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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 合 国 A/HRC/21/22 大 会 Distr.: General 2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二 十 届 会 议 议 程 项 目 2 和 3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年 度 报 告 以 及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报 告 和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增 进 和 保 护 所 有 人 权 公 民 权 利 政 治 权 利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包 括 发 展 权 关 于 采 取 基 于 人 权 的 方 式 执 行 降 低 可 预 防 的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技 术 指 南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的 报 告 概 要 本 报 告 载 有 根 据 人 权 理 事 会 第 18/2 号 决 议 要 求 制 定 的 简 明 技 术 指 南 本 报 告 的 目 的 是 根 据 人 权 标 准, 提 供 降 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政 策 与 方 针 的 指 南, 帮 助 决 策 者 改 进 妇 女 的 健 康 与 权 利 报 告 为 多 种 行 为 者 着 重 论 述 了 在 决 策 实 施 和 审 查 周 期 中 涉 及 种 种 人 权 问 题, 并 强 调 需 要 有 力 地 加 强 各 种 机 制 和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GE (C)

2 目 录 段 次 页 次 一. 导 言 二. 一 般 性 原 则 三. 规 划 与 预 算 A. 规 划 B. 预 算 四. 确 保 实 际 执 行 A. 已 确 定 问 题 的 样 例 : 晚 就 医 或 未 寻 求 紧 急 产 科 护 理 B. 已 确 认 问 题 的 样 例 : 不 成 比 例 高 的 少 女 孕 产 妇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五. 责 任 制 A. 监 督 B. 审 查 与 监 督 的 形 式 C. 补 救 六.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GE

3 一. 导 言 1. 人 权 理 事 会 在 第 18/2 号 决 议 中 请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办 事 处 ( 人 权 高 专 办 ) 和 有 关 的 联 合 国 机 构 及 其 他 专 家 合 作 编 写 关 于 采 取 基 于 人 权 的 方 式 执 行 降 低 可 预 防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政 策 和 方 案 的 简 明 技 术 指 南 并 将 这 份 指 南 提 交 理 事 会 二 十 一 届 会 议 年, 人 权 高 专 办 向 所 有 缔 约 国 和 国 际 组 织 发 出 了 一 份 普 通 照 会, 要 求 获 得 有 关 人 权 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现 有 技 术 指 南 的 信 息 1 除 了 案 头 研 究 之 外, 本 报 告 收 集 了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获 得 的 资 料 : 对 普 通 照 会 的 回 应, 与 在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领 域 内 工 作 的 联 合 国 机 构 学 术 界 和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的 紧 密 合 作, 和 专 家 小 组 与 民 众 社 会 进 行 磋 商 获 得 的 资 料 3.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在 全 世 界 许 多 国 家 内, 特 别 在 贫 困 妇 女 中 间 继 续 是 致 使 妇 女 死 亡 的 可 怕 因 素 2010 年, 将 近 287,000 妇 女 死 于 分 娩, 2 每 年 1,000 万 和 1,500 万 孕 产 妇 身 患 虚 弱 并 发 症, 严 重 影 响 了 她 们 的 福 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卫 生 组 织 ) 估 计 88% 至 98% 的 孕 产 妇 死 亡 是 可 以 预 防 的 3 4.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5 吁 请 将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从 1990 年 的 水 准 降 低 75%, 并 要 求 在 2015 年 实 现 普 及 生 育 保 健, 后 一 项 是 最 未 走 上 轨 道 的 目 标 年 大 会 关 于 千 年 发 展 目 标 的 高 级 别 全 体 会 议 上, 为 促 进 发 展, 秘 书 长 发 起 了 促 进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全 球 战 略 全 球 战 略 的 结 果 建 立 了 一 个 信 息 和 问 责 委 员 会, 该 委 员 会 发 表 了 一 份 报 告, 承 认 人 权 是 实 现 进 步 的 核 心, 并 且 提 出 了 10 项 建 议, 实 施 这 10 项 建 议 能 够 支 持 本 报 告 所 载 的 指 南 5 1 可 在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网 页 www2.ohchr.org/english/issues/women/ 上 查 阅 所 收 到 的 所 有 来 文 2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卫 生 组 织 ), 孕 产 妇 死 亡 趋 势 :1990 年 至 2010 年, 卫 生 组 织 儿 童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和 世 界 银 行 估 算,2012 年, 可 从 以 下 网 络 查 阅 shared/documents/publications/2012/trends_in_maternal_mortality_a4-1.pdf 3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孕 妇 死 亡 率 : 帮 助 妇 女 脱 离 死 亡 之 路, 世 卫 组 织 年 史, 第 40 卷 (1986 年 第 175 至 183 页 ) 4 A/64/665, 第 30 段 5 妇 女 儿 童 健 康 信 息 和 问 责 制 委 员 会, 履 行 诺 言 衡 量 成 果, 卫 生 组 织,2011 年 ( 可 从 下 列 网 页 查 阅 advance_copy.pdf), 第 2 页 GE

4 5. 本 报 告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向 决 策 者 提 供 有 关 制 定 实 施 和 监 督 降 低 孕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政 策 与 方 案 的 指 南, 帮 助 她 们 增 进 妇 女 的 保 健 与 权 利, 并 且 根 据 人 权 标 准 促 进 问 责 制 6 6. 尽 管 指 南 主 要 针 对 保 健 决 策 者, 但 是 指 南 也 与 其 他 部 门, 包 括 金 融 与 教 育, 以 及 议 会 议 员 司 法 机 构 政 府 间 机 构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及 捐 助 国 家 有 关 为 了 有 效 地 执 行 指 南, 民 间 社 会 的 参 与 是 必 要 的, 并 须 责 成 政 府 负 责 7. 高 级 专 员 鼓 励 实 施 目 前 的 技 术 指 南 为 消 除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人 权 理 事 会 可 以 考 虑 鼓 励 向 所 有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利 益 攸 关 者 宣 传 指 南, 促 进 在 各 项 方 案 与 政 策 中 使 用 指 南 理 事 会 还 鼓 励 通 过 联 合 国 本 身 的 各 项 政 策 方 案 和 技 术 支 持, 就 指 南 的 实 施 在 联 合 国 各 系 统 内 开 展 机 构 间 对 话 和 进 行 合 作 二. 一 般 原 则 8. 人 权 是 在 人 民 的 某 些 生 活 方 面, 包 括 他 们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面 赋 权 予 民 国 际 人 权 法 包 括 各 国 基 本 承 诺 妇 女 能 够 安 全 怀 孕 与 分 娩, 作 为 她 们 享 有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一 部 分 以 及 有 尊 严 地 生 活 的 一 部 分 可 靠 的 公 共 保 健 习 俗 至 关 重 要, 能 使 各 国 履 行 这 些 基 本 权 利, 但 其 必 须 由 更 为 广 泛 的 措 施 予 以 辅 助, 来 解 决 妇 女 的 赋 权 问 题 9. 本 技 术 指 南 以 先 前 的 人 权 高 专 办 的 两 份 报 告 为 基 础 在 第 一 份 报 告 中 (A/HRC/14/39), 人 权 高 专 办 确 认 了 基 本 理 解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作 为 人 权 问 题 的 七 项 人 权 原 则 : 问 责 制 参 与 性 透 明 度 赋 权 持 续 性 国 际 援 助 和 不 歧 视 在 第 二 份 报 告 中 (A/HRC/18/27), 人 权 高 专 办 概 述 了 按 照 人 权 义 务 解 决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良 好 做 法 的 类 别 : 加 强 妇 女 地 位, 确 保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加 强 保 健 系 统 解 决 不 安 全 流 产, 改 进 监 督 与 评 估 指 南 中 也 考 虑 到 其 他 人 权 机 制 的 工 作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确 认 权 利 拥 有 者 及 其 权 利, 以 及 相 应 的 责 任 承 担 者 及 其 义 务, 促 进 加 强 权 利 拥 有 者 进 行 诉 求 的 能 力 以 及 责 任 承 担 者 履 行 其 义 务 的 能 力 国 际 人 权 法 规 定 了 这 些 权 利 与 义 务 6 具 体 的 情 况, 例 如 紧 急 状 况, 可 能 需 要 其 他 符 合 人 权 标 准 的 指 南, 以 及 包 括 人 道 主 义 法 在 内 的 国 际 法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请 见 危 机 中 的 生 育 保 健 机 构 间 工 作 组, 人 道 主 义 环 境 下 生 育 保 健 机 构 间 实 地 手 册,2010 年 7 A/HRC/17/25;CEDAW/C/49/D/17/2008;CEDAW/C/50/D/22/2009; 美 洲 间 人 权 委 员 会, 从 人 权 方 面 普 及 孕 妇 保 健 服 务, 美 洲 国 家 组 织,2010 年 6 月 7 日 4 GE

