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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目 录 一 前 言... 3 二 释 义... 5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与 认 购 五 基 金 备 案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十 基 金 的 托 管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十 二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三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七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十 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九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二 十 违 约 责 任 二 十 一 争 议 的 处 理 二 十 二 的 效 力 二 十 三 其 他 事 项

3 一 前 言 ( 一 ) 订 立 本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保 障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2 订 立 本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3 订 立 本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二 ) 是 规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如 与 有 冲 突, 均 以 为 准 本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本 签 订 并 生 效 之 日 起 成 为 本 的 当 事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本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本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 三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3-3

4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如 与 有 冲 突,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应 当 适 用 基 金 法 及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更 新 导 致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存 在 冲 突 之 处,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及 时 作 出 相 应 的 变 更 或 调 整, 同 时 就 该 等 变 更 或 调 整 进 行 公 告 3-4

5 二 释 义 在 本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或 本 : 指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发 售 公 告 : 指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部 门 规 章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就 本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3-5

6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当 事 人 : 指 受 约 束, 根 据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机 构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4 直 销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7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8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3-6

7 的 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 期 : 指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4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5 日 : 指 公 历 日 36 月 : 指 公 历 月 37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38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9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0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1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4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 为 45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3-7

8 期 申 购 日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情 形 4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5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4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5 业 务 规 则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56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57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可 以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58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59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但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3-8

9 份 额 60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3-9

10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的 名 称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债 券 型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以 可 转 换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把 握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金 额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 六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不 高 于 5%, 具 体 费 率 情 况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发 售 公 告 中 列 示 ( 七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八 )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及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但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但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3-10

11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3-11

12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与 认 购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发 售 方 式 发 售 对 象 1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发 售 公 告 2 发 售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具 体 名 单 见 发 售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3 发 售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不 得 超 过 5%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发 售 公 告 中 列 示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2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生 效 前,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具 体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3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3-12

13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原 则 及 持 有 限 额 1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3-13

14 五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和 生 效 1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之 日 或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生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本 生 效 前,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的 生 效 条 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无 法 生 效,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2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金 数 额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14

15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3-15

16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 后 确 认 的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正 常 情 况 下,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 投 资 3-16

17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基 金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或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比 例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数 量 或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2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3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4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5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3-17

18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6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7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8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七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2.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正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发 生 本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3-18

19 4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5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申 购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4 发 生 本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3-19

20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并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3-20

21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及 时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3-21

22 务, 具 体 实 施 方 法 以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为 准 ( 十 六 )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解 冻 的 业 务,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转 出 申 请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3-22

23 七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简 况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室 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设 立 日 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2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限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3-23

24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18)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和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3-24

25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3-25

26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8)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9)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30)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基 金 托 管 人 简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成 立 时 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发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2,479,411.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3 号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3-26

27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8)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3-27

28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3) 按 照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3-28

29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10)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四 ) 本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为 依 据,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3-29

30 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提 议 时,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 外 ;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对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等 其 他 事 项 ; (10)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进 行 修 改 ; 3-30

31 (4)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不 损 害 持 有 人 利 益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3-31

32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4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 式 ; (8)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 (9)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会 议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等 方 式 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3-32

33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2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含 50%);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2)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含 50%);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33

34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3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临 时 提 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3-34

3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 日 的 间 隔 期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表 决 方 式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3-35

36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 下 列 (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提 前 终 止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八 )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3-36

37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 监 督 计 票 人 员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在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关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5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3-37

38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其 基 金 管 理 资 格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撤 销 或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基 金 财 产 ; (5)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6)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3-38

39 (7)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退 任 后, 应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其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撤 销 或 依 法 宣 布 破 产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6 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3) 核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4)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与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财 产 ; (5) 审 计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予 以 公 告, 同 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审 计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6)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1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3-39

40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分 别 按 上 述 程 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 四 )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 并 保 证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3-40

41 十 基 金 的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订 立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托 管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及 相 互 监 督 等 相 关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及 职 责,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41

42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 1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2 取 得 注 册 登 记 费 ; 3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如 下 义 务 : 1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3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赎 回 与 转 换 等 业 务 记 录 15 年 以 上 ; 4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监 管 部 门 和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 外 ; 5 按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转 托 管 和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服 务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42

43 十 二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以 可 转 换 债 券 为 主 要 投 资 目 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把 握 可 转 换 债 券 兼 具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分 析 实 现 在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内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和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整 体 配 置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券 分 析 充 分 挖 掘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并 辅 以 精 选 其 他 高 质 量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和 权 益 类 投 资 品 种, 以 谋 取 基 金 获 得 长 期 稳 健 的 投 资 收 益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金 融 债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政 府 机 构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债 券 回 购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本 基 金 可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上 买 入 股 票 和 权 证, 也 可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本 基 金 的 二 级 市 场 股 票 将 优 先 选 择 盈 利 增 长 稳 定 过 去 两 年 连 续 分 红 且 股 息 收 益 率 排 名 居 前 的 红 利 股 票, 传 统 可 转 换 债 券 对 应 的 标 的 股 票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发 行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3-43

