊, 包 括 聯 絡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以 協 助 他 們 在 香 港 開 設 生 化 柴 油 零 售 點 我 剛 才 提 及, 政 府 會 以 身 作 則, 帶 頭 落 實 環 保 採 購 等 鼓 勵 工 作 政 府 現 時 的 第 一 項 先 導 計 劃 已 使 用 不 少 生 化 柴 油, 我 們 正 積 極 籌 組 第 二 階 段, 在 更 多 部 門 推 廣 使 用 潔 淨 能 源 當 然, 大 家 要 明 白, 推 廣 在 政 府 部 門 使 用 潔 淨 能 源 有 一 些 限 制, 不 能 一 步 到 位 例 如, 現 時 有 5 個 政 府 部 門 皆 並 非 全 面 使 用 B5 柴 油 的, 主 要 是 因 為 市 面 上 的 商 用 油 站 及 油 躉 並 未 提 供 B5 柴 油 所 以, 只 有 擁 有 自 己 的 貯 油 缸 的 政 府 部 門 才 能 參 與 是 次 先 導 計 劃 這 是 暫 時 的 限 制 此 計 劃 現 時 已 覆 蓋 120 輛 警 車 5 艘 船 4 台 雙 燃 料 發 電 機, 以 及 12 個 鍋 爐 我 先 前 曾 提 述,B5 柴 油 使 用 量 約 為 350 萬 公 升, 佔 政 府 整 體 使 用 歐 盟 V 期 柴 油 量 約 8% 計 劃 暫 時 為 期 16 個 月, 第 二 期 的 細 節 會 再 落 實, 但 基 本 上 會 是 現 時 的 油 量 雙 倍 以 上

15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49 大 家 亦 關 注 有 意 見 認 為, 政 府 可 否 考 慮 強 制 或 推 廣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作 車 用 燃 料 呢? 雖 然 車 輛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在 技 術 上 基 本 上 可 行, 但 生 化 柴 油 可 能 會 比 現 時 的 柴 油 貴 我 們 剛 才 提 及 的 資 料 顯 示, 生 化 柴 油 比 現 時 的 柴 油 貴 5% 至 10% 所 以, 社 會 和 車 主 的 承 擔 能 力 也 是 大 家 的 考 慮 因 素 當 然, 我 們 亦 要 考 慮 整 項 計 劃 如 何 在 市 場 的 供 求 鏈 能 做 到 穩 定 和 可 持 續 性 的 問 題 讓 我 再 向 大 家 提 供 一 些 資 料 強 制 車 輛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與 支 持 本 地 廢 食 油 回 收 未 必 有 直 接 關 係, 因 為 香 港 受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要 求, 政 府 不 能 規 定 本 地 使 用 的 生 化 柴 油 一 定 要 產 自 本 地 的 廢 食 油 油 公 司 可 直 接 從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進 口 純 生 化 柴 油, 然 後 在 本 港 加 工 處 理, 甚 或 直 接 入 口 供 汽 車 使 用 的 生 化 柴 油 製 成 品 當 然, 從 外 國 進 口 燃 料 其 實 亦 會 牽 涉 碳 排 放, 對 減 碳 方 面 會 有 折 扣 總 括 來 說, 我 很 高 興 聽 到 議 員 支 持 環 保 減 碳 方 面 的 工 作 政 府 一 方 面 會 加 大 力 度 透 過 環 保 採 購 及 其 他 扶 持 措 施 支 持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但 在 立 法 規 管 方 面, 我 們 認 為 大 家 要 從 長 計 議, 因 為 當 中 有 很 多 方 面 的 社 會 成 本 和 其 他 關 注 多 謝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多 謝 議 案 原 動 議 人 及 各 提 出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以 及 其 他 議 員 的 發 言 我 會 在 此 詳 細 講 述 我 們 在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此 外, 我 亦 會 就 鼓 勵 把 廢 食 油 轉 化 為 生 化 柴 油 方 面 的 工 作 作 簡 短 回 應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轄 下 的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食 安 中 心 ) 一 直 有 監 察 本 港 食 油 的 質 素, 確 保 食 油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和 適 宜 供 人 食 用 在 2011 年 1 月 至 2012 年 10 月, 食 安 中 心 透 過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共 抽 取 了 超 過 310 個 食 油 樣 本 作 化 學 測 試, 測 試 項 目 包 括 芥 酸 染 色 料 霉 菌 毒 素 抗 氧 化 劑 及 金 屬 雜 質 等 測 試 結 果 全 部 滿 意,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自 2011 年 起, 傳 媒 頻 繁 報 道 內 地 有 關 地 溝 油 供 食 肆 使 用 的 事 件, 食 安 中 心 一 直 留 意 相 關 報 道, 並 與 內 地 有 關 當 局 溝 通 據 我 們 現 時 的 瞭 解, 內 地 部 門 仍 在 研 究 鑒 別 地 溝 油 的 檢 測 方 法 儘 管 如 此, 食 安 中 心 在 2012 年 的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中 特 別 就 翻 用 食 油 進 行 專 項 調 查, 從 市 面 食 肆 抽 取 共 68 個 翻 用 食 油 樣 本 作 致 癌 物 苯 並 (a) 芘

154 565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Benzo[a]pyrene)( 下 稱 BaP ) 的 化 學 測 試 測 試 結 果 全 部 滿 意, 並 已 在 2012 年 11 月 公 布 在 2012 年 12 月, 傳 媒 報 道 本 港 市 面 發 現 懷 疑 質 素 有 問 題 的 食 油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政 府 已 即 時 採 取 行 動, 從 有 關 供 應 商 抽 取 樣 本 檢 測, 結 果 發 現 有 3 個 樣 本 的 BaP 含 量 分 別 為 每 公 斤 及 17 微 克, 超 出 國 家 標 準 根 據 風 險 評 估, 食 安 中 心 認 為 上 述 食 油 對 公 眾 健 康 構 成 的 風 險 應 該 不 大, 但 為 慎 重 起 見, 食 安 中 心 已 要 求 供 應 商 停 止 供 應 有 關 產 品, 並 向 客 戶 全 面 回 收 食 安 中 心 亦 積 極 跟 進 事 件, 包 括 抽 取 食 油 樣 本 作 BaP 測 試, 以 及 引 用 食 物 安 全 條 例 ( 第 612 章 ) 的 食 物 追 蹤 機 制, 根 據 入 口 商 和 分 銷 商 備 存 的 銷 售 紀 錄, 有 效 地 追 蹤 問 題 食 油 的 來 源 及 分 銷 情 況 我 們 亦 即 時 將 有 關 資 訊 向 市 民 及 業 界 發 布, 讓 他 們 安 心 儘 管 該 兩 宗 事 件 證 明 香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問 題 不 大, 食 環 署 已 決 定 在 現 有 的 法 例 執 法 行 動 及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之 上, 再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確 保 食 油 安 全 第 一, 為 食 油 中 的 致 癌 物 BaP 設 立 行 動 水 平 食 安 中 心 經 諮 詢 食 物 安 全 專 家 委 員 會 後, 已 為 食 油 中 的 BaP 含 量 制 訂 每 公 斤 10 微 克 的 行 動 水 平 如 每 公 斤 食 油 的 BaP 含 量 達 到 20 微 克, 風 險 評 估 顯 示 有 公 眾 健 康 的 關 注 食 安 中 心 將 會 根 據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54 條 的 規 定,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並 強 制 回 收 有 問 題 的 食 油 如 每 公 斤 食 油 的 BaP 含 量 高 於 10 微 克 但 低 於 20 微 克, 雖 然 風 險 評 估 顯 示 對 公 眾 健 康 構 成 的 風 險 不 大, 但 食 安 中 心 仍 可 根 據 公 眾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第 52 條 的 規 定,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第 二, 再 開 展 一 次 食 油 的 專 項 食 品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已 於 2 月 1 日 公 布 是 次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全 部 樣 本 不 含 金 屬 雜 質 BaP 方 面,102 個 樣 本 中, 有 79 個 被 驗 出 含 BaP, 含 量 由 每 公 斤 0.1 微 克 至 8.8 微 克 不 等, 全 部 低 於 由 食 安 中 心 經 諮 詢 食 物 安 全 專 家 委 員 會 後 訂 定 的 每 公 斤 10 微 克 的 行 動 水 平 ; 另 有 7 個 樣 本 被 驗 出 含 黃 曲 霉 毒 素, 含 量 由 每 公 斤 1.1 微 克 至 5.8 微 克, 全 部 低 於 法 定 上 限 第 三, 食 環 署 已 派 員 到 超 過 間 業 務 涉 及 經 營 食 油 買 賣 的 食 油 入 口 商 及 分 銷 商 的 處 所 巡 查 到 現 時 為 止, 巡 查 發 現 有 二 十 多 間 入 口 商 及 分 銷 商 在 豁 免 申 領 牌 照 的 安 排 下, 進 行 把 食 油 裝 瓶 或 裝 罐 的 工 作

15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51 程 序, 而 有 關 處 所 的 環 境 生 情 況 亦 大 致 理 想 食 環 署 已 設 立 恆 常 巡 查 機 制, 監 察 這 些 處 所 的 生 情 況 第 四, 我 們 積 極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撤 回 豁 免 經 營 食 油 裝 瓶 或 裝 罐 業 務 申 領 牌 照 的 安 排 食 環 署 正 就 巡 查 有 關 處 所 的 觀 察 進 行 分 析 工 作 基 於 上 述 的 措 施, 我 們 認 為 可 以 確 保 香 港 食 油 的 安 全, 釋 除 公 眾 疑 慮, 但 剛 才 發 言 的 議 員, 以 及 動 議 原 議 案 和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提 出 很 多 有 關 如 何 防 止 廢 食 油 再 次 進 入 食 物 鏈, 以 及 鼓 勵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的 意 見 我 就 此 兩 方 面 作 簡 短 回 應 第 一, 有 關 食 肆 盡 量 把 其 產 生 的 廢 食 油 交 予 符 合 標 準 的 回 收 商, 用 以 製 造 生 化 柴 油 ; 就 這 方 面, 如 果 飲 食 界 願 意 配 合 的 話, 正 如 張 宇 人 議 員 剛 才 所 建 議, 我 們 很 樂 意 與 業 界 合 作, 鼓 勵 他 們 把 廢 食 油 交 予 合 規 格 的 回 收 商 第 二, 有 關 如 何 鼓 勵 食 物 及 生 局 轄 下 的 相 關 部 門, 包 括 醫 院 管 理 局, 更 多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並 就 此 進 行 技 術 評 估 ; 這 涉 及 兩 方 面, 第 一 方 面 是 剛 才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提 到, 在 貯 存 生 化 柴 油 及 技 術 方 面, 例 如 機 器 是 否 與 生 化 柴 油 有 相 容 性 在 解 決 技 術 上 的 困 難 後, 我 們 會 積 極 鼓 勵 我 們 轄 下 的 部 門 及 機 構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現 在 請 就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謝 偉 俊 議 員 的 議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本 會 促 請 之 前 加 上 去 年 年 底, 香 港 發 生 懷 疑 地 溝 油 事 件,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 ; 在 生 化 柴 油 (B5), 之 後 加 上 並 設 立 規 管 制 度, 監 察 本 地 廢 食 油 回 收 商 的 運 作 收 集 及 定 期 公 布 本 地 廢 食 油 回 收 的 相 關 資 料 及 數 字, 以 便 發 生 事 故 時 可 追 溯 源 頭 及 作 出 跟 進, ; 及 在 地 溝 油 原 料, 之 後 加 上 保 障 食 用 油 的 安 全,

156 565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王 國 興 議 員 就 謝 偉 俊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請 易 志 明 議 員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 易 志 明 議 員 不 在 席 ) 主 席 : 易 志 明 議 員 不 在 席 ( 張 宇 人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張 宇 人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張 宇 人 議 員 : 我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主 席 : 張 宇 人 議 員 要 求 點 算 人 數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主 席 : 易 志 明 議 員, 請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易 志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易 志 明 議 員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所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地 溝 油 事 件, 之 後 加 上 雖 然 經 查 證 後 只 是 虛 驚 一 場, 但 已 ; 及 在 並 設 立 之 後 刪 除 規 管 制 度,, 並 以 追 蹤 機 制, 規 管 及 代 替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易 志 明 議 員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修 正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15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53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王 國 興 議 員 就 謝 偉 俊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經 易 志 明 議 員 修 正 後,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議 員 已 獲 通 知, 由 於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張 宇 人 議 員 已 撤 回 他 的 修 正 案 主 席 : 何 俊 賢 議 員, 由 於 王 國 興 議 員 及 易 志 明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158 565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何 俊 賢 議 員 : 主 席,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sorry, 不 好 意 思 主 席, 我 動 議 按 照 我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進 一 步 修 正 經 王 國 興 議 員 及 易 志 明 議 員 修 正 的 謝 偉 俊 議 員 議 案 何 俊 賢 議 員 就 經 王 國 興 議 員 及 易 志 明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進 一 步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緊 接 句 號 之 前 加 上 ; 本 會 亦 促 請 特 區 政 府 協 助 有 關 的 循 環 再 造 業 建 立 完 善 的 回 收 系 統, 確 保 本 地 產 生 的 廢 食 油 盡 量 用 於 本 地 循 環 再 造 業 上, 以 及 鼓 勵 建 造 及 工 商 業 採 用 生 化 柴 油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何 俊 賢 議 員 就 經 王 國 興 議 員 及 易 志 明 議 員 修 正 的 謝 偉 俊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謝 偉 俊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發 言 答 辯, 你 還 有 55 秒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4 位 同 事 提 出 修 正 案, 以 及 各 位 同 事 發 言 我 今 天 唯 一 感 到 遺 憾 的, 就 是 聽 不 到 公 民 黨 的 代 表 發 言 可 能 他 們 忙 於 舉 行 佔 領 中 環 的 記 者 招 待 會 主 席, 對 於 今 天 的 議 題, 各 黨 派 似 乎 都 十 分 支 持, 這 其 實 不 是 如 張 國 柱 議 員 所 說 的 因 果 問 題, 反 而 是 一 個 能 否 連 消 帶 打 雙 管 齊 下 的 問 題, 或 所 謂 化 廢 為 能 的 問 題 我 當 然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短 期 內 盡 快 牽

15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55 頭 引 領 其 他 部 門 多 加 使 用 生 化 柴 油 (B5), 特 別 是 不 要 單 以 價 格 作 衡 量 標 準, 而 應 盡 可 能 幫 助 本 地 製 造 業 另 一 方 面, 長 遠 而 言, 正 如 我 們 以 往 在 2010 年 香 港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策 略 及 行 動 綱 領 的 報 告 中 已 同 意 更 多 使 用 blending 即 mandatory blending, 希 望 我 們 可 以 就 這 方 面 進 一 步 研 究 立 法 問 題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由 謝 偉 俊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王 國 興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及 何 俊 賢 議 員 修 正 後,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謝 偉 俊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謝 偉 俊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何 俊 仁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 張 宇 人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160 565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梁 繼 昌 議 員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盧 偉 國 議 員 及 鍾 國 斌 議 員 贊 成 地 方 選 區 :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蔣 麗 芸 議 員 贊 成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8 人 出 席,28 人 贊 成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5 人 出 席,24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經 修 正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第 三 項 議 員 議 案 :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有 意 就 議 案 辯 論 發 言 的 議 員 請 按 下 要 求 發 言 按 鈕 我 現 在 請 梁 美 芬 議 員 發 言 及 動 議 議 案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古 語 有 云 : 欲 治 其 國 者, 先 齊 其 家, 在 古 代 要 治 理 好 一 個 國 家, 便 要 先 治 理 好 一 個 郡 縣 放 諸 現 代 的 香 港, 要 社 會 安 定, 一 定 要 管 理 好 社 區 ; 要 管 理 好 社 區, 便 一 定 要 先 將 自 己 所 居 住 的 大 廈 管 理 好

16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57 自 我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後, 在 過 去 5 年 處 理 過 的 求 助 個 案 之 中, 幾 乎 有 七 成 牽 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紛 爭 法 團 的 問 題 數 不 勝 數, 例 如 最 近 我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個 九 龍 西 的 大 型 屋 苑 黃 埔 花 園, 便 有 小 業 主 因 批 評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不 善 而 遭 大 業 主 發 律 師 信 我 認 為 在 經 濟 條 件 強 弱 懸 殊 的 情 況 下, 對 小 業 主 是 極 之 不 公 平 因 為 管 理 費 由 小 業 主 付, 大 業 主 不 應 動 輒 向 小 業 主 發 律 師 信, 令 小 業 主 不 敢 說 一 些 批 評 管 理 不 善 的 說 話 其 實, 只 要 是 合 理 的 批 評, 我 認 為 經 濟 雄 厚 的 一 方 應 該 尊 重 小 業 主 的 意 見, 改 善 服 務, 因 為 好 像 黃 埔 花 園 這 類 中 產 屋 苑 據 我 瞭 解 平 時 沒 有 特 別 事 情, 居 民 根 本 不 會 發 聲 大 集 團 應 先 行 檢 討 自 己 有 否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而 不 是 首 先 控 告 小 業 主 黃 埔 花 園 與 香 港 一 些 大 型 屋 苑 一 樣, 因 為 只 有 一 份 公 契, 所 以 只 可 成 立 一 個 法 團 雖 然 屋 苑 共 有 88 幢 樓, 住 戶 幾 乎 過 萬, 合 共 三 萬 多 人, 但 卻 無 法 成 立 法 團 再 者, 一 旦 成 立 法 團, 由 一 羣 義 務 的 小 業 主 來 管 理 超 過 3 萬 人 的 屋 苑, 維 修 等 各 項 費 用 隨 時 超 過 億 元, 許 多 居 民 因 此 亦 擔 心, 假 如 屋 苑 成 立 法 團, 他 們 究 竟 有 沒 有 辦 法 有 效 監 督 法 團 在 運 作 上 出 現 的 問 題? 在 這 個 死 結 下, 加 上 小 業 主 和 發 展 商 力 量 對 比 懸 殊, 往 往 被 迫 以 更 激 進 的 行 為 爭 取 改 善 屋 苑 的 少 許 服 務 我 認 為 這 是 極 不 健 康 的 現 象 去 年 12 月, 立 法 會 申 訴 部 接 獲 馬 鞍 山 富 安 花 園 的 業 主 求 助, 指 其 屋 苑 的 法 團 涉 嫌 違 反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的 規 定, 包 括 在 改 選 過 程 不 根 據 程 序 2010 年 12 月, 屯 門 兆 軒 苑 業 主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求 助, 指 法 團 未 按 法 例 第 344 章 定 期 向 居 民 提 交 財 政 報 告 不 同 的 業 主 分 別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警 方 和 廉 政 公 署 求 助 最 近 更 有 年 邁 的 業 主 因 無 力 管 理 法 團,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請 求 介 入 解 散 法 團, 卻 不 得 要 領 主 席, 分 層 單 位 業 主 這 個 概 念 始 於 上 世 紀 50 年 代, 隨 着 分 層 出 售 單 位 成 為 主 流, 為 了 保 障 小 業 主 權 益 釐 清 業 主 發 展 商 和 管 理 人 的 角 色, 政 府 在 1970 年 6 月 制 定 了 多 層 建 築 物 ( 業 主 法 團 ) 條 例, 為 成 立 法 團 訂 立 了 一 個 初 步 法 律 框 架 地 政 總 署 亦 在 1987 年 發 出 大 廈 公 契 指 引, 要 求 發 展 商 按 照 指 引 起 草 公 契 條 文 其 後, 多 層 建 築 物 ( 業 主 法 團 ) 條 例 再 發 展 成 為 於 1993 年 通 過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這 條 例 雖 先 後 曾 在 1998 年 2000 年 及 2007 年 作 出 修 訂, 但 始 終 未 能 處 理 一 些 在 1987 年 之 前 與 發 展 商 簽 訂 公 契 的 屋 苑, 好 像 黃 埔 花 園 這 種 老 牌 屋 苑 的 管 理 問 題, 便 因 而 從 來 未 得 以 解 決 法 團 是 政 府 催 生 出 來 的 機 制, 但 政 府 在 法 團 的 運 作 上, 正 如 我 手 上 的 牌 子 所 說 生 仔 唔 湊 仔 希 望 政 府 在 法 團 成 立 和 運 作 的 問 題 上, 不 可 以 側 側 膊, 把 責 任 完 全 推 給 小 業 主, 因 為 香 港 很 多 私 營 屋 苑 的

162 565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小 業 主 有 不 少 是 年 邁 長 者, 政 府 絕 對 不 可 只 當 助 產 士, 而 是 要 幫 忙 帶 孩 子 我 們 經 常 討 論 限 奶 令, 我 想 送 這 條 揹 帶 給 政 府... 一 些 老 人 家 對 我 說, 確 要 悉 心 照 顧 法 團 及 屋 苑 的 管 理 問 題 主 席, 我 嘗 試 歸 納 一 下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在 實 行 了 20 年 所 出 現 的 種 種 問 題 : 第 一, 發 展 商 透 過 持 有 屋 苑 停 車 場 商 場 會 所, 甚 至 港 鐵 車 站 等 公 用 部 分, 手 握 壓 倒 性 的 不 可 分 割 業 權 份 數, 令 小 業 主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無 法 取 得 足 夠 支 持 以 成 立 法 團 第 二, 過 時 的 公 契 訂 立 程 序 令 小 業 主 必 須 接 受 發 展 商 的 捆 綁 式 安 排, 包 括 欽 點 的 管 理 公 司, 居 民 日 後 要 撤 換 管 理 公 司 便 難 上 加 難 第 三, 一 個 屋 苑 特 別 是 大 型 屋 苑 只 有 一 份 公 契 並 只 能 成 立 一 個 法 團, 這 樣 的 規 定 根 本 過 於 僵 化 尤 其 是 這 種 大 型 屋 苑 在 實 際 的 情 況, 令 居 民 覺 得 成 立 法 團 難, 不 成 立 法 團 也 難 居 民 既 擔 心 成 立 法 團 會 驅 狼 引 虎, 但 不 成 立 法 團, 他 們 便 天 天 受 氣 所 以 我 認 為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絕 對 要 介 入,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角 色 譬 如 為 沒 有 法 團 的 大 型 屋 苑 訂 立 一 些 仍 然 可 以 符 合 公 契 的 House Rules 好 像 我 們 的 內 務 委 員 會 也 有 一 些 守 則 小 業 主 和 管 理 公 司 可 以 訂 立 一 些 更 合 理 的 約 章, 包 括 小 業 主 的 一 些 決 定 是 管 理 公 司 必 須 尊 重 的, 又 或 是 把 一 些 過 時 的 管 理 態 度 現 代 化 以 今 時 今 日 的 管 理 服 務 而 言, 即 使 在 內 地 一 些 大 型 屋 苑 也 強 調 要 讓 他 們 的 客 戶 及 居 民 開 心 因 此, 如 果 有 一 個 較 清 晰 的 機 制 能 讓 大 家 得 到 共 識, 政 府 便 應 該 促 成 這 個 機 制, 而 不 單 是 要 業 主 成 立 一 個 法 團, 在 事 成 後 便 當 作 已 完 成 責 任 對 於 一 些 未 能 成 立 法 團 的 屋 苑, 政 府 應 隨 時 協 助 他 們, 尤 其 是 當 他 們 面 臨 官 司 時, 政 府 更 應 主 動 介 入 第 四, 民 政 事 務 局 作 為 條 例 的 主 管 當 局, 在 監 管 上 確 實 不 足, 因 而 令 到 不 少 唐 樓 的 法 團 屢 屢 出 現 有 法 不 依 的 情 況 譬 如 我 們 欠 缺 專 責 機 構 查 處 執 法, 導 致 圍 標 情 況 不 絕 第 五, 香 港 絕 對 缺 乏 有 效 的 紛 爭 解 決 機 制, 令 小 業 主 難 以 透 過 法 律 爭 取 應 有 權 益 一 旦 就 物 業 管 理 紛 爭 對 簿 公 堂, 小 業 主 和 大 法 團 在 法 庭 上 簡 直 強 弱 懸 殊, 以 卵 擊 石 由 2007 年 至 2011 年,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轄 下 的 確 成 立 了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顧 問 小 組, 而 在 上 屆 立 法 會 的 努 力 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現 已 十 分 鼓 勵 以 調 解 方 式 來 解 決 紛 爭 不 過, 前 提 是 調 解 並 無 法 律 約 束 力, 而 且 亦

16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59 要 雙 方 自 願 參 與 才 可 進 行 調 解 如 果 一 方 拒 絕 調 解, 他 們 可 以 把 問 題 提 交 土 地 審 裁 處, 亦 可 選 擇 提 出 訴 訟 此 外, 我 必 須 指 出 的 是, 審 裁 處 的 決 定 亦 非 終 局, 任 何 一 方, 尤 其 是 經 濟 實 力 強 大 的 一 方, 可 以 繼 續 打 官 司, 小 業 主 也 要 奉 陪, 最 後 很 多 都 損 手 爛 腳, 甚 至 傾 家 蕩 產 問 題 沒 完 沒 了, 只 是 勞 民 傷 財 前 天 公 布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檢 討 委 員 會 中 期 報 告 認 為, 設 立 新 的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可 能 與 現 有 的 審 裁 處 角 色 重 疊, 而 報 告 對 於 提 出 仲 裁 機 制 甚 至 表 示 可 能 會 出 現 憲 制 問 題 我 完 全 不 可 以 接 受 這 種 說 法, 我 稍 後 會 提 出 一 些 外 國 例 子 作 參 考,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繼 續 開 放 考 慮 以 更 好 的 辦 法 解 決 這 類 問 題 我 督 促 當 局 效 法 現 有 商 業 或 貿 易 紛 爭 的 仲 裁 機 制, 為 建 築 物 管 理 的 紛 爭 引 入 一 次 性 具 約 束 性 的 仲 裁 制 度, 因 為 這 做 法 可 為 小 業 主 發 展 商 或 法 團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以 較 公 平 和 合 理 的 方 式 一 次 過 解 決 紛 爭 針 對 以 上 的 弊 病, 我 希 望 當 局 可 以 重 新 考 慮 有 關 的 建 議, 我 今 天 亦 提 出 一 些 海 外 經 驗 希 望 可 供 大 家 參 考 在 新 加 坡, 發 展 商 在 出 售 樓 盤 之 前, 必 須 向 有 關 部 門 提 交 業 權 分 配 方 案, 由 專 門 的 建 築 專 員 對 該 方 案 進 行 審 核 以 保 障 業 權 得 到 公 平 合 理 的 分 配 在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省, 當 地 有 公 契 管 理 人 的 聘 用 制 度, 社 區 土 地 管 理 法 (The Community Land Management Act 1989) 規 定 樓 盤 在 出 售 之 前, 發 展 商 作 為 業 主 法 團 與 第 三 方 簽 訂 的 協 議, 例 如 發 展 商 與 管 理 公 司 簽 訂 的 協 議, 在 第 一 次 業 主 團 體 年 會 上 便 必 須 終 止 如 果 新 的 業 主 法 團 願 意 接 受 原 協 議 的 規 定, 或 原 協 議 的 內 容 被 完 全 公 開, 新 業 主 法 團 可 以 決 定 不 終 止 該 協 議 其 立 法 原 意 是 業 主 團 體 不 應 被 發 展 商 與 管 理 公 司 所 訂 定 的 管 理 協 議 捆 綁 新 南 威 爾 斯 的 判 例 ( 即 Arrow 一 案 ), 亦 形 成 了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原 則, 就 是 發 展 商 對 後 來 的 業 主 法 團 負 有 信 託 責 任 (fiduciary duty), 從 而 使 他 們 不 得 簽 訂 對 業 主 不 利 的 管 理 合 同, 其 實 目 的 是 禁 止 或 防 止 大 業 主 透 過 公 契 及 第 一 份 管 理 合 同 來 制 定 一 些 對 小 業 主 完 全 不 合 理 的 條 文, 否 則 大 業 主 便 要 承 擔 違 反 信 託 責 任 的 法 律 後 果 這 種 信 託 關 係 亦 在 美 國 獲 認 同, 美 國 隨 後 的 共 有 權 統 一 法 案 規 定 發 展 商 和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所 簽 訂 的 管 理 合 同, 在 獲 得 提 前 90 天 的 通 知 後, 可 被 業 主 團 體 終 止 第 三 個 例 子 是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州 的 做 法, 便 是 成 立 共 有 權 團 體 監 察 官 員 辦 公 室 監 察 人 員 由 州 長 擔 任, 有 點 像 Ombudsman 制 度, 負

164 566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責 為 權 益 被 侵 害 的 業 主 分 派 專 門 的 政 府 官 員 以 處 理 他 們 要 面 臨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面 臨 訴 訟 紛 爭 的 問 題 監 察 人 員 還 有 權 透 過 共 有 業 權 局, 對 共 有 權 團 體 的 選 舉 會 議 及 執 行 情 況 進 行 監 管 此 外, 佛 羅 里 達 州 的 Senate Bill 1184 進 一 步 擴 大 小 業 主 對 抗 共 有 權 團 體 的 權 利, 對 於 會 議 ( 業 委 會 的 會 議 ) 的 舉 行 選 舉 保 障 業 主 的 參 與 權 發 言 權, 甚 至 紀 錄 的 查 閱 權 等 均 有 明 確 規 定, 並 且 賦 予 業 主 罷 免 主 管 人 的 權 力 澳 洲 新 南 威 爾 斯 省 亦 設 有 公 平 交 易 局, 通 過 調 節 和 仲 裁 機 制, 專 門 保 護 小 業 主 權 益 因 此, 我 絕 對 不 相 信 設 立 仲 裁 機 制 會 有 違 反 憲 制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有 的 只 是 當 局 有 沒 有 誠 意 的 問 題 其 實 還 有 很 多 實 踐 經 驗 可 供 大 家 參 考, 但 今 天 因 時 間 所 限 未 能 一 一 列 舉 主 席, 治 大 國 如 烹 小 鮮, 管 理 屋 苑 物 業 亦 一 樣, 一 定 要 細 緻 合 理, 令 居 民 開 心 希 望 我 們 在 2013 年 可 以 看 到 委 員 會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更 加 能 夠 對 症 下 藥, 不 要 讓 香 港 人 失 望 對 於 今 天 所 有 修 正 案, 我 全 都 支 持 同 時, 我 亦 呼 籲 政 府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考 慮 這 些 可 以 改 善 民 生,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的 建 議 我 動 議 通 過 印 載 於 議 程 內 的 議 案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美 芬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如 下 : 鑒 於 長 久 以 來, 不 少 住 宅 屋 苑 就 物 業 管 理 問 題 出 現 連 串 紛 爭, 當 中 有 些 是 因 為 小 業 主 無 法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有 些 則 是 由 於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缺 乏 有 效 監 管, 導 致 官 司 不 斷, 甚 至 貪 腐 違 法 的 情 況 叢 生, 本 會 促 請 當 局 檢 討 現 行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務 求 令 涉 及 物 業 管 理 的 紛 爭, 可 以 更 合 理 更 有 效 地 解 決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美 芬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有 4 位 議 員 要 就 這 項 議 案 動 議 修 正 案 本 會 現 在 就 議 案 及 4 項 修 正 案 進 行 合 併 辯 論 我 會 先 請 王 國 興 議 員 發 言, 然 後 分 別 請 毛 孟 靜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依 次 發 言 ; 但 他 們 在 現 階 段 不 可 動 議 修 正 案

