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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一 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第 二 期 校 址 :95002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報 名 查 詢 專 線 : 轉 2301~6 或 傳 真 :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網 址 : - 0

2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第 二 期 )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工 作 項 目 即 日 起 ~ 一 ~ 一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 報 考 資 料 以 寄 件 郵 戳 為 憑 ) 三 寄 發 准 考 證 ( 或 面 試 通 知 書 ) 五 公 佈 試 場 分 配 六 考 試 ( 或 面 試 ) 二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單 複 查 成 績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日 ( 以 寄 件 郵 戳 為 憑 ) 二 報 到 截 止 日 ( 以 寄 件 郵 戳 為 憑 )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網 路 下 載 : 請 至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網 站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報 名 查 詢 專 線 :(089) 轉 2301~6 (089) (089) (089)

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第 二 期 ) 招 生 名 額 一 覽 表 系 所 班 別 名 稱 名 額 聯 絡 電 話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林 依 婷 小 姐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陳 咨 吟 小 姐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江 枚 芸 小 姐 教 育 學 系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王 君 琳 小 姐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許 慈 君 小 姐 師 範 學 院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游 紀 紋 小 姐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臺 北 假 日 班 ) 林 芊 貝 小 姐 合 計

4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考 試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二 畢 業 後 工 作 達 二 年 ( 含 ) 以 上,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筆 筆 試 科 目 幼 兒 教 育 ( 含 兒 童 發 展 學 ) 試 專 業 表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現 評 分 項 目 與 學 習 知 能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其 他 規 定 1. 幼 兒 教 育 相 關 之 專 業 成 果 :(30%) (1) 有 關 幼 兒 教 育 論 述 或 相 關 之 論 文 代 表 作 品, 以 三 本 為 限, 其 餘 可 列 篇 目 以 供 參 考 (2) 推 動 幼 兒 教 育 具 體 有 成 之 成 果 報 告 或 證 明, 集 結 成 冊 以 30 頁 為 限 (3) 實 務 檔 案 作 品, 整 理 成 冊, 單 本 均 以 30 頁 為 限 ( 正 式 印 刷 出 版 或 期 刊 論 文 抽 印 本 不 在 此 限 ) (4) 以 上 第 (2) 第 (3) 項 作 品 總 和 至 多 3 本 2. 自 傳 及 研 究 構 想 ( 二 千 字 以 內 ) (15%) 3. 其 他 :(5%) (1) 歷 年 成 績 單 ( 專 科 或 大 學 成 績 ) (2)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表 (3) 其 他 相 關 之 專 長 與 可 列 舉 之 成 就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三 個 暑 期,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暑 期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如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筆 試 2.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各 繳 交 資 料 請 依 規 定 送 件, 超 出 者 酌 予 扣 分 六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聯 絡 電 話 (089)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林 依 婷 小 姐 - 3

5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考 筆 筆 試 科 目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試 專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試 項 業 表 現 評 分 項 目 與 學 習 1. 大 學 或 同 等 學 歷 成 績 單 (5%)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已 修 相 關 學 分 證 明, 或 本 身 為 相 關 教 師 ) (5%) 3.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30%)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5% (2) 獲 獎 紀 錄 10%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10% (4)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5% 4. 自 傳 及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10%) 目 知 能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三 個 暑 期,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暑 期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7 月 31 日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如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筆 試 2.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資 料 限 30 頁, 超 出 者 酌 予 扣 分 六 相 關 個 人 著 作 至 多 3 本 七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報 名 查 詢 電 話 (089)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陳 咨 吟 小 姐 - 4 -

6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考 面 1. 面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說 明 2. 面 試 地 點 : 臺 北 高 雄 與 臺 東 ( 考 場 見 本 簡 章 頁 12 考 試 地 點 ) 試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專 試 項 業 表 現 評 分 項 目 與 學 習 1.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25%)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2) 獲 獎 紀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4) 服 務 單 位 之 推 薦 (5)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2. 自 傳 及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專 長 且 足 資 證 明 者 (25%) ( 例 如 外 語 能 力 電 腦 等 ) 目 知 能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其 他 規 定 報 名 查 詢 電 話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三 個 暑 期,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暑 期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07 月 31 止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如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面 試 2.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資 料 限 30 頁, 超 出 者 酌 予 扣 分 六 相 關 個 人 著 作 至 多 3 本 七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089) 體 育 學 系 江 枚 芸 小 姐 - 5 -

