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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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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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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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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5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3430 立 法 會 2012 年 1 月 19 日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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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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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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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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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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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0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員,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毛 孟 靜

,881,477 2,114,317 8 (2,384,197) (1,630,089) 497, ,228 4,966 6, ,106 20,908 8 (28,402)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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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3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6 年 2 月 24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G.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G.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413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J.P.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謝 偉 俊 議 員, J.P. 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35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B.B.S.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J.P.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J.P.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4136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S.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議 員 :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黃 毓 民 議 員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務 司 司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 G.B.S., J.P.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37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S.C.,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張 建 宗 先 生,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保 安 局 局 長 黎 棟 國 先 生, S.B.S., I.D.S.M., J.P. 教 育 局 局 長 吳 克 儉 先 生, S.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高 永 文 醫 生, B.B.S., J.P. 環 境 局 局 長 黃 錦 星 先 生,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楊 偉 雄 先 生, J.P.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中 央 政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邵 善 波 先 生, S.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副 局 長 梁 敬 國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助 理 秘 書 長 薛 鳳 鳴 女 士

4138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主 席 : 我 想 提 醒 議 員, 今 次 會 議 將 在 2016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的 首 讀 及 二 讀 (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 後 暫 停, 並 於 下 午 3 時 恢 復 我 亦 要 提 醒 議 員,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發 言 期 間, 如 有 議 員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他 離 開 會 議 廳, 而 他 在 這 次 會 議 餘 下 時 間 也 不 能 回 來 陳 偉 業 議 員 : 主 席 可 否 澄 清, 是 否 3 天 也 不 能 回 來? 主 席 : 沒 錯, 因 為 這 3 天 屬 同 一 次 會 議 ( 梁 國 雄 議 員 手 持 道 具 天 秤, 沿 會 議 廳 通 道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請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我 剛 才 說 過, 如 果 你 行 為 極 不 檢 點, 我 會 命 令 你 離 開 會 議 廳 ( 梁 國 雄 議 員 繼 續 步 向 政 府 官 員 席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 梁 國 雄 議 員 在 返 回 座 位 期 間 高 聲 說 話 ) 主 席 : 梁 國 雄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保 持 肅 靜 ( 有 議 員 尚 未 返 回 座 位 ) 主 席 : 請 議 員 立 即 返 回 座 位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39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6 年 選 舉 開 支 最 高 限 額 (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 修 訂 ) 規 例... 34/2016 國 際 組 織 (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 東 盟 10+3 宏 觀 經 濟 研 究 辦 公 室 ) 令... 35/2016 其 他 文 件 第 67 號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2014-2015 年 報 第 68 號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及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8 月 工 作 報 告 第 69 號 李 寶 椿 慈 善 信 託 基 金 截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受 託 人 基 金 管 理 報 告 書 第 70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1 頁 至 494 頁 ) 卷 一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 第 495 頁 至 920 頁 ) 第 71 號 預 算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為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卷 二 基 金 帳 目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13/15-16 號 報 告

