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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學 習, 可 以 為 個 創 造 未 來 ; 教 育, 能 夠 為 社 會 開 拓 明 對 個 而 言, 教 育 可 以 幫 助 每 個 發 展 潛 能 建 構 知 識 及 提 升 個 素 質 ; 它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前 途 和 開 拓 未 來 的 能 力 對 社 會 而 言, 教 育 不 單 可 以 培 育 才, 而 且 具 有 ㆒ 個 更 深 層 的 意 義, 它 給 予 社 會 每 個, 不 論 階 層 和 家 庭 背 景,㆒ 個 平 等 的 發 展 機 會 袛 要 有 進 心 和 才 能, 每 個 都 可 以 通 過 學 習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創 造 在 社 會 自 立 和 成 功 的 條 件 所 以, 教 育 可 有 助 促 進 社 會 流 動 和 發 展 機 會 教 育 改 革 的 大 前 提 是 以 學 生 為 主 體, 本 的 理 念 是 幫 助 每 個 透 過 終 身 學 習 達 致 全 發 展 在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我 們 希 望 通 過 教 育 改 革, 能 夠 確 保 每 個 都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同 時 亦 幫 助 具 備 超 卓 潛 質 的 學 生 追 求 卓 越 在 高 及 以 後 的 階 段, 我 們 建 議 促 進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學 習 的 機 會 和 選 擇, 讓 他 們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性 向 和 能 力 選 擇 合 適 的 學 習 途 徑 和 方 式, 促 進 終 身 學 習 社 會 體 系 的 建 立 在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 教 統 會 )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部 分 社 會 士 提 出 ㆒ 個 論 點, 認 為 教 統 會 只 顧 公 平 原 則 而 不 重 視 精 英 的 培 育 ; 只 顧 讓 學 生 樂 於 學 習 而 不 重 視 學 術 水 平 然 而, 我 們 認 為, 幫 助 提 升 全 體 學 生 的 水 平 與 精 英 的 培 育 並 非 互 相 排 斥 我 們 的 基 本 信 念 是, 每 個 學 生 都 具 備 可 以 發 展 的 潛 能, 教 育 的 責 任 是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充 分 發 揮 他 的 潛 能 社 會 需 要 精 英, 但 是 單 ㆒ 的 教 育 制 度 只 可 以 培 養 單 ㆒ 範 疇 的 精 英 而 今 社 會 需 要 的 是 多 元 的 精 英, 而 袛 有 多 元 的 教 育 制 度, 包 括 多 元 的 課 程 教 學 方 式 和 評 核 機 制, 才 可 以 培 養 具 備 多 方 面 才 能 的 優 秀 才 而 樂 於 學 習 並 不 代 表 學 生 不 必 用 功, 而 是 希 望 他 們 能 夠 從 勤 奮 學 習 的 過 程 和 成 果 獲 得 樂 趣 滿 足 感 和 成 功 感 全 面 發 展 不 等 於 不 重 視 學 術 水 平, 相 反, 更 有 助 學 生 培 養 各 方 面 的 能 力 i

2 公 眾 對 教 統 會 提 出 的 教 育 改 革 建 議 反 應 積 極, 我 們 在 ㆔ 個 諮 詢 階 段 共 收 到 超 過 ㆔ 萬 份 書 面 意 見, 以 及 從 其 他 各 種 不 同 的 渠 道 收 到 很 多 社 會 士 的 意 見 從 這 些 意 見 顯 示,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教 育 改 革 的 原 則 和 方 向, 但 部 分 士 擔 心 改 革 的 牽 涉 面 太 廣, 可 能 會 引 發 太 多 的 變 動,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士 可 能 未 必 能 夠 適 應 然 而, 我 們 亦 必 須 明 白 到, 教 育 制 度 是 ㆒ 環 扣 ㆒ 環 的, 舉 例 來 說, 單 單 改 變 課 程, 而 不 同 時 改 革 派 位 機 制 和 大 學 收 生, 教 育 改 革 是 無 法 發 揮 大 家 期 望 達 致 的 成 效 所 以, 教 統 會 認 為, 要 真 正 帶 動 教 育 質 素 的 提 升,㆒ 個 較 為 全 面 的 教 育 改 革 是 必 須 的 在 進 行 改 革 的 時 候, 方 向 必 須 要 清 晰, 但 是 步 伐 則 應 該 謹 慎,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推 動 教 育 改 革, 讓 各 參 與 者 都 能 夠 按 部 就 班, 逐 步 實 踐 教 育 改 革 的 願 景 教 育 改 革 能 否 成 功, 關 鍵 在 於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主 動 和 積 極 投 入, 幫 助 學 生 透 過 學 習 達 致 全 發 展 和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而 家 長, 以 至 整 體 社 會 亦 必 須 在 文 化 觀 念 作 出 改 變, 並 以 實 際 行 動 予 以 配 合 和 支 援 ㆓ 年 九 月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主 席 梁 錦 松 ii

3 前 言 目 錄 頁 數 第 ㆒ 章 :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目 的 範 圍 及 進 行 過 程 1 第 ㆓ 章 : 摘 要 3 第 ㆔ 章 : 教 育 改 革 的 背 景 24 第 ㆕ 章 :㆓ 十 ㆒ 世 紀 教 育 目 標 27 第 五 章 : 教 育 改 革 的 願 景 30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體 系 30 普 遍 提 升 全 體 學 生 的 素 質 30 建 立 多 元 化 學 校 體 系 30 塑 造 開 發 型 的 學 習 環 境 30 確 認 德 育 在 教 育 體 系 的 重 要 使 命 31 建 設 ㆒ 個 具 國 際 性 具 民 族 傳 統 31 及 兼 容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育 體 系 第 六 章 : 改 革 原 則 32 學 生 為 本 32 永 不 放 棄 32 講 求 質 素 33 全 方 位 學 習 33 全 社 會 動 員 33 第 七 章 :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38 改 革 入 學 機 制 及 公 開 考 試, 創 造 空 間 39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法 40 改 良 評 核 機 制, 輔 助 學 與 教 40 增 加 高 及 以 後 的 多 元 化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41 訂 定 有 效 的 資 源 策 略 42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38 實 施 支 援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措 施 38 iii

4 第 八 章 : 改 革 教 育 制 度 的 建 議 43 第 ㆒ 節 : 幼 兒 教 育 43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43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45 改 革 監 管 體 系 46 加 強 幼 兒 教 育 與 小 學 教 育 的 銜 接 47 資 助 模 式 48 第 ㆓ 節 :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50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方 法 50 文 英 文 數 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58 改 革 派 位 機 制 61 (I) 改 革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61 (II) 改 革 ㆒ 派 位 機 制 65 第 ㆔ 節 : 高 教 育 76 建 構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76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與 高 的 銜 接 機 制 77 高 學 制 結 構 79 改 革 高 課 程 84 公 開 考 試 88 第 ㆕ 節 : 高 等 教 育 93 高 等 教 育 的 定 義 93 高 等 教 育 的 功 能 93 構 想 的 多 元 化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94 改 革 建 議 95 第 五 節 : 持 續 教 育 110 持 續 教 育 的 現 況 110 持 續 教 育 的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110 全 社 會 動 員,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113 具 體 建 議 115 iv

5 第 九 章 : 實 施 策 略 117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117 循 序 漸 進 118 重 點 試 行 118 持 續 監 察 及 期 檢 討 118 統 籌 及 協 調 各 方 工 作 118 第 十 章 : 資 源 策 略 120 現 在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120 建 議 的 資 源 策 略 121 第 十 ㆒ 章 : 各 方 的 配 合 127 第 十 ㆓ 章 : 總 結 132 附 錄 I. 教 統 會 及 參 與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的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II. 課 程 改 革 的 關 鍵 項 目 III.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具 體 建 議 IV. 直 屬 及 聯 繫 學 校 制 度 V. 照 顧 學 生 多 元 能 力 及 學 習 需 要 v

6 第 ㆒ 章 :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目 的 範 圍 及 進 行 過 程 檢 討 的 目 的 和 範 圍 1.1 我 們 明 的 發 展, 取 決 於 今 的 教 育 要 配 合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社 會 環 境 和 需 要, 教 育 的 制 度 模 式 內 容 和 教 學 方 式 都 必 須 與 時 並 進 1.2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是 整 體 教 育 改 革 當 重 要 的 ㆒ 環, 教 統 會 全 盤 檢 視 了 香 港 現 行 的 教 育 制 度, 並 因 應 未 來 的 發 展 趨 勢 及 社 會 需 要, 釐 定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發 展 藍 圖 改 革 的 方 向 是 為 學 校 教 師 及 學 生 創 造 空 間, 讓 學 生 可 享 有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機 會, 從 而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根 基 及 達 致 全 發 展 同 時, 亦 為 香 港 的 未 來 持 續 發 展 建 立 優 厚 的 條 件, 幫 助 香 港 發 展 成 為 多 元 民 主 文 明 兼 容 具 活 力 及 文 化 氣 質 的 國 際 大 都 會 1.3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的 範 圍 包 括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課 程 學 制 及 評 核 機 制, 以 及 不 同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機 制 進 行 過 程 分 階 段 進 行, 按 部 就 班 1.4 教 統 會 自 ㆒ 九 九 八 年 初 開 展 這 項 檢 討, 由 於 檢 討 的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而 牽 涉 的 項 目 亦 十 分 複 雜, 所 以 我 們 決 定 分 以 ㆔ 個 階 段 進 行 : 第 ㆒ 階 段 :㆓ 十 ㆒ 世 紀 教 育 目 標 第 ㆓ 階 段 : 改 革 教 育 制 度 的 方 向 和 整 體 構 思 第 ㆔ 階 段 : 改 革 教 育 制 度 的 方 案 1

7 成 立 小 組, 深 入 研 究 1.5 教 統 會 成 立 了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及 九 個 專 責 小 組, 聚 超 過 ㆒ 百 位 資 深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其 他 社 會 界 別 的 士, 共 同 參 與 這 項 檢 討 工 作, 這 些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I 在 進 行 檢 討 期 間, 教 統 會 及 各 小 組 成 員 經 常 與 不 同 界 別 士 交 換 意 見, 分 析 不 同 改 革 建 議 的 利 弊 及 可 行 性 參 考 國 際 經 驗 1.6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香 港 與 世 界 其 他 方 的 發 展 趨 勢 有 很 密 切 的 關 係 在 進 行 檢 討 期 間, 我 們 曾 就 其 他 方 的 教 育 制 度 的 發 展 情 況 收 集 資 料, 包 括 委 託 顧 問 就 個 別 範 疇 進 行 比 較 性 研 究, 作 為 參 考 廣 泛 諮 詢 集 思 廣 益 1.7 在 完 成 每 個 階 段 的 檢 討 工 作 後, 教 統 會 隨 即 諮 詢 公 眾 意 見, 先 後 進 行 了 以 ㆔ 輪 諮 詢 工 作 : 第 ㆒ 階 段 諮 詢 : 由 ㆒ 九 九 九 年 ㆒ 月 廿 ㆓ 日 至 ㆔ 月 六 日 第 ㆓ 階 段 諮 詢 : 由 ㆒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廿 ㆓ 日 至 十 ㆓ 月 十 五 日 第 ㆔ 階 段 諮 詢 : 由 ㆓ 年 五 月 八 日 至 七 月 ㆔ 十 ㆒ 日 1.8 教 統 會 及 參 與 這 項 檢 討 的 小 組 成 員 先 後 出 席 了 超 過 ㆔ 百 項 不 同 形 式 的 諮 詢 活 動, 包 括 論 壇 研 討 會 訪 問 及 交 流 會 等, 積 極 接 觸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交 換 對 教 育 目 標 改 革 方 向 及 方 案 的 意 見 在 完 成 每 個 階 段 的 諮 詢 工 作 後, 我 們 綜 合 及 分 析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然 後 以 此 作 為 ㆒ 階 段 檢 討 工 作 的 基 礎 在 進 行 以 ㆔ 個 階 段 的 諮 詢 期 間, 教 統 會 共 收 到 超 過 ㆔ 萬 份 意 見 書, 足 以 顯 示 社 會 各 界 士 對 教 育 改 革 的 關 心 和 積 極 參 與 2

8 第 ㆓ 章 : 摘 要 教 育 改 革 的 背 景 建 設 有 利 於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發 展 的 教 育 體 系 實 踐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2.1 世 界 正 經 歷 前 所 未 有 的 變 化, 香 港 也 不 例 外, 各 方 面 都 正 經 歷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經 濟 方 面, 結 構 正 在 急 速 轉 型, 知 識 型 的 經 濟 已 經 發 展 成 為 主 流, 全 球 ㆒ 體 化 的 趨 勢 對 香 港 構 成 很 大 的 挑 戰 政 治 方 面, 回 歸 祖 國 民 主 政 治, 都 使 香 港 的 思 想 和 生 活 起 了 新 的 變 化 社 會 方 面, 階 層 結 構 正 面 臨 急 速 變 化, 貧 富 懸 殊 現 象 急 待 紓 緩, 社 會 的 文 化 意 識 也 正 在 適 應 調 整 資 訊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對 香 港 生 活 的 每 ㆒ 個 層 面, 都 開 拓 了 新 的 領 域, 也 產 生 了 新 的 衝 擊 2.2 在 這 樣 的 大 變 動 之, 每 ㆒ 個 都 需 要 迎 接 新 的 挑 戰 溝 通 自 學 應 變 合 作 創 新 等 能 力, 已 是 每 個 在 社 會 立 足 的 必 備 條 件 而 品 格 胸 襟 情 操 視 野 和 素 養, 又 是 個 進 步 成 功 與 傑 出 的 重 要 因 素 終 身 學 習, 全 發 展, 是 時 代 對 每 ㆒ 個 的 期 望 教 育, 對 每 個 起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2.3 建 設 香 港 成 為 ㆒ 個 多 元 民 主 文 明 兼 容 具 活 力 和 文 化 氣 質 的 國 際 大 都 會 是 我 們 的 共 同 理 想 此 外, 教 育 的 發 展, 也 明 顯 影 響 社 會 的 平 衡 與 公 平 為 此, 普 遍 提 高 香 港 市 民 的 知 識 水 平 能 力 素 質 文 化 修 養 和 國 際 視 野, 是 香 港 教 育 的 重 要 使 命 2.4 香 港 教 育 具 有 其 優 良 的 傳 統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融 會 了 東 西 文 化 的 特 點 : 既 保 存 了 華 文 化 傳 統 教 育 的 基 本 特 徵, 又 能 不 斷 吸 收 西 方 現 代 教 育 的 最 新 觀 念 理 論 和 經 驗 香 港 的 家 長 和 社 會, 非 常 重 視 ㆒ 代 的 教 育 香 港 有 不 少 優 秀 的 學 校, 培 養 了 不 少 優 秀 的 畢 業 生, 在 香 港 社 會 擔 當 棟 樑 的 角 色, 或 於 國 際 享 有 崇 高 的 聲 譽 要 使 香 港 教 育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和 承 擔 歷 史 使 命, 必 須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保 存 和 發 揚 這 些 優 良 的 傳 統 2.5 然 而, 在 新 的 時 代, 要 讓 大 多 數 普 遍 能 夠 終 身 學 習, 全 發 展, 我 們 必 須 就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現 存 的 不 足 之 處 作 出 改 善 3

9 概 括 來 說, 現 時 教 育 資 源 付 出 了 不 少, 教 師 負 擔 甚 重, 但 是 學 生 的 學 習 效 果 卻 不 顯 著 ; 學 術 學 習 集 於 應 付 考 試, 而 欠 缺 學 習 能 力 的 培 養 ; 學 校 生 活 單 調, 學 生 缺 乏 全 面 的 學 習 經 歷 ; 學 生 的 學 習 局 限 於 應 付 問 題, 而 甚 少 有 思 考 探 究 和 創 新 的 空 間 ; 而 終 身 學 習 的 途 徑 亦 不 夠 暢 通 要 克 服 這 些 弱 點, 必 須 從 根 本 改 變 ㆒ 些 過 時 的 觀 念, 塑 造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心 的 教 育 制 度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2.6 教 統 會 在 第 ㆒ 階 段 諮 詢 期 間, 邀 請 公 眾 士 共 同 參 與 訂 定 香 港 在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香 港 在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整 體 教 育 目 標 應 該 是 : 讓 每 個 在 德 智 體 群 美 各 方 面 都 有 全 面 而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能 夠 ㆒ 生 不 斷 自 學 思 考 探 索 創 新 和 應 變, 具 充 分 的 自 信 和 合 群 的 精 神, 願 意 為 社 會 的 繁 榮 進 步 自 由 和 民 主 不 斷 努 力, 為 國 家 和 世 界 的 前 途 作 出 貢 獻 而 首 要 達 致 的 目 標 應 該 是 培 養 學 生 樂 於 學 習 善 於 溝 通 勇 於 承 擔 敢 於 創 新 教 育 改 革 的 願 景 2.7 為 了 實 踐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我 們 必 須 進 行 ㆒ 個 經 全 盤 計 劃 多 方 面 配 合 及 全 社 會 參 與 的 教 育 改 革, 從 而 達 致 以 的 願 景 :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體 系, 發 展 香 港 成 為 崇 尚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讓 每 個 都 樂 於 學 習, 具 備 終 身 學 習 的 態 度 和 能 力 及 享 有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途 徑 和 機 會 4

10 普 遍 提 升 全 體 學 生 的 素 質, 務 求 全 體 學 生 在 知 識 能 力 及 態 度 各 方 面 的 水 平 都 得 到 提 高, 從 而 提 高 社 會 的 整 體 素 質 建 立 多 元 化 學 校 體 系, 廣 納 不 同 的 辦 學 理 念 資 助 模 式 發 展 方 向 和 課 程 重 點, 讓 學 習 者 有 多 元 的 選 擇, 亦 同 時 為 社 會 培 育 多 元 的 優 秀 才 塑 造 開 發 型 的 學 習 環 境, 建 立 ㆒ 個 有 助 培 養 探 索 精 神 啟 發 思 考 及 創 意 的 學 習 環 境, 培 養 勇 於 創 新 及 善 於 應 變 的 才 確 認 德 育 在 教 育 體 系 的 重 要 使 命, 讓 學 生 能 夠 在 道 德 感 情 精 神 各 方 面 都 能 夠 有 充 分 的 經 歷 和 系 統 的 學 習, 對 社 會 和 國 家 都 敢 於 承 擔 建 設 ㆒ 個 具 國 際 性 具 民 族 傳 統 及 兼 容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育 體 系, 使 學 生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並 且 能 夠 樂 於 在 不 同 的 文 化 環 境 學 習 工 作 和 生 活 教 育 改 革 的 原 則 2.8 教 統 會 在 構 思 教 育 改 革 的 方 向 和 建 議 時, 遵 照 以 的 原 則 : 學 生 為 本 永 不 放 棄 講 求 質 素 全 方 位 學 習 全 社 會 動 員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2.9 要 實 踐 述 的 願 景, 關 鍵 在 於 締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和 條 件, 讓 學 生 有 充 分 的 空 間 去 發 展 自 己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同 時 讓 前 線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充 分 的 空 間 實 踐 自 己 的 理 想, 辦 好 教 育 要 達 致 這 個 目 的, 整 體 教 育 改 革 應 包 括 以 的 重 點 : 5

11 改 革 入 學 機 制 及 公 開 考 試, 拆 牆 鬆 綁, 創 造 空 間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法 改 良 評 核 機 制, 輔 助 學 與 教 增 加 高 及 以 後 的 多 元 化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訂 定 有 效 的 資 源 策 略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實 施 支 援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措 施 2.10 這 次 進 行 的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是 整 體 教 育 改 革 重 要 的 ㆒ 環, 其 檢 討 範 圍 針 對 學 制 課 程 和 評 核, 以 及 不 同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機 制, 所 以 本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將 集 於 以 首 五 項 改 革 重 點 然 而, 在 進 行 這 項 檢 討 期 間, 教 統 會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及 教 育 署 已 同 時 就 教 育 改 革 的 其 他 重 點 進 行 籌 劃 及 開 展 準 備 工 作, 務 求 使 教 育 改 革 可 以 有 效 推 展 教 育 制 度 的 改 革 藍 圖 2.11 我 們 經 過 ㆓ 十 個 月 的 研 究 和 諮 詢, 在 考 慮 過 公 眾 提 出 的 意 見 後, 建 議 按 以 的 藍 圖 改 革 香 港 的 學 制 課 程 評 核 和 各 教 育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機 制 (1) 學 制 (i)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2.12 由 於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各 有 其 服 務 重 點, 在 鼓 勵 多 元 發 展 原 則, 應 容 許 這 兩 種 體 系 保 留 各 自 的 特 色, 以 滿 足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建 議 積 極 研 究 由 ㆒ 個 統 ㆒ 的 監 管 機 構 負 責 監 管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的 可 行 性 6

12 (ii)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2.14 基 本 維 持 六 年 小 學 和 ㆔ 年 初 的 學 制 結 構 但 鼓 勵 辦 學 理 念 相 同 的 小 學 結 成 ㆒ 條 龍, 以 便 在 課 程 教 學 和 學 生 個 發 展 等 方 面 連 成 ㆒ 氣, 讓 學 生 可 享 有 連 貫 的 學 習 經 歷, 並 真 正 做 到 不 放 棄 任 何 ㆒ 個 學 生 (iii) 高 和 預 科 階 段 2.15 促 進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包 括 不 同 類 型 的 教 育 機 構, 例 如 普 通 學 校 高 學 院 及 職 業 培 訓 機 構, 讓 學 生 按 自 己 的 性 向 和 能 力 選 擇 2.16 假 如 合 併 高 和 預 科 階 段 成 為 ㆔ 年 的 高 學 制, 可 讓 學 生 享 有 更 連 貫 和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生 活 加 強 香 港 的 高 課 程 與 其 他 方 的 專 課 程 的 接 軌 及 增 加 大 學 改 革 收 生 機 制 的 空 間 然 而, 要 實 施 ㆔ 年 的 高 學 制 必 須 先 解 決 多 方 面 的 問 題, 有 需 要 作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以 評 估 實 施 高 ㆔ 年 制 的 可 行 性 (iv)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2.17 促 進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靈 活 及 學 歷 互 通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鼓 勵 以 不 同 模 式 運 作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設 立, 為 學 習 者 提 供 更 多 修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機 會 和 選 擇 2.18 假 如 高 實 施 ㆔ 年 學 制, 大 學 將 需 要 研 究 是 否 有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部 分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修 讀 年 期, 及 如 何 解 決 有 關 的 資 源 問 題 (v) 持 續 教 育 階 段 2.19 修 讀 年 期 模 式 等 機 制 應 繼 續 朝 向 靈 活 和 多 元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因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和 學 習 者 的 需 要, 調 節 運 作 的 機 制 和 模 式 7

13 (2) 課 程 (i) 幼 兒 教 育 階 段 2.20 這 階 段 的 課 程 重 點 應 在 於 讓 幼 童 在 愉 快 和 多 姿 多 采 的 環 境, 參 與 群 體 學 習 生 活, 從 而 引 發 好 奇 心 和 求 知 慾, 培 養 學 習 興 趣 和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課 程 內 容 應 切 合 幼 童 的 身 心 成 長 發 展 (ii)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2.21 這 階 段 的 課 程 重 點 應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應 具 備 的 態 度 能 力 和 知 識, 包 括 積 極 的 態 度 和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 獨 立 思 考 分 析 判 斷 解 決 問 題 應 變 創 新 組 織 及 與 溝 通 和 合 作 的 能 力 等, 為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發 展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2.22 改 革 課 程 的 方 向 應 朝 向 靈 活 而 多 元 化, 進 行 適 當 的 整 合, 通 過 彈 性 編 排 學 習 時 間, 運 用 多 元 化 教 材, 結 合 課 堂 內 外 的 全 方 位 學 習 活 動, 透 過 富 啟 發 性 的 教 學 方 法, 再 配 合 多 元 化 的 評 估 機 制, 培 養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學 會 學 習 及 全 面 的 發 展 (iii) 高 教 育 階 段 2.23 除 了 應 進 ㆒ 步 培 養 以 所 提 及 各 方 面 的 基 本 態 度 能 力 和 知 識 外, 亦 應 為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機 會 和 經 歷, 讓 他 們 可 以 開 始 探 索 自 己 的 性 向 及 專 長, 為 將 來 的 升 學 和 就 業 作 準 備 2.24 改 革 課 程 的 方 向 應 減 少 過 早 分 流,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選 擇 橫 跨 不 同 學 習 範 疇 的 科 目 組 合, 同 時 應 提 供 具 不 同 重 點 的 課 程, 包 括 較 為 實 用 及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課 程, 讓 學 生 按 自 己 的 性 向 和 能 力 作 選 擇 8

14 (iv)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2.25 建 議 各 大 學 檢 討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功 能 內 容 重 點 和 教 學 方 式, 在 課 程 的 闊 度 和 深 度 間 取 得 ㆒ 個 適 當 的 平 衡, 讓 學 生 在 培 養 所 須 的 個 別 專 業 / 學 科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外, 亦 能 涉 獵 不 同 的 學 習 範 疇, 以 及 加 強 品 格 態 度 視 野 及 共 通 能 力 的 培 養 (v) 持 續 教 育 階 段 2.26 持 續 教 育 的 課 程 內 容 應 繼 續 朝 靈 活 而 多 元 化 及 國 際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按 社 會 的 轉 變 及 學 習 者 的 需 要 作 出 調 整 2.27 可 考 慮 加 強 與 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合 作, 汲 取 其 他 方 的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的 寶 貴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進 ㆒ 步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並 探 索 與 僱 主 合 作 推 行 的 工 作 為 本 的 學 習 計 劃 (3) 評 核 機 制 (i) 校 內 評 核 機 制 2.28 校 內 評 核 機 制 的 功 能 應 以 輔 助 學 與 教 為 主, 幫 助 教 師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和 需 要, 作 為 策 劃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方 法 和 對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輔 導 的 參 考, 藉 以 提 高 學 與 教 的 成 效 2.29 我 們 建 議 適 當 運 用 多 元 化 的 評 核 模 式, 包 括 靈 活 的 進 展 性 評 估, 減 少 量 化, 多 進 行 分 析 性 的 評 估, 藉 以 較 全 面 反 映 學 生 在 不 同 方 面 的 表 現 和 學 習 需 要 刪 除 過 量 的 默 書 機 械 式 的 操 練 測 驗 和 考 試, 讓 學 生 可 投 放 更 多 時 間 於 有 用 的 學 習 活 動 2.30 為 了 更 有 效 輔 助 學 與 教, 我 們 建 議 在 基 礎 階 段 各 級 別 設 立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以 配 合 加 強 拔 尖 保 底 的 措 施 9

15 (ii) 校 外 評 核 機 制 2.31 相 對 於 校 內 評 核, 公 開 考 試 在 較 大 程 度 擔 當 提 供 學 歷 證 明 和 篩 選 的 功 能,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起 關 鍵 的 指 導 性 作 用 2.32 建 議 從 考 試 的 模 式 內 容 和 評 核 方 式 手 改 善 公 開 考 試 的 機 制 靈 活 的 考 試 模 式 可 讓 學 生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去 發 揮 獨 立 思 考 及 創 意 ; 加 強 考 試 內 容 與 學 生 實 際 生 活 的 關 連 可 增 加 學 生 對 學 習 的 興 趣, 以 及 引 導 他 們 把 時 間 和 精 神 投 放 於 有 用 的 學 習 活 動 在 評 核 方 式 方 面, 適 當 加 入 教 師 評 核 的 成 份, 可 有 助 評 估 ㆒ 般 不 能 通 過 筆 試 進 行 評 核 的 能 力 ( 例 如 : 組 織 能 力 及 與 別 溝 通 與 合 作 的 能 力 等 ), 以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發 展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2.33 假 如 實 施 ㆔ 年 高 學 制, 將 有 需 要 設 立 新 的 公 開 試, 以 取 代 現 有 的 學 會 考 及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教 統 會 建 議 這 課 題 應 與 高 學 制 ㆒ 併 作 較 深 入 的 研 究 (4)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i)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2.34 基 本 按 就 近 入 學 原 則, 根 據 學 校 網 和 家 長 選 擇 而 進 行, 禁 止 進 行 筆 試 和 面 試, 減 低 揠 苗 助 長 的 誘 因 學 校 可 自 行 分 配 部 分 學 額, 以 保 留 其 學 校 的 傳 統 和 特 色 (ii) ㆒ 入 學 機 制 2.35 香 港 實 施 九 年 普 及 義 務 基 礎 教 育, 所 以 並 無 真 正 需 要 在 小 六 升 ㆒ 的 關 口 設 置 ㆒ 個 高 度 篩 選 性 的 派 位 機 制 2.36 我 們 建 議 立 即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免 除 學 生 進 行 無 謂 的 操 練 ( 政 府 已 於 今 年 七 月 初 宣 布 接 納 教 統 會 的 建 議, 由 2000/01 學 年 開 始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 取 代 的 機 制 應 同 時 照 顧 以 幾 個 考 慮 因 素 : 10

16 - 尊 重 家 長 與 學 生 的 選 校 意 願 ; - 容 許 學 校 發 展 不 同 的 特 色, 促 進 辦 學 多 元 化 ; - 學 校 間 及 學 生 間 的 水 平 差 異 ; - 教 師 照 顧 學 生 差 異 的 能 力 ; - 學 校 和 學 生 追 求 卓 越 的 動 力 ; 及 - 機 制 的 公 平 性 合 理 性 及 可 行 性 2.37 長 遠 來 說,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逐 步 取 消 學 生 派 位 組 別, 淡 化 標 籤 效 應, 以 及 取 消 任 何 用 作 ㆒ 派 位 用 途 的 公 開 評 核, 讓 學 生 專 注 於 有 利 全 發 展 的 學 習 活 動 (iii) ㆔ 升 ㆕ 機 制 2.38 我 們 建 議 讓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有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或 培 訓 的 機 會 (iv) 大 學 收 生 機 制 2.39 我 們 建 議 減 少 過 份 偏 重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充 份 考 慮 學 生 的 全 面 表 現, 鼓 勵 學 生 全 發 展 (v) 持 續 教 育 階 段 與 其 他 階 段 的 銜 接 2.40 我 們 建 議 發 展 ㆒ 個 涵 蓋 正 規 教 育 / 持 續 教 育 專 業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歷 認 可 機 制, 藉 以 加 強 持 續 教 育 階 段 與 其 他 階 段 的 銜 接, 為 學 習 者 提 供 清 晰 及 靈 活 的 進 修 階 梯 11

17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改 革 方 案 2.41 我 們 經 考 慮 過 在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公 眾 意 見 後, 提 出 以 的 改 革 方 案 (1) 幼 兒 教 育 (i)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於 2001/02 學 年 提 高 幼 師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至 學 會 考 五 科 ( 包 括 英 文 科 ) 及 格, 及 逐 步 提 升 至 高 級 文 憑 / 證 書 / 副 學 位 水 平 當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發 展 較 為 成 熟 的 時 候, 應 檢 討 提 升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至 學 士 學 位 水 平 的 可 行 性 訂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要 求 所 有 新 入 職 幼 師 必 須 修 畢 ㆒ 年 的 職 前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課 程, 及 要 求 在 職 幼 師 修 畢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課 程 訂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要 求 新 入 職 的 幼 兒 心 主 任 修 畢 幼 兒 教 育 証 書 課 程, 及 要 求 所 有 在 職 而 未 經 專 業 訓 練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幼 兒 心 主 任, 接 受 專 業 培 訓 為 不 同 的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設 立 銜 接 及 學 歷 互 通 機 制 (ii)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發 展 ㆒ 套 適 用 於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估 的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指 標 促 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設 立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機 制 促 請 政 府 推 動 設 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校 外 評 估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建 議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公 開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增 加 透 明 度 12

18 (iii) 改 革 監 管 體 系 促 請 由 教 育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成 立 的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積 極 研 究 由 同 ㆒ 個 政 府 機 構 監 管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的 可 行 性, 並 徵 詢 業 界 及 公 眾 意 見, 盡 早 提 交 報 告 (iv) 加 強 幼 兒 教 育 與 小 學 教 育 的 銜 接 建 議 師 訓 機 構 檢 視 幼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的 培 訓 課 程, 增 強 幼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對 / ㆒ 階 段 的 課 程 教 學 和 學 生 心 理 等 的 認 識 鼓 勵 幼 稚 園 / 幼 兒 心 和 小 學 加 強 溝 通 和 合 作 小 學 為 沒 有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小 ㆒ 新 生 提 供 保 底 措 施, 例 如 開 辦 適 應 課 程, 協 助 他 們 盡 快 融 入 學 校 生 活 把 幼 稚 園 的 最 低 入 學 年 齡 改 為 兩 歲 八 個 月 (v) 資 助 模 式 (2)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在 現 時 情 況, 我 們 不 建 議 由 政 府 全 面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新 資 源 的 投 放, 應 重 增 加 對 家 長 的 資 助 (i)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方 法 (a) 制 定 以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發 展 為 重 點 的 課 程 架 構, 包 括 : - 提 供 五 種 重 要 的 學 習 經 歷, 包 括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智 能 發 展 體 能 和 美 育 發 展 及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經 驗 ; 13

19 - 把 所 有 科 目 適 當 納 入 以 八 個 學 習 領 域 內 : 國 語 文 教 育 英 國 語 文 教 育 數 學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科 技 教 育 個 社 會 及 文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體 育 - 每 個 學 生 在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應 獲 得 涵 蓋 八 個 學 習 領 域 的 全 面 教 育 ; (b) 推 動 學 與 教 新 文 化 ; (c) (d) 刪 減 重 覆 及 不 必 要 的 課 程, 為 教 師 及 學 生 提 供 空 間, 締 造 全 面 有 效 連 貫 而 多 姿 多 釆 的 學 習 生 活 ; 改 良 評 估 機 制 和 模 式, 充 分 發 揮 輔 助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 (e) 重 視 現 有 的 成 功 經 驗, 並 加 以 發 揮 及 推 廣 ; (f) 訂 定 有 效 的 實 施 策 略, 循 序 漸 進, 匯 聚 專 業 才, 發 展 課 程 及 為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ii) 設 立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 簡 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將 包 含 兩 部 分 - (a) 學 生 評 估 協 助 教 師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問 題 和 需 要, 從 而 及 早 提 供 適 切 的 幫 助 ; 同 時, 透 過 恰 當 的 教 學 措 施, 讓 學 生 有 最 大 空 間 發 揮 潛 能, 既 能 保 證 基 本 水 平, 又 能 發 展 所 長 14

20 (b) 系 統 評 估 為 政 府 及 學 校 管 理 當 局 提 供 全 港 學 校 在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是 否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的 資 料, 以 便 學 校 訂 定 改 善 計 劃 及 讓 政 府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建 議 日 期 學 生 評 估 計 劃 系 統 評 估 計 劃 (iii) 改 革 派 位 機 制 : 2000/01 籌 備 籌 備 2001/02 小 ㆔ 籌 備 2002/03 小 ㆕ 小 五 及 籌 備 小 六 2003/04 ㆒ 及 ㆔ 小 ㆔ 2004/05 ㆓ 小 六 2005/06 小 ㆒ 及 小 ㆓ ㆔ (a) 改 革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 短 期 方 案 (2002/03 至 2004/05 學 年 實 行 ) ㆒ 般 不 少 於 50% 學 位 由 學 校 自 行 分 配, 包 括 收 取 全 部 有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 ㆒ 般 不 多 於 50% 學 位 按 學 校 網 和 家 長 選 擇 作 統 ㆒ 分 配 ( 當 十 分 之 ㆒ 的 學 額 不 受 學 校 網 限 制 ) ( 詳 情 請 參 看 第 八 章 第 段 ) 長 遠 方 案 ( 由 2005/06 學 年 開 始 實 行 ) 有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必 獲 取 錄 ; 學 校 可 自 行 分 配 小 ㆒ 學 額 的 20%; 餘 學 位 按 學 校 網 和 家 長 選 擇 作 統 ㆒ 分 配 ( 當 十 分 之 ㆒ 的 學 額 不 受 學 校 網 限 制 ) ( 詳 情 請 參 看 第 八 章 第 段 ) 15

21 (b) 改 革 ㆒ 派 位 機 制 : 過 渡 方 案 派 位 組 別 減 至 ㆔ 個 ; 每 間 學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增 至 20%; 以 每 間 小 學 在 1997/ / /2000 學 年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的 平 均 值 調 整 學 生 的 校 內 成 績, 作 為 劃 分 派 位 組 別 的 依 據 ; 統 ㆒ 派 位 根 據 家 長 / 學 生 選 擇 學 校 網 和 派 位 組 別 進 行 ; 初 步 建 議 由 2000/01 至 2004/05 學 年 實 行 過 渡 期 後 的 方 案 派 位 組 別 維 持 ㆔ 個 ; 每 間 學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增 至 30%; 把 每 間 小 學 於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階 段 未 獲 取 錄 的 學 生, 按 校 內 成 績 劃 分 派 位 組 別 ; 統 ㆒ 派 位 根 據 家 長 / 學 生 選 擇 學 校 網 和 派 位 組 別 進 行 ; 初 步 建 議 由 2005/06 學 年 開 始 實 行, 推 行 時 間 表 及 實 際 施 行 的 機 制 須 視 乎 2003/04 學 年 進 行 的 期 檢 討 結 果 而 定 (iv)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小 學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申 請 結 成 ㆒ 條 龍 學 校, 小 學 學 生 可 以 無 須 參 加 統 ㆒ 派 位 而 直 接 升 讀 連 繫 學 申 請 轉 為 ㆒ 條 龍 的 學 校 須 符 合 以 條 件 : (a) 小 學 在 課 程 教 學 學 生 個 發 展 等 方 面 都 應 該 連 成 ㆒ 氣 ; (b) 學 的 ㆒ 學 位 數 目, 必 須 多 於 連 繫 小 學 的 小 六 畢 業 生 數, 並 必 須 全 數 收 取 這 些 學 生, 及 讓 其 他 小 學 的 學 生 有 機 會 入 讀 ; 16

22 (3) 高 教 育 (c) 小 學 必 須 屬 於 同 ㆒ 類 別 的 資 助 模 式 ( 在 此, 私 立 及 直 資 學 校 應 視 為 相 同 類 別 ) 現 時 不 符 合 以 (b) 及 (c) 項 原 則 的 直 屬 小 學, 可 有 十 年 時 間 與 政 府 研 究 解 決 方 法 在 這 十 年 期 間, 這 些 學 校 仍 可 以 以 原 有 的 機 制 收 取 ㆒ 學 生 ( 詳 情 請 參 看 附 錄 IV) (i) 建 構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在 高 階 段, 應 盡 快 提 供 足 夠 學 額, 為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提 供 繼 續 接 受 正 規 或 職 業 教 育 的 機 會 ; 為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的 途 徑, 讓 他 們 按 自 己 的 性 向 興 趣 和 能 力,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學 習 機 會 (ii) ㆔ 升 ㆕ 的 新 銜 接 機 制 當 整 體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能 夠 提 供 足 夠 的 學 額, 讓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的 時 候, 應 實 施 新 的 ㆔ 升 ㆕ 銜 接 機 制, 各 學 以 校 本 處 理 原 則 把 校 內 的 ㆕ 學 額 和 ㆔ 留 級 學 額 分 配 給 本 校 的 應 屆 ㆔ 結 業 生, 然 後 把 餘 的 學 額 以 自 行 收 生 方 式 分 配 給 來 自 其 他 學 校 的 學 生 在 最 後 階 段, 政 府 以 央 派 位 的 方 式, 把 餘 的 學 額 分 配 給 未 有 學 位 的 ㆔ 結 業 生 (ii) 改 革 高 學 制 教 統 會 將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深 入 研 究 實 施 高 ㆔ 年 制 的 可 行 性 具 體 建 議 及 推 行 時 間 表, 於 2002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iii) 改 革 高 課 程 除 了 提 供 以 提 及 的 五 種 學 習 經 歷 外, 高 課 程 應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經 歷, 幫 助 學 生 探 索 自 己 在 職 業 方 17

23 面 的 性 向 和 能 力, 以 便 為 將 來 就 業 作 準 備 ; 提 供 ㆒ 個 寬 闊 的 高 課 程, 減 少 過 早 分 流,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獲 得 涵 蓋 各 個 學 習 領 域 的 經 歷, 建 立 ㆒ 個 廣 博 的 知 識 基 礎, 及 加 強 從 不 同 角 度 分 析 問 題 的 能 力 ; 建 議 校 內 評 核 應 對 學 生 在 多 方 面 學 習 活 動 的 參 與 和 表 現, 作 較 全 面 的 評 估 及 記 錄 (iv) 改 革 公 開 考 試 進 ㆒ 步 推 行 教 師 評 審 制 ; 在 學 會 考 學 科 設 基 本 學 科 能 力 部 分 ; 提 高 六 學 生 參 與 高 考 的 靈 活 性, 讓 學 生 可 以 在 校 方 同 意 報 考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高 考 科 目 ; 在 2002 年 取 消 會 考 及 高 考 的 ㆒ 級 ㆓ 等 制 ; 加 強 試 題 與 學 生 實 際 需 要 掌 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關 連 ; 改 善 考 試 的 模 式 和 評 分 機 制, 讓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發 揮 獨 立 思 考 或 創 意 ; 增 加 在 同 ㆒ 年 內 舉 行 同 ㆒ 考 試 的 次 數, 讓 重 考 生 不 用 等 待 ㆒ 年 時 間 才 能 參 加 補 考 ; 研 究 設 立 以 實 用 為 主 涵 蓋 不 同 程 度 的 英 語 文 公 開 試 (4) 高 等 教 育 (i) 大 學 (a) 改 革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建 議 各 大 學 因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檢 討 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功 能 內 容 重 點 和 教 學 方 式, 在 課 程 的 闊 度 和 深 度 間 取 得 ㆒ 個 適 當 的 平 衡 (b) 豐 富 校 園 生 活 建 議 各 大 學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參 與 多 元 化 學 習 活 動 的 機 會 和 空 間 18

24 (c)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機 制 建 議 各 大 學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的 收 生 機 制, 充 分 考 慮 學 生 的 全 面 表 現, 除 公 開 試 成 績 外, 亦 參 考 校 內 評 核 報 告, 學 生 自 行 撰 寫 的 履 歷 及 面 試 表 現 等 就 大 學 對 學 生 在 學 修 讀 科 目 的 規 定, 建 議 大 學 考 慮 : - 對 修 讀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 高 補 )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的 學 生 予 以 優 先 考 慮 - 在 釐 定 科 目 規 定 時, 盡 量 以 高 補 科 目 取 代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科 目, 及 減 少 對 學 生 在 學 所 修 讀 科 目 的 規 定, 讓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選 修 橫 跨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的 學 科 增 加 大 學 收 生 的 靈 活 性, 讓 院 校 在 不 減 少 每 年 入 讀 大 學 數 的 前 提, 彈 性 在 不 同 級 別 取 錄 新 生 研 究 應 否 讓 個 別 院 校 及 學 系 在 不 用 增 加 公 共 資 源 情 況, 收 取 小 量 優 秀 六 學 生 (d)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建 議 各 大 學 發 展 院 校 和 學 系 間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讓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按 自 己 的 興 趣 能 力 和 學 習 需 要 選 擇 學 習 單 元 和 步 伐 而 各 院 校 和 學 系 亦 可 把 精 力 和 資 源 集 於 自 己 專 長 的 範 疇, 發 展 卓 越 領 域 建 議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與 各 受 資 助 大 學 共 同 商 討, 尋 求 恰 當 的 撥 款 機 制, 以 配 合 學 分 制 的 施 行 (e) 修 讀 年 期 即 使 高 實 施 ㆔ 年 制, 大 學 應 按 照 每 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需 要 來 釐 定 修 讀 年 期, 而 無 須 劃 ㆒ 把 所 有 課 程 轉 為 ㆕ 年 制 19

