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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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1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5 月 20 日 星 期 五 上 午 9 時 正 會 議 繼 續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2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3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19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4 7220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楊 岳 橋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涂 謹 申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范 國 威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5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21 列 席 秘 書 : 助 理 秘 書 長 衛 碧 瑤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盧 思 源 先 生
6 722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政 府 法 案 政 府 法 案 二 讀 恢 復 政 府 法 案 二 讀 辯 論 ( 陳 偉 業 議 員 站 起 來 ) 主 席 : 陳 偉 業 議 員, 你 有 甚 麼 問 題?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法 定 人 數 不 足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進 入 會 議 廳 ) 主 席 : 本 會 繼 續 就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二 讀 辯 論 鄧 家 彪 議 員, 請 發 言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辯 論 經 於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動 議 的 條 例 草 案 二 讀 議 案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今 次 大 會 已 通 過 了 3 項 法 案, 有 人 或 會 期 望 今 天 可 以 通 過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但 我 相 信 機 會 不 大 在 我 的 印 象 中, 我 們 在 這 屆 會 期 已 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進 行 過 數 次 修 訂, 而 懂 得 就 此 範 疇 發 言 的 同 事 很 多, 每 次 也 會 有 二 三 十 位 同 事 發 言 會 議 現 時 只 餘 下 4 小 時, 大 約 只 可 讓 12 位 議 員 發 言, 我 相 信 今 天 應 未 能 完 成 審 議, 更 何 況 我 將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多 次 發 言, 但 這 非 為 拉 布, 而 是 由 於 我 提 出 了 4 項 修 正 案, 是 今 次 就 核 心 基 金 提 出 最 多 修 正 案 的 議 員
7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23 儘 管 我 在 立 法 會 只 工 作 了 3 年 多, 但 我 對 強 積 金 的 關 注 是 顯 然 的 不 論 在 質 詢 或 議 案 辯 論 中, 我 也 提 出 大 量 關 注, 特 別 是 在 2013 年 1 月 10 日, 即 今 屆 立 法 會 首 年, 我 便 提 出 了 一 項 有 關 強 積 金 的 議 案 辯 論 既 然 提 到 這 一 點, 我 亦 想 特 別 指 出, 近 日 我 看 到 傳 媒 和 社 會 較 關 心 其 中 一 項 修 正 案, 就 是 0.75% 的 上 限 應 否 採 用 全 包 方 法, 以 堵 塞 所 有 漏 洞 我 也 就 此 提 出 了 一 項 修 正 案, 擬 從 修 補 漏 洞 的 角 度 處 理, 但 想 不 到 鍾 國 斌 議 員 更 加 進 取, 提 出 以 全 包 方 式 處 理, 一 併 包 括 政 府 收 費 一 筆 過 設 置 等 當 然, 在 工 聯 會 的 立 場, 他 們 是 一 定 會 支 持 的 可 是, 我 得 告 訴 鍾 國 斌 議 員, 就 我 在 2013 年 1 月 10 日 提 出 的 議 案 辯 論 中, 他 當 時 對 強 積 金 的 看 法 為 何 他 當 時 指 出, 自 由 黨 基 本 上 不 反 對 增 加 收 費 的 透 明 度, 但 認 為 透 過 立 法 設 定 一 個 開 支 比 率 上 限, 有 違 一 向 倚 靠 市 場 力 量 的 原 則, 而 且 上 限 應 該 如 何 釐 定 呢?, 因 此 他 當 時 認 為 這 做 法 並 不 可 行 想 不 到 今 是 昨 非, 在 立 法 會 這 3 年 間, 他 變 得 較 貼 地 氣, 知 道 強 積 金 有 很 大 問 題 因 此, 我 期 望 自 由 黨 可 以 支 持 強 積 金 設 立 收 費 上 限, 並 在 提 出 更 進 取 的 修 正 案 的 同 時, 也 可 改 變 對 強 積 金 對 沖 問 題 的 態 度, 為 打 工 仔 出 力 我 們 相 當 期 待 工 聯 會 和 自 由 黨 之 間 有 更 多 交 流 現 在, 說 回 我 對 整 體 條 例 草 案 的 看 法 事 實 上, 工 聯 會, 特 別 是 我 本 人, 在 過 去 數 年 提 出 了 很 多 有 關 強 積 金 的 質 詢, 也 舉 行 了 一 些 記 者 會 我 每 年 也 會 展 示 我 手 邊 這 張 紙, 上 面 列 出 強 積 金 下 的 400 多 個 基 金, 選 擇 多 得 令 人 不 懂 選 擇 這 個 表 每 年 也 有 更 新, 有 2013 年 2014 年 和 2015 年, 每 年 我 也 會 拿 一 張, 他 們 的 同 事 也 做 得 很 辛 苦 我 想 突 顯 出 甚 麼 問 題 呢? 當 局 指 出 強 積 金 由 私 營 公 司 運 作 很 好, 有 基 金 經 理 為 供 款 人 做 到 最 好, 但 實 際 情 況 究 竟 如 何? 昨 天 正 好 有 相 關 的 新 聞, 指 出 強 積 金 去 年 又 虧 蝕 了 8%, 而 按 整 體 計 算, 平 均 每 年 的 回 報 是 2.6% 我 們 以 往 取 笑 新 加 坡 政 府 甚 麼 也 要 管, 一 切 由 政 府 話 事, 但 當 地 公 積 金 卻 十 分 穩 陣, 有 2.5% 回 報, 而 且 他 們 曾 進 行 改 革, 如 果 市 民 認 為 新 加 坡 政 府 的 公 積 金 過 於 保 守, 市 民 可 以 自 行 物 色 外 間 的 認 可 退 休 基 金 這 是 他 們 的 opt-out ( 退 出 ) 安 排 的, 但 香 港 卻 正 好 倒 過 來 推 行, 一 開 始 便 全 面 採 用 私 營 公 司, 至 今 才 開 始 修 補 這 些 漏 洞, 建 議 設 立 一 個 核 心 基 金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就 此, 工 聯 會 認 為 政 府 終 於 願 意 調 整 概 念, 但 卻 不 願 全 套 推 行 當 局 在 上 年 進 行 諮 詢 時, 我 們 已 經 提 出 : 第 一, 政 府 須 設 立 一 名 公 共
8 7224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受 託 人, 可 以 是 由 政 府 擔 任, 或 交 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或 金 融 管 理 局 擔 任, 又 或 是 成 立 一 個 法 定 機 構 如 果 當 局 不 選 擇 這 方 案, 不 要 緊, 還 有 第 二 個 方 案, 由 當 局 指 定 一 個 回 報 有 保 證 的 計 劃, 由 願 意 成 為 計 劃 受 託 人 的 公 司 負 責 當 局 可 先 訂 下 一 些 條 件, 然 後 進 行 投 標, 例 如 現 時 有 15 個 受 託 人, 而 願 意 負 責 和 承 擔 風 險 的 受 託 人 可 能 有 三 四 個, 這 樣 便 可 以 進 行 計 劃 可 是, 政 府 還 是 不 願 意, 最 後 決 定 交 由 現 時 那 15 間 公 司 繼 續 做, 繼 續 相 信 市 場 力 量 可 是, 不 管 怎 樣, 政 府 設 立 了 0.75% 的 上 限, 以 及 最 後 可 以 抗 衡 受 託 人, 即 保 險 界 別 對 opt-out 的 挑 戰, 也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因 此, 憑 着 政 府 設 定 0.75% 的 管 理 費 上 限, 以 及 堅 持 使 用 opt-out 的 形 式, 工 聯 會 從 這 個 角 度 絕 對 支 持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的 可 是, 我 們 亦 有 自 己 的 看 法, 既 然 詳 題 規 限 了 我 們 不 可 以 修 訂 至 有 一 名 公 共 受 託 人, 我 們 惟 有 轉 做 另 一 件 事 我 的 修 正 案 共 有 4 點, 剛 才 已 提 到 第 一 點, 就 是 在 開 支 上 限 的 豁 免 部 分 存 在 有 一 個 很 大 的 漏 洞, 即 管 理 人 的 投 資 收 費 剔 除 不 過, 由 於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了 修 正 案, 而 且 由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代 表 提 出 這 項 修 正 案, 他 的 修 正 案 應 較 我 的 修 正 案 更 早 進 行 表 決, 我 亦 估 計 他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的 機 會 很 大, 所 以 我 的 修 正 案 可 能 沒 有 機 會 進 行 表 決 了 第 二 點 是 很 簡 單 的, 就 是 一 年 一 檢, 正 如 最 低 工 資 設 有 一 年 一 檢, 我 也 希 望 收 費 上 限 可 以 一 年 一 檢 第 三 點, 我 認 為 是 戲 肉 部 分 現 時 很 多 議 員 也 指 責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指 它 們 是 大 鱷, 但 又 有 誰 透 過 法 案 審 議 和 修 正 案, 提 出 嚴 厲 和 具 阻 嚇 力 的 修 正 案 呢? 就 只 有 我 提 出 了 我 的 修 正 案 定 下 5 年 的 界 線, 設 立 一 個 新 基 金, 如 果 5 年 後 核 心 基 金 的 15 個 受 託 人 當 中, 有 人 在 5 年 間 的 平 均 回 報 跑 輸 平 均 通 脹, 該 受 託 人 便 要 被 撤 銷 受 託 人 資 格 有 人 說 有 些 事 情 是 控 制 不 了 的, 但 我 們 已 讓 強 積 金 運 作 多 年, 至 今 已 運 作 了 15 年, 再 過 5 年 便 已 運 作 20 年 如 果 他 們 還 說 沒 有 能 力, 又 或 當 回 報 不 達 標 時, 他 們 只 有 割 肉 補 瘡, 連 0.75% 的 開 支 也 放 棄, 全 數 補 貼 作 回 報 第 三 點 是 真 正 促 進 競 爭 的 方 法 我 知 道 在 強 積 金 討 論 上 分 成 兩 派, 有 些 人 認 為 只 由 該 五 六 個 大 孖 沙 做 受 託 人 便 可 另 一 些 人 則 認 為 現 時 有 太 多 受 託 人, 本 港 只 有 700 萬 人, 當 中 只 有 300 多 萬 名 打 工 仔, 根 本 不 用 15 個 受 託 人 智 利 也 只 有 5 個 受 託 人 的 我 們 可 以 有 很 多 計 劃, 但 受 託 人 卻 無 須 那 麼 多 因 此, 我 這 做 法 就 是 迫 使 無 法 達 標 的 受 託 人 合 併, 最 終 如 果 無 人 可 以 達 標 又 如 何? 那 時 我 便 可 提 出 我 最 喜 歡 的 建 議, 就 是 由 政 府 擔 任 公 共 受 託 人, 因 為 屆 時 大 家 也 投 降 了 這 便 是 我 的 修 正 案, 我 希 望 大
9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25 家 了 解, 這 並 非 一 個 為 發 泄 情 緒 而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而 是 我 認 為 他 們 沒 有 理 由 辦 不 到 為 何 沒 有 理 由 做 不 到 呢? 我 想 提 出 一 些 引 證 我 們 提 過 本 港 學 校 的 教 師 參 與 的 是 公 積 金, 而 公 積 金 的 情 況 是 怎 樣 的 呢? 有 一 間 津 貼 學 校 剛 公 布 了 今 年 的 年 報, 有 關 的 公 積 金 開 支 比 率 是 0.22%, 而 不 是 0.75% 全 包, 他 們 的 5 年 平 均 回 報 是 4.628% 在 表 現 良 好 的 年 份, 還 有 額 外 派 息 當 然, 有 人 會 指 這 是 因 為 他 們 的 資 產 豐 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達 695 億 元, 而 我 們 現 在 談 論 的 核 心 基 金 可 能 只 有 700 億 元, 還 要 分 散 給 15 個 受 託 人 不 過,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如 果 大 家 都 認 為 關 鍵 在 於 規 模 效 益, 為 甚 麼 政 府 不 以 投 標 方 式 把 核 心 基 金 委 託 予 有 魄 力 和 願 意 承 擔 風 險 的 受 託 人 負 責, 而 要 交 給 那 15 個 受 託 人 自 行 管 理 呢? 因 此, 政 府 以 所 謂 的 投 資 或 資 產 規 模 效 益 作 為 解 釋, 根 本 是 自 打 嘴 巴 剛 才 也 有 議 員 指 出, 由 於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值 達 695 億 元, 有 關 收 費 當 然 可 以 設 定 為 0.22%, 但 我 想 提 出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為 例 子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是 為 直 資 的 新 學 校 而 設, 收 費 只 是 0.24%, 而 回 報 率 也 差 不 多 是 4.66%, 但 他 們 的 資 產 僅 有 30 億 元 三 十 億 元 是 很 微 薄 的 資 金, 但 他 們 仍 可 以 將 收 費 定 於 0.24% 另 一 個 大 孖 沙 是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他 們 的 資 產 值 頗 高, 有 580 億 元, 而 收 費 為 0.52% 為 甚 麼 大 家 都 是 推 行 公 積 金, 但 醫 管 局 的 收 費 卻 會 高 於 津 貼 學 校 的 公 積 金 呢? 因 為 醫 管 局 採 用 中 間 路 線, 有 別 於 學 校 的 公 積 金 因 為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教 師 是 不 能 選 擇 參 與 甚 麼 計 劃 的, 只 要 是 教 師, 便 參 與 公 積 金, 而 公 積 金 每 年 保 證 派 息 5 厘, 教 師 認 為 這 樣 最 好, 不 用 煩 惱 不 過, 由 於 有 些 人 認 為 自 己 懂 得 投 資, 醫 管 局 的 公 積 金 便 採 取 中 間 路 線, 讓 員 工 有 4 種 至 5 種 的 選 擇, 例 如 進 取 基 金 和 均 衡 基 金, 而 他 們 過 去 5 年 的 平 均 回 報 率 大 約 是 6% 至 9.4% 他 們 的 收 費 較 昂 貴, 正 因 他 們 提 供 選 擇 在 此 我 想 指 出 一 點, 為 甚 麼 公 積 金 的 收 費 會 如 此 便 宜 呢? 因 為 公 積 金 沒 有 受 託 人, 或 其 受 託 人 是 由 那 些 持 份 者 即 打 工 仔 自 行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他 們 自 行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和 揀 選 行 政 人 員, 他 們 以 不 同 方 法 為 其 基 金 揀 選 行 政 人 custodian( 管 理 人 ), 最 後 按 照 大 家 定 下 的 策 略 再 挑 選 投 資 經 理 他 們 是 自 己 挑 選, 自 己 監 察, 由 於 錢 是 自 己 的, 他 們 當 然 會 着 緊 反 觀 現 行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受 託 人 管 理 的 款 額 並 不 是 自 己 的, 其 實 有 點 像 倫 敦 金, 不 論 賺 蝕 也 是 以 某 個 百 分 比 計 算, 這 與 倫 敦 金 有 何 分 別 呢? 倫 敦 金 的 運 作 是 不 停 進 行 交 易, 每 晚 進 行 數 百 次 交 易 王 國 興 議 員 對 此 非 常 熟 悉 直 至 取 去 所 有 資 金 當 然 強 積 金 不 會 瘋 狂 至 這 樣, 但 基 金 賺 蝕 與 受 託 人 收 費 無 關 是 實 際 情 況
10 7226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因 此, 外 國 的 退 休 基 金 制 度, 有 部 分 已 引 入 按 表 現 收 費 的 做 法 換 言 之, 受 託 人 要 賺 得 利 潤 才 可 收 費, 即 使 收 取 較 高 的 費 用 也 不 要 緊, 就 是 10% 20% 也 不 要 緊, 最 重 要 是 有 賺 才 收 費, 沒 有 賺 得 利 潤, 收 費 便 等 如 零 除 非 當 局 作 出 這 樣 的 修 改, 否 則 我 認 為 我 這 項 修 正 案, 就 是 5 年 進 行 一 次 大 考, 把 不 濟 的 公 司 炒 魷 即 5 年 平 均 回 報 跑 輸 通 脹 的 公 司 是 絕 對 合 情 合 理 的, 更 是 一 項 大 魄 力 的 改 革 因 此, 我 很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考 慮 清 楚 我 知 道 很 多 同 事, 不 分 黨 派 不 分 工 商 均 認 為 這 項 修 正 案 有 點 兒 戲, 但 我 是 十 分 認 真 和 嚴 肅 的 因 為 沒 有 能 力 的 受 託 人, 便 應 離 開, 只 留 下 有 能 力 能 夠 保 證 回 報 的 受 託 人 如 果 情 況 不 理 想, 最 後 便 由 政 府 包 底, 成 為 公 共 受 託 人 昨 天 的 新 聞 報 道 強 積 金 平 均 虧 蝕 8.2%, 一 共 510 億 元, 同 時 有 另 一 宗 新 聞, 就 是 我 現 時 手 執 的 這 份 報 道, 即 政 府 發 行 第 六 批 ibond 既 然 政 府 也 這 樣 做, 何 不 把 這 概 念 套 用 在 強 積 金 核 心 基 金 呢? 既 然 政 府 不 做, 我 便 迫 受 託 人 做, 那 些 不 濟 的 受 託 人 便 要 被 炒 魷 我 想 談 談 ibond, 雖 然 稍 微 偏 離 強 積 金 這 議 題 每 次 當 局 就 ibond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報 告 和 匯 報 時, 我 也 會 問 當 局 購 買 ibond 的 市 民 是 甚 麼 人, 是 完 全 不 懂 得 投 資 的 人, 還 是 資 深 投 資 者? 當 局 每 次 的 答 覆 均 指 出, 每 次 購 買 的 人 中, 只 有 約 一 至 兩 成 是 從 未 開 設 證 券 戶 口 的 市 民 換 言 之,iBond 只 是 給 那 些 懂 得 為 自 己 準 備 的 人, 因 為 機 會 是 留 給 懂 得 為 自 己 準 備 的 人 因 此, 我 們 在 提 及 強 積 金 核 心 基 金 時, 我 們 都 指 出 核 心 基 金 是 為 那 些 不 懂 選 擇 不 想 選 擇 和 不 知 如 何 選 擇 的 人 而 設 的 老 實 說, 有 500 多 個 基 金, 真 的 不 知 如 何 選 擇 呢? 既 然 如 此, 倒 不 如 把 ibond 這 個 概 念 留 給 核 心 基 金, 我 認 為 這 才 是 強 積 金 的 出 路 最 後, 我 想 談 談 我 提 出 的 第 四 項 修 正 案, 希 望 大 家 予 以 支 持 我 要 求 積 金 局 和 政 府 每 年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那 15 個 核 心 基 金 受 託 人 的 基 金 回 報 率 收 費 和 資 產 值, 甚 至 列 出 排 名 榜, 以 增 加 透 明 度 既 然 當 局 表 示 要 發 揮 標 桿 效 應, 要 令 核 心 基 金 影 響 其 他 強 積 金 的 成 分 基 金, 我 便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如 果 連 這 樣 的 透 明 度 也 辦 不 到, 我 實 在 懷 疑 政 府 是 否 真 的 想 提 高 透 明 度 現 時, 積 金 局 的 網 頁 基 本 上 有 披 露 所 有 表 現 和 收 費, 市 民 甚 至 可 以 透 過 網 頁 內 的 程 式 查 看 排 名, 但 有 關 回 報 率 的 資 料 卻 欠 奉 網 頁 沒 有 按 鈕 連 結 至 回 報 排 名 榜, 只 顯 示 5 年 的 平 均 回 報, 市 民 無 法 查 看 排 名, 所 以 我 希 望 透 過 立 法 涵 蓋 這 個 微 小 要 求 我 希 望 各 位 同 事 支 持 由 我 提 出 的 4 項 修 正 案 當 然, 如 果 譚 耀 宗 議 員 代 表 鍾 國 斌 議 員 就 收 費 0.75% 全 包 方 案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那 便 皆 大 歡 喜 不 過, 我 提 出 的 另 外 兩 項 修 正 案, 就 是 跑 輸 通 脹 要
11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27 炒 魷, 以 及 要 求 披 露 基 金 回 報 排 名, 我 也 希 望 大 家 可 以 支 持 我 謹 此 陳 辭 王 國 興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鄧 家 彪 議 員 自 數 年 前 進 入 立 法 會 後, 一 直 鍥 而 不 舍 全 力 以 赴, 集 中 精 神 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的 基 金 投 資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他 在 工 聯 會 專 門 進 行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並 且 取 得 成 果, 不 愧 被 稱 為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主 席, 政 府 這 次 提 出 的 修 訂 就 核 心 基 金 提 出 建 議, 我 認 為 屬 於 小 修 小 補, 當 然 做 比 不 做 好 不 過, 我 想 把 陳 家 強 局 長 形 容 為 纏 足 的 老 太 婆, 即 扎 腳 的 老 太 婆, 只 懂 謹 小 慎 微 地 進 行 小 修 小 補 香 港 目 前 有 四 五 百 個 基 金, 有 些 所 謂 保 證 基 金 非 常 可 笑, 保 證 基 金 其 實 不 保 證, 核 心 基 金 其 實 也 不 核 心, 因 為 它 令 政 府 得 以 卸 責 所 以, 那 些 不 懂 選 擇 不 想 選 擇 或 不 知 如 何 選 擇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人 其 實 相 當 無 奈 根 本 的 核 心 問 題 是 政 府 依 然 推 卸 責 任, 這 正 正 是 問 題 最 關 鍵 之 處 主 席, 我 不 會 重 複 鄧 家 彪 議 員 剛 才 15 分 鐘 發 言 涉 及 的 內 容, 因 為 他 說 得 很 好, 而 且 已 呼 籲 大 家 支 持 他 的 修 正 案 我 想 指 出 問 題 的 核 心, 現 時 退 休 保 障 和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問 題 核 心 不 外 乎 兩 方 面 : 一 方 面, 強 積 金 的 對 沖 機 制 應 該 取 消, 但 現 在 始 終 未 能 成 功 ;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應 當 承 擔 責 任, 但 政 府 仍 然 不 願 意 這 樣 做 我 們 知 道 商 界 提 出 很 多 反 對 意 見, 但 如 果 政 府 仍 然 不 肯 承 擔 責 任, 商 界 便 難 以 向 前 邁 進 一 步 所 以, 這 兩 方 面 仍 然 是 目 前 最 關 鍵 的 地 方,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承 擔 責 任, 對 此, 我 想 清 楚 講 述 有 關 的 歷 史 沿 革 主 席, 我 現 在 向 大 家 展 示 工 聯 會 老 有 所 養 綜 合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 老 有 所 養 ), 這 本 淺 綠 色 的 歷 史 文 獻 在 1994 年 1 月 發 表, 在 編 纂 語 有 以 下 數 段 表 述,( 我 引 述 ) 老 有 所 養 是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一 直 致 力 的 爭 取 目 標, 我 們 期 望 香 港 的 老 人 都 能 夠 安 享 晚 年 早 於 1981 年, 工 聯 會 經 過 對 多 名 僱 員 進 行 調 查, 提 出 應 設 立 由 政 府 資 方 勞 方 3 方 面 共 同 供 款 的 退 休 醫 療 和 失 業 保 障 計 劃 到 1986 年, 工 聯 會 再 倡 議 設 立 中 央 公 積 金 可 是, 港 府 對 工 聯 會,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的 爭 取 置 若 罔 聞, 錯 失 了 很 多 解 決 老 人 問 題 的 機 會, 使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行 政 局 終 於 在 1991 年 底 同 意 在 港 推 行 強 制 退 休 保 障 的 原 則 工 聯 會 秉 承 一 貫 關 注 工 人 退 休 保 障 的 精 神, 特 別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研 究 及 爭 取 如 何 設 立 全 面 退 休 保 障 ( 引 述 完 畢 ) 這 本 老 有 所 養 歷 史 文 獻 還 有 一 個 再 版 版 本,( 我 引 述 ) 92 年 4 月 26 日, 工 聯 會 28 屆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了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綜 合 方 案 建 議 書,
