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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掘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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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請 詳 閱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英 文 姓 名 一 定 要 和 護 照 相 同, 若 無 填 寫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指 導 單 位 : 主 辦 單 位 : 承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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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報 檢 人 重 點 摘 要 提 示 年 度 辦 理 職 類 級 別 梯 次 調 整 及 新 開 辦 職 類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備 註 鋼 筋 甲 乙 丙 甲 乙 級 受 理 一 般 報 檢 人 報 名, 連 辦 三 年 於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男 子 理 髮 丙 乙 丙 職 業 潛 水 乙 丙 數 位 電 子 甲 乙 甲 乙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丙 造 園 景 觀 乙 丙 寵 物 美 容 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職 類 西 餐 烹 調 丙 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乙 級 製 茶 技 術 丙 飛 機 修 護 乙 丙 乙 丙 配 合 梯 次 調 整 增 辦 第 3 梯 次, 自 106 年 度 起 排 定 於 第 3 梯 次 辦 理 鋼 管 施 工 架 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職 類 太 陽 光 電 設 置 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職 類 陶 瓷 手 拉 坯 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職 類 餐 飲 服 務 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職 類 旅 館 客 房 服 務 丙 105 年 度 新 開 辦 職 類 2. 本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及 相 關 訊 息, 如 有 需 要, 請 自 行 至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或 下 載 : (1)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驗 試 務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2)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 以 下 簡 稱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3.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辦 理, 報 檢 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寄 出 報 名 表, 以 交 郵 當 日 之 戳 記 為 準 ) 後, 不 得 請 求 撤 回 報 名 退 費 退 還 術 科 材 料 變 更 報 檢 職 類 級 別 梯 次 或 考 區 等 請 報 檢 人 斟 酌 個 人 情 形 審 慎 思 慮 後 報 檢 4. 年 度 內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均 受 理 甲 乙 級 之 免 試 術 科 者, 報 名 參 加 學 科 測 試 5. 一 般 職 類 乙 級, 除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3 職 類 學 科 測 試 時 間 為 上 午 10:00~11:40 外, 其 餘 各 乙 級 職 類 學 科 測 試 時 間 為 下 午 2:00~3:40, 請 參 閱 P 本 年 度 除 團 體 報 名 特 定 對 象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及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半 自 動 電 銲 等 3 職 類 報 檢 人 限 通 信 報 名 外, 餘 不 分 職 類 級 別 均 可 採 通 信 報 名 或 網 路 報 名, 無 論 採 何 種 報 名 方 式, 報 檢 人 須 先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報 名 費 用 另 加 25 元 寄 准 考 證 郵 資 ),), 請 連 同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宅 配 或 包 裹 方 式 ( 寄 件 管 道 包 括 郵 局 各 大 超 商 等 ) 寄 至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號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收 件 日 期 以 郵 戳 或 有 註 明 日 期 戳 記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7. 報 檢 人 已 繳 費 但 未 於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者 均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並 不 予 受 理 8.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者, 可 不 購 買 簡 章 暨 報 名 書 表, 應 詳 細 閱 讀 簡 章 及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其 報 名 流 程 請 詳 閱 P.6,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各 該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請 自 行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熱 門 主 題 /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查 閱 (2)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請 務 必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及 繳 款 證 明 寄 件, 未 於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3)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術 科 者 :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係 直 接 與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系 統 進 行 勾 稽 查 核, 當 查 無 報 檢 人 資 料 時, 若 為 身 分 證 資 料 異 動 者, 請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資 料 向 原 辦 理 單 位 申 請 更 正 ; 若 查 無 報 檢 人 成 績 時,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向 原 辦 理 單 位 查 詢 與 更 正 ; 若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前 完 成 更 正 者, 請 改 採 通 信 報 名,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寄 送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時, 得 免 附 成 績 單 (4) 網 路 報 名 時 均 須 上 傳 最 近 二 年 內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電 子 檔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 9. 報 檢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均 繳 交 影 本 ( 不 驗 正 本 ), 惟 職 業 潛 水 體 檢 表 ( 含 健 康 檢 查 表 及 病 歷 表 ) 需 為 正 本 辦 理 單 位 並 得 視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通 知 報 檢 人 補 繳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如 : 勞 保 投 保 紀 錄.. 等 持 職 業 訓 練 結 訓 證 書 報 檢 者, 請 務 必 檢 附 結 訓 證 書 及 課 程 與 時 數 資 料 影 本 10.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7 職 類, 若 不 確 定 是 否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可 於 當 年 度 報 名 前 申 請 資 格 預 審, 請 參 閱 P 報 名 時 學 術 科 均 需 同 時 報 名, 不 論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是 否 通 過 均 可 參 加 術 科 測 試 I
4 12. 同 一 梯 次 之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及 項 目 ( 職 類 代 號 5 碼 相 同 者 )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13. 前 後 梯 次 均 有 辦 理 之 職 類, 前 一 梯 次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尚 未 公 佈, 請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報 名 本 梯 次 ; 凡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且 繳 交 費 用 者, 除 符 合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第 2~4 項 者 外, 報 檢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14.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請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符 合 資 格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該 次 補 助,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 請 參 閱 P.36~42 及 P.81~86) 另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報 檢 人 申 請 補 助 經 審 查 同 意 後, 未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該 缺 考 職 類 尚 未 補 助 之 項 目, 並 扣 減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補 助 次 數 一 次 有 關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次 數, 可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資 訊 查 詢 /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查 詢 作 業 系 統 ) 查 詢 15.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術 科 之 說 明 如 下 ( 詳 閱 P.35): (1) 年 度 已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或 年 度 已 取 得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下 年 度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檢 定 時, 得 予 保 留,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術 科 者 請 檢 附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 成 績 單 影 本 需 記 載 分 數 或 及 格 文 字 ), 報 名 時 不 用 檢 附 資 格 證 件 (2) 報 檢 人 必 須 先 符 合 報 檢 職 類 資 格 後, 始 得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出 具 免 試 術 科 公 文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3) 報 檢 人 於 報 檢 時 未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術 科 者, 則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4) 報 檢 人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有 異 動 者 ( 如 居 留 證 換 為 身 分 證 或 身 分 證 編 號 不 雅 ), 請 於 報 檢 時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含 記 事 資 料 ) 以 玆 佐 證 16. 報 檢 時 檢 附 105 年 度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成 績 單 者, 報 名 時 得 免 附 報 檢 資 格 證 件 17. 同 一 梯 次 報 檢 二 個 以 上 職 類 級 別 或 項 目, 致 類 科 測 試 時 間 或 試 場 相 同 時, 報 檢 人 無 法 應 檢 之 職 類 級 別 或 項 目 列 為 缺 考, 報 名 費 用 不 退 費 18. 若 原 填 寫 之 測 試 考 區 無 法 容 納 報 檢 人 數 或 考 區 因 故 異 動 時, 將 另 行 安 排 測 試 地 點, 實 際 測 試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通 知 地 點 為 準 19. 每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完 畢 翌 日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公 告 學 科 試 題 與 標 準 答 案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職 類 試 題 20.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職 類, 測 試 得 使 用 之 計 算 器, 限 使 用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型 號, 請 參 閱 P.45 P.94~95 P.94~95,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測 試 成 績 扣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21. 參 加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時,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隨 身 攜 帶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者 成 績 扣 20 分 22. 因 應 應 檢 人 個 人 繪 圖 習 慣 需 求 之 製 圖 設 備 不 同, 自 103 年 度 起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全 面 改 採 應 檢 人 自 備 簡 便 式 製 圖 板 或 整 組 平 行 儀 製 圖 桌 ( 術 科 測 試 單 位 不 提 供 ), 且 均 不 得 超 過 各 測 試 崗 位 範 圍, 即 不 得 占 用 左 右 製 圖 桌 間 距 各 60 公 分 之 通 道, 詳 細 自 備 工 具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項 下 查 詢 23. 應 檢 人 對 於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者, 得 於 成 績 單 送 達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4. 簡 章 內 容 ( 含 報 檢 資 格 ) 與 報 名 表 件 若 有 異 動, 依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25. 報 檢 人 所 填 寫 報 名 表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其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需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另 同 意 作 為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有 關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26.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者 之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與 規 定 不 合,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報 檢 資 格 或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並 不 予 發 證, 已 發 技 術 士 證 及 證 書 者, 應 撤 銷 其 技 術 士 證, 並 註 銷 其 技 術 士 證 書 應 檢 人 或 參 與 人 員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將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27. 若 未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方 取 得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請 檢 附 術 科 報 名 首 日 在 前 之 學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申 辦 合 併 發 證 28.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保 留 取 消, 但 104 年 1 月 1 日 前 已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 相 同 級 別 相 同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不 同 但 序 號 相 同 )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取 得 之 下 年 度 起 保 留 三 年 ( 詳 閱 P.35) 29.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試 題 自 題 庫 產 生 者, 其 甲 乙 級 測 試 採 單 選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複 選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複 選 題 答 案 全 對 才 給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學 科 試 題 採 集 中 命 製 者, 其 甲 乙 級 維 持 採 單 選 題, 詳 如 P.42 表 1-1; 丙 ( 單 一 ) 級 採 單 選 題, 相 關 修 正 規 定 請 依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P.43~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不 再 保 留, 故 所 有 職 類 ( 包 括 不 同 項 目 者 ) 均 各 自 拼 題, 如 :07601 中 餐 烹 調 ( 素 ) 中 餐 烹 調 ( 葷 ) 學 科 為 不 同 題 目, 須 分 別 參 加 之 學 科 測 試, 請 勿 於 同 一 梯 次 報 檢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之 不 同 細 項 請 參 閱 重 點 注 意 事 項 第 17 點 等 說 明, 審 慎 思 慮 後 報 檢 II
5 目 錄 壹 105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各 梯 次 重 要 行 事 曆 1 貳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2 參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3 肆 常 見 問 題 速 查 表 4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繳 費 流 程 圖 5 陸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7 柒 簡 章 販 售 及 主 要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11 捌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14 玖 報 名 費 用 說 明 14 壹 拾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與 收 費 標 準 15 壹 拾 壹 其 他 全 國 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26 壹 拾 貳 報 檢 資 格 27 壹 拾 參 檢 定 方 式 42 壹 拾 肆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43 壹 拾 伍 試 題 疑 義 及 成 績 評 定 45 壹 拾 陸 合 格 發 證 46 壹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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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壹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各 梯 次 重 要 行 事 曆 梯 次 別 內 容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簡 章 及 報 名 書 表 發 售 期 間 104/12/29( 二 ) 至 105/01/14( 四 ) 105/04/26( 二 ) 至 105/05/12( 四 ) 105/08/23( 二 ) 至 105/09/08( 四 ) 註 二 團 體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個 別 報 名 105/01/05( 二 ) 至 105/01/14( 四 ) 105/05/03( 二 ) 至 105/05/12( 四 ) 105/08/30( 二 ) 至 105/09/08( 四 ) 註 三 准 考 證 寄 送 日 期 105/02/18( 四 ) 105/06/14( 二 ) 105/10/11( 二 ) 註 四 網 站 公 告 試 場 位 置 105/03/17( 四 ) 105/07/14( 四 ) 105/11/03( 四 )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105/03/20( 日 ) 105/07/17( 日 ) 105/11/06( 日 ) 學 科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成 績 網 路 公 告 日 期 105/03/21( 一 ) 至 105/03/27( 日 ) 105/07/18( 一 ) 至 105/07/24( 日 ) 105/11/07( 一 ) 至 105/11/13( 日 ) 105/04/15( 五 ) 105/08/12( 五 ) 105/12/02( 五 )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105/04/19( 二 ) 105/08/16( 二 ) 105/12/06( 二 ) 寄 送 日 期 註 : 一 年 度 內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均 受 理 甲 乙 級 之 免 試 術 科 者, 報 名 參 加 學 科 測 試 二 本 年 度 除 團 體 報 名 特 定 對 象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及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半 自 動 電 銲 等 3 職 類 報 檢 人 限 通 信 報 名 外, 餘 不 分 職 類 級 別 均 可 採 通 信 報 名 或 網 路 報 名 無 論 採 何 種 報 名 方 式, 報 檢 人 應 將 完 成 繳 費 之 繳 費 單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連 同 報 名 表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宅 配 或 包 裹 方 式 ( 寄 件 管 道 包 括 郵 局 各 大 超 商 等 ) 寄 至 全 國 檢 定 通 信 報 名 統 一 收 件 中 心, 收 件 日 期 並 以 郵 戳 或 有 註 明 日 期 戳 記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如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其 責 任 由 報 檢 人 自 負 三 按 摩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以 學 科 地 點 為 準, 學 術 科 測 試 同 一 天 舉 行, 准 考 證 ( 含 測 試 日 期 ) 另 行 寄 送 通 知 四 考 前 三 日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公 告 學 科 測 試 ( 含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考 區 之 試 場 位 置 五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可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首 頁 \ 資 訊 查 詢 \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及 成 績 查 詢 補 發 成 績 單 及 證 照 費 繳 費 單 列 印 ( ) 項 下 查 詢 六 上 述 日 期 如 有 異 動, 以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實 際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 1 -
8 貳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一 報 名 表 購 買 ( 報 名 表 販 售 期 間 ) ( 一 ) 少 量 購 買 : 於 販 售 期 間 至 全 國 之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萊 爾 富 便 利 商 店 OK 超 商 購 買 ( 二 ) 大 量 或 少 量 購 買 :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服 務 窗 口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各 縣 市 簡 章 販 售 點 或 洽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 販 售 期 間 可 電 洽 詢 問 或 逕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查 詢 ) 二 報 名 資 料 準 備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並 貼 妥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二 年 內 一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式 2 張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 字 跡 勿 潦 草, 所 留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以 免 造 成 資 料 建 檔 錯 誤 ; 若 報 檢 人 填 寫 或 委 託 他 人 填 寫 之 資 料 不 實, 而 造 成 個 人 權 益 損 失 者, 請 自 行 負 責 ( 二 ) 報 名 所 需 資 格 證 件 請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並 檢 附 所 需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職 業 潛 水 體 檢 表 ( 含 健 康 檢 查 表 及 病 歷 表 ) 需 為 正 本 ), 另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者, 請 檢 附 年 度 已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或 年 度 已 取 得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 成 績 單 影 本 需 記 載 分 數 或 及 格 文 字 ), 不 須 檢 附 資 格 證 件 ( 三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需 提 供 協 助 者 符 合 口 唸 試 題 申 請 資 格 者 ( 限 定 職 類 ) 特 定 對 象 及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申 請 補 助 報 名 費 者, 請 另 填 申 請 書 ; 報 名 時 未 檢 附 申 請 書 者,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三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報 檢 人 可 就 下 列 方 式 擇 一 報 名 : ( 一 ) 團 體 報 名 : 人 以 上 得 採 團 體 報 名, 採 團 體 報 名 者, 每 份 團 體 報 名 清 冊 ( 附 件 31,P.89) 限 報 名 同 一 考 區, 報 檢 人 報 名 表 書 寫 之 考 區 名 稱 若 與 團 報 清 冊 上 之 考 區 不 一 致 時, 請 使 用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否 則 將 逕 行 安 排 於 清 冊 上 之 考 區 應 檢, 報 檢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2. 請 報 檢 人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並 檢 附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統 一 繳 交 團 體 承 辦 人, 副 表 之 團 體 報 名 欄 位 請 蓋 團 體 章, 由 團 體 承 辦 人 確 認 報 檢 人 數 與 總 報 名 費 用 後, 於 各 梯 次 報 名 受 理 期 間, 將 團 報 清 冊 劃 撥 收 據 及 所 有 報 檢 人 報 名 表 件 統 一 彙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為 便 利 團 體 承 辦 人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前 可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之 團 體 報 名 單 位 報 名 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報 檢 人 各 職 類 / 級 別 / 免 試 別 之 報 檢 人 數, 由 系 統 自 動 核 算 經 費 並 列 印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單 與 團 報 清 冊 ( 二 ) 個 別 報 名 : 1. 通 信 報 名 : 請 報 檢 人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並 檢 附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於 劃 撥 報 名 費 用 後, 檢 附 收 據 正 本, 連 同 報 名 資 格 證 件 一 起 寄 出 2. 網 路 報 名 :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 正 表 與 副 表 ) 及 繳 費 單, 進 行 繳 費 程 序, 並 將 完 成 繳 費 之 繳 費 單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連 同 報 名 表 及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一 起 寄 出,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P.6 四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者 報 檢 人 如 須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承 辦 單 位 將 以 電 話 或 簡 訊 或 或 書 面 擇 一 通 知, 並 視 為 完 成 通 知 報 檢 人 未 收 到 通 知 之 原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承 辦 單 位, 致 補 件 逾 期 者, 逕 予 退 件, 報 檢 人 不 得 異 議 報 檢 人 應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資 料 可 正 常 使 用, 以 備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 含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 者,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格 證 件 ( 含 影 本 ) 由 承 辦 單 位 備 查 不 退 回, 本 年 度 結 束 後 逕 行 銷 毀 五 繳 納 報 名 費 及 核 發 准 考 證 ( 請 參 考 P.13) ( 一 ) 團 體 報 名 : 報 名 費 請 以 團 體 為 單 位 一 筆 先 行 繳 納,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准 考 證 統 一 寄 送 團 體 承 辦 人, 成 績 單 及 術 科 通 知 單 個 別 寄 送 ( 二 ) 個 別 報 名 : 請 確 認 報 考 職 類 級 別 並 先 行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依 通 信 地 址 寄 送 准 考 證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繳 納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六 前 後 梯 次 均 有 辦 理 之 職 類, 前 一 梯 次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尚 未 公 佈, 請 自 行 斟 酌 是 否 報 名 本 梯 次 ; 凡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且 繳 交 費 用 者, 除 符 合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第 2~4 項 者 外, 報 檢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2 -
9 參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地 址 :64002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號 網 址 : 免 費 諮 詢 專 線 : [email protected]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全 國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學 術 科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傳 真 專 線 : 服 務 電 話 : 轉 技 檢 職 類 諮 詢 521~ ~529 簡 章 洽 購 207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529 准 考 證 及 繳 費 收 據 補 發 529 ( 准 考 證 可 自 行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列 印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即 可 視 同 准 考 證 ) 全 國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簡 稱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地 址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網 址 : 電 話 語 音 成 績 查 詢 :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服 務 專 線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報 檢 資 格 疑 義 傳 真 電 話 : 書 面 諮 詢 : 請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民 意 信 箱 填 寫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全 國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試 務 工 作 服 務 電 話 : 轉 全 國 檢 定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合 併 發 證 357 補 發 成 績 單 301 技 術 士 證 請 領 451~454 技 術 士 證 補 證 換 證 411 懸 掛 式 證 照 450 丙 ( 單 一 ) 級 參 考 資 料 購 買
10 肆 常 見 問 題 速 查 表 報 名 作 業 常 用 表 單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參 考 資 料 1. 報 名 方 式 及 繳 費 流 程 圖 第 5~6 頁 2.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及 參 考 範 例 第 7~10 頁 3.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者 申 請 協 助 說 明 第 7 頁 第 63 頁 4.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第 14 頁 5. 第 一 梯 次 檢 定 職 類 第 15~17 頁 6. 第 二 梯 次 檢 定 職 類 第 18~20 頁 7. 第 三 梯 次 檢 定 職 類 第 21~25 頁 8. 其 他 全 國 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第 26 頁 9. 丙 級 單 一 級 報 檢 資 格 第 27~29 頁 10. 乙 級 報 檢 資 格 第 30~32 頁 11. 甲 級 報 檢 資 格 第 32 頁 12. 職 安 衛 等 5 職 類 報 名 資 格 第 33~34 頁 13. 外 籍 人 士 報 檢 資 格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外 籍 配 偶 第 35 頁 14. 學 歷 與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第 36 頁 第 93 頁 15. 特 定 對 象 申 請 補 助 第 36~42 頁 第 81~86 頁 16. 應 檢 時 應 帶 之 證 件 文 具 及 計 算 器 使 用 規 定 第 42~45 頁 第 94~95 頁 17. 附 件 8 報 檢 資 格 疑 義 申 請 表 第 59 頁 18. 附 件 9 報 檢 資 格 預 審 申 請 表 第 60 頁 19. 附 件 10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第 61~62 頁 20. 附 件 11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第 63 頁 21. 附 件 12 外 籍 及 大 陸 配 偶 丙 ( 單 一 ) 級 播 放 國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協 助 申 請 表 第 64 頁 22. 附 件 13 資 深 人 員 丙 ( 單 一 ) 級 播 放 國 台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協 助 申 請 表 第 65 頁 23. 附 件 14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水 調 ( 和 ) 麵 類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66 頁 24. 附 件 15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發 麵 類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66 頁 25. 附 件 16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67 頁 26. 附 件 17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68 頁 27. 附 件 18 半 自 動 電 銲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69 頁 28. 附 件 19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術 科 測 試 攜 帶 製 圖 桌 設 置 調 查 表 第 70 頁 29. 附 件 20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71 頁 30. 附 件 21 印 前 製 程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72 頁 31. 附 件 22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乙 級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72 頁 32. 附 件 23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73 頁 33. 附 件 24 門 市 服 務 櫃 檯 作 業 POS 系 統 術 科 勾 選 表 第 74 頁 34. 附 件 25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表 及 流 程 第 75~76 頁 35. 附 件 27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第 77~80 頁 36. 附 件 28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及 附 件 第 81~86 頁 37. 附 件 29 技 術 士 證 換 補 發 審 核 申 請 書 第 87 頁 38. 附 件 30 技 術 士 證 書 ( 懸 掛 式 ) 審 核 申 請 書 第 88 頁 39. 附 件 31 團 體 報 名 清 冊 第 89 頁 40. 附 件 32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溢 繳 報 名 費 之 退 費 申 請 表 第 90 頁 41. 附 件 33 重 大 偶 突 發 事 件 學 術 科 測 試 退 費 申 請 表 領 據 第 91~92 頁 42. 附 件 34 報 檢 人 學 歷 證 明 書 / 工 作 證 明 書 第 93 頁 43. 附 件 35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一 覽 表 第 94~95 頁 44. 附 件 36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郵 寄 用 地 址 條 第 96 頁 45. 附 件 37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第 97 頁 46. 附 件 38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第 98 頁 47. 附 件 39 准 考 證 補 發 報 名 費 收 據 補 發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單 第 99 頁 48. 附 件 40 職 業 潛 水 健 康 檢 查 表 第 100 頁 49. 附 件 41 職 業 潛 水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表 ( 病 歷 表 ) 第 101 頁 50. 附 件 42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專 用 郵 局 繳 費 單 第 102 頁 51. 附 件 1~ 附 件 4 職 安 衛 等 5 職 類 學 分 對 照 表 第 49~51 頁 52. 附 件 5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測 試 項 目 對 照 表 第 52~54 頁 53. 附 件 6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對 照 表 第 55~56 頁 54. 附 件 7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測 試 項 目 對 照 表 第 57~58 頁 - 4 -
11 伍 報 名 方 式 及 繳 費 流 程 圖 ( 採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參 閱 P.6 報 名 流 程 ) 一 一 般 報 名 流 程 及 報 名 方 式 : 1. 購 買 簡 章 暨 報 名 書 表 2. 詳 閱 簡 章 規 定 3. 確 定 報 檢 梯 次 職 類 考 區 及 級 別 4. 確 認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5. 備 妥 報 檢 資 格 證 件 6.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7. 計 算 報 名 費 用 個 別 報 名 ( 得 採 網 路 報 名 ) 8. 報 名 方 式 團 體 報 名 (15 人 以 上 得 採 團 體 報 名 ) 郵 局 繳 費 方 式 超 商 ATM 9A. 確 認 應 繳 費 用 ( 應 繳 費 用 = 報 名 費 用 +25 元 准 考 證 掛 號 郵 資 ) 9B.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點 選 報 名 繳 費 單 列 印 功 能 勾 選 資 料 及 列 印 繳 費 單 ( 9C.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點 選 報 名 繳 費 單 列 印 功 能 勾 選 資 料 及 列 印 繳 費 單 ( 或 可 至 全 國 統 一 超 商 以 ibon 便 利 生 活 站 提 供 之 繳 費 服 務 列 印 繳 費 單 9D. 報 檢 人 將 費 用 與 報 名 表 件 繳 交 至 團 體 承 辦 人 以 確 認 報 檢 人 數 總 報 名 費 用 團 體 承 辦 人 處 理 方 式 網 路 列 印 自 行 繕 打 10A.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內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10B. 持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ATM 繳 費 10C. 持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超 商 繳 費 10D.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之 團 體 報 名 單 位 報 名 前 登 錄 系 統 列 印 團 報 清 冊 及 郵 政 劃 撥 特 戶 存 款 單 10E. 書 寫 團 報 清 冊 ( 附 件 31,P.89) 及 郵 政 劃 撥 特 戶 存 款 單 ( 附 件 42,P.102) 11A. 請 將 繳 費 存 根 或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及 檢 附 所 需 資 料 以 原 報 名 書 表 之 信 封 郵 寄 11B. 持 特 戶 存 款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再 郵 寄 團 報 清 冊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報 檢 人 報 名 表 件 及 證 件 影 本 12. 郵 寄 至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號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 13. 資 格 審 查 經 聯 繫 資 格 不 符 需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資 料, 逾 期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14. 寄 發 准 考 證 個 別 報 名 寄 送 至 個 人 通 信 地 址 團 體 報 名 寄 送 至 團 報 單 位 地 址 - 5 -
12 二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 不 含 團 體 報 名 特 定 對 象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及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半 自 動 電 銲 等 3 職 類 ): 1. 上 網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與 規 定 2. 連 結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 3. 詳 讀 網 路 同 意 報 名 書 4. 登 錄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類 級 別 及 電 話 5.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並 上 傳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限 2MB 以 內 ) 6.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繳 費 單 及 信 封 封 面 7. 持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8. 檢 附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印 製 之 郵 件 封 面 報 名 表 及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郵 寄 9. 郵 寄 至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號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 10. 資 格 審 查 經 聯 繫 資 格 不 符 需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資 料, 逾 期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11. 寄 發 准 考 證 至 個 人 通 信 地 址 備 註 : 1.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為 報 名 最 後 一 日 下 午 5 時, 系 統 將 於 當 日 下 午 5 時 關 閉,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報 檢 截 止 日,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檢 權 益 2.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未 於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者, 則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另 報 檢 之 相 關 資 料 經 完 成 繳 費 下 載 報 名 表 寄 遞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若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與 所 寄 送 之 下 載 報 名 表 資 料 不 符 時, 以 所 寄 送 報 名 表 書 面 資 料 為 準 三 統 一 超 商 ibon 便 利 生 活 站 繳 費 流 程 ( 僅 限 報 名 期 間 開 放 ) 除 可 用 簡 章 所 附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及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列 印 繳 費 單 於 超 商 繳 費 外, 另 可 於 各 梯 次 報 名 期 間 使 用 ibon 繳 費 方 式, 其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ibon 繳 費 流 程 1. 前 往 全 國 統 一 超 商 (7-11) 2. 使 用 ibon 便 利 生 活 站 3. 點 選 首 頁 左 上 角 [ 代 碼 輸 入 ] 輸 入 TCT 4. 輸 入 報 考 職 類 代 號 5. 選 擇 報 考 級 別 6. 選 擇 報 檢 資 格 7.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8. 輸 入 聯 絡 電 話 9. 確 認 繳 費 項 目 10. 確 認, 列 印 繳 費 單 11. 持 繳 費 單 至 櫃 檯 繳 費 12. 將 代 收 款 專 用 繳 款 證 明 ( 顧 客 聯 ) 正 本 貼 至 報 名 表 提 醒 : 將 報 名 表 及 所 需 資 料 寄 出 方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6 -
13 陸 報 名 表 填 寫 說 明 報 名 表 包 含 正 表 及 副 表, 正 表 為 報 檢 資 格 審 查 及 學 科 測 試 用, 副 表 為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用, 所 有 報 檢 人 正 副 表 均 需 填 寫, 並 不 得 以 非 本 年 度 或 自 行 影 印 之 報 名 表 報 檢 一 報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各 欄 ( 請 務 必 填 寫 ) ( 一 ) 中 文 姓 名 :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登 記 姓 名 以 正 楷 填 寫, 若 報 檢 人 所 繳 驗 之 證 件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一 致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佐 證 ( 二 ) 英 文 姓 名 : 報 檢 人 請 以 端 正 字 體 書 寫 與 護 照 相 同 之 英 文 姓 名, 如 未 填 寫, 將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 或 查 閱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申 辦 護 照 項 下 之 護 照 外 文 姓 名 拼 音 參 考 ) ( 三 )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 請 參 閱 簡 章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與 收 費 標 準 填 寫,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及 職 類 項 目 資 料 欄 位 有 塗 改, 報 檢 人 應 於 塗 改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 四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依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由 左 至 右 依 序 填 寫 ( 外 籍 人 士 填 寫 統 一 證 號 ), 若 所 繳 驗 之 資 格 文 件 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身 分 證 不 一 致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 含 記 事 資 料 ) 佐 證 ( 五 ) 出 生 年 月 日 :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記 載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填 寫 ( 六 ) 聯 絡 方 式 : 請 填 寫 公 司 住 宅 行 動 電 話 ( 使 用 e 管 家 服 務 者 請 必 填, 並 請 填 寫 有 效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留 有 行 動 電 話 及 資 料 者, 將 轉 知 權 益 相 關 訊 息 ) ( 七 ) 通 信 地 址 : 准 考 證 退 補 件 通 知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依 此 地 址 寄 送 ( 郵 遞 區 號 務 必 填 寫 ) ( 八 ) 戶 籍 地 址 : 請 填 寫 戶 籍 地 址 以 便 日 後 必 要 時 聯 絡 ( 九 ) 學 歷 : 請 勾 選 最 高 學 歷 ( 僅 作 資 料 統 計 用 ) ( 十 ) 身 分 別 : 報 檢 人 請 依 個 人 身 分 類 別 勾 選 ( 十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需 協 助 者 : 報 檢 人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影 本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並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P.63),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等,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者, 一 律 准 予 學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術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百 分 之 20 另 按 摩 職 類 因 報 檢 資 格 均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術 科 試 題 命 製 時, 已 考 慮 此 因 素, 故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依 試 題 規 定 辦 理 ) ( 十 二 ) 申 請 補 助 者 : 1. 特 定 對 象 (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長 期 失 業 者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及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2.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3. 報 檢 人 於 報 名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時, 提 出 申 請 書 ( 附 件 ,P.77~80 或 附 件 , P.81~86) 及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辦 理 補 助 申 請,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同 放 棄, 詳 細 內 容 或 申 請 表 可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下 載, 洽 詢 電 話 或 轉 122 ( 十 三 ) 報 名 表 務 必 完 整 詳 實 填 寫, 並 須 檢 查 檢 附 之 證 件 是 否 齊 全, 確 定 無 誤 報 檢 人 應 於 報 檢 人 簽 章 處 簽 名, 報 名 表 各 欄 資 料 必 須 以 正 楷 填 寫, 若 因 字 跡 潦 草, 導 致 資 料 錯 誤, 概 由 報 檢 人 自 行 負 責 ; 為 避 免 影 響 個 人 自 身 權 益,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及 職 類 項 目 欄 位 資 料 有 塗 改 請 報 檢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十 四 )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若 基 本 資 料 各 欄 變 更,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寫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P.97)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7 -