25 (f)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我 們 建 議 教 資 會 與 有 關 院 校 考 慮 : 除 了 對 大 學 的 教 學 過 程 進 行 檢 討 外, 是 否 有 需 要 就 教 學 成 效 進 行 校 外 評 審? 大 學 如 何 能 夠 加 強 現 有 的 自 我 評 審 機 制, 以 提 高 質 素 保 證? (g) 研 究 生 課 程 建 議 增 加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學 額, 及 增 加 以 自 負 盈 虧 方 式 提 供 的 修 課 式 研 究 生 課 程 學 額, 以 培 育 更 多 高 質 素 的 專 才 (h) 鼓 勵 私 立 大 學 / 專 學 院 的 成 立 鼓 勵 及 提 供 有 利 的 客 觀 環 境, 促 進 新 的 私 立 大 學 / 專 學 院 的 成 立 (ii) 社 區 學 院 建 議 政 府 訂 定 政 策, 提 供 有 利 的 客 觀 環 境, 藉 以 鼓 勵 以 社 區 學 院 模 式 運 作 的 院 校 的 發 展 在 推 動 建 立 學 歷 互 通 和 質 素 保 證 的 機 制, 政 府 亦 可 擔 當 促 進 者 的 角 色 此 外, 政 府 亦 可 考 慮 為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員 提 供 資 助, 鼓 勵 進 修, 及 為 以 社 區 學 院 模 式 運 作 的 院 校 在 開 辦 初 期 ( 例 如 在 設 置 校 舍 方 面 ) 提 供 協 助 (iii)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教 統 會 將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與 教 資 會 保 持 聯 繫, 跟 進 如 何 促 進 大 學 與 其 他 高 等 院 校 的 銜 接, 深 入 研 究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所 須 解 決 的 問 題 和 擬 訂 具 體 的 方 案 (5) 持 續 教 育 (i) 設 立 專 責 小 組 教 統 會 將 會 設 立 ㆒ 個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的 政 策 和 具 體 措 施 ( 例 如 : 如 何 協 同 各 有 關 界 別 促 進 全 面 學 歷 認 可 機 制 的 建 立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20

26 (ii) 設 立 終 身 學 習 心 鼓 勵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或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利 用 現 有 社 區 資 源, 設 立 涵 蓋 教 學 設 施 圖 書 館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自 修 場 所 及 諮 詢 服 務 的 終 身 學 習 心, 藉 以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iii) 持 續 進 修 資 料 庫 推 廣 持 續 進 修 資 料 庫 的 使 用, 輔 助 有 需 要 士 找 尋 適 合 自 己 的 進 修 課 程 實 施 策 略 2.42 我 們 建 議 以 的 實 施 策 略 及 優 先 項 目 (1) 建 議 的 策 略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循 序 漸 進 作 重 點 試 行 持 續 監 察 及 期 檢 討 統 籌 及 協 調 各 方 工 作 (2) 建 議 的 優 先 項 目 改 革 ㆒ 學 位 分 派 機 制 改 革 小 ㆒ 學 位 分 派 機 制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改 革 小 學 課 程 改 善 現 有 的 公 開 考 試 推 行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和 加 強 拔 尖 保 底 措 施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提 升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平 增 加 高 及 以 程 度 的 學 習 機 會 21

27 資 源 策 略 2.43 我 們 建 議 以 的 資 源 策 略 (1) 訂 定 策 略 的 原 則 群 策 群 力, 共 同 承 擔 優 先 考 慮 基 礎 教 育 需 要 重 提 高 學 與 教 成 效 的 措 施 (2) 運 用 資 源 的 策 略 善 用 現 在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公 共 資 源 善 用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 鼓 勵 學 校 與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 包 括 : 家 長 青 少 年 服 務 組 織 制 服 團 體 體 育 團 體 藝 術 文 化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各 類 志 願 團 體 商 界 等 )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善 用 這 些 界 別 提 供 的 力 和 財 政 的 支 援 - 鼓 勵 學 校 盡 量 利 用 各 類 型 的 公 共 / 社 區 設 施 - 鼓 勵 社 會 參 與 辦 學, 推 動 私 立 大 學 專 學 院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的 發 展, 提 供 渠 道 讓 社 會 各 界 為 教 育 作 出 貢 獻 現 時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公 共 資 源 佔 本 生 產 總 值 約 百 分 之 ㆕ 教 育 對 香 港 的 未 來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增 加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22

28 各 方 的 配 合 2.44 教 育 改 革 要 能 夠 真 正 帶 動 學 與 教 生 活 的 轉 變, 為 學 生 創 造 全 發 展 的 空 間, 單 靠 政 府 及 社 會 部 分 士 的 參 與 絕 對 不 足 夠 要 實 踐 教 育 改 革 的 願 景, 社 會 整 體 ( 包 括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學 生 家 長 教 育 諮 詢 組 織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辦 學 團 體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及 其 他 社 會 界 別 ) 必 須 在 實 際 行 動 積 極 支 持 和 配 合 總 結 2.45 教 育 改 革, 為 現 在, 更 為 將 來 社 會 正 不 斷 轉 變, 教 育 改 革 已 刻 不 容 緩 諮 詢 期 間 社 會 各 界 的 積 極 參 與 為 教 改 燃 點 了 希 望, 要 實 踐 改 革 的 願 景, 現 在 是 付 諸 實 際 行 動 的 時 候, 希 望 社 會 每 ㆒ 份 子, 都 作 出 應 有 的 承 擔, 為 教 改 出 ㆒ 分 力 2.46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訂 定 具 體 的 教 育 改 革 成 效 的 指 標, 以 便 在 教 育 改 革 實 施 ㆒ 段 時 間 後, 可 從 多 方 面 評 估 改 革 的 成 效, 這 些 資 料 亦 可 為 各 項 期 及 後 期 檢 討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考 23

29 第 ㆔ 章 : 教 育 改 革 的 背 景 世 界 變 了, 教 育 制 度 非 變 不 可! 3.1 教 育 的 功 能, 主 要 是 幫 助 每 個 達 致 全 發 展, 為 將 來 的 生 活 和 工 作 做 好 準 備 ; 以 及 為 社 會 作 育 英 才, 推 動 社 會 的 繁 榮 和 進 步 隨 社 會 的 不 斷 轉 變, 教 育 亦 必 須 與 時 並 進, 作 出 相 應 的 改 變, 才 能 切 合 學 習 者 及 社 會 的 實 際 需 要 要 籌 劃 未 來 的 教 育 制 度, 必 須 先 展 望 未 來 的 社 會 轉 變, 從 而 探 討 學 習 者 在 新 的 社 會 環 境 的 學 習 需 要, 以 釐 定 教 育 的 新 角 色 與 功 能 世 界 的 根 本 性 轉 變 3.2 全 球 的 經 濟 科 技 社 會 文 化 都 正 在 發 生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3.3 世 界 經 濟 正 經 歷 根 本 的 轉 變 知 識 型 經 濟 正 在 逐 步 取 代 工 業 型 經 濟 以 廉 價 勞 工 為 基 礎 的 工 業 生 產, 正 在 逐 步 讓 位 予 以 知 識 科 技 及 創 新 為 主 的 新 興 行 業 嚴 謹 的 組 織 複 雜 的 層 次 嚴 格 的 分 工, 正 在 被 精 簡 的 結 構 和 網 絡 及 靈 活 的 員 所 替 代 知 識 的 創 造 更 新 及 應 用, 已 成 為 每 個 行 業 機 構 以 致 個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3.4 每 個 的 生 活 也 正 在 經 歷 重 大 的 變 化 我 們 的 工 作 需 要 相 當 的 知 識, 而 知 識 又 不 斷 更 新 ; 工 作 不 斷 變 更, 所 以 我 們 亦 需 要 不 斷 接 觸 不 同 的 知 識 領 域 因 此, 在 知 識 社 會, 每 個 都 需 要 不 斷 學 習 不 少 國 家 都 提 出 了 終 身 學 習 作 為 主 要 的 國 策, 迫 切 為 國 民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的 機 會 3.5 資 訊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使 貿 易 金 融 運 輸 及 通 訊, 都 超 越 了 國 界 和 域 的 限 制 ㆒ 方 面 使 國 際 交 往 更 加 密 切, 另 ㆒ 方 面 也 使 競 爭 趨 向 全 球 化 24

30 香 港 社 會 的 發 展 趨 勢 3.6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城 市, 也 正 在 發 生 同 樣 的 變 化 3.7 經 濟 方 面, 由 於 整 體 社 會 過 去 多 年 的 努 力, 香 港 現 已 成 為 國 際 公 認 的 金 融 和 商 業 心 香 港 ㆒ 直 所 奉 行 的 自 由 市 場 原 則 公 平 競 爭 的 環 境 簡 單 的 稅 制 法 治 精 神 自 由 流 通 的 資 訊, 與 及 香 港 充 滿 幹 勁 及 創 業 精 神 的 才, 都 是 香 港 繼 續 維 持 競 爭 優 勢 的 重 要 元 素 3.8 與 此 同 時, 香 港 經 濟 正 在 經 歷 結 構 性 的 轉 型 香 港 早 已 超 越 了 靠 低 工 資 競 爭 的 階 段, 而 步 了 高 增 值 的 發 展 路 向, 知 識 為 本 的 經 濟 亦 迅 速 發 展, 而 不 斷 湧 現 的 新 科 技 新 行 業 新 經 營 策 略 新 運 作 模 式, 以 及 靈 活 變 通 和 善 於 創 新 的 才, 已 成 為 香 港 持 續 發 展 的 先 決 條 件 3.9 政 治 方 面,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以 來, 實 施 ㆒ 國 兩 制, 享 受 高 度 自 治, 香 港 與 內 的 關 係 更 形 密 切 我 們 必 須 加 深 對 祖 國 的 認 識 加 強 對 國 文 化 的 了 解 和 對 國 家 的 歸 屬 感, 以 及 肩 負 對 國 家 發 展 的 承 擔 3.10 社 會 方 面, 香 港 的 遠 景 目 標, 不 僅 是 國 的 其 ㆒ 個 傑 出 城 市, 更 是 西 文 化 兼 收 並 蓄 民 主 文 明 的 國 際 大 都 會 與 此 同 時, 香 港 的 社 會 階 層 結 構 正 面 臨 急 速 變 化, 貧 富 懸 殊 現 象 急 待 紓 緩, 社 會 的 文 化 意 識 也 正 在 適 應 調 整 資 訊 科 技 的 迅 速 發 展, 對 香 港 生 活 的 每 ㆒ 個 層 面, 都 開 拓 了 新 的 領 域, 也 產 生 了 新 的 衝 擊 新 社 會 教 育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3.11 在 這 樣 的 大 變 動 之, 每 ㆒ 個 都 需 要 迎 接 新 的 挑 戰 溝 通 自 學 應 變 合 作 創 新 等 能 力, 已 是 每 個 在 社 會 立 足 的 必 備 條 件 而 品 格 胸 襟 情 操 視 野 和 素 養, 又 是 個 進 步 成 功 與 傑 出 的 重 要 因 素 終 身 學 習, 全 發 展, 是 時 代 對 每 ㆒ 個 的 期 望 因 此, 教 育 對 每 個 起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25

31 3.12 建 設 香 港 成 為 ㆒ 個 多 元 民 主 文 明 兼 容 具 活 力 和 文 化 氣 質 的 國 際 大 都 會 是 我 們 的 共 同 理 想 此 外, 教 育 的 發 展, 也 明 顯 影 響 社 會 的 平 衡 與 公 平 為 此, 教 育 的 使 命, 是 要 普 遍 提 高 香 港 市 民 的 知 識 水 平 能 力 素 質 文 化 修 養 和 國 際 視 野, 與 及 賦 予 每 個 掌 握 自 己 的 生 活 創 造 自 己 的 前 途 的 機 會 和 能 力 3.13 香 港 教 育 具 有 其 優 良 的 傳 統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融 會 了 東 西 文 化 的 特 點 ; 既 保 存 了 華 文 化 傳 統 教 育 的 基 本 特 徵, 又 能 不 斷 吸 收 西 方 現 代 教 育 的 最 新 觀 念 理 論 和 經 驗 香 港 的 家 長 和 社 會, 非 常 重 視 ㆒ 代 的 教 育 香 港 有 不 少 優 秀 的 學 校, 培 養 了 不 少 優 秀 的 畢 業 生, 在 香 港 社 會 擔 當 棟 樑 的 角 色, 或 於 國 際 享 有 崇 高 的 聲 譽 要 使 香 港 教 育 能 繼 續 符 合 社 會 期 望 和 承 擔 歷 史 使 命, 我 們 必 須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保 存 和 發 揚 這 些 優 良 的 傳 統 3.14 然 而, 在 新 的 時 代, 要 讓 大 多 數 普 遍 能 夠 終 身 學 習, 全 發 展, 我 們 必 須 就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現 存 的 不 足 之 處 作 出 改 善 概 括 來 說, 現 時 教 育 資 源 付 出 了 不 少, 教 師 負 擔 甚 重, 但 是 學 生 學 習 效 果 卻 不 顯 著 ; 學 術 學 習 集 於 應 付 考 試, 而 欠 缺 學 習 能 力 的 培 養 ; 學 校 生 活 單 調, 學 生 缺 乏 全 面 的 學 習 經 歷 ; 學 生 的 學 習 局 限 於 應 付 問 題, 而 甚 少 有 思 考 探 究 和 創 新 的 空 間 ; 而 終 身 學 習 的 途 徑 亦 不 夠 暢 通 要 克 服 這 些 弱 點, 必 須 從 根 本 改 變 ㆒ 些 過 時 的 觀 念, 塑 造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心 的 教 育 制 度 26

32 第 ㆕ 章 :㆓ 十 ㆒ 世 紀 教 育 目 標 樂 於 學 習 善 於 溝 通 勇 於 承 擔 敢 於 創 新 4.1 教 統 會 在 去 年 初, 邀 請 公 眾 士 共 同 參 與 訂 定 香 港 在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作 為 檢 討 香 港 教 育 制 度 的 基 礎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香 港 在 ㆓ 十 ㆒ 世 紀 整 體 的 教 育 目 標 應 該 是 : 讓 每 個 在 德 智 體 群 美 各 方 面 都 有 全 面 而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能 夠 ㆒ 生 不 斷 自 學 思 考 探 索 創 新 和 應 變, 有 充 分 的 自 信 和 合 群 的 精 神, 願 意 為 社 會 的 繁 榮 進 步 自 由 和 民 主 不 斷 努 力, 為 國 家 和 世 界 的 前 途 作 出 貢 獻 而 首 要 達 致 的 目 標 應 該 是 培 養 學 生 樂 於 學 習 善 於 溝 通 勇 於 承 擔 敢 於 創 新 4.2 以 是 教 統 會 在 考 慮 了 公 眾 意 見 後, 就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目 標 所 作 出 的 修 定 建 議 : 幼 兒 教 育 4.3 幼 兒 教 育 是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1) 目 的 讓 孩 子 們 在 富 啟 發 性 及 愉 快 的 環 境, 養 成 積 極 的 學 習 態 度 與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2) 目 標 我 們 希 望 孩 子 們 : 有 好 奇 心 及 求 知 慾, 並 樂 於 學 習 經 歷 愉 快 的 多 姿 多 采 的 群 體 生 活, 從 培 養 責 任 感, 學 會 尊 重 別, 並 得 以 在 德 智 體 群 美 各 方 面 有 全 面 的 發 展 27

33 樂 於 嘗 試, 有 探 索 精 神, 學 習 面 對 和 解 決 問 題, 建 立 自 信 及 健 康 的 自 我 觀 念 學 校 教 育 4.4 學 校 教 育 是 培 養 學 生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態 度 的 階 段 (1) 目 的 引 發 每 個 學 生 建 構 基 本 知 識, 培 養 學 生 基 本 的 能 力 和 態 度, 以 準 備 建 設 崇 尚 學 習 的 文 明 社 會 (2) 目 標 (i) 九 年 普 及 基 礎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在 德 智 體 群 美 各 方 面 得 到 全 面 而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保 證 學 生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鼓 勵 學 生 追 求 卓 越 成 就 培 養 學 生 主 動 學 習 和 創 新 思 考, 建 立 積 極 的 態 度 和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ii) 高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讓 學 生 在 學 術 職 業 組 織 服 務 及 體 藝 各 方 面 獲 取 全 面 的 學 習 經 歷, 為 未 來 工 作 學 習 和 生 活 作 準 備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的 選 擇, 幫 助 了 解 個 的 能 力 和 性 向, 以 便 為 將 來 工 作 學 習 和 生 活 作 籌 劃 培 養 學 生 好 學 的 精 神 獨 立 思 考 及 批 判 和 創 造 能 力, 對 家 庭 社 會 及 國 家 有 承 擔 和 具 國 際 視 野 28

34 高 等 教 育 4.5 高 等 教 育 是 承 接 學 校 教 育 的 階 段 (1) 目 的 (2) 目 標 進 ㆒ 步 鞏 固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和 態 度, 為 社 會 培 養 具 自 信 心 正 義 感 社 會 責 任 感 和 國 際 視 野 的 才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學 習 探 索 批 判 和 創 作 的 能 力, 為 掌 握 專 業 或 有 關 學 科 的 知 識 作 準 備 培 養 學 生 的 進 心 和 積 極 生 觀, 對 家 庭 社 會 及 國 家 有 承 擔 培 養 學 生 在 多 元 化 社 會 和 跨 文 化 環 境 學 習 生 活 和 工 作 的 能 力 持 續 教 育 4.6 持 續 教 育 是 體 現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階 段 (1) 目 的 (2) 目 標 讓 學 習 者 可 終 身 不 斷 提 升 個 素 質 及 促 進 全 面 發 展, 為 社 會 不 斷 提 升 才 的 質 素, 推 動 社 會 的 繁 榮 和 進 步 幫 助 學 習 者 發 揮 潛 能, 提 升 個 素 質 幫 助 學 習 者 獲 取 最 新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在 瞬 息 萬 變 和 日 趨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體 系 維 持 競 爭 力 讓 學 習 者 有 機 會 獲 取 所 需 的 學 術 專 業 或 職 業 培 訓 的 資 歷, 藉 以 滿 足 個 的 訴 求 和 工 作 的 需 要 29

35 第 五 章 : 教 育 改 革 的 願 景 5.1 為 了 實 踐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我 們 必 須 進 行 ㆒ 個 經 全 盤 計 劃 多 方 面 配 合 及 全 社 會 參 與 的 教 育 改 革, 從 而 達 致 以 的 願 景 : 建 立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體 系 5.2 建 設 香 港 成 為 ㆒ 個 崇 尚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讓 每 個 都 具 備 終 身 學 習 的 態 度 和 能 力, 並 樂 於 在 已 達 致 的 知 識 水 平 繼 續 向 前 邁 進, 不 斷 鞏 固 和 提 升 個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此 外, 社 會 亦 能 夠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途 徑 和 進 修 機 會, 以 滿 足 不 同 士 的 學 習 需 要 普 遍 提 升 全 體 學 生 的 素 質 5.3 透 過 實 施 ㆒ 系 列 的 教 育 改 革 措 施, 我 們 希 望 能 夠 普 遍 提 升 全 體 學 生 的 知 識 和 多 方 面 ( 包 括 語 文 數 學 思 考 解 難 創 新 應 變 和 溝 通 等 ) 能 力, 並 培 養 他 們 良 好 的 品 格 健 康 的 體 魄 和 欣 賞 美 的 情 操, 從 而 提 升 社 會 的 整 體 素 質 建 立 多 元 化 學 校 體 系 5.4 鼓 勵 和 推 動 不 同 類 型 的 機 構 和 社 會 士 參 與 辦 學, 建 構 ㆒ 個 廣 納 不 同 辦 學 理 念 資 助 模 式 發 展 方 向 和 課 程 重 點 的 多 元 化 學 校 體 系,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學 習 機 會, 讓 學 習 者 可 按 自 己 的 需 要 興 趣 能 力 及 個 情 況 作 出 選 擇, 並 為 社 會 培 育 多 元 化 的 優 秀 才, 以 配 合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塑 造 開 發 型 的 學 習 環 境 5.5 建 立 富 啟 發 性 的 學 習 環 境, 引 發 學 生 的 好 奇 心 和 求 知 慾, 鼓 勵 發 問 和 探 索, 並 提 供 空 間 和 機 會, 讓 學 生 發 揮 他 們 的 獨 立 思 考 和 創 意, 為 社 會 培 育 善 於 創 新 及 應 變 的 才 30

36 確 認 德 育 在 教 育 體 系 的 重 要 使 命 5.6 德 育 在 教 育 體 系, 以 致 整 個 社 會 的 道 德 體 系, 也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使 命 我 們 要 讓 每 個 學 生 在 學 習 階 段 也 能 夠 在 道 德 感 情 精 神 各 方 面 接 受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並 有 充 分 的 經 歷, 以 建 立 正 確 的 生 觀 和 價 值 觀 建 設 ㆒ 個 具 國 際 性 具 民 族 傳 統 及 兼 容 多 元 文 化 的 教 育 體 系 5.7 香 港, 既 是 國 的 ㆒ 部 分, 亦 是 ㆒ 個 國 際 城 市 我 們 的 教 育 體 系 必 須 能 夠 保 存 和 延 續 我 國 民 族 的 優 良 傳 統, 亦 能 同 時 培 養 學 生 的 國 際 視 野, 並 讓 他 們 體 會 不 同 文 化 的 優 點, 樂 於 在 不 同 的 文 化 環 境 學 習 工 作 和 生 活 31

37 第 六 章 : 改 革 原 則 6.1 教 統 會 在 構 思 改 革 的 方 向 和 建 議 時, 遵 照 以 的 原 則 : 學 生 為 本 學 生 為 本 永 不 放 棄 講 求 質 素 全 方 位 學 習 全 社 會 動 員 6.2 改 革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給 予 學 生 更 大 的 空 間 和 彈 性 去 組 織 和 掌 握 自 己 的 學 習 6.3 學 生 是 學 習 的 主 翁, 教 育 的 最 終 目 標 乃 是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達 致 全 面 及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所 以, 在 考 慮 應 該 如 何 更 新 教 育 制 度 教 學 方 法 和 學 習 模 式 的 時 候, 必 須 以 學 生 的 需 要 和 利 益 為 依 歸 6.4 在 新 的 社 會 環 境, 每 個 都 必 須 具 備 穩 固 的 知 識 基 礎 獨 立 學 習 的 能 力 和 終 身 學 習 的 意 識, 能 夠 迅 速 掌 握 新 的 資 訊 和 技 能, 懂 得 自 行 建 構 知 識, 才 能 迎 接 新 時 代 的 挑 戰 所 以 培 養 學 生 成 為 自 主 的 學 習 者, 具 備 樂 於 學 習 善 於 溝 通 勇 於 承 擔 敢 於 創 新 的 特 質, 體 藝 兼 備, 情 智 兼 重, 是 新 時 代 教 育 的 重 要 使 命 永 不 放 棄 6.5 學 生 在 每 ㆒ 個 階 段 都 不 應 因 篩 選 而 堵 塞 繼 續 前 進 的 機 會 任 何 在 生 任 何 階 段 都 應 該 掌 握 每 個 機 會 進 修 學 習 及 充 實 自 己, 而 其 成 果 都 應 得 到 適 當 的 承 認 6.6 有 教 無 類 是 從 古 至 今 的 教 育 理 想, 我 們 不 應 放 棄 任 何 ㆒ 個 學 生, 而 是 要 讓 所 有 學 生 都 有 發 展 潛 能 的 機 會 教 育 改 革 的 目 的 是 要 移 去 制 度 的 學 習 障 礙, 讓 學 生 擁 有 真 正 的 自 主 空 間, 發 揮 他 們 學 習 的 主 動 性, 去 發 展 各 方 面 的 才 華 32

38 6.7 ㆒ 個 多 元 互 通 的 教 育 系 統, 可 以 讓 學 生 按 其 個 發 展 或 工 作 的 需 要, 在 生 不 同 階 段, 尋 找 到 適 切 的 學 習 機 會, 而 其 學 習 成 果, 亦 會 得 到 適 當 的 承 認 只 有 這 樣 的 體 制, 才 能 鼓 動 每 個 都 終 身 學 習, 締 造 真 正 的 學 習 型 社 會 講 求 質 素 6.8 在 知 識 為 本 的 社 會 裏, 每 個 都 必 須 具 備 基 本 的 學 習 能 力, 才 能 充 分 運 用 日 後 持 續 學 習 的 機 會, 不 斷 提 升 個 素 質 和 發 展 各 方 面 的 潛 能 所 以 在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我 們 必 須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在 各 種 終 身 學 習 所 需 的 能 力, 達 致 基 本 水 平, 同 時, 我 們 亦 必 須 為 具 備 不 同 卓 越 潛 質 的 學 生, 提 供 盡 展 所 長 追 求 卓 越 的 機 會 任 何 的 教 育 系 統, 都 必 須 設 立 有 效 的 機 制, 確 保 學 生 達 致 最 佳 的 學 習 成 效 全 方 位 學 習 6.9 學 習 應 超 越 學 科 課 程 和 考 試 的 局 限, 通 過 課 堂 內 外 各 種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習 活 動, 為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的 學 習 經 歷 6.10 面 對 新 時 代 的 來 臨, 要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多 元 的 能 力, 必 須 對 教 育 有 更 廣 義 的 理 解 課 堂 內 外 的 各 類 活 動, 均 是 培 養 學 生 全 面 發 展 的 重 要 場 全 社 會 動 員 6.11 終 身 學 習 是 個 及 香 港 成 功 的 重 要 基 礎 政 府 教 育 界 和 社 會 各 界 學 習 者 本 身, 都 有 責 任 為 終 身 學 習 作 出 貢 獻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㆒ 些 具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6.12 在 進 行 諮 詢 的 過 程, 教 統 會 收 到 非 常 廣 泛 的 回 應, 當 包 括 很 多 不 同 的 觀 點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非 常 健 康 的 現 象, 正 好 體 現 香 港 多 元 社 會 的 優 點 33

39 6.13 就 諮 詢 期 間 ㆒ 些 曾 經 引 發 廣 泛 討 論 的 原 則 性 問 題, 我 們 有 以 的 看 法 社 會 需 求 與 個 發 展 6.14 教 育 必 須 同 時 兼 顧 社 會 與 個 發 展 的 需 要, 既 要 為 社 會 的 整 體 發 展 培 育 才, 亦 需 要 讓 每 個 有 充 分 空 間 發 展 自 己 的 潛 質 6.15 教 育 必 須 幫 助 每 個 培 養 謀 生 的 能 力, 讓 他 們 能 夠 應 付 工 作 的 要 求, 並 創 造 個 的 成 就, 及 為 經 濟 社 會 的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教 育 的 這 種 功 能, 可 以 稱 為 培 訓 功 能 6.16 教 育 亦 必 須 讓 每 個 愉 快 工 作 有 意 義 生 活 要 發 揮 這 個 功 能, 教 育 必 須 能 夠 提 高 每 個 的 文 化 思 想 精 神 境 界, 務 使 ㆒ 生 不 斷 提 高 生 活 的 素 質, 不 斷 向 渴 望 的 生 目 的 進 發 教 育 的 這 種 功 能, 可 以 稱 為 煥 發 功 能 6.17 在 知 識 社 會, 知 識 的 更 新 迅 速, 而 資 訊 的 傳 播 亦 快 捷 方 便, 工 作 崗 位 的 要 求 較 以 往 更 重 視 工 作 者 的 溝 通 應 變 合 作 自 學 探 索 獨 立 思 考 創 新 等 能 力, 因 而 對 的 素 質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因 此, 現 代 社 會, 即 使 是 為 了 培 訓 才, 也 需 要 超 越 知 識 與 技 能, 煥 發 的 深 層 的 素 質 6.18 另 ㆒ 方 面, 隨 資 訊 科 技 發 展 ㆒ 日 千 里, 物 質 生 活 已 出 現 凌 駕 於 精 神 生 活 的 趨 勢 社 會 期 望 教 育 能 夠 充 實 個 的 道 德 感 情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讓 類 駕 馭 科 技 和 物 質, 建 立 積 極 健 康 的 生 改 革 的 迫 切 性 與 可 行 性 6.19 在 教 育 改 革 的 諮 詢 過 程, 教 育 界 對 教 育 制 度 現 存 的 種 種 問 題 理 解 最 深, 期 望 最 殷 其 他 界 別 的 士, 也 普 遍 對 教 育 的 現 象 不 滿, 熱 切 期 待 教 育 的 轉 機 所 以, 不 論 是 教 育 界, 或 是 家 長 僱 主 等, 對 教 育 改 革 的 期 望 都 是 ㆒ 致 的 6.20 公 眾 普 遍 較 多 以 教 育 的 成 果 為 眼 點, 所 以 要 求 盡 快 落 實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擔 心 每 ㆒ 刻 的 遲 緩, 都 會 犧 牲 多 ㆒ 批 學 生 ; 進 ㆒ 步 削 弱 34

40 香 港 在 國 際 競 爭 的 優 勢, 所 以 希 望 教 育 改 革 用 ㆒ 切 打 破 常 規 的 方 法, 加 速 進 行 6.21 另 ㆒ 方 面, 教 育 界 則 較 多 從 可 行 性 的 角 度 出 發, 他 們 雖 然 認 同 教 育 改 革 的 迫 切 性, 但 亦 汲 取 了 過 往 實 施 改 革 的 經 驗, 所 以 非 常 強 調 實 施 的 策 略 和 部 署, 並 極 力 建 議 循 序 漸 進 按 部 就 班, 避 免 新 的 改 革 措 施 令 學 校 和 教 師 百 加 斤, 在 教 育 界 造 成 新 的 紊 亂 6.22 教 統 會 非 常 重 視 這 兩 種 不 同 的 意 見, 在 制 訂 方 案 的 時 候, 盡 ㆒ 切 努 力, 在 改 革 的 迫 切 性 與 可 行 性 之 間, 求 取 最 佳 的 平 衡 競 爭 與 公 平 6.23 競 爭, 是 香 港 社 會 的 特 點, 也 是 東 亞 社 會 過 去 成 功 的 關 鍵 因 素 之 ㆒ 傳 統 的 華 社 會, 大 都 是 依 循 古 代 科 舉 的 意 念, 以 擇 優 競 爭 為 學 生 學 習 的 主 要 動 力 因 此, 香 港 教 育 保 存 勤 奮 的 優 良 傳 統, 相 信 勤 能 補 拙, 不 迷 信 先, 而 相 信 後 的 努 力 在 這 種 傳 統 之, 香 港 造 就 了 不 少 優 秀 的 才, 也 出 現 了 ㆒ 批 優 秀 的 學 校 6.24 香 港 的 優 秀 才, 可 以 媲 美 甚 至 超 越 任 何 發 達 社 會 然 而, 在 傳 統 的 教 育 意 念, 少 數 優 秀 才 的 產 生, 是 以 多 數 的 失 敗 作 為 代 價 ; 香 港 亦 然, 在 造 就 優 秀 才 的 同 時, 教 育 制 度 也 令 到 相 當 多 的 青 年, 感 到 挫 敗 悲 觀 ; 教 育 制 度 也 沒 有 為 這 些 青 年 提 供 足 夠 的 出 路, 讓 他 們 通 過 其 他 的 途 徑 開 拓 自 己 的 前 途 這 樣 的 競 爭 機 制, 只 能 夠 讓 香 港 培 養 少 數 的 優 秀 才, 不 足 以 讓 香 港 在 國 際 競 爭 佔 據 優 勢 ; 也 削 弱 了 香 港 的 社 會 公 平, 客 觀 加 速 了 社 會 的 分 化 同 時, 知 識 社 會 需 要 終 身 學 習, 只 能 夠 讓 少 數 脫 穎 而 出 的 教 育 制 度, 已 經 不 能 適 應 新 的 時 代 若 香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不 能 因 時 制 宜, 將 會 逐 漸 落 後 於 鄰 近 社 會 6.25 教 統 會 提 出 的 改 革 方 案, 旨 在 形 成 新 的 競 爭 意 念, 塑 造 新 的 競 爭 機 制, 兼 顧 擇 優 與 公 平, 讓 教 育 制 度 成 為 不 放 棄 任 何 ㆒ 個 促 進 社 會 公 平 的 主 要 社 會 機 制 方 案 對 入 學 派 位 考 試 收 生 等 的 處 理, 都 貫 徹 這 樣 的 原 則 35

41 6.26 教 統 會 把 政 策 的 改 革 重 點 放 在 改 善 全 體 學 生 的 學 習 環 境 及 提 高 學 校 體 系 的 總 體 素 質, 而 又 盡 量 保 護 和 發 揚 現 有 的 優 良 傳 統 採 取 這 種 方 針 的 時 候, 難 免 要 突 破 ㆒ 些 原 有 的 政 策 觀 念 和 措 施, 因 此 每 ㆒ 類 學 校 都 必 須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學 與 教 6.27 國 傳 統 的 教 育, 把 教 與 育 放 在 教 育 活 動 的 心 知 識 的 傳 授, 卻 逐 漸 演 變 成 為 教 師 向 學 生 的 單 向 活 動, 把 教 育 制 度 的 大 部 份 注 意 力 集 在 學 校 和 教 師 身 在 香 港, 教 師 的 負 擔 愈 來 愈 重, 而 學 生 的 學 習 卻 愈 來 愈 消 極 被 動 6.28 這 情 況 與 協 助 學 生 培 養 自 學 探 索 創 新 能 力 的 教 育 宗 旨 相 悖, 學 生 個 的 潛 能 亦 難 以 發 揮,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也 難 以 形 成 6.29 因 此, 教 統 會 提 出 的 課 程 改 革, 重 點 並 不 在 於 傳 統 的 科 目 或 者 課 程 綱 要 的 具 體 改 變, 而 是 對 於 教 學 觀 念 的 總 體 改 革, 目 的 是 將 學 生 學 習 放 到 教 育 制 度 和 學 校 生 活 的 心, 令 學 生 成 為 學 習 的 主, 這 也 是 學 生 為 本 的 核 心 精 神 6.30 在 知 識 社 會, 學 生 不 再 是 消 極 接 受 知 識 他 們 的 學 習 過 程, 也 正 是 不 斷 建 構 知 識 創 造 知 識 的 過 程 要 達 到 這 種 境 界, 香 港 教 育 還 需 要 努 力 6.31 教 統 會 深 知 教 學 觀 念 的 改 變, 不 可 能 朝 夕 達 致, 也 不 可 能 靠 行 政 命 令 貫 徹 教 統 會 提 出 了 改 革 的 方 向, 但 必 須 得 到 廣 大 前 教 師 的 積 極 投 入, 方 能 實 現 觀 念 的 變 化 與 此 同 時, 如 何 調 動 學 生 參 與 教 育 改 革, 也 是 教 統 會 和 全 港 教 育 界 的 新 使 命 政 府 的 角 色 6.32 教 統 會 在 第 七 號 報 告 書, 曾 經 詳 細 討 論 政 府 在 小 學 管 理 方 面 的 功 能 教 育 署 現 已 積 極 推 行 校 本 管 理 的 改 革, 讓 學 校 可 享 有 行 政 和 教 學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同 時 亦 提 高 決 策 和 學 校 表 現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而 教 育 署 亦 將 加 強 作 為 學 校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的 伙 伴 角 色 36

42 6.33 教 育 改 革 的 大 前 提, 不 但 是 為 學 生 創 造 空 間, 亦 是 為 學 校 和 教 師 創 造 空 間, 讓 他 們 更 能 夠 發 揮 專 業 判 斷 和 自 主, 按 學 生 的 實 際 需 要 發 展 校 本 課 程 和 設 計 教 學 法, 促 進 教 育 的 多 元 化 但 在 尊 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專 業 自 主 的 同 時, 政 府 亦 必 須 面 向 公 眾, 所 以 政 府 有 責 任 實 施 有 效 的 機 制, 確 保 學 校 有 足 夠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及 推 行 有 效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6.34 此 外, 政 府 亦 有 其 他 不 可 或 缺 的 功 能 首 先, 是 各 種 教 育 層 次 與 種 類 之 間 的 銜 接 與 統 籌 ; 其 次, 是 填 補 和 開 發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的 空 白 領 域 此 外, 政 府 必 須 確 保 學 習 者, 特 別 是 基 礎 教 育 的 學 生, 獲 得 合 理 的 學 習 條 件, 亦 需 要 保 障 弱 勢 社 群 獲 得 公 平 的 學 習 條 件 和 機 會 考 試 的 功 能 6.35 考 試, 特 別 是 公 開 考 試, 往 往 是 東 亞 社 會 教 育 制 度 的 重 心 所 在, 也 是 近 年 鄰 近 社 會 改 革 教 育 的 要 點 6.36 考 試 有 其 良 性 功 能 公 眾 普 遍 視 公 開 考 試 為 公 平 的 競 爭 機 制, 具 有 極 高 的 公 信 力 如 運 用 得 宜, 公 開 考 試 也 是 學 生 學 習 質 素 的 有 效 保 證 機 制 6.37 然 而, 考 試 也 產 生 顯 著 的 惡 性 影 響 考 試 可 以 限 制 而 不 是 拓 寬 學 生 的 學 習 範 圍 和 眼 界 目 前 按 照 科 目 考 試, 量 級 評 估, 正 產 生 不 少 消 極 影 響, 學 生 的 知 識 學 習 因 科 目 劃 分 而 割 裂, 因 考 試 負 擔 而 被 迫 文 理 分 家 ; 考 試 科 目 無 分 輕 重, 而 令 到 學 生 學 習 無 分 主 次 ; 學 術 以 外 的 學 習, 因 難 以 公 開 考 核 而 被 忽 略 6.38 因 此, 教 統 會 把 公 開 考 試, 作 為 改 革 的 首 要 重 點 在 改 革 方 案, 刻 意 保 存 並 發 揚 考 試 的 良 性 作 用, 減 少 其 惡 性 作 用 我 們 在 第 七 章 和 第 八 章 將 會 就 這 問 題 作 進 ㆒ 步 的 討 論 37

43 第 七 章 :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7.1 要 實 踐 述 的 願 景, 關 鍵 在 於 締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和 條 件, 讓 學 生 有 充 分 的 空 間 去 發 展 自 己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同 時 讓 前 線 教 育 工 作 者 有 充 分 的 空 間 實 踐 自 己 的 理 想, 辦 好 教 育 要 達 致 這 個 目 的, 整 體 教 育 改 革 應 包 括 以 的 重 點 : 改 革 入 學 機 制 及 公 開 考 試, 拆 牆 鬆 綁, 創 造 空 間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法 改 良 評 核 機 制, 輔 助 學 與 教 增 加 高 及 以 後 的 多 元 化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訂 定 有 效 的 資 源 策 略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實 施 支 援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措 施 7.2 這 次 進 行 的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是 整 體 教 育 改 革 重 要 的 ㆒ 環, 其 檢 討 範 圍 針 對 學 制 課 程 和 評 核, 以 及 不 同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機 制, 所 以 本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將 集 於 以 首 五 項 改 革 重 點 然 而, 在 進 行 這 項 檢 討 期 間, 教 統 會 教 統 局 及 教 育 署 已 同 時 就 教 育 改 革 的 其 他 重 點 進 行 籌 劃 及 開 展 準 備 工 作, 務 求 使 教 育 改 革 可 以 有 效 推 展 7.3 有 關 以 第 六 項 重 點,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及 師 訓 與 師 資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九 八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㆒ 系 列 有 關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及 位 的 建 議, 政 府 於 同 年 決 定 在 未 來 數 年 大 幅 度 增 加 學 位 或 以 程 度 的 師 資 培 訓 課 程 的 名 額 政 府 現 正 積 極 跟 進 其 他 建 議, 包 括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的 階 梯 至 於 有 關 以 第 七 項 重 點, 我 們 在 第 十 ㆒ 章 第 11.8 段 將 會 提 及 政 府 現 正 進 行 及 將 會 展 開 的 配 套 措 施 我 們 現 就 以 首 五 項 重 點 作 進 ㆒ 步 的 闡 釋 38

44 改 革 入 學 機 制 及 公 開 考 試, 拆 牆 鬆 綁, 創 造 空 間 7.4 現 時 小 ㆒ 入 學 ㆒ 入 學 公 開 考 試 以 及 大 學 收 生 等 機 制, 在 各 教 育 階 段 都 構 成 重 重 關 卡, 把 每 個 階 段 的 學 習 生 活 牢 牢 束 縛 由 於 現 時 的 各 階 段 派 位 / 收 生 準 則 皆 偏 重 學 生 的 學 術 成 績, 而 忽 略 他 們 的 全 面 表 現, 而 評 核 的 方 式 又 多 以 紙 筆 式 的 考 試 為 主, 並 且 較 重 知 識 的 背 誦 凡 此 種 種, 皆 主 導 學 校 的 教 學 方 針 和 重 點, 形 成 偏 重 智 育 而 忽 略 德 體 群 美 育 的 發 展 ; 強 調 背 誦 而 較 少 培 養 思 考 探 索 和 創 新 7.5 我 們 認 為, 不 同 教 育 階 段 的 派 位 / 收 生 機 制 的 設 計, 應 考 慮 學 生 心 智 的 成 長 進 程 和 教 育 體 系 的 客 觀 條 件 在 學 生 年 幼 的 階 段, 絕 不 應 採 用 具 篩 選 性 的 派 位 機 制, 以 免 對 幼 童 構 成 壓 力, 以 及 導 致 揠 苗 助 長 況 且, 香 港 實 施 九 年 義 務 基 礎 教 育, 根 本 並 無 真 正 需 要 在 小 ㆒ 入 學 及 ㆒ 入 學 實 施 具 篩 選 性 的 派 位 機 制 我 們 建 議 小 ㆒ 入 學 基 本 應 按 就 近 入 學 原 則, 根 據 家 長 選 擇 和 學 校 網 進 行 派 位, 以 減 少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及 家 長 操 練 幼 童 的 誘 因 7.6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㆒ 派 位 應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免 除 學 生 進 行 無 謂 的 操 練, 讓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全 發 展 ; 逐 步 減 少 派 位 組 別, 淡 化 標 籤 效 應 ; 適 當 增 加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促 進 收 生 準 則 的 多 元 化 長 遠 來 說, 我 們 建 議 不 設 任 何 用 作 ㆒ 派 位 的 公 開 評 核 7.7 至 於 公 開 考 試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檢 討 考 試 的 模 式 內 容 和 評 核 方 式, 採 用 靈 活 的 考 試 模 式, 讓 學 生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去 發 揮 獨 立 思 考 及 創 意 在 評 核 方 式 方 面, 適 當 加 入 教 師 評 核 的 成 份, 可 有 助 評 估 ㆒ 般 不 能 通 過 筆 試 進 行 評 核 的 能 力 ( 例 如 : 組 織 能 力 及 與 別 溝 通 與 合 作 的 能 力 等 ), 以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發 展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7.8 在 大 學 收 生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大 學 應 考 慮 學 生 全 面 ( 包 括 學 術 及 非 學 術 方 面 ) 的 表 現, 除 了 公 開 試 成 績 外, 亦 考 慮 學 生 的 校 內 評 核 履 歷 面 試 表 現 等 資 料, 藉 以 較 全 面 評 核 學 生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待 處 事 的 態 度 這 不 但 有 助 推 動 社 會 重 視 全 教 育 的 觀 念, 亦 能 幫 助 大 學 取 錄 到 真 正 優 秀 的 學 生 39