7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考 筆 筆 試 科 目 學 校 行 政 理 論 與 實 務 試 項 試 專 業 表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現 評 分 項 目 與 學 習 知 50%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20%) 2.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20%)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2) 獲 獎 紀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 限 3 本 ) (4) 服 務 單 位 之 推 薦 (5)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3. 自 傳 及 專 業 工 作 心 得 (10%) 目 能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其 他 規 定 50%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三 個 暑 期,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暑 期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07 月 31 止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如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筆 試 2.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資 料 限 30 頁, 超 出 者 酌 予 扣 分 六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報 名 查 詢 電 話 (089) 教 育 學 系 王 君 琳 小 姐 - 6 -

8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考 筆 筆 試 科 目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試 專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試 項 業 表 現 評 分 項 目 與 學 習 知 1. 專 業 工 作 表 現 (25%)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2) 獲 獎 紀 錄 (3)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4) 服 務 單 位 之 推 薦 (5)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 2. 自 傳 及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相 關 之 特 殊 表 現 及 其 他 專 長 且 足 資 證 明 者 (25%) ( 例 如 外 語 能 力 電 腦 等 ) 目 能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其 它 規 定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三 個 暑 期,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暑 期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止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如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筆 試 分 數 較 高 者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資 料 限 30 頁, 超 出 者 酌 予 扣 分 六 相 關 著 作 限 代 表 著 作 3 本 七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報 名 查 詢 電 話 (089)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許 慈 君 助 教 - 7 -

9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 名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考 試 項 目 初 試 ( 資 料 審 查 ) 複 試 ( 面 試 ) 專 業 資 料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說 明 一 自 傳 (20%): 請 說 明 報 考 動 機 對 讀 寫 ( 補 救 ) 教 學 的 看 法 與 經 驗, 相 關 的 研 習 或 閱 讀 心 得 二 教 學 專 業 表 現 經 驗 (15%): 例 如 擔 任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員 閱 讀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補 救 教 學 種 子 講 師 優 良 導 師 課 後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志 工 等 證 明 三 教 學 案 例 (15%): 可 用 文 字 案 例 教 案 案 例 或 其 他 型 態 的 資 料, 影 片 案 例 或 非 文 字 案 例, 請 提 供 簡 短 的 自 我 評 價 文 字 說 明 四 資 料 必 須 A4 直 立 橫 書, 總 頁 數 ( 不 含 封 面 封 底 ) 不 得 超 過 30 頁, 封 面 封 底 必 須 用 和 內 文 相 同 的 普 通 A4 紙 張 五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5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其 他 規 定 一 第 一 階 段 繳 交 報 名 費 500 元 二 初 試 總 分 擇 優 錄 取 至 多 45 名 參 加 複 試, 同 分 時, 依 自 傳 教 學 專 業 表 現 經 驗 教 學 案 例 的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錄 取 三 複 試 通 知 單 將 於 103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寄 送 考 生, 名 單 同 時 公 告 於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及 師 範 學 院 網 站 四 複 試 日 期 :103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五 複 試 地 點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臺 東 校 區 ) 六 參 加 複 試 者 當 天 須 至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繳 交 口 試 費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三 個 暑 期,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暑 期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07 月 31 日 止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考 試 成 績 同 分 時, 則 以 :1. 複 試 2. 初 試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聯 絡 電 話 (089) 師 範 學 院 數 位 媒 體 與 文 教 產 業 學 系 游 紀 紋 小 姐 - 8 -

10 班 別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臺 北 假 日 班 ) 26 名 考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二 畢 業 後 工 作 達 二 年 ( 含 ) 以 上, 且 現 仍 在 職 中 筆 筆 試 科 目 兒 童 文 學 ( 含 兒 童 文 化 ) 試 專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試 項 業 表 現 評 分 項 目 與 學 習 一 與 兒 童 文 學 相 關 之 專 業 成 果 (20%) (1) 近 五 年 內 有 關 兒 童 文 學 之 論 述 以 1 本 或 3 篇 為 限, 其 餘 可 列 目 錄 參 考 (2) 近 五 年 內 已 出 版 或 發 表 之 兒 童 文 學 創 作 譯 作 以 1 本 或 3 篇 為 限, 其 餘 可 列 目 錄 參 考 (3) 與 兒 童 文 學 相 關 之 工 作 或 經 驗 二 研 究 構 想 書 一 份 ( 二 千 字 以 內,A4 橫 打 )(15%) 三 自 傳 ( 一 千 五 百 字 以 內,A4 橫 打 ) 年 資 及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15%) 目 潛 能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50% 其 他 規 定 一 本 班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為 二 年,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二 報 考 臺 北 班 工 作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09 月 本 校 日 間 部 註 冊 日 止 三 符 合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辦 理 四 如 錄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同 分 時, 則 以 :1. 筆 試 2.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成 績 之 順 序 逐 一 比 較 擇 優 錄 取, 如 仍 同 分 時,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資 料 限 30 頁, 超 出 者 酌 予 扣 分 六 相 關 著 作 限 代 表 著 作 3 本 七 以 上 資 料 均 以 影 本 繳 交, 報 考 後 恕 不 退 回 聯 絡 電 話 (089)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林 芊 貝 小 姐 - 9 -