5 11. 技 术 指 南 如 同 先 前 的 人 权 高 专 办 报 告 以 尊 重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所 规 定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与 权 利 为 基 础 8 并 在 以 后 的 联 合 国 文 件 与 国 际 法 内 予 以 强 调 与 扩 展 12.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是 保 健 而 不 是 孤 立 的 病 理 学 ; 其 前 提 是 赋 予 妇 女 要 求 其 权 利 的 权 力, 而 并 不 是 仅 仅 避 免 孕 产 妇 死 亡 或 发 病 率 明 确 承 认 保 健 权, 包 括 在 宪 法 和 / 或 立 法 中 广 泛 地 理 解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连 同 证 明 保 健 权 是 正 当 权 利 的 问 责 制 机 制 对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至 关 重 要 13. 需 要 采 取 措 施 解 决 影 响 享 有 公 民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的 妇 女 保 健 的 社 会 决 定 因 素 在 所 有 国 家 内, 孕 产 妇 的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模 式 往 往 反 映 社 会 中 的 权 力 不 平 等 以 及 男 女 之 间 的 权 力 分 配 表 现 在 贫 困 收 入 不 平 等 法 律 与 实 际 的 性 别 歧 视, 基 于 族 裔 种 族 阶 层 国 籍 及 其 他 理 由 的 排 斥 是 影 响 多 种 权 利 的 社 会 因 素 14. 各 国 必 须 采 取 所 有 恰 当 措 施 消 除 对 妇 女 的 歧 视, 包 括 基 于 性 别 的 暴 力 迫 婚 与 早 婚, 营 养 禁 忌 女 性 生 殖 器 切 割 / 切 割 及 其 他 有 害 的 做 法 9 孕 产 妇 的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是 歧 视 妇 女 的 产 物, 否 认 她 们 的 人 权, 包 括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15. 人 权 要 求 特 别 注 重 各 种 脆 弱 和 边 缘 群 体 10 在 其 他 群 体 内, 青 少 年 族 裔 和 种 族 少 数 民 族 土 著 妇 女 残 疾 妇 女 性 工 作 者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妇 女 流 离 失 所 和 受 战 害 的 妇 女 居 住 在 服 务 提 供 不 足 的 地 区 的 妇 女, 及 其 他 受 侮 辱 或 者 被 排 斥 的 人 口 应 该 给 予 特 别 的 注 意 采 用 基 于 人 权 的 方 式 降 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依 赖 于 一 个 公 正 以 及 有 效 的 保 健 系 统 保 健 系 统 不 只 是 提 供 干 预 和 商 品 的 设 施 在 一 个 社 会 中, 富 有 和 贫 穷 的 妇 女 不 论 其 种 族 族 裔 种 姓 残 疾 或 其 他 特 征 均 能 依 赖 保 健 系 统 公 平 地 满 足 其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需 求 则 是 一 个 较 为 公 正 的 社 会 由 此, 保 健 系 统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者 和 决 策 者 应 该 理 解 要 求 获 得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商 品 服 务 和 信 息 的 要 求 是 基 本 权 利, 而 不 是 由 市 场 或 者 慈 善 机 构 分 配 的 商 品 在 人 权 框 架 内, 妇 女 是 积 极 的 行 为 者, 她 们 有 权 利 参 与 涉 及 其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各 项 决 定 为 有 效 力, 参 与 将 能 够 使 妇 女 挑 战 政 治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排 斥, 这 些 政 治 和 其 他 形 式 阻 碍 妇 女 对 涉 及 其 生 命, 包 括 其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决 策 和 进 程 行 使 8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报 告,1994 年 9 月 5 日 至 13 日 开 罗 ( 联 合 国 出 版 物, 销 售 号 E.95. XIII.18) 第 一 章, 决 议 1, 附 件 9 消 除 对 妇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视 公 约 第 五 条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14 号 一 般 性 评 论 ;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14 号 一 般 性 评 论 (E/C.12/2000/4), 第 21 段 10 E/C.12/2000/4, 第 43 段 11 A/HRC/14/39, 第 19 至 21 段 12 Lynn Freedman, Achieving the MDGs:health systems as core social institutions,development, vol. 48, No. 1, 2005, pp See also A/HRC/7/11 A/HRC/21/22 GE

6 其 权 利 这 要 求 有 意 义 地 参 与 问 题 的 确 认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预 算 的 调 拨, 以 及 对 方 案 和 政 策 实 施 的 评 估 18. 问 责 制 在 基 于 权 利 的 做 法 中 并 非 是 事 后 考 虑, 而 是 过 程 每 个 阶 段 之 根 本 从 形 势 分 析 中 确 认 问 责 制 的 空 白 到 确 保 国 家 计 划 中 适 当 的 监 督 机 制 和 补 救, 到 为 这 些 机 制 和 补 救 调 拨 资 源, 确 保 通 过 在 实 际 中 实 施 从 基 层 获 得 反 馈 从 问 责 制 结 构 中 吸 取 的 经 验 教 训 必 须 通 报 不 断 进 行 的 调 整 现 有 方 案 和 今 后 规 划 的 过 程 19. 保 健 系 统 各 个 部 门 的 计 划 组 织 和 协 调 必 须 以 包 括 不 歧 视 平 等 透 明 度 参 与 性 和 问 责 制 在 内 的 基 本 人 权 原 则 为 准 则 确 保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要 求 在 保 健 设 施 商 品 与 服 务 方 面 符 合 标 准 : (a) 可 提 供 性 既 包 括 保 健 的 根 本 决 定 要 素, 又 包 括 医 院 诊 所 和 其 他 与 保 健 有 关 的 建 筑, 获 得 国 内 具 有 竞 争 力 的 薪 水 经 培 训 的 医 疗 和 专 业 人 员, 和 基 本 的 药 物 ; (b) 可 获 得 性 的 四 个 重 叠 方 面 : 实 际 经 济 ( 可 支 付 得 起 的 ) 不 歧 视 和 信 息 等 ; (c) 可 接 受 性 方 面 是 尊 重 医 疗 道 德 和 个 人 少 数 民 族 民 族 和 社 区 的 文 化, 性 别 和 生 活 周 期 的 敏 感 性, 并 要 旨 在 尊 重 保 密 性, 改 进 有 关 人 员 的 保 健 状 况 ; (d) 质 量 包 括 有 技 术 的 医 务 专 业 人 员, 经 科 学 改 进 与 未 过 期 药 物 和 医 院 设 备 安 全 和 可 携 带 饮 用 水, 以 及 适 当 的 卫 生 条 件 ; 14 谨 慎 地 照 料 使 用 保 健 服 务 的 妇 女 是 质 量 和 可 接 受 性 之 关 键 21. 要 求 各 国 最 大 限 度 地 运 用 其 现 有 资 源 不 断 地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 如 果 资 源 限 制 不 能 使 该 国 立 即 履 行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该 国 必 须 表 明 其 已 作 为 优 先 事 项 利 用 其 所 有 可 获 得 的 资 源 这 么 做 15 有 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多 项 义 务 不 应 受 到 资 源 提 供 的 限 制, 包 括 涉 及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消 除 有 害 做 法 和 歧 视 等 的 义 务 16 关 于 逐 步 实 现 的 义 务 要 求 在 最 大 可 获 得 资 源 范 围 内 包 括 来 自 国 际 合 作 的 资 源, 以 考 虑 周 详, 具 体 地, 有 针 对 性 的 方 式 采 取 所 有 适 当 的 措 施 17 人 们 强 烈 反 对 在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面 采 取 任 何 倒 退 措 施 的 可 能 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每 个 人 事 务, 加 强 卫 生 系 统 改 善 健 康 结 果 (2007)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确 认 的 六 个 要 素 是 服 务 提 供 ; 保 健 力 量 ; 信 息 ; 药 品, 免 疫 和 技 术 ; 财 政 ; 和 领 导 与 管 理 14 E/C.12/2004/4, 第 12 段 (a) 至 (d) 15 同 上, 第 47 段 16 同 上 第 43 和 44 段 ;CEDAW/C/49/D/17/2008, 第 7.6 段 17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13 段 ; 还 请 见 儿 童 权 利 公 约, 第 24(4) 条 18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14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32 段 6 GE