16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61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修 正 案 提 出 5 項 建 議, 以 完 善 和 補 充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議 案 主 席, 當 立 法 會 議 員 之 前, 我 當 過 17 年 民 選 區 議 員, 在 市 政 局 也 有 5 年 工 作 經 驗 在 任 期 之 內, 我 曾 協 助 一 百 多 幢 私 人 多 層 大 廈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曾 於 一 個 大 型 屋 苑 出 任 法 團 成 員, 而 且 曾 因 為 要 代 表 大 型 私 人 屋 苑 解 僱 發 展 商 的 管 理 公 司 而 受 到 迫 害, 被 有 關 管 理 公 司 控 告 誹 謗 我 十 分 多 謝 有 關 大 廈 的 所 有 業 主 支 持 我 當 時 領 導 的 法 團, 以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這 些 痛 苦 的 經 歷, 令 我 一 定 要 就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議 案 這 麼 好 的 機 會 提 出 修 正 案, 向 政 府 提 出 建 議 我 的 修 正 案 包 含 5 點, 我 想 着 重 談 談 大 廈 公 契 的 起 源 問 題, 至 於 首 4 點, 我 只 會 以 少 許 時 間 簡 短 提 出 我 的 見 解 第 一, 在 上 屆 立 法 會, 我 十 分 感 謝 政 府 接 納 我 的 要 求, 決 定 採 用 發 牌 制 度 來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現 時 全 港 有 800 間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良 莠 不 齊, 由 於 未 獲 發 牌, 所 以 質 素 參 差 不 齊 政 府 曾 於 去 年 年 中 表 示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提 交 法 案,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回 應 是 否 確 實 會 在 今 年 年 中 落 實 發 牌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我 亦 看 到 調 解 條 例 草 案 在 上 屆 立 法 會 終 於 獲 得 政 府 採 納, 並 已 完 成 有 關 的 立 法 工 作 在 這 種 新 的 情 況 下,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和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是 否 應 當 進 一 步 在 民 間 加 大 力 度, 尤 其 是 在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方 面 加 大 力 度 推 動 調 解, 以 求 真 正 發 揮 作 用? 我 亦 希 望 聽 到 局 長 積 極 的 回 應 第 三, 雖 然 競 爭 條 例 草 案 已 經 獲 得 通 過, 但 仍 然 需 要 分 階 段 實 施 我 十 分 希 望 政 府 能 盡 快 落 實 競 爭 條 例, 尤 其 是 針 對 地 遏 制 現 時 在 大 廈 管 理 和 維 修 方 面 往 往 出 現 的 圍 標 情 況, 以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就 此, 我 也 希 望 聽 到 當 局 積 極 的 回 應 第 四 是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和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如 何 積 極 和 有 效 地 幫 助 法 團 或 小 業 主 主 席, 就 着 這 個 問 題, 我 看 到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大 概 以 產 子 有 否 給 予 奶 粉 來 形 容 政 府 其 實 鼓 勵 成 立 法 團, 但 政 府 對 於 法 團 的 支 援 實 在 相 當 不 足 現 時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全 港 只 有 120 名 聯 絡 主 任, 協 助 大 廈 的 聯 絡 和 管 理 工 作 我 們 計 算 一 下, 全 港 18 區 平 均 每 區 只 有 6.6 人, 我 們 再 以 全 港 4 萬 幢 大 廈 來 計 算, 我 們 看 到 每 名 聯 絡 主 任 要 負 責 超 過 408 幢 大 廈, 怎 麼 處 理 得 到 呢? 日 以 繼 夜, 夜 以 繼 日 也 處 理 不 到 所 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加 大 資 源, 以 解 決 10 個 沙 煲 只 有 5 個 蓋 的 問 題 呢? 否 則, 多 好 的 願 望 也 無 法 得 以 落 實

166 566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好 了, 我 想 藉 餘 下 時 間 談 談 我 今 天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便 是 希 望 政 府 能 全 面 和 徹 底 地 檢 討 新 批 住 宅 用 地 的 賣 地 條 款 標 準 或 準 則, 從 源 頭 上 限 制 地 產 發 展 商 在 制 訂 公 契 時 以 一 些 不 公 平 不 平 等 條 約 來 維 護 自 己 的 利 益, 以 欺 負 小 業 主 其 實, 這 個 問 題 正 正 是 現 時 很 多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的 禍 害 根 源 這 些 不 平 等 條 約 往 往 製 造 甚 麼 罪 狀 出 來? 概 括 而 言 有 六 宗 罪 第 一 宗 罪, 他 們 透 過 大 廈 公 契 偏 幫 發 展 商 的 利 益, 令 小 業 主 難 以 成 立 法 團 第 二 宗 罪, 即 使 能 夠 成 立, 他 們 亦 會 千 方 百 計 控 制 着 法 團 內 的 表 決 權, 令 小 業 主 不 能 主 宰 自 己 的 命 運 第 三 宗 罪, 發 展 商 透 過 大 廈 公 契 控 制 屋 邨 裏 不 可 分 割 業 權 的 重 要 部 分, 例 如 停 車 場 外 牆 和 公 眾 走 廊, 甚 至 垃 圾 房 等, 透 過 控 制 這 些 不 可 分 割 業 權 的 公 用 部 分 來 控 制 有 關 大 廈 的 長 遠 利 益 第 四 宗 罪, 發 展 商 透 過 其 訂 定 的 公 契, 令 其 欽 點 或 組 成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長 期 壟 斷 有 關 物 業 的 管 理 權, 然 後 作 為 搖 錢 樹, 為 所 欲 為 第 五 宗 罪, 透 過 他 們 控 制 的 管 理 公 司, 令 大 廈 的 管 理 費 和 維 修 費 等 出 現 不 公 平 的 分 擔 情 況, 亦 令 小 業 主 難 以 或 無 法 反 對 第 六 宗 罪, 發 展 商 透 過 大 廈 公 契 令 屬 下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操 控 物 業, 以 致 小 業 主 永 遠 也 查 不 到 每 一 幢 大 廈 的 開 支 帳 目 主 席, 我 以 上 所 提 的 六 宗 罪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可 能 還 有 更 多 事 實 未 能 利 用 現 時 僅 有 的 時 間 披 露 出 來 主 席, 讓 我 列 舉 一 些 例 子 為 何 港 鐵 公 司 旗 下 三 十 多 項 大 型 物 業, 目 前 只 有 5 個 屋 苑 成 立 了 法 團? 在 港 鐵 公 司 全 港 37 項 大 型 物 業 中, 只 有 5 項 成 立 了 法 團 ; 即 使 這 5 項 物 業 成 立 了, 當 中 仍 有 很 多 具 體 的 操 控 情 況 我 又 以 錦 綉 花 園 為 例,35 年 來 業 主 都 希 望 成 立 法 團, 但 為 何 成 立 不 到? 原 因 是 發 展 商 操 控 了 錦 綉 花 園 內 很 多 公 用 設 施, 例 如 垃 圾 房 亦 被 操 控 這 些 情 形 正 正 說 明 政 府 的 批 地 條 款 縱 容 和 偏 袒 地 產 發 展 商 的 利 益, 亦 種 下 這 些 禍 根, 以 致 即 使 現 時 有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亦 未 能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因 此, 我 藉 着 這 個 機 會, 懇 切 希 望 政 府 和 局 長 能 夠 徹 底 和 全 面 地 檢 視 我 指 出 的 問 題, 為 香 港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提 供 保 障 多 謝 主 席 毛 孟 靜 議 員 : 香 港 大 廈 的 管 理 問 題, 困 擾 了 很 多 人 有 人 被 困 擾 至 不 能 睡, 不 能 吃, 甚 至 差 不 多 不 能 上 班 大 廈 內 很 小 的 事 情, 有 居 民 會 因 為 利 益 問 題 而 從 中 爭 鬥 一 番, 我 想 在 港 九 新 界, 大 家 也 聽 過 很 多 這 類 故 事

16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63 主 席, 我 聽 到 議 員 就 原 議 案 說 了 這 樣 的 一 句 : 生 仔 唔 湊 仔 這 句 話 是 不 倫 不 類 的, 生 仔 唔 湊 仔, 在 湊 仔 方 面, 如 果 有 奶 媽 替 你 湊, 家 中 有 傭 人 家 傭 替 你 湊, 這 並 非 一 件 如 此 大 的 事 情 生 孩 子 最 重 要 的 是 供 書 教 學, 政 府 現 行 的 整 套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真 的 是 漏 洞 百 出 政 府 亦 知 悉 此 事, 所 以 便 成 立 委 員 會 檢 討 這 個 問 題, 但 最 新 的 中 期 報 告 仍 然 沒 有 特 別 建 議 主 席, 大 家 也 知 道 大 地 產 商 的 壟 斷 和 獨 裁 眾 所 周 知, 我 們 在 黃 埔 花 園 與 居 民 一 起 大 聲 叫 李 嘉 誠 回 水 當 然, 李 嘉 誠 居 於 深 水 灣 的 獨 立 大 屋, 應 不 大 會 理 會 這 些 屋 苑 的 小 小 糾 紛 但 是, 事 實 是, 在 私 家 路 下 爆 渠, 當 然 是 屬 於 和 黃 直 系 的 管 理 公 司 則 扮 作 若 無 其 事, 以 為 由 業 主 完 全 攤 分 便 可, 因 為 那 裏 有 八 十 多 座 樓 宇, 每 人 只 須 分 擔 少 許 金 錢 而 已, 大 家 是 不 介 意 的 這 些 大 地 產 商 真 的 是 玩 到 盡 賺 到 盡 我 相 信 民 政 部 門 絕 對 是 知 道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但 我 亦 不 怪 責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地 區 官 員 居 民 說 他 們 毫 無 用 處, 又 或 說 他 們 人 手 不 足, 但 即 使 有 10 個 人 又 如 何? 如 果 證 明 管 理 公 司 並 沒 有 犯 法, 這 做 法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那 麼 便 是 可 行 居 民 是 長 期 被 人 欺 負 的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說 一 定 要 就 新 的 住 宅 賣 地 增 加 條 款, 地 產 商 日 後 所 擁 有 的 業 權 是 沒 有 可 能 超 過 一 半, 是 不 容 許 的 這 是 將 來 的 事 情, 但 我 也 非 常 同 意, 有 規 限 總 較 沒 有 的 好 但 是, 現 有 的 那 些 住 宅 又 如 何 呢? 如 果 不 減 少 那 個 百 分 比, 一 直 不 修 改 法 例, 舊 的 做 法 仍 存 在 的 話, 那 麼 諸 如 黃 埔 花 園 的 屋 苑, 是 否 永 遠 也 不 用 成 立 法 團 呢? 即 使 說 並 非 一 定 要 成 立 法 團, 成 立 業 主 委 員 會 ( 業 委 會 ) 也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一 些 大 型 屋 苑 的 管 理 公 司, 即 大 發 展 商 屬 下 的 經 理 人, 其 實 也 是 直 系, 說 得 俗 一 點 就 是 一 起 到 來 掠 水 業 委 會 開 會, 把 小 業 主 嚇 至 來 電 說 : 管 理 公 司 好 誇 張, 所 有 人 都 穿 上 制 服, 一 如 一 隊 啹 喀 兵 我 說 香 港 已 沒 有 啹 喀 兵, 來 電 的 人 說 是 外 判 保 安 公 司 的 員 工, 他 們 全 穿 上 制 服, 一 列 排 在 車 路 上, 等 待 居 民 進 入 會 所 開 會, 他 說 這 簡 直 是 在 心 理 上 來 恐 嚇 人 香 港 是 一 個 文 明 社 會, 為 何 香 港 會 弄 致 這 樣? 主 席,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檢 討 委 員 會 最 新 發 表 的 中 期 報 告, 提 出 了 另 一 點, 便 是 如 果 改 例 的 話, 譬 如 改 為 有 三 成 業 權 份 數 業 主 同 意 便 可 以 成 立 法 團 ; 不 過, 當 中 亦 擔 心 另 外 的 三 成 也 可 以 反 對, 那 麼 三 成 對 三 成 又 如 何 是 好 呢? 法 改 會 律 政 司 可 否 幫 一 幫 忙 呢?

168 566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我 還 有 一 點 必 定 要 說, 便 是 很 多 大 型 屋 苑, 例 如 港 灣 豪 庭, 我 不 知 道 大 家 是 否 熟 悉, 籠 統 地 說, 當 中 有 戶 以 戶 而 言, 每 年 要 開 周 年 業 主 大 會 便 悽 慘 了 就 好 的 法 團 而 言, 各 人 也 是 當 義 工 而 已, 互 相 幫 忙 地 工 作 但 是,3 500 個 業 主 是 以 人 頭 來 計 算, 便 要 有 約 350 票 但 是, 在 星 期 六 晚 上 是 無 可 能 會 有 齊 350 人 出 席 的, 那 怎 麼 辦 呢? 便 要 預 早 取 授 權 票, 即 那 些 義 工 要 在 大 廈 內 上 上 落 落, 較 參 選 區 議 會 立 法 會 更 慘 他 們 在 有 三 四 十 層 的 大 廈 內 逐 層 走, 叫 居 民 一 定 要 記 得 給 予 授 權 票, 但 最 終 人 數 仍 然 只 得 9.2%, 包 括 授 權 票 在 內, 因 而 流 會 當 中 涉 及 燈 油 火 蠟 及 管 理 公 司 職 員 的 額 外 加 班 費 等, 即 使 是 紙 張, 我 亦 親 眼 看 到 一 大 疊 文 件 因 為 已 經 印 上 了 開 會 日 期, 結 果 在 流 會 後 便 要 全 部 作 廢 現 時 的 中 期 報 告 建 議 亦 有 提 到, 如 果 人 數 較 多, 例 如 有 101 個 單 位 或 以 上, 也 許 開 會 的 法 定 人 數 便 無 須 是 一 成 業 主, 即 使 5% 的 人 數 也 可 以 可 是, 報 告 又 說 害 怕 這 樣 會 很 複 雜, 說 還 是 不 好 了, 結 論 便 是 要 維 持 現 狀 不 變 可 是, 即 使 是 101 個 單 位 或 以 上, 報 告 也 曾 經 考 慮 不 如 把 法 定 人 數 (quorum) 改 為 5%, 但 我 現 時 提 到 的 大 型 屋 苑 是 有 三 千 多 個 單 位, 這 樣 在 計 算 後 是 否 1% 人 數 也 可 以 呢? 當 局 真 的 要 好 好 考 慮, 不 要 再 說 太 複 雜 香 港 人 不 會 明 白, 倒 不 如 便 保 持 原 狀 這 樣 是 真 的 會 害 苦 一 些 大 型 屋 苑 的, 它 們 歷 經 辛 苦 終 於 成 立 了 法 團, 但 卻 被 法 例 第 344 章 的 這 些 條 文 害 苦 我 們 可 否 為 這 些 屋 苑 特 別 是 大 型 屋 苑 額 外 訂 立 一 些 條 文, 是 以 單 位 數 目 作 比 例 呢? 主 席, 我 必 須 指 出 的 另 一 件 事, 便 是 中 期 報 告 亦 提 到 如 果 要 撤 走 管 理 公 司, 便 擔 心 會 否 剝 奪 了 發 展 商 的 權 利, 以 及 可 能 會 引 起 人 權 方 面 的 關 注 就 此, 我 是 相 當 不 同 意 的 發 展 商 是 一 個 生 意 人, 建 成 樓 宇 後 賣 給 你, 情 況 便 像 我 現 時 向 你 售 賣 一 些 物 品, 你 是 會 有 消 費 者 權 益, 但 我 是 難 以 說 會 擁 有 銷 售 者 權 益 的 ; 而 倒 轉 過 來, 如 果 你 購 買 了 我 的 物 品 後, 我 規 定 你 日 後 想 維 修 時 必 須 找 我, 在 國 際 上 便 隨 時 會 違 反 捆 綁 式 經 營 和 捆 綁 式 銷 售 的 法 律 精 神 現 時 的 情 況, 便 是 倒 過 來 說 要 保 障 發 展 商 在 建 成 樓 宇 後 的 業 權 一 定 要 多, 它 的 份 數 一 定 要 計 算 好, 不 然 是 會 對 發 展 商 不 利 我 們 正 說 要 打 倒 地 產 霸 權, 但 話 音 未 落, 怎 會 倒 過 來 說 恐 怕 會 剝 奪 發 展 商 的 權 利, 我 們 擔 心 是 會 引 起 人 權 方 面 的 關 注 呢? 主 席, 我 們 是 必 須 好 好 討 論 這 項 議 題 的 多 謝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的 議 案, 連 同 我 在 內, 共 有 4 位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可 見

16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65 大 家 都 非 常 重 視 大 廈 管 理 的 問 題 我 從 事 地 區 事 務 二 十 多 年, 以 往 亦 處 理 過 不 少 與 大 廈 管 理 有 關 的 奇 難 雜 症, 現 在 讓 我 與 大 家 分 享 一 下 我 的 看 法 我 發 現 各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職 員 都 很 注 重 敦 促 大 廈 居 民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但 法 團 成 立 後, 對 其 運 作 管 理 等 支 援 卻 嚴 重 不 足, 就 正 如 剛 才 多 位 同 事 所 說, 生 仔 唔 養 仔 因 此, 我 的 修 正 案 在 首 句 便 提 出 良 好 的 大 廈 管 理 有 賴 政 府 的 有 效 支 援, 以 強 調 政 府 支 援 大 廈 管 理 事 務 的 重 要 性 我 以 下 的 發 言 想 探 討 設 立 一 站 式 的 平 台, 並 提 出 3 方 面 的 建 議 : 支 援 業 主 修 訂 機 制 以 修 改 不 合 理 的 公 契 和 加 強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職 能 首 先, 我 想 問 大 家 是 否 知 道 現 時 法 團 由 甚 麼 人 士 組 成 呢? 根 據 我 的 經 驗, 法 團 的 委 員 大 部 分 是 家 庭 主 婦 退 休 人 士, 甚 至 是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來 為 大 家 做 事 的 熱 心 業 主 這 些 法 團 委 員 不 少 都 沒 有 大 廈 管 理 的 相 關 經 驗, 只 是 憑 着 一 腔 熱 誠, 用 自 己 寶 貴 的 空 閒 時 間 來 做 這 些 義 務 工 作 他 們 把 業 主 組 織 起 來, 做 好 大 廈 管 理, 已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事, 更 遑 論 要 解 決 整 幢 大 廈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隨 着 樓 齡 增 加, 很 多 樓 宇 都 出 現 不 同 程 度 的 問 題, 加 上 近 年 的 劏 房 問 題 增 加 了 大 廈 管 理 的 難 度 試 問 單 靠 這 羣 義 務 的 法 團 委 員 和 業 主, 又 如 何 能 解 決 這 些 棘 手 的 問 題 呢? 看 回 現 在 政 府 對 法 團 的 支 援, 可 說 是 隔 靴 搔 癢 現 時 隸 屬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雖 然 很 多 時 候 都 會 列 席 大 廈 業 主 法 團 的 會 議, 但 根 據 街 坊 的 反 映, 當 會 議 討 論 到 法 律 屋 宇 結 構 或 人 事 的 問 題 時, 這 些 聯 絡 主 任 都 不 會 表 達 意 見, 只 會 迴 避, 並 建 議 業 主 向 相 關 部 門 投 訴 或 要 求 跟 進 處 理, 對 於 義 務 出 任 法 團 委 員 的 業 主 來 說, 這 些 都 是 十 分 麻 煩 的 事 另 一 方 面, 各 部 門 之 間 缺 乏 溝 通, 亦 互 不 隸 屬, 以 致 居 民 在 有 需 要 時 難 以 找 到 負 責 部 門 以 投 訴 劏 房 漏 水 為 例, 雖 然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和 屋 宇 署 已 合 組 了 滲 水 投 訴 調 查 聯 合 辦 事 處, 但 當 滲 水 的 源 頭 牽 涉 到 公 共 設 施, 例 如 消 防 喉 食 水 管 外 牆 等, 居 民 仍 然 要 向 不 同 部 門 例 如 水 務 署 和 消 防 處 求 助, 費 時 失 事 因 此, 我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一 個 支 援 業 主 辦 公 室 作 為 一 站 式 平 台, 由 平 台 的 職 員 擔 任 中 介 人 角 色, 代 業 主 處 理 和 轉 介 投 訴 予 各 部 門, 統 一 辦 理, 不 用 業 主 辛 苦 地 四 出 奔 走

170 566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此 外, 現 有 的 舊 式 公 契 在 草 擬 時 未 必 有 全 面 顧 及 契 約 各 方 的 利 益, 當 中 有 些 條 款 是 對 小 業 主 不 公 平 的 例 如, 有 些 大 廈 公 契 訂 明, 所 有 單 位, 不 論 其 面 積 大 小, 都 當 作 一 份 管 理 份 數, 一 律 繳 交 相 同 的 管 理 費 ; 也 有 些 發 展 商 以 不 同 方 式 分 管 不 同 份 數 和 不 可 分 割 的 業 權, 讓 發 展 商 擁 有 大 量 不 可 分 割 的 業 權 份 數, 但 在 繳 交 管 理 費 時 卻 只 視 作 一 個 單 位, 只 須 支 付 小 額 的 管 理 費 一 廈 多 法 團 和 多 廈 一 法 團 的 情 況 也 很 普 遍 一 廈 多 法 團 是 指 在 同 一 建 築 物 內 有 兩 座 大 廈, 各 有 公 契, 需 成 立 多 個 法 團 來 管 理, 在 管 理 上 造 成 很 大 困 難, 以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為 例, 一 廈 多 法 團 需 要 購 買 數 份 保 險, 與 正 常 的 一 廈 一 法 團 相 比, 涉 及 較 高 保 費 多 廈 一 法 團 主 要 是 共 同 使 用 停 車 場 會 所 等 公 共 設 施 的 大 廈, 多 幢 大 廈 根 據 一 份 公 契 成 立 法 團 多 廈 一 法 團 面 對 的 主 要 問 題 是, 其 中 一 幢 大 廈 的 業 主 未 必 同 意 為 屬 於 同 一 法 團 的 另 一 幢 大 廈 支 付 維 修 費 用 此 外, 有 些 住 宅 業 主 可 能 不 想 承 擔 大 廈 內 商 用 部 分 的 維 修 費 用, 認 為 這 對 他 們 不 公 平 主 席, 且 看 修 改 公 契 的 現 行 機 制, 要 修 訂 大 廈 公 契, 必 須 徵 求 所 有 業 主 同 意, 須 獲 得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業 主 贊 成, 這 幾 乎 是 沒 有 可 能 做 到 的 還 有, 不 少 發 展 商 同 時 也 是 大 業 主, 當 小 業 主 遇 到 對 他 們 不 公 平 但 有 利 大 廈 發 展 商 的 公 契 條 文, 小 業 主 根 本 不 能 做 甚 麼 故 此, 我 認 為 當 局 在 公 眾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應 該 研 究 修 訂 機 制, 以 修 改 不 合 理 的 公 契 當 然, 有 些 情 況 涉 及 私 有 業 權,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例 如 加 入 保 險 機 制 和 特 殊 條 文, 在 保 障 小 業 主 和 私 人 產 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至 於 具 體 方 法, 大 家 可 以 再 作 探 討, 前 提 是 對 於 不 合 理 的 公 契 條 文, 必 須 有 切 實 可 行 的 修 改 辦 法 只 要 做 到 這 點, 很 多 問 題 都 可 以 迎 刃 而 解 最 後, 我 想 談 談 民 政 事 務 處 在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角 色 現 時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都 有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負 責 支 援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但 他 們 還 要 兼 顧 社 區 發 展 和 其 他 活 動 的 工 作, 以 致 這 些 同 事 實 際 上 難 以 專 注 於 大 廈 管 理 事 務 上 再 者,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不 是 專 有 的 職 系, 每 隔 數 年, 他 們 便 會 調 職, 被 調 派 到 其 他 部 門, 令 他 們 所 累 積 的 大 廈 管 理 經 驗 和 訓 練 無 用 武 之

17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67 地 當 大 廈 法 團 與 這 些 聯 絡 主 任 打 好 了 關 係, 他 們 卻 要 調 走, 白 白 浪 費 了 雙 方 所 建 立 的 關 係, 而 新 上 任 的 聯 絡 主 任 又 要 從 頭 開 始, 由 零 做 起 所 以, 我 認 為 政 府 需 就 部 門 架 構 進 行 改 革, 強 化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的 職 能, 並 檢 討 現 時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訓 練, 增 加 大 廈 管 理 人 員 的 專 業 性 為 了 讓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累 積 所 需 的 經 驗, 他 們 應 該 專 注 於 相 關 的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而 不 應 該 兼 任 或 調 任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其 他 工 作 由 於 業 主 的 背 景 各 異, 往 往 對 大 廈 管 理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像 大 業 主 與 小 業 主 住 宅 業 主 與 商 戶 業 主, 往 往 因 為 各 自 的 利 益 而 有 很 大 的 意 見 分 歧, 引 起 爭 執 和 訴 訟 為 此, 我 們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能 提 供 免 費 的 調 解 服 務, 積 極 協 助 居 民 調 解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矛 盾 就 這 項 議 案, 民 建 聯 主 要 提 出 3 項 建 議, 希 望 得 到 局 方 的 正 面 回 應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原 議 案 主 要 建 議 檢 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解 決 涉 及 物 業 管 理 的 糾 紛, 民 建 聯 是 贊 成 的 對 於 毛 孟 靜 議 員 和 胡 志 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認 同 當 中 的 觀 點, 所 以, 民 建 聯 也 會 投 贊 成 票 此 外, 王 國 興 議 員 提 出 檢 視 新 批 住 宅 用 地 的 賣 地 條 款 標 準 或 準 則, 限 制 發 展 商 在 計 算 屋 苑 的 商 場 停 車 場 等 設 施 及 私 家 道 路 後 的 總 業 權 不 可 超 過 50%, 由 於 有 關 建 議 能 否 幫 助 小 業 主, 仍 要 再 深 入 研 究, 所 以, 民 建 聯 會 對 其 修 正 案 投 棄 權 票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胡 志 偉 議 員 : 今 天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的 議 案 辯 論, 其 實 是 一 個 很 有 意 義 的 課 題 大 家 試 想 一 下, 香 港 有 一 半 人 口 居 住 在 私 人 樓 宇, 而 剛 才 已 有 同 事 提 及, 在 協 助 私 人 樓 宇 業 主 進 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主 要 是 由 為 數 120 人 的 聯 絡 主 任 負 責 至 於 另 外 一 半 居 住 在 公 共 房 屋 的 市 民, 又 可 獲 得 甚 麼 支 援? 那 便 是 由 房 屋 委 員 會 制 訂 政 策, 再 由 房 屋 署 的 數 以 千 計 人 手 協 助 進 行 日 常 的 管 理, 排 難 解 紛 我 明 白 在 這 歷 史 背 景 之 下, 在 1970 年 制 定, 當 時 稱 為 多 層 建 築 物 ( 業 主 法 團 ) 條 例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其 實 是 針 對 自 1950 年 代

172 566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以 來, 新 建 樓 宇 為 數 日 多, 而 政 府 認 為 應 作 出 規 劃, 令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能 有 所 改 善 這 一 舊 處 境 所 出 現 的 產 物 該 條 例 一 直 沒 有 多 大 修 改, 直 至 1993 年 才 作 出 很 大 幅 度 的 修 訂, 成 為 今 天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簡 稱 BMO, 亦 即 Building Management Ordinance( 第 344 章 ) 但 是, 隨 着 整 個 社 會 的 發 展, 該 條 例 的 最 核 心 立 法 精 神 其 實 已 有 改 變 局 長 曾 多 次 指 出, 當 局 的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其 實 是 信 任 業 主 建 立 的 自 助 和 自 治 管 理 組 織, 再 透 過 法 例 協 助 這 些 組 織 在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自 我 完 善 但 是 在 舊 有 處 境 下, 即 使 是 樓 高 5 層 7 層 10 層 的 大 廈, 所 牽 涉 的 利 益 不 算 太 多, 也 可 以 出 現 很 多 糾 紛 時 至 今 日, 坊 間 的 私 人 屋 苑 動 輒 由 10 幢 以 至 20 幢 大 廈 組 成, 甚 至 一 如 梁 美 芬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黃 埔 花 園 建 有 88 幢 大 廈, 每 月 涉 及 的 管 理 費 往 往 以 百 萬 元 甚 至 千 萬 元 計 如 要 進 行 維 修, 當 中 涉 及 的 利 益 其 實 非 常 龐 大 此 外, 在 實 際 操 作 層 面 上, 以 第 344 章 所 訂 的 整 體 法 規, 同 時 涵 蓋 一 梯 兩 伙 的 唐 樓 和 大 廈 數 目 達 88 幢, 可 能 涉 及 伙 的 屋 苑, 而 不 作 出 任 何 分 級, 只 會 令 管 理 工 作 更 形 艱 難, 而 且 有 欠 具 體 和 實 際, 令 別 有 用 心 的 人 可 利 用 法 例 的 空 間 上 下 其 手 這 其 實 亦 是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今 天 面 對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投 訴 越 來 越 多 這 個 問 題 的 一 個 重 要 根 源 利 益 增 多 了, 但 第 344 章 的 規 定 卻 不 能 配 合 時 代 的 需 要, 藉 以 有 效 解 決 這 些 矛 盾, 甚 至 藉 該 條 例 各 項 規 定 約 束 或 確 保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所 以, 我 同 意 梁 美 芬 議 員 所 說, 不 能 只 對 該 條 例 作 出 一 些 修 修 補 補, 而 必 須 很 認 真 地 作 一 次 全 面 的 檢 視, 研 究 在 今 天 這 個 社 會 中,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是 否 仍 可 依 賴 只 對 舊 有 條 例 作 出 修 補, 來 達 到 監 管 的 目 的 這 項 條 例 的 另 一 重 要 主 事 當 局 是 民 政 事 務 局 第 344 章 清 楚 訂 明, 民 政 事 務 局 是 該 條 例 的 主 管 當 局, 但 申 訴 專 員 已 在 其 2004 年 的 報 告 中 作 出 很 清 楚 的 批 評, 指 民 政 事 務 局 沒 有 使 用 該 條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一 直 只 以 這 些 是 業 主 之 間 的 糾 紛 為 理 由, 不 作 介 入 和 處 理 然 而, 作 為 有 關 法 例 的 主 管 當 局, 不 直 接 面 對 問 題 和 業 主 的 投 訴, 應 業 主 的 要 求 作 出 介 入, 最 終 仍 堅 持 無 須 引 用 相 關 權 力, 只 管 推 卸 責 任, 聲 稱 這 只 屬 業 主 間 的 自 治 問 題, 這 又 是 否 失 職? 我 認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應 好 好 細 想 它 作 為 第 344 章 所 訂 的 主 管 當 局, 究 竟 有 何 角 色 和 責 任 這 種 對 其 角 色 和 責 任 的 取 態, 直 接 影 響 了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面 對 業 主 糾 紛 時 的 態 度 民 政 事 務 局 給 予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指 示 是, 所 有 聯 絡 主 任 在 面 對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時 均 不 可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而 必 須 小 心 行 事, 在