11 貳.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 一 ) 一 律 以 網 路 報 名 ( 現 場 報 名 及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 並 以 郵 寄 方 式 將 各 班 次 所 指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裝 入 A4 以 上 大 小 之 大 型 信 封, 並 以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附 件 二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 每 一 封 袋 僅 限 一 人 報 名 ) 於 103 年 04 月 14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95002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已 繳 費 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恕 不 受 理 ; 各 班 次 所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未 寄 者, 該 項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二 網 路 報 名 及 審 查 資 料 郵 寄 起 迄 時 間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02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至 04 月 14 日 下 午 18 時 止 ( 請 於 103 年 02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04 月 14 日 中 午 12 時 前, 上 網 索 取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以 利 後 續 報 名 作 業 ) ( 二 ) 資 料 郵 寄 時 間 :103 年 02 月 17 日 至 04 月 14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三 報 考 資 格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四 報 名 費 用 手 續 及 應 繳 證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初 試 報 名 費 500 元, 複 試 1,000 元 ) 1. 報 名 費 請 於 103 年 02 月 17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04 月 14 日 中 午 12 時 前, 上 網 索 取 個 人 專 屬 繳 費 帳 號, 並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繳 費 2. 請 預 留 網 路 報 名 所 需 時 間,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若 未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或 填 寫 不 完 整 導 致 系 統 無 法 辨 別 者, 即 使 已 繳 費 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二 ) 報 名 繳 費 後, 將 所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所 需 之 二 吋 半 身 脫 帽 正 面 相 片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准 考 證 上 免 貼 照 片, 報 名 寄 件 後 統 一 審 核 考 生 資 格, 由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予 以 寄 發 ) ( 三 ) 繳 驗 相 關 資 料 1. 大 學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適 用 對 象 應 繳 交 資 料 大 學 學 歷 畢 業 者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1.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2.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碩 士 班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2 款 者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者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者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者 符 合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者 1.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註 明 入 學 及 離 校 年 月 ) 大 學 學 歷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業 滿 四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並 附 三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12 2. 報 考 資 格 所 規 定 之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關 證 件 影 本 (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經 該 國 之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經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簽 章 之 學 歷 證 明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本 國 境 管 局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記 錄 ) 3. 原 住 民 考 生 另 繳 交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印 有 山 地 ( 或 平 地 ) 原 住 民 字 樣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 須 有 戶 政 事 務 所 章 戳 日 期 )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並 請 勾 選 報 名 表 上 原 住 民 籍 欄 位 及 填 寫 族 別 名 稱 4. 男 生 繳 交 已 服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證 明 文 件, 現 役 軍 人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 (1) 義 務 役 人 員 ( 含 替 代 役 ) 須 出 具 103 年 06 月 底 前 之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2) 志 願 役 人 員, 報 考 進 修 各 班 次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5. 服 務 暨 同 意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附 件 三 6. 專 業 表 現 學 習 潛 能 之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資 料 影 印 本 及 清 冊 7.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均 需 自 行 書 寫 與 正 本 相 符, 若 有 不 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字 句, 並 加 蓋 私 章 8. 各 班 次 之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資 料, 若 未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達, 該 項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式 文 件 資 料 限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印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9.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但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國 際 性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報 名 費 退 費 : 已 完 成 報 名 費 繳 費 而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者, 請 於 103 年 04 月 14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申 請 書 附 件 四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之 銀 行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印 本 郵 寄 至 :95002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俾 便 辦 理 報 名 費 退 費 事 宜 ( 其 退 費 費 用 將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後, 餘 額 退 還,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五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方 式 : 進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招 生 專 區 招 生 報 名 系 統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後, 進 入 報 名 費 查 詢 頁 面 若 尚 未 繳 費, 請 點 選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若 已 繳 費, 則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後 按 確 認, 系 統 自 動 查 驗 繳 費 狀 態, 若 已 繳 費 成 功 便 可 繼 續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請 仔 細 閱 讀 若 不 同 意, 系 統 將 跳 離 後 續 頁 面 請 參 考 以 下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費 方 式 請 於 報 名 費 繳 費 成 功 後, 再 上 網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13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後, 點 選 填 寫 完 成, 系 統 出 現 核 驗 頁 面,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點 選 報 名 送 件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詳 讀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表 連 同 應 繳 資 料, 於 簡 章 指 定 之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視 同 報 名 未 完 成 ) 以 掛 號 郵 寄 :95002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表 時, 可 點 選 填 表 說 明, 並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行 送 件 過 程 中 可 暫 存 填 寫 資 料 以 預 防 因 閒 置 過 久 斷 線 後 新 填 入 之 資 料 項 目 流 失 列 印 後, 請 務 必 在 報 名 表 內 考 生 簽 名 欄 親 筆 簽 名 請 使 用 本 簡 章 審 查 資 料 袋 封 面 附 件 二 貼 於 信 封 袋 ( 箱 ) 上 郵 寄 本 校...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及 繳 費 方 式 : 進 入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頁 面,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填 入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試 一 日 期 :103 年 05 月 03 日 ( 星 期 六 ) 持 繳 費 帳 號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銀 行 轉 帳 ( 繳 費 完 成 後 約 1 小 時, 可 回 到 本 頁 面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以 確 認 是 否 繳 款 成 功 若 已 繳 費 但 查 詢 結 果 始 終 是 尚 未 繳 款, 請 電 洽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 (089) 轉 或 (089) 若 您 之 前 以 同 樣 資 料 索 取 過, 系 統 會 列 印 出 您 已 索 取 之 帳 號, 否 則 系 統 將 會 顯 示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供 您 繳 費 用 可 列 印 該 頁 面 作 為 轉 帳 之 參 考 1. 若 以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或 網 路 銀 行 轉 帳, 銀 行 代 碼 為 005, 帳 號 即 為 您 所 索 取 之 繳 費 帳 號 2. 若 至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帳 號 之 戶 名 為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招 生 專 戶 ; 銀 行 別 : 土 地 銀 行 臺 東 分 行 帳 號 為 您 所 索 取 之 繳 費 帳 號 ( 於 土 銀 以 外 之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繳 納, 作 業 時 間 約 需 4 小 時 ) 二 考 試 地 點 : ( 試 場 分 配 於 103 年 05 月 02 日 下 午 公 告 上 網 ) (1) 臺 北 考 場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一 號 ) 附 件 五 (2) 高 雄 考 場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89 號 ) 附 件 六 (3) 臺 東 考 場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臺 東 校 區 (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 附 件 七 三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 詳 閱 本 簡 章 附 件 八

