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服 务 协 议 甲 方 : ( 投 资 者 ) 乙 方 :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南 京 银 行 ) 丙 方 :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鑫 元 基 金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本 着 公 平 公 开 的 原 则, 经 三 方 友 好 协 商, 就 南 京 银 行 和 鑫 元 基 金 合 作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鑫 钱 宝 业 务,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第 一 条 定 义 1. 鑫 钱 宝 : 指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合 作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一 项 活 期 资 金 余 额 增 值 业 务, 能 够 为 特 定 客 户 银 行 账 户 的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实 现 自 动 申 购 货 币 基 金 (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 主 动 / 自 动 快 速 取 现 货 币 基 金 等 功 能 鑫 钱 宝 业 务 目 前 适 用 的 基 金 范 围 为 鑫 元 安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 (001527)( 以 下 简 称 安 鑫 宝 B ) 一 款 基 金 产 品, 后 期 如 变 更 鑫 钱 宝 业 务 适 用 产 品 范 围 的, 届 时 将 另 行 公 告 2. 鑫 元 货 币 基 金 : 指 鑫 元 基 金 作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产 品, 以 下 简 称 鑫 元 货 币 3. 鑫 元 基 金 : 指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7. 直 销 银 行 : 南 京 银 行 直 销 银 行 命 名 为 你 好 银 行, 是 在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环 境 下 应 运 而 生 的 一 种 新 型 银 行 运 作 模 式, 它 不 依 托 柜 台 网 点, 也 不 向 客 户 发 放 实 体 卡. 客 户 主 要 通 过 互 联 网 渠 道 获 取 银 行 产 品 和 服 务 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1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11. 快 速 取 现 : 投 资 者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指 定 平 台 开 立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鑫 钱 宝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货 币 基 金 ) 份 额, 当 投 资 者 急 需 资 金 时, 可 向 南 京 银 行 申 请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快 速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验 证 后, 从 南 京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实 时 支 付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提 现 资 金 至
投 资 者 货 币 基 金 关 联 的 南 京 银 行 资 金 账 户 中 经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过 户 申 请 和 强 制 赎 回 后, 赎 回 款 及 相 应 的 货 币 收 益 均 归 南 京 银 行 12.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 是 定 期 不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一 种, 在 本 协 议 中 是 指 南 京 银 行 根 据 投 资 者 设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保 底 金 额, 定 期 向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触 发 扣 款 指 令, 从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余 额 中 扣 取 超 出 保 底 金 额 的 款 项, 并 将 扣 取 款 项 自 动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不 同 金 额 的 货 币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业 务 扣 款 周 期 为 每 个 开 放 日 一 次 13. 保 底 金 额 : 指 投 资 者 在 开 通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服 务 时 设 置 的 阀 值 当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超 过 阀 值 时, 超 出 部 分 款 项 将 自 动 在 符 合 货 币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用 于 申 购 鑫 钱 宝 适 用 范 围 内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14.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符 合 签 约 鑫 钱 宝 业 务 条 件 的, 在 南 京 银 行 开 立 的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15.T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鑫 元 基 金 受 理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16.T+n 日 :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17.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18. 开 放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鑫 元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第 二 条 权 利 及 义 务 ( 一 ) 投 资 者 权 利 及 义 务
