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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招 生 ) 係 指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者, 並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 後, 得 向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委 員 會 ) 辦 理 報 名, 且 其 成 績 通 過 大 學 校 系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標 準 並 經 各 大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錄 取,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後 入 學 之 入 學 方 式 一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詳 見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招 生 名 額 欄 註 : 部 分 大 學 校 系 另 訂 有 離 島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二 申 請 資 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之 應 屆 畢 業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有 關 學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 詳 見 附 錄 二 ), 並 已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五 科, 申 請 校 系 不 採 計 之 科 目, 亦 應 參 加 考 試 ) 考 試 術 科 考 試 之 測 驗 者 考 生 如 未 申 請 須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之 校 系 ( 詳 見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丁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校 系 一 覽 表 ), 得 僅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第 一 類 學 群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錄 取 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申 請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除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先 行 審 驗, 其 餘 學 歷 ( 力 ) 均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若 經 審 驗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先 行 審 驗, 並 經 報 考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三 申 請 校 系 數 ( 一 )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之 每 一 考 生, 申 請 校 系 數 以 六 校 系 為 限 ( 二 ) 大 學 得 限 制 考 生 可 申 請 該 校 之 學 系 ( 組 ) 數, 違 者 取 消 考 生 報 名 該 大 學 所 有 校 系 ( 組 ) 之 申 請, 詳 見 本 簡 章 首 頁 招 生 學 校 暨 可 選 填 學 系 ( 組 ) 數 一 覽 表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應 審 慎 考 量 所 申 請 之 校 系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重 疊 情 形

2 四 報 名 費 依 考 生 申 請 校 系 數 而 定 ( 以 六 校 系 為 限 ) ( 一 ) 一 般 考 生 : 每 申 請 一 校 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須 一 次 繳 足 欲 申 請 校 系 數 之 金 額, 不 得 分 次 繳 納 ; 例 如 欲 申 請 六 校 系 者, 須 一 次 繳 足 新 臺 幣 600 元 )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全 免 優 待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每 申 請 一 校 系 新 臺 幣 70 元 整 1.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2. 未 經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之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1) 個 別 報 名 者 : 請 先 依 一 般 考 生 身 分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3 年 3 月 14 日 前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所 屬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出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2) 集 體 報 名 者 : 由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審 核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通 過 者 即 予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優 待 五 繳 費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方 式 項 目 繳 費 期 間 繳 費 方 式 ( 註 1) ( 請 擇 一 辦 理 ) 報 名 費 帳 號 ( 註 4)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103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103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103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1)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1)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2)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轉 帳 繳 費 ( 註 2) (2) 至 玉 山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3)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限 103 年 3 月 13 日 前 辦 理 ) ( 註 3) 966+ 考 生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供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辦 理 註 1:(1)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作 業 流 程 (2)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郵 局 及 各 公 民 營 銀 行 註 2:(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 若 因 金 融 卡 不 具 轉 帳 功 能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任 何 補 救 措 施 ) 註 3: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欲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者, 限 於 103 年 3 月 13 日 前 辦 理, 以 免 因 各 金 融 機 構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而 影 響 報 名 註 4: 報 名 費 帳 號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七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費 帳 號 產 生 方 式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費 帳 號 不 論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或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皆 僅 限 繳 費 一 次, 一 經 繳 費 完 成, 即 不 得 再 行 繳 費,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前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之 校 系 數 後 再 行 繳 費 (2) 報 名 費 繳 費 完 成, 除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 Ⅰ.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申 請 全 額 或 減 免 30% 之 退 費 Ⅱ. 已 繳 費 但 未 報 名 完 成 者 :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表 及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收 據 申 請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100 元 整, 若 繳 費 未 逾 100 元 者 不 予 退 費 )