12 722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隨 後, 工 聯 會 印 刷 了 此 本 小 冊 子, 介 紹 該 方 案 的 具 體 內 容 現 時 政 府 發 表 了 強 制 老 年 退 休 金 計 劃 的 政 策 聲 明, 認 為 香 港 不 宜 實 施 中 央 公 積 金 或 強 制 私 人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但 會 研 究 推 行 一 套 全 民 社 會 保 障 制 度, 立 法 強 制 僱 主 及 僱 員 供 款, 然 後 即 時 每 月 向 所 有 65 歲 以 上 的 老 人 發 放 劃 一 定 款 額 的 年 老 退 休 金 工 聯 會 認 為 政 府 所 提 議 的 強 制 老 年 退 休 金 計 劃, 其 實 與 工 聯 會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綜 合 方 案 中 的 全 民 社 會 保 險 部 分 形 似, 但 內 容 有 所 分 別 我 們 認 為 社 會 保 險 應 由 政 府 承 擔, 但 政 府 現 時 的 建 議 卻 把 責 任 完 全 轉 嫁 在 僱 主 及 僱 員 身 上 我 再 引 述, 事 實 上, 工 聯 會 提 出 的 退 休 保 障 綜 合 方 案 將 強 制 公 積 金 制 度 與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結 合 起 來, 是 一 個 較 理 想 的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這 本 文 獻 的 再 版 日 期 是 1994 年 1 月 主 席, 工 聯 會 在 2016 年 更 新 退 休 保 障 的 綜 合 方 案, 這 是 今 年 最 新 的 版 本 我 們 提 出 了 一 個 強 積 金 加 社 會 保 險 等 於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的 綜 合 方 案 按 照 我 們 的 建 議, 全 香 港 年 滿 65 歲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都 可 以 得 到 每 月 3,500 元 的 社 會 保 障 及 退 休 保 障 綜 合 方 案 的 金 額 簡 單 來 說, 根 據 我 們 的 方 案, 政 府 和 商 界 都 要 落 水, 僱 員 也 要 參 加, 三 方 共 同 供 款, 透 過 綜 合 強 積 金 社 會 保 險 等 為 全 港 市 民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工 聯 會 的 建 議 經 過 精 算, 可 以 維 持 長 達 50 年 我 們 認 為 社 會 保 險 可 交 託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進 行 投 資, 即 政 府 要 落 水, 執 行 管 理 人 的 責 任, 行 政 工 作 則 交 由 社 會 福 利 署 或 另 設 機 構 處 理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今 天 向 本 會 提 出 改 善 核 心 基 金 建 議 無 疑 是 走 了 一 步, 但 這 一 步 只 不 過 是 一 小 步, 就 像 一 位 纏 足 的 老 太 婆, 在 左 顧 右 盼 又 擔 心 跌 倒 的 情 況 下, 向 前 踏 出 了 一 小 步 這 一 小 步 正 正 證 實 我 剛 才 花 了 一 段 時 間 引 述 工 聯 會 在 四 分 之 一 世 紀 前 出 版 的 老 有 所 養 中, 對 政 府 推 卸 責 任 作 出 的 批 評 我 們 在 今 年 推 出 2016 最 新 版 本 的 老 有 所 養 中, 提 出 一 個 綜 合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我 們 認 為 僱 主 僱 員 及 政 府 三 方 均 需 共 同 承 擔, 但 誰 為 主? 誰 為 重 呢? 就 是 政 府 應 當 牽 頭 及 承 擔 最 大 責 任 鄧 家 彪 議 員 剛 才 闡 釋 他 建 議 的 4 項 修 正 案 的 核 心, 就 是 政 府 必 須 承 擔 責 任, 否 則 僱 主 便 可 以 推 卸 責 任, 基 金 經 理 可 以 賺 到 盤 滿 缽 滿, 關 鍵 就 在 這 裏 所 以, 當 政 府 就 核 心 基 金 進 行 諮 詢 的 時 候, 我 們 向 政 府 當 局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金 管 局 和 陳 局 長 強 烈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第 一, 政 府 必 須 牽 頭 取 消 強 積 金 對 沖, 為 政 府 公 務 員 和 資 助 機 構 僱 員 取 消 對 沖, 從 而 踏 出 第 一 步, 然 後 增 加 壓 力 動 力 和 助 力, 以 達 到 商 界 跟 隨 的 目 的
13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29 第 二, 政 府 必 須 落 水 政 府 現 已 六 度 推 出 與 通 脹 掛 鈎 的 ibond, 我 們 看 到 與 通 脹 掛 鈎 的 ibond 完 全 不 用 傷 神 計 算 多 少 百 分 比 的 限 制 管 理 費 和 雜 費 等, 而 是 清 清 楚 楚 保 證 回 報 不 低 於 通 脹, 就 是 這 麼 簡 單 為 何 不 可 讓 不 懂 或 不 想 選 擇 的 人 投 資 核 心 基 金, 由 政 府 做 莊, 這 樣 便 大 功 告 成, 無 須 如 此 傷 腦 筋 可 是, 政 府 仍 然 不 願 意 接 納 這 個 重 要 原 則, 所 以, 我 們 與 政 府 在 商 討 過 程 中, 已 不 斷 強 烈 提 出 反 對 第 一, 政 府 表 示 現 時 還 未 能 提 出 取 消 對 沖 的 政 策 及 做 法 第 二, 政 府 不 願 意 落 水, 像 ibond 一 樣 由 政 府 承 擔 及 進 行 投 資, 因 而 現 在 出 現 了 像 纏 腳 老 太 婆 走 路 的 核 心 基 金 因 此,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在 討 論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修 正 案 和 進 行 投 票 時, 能 夠 支 持 工 聯 會 鄧 家 彪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鄧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旨 在 迫 使 政 府 稍 為 把 腳 放 鬆 一 點, 不 用 纏 得 那 麼 緊, 走 起 路 來 便 可 以 爽 快 一 點, 讓 ( 計 時 器 響 起 )... 主 席 : 王 議 員, 發 言 時 限 到 了 王 國 興 議 員 :... 受 助 人 得 到 更 多 保 障 多 謝 主 席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雖 然 我 並 非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的 成 員, 但 我 作 為 議 員, 同 時 亦 是 有 份 參 與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的 市 民, 我 對 強 積 金 的 具 體 運 作 有 一 些 意 見 相 信 我 的 意 見 與 不 少 市 民 一 樣, 他 們 最 關 注 強 積 金 的 問 題, 莫 過 於 投 資 的 回 報 及 收 費 水 平 如 果 我 們 問 市 民 對 強 積 金 有 甚 麼 印 象, 我 覺 得 6 個 字 便 可 以 概 括 : 回 報 差 收 費 高 政 府 今 次 提 出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其 中 一 個 關 注, 就 是 進 一 步 規 管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收 費 水 平 的 釐 定, 希 望 改 善 一 直 為 人 詬 病 的 強 積 金 收 費 高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認 同 政 府 提 出 修 訂 有 關 法 例 的 方 向 但 是, 對 於 條 例 草 案 並 未 有 將 市 民 實 際 需 要 繳 付 的 一 些 行 政 費 用 ( 包 括 雜 費, 例 如 印 刷 費 郵 費 核 數 費 和 法 律 開 支 等 ) 納 入 規 定 的 管 理 費 計 算 之 內, 最 終 可 能 會 令 市 民 繳 付 強 積 金 的 費 用 總 額, 高 於 擬 議 的 0.75% 收 費 上 限 水 平 對 於 這 一 點, 我 認 為 是 不 能 接 受 的
14 7230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事 實 上, 越 來 越 多 打 工 仔 會 自 行 查 閱 及 檢 討 自 己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希 望 能 夠 作 出 最 佳 選 擇, 獲 得 最 高 回 報 當 不 少 市 民 越 深 入 探 究 強 積 金 計 劃, 便 越 容 易 對 強 積 金 的 收 費 產 生 疑 問, 對 不 同 的 收 費 項 目,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費 基 金 營 運 費 年 費 和 保 證 費 等, 根 本 難 以 完 全 理 解 如 果 可 以 重 新 整 合 和 簡 化 這 些 收 費 項 目, 對 普 通 市 民 而 言 固 然 是 好 事 但 如 果 技 術 上 難 以 落 實 甚 至 是 不 可 行 的 話, 我 相 信 規 定 強 積 金 的 收 費 水 平 及 為 整 體 收 費 設 定 上 限, 最 能 直 接 幫 助 市 民 減 少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開 支, 亦 能 加 強 保 障 市 民 我 認 為 這 些 做 法 是 最 實 際 及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主 席, 我 留 意 到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審 議 過 程 中, 有 委 員 和 部 分 團 體 曾 就 政 府 建 議 的 管 理 費 收 費 上 限, 以 及 哪 些 項 目 應 該 受 此 上 限 所 規 限 表 示 關 注 及 提 出 不 同 意 見 當 中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該 將 管 理 費 收 費 上 限 進 一 步 下 調 至 0.59%, 亦 有 意 見 認 為 應 將 市 民 所 有 實 付 開 支 納 入 管 理 費 的 計 算 之 內, 並 須 受 到 建 議 的 0.75% 收 費 上 限 所 規 限 綜 觀 所 有 關 於 收 費 管 控 機 制 的 建 議, 我 認 為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代 表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具 有 理 據, 值 得 深 入 考 慮 和 支 持 根 據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報 告, 政 府 和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表 示, 如 要 為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成 分 基 金 可 收 取 的 其 他 費 用 及 開 支 設 定 上 限, 將 會 非 常 困 難, 因 為 這 些 費 用 主 要 是 核 准 受 託 人 需 要 履 行 職 責 時 的 實 付 開 支, 事 前 無 法 預 知, 亦 難 以 預 計 和 控 制 但 是, 我 不 能 認 同 此 說 法 為 何 政 府 必 須 將 這 些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直 接 相 關 的 雜 項 收 費 分 開 計 算? 我 覺 得 這 些 收 費 項 目 根 本 是 受 託 人 為 了 提 供 強 積 金 管 理 服 務 所 涉 及 的 環 節 之 一, 理 應 計 算 在 強 積 金 管 理 費 之 內 所 以, 我 支 持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雖 然, 如 果 在 現 階 段 將 所 有 實 付 開 支 納 入 管 理 費 計 劃 之 內, 並 將 收 費 上 限 定 為 0.75%, 可 能 是 過 於 進 取, 亦 未 必 能 夠 取 得 共 識, 但 我 希 望 除 了 能 夠 通 過 0.75% 的 收 費 上 限 外, 亦 可 將 實 付 開 支 收 費 上 限 定 為 0.2%, 盡 量 將 市 民 在 強 積 金 方 面 要 支 付 的 費 用 降 低 至 更 合 理 的 水 平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繼 昌 議 員 : 主 席,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 實 施 以 來, 遭 到 很 多 市 民 和 投 資 者 詬 病, 這 得 追 溯 至 當 初 成 立 強 積 金 的 原 因 我 看 過 一 些 王 國 興 議 員 所 謂 的 歷 史 文 獻, 推 出 職 業 性 退 休 計 劃
15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31 的 一 個 原 因, 是 要 建 造 多 一 根 支 柱, 保 障 在 職 人 士 的 退 休 生 活, 而 另 一 個 原 因 就 是 要 將 香 港 打 造 成 一 個 財 富 管 理 中 心 主 席, 這 兩 個 目 標 可 能 是 不 能 夠 並 存 的 多 位 同 事 剛 才 已 指 出, 強 積 金 現 時 浮 現 了 兩 個 問 題, 一 是 管 理 費 高 昂, 二 是 回 報 率 低 這 只 是 一 個 現 象, 但 原 因 是 甚 麼 呢? 在 2012 年 11 月, 安 永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了 一 項 有 關 強 積 金 的 研 究, 並 發 表 了 香 港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行 政 成 本 研 究 報 告, 當 中 有 一 些 研 究 結 果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報 告 指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是, 現 時 強 積 金 制 度 規 模 小, 限 制 了 營 運 上 的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另 一 點, 主 席, 就 是 管 理 大 額 計 劃 資 產 的 受 託 人 相 對 於 管 理 較 小 額 計 劃 資 產 的 受 託 人, 在 營 運 上 享 有 較 大 規 模 經 濟 效 益 (economy of scale) 主 席, 還 有 一 點, 就 是 受 託 人 通 常 各 自 解 決 業 內 普 遍 存 在 的 行 政 運 作 問 題, 如 果 能 加 強 業 界 合 作, 將 可 攤 分 這 類 基 金 的 基 建 成 本, 因 而 令 計 劃 成 員 受 惠 主 席, 這 3 點 都 涉 及 強 積 金 的 規 模 問 題 本 港 現 時 有 18 個 認 可 受 託 人,41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截 至 2015 年 9 月 底, 強 積 金 的 資 產 總 值 有 5,610 億 港 元, 說 多 不 多, 說 少 不 少 香 港 的 工 作 人 口 只 有 300 萬, 但 現 在 已 有 18 個 受 託 人 和 41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如 果 以 市 場 經 濟 模 式 來 看, 這 些 計 劃 是 否 可 以 合 併, 從 而 減 低 計 劃 的 行 政 費 用 呢? 這 個 市 場 淘 汰 規 率 可 能 已 經 在 進 行 中, 但 進 度 似 乎 很 慢 主 席, 其 實 還 有 兩 種 方 法 可 以 減 低 行 政 費 用, 很 多 議 員 也 有 提 出 第 一, 由 於 現 時 強 積 金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設 有 對 沖 安 排, 致 令 強 積 金 只 可 採 用 半 自 由 行 的 方 式, 即 使 僱 員 供 款 的 部 分 可 由 僱 員 選 擇 服 務 提 供 者, 但 僱 主 供 款 的 部 分 仍 要 由 僱 主 決 定 由 於 設 有 對 沖 安 排, 所 以 僱 主 必 須 要 有 控 制 換 言 之, 如 果 不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便 不 能 實 行 強 積 金 自 由 行 當 然, 有 很 多 中 小 企 的 僱 主, 甚 至 是 較 大 型 的 企 業 均 對 取 消 對 沖 安 排 有 很 大 保 留, 這 點 我 是 明 白 的 主 席, 強 積 金 的 功 用 並 非 用 作 遣 散 費, 亦 不 是 長 期 服 務 金, 三 者 的 本 質 根 本 不 同 當 年, 在 立 法 會 通 過 強 積 金 條 例 時, 這 只 是 一 個 大 家 可 以 勉 強 接 受 的 共 同 點, 但 這 個 問 題 是 必 須 解 決 的 另 一 個 比 較 長 遠 的 基 礎 建 設 問 題, 就 是 行 政 費 用 高 昂 這 份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了 數 點, 包 括 自 僱 人 士 和 中 小 型 企 業 僱 主 的 比 例 偏 高, 增 加 交 易 成 本, 令 業 界 難 以 改 變 以 人 手 處 理 和 紙 張 文 件 往 來 的 工 作 模 式 ; 大 量 紙 張 文 件 往 來 或 支 票 交 易 導 致 成 本 增 加 ; 還 有 行 政 程 序 缺 乏 效 率, 增 加 了 程 序 複 雜 性 和 系 統 成 本 當 然, 這 顯 示 我 們 必 須 把 整 個 強 積 金 供 款 和 紀 錄 的 模 式 無 紙 化, 但 鑒 於 現 時 有 41 個 不 同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要 實 施 無 紙 化 談 何 容 易 呢?
16 723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有 同 事 曾 論 述 何 謂 公 共 受 託 人, 但 他 們 對 公 共 受 託 人 的 概 念 跟 我 的 概 念 有 點 不 同 有 些 同 事 建 議 由 金 管 局 擔 任 公 共 受 託 人, 但 我 認 為 這 是 絕 不 可 行 的, 因 為 金 管 局 有 另 一 角 色, 就 是 銀 行 的 監 管 者, 同 時 也 肩 負 其 他 監 管 功 能 我 心 目 中 認 為 這 涉 及 一 個 長 遠 架 構 的 改 變 主 席, 所 謂 的 公 共 受 託 人, 就 是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法 定 團 體, 主 要 目 的 是 負 責 所 有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行 政 工 作, 成 為 一 個 無 紙 電 腦 化 的 行 政 平 台 當 這 個 公 共 受 託 人 的 架 構 設 立 後, 當 前 這 18 個 受 託 人 的 角 色 或 會 變 成 多 餘, 但 強 積 金 成 員 可 以 如 何 投 資, 仍 然 由 成 員 自 行 決 定 換 言 之, 公 共 受 託 人 之 下 仍 設 有 不 同 類 別 的 投 資 基 金, 仍 然 需 要 其 他 第 三 方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資 產 管 理 人 評 估 師 等 雖 然 這 個 改 動 在 建 構 上 是 一 個 非 常 大 的 改 動, 但 我 們 仍 可 以 保 持 強 積 金 的 形 態, 不 會 令 作 為 資 產 管 理 中 心 的 營 商 環 境 受 太 大 影 響 當 然, 對 政 府 來 說, 我 這 個 建 議 可 算 非 常 翻 天 覆 地,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小 心 考 慮 我 這 個 另 類 的 公 共 受 託 人 的 建 議 我 建 議 的 這 個 受 託 人, 只 可 以 說 是 一 個 行 政 受 託 人, 甚 至 是 一 個 bear trustee, 因 為 投 資 組 合 和 決 定 仍 會 由 計 劃 成 員 承 擔 主 席, 說 回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強 積 金 實 行 了 16 年, 大 家 都 有 很 多 批 評, 而 這 項 條 例 草 案 在 方 向 上 無 疑 只 屬 小 修 小 補, 但 即 使 是 小 修 小 補, 即 使 做 得 太 少 和 太 慢, 總 比 甚 麼 也 不 做 好 先 談 談 條 例 草 案 的 背 景 在 現 有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計 劃 成 員 可 以 自 由 配 搭 各 個 投 資 選 項, 但 基 於 不 同 理 由, 強 積 金 成 員 很 多 時 並 不 太 明 白 各 個 基 金 的 性 質 和 風 險, 亦 可 能 由 於 沒 有 時 間 選 擇 基 金, 而 在 現 有 情 況 下, 如 果 一 個 成 員 不 揀 選 基 金, 最 終 便 會 由 受 託 人 (trustee) 自 行 選 擇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由 於 市 場 現 時 有 多 種 不 同 投 資 安 排, 無 論 在 投 資 目 標 風 險 水 平 收 費 水 平 以 至 是 投 資 回 報, 均 有 不 同 取 態, 所 以 未 必 能 提 供 適 合 不 同 背 景 及 年 齡 的 強 積 金 成 員 的 需 要 的 計 劃 積 金 局 在 近 兩 三 年 間 考 慮 了 各 方 面 的 建 議, 擬 以 一 套 高 度 劃 一 採 用 環 球 分 散 投 資, 並 有 收 費 管 控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取 代 現 有 安 排 換 言 之, 積 金 局 會 把 風 險 定 性 和 管 理 費 等 成 分 跟 投 資 者 的 年 齡 掛 鈎,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第 一, 提 供 一 些 指 定 成 分 基 金 給 一 些 不 懂 懶 於 或 不 敢 做 選 擇 的 投 資 者 ; 第 二, 可 降 低 風 險 機 制 ; 及 第 三, 可 對 收 費 管 控 機 制 作 出 指 標 強 積 金 是 退 休 保 障 的 其 中 一 根 支 柱, 儘 管 這 根 支 柱 是 否 有 足 夠 力 度 撐 起 一 個 人 或 一 家 人 的 退 休 保 障 仍 然 成 疑, 但 這 始 終 是 正 確 的 方 向 此 外, 我 知 道 多 位 同 事 對 管 理 費, 以 及 實 報 實 銷, 即 所 謂 out of pocket 的 實 付 開 支 安 排 提 出 了 其 他 修 正 案, 我 不 打 算 詳 細 論 述 這 些 修 正 案, 因 為 稍 後 在 辯 論 修 正 案 環 節 我 會 再 次 發 言 不 過, 我 想 指 出,
17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33 這 些 建 議 均 出 於 良 好 意 願, 亦 是 一 些 好 的 建 議, 但 實 際 上 是 否 可 行, 或 有 甚 麼 因 素 會 影 響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可 行 性, 我 會 另 行 解 釋 讓 我 舉 一 個 簡 單 的 例 子 說 明 後, 便 結 束 這 節 發 言 主 席 其 中 一 項 修 正 案 建 議 為 實 付 開 支 (out of pocket expenses) 的 費 用 設 定 上 限, 以 基 金 價 值 的 0.2% 為 限 我 知 道 這 個 0.2% 百 分 比 是 按 一 些 統 計 的 平 均 數 字 計 算, 主 席, 但 當 我 聽 到 0.2% 這 個 百 分 比, 大 家 可 知 我 先 想 到 甚 麼 呢? 那 便 是 印 花 稅 率 主 席, 香 港 買 賣 股 票 (Hong Kong stock) 的 印 花 稅 率 是 0.2% 主 席, 情 況 很 簡 單, 如 果 核 心 基 金 絕 大 部 分 均 為 香 港 藍 籌 股 票, 而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在 某 年 把 整 個 portfolio 翻 一 番, 即 賣 出 一 些 股 票 又 買 回 一 些, 他 所 要 支 付 的 0.2% 印 花 稅 可 能 已 超 出 上 限 主 席, 在 此 情 況 下,0.2% 又 是 否 一 個 實 際 可 行 的 上 限 呢? 大 家 且 看 看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當 中 提 出 的 實 付 開 支 包 含 很 多 項 目, 如 核 數 師 年 度 費 用 印 刷 費 郵 費 刊 發 基 金 價 的 開 支 銀 行 收 費 政 府 費 用 和 收 費, 當 中 的 開 支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印 花 稅 及 牌 照 費 主 席, 我 剛 剛 提 出 的 這 個 例 子, 已 實 實 在 在 證 明 這 個 0.2% 的 上 限 很 多 時 候 是 不 能 執 行 的 至 於 其 他 建 議, 雖 然 我 認 為 有 些 是 好 建 議, 但 實 際 上 難 以 執 行, 我 會 在 下 次 發 言 時 繼 續 解 釋 多 謝 主 席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有 關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內 容, 政 府 建 議 立 法 規 定, 向 核 心 累 積 基 金 65 歲 後 基 金 或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成 員 收 取 的 支 付 費 用 的 總 額 不 得 超 逾 法 例 中 訂 明 的 百 分 比, 即 以 日 額 計 算 相 等 於 成 分 基 金 的 每 年 淨 資 產 值 的 0.75% 有 關 支 付 費 用 總 額 包 括 就 以 下 各 方 所 提 供 服 務 而 須 按 資 產 值 計 算 支 付 的 費 用 (a) 受 託 人 ;(b) 管 理 人 投 資 經 理 保 管 人 及 上 述 人 士 的 獲 轉 授 人 ; 以 及 (c) 計 劃 保 薦 人 及 推 銷 商 ; 及 在 基 礎 投 資 基 金 層 面 所 收 取 的 同 類 費 用 我 們 會 定 期 檢 討 收 費 上 限, 以 期 日 後 進 一 步 調 低 收 費 主 席, 我 認 為 當 中 有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原 來 收 費 是 可 以 調 低 的, 但 很 可 惜, 由 2000 年 至 今 足 足 16 年, 政 府 從 未 以 法 例 規 管 收 費, 令 很 多 僱 員 過 往 不 斷 向 管 理 人 受 託 人 等 支 付 較 高 的 行 政 收 費 有 人 說 這 項 措 施 來 得 太 遲, 其 實 我 認 為 政 府 對 不 起 這 羣 僱 員, 因 為 他 們 付 了 這 麼 多 錢, 而 政 府 今 天 才 在 此 說 為 市 民 做 了 這 些 工 夫, 表 面 上 似 乎 很 動 聽, 但 事 實 上, 對 於 過 往 已 支 付 高 昂 收 費 的 人, 政 府 又 如 何 對 得 起 他 們 呢?
