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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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2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B.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9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4 550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1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德 成 先 生,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6 550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公 司 ( 修 改 財 務 報 表 及 報 告 ) 規 例... 34/2013 公 司 ( 披 露 董 事 利 益 資 料 ) 規 例... 35/ 年 娛 樂 特 別 效 果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36/ 年 圖 書 館 指 定 ( 修 訂 )( 第 3 號 ) 令... 37/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文 娛 中 心 )( 修 訂 附 表 13) 令... 38/ 年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公 告... 39/ 年 道 路 交 通 ( 交 通 管 制 )( 指 定 禁 區 及 限 制 區 ) ( 修 訂 ) 公 告... 40/2013 其 他 文 件 第 84 號 語 文 基 金 截 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第 85 號 二 一 二 至 一 三 年 度 第 三 季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所 作 出 的 修 改 報 告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2-13 號 報 告

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3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1.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最 近 有 內 地 高 層 官 員 表 示, 期 待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要 確 保 愛 國 愛 港 力 量 在 香 港 長 期 執 政, 以 及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一 定 要 有 篩 選 ; 這 些 言 論 引 起 香 港 社 會 廣 泛 關 注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會 否 設 有 預 選 機 制, 阻 撓 與 中 央 當 局 持 不 同 政 見 的 人 士 成 為 候 選 人 另 一 方 面,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訂 明 :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最 終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i) 提 名 委 員 會 如 何 產 生 和 如 何 組 合 才 算 是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ii) 按 照 提 名 須 按 民 主 程 序 作 出 的 規 定, 提 名 是 否 必 須 經 表 決 方 式 作 出, 還 是 只 須 採 取 類 似 過 往 的 做 法, 任 何 人 只 要 獲 得 提 名 委 員 會 某 個 百 分 比 的 委 員 提 名 便 可 成 為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候 選 人 (iii)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是 否 指 由 香 港 市 民 一 人 一 票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以 及 (iv) 香 港 市 民 對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理 解, 與 內 地 官 員 的 理 解 是 否 有 差 距 ; ( 二 ) 當 局 在 制 訂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提 名 程 序 時, 會 否 加 入 篩 選 機 制, 令 不 同 政 見 的 人 士 不 能 成 為 候 選 人 ; 如 會, 理 據 為 何 ; 如 不 會, 有 何 準 則 確 保 提 名 程 序 不 會 阻 撓 不 同 政 見 人 士 成 為 候 選 人 ; 及 ( 三 ) 當 局 將 於 何 時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的 產 生 辦 法 展 開 公 眾 諮 詢 ; 會 否 諮 詢 市 民 提 名 程 序 應 否 包 含 篩 選 機 制, 以 及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中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按 民 主 程 序 和 普 選 產 生 的 規 定, 是 否 需 要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所 載 的 普 及 而 平 等 原 則?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涂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回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2007 年 12 月 通 過 的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2012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及 有 關

8 550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普 選 問 題 的 決 定 (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 已 訂 明,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普 選 產 生 的 辦 法 時, 須 組 成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參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現 行 規 定 組 成 提 名 委 員 會 須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產 生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全 體 合 資 格 選 民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特 區 政 府 會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以 及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就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時 的 具 體 提 名 和 選 舉 安 排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目 前, 特 區 政 府 未 有 既 定 方 案, 在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特 區 政 府 會 仔 細 聆 聽 社 會 各 界, 包 括 立 法 會, 就 有 關 議 題 所 發 表 的 意 見 ( 三 ) 正 如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表 明, 特 區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就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及 2016 年 立 法 會 的 選 舉 辦 法 展 開 廣 泛 諮 詢, 並 啟 動 憲 制 程 序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喬 曉 陽 不 單 說 愛 國 愛 港, 更 說 不 能 接 受 由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當 特 首 他 進 一 步 說 要 提 名 委 員 會 判 斷 誰 是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其 次 便 由 市 民 判 斷, 再 由 中 央 判 斷 是 否 任 命 有 關 人 士 我 想 問 局 長, 究 竟 基 本 法 哪 一 條 訂 明 這 3 個 所 謂 的 判 斷? 是 否 經 過 中 央 這 樣 篩 選 後, 市 民 只 可 選 擇 阿 華 阿 波 或 阿 英? 這 究 竟 是 由 中 央 選 特 首, 抑 或 由 市 民 選 特 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時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人 士 就 普 選 議 題 有 不 同 意 見 和 聲 音, 特 區 政 府 會 細 心 聆 聽 各 方 面 的 聲 音 涂 議 員 剛 才 所 提 出 的 一 些 細 節 問 題, 我 相 信 將 來 在 諮 詢 和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時 必 定 會 有 討 論 不 過, 在 此 之 前, 我 們 誠 意 希 望 聽 到 各 方 所 表 達 的 不 同 聲 音 何 俊 賢 議 員 : 坊 間 近 日 出 現 了 一 種 情 況, 便 是 很 多 朋 友 以 這 件 事 偷 換 概 念, 用 詞 上 也 有 混 淆, 所 以, 政 府 將 來 要 就 這 些 問 題 作 出 澄 清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當 局 如 何 看 待 現 時 坊 間 有 言 論 指 將 來 會 篩 掉 某 些 參 選 人, 亦 即 所 進 行 的 會 是 假 普 選 的 說 法?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訂 明 特 首 的 年 齡 限 制 和 國 籍 要 求, 這 些 又 是 否 所 謂 的 篩 選 呢? 若 否, 當 局 如 何 向 市 民 解 釋 清 楚, 為 特 首 候 選 人 設 定 的 必 備 條 件 跟 篩 選 之 間 的 分 別 呢? 希 望 政 府 回 答

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反 映 了 社 會 上 已 有 不 同 角 度 的 看 法 和 聲 音, 我 們 是 聽 到 這 些 意 見 的 然 而, 我 們 將 會 在 諮 詢 期 間 再 作 廣 泛 討 論, 希 望 社 會 上 能 有 多 一 些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黃 定 光 議 員 : 據 我 瞭 解, 中 央 官 員 提 到 特 首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這 是 一 個 原 則 和 立 場, 並 非 法 律 條 文 就 此, 當 局 日 後 進 行 諮 詢 和 草 擬 法 例 時, 將 如 何 把 候 選 人 須 支 持 一 國 兩 制 及 遵 守 基 本 法 的 參 選 資 格, 寫 成 法 律 條 文 的 一 部 分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當 局 將 來 在 訂 定 這 類 普 選 法 例 時, 定 會 經 過 廣 泛 諮 詢, 也 會 嚴 格 以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作 為 依 據 黃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這 類 考 慮, 我 相 信 會 帶 出 不 同 的 意 見 和 聲 音, 在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期 間, 我 們 會 有 詳 細 討 論 蔣 麗 芸 議 員 : 局 長, 自 從 前 兩 天 喬 曉 陽 發 表 了 愛 國 愛 港 的 言 論 後, 在 座 多 位 議 員 立 即 走 出 來 問 他 們 是 否 即 是 沒 有 資 格 參 選? 我 怎 樣 想 也 不 明 白, 為 何 一 提 到 愛 國 愛 港, 他 們 便 走 出 來 問 本 身 沒 有 資 格 參 選? 他 們 是 否 自 認 並 非 愛 國 愛 港 呢? 根 據 基 本 法, 提 名 委 員 會 日 後 是 按 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組 成,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座 屬 於 不 同 政 黨 的 立 法 會 議 員, 是 否 也 有 資 格 加 入 這 個 委 員 會 呢? 此 外, 如 果 他 們 有 興 趣, 是 否 均 有 資 格 自 行 報 名 參 選 特 首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有 關 蔣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基 本 上, 將 來 成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時, 是 可 以 參 照 現 時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方 式 至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如 何 產 生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基 本 法 訂 明 了 要 按 民 主 程 序 至 於 這 個 程 序 將 如 何 進 行, 當 中 涉 及 很 細 節 的 討 論 特 區 政 府 今 天 誠 意 希 望 聽 到 各 方 就 這 些 細 節 發 表 意 見 蔣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一 些 意 見 提 出 後, 可 能 會 引 致 另 一 些 意 見, 也 會 有 不 同 的 評 論, 這 亦 反 映 出 香 港 這 個 社 會 是 百 花 齊 放, 大 家 非 常 關 心 如 何 落 實 普 選

10 550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基 本 法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當 選 後, 必 須 由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那 麼, 如 果 一 名 跟 中 央 對 抗 要 推 翻 中 央 的 人 當 選, 會 否 獲 中 央 委 任 呢? 我 相 信 答 案 大 家 也 十 分 清 楚 最 近, 很 多 香 港 人 說, 如 果 接 受 跟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士 出 任 特 首, 中 央 政 府 是 不 會 作 出 委 任 的 因 此, 有 人 便 提 出, 提 名 委 員 會 能 否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不 會 跟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士 成 為 特 首 候 選 人? 有 關 的 言 論 和 看 法 有 否 違 反 基 本 法 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說 得 十 分 清 楚, 只 要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然 後 由 全 體 合 資 格 選 民 普 選 行 政 長 官, 最 後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有 關 的 任 命 必 定 是 一 項 實 質 性 的 任 命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劉 江 華 現 在 是 人 肉 錄 音 機, 只 是 他 沒 有 以 往 的 林 瑞 麟 那 麼 醒 目, 他 有 少 許 窒 這 些 問 題 基 本 上 他 是 無 法 回 答 的, 對 嗎? 不 過, 今 天 涂 謹 申 議 員 在 這 個 議 事 堂 提 出 這 個 新 鮮 熱 辣 的 問 題, 讓 大 家 清 醒 一 下 老 兄, 哪 有 一 國 兩 制 港 人 治 港? 現 在 是 共 產 黨 說 的 算, 對 嗎?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十 分 簡 單 大 家 現 正 熱 烈 討 論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但 政 府 做 了 些 甚 麼? 是 甚 麼 也 沒 有 做 這 個 選 舉 需 要 一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他 可 否 告 訴 我, 對 於 這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政 府 有 甚 麼 構 想? 他 是 否 要 說 一 說 呢? 兩 年 後, 即 2015 年, 立 法 會 便 要 三 讀 通 過 有 關 政 改 方 案 2016 年 的 立 法 會 選 舉 和 2017 年 的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法 例, 但 現 在 依 然 毫 無 動 靜 現 在 是 2013 年 3 月 底, 距 離 2015 年 立 法 會 要 辯 論 和 通 過 政 改 方 案 只 有 兩 年, 他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當 局 現 時 做 了 甚 麼? 主 席 : 黃 議 員, 如 果 你 已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請 坐 下, 讓 局 長 答 覆

1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7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特 區 政 府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在 此 之 前, 我 們 也 十 分 希 望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理 性 和 務 實 的 討 論 我 相 信 黃 毓 民 議 員 都 同 意, 在 進 行 廣 泛 諮 詢 前, 如 果 特 區 政 府 現 在 提 出 一 個 十 分 具 體 的 方 案, 未 必 適 當 所 以, 我 們 願 意 聽 取 不 同 的 意 見, 希 望 大 家...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沒 有 要 他 立 刻 提 出 一 個 方 案, 但 現 在 只 有 兩 年, 他 是 要 告 訴 我 的, 對 嗎? 當 局 是 甚 麼 也 未 開 始 做, 對 嗎? 你 說 要 聽 取 意 見...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不 要 再 發 表 議 論 你 已 經 重 複 了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黃 毓 民 議 員 : 不 是, 主 席, 他 沒 有 就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作 答 雖 然 他 是 你 的 舊 黨 友, 但 現 在 已 不 是 了 主 席 : 局 長, 請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會 有 足 夠 時 間 進 行 五 部 曲 的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中 央 領 導 人 多 次 表 示, 參 選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首 的 人 士 必 須 符 合 愛 國 愛 港 的 標 準 香 港 人 知 道, 最 早 提 出 這 個 標 準 的 是 鄧 小 平 鄧 小 平 也 說 過, 尊 重 自 己 的 民 族, 便 是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主 席, 早 前, 有 一 位 大 狀 在 立 法 會 以 英 文 粗 口 辱 罵 梁 國 雄 議 員, 他 當 時 說 you are not even a... Chinese 如 果 根 據 鄧 小 平 的 標 準, 這 名 侮 辱 中 國 人 的 馬 恩 國 大 狀 主 席, 是 馬 恩 國, 不 是 說 入 鄉 隨 俗 的 馬 逢 國 議 員 究 竟 是 否 符 合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他 是 否 符 合 現 時 中 央 領 導 人 所 說 的, 愛 國 愛 港 的 標 準?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人 士 的 意 見

12 550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一 問 局 長, 政 府 當 局 在 研 究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辦 法 時, 如 何 確 保 選 舉 方 案 不 會 偏 離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整 個 有 關 過 程 會 有 五 部 曲 最 近, 有 議 員 或 市 民 向 我 們 詢 問 何 謂 五 部 曲? 我 在 此 重 申, 五 部 曲 的 工 作 是 令 基 本 法... ( 黃 毓 民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局 長, 請 停 一 停 黃 毓 民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規 程 問 題 我 不 是 想 打 斷 他, 但 他 不 用 再 說 五 部 曲 了, 因 為 在 座 所 有 議 員 都 知 道 請 他 不 要 浪 費 議 員 跟 進 這 項 口 頭 質 詢 的 時 間 主 席 : 黃 議 員, 局 長 是 按 照 政 府 政 策 回 答 議 員 的 質 詢 請 你 讓 局 長 完 成 作 答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於 我 要 回 答 林 健 鋒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所 以 我 必 須 說 完 這 五 部 曲, 這 樣, 大 家 便 會 明 白 如 何 不 會 偏 離 基 本 法 第 一 部 曲, 行 政 長 官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提 交 報 告, 提 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兩 個 產 生 辦 法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 第 二 部 曲,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修 改 ; 第 三 部 曲, 特 區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修 改 的 議 案, 並 經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通 過 ; 第 四 部 曲,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經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議 案 ; 最 後 一 部 曲, 行 政 長 官 把 有 關 法 案 報 人 大 常 委 會 批 准 和 備 案 能 夠 保 證 這 五 部 曲, 便 不 會 偏 離 基 本 法 鍾 國 斌 議 員 : 主 席, 我 上 星 期 曾 與 喬 曉 陽 主 任 會 面, 他 提 及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以 參 考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選 出 委 員 儘 管 局 長 剛 才 說 聽 到 很 多 意 見, 百 花 齊 放,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否 也 是 根 據 這 個 框 架 進 行 選 舉?