14 二 報 檢 資 格 欄 ( 一 )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 年 度 參 加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且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須 檢 附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且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正 及 退 費 年 度 參 加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且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須 檢 附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 符 合 參 加 技 能 / 技 藝 競 賽 免 術 規 定 者, 可 檢 附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出 具 免 試 術 科 公 文 影 本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 但 必 須 先 符 合 該 職 類 之 報 檢 資 格 ), 必 須 在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具 證 明,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 二 ) 報 檢 職 類 資 格 勾 選 項 目 : 請 依 勾 選 項 目 繳 驗 所 需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 職 業 潛 水 體 檢 表 ( 含 健 康 檢 查 表 及 病 歷 表 ) 需 為 正 本 ) 三 其 他 資 料 欄 ( 一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反 面 ): 報 名 表 正 表 及 副 表 各 黏 貼 1 份, 請 務 必 貼 足 2 份 ( 二 ) 照 片 欄 : 分 別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各 1 張 二 年 內 一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不 得 黏 貼 以 印 表 機 所 列 印 之 照 片 或 生 活 照 ) 另 技 術 士 證 照 片, 將 依 報 檢 人 所 繳 交 照 片 掃 描 列 印, 若 因 所 繳 交 照 片 瑕 疵 影 響 掃 描 品 質, 請 自 行 負 責 且 為 避 免 掉 落 情 形, 照 片 請 貼 實 並 於 背 面 書 寫 中 文 姓 名 報 檢 考 區 報 檢 職 類 ( 三 ) 團 體 報 名 使 用 欄 : 採 團 體 報 名 之 單 位 須 在 本 欄 位 中 加 蓋 團 體 單 位 章 並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 四 ) 術 科 郵 寄 用 地 址 條 : 術 科 單 位 寄 送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用, 除 免 試 術 科 或 學 術 科 同 日 測 試 者 免 填, 其 餘 皆 需 填 寫 報 名 後 如 欲 變 更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收 件 地 址, 請 主 動 與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聯 繫, 以 免 影 響 應 檢 權 益 四 特 殊 報 檢 資 格 職 類 ( 一 ) 甲 級 :03100 鍋 爐 操 作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請 參 閱 P.32~34) ( 二 ) 乙 級 :03100 鍋 爐 操 作 按 摩 職 業 潛 水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就 業 服 務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請 參 閱 P.30~31 P.33~34) ( 三 ) 丙 級 及 單 一 級 :01600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鍋 爐 操 作 061XX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062XX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升 降 機 裝 修 按 摩 職 業 潛 水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堆 高 機 操 作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 請 參 閱 P.27~29) 五 限 個 別 報 名 職 類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及 半 自 動 電 銲 等 3 個 職 類 只 接 受 個 別 報 名 六 填 寫 術 科 測 試 勾 選 表 職 類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半 自 動 電 銲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水 調 ( 和 ) 麵 類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發 麵 類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門 市 服 務 191XX 印 前 製 程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術 科 測 試 勾 選 表 - 8 -
15 考 區 對 照 請 參 閱 P.11~P.12 外 無 籍 中 人 文 士 姓 請 名 依 者 居 請 留 填 證 英 姓 文 名 姓 填 名 寫 報 名 表 ( 正 表 )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字 跡 勿 潦 草 大 寫 與 護 照 相 同 或 以 漢 語 拼 音 翻 譯 外 籍 人 士 填 統 一 證 號 參 閱 P.15~P.25 依 實 際 情 況 勾 選 限 使 用 新 式 身 分 證 報 檢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需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 報 名 費 另 +25 元 准 考 證 寄 送 郵 資 ) - 9 -
16 報 名 表 ( 副 表 ) 填 寫 參 考 範 例, 正 副 表 均 需 填 寫 報 名 後 如 欲 變 更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收 件 地 址, 請 主 動 與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聯 繫 加 蓋 團 體 戳 章 採 團 體 報 名 者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寄 發 通 知 用
17 柒 簡 章 販 售 及 主 要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一 簡 章 販 售 : ( 一 ) 簡 章 發 售 期 間 (P.1) 可 至 全 國 之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萊 爾 富 便 利 商 店 OK 超 商 購 買 ( 二 ) 大 量 或 少 量 購 買 :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服 務 窗 口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各 縣 市 簡 章 販 售 點 或 洽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 販 售 期 間 可 電 洽 詢 問 或 逕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查 詢 ) 二 主 要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如 下 表 : ( 一 ) 所 有 考 場 位 置 表 及 試 場 配 置 圖 將 於 測 試 前 3 天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 含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 亦 可 使 用 學 科 測 試 APP 查 詢, 測 試 當 天 並 張 貼 於 各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 二 ) 測 試 當 日 上 午 8 時 起, 開 放 考 區 供 應 檢 人 查 看 試 場 位 置, 惟 應 檢 人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 三 ) 若 原 填 寫 之 測 試 考 區 無 法 容 納 報 檢 人 數 或 考 區 因 故 異 動 時, 將 另 行 安 排 測 試 地 點, 實 際 測 試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通 知 地 點 為 準 ( 四 ) 參 加 測 試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並 提 早 抵 達 准 考 證 所 載 測 試 地 點, 避 免 因 交 通 因 素 延 誤 應 檢,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五 )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學 科 測 試 APP (for Android 平 台 ) 縣 市 代 碼 考 區 主 要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基 隆 市 10 基 隆 區 培 德 高 級 工 業 家 事 職 業 學 校 連 江 縣 15 連 江 區 國 立 馬 祖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26 北 一 區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工 農 職 業 學 校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201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培 德 路 73 號 209 連 江 縣 南 竿 鄉 介 壽 村 374 號 臺 北 市 立 南 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第 1 梯 ) 115 臺 北 市 南 港 區 興 中 路 29 號 ( 第 2 3 梯 ) 110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巷 15 號 27 北 二 區 臺 北 市 立 內 湖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114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一 段 520 號 開 南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 第 1 2 梯 ) 28 北 三 區 滬 江 高 級 中 學 ( 第 3 梯 ) 100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六 號 116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羅 斯 福 路 六 段 336 號 31 中 和 區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235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工 專 路 111 號 32 三 重 區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241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中 正 北 路 163 號 33 板 橋 區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22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四 川 路 二 段 58 號 37 新 店 區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3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民 族 路 112 號 宜 蘭 縣 13 宜 蘭 區 國 立 宜 蘭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竹 市 35 新 竹 區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新 竹 縣 36 竹 北 區 內 思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桃 園 市 260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延 平 路 50 號 300 新 竹 市 學 府 路 128 號 305 新 竹 縣 新 埔 鎮 四 座 里 楊 新 路 一 段 40 號 30 桃 園 區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330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144 號 34 中 壢 區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萬 能 路 1 號 39 平 鎮 區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健 行 路 229 號 苗 栗 縣 41 苗 栗 區 國 立 苗 栗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臺 中 市 360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電 台 街 7 號 40 臺 中 區 新 民 高 級 中 學 404 臺 中 市 健 行 路 111 號 45 沙 鹿 區 國 立 沙 鹿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433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七 段 823 號 46 中 二 區 僑 光 科 技 大 學 407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僑 光 路 100 號 47 大 里 區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412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工 業 路 11 號 44 彰 化 區 國 立 彰 化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500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郭 路 一 段 326 號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彰 化 縣 500 彰 化 市 和 調 里 工 校 街 1 號 48 彰 二 區 ( 第 1 3 梯 ) 國 立 彰 化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第 2 梯 ) 500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郭 路 一 段 326 號
18 縣 市 代 碼 考 區 南 投 縣 43 南 投 區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主 要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雲 林 縣 52 雲 林 區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嘉 義 市 53 嘉 義 區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嘉 義 縣 55 朴 子 區 萬 能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542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640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成 功 路 120 號 600 嘉 義 市 東 區 彌 陀 路 253 號 608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萬 能 路 1 號 50 臺 南 區 崑 山 高 級 中 學 704 臺 南 市 北 區 開 元 路 444 號 54 鹽 水 區 南 榮 科 技 大 學 737 臺 南 市 鹽 水 區 朝 琴 路 178 號 56 永 康 區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710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山 南 路 193 號 61 岡 山 區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820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壽 天 里 岡 山 路 533 號 62 鳳 山 區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830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文 衡 路 51 號 63 高 雄 區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806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光 華 二 路 80 號 澎 湖 縣 66 澎 湖 區 國 立 馬 公 高 級 中 學 金 門 縣 14 金 門 區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屏 東 縣 60 屏 東 區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臺 東 縣 65 臺 東 區 國 立 臺 東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慈 濟 科 技 大 學 ( 第 1 3 梯 ) 花 蓮 縣 12 花 蓮 區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 第 2 梯 ) 按 摩 職 類 特 殊 考 區 : 880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華 路 369 號 891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復 興 路 1-11 號 900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民 生 路 4-18 號 950 臺 東 縣 臺 東 市 正 氣 路 440 號 970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二 段 880 號 970 花 蓮 市 中 山 路 418 號 代 碼 考 區 簡 章 販 售 及 主 要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97 北 明 臺 北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 第 一 梯 次 ) 11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二 段 207 巷 1 號 98 中 明 國 立 臺 中 啟 明 學 校 ( 第 三 梯 次 ) 421 臺 中 市 后 里 區 三 豐 路 72 號 99 楠 特 高 雄 市 立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 第 二 梯 次 ) 811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民 路 211 號 說 明 : 分 北 中 南 三 區 輪 流 各 辦 理 一 梯 次, 臺 北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辦 理 第 一 梯 次 高 雄 市 立 楠 梓 特 殊 學 校 辦 理 第 二 梯 次, 國 立 臺 中 啟 明 學 校 辦 理 第 三 梯 次, 學 術 科 同 一 天 同 一 地 點 辦 理 測 試 測 試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限 定 報 檢 考 區 職 類 :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等 5 職 類 測 試 地 點 限 填 寫 以 下 考 區 : 10 基 隆 12 花 蓮 13 宜 蘭 14 金 門 15 連 江 27 北 二 28 北 三 30 桃 園 36 竹 北 37 新 店 39 平 鎮 41 苗 栗 43 南 投 47 大 里 48 彰 二 52 雲 林 55 朴 子 56 永 康 60 屏 東 61 岡 山 62 鳳 山 65 臺 東 66 澎 湖 若 誤 填 其 他 考 區,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逕 予 安 排 臨 近 考 區 若 原 填 寫 之 測 試 考 區 無 法 容 納 報 檢 人 數 時, 將 另 行 安 排 測 試 地 點 鍋 爐 操 作 甲 級 職 類 測 試 地 點 限 填 寫 以 下 考 區 : 12 花 蓮 14 金 門 15 連 江 27 北 二 46 中 二 63 高 雄 65 臺 東 66 澎 湖 若 誤 填 其 他 考 區,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逕 予 安 排 臨 近 考 區 若 原 填 寫 之 測 試 考 區 無 法 容 納 報 檢 人 數 時, 將 另 行 安 排 測 試 地 點 商 業 計 算 乙 丙 級 職 類 測 試 地 點 限 填 寫 以 下 考 區 : 12 花 蓮 32 三 重 40 臺 中 63 高 雄 若 誤 填 其 他 考 區,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逕 予 安 排 臨 近 考 區 若 原 填 寫 之 測 試 考 區 無 法 容 納 報 檢 人 數 時, 將 另 行 安 排 測 試 地 點 現 為 或 曾 為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丙 ( 單 一 ) 級 播 放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限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國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 部 地 區, 實 際 測 試 考 區 以 准 考 證 通 知 為 準 女 子 美 髮 中 餐 烹 調 美 容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以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 非 報 檢 人 住 址 ) 為 分 配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類 依 據 資 深 人 員 丙 ( 單 一 ) 級 播 放 國 台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 鋼 筋 模 板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070XX 重 機 械 操 作 中 餐 烹 調 ( 限 第 二 梯 次 ) 堆 高 機 操 作 製 茶 技 術 混 凝 土 喪 禮 服 務 職 類
19 繳 費 及 准 考 證 寄 送 說 明 : 項 目 個 別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應 繳 費 用 報 名 費 用 +25 元 寄 送 准 考 證 之 掛 號 郵 資 團 體 承 辦 人 確 認 報 檢 人 數 及 總 報 名 費 用 1. 超 商 繳 費 (1) 請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點 選 個 別 繳 費 單 列 印 功 能, 依 系 統 提 示 勾 選 報 檢 資 料 (2) 持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指 定 超 商 繳 費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或 高 解 析 度 之 噴 墨 印 表 機 列 印 繳 費 單 (3) 超 商 列 印 之 代 收 款 專 用 繳 款 證 明 ( 顧 客 聯 )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2. 統 一 超 商 ibon 列 印 繳 費 ( 僅 限 報 名 期 間 開 放, 詳 細 流 程 圖 請 參 閱 P.6) (1) 請 至 統 一 超 商 使 用 ibon 便 利 生 活 站 持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為 便 利 團 體 承 辦 人 辦 理 報 名 作 (2) 依 系 統 指 示 操 作 流 程 列 印 繳 費 單, 持 繳 費 業, 報 名 前 可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單 至 超 商 櫃 檯 繳 費 ( 之 團 (3) 超 商 列 印 之 代 收 款 專 用 繳 款 證 明 ( 顧 客 聯 ) 體 報 名 單 位 報 名 前 登 錄 系 統 登 錄 報 繳 費 方 式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3. 郵 局 繳 費 檢 人 各 職 類 / 級 別 / 免 試 別 之 報 檢 人 數, 由 系 統 自 動 核 算 經 費 並 列 印 郵 政 (1) 請 持 報 名 書 表 內 附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單 與 團 報 清 冊 款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郵 局 發 給 之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請 併 同 團 (2) 應 繳 交 之 劃 撥 金 額 = 報 名 費 用 +25 元 寄 准 報 清 冊 及 報 檢 人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格 證 考 證 之 掛 號 郵 資 件 影 本 寄 回 (3) 郵 局 發 給 之 存 款 收 據 正 本 需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4. ATM 繳 費 (1) 請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點 選 個 別 繳 費 單 列 印 功 能, 依 系 統 提 示 勾 選 報 檢 資 料 (2) 持 列 印 之 繳 費 單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至 ATM 繳 費 (3) 將 ATM 列 印 之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方 式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依 所 填 通 信 地 址 寄 出 准 考 證 寄 給 團 報 承 辦 人 各 梯 次 准 考 證 寄 出 日 期 : 准 考 證 第 一 梯 次 :105/02/18( 四 ) 寄 出 日 期 寄 送 第 二 梯 次 :105/06/14( 二 ) 寄 出 第 三 梯 次 :105/10/11( 二 ) 寄 出 請 來 電 洽 詢 ( ) 或 自 行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列 未 收 到 印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即 可 視 同 准 考 證
20 捌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一 般 職 類 ( 學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不 同 日 ) 測 試 類 別 學 科 測 試 術 科 測 試 測 試 時 間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單 一 級 上 午 9:50 入 場, 10:00 ~ 11:40 測 試 下 午 1:50 入 場, 02:00 ~ 03:40 測 試 不 限 假 日, 由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10 天 掛 號 通 知, 但 術 科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ˇ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除 上 述 三 個 職 類 外 之 各 乙 級 職 類 ˇ ˇ ˇ ˇ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職 類 ( 學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同 一 日, 但 不 一 定 安 排 於 同 一 間 試 場 應 試 ) 測 試 類 別 學 科 測 試 術 科 測 試 梯 次 別 第 一 測 試 日 期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職 業 鍋 爐 衛 生 操 作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喪 禮 服 務 ˇ - 商 業 商 業 計 算 計 算 會 計 國 貿 事 務 - 業 務 人 工 記 帳 梯 次 105/03/20( 日 ) ˇ - ˇ ˇ ˇ - ˇ - - ˇ - 第 二 梯 次 105/07/17( 日 ) ˇ ˇ ˇ ˇ ˇ - - ˇ ˇ ˇ - 第 三 梯 次 105/11/06( 日 ) ˇ ˇ ˇ ˇ - ˇ ˇ ˇ 第 一 梯 次 105/03/20( 日 ) ˇ - ˇ ˇ ˇ - ˇ - - ˇ - 第 二 02:00~03:40 梯 次 105/07/17( 日 ) ˇ ˇ ˇ ˇ ˇ - - ˇ - 測 試 第 三 梯 次 105/11/06( 日 ) ˇ ˇ ˇ ˇ - ˇ ˇ ˇ ˇ - 測 試 時 間 上 午 9:50 入 場 10:00 至 11:40 測 試 下 午 1:50 入 場 02:00 至 04:00 測 試 按 摩 職 類 :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以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為 準, 學 術 科 測 試 同 日 舉 行, 准 考 證 ( 含 測 試 日 期 ) 另 行 寄 送 玖 報 名 費 用 說 明 ( 一 ) 一 般 報 檢 人 繳 款 金 額 = 審 查 費 (150 元 )+ 學 科 測 試 費 用 (120 元 )+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 全 部 報 名 費 用 ( 二 )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繳 款 金 額 = 審 查 費 (150 元 )+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 全 部 報 名 費 用 ( 三 )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繳 款 金 額 = 審 查 費 (150 元 )+ 學 科 測 試 費 用 (120 元 )= 全 部 報 名 費 ( ) 以 下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與 收 費 標 準, 已 依 上 述 標 準 作 計 算
21 壹 拾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與 收 費 標 準 相 同 級 別 相 同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不 同 但 序 號 相 同 者, 可 持 年 度 學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申 請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不 同 項 目 免 試 學 科 序 號 前 加 註 記 號 者 為 隔 年 辦 理 或 即 將 停 辦 等 職 類, 請 參 閱 P.26 年 度 內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梯 次 辦 理 職 類 均 受 理 甲 乙 級 之 免 試 術 科 者, 報 名 參 加 學 科 測 試 ( 報 名 費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不 再 保 留, 故 所 有 職 類 ( 包 括 不 同 項 目 者 ) 均 各 自 拼 題, 如 : 中 餐 烹 調 ( 素 ) 中 餐 烹 調 ( 葷 ) 學 科 為 不 同 題 目, 須 分 別 參 加 之 學 科 測 試, 請 勿 於 同 一 梯 次 報 檢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之 不 同 細 項 請 參 閱 重 點 注 意 事 項 第 17 點 等 說 明, 審 慎 思 慮 後 報 檢 第 一 梯 次 : 105/01/05( 二 )~105/01/14(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術 科 者 甲 4,300 元 4,180 元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2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金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單 一 額 + 金 額 +150 元 目 勾 選 表 P.67) 3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甲 3,800 元 3,680 元 裝 修 ) 乙 2,900 元 2,780 元 泥 水 砌 磚 丙 1,800 元 1,680 元 泥 水 粉 刷 丙 2,000 元 1,880 元 泥 水 面 材 舖 貼 丙 2,000 元 1,880 元 冷 作 (105 年 辦 理,106 年 不 辦 理 ) 甲 2,200 元 2,080 元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丙 1,300 元 1,180 元 8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 丙 級 為 一 試 兩 證 ) 丙 2,200 元 2,080 元 熱 處 理 丙 2,100 元 1,980 元 熱 處 理 一 般 浴 鹽 熱 處 理 乙 3,000 元 2,880 元 熱 處 理 滲 碳 滲 氮 熱 處 理 乙 3,000 元 2,880 元 熱 處 理 高 週 波 熱 處 理 乙 3,000 元 2,880 元 重 機 械 修 護 引 擎 乙 3,100 元 2,980 元 丙 2,700 元 2,580 元 鍋 爐 操 作 乙 3, 3,150 元 丙 3,170 元 3,050 元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300 元 1,180 元 石 油 化 學 乙 2,800 元 2,680 元 男 子 理 髮 丙 1,000 元 880 元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架 空 式 ( 機 上 操 作 )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架 空 式 ( 地 面 操 作 )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伸 臂 可 伸 縮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女 子 美 髮 丙 1,000 元 880 元 製 鞋 丙 1,400 元 1,280 元 (105 年 辦 理,106 年 不 辦 製 面 乙 1,500 元 1,380 元 理 ) 製 配 底 乙 2,100 元 1,980 元 按 摩 乙 1,500 元 1,380 元 丙 1,200 元 1,080 元
22 第 一 梯 次 : 105/01/05( 二 )~105/01/14(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配 電 電 纜 裝 修 乙 5,470 元 5,350 元 丙 3,000 元 2,880 元 中 餐 烹 調 素 丙 1,900 元 1,780 元 中 餐 烹 調 葷 丙 1,900 元 1,780 元 眼 鏡 鏡 片 製 作 丙 1,800 元 1,680 元 油 壓 乙 2,900 元 2,780 元 丙 2,300 元 2,180 元 甲 2,700 元 2,580 元 平 版 印 刷 乙 2,400 元 2,280 元 丙 2,100 元 1,980 元 25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單 一 金 額 + 金 額 +150 元 目 勾 選 表 P.68)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熟 粉 類 一 般 膨 發 類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米 粒 類 米 漿 型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米 粒 類 一 般 漿 團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丙 級 術 科 勾 選 表 P.66)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丙 級 術 科 勾 選 表 P.66)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水 調 ( 和 ) 麵 類 發 麵 類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 類 乙 3,370 元 3,25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乙 3,370 元 3,25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乙 3,370 元 3,25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28 半 自 動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單 一 金 額 + 金 額 +150 元 勾 選 表 P.69)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單 一 2,620 元 2,500 元 美 容 丙 1,200 元 1,080 元 數 位 電 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950 元 830 元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丙 3,000 元 2,880 元 園 藝 丙 2,800 元 2,680 元 農 藝 丙 2,200 元 2,080 元 造 園 景 觀 乙 4,770 元 4,650 元 丙 3,300 元 3,180 元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乙 3,470 元 3,350 元 丙 2,700 元 2,580 元 建 築 塗 裝 乙 2,200 元 2,080 元 丙 2,100 元 1,980 元 堆 高 機 操 作 單 一 1,700 元 1,580 元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2,100 元 1,980 元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丙 2,950 元 2,830 元 通 信 技 術 ( 電 信 線 路 ) 乙 4,370 元 4,250 元 丙 2,770 元 2,650 元
23 第 一 梯 次 : 105/01/05( 二 )~105/01/14(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製 茶 技 術 丙 2,260 元 2,140 元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乙 3,070 元 2,950 元 丙 1,745 元 1,625 元 機 電 整 合 乙 3,470 元 3,350 元 丙 2,670 元 2,550 元 裝 潢 木 工 乙 3,540 元 3,420 元 丙 1,840 元 1,720 元 網 路 架 設 乙 3,120 元 3,000 元 丙 1,870 元 1,750 元 混 凝 土 丙 1,720 元 1,600 元 49 門 市 服 務 乙 870 元 750 元 ( 丙 級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4) 丙 1,070 元 950 元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乙 3,020 元 2,900 元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2)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製 版 丙 2,120 元 2,000 元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印 刷 丙 2,970 元 2,850 元 就 業 服 務 乙 770 元 650 元 國 貿 業 務 乙 770 元 650 元 丙 770 元 650 元 喪 禮 服 務 乙 2,920 元 2,800 元 丙 1,920 元 1,800 元 攝 影 丙 1,770 元 1,650 元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 持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甲 770 元 650 元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 持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級 甲 770 元 650 元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持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乙 770 元 650 元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甲 3,100 元 2,980 元 監 測 ( 持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甲 乙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乙 2,600 元 2,480 元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甲 2,600 元 2,480 元 監 測 ( 持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甲 乙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乙 2,600 元 2,480 元
24 第 二 梯 次 : 105/05/03( 二 )~105/05/12(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1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單 一 金 額 + 金 額 +150 元 勾 選 表 P.67) 泥 水 (105 年 辦 理,106 年 不 辦 理 ) 泥 水 砌 磚 乙 2,500 元 2,3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泥 水 粉 刷 乙 2,700 元 2,580 元 丙 2,000 元 1,880 元 泥 水 面 材 舖 貼 乙 2,700 元 2,580 元 丙 2,000 元 1,880 元 6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 丙 級 為 一 試 兩 證 ) 鋼 筋 甲 3,800 元 3,680 元 ( 甲 乙 級 於 106 年 停 辦, 乙 2,800 元 2,680 元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 丙 2,600 元 2,480 元 甲 900 元 780 元 鍋 爐 操 作 乙 3, 3,150 元 丙 3,170 元 3,050 元 門 窗 木 工 (105 年 辦 理,106 年 不 辦 理 )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甲 3,300 元 3,180 元 丙 2,200 元 2,080 元 甲 2,310 元 2,190 元 乙 1,370 元 1,250 元 丙 1,250 元 1,130 元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伸 臂 式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架 空 式 ( 機 上 操 作 )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架 空 式 ( 地 面 操 作 )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伸 臂 可 伸 縮 單 一 2,800 元 2,680 元 升 降 機 裝 修 乙 2,900 元 2,780 元 丙 2,100 元 1,980 元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甲 1,300 元 1,180 元 乙 1,000 元 880 元 重 機 械 操 作 推 土 機 單 一 3,100 元 2,980 元 重 機 械 操 作 挖 掘 機 單 一 3,100 元 2,980 元 重 機 械 操 作 鏟 裝 機 ( 業 界 俗 稱 山 貓 ) 單 一 2,470 元 2,350 元 重 機 械 操 作 一 般 裝 載 機 單 一 3,100 元 2,980 元 按 摩 乙 1,500 元 1,380 元 丙 1,200 元 1,080 元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 資 深 廚 師 申 請 表 P.65) 中 餐 烹 調 中 餐 烹 調 ( 資 深 廚 師 申 請 表 P.65)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P.68) 素 葷 丙 丙 單 一 1,900 元 1,780 元 1,900 元 1,780 元 1,900 元 1,780 元 1,900 元 1,780 元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金 額 +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金 額 +150 元
25 第 二 梯 次 : 105/05/03( 二 )~105/05/12(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乙 2,800 元 2,680 元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丙 1,800 元 1,680 元 半 自 動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單 一 勾 選 表 P.69) 金 額 + 金 額 +150 元 職 業 潛 水 ( 體 檢 表 及 病 歷 表 P ) 乙 5,300 元 5,180 元 丙 3,000 元 2,880 元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單 一 2,620 元 2,500 元 美 容 乙 2,500 元 2,380 元 丙 1,200 元 1,080 元 商 業 計 算 乙 590 元 470 元 丙 590 元 470 元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丙 960 元 840 元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Java 乙 970 元 850 元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C++ 乙 970 元 850 元 甲 4,000 元 3,880 元 工 業 用 管 配 管 乙 3,600 元 3,480 元 丙 2,800 元 2,680 元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乙 5,970 元 5,850 元 化 工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0)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裝 修 乙 2,800 元 2,6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乙 1,470 元 1,350 元 乙 3,770 元 3,650 元 丙 2,000 元 1,880 元 水 族 養 殖 丙 3,200 元 3,080 元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乾 製 調 味 品 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醃 漬 品 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燻 製 品 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煉 製 品 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冷 凍 品 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海 藻 製 品 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西 餐 烹 調 丙 2,600 元 2,480 元 堆 高 機 操 作 單 一 1,700 元 1,580 元 39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3) 丙 1,070 元 950 元 車 輛 塗 裝 網 頁 設 計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105 年 辦 理,106 年 不 辦 理 )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 丙 級 納 入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 輸 電 架 空 線 路 裝 修 ( 丙 級 納 入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 乙 3,470 元 3,350 元 丙 2,470 元 2,350 元 乙 3,050 元 2,930 元 乙 11, 11,150 元 乙 3,500 元 3,380 元 乙 1,670 元 1,550 元 丙 990 元 870 元
26 第 二 梯 次 : 105/05/03( 二 )~105/05/12(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混 凝 土 丙 1,720 元 1,600 元 飛 機 修 護 乙 3, 3,150 元 丙 1,370 元 1,250 元 營 造 工 程 管 理 甲 1, 1,150 元 乙 1,170 元 1,050 元 就 業 服 務 乙 770 元 650 元 國 貿 業 務 乙 770 元 650 元 丙 770 元 650 元 飲 料 調 製 丙 2,170 元 2,050 元 太 陽 光 電 設 置 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竹 編 單 一 2,370 元 2,250 元 餐 飲 服 務 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旅 館 客 房 服 務 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 持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甲 770 元 650 元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 持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級 甲 770 元 650 元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57 ( 持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乙 770 元 650 元
27 第 三 梯 次 : 105/08/30( 二 )~105/09/08(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P.67)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甲 4,300 元 4,1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單 一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金 額 +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金 額 +150 元 甲 3,800 元 3,680 元 乙 2,900 元 2,780 元 丙 2,400 元 2,280 元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泥 水 砌 磚 丙 1,800 元 1,680 元 泥 水 粉 刷 丙 2,000 元 1,880 元 泥 水 面 材 舖 貼 丙 2,000 元 1,880 元 電 器 修 護 家 具 木 工 鑄 造 ( 甲 級 105 不 辦 理,106 年 辦 理 )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右 列 繳 交 為 低 壓 測 試 費, 俟 低 壓 測 試 及 格 後, 再 繳 高 壓 測 試 費 用 (3,030 元 ), 高 低 壓 均 及 格 者, 術 科 測 試 始 為 及 格 ( 丙 級 納 入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 板 金 ( 丙 級 於 106 年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整 併 以 金 屬 成 形 新 職 類 丙 級 辦 理 )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 丙 級 為 一 試 兩 證 ) 汽 車 修 護 模 板 ( 甲 級 105 年 辦 理, 106 年 不 辦 理 )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丙 1,500 元 1,380 元 甲 2,720 元 2,600 元 乙 1,760 元 1,640 元 丙 1,330 元 1,210 元 甲 4,300 元 4,1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甲 1,500 元 1,380 元 乙 1,200 元 1,080 元 丙 1,000 元 880 元 乙 4,800 元 4,680 元 丙 2,200 元 2,080 元 甲 3,500 元 3,380 元 乙 3,300 元 3,180 元 丙 2,500 元 2,380 元 甲 4, 4,150 元 乙 2,470 元 2,350 元 丙 1,870 元 1,750 元 甲 3,000 元 2,880 元 視 聽 電 子 乙 1,900 元 1,7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化 學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500 元 1,380 元 化 學 有 機 物 檢 驗 (105 年 辦 理, 106 年 不 辦 理 ) 甲 6, 6,150 元
28 第 三 梯 次 : 105/08/30( 二 )~105/09/08(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術 科 者 化 學 無 機 物 檢 驗 (105 年 辦 理, 106 年 不 辦 理 ) 甲 6, 6,150 元 甲 900 元 780 元 鍋 爐 操 作 乙 3, 3,150 元 丙 3,170 元 3,050 元 變 壓 器 裝 修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工 業 儀 器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2,300 元 2,180 元 甲 3,300 元 3,180 元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300 元 1,180 元 測 量 丙 1,200 元 1,080 元 測 量 工 程 測 量 甲 1,900 元 1,780 元 乙 1,800 元 1,680 元 測 量 地 籍 測 量 甲 1,900 元 1,780 元 乙 1,500 元 1,380 元 甲 2,770 元 2,650 元 女 裝 乙 1,870 元 1,750 元 丙 1,400 元 1,280 元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陶 瓷 乙 2,150 元 2,030 元 石 膏 模 (105 年 辦 理, 106 年 不 辦 理 ) 丙 1,250 元 1,130 元 男 子 理 髮 女 子 美 髮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105 年 辦 理, 106 年 不 辦 理 ) 乙 1,400 元 1,280 元 丙 1,000 元 880 元 單 一 3,300 元 3,180 元 乙 1,600 元 1,480 元 丙 1,000 元 880 元 按 摩 乙 1,500 元 1,380 元 丙 1,200 元 1,080 元 中 餐 烹 調 素 乙 2,800 元 2,680 元 丙 1,900 元 1,780 元 中 餐 烹 調 葷 乙 2,800 元 2,680 元 丙 1,900 元 1,780 元 烘 焙 食 品 麵 包 餅 乾 乙 2,900 元 2,780 元 烘 焙 食 品 西 點 蛋 糕 丙 1,800 元 1,680 元 烘 焙 食 品 西 點 蛋 糕 麵 包 乙 2,900 元 2,780 元 烘 焙 食 品 西 點 蛋 糕 餅 乾 乙 2,900 元 2,780 元 烘 焙 食 品 麵 包 丙 1,800 元 1,680 元 烘 焙 食 品 餅 乾 丙 1,800 元 1,680 元 氣 壓 乙 3,100 元 2,980 元 丙 2,500 元 2,380 元
29 第 三 梯 次 : 105/08/30( 二 )~105/09/08(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管 渠 系 統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機 電 設 備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處 理 系 統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水 質 檢 驗 乙 2,100 元 1,980 元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單 一 金 額 + 金 額 +150 元 目 勾 選 表 P.68) 肉 製 品 加 工 乾 燥 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肉 製 品 加 工 調 理 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肉 製 品 加 工 乳 化 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肉 製 品 加 工 顆 粒 香 腸 醃 漬 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42 半 自 動 電 銲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術 科 項 目 勾 選 ( 收 費 標 準 及 術 科 報 檢 項 單 一 目 勾 選 表 P.69) 金 額 + 金 額 +150 元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單 一 2,620 元 2,500 元 美 容 丙 1,200 元 1,080 元 儀 表 電 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電 力 電 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數 位 電 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1,900 元 1,780 元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500 元 1,380 元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乙 5,970 元 5,850 元 電 繡 丙 1,500 元 1,380 元 52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 理 乙 1,470 元 1,350 元 餐 旅 服 務 ( 於 107 年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丙 2,100 元 1,980 元 改 以 餐 飲 服 務 旅 館 客 房 服 務 等 2 個 新 職 類 辦 理 ) 寵 物 美 容 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西 餐 烹 調 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會 計 事 務 人 工 記 帳 會 計 事 務 ( 術 科 軟 體 勾 選 表 P.71)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資 訊 乙 2,770 元 2,650 元 丙 2,000 元 1,880 元 乙 590 元 470 元 丙 590 元 470 元 乙 1,470 元 1,350 元 丙 950 元 830 元 乙 2,800 元 2,680 元 丙 2,100 元 1,980 元