4140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協 調 決 策 局 落 實 政 府 政 策 的 工 作 1.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競 選 政 綱 中 承 諾 逐 步 降 低 強 積 金 戶 口 內 僱 主 累 積 供 款 權 益 用 作 抵 銷 僱 員 長 期 服 務 金 及 遺 散 費 的 比 例, 以 及 跟 進 現 屆 政 府 就 標 準 工 時 的 調 研, 成 立 專 責 委 員 會... 共 同 研 究 推 動 標 準 工 時 立 法 工 作 及 涵 蓋 範 圍 行 政 長 官 於 上 月 13 日 出 席 電 視 論 壇 時, 被 主 持 人 質 疑 上 任 已 3 年 多 但 仍 未 兌 現 該 兩 項 承 諾 他 回 應 表 示,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的 時 間, 整 個 政 府 投 放 了 不 少 精 力 在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各 決 策 局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除 外 ) 的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在 過 去 一 年 多 用 於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精 力 的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政 府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影 響 到 多 少 個 政 策 項 目 的 推 行, 以 及 該 等 項 目 受 影 響 的 程 度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設 立 制 度, 評 定 各 項 政 策 (i) 的 相 對 優 次 及 (ii) 需 各 決 策 局 投 放 的 精 力, 以 免 顧 此 失 彼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質 詢, 經 諮 詢 相 關 部 門 後,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本 屆 特 區 政 府 一 項 重 要 施 政 工 作, 是 嚴 格 按 照 基 本 法 及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解 釋 和 決 定, 推 動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選 舉 辦 法 就 此, 特 區 政 府 於 2013 年 第 四 季 正 式 開 展 政 制 發 展 的 公 眾 諮 詢 和 着 力 推 進 政 制 發 展 五 步 曲 特 區 政 府 整 個 政 治 委 任 團 隊, 在 政 務 司 司 長 帶 領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 專 責 小 組 ) 統 籌 下,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範 疇 和 領 域 協 助 推 動 政 制 發 展 的 工 作 在 2013 年 12 月 至 2014 年 5 月 及 2015 年 1 月 至 3 月 的 兩 輪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各 司 局 長 均 盡 力 與 社 會 各 界 及 相 關 業 界 團 體 和 持 份 者 接 觸, 聆 聽 他 們 的 意 見, 協 助 專 責 小 組 的 諮 詢 工 作, 以 凝 聚 社 會 各 界 的 最 大 共 識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41 特 區 政 府 及 後 於 2015 年 6 月 2 日 向 立 法 會 提 出 合 憲 合 法 合 情 合 理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爭 取 立 法 會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大 多 數 的 支 持, 以 期 完 成 政 制 發 展 第 三 步 曲 可 惜 的 是, 有 關 方 案 最 終 在 2015 年 6 月 18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被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的 全 體 議 員 ( 即 28 位 議 員 ) 否 決 在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方 案 被 否 決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明 確 表 示 在 本 屆 任 期 內 將 全 力 專 注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生 事 務 各 司 局 長 就 其 負 責 的 政 策 項 目 的 進 度 或 推 行 時 間 表, 受 不 同 因 素 影 響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一 如 既 往, 密 切 留 意 社 會 各 界 的 不 同 需 要, 在 行 政 長 官 領 導 下, 於 適 當 時 候 推 出 對 香 港 經 濟 民 生 和 社 會 發 展 有 利 的 各 項 惠 民 政 策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2. 涂 謹 申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i)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或 (ii)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章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4 年,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一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 例 如 固 網 電 話 手 提 電 話 電 郵 社 交 媒 體 及 即 時 通 訊 軟 件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二 ) 自 第 589 章 生 效 以 來, 每 年 就 上 文 第 二 類 行 動 發 出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的 數 目, 以 及 所 涉 電 訊 公 司 或 網 絡 服 務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並 按 訊 息 傳 送 渠 道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如 未 能 提 供 該 等 數 字, 原 因 為 何 ; ( 三 ) 第 ( 一 ) 及 ( 二 ) 項 所 述 的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當 中, 分 別 有 多 少 項 由 行 政 長 官 (i) 主 動 發 出, 以 及 (ii) 按 政 府 部 門 的 要 求 發 出 ( 以 及 有 關 要 求 由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提 出 ); 及

4142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 四 ) 有 否 就 行 政 長 官 發 出 截 取 訊 息 命 令 事 宜 制 訂 適 當 的 機 制 和 程 序, 讓 公 眾 監 察 和 防 止 濫 用 的 情 況, 以 保 障 市 民 的 個 人 私 隱?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 第 106 章 ) 第 33(1) 條, 為 提 供 以 下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行 政 長 官 可 命 令 截 取 任 何 類 別 的 訊 息 : (a) (b) 查 察 或 發 現 在 違 反 該 條 例 或 根 據 該 條 例 訂 立 的 規 例 的 任 何 條 文 或 違 反 根 據 該 條 例 批 給 的 牌 照 的 條 款 或 條 件 的 情 況 下 提 供 的 任 何 電 訊 服 務 ; 或 執 行 不 時 根 據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 第 589 條 ) 發 出 或 續 期 的 對 電 訊 截 取 的 訂 明 授 權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經 諮 詢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後, 現 就 質 詢 各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4 年, 行 政 長 官 沒 有 根 據 電 訊 條 例 第 33(1)(a) 條 發 出 任 何 命 令 ( 二 ) 及 ( 三 )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1)(b) 條 權 力, 關 乎 為 進 行 獲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條 例 授 權 的 秘 密 行 動 而 提 供 所 需 便 利 的 行 動 安 排, 涉 及 行 動 安 排 的 敏 感 資 料,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提 供 相 關 的 統 計 數 字 ( 四 ) 行 政 長 官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法 例 規 定 行 使 電 訊 條 例 第 33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而 有 關 命 令 只 為 提 供 第 33(1) 條 所 述 行 動 合 理 所 需 的 便 利 或 令 該 等 便 利 可 予 提 供 的 目 的 電 訊 條 例 第 33(2) 條 亦 訂 明, 第 33(1) 條 所 指 的 命 令 本 身 並 不 授 權 取 得 任 何 個 別 訊 息 的 內 容 因 此, 不 存 在 干 預 通 訊 私 隱 的 問 題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43 炒 賣 港 元 活 動 3. 