3 註 : 退 費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進 入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3 年 3 月 14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甄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申 請 退 費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3) 考 生 實 際 報 名 校 系 數 如 低 於 繳 費 金 額 內 可 報 名 校 系 數 或 有 其 他 超 繳 報 名 費 用 情 事, 亦 不 辦 理 退 費 (4) 繳 費 時 如 因 帳 號 戶 名 或 金 額 等 資 料 填 寫 有 誤, 致 無 法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或 報 名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5) 繳 費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繳 費 收 據 請 留 存 備 查 六 報 名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如 下 ( 請 擇 一 辦 理 ): 方 式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項 目 具 備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資 格 者, 可 報 名 條 件 個 別 報 名 103 年 3 月 12 日 至 103 年 3 月 14 日 報 名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1. 請 先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報 名 作 業 程 序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統 後, 點 選 報 名 費 繳 費 查 詢 選 項, 確 認 報 名 費 入 帳 完 成 後 再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八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已 畢 業 學 生 可 經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103 年 3 月 12 日 至 103 年 3 月 14 日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1. 有 意 參 加 集 體 報 名 之 學 校 應 於 103 年 2 月 26 日 前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方 式 請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書 面 通 知 辦 理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2.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依 甄 選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之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完 成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3.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列 印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表 並 經 考 生 簽 名 確 認 後, 留 存 一 年 備 查 4.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依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帳 號 及 應 繳 金 額 於 103 年 3 月 11 日 上 午 0 時 起 至 103 年 3 月 14 日 下 午 5 時 止 完 成 繳 費 5.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於 103 年 3 月 12 日 至 103 年 3 月 14 日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1) 考 生 僅 得 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或 個 別 報 名 擇 一 辦 理, 如 有 重 複 報 名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務 請 依 照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所 訂 定 之 作 業 時 程 提 供 應 繳 之 資 料, 不 得 因 個 人 之 疏 失 延 遲 而 要 求 補 辦 報 名 或 相 關 手 續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表 之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詳 實 校 核 並 確 認,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不 得 歸 咎 於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疏 失 而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3) 經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第 一 類 學 群 至 第 七 類 學 群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放 棄 與 否,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報 名 (4) 通 過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第 八 類 學 群 第 一 階 段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篩 選 之 考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報 名 同 一 所 大 學 之 醫 學 系

4 (5) 報 名 個 人 申 請 之 考 生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6) 符 合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 詳 見 附 錄 三 )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考 生 如 欲 以 離 島 生 報 名 者, 須 透 過 就 讀 之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經 教 育 部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之 離 島 考 生,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須 於 報 名 時 在 報 名 表 內 身 分 別 勾 選 離 島 生 選 項 ( 勾 選 錯 誤 或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概 以 一 般 考 生 論 ) (7)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在 報 名 表 內 身 分 別 勾 選 原 住 民 生 選 項 ( 勾 選 錯 誤 或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者, 概 以 一 般 考 生 論 ) (8) 同 時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符 合 離 島 生 資 格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就 原 住 民 生 或 離 島 生 中 擇 一 身 分 報 名 (9) 未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10)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之 校 系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11) 報 名 期 間 截 止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12) 個 別 報 名 之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網 路 報 名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七 甄 試 方 式 ( 一 ) 第 一 階 段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 依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進 行 篩 選, 通 過 者 方 能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說 明 : 以 考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級 分 或 術 科 考 試 分 數, 按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中 各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之 要 求 標 準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 先 檢 定, 後 倍 率 ); 但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者,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 (1)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有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 缺 考 成 績 以 零 級 分 計 ) (2) 校 系 要 求 ( 檢 定 倍 率 篩 選 或 採 計 ) 之 術 科 項 目 為 零 分 ( 缺 考 未 報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2.