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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该 报 告 C.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规 划 署 治 理 结 构 审 查 8. 副 执 行 主 任 介 绍 了 执 行 主 任 关 于 人 居 署 治 理 结 构 审 查 的 报 告 (HSP/GC/24/2/Add.1), 回 顾 道 在 理 事 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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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联 合 国 A/HRC/30/11 大 会 Distr.: General 15 Jul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6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的 报 告 * 洪 都 拉 斯 * 本 报 告 附 件 不 译, 原 文 照 发 GE.15-11981 (EXT) *1511981*

目 录 页 次 导 言... 3 一. 审 议 情 况 纪 要... 3 A. 受 审 议 国 的 陈 述... 3 B. 互 动 对 话 与 受 审 议 国 的 回 应... 8 二. 结 论 和 建 议... 13 附 件 代 表 团 成 员... 24 2 GE.15-11981 (EXT)

导 言 1.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设 立 的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工 作 组 于 2015 年 5 月 4 日 至 15 日 召 开 了 其 第 二 十 二 届 会 议 2015 年 5 月 8 日 举 行 的 第 9 次 会 议 对 洪 都 拉 斯 进 行 了 审 议 洪 都 拉 斯 代 表 团 由 该 国 政 府 总 协 调 人 国 务 秘 书 何 塞 拉 蒙 赫 尔 南 德 斯 阿 尔 塞 罗 任 团 长 工 作 组 在 2015 年 5 月 12 日 第 14 次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关 于 洪 都 拉 斯 的 报 告 2. 为 便 于 开 展 对 洪 都 拉 斯 的 审 议 工 作, 人 权 理 事 会 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 选 定 纳 米 比 亚 巴 拉 圭 和 大 韩 民 国 组 成 报 告 员 小 组 ( 三 国 小 组 ) 3.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5/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15 段 和 理 事 会 第 16/2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 5 段 印 发 了 以 下 文 件, 用 于 对 洪 都 拉 斯 的 审 议 工 作 : (a) 国 家 报 告 (A/HRC/WG.6/22/HND/1); (b)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汇 编 的 资 料 (A/HRC/ WG.6/22/HND/2); (c) 人 权 高 专 办 编 写 的 材 料 概 述 (A/HRC/WG.6/22/HND/3) 4. 比 利 时 捷 克 共 和 国 德 国 列 支 敦 士 登 墨 西 哥 荷 兰 挪 威 斯 洛 文 尼 亚 西 班 牙 瑞 典 瑞 士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和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预 先 准 备 的 问 题 单 已 由 三 国 小 组 转 交 洪 都 拉 斯 这 些 问 题 可 在 工 作 组 的 外 部 网 上 查 阅 下 文 一.B 节 概 述 了 黑 山 印 度 和 法 国 在 对 话 期 间 提 出 的 补 充 问 题 一. 审 议 情 况 纪 要 A. 受 审 议 国 的 陈 述 5. 代 表 团 团 长 指 出, 洪 都 拉 斯 已 在 2010 年 向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提 交 其 初 次 报 告 此 后, 洪 都 拉 斯 一 直 在 落 实 其 收 到 的 各 项 建 议 作 为 其 致 力 于 人 权 的 一 种 证 明, 洪 都 拉 斯 在 2013 年 提 交 了 一 份 自 愿 中 期 进 度 报 告 6.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协 助 下, 洪 都 拉 斯 还 牵 头 搞 了 一 个 广 泛 咨 询 进 程, 以 制 定 公 共 政 策 和 通 过 2013-2022 年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7. 洪 都 拉 斯 指 出, 经 国 家 一 级 广 泛 讨 论, 包 括 与 民 间 社 会 进 行 讨 论, 已 起 草 了 其 第 二 次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的 国 家 报 告 8. 在 过 去 五 年 里, 洪 都 拉 斯 举 行 了 两 次 大 选, 来 自 广 泛 思 想 领 域 的 新 政 治 运 动 参 加 了 大 选 现 在, 洪 都 拉 斯 全 面 参 加 所 有 国 际 论 坛, 并 与 100 多 个 国 家 建 立 了 外 交 关 系 商 业 和 金 融 交 流 和 服 务 也 使 洪 都 拉 斯 经 济 实 现 正 增 长 公 民 安 全 和 社 会 保 护 方 案 方 面 的 进 步 对 洪 都 拉 斯 非 常 重 要 GE.15-11981 (EXT) 3

9. 在 2010 年 收 到 的 共 计 129 条 建 议 中, 洪 都 拉 斯 已 落 实 了 106 条 另 外 20 条 正 在 完 成 过 程 中, 仅 有 3 条 迄 今 尚 未 落 实 这 些 成 就 是 陈 述 过 程 中 及 第 二 次 国 家 报 告 中 所 强 调 的 一 系 列 努 力 的 结 果, 并 表 明 了 洪 都 拉 斯 对 人 权 的 承 诺 10. 洪 都 拉 斯 认 识 到,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为 与 民 间 社 会 和 国 际 社 会 对 话 提 供 了 宝 贵 空 间 参 加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的 代 表 团 组 成 情 况 反 映 了 人 权 领 域 内 所 有 机 构 的 工 作 11. 参 考 了 在 制 定 政 策 和 体 制 框 架 以 及 与 人 权 机 制 合 作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情 况 12. 除 其 他 外, 还 参 考 了 依 据 国 际 规 范 对 界 定 人 员 失 踪 酷 刑 歧 视 和 煽 动 仇 恨 等 罪 行 的 国 内 立 法 的 修 订 情 况 13. 已 通 过 公 开 竞 聘 程 序 任 命 了 国 家 人 权 专 员 行 政 部 门 设 立 了 人 权 事 务 秘 书 处 和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已 通 过 了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14. 洪 都 拉 斯 为 向 各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应 交 报 告 做 出 了 一 致 努 力 在 向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无 限 期 邀 请 的 框 架 内, 五 名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工 作 组 对 洪 都 拉 斯 进 行 了 访 问, 且 后 续 建 议 已 在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得 到 考 虑 洪 都 拉 斯 还 履 行 了 美 洲 人 权 法 院 的 判 决 15. 自 第 一 个 周 期 以 来, 国 民 议 会 已 批 准 六 项 核 心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并 撤 销 了 对 难 民 地 位 的 保 留 16. 代 表 团 指 出, 洪 都 拉 斯 一 直 是 有 组 织 犯 罪 袭 击 的 受 害 者, 已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打 击 此 种 犯 罪 洪 都 拉 斯 不 再 是 南 美 和 北 美 之 间 运 输 毒 品 的 主 要 桥 梁, 也 不 再 是 世 界 上 暴 力 最 严 重 的 国 家 洪 都 拉 斯 已 在 保 护 生 命 权 方 面 取 得 巨 大 进 步 国 家 警 察 署 一 直 在 进 行 深 度 改 革 洪 都 拉 斯 还 通 过 批 准 一 个 法 律 和 体 制 框 架 加 强 了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总 体 上 减 少 减 少 了 杀 戮 和 暴 力, 尽 管 仍 有 许 多 工 作 要 做 17. 还 通 过 了 洪 都 拉 斯 预 防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和 青 年 国 家 政 策 18. 在 2014 至 2015 年 期 间, 未 发 生 与 社 会 冲 突 有 关 的 谋 杀 或 暴 力 死 亡 19. 关 于 处 境 危 险 者 的 保 护 问 题, 洪 都 拉 斯 执 行 了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措 施 和 美 洲 法 院 发 布 的 临 时 预 防 措 施 国 民 议 会 批 准 了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律, 该 法 采 用 参 与 和 包 容 方 式 对 这 些 人 员 进 行 监 管 该 法 对 依 据 人 员 所 面 临 风 险 类 型 对 一 系 列 预 防 性 措 施 和 紧 急 保 护 问 题 做 出 了 规 定, 并 在 人 权 事 务 秘 书 处 内 部 设 立 了 保 护 制 度 20. 还 介 绍 了 为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行 为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载 于 最 近 通 过 的 一 项 法 律 2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设 立 了 防 范 酷 刑 和 残 忍 不 人 道 或 有 辱 人 格 待 遇 国 家 委 员 会 并 实 现 了 一 体 化 该 委 员 会 本 身 是 一 个 具 有 行 政 技 术 和 预 算 自 主 权 的 独 立 国 家 机 构 4 GE.15-11981 (EXT)