郭 榮 鏗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據 報, 炒 家 預 期 人 民 幣 會 進 一 步 貶 值, 或 會 利 用 港 元 作 為 炒 賣 人 民 幣 的 工 具 此 外, 鑒 於 在 聯 繫 匯 率 制 度 ( 聯 匯 制 度 ) 下 港 元 與 美 元 掛 鈎,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局 調 高 利 率 的 決 定 預 期 會 導 致 本 港 利 率 跟 隨 上 升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面 對 對 沖 基 金 及 其 他 炒 家 藉 大 量 沽 售 港 元 作 為 炒 賣 人 民 幣 的 工 具, 當 局 有 否 政 策 及 措 施 維 持 港 元 的 穩 定, 以 減 低 類 似 1998 年 亞 洲 金 融 危 機 的 情 況 重 演 的 風 險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外 匯 基 金 在 過 去 一 年 的 差 劣 回 報 會 否 削 弱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在 短 期 內 應 付 炒 賣 港 元 活 動 的 能 力 ; 及 ( 二 ) 鑒 於 內 地 最 近 出 現 的 市 場 不 穩 定 情 況 預 期 人 民 幣 會 進 一 步 貶 值, 以 及 港 元 匯 率 曾 多 次 跌 至 弱 方 兌 換 保 證, 當 局 有 何 政 策 確 保 市 場 對 聯 匯 制 度 的 信 心 不 會 被 削 弱? 財 政 司 司 長 ( 譯 文 ): 主 席, 香 港 的 貨 幣 和 金 融 系 統 成 熟 穩 健, 財 政 和 外 匯 儲 備 充 足, 而 聯 繫 匯 率 更 是 過 去 30 多 年 保 持 香 港 貨 幣 和 金 融 系 統 穩 定 的 基 石 我 們 有 能 力 應 付 大 量 資 金 的 進 出, 亦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應 對 環 球 經 濟 起 伏 帶 來 的 挑 戰, 維 持 貨 幣 和 金 融 市 場 的 秩 序 美 國 聯 儲 局 去 年 12 月 加 息 後 導 致 港 美 息 差 擴 闊, 資 金 會 逐 漸 從 港 元 流 向 美 元, 因 此 港 元 匯 率 由 7.75 開 始 轉 弱 屬 預 期 之 內 不 過, 港 元 匯 率 至 今 仍 未 觸 及 7.85 的 弱 方 兌 換 保 證 水 平 香 港 銀 行 體 系 和 金 融 市 場 的 防 禦 能 力 已 比 1997-1998 年 度 大 大 提 高, 現 在 要 以 雙 邊 操 控 的 方 式 炒 作 港 元 遠 比 當 年 困 難 相 比 起 1997 年, 香 港 銀 行 體 系 的 總 結 餘 貨 幣 基 礎, 以 及 外 匯 基 金 的 外 幣 資 產, 都 以 倍 數 增 長, 相 關 數 據 表 列 如 下 : 金 融 數 據 1997 年 7 月 2016 年 1 月 29 日 總 結 餘 3,634 15 ( 億 港 元 ) ( 增 加 244.4 倍 ) 外 匯 基 金 票 據 及 債 券 8,571 987 ( 億 港 元 ) ( 增 加 7.7 倍 )

414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金 融 數 據 1997 年 7 月 2016 年 1 月 29 日 貨 幣 基 礎 16,095 1,896 ( 億 港 元 ) ( 增 加 7.5 倍 ) * 外 匯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 億 美 元 ) 註 : * 分 別 為 1997 年 6 月 和 2015 年 12 月 數 字 676 4,223 ( 增 加 5.2 倍 ) 上 述 數 字 說 明, 炒 家 要 大 幅 推 高 港 元 利 率, 成 本 極 高 再 者, 自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以 後, 國 際 間 致 力 推 動 金 融 改 革, 監 管 趨 向 嚴 格, 也 令 大 規 模 炒 賣 港 元 的 活 動 更 難 進 行 外 匯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達 4,223 億 美 元 去 年 錄 得 輕 微 負 投 資 回 報 (-0.6%) 不 會 對 我 們 的 防 禦 能 力 構 成 影 響 自 2009 年 以 來,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金 管 局 ) 透 過 多 輪 的 逆 周 期 及 其 他 監 管 措 施, 大 大 強 化 香 港 銀 行 體 系 的 抗 震 能 力 香 港 銀 行 體 系 現 時 非 常 穩 健, 資 本 充 足 率 高 於 國 際 標 準, 流 動 性 亦 非 常 充 裕, 足 以 應 付 市 場 波 動 和 資 金 外 流 帶 來 的 挑 戰 政 府 和 金 管 局 自 今 年 1 月 以 來 已 多 次 向 公 眾 說 明 現 時 香 港 金 融 體 系 完 全 有 能 力 應 付 資 金 外 流, 亦 多 次 重 申 我 們 維 持 聯 繫 匯 率 的 決 心 和 能 力 是 毋 庸 置 疑 的 同 時,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和 多 家 大 型 投 資 銀 行 都 已 發 表 報 告, 認 同 香 港 聯 繫 匯 率 穩 健 和 適 合 香 港 政 府 及 監 管 機 構 會 繼 續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密 切 監 察 最 新 市 況, 並 作 好 準 備 隨 時 作 出 應 對, 以 保 障 香 港 的 貨 幣 和 金 融 體 系 穩 定 市 民 無 須 過 分 擔 心 將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4. 陳 鑑 林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每 年 發 出 通 函 邀 請 合 資 格 公 務 員 申 請 該 年 度 的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 公 屋 ) 配 額 該 等 配 額 分 為 一 般 配 額 及 特 別 配 額, 而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45 後 者 主 要 給 將 在 10 年 內 退 休 的 初 級 警 務 人 員 和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員 佐 級 人 員 申 請 近 日 有 已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向 本 人 反 映, 配 額 計 劃 未 能 解 決 他 們 的 住 屋 需 要 雖 然 他 們 退 休 前 已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特 別 配 額 以 便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但 他 們 退 休 後 一 直 到 被 要 求 遷 出 部 門 宿 舍 時, 仍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每 年 接 獲 已 退 休 及 行 將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宗 數, 以 及 當 中 申 請 人 已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個 案 宗 數 ; 當 局 有 否 按 每 年 合 資 格 在 配 額 計 劃 下 申 請 公 屋 單 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數 目, 調 整 有 關 的 配 額 ; ( 二 ) 鑒 於 本 人 得 悉, 有 現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並 兩 度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但 不 成 功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再 提 出 申 請 時 遭 拒, 每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最 多 可 以 提 出 多 少 次 申 請 ;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合 資 格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因 申 請 次 數 已 達 到 該 上 限 而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鑒 