30 第 三 梯 次 : 105/08/30( 二 )~105/09/08(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保 母 人 員 單 一 2,100 元 1,980 元 通 信 技 術 ( 電 信 線 路 ) 變 電 設 備 裝 修 ( 丙 級 納 入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 甲 1,120 元 1,000 元 乙 4,370 元 4,250 元 丙 2,770 元 2,650 元 乙 4,570 元 4,450 元 網 路 架 設 乙 3,120 元 3,000 元 營 建 防 水 填 縫 系 防 水 施 工 丙 4,770 元 4,650 元 營 建 防 水 水 泥 系 防 水 施 工 丙 4,970 元 4,850 元 營 建 防 水 烘 烤 系 防 水 施 工 丙 4,970 元 4,850 元 營 建 防 水 薄 片 系 防 水 施 工 丙 5,470 元 5,350 元 營 建 防 水 塗 膜 系 防 水 施 工 丙 5,370 元 5,250 元 營 建 防 水 瀝 青 油 毛 氈 系 熱 工 法 防 水 施 工 丙 4,370 元 4,250 元 混 凝 土 丙 1,720 元 1,600 元 飛 機 修 護 乙 3, 3,150 元 丙 1,370 元 1,250 元 手 語 翻 譯 乙 2,020 元 1,900 元 丙 1,720 元 1,600 元 照 顧 服 務 員 單 一 2, 2,150 元 銑 床 銑 床 丙 1,370 元 1,250 元 銑 床 CNC 銑 床 乙 3,720 元 3,600 元 車 床 車 床 丙 1,070 元 950 元 車 床 CNC 車 床 乙 4, 4,150 元 模 具 模 具 丙 1,770 元 1,650 元 模 具 沖 壓 模 具 乙 3,920 元 3,800 元 模 具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乙 3,520 元 3,400 元 機 械 加 工 乙 2,170 元 2,050 元 丙 1,520 元 1,400 元 地 錨 乙 1, 1,150 元 印 前 製 程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2) 乙 2,020 元 1,900 元 印 前 製 程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2) 乙 2,020 元 1,900 元 印 前 製 程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2) 圖 文 組 版 PC 丙 1,770 元 1,650 元 印 前 製 程 ( 術 科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P.72) 圖 文 組 版 MAC 丙 1,770 元 1,650 元 就 業 服 務 乙 770 元 6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丙 870 元 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識 別 形 象 設 計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識 別 形 象 設 計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31 第 三 梯 次 : 105/08/30( 二 )~105/09/08( 四 ) ( 一 律 均 須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以 戳 記 為 憑 ) 職 類 一 般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申 請 免 試 序 號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項 目 級 別 代 號 繳 款 金 額 學 科 者 術 科 者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平 面 設 計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平 面 設 計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包 裝 設 計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包 裝 設 計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插 畫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插 畫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鋼 管 施 工 架 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喪 禮 服 務 乙 2,920 元 2,800 元 下 水 道 用 戶 排 水 設 備 配 管 丙 4,070 元 3,950 元 飲 料 調 製 乙 2,970 元 2,850 元 金 屬 帷 幕 牆 帷 幕 牆 項 丙 2,670 元 2,550 元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 為 機 械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整 併 後 之 新 職 類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為 建 築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整 併 後 之 新 職 類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為 建 築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整 併 後 之 新 職 類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為 建 築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整 併 後 之 新 職 類 ) 乙 1,870 元 1,750 元 丙 1, 1,150 元 甲 2,170 元 2,050 元 乙 1,870 元 1,750 元 電 腦 繪 圖 丙 1,470 元 1,350 元 手 繪 圖 丙 970 元 850 元 陶 瓷 手 拉 坏 丙 訂 定 中, 另 行 公 告 金 屬 成 形 ( 為 板 金 機 械 板 金 整 併 丙 1,820 元 1,700 元 後 之 新 職 類 )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 持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 持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甲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持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分 別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 甲 770 元 650 元 甲 770 元 650 元 乙 770 元 650 元
32 項 目 第 三 梯 次 待 確 定 受 理 報 名 職 類 級 別 全 國 檢 定 不 開 辦 改 納 入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辦 理 職 類 隔 年 辦 理 職 類 停 辦 後 改 以 新 職 類 辦 理 職 類 備 註 如 有 新 增 職 類 級 別 確 定 於 第 三 梯 次 受 理 報 名, 將 於 105 年 7 月 1 日 前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公 告, 並 納 入 第 三 梯 次 開 辦 職 類 工 業 電 子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輸 電 架 空 線 路 裝 修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工 業 配 線 報 檢 資 訊 請 參 閱 P.26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能 檢 定 變 電 設 備 裝 修 等 6 個 職 類 105 年 度 辦 理 : 泥 水 ( 甲 ) 冷 作 ( 甲 乙 丙 ) 模 板 ( 甲 ) 化 學 有 機 物 檢 驗 ( 甲 ) 化 學 無 機 物 檢 驗 ( 甲 ) 門 窗 木 工 ( 甲 乙 丙 ) 陶 瓷 石 膏 模 ( 乙 丙 )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 單 一 ) 製 鞋 ( 丙 ) 製 鞋 製 面 ( 乙 ) 製 鞋 製 配 底 ( 乙 )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 乙 ) 106 年 度 辦 理 : 鑄 造 ( 甲 )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 設 施 維 護 管 理 ( 田 間 項 )( 丙 )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 灌 溉 水 質 管 理 及 檢 驗 項 ( 乙 )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 管 路 灌 溉 項 ( 丙 )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 單 一 ) 板 金 ( 丙 ) 餐 旅 服 務 ( 丙 ) 全 面 停 辦 鋼 筋 ( 甲 乙 ) 壹 拾 壹 其 他 全 國 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2 年 辦 理 1 次 職 類,105 年 度 辦 理,106 年 度 不 辦 理 2 年 辦 理 1 次 職 類,105 年 度 不 辦 理,106 年 度 辦 理 已 於 103 年 公 告,103 年 起 連 辦 3 年, 自 106 年 起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整 併 以 金 屬 成 形 ( 丙 ) 新 職 類 級 別 辦 理 已 於 103 年 公 告,104 年 起 連 辦 3 年, 自 107 年 起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調 整 以 餐 飲 服 務 旅 館 客 房 服 務 等 2 個 新 職 類 辦 理 停 辦 前 開 放 受 理 一 般 報 檢 人 報 名, 連 辦 3 年 於 106 年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一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請 以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等 學 科 測 試 服 務 網 資 料 為 準 ) 辦 理 職 類 辦 理 時 間 與 辦 理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及 電 話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等 73 個 丙 ( 單 一 ) 級 全 年 度 辦 理, 欲 報 名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專 案 檢 定 科 職 類 視 聽 電 子 等 6 個 乙 級 職 類 即 定, 可 至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電 話 : 轉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 快 速 考 證 區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下 載 簡 章 及 查 詢 承 辦 單 位 之 地 址 電 話 二 分 別 持 有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試 及 格 成 績 單 欲 申 請 發 給 技 術 士 證 主 辦 單 位 與 辦 理 時 間 備 註 全 年 度 辦 理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全 國 檢 定 及 發 證 管 理 科 電 話 : 轉 357 ( 一 )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成 績 單 合 格 發 證 者 不 得 申 請 合 併 發 證 ; 當 年 度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成 績 單 不 予 發 證, 但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符 合 合 併 發 證 條 件 者, 成 績 單 須 加 蓋 分 召 學 校 章 戳 請 填 寫 免 試 學 ( 術 ) 科 測 試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表 (P.75) ( 二 ) 若 未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方 取 得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請 檢 附 術 科 報 名 首 日 在 前 之 學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申 辦 合 併 發 證
33 壹 拾 貳 報 檢 資 格 ( 請 依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一 丙 級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報 檢 資 格 一 般 職 類 保 母 人 員 報 檢 人 年 滿 15 歲 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特 殊 規 定 職 類 ( 各 項 條 件 須 同 時 具 備 ; 例 如 : 照 顧 服 務 員 須 同 時 符 合 1+2) 中 餐 烹 調 ( 資 1 民 國 45 年 82 國 民 小 學 畢 ( 肄 ) 業, 或 未 受 國 小 教 育 深 廚 師 ) 月 31 日 以 者 前 出 生 者 照 顧 服 務 員 1 年 滿 18 歲 ( 含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證 或 依 親 居 留 證 之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及 取 得 外 僑 居 留 證 之 外 籍 人 士 ) 1 年 滿 20 歲 2 民 國 93 年 以 前 接 受 各 級 社 政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認 可 之 單 位 所 辦 理 累 計 時 數 至 少 ( 含 大 陸 地 80 小 時 托 育 相 關 訓 練 合 格, 且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者 區 配 偶 取 得 2 民 國 93 年 以 前 依 據 兒 童 福 利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方 案 取 得 之 甲 乙 丙 類 長 期 居 留 訓 練 證 書 者 證 依 親 居 2 民 國 94 年 以 後 修 畢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訓 練 課 程 之 保 母 人 留 證 者 及 合 員 教 保 人 員 或 保 育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並 領 有 主 管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書 者 法 取 得 外 僑 2 其 他 領 有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之 幼 托 相 關 訓 練 或 進 修 班 結 業 證 書 者 居 留 證 之 外 相 關 訓 練 或 進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20 學 分 或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360 小 時 ; 保 母 類 籍 人 士 ) 專 業 訓 練 或 進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7 學 分 或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126 小 時 2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科 ( 學 位 ) 學 程 畢 業 ; 或 大 專 校 院 幼 兒 保 育 家 政 護 理 相 關 學 院 系 所 科 ( 學 位 ) 學 程 最 高 年 級 者 ; 或 取 得 其 輔 系 畢 業 證 書 者 A. 教 育 學 門 : 教 育 ( 學 )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 學 ) 國 民 教 育 初 等 教 育 ( 教 育 心 理 與 ) 輔 導 ( 學 ) 教 育 心 理 ( 學 ) 社 會 教 育 ( 學 ) 特 殊 教 育 與 輔 導 生 死 教 育 與 輔 導 家 庭 教 育 與 諮 商 人 類 發 展 ( 與 家 庭 ) 家 政 教 育 特 殊 ( 兒 童 )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 幼 兒 教 育 ( 學 ) 兒 童 發 展 與 ( 及 ) 家 庭 教 育 ( 學 )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兒 童 教 育 暨 事 業 經 營 ( 學 ) 幼 稚 ( 兒 ) 教 育 師 資 ; 性 別 ( 學 相 關 廚 師 工 作 年 資 15 年 以 上 且 現 在 仍 在 職 292 年 2 月 13 日 以 前 之 居 家 服 務 員 病 患 服 務 員 或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該 訓 練 應 經 政 府 機 關 同 意 備 查 292 年 2 月 13 日 後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業 證 明 書 ( 內 容 需 記 載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備 查 之 日 期 文 號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 2 高 中 ( 職 ) 以 上 照 顧 服 務 員 職 類 相 關 科 系 所 ( 含 高 中 相 關 學 程 ) 畢 業 2 大 專 校 院 相 關 科 系 所 學 生, 取 得 照 顧 服 務 理 論 與 實 務 相 關 課 程 各 2 學 分 及 照 顧 服 務 員 40 小 時 實 習 時 數 證 明, 並 以 就 讀 學 校 所 開 具 之 學 分 證 明 ( 成 績 單 ), 及 符 合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計 畫 所 規 定 之 實 習 單 位 所 開 具 之 實 習 時 數 證 明 為 認 定 依 據 前 述 所 稱 相 關 科 系 所 如 下 : A. 家 政 類 群 : 家 政 照 顧 服 務 等 科 系 所 B. 兒 童 與 幼 保 類 群 : 幼 兒 保 育 幼 老 特 殊 ( 兒 童 ) 教 育 嬰 幼 兒 保 育 幼 兒 教 育 兒 童 發 展 ( 福 利 ) 兒 童 與 發 展 兒 童 發 展 與 家 庭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生 活 應 用 與 保 健 等 科 系 所 C. 社 會 類 群 : 社 會 學 社 會 工 作 ( 學 )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 學 ) 社 會 福 利 ( 學 )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 學 ) 應 用 社 會 ( 學 ) 醫 學 社 會 與 社 會 工 作 ( 學 )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 學 ) 生 活 ( 應 用 ) 科 ( 學 ) 老 人 福 祉 ( 學 ) 社 會 行 政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暨 公 共 事 務 社 會 科 學 人 類 發 展 ( 學 ) 幼 老 福 利 等 科 系 所 D. 社 會 與 心 理 教 育 類 群 : 社 會 心 理 ( 學 ) 心 理 輔 導 ( 學 ) 心 理 ( 學 )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 學 )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 學 ) 輔 導 與 諮 商 ( 學 ) 諮 商 心 理 ( 學 ) 應 用 心 理 ( 學 ) 臨 床 心 理 ( 學 ) 臨 床 與 諮 商 心 理 ( 學 ) 諮 商 與 臨 床 心 理 ( 學 ) 心 理 復 健 ( 學 ) 輔 導 教 育 心 理 諮 商 與 教 育 心 理 心 理 與 諮 商 諮 商 與 應 用 心 理 等 科 系 所 E. 長 期 照 顧 類 群 : 包 括 早 期 療 育 與 照 護 長 期 照 顧 ( 護 ) 老 人 照 顧 ( 護 ) 老 人 福 祉 ( 利 ) 老 人 福 祉 與 社 會 工 作 老 人 健 康 管 理 老 人 服 務 事 業 管 理 銀 髮 產 業 管 理 銀 髮 族 活 動 管 理 銀 髮 生 活 產 業 老 人 護 理 暨 管 理 老 人 福 利 與 事 業 高 齡 ( 社 會 ) 健 康 管 理 醫 務 健 康 照 護 長 青 事 業 服 務 養 生 與 健 康 行 銷 學 系 養 生 休 閒 管 理 銀 髮 養 生 環 境 學 系 銀 髮 健 康 促 進 學 系 健 康 產 業 管 理 學 系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醫 務 暨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福 祉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學 系 高 齡 健 康 促 進 科 等 科 系 所 F. 醫 護 衛 類 群 : 公 共 衛 生 學 醫 事 技 術 學 食 品 營 養 學 復 健 治 療 學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復 健 諮 商 復 健 技 術 呼 吸 照 顧 護 理 助 產 助 產 護 理 中 西 醫 結 合 護 理 醫 事 檢 驗 醫 事 技 術 醫 事 放 射 放 射 技 術 影 像 醫 學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醫 學 影 像 暨 放 射 技 術 公 共 衛 生 食 品 衛 生 ( 營 養 ) 營 養 營 養 保 健 等 科 系 所
34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鍋 爐 操 作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升 降 機 裝 修 堆 高 機 操 作 按 摩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教 育 ) B.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學 門 : 應 用 社 會 ( 學 ) 社 會 科 學 ( 應 用 ) 心 理 ( 學 ) 諮 商 與 教 育 ( 心 理 ) 心 理 ( 與 ) 輔 導 ( 學 ) 心 理 ( 輔 導 ) 與 諮 商 ( 學 ) 臨 床 ( 與 諮 商 ) 心 理 ( 學 ) 社 會 心 理 ( 學 ) ( 臨 床 ) 行 為 科 學 諮 商 ( 與 )( 應 用 ) 心 理 ( 學 ) 心 理 復 健 ( 學 ) 輔 導 ( 與 ) 諮 商 ( 學 ) 諮 商 與 輔 導 ( 學 ) 健 康 心 理 學 ; 犯 罪 防 治 ( 學 ) 犯 罪 預 防 犯 罪 學 C. 醫 藥 衛 生 學 門 : 公 共 衛 生 食 品 營 養 ( 科 學 )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 生 技 ) 營 養 保 健 科 營 養 與 保 健 科 技 營 養 ( 科 學 ) 醫 學 營 養 營 養 醫 學 食 品 衛 生 營 養 護 理 ( 學 ) 臨 床 護 理 社 區 護 理 中 西 ( 醫 ) 結 合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助 產 ( 特 ) 護 理 助 產 合 訓 早 期 療 育 ( 與 照 護 ) 健 康 照 護 ( 科 學 ) 醫 務 健 康 照 護 管 理 醫 護 管 理 護 理 教 育 護 理 管 理 護 理 技 術 健 康 照 護 ( 管 理 ) 臨 床 暨 社 區 護 理 D. 社 會 服 務 學 門 : 復 健 與 諮 商 ( 學 );( 嬰 ) 幼 兒 保 育 ( 技 術 ) 兒 童 發 展 兒 童 與 家 庭 ( 學 服 務 ) 家 庭 研 究 與 兒 童 發 展 ( 青 少 年 )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福 利 幼 兒 保 育 兒 童 保 育 ;(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工 作 ( 學 )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 學 ) 社 會 福 利 ( 學 ) 社 會 福 祉 與 服 務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 學 ) 社 會 工 作 與 福 利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 學 )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E. 民 生 學 門 : 家 政 ( 學 ) 生 活 應 用 與 保 健 生 活 ( 應 用 ) 科 學 課 後 照 顧 學 位 學 程 兒 童 產 業 服 務 學 位 學 程 照 顧 服 務 幼 老 福 利 農 村 家 政 ( 農 村 漁 村 ) 家 事 綜 合 家 政 註 : 依 據 104 年 11 月 30 日 技 發 字 第 號 函 增 列 健 康 照 顧 社 會 工 作 系 1 年 滿 18 歲 2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各 該 機 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備 註 : 1. 持 有 100 年 11 月 8 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修 正 前 之 上 開 證 明 ( 書 ), 得 申 請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職 類 各 分 項 技 能 檢 定 年 1 月 1 日 前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之 各 該 機 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者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應 年 滿 16 歲 1 年 滿 18 歲 2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員 各 該 機 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備 註 : 1. 持 有 100 年 11 月 8 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修 正 前 之 上 開 證 明 ( 書 ), 得 申 請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職 類 各 分 項 技 能 檢 定 年 1 月 1 日 前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之 各 該 機 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者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應 年 滿 16 歲 1 年 滿 18 歲 2 經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丙 級 以 上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領 有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備 註 :102 年 11 月 1 日 前 已 參 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丙 級 以 上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需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年 齡 年 滿 16 歲 以 上 並 領 有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1 年 滿 16 歲 2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1 年 滿 18 歲 2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備 註 :104 年 1 月 1 日 前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之 吊 升 荷 重 在 三 公 噸 以 上 之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人 員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應 年 滿 16 歲 年 滿 16 歲 1. 年 滿 18 歲, 且 經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荷 重 在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領 有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但 104 年 1 月 1 日 前 具 有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荷 重 在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不 在 此 限 2. 參 加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所 屬 矯 正 機 關 辦 理 之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職 業 訓 練 班, 領 有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者 前 項 所 定 職 業 訓 練 班,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 開 班 前 應 將 訓 練 計 畫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2) 訓 練 課 程 與 時 數 比 照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荷 重 在 一 公 噸 以 上 之 堆 高 機 操 作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與 時 數 1 合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規 定 之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並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2 年 滿 15 歲 或 國 民 中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學 畢 業 按 摩 職 類 因 報 檢 資 格 均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術 科 試 題 命 製 時, 已 考 慮 此 因 素, 故 術 科 測 試 時 間 依 試 題 規 定 辦 理 報 檢 人 除 須 符 合 一 般 職 類 之 資 格 外, 因 係 一 試 兩 證 報 名 表 副 表 須 加 貼 照 片 2 張, 非 本 國 國 民 者 成 績 合 格 者 僅 核 發 技 術 士 證, 不 核 發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35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1.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以 前, 年 滿 20 歲, 於 視 覺 障 礙 服 務 相 關 機 ( 構 ) 團 體 或 特 教 學 校 從 事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工 作 5 年 以 上 者 2.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於 視 覺 障 礙 服 務 相 關 機 ( 構 ) 團 體 或 特 教 學 校 從 事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工 作 2 年 以 上 者 3. 參 加 符 合 內 政 部 認 定 之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之 訓 練 計 畫, 取 得 結 業 證 書 者 備 註 : 依 據 內 政 部 99 年 8 月 27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104 年 8 月 12 日 社 家 障 字 第 號 函, 前 述 所 稱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原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認 定 之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之 訓 練 計 畫 包 括 以 下 7 種 ( 請 依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計 畫 名 稱 課 程 時 數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單 位 辦 理 時 間 1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師 培 訓 班 2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師 培 訓 計 畫 3 培 訓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服 務 人 員 計 畫 4 定 向 行 動 專 業 訓 練 員 培 訓 計 畫 年 度 南 區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員 培 訓 計 畫 6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委 託 辦 理 視 覺 障 礙 者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員 培 訓 計 畫 年 度 定 向 行 動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計 畫 810 小 時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第 三 科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委 員 會 ) 770 小 時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 第 三 科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委 員 會 ) 中 華 視 覺 障 礙 教 育 學 會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系 540 小 時 臺 北 縣 社 會 局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視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650 小 時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社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視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650 小 時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 前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視 障 者 家 長 協 會 650 小 時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財 團 法 人 伊 甸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 新 北 市 愛 明 發 展 中 心 ) 650 小 時 財 團 法 人 愛 盲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愛 盲 基 金 會 89 年 3 月 至 99 年 6 月 ( 含 實 習 時 程 ) 92 年 1 月 至 93 年 6 月 ( 含 實 習 時 程 ) 93 年 11 月 至 95 年 6 月 ( 含 實 習 時 程 ) 98 年 10 月 至 100 年 2 月 ( 含 實 習 時 程 ) 102 年 7 月 6 日 至 103 年 9 月 底 ( 含 實 習 時 程 ) 101 年 3 月 17 日 至 102 年 3 月 31 日 ( 含 實 習 時 程 ) 102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含 實 習 時 程 ) 職 業 潛 水 1 年 滿 18 歲 2 持 有 最 近 依 救 生 員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相 關 規 一 年 之 醫 定 發 給 之 救 生 員 證 書 院 合 格 潛 水 體 檢 表 ( 附 件 40 健 康 檢 查 表 及 附 件 41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表 正 本 )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單 位 依 法 設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或 學 校, 於 學 員 訓 練 課 程 中, 針 對 欲 報 考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丙 級 ( 水 肺 空 氣 潛 水 及 水 面 供 氣 空 氣 潛 水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者 所 辦 理 六 分 鐘 內 游 泳 二 百 公 尺 及 心 肺 復 甦 術 測 驗 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4 領 有 國 外 相 當 職 業 潛 水 丙 級 以 上 之 執 照,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得 從 事 潛 水 作 業 者 4 持 有 依 法 設 立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從 業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水 肺 空 氣 潛 水 作 業 及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從 業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水 面 供 氣 - 空 氣 潛 水 作 業 之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訓 證 書 4 持 有 依 法 設 立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國 防 部 或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課 程 時 數 設 備 及 師 資 所 辦 理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從 業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水 肺 空 氣 潛 水 作 業 及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從 業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水 面 供 氣 - 空 氣 潛 水 作 業 之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訓 證 書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者, 得 免 附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文 件 本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符 合 修 正 前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得 檢 附 修 正 前 規 定 文 件 前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文 件, 參 加 前 項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36 二 乙 級 技 術 士 報 檢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般 職 類 1.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或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3.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為 五 年 制 專 科 三 年 級 以 上 二 年 制 及 三 年 制 專 科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之 在 校 學 生 4.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四 百 小 時,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5.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6.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一 千 六 百 小 時 以 上 7.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並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8.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四 百 小 時,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且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9.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技 術 生 訓 練 二 年,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10. 具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11. 具 有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或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12.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上 述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及 技 術 生 訓 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並 以 在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政 府 委 辦 單 位 參 訓 者 為 限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者 係 指 學 校 之 學 年 制 最 高 年 級 學 生, 並 經 向 學 校 註 冊 取 得 證 明 文 件 者 相 關 工 作 係 指 日 夜 間 從 事 與 報 檢 職 類 相 關 之 現 場 作 業 管 理 監 督 訓 練 教 育 及 研 究 業 務 等 工 作, 並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特 殊 規 定 職 類 ( 各 項 條 件 須 同 時 具 備 ; 例 鍋 爐 操 作 須 同 時 符 合 1+2) 鍋 爐 操 作 1 年 滿 18 歲 2 經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乙 級 以 上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領 有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備 註 :102 年 11 月 1 日 前 已 參 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乙 級 以 上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需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年 齡 年 滿 16 歲 以 上 並 領 有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本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按 摩 1 合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2 取 得 按 摩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從 事 按 摩 工 作 3 年 以 上 者 保 障 法 規 定 之 視 覺 功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取 得 按 摩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能 障 礙 者, 並 領 有 身 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接 受 按 摩 專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計 1,600 小 時 以 上 礙 證 明 2 持 有 按 摩 技 術 士 執 業 許 可 證, 並 從 事 按 摩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7 就 業 服 務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職 業 潛 水 1 年 滿 18 歲 具 備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或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其 同 等 學 力 係 指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經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3.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4.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5.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6. 高 級 中 學 或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畢 業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7.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2) 修 滿 四 年 級 以 上 年 級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符 合 下 列 13 點 報 檢 資 格 之 一 者 : 1. 第 1 點 至 第 12 點 : 報 檢 資 格 同 乙 級 一 般 職 類 報 檢 資 格 2. 第 13 點 : 天 然 氣 事 業 法 施 行 前, 受 聘 僱 於 公 用 天 然 氣 事 業 之 安 全 技 術 員 或 受 聘 僱 於 公 用 天 然 氣 導 管 承 裝 業 之 專 任 技 術 人 員, 並 檢 具 勞 工 保 險 證 明 2 持 有 最 近 一 年 之 醫 院 合 格 潛 水 體 檢 表 ( 附 件 40 健 康 檢 查 表 及 附 件 41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表 正 本 ) 依 救 生 員 資 格 檢 定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發 給 之 救 生 員 證 書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單 位 依 法 設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或 學 校, 於 學 員 訓 練 課 程 中, 針 對 欲 報 考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乙 級 ( 人 工 調 和 混 合 氣 潛 水 )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者 所 辦 理 六 分 鐘 內 游 泳 二 百 公 尺 測 驗 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領 有 國 外 相 當 職 業 潛 水 乙 級 以 上 之 執 照,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得 從 事 潛 水 作 業 者 4 具 有 職 業 潛 水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持 有 依 法 設 立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從 業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人 工 調 和 混 合 氣 潛 水 作 業 之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訓 證 書 4 具 有 職 業 潛 水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持 有 依 法 設 立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國 防 部 或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課 程 時 數 設 備 及 師 資 所 辦 理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從 業 人 員 養 成 訓 練 人 工 調 和 混 合 氣 潛 水 作 業 之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訓 證 書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者, 得 免 附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文 件 本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符 合 修 正 前 規 定 之 資 格 者, 得 檢 附 修 正 前 規 定 文 件 前 項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文 件, 參 加 前 項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7 條 及 第 8 條 申 請 乙 級 或 甲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規 定, 指 申 請 人 須 具 有 教 育 部 所 定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辦 法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及 入 學 專 科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所 列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其 他 注 意 乙 級 職 類 代 號 及 名 稱 乙 級 報 檢 資 格 中 所 稱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事 項 板 金 板 金 ;21400 金 屬 成 形 石 油 化 學 化 學 ;12300 化 工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 類 烘 焙 食 品 - 中 式 點 心 ;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水 調 ( 和 ) 麵 類 ;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發 麵 類 ;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 類 ;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水 調 ( 和 ) 麵 類 發 麵 類