14 四 考 試 時 間 表 : 科 所 別 別 時 間 103 年 05 月 03 日 ( 星 期 六 ) 第 1 節 ( 上 午 ) 09:30~11:30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文 化 資 源 與 休 閒 產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語 文 補 救 教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臺 北 假 日 班 ) 幼 兒 教 育 ( 含 兒 童 發 展 學 ) 特 殊 教 育 導 論 面 試 ( 起 迄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 學 校 行 政 理 論 與 實 務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法 面 試 ( 起 迄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 兒 童 文 學 ( 含 兒 童 文 化 ) 肆. 錄 取 一 筆 試 缺 考 零 分 或 未 具 報 考 資 格 者, 不 予 錄 取 二 各 考 試 項 目 及 格 標 準 與 錄 取 條 件 由 各 系 所 訂 定, 未 達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班 次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達 最 低 標 準 者, 依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如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之 考 生 如 考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班 次 規 定 優 先 錄 取 順 序 決 定, 經 比 較 後 各 項 成 績 仍 同 分 者, 得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增 額 錄 取 之 五 各 系 所 得 視 需 要, 於 放 榜 前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同 意, 訂 定 備 取 名 額, 所 列 之 備 取 生 應 達 相 關 錄 取 條 件 伍. 放 榜 一 103 年 05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在 本 校 公 告 欄 臺 東 大 學 網 站 首 頁 及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 最 新 消 息 ) 二 成 績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於 放 榜 後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發 ; 如 考 生 於 放 榜 後 七 日 (103 年 05 月 20 日 ) 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請 向 本 校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查 詢