於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退 休 人 數 據 報 在 未 來 數 年 將 達 高 峰,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放 寬 關 於 申 請 次 數 的 限 制 ; ( 三 ) 鑒 於 在 退 休 前 已 根 據 配 額 計 劃 申 請 但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可 在 退 休 後 但 其 申 請 尚 在 處 理 階 段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而 無 須 立 即 搬 離 宿 舍, 現 時 有 多 少 名 該 類 人 員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以 及 當 局 預 計 在 未 來 3 年 每 年 該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未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的 該 類 人 員 遷 離 部 門 宿 舍 ; 及 ( 四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如 何 應 付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對 公 屋 單 位 日 益 增 加 的 需 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設 立 公 務 員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計 劃 ( 配 額 計 劃 ) 的 目 的, 是 酌 情 地 為 基 層 公 務 員 取 得 較 佳 入 住 公 共 房 屋 的 機 會, 並 不 涉 及 聘 用 條 款 或 附 帶 福 利 合 資 格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人 員 能 否 獲 得 編 配 單 位 會 受 到 公 共 房 屋 供 求 變 化 選 擇 的 屋 邨 或 地 區 及 相 對 其 他 申 請 人 的 優 先 次 序 所 影 響 配 額 計 劃 下 設 有 一 般 配 額 和 特 別 配 額, 前 者 適 用 於 文 職 人 員 和 不 合 資 格 申 請 特 別 配 額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後 者 則 是 為 合 資 格 紀

4146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律 部 隊 人 員 而 設 另 一 方 面, 紀 律 部 隊 的 部 門 宿 舍 是 由 紀 律 部 隊 按 照 既 定 政 策, 並 在 資 源 許 可 的 情 況 下, 為 已 婚 人 員 在 其 服 務 條 件 以 外 所 提 供 的 福 利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的 人 員, 由 離 職 或 開 始 退 休 前 假 期 起 兩 個 月 內 須 遷 出 單 位, 部 門 首 長 可 視 乎 該 人 員 提 出 的 理 由 把 限 期 延 長 1 個 月 此 外, 假 如 有 關 人 員 已 透 過 配 額 計 劃 提 交 申 請, 則 可 在 處 理 期 間 獲 得 寬 限, 惟 無 論 其 申 請 成 功 與 否, 必 須 於 結 果 公 布 後 兩 個 月 內 遷 出 單 位 就 有 關 的 4 部 分 質 詢, 現 按 序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去 5 個 年 度 特 別 配 額 的 申 請 和 編 配 情 況 如 下 : 申 請 宗 數 編 配 情 況 計 劃 年 度 公 屋 居 屋 公 屋 居 屋 總 數 ( 截 至 2015 年 (170 多 個 配 額 ) 12 月 31 日 ) 2010-2011 1 072 237 1 309 305 個 配 額 已 分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配 2011-2012 1 428 179 1 607 230 個 配 額 已 分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配 2012-2013 2 175 119 2 294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全 數 發 出 配 額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2013-2014 2 813 120 2 933 新 落 成 單 位 的 發 出 103 個 配 額 編 配 已 完 成,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仍 正 在 進 行 中 2014-2015 3 017 218 3 235 新 落 成 單 位 及 發 出 106 個 配 額 翻 新 單 位 的 編 配 正 在 進 行 中 每 年 度 可 供 編 配 的 公 屋 配 額 及 種 類, 由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批 出, 而 房 委 會 已 通 過 由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開 始 至 2018-2019 財 政 年 度, 每 年 增 加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47 100 個 配 額, 即 4 年 共 增 加 1 000 個 配 額 此 外, 我 們 亦 着 手 優 化 配 額 計 劃 下 的 編 配 安 排, 使 有 限 的 資 源 可 以 得 以 充 分 被 利 用 ( 二 ) 配 額 計 劃 沒 有 就 申 請 的 次 數 設 立 上 限, 在 職 公 務 員 如 具 至 少 兩 年 連 續 服 務 年 資, 並 符 合 其 他 資 格 要 求, 即 可 開 始 提 交 申 請 在 按 年 度 發 出 的 通 函 中, 我 們 已 特 別 清 楚 地 指 出 正 居 於 部 門 宿 舍 的 退 休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其 最 後 一 次 申 請 配 額 計 劃 的 時 間 及 資 格 ( 三 ) 根 據 保 安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截 至 今 年 1 月 1 日, 香 港 警 務 處 消 防 處 懲 教 署 香 港 海 關 飛 行 服 務 隊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共 有 1 283 名 已 退 休 的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仍 然 居 住 在 部 門 宿 舍 鑒 於 同 事 的 家 庭 狀 況 和 個 人 選 擇 不 盡 相 同, 故 現 時 未 能 準 確 估 計 未 來 3 年 會 有 多 少 名 紀 律 部 隊 人 員 選 擇 申 請 公 共 房 屋 配 額, 並 在 其 申 請 的 處 理 過 程 中 居 住 於 部 門 宿 舍 ( 四 ) 政 府 除 了 推 行 配 額 計 劃 外, 也 引 入 了 包 括 自 置 居 所 資 助 計 劃 購 屋 貸 款 計 劃 及 非 實 報 實 銷 現 金 津 貼 等 措 施 以 滿 足 公 務 員 在 住 屋 方 面 的 需 要 我 們 會 繼 續 與 職 方 保 持 聯 繫, 攜 手 改 善 配 額 計 劃 的 運 作 效 率 向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提 供 支 援 5.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去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長 者 ( 即 65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據 報, 有 商 人 洞 悉 長 者 人 口 不 斷 上 升 所 帶 來 的 龐 大 商 機, 開 辦 聽 力 中 心 向 長 者 提 供 聽 力 測 試 及 出 售 助 聽 器 由 於 欠 缺 監 管, 部 分 聽 力 中 心 以 海 鮮 價 出 售 助 聽 器, 而 且 沒 有 聘 用 聽 力 學 家 或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而 為 長 者 進 行 聽 力 測 試 撰 寫 聽 力 測 試 報 告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的 工 作 只 由 銷 售 人 員 負 責, 以 致 有 長 者 購 買 了 不 合 適 但 昂 貴 的 助 聽 器, 聽 力 不 增 反 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統 計 本 港 現 時 有 殘 疾 性 聽 力 損 失 的 長 者 人 數 ; 如 有, 相 關 的 數 目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會 否 進 行 有 關 統