38 11500 儀 表 電 子 ;11600 電 力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數 位 電 子 造 園 景 觀 造 園 景 觀 / 造 園 施 工 銑 床 -CNC 銑 床 銑 床 工 ;10900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銑 床 工 ;18200 銑 床 - 銑 床 ;18300 車 床 - 車 床 ;18500 機 械 加 工 車 床 工 ;07500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車 床 工 ; 車 床 -CNC 車 床 銑 床 - 銑 床 ;18300 車 床 - 車 床 ;18500 機 械 加 工 模 具 - 沖 壓 模 具 沖 壓 模 具 工 ;14100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 模 具 - 模 具 模 具 -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沖 壓 模 具 工 ;14100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 模 具 - 模 具 機 械 加 工 鉗 工 ;08300 精 密 機 械 工 ;18200 銑 床 - 銑 床 ; 車 床 - 車 床 ;18500 機 械 加 工 製 版 照 相 ;08400 平 版 製 版 ;09001 圖 文 組 版 印 前 製 程 PC 印 前 製 程 MAC 文 字 處 理 ;09002 圖 文 組 版 - 照 相 打 字 ;19101 印 前 製 程 - 圖 文 組 版 ; 印 前 製 程 - 圖 文 組 版 PC 印 前 製 程 - 圖 文 組 版 MAC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網 版 製 版 ;08900 網 版 印 刷 ;19201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 製 版 ;19202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 印 刷 至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廣 告 設 計 ;20100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飲 料 調 製 調 酒 ;20600 飲 料 調 製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機 械 製 圖 ;11200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建 築 製 圖 ;15900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電 腦 繪 圖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手 繪 圖 三 甲 級 技 術 士 報 檢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一 般 職 類 1.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3.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接 受 相 關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四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並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4.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具 有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且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5. 具 有 專 科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並 從 事 應 檢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6. 具 有 技 術 學 院 或 大 學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並 從 事 應 檢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上 述 相 關 職 業 訓 練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並 以 在 職 業 訓 練 機 關 ( 構 ) 或 政 府 委 辦 單 位 參 訓 者 為 限 特 殊 規 定 職 類 ( 各 項 條 件 須 同 時 符 合 1++) 鍋 爐 操 作 1 年 滿 18 歲 2 經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經 鍋 爐 操 作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甲 者 級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經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定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領 有 訓 乙 級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練,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具 有 甲 級 鍋 爐 實 習 操 作 時 數 累 計 八 百 小 時 以 上, 且 經 事 業 單 位 證 明 者 其 他 注 意 事 甲 級 職 類 代 號 及 名 稱 項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甲 級 報 檢 資 格 中 所 稱 取 得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建 築 製 圖 ;15900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39 四 職 安 衛 等 5 職 類 報 檢 資 格 ( 符 合 所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同 一 資 格 各 項 條 件 須 同 時 具 備, 例 如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資 格 4:1+2+3): ):): 職 業 安 全 資 格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工 業 安 全 專 門 類 科 系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 限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 甲 級 )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2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修 畢 工 業 安 全 相 關 科 目 18 學 分 以 上 者 ( 請 參 閱 P.49)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與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資 格 3 1 具 有 現 場 經 驗 5 年 2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管 3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4 1 具 現 場 經 驗 1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2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師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師 )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年 6 月 29 日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結 業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後, 具 有 現 場 經 驗 15 年 以 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與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職 業 衛 生 資 格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工 業 衛 生 專 門 類 科 系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 限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管 理 ( 甲 級 )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2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修 畢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科 目 18 學 分 以 上 者 ( 請 參 閱 P.50)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與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資 格 3 1 具 有 現 場 經 驗 5 年 2 職 業 ( 勞 工 ) 安 全 衛 生 管 3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理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4 1 具 現 場 經 驗 1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2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考 試 及 格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師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師 )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年 6 月 29 日 前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結 業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後, 具 有 現 場 經 驗 15 年 以 上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與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職 業 安 全 資 格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專 門 類 科 系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者 ( 限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衛 生 管 理 ( 乙 級 ) 生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2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肄 業, 修 畢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科 目 9 學 分 以 上 者 ( 請 參 閱 P.49~50)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資 格 3 1 具 現 場 經 驗 1 年 以 2 高 級 中 學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期 上 以 上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滿 或 結 業 者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管 理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4 1 具 現 場 經 驗 1 年 以 2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及 格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3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員 )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40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甲 級 ) 資 格 1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2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理 工 農 醫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3 1 具 現 場 經 驗 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2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2 修 習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相 關 課 程 9 學 分 以 上 ( 請 參 閱 P.51)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甲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甲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物 理 性 因 資 格 1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2 修 畢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相 關 子 作 業 環 或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課 程 9 學 分 以 上 ( 請 參 閱 P.51) 境 監 測 ( 乙 級 )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資 格 2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理 工 農 醫 2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甲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3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2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乙 級 物 理 性 因 子 力 或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化 學 性 因 資 格 1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2 修 習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相 關 子 作 業 環 課 程 12 學 分 以 上 ( 請 參 閱 P.51) 境 監 測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甲 級 ) 資 格 2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理 工 農 醫 2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甲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乙 級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3 1 具 現 場 經 驗 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2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資 格 1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2 1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理 工 農 醫 公 共 衛 生 科 系 院 所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資 格 3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或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甲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2 修 畢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相 關 課 程 9 學 分 以 上 ( 請 參 閱 P.51)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甲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2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乙 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測 定 ) 訓 練 期 滿 或 結 業 者 期 滿 證 明 或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為 維 護 個 人 權 益, 報 檢 資 格 有 疑 義 者 請 填 寫 報 檢 資 格 疑 義 申 請 表 (P. 59) 事 先 傳 真 承 辦 單 位 ( 傳 真 : ) 處 理
41 五 外 籍 人 士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專 案 許 可 取 得 長 期 居 留 證 者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無 戶 籍 國 民 等 報 檢 資 格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外 籍 人 士 : 必 須 持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必 須 持 有 依 親 居 留 證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7 月 13 日 發 能 字 第 號 函 104 年 8 月 5 日 發 能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 三 )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報 檢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各 項 流 程 發 報 名 及 測 試 證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時 需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影 本 ( 二 ) 最 近 一 次 展 延 證 明 影 本 : 無 辦 理 者 免 附 ( 三 )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 學 生 證 學 歷 證 明 書 等 ( 四 ) 特 殊 職 類 或 一 般 職 類 甲 乙 級 : 加 附 各 該 職 類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五 )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者 : 加 附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二 因 個 人 因 素 或 學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逾 入 出 境 證 截 止 或 展 延 日 期 等, 致 無 法 參 加 學 術 科 測 試, 將 不 予 退 費 三 僅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一 項 及 格 者, 成 績 保 留 年 限,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10 條 辦 理, 惟 於 成 績 保 留 期 間 再 次 報 名 時, 如 已 不 具 陸 生 就 學 身 分, 將 不 得 以 前 項 及 格 成 績, 一 報 名 : ( 一 ) 入 出 境 證 : 事 由 須 為 陸 生 就 學 ( 二 ) 入 出 境 證 截 止 或 展 延 日 期 需 在 報 名 開 始 日 期 後 30 日 曆 天 以 上 ( 三 ) 經 與 教 育 部 提 供 資 料 勾 稽 結 果, 如 查 無 資 料 或 學 籍 狀 態 非 屬 註 冊 者, 以 退 件 處 理 ( 四 ) 通 信 地 址, 限 臺 灣 地 區 ( 非 填 寫 臺 灣 地 區 將 不 予 受 理 ) 二 測 試 日 期 : ( 一 ) 學 科 : 依 簡 章 ( 二 ) 術 科 : 由 術 科 試 務 單 位 於 測 試 前 10 天 掛 號 通 知 (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申 請 免 學 或 免 術 測 試 三 因 職 類 特 性,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距 報 名 日 四 不 可 至 軍 事 單 位 報 名 及 進 行 該 學 術 科 測 試 五 不 得 採 網 路 報 名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之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為 檢 定 合 格 期 最 高 可 能 達 7 個 月, 請 自 行 衡 酌 是 否 報 檢 四 不 得 報 名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職 類 乙 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乙 丙 級 一 非 屬 在 台 工 作 許 可 證, 不 得 據 以 申 請 在 台 工 作 二 技 術 士 證 寄 送 地 址, 限 臺 灣 地 區 ( 非 填 寫 臺 灣 地 區 將 不 予 受 理 及 寄 送 ) ( 四 ) 無 戶 籍 國 民 : 必 須 持 有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且 載 明 為 國 民 者 ( 依 據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 能 字 第 號 函 辦 理 ) ( 五 ) 符 合 前 開 第 一 至 四 項 報 檢 資 格 者, 除 特 殊 限 定 本 國 國 民 報 檢 之 職 類 外, 其 餘 應 符 合 各 職 類 級 別 規 定 之 報 檢 資 格 六 其 他 報 檢 資 格 及 審 查 規 定 ( 一 )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保 留 (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術 科 ) 規 定 1.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10 條 同 一 職 類 級 別 之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為 檢 定 合 格 前 項 成 績 僅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一 項 及 格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下 年 度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檢 定 時, 得 予 保 留 不 適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之 職 類,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檢 定 合 格 方 式 第 二 項 保 留 年 限, 得 扣 除 暫 停 辦 理 檢 定 之 年 限, 或 配 合 停 辦 之 職 類 縮 短 保 留 年 限 第 二 項 及 前 項 規 定,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失 其 效 力 但 前 已 取 得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一 項 成 績 及 格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下 年 度 起 保 留 三 年 2. 第 10 條 之 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該 項 測 試 成 績 自 下 年 度 起 保 留 三 年 前 項 保 留 年 限, 得 扣 除 暫 停 辦 理 檢 定 之 年 限, 或 配 合 停 辦 之 職 類 縮 短 保 留 年 限 ( 二 ) 報 檢 人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或 術 科, 採 通 信 報 名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成 績 測 試 及 格 通 知 單 提 出 申 請, 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且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正 及 退 費 檢 附 成 績 測 試 及 格 通 知 單 影 本, 必 須 有 分 數 或 及 格 文 字, 若 成 績 單 遺 失 者, 得 自 行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首 頁 \ 資 訊 查 詢 \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及 成 績 查 詢 補 發 成 績 單 及 證 照 費 繳 費 單 列 印 ( ( 三 ) 參 加 技 能 ( 藝 )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測 試 者 規 定 如 下 ( 對 照 表 P.52~58): 報 檢 人 必 須 先 符 合 報 檢 職 類 資 格 後, 始 得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或 主 管 機 關 所 出 具 免 試 術 科 公 文 影 本 提 出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但 報 檢 人 如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則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正 及 退 費 1.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職 主 辦 之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主 辦 之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或 優 勝 獎, 自 獲 獎 日 起 五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各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2.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之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或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自 及 格 日 起 三 年
42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3.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之 分 區 技 能 競 賽 或 經 認 可 之 機 關 ( 構 ) 學 校 或 法 人 團 體 舉 辦 之 技 能 及 技 藝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自 獲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前 項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之 人 員, 應 以 獲 獎 日 或 及 格 日 已 開 辦 之 職 類 擇 一 參 加, 其 年 限 之 計 算 依 第 十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得 免 術 科 測 測 試 之 職 類 級 別 及 項 目,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有 關 經 認 可 單 位 之 資 格 條 件,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七 學 歷 證 明 ( 一 ) 持 本 國 學 歷 證 件 限 檢 附 中 文 版 影 本 ( 二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者, 應 檢 具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原 文 影 本 及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1 份 ( 國 外 學 歷 認 證 問 題 請 洽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轉 913) ( 三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以 下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學 歷 採 認 請 洽 教 育 部 八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 一 ) 檢 附 由 服 務 單 位 或 職 業 工 會 開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影 本 若 因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致 無 法 取 得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以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之 證 明 文 件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資 料 及 個 人 從 事 應 檢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切 結 代 替 ( 公 司 解 散 倒 閉 或 關 廠 歇 業 事 實 證 明 文 件 請 至 經 濟 部 全 國 商 工 行 政 服 務 網 站 查 詢 ) ) ( 二 ) 相 關 工 作 證 明 年 資 之 計 算 : 計 算 至 報 名 當 天 為 止, 不 同 服 務 單 位 可 累 計 ( 三 )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需 註 明 之 內 容 : 起 迄 日 期 報 檢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內 容 公 司 名 稱 及 地 址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公 司 章 負 責 人 私 章 ( 若 有 塗 改 處 請 於 塗 改 後 加 蓋 負 責 人 私 章 ) 可 採 服 務 單 位 制 式 格 式 或 報 名 表 背 面 格 式 填 寫 辦 理 單 位 並 得 視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通 知 報 檢 人 補 繳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如 : 勞 保 投 保 紀 錄.. 等 如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需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四 ) 職 安 衛 等 5 職 類 得 以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代 替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五 ) 服 役 期 間 從 事 與 報 檢 職 類 相 關 技 術 性 工 作, 有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者 ( 如 技 術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退 伍 令 上 所 註 記 之 專 長 ), 其 年 資 可 予 採 計 九 學 科 測 試 播 放 口 唸 試 題 申 請 :( 試 題 數 及 試 題 內 容 作 答 方 式 與 一 般 筆 試 相 同 ) ( 一 )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播 放 國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1. 受 理 丙 ( 單 一 ) 級 職 類 : 女 子 美 髮 中 餐 烹 調 美 容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2. 學 科 應 檢 地 點 : 限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請 擇 定 一 地 參 加 ( 測 試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所 標 示 為 準 ), 並 填 寫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播 放 國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協 助 申 請 表 提 出 申 請 (P.64) 3.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以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為 分 配 依 據 ( 二 ) 丙 ( 單 一 ) 級 資 深 人 員 播 放 國 台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1. 受 理 丙 級 職 類 : 鋼 筋 模 板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重 機 械 操 作 中 餐 烹 調 ( 限 第 二 梯 次 ) 堆 高 機 操 作 製 茶 技 術 混 凝 土 喪 禮 服 務 2. 學 科 應 檢 地 點 : 限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東 部 地 區 請 擇 定 一 地 參 加 ( 測 試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所 標 示 為 準 ), 並 填 寫 資 深 人 員 播 放 國 台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協 助 申 請 表 提 出 申 請 (P.65) 3.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以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為 分 配 依 據 4. 報 檢 資 格 :(1) 民 國 45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2) 國 民 小 學 畢 ( 肄 ) 業, 或 未 受 國 小 教 育 者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未 就 學 證 明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須 記 載 學 歷 ) (3)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15 年 以 上 且 現 在 仍 在 職 檢 附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含 在 職 ) 十 報 檢 年 齡 認 定 : 以 出 生 日 起 計 算 至 學 科 測 試 日 止 十 一 報 檢 資 格 日 期 之 計 算 : 計 算 至 報 名 受 理 當 日 為 止 十 二 報 檢 人 於 通 信 報 名 專 用 之 信 封 自 行 填 寫 報 檢 考 區, 裝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郵 寄 至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號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十 三 報 檢 人 須 先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書 表 正 表 收 據 黏 貼 處 一 同 寄 出, 繳 費 收 據 未 檢 附 正 本 或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受 理,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十 四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 請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 一 ) 依 據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辦 理 ( 二 )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者, 於 報 名 時 暫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惟 需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並 經 初 複 審 合 格 者 始 可 予 補 助, 若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或 申 請 補 助 文 件 有 欠 缺 於 辦 理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取 消 補 助 資 格,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已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亦 同 ) ( 三 ) 依 據 補 助 要 點 第 八 點 規 定,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者, 依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43 應 屬 實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應 撤 銷 其 補 助, 並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經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回, 屆 期 未 繳 回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經 撤 銷 補 助 者, 自 撤 銷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要 點 之 各 項 補 助 ( 四 ) 特 定 對 象 報 名 時 申 請 補 助 有 效 期 限 以 報 名 起 迄 日 為 認 定 基 準 ( 五 ) 特 定 對 象 申 辦 合 併 發 證 者,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以 證 照 費 為 限 ( 六 )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各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均 須 檢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 僅 申 請 證 照 費 者 亦 同 ), 未 申 請 者 不 予 補 助,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七 )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 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全 面 換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前, 身 心 障 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為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逾 有 效 期 限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 八 )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別 應 具 備 文 件 及 補 助 項 目 : 特 定 對 象 身 分 別 應 具 備 文 件 補 助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一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一 學 科 測 試 費 一 特 定 對 象 具 有 二 種 以 上 身 二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二 術 科 測 試 費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三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書 ( 附 件 28-1 三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二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請 依 最 新 公 四 原 住 民 28-2) 補 助 申 請 書 告 辦 理 五 低 收 入 戶 請 務 必 詳 填 並 以 正 四 證 照 費 三 特 定 對 象 自 99 年 1 月 1 日 六 中 低 收 入 戶 楷 親 自 填 寫 中 文 姓 起 開 始 計 算, 最 多 補 助 3 七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名, 且 於 報 名 次,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八 長 期 失 業 者 時 提 出 申 請, 否 則 助 1 次 為 限 ( 職 類 代 號 5 碼 九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視 同 放 棄 該 次 補 相 同 者 ) ) 十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助,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但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一 般 手 工 十 一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二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定 者 : 本 電 銲 半 自 動 手 工 電 銲 等 三 三 其 他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職 類 之 術 科 測 試 費, 限 補 助 文 件 ( 詳 如 應 附 資 單 件 費 用 ; 工 業 配 線 乙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級 限 補 助 低 壓 測 試 費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四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起, 報 檢 人 申 請 補 助 經 審 查 明 ) 同 意 後, 未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該 缺 考 職 類 尚 未 補 助 之 項 目, 並 扣 減 補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補 助 次 數 一 次 ( 包 含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4 項 目 ) ( 九 )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身 分 別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全 戶 ( 新 式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含 現 住 人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 ( 一 ) 申 請 人 與 配 偶 不 同 戶 籍 須 檢 附 另 一 方 全 戶 ( 新 式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含 現 住 人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 ( 二 ) 申 請 人 與 子 女 不 同 戶 籍, 須 檢 附 二 戶 全 戶 ( 新 式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含 現 住 人 口 及 詳 細 記 事 ) 四 戶 內 配 偶 之 直 系 親 屬 或 扶 養 之 直 系 親 屬 為 年 滿 15 歲 至 65 歲 者, 須 檢 附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未 檢 附 一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 ( 一 )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1. 配 偶 死 亡 2.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6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者 3. 離 婚 4.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5.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6.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7.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8.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44 身 分 別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者 不 符 申 請 供 協 助 資 格 )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之 認 定 請 參 ( 二 )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閱 右 欄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三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五 配 偶 或 扶 養 之 直 系 親 屬 具 下 列 情 形 ( 三 )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者, 須 另 檢 附 之 文 件 : ( 一 )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尋, 達 6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者 : 檢 二 有 工 作 能 力 : 係 指 年 滿 15 歲 ( 含 ) 以 上 未 滿 65 附 報 案 紀 錄 文 件 歲 者 ( 二 )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三 檢 附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者 : 檢 附 訴 訟 文 件 心 障 礙 證 明 致 不 能 工 作 者 或 檢 附 於 報 名 日 起 前 ( 三 )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1 個 月 內 經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必 須 治 療 或 療 養 3 個 拘 禁 者 : 檢 附 入 獄 羈 押 或 拘 禁 月 以 上 之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證 明 之 文 通 知 文 件 件 正 本 ( 非 重 大 傷 病 卡 ) ( 四 ) 配 偶 或 撫 養 之 直 系 血 親 為 身 心 障 四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尚 未 取 得 工 作 權 前, 且 無 獨 力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負 擔 家 計 者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本 國 籍 配 偶 即 者 :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不 符 合 所 稱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礙 證 明 或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 請 參 閱 說 明 三 ) 及 報 名 日 起 前 1 五 單 親 狀 態,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監 護 權 ( 行 使 負 擔 未 個 月 內 為 有 效 期 之 個 人 勞 保 資 料 成 年 子 女 權 利 義 務 ) 須 屬 於 申 請 人 之 登 載, 非 文 件 ( 含 明 細 表 ), 如 投 保 於 職 業 婚 生 子 女 經 認 領 者 亦 同 ; 未 協 議 監 護 權 者, 申 工 會 漁 會 或 屬 裁 減 續 保 者, 如 請 人 與 子 女 須 為 同 一 戶 籍 ( 共 同 監 護 原 則 上 不 確 實 無 工 作, 需 另 附 無 工 作 切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 結 書 如 完 全 無 投 保 紀 錄 仍 必 須 六 原 則 上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全 戶 戶 內 應 有 申 請 人 逕 赴 勞 保 局 各 辦 事 處 開 立 無 投 保 紀 錄 證 明 正 本 ( 扶 養 人 ) 與 被 扶 養 人, 且 申 請 人 工 作 所 得 為 全 戶 唯 一 經 濟 來 源 ( 五 )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七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之 被 扶 養 人 如 為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者 : 檢 附 公 文 或 轉 介 單 ( 六 ) 25 歲 ( 含 ) 以 下 仍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者 ( 但 不 屬 ( 父 母 祖 父 母 ) 且 不 同 戶 籍 者,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八 全 戶 戶 內 直 系 血 親 ( 係 指 子 女 父 母 祖 父 母 ) 為 年 滿 15 歲 至 65 歲 者, 應 檢 附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就 讀 空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高 級 九 全 戶 戶 籍 內 無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中 學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不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距 教 學 ): 檢 附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十 全 戶 戶 內 有 其 他 親 屬 : 如 為 年 滿 15 歲 至 65 歲 者, 須 檢 附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切 結 書 ( 如 附 P.85 頁 切 結 書 )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公 ( 私 )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 或 求 職 登 記 表 ) 正 本 ( 求 職 登 記 或 再 登 記 日 期 以 報 名 日 前 1 個 月 內 為 有 效 期 ) 四 報 名 日 起 前 1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勞 保 資 料 文 件 ( 含 明 細 表 ) 一 中 高 齡 : 係 指 年 滿 45 歲 至 65 歲 之 間 (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登 記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至 應 檢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之 第 1 日, 為 歲 數 計 算 基 準 ) 二 如 所 附 勞 保 個 人 資 料, 為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認 定 仍 為 失 業 期 間 : ( 一 )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未 滿 14 天 ( 二 ) 曾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如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報 名 時 已 無 上 開 工 作 狀 態 且 已 退 保 者 ( 三 ) 申 請 人 曾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如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45 身 分 別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報 名 時 已 無 上 開 工 作 狀 態 且 已 退 保 者 ( 四 ) 申 請 人 於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訓 練, 尚 無 工 作 之 事 實, 爰 以 列 計 為 失 業 期 間 ( 是 否 已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在 所 不 問 ) ( 五 ) 申 請 人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漁 會 等 或 屬 裁 減 續 保 者, 確 實 因 失 業 致 無 工 作 經 切 結 表 示 無 工 作 者 ( 須 檢 附 P.84 頁 切 結 書 ), 列 記 失 業 期 間 三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已 無 上 開 工 作 狀 態 且 已 退 保,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佐 證 其 為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 契 約 書 離 職 證 明 等 記 載 有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字 樣 之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反 面 ( 有 效 期 須 至 檢 定 報 名 日 期 以 後 )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 新 式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檢 附 之 身 心 障 礙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手 冊 影 本 ( 正 反 面 ), 有 效 期 限 須 至 檢 定 報 名 日 期 以 後 二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 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全 面 換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前, 前 項 文 件 應 為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逾 有 效 期 限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展 延 期 限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檢 附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需 記 載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一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 申 請 人 需 列 冊 於 證 明 書 內 ) 二 臺 北 市 當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卡 (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茲 因 每 年 10 至 12 月 份 縣 市 政 府 調 查 低 收 入 戶, 約 於 翌 年 1 或 2 月 份 始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在 未 取 得 該 文 件 前, 凡 符 合 資 格 者, 於 報 名 時 得 以 先 繳 費 方 式, 嗣 後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繳 費 單 據 補 助 申 請 書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個 人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及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證 明 文 件 生 效 日 需 在 報 名 之 前 ) 送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辦 理 退 費 一 當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本 ( 申 請 人 需 列 冊 於 證 明 書 內 且 為 受 補 助 對 象 ) 二 臺 北 市 當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茲 因 每 年 10 至 12 月 份 縣 市 政 府 調 查 中 低 收 入 戶, 約 於 翌 年 1 或 2 月 份 始 核 發 證 明 文 件, 在 未 取 得 該 文 件 前, 凡 符 合 資 格 者, 於 報 名 時 得 以 先 繳 費 方 式, 嗣 後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繳 費 單 據 補 助 申 請 書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個 人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證 明 文 件 生 效 日 需 在 報 名 之 前 ) 送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辦 理 退 費
46 身 分 別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更 生 受 保 護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一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或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 福 建 ) 更 生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人 保 護 會 或 分 會 開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二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指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三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報 名 技 能 檢 定 證 明 書 ( 一 ) 執 行 期 滿, 或 赦 免 出 獄 者 正 本 ( 二 ) 假 釋 保 釋 出 獄 者 ( 三 ) 保 安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或 免 其 處 分 之 執 行 者 ( 四 ) 受 少 年 管 訓 處 分, 執 行 完 畢 者 ( 五 )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條 或 軍 事 審 判 法 第 一 百 四 十 條, 以 不 起 訴 為 適 當, 而 予 以 不 起 訴 之 處 分 者 ( 六 ) 受 免 除 其 刑 之 宣 告, 或 免 其 刑 之 執 行 者 ( 七 ) 受 緩 刑 之 宣 告 者 ( 八 ) 在 觀 護 人 觀 護 中 之 少 年 ( 九 ) 在 保 護 管 束 執 行 中 者 長 期 失 業 者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一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求 職 登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記 證 明 ( 或 求 職 登 記 表 ) 正 本, 以 資 證 明 具 有 工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意 願 三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求 職 登 記 二 檢 附 有 蓋 核 發 機 關 章 戳 之 個 人 勞 工 保 險 加 退 保 證 明 ( 或 求 職 登 記 表 ) 正 本 ( 求 職 登 明 細 表 正 本 或 影 本 記 或 再 登 記 日 期 以 報 名 日 前 1 個 月 三 申 請 人 至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輔 以 內 為 有 效 期 ) 資 格 認 定 之 日 起 算, 核 計 至 少 前 1 年 未 參 加 勞 四 報 名 日 起 前 1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勞 保 資 工 保 險, 即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1 年 以 上, 且 勞 工 料 文 件 ( 含 明 細 表 ) 保 險 退 保 當 日 前 3 年 內, 保 險 年 資 合 計 滿 6 個 月 以 上 四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之 計 算 : ( 一 ) 申 請 人 曾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未 滿 14 日, 失 業 期 間 以 失 業 者 原 離 職 日 起 算, 並 扣 除 就 業 期 間 後 合 併 計 算 ( 二 ) 申 請 人 曾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如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惟 失 業 期 間 停 止 計 算, 俟 其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措 施 結 束 後, 失 業 期 間 始 得 再 行 與 參 加 方 案 前 之 失 業 期 間, 併 同 計 算 之 ( 三 ) 申 請 人 曾 於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訓 練, 尚 無 工 作 之 事 實, 爰 以 列 計 為 失 業 期 間 ( 是 否 已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在 所 不 問 ) ( 四 ) 申 請 人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漁 會 等 或 屬 裁 減 續 保 者, 確 實 因 失 業 致 無 工 作 經 切 結 表 示 無 工 作 者 ( 須 檢 附 P.84 頁 切 結 書 ), 列 計 失 業 期 間 五 申 請 人 檢 附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長 期 失 業 證 明 者, 尚 須 附 報 名 日 起 前 1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勞 保 資 料 文 件 ( 含 明 細 表 ) 六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已 無 上 開 工 作 狀 態 且 已 退 保,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佐 證 其 為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 契 約 書 離 職 證 明 等 記 載 有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字 樣 之 文 件 )
47 身 分 別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一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 係 指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年 以 上, 並 於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而 尚 未 就 業 之 婦 女 三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職 場 佐 證 文 件 影 本 二 退 出 勞 動 市 場 期 間 起 算 方 式 : 自 最 近 一 次 勞 工 ( 如 以 親 屬 重 大 傷 病 卡 或 身 心 障 礙 保 險 效 力 停 止 之 翌 日 起 算 ; 未 有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紀 錄 者, 自 其 最 後 任 職 事 業 單 位 出 具 服 務 證 明 證 明 佐 證 因 家 庭 照 顧 因 素 以 戶 口 所 載 離 職 日 之 翌 日 起 算 名 簿 證 明 結 婚 生 育 或 親 屬 年 邁 三 未 有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紀 錄 者, 檢 附 最 後 任 職 事 業 等 ); 無 法 檢 附 因 家 庭 因 素 退 出 職 單 位 出 具 之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場 佐 證 文 件 者, 請 填 寫 二 度 就 業 婦 四 如 所 附 勞 保 個 人 資 料, 為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認 女 切 結 書 (P.86) 定 仍 為 失 業 期 間 : 四 公 ( 私 )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開 具 之 求 職 ( 一 )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未 滿 14 天 登 記 證 明 ( 或 求 職 登 記 表 ) 正 本 ( 求 ( 二 ) 曾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如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職 登 記 或 再 登 記 日 期 以 報 名 日 前 1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個 月 內 為 有 效 期 )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報 名 時 已 無 上 開 工 作 狀 態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五 報 名 日 起 前 1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勞 保 資 且 已 退 保 者 料 文 件 ( 含 明 細 表 ) ( 三 ) 申 請 人 於 政 府 登 記 有 案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接 受 訓 練, 尚 無 工 作 之 事 實, 投 保 訓 字 保 者, 爰 以 列 計 為 失 業 期 間 ( 是 否 已 領 取 職 業 訓 練 生 活 津 貼 在 所 不 問 ) ( 四 ) 申 請 人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漁 會 等 或 屬 裁 減 續 保 者, 確 實 因 失 業 致 無 工 作 經 切 結 表 示 無 工 作 者 ( 須 檢 附 P.84 頁 切 結 書 ), 列 記 失 業 期 間 五 參 加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職 場 學 習 與 再 適 應 計 畫 等 ), 而 依 法 加 保 者, 須 於 報 名 時 已 無 上 開 工 作 狀 態 且 已 退 保,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佐 證 其 為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 例 如 : 契 約 書 離 職 證 明 等 記 載 有 公 法 救 助 之 就 業 措 施 字 樣 之 文 件 ) 一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二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三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出 具 之 家 庭 暴 人 力 被 害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二 ) 保 護 令 ( 通 常 保 護 令 暫 時 保 護 令 緊 急 保 護 令 ) 影 本 ( 三 ) 判 決 書 影 本 ( 十 ) 因 報 檢 資 格 不 同, 可 補 助 項 目 分 別 如 下 : 1. 未 有 補 助 紀 錄 者 (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 報 檢 測 試 項 目 可 補 助 費 用 項 目 申 請 學 術 科 測 試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學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2. 曾 有 補 助 紀 錄 者 : 僅 就 未 補 助 項 目 予 以 補 助, 不 得 重 複 (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 已 補 助 費 用 項 目 可 補 助 費 用 項 目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證 照 費 不 得 再 申 請 補 助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僅 得 補 助 證 照 費 學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證 照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學 科 測 試 費 證 照 費