1. 投 资 者 承 诺 投 资 者 是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签 署 通 过 网 络 页 面 点 击 确 认 或 按 下 同 意 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选 择 接 受 本 协 议, 即 表 示 投 资 者 确 认 本 人 已 阅 读 理 解 并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约 定 内 容 以 及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各 项 规 则 及 南 京 银 行 网 站 和 鑫 元 基 金 网 站 所 包 含 的 其 他 与 本 协 议 或 本 协 议 项 下 各 项 规 则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有 关 的 各 项 规 定 2. 投 资 者 申 请 使 用 本 协 议 下 的 服 务, 须 申 请 开 通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3. 投 资 者 须 按 照 南 京 银 行 的 注 册 要 求 提 供 本 人 真 实 准 确 及 完 整 的 信 息, 并 负 责 对 本 人 信 息 及 时 更 新 投 资 者 就 上 述 各 项 条 件 与 要 求 做 出 承 诺, 保 证 投 资 者 身 份 的 合 法 性, 以 及 所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和 及 时 性 4. 若 投 资 者 提 供 任 何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或 过 时 的 信 息, 或 者 南 京 银 行 有 合 理 理 由 怀 疑 投 资 者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为 不 真 实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或 过 时 的, 南 京 银 行 有 权 中 止 ( 或 终 止 )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服 务, 并 拒 绝 投 资 者 使 用 本 协 议 项 下 服 务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功 能, 因 此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将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5. 投 资 者 确 认 已 详 细 阅 读 并 理 解 接 受 货 币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鑫 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及 上 述 文 件 不 时 修 订 版 本 的 所 有 内 容 及 规 定, 自 愿 办 理 鑫 钱 宝 业 务 6. 投 资 者 应 保 证 用 于 基 金 交 易 的 资 金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7. 投 资 者 需 妥 善 保 管 其 各 账 户 的 密 码 及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凭 证, 凡 使
用 相 应 密 码 及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凭 证 的 交 易 行 为 将 按 账 户 相 关 开 户 协 议 均 视 为 投 资 者 亲 自 办 理 之 交 易, 由 此 产 生 的 结 果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身 份 识 别 凭 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者 的 银 行 账 户 密 码 数 字 证 书 短 信 校 验 服 务 支 付 盾 签 约 时 设 置 的 电 话 号 码 手 机 号 码 等 及 其 他 要 素 8. 投 资 者 同 意 : 如 因 投 资 者 自 身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冻 结 扣 划 非 交 易 过 户 强 制 赎 回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情 形, 导 致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无 法 及 时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不 能 及 时 被 确 认 赎 回 赎 回 款 不 能 到 账,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归 还 南 京 银 行 已 经 垫 付 的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及 支 付 服 务 费 或 相 关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归 属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等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承 担 向 南 京 银 行 偿 还 垫 付 款 及 相 应 损 失 的 责 任, 南 京 银 行 享 有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追 偿 的 权 利,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冻 结 投 资 者 快 速 赎 回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9. 投 资 者 确 认, 如 因 关 联 银 行 资 金 账 户 已 销 户 卡 号 变 更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 挂 失 冻 结 ), 或 自 然 灾 害 网 络 通 讯 故 障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垫 付 款 项 无 法 按 期 向 投 资 者 划 付 的, 南 京 银 行 及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二 ) 南 京 银 行 权 利 及 义 务 1. 南 京 银 行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按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定 期 不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具 体 以 相 关 公 告 为 准 ), 以 及 在 南 京 银 行 和 鑫 元 基 金 同 意 的 快 速 取