4148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計 ; 現 時 有 否 針 對 該 類 長 者 的 支 援 政 策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會 否 為 求 診 長 者 安 排 聽 力 測 試 聽 力 治 療 及 驗 配 助 聽 器 ; 如 會 安 排 該 等 服 務, 具 體 程 序 及 這 3 項 服 務 現 時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i)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以 及 (ii) 醫 管 局 及 衞 生 署 僱 用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香 港 這 兩 類 人 員 的 數 目 是 否 足 夠 ; 如 有 評 估 而 結 果 為 否, 有 否 具 體 政 策 及 措 施 解 決 該 問 題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有 不 少 長 者 欠 缺 經 濟 能 力 購 買 售 價 高 達 數 千 至 數 萬 元 的 助 聽 器,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向 長 者 提 供 資 助, 以 及 會 否 把 聽 力 測 試 費 用 及 助 聽 器 費 用 納 入 ( 不 設 上 限 )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生 活 安 全 及 質 素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李 國 麟 議 員 有 關 向 有 聽 力 問 題 長 者 所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的 質 詢, 我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二 )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於 2013 年 所 進 行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的 調 查,65 歲 或 以 上 的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約 有 117 600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人 士 的 定 義, 包 括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認 為 自 己 有 長 期 性 的 聽 覺 困 難, 或 正 在 使 用 一 些 特 別 聽 覺 輔 助 儀 器 或 復 康 工 具 的 人 士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普 通 科 門 診 照 顧 的 病 人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類, 分 別 是 病 情 穩 定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 例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病 人 等 ), 以 及 症 狀 相 對 較 輕 的 偶 發 性 疾 病 患 者 ( 例 如 患 有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49 感 冒 傷 風 腸 胃 炎 等 的 病 人 ) 假 如 病 人 聽 覺 有 困 難, 普 通 科 門 診 醫 生 會 按 病 人 臨 牀 情 況 及 需 要, 轉 介 至 耳 鼻 喉 專 科 跟 進 醫 管 局 耳 鼻 喉 專 科 會 為 聽 力 有 困 難 的 人 士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估 和 治 療 醫 管 局 在 2015 年 總 共 為 大 約 8 000 住 院 及 8 萬 門 診 人 次 提 供 聽 力 服 務 醫 管 局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聽 力 測 試 和 聽 力 治 療 服 務 輪 候 時 間 的 統 計 數 字, 而 助 聽 器 驗 配 服 務 的 輪 候 時 間 中 位 數 為 9 個 星 期 ( 三 ) 醫 管 局 現 時 共 有 29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因 應 耳 鼻 喉 科 醫 生 的 診 斷 和 病 人 的 需 要, 提 供 適 時 的 聽 力 測 試 和 治 療 服 務 而 衞 生 署 現 時 共 聘 有 4 名 聽 力 學 家, 於 兒 童 體 能 智 力 測 驗 服 務 及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提 供 聽 力 學 之 相 關 服 務 醫 管 局 和 衞 生 署 會 因 應 服 務 的 需 要, 不 時 檢 討 人 手 需 求 政 府 在 2009 年 進 行 了 有 關 醫 療 護 理 人 員 的 醫 療 衞 生 服 務 人 力 統 計 調 查 根 據 該 調 查, 回 覆 的 機 構 共 聘 有 62 名 聽 力 學 家 及 50 名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由 於 統 計 調 查 所 得 數 字 未 必 能 代 表 全 港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總 數, 因 此 現 時 沒 有 計 算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與 人 口 的 比 例 ( 四 ) 在 長 者 醫 療 券 計 劃 ( 醫 療 券 計 劃 ) 下, 合 資 格 的 長 者 可 以 使 用 醫 療 券, 以 支 付 由 已 登 記 參 加 醫 療 券 計 劃 的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費 用, 包 括 由 已 登 記 的 醫 生 提 供 的 聽 力 檢 查 服 務, 但 醫 療 券 不 可 用 於 純 粹 購 買 用 品, 如 藥 物 和 醫 療 器 材 等 由 於 聽 力 學 家 及 聽 力 學 技 術 員 現 時 無 須 註 冊, 醫 療 券 並 不 適 用 於 他 們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醫 管 局 透 過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 基 金 ) 安 全 網, 為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準 則 及 通 過 經 濟 審 查 的 有 需 要 病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以 應 付 一 些 治 療 過 程 中 有 需 要, 但 不 屬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標 準 收 費 提 供 的 自 資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或 新 科 技 的 費 用 基 金 資 助 項 目 亦 包 括 助 聽 器, 以 及 更 換 人 工 耳 蝸 外 置 語 言 處 理 器 及 配 件, 有 需 要 的 病 人 如 符 合 特 定 臨 床 規 定, 會 被 轉 介 尋 求 基 金 的 經 濟 援 助

4150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檢 討 6. 林 大 輝 議 員 : 主 席, 教 育 局 早 前 接 納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在 檢 討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後 提 交 的 報 告 所 載 建 議, 包 括 在 本 年 小 學 三 年 級 ( 小 三 ) 推 行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 試 行 計 劃 ) 委 員 會 估 計 會 在 今 年 10 月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和 結 果, 並 會 在 11 月 向 當 局 提 交 檢 討 報 告, 而 網 上 試 題 庫 則 可 於 今 年 年 底 更 新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免 影 響 試 行 的 成 效, 試 行 計 劃 的 規 模 須 具 代 表 性, 因 此 建 議 邀 請 50 所 ( 約 佔 全 港 小 學 10%)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參 加 ( 若 個 別 學 校 不 參 加, 當 局 會 邀 請 相 同 類 型 的 學 校 替 代 ), 而 其 他 小 學 可 自 願 參 加 委 員 會 又 建 議 在 總 結 試 行 成 效 後,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然 而, 有 教 育 界 人 士 和 本 會 議 員 不 滿 政 府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有 關 方 案 他 們 又 呼 籲 全 港 家 長 拒 絕 讓 其 子 女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以 及 堅 持 長 遠 應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的 主 張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委 員 會 把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的 數 目 定 為 50 的 原 因 和 理 據 ; ( 二 ) 將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揀 選 50 所 將 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 ( 三 ) 何 人 或 哪 個 組 織 負 責 制 訂 第 ( 二 ) 項 提 及 的 揀 選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 ( 四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需 具 備 的 相 關 標 準 原 則 和 條 件 為 何 ; ( 五 ) 將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50 所 小 學 中 各 類 學 校 所 佔 比 例 為 何 ; 當 