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程 序 如 下 : (1) 檢 定 篩 選 : 如 校 系 訂 有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科 目 ( 含 總 級 分 ) 或 術 科 檢 定 項 目 者, 依 其 檢 定 標 準 先 行 篩 選 ;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次 項 之 倍 率 篩 選 檢 定 標 準 分 為 : 頂 標 前 標 均 標 後 標 底 標 五 種, 計 算 方 式 詳 見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及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簡 章, 並 以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公 布 之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與 各 科 成 績 標 準 一 覽 表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公 布 之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各 項 目 成 績 標 準 一 覽 表 為 準 (2) 倍 率 篩 選 : 係 指 校 系 以 某 一 學 科 ( 術 科 ) 或 某 幾 學 科 ( 術 科 ) 之 測 驗 級 分 數 ( 含 總 級 分 ) 或 分 數, 由 倍 率 高 者 篩 選 至 倍 率 低 者, 以 篩 選 出 某 倍 於 預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學 生 人 數 ( 即 招 生 名 額 最 低 倍 率 )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倍 率 相 同 之 學 科 ( 術 科 ), 以 其 級 分 ( 分 數 ) 之 和 進 行 篩 選

5 在 篩 選 過 程 中 ( 最 低 倍 率 除 外 ), 如 因 考 生 某 級 分 ( 分 數 ) 相 同, 致 某 倍 率 之 實 際 篩 選 人 數 超 出 預 計 篩 選 人 數 時, 則 該 級 分 ( 分 數 ) 之 同 級 分 ( 分 數 ) 考 生 一 律 參 加 次 一 倍 率 之 篩 選 (3) 同 級 分 ( 分 數 ) 超 額 篩 選 : 前 項 依 校 系 所 訂 之 最 低 倍 率 做 倍 率 篩 選, 因 考 生 某 級 分 ( 分 數 ) 相 同, 致 篩 選 出 的 人 數 大 於 校 系 原 訂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的 人 數 時, 該 級 分 ( 分 數 ) 之 同 級 分 ( 分 數 ) 考 生 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再 篩 選 一 次 如 總 級 分 仍 相 同 致 超 額 時, 則 其 同 級 分 ( 分 數 ) 超 額 之 考 生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校 系 分 性 別 招 生 者, 依 各 性 別 所 訂 之 招 生 名 額 分 別 進 行 篩 選 音 樂 術 科 主 修 項 目 篩 選 說 明 : (1) 音 樂 術 科 校 系 主 修 項 目 篩 選 係 依 大 學 校 系 所 欲 招 生 之 主 修 樂 器 項 目, 並 以 考 生 參 加 術 科 考 試 所 選 之 主 修 樂 器 項 目 成 績 進 行 篩 選 (2) 如 未 選 考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項 目 或 考 生 所 選 考 之 主 修 項 目 與 大 學 所 欲 招 生 之 主 修 樂 器 別 不 符 時,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3) 各 樂 器 項 目 詳 細 招 生 名 額 及 篩 選 倍 率 詳 見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丙 音 樂 術 科 校 系 之 主 修 項 目 規 定 3.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說 明 : (1) 離 島 生 :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離 島 考 生, 其 報 名 校 系 訂 有 離 島 外 加 名 額 且 符 合 報 名 校 系 要 求 之 離 島 縣 市 者,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2) 原 住 民 生 :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其 報 名 校 系 訂 有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者, 甄 選 委 員 會 得 依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以 外 加 名 額 五 倍 之 人 數 進 行 外 加 名 額 之 篩 選, 通 過 者 取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4. 考 生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或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經 複 查 致 更 動 者,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將 複 查 結 果 函 告 該 生 並 函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再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篩 選 異 動 結 果 函 告 考 生 並 函 知 大 學 5.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訂 於 103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6.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後, 考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 (1)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3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用 書 面 傳 真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Ⅰ.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進 入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Ⅱ. 繳 交 複 查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一 階 段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相 關 說 明 Ⅲ. 填 妥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將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 (4)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一 經 收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5)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103 年 3 月 26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並 於 同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 網 址 :

6 ( 二 ) 第 二 階 段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1.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 各 大 學 將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於 網 頁 公 告 或 寄 送 至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及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之 考 生 各 大 學 對 於 甄 試 通 知 方 式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2.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1)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及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考 生, 如 欲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至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大 學 (2)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詳 見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稱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予 以 全 免 優 待 ;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稱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是 否 予 以 減 免 優 待, 逕 依 各 大 學 規 定 辦 理 (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繳 費 時 間 及 方 式, 悉 依 各 大 學 規 定 辦 理 部 分 大 學 除 有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繳 交 之 規 定 外, 另 訂 有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之 規 定, 考 生 應 依 其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及 報 名 3.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考 生, 須 依 各 大 學 校 系 規 定 之 繳 交 方 式 及 日 期, 於 期 限 內 繳 交 以 下 應 繳 證 明 或 資 料 : (1) 資 格 審 驗 應 繳 資 料 : 一 律 以 郵 寄 方 式 繳 交 Ⅰ.