1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09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大 家 知 道, 過 往, 我 們 有 選 舉 委 員 會, 有 一 套 產 生 辦 法, 但 將 來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新 組 成 的, 而 根 據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是 可 以 參 照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辦 法 至 於 最 後 的 具 體 方 法, 則 有 待 諮 詢 和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劉 江 華 剛 才 真 是 廢 話 連 篇, 較 諸 人 肉 錄 音 機 還 要 差 他 根 本 是 廢 話 播 放 機, 又 在 這 裏 揼 波 鐘, 浪 費 時 間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現 在 其 實 十 分 清 楚, 喬 曉 陽 在 指 手 劃 腳, 說 要 愛 國 愛 港, 跟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不 能 成 為 候 選 人 蔣 麗 芸 議 員 剛 才 說 我 們 撲 出 來 說 要 篩 選 自 己 沒 有 份, 是 否 即 是 自 認 不 愛 國 愛 港? 你 們 才 不 愛 國 愛 港, 是 你 們! 你 們 不 跟 中 央 對 抗, 不 結 束 一 黨 專 政, 你 們 才 不 愛 國 愛 港 主 席 : 李 議 員, 請 不 要 發 表 議 論,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李 卓 人 議 員 : 不 過, 我 想 問 廢 話 皇 劉 江 華, 為 甚 麼 喬 曉 陽 在 指 手 劃 腳, 政 府 卻 不 作 聲? 政 府 甚 麼 也 不 說, 有 如 鵪 鶉 一 樣 他 應 該 告 訴 喬 曉 陽, 根 據... 我 想 問 他 為 甚 麼 不 說 這 一 句 : 根 據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二 條, 不 能 因 政 治 立 場 政 見 阻 止 行 使 公 約 權 利? 是 否 任 何 方 案 均 應 符 合 這 項 國 際 公 約, 以 及 符 合 普 及 和 平 等 的 規 定?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說, 然 後 叫 喬 曉 陽 收 口? 此 外, 政 府 是 否 故 意 拖 延 諮 詢, 讓 喬 曉 陽 可 以 出 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不 同 意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五 部 曲 是 廢 話 我 們 將 來 進 行 的 諮 詢 和 落 實 的 普 選, 必 定 要 合 憲 合 法, 以 及 根 據 憲 制 的 五 部 曲 來 完 成 至 於 李 卓 人 議 員 說 社 會 上 有 不 同 的 聲 音, 這 是 自 然 不 過 的 事, 我 誠 懇 地 希 望 各 黨 各 派 的 議 員 能 夠 平 心 靜 氣, 理 性 務 實 地 處 理 普 選 的 問 題

14 551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李 卓 人 議 員 : 他 只 是 在 說 廢 話,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問 他 是 否 故 意 拖 延 諮 詢, 讓 中 央 出 手? 他 並 沒 有 回 答 主 席 : 局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進 行 諮 詢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22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跨 境 學 童 的 交 通 安 排 2.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有 新 界 西 的 學 校 校 長 和 學 生 家 長 向 本 人 反 映, 現 時 跨 境 學 童 在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入 境 後 可 乘 搭 持 有 封 閉 道 路 通 行 許 可 證 ( 許 可 證 ) 的 本 地 校 巴 上 學, 但 當 局 沒 有 向 本 地 校 巴 簽 發 進 入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許 可 證 現 時 每 天 有 不 少 內 地 學 童 經 由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入 境 後 到 新 界 西 的 學 校 上 學, 他 們 在 入 境 後 只 能 等 候 乘 搭 從 內 地 開 出 的 跨 境 校 巴 上 學, 以 致 該 等 學 童 需 花 上 更 多 時 間 上 學, 而 且 跨 境 校 巴 的 車 費 較 本 地 校 巴 為 高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上 學 年 分 別 有 多 少 名 學 童 每 天 跨 境 到 香 港 就 讀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並 按 他 們 所 經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列 出 分 項 人 數 及 他 們 獲 發 的 禁 區 通 行 證 的 數 目 ; ( 二 ) 現 時 途 經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的 詳 情 ( 包 括 路 線 及 每 天 的 架 次 )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該 項 服 務 是 否 足 夠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採 用 落 馬 洲 支 線 管 制 站 的 同 一 安 排, 向 本 地 校 巴 簽 發 進 入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許 可 證 以 便 接 送 跨 境 學 童 上 學, 以 減 少 在 內 地 輪 候 過 境 的 跨 境 校 巴 數 目, 以 及 為 學 生 家 長 提 供 多 一 項 選 擇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1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1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由 內 地 跨 境 來 港 上 學 的 學 童, 分 別 使 用 6 個 陸 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一 般 而 言, 較 年 長 的 學 童 入 境 後 會 自 行 選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學, 而 較 年 幼 的 學 童 則 較 多 選 乘 本 地 校 巴 或 跨 境 校 巴 上 學 現 時, 部 分 本 地 校 巴 獲 批 准 進 入 落 馬 洲 支 線 及 羅 湖 這 兩 個 管 制 站 接 載 學 童 上 學 至 於 跨 境 校 巴, 則 須 事 先 取 得 由 內 地 及 香 港 兩 方 政 府 發 出 的 特 別 配 額, 方 可 使 用 指 定 的 4 個 道 路 管 制 站, 即 深 圳 灣 落 馬 洲 ( 皇 崗 ) 文 錦 渡 及 沙 頭 角 管 制 站 就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學 年 經 各 管 制 站 過 境 入 讀 本 港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跨 境 學 童 人 數, 以 及 已 簽 發 的 學 童 禁 區 許 可 證 數 量, 已 載 列 於 附 件, 煩 請 各 位 議 員 閱 覽 ( 二 ) 政 府 每 年 均 會 向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地 區 內 的 學 校, 進 行 服 務 需 求 意 見 調 查, 然 後 根 據 調 查 的 結 果 估 算 來 年 所 需 的 跨 境 校 巴 特 別 配 額 數 量, 與 內 地 政 府 協 商 適 當 的 配 額 數 量 和 相 關 安 排 在 學 年, 政 府 總 共 批 出 110 個 跨 境 校 巴 特 別 配 額 單 是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的 配 額 已 有 77 個, 佔 配 額 總 數 的 70%, 相 對 去 年 的 43 個, 增 幅 已 超 過 79% 政 府 同 時 亦 增 加 了 兩 個 額 外 北 行 班 次, 以 照 顧 學 童 不 同 時 段 放 學 的 需 要 現 時, 使 用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過 境 的 跨 境 校 巴, 全 部 都 是 接 載 入 讀 屯 門 及 元 朗 區 學 校 的 跨 境 學 童 政 府 會 繼 續 審 視 跨 境 學 童 對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的 需 求, 並 每 年 檢 討 有 關 安 排, 盡 力 為 他 們 提 供 便 捷 的 交 通 配 套 ( 三 ) 讓 本 地 校 巴 進 入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接 載 跨 境 學 童 的 建 議, 在 實 行 上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但 政 府 在 此 方 面 持 開 放 態 度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旅 遊 巴 士 上 落 客 設 施 的 原 來 設 計, 只 供 過 境 車 輛 使 用, 所 有 過 境 巴 士 在 停 泊 區 完 成 落 客 後, 必 須 前 進 過 境, 而 不 可 折 返 香 港 另 一 方 面,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的 跨 境 旅 客 不 斷 上 升,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的 使 用 量 已 接 近 飽 和 如 果 需 要 在 交 匯 處 內 再 騰 出 空 間 容 納 本 地 校 巴 停 泊, 存 在 相 當 難 度

16 551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各 個 相 關 部 門 會 仔 細 研 究 各 種 因 素, 包 括 口 岸 的 實 際 運 作 條 件 整 體 過 境 旅 客 的 需 要, 以 及 深 圳 灣 口 岸 的 邊 檢 及 交 通 配 套 安 排 等 我 們 亦 需 要 與 深 圳 當 局 商 討, 切 實 地 評 估 有 關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附 件 學 年 經 各 管 制 站 過 境 入 讀 本 港 幼 稚 園 小 學 及 中 學 的 跨 境 學 童 人 數, 以 及 已 簽 發 的 學 童 禁 區 許 可 證 數 量 陸 路 邊 境 管 制 站 級 別 (1) 跨 境 學 童 數 目 幼 稚 園 深 圳 灣 小 學 466 中 學 196 註 : 落 馬 洲 ( 皇 崗 ) 幼 稚 園 60 小 學 98 中 學 65 幼 稚 園 4 文 錦 渡 小 學 358 中 學 68 幼 稚 園 412 沙 頭 角 小 學 469 中 學 161 (2) 禁 區 許 可 證 數 目 (3) 不 適 用 幼 稚 園 落 馬 洲 小 學 支 線 (4) 中 學 523 不 適 用 幼 稚 園 羅 湖 小 學 中 學 868 (4) 不 適 用 (1) 每 年 9 月 初 向 新 界 區 學 校 收 集 的 數 據 (2) 根 據 警 務 處 提 供 的 資 料, 該 學 年 簽 發 總 數 (3) 使 用 跨 境 校 巴 的 學 童 無 須 領 有 禁 區 許 可 證 (4) 學 童 禁 區 許 可 證 只 簽 發 予 就 讀 幼 稚 園 及 初 小 的 稚 齡 跨 境 學 童, 以 便 他 們 使 用 本 地 校 巴