7 22. 各 国 应 加 强 适 当 的 法 律 政 策 规 章 和 准 则 进 行 保 护, 制 止 第 三 方 对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干 预 各 国 应 负 责 地 迅 速 行 动, 或 者 以 某 种 照 料 标 准 行 事, 确 保 非 政 府 行 为 者, 包 括 私 营 服 务 提 供 者, 保 险 和 制 药 公 司 保 健 商 品 和 设 备 的 制 造 商, 以 及 社 区 和 家 庭 成 员 遵 守 某 些 标 准 19 如 果 各 国 不 能 够 迅 速 行 动 防 止 调 查 和 惩 治 侵 犯 权 利 的 行 为, 将 责 成 这 些 国 家 对 私 人 行 为 负 责 若 保 健 系 统 下 放, 各 国 政 府 仍 应 对 遵 循 各 项 人 权 义 务, 包 括 那 些 涉 及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人 权 义 务 负 责 三. 规 划 和 预 算 24. 公 共 卫 生 规 划 传 统 地 始 于 对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问 题 的 认 识, 然 后 开 始 提 议 如 何 在 目 前 的 社 会 框 架 内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基 于 人 权 的 规 划 则 更 进 一 步, 还 需 审 查 支 撑 妇 女 保 健 结 构 决 定 因 素 的 主 导 假 设, 然 后 包 括 解 决 这 些 因 素 的 战 略, 重 塑 促 进 孕 产 妇 保 健 的 可 能 边 界 因 而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改 变 了 决 策 进 程, 这 些 进 程 中 包 括 的 问 题 与 行 为 者 以 及 结 果 25.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需 要 对 经 济 和 社 会 规 划 与 预 算 采 取 多 部 门 方 式, 其 中 包 括 至 少 在 政 府 的 各 部 委 和 各 部 门 之 间 进 行 协 调, 并 且 与 其 他 关 键 行 为 者 进 行 协 调, 这 些 关 键 行 为 者 如 私 营 部 门 发 展 伙 伴 和 民 间 社 会 然 而, 规 划 和 预 算 过 程 并 不 能 由 技 术 专 家 做 所 有 的 决 策 ; 为 不 可 避 免 地 政 策 权 衡, 制 订 有 效 民 主 合 法 和 可 持 续 的 解 决 方 法 需 要 有 充 分 的 透 明 度, 并 需 要 所 涉 人 们 的 真 正 参 与 A. 规 划 26. 保 障 卫 生 权 利 需 要 各 国 作 为 一 个 核 心 义 务 通 过 国 家 公 共 保 健 战 略 和 行 动 计 划 ( 全 国 计 划 ) 与 地 方 规 划 协 调 的 全 国 性 计 划 必 须 全 面 地 包 罗 整 个 人 口 的 保 健 需 求, 清 楚 确 定 各 种 情 况 下 应 负 责 任 的 行 为 者, 并 要 建 立 问 责 制 机 制 27. 国 家 计 划 必 须 载 有 包 括 孕 产 妇 保 健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战 略 它 必 须 体 现 包 括 孕 产 妇 保 健 在 内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轴 心 重 要 性, 并 要 遵 循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阐 明 的 那 些 最 佳 做 法 21 必 须 明 确 表 明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与 包 括 教 育 和 营 养 政 策 在 内 的 有 关 政 策 之 间 的 联 系 19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28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第 13 段 20 同 上 还 请 见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19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第 9 段 和 CEDAW/C/49/D/17/2008, 第 7.5 段 和 8 段 21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为 加 速 实 现 国 际 发 展 目 标 和 目 的 的 生 育 保 健 战 略, 日 内 瓦,2004 年, 第 59 页 GE

8 28. 国 家 计 划 以 及 与 国 家 计 划 有 关 的 各 项 政 策 必 须 基 于 最 新 的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及 权 利 的 形 势 分 析, 并 且 按 照 适 当 的 分 类 数 据 和 趋 势 的 资 料, 以 及 重 要 的 登 记 情 况 人 权 需 要 了 解 哪 些 人 口 群 体 被 剥 夺 获 得 保 健 权 利, 并 在 国 家 和 地 方 各 级 确 定 导 致 权 利 被 剥 夺 的 原 因 在 这 方 面 根 据 性 别 年 龄 城 市 / 农 村 居 民 族 裔 婚 姻 状 况 艾 滋 病 毒 状 况 子 女 人 数 以 及 教 育 各 个 不 同 收 入 的 五 分 之 一 群 体 和 地 理 区 域 记 录 的 分 类 数 据 至 关 重 要 形 势 分 析 应 确 认 在 公 共 和 私 营 部 门 的 责 任 承 担 者 和 评 估 能 力 人 力, 财 力 和 其 他 资 源 方 面 的 需 求 此 类 分 析 有 助 于 确 定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领 域 内 的 问 责 制 空 白, 有 助 于 确 保 对 各 种 设 施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金 和 配 备 人 员, 提 高 认 识 和 培 训, 包 括 人 权 方 面 的 认 识 与 培 训, 以 及 建 立 或 加 强 问 责 制 机 制 的 可 能 需 求 30. 形 势 分 析 应 包 括 由 人 们 广 泛 参 与 审 查 法 律 框 架, 并 且 按 要 求 制 订 修 订 或 撤 销 法 律 政 策 法 规 与 方 针 从 法 律 上 明 确 承 认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男 女 之 间 的 平 等 以 及 保 健 是 一 项 人 权 的 同 时, 应 规 定 妇 女 获 得 各 种 服 务 的 法 规 23 必 须 改 革 影 响 获 得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服 务 的 法 律 与 政 策, 包 括 将 仅 妇 女 才 需 要 的 某 些 服 务 定 为 犯 罪 行 为 的 法 律 ; 允 许 服 务 提 供 者 阻 碍 妇 女 获 得 全 方 位 服 务 的 良 心 拒 绝 的 法 律 与 政 策 ; 强 行 要 求 第 三 方 授 权 妇 女 与 女 孩 获 得 服 务 的 法 律 31. 根 据 国 际 法, 缔 约 国 有 义 务 通 过 适 当 的 措 施 ; 24 适 当 的 措 施 是 基 于 证 据 的 措 施 所 有 措 施 必 须 基 于 权 威 性 的 公 共 保 健 准 则, 包 括 国 际 准 则 这 些 准 则 必 须 反 映 可 获 得 证 据 的 最 高 水 平, 并 定 期 随 着 新 事 实 的 出 现 予 以 更 新 25 尽 管 国 家 在 实 现 各 项 权 利 方 面 享 有 一 定 的 鉴 别 幅 度, 但 政 府 必 须 能 够 证 明 公 共 政 策 选 择 与 优 先 事 项 的 正 确 性, 以 及 作 出 这 些 决 定 的 依 据 必 须 根 据 国 际 法 所 规 定 的 核 心 义 务 确 定 与 现 有 的 最 佳 证 据 相 一 致 的 基 本 干 预 服 务 与 药 品 27 国 家 可 以 在 整 个 生 育 一 体 化 照 料 方 面 考 虑 其 他 干 预 服 务 商 品 和 药 品 在 其 管 辖 之 内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因 为 其 补 充 而 不 是 取 代 根 据 最 佳 公 共 保 健 证 据 确 立 为 优 先 事 项 的 干 预 服 务 商 品 和 药 品 由 于 证 据 不 断 演 变 发 展, 国 家 计 划 应 相 应 地 予 以 更 新 22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履 行 诺 言, 衡 量 成 果 ( 见 脚 注 5), 第 12 页 23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生 育 保 健 战 略 ( 见 脚 注 21) 24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3 号 一 般 性 评 论, 第 4 段 25 孕 产 妇 新 生 儿 和 儿 童 保 健 伙 伴 关 系, 涉 及 生 育 孕 产 妇 新 生 儿 和 儿 童 保 健 的 关 键 干 预 全 球 审 查, 日 内 瓦,2011 年,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计 划 生 育, 安 全 流 产 照 料, 孕 产 妇 新 生 儿 和 儿 童 保 健 一 揽 子 干 预, 日 内 瓦,2010 年 26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4 段 ; 还 请 见 E/C.12/2000/4, 第 53 段 27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干 预 综 述 ( 见 脚 注 25) 8 GE