中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官 立 學 校 津 貼 學 校 及 其 他 類 別 學 校 的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 六 ) 何 時 會 向 有 關 小 學 發 出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邀 請 信, 以 及 它 們 回 覆 的 限 期 為 何 ; ( 七 ) 會 否 公 布 獲 邀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以 及 接 受 邀 請 小 學 的 名 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51 ( 八 ) 會 否 公 布 拒 絕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小 學 的 名 單 及 其 原 因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九 ) 是 否 所 有 自 願 報 名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均 會 被 接 納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若 是, 有 否 評 估 這 做 法 會 否 令 試 行 計 劃 的 數 據 出 現 偏 差 或 不 平 衡, 因 而 影 響 該 計 劃 的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及 認 受 性 ; ( 十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在 出 現 接 受 邀 請 的 小 學 數 目 最 終 不 足 50 所 的 情 況, 或 低 於 哪 一 個 小 學 數 目 時, 擱 置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會 否 有 替 代 計 劃 ; ( 十 一 ) 有 否 評 估 最 少 需 有 多 少 名 學 生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所 得 數 據 才 會 具 代 表 性 可 信 性 和 認 受 性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二 ) 如 何 監 管 和 確 保 試 行 計 劃 所 建 議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的 系 統 評 估 試 題, 能 準 確 評 估 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 ( 十 三 ) 如 何 確 保 接 受 邀 請 參 加 試 行 計 劃 的 小 學, 不 會 操 練 學 生 以 應 付 該 計 劃 的 系 統 評 估 ; ( 十 四 ) 如 何 確 保 和 令 教 育 界 持 份 者 相 信 教 育 局 官 員 不 會 把 試 行 計 劃 所 得 數 據 用 作 評 定 學 校 的 級 別 及 表 現 的 工 具, 以 至 殺 校 的 理 由 ; ( 十 五 ) 會 否 成 立 獨 立 委 員 會, 研 究 和 檢 討 試 行 計 劃 的 所 得 數 據 和 成 效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六 ) 會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和 原 則, 評 估 試 行 計 劃 是 否 具 有 成 效 和 達 到 目 的 ; ( 十 七 ) 在 正 式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前, 當 局 會 否 諮 詢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TSA 家 長 大 聯 盟 等 團 體 和 本 會 教 育

4152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以 及 尋 求 它 們 的 支 持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八 ) 會 否 就 試 行 計 劃 的 具 體 安 排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十 九 ) 教 育 局 局 長 會 否 出 席 本 會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就 試 行 計 劃 舉 行 的 公 聽 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十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在 明 年 再 推 行 試 行 計 劃 ; ( 二 十 一 )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考 慮 全 面 取 消 小 三 系 統 評 估 ; ( 二 十 二 ) 會 否 在 小 三 試 行 計 劃 檢 討 報 告 公 布 後, 進 行 小 六 試 行 計 劃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二 十 三 ) 為 何 政 府 在 尚 未 得 出 試 行 計 劃 具 有 成 效 的 結 論 前, 便 明 言 於 明 年 在 全 港 實 施 試 行 方 案? 教 育 局 局 長 : 主 席, 教 育 局 局 長 在 2015 年 10 月 底 宣 布 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及 評 估 素 養 統 籌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就 全 港 性 系 統 評 估 ( 系 統 評 估 ) 作 全 面 的 檢 討 檢 討 以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學 生 的 學 習 需 要 專 業 性 及 各 持 份 者 的 互 信 為 基 礎 委 員 會 成 立 了 兩 個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就 系 統 評 估 的 報 告 及 行 政 安 排, 以 及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提 出 短 中 及 長 期 的 改 善 建 議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2 月 4 日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了 初 步 建 議, 教 育 局 正 詳 細 研 究 及 考 慮 這 些 建 議 就 林 大 輝 議 員 提 出 的 各 項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至 ( 十 四 )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主 要 目 的 : (i) 驗 證 工 作 小 組 就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所 提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能 否 維 持 評 估 的 信 度 (reliability) 和 效 度 (validity) 對 準 小 三 基 本 能 力 的 要 求, 以 配 合 課 程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53 (ii) 試 行 不 同 的 報 告 形 式 以 配 合 學 校 的 需 要 ; (iii) 在 試 行 安 排 期 間, 加 強 為 學 校 提 供 有 關 家 課 政 策 評 估 素 養 提 升 學 與 教 ( 如 透 過 推 廣 閱 讀 ) 及 系 統 評 估 的 專 業 支 援 項 目 ; 及 公 眾 教 育 工 作, 促 進 不 同 持 份 者 了 解 系 統 評 估 作 為 促 進 學 習 的 評 估 的 理 念, 以 提 升 教 育 質 素 ; (iv) 在 全 港 層 面, 了 解 全 港 學 生 達 到 中 英 數 基 本 能 力 的 情 況, 以 及 為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提 供 連 續 性 的 數 據 ; 及 (v) 誠 意 顯 示 系 統 評 估 的 低 風 險 性 質, 不 會 對 辦 學 團 體 學 校 家 長 構 成 壓 力 並 透 過 參 與 分 享 和 協 作, 建 立 互 信, 共 同 推 動 優 質 教 育, 讓 學 生 有 效 愉 快 學 習 委 員 會 建 議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小 學 數 量 約 為 50 所 不 同 類 型 的 小 學 ( 即 約 10% 全 港 小 學 的 數 目, 以 學 校 為 參 加 單 位 ) 按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不 同 地 區 學 校 種 類 ( 官 立 津 貼 直 資 ) 及 學 校 規 模 等 邀 請 學 校 參 與, 確 保 具 代 表 性 信 度 及 效 度 委 員 會 明 白 社 會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關 注, 因 此 在 建 議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時 很 着 重 考 慮 學 校 的 意 願, 認 為 即 使 是 獲 邀 的 學 校, 也 可 因 應 學 校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參 加, 並 歡 迎 其 他 學 校 以 自 願 形 式 參 加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會 考 慮 多 項 綜 合 因 素 而 非 個 別 單 一 準 則 邀 請 學 校 和 分 析 數 據, 以 確 保 其 代 表 性 由 於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包 括 提 供 支 援 措 施, 相 信 學 校 會 有 興 趣 參 加, 並 且 會 參 考 及 平 衡 不 同 的 因 素, 作 出 專 業 判 斷 以 決 定 是 否 參 與 計 劃 參 考 小 六 在 雙 數 年 自 願 參 與 系 統 評 估 的 經 驗, 參 與 學 校 一 般 都 不 會 只 偏 向 某 一 類 別 及 規 模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 考 評 局 ) 預 期 在 參 加 學 校 名 單 落 實 後, 會 按 學 校 情 況 處 理 公 布 參 與 學 校 的 安 排 為 參 與 學 校 舉 行 簡 介 會, 以 及 向 學 校 介 紹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考 評 局 亦 會 設 專 線 為 參 與 的 學 校 解 答 問 題 就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考 評 局 會 按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試 卷 修 訂 的 原 則 方 向 及 內 容, 與 其 轄 下 的 小 三