22. 关 于 民 主 和 参 与, 国 民 议 会 对 宪 法 进 行 了 修 订, 以 便 通 过 全 民 投 票 公 投 和 公 民 倡 议 方 式 推 行 法 案 还 对 宪 法 进 行 了 修 正, 以 便 将 个 人 资 料 保 护 令 作 为 一 种 保 护 私 人 数 据 和 荣 誉 权 隐 私 权 和 个 人 形 象 权 的 机 制 纳 入 宪 法 23. 作 为 宪 法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弹 劾 和 结 社 自 由 权 也 受 到 保 障 24. 关 于 土 著 人 民 的 各 项 权 利, 洪 都 拉 斯 推 动 土 著 人 获 得 土 地 能 源 自 然 资 源 和 环 境 秘 书 处 目 前 正 与 洪 都 拉 斯 原 住 民 族 联 合 会 合 作, 共 同 起 草 关 于 土 著 人 民 事 先 知 情 协 商 的 法 案 25. 还 恢 复 了 反 对 种 族 歧 视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形 式 不 容 忍 行 为 国 家 委 员 会 26. 关 于 性 别 多 样 性, 洪 都 拉 斯 优 先 实 施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中 有 利 于 该 群 体 的 行 动 其 中 包 括 法 律 改 革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和 培 训 27. 在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领 域 以 及 战 胜 贫 穷 工 作 方 面, 修 订 了 宪 法, 使 其 包 括 饮 水 权 和 卫 生 权 除 其 他 外, 洪 都 拉 斯 推 出 了 预 防 青 少 年 怀 孕 计 划, 加 强 公 共 教 育, 并 通 过 了 用 以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的 立 法 28.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了 儿 童 青 少 年 和 家 庭 问 题 局, 该 局 与 当 地 政 府 签 署 协 议, 推 出 了 儿 童 保 护 国 家 制 度 以 便 在 地 方 和 国 家 一 级 开 展 行 动 批 准 跨 国 收 养 方 面 保 护 儿 童 及 合 作 公 约 的 程 序 也 在 进 行 中 29. 该 局 设 立 了 支 持 替 代 措 施 的 刑 事 司 法 特 别 方 案 该 局 还 对 所 有 重 返 社 会 方 案 进 行 监 测 作 为 促 进 繁 荣 伙 伴 关 系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了 刑 事 司 法 特 别 方 案 30. 保 护 儿 童 免 遭 虐 待 是 纳 入 宪 法 的 一 项 原 则 国 民 议 会 已 批 准 对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法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同 时 考 虑 到 儿 童 权 利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31. 代 表 团 提 及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提 出 在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请 求 洪 都 拉 斯 认 为, 该 办 事 处 将 有 助 于 加 强 国 家 人 权 保 护 制 度, 将 为 对 话 提 供 空 间, 并 将 客 观 地 监 测 和 报 告 该 国 的 人 权 状 况 高 级 专 员 还 将 向 洪 都 拉 斯 各 机 构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32. 最 高 法 院 院 长 报 告 称, 国 民 议 会 设 立 了 司 法 机 构 和 司 法 人 员 委 员 会, 此 举 消 除 了 任 意 任 命 或 政 治 任 命 的 可 能 性 为 确 保 公 民 有 要 求 对 司 法 官 员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的 权 利, 普 通 法 院 和 宪 法 法 院 可 对 该 委 员 会 的 所 有 裁 决 进 行 复 审 33. 洪 都 拉 斯 还 设 立 了 负 责 处 理 有 组 织 犯 罪 案 件 的 国 家 法 官, 以 保 护 法 官 不 受 外 部 影 响 洪 都 拉 斯 还 加 入 了 旨 在 加 强 司 法 救 助 的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司 法 方 案 此 外, 通 过 支 助 和 保 护 妇 女 权 利 中 心, 在 民 间 社 会 的 参 与 下, 司 法 机 构 已 将 用 于 帮 助 女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的 协 调 行 动 付 诸 实 施 公 设 律 师 还 安 排 人 力 资 源 协 助 妇 女, 包 括 通 过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以 增 强 被 剥 夺 自 由 的 妇 女 的 权 能 34. 最 高 法 院 院 长 提 到 在 2009 年 解 除 法 官 职 务 的 问 题, 当 年, 洪 都 拉 斯 还 碰 巧 发 生 了 体 制 危 机 他 重 申, 最 高 法 院 做 出 这 一 裁 决 的 依 据 是 委 员 会 对 各 种 违 反 纪 GE.15-11981 (EXT) 5

律 规 定 行 为 所 作 的 认 定, 此 类 前 任 官 员 本 来 应 当 遵 守 这 些 纪 律 条 款 当 时, 这 些 前 任 官 员 有 可 加 利 用 的 法 律 渠 道, 并 未 用 尽 35. 人 权 立 法 委 员 会 主 席 指 出, 洪 都 拉 斯 国 民 议 会 具 有 立 法 职 能, 并 且 拥 有 对 公 共 当 局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的 职 能 国 民 议 会 在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方 面 发 挥 极 其 重 要 作 用 它 为 与 提 出 大 量 立 法 提 案 的 民 间 社 会 非 政 府 组 织 和 其 他 相 关 团 体 的 对 话 和 磋 商 提 供 了 场 所 36. 国 民 议 会 与 联 合 国 实 体 和 整 个 国 际 社 会 保 持 密 切 合 作 国 民 议 会 正 在 优 先 处 理 与 行 使 以 下 权 利 相 关 的 问 题 : 儿 童 教 育 安 全 发 展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群 体 土 著 社 区 和 非 洲 裔 环 境 与 性 别 它 还 把 制 定 与 相 关 机 构 和 民 间 社 会 商 定 的 立 法 议 程 定 为 一 项 挑 战 37. 国 民 议 会 有 责 任 确 保 最 高 法 院 检 察 院 和 国 家 人 权 专 员 等 负 责 保 护 和 促 进 人 权 的 机 构 拥 有 必 要 资 源, 以 便 履 行 其 各 自 职 责 国 民 议 会 还 在 这 些 职 位 的 人 选 选 拔 方 面 发 挥 一 定 作 用, 接 收 其 年 度 报 告, 并 负 责 对 其 表 现 进 行 公 开 评 估 38. 主 管 人 权 司 法 内 政 与 权 力 下 放 事 务 的 国 务 秘 书 报 告 称, 国 家 监 狱 系 统 法 已 在 2012 年 获 得 通 过 设 立 了 国 家 监 狱 管 理 局, 为 新 建 四 座 监 狱 以 减 少 监 狱 人 满 为 患 情 况 分 配 了 资 源, 并 帮 助 29 个 剥 夺 自 由 中 心 加 强 治 理 工 作 还 建 立 了 一 支 新 的 狱 警 队 伍 39. 人 权 事 务 秘 书 处 与 国 家 监 狱 管 理 局 一 起, 并 根 据 人 权 高 专 办 人 权 顾 问 的 建 议, 一 直 在 协 调 首 个 国 家 监 狱 政 策 的 制 定 工 作, 该 工 作 有 望 很 快 完 成 国 家 监 狱 系 统 法 通 则 已 获 批 准, 国 家 监 狱 学 院 正 在 设 计 中 拘 留 中 心 的 食 物 水 电 卫 生 和 电 力 系 统 供 应 也 得 到 了 改 进 40. 2014 年, 建 立 了 国 家 移 民 研 究 所, 负 责 实 施 移 民 法 和 移 民 政 策 主 要 成 绩 是 引 进 了 移 民 控 制 生 物 识 别 系 统, 并 建 立 了 一 种 打 击 贩 运 行 为 的 机 制 41. 洪 都 拉 斯 还 解 决 了 新 出 现 的 孤 身 儿 童 移 徙 问 题 通 过 洪 都 拉 斯 第 一 夫 人 领 导 的 机 构 和 跨 部 门 协 调, 移 徙 儿 童 特 别 委 员 会 提 供 收 容 健 康 评 估 咨 询 支 助 工 作 培 训 重 返 学 校 紧 急 食 物 援 助 和 经 济 援 助 等 全 面 服 务, 使 儿 童 和 家 庭 单 位 能 够 返 回 其 原 籍 地 这 些 行 动 已 使 孤 身 儿 童 数 量 大 幅 减 少 42. 国 家 妇 女 研 究 所 所 长 指 出, 洪 都 拉 斯 决 心 进 行 结 构 性 改 革, 以 便 利 妇 女 实 现 平 等 国 家 妇 女 研 究 所 通 过 举 办 一 个 全 国 协 商 进 程, 领 导 制 定 了 第 二 个 性 别 平 等 和 公 平 计 划 该 研 究 所 目 前 正 在 实 施 一 项 宣 传 战 略 和 加 强 体 制 机 制 43. 洪 都 拉 斯 已 在 司 法 机 关 设 立 了 性 别 平 等 股 在 不 同 市 政 当 局 设 立 了 卫 生 和 安 全 秘 书 及 性 别 平 等 委 员 会 市 妇 女 事 务 办 公 室 也 参 与 这 些 进 程 的 协 调 44. 洪 都 拉 斯 已 将 杀 害 女 性 问 题 纳 入 立 法, 对 此 种 罪 行 的 犯 罪 人 实 施 处 罚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法 和 防 止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国 家 计 划 也 已 获 得 通 过 45. 洪 都 拉 斯 发 起 了 一 项 公 共 宣 传 运 动, 以 消 除 公 共 和 私 营 部 门 工 作 中 的 性 骚 扰 行 为 6 GE.15-11981 (EXT)

46. 编 制 了 综 合 援 助 女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规 程 和 技 术 指 南 以 供 卫 生 官 员 和 司 法 人 员 使 用 还 在 特 古 西 加 尔 巴 和 圣 佩 德 罗 苏 拉 建 立 了 庇 护 所 47. 洪 都 拉 斯 还 通 过 了 男 女 薪 酬 平 等 法 与 女 权 主 义 运 动 举 行 对 话, 此 举 使 国 家 能 够 确 保 产 生 更 好 的 社 会 影 响, 并 推 动 提 高 洪 都 拉 斯 妇 女 的 生 活 质 量 48.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副 部 长 提 及 第 二 个 预 防 和 消 除 童 工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该 计 划 打 算 设 立 国 家 机 构 批 准 国 际 规 范 统 一 国 内 立 法 和 加 强 国 家 能 力 和 知 识 通 过 了 使 洪 都 拉 斯 成 为 一 个 没 有 童 工 和 最 恶 劣 形 式 童 工 现 象 的 国 家 的 路 线 图 最 近 与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签 署 了 一 项 协 议, 以 执 行 一 个 名 为 光 明 未 来 的 方 案, 该 方 案 将 在 四 年 内 投 入 750 万 美 元 49.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有 责 任 确 保 聘 用 条 件 体 面 正 在 努 力 通 过 监 察 法 和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 劳 工 组 织 ) 审 计 程 序 等 各 种 监 管 建 议, 以 推 动 监 察 总 局 职 业 化 50. 为 跟 踪 与 美 国 签 署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行 动 计 划 的 遵 守 情 况, 还 成 立 了 一 个 三 方 委 员 会 51. 洪 都 拉 斯 还 签 署 了 一 项 关 于 促 进 洪 都 拉 斯 加 工 出 口 纺 织 部 门 投 资 就 业 保 护 工 人 卫 生 和 获 得 住 房 的 协 议 52. 批 准 了 一 项 社 会 保 护 制 度 框 架 法 由 于 促 进 私 营 部 门 投 资 和 激 活 农 业 及 住 房 部 门 以 及 各 种 政 府 安 置 方 案, 创 造 了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还 与 国 民 议 会 合 作, 共 同 努 力 提 高 年 轻 人 的 就 业 能 力 一 项 目 标 是 创 造 20 万 个 就 业 机 会 53. 负 责 发 展 和 社 会 包 容 办 公 室 的 副 国 务 秘 书 提 及 社 会 保 护 政 策 和 针 对 贫 困 和 极 端 贫 困 人 口 的 生 活 改 善 方 案, 其 中 包 括 健 康 住 房 部 分, 例 如, 水 过 滤 厕 所 生 态 烤 箱 修 建 水 泥 地 面 储 水 设 施 屋 顶 和 袋 装 食 物, 这 使 超 过 10 万 个 家 庭 受 益 54. 其 他 方 案 包 括 针 对 生 产 性 微 型 企 业 和 家 庭 农 业 方 案 总 统 更 美 好 生 活 奖 金 方 案 和 学 校 午 餐 方 案 55. 洪 都 拉 斯 目 前 正 在 为 制 定 反 对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政 策 进 行 协 商, 确 保 土 著 人 民 和 非 洲 裔 的 社 会 和 政 治 参 与 以 及 行 使 跨 文 化 公 民 权, 并 且 确 保 享 有 双 语 跨 文 化 教 育 权 健 康 权 土 地 权 和 自 然 资 源 权 56. 通 过 了 保 障 残 疾 人 人 权 的 公 共 政 策 和 战 略 计 划 洪 都 拉 斯 还 签 署 了 美 洲 残 疾 人 权 利 与 尊 严 十 年 行 动 纲 领 57. 主 管 人 权 和 司 法 问 题 的 副 国 务 秘 书 指 出, 第 一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后, 洪 都 拉 斯 领 导 了 一 次 广 泛 的 协 商 进 程, 以 设 计 和 通 过 2013-2022 年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该 计 划 已 将 1,200 多 条 建 议 纳 入 其 中, 并 转 化 为 战 略 行 动, 这 些 建 议 包 括 来 自 民 间 社 会 人 权 条 约 机 构 以 及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GE.15-11981 (EXT) 7