现 额 度 内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取 现 对 应 款 项 等 鑫 钱 宝 业 务 相 关 服 务 2. 在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达 到 ( 或 超 过 ) 快 速 取 现 限 额, 无 法 实 现 投 资 者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取 现 时, 南 京 银 行 会 通 过 相 应 渠 道 通 知 投 资 者 申 请 快 速 取 现 失 败 3. 南 京 银 行 对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承 担 保 密 责 任, 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或 有 关 司 法 机 关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资 者 的 有 关 资 料 不 在 此 限 4. 南 京 银 行 提 供 的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划 付 系 统 的 安 全 数 据 备 份 和 故 障 恢 复 手 段 符 合 监 管 机 关 的 规 定 5. 南 京 银 行 完 成 对 投 资 者 资 金 的 划 付, 南 京 银 行 对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进 行 保 留 并 作 为 投 资 者 交 易 行 为 的 证 明 6. 南 京 银 行 有 权 采 取 必 要 手 段 对 投 资 者 进 行 身 份 验 证, 并 据 此 决 定 提 供 服 务 的 范 围 及 为 投 资 者 开 放 服 务 种 类 范 围 及 进 行 业 务 操 作 的 权 限 为 保 障 投 资 者 资 金 安 全, 南 京 银 行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者 类 别 身 份 认 证 措 施 交 易 风 险 度 等 因 素 的 不 同 设 定 不 同 的 安 全 策 略 7. 非 因 南 京 银 行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冻 结 扣 划 非 交 易 过 户 强 制 赎 回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情 形, 导 致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无 法 及 时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不 能 及 时 被 确 认 赎 回 赎 回 款 不 能 到 账,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归 还 南 京 银 行 已 经 垫 付 的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及 支 付 服 务 费 或 相 关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归 属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等 情 况, 南 京 银 行 有 权 向 投 资 者 追 索 垫 付 款 项 南 京 银 行 有 权 在 核 实 后 尽 快 在 销
售 端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冻 结 处 理 ( 三 ) 鑫 元 基 金 权 利 和 义 务 1 鑫 元 基 金 只 对 南 京 银 行 提 交 的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与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电 子 数 据 是 否 符 合 双 方 约 定 的 格 式 进 行 审 核 2 鑫 元 基 金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与 南 京 银 行 协 商 一 致 后 调 整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的 适 用 范 围 办 理 时 间 业 务 规 则 服 务 费 率 或 者 调 整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限 额 等, 并 予 以 公 告 3 非 因 鑫 元 基 金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司 法 机 关 行 政 机 关 等 有 权 机 关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冻 结 扣 划 非 交 易 过 户 强 制 赎 回 的, 鑫 元 基 金 有 权 通 知 南 京 银 行 中 止 投 资 者 的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直 至 有 权 机 关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解 除 强 制 措 施 如 鑫 元 基 金 错 误 通 知 南 京 银 行 中 止 投 资 者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导 致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由 鑫 元 基 金 负 责 赔 偿, 南 京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4 针 对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鑫 元 基 金 将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的 份 额 登 记 职 能 让 渡 至 南 京 银 行, 在 发 生 有 权 机 关 对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执 行 强 制 措 施 时 以 南 京 银 行 代 销 端 系 统 记 载 的 份 额 为 准 第 三 条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1.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投 资 者 确 认, 本 协 议 项 下 开 通 鑫 钱 宝 业 务 的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为 投 资 人 登 陆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系 统 时 所 使 用
的 账 户 ( 卡 号 ) 2. 投 资 者 首 次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账 户 开 立 成 功 与 否 以 鑫 元 基 金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投 资 者 知 晓 并 同 意, 为 开 展 鑫 钱 宝 业 务,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有 权 将 其 合 法 取 得 的 投 资 者 实 名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地 址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等 ) 提 供 给 对 方 4 投 资 者 知 晓 并 同 意, 由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相 比 股 票 型 债 券 型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客 户 具 备 投 资 低 风 险 基 金 品 种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因 此 通 过 鑫 钱 宝 进 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相 关 交 易 时, 系 统 默 认 客 户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级 为 低 风 险 等 级 第 四 条 签 约 变 更 签 约 和 解 约 规 则 1. 