45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法 7.9 每 個 都 是 從 學 習 經 歷 培 養 態 度 和 能 力, 以 及 建 構 知 識 ; 從 所 見 所 聞 及 親 身 參 與 的 活 動,㆒ 點 ㆒ 滴 累 積 對 和 事 物 的 認 識, 逐 漸 學 會 分 析 和 判 斷, 以 及 建 立 個 的 價 值 觀 所 以 課 程 的 設 計, 應 以 為 學 生 所 提 供 的 學 習 經 歷 為 眼 點 7.10 要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和 態 度, 達 致 全 發 展 及 為 終 身 學 習 奠 定 良 好 的 基 礎, 就 必 須 為 他 們 提 供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我 們 建 議 透 過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方 法, 為 學 生 提 供 智 能 發 展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經 歷 社 會 服 務 和 體 藝 發 展 等 五 種 基 本 和 重 要 的 學 習 經 歷 並 以 融 會 貫 通 的 方 式, 結 合 課 堂 內 外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習 活 動, 讓 學 生 從 多 姿 多 采 和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生 活, 培 養 對 學 習 的 興 趣, 建 立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和 積 極 的 態 度, 發 展 個 的 分 析 力 獨 立 思 考 批 判 性 思 維 創 作 力, 培 養 與 別 溝 通 和 相 處 的 態 度 和 能 力 以 及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的 承 擔 7.11 此 外,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亦 必 須 因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而 作 出 相 應 的 調 整,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大 學 檢 討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功 能 內 容 重 點 和 教 學 方 式, 在 課 程 的 闊 度 和 深 度 間 取 得 ㆒ 個 適 當 的 平 衡, 讓 學 生 在 培 養 所 須 的 個 別 專 業 / 學 科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外, 亦 能 涉 獵 不 同 的 學 習 範 疇, 以 及 培 養 廣 博 的 視 野 和 重 要 的 共 通 能 力 改 良 評 核 機 制, 輔 助 學 與 教 7.12 評 估 是 課 程 的 ㆒ 部 分,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協 助 教 師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況 進 展 和 需 要, 以 及 強 弱 項, 作 為 策 劃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方 法 和 對 個 別 學 生 提 供 特 別 輔 導 的 參 考, 藉 以 提 高 學 與 教 的 成 效, 幫 助 學 生 更 有 效 學 習 和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同 時 亦 可 讓 學 生 加 深 對 自 己 的 了 解 7.13 為 了 更 有 效 輔 助 學 與 教, 我 們 建 議 在 基 礎 階 段 各 級 別 設 立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學 校 可 自 行 在 校 內 為 學 生 進 行 評 估, 藉 以 幫 助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及 早 識 別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以 便 及 早 進 行 適 當 的 跟 進, 針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問 題 提 供 適 切 的 幫 助 在 系 統 層 面 方 40

46 面, 我 們 建 議 在 小 ㆔ 小 六 及 ㆔ 級 別 進 行 統 ㆒ 執 行 的 測 試, 藉 以 幫 助 了 解 各 學 校 在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是 否 達 致 基 本 水 平, 促 使 學 校 結 合 評 估 數 據 與 學 校 發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改 善 學 與 教 成 效 的 計 劃 7.14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適 當 運 用 多 元 化 的 評 核 模 式, 包 括 靈 活 的 進 展 性 評 估, 減 少 量 化, 多 進 行 分 析 性 的 評 估, 藉 以 較 全 面 反 映 學 生 在 不 同 方 面 的 表 現 和 學 習 需 要 刪 除 過 量 的 默 書 機 械 式 的 操 練 測 驗 和 考 試, 讓 學 生 可 投 放 更 多 時 間 於 有 用 的 學 習 活 動 增 加 高 及 以 後 的 多 元 化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7.15 以 往, 工 業 和 聘 用 低 技 術 勞 工 的 行 業 佔 香 港 經 濟 活 動 ㆒ 個 重 要 的 部 分, 為 ㆔ 結 業 生 及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不 少 就 業 機 會 然 而, 今 香 港 的 經 濟 面 對 急 促 的 轉 型, 不 少 工 業 已 經 北 移, 而 逐 步 被 高 增 值 高 科 技 的 行 業 所 取 代 隨 整 體 社 會 邁 向 以 知 識 為 本, 每 個 都 需 要 不 斷 學 習 越 趨 複 雜 和 迅 速 更 新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所 以 有 需 要 增 加 高 及 以 後 的 學 習 機 會, 幫 助 更 多 提 升 各 方 面 的 能 力, 以 應 付 知 識 為 本 社 會 的 需 要 此 外, 現 代 越 來 越 長 壽, 更 多 的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可 使 個 生 命 更 充 實 和 有 意 義 7.16 事 實, 在 世 界 很 多 其 他 方, 以 不 同 模 式 提 供 的 學 以 程 度 的 學 位 與 相 關 口 的 比 例, 遠 遠 高 於 香 港 在 美 國 與 澳 洲, 這 比 例 分 別 是 81% (1) 及 80% (2) ; 而 英 國 和 南 韓 亦 分 別 有 52% (3) 及 68% (4) 但 香 港 則 僅 有 約 34% (5) 7.17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㆒ 體 化 及 高 昂 的 經 營 成 本, 香 港 必 須 倚 賴 大 量 具 備 創 新 思 維 靈 活 應 變 善 於 溝 通 和 精 於 分 析 判 斷 的 通 才, 與 及 各 方 面 的 專 才, 才 能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經 濟 環 境, 維 持 國 際 金 融 經 濟 和 貿 易 心 的 位, 並 進 ㆒ 步 發 展 成 為 世 界 級 的 大 都 會 所 以, 香 港 需 要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教 育 體 系, 通 過 不 同 的 學 習 體 制 和 模 式, 提 供 更 多 高 及 以 後 的 學 習 機 會, 培 養 更 多 優 秀 的 通 才 和 專 才 41

47 訂 定 有 效 的 資 源 策 略 7.18 教 育 既 能 幫 助 提 升 個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更 可 以 為 社 會 的 繁 榮 和 進 步 創 造 條 件,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果 將 惠 及 社 會 每 ㆒ 個 要 實 踐 教 育 改 革, 必 須 投 入 額 外 資 源 如 能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這 項 投 資 對 整 體 社 會 的 回 報, 將 遠 遠 超 過 我 們 所 付 出 的 成 本 7.19 要 成 功 推 展 教 育 改 革, 必 須 先 訂 定 恰 當 的 資 源 策 略 目 前 教 育 是 政 府 開 支 的 最 大 項 目, 佔 整 體 預 算 百 分 之 ㆓ 十 ㆔ 面 對 現 時 的 情 況, 從 公 共 開 支 增 撥 資 源 的 空 間 非 常 有 限 7.20 我 們 建 議 首 先 應 檢 討 現 在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公 共 資 源 的 運 用, 因 應 不 同 項 目 的 成 效 和 迫 切 性 重 新 調 配 資 源, 使 現 有 的 資 源 發 揮 最 大 的 成 效 7.21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應 盡 量 善 用 社 會 的 其 他 資 源 現 時, 很 多 不 同 的 社 會 界 別, 包 括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文 化 組 織 康 樂 體 育 團 體 制 服 團 體 青 少 年 服 務 組 織 其 他 志 願 團 體 及 商 界 等, 都 非 常 樂 意 為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或 合 作,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經 歷, 提 高 教 育 質 素 此 外, 家 長 在 支 援 教 育 可 擔 當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7.22 但 單 靠 善 用 現 有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並 不 足 以 滿 足 教 育 改 革 所 需, 我 們 有 需 要 認 真 考 慮, 整 體 社 會 可 循 甚 麼 途 徑 及 方 式 提 供 資 源, 使 教 育 改 革 得 以 落 實 (1): 1995 數 據, (3):1996 數 據, (2),(4): 1997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 聯 合 國 教 育 科 學 暨 文 化 組 織 1999 年 統 計 年 報 (5):1999 數 據 42

48 第 八 章 : 改 革 教 育 制 度 的 建 議 由 於 這 次 檢 討 的 主 題 是 針 對 教 育 制 度, 所 以 本 報 告 集 就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學 制 結 構 課 程 評 核 以 及 不 同 階 段 間 的 銜 接 機 制 提 出 改 革 建 議 第 ㆒ 節 : 幼 兒 教 育 樹 立 幼 兒 教 育 新 文 化 幼 兒 教 育 是 為 終 身 學 習 和 全 發 展 奠 定 基 礎 的 重 要 階 段 要 為 幼 兒 打 穩 根 基, 幼 兒 教 育 必 須 按 兒 童 身 心 成 長 過 程 的 需 要, 提 供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幫 助 幼 童 培 養 學 習 興 趣 良 好 的 生 活 習 慣 和 與 別 相 處 的 態 度, 切 忌 揠 苗 助 長 在 這 項 檢 討 的 第 ㆔ 階 段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教 統 會 所 提 出 有 關 提 升 專 業 水 平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改 革 監 管 體 系 加 強 幼 小 教 育 的 銜 接 及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及 參 與 的 建 議 我 們 經 考 慮 過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現 提 出 以 的 改 革 建 議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幼 稚 園 / 幼 兒 心 教 師 ( 幼 師 ) 和 校 長 的 專 業 水 平, 直 接 影 響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素 因 此, 教 統 會 建 議 從 入 職 要 求 和 培 訓 兩 方 面,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專 業 水 平 我 們 的 具 體 建 議 如 : 43

49 項 目 現 時 情 況 建 議 幼 師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包 括 ㆒ 科 語 文 科 目 初 步 目 標 由 2001/02 學 年 開 始 提 高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至 學 會 考 五 科 ( 包 括 英 文 科 ) 及 格 ㆒ 階 段 目 標 幼 師 專 業 培 訓 在 職 幼 師 須 修 畢 被 認 可 的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課 程 ( 約 360 小 時 ) 根 據 政 府 已 訂 立 的 政 策 目 標, 由 2000 年 9 月 起, 每 間 幼 稚 園 最 少 必 須 有 60% 的 教 師 屬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逐 步 提 升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至 高 級 文 憑 / 證 書 / 副 學 位 水 平 長 遠 目 標 當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發 展 較 為 成 熟 的 時 候, 應 進 ㆒ 步 檢 討, 以 評 估 提 升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至 學 士 學 位 水 平 的 可 行 性 經 評 估 力 供 求 情 況 後, 訂 定 具 體 實 施 時 間 表, 要 求 所 有 新 入 職 幼 師 必 須 修 畢 ㆒ 年 的 職 前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課 程 ( 具 學 士 學 位 者 可 獲 豁 免, 但 必 須 於 入 職 後 兩 年 內 修 畢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課 程 ) 訂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要 求 在 職 幼 師 修 畢 合 格 幼 稚 園 教 師 課 程 鼓 勵 在 職 幼 師 持 續 進 修, 不 斷 提 升 專 業 水 平 44

50 項 目 校 長 專 業 培 訓 現 時 情 況 根 據 已 訂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由 2002 年 9 月 起, 所 有 新 聘 任 的 幼 稚 園 校 長 必 須 修 畢 幼 稚 園 教 育 證 書 課 程 建 議 訂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要 求 新 入 職 的 幼 兒 心 主 任 修 畢 幼 兒 教 育 証 書 課 程 訂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要 求 所 有 在 職 未 經 專 業 訓 練 的 校 長, 包 括 幼 稚 園 校 長 和 幼 兒 心 主 任, 接 受 適 當 的 專 業 培 訓 為 配 合 述 建 議, 政 府 以 及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應 就 以 項 目 進 行 積 極 探 討 : (1) 各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應 加 強 不 同 課 程 的 學 歷 互 通 和 互 認 (2) 探 討 把 幼 師 課 程 學 分 化, 以 便 幼 師 作 持 續 進 修, 取 得 教 育 證 書 或 以 的 水 平, 因 此 必 須 為 不 同 的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設 立 銜 接 及 學 歷 互 通 機 制 (3) 為 幼 師 建 立 專 業 階 梯, 增 加 資 助 的 培 訓 課 程, 促 進 幼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的 功 能, 是 幫 助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了 解 本 身 的 優 勝 之 處 和 需 要 改 善 的 方, 以 便 更 有 效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在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結 合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估 的 方 式, 最 能 發 揮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的 效 能 訂 定 質 素 指 標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不 可 缺 少 的, 是 ㆒ 套 明 確 和 適 當 的 質 素 指 標, 為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外 評 提 供 評 鑑 基 礎 教 育 署 與 業 界 代 表 正 在 發 展 ㆒ 套 統 ㆒ 的 質 素 指 標, 使 香 港 幼 兒 教 育 的 評 鑑 工 作 有 共 同 的 依 據 45

51 而 該 套 質 素 指 標 涵 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管 理 及 組 織 學 與 教 校 風 及 給 予 兒 童 的 支 援 和 兒 童 發 展 ㆕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署 與 社 會 福 利 署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協 調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的 質 素 指 標, 以 達 到 ㆒ 致 的 監 管 質 素 標 準 自 我 評 估 機 制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是 達 致 自 我 完 善 的 最 重 要 步 驟, 是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必 須 和 最 關 鍵 的 部 分 我 們 促 請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盡 早 訂 定 學 校 自 評 的 架 構 程 序 和 工 具, 有 系 統 就 各 重 要 環 節 進 行 整 體 的 檢 討, 從 而 加 強 了 解 辦 學 的 成 效 和 需 要 改 善 的 方 ; 而 通 過 參 與 這 個 過 程, 亦 有 助 促 進 校 長 和 教 師 的 溝 通 和 專 業 提 升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為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有 關 設 立 和 實 施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的 培 訓 及 專 業 支 援 校 外 評 估 及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校 外 評 估 可 由 獨 立 的 幼 兒 教 育 專 業 士 / 機 構 或 監 管 幼 兒 教 育 的 機 構 進 行, 由 於 他 們 具 備 評 估 不 同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經 驗, 可 以 更 廣 闊 的 角 度, 對 個 別 機 構 進 行 客 觀 的 分 析 和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幫 助 他 們 進 ㆒ 步 了 解 本 身 的 強 項 和 需 要 改 善 的 方 負 責 進 行 校 外 評 估 的 機 構 / 士 亦 可 與 受 評 估 機 構 分 享 其 他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成 功 經 驗, 有 助 集 思 廣 益 增 加 透 明 度 我 們 建 議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應 公 開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和 校 外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增 加 透 明 度 和 促 進 與 家 長 的 溝 通 而 各 有 關 方 面, 例 如 政 府 家 教 會 及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等, 亦 需 幫 助 家 長 認 識 如 何 正 確 理 解 和 運 用 這 些 資 料 改 革 監 管 體 系 現 時 在 香 港 提 供 幼 兒 教 育 的 機 構 包 括 半 日 制 和 全 日 制 的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這 兩 類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分 別 由 教 育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根 據 兩 套 不 同 的 法 例 註 冊 和 監 管 46

52 在 參 考 過 世 界 各 的 情 況 後, 我 們 認 為 香 港 應 按 其 實 際 情 況 和 需 要, 發 展 適 合 香 港 社 會 需 要 的 幼 兒 教 育 體 制 和 監 管 機 制 在 香 港,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各 有 其 服 務 重 點 幼 稚 園 較 為 重 教 育 的 元 素, 而 幼 兒 心 則 較 重 提 供 照 顧 幼 兒 的 服 務 在 鼓 勵 多 元 發 展 的 原 則, 我 們 認 為 應 容 許 不 同 的 體 系 和 服 務 機 構 保 留 各 自 的 特 色, 以 滿 足 不 同 服 務 對 象 的 需 要 事 實, 幼 稚 園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已 在 ㆒ 九 九 五 年 就 如 何 協 調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各 方 面 的 運 作, 作 出 了 ㆒ 系 列 的 建 議 現 時, 政 府 已 就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的 課 程 指 引 教 師 入 職 學 歷 要 求 建 議 薪 酬 標 準 和 培 訓 等 訂 定 ㆒ 致 的 準 則 政 府 亦 計 劃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逐 步 落 實 其 他 有 關 協 調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運 作 的 建 議 我 們 得 悉 教 育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已 成 立 聯 合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由 ㆒ 個 統 ㆒ 的 監 管 機 構 負 責 監 管 幼 稚 園 和 幼 兒 心 的 可 行 性, 藉 以 提 高 監 管 的 成 效 我 們 促 請 政 府 盡 快 完 成 有 關 的 檢 討 工 作, 並 徵 詢 業 界 和 公 眾 的 意 見 加 強 幼 兒 教 育 和 小 學 教 育 的 銜 接 幼 兒 教 育 是 學 生 接 受 正 規 教 育 的 ㆒ 個 起 步 點, 它 與 後 來 小, 以 至 大 學 教 育 都 應 互 相 呼 應 現 時 直 接 影 響 幼 兒 與 小 學 銜 接 的 因 素 包 括 : (1) 現 時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存 在 導 致 操 練 幼 童 的 誘 因 ( 我 們 將 在 本 章 第 ㆓ 節 探 討 這 個 問 題 ); 和 (2)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與 小 學 在 課 程 和 教 學 方 法 欠 缺 溝 通 和 協 調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加 強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和 小 學 的 銜 接, 包 括 促 請 : (1) 師 訓 機 構 檢 視 幼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的 培 訓 課 程, 增 強 幼 師 和 小 學 教 師 對 / ㆒ 階 段 的 課 程 教 學 和 學 生 心 理 等 的 認 識 ; 47

53 (2) 幼 稚 園 / 幼 兒 心 和 小 學 加 強 溝 通 和 合 作, 例 如 互 相 探 訪 或 合 辦 活 動 ; (3) 小 學 為 沒 有 接 受 幼 兒 教 育 的 小 ㆒ 新 生 開 辦 適 應 課 程, 協 助 他 們 盡 快 融 入 學 校 生 活 ; 和 (4) 現 時 幼 童 年 滿 五 歲 八 個 月 便 可 入 讀 小 ㆒, 但 入 讀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就 必 須 年 滿 ㆔ 歲, 教 統 會 建 議 把 幼 稚 園 的 最 低 入 學 年 齡 改 為 兩 歲 八 個 月 在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較 多 支 持 這 個 建 議 教 統 會 同 時 促 請 政 府 加 強 監 察, 確 保 幼 稚 園 採 用 適 合 兒 童 成 長 發 展 的 課 程, 以 防 揠 苗 助 長 資 助 模 式 現 時 政 府 為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幼 稚 園 / 幼 兒 心 學 生 的 家 長 提 供 學 費 資 助 此 外, 政 府 亦 為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心 提 供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助, 例 如 發 還 租 金 和 差 餉 提 供 校 舍 及 實 施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等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有 部 分 意 見 建 議 政 府 全 面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亦 有 建 議 資 助 合 格 幼 師 的 百 份 之 五 十 的 薪 酬 教 統 會 對 於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的 問 題 有 以 的 觀 點 : (1) 全 面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並 不 能 保 證 幼 兒 教 育 的 質 素, 我 們 認 為 以 提 出 的 改 革 措 施 對 改 善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可 發 揮 更 直 接 的 效 能 在 現 時 情 況, 我 們 不 建 議 由 政 府 全 面 資 助 幼 兒 教 育 (2) 政 府 對 幼 兒 教 育 的 資 助 應 採 取 以 的 原 則 : (a) 政 府 必 須 確 保 所 有 幼 童 不 會 因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而 失 去 接 受 幼 兒 教 育 的 機 會 ; (b) 新 資 源 的 投 放, 應 重 增 加 對 家 長 的 資 助 我 們 建 議,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政 府 應 考 慮 放 寬 學 前 教 育 的 學 生 資 助 計 劃 的 家 庭 入 息 審 查 準 則, 並 適 當 提 高 資 助 額, 使 更 多 家 庭 可 以 受 惠, 藉 以 增 加 家 長 選 擇 優 質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能 力, 從 而 促 進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的 提 48

54 升 要 幫 助 家 長 作 出 明 智 的 選 擇, 必 須 落 實 以 第 (3) 項 的 建 議 ; (c) 但 由 於 第 (3) 項 的 客 觀 條 件 需 要 ㆒ 段 時 間 去 建 立, 所 以 在 過 渡 期 內, 可 能 仍 有 需 要 適 當 增 加 對 非 牟 利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資 助, 以 鼓 勵 該 些 機 構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3) 通 過 以 措 施, 建 立 有 利 的 機 制, 協 助 家 長 選 擇 質 素 良 好 的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 (a) (b) (c) 提 高 幼 兒 教 育 的 透 明 度, 例 如 : 由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向 家 長 及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該 機 構 的 辦 學 宗 旨 設 施 課 程 及 師 資 等 資 科, 以 及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及 校 外 評 估 的 結 果, 以 幫 助 家 長 及 公 眾 士 了 解 個 別 機 構 的 教 育 質 素 ; 應 訂 定 具 體 時 間 表, 在 實 際 可 行 情 況, 要 求 所 有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接 受 校 外 評 估, 由 獨 立 專 業 士 進 行, 以 協 助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提 升 教 育 水 平 及 加 強 質 素 的 保 證 ; 及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協 助 家 長 了 解 孩 子 的 成 長 過 程 及 在 不 同 階 段 的 需 要, 以 及 對 他 們 的 子 女 真 正 有 利 的 教 育 模 式, 使 家 長 更 能 夠 按 子 女 需 要 選 擇 合 適 的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我 們 知 悉 由 教 育 署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成 立 的 工 作 小 組, 將 會 深 入 研 究 如 何 加 強 幼 兒 教 育 的 師 資 培 訓 及 促 進 這 些 課 程 的 學 分 互 通 協 調 和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及 研 究 統 ㆒ 監 管 幼 兒 教 育 機 構 的 可 行 性, 並 會 於 2000/01 學 年 檢 討 幼 兒 教 育 的 資 助 摸 式 我 們 促 請 該 小 組 優 先 跟 進 加 強 師 資 培 訓 的 問 題, 並 就 以 各 項 問 題 盡 快 提 交 建 議 49

55 第 ㆓ 節 :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培 養 基 本 態 度 能 力 知 識,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基 礎 保 證 基 本 水 平, 鼓 勵 追 求 卓 越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的 重 點 是 幫 助 學 生 充 分 發 展 各 方 面 的 潛 質 及 達 致 基 本 水 平, 打 好 終 身 學 習 和 全 發 展 的 根 基 要 達 致 這 目 標, 必 須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方 法, 為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並 且 實 施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輔 助 學 與 教 此 外, 要 讓 學 生 有 充 分 空 間 去 投 入 全 面 均 衡 及 連 貫 的 學 習 生 活, 我 們 必 須 改 革 小 ㆒ 和 ㆒ 的 派 位 機 制 改 革 課 程 及 改 良 教 學 方 法 貫 徹 ㆓ 十 ㆒ 世 紀 的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改 革 的 大 前 提 是 以 學 生 為 本 的 精 神, 培 養 學 生 樂 於 學 習 善 於 溝 通 勇 於 承 擔 敢 於 創 新,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礎, 及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達 致 全 面 及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 以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同 時 涵 蓋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和 高 教 育 )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有 關 改 革 課 程 和 改 良 教 學 方 法 的 建 議, 當 有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要 真 正 提 高 教 學 的 成 效, 必 須 為 校 長 及 教 師 提 供 適 當 的 培 訓 及 支 援, 而 實 施 的 步 伐 必 須 循 序 漸 進 按 部 就 班, 讓 學 校 和 教 師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去 掌 握 推 行 課 程 改 革 的 知 識 和 方 法 亦 有 部 分 士 認 為, 必 須 進 ㆒ 步 加 強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及 訂 定 具 體 的 推 行 方 案 教 統 會 在 參 考 過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I) 策 略 我 們 建 議 按 以 的 策 略, 推 動 課 程 改 革 : (1) 制 定 以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及 全 發 展 為 重 點 的 課 程 架 構 ; (2) 推 動 學 與 教 新 文 化 ; 50

56 (3) 刪 減 重 覆 或 不 必 要 的 課 程 內 容, 為 教 師 及 學 生 提 供 空 間, 締 造 全 面 有 效 連 貫 而 多 姿 多 釆 的 學 習 生 活 ; (4) 改 良 評 估 機 制 和 模 式, 充 分 發 揮 輔 助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 (5) 重 視 現 有 的 成 功 經 驗, 並 加 以 發 揮 及 推 廣 ; 及 (6) 訂 定 有 效 的 實 施 策 略, 循 序 漸 進, 聚 專 業 才, 發 展 課 程 及 為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II) 制 定 靈 活 開 放 的 課 程 架 構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現 正 全 面 檢 討 小 學 課 程, 並 手 草 擬 ㆒ 個 配 合 教 育 目 標 的 課 程 架 構 這 架 構 包 括 以 五 種 重 要 的 學 習 經 歷, 融 會 於 課 堂 內 外 的 學 習 生 活, 配 合 五 育 的 發 展 :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 生 活 經 驗 ) 智 力 發 展 社 服 務 體 育 及 美 育 的 發 展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經 驗 這 架 構 同 時 把 所 有 科 目 適 當 納 入 八 個 學 習 領 域 內 : 國 語 文 教 育 英 國 語 文 教 育 數 學 教 育 科 學 教 育 科 技 教 育 個 社 會 及 文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體 育 每 個 學 生 在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應 獲 得 涵 蓋 八 個 學 習 領 域 的 均 衡 教 育 該 架 構 按 全 發 展 和 終 身 學 習 的 需 要, 勾 劃 出 在 不 同 領 域 所 需 學 習 的 基 本 元 素, 如 知 識 概 念 技 能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51

57 等 它 既 能 容 納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組 織, 如 科 目 教 程 單 元 滲 透 式 學 習 綜 合 式 學 習 專 題 研 習 等, 又 能 概 括 各 個 學 習 領 域, 以 及 跨 科 共 通 的 基 本 學 習 元 素 此 外, 更 可 因 應 時 代 和 社 會 的 需 求 而 靈 活 調 配 或 更 替 內 容 短 期 內, 學 校 可 就 個 別 學 習 領 域 裏 已 有 科 目 的 基 礎 ( 例 如 在 初 階 段 個 社 會 及 文 學 習 領 域 裏 的 國 歷 史 理 經 濟 與 公 共 事 務 科 目 ), 先 透 過 教 學 活 動, 加 強 培 養 學 生 自 學 和 思 考 的 能 力, 增 加 思 想 和 建 構 知 識 的 空 間 教 師 又 可 使 用 專 題 研 習 (project learning) 的 方 式, 引 導 學 生 以 不 同 角 度 運 用 橫 跨 不 同 學 科 的 知 識 去 思 考 和 解 決 問 題 當 學 校 逐 漸 熟 習 和 掌 握 跨 科 目 的 教 學 方 法 後, 我 們 建 議 每 個 學 習 領 域 裏 的 不 同 科 目 應 適 當 組 織 為 連 貫 的 課 程, 讓 學 生 可 以 更 融 會 貫 通 的 方 式 學 習 個 別 學 校 可 參 考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將 於 十 ㆒ 月 進 行 諮 詢 的 課 程 架 構, 參 加 教 署 為 此 而 設 的 發 展 項 目 ( 如 新 的 藝 術 課 程 ), 設 計 校 本 課 程, 培 養 成 功 的 實 踐 經 驗, 讓 其 他 學 校 參 考 同 時,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將 會 確 保 整 體 的 課 程, 能 讓 學 生 對 國 家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以 增 強 他 們 對 國 家 的 認 同 及 承 擔 在 此 前 提, 課 程 的 核 心 部 分, 將 包 括 相 關 的 學 習 內 容, 如 國 文 化 國 歷 史 國 文 學 國 藝 術 國 理 等 (III) 學 與 教 的 新 文 化 要 成 功 推 行 課 程 改 革, 實 踐 教 育 目 標, 首 要 的 關 鍵 在 於 建 立 學 與 教 的 新 文 化, 從 而 帶 動 學 校 生 活 的 真 正 改 變 (1) 從 強 調 知 識 的 灌 輸 轉 為 重 學 生 如 何 學 會 學 習 教 學 的 成 效 並 不 在 於 教 師 教 了 多 少 篇 課 文, 而 是 學 生 學 到 甚 麼 ; 態 度 和 能 力 的 培 養 比 知 識 的 灌 輸 更 為 重 要 我 們 建 議 刪 減 重 覆 過 時 以 及 不 必 要 的 課 程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經 檢 視 現 有 學 校 課 程 後, 建 議 適 當 刪 去 重 疊 或 過 時 的 課 程 內 容 ), 更 新 課 程 內 容, 而 學 校 應 善 用 騰 出 的 空 間, 以 多 元 化 和 富 啟 發 性 的 教 學 方 式, 幫 助 學 生 從 學 習 過 程 培 養 態 度 和 52

58 共 通 能 力 ( 包 括 溝 通 運 算 資 訊 科 技 學 習 技 能 解 難 批 判 性 思 考 創 新 協 作 和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 鼓 勵 學 生 多 思 考 多 發 問 多 溝 通 多 協 作 多 參 與 多 嘗 試 多 體 驗 (2) 從 偏 重 學 術 轉 變 為 多 元 化 的 全 發 展 教 育 的 目 的, 不 單 是 幫 助 學 生 學 會 如 何 學 習, 更 重 要 的 是 學 會 如 何 處 事 如 何 做 及 與 相 處 要 幫 助 學 生 達 致 德 智 體 群 美 的 均 衡 發 展, 我 們 必 須 讓 他 們 體 驗 五 種 重 要 的 學 習 經 歷, 包 括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社 會 服 務 智 能 發 展 體 育 和 美 育 發 展 及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經 驗 (3) 從 固 有 的 科 目 框 框 轉 而 推 行 整 合 性 的 學 習 我 們 在 日 常 生 活 和 工 作 所 需 處 理 的 問 題,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不 同 範 疇 的 知 識 及 各 種 能 力 和 態 度, 以 融 會 貫 通 的 方 法 去 解 決, 所 以 學 生 的 學 習 模 式 不 應 受 科 目 框 框 所 限 制 學 校 應 讓 學 生 經 歷 整 合 性 的 學 習, 培 養 他 們 從 不 同 角 度 運 用 橫 跨 不 同 學 科 的 知 識 去 思 考 和 解 決 問 題 (4) 從 以 課 本 主 導 的 學 習 模 式 轉 而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教 材 知 識 的 來 源 並 不 限 於 課 本, 其 實, 圍 繞 我 們 的 ( 包 括 家 教 師 朋 友 ) 和 事 物 ( 例 如 報 章 雜 誌 各 類 課 外 書 以 及 通 過 不 同 媒 體 所 發 放 的 資 訊 ), 都 可 以 是 學 習 的 好 材 料, 而 互 聯 網 更 是 ㆒ 個 源 源 不 絕 的 知 識 寶 庫 教 師 可 利 用 各 式 各 樣 的 資 料 來 源, 按 學 生 的 特 點 和 需 要, 設 計 更 能 引 發 學 習 興 趣 和 幫 助 學 生 更 有 效 學 習 的 校 本 教 材 (5) 社 會 支 援 教 育 教 學 跑 出 課 室 課 室 並 不 是 進 行 學 習 的 唯 ㆒ 方, 在 課 堂 以 外 其 實 存 在 廣 闊 的 學 習 空 間,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各 類 學 習 資 源 心 各 公 共 或 私 營 機 構 和 戶 外 點 ( 例 如 自 然 教 育 徑 ) 等, 都 可 以 是 進 行 學 習 的 好 場 所 所 以 在 設 計 學 習 活 動 時, 我 們 應 該 越 過 課 室 的 空 間 限 制, 盡 量 利 用 其 他 的 學 習 場 53

59 此 外, 很 多 社 會 界 別 ( 包 括 青 少 年 服 務 團 體 制 服 團 體 文 化 藝 術 組 織 體 育 團 體 商 界 專 業 團 體 家 長 等 ), 都 可 以 為 學 校 提 供 寶 貴 的 才 和 資 源, 協 助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化 和 更 富 趣 味 的 學 習 生 活 例 如 制 服 團 體 提 供 的 戶 內 和 戶 外 的 多 元 化 活 動, 包 括 野 外 訓 練 社 會 服 務 及 有 關 生 活 技 能 的 培 訓 等, 皆 有 助 培 養 學 生 的 組 織 溝 通 領 袖 應 變 和 創 新 等 能 力 良 好 的 品 格 及 對 社 會 的 承 擔 等 (6) 從 學 校 傳 統 的 課 時 間 表 觀 念, 轉 變 為 綜 合 而 富 彈 性 編 排 學 習 時 間 學 校 可 按 實 際 需 要, 彈 性 運 用 全 個 學 年 的 學 習 時 間, 例 如 以 課 時 安 排 學 習 時 間 ; 或 安 排 ㆒ 些 專 題 式 的 跨 學 習 領 域 的 活 動, 連 續 數 日 或 數 週 進 行 ; 或 運 用 多 個 教 節 進 行 ㆒ 些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的 學 習 活 動 ( 例 如 : 戶 外 考 察 / 參 觀 等 ), 讓 學 生 可 經 歷 更 連 貫 及 多 樣 化 的 學 習 生 活 (7) 取 消 過 早 分 流, 為 學 生 提 供 探 索 性 向 和 潛 質 的 機 會 (IV) 評 估 機 制 青 少 年 須 要 到 達 較 成 熟 的 階 段, 才 能 對 自 己 的 性 向 和 潛 質 有 較 深 入 的 了 解 過 早 的 分 流, 不 但 妨 礙 學 生 建 立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更 扼 殺 他 們 發 掘 自 己 潛 質 的 機 會 所 以 我 們 贊 同 在 學 階 段 取 消 文 法 工 業 和 職 業 先 修 學 校 的 標 籤, 讓 學 校 根 據 學 生 的 興 趣 和 特 點 設 計 課 程 ; 而 在 高 階 段, 應 讓 學 生 有 更 大 空 間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興 趣 及 能 力 的 學 習 單 元, 並 應 鼓 勵 他 們 涉 獵 不 同 的 學 習 領 域 評 估 是 課 程 的 ㆒ 部 分,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協 助 教 師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情 況 進 展 和 需 要, 以 及 強 弱 項, 以 便 採 取 適 當 方 法 幫 助 學 生 更 有 效 學 習 和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同 時 亦 可 讓 學 生 加 深 對 自 己 的 了 解 要 配 合 學 習 目 標 學 習 過 程 和 學 習 經 歷, 學 校 應 重 視 施 教 學 習 與 評 估 的 循 環, 因 應 教 學 需 要 對 評 估 的 機 制 作 相 應 的 調 54

60 節 我 們 建 議 : 評 估 重 點 : (1) 不 應 側 重 量 度 學 生 所 記 誦 的 知 識, 多 學 習 培 養 的 態 度 和 能 力 重 他 們 從 (2) 不 應 單 看 學 生 完 成 的 作 品 ( 例 如 : 提 交 的 功 課 或 專 題 習 作 報 告 等 ), 多 留 意 他 們 在 學 習 過 程 的 表 現 和 遇 到 的 問 題, 以 作 為 調 節 教 學 方 法 的 參 考 評 估 模 式 : (1) 筆 試 只 是 評 估 的 其 ㆒ 種 模 式, 要 更 全 面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表 現 和 能 力, 學 校 可 採 用 多 元 化 和 廣 闊 的 評 估 模 式, 配 合 八 個 學 習 領 域, 包 括 可 靈 活 促 進 學 習 的 進 展 性 評 估 ( 例 如 : 觀 察 學 生 平 日 在 課 堂 的 參 與 及 與 同 學 共 同 完 成 專 題 習 作 時 所 表 現 的 溝 通 合 作 和 組 織 能 力 等 ) (2) 應 減 少 量 化, 除 給 予 評 分 外, 多 用 具 體 評 語 來 進 行 分 析 性 的 評 估, 為 學 與 教 提 供 更 有 用 的 回 饋 評 估 的 次 數 : 評 估 的 比 重 : 進 行 總 結 性 的 評 估 固 然 有 其 需 要, 但 不 可 過 量, 因 此 建 議 學 校 刪 除 過 量 的 默 書 機 械 式 的 操 練 測 驗 和 考 試, 讓 學 生 有 較 多 時 間 參 與 有 用 和 多 姿 多 采 的 學 習 活 動 應 檢 討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佔 整 體 校 內 評 估 的 比 例, 例 如 適 當 提 升 體 育 藝 術 科 目 的 比 重, 以 鼓 勵 全 面 及 均 衡 的 發 展 作 為 課 程 改 革 的 ㆒ 部 份,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將 會 根 據 建 議 的 學 校 課 程 大 綱 內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的 具 體 學 習 目 標, 擬 定 校 內 評 估 的 標 準, 供 學 校 參 考 課 程 發 展 處 將 會 為 教 師 提 供 培 訓 及 專 業 支 援, 以 協 助 他 們 提 升 運 用 校 內 評 估 輔 助 教 學 的 成 效 為 了 協 助 學 校 進 行 有 效 的 評 估, 我 們 建 議 設 立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為 學 校 提 供 多 ㆒ 項 了 解 學 生 學 習 進 度 和 需 要 的 工 具 ( 我 們 將 在 第 至 段 詳 細 介 紹 有 關 的 建 議 ) 55

61 (V) 實 施 策 略 (1) 課 程 發 展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現 正 並 手 草 擬 ㆒ 個 配 合 教 育 目 標 的 開 放 課 程 架 構 該 議 會 將 按 該 架 構 擬 備 課 程 指 引, 詳 細 勾 劃 每 個 學 習 階 段 需 為 學 生 提 供 的 學 習 經 歷 和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的 態 度 能 力 和 知 識, 課 程 發 展 處 將 提 供 不 同 示 例 及 集 成 功 的 實 踐 經 驗, 供 教 師 參 考 同 時, 學 校 亦 可 根 據 該 架 構, 作 為 發 展 校 本 課 程 的 依 據 我 們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在 訂 定 課 程 架 構 及 課 程 指 引 的 時 候, 特 別 留 意 加 強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在 課 程 的 銜 接, 以 及 考 慮 如 何 配 合 教 統 會 所 提 出 與 課 程 有 關 的 改 革 建 議 ( 例 如 改 革 小 ㆒ 收 生 改 革 ㆒ 收 生 及 設 立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等 )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計 劃 於 今 年 十 ㆒ 月 就 新 的 課 程 架 構 短 期 及 期 的 推 行 策 略 及 支 援 措 施, 諮 詢 學 界 及 公 眾 匯 聚 專 才 為 了 使 新 的 課 程 架 構 和 指 引 更 能 切 合 社 會 的 期 望 和 實 際 需 要, 課 程 發 展 處 已 按 需 要 邀 請 課 程 設 計 教 學 評 鑑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的 專 家 有 經 驗 的 教 師 和 有 關 的 社 會 界 別 ( 例 如 專 業 士 及 僱 主 等 ), 參 與 設 計 和 發 展 課 程 的 工 作 參 考 國 際 發 展 經 驗 此 外, 課 程 發 展 處 現 正 參 考 國 際 的 標 準 和 其 他 方 的 最 新 課 程 發 展 趨 勢, 藉 以 集 思 廣 益 該 處 亦 會 繼 續 與 課 程 發 展 教 學 研 究 評 鑑 評 估 及 各 學 習 領 域 的 本 和 國 際 專 家 不 斷 交 流 經 驗 簡 化 更 新 課 程 的 流 程 課 程 必 須 與 時 並 進, 因 應 社 會 變 化 而 作 出 相 應 的 更 改, 才 能 切 合 學 習 者 的 需 要 新 的 課 程 架 構 將 較 為 開 放 及 靈 活, 讓 學 校 有 更 大 空 間 按 實 際 需 要 發 展 校 本 課 程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與 考 試 局 亦 會 手 不 斷 檢 討 發 展 和 實 施 課 程 及 公 開 評 估 56

62 / 考 試 的 流 程, 使 更 新 課 程 的 工 作 可 更 快 捷 及 有 效 進 行 (2) 專 業 支 援 要 成 功 推 行 課 程 改 革, 除 了 需 要 提 供 切 合 學 生 與 社 會 需 要 的 課 程 架 構 和 課 程 指 引 外, 亦 必 須 為 學 校 和 教 師 提 供 適 切 的 專 業 支 援 培 養 和 推 廣 成 功 經 驗 課 程 發 展 處 將 就 課 程 改 革 的 重 要 項 目, 作 重 點 式 的 發 展 和 研 究, 及 與 大 專 院 校 願 意 參 與 的 學 校 及 借 調 教 師 共 同 合 作, 培 養 實 踐 經 驗 通 過 學 校 及 教 師 的 網 絡, 交 流 和 推 廣 成 功 經 驗 設 立 網 教 學 資 源 資 料 庫, 向 全 港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教 學 資 源 支 援 服 務 及 成 功 經 驗 的 資 料 我 們 亦 鼓 勵 有 關 界 別 ( 例 如 : 學 校 區 網 絡 或 社 會 服 務 組 織 等 ), 自 行 發 展 區 聯 繫 機 制, 加 強 學 校 與 其 他 支 援 教 育 的 界 別 的 合 作 到 校 支 援 教 育 署 現 正 加 強 為 小 學 提 供 到 校 支 援 服 務, 幫 助 培 養 課 程 領 導 才, 及 為 發 展 校 本 課 程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和 協 助 提 供 專 業 培 訓 在 校 長 培 訓 課 程, 加 強 課 程 發 展 和 領 導 的 元 素 課 程 發 展 處 現 正 按 改 革 的 需 要, 籌 備 針 對 不 同 主 題 及 以 不 同 模 式 進 行 的 師 訓 課 程 該 處 於 今 年 內 將 提 供 的 課 程 包 括 有 課 程 與 評 估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需 要 學 習 動 機 英 語 及 資 優 教 育 等 網 課 程 而 有 關 其 他 領 域 的 課 程 將 於 2001 年 陸 續 推 出 57

63 (3) 推 動 關 鍵 項 目 作 為 推 動 課 程 改 革 和 學 與 教 文 化 轉 變 的 關 鍵 項 目,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署 加 強 推 動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及 鼓 勵 適 當 運 用 專 題 研 習 和 資 訊 科 技 我 們 就 這 方 面 的 建 議 載 於 附 錄 II 文 英 文 數 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評 估 目 的 為 了 使 評 核 機 制 可 以 發 揮 更 大 的 輔 助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教 統 會 建 議 設 立 文 英 文 數 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 簡 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 目 的 是 : (a) 協 助 教 師 及 家 長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問 題 和 需 要, 從 而 及 早 提 供 適 切 的 幫 助 ; 同 時, 透 過 適 切 的 教 學 措 施, 讓 學 生 有 最 大 空 間 發 揮 潛 能, 既 能 保 證 基 本 水 平, 又 能 發 展 所 長 ; (b) 為 政 府 及 學 校 管 理 當 局 提 供 全 港 學 校 學 習 範 疇 水 平 的 資 料, 以 便 政 府 為 有 需 要 的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和 監 察 教 育 政 策 執 行 的 成 效 在 籌 備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期 間, 政 府 將 會 進 ㆒ 步 改 良 現 有 的 香 港 學 科 測 驗, 以 加 強 其 輔 助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當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全 面 實 施 的 時 候, 我 們 預 期 該 評 估 將 逐 漸 取 代 現 有 的 香 港 學 科 測 驗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設 立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並 就 評 估 的 機 制 提 出 了 ㆒ 些 具 建 設 性 的 建 議 在 考 慮 過 有 關 的 意 見 後, 教 統 會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58