18 7234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第 二, 這 項 收 費 的 百 分 比 是 0.75%, 但 是 否 真 的 最 低 呢? 政 府 表 示 日 後 會 進 一 步 檢 討, 看 看 可 否 調 低 收 費 主 席, 其 實 收 費 仍 可 調 低, 只 是 政 府 沒 有 這 樣 做, 現 在 才 訂 出 0.75% 這 個 百 分 比 因 此, 有 些 同 事 也 對 此 作 出 修 訂 事 實 上, 大 家 也 知 道 這 項 收 費 十 分 高 昂, 如 何 高 昂 呢? 主 席,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的 數 字, 由 第 一 年 開 始 至 今 的 16 年 間, 基 金 的 收 費 超 逾 730 億 元 主 席, 以 去 年 為 例, 管 理 費 已 經 達 到 93 億 8,000 萬 元, 可 見 收 費 高 昂 得 很 政 府 現 在 還 好 像 怕 了 這 些 人 般, 只 訂 出 0.75% 這 百 分 比, 並 表 示 視 乎 將 來 的 情 況 是 否 可 行, 再 作 進 一 步 修 訂 但 主 席, 這 是 未 知 之 數, 即 使 進 一 步 檢 討, 亦 未 必 一 定 會 調 低 收 費 因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沒 有 考 慮 僱 員 在 為 強 積 金 供 款 後 能 有 多 少 回 報 它 好 像 對 此 漠 視 不 顧 視 而 不 見 且 聽 而 不 聞 主 席, 為 何 我 這 樣 說 呢? 因 為 收 費 高 昂 並 非 今 時 今 日 才 提 出 來 的 事, 大 家 一 開 始 已 就 基 金 不 斷 反 映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但 可 惜 政 府 真 的 充 耳 不 聞, 這 是 令 人 感 到 最 難 受 的 地 方 政 府 口 口 聲 聲 說 關 注 民 生 問 題, 但 事 實 上 卻 愛 理 不 理, 不 管 市 民 說 甚 麼, 它 也 充 耳 不 聞, 令 人 感 到 非 常 痛 心 儘 管 政 府 今 次 提 出 立 法, 好 像 很 動 聽 似 的, 但 為 何 今 次 無 緣 無 故 要 立 法 呢? 它 表 示 現 時 受 託 人 會 把 沒 有 作 出 選 擇 的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投 資 在 由 受 託 人 自 行 指 定 的 預 設 成 分 基 金 由 於 現 有 的 預 設 成 分 基 金 的 設 計 不 受 任 何 規 管, 以 致 不 同 計 劃 的 預 設 投 資 安 排 各 異, 不 但 成 分 基 金 的 種 類 五 花 八 門, 而 且 投 資 策 略 也 形 形 色 色 因 此, 不 同 計 劃 的 現 有 預 設 投 資 安 排 在 投 資 目 標 風 險 水 平 收 費 水 平 以 至 投 資 回 報 方 面 都 大 相 徑 庭 一 些 現 有 的 預 設 成 分 基 金 未 必 能 配 合 退 休 儲 蓄 的 長 遠 投 資 目 標 為 了 改 善 預 設 投 資 安 排, 以 更 好 保 障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政 府 建 議 立 法 規 定 每 名 受 託 人 均 須 在 每 個 計 劃 下 提 供 一 套 受 規 管 高 度 劃 一, 且 符 合 退 休 儲 蓄 長 遠 目 標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主 席, 它 重 重 複 複 說 的 是 甚 麼 呢? 就 是 指 出 今 次 修 訂 的 目 標 是 為 了 配 合 退 休 儲 蓄 的 長 遠 目 標 但 主 席, 強 積 金 計 劃 本 身 能 否 達 到 長 遠 退 休 目 標 呢? 大 家 知 道 根 本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為 這 項 計 劃 除 有 很 多 先 天 缺 陷 外, 投 資 方 面 亦 出 現 問 題 積 金 局 昨 天 公 布, 年 度 的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截 至 本 年 3 月 底, 強 積 金 的 累 積 資 產 是 5,925 億 7,800 萬 元, 較 去 年 同 期 的 5,948 億 4,700 萬 元 減 少 了 22 億 6,900 萬 元, 期 內 淨 供 款 是 487 億 2,100 萬 元, 但 投 資 回 報 卻 出 現 了 509 億 9,000 萬 元 的 虧 損, 即 500 多 億 元 的 虧 損 如 果 以 全 港 萬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計 算, 上 年 度 每 名 打 工 仔 平 均 虧 蝕 19,978.8 元 主 席, 我 們 真 的 要 想 想 為 何 會 有 如 此 嚴 重 的 虧 蝕, 令 打 工 仔 虧 蝕 了 近 兩 萬
19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35 元 要 知 道 大 多 數 打 工 仔 均 以 低 收 入 人 士 為 主, 他 們 對 政 府 所 謂 其 中 一 條 退 休 支 柱 有 期 望, 但 去 年 已 虧 蝕 這 麼 多, 那 麼, 總 體 上, 多 年 來 合 共 虧 蝕 了 多 少 呢? 當 中 可 能 牽 涉 較 複 雜 的 運 算, 故 未 必 有 相 關 數 字 然 而, 我 們 看 到 基 金 根 本 無 法 達 到 所 謂 退 休 儲 蓄 的 長 遠 投 資 目 標, 蝕 多 賺 少, 還 要 支 付 那 麼 多 行 政 費, 有 甚 麼 好 處 呢? 其 實 對 退 休 完 全 沒 有 幫 助 況 且, 大 家 也 知 道 強 積 金 存 在 先 天 問 題, 包 括 第 一, 長 期 打 住 家 工 的 婦 女 沒 有 資 格 參 與 計 劃, 她 們 根 本 沒 有 退 休 保 障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我 們 不 斷 提 到 的 對 沖 問 題, 到 今 天 為 止 仍 未 解 決, 亦 不 符 合 退 休 計 劃, 為 甚 麼? 因 為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也 對 沖 了 大 家 也 知 道,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是 為 了 解 決 一 些 工 友 被 解 僱 後 的 生 活 負 擔 但 如 被 對 沖, 則 變 得 少 之 又 少, 以 致 65 歲 後 的 退 休 生 活 得 不 到 保 障 因 此, 這 種 做 法 根 本 說 不 通 不 過, 為 何 政 府 要 繼 續 這 樣 做 呢? 街 坊 工 友 服 務 處 一 直 提 出 應 該 取 消 強 積 金 制 度, 因 為 在 取 消 後 可 以 把 三 方 供 款 完 全 用 於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如 此 一 來, 回 報 便 會 大 得 多, 令 退 休 問 題 得 以 長 遠 地 解 決, 這 才 是 最 好 的 謝 偉 銓 議 員 剛 才 說 過, 很 多 僱 員 用 6 個 字 來 形 容 強 積 金, 就 是 回 報 低, 收 費 高 主 席, 儘 管 政 府 設 定 上 限, 希 望 減 輕 收 費 高 的 情 況, 但 問 題 是 回 報 低 又 如 何 解 決 呢? 政 府 不 能 確 保 任 何 投 資 均 有 高 回 報, 特 別 是 現 時 這 種 個 人 儲 蓄 型 的 投 資 模 式, 根 本 不 能 獲 取 高 回 報, 屬 先 天 問 題 政 府 今 天 只 做 了 些 甚 麼 工 夫? 正 如 很 多 同 事 所 說, 這 些 只 屬 小 修 小 補, 只 設 定 了 上 限, 但 如 何 確 保 投 資 回 報? 現 在 並 非 保 本 投 資, 保 證 一 定 會 保 本, 或 者 有 4% 5% 的 回 報 如 果 能 夠 保 本 還 好 一 點, 但 現 在 不 能 保 本, 只 會 虧 本 我 以 前 當 教 師 時 的 P-fund ( 即 公 積 金 ) 則 並 非 如 此, 那 是 能 夠 保 本 的, 而 政 府 亦 會 確 保 我 們 有 4% 5% 的 回 報, 我 認 為 這 樣 才 是 值 得 推 行 的 然 而, 現 在 的 情 況 並 非 如 此, 而 是 透 過 市 場 投 資, 特 別 是 大 家 知 道 最 近 的 情 況 很 壞, 股 市 基 金 也 表 現 不 濟, 很 多 也 虧 本, 但 怎 麼 辦? 只 能 眼 睜 睜 看 着 它 虧 本, 想 不 投 資 又 不 行, 每 月 也 要 供 款 如 果 錢 由 我 們 自 己 掌 管, 情 況 便 不 同 了, 主 席, 因 為 看 到 市 道 不 好, 可 以 暫 時 不 進 行 投 資, 既 無 須 支 付 行 政 收 費, 亦 無 須 看 着 它 虧 本, 而 且 無 法 挽 救 但 很 可 惜, 即 使 現 時 的 市 道 會 造 成 嚴 重 虧 蝕, 我 們 亦 無 可 奈 何, 仍 要 繼 續 付 錢 給 別 人, 讓 他 們 代 自 己 投 資 這 有 甚 麼 好 處 呢, 主 席? 但 政 府 卻 閉 上 眼, 不 顧 事 實 和 現 實 情 況, 硬 要 維 持 強 積 金, 繼 續 令 人 虧 蝕 下 去
20 7236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最 後 應 如 何 解 決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呢? 如 何 解 決 退 休 問 題 呢? 根 本 解 決 不 到 但 很 可 惜, 現 時 政 府 表 示 正 在 做 工 夫 和 進 行 諮 詢, 會 盡 快 提 出 長 遠 的 方 案, 希 望 退 休 問 題 得 以 解 決 但 很 可 惜, 主 席, 我 們 對 一 屆 又 一 屆 的 政 府 表 達 期 望, 而 在 本 屆 政 府 上 任 前, 特 首 在 政 綱 亦 表 示 會 在 這 方 面 做 工 夫 結 果, 現 在 尚 有 數 個 月 他 便 離 任, 而 我 亦 不 知 道 他 會 否 連 任 但 問 題 在 於 現 在 只 有 一 份 報 告, 而 且 只 是 一 份 諮 詢 報 告, 而 會 否 就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立 法 一 事 則 仍 未 有 定 案 主 席, 我 們 還 可 以 有 甚 麼 期 望 呢? 政 府 一 拖 再 拖, 很 多 基 層 工 友 表 示 特 首 根 本 在 走 數, 所 以 我 們 現 在 要 追 數 其 實 無 論 是 走 數 或 追 數, 最 重 要 的 問 題 是 究 竟 政 府 和 特 首 有 沒 有 心 去 做 我 們 看 到 他 們 有 連 任 的 心, 但 說 到 為 市 民 做 事 的 心, 大 家 也 看 到 他 們 數 年 來 的 表 現 完 全 令 人 失 望, 難 以 寄 予 厚 望 但 無 論 如 何, 主 席, 今 天 當 我 們 討 論 條 例 草 案 時, 我 希 望 政 府 能 有 膽 識 做 點 工 夫, 為 香 港 長 遠 人 口 老 化 的 深 層 次 問 題 想 出 積 極 兼 能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案 大 家 也 知 道, 政 府 表 示 未 來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會 很 嚴 重, 每 3 人 中 便 有 1 名 長 者 試 想 想, 若 然 如 此, 我 們 如 何 幫 助 他 們 有 安 穩 的 晚 年 生 活 呢? 這 是 我 們 最 擔 心 的 今 天 的 條 例 草 案 其 實 是 雞 肋, 要 也 不 是, 不 要 也 不 是 因 此, 主 席, 我 希 望 政 府 會 想 出 積 極 的 做 法, 盡 快 提 交 長 遠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讓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得 以 解 決 多 謝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同 事 提 到 先 天 性 3 個 字, 這 一 點 值 得 我 們 細 想 一 下 回 顧 歷 史, 我 認 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在 港 英 管 治 的 年 代 已 拖 延 了 很 長 時 間, 由 開 始 至 完 成 時, 已 經 跨 越 到 回 歸, 經 歷 了 足 足 數 以 十 年 計 回 歸 後, 強 積 金 成 為 了 香 港 的 管 治 炸 彈, 亦 錯 過 了 良 好 的 投 資 機 會, 現 在 進 入 了 投 資 困 難 的 時 期, 這 是 我 們 不 容 忽 視 的 客 觀 現 實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涉 及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自 2000 年 12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至 今 剛 好 超 過 15 年, 踏 入 第 十 六 年 繼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俗 稱 強 積 金 半 自 由 行 ), 以 及 去 年 為 強 積 金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成 員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實 施 更 靈 活 的 安 排 等 改 良 措 施 後, 今 次 條 例 草 案 再 提 出 修 訂, 規 定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須 在 每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提 供 一 套 採 用 高 度 劃 一 並 設 有 收 費 管 控 的
21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37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 俗 稱 核 心 基 金 ), 期 望 成 為 一 項 為 強 積 金 成 員 帶 來 正 面 影 響 並 逐 步 優 化 的 利 民 措 施 這 亦 是 值 得 我 們 贊 同 的 早 於 2014 年 6 月, 當 局 就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進 行 了 公 眾 諮 詢 當 時,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亦 就 諮 詢 文 件 提 交 了 回 應, 表 示 在 原 則 上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並 就 部 分 範 疇 提 供 了 若 干 意 見 去 年,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正 式 成 立,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法 案 委 員 會 收 到 不 少 業 界 及 公 眾 人 士 的 意 見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在 這 次 來 信 中 表 示 未 有 新 的 意 見, 但 法 案 委 員 會 察 悉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認 為, 實 施 新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過 渡 期 間, 應 先 獲 得 現 有 計 劃 成 員 的 明 確 同 意, 方 可 將 原 有 權 益 投 資 轉 入 為 新 的 預 設 投 資 ( 即 opt-in 安 排 ), 亦 不 同 意 條 例 草 案 原 有 建 議 的 做 法, 即 成 員 不 表 態 就 代 表 接 受 將 原 有 權 益 投 資 轉 入 新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 即 opt-out 安 排 ) 我 們 注 意 到, 該 聯 會 強 調 的 opt-in 安 排 可 避 免 日 後 發 生 爭 議 其 後, 我 收 到 香 港 銀 行 公 會 轉 達 個 別 會 員 的 類 似 意 見, 並 已 轉 交 法 案 委 員 會 考 慮 對 於 上 述 業 界 表 達 的 意 見, 我 相 信 當 局 會 對 不 同 的 利 害 關 係 作 出 分 析, 亦 信 納 當 局 已 經 盡 力 釋 除 業 界 的 種 種 疑 慮, 公 眾 應 該 亦 理 解 及 至 現 時 恢 復 二 讀 辯 論 條 例 草 案 的 階 段,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代 表 委 員 會 提 出 了 各 項 修 正 案, 當 中 包 括 加 入 實 付 開 支 的 條 文 及 相 關 的 日 落 條 款 我 明 白 有 關 修 訂 是 為 了 保 障 有 關 計 劃 成 員 支 付 的 費 用 可 以 在 受 管 控 的 情 況 下 達 到 特 定 水 平, 基 本 上 符 合 成 員 的 利 益 但 在 業 界 及 市 場 方 面, 有 關 條 文 為 信 託 人 的 運 作 帶 來 硬 性 的 限 制 和 束 縛, 相 信 亦 要 在 技 術 上 作 處 理, 並 會 產 生 一 定 的 困 難 因 此, 業 界 從 機 構 股 東 上 市 公 司 及 有 關 小 股 東 的 利 益 作 考 慮 時, 難 免 都 會 有 所 保 留 正 如 現 今 社 會 經 常 出 現 各 種 矛 盾, 大 型 企 業 都 有 帶 着 矛 盾 來 開 會 的 情 況 香 港 過 去 的 穩 定 和 繁 榮, 是 不 同 個 人 功 能 團 體 和 社 會 羣 體 共 同 努 力 所 達 到 的 成 果, 絕 不 能 只 考 慮 單 方 面 的 利 益 而 置 全 局 的 利 益 於 不 顧 只 有 各 方 面 透 過 互 諒 互 讓, 一 人 讓 一 步, 矛 盾 才 會 解 開, 這 才 是 香 港 之 福 主 席, 我 相 信 條 例 草 案 今 次 未 必 能 夠 完 全 滿 足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需 要, 但 總 體 上, 條 例 草 案 提 出 的 修 訂 可 為 強 積 金 的 改 革 帶 來 適 量 的 改 善 和 幫 助, 特 別 是 在 改 善 收 費 和 提 供 選 擇 方 面 作 出 了 優 化, 基 本 上 亦 符 合 整 體 社 會 的 長 遠 利 益 我 期 望 當 局 能 夠 在 修 訂 有 關 條 例 後, 繼 續 做 好 合 理 監 管 及 在 運 作 上 作 把 關, 繼 續 關 注 及 檢 討 實 施 過 程 所 浮 現 的 問 題, 並 及 時 優 化 關 乎 廣 大 市 民 利 益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令 投 資 者 與 受 託 人 能 夠 互 惠 互 利 我 謹 此 陳 辭,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恢 復 二 讀
22 723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原 本 不 打 算 發 言, 但 聽 到 同 事 的 發 言, 我 卻 有 點 不 吐 不 快 剛 才 有 同 事 把 強 積 金 說 成 不 足 以 作 退 休 保 障 ; 我 也 知 道 我 的 強 積 金 不 足 夠, 但 我 開 始 向 強 積 金 供 款 時, 已 到 工 作 年 齡 的 後 期 主 席, 當 年 辯 論 時, 你 也 在 這 裏, 強 積 金 從 來 不 是 我 們 唯 一 的 退 休 保 障 我 和 你 的 年 代, 父 母 生 育 多, 他 們 認 為 待 子 女 有 能 力 才 受 其 供 養, 自 己 又 會 多 儲 蓄, 讓 自 己 年 老 時 不 需 要 太 依 賴 子 女, 所 以 香 港 人 在 銀 行 儲 蓄 的 比 例 遠 比 美 國 高 ; 美 國 因 為 有 很 好 的 退 休 保 障, 差 不 多 人 人 都 先 花 未 來 錢 我 在 當 地 讀 書 時, 不 幸 地 也 習 染 了 這 個 壞 習 慣, 不 懂 得 儲 蓄, 但 無 論 如 何, 同 事 說 強 積 金 不 足 夠 而 要 多 做 其 他 工 夫, 所 以 我 今 天 想 不 發 言 也 不 可 以 我 常 說, 強 積 金 這 制 度 雖 然 李 卓 人 議 員 現 時 不 在 席, 但 我 跟 他 較 相 似 的 是 我 覺 得 為 甚 麼 不 由 政 府 負 責, 做 一 個 中 央 強 積 金, 可 能 連 管 理 費 也 不 用 收, 那 便 更 好 了 其 實 強 積 金 收 費 高, 回 報 低, 真 的 只 是 肥 了 基 金 佬 希 望 銀 行 同 事 不 要 對 號 入 座, 中 國 銀 行 似 乎 在 這 方 面 做 得 不 算 很 多 所 以 打 工 仔 怨 聲 載 道, 矛 頭 卻 指 向 僱 主, 特 別 是 我 們 中 小 微 企 僱 主 今 次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提 供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以 及 引 入 收 費 管 控 機 制, 可 謂 千 呼 萬 喚 始 出 來 的 優 化 措 施 雖 然 遲 了, 但 總 好 過 沒 有 其 實, 強 積 金 為 人 詬 病, 政 府 當 局 責 無 旁 貸 參 考 外 國 經 驗, 香 港 強 積 金 的 行 政 費 確 實 高 得 不 合 理, 當 局 沒 有 理 由 袖 手 旁 觀 從 陰 謀 論 來 看, 會 說 當 局 故 意 拖 延, 令 打 工 仔 不 滿 意 強 積 金 的 保 障, 就 可 與 僱 主 對 着 幹, 為 取 消 強 積 金 對 沖 機 制 來 製 造 輿 論, 要 中 小 微 企 僱 主 承 擔 多 一 筆 退 休 金 費 用 我 作 為 僱 主 代 表 必 須 重 申, 對 沖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將 之 引 入 強 積 金 計 劃, 是 在 90 年 代 討 論 強 積 金 安 排 時 經 廣 泛 諮 詢 後 所 決 定 我 相 信 主 席 很 清 楚, 因 為 你 當 時 亦 有 留 意 強 積 金 亦 是 勞 資 雙 方 的 共 識 其 實 對 沖 機 制 在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立 之 前 已 存 在, 僱 傭 條 例 亦 容 許 僱 主 以 他 們 在 退 休 計 劃 中 作 出 的 供 款 對 沖, 不 少 企 業 是 因 為 對 沖 機 制 才 贊 成 引 入 強 積 金 計 劃 若 然 取 消 對 沖 機 制, 即 是 打 完 齋 唔 要 和 尚 過 橋 抽 板 如 果 政 府 說 過 的 話 可 以 不 算 數, 要 取 消 對 沖 機 制 的 話, 日 後 推 出 任 何 計 劃, 我 相 信 中 小 微 企 僱 主 都 不 會 再 相 信 了 尤 其 是 現 時 面 對 環 球 經 濟 不 穩, 本 地 消 費 力 減 弱, 當 局 必 須 顧 全 中 小 微 企 的 生 存 空 間
23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39 剛 才 亦 有 同 事 說 基 金 對 沖 安 排 非 取 消 不 可, 但 如 果 我 沒 有 記 錯, 我 都 是 憑 記 憶 而 已, 多 年 來, 對 沖 安 排 只 取 用 了 200 億 元, 不 足 300 億 元, 但 管 理 費 卻 花 了 600 億 元, 其 實 這 正 是 麻 鷹 不 管, 管 小 雞, 應 該 取 消 的 是 管 理 費, 而 不 是 對 沖 安 排 我 和 飲 食 業 一 直 認 為, 與 其 討 論 是 否 取 消 強 積 金 對 沖 機 制, 當 局 不 如 加 快 優 化 強 積 金 制 度, 令 打 工 仔 獲 取 合 理 的 回 報 對 於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我 當 然 支 持, 特 別 是 把 收 費 上 限 訂 於 0.75% 的 方 案, 以 顧 及 打 工 仔 的 訴 求 及 市 場 的 實 況 其 實, 今 次 修 訂 只 是 起 步, 我 昨 天 聽 到 有 議 員 提 出, 法 案 委 員 會 已 提 到 仍 然 有 許 多 空 間 可 以 改 善, 例 如 設 立 中 央 數 據 庫 減 少 行 政 工 作 等, 可 見 當 局 肯 做 的 話, 還 有 許 多 方 面 可 以 做 總 而 言 之, 當 局 應 該 承 擔 責 任, 令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回 報 率 收 費 透 明 度 方 面 不 斷 優 化, 使 打 工 仔 在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應 該 更 有 保 障, 而 不 是 在 歎 慢 板, 要 我 們 踢 一 腳 才 動 一 動 老 實 說, 我 有 理 由 相 信, 雖 然 我 未 必 肯 定, 其 實 有 關 做 法, 例 如 收 費 等, 都 是 港 英 政 府 當 時 推 行 的 ; 現 在 已 回 歸 多 年, 特 區 政 府 應 該 予 以 重 新 檢 視, 不 應 該 讓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肥 得 襪 子 也 穿 不 上, 甚 麼 也 不 做, 回 報 率 又 低 如 果 是 由 私 人 基 金 管 理 的 話, 我 不 相 信 有 私 人 基 金 會 接 受 這 麼 低 的 回 報 和 讓 他 們 收 取 這 麼 高 昂 的 管 理 費 多 謝 主 席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我 發 言 支 持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很 簡 單, 有 總 比 沒 有 好, 對 嗎? 其 實, 這 真 是 很 可 笑, 王 國 興 議 員 說 這 說 那 的, 說 到 出 牙 血, 但 現 在 由 建 制 派 中 一 位 代 表 資 方 小 老 闆 或 老 闆 利 益 的 人 提 出 這 建 議, 你 們 真 的 不 覺 臉 紅 嗎? 那 天 他 問 我 會 否 支 持, 我 說 我 會 支 持, 以 便 規 管 收 費, 不 要 讓 中 間 人 食 水 太 深, 這 是 合 理 的 說 到 這 裏, 我 想 說 說 這 個 議 會 的 問 題 以 前 我 經 常 回 廣 州, 有 個 地 方 叫 長 堤, 那 裏 有 很 多 人 拍 拖 乘 涼 原 來 香 港 也 有, 便 是 法 例 的 詳 題 很 簡 單, 詳 題 限 制 大 家 可 以 做 甚 麼, 不 可 以 做 甚 麼 換 言 之, 政 府 的 立 法 原 意 都 寫 在 詳 題 內, 它 不 是 用 來 乘 涼, 而 是 用 來 阻 擋 修 正 的 主 席, 你 說 這 是 多 麼 的 可 憐 我 又 要 重 提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工 聯 會 ) 的 功 績 在 上 世 紀 當 然, 上 世 紀 也 不 過 是 20 多 年 前 回 歸 前, 香 港 社 會 已 經 預 見 將 來 的 退 休 問 題, 勞 方 也 是 這 樣 說 港 英 政 府 當 然 也 這 樣 說, 臨 走 前 也 要 派 糖, 對 嗎? 後 來, 有 人 指 如 果 香 港 社 會 福 利 太 多 時, 便 會 車 毀 人 亡 陳 佐 洱 現 在 是 全 國 港 澳 研 究 會 會
24 7240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長, 他 的 女 兒 也 在 香 港 工 作, 十 分 富 貴 他 說 會 車 毀 人 亡, 鄺 其 志 作 為 殖 民 地 的 官 吏, 因 背 後 有 人 撐 腰, 便 說 不 同 意 他 這 說 法 那 麼 如 何 解 決 當 時 預 見 的 退 休 問 題 呢? 於 是 便 推 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港 英 政 府 原 本 不 是 建 議 強 積 金 制 度, 我 記 得 那 是 較 好 的 制 度, 類 似 現 時 坊 間 提 出 將 生 果 金 加 大 的 做 法 一 晃 20 多 年 過 去 王 國 興 議 員 又 不 知 到 哪 裏 去 了 他 說 拉 布 的 應 收 檔, 因 為 你 們 爭 取 不 了 甚 麼 真 的 對 不 起, 譚 耀 宗 議 員 還 未 死, 當 時 他 代 表 工 聯 會, 沒 有 現 在 般 富 貴 最 初 陳 鑑 林 議 員 也 是 工 聯 會 的, 他 在 海 上 負 責 打 電 報, 但 今 天 他 當 然 富 貴 了 我 的 生 活 一 天 天 好 起 來, 羣 眾 的 生 活 一 天 天 爛 下 去, 建 制 派 的 議 員 便 是 這 樣 他 們 還 說 我, 尤 其 是 樹 根, 說 我 霸 佔 公 屋 拜 託 了, 他 們 生 活 得 多 好, 當 日 還 說 為 貧 苦 大 眾 爭 取 利 益 主 席, 嫻 姐 形 容 強 積 金 是 爛 橙, 為 甚 麼 我 知 道 呢? 因 為 當 時 我 在 東 方 日 報 寫 專 欄, 亦 經 常 閱 讀 其 他 人 的 文 章, 希 望 從 中 得 到 靈 感 我 記 得 嫻 姐 說 這 是 個 爛 橙, 但 不 要 緊, 可 以 食 住 先, 將 來 或 會 好 些 雖 然 是 爛 橙, 但 也 沒 辦 法, 若 不 食 住 先 就 甚 麼 也 沒 有 了 主 席, 如 今 大 家 食 了 爛 橙, 真 的 肚 瀉 了 一 晃 已 是 20 多 年, 現 在 更 是 由 一 個 老 闆 說 收 費 太 高 太 不 合 理, 繼 而 要 求 政 府 做 點 事 局 長, 你 說 別 人 的 腦 有 毛 病, 說 香 港 怎 能 不 依 靠 大 陸 拜 託, 如 今 張 德 江 也 只 說 帶 來 世 界 和 平, 沒 說 其 他 了 然 後, 他 又 說 如 香 港 不 濟 便 大 家 埋 單, 沒 說 其 他 了, 老 兄, 不 要 太 輕 佻 說 回 正 題, 強 積 金 這 問 題 是 因 為 殖 民 地 主 義 者 推 出 一 個 方 案, 而 即 將 接 收 政 權 的 那 些 人 卻 認 為 這 樣 做 會 把 錢 花 光 強 積 金 便 是 妥 協 的 方 案 所 以, 這 是 當 時 急 就 章 的 做 法 有 錢 人 認 為 不 能 這 樣 迫 他 們, 於 是 便 有 了 對 沖 機 制 時 移 勢 易, 多 年 過 去, 香 港 的 退 休 問 題 越 來 越 嚴 重, 主 席, 這 不 是 我 說 的, 而 是 林 鄭 月 娥 在 她 主 理 的 人 口 政 策 督 導 委 員 會 上 說 的 她 說 對 於 當 年 港 英 政 府 提 出 的 退 休 金 或 民 間 提 出 的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可 能 我 們 並 沒 有 能 力 持 續 推 行 其 實,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有 甚 麼 了 不 起? 不 就 是 將 生 果 金 增 加 兩 倍 而 又 無 須 進 行 審 查? 政 府 知 道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但 卻 拖 延 了 20 多 年 在 議 會 發 言 有 時 真 的 覺 得 很 好 笑 上 兩 星 期, 拉 布 的 議 員 包 括 我 自 己 要 求 政 府 落 實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一 些 人 說 這 不 可 行, 要 我 們 收 檔, 更 說 如 果 做 得 到 便 把 紙 吃 掉 現 在 他 是 不 會 吃 的 不 知 是 否 與 拉 布 有 關, 總 之 政 府 已 撥 出 500 億 元 來 推 行, 他 也 不 用 吃
25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41 那 500 億 元, 這 太 辛 苦 他 了, 他 把 自 己 的 橫 幅 吃 掉 便 可, 千 萬 不 要 將 之 丟 掉 或 銷 毀 我 想 問, 他 們 不 覺 得 羞 耻 嗎? 強 積 金 推 行 至 今, 梁 振 英 欺 騙 建 制 派 的 人 欺 騙 工 聯 會 欺 騙 何 喜 華, 欺 騙 他 們 說 政 府 會 這 樣 做 現 在 政 府 做 了 甚 麼? 政 府 也 即 將 換 屆, 我 拉 布 拉 完 這 兩 個 月, 也 不 知 以 後 還 有 沒 有 機 會 回 來 各 位 建 制 派 議 員, 你 們 究 竟 做 了 甚 麼? 竟 然 要 由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修 正 案? 有 時 我 懷 疑 鍾 國 斌 議 員 是 不 是 工 聯 會 的, 他 竟 然 跟 我 說 要 對 某 些 事 情 作 出 限 制 你 相 信 梁 振 英 這 沒 有 我 的 份 兒, 當 時 我 戴 着 豬 面 具 出 現 你 相 信 梁 振 英, 並 對 整 個 社 會 說 他 是 大 救 星, 唱 着 東 方 紅, 梁 振 英 ( 普 通 話 ) 這 些 是 你 自 己 說 的 你 自 己 去 借 一 筆 債, 靠 陳 家 強 便 死 定 不 知 道 王 國 興 議 員 又 去 了 哪 裏? 嫻 姐 最 清 楚 了, 她 說 那 是 個 爛 橙, 橙 現 在 爛 到 甚 麼 樣 子? 爛 到 變 成 水 了 你 還 去 求 他! 主 席, 我 不 知 道 你 有 否 投 票 給 梁 振 英? 我 們 要 為 香 港 未 來 退 休 的 問 題 儲 一 筆 錢, 錢 儲 在 哪 裏, 老 兄? 那 是 儲 在 曾 俊 華 的 戶 口, 那 2,900 億 元 是 未 來 基 金, 不 是 退 休 保 障, 不 好 意 思, 各 位 推 舉 他 的 人 主 席, 錢 是 儲 起 了, 不 過 不 是 為 這 目 的 這 樣 即 是 食 言, 對 嗎? 然 後, 又 說 強 積 金 的 問 題 會 妥 善 處 理, 對 沖 的 問 題 會 解 決, 但 又 做 了 甚 麼? 林 鄭 真 是 語 無 倫 次, 我 經 常 也 不 知 道 她 在 說 甚 麼? 她 諮 詢 我 們 意 見 時 馮 檢 基 議 員 和 我 一 起 去, 不 知 道 當 天 還 有 誰 和 我 一 起 她 說 不 用 說 了, 強 積 金 方 面 做 不 到,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更 想 也 不 用 想, 她 便 是 這 樣 說 不 過, 我 為 存 忠 厚, 她 說 會 後 互 不 引 述, 那 我 便 算 數, 然 後 離 場, 但 我 今 天 要 把 這 事 說 出 來 她 這 樣 做 是 一 巴 一 巴 掌 地 在 摑 你 們, 叫 你 們 入 去 討 論, 卻 告 訴 你 們 不 用 說, 浪 費 時 間, 表 明 在 強 積 金 方 面, 他 們 做 不 到, 因 為 很 複 雜 複 雜 便 不 要 說 了, 是 嗎, 各 位 梁 粉? 如 果 知 道 複 雜 便 不 要 說 了 這 等 於 說 請 你 去 沙 頭 角 最 遠 那 間 屋 吃 飯, 說 今 晚 見, 到 了 6 時 半 才 通 知 你 7 時 開 席, 在 沙 頭 角 最 遠 那 間 屋, 你 來 到 便 來, 來 不 到 便 算 他 真 的 說 請 你 食 飯, 但 沒 有 說 何 時, 又 沒 有 說 在 何 地 梁 振 英 當 然 是 這 樣 你 們 聽 完 後 唾 面 自 乾, 吐 一 啖 口 水, 手 還 未 洗, 抹 一 抹 臉, 還 在 神 氣, 以 為 自 己 面 色 很 紅 潤, 但 其 實 是 污 穢 唾 面 自 乾! 我 就 不 才, 做 了 4 年 拉 布, 毫 無 寸 進, 只 拿 到 500 億 元, 失 匙 夾 萬, 那 500 億 元 可 以 這 樣 用, 也 可 以 不 是 這 樣 用 不 過, 老 實 說, 將 會 有 人 要 吃 橫 幅 他 還 有 資 格 罵 我?