4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80%,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20%;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其 中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 证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四 ) 投 资 策 略 1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严 格 风 险 控 制 基 础 上, 通 过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资 金 供 需 情 况 以 及 信 用 风 险 情 况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研 判, 预 测 各 大 类 资 产 在 不 同 市 场 周 期 内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进 而 在 各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进 行 整 体 动 态 配 置, 力 争 为 基 金 资 产 获 取 稳 健 回 报 2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债 券 基 准 收 益 率 研 究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利 差 水 平 研 究, 判 断 不 同 类 属 债 券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确 定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在 组 合 资 产 中 的 配 置 比 例 针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本 基 金 将 市 场 细 分 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传 统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 普 通 债 券 ( 含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中 期 票 据 金 融 债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政 府 机 构 债 债 券 回 购 短 期 融 资 券 次 级 债 等 ) 银 行 存 款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五 个 子 市 场, 其 中 可 转 换 债 券 根 据 其 市 场 转 换 溢 价 率 及 其 价 格 相 对 标 的 股 票 价 格 的 变 动 情 况, 将 进 一 步 划 分 为 偏 股 型 平 衡 型 和 偏 债 型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3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参 与 发 行 条 款 较 好 申 购 收 益 较 高 公 司 基 本 面 优 秀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上 市 后 根 据 个 券 的 具 体 情 况 做 出 持 有 或 卖 出 的 决 策 ; 同 时,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运 用 多 种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操 作, 在 承 担 较 小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获 取 较 高 的 投 资 回 报 3-44

45 (1) 传 统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传 统 可 转 换 债 券 即 指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其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按 照 事 先 确 定 的 价 格 将 该 债 券 转 换 为 公 司 普 通 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是 一 种 含 权 债 券, 它 同 时 具 备 了 普 通 股 票 所 不 具 备 的 债 性 和 普 通 债 券 所 不 具 备 的 股 性 在 股 票 市 场 下 跌 时, 可 转 换 债 券 由 于 受 到 纯 债 价 值 的 支 撑, 一 般 不 会 跌 破 其 债 券 价 值 部 分 ; 在 股 票 市 场 上 涨 时, 又 由 于 内 生 的 期 权 属 性, 可 转 换 债 券 可 分 享 正 股 股 票 上 涨 的 收 益 合 理 地 利 用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债 性 和 股 性 双 重 特 征, 可 在 有 效 控 制 组 合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一 定 的 超 额 收 益 (2)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理 论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上, 精 选 个 券, 力 争 实 现 较 高 的 投 资 收 益 企 业 基 本 面 分 析 策 略 是 指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定 性 分 析 ( 经 济 周 期 行 业 地 位 竞 争 优 势 治 理 结 构 等 ) 与 定 量 分 析 (P/B P/E PEG 等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对 应 的 标 的 股 票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成 长 性 且 估 值 相 对 合 理 的 标 的 股 票, 达 到 分 享 正 股 上 涨 收 益 的 目 的 理 论 价 值 分 析 策 略 是 指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条 款, 根 据 其 标 的 股 票 股 价 的 波 动 率 水 平 分 红 率 市 场 的 基 准 利 率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当 前 股 价 水 平 等 因 素, 运 用 BS 模 型 以 及 蒙 特 卡 洛 模 型 等, 计 算 期 权 价 值, 从 而 确 定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分 为 纯 债 价 值 和 期 权 价 值 其 中 纯 债 价 值 由 当 期 贴 现 利 率 水 平 债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剩 余 期 限 等 因 素 决 定, 其 中 关 键 因 素 是 当 期 贴 现 利 率 水 平 当 期 贴 现 利 率 水 平 与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债 券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市 场 资 金 面 情 况 物 价 水 平 预 期 紧 密 相 关 期 权 价 值 主 要 与 发 债 主 体 的 行 业 发 展 前 景 公 司 基 本 面 公 司 股 价 历 史 波 动 率 分 红 率 市 场 基 准 利 率 和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相 关 一 般 而 言, 股 价 波 动 率 越 高 分 红 率 越 高 剩 余 期 限 越 长,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期 权 价 值 就 越 高 纯 债 价 值 加 期 权 价 值 即 得 到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理 论 价 值 本 基 金 将 针 对 标 的 股 票 从 定 价 时 点 至 可 转 换 债 券 到 期 日 的 不 同 价 格 路 径, 重 复 上 述 步 骤, 取 均 值 后 得 到 最 终 的 理 论 价 值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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