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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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第 十 九 部 分 业 务 规 则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3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前 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规 范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特 订 立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同 时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义 务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必 须 自 担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适 用 基 金 法 及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更 新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不 一 致,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的 变 更 和 调 整, 同 时 就 该 等 变 更 或 调 整 进 行 公 告 3

4 释 义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合 同 基 金 合 同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的 修 订 和 补 充 中 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基 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销 售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运 作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元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中 国 法 定 货 币 人 民 币 元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 金 的 募 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的 投 资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的 财 产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风 险 揭 示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4

5 件,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的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发 售 公 告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 务 规 则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中 国 证 监 会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代 理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6 个 人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符 合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保 险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投 资 者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总 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募 集 期 基 金 存 续 期 日 / 天 月 工 作 日 开 放 日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期 限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 之 期 间 公 历 日 公 历 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申 购 赎 回 或 办 理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 日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认 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 售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 6

7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开 始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基 金 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 户 交 易 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转 托 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入 基 金 )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 金 收 益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7

8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扣 除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过 程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指 定 媒 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不 可 抗 力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8

9 第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一 基 金 名 称 汇 添 富 民 营 活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二 基 金 的 类 别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三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四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精 选 与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布 局, 在 科 学 严 格 管 理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增 值 五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六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 行 七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9

10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一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发 售 公 告 二 发 售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三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应 不 少 于 2 亿 份, 募 集 金 额 应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募 集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设 定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本 基 金 规 模 不 受 上 述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的 限 制 四 发 售 方 式 和 销 售 渠 道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五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认 购 金 额 的 5%, 具 体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10

11 六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不 得 动 用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七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1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1)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2)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3)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2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3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将 按 照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的 规 定, 参 照 行 业 惯 例,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情 况 收 取 具 体 费 率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发 售 公 告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限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认 购 和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11

12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户 数 不 少 于 200 户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12

13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二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公 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13

14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投 资 者 可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成 交 情 况 基 金 发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发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14

15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赎 回 人 承 担 2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等 相 关 手 续 费 3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4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15

16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赎 回 费 用 3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4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5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暂 停 或 拒 绝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无 法 计 算 ; 16

17 3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 笔 申 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 上 述 1 到 4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同 时, 在 出 现 上 述 第 3 款 的 情 形 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最 长 不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17

18 十 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即 认 为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同 时 以 邮 寄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本 基 金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十 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18

19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 三 基 金 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可 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规 定 并 公 告 十 四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 份 额 托 管 的 交 易 制 度 投 资 者 可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进 行 交 易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则 十 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十 六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19

20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中, 继 承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的 条 件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业 务 规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十 七 基 金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我 国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来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在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作 出 决 定 之 前,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先 行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20

2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大 沽 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桂 水 发 设 立 日 期 :2005 年 2 月 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 亿 元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021)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21

22 (8) 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7)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22

23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足 额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3

24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 号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号 24

25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5)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25

26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6

27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27

28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6)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28

2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一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29

30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30

31 益 登 记 日 三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31

32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并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4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32

33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五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 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33

34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 址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4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六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34

3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35

36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八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36

37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37

38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向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8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应 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由 代 表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 含 2/3) 表 决 通 过 ; 3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4 核 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5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6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38

39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9

40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托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 算 收 益 分 配 信 息 披 露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40

41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利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2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3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41

42 4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 5 按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42

43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方 法, 精 选 与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密 切 相 关 的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布 局, 在 科 学 严 格 管 理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中 长 期 增 值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债 券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 基 金 以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为 股 票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于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本 基 金 主 要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定 期 报 告 和 股 权 变 动 公 告 判 断 该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为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判 断 的 主 要 标 准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实 际 控 制 上 市 公 司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具 体 而 言, 只 要 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即 视 为 拥 有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 投 资 者 为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50% 以 上 的 控 股 股 东 ; 投 资 者 可 以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超 过 30%; 投 资 者 通 过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能 够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选 任 ; 投 资 者 依 其 可 实 际 支 配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足 以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基 金 将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境 内 自 然 人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 控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定 义 为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包 括 符 合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成 份 股 新 股 发 生 股 权 变 动 后 的 已 上 市 公 司 43