26 724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這 裏 很 多 人 根 本 是 有 利 益 的, 包 括 做 保 險 或 其 他 的 人 大 家 醒 一 下 吧, 時 常 說 拉 布 拉 到 香 港 不 會 向 前 行, 現 在 真 的 大 家 一 起 埋 單, 主 席 張 德 江 真 的 說 得 對, 攪 亂 香 港, 大 家 一 齊 埋 單 便 是 因 為 梁 振 英 怎 樣 攪 亂 香 港? 民 無 信 不 立, 老 兄 去 兵 可 以, 沒 有 東 西 吃 可 以, 沒 有 誠 信, 當 然 瓜 柴 你 們 人 人 卻 跟 他 在 玩, 被 他 騙 完 一 次 又 一 次 現 在 看 見 梁 振 英 躲 在 張 德 江 背 後, 也 不 敢 大 聲 罵 他, 還 說 甚 麼? 主 席, 我 真 的 不 明 白 其 實, 今 天 還 有 甚 麼 好 說? 一 個 政 府 不 守 信, 一 羣 人 不 守 信 20 多 年, 日 復 一 日, 不 論 是 否 競 選 也 好, 都 說 我 為 你 做 事, 做 事 是 要 低 聲 下 氣 的 第 一 件 事 要 姓 賈, 取 名 賈 桂 大 家 知 道 誰 是 賈 桂 嗎? 是 紅 樓 夢 內 的 一 個 角 色 人 家 叫 你 坐 下, 你 說 你 習 慣 站 立, 不 敢 坐 下 主 席, 於 是 現 在 便 出 現 這 情 況, 李 嘉 誠 沒 有 生 病 卻 說 自 己 病 了, 劉 迺 強 生 病 也 要 站 着, 站 到 倒 在 地 上 這 便 是 官 場 文 化 我 再 問, 那 些 日 日 夜 夜 說 拉 布 無 用 抗 爭 無 用 講 反 話 無 用 見 到 領 導 人 說 話 是 做 show 的 人, 你 做 給 我 看 吧 有 人 這 樣 說 過 嗎? 就 是 沒 有 所 以 我 現 在 便 這 樣 說, 對 着 牆 壁 說 話 正 如 我 經 常 說, 賤 格 就 是 賤 格 者 的 墓 誌 銘 何 謂 賤 呢? 賤 不 是 別 人 說 他 賤, 而 是 自 甘 作 賤 自 食 其 言 顛 三 倒 四 別 人 做 自 己 應 做 的 事, 卻 被 你 責 罵 我 說 應 該 要 有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所 以 我 便 去 做 ; 要 有 普 選, 我 便 做 不 像 一 些 人, 自 己 不 做, 但 當 別 人 做 時, 還 要 去 罵 人 主 席, 你 也 讀 過 差 不 多 先 生 傳, 大 家 也 讀 過 吧, 年 輕 的 同 事 讀 過 嗎? 這 些 保 皇 黨 便 是 差 不 多 先 生 最 初 提 出 取 消 強 積 金 的 對 沖 安 排, 再 說 下 去 卻 變 成 考 慮 取 消 對 沖 主 席, 我 只 是 在 發 牢 騷 只 是 兩 星 期 而 已, 你 剪 布 後, 大 家 歡 天 喜 地 梁 振 英 的 政 綱 欺 騙 你 們 這 羣 傻 仔, 他 現 在 甚 麼 也 不 做, 出 來 說 句 話 吧! 嫻 姐, 你 的 爛 橙 已 經 食 到 肚 痛, 小 心 點, 吃 爛 橙 真 的 會 死 人 我 希 望 你 健 康 長 壽, 稍 後 你 也 談 談 你 的 感 受 吧 陳 健 波 議 員 : 主 席, 首 先, 我 申 報 我 代 表 保 險 業 界 我 想 藉 此 機 會 回 應 剛 才 數 位 議 員 的 意 見 剛 才 有 議 員 提 到 市 面 上 有 幾 百 個 基 金, 市 民 應 該 如 何 選 擇 的 問 題 我 便 想 提 一 提, 其 實 市 民 參 加 一 個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計 劃, 最 多 只 能 從 十 個 八 個 基 金 中 選 擇, 所 以 一 定 不 會 有 400 多 個, 而 且 這 些 基 金 當 中 也 分 成 高 中 低 風 險 只 要 大 家 知 道 風 險 水 平 後, 便 不 會 太 難 作 出 選 擇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就 此 多 下 工 夫, 令 大
27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43 家 不 會 有 錯 誤 感 覺, 以 為 選 擇 基 金 相 當 複 雜, 其 實 是 可 以 很 簡 單 的, 也 只 是 分 高 中 低 風 險 而 已 此 外, 亦 有 議 員 提 到 津 貼 學 校 補 助 學 校 及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收 費 較 為 便 宜, 原 因 是 甚 麼 呢? 很 簡 單, 由 於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是 全 民 強 制 性 的, 所 有 僱 員 也 需 要 參 加, 因 而 有 很 多 法 例 上 的 要 求, 在 這 方 面 便 與 公 積 金 相 差 很 遠 大 家 也 看 到, 如 果 需 要 加 入 一 些 很 繁 複 的 合 規 要 求, 是 會 令 收 費 增 加 的 我 舉 一 個 例 子 現 時 有 大 量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僱 主, 仍 然 使 用 紙 張 和 支 票 遞 交 供 款, 產 生 很 多 問 題 如 果 政 府 不 解 決 問 題, 我 相 信 大 家 也 會 繼 續 認 為 強 積 金 收 費 高 昂 接 着, 我 便 想 談 一 談 條 例 草 案 中 一 項 建 議 修 訂 的 運 作 首 先, 業 界 強 烈 要 求 政 府 採 用 選 擇 加 入 (opt-in) 安 排, 而 非 現 時 所 建 議 的 opt-out 安 排 如 果 採 取 選 擇 加 入 安 排, 即 是 說 在 收 到 計 劃 成 員 的 確 認 後, 才 會 把 其 累 算 權 益 轉 到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帳 戶, 而 現 時 政 府 的 建 議 則 是 如 果 一 段 時 間 沒 有 收 到 通 知, 就 可 以 為 他 們 轉 換 帳 戶 明 顯 地, 選 擇 加 入 安 排 一 定 會 加 強 對 成 員 的 保 障, 免 除 日 後 他 們 因 市 場 大 幅 波 動 招 致 損 失 而 產 生 不 滿, 然 後 就 會 投 訴 MPF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惜, 政 府 最 終 並 沒 有 採 納 業 界 意 見, 堅 持 採 用 選 擇 退 出 安 排, 可 以 預 見 將 來 一 定 會 有 成 員 因 而 作 出 投 訴 我 希 望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屆 時 一 定 要 彈 性 處 理, 不 要 怪 責 服 務 提 供 者, 我 立 此 存 照 今 次 條 例 草 案 討 論 的 重 點 是 管 理 費 其 實 強 積 金 真 的 生 不 逢 時, 因 為 近 年 出 現 多 次 金 融 風 暴, 令 投 資 市 場 ( 包 括 股 市 和 債 市 ) 低 迷, 繼 而 令 到 投 資 回 報 低 落, 社 會 因 此 更 加 關 心 強 積 金 管 理 費 ( 即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 的 問 題 現 時 的 管 理 費 涉 及 大 量 人 手 和 文 書 工 作 的 成 本, 亦 有 不 斷 增 加 的 合 規 要 求, 但 業 界 也 明 白 社 會 對 於 管 理 費 的 關 注, 一 直 努 力 尋 求 把 行 政 工 作 自 動 化 以 節 省 營 運 開 支, 並 按 照 市 場 需 要 合 併 計 劃 或 基 金, 以 爭 取 更 佳 效 率 在 10 年 間, 整 體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已 由 2007 年 的 2.1% 調 低 至 最 近 的 1.57% 大 家 要 留 意, 我 所 說 自 強 積 金 實 施 以 來 的 回 報 已 經 扣 除 了 管 理 費 用, 因 為 我 在 會 議 上 多 次 聽 到 議 員 提 出 回 報 數 字 後, 再 次 扣 減 管 理 費 用, 這 便 是 不 對 的, 我 們 所 說 的 回 報 已 經 扣 除 了 費 用, 就 是 2.6%, 是 較 同 期 通 脹 1.9% 優 勝 的 其 實, 大 家 也 要 比 較 一 下, 如 果 把 錢 存 放 在 銀 行, 存 款 利 率 只 有 0.01%, 一 年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利 息 率 也 只 有 0.15% 我 希 望 藉 此 背 景 加 深 公 眾 的 了 解 業 界 當 然 希 望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但 事 實 上, 現 時 的 投 資 環 境 是 相 當 艱 難 的, 而 我 們 看 到 平 均 回 報 也 是 可 以 跑 贏 通 脹 當 然, 如
28 7244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果 市 民 選 擇 了 一 些 低 風 險 基 金, 如 同 只 是 把 供 款 存 放 於 銀 行 一 樣, 其 回 報 便 一 定 會 跑 輸 通 脹 我 希 望 政 府 可 以 向 市 民 說 清 楚 這 個 因 果 關 係, 並 加 強 這 方 面 的 公 眾 教 育 政 府 建 議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對 於 200 萬 名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有 很 大 好 處, 可 以 提 升 投 資 回 報 以 現 時 約 600 億 元 沒 有 預 設 投 資 的 資 產 計 算,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實 施 後, 估 計 便 可 將 成 員 回 報 由 0.3% 提 升 至 3% 當 然, 這 也 只 是 預 計 和 估 計, 但 如 果 真 的 做 到, 估 計 每 年 就 可 以 為 成 員 增 加 16 億 元 回 報, 亦 可 以 適 當 地 降 低 管 理 費, 所 以 業 界 是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的 過 去 兩 年, 業 界 以 行 動 支 持, 努 力 配 合 積 金 局 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的 規 定, 向 當 局 提 出 不 少 建 議, 並 取 得 共 識, 包 括 協 定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收 費 為 每 年 淨 資 產 值 的 0.75% 大 家 不 要 以 為 這 只 是 一 個 小 數 目, 是 用 作 支 付 給 受 託 人 管 理 人 投 資 經 理 保 管 人 保 薦 人 和 推 銷 商, 包 括 了 很 多 人 士 的 很 多 議 員 剛 才 也 問 到 為 何 要 另 加 實 付 開 支, 就 是 由 於 實 付 開 支 確 實 不 應 該 包 括 在 0.75% 的 費 用 中, 而 且 也 是 可 多 可 少 的 很 多 時 候, 為 了 令 到 成 員 得 益, 這 些 有 關 人 士 是 被 迫 要 進 行 更 多 法 律 諮 詢, 因 為 如 果 法 例 要 求 越 來 越 多, 核 數 師 也 會 越 來 越 多, 那 麼 我 們 是 否 要 規 限 核 數 師, 不 准 許 他 們 收 費 呢? 所 以, 另 計 實 付 開 支 便 是 較 適 當 的 安 排 業 界 亦 投 入 了 大 量 時 間, 就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提 供 意 見 理 順 條 例 草 案 的 字 眼, 以 及 完 善 降 低 風 險 機 制 的 細 節, 並 對 條 例 草 案 表 示 支 持 業 界 亦 在 不 影 響 日 常 繁 重 工 作 的 同 時, 協 調 各 政 府 部 門 進 行 電 腦 行 政 系 統 的 測 試 工 作 業 界 一 直 很 努 力 地 做, 亦 已 準 備 好 於 今 年 年 底 按 照 原 定 計 劃 推 出 系 統 此 外, 在 收 費 方 面, 經 過 長 時 間 的 研 究 和 協 商, 信 託 公 司 才 可 以 與 基 金 經 理 和 保 薦 人 落 實 產 品 設 計, 以 及 管 理 費 不 高 於 0.75% 再 加 實 付 開 支 的 安 排 業 界 估 計 這 收 費 安 排 在 初 始 階 段 將 會 入 不 敷 支, 須 由 業 界 補 貼 但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因 為 修 正 案 大 家 也 知 道 今 天 有 很 多 項 修 正 案 通 過 而 有 所 改 變, 業 界 除 了 要 重 新 與 基 金 經 理 保 薦 人 等 各 方 協 商 外, 亦 有 很 多 事 情 要 重 做, 便 會 無 法 趕 及 於 2016 年 年 底 完 成 工 作, 令 其 損 失 加 大 因 為 修 正 案 會 令 經 營 更 困 難, 預 計 中 小 型 規 模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更 可 能 會 退 出 市 場 委 員 雖 然 有 權 利 提 出 修 正 案, 但 我 希 望 各 位 議 員 明 白, 如 果 修 正 案 會 嚴 重 影 響 或 改 變 就 條 例 草 案 進 行 的 諮 詢 及 協 商 的 結 果, 便 將 會 後 患 無 窮, 因 為 這 會 令 諮 詢 變 得 毫 無 意 義 諮 詢 的 目 的, 本 來 就 是 要 了
29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45 解 條 例 草 案 多 方 面 的 影 響, 包 括 經 營 者 執 行 法 例 時 的 困 難 投 術 問 題 和 成 本 問 題 等 最 終 政 府 在 長 時 間 及 深 入 了 解 和 討 論 後, 再 平 衡 了 經 營 者 和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而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但 很 可 惜, 委 員 在 提 出 修 正 案 前 並 沒 有 經 過 類 似 過 程, 而 單 看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及 政 府 的 回 應 我 必 須 指 出, 很 多 時 候 委 員 已 經 有 其 立 場, 更 有 選 票 考 慮, 今 年 是 選 舉 年, 所 以 這 個 問 題 便 會 更 嚴 重 如 果 我 們 任 由 這 種 風 氣 繼 續 發 展, 對 於 議 會 和 整 個 香 港 也 是 沒 有 好 處 的 我 認 為 這 種 粗 暴 推 翻 諮 詢 結 果 的 手 法, 完 全 不 合 理, 亦 完 全 違 反 了 自 由 市 場 公 平 的 原 則 以 今 次 擬 對 條 例 草 案 作 出 的 修 訂 為 例, 原 修 訂 建 議 經 歷 兩 年 的 業 界 諮 詢, 業 界 亦 投 入 了 大 量 時 間 資 源 和 努 力 以 協 助 訂 立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如 果 兩 年 的 諮 詢 結 果 可 以 隨 便 改 變, 那 麼 政 府 的 諮 詢 又 有 何 意 義, 以 後 還 何 須 進 行 諮 詢, 結 果 又 怎 會 有 說 服 力 呢? 有 業 界 人 士 詢 問 我 : 為 何 香 港 現 時 變 得 那 麼 無 賴, 他 們 以 後 怎 樣 繼 續 做 生 意 呢? 對 此 我 真 的 無 言 而 對 所 以, 我 認 為 如 果 一 些 業 界 無 法 接 受 的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便 應 該 收 回 議 案, 重 新 諮 詢, 這 才 是 正 確 做 法 政 府 可 以 吸 納 今 次 大 家 就 修 正 案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但 亦 需 要 重 新 諮 詢, 因 為 這 些 修 正 案 中 很 多 建 議 實 際 上 是 不 可 行 的 所 以, 我 認 為 如 果 稍 後 有 些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要 是 會 對 諮 詢 有 重 大 影 響, 甚 至 會 推 翻 其 結 果, 政 府 便 應 該 認 真 考 慮 收 回 議 案, 重 新 諮 詢 就 着 各 項 修 正 案, 我 會 在 進 入 修 正 案 合 併 辯 論 時 再 發 言 多 謝 主 席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陳 健 波 議 員 的 發 言, 讓 人 真 正 知 道 何 謂 指 鹿 為 馬 顛 倒 黑 白 是 非 不 分 整 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制 度 吸 香 港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讓 財 務 公 司 謀 取 暴 利, 市 民 並 沒 有 選 擇 他 剛 才 說 甚 麼 自 由 市 場, 市 民 哪 有 選 擇 可 言? 那 10 多 間 財 務 公 司 全 是 大 鱷, 全 部 也 是 透 過 法 例, 強 迫 市 民 把 其 終 生 的 血 汗 錢 奉 獻 給 這 些 公 司, 就 是 類 似 陳 健 波 議 員 的 吸 血 鬼 從 數 字 上 看,2007 年 有 關 的 行 政 費 總 額 是 44 億 元,2008 年 是 49 億 元,2010 年 是 50 多 億 元,2011 年 是 60 多 億 元,2015 年 則 是 96 億 元 主 席,2007 年 至 2015 年 的 行 政 費 總 額 合 共 是 593 億 元, 這 便 是 由 類 似 陳 健 波 議 員 所 屬 機 構 的 人 從 香 港 市 民 身 上 強 搶 回 來 的 血 汗 錢 這 只 是 行 政 費 而 已, 尚 未 計 算 虧 損 ; 正 如 今 天 報 章 所 大 肆 報 道, 每 名 市 民 今 年 平 均 虧 損 了 兩 萬 元
30 7246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 代 理 主 席 梁 君 彥 議 員 代 為 主 持 會 議 ) 當 局 透 過 法 例 強 迫 市 民 供 款, 那 10 多 間 公 司 則 合 謀 強 迫 市 民 奉 獻, 這 是 甚 麼 自 由 市 場? 如 果 可 以 讓 香 港 市 民 今 天 以 公 投 作 出 選 擇, 我 絕 對 相 信 最 低 限 度 會 有 60% 香 港 市 民 贊 成 立 即 取 消 強 積 金 當 年 政 府 制 訂 強 積 金 時, 我 已 批 評 這 是 一 種 利 益 輸 送 當 年 是 由 哪 些 人 推 行 強 積 金? 是 許 仕 仁 許 仕 仁 後 來 從 事 的 工 作, 很 多 不 就 是 跟 強 積 金 利 益 有 關 的 公 司, 甚 至 是 真 正 統 籌 強 積 金 運 作 的 機 構 的 職 位? 當 局 現 在 跟 我 說 這 是 否 合 理, 諮 詢 結 果 應 否 被 接 受, 這 些 根 本 就 是 權 貴 之 間 的 利 益 輸 送 和 互 相 包 庇 有 些 議 員 發 言 時 也 沒 有 申 報 利 益, 難 道 這 些 利 益 是 奉 旨 的? 這 些 全 都 是 小 圈 子 及 功 能 界 別 之 間, 如 銀 行 財 務 公 司 及 保 險 公 司 等 的 互 相 輸 送 包 庇 和 維 護, 是 奉 旨 的, 但 當 中 涉 及 的 其 實 是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香 港 現 時 強 積 金 的 情 況, 其 實 與 百 多 年 前 馬 克 思 所 形 容 資 本 主 義 的 情 況 無 甚 分 別 當 年 馬 克 思 說 資 本 來 到 世 間, 從 頭 到 腳, 每 個 毛 孔 都 滴 着 血 和 骯 髒 的 東 西, 這 話 用 來 形 容 強 積 金 是 完 全 正 確 的, 對 嗎? 這 些 機 構 將 香 港 小 市 民 的 錢 拿 來 投 資, 虧 損 就 歸 小 市 民, 他 們 則 照 樣 收 取 行 政 費, 中 間 就 像 一 個 黑 洞, 不 論 權 貴 在 當 中 如 何 包 庇 和 輸 送 利 益, 最 終 也 由 小 市 民 結 帳, 每 人 損 失 兩 萬 元 當 年 強 積 金 訂 立 時, 我 已 批 評 這 是 個 不 公 義 不 公 正 及 不 合 理 的 制 度, 這 個 制 度 本 身 便 是 利 用 香 港 人 的 血 汗 錢, 為 財 務 公 司 製 造 謀 利 的 機 會 所 以, 馬 克 思 這 個 從 頭 到 腳, 每 個 毛 孔 都 滴 着 血 和 骯 髒 的 東 西 的 評 論, 就 強 積 金 而 言 是 百 分 百 正 確 的 這 些 財 務 公 司 所 賺 取 的 是 香 港 人 的 血 汗 錢, 他 們 利 用 法 律 權 力 和 本 身 的 政 治 關 係 來 謀 取 暴 利 行 政 費 總 額 高 達 593 億 元, 他 們 憑 甚 麼 能 力 和 專 業 資 格 可 以 賺 取 這 麼 多 錢 呢? 不 就 是 圍 威 喂, 功 能 界 別 的 制 度 本 是 如 此, 對 嗎? 他 們 跟 高 官 拉 上 關 係, 再 透 過 選 舉 支 持 梁 振 英 或 小 圈 子 特 首, 特 首 當 選 後 便 會 透 過 公 共 權 力, 將 利 益 回 饋 他 們, 中 間 出 現 的 就 是 骯 髒 的 東 西, 全 部 不 能 見 光, 大 家 圍 威 喂, 互 相 吹 捧 他 們 聲 稱 自 己 如 何 正 義, 正 如 陳 健 波 議 員 般 提 出 甚 麼 諮 詢, 不 就 是 他 們 這 羣 人, 這 羣 狗 奴 才 嗎? 他 們 跟 張 德 江 見 面 時 是 打 橫 行 的, 香 港 真 是... 張 德 江 說 得 對, 香 港 不 會 大 陸 化, 因 為 香 港 已 經 大 陸 化, 整 個 制 度 已 經 大 陸 化 了, 以 權 謀 私, 互 相 包 庇, 有 權 等 於 有 利, 這 便 是 傳 統 中 國 共 產 黨 的 制 度, 權 和 利 是 一 致 的 所 以, 無 論 如 何 也 要 手 握 權 力, 然 後 便 可 為 所 欲 為, 漠 視 法 紀, 右 軚 行 車 也 可 以 變 成 左 軚, 左 上 右 下 也 可 以 倒 轉 過 來, 只 欠 那 一 兩 分 鐘, 有 何 關 係 呢? 這 可 以 顯 示 特 權, 即 是 透 過 每 一 個 範 圍 和 細 節 來 顯 示 自 己 的 特 權
31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47 我 昨 天 回 來 時 不 知 道 黃 定 光 議 員 是 否 睡 覺 去 了, 他 不 在 議 事 堂, 可 能 是 為 免 遭 人 拍 攝 他 睡 覺 吧 外 面 全 部 被 圍 封 我 由 中 環 碼 頭 步 行 過 來, 沿 途 是 三 步 一 警, 走 至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附 近 時, 全 部 是 藍 軍, 所 有 道 路 均 被 圍 封, 不 准 使 用, 連 大 樓 附 近 數 個 道 路 入 口 均 被 欄 杆 圍 封, 所 有 道 路 也 禁 止 通 行 現 在 要 對 付 恐 怖 分 子 嗎? 恐 怖 分 子 會 從 大 樓 走 到 政 府 總 部 襲 擊 張 德 江 嗎? 大 家 想 想 這 種 濫 權 的 情 況,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專 業 政 治 常 識 和 倫 理 概 念, 公 共 權 力 可 以 這 樣 運 用 的 嗎? 現 在 真 的 是 全 面 大 陸 化 了, 對 嗎? 在 日 常 生 活 管 理 上, 黑 警 連 城 管 也 不 如, 可 以 胡 亂 封 路, 胡 亂 阻 礙 市 民 出 入,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邏 輯 和 概 念 可 言 接 着 是 強 積 金, 政 府 由 於 被 人 多 次 批 評 指 基 金 公 司 以 往 搶 去 了 太 多 金 錢, 於 是 現 在 制 訂 一 些 規 矩, 把 管 理 費 訂 定 為 0.75%, 這 樣 便 好 像 皇 恩 浩 蕩 般 政 府 作 為 負 責 處 理 公 共 政 策 的 公 共 機 構, 理 應 自 行 負 責 營 運, 為 甚 麼 要 由 私 人 市 場 中 的 這 羣 大 鱷 和 吸 血 鬼 強 搶 民 產 呢? 市 民 是 沒 有 選 擇 的 所 以, 強 積 金 理 應 取 消, 改 為 推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 全 民 退 保 ), 正 如 全 世 界 很 多 先 進 地 方 或 奉 行 資 本 主 義 的 國 家 和 社 會 般 全 世 界 有 哪 個 民 主 自 由 的 社 會 會 像 香 港 政 府 般, 可 以 明 目 張 膽 地 與 財 務 公 司 串 謀 強 搶 民 產? 他 們 已 搶 去 了 數 百 億 元, 這 還 未 計 算 虧 蝕 的 部 分, 虧 蝕 是 透 過 另 一 個 系 統 來 賺 錢 的 這 同 時 是 很 荒 謬 的, 基 金 公 司 用 我 們 的 錢 進 行 投 資, 虧 蝕 由 我 們 承 擔, 他 們 則 繼 續 賺 錢, 難 道 他 們 沒 有 責 任 嗎? 永 遠 都 是 擲 得 公 的 便 是 他 們 贏, 擲 得 字 的 便 是 市 民 輸, 利 益 永 遠 歸 於 這 些 權 貴, 難 怪 市 民 這 麼 憤 怒 還 說 甚 麼 政 府 透 過 諮 詢 聽 取 民 意, 如 果 尊 重 民 意 的 話 便 應 立 即 取 消 強 積 金, 落 實 全 民 退 保, 政 府 又 不 是 沒 有 資 金 難 道 政 府 沒 有 能 力 嗎? 希 望 陳 家 強 局 長 能 站 出 來 表 示 政 府 沒 有 管 理 能 力, 要 依 賴 自 由 市 場, 要 依 附 這 羣 權 貴 政 府 要 繼 續 做 狗 奴 才, 讓 這 羣 權 貴 亂 點 嗎? 難 道 政 府 要 繼 續 透 過 本 身 的 公 共 權 力, 讓 這 些 小 圈 子 內 的 權 貴 吸 香 港 納 稅 人 和 小 市 民 的 血 嗎? 有 些 朋 友 告 訴 我 : 大 嚿, 這 項 措 施 其 實 只 是 在 強 積 金 投 資 下 設 立 懶 人 基 金 而 已, 因 為 這 些 財 務 公 司 都 是 懶 散 的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他 們 沒 有 甚 麼 責 任, 虧 蝕 也 與 他 們 無 關, 會 由 小 市 民 承 擔, 他 們 則 繼 續 賺 取 行 政 費 所 以, 這 些 東 西 的 設 立 基 本 上 是 養 懶 人, 令 香 港 所 謂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蒙 羞 因 此, 這 種 制 度 如 推 行 下 去, 必 然 會 持 續 出 現 眾 多 問 題, 令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繼 續 萎 縮 這 些 本 來 是 一 般 市 民 退 休 後 的 依 靠, 每 年 卻 不 停 地 萎 縮 ; 市 民 銀 行 戶 口 內 的 存 款 金 額, 即 使 不 安 排 任 何 投 資, 極 其 量 只 會 隨 着 通 脹 而 貶 值, 而 不 會 逐 步 萎 縮 的
32 724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有 關 細 節 的 問 題, 我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討 論 個 別 修 正 案 時 再 作 評 論 ; 基 本 上 我 要 在 二 讀 辯 論 的 發 言 中, 對 強 積 金 予 以 全 面 否 定 由 強 積 金 開 始 引 入 時, 我 已 經 表 示 強 烈 反 對, 再 加 上 過 去 10 多 年 來 有 關 制 度 內 的 各 種 貪 污 腐 化 和 不 合 理 的 情 況, 我 必 須 代 表 市 民 反 映 出 來 陳 健 波 議 員 剛 才 說 今 年 是 選 舉 年, 議 題 很 是 敏 感 為 甚 麼 選 民 會 不 接 受 這 制 度, 他 們 不 會 思 想 的 嗎? 他 們 這 種 零 票 議 員 當 然 會 這 樣 說, 他 們 由 小 圈 子 選 舉 選 出 來, 無 須 面 對 羣 眾 ; 他 們 理 應 查 問 為 甚 麼 羣 眾 不 滿 意 這 制 度 選 舉 年, 選 舉 大 過 天, 難 道 有 選 民 反 對 便 是 不 公 平 嗎? 這 是 甚 麼 邏 輯 來 的? 這 便 是 這 個 污 穢 小 圈 子 的 不 堪 之 處, 也 是 這 羣 狗 奴 才 的 思 維 恐 怖 之 處, 市 民 反 對, 市 民 透 過 投 票 支 持 一 些 反 對 派 議 員, 就 是 他 們 非 理 性 他 們 不 會 想 為 甚 麼 市 民 在 開 始 時 不 接 受 這 制 度, 對 此 感 到 憤 怒 和 不 滿, 他 們 不 懂 得 分 析 和 思 考 嗎? 他 們 只 表 現 出 即 時 的 情 緒 反 應, 認 為 市 民 的 反 對 會 影 響 自 己 的 利 益, 這 正 是 整 個 小 圈 子 權 貴 的 思 維, 他 們 互 相 吹 捧 和 支 持, 任 何 影 響 他 們 利 益 的 東 西 均 屬 非 理 性 所 以, 代 理 主 席, 這 遲 早 會 導 致 革 命 的 代 理 主 席, 我 要 求 點 算 法 定 人 數 代 理 主 席 : 秘 書, 請 響 鐘 傳 召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在 傳 召 鐘 響 後, 多 位 議 員 返 回 會 議 廳 ) 代 理 主 席 : 陳 婉 嫻 議 員, 請 發 言 陳 婉 嫻 議 員 : 我 覺 得 政 府 並 沒 有 就 當 年 成 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下 稱 MPF ) 時 的 爭 論 作 出 總 結, 而 事 實 上, 現 時 政 府 採 取 的 仍 然 是 自 己 的 一 套 做 法 我 希 望 在 座 的 同 事 明 白, 核 心 基 金 並 不 是 把 所 有 MPF 的 元 素 都 放 在 其 中, 而 只 是 處 理 某 一 部 分, 讓 不 懂 投 資 的 人 ( 例 如 我 這 一 類 人 ) 有 一 個 選 擇, 而 這 選 擇 的 前 提 是 他 們 將 來 能 夠 從 自 己 的 投 資 取 回 血 汗 錢 但 是, 現 在 政 府 連 這 部 分 的 工 作 也 交 由 基 金 處 理 說 到 這 點, 我 感 到 相 當 氣 憤 當 年 坐 在 這 裏 的 是 許 仕 仁 退 休 保 障 是 勞 工 界 一 直 爭 取 的 事, 我 們 一 直 認 為, 如 果 要 做, 便 應 推 行 CPF( 即 中 央 公 積 金 ),
33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49 這 爭 論 持 續 了 10 多 年, 政 府 最 後 不 肯 這 樣 做, 推 出 了 MPF 我 們 當 時 便 作 出 預 告, 可 惜, 當 時 的 客 觀 條 件 對 我 們 不 利, 當 時 的 利 息 回 報 有 雙 位 數, 政 府 指 外 國 的 中 央 公 積 金 回 報 率 低 於 私 人 公 積 金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許 仕 仁 找 了 30 多 位 從 事 基 金 的 朋 友 前 來 發 表 意 見, 大 談 為 何 CPF 不 可 行, 而 MPF 卻 可 行, 一 定 跑 贏 通 脹, 當 時 政 府 的 預 告 是 這 樣 說 的 現 在 情 況 怎 樣 呢? 我 聽 到 同 事 昨 天 和 今 天 的 發 言 後, 我 想 告 訴 陳 家 強 局 長 不 是 當 時 在 座 的 許 仕 仁 我 的 感 受 經 過 10 多 年 後, 歷 史 證 明 這 做 法 是 不 可 行 的 當 財 政 司 司 長 建 議 推 出 核 心 基 金 時, 我 們 很 高 興, 提 出 不 如 改 為 公 共 基 金 黃 國 健 議 員 特 別 就 這 議 題 向 政 府 提 問, 很 可 惜, 得 到 的 答 覆 是 政 府 仍 然 執 迷 不 悟, 沒 有 考 慮 我 們 的 意 見 我 的 意 見 並 非 香 港 工 會 聯 合 會 ( 工 聯 會 ) 的 意 見, 而 是 所 有 一 直 關 心 退 休 保 障 已 參 與 MPF 計 劃 10 多 年 卻 得 到 如 此 差 劣 回 報 的 香 港 市 民 的 強 烈 意 見 今 天 已 經 不 是 勞 工 和 資 方 雙 方 的 事, 我 們 亦 不 是 想 挑 戰 剛 才 陳 健 波 議 員 的 發 言 內 容, 只 不 過 歷 史 告 訴 我 們, 當 年 爭 拗 的 問 題 已 經 客 觀 地 呈 現, 而 政 府 今 天 推 出 的 核 心 基 金 並 非 將 MPF 全 部 改 變 為 何 政 府 仍 然 將 它 交 由 基 金 來 做 呢? 為 何 不 能 由 政 府 做 莊 呢? 當 年 許 仕 仁 不 接 受 此 做 法 為 了 應 付 工 聯 會 的 死 纏 爛 打, 他 推 出 保 本 基 金, 但 保 甚 麼 本? 只 是 跟 隨 通 脹, 跟 隨 紅 簿 仔 的 息 率, 還 跟 隨 甚 麼 呢? 當 年 我 們 的 預 言 已 經 應 驗, 現 時 紅 簿 仔 的 息 率 基 本 上 遠 低 於 整 體 通 脹 政 府 面 對 這 情 況 仍 不 處 理 問 題? 許 仕 仁 當 時 採 取 政 治 手 段, 向 工 聯 會 的 陳 婉 嫻 提 出 保 本 基 金, 讓 我 閉 上 嘴 巴 當 年 爭 拗 時 所 說 的 情 況 全 部 都 出 現 了, 紅 簿 仔 的 利 息 跟 不 上 通 脹, 為 何 政 府 仍 不 作 出 總 結? 連 自 由 黨 也 提 出 如 此 極 端 的 方 法, 大 家 便 知 道 參 與 MPF 計 劃 的 打 工 仔 和 老 闆 特 別 是 打 工 仔 對 這 計 劃 均 有 很 大 意 見 代 理 主 席, 我 們 提 出 要 有 退 休 保 障, 而 在 MPF 成 立 初 期, 我 們 每 次 落 區 都 會 遭 市 民 責 罵, 批 評 我 們 支 持 推 動 MPF 我 記 得 當 時 我 們 不 同 意 推 行 MPF, 亦 好 像 沒 有 投 票, 但 面 對 一 個 爛 橙, 要 還 是 不 要 好 呢? 最 後, 政 府 的 建 議 獲 得 通 過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市 民 已 感 覺 不 對 勁, 但 政 府 還 想 拍 宣 傳 片 當 時 許 仕 仁 有 很 多 想 法, 叫 我 們 幾 個 勞 工 界 議 員 ( 例 如 阿 石 和 我 ) 拍 宣 傳 片 介 紹 這 基 金 有 多 好 我 們 說 可 以 拍, 但 要 把 我 們 所 有 關 注 的 問 題 作 出 預 告 所 以, 當 年 爭 拗 時, 我 們 處 於 不