17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69 遇 有 法 律 問 題 時 請 有 關 業 主 聯 絡 其 律 師 可 是, 特 區 政 府 勞 工 處 轄 下 的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同 樣 需 要 就 僱 傭 條 例 作 出 詮 釋, 為 何 他 們 卻 願 意 這 樣 做, 充 當 僱 傭 糾 紛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因 為 勞 工 處 的 整 體 職 務 範 圍 均 圍 繞 僱 傭 條 例, 無 論 哪 一 工 種, 都 走 不 出 這 個 範 圍, 所 以 這 亦 是 該 處 人 員 整 體 工 作 訓 練 的 重 點 因 此, 勞 工 事 務 主 任 可 以 滿 懷 信 心 地 告 訴 打 工 仔, 他 們 的 僱 主 違 反 了 甚 麼 規 定, 他 們 又 應 如 何 爭 取 權 益 然 而, 聯 絡 主 任 又 如 何? 他 們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工 作 要 求, 既 要 進 行 社 區 聯 繫, 又 要 兼 顧 社 區 建 設, 更 要 處 理 聯 絡 工 作, 甚 至 要 擔 當 十 分 專 業 的 角 色, 成 為 大 廈 管 理 這 項 專 業 服 務 的 提 供 者 非 常 可 惜 的 是, 這 120 名 員 工 並 不 是 在 專 職 專 責 的 情 況 下 處 理 這 項 工 作, 而 且 因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作 出 了 指 引, 要 求 他 們 不 要 沾 手 這 一 類 法 律 問 題, 所 以 他 們 即 使 曾 接 受 訓 練, 但 由 於 大 家 所 知, 涉 及 第 344 章 的 訴 訟 越 來 越 多,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個 案, 他 們 若 非 日 以 繼 夜 地 一 直 緊 緊 跟 進 法 庭 的 判 例, 往 往 不 能 放 心 和 放 膽 地 就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提 出 其 專 業 意 見 所 以, 我 認 為 有 兩 點 十 分 重 要 : 首 先, 對 於 負 責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的 聯 絡 主 任 人 手 編 制 和 工 作 範 圍,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是 否 應 重 新 作 出 檢 視? 事 實 上, 下 放 的 工 作 越 來 越 多, 但 卻 完 全 沒 有 作 出 相 應 的 人 手 調 動, 反 而 將 工 作 外 判, 影 響 了 工 作 人 員 的 整 體 士 氣 其 次, 當 局 是 否 應 該 作 出 十 分 清 楚 的 規 定, 訂 明 由 大 廈 管 理 審 裁 處 作 為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的 法 律 調 解 工 具? 非 常 可 惜 的 是, 當 局 在 最 新 的 中 期 報 告 中 表 示 不 可 採 取 這 做 法, 因 會 影 響 現 有 法 律 系 統, 諸 如 此 類 可 是,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事 實 上 涉 及 香 港 一 半 人 口 的 生 活 和 財 產, 如 果 這 方 面 的 管 理 工 作 欠 佳, 社 會 矛 盾 和 怨 氣 料 將 越 趨 惡 化 此 外, 還 有 很 多 同 事 經 常 提 及, 大 廈 公 契 內 容 有 欠 公 平 的 問 題 基 於 這 個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而 普 遍 存 在 的 問 題, 過 往 有 很 多 大 廈 公 契 均 訂 定 了 很 多 不 平 等 條 款 民 主 黨 曾 經 建 議, 當 局 應 考 慮 在 屋 苑 有 極 大 比 例 業 主 均 同 意 修 改 公 契 時, 透 過 法 庭 程 序 裁 決 所 涉 修 改 是 否 合 乎 自 然 公 義 的 原 則 如 不 能 做 到 這 一 點, 我 們 便 完 全 無 法 管 理 日 久 失 修 的 大 廈, 處 理 樓 宇 公 契 中 的 不 公 平 條 款 中 期 報 告 提 及 如 容 許 業 主 修 改 公 契, 將 對 公 契 本 身 造 成 影 響, 因 公 契 條 款 是 不 應 透 過 法 例 作 出 修 改 但 是, 我 可 在 此 指 出,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本 身 已 賦 予 當 局 極 大 權 力, 可 凌 駕 公 契 所 訂 的 指 示, 問 題 是 當 局 是 否 願 意 這 樣 做

174 567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今 天 的 修 正 案 載 有 很 多 不 同 意 見, 同 事 們 已 經 提 出, 但 我 要 指 出, 大 廈 管 理 是 一 項 任 重 道 遠 的 工 作, 是 涉 及 香 港 社 會 一 半 人 口 生 命 財 產 生 活 安 居 的 重 要 課 題 我 不 希 望 局 長 以 其 過 往 在 立 法 會 所 用 的 一 貫 回 答 方 法, 懶 洋 洋 地 說 這 並 不 打 緊, 而 且 是 小 業 主 的 份 內 責 任, 只 須 以 自 治 精 神 解 決 這 說 法 只 顯 得 你 完 全 忘 記 了 在 今 天 這 個 社 會 中, 涉 及 大 廈 管 理 ( 計 時 器 響 起 )... 的 眾 多 利 益 紛 爭,... 主 席 : 胡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胡 志 偉 議 員 :... 需 要 政 策 協 助 處 理 主 席 : 胡 議 員, 請 停 止 發 言 胡 志 偉 議 員 : 多 謝 主 席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感 謝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的 議 案, 以 及 王 國 興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大 廈 管 理 與 市 民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我 期 望 議 員 就 這 個 重 要 課 題 給 我 們 多 提 意 見 和 建 議 就 議 員 關 注 的 問 題, 我 先 作 數 點 說 明, 方 便 大 家 討 論 一, 對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檢 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條 例 ) 提 供 法 律 框 架, 讓 業 主 可 以 組 成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合 力 管 理 好 自 己 的 大 廈 政 府 監 察 條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和 社 會 變 化 的 需 求, 適 時 對 條 例 作 檢 討, 例 如 於 2007 年 完 成 一 次 檢 討 後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並 獲 通 過 了 多 項 修 訂, 包 括 : 理 順 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 管 委 會 ) 的 程 序, 就 使 用 委 任 代 表 的 文 書 事 宜 訂 立 更 明 確 的 規 定, 以 及 訂 明 強 制 購 買 第 三 者 保 險 的 實 施 細 則 等 為 了 使 條 例 繼 續 與 時 並 進, 回 應 公 眾 的 關 注,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11 年 成 立 了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檢 討 委 員 會 ( 檢 討 委 員 會 ), 研 究 常 見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及 解 決 方 法 檢 討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和 來 自 法 律 會 計 工 程 物 業 管 理 界 別 的 人 士, 以 及 富 經 驗 的 大 廈 管 委

17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71 會 成 員 檢 討 委 員 會 近 日 剛 發 表 了 中 期 報 告, 陳 述 對 多 項 受 關 注 問 題 的 初 步 看 法 和 工 作 進 度 就 兩 個 容 易 引 起 紛 爭 的 範 疇, 中 期 報 告 建 議 訂 立 簡 單 易 明 的 指 引, 以 減 少 爭 拗 一, 是 有 關 業 主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法 團 大 會 的 安 排 二, 是 有 關 按 不 少 於 5% 的 業 主 要 求 而 召 開 法 團 大 會 的 安 排 檢 討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最 佳 處 理 方 法 的 指 引, 包 括 建 議 管 委 會 主 席 把 要 求 舉 行 會 議 的 業 主 提 出 的 問 題, 列 為 議 程 的 優 先 項 目, 以 避 免 爭 議 對 於 牽 涉 較 複 雜 法 律 和 物 業 擁 有 權 問 題 的 事 情, 檢 討 委 員 會 亦 在 中 期 報 告 中 提 出 了 初 步 研 究 結 果, 要 再 經 深 入 評 估 之 後 才 提 交 最 後 建 議 二, 關 於 維 護 小 業 主 權 益 根 據 現 行 規 定, 業 主 如 果 希 望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必 須 在 業 主 會 議 上 獲 得 佔 不 少 於 全 部 不 可 分 割 業 權 份 數 50% 的 業 主 通 過 決 議 對 於 大 型 屋 苑 來 說, 眾 多 分 散 的 小 業 主 往 往 難 以 取 得 所 需 的 業 權 份 數, 如 果 不 滿 意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表 現, 亦 難 以 終 止 其 委 任 回 應 業 主 的 關 注, 檢 討 委 員 會 考 慮 過 不 同 方 案 的 利 弊, 例 如 將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門 檻 由 50% 降 至 30%, 又 或 是 規 定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委 任 時 限, 並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委 聘 其 後 的 物 業 管 理 服 務 提 供 者 另 一 個 方 案, 是 就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決 議 投 票 表 決 的 時 候, 分 開 計 算 住 宅 部 分 業 主 和 商 用 部 分 業 主 的 業 權 份 數 檢 討 委 員 會 逐 一 研 究 了 這 些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看 到 都 有 正 反 兩 方 面 的 影 響, 所 以 未 下 結 論, 要 探 討 是 否 有 其 他 更 為 可 取 的 做 法 三,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我 們 認 為 應 立 法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2011 年 曾 經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結 果 顯 示 社 會 人 士 普 遍 支 持 就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設 立 發 牌 制 度 我 們 成 立 了 一 個 由 相 關 專 業 界 別 及 社 會 人 士 組 成 的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開 展 工 作 我 們 建 議 成 立 一 個 獨 立 的 物 業 管 理 業 監 管 局 作 為 發 牌 機 構, 就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從 業 員 建 立 一 套 強 制 性 的 發 牌 制 度 我 們 現 正 進 行 法 例 草 擬 的 工 作, 今 年 內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條 例 草 案 我 們 相 信 透 過 引 入 發 牌 機 制, 可 有 效 監 察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和 從 業 員 的 質 素, 從 而 進 一 步 保 障 業 主 的 權 益 四, 關 於 成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對 成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建 議, 檢 討 委 員 會 也 進 行 了 研 究, 考 慮 法 律 體 制 和 具 體 運 作 問 題

176 567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檢 討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不 論 在 司 法 系 統 內 或 司 法 系 統 外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都 牽 涉 不 少 問 題 例 如 在 司 法 系 統 內 設 立 審 裁 處, 可 能 會 與 現 有 架 構 包 括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土 地 審 裁 處 區 域 法 院 和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庭 等 的 工 作 重 疊, 令 制 度 不 必 要 地 複 雜 化 至 於 有 建 議 參 照 小 額 薪 酬 索 償 仲 裁 處, 在 司 法 系 統 外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的 主 張, 檢 討 委 員 會 認 為, 大 廈 管 理 和 維 修 的 糾 紛 往 往 不 單 涉 及 金 錢, 更 牽 涉 複 雜 的 業 權 及 責 任 問 題, 例 如 對 公 用 部 分 的 界 定 等, 如 果 未 經 法 官 審 判 作 出 裁 定, 可 能 會 帶 來 其 他 法 律 後 果 而 且 對 裁 決 不 滿 意 的 人, 也 總 不 能 排 除 循 法 院 上 訴 我 們 明 白 市 民 希 望 能 夠 有 簡 易 便 宜 的 方 法, 當 發 生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時, 能 夠 有 人 主 持 公 道 我 們 樂 意 聽 取 各 方 面 的 意 見, 在 法 制 容 許 的 範 圍 內 積 極 想 方 設 法, 幫 助 排 難 解 紛 例 如, 我 們 會 向 發 生 爭 議 的 業 主 介 紹 他 們 參 加 由 香 港 調 解 會 及 香 港 和 解 中 心 推 行 的 義 務 專 業 調 解 服 務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總 署 ) 又 成 立 了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顧 問 小 組, 由 不 同 界 別 的 專 業 人 士, 包 括 律 師 會 計 師 測 量 師 物 業 管 理 專 業 人 士 等 組 成, 顧 問 小 組 就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向 業 主 提 供 具 權 威 的 專 業 意 見 至 今 曾 向 顧 問 小 組 求 助 的 業 主, 均 認 為 小 組 的 意 見 非 常 有 用, 大 多 數 都 採 取 了 小 組 的 意 見, 不 必 將 糾 紛 訴 諸 土 地 審 裁 處 五, 民 政 事 務 處 提 供 的 支 援 民 政 總 署 一 直 就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向 市 民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支 援 民 政 總 署 在 18 區 成 立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專 責 支 援 和 協 助 業 主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事 宜 各 區 專 責 人 員 不 時 探 訪 區 內 的 私 人 大 廈, 就 成 立 法 團 及 其 他 事 宜, 向 業 主 提 供 協 助 ; 當 法 團 成 立 後, 他 們 亦 會 應 邀 列 席 法 團 會 議, 向 業 主 提 供 意 見, 包 括 對 法 例 的 實 施 民 政 總 署 亦 經 常 舉 辦 各 項 教 育 宣 傳 活 動, 推 廣 良 好 的 大 廈 管 理 文 化 民 政 總 署 近 年 還 推 出 了 多 項 新 計 劃, 針 對 性 地 為 業 主 和 法 團 提 供 支 援 當 中 包 括 專 為 所 謂 三 無 ( 即 無 法 團 無 居 民 組 織 和 無 管 理 公 司 ) 大 廈 的 業 主 提 供 的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委 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按 目 標 大 廈 的 需 要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包 括 撰 寫 大 廈 公 用 地 方 和 設 備 的 管 理 檢 核 報 告, 跟 進 維 修 工 程 標 書 等 透 過 這 個 計 劃, 至 今 已 為 座 目 標 大 廈 完 成 了 檢 核 報 告, 並 成 功 協 助 近 100 座 大 廈 成 立 或 重 新 啟 動 法 團 和 申 請 各 類 資 助 民 政 總 署 又 推 出 了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成 功 招 募 了 來 自 四 百 四 十 多 座 三 無 大 廈 共 800 名 聯 絡 大 使, 聯 絡 居 民 共 商 大 廈 管 理 事 務

17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73 此 外, 透 過 關 愛 基 金 撥 款, 民 政 總 署 推 出 了 一 項 為 期 3 年 的 舊 樓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津 貼 計 劃, 為 樓 齡 高 租 值 低 的 大 廈 提 供 上 限 2 萬 元 的 津 貼, 協 助 他 們 購 買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清 理 走 火 通 道, 以 及 檢 查 消 防 和 機 電 設 備 至 今 已 有 超 過 個 法 團 表 示 有 意 申 請 現 時 全 港 約 有 4 萬 幢 私 人 大 廈, 其 中 一 萬 七 千 多 幢 已 經 根 據 條 例 成 立 法 團 沒 有 法 團 的 大 廈 亦 可 以 成 立 其 他 居 民 組 織, 例 如 業 主 委 員 會, 又 或 根 據 大 廈 公 契 聘 請 專 業 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大 廈 管 理 和 維 修 工 作 要 締 造 良 好 的 居 住 環 境, 必 須 得 到 業 主 法 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等 各 方 面 的 衷 誠 合 作 我 們 鼓 勵 業 主 積 極 參 與 大 廈 管 理 的 工 作, 通 過 溝 通 解 決 意 見 上 的 分 歧, 凝 聚 眾 人 的 力 量, 做 好 大 廈 管 理 我 會 在 聆 聽 議 員 發 言 之 後 再 作 回 應 多 謝 主 席 馬 逢 國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感 謝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議 案 和 數 位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讓 大 家 有 機 會 討 論 大 廈 管 理 的 問 題 主 席, 大 廈 管 理 看 似 瑣 碎, 但 其 實 是 影 響 着 市 民 每 天 生 活 的 民 生 大 事 香 港 的 大 廈 管 理 模 式, 其 實 是 十 分 依 賴 一 批 熱 心 的 義 工, 在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業 主 委 員 會 及 互 助 委 員 會 等 業 主 和 居 民 組 織, 履 行 管 理 大 廈 或 監 督 管 理 公 司 的 職 責 故 此, 政 府 如 何 加 強 對 他 們 的 支 援 和 協 助, 是 改 善 大 廈 管 理 的 重 要 着 力 點 就 此, 我 有 3 點 想 提 出 : 第 一, 大 廈 管 理 必 須 有 法 可 依, 故 此 我 們 有 需 要 進 一 步 完 善 目 前 的 法 例 和 執 行 情 況 ; 第 二, 小 業 主 必 須 求 助 有 門, 政 府 要 加 緊 統 籌 服 務, 盡 量 為 業 主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支 援 ; 第 三, 政 府 必 須 協 助 既 無 法 團, 亦 無 管 理 公 司, 以 及 無 居 民 組 織 的 三 無 大 廈, 加 大 力 度 提 供 協 助 多 層 大 廈 管 理 的 法 例, 首 先 是 離 不 開 大 廈 公 契 及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大 廈 公 契 一 般 會 列 出 多 層 大 廈 內 業 主 所 擁 有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不 少 大 廈 的 管 理 出 現 問 題 特 別 是 一 些 大 型 屋 苑 也 是 出 於 大 廈 公 契 權 責 上 的 含 糊 不 清, 或 是 存 在 一 些 極 不 合 理 的 不 公 平 條 款, 令 小 業 主 要 履 行 不 必 要 的 責 任, 或 是 無 法 行 使 應 有 的 權 利 雖 然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有 個 別 凌 駕 性 條 款, 可 取 代 個 別 公 契 內 的 不 公 平 條 款, 但 這 些 具 凌 駕 性 的 範 疇 仍 然 十 分 有 限, 而 建 築 物 管

178 567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理 條 例 目 前 仍 有 很 多 不 足 的 地 方 正 如 有 議 員 提 到, 有 個 別 大 業 主 通 過 持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公 共 地 方 業 權 份 數, 便 可 永 遠 享 有 大 廈 管 理 的 主 導 權, 令 業 主 難 以 成 立 法 團, 從 而 無 法 更 換 收 費 不 合 理 或 管 理 不 善 的 管 理 公 司 想 改 善 這 些 不 合 理 的 情 況, 應 該 是 檢 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主 要 方 向 另 一 點 與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有 關 的 便 是 法 例 的 執 行 現 時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訴 訟, 例 如 對 公 契 的 解 釋 管 理 及 維 修 費 的 爭 議, 以 及 公 共 地 方 的 使 用 權 等, 皆 可 循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或 土 地 審 裁 處 處 理 可 是, 小 額 錢 債 審 裁 處 所 審 理 的 申 索 是 以 5 萬 元 為 上 限, 而 土 地 審 裁 處 亦 出 現 嚴 重 的 個 案 積 壓, 我 知 道 有 些 個 案 排 期 長 達 4 個 月 以 上 故 此, 新 世 紀 論 壇 曾 向 政 府 提 議 成 立 專 門 處 理 與 建 築 物 管 理 相 關 的 獨 立 審 裁 處, 以 更 專 門 及 更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處 理 與 大 廈 管 理 有 關 的 糾 紛, 以 減 低 與 大 廈 管 理 相 關 的 法 律 訴 訟 費 用, 並 加 強 法 例 的 執 法 效 率 王 國 興 議 員 和 胡 志 偉 議 員 在 修 正 案 中 都 有 提 及 這 要 求 主 席, 我 想 指 出 的 第 二 點 是 求 助 有 門 的 問 題 多 層 大 廈 管 理 涉 及 的 範 圍 和 部 門 眾 多, 屋 宇 署 管 樓 宇 安 全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管 大 廈 斜 坡 機 電 工 程 署 管 共 用 電 力 和 電 梯 消 防 處 管 防 火 水 務 處 管 食 水 及 食 環 署 管 衞 生 及 大 廈 滲 水 問 題 除 了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外, 房 屋 協 會 市 區 重 建 局 和 廉 政 公 署, 亦 分 別 會 為 業 主 提 供 大 廈 管 理 的 諮 詢 服 務 如 果 大 廈 沒 有 管 理 公 司, 聯 絡 及 查 詢 管 理 問 題 的 工 作 便 只 能 由 法 團 和 小 業 主 負 責 有 時 基 於 業 主 對 問 題 和 條 例 認 識 不 足, 有 時 是 個 別 部 門 的 官 僚 問 題, 令 小 業 主 要 經 一 輪 到 處 奔 走 和 查 訪 才 能 找 到 適 切 協 助 我 希 望 政 府 應 該 增 撥 資 源, 加 強 不 同 部 門 的 協 調, 針 對 大 廈 的 需 要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諮 詢 服 務, 讓 小 業 主 求 助 有 門 第 三 點 是 有 關 三 無 大 廈 的 問 題 對 於 一 些 無 法 團 無 居 民 組 織 及 無 管 理 的 三 無 大 廈, 引 發 的 除 了 是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外, 還 有 衞 生 樓 宇 安 全 消 防 安 全 及 治 安 問 題 消 防 處 近 日 表 示, 會 加 緊 巡 查 全 港 的 三 無 大 廈, 防 範 花 園 街 大 火 重 現 我 想 提 出 的 是, 執 法 部 門 必 須 知 道 三 無 大 廈 的 業 主 也 是 較 弱 勢 和 無 助 的 一 羣, 除 了 向 三 無 大 廈 提 出 執 法 的 要 求 外, 同 時 亦 應 該 提 供 適 當 的 協 助, 與 居 民 一 起 解 決 他 們 面 對 的 困 難 此 外, 我 知 道 民 政 事 務 處 正 為 舊 樓 業 主 提 供 免 費 的 樓 宇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我 希 望 這 些 顧 問 服 務 也 要 加 強 與 執 法 部 門 的 協 調 和 合 作, 讓 三 無 大 廈 的 業 主 可 以 得 到 真 正 和 必 要 的 支 援 主 席, 我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各 項 修 正 案 多 謝

17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75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公 民 黨 當 然 關 注 民 主 普 選 的 大 業, 同 時 亦 關 注 環 境 衞 生, 特 別 是 大 廈 管 理 上 的 環 節, 亦 關 注 到 大 廈 管 理 中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所 以, 我 剛 才 利 用 了 一 些 時 間, 在 下 午 與 一 些 機 構 討 論 如 何 協 助 單 幢 大 廈 或 屋 苑 做 好 能 源 審 計, 協 助 小 業 主 做 節 能 減 排 的 工 夫, 節 省 電 費, 減 低 管 理 費 管 理 人 酬 金 等 這 些 都 是 很 實 在 的, 是 政 府 所 說 的 實 事 作 為 民 選 議 員, 我 在 上 任 前 亦 協 助 過 不 少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擔 任 法 團 顧 問, 充 當 中 間 人 做 和 事 佬, 很 多 時 候 收 到 不 少 業 主 對 大 廈 管 理 質 素 管 理 處 或 經 理 人 提 出 的 投 訴 ; 而 更 多 的 投 訴, 其 實 是 衝 着 政 府 而 來 正 如 剛 才 亦 有 同 事 說 認 為 民 政 事 務 處 做 得 不 足 夠, 辦 事 不 力 聯 絡 主 任 即 使 有 心, 亦 表 現 得 很 無 力, 只 是 聽 取 不 同 的 意 見 及 聲 音, 不 想 提 出 太 多 個 人 或 法 律 的 意 見, 令 不 少 小 業 主 可 能 在 很 多 誤 解 中, 對 於 屋 宇 管 理 產 生 抗 拒, 甚 至 是 反 感 我 的 辦 事 處 同 事 經 常 收 到 兩 類 質 疑, 有 投 訴 人 認 為 擔 任 法 團 的 委 員 或 主 席 是 一 塊 肥 豬 肉, 可 以 從 中 得 到 很 多 利 益 投 訴 人 堅 持 指 法 團 在 運 作 上 有 不 透 明 的 地 方, 很 多 人 在 謀 取 私 利, 卻 無 法 說 出 實 際 理 由 或 證 據, 很 多 觀 感 及 誤 解 亦 由 此 產 生 如 果 說 既 然 有 這 麼 多 不 滿, 不 如 努 力 組 織 不 滿 的 業 主,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大 廈 管 理 的 質 素 正 如 局 長 今 天 所 說,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原 意 是 希 望 業 主 管 理 自 己 所 居 住 的 地 方 所 購 買 的 物 業 但 是, 業 主 卻 說 時 間 不 夠, 要 花 很 多 心 機, 支 援 亦 不 足 夠 其 實, 並 非 業 主 不 願 意 積 極 去 做, 但 要 做 好 這 些 工 作 卻 是 很 困 難 的 這 兩 類 個 案 其 實 反 映 出 很 多 問 題, 包 括 業 主 與 法 團 互 不 信 任, 業 主 對 政 府 諸 多 不 滿 或 不 信 任 ; 業 主 本 身 亦 沒 有 時 間 來 處 理 他 們 認 為 很 複 雜 的 法 團 問 題, 當 中 牽 涉 金 錢 法 律 等 問 題 ; 亦 有 些 投 訴 可 能 關 注 在 選 舉 的 表 決 過 程 中, 出 現 不 同 意 見 而 產 生 誤 解 及 令 人 不 安 如 何 加 強 法 團 的 管 理, 我 相 信 立 法 會 的 同 事 今 天 會 透 過 原 議 案 及 修 正 案, 提 出 很 多 意 見 ; 如 果 小 業 主 聽 到, 亦 會 有 同 感 業 主 對 法 團 缺 乏 信 任, 或 許 會 認 為 在 挑 選 不 同 的 管 理 公 司 或 經 理 人 時, 會 有 很 多 謀 取 暴 利 的 情 況, 經 常 會 產 生 不 少 懷 疑 他 們 嘗 試 尋 找 第 三 方 的 意 見, 但 很 多 時 候 都 覺 得 不 能 紓 緩 其 怨 氣 及 滿 足 其 訴 求 其 實, 在 知 情 權 方 面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及 更 足 夠 很 多 業 主 會 問 為 何 一 份 工 程 合 約 內 的 數 字 不 清 楚, 在 要 求 法 團 或 有 關 方 面 交 代 時, 數 據 好 像 擠 牙 膏 般 擠 出 來 是 否 有 方 法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處 政 府 方 面 或 有

180 567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關 的 專 業 意 見, 協 助 法 團 減 少 這 方 面 的 誤 解 呢? 我 相 信 很 多 時 候 法 團 主 席 或 委 員 不 是 刻 意 隱 瞞 數 據, 可 能 他 們 事 實 上 真 的 不 明 白, 如 何 做 好 報 表 及 如 何 交 代 清 楚, 以 致 產 生 這 些 問 題 如 果 有 一 個 格 式 比 較 清 楚 的 報 數 方 法 或 知 會 業 主 的 方 法, 可 能 減 少 這 方 面 的 誤 解, 而 且 所 謂 黑 箱 作 業 的 指 控 也 可 以 減 少 透 明 度 及 知 情 權 是 絕 對 有 需 要 加 強 的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制 度 方 面, 亦 產 生 了 很 多 爭 拗 公 民 黨 很 同 意, 盡 量 要 設 立 一 些 與 物 業 管 理 有 關 的 審 裁 處 及 調 解 機 制 現 時 有 不 少 小 業 主 追 究 至 土 地 審 裁 處, 感 到 很 麻 煩, 需 要 花 很 長 時 間 當 然, 大 家 可 以 聘 請 律 師 法 團 可 動 用 法 團 的 錢 支 付 律 師 費, 但 小 業 主 要 打 官 司 則 很 麻 煩, 要 找 一 些 免 費 的 諮 詢 服 務, 他 們 又 覺 得 沒 有 太 大 信 心 這 些 在 政 府 眼 中 的 私 人 糾 紛, 很 多 時 候 是 可 以 透 過 調 解 方 法 或 一 些 比 較 簡 易 的 審 裁 程 序 便 可 處 理 得 到, 雙 方 不 需 要 花 費 高 昂 的 律 師 費 或 冗 長 的 時 間 如 果 法 團 可 以 有 獨 立 秘 書 處 或 獨 立 秘 書 的 服 務, 很 多 時 候 亦 可 以 避 免 很 多 關 乎 選 舉 投 票 或 投 標 方 面 的 誤 解 或 利 益 上 的 衝 突 那 些 獨 立 性 較 強 或 質 素 較 高 的 秘 書 或 秘 書 處 的 服 務, 我 相 信 亦 可 以 幫 助 很 多 法 團 的 管 理 工 作 主 席, 要 完 善 香 港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我 理 解 亦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問 題 可 說 千 奇 百 怪 的 種 種 疑 難 雜 症, 我 們 都 見 過 除 了 檢 討 現 行 有 關 條 例, 加 強 現 有 機 制 外, 我 相 信 政 府 方 面 一 定 要 做 好 把 關 的 角 色, 積 極 支 援 現 時 法 團 的 運 作, 最 終 令 小 業 主 能 夠 放 心 執 法 機 構 如 果 能 夠 認 真 處 理 法 團 的 投 訴 及 舉 報, 更 嚴 肅 地 執 法, 促 使 法 團 以 比 較 理 性 和 平 或 和 諧 的 方 式 運 作 管 理, 並 發 出 一 個 強 烈 信 息, 顯 示 政 府 在 這 方 面 有 承 擔 和 責 任, 或 許 可 以 將 很 多 小 業 主 對 現 時 屋 苑 管 理 法 團 或 經 理 人 及 物 業 管 理 方 面 無 皇 管 的 觀 感, 慢 慢 地 糾 正 過 來 這 始 終 是 一 個 信 任 及 責 任 的 問 題 主 席, 公 民 黨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所 有 修 正 案,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 陳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陳 家 洛 議 員 :... 積 極 回 應 當 中 的 訴 求 多 謝 主 席

18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77 姚 思 榮 議 員 : 主 席, 涉 及 業 主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時 有 發 生 原 議 案 促 請 當 局 檢 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據 瞭 解, 政 府 已 於 2011 年 展 開 法 例 修 訂 的 檢 討 工 作, 預 計 需 時 3 年 我 認 為 檢 討 工 作 應 加 快 進 行, 以 應 付 去 年 中 強 制 驗 樓 計 劃 推 行 後 大 廈 管 理 紛 爭 加 劇 的 問 題 香 港 現 有 約 4 萬 幢 私 人 大 廈, 近 半 數 是 樓 齡 達 30 年 或 以 上 的 舊 樓, 這 些 舊 樓 普 遍 處 於 樓 宇 老 化 及 日 久 失 修 的 狀 況 對 物 業 設 有 法 團 的 業 主 而 言, 當 然 可 將 維 修 事 宜 交 予 法 團 處 理 然 而, 在 約 兩 萬 幢 舊 樓 中, 有 近 幢 是 沒 有 成 立 法 團 沒 有 業 主 或 居 民 組 織, 以 及 沒 有 聘 用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三 無 大 廈, 這 是 問 題 所 在 主 席,2011 年 花 園 街 大 火 的 死 因 研 訊 日 前 作 出 裁 決, 大 家 對 這 次 慘 劇 仍 猶 有 餘 悸 更 重 要 的 是, 這 慘 劇 揭 示 了 舊 樓 疏 於 管 理 帶 來 的 嚴 重 後 果, 凸 顯 了 舊 樓 成 立 法 團 的 重 要 性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於 前 年 推 出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為 幢 三 無 大 廈 招 標 委 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但 是, 該 計 劃 一 年 來 只 協 助 成 立 了 57 個 新 法 團, 以 及 協 助 15 個 現 有 法 團 重 新 運 作, 成 功 率 僅 6% 這 說 明 單 憑 鼓 勵 性 措 施 難 以 令 所 有 舊 樓 成 立 法 團 如 果 大 家 認 同 要 防 止 花 園 街 火 災 重 演, 就 要 正 視 三 無 大 廈 的 潛 在 危 險 政 府 有 責 任 考 慮 採 取 強 制 性 措 施, 例 如 立 法 規 定 30 年 或 以 上 樓 齡 的 樓 宇 必 須 成 立 法 團, 確 保 有 專 責 組 織 負 起 對 物 業 管 理 的 責 任 我 明 白 強 制 舊 樓 成 立 法 團 的 建 議, 會 引 起 社 會 各 階 層 不 同 程 度 的 回 響 但 是, 我 希 望 政 府 積 極 面 對 這 問 題, 採 取 有 效 措 施 以 設 法 推 行 為 使 全 面 成 立 法 團 的 工 作 能 有 序 進 行, 建 議 政 府 短 期 內 制 訂 工 作 目 標, 並 增 撥 資 源, 嘗 試 承 諾 每 年 協 助 20% 的 三 無 舊 樓 成 立 法 團, 希 望 以 5 年 時 間 逐 步 解 決 大 廈 成 立 法 團 的 問 題, 以 體 現 政 府 正 視 問 題 的 決 心 主 席, 三 無 舊 樓 業 主 以 長 者 居 多, 他 們 大 多 基 於 不 想 承 擔 責 任 財 政 及 體 力 等 問 題, 不 願 主 動 參 與 法 團 的 組 織 工 作, 令 成 立 法 團 舉 步 維 艱 政 府 如 不 主 動 介 入, 情 況 將 無 法 改 善 就 此, 我 建 議 政 府 對 樓 齡 達 50 年 或 以 上 的 舊 樓, 提 供 首 年 直 接 資 助 的 誘 因, 鼓 勵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或 聘 請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參 與 計 劃 的 單 位 可 包 括 區 議 會 及 社 福 組 織, 以 防 止 資 源 被 濫 用