58. 人 权 观 察 站 的 任 务 是 评 估 在 人 权 问 题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以 及 为 向 条 约 机 构 和 整 个 社 会 报 告 提 供 便 利, 其 第 一 阶 段 的 工 作 也 在 进 行 中 洪 都 拉 斯 目 前 正 在 设 计 综 合 监 测 和 评 价 制 度, 以 评 估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的 影 响 59. 洪 都 拉 斯 致 力 于 继 续 推 动 公 民 对 话 和 参 与 它 将 向 社 会 介 绍 第 二 次 审 议 的 结 果, 并 推 动 落 实 后 续 各 项 建 议 B. 互 动 对 话 与 受 审 议 国 的 回 应 60. 在 互 动 对 话 期 间, 有 60 个 代 表 团 作 了 发 言 对 话 期 间 提 出 的 建 议 可 参 见 本 报 告 第 二 节 各 代 表 团 的 所 有 书 面 发 言 可 按 联 合 国 网 络 直 播 档 案 提 交 日 期 查 阅, 1 已 有 书 面 发 言 都 已 放 到 人 权 理 事 会 外 联 网 上 61. 危 地 马 拉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人 权 事 务 秘 书 处 和 通 过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它 赞 成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对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失 去 最 高 地 位 的 关 切 62. 罗 马 教 廷 承 认 洪 都 拉 斯 为 使 本 国 立 法 与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更 加 一 致 做 出 了 努 力, 特 别 是 与 预 防 强 迫 失 踪 和 酷 刑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以 及 批 准 若 干 文 书 有 关 的 工 作 63.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坚 定 致 力 于 应 对 挑 战, 并 突 出 强 调 了 自 第 一 次 审 议 以 来 取 得 的 进 展 64. 印 度 尼 西 亚 对 洪 都 拉 斯 为 设 立 各 种 机 制 以 进 一 步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所 做 努 力 表 示 欢 迎, 包 括 通 过 2013-2022 年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并 期 待 全 面 实 施 该 计 划 65. 爱 尔 兰 对 影 响 洪 都 拉 斯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暴 力 和 不 安 全 环 境 表 示 高 度 关 切, 也 对 普 遍 和 系 统 性 地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行 为 表 示 关 切 66. 意 大 利 对 2013-2022 年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获 得 通 过 以 及 采 取 行 动 为 负 责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的 军 人 和 警 察 提 供 人 权 培 训 表 示 欢 迎 67. 黎 巴 嫩 对 洪 都 拉 斯 渴 望 努 力 促 进 其 人 民 的 人 权 表 示 欢 迎, 并 欢 迎 洪 都 拉 斯 加 入 集 束 弹 药 公 约 68. 马 达 加 斯 加 对 洪 都 拉 斯 采 取 参 与 和 包 容 性 办 法 起 草 其 国 家 报 告, 以 及 在 战 胜 贫 困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护 提 升 教 育 质 量 改 进 卫 生 和 加 强 对 弱 势 者 保 护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步 表 示 欢 迎 69. 墨 西 哥 承 认 洪 都 拉 斯 取 得 的 进 步, 特 别 是 在 加 强 立 法 框 架 方 面 墨 西 哥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为 加 强 公 共 安 全 系 统 所 做 的 努 力 以 及 对 选 举 法 进 行 的 修 订 1 http://webtv.un.org/meetings-events/human-rights-council/universal-periodic-review/watch/hondurasreview-22nd-session-of-universal-periodic-review/4224969251001 8 GE.15-11981 (EXT)

70. 黑 山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对 司 法 领 域 内 涉 及 儿 童 家 庭 和 妇 女 的 立 法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对 洪 都 拉 斯 愿 意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表 示 欢 迎 黑 山 问 到 为 减 少 移 徙 流 的 不 利 影 响 而 为 改 善 弱 势 群 体 生 活 条 件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71. 纳 米 比 亚 祝 贺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专 门 负 责 促 进 与 国 际 人 权 界 对 话 事 务 的 人 权 部 长 职 位, 并 祝 贺 洪 都 拉 斯 通 过 2013-2022 年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72. 荷 兰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批 准 美 洲 人 权 公 约 废 除 死 刑 议 定 书 及 所 采 取 的 其 他 措 施 荷 兰 对 存 在 弱 势 群 体 是 威 胁 暴 力 有 时 是 谋 杀 受 害 者 的 环 境 以 及 与 采 矿 或 水 电 项 目 相 关 的 社 会 冲 突 数 量 表 示 关 切 73. 尼 加 拉 瓜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为 加 强 人 权 保 护 而 进 行 立 法 和 体 制 改 革 它 鼓 励 洪 都 拉 斯 夯 实 其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同 时 考 虑 到 第 二 次 审 议 的 成 果 74. 尼 日 利 亚 欢 迎 洪 都 拉 斯 政 府 为 制 定 人 权 方 面 的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以 及 为 改 善 安 全 状 况 而 制 定 的 各 种 政 策 75. 挪 威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为 使 其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义 务 保 持 一 致 以 及 为 制 定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所 做 的 各 项 努 力, 并 对 议 会 开 除 四 名 法 官 表 示 关 切 76. 巴 拿 马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落 实 第 一 次 审 议 提 出 的 各 项 建 议, 对 洪 都 拉 斯 承 诺 与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合 作 表 示 称 赞, 这 一 点 在 向 特 别 程 序 发 出 长 期 邀 请 方 面 得 到 体 现 77. 巴 拉 圭 对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一 个 负 责 跟 踪 落 实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所 提 各 项 建 议 的 国 家 机 制 表 示 欢 迎 它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在 制 定 立 法 方 面 取 得 的 进 展 巴 拉 圭 对 包 括 孤 身 儿 童 在 内 的 妇 女 儿 童 和 移 徙 者 的 脆 弱 性 表 示 关 切 78. 秘 鲁 突 出 强 调 了 洪 都 拉 斯 取 得 的 进 步, 特 别 是 通 过 了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批 准 了 关 于 无 国 籍 人 地 位 的 公 约 和 减 少 无 国 籍 状 态 公 约, 并 使 国 内 立 法 与 其 国 际 义 务 保 持 一 致 79. 菲 律 宾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的 多 年 期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为 使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以 及 批 准 了 各 项 人 权 公 约 菲 律 宾 对 孤 身 儿 童 离 开 洪 都 拉 斯 表 示 关 切 80. 波 兰 对 洪 都 拉 斯 最 新 修 订 宪 法 和 法 律 表 示 欢 迎, 对 暴 力 侵 害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法 官 案 件 以 及 没 有 独 立 调 查 这 些 案 件 表 示 关 切 81. 葡 萄 牙 注 意 到 刑 法 修 正 案 使 酷 刑 定 义 与 国 际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并 通 过 了 教 育 法, 该 法 对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做 出 了 规 定 葡 萄 牙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表 示 关 切 82. 卡 塔 尔 表 示, 洪 都 拉 斯 在 使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方 面 取 得 了 巨 大 进 步 它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为 加 强 安 全 和 公 共 秩 序 所 做 的 努 力 83. 大 韩 民 国 注 意 到 针 对 弱 势 群 体 的 政 策, 修 订 了 酷 刑 和 强 迫 失 踪 的 定 义, 并 为 落 实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建 议 做 出 努 力 GE.15-11981 (EXT) 9