9 33. 权 威 性 的 公 共 保 健 准 则 包 括 下 列 干 预 国 家 计 划 内 应 有 效 确 保 普 遍 获 得 这 些 干 预 因 为 其 对 改 进 孕 产 妇 保 健 至 关 重 要 ;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 防 止 和 控 制 包 括 癌 ; 艾 滋 病 毒 在 内 的 性 传 染 感 染 ; 控 制 意 外 怀 孕, 包 括 获 得 任 何 合 法 的 安 全 流 产 服 务, 以 及 流 产 后 照 料 ; 适 当 的 产 前 照 料 ; 侦 查 家 庭 暴 力 ; 产 前 胎 膜 破 裂 和 早 产 管 理, 妊 娠 超 期 引 产, 预 防 和 控 制 产 后 出 血 ; 剖 腹 产 ; 适 当 的 产 后 照 料 28 最 佳 做 法 表 明 新 生 儿 的 照 料 应 该 与 妇 女 的 分 娩 与 产 后 照 料 同 时 进 行 34. 权 威 性 的 公 共 保 健 证 据 表 明 下 列 药 品 国 家 计 划 内 应 有 效 确 保 普 及 这 些 药 品 对 改 进 孕 产 妇 的 保 健 至 关 重 要 ; 催 产 药 ; 抗 生 素 ; 迷 索 前 列 醇 ; 米 非 司 酮 ; 硫 酸 镁 ; 抗 逆 转 录 病 毒 药 物 和 检 测 试 剂 ; 在 许 多 国 家 内 需 要 反 疟 疾 药 品, 以 及 各 种 各 样 的 避 孕 方 法, 包 括 避 孕 套 荷 尔 蒙 方 法 和 宫 内 节 育 器 等 等 国 家 计 划 应 明 确 包 括 使 妇 女 有 效 享 有 其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其 他 必 要 行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她 们 有 权 享 有 这 些 干 预 和 药 物 30 例 如, 应 该 为 青 少 年 加 强 普 及 全 面 的 性 教 育,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信 息 与 照 料, 包 括 计 划 生 育 31 还 应 该 消 除 间 接 和 直 接 阻 碍 妇 女 使 用 这 类 基 本 服 务, 影 响 其 有 效 享 有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歧 视 性 法 律 政 策 和 有 害 做 法 36. 在 最 后 完 成 国 家 计 划 之 前, 必 须 评 估 国 家 计 划 的 关 键 因 素 对 不 同 人 口 群 组 和 各 个 不 同 收 入 的 五 分 之 一 群 体 的 孕 产 妇 保 健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这 类 事 先 影 响 评 估 应 该 特 别 考 虑 最 脆 弱 和 被 排 斥 人 口 的 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残 疾 妇 女 种 族 和 族 裔 少 数 民 族, 受 冲 突 影 响 与 流 离 失 所 的 妇 女, 青 少 年 及 其 他 按 国 情 被 边 缘 化 的 其 他 群 体 37. 对 采 取 基 于 人 权 的 保 健 方 式 是 对 卫 生 系 统 采 取 一 个 融 贯 一 体 的 方 法 国 家 计 划 应 承 认 有 效 地 提 供 紧 急 产 科 照 料 和 防 止 与 治 疗 性 传 染 感 染 既 需 要 综 合 服 务 及 良 好 运 作 的 转 诊 系 统, 包 括 适 当 的 联 系 与 交 通, 又 需 要 从 家 庭 到 医 院 及 一 名 妇 女 与 卫 生 系 统 互 动 的 所 有 阶 段 的 照 料 连 续 性 清 楚 地 考 虑 国 际 法 所 规 定 的 提 供 性 获 得 性 接 受 性 和 质 量 等 要 求 有 助 于 确 保 规 划 能 够 适 当 地 解 决 卫 生 系 统 的 每 个 组 成 部 分 : 服 务 提 供 保 健 力 量 信 息 药 品 疫 苗 和 技 术, 资 金 领 导 与 管 理 28 孕 产 妇 新 生 儿 与 儿 童 保 健 伙 伴 关 系, 全 球 审 查 ( 见 脚 注 25) 29 PATH,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关 于 保 健 的 基 本 药 品 : 将 这 些 药 品 纳 入 国 家 药 品 清 单 的 指 导 原 则,2006 年 30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干 预 的 一 揽 子 办 法 ( 见 脚 注 25) 31 联 合 国 教 育 科 学 及 文 化 组 织, 国 际 性 教 育 技 术 指 导 : 采 用 询 证 方 式, 适 合 于 学 校 教 师 和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者,2009 年 12 月 还 请 见 妇 女 地 位 委 员 会 第 56/3 号 决 议, 第 9 段 32 E/C.12/2004/4, 第 44 段 ; 消 除 对 妇 女 歧 视 委 员 会, 第 12 号 一 般 性 建 议 GE

10 A/HRC/21/22 国家计划在确保尊重保健工作人员的权利 包括他们的劳动权利的同时 应具体规定保健力量能力加强的措施 以及保健工作人员人数及分布 在保健工 作人员工作条件存在问题的地方 计划应具体规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40. 国家计划在筹资 人口覆盖情况和服务扩展方面应规定实现普及性和生育 保健服务的详细步骤 41. 国家计划应解决基于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以及在财富 教育水平或者居住 地点不平等之上的实质性享有性和生育保健权利方面的不平等现象 42. 纠正在获得性和生育保健服务方面事实上的歧视可能需要采取具体的措施 确保保健设施 商品和服务的平等消费与分布 包括绝对人口人数或成本效益数 据通常不允许采取此类行为的情况 根据人权法 具体措施并不构成歧视 43. 国家计划应在所涉人口磋商之下予以制订和审查其执行情况 优先标准与 证据必须透明并且受到公众的监督 基于文化程度 语言 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 的权力差异可能因所采取的决定将最受影响的妇女与儿童排除在外 应解决这个 问题促进他们的实际参与 预算 B. 预算需求的确定需要各个部委和部门的参与 例如 少女怀孕必须和教育 部一起解决 并需要为保健和教育部门提供充分的预算 45. 各国必须将最大可用资源用于性和生育保健 规定和维持财政极限 以获 得最大限度可获得资源是基于人权做法的关键 如果在开支与收入之间存在结构 不平衡现象 在对关键保健领域 包括性和生育保健领域进行削减之前 应加强 和合理化收入的征集 46. 预算应该确保不应由穷人过度地承担筹资 自付费用不能影响照料的获 得 而不论服务是由公共或私营设施提供的 47. 在预算制订中 将孕产妇保健作为人权问题需要额外地保护在国家和地方 各级调拨给有关方案的资源 (a) 如果总体可获得预算增加 用于孕产妇的保健的资源应相应增加 因 为该领域始终存在巨大需求 特别就负担沉重的国家而言 人权法所规定的逐步 第 19 段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4 条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第 1 条 残疾人权利公约 第 5 条 E/C.12/2004/4, 第 12 段 世界卫生组织 2010 年世界卫生报告 卫生系统筹资 实现全 民覆盖的道路(日内瓦 2010 年) E/C.12/2004/4, GE

11 实 现 原 则 意 味 着 用 于 孕 产 妇 保 健 方 案 的 预 算 预 期 应 该 增 加, 除 非 有 公 开 的 理 由 证 明 没 有 必 要 这 样 做 ; (b) 根 据 国 际 法, 最 大 可 获 得 资 源 包 括 来 自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的 资 源 ; 36 然 而, 来 自 外 部 的 资 源 增 加 不 应 该 替 代 政 府 对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案 的 供 资, 除 非 有 公 开 理 由 并 基 于 影 响 评 估 证 明 这 是 合 理 的 ; (c) 如 果 国 家 总 体 预 算 减 少, 用 于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案 的 资 源 不 应 该 减 少, 除 非 政 府 能 够 表 明 其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的 措 施 避 免 这 类 削 减 ; (d) 由 于 直 接 针 对 低 收 入 和 边 缘 化 妇 女 的 方 案 预 算 削 减 可 能 构 成 国 际 法 之 下 的 倒 退, 政 府 有 特 殊 的 责 任 表 明 需 要 进 行 如 此 削 减 48. 国 家 与 地 方 政 府 应 该 设 立 参 与 化 进 程, 如 在 预 算 制 订 中 征 听 公 众 的 意 见 公 民 民 间 社 会 组 织 学 术 界 和 保 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能 够 对 预 算 决 定 提 供 有 意 义 的 意 见, 包 括 确 认 需 求, 并 了 解 决 策 标 准 49. 用 于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专 款 预 算 不 应 该 在 财 政 年 中 另 外 分 配 转 移 他 用 或 不 充 分 利 用 在 保 健 系 统 下 放 的 情 况 下, 应 及 时 地 适 当 地 向 区 域 和 地 区 调 拨 预 算 和 分 配 资 金 50. 为 了 有 效 执 行 预 算, 并 确 保 其 支 配 得 宜, 应 该 在 政 府 的 各 个 层 次 采 用 明 确 分 配 责 任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51. 人 权 的 透 明 度 和 问 责 制 原 则 要 求 用 于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预 算 调 拨 与 支 配 应 该 与 作 用 与 方 案 的 分 类 划 分, 并 且 以 区 域 汇 报 为 基 础 在 整 个 预 算 中 应 该 清 楚 地 界 定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的 支 出, 并 且 以 方 便 民 众 的 方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52. 预 算 应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规 定 : 确 保 有 效 问 责 制, 包 括 监 督, 穷 人 诉 诸 司 法 以 及 便 利 及 时 得 到 补 救 的 司 法 与 非 司 法 问 责 制 机 制 四. 确 保 实 际 执 行 53. 尽 管 精 心 制 定 国 家 规 划 和 各 项 政 策, 但 往 往 还 发 现 不 尊 重 保 护 和 履 行 妇 女 的 孕 产 妇 保 健 权 利, 或 者 在 实 施 中 明 显 地 不 尊 重 保 护 和 履 行 妇 女 的 孕 产 妇 权 利 确 认 有 效 实 施 的 阻 力 需 要 定 期, 自 下 而 上 地 进 行 地 方 检 查 以 确 认 和 反 馈 在 何 处 与 何 人 发 生 了 何 种 事 情 ; 为 什 么 会 发 生 ( 什 么 因 素 更 为 广 泛 地 阻 止 妇 女 或 者 某 些 妇 女 安 全 地 怀 孕 和 分 娩, 享 有 其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 谁 或 者 什 么 机 构 应 对 此 类 因 素 负 责, 或 者 应 负 责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 应 该 采 取 何 种 行 动 ( 不 同 的 责 任 承 担 者 需 要 做 些 什 么 来 解 决 每 个 因 素?) 36 E/C.12/2007/1, 第 5 段 GE