1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3 梁 志 祥 議 員 : 主 席, 從 數 字 上 來 看, 學 童 經 深 圳 灣 管 制 站 過 境 的 數 目 會 逐 年 增 長, 而 現 時 需 跨 境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學 童 有 名, 在 小 學 和 中 學 方 面, 數 字 日 後 亦 會 不 斷 增 加 換 言 之, 面 對 跨 境 難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政 府 要 有 足 夠 的 準 備 深 圳 灣 口 岸 ( 港 方 口 岸 區 ) 現 時 有 不 少 車 輛 包 括 的 士 均 須 在 到 達 關 口 後 便 回 程 為 何 政 府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以 沒 有 可 能 或 地 方 不 足 為 理 由, 規 定 某 類 車 輛 不 可 以 折 返 呢? 請 局 長 答 覆 為 何 在 設 計 時 欠 缺 這 方 面 的 安 排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原 先 的 口 岸 設 計 中, 如 果 大 家 有 機 會 實 地 觀 察 的 話, 便 會 看 到 有 關 設 計 可 容 納 相 當 大 的 流 量 巴 士 和 的 士 的 上 落 客 區 亦 已 經 編 排 得 相 當 密 集, 因 此 有 需 要 將 口 岸 設 計 為 單 向 通 道 剛 才 我 提 到, 在 跨 境 學 童 的 問 題 上, 就 年 度 所 需 的 較 急 切 的 短 期 措 施, 我 們 已 經 作 出 處 理, 而 新 界 西 的 發 展 亦 是 我 們 會 考 慮 的 部 分 我 們 的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剛 剛 開 展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研 究 如 何 增 加 流 量 和 採 取 其 他 不 同 措 施 的 可 行 性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建 議, 我 們 亦 會 加 以 考 慮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有 數 據 顯 示, 現 時 每 天 有 名 以 上 的 學 童 跨 境 來 港 就 讀 小 學 大 家 剛 才 亦 從 主 題 答 覆 中 聽 到, 有 關 安 排 原 來 是 頗 為 複 雜 的 另 一 方 面, 有 很 多 香 港 家 長 覺 得 在 港 出 生 的 內 地 子 女 似 乎 搶 去 其 子 女 的 學 位, 製 造 甚 至 加 劇 中 港 矛 盾 雖 然 現 時 有 港 人 在 深 圳 營 辦 學 校, 採 用 香 港 課 程, 但 收 生 率 卻 並 不 理 想, 因 為 大 家 對 該 等 學 校 沒 有 信 心 不 過, 人 們 對 香 港 的 官 辦 小 學 卻 有 較 大 信 心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與 其 要 勞 師 動 眾, 要 該 五 千 多 名 學 生 跨 境 來 港 就 讀 小 學, 倒 不 如 在 深 圳 開 辦 官 辦 小 學, 以 減 輕 中 港 矛 盾, 並 讓 該 五 千 多 名 小 學 生 無 需 每 天 長 途 跋 涉 來 港 上 學 呢? 如 果 政 府 不 會 考 慮 的 話, 原 因 為 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除 了 我 剛 才 提 到 有 關 巴 士 的 交 通 配 套 之 外, 我 還 提 到 在 年 度 會 推 行 一 項 短 期 措 施, 而 基 本 上 我 們 已 經 落 實 處 理

18 551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我 多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社 會 上 最 近 亦 有 很 多 意 見, 包 括 分 流 設 立 港 人 子 弟 班 或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甚 至 研 究 該 等 班 級 的 未 來 路 向, 以 及 考 慮 其 他 相 關 政 策 的 配 套 等 凡 此 種 種, 皆 是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未 來 的 重 點 研 究 部 分 所 以, 我 給 予 議 員 的 答 覆 是, 以 上 種 種 均 會 納 入 我 們 的 考 慮 範 圍 之 內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跨 境 學 童 的 問 題, 其 中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度 是 如 何 做 好 規 劃, 即 需 求 預 測 在 整 個 交 通 配 套 上, 大 家 所 關 心 的 問 題 之 一, 是 保 母 車 車 費 的 問 題 現 時 的 保 母 車 車 費 已 經 相 當 高, 如 果 將 來 需 求 繼 續 增 長 的 話, 究 竟 政 府 有 何 方 法 控 制 保 母 車 的 車 費 呢? 這 涉 及 將 來 的 需 求 有 多 大 的 問 題 主 體 答 覆 指 出, 政 府 每 年 均 會 向 跨 境 校 巴 服 務 地 區 內 的 學 校, 進 行 服 務 需 求 意 見 調 查, 然 後 才 開 始 規 劃 我 相 信 有 關 規 劃 是 尚 未 開 始 的 如 果 缺 少 這 項 數 據, 政 府 又 如 何 能 初 步 估 計 明 年 的 校 巴 需 求 會 有 多 大 呢?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政 府 又 有 何 方 法 協 調 或 控 制 保 母 車 的 車 費 呢? 主 席 : 葉 議 員, 請 清 楚 重 複 你 要 提 出 的 1 項 補 充 質 詢 葉 建 源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的 關 鍵 是 如 何 控 制 車 費 增 長, 而 前 提 是 要 能 夠 估 計 需 求 有 多 大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在 交 通 問 題 上 要 考 慮 數 項 因 素 第 一, 大 部 分 巴 士 是 私 營 的, 所 以 有 關 營 辦 商 在 車 資 水 平 上 會 就 行 駛 距 離 及 操 作 情 況 作 出 個 別 考 慮 第 二 項 因 素 涉 及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層 面 例 如, 在 港 鐵 等 鐵 路 方 面, 我 們 會 下 較 大 工 夫 我 們 會 與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商 討, 在 現 行 的 優 惠 安 排 下, 盡 量 提 供 票 價 折 扣, 例 如 12 個 月 的 月 票 只 收 取 10 個 月 的 費 用, 有 部 分 甚 至 只 收 取 8 個 月 的 費 用, 金 額 約 為 2,000 元 第 三 項 考 慮 因 素, 是 巴 士 服 務 的 提 供 涉 及 兩 個 層 面 第 一, 巴 士 在 過 境 後 到 達 香 港 北 區 後 的 交 通 安 排, 收 費 與 跨 境 巴 士 是 不 同 的, 因 為 跨 境 接 駁 巴 士 是 深 圳 區 內 的 原 有 安 排, 所 以 收 費 水 平 會 有 所 不 同 我 們 會 密 切 注 意 這 方 面 的 情 況, 同 時 在 發 牌 時 也 會 一 併 考 慮 上 述 因 素

1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5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葉 建 源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仍 然 未 能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葉 建 源 議 員 : 局 長 主 要 是 從 其 他 方 面 的 供 應 作 答...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葉 建 源 議 員 :... 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需 求 增 長 究 竟 有 多 大... 主 席 : 葉 議 員, 你 只 需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的 部 分 葉 建 源 議 員 : 我 正 在 複 述 我 是 問 局 長, 需 求 有 多 大, 以 及 有 甚 麼 方 法 控 制 車 費? 主 席 : 我 不 大 明 白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眾 笑 ) 且 看 看 局 長 的 理 解 能 力 會 否 較 我 好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亦 明 白 需 求 的 因 素, 所 以 我 剛 才 已 經 指 出, 我 們 基 本 上 已 能 夠 處 理 年 度 的 需 求 至 於 年 度 及 以 後, 我 們 會 重 新 檢 視 有 關 的 需 要 和 人 數 趨 勢, 從 而 落 實 處 理 第 二,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相 關 交 通 工 具 這 項 因 素 我 剛 才 也 指 出, 這 涉 及 數 個 層 面, 例 如 大 家 傾 向 採 用 哪 種 模 式 的 交 通 工 具 現 有 機 制 為 何, 以 及 在 發 牌 時 亦 會 考 慮 其 收 費 水 平 等 大 家 要 緊 記, 小 學 幼 稚 園 和 中 學 的 要 求 很 多 時 候 各 有 不 同, 有 些 學 生 是 獨 自 上 學 的, 有 些 則 是 乘 搭 校 巴 或 跨 境 校 巴 所 以, 我 們 要 從 數 方 面 考 慮, 不 可 以 一 刀 切

20 551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譚 耀 宗 議 員 : 主 席, 目 前 約 有 名 跨 境 學 童 於 香 港 上 課 就 剛 才 有 議 員 建 議 當 局 考 慮 在 內 地 ( 例 如 深 圳 ) 興 建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使 學 童 不 用 每 天 來 港 上 課, 局 長 在 答 覆 中 表 示 會 予 以 考 慮 就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在 考 慮 開 辦 港 人 子 弟 學 校 是 否 可 行 的 同 時, 當 然 有 眾 多 問 題 需 要 考 慮, 但 有 一 種 做 法 較 簡 單, 而 政 府 在 香 港 亦 一 直 有 採 取, 便 是 類 似 買 位 的 方 法, 意 即 有 些 內 地 學 校 基 本 上 按 照 香 港 的 課 程 內 容 教 學, 而 其 課 程 既 能 夠 銜 接 香 港 的 課 程, 又 具 備 良 好 質 素, 當 局 可 與 該 等 教 育 機 構 事 先 商 量 好, 採 用 買 位 的 方 式 此 舉 的 靈 活 性 會 否 較 大 呢? 局 長 又 會 否 考 慮 這 種 做 法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其 實 亦 在 考 慮 範 圍 內 就 教 育 的 原 則, 我 們 很 希 望 學 童 特 別 是 年 幼 的 學 童 可 以 原 區 上 學, 這 是 最 為 理 想 的 所 以, 所 有 能 夠 達 致 這 個 教 育 目 標 的 配 套 措 施, 我 們 都 會 積 極 考 慮 多 謝 議 員 的 意 見 盧 偉 國 議 員 : 主 席, 在 特 區 政 府 限 制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行 政 措 施 實 施 前 數 年, 每 年 平 均 約 有 3 萬 名 雙 非 嬰 兒 誕 生 所 以, 當 他 們 近 年 到 達 入 學 年 齡 時, 即 使 當 中 只 有 小 部 分 兒 童 選 擇 跨 境 來 港 就 讀, 也 會 對 學 位 及 跨 境 設 施 構 成 相 當 大 的 壓 力, 因 為 三 萬 多 名 嬰 兒 的 12% 已 經 有 三 千 多 人, 而 即 使 是 5% 也 有 一 千 多 人 所 以,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就 未 來 數 年 跨 境 學 童 每 年 的 增 長 數 目 和 就 讀 年 級 等 作 出 預 測 呢? 即 使 有 關 數 據 只 屬 預 測 或 估 計 性 質 也 可 以 局 長 可 否 向 本 會 提 供 有 關 數 據 呢? 如 果 沒 有, 局 長 可 否 向 我 們 解 釋 為 何 會 缺 乏 這 項 重 要 的 預 估 呢?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手 上 有 2006 年 至 2012 年 每 年 單 非 和 雙 非 兒 童 的 數 據 例 如,2006 年 有 人 我 所 提 述 的 是 整 體 數 字 2007 年 有 人 ;2009 年 有 人 ;2010 年 有 人 頂 點 是 2011 年 的 人, 而 2012 年 則 有 人, 接 着 零 雙 非 的 情 況 便 開 始 我 們 是 憑 以 上 數 字 來 作 多 方 面 的 估 計 的 大 家 必 須 瞭 解, 第 一, 學 童 上 學 地 點 其 實 是 一 項 相 當 主 觀 的 因 素 第 二, 很 多 其 他 考 慮 亦 牽 涉 在 內 例 如, 選 擇 香 港 式 的 教 育 還 是 其 他 模 式 的 教 育 等, 是 有 不 同

2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7 的 背 景 考 慮 的 所 以, 在 我 們 的 估 計 中 是 有 數 據 和 百 分 比 的, 但 我 們 希 望 把 關 可 以 緊 一 些 舉 例 說, 我 們 會 考 慮 直 接 接 觸 家 長, 以 瞭 解 他 們 對 未 來 的 策 劃 我 們 亦 考 慮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所 以, 我 可 以 向 議 員 及 主 席 保 證, 我 們 會 加 強 掌 握 這 方 面 的 數 據 如 果 議 員 對 個 別 數 據 有 興 趣 的 話, 我 稍 後 亦 可 提 供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協 助 輪 候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的 長 者 3.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本 人 接 到 不 少 市 民 的 求 助 個 案 他 們 指 出, 在 目 前 的 安 老 服 務 統 一 評 估 機 制 ( 評 估 機 制 ) 下, 一 些 健 康 狀 況 欠 佳 並 需 要 接 受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被 評 定 為 沒 有 急 切 需 要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因 此 需 長 時 間 輪 候 該 類 院 舍 的 宿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在 評 估 機 制 下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評 估 長 者 是 否 有 急 切 需 要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 及 ( 二 ) 鑒 於 上 述 類 別 的 長 者 在 輪 候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期 間 需 入 住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而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往 往 向 該 類 長 者 收 取 較 高 的 住 宿 費 用, 但 他 們 獲 發 的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金 卻 不 足 以 支 付 有 關 費 用,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向 該 類 長 者 提 供 特 別 的 經 濟 援 助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社 署 分 別 自 2000 年 11 月 及 2003 年 11 月 開 始 實 施 評 估 機 制 及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中 央 輪 候 冊 ( 中 央 輪 候 冊 ) 機 制, 以 更 妥 善 地 為 申 請 資 助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進 行 服 務 編 配 評 估 機 制 採 用 一 套 國 際 間 認 可 的 長 者 健 康 及 家 居 護 理 評 估 作 為 評 估 工 具, 以 識 別 長 者 的 長 期 護 理 需 要 評 估 準 則 的 範 圍 十 分 全 面, 包 括 長 者 日 常 活 動 的 自 我 照 顧 能 力 其 身 體 機 能 記 憶 溝 通 能 力 行 為 情 緒 健 康 狀 況 環