44 当 市 场 出 现 符 合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更 合 适 更 权 威 的 表 征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指 数 或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停 止 发 布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选 用 新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或 按 本 基 金 有 关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定 义 自 行 选 择 股 票 来 替 换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并 及 时 公 告 三 投 资 理 念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中 国 民 营 经 济 在 国 民 经 济 总 量 中 的 比 重 不 断 上 升, 对 经 济 增 长 的 贡 献 不 断 增 大, 已 发 展 成 中 国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中 国 民 营 企 业 的 崛 起 显 著 提 高 了 市 场 经 济 运 行 效 率, 其 已 成 为 中 国 经 济 中 最 为 活 跃 的 增 长 点 本 基 金 发 掘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中 所 蕴 含 的 投 资 机 会, 以 确 定 的 企 业 价 值 化 解 不 确 定 的 市 场 风 险, 通 过 主 动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获 取 中 长 期 超 额 收 益 四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主 要 策 略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其 中,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用 于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以 有 效 规 避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用 于 挖 掘 成 长 性 较 高 且 估 值 有 吸 引 力 的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以 获 取 超 额 收 益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灵 活 的 用 人 和 分 配 机 制 独 特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等 突 出 特 征 的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以 分 享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成 长 所 带 来 的 资 本 增 值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综 合 分 析 和 持 续 跟 踪 基 本 面 政 策 面 市 场 面 等 多 方 面 因 素 ( 其 中, 基 本 面 因 素 包 括 国 民 生 产 总 值 居 民 消 费 价 格 指 数 工 业 增 加 值 失 业 率 水 平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量 发 电 量 等 宏 观 经 济 统 计 数 据 ; 政 策 面 因 素 包 括 存 款 准 备 金 率 存 贷 款 利 率 再 贴 现 率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货 币 政 策 政 府 购 买 总 量 转 移 支 付 水 平 以 及 税 收 政 策 等 财 务 政 策 ; 市 场 面 因 素 包 括 市 场 参 与 者 情 绪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变 化 市 场 P/E 与 历 史 平 均 水 平 的 偏 离 程 度 等 ), 结 合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研 判 国 内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确 定 或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2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44