34 7250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利 的 形 勢, 而 政 府 最 後 作 此 決 定 很 不 幸, 當 年 不 同 意 推 出 MPF 的 人 士 和 團 體 所 預 見 的 事, 今 天 已 一 一 應 驗 我 亦 想 跟 陳 健 波 議 員 說, 我 們 明 白 這 是 一 盤 生 意, 明 白 他 身 為 代 表, 要 說 出 這 番 話, 我 完 全 明 白 不 過, 我 希 望 他 想 想, 在 15 年 後, 政 府 有 機 會 推 出 核 心 基 金, 我 們 稱 之 為 公 共 基 金, 由 政 府 做 莊, 這 類 似 我 們 當 年 所 提 倡 的 智 利 方 案, 不 過 當 時 政 府 並 不 接 受 終 於 在 10 多 年 後, 我 不 想 把 情 況 形 容 為 天 怒 人 怨, 但 所 有 人 對 MPF 均 感 到 氣 憤, 所 有 參 與 計 劃 的 打 工 仔 都 感 到 氣 憤 今 天 報 道 又 指 強 積 金 虧 蝕 了, 平 均 每 人 虧 蝕 2 萬 元, 積 金 局 卻 說 不 是,average( 平 均 ) 回 報 有 百 分 之 二 點 多 政 府 現 在 對 我 們 的 意 見 聽 不 進 耳, 百 分 之 二 點 多 的 回 報 根 本 追 不 上 社 會 各 方 面 的 訴 求, 我 們 還 可 以 說 甚 麼 呢? 我 想 重 申, 特 別 是 對 陳 議 員 說, 我 們 說 的 核 心 基 金 只 是 MPF 的 一 部 分, 讓 不 懂 投 資 類 似 陳 婉 嫻 的 人 能 夠 獲 得 較 大 保 障, 以 免 被 基 金 費 用 蠶 食 了 我 們 的 儲 蓄 現 在 情 況 便 是 這 樣,10 多 年 都 是 這 樣, 連 一 棵 菜 也 買 不 到 世 界 經 濟 將 會 下 行, 我 估 計 日 後 香 港 股 票 市 場 和 其 他 債 券 市 場 的 環 境 亦 可 能 不 會 太 好 面 對 這 種 情 況, 為 何 政 府 仍 然 執 迷 不 悟, 說 如 果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便 會 收 回 條 例 草 案? 我 再 三 問 我 的 同 事, 政 府 不 是 這 樣 說 吧? 局 長 是 一 位 教 授, 他 的 腦 袋 的 思 考 方 法 過 分 受 到 自 由 經 濟 的 理 論 控 制, 可 否 靈 活 一 點 呢? 為 何 若 我 的 同 事 提 出 載 有 日 落 條 款 的 修 正 案 通 過, 他 便 要 收 回 條 例 草 案? 為 何 不 翻 看 10 多 年 前 許 仕 仁 與 我 們 爭 論 時 我 們 提 出 的 意 見? 若 他 不 相 信, 可 以 翻 看 當 年 信 報 就 我 們 幾 個 黨 派 的 意 見 所 作 的 大 篇 幅 的 報 道, 這 些 全 部 都 有 紀 錄 我 就 這 議 題 發 言 時 真 的 有 點 生 氣, 雖 然 不 至 於 大 嚿 那 種 程 度, 不 過, 從 疼 愛 香 港 的 角 度, 從 一 直 為 基 層 勞 工 爭 取 權 益 的 角 度 來 說, 我 們 有 時 候 真 的 十 分 氣 憤 十 多 年 前, 我 們 處 於 不 利 的 氣 氛, 當 時 存 款 的 紅 簿 仔 利 息 有 雙 位 數, 私 人 投 資 較 我 們 當 時 提 出 的 CPF 有 更 好 的 回 報 我 們 努 力 將 所 有 弊 處 提 出, 但 整 個 社 會 不 明 白, 特 別 是 在 自 由 經 濟 下, 很 多 中 產 人 士 說 : 陳 婉 嫻, 你 不 要 再 說 了, 為 何 還 要 堅 持 甚 麼 CPF 呢?MPF 是 可 行 的 年 輕 人 都 相 信 他 們 那 時 候 我 們 真 的 處 於 不 利 的 客 觀 環 境, 今 天 則 變 為 有 利 經 濟 下 行, 股 票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問 題, 我 們 不 知 道 未 來 可 能 會 發 生 甚 麼 事, 香 港 樓 價 下 滑, 我 們 亦 看 到 現 時 連 債 券 都 出 現 了 問 題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在 10 多 年 後 的 今 天, 我 們 再 一 次 為 此 爭 拗 財 政 司 司 長 提 出 成 立 核 心 基 金, 我 便 以 為 有 了 契 機, 政 府 會 回 心 轉 意, 由 政 府 做 莊, 但 它 卻 不 肯 這 樣 做
35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51 ( 主 席 恢 復 主 持 會 議 ) 為 何 要 發 行 ibond 呢? 一 次 兩 次 三 次 四 次 五 次, 現 在 繼 續 發 行 ibond, 由 政 府 做 莊 為 何 ibond 可 以, 但 核 心 基 金 卻 不 可 以 呢? 為 何 100 億 元 可 以, 但 其 他 卻 不 可 以 呢? 我 不 知 政 府 的 腦 袋 在 想 甚 麼, 難 道 自 由 機 制 令 官 員 全 部 僵 化 或 腦 袋 長 出 了 腫 瘤? 真 的, 坦 白 說, 當 年 其 他 人 不 相 信 我 們, 我 們 難 以 爭 辯 但 今 天 若 大 家 在 外 面 問 問 打 工 仔, 他 們 均 反 對 這 個 所 謂 MPF 所 以, 我 期 盼 政 府 別 再 堅 持 要 在 自 由 經 濟 裏 尊 重 所 謂 市 場 的 做 法, 而 這 市 場 本 身 其 實 亦 出 現 了 問 題 即 使 陳 健 波 議 員 說 他 是 多 麼 的 辛 苦, 他 仍 無 法 說 服 我 們 他 提 及 紙 張 等 文 件 也 有 多 種 費 用, 全 部 都 要 收 取 費 用 現 時 HA 為 醫 院 員 工 提 供 4 種 基 金 選 擇, 津 貼 學 校 也 有 提 供 選 擇, 為 甚 麼 它 們 可 以 這 樣 做? 說 得 通 俗 一 點, 因 為 當 中 沒 有 基 金 佬, 於 是 可 以 掌 握 自 己 的 命 運 我 想 我 難 以 成 功 說 服 政 府, 不 過 我 很 心 痛, 本 來 有 這 樣 一 個 機 會, 為 何 不 能 回 頭 是 岸 呢? 為 何 連 工 商 界 的 朋 友 也 要 提 出 日 落 條 款 呢? 為 何 大 家 要 就 當 局 的 多 項 事 宜 設 定 上 限? 這 些 是 大 家 實 實 在 在 的 意 見, 只 要 政 府 落 地 聽 取 意 見 及 聆 聽 聲 音, 便 會 知 道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是 如 何 憎 恨 MPF 局 長, 在 這 一 屆 主 要 負 責 這 議 題 的 是 我 的 同 事 鄧 家 彪 議 員, 他 已 很 詳 細 地 告 訴 局 長 工 聯 會 一 直 想 要 推 行 的 退 休 保 障 的 內 容 他 現 在 就 一 些 很 細 微 的 事 項 作 出 修 訂 在 我 眼 中 是 很 細 微 的 事 項 但 當 局 並 不 接 受, 所 以, 我 覺 得 當 局 過 於 僵 化 難 道 我 們 要 發 起 香 港 所 有 打 工 仔 向 當 局 爭 取 取 消 MPF, 以 及 要 求 把 核 心 基 金 改 為 公 共 基 金 嗎? 我 不 想 社 會 就 這 些 問 題 有 太 多 爭 拗 不 過, 我 覺 得 如 果 大 家 都 說 道 理, 又 經 歷 了 10 多 年, 但 到 今 天, 政 府 仍 然 如 此 執 着 的 話, 我 真 的 感 到 難 過 我 亦 想 對 陳 健 波 議 員 說, 希 望 他 能 退 一 步, 而 吳 亮 星 議 員 剛 才 亦 一 直 在 說 銀 行 界 有 甚 麼 想 法 沒 錯, 他 們 從 基 金 公 司 或 銀 行 的 角 度 來 考 慮 是 正 確 的 在 全 世 界 任 何 地 方, 推 行 退 休 保 障 確 是 一 門 大 生 意, 但 他 們 要 想 想, 在 經 營 這 門 生 意 時 是 會 遇 到 很 多 困 難 的, 收 取 費 用 亦 會 被 人 罵 到 狗 血 淋 頭, 為 何 會 這 樣 呢? 這 時 營 商 者 便 要 多 些 考 慮 當 中 的 問 題
36 725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主 席, 我 跟 進 退 休 保 障 事 宜 已 經 數 十 年, 從 當 年 與 許 仕 仁 及 很 多 基 金 公 司 爭 拗, 到 今 天 向 陳 家 強 局 長, 以 及 現 時 坐 在 這 裏 的 代 表 及 商 界 朋 友 發 言, 我 覺 得 當 中 已 出 現 一 些 特 別 的 情 況, 連 自 由 黨 都 能 夠 在 這 方 面 順 應 民 情, 提 出 一 些 修 訂, 我 覺 得 這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啟 示 無 論 如 何, 大 家 可 能 信 奉 自 己 的 一 套, 不 接 受 我 們 的 意 見, 但 如 果 政 府 有 很 多 施 政 均 有 違 民 意, 這 就 是 一 個 大 問 題 我 不 知 今 天 會 否 有 足 夠 時 間 通 過 此 條 例 草 案 如 果 條 例 草 案 獲 得 通 過, 而 全 部 修 正 案 均 被 否 決, 之 後 會 出 現 甚 麼 情 況 呢? 現 在 每 人 虧 蝕 2 萬 元, 羣 情 洶 湧, 政 府 卻 仍 然 維 持 我 們 一 直 批 評 的 做 法, 不 作 出 任 何 改 動 在 這 方 面, 我 覺 得 縱 使 有 時 候 我 們 想 支 持 一 下 政 府, 但 實 在 甚 為 困 難 主 席, 如 果 今 天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付 諸 表 決, 我 們 會 支 持 他 提 出 的 0.59%, 當 然 有 部 分 內 容 我 們 會 予 以 支 持 為 甚 麼 呢? 因 為 這 數 字 並 非 由 黃 毓 民 議 員 自 己 計 算 出 來, 而 是 當 時 MPF 的 檢 討 結 果 顯 示, 費 用 可 以 調 整 為 0.59% 政 府 說 不 行, 與 基 金 公 司 商 討 後, 最 後 接 受 的 比 率 為 0.75%, 但 政 府 有 否 與 工 聯 會 商 討 呢? 有 否 與 勞 工 界 代 表 商 討 呢? 有 否 與 關 心 MPF 的 人 士 商 討 呢? 一 定 沒 有, 最 重 要 的 持 份 者 和 參 與 者 竟 沒 有 機 會 參 與 討 論, 這 只 是 政 府 與 基 金 公 司 最 後 商 討 出 來 的 結 果, 政 府 連 自 己 提 出 的 0.59% 也 不 實 行, 反 而 實 行 0.75% 局 長, 這 十 分 差 勁 我 另 外 想 再 多 說 一 句 當 要 談 論 這 議 題 時, 我 有 時 候 真 的 不 想 再 說 下 去 我 猜 我 今 天 的 發 言 可 能 無 法 打 動 政 府 及 某 些 朋 友, 不 過, 我 想 指 出, 在 這 個 發 展 過 程 中, 如 果 觸 動 到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引 起 他 們 的 怨 言, 便 要 小 心 察 看 今 天 香 港 存 在 着 甚 麼 矛 盾 如 果 政 府 仍 然 不 理 會 大 家 在 這 方 面 的 意 見, 我 會 覺 得 很 失 望 我 仍 然 希 望 政 府 在 扶 貧 委 員 會 討 論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時 候, 能 夠 提 出 這 議 題 與 大 家 一 起 討 論 若 然 無 法 彌 補 我 剛 才 所 說 的 虧 蝕 數 字, 無 法 彌 補 把 工 資 投 放 在 MPF 裏 的 市 民 每 月 虧 蝕 的 金 錢, 市 民 看 着 金 額 一 直 收 縮, 不 知 道 最 後 會 是 甚 麼 情 況, 再 加 上 打 工 仔 的 強 積 金 被 對 沖, 境 況 淒 涼, 怨 氣 必 會 更 大 主 席, 就 這 一 點, 我 知 道 為 時 已 晚, 不 過 仍 然 不 吐 不 快, 我 仍 然 是 一 直 跟 進 退 休 保 障 事 宜 的 陳 婉 嫻 我 覺 得 政 府 若 到 了 今 天 仍 不 回 頭 是 岸, 不 總 結 這 15 年 的 經 驗, 看 不 到 香 港 市 民 的 憤 怒, 聽 不 到 大 多 數 人 的 意 見, 我 想 這 是 很 失 敗 的 做 法 主 席, 謹 此 陳 辭
37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53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開 宗 明 義, 公 民 黨 支 持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我 們 認 為 由 2000 年 12 月 開 始 實 行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不 能 令 香 港 人 充 分 行 使 退 休 後 得 到 保 障 的 權 利 政 府 一 直 不 肯 接 受 這 是 一 項 權 利, 因 為 它 仍 然 視 退 休 保 障 為 救 濟 或 福 利 政 府 一 天 不 肯 改 變 這 個 概 念, 問 題 依 然 難 以 解 決 我 認 為 政 府 真 的 要 面 對 過 去 16 年, 強 積 金 計 劃 實 施 後 由 事 實 驗 證 的 結 果, 而 不 能 把 退 休 保 障 視 為 救 濟, 不 理 香 港 人 年 輕 時 為 香 港 作 出 的 貢 獻, 而 等 到 他 們 年 紀 老 邁, 或 因 經 濟 出 現 問 題 難 以 維 持 生 計 時, 才 肯 施 以 救 濟 如 果 政 府 不 能 放 下 這 個 概 念, 只 會 更 難 向 前 走 主 席, 如 果 政 府 真 的 要 對 退 休 人 士 進 行 資 產 審 查, 查 看 他 們 有 否 子 女 供 養 政 府 從 綜 援 計 劃 汲 取 了 經 驗, 應 該 明 白 這 樣 做 會 產 生 一 種 標 籤 效 應 並 且 要 求 申 請 人 和 盤 托 出 家 庭 狀 況, 市 民 便 不 是 在 行 使 他 們 的 權 利 權 利 不 應 分 貴 賤, 也 不 應 分 家 庭 狀 況 我 以 為 這 是 一 個 很 簡 單 的 概 念, 但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雖 然 她 代 表 政 府 邀 請 周 永 新 教 授 做 了 一 份 詳 盡 報 告, 教 授 不 但 把 帳 目 計 算 好, 而 且 做 好 精 算, 她 竟 然 不 肯 接 受, 要 求 重 新 進 行 諮 詢, 現 在 諮 詢 期 也 只 餘 下 一 個 多 月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不 思 反 省, 也 不 知 進 取 主 席, 我 們 先 清 楚 指 出, 公 民 黨 認 為 應 盡 快 實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尤 其 現 時 已 有 百 多 位 學 者 提 出 了 改 良 建 議, 特 別 針 對 政 府 表 達 的 憂 慮, 以 及 爭 取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聯 席 的 原 本 方 案 和 周 永 新 教 授 發 表 的 意 見, 綜 合 而 成 的 一 份 三 方 供 款 方 案, 我 真 心 希 望 行 政 機 關 能 夠 作 出 應 有 的 回 應 主 席, 我 們 每 次 討 論 與 強 積 金 有 關 的 議 題 時, 必 定 會 討 論 提 供 計 劃 的 基 金 究 竟 應 該 得 到 多 少 利 潤 主 席, 大 家 當 然 都 明 白, 政 府 一 日 不 推 行 全 民 退 保, 這 個 以 私 人 管 理 方 式 處 理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始 終 是 一 項 商 業 活 動, 基 金 經 營 者 必 須 賺 取 利 潤, 否 則 便 等 於 白 做 但 是, 如 果 我 們 回 看 過 去 16 年, 截 至 今 年 3 月 31 日,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資 產 淨 值 已 達 接 近 6,000 億 元, 而 每 一 塊 錢 都 是 市 民 的 血 汗 錢 大 家 應 該 從 新 聞 中 得 知, 年 度 強 積 金 累 積 供 款 因 外 圍 經 濟 轉 差, 已 蒸 發 了 接 近 510 億 元, 相 當 於 一 年 虧 損 8.2%, 成 為 繼 2009 年 金 融 海 嘯 後 表 現 最 差 的 一 年 若 以 全 港 有 大 約 300 萬 名 強 積 金 供 款 人 計 算, 每 人 虧 損 金 額 接 近 2 萬 元 試 想 一 想, 如 果 今 年 有 一 位 強 積 金 供 款 人 因 退 休 而 被 迫 提 取 過 去 16 年 的 供 款, 這 會 是 一 種 甚 麼 滋 味? 我 們 其 實 不 難 想 像 當 然, 一 些 人 在 退 休 後 完 全 沒 有 強 積 金 可 以 取 回, 例 如 家 庭 主 婦 低 薪 和 做 散 工 的 人, 因 為 他 們 根 本 無 須 供 款, 退 休 後 根 本 連 虧 損 了 一 大 截 的 16 年 供 款 也 沒 有
38 7254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主 席, 其 實 這 個 接 近 2 萬 元 的 數 目 並 不 小, 相 當 於 現 時 香 港 一 個 二 人 家 庭 住 戶 的 入 息 中 位 數, 同 時 高 出 不 少 草 根 香 港 人 的 一 個 月 收 入 所 以, 這 個 絕 非 小 數 目 可 是,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仍 然 可 以 全 年 收 取 接 近 94 億 元 的 管 理 費 無 論 市 民 虧 損 了 多 少 血 汗 錢, 他 們 也 可 以 根 據 合 約 奉 旨 收 取 這 筆 管 理 費 為 何 很 多 立 法 會 同 事 談 及 此 事 時, 便 會 感 到 十 分 激 動? 如 果 我 們 把 自 己 放 在 草 根 香 港 人 的 位 置, 而 且 即 使 不 是 草 根 階 層, 只 要 我 們 把 自 己 放 在 供 了 16 年 的 供 款 人 位 置 考 慮 這 個 問 題, 我 們 也 必 定 會 很 容 易 產 生 同 理 心, 感 受 到 不 忿 和 不 快 的 情 緒 主 席, 這 次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是 政 府 在 不 願 作 大 改 動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的 一 些 小 修 小 補 根 據 公 民 黨 了 解, 不 少 供 款 人 在 過 去 16 年 來 沒 有 向 營 運 基 金 作 出 投 資 指 示, 因 而 導 致 出 現 各 師 各 法 的 情 況 對 於 沒 有 發 出 特 別 指 示 的 供 款 人 的 強 積 金 累 算 權 益,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會 根 據 一 套 預 設 計 劃 進 行 投 資, 同 時 收 取 高 昂 的 管 理 費 今 次 的 小 修 小 補 的 其 中 一 個 好 處, 就 是 為 這 些 不 太 懂 得 選 擇 基 金, 又 或 者 不 理 會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市 民, 提 供 一 套 高 度 標 準 化 費 用 受 管 制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希 望 能 夠 改 善 有 關 安 排 公 民 黨 認 為, 小 修 小 補 總 比 不 作 修 補 好, 所 以, 我 們 總 體 上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的 方 向 主 席, 至 於 另 一 個 要 進 行 討 論 的 焦 點, 我 們 只 要 看 看 修 正 案 便 會 知 道 政 府 於 推 出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同 時, 提 出 條 例 草 案 限 制 受 託 人 收 費, 即 條 例 草 案 第 2 分 部 與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有 關 的 第 34DC 條, 我 們 看 到 合 共 有 數 項 修 正 案 這 些 修 正 案 的 目 的 只 不 過 是 對 管 理 費 和 實 付 開 支 設 上 限 公 民 黨 就 此 當 然 站 在 供 款 人 即 香 港 人 那 一 邊, 希 望 把 管 理 費 和 實 付 開 支 的 水 平 降 至 越 低 越 好 我 亦 很 多 謝 陳 健 波 議 員 安 排 了 一 些 業 界 人 士 與 公 民 黨 見 面, 當 天 有 差 不 多 20 人 出 席, 真 的 像 賓 虛 般 的 場 面 我 明 白 其 他 議 員 的 想 法, 認 為 如 果 把 管 理 費 訂 得 太 低, 一 些 小 型 受 託 人 會 被 迫 結 業, 這 方 面 當 然 要 取 得 平 衡 不 過, 公 民 黨 看 到 由 自 由 黨 主 席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並 得 到 法 案 委 員 會 大 多 數 委 員 支 持, 現 在 交 由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基 本 上... 主 席, 公 民 黨 支 持 修 正 案, 為 管 理 費 和 實 付 開 支 設 限 受 託 人 曾 經 表 示, 如 果 把 管 理 費 和 實 付 開 支 以 每 天 淨 資 產 值 計 訂 在 0.75% 這 個 水 平, 現 有 的 系 統 便 無 法 應 付 我 不 知 道 這 些 困 難 是 否 真 的 不 能 解 決, 但 公 民 黨 認 為, 即 使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的 第 一 項 修 正 案 真 的 因 系 統 問 題 而 出 現 困 難, 第 二 項 修 正 案 也 應 該 沒 有 問 題 我 在 進 行 游 說 時 曾 經 問 過 這 些 受 託 人, 可 否 把 0.75% 的 管 理 費 和 0.2% 的 實 付 開 支 分 開 計 算, 他 們 的 回 應 是 可 以 這 樣 做, 但 可 能 需 6 至 7 個 月 時 間 適 應, 並 且 對 系 統 作 好 安
39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55 排 我 真 的 很 希 望 本 會 能 夠 支 持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第 二 項 修 正 案 我 謹 此 陳 辭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我 和 很 多 香 港 市 民 一 樣, 也 有 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供 款 強 積 金 由 2000 年 開 始 至 今 已 經 運 作 了 15 年, 但 強 積 金 過 去 的 運 作 真 的 可 以 用 惡 評 如 潮 來 形 容, 回 報 低 收 費 高, 很 多 供 款 人 也 不 清 楚 自 己 的 強 積 金 投 資 組 合, 部 分 人 甚 至 可 能 根 本 從 未 選 擇 過 投 資 組 合 勞 工 界 不 滿 意, 工 商 界 亦 不 滿 意, 而 市 民 同 樣 不 滿 意 如 此 一 來, 強 積 金 又 如 何 可 以 協 助 香 港 呢? 過 去 有 不 少 聲 音 要 求 政 府 為 強 積 金 設 立 核 心 基 金, 以 提 供 相 對 穩 當 的 投 資 組 合 予 不 想 冒 險 不 懂 選 擇 和 不 想 選 擇 的 計 劃 成 員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兩 年 前 的 研 究 顯 示, 大 約 24% 的 成 員 沒 有 進 行 投 資 安 排, 而 政 府 提 出 的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旨 在 規 定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在 註 冊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中, 提 供 一 套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即 之 前 提 到 的 核 心 基 金, 並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按 照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將 投 資 計 劃 成 員 累 積 的 權 益 投 資 當 局 亦 會 對 指 明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所 有 組 合 作 出 規 定, 亦 建 議 為 這 類 基 金 設 立 0.75% 的 管 理 費 上 限 這 個 比 率 當 然 比 現 時 平 均 的 1.5% 低 了 一 半, 對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來 說, 確 實 較 現 時 的 選 擇 為 佳 但 我 想 告 訴 官 員, 市 民 現 時 希 望 看 到 的 是 管 理 費 進 一 步 下 調 去 年 強 積 金 虧 蝕 了 8.2%, 即 509 億 元 以 全 港 有 為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255 萬 名 打 工 仔 計 算, 即 每 人 虧 蝕 了 19,980 元 但 開 支 比 率 即 管 理 費 平 均 達 到 1.58%, 以 淨 資 產 值 5,900 多 億 元 計 算, 單 單 管 理 費 已 經 超 過 93 億 6,000 萬 元 我 順 帶 一 提, 大 家 經 常 向 中 小 企 工 商 界 開 刀, 但 其 實 2015 年 全 年 用 於 對 沖 遣 散 費 和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金 額 只 有 33 億 5,500 萬 元 因 此, 局 長 請 留 意, 有 些 政 府 官 員 如 司 長 指 對 沖 機 制 有 影 響, 但 其 實 最 有 影 響 的 是 虧 蝕 了 的 509 億 元, 而 管 理 費 又 佔 了 93 億 元 至 於 法 例 許 可 的 對 沖 機 制, 則 只 佔 33 億 元, 故 不 要 經 常 針 對 對 沖 機 制, 批 評 這 個 機 制 會 產 生 問 題 等, 而 應 要 求 政 府 妥 善 管 理 我 們 這 5,900 億 元 的 強 積 金 其 中, 保 證 基 金 的 管 理 費 高 達 3.75%, 而 債 券 基 金 則 平 均 收 取 1.38% 的 管 理 費, 較 只 有 1.2% 的 回 報 率 更 高 選 擇 了 債 券 基 金 的 打 工 仔 以 為 很 穩 妥, 認 為 債 券 基 金 較 紅 簿 仔 好, 可 以 收 取 一 些 利 息, 結 果 也 是 虧 蝕 強 積 金 推 行 了 15 年, 我 認 為 政 府 不 要 搞 那 麼 多, 而 應 進 行 一 次 大 檢 討 既 然 存 在 這 麼 嚴 重 的 問 題, 政 府 理 應 審 視 並 作 出 改 善, 想 想 如
40 7256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何 可 以 下 調 基 金 的 管 理 費 同 時, 政 府 亦 應 審 視 如 何 令 投 資 有 回 報 現 時 的 架 構 繁 重, 向 每 個 人 收 取 近 1% 的 管 理 費, 加 起 來 也 是 一 筆 大 數 目 因 此,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對 他 們 進 行 審 核, 並 對 他 們 設 下 目 標, 要 求 他 們 在 若 干 年 後 一 定 要 將 管 理 費 下 調 至 某 個 水 平, 以 及 提 高 回 報 率 當 然, 我 們 看 到 未 來 數 年 的 回 報 率 一 定 低, 因 為 全 球 經 濟 放 緩 雖 然 利 息 正 逐 步 增 加, 但 仍 會 處 於 超 低 的 水 平 我 認 為 政 府 應 聚 焦 做 好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總 好 過 在 勞 資 方 面 推 出 會 引 起 很 大 爭 拗 的 措 施 我 們 已 指 出, 現 時 對 沖 機 制 所 佔 的 金 額 只 是 33 億 元 以 下 我 們 要 看 看 如 何 妥 善 管 理 整 個 強 積 金 制 度, 如 有 不 足 之 處, 便 應 看 看 有 何 更 好 的 可 行 方 法 其 實, 就 強 積 金 的 問 題 而 言, 如 果 有 核 心 基 金, 就 可 以 從 列 表 中 得 知 哪 些 受 託 人 管 理 公 司 表 現 良 好, 大 家 可 以 一 目 了 然 我 也 有 點 投 資 經 驗, 但 其 實 當 我 打 開 強 積 金 的 報 告 時, 我 也 不 知 道 哪 些 基 金 表 現 良 好 或 不 濟 梁 繼 昌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自 由 行 一 事, 但 坦 白 說, 我 認 為 每 間 也 做 得 不 好 即 使 在 自 由 行 下 可 以 選 擇 任 何 一 間, 結 果 也 一 樣 差 第 二, 他 說 基 於 對 沖 機 制, 僱 主 因 而 不 希 望 僱 員 可 以 自 由 行 其 實,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在 自 由 行 下, 打 工 仔 可 以 自 行 選 擇 投 資 的 基 金, 而 如 果 他 們 選 擇 高 風 險 的 類 別, 便 沒 有 理 由 要 僱 主 埋 單 我 個 人 認 為 或 我 可 代 表 僱 主 表 示, 當 為 核 心 基 金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並 達 到 成 果 後, 我 們 對 核 心 基 金 實 施 全 自 由 行 並 無 意 見, 因 為 其 規 管 和 目 標 較 完 整 因 此, 我 希 望 大 家 尤 其 是 政 府 想 想 應 怎 樣 做 當 然, 在 推 出 核 心 基 金 後, 積 金 局 仍 要 進 行 很 多 管 理 工 作, 看 看 他 們 做 得 好 不 好 費 用 是 否 合 理, 以 及 有 否 過 度 投 資 或 買 賣, 令 費 用 過 高 其 實, 政 府 在 立 例 時 已 預 計 預 設 基 金 的 管 理 費 不 高, 只 收 取 0.75% 積 金 局 和 受 託 人 必 須 向 市 民 說 清 楚, 讓 大 家 明 白 這 0.75% 包 括 及 不 包 括 些 甚 麼, 亦 要 讓 市 民 知 道 這 些 管 理 費 並 未 包 括 實 付 開 支 如 郵 費 會 計 師 費 用 核 數 師 費 用 律 師 費 用 和 政 府 收 費, 但 這 些 亦 應 受 限 制 和 規 管 在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時, 大 家 花 了 不 少 時 間 討 論 過 渡 安 排 政 府 建 議 選 擇 退 出 (opt-out) 的 安 排, 即 沒 有 作 出 投 資 選 擇 的 成 員 會 撥 入 預 設 基 金 投 資 安 排 至 於 受 託 人 方 面, 自 動 參 加 的 安 排 亦 可 能 會 出 現 基 金 虧 蝕,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會 惹 來 報 復 有 勞 工 界 代 表 亦 表 示 擔 心 屆 時 受 託 人 會 以 優 惠 金 吸 引 供 款 人 選 擇 無 限 制 管 理 費 的 保 證 基 金, 在 首 42 天 把