22 551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境 危 機 和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的 能 力 等 方 面 評 估 工 作 由 認 可 的 評 估 員 執 行 申 請 人 經 評 估 機 制 確 定 有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需 要 後, 可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及 服 務 建 議, 將 其 申 請 列 於 中 央 輪 候 冊 內, 輪 候 合 適 的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即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或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或 同 時 輪 候 兩 種 服 務 目 前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長 期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當 中, 約 62% 長 者 的 評 估 結 果 是 同 時 適 合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及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中 央 輪 候 冊 機 制 會 根 據 長 者 申 請 服 務 日 期 的 先 後 次 序, 以 及 申 請 人 對 服 務 的 選 擇 來 編 配 服 務 以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為 例, 申 請 人 可 就 院 舍 的 地 點 ( 包 括 地 域 地 區 或 指 定 院 舍 ) 宗 教 背 景 提 供 的 膳 食 安 排 等 方 面 提 出 選 擇, 此 外 申 請 人 亦 可 選 擇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各 買 位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資 助 宿 位, 甚 至 可 要 求 與 家 庭 成 員 / 親 屬 / 朋 友 一 同 入 住 相 同 院 舍 等 一 般 而 言, 如 果 申 請 人 對 院 舍 選 擇 沒 有 特 別 偏 好, 尤 其 是 護 理 安 老 院 宿 位 方 面 的 申 請, 輪 候 時 間 可 以 縮 短 根 據 2013 年 1 月 的 統 計 資 料, 如 果 申 請 人 接 受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資 助 宿 位,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約 為 8 個 月 ; 如 果 申 請 人 接 受 改 善 買 位 計 劃 下 提 供 的 資 助 宿 位 並 同 時 對 院 舍 的 地 點 膳 食 安 排, 以 及 宗 教 背 景 等 沒 有 特 別 偏 好, 申 請 人 最 快 可 於 1 個 月 內 獲 編 配 宿 位 如 果 申 請 人 確 實 有 急 切 需 要 入 住 安 老 院 舍, 而 透 過 社 區 照 顧 服 務 及 自 負 盈 虧 或 私 營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都 未 能 回 應 其 急 切 的 服 務 需 要, 而 且 也 沒 有 親 友 在 社 區 提 供 足 夠 的 照 顧 支 援, 負 責 個 案 的 工 作 人 員 可 在 審 核 個 案 後 推 薦 予 社 署 考 慮 提 供 優 先 服 務 編 配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 二 )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長 者, 不 論 居 家 或 居 於 安 老 院 舍, 均 可 考 慮 申 請 綜 援, 以 應 付 基 本 生 活 需 要 目 前 綜 援 計 劃 已 對 長 者 申 請 人 訂 定 較 寬 鬆 的 資 產 限 額, 以 及 對 長 者 受 助 人 提 供 較 高 的 標 準 金 額 特 別 津 貼 和 補 助 金, 以 照 顧 他 們 的 特 別 需 要 考 慮 到 部 分 有 需 要 接 受 院 舍 照 顧 服 務 的 長 者 已 入 住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我 們 由 2012 年 6 月 起 在 綜 援 計 劃 下 為 所 有 60 歲 或

2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19 以 上 並 使 用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住 宿 服 務 的 受 助 人 增 設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以 減 輕 他 們 的 院 費 負 擔 目 前 該 補 助 金 每 月 金 額 為 275 元 視 乎 受 助 人 的 健 康 情 況, 現 時 入 住 非 資 助 安 老 宿 位 的 單 身 長 者 每 月 可 領 取 的 綜 援 金 額 一 般 由 4,803 元 至 6,868 元 不 等, 長 者 受 助 人 可 運 用 該 筆 綜 援 金 以 應 付 其 生 活 需 要, 包 括 用 以 支 付 安 老 院 舍 住 宿 費 用 此 外, 長 者 受 助 人 可 按 其 個 別 情 況 獲 發 特 別 津 貼 以 照 顧 其 特 別 需 要 ( 例 如 支 付 往 返 醫 院 / 診 所 的 交 通 費, 以 及 醫 生 建 議 的 膳 食 醫 療 及 復 康 用 具 ( 包 括 紙 尿 片 ) 的 開 支 等 ) 黃 毓 民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政 府 資 助 的 安 老 院 舍 的 問 題, 我 從 2008 年 擔 任 立 法 會 議 員 開 始 一 直 提 問 至 今, 但 情 況 卻 毫 無 改 善 張 建 宗 每 次 前 來 立 法 會 也 是 扮 演 人 肉 錄 音 機, 把 他 以 往 說 過 的 東 西 重 新 說 一 遍 於 輪 候 政 府 資 助 安 老 院 宿 位 和 護 養 院 宿 位 期 間 未 獲 編 配 宿 位 便 已 離 世 的 長 者, 在 2011 年 共 有 五 千 七 百 多 人 最 新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說 將 會 增 加 600 個 宿 位, 但 這 根 本 沒 有 回 應 具 體 的 問 題 我 最 近 接 到 一 宗 個 案, 一 位 病 情 十 分 嚴 重 的 長 者 向 我 查 詢 有 關 入 住 宿 位 的 情 況, 而 這 位 長 者 現 時 已 經 離 世, 所 以 我 才 向 局 長 提 出 這 項 主 體 質 詢 當 局 的 標 準 是 怎 樣 訂 立 的 呢? 很 多 輪 候 長 者 已 經 病 得 快 將 離 世 了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黃 議 員 關 心 的 問 題, 我 們 是 完 全 理 解 的, 事 實 上, 我 們 亦 相 當 關 心 長 者 的 福 祉 我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解 釋, 對 於 有 急 切 需 要 的 情 況, 我 們 會 按 照 一 些 很 清 晰 的 要 求 和 規 限 來 處 理 這 些 個 案 但 是, 大 部 分 長 者 如 果 有 需 要 的 話, 現 時 可 以 先 行 入 住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並 考 慮 申 領 綜 援 我 們 透 過 綜 援 幫 助 了 很 多 長 者 先 在 私 營 安 老 院 舍 安 頓 一 段 時 間, 待 輪 候 到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時 便 可 以 轉 往 那 些 宿 位 安 居, 很 多 長 者 都 是 這 樣 做 的 黃 毓 民 議 員 : 局 長 仍 然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而 且 有 很 多 私 人 院 舍 都 是 無 法 無 天 的, 老 兄...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24 552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黃 毓 民 議 員 : 他 們 現 時 領 取 的 綜 援 金 怎 會 足 夠 呢? 主 席 : 請 重 複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黃 毓 民 議 員 : 每 月 只 有 275 元 津 貼, 購 買 紙 尿 片 也 不 夠 主 席 : 黃 議 員, 請 重 複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的 部 分 黃 毓 民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很 簡 單, 我 要 強 烈 譴 責 社 署 和 局 長, 這 便 是 我 想 要 說 的 他 們 置 一 眾 長 者 的 死 活 於 不 顧, 我 每 年 都 要 說 一 次, 是 否 說 到 這 屆 任 期 完 結 之 後 還 要 繼 續 說 下 去 呢? 局 長 仍 是 沒 有 改 善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剛 才 提 出 的 並 非 一 項 要 求 局 長 作 答 的 問 題 張 國 柱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解 釋 了 評 估 機 制 的 情 況, 指 出 評 估 機 制 在 2000 年 開 始 推 行, 到 今 天 已 超 過 10 年 然 而, 評 估 機 制 有 很 多 變 化, 而 業 界 也 提 出 了 很 多 意 見, 但 當 局 到 了 今 天 仍 未 進 行 檢 討, 包 括 檢 討 現 時 一 些 既 不 確 實 亦 不 全 面 的 認 知 障 礙 評 估 此 外, 按 照 評 估 機 制 的 計 分 方 法, 如 果 長 者 家 裏 有 照 顧 者 的 話, 所 得 的 分 數 將 會 較 低 但 是, 現 實 的 情 況 是, 照 顧 者 很 多 時 候 也 未 必 可 以 全 時 間 照 顧 長 者 因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啟 動 檢 討 這 項 推 行 了 12 年 的 機 制, 讓 整 個 業 界 的 意 見 得 以 落 實?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感 謝 張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補 充 質 詢 我 想 先 解 釋 兩 點 : 第 一, 現 時 這 套 評 估 機 制 是 國 際 認 可 的 ; 第 二, 香 港 大 學 當 時 也 有 顧 問 團 參 與 其 事, 在 與 業 界 商 討 後 才 制 訂 這 機 制, 而 其 準 確 性 及 認 受 性 亦 得 到 確 認 然 而, 我 完 全 認 同 議 員 所 說, 這 機 制 已 經 推 行 了 10 年, 而 我 們 亦 得 到 很 多 新 的 數 據, 現 在 是 否 是 時 候 考 慮 作 一 個 較 全 面 的 檢 討 呢? 我 可 以 告 訴 張 議 員, 我 們 是 願 意 做 檢 討 的 我 們 會 請 社 署 看 看 可 否 盡 快 啟 動 檢 討, 檢 視 最 新 的 數 據, 以 及 研 究 可 否 優 化 這 個 機 制 多 謝 張 議 員 的 意 見

2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1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香 港 安 老 服 務 協 會 的 資 料, 現 時 有 八 成 入 住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的 長 者 均 有 領 取 綜 援, 但 他 們 的 家 人 卻 因 為 受 制 於 衰 仔 紙 而 無 法 多 花 少 許 金 錢, 以 補 貼 安 老 院 費 用 黃 議 員 在 補 充 質 詢 中 提 及, 有 需 要 接 受 護 理 服 務 的 長 者 在 輪 候 入 住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時 候, 或 有 需 要 入 住 私 人 安 老 院 舍 我 想 知 道,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衰 仔 紙 的 限 制, 讓 領 取 綜 援 的 長 者 的 子 女 可 以 為 父 母 分 擔 有 限 度 的 收 費, 而 承 擔 非 全 部 費 用 ; 如 否, 當 局 為 何 要 如 此 執 着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首 先 感 謝 田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補 充 質 詢 我 要 澄 清, 我 們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使 用 衰 仔 紙 這 3 個 字, 我 以 往 已 經 解 釋 過, 那 是 一 份 經 濟 狀 況 證 明 書, 因 為 當 局 為 每 位 長 者 提 供 綜 援 時, 要 先 視 乎 其 實 際 需 要, 以 及 有 否 其 他 收 入 等 因 素, 然 後 計 算 出 可 援 助 的 金 額 我 們 使 用 公 帑 時 一 定 要 按 照 程 序, 也 要 負 責 任, 即 使 是 長 者 個 別 提 出 申 請, 我 們 都 會 提 出 相 同 的 問 題, 並 非 只 有 與 家 人 同 住 的 長 者 才 會 被 問 及 這 些 資 料 所 以, 大 家 要 清 楚 這 一 點, 明 白 我 們 這 樣 做 是 有 需 要 的 然 而, 我 都 明 白 大 家 長 期 以 來 都 希 望 這 方 面 能 夠 放 寬, 我 們 也 會 看 看 長 遠 有 否 其 他 方 法, 但 這 並 不 是 即 時 容 易 解 決 得 到 的 問 題 大 家 都 知 道, 我 們 要 平 衡 公 帑 各 方 面 的 用 途, 亦 要 小 心 處 理 個 別 個 案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可 否 讓 長 者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並 容 許 其 家 人 付 錢 然 而, 長 者 的 家 人 一 旦 付 錢 便 會 引 起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他 們 可 能 有 其 他 經 濟 收 入 來 源, 而 這 亦 會 影 響 他 們 的 綜 援 金 額, 所 以 問 題 是 相 當 複 雜 的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現 時 的 焦 點 是 很 多 長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長, 而 這 也 是 事 實, 所 以 我 們 要 兩 條 腿 走 路 其 一, 我 們 會 不 斷 增 加 宿 位 由 現 在 到 接 着 數 年 到 2015 年 2016 年 會 增 加 超 過 個 宿 位, 這 些 是 我 們 已 規 劃 和 預 算 好 的, 一 定 會 實 現 其 次, 我 們 會 在 8 處 的 重 建 項 目 預 留 地 方, 供 將 來 作 院 舍 之 用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的 居 家 安 老 配 套 亦 要 做 好 我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說 了, 有 六 成 二 的 長 者 經 過 評 估 後, 發 覺 他 們 是 居 家 服 務 和 院 舍 兩 者 也 適 合 的 所 以, 配 套 必 定 要 一 併 做 好 居 家 安 老, 加 上 改 善 院 舍 服 務, 希 望 能 紓 緩 長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和 家 人 的 壓 力 田 北 辰 議 員 : 主 席, 我 聽 不 清 楚, 局 長 的 意 思 是 否 不 會 考 慮 放 寬 經 濟 條 件 的 限 制, 還 是 他 會 加 以 考 慮?