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除 以 境 外 學 歷 ( 含 持 國 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報 考 者, 其 餘 考 生 一 律 免 繳 A.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並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其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完 成 前 開 程 序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B. 持 有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 持 有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並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應 屆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尚 未 完 成 前 開 驗 證 程 序 者, 得 先 准 其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須 切 結 同 意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繳 交 經 驗 證 之 正 式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未 繳 交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持 有 印 尼 雅 加 達 臺 灣 學 校 印 尼 泗 水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檳 吉 臺 灣 學 校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臺 灣 學 校 越 南 胡 志 明 市 臺 灣 學 校 及 東 莞 臺 商 子 弟 學 校 華 東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上 海 臺 商 子 女 學 校 等 學 歷 證 件 者, 申 請 資 格 比 照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學 歷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於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三 年 級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資 格 得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辦 理 ; 於 臺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一 貫 制 學 系 就 讀 者, 其 一 至 五 年 級 視 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資 格 得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辦 理 前 述 學 歷 ( 力 ) 證 件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審 驗

7 Ⅱ.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五 條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曾 任 職 學 校 核 發 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或 專 業 教 師 之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報 考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Ⅲ. 報 考 之 大 學 於 校 系 分 則 內 訂 有 招 收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者, 考 生 須 持 該 大 學 規 定 繳 交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該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Ⅳ. 原 住 民 考 生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或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考 生 申 請 以 外 加 名 額 招 收 原 住 民 學 生 之 校 系, 須 繳 交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或 其 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 記 事 欄 須 有 原 住 民 記 事 未 依 限 繳 交 原 住 民 戶 籍 資 料 或 經 審 查 不 符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取 消 以 原 住 民 身 分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審 查 資 料 : 詳 見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 無 規 定 繳 交 者 免 繳 ) Ⅰ. 繳 交 方 式 及 相 關 規 定 : 本 學 年 度 起 全 面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電 子 化 作 業, 各 大 學 規 定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除 大 學 校 系 另 有 規 定 外, 一 律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考 生 須 於 各 校 系 規 定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後, 點 選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選 項, 完 成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始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於 103 年 2 月 13 日 起 公 告 於 前 述 網 址, 請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並 詳 閱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注 意 事 項 : a. 部 分 校 系 針 對 若 干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另 訂 以 郵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交 者, 考 生 應 依 其 規 定 另 行 繳 交 至 該 大 學 亦 即 同 一 個 校 系, 考 生 可 能 須 於 該 校 系 規 定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將 部 分 審 查 資 料 以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繳 交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外, 其 餘 之 審 查 資 料 則 須 另 以 郵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繳 交 至 該 大 學 為 避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考 生 務 必 詳 閱 該 校 系 分 則 規 定 b.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須 依 各 校 系 要 求 之 項 目, 分 項 製 作 成 PDF 格 式 檔 案 後 再 逐 一 上 傳, 單 一 項 目 之 檔 案 大 小 以 5MB 為 限, 每 一 校 系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項 目 之 上 傳 檔 案 總 容 量 以 10MB 為 限 c.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起 始 日 期 一 律 為 103 年 3 月 21 日, 截 止 日 期 依 各 大 學 規 定 繳 交 截 止 日 為 準 ;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於 繳 交 起 始 日 至 截 止 日 之 開 放 時 間 為 : 每 日 為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完 成 上 傳 作 業 d. 考 生 須 於 校 系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該 校 系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作 業 並 完 成 確 認, 若 逾 該 校 系 繳 交 截 止 日,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即 關 閉 該 校 系 之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功 能 e. 考 生 完 成 確 認 後,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會 主 動 於 各 審 查 項 目 前 加 入 書 籤 ( 封 面 ), 並 將 所 有 審 查 項 目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檔 f.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於 確 認 前 皆 可 重 複 上 傳, 亦 即 考 生 若 欲 修 改 資 料 內 容 時, 可 將 修 改 後 之 檔 案 重 新 上 傳 惟 若 審 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考 生 務 必 審 慎 檢 視 上 傳 之 資 料 後 再 行 確 認 g. 考 生 須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網 路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確 認 作 業, 完 成 確 認 後,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系 統 即 產 生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嗣 後 考 生 對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確 認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8 h.