48 3. 報 檢 人 申 請 補 助 經 審 查 同 意 後, 未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該 缺 考 職 類 ( 職 類 代 碼 5 碼 相 同 者 ) 尚 未 補 助 之 項 目, 並 扣 減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補 助 次 數 一 次 ( 包 含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4 項 目 ) ( 十 一 ) 共 同 性 說 明 事 項 1. 上 開 所 列 失 業 者, 已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或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或 已 領 取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或 合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者, 不 適 用 本 補 助 規 定 2.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有 關 年 齡 條 件 之 認 定 : 年 齡 是 否 足 歲 之 計 算, 係 以 國 民 身 分 證 登 記 之 出 生 年 月 日 至 應 檢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之 第 一 日, 為 歲 數 計 算 為 準 3. 應 屆 畢 業 生 ( 國 中 升 高 中 高 中 升 大 學 ) 無 法 提 出 在 學 證 明 文 件 者 ( 學 生 證 ), 得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原 學 校 或 已 確 定 將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替 代 4. 檢 具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列 印 之 個 人 證 明 文 件 ( 如 : 勞 保 明 細 表 等 資 料 ), 須 符 合 本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之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規 定, 並 逐 頁 簽 名 或 蓋 章 5. 特 定 對 象 證 明 文 件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而 有 疑 義 者, 得 於 收 到 退 件 通 知 日 起 30 日 內 檢 具 事 實 及 理 由, 向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申 請 複 審 ( 地 址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 十 二 ) 填 寫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常 見 缺 失 如 次 : 1. 報 名 參 加 檢 定 日 期 職 類 級 別 欄 : 日 期 職 類 ( 代 號 ) 及 級 別 未 填 入 或 填 寫 錯 誤 2. 身 分 別 欄 : 勾 選 身 分 與 所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不 吻 合 或 勾 選 2 種 以 上 身 分 不 符 規 定 3.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欄 : 各 費 用 未 正 確 填 寫 或 合 計 金 額 數 目 加 總 錯 誤, 金 額 塗 改 未 簽 名 或 加 蓋 私 章 4.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未 附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5.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檢 送 非 本 補 助 要 點 之 特 定 對 象 證 明 文 件 6. 有 關 各 項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均 為 屬 實 切 結 欄 : 未 簽 名 或 未 加 蓋 私 章 壹 拾 參 檢 定 方 式 每 一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均 分 為 學 科 測 試 與 術 科 測 試 兩 階 段 完 成, 試 題 均 由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聘 請 國 內 專 家 學 者 就 檢 定 規 範 範 圍 內 命 製 ( 詳 見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熱 門 主 題 \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項 下 查 詢 ), 參 加 檢 定 測 試 時 請 持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檢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列 印 准 予 考 試 證 明 或 測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應 試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一 學 科 測 試 : 學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測 驗 題 方 式 為 原 則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試 題 自 題 庫 產 生 者, 其 甲 乙 級 測 試 採 單 選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複 選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複 選 題 答 案 全 對 才 給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學 科 試 題 採 集 中 命 製 者, 其 甲 乙 級 維 持 採 單 選 題, 詳 如 表 1-1; 丙 ( 單 一 ) 級 採 單 選 題 80 題, 每 題 1.25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測 試 時 間 100 分 鐘, 採 電 腦 閱 卷 相 關 修 正 規 定 請 依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表 1-1 甲 乙 級 學 科 測 試 採 單 選 題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鋼 筋 甲 乙 按 摩 乙 通 信 技 術 ( 電 信 線 路 ) 甲 就 業 服 務 乙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甲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二 術 科 測 試 : ( 一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商 業 計 算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鍋 爐 操 作 甲 級 喪 禮 服 務 乙 級 ( 第 一 二 站 ) 之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與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安 排 於 同 一 日, 上 午 為 學 科 測 試, 下 午 為 術 科 測 試, 但 不 一 定 同 一 間 試 場 舉 行
49 註 : 喪 禮 服 務 乙 級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分 三 站 實 施, 第 一 站 及 第 二 站 採 紙 筆 測 試, 統 一 於 當 梯 次 學 科 測 試 當 天 下 午 進 行 測 試 ; 第 三 站 採 現 場 實 作 測 試, 測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依 第 三 站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為 準 ( 二 ) 除 上 述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職 類 外, 其 餘 各 職 類 依 試 題 規 定 辦 理 或 採 實 作 方 式 測 試, 其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由 主 辦 單 位 依 選 擇 報 檢 考 區 ( 非 依 應 檢 人 住 址 ) 衡 酌 報 檢 人 數 分 佈 情 形 各 評 鑑 合 格 場 地 之 辦 理 經 驗 意 願 及 各 場 次 術 科 測 試 應 具 相 當 經 濟 規 模 等 各 項 因 素 綜 合 審 議 後, 分 配 至 合 格 術 科 場 地 ( 不 一 定 分 配 於 同 一 縣 市 ) 接 受 測 試 ( 術 科 之 成 品 及 材 料 不 予 退 還 應 檢 人 ), 部 份 職 類 受 限 於 報 檢 人 數 檢 定 經 費 之 經 濟 規 模 合 格 場 地 及 辦 理 意 願 等 因 素, 必 須 集 中 一 地 接 受 測 試, 報 檢 人 於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 三 )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 不 限 假 日 ) 及 地 點 由 術 科 試 務 辦 理 單 位 於 術 科 測 試 前 10 日 以 掛 號 郵 件 另 行 通 知 ( 但 術 科 試 題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 四 ) 應 檢 人 請 於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後 2 週 至 1 個 月 左 右 ( 美 容 請 於 學 科 測 試 後 1 週 ) 自 行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資 訊 查 詢 項 下 全 國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預 定 日 期 查 詢 ) 查 詢 術 科 測 試 地 點 及 預 定 辦 理 時 間, 或 利 用 電 腦 語 音 專 線 ( ) 查 詢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壹 拾 肆 學 科 測 試 及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科 測 試 答 案 卡 ( 即 電 腦 卡 ) 載 有 職 類 級 別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或 任 何 符 號 應 檢 人 請 依 下 列 說 明 檢 視 各 相 關 資 料 : ( 一 ) 測 試 前 檢 查 答 案 卡 座 位 標 籤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要 相 符 ( 二 ) 測 試 鈴 響 開 始 作 答 時, 先 核 對 試 題 職 類 級 別 與 答 案 卡 是 否 相 同, 確 定 無 誤 後 於 試 題 上 方 書 寫 姓 名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以 示 確 認 ( 三 ) 上 開 資 料 若 有 不 符 需 立 即 向 監 場 人 員 反 應 二 學 科 測 試 作 答 時 所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 由 應 檢 人 自 行 準 備 (NO.2 鉛 筆 並 非 2B 鉛 筆 切 勿 使 用 ), 非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或 未 選 用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擦 致 擦 拭 不 乾 淨 導 致 無 法 讀 卡, 應 檢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三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為 選 擇 題 ( ),( 甲 乙 級 測 試 採 單 複 選 題, 單 選 題 60 題, 每 題 1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複 選 題 20 題, 每 題 2 分, 複 選 題 答 案 全 對 才 給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學 科 試 題 採 集 中 命 製 者, 其 甲 乙 級 維 持 採 單 選 題, 詳 如 P.42 表 1-1; 丙 ( 單 一 ) 級 採 單 選 題 80 題, 每 題 1.25 分, 答 錯 不 倒 扣 ), 請 選 出 正 確 答 案 四 作 答 時 應 將 答 案 在 答 案 卡 上 該 題 號 方 格 內 畫 滿, 以 粗 黑 清 晰 為 原 則, 切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劃 記 不 明 顯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五 學 科 答 案 卡 劃 記 規 定 如 下 (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不 適 用 本 規 定 ):): ( 一 ) 答 案 卡 採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以 粗 黑 清 晰 為 原 則, 且 劃 記 須 塗 滿 方 格 但 不 超 出 格 外, 劃 記 方 式 請 參 照 下 面 正 確 樣 例, 若 未 依 正 確 樣 例 方 式 劃 記, 其 讀 卡 責 任 自 負 答 案 卡 劃 記 範 例 : 正 確 樣 例 答 案 劃 記 不 全 未 依 規 定 劃 記 錯 誤 樣 例 劃 記 超 出 格 外 劃 記 不 明 顯 擦 拭 不 潔 或 劃 記 不 明 顯 ( 二 ) 答 案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劃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劃 記,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擦 拭,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 三 ) 應 檢 人 應 保 持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議 處 ( 四 ) 應 檢 人 應 依 照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卡 污 損 非 採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擦
50 拭 不 潔, 導 致 資 訊 設 備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計 分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 五 )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塗 改 劃 記 或 污 損, 卡 片 不 得 折 毀, 亦 不 得 在 缺 考 劃 記 欄 自 行 劃 記 六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3 條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規 定, 於 答 案 卡 註 記 規 定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七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規 定 ( 請 依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有 關 違 規 處 理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第 27 條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迴 避 該 試 場 之 監 場 或 監 評 工 作 : 1. 應 檢 人 為 其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2. 有 具 體 事 實 足 認 其 執 行 職 務 有 偏 頗 之 虞 者 監 場 或 監 評 人 員 有 前 項 應 迴 避 而 未 迴 避 之 情 形 時, 學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命 其 迴 避 ( 二 ) 第 27 條 之 1 監 場 人 員 發 現 應 檢 人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應 立 即 告 知 及 制 止, 並 依 第 三 十 五 條 至 第 三 十 六 條 之 一 規 定 處 理 ( 三 ) 第 33 條 學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應 於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准 考 證 號 碼 就 坐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十 五 分 鐘 尚 未 入 場 者, 不 准 入 場,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但 學 科 測 試 以 電 腦 線 上 方 式 實 施 測 試 者, 不 受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四 十 五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之 限 制 ( 四 ) 第 34 條 學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就 坐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或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核 對 答 案 卷 浮 籤 ( 或 答 案 卡 )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職 類 級 別 及 試 題 等 資 料, 發 現 資 料 不 符 或 彌 封 角 未 彌 封 妥 當,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學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禁 止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應 檢, 除 測 試 使 用 之 文 具 物 品 外, 應 依 監 場 人 員 指 示 放 置 ( 五 ) 第 34 條 之 1 同 一 梯 次 報 檢 二 個 以 上 職 類 級 別 或 項 目, 致 類 科 測 試 時 間 或 試 場 相 同 時, 報 檢 人 無 法 應 檢 之 職 類 級 別 或 項 目 列 為 缺 考 ( 六 ) 第 35 條 學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其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1. 冒 名 頂 替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檢 證 件 3.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5. 隨 身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參 考 資 料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6. 不 繳 交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7.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工 具 8.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卷 ( 卡 ) 故 意 讓 人 窺 視 其 答 案 或 相 互 交 談 9. 在 桌 椅 文 具 肢 體 准 考 證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 抄 ) 寫 有 關 文 字 符 號 10.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學 科 測 試 中 有 前 項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檢, 並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七 ) 第 36 條 學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扣 二 十 分 : 1. 測 試 完 後, 發 現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2. 拆 開 或 毀 損 答 案 卷 彌 封 角 裁 割 答 案 卷 ( 卡 ) 用 紙 或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3. 撕 去 卷 面 浮 籤 於 答 案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或 其 他 文 字 符 號 4. 測 試 時 間 開 始 未 滿 四 十 五 分 鐘, 經 勸 導 不 聽 從 而 離 場 5. 測 試 中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其 他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隨 身 攜 帶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6. 使 用 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 八 ) 第 36 條 之 1 學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扣 十 分 : 1. 測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翻 閱 試 題 內 容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書 寫
51 2.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或 繳 卷 後 未 即 離 場, 且 經 勸 導 不 聽 從 3. 測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致 誤 用 他 人 答 案 卷 ( 卡 ) 作 答, 並 即 時 更 正 4. 自 備 稿 紙 進 場 5. 離 場 後,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再 進 入 試 場 6. 在 測 試 場 地 吸 菸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經 勸 導 不 聽 7. 每 節 測 試 時 間 結 束 前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且 經 勸 導 不 聽 從 ( 九 ) 第 38 條 第 2 項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應 檢 人 準 用 第 三 十 三 條 至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但 筆 試 採 人 工 閱 卷 者, 依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 十 ) 第 39 條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進 入 術 科 測 試 試 場 時, 應 出 示 准 考 證 術 科 測 試 通 知 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自 備 工 具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檢 查, 未 規 定 之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及 物 品 等,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進 場 依 規 定 須 穿 著 制 服 之 職 類, 未 依 規 定 穿 著 者, 不 得 進 場 應 試, 其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一 ) 第 48 條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檢, 其 已 檢 定 之 術 科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1. 冒 名 頂 替 2. 傳 遞 資 料 或 信 號 3. 協 助 他 人 或 託 他 人 代 為 實 作 4. 互 換 工 件 或 圖 說 5. 隨 身 攜 帶 成 品 或 規 定 以 外 之 工 具 器 材 配 件 圖 說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電 子 通 訊 攝 錄 器 材 等 6. 不 繳 交 工 件 圖 說 或 依 規 定 須 繳 回 之 試 題 7. 故 意 損 壞 機 具 設 備 8. 未 遵 守 本 規 則, 不 接 受 監 評 人 員 勸 導,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9. 違 反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10. 明 知 監 評 人 員 未 依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迴 避 而 繼 續 應 檢 術 科 測 試 結 束 後 發 現 應 檢 人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 十 二 ) 第 57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由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負 責 人 或 監 評 人 員 按 所 遲 誤 之 時 間, 補 足 測 試 時 間 : 1. 因 試 務 工 作 疏 失, 致 遲 誤 應 檢 人 作 答 時 間 2. 試 場 分 配 或 其 他 事 項 錯 誤, 致 遲 誤 應 檢 人 於 規 定 時 間 抵 達 試 場 3. 學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設 備 等 設 置 不 當, 經 決 定 另 遷 移 至 適 當 場 所 繼 續 測 試 4. 術 科 測 試 進 行 中 遇 有 偶 發 事 件, 經 決 定 暫 時 中 止 測 試 前 項 情 形 有 可 歸 責 於 應 檢 人 個 人 因 素 者, 不 予 補 足 測 試 時 間 八 應 檢 人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或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職 類, 測 試 使 用 計 算 器, 除 商 業 計 算 職 類 學 科 禁 止 攜 帶 任 何 計 算 工 具 外, 其 餘 職 類 應 檢 人 應 使 用 本 簡 章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 如 附 件 35,P.94~95), 如 使 用 非 簡 章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36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規 定 : 使 用 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測 試 成 績 扣 二 十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九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職 類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會 計 事 務 - 人 工 記 帳 商 業 計 算 就 業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鍋 爐 操 作 甲 級 及 喪 禮 服 務 乙 級 ( 第 一 二 站 ) 之 工 具 使 用 限 制 與 答 題 規 定, 請 參 閱 各 職 類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須 知 (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熱 門 主 題 /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 十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准 考 證 壹 拾 伍 試 題 疑 義 及 成 績 評 定 一 學 科 測 試 標 準 答 案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試 題 於 測 試 完 畢 翌 日 即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52 公 布, 應 檢 人 對 於 學 科 或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測 試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測 試 完 畢 翌 日 起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寫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P.61~62) 向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地 址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 提 出 申 請, 應 檢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50 條,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將 應 檢 人 所 提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疑 義 資 料 試 題 及 答 案 送 請 原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表 示 意 見, 有 關 學 科 測 試 疑 義 處 理 結 果 將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公 告 另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之 試 題 則 依 上 開 規 則 第 50 條 及 第 52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40 條 第 2 項 規 定, 應 檢 人 對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之 機 具 設 備 工 具 或 材 料 等 有 疑 義 者, 應 即 時 提 出, 測 試 開 始 後, 不 得 再 提 出 疑 義 四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53 條 項 規 定, 應 檢 人 於 術 科 測 試 進 行 中, 對 術 科 測 試 採 實 作 方 式 之 試 題 及 試 場 環 境, 有 疑 義 者, 應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由 監 評 人 員 予 以 記 錄, 未 即 時 當 場 提 出 並 經 作 成 紀 錄 者, 事 後 不 予 處 理 五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49 條 之 1 第 2 項 規 定,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者, 測 試 後 不 公 開 測 試 參 考 答 案 六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達 到 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在 測 試 完 畢 4 週 內 評 定 完 畢, 並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七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之 評 定, 按 各 職 類 試 題 所 訂 評 分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採 及 格 不 及 格 法 或 百 分 比 法 ( 另 加 註 術 科 總 分 ); 依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作 業 程 序, 各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應 於 當 梯 次 就 所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該 職 類 級 別 ( 術 科 採 集 中 閱 卷 職 類 除 外 ) 之 所 有 應 檢 人 測 試 完 成 後 1 週 內, 將 成 績 函 送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經 該 中 心 審 核 無 誤 將 於 2 週 內 據 以 寄 發 技 能 檢 定 成 績 單, 並 公 布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供 應 檢 人 查 詢 八 對 於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有 異 議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應 於 接 到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之 日 起 10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P.98) 及 貼 足 額 掛 號 回 郵 (25 元 ) 信 封 ( 請 書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及 地 址 ) 寄 至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複 查 成 績 學 術 科 各 以 一 次 為 限 九 應 檢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評 審 表 提 供 各 細 項 分 數 或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之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監 評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亦 同 十 如 應 檢 人 不 服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得 逕 依 訴 願 法 第 4 條 及 第 14 條 規 定, 自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單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向 行 政 院 提 起 訴 願 十 一 若 應 檢 人 於 測 試 完 畢 後 35 日 內, 未 收 到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或 申 請 補 發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請 逕 洽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辦 理 十 二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23 條 及 第 48 條 規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人 為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之 試 務 相 關 人 員 時, 應 檢 人 不 得 在 原 單 位 應 檢 但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僅 有 一 單 位 時, 其 監 評 人 員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事 先 報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指 派 非 該 辦 理 單 位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及 閱 卷 工 作, 違 反 此 規 定 者 其 已 檢 定 之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論 十 三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之 試 務 相 關 人 員 如 同 時 為 應 檢 人 時, 請 確 實 依 照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23 條 規 定 不 得 在 原 單 位 應 檢, 辦 理 單 位 應 主 動 函 報 技 檢 中 心 另 行 安 排 場 地 應 檢, 試 務 相 關 人 員 係 包 括 辦 理 單 位 首 長 副 首 長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試 務 之 直 屬 長 官 該 科 系 教 師 ( 含 專 任 及 兼 任 外 聘 兼 任 教 師 業 師 等 ) 職 員 與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人 員, 但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僅 有 一 單 位 時, 其 監 評 人 員 應 由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事 先 報 請 技 檢 中 心 同 意, 指 派 非 該 辦 理 單 位 人 員 擔 任 監 評 及 閱 卷 工 作 壹 拾 陸 合 格 發 證 一 凡 經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均 及 格 者, 並 繳 交 證 照 費 後 由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製 發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合 格 者 可 至 全 國 就 業 e 網 ( ) 設 定 開 放 所 持 證 照 紀 錄, 以 便 提 供 求 才 公 司 查 詢 本 中 心 並 將 利 用 及 行 動 電 話 轉 知 就 業 或 獎 勵 等 權 益 相 關 訊 息, 有 需 要 者 務 請 詳 實 填 寫 至 於 報 檢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丙 級 合 格 者, 由 本 中 心 轉 經 濟 部 核 發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並 由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收 取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費 200 元 整 二 凡 經 繳 交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160 元 整 後,1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接 獲 技 術 士 證 時, 請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53 資 訊 查 詢 項 下 技 術 士 證 發 證 作 業 進 度 查 詢 或 洽 詢 專 線 : 轉 451~454, 換 補 發 技 術 士 證 請 填 寫 申 請 書 ( 附 件 29), 並 繳 交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160 元 整, 洽 詢 專 線 : 轉 411; 換 發 懸 掛 式 技 術 士 證 書 請 填 寫 申 請 書 ( 附 件 30), 並 繳 交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400 元 整, 洽 詢 專 線 : 轉 450 三 凡 持 有 在 保 留 期 限 內 之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試 及 格 成 績 單 正 本 ( 若 未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方 取 得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請 檢 附 術 科 報 名 首 日 在 前 之 學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 可 至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通 信 或 現 場 ) 辦 理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方 式 及 流 程 如 附 件 25 26(P.75~76) 壹 拾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測 試 免 試 術 科 測 試 術 科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均 須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字 尾 加 A, 准 考 證 上 學 科 到 考 證 明 欄 加 印 免 學 字 樣 ; 免 試 術 科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字 尾 加 B, 准 考 證 上 術 科 到 考 證 明 欄 加 印 免 術 字 樣, 免 試 衛 生 技 能 實 作 測 試 准 考 證 上 加 印 免 試 衛 生 字 樣 報 檢 人 於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應 自 行 核 對, 如 有 錯 誤 請 撥 電 話 轉 申 請 更 正 二 依 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方 式 依 該 年 度 簡 章 辦 理, 報 檢 人 報 名 後, 不 得 請 求 撤 回 報 名 退 費 退 還 術 科 材 料 變 更 報 檢 職 類 級 別 梯 次 或 考 區 遇 有 天 災 事 變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致 不 能 辦 理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另 擇 期 安 排 測 試, 報 檢 人 不 願 參 加 測 試 時,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退 費 報 檢 人 遇 天 災 事 變 或 遭 受 職 業 災 害, 不 能 參 加 測 試 時, 得 檢 具 天 災 事 變 證 明 或 經 勞 工 保 險 局 核 定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害 ( 病 ) 給 付 證 明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退 費 報 檢 人 測 試 前 死 亡, 其 法 定 繼 承 人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退 費 三 術 科 測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由 術 科 單 位 安 排, 應 檢 人 接 獲 通 知 時, 請 準 時 應 檢, 不 得 有 異 議 四 各 職 類 丙 級 及 單 一 級 學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可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下 載 及 網 路 購 買, 或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服 務 窗 口 購 買 ( 洽 詢 電 話 轉 456) 另 部 分 職 類 計 有 女 子 美 髮 中 餐 烹 調 美 容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喪 禮 服 務 及 飲 料 調 製 等 職 類, 應 檢 人 亦 可 就 近 向 臺 北 市 職 能 發 展 學 院 ( 轉 349) 彰 化 縣 中 州 科 技 大 學 ( 轉 ) 現 場 購 買, 每 本 50 元 五 應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期 間 如 遇 收 件 地 址 變 更 應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表 P.97 97), 如 有 延 誤 或 未 申 請 更 正 而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應 檢 人 員 自 行 負 責 六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49 條 規 定,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者 之 申 請 檢 定 資 格 與 規 定 不 合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有 舞 弊 行 為 或 違 反 學 術 科 測 試 規 定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報 檢 資 格 或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並 不 予 發 證, 已 發 技 術 士 證 及 證 書 者, 應 撤 銷 其 技 術 士 證, 並 註 銷 其 技 術 士 證 書 應 檢 人 或 參 與 人 員 涉 及 前 項 舞 弊 情 事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七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於 參 與 命 製 題 庫 及 試 題 使 用 期 間,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該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但 試 題 使 用 逾 二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命 製 題 庫 及 試 題 使 用 期 間,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之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應 檢 者, 該 命 製 職 類 人 員, 應 予 迴 避 八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36 之 1 規 定, 具 監 評 人 員 資 格 者 報 名 參 加 其 所 擔 任 監 評 職 類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不 得 受 聘 擔 任 當 梯 次 該 職 類 所 有 場 次 監 評 工 作, 違 反 者 依 第 39 條 規 定 辦 理 九 參 加 學 術 科 測 試 時 應 留 意 個 人 身 體 健 康 情 況, 以 免 影 響 測 試 進 行 十 技 能 檢 定 資 訊 可 透 過 e 管 家 訊 息 通 知 報 檢 人, 報 檢 人 如 需 此 服 務, 請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或 我 的 E 政 府 網 站 申 請 e 管 家 帳 號,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正 確 行 動 電 話 及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申 請 帳 號 網 址 如 下 : 十 一 本 年 度 第 2 梯 次 試 場 以 開 放 冷 氣 為 原 則, 惟 該 考 區 無 法 徵 得 含 冷 氣 之 學 校 同 意 承 辦 或 洽 得 之 學 校 冷 氣 試 場 數 量 不 足, 則 該 學 校 所 有 試 場 以 開 啟 風 扇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另 冷 氣 試 場 溫 度 設 定 以 攝 氏 26 至 28 度 為 原 則, 但 若 因 機 器 故 障, 無 法 使 用, 將 打 開 門 窗,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54 十 二 退 費 作 業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報 檢 資 料 1. 逾 期 報 名 及 不 符 規 定 非 本 梯 次 報 ( 不 退 件 )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溢 繳 天 災 事 變 等 事 故 3. 報 檢 人 溢 繳 費 用 ( 含 特 定 對 象 已 繳 費 者 ) 4. 已 繳 費 但 未 報 名 5. 報 檢 人 因 遇 有 天 災 事 變 職 業 災 害 或 死 亡 無 法 參 檢 (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定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十 三 其 他 配 合 事 項 :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後, 由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通 知 報 檢 人 退 費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由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報 檢 人 於 繳 費 日 起 一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報 檢 人 或 法 定 繼 承 人 於 事 件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由 受 理 單 位 主 動 退 費 ( 需 於 報 名 時 附 上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 由 受 理 單 位 主 動 退 費 1.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2.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件 32,P.90 或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表 ) 1.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件 33,P.91) 2. 申 請 退 費 證 明 資 料 ( 一 ) 報 檢 人 應 檢 時, 請 參 酌 以 下 菸 害 防 制 法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 1. 第 15 條 下 列 場 所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 退 費 金 額 所 繳 費 用 扣 除 購 買 匯 票 手 續 費 30 元 及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金 額, 扣 除 購 買 匯 票 手 續 費 30 元 及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學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下 學 校 及 其 他 供 兒 童 及 少 年 教 育 或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的 之 場 所 受 理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2) 大 專 校 院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及 其 他 文 化 或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所 在 之 室 內 場 所 2. 第 16 條 下 列 場 所 除 吸 菸 區 外, 不 得 吸 菸 ; 未 設 吸 菸 區 者, 全 面 禁 止 吸 菸 : (1) 大 專 校 院 圖 書 館 博 物 館 美 術 館 及 其 他 文 化 或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所 在 之 室 外 場 所 若 有 吸 菸 需 求 者, 請 至 校 院 外 或 吸 菸 區 吸 菸 ( 二 ) 報 檢 人 應 檢 時, 請 勿 攜 帶 茶 水 或 飲 料 入 場, 以 免 污 損 答 案 卡 ( 卷 ) 影 響 成 績 讀 取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網 址
55 附 件 1 項 目 工 業 安 全 相 關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認 定 一 覽 表 ( 若 科 目 名 稱 相 近 經 審 查 修 習 課 程 與 該 科 目 相 關 者, 得 視 為 修 習 該 科 目 ) 科 目 名 稱 該 項 目 最 高 認 定 學 分 數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2 2 風 險 評 估 系 統 安 全 風 險 管 理 風 險 管 理 及 可 靠 度 分 析 損 害 防 阻 系 統 安 全 設 計 與 危 害 分 析 可 靠 度 工 程 系 統 安 全 與 風 險 管 理 或 製 程 安 全 評 估 3 工 業 安 全 工 程 或 安 全 工 程 安 全 工 學 製 程 安 全 設 計 或 製 程 安 全 工 業 ( 職 業 ) 安 全 管 理 ( 實 務 )( 含 應 用 統 計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實 務 ) 或 製 程 安 全 管 理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或 工 業 衛 生 或 職 業 衛 生 勞 工 衛 生 ( 概 論 ) 或 職 業 衛 生 特 論 6 人 因 工 程 人 體 工 學 人 因 工 程 學 ( 及 其 應 用 ) 或 生 物 力 學 2 7 機 電 防 護 或 電 氣 安 全 2 8 防 火 防 爆 防 火 與 防 爆 工 程 火 災 學 消 防 工 程 消 防 化 學 或 失 控 反 應 與 爆 炸 控 制 9 工 業 ( 職 業 ) 安 全 或 工 業 ( 職 業 ) 安 全 概 論 2 10 營 建 ( 造 ) 安 全 施 工 安 全 或 營 建 災 害 事 故 分 析 與 管 理 2 11 機 械 製 造 不 限 12 工 程 材 料 或 機 械 材 料 不 限 13 電 工 學 不 限 14 化 學 工 程 不 限 15 熱 工 學 或 熱 力 學 不 限 16 工 程 力 學 應 用 力 學 或 材 料 力 學 不 限 17 自 動 控 制 不 限 18 工 業 管 理 不 限 19 設 施 規 劃 或 工 廠 佈 置 不 限 20 統 計 學 工 業 統 計 工 程 統 計 或 生 物 統 計 不 限 項 目 1-10 為 核 心 科 目, 每 項 目 最 高 認 定 2 學 分,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甲 級 至 少 應 修 畢 10 學 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之 工 業 安 全 及 工 業 衛 生 核 心 科 目 合 計 至 少 須 有 5 學 分 項 目 每 項 目 以 實 修 學 分 數 認 定, 配 合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即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請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報 檢 人 修 習 職 安 衛 相 關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填 寫 後 併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寄 出
56 附 件 2 項 目 工 業 衛 生 相 關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認 定 一 覽 表 ( 若 科 目 名 稱 相 近 經 審 查 修 習 課 程 與 該 科 目 相 關 者, 得 視 為 修 習 該 科 目 ) 該 項 目 最 高 認 科 目 名 稱 定 學 分 數 1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2 2 工 業 ( 職 業 ) 安 全 或 工 業 ( 職 業 ) 安 全 概 論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工 業 衛 生 職 業 衛 生 勞 工 衛 生 ( 概 論 ) 或 職 業 衛 生 特 論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工 業 衛 生 管 理 工 業 ( 職 業 ) 衛 生 管 理 ( 實 務 ) 或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實 務 ) 5 作 業 環 境 控 制 工 程 工 業 通 風 或 局 部 排 氣 系 統 設 計 2 6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實 驗 ) 2 7 勞 動 生 理 學 ( 實 驗 ) 2 8 工 業 毒 物 ( 理 ) 學 或 工 業 與 環 境 毒 物 2 9 人 因 工 程 人 體 工 學 人 因 工 程 學 ( 及 其 應 用 ) 或 生 物 力 學 2 10 職 業 病 概 論 環 境 病 概 論 職 業 病 防 治 與 介 紹 環 境 流 行 病 學 職 業 病 防 治 ( 職 業 ) 流 行 病 學 或 職 業 醫 學 11 採 礦 學 不 限 12 礦 業 法 規 不 限 13 礦 場 衛 生 不 限 14 工 業 心 理 學 或 行 為 心 理 學 不 限 15 環 境 衛 生 學 不 限 16 礦 場 災 變 與 救 護 或 職 業 災 變 與 救 護 不 限 17 工 業 衛 生 法 規 勞 工 衛 生 法 規 或 職 業 衛 生 法 規 不 限 18 工 業 工 程 或 工 程 原 理 不 限 19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或 安 全 管 理 實 務 不 限 20 工 廠 實 務 檢 查 或 勞 動 檢 查 實 務 不 限 21 急 救 法 不 限 22 噪 音 與 振 動 不 限 23 公 共 衛 生 法 規 不 限 24 輻 射 安 全 不 限 25 粉 塵 測 定 與 控 制 不 限 26 工 業 衛 生 書 報 討 論 工 業 安 全 書 報 討 論 或 安 全 衛 生 書 報 討 論 不 限 27 風 險 評 估 或 危 害 評 估 不 限 28 生 物 性 危 害 評 估 不 限 29 暴 露 評 估 不 限 30 半 導 體 職 業 衛 生 或 半 導 體 製 程 安 全 不 限 31 氣 膠 學 工 業 衛 生 氣 膠 學 或 氣 膠 技 術 學 不 限 32 氣 膠 儀 器 分 析 不 限 33 呼 吸 系 統 沉 積 物 特 論 不 限 34 醫 院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不 限 35 有 害 物 質 管 理 策 略 或 有 害 廢 棄 物 管 理 不 限 項 目 1-10 為 核 心 科 目, 每 項 目 最 高 認 定 2 學 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甲 級 至 少 應 修 畢 10 學 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之 工 業 安 全 工 業 衛 生 核 心 科 目 合 計 至 少 須 有 5 學 分 項 目 每 項 目 以 實 修 學 分 數 認 定, 配 合 核 心 科 目 學 分 數 達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即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36 國 際 標 準 認 證 不 限 請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報 檢 人 修 習 職 安 衛 相 關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填 寫 後 併 同 報 名 表 一 併 寄 出