182 567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物 業 沒 有 法 團 固 然 影 響 管 理 質 素 但 是, 設 立 法 團 亦 不 代 表 一 勞 永 逸 我 較 為 關 注 的 問 題 是, 大 業 主 操 控 法 團 及 濫 用 授 權 書 的 情 況 我 記 得 多 年 前 火 炭 銀 禧 花 園 發 生 的 法 團 糾 紛, 雖 然 該 屋 苑 的 小 業 主 對 法 團 運 作 深 感 不 滿, 但 作 為 大 業 主 代 表 的 法 團 主 席 仍 可 連 續 4 屆 當 選 連 任, 因 為 小 業 主 所 持 的 屋 苑 業 權 份 數, 與 大 業 主 透 過 商 場 停 車 場 及 屋 苑 公 用 地 方 所 持 的 業 權 份 數 根 本 無 法 匹 敵 換 言 之, 大 業 主 的 個 人 取 態, 往 往 主 導 法 團 選 舉 的 投 票 結 果 事 實 上, 銀 禧 花 園 的 糾 紛 正 反 映 了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雖 然 現 時 不 少 屋 苑 也 有 類 似 投 訴, 但 政 府 礙 於 法 例 卻 束 手 無 策 此 外, 在 業 主 授 權 書 的 使 用 方 面, 現 行 法 例 亦 存 在 漏 洞 委 任 代 表 只 要 手 持 其 他 業 主 的 授 權 書, 便 可 在 業 主 大 會 上 投 票, 他 們 是 否 按 授 權 的 業 主 意 願 投 票 根 本 無 法 查 證 過 去, 不 時 有 業 主 懷 疑 受 誤 導 而 簽 署 授 權 書, 被 他 人 在 業 主 大 會 行 使 投 票 權, 左 右 法 團 運 作, 其 中 最 敏 感 的 是 大 廈 維 修 工 程 業 主 授 權 書 的 現 行 用 法 實 在 有 檢 討 的 空 間 主 席, 政 府 過 去 5 年 共 接 獲 八 千 多 宗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個 案, 迄 今 只 處 理 了 14 宗 違 規 個 案, 其 餘 個 案 因 證 據 不 足 法 例 條 文 不 適 用 等 理 由 而 未 被 起 訴 由 此 可 見, 現 行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未 能 有 效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因 此, 我 同 意 有 必 要 檢 討 該 條 例, 並 要 加 快 檢 討 進 度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今 次 議 案 的 標 題 是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原 議 案 及 各 項 修 正 案 的 焦 點 都 集 中 在 處 理 紛 爭, 目 標 是 務 求 令 涉 及 物 業 管 理 的 紛 爭, 可 以 更 合 理 更 有 效 地 解 決 我 明 白 今 次 的 議 案 的 觸 發 點, 主 要 是 年 初 黃 埔 花 園 揭 發 事 件, 同 一 發 展 商 將 附 近 商 場 和 酒 店 的 污 水 渠 接 連 屋 苑 的 污 水 系 統, 屋 苑 無 緣 無 故 要 分 擔 二 百 多 萬 元 修 渠 費, 而 黃 埔 花 園 的 管 理 公 司 又 表 示, 路 段 的 業 權 雖 然 是 和 黃 所 有, 但 按 照 公 契, 排 污 系 統 的 維 修 應 由 業 主 分 擔 當 中, 發 展 商 及 管 理 公 司 擁 有 絕 對 的 權 力, 小 業 主 變 成 永 遠 的 弱 勢 在 今 次 事 件 中, 大 廈 公 契 雖 然 列 明 屋 苑 要 就 各 期 數 和 屋 苑 整 體 成 立 業 主 委 員 會 ( 業 委 會 ), 但 代 表 整 個 屋 苑 的 大 業 委 會 卻 一 直 沒 有 成 立 還 有, 公 契 規 定, 每 次 會 議 必 然 要 有 商 場 代 表 出 席, 否 則 即 使 有 住 宅 業 主 代 表 全 數 出 席, 仍 會 流 會 這 種 安 排 明 顯 是 霸 王 條

18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79 款, 對 業 主 完 全 不 公 平 業 主 要 求 管 理 公 司 改 動 這 些 不 合 理 的 安 排, 但 對 方 有 公 契 在 手, 又 有 龐 大 的 律 師 團 做 參 謀, 簡 直 是 睬 你 都 傻 況 且, 說 到 底, 業 委 會 都 是 一 個 諮 詢 組 織, 業 主 無 法 成 立 有 法 人 地 位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的 確, 按 現 時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一 張 公 契 只 可 以 成 立 一 個 法 團, 而 黃 埔 花 園 一 共 有 88 座, 這 麼 大 型 的 法 團, 運 作 上 也 沒 有 可 能 可 以 看 到, 現 時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確 存 有 漏 洞 因 此, 我 支 持 修 例, 容 許 一 張 公 契 下 可 成 立 多 個 法 團, 令 大 型 的 屋 苑 業 主 可 以 合 理 地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但 是, 主 席, 我 更 關 心 一 些 例 如 深 水 埗 大 角 咀 西 環 舊 區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這 些 樓 宇 結 構 較 為 陳 舊, 維 修 及 保 養 的 要 求 亦 較 高, 但 單 位 的 情 況 不 一, 既 有 獨 立 居 住 單 位, 亦 有 分 租 床 位, 甚 至 籠 屋 劏 房, 亦 聚 集 了 較 多 的 基 層 市 民 及 貧 困 人 士 居 住, 居 民 的 歸 屬 感 較 為 淡 薄 但 是, 這 些 樓 宇 卻 往 往 最 有 潛 在 危 機, 最 需 要 及 時 的 維 修 及 保 養 可 是, 這 些 居 民 同 時 有 更 多 的 生 活 難 題 在 舊 區 工 作 的 社 工 都 知 道, 這 些 日 出 而 作, 為 生 計 苦 苦 打 拼 的 基 層 市 民, 在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上, 十 分 需 要 幫 助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相 關 工 作 裏, 的 確 有 一 些 聯 絡 主 任, 協 助 居 民 成 立 法 團 互 助 委 員 會, 但 往 往 沒 有 主 動 組 織 這 些 較 為 零 散 的 舊 樓 業 主, 而 組 織 技 巧 對 他 們 來 說, 更 是 困 難 重 重 社 工 相 信, 每 個 人 的 需 要 都 是 多 方 面 的, 這 些 需 要 之 間 都 是 千 絲 萬 縷 的 要 把 這 些 基 層 市 民 組 織 起 來, 我 們 就 要 同 時 幫 他 們 處 理 好 生 活 上 的 種 種 難 題 事 實 上, 從 上 世 紀 80 年 代 開 始, 社 工 已 經 在 這 些 基 層 社 區, 協 助 組 織 居 民, 成 立 法 團 及 互 助 委 員 會, 同 時 協 助 他 們 改 善 生 活, 成 績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只 不 過 自 回 歸 以 來, 民 政 事 務 局 的 地 區 發 展 方 向 以 地 區 社 團 活 動 為 主, 而 且 收 縮 了 原 有 以 社 工 組 成 的 社 區 發 展 服 務, 加 上 政 府 回 歸 後 令 社 會 福 利 開 支 封 頂, 這 項 行 之 有 效 的 服 務 就 慢 慢 消 失 社 福 界 現 在 仍 然 認 為, 以 社 區 為 本 的 介 入 方 法, 在 社 會 工 作 系 統 中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我 和 業 界 的 社 工 推 動 政 府 成 立 的 社 區 參 與 規 劃 中 心, 一 方 面 是 應 對 香 港 急 速 的 市 區 重 建, 保 留 舊 區 居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增 強 居 民 的 社 區 參 與, 同 時 亦 是 一 種 促 進 居 民 由 下 而 上 參 與 社 區 管 理 的 有 效 措 施 其 實, 從 下 而 上 及 加 強 社 區 參 與, 不 單 是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的 基 本 原 則, 亦 是 政 府 政 策 得 以 順 利 推 行, 以 及 獲 得 良 好 效 果 的 前 提 由 居 民 及 社 區 持 份 者 的 需 要 出 發, 共 同 為 社 區 的 發 展 提 出 意 見, 除 了 能 減 低 紛 爭 外, 更 能 切 合 社 區 需 要, 促 進 社 區 和 諧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除 了 在 社 會 締 造 有 利 的 空 間 及 環 境 外, 亦 要 給 予 基 層 市 民 足 夠 的 支 援, 協 助 他 們 認 識 瞭 解 及 運 用 參 與 的 途 徑 和 各 項 機 制, 而 社 工 正 好 在 這 些 過 程 中 扮 演 積 極 的 角 色, 協 助 組 織 社 區 不 同 人 士 參 與

184 568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訂 立, 一 定 不 是 單 單 為 了 保 持 建 築 物 的 結 構 安 全 門 窗 穩 固, 也 是 為 了 居 民 生 活 美 滿 家 庭 和 諧 大 家 檢 討 有 關 條 例, 必 須 全 盤 考 慮, 一 定 要 以 基 層 市 民 的 生 活 為 念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葉 國 謙 議 員 : 主 席, 物 業 管 理 是 十 分 複 雜 的 問 題, 一 方 面 涉 及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包 括 租 客 業 主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管 理 公 司 甚 至 發 展 商 ; 另 一 方 面 亦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問 題, 由 大 廈 維 修 清 潔 保 安, 以 至 電 梯 保 養 及 消 防 安 全 等, 各 式 各 樣 的 問 題 都 有, 因 此 現 時 出 現 越 來 越 多 的 物 業 管 理 糾 紛 如 果 處 理 得 不 好, 不 單 會 影 響 鄰 里 關 係, 亦 會 影 響 到 社 區 和 諧 中 西 區 是 一 個 舊 區, 區 內 有 不 少 舊 樓 我 本 身 在 中 西 區 服 務 近 30 年, 現 時 亦 是 中 西 區 的 區 議 員, 處 理 過 不 少 涉 及 樓 宇 管 理 的 個 案 中 西 區 現 時 共 有 三 千 五 百 多 幢 私 人 樓 宇, 當 中 成 立 了 一 千 四 百 多 個 法 團 換 言 之, 區 內 仍 然 有 大 約 幢 私 人 樓 宇 未 成 立 法 團 沒 有 法 團 的 樓 宇 在 管 理 上 會 有 很 多 困 難, 這 些 樓 宇 不 單 包 括 三 無 的 單 幢 式 舊 唐 樓, 亦 包 括 樓 齡 較 新 的 多 層 大 廈 三 無 大 廈 一 般 都 只 有 十 戶 八 戶, 大 廈 內 的 居 民 以 租 客 居 多, 即 使 有 業 主 自 住, 一 般 也 是 長 者, 所 以 要 這 些 樓 宇 成 立 法 團 是 存 在 很 大 困 難 在 2011 年,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針 對 三 無 大 廈 推 出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局 長 剛 才 已 就 這 方 面 作 過 介 紹 邀 請 居 民 成 為 聯 絡 大 使, 協 助 政 府 部 門 聯 絡 大 廈 居 民, 一 起 商 討 和 處 理 日 常 的 樓 宇 管 理 工 作 我 認 為 這 項 計 劃 對 改 善 三 無 大 廈 的 管 理 確 實 能 夠 發 揮 作 用, 但 計 劃 仍 有 很 多 不 足 之 處 首 先 是 宣 傳 太 少 在 我 的 地 區 辦 事 處, 專 門 負 責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的 同 事 表 示 到 現 在 為 止, 很 多 人 也 不 知 道 有 這 項 計 劃 其 次, 這 項 計 劃 只 針 對 三 無 大 廈, 但 事 實 上, 目 前 有 不 少 舊 樓 雖 然 已 成 立 了 互 助 委 員 會 不 是 業 主 立 法 案 團, 是 互 助 委 員 會 但 這 些 互 助 委 員 會 根 本 沒 有 運 作, 這 個 居 民 聯 絡 大 使 計 劃 是 不 包 括 有 互 助 委 員 會 的 大 廈 所 以, 我 認 為 首 先 應 該 要 推 廣 至 互 助 委 員 會 沒 有 實 際 運 作 的 樓 宇 至 於 樓 齡 較 新 的 多 層 大 廈, 亦 有 部 分 沒 有 成 立 法 團, 例 如 堅 尼 地 城 的 堅 城 中 心, 它 屬 於 新 式 的 多 層 大 廈, 但 一 直 都 無 法 成 立 法 團, 主

18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81 要 原 因 是 涉 及 大 廈 公 契 的 問 題 大 廈 公 契 由 發 展 商 撰 寫, 雖 然 經 地 政 總 署 批 閱 及 確 認, 但 當 中 的 條 文 不 少 對 小 業 主 相 當 不 公 平, 因 為 當 中 說 明 只 可 以 成 立 業 主 會 來 管 理, 包 括 管 理 合 約 條 文 管 理 份 數 的 釐 定 業 權 份 數 的 計 算, 甚 至 選 舉 業 主 委 員 會 的 方 法 等, 全 都 是 對 小 業 主 不 公 道 的 因 此, 民 建 聯 一 直 建 議 檢 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提 供 修 訂 公 契 的 機 制, 讓 小 業 主 透 過 修 訂 公 契, 以 增 加 物 業 管 理 的 話 事 權 這 問 題 是 要 解 決 的, 不 然 不 公 平 的 公 契 條 款 始 終 會 令 現 時 的 業 主 無 法 代 表 小 業 主 發 聲 大 廈 成 立 了 法 團 後, 是 否 就 代 表 萬 事 大 吉 呢? 答 案 肯 定 不 是, 因 為 成 立 法 團 不 代 表 大 廈 的 管 理 問 題 從 此 迎 刃 而 解 以 我 熟 悉 的 中 西 區 為 例, 仍 然 存 在 很 多 單 幢 式 大 廈 有 兩 份 公 契 的 情 況, 按 照 法 例, 每 份 公 契 必 須 自 組 法 團 但 是, 由 於 整 幢 樓 宇 無 論 大 門 電 梯 公 用 地 方 和 設 施 的 使 用 權 均 是 共 同 擁 有, 如 果 一 座 大 廈 有 兩 個 法 團, 究 竟 由 哪 個 法 團 管 理 大 廈 呢? 如 果 前 樓 梯 漏 水, 為 何 要 後 樓 梯 的 業 主 負 責 呢? 若 然 進 行 大 型 維 修, 一 張 標 書 便 須 得 兩 個 法 團 同 意, 情 況 會 變 得 複 雜 混 亂 故 此, 透 過 修 改 法 例, 向 小 業 主 提 供 修 訂 公 契 的 機 制 也 是 必 要 的 隨 着 大 廈 管 理 衍 生 的 問 題 越 來 越 多, 加 重 了 土 地 審 裁 處 的 負 擔, 比 較 嚴 重 的 法 團 糾 紛, 往 往 需 要 等 候 很 長 時 間 才 能 處 理, 無 形 中 加 重 了 業 主 的 經 濟 負 擔 所 以, 設 立 一 個 專 門 處 理 物 業 管 理 糾 紛 的 審 裁 處 是 必 要 的 其 實, 特 區 政 府 在 2000 年 修 訂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時, 民 建 聯 已 經 提 出 成 立 大 廈 管 理 仲 裁 機 構, 可 惜 十 多 年 來 政 府 都 沒 有 作 出 回 應, 局 長 剛 才 雖 有 作 回 應, 但 我 認 為 他 倒 過 來 說 出 了 很 多 困 難, 但 他 有 否 想 到 現 時 的 小 業 主 正 面 對 更 多 種 的 困 難 呢? 目 前 物 業 管 理 糾 紛 越 來 越 多, 成 立 專 門 處 理 物 業 管 理 糾 紛 的 機 構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局 長 會 再 作 考 慮, 真 的 不 能 再 拖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本 港 工 業 商 業 及 住 宅 大 廈 林 立, 隨 着 大 廈 樓 齡 的 增 長, 業 主 要 面 對 的 大 廈 維 修 和 管 理 問 題 亦 越 來 越 多, 而 大 廈 維 修 和 管 理 的 好 與 壞, 不 單 影 響 市 民 的 居 住 環 境, 亦 會 直 接 影 響 樓 宇 壽 命, 以 及 公 眾 安 全 所 以, 要 讓 市 民 安 居 樂 業, 除 維 持 穩 定 的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之 外, 建 立 良 好 的 物 業 管 理 制 度, 實 在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元 素 所 以, 政 府 應 以 積 極 的 措 施, 推 動 大 廈 做 好 優 質 管 理, 尤 其 對 那 些 為 數 不 少 的 殘 舊 樓 宇, 或 是 無 能 力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的 私 人 大

186 568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廈, 以 及 最 有 迫 切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及 管 理 的 大 廈, 應 該 鎖 定 目 標, 制 訂 適 切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積 極 協 助 這 些 舊 樓 業 主 管 理 及 進 行 大 廈 維 修 主 席, 較 早 前,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條 例 ) 檢 討 委 員 會 檢 視 了 本 港 常 見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並 發 表 了 中 期 報 告, 就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中 一 些 較 具 爭 議 的 地 方 和 安 排, 提 出 更 明 確 的 最 佳 做 法 指 引, 包 括 改 善 業 主 委 任 代 理 出 席 法 團 大 會 的 安 排 建 議 法 團 大 會 主 席 把 要 求 舉 行 會 議 的 業 主 提 出 討 論 的 項 目, 列 為 議 程 的 優 先 項 目 等 此 外, 檢 討 委 員 會 又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包 括 研 究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機 制 研 究 因 政 府 重 批 土 地 契 約 後, 是 否 容 許 原 有 法 團 根 據 新 公 契 繼 續 運 作, 避 免 因 要 成 立 新 法 團 而 將 原 有 法 團 清 盤 等 對 於 檢 討 委 員 會 發 出 的 指 引 和 提 出 的 建 議, 我 是 表 示 歡 迎 的 不 過, 對 於 檢 討 委 員 會 並 無 建 議 政 府 考 慮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我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事 實 上, 越 來 越 多 的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已 超 出 了 土 地 審 裁 處 可 以 承 擔 的 負 荷, 而 且 有 很 多 問 題, 例 如 單 位 漏 水 滲 水, 由 土 地 審 裁 處 處 理, 我 覺 得 並 非 是 最 佳 的 安 排, 更 會 令 到 一 些 涉 及 法 團 的 嚴 重 糾 紛, 需 要 在 土 地 審 裁 處 輪 候 很 長 時 間 才 能 得 到 處 理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採 納 香 港 測 量 師 學 會 早 在 十 多 年 前 及 今 天 多 位 同 事 的 建 議, 盡 快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專 責 處 理 與 條 例 有 關 的 案 件, 從 而 大 大 提 升 大 廈 問 題 處 理 的 效 率 最 近, 我 和 一 些 關 注 大 廈 維 修 及 管 理 的 專 業 人 士, 談 論 到 本 港 大 廈 維 修 及 管 理 問 題 他 們 認 為, 現 時 大 廈 出 現 各 種 問 題, 很 多 時 候 是 因 為 業 主 或 管 理 公 司 未 有 依 循 條 例 進 行 維 修 及 管 理 所 致, 例 如 有 些 法 團 為 求 方 便, 未 有 按 條 例 規 定 妥 善 管 理 帳 目, 容 易 令 大 廈 財 政 混 亂, 甚 至 出 現 糾 紛 所 以, 我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設 立 一 個 獨 立 執 行 部 門 或 隊 伍, 協 助 和 監 察 大 廈 法 團, 依 法 做 好 大 廈 財 政 管 理 工 作, 減 少 涉 及 大 廈 財 政 的 糾 紛 此 外, 按 現 有 條 例 規 定, 擁 有 最 低 限 度 業 權 份 數 不 少 於 10% 的 業 主 支 持, 便 可 向 土 地 審 裁 處 申 請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就 成 立 法 團 進 行 議 決 有 業 界 的 人 士 關 注 到, 如 果 將 有 關 最 低 限 度 份 數 的 比 率 進 一 步 降 低, 可 能 會 出 現 超 過 一 羣 業 主 各 自 要 求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各 自 議 決 成 立 法 團 的 情 況, 最 終 製 造 出 更 多 的 大 廈 糾 紛 主 席, 現 時 本 港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短 缺, 從 增 加 住 宅 單 位 供 應 的 角 度 出 發, 提 升 大 廈 維 修 和 管 理 質 素, 可 減 少 因 日 久 失 修 和 管 理 欠 佳 而 被 市 場 提 早 淘 汰 的 住 宅 單 位 所 以, 政 府 在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加 快 建 屋 的 同 時, 應 採 取 積 極 有 效 措 施, 增 撥 資 源, 完 善 現 時 大 廈 維 修 及 管 理

18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83 制 度, 鼓 勵 和 協 助 業 主 及 法 團, 尤 其 是 年 紀 較 大 經 濟 能 力 較 差 的 舊 樓 業 主, 幫 助 他 們 解 決 大 廈 日 常 管 理 和 失 修 問 題 最 後, 對 於 王 國 興 議 員 指 出, 限 制 計 算 屋 苑 的 商 場 停 車 場 等 設 施 的 總 業 權 不 可 超 過 50%, 我 認 為 不 應 硬 性 規 定 發 展 的 組 合, 因 為 在 不 同 的 發 展 項 目 中, 住 宅 及 非 住 宅 的 組 合 都 有 不 同, 不 能 採 取 一 刀 切 的 做 法 所 以, 我 對 王 國 興 議 員 這 項 建 議 是 有 保 留 的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原 議 案 及 部 分 修 正 案 李 卓 人 議 員 : 今 天 的 議 案 其 實 道 出 了 一 個 問 題 : 我 們 真 的 很 希 望 社 會 能 夠 和 諧 一 點 我 所 說 的 和 諧 不 是 政 府 那 種 河 蟹 式 的 和 諧, 而 是 現 時 如 果 大 家 到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看 看, 便 可 看 見 業 主 之 間 常 常 有 很 多 紛 爭, 真 的 需 要 一 個 機 制 來 解 決 這 些 人 民 內 部 矛 盾, 令 社 區 有 真 正 的 和 諧 有 時 候, 我 們 很 不 想 看 到 的, 便 是 他 們 真 的 鬥 爭 得 很 激 烈 為 甚 麼 會 鬥 爭 得 如 此 激 烈 呢? 我 認 為 責 任 在 於 現 時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十 分 不 完 善, 而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負 責 大 廈 聯 絡 的 職 員 亦 束 手 無 策, 根 本 未 能 提 供 幫 助 所 以, 我 覺 得 現 時 十 分 急 切 要 改 善 這 項 法 例 舉 例 而 言, 如 果 不 改 善 法 例, 大 家 無 眼 睇, 不 予 理 會, 結 果 會 怎 樣 呢? 現 時 真 的 導 致 社 區 雞 犬 不 寧, 一 派 鬥 另 一 派, 鬥 來 鬥 去, 鬥 足 多 年, 導 致 每 次 開 業 主 大 會 都 要 報 警, 弄 得 整 個 社 區 好 像 有 很 大 的 仇 恨 般 我 們 真 的 很 不 想 目 睹 這 些 事 情, 但 為 甚 麼 很 多 時 候 有 這 些 事 情 發 生 呢? 事 實 上 當 中 涉 及 利 益, 誰 取 得 法 團 控 制 權, 便 會 獲 得 兩 種 利 益, 其 一 是 政 治 利 益 眾 所 周 知, 可 以 封 殺 其 他 政 黨 進 入 有 關 屋 苑, 所 以 政 黨 便 拼 命 封 殺 他 人, 以 取 得 法 團 的 控 制 權 ; 其 二, 是 法 團 本 身 的 主 事 人 即 主 席, 或 管 理 委 員 會 內 的 成 員, 眾 所 周 知, 在 這 過 程 中, 他 們 可 能 獲 得 利 益 但 是, 大 家 只 能 睜 着 眼 看, 多 年 來 也 束 手 無 策, 有 時 候 兩 派 甚 至 鬥 爭 得 要 報 警 可 是, 有 時 候 不 止 是 兩 派 鬥 爭, 而 是 發 展 商 欺 壓 小 業 主, 這 情 況 也 令 人 感 到 無 可 奈 何 有 時 候 則 是 法 團 與 小 業 主 打 官 司, 到 最 後, 很 多 小 業 主 哭 着 對 我 說 被 人 釘 契, 要 搞 破 產 但 是, 他 們 很 不 忿, 他 們 為 公 義 出 來 打 官 司, 自 己 沒 有 錢, 但 法 團 則 可 拿 着 公 家 的 錢 打 官 司 當 然 大 家 可 以 說, 沒 有 錢 不 應 打 官 司, 但 為 何 機 制 每 每 都 要 人 打 官 司 呢? 我 們 是 要 指 出 這 問 題 的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真 的 有 需 要 改 革 整 項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188 568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當 然, 剛 才 局 長 也 說, 現 時 有 檢 討 委 員 會, 也 有 中 期 報 告, 但 我 們 看 過 中 期 報 告 後, 認 為 是 搔 不 着 癢 處 的, 最 大 的 問 題 全 都 沒 處 理, 可 能 只 處 理 了 芝 麻 綠 豆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處 理 一 些 真 正 的 大 問 題 主 席, 局 長 好 像 不 在 席, 也 沒 有 人 在 席, 我 不 知 道 向 誰 發 言, 不 過 不 用 數 quorum 了 主 席, 我 想 繼 續 發 言 大 家 看 看 整 項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漏 洞 是 甚 麼 呢? 第 一, 很 多 時 候 成 立 法 團 很 艱 難, 是 因 為 發 展... 主 席, 你 左 顧 右 盼, 是 否 也 認 為 應 該 要 休 會 呢? 你 好 像 也 認 為 我 不 應 繼 續 發 言... 主 席 : 我 現 在 暫 停 會 議 5 分 鐘, 等 待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返 回 會 議 廳 李 卓 人 議 員 : 好 的, 謝 謝 下 午 6 時 20 分 會 議 暫 停 下 午 6 時 24 分 會 議 隨 而 恢 復 主 席 : 李 卓 人 議 員, 請 繼 續 發 言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上 回 提 及 成 立 法 團 根 本 十 分 艱 難, 尤 其 是 當 有 大 發 展 商 壟 斷 的 時 候 大 家 可 看 看 程 序, 既 要 有 5% 的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召 開 業 主 會, 儘 管 獲 得 5% 也 許 容 易, 但 還 要 獲 得 出 席 業 主 過 半 數 通 過, 而 且 還 有 一 個 關 卡, 便 是 一 定 要 有 30% 的 業 權 份 數 存 有 這 麼 多 的 關 卡, 尤 其 是 如 果 大 業 主 或 發 展 商 擁 有 商 場 停 車 場, 它 已 佔 了 大 多 數 的 業 權 份 數, 根 本 其 他 小 業 主 已 動 彈 不 得, 無 可 能 成 立 法 團, 變 成 永 遠 也 要 被 發 展 商 控 制 最 清 楚 的 例 子 便 是 愉 景 新 城, 經 過 多 年 來 的 爭 取 都 一 直 無 法 成 立 法 團, 以 後 也 很 難 成 立, 除 非 是 發 展 商 願 意 放 棄, 表 示 放 棄 投 票 另 一 宗 我 們 一 直 在 跟 進 的 個 案, 便 是 同 珍 工 業 大 廈

18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85 該 大 廈 一 半 業 權 由 小 業 主 持 有, 另 一 半 則 仍 然 由 發 展 商 擁 有, 於 是 永 遠 由 它 控 制, 永 遠 無 法 成 立 法 團 我 們 的 建 議 是 甚 麼 呢? 我 們 建 議 在 成 立 法 團 當 刻 不 要 計 算 業 權 份 數, 以 一 位 業 主 一 個 人 頭 作 一 票 計 算, 在 這 情 況 下, 即 使 大 業 主 持 有 50% 份 數, 小 業 主 也 可 以 成 立 法 團 當 然, 成 立 之 後, 如 果 出 現 某 些 情 況 會 影 響 大 業 主 的 利 益, 便 可 能 要 計 算 業 權 份 數, 但 最 低 限 度, 在 成 立 法 團 的 時 候, 不 用 被 大 業 主 全 部 控 制 有 甚 麼 利 益 是 大 業 主 或 發 展 商 須 要 迴 避 的 呢? 譬 如 成 立 法 團 之 後 要 更 換 管 理 公 司, 但 原 來 管 理 公 司 根 本 是 大 發 展 商 的 相 連 公 司, 在 這 情 況 下, 法 律 便 應 該 規 定, 大 發 展 商 不 能 投 票, 因 為 它 永 遠 會 維 護 其 利 益 如 果 法 團 成 立 之 後, 大 家 按 業 權 份 數 投 票 的 話, 大 發 展 商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不 應 獲 准 投 票, 因 為 它 本 身 有 利 益 衝 突 這 是 我 第 一 個 建 議 至 於 第 二 個 建 議, 現 時 業 主 每 次 諮 詢 大 廈 的 聯 絡 主 任 時, 均 覺 得 十 分 㷫, 覺 得 這 些 聯 絡 主 任 很 廢 ; 廢 的 意 思, 是 儘 管 業 主 所 說 的 全 對, 但 說 了 之 後 卻 沒 有 人 理 會 以 同 珍 工 業 大 廈 為 例, 雖 然 問 題 討 論 了 差 不 多 六 七 年 的 時 間, 但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也 不 肯 把 十 多 年 來 的 帳 目 公 開 我 們 到 民 政 事 務 處 投 訴, 又 拼 命 開 會,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每 次 由 律 師 代 表 出 席, 開 會 之 後 下 一 次 又 換 另 一 位 律 師, 業 主 永 遠 也 無 法 查 閱 帳 目 當 局 可 否 讓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擁 有 更 多 權 力? 譬 如 他 們 可 以 寫 調 解 報 告, 而 調 解 報 告 在 法 庭 上 是 有 分 量 的, 使 他 們 的 說 話 也 有 一 定 的 分 量, 令 他 們 可 以 真 的 切 實 地 做 事, 真 的 能 夠 幫 助 業 主 調 解 糾 紛, 不 用 弄 致 天 怒 人 怨, 而 到 最 後, 問 題 卻 一 直 無 法 解 決 多 謝 主 席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感 謝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議 案 因 為 我 是 荃 灣 區 區 議 員, 區 內 有 兩 個 主 要 屋 苑, 包 括 剛 才 李 卓 人 議 員 提 及 的 愉 景 新 城 及 荃 景 花 園, 當 中 涉 及 的 問 題, 例 如 對 於 大 廈 管 理, 應 該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還 是 繼 續 以 業 主 委 員 會 ( 業 委 會 ) 的 形 式 運 作, 以 及 如 何 提 升 管 理 公 司 的 管 理 水 平 等, 這 些 爭 拗 由 我 競 選 當 天 至 今, 歷 時 達 兩 年, 但 仍 然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主 流 意 見 我 相 信 他 們 很 難 達 成 共 識 我 在 選 區 中, 曾 接 觸 各 種 各 樣 的 居 民, 他 們 有 支 持 法 團, 也 有 反 對 法 團 我 詳 細 看 過 全 港 多 個 法 團 及 業 委 會 的 先 例, 當 中 有 好 也 有