84. 罗 马 尼 亚 注 意 到 为 落 实 第 一 次 审 议 所 提 各 项 建 议 做 出 的 努 力 它 对 洪 都 拉 斯 与 人 权 机 制 特 别 是 与 特 别 程 序 合 作 表 示 祝 贺 85. 俄 罗 斯 联 邦 对 洪 都 拉 斯 执 行 各 项 国 际 条 约 表 示 欢 迎 它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通 过 了 2013-2022 年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并 支 持 洪 都 拉 斯 为 在 内 阁 设 立 人 权 部 门 而 做 出 努 力 86. 卢 旺 达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在 内 阁 设 立 了 人 权 部 长 职 位, 落 实 了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的 绝 大 多 数 建 议, 并 注 意 到 人 权 政 策 和 2013-2022 年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87. 塞 拉 利 昂 敦 促 洪 都 拉 斯 制 定 激 励 措 施 促 进 穷 人 和 边 缘 社 区 的 参 与 ; 执 行 有 关 禁 止 仇 恨 罪 和 暴 力 侵 害 非 洲 裔 妇 女 行 为 的 法 律 ; 并 募 集 资 金, 以 解 决 毒 品 和 贩 运 人 口 问 题 88. 新 加 坡 承 认 洪 都 拉 斯 在 降 低 谋 杀 率 方 面 取 得 进 步,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致 力 于 保 护 妇 女 的 各 项 权 利, 并 认 识 到 洪 都 拉 斯 在 执 行 生 活 改 善 方 案 方 面 为 改 造 和 改 善 住 房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89. 斯 洛 文 尼 亚 欢 迎 洪 都 拉 斯 为 使 立 法 与 国 际 标 准 保 持 一 致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它 注 意 到 消 除 种 族 歧 视 委 员 会 谴 责 袭 击 土 著 和 非 洲 裔 洪 都 拉 斯 领 袖 及 新 闻 工 作 者 的 行 为, 还 注 意 到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法 案 草 案 90. 西 班 牙 着 重 强 调 洪 都 拉 斯 愿 意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西 班 牙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行 为 高 发 和 这 些 案 件 有 罪 不 罚 率 高 的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91. 瑞 典 对 洪 都 拉 斯 决 定 请 求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表 示 欢 迎 它 对 洪 都 拉 斯 修 订 刑 法, 将 杀 害 女 性 作 为 一 项 特 殊 犯 罪 列 入 刑 法 表 示 欢 迎,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犯 罪 人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它 注 意 到,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问 题 特 别 报 告 员 对 禁 止 堕 胎 表 示 关 切 92. 瑞 士 对 洪 都 拉 斯 将 即 将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表 示 欢 迎 它 认 为, 必 须 加 强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保 护, 并 对 该 国 不 断 加 强 军 力 表 示 关 切 93. 泰 国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司 法 与 人 权 部 它 注 意 到 过 去 几 年 的 谋 杀 率 降 低 并 颁 布 了 基 本 教 育 法 泰 国 鼓 励 洪 都 拉 斯 考 虑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设 定 来 文 程 序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94. 东 帝 汶 对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司 法 与 人 权 部 和 通 过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表 示 欢 迎 95.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称 赞 洪 都 拉 斯 制 定 了 反 贩 运 人 口 法 设 立 流 动 裁 判 法 院 重 新 分 配 国 有 土 地 以 惠 及 土 著 和 非 裔 人 民 以 及 将 饮 水 和 卫 生 权 作 为 一 项 宪 法 权 利 10 GE.15-11981 (EXT)

96. 土 耳 其 对 洪 都 拉 斯 的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性 别 平 等 和 公 平 计 划 以 及 与 特 别 程 序 合 作 表 示 欢 迎 土 耳 其 欢 迎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办 事 处 97.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对 刑 法 修 正 案 表 示 欢 迎, 对 洪 都 拉 斯 打 算 利 用 军 警 解 决 安 全 问 题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继 续 居 高 不 下 以 及 社 会 重 要 部 门 在 诉 诸 司 法 方 面 面 临 严 重 困 难 表 示 关 切 98.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洪 都 拉 斯 打 算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办 事 处 与 透 明 国 际 保 持 一 致 以 及 通 过 一 部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法 律 表 示 祝 贺 它 敦 促 洪 都 拉 斯 继 续 努 力, 为 所 有 洪 都 拉 斯 人 加 强 安 全 和 司 法 部 门, 确 保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独 立 性 并 加 强 洪 都 拉 斯 国 民 警 察 99. 乌 拉 圭 赞 扬 洪 都 拉 斯 通 过 对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法 和 家 庭 法 的 综 合 修 订, 并 对 洪 都 拉 斯 通 过 反 贩 运 人 口 法 和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案 表 示 欢 迎 100. 印 度 称 赞 洪 都 拉 斯 通 过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及 其 他 计 划 和 措 施 它 鼓 励 洪 都 拉 斯 继 续 努 力, 以 使 其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遵 守 有 关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的 地 位 的 原 则 ( 巴 黎 原 则 ), 并 欢 迎 洪 都 拉 斯 宣 布 在 2015 年 晚 些 时 候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办 事 处 印 度 要 求 洪 都 拉 斯 代 表 团 介 绍 关 于 孤 身 儿 童 移 徙 者 方 面 的 情 况 101. 阿 尔 及 利 亚 对 洪 都 拉 斯 2014-2020 年 促 进 人 的 尊 严 计 划 设 立 司 法 与 人 权 部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减 少 以 及 与 条 约 机 构 合 作 表 示 欢 迎 102. 安 哥 拉 对 洪 都 拉 斯 预 防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和 青 年 的 国 家 政 策 以 及 修 订 刑 法 表 示 欢 迎, 对 暴 力 侵 害 少 数 族 裔 群 体 表 示 关 切 103. 阿 根 廷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使 其 本 国 立 法 与 国 际 人 权 规 范 保 持 一 致, 包 括 修 订 刑 法 和 作 为 一 项 具 体 罪 行 对 强 迫 失 踪 的 定 义 104. 澳 大 利 亚 欢 迎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针 对 家 庭 暴 力 行 为 的 特 别 法 庭 它 指 出, 澳 大 利 亚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表 示 关 切 澳 大 利 亚 敦 促 洪 都 拉 斯 落 实 维 权 人 士 状 况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各 项 建 议 105. 奥 地 利 对 洪 都 拉 斯 批 准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表 示 欢 迎, 对 袭 击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这 方 面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奥 地 利 仍 对 司 法 中 存 在 的 缺 陷 以 及 持 续 歧 视 土 著 非 洲 裔 洪 都 拉 斯 人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行 为 表 示 担 忧 106. 比 利 时 对 洪 都 拉 斯 设 立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表 示 欢 迎 但 对 质 疑 司 法 系 统 独 立 性 打 击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和 表 达 自 由 等 表 示 关 切 107. 巴 西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对 有 关 儿 童 家 庭 和 妇 女 权 利 方 面 的 立 法 进 行 全 面 修 订, 并 对 洪 都 拉 斯 为 减 少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表 示 欢 迎 GE.15-11981 (EXT) 11

108. 加 拿 大 鼓 励 洪 都 拉 斯 继 续 努 力, 确 保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司 法 部 门 官 员, 并 鼓 励 洪 都 拉 斯 尊 重 最 大 限 度 的 占 用 率 和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减 少 监 狱 和 青 少 年 拘 留 中 心 人 满 为 患 现 象 109. 智 利 对 暴 力 恐 吓 和 袭 击 人 权 维 护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新 闻 工 作 者 现 象 盛 行 表 示 关 切 它 对 洪 都 拉 斯 讨 论 和 通 过 有 关 这 一 主 题 的 法 律 表 示 欢 迎 110. 中 国 赞 赏 洪 都 拉 斯 已 落 实 第 一 次 审 议 提 出 的 各 项 建 议, 并 对 洪 都 拉 斯 与 各 条 约 机 构 特 别 程 序 和 美 洲 人 权 保 护 体 系 合 作 表 示 欢 迎 中 国 注 意 到 洪 都 拉 斯 在 人 权 保 护 方 面 面 临 的 挑 战, 并 请 国 际 社 会 提 供 技 术 和 资 金 支 助 111. 哥 伦 比 亚 强 调 了 洪 都 拉 斯 为 落 实 前 一 个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周 期 所 提 各 项 建 议 而 做 出 的 努 力, 特 别 是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和 哥 伦 比 亚 为 落 实 先 前 与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有 关 的 建 议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112. 哥 斯 达 黎 加 指 出, 人 权 高 专 办 国 家 办 事 处 的 成 立 将 加 强 洪 都 拉 斯 的 承 诺, 哥 斯 达 黎 加 对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表 示 欢 迎, 对 暴 力 行 为, 尤 其 是 针 对 妇 女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暴 力 行 为 高 发 表 示 关 切 113. 古 巴 着 重 强 调 了 洪 都 拉 斯 于 2012 年 通 过 社 会 保 护 政 策 保 护 福 利 和 规 范 非 正 规 活 动 法 和 疫 苗 法 尽 管 面 临 包 括 结 构 性 贫 穷 不 平 等 和 犯 罪 在 内 的 严 峻 挑 战, 但 仍 制 定 了 这 些 政 策 和 法 律 114. 捷 克 共 和 国 对 洪 都 拉 斯 的 陈 述 表 示 感 谢, 并 提 出 了 建 议 115. 丹 麦 承 认 洪 都 拉 斯 为 打 破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的 恶 性 循 环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但 对 据 称 自 第 一 轮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以 来 人 权 状 况 恶 化 的 报 道 表 示 关 切 丹 麦 对 洪 都 拉 斯 决 定 将 某 些 相 关 部 委 降 级 表 示 遗 憾, 并 对 据 称 袭 击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行 为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表 示 关 切 116. 厄 瓜 多 尔 对 洪 都 拉 斯 修 订 刑 法 表 示 欢 迎, 特 别 是 那 些 与 强 迫 失 踪 酷 刑 歧 视 和 煽 动 仇 恨 有 关 的 条 款, 还 对 为 通 过 司 法 及 司 法 职 业 委 员 会 来 加 强 司 法 机 关 而 采 取 的 措 施 表 示 欢 迎 117. 赤 道 几 内 亚 对 洪 都 拉 斯 刑 法 修 正 案 表 示 欢 迎, 此 举 通 过 民 众 倡 议 制 度 扩 大 了 民 主 参 与 机 制 还 对 洪 都 拉 斯 为 将 立 足 人 权 的 方 针 纳 入 其 决 策 所 采 取 的 努 力 表 示 欢 迎, 同 时 考 虑 到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贡 献 118. 爱 沙 尼 亚 赞 赏 打 击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并 对 土 著 和 非 洲 裔 洪 都 拉 斯 妇 女 继 续 面 临 多 种 形 式 歧 视 表 示 关 切 爱 沙 尼 亚 请 洪 都 拉 斯 确 保 人 权 维 护 者 能 够 在 不 受 不 公 平 限 制 或 不 必 担 心 报 复 的 情 况 下 自 由 开 展 其 各 项 活 动 119. 法 国 要 求 介 绍 为 改 善 洪 都 拉 斯 拘 留 中 心 条 件 所 做 努 力 的 后 续 行 动 120. 德 国 承 认 洪 都 拉 斯 对 刑 法 进 行 了 部 分 修 订 德 国 对 持 续 存 在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尤 其 是 侵 犯 生 命 权 普 遍 存 在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和 歧 视 妇 女 儿 童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及 土 著 人 民 行 为 表 示 关 切 12 GE.15-11981 (EXT)