57 附 件 3 項 次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課 程 及 最 高 學 分 認 定 標 準 ( 若 科 目 名 稱 相 近 經 審 查 修 習 課 程 與 該 科 目 相 關 者, 得 視 為 修 習 該 科 目 ) 該 項 科 目 最 高 認 定 相 關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1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或 工 業 衛 生 學 或 工 業 衛 生 3 2 噪 音 學 3 3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3 4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習 或 實 驗 3 5 普 通 物 理 2 6 工 業 通 風 2 7 生 理 學 或 勞 動 生 理 學 2 8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或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2 9 人 體 工 學 或 人 因 工 程 2 10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附 件 4 項 次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課 程 及 最 高 學 分 認 定 標 準 ( 若 科 目 名 稱 相 近 經 審 查 修 習 課 程 與 該 科 目 相 關 者, 得 視 為 修 習 該 科 目 ) 該 項 科 目 最 高 認 定 相 關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1 工 業 衛 生 概 論 或 工 業 衛 生 學 或 工 業 衛 生 3 2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3 3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習 或 實 驗 3 4 普 通 化 學 2 5 高 分 子 化 學 2 6 分 析 化 學 2 7 生 物 化 學 2 8 有 機 化 學 2 9 有 機 化 學 實 驗 2 10 分 析 化 學 實 驗 2 11 工 業 毒 物 學 或 環 境 毒 物 學 2 12 工 業 化 學 概 論 2 13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或 衛 生 管 理 實 務 2 14 工 業 通 風 2 15 公 共 衛 生 或 公 共 衛 生 學 2 16 生 理 學 或 勞 動 生 理 學 2 1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備 備 註 註
58 附 件 5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暨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含 分 區 ) 得 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職 類 對 照 表 編 號 競 賽 職 類 名 稱 1 綜 合 機 械 2 模 具 3 集 體 創 作 4 機 電 整 合 5 CAD 機 械 製 圖 6 CNC 車 床 7 CNC 銑 床 8 9 冷 作 ( 金 屬 結 構 製 作 ) 資 訊 技 術 ( 軟 體 應 用 ) 10 銲 接 單 一 年 4 月 16 日 勞 動 發 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備 註 乙 丙 機 械 加 工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乙 模 具 - 沖 壓 模 具 1.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模 具 -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2. 2 項 目 僅 能 擇 1 申 請 丙 模 具 - 模 具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乙 丙 機 械 加 工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乙 機 電 整 合 氣 壓 2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機 電 整 合 丙 機 電 整 合 - 自 動 化 機 構 1.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機 電 整 合 - 自 動 化 控 2. 4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制 氣 壓 乙 丙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比 賽 適 用 乙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丙 圖 乙 車 床 - CNC 車 床 丙 車 床 - 車 床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乙 銑 床 -CNC 銑 床 丙 銑 床 - 銑 床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甲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每 2 年 辦 理 1 次, 乙 冷 作 術 科 測 試 之 年 限 得 扣 除 暫 停 辦 理 檢 丙 定 之 年 限 乙 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1.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初 賽 前 3 名 可 申 半 自 動 電 銲 請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職 類 A1F2 項 目 2.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者 可 申 請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職 類 A2F3 A2H3 A2V3 A2O3 項 目, 或 半 自 動 電 銲 職 類 A2F A2H A2V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A2O 項 目, 或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職 類 S-F-08 S-H-08 S-V-08 S-O-08 項 目, 或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職 類 S-F-21 S-H-21 S-V-21 S-O-21 項 目,4 者 僅 能 擇 1 申 請 3.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前 3 名 及 優 勝 者, 依 試 題 內 容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11 木 模 無 無 12 建 築 舖 面 乙 丙 泥 水 - 面 材 舖 貼 汽 車 板 金 ( 打 型 板 乙 13 金 ) 丙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甲 乙 板 金 1.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14 板 金 2. 2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丙 金 屬 成 形
59 編 號 競 賽 職 類 名 稱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備 註 甲 工 業 用 管 配 管 15 配 管 與 暖 氣 / 配 管 乙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工 業 用 管 配 管 2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丙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電 力 電 子 甲 儀 表 電 子 3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數 位 電 子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 電 力 電 子 / 工 業 電 子 乙 儀 表 電 子 3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數 位 電 子 丙 工 業 電 子 17 網 頁 設 計 乙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網 頁 設 計 丙 18 甲 電 氣 裝 配 ( 室 內 配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乙 線 ) 裝 修 ) 丙 19 甲 工 業 控 制 ( 工 業 配 乙 線 ) 丙 工 業 配 線 20 砌 磚 乙 丙 泥 水 - 砌 磚 22 油 漆 裝 潢 ( 油 漆 ) 乙 丙 建 築 塗 裝 23 石 膏 技 術 與 乾 牆 乙 粉 刷 職 類 自 102 年 起 更 名 為 石 膏 技 泥 水 - 粉 刷 系 統 ( 粉 刷 )/ 粉 刷 丙 術 與 乾 牆 系 統 ( 粉 刷 ) 24 家 具 木 工 甲 乙 丙 家 具 木 工 25 門 窗 木 工 甲 乙 丙 門 窗 木 工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每 2 年 辦 理 1 次 27 珠 寶 金 銀 細 工 乙 丙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28 花 藝 無 無 29 美 髮 ( 男 女 美 髮 ) 乙 女 子 美 髮 男 子 理 髮 2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丙 女 子 美 髮 男 子 理 髮 2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30 美 容 乙 丙 美 容 甲 31 服 裝 創 作 / 女 裝 乙 丙 女 裝 32 西 點 製 作 丙 烘 焙 食 品 - 西 點 蛋 糕 33 汽 車 技 術 甲 乙 丙 汽 車 修 護 34 西 餐 烹 飪 丙 西 餐 烹 調 35 餐 飲 服 務 無 無 36 汽 車 噴 漆 乙 丙 車 輛 塗 裝 37 造 園 景 觀 丙 造 園 景 觀 38 冷 凍 空 調 甲 乙 丙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39 資 訊 與 網 路 技 術 乙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60 編 號 競 賽 職 類 名 稱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職 類 代 號 職 類 名 稱 備 註 丙 廣 告 設 計 -PC 1.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比 賽 適 廣 告 設 計 -MAC 用 2. 2 職 類 僅 能 擇 1 申 請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識 別 1. 圖 文 傳 播 設 計 技 術 職 類 自 103 年 形 象 設 計 PC 起 更 名 為 平 面 設 計 技 術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識 別 2.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形 象 設 計 MAC 3. 8 項 目 僅 能 擇 1 申 請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平 面 設 計 PC 乙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平 面 平 面 設 計 技 術 / 圖 設 計 MAC 文 傳 播 設 計 技 術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包 裝 設 計 PC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包 裝 設 計 MAC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插 畫 PC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插 畫 MAC 丙 廣 告 設 計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比 賽 適 用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41 麵 包 製 作 丙 烘 焙 食 品 - 麵 包 42 機 具 控 制 乙 丙 機 械 加 工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45 機 器 人 無 無 71 中 餐 烹 飪 乙 丙 中 餐 烹 調 - 葷 72 國 服 無 無 74 鑄 造 甲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甲 級 每 2 年 辦 理 1 乙 鑄 造 次 丙 75 甲 應 用 電 子 ( 視 聽 電 乙 子 ) 丙 視 聽 電 子 備 註 : 一 參 加 技 能 競 賽 之 人 員, 請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免 術 科 試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之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職 類, 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限 報 檢 免 學 或 免 術, 並 於 103 年 停 辦, 且 以 新 職 類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辦 理, 故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獲 獎 者, 改 以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 級 別 項 目 ) 發 予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三 廣 告 設 計 職 類, 自 101 年 起 限 報 檢 免 學 或 免 術, 並 於 104 年 停 辦, 改 以 新 職 類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辦 理, 故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獲 獎 者, 改 以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發 予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四 板 金 職 類 丙 級, 連 辦 3 年 106 年 停 辦, 並 縮 短 學 術 科 保 留 年 限 至 停 辦 為 止 另 整 併 以 金 屬 成 形 ( 丙 ) 新 職 類 級 別 辦 理
61 附 件 6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得 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職 類 對 照 表 類 科 競 賽 職 種 名 稱 職 類 代 號 工 業 類 科 工 業 配 線 工 業 配 線 工 業 電 子 工 業 電 子 化 驗 化 學 年 1 月 26 日 勞 動 發 能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名 稱 冷 凍 空 調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汽 車 修 護 汽 車 修 護 車 床 車 床 - 車 床 板 金 板 金 金 屬 成 形 室 內 配 線 室 內 配 線 (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 建 築 製 圖 鉗 工 無 無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電 腦 繪 圖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手 繪 圖 電 腦 修 護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模 具 模 具 - 模 具 機 械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鑄 造 鑄 造 機 電 整 合 機 電 整 合 應 用 設 計 無 無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無 無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無 無 數 位 電 子 無 無 建 築 無 無 室 內 空 間 設 計 無 無 圖 文 傳 播 無 無 測 量 無 無 飛 機 修 護 無 無 農 業 類 科 食 品 加 工 無 無 園 藝 園 藝 農 場 經 營 農 藝 機 電 整 合 - 自 動 化 控 制 機 電 整 合 - 自 動 化 機 構 農 業 機 械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機 電 整 合 - 自 動 化 控 制 備 註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於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比 賽 適 用
62 類 科 海 事 水 產 類 科 競 賽 職 種 名 稱 職 類 代 號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名 稱 機 電 整 合 - 自 動 化 機 構 造 園 景 觀 造 園 景 觀 畜 產 保 健 無 無 森 林 無 無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輪 機 無 無 水 產 食 品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航 運 管 理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子 通 信 視 聽 電 子 漁 業 無 無 水 產 養 殖 無 無 航 海 無 無 船 舶 機 電 無 無 商 業 類 科 網 頁 設 計 網 頁 設 計 商 業 廣 告 無 無 程 式 設 計 無 無 文 書 處 理 無 無 會 計 資 訊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電 腦 繪 圖 無 無 餐 飲 服 務 無 無 中 餐 烹 飪 中 餐 烹 調 - 葷 烘 焙 無 無 商 業 簡 報 無 無 家 事 類 科 服 裝 設 計 女 裝 服 裝 製 作 女 裝 烹 飪 中 餐 烹 調 - 葷 手 工 藝 無 無 室 內 設 計 無 無 美 髮 無 無 美 顏 無 無 教 具 製 作 無 無 備 註 備 註 : 一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參 加 技 藝 競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之 人 員, 自 獲 獎 日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相 關 職 類 丙 級 或 單 一 級 技 能 檢 定 者, 得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二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得 免 術 科 測 試 人 員 應 以 獲 獎 日 或 及 格 日 就 本 職 類 對 照 表 之 各 職 類, 擇 一 參 加 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板 金 職 類 丙 級, 自 106 年 起 停 辦 另 整 併 以 金 屬 成 形 職 類 丙 級 辦 理
63 附 件 7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暨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得 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職 類 對 照 表 編 號 競 賽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年 5 月 30 日 勞 中 四 字 第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代 號 1 籐 藝 無 無 2 家 具 木 工 丙 家 具 木 工 3 電 腦 程 式 設 計 無 無 4 網 頁 設 計 丙 網 頁 設 計 5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繪 圖 6 資 料 庫 建 置 無 無 7 陶 藝 無 無 8 手 工 絹 繪 / 絹 印 乙 丙 乙 丙 職 類 名 稱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備 註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乙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於 100 年 當 丙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 製 版 丙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 印 刷 9 基 礎 女 裝 / 女 裝 丙 女 裝 10 男 裝 無 無 11 工 業 電 子 丙 工 業 電 子 12 珠 寶 鑲 嵌 丙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13 報 導 攝 影 及 棚 內 攝 影 / 攝 影 無 無 14 海 報 設 計 15 編 輯 排 版 / 英 文 編 輯 排 版 丙 廣 告 設 計 乙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平 面 設 計 PC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 平 面 設 計 MAC 丙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丙 圖 文 組 版 - 文 字 處 理 丙 印 前 製 程 - 圖 文 組 版 16 蛋 糕 裝 飾 丙 烘 焙 食 品 - 西 點 蛋 糕 17 電 腦 組 裝 丙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18 木 雕 無 無 19 軟 體 應 用 ( 英 文 文 書 處 理 ) 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0 機 件 組 裝 / 鉗 工 無 無 年 度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競 賽 適 用 1.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2. 項 目 僅 能 擇 1 申 請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64 編 號 競 賽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適 用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術 科 職 類 名 稱 職 類 代 號 21 西 餐 烹 飪 丙 西 餐 烹 調 22 廣 告 牌 設 計 23 進 階 女 裝 丙 廣 告 設 計 職 類 名 稱 丙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乙 女 裝 24 鐘 錶 修 理 無 無 丙 25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丙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26 電 腦 操 作 ( 視 障 ) 無 無 27 花 藝 無 無 28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 智 障 ) 無 無 備 註 於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之 競 賽 適 用 備 註 : 一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前 三 名 或 優 勝 者, 自 獲 獎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參 加 各 競 賽 對 照 檢 定 職 類, 得 免 試 相 關 職 類 各 級 術 科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者, 自 及 格 日 起 三 年 內, 參 加 各 競 賽 對 照 檢 定 職 類, 得 免 試 相 關 職 類 乙 級 或 丙 級 術 科 但 僅 就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目 前 得 免 術 科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有 效, 其 得 免 術 科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均 已 列 在 本 表 中, 不 得 對 照 事 後 開 辦 之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二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之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及 圖 文 組 版 等 2 職 類, 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限 報 檢 免 學 或 免 術, 並 於 103 年 停 辦, 並 依 序 以 新 職 類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印 前 製 程 辦 理, 故 自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獲 獎 者, 分 別 改 以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設 計 製 圖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印 前 製 程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發 予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三 廣 告 設 計 職 類, 自 101 年 起 限 報 檢 免 學 或 免 術, 並 於 104 年 停 辦, 改 以 新 職 類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辦 理, 故 自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獲 獎 者, 改 以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 發 予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65 附 件 8 填 表 說 明 報 檢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職 類 \ 級 別 項 目 報 檢 資 格 疑 義 申 請 表 受 理 期 間 限 當 年 度 第 一 梯 次 簡 章 發 售 開 始 日 至 第 三 梯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1.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對 於 個 人 報 檢 資 格 有 疑 義 者, 請 於 當 年 度 該 職 類 檢 定 梯 次 報 名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審 核 2. 報 檢 人 若 未 將 基 本 資 料 疑 義 說 明 填 寫 明 確 或 未 檢 附 證 件 資 料, 將 不 予 受 理 3. 以 下 表 格 資 料 請 填 寫 完 整, 表 內 有 欄 位 由 受 理 單 位 填 寫, 報 檢 人 不 須 填 寫 報 檢 考 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報 檢 資 格 可 否 免 試 術 科 可 否 免 試 學 科 特 定 對 象 請 示 說 明 提 具 證 明 檢 附 證 件 理 由 報 檢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 科 / 系 : 畢 業 肄 業 職 業 訓 練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單 位 ) 名 稱 :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名 稱 :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 小 時 技 能 技 藝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 年, 職 類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 年, 職 類 技 能 ( 藝 ) 競 賽 : 年, 職 類 畢 業 證 書 職 業 訓 練 結 訓 證 明 及 格 成 績 單 或 競 賽 免 術 證 明 其 他 請 條 列 說 明 駁 准 理 由 備 註 請 示 已 核 准 請 示 未 核 准 理 由 : 收 件 時 間 : 回 覆 時 間 : 回 復 單 位 : 承 辦 單 位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傳 真 專 線 : 由 承 辦 單 位 轉 請 主 辦 單 位 回 覆 報 檢 人 簽 名 :
66 附 件 9 填 說 申 流 職 基 資 提 具 證 明 文 件 審 核 結 果 報 檢 資 格 預 審 申 請 表 受 理 期 間 限 當 年 度 第 一 梯 次 簡 章 發 售 開 始 日 至 第 三 梯 次 報 名 截 止 日 止 1. 限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等 7 職 類 報 檢 人 申 請, 請 於 當 年 度 報 表 名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審 核 明 2. 經 審 核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者, 在 各 該 職 類 資 格 未 修 正 情 況 下, 申 請 人 於 當 年 度 各 梯 次 報 名 期 間, 可 僅 附 上 本 申 請 表 影 本 即 可, 無 須 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請 程 學 歷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其 他 證 明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備 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或 傳 真 至 學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 傳 真 專 線 : 職 業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衛 生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類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甲 乙 )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 甲 乙 )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姓 名 : 生 日 :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本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料 行 動 電 話 : 地 址 : 傳 真 號 碼 : 學 校 名 稱 : 科 / 系 別 :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影 本 學 分 證 書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影 本 勞 保 投 保 明 細 影 本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影 本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其 他 符 合 該 職 類 報 檢 資 格 不 符 合 審 核 日 期 理 由 : 審 核 單 位 核 章 : 年 月 日 編 號
67 附 件 10 學 科 及 術 科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檢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聯 絡 地 址 : 准 考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本 申 請 表 填 寫 時 請 詳 閱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疑 義 題 號 第 題 梯 次 別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使 用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佐 證 資 料,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68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49 條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之 規 定, 應 檢 人 對 學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試 題 或 答 案, 或 術 科 測 試 採 筆 試 非 測 驗 題 方 式 之 試 題,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測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7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專 函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提 出,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印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 二 ) 聯 絡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應 檢 職 類 級 別 及 題 型 題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四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五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檢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者,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將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檢 人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印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評 審 表 提 供 各 細 項 分 數 或 術 科 測 試 試 題 之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監 評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五 術 科 測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檢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測 試 監 評 人 員 予 以 記 錄 並 處 理 之, 未 當 場 提 出 並 作 成 記 錄 者, 事 後 不 予 處 理 應 檢 人 提 出 試 題 疑 義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六 依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50 條,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將 應 檢 人 所 提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疑 義 資 料 試 題 及 答 案 送 請 原 題 庫 命 製 人 員 表 示 意 見, 若 學 科 測 試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有 修 正 者 將 於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公 告 七 請 黏 貼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 請 勿 超 過 本 頁 黏 貼 處 大 小 ) 八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准 考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准 考 證 黏 貼 處 正 面 ( 影 本 )
69 附 件 11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者 協 助 申 請 表 填 表 說 明 : 1.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 至 108 年 7 月 10 日 全 面 換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前, 持 有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逾 有 效 期 限 但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註 記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者, 一 律 准 予 學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術 科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百 分 之 20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申 請 或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者, 視 同 無 需 求 2. 雖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並 取 得 鑑 定 證 明 者, 但 於 學 術 科 測 試 時 皆 無 需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則 不 需 提 出 申 請 及 填 寫 本 表 3. 協 助 項 目 分 別 由 各 學 科 術 科 承 辦 單 位 核 定 *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檢 考 區 : 報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請 依 照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核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方 式 :( 日 ) ( 行 動 電 話 ) 職 類 名 稱 : 身 障 類 別 及 狀 況 級 別 :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單 一 級 上 肢 下 肢 ( 坐 輪 椅 助 行 器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樓 ) 聽 障 視 障 智 障 學 障 其 他 學 科 需 協 助 項 目 ( 請 勾 選 ) 術 科 需 協 助 項 目 ( 請 勾 選 ) 1. 學 科 不 需 要 協 助 2. 申 請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分 鐘 3. 申 請 使 用 放 大 試 題 4. 申 請 直 接 於 試 題 作 答 5. 申 請 提 供 書 面 應 檢 須 知 6. 安 排 1 樓 試 場 ( 或 適 宜 之 試 場 ) 7. 其 他 需 求 請 說 明 : 1. 術 科 不 需 要 協 助 2. 申 請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20% 3. 申 請 提 供 書 面 應 檢 須 知 4. 其 他 需 求 請 說 明 : 測 試 時, 請 提 醒 監 評 人 員 已 申 請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定 學 科 全 部 核 准 術 科 全 部 核 准 學 科 不 核 准 項 次 : 術 科 不 核 准 項 次 :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 正 面 影 本 ) 不 分 障 別 一 律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未 在 右 列 障 礙 別 者 另 視 實 際 狀 況 給 予 協 助 1. 本 申 請 表 未 黏 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或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3 條 障 礙 類 別 之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視 同 一 般 報 檢 人 不 予 提 供 特 殊 協 助 2.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協 助 項 目 ( 反 面 影 本 )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提 供 協 助 項 目 對 照 表 上 下 聽 視 智 其 障 礙 類 別 肢 肢 障 障 障 它 延 長 測 試 時 間 使 用 放 大 試 題 提 供 應 檢 須 知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直 接 於 試 題 作 答 ˇ ˇ 安 排 1 樓 或 學 科 試 場 ˇ 依 實 際 情 況 給 予 協 助
70 附 件 12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丙 ( 單 一 ) 級 播 放 國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協 助 申 請 表 說 明 申 請 人 姓 名 1. 申 請 協 助 對 象 限 符 合 報 檢 資 格 之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2. 申 請 協 助 時 報 檢 人 必 須 符 合 該 申 請 職 類 之 應 檢 資 格 3. 申 請 協 助 時 須 檢 附 可 證 明 現 為 或 曾 為 外 籍 配 偶 或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申 請 協 助 項 目 只 限 提 供 國 語 口 唸 試 題 服 務, 其 試 題 數 及 試 題 內 容 與 筆 試 試 題 相 同 統 一 證 號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報 檢 職 類 女 子 美 髮 中 餐 烹 調 - 素 中 餐 烹 調 - 葷 美 容 保 母 人 員 照 顧 服 務 員 免 試 別 一 般 免 試 術 科 學 科 應 檢 地 點 北 部 地 區 - 板 橋 區 中 部 地 區 - 臺 中 區 南 部 地 區 - 鳳 山 區 東 部 地 區 - 花 蓮 區 ( 測 試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所 標 示 為 準 )
71 附 件 13 說 資 深 人 員 丙 ( 單 一 ) 級 播 放 國 台 語 口 唸 學 科 試 題 協 助 申 請 表 明 申 請 協 助 項 目 只 限 提 供 口 唸 試 題 服 務, 其 試 題 數 及 試 題 內 容 與 作 答 方 式 與 一 般 報 檢 人 相 同, 報 檢 人 並 需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1) 民 國 45 年 8 月 31 日 以 前 出 生 (2) 國 民 小 學 畢 ( 肄 ) 業, 或 未 受 國 小 教 育 者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或 未 就 學 證 明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需 記 載 學 歷 ) (3) 從 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15 年 以 上 且 現 在 仍 在 職 檢 附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含 在 職 )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報 檢 職 類 鋼 筋 模 板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070XX 重 機 械 操 作 中 餐 烹 調 - 素 ( 限 第 二 梯 次 ) 中 餐 烹 調 - 葷 ( 限 第 二 梯 次 ) 堆 高 機 操 作 製 茶 技 術 混 凝 土 喪 禮 服 務 免 試 別 一 般 免 試 術 科 語 言 國 語 別 台 語 北 部 地 區 - 板 橋 區 中 部 地 區 - 臺 中 區 學 科 應 檢 地 點 南 部 地 區 - 鳳 山 區 東 部 地 區 - 花 蓮 區 ( 測 試 地 點 以 准 考 證 所 標 示 為 準 )
72 附 件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水 調 ( 和 ) 麵 類 丙 級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職 類 名 稱 項 目 分 項 目 報 檢 人 勾 選 說 明 1. 冷 水 麵 食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水 調 ( 和 ) 麵 類 2. 燙 麵 食 術 科 報 檢 選 項, 請 任 選 二 項 3. 燒 餅 類 請 用 原 子 筆 勾 選, 請 修 改 人 在 修 改 處 簽 名, 報 名 時 請 由 虛 線 截 下 勾 選 表 交 報 檢 單 位 附 件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 發 麵 類 丙 級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職 類 名 稱 項 目 分 項 目 報 檢 人 勾 選 說 明 1. 發 酵 麵 食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發 麵 類 2. 發 粉 麵 食 術 科 報 檢 選 項, 請 任 選 二 項 3. 油 炸 麵 食 請 用 原 子 筆 勾 選, 請 修 改 人 在 修 改 處 簽 名, 報 名 時 請 由 虛 線 截 下 勾 選 表 交 報 檢 單 位
73 附 件 16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勾 選 項 目 合 計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元 類 別 A1 ( 碳 鋼 薄 板 有 墊 板 ) A2 ( 碳 鋼 薄 板 無 墊 板 ) B1 ( 碳 鋼 厚 板 有 墊 板 ) B2 ( 碳 鋼 厚 板 無 墊 板 ) C1 ( 碳 鋼 薄 管 有 襯 環 ) C2 ( 碳 鋼 薄 管 無 襯 環 ) D1 ( 碳 鋼 厚 管 有 襯 環 ) D2 ( 碳 鋼 厚 管 無 襯 環 ) A1 ( 不 鏽 鋼 薄 板 有 墊 板 ) B1 ( 不 鏽 鋼 厚 板 有 墊 板 ) C1 ( 不 鏽 鋼 薄 管 有 襯 環 ) D1 ( 不 鏽 鋼 厚 管 有 襯 環 ) 項 目 勾 選 欄 收 費 標 準 F( 平 ) A1F2 單 件 820 元 H( 橫 ) A1H2 二 件 1,230 元 V( 立 ) A1V2 三 件 1,640 元 O( 仰 ) A1O2 四 件 2,050 元 F( 平 ) A2F3 單 件 800 元 H( 橫 ) A2H3 V( 立 ) A2V3 O( 仰 ) A2O3 二 件 1,190 元 三 件 1,580 元 四 件 1,970 元 F( 平 ) B1F4 單 件 1,090 元 H( 橫 ) B1H4 二 件 1,770 元 V( 立 ) B1V4 三 件 2,450 元 O( 仰 ) B1O4 四 件 3,130 元 F( 平 ) B2F4 單 件 1,090 元 H( 橫 ) B2H4 V( 立 ) B2V4 O( 仰 ) B2O4 二 件 1,770 元 三 件 2,450 元 四 件 3,130 元 VF( 垂 直 ) C1VF3 單 件 1, HF( 水 平 ) C1HF3 二 件 2,130 元 VH(45 0 ) C1VH3 三 件 2,990 元 VF( 垂 直 ) C2VF3 單 件 1,150 元 HF( 水 平 ) C2HF3 二 件 1,890 元 VH(45 0 ) C2VH3 三 件 2,630 元 VF( 垂 直 ) D1VF4 單 件 1,870 元 HF( 水 平 ) D1HF4 二 件 3,330 元 VH(45 0 ) D1VH4 三 件 4,790 元 VF( 垂 直 ) D2VF4 單 件 1,740 元 HF( 水 平 ) D2HF4 二 件 3,070 元 VH(45 0 ) D2VH4 三 件 4,400 元 F( 平 ) A1F5 單 件 960 元 H( 橫 ) A1H5 二 件 1,510 元 V( 立 ) A1V5 三 件 2,060 元 O( 仰 ) A1O5 四 件 2,610 元 F( 平 ) B1F5 單 件 1,870 元 H( 橫 ) B1H5 二 件 3,330 元 V( 立 ) O( 仰 ) B1V5 B1O5 三 件 4,790 元 四 件 6,250 元 VF( 垂 直 ) C1VF5 單 件 1,850 元 HF( 水 平 ) C1HF5 二 件 3,290 元 VH(45 0 ) C1VH5 三 件 4,730 元 VF( 垂 直 ) D1VF5 單 件 3,050 元 HF( 水 平 ) D1HF5 二 件 5,500 元 VH(45 0 ) D1VH5 三 件 7,950 元
74 附 件 17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勾 選 項 目 合 計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元 類 別 S1 碳 鋼 薄 板 S2 低 合 金 鋼 薄 板 S3 不 銹 鋼 薄 板 S4 鋁 薄 板 T1 碳 鋼 薄 管 T2 低 合 金 鋼 薄 管 T3 不 銹 鋼 薄 管 T4 鋁 薄 管 C1 碳 鋼 薄 管 C2 低 合 金 鋼 薄 管 C3 不 銹 鋼 薄 管 D1 碳 鋼 厚 管 D2 低 合 金 鋼 厚 管 D3 不 銹 鋼 厚 管 項 目 勾 選 欄 收 費 標 準 F( 平 ) S-F-01 單 件 620 元 H( 橫 ) S-H-01 二 件 830 元 V( 立 ) S-V-01 三 件 1,040 元 O( 仰 ) S-O-01 四 件 1,250 元 F( 平 ) S-F-03 單 件 670 元 H( 橫 ) S-H-03 二 件 930 元 V( 立 ) S-V-03 三 件 1,190 元 O( 仰 ) S-O-03 四 件 1,450 元 F( 平 ) S-F-08 單 件 780 元 H( 橫 ) S-H-08 二 件 1,150 元 V( 立 ) S-V-08 三 件 1,520 元 O( 仰 ) S-O-08 四 件 1,890 元 F( 平 ) S-F-21 單 件 700 元 H( 橫 ) S-H-21 二 件 990 元 V( 立 ) S-V-21 三 件 1,280 元 O( 仰 ) S-O-21 四 件 1,570 元 VF( 垂 直 ) T-VF-01 單 件 910 元 HF( 水 平 ) T-HF-01 二 件 1,410 元 VH(45 0 ) T-VH-01 三 件 1,910 元 VF( 垂 直 ) T-VF-03 單 件 910 元 HF( 水 平 ) T-HF-03 二 件 1,410 元 VH(45 0 ) T-VH-03 三 件 1,910 元 VF( 垂 直 ) T-VF-08 單 件 970 元 HF( 水 平 ) T-HF-08 二 件 1,530 元 VH(45 0 ) T-VH-08 三 件 2,090 元 VF( 垂 直 ) T-VF-21 單 件 970 元 HF( 水 平 ) T-HF-21 二 件 1,530 元 VH(45 0 ) T-VH-21 三 件 2,090 元 VF( 垂 直 ) C-VF-01 單 件 1,310 元 HF( 水 平 ) C-HF-01 二 件 2,020 元 VH(45 0 ) C-VH-01 三 件 2,730 元 VF( 垂 直 ) C-VF-03 單 件 1,310 元 HF( 水 平 ) C-HF-03 二 件 2,020 元 VH(45 0 ) C-VH-03 三 件 2,730 元 VF( 垂 直 ) C-VF-08 單 件 1,370 元 HF( 水 平 ) C-HF-08 二 件 2,140 元 VH(45 0 ) C-VH-08 三 件 2,910 元 VF( 垂 直 ) D-VF-01 單 件 1,910 元 HF( 水 平 ) D-HF-01 二 件 3,220 元 VH(45 0 ) D-VH-01 三 件 4,530 元 VF( 垂 直 ) D-VF-03 單 件 1,910 元 HF( 水 平 ) D-HF-03 二 件 3,220 元 VH(45 0 ) D-VH-03 三 件 4,530 元 VF( 垂 直 ) D-VF-08 單 件 1,970 元 HF( 水 平 ) D-HF-08 二 件 3,340 元 VH(45 0 ) D-VH-08 三 件 4,710 元
75 附 件 18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勾 選 項 目 合 計 半 自 動 電 銲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報 檢 項 目 勾 選 表 元 類 別 A1 ( 碳 鋼 薄 板 有 墊 板 ) A2 ( 碳 鋼 薄 板 無 墊 板 ) B1 ( 碳 鋼 厚 板 有 墊 板 ) B2 ( 碳 鋼 厚 板 無 墊 板 ) C1 ( 碳 鋼 薄 管 有 襯 環 ) C2 ( 碳 鋼 薄 管 無 襯 環 ) D1 ( 碳 鋼 厚 管 有 襯 環 ) D2 ( 碳 鋼 厚 管 無 襯 環 ) S2 ( 碳 鋼 薄 板 無 墊 板 ) T2 ( 碳 鋼 薄 管 無 襯 環 ) 報 考 細 項 銲 線 規 格 勾 選 欄 實 心 包 藥 項 目 勾 選 欄 收 費 標 準 F( 平 ) A1F 單 件 850 元 H( 橫 ) A1H 二 件 1,290 元 V( 立 ) A1V 三 件 1,730 元 O( 仰 ) A1O 四 件 2,170 元 F( 平 ) A2F 單 件 850 元 H( 橫 ) A2H 二 件 1,290 元 V( 立 ) A2V 三 件 1,730 元 O( 仰 ) A2O 四 件 2,170 元 F( 平 ) B1F 單 件 1,090 元 H( 橫 ) B1H 二 件 1,770 元 V( 立 ) B1V 三 件 2,450 元 O( 仰 ) B1O 四 件 3,130 元 F( 平 ) B2F 單 件 1,090 元 H( 橫 ) B2H 二 件 1,770 元 V( 立 ) B2V 三 件 2,450 元 O( 仰 ) B2O 四 件 3,130 元 VF( 垂 直 ) C1VF 單 件 1, HF( 水 平 ) C1HF 二 件 2,130 元 VH(45 0 ) C1VH 三 件 2,990 元 VF( 垂 直 ) C2VF 單 件 1,150 元 HF( 水 平 ) C2HF 二 件 1,890 元 VH(45 0 ) C2VH 三 件 2,630 元 VF( 垂 直 ) D1VF 單 件 1,870 元 HF( 水 平 ) D1HF 二 件 3,330 元 VH(45 0 ) D1VH 三 件 4,800 元 VF( 垂 直 ) D2VF 單 件 1,750 元 HF( 水 平 ) D2HF 二 件 3,090 元 VH(45 0 ) D2VH 三 件 4,430 元 F( 平 ) H( 橫 ) V( 立 ) O( 仰 ) S2F S2H S2V S2O 單 件 610 元 二 件 810 元 三 件 1,010 元 四 件 1,210 元 VF( 垂 直 ) T2VF 單 件 850 元 HF( 水 平 ) VH(45 0 ) T2HF T2VH 二 件 1,290 元 三 件 1,730 元
76 附 件 19 姓 名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攜 帶 製 圖 桌 設 置 調 查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地 址 本 職 類 測 試 採 應 檢 人 自 備 簡 便 式 製 圖 板 或 整 組 平 行 儀 製 圖 桌 ( 術 科 測 試 單 位 不 提 供 ), 未 自 備 者 不 得 進 場 參 加 測 試, 並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時 間 內 完 成 設 置 : ( 一 ) 應 檢 人 於 報 名 時, 請 填 寫 簡 章 所 附 術 科 測 試 攜 帶 製 圖 桌 設 置 調 查 表 作 為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排 定 試 場 之 用 ; 若 製 圖 桌 攜 帶 方 式 有 所 異 動 時, 應 於 測 試 前 7 日 向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聯 繫 提 出 申 請 製 圖 桌 設 置 ( 二 ) 攜 帶 整 組 平 行 儀 製 圖 桌 椅 者,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一 崗 位 空 間 安 置 ; 應 檢 人 應 說 明 於 測 試 前 一 日 開 放 時 間 內 前 往 安 裝 完 成, 測 試 當 日 不 提 供 安 裝 整 組 平 行 儀 製 圖 桌, 亦 不 得 參 加 測 試 ( 三 ) 攜 帶 簡 便 式 製 圖 板 者 ( 含 平 行 尺 或 平 行 儀 ),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提 供 90cm 60cm 之 作 業 平 台 供 置 放 簡 便 式 製 圖 板 及 一 般 椅, 應 檢 人 得 於 測 試 當 日, 洽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協 助, 並 於 測 試 前 安 置 完 成 攜 帶 整 組 平 行 儀 製 圖 設 備 ( 含 桌 子 與 椅 子 ) 製 圖 桌 調 查 ( 請 於 需 求 項 目 打 勾 ) 攜 帶 整 組 平 行 儀 製 圖 設 備 ( 只 有 桌 子 不 含 椅 子 ) 攜 帶 簡 便 式 製 自 圖 板 ( 需 前 一 天 下 午 提 早 安 裝 ) 攜 帶 簡 便 式 製 自 圖 板 ( 測 試 當 日 測 試 前 安 裝 ) 備 本 項 需 求 調 查 係 作 為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排 定 試 場 之 用, 請 依 個 人 需 求 審 慎 擇 一 勾 註 選 ( 請 在 内 打 表 示 )
77 附 件 20 姓 聯 電 名 絡 話 會 計 事 務 - 資 訊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會 計 軟 體 需 求 勾 選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術 科 測 試 使 用 之 會 計 軟 體 名 稱 ( 請 在 内 打 ˇ 表 示 之 ) 文 中 資 訊 WSTP 會 計 師 工 作 輔 助 幫 手 准 考 證 號 碼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啟 芳 出 版 社 啟 芳 會 計 系 統 鼎 新 電 腦 e-go 英 創 科 技 大 帳 省 ERP 羽 台 資 訊 財 稅 大 師 勁 園 科 技 小 福 星 熙 富 比 - 財 會 專 家 系 統 鉅 盛 資 訊 - 會 計 世 家 台 科 大 - 帳 務 精 靈 其 他 : 本 表 僅 用 來 提 供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參 考, 應 檢 人 在 接 獲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術 科 通 知 時, 如 個 人 使 用 之 會 計 軟 體, 未 在 檢 定 場 地 提 供 軟 體 表 中 時, 請 預 先 與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聯 繫, 以 便 安 排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前, 以 自 備 合 法 軟 體 會 同 場 地 負 責 人 進 行 安 裝
78 附 件 21 印 前 製 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設 備 勾 選 表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姓 名 統 一 編 號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應 檢 項 目 級 別 PC 乙 級 MAC 乙 級 圖 文 組 版 PC 丙 級 圖 文 組 版 MAC 丙 級 一 使 用 之 軟 體 設 備 ( 請 在 內 打 V 表 示 之, 可 複 選 ) Photoshop 軟 體 Illustrator 軟 體 InDesign 軟 體 CorelDraw 軟 體 其 他 軟 體 ( 須 由 應 檢 人 自 備 合 法 原 版 光 碟 軟 體 ) 二 輸 入 法 注 音 倉 頡 大 易 其 他 ( 須 由 應 檢 人 自 備 合 法 原 版 光 碟 軟 體 ) 填 表 日 期 備 註 : 勾 選 項 目 ( 複 選 者 以 勾 選 之 其 中 一 項 ) 係 作 為 分 配 術 科 場 地 參 考 如 報 檢 考 區 無 勾 選 之 軟 體 場 地, 同 意 由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分 配 至 其 他 考 區 場 地 應 檢, 不 得 異 議 勾 選 人 簽 名 : 確 認 年 月 日 附 件 22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網 版 製 版 印 刷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設 備 勾 選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使 用 之 印 刷 設 備 ( 單 選, 請 在 內 打 ˇ 表 示 之 ) 吸 風 手 印 臺 半 自 動 印 刷 機 准 考 證 號 碼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79 附 件 23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繪 圖 軟 體 設 備 需 求 勾 選 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使 用 之 繪 圖 軟 體 名 稱 ( 請 在 内 打 ˇ 表 示 之, 可 複 選 ) Solidworks Inventor AutoCAD Pro/Engineer 其 它 : 准 考 證 號 碼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本 表 僅 用 來 提 供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參 考, 應 檢 人 在 接 獲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術 科 通 知 時, 如 個 人 使 用 之 電 腦 繪 圖 軟 體, 未 在 檢 定 場 地 提 供 軟 體 表 中 時, 請 預 先 與 術 科 測 試 辦 理 單 位 聯 繫, 以 便 安 排 應 檢 人 於 檢 定 前, 以 自 備 合 法 軟 體 會 同 場 地 負 責 人 進 行 安 裝