190 568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壞, 有 優 點 亦 有 缺 點 我 當 時 為 他 們 製 作 了 這 份 利 與 弊 的 單 張, 這 邊 是 五 利, 而 那 邊 是 五 弊 ; 亦 曾 多 次 召 開 簡 介 會, 聽 取 他 們 很 多 意 見 我 今 天 給 予 他 們 一 個 寄 望, 就 是 一 個 心 字 其 實 所 有 優 劣 利 弊, 並 沒 有 定 律, 只 視 乎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有 心 人 不 過, 政 府 長 期 欠 缺 一 些 有 力 度 的 支 援, 便 等 同 負 心 漢 辜 負 一 羣 有 心 人 香 港 是 一 個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業 主 須 負 責 管 理 私 人 物 業, 是 無 可 厚 非 的 正 如 民 政 事 務 局 所 說, 保 養 私 人 資 產 是 擁 有 者 的 當 然 責 任 ; 管 理 及 維 修 私 人 物 業, 亦 是 業 主 應 盡 的 責 任 監 管 整 體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質 素, 業 主 是 應 該 負 責 的, 所 以 業 委 會 及 法 團 才 是 物 業 管 理 的 核 心, 而 並 非 管 理 公 司 有 一 羣 對 改 善 居 住 環 境 很 有 熱 誠 的 有 心 人 參 與 大 廈 管 理, 確 保 業 委 會 或 法 團 有 效 運 作, 便 是 核 心 中 的 核 心 很 多 屋 苑 雖 然 有 一 羣 居 民 抱 有 一 腔 熱 血, 但 他 們 缺 乏 適 當 及 足 夠 的 支 援 前 晚, 我 在 愉 景 新 城 與 業 主 舉 行 法 團 簡 介 會, 聽 到 很 多 意 見 令 我 感 到 詫 異 的 是, 局 長, 很 多 居 民 連 管 理 公 司 在 帳 目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要 達 到 甚 麼 要 求 也 不 知 道, 還 在 詢 問 法 律 意 見, 他 們 問 : 如 果 它 完 全 不 透 明, 可 以 採 取 甚 麼 途 徑? 有 太 多 這 種 問 題 政 府 一 直 以 來 鼓 吹 業 主 參 與 物 業 管 理, 但 具 有 上 述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其 實 是 很 少 參 與 的, 為 甚 麼? 因 為 他 們 要 謀 生, 擁 有 專 業 知 識 的 人, 可 以 賺 取 很 高 的 收 入 政 府 對 於 大 廈 管 理 的 支 援, 嚴 重 不 足 除 非 大 廈 管 理 質 素 達 到 不 可 接 受 的 程 度, 否 則 大 部 分 有 能 力 的 人, 由 於 要 謀 生 公 事 繁 忙, 都 選 擇 做 旁 觀 者 所 以, 只 餘 下 一 羣 有 心 人, 在 大 廈 管 理 上 更 孤 立 無 援 民 政 事 務 局 怎 能 期 望 一 名 普 通 市 民 對 招 標 程 序 有 深 入 認 識, 或 對 公 契 條 文 的 大 概 法 律 含 意 有 少 許 認 識? 政 府 的 態 度, 對 這 羣 有 心 人 是 否 公 道 呢? 我 在 地 區 上 遇 到 不 少 業 主 希 望 成 立 法 團 的 個 案, 當 中 有 不 少 人 連 自 己 的 權 益 也 不 清 楚 對 公 契 缺 乏 深 入 理 解, 對 於 他 們 的 彷 徨, 政 府 能 否 感 受 到 呢? 如 果 政 府 感 受 不 到, 卻 鼓 勵 居 民 成 立 法 團, 主 席, 這 是 相 當 不 負 責 任 的 要 徹 底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便 必 須 從 協 助 這 羣 有 心 人 着 手, 為 居 民 提 供 最 全 面 的 支 援, 將 這 羣 有 心 人 變 成 一 些 業 餘 的 物 業 管 理 專 家, 才 是 解 決 問 題 的 精 髓

19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87 我 建 議 當 局 成 立 物 業 管 理 支 援 小 組, 為 物 業 管 理 中 涉 及 核 數 會 計 法 律 工 程 招 標 保 險 等 專 業 範 疇, 提 供 全 面 協 助 及 支 援 支 援 小 組 的 工 作 範 圍, 不 應 只 限 於 提 供 意 見 舉 辦 簡 介 會 等 這 些 傳 統 及 表 面 化 的 工 作, 而 是 應 該 擔 當 一 個 更 主 動 的 角 色, 主 動 協 助 及 指 導 這 羣 有 心 人 瞭 解 各 個 業 委 會 及 法 團 的 需 要, 以 及 定 期 進 行 跟 進 服 務, 包 括 提 供 on-site service, 令 所 有 有 心 人 變 成 有 心 兼 有 力, 才 可 以 令 居 民 安 居 樂 業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是 不 能 夠 袖 手 旁 觀 的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上 任 時, 曾 經 承 諾 建 立 服 務 型 政 府, 要 與 市 民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大 廈 管 理 與 居 住 在 香 港 4 萬 幢 私 人 樓 宇 的 居 民, 有 着 緊 密 的 關 係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透 過 加 強 對 物 業 管 理 的 支 援, 真 正 做 到 服 務 市 民, 落 實 特 首 對 市 民 的 承 諾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郭 榮 鏗 議 員 : 主 席, 近 年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與 發 展 商 的 糾 紛 法 團 與 小 業 主 的 爭 拗 越 來 越 多, 大 家 最 常 看 到 的 是 與 金 錢 有 關 的 糾 紛, 例 如 屋 苑 大 廈 的 維 修 費 用 管 理 費 用 公 共 空 間 的 業 權 問 題 這 些 問 題 越 來 越 多, 雖 然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現 有 協 助 調 解 相 關 的 爭 拗, 但 成 效 卻 不 大 雖 然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亦 推 動 調 解, 嘗 試 解 決 某 些 問 題, 但 成 功 的 例 子 不 多, 大 部 分 關 於 大 廈 樓 宇 管 理 的 問 題 均 不 能 透 過 調 解 而 解 決 事 實 上, 雖 然 現 有 上 述 解 決 爭 拗 的 辦 法, 但 當 事 人 最 後 也 要 訴 諸 法 庭, 讓 法 律 作 出 公 正 的 判 決, 這 樣 才 可 真 正 平 息 很 多 糾 紛 我 們 看 到 很 多 法 團 以 其 資 金 聘 請 律 師, 並 往 往 會 發 律 師 信 控 告 小 業 主 誹 謗, 或 對 小 業 主 說 如 果 你 不 收 回 在 法 團 會 議 中 的 一 些 言 論 或 信 件, 我 們 會 告 你 誹 謗 法 團 與 特 首 同 樣 愛 發 律 師 信 控 告 別 人 誹 謗, 這 樣 對 小 業 主 真 的 構 成 很 大 壓 力,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資 金, 亦 不 像 法 團 般 有 時 間 和 資 金 聘 請 律 師 所 以, 這 情 況 對 他 們 是 很 不 公 平 的 現 時 打 官 司 的 費 用, 確 實 超 出 了 很 多 一 般 市 民 的 負 擔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你 持 有 物 業 的 話, 通 常 你 也 不 能 申 請 基 本 的 法 律 援 助 ( 法 援 ) 雖 然 政 府 過 去 1 年 擴 闊 了 法 援 輔 助 計 劃 所 涵 蓋 的 案 件 類 別, 但 涉 及 物 業 管 理 的 法 團 案 件 卻 仍 未 被 納 入 輔 助 法 援 計 劃 內 如 果 業 主 沒 有 足 夠 資 金 打 官 司, 他 們 將 失 去 很 重 要 的 渠 道 和 機 會 把 糾 紛 訴 諸 法 庭

192 568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亦 多 次 表 明, 政 府 當 局 應 把 輔 助 法 援 計 劃 擴 展 至 涵 蓋 關 於 物 業 管 理 和 法 團 的 案 件, 確 保 任 何 經 濟 背 景 的 市 民 遇 到 這 些 問 題 時, 不 會 因 資 金 短 缺 而 不 能 循 法 律 途 徑 伸 張 公 義 局 長 稍 後 回 應 時, 我 希 望 他 談 談 輔 助 法 援 計 劃 可 否 擴 展 至 包 括 物 業 管 理 和 法 團 的 案 件 此 外, 香 港 現 時 欠 缺 集 體 訴 訟 (class action) 的 機 制, 即 使 業 主 擁 有 可 觀 的 法 律 觀 點, 而 很 多 業 主 可 能 也 有 同 樣 問 題, 但 他 們 當 中 必 須 有 一 位 業 主 願 意 承 擔 風 險 和 責 任, 並 且 有 資 金 才 可 訴 諸 法 庭 集 體 訴 訟 是 非 常 有 用 的, 因 為 很 多 小 業 主 均 面 對 同 樣 的 問 題 他 們 擁 有 同 樣 的 權 利, 如 只 強 迫 一 位 小 業 主 承 擔 所 有 律 師 費 和 風 險, 這 是 很 不 公 平 的, 亦 確 實 會 造 成 很 多 不 公 平 的 現 象 集 體 訴 訟 往 往 可 節 省 法 庭 的 資 源 和 時 間, 保 證 一 些 沒 有 參 與 訴 訟 的 人 士 可 受 惠 於 訴 訟 結 果, 讓 沒 有 足 夠 資 金 和 時 間 參 與 訴 訟 者 均 可 受 惠 所 以, 此 舉 對 保 障 他 們 的 權 益 非 常 重 要 集 體 訴 訟 是 香 港 大 律 師 公 會 和 香 港 律 師 會 一 直 爭 取 的 機 制, 這 是 它 們 希 望 政 府 盡 快 落 實 的 其 中 一 項 改 革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去 年 5 月 亦 公 布 了 一 份 報 告 書, 提 議 香 港 盡 快 改 革 現 時 的 法 律 制 度, 令 集 體 訴 訟 能 盡 快 實 行 我 知 道 律 政 司 現 已 籌 組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具 體 而 深 入 研 究 如 何 在 香 港 推 行 集 體 訴 訟 我 希 望 這 工 作 小 組 能 盡 快 完 成 工 作,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工 作 結 果 雖 然 沒 有 人 希 望 動 輒 便 把 問 題 訴 諸 法 庭, 但 出 現 爭 拗 而 對 簿 公 堂 的 情 況 是 無 法 避 免 的 藉 着 法 援 或 輔 助 法 援, 很 多 小 業 主 仍 可 透 過 法 庭 解 決 問 題 然 而, 法 援 會 否 被 人 濫 用 呢? 法 援 制 度 只 接 納 爭 拗 點 合 理 和 有 勝 算 的 案 件, 一 些 無 聊 瑣 碎 毫 無 理 據 的 案 件 一 般 不 會 受 理 因 此, 法 援 被 人 濫 用 的 情 況 亦 很 少 因 此, 我 希 望 當 局 盡 快 把 輔 助 法 援 涵 蓋 的 案 件 類 別 擴 展 至 剛 才 所 說 有 關 物 業 管 理 的 訴 訟 我 謹 此 陳 辭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來,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鼓 勵 多 層 大 廈 的 小 業 主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從 而 參 與 管 理 自 己 居 住 的 物 業 和 監 察 管 理 公 司 的 工 作, 我 認 為 這 項 政 策 毫 無 疑 問 是 正 確 的 縱 使 法 團 在 運 作 時 曾 經 出 現 很 多 糾 紛, 亦 令 訴 訟 增 加, 但 我 認 為 在 一 些 情 況 下, 這 正 正 是 因 為 小 業 主 成 立 了 法 團, 故 此, 他 們 知 道 有 問 題 需 要 解

19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89 決, 所 以 才 會 發 生 這 類 現 象 這 不 一 定 證 明 政 策 導 致 一 些 我 們 不 想 看 見 的 後 果, 因 而 要 全 面 否 定 政 策 不 過, 政 府 有 責 任 向 這 些 由 政 府 鼓 勵 成 立 的 法 團 提 供 更 多 和 適 當 的 援 助 大 家 也 知 道, 小 業 主 現 時 在 管 理 上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很 多 也 牽 涉 到 法 例 的 實 施, 亦 有 很 多 會 牽 涉 專 業 問 題, 例 如 當 需 要 進 行 大 維 修 時,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勘 察 如 何 設 計 標 書, 以 至 如 何 挑 選 良 好 的 維 修 商 等, 這 些 問 題 對 於 很 多 小 業 主 來 說, 也 是 他 們 人 生 中 第 一 次 的 經 驗 可 是, 他 們 的 對 手 當 然 是 承 建 商, 而 很 多 時 候 他 們 的 管 理 公 司 與 小 業 主 的 利 益 未 必 一 致 大 家 也 知 道, 管 理 公 司 很 多 時 候 也 是 被 大 發 展 商 操 縱, 而 大 發 展 商 本 身 擁 有 商 場 及 很 大 的 業 權 份 數 因 此, 很 多 時 候 小 業 主 的 利 益 與 管 理 公 司 的 未 必 一 致, 所 以 他 們 更 需 要 多 些 專 業 意 見 的 支 援, 包 括 法 律 意 見 如 果 動 輒 便 要 他 們 花 一 大 筆 金 錢 聘 請 律 師, 這 並 不 切 實 際 所 以, 我 想 提 出 數 點 較 具 體 的 意 見 第 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其 實 應 該 有 系 統 地 設 立 資 源 中 心, 認 真 地 培 訓 聯 絡 員 我 必 須 指 出, 現 時 很 多 聯 絡 員 十 分 努 力 工 作, 他 們 近 年 的 水 平 也 有 所 提 升, 但 仍 然 不 足 夠 我 記 得 數 年 前, 我 們 曾 經 要 求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聘 用 律 師, 以 支 援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問 題, 但 後 來 這 計 劃 取 消 了, 所 以 目 前 並 沒 有 律 師 專 門 協 助 及 支 援 這 些 聯 絡 主 任 在 很 多 問 題 上, 他 們 的 工 作 是 需 要 到 位 的, 以 及 提 供 意 見 這 樣 做 可 以 令 他 們 在 大 會 上 不 一 定 說 要 在 牽 涉 訴 訟 的 情 況 下, 但 他 們 是 有 需 要 提 供 一 些 較 具 體 的 意 見, 而 很 多 時 候 他 們 卻 未 能 做 到 我 認 為 政 府 是 有 責 任 改 善 這 方 面 的 支 援 第 二 方 面, 我 同 意 很 多 糾 紛 和 訴 訟 也 是 不 必 要 的, 很 多 其 實 也 是 意 氣 之 爭 政 府 有 需 要 做 好 調 解 服 務, 我 贊 成 應 該 強 制 規 定 進 行 調 解, 而 調 解 員 亦 應 該 有 權 將 調 解 的 報 告 提 交 給 法 官, 讓 法 官 日 後 在 考 慮 訟 費 時, 例 如 對 於 一 些 處 事 非 常 不 合 情 理 的 人, 便 應 該 要 求 他 們 負 擔 有 關 的 訟 費 對 於 一 些 蓄 意 不 遵 守 公 契 的 人, 目 前 我 們 是 沒 有 罰 則 的, 例 如 應 該 要 每 年 開 會, 但 他 不 做 ; 應 該 要 擬 備 財 務 報 告 進 行 核 數, 他 又 不 做, 甚 至 不 委 任 核 數 師, 現 時 對 此 是 沒 有 罰 則 的, 只 能 靠 小 業 主 提 出 訴 訟 所 以, 我 們 是 需 要 作 出 檢 討 的, 我 們 不 能 待 小 業 主 提 出 訴 訟 後 才 糾 正 這 類 情 況, 法 例 是 需 要 進 行 檢 討 的, 政 府 也 可 以 介 入, 對 於 這 些 蓄 意 及 持 續 違 反 法 例 的 人, 如 果 屢 勸 無 效, 我 認 為 政 府 便 需 要 介 入, 從 而 保 障 小 業 主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一 些 不 公 平 的 公 契 條 款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些 條 款 很 清 楚 是 存 在 的, 毛 孟 靜 議 員 在 修 正 案 中 也 提 及, 有 些 屋 苑 的 發 展 商 可

194 569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以 透 過 一 些 公 契 的 安 排 而 能 夠 不 合 理 地 享 用 一 些 公 用 設 施 而 無 須 付 維 修 費, 甚 至 是 要 付 維 修 費 的 人 反 而 無 權 享 用 很 多 不 合 理 的 公 契 條 款 其 實 已 經 過 時, 例 如 發 展 商 已 經 離 開, 大 家 都 想 修 改 和 刪 除, 奈 何 現 時 要 100% 的 業 主 同 意 才 可 進 行 所 以, 這 是 不 切 實 際 的 因 此, 一 方 面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的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中 有 一 些 條 文 是 可 以 凌 駕 性 地 宣 稱 某 類 別 的 條 文 無 效, 但 這 並 不 足 夠 我 認 為 應 設 立 機 制, 在 特 殊 的 情 況 下 及 在 局 長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因 為 這 牽 涉 到 契 約 的 自 由 問 題 容 許 在 取 得 75% 業 主 的 支 持, 再 經 法 庭 申 請 後, 便 可 刪 改 或 修 訂 公 契 的 條 文, 我 認 為 這 一 點 是 可 行 的, 亦 能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利 益 最 後 一 點 我 想 說 的 是, 現 時 管 理 公 司 很 多 時 候 真 的 是 千 秋 萬 世, 因 為 它 們 持 有 很 多 業 權 份 數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應 修 訂 有 關 規 定 正 如 李 卓 人 議 員 所 說, 成 立 法 團 方 面 其 實 是 可 以 數 人 頭 的, 而 解 除 聘 用 管 理 公 司 現 時 仍 要 得 到 持 有 50%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同 意, 這 是 絕 對 不 公 平 的, 我 認 為 應 取 消 這 50% 業 權 份 數 的 限 制, 但 我 們 要 記 得, 這 是 非 常 困 難 的, 因 為 管 理 公 司 仍 持 有 很 多 業 權, 包 括 商 場 的 業 權 所 以, 這 方 面 是 有 需 要 繼 續 作 出 全 面 的 檢 討 多 謝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很 多 很 具 體, 甚 至 是 很 瑣 碎 的 事 項, 但 卻 與 廣 大 市 民 能 否 真 正 安 居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正 所 謂 民 生 無 小 事, 我 認 為 梁 美 芬 議 員 今 天 提 出 的 議 案 和 幾 位 同 事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可 有 助 於 促 使 當 局 更 重 視 這 個 議 題 近 年 來, 不 少 住 宅 屋 苑 在 物 業 管 理 問 題 方 面 出 現 連 串 紛 爭, 成 因 各 有 不 同 有 時 候 是 因 為 小 業 主 無 法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有 時 候 即 使 成 立 了 法 團, 但 卻 缺 乏 有 效 的 支 援 和 監 管 ; 有 時 候 是 業 主 或 法 團 與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之 間 出 現 爭 拗, 甚 至 陷 於 官 司 訴 訟 由 於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不 同 的 持 份 者, 包 括 發 展 商 業 主 法 團 或 其 他 居 民 組 織, 以 及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因 此, 這 類 糾 紛 往 往 難 以 解 決 我 認 為 當 局 如 果 要 有 效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的 問 題, 便 應 着 重 從 3 方 面 着 手 首 先, 應 盡 快 檢 討 和 完 善 現 有 的 大 廈 管 理 規 管 制 度, 修 訂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條 例 ) 的 相 關 條 文, 例 如 大 廈 公 契 的 作 用 是 界 定 業 主 之 間 的 權 利 權 益 或 責 任, 當 局 應 完 善 現 有 機 制, 容 許 業 主 在 特 定

19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91 情 況 下, 經 過 相 關 程 序, 修 改 不 合 理 的 公 契 條 款 又 例 如 條 例 第 40 條 賦 予 主 管 當 局 或 獲 授 權 人 員 法 定 的 權 力 介 入 大 廈 的 管 理, 例 如 出 席 法 團 大 會 或 查 閱 帳 目 等, 當 局 可 考 慮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規 管, 在 大 廈 管 理 公 司 未 能 適 當 履 行 責 任 或 出 現 突 發 事 件 的 情 況 下 可 即 時 介 入, 以 保 障 小 業 主 的 利 益 其 次, 是 加 快 發 牌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立 法 進 度 現 時 全 港 約 有 八 百 多 間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管 理 約 座 私 人 大 廈 但 是,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並 沒 有 一 套 劃 一 的 標 準 當 局 在 2010 年 宣 布, 將 透 過 立 法 設 立 發 牌 制 度, 規 範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及 從 業 員 的 基 本 資 格, 並 為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設 立 法 定 的 規 管 機 構 但 是, 相 關 法 案 預 計 要 到 今 年 才 會 交 給 立 法 會, 而 法 案 獲 通 過 後, 又 會 有 3 年 的 過 渡 期 我 也 認 同 業 界 朋 友 的 意 見, 當 局 應 考 慮 加 快 立 法 程 序, 甚 至 可 以 考 慮 將 過 渡 期 由 3 年 縮 短 至 兩 年 主 席, 良 好 的 大 廈 管 理 有 賴 政 府 的 有 效 支 援 全 港 約 有 4 萬 座 私 人 大 廈, 除 以 上 提 到 約 有 六 成 由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外, 約 有 座 是 由 法 團 或 其 他 居 民 組 織 管 理, 其 餘 座 樓 宇 為 舊 式 唐 樓, 即 是 所 謂 三 無 大 廈 無 法 團, 無 僱 用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無 適 當 維 修 保 養 由 於 大 廈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多 方 面 的 事 項, 亦 涉 及 專 門 知 識, 一 般 市 民 即 使 有 心, 也 未 必 具 備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資 訊 參 與 物 業 管 理 我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應 增 加 資 源 投 放, 一 方 面 應 盡 快 設 立 一 站 式 的 平 台, 協 助 業 主 和 法 團 獲 得 不 同 部 門 提 供 的 支 援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應 增 加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協 助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的 前 線 人 手 和 資 源, 包 括 增 加 各 區 大 廈 聯 絡 主 任 的 數 目, 並 且 以 專 職 專 責 的 模 式, 讓 他 們 可 專 注 於 為 大 廈 管 理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此 外, 對 於 義 務 參 與 大 廈 管 理 事 務 的 業 主, 當 局 應 提 供 有 系 統 的 培 訓 課 程, 讓 他 們 增 加 對 物 業 管 理 的 認 識 總 的 來 說, 要 提 升 全 港 物 業 管 理 的 水 平, 需 要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合 作, 亦 需 要 適 時 修 訂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的 法 例, 更 需 要 政 府 增 撥 資 源, 給 予 多 方 面 的 支 援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分 層 樓 宇 林 立, 分 層 樓 宇 管 理 所 涉 及 的 管 理 問 題, 看 似 小 事, 但 其 實 卻 是 一 個 一 個 的 計 時 炸 彈 民 政

196 569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事 務 總 署 千 萬 不 要 小 看 大 廈 管 理 的 工 作, 因 為 居 民 茶 餘 飯 後 討 論 的,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大 廈 管 理 衍 生 的 問 題 大 廈 管 理 工 作 涉 及 範 疇 之 廣 泛, 其 實 大 家 都 可 以 想 像 得 到, 由 聘 請 管 理 員 到 大 廈 結 構, 其 實 範 圍 相 當 大, 亦 涉 及 很 多 不 同 利 益 集 團, 性 質 亦 千 差 萬 別 總 之, 新 大 廈 有 新 大 廈 的 煩 惱, 業 主 所 考 慮 的 是, 如 何 撤 換 管 理 公 司 或 第 一 手 管 理 公 司 ; 而 舊 大 廈 亦 有 舊 大 廈 的 煩 惱, 包 括 如 何 解 決 一 廈 多 法 團 或 多 廈 一 法 團 所 引 起 的 管 理 問 題 過 去 亦 有 大 大 小 小 事 件 引 起 社 會 對 於 這 些 情 況 的 關 注, 包 括 添 喜 事 件 我 服 務 的 小 選 區, 也 經 常 受 到 大 廈 管 理 問 題 的 困 擾, 特 別 是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在 授 權 書 方 面 每 次 都 有 爭 拗 爭 拗 的 性 質 雖 然 有 很 大 分 別, 但 都 離 不 開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所 以, 我 非 常 支 持 該 條 例 的 檢 討 工 作, 亦 希 望 檢 討 工 作 可 以 加 快 進 行 我 也 是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有 份 參 與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其 實 剛 才 很 多 位 議 員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檢 討 委 員 會 也 曾 討 論,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設 立 機 制 處 理 一 些 不 公 平 的 大 廈 公 契 條 款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減 低 成 立 法 團 的 業 權 份 數, 又 或 是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降 低 終 止 經 理 人 所 需 的 業 權 份 數 甚 至 是 大 家 剛 才 提 到 的 一 廈 多 法 團 多 廈 一 法 團 或 大 廈 清 盤 等 事 情, 檢 討 委 員 會 也 有 討 論 雖 然 檢 討 委 員 會 發 表 了 中 期 報 告, 就 着 上 述 問 題 提 出 了 一 些 觀 點, 但 卻 未 有 結 論 我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局 可 以 推 動 檢 討 委 員 會, 盡 快 展 開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就 着 議 員 和 市 民 關 心 的 一 系 列 問 題,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希 望 在 一 些 有 較 大 共 識 的 議 題 上, 盡 快 分 階 段 把 建 議 提 交 立 法 會, 先 就 有 共 識 的 議 題 進 行 法 例 修 改, 以 便 減 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所 引 申 的 爭 拗 剛 才 鍾 樹 根 議 員 已 代 表 民 建 聯 表 述 了 我 們 的 立 場, 以 下 我 有 一 些 補 充, 希 望 局 長 和 民 政 事 務 局 可 以 先 行 處 理 我 明 白 修 改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確 實 需 時,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現 在 只 是 完 成 了 第 一 階 段 的 諮 詢, 將 來 還 要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以 及 把 建 議 提 交 立 法 會, 相 信 要 達 成 共 識 還 需 要 一 段 時 間 但 是, 局 長, 不 知 道 你 有 沒 有 留 意 到, 其 中 一 個 小 業 主 很 關 心 的 議 題 便 是, 為 何 經 常 有 人 要 求 更 換 第 一 手 經 理 人 呢? 其 中 一 個 最 大 的

19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93 考 慮, 就 是 這 羣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酬 金, 其 實 比 市 場 酬 金 高 很 多 很 多 業 主 都 咬 牙 切 齒 地 表 示, 公 契 訂 明 他 們 沒 有 選 擇, 而 訂 明 的 酬 金 水 平 是 按 大 廈 公 契 指 引 收 取 的 所 以, 我 希 望 在 未 完 成 大 廈 管 理 條 例 檢 討 之 前, 局 長 可 以 先 責 成 當 局 檢 討 大 廈 公 契 指 引, 先 修 改 酬 金 水 平, 令 其 達 致 市 場 水 平, 那 麼, 小 業 主 的 怨 氣 便 會 減 低 此 外, 大 廈 公 契 的 不 平 等 條 款 也 是 一 個 例 子 其 實, 大 廈 公 契 是 根 據 大 廈 公 契 指 引 訂 定 的, 現 時 小 業 主 經 常 投 訴, 例 如 有 部 分 大 廈 公 契 不 准 業 主 成 立 法 團, 我 覺 得 這 真 的 很 不 合 理, 請 先 盡 快 處 理 這 部 分 除 了 大 廈 公 契 指 引 有 需 要 立 刻 檢 討 和 更 新 外, 我 亦 希 望 檢 討 委 員 會 在 下 一 階 段, 能 夠 就 着 大 廈 或 法 團 的 清 盤 問 題 再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檢 討 委 員 會 報 告 也 有 涉 及 這 方 面, 但 卻 沒 有 提 到 法 團 清 盤 時 債 務 分 擔 的 安 排 局 長, 我 曾 多 次 跟 你 分 享 一 個 親 身 經 歷, 在 我 所 屬 的 小 選 區 土 瓜 灣 裏 面, 有 兩 幢 大 廈 過 去 數 年 一 直 受 到 清 盤 困 擾 他 們 的 大 廈 法 團 成 立 至 今 一 直 獨 立 運 作, 而 因 為 大 廈 進 行 維 修 的 時 候, 某 部 分 小 業 主 不 肯 分 擔 費 用, 令 承 建 商 告 上 法 庭, 要 求 法 團 清 盤 最 後, 法 庭 確 實 頒 令 將 法 團 清 盤, 結 果 就 是 所 有 大 廈 業 主 都 要 共 同 分 擔 未 清 付 的 維 修 費 很 多 業 主 都 非 常 不 滿, 質 疑 為 何 法 例 會 寫 得 這 麼 不 公 平 的 呢? 因 為 大 部 分 業 主 都 支 付 了 維 修 費, 只 有 小 部 分 業 主 不 肯 支 付 維 修 費 但 是, 當 清 盤 令 一 頒 發 的 時 候, 清 盤 官 便 向 所 有 業 主, 不 論 支 付 了 維 修 費 與 否, 一 概 追 收 欠 交 的 管 理 費 據 我 所 理 解, 現 在 清 盤 的 安 排 是 抄 襲 現 在 公 司 條 例 的 運 作 模 式 但 是, 在 分 層 大 廈 業 主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這 個 概 念 下, 如 果 清 盤 時 要 求 所 有 業 主 分 擔 部 分 業 主 的 欠 款, 其 實 是 變 相 鼓 勵 業 主 不 支 付 管 理 費 或 維 修 費 最 後, 我 想 說 一 說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的 執 法 工 作 其 實,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在 早 前 發 表 的 一 份 報 告 中 已 表 示, 民 政 事 務 局 和 局 長 是 零 執 法 最 近 亦 有 議 員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跟 進 過 相 關 事 情 簡 單 來 說, 我 覺 得 現 在 零 執 法 的 情 況 是 不 能 夠 接 受 的, 因 為 有 這 條 法 例 存 在, 市 民 會 期 望 有 一 個 強 而 有 力 的 執 法 部 門 最 少 在 一 些 重 要 事 項 上 能 切 實 執 法, 特 別 是 涉 及 金 錢 或 維 修 費 等, 例 如 有 很 多 大 廈 根 本 連 聘 請 核 數 師