26 552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席 : 局 長, 你 會 否 考 慮?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得 很 清 楚, 我 們 現 階 段 沒 有 打 算 做 這 件 事, 但 我 會 密 切 留 意 是 否 有 其 他 方 法 或 有 空 間 改 善 整 體 安 排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就 議 員 提 問 給 予 的 答 覆 充 滿 語 言 偽 術, 是 虛 偽 的 偽, 旨 在 轉 移 視 線 推 卸 責 任 問 題 的 重 點 是 這 是 政 府 的 責 任, 提 供 這 類 院 舍 的 責 任 在 政 府, 有 數 以 千 計 的 人 五 千 多 人 在 輪 候 服 務 期 間 等 不 及 編 配 宿 位 便 已 離 世, 有 很 多 老 人 家 是 在 不 斷 受 苦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局 長 這 個 問 題 可 如 何 得 以 改 善, 讓 老 人 家 不 用 那 麼 痛 苦, 不 用 光 是 等 待 卻 看 不 到 結 果, 最 後 到 了 墳 場 仍 未 能 入 住 院 舍 現 在 是 要 局 長 回 答 這 補 充 質 詢, 但 他 卻 說 有 部 分 長 者 已 經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主 席 : 陳 議 員, 請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現 在 的 答 覆 指 政 府 做 不 到 這 部 分 的 工 作, 因 此 給 錢 讓 老 人 家 使 用 其 他 方 面 提 供 的 服 務, 那 麼 政 府 現 在 是 否 放 棄 其 基 本 責 任? 局 長 是 否 承 認 他 是 無 能 為 力, 放 棄 這 個 責 任, 沒 有 良 知 沒 有 良 心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陳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補 充 質 詢 我 一 再 澄 清, 政 府 特 別 是 現 屆 政 府 十 分 關 心 長 者 的 福 祉, 安 老 服 務 列 為 我 們 5 項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這 是 眾 所 周 知 的 我 們 一 定 會 加 大 力 度 爭 取 更 多 資 源, 不 論 是 硬 件 或 軟 件 方 面, 力 求 改 善 服 務 我 完 全 明 白 大 家 的 看 法, 我 們 亦 同 樣 有 這 種 關 注 我 們 知 道 輪 候 的 隊 伍 很 長, 輪 候 時 間 亦 是 過 長,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要 從 源 頭 處 理 問 題 除 了 在 居 家 安 老 方 面 做 工 夫, 宿 位 亦 要 增 加, 而 我 們 在 買 位 時 會 盡 可 能 買 一 些 私 人 院 舍 質 素 好 的 甲 一 位 大 家 可 以 看 到, 我 們 最 近 買 的 全 部 都 是 甲 一 位, 即 是 全 都 是 有 質 素 的, 不 但 有 護 士 服 務, 空 間 亦 會 大 一 點, 希 望 長 者 在 住 宿 院 舍 期 間 的 生 活 能 過 得 好 一 點

2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3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我 是 問 政 府 的 責 任, 但 局 長 卻 繼 續 說 用 私 人 院 舍... 主 席 :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你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陳 偉 業 議 員 : 我 問 局 長, 他 繼 續 讓 老 人 家 等 到 離 世 也 未 能 入 住 院 舍, 他 是 否 沒 有 良 知, 沒 有 良 心? 主 席 : 局 長 已 經 作 答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大 家 知 道, 政 府 向 私 人 院 舍 買 位 每 月 大 約 需 繳 付 七 千 多 元, 但 現 時 給 予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的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只 有 五 千 多 元, 跟 政 府 買 位 的 費 用 相 差 千 多 二 千 元 事 實 上, 很 多 長 者 跟 我 們 說, 現 時 的 綜 援 金 額 不 足 以 讓 他 們 繳 付 私 人 院 舍 的 租 金 或 其 他 開 支, 導 致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要 求 社 署 同 事 幫 他 們 額 外 寫 一 些 特 別 的 巧 立 名 目 的 項 目 來 取 得 資 助 但 是, 有 時 候 即 使 以 巧 立 名 目 的 項 目 取 得 資 助, 也 不 足 以 繳 付 各 樣 費 用 局 長 今 次 跟 我 們 說, 長 者 每 月 有 275 元 補 助 金 額, 我 想 問 局 長 究 竟 是 根 據 甚 麼 準 則 數 據 和 資 料 衡 量 此 275 元 金 額 屬 於 足 夠 呢? 事 實 上, 買 位 費 用 與 綜 援 金 額 相 差 那 麼 多, 政 府 會 否 調 升 這 補 助 金 額, 以 彌 補 兩 者 的 差 距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多 謝 梁 議 員 的 關 注 和 補 充 質 詢 那 275 元 的 院 舍 照 顧 補 助 金 並 不 是 唯 一 的 補 助 大 家 要 明 白, 而 主 體 答 覆 也 說 得 很 清 楚, 現 時 住 院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額 一 般 有 4,803 元 至 6,868 元, 而 且 是 還 未 計 算 特 別 津 貼 在 內 的 至 於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的 情 況, 其 實 主 體 答 覆 也 說 了, 很 多 長 者 ( 特 別 是 體 弱 的 長 者 ) 需 要 營 養 奶 粉 營 養 餐 尿 片, 甚 至 是 物 理 治 療 用 具 和 醫 療 用 具 等, 照 顧 這 些 特 別 需 要 的 補 助 金 全 都 是 在 6,868 元 或 4,803 元 的 綜 援 金 額 以 外 額 外 給 予 的 體 弱 的 長 者 一 般 都 需 要 這 些 特 別 需 要 的 營 養 餐 奶 粉 和 尿 片 等, 這 些 補 貼 全 部 均 在 上 述 每 月 綜 援 金 以 外, 我 們 會 實 報 實 銷 給 予 他 們 援 助 所 以, 我 們 會 確 保 長 者 在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時 有 足 夠 的 經 濟 援 助 如 果 他 們 正 在 輪 候 資 助 院 舍 宿 位, 可 在 私 人

28 552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院 舍 暫 住 等 候 一 段 時 間, 待 輪 候 到 資 助 宿 位 時, 便 可 以 轉 往 那 些 宿 位 安 居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答 覆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說 買 位 費 用 要 七 千 多 元, 但 現 時 長 者 只 有 四 千 多 元 至 六 千 多 元 的 綜 援 金, 而 政 府 只 是 補 助 275 元 我 問 局 長 是 如 何 搜 集 資 料, 從 而 釐 定 275 元 這 數 額? 事 實 上, 我 們 所 知 這 補 助 金 額 是 不 足 夠 的, 當 局 如 何 彌 補 呢? 局 長 並 沒 有 答 覆 這 些 問 題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梁 議 員 的 焦 點 在 於 275 元 的 補 助 金 金 額, 提 及 以 這 數 額 來 應 付 綜 援 金 與 院 舍 費 用 之 間 二 千 多 元 的 差 額, 但 實 際 情 況 絕 對 不 是 這 回 事 補 助 金 是 讓 長 者 有 較 多 一 點 的 津 貼 而 已, 以 前 的 社 區 生 活 補 助 金 是 給 予 非 居 於 院 舍 的 長 者, 我 們 後 來 加 設 一 項 補 助 金 給 予 居 於 非 資 助 院 舍 的 長 者, 讓 他 們 入 住 院 舍 時 也 得 到 這 項 補 助 我 們 的 目 的 是 希 望 長 者 能 有 多 一 點 的 資 助, 讓 他 們 生 活 過 得 好 點 而 已 梁 耀 忠 議 員 : 局 長 還 沒 有 完 全 答 覆 我 的 提 問, 還 有 一 點 沒 有 答 覆, 就 是 該 275 元 金 額 是 如 何 釐 定 的, 他 沒 有 很 清 晰 答 覆, 但 這 也 算 了 問 題 是, 現 時 還 有 差 額 存 在, 他 如 何 彌 補 差 額 呢? 主 席 : 局 長, 就 議 員 問 及 的 差 額, 你 有 甚 麼 補 充?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梁 議 員 混 淆 了 政 府 給 予 院 舍 的 買 位 費 用, 院 舍 接 收 這 些 院 友 的 費 用 一 般 是 四 五 千 元, 有 些 是 五 六 千 元, 視 乎 宿 位 質 素 而 定, 但 院 友 繳 付 的 是 4,000 元 簡 單 而 言, 例 如 院 舍 收 取 4,800 元, 綜 援 額 是 足 夠 支 付 的, 但 如 果 長 者 還 需 要 尿 片 和 奶 粉 等, 我 們 會 在 上 述 綜 援 金 以 外 給 予 補 助 這 跟 政 府 買 位 的 那 筆 錢 是 兩 回 事, 不 要 混 淆 鍾 國 斌 議 員 : 最 近 我 接 見 了 一 些 非 資 助 安 老 院 舍 的 組 織, 代 表 跟 我 們 說, 最 近 由 於 最 低 工 資 及 租 金 的 升 幅, 現 時 接 收 申 領 綜 援 的 老 人 家 基 本 上 是 不 足 夠 抵 銷 成 本 的, 所 以 可 能 會 因 而 出 現 大 規 模 結 業 的 情 況

2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5 如 果 有 這 種 情 況 出 現, 對 於 入 住 這 些 私 人 院 舍 的 老 人 家, 政 府 會 如 何 處 理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有 一 套 機 制, 規 定 任 何 私 人 院 舍 在 結 業 前 均 需 要 通 知 社 署, 亦 要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例 如 通 知 家 人 和 社 署 此 外, 我 們 亦 有 一 定 的 應 變 措 施, 例 如 轉 介 院 友 到 區 內 附 近 的 院 舍, 或 家 人 亦 會 另 有 安 排 讓 他 們 選 擇 這 些 情 況 並 不 是 第 一 次 出 現, 以 往 也 曾 發 生 但 我 有 信 心, 即 使 這 些 情 況 發 生, 我 們 有 足 夠 的 應 變 措 施, 而 現 時 也 有 足 夠 的 院 舍 空 位, 因 為 在 私 人 院 舍 方 面, 目 前 仍 有 28% 的 空 位, 有 些 院 舍 仍 可 以 吸 納 其 他 院 舍 轉 介 過 來 的 院 友 郭 偉 強 議 員 : 就 着 長 者 的 綜 援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他 們 入 住 私 人 院 舍 的 實 際 開 支 一 事, 同 事 剛 才 也 提 到,275 元 的 補 助 根 本 不 能 彌 補 差 額 局 長 的 回 應 指 一 般 輪 候 資 助 宿 位 的 平 均 時 間 為 8 個 月, 而 最 快 的 是 1 個 月, 我 認 為 有 關 數 字 並 不 足 以 讓 議 員 評 估 現 時 長 者 的 實 際 輪 候 時 間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一 些 具 體 的 數 字, 說 明 有 多 少 長 者 的 輪 候 時 間 是 在 半 年 以 下 半 年 至 1 年 1 年 至 兩 年 兩 年 至 3 年 或 3 年 以 上 的 呢?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多 謝 郭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關 於 補 充 質 詢 的 第 一 部 分, 我 已 一 再 澄 清 補 助 金 不 是 用 來 補 助 差 額 的 提 供 補 助 金 是 希 望 能 減 輕 長 者 的 院 費 負 擔, 與 議 員 所 說 的 差 額 沒 有 關 係, 大 家 不 要 把 兩 件 事 混 淆, 這 是 第 一 點 第 二, 一 般 來 說, 如 果 是 資 助 護 養 院 宿 位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大 約 37 個 月 ; 如 果 是 護 理 安 老 宿 位, 即 中 度 缺 損 程 度 的 長 者 宿 位, 津 助 院 舍 的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大 約 25 個 月 ; 買 位 院 舍 的 輪 候 時 間 會 較 短, 大 約 是 7 至 8 個 月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已 指 出, 如 果 甚 麼 選 擇 也 沒 有, 只 求 一 個 資 助 宿 位, 沒 有 任 何 要 求, 事 實 上 我 們 最 快 可 於 1 個 月 內 編 配 宿 位, 這 是 事 實 當 然, 我 亦 明 白 到 有 些 長 者 有 很 多 考 慮, 例 如 地 區 家 人 探 訪 和 環 境 問 題 等, 未 必 能 接 受 到 我 們 隨 便 向 他 們 編 配 宿 位, 所 以, 我 們 發 覺 我 昨 天 在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也 有 交 代 有 三 成 長 者 在 我 們 編 配 宿 位 給 他 們 時, 是 拒 絕 接 納 的 這 種 情 況 對 於 輪 候 時 間 是 會 有 影 響 的