45 首 先, 按 照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界 定, 针 对 沪 深 两 市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要 求 以 及 股 票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初 步 筛 选, 组 成 本 基 金 的 初 选 股 票 库 其 次, 本 基 金 采 取 定 性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初 选 股 票 库 中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和 调 查 研 究, 评 估 公 司 的 行 业 特 征 经 营 状 况 财 务 数 据 业 绩 驱 动 因 素 用 人 和 分 配 机 制 等, 给 出 股 票 综 合 评 级, 从 中 挑 选 出 拥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以 确 保 股 东 利 益 与 公 司 管 理 层 利 益 的 一 致 和 在 经 营 许 可 规 模 资 源 技 术 品 牌 创 新 能 力 等 一 个 或 数 个 方 面 具 有 竞 争 对 手 在 中 长 期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公 司, 组 成 本 基 金 的 精 选 股 票 库 然 后, 本 基 金 采 取 定 量 分 析 的 方 法, 采 用 PEG 指 标 来 评 估 企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 即 企 业 未 来 盈 余 继 续 成 长 的 可 能 性 越 高 幅 度 越 大, 投 资 者 可 接 受 的 市 盈 率 PE 也 越 高 ; 在 PEG>0 的 情 况 下,PEG 数 值 越 小 表 明 企 业 的 估 值 越 有 吸 引 力 ), 从 精 选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成 长 性 较 高 估 值 有 吸 引 力 的 公 司, 组 成 本 基 金 的 核 心 股 票 库 3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债 券 投 资 综 合 考 虑 收 益 性 风 险 性 和 流 动 性, 在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货 币 政 策 以 及 市 场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灵 活 运 用 各 种 消 极 和 积 极 策 略 消 极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标 是 在 满 足 现 金 管 理 需 要 的 基 础 上 为 基 金 资 产 提 供 稳 定 的 收 益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利 率 免 疫 策 略 来 进 行 消 极 债 券 投 资 利 率 免 疫 策 略 就 是 构 造 一 个 恰 当 的 债 券 组 合, 使 得 利 率 变 动 导 致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与 再 投 资 风 险 相 互 抵 消 这 样 无 论 市 场 利 率 如 何 变 化, 债 券 组 合 都 能 获 得 一 个 比 较 确 定 的 收 益 率 积 极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标 是 利 用 市 场 定 价 的 无 效 率 来 获 得 低 风 险 甚 至 是 无 风 险 的 超 额 收 益 本 基 金 的 积 极 债 券 投 资 主 要 基 于 对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研 究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描 述 了 债 券 市 场 的 平 均 收 益 率 水 平 以 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差 别, 它 决 定 于 三 个 要 素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均 衡 真 实 利 率 和 预 期 通 货 膨 胀 率 在 深 入 分 析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基 础 上,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追 踪 策 略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本 基 金 也 将 从 债 券 市 场 的 结 构 变 化 中 寻 求 积 极 投 资 的 机 会 国 内 债 券 市 场 正 处 于 发 展 阶 段, 交 易 制 度 债 券 品 种 体 系 和 投 资 者 结 构 也 在 逐 步 完 善, 这 些 结 构 变 化 会 产 生 低 风 险 甚 至 无 风 险 的 套 利 机 会 本 基 金 将 借 助 经 济 理 论 和 金 融 分 析 方 法 努 力 把 握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影 响,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寻 求 低 风 险 甚 至 无 风 险 的 45

46 套 利 机 会, 主 要 通 过 跨 市 场 套 利 和 跨 品 种 套 利 策 略 来 完 成 4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权 证 看 作 是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优 化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本 基 金 将 在 权 证 理 论 定 价 模 型 的 基 础 上, 综 合 考 虑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趋 势 权 证 的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以 及 交 易 制 度 设 计 等 多 种 因 素, 对 权 证 进 行 合 理 定 价 主 要 策 略 为 低 成 本 避 险 和 合 理 杠 杆 操 作 五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程 序 ( 一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2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及 对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3 国 家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政 策 ; 4 行 业 发 展 现 状 及 前 景 ; 5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及 成 长 前 景 ; 6 股 票 债 券 等 类 别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及 风 险 水 平 ( 二 )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投 资 和 研 究 职 能 整 合, 设 立 了 投 资 研 究 部, 策 略 分 析 师 行 业 分 析 师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和 基 金 经 理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渗 透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群 策 群 力,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中 长 期 稳 定 的 较 高 投 资 回 报 ( 三 )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本 基 金 具 体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与 流 程 为 : 1 策 略 分 析 师 就 宏 观 政 策 投 资 主 题 市 场 环 境 提 交 策 略 报 告 并 讨 论 ; 行 业 研 究 员 就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行 业 组 合 的 估 值 比 较, 召 开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行 业 评 级 ; 2 基 金 经 理 在 策 略 会 议 的 基 础 之 上 提 出 资 产 配 置 的 建 议 ; 3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基 金 经 理 提 交 的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并 确 定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的 范 围 ; 46

47 4 投 资 研 究 部 提 交 股 票 库, 在 此 基 础 上, 基 金 经 理 行 业 研 究 员 决 定 核 心 股 票 库 名 单 ; 5 基 金 经 理 在 考 虑 资 产 配 置 的 情 况 下, 经 过 风 险 收 益 的 权 衡, 决 定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6 投 资 总 监 审 核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后, 交 由 基 金 经 理 实 施 ; 7 集 中 交 易 室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8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进 行 全 程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六 投 资 限 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47