15 陸. 報 到 一 錄 取 生 於 103 年 05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前 依 錄 取 通 知 辦 理 書 面 通 訊 報 到,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二 持 外 國 學 歷 應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經 本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簽 章 之 學 歷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本 國 境 管 局 核 發 之 出 入 境 記 錄,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查 證 不 符,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三 因 逾 期 未 報 到 未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而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補 足,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四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予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柒. 備 取 生 遞 補 方 式 一 各 班 次 未 報 到 缺 額 於 自 103 年 05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依 遞 補 順 序 以 電 話 通 知 ( 不 另 函 通 知 ) 二 經 電 話 通 知 遞 補 逾 期 未 到 者,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並 以 下 一 順 位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捌. 複 查 成 績 一 考 生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問, 放 榜 日 起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件 九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十 二 元 限 時 郵 資, 書 明 回 信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及 複 查 費 用, 並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以 郵 寄 方 式 向 本 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二 每 科 手 續 費 壹 佰 元 整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三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複 查, 逾 時 或 未 附 相 關 資 料 者 概 不 受 理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及 影 印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以 口 頭 查 問 方 式 複 查 成 績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玖. 申 訴 考 生 對 於 本 校 招 生 之 申 訴 事 件, 依 據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須 在 放 榜 後 二 十 天 內, 以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概 不 予 受 理 拾. 收 費 標 準 查 閱 本 簡 章 附 件 十 拾 壹. 抵 免 學 分 各 班 次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拾 貳.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班 次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訂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發 布 / 函 頒 ) 及 本 校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班 次 修 業 年 限 依 照 大 學 法 及 學 位 授 予 法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學 分 數 至 少 為 三 十 二 學 分 ( 含 學 位 論 文 ), 暑 期 班 修 業 三 個 暑 期 以 上, 如 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均 須 註 冊 繳 交 相 關

16 費 用, 方 可 同 意 申 請 三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班 次 及 身 分 別 四 凡 經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五 考 生 繳 ( 交 ) 驗 之 各 種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除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通 知 其 服 務 機 關 外, 並 以 偽 造 文 書 罪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論 處, 其 法 律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六 患 有 精 神 病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惡 性 傳 染 病 等 情 形 之 一 者, 均 不 得 報 考, 否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七 考 生 若 需 攜 帶 個 人 專 用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必 須 於 考 試 前 報 備, 經 檢 查 後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依 考 試 違 規 處 理 八 如 遇 颱 風 地 震 及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本 校 將 於 網 路 另 行 公 告 舉 行 日 期 九 考 生 繳 交 之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請 勿 繳 交 正 本 十 本 班 次 除 兒 童 文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臺 北 假 日 班 ) 外, 上 課 地 點 為 知 本 校 區 拾 参. 本 簡 章 未 規 定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7 附 件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18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19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0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21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2 附 件 二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資 料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掛 號 報 名 日 期 : 碩 士 專 班 103 年 02 月 17 日 起 至 04 月 14 日,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地 址 : 應 考 人 : 寄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班 別 考 區 上 述 資 料 請 務 必 詳 填 臺 東 市 中 華 路 一 段 684 號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啟 內 1. 報 名 表 附 2. 學 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 ) 件 3. 專 業 表 現 與 學 習 知 能 ( ) 件 本 表 請 黏 貼 於 大 型 信 封 上 注 意 : 一 左 列 文 件 於 裝 封 時, 應 依 各 項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整 齊, 並 用 迴 紋 針 夾 在 右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信 封 內 二 每 一 報 名 袋 內 限 報 一 人, 否 則 如 發 生 錯 誤,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三 投 郵 前 請 再 仔 細 檢 查 一 遍, 各 項 表 件 及 應 辦 手 續 是 否 均 已 依 規 定 辦 理