投 资 者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柜 台 办 理 鑫 钱 宝 业 务 签 约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周 一 至 周 五 的 8:30-17:00( 部 分 营 业 网 点 节 假 日 也 可 提 交 申 请, 具 体 以 各 营 业 网 点 营 业 时 间 为 准 );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直 销 银 行 办 理 鑫 钱 宝 签 约 业 务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每 个 自 然 日 7*24 小 时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协 商 一 致 后 有 权 调 整 该 业 务 的 申 请 时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2. 客 户 签 约 鑫 钱 宝 时, 目 前 暂 时 可 选 择 鑫 元 安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001527) 这 一 款 产 品 3. 客 户 发 起 鑫 钱 宝 解 约 操 作 时, 系 统 将 自 动 对 原 签 约 基 金 产 品 发 起 全 额 赎 回, 同 时 客 户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通 过 垫 资 方 式
实 时 到 达 签 约 卡 当 快 速 过 户 份 额 对 应 的 款 项 确 认 至 垫 资 户 后, 客 户 需 在 南 京 银 行 指 定 渠 道 发 起 鑫 钱 宝 正 式 解 约, 客 户 解 约 成 功 后, 可 重 新 发 起 签 约 鑫 钱 宝 在 客 户 发 起 解 约 后 到 新 的 签 约 生 效 前, 不 允 许 发 起 任 何 鑫 钱 宝 的 转 入 转 出 操 作 4. 在 客 户 发 起 解 约 时, 若 对 原 签 约 基 金 产 品 发 起 的 全 额 赎 回 失 败, 则 客 户 解 约 失 败, 客 户 需 要 重 新 发 起 解 约 申 请 第 五 条 认 购 / 申 购 申 请 1. 认 购 / 申 购 时,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成 功 并 经 鑫 元 基 金 确 认 后, 若 投 资 者 后 对 鑫 钱 宝 签 约 资 金 账 户 开 办 南 京 银 行 信 用 卡 自 动 还 款 或 个 贷 业 务, 默 认 投 资 者 自 动 认 可 本 协 议 内 容 以 及 鑫 钱 宝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2. 单 个 投 资 者 在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签 约 鑫 钱 宝 的 账 户 申 购 相 应 货 币 基 金 的 累 计 限 额 为 100 万 元 ( 含 ) 3. 投 资 者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不 可 撤 销 的 授 权 南 京 银 行 定 期 从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中 扣 取 超 出 保 底 金 额 的 款 项 自 动 为 投 资 者 完 成 不 同 金 额 的 货 币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 4.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办 理 货 币 基 金 申 购 的 每 日 最 高 金 额 基 金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以 鑫 钱 宝 业 务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5.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1)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交 易 流 程 : 投 资 者 签 订 本 协 议 后, 由 南 京 银 行 根
据 投 资 者 设 定 条 件 在 扣 款 时 计 算 出 每 期 申 购 金 额, 定 期 向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的 活 期 账 户 发 出 扣 款 指 令 (2) 南 京 银 行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发 起 一 次 扣 款 指 令 投 资 者 需 保 证 账 户 状 态 正 常 当 发 起 扣 款 指 令 时,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的 活 期 账 户 余 额 不 高 于 其 设 定 的 保 底 金 额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或 网 络 故 障 系 统 故 障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该 日 无 法 扣 款 成 功 的 情 况 下, 该 笔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交 易 做 失 败 处 理 且 将 不 予 顺 延 (3) 保 底 金 额 : 除 直 销 银 行 外, 客 户 可 自 行 设 置 固 定 金 额 的 保 底 金 额, 当 客 户 活 期 账 户 余 额 低 于 或 等 于 设 置 的 保 底 金 额 时, 系 统 不 发 起 自 动 申 购 交 易 直 销 银 行 的 保 底 金 额 为 0 元 投 资 者 可 修 改 银 行 账 户 的 活 期 账 户 保 底 金 额 若 投 资 者 修 改 保 底 金 额, 在 下 一 次 扣 款 时 按 此 执 行 (4) 鑫 元 基 金 有 权 暂 停 货 币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在 公 告 的 暂 停 申 购 期 限 内 将 暂 停 对 该 基 金 的 余 额 理 财 申 购 交 易 第 六 条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1. 投 资 者 在 此 不 可 撤 销 地 同 意, 在 投 资 者 向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发 起 超 出 该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的 柜 台 取 现 ATM 取 现 ATM 跨 行 转 账 ATM 本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本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大 额 跨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小 额 跨 行 转 账 POS 支 付 交 易 水 电 煤 气 费 代 扣 社 保 代 扣 等 使 用 账 户 资 金 的 资 金 划 转 指 令 时, 视 为 投 资 者 就 持 有 的 可 用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发 起 差 额 资 金 ( 差 额 资 金 = 投 资 者 发 起 使 用 银