30 552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至 於 郭 議 員 問 及 的 1 個 月 兩 個 月 3 個 月 等 輪 候 時 間 的 資 料, 我 要 回 去 跟 同 事 談 談, 看 看 資 料 庫 能 否 提 供 這 些 資 料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鐘 第 四 項 質 詢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4.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 報 告 書 ) 第 10 章 就 政 府 檔 案 處 ( 檔 案 處 ) 的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進 行 審 計 的 報 告 顯 示, 廉 政 公 署 ( 廉 署 ) 已 參 考 政 府 的 做 法 有 關 的 法 例 規 定 及 廉 署 的 獨 特 運 作 需 要, 自 行 制 訂 其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並 會 自 行 批 核 檔 案 存 廢 期 限 表 及 銷 毀 檔 案 的 程 序 然 而, 有 市 民 指 出, 肅 貪 倡 廉 和 成 立 廉 署 是 香 港 歷 史 中 傲 視 華 人 社 會 的 部 分, 因 此 廉 署 的 檔 案 有 珍 貴 的 歷 史 價 值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在 1974 年 2 月 15 日 廉 署 成 立 之 前, 開 立 有 關 成 立 廉 署 事 宜 的 檔 案 數 目, 以 及 廉 署 由 成 立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及 由 1997 年 7 月 1 日 至 2013 年 1 月 31 日 兩 段 期 間, 開 立 的 檔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在 上 述 3 段 期 間, 在 每 段 期 間 交 由 檔 案 處 進 行 鑒 定 移 交 檔 案 處 作 保 存, 以 及 由 廉 署 自 行 保 存 及 自 行 銷 毀 的 檔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若 沒 有 任 何 檔 案 交 由 檔 案 處 處 理, 原 因 為 何 ; ( 二 ) 廉 署 現 時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以 及 負 責 批 核 檔 案 存 廢 期 限 和 銷 毀 檔 案 的 人 員 的 職 級 為 何 ; 有 關 人 員 在 檔 案 管 理 方 面 曾 接 受 甚 麼 訓 練 及 具 備 甚 麼 學 歷 ; 及 ( 三 )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有 否 包 括 保 存 歷 史 這 項 元 素 ; 若 有, 以 何 措 施 及 方 針 予 以 落 實, 以 及 有 何 程 序 讓 公 眾 索 閱 已 結 案 及 已 開 立 超 過 30 年 的 檔 案 ; 廉 署 是 否 一 直 以 保 密 作 為 檔 案 管 理 的 政 策 目 標, 並 定 期 銷 毀 有 關 的 檔 案, 以 達 致 此 目 標?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以 來 非 常 重 視 檔 案 管 理, 並 致 力 鑒 定 和 保 存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政 府 檔 案 自 報 告 書 發 表 以 來, 政 府 當 局 已 採 取 一 系 列 的 措 施, 積 極 回 應 報 告 書 內 提 出 的 各 項 建 議

3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7 至 於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該 署 在 報 告 書 於 2011 年 年 底 發 表 以 前, 主 要 是 參 考 政 府 檔 案 管 理 的 做 法 及 考 慮 到 廉 署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保 密 的 需 要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 如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 和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等 因 素, 自 行 制 訂 其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但 是, 因 應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廉 署 在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確 認 政 府 透 過 總 務 通 告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適 用 於 廉 署, 並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積 極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就 何 秀 蘭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現 時 廉 署 持 有 約 130 個 有 關 成 立 廉 署 的 檔 案 廉 署 由 成 立 至 2013 年 1 月 底, 共 開 立 約 24 萬 個 檔 案 由 於 廉 署 在 1998 年 後 才 逐 步 利 用 電 腦 條 碼 檔 案 管 理 系 統 記 錄 檔 案, 故 此 未 能 準 確 提 供 問 題 中 指 明 時 段 的 資 料 由 成 立 至 2011 年 年 底, 廉 署 按 其 自 行 制 訂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共 銷 毀 了 約 個 檔 案, 當 中 包 括 約 個 已 結 案 的 業 務 檔 案, 其 餘 的 檔 案 則 主 要 為 已 過 保 存 期 限, 而 且 沒 有 運 作 需 要 及 歷 史 價 值 的 行 政 檔 案 廉 署 自 2011 年 年 底 實 施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其 中 包 括 在 銷 毀 檔 案 前 須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按 此 規 定, 廉 署 在 2012 年 向 檔 案 處 處 長 申 請 銷 毀 52 個 行 政 檔 案 由 於 經 檔 案 處 核 實 這 些 檔 案 並 未 具 歷 史 價 值, 因 此 這 些 檔 案 並 沒 有 被 移 交 至 檔 案 處 作 永 久 保 存 截 至 2013 年 1 月 底 為 止, 廉 署 共 持 有 約 個 檔 案 ( 二 ) 正 如 前 言 所 述, 廉 署 過 去 一 直 是 參 考 政 府 檔 案 管 理 的 做 法, 自 行 制 訂 其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及 程 序, 確 保 檔 案 獲 妥 善 管 理 因 應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廉 署 在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後,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確 認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適 用 於 廉 署, 並 積 極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自 此 以 後,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 部 門 無 異 概 括 而 言, 廉 署 須 遵 從 的 規 定 包 括 : (i) 通 知 檔 案 處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的 更 替 情 況 ; (ii) 擬 備 和 保 存 準 確 的 檔 案 清 單 ; (iii) 列 印 電 郵 檔 案 後 歸 檔 ; (iv) 確 保 所 有 新 的 檔 案 分 類 表 均 由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審 批 ;

32 552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v) 不 得 遲 於 2012 年 4 月, 採 用 檔 案 處 設 計 的 標 準 分 類 表 管 理 所 有 行 政 檔 案 ; (vi) 每 兩 至 3 年 檢 討 檔 案 分 類 表 1 次 ; (vii) 不 得 遲 於 2012 年 4 月, 為 所 有 現 有 的 業 務 檔 案 編 訂 暫 擬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 (viii) 根 據 相 關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把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 (ix) 最 少 每 兩 年 處 置 過 期 檔 案 1 次, 並 由 1 名 高 級 人 員 考 慮 及 以 書 面 簽 批 ; (x) 在 銷 毀 檔 案 前,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 (xi) 確 保 妥 善 監 察 檔 案 存 廢 程 序 ; (xii) 採 取 適 當 安 排 以 確 保 妥 善 保 管 和 貯 存 檔 案, 並 調 查 檔 案 遺 失 或 未 經 授 權 銷 毀 的 事 件 ; 及 (xiii) 不 得 遲 於 2012 年 4 月 制 訂 行 動 計 劃, 以 識 別 和 保 護 極 重 要 檔 案 由 於 廉 署 須 處 理 大 量 機 密 而 敏 感 的 資 料, 現 時 廉 署 委 派 兩 名 高 級 廉 政 主 任 職 級 的 管 理 人 員 為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以 及 在 各 部 門 委 任 由 廉 政 主 任 或 行 政 主 任 職 級 人 員 擔 任 助 理 部 門 檔 案 經 理 廉 署 亦 同 時 規 定 所 有 廉 署 檔 案 的 存 廢 建 議 均 須 由 助 理 處 長 級 或 以 上 人 員 批 核, 以 確 保 檔 案 獲 妥 善 管 理, 並 遵 照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在 銷 毀 檔 案 前,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此 外, 部 門 內 各 檔 案 室 / 機 密 檔 案 室 的 文 書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亦 會 為 檔 案 管 理 提 供 支 援 大 部 分 負 責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的 廉 署 人 員 均 有 參 加 由 檔 案 處 提 供 的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檔 案 開 立 分 類 貯 存 保 護 和 存 廢 等 範 疇 此 外, 廉 署 亦 會 為 其 文 職 人 員 安 排 相 關 的 內 部 培 訓, 以 加 強 經 驗 分 享 及 交 流

33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29 ( 三 ) 過 去, 廉 署 會 參 考 政 府 檔 案 管 理 的 做 法 及 考 慮 到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保 密 的 需 要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和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等 因 素, 制 訂 本 身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政 府 頒 布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已 於 2011 年 年 底 適 用 於 廉 署, 當 中 包 括 因 應 行 政 運 作 財 務 和 法 律 要 求 及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而 編 訂 暫 擬 存 廢 期 限 表, 送 交 檔 案 處 考 慮, 並 根 據 檔 案 處 的 批 核 結 果,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廉 署 的 檔 案 目 前 公 眾 可 以 根 據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向 廉 署 作 出 申 請, 查 閱 廉 署 的 檔 案 而 廉 署 亦 會 按 檔 案 處 的 規 定 和 指 引, 經 檔 案 處 鑒 定 檔 案 後, 把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交 予 檔 案 處 作 永 久 保 存 這 些 檔 案 將 會 按 1996 年 政 府 資 料 檔 案 ( 取 閱 ) 則 例, 開 放 予 公 眾 查 閱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保 存 檔 案 及 讓 公 眾 索 閱 檔 案 是 最 基 本 的 監 管 這 項 質 詢 真 的 是 遲 了 提 出, 廉 署 已 經 大 量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根 據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答 覆, 其 實 現 時 廉 署 是 連 一 個 檔 案 也 不 曾 交 予 檔 案 處 反 而 在 1983 年 前, 按 照 1996 年 政 府 資 料 檔 案 ( 取 閱 ) 則 例, 1983 年 前 的 檔 案 應 該 公 開 予 公 眾 索 閱, 但 現 在 關 於 成 立 廉 署 的 130 個 檔 案 卻 仍 然 由 廉 署 持 有 為 何 政 府 會 坐 視 廉 署 成 為 一 個 沒 有 被 監 管 的 獨 立 王 國, 連 最 基 本 的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也 不 需 要 其 遵 守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像 何 議 員 一 樣, 認 同 歷 史 檔 案 的 重 要 性 事 實 上, 經 雙 方 按 審 計 署 的 報 告 積 極 跟 進, 並 取 得 法 律 意 見, 廉 署 在 2011 年 年 底 確 認 由 政 府 發 出 有 關 檔 案 管 理 的 總 務 通 告 適 用 於 廉 署 由 當 天 起, 廉 署 便 按 照 所 有 強 制 性 的 規 定 行 事 目 前 來 說, 大 約 130 個 有 關 成 立 廉 署 的 檔 案 仍 然 由 廉 署 持 有, 但 我 們 稍 後 在 檔 案 處 批 核 了 由 廉 署 提 交 暫 擬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後, 亦 會 要 求 廉 署 提 供 該 130 個 檔 案, 讓 檔 案 處 作 鑒 定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政 務 司 司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指 出, 廉 署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當 中 包 括 個 已 結 案 的 業 務 檔 案, 其 餘 的

34 5530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主 要 為 已 過 保 存 期 限 但 是, 我 亦 留 意 到 社 會 上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當 某 些 事 件 被 廉 署 調 查 時, 便 成 為 頭 條 新 聞, 但 在 調 查 期 間 ( 半 年 1 年 或 兩 年 ) 不 了 了 之, 卻 沒 有 人 知 道 發 生 甚 麼 事 我 想 問 司 長, 這 些 檔 案 ( 包 括 經 調 查 後 不 了 了 之 而 沒 有 結 論 的 檔 案 ) 有 否 被 銷 毀 或 交 予 檔 案 處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或 許 各 位 議 員 會 留 意 到,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是 比 較 詳 盡 的 大 家 要 瞭 解, 基 於 廉 署 的 獨 立 地 位, 我 所 答 覆 的 資 料, 都 是 來 自 廉 署 的 我 亦 須 要 很 小 心 地 回 應 每 位 議 員 提 出 的 跟 進 質 詢 就 田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即 使 在 2011 年 年 底, 即 廉 署 未 正 式 按 照 政 府 的 檔 案 管 理 強 制 性 規 定 來 管 理 其 檔 案 前, 在 制 訂 檔 案 管 理 的 政 策 及 程 序 時, 也 有 考 慮 一 系 列 的 因 素, 包 括 其 運 作 的 情 況 ( 即 考 慮 到 廉 署 實 際 的 運 作 情 況 ) 保 密 需 要 及 法 例 要 求 但 是, 廉 署 同 時 亦 有 考 慮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所 以 我 相 信 在 2011 年 年 底 前, 廉 署 如 何 處 理 或 銷 毀 這 些 檔 案, 都 應 該 已 充 分 考 慮 上 述 我 所 說 的 因 素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司 長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當 有 關 事 件 被 斷 定 為 沒 有 問 題 時, 為 何 廉 署 完 全 沒 有 公 布, 是 否 存 入 檔 案 便 了 事 呢? 主 席 : 司 長, 你 有 否 補 充?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恕 我 不 能 直 接 回 應 田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可 能 我 在 會 後 把 田 議 員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轉 交 廉 署 ( 附 錄 I)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非 常 關 注 廉 署 在 2012 年 前 自 行 銷 毀 了 那 麼 多 檔 案, 約 有 七 萬 多 個 檔 案 雖 然 今 天 有 新 制 度, 但 我 仍 然 看 到... 我 相 信 司 長 一 定 會 跟 廉 政 專 員 談 過 一 些 將 來 管 理 檔 案 的 準 則 她 說 要 考 慮 實 際 運 作 的 情 況 保 密 的 需 要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以 及 檔 案 的 歷 史