64 評 估 的 設 計 建 議 的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包 括 兩 部 分 : 即 學 生 評 估 (Student Assessment) 及 系 統 評 估 (System Assessment) 學 生 評 估 主 要 是 以 網 測 試 形 式 進 行, 其 功 能 是 為 學 校 提 供 多 ㆒ 套 有 效 的 校 內 評 估 工 具, 由 學 校 按 學 生 的 需 要 配 合 其 他 多 元 化 的 校 內 評 估 模 式 ( 包 括 紙 筆 測 試 及 觀 察 學 生 平 日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和 專 題 研 習 的 表 現 等 ) 進 行, 藉 以 更 全 面 及 有 效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和 需 要, 幫 助 及 早 發 現 問 題 和 及 早 為 學 生 提 供 適 切 的 輔 導 和 支 援 系 統 評 估 是 全 港 性 統 ㆒ 執 行 的 測 試, 其 功 能 是 幫 助 了 解 各 學 校 在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是 否 達 致 基 本 水 平, 促 使 學 校 結 合 評 估 數 據 與 學 校 發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改 善 學 與 教 成 效 的 計 劃 我 們 對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具 體 建 議 載 於 附 錄 III 在 諮 詢 期 間,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設 立 工 具, 幫 助 了 解 全 港 學 生 在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 例 如 英 數 等 ) 的 水 平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有 需 要 委 託 獨 立 機 構, 以 適 當 的 方 式, 定 期 評 估 香 港 學 生 的 水 平, 藉 以 衡 量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效, 但 應 與 以 建 議 的 系 統 評 估 分 開 處 理 政 府 可 考 慮 以 的 建 議 : 推 行 步 伐 (a) 評 估 旨 在 反 映 全 港 學 生 水 平, 而 並 非 個 別 學 校 或 學 生 的 表 現, 因 此 不 帶 有 任 何 風 險 ; (b) 學 生 以 抽 樣 形 式 參 加 ; (c) 評 估 的 結 果 可 分 為 多 個 表 現 等 級 學 生 評 估 的 測 試 內 容 形 式 及 題 目 類 型 都 較 系 統 評 估 的 廣 闊, 後 者 的 發 展 應 是 建 基 於 前 者, 因 此, 應 首 先 發 展 學 生 評 估, 然 後 才 發 展 系 統 評 估 此 外, 在 正 式 施 行 系 統 評 估 之 前, 必 須 先 擬 好 各 學 習 範 疇 的 基 本 水 平 標 準 59

65 由 於 學 生 評 估 與 系 統 評 估 關 係 密 切, 應 由 同 ㆒ 機 構 統 籌, 政 府 可 考 慮 委 託 獨 立 機 構 負 責 執 行 時 間 表 學 生 評 估 的 雛 型 預 計 可 在 ㆓ 零 零 ㆓ 年 學 期 推 行 先 導 計 劃, 並 在 ㆓ 零 零 五 至 ㆓ 零 零 六 年 完 成 推 出 由 小 ㆒ 至 ㆔ 各 級 的 學 生 評 估 由 於 系 統 評 估 須 建 基 於 學 生 評 估, 建 議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如 : 建 議 日 期 學 生 評 估 計 劃 系 統 評 估 計 劃 2000/01 籌 備 籌 備 2001/02 小 ㆔ 籌 備 2002/03 小 ㆕ 小 五 及 小 六 籌 備 2003/04 ㆒ 及 ㆔ 小 ㆔ 2004/05 ㆓ 小 六 2005/06 小 ㆒ 及 小 ㆓ ㆔ 條 件 配 合 發 展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當 然 要 投 入 相 當 的 資 源 和 力 然 而, 硬 件 配 套 雖 然 重 要, 但 促 使 文 化 轉 變 的 軟 件, 才 是 成 敗 的 關 鍵 需 要 建 立 或 改 變 的, 應 包 括 評 估 文 化 和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文 化 現 時 香 港 的 評 估 文 化, 仍 受 傳 統 的 評 估 包 袱 影 響 例 如, 評 估 的 最 終 目 的 應 在 於 提 供 學 與 教 有 用 的 資 訊, 是 整 體 教 學 的 方 法 或 過 程 之 ㆒ 然 而, 在 現 實 評 估 已 變 成 學 與 教 的 指 揮 棒, 學 生 學 習 是 為 應 付 測 驗 考 試 大 家 重 視 的 不 是 學 生 學 會 多 少, 而 只 是 分 數 至 論 排 名 講 等 第 為 方 便 評 卷 和 計 算 分 數, 評 估 只 講 求 標 準 答 案, 窒 礙 了 學 生 的 批 判 性 思 維, 以 及 自 發 學 習 的 興 趣 總 的 來 說, 學 校 員 學 生 家 長, 以 至 社 會 士, 均 要 放 傳 統 的 評 估 觀 念, 認 識 和 建 立 新 的 評 估 文 化 60

66 改 革 派 位 機 制 指 導 原 則 改 革 小 ㆒ 及 ㆒ 的 學 位 分 配 機 制 是 為 了 去 除 學 習 障 礙, 創 造 學 與 教 空 間, 讓 學 生 可 經 歷 連 貫 而 全 面 的 學 習 生 活 (I) 改 革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教 統 會 就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所 提 出 的 改 革 建 議, 是 基 於 以 的 理 念.. 基 本 採 取 就 近 入 學 的 原 則 ; 避 免 以 幼 童 能 力 作 為 收 生 準 則, 目 的 是 減 低 幼 兒 教 育 揠 苗 助 長 的 誘 因 ; 改 革 現 行 小 ㆒ 入 學 計 分 辦 法 不 公 平 的 方 ; 讓 小 學 保 留 某 程 度 的 收 生 自 主 權, 以 保 留 其 特 色 我 們 在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的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述 的 理 念, 但 公 眾 對 於 改 革 方 案 的 具 體 做 法, 卻 提 出 了 許 多 不 同 的 意 見, 特 別 是 關 於 選 校 權 與 校 選 權 自 行 收 生 與 電 腦 統 ㆒ 派 位 的 比 率 等 改 革 方 案 教 統 會 在 考 慮 有 關 意 見 後, 認 為 應 採 按 部 就 班 的 做 法, 並 建 議 分 兩 階 段 落 實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改 革 方 案 短 期 方 案 適 用 於 2002/03 至 2004/05 學 年, 長 遠 方 案 則 於 2005/06 學 年 開 始 實 行 短 期 方 案 的 做 法 是, 原 則 保 留 50% 的 小 ㆒ 學 位 作 統 ㆒ 派 位, 餘 50% 則 由 學 校 自 行 分 配 及 收 取 全 部 有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 假 如 這 類 申 請 超 過 該 校 小 ㆒ 學 額 的 30%, 餘 的 數 目 由 原 本 留 作 統 ㆒ 派 位 用 途 的 學 位 填 補 ) 在 過 渡 期 後, 教 統 會 建 議 小 學 可 按 計 分 準 則 自 行 分 配 20% 小 ㆒ 學 額, 此 外,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必 獲 取 錄, 餘 的 學 位 則 用 作 統 ㆒ 分 配 61

67 以 是 短 期 方 案 及 長 遠 方 案 的 具 體 建 議.. 學 校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i. 依 計 分 準 則 收 生 的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短 期 方 案 (2002/03 至 2004/05 學 年 ) (㆒ 般 而 言, 這 部 分 佔 大 約 50% 小 ㆒ 學 額 ) 每 間 學 校 可 根 據 現 時 的 計 分 準 則 收 取 不 少 於 20% 的 小 ㆒ 學 額, 但 應 取 消 校 長 酌 情 給 予 的 10 分 長 遠 方 案 ( 由 2005/06 學 年 開 始 ) (㆒ 般 而 言, 這 部 分 佔 大 約 40% 至 50% 小 ㆒ 學 額 ) 每 間 學 校 按 ㆒ 套 公 布 的 計 分 準 則 可 自 行 分 配 20% 小 ㆒ 學 位 政 府 在 實 施 長 遠 方 案 前, 須 檢 討 小 ㆒ 自 行 收 生 的 計 分 準 則 ii. 按 必 收 條 件 收 生 的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為 方 便 接 送 和 照 顧 學 生 往 返 學 校, 有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必 獲 取 錄 每 所 學 校 預 留 30% 的 學 位, 供 收 取 這 類 學 生 若 這 類 申 請 的 數 目 少 於 預 留 的 30% 學 位, 餘 學 額 可 由 學 校 根 據 以 (i) 項 的 計 分 準 則 自 行 分 配 若 這 類 申 請 的 數 目 多 於 預 留 學 位, 不 足 之 數 將 會 以 原 本 預 留 作 統 ㆒ 派 位 的 學 額 填 補, 依 計 分 準 則 收 生 的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數 目 不 受 影 響 有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必 獲 取 錄 這 類 別 的 學 生 將 不 會 計 算 在 以 第 (i) 項 目 的 20% 自 行 收 生 學 額 內 62

68 iii. 共 同 原 則 統 ㆒ 派 位 短 期 方 案 (2002/03 至 2004/05 學 年 ) 以 兩 類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均 不 受 區 限 制 每 名 學 生 只 可 申 請 其 ㆒ 類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學 校 不 可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考 核, 包 括 筆 試 和 面 試 若 學 校 認 為 需 要 與 學 生 見 面, 以 了 解 他 們 的 需 要, 則 不 應 影 響 對 學 生 的 計 分 盡 量 採 用 就 近 入 學 原 則 原 則 預 留 50% 的 學 位, 由 教 育 署 按 學 校 網 和 家 長 選 擇 以 電 腦 派 位 假 如 有 兄 姊 在 該 小 學 就 讀 或 父 母 在 該 小 學 就 職 的 申 請 的 數 目 多 於 原 本 預 留 的 學 位 比 率 ( 即 多 於 30%), 所 需 的 額 外 學 位 將 由 統 ㆒ 分 派 學 位 扣 除 因 此, 實 際 用 以 統 ㆒ 分 派 的 學 位 數 目 會 相 應 減 少 但 如 學 校 未 能 用 盡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餘 學 位 則 交 教 育 署 作 統 ㆒ 分 派 長 遠 方 案 ( 由 2005/06 學 年 開 始 ) 同 左 盡 量 採 用 就 近 入 學 原 則 扣 除 以 由 學 校 自 行 分 配 的 學 位 後, 所 有 餘 學 位 均 交 由 教 育 署 按 學 校 網 和 家 長 選 擇 以 電 腦 分 派 ㆒ 般 而 言, 統 ㆒ 派 位 的 比 率 大 約 是 50% 至 60% 63

69 短 期 方 案 (2002/03 至 2004/05 學 年 ) 長 遠 方 案 ( 由 2005/06 學 年 開 始 ) i. 跨 網 選 校 在 考 慮 公 眾 意 見 後, 教 統 會 建 議 統 ㆒ 分 派 學 位 的 十 分 之 ㆒ 將 不 受 學 校 網 所 限 制 家 長 選 擇 位 於 本 網 以 外 的 小 學 最 多 不 可 超 過 ㆔ 間 同 左 ii. 調 整 學 校 網 建 議 教 育 署 適 當 調 整 學 同 左 校 網, 盡 量 使 網 內 有 不 同 類 別 的 學 校 供 家 長 選 擇 教 統 會 建 議 新 小 ㆒ 入 學 辦 法 的 短 期 方 案 由 2002/03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即 2001/02 年 度 的 幼 稚 園 高 班 學 生 須 循 新 小 ㆒ 入 學 機 制 申 請 小 ㆒ 學 位 ; 而 長 期 方 案 則 於 2005/06 學 年 實 行 64

70 (II) 改 革 ㆒ 派 位 機 制 九 年 ㆒ 貫 大 直 路 改 革 的 遠 景 香 港 實 施 九 年 普 及 義 務 基 礎 教 育, 所 以 並 無 真 正 需 要 在 小 六 升 ㆒ 的 關 口 設 置 ㆒ 個 高 度 篩 選 性 的 派 位 機 制 為 ㆒ 派 位 而 設 的 公 開 評 核 無 可 避 免 會 主 導 小 學 的 學 習 生 活, 引 致 小 學 偏 重 公 開 評 核 所 能 評 估 的 課 程 範 圍 和 紙 筆 式 的 考 試, 窒 礙 學 生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朝 向 以 的 長 遠 目 標 改 革 ㆒ 派 位 機 制 : (a)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成 為 ㆒ 個 連 貫 的 階 段 ( 大 直 路 ), 學 生 不 須 在 這 階 段 參 加 任 何 高 風 險 的 公 開 考 試 (b) 逐 步 取 消 派 位 組 別, 以 消 除 對 學 校 及 學 生 的 標 籤 效 應 研 究 取 代 機 制 的 考 慮 因 素 在 考 慮 應 以 甚 麼 機 制 取 代 現 有 的 ㆒ 派 位 安 排 的 時 候, 我 們 必 須 同 時 顧 及 以 的 考 慮 因 素 : - 尊 重 家 長 與 學 生 的 選 校 意 願 ; - 容 許 學 校 發 展 不 同 的 特 色, 促 進 辦 學 的 多 元 化 ; - 學 校 及 學 生 之 間 的 水 平 差 異 ; - 教 師 照 顧 學 生 差 異 的 能 力 ; - 學 校 和 學 生 追 求 卓 越 的 動 力 ; 及 - 機 制 的 公 平 性 合 理 性 及 可 行 性 65

71 (a) 為 了 尊 重 家 長 與 學 生 的 選 校 意 願, ㆒ 派 位 機 制 基 本 應 該 根 據 家 長 / 學 生 的 選 擇 進 行, 而 學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可 適 當 增 加, 使 學 生 有 較 大 機 會 直 接 選 擇 喜 愛 的 學 (b) 由 於 自 行 收 生 的 準 則 較 統 ㆒ 派 位 可 以 更 為 多 元 化, 學 可 考 慮 申 請 的 校 內 整 體 ( 包 括 學 術 及 非 學 術 的 ) 成 績 及 面 試 表 現, 按 該 校 的 特 色 取 錄 適 合 就 讀 該 校 的 學 生, 所 以 適 當 增 加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有 助 促 進 辦 學 多 元 化 (c) 假 如 學 之 間 的 水 平 差 異 大, 學 業 表 現 優 秀 的 學 生 的 家 長 ㆒ 般 會 希 望 實 施 較 具 篩 選 性 的 派 位 機 制, 例 如 有 較 多 派 位 組 別, 讓 他 們 的 子 女 有 較 大 機 會 入 讀 喜 愛 的 學 然 而, 如 果 校 內 和 校 外 都 能 夠 實 施 有 效 的 拔 尖 措 施, 這 些 家 長 可 能 會 較 為 接 受 減 少 派 位 組 別 (d) 假 如 小 學 學 生 水 平 差 距 大, 學 的 教 師 需 要 具 備 照 顧 學 生 差 異 的 知 識 及 技 巧, 而 學 校 亦 需 要 實 施 適 切 的 措 施 ( 例 如 課 程 調 適 和 協 作 教 學 等 ), 才 能 幫 助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所 以, 要 逐 步 減 少 派 位 組 別, 必 須 在 小 學 為 學 生 施 行 有 效 的 保 底 措 施 和 幫 助 學 教 師 提 高 照 顧 學 生 差 異 的 能 力 (e) 公 開 評 核 極 其 量 只 能 構 成 學 生 的 外 在 動 力, 要 促 使 他 們 終 身 學 習, 必 須 引 發 他 們 的 內 在 學 習 動 力, 而 達 致 這 目 的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是 培 養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幫 助 他 們 從 學 習 獲 得 樂 趣 滿 足 感 和 成 功 感, 這 才 能 推 動 他 們 主 動 學 習 和 追 求 卓 越 當 然, 我 們 認 同 需 要 保 留 某 程 度 的 外 在 動 力 所 以, 建 議 的 ㆒ 派 位 取 代 機 制 仍 會 以 學 生 的 校 內 成 績 為 依 據, 若 學 生 希 望 得 到 較 佳 的 派 位 機 會, 就 必 須 用 功 學 習, 爭 取 良 好 的 成 績 基 於 以 的 考 慮 因 素, 要 實 踐 在 第 段 的 遠 景 絕 不 能 ㆒ 蹴 而 就, 而 必 須 循 序 漸 進 及 建 立 先 決 條 件,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實 施 過 渡 方 案, 然 後 逐 步 邁 向 長 遠 目 標 66

72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作 為 改 革 ㆒ 派 位 機 制 的 第 ㆒ 步, 我 們 建 議 應 立 即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設 立 學 能 測 驗 的 目 的, 是 為 ㆒ 派 位 提 供 調 整 校 內 成 績 的 工 具 設 計 這 項 測 驗 的 原 意 是 評 核 學 生 的 推 理 能 力, 理 論 學 生 並 無 需 要 作 事 前 的 準 備 但 由 於 這 項 測 驗 影 響 ㆒ 派 位 的 結 果, 遂 出 現 操 練 學 生 應 付 學 能 測 驗 的 現 象, 因 而 扭 曲 小 學 的 課 程, 影 響 學 生 的 均 衡 學 習 生 活, 妨 礙 他 們 的 全 發 展 這 情 況 已 發 展 至 ㆒ 個 令 憂 慮 的 步, 我 們 必 須 作 出 果 斷 的 決 定, 立 即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避 免 有 更 多 學 生 的 學 習 生 活 受 到 不 良 影 響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在 2000/01 學 年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而 且 有 很 多 家 長 熱 烈 要 求 在 1999/2000 學 年 結 束 前 宣 布 會 否 在 2000 年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此 外, 回 應 者 大 多 認 同 在 過 渡 期 內 以 諮 詢 文 件 第 段 建 議 的 方 案 作 為 ㆒ 派 位 的 暫 時 性 措 施 在 考 慮 過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教 統 會 已 於 今 年 七 月 初 向 政 府 建 議 於 2000/01 學 年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及 在 過 渡 期 內 基 本 以 每 間 學 校 在 1997/ /99 及 1999/2000 學 年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的 平 均 值 調 整 學 生 的 校 內 成 績, 作 為 劃 分 派 位 組 別 的 依 據 在 餘 直 至 今 年 七 月 ㆔ 十 ㆒ 日 的 諮 詢 期 內, 教 統 會 繼 續 就 過 渡 機 制 的 細 節 諮 詢 公 眾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已 於 七 月 初 公 布 決 定 在 2000 年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及 在 過 渡 期 內 基 本 以 述 的 過 渡 機 制 進 行 ㆒ 派 位 ㆒ 派 位 的 過 渡 方 案 在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我 們 收 到 很 多 公 眾 對 過 渡 方 案 具 體 安 排 的 意 見, 在 考 慮 過 這 些 意 見 後, 我 們 建 議 由 2000/01 學 年 起 以 列 機 制 分 派 公 營 學 校 的 ㆒ 學 位 過 渡 方 案 基 本 保 留 原 有 ㆒ 派 位 機 制 的 元 素, 大 致 分 為 自 行 收 生 及 統 ㆒ 派 位 兩 部 分 : 67

73 自 行 收 生 (i) 學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由 10% 增 至 20%; (ii) 每 名 學 生 只 可 以 申 請 ㆒ 所 學, 不 受 區 限 制 ; (iii) 學 可 設 面 試, 但 不 准 設 筆 試, 並 須 公 開 收 生 的 準 則 及 比 重 ( 由 於 學 校 將 需 要 時 間 作 出 準 備,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署 詳 細 考 慮 實 施 公 開 收 生 準 則 的 適 當 時 間 ); (iv) 鼓 勵 學 收 生 考 慮 學 生 各 方 面 的 表 現 統 ㆒ 派 位 (i) 扼 要 來 說, 統 ㆒ 派 位 是 根 據 家 長 / 學 生 的 選 擇 派 位 組 別 和 學 校 網 進 行 ; (ii) 每 個 學 生 的 校 內 成 績 都 會 以 所 屬 小 學 在 1997/ /99 及 1999/2000 ㆔ 個 學 年 的 學 能 測 驗 的 平 均 值 進 行 調 整, 以 決 定 他 的 派 位 組 別 ; (iii) 以 第 (ii) 項 所 提 及 的 校 內 成 績 是 指 學 生 在 小 五 學 期 和 小 六 及 學 期 的 校 內 成 績 ; (iv) 派 位 組 別 的 數 目 由 五 個 減 至 ㆔ 個, 每 個 組 別 的 比 例 相 同 (a) 過 渡 期 我 們 建 議 過 渡 期 初 步 訂 為 五 年 ( 即 由 2000/01 至 2004/05 學 年 ), 可 視 乎 於 2003/04 學 年 初 進 行 的 期 檢 討, 以 決 定 應 否 縮 短 過 渡 期, 及 提 早 實 施 過 渡 期 後 的 方 案 68

74 (b) 校 內 成 績 學 生 的 校 內 成 績 將 會 繼 續 是 ㆒ 派 位 的 主 要 決 定 因 素 我 們 在 第 至 段 建 議, 作 為 課 程 改 革 的 ㆒ 部 分, 學 校 應 逐 步 採 用 較 多 元 化 的 評 估 模 式, 藉 以 更 有 效 評 估 學 生 的 全 面 表 現 而 學 術 性 科 目 與 非 學 術 性 科 目 的 比 重 亦 需 予 以 檢 討, 以 配 合 全 教 育 (c) 調 整 工 具 教 統 會 建 議 學 校 加 強 拔 尖 保 底 的 措 施, 從 而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並 普 遍 提 升 所 有 學 生 的 水 平, 但 這 些 措 施 是 需 要 ㆒ 段 時 間 才 能 奏 效 在 過 渡 期 內, 我 們 仍 需 保 留 用 作 ㆒ 派 位 的 調 整 工 具, 作 為 暫 時 性 的 措 施, 我 們 建 議 以 每 間 學 校 在 1997/ /99 及 1999/2000 學 年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的 平 均 值 作 為 調 整 工 具 由 於 過 往 數 年 各 校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的 穩 定 性 相 當 之 高, 研 究 員 曾 嘗 試 利 用 過 往 ㆔ 年 學 能 測 驗 的 平 均 成 績, 來 代 替 未 來 數 年 的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結 果 發 現 誤 差 不 大, 故 此 建 議 在 五 年 內 可 採 用 該 平 均 成 績 替 代 學 能 測 驗 作 為 調 整 工 具 新 校 的 處 理 方 法 我 們 建 議 以 列 方 式 調 校 新 校 學 生 的 校 內 成 績 : (i) 在 1997/ /99 及 1999/2000 學 年 完 全 沒 有 參 加 學 能 測 驗 的 學 校 : 使 用 該 區 所 有 學 校 在 以 ㆔ 個 學 年 的 學 能 測 驗 的 平 均 成 績 (ii) 在 1997/ /99 及 1999/2000 學 年 內 參 加 過 最 少 ㆒ 次, 但 不 足 ㆔ 次, 學 能 測 驗 的 學 校 : 在 以 ㆔ 年, 於 該 校 曾 參 與 學 能 測 驗 的 那 ㆒ 69

75 年, 會 使 用 該 校 本 身 參 與 學 能 測 驗 的 成 績, 在 其 餘 學 年, 則 使 用 該 區 所 有 學 校 在 以 ㆔ 個 學 年 的 學 能 測 驗 的 平 均 成 績 冒 升 的 學 校 在 諮 詢 期 內, 部 分 士 建 議 對 那 些 近 年 的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有 顯 著 升 情 況 的 學 校, 應 予 以 特 別 處 理, 以 示 對 他 們 的 努 力 的 認 同 我 們 曾 詳 細 考 慮 以 的 意 見, 但 是, 要 界 定 那 些 學 校 是 冒 升 的 學 校 有 很 大 困 難, 而 且 非 常 具 爭 議 性 (i) 我 們 在 界 定 那 些 是 冒 升 的 學 校 的 時 候, 究 竟 應 單 看 學 校 參 與 學 能 測 驗 的 成 績, 還 是 它 的 整 體 表 現? (ii) 若 以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界 定 那 些 是 冒 升 的 學 校, 應 如 何 定 出 標 準? 怎 樣 劃 出 ㆒ 條 所 有 學 校 都 認 為 公 平 的 界? (iii) 若 以 學 校 的 全 面 表 現 界 定 那 些 是 冒 升 的 學 校, 現 時 是 否 存 在 ㆒ 個 客 觀 廣 為 大 眾 接 受 而 能 夠 量 化 的 標 準? (iv) 我 們 曾 經 研 究 把 每 間 學 校 在 1997/ /99 及 1999/2000 學 年 最 高 的 學 能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 即 給 予 較 大 比 重 ), 但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這 種 計 算 方 式 對 所 有 學 校 的 計 算 結 果 都 產 生 很 大 的 不 肯 定 因 素 (v) 我 們 預 期, 在 增 加 學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後, 水 平 正 在 升 的 學 校 的 學 生 將 會 有 較 大 機 會 入 讀 理 想 的 學 70

76 (d) 派 位 組 別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可 以 印 證, 派 位 組 別 的 標 籤 效 應 確 實 對 學 生 的 自 信 心 造 成 傷 害, 影 響 他 們 日 後 的 學 習 興 趣 和 成 效 而 且, 在 學 校 裏 存 在 具 不 同 能 力 的 學 生, 不 ㆒ 定 會 影 響 教 學 的 成 效, 關 鍵 是 學 校 能 否 善 用 學 生 的 長 處, 達 到 互 相 協 作 的 成 效 當 然, 我 們 亦 明 白 到, 要 有 效 實 施 這 些 教 學 措 施, 是 需 要 客 觀 條 件 的 配 合, 例 如 教 師 的 培 訓 和 各 方 的 支 援 等,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首 先 把 派 位 組 別 由 五 個 減 為 ㆔ 個, 並 同 時 建 議 政 府 向 學 校 提 供 適 當 的 支 援, 並 密 切 留 意 學 校 照 顧 具 不 同 能 力 學 生 的 進 展 情 況 在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士 對 應 否 減 少 派 位 組 別 的 意 見 非 常 分 歧 有 些 士 擔 心 減 少 派 位 組 別, 會 增 加 學 校 裏 的 學 生 差 異, 影 響 教 育 的 質 素 解 決 述 問 題, 有 賴 於 拔 尖 保 底 措 施 的 落 實 在 基 於 學 生 的 利 益 的 考 慮, 我 們 建 議 循 序 漸 進 減 少 派 位 組 別 (e) 學 校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的 比 例 適 當 增 加 學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的 比 例, 可 促 使 收 生 的 準 則 趨 向 多 元 化, 讓 學 按 本 身 的 特 色 取 錄 適 合 的 學 生, 而 且 鼓 勵 小 學 和 學 生 努 力 求 進, 而 家 長 / 學 生 亦 可 享 有 更 大 機 會 直 接 選 擇 喜 愛 的 學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在 過 渡 期 內, 把 學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由 原 來 的 10% 增 加 至 20% 在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贊 成 以 的 建 議 過 渡 期 後 的 ㆒ 派 位 機 制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對 由 2005/06 學 年 起 單 以 校 內 成 績 劃 分 派 位 組 別 的 建 議 有 頗 為 分 歧 的 意 見 贊 成 這 方 案 的 士 認 為, 不 設 用 作 ㆒ 派 位 目 的 的 公 開 評 核 可 以 讓 學 校 專 注 於 培 養 學 生 全 發 展, 而 由 於 校 內 評 核 的 模 式 可 以 較 為 多 元 化, 以 校 內 成 績 作 為 派 位 依 據 較 用 公 開 試 成 績 為 佳 有 些 士 建 議 應 扣 除 獲 派 學 自 行 收 生 學 位 的 學 生, 然 後 才 把 每 間 學 校 的 學 生 以 校 內 成 績 劃 分 ㆔ 組, 優 秀 的 71

77 學 校 ㆒ 般 會 有 較 多 學 生 獲 派 ㆒ 自 行 分 配 的 學 位, 而 餘 的 學 生 仍 會 有 ㆔ 分 ㆒ 屬 於 第 ㆒ 派 位 組 別, 而 該 校 第 ㆔ 派 位 組 別 的 學 生 會 較 ㆒ 般 學 校 為 少 在 考 慮 應 否 保 留 為 ㆒ 派 位 而 設 的 公 開 評 核 的 時 候, 我 們 必 須 衡 量 保 留 這 機 制 的 利 與 弊 雖 然 現 時 學 校 間 的 確 存 在 不 同 的 水 平, 但 為 ㆒ 派 位 而 設 的 公 開 評 核 並 非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的 唯 ㆒ 和 最 佳 方 法 我 們 建 議 應 通 過 各 種 有 效 渠 道 為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幫 助 所 有 學 校 達 致 基 本 水 平, 讓 所 有 學 校 都 可 以 比 以 前 辦 得 更 好, 讓 所 有 家 長 / 學 生 可 以 有 更 多 優 質 學 校 可 以 選 擇 此 外, 在 建 議 的 新 機 制, 由 學 校 自 行 分 配 的 ㆒ 學 位 比 例 將 逐 步 增 加, 讓 家 長 / 學 生 有 較 大 直 接 選 擇 學 的 機 會, 讓 有 優 秀 表 現 的 學 生 有 更 大 的 選 校 權 相 反, 如 果 以 另 ㆒ 個 公 開 評 核 取 代 學 能 測 驗, 由 於 這 評 核 的 成 績 會 影 響 學 生 的 ㆒ 派 位 結 果, 無 可 避 免 會 成 為 另 ㆒ 個 高 風 險 的 考 試, 學 校 家 長 和 學 生 將 會 專 注 於 該 考 試 的 操 練, 而 小 學 高 年 級 的 多 元 學 習 生 活 將 被 迫 斷, 因 而 影 響 學 生 的 全 發 展 基 於 以 的 考 慮, 教 統 會 建 議, 視 乎 以 第 段 的 期 檢 討 結 果, 由 2005/06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以 的 ㆒ 派 位 機 制 :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㆒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的 比 例 由 20% 增 加 至 30% 每 個 學 生 可 選 擇 兩 間 學 其 他 規 定 與 過 渡 方 案 相 同 統 ㆒ 派 位 把 每 間 小 學 於 學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階 段 未 獲 取 錄 的 學 生, 按 校 內 成 績 平 均 分 為 ㆔ 個 派 位 組 別, 以 決 定 分 派 學 位 的 優 先 次 序 政 府 仍 然 根 據 家 長 / 學 生 選 擇 學 校 網 和 派 位 組 別 分 派 ㆒ 學 位 72

78 期 檢 討 我 們 建 議 在 2003/04 學 年 的 半 年 檢 討 ㆒ 派 位 過 渡 方 案 的 進 行 情 況 及 評 估 實 施 以 第 段 建 議 的 機 制 的 客 觀 條 件 是 否 具 備, 以 及 應 否 調 整 派 位 組 別 數 目 及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由 實 施 過 渡 方 案 開 始, 應 密 切 留 意 學 校 實 施 拔 尖 保 底 措 施 及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能 力 和 學 習 需 要 的 情 況, 並 持 續 監 察 全 港 學 生 的 水 平, 以 評 估 這 些 措 施 的 成 效, 如 察 覺 有 任 何 問 題, 應 盡 快 研 究 任 何 可 行 的 解 決 方 法, 包 括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過 渡 後 的 ㆒ 派 位 機 制 另 ㆒ 方 面, 如 認 為 條 件 成 熟, 則 可 考 慮 縮 短 過 渡 期, 提 早 由 2004/05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第 段 的 派 位 機 制 男 女 平 等 問 題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 平 機 會 ) 曾 於 去 年 公 布 就 ㆒ 派 位 機 制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結 果, 該 報 告 指 現 行 的 ㆒ 派 位 機 制, 男 女 分 開 調 整 校 內 成 績 及 分 配 派 位 組 別 的 做 法 存 在 性 別 歧 視 成 分 外 及 本 港 的 研 究 顯 示, 男 女 學 童 的 發 展 顯 著 存 在 差 異 我 們 認 為 在 考 慮 ㆒ 派 位 的 機 制 時, 必 須 同 時 兼 顧 教 育 原 則 和 男 女 的 平 等 機 會 我 們 建 議 當 實 施 第 段 的 過 渡 期 後 的 派 位 機 制 時, 男 女 生 無 須 分 開 劃 分 派 位 組 別 至 於 在 過 渡 期 內 的 安 排, 則 須 視 乎 法 庭 就 平 機 會 所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申 請 的 判 決 而 定 但 在 過 渡 期 內, 校 內 評 估 的 內 容 和 模 式 應 予 以 適 當 的 調 整, 以 同 時 照 顧 全 發 展 和 男 女 平 等 的 需 要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的 構 思, 是 希 望 讓 有 相 同 辦 學 理 念 的 小 學 加 強 合 作, 使 小 學 教 育 連 成 ㆒ 氣, 為 學 生 提 供 連 貫 的 學 習 經 歷, 以 及 做 到 真 正 的 不 放 棄 任 何 ㆒ 個 學 生 為 了 讓 ㆒ 條 龍 學 校 可 以 實 踐 以 的 教 學 理 念, 我 們 建 議 ㆒ 條 龍 內 的 小 學 學 生, 可 以 毋 須 參 加 統 ㆒ 派 位 而 直 接 升 讀 聯 繫 學, 如 聯 繫 小 學 的 學 生 不 願 意 升 讀 其 所 屬 的 學, 可 申 請 其 他 學 的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或 參 加 統 ㆒ 派 73

79 位 各 小 學 可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申 請 結 成 ㆒ 條 龍 學 校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按 以 的 原 則 考 慮 是 否 接 納 有 關 的 申 請 : i. 申 請 轉 為 ㆒ 條 龍 的 小 學, 應 有 相 同 的 教 育 理 想 ; 在 課 程 教 學 學 生 個 發 展 等 方 面, 都 應 該 連 成 ㆒ 氣, 要 做 到 真 正 的 ㆒ 貫 ii. 基 於 不 放 棄 任 何 ㆒ 個 學 生 的 原 則, 學 的 ㆒ 學 位 必 須 多 於 小 學 的 小 六 畢 業 生 數, 有 關 學 必 須 收 取 全 數 小 學 部 的 學 生,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篩 選 ; 但 學 部 必 須 讓 其 他 學 校 的 學 生 仍 然 有 機 會 入 讀 iii. 申 請 結 為 ㆒ 條 龍 的 小 學 和 學 必 須 屬 於 同 ㆒ 類 別 的 資 助 模 式, 以 確 保 大 家 的 收 生 尺 度 ㆒ 致 ( 在 此, 私 立 及 直 資 學 校 應 被 視 作 相 同 類 別 ) 將 來 假 如 學 校 資 助 模 式 有 新 的 發 展, 可 能 有 需 要 就 此 原 則 作 進 ㆒ 步 的 研 究 我 們 就 如 何 處 理 現 存 的 直 屬 和 連 繫 學 校 轉 為 ㆒ 條 龍 學 校 的 申 請 所 提 出 建 議, 載 於 附 錄 IV ㆒ 條 龍 學 在 收 取 連 繫 小 學 的 所 有 學 生 後, 可 把 餘 ㆒ 學 額 的 ㆒ 半 以 自 行 收 生 方 式 分 派, 但 每 間 學 自 行 收 生 的 學 額 總 數 佔 該 校 ㆒ 總 學 額 的 比 例, 不 可 超 過 當 時 非 ㆒ 條 龍 的 公 營 學 校 的 ㆒ 自 行 收 生 比 例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的 實 施 日 期 應 與 建 議 的 小 ㆒ 入 學 過 渡 機 制 互 相 配 合 教 統 會 建 議 小 ㆒ 入 學 的 過 渡 機 制 應 由 2002/03 學 年 開 始 實 施, 為 了 避 免 競 逐 學 位 的 壓 力 提 前 至 小 ㆒ 入 學 階 段,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的 實 施 日 期 不 應 早 於 2002/03 學 年, 但 新 校 則 不 受 此 限 制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對 ㆒ 條 龍 方 案 有 很 多 不 同 意 見 部 分 反 對 的 士 擔 心 ㆒ 條 龍 制 度 會 將 競 逐 進 入 受 歡 迎 學 校 的 壓 力 提 前 至 小 ㆒, 而 成 為 ㆒ 條 龍 的 小 學 可 能 會 變 成 封 閉 的 系 統, 扼 殺 其 他 學 生 入 讀 這 些 學 校 的 機 會 此 外, 有 些 士 擔 心 在 ㆒ 條 龍 的 模 式, 學 生 不 用 努 力 便 能 升 學, 因 而 會 失 去 學 習 動 力, 而 在 ㆒ 條 龍 學 校 任 教 的 教 師 亦 可 能 要 應 付 能 力 有 很 大 差 距 的 學 74

80 生 贊 成 這 方 案 的 士 認 為 ㆒ 條 龍 學 校 能 更 有 系 統 教 導 學 生, 讓 學 生 接 受 連 貫 的 基 礎 教 育, 及 增 加 他 們 對 學 校 的 歸 屬 感 我 們 強 調, ㆒ 條 龍 只 是 辦 學 模 式 的 其 ㆒ 種 選 擇, 小 學 是 在 自 願 情 況 結 為 ㆒ 條 龍, 我 們 相 信 各 學 校 在 決 定 應 否 申 請 結 為 ㆒ 條 龍 之 前, 定 必 充 分 考 慮 自 己 的 情 況, 以 評 估 是 否 適 合 採 用 該 種 辦 學 模 式 此 外, 在 諮 詢 期 間, 有 些 士 建 議 容 許 幼 稚 園 與 津 貼 小 學 結 成 ㆒ 條 龍 但 鑑 於 幼 稚 園 是 完 全 自 行 收 生, 而 其 資 助 模 式 與 小 學 大 不 相 同, 實 施 這 建 議 很 可 能 會 導 致 競 逐 進 入 受 歡 迎 學 校 的 壓 力 提 前 至 幼 稚 園, 而 負 擔 不 起 聯 繫 幼 稚 園 學 費 的 學 生 也 沒 有 機 會 進 入 該 ㆒ 條 龍 系 統 內 的 小 學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幼 稚 園 應 與 小 學 ㆒ 條 龍 分 開 處 理 由 於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是 嶄 新 的 概 念,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署 詳 細 研 究 實 施 這 方 案 的 具 體 安 排, 然 後 於 2001 年 初 公 布, 以 便 各 學 校 自 行 考 慮 是 否 申 請 採 用 這 種 辦 學 模 式 75

81 第 ㆔ 節 : 高 教 育 在 終 身 學 習 的 體 制 裏, 高 教 育 除 了 進 ㆒ 步 鞏 固 學 生 的 終 身 學 習 基 礎 外, 亦 需 要 幫 助 學 生 了 解 自 己 的 性 向 興 趣 和 能 力, 發 掘 和 發 展 他 們 不 同 的 潛 能, 讓 他 們 能 夠 在 了 解 自 己 的 基 礎, 為 自 己 籌 劃 將 來 升 學 和 就 業 的 路 向 此 外, 由 於 不 少 學 生 在 學 畢 業 後 便 投 身 社 會 工 作, 所 以 高 教 育 亦 必 須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多 方 面 的 共 通 能 力 (generic skills)( 包 括 語 文 溝 通 運 算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和 與 共 事 及 合 作 的 能 力 等 ) 和 正 確 的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使 他 們 具 備 自 立 和 就 業 的 基 本 條 件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應 促 進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的 發 展, 讓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可 按 能 力 和 興 趣 繼 續 升 學 或 接 受 職 業 培 訓 回 應 士 亦 普 遍 贊 同 應 拓 寬 高 課 程 避 免 過 早 進 行 文 理 分 流 及 盡 快 改 革 公 開 考 試 對 於 應 否 實 施 高 ㆔ 年 制, 則 意 見 比 較 紛 紜, 但 以 贊 成 者 佔 較 多 數 我 們 在 考 慮 過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建 構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在 高 階 段, 我 們 建 議 應 為 學 生 提 供 不 同 的 途 徑, 讓 他 們 按 自 己 的 性 向 興 趣 和 能 力,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學 習 機 會 在 今 的 社 會 裏, 單 單 完 成 初 課 程 的 學 生, 進 身 社 會 尋 找 工 作 非 常 困 難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高 教 育 體 系, 應 為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提 供 繼 續 接 受 正 規 或 職 業 教 育 的 機 會, 而 這 個 體 系 應 具 以 的 特 點 : (1) 按 學 生 的 不 同 性 向 和 能 力, 提 供 具 不 同 重 點 的 課 程, 以 照 顧 他 們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2) 這 些 課 程 可 包 括 根 據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綱 領 而 提 供 的 課 程 較 重 與 職 業 相 關 學 習 經 歷 的 課 程 及 其 他 類 型 的 課 程 ( 例 如 :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課 程 (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Curriculum) 或 其 他 被 大 76

82 專 院 校 專 業 團 體 或 僱 主 認 可 的 課 程 等 ) 最 重 要 的 是, 學 生 完 成 這 些 課 程 後 所 獲 得 的 學 歷, 能 夠 得 到 適 當 的 認 可, 以 便 他 們 可 以 找 尋 工 作 或 繼 續 進 修 (3) 這 些 課 程 可 由 不 同 類 型 的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包 括 提 供 整 個 學 課 程 的 普 通 學 專 注 於 提 供 ㆔ 以 後 教 育 的 高 / 預 科 學 院 及 職 業 培 訓 機 構 等 不 同 的 機 構 各 有 不 同 的 專 長, 它 們 可 按 其 專 長 及 學 生 對 象 的 學 習 需 要 而 釐 定 其 課 程 的 重 點 即 使 在 普 通 學 裏, 其 課 程 也 應 有 更 大 的 靈 活 性, 務 使 能 夠 顧 及 全 體 學 生 的 個 別 特 點, 增 強 他 們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和 就 業 的 條 件 (4) 所 有 課 程 都 必 須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多 方 面 的 共 通 能 力 ( 包 括 語 文 溝 通 運 算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和 與 共 事 及 合 作 的 能 力 ) 和 健 康 的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為 將 來 的 生 活 就 業 和 終 身 學 習 打 好 基 礎, 而 且 所 有 課 程 都 必 須 因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而 不 斷 更 新 (5) 在 知 識 社 會 裏, 職 業 教 育 也 必 須 賦 以 新 的 意 義 行 業 性 的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或 者 訓 練, 很 多 都 是 以 在 職 培 訓 或 者 短 期 培 訓 的 形 式 進 行, 甚 至 在 工 作 邊 做 邊 學 在 設 計 教 育 體 系 的 時 候, 應 盡 量 避 免 過 早 把 學 生 局 限 在 狹 窄 的 專 門 知 識 或 者 技 術 訓 練, 而 妨 礙 了 他 們 在 更 廣 博 的 基 礎 準 備 他 們 的 未 來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與 高 的 銜 接 機 制 高 教 育 應 維 持 非 強 迫 性 的 原 則, 讓 學 生 按 個 的 興 趣 和 能 力 作 出 選 擇 教 統 會 認 為, 香 港 社 會 應 該 讓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青 年, 都 能 夠 接 受 高 教 育 當 整 體 的 高 教 育 體 系 能 夠 提 供 足 夠 的 學 額, 讓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的 時 候, 我 們 建 議 實 施 九 年 基 礎 教 育 與 高 的 新 銜 接 機 制, 包 括 以 ㆒ 些 原 則 : (1) 盡 量 讓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㆔ 結 業 生 按 意 願 在 原 校 升 讀 高 ; (2) 各 學 把 校 內 的 ㆕ 學 額 和 ㆔ 留 級 學 額, 以 校 本 處 理 的 原 則, 在 學 校 不 需 要 額 外 公 共 資 源 的 前 提, 彈 性 處 理, 分 配 77