415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系 統 評 估 審 題 委 員 會 跟 進, 以 達 到 驗 證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試 卷 的 深 淺 程 度 和 題 型, 能 準 確 評 估 小 三 學 生 的 基 本 能 力 的 目 的 由 於 學 校 參 與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是 自 願 性 的, 委 員 會 相 信 沒 有 誘 因 令 學 校 要 向 學 生 進 行 過 度 操 練 或 催 谷 同 時 在 初 步 建 議 中, 委 員 會 就 過 度 操 練 問 題 提 出 一 籃 子 的 方 案, 提 出 多 項 針 對 性 改 善 建 議 及 支 援 措 施 : 包 括 改 善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試 行 不 同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為 學 界 提 供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的 培 訓 網 上 教 學 工 具 及 例 子 ; 及 促 進 與 不 同 持 份 者 的 溝 通 等 此 外, 教 育 局 會 加 強 內 部 指 引, 明 確 指 出 教 育 局 不 會 運 用 系 統 評 估 數 據 評 估 學 校 的 表 現 ( 如 校 外 評 核 ) ; 從 2016-2017 學 年 起, 把 系 統 評 估 從 學 校 表 現 指 標 8.1 學 業 表 現 的 要 點 問 題 中 移 除, 並 於 3.3 學 習 評 估 中, 進 一 步 強 調 學 校 需 善 用 評 估 資 料, 回 饋 學 與 教 ( 十 五 ) 至 ( 二 十 三 ) 委 員 會 及 其 轄 下 行 政 安 排 及 報 告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和 試 卷 及 題 目 設 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會 跟 進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實 施 和 檢 視 其 進 度, 並 就 所 得 的 數 據 和 經 驗 提 供 意 見 在 檢 討 的 過 程 中, 就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建 議, 委 員 會 已 透 過 會 面 形 式 向 不 同 持 份 者 諮 詢 意 見, 包 括 教 師 代 表 團 體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香 港 資 助 小 學 校 長 會 家 長 團 體 (18 區 家 長 教 師 聯 會 關 注 TSA 家 長 組 織 ) 等 委 員 會 會 繼 續 參 考 一 直 以 來 通 過 不 同 渠 道 收 集 的 意 見, 檢 視 就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計 劃 的 發 展 及 提 升 評 估 素 養 方 面 的 中 長 期 建 議 方 向 委 員 會 與 轄 下 所 設 的 工 作 小 組 詳 細 研 究 過 系 統 評 估 的 目 的 功 能 及 施 行 情 況, 肯 定 系 統 評 估 的 設 立 原 意 及 價 值, 認 同 系 統 評 估 提 供 的 資 料 具 有 回 饋 學 與 教 的 功 能, 認 為 改 變 系 統 評 估 的 行 政 安 排 ( 例 如 : 隔 年 評 估 以 抽 樣 形 式 進 行 評 估 ) 並 不 能 有 效 回 應 社 會 的 各 項 關 注 為 減 少 針 對 系 統 評 估 的 過 度 操 練, 以 及 更 明 確 反 映 基 本 能 力 評 估 的 原 意, 委 員 會 認 為 系 統 評 估 的 試 卷 及 題 目 可 作 調 整, 也 可 採 用 不 同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55 形 式 的 學 校 報 告, 有 關 安 排 應 在 2016 年 先 以 試 行 方 式 實 施, 視 乎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回 饋,2017 的 評 估 安 排 將 會 適 當 地 採 用 及 作 出 優 化, 包 括 為 學 校 提 供 的 專 業 支 援 措 施 有 關 資 料 可 供 系 統 評 估 中 長 期 發 展 及 促 進 優 質 教 育 作 參 考 本 局 認 為 委 員 會 的 初 步 建 議 能 有 效 回 應 系 統 評 估 在 實 施 上 出 現 的 問 題, 本 局 期 望 與 各 持 份 者 ( 包 括 學 生 家 長 老 師 校 長 學 校 和 辦 學 團 體 ) 同 心 協 力 去 除 過 度 操 練 和 不 必 要 的 壓 力, 讓 系 統 評 估 的 長 遠 發 展 重 拾 正 軌 現 階 段 應 給 予 空 間 落 實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具 體 細 節, 聚 焦 把 2016 試 行 研 究 計 劃 的 經 驗 回 饋 予 以 後 的 系 統 評 估 本 局 在 適 當 時 間 會 向 教 育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有 關 的 工 作 進 展 僧 尼 所 收 取 的 紅 包 及 捐 款 7.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本 港 的 僧 尼 大 多 數 因 年 紀 老 邁 或 其 他 原 因, 極 少 主 持 或 參 與 節 日 及 殯 葬 儀 式 的 祭 祀 活 動, 因 此 有 內 地 的 僧 尼 或 人 士 應 邀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此 外, 有 內 地 人 士 持 旅 遊 簽 注 入 境 後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另 一 方 面, 據 報 去 年 有 一 名 本 港 尼 姑 以 現 金 購 買 豪 宅, 而 有 關 資 金 懷 疑 來 自 善 信 的 捐 款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否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事 件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包 括 如 何 處 理 內 地 人 士 被 證 實 曾 在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並 收 取 紅 包 的 個 案 ; 若 沒 有 調 查, 原 因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遏 止 內 地 人 士 以 僧 尼 裝 扮 在 街 上 化 緣 或 銷 售 佛 珠 ; 及 ( 三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僧 尼 ( 包 括 上 述 個 案 的 尼 姑 ) 須 否 就 其 收 取 善 信 的 紅 包 或 捐 款 申 報 應 課 稅 收 入 及 繳 納 相 關 稅 項 ; 若 有 研 究 而 結 果 為 須 要, 過 去 3 年, 當 局 有 沒 有 就 有 關 的 僧 尼 沒 有 報 稅 及 繳 稅 的 個 案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4156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保 障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政 府 不 會 干 涉 個 別 人 士 舉 行 或 參 與 宗 教 活 動, 惟 其 行 為 必 須 遵 從 香 港 法 律 就 質 詢 第 ( 一 ) 至 ( 三 ) 部 分, 我 們 經 諮 詢 有 關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後, 現 統 籌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宗 教 人 士 如 來 港 主 持 活 動, 可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申 請 所 需 簽 證 或 進 入 許 可 入 境 處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及 防 止 訪 客 ( 包 括 內 地 訪 客 ) 從 事 違 反 逗 留 條 件 的 行 為, 包 括 從 事 未 經 批 准 的 僱 傭 工 作 入 境 處 會 採 取 措 施 或 執 法 行 動, 