12 54. 人 权 问 责 制 要 求 对 确 认 的 责 任 承 担 者 对 所 查 出 的 问 题 以 及 所 提 议 的 补 救 做 出 的 反 映 开 展 后 续 工 作 因 此 在 各 种 设 施 地 区 区 域 和 国 家 各 级, 以 及 在 政 府 的 各 个 部 门 和 部 委 必 须 有 适 当 的 渠 道 审 查 各 种 调 查 结 果 并 为 所 确 认 的 问 题 采 取 适 当 的 行 动 55. 以 下 一 节 仅 举 两 个 例 子 为 例 有 效 实 施 基 于 权 利 的 做 法 需 要 从 背 景 情 况 理 解 具 体 的 问 题 与 挑 战, 包 括 商 品 服 务 与 设 施 的 可 提 供 性 可 获 得 性 可 接 受 性 和 质 量, 并 要 理 解 造 成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根 本 原 因 A. 确 认 问 题 的 范 例 : 妇 女 晚 就 医 或 者 没 有 寻 求 紧 急 产 科 护 理 56. 第 一 步 要 分 析 延 误 和 不 寻 求 照 料 的 原 因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责 成 各 国 确 保 提 供 可 获 得 可 接 受 和 高 质 量 的 实 施 商 品 和 服 务 来 解 决 威 胁 生 命 的 延 误 迟 迟 不 做 出 寻 求 照 料 的 决 定 或 者 完 全 避 开 卫 生 系 统 的 做 法 不 能 作 为 一 种 癖 好 个 人 选 择 或 者 永 恒 不 变 的 文 化 倾 向, 而 是 人 权 的 失 败 其 受 影 响 于 不 公 平 的, 有 时 是 歧 视 的 保 健 设 施 商 品 或 服 务 的 分 布, 以 至 于 既 没 有 或 者 实 际 也 不 可 能 获 得 紧 急 的 产 科 照 料, 家 庭 和 社 区 成 员 中 对 紧 急 状 况 的 征 兆 一 无 所 知, 妇 女 没 有 权 力 对 其 本 身 的 健 康 福 祉 做 出 决 定 晚 就 医 也 可 归 因 于 自 费 费 用, 缺 乏 交 通 或 通 讯, 和 / 或 基 础 设 施 差 在 设 施 内, 缺 乏 文 化 敏 感 性 或 者 可 接 受 的 照 料, 包 括 语 言 和 传 统 的 分 娩 习 俗, 也 可 能 导 致 不 愿 意 寻 找 照 料 如 果 流 产 法 过 分 严 格, 提 供 者 的 反 应 警 方 及 其 他 行 为 者 也 可 能 导 致 不 愿 意 就 医 的 行 为 最 后, 如 果 人 们 普 遍 认 为 照 料 质 量 差 即 使 不 是 直 接 涉 及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包 括 在 设 施 内 缺 乏 以 礼 待 人 的 治 疗, 也 会 影 响 寻 求 照 料 的 决 定, 损 害 作 为 核 心 社 会 机 构 的 保 健 系 统 57. 第 二 步 是 要 确 认 导 致 晚 就 医 或 者 不 寻 求 治 疗 的 每 个 具 体 因 素 的 责 任 例 如, 如 果 药 品 或 物 资 的 供 应 不 稳 定 被 确 认 为 影 响 照 料 质 量 和 引 起 对 卫 生 系 统 的 不 信 任, 这 可 能 由 多 种 原 因 造 成, 其 中 包 括 在 设 施 区 域 和 / 国 家 各 级 没 有 适 当 的 记 录, 因 而 无 法 拥 有 反 映 实 际 需 求 的 投 入 分 配 方 案 ; 没 有 地 方 库 房 确 保 在 地 区 和 / 或 区 域 各 级 储 存 药 品 ; 国 家 采 购 程 序 的 缺 陷 无 法 公 平 或 及 时 地 分 配 有 质 量 的 药 品 ; 在 任 何 各 级 的 腐 败 现 象 ; 私 营 制 造 商 非 法 或 者 不 择 手 段 地 标 价 做 法 ; 或 者 以 上 各 种 行 为 的 组 合 这 些 问 题 不 仅 是 技 术 问 题, 其 影 响 有 效 地 享 有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58. 第 三 步 是 不 同 责 任 承 担 者 对 造 成 问 题 的 每 个 因 素 提 出 建 议 和 采 取 优 先 行 动 例 如, 如 果 国 家 药 品 采 购 程 序 存 在 缺 陷, 卫 生 部 需 要 审 查 为 批 准 合 约 和 质 量 控 制 审 查 所 遵 循 的 程 序 ; 在 选 择 药 品, 包 括 避 孕 药 品 方 面 无 效 或 是 基 于 思 想 意 识 的 政 策 此 外, 为 满 足 实 际 需 求 和 解 决 以 前 存 在 的 差 异 或 对 某 些 人 口 群 体 的 排 斥, 卫 生 部 应 与 其 他 部 委 一 起 修 订 预 算 ; 为 了 促 进 有 利 的 量 化 需 求 和 减 少 腐 败 现 象, 在 设 施 地 区 区 域 和 国 家 各 级 需 要 加 强 机 构 监 督 ; 为 了 将 信 息 技 术 融 入 保 健 系 统, 可 能 需 要 确 保 从 捐 助 者 获 得 筹 资 ; 或 以 上 各 项 的 综 合 12 GE