83 給 本 校 的 應 屆 ㆔ 結 業 生 學 校 可 採 取 留 級 或 者 靈 活 的 跨 年 級 按 能 力 分 科 教 學 方 法, 務 求 達 到 最 好 的 學 習 效 果 ; (3) 在 決 定 ㆔ 結 業 生 是 否 適 合 升 讀 ㆕ 的 時 候, 我 們 建 議 學 校 考 慮 學 生 在 英 數 ㆔ 科 是 否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以 及 在 校 內 的 全 面 表 現 ; (4) 但 應 規 定 每 個 學 生 接 受 初 資 助 教 育 的 總 年 期 ( 包 括 留 級 在 內 ) 不 超 過 五 年 ; (5) 學 校 在 收 取 所 有 原 校 學 生 後, 若 有 剩 餘 學 額, 可 以 自 行 收 生 辦 法 分 配 給 來 自 其 他 學 校 的 學 生 ; (6) 未 獲 原 校 分 派 學 位 或 決 定 轉 校 的 學 生 可 申 請 其 他 學 校 的 學 位 或 報 讀 其 他 類 型 的 課 程 ; (7) 若 在 以 的 步 驟 完 成 後 仍 有 剩 餘 的 學 額, 政 府 將 會 以 央 派 位 的 方 式, 把 餘 的 學 額 分 配 給 未 有 學 位 的 ㆔ 結 業 生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有 意 見 建 議 在 ㆔ 升 ㆕ 環 節 應 保 留 央 派 位 機 制, 因 為 若 主 流 學 採 用 自 行 收 生 方 法 分 派 其 剩 餘 的 學 額, 對 未 有 設 立 高 部 的 學 校 ( 例 如 群 育 學 校 ) 的 ㆔ 結 業 生 來 說, 便 少 了 ㆒ 個 升 學 途 徑 我 們 認 為 讓 學 校 以 自 行 收 生 方 式 分 派 餘 學 位 可 體 現 校 本 管 理 原 則 及 讓 學 生 有 更 大 機 會 直 接 報 讀 自 己 選 擇 的 學 然 而, 在 最 後 階 段, 政 府 將 會 把 餘 學 位 作 統 ㆒ 分 配 實 施 時 間 我 們 建 議 通 過 不 同 模 式, 逐 步 按 以 建 議 增 加 高 的 學 習 機 會, 而 實 施 新 的 ㆔ 升 ㆕ 機 制 的 時 間, 不 應 遲 於 學 學 位 分 配 過 渡 方 案 實 施 的 第 八 年 ( 即 當 在 實 施 第 段 建 議 的 過 渡 方 案 最 後 ㆒ 年 升 讀 ㆒ 的 學 生, 升 讀 ㆕ 的 時 候, 亦 即 2008 年 或 以 前 )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有 部 分 公 眾 士 建 議 加 速 增 加 高 學 位 的 步 伐, 使 所 有 資 助 學 能 盡 早 達 致 平 衡 班 級 結 構, 讓 所 有 有 志 及 有 能 力 的 學 生 可 在 原 校 升 讀 高 在 考 慮 過 有 關 意 見 後, 教 統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資 源 許 可 和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盡 量 加 快 增 加 ㆕ 及 五 學 位 的 步 伐, 除 了 把 部 分 現 時 採 用 非 平 衡 班 級 結 構 的 學 校 轉 為 平 衡 班 級 結 構 外, 亦 可 考 78

84 慮 增 加 較 為 實 用 的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的 學 額 及 鼓 勵 多 元 化 的 高 學 院 的 設 立, 讓 學 生 可 以 有 更 多 元 化 的 選 擇 高 學 制 結 構 (1) 現 有 的 制 度 有 論 者 指 出, 現 時 的 ㆕ 五 課 程, 重 點 是 準 備 學 生 應 付 會 考, 而 六 七 課 程, 則 只 有 約 34% 學 生 修 讀, 重 點 在 於 幫 助 學 生 考 進 大 學 這 種 ㆓ 加 ㆓ 的 學 制, 把 學 生 ㆔ 以 後 的 學 學 習 生 活, 分 成 兩 個 具 不 同 重 點 的 部 分 由 於 學 生 需 要 在 約 年 半 時 間 內 完 成 ㆒ 個 完 整 的 課 程 及 為 公 開 考 試 作 準 備, 所 以 參 與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的 空 間 便 相 對 有 限 此 外, 兩 年 的 六 課 程 主 要 是 按 大 學 的 要 求 而 釐 定, 課 程 內 容 專 而 深, 每 個 學 生 所 修 讀 的 學 習 範 疇 都 頗 為 狹 窄, 而 部 分 課 程 內 容 亦 與 大 學 的 本 科 課 程 重 疊 (2) 構 思 的 新 高 學 制 在 國 際, 為 了 面 對 知 識 社 會 終 身 學 習 的 需 要, 高 等 教 育 的 制 度 與 年 限 都 在 不 斷 演 變 之, 但 是 拓 寬 大 學 學 習 的 範 疇, 把 專 業 化 向 後 延 則 是 共 同 的 趨 勢 香 港 目 前 的 六 七, 實 質 是 大 學 預 科, 是 把 大 學 學 習 的 內 容 提 前 在 學 學 習 ; 而 且 科 目 少 內 容 偏 向 專 深, 過 早 把 學 生 學 習 專 業 化 高 從 2+2 改 為 3 年, 讓 青 年 提 早 ㆒ 年 開 始 修 讀 高 等 教 育, 是 符 合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共 同 趨 勢 高 學 制 與 大 學 學 制 是 密 切 相 聯 的 多 年 以 來, 高 等 教 育 的 教 師,㆒ 直 有 改 變 大 學 學 制 的 呼 聲, 希 望 能 夠 讓 大 學 學 習 有 更 加 寬 鬆 的 空 間 和 讓 大 學 生 有 廣 泛 的 知 識 基 礎, 與 述 趨 勢 也 不 謀 而 合 教 統 會 並 不 認 為 應 該 劃 ㆒ 規 定 大 學 的 課 程 年 限 ; 高 ㆔ 年, 並 不 意 味 大 學 必 須 ㆒ 般 變 為 ㆕ 年 制, 但 是 提 早 ㆒ 年 入 學, 會 為 高 等 教 育 的 學 習 提 供 較 大 的 空 間 就 學 制 結 構 而 言, 若 採 取 連 續 ㆔ 年 的 高 學 制, ㆔ 以 後 的 學 課 程 將 會 更 為 連 貫, 有 利 於 設 計 靈 活 多 樣 的 課 程, 而 79

85 學 生 亦 可 以 有 更 多 空 間 去 經 歷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生 活, 以 及 修 讀 橫 跨 不 同 學 習 範 疇 的 單 元, 建 立 更 廣 闊 的 知 識 基 礎, 奠 定 更 鞏 固 的 終 身 學 習 根 基 相 對 於 現 在, 在 新 制 將 會 有 更 多 學 生 可 以 有 機 會 修 讀 六, 這 有 利 於 普 遍 提 升 香 港 學 生 的 知 識 能 力 水 平 及 素 質, 幫 助 他 們 應 付 ㆓ 十 ㆒ 世 紀 社 會 的 要 求 建 議 的 高 學 制 改 革, 最 終 目 的 是 真 正 提 高 學 生 的 素 質 因 此, 這 建 議 不 是 簡 單 讓 青 年 在 學 校 多 留 ㆒ 年, 而 是 讓 全 體 市 民 有 更 深 層 的 學 習 經 歷, 方 能 適 應 終 身 學 習 的 知 識 社 會 也 因 此, 從 兩 個 考 試 變 為 ㆒ 個 考 試 的 建 議, 不 是 純 粹 為 了 減 少 考 試, 而 是 為 了 有 更 大 的 空 間, 讓 學 生 在 寶 貴 的 年 代, 更 有 效 充 實 自 己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探 討 實 施 高 課 程 單 元 化 的 可 行 性, 及 在 高 學 制 裏 提 供 多 於 ㆒ 個 出 口, 讓 那 些 決 定 在 未 完 成 整 個 高 課 程 便 離 校 的 學 生, 可 以 選 擇 是 否 應 考 新 公 開 試 的 英 數 ㆔ 科 的 基 本 能 力 部 分 及 已 完 成 的 其 他 學 習 單 元 的 公 開 試, 以 獲 取 所 需 的 學 歷 証 明 (3) 實 施 ㆔ 年 高 學 制 牽 涉 的 問 題 從 以 分 析 可 見,㆔ 年 的 高 學 制, 能 夠 為 高 階 段 的 學 習 提 供 許 多 有 利 的 條 件 但 若 要 實 施 高 ㆔ 年 制, 必 須 同 時 考 慮 大 學 學 制 及 其 他 相 關 的 教 育 改 革, 亦 必 須 仔 細 研 究 推 行 新 制 所 需 的 配 合 條 件 及 過 渡 安 排 (i) 與 高 學 制 改 革 相 關 的 其 他 教 育 改 革 (a) 增 加 學 以 後 的 學 習 機 會, 擴 闊 修 讀 高 等 課 程 的 途 徑 在 構 思 的 高 學 制, 我 們 期 望 大 部 分 青 年 都 能 夠 完 成 高 學 業, 在 這 情 況, 每 年 參 加 學 畢 業 試 的 學 生 數, 將 較 現 時 大 幅 增 加 ; 若 學 後 的 學 習 機 會 維 持 不 變, 則 爭 取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競 爭 將 會 變 得 異 常 激 烈 所 以 實 施 新 高 學 制 的 同 時, 必 須 同 時 發 展 不 同 類 型 院 校 的 多 元 化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為 學 畢 業 生 提 供 相 當 數 目 的 學 習 機 會, 而 這 類 課 程 亦 必 須 獲 得 適 當 的 認 可, 甚 或 提 供 連 接 大 80

86 學 的 另 類 途 徑 (b) 調 整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年 期 和 內 容 高 學 制 的 改 革, 與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的 修 讀 年 期 息 息 相 關 雖 然 高 畢 業 生 不 會 全 部 入 讀 大 學, 但 是 高 ㆔ 年 制, 表 示 青 年 將 提 早 ㆒ 年 (㆒ 般 為 18 歲 ) 進 入 大 學 而 且, 改 革 後 的 高 課 程, 科 目 的 廣 度 和 內 容 的 深 度, 都 會 與 現 存 的 預 科 課 程 很 不 ㆒ 樣 假 如 實 施 高 ㆔ 年 學 制, 大 學 必 須 在 改 革 課 程 修 讀 年 期 和 內 容 的 時 候, 考 慮 改 革 後 的 新 的 高 畢 業 生 的 情 況 而 高 課 程 改 革, 也 必 須 前 瞻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發 展 (c)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制 度 高 學 制 的 改 革, 也 必 須 有 大 學 收 生 制 度 的 改 革 相 配 合 大 學 收 生 正 向 減 少 學 術 科 目 注 意 非 學 術 素 質 減 低 專 門 程 度 提 高 學 習 素 質 重 視 個 特 長 等 方 向 改 革, 有 利 於 高 課 程 和 教 學 的 改 革 而 假 如 高 學 制 改 革 成 功 公 開 考 試 壓 力 減 少 學 習 經 歷 豐 富 多 元 個 特 長 得 以 發 揮, 也 將 會 讓 大 學 可 以 取 錄 到 更 優 秀 的 學 生 以 各 項, 在 本 建 議 書 其 他 部 份 將 會 詳 細 論 及 (ii) 配 合 條 件 要 實 施 高 ㆔ 年 制, 必 須 具 備 以 的 客 觀 條 件 : (a) 高 課 程 改 革 高 課 程 改 革, 是 高 學 制 改 革 的 核 心 因 素 然 而, 高 課 程 改 革 和 教 學 法 的 改 良, 在 高 學 制 檢 討 未 完 成 之 前, 已 經 會 逐 步 展 開 和 作 重 點 試 行 各 學 校 亦 可 自 行 在 校 內 實 施 課 程 改 革 的 ㆒ 些 重 要 元 素, 例 如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教 材 擴 闊 課 程 內 容 和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經 歷 等 然 而, 假 如 實 施 高 ㆔ 年 學 制,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將 需 要 在 原 有 基 礎 設 計 ㆒ 個 配 合 新 學 制 的 高 ㆔ 年 課 程 81

87 (b) 設 計 新 的 公 開 試 假 如 高 從 ㆓ 加 ㆓ 轉 為 ㆒ 貫 的 ㆔ 年 制, 其 ㆒ 個 重 要 的 變 化, 是 需 要 設 立 ㆒ 個 新 的 公 開 試 以 取 代 現 有 的 學 會 考 與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這 個 新 的 公 開 試 必 須 同 時 肩 負 學 學 習 的 終 點 評 鑑 與 高 等 教 育 入 學 評 選 的 雙 重 功 能, 亦 必 須 獲 得 本 及 海 外 有 關 機 構 和 學 府 的 承 認 (c) 學 校 與 教 師 的 準 備 高 學 制 的 改 革, 涉 及 教 育 觀 念 教 學 範 式 的 ㆒ 些 根 本 性 的 變 化, 學 校 生 活 的 各 方 面 都 會 需 要 作 出 較 大 的 變 動 因 此, 必 須 讓 學 校 和 教 師 有 充 分 的 空 間, 在 資 源 時 間 培 訓 管 理 等 方 面 都 作 出 調 整 (d) 重 組 班 級 結 構 及 提 供 需 要 的 新 學 額 現 時 約 34% 在 公 營 學 校 修 讀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可 在 公 營 學 校 升 讀 兩 年 的 六 七 課 程, 在 實 施 新 制 後, 預 計 大 部 分 高 學 生, 將 會 完 成 ㆔ 年 高 因 此, 必 須 調 整 學 校 班 級 結 構 增 加 現 存 學 校 的 課 室 數 目 和 加 建 相 當 數 量 的 新 校 舍 (iii) 過 渡 安 排 (4) 公 眾 意 見 至 於 怎 樣 從 現 在 的 學 制 過 渡 至 ㆔ 年 高 學 制, 可 以 有 兩 個 可 能 性 : 全 體 ㆒ 次 過 轉 制 與 分 批 分 階 段 轉 制 兩 者 都 各 有 優 缺 點, 並 且 牽 涉 到 ㆒ 派 位 高 學 位 公 開 考 試 大 學 學 位 等 在 兩 制 並 存 期 間 遇 到 的 技 術 問 題 以 第 段 所 提 及 的 專 責 小 組, 在 研 究 建 議 的 新 高 學 制 的 時 候, 亦 會 考 慮 過 渡 安 排 的 技 術 問 題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對 ㆔ 年 高 學 制 及 在 高 末 只 設 ㆒ 個 公 開 試 的 建 議 意 見 分 歧, 但 當 以 支 持 建 議 的 士 佔 較 多 數 82

88 贊 成 的 士 認 為 實 施 高 ㆔ 年 學 制 可 擴 闊 學 生 的 學 習 空 間, 讓 他 們 更 能 發 展 不 同 方 面 的 興 趣 和 潛 質 ; 而 減 少 公 開 考 試 的 次 數 及 頻 密 程 度, 亦 有 助 減 輕 對 學 生 造 成 的 壓 力 亦 有 士 認 為 現 時 預 科 與 大 學 本 科 的 部 份 內 容 重 疊, 內 容 專 且 深, 高 改 為 ㆔ 年 制 後 可 避 免 課 程 重 複 而 浪 費 資 源, 同 時 亦 可 讓 學 生 選 修 更 多 元 化 的 學 科, 有 利 學 生 的 個 發 展 升 學 及 就 業 但 反 對 這 項 建 議 的 士 認 為 ㆔ 年 高 學 制 使 性 向 及 能 力 不 適 合 繼 續 升 學 的 學 生 被 迫 在 學 校 多 留 ㆒ 年, 虛 耗 光 陰 和 浪 費 資 源 他 們 又 認 為, 鑑 於 小 六 升 的 階 段 已 取 消 學 能 測 驗, 如 果 實 施 高 ㆔ 年 制, 學 生 在 十 ㆓ 年 的 小 學 的 學 習 生 活, 只 面 對 ㆒ 次 公 開 試, 這 ㆒ 方 面 會 使 學 生 缺 乏 學 習 動 力, 而 另 ㆒ 方 面 由 於 新 的 公 開 試 同 時 兼 負 篩 選 和 提 供 學 歷 的 功 能, 學 生 將 會 面 對 更 大 壓 力 他 們 亦 擔 心, 由 於 新 的 公 開 試 程 度 將 較 現 時 的 會 考 為 高, 屆 時 將 會 有 更 多 學 生 要 面 對 失 敗 亦 有 士 認 為 現 時 的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的 認 受 性 非 常 高, 貿 然 取 消 會 削 弱 本 港 優 秀 學 生 留 學 海 外 著 名 學 府 的 競 爭 力 回 應 公 眾 建 議, 在 進 ㆒ 步 研 究 實 施 ㆔ 年 高 學 制 的 利 弊 和 可 行 性 的 時 候, 應 詳 細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 (a) 部 分 學 生 因 家 庭 經 濟 問 題 可 能 需 要 在 五 畢 業 後 便 到 社 會 工 作 實 施 新 制 對 原 已 決 定 在 五 畢 業 後 工 作 的 學 生 會 構 成 影 響, 因 為 在 新 制 完 成 五 課 程 的 學 生 所 能 夠 得 到 的 學 歷 證 明 的 認 受 程 度, 未 必 及 得 現 時 的 學 會 考 (b) 現 時 部 分 方 仍 然 實 施 ㆔ 年 大 學 學 制, 香 港 如 推 行 高 ㆔ 年 制, 必 須 解 決 與 這 些 方 在 學 制 的 銜 接 問 題 (c) 現 時 香 港 部 分 學 生 在 完 成 五 課 程 後 修 讀 其 他 方 提 供 的 預 科 課 程 [ 例 如 : 國 際 預 科 文 憑 課 程 (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 Curriculum)], 我 們 需 要 研 究 ㆔ 年 高 學 制 與 這 些 課 程 的 銜 接 問 題 83

89 (d) 除 了 研 究 大 學 課 程 與 新 高 課 程 如 何 銜 接 的 問 題 外, 亦 需 確 保 現 時 的 文 憑 及 高 級 文 憑 課 程 能 夠 與 建 議 的 新 高 學 制 接 軌 (e) 新 的 高 課 程 及 公 開 試 必 須 獲 得 本 港 及 外 的 高 等 院 校 廣 泛 認 可 (f) 實 施 ㆔ 年 高 學 制 及 ㆕ 年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將 需 要 龐 大 的 額 外 資 源 教 資 會 資 助 的 院 校 表 示, 若 大 學 學 士 學 位 實 施 ㆕ 年 制, 每 年 的 經 費 將 需 要 增 加 除 了 資 源 問 題 外, 大 學 亦 需 考 慮 如 何 在 收 生 和 課 程 內 容 作 出 調 整 經 考 慮 過 公 眾 的 意 見 後, 我 們 認 為 在 決 定 應 否 實 施 ㆔ 年 高 學 制 之 前, 必 須 深 入 考 慮 各 項 涉 及 的 問 題, 尋 求 解 決 的 辦 法, 並 就 實 施 的 細 節 訂 定 詳 細 的 可 行 方 案 (5) ㆓ 零 零 ㆓ 年 檢 討 教 統 會 將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深 入 研 究 實 施 高 ㆔ 年 學 制 的 可 行 性 具 體 建 議 及 推 行 時 間 表, 並 將 於 2002 年 向 政 府 提 交 建 議 與 此 同 時, 教 資 會 將 會 與 各 受 資 助 大 學 共 同 研 究 要 配 合 ㆔ 年 高 學 制 所 牽 涉 的 問 題, 包 括 須 如 何 調 整 大 學 收 生 機 制 及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年 期 和 內 容 需 要 多 少 額 外 資 源 及 如 何 解 決 有 關 的 資 源 問 題 改 革 高 課 程 改 革 高 課 程 的 建 議, 是 根 據 在 第 ㆓ 節 部 勾 劃 的 學 校 課 程 改 革 的 整 體 構 思 而 擬 定 學 習 課 程 並 不 等 同 考 試 科 目 組 合 學 生 表 現 可 以 以 多 種 不 同 方 式 反 映, 考 試 只 是 其 ㆒ 種 評 估 方 法 至 於 學 生 應 該 應 考 那 些 科 目, 則 要 按 自 己 的 性 向 能 力 及 社 會 期 望 等 因 素 作 出 選 擇 84

90 (1) 改 革 重 點 為 了 達 致 高 教 育 的 目 標 ( 見 第 ㆕ 章 ), 我 們 建 議 高 課 程 改 革 的 重 點 是 : (i) 提 供 在 第 ㆓ 節 提 及 的 五 種 學 習 經 歷, 幫 助 學 生 發 掘 和 發 展 多 方 面 的 興 趣 和 潛 質, 繼 續 培 養 良 好 的 品 德 公 民 意 識 和 民 族 感 情, 進 ㆒ 步 提 升 各 種 共 通 能 力 ( 包 括 溝 通 運 算 學 習 技 能 解 難 資 訊 科 技 批 判 性 思 考 創 造 力 協 作 自 我 管 理 ) 和 重 要 的 態 度 和 價 值 觀 相 對 於 基 礎 教 育, 高 課 程 應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與 工 作 有 關 的 經 歷, 加 深 學 生 對 就 業 的 了 解, 幫 助 他 們 培 養 積 極 和 正 面 的 工 作 態 度, 以 及 探 索 自 己 在 職 業 方 面 的 性 向 和 能 力, 以 便 為 將 來 就 業 作 準 備 (ii) 提 供 ㆒ 個 寬 闊 的 高 課 程,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獲 得 涵 蓋 各 個 學 習 領 域 的 經 歷, 建 立 ㆒ 個 廣 博 的 知 識 基 礎, 及 加 強 從 不 同 角 度 分 析 問 題 的 能 力 取 消 嚴 格 的 文 理 分 流, 讓 學 生 按 興 趣 和 能 力 修 讀 文 有 理 理 有 文 的 課 程 要 成 功 推 展 這 方 面 的 轉 變, 大 學 收 生 的 改 革 起 非 常 關 鍵 的 作 用, 由 於 學 生 在 高 及 預 科 階 段 選 科 的 時 候, 多 以 大 學 收 生 的 科 目 規 定 作 為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假 若 各 大 學 能 盡 量 減 少 收 生 時 對 學 生 在 學 修 讀 科 目 類 別 所 設 的 規 定, 這 將 會 大 大 增 加 學 生 選 科 的 空 間, 讓 他 們 可 選 修 橫 跨 不 同 學 習 範 疇 的 科 目 組 合 此 外,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對 學 生 的 全 面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所 以 學 校 在 增 加 學 生 在 學 術 科 目 組 合 的 選 擇 和 彈 性 的 同 時, 亦 必 須 重 視 培 養 學 生 在 體 育 和 美 育 方 面 的 潛 質, 使 他 們 有 健 康 的 身 心 發 展 (2) 學 生 全 面 表 現 的 評 估 / 記 錄 我 們 在 第 ㆓ 節 第 段 建 議 學 校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評 估 模 式, 包 括 運 用 進 展 性 的 評 估, 藉 以 更 全 面 反 映 學 生 的 表 現, 這 些 建 議 亦 適 用 於 高 和 預 科 階 段 而 由 於 學 生 在 學 畢 業 後 求 職 或 繼 續 升 學 的 時 候, 通 常 都 需 要 提 供 學 歷 証 明 及 校 內 表 現 記 85

91 錄, 為 了 能 夠 更 充 分 反 映 學 生 的 品 格 和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及 向 學 生 提 供 更 有 用 的 回 饋, 我 們 建 議 學 校 對 學 生 在 多 方 面 學 習 活 動 的 參 與 和 表 現, 作 較 全 面 的 評 估 及 記 錄 除 了 記 錄 學 生 參 加 校 內 考 試 所 獲 取 的 成 績 外, 學 校 可 以 考 慮 在 學 生 的 表 現 紀 錄 冊 (Student Portfolio) 內, 加 入 以 的 資 料 : (i) 學 生 參 與 各 類 型 學 習 活 動 ( 例 如 體 育 藝 術 聯 課 活 動 社 會 服 務 與 工 作 或 職 業 有 關 的 活 動 等 ) 的 記 錄 ; (ii) 對 學 生 參 與 以 活 動 的 表 現 所 給 予 的 評 語 ; (iii) 對 學 生 的 素 質 ( 包 括 品 德 公 民 意 識 服 務 熱 誠 責 任 感 際 關 係 領 導 才 能 毅 力 自 信 心 等 ) 的 評 語 ; (iv) 對 學 生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 例 如 : 溝 通 組 織 自 學 分 析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和 創 新 等 能 力 ) 的 評 語 ; 我 們 建 議 課 程 發 展 處 可 提 供 以 校 內 評 估 的 示 範 例 子, 以 供 學 校 參 考 (3) 建 議 的 考 試 科 目 變 化 和 組 合 除 了 第 (2) 段 所 述 的 校 內 表 現 記 錄 外,㆒ 般 的 高 同 學 都 會 修 讀 會 考 和 高 級 / 高 補 程 度 課 程, 以 期 取 得 ㆒ 定 的 公 開 認 可 資 歷, 方 便 升 學 或 就 業 為 了 讓 學 生 可 修 讀 橫 跨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的 課 程, 我 們 有 以 的 建 議 : (i) 在 現 有 學 制 結 構 的 課 程 改 革 在 香 港 仍 然 維 持 現 有 的 高 學 制 結 構 期 間,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有 以 的 建 議 : 86

92 (a) ㆕ 及 五 學 習 階 段 (1) 開 設 新 的 ㆕ 至 五 會 考 科 目, 例 如 : 綜 合 文 科 綜 合 科 學 及 科 技 科 (2) 建 議 的 科 目 組 合 : + 英 + 數 + A + B + 選 自 八 個 學 習 領 域 的 其 他 科 目 A 代 表 學 生 在 個 社 會 及 文 教 育 學 習 領 域 裏 最 少 修 讀 ㆒ 個 科 目, 假 若 學 生 計 劃 在 這 個 領 域 只 修 讀 ㆒ 個 科 目, 學 校 應 建 議 學 生 修 讀 綜 合 文 科 B 代 表 學 生 在 科 學 或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裏 最 少 修 讀 ㆒ 個 科 目, 假 若 學 生 計 劃 在 這 兩 個 領 域 合 共 只 修 讀 ㆒ 個 科 目, 學 校 應 建 議 學 生 修 讀 綜 合 科 學 及 科 技 科 (3) 按 最 新 的 教 育 目 標 及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建 議 的 最 新 課 程 架 構, 改 善 現 行 各 學 習 領 域 內 的 課 程 (b) 六 及 七 學 習 階 段 (1) 科 目 的 變 化 加 強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 高 補 ) 通 識 教 育 科 的 專 題 研 習 部 分, 鞏 固 學 生 自 學 的 能 力, 學 生 可 選 修 與 專 修 科 目 有 別 的 單 元 ( 例 如 : 理 科 生 可 修 讀 今 日 國, 文 科 生 可 修 讀 科 學 科 技 與 社 會 ); 加 強 學 生 批 判 性 思 考 的 能 力 按 照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的 最 新 課 程 架 構, 按 需 要 改 善 現 時 的 會 考 及 高 考 / 高 補 程 度 課 程, 並 加 強 共 通 能 力 的 培 養 ( 如 創 造 力 解 難 能 力 等 ) 87

93 (2) 建 議 的 科 目 組 合 (ii) 在 建 議 的 高 ㆔ 年 制 (a) 初 期 高 補 英 語 運 用 科 + 高 補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科 + 高 補 通 識 教 育 科 (㆒ 個 專 題 單 元 和 ㆒ 個 專 題 研 習 ) 或 ㆒ 個 獨 立 專 題 研 習 + ㆒ 個 高 級 程 度 科 目 及 ㆒ 個 高 補 科 目 或 ㆓ 個 高 級 程 度 科 目 ( 學 生 可 按 能 力 增 加 或 減 少 選 修 科 目 ) 把 現 有 及 建 議 增 設 的 ㆕ 五 科 目 順 延 至 六 ( 即 新 高 ㆔) 階 段 (b) 長 遠 目 標 逐 步 把 現 有 科 目 ( 例 如 : 理 歷 史 物 理 化 學 等 ) 適 當 分 為 多 個 學 習 單 元, 讓 學 生 按 興 趣 和 能 力 選 修 逐 步 加 設 新 的 選 修 單 元, 讓 學 生 有 更 多 選 擇, 以 照 顧 他 們 不 同 的 需 要 和 能 力 這 些 課 程 可 以 是 學 術 性 的 與 工 作 相 關 的 消 閒 / 社 會 性 的 專 題 研 習 等 除 課 堂 學 習 外, 須 輔 以 聯 課 活 動 社 會 服 務 和 與 就 業 相 關 的 經 歷 各 主 要 學 習 領 域 的 選 修 課 程 將 因 應 社 會 的 發 展 和 需 要 而 不 斷 更 新 修 訂, 以 確 保 課 程 與 時 並 進 公 開 考 試 公 開 考 試, 對 社 會 及 個 而 言, 提 供 了 學 歷 證 明 和 選 拔 才 的 功 能,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公 開 考 試 確 有 其 存 在 價 值 不 少 視 公 開 考 試 為 ㆒ 個 較 為 公 平 和 客 觀 的 評 核 機 制, 亦 給 予 不 少 社 會 基 層 士 在 社 會 階 梯 前 進 的 機 會 88

94 正 因 為 社 會 對 公 開 考 試 如 此 重 視, 公 開 考 試 往 往 主 導 了 學 生 的 學 習 生 活 所 以, 要 使 公 開 考 試 充 分 發 揮 其 良 性 的 主 導 作 用, 我 們 建 議 可 從 改 善 公 開 考 試 的 內 容 模 式 和 評 分 機 制 手 此 外, 我 們 亦 必 須 明 白, 無 論 公 開 考 試 如 何 改 革, 其 評 核 模 式 始 終 有 不 少 限 制, 單 靠 公 開 考 試 是 無 法 全 面 量 度 學 生 的 能 力 所 以, 在 公 開 考 試 以 外, 我 們 應 充 分 運 用 其 他 的 評 核 模 式, 藉 以 較 全 面 評 核 學 生 的 表 現 和 能 力 為 了 提 高 考 試 的 良 性 指 導 作 用, 鼓 勵 學 生 重 視 全 面 發 展, 考 試 局 提 出 了 以 改 革 現 有 公 開 試 的 建 議 : (1) 進 ㆒ 步 推 行 [ 教 師 評 審 制 目 前 高 考 多 個 科 目 已 設 有 教 師 評 審 制, 由 教 師 在 教 學 過 程 評 核 ㆒ 些 ㆒ 般 不 能 通 過 公 開 試 評 核 的 能 力, 評 核 結 果 經 過 調 整 後, 將 會 納 入 學 生 公 開 試 的 成 績 考 試 局 建 議 首 先 在 高 考 把 教 師 評 審 制 推 廣 至 其 他 科 目, 待 適 當 時 候, 再 研 究 應 該 在 那 些 學 會 考 科 目 推 行 這 種 評 核 機 制 有 以 優 點 : (i) 它 能 評 核 ㆒ 般 紙 筆 考 試 評 核 不 到 的 能 力, 因 此 學 生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以 至 其 學 習 過 程, 均 獲 得 重 視, 有 助 鼓 勵 學 生 重 全 面 的 發 展 ; (ii) 它 能 較 全 面 評 核 學 生 的 表 現, 有 助 增 加 公 開 試 的 效 度 ; (iii) 學 生 的 成 績 並 不 取 決 於 ㆒ 次 公 開 試, 有 助 減 低 ㆒ 試 定 終 身 的 效 應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贊 同 更 廣 泛 推 行 教 師 評 審 制, 但 部 分 士 擔 心 不 同 學 校 的 評 核 標 準 可 能 存 在 差 異, 而 擴 大 有 關 機 制 的 實 施 範 圍 亦 會 增 加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我 們 建 議 考 試 局 深 入 研 究 協 調 不 同 學 校 評 核 標 準 的 措 施, 以 增 加 其 公 平 性 及 公 信 力, 並 為 教 師 提 供 適 切 的 培 訓, 而 實 施 的 步 伐 適 宜 循 序 漸 進, 並 定 時 作 出 檢 討 89

95 (2) 在 學 會 考 學 科 設 基 本 學 科 能 力 部 分 現 時 會 考 是 以 常 模 參 照 (norm-referencing) 原 則 評 級, 亦 即 俗 稱 拉 曲, 這 種 評 核 機 制 雖 能 反 映 個 別 考 生 與 整 體 考 生 相 比 的 考 試 表 現, 卻 未 能 清 楚 顯 示 他 們 是 否 已 掌 握 五 學 生 所 需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知 識 為 了 使 學 會 考 在 維 持 應 有 水 平 的 大 前 提, 更 能 發 揮 其 提 供 學 歷 證 明 的 功 能, 考 試 局 建 議 在 學 會 考 科 目, 根 據 課 程 專 家 所 審 定 的 五 學 生 所 需 掌 握 的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界 定 基 本 學 科 能 力 部 分 考 試 局 擬 採 用 類 似 標 準 參 照 (criterion-referencing) 的 原 則 評 定 此 部 分 的 成 績, 考 生 可 朝 ㆒ 個 客 觀 的 基 準 而 努 力, 不 必 與 他 比 較 考 生 若 能 在 該 科 考 試 的 基 本 學 科 能 力 部 分 達 致 指 定 水 平, 即 可 獲 E 級 成 績 基 本 學 科 能 力 部 分 的 建 議 有 幾 個 優 點 : (i) 能 更 清 楚 顯 示 學 生 已 掌 握 的 基 本 知 識 和 技 能 考 試 局 將 會 考 慮 編 製 E 級 成 績 的 等 級 描 述, 旨 在 使 E 級 成 績 更 具 意 義, 加 強 學 會 考 提 供 學 業 證 明 的 功 能 (ii) 幫 助 學 生 識 別 課 程 的 基 本 部 分, 以 便 他 們 能 夠 首 先 專 注 學 好 基 本 部 分, 然 後 再 兼 顧 其 他 部 分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士 普 遍 支 持 以 的 建 議, 我 們 期 望 考 試 局 盡 快 落 實 在 學 會 考, 特 別 是 英 數 ㆔ 科, 設 立 基 本 學 科 能 力 部 分 的 改 革 措 施 (3) 提 高 六 學 生 參 與 高 考 的 靈 活 性 由 於 每 個 學 生 都 有 不 同 的 能 力 和 學 習 速 度, 為 了 給 予 學 生 適 當 的 機 會, 按 自 己 的 學 習 進 度 參 加 公 開 試, 考 試 局 建 議 容 許 六 學 生, 在 得 到 校 方 的 同 意, 報 考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高 考 科 目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士 較 多 數 贊 同 以 的 建 議, 當 部 分 士 認 為 有 關 考 試 應 在 六 月 旬 後 舉 行, 以 90

96 避 免 妨 礙 學 生 在 六 階 段 的 學 習 生 活 我 們 明 白 高 考 的 舉 行 日 期 與 大 學 收 生 的 機 制 有 密 切 關 連, 遂 促 請 考 試 局 與 大 學 共 同 研 究 把 舉 行 高 考 的 日 期 延 遲 至 六 月 的 可 行 性 我 們 亦 同 時 呼 籲 各 學 校 在 現 存 的 機 制, 充 分 運 用 會 考 與 高 考 完 畢 後 的 學 習 時 間, 為 學 生 提 供 有 用 的 學 習 活 動, 例 如 參 與 聯 課 活 動 參 觀 考 察 或 進 行 專 題 研 習 等, 擴 闊 視 野, 加 強 發 展 學 生 不 同 方 面 的 能 力 及 鞏 固 他 們 的 語 文 基 礎, 為 就 業 或 升 學 作 好 準 備 (4) 取 消 會 考 及 高 考 的 ㆒ 級 ㆓ 等 制 現 時 會 考 及 高 考 的 成 績, 皆 採 取 ㆒ 級 ㆓ 等 制 ( 即 把 A 至 F 的 等 級 再 細 分 為 A(01) 至 F(12) 的 小 等 級 ), 其 功 能 主 要 是 供 大 學 收 生 參 考 之 用 隨 大 學 收 生 漸 趨 以 學 生 的 全 面 表 現 為 考 慮, 大 學 亦 ㆒ 般 同 意 不 應 過 份 倚 賴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作 為 收 生 標 準, 所 以 ㆒ 級 ㆓ 等 制 再 無 必 要 由 於 2001 年 兩 項 考 試 的 規 則 已 公 布 考 生 成 績 將 以 ㆒ 級 ㆓ 等 制 列 出, 考 試 局 因 此 建 議 由 2002 年 起, 在 會 考 和 高 考 均 取 消 ㆒ 級 ㆓ 等 制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較 多 數 贊 成 以 的 建 議 除 了 以 由 考 試 局 提 出 的 建 議 外, 教 統 會 亦 建 議 實 施 以 的 公 開 考 試 改 革 : (1) 加 強 試 題 與 學 生 實 際 需 要 掌 握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的 關 連, 例 如 : 多 問 ㆒ 些 與 日 常 生 活 有 關 的 問 題 (2) 改 善 考 試 的 模 式 和 評 分 機 制, 讓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發 揮 獨 立 思 考 或 創 意 例 如 : 假 如 學 生 的 答 案 具 創 意 或 獨 特 見 解, 只 要 言 之 成 理, 而 且 切 題, 即 使 與 設 定 答 案 不 同, 亦 應 給 予 合 理 的 評 分 這 將 有 助 啟 示 學 生 不 應 刻 板 背 誦 書 本 的 答 案 (3) 增 加 在 同 ㆒ 年 內 舉 行 同 ㆒ 考 試 的 次 數, 讓 重 考 生 不 用 等 待 ㆒ 年 時 間 才 能 參 加 補 考 (4) 研 究 設 立 以 實 用 為 主, 涵 蓋 不 同 程 度 的 英 語 文 公 開 試, 讓 學 生 在 不 同 學 習 階 段, 以 及 投 身 社 會 工 作 後, 可 自 由 報 考, 以 獲 取 就 業 所 需 的 學 歷 證 明 91

97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就 以 的 第 (1) 及 (2) 點, 回 應 士 ㆒ 般 都 贊 同 有 關 的 建 議, 我 們 知 悉 考 試 局 現 已 以 此 為 編 製 題 目 和 評 分 的 原 則, 希 望 考 試 局 能 進 ㆒ 步 加 強 有 關 的 改 善 工 作 至 於 以 的 第 (3) 點, 考 試 局 有 以 的 初 步 想 法 : (1) 增 加 舉 行 英 數 科 目 會 考 的 次 數 可 為 未 具 備 有 關 學 歷 的 六 學 生 提 供 多 ㆒ 次 獲 取 這 些 學 歷 的 機 會 ; (2) 英 數 是 會 考 的 核 心 科 目, 而 社 會 對 學 生 能 夠 掌 握 這 方 面 的 能 力 的 需 求 亦 較 為 殷 切, 所 以 值 得 特 別 考 慮 ; (3) 於 學 期 舉 行 的 會 考 應 只 供 重 考 生 報 考 ; (4) 每 年 為 所 有 會 考 及 高 考 科 目 舉 行 兩 次 考 試 並 不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 (5) 由 於 在 學 年 取 得 高 考 學 歷 對 學 生 報 考 大 學 並 無 幫 助, 所 以 每 年 舉 行 兩 次 高 考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實 際 需 要 考 試 局 將 會 進 ㆒ 步 研 究 每 年 舉 行 兩 次 英 數 會 考 的 可 行 性 教 統 會 建 議 新 設 的 考 試 亦 可 供 在 職 士 ( 或 非 就 讀 正 規 學 課 程 的 士 ) 報 考 至 於 第 段 的 第 (4) 點,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士 ㆒ 般 贊 同 有 關 建 議 考 試 局 將 會 進 ㆒ 步 研 究 其 可 行 性 假 如 有 關 的 構 思 得 以 落 實, 這 新 的 公 開 試 或 可 取 代 現 時 的 會 考 和 高 考 的 有 關 科 目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考 試 局 與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進 ㆒ 步 簡 化 改 革 及 更 新 與 課 程 相 關 的 公 開 試 ( 特 別 是 資 訊 科 技 範 疇 ) 的 流 程, 使 有 關 考 試 可 更 迅 速 因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而 作 出 適 當 的 更 改 92

98 第 ㆕ 節 : 高 等 教 育 建 構 多 元 化 多 途 徑 靈 活 互 通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增 加 學 以 後 的 學 習 機 會 培 養 具 涵 養 有 廣 闊 胸 襟 富 使 命 感 具 國 際 視 野 及 善 於 創 新 應 變 的 優 秀 才 高 等 教 育 的 定 義 所 有 學 以 程 度 的 學 習 機 會, 都 屬 於 高 等 教 育 的 範 圍 在 香 港, 除 大 學 以 外, 還 有 不 少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例 如 : 專 學 院 大 學 校 外 進 修 部 和 非 本 的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等, 以 不 同 模 式 提 供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高 等 教 育 的 功 能 高 等 教 育 的 其 ㆒ 個 重 要 功 能, 是 為 社 會 培 養 優 秀 的 才, 推 動 經 濟 發 展 和 社 會 進 步 我 們 需 要 富 內 涵 有 志 氣 具 國 際 視 野 和 願 意 作 出 承 擔 的 公 民, 作 為 社 會 的 未 來 楝 樑 為 此, 在 知 識 社 會, 我 們 有 需 要 讓 更 多 的 年 青 有 機 會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應 該 要 有 超 越 傳 授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使 命, 讓 學 生 在 文 化 感 情 良 知 精 神 各 方 面 都 得 到 鍛 煉, 因 而 培 養 出 能 夠 帶 領 社 會 前 進 的 才 假 如 從 力 資 源 角 度 出 發, 知 識 社 會 對 力 資 源 有 新 的 要 求 工 業 社 會 嚴 格 分 工 層 次 分 明 的 工 作 結 構, 已 經 不 斷 被 模 糊 的 分 工 與 善 變 的 機 構 所 取 代 在 知 識 社 會, 們 在 生 活 和 工 作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往 往 需 要 從 多 種 角 度 運 用 橫 跨 不 同 範 疇 的 知 識 去 解 決 因 此, 雖 然 知 識 與 技 能 日 益 專 門 化, 社 會 需 要 的 卻 不 是 狹 隘 的 專 門 才 社 會 需 要 的 才, 必 須 擁 有 廣 博 的 知 識 基 礎, 並 且 善 於 在 工 作 崗 位 不 斷 學 會 新 的 知 識 掌 握 新 的 技 能 因 此, 按 照 行 業 來 把 學 生 學 習 部 門 化 的 傳 統, 正 面 臨 現 實 的 挑 戰 高 等 教 育 必 須 為 學 生 提 供 橫 跨 不 同 領 域 的 學 習 經 歷, 幫 助 他 們 培 養 廣 博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視 野, 並 93

99 且 掌 握 解 難 和 應 變 的 能 力 ㆒ 個 良 好 的 語 文 基 礎 是 終 身 學 習 和 應 付 知 識 為 本 社 會 需 要 所 必 須 的 條 件 雖 然 語 文 能 力 的 培 養 應 該 始 自 幼 兒 及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但 在 整 體 教 育 體 系 裏,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對 於 鞏 固 和 提 高 學 生 語 文 能 力 確 保 畢 業 生 的 語 文 水 平, 高 等 教 育 責 無 旁 貸 構 想 的 多 元 化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我 們 構 想 的 多 元 化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包 括 以 幾 個 組 成 部 分 : (i) 大 學 頒 授 學 位 的 教 育 機 構 (ii) 專 學 院 提 供 各 類 型 學 以 程 度 課 程 的 專 院 校 (iii)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學 以 程 度 課 程 的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這 體 系 應 具 備 以 的 特 點 : (i) 學 生 為 本 : 學 生 可 按 自 己 的 能 力 和 需 要 選 擇 不 同 的 修 讀 模 式 和 途 徑, 而 不 是 完 全 由 教 師 的 安 排 或 者 院 校 的 行 政 方 便 決 定 學 生 的 學 習 方 式 和 途 徑 (ii) 學 制 靈 活 : 改 革 後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應 該 有 靈 活 的 制 度, 有 利 於 適 應 千 變 萬 化 的 社 會 需 求 和 學 生 的 個 別 發 展 (iii) 學 分 與 學 歷 互 通 : 教 統 會 認 為 有 必 要 鼓 勵 各 高 等 院 校, 共 同 建 立 ㆒ 套 學 分 和 學 歷 互 通 機 制, 對 學 生 在 不 同 院 校 獲 得 的 學 分 和 學 歷, 予 以 適 94