80 附 件 門 市 服 務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櫃 檯 作 業 POS 系 統 需 求 勾 選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電 絡 話 填 日 表 期 年 月 日 術 科 測 試 使 用 之 POS 系 統 名 稱 ( 請 在 内 打 ˇ 表 示 之 ) HEISEI( 微 創 ) VIVI( 瑋 博 ) 富 士 通 彩 之 神 其 他 : 本 表 僅 供 分 配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參 考, 惟 仍 須 依 分 配 術 科 測 試 場 地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POS 系 統 測 試
81 附 件 25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表 職 類 代 碼 : 級 別 : ( 甲 級 填 1 乙 級 填 2 丙 級 填 3 單 一 級 填 4) 基 本 資 料 ( 必 填 欄 位 請 詳 填 )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電 話 通 信 地 址 : - 戶 籍 地 址 : - 學 歷 身 分 別 學 科 及 格 術 科 及 格 貼 一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報 檢 職 類 級 別 ) (01600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一 試 兩 證 用 ) ( 與 護 照 相 同, 如 未 填 寫 將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 公 : 宅 : 手 機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一 吋 照 片 實 貼 處 ( 請 使 用 照 像 館 相 片 紙 ) ( 半 身 脫 帽 ) ( 掃 描 用, 勿 折 疊 或 污 損 ) 相 片 尺 寸 長 3.6 公 分 * 寬 2.54 公 分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其 他 0. 一 般 報 檢 人 1. 原 住 民 2. 身 心 障 礙 者 3. 低 收 入 戶 申 請 人 簽 章 : C.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D. 長 期 失 業 者 E.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H. 中 低 收 入 戶 M.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N.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P.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 備 註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得 申 請 免 繳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160 元, 請 勾 選 所 符 合 身 分 並 附 150 元 郵 政 匯 票 報 名 首 日 ( 年 月 日 ) 年 度 技 能 檢 定 級 ( ) 職 類, 測 試 地 點 ( ), 准 考 證 號 :( ) 報 名 首 日 ( 年 月 日 ) 年 度 技 能 檢 定 級 ( ) 職 類, 測 試 地 點 ( ), 准 考 證 號 :( ) 術 科 合 格 細 項 ( ) 年 ( 屆 ) 技 能 ( 藝 ) 競 賽 :( ) 職 類 證 件 字 號 :( ) 貼 一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 背 面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初 審 簽 名 或 蓋 章 填 寫 姓 名 及 報 檢 職 類 級 別 ) (01600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一 試 兩 證 用 )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不 符 : 原 因 : 複 審 簽 名 或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處 ( 正 面, 請 實 貼 ) ( 本 國 人 限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 ( 外 僑 請 貼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本 ) (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請 貼 長 期 居 留 證 影 本 ) (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入 出 境 證 影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粘 貼 處 ( 反 面, 請 實 貼 ) ( 本 國 人 限 貼 身 分 證 影 本 ) ( 外 僑 請 貼 外 僑 居 留 證 影 本 ) (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請 貼 長 期 居 留 證 影 本 ) (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最 近 一 次 入 出 境 展 延 證 明 影 本 )
82 附 件 26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辦 理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合 併 發 證 作 業 流 程 2-1 現 場 ( 親 自 或 委 託 ) 申 請 否 否 流 程 圖 1. 應 檢 人 申 請 合 併 發 證 2-2 通 信 申 請 3. 審 查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是 4. 審 查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是 2-3 線 上 申 請 應 檢 人 應 備 資 料 暨 說 明 事 項 1. 除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者 限 以 現 場 申 請 或 通 信 申 請 外, 餘 均 可 採 現 場 申 請 通 信 申 請 或 線 上 申 請 2-1 現 場 申 請 2-2 通 信 申 請 應 檢 具 資 料 : A.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表 各 欄 位 請 詳 填 並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一 吋 照 片 一 張 (01600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職 類 係 因 一 試 兩 證 申 請 表 須 貼 一 吋 照 片 三 張 ) B.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及 格 正 本 C.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及 格 正 本 或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影 本 D. 當 年 度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成 績 單 正 本, 但 有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尚 未 評 定 者, 不 予 發 證 E. 匯 票 310 元 ( 含 審 查 費 150 元 證 照 費 160 元 )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者 ( 補 助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160 元 ): 需 檢 附 匯 票 150 元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申 請 書 ( 一 式 二 份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匯 票 抬 頭 : 勞 動 部 發 展 署 技 檢 中 心 - 技 檢 收 入 302 專 戶 2-3 線 上 申 請 ( 不 適 用 符 合 特 定 對 象 者 ) 應 檢 具 資 料 : A. 線 上 申 請 ( 資 訊 查 詢 技 術 士 證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作 業 ), 請 於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後, 自 行 下 載 列 印 申 請 表 及 繳 費 單, 申 請 表 上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一 吋 照 片 一 張 (01600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職 類 係 因 一 試 兩 證 申 請 表 須 貼 一 吋 照 片 三 張 ); 另 持 繳 費 單 至 全 省 便 利 超 商 繳 費, 並 將 超 商 繳 費 收 執 聯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上 或 檢 附 匯 票 310 元 連 同 附 件 ( 如 下 方 所 示 ) 一 併 寄 出 B.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及 格 正 本 C.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及 格 正 本 或 競 賽 得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證 明 影 本 D. 當 年 度 在 校 生 專 案 檢 定 成 績 單 正 本, 但 有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尚 未 評 定 者, 不 予 發 證 3. 資 格 不 符 : (1) 合 格 發 證 者 不 得 辦 理 合 併 發 證, 一 律 退 件 (2) 已 辦 理 過 合 併 發 證 者, 若 證 照 遺 失 毀 損 資 料 異 動, 請 以 換 ( 補 ) 發 證 方 式 辦 理, 勿 重 複 送 件 4. 資 料 不 齊 者, 將 退 件 通 知 應 檢 人 另 行 補 件 備 齊 後 再 審 5. 發 證 備 註 : 1. 若 未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方 取 得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及 格 者, 請 檢 附 術 科 報 名 首 日 在 前 之 學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申 辦 合 併 發 證 2. 匯 票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請 勿 繳 交 現 金 3. 現 場 辦 理 / 通 信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全 檢 科 合 併 發 證 ) 地 址 :40873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4. 若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洽 : #
83 附 件 27-1( 一 式 二 份, 需 填 附 件 27-1 及 27-2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一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於 接 受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各 分 署 自 辦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勞 工 相 關 訓 練 後, 持 有 受 訓 證 明 資 料 報 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時, 僅 得 申 請 給 予 一 次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全 額 補 助 申 請 期 間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 補 助 之 申 請 期 間 及 相 關 規 定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二 申 請 人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二 )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 三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開 具 之 受 訓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結 訓 證 書 影 本 1. 為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本 人 同 意 詳 實 填 載 本 申 請 書 所 示 各 項 資 出 生 年 月 日 料,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另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與 受 託 單 位 基 於 考 試 年 月 日 事 務 統 計 分 析 證 書 發 放 與 相 關 訊 息 之 目 的,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身 分 證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統 一 編 號 2. 本 人 保 證 依 規 定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屬 實 如 有 虛 偽 性 別 不 實 者, 本 人 無 條 件 同 意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撤 銷 補 助, 並 願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且 自 撤 銷 補 助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所 定 各 項 補 助 3. 茲 證 明 本 人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免 試 別 免 試 學 科 定 中 心 代 為 繳 庫 免 試 術 科 申 請 ( 具 結 ) 人 中 文 姓 名 : ( 請 務 必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住 宅 : 報 名 日 期 職 類 連 絡 職 類 ( 代 號 ): ( ) 公 司 : ( 代 號 ) 級 別 電 話 級 別 : 級 行 動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申 請 學 術 科 測 試 費 及 審 查 費 用 ( 僅 申 請 證 照 費 者 亦 須 填 寫 ) 學 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證 明 文 件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份 2.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份 申 請 補 助 學 科 測 試 費 120 元 審 查 費 150 元 術 科 測 試 費 元 元 合 項 目 ( 請 依 下 列 填 表 時 提 醒 您 之 二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勾 選 補 助 項 目 ) ( 請 參 照 簡 章 收 費 標 計 證 照 費 160 元 ( 本 項 目 僅 供 只 有 申 請 證 照 費 者 勾 選 ) 準 填 寫 金 額 ) 注 意 事 項 : 一 證 明 文 件 欄 : 請 依 申 請 人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證 件, 依 序 浮 貼 或 裝 訂 於 申 請 書 次 頁 之 附 表 上, 送 交 各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審 查 填 寫 申 請 書 1 式 1 份, 如 有 塗 改 時, 請 在 塗 改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本 書 表 可 影 印 後 填 寫 使 用 二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 請 勾 選 學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及 術 科 測 試 費, 免 勾 選 證 照 費, 如 經 測 試 合 格, 由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補 助 及 發 證 ; 已 申 請 學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及 術 科 測 試 費 等 三 項 補 助 者, 僅 可 勾 選 證 照 費, 並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檢 附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補 助 三 本 補 助 需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並 經 初 複 審 合 格 者 始 可 予 以 補 助, 若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或 申 請 補 助 文 件 有 欠 缺 於 辦 理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取 消 補 助 資 格,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已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亦 同 )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受 訓 勞 工, 僅 得 補 助 一 次 ; 如 具 特 定 對 象 及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受 訓 勞 工 二 種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且 補 助 次 數 不 與 特 定 對 象 併 計 四 補 助 項 目 為 :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1 次 為 限 但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半 自 動 手 工 電 銲 等 三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費, 僅 限 補 助 單 件 費 用 ;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限 補 助 低 壓 測 試 費 五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測 試 及 證 照 費 補 助 電 話 諮 詢 專 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專 案 檢 定 科 ( 地 址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84 附 表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請 實 貼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請 實 貼 )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黏 貼 處 ( 若 證 明 文 件 尺 寸 超 過 浮 貼 大 小, 則 請 訂 在 附 表 背 後 )
85 附 件 27-2( 一 式 二 份, 需 填 附 件 27-1 及 27-2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一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於 接 受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各 分 署 自 辦 補 助 或 委 託 辦 理 勞 工 相 關 訓 練 後, 持 有 受 訓 證 明 資 料 報 名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時, 僅 得 申 請 給 予 一 次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全 額 補 助 申 請 期 間 自 100 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 補 助 之 申 請 期 間 及 相 關 規 定 依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二 申 請 人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勞 工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 二 )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反 面 ) ( 三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開 具 之 受 訓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或 結 訓 證 書 影 本 1. 為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本 人 同 意 詳 實 填 載 本 申 請 書 所 示 各 項 資 出 生 料,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另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與 受 託 單 位 基 於 考 試 事 年 月 日 務 統 計 分 析 證 書 發 放 與 相 關 訊 息 之 目 的,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所 提 身 分 證 供 之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統 一 編 號 2. 本 人 保 證 依 規 定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屬 實 如 有 虛 偽 不 性 別 實 者, 本 人 無 條 件 同 意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撤 銷 補 助, 並 願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且 自 撤 銷 補 助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所 定 各 項 補 助 3. 茲 證 明 本 人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免 試 別 中 心 代 為 繳 庫 申 請 ( 具 結 ) 人 中 文 姓 名 : ( 請 務 必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住 宅 : 報 名 日 期 職 類 連 絡 職 類 ( 代 號 ): ( ) 公 司 : ( 代 號 ) 級 別 電 話 級 別 : 級 行 動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學 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證 明 文 件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份 2.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份 申 請 證 照 費 用 年 月 日 免 試 學 科 免 試 術 科 申 請 補 助 證 照 費 160 元 ( 如 經 測 試 合 格, 由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補 助 證 照 費 用 及 發 合 項 目 證, 並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檢 附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補 計 160 元 助 ) 注 意 事 項 : 一 證 明 文 件 欄 : 請 依 申 請 人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證 件, 依 序 浮 貼 或 裝 訂 於 申 請 書 次 頁 之 附 表 上, 送 交 各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審 查 填 寫 申 請 書 1 式 1 份, 如 有 塗 改 時, 請 在 塗 改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本 書 表 可 影 印 後 填 寫 使 用 二 如 經 測 試 合 格, 由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補 助 證 照 費 用 及 發 證, 並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檢 附 應 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補 助 三 本 補 助 需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並 經 初 複 審 合 格 者 始 可 予 以 補 助, 若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或 申 請 補 助 文 件 有 欠 缺 於 辦 理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取 消 補 助 資 格,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已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亦 同 )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受 訓 勞 工, 僅 得 補 助 一 次 ; 如 具 特 定 對 象 及 屬 受 貿 易 自 由 化 衝 擊 產 業 之 受 訓 勞 工 二 種 身 分 者, 僅 能 擇 一 申 請, 且 補 助 次 數 不 與 特 定 對 象 併 計 四 補 助 項 目 為 :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1 次 為 限 但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半 自 動 手 工 電 銲 等 三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費, 僅 限 補 助 單 件 費 用 ;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限 補 助 低 壓 測 試 費 五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測 試 及 證 照 費 補 助 電 話 諮 詢 專 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專 案 檢 定 科 ( 地 址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86 附 表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請 實 貼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請 實 貼 )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黏 貼 處 ( 若 證 明 文 件 尺 寸 超 過 浮 貼 大 小, 則 請 訂 在 附 表 背 後 )
87 附 件 28-1( 一 式 二 份, 需 填 附 件 28-1 及 28-2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1. 為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本 人 同 意 詳 實 填 載 本 申 請 書 所 示 各 項 資 料,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另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與 受 託 單 位 基 於 考 試 事 務 統 計 分 析 證 書 發 放 與 相 關 訊 息 之 目 的,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2. 本 人 保 證 依 規 定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屬 實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本 人 無 條 件 同 意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撤 銷 補 助, 並 願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且 自 撤 銷 補 助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所 定 各 項 補 助 3. 茲 證 明 本 人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代 為 繳 庫 申 請 學 術 科 測 試 費 及 審 查 費 用 ( 僅 申 請 證 照 費 者 亦 須 填 寫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免 試 別 免 試 學 科 免 試 術 科 申 請 ( 具 結 ) 人 中 文 姓 名 : ( 請 務 必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日 期 職 類 職 類 ( 代 號 ): ( ) ( 代 號 ) 級 別 級 別 : 級 戶 籍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連 絡 電 話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學 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1. 原 住 民 2. 身 心 障 礙 者 3. 低 收 入 戶 C.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D. 長 期 失 業 者 E.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身 分 別 H. 中 低 收 入 戶 M.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N.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P.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 證 明 文 件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各 份 2. 符 合 補 助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文 件 份 證 照 費 160 元 學 科 測 試 費 120 元 審 查 費 150 元 術 科 測 試 費 元 申 請 補 助 ( 本 項 目 僅 供 測 試 成 ( 請 依 下 列 填 表 時 提 醒 您 之 四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勾 選 補 助 項 目, 並 請 參 績 不 合 格, 再 次 報 名 照 簡 章 收 費 標 準 填 寫 金 額 ; 若 僅 勾 選 申 請 證 照 費 者, 合 計 金 額 為 0) 項 目 參 加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技 能 檢 定 且 測 試 成 合 計 元 績 及 格 者 勾 選 )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詳 閱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及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之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規 定 ( 以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 請 填 寫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如 有 塗 改 時, 請 在 塗 改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 本 書 表 可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 二 證 明 文 件 欄 : 請 按 申 請 身 分 別 應 繳 交 之 證 件, 依 序 浮 貼 或 裝 訂 於 申 請 書 次 頁 之 附 表 上, 送 ( 寄 ) 交 各 受 理 報 名 單 位 審 查 三 本 補 助 需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並 經 初 複 審 合 格 者 始 可 予 以 補 助, 若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或 申 請 補 助 文 件 有 欠 缺 於 辦 理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取 消 補 助 資 格,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已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亦 同 ) 四 依 據 補 助 要 點 第 八 點 規 定,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者, 依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應 屬 實,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應 撤 銷 其 補 助 資 格, 並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經 技 檢 中 心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回, 屆 期 未 繳 回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經 撤 銷 補 助 者, 自 撤 銷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要 點 之 各 項 補 助 五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欄 : ( 一 ) 未 曾 申 請 補 助 者 :1. 申 請 學 術 科 全 測 : 請 勾 選 學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2. 申 請 免 學 科 測 試 : 請 勾 選 術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項 目 3. 申 請 免 術 科 測 試 : 請 勾 選 學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項 目, 以 上 均 免 勾 選 證 照 費 項 目, 如 經 測 試 合 格, 由 主 管 機 關 逕 予 補 助 及 發 證 ( 二 )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已 申 請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等 三 項 補 助 者 : 僅 可 勾 選 證 照 費 項 目, 並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檢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未 檢 附 者 不 予 補 助,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三 ) 申 辦 合 併 發 證 者, 僅 勾 選 證 照 費 項 目, 應 檢 附 學 術 科 合 格 成 績 單 及 本 申 請 書 ( 含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申 辦 時 之 當 年 度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各 1 份 ), 詳 實 填 寫 資 料 後, 逕 送 本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審 核 六 特 定 對 象 申 請 補 助, 最 多 補 助 三 次,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補 助 次 數 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生 效 起, 開 始 計 算 補 助 項 目 為 :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但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半 自 動 手 工 電 銲 等 三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費, 僅 限 補 助 單 件 費 用 ;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限 補 助 低 壓 測 試 費 七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報 檢 人 申 請 補 助 經 審 查 同 意 後, 未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該 缺 考 職 類 尚 未 補 助 之 項 目, 並 扣 減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補 助 次 數 一 次 八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測 試 及 證 照 費 補 助 電 話 諮 詢 專 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專 案 檢 定 科 ( 地 址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88 附 表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請 實 貼 ) 身 分 證 影 本 ( 反 面 請 實 貼 )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黏 貼 處 ( 若 證 明 文 件 尺 寸 超 過 浮 貼 大 小, 則 請 訂 在 附 表 背 後 )
89 附 件 28-2( 一 式 二 份, 需 填 附 件 28-1 及 28-2 並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申 請 書 1. 為 報 名 參 加 本 次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本 人 同 意 詳 實 填 載 本 申 請 書 所 示 各 項 資 料,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另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與 受 託 單 位 基 於 考 試 事 務 統 計 分 析 證 書 發 放 與 相 關 訊 息 之 目 的,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2. 本 人 保 證 依 規 定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屬 實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本 人 無 條 件 同 意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撤 銷 補 助, 並 願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且 自 撤 銷 補 助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所 定 各 項 補 助 費 用 3. 茲 證 明 本 人 申 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由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代 為 繳 庫 申 請 ( 具 結 ) 人 中 文 姓 名 : ( 請 務 必 以 正 楷 親 自 填 寫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名 日 期 職 類 連 絡 ( 代 號 ) 級 別 電 話 職 類 ( 代 號 ): ( ) 級 別 : 級 戶 籍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通 訊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免 試 別 住 宅 : 公 司 : 行 動 電 話 : 申 請 證 照 費 用 免 試 學 科 免 試 術 科 學 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專 科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1. 原 住 民 2. 身 心 障 礙 者 3. 低 收 入 戶 C. 更 生 受 保 護 人 D. 長 期 失 業 者 E.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H. 身 分 別 中 低 收 入 戶 M.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N.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P.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 ) 申 請 補 助 證 照 費 160 元 ( 首 次 申 請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之 補 助, 經 審 查 合 格 且 當 次 合 項 目 技 能 檢 定 測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逕 予 補 助 證 照 費 ) 計 160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詳 閱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及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申 請 補 助 事 項 之 應 附 資 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身 分 別 申 請 資 格 與 證 明 文 件 認 定 說 明 規 定 ( 以 最 新 公 告 辦 理 ), 請 填 寫 申 請 書 1 式 2 份, 如 有 塗 改 時, 請 在 塗 改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 本 書 表 可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 二 本 補 助 需 於 報 名 時 同 時 提 出 申 請, 不 得 事 後 申 請, 並 經 初 複 審 合 格 者 始 可 予 以 補 助, 若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或 申 請 補 助 文 件 有 欠 缺 於 辦 理 單 位 通 知 限 期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取 消 補 助 資 格, 應 以 一 般 報 檢 人 之 規 定 繳 交 報 檢 費 用 ( 已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亦 同 ) 三 依 據 補 助 要 點 第 八 點 規 定, 申 請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者, 依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或 影 本 ) 均 應 屬 實, 有 虛 偽 不 實 者, 應 撤 銷 其 補 助 資 格, 並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回 受 補 助 之 各 項 費 用 經 技 檢 中 心 以 書 面 限 期 命 其 繳 回, 屆 期 未 繳 回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經 撤 銷 補 助 者, 自 撤 銷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本 要 點 之 各 項 補 助 四 特 定 對 象 申 請 補 助, 最 多 補 助 三 次, 同 一 職 類 同 一 級 別 以 補 助 一 次 為 限 補 助 次 數 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生 效 起, 開 始 計 算 補 助 項 目 為 :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審 查 費 及 證 照 費 但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半 自 動 手 工 電 銲 等 三 職 類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費, 僅 限 補 助 單 件 費 用 ; 工 業 配 線 乙 級 限 補 助 低 壓 測 試 費 五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報 檢 人 申 請 補 助 經 審 查 同 意 後, 未 參 加 學 科 或 術 科 測 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該 缺 考 職 類 尚 未 補 助 之 項 目, 並 扣 減 特 定 對 象 參 加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要 點 第 四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之 補 助 次 數 一 次 六 申 請 技 能 檢 定 測 試 及 證 照 費 補 助 電 話 諮 詢 專 線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專 案 檢 定 科 ( 地 址 :40873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90 無 工 作 切 結 書 一 本 人 ( 簽 章 ) 自 年 月 日 起,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漁 會 農 會 或 屬 裁 減 續 保 身 分 者, 確 實 因 失 業 致 無 工 作 二 本 人 確 實 未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或 合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之 退 休 金 三 以 上 填 寫 資 料 屬 實, 如 有 不 實 經 撤 銷, 本 人 同 意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參 加 技 此 致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1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切 結 書 本 人 ( 簽 章 ), 確 實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同 意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立 切 結 為 憑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2 二 度 就 業 婦 女 切 結 書 一 本 人 ( 簽 章 ) 確 實 因 家 庭 因 素 ( 請 描 述 具 體 事 由 ) 目 前 無 工 作, 退 出 職 場 已 逾 二 年 以 上, 且 二 本 人 自 年 月 日 起,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漁 會 農 會 或 屬 裁 減 續 保 身 分 者, 確 實 因 失 業 致 無 工 作 三 本 人 確 實 未 領 取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養 老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軍 人 退 休 俸 公 營 事 業 退 休 金 或 合 於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四 以 上 填 寫 資 料 屬 實, 如 有 不 實 經 撤 銷, 本 人 同 意 歸 還 已 領 取 之 參 加 技 能 檢 定 補 助 款, 並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特 此 切 結 為 憑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3 附 件 29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技 術 士 證 換 補 發 申 請 書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人 英 文 名 字 技 術 士 證 職 類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與 護 照 相 同 之 英 文 姓 名, 如 未 填 寫 將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 收 件 地 址 - ( 郵 遞 區 號 ) 申 請 原 因 應 附 證 件 ( 請 申 請 人 勾 選 ) 資 格 審 核 及 簽 章 ( 申 請 人 勿 填 ) 舊 證 破 損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初 核 更 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2. 原 技 術 士 證 ( 遺 失 免 附 ) (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甲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更 改 姓 名 3.1 吋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1 張 換 發 原 發 證 基 本 資 料 誤 植 ( 請 註 明 原 因 ) 4.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總 編 號 數 字 諧 音 不 雅 ( 不 得 選 擇 編 號 ) ( 通 訊 辦 理 者,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其 他 遺 失 核 定 更 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第 二 層 決 行 ) 補 發 (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甲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更 改 姓 名 其 它 級 別 年 月 日 1 吋 近 2 年 半 身 脫 帽 彩 色 照 片 黏 貼 處 ( 請 用 照 像 館 相 片 紙, 規 格 請 參 考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 不 論 申 請 張 數 僅 需 1 張 照 片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原 技 術 士 證 浮 貼 處 ( 遺 失 免 附 )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浮 貼 處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戶 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換 補 發 證 照 費 專 戶 證 照 費 用 : 每 張 新 台 幣 160 元 整 辦 理 須 知 : 1. 郵 寄 申 請 者 ( 免 附 回 郵 及 信 封 ), 請 寄 至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全 檢 科 收 本 中 心 收 件 後 製 證 時 間 約 5 個 工 作 天, 惟 資 料 不 齊 或 缺 漏 應 備 證 件 者, 自 補 件 完 成 日 起 算, 製 證 完 成 後 以 掛 號 寄 出 2. 現 場 辦 理 者, 得 繳 交 現 金 ;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受 委 託 人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現 場 受 理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點 30 分 至 下 午 5 點 整 4. 申 請 技 術 士 證 總 編 號 改 號 者 需 繳 回 原 技 術 士 證, 並 繳 交 證 照 費 新 台 幣 160 元 整 * 國 民 身 分 證 掛 失, 請 撥 1996 內 政 服 務 熱 線
94 附 件 30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技 術 士 證 書 ( 懸 掛 式 ) 申 請 書 年 月 日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人 英 文 名 字 技 術 士 證 職 類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與 護 照 相 同 之 英 文 姓 名, 如 未 填 寫 將 逕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 - ( 郵 遞 區 號 ) 收 件 地 址 初 次 申 請 換 發 補 發 級 別 申 請 原 因 應 附 證 件 ( 請 申 請 人 勾 選 ) 資 格 審 核 及 簽 章 ( 申 請 人 勿 填 )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初 核 2. 技 術 士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舊 證 破 損 更 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甲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更 改 姓 名 原 發 證 基 本 資 料 誤 植 ( 請 註 明 原 因 ) 其 他 遺 失 更 改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請 附 戶 籍 謄 本 或 甲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更 改 姓 名 其 它 3.1 吋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1 張 4.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通 訊 辦 理 者,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 5. 原 技 術 士 證 書 正 本 ( 初 次 申 請 及 補 發 者 免 附 ) 1 吋 近 2 年 半 身 脫 帽 彩 色 照 片 黏 貼 處 ( 請 用 照 像 館 相 片 紙, 規 格 請 參 考 國 民 身 分 證 相 片 規 格 ) 不 論 申 請 張 數 僅 需 1 張 照 片 核 定 ( 第 二 層 決 行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技 術 士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處 : 技 術 士 證 遺 失 或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變 更 者, 郵 政 劃 撥 帳 號 : 請 一 併 申 請 技 術 士 證 換 補 發 戶 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換 補 發 證 照 費 專 戶 申 請 書 下 載 處 ( 證 照 費 用 : 每 張 新 台 幣 400 元 辦 理 須 知 : 1. 郵 寄 申 請 者 ( 免 附 回 郵 及 信 封 ), 請 寄 至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全 檢 科 收 本 中 心 收 件 後 製 證 時 間 約 5 個 工 作 天, 惟 資 料 不 齊 或 缺 漏 應 備 證 件 者, 自 補 件 完 成 日 起 算, 製 證 完 成 後 以 掛 號 寄 出 2. 現 場 辦 理 者, 得 繳 交 現 金 ;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者, 受 委 託 人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3. 現 場 受 理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8 點 30 分 至 下 午 5 點 整 * 國 民 身 分 證 掛 失, 請 撥 1996 內 政 服 務 熱 線
95 附 件 31 團 體 報 名 清 冊 一 15 人 以 上 得 採 團 體 報 名, 採 團 體 報 名 者, 每 份 團 體 報 名 清 冊 限 報 名 同 一 考 區, 報 檢 人 報 名 表 書 寫 之 考 區 名 稱 若 與 團 報 清 冊 上 之 考 區 不 一 致 時, 請 使 用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否 則 將 逕 行 安 排 於 清 冊 上 之 考 區 應 檢, 報 檢 人 不 得 有 異 議 二 報 名 表 請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包 裹 方 式 寄 送, 無 須 再 逐 一 放 入 信 封 袋 內 考 區 : 團 體 名 稱 : 地 址 : 承 辦 人 姓 名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序 號 職 類 代 號 級 別 報 檢 人 數 一 般 免 學 免 術 特 定 對 象 小 計 報 檢 總 人 數 : 人 報 檢 總 費 用 : * 團 體 名 稱 * 第 袋 ; 共 袋 元
96 附 件 32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溢 繳 報 名 費 用 之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退 費 收 件 地 址 ( 掛 號 )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處 ( 正 反 面 ) 繳 費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處 附 有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正 面 ) ( 反 面 ) 備 註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請 參 照 簡 章 P.48 第 十 二 項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逕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申 請 退 費