198 569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也 不 符 合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但 是,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卻 沒 有 就 着 業 主 共 同 關 心 的 事 情, 有 更 強 勢 的 介 入, 避 免 小 業 主 要 將 每 件 事 都 告 上 法 庭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由 於 我 和 李 慧 琼 議 員 均 獲 政 府 邀 請 擔 任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因 此 無 獨 有 偶, 我 們 都 留 待 較 後 的 時 間 才 發 言, 希 望 多 聽 取 其 他 同 事 的 意 見 我 也 想 盡 量 多 聽 取 一 些 意 見, 因 為 實 際 上, 在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時 也 有 需 要 從 廣 泛 角 度 考 慮 各 方 觀 點 主 席, 我 今 次 選 擇 只 談 論 一 點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現 時 大 廈 管 理 的 形 態 的 確 是 有 點 不 同 了 是 在 哪 方 面 呢? 事 實 上, 在 大 廈 管 理 上, 有 時 候 是 會 有 不 同 意 見 的, 由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問 題, 即 使 是 大 廈 應 髹 上 甚 麼 顏 色, 也 可 以 爭 拗 一 番 不 過, 近 年 最 重 大 的 爭 拗 和 那 些 十 分 古 靈 精 怪, 甚 至 很 激 烈 的 爭 鬥 我 使 用 這 個 字 眼 全 都 發 生 在 大 型 的 樓 宇 維 修 方 面 大 家 也 知 道, 在 進 行 大 型 樓 宇 維 修 時, 每 戶 也 要 支 付 數 萬 元, 如 果 一 些 較 大 型 的 屋 苑 要 進 行 維 修, 可 能 會 涉 及 數 千 萬 元, 甚 至 過 億 元 大 家 都 知 道, 由 於 合 約 涉 及 的 款 額 是 如 此 龐 大, 因 此 導 致 很 多 古 靈 精 怪 的 事 情 出 現 如 果 你 問 以 往 有 否 聽 聞 過 圍 標 的 情 況, 這 當 然 是 有 的, 但 近 年 的 情 況 是 越 來 越 嚴 重 了 如 果 你 問 我 以 往 曾 否 聽 聞 與 承 建 商 有 關 的 人 由 於 知 道 某 幢 樓 宇 即 將 進 行 大 維 修, 便 購 買 數 個 單 位, 然 後 很 積 極 地 以 業 主 身 份, 擔 任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的 職 位, 甚 至 很 積 極 地 參 與, 我 可 以 告 訴 你, 在 十 多 二 十 年 前 這 情 況 是 很 少 聽 聞 的, 但 由 於 現 時 維 修 合 約 涉 及 的 款 額 高 達 1 億 元, 如 果 能 夠 造 成 影 響, 令 合 約 判 給 某 間 公 司, 購 買 數 個 單 位 也 是 除 笨 有 精 的 正 正 因 為 涉 及 這 麼 大 筆 金 錢, 有 這 塊 肥 豬 肉, 我 們 以 往 只 須 就 一 些 輕 微 爭 拗 加 以 考 慮, 尋 求 解 決 方 法, 現 時 便 可 能 真 的 須 重 新 思 考 如 果 牽 涉 一 些 如 此 重 要 的 合 約, 我 們 不 外 乎 有 兩 種 介 入 方 法 : 第 一, 如 果 真 的 涉 及 一 些 如 此 龐 大 金 額 的 合 約 或 使 費 時, 我 們 是 否 應 有 一 套 很 特 別 和 嚴 格 的 規 則 須 遵 守, 甚 至 讓 法 定 機 構 或 政 府 擁 有 更 大 的 強 制 權 力, 來 糾 正 一 些 錯 誤 或 保 障 我 換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說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呢? 理 論 上, 一 個 法 團 便 好 像 一 個 社 會, 已 經 實 行 了 民 主 制 度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除 了 少 數 的 不 公 平 公 契 外, 也 是 一 份 業 權 擁 有 一 票 的 在 點 票 時, 業 權 份 數 較 多, 便 擁 有 較 多 票 數 然 而, 另 一 個 問 題 是, 在 實 行 這 個 制 度 時, 如 果 有 一 些 人 故 意 弄 虛 作 假, 或 者 有 心 裝 無 心,

19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95 實 際 上 是 可 以 發 生 一 些 很 極 端 的 情 況 的 例 如 我 最 近 接 獲 一 宗 投 訴, 我 覺 得 值 得 局 長 瞭 解 一 下 當 然, 我 作 為 市 區 重 建 局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也 會 加 倍 努 力, 小 心 一 點 地 研 究 清 楚 如 何 監 察 這 個 制 度 這 宗 個 案 是 這 樣 的 : 一 幢 大 廈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便 把 維 修 清 單 詳 列 出 來, 金 額 大 約 是 1,800 萬 元, 但 有 人 竟 膽 敢... 表 面 上 好 像 是 完 全 按 照 程 序, 進 行 了 一 些 討 論 後, 便 進 行 招 標, 到 最 後, 最 低 價 的 標 書 報 價 是 3,800 萬 元, 第 二 份 標 書 開 價 3,900 萬 元, 而 第 三 份 標 書 則 開 價 4,000 萬 元 當 然, 我 們 會 問 : 為 何 會 這 樣 的 呢? 按 道 理 應 該 有 是 競 爭 性 的, 如 果 費 用 真 的 是 1,800 萬 元, 應 該 是 會 有 很 多 人 投 標 的 現 時 的 圍 標 情 況 真 的 已 達 到 一 個 很 系 統 性 的 地 步, 聘 用 了 哪 間 顧 問 公 司, 便 由 哪 幾 間 公 司 輪 流 以 較 市 價 高 的 標 書 來 投 得 工 程, 好 像 排 隊 一 樣,3,800 萬 元 3,900 萬 元 4,000 萬 元, 這 次 便 由 你 以 3,800 萬 元 投 得 工 程 吧 說 回 這 項 有 關 法 團 運 作 的 議 案, 要 不 便 是 設 立 一 套 比 較 特 殊 的 機 制 來 處 理 較 大 型 的 維 修 合 約, 這 與 我 們 平 時 考 慮 例 如 究 竟 應 採 用 管 理 員 兩 更 制 或 三 更 制 這 類 可 能 相 對 地 較 小 的 問 題 不 同, 有 鑒 於 此, 我 們 是 否 應 採 用 不 同 的 機 制 呢? 第 二 個 可 能 性 是 把 法 團 的 整 體 機 制 全 部 收 緊 但 是, 我 暫 時 認 為 出 路 應 該 是 前 者, 即 特 殊 地 處 理 一 些 較 大 型 的 合 約, 這 樣 便 有 可 能 對 症 下 藥 這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但 牽 涉 到 如 果 我 說 得 粗 俗 一 點 小 業 主 好 像 是 被 閹 割 一 般, 即 強 行 搶 他 們 的 錢, 好 像 打 劫 他 們 一 樣 尤 其 是 有 政 府 的 協 助 即 出 雞 或 出 豉 油 的 問 題 政 府 可 能 資 助 1 萬 元 兩 萬 元 或 4 萬 元, 而 業 主 則 須 支 付 很 大 的 款 額 因 此, 我 認 為 局 長 真 的 要 立 體 地 想 一 些 方 法 來 解 決 和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麥 美 娟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才 聽 到 很 多 議 員 提 及 很 多 沒 有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的 單 幢 樓 宇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但 其 實 正 如 涂 謹 申 議 員 剛 才 說, 如 果 最 近 曾 處 理 一 些 地 區 個 案, 也 會 發 現 突 然 間, 不 單 是 單 幢 樓 宇 出 現 有 關 法 團 的 問 題, 即 使 是 一 些 大 型 的 私 人 屋 苑, 特 別 是 在 1980 年 代 或 1990 年 代 落 成 的 私 人 屋 苑, 即 現 時 差 不 多 有 二 三 十 年 樓 齡 的 私 人 屋 苑, 在 開 始 須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時, 屋 苑 業 主 在 組 成 法 團 時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也 越 來 越 多, 越 來 越 複 雜 我 認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現 時 應 重 新 檢 視 一 下 業 主 對 成 立 法 團 有 甚 麼 想 法 當 局 以 往 一 直 都 說 鼓 勵, 但 似 乎 如 果 沒 有 出 現 問 題, 樓 宇 無 需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當 局 便 不 理 會 某 個 屋 苑 或 某 幢 樓 宇 有 沒 有 法 團 在 有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例 如 單 幢 樓 宇 需 進 行 維 修 時, 當 局 的 聯 絡 主

200 569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任 才 會 看 看 那 些 屋 苑 是 否 需 要 幫 忙, 有 時 候 可 能 是 業 主 委 員 會 ( 業 委 會 ) 邀 請 那 些 同 事 出 席 會 議 根 據 我 從 事 地 區 工 作 的 經 驗, 我 其 實 是 為 當 局 的 前 線 同 事 感 到 辛 苦, 因 為 以 往 負 責 這 些 樓 宇 的 聯 絡 主 任 可 能 多 年 來 都 是 負 責 這 類 建 築 物 的 管 理 事 務, 他 們 對 公 契 等 各 方 面 也 有 基 本 認 識 可 是, 現 時 的 前 線 同 事 可 能 同 樣 也 是 聯 絡 主 任, 但 卻 沒 有 人 專 責 樓 宇 管 理 事 務 可 能 有 時 候 只 是 由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屬 下 某 分 區 或 分 處 的 聯 絡 主 任 來 協 助 解 決 屋 苑 的 法 團 或 業 委 會 成 員 之 間 的 問 題 他 們 欠 缺 了 那 種 經 驗 和 知 識 不 過, 最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同 時 須 負 起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給 他 們 的 角 色, 須 扶 助 或 支 持 成 立 大 廈 法 團 其 實, 他 們 也 很 慘, 我 也 感 到 他 們 的 慘 況 他 們 須 經 常 出 席 那 些 很 多 爭 拗 的 法 團 或 業 委 會 會 議, 一 直 開 會 到 半 夜, 但 似 乎 又 幫 不 上 很 大 忙 當 法 團 或 業 委 會 徵 詢 他 們 的 意 見 時, 他 們 也 不 知 道 應 否 回 答, 就 好 像 在 夾 在 中 間 的 媳 婦 般, 不 知 如 何 是 好, 因 此 他 們 其 實 也 很 可 憐 因 此, 我 認 為 局 長 屬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真 的 須 重 新 檢 視 本 身 的 政 策, 看 看 是 否 真 的 要 等 到 有 維 修 工 程 的 時 候 才 做 事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最 近 在 很 多 地 區, 很 多 有 二 三 十 年 樓 齡 的 私 人 屋 苑 也 有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正 如 涂 謹 申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由 於 樓 宇 以 往 只 成 立 了 業 委 會, 到 有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時, 總 會 有 一 羣 業 主 不 滿 意 維 修 工 程 的 項 目 和 價 錢 等, 他 們 可 能 會 有 些 意 見, 結 果 大 家 便 要 求 成 立 法 團, 否 則 樓 宇 維 修 又 會 被 工 程 或 管 理 公 司 所 壟 斷 好 了, 在 成 立 法 團 的 過 程 中, 通 常 兩 羣 業 主 會 有 不 同 意 見, 因 此 開 始 在 成 立 法 團 的 問 題 上 爭 拗 我 發 現 現 時 很 多 屋 苑 通 常 的 情 況 是 : 當 選 的 法 團 被 落 選 的 人 控 告, 指 成 立 的 程 序 有 問 題 如 果 大 家 曾 看 過 他 們 怎 樣 開 會 我 曾 經 出 席 很 多 成 立 法 團 的 會 議 當 局 的 同 事 只 能 做 一 件 事 情 是 甚 麼 呢? 也 許 只 是 看 看 票 箱 內 那 些 業 權 份 數 的 表 格 是 否 正 確 填 寫 點 算 表 格 數 目 等 然 而, 當 真 正 有 關 乎 法 律 意 見 的 問 題 時, 當 局 的 同 事 其 實 不 能 以 一 個 中 間 和 獨 立 的 角 色 來 提 供 意 見, 以 致 成 立 法 團 的 程 序 經 常 出 現 問 題, 大 家 互 相 控 告 我 相 信 我 現 時 處 理 的 十 多 宗 個 案, 情 況 都 是 這 樣 的 坦 白 說, 這 真 的 很 難 處 理, 因 為 只 有 想 控 告 法 團 的 人 在 投 訴, 想 利 用 其 他 渠 道 提 出 投 訴, 而 獲 選 為 法 團 的 那 一 羣 人 則 可 以 用 法 團 的 管 理 費 來 與 對 方 一 直 打 官 司 因 此, 現 時 的 問 題 似 乎 是 : 請 局 長 考 慮 改 變 策 略, 因 為 現 時 已 經 有 很 多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必 須 考 慮 如 何 解 決 ; 但 將 來 是 否 必 須 等 到 屋 苑 有 需 要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和 出 現 糾 紛 時, 當 局 才 幫

20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97 手 成 立 法 團 呢? 現 時 有 些 屋 苑 或 單 幢 樓 宇 剛 剛 落 成, 當 局 是 否 應 該 現 時 便 做 一 些 聯 絡 工 夫 呢? 聯 絡 主 任 是 負 責 聯 絡 工 作 的, 他 們 應 協 助 居 民 成 立 居 民 組 織, 包 括 大 廈 法 團 否 則, 如 果 在 出 現 問 題 後 才 這 樣 做, 不 單 無 法 解 決 問 題, 事 情 還 會 變 得 非 常 複 雜 此 外, 我 亦 想 提 出, 在 公 契 內 經 常 有 不 平 等 的 條 款 在 私 人 屋 苑 內, 發 展 商 既 要 對 商 場 施 加 限 制, 也 要 對 停 車 場 施 加 限 制 因 此, 問 題 不 單 是 發 展 商 有 龐 大 的 業 權 份 數, 以 致 阻 礙 屋 苑 成 立 法 團,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們 影 響 到 小 業 主 繳 交 的 管 理 費 金 額 當 地 庫 的 停 車 場 是 屬 於 發 展 商, 但 通 往 地 庫 的 樓 梯, 即 停 車 場 的 樓 梯, 是 公 共 地 方 時, 如 果 有 居 民 要 求 維 修 樓 梯, 停 車 場 的 業 主 便 說 如 果 要 求 維 修, 便 以 管 理 費 支 付 費 用 因 此, 有 些 小 業 主 即 使 不 使 用 停 車 場, 也 須 支 付 維 修 費 用 可 是, 管 理 處 對 他 們 說 這 是 公 共 地 方, 因 此 不 可 以 要 求 停 車 場 業 主 負 擔 全 部 費 用 又 例 如 商 場, 發 展 商 懂 得 出 租 商 場 鋪 位 予 大 型 超 級 市 場 賺 錢, 不 過, 通 往 超 級 市 場 的 通 道 卻 是 公 共 地 方 當 地 磚 破 損 時, 小 業 主 又 得 支 付 維 修 費 用, 因 為 發 展 商 又 會 說 那 處 是 公 共 地 方 發 展 商 只 懂 得 收 取 租 金, 但 維 修 費 卻 要 小 業 主 支 付 然 後, 發 展 商 又 理 直 氣 壯 地 說 他 們 只 是 按 照 公 契 辦 事, 因 為 公 契 的 條 款 訂 明 這 是 公 共 地 方, 發 展 商 不 會 代 為 負 擔 所 有 費 用 因 此, 我 希 望 第 一, 民 政 事 務 局 可 以 檢 討 自 己 的 角 色 和 地 位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 麥 議 員, 請 停 止 發 言 郭 偉 強 議 員 : 政 府 在 過 去 一 段 時 間, 為 了 解 決 大 廈 之 間 的 管 理 問 題 和 糾 紛, 極 力 鼓 吹 大 廈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但 是, 很 可 惜, 成 立 法 團 後, 有 關 的 責 任 多 麻 煩 多 指 責 也 多, 但 資 源 少 幫 助 少 參 與 少 要 關 注 參 與 少, 並 非 指 委 員 參 與 少, 而 是 開 業 主 大 會 時, 能 夠 參 與 的 業 主 代 表 實 在 寥 寥 可 數, 因 為 在 我 負 責 的 區 域, 很 多 單 位 都 是 放 租 的, 很 難 找 到 業 主 參 加, 很 多 時 候 法 團 會 議 也 要 流 會 今 天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大 家 絕 對 需 要 關 心, 因 為 影 響 到 全 港 4 萬 幢 私 人 大 廈 雖 然 當 中 只 有 接 近 一 半 有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負 責 管 理, 但 有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是 否 代 表 好 呢? 我 可 以 跟 大 家 分 享 一 下 有 關 情 況 和 經 驗 首 先, 我 們 曾 經 處 理 過 一 些 大 廈 未 換 公 契 經 理 人, 而 每 年 的 帳 目 竟 然 指 業 戶 ( 即 住 戶 ) 欠 管 理 公 司 錢, 即 管 理 公 司 在 蝕 錢 的 情 況 下 繼 續 為 他 們 管 理, 卻 將 帳 目 一 直 累 積 起 來, 到 這 座 大 廈 真 正 成 立 法 團, 要

202 56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解 僱 這 間 管 理 公 司 時, 便 需 要 補 貼 一 大 筆 款 項 送 這 瘟 神 離 開 這 已 經 不 在 話 下 此 外, 亦 有 一 個 例 子 想 跟 大 家 分 享 2012 年 11 月 23 日, 這 則 新 聞 來 自 生 果 日 報, 關 於 青 衣 美 景 花 園 大 業 主 旗 下 的 管 理 公 司 是 屋 苑 的 管 理 人, 為 屋 苑 招 標 進 行 大 維 修 工 程, 包 括 重 鋪 大 廈 的 牆 身 更 換 喉 管, 以 及 翻 新 大 堂, 造 價 較 估 價 高 出 一 倍, 估 價 是 1 億 元, 但 實 際 上 是 2 億 元, 令 大 部 分 的 小 業 主 羣 起 反 抗, 但 最 終 因 為 舉 手 投 票 輸 了, 小 業 主 被 迫 上 街 這 些 情 況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相 信 有 不 少 情 況 都 是 十 分 類 似 所 以, 就 着 剛 才 同 事 提 到, 更 換 第 一 手 公 契 經 理 人 須 得 到 持 五 成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通 過, 這 項 規 定 實 在 是 不 適 合, 必 須 盡 快 作 出 修 訂, 令 小 業 主 真 正 可 當 家 作 主, 選 擇 自 己 心 儀 的 管 理 公 司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有 關 專 業 的 協 助 不 足 我 亦 曾 經 處 理 一 些 大 廈 在 維 修 工 程 上 出 現 不 清 晰 的 地 方, 令 法 團 被 承 建 商 追 收 額 外 的 工 程 費 用, 而 經 過 打 官 司 後, 不 但 多 輸 80 萬 元 的 工 程 費, 還 要 多 輸 50 萬 元 的 律 師 費 此 外, 亦 有 大 廈 的 地 下 停 車 場 屬 於 大 業 主 的 管 理 公 司, 即 發 展 商, 而 樓 上 的 業 主 則 是 分 開 的 停 車 場 二 十 多 年 來 收 取 租 金, 但 所 使 用 的 電 費 竟 然 由 樓 上 的 業 戶 付 錢, 因 為 公 契 有 些 不 清 晰 的 內 容 幸 好 這 座 大 廈 成 立 法 團 後, 他 們 有 友 好 的 法 律 援 助 或 法 律 意 見, 協 助 他 們 追 討 二 十 多 年 的 電 費, 無 須 上 庭, 也 追 討 回 200 萬 元 此 外, 亦 有 種 情 況 是, 我 處 理 一 些 私 家 路 的 地 下 水 渠 問 題 同 一 條 去 水 污 渠, 兩 邊 各 有 7 座 大 廈, 有 些 大 廈 有 法 團, 有 些 大 廈 沒 有 法 團, 在 集 資 維 修 這 條 私 家 路 的 地 下 水 渠 的 過 程 中, 出 現 嚴 重 的 困 難 和 問 題 即 使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協 助 下, 問 題 仍 無 法 解 決, 因 為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只 是 來 解 釋 現 行 法 例 第 344 章 的 條 文, 並 沒 有 提 供 其 他 任 何 方 法, 令 這 幾 座 大 廈 的 業 戶 可 以 討 論 得 出 一 個 合 理 可 行 的 方 法 來 分 擔 維 修 費, 結 果 渠 道 經 常 堵 塞 和 爆 裂 凡 此 種 種 都 涉 及 有 關 的 法 律, 但 現 時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其 實 只 是 借 助 兩 個 法 律 專 業 團 體 的 義 務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並 沒 有 專 職 人 員 協 助 有 關 的 大 廈, 提 供 專 業 的 法 律 意 見, 希 望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就 這 方 面 能 加 強 有 關 的 服 務 此 外, 剛 才 有 些 議 員 提 到 公 契, 其 實 很 多 不 同 的 公 契 都 會 有 一 些 不 平 等 的 條 款 然 而, 大 家 都 留 意 到, 公 契 可 謂 是 法 團 管 理 大 廈 的 聖 經, 基 本 上 甚 麼 事 情 都 要 依 循 公 契 但 是, 要 修 改 公 契 根 本 是 沒 有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100%, 即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業 權 人 同 意 才 能 修 改 一 般 而 言, 當 中 也 會 涉 及 一 些 個 別 持 份 者 的 利 益, 導 致 根 本 不 可 能 得 到 百 分 之 一 百 的 業 權 人 同 意 修 改 公 契 內 容 所 以, 就 這 方 面, 我 亦 希 望 民

20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699 政 事 務 總 署 能 多 點 瞭 解, 在 撰 寫 公 契 方 面 能 夠 做 好 一 點, 以 保 障 小 業 主 最 後, 關 於 只 需 持 5%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同 意 便 可 召 開 特 別 會 議, 這 是 一 種 好 的 做 法 但 是, 我 很 擔 心, 正 如 剛 才 所 說, 很 多 大 業 主 在 表 決 投 票 上 已 掌 握 了 大 權, 令 小 業 主 無 法 發 聲, 而 且 要 集 合 全 部 小 業 主 參 與 會 議 亦 不 容 易 即 使 只 是 要 求 五 成, 要 餘 下 五 成 業 主 全 部 出 席, 根 本 亦 十 分 艱 難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今 天 辯 論 的 題 目 是 一 個 老 問 題, 這 議 題 可 以 說 由 我 在 1991 年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至 今, 不 時 都 有 重 複 討 論 然 而, 要 把 問 題 重 點 詳 列 出 來, 只 花 三 五 七 分 鐘 其 實 是 沒 有 可 能 做 到 的, 花 上 三 十 五 十 小 時 還 差 不 多 我 現 時 只 能 把 一 些 我 在 地 區 看 到 的 情 況, 以 綱 要 形 式 籠 統 地 列 舉 出 來, 以 及 提 出 數 個 我 一 直 覺 得 是 可 以 改 善 問 題 的 建 議 談 到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大 致 上 可 分 3 類 第 一 類 法 團 的 委 員 本 身 相 當 積 極 和 擁 有 管 理 知 識, 甚 至 聘 請 了 一 些 合 資 格 的 管 理 公 司, 於 是 大 廈 的 管 理 事 宜, 由 問 題 的 出 現 怎 樣 處 理 和 諮 詢 小 業 主, 以 至 維 修 等 工 作, 都 做 得 很 好 第 二 類 法 團 也 是 很 積 極 的, 但 在 某 些 方 面 卻 相 當 有 問 題 其 一 是 涉 及 金 錢 的 問 題, 這 問 題 很 多 同 事 都 指 出 了, 我 亦 不 在 此 重 複 在 一 些 維 修 問 題 上, 當 中 某 些 業 主 或 法 團 委 員 可 能 會 與 某 些 維 修 公 司 有 糾 纏 不 清 的 關 係, 於 是 便 出 現 了 爭 取 擔 任 法 團 職 位 的 情 況, 以 便 在 競 爭 到 職 位 後 決 定 將 由 哪 間 公 司 負 責 維 修 工 程 等 此 外, 還 有 一 些 是 涉 及 管 理 工 作 的 問 題 現 時 更 出 現 了 一 些 新 的 問 題, 我 不 知 政 府 是 否 知 道, 這 些 是 涉 及 政 治 的 問 題 大 家 看 到, 現 時 政 黨 爭 取 成 立 法 團 已 成 為 一 個 地 區 上 的 熱 門 活 動 不 同 的 政 黨 不 單 開 始 在 屋 邨 的 互 助 委 員 會 支 持 自 己 的 黨 員 爭 取 擔 任 成 員, 甚 至 在 私 人 大 廈 爭 取 成 立 法 團, 以 及 爭 取 法 團 的 管 理 權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法 團 的 參 與 雖 變 得 積 極 但 卻 產 生 了 問 題, 就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政 黨 ( 甚 至 三 四 個 政 黨 ) 為 爭 取 法 團 的 大 多 數 而 出 現 爭 拗 以 上 所 說 的 種 種 問 題, 對 小 業 主 來 說 其 實 是 不 利 的 還 有 另 一 種 情 況, 就 是 大 廈 雖 然 有 法 團, 但 由 於 大 廈 已 經 老 舊 或 居 住 人 數 少, 或 不 想 收 取 太 多 管 理 費, 即 使 設 有 法 團 也 無 法 聘 請 管 理

204 570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公 司, 只 能 個 別 聘 請 一 些 年 老 的 保 安 或 清 潔 工 人 但 是, 對 於 整 幢 樓 宇 整 體 的 管 理, 卻 是 沒 有 積 極 地 處 理 的 主 席, 第 三 類 法 團 是 一 些 不 積 極 的 法 團, 包 括 成 立 了 法 團 卻 不 太 理 會 大 廈 事 宜 或 很 少 開 會, 甚 至 超 過 兩 年 後 也 沒 有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這 些 法 團 的 管 理 委 員 成 員 很 多 都 以 長 者 為 主, 或 從 一 些 中 下 收 入 為 主 的 家 庭 選 出 來 的 委 員 對 於 這 3 類 法 團, 我 覺 得 除 了 第 一 類 是 不 用 特 別 協 助 之 外, 一 般 法 團 其 實 也 面 對 着 數 種 問 題 是 其 無 法 自 行 解 決 的,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聽 到 及 予 以 幫 助 很 多 同 事 剛 才 也 提 出 了, 其 中 一 點 就 是 不 懂 得 處 理 維 修 上 出 現 的 問 題, 以 及 很 多 時 候 可 能 遭 一 些 圍 標 做 法 所 欺 騙, 導 致 支 付 了 冤 枉 錢 我 覺 得 這 是 法 團 的 管 理 工 作 最 需 要 直 接 面 對 的 問 題, 亦 是 最 可 能 導 致 法 團 或 小 業 主 蒙 受 損 失 的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不 知 道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怎 樣 回 應, 我 覺 得 有 兩 個 機 構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其 一 是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另 一 是 市 區 重 建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可 研 究 怎 樣 與 這 兩 個 機 構 合 作, 以 發 揮 更 多 分 區 式 的 一 條 龍 支 援, 從 而 協 助 這 些 有 需 要 的 法 團 第 二 類 需 要 協 助 的 範 疇 是 會 計 事 務, 法 團 的 會 計 事 務 是 否 可 以 有 更 多 人 提 供 協 助 呢? 我 熟 悉 的 深 水 埗 區 議 會 每 年 都 舉 辦 培 訓 或 訓 練 班 供 法 團 委 員 進 修, 學 習 會 計 及 維 修 等 範 疇 的 事 宜, 甚 至 學 習 會 議 的 運 作 程 序 有 時 候 我 出 席 一 些 法 團 會 議, 委 員 連 會 議 程 序 的 基 本 規 則 也 未 必 熟 悉, 更 遑 論 要 求 他 們 在 諮 詢 業 主 或 小 業 主 後 處 理 各 項 問 題 主 席, 除 了 剛 才 所 說 的 數 種 情 況 外, 其 實 還 有 一 種 情 況 是 議 案 辯 題 沒 有 提 到 但 亦 要 指 出 的, 就 是 有 些 大 廈 真 的 無 法 成 立 法 團 舉 例 而 言, 有 些 大 廈 的 業 主 大 部 分 都 是 高 齡 人 士, 有 些 大 廈 無 法 找 到 部 分 的 業 主, 因 而 沒 有 足 夠 人 數 召 開 業 主 大 會 以 成 立 法 團 這 些 情 況 是 否 不 需 要 理 會 呢? 其 實 這 些 情 況 是 更 難 處 理 的, 卻 是 最 需 要 協 助 的, 並 且 這 些 情 況 通 常 出 現 於 舊 區 相 當 殘 舊 的 樓 宇 我 多 年 來 鼓 吹 的 小 區 管 理, 就 是 由 政 府 透 過 局 長 委 任 一 些 NGO( 志 願 機 構 ) 作 為 這 些 小 區 的 託 管 人 或 管 理 人, 由 這 些 管 理 人 作 為 中 間 人 聘 請 管 理 公 司, 而 這 些 管 理 公 司 則 全 職 協 助 小 區 處 理 管 理 樓 宇, 甚 至 是 街 道 的 管 理 工 作 維 修 工 作 等 我 的 建 議 是, 如 果 真 的 這 樣 做,NGO 的 資 金 最 初 可 由 政 府 支 持 或 資 助, 但 只 限 發 展 至 某 個 比 例 的 資 助, 長 遠 來 說 都 應 由 小 業 主 支 付