13 B. 已 确 认 问 题 的 样 例 : 不 成 比 例 高 的 少 女 孕 产 妇 发 病 率 和 死 亡 率 59. 第 一 步 不 仅 要 分 析 为 何 少 女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与 发 病 率 高, 并 且 还 要 分 析 为 何 她 们 怀 孕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确 认 这 个 问 题 并 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直 接 和 根 本 原 因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因 其 确 定 在 地 方 一 级 解 决 具 体 问 题 的 可 能 性 在 许 多 其 他 因 素 中 间, 少 女 怀 孕 可 能 由 于 缺 乏 全 面 的 性 教 育 ; 促 使 早 孕 的 性 别 规 范 ; 早 婚 ; 性 暴 力 和 / 或 性 交 的 高 发 生 率 ; 缺 乏 有 益 于 青 年 的 保 健 服 务 ; 缺 乏 经 济 便 利 的 避 孕 方 式 ; 或 者 以 上 各 种 因 素 的 综 合 不 成 比 例 的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还 可 能 由 于 未 及 时 到 达 保 健 设 施 或 者 由 于 上 述 范 例 中 提 到 的 各 种 理 由 而 不 寻 求 治 疗 在 少 女 中, 也 可 能 有 不 成 比 例 高 的 自 引 流 产 和 害 怕 刑 事 制 裁 ; 对 产 科 紧 急 信 号 严 重 地 一 无 所 知 ; 在 各 种 设 施 中 对 青 年 人 存 在 的 臆 想 或 实 际 的 不 敏 感 ; 或 者 以 上 各 项 的 综 合 60. 第 二 步 是 确 认 可 能 超 越 保 健 部 门 的 每 个 因 素 的 责 任 例 如, 性 别 规 范 加 强 的 早 孕 对 女 孩 教 育 权 利 和 家 庭 成 员 中 的 平 等 认 识 不 足, 以 及 对 少 女 的 健 康 风 险 认 识 不 足 ; 在 性 别 作 用 方 面, 社 区 长 者 地 方 教 师 和 政 治 领 导 人 缺 乏 正 面 的 领 导 ; 在 全 国 学 校 课 程 中, 没 有 有 关 妇 女 权 利 和 性 别 平 等 的 教 育, 而 却 存 在 在 学 校 里 进 行 强 迫 的 怀 孕 测 试 或 其 他 加 强 性 别 规 范 的 政 策 ; 直 接 歧 视 妇 女 与 女 孩 或 者 对 她 们 有 极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国 家 立 法 ; 造 成 早 婚 和 怀 孕 的 经 济 压 力 ; 或 上 述 各 项 综 合 61. 第 三 步 是 不 同 责 任 承 担 者 对 造 成 问 题 的 每 个 因 素 需 要 提 出 的 建 议 和 采 取 的 优 先 行 动 例 如, 应 该 修 订 直 接 歧 视 妇 女 与 女 孩 的 国 家 立 法 或 者 在 婚 姻 年 龄 教 育 土 地 拥 有 和 继 承 或 者 就 业 等 对 他 们 造 成 极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国 家 立 法 应 该 修 订 直 接 影 响 保 健 部 门 的 立 法 政 策 和 规 定, 包 括 过 度 严 格 地 将 妇 女 采 用 的 服 务 以 罪 论 处, 第 三 方 授 权 或 者 不 加 约 束 地 良 心 拒 绝, 应 该 宣 传 新 建 立 的 提 供 者 的 义 务 和 个 人 使 用 者 的 权 利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国 家 政 府 应 开 展 媒 体 和 其 他 提 高 认 识 的 运 动, 针 对 青 少 年 成 年 人 弱 势 群 体 以 及 关 键 利 益 相 关 者, 如 社 区 领 导 和 学 校 教 师 进 行 宣 传, 宣 传 性 别 平 等 的 信 息, 改 革 可 能 除 与 民 间 社 会 进 行 合 作 之 外, 需 要 外 部 捐 助 者 提 供 资 金 的 立 法 62. 越 是 具 体 地 甄 别 问 题 及 问 题 的 原 因, 越 可 能 有 效 地 责 成 责 任 承 担 者 负 责 ; 这 只 有 在 地 方 一 级 有 效 地 做 到 63. 审 议 过 程 本 身 至 关 重 要, 能 够 理 解 解 决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复 杂 性, 责 任 承 担 者 的 各 种 责 任, 以 及 制 订 对 公 众 合 法 的 有 效 和 持 续 的 解 决 方 法 地 方 调 查 分 析 可 由 一 组 行 为 者 因 地 制 宜 地 进 行, 这 些 行 为 者 并 不 需 要 包 括 所 有 利 益 攸 关 者 然 而, 所 涉 社 区 的, 特 别 是 边 缘 化 和 脆 弱 群 体 的 妇 女 以 及 卫 生 工 作 者 的 有 意 参 加 至 关 重 要, 以 便 努 力 确 认 问 题, 原 因 和 责 任 承 担 者, 并 且 寻 找 优 先 的 补 救 行 为 与 解 决 方 法 64. 评 估 在 实 际 中 可 能 构 成 障 碍 的 因 素 要 求 审 查 后 果 以 及 系 统 内 和 系 统 之 间 的 协 调, 包 括 适 当 的 调 整 : GE

14 (a) 法 律 与 政 策 ( 例 如, 确 保 卫 生 部 门 为 合 法 的 流 产 发 布 并 宣 传 适 当 的 协 议 ); (b) 政 策 与 预 算 ( 例 如, 将 预 算 拨 款 转 向 最 为 贫 困 的 五 分 之 一 人 口 和 / 或 被 边 缘 化 的 群 体 ); (c) 预 算 与 方 案 ( 例 如, 确 保 不 提 高 费 用 使 其 成 为 获 得 基 本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照 料 的 障 碍 ); (d) 政 策 与 方 案 ( 例 如, 确 保 所 有 层 次 的 提 供 者 能 够 实 际 上 按 照 国 家 和 区 域 政 策 的 规 定 行 事 ); (e) 培 训 与 方 案 ( 例 如, 确 保 招 聘 和 培 训 足 够 的 中 等 城 市 提 供 者 人 数, 以 满 足 人 口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需 求 ) 65.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要 求 同 时 注 意 立 即 的 保 健 干 预 以 及 降 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所 需 的 长 期 社 会 改 革 在 保 健 系 统 加 强 的 前 提 之 下, 优 先 事 项 是 克 服 所 确 认 的 对 所 有 基 本 干 预 供 应 和 药 品 的 障 碍 然 而 与 此 同 时, 还 要 求 努 力 解 决 针 对 妇 女 和 / 或 影 响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特 别 妇 女 群 体 的 广 泛 歧 视 现 象 66. 彻 底 地 尊 重 保 健 系 统 使 用 者 和 保 健 工 作 人 员 权 利 是 执 行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之 基 本 任 何 滥 用 忽 视 或 者 不 尊 重 卫 生 系 统 使 用 者 的 形 式 将 损 坏 他 们 的 权 利 需 要 组 织 和 管 理 各 种 机 构 促 进 对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尊 重, 例 如 确 保 隐 私 和 保 密 性 需 要 对 决 策 者 规 划 者 保 健 系 统 行 政 人 员 和 提 供 者 进 行 有 系 统 地 教 育, 确 保 妇 女 获 得 照 料 作 为 一 种 权 利 来 对 待, 所 有 责 任 承 担 者 应 理 解 他 们 行 为 的 相 应 义 务 而 且 在 保 健 系 统 内, 保 健 工 作 者 既 是 权 利 拥 有 者, 又 是 责 任 承 担 者 确 保 保 健 工 作 人 员 有 适 当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待 遇, 包 括 薪 金 和 福 利, 纪 律 程 序 与 声 音, 这 是 尊 重 其 权 利 所 必 要 的, 从 而 促 进 保 健 系 统 在 解 决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方 面 的 效 率 五. 问 责 制 67. 如 本 报 告 通 篇 所 强 调 的 那 样, 问 责 制 是 基 于 人 权 做 法 每 个 步 骤 之 关 键 它 不 仅 强 调 正 当 的 透 明 度, 而 且 强 调 所 涉 及 人 口 和 民 众 社 会 群 体 的 积 极 参 与 有 效 的 问 责 制 还 要 求 个 人 家 庭 和 群 组, 包 括 脆 弱 和 被 边 缘 化 人 口 的 妇 女, 了 解 他 们 在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面 的 权 利, 并 赋 予 其 就 这 些 权 利 提 出 要 求 的 权 力 68. 在 上 节, 强 调 了 为 确 保 在 实 际 中 得 到 贯 彻 执 行, 在 分 析 形 势, 通 过 规 划 和 预 算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以 及 在 定 期 自 下 而 上 地 进 行 分 析 和 开 展 后 续 行 动 方 面, 在 保 健 部 门 内 外, 评 估 问 责 制 空 白 的 重 要 性 监 督 是 审 查 与 监 视 的 另 外 方 面, 监 督 与 补 救 也 是 问 责 制 周 期 的 重 要 因 素, 建 立 捐 助 者 问 责 制 也 是 如 此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履 行 诺 言, 衡 量 成 果 ( 见 脚 注 5), 第 8 页 14 GE