41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57 保 證 基 金 回 報 提 高, 吸 引 成 員, 防 止 基 金 流 向 預 設 基 金, 之 後 再 把 回 報 率 調 低 官 員 和 積 金 局 也 指 出, 選 擇 採 用 選 擇 退 出 而 非 選 擇 加 入 (opt-in) 的 方 式, 旨 在 照 顧 不 懂 或 根 本 不 理 會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員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法 律 基 礎, 讓 受 託 人 可 以 把 這 類 成 員 的 供 款 轉 移 到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至 於 送 禮 方 面, 局 方 表 示 多 年 前 已 有 指 引, 說 明 不 能 以 禮 物 吸 引 成 員 作 出 決 定, 而 積 金 局 亦 會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我 希 望 局 方 會 加 強 巡 查, 保 障 供 款 人 的 利 益 強 積 金 機 制 需 要 25 年 或 以 上 才 能 發 展 成 熟, 而 現 時 已 推 行 15 年, 距 離 達 到 25 年 的 這 段 期 間, 其 實 政 府 尚 有 很 多 工 作 可 以 做 當 然, 官 員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也 提 到 你 不 理 財, 財 不 理 你, 錢 是 要 自 己 管 理 的 但 當 涉 及 選 擇 的 事 情 是 如 此 繁 複 時, 其 實 想 管 也 管 不 了 因 此, 政 府 需 要 介 入 和 協 助 香 港 的 小 市 民, 而 市 民 也 要 了 解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受 託 人 和 投 資 組 合, 妥 善 管 理 戶 口 政 府 作 為 強 積 金 的 始 作 俑 者 和 監 督 者, 亦 要 肩 負 起 把 關 的 責 任, 要 求 受 託 人 做 好 點, 並 須 把 收 費 訂 於 公 眾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最 簡 單 的 一 點 其 實 不 在 於 收 費 多 少, 最 重 要 的 是 回 報 率 有 多 少 多 謝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問 現 在 的 音 響 是 否 可 以? 因 為 我 原 來 的 麥 克 風 有 問 題, 現 在 換 了 一 個 無 線 的 OK, 是 嗎? 謝 謝 主 席, 對 於 強 積 金 的 成 立, 其 實 當 年 我 們 有 很 大 質 疑, 因 為 成 立 強 積 金 的 目 的 是 設 立 一 個 制 度, 讓 我 們 的 打 工 仔 預 先 儲 蓄, 供 將 來 退 休 之 用 其 實, 要 推 行 退 休 保 障, 可 以 有 很 多 不 同 方 法 基 本 上, 採 用 強 積 金 的 方 法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例 如 對 沖 問 題, 在 對 沖 後, 打 工 仔 原 以 為 將 來 可 供 使 用 的 儲 蓄, 其 實 不 復 存 在, 無 法 使 用 ; 又 例 如 管 理 費 問 題, 管 理 費 是 否 太 高? 那 些 搞 基 金 的 人 的 得 益 可 能 比 打 工 仔 還 要 多 ; 最 後 是 回 報 的 問 題, 回 報 有 多 少 呢? 當 然, 關 於 整 個 強 積 金 的 最 終 功 能, 究 竟 強 積 金 制 度 能 否 真 正 幫 助 打 工 仔 妥 善 處 理 其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這 方 面 其 實 一 直 備 受 質 疑 較 好 的 方 式 是 公 積 金, 特 別 是 由 政 府 處 理 的 公 積 金, 應 較 強 積 金 做 得 更 好 當 然, 就 退 休 保 障 的 最 佳 方 法 而 言, 正 如 最 近 的 諮 詢 文 件 提 及, 是 否 應 推 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還 是 有 經 濟 困 難 的 人 才 可 享 有 退 休 保 障 呢?
42 725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主 席, 今 天 的 修 正 案 ( 包 括 政 府 及 其 他 同 事 的 修 正 案 ) 令 我 感 到, 這 是 否 有 點 塗 脂 抹 粉? 把 基 金 管 理 費 降 低 ; 特 別 為 那 些 完 全 不 理 會 自 己 的 強 積 金 組 合 的 人 劃 兩 條 線,50 歲 前 可 以 選 擇 投 資 六 成 較 高 風 險 及 四 成 較 為 保 守 的 基 金, 而 65 歲 後 則 相 反, 可 能 是 兩 成 高 風 險 的 基 金, 八 成 其 他 這 樣 做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甚 麼? 當 整 個 強 積 金 本 身 也 無 法 做 到 為 打 工 仔 提 供 保 障 正 如 我 剛 才 提 及, 由 管 理 費 對 沖 回 報, 以 至 能 否 真 正 有 足 夠 的 金 錢 保 障 也 備 受 質 疑 時, 這 些 改 善 措 施 只 是 塗 脂 抹 粉, 小 修 小 補 而 已 主 席, 我 們 一 直 在 推 動 退 休 保 障, 要 求 有 真 正 的 退 保 功 能, 但 今 時 今 日, 強 積 金 對 沖 機 制 的 問 題 仍 然 懸 而 未 決 雖 然 扶 貧 委 員 會 最 近 發 出 的 諮 詢 文 件 亦 提 到 需 要 處 理 對 沖 問 題, 但 我 們 卻 無 法 定 下 方 案, 只 是 提 出 意 見 和 討 論 特 首 梁 振 英 於 選 舉 時 曾 表 示 要 處 理 對 沖 問 題, 到 現 在 只 餘 1 年 時 間, 他 能 否 處 理 得 到 呢? 主 席, 我 認 為 政 府 對 強 積 金 最 基 本 的 問 題 放 下 不 談, 只 談 論 一 些 改 善 措 施, 但 在 談 論 這 些 措 施 之 餘, 政 府 是 否 亦 應 承 諾 和 告 訴 我 們, 就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大 問 題, 會 如 何 處 理? 何 時 處 理? 在 任 內 能 否 處 理? 政 府 應 給 我 們 一 個 交 代 當 然, 強 積 金 甚 至 公 積 金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如 何 處 理 打 工 仔 的 退 保 問 題 事 實 上, 退 保 問 題 又 何 止 涉 及 打 工 仔 呢? 其 實 打 工 女 ( 例 如 家 庭 主 婦 ) 亦 為 家 人 及 香 港 社 會 做 了 大 量 勞 動 工 作, 卻 沒 有 收 入 為 何 這 些 沒 有 收 入 的 家 庭 主 婦 日 夜 工 作,24 小 時 服 務, 我 們 在 考 慮 強 積 金 事 宜 時 卻 沒 有 理 會 她 們? 公 積 金 亦 是 這 樣, 這 等 於 沒 有 顧 及 另 外 一 半 人 口 的 退 保 問 題 當 然, 強 積 金 亦 無 法 處 理 退 休 人 士 的 問 題 多 位 同 事 剛 才 也 提 到, 在 現 行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若 我 們 無 法 儲 蓄 40 年 的 供 款, 基 本 上 亦 無 需 多 說 甚 麼 退 休 生 活, 即 實 際 上, 強 積 金 未 必 真 的 能 妥 為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所 以, 主 席, 我 們 希 望 政 府 和 局 長 能 改 善 強 積 金 某 些 技 術 問 題, 舉 例 而 言, 如 果 現 時 的 做 法 是 把 強 積 金 供 款 放 進 基 金, 然 後 轉 化 為 投 資, 再 轉 化 為 不 肯 定 的 回 報, 我 認 為 這 種 做 法 在 原 則 上 須 再 作 考 慮 主 席, 要 改 善 強 積 金 的 情 況, 其 實 有 沒 有 其 他 可 能 性 呢? 現 時 我 們 交 給 私 人 基 金 公 司 處 理 強 積 金, 中 間 一 定 會 出 現 剝 削, 例 如 收 取 所 謂 管 理 費 或 其 他 名 義 的 開 支, 無 論 如 何, 也 會 令 打 工 仔 失 去 部 分 供 款 我 一 直 覺 得, 為 何 政 府 不 考 慮 自 行 處 理 呢? 若 政 府 自 行 處 理, 絕 對 能 減 輕 供 款 人 在 開 支 上 的 承 擔 主 席, 我 們 也 知 道, 其 實 現 時 政 府 在 某 些 投 資 上 做 得 不 錯 在 過 去 5 年, 政 府 在 外 匯 基 金 的 投 資 回 報 達 5% 至 6%, 但 我 們 的 強 積 金 現 時 能 否 有 5% 至 6% 的 回 報 呢? 在 這 方 面,
43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59 政 府 可 否 加 以 考 慮? 當 然, 局 長 一 定 比 我 精 明 得 多, 因 為 局 長 是 這 方 面 的 專 家 其 實 政 府 可 否 成 立 一 些 公 共 信 託 人, 把 所 有 打 工 仔 的 供 款 交 給 公 共 信 託 人, 再 透 過 外 匯 基 金 進 行 投 資 以 獲 取 回 報 呢? 這 是 否 更 直 接 簡 單, 無 需 多 想 塗 脂 抹 粉 式 的 措 施, 僅 改 善 強 積 金 的 手 指 甲 或 腳 趾 甲? 表 面 上 看 似 更 漂 亮, 但 實 際 上, 是 自 己 找 苦 來 吃 主 席, 我 剛 才 提 及 的 方 向 原 則 價 值 觀 等 方 面, 我 知 道 今 時 今 日, 政 府 仍 未 接 受, 那 政 府 是 否 仍 然 只 想 把 手 指 甲 和 腳 趾 甲 塗 抹 漂 亮 呢? 我 再 說 一 次, 任 何 可 以 改 善 強 積 金 的 措 施 均 應 推 行, 但 這 些 只 是 皮 毛 及 小 恩 小 惠 的 東 西 政 府 應 從 打 工 仔 的 退 休 保 障 以 至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角 度 來 考 慮, 這 才 是 正 確 的 方 向 現 在 這 些 修 正 案 我 相 信 主 席 也 知 道 修 訂 的 效 果 如 果 大 家 不 贊 成 修 正 案 以 作 出 改 善, 維 持 現 狀 只 會 更 差, 小 修 小 補 的 修 正 案 也 可 能 會 達 致 少 許 改 善 正 如 過 往 我 們 亦 曾 經 進 行 有 關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的 討 論, 以 領 取 綜 援 為 例, 假 設 現 時 個 人 綜 援 金 額 是 3,500 元, 現 在 政 府 增 加 5%, 增 加 約 100 多 元, 但 按 實 際 情 況, 其 實 應 增 加 2,000 元 才 足 夠, 但 政 府 只 願 意 增 加 100 多 元, 無 論 如 何 也 不 接 受 增 加 2,000 元, 那 我 們 是 否 連 那 100 多 元 也 不 要 呢? 因 為 這 100 多 元 也 能 稍 為 惠 及 當 事 人 所 以,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真 的 只 能 很 勉 強 地 考 量, 如 果 能 稍 為 惠 及 打 工 仔, 也 是 好 的, 儘 管 我 並 不 願 意, 因 為 這 並 非 我 想 要 的 東 西 我 重 申, 我 希 望 局 方 和 政 府 會 考 慮 如 何 能 真 正 幫 助 打 工 仔 於 退 休 時 有 足 夠 資 源 無 論 資 源 是 來 自 他 們 或 政 府 以 及 能 否 推 行 以 三 方 供 款 為 形 式 的 退 休 保 障, 這 才 是 特 區 政 府 應 做 的 事 多 謝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記 得 在 2000 年 時, 我 憑 匹 夫 之 勇, 獨 自 去 競 選 立 法 會 ( 香 港 島 ) 議 員 我 記 得 當 時 其 中 一 個 重 大 的 議 題, 就 是 強 烈 反 對 成 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主 席,10 年 多 來, 我 一 直 抱 持 相 同 的 立 場 進 入 立 法 會 後, 我 不 但 就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向 政 府 提 出 質 詢, 即 使 在 今 年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辯 論, 亦 要 求 財 政 司 司 長 考 慮 廢 除 強 積 金 ( 或 稱 為 搵 笨 強 迫 金 ) 主 席, 我 們 時 常 說, 特 別 很 多 年 輕 朋 友 也 說 希 望 可 以 命 運 自 決 政 治 上 的 命 運 自 決, 當 然 是 重 要 但 是, 經 濟 上 的 命 運 自 決, 大 家 是
44 7260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否 有 想 清 楚? 是 否 有 想 過 其 實 應 該 是 自 己 老 本 自 己 管, 而 不 是 被 搵 笨 強 迫 金 制 度 拿 走 我 們 所 有 錢 去 虧 蝕 呢? 我 們 崇 尚 香 港 的 價 值 觀, 最 近 也 推 出 一 個 口 號 叫 作 維 港 本 色 維 持 香 港 的 本 色,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本 色 就 是 經 濟 自 由 但 是, 恐 怕 無 論 是 官 員 政 府 或 市 民, 都 往 往 忽 略 了 經 濟 自 由 的 重 要 性 主 席, 今 次 不 是 單 單 是 對 一 項 議 案 作 些 小 修 小 補, 便 可 以 化 解 民 怨 現 在 談 的 是 民 怨, 而 不 是 技 術 上 的 問 題 我 查 看 紀 錄, 發 現 當 年 審 批 這 個 強 迫 金 時, 立 法 會 議 員 真 的 沒 有 就 強 迫 金 背 後 的 理 念 或 害 處, 作 出 好 的 辯 論 ; 相 反, 都 是 一 些 表 面 的 言 論, 例 如 夏 佳 理 議 員 針 對 有 關 基 金 的 成 效 發 言, 勞 工 界 議 員 當 然 說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的 問 題, 而 大 部 分 的 議 員, 都 沒 有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就 強 迫 金 的 邏 輯 道 理 及 經 濟 原 則, 作 出 恰 當 的 辯 論 陳 辭 或 觀 察 主 席, 這 是 非 常 可 惜 的 主 席, 我 們 聽 過 類 似 的 論 調, 例 如 我 的 老 友 之 一 詹 培 忠, 當 年 作 為 議 員, 有 一 句 口 頭 禪 : 贏 就 要 谷, 輸 就 要 縮 過 往 十 年 八 載, 在 經 濟 周 期 經 常 如 此 動 盪 的 情 況 下, 便 是 要 縮 的 時 候, 盡 可 能 讓 我 們 休 養 生 息 長 賭 必 贏 這 種 概 念, 政 府 官 員 經 常 掛 在 口 邊, 基 金 經 理 也 經 常 掛 在 口 邊, 但 事 實 上, 這 種 概 念 本 身 是 否 繼 續 有 成 效 呢? 非 常 成 疑 主 席, 我 們 被 迫 去 賭, 否 則 會 被 又 拉 又 鎖, 然 後 被 迫 虧 蝕, 再 被 迫 抽 水, 這 些 全 部 都 是 被 迫 去 做 的 事, 非 常 違 反 經 濟 自 由 的 原 則 主 席, 我 建 議 廢 除 強 積 金, 如 不 能 廢 除, 最 低 限 度 給 予 市 民 可 以 選 擇 退 出 的 權 利 如 果 強 積 金 也 有 TSA, 待 TSA 過 關 後, 市 民 才 再 選 擇 是 否 自 由 供 款 這 個 就 是 其 中 一 種 自 由, 亦 是 我 們 鄰 近 國 家, 例 如 台 灣 澳 洲 所 實 行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人 家 實 行 的 真 的 是 強 積 金, 而 不 是 香 港 的 強 迫 金, 不 是 搵 笨 強 迫 金 主 席, 別 說 應 該 相 信 誰 如 果 說 投 資, 我 們 相 信 行 走 江 湖 50 年 投 資 界 的 神 BUFFETT 他 的 說 法 最 簡 單, 大 家 都 知 道, 就 是 他 主 張 被 動 式 的 投 資, 收 費 盡 可 能 要 便 宜, 要 盡 量 被 動, 不 要 好 像 現 時 一 些 強 迫 金 經 理 只 會 幫 我 們 去 衝 去 殺 長 遠 來 說, 這 種 又 衝 又 積 極 的 做 法, 只 是 蝕 多 於 賺 所 以, 我 覺 得, 市 民 即 使 很 簡 單 地 投 資 盈 富 基 金, 收 費 0.1%, 回 報 仍 遠 超 搵 笨 強 迫 金
45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61 主 席, 我 為 何 建 議 要 馬 上 取 消 強 迫 金? 當 然, 政 府 搞 出 這 個 爛 攤 子, 如 要 立 即 取 消, 政 府 除 了 沒 有 面 子, 甚 至 可 能 在 政 治 上 也 要 找 人 問 責 但 事 實 上, 如 果 我 們 很 憎 恨 一 些 機 構, 好 像 領 展 或 隧 道 公 司, 政 府 說 不 會 回 購, 我 們 明 白 到 當 中 牽 涉 到 一 些 可 能 是 公 帑 的 問 題, 又 可 能 在 政 治 上 有 一 定 的 困 難 但 如 果 說 要 取 消 強 迫 金, 基 本 上 明 天 便 可 以 決 定, 而 這 個 會 是 皆 大 歡 喜 的 做 法 當 然, 我 明 白, 某 些 同 事 某 些 行 業 並 不 認 同 但 是, 為 了 整 體 市 民 的 利 益, 這 是 應 該 要 走 的 方 向 主 席, 這 樣 做 有 何 好 處 呢? 除 了 我 們 可 以 無 須 繼 續 被 迫 去 賭 虧 蝕 被 抽 水 外, 我 們 可 以 馬 上 釋 放 很 大 量 的 資 本 ( 接 近 6,000 億 元 的 資 金 ), 讓 市 民 可 以 繼 續 在 這 個 自 由 經 濟 的 市 場 上 投 資 或 作 出 任 何 選 擇, 完 全 可 以 促 進 資 金 的 流 轉 及 自 由 度 主 席, 我 們 最 初 談 強 迫 金 時, 讓 我 引 用 最 近 委 員 長 的 說 話 : 勿 忘 初 心 何 謂 初 心? 初 心 是 指, 強 積 金 本 來 的 目 的 是 令 年 長 人 士, 特 別 是 基 層 人 士, 不 需 要 在 年 老 退 休 時 墮 入 綜 援 網, 但 事 實 上, 連 強 迫 金 當 局 亦 承 認 這 是 空 想 在 這 情 況 下, 根 本 便 完 全 不 能 達 到 強 迫 金 最 初 的 原 意, 又 何 必 繼 續 迫 我 們 呢? 主 席, 廢 除 強 積 金 的 另 一 個 好 處, 就 是 我 們 可 以 完 全 解 決 現 時 坊 間 對 於 是 否 取 消 對 沖 機 制 的 重 大 爭 議, 不 再 對 沖, 把 整 件 事 情 也 沖 走, 讓 大 家 可 以 回 復 自 由 主 席, 不 論 就 着 回 報 或 收 費, 多 位 同 事 也 提 出 了 現 時 的 情 況, 我 亦 無 須 再 在 數 字 上 過 於 重 複, 但 有 些 數 字 確 實 是 需 要 作 比 較 的 例 如 在 回 報 方 面, 我 們 聽 到 今 天 的 最 新 情 況, 就 是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也 提 供 8 厘 股 息 我 們 今 天 最 關 注 最 激 憤 及 引 起 最 大 民 怨 的, 當 然 就 是 最 新 消 息 指 出 強 積 金 虧 蝕 了 510 億 元, 是 -8.2%, 平 均 每 名 市 民 便 輸 了 兩 萬 元 一 些 朋 友, 例 如 財 經 界 的 孫 柏 文 也 說 他 已 預 計 強 積 金 是 會 虧 蝕 的, 另 外 有 多 位 娛 樂 界 朋 友 也 提 到, 他 們 根 本 就 沒 有 理 會 強 迫 金 的 情 況, 因 為 也 預 計 會 輸 主 席, 收 費 固 然 是 一 個 引 起 很 大 爭 議 的 問 題 例 如 在 2014 年, 林 本 利 先 生 就 已 經 指 出 如 果 強 積 金 運 作 13 年, 估 計 我 們 便 會 被 收 費 約 700 億 元 事 實 上, 他 亦 估 計 如 果 強 積 金 運 作 15 年, 是 會 有 接 近 1,000 億 元 的 收 費, 簡 直 就 是 天 一 半, 地 一 半 的 收 費 主 席, 令 人 更 加 憤 怒 的 是, 當 局 包 括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和 在 座 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似 乎 完 全 沒 有 作 出 監 管 和 控 制 為 何 我 會 這 樣 說 呢? 很 簡 單, 我 曾 經 多 次 質 詢, 究 竟 積 金 局 或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是 否 知 道 強 迫 金 的 強 迫 基 金 經 理 們 收 取 多 少 費 用, 而 對 我 多 次 詢 問 的
46 726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答 覆, 也 只 是 說 積 金 局 沒 有 紀 錄,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也 沒 有 紀 錄, 完 全 不 知 道 每 年 我 們 花 了 多 少 錢 在 強 積 金 的 收 費, 只 可 以 估 算 主 席, 這 樣 的 話 又 怎 可 以 作 出 有 效 控 制 呢? 所 以, 我 認 為 現 時 整 件 事 情, 已 經 來 到 一 個 命 運 自 決 的 階 段, 是 要 做 好 經 濟 自 決, 盡 快 為 這 個 搵 笨 強 迫 金 止 蝕 最 初 當 我 不 斷 要 求 取 消 強 迫 金 時, 其 他 同 事 似 乎 也 不 太 積 極, 更 好 像 認 為 我 是 傻 的, 竟 然 想 取 消 這 制 度 可 是, 今 天 我 再 聽 到 大 家 的 發 言, 似 乎 便 有 越 來 越 多 支 持 這 方 向 的 勢 頭 所 以, 我 認 為 可 能 是 時 候 把 運 動 強 化, 包 括 要 求 各 位 同 事 支 持 即 時 廢 除 強 迫 金, 或 透 過 例 如 進 行 電 子 公 投 民 意 調 查 或 街 頭 簽 名 來 取 得 民 意 如 果 市 民 也 認 為 是 時 候 起 義, 不 如 先 從 經 濟 自 決 着 手, 不 要 弄 出 那 麼 多 令 人 要 投 擲 物 品 的 問 題, 先 解 決 這 件 事 情 吧 因 為, 說 到 底, 這 也 是 香 港 人 最 核 心 的 精 神, 就 是 我 們 的 錢 自 己 虧 蝕 了 是 會 甘 心 的, 但 如 果 是 被 迫 去 賭 被 迫 虧 損 和 被 抽 水, 而 不 跟 從 又 會 被 拘 捕 時, 倒 不 如 像 某 些 朋 友 所 說, 把 錢 放 在 枕 頭 下 罷 了 主 席, 談 到 被 拘 捕, 我 想 提 出 一 點, 就 是 當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曾 經 作 出 修 訂, 用 意 是 體 恤 民 情, 指 出 只 要 有 市 民 確 認 自 己 會 在 一 年 間 離 世, 就 會 皇 恩 大 赦 地 讓 他 們 取 回 強 積 金 難 怪 有 朋 友 批 評, 這 計 劃 根 本 就 是 一 個 強 迫 的 帛 金 制, 因 為 根 本 沒 有 可 能 那 麼 殘 忍, 要 市 民 到 生 命 最 後 一 年 才 可 以 取 回 金 錢 事 實 上, 整 件 事 情 的 強 迫 性 也 是 完 全 違 反 了 香 港 人 的 精 神, 就 是 我 們 應 該 有 權 處 理 自 己 的 事 務, 特 別 是 經 濟 上 的 事 務 即 使 政 府 經 常 說 強 積 金 是 退 休 金 和 退 休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根 支 柱, 但 恐 怕 這 根 支 柱 是 相 當 脆 弱 的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它 根 本 完 全 無 法 達 到 避 免 市 民 墮 入 綜 援 網 的 功 效, 甚 至 可 以 說 拿 着 這 個 強 迫 金, 可 能 會 隨 時 衰 收 尾 主 席, 所 以 我 認 為 現 在 應 該 要 切 實 一 點, 不 要 再 談 小 修 小 補 及 收 取 了 多 少 百 分 比 作 費 用 的 這 些 混 帳 說 法, 而 要 羣 起 集 合, 向 政 府 施 加 壓 力 促 成 檢 討 這 是 無 須 花 費 大 筆 費 用 的, 無 須 像 收 購 領 展 的 提 議 般 要 動 用 很 多 錢, 只 是 要 還 富 於 民 還 富 於 自 由 社 會 還 富 於 自 由 經 濟, 讓 香 港 市 民 經 濟 命 運 自 決 主 席, 這 是 我 在 這 個 階 段 的 陳 辭 多 謝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剛 才 梁 君 彥 議 員 再 三 強 調,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的 僱 主 供 款 在 法 例 下 可 以 對 沖 長 期 服 務 金 和 遣 散 費 等 僱 員 權
47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63 益, 而 僱 員 權 益 是 指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僱 主 應 負 的 責 任 究 竟 參 與 強 積 金 的 僱 主, 是 為 了 打 工 仔 的 退 休 保 障, 亦 即 強 積 金 的 目 的 而 供 款, 還 是 只 為 僱 主 就 僱 員 權 益 而 應 該 負 的 責 任 而 供 款 呢? 從 對 沖 的 安 排 可 見, 很 明 顯, 實 際 上 僱 主 只 是 為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僱 員 權 益 或 僱 主 本 身 應 負 的 責 任 而 供 款 但 是,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究 竟 僱 主 的 供 款 還 會 否 轉 嫁 僱 員 身 上 呢? 其 實 這 與 勞 工 市 場 有 更 大 的 關 係, 因 為 如 果 勞 工 市 場 緊 張, 自 然 地, 當 勞 工 求 過 於 供, 僱 主 的 供 款 絕 大 部 分 很 可 能 也 由 僱 主 自 己 承 擔, 不 會 轉 嫁 僱 員 身 上 但 是, 當 經 濟 逆 轉 時, 這 部 分 的 供 款 便 非 常 有 可 能 促 使 僱 主 不 加 薪, 成 為 僱 主 覺 得 在 成 本 開 支 上 須 計 算 在 內 的 一 項 很 重 要 的 數 字 所 以, 在 大 部 分 的 情 況 下, 僱 主 其 實 是 為 其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責 任 而 供 款, 多 於 是 為 打 工 仔 未 來 的 退 休 保 障 而 供 款 當 然, 在 這 背 景 下, 打 工 仔 便 更 討 厭 和 憎 恨 強 積 金 制 度, 因 為 他 們 很 清 楚 看 到, 羊 毛 最 終 出 自 羊 身 上, 所 謂 的 僱 主 供 款,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很 大 部 分 只 是 為 了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要 求 他 們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而 預 早 供 款 而 已, 亦 在 某 程 度 上 壓 抑 打 工 仔 薪 酬 上 升 的 幅 度 打 工 仔 每 月 為 供 款 而 減 少 5% 收 入, 影 響 他 們 可 動 用 的 收 入, 因 此, 他 們 很 在 乎 減 少 了 的 收 入 將 來 會 得 到 甚 麼 回 報 但 是, 打 工 仔 看 到 過 去 15 年 的 強 積 金 表 現, 絕 對 不 可 能 相 信 強 積 金 供 款 能 夠 為 他 們 的 未 來 退 休 生 活 提 供 很 大 的 保 障 回 顧 2000 年 通 過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時, 政 府 當 時 展 示 的 所 有 圖 象 估 算 和 推 論 都 是 以 平 均 回 報 4% 作 為 參 考 數 字 ; 但 過 去 15 年, 實 質 回 報 只 有 2.6%, 相 差 1.4% 在 如 此 長 時 間 的 投 資 回 報 過 程 中, 1.4% 的 影 響 非 常 大, 因 為 以 累 算 權 益 計 算,1.4% 是 非 常 龐 大 的 數 字 打 工 仔 被 迫 供 款, 供 款 的 回 報 又 低, 還 要 面 對 信 託 公 司 的 行 政 費 高 昂 的 問 題, 而 且 高 昂 的 行 政 費 並 沒 有 隨 着 強 積 金 的 規 模 上 升 而 向 下 調 整, 反 而 不 斷 處 於 高 位, 直 至 這 項 法 例 討 論 時, 大 家 才 看 到 即 使 限 制 在 0.75% 也 可 能 有 機 會 成 為 benchmarking, 作 為 參 考, 繼 而 可 能 影 響 其 他 強 積 金 的 收 費 也 說 不 定 然 而,15 年 了, 經 過 15 年 那 麼 長 的 時 間, 政 府 到 今 天 才 看 到 這 個 很 奇 怪 的 現 象, 便 是 強 積 金 的 規 模 由 於 打 工 仔 被 迫 供 款 而 不 斷 擴 大, 但 行 政 費 不 單 沒 有 減 少, 反 而 不 斷 上 升, 這 是 很 奇 怪 不 正 常 的 運 作 邏 輯 為 甚 麼 呢? 政 府 做 了 很 詳 細 的 報 告, 與 其 他 有 類 似 制 度 的 國 家 作 比 較, 例 如 歐 美 的 類 似 強 積 金 或 供 款 制 度, 研 究 為 何 它 們 的 行
48 7264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政 費 較 香 港 低 其 中 一 個 因 素 是 相 應 的 行 政 手 續 和 合 規 要 求 較 少, 另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是 規 模 較 大 因 此, 規 模 自 然 會 影 響 強 積 金 的 行 政 費 這 次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鍾 國 斌 議 員 提 出 上 限 0.75%, 即 所 謂 全 包 宴, 或 0.75% 加 0.2%, 為 實 付 開 支 封 頂 ; 還 有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0.59% 的 建 議 對 我 來 說, 正 如 政 府 的 文 件 所 說, 如 果 收 費 下 調, 一 些 小 規 模 的 基 金 可 能 會 更 快 地 與 大 規 模 的 基 金 合 併 和 重 組, 令 它 們 能 夠 減 少 損 失, 因 為 它 們 可 能 應 付 不 來 我 覺 得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要 令 強 積 金 有 成 本 效 益, 其 實 規 模 經 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因 此, 對 於 鍾 國 斌 議 員 的 兩 項 修 正 案, 民 主 黨 一 定 會 支 持 黃 毓 民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我 們 亦 傾 向 支 持 除 非 政 府 有 很 清 晰 的 想 法, 認 為 這 些 建 議 完 全 不 可 行, 又 或 政 府 會 在 一 段 指 明 的 時 間 內 重 新 提 交 建 議, 讓 立 法 會 審 議, 否 則, 我 們 認 為 應 該 向 這 些 基 金 公 司 施 加 壓 力, 令 它 們 以 更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法 運 作 我 想 談 談 的 另 一 方 面 是, 強 積 金 現 時 累 算 資 產 有 6,000 億 元 我 們 一 方 面 把 這 些 資 源 放 在 私 人 市 場 運 作 ;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看 到, 政 府 無 論 是 透 過 發 行 ibond, 還 是 將 來 機 場 三 跑 基 建 的 債 券, 政 府 願 意 提 供 的 回 報 往 往 遠 超 私 人 基 金 公 司 其 實, 政 府 可 否 以 這 種 形 式 處 理 呢? 既 然 政 府 在 某 些 基 建 項 目 上 都 有 包 底 的 想 法, 而 且 這 亦 可 能 是 為 了 社 會 長 遠 利 益 而 作 出 的 投 資, 為 甚 麼 這 些 投 資 項 目 不 可 以 成 為 強 積 金 的 投 資 選 項? 可 否 在 安 排 上 令 強 積 金 信 託 人 可 以 透 過 手 上 的 累 積 資 本 作 出 這 方 面 的 投 資, 以 改 善 回 報 狀 態? 這 樣 對 社 會 是 否 更 為 有 利?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正 如 很 多 同 事 也 認 為, 這 正 正 是 政 府 應 該 成 立 公 共 信 託 基 金 的 基 礎, 因 為 公 共 信 託 基 金 可 以 讓 政 府 構 想 比 較 全 面 的 計 劃, 令 打 工 仔 有 所 選 擇 當 這 麼 多 基 建 項 目 放 在 眼 前, 為 甚 麼 政 府 可 以 保 證 投 資 者 有 回 報, 但 卻 不 可 以 保 證 打 工 仔 有 回 報 呢? 這 是 很 奇 怪 的 邏 輯 所 以, 我 希 望 政 府 要 想 一 想, 公 共 信 託 人 的 安 排 是 否 可 以 與 未 來 很 多 基 建 項 目 所 需 的 融 資 安 排 拉 上 關 係, 甚 至 以 這 些 資 源 處 理 市 民 大 眾 非 常 關 心 的 事 情, 例 如 是 否 應 該 回 購 港 鐵 西 隧 等? 這 些 事 情 在 在 都 需 要 資 源, 但 現 時 資 源 投 放 於 這 些 機 構, 機 構 固 然 有 保 證 回 報, 但 我 們 卻 只 能 付 出 代 價 因 此, 政 府 是 否 應 該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考 慮 成 立 公 共 信 託 基 金? 主 席, 我 另 外 想 談 談 在 討 論 強 積 金 時 經 常 提 到 的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問 題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與 強 積 金 的 討 論 在 歷 史 上 有 很 大 的 淵 源 如 果 我 沒