20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01 至 於 管 理 公 司 服 務 的 費 用, 則 全 部 由 小 業 主 承 擔, 因 為 管 理 公 司 在 管 理 維 修 清 潔 及 會 計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直 接 得 益 的 都 是 小 業 主, 所 以 小 業 主 應 該 直 接 支 付 費 用 給 管 理 公 司 待 這 些 小 業 主 以 3 年 至 5 年 時 間 熟 悉 各 種 情 況, 例 如 管 理 大 廈 及 掌 握 管 理 的 法 規,NGO 便 可 以 退 出, 把 管 理 權 交 回 該 街 道 或 小 區 的 小 業 主, 讓 他 們 擔 任 小 區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主 席, 總 的 來 說, 要 搞 好 私 人 樓 宇 的 管 理, 基 本 上 有 兩 個 必 須 條 件 第 一 是 職 業 化, 不 能 依 靠 義 務 管 理 人 隨 便 處 理 ; 第 二 是 專 業 化, 不 要 看 輕 管 理 工 作, 以 為 是 小 事, 因 為 每 件 小 事 背 後 都 是 專 業 問 題, 特 別 是 維 修 工 作 運 作 程 序 及 會 計 數 目 等 所 以, 主 席,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夠 從 這 數 個 角 度 來 考 慮 搞 好 私 人 樓 宇 的 管 理 ; 否 則, 這 些 私 人 樓 宇 早 晚 會 成 為 市 區 城 市 內 的 計 時 炸 彈 多 謝 主 席 陳 恒 鑌 議 員 : 主 席, 歷 史 對 於 我 們 來 說 可 以 是 過 去, 是 教 訓, 亦 是 經 驗 樓 宇 管 理 做 得 不 好, 間 接 造 成 的 可 能 便 是 悲 劇, 例 子 包 括 土 瓜 灣 塌 樓 事 件 及 添 喜 大 廈 事 件 這 些 問 題 都 帶 給 我 們 很 沉 痛 的 教 訓, 亦 揭 示 了 香 港 許 多 大 廈 的 管 理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我 上 星 期 三 在 本 會 提 出 有 關 消 防 安 全 ( 建 築 物 ) 條 例 的 口 頭 質 詢, 也 帶 出 了 許 多 樓 宇 管 理 運 作 困 難 的 問 題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近 6 年 來, 政 府 加 諸 業 主 的 新 法 例 可 說 是 層 出 不 窮, 例 如 強 制 第 三 者 保 險 強 制 驗 樓 強 制 驗 窗 強 制 安 裝 消 防 設 施, 再 加 上 以 前 所 加 諸 業 主 的 強 制 修 葺 強 制 清 拆 和 強 制 電 力 安 全 裝 置, 每 樣 都 是 強 制 我 不 是 不 支 持 這 些 措 施, 因 為 這 些 措 施 做 得 好, 最 終 大 眾 都 能 受 惠, 但 這 種 種 的 強 制 措 施 出 台, 最 終 扭 曲 了 維 修 的 天 空, 令 業 主 的 負 擔 百 上 加 斤 雖 然 有 這 麼 多 項 強 制 措 施 推 出, 但 最 可 惜 的 是 我 們 未 見 政 府 在 樓 宇 管 理 方 面, 推 出 很 多 方 案 來 協 助 市 民 理 順 這 些 強 制 甚 麼 的 措 施 命 令 多 了, 但 支 援 少 了, 最 終 只 會 造 成 市 民 的 混 亂, 結 果 將 一 些 市 民 送 上 法 庭, 造 成 市 民 的 不 滿 樓 宇 契 約 複 雜 混 亂, 一 名 升 斗 市 民 絕 對 沒 有 能 力 應 付 以 一 些 唐 樓 為 例, 一 座 大 廈 中 有 20 張 公 契, 即 是 說 如 要 在 同 一 座 大 廈 成 立 業 主

206 570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便 要 成 立 20 個 法 團, 該 如 何 運 作 呢? 我 們 邀 請 了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人 員 來 看, 他 們 也 抓 破 頭 皮, 不 知 如 何 處 理, 但 他 們 仍 然 要 發 出 和 執 行 命 令, 業 主 沒 有 照 着 行 便 加 以 控 告 這 種 情 況 該 如 何 處 理 呢?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也 抓 破 頭 皮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過 去 民 政 事 務 處 在 人 手 方 面 沒 有 大 量 增 加, 而 在 法 律 支 援 方 面 亦 相 當 有 限, 往 往 都 是 大 排 長 龍 近 年, 政 府 更 將 樓 宇 管 理 及 協 助 成 立 法 團 等 工 作 外 判 給 NGO 團 體 處 理, 支 援 亦 未 見 有 很 大 的 提 升 當 年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旗 下 的 大 廈 管 理 資 源 中 心 關 閉 時, 我 曾 向 當 局 痛 罵 失 職, 但 由 於 我 人 微 言 輕, 未 得 到 當 局 的 正 面 回 應, 今 天 回 首 看 來, 我 完 全 覺 得 我 當 年 罵 得 對, 罵 得 未 夠 狠 勁 如 果 當 年 沒 有 取 消, 今 天 很 多 業 主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可 能 也 不 會 那 麼 多 俗 語 說 相 見 好, 同 住 難, 大 家 左 鄰 右 里, 彼 此 和 睦 相 處 是 非 常 重 要 樓 宇 管 理 事 實 上 是 人 的 工 作, 如 果 政 府 希 望 締 造 一 個 和 諧 的 社 會, 理 應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支 援, 避 免 市 民 之 間 因 為 樓 宇 的 種 種 問 題 而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爭 吵, 甚 至 鬧 上 法 庭 但 是, 我 認 為 目 前 政 府 的 工 作 尚 有 很 多 改 善 的 餘 地, 我 有 數 點 建 議,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首 先, 我 建 議 當 局 應 設 立 一 個 一 站 式 的 平 台, 協 助 現 時 的 樓 宇 管 理 問 題, 同 時 在 這 一 站 式 的 平 台 上 一 併 提 供 法 律 的 支 援, 協 助 法 團 運 作, 亦 提 供 調 解 的 服 務, 令 很 多 爭 拗 可 在 地 區 層 面 已 得 以 疏 導 第 二, 增 加 民 政 事 務 處 在 樓 宇 管 理 上 的 人 手 編 制 和 功 能 我 們 有 時 候 也 替 當 局 的 聯 絡 主 任 感 到 可 憐, 每 晚 也 要 開 會, 面 對 的 居 民 可 能 對 法 律 一 竅 不 通, 但 他 們 可 以 說 是 欲 言 又 止, 欲 哭 無 淚 他 們 每 一 位 可 能 要 負 責 整 個 地 區, 如 果 每 座 大 廈 也 要 開 會, 他 們 隨 時 可 能 整 個 月 也 不 能 回 家 跟 太 太 吃 一 頓 飯 第 三 項 建 議 是 希 望 政 府 設 立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現 時 動 輒 便 需 要 土 地 審 裁 處 處 理, 要 排 期, 找 律 師, 令 很 多 當 事 人 嚇 倒 了 如 果 樓 宇 事 務 審 裁 處 能 專 責 處 理 一 些 樓 宇 的 紛 爭, 我 們 相 信 很 多 問 題 都 會 很 容 易 解 決 第 四,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考 慮 修 訂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確 保 在 田 土 廳 所 載 的 聯 絡 資 料 可 有 效 聯 絡 業 主 現 在 有 時 很 多 大 廈 希 望 聯 絡 業 主 召

20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03 開 法 團 會 議, 以 處 理 一 些 命 令 等 問 題, 但 往 往 都 找 不 到 業 主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改 善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令 市 民 真 正 能 聯 絡 得 上 我 希 望 政 府 以 便 利 市 民, 用 家 為 本 的 精 神, 來 解 決 樓 宇 管 理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以 免 大 廈 的 紛 爭 越 演 越 烈, 造 成 法 律 訴 訟, 結 果 勞 民 傷 財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梁 志 祥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梁 美 芬 議 員 提 出 這 個 有 關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運 作 的 議 題, 非 常 切 合 現 今 我 們 對 物 業 管 理 的 一 些 看 法, 特 別 是 過 去 大 家 對 物 業 管 理 及 法 團 的 運 作 都 有 豐 富 經 驗, 亦 有 很 多 事 例 讓 人 知 道 有 關 的 運 作 出 現 了 很 多 問 題 大 家 都 知 道, 物 業 管 理 已 是 現 今 香 港 保 障 居 民 居 住 權 益 及 運 作 的 有 效 機 制, 有 關 的 運 作 也 是 住 戶 和 業 主 賴 以 安 居 樂 業 的 重 要 因 素, 但 過 去 在 物 業 管 理 的 問 題 上 出 現 過 不 少 問 題 和 爭 端, 以 我 自 己 所 見 的 元 朗 區 屋 苑 為 例, 亦 發 生 過 不 少 問 題 最 近, 嘉 湖 山 莊 樂 湖 居 也 因 維 修 問 題 而 產 生 很 大 的 爭 拗, 也 有 人 要 求 成 立 法 團, 但 由 於 公 契 問 題, 以 及 大 業 主 所 掌 握 的 業 權 份 數 的 問 題, 法 團 並 非 易 於 成 立 但 是, 這 個 問 題 亦 衍 生 一 個 我 們 非 常 關 心 的 問 題, 便 是 大 廈 公 契 的 問 題 大 家 亦 關 心 到 維 修 的 問 題, 如 果 沒 有 維 修 的 話, 大 家 便 可 安 居 樂 業, 一 旦 有 維 修 便 爭 拗 不 斷, 很 多 同 事 剛 才 已 就 這 方 面 發 言 其 實 能 否 做 好 物 業 管 理, 涉 及 非 常 多 方 面 的 問 題, 當 中 關 係 交 錯, 包 括 小 業 主 和 管 理 公 司 的 關 係 小 業 主 與 法 團 之 間 的 關 係 及 小 業 主 與 大 業 主 之 間 的 關 係 這 數 方 面 的 關 係 一 旦 有 所 差 錯, 便 會 產 生 很 多 爭 端, 互 不 信 任, 從 而 出 現 無 休 止 的 訴 訟 和 鬥 爭 天 水 圍 天 盛 苑 在 過 去 數 年 不 斷 出 現 互 相 訴 訟 的 情 況, 但 最 不 值 得 的 是 小 業 主 要 花 自 己 的 金 錢 與 法 團 進 行 訴 訟, 以 致 損 失 慘 重, 即 使 勝 出 了, 也 會 變 成 輸 家 這 件 事 令 人 看 到 有 關 法 團 利 用 公 家 的 金 錢, 控 告 參 與 法 團 選 舉 的 小 業 主 ; 其 實 最 後 小 業 主 獲 判 勝 訴, 法 庭 判 決 指 他 們 有 權 參 選, 但 結 果 他 們 卻 要 賠 上 數 萬 元 的 訴 訟 費 所 以, 在 這 個 問 題 上, 我 剛 才 聽 到 有 同 事 提 出 集 體 訴 訟 的 建 議, 對 此 我 亦 非 常 認 同, 因 為 在 這 個 不 公 平 的 訴 訟 下, 法 團 可 利 用 自 己 大 筆 的 財 富 向 小 業 主 埋 手, 令 小 業 主 無 可 招 架 就 這 情 況 而 言, 政 府 有 需 要 訂 立 機 制, 協 助 小 業 主 就 不 公 平 或 不 合 理 的 情 況 進 行 有 效 的 訴 訟, 讓 他 們 能 取 回 公 道

208 570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為 了 令 物 業 管 理 能 有 效 地 運 行, 政 府 過 去 一 直 以 來 也 是 鼓 勵 和 推 動 成 立 法 團, 讓 大 廈 得 以 有 效 地 管 理 政 府 在 過 去 二 十 多 年 以 來, 在 這 方 面 相 信 已 做 了 很 大 的 工 作, 包 括 在 數 區 內 成 立 諮 詢 中 心, 當 中 也 有 協 助 小 業 主 進 行 大 廈 維 修, 這 些 工 作 足 以 證 明 政 府 是 關 心 和 付 出 過 努 力 的 不 過, 當 中 可 見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有 條 文 出 現 了 一 些 問 題 當 然, 特 別 是 在 局 長 領 導 下 的 政 府 部 門, 也 正 在 進 行 檢 討 的 階 段, 不 過 我 認 為 這 次 檢 討 必 須 注 意 數 方 面, 因 為 就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而 言, 我 們 現 時 從 很 多 事 例 中 看 到, 法 例 未 能 維 護 小 業 主 的 權 益, 實 在 有 必 要 加 快 檢 討 相 關 的 不 公 平 條 款, 使 小 業 主 的 權 利 得 以 釋 放, 才 能 令 他 們 取 得 公 平 和 權 益 過 去 亦 發 生 過 不 少 事 情, 包 括 錦 綉 花 園 不 被 規 管 多 層 大 廈 的 法 例 所 涵 蓋, 所 以 即 使 業 主 遇 上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管 理 處 任 意 加 租 和 增 加 管 理 費, 總 未 能 為 他 們 解 決 自 身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建 議 政 府 加 快 進 行 公 契 方 面 的 檢 討, 把 規 管 多 層 大 廈 的 法 例 涵 蓋 類 似 錦 綉 花 園 的 住 宅 此 外, 我 們 發 現 法 團 出 現 多 種 不 公 平 現 象, 原 因 是 法 團 成 員 本 身 對 大 廈 管 理 的 經 驗 和 知 識 不 足 我 亦 建 議 政 府 強 制 要 求 這 些 業 主 學 習 關 乎 多 層 大 廈 管 理 的 法 例, 以 及 需 要 廉 政 公 署 的 介 入 最 後, 我 亦 希 望 政 府 能 加 強 協 助 法 團 的 運 作, 以 及 對 大 廈 管 理 進 行 檢 討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主 席 : 梁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梁 志 祥 議 員 :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梁 國 雄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有 怎 樣 的 政 府 便 有 怎 樣 的 法 例, 我 們 現 在 說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和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的 運 作, 如 果 用 在 政 治 上, 物 業 管 理 權 便 有 如 政 府, 法 團 便 是 透 過 選 舉 而 受 委 託 的 適 當 管 理 機 構 各 位,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便 仿 如 我 們 的 特 首, 享 有 權 力, 而 法 團 卻 無 權 制 衡, 因 為 業 權 先 行, 麥 美 娟 議 員 剛 才 也 指 出 了 業 主 就 公 共 地 方 維 修 要 付 錢, 但 說 不 要 哪 間 保 安 公 司 清 潔 公 司 卻 不 可 以, 因 為 是 管 理 公 司 的 自 己 友, 不 可 以 炒, 只 好 任 由 它 們 濫 收 費 用 所 以, 我 覺 得 真 的 十 分 可 笑, 真 是 有 種 病 毒 籠 罩 着 整 個 香 港

20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05 大 家 且 看 看 我 們 的 政 府 多 麼 不 堪 梁 振 英 還 未 處 理 好 淋 糞 最 強, 即 是 究 竟 通 過 法 例 前 應 否 保 密, 他 竟 然 還 告 訴 王 光 亞, 監 守 自 盜, 他 叫 別 人 無 限 期 不 用 上 班, 但 他 自 己 卻 繼 續 上 班 這 種 管 理 怎 麼 辦 呢? 我 們 立 法 會 又 奈 何 不 了 他, 問 他, 他 又 不 回 答, 動 輒 亮 出 王 牌 trump 卡 不 是 把 他 趕 走 的 那 一 種, 是 用 王 牌 打 他... 代 理 主 席 : 梁 議 員, 請 針 對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這 只 是 一 個 比 喻 代 理 主 席 : 請 你 就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這 項 議 題 發 言 梁 國 雄 議 員 : 梁 代 理 主 席 不 知 道 了, 因 為 這 真 是 一 個 核 心 問 題 問 題 是 其 身 不 正, 還 享 有 這 麼 大 的 權 力 法 團 是 完 全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的, 如 果 政 府 不 予 以 幫 助, 法 團 便 會 變 得 好 像 立 法 會 般, 無 法 進 行 監 察 代 理 主 席, 我 再 說 一 說, 整 個 理 念, 便 正 如 曾 德 成 局 長 所 代 表 的 政 府 的 管 治 理 念 一 樣, 是 行 政 權 最 大, 民 意 沒 有 用 簡 單 而 言, 如 果 一 個 法 團 要 查 大 業 主 的 帳 目, 是 無 法 調 查 的, 因 為 是 商 業 秘 密 大 業 主 持 着 那 些 業 權 份 數 收 租 賺 錢, 別 人 在 樓 上 居 住, 還 要 替 他 繳 付 那 些 費 用, 讓 他 收 租, 這 不 是 又 吃 又 拿 的 行 為 嗎?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如 果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或 大 業 主 不 能 被 監 察 的 話, 怎 麼 辦 呢? 由 於 業 權 問 題, 他 的 業 權 份 數 大 便 有 權, 不 是 多 少 人 居 住 的 問 題 開 會 的 時 候, 即 使 全 屋 苑 的 人 出 席, 他 只 須 1 人 出 席 便 可 以, 因 為 他 樓 下 商 場 的 業 權 份 數 大, 這 便 是 一 個 問 題 說 回 那 個 比 喻 正 如 我 問 梁 振 英, 他 那 間 處 女 島 註 冊 的 公 司 究 竟 做 甚 麼 生 意, 為 何 那 麼 久 也 做 不 好 託 管, 他 可 以 不 回 答 我, 屋 宇 署 又 說 不 會 公 布 他 的 僭 建 資 料, 我 又 如 何 監 察 他 呢? 我 深 深 體 會 到 法 團 的 無 奈 兼 無 辜, 因 為 它 是 隔 夜 燒 賣 整 定, 尤 其 是 屋 苑 越 大, 業 權 份 數 早 已 計 劃 好, 大 業 主 一 定 佔 優 勢, 才 不 怕 天 天 開 會 代 理 主 席, 即 使 是 修 訂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立 法 會 也 曾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我 有 份 參 與, 你 也 好 像 有 份 過 程 曲 折, 完 全 是 因 為 政 府 受

210 570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到 有 財 有 勢 的 人 游 說, 拒 絕 很 多 議 員 合 理 的 要 求, 我 們 提 出 CSA 又 很 困 難, 怎 麼 辦 呢? 即 使 提 出 了 CSA, 也 還 要 分 組 點 票 在 分 組 點 票 的 制 度 下, 我 們 提 出 的 CSA 一 定 不 獲 通 過, 對 吧, 因 為 某 個 sector 的 議 員 受 了 游 說 後, 便 會 投 反 對 票 所 以, 小 小 一 幢 樓 宇 的 管 理, 其 實 跟 一 個 政 府 一 個 社 會 有 甚 麼 分 別 呢? 那 些 真 的 在 那 裏 生 活 要 支 付 費 用 要 勞 心 勞 力 看 管 着 自 己 一 生 心 血 的 家 宅 的 人, 卻 不 敵 於 整 定 的 機 制 大 業 主 或 跟 他 們 串 通 的 或 是 大 業 主 屬 下 的 管 理 機 構, 根 本 永 遠 都 佔 大 多 數 所 以, 我 覺 得 今 晚 在 這 裏 叫 局 長 要 就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進 行 修 訂 的 同 事 應 該 想 一 想, 為 何 立 法 會 由 討 論 藍 紙 條 例 草 案, 一 直 到 條 例 草 案 制 定 成 為 條 例, 很 多 原 來 應 該 有 的 東 西 都 不 獲 通 過 這 樣 便 可 以 看 到, 這 個 議 會 本 身 的 組 成, 根 本 令 我 們 很 難 真 的 為 民 請 命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我 們 早 已 經 說, 法 團 不 應 該 有 權 決 定 誰 人 可 以 進 入 樓 宇 派 傳 單 和 貼 海 報, 這 是 最 低 限 度 的 政 治 平 等 權 和 言 論 自 由 但 是, 民 建 聯 現 在 卻 可 以 不 讓 民 主 黨 進 入, 工 聯 會 可 以 不 讓 某 某 人 進 入 這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又 或 是 民 主 黨 不 讓 工 聯 會 進 入 也 可 以, 這 是 絕 對 不 行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這 個 問 題 千 頭 萬 緒 但 是, 我 覺 得 立 法 會 一 天 還 有 功 能 界 別 選 舉 ( 計 時 器 響 起 )... 代 理 主 席 : 梁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梁 國 雄 議 員 : 便 無 法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陳 健 波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本 港 人 口 由 年 代 開 始 不 斷 上 升, 大 量 私 人 大 廈 亦 由 當 時 開 始 相 繼 落 成 時 至 今 天, 當 年 建 成 的 大 廈 都 已 有 四 五 十 年 樓 齡, 難 免 出 現 老 化 現 象, 當 中 更 有 不 少 大 廈 欠 缺 妥 善 管 理, 甚 至 完 全 沒 有 管 理 在 日 久 失 修 的 情 況 下, 近 年 開 始 不 時 發 生 大 廈 石 屎 剝 落 導 致 途 人 受 傷 的 意 外, 令 這 些 失 修 大 廈 成 為 都 市 的 計 時 炸 彈 為 了 避 免 炸 彈 爆 發, 政 府 決 定 大 力 鼓 勵 大 廈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承 擔 大 廈 的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現 時 全 港 約 有 四 萬 多 幢 私 人

21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07 大 廈, 其 中 約 有 一 萬 七 千 六 百 多 幢 大 廈 共 成 立 了 九 千 六 百 多 個 法 團, 而 每 年 仍 有 約 250 個 新 法 團 成 立 法 團 成 立 後, 大 廈 的 管 理 工 作 自 然 有 所 改 善, 但 由 於 法 團 在 大 廈 管 理 上 擁 有 很 大 權 力, 亦 控 制 了 大 廈 的 財 政 資 源, 自 然 容 易 引 起 貪 污 及 管 理 上 的 糾 紛, 造 成 不 少 流 弊 事 實 上, 在 政 府 的 推 動 下, 法 團 只 會 不 斷 增 加, 所 產 生 的 流 弊 亦 會 越 來 越 多, 政 府 實 有 必 要 檢 討 現 行 法 例, 一 方 面 增 加 對 法 團 的 支 援, 同 時 亦 加 強 對 法 團 的 監 管 政 府 一 方 面 鼓 吹 成 立 法 團, 但 卻 一 直 未 能 為 法 團 提 供 足 夠 協 助, 而 且 在 鼓 勵 成 立 法 團 的 同 時, 亦 無 向 相 關 業 主 充 分 解 釋 法 團 成 立 後 所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和 風 險 其 實, 政 府 亦 有 作 出 一 些 協 助 法 團 的 工 作, 包 括 設 立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顧 問 小 組, 以 及 推 出 大 廈 管 理 專 業 顧 問 服 務 計 劃 等, 但 負 責 主 要 相 關 工 作 的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聯 絡 主 任 卻 只 得 120 人, 由 這 120 人 處 理 四 萬 多 幢 私 人 大 廈 的 管 理 問 題, 實 際 可 以 提 供 的 協 助 自 然 有 限 而 且, 單 單 處 理 每 年 接 獲 的 平 均 約 宗 大 廈 管 理 糾 紛 求 助 個 案, 可 能 已 令 他 們 疲 於 奔 命 政 府 既 然 大 力 推 動 成 立 法 團, 定 然 有 責 任 為 法 團 提 供 更 全 面 和 更 到 位 的 協 助, 而 最 簡 單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大 幅 增 加 聯 絡 主 任 的 人 手, 直 接 派 遣 他 們 協 助 各 個 法 團 好 好 處 理 各 項 管 理 問 題 政 府 在 鼓 勵 成 立 法 團 時, 一 直 強 調 事 成 後 的 好 處, 務 求 業 主 願 意 挺 身 協 助 組 織, 可 說 是 好 話 說 盡 但 是, 根 據 地 區 人 士 所 作 反 映, 當 局 對 於 成 立 法 團 後 所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及 風 險, 以 至 可 能 出 現 的 紛 爭, 往 往 是 輕 輕 帶 過 成 立 法 團 對 社 會 而 言 當 然 是 好 事, 但 對 於 滿 腔 熱 誠 的 業 主, 如 在 他 們 未 有 充 分 瞭 解 所 涉 風 險 及 責 任 ( 包 括 法 律 責 任 ) 的 情 況 下, 便 鼓 勵 他 們 成 立 法 團, 則 顯 然 有 不 公 平 之 處, 而 近 年 亦 曾 出 現 法 團 委 員 因 擔 心 要 負 上 法 律 責 任 而 決 定 辭 職 的 個 案 我 認 為 政 府 在 鼓 勵 成 立 法 團 的 同 時, 亦 應 全 面 解 釋 所 涉 及 的 風 險 和 責 任, 不 應 因 為 擔 心 會 打 擊 業 主 的 熱 誠 便 避 而 不 談 更 重 要 的 是, 當 局 應 設 法 協 助 業 主 解 決 疑 難, 因 為 只 要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自 然 可 以 減 低 業 主 所 需 承 擔 的 風 險 政 府 現 正 全 面 檢 討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當 中 有 部 分 問 題 獲 得 大 家 的 關 注, 特 別 是 希 望 在 檢 討 時 能 進 一 步 考 慮 目 前 對 法 團 運 作 缺 乏 有 效 監 管, 導 致 貪 腐 違 法 情 況 叢 生 的 現 象, 而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問 題 是 財 政 問 題 老 實 說, 法 團 擁 有 的 財 政 大 權 的 確 極 容 易 引 致 貪 污 問 題 眾 所 周 知, 一 般 大 廈 往 往 有 數 十 萬 至 數 百 萬 元 的 常 用 及 備 用 基 金, 規 模 大 的 屋 苑 甚 至 會 有 過 千 萬 甚 至 上 億 元 款 項, 這 是 業 主 的 共 同 資 產, 但 對 不 法 之 徒 來 說 則 是 一 大 塊 肥 豬 肉 法 團 的 核 心 委 員 如 果 心 術 不 正,

212 570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的 確 有 機 會 可 以 上 下 其 手, 而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在 偵 查 時 卻 往 往 有 一 定 難 度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會 不 時 與 廉 署 合 作, 舉 辦 有 關 誠 信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的 宣 傳 活 動, 但 宣 傳 工 作 的 成 效 始 終 有 限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藉 着 是 次 檢 討 法 例 的 機 會, 研 究 加 強 監 管 財 政 開 支 的 情 況 或 增 加 財 政 開 支 的 透 明 度, 以 減 低 貪 污 風 險 另 一 項 我 認 為 需 要 研 究 的 問 題 是 授 權 書 制 度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業 主 在 舉 行 業 主 大 會 時 可 採 用 授 權 書 的 方 式, 委 任 代 表 出 席 會 議 及 投 票, 而 政 府 更 備 有 標 準 格 式 的 授 權 書 供 業 主 使 用 使 用 授 權 書 的 目 的 是 方 便 業 主 大 會 容 易 達 到 法 定 人 數, 又 或 可 就 重 要 事 項 順 利 作 出 表 決 不 過, 這 類 授 權 書 亦 產 生 不 少 流 弊, 例 如 取 得 足 夠 授 權 書 的 人 士 可 在 投 票 中 獲 勝, 但 這 結 果 卻 未 必 符 合 大 多 數 業 主 的 預 期, 因 為 作 出 授 權 的 人 可 能 根 本 不 知 道 代 表 他 的 人 會 如 何 投 票, 又 或 作 出 授 權 的 人 可 能 是 長 者, 對 法 團 事 務 根 本 一 無 所 知, 只 是 礙 於 情 面 而 作 出 授 權, 於 是 最 終 引 發 重 重 矛 盾, 甚 至 出 現 操 控 等 情 況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研 究 改 革 授 權 書 制 度, 以 加 強 其 透 明 度, 例 如 把 現 行 全 權 授 權 的 方 式 改 為 列 明 授 權 項 目, 甚 至 列 明 投 贊 成 還 是 反 對 票, 以 減 低 可 能 引 發 的 糾 紛 我 謹 此 陳 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謝 偉 俊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有 關 今 天 這 項 議 題, 多 位 同 事 已 經 從 不 同 角 度 指 出 了 很 多 實 質 及 前 線 的 問 題 我 相 信 任 何 稍 有 地 區 工 作 經 驗, 甚 至 有 法 律 背 景 的 議 員, 都 經 常 被 要 求 參 與 地 區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事 務 及 提 供 意 見, 有 時 候 甚 至 要 排 解 糾 紛 這 些 情 況 是 大 家 司 空 見 慣 的 了 多 位 同 事 剛 才 指 出 了 很 多 原 因, 當 中 很 多 甚 至 是 未 必 可 以 解 決 的 梁 國 雄 議 員 剛 才 說 有 病 毒 籠 罩 香 港, 我 相 信 籠 罩 本 會 的 病 毒 已 傳 染 到 社 區, 以 致 很 多 時 候, 那 種 謾 罵 式 或 不 相 信 任 何 人, 甚 至 完 全 不 談 合 作 不 談 文 明 不 說 道 理 的 處 事 方 式, 越 來 越 多 出 現 在 社 區 我 再 說 一 次, 只 要 落 區 參 與 法 團 的 工 作, 很 多 時 候 便 可 體 會 我 所 說 的 情 況 法 團 本 來 不 應 該 有 反 貪 污 或 誹 謗 的 指 控, 但 很 奇 怪, 很 多 這 類 案 件 就 是 源 自 這 些 法 團 當 然, 很 多 時 候, 一 旦 情 急 或 遇 有 意 氣 之 爭 時,

21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09 便 會 出 現 要 向 ICAC 控 告 某 人, 又 或 是 要 控 告 某 人 誹 謗 等 情 況, 但 當 大 家 知 道 要 求 法 庭 處 理 糾 紛 所 涉 及 的 費 用 是 教 人 吃 驚 時, 爭 拗 一 輪 後 事 情 便 不 了 了 之, 惟 當 中 的 困 難 及 矛 盾, 始 終 無 法 解 決 代 理 主 席, 我 恐 怕 不 能 提 出 任 何 實 質 及 具 體 意 見, 馬 上 處 理 這 個 問 題 不 過, 基 於 實 質 經 驗, 我 或 許 可 以 提 出 數 個 觀 察 點, 供 大 家 考 慮 我 同 意 是 時 候 考 慮 制 訂 一 個 比 較 實 質 方 便 及 可 行 的 機 制, 盡 快 盡 量 簡 單 處 理 這 類 糾 紛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同 事 要 中 立, 他 們 都 很 辛 苦 他 們 當 然 熟 悉 大 廈 管 理 的 一 般 做 法, 但 對 於 法 律, 特 別 是 訴 訟 或 爭 議, 很 多 時 候 他 們 並 沒 有 足 夠 能 力 處 理 至 於 找 律 師 或 議 員 協 助, 原 意 可 能 是 想 解 決 問 題, 但 很 多 時 候 反 而 衍 生 更 多 問 題, 因 為 公 民 黨 及 民 建 聯 的 律 師 意 見 往 往 可 能 不 同, 亦 有 不 同 人 士 支 持, 特 別 現 在 還 有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梁 國 雄 現 象 公 道 起 見, 或 許 應 說 是 激 進 派 現 象 令 本 來 無 事 的 地 方 出 現 了 更 多 問 題 另 有 一 種 說 法 是 得 法 團, 得 天 下, 從 政 治 角 度 來 說, 這 也 是 兵 家 必 爭 之 地, 令 問 題 變 得 更 難 處 理 代 理 主 席, 以 上 我 指 出 了 很 多 問 題 無 論 是 結 婚, 抑 或 找 合 作 夥 伴 做 生 意, 很 多 時 候, 前 者 開 始 時 是 你 情 我 願, 宣 誓 說 了 會 一 生 一 世, 後 者 則 是 拍 晒 膊 頭, 但 也 不 斷 發 生 糾 紛, 不 斷 反 面 以 結 婚 來 說, 最 低 限 度 還 可 以 分 居, 但 小 業 主 之 間 起 了 糾 紛, 則 是 連 分 居 也 不 可 以, 被 迫 住 在 樓 上 樓 下 或 隔 鄰, 所 以, 那 種 困 難 的 確 是 很 纏 擾 人 的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經 驗, 恐 怕 是 世 界 之 冠, 因 為 眾 所 周 知, 香 港 地 少 人 多, 大 廈 向 高 空 發 展, 這 種 分 契 式 的 情 況, 世 界 上 沒 有 一 個 地 方 較 香 港 嚴 重 即 使 是 梁 美 芬 議 員 說 的 澳 洲, 當 地 有 apartment 的 大 廈 其 實 不 多, 很 多 所 謂 的 strata title, 也 只 涉 及 數 個 單 位, 但 他 們 已 經 很 均 真 地 處 理 問 題 的 而 且 確, 香 港 是 很 擠 迫, 加 上 社 會 老 化, 人 口 自 然 老 化, 而 大 廈 老 化 更 帶 來 更 多 問 題 如 果 現 在 不 處 理, 恐 怕 糾 紛 以 後 會 無 日 無 之 地 發 生, 導 致 很 多 不 必 要 的 紛 爭, 令 物 業 管 理 成 為 了 政 治 鬥 爭 的 溫 床 代 理 主 席, 政 府 或 許 可 以 考 慮 以 下 方 案 第 一, 加 強 改 善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的 條 例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當 然 要 改 善, 特 別 該 條 例 現 時 很 多 地 方 並 非 太 user friendly, 不 是 太 清 楚,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很 多 時 候 未 能 容 易 地 解 決 我 同 意 陳 健 波 議 員 剛 才 說,proxy 的 運 作 有 很 多 問 題, 究 竟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以 或 不 可 以 使 用, 不 可 以 使 用 時 又 怎 麼 辦 等, 當 事