23 附 件 三 姓 服 務 暨 同 意 在 職 進 修 證 明 書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職 稱 服 務 年 資 起 迄 時 間 備 註 上 列 證 明 屬 實 特 此 證 明, 如 蒙 錄 取 貴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同 意 在 職 進 修,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此 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單 位 名 稱 ( 戳 章 ): 單 位 負 責 人 ( 戳 章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24 附 件 四 退 費 申 請 書 一 考 生 報 名 貴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因 下 列 因 素, 依 簡 章 規 定 檢 附 繳 費 之 銀 行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申 請 退 費, 敬 請 核 辦 二 申 請 退 費 原 因 :( 請 勾 選 )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 含 表 件 不 齊 資 料 登 錄 不 全 )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註 :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其 餘 恕 不 受 理 退 費 申 請 三 退 費 時 請 將 報 名 費 退 費 金 額 匯 入 :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存 摺 帳 號 : ( 附 存 摺 影 本 ) 此 致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人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繳 費 帳 號 : 報 考 班 別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注 意 : 1. 退 費 申 請 期 限 :103 年 04 月 14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2. 轉 帳 明 細 表 影 本 請 牢 貼 於 本 申 請 書 背 面 3. 其 退 費 費 用 將 扣 除 行 政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餘 額 退 還

25 附 件 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位 置 簡 圖 捷 運 路 線 資 訊 1. 您 可 搭 乘 淡 水 線 往 新 店 方 向 的 列 車, 在 公 館 站 下 車, 由 二 號 三 號 出 口, 即 抵 達 臺 大 校 區 2. 公 館 站 位 置 與 轉 乘 資 訊 3. 臺 北 捷 運 公 司 公 車 站 牌 資 訊 1. 臺 大 資 訊 大 樓 公 務 員 訓 練 班 0 南 ( 直 達 車 ) ( 直 行 ) ( 永 福 ) ( 綠 ) 松 江 幹 線 敦 化 幹 線 3. 臺 大 0 南 0 南 ( 區 間 車 ) ( 直 達 車 ) ( 直 行 ) ( 永 福 ) ( 綠 ) 松 江 幹 線 綠 羅 斯 福 路 :

26 附 件 六 交 通 路 線 高 師 大 附 中 交 通 資 訊 高 雄 市 公 車 搭 乘 方 式 1. 從 鳳 山 方 向 : 搭 50 號 公 車, 在 五 福 一 路 高 雄 文 化 中 心 下 車, 再 步 行 至 高 師 大 附 中 2. 從 鳳 山 方 向 : 搭 52 號 公 車, 在 同 慶 路 下 車, 再 步 行 至 高 師 大 附 中 3. 從 高 雄 火 車 站 : 搭 72 號 公 車, 在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校 門 口 下 車, 穿 越 高 師 大 直 接 進 入 高 師 大 附 中 4. 從 金 獅 湖 : 搭 76 號 公 車, 在 下 車 五 福 一 路 高 雄 文 化 中 心 下 車, 再 步 行 至 高 師 大 附 中 5. 從 五 甲 : 搭 82 號 公 車, 在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校 門 口 下 車, 穿 越 高 師 大 直 接 進 入 高 師 大 附 中 6. 從 小 港 機 場 : 搭 201 號 公 車, 在 五 福 一 路 高 雄 文 化 中 心 下 車, 再 步 行 至 高 師 大 附 中

27 附 件 七 臺 東 大 學 位 置 簡 圖 ( 臺 東 校 區 ) 本 校 位 於 臺 東 市 區 內, 正 門 面 向 中 華 路, 校 區 緊 鄰 臺 東 縣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 鼎 東 客 運 海 線 總 站 旁 ) 從 上 述 地 點 步 行 至 臺 東 大 學 僅 需 5-10 分 鐘 路 程 位 置 簡 圖 如 下 : 山 路 魚 北 鯉 桂 林 體 育 館 體 育 場 臺 東 縣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鐵 花 新 生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路 路 往 高 雄 中 華 路 一 段 往 東 海 岸 臺 東 中 學 臺 東 改 良 場 外 地 前 來 臺 東 大 學 方 式 : 一 搭 乘 飛 機 ( 因 天 候 等 因 素 請 勿 搭 乘 當 天 班 機 ), 從 豐 年 機 場 至 臺 東 大 學, 可 搭 鼎 東 客 運 到 鼎 東 客 運 海 線 總 站 費 用 約 20 元, 再 由 鼎 東 客 運 海 線 總 站 步 行 至 臺 東 大 學 約 5~10 分 鐘 若 搭 計 程 車 費 約 250~300 元 二 搭 乘 火 車 至 臺 東 火 車 站, 從 火 車 站 轉 搭 鼎 東 客 運 至 鼎 東 客 運 海 線 總 站 費 用 約 20 元, 再 由 鼎 東 客 運 海 線 總 站 步 行 至 臺 東 大 學 約 5~10 分 鐘 若 搭 計 程 車 費 約 200~250 元 三 自 行 開 車