行 账 户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的 金 额 - 该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余 额, 以 下 同 )+ 保 底 金 额 总 和 款 项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若 可 用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差 额 资 金 + 保 底 金 额 总 和 款 项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则 以 可 用 份 额 为 限 全 额 快 速 取 现 2.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一 旦 提 交, 则 投 资 者 无 法 撤 销 该 申 请 3.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限 额 : 每 个 客 户 鑫 钱 宝 签 约 基 金 账 户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限 额 为 100 万 元 ( 含 ),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协 商 一 致 修 改 此 限 额 并 另 行 公 告 4.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控 制 : 为 避 免 大 额 快 速 取 现 过 多 影 响 鑫 钱 宝 产 品 的 运 营,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设 置 了 所 有 客 户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5 亿 元 ( 含 )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由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根 据 快 速 取 现 情 况 灵 活 控 制, 如 客 户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超 过 当 所 有 客 户 可 用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度 时, 则 客 户 交 易 失 败,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可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协 商 一 致 修 改 此 限 额 并 另 行 公 告 5. 投 资 者 在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申 请 将 所 持 货 币 基 金 进 行 快 速 取 现 的, 由 南 京 银 行 先 行 为 投 资 者 垫 付 按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的 净 值 计 算 出 的 对 应 款 项, 并 将 投 资 者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等 额 的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实 现 基 金 的 快 速 取 现 快 速 取 现 资 金 由 南 京 银 行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6. 投 资 者 发 起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申 请 且 成 功 受 理 后, 则 自 提 交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之 日 ( 自 然 日, 含 当 日 ) 起, 不 再 享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投 资 损 益 投 资 者 当 日 申 购 鑫 钱 宝 且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的 部 分 无 收 益
例 如 : 投 资 者 在 周 一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五 ( 连 同 周 六 周 日 )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二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二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五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四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五 ( 连 同 周 六 周 日 周 一 )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六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五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六 周 日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 投 资 者 在 周 日 快 速 取 现, 则 周 五 周 六 的 收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周 日 周 一 的 收 益 归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7.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鑫 元 基 金 或 南 京 银 行 可 临 时 暂 停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并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恢 复 该 业 务 : (1) 通 讯 故 障 ; (2) 鑫 元 基 金 或 南 京 银 行 出 现 系 统 故 障 系 统 维 护 升 级 或 其 他 系 统 暂 停 服 务 情 形 ; (3) 所 有 投 资 者 当 日 快 速 取 现 总 额 超 过 南 京 银 行 设 定 的 限 额 如 南 京 银 行 接 收 投 资 者 的 某 笔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使 得 当 日 累 计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对 应 的 金 额 超 过 南 京 银 行 垫 资 总 额 限 额, 则 投 资 者 无 法 提 交 该 笔 快 速 取 现 申 请, 南 京 银 行 会 在 不 同 渠 道 以 相 应 方 式 通 知 投 资 者 (4) 货 币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负 值 ;