214 571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人 很 多 時 候 也 只 能 估 計 第 二, 就 剛 才 提 到 關 於 處 理 糾 紛 而 言, 的 而 且 確 需 要 尋 找 新 機 制, 想 想 有 甚 麼 處 理 方 法 第 三,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當 接 管 人 無 法 解 決 爭 拗 時, 無 論 是 receivership 或 trustee, 是 否 可 以 委 派 一 些 較 具 公 信 力, 沒 有 政 黨 背 景 的 人, 較 公 正 地 處 理 問 題? 當 然, 我 們 明 白 這 也 並 非 fool proof, 並 非 一 定 可 行 我 們 平 時 看 到, 即 使 是 很 大 宗 的 爭 產 案, 包 括 現 時 備 受 關 注 的 某 個 慈 善 trust, 也 是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即 使 國 際 性 的 會 計 師 行, 亦 被 指 控 處 理 不 公, 所 以, 這 問 題 不 是 容 易 處 理 的 可 是, 別 無 他 法, 我 們 的 確 要 面 對, 還 要 急 切 面 對, 否 則, 正 如 我 剛 才 說, 問 題 只 會 越 來 越 嚴 重 在 這 方 面, 我 相 信 政 府 需 要 運 用 大 量 資 源, 加 大 力 度, 一 如 處 理 僭 建 問 題 那 樣, 急 不 容 緩 僭 建 問 題 已 教 政 府 難 於 處 理, 何 況 現 時 這 麼 多 人 被 迫 做 partners 被 迫 做 夫 妻, 要 他 們 一 起 處 理 糾 紛, 恐 怕 是 難 上 加 難, 但 我 們 還 是 要 處 理 的 多 謝 代 理 主 席 代 理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代 理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你 現 在 可 以 就 4 項 修 正 案 發 言 發 言 時 限 是 5 分 鐘 梁 美 芬 議 員 : 代 理 主 席, 多 謝 26 位 議 員 合 共 差 不 多 4 小 時 的 發 言, 證 明 因 物 業 管 理 而 產 生 的 紛 爭 是 全 港 各 區 面 對 的 一 大 問 題 代 理 主 席,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認 為 他 在 第 ( 一 ) 項 特 別 提 到 加 快 發 牌 規 管 的 制 度, 這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希 望 政 府 從 速 進 行 在 管 理 物 業 的 機 制 上, 梁 志 祥 議 員 提 到 在 台 灣, 參 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管 理 的 人 都 要 取 得 證 書 資 格, 我 們 在 研 究 中 亦 曾 找 到 同 樣 的 資 料, 在 這 方 面, 希 望 香 港 可 加 以 參 考 和 學 習 其 次, 毛 孟 靜 議 員 似 乎 很 不 喜 歡 生 仔 唔 湊 仔 這 種 說 法, 我 們 亦 然 我 不 知 道 她 有 否 時 間 做 功 課, 其 實 生 仔 唔 湊 仔 這 種 說 法 源 於 2001 年, 當 時 的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煥 光 回 應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形 容 催 生 法 團 只 是 生 仔 唔 湊 仔 因 此, 我 們 今 天 刻 意 重 提 這 說 法, 讓 政 府 好 好 檢 討 一 下 以 前 看 待 法 團 的 態 度

21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11 無 論 如 何, 我 認 為 最 重 要 的 是 實 際 建 議 我 認 為 在 鍾 樹 根 議 員 和 胡 志 偉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中, 有 數 點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特 別 是 如 何 有 機 會 修 改 公 契 的 機 制, 我 認 為 政 府 是 不 能 迴 避 的, 應 該 以 三 部 曲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來 考 慮 現 時 面 對 的 問 題 短 期 方 面, 像 我 們 剛 才 提 及 的 黃 埔 花 園 或 愉 景 新 城 這 類 大 型 屋 苑, 只 有 一 份 公 契, 但 卻 紛 爭 不 斷 在 現 時 的 法 律 框 架 下, 我 們 可 以 協 助 這 些 大 型 屋 苑, 在 其 業 主 委 員 會 ( 業 委 會 ) 下 制 訂 一 些 內 部 約 章, 由 管 理 處 自 願 與 業 主 作 君 子 之 約, 並 由 政 府 人 員 見 證 約 章 的 內 容 包 括 大 型 屋 苑 可 以 分 期 管 理 ; 或 承 諾 商 場 的 業 主 一 定 要 出 席 業 委 會 的 會 議, 令 業 委 會 的 會 議 不 會 因 為 商 場 代 表 不 出 席 而 流 會 ; 增 加 業 委 會 的 透 明 度 參 與 度, 讓 小 業 主 知 道 業 委 會 有 甚 麼 管 理 決 策 ; 甚 至 應 該 有 錄 音 紀 錄, 以 免 日 後 小 業 主 與 管 理 公 司 有 重 大 爭 拗 此 外, 管 理 公 司 應 該 承 諾 尊 重 和 執 行 業 委 會 的 決 定, 那 些 屋 苑 已 沒 有 法 團, 應 該 真 正 體 現 業 委 會 的 功 能, 設 立 透 明 問 責 的 機 制, 包 括 財 政 和 管 理 費 的 擬 訂, 現 時 有 些 屋 苑 的 管 理 費 高 達 10%, 根 本 已 遠 遠 超 出 市 場 的 水 平 我 相 信, 小 業 主 要 付 錢, 如 果 付 得 心 甘 情 願, 他 們 可 能 並 不 太 在 意 那 筆 小 小 的 費 用, 最 重 要 的 是 付 得 心 甘 情 願, 而 不 是 天 天 氣 頂, 付 了 錢 後, 那 些 錢 日 後 可 能 反 被 用 來 控 告 自 己 所 以, 就 這 方 面, 我 認 為 應 該 從 短 期 方 向 來 嘗 試 解 決 這 些 不 平 等 公 契 的 問 題 第 二, 關 於 修 改 公 契 的 機 制, 我 認 為 是 應 該 探 討 的 第 三, 修 例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所 需 的 時 間 會 長 一 點, 但 我 仍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正 面 考 慮 設 立 一 個 有 效 的 仲 裁 機 制 我 也 與 HKIA 商 討 過, 他 們 認 為 這 會 給 予 小 業 主 和 大 業 主 多 一 個 option, 多 一 個 選 擇, 在 簽 訂 管 理 協 議 時 自 行 加 入 仲 裁 條 款 我 認 為 這 些 做 法 可 以 為 實 在 解 決 問 題, 帶 來 曙 光 對 於 日 前 發 表 的 中 期 報 告, 我 認 為 是 一 份 溫 溫 吞 吞 的 報 告, 完 全 沒 有 對 症 下 藥 除 了 今 天 多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實 際 建 議 外, 我 們 還 可 以 參 考 外 國 的 經 驗 報 告 內 也 重 複 提 到 仲 裁 及 其 他 一 些 做 法, 連 審 裁 處 也 被 認 為 是 不 好 的, 我 認 為 這 實 在 是 太 保 守 我 希 望 局 長 真 的 可 以 突 破 以 往 的 局 限, 今 屆 能 在 物 業 紛 爭 管 理 方 面 作 出 更 大 的 突 破 代 理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代 理 主 席, 我 十 分 感 謝 各 位 議 員 的 發 言 各 位 議 員 就 如 何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的 運 作 提 供 了 寶 貴 意

216 571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見 正 如 我 在 開 場 發 言 中 已 提 到,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正 進 行 檢 討, 並 已 發 表 中 期 報 告, 檢 討 委 員 會 一 定 會 認 真 考 慮 議 員 的 意 見, 綜 合 分 析, 然 後 納 入 最 終 的 建 議 中 現 在 我 就 議 員 談 及 的 事 項 作 一 些 回 應 :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為 業 主 提 供 的 各 項 支 援 措 施, 一 方 面 旨 在 加 強 業 主 管 理 樓 宇 的 能 力, 另 一 方 面 亦 希 望 透 過 專 家 意 見 和 調 解 服 務 等 措 施, 遇 到 有 紛 爭 發 生 時 可 以 盡 快 妥 善 解 決 我 們 推 出 了 一 系 列 支 援 各 持 份 者 的 措 施, 增 強 業 主 對 法 團 工 作 的 認 識 例 如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管 理 委 員 會 菁 英 領 導 研 習 班, 便 是 我 們 分 別 與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及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合 辦, 為 義 務 參 與 大 廈 管 理 事 務 及 在 法 團 擔 任 要 職 的 業 主, 提 供 由 專 上 學 院 授 課 的 系 統 性 培 訓 課 程, 使 他 們 具 備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專 業 知 識, 能 更 有 信 心 進 行 工 作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我 們 亦 為 完 成 研 習 班 的 畢 業 學 員 組 成 大 廈 管 理 之 友, 定 期 安 排 聚 會 和 活 動, 包 括 邀 請 專 業 人 士 主 持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專 題 講 座, 讓 各 成 員 與 專 業 人 士 其 他 業 主 及 管 委 會 委 員 切 磋 交 流, 在 全 港 各 區 推 動 妥 善 管 理 大 廈 的 文 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一 直 推 行 的 措 施 加 強 業 主 和 法 團 管 理 大 廈 的 能 力, 目 的 是 為 了 盡 量 減 少 相 關 各 方 的 糾 紛 正 如 郭 榮 鏗 議 員 所 說, 我 們 不 希 望 大 廈 管 理 的 糾 紛 動 輒 要 鬧 上 法 庭 以 訴 訟 方 式 解 決 糾 紛, 往 往 費 用 高 昂, 而 且 需 時 甚 久, 因 此, 政 府 一 直 鼓 勵 業 主 透 過 溝 通 或 調 解 來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的 糾 紛, 尋 求 共 贏 的 解 決 方 案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民 政 處 ) 的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除 了 處 理 有 關 大 廈 管 理 的 查 詢 和 投 訴, 鼓 勵 業 主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解 決 彼 此 的 紛 爭 外, 亦 會 轉 介 有 需 要 的 業 主 到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9 個 物 業 管 理 諮 詢 中 心, 免 費 約 見 律 師, 尋 求 專 業 法 律 意 見 在 這 些 努 力 協 調 下, 大 部 分 個 案 都 可 以 通 過 加 強 各 方 溝 通 而 獲 得 解 決 鍾 樹 根 議 員 和 葉 國 謙 議 員 都 提 到 一 廈 多 法 團 及 多 廈 一 法 團 的 問 題 一 般 法 團 是 根 據 一 份 大 廈 公 契, 一 個 法 團 的 法 例 規 定 而 成 立 一 廈 多 法 團 的 問 題 主 要 是 因 為 個 別 較 舊 的 大 廈 由 多 份 大 廈 公 契 所 規 範, 不 同 法 團 的 業 主 就 如 何 分 擔 大 廈 的 管 理 責 任, 例 如 維 修 及 管 理 費 等, 容 易 引 起 爭 議

21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13 民 政 事 務 局 成 立 的 檢 討 委 員 會 研 究 了 有 關 問 題, 並 認 為 要 減 少 這 些 爭 議, 一 種 可 行 的 做 法 是 由 這 些 大 廈 的 各 個 法 團 委 派 代 表, 組 成 聯 合 管 理 委 員 會, 一 同 管 理 大 廈 內 的 公 用 部 分 聯 合 管 理 委 員 會 達 成 共 識 後, 可 以 由 各 個 法 團 根 據 各 自 的 大 廈 公 契 規 定 而 行 事 民 政 處 會 繼 續 提 供 協 助, 幫 助 化 解 各 方 面 的 分 歧 至 於 多 廈 一 法 團 是 現 今 大 廈 管 理 的 普 遍 現 象, 特 別 是 多 幢 大 廈 有 共 同 的 設 施, 例 如 停 車 場 或 屋 苑 會 所 等 檢 討 委 員 會 注 意 到, 如 果 硬 性 規 定 一 個 法 團 只 可 以 管 理 一 座 大 廈, 可 能 並 不 符 合 現 今 的 樓 宇 管 理 模 式 多 位 議 員 亦 提 到 有 些 大 廈 公 契 存 有 不 公 平 條 款 大 廈 公 契 是 業 主 經 理 人 和 發 展 商 之 間 的 私 人 合 約, 列 明 締 約 各 方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議 員 提 到 公 契 有 不 公 平 條 款 的 例 子, 例 如 不 公 平 地 分 配 業 主 和 發 展 商 之 間 持 有 的 管 理 份 數 及 不 可 分 割 份 數, 因 此 建 議 可 否 引 入 機 制 來 修 訂 這 些 條 款 我 們 要 注 意 的 是, 與 所 有 私 人 合 約 一 樣, 締 約 的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未 經 其 他 各 方 同 意, 不 得 單 方 面 修 改 公 契 的 任 何 條 款 這 既 然 是 合 約 法 的 一 個 重 要 原 則, 我 們 便 必 須 審 慎 處 理 如 果 我 們 引 入 修 訂 公 契 的 機 制, 必 須 小 心 考 慮 機 制 對 產 權 的 影 響, 以 及 如 何 確 保 因 修 訂 公 契 而 受 影 響 的 業 主 或 反 對 修 訂 公 契 的 業 主 可 以 獲 得 適 當 保 障 條 例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在 進 行 下 階 段 的 工 作 時 深 入 研 究 這 事 情 王 國 興 議 員 建 議 新 批 住 宅 用 地 賣 地 條 款 應 該 作 出 限 制, 發 展 商 的 商 場 和 停 車 場 等 業 權 份 數 不 可 超 過 50% 我 們 從 地 政 總 署 方 面 瞭 解 到, 綜 合 商 住 大 廈 的 業 權 份 數 會 以 公 平 原 則 分 配, 一 般 參 考 法 律 諮 詢 及 田 土 轉 易 通 函 第 64 號 附 連 的 大 廈 公 契 指 引 第 6 項 的 要 求, 在 分 配 各 有 關 單 位 ( 不 論 是 商 用 或 住 宅 等 ) 的 不 分 割 份 數 時, 須 根 據 有 關 單 位 樓 面 總 面 積 與 整 個 發 展 項 目 樓 面 總 面 積 之 間 的 比 例 分 配 ; 至 於 一 般 由 發 展 商 持 有 的 公 用 地 方, 所 佔 的 不 分 割 份 數 並 非 按 面 積 計 算, 只 會 佔 很 少 的 份 數, 份 數 遠 低 於 住 宅 單 位 新 批 住 宅 用 地 的 地 契 都 訂 有 地 段 上 可 建 的 最 高 總 樓 面 面 積 及 最 高 住 宅 用 途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一 般 而 言, 住 宅 用 途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比 例 較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大, 一 般 高 於 發 展 項 目 總 樓 面 面 積 50% 故 此, 住 宅 單 位 的 不 分 割 份 數 應 會 高 於 發 展 項 目 總 不 可 分 割 份 數 的 50%

218 571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關 於 黃 埔 花 園 成 立 法 團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民 政 處 一 直 為 有 意 成 立 法 團 的 黃 埔 花 園 業 主 提 供 協 助, 就 成 立 法 團 的 程 序 提 供 意 見 及 所 需 的 資 料 由 於 大 型 私 人 屋 苑 的 業 主 人 數 眾 多, 業 主 之 間 的 溝 通 和 聯 絡 確 實 較 為 困 難 民 政 處 的 同 事 曾 出 席 多 場 關 於 成 立 法 團 的 簡 介 會, 盡 量 讓 黃 埔 花 園 內 所 有 業 主 都 瞭 解 成 立 法 團 的 程 序 法 團 的 權 責 和 相 關 事 宜 近 日, 有 業 主 表 示 已 取 得 超 過 5% 業 權 份 數 的 業 主 提 名 委 任 他 為 業 主 會 議 召 集 人, 民 政 處 已 指 派 具 有 豐 富 大 廈 管 理 經 驗 的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直 接 與 召 集 人 聯 絡 我 明 白 議 員 認 為 應 降 低 成 立 法 團 所 需 業 權 份 數 的 主 張, 我 們 會 認 真 予 以 考 慮 關 於 公 契 經 理 人 酬 金 的 問 題, 檢 討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中 提 到, 如 果 法 團 能 夠 切 實 行 使 終 止 委 任 公 契 經 理 人 的 權 利, 同 時 提 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由 市 場 機 制 釐 定 均 衡 價 格 會 較 為 可 取 正 如 李 慧 琼 議 員 提 到,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於 進 行 下 一 階 段 工 作 時 詳 細 研 究 這 問 題, 而 政 府 建 議 的 物 業 管 理 行 業 規 管 制 度 亦 將 有 助 提 高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運 作 的 透 明 度, 相 信 應 可 就 公 契 經 理 人 酬 金 的 事 宜 提 出 合 理 的 建 議 梁 志 祥 議 員 反 映 了 一 些 獨 立 屋 屋 苑 的 業 主 要 求 政 府 提 供 法 律 架 構, 讓 他 們 可 以 成 立 類 似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組 織, 以 加 強 屋 苑 的 監 察 和 管 理 但 是, 把 管 理 多 層 大 廈 的 概 念 直 接 套 用 於 管 理 獨 立 屋 屋 苑 並 不 容 易, 因 為 獨 立 屋 屋 苑 的 業 主 是 每 個 地 段 的 唯 一 擁 有 人, 他 們 不 會 與 其 他 業 主 共 同 擁 有 屋 苑 的 土 地 或 物 業, 也 不 像 多 層 大 廈 的 業 主 那 般 擁 有 不 可 分 割 業 權 的 份 數 獨 立 屋 屋 苑 內 被 視 為 公 用 部 分 的 地 方 只 供 業 主 使 用, 業 權 仍 然 由 發 展 商 擁 有 因 此, 管 理 和 維 修 公 用 部 分 的 責 任 仍 然 由 發 展 商 承 擔 多 層 大 廈 單 位 跟 獨 立 屋 屋 苑 在 業 權 結 構 擁 有 權 性 質 及 管 理 方 式 上 都 有 基 本 分 別 很 多 獨 立 屋 屋 苑 的 業 主 已 成 立 其 他 組 織, 例 如 業 主 委 員 會, 以 更 妥 善 管 理 他 們 的 物 業 關 於 競 爭 條 例, 該 條 例 已 於 去 年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準 備 落 實 條 例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籌 組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和 競 爭 事 務 審 裁 處 ( 審 裁 處 ) 根 據 競 爭 條 例, 將 會 處 理 合 謀 訂 定 價 錢 承 辦 商 圍 標 等 嚴 重 反 競 爭 行 為 司 法 機 構 亦 會 手 擬 備 關 於 審 裁 處 聆 訊 的 附 屬 法 例, 並 且 作 出 其 他 所 需 安 排, 以 便 準 備 審 裁 處 全 面 運 作 當 局 會 在 一 切 準 備 工 作 完 成 後 全 面 實 施 競 爭 條 例

21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15 民 政 事 務 局 成 立 的 檢 討 委 員 會 將 會 展 開 下 一 階 段 的 工 作, 檢 討 如 何 透 過 修 訂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解 決 大 廈 管 理 的 問 題, 並 就 加 強 法 團 運 作 及 保 障 業 主 的 權 益 提 出 建 議, 再 加 上 正 積 極 籌 備 物 業 管 理 發 牌 制 度 的 工 作, 我 們 相 信 這 些 措 施 能 有 效 提 升 樓 宇 管 理 的 質 素, 使 市 民 能 享 有 更 優 質 的 居 住 環 境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請 你 動 議 修 正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議 案 王 國 興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刪 除 鑒 於 長 久 以 來, 並 以 私 人 多 層 大 廈 管 理 長 久 以 來 都 是 社 區 內 其 中 一 個 最 複 雜 的 議 題 代 替 ; 在 屋 苑 就 之 後 加 上 因 ; 在 有 些 是 之 後 刪 除 因 為 ; 在 甚 至 之 後 加 上 有 ; 在 情 況 之 後 刪 除 叢 生, 並 以 出 現 ; 就 此 代 替 ; 及 在 緊 接 句 號 之 前 加 上 ; 具 體 措 施 應 包 括 :( 一 ) 加 快 發 牌 規 管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的 立 法 進 度, 盡 快 將 條 例 草 案 呈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 二 ) 於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下 就 物 業 管 理 糾 紛 個 案 提 供 早 期 及 專 門 的 大 廈 管 理 調 解 服 務, 以 及 早 解 決 糾 紛, 同 時 研 究 建 議 成 立 專 責 處 理 所 有 涉 及 建 築 物 管 理 訴 訟 的 審 裁 處 ;( 三 ) 檢 視 新 批 住 宅 用 地 的 賣 地 條 款 標 準 或 準 則, 限 制 發 展 商 在 計 算 屋 苑 的 商 場 停 車 場 等 設 施 及 私 家 道 路 後 的 總 業 權 不 可 超 過 50%, 從 而 令 小 業 主 可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減 少 發 展 商 在 物 業 管 理 上 的 獨 裁 或 控 制 ;( 四 ) 盡 快 就 競 爭 條 例 落 實 工 作, 並 加 強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對 涉 及 物 業 管 理 的 反 競 爭 行 為 的 意 識, 如 合 謀 定 價 或 圍 標 等, 使 競 爭 條 例 正 式 生 效 時 可 杜 絕 相 關 行 為 ; 及 ( 五 ) 大 幅 增 加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處 理 大 廈 管 理 的 前 線 人 手, 而 該 等 人 手 應 與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所 服 務 的 多 層 私 人 樓 宇 數 目 相 配 合, 包 括 增 加 各 區 大 廈 管 理 的 聯 絡 主 任 數 目 及 資 源, 從 而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提 供 更 深 入 和 仔 細 的 專 業 支 援

220 571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王 國 興 議 員 就 梁 美 芬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盧 偉 國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盧 偉 國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5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李 國 麟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吳 亮 星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贊 成 謝 偉 銓 議 員 反 對 何 俊 仁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及 盧 偉 國 議 員 棄 權

22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17 地 方 選 區 : 李 卓 人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及 張 超 雄 議 員 贊 成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棄 權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11 人 贊 成,1 人 反 對,11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3 人 出 席,11 人 贊 成,11 人 棄 權 由 於 議 題 未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被 否 決 主 席 : 毛 孟 靜 議 員, 請 動 議 你 的 修 正 案 毛 孟 靜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修 正 梁 美 芬 議 員 的 議 案 毛 孟 靜 議 員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長 久 以 來 之 前 刪 除 鑒 於 ; 在 因 為 之 後 加 上 大 地 產 商 以 第 一 手 業 主 身 份, 透 過 控 制 屋 苑 公 共 地 方 業 權, 欺 壓 ; 在 小 業 主 之 後 加 上, 令 其 ; 及 在 叢 生, 之 後 加 上 部 分 屋 苑 即 使 成 立 了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但 由 於 大 地 產 商 以 第 一 手 業 主 身 份, 控 制 屋 苑 主 要 業 權, 令 居 民 無 法 更 換 大 地 產 商 擁 有 的 管 理 公 司 ; 就 此, ( 梁 君 彥 議 員 舉 手 示 意 要 動 議 議 案 )

222 571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讓 我 先 處 理 梁 君 彥 議 員 現 在 要 動 議 的 議 案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若 稍 後 就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或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梁 君 彥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是 否 有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命 令 若 稍 後 就 改 善 物 業 管 理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運 作 所 提 出 的 議 案 或 修 正 案 再 進 行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須 在 鐘 聲 響 起 1 分 鐘 後 進 行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毛 孟 靜 議 員 就 梁 美 芬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22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19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盧 偉 國 議 員 起 立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主 席 : 盧 偉 國 議 員 要 求 記 名 表 決 表 決 鐘 會 響 1 分 鐘 主 席 : 現 在 開 始 表 決 主 席 : 請 各 位 議 員 核 對 所 作 的 表 決 如 果 沒 有 問 題, 現 在 停 止 表 決, 顯 示 結 果 功 能 團 體 : 何 俊 仁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馮 檢 基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 黃 定 光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陳 健 波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葉 國 謙 議 員 何 俊 賢 議 員 姚 思 榮 議 員 莫 乃 光 議 員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潘 兆 平 議 員 及 鄧 家 彪 議 員 贊 成 林 健 鋒 議 員 梁 君 彥 議 員 及 盧 偉 國 議 員 反 對 吳 亮 星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及 謝 偉 銓 議 員 棄 權

224 572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地 方 選 區 :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湯 家 驊 議 員 何 秀 蘭 議 員 陳 克 勤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梁 志 祥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贊 成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沒 有 表 決 主 席 宣 布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4 人 出 席,18 人 贊 成,3 人 反 對,3 人 棄 權 ; 而 經 由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議 員, 有 25 人 出 席,24 人 贊 成 由 於 議 題 獲 得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他 於 是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鍾 樹 根 議 員, 由 於 毛 孟 靜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已 經 獲 得 通 過,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鍾 樹 根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按 照 我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進 一 步 修 正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修 正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議 案 鍾 樹 根 議 員 就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進 一 步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之 後 加 上 以 改 善 修 訂 公 契 的 機 制, 並 ; 及 在 緊 接 句 號 之 前 加 上 ; 為 加 強 保 障 小 業 主 及 租 客 權 益 提 高 樓 宇 管 理 效 率, 以 及 解 決 一 廈 多 法 團 及 多 廈 一 法 團 衍 生 的 樓 宇 管 理 問 題 等, 政 府 應 增 撥 資 源, 設 立 一 站 式 平 台, 協 助 小 業 主 及 租 客 獲 得 不 同 部 門 提 供 的 支 援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鍾 樹 根 議 員 就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修 正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22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21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胡 志 偉 議 員, 由 於 毛 孟 靜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已 經 獲 得 通 過, 你 現 在 可 以 動 議 你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我 動 議 按 照 我 經 修 改 的 修 正 案, 進 一 步 修 正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修 正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議 案 胡 志 偉 議 員 就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修 正 的 議 案 動 議 的 進 一 步 修 正 案 如 下 : 在 緊 接 句 號 之 前 加 上 ; 政 府 亦 應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一 ) 設 立 大 廈 管 理 審 裁 處, 將 現 時 土 地 審 裁 處 處 理 與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有 關 的 案 件 轉 至 大 廈 管 理 審 裁 處 處 理 ;( 二 ) 檢 討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聯 絡 主 任 的 角 色 人 手 及 工 作 量 ;( 三 ) 確 保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妥 善 履 行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賦 予 的 權 力 ;( 四 ) 設 立 修 改 不 合 理 公 契 條 款 的 機 制, 以 協 助 業 主 更 有 效 管 理 樓 宇 ; 及 ( 五 ) 積 極 研 究 設 立 審 批 機 制, 讓 小 業 主 在 分 公 契 的 情 況 下 有 權 處 理 涉 及 分 公 契 的 樓 宇 管 理 問 題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議 議 題 是 : 胡 志 偉 議 員 就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及 鍾 樹 根 議 員 修 正 的 梁 美 芬 議 員 議 案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予 以 通 過

226 572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上 述 待 決 議 題,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主 席 : 梁 美 芬 議 員, 你 現 在 還 有 51 秒 發 言 答 辯 梁 美 芬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提 及 黃 埔 花 園 這 類 大 型 屋 苑, 他 以 為 有 希 望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便 似 乎 解 決 了 所 有 問 題, 這 就 正 如 林 煥 光 當 時 說 的 那 句 話 生 了 下 來, 但 催 生 了 法 團 之 後 便 不 再 理 會 如 果 大 型 屋 苑 只 成 立 了 一 個 法 團, 正 如 剛 才 多 位 同 事 所 說, 其 實 也 可 以 預 計 到 會 產 生 多 少 問 題 因 此, 當 局 在 呼 籲 屋 苑 成 立 法 團 前, 是 否 也 應 提 醒 業 主 有 一 系 列 可 能 出 現 的 問 題? 今 天 多 位 同 事 提 出 了 多 個 方 案, 我 認 為 是 條 條 大 路 通 羅 馬 我 在 上 屆 立 法 會 提 出 的 第 一 項 議 案 辯 論 也 是 關 於 擴 大 對 中 產 人 士 的 法 律 援 助, 今 天 再 重 提 仲 裁 機 制 審 裁 處, 但 我 認 為 局 長 的 態 度 仍 是 較 保 守 我 希 望 局 長 不 要 採 取 鴕 鳥 政 策, 真 的 正 視 這 問 題, 讓 我 們 在 今 屆 立 法 會 看 到 一 些 曙 光 主 席 : 我 現 在 向 各 位 提 出 的 待 決 議 題 是 : 梁 美 芬 議 員 動 議 的 議 案, 經 毛 孟 靜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及 胡 志 偉 議 員 修 正 後, 予 以 通 過 主 席 : 現 在 付 諸 表 決, 贊 成 的 請 舉 手 ( 議 員 舉 手 )

22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723 主 席 : 反 對 的 請 舉 手 ( 沒 有 議 員 舉 手 ) 主 席 : 我 認 為 議 題 獲 得 經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產 生 及 分 區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的 兩 部 分 在 席 議 員, 分 別 以 過 半 數 贊 成 我 宣 布 經 修 正 的 議 案 獲 得 通 過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本 會 在 2013 年 4 月 1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續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晚 上 8 時 32 分 休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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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A1 附 錄 I 書 面 答 覆 政 務 司 司 長 就 田 北 俊 議 員 對 第 四 項 質 詢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書 面 答 覆 有 關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進 行 的 所 有 調 查, 如 廉 署 決 定 結 束 個 案, 均 會 向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 諮 詢 委 員 會 ) 提 交 詳 盡 報 告, 以 供 討 論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立 法 會 議 員 及 其 他 知 名 人 士, 確 保 所 有 貪 污 投 訴 均 獲 公 平 公 正 處 理 未 經 諮 詢 委 員 會 同 意, 廉 署 不 會 自 行 終 止 調 查 現 行 的 監 察 和 制 衡 機 制 一 直 運 作 暢 順, 確 保 所 有 貪 污 投 訴 均 獲 獨 立 和 公 正 的 處 理 廉 署 自 2011 年 年 底 實 施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當 中 包 括 因 應 行 政 運 作 財 務 和 法 律 要 求 及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而 編 訂 暫 擬 存 廢 期 限 表, 送 交 政 府 檔 案 處 ( 檔 案 處 ) 考 慮, 並 根 據 檔 案 處 的 批 核 結 果, 處 理 廉 署 的 檔 案 廉 署 亦 會 按 檔 案 處 的 規 定 和 指 引, 把 經 檔 案 處 鑒 定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交 予 檔 案 處 作 永 久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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