35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1 價 值 等, 然 後 才 決 定 將 來 的 處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包 括 應 否 開 放 等 主 席, 如 果 是 實 際 運 作 的 話, 在 若 干 年 後, 例 如 30 年 後, 那 些 資 料 已 不 重 要, 問 題 是 保 密 的 需 要 和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據 司 長 理 解, 在 30 年 後 或 過 了 更 長 的 時 間, 這 些 保 密 的 需 要 或 法 例 規 定 是 否 仍 然 適 用 呢? 如 果 司 長 說 並 非 絕 對 適 用, 檔 案 不 會 仍 然 絕 對 保 密, 但 仍 要 視 乎 當 時 的 環 境 或 其 他 標 準, 司 長 可 否 告 知 這 些 標 準 是 甚 麼, 以 及 由 誰 把 關? 由 誰 決 定 在 若 干 年 後, 要 保 密 的 規 定 已 失 效, 又 或 法 律 限 制 已 失 效, 而 基 於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檔 案 在 30 年 後 可 以 公 開?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在 2011 年 年 底 以 後,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一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已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無 異 所 以,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已 詳 細 列 出 廉 署 須 與 其 他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一 樣 遵 守 的 有 關 規 定 這 些 規 定 最 重 要 是 包 括, 要 為 所 有 現 有 的 業 務 檔 案 編 訂 一 個 現 時 叫 作 暫 擬 因 為 未 批 核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按 這 個 相 關 的 存 廢 期 限 表, 廉 署 須 把 具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最 重 要 的 是, 在 廉 署 要 銷 毀 檔 案 前, 要 先 徵 得 檔 案 處 處 長 的 同 意 所 以, 決 定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以 及 應 否 永 久 保 存 的 把 關 人, 當 然 是 由 具 有 此 方 面 專 業 水 平 的 檔 案 處 擔 任 即 使 是 已 封 存 30 年 的 檔 案, 是 否 可 完 全 開 放 供 公 眾 查 閱, 這 便 要 看 回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的 1996 年 政 府 資 料 檔 案 ( 取 閱 ) 則 例, 因 為 當 中 也 有 一 些 檔 案 會 在 某 種 情 況 下 被 豁 免 的, 換 言 之, 暫 時 不 可 以 公 開 查 閱 至 於 這 方 面 的 把 關, 由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各 自 提 出 理 由, 陳 述 基 於 甚 麼 原 因, 儘 管 有 一 些 檔 案 已 超 越 30 年 的 保 存 期, 仍 然 暫 不 能 公 開 供 公 眾 查 閱 陳 家 洛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在 設 立 檔 案 法 和 資 訊 自 由 法 方 面, 真 的 落 後 世 界 各 地 的 形 勢 很 多 年 我 們 從 主 體 答 覆 看 到, 政 府 對 廉 署 的 檔 案 管 理 或 處 理 的 做 法 其 實 是 滯 後 的, 我 覺 得 很 多 問 題 至 今 仍 是 遲 疑 未 決, 尚 未 處 理 好 開 立 檔 案 不 單 是 開 檔 案 和 貯 存 那 麼 簡 單, 我 相 信 政 府 應 設 法 瞭 解 究 竟 廉 署 現 時 所 持 檔 案 的 狀 況, 以 及 其 形 式 是 怎 樣? 此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負 責 的 相 關 人 員 的 資 歷 和 專 業 訓 練 所 以, 我 具 體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會 否 就 設 立 檔 案 法 和 資 訊 自 由 法 盡 快 展 開 諮 詢?

36 5532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律 政 司 司 長 已 在 本 年 1 月 份 公 開 表 示, 就 陳 議 員 關 心 的 兩 個 課 題, 即 公 開 資 料 和 檔 案 法, 會 交 由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的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進 行 研 究 議 員 亦 定 已 獲 悉 申 訴 專 員 也 正 就 這 些 課 題, 進 行 直 接 的 調 查 我 相 信 我 們 稍 後 也 會 配 合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以 及 申 訴 專 員 的 有 關 調 查 工 作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看 到 廉 署 對 檔 案 的 處 理 也 頗 嚇 人, 在 2012 年 後 有 52 個 行 政 檔 案 被 銷 毀, 但 大 家 看 看 之 前 已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這 個 檔 案 現 已 消 失 了 如 果 香 港 一 直 不 設 立 檔 案 法, 其 實 就 是 任 由 廉 署 這 類 部 門 銷 毀 檔 案 大 家 看 到, 有 關 數 字 的 對 比 是 非 常 嚇 人 的, 在 設 立 規 定 後 便 只 有 數 十 個, 之 前 卻 有 七 萬 多 個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究 竟 現 在 仍 然 保 存 的 16 萬 個 檔 案 的 情 況 為 何? 這 些 檔 案 應 已 分 類, 因 為 應 在 2012 年 4 月 時 已 分 類 那 些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應 已 被 移 送 了, 但 好 像 又 未 被 移 送, 那 麼 究 竟 正 在 發 生 甚 麼 事 呢? 最 新 的 情 況, 包 括 該 16 萬 個 檔 案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再 者, 司 長 剛 才 說 檔 案 處 有 專 業 判 斷, 但 前 檔 案 處 處 長 已 指 出 現 時 的 檔 案 處 並 沒 有 專 業 判 斷, 當 局 在 這 方 面 會 否 真 的 提 升 檔 案 處 的 專 業 水 平 呢? 不 過, 主 席, 那 16 萬 個 檔 案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該 個 檔 案 現 時 由 廉 署 持 有 但 是,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廉 署 自 從 受 制 於 檔 案 管 理 的 強 制 規 定 後, 須 要 進 行 一 系 列 工 作 這 一 系 列 的 工 作, 我 不 作 重 複, 大 家 可 從 主 體 答 覆 中 看 到, 包 括 把 這 些 檔 案 分 類, 按 分 類 表 來 進 行 分 類 至 於 李 卓 人 議 員 關 心 究 竟 廉 署 會 在 何 時 把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讓 檔 案 處 鑒 定 如 有 歷 史 價 值, 便 作 永 久 保 存, 從 我 們 現 時 向 廉 署 跟 進 情 況 所 知, 希 望 到 2013 年 8 月, 廉 署 便 可 把 首 批 已 過 保 存 期 的 檔 案, 移 送 檔 案 處 鑒 定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在 2011 年 之 前, 共 銷 毀 了 個 檔 案 大 家 仍 然 記 得 去 年 發 生 涉 及 一 些 主 要 官 員, 包 括 前 特 首 的 一 連 串 懷 疑 貪 污 事 件, 令 公 眾 非 常 關 注 廉 署 跟 其 他 政 策 局 最 大 的 分 別, 就 是 它 的 檔 案 中 一 些 牽 涉 公 眾 利 益, 甚 至 有 關 歷 史 的 紀 錄,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政 府 容 許 廉 署 在 2011 年 之 前 銷 毀 了 7 萬 個 檔 案,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何 令

37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3 包 括 檔 案 處 處 長, 有 足 夠 能 力 審 閱 這 些 檔 案 是 否 可 被 銷 毀?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檔 案 內 容 涉 及 重 要 主 要 官 員 重 要 政 策 人 物, 是 否 其 中 一 個 理 由, 令 廉 署 或 檔 案 處 處 長 不 能 隨 便 銷 毀 這 些 具 歷 史 價 值 具 公 眾 政 策 研 究 重 要 資 訊 的 檔 案? 這 是 否 條 件 之 一?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在 檔 案 處 鑒 定 由 各 個 局 或 部 門 移 交 超 過 檔 案 存 廢 期 的 檔 案 時, 其 中 一 項 工 作 便 是 須 把 那 些 有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作 永 久 保 存, 讓 公 眾 人 士 日 後 可 以 查 閱 所 以, 檔 案 處 的 工 作 是 要 處 理 這 些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因 此 並 不 方 便 由 我 這 個 非 專 業 人 士, 在 此 向 各 位 演 繹 究 竟 我 們 檔 案 處 的 專 業 同 事 在 決 定 個 別 檔 案 的 歷 史 價 值 時 所 作 的 考 慮 郭 家 麒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很 清 楚 的, 我 問 某 個 檔 案 如 涉 及 主 要 官 員, 有 關 檔 案 是 否 具 歷 史 價 值, 以 及 在 政 策 上, 這 是 否 決 定 有 關 檔 案 須 予 保 留 的 條 件 之 一 司 長 是 否 答 覆 不 是, 亦 不 會 予 以 考 慮? 主 席 : 司 長 已 經 作 答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在 實 施 有 關 規 定 後,1 年 內 有 52 個 檔 案 交 由 檔 案 處 審 批, 但 在 規 定 實 施 前, 個 檔 案 被 銷 毀, 即 平 均 每 年 個 檔 案, 數 字 相 差 了 四 十 倍, 全 是 已 結 案 的 檔 案, 無 需 再 使 用 的 檔 案 這 批 檔 案 本 應 也 要 交 由 檔 案 處 審 核, 當 局 政 務 司 司 長 有 否 質 疑 為 何 這 些 數 字 毫 不 相 稱? 是 否 因 為 廉 署 以 拖 延 的 手 法, 拒 絕 移 交 檔 案 呢? 司 長 有 否 質 疑, 以 及 以 何 種 方 法 來 跟 進 這 些 不 相 稱 的 數 字 呢? 政 務 司 司 長 : 主 席, 我 想 這 些 何 議 員 假 設 的 不 相 稱 數 字, 似 乎 特 別 反 映 某 一 方... ( 何 秀 蘭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何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38 5534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何 秀 蘭 議 員 : 我 要 澄 清, 我 所 說 的 這 些 數 字 並 非 假 設, 而 是 政 務 司 司 長 向 我 們 提 供 的 :1 年 52 個 檔 案, 相 對 於 1 年 個 檔 案 主 席 : 數 字 不 相 稱 是 何 議 員 的 判 斷 政 務 司 司 長 : 對 不 起, 主 席, 我 仍 未 說 完 我 並 非 說 何 議 員 在 計 算 數 字 所 得 的 倍 數 有 主 觀 成 分, 而 是 我 只 想 回 答 在 2011 年 年 底 之 前 被 銷 毀 的 檔 案, 與 2011 年 年 底 之 後, 廉 署 按 照 強 制 性 的 要 求 送 交 檔 案 處 鑒 定 和 銷 毀 的 檔 案, 可 能 反 映 出 一 個 運 作 上 的 情 況 事 實 上, 被 銷 毀 的 個 檔 案 中, 很 多 是 已 結 案 的 調 查 檔 案, 也 有 一 些 是 防 貪 處 在 進 行 審 查 報 告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的 紀 錄, 例 如 一 些 書 信 往 來 或 會 議 紀 錄 這 些 檔 案 是 廉 署 按 當 時 參 考 了 政 府 檔 案 處 理 的 各 方 因 素 而 自 行 制 訂 的 方 法 而 銷 毀, 包 括 一 些 認 為 是 不 必 要 過 時 或 重 複 的 文 件 所 以, 在 毀 銷 數 目 方 面, 未 必 一 定 是 廉 署 刻 意 要 破 壞 或 消 除 具 歷 史 價 值 的 檔 案, 可 能 只 是 反 映 其 在 檔 案 處 理 方 面 行 政 效 率 的 工 作 主 席 : 第 五 項 質 詢 船 舶 的 安 全 事 宜 5.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就 船 舶 的 安 全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鑒 於 船 舶 的 內 部 如 設 有 水 密 分 艙 布 置, 船 體 一 旦 破 裂 時, 水 不 會 由 已 損 毀 的 艙 室 湧 入 未 受 損 的 艙 室, 因 而 可 避 免 或 減 慢 船 舶 下 沉,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就 本 港 註 冊 的 客 船 必 須 設 有 水 密 艙 及 水 密 門 裝 置, 以 及 該 等 裝 置 的 設 計 及 建 造 標 準 作 出 規 定 ; 若 有 規 定, 詳 情 為 何 ; 非 本 港 註 冊 的 客 船 須 符 合 甚 麼 相 關 的 規 定, 才 可 在 本 港 水 域 內 航 行 ; ( 二 ) 過 去 3 年, 海 事 處 曾 否 全 面 進 行 例 行 及 突 擊 巡 查, 以 查 證 在 本 地 註 冊 的 客 船 設 有 水 密 艙 及 水 密 門, 而 該 等 裝 置 可 正 常 操 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查 獲 多 少 艘 船 隻 不 符 合 規 定, 以 及 政 府 如 何 跟 進 該 等 個 案 ; 及