15 A. 监 督 69. 人 权 框 架 内 的 监 督 要 求 采 用 各 种 指 标, 但 并 非 所 有 指 标 都 是 量 化 的 或 者 涉 及 保 健 部 门 的 38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要 求 系 统 地 追 踪 和 评 估 : (a) 不 断 的 改 变 结 构 性 因 素 ; 这 包 括 但 并 不 仅 限 于, 审 查 是 否 通 过 明 确 承 认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法 律 ; 是 否 通 过 国 家 计 划 ; 是 否 修 改 歧 视 妇 女 的 法 律, 以 及 是 否 建 立 各 种 机 构, 例 如 创 建 全 国 人 权 机 构 ; (b) 保 健 部 门 内 外 的 政 策 与 预 算 工 作 政 策 工 作 包 括, 例 如, 有 关 国 家 计 划 的 费 用 资 源 和 实 施 措 施 还 应 跟 踪 有 关 性 和 生 育 卫 生 的 资 源 与 开 支, 还 应 该 跟 踪 用 于 人 权 目 标 和 承 诺 的 能 力, 例 如 消 除 照 料 的 财 政 障 碍 等 ; (c)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特 别 是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方 面 的 具 体 结 果 ; 这 包 括 保 健 设 施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可 提 供 性 可 获 得 性 可 接 受 性 和 质 量 ( 通 过 客 观 的 指 标, 例 如 病 例 死 亡 率, 妇 女 满 意 程 度 的 主 观 衡 量 ) 等 等 保 健 系 统 各 类 的 产 出 结 果 和 影 响 至 最 终 效 果, 例 如 生 育 率 和 少 女 分 娩 率 以 及 孕 产 妇 死 亡 比 率 有 效 监 督 要 求 具 有 运 作 良 好 的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民 间 登 记 制 度 和 各 种 分 类 数 据 基 于 性 别 年 龄 城 市 / 农 村 居 住 点 和 族 裔, 以 及 教 育, 各 个 不 同 收 入 的 五 分 之 一 人 口 的 情 况 和 地 理 区 域 等 的 分 类 信 息 是 确 保 不 歧 视 与 平 等 的 关 键, 并 能 向 脆 弱 和 被 边 缘 化 的 群 体 提 供 恰 当 的 保 护 量 化 指 标 有 助 于 得 出 遵 守 国 际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义 务 的 结 论, 如 以 上 提 到 的 分 类 量 化 指 标 应 该 是 (a) 能 持 续 经 常 衡 量 的, 以 便 能 及 时 对 一 个 行 政 部 门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进 行 衡 量 ;(b) 客 观, 允 许 在 时 间 国 家 和 / 或 分 区 域 之 间 进 行 比 较 ; (c) 与 编 制 方 案 有 关 的, 能 够 确 认 优 先 事 项 并 且 确 认 问 责 制 的 空 白 ; 和 理 想 的 是,(d) 受 到 地 方 审 计 的 监 督 以 促 进 对 所 服 务 人 口 的 问 责 制 目 前, 并 非 所 有 在 国 家 和 国 际 各 级 使 用 的 孕 产 妇 保 健 数 据 遵 循 此 类 标 准, 然 而, 各 国 政 府 和 发 展 伙 伴 应 该 建 立 问 责 制, 方 法 是, 确 保 尽 可 能 地 符 合 多 种 标 准, 包 括 数 据 的 客 观 性 ( 如 在 衡 量 熟 练 接 生 方 面 ) 72. 监 督 应 促 进 加 强 卫 生 系 统, 包 括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根 据 国 际 法, 紧 急 产 科 护 理 是 项 核 心 义 务, 是 极 大 地 依 赖 于 运 作 良 好 协 调 一 致 卫 生 系 统 的 核 心 孕 产 妇 保 健 干 预 广 泛 收 集 依 据 保 健 设 施 调 查 数 据 所 得 的 紧 急 产 科 照 料 的 可 获 得 性 和 使 用 情 38 见 HRI/MC/2008/3 39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孕 产 妇 与 儿 童 死 亡 率 与 发 病 率 的 问 责 制, 问 责 制 委 员 会 规 定 了 11 个 指 标 卫 生 组 织, 履 行 诺 言, 衡 量 成 果 ( 见 脚 注 5), 第 13 页 40 同 上, 第 12 至 13 页 41 Alicia ElyYamin and Kathyn L falb. Counting what we know; knowing what to count:sexual and reproductive rights, maternal health, and the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Nordic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on file with the secretariat). GE

16 况 的 资 料 能 够 加 强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42 卫 生 信 息 系 统 还 应 该 解 决 目 前 可 能 影 响 弱 势 和 被 边 缘 化 群 体 的 人 口 与 卫 生 数 据 方 面 的 偏 差, 例 如 将 移 动 和 移 民 人 口 以 及 没 有 活 产 婴 儿 的 妇 女 排 除 在 外 73. 监 督 应 包 括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药 品 商 品 和 设 备 制 造 商, 保 险 公 司 和 私 人 服 务 供 应 者 B. 审 查 与 监 测 的 形 式 74. 人 权 问 责 制 要 求 多 种 形 式 的 审 查 与 监 查, 包 括 : (a)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面 的 行 政 问 责 制 要 求 在 保 健 设 施 和 卫 生 部 门 内 建 立 内 部 的 规 则 和 准 则, 这 些 规 则 与 准 则 规 定 行 为 标 准, 责 成 下 级 对 上 级 负 责, 并 由 没 有 利 益 冲 突 的 个 人 或 者 委 员 会 进 行 监 督 ; (b) 社 会 问 责 制 要 求 民 间 社 会 和 公 众 参 与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每 个 层 次 的 决 策, 并 且 参 与 整 个 项 目 周 期 在 各 种 设 施, 诸 如 在 卫 生 设 施 和 由 家 庭 和 社 区 成 员 参 与 的 保 健 设 施 和 陪 伴 妇 女 的 社 区 记 分 卡, 基 于 社 区 的 地 方 行 政 对 设 施 工 作 人 员 财 务 和 照 料 质 量 进 行 基 于 社 区 的 监 督 都 有 助 于 社 会 问 责 制, 应 因 地 制 宜 地 实 施 ; (c) 政 治 问 责 制 要 求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能 够 向 立 法 者 证 明 就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所 采 取 的 和 使 用 的 标 准 与 决 定 是 合 理 合 法 的 为 使 法 律 监 督 有 效, 执 法 应 该 透 明, 公 开 预 算 和 规 划 文 件 及 结 果, 并 应 该 向 议 员 和 地 方 立 法 者 提 供 充 分 的 时 间 和 信 息 以 便 进 行 有 意 义 的 审 议 ; (d) 国 家 法 律 问 责 制 包 括 国 家 有 责 任 保 障 有 效 享 有 各 种 人 权, 包 括 有 责 任 向 受 害 者 提 供 有 效 的 法 律 补 救 43 法 律 补 救 可 以 是 司 法 性 的 或 非 司 法 性 的, 例 如 通 过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的 补 救 ; 44 (e) 国 际 问 责 制 要 求 有 系 统 地 将 有 关 预 防 与 降 低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工 作 信 息 纳 入 向 各 国 际 人 权 机 制 提 交 的 报 告, 包 括 向 区 域 人 权 机 构, 条 约 监 督 机 构 或 人 权 理 事 会 普 遍 定 期 审 查 提 交 的 报 告, 同 时 提 交 有 关 建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75. 基 于 人 权 的 做 法 依 赖 于 在 卫 生 部 门 内 外 在 不 同 层 次, 建 立 多 种 行 为 者 的 问 责 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42 卫 生 组 织, 人 口 基 金 会,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和 避 免 孕 产 妇 死 亡 和 残 疾 方 案, 监 督 紧 急 产 科 照 料 (2009 年 ); 还 见 卫 生 组 织, 世 界 卫 生 报 告 2005 年 : 对 每 位 母 亲 与 儿 童 负 责 ( 日 内 瓦,2005 年 ) 43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委 员 会, 第 3 号 一 般 性 意 见, 第 5 段 44 见 肯 尼 亚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范 例, 在 肯 尼 亚 实 现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 神 话 还 是 现 实?, 2012 年, 可 见 16 GE

17 (a) 专 业 问 责 制 尽 管 不 应 该 因 体 制 性 的 错 误 将 第 一 线 保 健 工 作 者 作 为 替 罪 羊 对 待, 但 应 该 由 有 效 的 标 准 来 确 保 照 料 的 质 量, 在 确 认 存 在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或 者 误 诊 的 情 况 下, 由 专 业 协 会, 医 疗 理 事 会 和 / 或 授 权 机 构 实 施 制 裁, 而 不 论 提 供 者 是 否 是 终 身 职 业 者 ; (b) 机 构 问 责 制 在 机 构 一 级 的 问 责 要 求 就 所 确 认 的 差 异 不 断 地 进 行 监 查 和 定 期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在 所 有 设 施, 要 为 保 健 系 统 使 用 者 建 立 申 诉 程 序, 包 括 对 体 制 性 管 理 或 者 族 裔 委 员 会 拒 绝 获 得 任 何 形 式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照 料 决 定 提 出 上 诉 的 程 序 此 外, 应 设 立 内 部 的 监 查 员 程 序 审 查 每 个 设 施 内 的 保 健 工 作 者 的 申 诉, 并 有 上 诉 的 可 能 (c) 卫 生 系 统 的 问 责 制 除 了 持 续 不 断 地 有 系 统 地 监 督 和 定 期 分 析 确 认 各 种 障 碍, 必 须 定 期 审 查 所 有 孕 产 妇 的 死 亡, 以 便 卫 生 系 统 的 各 个 层 次 : 从 个 别 举 止 到 国 家 政 策 的 实 践, 从 家 庭 到 医 院 的 连 续 照 料, 吸 取 经 验 教 训 应 本 着 共 同 承 担 责 任 的 精 神 审 查 孕 产 妇 死 亡, 而 不 应 该 相 互 责 怪, 并 应 通 报 防 止 今 后 孕 产 妇 死 亡 的 各 种 行 为 ; (d) 私 人 行 为 者 的 问 责 公 司 企 业 和 其 他 非 国 家 行 为 者 有 责 任 尊 重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这 意 味 着 它 们 应 该 勤 勉 地 行 事 或 者 适 当 照 料, 以 避 免 干 预 此 类 人 权 45 反 之, 国 家 应 建 立 和 实 施 针 对 此 类 侵 权 方 面 的 适 当 法 律 政 策 规 则 与 准 则 ; (e) 捐 助 者 问 责 制 捐 助 者 在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方 面 有 义 务 进 行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包 括 如 下 所 述 的 经 济 和 非 经 济 义 务 C. 补 救 76. 补 救 是 权 利 生 效 的 基 本 补 救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恢 复 原 状, 赔 偿 满 意 或 保 证 不 重 复 46 补 救 可 以 是 行 政 性 的, 要 求 行 政 程 序 进 行 司 法 审 查 往 往 是 合 宜 的 47 补 救 也 可 以 通 过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提 供 在 所 有 情 况 下, 补 救 应 该 是 可 以 获 得 的, 可 负 担 得 起 的, 及 时 的 和 有 效 的 这 需 要 充 分 的 资 金 能 力 与 权 力 77. 在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方 面 司 法 补 救 起 着 关 键 的 作 用, 包 括 : 45 见 A/HRC/17/31 46 E/C.12/2000/4, 第 59 段 47 E/C.12/1998/24, 第 9 段 GE