121. 最 后, 洪 都 拉 斯 感 谢 各 国 参 加 第 二 次 审 议 及 其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洪 都 拉 斯 认 为,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为 评 估 进 展 和 挑 战 创 造 了 机 会, 也 为 改 善 国 内 人 权 提 供 了 空 间 122. 洪 都 拉 斯 承 诺 设 立 一 个 常 设 机 制 来 落 实 其 作 为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一 部 分 而 做 出 的 承 诺 目 前, 洪 都 拉 斯 正 努 力 建 立 人 权 观 察 站, 并 将 加 强 司 法 与 人 权 部 的 作 用, 从 而 对 国 家 承 诺 提 交 的 各 类 报 告 做 出 回 应 洪 都 拉 斯 还 将 针 对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建 立 监 测 和 评 估 制 度, 并 继 续 与 民 间 社 会 对 话 123. 洪 都 拉 斯 承 认, 虽 然 过 去 几 年 洪 都 拉 斯 取 得 了 一 些 进 步, 但 仍 有 结 构 体 制 和 文 化 挑 战 需 要 克 服 在 朋 友 们 的 支 持 下, 洪 都 拉 斯 希 望 将 本 国 建 设 成 为 一 个 没 有 极 端 贫 穷 没 有 暴 力 文 明 健 康 民 主 和 安 全 的 国 家 二. 结 论 和 建 议 ** 124. 下 列 在 互 动 对 话 期 间 提 出 的 建 议 得 到 了 洪 都 拉 斯 的 支 持 : 124.1 继 续 努 力 使 其 国 内 立 法 与 本 国 加 入 的 国 际 人 权 文 书 保 持 一 致 ( 尼 加 拉 瓜 ); 124.2 起 草 关 于 通 过 预 防 酷 刑 国 家 机 制 报 告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权 利 遭 受 侵 犯 的 准 则 ( 巴 拿 马 ); 124.3 分 配 充 足 资 源, 以 便 执 行 其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 菲 律 宾 ); 124.4 采 取 新 的 切 实 措 施, 以 执 行 2013 年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从 而 继 续 在 加 强 法 治 背 景 下 降 低 犯 罪 率 ( 法 国 ); 124.5 考 虑 按 照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建 议 拟 定 人 权 指 标, 将 其 作 为 能 够 更 准 确 和 统 一 评 价 国 家 人 权 政 策 的 工 具 ( 葡 萄 牙 ); 124.6 加 强 反 对 种 族 歧 视 种 族 主 义 仇 外 心 理 和 相 关 形 式 不 容 忍 行 为 国 家 委 员 会 的 职 能 运 作, 以 便 利 跨 文 化 对 话 容 忍 和 提 高 认 识 方 案 ( 阿 根 廷 ); 124.7 通 过 目 前 正 在 起 草 的 打 击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加 快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 巴 拿 马 ); 124.8 加 强 已 有 体 制 框 架, 以 造 福 土 著 和 非 裔 洪 都 拉 斯 人 民 ( 赤 道 几 内 亚 ); ** 结 论 和 建 议 未 经 编 辑 GE.15-11981 (EXT) 13

124.9 有 效 执 行 2010-2022 年 性 别 平 等 和 公 平 计 划, 分 配 技 术 和 财 政 资 源, 以 实 现 设 想 目 标, 并 重 开 紧 急 热 线 114, 为 女 性 性 别 暴 力 受 害 者 提 供 关 怀 ( 西 班 牙 ); 124.10 实 施 有 关 促 进 容 忍 和 不 歧 视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的 政 策 和 计 划, 并 保 障 遵 守 现 有 规 范, 从 而 惩 治 因 偏 见 而 激 发 的 犯 罪 和 暴 力 行 为 ( 乌 拉 圭 ); 124.11 加 强 其 负 责 促 进 和 保 护 人 权 的 国 家 机 构, 以 期 促 进 司 法 救 助, 尤 其 是 为 最 弱 势 群 体, 如 妇 女 老 人 儿 童 土 著 人 民 残 疾 人 非 洲 裔 以 及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社 区 提 供 的 司 法 救 助 ( 巴 西 ); 124.12 制 定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以 执 行 联 合 国 工 商 企 业 与 人 权 指 导 原 则, 包 括 采 取 具 体 行 动 加 强 落 实 劳 工 组 织 第 169 号 公 约 ( 荷 兰 ); 124.13 通 过 建 立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支 持 国 家 机 制 为 跟 踪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建 议 落 实 情 况 所 做 出 的 努 力 ( 巴 拉 圭 ); 124.14 与 即 将 在 国 内 设 立 的 人 权 高 专 办 办 事 处 密 切 合 作, 同 时 落 实 普 遍 定 期 审 议 各 项 建 议 ( 捷 克 共 和 国 ); 124.15 向 相 关 联 合 国 条 约 机 构 提 交 逾 期 报 告 ( 塞 拉 利 昂 ); 124.16 及 时 对 所 有 专 题 特 别 程 序 来 文 作 出 答 复 ( 黑 山 ); 124.17 完 善 出 生 登 记 制 度, 并 得 到 提 高 认 识 活 动 的 支 持, 以 便 维 持 登 记 数 量 增 长 态 势, 特 别 是 在 农 村 地 区 ( 土 耳 其 ); 124.18 实 施 提 高 认 识 运 动 和 方 案, 已 促 进 容 忍 和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问 题 ( 斯 洛 文 尼 亚 ); 124.19 加 强 旨 在 消 除 歧 视 妇 女 行 为 的 文 化 模 式 和 促 进 充 分 获 得 司 法 保 护 的 行 动, 从 而 防 止 暴 力 影 响 妇 女 生 活 健 康 和 身 心 完 整 但 仍 未 得 到 惩 治 的 案 件 ( 智 利 ); 124.20 结 束 法 律 和 实 践 中 针 对 土 著 和 非 裔 洪 都 拉 斯 人 的 歧 视 行 为, 并 加 强 对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的 保 护 ( 奥 地 利 ); 124.21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改 善 监 狱 和 其 他 拘 留 中 心 的 生 活 条 件 并 解 决 人 满 为 患 问 题, 减 少 囚 犯 之 间 的 暴 力 行 为 ( 大 韩 民 国 ); 124.22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使 拘 留 中 心 的 条 件 达 到 国 际 标 准, 尤 其 是 通 过 减 少 人 满 为 患 现 象 和 囚 犯 间 暴 力 的 办 法 ( 奥 地 利 ); 124.23 落 实 2013 年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关 于 洪 都 拉 斯 被 剥 夺 自 由 者 地 位 的 报 告 所 载 各 项 建 议, 并 相 应 完 成 制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监 狱 政 策 ( 丹 麦 ); 14 GE.15-11981 (EXT)

124.24 考 虑 扩 大 刑 事 立 法, 不 仅 将 杀 害 女 性 案 件, 还 将 所 有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案 件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 危 地 马 拉 ); 124.25 设 立 特 别 法 庭, 专 门 负 责 处 理 问 题 尤 为 突 出 的 家 庭 暴 力 案 件 ( 危 地 马 拉 ); 124.26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有 效 落 实 刑 法 关 于 将 性 别 相 关 的 杀 害 妇 女 行 为 定 为 刑 事 犯 罪, 并 保 障 女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获 得 有 效 司 法 救 助 和 得 到 保 护 ( 爱 尔 兰 ); 124.27 保 障 女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获 得 保 护 和 有 效 司 法 救 助, 包 括 通 过 确 保 将 犯 罪 人 绳 之 以 法 以 及 向 执 法 司 法 和 医 疗 保 健 人 员 提 供 充 足 资 源 和 针 对 性 培 训 的 办 法 ( 意 大 利 ); 124.28 预 防 和 惩 处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行 为 ; 进 一 步 提 高 妇 女 在 管 理 和 决 策 岗 位 的 代 表 性 ( 秘 鲁 ); 124.29 确 保 安 排 充 足 预 算 以 便 用 于 预 防 性 暴 力 和 性 别 暴 力 ( 瑞 典 ); 124.30 保 障 女 性 暴 力 受 害 者 获 得 保 护 和 司 法 救 助 ( 比 利 时 ); 124.31 加 快 努 力, 目 的 是 有 效 预 防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包 括 强 奸 家 庭 暴 力 和 性 骚 扰 ( 巴 拿 马 ); 124.32 采 取 适 当 必 要 措 施 解 决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 葡 萄 牙 ); 124.33 有 效 应 对 一 切 形 式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包 括 为 执 法 人 员 提 供 性 别 平 等 培 训 ( 瑞 典 ); 124.34 减 少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和 增 加 针 对 被 虐 待 妇 女 的 庇 护 所 数 量 (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 124.35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保 护 妇 女 免 遭 成 为 歧 视 和 暴 力 行 为 的 受 害 者, 包 括 对 这 类 案 件 开 展 适 当 调 查, 并 起 诉 和 惩 处 犯 罪 人 ( 土 耳 其 ); 124.36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在 所 有 各 级 和 所 有 领 域 充 分 保 护 儿 童, 并 确 保 负 责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的 机 构 获 得 充 足 资 金 和 资 源, 从 而 有 效 履 行 这 项 职 责 ( 纳 米 比 亚 ); 2 124.37 维 护 儿 童 权 利, 办 法 是 确 保 儿 童 青 少 年 和 家 庭 问 题 局 拥 有 用 于 履 行 其 任 务 的 适 当 立 法 框 架 和 财 政 资 源, 并 执 行 用 以 保 护 儿 童 青 少 年 和 回 返 儿 童 移 徙 者 的 各 项 政 策 和 方 案 ( 加 拿 大 ); 124.38 重 设 专 门 负 责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和 性 剥 削 行 为 的 警 察 部 门 ( 东 帝 汶 ); 2 互 动 对 话 期 间 提 出 的 这 些 建 议 为 :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在 所 有 各 级 和 所 有 领 域, 包 括 军 事 行 动 中 充 分 保 护 儿 童, 并 确 保 负 责 执 行 这 些 措 施 的 机 构 获 得 充 足 资 金 和 资 源, 从 而 有 效 履 行 这 项 职 责 ( 纳 米 比 亚 ) GE.15-11981 (EXT) 15