39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5 ( 三 ) 過 去 半 年, 海 事 處 有 否 全 面 檢 討 監 管 船 舶 安 全 的 法 例, 以 及 執 法 程 序 和 工 作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以 及 有 何 改 善 措 施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王 國 興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個 部 分, 我 現 在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設 計 船 舶 時 會 將 船 體 分 成 多 個 船 艙, 而 艙 壁 是 分 隔 船 艙 的 結 構 艙 壁 有 水 密 艙 壁 及 非 水 密 艙 壁 兩 種 水 密 艙 壁 除 有 強 化 結 構 的 用 途 外, 還 會 將 船 體 分 隔 成 多 個 水 密 船 艙, 令 個 別 水 密 船 艙 因 破 損 而 入 水 時, 水 也 不 會 流 到 其 他 船 艙, 保 持 船 體 有 相 當 的 剩 餘 浮 力, 令 船 隻 不 會 沉 沒 或 減 慢 船 隻 下 沉 水 密 艙 壁 如 需 設 有 出 入 口, 便 需 設 置 水 密 裝 置 如 水 密 門, 並 須 在 船 隻 航 行 時 保 持 關 閉 海 事 處 根 據 商 船 ( 本 地 船 隻 ) 條 例 ( 第 548 章 ) 發 出 工 作 守 則 第 I II 及 III 類 別 船 隻 安 全 標 準, 其 中 載 列 有 關 設 置 水 密 艙 壁 的 詳 細 要 求, 包 括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或 小 輪 須 設 置 最 少 3 道 水 密 艙 壁, 其 一 設 於 艏 尖 艙 位 置, 另 外 兩 道 分 別 設 於 輪 機 房 的 前 後 位 置 ; 而 載 客 量 達 100 人 以 上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須 符 合 破 損 穩 性 的 要 求, 即 當 一 個 水 密 船 艙 破 損 時, 船 仍 然 有 相 當 的 剩 餘 浮 力 這 些 規 定 與 新 加 坡 及 日 本 對 其 本 土 船 隻 的 要 求 相 同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每 年 均 須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海 事 處 於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時, 會 檢 查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以 及 結 構 主 機 和 安 全 設 備 等 方 面, 確 保 全 部 符 合 標 準, 才 會 發 出 驗 船 證 書 和 牌 照 至 於 遠 洋 船 隻 方 面, 在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 包 括 往 返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高 速 船 ), 以 及 在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註 冊 的 遠 洋 船 隻, 其 水 密 艙 壁 的 設 置 須 依 照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通 過 的 國 際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約 ( 公 約 ) 的 要 求, 設 置 最 少 3 道 水 密 艙 壁, 而 水 密 艙 壁 的 數 目 更 會 視 乎 船 隻 的 體 積 結 構 和 穩 性 等 增 加 此 外, 所 有 載 客 船 隻 亦 須 符 合 相 關 的 破 損 穩 性 要 求

40 5536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海 事 處 會 為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包 括 檢 查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以 及 結 構 主 機 和 安 全 設 備 等 方 面, 確 保 全 部 符 合 標 準, 才 會 發 出 客 船 安 全 證 書 至 於 訪 港 的 外 來 船 隻, 一 直 以 來, 海 事 處 會 進 行 港 口 國 監 督 檢 查, 如 發 現 水 密 艙 壁 或 任 何 其 他 方 面 有 不 符 合 公 約 要 求 的 缺 陷, 船 隻 會 被 扣 留, 直 至 更 正 缺 陷 和 通 過 覆 檢 後, 方 可 離 開 香 港 ( 二 ) 在 2010 年 至 2012 年 的 3 年 內, 海 事 處 對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以 及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 包 括 往 返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高 速 船 )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的 數 字 載 於 附 表 除 了 年 度 檢 驗 外, 海 事 處 自 去 年 年 底 起 檢 查 了 所 有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的 水 密 艙 壁 設 置 至 今 年 3 月 22 日 為 止, 海 事 處 透 過 年 度 檢 驗 和 特 別 巡 查, 共 檢 查 了 134 艘 載 客 量 達 100 人 以 上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以 及 138 艘 較 小 型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分 別 佔 上 述 兩 類 船 隻 總 數 的 99% 和 82% 絕 大 部 分 被 檢 查 的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均 符 合 標 準, 但 當 中 發 現 有 1 艘 渡 輪 的 水 密 門 上 的 門 框 膠 壓 條 破 損, 而 有 5 艘 較 小 型 小 輪 則 在 其 穿 過 水 密 艙 壁 的 管 路 配 件 方 面, 被 發 現 配 件 的 防 水 裝 置 有 輕 微 缺 陷 海 事 處 已 要 求 有 關 船 隻 作 出 更 正, 並 會 於 稍 後 作 出 覆 檢 海 事 處 除 檢 驗 船 隻 的 水 密 艙 壁 外, 亦 覆 核 船 隻 構 造 是 否 符 合 審 批 圖 則 海 事 處 預 計 於 今 年 4 月 內 完 成 檢 查 所 有 渡 輪 和 小 輪 ( 三 ) 當 局 正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對 載 客 船 隻 的 規 管 制 度 及 相 關 法 例 海 事 處 已 委 託 海 外 專 家 勞 氏 船 級 社 審 視 處 方 現 時 的 圖 則 審 批 及 驗 船 程 序, 作 出 風 險 評 估 和 建 議, 預 計 研 究 工 作 於 今 年 4 月 內 完 成 同 時, 海 事 處 亦 於 今 年 1 月 委 任 一 間 國 際 海 事 顧 問 公 司 進 行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將 香 港 對 本 地 領 牌 載 客 船 隻 的 安 全 要 求, 與 新 加 坡 澳 洲 悉 尼 和 英 國 修 咸 頓 港 口 所 實 施 的 安 全 要 求 作 一 全 面 比 較, 並 會 就 比 較 所 得 作 出 建 議 調 查 將 於 4 月 完 成 主 席, 香 港 水 域 繁 忙, 政 府 會 繼 續 以 安 全 至 上 的 原 則, 維 持 海 上 安 全, 致 力 完 善 對 本 地 船 隻 的 規 管 及 海 上 安 全 的 相 關 政 策 與 制 度 安 排

41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537 海 事 處 對 本 地 及 遠 洋 船 隻 進 行 的 年 度 檢 驗 附 表 年 份 本 地 領 牌 的 渡 輪 和 小 輪 香 港 註 冊 的 遠 洋 客 船 ( 包 括 往 返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高 速 船 ) 註 : 每 艘 獲 續 發 驗 船 證 書 或 客 船 安 全 證 書 的 船 隻 均 會 接 受 最 少 兩 次 的 檢 驗 以 確 定 其 安 全 標 準, 如 有 需 要, 海 事 處 會 進 行 額 外 檢 驗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南 丫 島 海 難 發 生 當 晚, 我 和 工 會 代 表 前 往 瑪 麗 醫 院 協 助 苦 主 尋 親, 目 睹 了 妻 離 子 散 家 破 人 亡 的 慘 況 因 此, 對 於 局 長 剛 才 所 作 的 主 體 答 覆, 我 懷 着 既 沉 痛 且 極 度 懷 疑 的 態 度 作 出 追 問 南 丫 島 海 難 是 一 宗 鐵 達 尼 號 式 的 慘 劇, 船 上 的 水 密 船 艙 和 水 密 門 不 知 何 故 消 失, 以 致 發 生 慘 劇 然 而, 局 長 剛 才 卻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表 示, 海 事 處 每 年 均 會 為 船 隻 進 行 年 度 檢 驗, 確 保 在 香 港 領 牌 的 船 隻 符 合 所 有 標 準, 才 會 發 出 驗 船 證 書 和 牌 照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表 甚 至 列 出 了 過 去 3 年 內 進 行 檢 驗 的 船 隻 數 字 因 此, 我 要 向 局 長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海 事 處 是 否 沒 有 把 南 丫 IV 號 的 水 密 船 艙 和 水 密 門 無 故 消 失 一 事 告 訴 你, 以 致 你 沒 有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作 出 涉 及 此 事 的 交 代? 這 是 海 事 處 在 說 謊 隱 瞞, 還 是 海 事 處 的 失 職?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沒 有 提 及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的 原 因, 是 因 為 現 時 有 一 個 獨 立 調 查 委 員 會 正 就 該 事 故 進 行 調 查, 雖 然 相 關 的 研 訊 已 告 完 成, 但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卻 尚 待 發 表 基 於 迴 避 待 決 案 件 的 原 則, 我 不 宜 就 調 查 委 員 會 研 訊 中 的 任 何 事 情 作 出 評 論 不 過, 在 調 查 委 員 會 報 告 發 表 後, 如 調 查 委 員 會 有 任 何 觀 察 建 議 和 看 法, 政 府 當 然 會 積 極 作 出 跟 進 范 國 威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段, 當 中 表 示 政 府 會 致 力 完 善 海 上 安 全 的 相 關 政 策 與 制 度 安 排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詢 問

42 553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政 府 如 何 能 監 管 香 港 的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以 確 保 其 現 有 師 資 和 課 程 能 令 香 港 的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為 何 我 會 有 此 一 問 呢? 那 是 因 為 在 早 前 的 南 丫 島 海 難 事 故 聆 訊 過 程 中, 有 部 分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教 職 員 曾 向 我 表 達, 在 過 去 數 年,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的 基 本 雷 達 操 作 課 程 因 人 手 和 資 源 不 足 而 出 現 課 程 不 足 的 問 題, 以 致 學 員 要 大 排 長 龍, 輪 候 修 讀 課 程 的 人 數 大 增, 課 程 供 不 應 求 這 不 禁 令 我 們 關 注 到 在 聆 訊 過 程 中, 曾 揭 示 在 今 次 海 難 事 故 中, 涉 事 船 隻 上 的 船 長 和 船 員 竟 無 一 懂 得 如 何 觀 看 雷 達, 而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基 本 的 海 上 航 行 訓 練 因 此, 我 想 問 局 長 政 府 可 以 怎 樣 監 管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的 師 資 和 課 程, 令 香 港 的 海 事 安 全 能 達 到 國 際 標 準?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指 出, 我 們 會 全 面 檢 討 現 時 有 關 海 上 安 全, 以 及 海 事 處 監 管 機 制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我 們 已 委 聘 海 外 專 家, 包 括 勞 氏 船 級 社 及 一 間 國 際 海 事 顧 問 公 司, 協 助 審 視 海 事 處 現 時 的 圖 則 審 批 和 驗 船 程 序, 以 及 我 們 在 監 管 方 面 的 安 全 要 求 至 於 范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海 事 訓 練 學 院 的 課 程 內 容 等, 我 們 當 然 會 作 出 跟 進, 瞭 解 當 中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不 過, 在 去 年 10 月 發 生 南 丫 島 撞 船 事 故 後, 我 其 實 已 在 立 法 會 的 休 會 待 續 議 案 辯 論 中 提 到 當 局 的 10 項 改 善 措 施 在 過 去 數 個 月, 海 事 處 已 跟 本 地 船 隻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業 界 進 行 商 討, 探 討 如 何 提 升 海 上 安 全 措 施 及 從 事 海 事 工 作 人 員 的 培 訓, 當 中 包 括 提 升 現 時 的 船 長 考 試 課 程 制 度, 以 及 提 升 其 專 業 水 平 和 航 行 安 全 意 識, 並 考 慮 日 後 如 何 就 船 長 和 船 員 的 休 息 時 間 作 出 規 限, 以 及 就 本 地 載 客 船 隻 的 最 低 人 員 要 求 作 出 規 定 所 以, 我 們 會 就 此 作 全 方 位 的 檢 視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在 這 宗 海 難 事 故 的 調 查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之 前, 我 們 當 然 不 應 作 出 評 論, 但 我 要 讚 賞 當 局 在 這 次 事 故 發 生 後, 致 力 完 善 對 本 地 船 隻 所 作 的 規 管 和 海 上 安 全 要 求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表 示 預 計 會 在 4 月 內 完 成 就 安 全 要 求 所 作 的 基 準 參 照 調 查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在 選 擇 上 述 比 較 調 查 的 涵 蓋 港 口 方 面, 是 基 於 甚 麼 條 件 而 選 擇 以 新 加 坡 澳 洲 悉 尼 和 英 國 修 咸 頓 港 口 作 為 比 較 對 象? 是 因 為 這 些 港 口 的 安 全 紀 錄 非 常 良 好, 還 是 因 為 其 繁 忙 程 度 堪 與 香 港 相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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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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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12 1955 101 1 1957 443 1956 237 s s i 39 424 401 iii 9 ix 31 iv 15 iii 2 Vi 46 i 24 VI iii 25 III i 7 III viii 9 I V 1 I vi 8 225 1480 I ii 10 IV viii 4 639 559 113 [ 384 322 ]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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