28 附 件 八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筆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規 則 二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之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三 考 生 入 場 後 應 按 照 編 號 入 座,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四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份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於 發 題 十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夾 帶 或 頂 替 等 舞 弊 情 事 者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之 行 為 者,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開 始 過 二 十 分 鐘 後 強 行 入 場 者 或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八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試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九 答 案 卷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除 規 定 必 需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之 物 品 ( 如 電 子 呼 叫 器 手 機 耳 機 隨 身 聽 等 ) 入 場,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一 答 案 卷 除 答 案 外, 不 得 書 寫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二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不 得 污 損,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三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答 案 卷 之 作 答 區 內, 寫 在 答 案 卷 封 面 或 試 題 上, 均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儘 速 離 開 試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大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有 關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十 七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9 附 件 九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注 意 事 項 : 年 05 月 20 日 前 受 理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並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 複 查 費 100 元 ( 限 郵 政 匯 票, 抬 頭 註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 3. 上 下 兩 聯 除 複 查 結 果 欄 及 複 查 日 期 欄 外, 均 應 逐 欄 詳 填 4. 應 附 貼 足 限 時 專 送 郵 資 (12 元 )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只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班 別 複 查 科 目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簽 章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申 請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考 班 別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複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進 修 暨 推 廣 部 戳 章 :

30 附 件 十 收 費 標 準 :( 採 用 學 年 收 費 方 式 ) ( 一 ) 暑 期 班 ( 基 本 修 業 年 限 3 學 年 制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年 級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 新 台 幣 ) 及 口 試 費 用 第 一 年 26,520 22, ,320 第 二 年 26,520 22,800 3,000 52,320 第 三 年 26,520 22,800 12,000 61,320 第 四 年 以 後 7,000 12,330 19,330 備 註 : 一 非 本 校 本 科 系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不 予 抵 免, 且 學 費 不 打 折 扣 二 入 學 前 擁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教 育 碩 士 40 學 分 班 以 上 之 學 歷, 學 費 部 分 打 7 折 三 入 學 前 修 滿 本 校 本 科 系 所 開 設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20 學 分 以 上 ( 含 20 學 分 ) 學 費 部 分 打 7 折 學 分 學 費 部 分 打 8 折 5-9 學 分 學 費 部 分 打 9 折 5 學 分 以 下 不 打 折 扣, 但 可 抵 免 學 分 碩 士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抵 免 不 得 超 過 10 學 分 四 學 費 折 扣 部 分 限 於 基 本 修 業 年 限 內 五 抵 免 學 分 由 本 校 各 系 所 認 定 ( 二 ) 假 日 境 外 班 ( 兒 童 文 學 碩 士 專 班 ): 學 位 論 文 計 畫 年 級 學 費 雜 費 境 外 交 通 費 合 計 ( 新 台 幣 ) 及 口 試 費 用 上 學 期 19,900 17,100 4, ,000 第 一 年 下 學 期 19,900 17,100 4, ,000 第 二 年 上 學 期 19,900 17,100 4,000 3,000 44,000 下 學 期 19,900 17,100 4,000 12,000 53,000 第 三 年 上 學 期 7,000 9, ,300 以 後 下 學 期 7,000 9, ,300 備 註 : 一 非 本 校 本 科 系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不 予 抵 免, 且 學 費 不 打 折 扣 二 入 學 前 擁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教 育 碩 士 40 學 分 班 以 上 之 學 歷, 學 費 部 分 打 7 折 三 入 學 前 修 滿 本 校 本 科 系 所 開 設 之 碩 士 學 分 班 20 學 分 以 上 ( 含 20 學 分 ) 學 費 部 分 打 7 折 學 分 學 費 部 分 打 8 折 5-9 學 分 學 費 部 分 打 9 折 5 學 分 以 下 不 打 折 扣, 但 可 抵 免 學 分 碩 士 學 分 班 之 學 分 抵 免 不 得 超 過 10 學 分 四 學 費 折 扣 部 分 限 於 基 本 修 業 年 限 內 五 抵 免 學 分 由 本 校 各 系 所 認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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