(5) 受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 (6)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认 为 需 要 临 时 暂 停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的 其 他 情 形 8. 如 因 投 资 者 自 身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冻 结 扣 划 非 交 易 过 户 强 制 赎 回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情 形, 导 致 快 速 取 现 份 额 无 法 及 时 过 户 给 南 京 银 行 不 能 及 时 被 确 认 赎 回 赎 回 款 不 能 到 账,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归 还 南 京 银 行 已 经 垫 付 的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及 支 付 服 务 费 或 相 关 基 金 收 益 不 能 归 属 南 京 银 行 所 有 等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承 担 向 南 京 银 行 偿 还 垫 付 款 及 相 应 损 失 的 责 任, 南 京 银 行 享 有 向 投 资 者 进 行 追 偿 的 权 利, 可 以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冻 结 投 资 者 快 速 赎 回 对 应 的 货 币 基 金 份 额 等 9. 如 因 系 统 故 障 系 统 升 级, 或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已 销 户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 挂 失 冻 结 ),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非 常 情 况, 或 网 络 通 讯 故 障 等 任 何 非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原 因 导 致 赎 回 款 项 无 法 实 时 向 投 资 者 划 付 的,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0. 对 于 投 资 者 提 交 的 货 币 基 金 快 速 取 现 业 务 申 请, 南 京 银 行 原 则 上 尽 量 满 足 当 日 划 出 垫 付 资 金, 若 因 资 金 交 割 导 致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或 出 现 其 他 导 致 资 金 风 险 的 情 况, 不 能 当 日 划 出 垫 付 资 金, 由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资 金 使 用 的 延 误 或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鑫 元 基 金 及 南 京 银 行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1. 南 京 银 行 给 投 资 者 划 拨 快 速 取 现 款 项 时, 不 保 证 款 项 实 时 到
账 由 于 银 行 或 相 关 金 融 机 构 支 付 清 算 机 构 的 系 统 故 障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等 南 京 银 行 及 鑫 元 基 金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导 致 款 项 未 及 时 到 账, 由 此 造 成 投 资 者 资 金 使 用 的 延 误 或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南 京 银 行 及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2. 快 速 取 现 服 务 暂 不 收 取 其 他 服 务 费, 南 京 银 行 和 鑫 元 基 金 保 留 收 取 此 项 业 务 服 务 费 的 权 利, 并 有 权 根 据 业 务 情 况 调 整 服 务 费 标 准 13. 鑫 元 货 币 基 金 的 收 益 计 算 方 式 以 已 生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法 律 文 件 为 准 该 等 法 律 文 件 发 布 在 鑫 元 基 金 网 站 及 南 京 银 行 网 站, 投 资 者 应 主 动 查 看 14. 南 京 银 行 发 布 鑫 元 基 金 关 于 鑫 元 货 币 基 金 的 公 告 法 律 文 件 的, 不 对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第 七 条 开 放 时 间 鑫 钱 宝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为 每 个 自 然 日 0:00 至 24:00( 每 日 银 行 清 算 时 间 除 外 ), 但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受 理 申 请 办 理 业 务 的 时 间 以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准,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系 统 维 护 鑫 元 基 金 业 务 安 排 等 情 形, 可 能 暂 停 业 务, 具 体 以 届 时 南 京 银 行 与 鑫 元 基 金 的 公 布 为 准 第 八 条 查 询 方 式 1. 为 便 于 查 询, 投 资 者 知 晓 并 同 意, 南 京 银 行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本 人 在 该 渠 道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柜 台 网 站 等
渠 道 完 成 开 户 申 请 查 询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基 金 行 情 查 询 份 额 余 额 查 询 2. 投 资 者 可 在 鑫 元 基 金 网 站 查 询 基 金 收 益 率 信 息 基 金 业 务 公 告 及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第 九 条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者 不 可 通 过 南 京 银 行 变 更 鑫 元 货 币 基 金 的 分 红 方 式 目 前 鑫 钱 宝 业 务 适 用 的 鑫 元 安 鑫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B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第 十 条 风 险 提 示 1. 鑫 元 基 金 南 京 银 行 有 权 保 留 投 资 者 交 易 的 相 关 电 子 数 据 以 作 为 投 资 者 交 易 的 证 明 2. 由 于 系 统 故 障 或 者 投 资 者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到 账 迟 滞 等 问 题,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将 尽 快 解 决, 但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凡 是 使 用 投 资 者 用 户 名 及 交 易 密 码 等 身 份 识 别 机 制 验 证 所 进 行 的 一 切 交 易 申 请, 均 被 视 为 投 资 者 亲 自 办 理 的 有 效 交 易 申 请, 并 对 该 等 申 请 的 结 果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投 资 者 由 于 自 己 疏 忽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致 使 交 易 密 码 失 密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者 因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故 障 计 算 机 病 毒 受 到 攻 击 或 其 他 网 络 原 