97 附 件 33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因 應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學 術 科 測 試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信 地 址 - 職 類 級 別 准 考 證 編 號 電 話 公 :( ) 宅 :( ) 行 動 電 話 : 因 遇, 辦 理 單 位 另 擇 期 安 排 測 試, 不 願 或 不 能 參 加 測 試 ( 係 為 颱 風 地 震 水 災 法 定 傳 染 病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 申 請 事 由 因 遭 受 職 業 災 害, 不 能 參 加 測 試 報 檢 人 測 試 前 死 亡 應 符 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第 17 條 規 定, 其 中 災 區 之 認 定 以 行 政 院 公 佈 為 準 學 科 測 試 費 用 120 元 +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元, 合 計 新 臺 幣 元 退 費 學 科 測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120 元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元 延 長 保 留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申 請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保 留 取 消, 但 前 已 取 得 學 科 測 項 目 成 績 保 留 試 成 績 保 留 者, 自 下 年 度 起 保 留 三 年 延 長 保 留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延 長 保 留 技 能 競 賽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補 助 次 數 保 留 資 格 審 核 及 簽 章 身 分 別 : ( 特 定 對 象 申 請 補 助 者 填 ) 學 科 測 試 費 術 科 測 試 費 同 意 不 同 意 原 因 : 初 審 簽 章 複 審 簽 章 身 分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處 ( 正 反 面 皆 需 黏 貼 ) ( 正 面 ) ( 反 面 )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檢 附 報 名 收 據 領 據 及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逕 向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申 請 退 費
98 因 應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學 術 科 測 試 退 費 用 領 據 茲 收 到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退 還 報 檢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第 梯 次 職 類 級 術 科 測 試 費 用 新 臺 幣 元 整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具 領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99 附 件 34 填 表 說 明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人 學 歷 證 明 書 用 於 報 檢 資 格 中 需 檢 附 學 歷 證 明, 而 無 法 提 供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或 在 校 最 高 年 級 證 明 者, 若 內 容 塗 改, 修 正 處 須 加 蓋 學 校 主 管 職 章 報 檢 人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名 稱 ( 全 銜 ) 學 制 科 系 \ 所 ( 全 銜 ) 上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學 校 蓋 章 : 證 明 主 管 職 章 : 修 業 狀 況 入 學 : 民 國 年 月 畢 業 : 民 國 年 月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其 它 二 專 四 技 二 技 大 學 ( 含 ) 以 上 在 學 年 級 畢 業 其 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人 工 作 證 明 書 1. 使 用 時 機 : 用 於 報 檢 資 格 中 需 檢 附 工 作 證 明 者 若 您 要 使 用 其 它 格 式 工 作 證 明 書, 請 注 意 以 下 各 欄 位 項 目 均 應 具 備 ; 另 工 作 證 明 書 由 兩 家 以 上 公 司 累 計 年 資 證 明 者, 可 影 印 本 表 使 用 2. 注 意 事 項 : (1)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有 欄 位 必 須 填 寫 完 整, 且 應 加 蓋 服 務 單 位 及 負 責 人 章 方 才 有 效 (2)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若 內 容 有 塗 改, 應 加 蓋 負 責 人 章, 方 才 有 效 (3) 本 工 作 證 明 書 若 工 作 期 間 與 服 役 期 間 重 疊 應 扣 除 報 檢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日 ( 應 扣 除 服 役 年 資 )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服 役 狀 況 : 服 役 期 間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尚 未 服 役 或 不 須 服 役 者 上 列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公 司 ( 全 銜 ): 負 責 人 姓 名 :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或 機 構 立 案 證 號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0 附 件 35 廠 商 品 牌 ATIMA 廠 商 品 牌 AURORA 廠 商 品 牌 Canon 廠 商 品 牌 CASIO 廠 商 品 牌 E-MORE 廠 商 品 牌 H-T-T 廠 商 品 牌 SANYO 廠 商 品 牌 FUH BAO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一 覽 表 製 表 日 期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 共 5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T-01 MA-80V AT-03 SA-787 AT-05 SA-807 AT-02 SA-200L AT-04 SA-797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17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1( 第 二 類 ) SC500 AU-07 DT3915 AU-13 DT810V PLUS AU-02 HC115A AU-08 HC132 AU-14 DT210 AU-03 HC184 AU-09 HC133 AU-15 DT220 AU-04 DT391B AU-10 HC191 AU-16 DT3910 AU-05( 第 二 類 ) SC600 AU-11 C219 AU-17 DT230 AU-06 HC127V AU-12 DT810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4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1( 第 二 類 ) F-502G CN-03 LS-88VII CN-02 LC-210HiII CN-04 LS-120VII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01( 第 二 類 ) fx-82sx CA-08 HL-820VA CA-15 SL-300LV CA-02 MW-8V CA-09 HS-8LV CA-16 SL-760LC CA-03 SX-300P CA-10 LC-160LV CA-17 SX-100 CA-04 SX-320P CA-11 LC-401LV CA-18 SX-220 CA-05 HL-100LB CA-12 MW-5V CA-19( 第 二 類 ) fx-82solar CA-06 HL-815L CA-13 SL-100L CA-07 HL-820LV CA-14 SL-240LB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28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第 二 類 ) fx-127 EM-11 SL-709 EM-21 SL-220GT EM-02 MS-112L EM-12 SL-20V EM-22 SL-320GT EM-03 SL-712 EM-13 SL-103 EM-23 MS-8L EM-04 SL-720 EM-14 SL-201 EM-24( 第 二 類 ) fx-183 EM-05 DS-3E EM-15 DS-3GT EM-25( 第 二 類 ) fx-330s EM-06 DS-120E EM-16 DS-120GT EM-26 DS-200GTK EM-07 JS-20E EM-17 JS-20GT EM-27 JS-200GTK EM-08 JS-120E EM-18 JS-120GT EM-28 NS-200GTK EM-09 MS-12E EM-19 MS-80L EM-10 MS-120E EM-20 MS-20GT 廠 商 : 臺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3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HL-01 SCP-298 HL-02 SCP-328 HL-05 SCP-308 廠 商 : 臺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HL-03 SCP-371 HL-04 SCP-913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共 15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FB-01 FB-200 FB-06( 第 二 類 ) FX-133 FB-11 FB-550 FB-02 FB-216 FB-07( 第 二 類 ) FX-180 FB-12 FB-560 FB-03 FB-810 FB-08 FB-510 FB-13 FB-570 FB-04 MS-80TV FB-09 FB-520 FB-14 FB-580 FB-05 FB-701 FB-10 FB-530 FB-15 FB
101 廠 商 品 牌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4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Paddy PA-01 PD-H036 PA-03 PD-H208 PA-02 PD-H101 PA-04 PD-H886 廠 商 品 牌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 共 2 款 ) kolin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D-01 KEC-7711 ED-02 KEC-7713 廠 商 品 牌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5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Pierre CK-02 PH245 CK-04 PT256-B CK-05 PT383 cardin CK-03 PT212 CK-04 PT256-G CK-06 PT899 廠 商 品 牌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共 21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1( 第 二 類 ) UB-500P CK-14 UB-226-W CK-22 UB-360 CK-07 UB-200-Y CK-14 UB-226-B CK-23 UB-370 CK-07 UB-200-W CK-15 UB-233 CK-24 UB-800-B CK-08 UB-206-Y CK-16 UB-236M CK-24 UB-800-P CK-08 UB-206-W CK-17 UB-238 CK-24 UB-800-R UB CK-09 UB-210 CK-18 UB-239M CK-24 UB-800-G CK-10 UB-211 CK-19 UB-266-G CK-25 UB-820 CK-11 UB-212-B CK-19 UB-266-B CK-26 UB-850-P CK-11 UB-212-R CK-19 UB-266-P CK-26 UB-850-R CK-12 UB-220 CK-19 UB-266-R CK-26 UB-850-G CK-13 UB-225 CK-20 UB-320 CK-26 UB-850-B CK-14 UB-226-R CK-21 UB-330 備 註 :( 以 上 包 含 第 一 類 及 第 二 類 ) 一 依 據 考 選 部 102 年 4 月 24 日 選 秘 一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援 用 該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二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14 款 三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共 計 11 款 四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五 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102 附 件 36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郵 寄 用 地 址 條 ( 可 剪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申 請 人 : 聯 絡 電 話 : 年 度 第 梯 次 准 考 證 補 發 申 請 內 容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寄 交 :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號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收 繳 費 收 據 補 發 退 費 申 請 申 請 人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內 容 寄 交 : 年 度 第 梯 次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收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懸 掛 式 證 照 申 請 技 術 士 證 換 證 補 發 申 請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重 大 偶 突 發 退 費 申 請 申 請 人 : 聯 絡 電 話 : 申 請 內 容 寄 交 : 年 度 第 梯 次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 號 6 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收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學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合 併 發 證 申 請 懸 掛 式 證 照 申 請 技 術 士 證 換 證 補 發 申 請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重 大 偶 突 發 退 費 申 請
103 附 件 37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申 請 內 容 姓 名 通 信 地 址 ( 含 術 科 郵 寄 用 地 址 條 )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變 更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報 檢 人 基 本 資 料 變 更 前 : ( 變 更 地 址 者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事 由 變 更 後 : ( 變 更 地 址 者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申 請 日 期 : 檢 附 資 料 1. 本 申 請 單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戶 籍 謄 本 或 其 他 資 料 變 更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流 程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右 列 受 理 單 位 學 科 測 試 前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學 科 測 試 後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備 註 受 理 單 位 : 學 科 測 試 前 :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學 科 測 試 後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全 國 檢 定 及 發 證 管 理 科 ) 收 件 時 間 ( 以 戳 記 為 憑 ): 收 件 人 員 :
104 附 件 38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申 請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事 由 原 得 成 績 :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檢 附 資 料 1. 本 申 請 單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4.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申 請 流 程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全 國 檢 定 及 發 證 管 理 科 ) 應 檢 人 須 在 接 到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通 知 後 10 日 內 以 書 面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備 註 受 理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全 國 檢 定 及 發 證 管 理 科 ) 收 件 時 間 ( 以 戳 記 為 憑 ): 收 件 人 員 : 受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事 申 請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複 查 由 原 得 成 績 :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檢 附 資 料 1. 本 申 請 單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4.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申 請 流 程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全 國 檢 定 及 發 證 管 理 科 ) 應 檢 人 須 在 接 到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通 知 後 10 日 內 以 書 面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備 註 受 理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 全 國 檢 定 及 發 證 管 理 科 ) 收 件 時 間 ( 以 戳 記 為 憑 ): 收 件 人 員 : 受 理 逾 期 不 受 理 :
105 附 件 39 准 考 證 補 發 申 請 單 報 名 費 收 據 補 發 申 請 單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單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准 考 證 補 發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事 申 請 補 發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准 考 證 由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檢 附 資 料 1. 本 申 請 單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申 請 流 程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學 科 測 試 前 准 考 證 補 發 方 式 : 1 請 自 行 於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點 選 列 印 准 予 考 備 註 試 證 明, 即 視 同 准 考 證 2 請 於 學 測 當 天 於 各 試 場 服 務 臺 申 請 3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報 名 費 收 據 補 發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事 申 請 補 發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繳 費 收 據 由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檢 附 資 料 1. 本 申 請 單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申 請 流 程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備 註 繳 費 收 據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成 績 單 補 發 申 請 單 申 請 人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電 話 申 請 年 度 第 梯 次 技 能 檢 定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事 由 術 科 測 試 成 績 單 申 請 日 期 :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檢 附 資 料 1. 本 申 請 單 2.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3. 貼 妥 掛 號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資 料 之 回 件 信 封 填 寫 本 申 請 單 備 妥 檢 附 資 料 寄 至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或 申 請 流 程 逕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 首 頁 \ 資 訊 查 詢 \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辦 理 單 位 及 成 績 查 詢 補 發 成 績 單 及 證 照 費 繳 費 單 列 印 ( 項 下 查 詢
106 附 件 40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健 康 檢 查 表 檢 查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受 檢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1 請 受 檢 人 自 行 影 印 一 份 作 為 第 二 聯 之 用 第 一 聯 由 受 檢 人 員 於 檢 定 報 名 時 交 給 報 名 單 位 ( 含 病 歷 表 ); 第 二 聯 由 醫 院 留 存 2 本 檢 查 項 目 約 需 一 星 期 方 有 結 果, 請 提 早 至 醫 院 檢 查 3 本 檢 查 表 須 由 醫 院 設 有 潛 水 醫 學 科 醫 師 簽 認 合 格 後, 持 憑 辦 理 報 名 4 本 證 明 書 自 檢 查 之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107 附 件 41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職 業 潛 水 職 類 健 康 狀 況 調 查 表 ( 病 歷 表 ) 本 表 病 歷 表 請 填 寫 並 簽 名, 於 健 康 檢 查 時 一 併 繳 交 檢 查 醫 師
108 附 件 42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專 用 郵 局 繳 費 單 注 意 事 項 : 1. 採 用 個 別 通 信 報 名 之 報 檢 人, 准 考 證 由 承 辦 單 位 寄 送 報 檢 人, 報 檢 人 不 用 另 填 回 郵 信 封, 請 於 劃 撥 報 名 費 時 另 加 25 元 寄 准 考 證 之 掛 號 郵 資 若 需 使 用 超 商 或 ATM 繳 費, 請 至 試 務 資 訊 網 站 ( 點 選 個 別 繳 費 單 列 印 功 能, 依 系 統 提 示 勾 選 報 檢 資 料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2. 檢 附 年 內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學 科 及 格 (60 分 以 上 ) 成 績 單 影 本 可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繳 費 金 額 請 參 閱 各 職 類 申 請 免 試 學 科 者 欄 位 3. 檢 附 3 年 內 同 職 類 同 級 別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可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繳 費 金 額 請 參 閱 各 職 類 申 請 免 試 術 科 者 欄 位 4. 報 檢 2 種 不 同 職 類 以 上, 請 分 開 劃 撥 勿 劃 撥 在 同 一 張 劃 撥 單 內 5. 個 別 通 信 報 名 者 將 以 報 名 表 所 填 通 信 地 址 掛 號 寄 送 准 考 證 6. 劃 撥 金 額 = 報 名 費 用 +25 元 寄 准 考 證 郵 資, 請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上 交 易 代 號 五 一 六 : 特 戶 存 款 單 與 收 據 同 步 印 錄 收 款 帳 戶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單 帳 號 戶 名 帳 號 條 碼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劃 撥 專 戶 新 臺 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寄 款 人 資 料 機 器 印 證 欄 繳 費 金 額 = 報 名 費 +25 元 回 郵 請 參 閱 簡 章 姓 名 : 電 話 : 報 檢 職 類 : 寄 款 人 代 號 : 金 額 : 經 辦 局 章 戳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收 據 帳 號 及 戶 名 金 額 機 器 印 證 欄 經 辦 局 章 戳 本 存 款 單 由 經 辦 局 留 存 保 管 五 年
109 105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書 表 報 檢 人 姓 名 : ( 報 名 表 請 以 本 信 封 郵 寄, 每 封 限 裝 1 份 報 名 表 件 ) 報 檢 人 住 址 : 報 檢 人 聯 絡 電 話 : 收 件 人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 之 5 號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通 信 報 名 統 一 收 件 中 心 收 (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技 能 檢 定 專 案 室 ) 掛 號 請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職 類 代 號 報 檢 考 區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甲 乙 丙 ( 單 一 ) 免 試 別 一 般 免 學 / 免 術 注 意 應 檢 人 查 核 表 本 技 能 檢 定 非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能 檢 定 報 名 書 表, 請 確 認 後 再 購 買 本 袋 內 容 包 含 : 甲 乙 丙 ( 單 一 ) 級 報 名 表 簡 章 繳 費 單 及 規 範 光 碟 報 檢 職 類 如 有 術 科 勾 選 表 欲 申 請 口 唸 試 題 或 身 心 障 礙 協 助 者 應 一 併 檢 附 申 請 表 1. 二 年 內 正 面 彩 色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一 式 2 張 已 實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 照 片 背 面 書 明 報 檢 考 區 姓 名 職 類 名 稱 ) 2. 新 式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2 份, 已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上 3. 已 詳 填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均 已 填 寫 ) 並 已 依 簡 章 考 區 代 碼 表 擇 一 填 寫, 並 無 空 白 4. 已 將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5. 資 格 證 件 共 件 ( 依 序 疊 放 資 格 證 件 影 本,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上, 請 勿 使 用 訂 書 針 ) 主 辦 單 位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基 金 會
103F1簡章1206
103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請 詳 閱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英 文 姓 名 一 定 要 和 護 照 相 同, 若 無 填 寫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主 辦 單 位 : 我 我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中 部 辦 公 室 ) 承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Microsoft Word - 簡章修訂0413 .doc
101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請 詳 閱 簡 章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1. 本 年 度 不 分 職 類 級 別 均 採 用 通 信 報 名 2.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英 文 姓 名 一 定 要 和 護 照 相 同, 若 無 填 寫 將 由 承 辦 單 位 以 漢 語 拼 音 轉 換, 不 得 異 議 主 辦 單 位 : 我 承 辦 單 位 : 我 行 政 院
105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辦理職類級別
105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各 梯 次 重 要 行 事 曆 梯 次 別 內 容 第 一 梯 次 第 二 梯 次 第 三 梯 次 簡 章 及 報 名 書 表 發 售 期 間 104/12/29( 二 ) 105/01/14( 四 ) 105/04/26( 二 ) 105/05/12( 四 ) 105/08/23( 二 ) 105/09/08( 四 ) 註 二 報 名 日 期 團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序 號 考 試 單 位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名 稱 適 用 等 級 類 別 科 別 考 1 試 律 師 甲 級 商 業 財 經 法 律 院 2 計 師 甲 級 商 業 計 事 務 3
教 育 部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 技 ( 一 ) 字 第 1010130827D 號 修 正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專 科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部 長 蔣 偉 寧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常 見 問 答 集 我 要 到 那 裡 買 報 名 表 : 於 販 賣 期 間 (1) 到 便 利 商 店 購 買 (2) 到 各 報 名 點 購 買 我 要 如 何 報 名 :(1) 個 別 現 場 報 名 : 到 各 報 名 點 ( 參 閱 P.7~8) 現 場 報 名 ; 可 由 親 友 代
96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承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接 受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委 託 辦 理 台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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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酒 神 (长篇小说)
酒 神 ( 长 篇 小 说 ) 作 家 : 莫 言 第 一 章 一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特 级 侦 察 员 丁 钩 儿 搭 乘 一 辆 拉 煤 的 解 放 牌 卡 车 到 市 郊 的 罗 山 煤 矿 进 行 一 项 特 别 调 查 沿 途, 由 于 激 烈 思 索, 脑 袋 膨 胀, 那 顶 本 来 晃 晃 荡 荡 的 五 十 八 号 咖 啡 色 鸭 舌 帽 竟 紧 紧 地 箍 住 了 头
95年9月1日 圖書館林主任工作報告:
國 立 鳳 山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8 月 29 日 上 午 10 時 0 分 整 地 點 : 本 校 展 藝 樓 四 樓 會 議 室 主 席 : 鄭 校 長 越 庭 1 紀 錄 : 蘇 麗 如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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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國 類 別 : 因 公 出 國 ) 參 訪 中 國 大 陸 高 校 及 姊 妹 校 訪 問 行 程 活 動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姓 名 職 稱 : 陳 明 飛 副 校 長 洪 連 輝 院 長 陳 良 瑞 院 長 曾 育 民 主 任 黃 其 泮 主 任 派 赴 國 家 : 中 國 大 陸 廣 西 省 桂 林 市 柳 州 市 出 國 期 間 :2015-03-29-2015-04-04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職業證照與職業學校類科對照表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職 業 證 照 與 職 業 學 校 類 科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台 技 ( 一 ) 字 第 0950109131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部 授 教 中 ( 三 ) 字 第 0970519692C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30098244B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地 址 :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 http://exam.nkuht.edu.tw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07)806-0505 轉 分 機
2. 取 件 者 至 其 所 指 定 之 超 商 門 市 取 貨 時, 應 將 取 件 者 之 全 名, 告 知 該 超 商 門 市 之 人 員, 並 出 示 附 有 照 片 且 所 載 姓 名 與 取 件 者 全 名 相 符 之 證 件, 始 能 完 成 取 貨 倘 取 件 者 取 件 後 發 現
7-ELEVEN ibon 交 貨 便 服 務 條 款 : 7-ELEVEN ibon 交 貨 便 服 務 ( 以 下 稱 本 服 務 ) 係 統 一 超 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超 商 ) 及 大 智 通 文 化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大 智 通 ) 合 作 推 出 之 服 務, 消 費 者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使 用 本 服 務, 消 費
中北大学常规事项财务报销操作指南
中 北 大 学 常 规 事 项 财 务 报 销 操 作 指 南 一 办 公 费 报 销 指 南 定 义 : 办 公 费 是 单 位 购 买 按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用 品 书 报 杂 志 等 支 出 通 俗 讲 是 指 办 公 场 所 使 用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办 公 用 品 的 类 别 : 纸 薄 类 笔 尺 类 装 订 类
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办 法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精 神, 指 国 务 院 机 构 改 革 和 职 能 转 变 方 案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需 要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绵 延 二 百 年 的 成 都 同 仁 堂 成 都 陈 同 仁 堂 是 古 老 的 中 成 药 铺, 清 代 乾 隆 年 间 开 设 在 成 都 湖 广 馆 街 口, 历 史 悠 久 专 业 丸 散, 兼 营 膏 丹 以 货 真 价 实, 言 不 二 价 而 闻 名 所 制 药 品 畅 销 本 市 和 川 西 北 农 村 山 区 及 云 南 贵 州 陕 西 甘 肃 等 省 并 远 至 新 疆 西 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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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皇 城 惊 变 战 争 与 和 平, 自 古 以 来 就 是 矛 盾 的 对 立 面, 却 又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两 个 整 体 长 久 的 和 平, 必 会 带 来 血 腥 残 酷 的 战 争, 混 乱 次 序 的 大 战 之 后 必 会 迎 来 一 段 歌 舞 升 平 的 和 平 年 代 卡 米 拉 大 陆 按 着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规 律 旋 转 着, 和 平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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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報 伕 楊 逵 胡 風 譯 呵, 這 可 好 了! 我 想 我 感 到 了 像 背 著 很 重 很 重 的 東 西, 快 要 被 壓 扁 了 的 時 候, 終 於 卸 了 下 來 似 的 那 種 輕 快 因 為, 我 來 到 東 京 以 後, 一 混 就 快 一 個 月 了, 在 這 將 近 一 個 月 的 中 間, 我 每 天 由 絕 早 到 深 夜, 到 東 京 市 底 一 個 一 個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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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啊 第二天 对门却悄无声息了 莫非昨夜的吵闹 仅是个幻觉 夜幕拉下时 寒风又吱溜溜地叫个不停 老婆 睡下后 我这只夜猫子 继续兴致勃勃地跟着福尔 摩斯去探案 白天的喧嚣退去了 周围格外安静 正 是读书的好时候 突然 响起了钟摆声 哒 哒 哒 节奏匀称 不疾不徐 声响却愈来愈大 格外突兀 了 原来
李 绍 武 过了元宵节 年味渐渐淡去 如同浓浓的香茶经过不断 冲泡 稀释 日子又寡淡稀松起来 已经立春了 而严寒还霸 气十足 迟迟不肯退场 回想起来 那天晚上还是有些不同寻常的 灰黄的日头 一落下 寒风便骤然而起 带着尖厉的哨音在夜空中横冲直 撞 撞得四下里哐哐哐乱响 这种情况下 竟然还有野猫发 情 在楼下声嘶力竭地哀嚎 让人心惊胆寒 我和老婆躺在 被窝里 看一部正热播的言情剧 俊男靓女们给爱情折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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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 都 师 大 校 发 2015 121 号 ( 经 2015 年 第 23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定 于 2015 年 12 月 9 日 至 2016 年 1 月 13 日 布 置 开 展 本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议 聘 任 工 作 现 依 据 学 校 聘 任 制 度 改 革 的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提 出 以 下 工
其 他 方 面 也 可 以 采 用 同 样 的 方 式, 这 样 又 可 以 锻 炼 除 语 文 方 面 的 其 他 能 力 了 而 英 语 方 面, 我 认 为 配 合 英 语 专 业 举 办 英 语 演 讲 比 赛 就 很 不 错 这 样 开 展 一 系 列 的 创 新 活 动, 锻 炼 多 方
2016 年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工 作 计 划 在 11-XX 年 度 里, 建 筑 与 艺 术 学 部 团 总 支 学 生 会 将 会 在 总 结 去 年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贯 彻 的 优 良 传 统 坚 持 团 结 务 实 创 新 的 工 作 精 神, 紧 密 围 绕 学 生 会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方 针, 加 强 内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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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论 就 是 针 对 特 定 事 实, 用 论 据 进 行 论 证, 申 述, 把 事 情 说 清 楚, 讲 明 白 公 务 员 考 试 申 论 就 是 针 对 当 前 存 在 的 社 会 热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提 出 对 策 申 论 的 本 质 : 公 务 员 的 思 维 方 式 那 么 如 何 写 好 申 论 作 文? 申 论 文 章 写 作 高 分 技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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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方 协 议 书 与 接 收 函 的 相 关 说 明 各 位 同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签 约 已 进 入 较 繁 忙 阶 段, 由 于 不 少 同 学 签 订 三 方 协 议 书 时 对 落 户 档 案 派 遣 等 常 规 手 续 都 不 甚 了 解, 漏 办 各 类 手 续 不 仅 影 响 自 身 工 作 效 率, 也 可 能 对 毕 业 派 遣 造 成 问 题 有 鉴 于 此, 大 学
2016.9.9
9 2016 年 9 月 日 农历丙申年八月初九 今日 8 版 总第 1591 期 扫一扫 加关注 中共溧阳市委员会主办 溧阳市新闻信息中心承办 规范城市管理 优化人居环境 服务热线 87224444 新闻爆料 主流 / 权威 / 民生 / 责任 服务发展 关注民生 市场监管 80998921 服务热线 80998922 美音自在溧阳 市四套班子领导走访慰问一线教师 02 我市捕捉到野猪野外状态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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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今天 2011年春季号 总 92 期
今 天 2011 年 春 季 号 总 92 期 目 录 业 余 诗 人 专 辑 这 些 业 余 诗 人 赵 野 海 波 的 诗 ( 七 首 ) 凄 凉 犯 简 史 海 波 吉 木 狼 格 的 诗 ( 六 首 ) 我 的 诗 歌 吉 木 朗 格 李 亚 伟 的 诗 ( 十 三 首 ) 口 语 和 八 十 年 代 李 亚 伟 默 默 的 诗 ( 十 三 首 ) 我 们 就 是 海 市 蜃 楼 一 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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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2 1987.12) 1982 2 20 6 23 6 4 7 14 20 7 28 [1982]148 670 20 9 10 12 10037 1581 126 ( 1 ) 1983 1 17 2 4 2 25 83 20 3 21 4 70 9 11 4 3 11 21 [1983]127 12 1984 8 4 20 3 5 5 7 12 29 12 1985 1 14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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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川 次 郎 作 品 集 8 三 毛 貓 榜 上 無 名 1 偶 然, 是 件 有 趣 的 事 溫 水 小 百 合 知 道 之 後, 心 情 輕 鬆 了 不 少 光 是 這 個, 看 官 大 概 不 明 白 是 怎 麼 一 回 事 吧 若 要 理 解 小 百 合 的 感 受, 就 必 須 由 火 車 緩 緩 開 動, 從 車 窗 看 不 見 在 月 台 揮 手 的 母 親 時, 小 百 合 陷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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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家 本 色 : 名 師 教 學 實 錄 與 專 訪 前 言 本 次 所 拜 訪 的 學 校 是 位 於 彰 化 的 北 斗 家 商, 我 們 帶 著 既 緊 張 又 興 奮 的 心 情, 準 備 好 類 影 機 數 位 相 機 與 錄 音 筆, 希 望 能 將 訪 談 的 內 容 做 很 完 整 的 介 紹, 把 馮 老 師 的 教 學 精 華 全 部 呈 現 而 馮 傳 蓉 老 師 的 教 學
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爹 亲 娘 亲 不 如 毛 主 席 亲 作 者 下 场 有 多 惨 http://www.aboluowang.com/2015/0821/601184.html 2015-08-19 22:01:59 李 劫 夫 是 中 国 近 现 代 著 名 作 曲 家, 他 曾 创 作 了 大 量 的 毛 泽 东 诗 词 歌 曲 和 毛 泽 东 语 录 歌 曲, 最 为 著 名 的 就 是 曾 风 行 一 时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华 净 藏 空 净 法 宗 师 学 主 会 讲 讲 记 组 整 理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临 命 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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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 南 漢 文 學 與 民 俗 文 化 期 中 報 告 書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醫 療 照 護 田 野 調 查 田 野 調 查 日 期 :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 六 ) 至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 日 ) 指 導 教 授 陳 益 源 老 師 成 員 古 佳 峻 戴 榮 冠 林 宏 達 阮 氏 清 水 澎 湖 縣 山 水 社 區 越 南 新 住 民 妊 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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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修 校 園 災 害 防 救 計 畫 家 庭 防 災 卡 47/92 校 況 與 災 害 分 析 演 練 組 別 指 揮 官 搶 救 組 通 報 組 避 難 引 導 組 安 全 防 護 組 緊 急 救 護 組 準 備 器 材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大 聲 公 收 音 機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消 防 器 材 圓 鍬 十 子 鎬 繩 子 哨 子 手 電 筒 安 全 帽 對 講 機 師
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五 主 席 致 詞 :( 略 ) 六 座 談 內 容 :( 略 ) 七 實 地 訪 查 結 果 詳 如 附 件 訪 查 紀 錄 表 八 結 論 : ( 一 ) 實 地 訪 查 紀 錄 表 內 之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請 國 防 部 配 合 辦 理 ( 二 ) 國 防 部 96 年 度 計 畫 釋 出 之 土 地, 請 准 就 地 上 建 物 併 同 變 更 為 非 公 用 財 產 或 報 廢
釋禪波羅蜜次第法門
释 禅 波 罗 蜜 次 第 法 门 第 十 二 讲 最 尊 贵 的 净 莲 上 师 讲 解 讲 于 新 加 坡 大 悲 佛 教 中 心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各 位 法 师! 各 位 居 士 大 德! 阿 弥 陀 佛! 我 们 今 晚 介 绍 魔 事 什 么 叫 魔 事 呢? 就 是 指 魔 罗 所 做 的 事, 叫 做 魔 事 那 魔 罗 做 什 么 事 呢? 就 是 经 常 以 破 坏 众
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营 改 增 征 收 品 目 对 照 表 1110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1120 铁 路 旅 客 运 输 7110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11%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1210 公 路 货 物 运 输 1220 公 路 旅 客 运 输 1300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业 7120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盗墓笔记》 南派三叔/著
盗 墓 笔 记 南 派 三 叔 / 著 五 十 年 前, 一 群 长 沙 土 夫 子 ( 盗 墓 贼 ) 挖 到 了 一 部 战 国 帛 书, 残 篇 中 记 载 了 一 座 奇 特 的 战 国 古 墓 的 位 置, 但 那 群 土 夫 子 在 地 下 碰 上 了 诡 异 事 件, 几 乎 全 部 身 亡 五 十 年 后, 其 中 一 个 土 夫 子 的 孙 子 在 先 人 笔 记 中 发 现 了
平 凡 足 迹 李 本 川 作 者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海 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1935 年 生, 山 东 荣 成 人 我 今 年 63 岁 了 大 前 年 丈 夫 和 儿 子 在 一 个 月 内 先 后 离 开 了 人 世, 女 儿 又 已 出 嫁, 现 在 是 孑 然 一 身 我 是
序 这 是 一 群 在 五 十 年 代 的 阳 光 下 成 长 起 来 的 女 大 学 生 们 晚 年 的 回 忆 那 时 她 们 朝 气 蓬 勃, 满 怀 理 想 ; 她 们 对 英 特 纳 雄 奈 尔 一 定 要 实 现 坚 信 不 移 ; 她 们 将 艰 苦 奋 斗 作 为 自 己 必 修 的 功 课, 将 无 私 奉 公 作 为 自 己 道 德 修 养 的 最 高 境 界, 将 服 从 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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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機工程系認可證照清單 2011/7/1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96 年 10 月 05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06 月 3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06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提 升 學 生 的 專 業 技 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實 施 對 象 : 本 系 日 間 部 96 學 年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记 忆 121 期 教 育 专 辑 ( 二 ) 1 目 录 专 稿 季 烨 文 革 之 初 北 京 师 大 二 附 中 的 红 色 暴 力 姜 培 良 之 死 与 仇 恨 教 育 评 论 唐 燕 关 于 北 京 女 十 中 教 师 孙 迪 之 死 给 王 友 琴 纠 错 校 史 王 逸 伦 编 辑 合 肥 市 第 六 中 学 校 史 关 于 文 革 中 的 记 忆 述 往 刘 海 鸥 书 声 朗 朗
Microsoft Word - 2015-12-25箕æ−¥ï¼‹å®ı稿;
名 词 工 作 简 报 第 4 期 ( 总 第 240 期 ) 全 国 科 学 技 术 名 词 审 定 委 员 会 事 务 中 心 编 印 2015 年 12 月 25 日 医 学 美 学 与 美 容 医 学 名 词 正 式 公 布 测 绘 学 名 词 ( 第 四 版 ) 等 8 种 科 技 名 词 预 公 布 中 国 社 科 院 秘 书 长 高 翔 出 席 审 定 工 作 会 议 并 讲 话 两
98年度即測即評學科測試與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簡 章 103 年 度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與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章 報 名 書 表 勘 誤 表 日 期 103 年 6 月 12 日 封 面 封 面 10302A 10303A 報 檢 人 重 點 摘 要 提 示 1 6.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 大 陸 配 偶 大 陸 學 位 生 ( 陸 生 就 學 ) 及 專 案 許 可 取 得 長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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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督 学 专 辑 专 报 2015 年 第 四 期 ( 总 第 6 期 )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室 编 2016 年 01 月 本 期 目 录 资 讯 速 递 台 1. 基 于 大 数 据 的 学 校 督 导 评 估 系 统 建 设 督 导 室 2. 互 联 网 + 方 兴 未 艾, 闵 行 督 导 力 拔 头 筹 陈 惠 红 收 获 与 随 想 3. 用 行 动 诠
目 录 监 管 资 讯 2016 年 全 国 保 险 监 管 工 作 会 议 召 开...3 协 会 动 态 赤 峰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召 开 数 据 统 计 和 信 息 宣 传 总 结 表 彰 会 议...5 赤 峰 市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秘 书 处 召 开 2015 年 度 述 职
0 目 录 监 管 资 讯 2016 年 全 国 保 险 监 管 工 作 会 议 召 开...3 协 会 动 态 赤 峰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召 开 数 据 统 计 和 信 息 宣 传 总 结 表 彰 会 议...5 赤 峰 市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秘 书 处 召 开 2015 年 度 述 职 总 结 会...6 聚 焦 理 赔 平 安 人 寿 赤 峰 中 心 支 公 司 2.5 小 时 重
同 时, 采 取 提 供 新 闻 线 索 和 素 材 安 排 专 访 等 方 式 主 动 为 新 闻 媒 体 服 务, 为 采 访 报 道 活 动 创 造 便 利 条 件 建 设 网 络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2013 年 9 月 开 通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网 站,2015 年 1 月
中 国 坚 持 公 开 透 明 反 腐 败 的 成 功 实 践 中 共 十 八 大 以 来, 中 国 政 府 积 极 履 行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秉 持 公 开 透 明 反 腐 理 念, 拓 宽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开 门 搞 监 督, 支 持 鼓 励 公 众 依 法 有 序 参 与 监 督,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果 一 加 强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建 设, 充 分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1 2 3 4 5 6 7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以 下 簡 稱 服 務 法 ) 13 條 所 稱 私 營 商 業 及 經 理 公 務 員 得 否 依 法 兼 任 公 營 事 業 或 公 司 代 表 官 股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原 經 營 商 業 之 人, 任 為 有 俸 給 之 公 務 員 者, 得 否 繼 續 經 營 現 任 官 吏 不 得 充 任 民 營 實 業 公 司 董 監 事
時間軸上的竹蓮記憶 學務主任 黃雅彙 我不是竹蓮國小的畢業校友 但對於身為新竹人的我來 說 仔細回想起來 似乎和竹蓮有著一種特別的緣分 對竹蓮國小最初的印象是在小學的時候 猶記得年幼的 我經過一段時日的啦啦隊舞蹈訓練後 老師便帶著我們從學 校步行到竹蓮國小來參加比賽 一踏入竹蓮校門 映入眼簾 的是黑
鎏 金 歲 月 竹蓮 生日快樂 教務主任 李曉蘭 時間過得很快 轉眼間 來到竹蓮即將邁入第十五個年 頭 回想當初剛從外縣市調入新竹市時 對新竹市的學校並 不了解 一心只想著 只要能調成 哪個學校都可以 沒想 到自己就在竹蓮安居樂業到此 眼看再過幾年就可以從竹蓮 退休了 師專畢業後 這是我待過最久的學校了 我想 這 就是我和竹蓮的緣分吧 近幾年 竹蓮由於少子化和鄰近社區設校的關係 面臨 不小的減班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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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临 政 办 发 2016 6 号 临 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临 沂 市 地 方 史 志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6-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临 沂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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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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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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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