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完 成 確 認 後, 有 關 各 校 系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繳 費 等 相 關 資 訊, 仍 須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並 依 其 規 定 向 該 大 學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i. 考 生 僅 上 傳 審 查 資 料 而 未 確 認 時,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於 繳 交 截 止 日 後, 將 已 上 傳 之 審 查 資 料 整 合 為 一 個 PDF 檔 並 轉 送 各 大 學 考 生 得 否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依 各 大 學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Ⅱ. 審 查 資 料 係 指 大 學 校 系 在 辦 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時, 供 審 查 資 料 計 分 或 參 考 之 資 料 內 容, 如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成 果 作 品 等 項 Ⅲ. 校 系 如 要 求 考 生 出 具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考 生 繳 交 之 成 績 證 明 內 容 應 包 含 下 列 資 訊 : 高 一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計 5 個 學 期 各 學 科 ( 含 必 修 及 選 修 ) 成 績 各 學 期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班 級 排 名 班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年 級 排 名 及 年 級 排 名 百 分 比 ; 成 績 證 明 須 由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且 一 律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考 生 如 以 境 外 學 歷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或 因 其 他 因 素, 致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之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以 其 他 成 績 證 明 取 代, 並 於 該 成 績 證 明 內 述 明 原 因 各 大 學 對 於 成 績 證 明 內 容 項 目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Ⅳ. 校 系 所 訂 之 審 查 資 料, 大 學 校 系 得 視 其 需 要 對 所 列 之 項 目 分 予 不 同 之 評 分 比 重, 並 評 定 考 生 所 繳 之 資 料 內 容 ; 除 校 系 訂 有 必 須 繳 交 之 項 目 外, 學 生 可 不 須 全 備 註 : 依 本 項 之 立 意, 學 生 如 未 備 齊 校 系 要 求 之 審 查 資 料, 雖 仍 可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但 其 甄 試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4.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之 甄 試 說 明,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2) 指 定 項 目 內 容 之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各 大 學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辦 理 5.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處 理 :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中 所 訂 指 定 項 目 自 行 辦 理 甄 試, 其 成 績 按 各 校 系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 未 達 校 系 所 訂 之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八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 一 ) 甄 選 總 成 績 處 理 : 1. 甄 選 總 成 績 包 括 : (1)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依 校 系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原 級 分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2)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依 校 系 所 訂 採 計 之 術 科 項 目 以 原 分 數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3) 大 學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成 績, 依 校 系 所 訂 採 計 之 各 指 定 項 目 以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4) 前 列 成 績 之 和 即 為 甄 選 總 成 績, 甄 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惟 各 大 學 對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2.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9 註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不 同 於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為 考 生 五 科 目 原 級 分 之 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為 考 生 各 科 原 級 分 依 校 系 採 計 方 式, 經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並 按 所 訂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後 之 成 績 例 如,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各 科 成 績 : 國 文 科 9 級 分 英 文 科 11 級 分 數 學 科 11 級 分 社 會 科 8 級 分 自 然 科 10 級 分 ; 若 某 系 所 訂 校 系 分 則 為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第 二 階 段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學 測 成 績 佔 甄 選 總 佔 甄 選 總 指 定 項 目 檢 定 倍 率 採 計 方 式 成 績 比 例 成 績 比 例 國 文 審 查 資 料 60 分 35% 英 文 均 標 -- *1.00 數 學 學 科 筆 試 -- 35% 數 學 均 標 2 * % 面 試 -- 10% 社 會 自 然 均 標 2 *1.00 總 級 分 則 :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應 為 49 級 分 ( 即 : 國 文 科 9 級 分 + 英 文 科 11 級 分 + 數 學 科 11 級 分 + 社 會 科 8 級 分 + 自 然 科 10 級 分 =49 級 分 ) 甲 生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應 為 14.25( 為 便 於 說 明, 僅 顯 示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 ) ( ) ( 即 : 20 =14.25)( 為 便 於 說 明, 僅 顯 示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 各 大 學 對 於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二 ) 錄 取 及 公 告 : 1. 本 招 生 之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簡 章 所 定 名 額 為 限, 得 列 備 取 ; 但 因 考 生 成 績 同 分 且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增 額 之 名 額 如 屬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者, 應 由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流 用 2.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依 據 考 生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學 系 ( 組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甄 選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在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3. 甄 選 總 成 績, 按 各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之 佔 分 比 例 計 算, 分 數 相 同 時, 再 依 所 訂 之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4. 