124.39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障 所 有 人 获 得 公 平 正 义 ( 尼 日 利 亚 ); 124.40 加 强 司 法 机 关, 办 法 是 执 行 透 明 择 优 和 界 定 明 确 的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遴 选 程 序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124.41 确 保 法 官 任 命 程 序 透 明 和 公 正, 执 行 明 确 的 程 序 和 客 观 标 准, 并 确 保 司 法 人 员 不 会 受 到 政 治 干 预 ( 瑞 士 ); 124.42 有 效 打 击 袭 击 法 官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犯 罪 的 犯 罪 人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并 对 这 些 案 件 中 的 侵 犯 人 权 行 为 开 展 有 效 调 查 ( 波 兰 ); 124.43 保 证 短 期 内 对 涉 及 警 察 军 队 或 私 营 安 保 公 司 人 员 所 实 施 侵 犯 人 权 及 其 他 侵 害 行 为 的 一 切 控 诉 进 行 独 立 和 详 尽 调 查 ; 并 保 证 将 对 这 些 违 法 行 为 的 责 任 人 绳 之 以 法, 确 保 受 害 者 获 得 赔 偿 ( 比 利 时 ); 124.44 加 强 惩 治 仇 恨 罪 的 刑 法 ( 黎 巴 嫩 ); 124.45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以 便 有 效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治 仇 恨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以 及 妇 女 的 犯 罪, 包 括 杀 害 女 性 以 及 针 对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司 法 工 作 者 和 Bajo Aguán 地 区 农 民 社 区 成 员 的 犯 罪 ( 挪 威 ); 124.46 详 尽 调 查 因 性 别 原 因 杀 害 妇 女 案 件 ( 西 班 牙 ); 124.47 确 保 将 所 有 仇 恨 罪 归 入 此 类 犯 罪 并 展 开 详 尽 调 查 ( 丹 麦 ); 124.48 明 确 重 新 界 定 军 警 的 作 用, 将 其 作 为 一 项 临 时 措 施, 并 加 快 国 民 警 察 的 专 业 化 进 程, 以 确 保 在 其 所 有 工 作 中 保 护 人 权 ( 瑞 士 ); 124.49 加 大 努 力, 为 人 权 维 护 者 和 新 闻 工 作 者 创 造 安 全 环 境 ( 意 大 利 ); 124.50 确 保 表 达 自 由, 并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针 对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包 括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维 护 者 的 威 胁 和 袭 击 ( 澳 大 利 亚 ); 124.51 制 定 有 效 机 制, 保 障 人 权 维 护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新 闻 工 作 者 的 安 全, 确 保 多 数 情 况 下 导 致 死 亡 的 暴 力 行 为 恐 吓 和 袭 击 人 权 维 护 者 法 官 检 察 官 和 新 闻 工 作 者 的 行 为 不 会 得 不 到 惩 罚 ( 智 利 ); 124.52 为 实 施 新 的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保 护 法 律 分 配 充 足 资 源, 而 没 有 必 要 向 民 间 社 会 寻 求 捐 助 ( 瑞 士 ); 124.53 通 过 公 开 咨 询 和 民 间 社 会 参 与 进 程, 执 行 (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 的 新 法 律 ( 瑞 士 ); 124.54 批 准 和 执 行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律, 并 提 供 充 足 的 人 力 和 财 力, 以 便 建 立 有 效 国 家 机 制, 保 护 处 境 危 险 者 ( 比 利 时 ); 16 GE.15-11981 (EXT)

124.55 提 高 预 防 调 查 和 起 诉 一 切 形 式 袭 击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律 师 和 法 官 的 成 效, 从 而 降 低 其 发 生 率 和 解 决 这 些 犯 罪 的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 捷 克 共 和 国 ); 124.56 确 保 通 过 并 有 效 执 行 有 关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强 有 力 法 律, 并 确 保 对 该 法 的 影 响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 捷 克 共 和 国 ); 124.57 进 一 步 推 动 非 裔 洪 都 拉 斯 人 和 土 著 社 区 参 与 公 共 领 域 ( 塞 拉 利 昂 ); 加 快 社 会 经 济 政 策, 以 使 非 裔 洪 都 拉 斯 人 能 够 积 极 参 与 经 济 社 会 和 政 治 领 域 ( 安 哥 拉 ); 124.58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以 便 让 武 装 团 伙 的 男 童 女 童 和 青 少 年 受 害 者 能 够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巴 拉 圭 ); 124.59 改 善 土 著 人 民 和 非 裔 社 区 岌 岌 可 危 的 境 况 ( 爱 沙 尼 亚 ) 125. 以 下 建 议 获 得 洪 都 拉 斯 的 支 持, 洪 都 拉 斯 认 为 这 些 建 议 已 经 落 实 或 正 在 落 实 过 程 中 : 125.1 充 分 修 改 其 立 法, 使 之 与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保 持 一 致 ( 西 班 牙 ); 使 其 国 内 立 法 与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完 全 一 致 ( 爱 沙 尼 亚 ); 在 国 内 法 律 中 充 分 实 施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罗 马 规 约 ( 葡 萄 牙 ); 125.2 制 定 关 于 ( 法 官 ) 纪 律 程 序 的 法 律 框 架 ( 挪 威 ); 125.3 制 定 打 击 种 族 歧 视 法 ( 黎 巴 嫩 ); 125.4 继 续 努 力 修 订 司 法 领 域 内 妇 女 和 儿 童 权 利 的 法 律 ( 卡 塔 尔 ); 125.5 通 过 有 关 保 护 表 达 自 由 和 媒 体 自 由 的 法 律 ( 黎 巴 嫩 ); 125.6 加 强 当 前 与 教 育 部 门 有 关 的 立 法 进 程 ( 赤 道 几 内 亚 ); 125.7 按 照 巴 黎 原 则 加 强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 危 地 马 拉 ); 继 续 努 力 确 保 按 照 巴 黎 原 则 加 强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 印 度 尼 西 亚 ); 125.8 采 取 具 体 行 动, 执 行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并 确 保 消 除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非 裔 和 其 他 少 数 族 裔 群 体 的 行 为 ( 纳 米 比 亚 ); 125.9 采 取 具 体 措 施, 执 行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包 括 安 排 必 要 的 供 资 ( 挪 威 );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落 实 人 权 公 共 政 策 和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 乌 拉 圭 ); 寻 求 执 行 公 共 政 策 和 2013-2022 年 国 家 人 权 行 动 计 划 ( 阿 尔 及 利 亚 ); 125.10 让 民 间 社 会 更 积 极 参 与 制 定 国 家 人 权 政 策 战 略 和 行 动 计 划 ( 德 国 ); GE.15-11981 (EXT) 17

125.11 继 续 有 效 实 施 各 项 措 施, 以 打 击 基 于 性 取 向 和 性 别 身 份 而 实 施 的 歧 视 和 暴 力 行 为, 尤 其 是 通 过 执 行 分 列 办 法, 以 保 障 女 同 性 恋 男 同 性 恋 双 性 恋 变 性 人 和 双 性 人 享 有 各 项 权 利 ( 哥 伦 比 亚 ); 125.12 继 续 努 力 解 决 与 性 别 相 关 的 杀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问 题 ( 卢 旺 达 ); 125.13 加 强 旨 在 消 除 针 对 妇 女 实 施 的 家 庭 暴 力 的 规 范 标 准 和 措 施 ( 塞 拉 利 昂 ); 125.14 继 续 加 强 立 法 和 政 策 措 施 以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行 为 ( 新 加 坡 ); 125.15 继 续 努 力 减 少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和 青 年 行 为 ( 卢 旺 达 ); 125.16 继 续 推 进 减 少 暴 力 侵 害 儿 童 和 青 年 的 政 策 ( 阿 尔 及 利 亚 ); 125.17 为 儿 童, 尤 其 是 为 孤 身 未 成 年 人 提 供 全 面 保 护, 解 决 其 移 徙 过 程 引 起 的 以 及 对 其 剥 削 引 起 的 问 题, 还 为 儿 童 提 供 可 以 获 得 赔 偿 的 途 径 ( 教 廷 ); 125.18 采 取 更 多 措 施, 预 防 穷 人 和 边 缘 化 儿 童 过 早 进 入 劳 动 力 市 场, 并 为 儿 童 提 供 激 励 措 施, 鼓 励 他 们 上 学 ( 泰 国 ); 125.19 采 取 进 一 步 措 施, 保 护 生 活 在 国 外 的 洪 都 拉 斯 人, 尤 其 是 在 儿 童 保 护 方 面, 并 为 遭 到 遣 返 的 移 徙 男 童 女 童 和 孤 身 青 少 年 提 供 全 面 保 护 ( 乌 拉 圭 ); 125.20 采 取 措 施 增 强 青 年 权 能, 尤 其 是 通 过 教 育 办 法, 目 的 是 防 止 他 们 加 入 犯 罪 和 跨 国 帮 派 ; 并 确 保 他 们 康 复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哥 伦 比 亚 ); 125.21 跟 进 为 加 强 对 儿 童 权 利 的 保 护 所 采 取 的 举 措 ( 赤 道 几 内 亚 ); 125.22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尤 其 是 贩 运 妇 女 和 儿 童 行 为 ( 罗 马 尼 亚 ); 125.23 继 续 努 力 打 击 贩 运 人 口 和 非 法 贩 毒 行 为 ( 俄 罗 斯 联 邦 ); 125.24 对 司 法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和 结 构 性 改 革, 目 的 是 确 保 司 法 独 立 性 和 减 少 有 罪 不 罚 案 件 数 量 ( 瑞 典 ); 125.25 确 保 检 察 院 和 司 法 机 关 等 人 权 机 构 拥 有 必 要 的 财 力 和 人 力 并 接 受 人 权 培 训, 从 而 保 障 其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这 样 它 们 才 能 有 效 开 展 工 作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125.26 继 续 加 强 政 府 有 效 调 查 和 起 诉 所 有 犯 罪, 包 括 违 反 劳 动 法 情 况 的 能 力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125.27 继 续 加 强 已 推 出 的 司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以 确 保 有 效 调 查 和 惩 处 暴 力 行 为 责 任 人, 尤 其 是 那 些 针 对 暴 力 侵 害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人 员 ( 阿 根 廷 ); 18 GE.15-11981 (EXT)