48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5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9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11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2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七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80% +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20% 选 择 该 业 绩 基 准, 是 基 于 以 下 因 素 : 1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合 理 透 明 ; 48

49 2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和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3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成 份 股 包 括 沪 深 两 市 全 部 民 营 上 市 公 司, 可 以 全 面 反 映 沪 深 两 市 民 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整 体 表 现 ; 4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有 一 定 市 场 覆 盖 率, 不 易 被 操 纵 ; 5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选 用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忠 实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八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中 高 收 益 /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十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49

50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其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2 结 算 备 付 金 及 其 应 计 利 息 ; 3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及 其 应 收 利 息 ; 4 应 收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款 ;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股 票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7 债 券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和 应 计 利 息 ; 8 权 证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9 其 他 投 资 及 其 估 值 调 整 ; 10 其 他 资 产 等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50

51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消 51

52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 础 二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三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四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五 估 值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52

53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53

54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和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当 估 值 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54

55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55

56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七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与 本 基 金 投 资 有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八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56

57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57

58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7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行 五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58

5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五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 59

60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实 施 六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60

61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二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61

62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62

63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2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63

6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64

65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40 65

66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会 议 形 式 审 议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66

67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5)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10)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67

68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68

69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69

70 第 十 九 部 分 业 务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订, 并 由 其 解 释 与 修 改, 但 业 务 规 则 的 修 改 若 实 质 修 改 了 基 金 合 同, 则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达 成 决 议 70

71 第 二 十 部 分 违 约 责 任 一 因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的, 由 违 约 的 一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如 属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双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的 违 约,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由 违 约 方 分 别 承 担 各 自 应 负 的 违 约 责 任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2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基 金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对 损 失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三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71

72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72

73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金 与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1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后 生 效 2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3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内 的 基 金 合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4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5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73

74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74

75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6)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75

76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委 托 更 换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对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 基 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13)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5)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76

77 (17)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足 额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77

78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先 承 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第 三 方 追 偿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78

79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5)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6)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7)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8)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9)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79

80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80

81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81

82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82

83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天,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形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83

84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利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并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4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应 保 持 不 变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84

85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五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5 天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0 天 前 公 告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1)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2)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如 将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85

86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 址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4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86

87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87

88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三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88

89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实 施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四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 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 比 例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费 用,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50%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89

90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7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2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90

91 五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 95%; 债 券 资 产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以 及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 基 金 以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为 股 票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于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本 基 金 主 要 依 据 上 市 公 司 招 股 说 明 书 定 期 报 告 和 股 权 变 动 公 告 判 断 该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为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判 断 的 主 要 标 准 为 上 市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实 际 控 制 上 市 公 司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具 体 而 言, 只 要 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即 视 为 拥 有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 投 资 者 为 上 市 公 司 持 股 50% 以 上 的 控 股 股 东 ; 投 资 者 可 以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超 过 30%; 投 资 者 通 过 实 际 支 配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能 够 决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选 任 ; 投 资 者 依 其 可 实 际 支 配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表 决 权 足 以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基 金 将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境 内 自 然 人 ( 不 包 括 港 澳 台 ) 控 股 的 上 市 公 司 定 义 为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包 括 符 合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成 份 股 新 股 发 生 股 权 变 动 后 的 已 上 市 公 司 当 市 场 出 现 符 合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更 合 适 更 权 威 的 表 征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指 数 或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停 止 发 布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选 用 新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或 按 本 基 金 有 关 民 营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定 义 自 行 选 择 股 票 来 替 换 中 证 民 营 企 业 综 合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禁 止 行 为 91

92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2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5)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1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92

93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9)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11)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的 约 定 ; (12)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它 投 资 限 制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六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本 基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估 值 :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93

94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则 估 值 为 零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二 ) 公 告 方 式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94

95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七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以 下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1)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2)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5)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6)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程 序 ; (9)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10)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95

9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96

97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八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九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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