100 當 的 認 可 (iv) 多 元 化 : 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按 其 優 勢 和 專 長, 發 展 個 別 卓 越 領 域, 除 學 術 範 疇 外, 部 分 院 校 可 能 專 注 於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教 育 或 學 生 的 其 他 個 發 展 範 疇 通 過 鼓 勵 多 元 化 的 辦 學 模 式 及 引 入 不 同 社 會 界 別 的 參 與, 香 港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將 會 趨 向 更 靈 活 及 多 元 化 (v) 多 入 口 多 出 口 : 容 許 學 生 按 個 情 況 和 需 要, 在 生 的 不 同 階 段 裏 加 入 暫 停 和 繼 續 修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而 他 們 可 以 把 已 完 成 學 習 單 元 的 學 歷 累 積 起 來, 在 日 後 繼 續 修 讀 有 關 課 程 時 可 得 到 適 當 的 認 可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發 展 多 元 化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和 選 擇 部 分 回 應 者 認 為 應 確 保 大 學 生 的 質 素, 而 不 應 只 顧 數 量 而 忽 略 質 量 我 們 認 同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發 展 必 須 同 時 重 課 程 和 學 生 的 質 素 改 革 建 議 公 眾 意 見 普 遍 支 持 大 學 需 要 檢 討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豐 富 校 園 生 活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建 立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及 加 強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同 時 認 同 需 要 增 加 研 究 生 課 程 學 額 及 鼓 勵 多 元 化 私 立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的 發 展 部 分 士 亦 提 出 了 ㆒ 些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和 需 留 意 的 問 題 我 們 經 考 慮 公 眾 意 見 後,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1) 大 學 (i) 學 士 學 位 的 定 義 以 往, 學 士 學 位 的 資 歷, 對 ㆒ 般 來 說, 代 表 學 生 在 某 個 專 業 / 學 科 已 飽 讀 詩 書, 具 備 足 夠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在 95

101 該 個 範 疇 執 業 然 而, 在 今 的 社 會 裏, 知 識 和 技 能 都 會 不 斷 更 替, 無 論 從 事 甚 麼 行 業 的 士, 都 需 要 不 斷 更 新 知 識 和 技 能, 以 適 應 急 速 轉 變 的 社 會 需 要 在 終 身 學 習 的 社 會 裏,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已 不 再 是 學 習 的 終 站, 不 少 學 生 在 完 成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後, 仍 會 按 照 他 們 的 學 習 需 要, 繼 續 以 不 同 模 式 進 修 那 麼, 今 的 學 士 學 位 應 具 甚 麼 意 義? 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應 發 揮 甚 麼 功 能? 以 ㆒ 些 已 革 新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例, 已 不 再 試 圖 要 求 學 生 在 修 讀 課 程 期 間, 學 畢 所 有 將 來 執 業 所 需 應 用 的 知 識, 而 其 重 點 乃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掌 握 基 本 知 識 和 基 本 能 力, 學 會 獨 立 尋 找 知 識 及 解 決 問 題 除 此 之 外,㆒ 個 優 秀 的 專 業 士 或 管 理 行 政 員, 更 需 要 具 備 專 業 操 守 和 決 策 應 變 分 析 及 與 溝 通 的 能 力, 這 些 都 是 今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所 需 培 養 的 重 要 素 質 為 了 符 合 學 習 者 在 新 社 會 環 境 的 需 要, 我 們 認 為 有 必 要 檢 討 香 港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目 的 內 容 重 點 和 教 學 方 式, 在 課 程 的 闊 度 和 深 度 間 取 得 ㆒ 個 適 當 的 平 衡, 讓 學 生 在 培 養 所 須 的 個 別 專 業 / 學 科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外, 亦 能 涉 獵 不 同 的 學 習 範 疇, 以 及 培 養 廣 博 的 視 野 和 重 要 的 共 通 能 力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㆒ 般 都 認 同 大 學 需 要 檢 討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和 跨 學 科 的 學 習, 培 養 學 生 的 思 考 應 變 溝 通 等 能 力 和 創 意, 以 及 擴 闊 學 生 的 視 野 回 應 者 認 為, 除 了 學 科 知 識 的 學 習 外,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亦 需 要 幫 助 學 生 提 升 內 涵 及 培 養 職 業 道 德 有 些 士 建 議 大 學 應 該 有 相 當 大 的 空 間 讓 學 生 修 讀 本 科 以 外 的 學 分 ( 甚 至 可 達 總 學 分 的 ㆒ 半 ), 並 為 學 生 提 供 出 外 實 習 的 機 會 以 的 意 見 值 得 各 院 校 參 考 教 統 會 並 注 意 到,㆒ 些 院 校 已 經 循 述 方 向 作 出 改 革 此 外, 假 如 要 實 施 在 第 ㆔ 節 建 議 的 高 ㆔ 年 制, 大 學 將 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為 被 取 錄 的 高 ㆔ 畢 業 生 提 供 新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以 便 與 新 的 高 課 程 互 相 銜 接 在 高 學 制 轉 變 的 過 渡 期 內, 大 學 將 要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同 時 提 供 新 舊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予 新 舊 高 制 的 畢 業 生, 以 及 新 舊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內 容 96

102 將 應 該 有 何 分 別 (ii) 豐 富 校 園 生 活 校 園 生 活 是 培 養 學 生 素 質 的 重 要 的 ㆒ 環 全 面 而 豐 盛 的 校 園 生 活, 有 助 學 生 發 展 個 性 掌 握 生 活 的 技 能 擴 闊 視 野, 及 培 養 對 社 會 的 承 擔 教 統 會 認 為, 大 學 應 該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多 元 化 的 課 餘 活 動, 如 社 會 服 務 認 識 祖 國 及 文 藝 體 育 活 動 大 學 亦 應 盡 量 為 學 生 提 供 增 廣 國 際 見 聞 的 機 會 和 更 多 實 際 的 工 作 經 驗, 例 如 交 換 學 生 計 劃 參 與 大 學 的 研 究 工 作 在 本 及 世 界 各 的 機 構 的 實 習 工 作 創 業 經 驗 等, 例 如 準 教 師 在 假 期 可 以 參 與 有 關 專 業 的 義 務 工 作 學 生 是 寶 貴 的 才 資 源, 大 學 應 善 加 運 用 最 燦 爛 多 姿 的 大 學 生 活, 大 都 並 非 由 院 校 舉 辦, 而 是 由 大 學 生 自 主 發 動 與 組 織 因 此, 必 須 為 大 學 生 提 供 充 分 的 空 間, 讓 學 生 有 充 分 的 時 間 和 精 力, 參 加 校 內 外 的 自 主 自 治 的 學 生 生 活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多 認 同 第 段 的 建 議 此 外, 有 些 士 建 議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參 與 交 流 團 和 交 換 生 計 劃 的 機 會, 以 擴 闊 學 生 的 眼 界 (iii)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大 學 的 收 生 機 制, 不 但 決 定 ㆒ 間 大 學 能 否 取 錄 最 適 當 的 選, 並 且 長 期 主 導 小 學 的 學 習 生 活 它 是 整 個 教 育 制 度 裏 關 鍵 的 ㆒ 環, 所 以 亦 是 這 次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點 之 ㆒ (a) 現 有 機 制 不 足 之 處 世 界 各 主 要 的 高 等 院 校, 對 收 生 都 非 常 重 視, 投 入 很 多 資 源 和 力, 務 求 選 拔 最 適 當 的 選 相 對 之, 香 港 的 大 學 所 實 施 的 收 生 機 制 就 顯 得 非 常 簡 單, 而 且 普 遍 存 在 以 的 問 題 : 97

103 (1) 過 份 偏 重 公 開 考 試 的 成 績, 未 能 充 分 考 慮 學 生 的 全 面 表 現 ; (2) 即 使 是 公 開 考 試 所 考 核 的 學 術 內 容 和 能 力, 也 有 許 多 不 符 合 現 代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方 (3) 由 於 香 港 的 大 學 分 科 收 生 收 生 類 別 過 細, 對 學 生 在 學 所 修 讀 的 科 目 規 定 過 嚴 標 準 各 異, 學 生 為 爭 取 入 讀 機 會, 被 迫 不 能 按 照 自 己 的 興 趣 和 意 願 選 讀 預 科 科 目 ; 亦 間 接 做 成 ㆕ 五 的 文 理 學 科 嚴 格 分 流 對 擴 寬 學 的 學 習 生 活, 構 成 嚴 重 的 障 礙 不 過, 近 年 各 大 學 已 開 始 逐 步 引 入 新 的 機 制 ( 例 如 : 校 長 推 薦 計 劃 ), 藉 以 更 充 分 考 慮 學 生 非 學 術 範 圍 的 表 現 此 外, 部 分 大 學 的 個 別 學 系 在 收 生 機 制 亦 進 行 了 更 大 程 度 的 改 變, 進 ㆒ 步 擴 闊 收 生 標 準 考 慮 學 生 多 方 面 的 表 現 通 過 進 行 面 試 評 估 學 生 的 溝 通 分 析 應 變 和 與 相 處 等 能 力, 這 些 改 革 是 值 得 支 持 和 認 同 的 已 經 行 之 有 效 的, 如 校 長 推 薦 計 劃, 應 該 盡 快 推 廣 (b) 檢 討 大 學 收 生 機 制 的 考 慮 因 素 為 了 更 切 合 新 時 代 的 才 素 質 要 求, 及 向 小 學 傳 遞 正 確 的 訊 息, 推 動 全 教 育 的 觀 念, 我 們 促 請 各 大 學 全 面 檢 討 現 行 的 收 生 機 制, 並 考 慮 以 的 因 素 : (1) 社 會 需 要 的 轉 變 今 的 社 會, 所 需 要 的 是 善 於 自 學 溝 通 創 新 應 變 組 織 和 勇 於 承 擔 的 通 才 和 專 才, 大 學 的 收 生 機 制, 應 能 選 拔 具 備 這 些 能 力 的 學 生 此 外, 由 於 共 通 能 力 日 益 重 要, 收 生 機 制 應 讓 學 生 在 學 時 有 較 大 選 科 自 主 的 空 間 98

104 (2) 語 文 水 平 的 要 求 大 學 收 生 必 須 維 持 對 學 生 語 文 水 平 的 應 有 要 求, 現 行 的 最 低 要 求 ( 即 在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會 考 英 文 科 目 取 得 合 格 的 規 定 ) 不 應 放 鬆 (3) 對 小 學 教 育 的 影 響 大 學 在 改 革 收 生 機 制 時, 應 注 意 對 小 學 的 影 響 (4) 建 議 的 高 ㆔ 年 學 制 假 如 實 施 在 第 ㆔ 節 提 議 的 高 ㆔ 年 學 制, 並 因 此 改 革 高 末 的 公 開 考 試, 將 會 對 大 學 收 生 改 革 提 供 非 常 有 利 的 環 境 不 過, 在 學 從 ㆓ 加 ㆓ 轉 為 ㆔ 年 制 的 過 程, 大 學 將 需 要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 在 過 渡 期 內, 大 學 將 如 何 考 慮 舊 制 的 七 畢 業 生 和 新 制 高 ㆔ 畢 業 生 的 學 歷? 在 過 渡 期 內 及 以 後, 大 學 的 收 生 總 數 相 對 現 時 會 否 有 所 改 變, 大 學 需 否 訂 定 取 錄 新 舊 高 制 畢 業 生 的 數 比 例? 會 否 鼓 勵 或 要 求 學 生 修 讀 較 寬 闊 的 高 課 程 ( 例 如 : 文 有 理 理 有 文 或 修 讀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等 )? (c) 建 議 的 改 革 方 向 我 們 建 議 各 大 學 制 訂 收 生 準 則 時, 應 充 分 考 慮 學 生 的 全 面 表 現 除 了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外, 各 大 學 可 參 考 以 的 資 料, 藉 以 更 全 面 評 估 學 生 的 整 體 表 現 : 99

105 (1) 學 的 校 內 評 核 報 告 ( 包 括 學 術 及 非 學 術 方 面 的 表 現 ); (2) 由 學 生 自 行 撰 寫 的 履 歷 ; 及 (3) 面 試 表 現 等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十 分 支 持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認 為 這 乃 推 動 小 學 課 程 改 革 及 鼓 勵 全 發 展 的 關 鍵 但 有 部 分 士 認 為, 若 要 考 慮 學 生 的 非 學 術 表 現, 將 ㆒ 定 程 度 減 低 收 生 的 客 觀 性 和 透 明 度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把 課 外 活 動 列 作 大 學 收 生 的 標 準, 對 來 自 基 層 家 庭 的 學 生 並 不 公 平, 因 為 他 們 的 家 長 未 必 有 能 力 負 擔 子 女 參 與 課 外 活 動 的 費 用 我 們 認 同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必 須 同 時 顧 及 公 平 原 則 和 對 社 會 造 成 的 影 響, 並 促 請 大 學 在 進 行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的 時 候, 亦 需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此 外, 各 小 學 亦 須 確 保 每 個 學 生 都 有 機 會 獲 得 全 面 及 均 衡 的 學 習 經 歷, 包 括 參 與 多 元 化 的 課 堂 內 外 的 學 習 活 動 此 外, 有 部 分 士 擔 心 不 同 學 的 校 內 評 核 標 準 可 能 存 在 差 異, 假 若 這 些 評 核 結 果 成 為 大 學 收 生 所 考 慮 的 因 素 之 ㆒, 有 欠 公 平 教 統 會 認 為, 由 於 大 學 收 生 機 制 如 此 重 要, 各 大 學 在 訂 定 收 生 機 制 時, 務 須 兼 顧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的 原 則 ;㆒ 方 面 不 讓 公 開 考 試 成 績 成 為 入 學 的 唯 ㆒ 標 準, 另 ㆒ 方 面 要 照 顧 家 庭 環 境 對 其 他 非 學 術 因 素 的 影 響 教 統 會 深 切 理 解, 為 了 減 少 公 開 考 試 的 負 面 影 響, 校 內 評 估 的 素 質 與 公 信 力, 勢 將 成 為 教 育 改 革 的 ㆒ 個 重 要 課 題 事 實, 世 界 很 多 方 的 大 學 皆 以 學 的 校 內 評 估 作 為 收 生 的 其 ㆒ 個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我 們 相 信, 只 要 大 學 能 夠 加 強 與 學 的 溝 通 以 及 在 收 生 過 程 累 積 經 驗, 將 有 助 了 解 個 別 學 的 評 核 準 則 此 外, 在 推 展 課 程 改 革 的 過 程, 課 程 發 展 處 亦 會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校 內 的 評 估 機 制 100

106 對 於 學 生 在 學 修 讀 科 目 的 規 定 方 面, 教 統 會 建 議 大 學 考 慮 以 的 改 革 方 案 : (1) 高 級 補 充 程 度 ( 高 補 ) 的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有 助 擴 闊 學 生 的 知 識 基 礎 和 培 養 重 要 的 共 通 能 力, 我 們 希 望 大 學 能 夠 對 修 讀 有 關 科 目 的 學 生 予 以 優 先 考 慮 (2) 在 訂 定 收 生 的 科 目 規 定 時, 盡 量 以 高 補 科 目 取 代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科 目, 並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減 少 對 學 生 在 學 所 修 讀 學 科 的 規 定, 讓 學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選 擇 修 讀 橫 跨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的 學 科 由 於 各 大 學 和 學 系, 各 有 不 同 的 重 點 和 要 求, 我 們 促 請 各 大 學 盡 快 改 革 現 行 的 收 生 機 制 及 宣 布 各 學 系 的 收 生 準 則 和 要 求 我 們 亦 希 望 教 資 會 能 夠 與 各 大 學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加 速 有 關 的 改 革 及 在 有 需 要 的 情 況 給 予 協 助 和 配 合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應 增 加 大 學 收 生 的 靈 活 性, 讓 院 校 在 不 減 少 每 年 入 讀 大 學 的 數 的 前 提, 彈 性 在 不 同 級 別 取 錄 新 生, 例 如 取 錄 表 現 優 秀 的 社 區 學 院 或 其 他 專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就 讀 大 學 ㆓ 年 級, 這 樣 大 學 收 生 可 考 慮 的 選 範 圍 便 得 以 擴 闊, 這 將 有 助 提 升 大 學 所 取 錄 學 生 的 質 素 我 們 建 議 教 資 會 與 各 有 關 院 校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修 訂 現 有 的 撥 款 機 制, 讓 院 校 可 享 有 以 的 收 生 彈 性 我 們 亦 建 議 研 究 應 否 讓 個 別 院 校 及 學 系 在 不 用 增 加 公 共 資 源 的 情 況, 收 取 少 量 優 秀 六 學 生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有 部 分 士 認 為 有 關 建 議 會 造 成 混 亂 及 導 致 大 學 爭 奪 優 秀 的 學 生 教 統 會 認 為, 為 了 讓 學 生 更 能 按 能 力 和 個 情 況 調 節 學 習 的 步 伐, 有 需 要 增 加 教 育 體 系 ( 特 別 在 高 及 以 後 階 段 ) 的 靈 活 性 和 彈 性, 假 如 大 學 只 限 於 收 取 小 量 的 六 學 生, 應 不 會 對 整 體 收 生 101

107 情 況 造 成 太 大 影 響, 但 在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前, 需 詳 細 考 慮 實 施 的 機 制 ( 例 如 訂 定 學 系 取 錄 六 學 生 的 限 ) 及 對 各 方 的 影 響 (iv)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為 了 讓 學 生 有 較 大 空 間 按 自 己 的 興 趣 能 力 和 學 習 需 要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學 習 單 元 及 步 伐, 我 們 建 議 大 學 逐 步 推 行 院 校 和 學 系 間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使 學 生 的 選 擇 不 須 再 局 限 於 某 ㆒ 間 院 校 的 某 ㆒ 個 學 系 所 提 供 的 學 習 單 元 而 各 院 校 或 學 系 亦 將 更 能 把 精 力 和 資 源 集 於 自 己 專 長 的 範 疇, 各 自 發 展 卓 越 領 域 假 如 要 實 施 建 議 的 新 高 ㆔ 年 學 制, 大 學 將 會 有 需 要 在 新 高 學 制 的 第 ㆒ 批 學 生 進 入 大 學 前, 實 施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就 大 學 本 科 生 而 言, 由 於 校 園 生 活 及 與 同 學 們 ㆒ 起 學 習 和 相 處 的 經 歷, 對 學 生 素 質 的 培 養 非 常 重 要, 我 們 預 期 在 建 議 的 學 分 制 全 面 建 立 後, 各 本 科 生 在 享 有 較 大 的 選 擇 自 主 空 間 的 同 時, 仍 需 以 ㆒ 間 院 校 為 其 學 習 的 主 要 基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贊 同 建 立 院 校 及 學 系 間 互 通 的 學 分 制, 認 為 可 增 加 學 生 的 選 擇 有 回 應 者 建 議 當 有 關 機 制 全 面 實 施 後, 每 個 學 生 應 於 ㆒ 間 院 校 修 讀 大 部 分 的 學 分 或 核 心 科 目, 而 該 學 生 的 學 位 亦 應 由 該 院 校 頒 發 亦 有 士 指 出, 學 分 互 通 必 須 在 不 影 響 學 術 水 平 的 大 前 提 進 行 大 學 校 長 會 表 示 各 大 學 現 已 設 立 相 類 似 的 學 分 制, 故 此, 學 分 互 通 的 基 本 機 制 經 已 存 在, 而 該 會 的 工 作 小 組 已 向 各 大 學 提 供 有 關 學 分 互 通 的 建 議, 現 正 由 各 院 校 進 行 考 慮 教 資 會 將 跟 進 有 關 的 進 展, 而 該 委 員 會 所 委 託 的 顧 問 亦 已 完 成 ㆒ 項 有 關 其 他 方 所 實 施 的 學 分 互 通 制 的 研 究 教 統 會 很 高 興 見 到 有 關 進 展, 希 望 各 大 學 能 夠 繼 續 努 力, 盡 快 訂 定 和 落 實 學 分 互 通 的 機 制 我 們 亦 希 望 教 資 會 能 盡 快 研 究 如 何 在 撥 款 機 制 作 出 配 合 102

108 (v) 修 讀 年 期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㆒ 般 認 為 增 加 大 學 學 習 年 期 有 助 學 生 體 驗 大 學 生 活 和 鞏 固 學 生 的 基 礎, 但 每 個 課 程 的 實 際 修 讀 年 期 應 按 其 課 程 的 性 質 內 容 實 際 情 況 和 需 要 而 釐 定 高 學 制 若 實 行 ㆔ 年 制, 青 年 將 大 致 提 前 ㆒ 年 進 入 高 等 教 育 ( 常 模 為 十 八 歲 ), 大 學 學 制 必 然 會 把 這 點 作 為 改 革 的 前 提 之 ㆒ 世 界 各, 大 學 學 制 的 年 期, 都 在 經 歷 前 所 未 有 的 變 革 大 致 來 說, 大 都 趨 向 於 將 第 ㆒ 學 位 變 為 短 而 博, 而 將 較 專 業 化 的 學 習 放 在 第 ㆒ 學 位 以 後 教 統 會 相 信, 香 港 的 高 等 院 校, 在 考 慮 大 學 學 制 改 革 的 時 候, 必 然 也 會 符 合 這 種 變 化 的 大 趨 勢 各 大 學 表 示 假 如 要 在 不 影 響 總 學 生 數 的 情 況 實 施 ㆕ 年 制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他 們 的 每 年 經 費 將 需 要 有 所 增 加 但 亦 有 團 體 建 議 應 檢 討 大 學 的 高 經 費 問 題, 並 相 信 在 認 真 解 決 有 關 問 題 後, 香 港 可 在 不 需 要 額 外 資 源 的 情 況 實 施 ㆕ 年 制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我 們 認 為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修 讀 年 期 應 按 其 實 際 需 要 而 釐 定, 無 需 完 全 劃 ㆒ 事 實, 現 時 亦 並 非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都 採 用 相 同 的 修 讀 年 期 我 們 預 期 當 在 第 (iv) 段 建 議 的 學 分 制 得 以 落 實 後, 各 大 學 將 可 以 更 靈 活 訂 定 課 程 的 修 讀 年 期 ; 不 但 每 個 課 程 的 修 讀 年 期 可 能 不 同, 而 每 個 學 生 的 修 讀 步 伐 和 所 需 時 間 亦 可 能 有 別 事 實, 很 多 其 他 方 的 大 學 學 制 都 因 應 社 會 的 變 化, 而 不 斷 進 行 變 革, 香 港 亦 有 必 要 以 嶄 新 的 概 念 和 靈 活 的 方 式, 處 理 有 關 修 讀 年 期 的 問 題 所 以, 即 使 高 實 施 ㆔ 年 制, 教 統 會 認 為 大 學 應 按 照 每 個 課 程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需 要 來 釐 定 修 讀 年 期, 而 無 須 劃 ㆒ 把 所 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轉 為 ㆕ 年 制 現 在 政 府 投 放 於 大 學 的 經 常 性 資 助 已 很 高, 估 計 在 短 期 內 難 以 增 加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教 資 會 與 各 大 學 ㆒ 起 深 入 研 究 是 否 能 夠 在 不 增 加 額 外 經 常 性 政 府 資 助 及 不 影 響 每 年 103

109 入 讀 大 學 的 學 生 數 和 課 程 質 素 的 情 況 實 施 ㆕ 年 制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包 括 研 究 如 何 更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以 及 積 極 引 入 社 會 的 其 他 資 源 在 第 段 提 及 的 教 統 會 工 作 小 組 在 研 究 實 施 ㆔ 年 高 制 的 可 行 性 的 時 候, 將 會 考 慮 以 由 教 資 會 及 大 學 提 供 的 檢 討 結 果 (vi)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大 多 贊 同 應 加 強 大 學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此 外, 有 些 士 建 議 大 學 設 立 文 英 文 及 資 訊 科 技 基 本 評 核 試, 學 生 可 於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期 間 自 行 報 考, 應 考 次 數 不 限, 但 必 須 通 過 有 關 評 核 才 能 獲 取 畢 業 資 格 現 時 各 大 學 均 設 立 自 我 評 審 機 制, 藉 以 保 證 課 程 的 質 素, 這 些 機 制 通 常 亦 包 括 由 校 外 的 專 家 對 有 關 課 程 進 行 評 核 此 外, 教 資 會 由 ㆒ 九 九 七 年 起 已 開 始 對 資 助 院 校 進 行 學 與 教 質 素 保 證 檢 討, 藉 以 協 助 院 校 提 高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的 成 效, 教 資 會 將 於 2002 年 展 開 第 ㆓ 階 段 檢 討 工 作 我 們 認 同 有 關 檢 討 有 助 促 進 大 學 的 質 素 保 證, 並 建 議 教 資 會 與 有 關 院 校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 除 了 對 大 學 的 教 學 過 程 進 行 檢 討 外, 是 否 亦 有 需 要 就 其 教 學 成 效 ( 例 如 畢 業 生 的 水 平 ) 進 行 校 外 評 估? 大 學 應 如 何 加 強 現 有 的 學 校 自 我 評 審 機 制, 藉 以 提 高 質 素 的 保 證? 大 學 的 最 主 要 功 能, 乃 是 培 育 各 方 面 的 優 秀 才 社 會 對 大 學 畢 業 生 都 抱 有 相 當 的 期 望, 希 望 他 們 能 夠 成 為 社 會 的 棟 樑 大 學 有 需 要 就 社 會 士 對 大 學 畢 業 生 質 素 的 關 注 作 出 積 極 的 回 應,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以 確 保 畢 業 生 達 致 應 有 的 水 平 104

110 (vii)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發 展 推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的 其 ㆒ 個 重 要 策 略, 就 是 鼓 勵 創 新 和 促 進 科 技 發 展 要 落 實 這 項 策 略, 香 港 必 須 在 多 個 科 技 知 識 領 域 ( 例 如 : 資 訊 科 技 及 生 物 科 技 等 ) 培 養 專 才, 作 為 推 動 科 技 發 展 的 重 要 支 柱 我 們 建 議 應 增 加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學 額, 培 養 香 港 需 要 的 才, 藉 以 加 強 香 港 長 遠 經 濟 發 展 的 基 礎 此 外, 由 於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有 需 要 加 強 通 識 教 育 和 提 供 更 廣 闊 的 學 習 經 歷, 因 此, 在 培 養 專 才 方 面, 修 課 式 研 究 生 課 程 將 會 擔 當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們 建 議 應 增 加 以 自 負 盈 虧 方 式 提 供 的 修 課 式 研 究 生 課 程 學 額, 讓 更 多 學 習 者 可 在 不 同 專 業 範 疇 / 學 習 領 域 作 較 深 入 的 鑽 研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大 多 認 同 需 要 增 加 研 究 生 課 程 的 學 額 (viii) 鼓 勵 私 立 大 學 / 專 學 院 的 成 立 在 很 多 其 他 方, 私 機 構 參 與 興 辦 大 學 / 專 學 院 非 常 普 遍 在 美 國, 私 立 大 學 佔 整 體 大 學 的 比 例 約 33%; 在 日 本 和 韓 國, 這 比 例 是 74% 這 機 制 提 供 了 很 好 的 渠 道, 讓 社 會 各 界 可 以 為 高 等 教 育 共 同 貢 獻 資 源 和 力 量, 使 之 發 展 得 更 蓬 勃, 讓 更 多 學 生 可 以 受 惠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大 多 贊 同 以 的 建 議, 但 必 須 確 立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但 亦 有 士 認 為, 如 果 大 學 數 目 增 加, 會 使 各 大 學 為 爭 取 學 生 而 降 低 收 生 要 求, 導 致 大 學 生 ㆒ 般 的 質 素 降, 而 在 就 業 市 場 亦 可 能 出 現 供 過 於 求 的 情 況 教 統 會 認 為 增 加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機 會 有 助 提 升 更 多 學 生 的 水 平, 培 養 更 多 優 秀 的 才, 這 對 學 生 本 身 和 整 體 社 會 皆 有 利 事 實,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的 學 額 佔 相 關 口 的 比 例, 遠 遠 低 於 很 多 其 他 方 ( 例 如 : 美 國 英 國 澳 洲 ), 香 港 有 需 要 迎 頭 趕 105

111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可 考 慮 從 以 的 方 向, 鼓 勵 私 立 大 學 / 專 學 院 的 發 展 : (a) 鼓 勵 及 協 助 現 時 具 潛 質 的 私 立 專 學 院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教 育 機 構, 經 過 適 當 的 評 審 過 程, 升 格 為 私 立 大 學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現 正 協 助 樹 仁 學 院 聘 請 香 港 學 術 評 審 局, 為 部 分 擬 議 的 學 位 課 程 進 行 評 審 這 對 促 進 私 立 高 等 院 校 的 發 展, 已 踏 出 了 ㆒ 步 ; (b) 提 供 有 利 的 客 觀 環 境, 藉 以 促 進 新 私 立 大 學 / 專 學 院 的 成 立, 例 如 鼓 勵 海 外 優 秀 的 大 學 在 香 港 設 立 私 立 大 學 等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就 私 立 大 學 在 香 港 的 發 展 訂 定 具 體 的 政 策, 使 香 港 的 高 等 教 育 體 系 趨 向 更 多 元 化 及 更 具 活 力 在 制 定 有 關 的 政 策 時, 政 府 將 需 要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 (a) 私 立 大 學 的 定 義 應 如 何 界 定? (b) 如 何 保 證 私 立 大 學 所 提 供 的 課 程 達 致 應 有 水 平? (c) (d) (e) 在 香 港 成 立 私 立 大 學 將 需 要 經 過 甚 麼 程 序? 是 否 需 要 立 法? 私 立 大 學 應 如 何 定 位? 這 些 院 校 與 現 時 的 公 開 大 學 有 何 分 別? 鑑 於 現 時 香 港 受 資 助 大 學 的 經 費, 除 了 由 學 生 支 付 的 18% 外, 其 餘 全 部 由 政 府 資 助, 私 立 大 學 在 香 港 是 否 有 足 夠 生 存 空 間? 政 府 應 在 那 方 面 提 供 支 援? 106

112 (2) 社 區 學 院 的 概 念 (i) 定 義 社 區 學 院 祗 是 ㆒ 個 概 念, 它 泛 指 具 以 ㆒ 項 或 以 功 能 的 教 育 機 構 : (a) (b) (c) 為 學 習 者 提 供 大 學 以 外 另 ㆒ 個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途 徑, 而 這 個 途 徑 在 某 程 度 亦 可 與 大 學 接 軌 ; 為 學 習 者 提 供 機 會, 讓 未 能 通 過 正 規 教 育 取 得 學 學 歷 的 士, 可 以 有 第 ㆓ 次 機 會 進 修 ; 及 提 供 各 類 型 的 學 習 機 會, 幫 助 學 習 者 獲 取 技 能 和 資 歷, 藉 以 提 高 其 就 業 的 條 件 學 生 在 選 讀 課 程 的 時 候, 必 須 留 意 有 關 課 程 的 質 素 ( 例 如 是 否 已 經 過 適 當 的 評 審 ) 及 是 否 被 有 關 機 構 ( 例 如 大 學 或 僱 主 等 ) 認 可 而 機 構 本 身 亦 有 責 任 向 申 請 者 提 供 以 的 資 料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應 鼓 勵 更 多 以 社 區 學 院 模 式 運 作 的 院 校 的 成 立 (ii) 運 作 原 則 社 區 學 院 的 運 作 模 式, 應 具 備 以 的 特 點 : (a) 寬 進 嚴 出 : 相 對 於 大 學, 社 區 學 院 的 收 生 準 則 應 較 為 寬 鬆, 讓 更 多 有 志 的 士, 可 按 能 力 修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但 與 此 同 時, 社 區 學 院 亦 必 須 採 取 嚴 謹 的 質 素 保 證 機 制, 確 保 取 得 學 歷 的 學 生 達 到 應 有 的 水 平, 這 亦 有 助 爭 取 僱 主 專 業 團 體 和 大 學 承 認 有 關 的 學 歷 107

113 (b) (c) (d) 靈 活 的 學 習 模 式 : 社 區 學 院 應 盡 量 採 用 靈 活 學 習 模 式 ( 例 如 : 以 講 課 小 組 討 論 共 同 完 成 作 業 網 學 習 及 函 授 模 式 等 ), 讓 學 生 可 按 自 己 的 個 情 況 和 學 習 需 要 選 擇 進 修 的 模 式 彈 性 修 業 期 : 社 區 學 院 應 採 用 靈 活 的 機 制 ( 例 如 : 學 分 制 ), 讓 學 生 可 按 個 情 況 能 力 和 學 習 需 要, 選 擇 進 修 的 步 伐 多 渠 道 的 資 助 : 社 區 學 院 的 財 政 來 源 可 以 來 自 多 方 面, 例 如 私 機 構 慈 善 教 育 基 金 非 牟 利 機 構 及 學 費 收 入 等, 讓 社 會 可 以 更 廣 泛 參 與 貢 獻 教 育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大 多 贊 同 社 區 學 院 應 由 不 同 渠 道 獲 取 運 作 的 經 費, 使 這 個 體 系 的 發 展 可 更 迅 速 及 具 靈 活 性 (iii) 推 動 社 區 學 院 的 發 展 我 們 鼓 勵 以 各 有 關 界 別 / 機 構, 積 極 參 與 推 動 社 區 學 院 的 發 展, 藉 以 為 學 習 者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會 : (a) 政 府 : 訂 定 適 切 的 政 策, 提 供 有 利 的 客 觀 環 境, 藉 以 鼓 勵 社 區 學 院 的 發 展 在 推 動 建 立 學 歷 互 通 和 質 素 保 證 的 機 制, 政 府 亦 可 擔 當 促 進 者 的 角 色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已 進 ㆒ 步 擴 大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的 範 圍, 以 涵 蓋 註 冊 學 校 或 認 可 機 構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專 業 或 教 育 課 程, 使 有 志 進 修 的 士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而 失 去 接 受 持 續 教 育 的 機 會 此 外, 政 府 亦 可 考 慮 為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員 提 供 資 助, 鼓 勵 進 修, 及 為 以 社 區 學 院 模 式 運 作 的 院 校 在 開 辦 初 期 ( 例 如 在 設 置 校 舍 ) 提 供 協 助 108

114 (b) 大 學 (c) 專 學 院 (d) 其 他 界 別 / 機 構 : 對 合 資 格 社 區 學 院 所 頒 發 的 學 歷 給 予 適 當 認 可, 並 考 慮 取 錄 在 社 區 學 院 獲 得 優 異 成 績 的 學 生 及 適 當 豁 免 學 生 修 讀 部 分 學 習 單 元 : 現 時 正 在 提 供 各 類 型 學 以 程 度 課 程 的 教 育 機 構, 亦 可 考 慮 提 供 社 區 學 院 模 式 的 課 程 : 我 們 鼓 勵 其 他 各 有 關 界 別 / 機 構, 以 各 種 形 式 積 極 支 持 和 推 動 社 區 學 院 的 發 展 (3) 持 續 教 育 我 們 將 於 第 五 節 綜 合 討 論 香 港 的 持 續 教 育 ( 包 括 學 以 程 度 的 課 程 )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有 關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實 施 院 校 互 通 學 分 制 和 更 改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修 讀 年 期 等 問 題, 將 由 教 資 會 及 有 關 院 校 負 責 進 ㆒ 步 研 究 和 落 實 我 們 建 議 在 教 統 會 成 立 小 組, 跟 進 如 何 促 進 大 學 與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 例 如 社 區 學 院 和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等 ) 的 銜 接, 並 深 入 研 究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所 需 解 決 的 問 題 和 擬 定 具 體 的 方 案 這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應 包 括 教 統 局 教 統 會 教 資 會 職 訓 局 及 其 他 有 關 機 構 的 代 表 109

115 第 五 節 : 持 續 教 育 如 前 文 所 述, 面 對 這 個 新 的 社 會 環 境, 我 們 對 持 續 教 育 的 需 求 較 以 往 更 為 殷 切 持 續 教 育 可 發 揮 以 的 功 能 : (1) 幫 助 學 習 者 發 揮 潛 能, 提 升 個 素 質 (2) 幫 助 學 習 者 獲 取 最 新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在 瞬 息 萬 變 和 日 趨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體 系 維 持 競 爭 力 (3) 讓 學 習 者 有 機 會 獲 取 所 需 的 學 術 專 業 或 職 業 培 訓 的 資 歷, 藉 以 滿 足 個 的 訴 求 和 工 作 的 需 要 持 續 教 育 的 現 況 過 去 數 年, 持 續 教 育 發 展 迅 速, 參 與 提 供 持 續 教 育 的 機 構 無 論 在 數 目 和 規 模 皆 不 斷 擴 展 根 據 政 府 去 年 進 行 的 ㆒ 項 調 查 顯 示, 於 去 年 六 月 至 本 年 五 月 期 間, 由 不 同 機 構 提 供 的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共 有 超 過 ㆒ 萬 ㆓ 千 多 項, 而 修 讀 次 則 超 過 五 十 五 萬 這 個 教 育 範 疇 主 要 由 市 場 機 制 主 導, 運 作 模 式 靈 活 而 多 元 化 ; 課 程 的 設 計 以 學 習 者 的 需 求 為 主 要 考 慮 ; 內 容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涵 蓋 學 術 專 業 職 業 培 訓 及 個 發 展 等 不 同 領 域, 這 正 好 反 映 社 會 士 對 持 續 教 育 的 不 同 需 要 現 時, 持 續 教 育 的 發 展 令 鼓 舞, 我 們 預 期 這 個 範 疇 未 來 在 整 體 終 身 學 習 體 系 將 會 擔 當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持 續 教 育 的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公 眾 普 遍 認 同 應 促 進 持 續 教 育 的 發 展, 營 造 有 利 的 環 境, 鼓 勵 每 個 終 身 學 習 部 分 士 更 就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的 方 法 提 供 建 議, 我 們 經 考 慮 這 些 意 見 後, 建 議 持 續 教 育 在 現 有 的 良 好 基 礎, 朝 以 的 方 向 發 展 : 110

116 (1) 靈 活 開 放 持 續 教 育 應 繼 續 朝 向 靈 活 和 多 元 化 的 方 向 發 展, 因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和 學 習 者 的 需 要, 調 節 課 程 的 內 容 和 模 式, 以 滿 足 不 同 社 會 士 的 終 身 學 習 需 要 (2) 建 立 質 素 保 證 與 學 歷 認 可 及 互 通 機 制 如 前 文 所 提 及, 質 素 保 證 和 學 歷 認 可,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為 了 讓 學 習 者 可 以 按 自 己 的 興 趣 能 力 及 個 計 劃,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的 學 習 途 徑, 而 他 們 透 過 不 同 渠 道 及 學 習 模 式 取 得 的 資 格, 亦 可 以 獲 得 適 當 的 認 可, 我 們 建 議 應 發 展 ㆒ 個 涵 蓋 不 同 持 續 及 正 規 教 育 / 專 業 / 職 業 培 訓 課 程 的 資 歷 互 認 和 互 通 機 制 這 個 資 歷 架 構 應 具 備 以 的 特 點 : (i) (ii) 質 素 保 證 開 放 及 多 元 化 : 設 立 完 善 的 學 歷 評 審 / 確 認 機 制 ( 例 如 : 由 被 認 可 的 評 審 機 構 負 責 評 核 / 確 認 不 同 課 程 所 頒 發 的 資 歷 水 平 ) : 資 歷 階 梯 有 不 同 的 出 入 點, 容 許 學 習 者 自 由 進 出 (iii) 具 可 攜 性 (iv) 靈 活 互 通 : 學 習 者 即 使 未 能 ㆒ 次 過 完 成 整 個 課 程, 仍 可 按 已 完 成 的 學 習 單 元 取 得 適 當 的 資 歷, 而 在 將 來 繼 續 進 修 時 亦 會 得 到 適 當 的 認 可 : 從 不 同 途 徑 取 得 的 資 歷 可 以 互 通, 學 習 者 可 根 據 學 習 需 要 在 原 有 的 資 歷 基 礎 轉 到 另 ㆒ 個 學 習 途 徑 (v) 以 學 習 成 果 為 主 要 考 慮 : 學 習 者 以 不 同 形 式 ( 包 括 從 工 作 或 其 他 生 經 歷 ) 所 累 積 的 學 習 成 果, 亦 應 得 到 適 當 的 認 可 111

117 (3) 在 工 作 場 所 的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工 作 點 亦 是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理 想 場 在 ㆒ 些 海 外 國 家, 這 概 念 已 促 成 ㆒ 種 新 類 型 持 續 教 育 的 興 起 : 由 僱 主 和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推 行 的 工 作 為 本 學 習 計 劃, 值 得 香 港 持 續 教 育 界 探 索 (4) 持 續 教 育 國 際 化 本 港 的 持 續 教 育 應 繼 續 邁 向 國 際 化, 加 強 與 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合 作, 為 學 習 者 提 供 本 港 欠 缺 的 專 科 課 程, 並 讓 本 港 汲 取 外 其 他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的 寶 貴 經 驗 和 專 業 知 識 (5) 配 合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互 聯 網 和 網 教 育 的 發 展 對 全 球 的 持 續 教 育 帶 來 重 大 挑 戰 香 港 的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應 利 用 新 科 技, 進 ㆒ 步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此 外 持 續 教 育 在 幫 助 學 習 者 獲 取 這 方 面 的 最 新 知 識 和 技 能, 亦 應 擔 當 越 來 越 重 要 的 角 色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有 士 提 出 應 重 視 資 訊 年 代 所 衍 生 的 問 題, 加 強 對 青 少 年 的 心 智 教 育 (6) 資 源 的 承 擔 持 續 學 習 乃 是 ㆒ 個 不 斷 提 升 個 的 素 質 知 識 和 能 力 的 過 程, 所 以 持 續 學 習 的 資 源 承 擔, 基 本 應 該 維 持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不 過, 推 動 持 續 學 習 亦 是 整 體 社 會 的 責 任, 所 以 我 們 非 常 鼓 勵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例 如 僱 主 專 業 團 體 和 不 同 的 社 會 團 體 等, 為 持 續 學 習 提 供 力 和 財 政 的 支 援 而 對 於 ㆒ 些 缺 乏 經 濟 條 件 及 基 本 的 持 續 學 習 和 就 業 能 力 的 士, 包 括 由 於 經 濟 轉 型 而 失 去 就 業 能 力 的 士, 政 府 需 考 慮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協 助 他 們 持 續 進 修 ( 例 如 提 供 再 培 訓 的 機 會 ), 提 升 學 習 和 就 業 能 力 我 們 認 為 這 對 社 會 的 和 諧 和 穩 定 非 常 重 要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大 多 認 同 以 建 議 的 原 則 112

118 除 了 以 的 發 展 方 向 外,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部 分 士 建 議 探 討 以 的 問 題 : (1) 應 否 及 如 何 規 管 持 續 教 育? (2) 持 續 教 育 的 師 資 問 題 ; (3) 如 何 促 進 有 效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 包 括 設 施 和 才 )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4) 如 何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和 通 過 傳 播 媒 界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5) 如 何 協 助 長 者 婦 女 初 以 輟 學 者 新 來 港 士 及 具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士 持 續 進 修? (6) 如 何 鼓 勵 在 職 士 進 修, 不 斷 提 升 個 的 知 識 和 能 力, 及 促 進 個 發 展? 我 們 認 為 以 的 問 題 值 得 探 討, 並 建 議 教 統 會 將 設 立 的 專 責 小 組 在 研 究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時 候,㆒ 併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全 社 會 動 員,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我 們 建 議 社 會 各 界 在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可 擔 當 以 的 角 色 : 政 府 為 持 續 教 育 的 發 展 提 供 有 利 的 客 觀 環 境, 並 統 籌 各 有 關 界 別 ( 例 如 :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學 術 評 審 機 構 專 業 團 體 僱 主 等 ), 共 同 推 動 持 續 教 育 政 府 現 正 鼓 勵 各 提 供 職 業 培 訓 的 機 構, 合 作 發 展 互 通 的 資 歷 階 梯 這 對 發 展 全 面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來 說, 已 踏 出 第 ㆒ 步,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繼 續 聯 同 各 有 關 界 別, 進 ㆒ 步 推 動 建 立 ㆒ 個 更 全 面 的 學 歷 認 可 機 制 113