125.28 提 高 国 家 安 全 部 队 和 私 营 企 业 人 员 对 一 切 酷 刑 和 虐 待 行 为 进 行 调 查 和 起 诉 的 能 力 和 成 效, 加 强 酷 刑 和 虐 待 受 害 者 可 获 得 的 法 律 保 障 ( 捷 克 共 和 国 ); 125.29 加 强 努 力, 改 革 司 法 和 安 全 部 门, 目 的 是 打 击 腐 败 和 加 强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包 括 通 过 促 进 刑 事 司 法 机 构 的 有 效 监 督 和 纪 律 管 理 以 及 提 供 充 足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 德 国 ); 125.30 加 强 和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的 自 主 性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包 括 通 过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以 防 止 违 规 解 雇 和 聘 用 法 官 ( 意 大 利 );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和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的 自 主 性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包 括 采 取 透 明 和 公 平 的 程 序 任 命 和 解 雇 司 法 官 员 ( 纳 米 比 亚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加 强 和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包 括 通 过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以 防 止 违 规 解 雇 和 任 命 ( 挪 威 );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 罗 马 尼 亚 ); 125.31 加 强 和 保 障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和 公 正 性, 办 法 是 执 行 宪 法 规 定 的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遴 选 程 序, 采 取 保 障 措 施 防 止 违 规 解 雇 和 任 命, 并 采 取 更 多 反 腐 败 措 施 ( 加 拿 大 ); 125.32 加 强 司 法 机 关 的 独 立 性 和 透 明 度, 加 快 努 力 打 击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特 别 是 通 过 建 立 法 官 择 优 遴 选 和 任 命 制 度, 并 防 止 对 其 工 作 进 行 政 治 和 其 他 干 预, 包 括 任 意 解 雇 行 为 ( 捷 克 共 和 国 ); 125.33 继 续 努 力 为 那 些 成 为 受 害 者 和 证 人 保 护 方 案 一 部 分 的 妇 女 提 供 适 当 保 护 ( 厄 瓜 多 尔 ); 125.34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打 击 犯 罪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 爱 沙 尼 亚 ); 125.35 加 强 负 责 调 查 犯 罪 和 执 行 刑 事 司 法 的 公 共 机 构, 特 别 是 在 涉 及 贩 毒 和 贩 运 人 口 的 有 组 织 犯 罪 活 动 领 域, 从 而 创 造 更 加 稳 定 与 和 平 的 社 会 环 境 ( 教 廷 ); 125.36 考 虑 到 国 内 持 续 存 在 的 暴 力 行 为 频 发 现 象, 加 大 努 力 打 击 犯 罪 和 解 决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目 的 是 确 保 其 公 民 的 生 命 权 自 由 权 和 安 全 权 ( 大 韩 民 国 ); 125.37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有 效 执 行 刑 法, 确 保 对 杀 害 女 性 犯 罪 进 行 处 罚 ( 斯 洛 文 尼 亚 ); 125.38 继 续 加 强 其 刑 事 司 法 系 统 对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和 女 童 犯 罪 的 打 击 ; 尤 其 是 采 取 措 施 支 持 调 查 起 诉 和 惩 处 这 类 犯 罪 的 能 力 ( 澳 大 利 亚 ); 125.39 继 续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 黎 巴 嫩 ); 125.40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减 少 和 控 制 火 器 扩 散 ( 卢 旺 达 ); 125.41 继 续 采 取 措 施 打 击 有 组 织 犯 罪, 尤 其 是 贩 毒 行 为, 目 的 是 形 成 有 利 于 所 有 人 享 有 人 权 的 环 境 ( 新 加 坡 ); GE.15-11981 (EXT) 19

125.42 制 定 和 实 施 军 备 控 制 和 裁 军 政 策 ( 瑞 典 ); 3 125.43 加 大 对 平 民 持 有 武 器 和 枪 支 的 监 管, 加 强 对 私 营 安 保 公 司 的 监 督, 制 定 更 有 力 的 保 障 措 施, 保 护 洪 都 拉 斯 公 民 安 全, 特 别 是 阿 古 安 河 谷 冲 突 中 的 公 民 安 全 ( 泰 国 ); 125.44 增 加 接 受 过 人 权 和 少 数 族 裔 问 题 专 门 培 训 的 执 法 人 员 法 官 和 检 察 官 的 数 量 ( 加 拿 大 ); 125.45 通 过 民 警 机 构 加 强 安 全 机 构, 从 而 打 击 有 罪 不 罚 现 象, 特 别 是 在 袭 击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杀 害 女 性 的 犯 罪 案 件 中, 而 不 要 军 事 机 构 介 入 ( 哥 斯 达 黎 加 ); 125.46 继 续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一 级 努 力 执 行 中 美 洲 安 全 战 略 ( 尼 加 拉 瓜 ); 125.47 制 定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机 制 ( 东 帝 汶 ); 125.48 及 时 和 公 正 调 查 所 有 关 于 针 对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暴 力 或 报 复 行 为 的 指 控, 并 确 保 将 犯 罪 人 绳 之 以 法 ( 奥 地 利 ); 125.49 继 续 优 先 重 视 旨 在 承 认 和 保 护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工 作 ( 哥 伦 比 亚 ); 125.50 尊 重 和 保 护 表 达 自 由 权 和 加 强 对 遇 袭 新 闻 工 作 者 民 间 社 会 活 动 家 和 人 权 维 护 者 的 保 护 ( 爱 沙 尼 亚 ); 125.51 确 保 提 供 充 足 的 财 政 和 人 力 资 源, 以 便 执 行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律, 并 承 诺 在 初 步 实 施 一 段 时 间 后 审 查 该 法 的 运 行 情 况, 包 括 审 查 其 是 否 与 国 际 人 权 标 准 一 致 ( 爱 尔 兰 ); 125.52 确 保 有 效 实 施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律, 并 提 供 充 足 资 源 以 便 制 定 有 效 的 人 权 维 护 者 保 护 机 制 ( 意 大 利 ); 125.53 通 过 有 关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和 新 闻 工 作 者 的 法 律 和 政 策 ; 让 民 间 社 会 参 与 这 一 进 程, 并 为 该 法 的 实 施 提 供 充 足 供 资 ( 荷 兰 ); 125.54 加 快 颁 布 和 实 施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和 司 法 官 员 保 护 法 案, 并 提 供 充 足 资 源, 以 便 建 立 有 效 的 保 护 机 制 ( 塞 拉 利 昂 ); 125.55 确 保 及 时 调 查 袭 击 和 威 胁 人 权 维 护 者 土 著 人 民 和 新 闻 工 作 者 行 为, 并 确 保 他 们 能 够 在 不 担 心 报 复 情 况 下 开 展 其 各 项 活 动 ( 斯 洛 文 尼 亚 ); 3 互 动 对 话 期 间 提 出 的 这 一 建 议 为 : 制 定 和 实 施 裁 军 政 策 ( 瑞 典 ) 20 GE.15-11981 (EXT)