繁 星 推 薦 及 個 人 申 請 名 額 不 可 相 互 流 用 ; 未 足 額 錄 取 之 名 額, 統 一 分 發 及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後 之 缺 額, 其 名 額 如 屬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者,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中 5. 以 外 加 名 額 招 收 學 生 之 作 業 方 式 : (1) 離 島 考 生 : Ⅰ.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離 島 考 生 且 符 合 報 名 校 系 之 離 島 縣 市 者, 於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內 未 獲 錄 取 時, 則 併 入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之 同 縣 市 離 島 考 生 中,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Ⅱ.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2) 原 住 民 考 生 : Ⅰ.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於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內 未 獲 錄 取 時, 則 併 入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外 加 名 額 篩 選 之 原 住 民 考 生 中,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Ⅱ.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6.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將 甄 選 結 果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考 生 7. 錄 取 生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甄 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後, 始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0 ( 三 )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於 本 簡 章 貳 分 則 各 校 系 規 定 日 期 內 可 向 各 大 學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各 大 學 須 儘 速 將 複 查 異 動 結 果 通 知 考 生 及 函 告 甄 選 委 員 會 九 統 一 分 發 本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103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保 送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 錄 取 生 及 103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 錄 取 生, 應 同 時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統 一 分 發 係 依 個 人 申 請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及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各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生 之 正 備 取 名 次 及 考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校 系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第 八 類 學 群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103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及 美 術 學 系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 一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於 103 年 4 月 16 日 寄 發 予 通 過 個 人 申 請 任 一 報 名 校 系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及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之 錄 取 生 1.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考 生 2.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由 學 校 轉 發 考 生 ( 二 )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 方 式 登 記 項 目 錄 取 生 103 年 5 月 5 日 至 103 年 5 月 6 日 登 記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10 時 止 (1) 使 用 甄 選 委 員 會 於 103 年 4 月 16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後, 點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選 項,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詳 見 附 錄 十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作 業 流 程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 (1) 錄 取 生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憑 甄 選 委 員 會 103 年 4 月 16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系 統, 每 份 通 行 碼 僅 供 本 人 使 用, 請 妥 善 保 存 切 勿 遺 失 (2) 錄 取 生 無 論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或 多 個 校 系, 均 須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3)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作 業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11 (4) 未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5)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所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103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6)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校 系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7) 以 離 島 生 或 原 住 民 生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招 生 者, 於 同 一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為 備 取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於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先 將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備 取 志 願 之 順 序 登 記 於 外 加 名 額 正 取 志 願 之 前 ; 若 將 該 校 系 招 生 名 額 備 取 志 願 之 就 讀 順 序 選 填 為 放 棄, 該 校 系 外 加 名 額 正 取 志 願 之 就 讀 順 序 一 律 須 選 填 為 放 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8)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即 產 生 就 讀 志 願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9)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10) 甄 選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大 學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函 告 之 錄 取 名 單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大 學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逾 上 述 時 間 異 動 者, 逕 由 錄 取 大 學 以 增 ( 缺 ) 額 方 式 辦 理 並 函 告 錄 取 生 及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再 進 行 改 補 分 發 (11) 供 錄 取 生 本 人 使 用 之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請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6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及 補 發 作 業 費 100 元 繳 費 單 據 申 請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相 關 問 題 請 速 與 甄 選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05) 註 1: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補 發 申 請 表 格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進 入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單 據 )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 ,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註 2: 考 生 若 無 法 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期 間 完 成 通 行 碼 補 發 ( 補 發 申 請 受 理 後 須 30 分 鐘 作 業 時 間 ),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 三 ) 統 一 分 發 原 則 : 錄 取 單 一 校 系 之 錄 取 生 仍 須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正 取 生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 備 取 生 則 俟 該 校 系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校 系,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校 系 志 願 序 於 備 取 校 系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校 系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校 系 志 願 序 於 正 取 校 系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校 系 之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校 系 分 發 人 數 達 招 生 名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原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一 併 以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校 系 增 額 之 名 額 如 屬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招 生 名 額 者, 應 由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名 額 調 整 流 用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 四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103 年 5 月 12 日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得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寄 發 通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12 ( 五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錄 取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1.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5 月 13 日 中 午 12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用 書 面 傳 真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1)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103 學 年 度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進 入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2) 繳 交 複 查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103 學 年 度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相 關 說 明 (3) 填 妥 並 完 成 繳 費 後, 將 複 查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一 經 收 件,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5.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103 年 5 月 16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並 於 同 日 上 午 9 時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 網 址 : 十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 一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校 系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簡 章 附 錄 十 二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103 年 5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 各 大 學 對 於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處 理 方 式, 如 有 其 他 特 別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二 )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 三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而 獲 錄 取 者, 應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之 錄 取 大 學 報 到 前, 向 分 發 錄 取 之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否 則 一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分 發 校 系 之 錄 取 資 格 惟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前, 已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且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適 用 前 述 之 規 定 十 一 註 冊 入 學 ( 一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依 該 分 發 大 學 之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 二 )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於 註 冊 時 應 繳 交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依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入 學 ( 三 ) 大 學 如 發 現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四 ) 以 離 島 生 資 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依 據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均 不 得 依 該 辦 法 再 申 請 保 送 ( 五 )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進 入 大 學 就 讀 之 學 生, 其 就 讀 期 間 得 否 轉 系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訂 定 ; 惟 以 離 島 生 資 格 入 學 者, 依 據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不 得 申 請 轉 校 ( 系 科 ) 但 有 特 殊 情 況 報 經 原 保 送 之 地 方 政 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公 費 生 及 依 規 定 負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義 務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報 考 及 就 讀, 均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七 ) 獲 分 發 至 師 資 保 送 甄 試 及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招 生 校 系 之 錄 取 生, 於 入 學 前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須 辦 理 之 保 證 手 續 及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分 別 依 據 各 該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13 十 二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事 項 有 疑 義 者, 最 遲 應 於 情 事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掛 號 向 招 生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受 理 申 訴 之 招 生 單 位 亦 應 於 三 十 日 內 正 式 答 覆 招 生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者, 得 由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十 三 其 他 ( 一 )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甄 選 委 員 會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索 取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二 ) 經 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即 表 同 意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結 果 通 知 各 