119 實 施 優 惠 措 施 ( 例 如 : 提 供 免 入 息 審 查 的 低 息 貸 款 和 稅 項 減 免 等 ), 藉 以 鼓 勵 社 會 士 持 續 進 修 協 助 弱 勢 社 群 ( 例 如 : 有 經 濟 困 難 和 教 育 水 平 較 低 的 學 習 者 ) 持 續 進 修, 藉 以 提 高 生 活 素 質 以 身 作 則, 鼓 勵 及 方 便 員 工 持 續 進 修 僱 主 為 僱 員 提 供 學 習 / 培 訓 機 會 ( 包 括 機 構 內 部 訓 練 ), 並 適 當 提 供 休 假 和 資 助 等, 鼓 勵 僱 員 持 續 進 修 與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 專 業 團 體 共 同 協 作, 互 相 交 流 培 訓 素 材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為 社 會 士 提 供 高 質 素 和 切 合 實 際 需 要 的 持 續 學 習 機 會 與 政 府 僱 主 專 業 團 體 和 各 個 行 業 通 力 合 作, 協 助 各 行 業 了 解 本 身 的 培 訓 需 要, 並 掌 握 力 市 場 最 新 的 資 料, 以 協 助 ㆒ 些 舊 式 或 小 型 行 業 更 新 志 願 / 社 區 團 體 利 用 廣 泛 的 社 區 網 絡, 為 基 層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的 資 訊 和 輔 導 服 務 為 社 區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和 活 動, 以 引 發 市 民 的 學 習 興 趣 資 歷 評 審 機 構 與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政 府 僱 主 及 專 業 團 體 等 共 同 研 究 如 何 建 立 ㆒ 個 靈 活 互 通 的 學 術 資 格 評 審 及 認 可 架 構, 藉 以 把 不 同 持 續 進 修 機 構 所 開 辦 不 同 程 度 和 類 型 的 課 程 聯 繫 起 來, 提 高 學 歷 的 可 攜 性 和 可 轉 移 性 114

120 專 業 團 體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學 習 機 會, 鼓 勵 會 員 持 續 進 修 建 立 工 作 經 驗 認 可 機 制, 讓 具 備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的 學 員 可 免 修 部 分 專 業 課 程 與 其 他 有 關 界 別 合 作 建 立 全 面 性 的 資 歷 認 可 機 制 傳 媒 幫 助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的 觀 念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的 最 新 資 訊, 並 協 助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渠 道 ( 包 括 設 立 教 育 電 視 台 和 教 育 網 絡 服 務 等 ) 具 體 建 議 (1) 設 立 持 續 教 育 專 責 小 組 在 今 次 整 體 教 育 制 度 的 檢 討 當, 對 於 持 續 教 育 的 範 疇, 我 們 主 要 就 未 來 發 展 的 大 方 向 作 出 建 議, 至 於 進 ㆒ 步 的 跟 進 工 作, 教 統 會 將 會 設 立 ㆒ 個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有 關 持 續 教 育 的 政 策 和 具 體 措 施 ( 例 如 : 如 何 協 同 各 有 關 界 別 促 進 全 面 學 歷 認 可 機 制 的 建 立 ),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2) 設 立 持 續 進 修 資 料 庫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剛 完 成 搜 集 有 關 在 本 港 舉 辦 的 持 續 進 修 課 程 的 最 新 資 料, 並 已 設 立 持 續 進 修 資 料 庫 網 站, 為 有 志 進 修 士 提 供 快 捷 方 便 的 途 徑, 搜 尋 適 合 個 興 趣 和 程 度 的 課 程 我 們 非 常 支 持 有 關 的 措 施, 並 建 議 廣 泛 聯 絡 各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 例 如 : 勞 工 處 教 育 署 升 學 輔 導 組 等 ) 及 有 關 組 織 ( 例 如 : 青 少 年 心 志 願 服 務 團 體 等 ), 鼓 勵 他 們 善 用 這 網 站 提 供 的 資 訊, 輔 助 有 需 要 士 找 尋 適 合 自 己 的 進 修 課 程 115

121 (3) 設 立 終 身 學 習 心 我 們 建 議 應 鼓 勵 持 續 教 育 機 構 或 社 會 服 務 團 體, 利 用 現 有 社 區 資 源 ( 包 括 社 區 心 ), 設 立 涵 蓋 教 學 設 施 圖 書 館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自 修 場 所 及 諮 詢 服 務 的 終 身 學 習 心, 藉 以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此 外,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 公 共 機 構 ( 例 如 : 學 校 社 區 會 堂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及 語 文 教 育 機 構 等 ), 可 考 慮 以 收 回 額 外 開 支 的 方 式, 讓 持 續 教 育 院 校 及 學 習 者 使 用 他 們 的 課 室 演 講 室 及 圖 書 館 (4) 支 持 持 續 進 修 的 措 施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已 進 ㆒ 步 擴 大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的 範 圍, 以 涵 蓋 註 冊 學 校 非 本 大 學 及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培 訓 機 構 等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專 業 或 教 育 課 程, 使 有 志 進 修 的 士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而 失 去 接 受 持 續 教 育 的 機 會 我 們 支 持 有 關 的 措 施, 並 建 議 由 在 第 (1) 段 提 及 的 專 責 小 組 進 ㆒ 步 研 究 其 他 協 助 學 習 者 持 續 進 修 的 措 施 116

122 第 九 章 : 實 施 策 略 9.1 教 育 改 革 是 ㆒ 項 龐 大 而 複 雜 的 改 善 工 程, 恰 當 的 實 施 策 略, 是 今 次 成 功 的 關 鍵 要 確 保 這 次 改 革 能 順 利 及 有 效 推 行,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以 的 策 略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9.2 我 們 建 議 按 以 的 考 慮 因 素, 訂 定 實 施 改 革 建 議 的 先 後 次 序 : (1) 迫 切 性 : 問 題 的 嚴 重 程 度 ; (2) 重 要 性 : 對 改 善 教 育 質 素 推 動 全 發 展 和 終 身 學 習 所 能 夠 發 揮 的 作 用 ; (3) 可 行 性 : 實 施 有 關 建 議 的 先 決 條 件 已 經 具 備 ; (4) 邏 輯 性 : 實 施 各 項 建 議 的 先 後 次 序 必 須 合 乎 邏 輯 9.3 根 據 以 的 考 慮 因 素, 我 們 建 議 應 優 先 推 行 以 的 改 革 項 目 : 改 革 ㆒ 學 位 分 派 機 制 ; 改 革 小 ㆒ 學 位 分 派 機 制 ; 改 革 大 學 收 生 ; 改 革 小 學 課 程 ; 改 善 現 有 的 公 開 考 試 ; 推 行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和 加 強 拔 尖 保 底 措 施 ;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質 素 ; 提 升 校 長 及 教 師 的 專 業 水 平 ; 增 加 高 及 以 程 度 的 學 習 機 會 117

123 循 序 漸 進 9.4 對 於 改 動 較 大 的 環 節 ( 例 如 ㆒ 派 位 機 制 ), 我 們 建 議 分 階 段 逐 步 進 行 ;㆒ 則 可 讓 各 參 與 者 較 容 易 適 應 轉 變 ;㆓ 則, 在 過 渡 期 間, 可 以 監 察 進 行 情 況, 如 察 覺 有 任 何 問 題 出 現, 可 及 早 作 出 調 整 或 補 救 重 點 試 行 9.5 至 於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發 展 及 牽 涉 面 較 廣 的 環 節 ( 例 如 : 課 程 改 革 ), 我 們 建 議 把 不 同 的 重 要 項 目, 首 先 在 部 分 條 件 較 為 成 熟 的 學 校 作 重 點 試 行, 然 後 把 成 功 經 驗 推 廣 到 其 他 學 校 持 續 監 察 及 期 檢 討 9.6 教 育 統 籌 局 負 責 統 籌 教 育 改 革 的 執 行 工 作, 並 定 期 向 教 統 會 報 進 展 情 況 我 們 在 每 個 階 段 完 結 後 將 會 作 期 檢 討,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適 當 的 調 整 如 涉 及 重 大 的 變 動, 我 們 定 必 諮 詢 公 眾 的 意 見 統 籌 及 協 調 各 方 工 作 9.7 為 了 有 效 協 調 各 項 改 革 措 施,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將 會 設 立 ㆒ 個 由 多 位 富 經 驗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組 成 的 協 調 小 組, 負 責 與 不 同 界 別 協 調 和 溝 通, 務 求 使 教 育 改 革 的 各 項 措 施 能 夠 順 利 和 有 效 推 展, 並 收 集 對 改 革 實 施 情 況 的 意 見, 然 後 向 政 府 反 映, 以 便 政 府 盡 早 作 出 適 當 的 跟 進 9.8 教 統 局 及 教 統 會 將 繼 續 統 籌 各 主 要 教 育 諮 詢 組 職 及 協 調 其 他 有 關 政 府 部 門, 以 確 保 各 方 推 行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能 夠 與 教 育 改 革 互 相 配 合 9.9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士 大 多 贊 同 以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推 行 教 育 改 革, 並 認 為 必 須 同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為 學 校 和 教 師 提 供 支 援, 教 育 改 革 才 能 夠 真 正 帶 動 教 育 質 素 的 提 升 亦 有 118

124 士 建 議 加 強 與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互 動, 共 同 制 定 試 驗 和 落 實 新 課 程 我 們 非 常 認 同 以 的 意 見, 然 而, 支 援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配 套 措 施 固 然 重 要, 但 社 會 各 界 別 的 支 持 和 參 與, 包 括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積 極 投 入, 亦 非 常 關 鍵 119

125 第 十 章 : 資 源 策 略 10.1 教 育 既 能 幫 助 提 升 個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更 可 以 為 社 會 的 繁 榮 和 進 步 創 造 條 件,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果 將 惠 及 社 會 每 ㆒ 個 教 育 是 ㆒ 項 投 資, 而 不 是 開 支 要 實 踐 教 育 改 革, 必 須 投 入 額 外 資 源 如 能 有 效 運 用 資 源, 這 項 投 資 對 整 體 社 會 的 回 報, 將 遠 遠 超 過 我 們 所 付 出 的 成 本 10.2 要 成 功 推 展 教 育 改 革, 必 須 先 訂 定 恰 當 的 資 源 策 略, 使 各 項 關 鍵 的 改 革 措 施 得 以 盡 快 落 實, 及 確 保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能 夠 發 揮 最 大 的 成 效 現 在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10.3 政 府 ㆒ 直 以 來 對 教 育 都 非 常 重 視, 並 且 在 財 政 作 出 了 很 大 的 承 擔, 教 育 現 時 是 政 府 開 支 最 大 的 項 目, 佔 整 體 經 常 性 開 支 超 過 五 分 之 ㆒, 總 額 達 ㆕ 百 五 十 億 元, 相 等 於 本 生 產 總 值 的 百 分 之 ㆕ 相 對 之, 個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佔 整 體 教 育 開 支 則 不 足 百 分 之 十, 這 比 例 低 於 很 多 其 他 方 在 德 國, 這 比 例 是 22% (1) ; 澳 洲 則 有 約 18% (2) 10.4 現 時, 投 放 在 各 教 育 階 段 的 公 共 資 源 比 例 如 : 學 前 及 小 學 階 段 22.9% 學 階 段 33.3% 學 以 後 階 段 34.7% 其 他 9.1% 10.5 為 了 支 持 今 次 的 教 育 改 革, 政 府 在 2000/01 財 政 年 度 的 預 算 已 預 留 八 億 元, 作 為 推 行 改 革 的 優 先 項 目 之 用 除 了 推 行 教 育 改 革 外, 政 府 亦 將 會 繼 續 進 行 各 項 已 承 諾 的 教 育 新 措 施 ( 例 如 : 小 學 全 (1) 1995 數 據 (2) 1995 數 據 資 料 來 源 : Education at a Glance OECD Indicators

126 日 制, 資 訊 科 技 的 應 用 和 增 加 受 訓 及 持 有 學 位 的 教 師 ), 而 這 些 措 施 亦 需 要 動 用 大 量 的 額 外 資 源 例 如 : 於 2000/01 及 2001/02 學 年, 政 府 將 會 每 年 增 加 1,640 個 學 位 教 席, 以 期 於 2001/02 學 年 達 致 小 學 學 位 教 師 佔 所 有 小 學 教 師 百 分 之 ㆔ 十 五 的 目 標, 這 將 需 每 年 增 加 約 五 億 元 經 常 公 共 開 支 此 外, 政 府 亦 將 於 2000/01 年 增 設 100 個 資 訊 科 技 統 籌 員, 及 於 未 來 兩 年 增 設 超 過 300 個 教 席, 以 協 助 推 動 資 訊 科 技 的 應 用 統 籌 圖 書 館 服 務 及 推 行 文 和 英 文 廣 泛 閱 讀 計 劃 等, 這 將 需 每 年 增 加 約 1 億 3,000 萬 元 經 常 公 共 開 支 政 府 亦 將 會 於 2000/01 至 2002/03 學 年 內 增 建 54 所 小 學, 以 達 致 在 2002 年 9 月 有 60% 小 學 學 生 可 於 全 日 制 小 學 就 讀 的 目 標, 這 將 需 53 億 元 非 經 常 開 支 及 每 年 增 加 約 5 億 7,000 萬 元 經 常 公 共 開 支 10.6 由 於 政 府 現 時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佔 公 共 開 支 的 比 例 已 相 當 高, 而 將 來 仍 要 推 行 多 項 需 龐 大 額 外 資 源 的 新 措 施, 所 以 實 在 有 需 要 訂 定 ㆒ 個 適 切 的 資 源 策 略, 除 了 更 有 效 運 用 現 在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外, 更 需 要 善 用 其 他 的 社 會 資 源 要 使 教 育 改 革 得 以 全 面 落 實, 社 會 各 界, 特 別 是 學 習 者 本 身, 必 須 願 意 作 出 更 大 的 承 擔 建 議 的 資 源 策 略 (1) 訂 定 策 略 的 原 則 10.7 我 們 建 議 按 照 以 的 原 則, 擬 定 這 次 教 育 改 革 的 資 源 策 略 : (i) 群 策 群 力, 共 同 承 擔 10.8 教 育, 不 單 是 社 會 的 集 體 投 資, 更 加 是 學 習 者 的 個 投 資 ; 教 育 的 成 果 可 以 惠 及 社 會 每 ㆒ 個, 特 別 是 學 習 者 本 身 所 以, 社 會 及 個 同 樣 應 該 為 教 育 改 革 作 出 承 擔 (ii) 優 先 考 慮 基 礎 教 育 需 要 10.9 政 府 投 放 在 教 育 的 資 源, 首 要 是 保 障 社 會 有 足 夠 的 條 件, 讓 所 有 適 齡 的 兒 童 都 達 到 ㆒ 定 的 教 育 程 度, 以 期 幫 助 每 個 融 入 社 會, 有 效 工 作, 積 極 生 活, 和 不 斷 121

127 學 習 而 幼 兒 及 小 學 階 段, 是 幫 助 學 生 建 立 穩 固 的 終 身 學 習 基 礎 的 關 鍵 時 期 所 以, 政 府 對 教 育 資 源 的 承 擔, 應 首 要 重 基 礎 教 育, 而 額 外 公 共 資 源 的 運 用 應 該 優 先 考 慮 小 學 及 學 前 教 育 的 需 要, 例 如 為 幼 兒 機 構 及 小 學 的 校 長 及 教 師 提 供 培 訓 機 會 和 專 業 支 援, 協 助 小 學 教 師 減 輕 工 作 量, 推 行 學 校 課 程 改 革 及 改 良 學 習 評 估 機 制 等 至 於 高 等 教 育 方 面, 現 在 投 放 於 大 學 的 公 共 資 源, 已 佔 政 府 整 體 教 育 開 支 約 ㆔ 分 之 ㆒ 估 計 在 短 期 內 很 難 進 ㆒ 步 增 加 對 大 學 的 經 常 性 資 助 我 們 鼓 勵 各 院 校 積 極 研 究 更 靈 活 和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的 方 法, 以 及 積 極 引 入 社 會 的 其 他 資 源 事 實, 在 世 界 很 多 其 他 方, 私 機 構 的 資 助 是 大 學 經 費 的 ㆒ 個 重 要 來 源 政 府 已 進 ㆒ 步 擴 大 免 入 息 審 查 貸 款 計 劃 的 範 圍, 以 涵 蓋 註 冊 學 校 非 本 大 學 及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培 訓 機 構 等 在 香 港 開 辦 的 專 業 或 教 育 課 程, 使 有 志 進 修 的 士 不 會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而 失 去 接 受 持 續 教 育 的 機 會 政 府 亦 可 考 慮 為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學 員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鼓 勵 進 修 (iii) 重 提 高 學 與 教 成 效 額 外 的 公 共 資 源 應 優 先 運 用 於 有 助 提 升 學 與 教 成 效 的 改 革 措 施 ( 例 如 有 助 提 高 校 長 及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為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及 各 種 有 效 的 拔 尖 保 底 措 施 等 ) (2) 需 要 額 外 資 源 的 改 革 項 目 在 我 們 建 議 於 未 來 ㆔ 年 內 開 展 的 改 革 措 施, 以 的 項 目 將 需 要 額 外 的 資 源 : 教 育 階 段 改 革 / 配 套 措 施 幼 兒 教 育 為 現 職 幼 稚 園 校 長 及 幼 兒 心 主 任 提 供 培 訓 提 高 幼 師 入 職 要 求 所 引 致 學 費 津 貼 開 支 的 增 加 為 幼 師 提 供 培 訓 提 高 幼 稚 園 師 生 比 例 的 規 定 122

128 教 育 階 段 小 學 及 學 階 段 為 教 師 提 供 培 訓 為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減 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改 革 / 配 套 措 施 設 立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推 行 課 程 改 革 加 強 拔 尖 保 底 措 施 (3) 運 用 資 源 的 策 略 我 們 建 議 按 以 的 資 源 策 略, 實 施 教 育 改 革 (i) 善 用 現 在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公 共 資 源 政 府 現 時 已 投 放 大 量 的 公 共 資 源 於 教 育 的 範 疇, 我 們 建 議 應 研 究 更 有 效 運 用 現 有 資 源 的 方 法, 整 合 現 存 活 動, 去 蕪 存 菁, 藉 以 騰 出 資 源 作 推 行 改 革 / 配 套 措 施 之 用 此 外, 亦 需 要 重 整 校 內 分 工 和 工 作 流 程, 以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善 用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支 援 改 革 措 施 的 開 支 (ii) 善 用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社 會 很 多 界 別 ( 包 括 : 青 少 年 服 務 組 織 制 服 團 體 體 育 團 體 藝 術 文 化 組 織 專 業 團 體 各 類 志 願 團 體 等 ) 對 支 援 教 育 都 非 常 熱 心, 現 時 已 有 不 少 社 會 服 務 組 織 協 助 學 校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例 如 舉 辦 各 類 型 的 研 討 會 工 作 坊 訓 練 營 等,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領 袖 才 能 自 我 情 緒 管 理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與 溝 通 及 相 處 的 態 度 和 能 力 以 及 發 展 體 藝 的 潛 能 等 而 各 類 服 務 社 會 的 活 動 更 有 助 培 養 學 生 的 品 德 及 對 社 會 的 承 擔 我 們 建 議 學 校 應 善 用 這 些 界 別 所 提 供 的 力 和 財 政 資 源 123

129 此 外, 亦 有 不 少 商 界 的 組 織 / 士, 對 支 持 教 育 非 常 熱 心, 除 了 協 助 為 學 生 提 供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學 習 經 歷 ( 例 如 讓 學 生 參 觀 不 同 範 疇 的 商 業 機 構 及 提 供 獲 取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的 機 會 等 ) 外, 亦 樂 意 提 供 財 政 的 支 援, 所 以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及 各 類 型 教 育 機 構 善 用 商 界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形 式 的 支 援 學 校 亦 可 以 盡 量 利 用 各 類 型 的 公 共 / 社 區 設 施 ( 例 如 :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以 及 各 類 型 的 學 習 資 源 心 等 ), 提 高 教 學 的 成 效 家 長 在 支 援 教 育, 可 擔 當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與 家 長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家 長 可 以 為 學 校 提 供 才 和 財 政 的 支 援, 為 學 生 提 供 全 面 而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經 歷 及 適 當 的 輔 導 和 幫 助 事 實, 現 時 不 少 家 長 投 放 大 量 資 源 在 子 女 的 補 習 費 舞 蹈 班 和 音 樂 班 費 購 買 考 試 練 習 等 費 用, 他 們 如 能 把 部 分 投 入 學 校 的 教 育, 加 強 學 生 的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這 對 他 們 的 子 女 將 有 更 大 裨 益 我 們 深 信, 許 多 家 長 願 意 投 入 資 源, 讓 子 女 享 有 更 高 質 素 的 教 育, 我 們 建 議 應 提 供 途 徑, 讓 他 們 為 學 校 教 育 貢 獻 資 源 和 力 量 在 世 界 很 多 其 他 方, 家 長 / 學 習 者 在 承 擔 教 育 開 支 的 比 例, 遠 較 香 港 為 高 我 們 建 議 應 考 慮 香 港 高 以 學 費 佔 開 支 的 比 例 是 否 應 作 適 當 的 調 整 鼓 勵 社 會 參 與 辦 學, 推 動 私 立 大 學 專 學 院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的 發 展, 提 供 渠 道 讓 社 會 各 界 為 教 育 作 出 貢 獻 (iii) 增 加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政 府 現 時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佔 本 生 產 總 值 約 百 分 之 ㆕ 由 於 教 育 對 香 港 的 未 來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影 響, 教 育 質 素 的 改 善 對 整 體 社 會 有 很 大 裨 益,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增 加 投 放 於 教 育 的 資 源 124

130 10.15 在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不 少 界 別 都 表 示 樂 意 支 援 教 育, 而 不 少 私 機 構 亦 視 配 合 教 育 改 革 促 進 教 育 質 素 的 提 升 為 企 業 的 公 民 責 任, 此 外, 亦 有 不 少 家 長 表 示 願 意 為 學 校 提 供 協 助, 共 同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為 他 們 子 女 的 教 育 獻 ㆒ 分 力, 我 們 對 這 些 回 應 感 到 非 常 鼓 舞 與 此 同 時, 有 些 士 建 議 政 府 應 制 定 橫 跨 數 年 的 教 育 財 政 計 劃, 但 同 時 保 持 靈 活 性, 在 有 需 要 時 增 加 撥 款 此 外, 有 些 士 建 議 政 府 應 進 ㆒ 步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減 少 每 班 數 或 增 加 師 生 比 例, 以 減 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讓 他 們 提 高 教 學 的 效 能 就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有 以 的 觀 點 : 教 學 的 成 效 受 很 多 因 素 所 影 響, 包 括 學 校 內 的 學 與 教 文 化 課 程 的 編 排 測 驗 考 試 的 頻 密 程 度 教 學 工 作 的 安 排 及 非 教 學 職 員 手 是 否 足 夠 等 我 們 知 道 有 部 分 學 校 已 採 用 彈 性 的 課 程 編 排 方 式, 合 併 課 節, 增 加 每 節 的 時 間 及 同 時 減 少 節 數,㆒ 方 面 可 提 高 學 習 的 成 效, 另 ㆒ 方 面 可 減 省 教 師 備 課 的 時 間 此 外, 刪 除 過 量 的 考 試 和 測 驗 可 增 加 學 生 的 學 習 空 間, 並 減 少 教 師 批 改 試 卷 的 時 間, 因 此 亦 有 助 減 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香 港 的 小 學 師 生 比 例 ㆒ 般 是 1:22, 而 學 的 師 生 比 例 則 ㆒ 般 是 1:19 這 比 例 並 不 遜 色 於 我 們 的 鄰 近 國 家 [ 例 如 : 星 加 坡 ( 小 學 :1:25; 學 :1:20) (3) 南 韓 ( 小 學 :1:27; 學 : 1:21)] (3) 由 此 可 見, 我 們 不 能 把 教 育 的 質 素 與 師 生 比 例 簡 單 劃 等 號 另 ㆒ 方 面, 每 班 數 並 不 單 袛 取 決 於 教 師 手, 亦 是 受 制 於 課 室 設 施 的 客 觀 條 件 要 大 幅 度 減 少 每 班 數, 將 需 要 興 建 龐 大 數 目 的 校 舍, 在 香 港 現 時 的 情 況 有 很 大 實 際 困 難 (3) 1998 年 數 據, 資 科 來 源 : A Comparison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Situation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th Eleven Selected Economics, 2000 Edition, Census & Statistics Department, Hong Kong. 125

131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已 計 劃 在 預 留 作 進 行 教 改 措 施 的 八 億 元 經 常 性 經 費, 撥 出 五 億 元 給 小 學, 作 增 聘 額 外 手 或 僱 用 服 務 之 用, 藉 以 減 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讓 他 們 可 更 專 注 於 提 高 教 學 成 效 的 工 作, 例 如 課 程 發 展 提 升 學 生 的 語 文 水 平 及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需 要 等 我 們 呼 籲 各 學 校 以 靈 活 的 方 式, 善 用 這 些 資 源, 例 如 增 聘 行 政 員 減 輕 教 師 的 非 教 學 工 作 等, 為 教 師 創 造 空 間 校 長 在 編 配 教 學 及 非 教 學 工 作, 如 能 作 出 適 當 的 安 排, 並 簡 化 工 作 流 程 和 減 省 不 必 要 的 工 作, 對 減 輕 教 師 的 工 作 量 亦 可 以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126

132 第 十 ㆒ 章 : 各 方 的 配 合 11.1 教 育 改 革 是 ㆒ 項 對 社 會 影 響 深 遠 的 龐 大 工 作, 社 會 大 眾 普 遍 希 望 這 次 改 革 能 夠 真 正 帶 動 學 與 教 的 改 進, 使 整 體 學 生 的 知 識 能 力 水 平 和 素 質 都 得 以 提 升 然 而, 單 靠 政 府 及 社 會 部 分 士 的 參 與 絕 對 不 足 夠 要 實 踐 教 育 改 革 的 願 景, 社 會 整 體 必 須 在 實 際 行 動 積 極 支 持 和 配 合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11.2 前 教 育 工 作 者 ( 包 括 校 長 和 教 師 ) 是 教 育 改 革 成 功 的 關 鍵 物 教 育 改 革 的 其 ㆒ 個 目 的 是 讓 他 們 鬆 綁 自 主, 有 更 大 空 間 去 發 揮 專 業 精 神, 貢 獻 社 會 (i) 校 長 和 教 師 角 色 的 轉 變 11.3 隨 社 會 不 斷 轉 變,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亦 有 所 變 更 今, 每 個 都 需 要 有 更 高 的 自 我 建 構 知 識 和 迅 速 掌 握 新 的 概 念 和 技 能 的 能 力 在 這 個 新 的 環 境, 我 們 亦 需 要 有 更 高 的 品 德 與 文 化 修 養 及 對 社 會 的 擔, 才 能 迎 接 不 斷 湧 現 的 新 挑 戰 及 享 受 更 高 質 素 的 生 活, 並 且 使 香 港 成 為 ㆒ 個 更 民 主 文 明 具 氣 質 及 姿 采 的 大 都 會 所 以, 校 長 和 教 師 在 教 育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亦 有 以 的 轉 變 : 從 知 識 的 傳 授 者 轉 變 為 學 生 建 構 知 識 的 啟 發 者 從 課 程 的 推 行 者 轉 變 為 校 本 課 程 發 展 的 參 與 者 從 政 策 的 執 行 者 轉 變 為 改 革 的 主 導 和 貢 獻 者 (ii) 校 長 和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11.4 要 迎 接 以 角 色 的 轉 變, 校 長 和 教 師 必 須 : 積 極 進 取, 終 身 學 習 ; 提 高 專 業 水 平 ; 提 高 使 命 感 127

133 辦 學 團 體 11.5 辦 學 團 體 對 香 港 教 育 作 出 了 很 大 貢 獻 展 望 未 來, 在 促 進 辦 學 多 元 化 和 學 生 的 全 發 展, 辦 學 團 體 將 會 擔 當 更 重 要 的 角 色 隨 教 育 署 進 ㆒ 步 把 權 力 放 給 學 校, 辦 學 團 體 將 肩 負 更 大 的 責 任,, 引 領 其 轄 的 學 校 按 其 辦 學 理 想 發 展 各 自 的 特 色, 及 妥 善 運 用 公 帑 故 此 需 要 提 高 其 管 理 質 素, 並 在 校 董 會 內 增 加 學 校 體 系 內 有 關 士 的 參 與, 共 同 辦 好 教 育 此 外, 為 了 促 進 學 生 的 全 面 發 展, 學 校 將 需 要 為 學 生 提 供 更 多 元 化 的 全 方 位 學 習 經 歷, 這 將 需 要 社 會 士 更 大 的 支 持 和 參 與 辦 學 團 體 如 能 在 辦 學 方 針 和 資 源 給 予 學 校 大 力 的 支 持, 教 育 改 革 將 可 達 致 更 顯 著 的 成 效 學 生 11.6 作 為 學 習 的 主 翁, 學 生 必 須 充 分 掌 握 每 ㆒ 個 學 習 的 機 會, 採 取 主 動, 多 思 考 多 發 問 多 溝 通 多 協 作 多 參 與 多 嘗 試 多 體 驗, 從 而 建 構 真 正 屬 於 自 己 的 知 識, 培 養 各 方 面 的 能 力 及 提 升 個 的 素 質, 為 未 來 的 生 活 工 作 及 終 身 學 習 奠 穩 固 的 基 礎 家 長 11.7 父 母 是 學 生 最 親 近 和 信 靠 的, 他 們 的 觀 念 和 適 當 輔 導,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態 度 和 成 效 起 關 鍵 作 用 他 們 可 從 以 幾 方 面 幫 助 學 生 更 有 效 學 習 : (i) (ii) 在 觀 念 確 立 對 終 身 學 習 和 全 發 展 的 重 視, 並 通 過 身 教 和 言 教, 引 發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不 斷 學 習 的 觀 念 與 及 良 好 的 品 德 ; 與 學 校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和 合 作, 了 解 學 生 的 社 群 生 活 和 學 習 需 要, 並 在 家 給 予 適 當 的 輔 導 ; (iii) 積 極 參 與 校 本 管 理, 推 動 教 育 質 素 的 提 高 ; 128

134 (iv) 為 學 校 提 供 力 和 財 政 的 支 援, 為 教 師 減 輕 工 作 量 及 協 助 學 校 改 善 推 行 全 教 育 的 客 觀 條 件 政 府 11.8 要 確 保 教 育 改 革 能 夠 落 實, 政 府 現 正 開 展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 (i)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使 命 感 及 積 極 性, 包 括 : 提 供 適 切 的 培 訓 機 會 ( 包 括 網 課 程 ); 設 立 教 學 資 源 資 料 庫 ; 聯 絡 師 訓 機 構 提 供 配 合 教 改 的 課 程 ; 推 動 區 教 師 交 流 計 劃 ;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階 梯 ; 籌 備 建 立 教 學 專 業 議 會 ; 要 求 各 公 營 學 校 於 2001/02 學 年 完 結 前 設 立 教 師 考 績 管 理 制 度 ; 整 合 現 有 的 教 署 手 及 資 源, 為 學 校 及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並 協 助 減 輕 教 師 工 作 量 (ii) 提 升 校 長 領 導 學 校 改 革 的 能 力 和 積 極 性, 包 括 : 提 供 適 切 的 培 訓 機 會 ; 推 動 建 立 校 長 交 流 網 絡 (iii) 加 強 推 廣 拔 尖 保 底 及 處 理 學 生 不 同 能 力 的 措 施 (iv) 加 強 家 長 教 育 和 推 動 家 長 與 學 校 合 作, 例 如 : 加 強 家 校 合 作 事 宜 委 員 會 在 推 動 家 長 教 育 和 家 校 合 作 的 角 色 ; 推 動 發 展 家 長 教 育 區 心 ; 通 過 育 嬰 院 及 健 康 院 等 渠 道, 加 強 對 家 長 的 支 援, 提 供 有 關 幼 兒 教 育 的 資 料 和 舉 辦 有 關 的 講 座 和 交 流 活 129

135 動, 以 幫 助 家 長 了 解 幼 兒 的 成 長 過 程 和 需 要 ;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校 本 管 理 ; 政 府 如 能 以 身 作 則, 鼓 勵 及 方 便 員 工 參 與 家 長 日 學 校 開 放 日 家 長 教 師 會 等 活 動, 將 可 以 鼓 勵 其 他 機 構 效 法 (v) 調 動 各 方 力 量, 推 動 建 立 支 援 教 育 的 網 絡 (vi) 加 速 改 善 校 舍 設 施, 特 別 是 那 些 未 符 合 標 準 水 平 的 學 校 設 施 教 育 諮 詢 組 織 11.9 負 責 就 不 同 教 育 範 疇 提 供 意 見 的 諮 詢 組 織, 必 須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確 保 各 方 面 ( 例 如 語 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及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等 ) 教 育 政 策 和 措 施 與 教 育 改 革 方 向 ㆒ 致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師 訓 機 構 肩 負 培 養 教 師 才 的 任 務, 它 們 必 須 : (i) 不 斷 更 新 培 訓 課 程 內 容, 藉 以 提 高 其 適 切 性, 幫 助 校 長 和 教 師 掌 握 實 踐 教 育 改 革 所 需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 (ii) 參 與 設 計 和 發 展 課 程 的 工 作 ; (iii) 就 新 的 教 學 法 進 行 研 究, 並 與 課 程 發 展 處 及 先 導 學 校 就 課 程 改 革 的 重 要 項 目, 進 行 重 點 式 試 驗 計 劃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可 繼 續 從 以 幾 方 面 配 合 教 育 改 革 : (i) 鼓 勵 學 校 及 其 他 申 請 提 交 有 助 推 動 和 落 實 教 育 改 革 的 建 130

136 議 ; (ii) 幫 助 促 進 各 小 學 學 大 學 師 訓 機 構 和 其 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合 作, 這 些 成 功 經 驗, 可 為 教 育 改 革 提 供 重 要 的 實 踐 基 礎 ; (iii) 資 助 由 教 師 主 導 的 校 本 計 劃, 進 ㆒ 步 提 升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自 信, 透 過 經 驗 交 流 與 傳 播, 促 進 教 師 專 業 水 平 的 提 高 其 他 界 別 教 育 的 功 能, 主 要 是 幫 助 每 個 達 致 全 發 展, 為 社 會 作 育 英 才, 使 社 會 更 繁 榮 更 進 步 而 社 會 各 界 有 責 任 為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作 出 貢 獻, 為 教 育 提 供 支 援 (i) 青 少 年 服 務 團 體 制 服 團 體 文 化 藝 術 組 織 體 育 團 體 專 業 團 體 等 可 為 學 校 提 供 才 和 資 源,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化 和 更 富 趣 味 的 學 習 生 活, 幫 助 學 生 發 展 個 性 掌 握 生 活 的 技 能 擴 闊 視 野 提 升 個 的 素 質 及 培 養 對 社 會 的 承 擔 ; (ii) 除 了 協 助 為 學 生 提 供 與 職 業 相 關 的 學 習 經 歷 ( 例 如 讓 學 生 參 觀 不 同 範 疇 的 商 業 機 構 及 提 供 獲 取 實 際 工 作 經 驗 的 機 會 等 ) 外, 我 們 鼓 勵 商 界 組 織 / 士 為 教 育 提 供 財 政 專 業 技 術 及 其 他 資 源 的 支 援, 並 鼓 勵 及 方 便 員 工 參 加 與 家 校 合 作 和 家 長 教 育 有 關 的 活 動 ; (iii) 我 們 鼓 勵 社 會 各 界 參 與 辦 學, 推 動 私 立 大 學 社 區 學 院 私 立 學 校 及 直 資 學 校 的 發 展, 為 教 育 作 出 貢 獻 131

137 第 十 ㆓ 章 : 總 結 12.1 教 育 改 革, 為 現 在, 更 為 將 來 社 會 正 不 斷 轉 變, 教 育 改 革 已 刻 不 容 緩 諮 詢 期 間 社 會 各 界 的 積 極 參 與 為 教 改 燃 點 了 希 望, 要 實 踐 改 革 的 願 景, 現 在 是 付 諸 實 際 行 動 的 時 候, 希 望 社 會 每 ㆒ 份 子, 都 作 出 應 有 的 承 擔, 為 教 改 出 ㆒ 分 力 12.2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訂 定 具 體 的 教 育 改 革 成 效 的 指 標, 以 便 在 教 育 改 革 實 施 ㆒ 段 時 間 後, 可 從 多 方 面 評 估 改 革 的 成 效, 這 些 資 料 亦 可 為 各 項 期 及 後 期 檢 討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考 132

138 附 錄 I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及 參 與 教 育 制 度 檢 討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教 育 統 籌 委 員 會 主 席 : 梁 錦 松 議 員, GBS, JP 副 主 席 : 王 永 平 先 生, GBS, JP ( 至 ㆓ 年 七 月 止 ) 羅 范 椒 芬 女 士, JP ( 由 ㆓ 年 七 月 起 ) 委 員 : 程 介 明 教 授, SBS, JP 程 德 智 女 士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 蔡 張 杭 仙 女 士, BBS, JP 利 定 昌 先 生, JP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 戴 希 立 先 生, BBS, JP 麥 桂 圃 先 生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 楊 啟 彥 先 生, JP 黃 金 蓮 修 女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 鄭 慕 智 先 生, JP 黃 沛 棠 先 生, JP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 張 文 光 先 生 楊 綱 凱 教 授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 顧 爾 言 先 生, SBS, JP 余 黎 青 萍 女 士, JP ( 至 ㆒ 九 九 八 年 十 ㆒ 月 ) 梁 君 彥 先 生, JP 鄭 維 健 博 士, JP ( 至 ㆒ 九 九 九 年 ㆒ 月 ) 田 北 辰 先 生, BBS, JP 羅 范 椒 芬 女 士, JP ( 至 ㆓ 年 五 月 ) 楊 耀 忠 先 生 許 美 德 教 授 ( 由 ㆒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起 ) 曹 啟 樂 先 生, MH ( 由 ㆒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起 ) 鍾 宇 平 教 授 ( 由 ㆒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起 ) 楊 翠 珍 女 士 ( 由 ㆒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起 ) 林 李 翹 如 博 士, JP ( 由 ㆒ 九 九 九 年 ㆓ 月 起 ) 張 建 宗 先 生, JP ( 由 ㆓ 年 六 月 起 ) 幼 兒 及 基 礎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㆔ 以 後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主 席 : 戴 希 立 先 生, BBS, JP 主 席 : 程 介 明 教 授, SBS, JP 委 員 : 陳 榮 光 先 生, MH 委 員 : 陳 嘉 琪 博 士 馮 碧 儀 女 士 蔡 熾 昌 先 生 許 美 德 教 授 鍾 宇 平 教 授 韓 孝 述 先 生 黎 澤 倫 先 生 李 慧 靈 女 士 黎 樹 濠 先 生, MH 田 北 辰 先 生, BBS, JP 林 李 翹 如 博 士, JP 狄 志 遠 先 生 李 愛 蓮 女 士 蔡 香 生 先 生 譚 萬 鈞 博 士 黃 均 瑜 先 生 謝 錦 添 先 生 容 曾 莘 薇 女 士 謝 伯 開 先 生, MH 黃 謂 儒 先 生 黃 玉 山 教 授 丘 日 謙 先 生, MH 英 汝 興 先 生 I - 1

139 幼 兒 教 育 小 組 主 席 : 許 美 德 教 授 委 員 : 陳 鄭 蘊 玉 女 士 程 德 智 女 士 朱 鄧 麗 娟 女 士 劉 笑 顏 女 士 李 慧 靈 女 士 陸 趙 鈞 鴻 博 士 戴 希 立 先 生 譚 鎮 傑 先 生 狄 志 遠 先 生 曾 甘 秀 雲 女 士 楊 翠 珍 女 士 學 校 教 育 目 標 小 組 主 席 : 韓 孝 述 先 生 委 員 : 陳 榮 光 先 生, MH 蔡 國 光 先 生 馮 碧 儀 女 士 李 傑 江 先 生 李 愛 蓮 女 士 彭 敬 慈 博 士 譚 鎮 傑 先 生 譚 萬 鈞 博 士 鄧 惠 雄 先 生 蔡 香 生 先 生 黃 均 瑜 先 生 楊 立 門 先 生, JP 全 方 位 學 習 小 組 主 席 : 張 國 華 先 生 委 員 : 陳 德 恒 先 生 陳 德 明 先 生 黎 培 榮 先 生 林 漢 堅 先 生 莫 漢 輝 先 生 譚 鎮 傑 先 生 黃 英 琦 女 士 胡 潔 英 女 士 丘 日 謙 先 生, MH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小 組 主 席 : 陳 榮 光 先 生, MH 委 員 : 侯 傑 泰 博 士 林 樊 潔 芳 女 士 李 傑 江 先 生 李 國 生 先 生 李 思 薌 博 士 梁 兆 強 先 生 潘 忠 誠 先 生 譚 萬 鈞 博 士 黃 謂 儒 先 生 楊 立 門 先 生, JP I - 2

140 特 殊 教 育 小 組 主 席 : 容 曾 莘 薇 女 士 委 員 : 區 美 蘭 女 士 陳 鄭 蘊 玉 女 士 周 陸 瑩 珮 女 士 顧 兆 敏 先 生 林 湘 雲 先 生 劉 文 碩 先 生 梁 桂 玲 小 姐 梁 民 安 博 士 凌 劉 月 芬 女 士 吳 仰 明 先 生 狄 志 遠 先 生 曾 甘 秀 雲 女 士 容 家 駒 先 生 王 嘉 穎 女 士 小 ㆒ 及 ㆒ 學 位 分 配 機 制 檢 討 小 組 主 席 : 戴 希 立 先 生, BBS,JP 委 員 : 鄭 文 耀 先 生 張 文 光 先 生 蔡 張 杭 仙 女 士, BBS, JP 馮 文 正 先 生 許 俊 炎 先 生 梁 貫 成 博 士 盧 鋼 鍇 先 生 譚 萬 鈞 博 士 曾 榮 光 教 授 曹 啟 樂 先 生, MH 黃 英 琦 女 士 黃 均 瑜 先 生 黃 謂 儒 先 生 楊 立 門 先 生, JP 高 教 育 小 組 主 席 : 鍾 宇 平 教 授 委 員 : 程 介 明 教 授, SBS, JP 陳 嘉 琪 博 士 陳 德 恒 先 生 韓 孝 述 先 生 李 愛 蓮 女 士 譚 萬 鈞 博 士 丘 日 謙 先 生, MH 高 等 教 育 小 組 主 席 : 黃 玉 山 教 授 委 員 : 程 介 明 教 授, SBS, JP 林 李 翹 如 博 士, JP 廖 約 克 博 士, JP 莫 民 雄 博 士 楊 綱 凱 教 授 持 續 教 育 小 組 主 席 : 黃 傑 雄 先 生 委 員 : 陳 卓 禧 先 生 程 介 明 教 授, SBS, JP 蔣 麗 莉 博 士 方 光 怡 先 生 鄺 勝 仕 先 生 劉 大 輝 先 生 梁 啟 力 先 生 馬 逸 邦 先 生 沈 雪 明 博 士 游 紹 永 博 士 葉 偉 光 先 生 I - 3