125.56 继 续 执 行 与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相 关 的 诉 讼 程 序, 以 便 为 他 们 提 供 充 分 有 效 的 保 护, 使 他 们 能 够 在 一 切 保 障 下 履 行 其 职 责 ( 西 班 牙 ); 125.57 保 证 洪 都 拉 斯 的 所 有 人 权 维 护 者 能 够 依 据 人 权 维 护 者 宣 言 开 展 其 合 法 的 人 权 活 动 ( 瑞 典 ); 125.58 结 束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媒 体 从 业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案 的 立 法 程 序 并 继 续 执 行 该 法 案 ( 乌 拉 圭 ); 125.59 保 证 有 效 执 行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案, 包 括 保 证 适 当 筹 资 ( 巴 西 ); 125.60 推 进 2014 年 启 动 的 立 法 工 作, 以 保 护 新 闻 工 作 者 人 权 维 护 者 和 司 法 机 关 参 与 打 击 犯 罪 的 某 些 成 员 ( 法 国 ); 考 虑 批 准 关 于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案 草 案 ( 巴 拉 圭 ); 继 续 开 展 当 前 旨 在 通 过 保 护 人 权 维 护 者 新 闻 工 作 者 社 会 宣 传 人 员 和 司 法 官 员 的 法 律 的 各 项 工 作 ( 秘 鲁 ); 125.61 制 定 和 进 一 步 实 施 注 重 提 供 更 好 的 教 育 提 高 学 生 入 学 率 和 减 少 辍 学 人 数 的 社 会 政 策 ( 教 廷 ); 125.62 尽 一 切 努 力 尊 重 人 的 尊 严, 特 别 是 最 易 受 到 严 重 虐 待 的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尊 严 ( 教 廷 ); 125.63 继 续 加 强 其 有 利 于 国 内 最 弱 势 群 体 的 社 会 援 助 方 案 ( 委 内 瑞 拉 玻 利 瓦 尔 共 和 国 ); 125.64 采 取 体 制 措 施, 提 高 生 活 质 量, 确 保 未 成 年 人 和 青 少 年 一 直 留 在 国 内, 防 止 他 们 孤 身 移 徙 在 赔 偿 程 序 方 面, 确 保 尊 重 最 有 利 于 儿 童 的 原 则, 并 促 进 儿 童 有 效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墨 西 哥 ); 125.65 继 续 促 进 和 保 护 其 公 民 在 教 育 和 卫 生 领 域 享 有 基 本 自 由 和 权 利, 并 促 进 和 保 护 妇 女 和 儿 童 及 残 疾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尼 日 利 亚 ); 125.66 继 续 进 一 步 努 力 保 护 妇 女 儿 童 和 青 年 等 弱 势 人 口 群 体 ( 俄 罗 斯 联 邦 ); 125.67 加 强 处 境 危 险 者, 尤 其 是 妇 女 和 儿 童 的 保 护 制 度 ( 安 哥 拉 ); 125.68 继 续 重 视 发 展 其 经 济, 包 括 增 加 就 业 机 会 加 大 消 除 贫 穷 力 度 和 提 高 其 人 民 的 生 活 水 平 ( 中 国 ); 125.69 强 化 旨 在 实 施 社 会 包 容 和 发 展 政 策 的 行 动, 以 降 低 不 平 等 和 贫 穷 水 平 ( 厄 瓜 多 尔 ); 125.70 从 性 别 平 等 和 人 权 视 角 制 定 一 项 综 合 战 略, 以 期 为 生 活 在 贫 穷 和 极 端 贫 穷 中 的 人 口 提 供 协 助 ( 墨 西 哥 ); GE.15-11981 (EXT) 21

125.71 执 行 各 项 措 施, 以 减 少 土 著 人 民 和 非 裔 洪 都 拉 斯 社 区 中 的 贫 穷 和 社 会 排 斥 现 象 (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 125.72 继 续 优 先 重 视 改 善 其 人 民 健 康 的 工 作, 包 括 通 过 提 供 饮 用 水 和 卫 生 服 务 ( 新 加 坡 ); 125.73 继 续 实 施 免 费 公 共 义 务 教 育 政 策, 重 新 规 定 教 育 时 长 和 周 期, 包 括 安 排 充 足 的 预 算 和 资 源 ( 印 度 尼 西 亚 ); 125.74 继 续 推 进 在 教 育 领 域 已 启 动 的 改 革 ( 卡 塔 尔 ); 125.75 继 续 采 取 具 体 行 动, 执 行 基 本 教 育 法 ( 古 巴 ); 125.76 继 续 开 展 目 前 旨 在 推 动 土 著 人 民 参 与 和 协 商 影 响 他 们 的 公 共 政 策 的 各 项 工 作, 全 面 落 实 联 合 国 土 著 人 民 权 利 宣 言 和 劳 工 组 织 独 立 国 家 土 著 和 部 落 居 民 公 约 ( 第 169 号 公 约 )( 秘 鲁 ); 125.77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障 移 徙 妇 女 和 儿 童, 包 括 单 亲 母 亲 和 孤 身 儿 童 的 人 权 ( 巴 拉 圭 ); 125.78 考 虑 与 有 关 国 家 订 立 双 边 和 多 边 合 作 协 议, 以 满 足 来 自 洪 都 拉 斯 的 孤 身 移 徙 儿 童 的 保 护 需 要, 包 括 其 赔 偿 和 重 新 融 入 社 会 ( 菲 律 宾 ); 125.79 采 取 措 施, 以 便 适 当 收 容 被 另 一 国 驱 逐 的 儿 童 和 青 少 年 ( 波 兰 ); 125.80 继 续 执 行 各 项 措 施, 以 全 面 解 决 孤 身 移 徙 儿 童 现 象 ( 古 巴 ); 125.81 推 动 努 力 限 制 移 徙 流 动, 特 别 是 孤 身 儿 童 的 流 动, 并 继 续 执 行 立 法 框 架, 以 便 让 儿 童 享 有 优 质 教 育 ( 法 国 ) 126. 洪 都 拉 斯 将 研 究 下 列 各 项 建 议, 并 在 适 当 时 给 予 答 复, 但 不 迟 于 2015 年 9 月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三 十 届 会 议 : 126.1 批 准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马 达 加 斯 加 黑 山 哥 斯 达 黎 加 )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葡 萄 牙 ); 考 虑 批 准 或 加 入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秘 鲁 ); 126.2 考 虑 批 准 或 加 入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设 定 来 文 程 序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 秘 鲁 ) 4 ; 批 准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关 于 设 定 来 文 程 序 的 任 择 议 定 书 ( 葡 萄 牙 ); 126.3 批 准 ( 哥 斯 达 黎 加 )( 葡 萄 牙 )( 斯 洛 文 尼 亚 )( 瑞 典 )( 东 帝 汶 )( 奥 地 利 )( 加 拿 大 ); 考 虑 批 准 加 入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秘 鲁 ); 积 极 考 虑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墨 西 哥 ); 根 据 先 前 建 议,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4 互 动 对 话 期 间 的 这 一 条 建 议 为 : 考 虑 批 准 或 加 入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和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秘 鲁 ) 22 GE.15-11981 (EXT)

( 西 班 牙 ); 签 署 和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土 耳 其 ); 考 虑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乌 拉 圭 ); 继 续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智 利 ); 126.4 签 署 和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建 立 来 文 机 制, 以 便 加 强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和 歧 视 妇 女 行 为 的 工 具 ( 法 国 ); 采 取 更 多 措 施, 保 证 妇 女 平 等 获 得 必 要 的 保 健 服 务, 特 别 是 性 与 生 殖 健 康 服 务, 以 及 批 准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任 择 议 定 书 ( 德 国 ); 126.5 批 准 武 器 贸 易 条 约, 从 而 为 减 少 小 武 器 和 轻 武 器 扩 散 非 法 毒 品 贸 易 和 暴 力 频 发 现 象 提 供 可 能 性 (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 126.6 批 准 劳 工 组 织 第 189 号 公 约 ( 马 达 加 斯 加 ); 加 快 其 批 准 其 他 国 际 人 权 公 约 的 工 作, 包 括 劳 工 组 织 第 189 号 公 约 ( 菲 律 宾 ); 126.7 使 刑 法 与 国 际 医 疗 道 德 准 则 保 持 一 致, 洪 都 拉 斯 考 虑 将 强 奸 或 乱 伦 情 形 之 下 的 堕 胎 合 法 化 ( 挪 威 ); 126.8 通 过 一 项 关 于 性 别 身 份 的 法 律, 使 有 关 人 员 能 够 按 其 性 取 向 和 形 象 在 全 国 登 记 中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 马 达 加 斯 加 ); 126.9 确 保 国 会 目 前 正 在 审 议 的 性 别 认 同 法 获 得 通 过 并 得 到 落 实 ( 丹 麦 ); 126.10 修 订 立 法, 使 诽 谤 中 伤 和 诋 毁 行 为 去 罪 化, 并 将 它 们 转 为 按 联 合 国 和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意 见 和 建 议 所 规 定 的 民 法 权 利 标 准 进 行 监 管 的 事 项 ( 大 不 列 颠 及 北 爱 尔 兰 联 合 王 国 ); 126.11 落 实 美 洲 人 权 委 员 会 和 真 相 与 和 解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确 保 安 全 战 略 促 进 预 防 并 由 组 织 有 序 和 受 过 培 训 的 民 警 队 伍 而 非 军 队 予 以 实 施 ( 挪 威 ); 125.12 坚 持 其 实 施 全 面 警 察 改 革 计 划, 并 在 2015 年 6 月 前 通 过 一 部 新 的 警 察 组 织 法 的 承 诺, 并 共 享 一 项 有 基 准 时 限 的 计 划, 以 便 将 军 警 和 民 警 职 责 分 开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 127. 本 报 告 所 载 所 有 结 论 和 建 议 均 反 映 了 提 交 国 和 受 审 议 国 的 立 场 这 些 结 论 和 建 议 不 应 被 理 解 为 得 到 了 全 体 工 作 组 的 认 同 GE.15-11981 (EXT) 23

Annex [English/Spanish only] Composition of the delegation The delegation of Honduras was headed by S. E. Doctor José Ramón Hernández Alcerro, Secretary of State, General Coordinator of Government and composed of the following members: Abogado Jorge Alberto Rivera Avilés, Magistrado Presidente de la Corte Suprema de Justicia Diputado Yury Cristhian Sabas Gutiérres, Presidente de la Comisión de Derechos Humanos del Congreso Nacional Abogado Rigoberto Chang Castillo, Secretario de Estado en los Despachos de Derechos Humanos, Justicia, Gobernación Abogado Abraham Alvarenga Urbina, Procurador General de la República S.E. Karla Cueva, Subcretaria de Estado en el Despacho de Derechos Humanos y Justicia Licenciada Olga Margarita Alvarado Rodríguez, Subsecretaria de Estado en los Despachos de Desarrollo e Inclusion Social Abogado Ramón Fernando Carranza Discua, Subsecretario de Estrado en los Despachos de Trabajo y Seguridad Social Licenciada Ana Aminta Madrid Paz, Presidenta Ejecutiva del Instituto Nacional de la Mujer Sr. Giampaolo Rizzo Alvarado, Embajador, Representante Permanente Adjunto, Encargado de Negocios a.i., Misión Permanente de Honduras Abogada Sagrario Prudott, Jefa del Departamento de Derechos Humanos de la Secretaría de Estado en el Despacho de Seguridad Abogada Alma Yaneth Coello, Coordinadora de la Unidad de Prevención de la Violencia del Instituto Nacional de la Mujer (INAM) Abogado José Rubén Pineda Rubí, Asistente de Presidencia y Jefe de Protocolo del Poder Judicial 24 GE.15-11981 (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