49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65 有 記 錯, 在 彭 定 康 年 代 首 先 推 出 退 休 年 金 制 度, 當 年 的 社 會 並 不 贊 成, 建 議 未 能 通 過, 然 後 慢 慢 演 變 成 強 積 金 制 度, 作 為 其 中 一 條 退 休 支 柱 不 過, 這 退 休 支 柱 明 顯 未 能 發 揮 作 用, 原 因 剛 才 已 說 過, 便 是 回 報 低 行 政 費 高, 令 強 積 金 在 整 個 實 施 的 過 程 中, 根 本 不 能 體 現 政 府 當 天 推 銷 這 方 案 時 所 期 望 達 到 的 效 果 我 看 過 一 些 文 件, 發 現 當 時 所 說 的 一 直 都 是 有 4% 的 回 報, 但 做 得 到 嗎? 何 時 做 得 到 呢? 如 果 要 做 得 到, 往 後 的 時 間 便 要 期 望 有 很 高 的 周 年 回 報 率 才 可, 但 如 果 做 不 到, 如 何 令 打 工 仔 真 的 有 退 休 保 障 呢? 這 又 牽 涉 一 個 有 系 統 的 計 劃, 即 如 何 處 理 我 們 的 退 休 安 排 現 在 政 府 亦 承 認 退 休 的 五 大 支 柱 包 含 政 府 這 元 素 林 鄭 月 娥 在 處 理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時 令 整 個 社 會 對 立, 一 是 要 有 一 個 有 審 查 的 方 案, 否 則 便 是 不 論 資 產 的 方 案, 結 果 令 社 會 對 立 其 實 是 否 一 定 要 這 樣 做 呢? 有 沒 有 中 間 方 案? 例 如 參 考 生 果 金 的 做 法, 審 查 一 段 短 時 間 後 便 無 須 審 查, 變 成 一 項 權 利, 令 退 休 的 安 排 合 情 合 理, 減 少 社 會 的 矛 盾 和 撕 裂 所 以, 我 覺 得 在 今 次 強 積 金 的 討 論 中, 政 府 有 責 任 把 兩 個 信 息 帶 回 去 研 究, 包 括 考 慮 如 何 擔 當 公 共 信 託 人, 因 為 單 靠 核 心 基 金 的 做 法, 只 能 處 理 問 題 的 一 部 分 ; 另 一 是 核 心 基 金 可 以 起 到 benchmarking 的 作 用,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強 積 金 計 劃 中, 市 民 是 否 有 另 一 個 選 擇, 也 就 是 公 共 信 託, 令 大 家 有 更 大 的 信 任, 以 致 在 政 府 的 投 資 上, 市 民 大 眾 打 工 仔 都 可 以 分 一 杯 羹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這 可 能 令 整 個 社 會 的 公 共 資 源 運 用 更 為 合 理 和 公 道 另 一 方 面, 我 希 望 在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上,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亦 會 考 慮 除 了 現 時 的 兩 極 方 案 外, 能 夠 提 出 一 些 中 間 方 案, 令 社 會 可 以 進 行 討 論, 而 不 是 一 定 要 在 兩 極 方 案 中 作 出 選 擇, 造 成 社 會 撕 裂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今 次 的 修 正 案 關 乎 是 否 要 設 立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成 分 基 金, 即 我 們 所 說 的 核 心 基 金 要 設 立 核 心 基 金, 原 因 當 然 離 不 開 過 去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的 表 現 差 強 人 意 及 管 理 費 收 費 過 高, 令 大 家 要 求 成 立 一 個 核 心 基 金 但 是, 工 聯 會 一 直 說 的 核 心 基 金, 應 該 是 由 政 府 作 為 中 央 力 量 來 統 籌, 令 我 們 可 以 行 使 規 模 優 勢, 從 而 將 收 費 降 到 最 低 之 餘, 亦 令 打 工 仔 的 退 休 保 障 達 致 基 本 上 能 抵 抗 通 脹 的 增 長
50 7266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但 是 很 可 惜, 政 府 一 開 口 便 拒 絕 了 成 立 核 心 基 金, 由 政 府 自 己 做 莊 家 改 為 由 現 有 的 信 託 人 去 做 大 家 可 以 想 像 到, 原 本 10 多 個 信 託 人 提 供 500 多 種 基 金 讓 你 選 擇, 現 在 只 不 過 是 再 提 供 更 多 基 金 給 你 選 擇 選 來 選 去, 情 況 就 是 他 們 仍 然 無 須 理 會 基 金 的 回 報 表 現, 仍 然 可 以 賺 到 錢 即 使 大 家 都 質 疑 政 府 盲 目 的 相 信 或 信 奉 自 由 經 濟 這 一 個 基 礎, 如 果 這 些 拿 着 打 工 仔 血 汗 錢 的 基 金 經 理 覺 得 賺 蝕 均 與 他 們 無 關, 他 們 永 遠 袋 袋 平 安 的 話, 根 本 無 法 刺 激 他 們 有 動 機 或 誘 因 去 幫 助 市 民 賺 錢 如 果 這 樣, 打 工 仔 的 錢 便 自 然 凍 過 水 大 家 都 留 意 到, 世 界 銀 行 這 個 國 際 組 織 所 訂 立 的 5 條 退 休 支 柱 是 要 很 全 面 的, 由 零 數 到 四, 包 括 :( 零 ) 對 於 一 些 窮 困 長 者 的 生 活 保 障 ; ( 一 ) 政 府 要 落 水 去 推 行 的 中 央 退 休 保 障 ;( 二 ) 強 制 性 的 職 業 供 款 ; ( 三 ) 自 願 供 款 ;( 四 ) 非 正 式 的 供 款, 說 的 可 能 是 子 女 的 供 養 然 而, 問 題 是 政 府 一 直 做 下 去,5 條 支 柱 其 實 都 不 穩 妥, 即 使 大 家 覺 得 零 這 條 支 柱, 即 政 府 為 一 些 窮 困 長 者 提 供 的 保 障 說 的 是 綜 援 比 較 像 樣, 因 為 已 推 行 多 年, 但 其 他 4 條 支 柱 其 實 都 是 岌 岌 可 危 在 第 一 條 支 柱 方 面, 政 府 沒 有 支 柱, 那 個 位 置 是 空 的, 無 法 支 撐 起 來 此 外, 現 時 的 強 積 金 仍 然 有 這 麼 多 漏 洞, 再 加 上 對 沖, 所 以 我 們 一 直 都 說 這 條 支 柱 現 在 還 是 空 心 柱 此 外, 第 三 條 支 柱 是 自 願 供 款, 我 相 信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有 第 四 條 支 柱 是 子 女 供 養 方 面, 大 家 都 奉 行 父 母 供 養 子 女, 子 女 再 供 養 自 己 的 下 一 代 事 實 上, 這 條 支 柱 亦 不 穩 妥 如 果 5 條 支 柱 中 只 有 1 條 是 穩 妥 的 話, 香 港 整 個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怎 能 夠 與 世 界 標 準 接 軌 呢? 似 乎 是 越 走 越 遠 縱 使 今 天 要 討 論 成 立 核 心 基 金, 可 說 比 現 有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好 一 點 兒, 但 都 是 一 種 小 修 小 補 縱 使 部 門 就 成 立 核 心 基 金 做 了 大 量 行 政 文 件 法 案 工 作, 但 很 可 惜, 對 打 工 仔 的 幫 助 實 質 不 多, 因 為 即 使 把 管 理 費 的 上 限 封 頂, 打 工 仔 仍 然 不 能 做 到 大 家 時 常 信 奉 的 應 該 有 錢 使 得 鬼 推 磨 ; 即 是 說, 若 打 工 仔 有 錢, 這 些 基 金 經 理 理 論 上 能 賺 到 錢 便 應 該 賣 力, 力 爭 回 報, 但 問 題 是 由 於 這 是 強 制 性 的 公 積 金 及 供 款, 亦 好 像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是 強 制 性 地 促 使 人 們 購 買 基 金 及 對 沖, 導 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都 變 為 強 投 行, 迫 使 人 們 強 制 投 資 事 實 上, 大 家 可 以 作 出 一 個 比 喻 : 我 本 身 不 賭 馬, 但 我 知 道 坊 間 有 很 多 馬 經, 賭 馬 的 人 都 會 付 出 數 元 購 買 一 份 馬 經, 當 然 是 希 望 當 中 的 貼 士 可 以 為 他 們 提 供 一 些 勝 出 的 策 略, 所 以 才 會 付 錢 購 買 ; 否 則, 賭 徒 會 自 行 閱 讀 一 些 報 章 雖 然 每 場 賽 事 有 10 多 匹 馬 出 賽, 但 每 匹 馬 來 自 哪 間 馬 房 甚 麼 血 統 哪 位 練 馬 師 或 有 否 負 磅 當 天 的 表 現
51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67 毛 色 如 何 等, 最 低 限 度 是 有 跡 可 尋 的 但 是, 事 實 上, 由 於 強 積 金 有 太 多 計 劃, 說 的 不 是 10 項 8 項, 而 是 數 百 項, 作 為 一 個 打 工 仔, 本 身 上 班 已 經 十 分 忙 碌, 還 要 兼 顧 當 投 資 分 析 員, 要 熟 讀 所 有 基 金 的 表 現 收 費 投 資 內 涵 當 中 涉 及 甚 麼 成 分, 對 他 們 來 說 根 本 沒 可 能 掌 握, 即 使 我 也 掌 握 不 了 我 在 此 要 申 報, 我 就 強 積 金 供 款 應 該 只 有 6 至 8 年, 雖 然 我 工 作 了 10 多 年, 也 是 我 在 擔 任 助 理 時 才 開 始 供 款 的, 但 我 其 實 便 是 那 些 不 理 會 強 積 金 狀 況 的 人, 因 為 事 實 上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的 數 額 很 有 限, 當 中 可 能 只 有 數 萬 元 所 以, 能 夠 設 立 核 心 基 金, 協 助 那 些 沒 有 時 間 考 慮 或 根 本 不 懂 得 考 慮 的 人, 讓 他 們 有 所 選 擇, 我 認 為 是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但 是, 其 實 我 想 在 這 裏 告 訴 政 府, 由 政 府 自 己 營 運 核 心 基 金 應 該 是 最 實 際 的, 因 為 大 家 始 終 認 為 政 府 是 一 個... 現 時 有 一 種 態 度, 可 能 會 把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東 西 ( 特 別 是 核 心 基 金 ) 視 為 福 利 ; 換 言 之, 如 果 政 府 營 運 核 心 基 金, 即 是 等 於 政 府 多 派 發 一 份 福 利 給 市 民, 並 要 確 保 市 民 的 退 休 金 可 以 有 所 增 長 然 而, 我 想 強 調, 其 實 我 們 認 為 這 是 政 府 的 責 任, 因 為 政 府 現 時 縱 使 進 行 一 些 稅 務 工 作 來 發 揮 財 富 再 分 配 的 功 能, 但 事 實 上 坊 間 現 在 的 氣 氛 和 民 意 均 已 告 訴 政 府, 這 種 分 配 制 度 仍 然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而 這 個 改 善 空 間 應 該 更 着 眼 於 我 們 每 位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保 障 上 所 以, 如 果 說 政 府 願 意 承 擔, 負 上 這 個 責 任, 其 實 對 市 民 來 說 是 盡 責 的 表 現 同 時, 不 論 退 休 保 障 或 核 心 基 金, 若 由 政 府 中 央 管 理, 其 實 可 以 令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質 素 與 政 府 的 表 現 掛 鈎, 這 是 我 個 人 比 較 重 視 的, 這 樣 便 可 避 免 出 現 現 時 反 對 派 的 行 為, 例 如 他 們 不 讓 政 府 發 展 創 新 科 技 時, 便 阻 撓 政 府 的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最 後 才 通 過 成 立 了 ; 此 外 他 們 又 做 一 些 踢 篋 的 政 治 行 為 來 傷 害 香 港 本 身 旅 遊 業 的 經 濟 反 對 派 不 停 地 衝 擊 和 傷 害 香 港 的 經 濟 結 構 和 表 現, 但 如 果 有 一 些 基 金 或 一 些 退 休 保 障, 會 將 政 府 的 表 現 及 經 濟 的 成 果 與 每 位 市 民 的 退 休 生 活 質 素 連 結 在 一 起 的 話, 我 相 信 這 些 阻 礙 香 港 發 展 或 衝 擊 傷 害 損 害 香 港 經 濟 的 行 為 會 有 很 大 的 或 多 了 一 些 約 束 的 成 分 同 時, 在 成 立 核 心 基 金 方 面, 剛 才 已 經 有 多 位 工 聯 會 同 事, 無 論 是 鄧 家 彪 議 員 王 國 興 議 員 或 嫻 姐, 均 已 表 明, 我 們 會 傾 向 支 持 管 理 費 封 頂 的 修 正 案, 但 是 否 代 表 制 定 這 條 款 後 便 一 了 百 了 呢? 事 實 上 未 必, 因 為 打 工 仔 女 對 政 府 的 要 求 和 期 望 其 實 依 然 很 高 至 於 有 很 多 同 事 表 示, 強 積 金 推 行 了 16 年, 而 整 體 的 回 報 率 只 有 2% 多, 我 相 信... 我 不 知 道 政 府 的 回 應 會 如 何, 即 回 報 率 2% 是 合 理 偏 低, 還 是 其 實 已 經 超 出 他 們 的 預 期 呢? 但 是, 如 果 說 10 多 年 來 回 報 率 只 有 2%
52 726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多, 這 樣 其 實 對 打 工 仔 是 否 有 很 大 的 幫 助 呢? 雖 然 有 些 人 說 銀 行 的 利 息 低, 可 能 不 足 1 厘, 但 強 積 金 回 報 率 只 有 2%, 又 能 幫 助 多 少 呢? 事 實 上, 市 民 會 期 望 強 積 金 的 回 報 率 應 該 要 比 眼 前 的 還 要 高, 然 而 未 來 有 甚 麼 空 間 可 以 如 願 呢? 還 是 反 過 來, 現 在 的 回 報 率 只 有 2% 多, 未 來 兩 年 又 據 說 經 濟 環 境 惡 劣, 強 積 金 再 虧 蝕 兩 年, 便 已 經 打 平 手, 回 到 零 的 水 平 我 相 信 所 有 打 工 仔 均 在 關 注 這 事 情 無 論 如 何, 政 府 就 着 預 設 基 金 可 謂 踏 出 了 一 小 步, 但 不 能 夠 因 此 而 停 步, 應 該 繼 續 檢 討 強 積 金 有 何 改 善 之 處, 特 別 是 當 基 金 的 表 現 評 級 是 市 民 很 重 要 的 資 訊 和 知 識, 作 為 其 決 策 因 素 時, 我 相 信 政 府 有 需 要 有 責 任 和 有 能 力 提 供 更 多 不 同 基 金 的 對 比 圖 表 和 資 料 等, 讓 香 港 的 打 工 仔 可 以 作 出 更 適 切 的 選 擇 我 謹 此 陳 辭, 多 謝 主 席 主 席 : 是 否 有 其 他 議 員 想 發 言? ( 沒 有 其 他 議 員 表 示 想 發 言 ) 主 席 : 如 果 沒 有, 我 現 在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發 言 答 辯 在 局 長 答 辯 後, 辯 論 即 告 結 束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想 衷 心 感 謝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 法 案 委 員 會 )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各 位 委 員 秘 書 處 及 法 律 顧 問 所 付 出 的 努 力, 令 2015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條 例 草 案 ) 的 審 議 工 作 能 夠 順 利 完 成 我 亦 感 謝 不 同 團 體 及 人 士 向 法 案 委 員 會 表 達 的 意 見 法 案 委 員 會 共 舉 行 了 4 次 會 議, 詳 細 討 論 條 例 草 案 的 政 策 目 的 和 條 文, 並 提 出 寶 貴 意 見 政 府 仔 細 研 究 後, 採 納 了 法 律 顧 問 的 建 議, 修 正 若 干 條 文 我 們 亦 會 提 出 若 干 修 訂, 完 善 建 議 過 渡 安 排, 以 更 清 楚 反 映 實 施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政 策 理 念, 是 為 了 協 助 那 些 沒 有 或 不 想 作 出 投 資 選 擇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計 劃 成 員 法 案 委 員 會 對 政 府 的 修 正 案 不 持 異 議, 我 會 在 稍 後 的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動 議 有 關 修 正 案 現 時,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預 設 投 資 安 排 不 受 法 例 規 管, 有 些 安 排 並 不 符 合 退 休 儲 蓄 的 長 遠 投 資 目 標 條 例 草 案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規 定 強 積 金
53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69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在 每 個 計 劃 下, 提 供 一 套 高 度 劃 一 有 收 費 管 制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以 規 管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預 設 投 資 安 排, 確 保 該 安 排 符 合 退 休 儲 蓄 的 長 遠 投 資 目 標, 以 保 障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是 參 考 了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的 建 議 而 制 訂, 採 用 環 球 分 散 及 隨 年 齡 降 低 風 險 的 投 資 原 則 策 略 下 設 有 兩 個 成 分 基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會 由 計 劃 成 員 50 歲 起, 從 較 高 風 險 資 產 的 核 心 累 積 基 金 逐 步 轉 移 至 較 低 風 險 的 65 歲 後 基 金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主 要 為 沒 有 或 不 想 作 出 投 資 選 擇 的 計 劃 成 員 而 設 因 此, 條 例 草 案 訂 明, 在 條 例 草 案 實 施 後, 現 時 沒 有 給 予 投 資 指 示 的 計 劃 成 員, 將 會 收 到 由 核 准 受 託 人 發 出 的 通 知, 如 果 他 們 仍 然 選 擇 不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或 不 回 覆 核 准 受 託 人, 他 們 的 累 算 權 益 會 自 動 投 資 於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而 新 的 計 劃 成 員, 如 果 沒 有 給 予 投 資 指 示, 他 們 的 累 算 權 益 也 會 自 動 投 資 於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而 其 他 認 同 該 策 略 的 計 劃 成 員, 亦 可 自 行 選 擇 將 累 算 權 益 投 資 於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法 案 委 員 會 大 致 接 受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設 計 及 過 渡 安 排 我 們 將 透 過 條 例 草 案 首 次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中 引 入 收 費 管 制 在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下, 除 了 實 付 開 支 外, 基 金 收 費 不 得 超 過 淨 資 產 值 的 0.75%, 並 以 日 額 計 算 基 金 收 費 是 指 核 准 受 託 人 保 薦 人 或 推 銷 商 保 管 人 和 基 金 經 理 等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收 費 總 和 在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中, 所 有 委 員 都 一 致 認 同 降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的 幅 度 要 更 快 更 深, 而 大 部 分 委 員 亦 贊 同 應 盡 快 推 出 有 收 費 管 制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強 積 金 收 費 當 然 越 低 越 好, 但 我 們 必 須 注 意 到, 礙 於 現 時 制 度 涉 及 多 項 行 政 工 作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當 中 必 然 涉 及 不 同 的 收 費 及 必 需 的 開 支 我 們 不 能 低 估 實 施 建 議 的 難 度 及 為 業 界 帶 來 的 挑 戰 建 議 的 0.75% 收 費 上 限, 是 參 考 了 以 下 因 素 後 才 審 慎 釐 定 的, 即 : ( 一 ) 現 時 核 准 受 託 人 就 強 積 金 成 分 基 金 所 收 取 的 管 理 費 用 ; ( 二 ) 現 有 預 設 基 金 的 不 同 資 產 規 模 ; ( 三 ) 在 收 費 上 限 的 水 平 下 建 立 最 佳 投 資 組 合 的 可 行 性 及 靈 活 性 ; ( 四 ) 核 准 受 託 人 執 行 強 積 金 行 政 工 作 的 成 本 ; 及
54 7270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 五 ) 計 劃 成 員 對 收 費 的 期 望 在 現 時 460 個 強 積 金 成 分 基 金 當 中, 只 有 約 10 個 成 分 基 金 的 收 費 低 於 淨 資 產 值 的 0.75% 所 以, 我 們 建 議 的 收 費 上 限 水 平 十 分 進 取 但 是, 正 如 政 府 在 不 同 場 合 表 示, 建 議 的 收 費 上 限 水 平 只 是 一 個 起 步 點, 日 後 還 會 向 下 調 整 考 慮 到 法 案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政 府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會 在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全 面 實 施 3 年 內, 檢 討 收 費 上 限 水 平 可 否 再 向 下 調 考 慮 因 素 包 括 : ( 一 )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成 分 基 金 的 運 作 效 率 ; ( 二 )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其 他 成 分 基 金 的 收 費 水 平 ; 及 ( 三 )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成 分 基 金 的 規 模 為 此, 條 例 草 案 建 議 賦 權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可 藉 於 憲 報 刊 登 的 公 告, 修 改 法 定 投 資 規 定 及 收 費 上 限 水 平 有 關 公 告 須 按 先 訂 立, 後 審 議 的 程 序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政 府 的 意 向 是 盡 量 降 低 強 積 金 收 費 然 而, 收 費 管 控 措 施 必 須 合 理 可 行 及 不 會 產 生 任 何 負 面 的 副 作 用, 亦 不 應 限 制 核 准 受 託 人 設 計 能 達 致 退 休 儲 蓄 長 遠 目 標 的 最 佳 投 資 組 合 時 的 彈 性 法 案 委 員 會 主 席 譚 耀 宗 議 員 代 表 法 案 委 員 會 提 出 了 一 些 修 正 案, 鄧 家 彪 議 員 及 黃 毓 民 議 員 亦 分 別 提 出 了 他 們 的 修 正 案 議 員 的 修 正 案 可 歸 納 為 以 下 3 個 類 別 : ( 一 ) 收 費 上 限 的 範 圍 及 上 限 水 平 ; ( 二 ) 降 低 風 險 的 資 產 分 配 軌 道 ; 及 ( 三 ) 檢 討 收 費 上 限 的 機 制 政 府 反 對 所 有 由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我 在 今 年 3 月 15 日 向 立 法 會 議 員 發 出 的 信 件 中 已 解 釋 了 反 對 的 理 由, 我 將 會 在 全 體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詳 細 解 釋 我 們 反 對 的 原 因 以 下 我 想 特 別 就 議 員 提 出 有 關 收 費 上 限 及 範 圍 的 兩 項 修 正 案 解 釋 政 府 的 立 場
55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7271 黃 毓 民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把 收 費 上 限 的 水 平 由 0.75% 減 至 0.59% 毫 無 疑 問, 建 議 的 水 平 在 政 治 上 很 難 令 各 位 議 員 反 對, 但 我 必 須 指 出 這 是 一 個 隨 意 的 水 平, 沒 有 經 深 思 熟 慮 及 公 眾 諮 詢 而 訂 出, 最 終 會 令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無 法 如 期 實 施 這 是 因 為 核 准 受 託 人 為 確 保 能 在 今 年 內 推 出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已 按 照 於 2015 年 3 月 公 布 的 諮 詢 總 結 中 的 建 議 收 費 上 限 水 平, 設 計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投 資 組 合 如 果 現 時 重 新 訂 定 收 費 上 限, 這 將 代 表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重 新 設 計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投 資 組 合 再 者, 部 分 規 模 較 小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核 准 受 託 人 已 清 楚 向 政 府 表 明, 其 計 劃 在 0.59% 收 費 上 限 的 水 平 下 將 可 能 入 不 敷 支, 又 可 能 需 由 其 計 劃 下 的 其 他 非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的 成 分 基 金 作 補 貼, 才 可 為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建 立 一 個 符 合 法 例 規 定 的 投 資 組 合 他 們 可 能 須 重 組 其 強 積 金 計 劃, 以 符 合 收 費 上 限 的 規 定 ; 或 在 最 壞 情 況 下, 考 慮 退 出 強 積 金 市 場 以 上 種 種 情 況 均 令 我 們 難 以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前 推 出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一 旦 有 關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我 們 需 給 予 核 准 受 託 人 時 間 研 究 重 訂 投 資 組 合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評 估 對 規 模 較 小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影 響 我 們 現 階 段 對 實 施 0.59% 收 費 上 限 並 沒 有 信 心, 最 後 可 能 要 推 倒 重 來 所 以, 如 有 關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政 府 現 時 無 法 預 料 實 施 條 例 草 案 的 日 期 至 於 由 譚 耀 宗 議 員 代 表 法 案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把 實 付 開 支 納 入 法 定 按 每 日 淨 資 產 值 的 0.75% 的 收 費 上 限 內 的 修 正 案, 會 帶 來 執 行 上 的 困 難 及 不 確 定 性 原 因 是 一 直 以 來, 這 些 實 付 開 支 ( 例 如 律 師 費 和 核 數 費 用 等 開 支 ) 都 並 非 以 淨 資 產 值 的 百 分 比 計 算 這 項 修 正 案 從 未 諮 詢 業 界, 積 金 局 和 業 界 對 於 如 何 執 行 相 關 修 訂 仍 毫 無 頭 緒 如 有 關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積 金 局 需 與 業 界 商 討 如 何 計 算 開 支, 以 符 合 規 管 要 求 由 於 我 們 未 能 預 計 有 關 研 究 所 需 的 時 間, 一 旦 有 關 修 正 案 獲 得 通 過, 條 例 草 案 的 實 施 日 期 亦 難 以 預 料 總 括 來 說, 這 些 無 視 實 際 運 作 考 慮 的 修 正 案 如 獲 通 過, 最 終 只 會 令 250 多 萬 名 計 劃 成 員 無 法 盡 快 受 惠 於 有 收 費 管 控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主 席, 強 積 金 制 度 由 2000 年 年 底 開 始 實 施 至 今 15 年, 政 府 首 次 引 入 收 費 管 制, 並 規 管 預 設 投 資 安 排, 以 回 應 收 費 高 選 擇 難 的 問 題 有 關 收 費 管 制 的 條 例 草 案 條 文 是 經 過 細 心 推 敲 反 覆 驗 證 而 擬 定, 確 保 有 關 條 文 有 效 及 可 以 執 行
56 727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我 懇 請 議 員 支 持 條 例 草 案 及 各 項 由 政 府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並 反 對 由 議 員 提 出 的 修 正 案, 讓 我 們 得 以 如 期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推 出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踏 出 第 一 步, 令 計 劃 成 員 能 早 日 受 惠 於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主 席, 我 謹 此 陳 辭 主 席 : 二 讀 辯 論 到 此 為 止 本 會 將 於 下 次 會 議 就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進 行 表 決 下 次 會 議 主 席 : 我 現 在 宣 布 休 會 本 會 在 2016 年 5 月 25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續 會 立 法 會 遂 於 下 午 1 時 零 5 分 休 會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991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138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219/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FC/1/1(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5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101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7 月 9 日 星 期 四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538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4 月 2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66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4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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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 物 諮 詢 委 員 會 第 一 三 四 次 會 議 ( 公 開 會 議 ) 記 錄 委 員 會 會 議 記 錄 AAB/7/2007-08 日 期 : 二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二 時 三 十 五 分 地 點 : 九 龍 尖 沙 咀 海 防 道 九 龍 公 園 香 港 文 物 探 知 館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何 承 天 先 生,SBS,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檔 號 :CB1/F/2/1(27)B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PWSC284/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工 務 小 組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6 月 11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 上 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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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2005 GBS JP SBS JP GBS JP GBS JP JP JP BBS JP 2 JP JP JP : JP ( ) ( ) ( ) 3 BBS JP JP GBS JP * * * * * * * 2. ( ) ( )( ) 4 3. 1 : 4. 2 15-18 5. ( ( )) 5 6. / (a) (b) (c) (d) (e) (f) 6 (g) 7. 8.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PL/ED 立 法 會 CB(2)2268/10-11 號 文 件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的 報 告 目 的 本 報 告 旨 在 匯 報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010-2011 年 度 立 法 會 會 期 內 的 工 作, 並 會 根 據 立 法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77(14) 條