141 附 錄 II 課 程 改 革 的 關 鍵 項 目 (1)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1. 德 育 及 公 民 教 育 在 培 養 學 生 的 全 發 展 擔 當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它 涵 蓋 的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包 括 品 德 健 康 生 活 可 持 續 發 展 ( 例 如 環 保 ) 和 對 國 家 及 社 會 的 感 情 和 承 擔 等 多 方 面 的 價 值 觀 的 培 養 2. 價 值 觀 的 培 養 首 要 是 為 學 生 提 供 適 切 的 環 境 和 學 習 經 歷, 讓 學 生 從 生 活 體 驗 探 索 和 思 考, 逐 步 領 悟 做 的 道 理 及 建 立 自 己 的 價 值 觀 在 這 個 過 程, 社 會 學 校 及 家 庭 的 環 境 對 學 生 的 感 染 起 最 關 鍵 的 作 用,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身 教 比 言 教 更 為 重 要 3. 在 提 供 德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的 學 習 經 歷 方 面, 多 元 化 的 生 活 體 驗 比 說 教 式 的 教 授 方 法 更 具 成 效 學 校 應 透 過 課 堂 內 外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習 活 動, 在 各 學 習 領 域 內 適 當 滲 透 德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的 元 素, 並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方 面 的 生 活 體 驗, 包 括 社 會 服 務 聯 課 活 動 及 到 香 港 具 教 育 意 義 的 點 或 國 內 進 行 考 察 等 此 外, 我 們 鼓 勵 推 動 校 內 的 學 生 組 織 活 動, 以 培 養 學 生 的 組 織 能 力 和 領 導 才 能 學 校 亦 可 與 不 同 類 型 的 服 務 團 體, 例 如 制 服 團 體 青 少 年 服 務 團 體 及 文 化 組 織 等, 合 作 舉 辦 全 方 位 學 習 活 動,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待 和 處 事 的 正 確 態 度, 建 立 正 面 的 價 值 觀 和 積 極 的 生 觀, 培 養 公 民 意 識 及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的 承 擔 4. 在 推 動 德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政 府 應 擔 當 支 援 者 的 角 色, 除 了 在 資 源 提 供 協 助 之 外, 亦 應 搜 集 推 行 德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的 成 功 經 驗, 有 系 統 通 過 不 同 的 有 效 渠 道 ( 例 如 互 聯 網 或 製 作 錄 影 帶 等 ) 向 全 港 學 校 推 廣, 及 推 動 和 聯 繫 社 會 不 同 機 構 共 同 協 作, 推 動 建 立 支 援 學 校 的 網 絡, 並 為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的 資 料, 讓 學 校 按 學 生 的 需 要 設 計 適 合 的 德 育 和 公 民 教 育 的 學 習 活 動 此 外, 校 風 和 家 教 對 學 生 品 德 的 培 養 非 常 重 要 II - 1

142 (2)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5. 樂 於 學 習 的 態 度, 是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動 力 培 養 這 種 態 度 的 其 ㆒ 個 有 效 途 徑, 就 是 培 養 學 生 的 閱 讀 興 趣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積 極 推 廣 閱 讀 風 氣, 培 養 學 生 從 閱 讀 學 習, 並 參 考 以 幾 個 要 點 : (a) (b) 培 養 閱 讀 興 趣 的 關 鍵, 在 於 提 供 ㆒ 個 可 引 發 學 生 對 學 習 產 生 興 趣 的 環 境, 例 如 善 用 校 內 和 公 共 圖 書 館 的 資 源, 鼓 勵 學 生 按 個 興 趣, 廣 泛 閱 讀 橫 跨 不 同 領 域 的 各 類 讀 物 及 通 過 不 同 媒 體 提 供 的 資 訊 ( 包 括 互 聯 網 ) 為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輔 導, 包 括 尋 找 閱 讀 資 源 的 途 徑 閱 讀 的 方 法 以 及 從 閱 讀 建 構 知 識 和 進 行 思 考 及 分 析 (c) 鼓 勵 家 長 陪 同 學 生 ㆒ 起 閱 讀,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輔 導 (d) (e) 重 讓 學 生 從 閱 讀 獲 得 樂 趣 和 培 養 學 習 能 力, 不 應 要 求 學 生 提 交 過 多 的 閱 讀 報 告, 以 免 加 重 他 們 的 功 課 負 擔, 和 降 低 他 們 對 閱 讀 的 興 趣 鼓 勵 學 生 與 同 學 們 分 享 閱 讀 的 心 得 和 感 受, 這 亦 有 助 培 養 學 生 的 表 達 和 溝 通 能 力 (3) 專 題 研 習 (project learning) 6. 專 題 研 習 是 指 就 特 定 的 題 目 進 行 探 究, 題 目 可 由 教 師 或 學 生 自 行 訂 定 研 習 的 工 作 可 由 個 別 學 生 獨 自 進 行 或 多 個 學 生 合 作 進 行 專 題 研 習 有 助 提 升 學 習 能 力 和 擴 闊 學 習 領 域, 發 掘 學 生 興 趣 和 潛 能, 及 從 學 習 過 程, 掌 握 問 題 的 重 心 運 用 不 同 領 域 的 知 識 和 從 多 角 度 看 問 題, 發 展 高 層 次 的 思 考 能 力 ( 例 如 : 批 判 性 思 維 創 作 及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 以 及 培 養 與 別 溝 通 和 合 作 的 能 力 及 自 學 的 態 度 7. 我 們 鼓 勵 學 校 適 當 以 專 題 研 習 的 形 式, 幫 助 學 生 培 養 多 方 面 的 知 識 能 力 和 態 度, 並 參 考 以 的 要 點 : II - 2

143 (a) (b) (c) 專 題 研 習 的 過 程 與 結 果 同 樣 重 要, 教 師 應 向 學 生 提 供 輔 導, 幫 助 他 們 透 過 參 與 研 習 的 過 程 培 養 在 第 6 段 提 及 的 能 力 和 態 度 教 師 應 觀 察 學 生 在 研 習 過 程 的 表 現, 向 他 們 提 供 意 見 和 鼓 勵, 幫 助 他 們 改 進 和 盡 量 發 揮 潛 質 教 師 可 以 以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的 表 現, 作 為 評 估 學 生 全 面 表 現 和 進 展 的 參 考 (4)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8. 資 訊 科 技 的 適 當 運 用, 可 大 大 提 高 學 與 教 的 效 能, 例 如 : 教 師 可 通 過 互 聯 網 獲 取 豐 富 的 教 學 素 材 和 有 關 支 援 教 學 的 設 施 和 服 務 的 資 料 此 外, 教 師 更 可 輔 導 學 生 自 行 在 互 聯 網 搜 集 學 習 的 資 料, 利 用 電 腦 科 技 以 更 生 動 和 具 體 的 方 式 幫 助 學 生 了 解 ㆒ 些 概 念 和 知 識 所 以, 通 過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可 有 助 提 升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培 養 探 索 和 創 新 的 精 神, 以 及 幫 助 學 生 掌 握 ㆒ 些 抽 象 或 較 難 以 其 他 方 式 表 達 的 概 念, 而 最 終 的 目 的 是 幫 助 學 生 終 身 自 學 我 們 促 請 學 校 加 強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適 當 協 助 教 師 和 學 生 提 高 學 與 教 的 成 效 II - 3

144 附 錄 III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具 體 建 議 學 生 評 估 1. 我 們 建 議 學 生 評 估 應 具 以 的 特 點 : (a) 評 估 性 質 : (b) 評 估 模 式 : (c) 評 估 時 間 : (d) 評 估 範 圍 : (e) 評 估 內 容 : 為 診 斷 和 改 善 學 生 學 習 而 設, 屬 於 低 風 險 及 自 願 性 質 的 測 試 計 劃 材 料 由 央 提 供, 學 校 自 行 執 行 評 估 和 管 理 有 關 跟 進 工 作 採 電 腦 輔 助 及 互 動 調 適 模 式 (computerized adaptive testing mode) 來 處 理 測 試 內 容 的 選 擇 和 組 合 施 行 評 估 評 分 記 錄 及 分 析 結 果 等 工 作 學 校 可 按 校 內 教 學 的 進 程 在 整 個 學 年 裏 按 需 要 施 行 測 試 及 重 測 初 步 的 目 標 是 評 估 由 小 ㆒ 至 ㆔ 文 英 文 及 數 學 ㆔ 個 學 習 領 域 在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逐 步 把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推 展 至 其 他 學 習 領 域, 例 如 體 育 我 們 建 議 在 全 面 推 行 英 數 的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後,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逐 步 擴 展 至 其 他 學 習 領 域 與 課 程 內 容 關 係 密 切, 並 涵 蓋 學 校 課 程 內 的 主 要 項 目 例 如 每 個 學 習 範 疇 會 列 明 評 估 哪 些 主 要 評 估 項 目, 教 師 可 因 應 施 教 進 度 選 取 對 應 的 項 目, 安 排 學 生 參 加 評 估 (f) 題 目 形 式 : 包 括 多 樣 化 的 題 目 形 式, 並 配 以 多 媒 體 的 科 技 設 計 除 了 學 生 評 估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測 試 外, 政 府 亦 應 為 學 校 提 供 充 足 的 課 業 範 例, 供 教 師 參 考, 使 評 估 的 形 式 更 多 樣 化 III - 1

145 (g) 評 分 : (h) 配 套 : 每 科 須 設 定 基 本 水 平 的 標 準 該 標 準 須 由 專 家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社 會 士 共 同 制 定 並 提 供 標 準 參 照 式 的 評 分 結 果, 以 顯 示 學 生 能 否 掌 握 不 同 學 習 領 域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以 及 是 否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輔 以 增 益 及 輔 導 材 料, 以 發 揮 拔 尖 保 底 的 功 用 這 些 材 料 應 設 計 為 切 合 個 別 學 生 需 要 的 練 習, 學 生 可 在 教 師 的 指 導 或 提 示 進 行 自 我 練 習 和 評 估 (i) 家 長 參 與 : 為 協 助 家 長 參 與 輔 助 學 生 學 習, 建 議 學 校 可 考 慮 透 過 電 子 媒 介 ( 例 如 設 立 學 校 網 頁,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資 料 ) 給 家 長 提 供 兩 方 面 的 資 料 :㆒ 是 學 生 的 學 習 進 度, 但 只 限 於 標 準 參 照 式 的 資 料, 即 學 生 是 否 在 其 學 習 領 域 達 到 基 本 水 平, 而 非 分 數 或 名 次 ㆓ 是 ㆒ 些 輔 導 材 料 及 指 示, 使 家 長 可 以 在 家 協 助 其 子 女 補 足 其 表 現 未 達 水 平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而 教 師 和 家 長 也 可 互 相 溝 通, 增 加 對 學 生 學 習 進 度 的 了 解 (j) 資 料 的 使 用 權 : 不 同 層 面 的 應 按 其 需 要 享 有 不 同 程 度 的 使 用 權 央 系 統 伺 服 器 的 資 料 應 只 有 某 些 校 方 委 任 的 行 政 員 才 有 權 取 得, 以 便 他 們 管 理 和 施 行 學 生 評 估 計 劃 ; 學 校 管 理 層 亦 可 以 取 閱 校 內 的 評 估 資 料, 以 評 鑑 課 程 的 成 效 至 於 個 別 教 師, 他 們 可 取 得 其 施 教 學 生 的 資 料 ; 而 家 長 則 可 取 得 其 子 女 的 紀 錄 及 輔 導 材 料 系 統 評 估 2. 我 們 建 議 系 統 評 估 應 具 以 的 特 點 : (a) 評 估 性 質 : 是 央 統 籌 的 測 試, 在 小 ㆔ 小 六 及 ㆔ 級 別 舉 行, 學 校 必 須 參 加 測 試 只 作 學 校 層 面 和 全 港 性 的 分 析 III - 2

146 (b) 評 估 模 式 : 由 於 測 試 內 容 的 涵 蓋 面 必 須 較 為 全 面, 可 採 用 抽 樣 方 式, 讓 學 生 應 考 不 同 的 試 題, 藉 以 較 全 面 反 映 全 港 學 校 在 英 數 領 域 的 表 現 此 外, 每 所 學 校 每 年 接 受 的 評 估 項 目 可 作 輪 流 更 迭, 使 受 評 估 的 範 圍 更 為 廣 闊 (c) 評 估 管 理 : 由 央 統 籌, 學 校 協 作 長 遠 來 說, 系 統 評 估 計 劃 也 應 採 電 腦 輔 助 及 互 動 模 式 ; 短 期 內 則 可 能 仍 須 採 紙 筆 模 式 (d) 評 估 時 間 : 於 學 年 終 結 時 測 試 小 六 測 試 則 在 派 位 結 果 公 佈 之 後 舉 行 (e) 評 估 範 圍 : 最 初 為 英 數 ㆔ 個 學 習 領 域, 再 按 需 要 逐 步 擴 展 至 其 他 學 習 領 域 (f) 評 估 內 容 : 以 學 生 評 估 所 訂 定 的 評 估 範 疇 為 藍 本, 從 選 擇 適 合 用 作 央 評 估 而 又 具 代 表 性 的 項 目 作 為 評 估 範 圍 (g) 題 目 形 式 : 形 式 及 題 型 須 與 學 生 評 估 互 相 吻 合 由 於 系 統 評 估 與 學 生 評 估 的 評 估 範 圍 是 ㆒ 致 的, 在 系 統 評 估 使 用 過 的 題 目, 可 以 在 學 生 評 估 計 劃 重 用, 以 增 強 兩 項 評 估 的 相 關 性 (h) 評 分 : 題 目 須 經 標 準 化, 使 系 統 評 估 數 據 可 以 與 學 生 評 估 的 數 據 相 比 較, 亦 可 作 跨 年 比 較 (i) 資 料 的 使 用 : 系 統 評 估 的 基 本 目 標 是 改 善 學 校 的 課 程 和 教 學, 個 別 學 校 的 評 估 資 料 是 供 學 校 自 我 評 估 之 用, 所 以 校 董 會 包 括 家 長 應 可 獲 得 有 關 資 料 個 別 學 校 的 成 績 不 應 以 排 列 名 次 的 形 式 出 現 教 育 署 應 協 助 學 校 分 析 和 應 用 有 關 資 料, 並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幫 助 學 校 推 行 改 善 措 施 III - 3

147 附 錄 IV 直 屬 及 聯 繫 學 校 制 度 1. 在 現 存 的 制 度,㆒ 般 而 言 直 屬 學 校 在 減 除 留 班 和 10% 自 行 分 配 學 位 後, 可 保 留 餘 學 額 的 85% 給 予 其 直 屬 小 學 的 第 ㆒ ㆓ 及 ㆔ 派 位 組 別 的 小 六 畢 業 生, 而 聯 繫 學 則 可 保 留 25% 予 其 聯 繫 小 學 裏 屬 於 以 ㆔ 個 派 位 組 別 的 學 生 在 不 放 棄 任 何 ㆒ 個 學 生 的 原 則, 我 們 建 議 願 意 維 持 連 繫 的 現 存 直 屬 / 聯 繫 學 校 可 申 請 結 為 ㆒ 條 龍 學 校, 但 必 須 符 合 第 八 章 第 段 的 ㆔ 個 原 則 由 於 這 些 學 校 要 過 渡 至 ㆒ 條 龍 辦 學 模 式, 可 能 需 要 ㆒ 段 時 間 作 出 準 備, 我 們 建 議 : (a) 在 2002 年 5 月 31 日 或 以 前, 現 存 的 直 屬 / 聯 繫 學 校 應 向 教 育 署 明 確 表 示 是 否 有 意 轉 為 ㆒ 條 龍 學 校 ; (b) 不 願 意 結 為 ㆒ 條 龍 的 學 校 應 立 即 知 會 可 能 受 影 響 的 學 生 ( 例 如 正 在 申 請 入 讀 該 校 的 學 生 ) 的 家 長, 並 由 以 的 日 期 開 始 按 非 直 屬 / 聯 繫 的 公 營 學 校 的 收 生 機 制 分 派 ㆒ 學 位 : 直 屬 學 校 :2008/09 學 年 ( 即 於 2008 年 9 月 入 讀 ㆒) 聯 繫 學 校 :2005/06 學 年 ( 即 於 2005 年 9 月 入 讀 ㆒) 在 以 的 日 期 之 前, 決 定 不 轉 為 ㆒ 條 龍 的 直 屬 / 聯 繫 學 校 仍 可 根 據 該 類 學 校 的 舊 有 機 制 收 生, 即 是 在 扣 除 自 行 分 配 的 10% ㆒ 學 位 後,㆒ 般 可 保 留 餘 學 位 的 85%( 直 屬 ) 或 25%( 聯 繫 ) 給 予 其 直 屬 / 聯 繫 小 學 的 學 生, 當 派 位 組 別 由 五 個 減 為 ㆔ 個, 這 些 學 校 可 收 取 連 繫 小 學 第 ㆒ 及 第 ㆓ 組 別 的 學 生, 但 亦 可 選 擇 不 限 組 別 全 收 ㆔ 個 組 別 的 連 繫 小 學 學 生 (c) 願 意 結 為 ㆒ 條 龍 的 學 校, 若 現 時 未 能 符 合 第 八 章 第 段 第 (ii) 及 (iii) 項 原 則 ( 即 ㆒ 學 位 多 於 小 六 畢 業 數 及 相 同 資 助 模 式 ), 可 以 有 十 年 時 間 與 政 府 共 同 尋 求 解 決 的 方 法, 但 這 些 學 校 最 遲 應 於 2012 年 5 月 31 日 前 就 是 否 轉 為 ㆒ 條 龍 學 校 作 最 終 決 定 (d) 願 意 結 為 ㆒ 條 龍 而 現 已 符 合 第 八 章 第 段 第 (i) 至 (iii) 項 原 則 的 學 校, 如 申 請 獲 政 府 接 納, 最 早 可 於 2002/03 學 年 轉 為 ㆒ 條 龍, 而 最 遲 必 須 在 申 請 獲 接 納 後 的 六 年 內 以 ㆒ 條 龍 模 式 收 取 ㆒ 學 生 IV - 1

148 (e) 在 以 (c) 及 (d) 項 內 的 學 校, 於 未 正 式 轉 為 ㆒ 條 龍 之 前, 可 依 照 以 (b) 項 第 ㆓ 段 的 收 生 機 制 分 派 ㆒ 學 位 2. 在 諮 詢 期 間, 有 部 分 回 應 士 反 對 要 求 ㆒ 條 龍 小 學 必 須 屬 同 ㆒ 資 助 模 式, 認 為 這 等 同 強 迫 已 有 連 繫 的 私 立 小 學 和 津 貼 學 脫 或 要 求 津 貼 學 轉 為 直 資 學 校 另 ㆒ 方 面, 有 些 士 建 議 應 協 助 這 些 私 立 小 學 轉 為 資 助 小 學, 或 在 這 些 私 立 小 學 同 意 採 用 與 津 貼 小 學 ㆒ 致 的 收 生 尺 度 的 情 況, 容 許 這 類 型 的 學 校 維 持 原 有 的 資 助 模 式 及 與 直 屬 的 津 貼 學 結 成 ㆒ 條 龍 我 們 認 為, 如 作 為 長 期 的 安 排, 即 使 私 立 小 學 採 用 津 小 的 收 生 機 制, 私 小 與 津 結 為 ㆒ 條 龍 仍 然 有 其 弊 端, 因 為 這 種 組 合 會 削 減 基 層 家 庭 的 學 生 入 讀 ㆒ 條 龍 內 的 津 貼 學 的 機 會, 不 利 於 社 會 的 流 動 所 以, 在 深 入 考 慮 以 的 問 題 後, 我 們 建 議 ㆒ 條 龍 學 校 必 須 符 合 第 八 章 第 段 的 原 則, 但 應 給 予 現 時 採 用 不 同 資 助 模 式 的 直 屬 學 校 10 年 時 間 與 政 府 共 同 積 極 研 究 解 決 方 法, 而 於 這 10 年 期 間, 這 些 學 校 仍 可 以 以 原 有 的 機 制 收 取 ㆒ 學 生 ( 見 以 第 1 段 第 (e) 項 ) IV - 2

149 附 錄 V 照 顧 學 生 多 元 能 力 及 學 習 需 要 1. 正 如 在 第 ㆕ 章 所 提 及, 教 育 的 目 標 是 幫 助 每 個 學 生 達 致 全 面 及 具 個 性 的 發 展 要 實 踐 這 目 標, 我 們 必 須 因 應 學 生 的 不 同 潛 能 和 學 習 需 要, 給 予 適 當 的 輔 導 和 幫 助, 讓 他 們 多 方 面 的 潛 質 得 以 充 分 發 展 學 生 的 多 元 能 力 2. 傳 統, 教 育 較 為 偏 重 發 展 學 生 在 學 術 方 面 的 能 力, 其 實 每 個 都 具 備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 例 如 語 言 運 用 數 學 邏 輯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創 意 及 際 關 係 等 ), 全 面 而 均 衡 的 發 展 對 學 生 身 心 的 健 康 成 長 非 常 重 要 我 們 應 盡 早 發 掘 和 發 展 學 生 的 多 元 能 力, 讓 他 們 得 以 充 分 發 展, 而 不 同 的 學 生, 可 能 需 要 不 同 的 教 學 方 式 去 幫 助 他 們 發 揮 潛 能 與 此 同 時, 我 們 亦 必 須 輔 助 學 生 全 面 同 時 運 用 多 項 不 同 的 能 力, 從 而 達 致 學 習 的 最 高 成 效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3. 不 同 的 學 生, 除 了 具 備 不 同 的 能 力 外, 亦 可 能 面 對 學 習 不 同 的 障 礙 或 困 難 ( 例 如 在 官 能 身 體 智 能 發 展 和 行 為 的 障 礙 ), 需 要 不 同 形 式 的 幫 助 要 協 助 學 生 排 除 障 礙, 讓 他 們 能 夠 有 效 學 習, 我 們 必 須 及 早 了 解 他 們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幫 助 和 輔 導, 協 助 他 們 盡 早 克 服 學 習 的 問 題, 讓 他 們 的 不 同 潛 能 得 以 釋 放 出 來 要 強 調 ㆒ 點, 即 使 是 資 優 異 的 學 生, 亦 可 能 有 不 同 類 型 的 學 習 障 礙, 假 如 我 們 未 能 了 解 他 們 的 學 習 困 難,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幫 助, 他 們 的 份 將 會 被 埋 沒 4. 要 有 效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和 發 展 他 們 的 多 元 能 力, 我 們 必 須 同 時 從 宏 觀 ( 社 會 整 體 ) 和 微 觀 ( 學 校 對 學 生 提 供 的 幫 助 ) 兩 個 層 面 建 立 有 利 的 學 習 環 境 和 條 件 5.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普 遍 贊 同 我 們 所 提 出 有 關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能 力 和 學 習 需 要 的 建 議, 部 分 士 亦 提 出 了 ㆒ 些 具 建 設 性 的 意 見 我 們 經 考 慮 有 關 意 見 後,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 V - 1

150 社 會 的 支 持 和 配 合 6. 整 體 社 會 如 能 共 同 建 立 ㆒ 個 重 視 學 生 的 多 元 能 力, 尊 重 他 們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文 化, 並 在 實 際 行 動 予 以 支 持 和 配 合, 必 定 有 助 營 造 ㆒ 個 有 利 學 生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的 學 習 環 境 (1) 政 府 角 色 7. 在 協 助 所 有 學 校 更 有 效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和 發 展 他 們 的 多 元 能 力,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擔 當 以 的 角 色 :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加 強 鼓 勵 學 校 以 校 本 方 法, 訂 定 適 當 的 教 學 政 策 和 策 略, 設 計 校 本 課 程, 採 用 多 元 化 的 教 學 和 評 估 方 法, 以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和 發 展 學 生 的 多 元 潛 能 政 府 亦 應 對 學 校 及 教 師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幫 助 他 們 提 升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能 力 推 動 發 展 社 區 支 援 網 絡, 鼓 勵 學 校 與 不 同 界 別 ( 例 如 文 化 組 織 體 育 機 構 青 年 服 務 組 織 和 制 服 團 體 等 ) 合 作 為 學 生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學 習 機 會, 培 養 他 們 多 方 面 的 能 力 ( 例 如 領 導 組 織 溝 通 創 新 能 力 及 體 藝 方 面 的 潛 能 等 ) 為 教 師 提 供 不 同 學 習 範 疇 的 培 訓, 使 他 們 能 夠 更 有 效 發 掘 和 培 養 學 生 的 多 元 潛 質 政 府 可 考 慮 將 學 校 處 理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政 策 和 成 效, 列 為 評 核 學 校 表 現 的 指 標 之 ㆒, 從 而 鼓 勵 學 校 更 積 極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鼓 勵 辦 學 多 元 化, 學 校 按 本 身 的 專 長 發 展 其 特 色, 例 如 個 別 學 校 可 能 較 強 調 體 育 或 藝 術 潛 質 的 培 養, 讓 家 長 可 按 子 女 的 性 向 和 能 力 作 選 擇 8. 而 就 政 府 在 推 動 融 合 教 育 和 資 優 教 育 方 面 的 未 來 方 向, 我 們 有 以 的 建 議 V - 2

151 推 動 融 合 教 育 9. 在 香 港, 教 育 署 自 ㆒ 九 九 七 年 開 始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先 導 計 劃 這 計 劃 的 重 點 是 通 過 教 師 家 長 和 同 學 間 的 共 同 合 作 和 互 相 支 持 課 程 調 適 及 採 用 多 元 化 教 學 策 略 和 評 估 方 法, 建 構 ㆒ 個 兼 容 的 校 園 學 習 環 境, 讓 就 讀 普 通 學 校 而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能 夠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並 與 其 他 同 學 建 立 融 洽 和 互 助 互 愛 的 關 係 10. 在 為 期 兩 年 的 先 導 計 劃, 共 有 7 所 小 學 和 2 所 學 參 加 教 育 署 為 參 與 計 劃 的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培 訓 課 程 研 討 會 及 工 作 坊 等, 協 助 教 師 提 升 有 關 輔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所 需 的 知 識 態 度 和 技 能, 並 促 進 學 校 和 教 師 間 的 經 驗 交 流 11. 教 育 署 委 託 了 顧 問 評 估 有 關 計 劃 的 成 效,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 (i) 校 長 的 領 導, 對 學 校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成 效 起 關 鍵 的 作 用 ; (ii) 參 與 融 合 計 劃 而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普 遍 在 學 業 和 與 相 處 的 能 力 方 面 皆 有 進 步 ; (iii) 那 些 能 夠 有 效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學 校 都 藉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在 校 內 成 功 建 立 互 相 支 持 和 友 愛 的 學 習 氣 氛, 這 不 但 有 助 培 養 學 生 互 助 互 愛 及 關 心 和 尊 重 別 的 態 度, 亦 能 提 升 教 師 對 輔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的 信 心 知 識 和 技 能 (iv) 但 研 究 亦 顯 示, 不 少 參 與 計 劃 的 教 師 對 於 掌 握 協 作 教 學 模 式 和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技 巧, 仍 缺 乏 信 心 12. 負 責 監 察 有 關 計 劃 實 施 情 況 的 督 導 小 組, 在 參 考 了 顧 問 的 研 究 結 果 後, 建 議 政 府 應 繼 續 現 時 盡 量 協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融 入 普 通 學 校 的 政 策, 並 鼓 勵 更 多 學 校 參 與 融 合 教 育 計 劃, 以 期 在 2000/01 學 年 逐 步 推 展 有 關 計 劃 至 20 間 學 校, 及 在 2001/02 學 年 擴 展 至 40 間 學 校 政 府 已 接 納 以 的 建 議, 並 已 在 1999/2000 學 年 把 有 關 計 劃 推 廣 至 21 間 學 校, 以 及 在 2000/01 V - 3

152 學 年 再 推 廣 至 40 間 學 校 此 外, 現 時 新 開 辦 的 公 營 學 校 必 須 承 諾 執 行 政 府 所 有 適 用 於 公 營 學 校 的 教 育 政 策, 包 括 融 合 教 育 13.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回 應 者 大 多 認 同 逐 步 推 廣 融 合 教 育 的 方 向 有 些 士 指 出, 現 時 普 通 學 校 的 教 師 大 多 未 能 掌 握 幫 助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所 需 的 技 巧, 所 以 在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時 候, 必 須 循 序 漸 進 及 顧 及 實 際 客 觀 條 件 的 限 制, 同 時, 亦 需 要 在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加 以 推 廣 14. 教 統 會 建 議 政 府 應 繼 續 在 可 行 的 情 況, 逐 步 推 展 以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為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學 生 提 供 校 本 支 援 並 檢 討 現 在 投 放 於 協 助 有 特 別 學 習 需 要 的 學 生 的 資 源 ( 包 括 特 殊 班 巡 迴 輔 導 服 務 及 課 餘 輔 導 教 學 服 務 等 ), 研 究 如 何 作 更 適 當 調 配 和 運 用, 使 這 些 資 源 可 發 揮 最 大 的 成 效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考 慮 在 第 13 段 由 公 眾 士 提 出 的 意 見, 與 教 育 委 員 會 研 究, 提 出 具 體 的 跟 進 方 案 15. 長 遠 來 說, 我 們 認 同 全 納 教 育 的 理 念 現 時 世 界 不 同 方 對 全 納 教 育 的 定 義 並 非 完 全 ㆒ 致, 而 我 們 在 此 所 採 用 的 定 義, 是 指 ㆒ 個 能 夠 因 應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提 供 適 當 的 幫 助, 讓 學 生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潛 質 的 教 育 體 系 在 這 體 系 裏, 特 殊 學 校 仍 有 其 存 在 的 需 要 和 獨 特 的 功 能, 對 於 具 較 嚴 重 或 多 重 障 礙 的 學 生 來 說, 特 殊 學 校 仍 會 為 他 們 提 供 最 適 切 的 學 習 環 境, 幫 助 他 們 最 有 效 學 習 最 重 要 的 是, 每 個 學 生 都 能 夠 在 最 適 合 的 環 境 學 習, 從 而 達 致 最 佳 的 學 習 成 效 及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16. 此 外, 在 教 統 會 進 行 諮 詢 期 間, 部 分 回 應 士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 (a) (b) (c) 為 弱 能 兒 童 之 家 長 提 供 參 加 融 合 教 育 計 劃 的 小 學 名 單, 以 便 家 長 能 作 出 恰 當 的 選 擇 ; 制 訂 央 指 引, 明 確 說 明 提 供 兼 收 服 務 融 合 教 育 輔 導 班 的 幼 稚 園 / 幼 兒 心 / 學 校 應 如 何 推 行 有 關 服 務 ; 在 幼 稚 園 / 幼 兒 心 全 面 推 行 兼 收 弱 能 兒 童 計 劃 V - 4

153 17.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落 實 以 建 議 的 可 行 性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18. 過 去, 資 優 教 育 ㆒ 直 受 到 忽 略, 以 致 賦 優 異 資 質 的 學 生, 未 能 獲 得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的 機 會 近 年, 政 府 在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作 出 了 不 少 努 力, 在 ㆒ 九 九 ㆕ 年, 教 育 署 在 19 間 小 學 推 行 學 業 成 績 卓 越 學 生 校 本 課 程 試 驗 計 劃 在 ㆒ 九 九 五 年, 教 育 署 設 立 馮 漢 柱 資 優 教 育 心, 以 支 援 校 本 課 程 的 推 行, 並 於 ㆒ 九 九 六 年 成 立 ㆒ 支 由 課 程 主 任 組 成 的 專 業 隊 伍, 支 援 學 校 推 行 資 優 教 育 19. 在 ㆒ 九 九 八 年, 教 育 署 完 成 對 學 業 成 績 卓 越 學 生 校 本 課 程 試 驗 計 劃 的 檢 討, 並 根 據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的 經 驗, 制 訂 香 港 資 優 教 育 未 來 發 展 的 計 劃, 建 議 首 先 在 普 通 課 程 內 滲 入 資 優 教 育 的 元 素 ( 包 括 高 層 次 思 維 技 巧 創 造 力 和 個 及 社 交 能 力 等 ), 並 增 潤 及 延 伸 現 行 的 課 程, 讓 學 校 以 校 本 方 式 發 掘 和 發 展 所 有 學 生 在 不 同 範 疇 的 潛 能, 以 及 照 顧 學 生 的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而 對 於 能 力 較 高 的 學 生, 學 校 可 提 供 專 門 課 程, 讓 在 特 定 範 疇 有 較 高 能 力 的 學 生 接 受 有 系 統 的 訓 練 而 對 於 那 些 具 備 特 別 超 卓 資 質 的 學 生, 除 了 由 學 校 提 供 適 當 的 輔 導 外, 教 育 署 建 議 學 校 盡 量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安 排 學 生 接 受 特 別 培 訓 ( 例 如 參 加 良 師 計 劃 接 受 個 別 指 導 和 提 早 入 讀 較 高 班 級 等 ) 20. 我 們 認 為 以 的 計 劃, 將 有 助 促 進 香 港 資 優 教 育 的 發 展 但 作 為 長 遠 的 策 略, 我 們 認 為 有 需 要 超 越 校 本 培 育 計 劃 的 範 圍, 聯 繫 及 動 員 社 會 各 有 關 士 的 力 量,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的 發 展 我 們 現 提 出 以 的 建 議 : (i) 制 定 整 體 策 略 設 立 有 效 機 制, 因 應 香 港 的 社 會 經 濟 及 教 育 等 各 方 面 的 轉 變, 制 訂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的 整 體 策 略, 發 展 多 元 的 模 式, 有 系 統 通 過 校 內 和 校 外 不 同 類 型 的 計 劃, 幫 助 資 優 學 生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並 促 進 這 些 計 劃 或 活 動 的 聯 繫 和 協 調, 使 他 們 能 夠 互 相 補 足, 使 投 放 於 資 優 教 育 的 力 和 資 源 可 發 揮 最 大 成 效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成 立 跨 界 別 的 資 優 教 育 諮 詢 組 織, 就 資 優 教 育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及 整 體 策 略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這 組 織 的 成 員 可 包 括 資 優 教 育 學 V - 5

154 者 教 育 界 士 家 長 及 政 府 代 表 (ii) 重 視 多 元 能 力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不 應 側 重 發 展 學 生 在 學 術 方 面 的 能 力 對 於 在 不 同 範 疇 ( 例 如 體 育 領 導 才 能 藝 術 等 ) 具 備 超 卓 資 質 的 學 生, 亦 應 提 供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的 機 會 (iii) 推 動 多 方 的 參 與 和 協 作 促 進 教 師 家 長, 及 社 會 士 對 培 養 學 生 多 元 能 力 的 認 識, 培 養 重 視 資 優 教 育 的 觀 念, 推 動 各 方 支 持 和 參 與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iv) 釐 定 評 鑑 的 標 準 程 序 與 工 具 推 行 資 優 教 育, 評 鑑 機 制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在 以 第 (i) 項 目 建 議 設 立 的 諮 詢 組 織 亦 可 以 就 釐 定 評 鑑 標 準 程 序 與 工 具 的 整 體 鑑 別 機 制 提 供 意 見 (v) 加 強 師 資 培 訓 推 行 資 優 教 育, 其 ㆒ 項 先 決 條 件 是 師 資 方 面 的 配 合, 現 時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教 師 培 訓 機 會 頗 為 欠 缺, 有 需 要 有 系 統 計 劃 和 統 籌 加 強 有 關 的 培 訓 工 作 (vi) 參 考 國 際 經 驗 世 界 不 少 其 他 方 在 推 行 資 優 教 育 累 積 了 很 多 經 驗, 值 得 香 港 參 考 我 們 更 可 以 適 當 運 用 外 已 發 展 的 教 材 評 核 工 具 及 培 訓 課 程 等, 藉 以 加 速 本 資 優 教 育 的 推 行 (vii) 發 展 彈 性 收 生 機 制 為 了 因 材 施 教, 讓 學 生 可 充 分 發 展 潛 質, 有 需 要 增 加 處 理 收 生 及 升 級 時 的 彈 性, 給 予 資 優 學 生 提 早 入 學 和 升 級 的 途 徑, 使 他 們 可 因 應 本 身 的 能 力 調 節 學 習 的 步 伐 (viii) 檢 視 馮 漢 柱 資 優 教 育 心 的 功 能 我 們 建 議 檢 視 馮 漢 柱 資 優 教 育 心 的 角 色 和 功 能, 使 它 的 工 作 更 能 夠 配 合 資 優 教 育 政 策 的 整 體 發 展, 並 協 調 社 會 可 以 支 援 資 優 教 育 的 各 種 資 源, 促 進 資 優 教 育 的 發 展 V - 6

155 (ix) 避 免 標 籤 效 應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是 為 了 幫 助 學 生 充 分 發 揮 潛 質, 而 並 非 標 籤 具 特 別 優 異 能 力 的 學 生, 我 們 更 不 希 望 學 校 和 家 長 為 使 學 生 成 為 資 優 學 生 而 進 行 不 利 他 們 的 健 康 發 展 的 操 練 (2) 家 長 的 支 持 21. 家 長 的 觀 念 和 立 場, 很 大 程 度 影 響 學 校 的 教 學 方 針, 假 如 家 長 能 夠 對 學 校 照 顧 學 生 多 元 能 力 和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予 以 認 同 和 支 持, 必 定 有 助 這 些 政 策 和 措 施 順 利 和 有 效 實 施 以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計 劃 的 經 驗 為 例, 假 如 學 校 和 家 長 能 進 行 充 分 的 溝 通, 並 衷 誠 合 作, 成 功 推 行 有 關 計 劃 的 機 會 必 定 大 增 22. 此 外, 學 校 和 家 長 的 密 切 溝 通, 亦 有 助 雙 方 了 解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而 兩 者 如 能 互 相 配 合, 在 學 校 和 家 庭 裏 為 學 生 提 供 適 當 的 輔 導, 對 提 高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必 定 更 事 半 功 倍 (3)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23.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在 教 師 職 前 培 訓 課 程 內 加 入 元 素, 幫 助 學 員 培 養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正 確 態 度, 就 將 來 處 理 學 生 差 異 時 所 需 面 對 的 問 題 作 好 心 理 準 備, 以 及 掌 握 ㆒ 些 基 本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此 外, 亦 要 為 在 職 教 師 提 供 進 修 機 會, 藉 以 提 升 及 更 新 有 關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需 要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24. 至 於 為 校 長 提 供 培 訓 方 面, 我 們 建 議 應 包 含 領 導 學 校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需 要 的 元 素, 例 如 有 關 因 應 學 生 需 要 調 適 課 程 採 用 不 同 教 學 和 評 估 方 法 以 及 推 動 全 校 互 相 協 作 等 的 知 識 和 技 巧 等 25. 此 外, 我 們 鼓 勵 教 育 專 業 培 訓 機 構 為 學 校 提 供 專 業 支 援, 例 如 研 究 和 發 展 照 顧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有 效 方 法, 向 學 校 推 介 這 些 教 學 方 法 和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等 V - 7

156 (4) 其 他 社 會 界 別 的 支 援 26. 我 們 鼓 勵 社 會 的 不 同 界 別,㆒ 方 面 共 同 合 力 推 動 重 視 多 元 能 力 和 尊 重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的 文 化 觀 念 ; 而 另 ㆒ 方 面, 為 學 校 提 供 才 和 資 源 的 支 援, 協 助 學 校 按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幫 助 他 們 充 分 發 展 多 方 面 的 潛 能, 例 如 協 助 學 校 推 行 輔 助 措 施, 幫 助 有 學 習 困 難 的 學 生 提 升 水 平 ; 或 支 持 各 項 推 動 資 優 教 育 的 計 劃, 幫 助 在 不 同 範 疇 具 超 卓 資 質 的 學 生, 充 分 發 展 潛 能 學 校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27. 在 學 校 的 層 面, 我 們 鼓 勵 訂 定 明 確 的 政 策 和 採 取 適 切 的 措 施, 照 顧 學 生 的 多 元 能 力 和 不 同 學 習 需 要 學 校 可 考 慮 以 的 建 議 : (1) 盡 早 識 別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對 於 在 不 同 方 面 ( 例 如 情 緒 智 能 體 能 等 ) 有 學 習 障 礙 的 學 生, 應 按 其 需 要 提 供 適 當 的 幫 助 (2) 按 課 程 發 展 議 會 提 供 的 靈 活 及 開 放 的 課 程 架 構, 根 據 學 生 的 能 力 和 需 要 設 計 校 本 課 程 (3) 不 同 年 級 宜 有 不 同 形 式 的 組 合, 並 應 較 過 去 有 更 大 的 選 擇 性 及 靈 活 性, 如 學 科 分 組 法 混 合 能 力 教 學 等, 以 配 合 學 生 的 不 同 能 力 和 需 要 在 混 合 能 力 的 組 合, 應 靈 活 採 用 不 同 學 習 方 法, 例 如 協 作 學 習 (4) 推 動 全 校 成 員 ( 包 括 教 師 學 生 家 長 等 ) 以 全 校 參 與 模 式,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根 據 實 施 融 合 教 育 先 導 計 劃 的 經 驗, 能 夠 成 功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學 校, 藉 參 與 有 關 計 劃, 在 校 內 建 立 兼 容 的 學 習 氣 氛, 這 不 但 有 助 培 養 學 生 互 助 互 愛 及 關 心 和 尊 重 別 的 態 度, 亦 提 高 教 師 對 輔 助 有 特 別 教 育 需 要 的 學 生 的 信 心 知 識 和 技 能 而 推 行 融 合 教 育 的 成 功 關 鍵, 就 在 於 校 長 的 領 導 和 全 校 的 參 與 和 通 力 合 作 (5) 對 於 能 力 較 高 的 學 生, 可 根 據 在 第 19 段 所 提 及 的 資 優 教 育 計 劃, 採 用 適 合 學 生 能 力 的 教 學 方 法, 幫 助 學 生 發 展 各 方 面 的 潛 質, 並 協 助 具 超 卓 資 質 的 學 生, 接 受 校 外 由 不 同 界 V - 8

157 別 提 供 的 個 別 輔 導 服 務, 幫 助 他 們 更 有 效 發 展 所 長 (6) 與 家 長 密 切 溝 通, 讓 他 們 明 白 因 材 施 教 的 重 要, 建 立 幫 助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的 伙 伴 關 係 (7) 善 用 社 會 資 源, 推 行 有 效 的 措 施, 幫 助 學 生 盡 量 發 揮 潛 能 例 如 有 效 運 用 政 府 提 供 的 資 源, 並 充 分 運 用 其 他 社 會 資 源 和 支 援, 例 如 復 康 機 構 及 各 類 型 的 資 源 心 所 提 供 的 設 施 服 務 和 專 業 支 援 優 質 教 育 基 金 各 社 會 界 別 設 立 的 教 育 基 金 或 提 供 的 資 助, 以 及 家 長 在 力 和 財 政 所 提 供 的 支 援 等 特 殊 學 校 的 角 色 28. 隨 融 合 教 育 逐 步 推 展, 部 分 特 殊 學 校 的 角 色 將 需 要 略 作 調 整 因 此 須 要 設 立 ㆒ 個 有 效 的 機 制, 揀 選 合 適 的 特 殊 學 校, 使 這 些 學 校 在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外, 同 時 擔 當 區 域 性 特 殊 教 育 資 源 心 的 角 色 這 些 學 校 的 設 施 及 其 專 業 員 的 知 識 和 經 驗, 可 為 同 區 的 學 校 提 供 支 援, 並 可 在 校 本 培 訓 發 揮 積 極 作 用 事 實, 在 過 去 廿 多 年 來, 為 視 覺 弱 能 和 聽 覺 弱 能 兒 童 而 設 的 特 殊 學 校,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在 區 內 擔 當 這 個 角 色, 促 進 學 校 間 的 經 驗 交 流 和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29. 我 們 建 議 教 育 署 就 特 殊 學 校 與 普 通 學 校 的 協 作 模 式 和 機 制 等 問 題 繼 續 研 究, 並 徵 詢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V - 9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異 3. 太醫以王命聚之 中的 以 字與下列哪一項的 以 意思相同 A. 以齧人 B. 而吾以捕蛇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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