18 (a) 确 保 实 施 现 有 的 法 律 与 政 策 ; (b) 改 革 未 充 分 保 护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法 律 政 策 和 预 算 ; (c) 挑 战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照 料 的 歧 视 性 障 碍 ; (d) 在 实 际 中 对 侵 犯 性 和 保 健 生 育 权 利 的 行 为 进 行 补 救 78. 国 家 人 权 机 构 也 应 该 促 进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方 面 的 问 责 制, 例 如 调 查 侵 犯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行 为 ; 监 督 立 法 的 实 施, 经 选 择 的 机 构 的 绩 效, 法 院 裁 决 的 实 施 情 况, 以 及 国 际 人 权 机 构 提 出 的 建 议 的 实 施 情 况 ; 组 织 有 关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以 及 人 权 方 面 的 公 众 宣 传 和 教 育 运 动 79. 确 保 有 效 地 使 用 补 救, 各 国 必 须 有 系 统 地 在 律 师 法 官 和 公 众 中 间 提 高 有 关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申 诉 适 用 性 的 认 识, 并 为 问 责 制 机 制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金 80. 有 效 的 追 溯 制 度 取 决 于 支 持 改 进 侵 犯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问 责 制 的 议 员, 包 括 解 决 追 溯 制 度 的 实 际 经 济 和 其 他 障 碍, 特 别 为 弱 势 或 边 缘 群 体 消 除 这 些 障 碍 ; 还 要 解 决 缺 乏 及 时 救 济 ; 缺 乏 对 补 救 的 认 识 ; 没 有 现 有 的 行 为 确 保 各 种 补 救 ; 国 家 人 权 机 制 在 筹 资 任 务 独 立 性 和 竞 争 性 方 面 的 种 种 缺 陷 六.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81. 所 有 发 展 伙 伴 应 该 帮 助 建 立 一 个 社 会 与 国 际 秩 序, 在 这 种 秩 序 中, 人 权, 包 括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能 够 得 以 实 现 48 增 进 全 球 卫 生, 包 括 性 和 生 育 卫 生 的 人 权 义 务 要 求 和 全 球 发 展 议 程 一 起 采 取 一 个 共 享 的 做 法 和 集 体 责 任 的 制 度, 集 中 地 反 映 了 社 会 与 环 境 持 续 性, 平 等 与 尊 重, 履 行 各 项 人 权 的 问 题 有 关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例 如 性 别 平 等 和 持 续 有 效 和 平 等 的 保 健 系 统 的 问 题 是 各 种 收 入 层 次 国 家 面 临 的 挑 战 82.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的 义 务 要 求 处 于 援 助 地 位 的 各 国 这 么 做 它 们 要 求 能 够 证 明 其 缺 乏 履 行 人 权 义 务 资 源 的 国 家 抑 制 财 政 和 人 权 方 面 的 资 源 损 失 并 努 力 谋 求 国 际 合 作 人 们 越 来 越 承 认 非 国 家 发 展 伙 伴 有 责 任 确 保 人 权 不 因 它 们 的 种 种 活 动 而 遭 到 侵 犯 提 供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的 义 务 辅 助 但 不 能 替 代 国 家 政 府 的 义 务 48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第 二 十 八 条 还 请 见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的 援 助 实 效 问 题 巴 黎 宣 言 和 阿 克 拉 行 动 纲 领 ( 可 在 以 下 网 络 查 找 第 13 段 (c) 49 经 济 社 会 和 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第 二 条 50 见 A/HRC/17/31 18 GE

19 85. 所 有 发 展 伙 伴 应 确 保 其 发 展 政 策 是 基 于 人 权 的, 包 括 避 免 损 害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例 如, 援 助 方 面 的 限 制 : 有 关 生 育 服 务 的 关 键 性 信 息 的 限 制 或 对 获 得 基 本 药 品 造 成 障 碍 的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影 响 了 各 国 政 府 实 现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的 能 力 国 际 合 作 应 旨 在 加 强 国 家 卫 生 系 统 的 能 力, 从 而 促 进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发 展 伙 伴 应 避 免 创 立 与 卫 生 部 平 行 的 行 政, 和 / 或 利 用 国 家 政 府 制 度 之 外 的 制 度 87. 捐 助 国 家 应 保 护 妇 女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方 法 可 通 过 有 效 地 规 范 其 能 够 行 使 控 制 权 的 私 营 行 为 者 52 这 些 包 括 药 品 公 司 商 品 和 设 备 制 造 商 及 其 他 在 国 外 影 响 提 供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服 务 的 公 司 88. 政 策 连 贯 性 是 全 球 发 展 伙 伴 的 关 键 例 如, 捐 助 国 不 应 该 在 投 资 加 强 卫 生 系 统 的 同 时 通 过 移 民 政 策, 抽 取 或 者 允 许 其 管 辖 之 下 的 私 营 行 为 者 从 中 抽 取 人 力 资 源 53 捐 助 国 家 还 应 该 个 别 地 或 者 集 体 地 评 估 贸 易 经 济 财 政 和 债 务 政 策, 以 便 使 其 符 合 促 进 妇 女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权 利 89. 发 展 伙 伴 应 确 保 可 预 见 的, 协 调 的 和 透 明 的 经 济 援 助 54 各 国 政 府 之 间 应 就 统 一 预 算 支 持, 以 及 外 部 投 资 开 支 的 报 告 达 成 统 一 意 见 55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发 展 援 助 委 员 会 的 信 贷 汇 报 制 度 应 该 予 以 改 进 以 便 及 时 地 控 制 发 展 伙 伴 所 有 的 性 和 生 育 保 健 支 出 情 况, 56 应 以 简 易 的 格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和 散 发 这 一 资 料 90. 制 定 实 施 和 评 估 国 际 援 助 与 合 作 的 各 个 方 面 应 确 保 民 间 社 会 和 意 向 方 案 受 益 者 的 参 与 发 展 伙 伴 应 该 将 其 方 案 评 估 公 布 于 众, 并 以 简 易 的 格 式 向 民 间 社 会 群 体, 国 家 议 会 和 其 他 国 家 和 联 合 国 监 测 机 构 定 期 进 行 汇 报 51 E/C.12/1997/8, 第 4 段 ;E/C.12/2000/4, 第 41 段 52 E/C.12/2000/4, 第 39 段 ;A/60/348, 第 62 段 53 同 上, 第 61 段 还 请 见 卫 生 组 织 关 于 国 际 招 聘 卫 生 工 作 人 员 全 球 实 践 守 则,2010 年, 可 从 下 列 网 页 获 得 : 54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巴 黎 协 定 和 阿 克 拉 议 程 ( 见 脚 注 48) 还 请 见 实 现 有 效 发 展 合 作 的 釜 山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援 助 效 果 第 四 届 高 层 次 论 坛 的 成 果,2011 年, 可 从 下 列 网 页 查 阅 : org/busanhlf4/images/stories/hlf4/outcome_document_-_final_en.pdf 55 卫 生 组 织, 履 行 诺 言, 衡 量 成 果 ( 见 脚 注 5), 第 2 页 56 同 上, 第 9 号 建 议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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