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5497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3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檔 號 :CB4/PL/EDEV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53/14-1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1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840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5 年 5 月 2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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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CB2/PL/SE/1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117/04-05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5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大 樓 會 議 室 A 出
北區區議會社會服務、勞工及經濟事務委員會
北 區 區 議 會 (2012-2015) 社 會 服 務 勞 工 及 經 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18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4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至 4 時 地 點 : 北 區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到 席 時 間 離 席 時 間 主 席 : 黃 宏 滔 議 員 會 議 開 始 會 議 結 束 副 主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CB(4)829/13-14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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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II CSC 文 件 5 / 12 (2012 年 7 月 16 日 討 論 ) 社 區 體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籌 備 委 員 會 報 告 引 言 本 文 件 旨 在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第 四 屆 全 港 運 動 會 ( 港 運 會 ) 籌 備 工 作 的 進 展 背 景 2. 第 四 屆 港 運 會 將 於 2013 年 舉 行 為 了 有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3865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9 年 3 月 18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31 2198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2 2692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33 2435 毛 孟 靜
索 引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二 零 一 五 至 一 六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管 制 人 員 的 答 覆 局 長 : 行 政 署 長 節 會 議 綜 合 檔 案 名 稱 :CSO-2-c1.docx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001 2366 陳 志 全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002 2367 陳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李 慧 琼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3 時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4. 2014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檔 號 :CB2/SS/8/13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256/14-15 號 文 件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文 件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修 訂 ) ( 第 2 號 ) 規 例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匯 報 2014 年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1 年 6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S.B.S., J.P. 吳 靄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0 年 4 月 12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J.P.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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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區 議 會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2012 年 2 月 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 主 席 : 黃 以 謙 議 員 副 主 席 : 黃 潤 昌 議 員 委 員 : 梁 美 芬 議 員, JP ( 於 下 午 4 時 40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2012-2013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2012-2013 社 區 參 與 環 境 保 護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2012-2013 目 錄 2 環 境 局 局 長 序 言 3 計 劃 簡 介 4 2012/2013 年 度 十 八 區 推 廣 活 動 計 劃 回 顧 推 動 綠 色 廢 物 管 理 減 廢, 重 用, 回 收 再 造 42 人 人 惜 食 區 區 減 廢 高 峰
卓越的成就 不 平凡 的 一 年 二零一一/一二年 董事會報告及財務報表 01 04 05 06 07 08 10 01 11 14 12 13 2 1(3)(b) 2 1(1)(a) SBS, JP 2 1(3)(b) MH 2 1(3)(b) 02 JP JP BBS, JP 2 1(3)(b) JP 2 1(3)(b) BBS, JP 2 1(3)(b) 2 1(3)(b) JP 2 1(3)(b)
油尖旺區議會房屋事務及大廈管理委員會
2012 至 2015 年 度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房 屋 事 務 及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十 五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2015 年 1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九 龍 旺 角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4 樓 油 尖 旺 區 議 會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主 席 莊 永 燦 議 員 副
元朗區議會環境改善委員會
會 議 記 錄 於 2015 年 9 月 1 日 獲 通 過, 無 需 修 訂 元 朗 區 議 會 二 零 一 五 年 度 第 三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上 午 九 時 三 十 分 至 下 午 一 時 正 地 點 : 元 朗 橋 樂 坊 二 號 元 朗 政 府 合 署 十 三 樓 元 朗 區 議 會 會 議 廳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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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LETTER 第 九 十 九 期 2015 年 1 月 Issue 99 JAN 2015 非 賣 品 Not For Sale 第 49 屆 會 董 就 職 典 禮 隆 重 熱 烈 2014 年 度 慶 賀 授 勳 鄉 彥 饒 宗 頤 墨 寶 贈 張 成 雄 第 二 屆 婦 委 就 職 張 成 雄 會 見 北 京 潮 商 會 客 人 潮 青 赴 前 海 參 觀 考 察 港 人 應 和 衷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 SC,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永 達 議 員 林 健 鋒 議 員, 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SBS,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張 學 明 議 員,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FC146/09-10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檔 號 :CB1/F/1/2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第 七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0 年 1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時 間 : 下 午 4 時 地 點 : 立 法 會 會 議 廳 出 席 委 員 : 劉
議程五:
2004 5 24 2 30 MH SBS CBTC2004/mins/3 1 ( ) ( ) MH SBS ( ) ( ) ( ) 2 ( )2 CBTC2004/mins/3 2 MH 2 MH 2. 33(7) 3. 4. MH MH CBTC2004/mins/3 3 5. 2004 3 8 6. ( 20/2004 ) 7. 8. 2004/2005 ( 28/2004 ) 9. (a)
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3619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3 年 4 月 9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朱 幼 麟 議 員,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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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4 年 12 月 15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S.B.ST.J., J.P.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國 寶 議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何 綺 文 女 士 個 人 資 料 首 席 企 業 服 務 經 理 鍾 文 傑 先 生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2)3 麥 麗 嫻 女 士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1 李 家 潤 先 生 高 級 議
檔 號 :CB2/SS/3/12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2)1206/12-13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審 閱 ) 2012 年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首 次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3 年 2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時
5 7 1 11 2 13 14 14 15 17 20 21 22 3 23 28 28 30 32 33 4 35 36 37 38 38 43 43 44 5 45 24 24 25 26 27 47 48 49 5 2003 11 1 80 2. 3. 4. 1. 2. 3. 1 2003 3 7 1) 5. 15 6. 10 7. 2) 8. 9. Energy from Waste
Medal of Honour (MH)
大 紫 荊 勳 章 楊 孫 西 博 士,GBS, JP 楊 博 士 過 去 三 十 年 長 期 致 力 服 務 社 會, 對 香 港 建 樹 殊 偉, 尤 其 慷 慨 襄 助, 全 情 投 入 各 類 社 區 活 動, 扶 助 弱 勢 社 羣 楊 博 士 亦 獻 力 高 等 教 育, 致 力 推 廣 優 質 學 術 課 程 及 培 育 學 生 全 人 發 展 楊 博 士 目 光 宏 遠 有 守 有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1982 2018 9 30 9 30 2018 2017 2,881.5 2,114.3 +36.3% 497.3 484.2 +2.7% 17.3% 22.9% -5.6 236.0 292.1-19.2% 241.2 292.1-17.4% 8.4% 13.8% -5.4 10.4 14.1-26.2% 10.4 14.1-26.2% 3.6 5.0 1 2018 9 30 2017 9 30
..... GBS JP.. 2
2003 10 1 ..... GBS JP.. 2 GBS JP 3 2003 7 27 29 6 2003 8 17-19 GBS JP 6 2010 (CEPA) 4 ;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5 -- CEPA CPEA 30 6 7 126 8 建 議 1 2 3 4 5 6 7 8 97 9 6 29 9 29 CEPA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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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紫 荊 勳 章 林 鄭 月 娥 司 長,GBS, JP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盡 心 竭 力 為 政 府 及 香 港 市 民 服 務 35 年, 表 現 卓 越, 尤 其 於 出 任 政 務 司 司 長 期 間, 成 績 斐 然 憑 藉 她 對 香 港 的 承 擔, 以 及 在 公 共 行 政 方 面 的 超 卓 才 能 及 豐 富 經 驗,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協 助 行 政 長 官 施
NAMESON HOLDINGS LIMITED 1982 2016 8 29 10 30 24 28 (www.hkexnews.hk) 183 17M 48 2016 7 29 ............................................................ 1......................................................
九龍城區議會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2014 年 1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主 席.. 劉 偉 榮 議 員,JP 副 主 席.. 潘 國 華 議 員 議 員.. 梁 美 芬 議 員,SBS,JP 莫 嘉 嫻 議 員 蕭 亮 聲 議 員 楊 振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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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 7 9 1 4 5 6 9 1 4 IVP116 571 105(1) i 2 (i) (ii) (i) (ii) (iii) (iv) 3 ....................................................... 5................................................. 7............................................................
評 審 團 代 表 胡 定 旭 教 授, GBS, JP 致 辭 傑 出 青 年 協 會 主 席 甄 韋 喬 博 士 致 辭 p2
新 聞 稿 即 時 發 佈 2015 年 10 月 11 日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選 舉 2015 獲 選 名 單 今 公 佈 (2015 年 10 月 11 日, 香 港 ) 國 際 青 年 商 會 香 港 總 會 已 於 今 天 假 富 豪 香 港 酒 店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公 布 十 大 傑 出 青 年 選 舉 2015 的 選 舉 結 果 評 審 代 表 胡 定 旭 教 授,GBS,
(I) (II) 50% 50.5% 100% (II) 100% (III) e-banking 3. 3 << >> 65 60% 40% 65 20% 80% 1 2
2016 11 28 2016 11 22 2016 11 28 www.hangseng.com/empf (852) 2288 6822(852) 2213 2213 2017 4 1 1. 65 2. 2 > L-HAMPF010B(STP) v151216(1216) D1 2 10 65 1 (I) (II) 50% 50.5% 100% (II) 100% (III)
LEGISLATIVE COUNCIL
1 2 2003 2004 2003 2004 2003 2004 3 2003 2004 2003 2004 10 19 15 4 28 47 37 10 4 179 167 9 12 25 9 30 73 2004 7 7 2004 5 19 16 4 3 1,600 9 5 ( ( 6 ( 2003 11 29 2,654 7 C ( 8 a b (a (b (c (d (e (f (g c
2 列 席 者.. 徐 耀 良 先 生,JP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專 員 嚴 鈞 樂 先 生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助 理 專 員 趙 錦 珍 女 士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高 級 聯 絡 主 任 ( 專 責 事 務 及 何 文 田 ) 梁 慧 珊 女 士 九 龍 城 民 政
九 龍 城 區 議 會 第 二 十 二 次 會 議 記 錄 日 期.. 2015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時 間..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九 龍 城 民 政 事 務 處 會 議 室 出 席 者.. 主 席.. 劉 偉 榮 議 員,BBS,JP 副 主 席.. 潘 國 華 議 員 議 員.. 蕭 亮 聲 議 員 任 國 棟 議 員 楊 振 宇 議 員 勞 超 傑 議
列 席 職 員 : 助 理 法 律 顧 問 3 馮 秀 娟 小 姐 高 級 主 任 (2)1 馬 淑 霞 小 姐 經 辦 人 / 部 門 I. 就 2001 年 4 月 26 日 上 次 會 議 提 出 的 事 項 所 作 的 回 應 [ 立 法 會 CB(2)1529/00-01(01) 號 文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檔 號 :CB2/BC/11/00 立 法 會 CB(2)162/01-02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審 閱 ) 定 額 罰 款 ( 公 眾 地 方 潔 淨 罪 行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01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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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 官 捐 贈 宣 導 手 冊 2010 年 1 月 1 生 命 其 實 可 以 延 續 孫 越 生 命 如 時 序 中 的 四 季, 可 以 各 展 其 美 ; 但 是 你 若 足 不 出 戶, 可 就 什 麼 都 體 會 不 到 了! 在 我 們 人 生 旅 途 中, 有 一 個 無 法 改 變 的 事 實, 那 就 是 我 們 終 究 要 歷 經 死 亡 也 正 因 為 我 們 的 生 命 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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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編 號 : BC 10/2016 SHC 9/2016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建 築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事 備 忘 錄 委 員 與 關 注 團 體 交 流 會 請 委 員 留 意, 與 關 注 團 體 舉 行 的 下 次 交 流 會, 已 定 於 2016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在 愛 民 邨 愛 民 社 區 會 堂 舉
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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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學 校 Hong Kong Mathematical Olympiad School 主 辦 第 二 十 三 屆 香 港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克 比 賽 2016 小 五 比 賽 得 獎 名 單 金 獎 (67 名 ) ( 答 對 18 題 或 以 上 ) 學 校 提 名 王 炳 權 聖 公 會 仁 立 小 學 布 懷 熙 順 德 聯 誼 總 會 李 金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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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LETTER 第 九 十 六 期 2014 年 7 月 Issue 96 July 2014 非 賣 品 Not For Sale CONTENTS 目 錄 偉 人 風 範 激 勵 同 仁 長 的 話 01 本 期 焦 點 02 周 恩 來 在 潮 汕 圖 片 展 掀 熱 潮 周 振 基 出 席 第 12 屆 東 盟 華 商 本 邀 周 秉 德 高 振 普 紀 東 座 談 團 結 建 本 邀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FHB(FE)031 0676 FHB(FE)055 0180 FHB(FE)204 4180 FHB(FE)032 0677 FHB(FE)056 1880 FHB(FE)205 5577 FHB(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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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乐 2015 年 第 41 期 EE Dept, CityU of Hong Kong 文 学 史 漫 话 题 点 油 记 灯 : 当 吃 年 木 中 薯 学 未 喝 完 溪 便 水 被, 送 开 去 荒 上 植 山 树 下 过 乡 了, 整 从 整 广 七 州 个 市 年 到 头 了 海 期 南 间 岛 每 五 年 指 被 山 允 区 许 回 住 城 茅 省 亲 棚 陈 关 荣 在 幸 一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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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2)1299/12-13(05) 號 文 件 二 零 一 三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資 料 文 件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全 港 性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普 查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匯 報 首 次 全 港 性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普 查 的 結 果, 並 告 知 委 員 如 何 就 普 查 結 果 作 出 跟 進 背 景 公 約 2. 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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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LEGISLATIVE COUNCIL 14 April 2016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TAM YIU-CHUNG,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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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0 G.B.M., G.B.S., J.P. 2013 12 1. 2105 2.7.2013 2. 2496 5.8.2013 3. 3236 1.9.2013 4. 3210 3.11.2013 5. 2718 15.12.2013 6. 2577 15.12.2013 7. KHAN Bahadur Khan 246 31.12.2013 8. 2374 2.7.2013 9.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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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 選 舉 程 序 )( 立 法 會 ) 規 例 ( 第 541 章, 附 屬 法 例 D) ( 規 例 第 28 及 29 條 ) 立 法 會 換 屆 選 舉 指 定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公 告 選 舉 日 期 :2016 年 9 月 4 日 現 公 布 下 列 地 方 被 指 定 為 投 票 站 及 點 票 站, 而 以 星 號 (*) 標 註 的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推動創新締造成功 2016-2017 年報 目錄 1. 2. 3. 4. 2 3 6 17 40 1 STEM Connect CollaborateCatalyse 3C... GBM, GBS, JP 2016-17 2 3 2.0 4 2016-17 5 12% 1. 1.1 PCR 1.18 22% 2016-17 6 1.2 2. 2.1. 2.2. 2.3. CT 3D X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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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8 150 110 152 153 129 155 134 156 140 157 158 159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 2 124 3 4 5 125 1 2 126 3 4 5 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 1,1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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