因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南 京 银 行 及 本 公 司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免 责 条 款 因 下 列 情 形 导 致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鑫 元 基 金 南 京 银 行 不 承 担 责 任 : 1 如 遇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见 的 非 常 情 况, 或 电 力 网 络 系 统 通 讯 故 障 发 生, 导 致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无 法 履 行 或 不 能 及 时 履 行 协 议 的,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 因 电 信 部 门 的 通 讯 线 路 故 障 通 讯 技 术 缺 陷 电 脑 黑 客 或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问 题 造 成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运 转 3 为 确 保 网 络 传 输 的 安 全, 保 障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南 京 银 行 和 鑫 元 基 金 对 网 络 数 据 的 传 输 采 用 网 上 安 全 电 子 认 证 证 书 方 式, 但 南 京 银 行 和 鑫 元 基 金 无 法 保 证 电 子 信 息 绝 对 安 全, 毫 无 错 误 或 指 定 网 址 不 被 恶 意 攻 击 或 因 存 在 计 算 机 病 毒 所 导 致 的 故 障, 也 不 为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投 资 者 因 电 子 交 易 的 故 障 所 可 能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因 投 资 者 的 故 意 或 疏 忽 导 致 交 易 密 码 泄 露 或 遗 失, 由 此 导 致 投 资 者 损 失 的,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 如 因 投 资 者 预 留 的 银 行 账 户 已 销 户 或 账 户 状 态 不 正 常 ( 挂 失 冻 结 变 更 ) 或 者 由 于 司 法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进 行 了 账 户 冻 结 扣 划 或 销 户, 导 致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无 法 履 行 协 议 的,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 因 法 律 和 政 策 重 大 变 化 或 南 京 银 行 鑫 元 基 金 不 可 预 测 和 不 可 控 制 因 素 导 致 的 突 发 事 件, 南 京 银 行 或 鑫 元 基 金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法 律 规 定 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免 责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协 议 的 效 力 及 变 更 1.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络 银 行 方 式 书 面 方 式 或 其 他 方 式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投 资 者 进 行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确 认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书 面 签 署 数 字 证 书 密 码 点 击 确 认 等 形 式 ) 均 视 为 其 可 靠 的 签 名 投 资 者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确 认 签 署 本 协 议 的, 本 协 议 于 签 约 日 期 之 日 起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投 资 者 签 署 点 击 接 受 或 同 意 按 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选 择 确 认 本 协 议 的, 即 表 示 已 了 解 并 同 意 接 受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及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货 币 基 金 各 项 业 务 规 则 2.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协 议, 即 视 为 已 阅 读 知 晓 并 同 意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协 议 签 署 后, 若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投 资 者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应 共 同 遵 守 的 文 件 发 生 修 订, 本 协 议 与 之 不 相 适 应 的 内 容 及 条 款 自 行 失 效, 若 所 失 效 的 内 容 及 条 款 不 影 响 本 协 议 整 体 效 力 的, 则 本 协 议 其 他 内 容 和 条 款 继 续 有 效 3.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对 本 协 议 拥 有 修 改 权 和 最 终 解 释 权 鑫 元 基 金 和 南 京 银 行 经 协 商 一 致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和 业 务 需 要 变 更 本 协 议 内 容 及 鑫 钱 宝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更 的, 鑫 元 基 金 南 京 银 行 将 在 自 有 网 站 或 营 业 场 所 公 告 或 以 其 他 适 当 方 式 通 知, 而 无 需 另 行 单 独 通 知 投 资 者 并 与 投 资 者 重 新 签 署 ; 投 资 者 在 公 告 后 继 续 使 用 鑫 钱 宝 业 务 的, 视 为 接 受 该 变 更 4.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规 则 为 本 协 议 附 件, 与 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 本 协 议 没 有 约 定
的, 适 用 鑫 元 基 金 与 南 京 银 行 鑫 钱 宝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纠 纷 的 解 决 办 法 各 方 如 有 争 议, 应 尽 可 能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成,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向 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南 京, 仲 裁 按 照 该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