該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及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 三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包 含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僅 作 為 甄 選 委 員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受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學 校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等 本 簡 章 所 提 之 招 生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四 ) 考 生 所 上 傳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審 查 資 料 僅 作 為 各 受 理 申 請 之 大 學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 五 ) 各 受 理 申 請 之 大 學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利 用 甄 選 委 員 會 所 提 供 之 考 生 資 料 ( 六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4 貳 分 則 甲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篩 選 示 例 摘 要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且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無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 缺 考 成 績 以 零 級 分 計 ) 校 系 要 求 ( 檢 定 倍 率 篩 選 或 採 計 ) 之 術 科 項 目 不 得 為 零 分 ( 缺 考 未 報 考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 者, 以 校 系 所 訂 篩 選 標 準 決 定 是 否 能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校 系 之 篩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 先 檢 定, 後 倍 率 ) 如 下 : 一 檢 定 篩 選 : 有 頂 標 前 標 均 標 後 標 底 標 五 種 標 準, 未 達 校 系 所 訂 篩 選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倍 率 篩 選 二 倍 率 篩 選 : 係 依 校 系 所 定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科 目 ( 含 總 級 分 ) 或 術 科 篩 選 項 目 之 倍 率 高 低, 由 倍 率 高 者 依 序 篩 選 至 倍 率 低 者, 若 所 列 篩 選 科 ( 項 ) 目 中 有 相 同 的 倍 率 則 表 示 以 相 同 倍 率 之 科 ( 項 ) 目 的 級 分 ( 分 數 ) 總 和 篩 選 例 如 : A 系 規 定 : 倍 率 篩 選 科 目 為 國 文 2.5 倍 率 及 總 級 分 5 倍 率, 其 招 生 名 額 為 35 名, 則 該 系 之 倍 率 篩 選 程 序 為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國 文 均 標 2.5 英 文 均 標 --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總 級 分 後 標 5 (1) 先 以 倍 率 較 高 之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 五 科 級 分 之 和 ) 由 高 分 往 低 從 中 篩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35 名 ) 之 5 倍 (175 名 ) 考 生 ( 註 : 可 因 報 名 人 數 少 檢 定 篩 選 及 同 級 分 等 因 素, 致 實 際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多 於 或 少 於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175 名 ); (2) 其 次 將 (1)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按 次 倍 率 之 國 文 科 級 分 高 低 排 序, 篩 選 出 2.5 倍 (88 名 ) 考 生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88 名 ); (3) 如 (2) 項 所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因 考 生 國 文 科 級 分 相 同 致 超 出 該 系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88 名 時, 則 以 所 篩 選 出 考 生 國 文 科 最 低 級 分 之 同 級 分 者, 依 本 簡 章 超 額 篩 選 之 規 定, 再 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多 作 一 次 篩 選 ; 如 仍 有 總 級 分 同 分 致 超 出 88 名 之 情 形, 則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B 系 規 定 : 招 生 名 額 為 9 名, 其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術 科 考 試 倍 率 篩 選 項 目 如 下 表, 則 該 系 之 倍 率 篩 選 程 序 為 :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及 術 科 考 試 倍 率 篩 選 * 音 樂 術 科 校 系 主 修 項 目 招 生 篩 選 規 定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篩 選 方 式 第 一 階 段 科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術 科 考 試 篩 選 採 計 方 式 及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第 一 階 段 術 科 項 目 檢 定 篩 選 倍 率 國 文 底 標 30 主 修 前 標 英 文 底 標 -- 副 修 前 標 -- 數 學 樂 理 社 會 視 唱 自 然 聽 寫 總 級 分 表 術 科 之 主 修 項 目 依 樂 器 別 分 別 篩 選, 各 樂 器 項 目 詳 細 招 生 名 額 及 篩 選 倍 率 請 參 見 右 表 主 修 樂 器 招 生 名 額 篩 選 倍 率 鋼 琴 3 8 聲 樂 1 12 小 提 琴 1 15 法 國 號 1 15 薩 克 斯 管 1 15 理 論 作 曲 2 8

15 (1) 先 以 倍 率 較 高 之 國 文 科 級 分 由 高 分 往 低 從 中 篩 選 出 招 生 名 額 之 30 倍 (270 名 ) 考 生 ( 註 : 可 因 報 名 人 數 少 檢 定 篩 選 及 同 級 分 等 因 素, 致 實 際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多 於 或 少 於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270 名 ); (2) 將 (1)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再 按 其 樂 理 與 視 唱 項 目 之 分 數 和 ( 因 樂 理 及 視 唱 同 為 25 倍 率 ) 高 低 排 序, 從 中 篩 選 出 25 倍 (225 名 ) 考 生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225 名 ); (3) 再 將 (2)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按 其 總 級 分 高 低 排 序, 從 中 篩 選 出 20 倍 (180 名 ) 考 生 ( 若 有 同 分 則 可 超 出 180 名 ); (4) 最 後 將 (3) 項 篩 選 出 之 考 生, 依 主 修 樂 器 分 類, 各 以 其 主 修 樂 器 招 生 名 額 及 篩 選 倍 率 進 行 高 低 排 序, 從 中 篩 選 出 鋼 琴 8 倍 (24 名 ) 考 生 ; 聲 樂 12 倍 (12 名 ) 考 生 ; 小 提 琴 15 倍 (15 名 ) 考 生 ; 法 國 號 15 倍 (15 名 ) 考 生 ; 薩 克 斯 管 15 倍 (15 名 ) 考 生 ; 理 論 作 曲 8 倍 (16 名 ) 考 生 (5) 如 (4) 項 所 篩 選 出 之 人 數, 因 考 生 主 修 項 目 分 數 相 同 致 超 出 該 系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時, 則 以 所 篩 選 出 考 生 中 最 低 同 分 數 者, 依 簡 章 超 額 篩 選 之 規 定, 再 以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總 級 分 ( 五 科 級 分 之 和 ) 多 作 一 次 篩 選 ; 如 仍 有 總 級 分 同 分 致 超 額 之 情 形, 則 一 律 取 得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 二 ) 注 意 事 項 1. 請 牢 記 您 線 上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電 子 郵 件, 以 便 之 後 登 入 申 請 系 統 修 改 資 料 上 傳 文 件 以 及 查 詢 資 格 審 查 與 錄 取 結 果 2.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自 行 下 載 或 列 印 出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2015/2016) 國 際 學 位 生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開 放 招 收 國 際 學 位 生 之 系 所 組 及 學 程 與 招 生 名 額 申 請 規 定 等, 詳 見 本 校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站 2015/2016 系 所 申 請 規 定 及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貳 修 業 年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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