並 詳 細 調 查 有 關 個 案 若 有 足 夠 證 據 顯 示 違 法 行 為, 便 會 檢 控 有 關 人 士 入 境 處 沒 有 備 存 有 關 調 查 內 地 人 士 來 港 主 持 或 參 與 祭 祀 活 動 的 統 計 數 字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所 有 訪 客 在 未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准 前, 無 論 受 薪 與 否, 均 不 得 從 事 任 何 僱 傭 工 作 違 例 者 會 遭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刑 罰 為 罰 款 5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協 助 及 教 唆 者 同 罪 ( 二 ) 任 何 人 在 任 何 公 眾 地 方 乞 取 或 收 取 施 捨, 均 有 可 能 觸 犯 香 港 法 例 第 228 章 簡 易 程 序 治 罪 條 例 第 26A 條 如 屬 第 一 或 第 二 次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 個 月 ; 如 屬 第 三 次 或 其 後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 元 及 監 禁 12 個 月 警 方 會 對 涉 嫌 在 本 港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調 查, 並 會 按 個 別 案 件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不 論 進 行 行 乞 活 動 的 人 士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警 方 均 會 根 據 證 據,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起 訴 警 方 呼 籲 市 民, 如 遇 到 疑 似 僧 侶 或 其 他 人 士 涉 嫌 進 行 違 法 行 乞 或 募 捐 活 動, 應 向 警 方 舉 報 ( 三 )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任 何 人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入 息, 並 來 自 任 何 職 位 或 受 僱 工 作 或 任 何 退 休 金,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 而 任 何 從 於 香 港 經 營 的 行 業 專 業 或 業 務 獲 得, 並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則 須 繳 納 利 得 稅 就 某 些 特 定 情 況 下 收 到 的 款 項 是 否 屬 於 應 課 稅 入 息 或 應 評 稅 利 潤, 須 考 慮 個 別 個 案 的 所 有 詳 細 資 料 後 才 可 決 定 如 有 資 料 顯 示 任 何 人 士 可 能 逃 稅 或 提 交 不 正 確 報 稅 表, 稅 務 局 會 作 適 當 跟 進 基 於 稅 務 條 例 的 保 密 條 款, 稅 務 局 不 能 透 露 任 何 人 士 的 稅 務 資 料, 亦 不 會 評 論 個 別 個 案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57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薪 酬 待 遇 及 聘 用 條 件 8.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 在 香 港, 公 共 小 巴 是 乘 客 量 第 三 高 ( 僅 次 於 鐵 路 和 專 營 巴 士 ) 的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另 一 方 面, 有 專 線 小 巴 工 會 指 出, 小 巴 司 機 長 期 面 對 薪 酬 待 遇 欠 佳 及 工 時 過 長 等 問 題, 以 致 有 人 手 不 足 和 老 化 的 情 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掌 握 過 去 3 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統 計 資 料, 包 括 人 數 平 均 年 齡 聘 用 形 式 ( 即 受 聘 或 自 僱 ) 平 均 每 周 工 時 平 均 每 月 薪 酬, 以 及 一 般 的 服 務 條 件 ( 例 如 有 薪 假 期 日 數 );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 ( 二 ) 有 否 設 立 與 專 線 小 巴 業 持 份 者 ( 包 括 司 機 工 會 代 表 及 營 辦 商 ) 定 期 磋 商 的 機 制, 以 了 解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並 尋 求 改 善 辦 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運 輸 署 在 諮 詢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後 制 訂 了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向 營 辦 商 了 解 它 們 遵 從 指 引 的 情 況, 並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以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 ( 四 ) 會 否 考 慮 確 保 小 巴 司 機 有 足 夠 休 息 時 間 的 新 措 施, 包 括 (i) 訂 定 工 作 時 數 上 限 (ii) 跟 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車 長 的 作 息 安 排 ( 例 如 提 供 小 休 時 間 及 訂 立 固 定 用 膳 時 間 ), 以 及 (iii) 參 考 運 輸 署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的 做 法, 向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發 出 類 似 指 引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有 多 少 個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採 用 營 業 收 入 的 某 個 比 例 ( 即 拆 帳 制 ) 計 算 司 機 薪 酬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以 及 拆 帳 制 的 詳 情 ;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或 政 策 ( 例 如 優 先 向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的 營 辦 商 批 出 營 運 權 ), 以 鼓 勵 營 辦 商 採 用 固 定 薪 酬 制, 以 期 吸 引 更 多 人 入 行, 並 避 免 小 巴 司 機 在 拆 帳 制 下 為 增 加 收 入 而 超 速 駕 駛 ; ( 六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他 們 在 入 職 時 被 營 辦 商 要 求 繳 交 款 項 作 為 發 生 交 通 意 外 時 的 墊 底 費, 這 安 排 導 致

4158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現 職 司 機 流 失 問 題 嚴 重 及 新 人 卻 步, 當 局 有 否 了 解 現 時 哪 些 營 辦 商 有 要 求 司 機 繳 交 墊 底 費, 以 及 它 們 經 營 的 路 線 數 目 ;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該 問 題 ; ( 七 ) 鑒 於 有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向 本 人 反 映, 運 輸 署 在 向 營 辦 商 批 出 專 線 小 巴 營 運 權 時 會 施 加 的 條 款 或 會 影 響 到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及 薪 酬 待 遇, 但 該 等 條 款 未 有 公 開, 以 致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難 以 判 斷 營 運 商 有 否 遵 守 有 關 條 款, 當 局 日 後 可 否 公 開 該 等 條 款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八 ) 鑒 於 有 小 巴 司 機 指 出, 當 局 正 研 究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座 位 的 數 目, 而 在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後,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量 將 會 增 加, 當 局 在 進 行 該 項 研 究 時, 會 否 探 討 如 何 確 保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可 分 享 到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增 加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 如 會, 計 劃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所 有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 營 辦 商 ) 須 取 得 運 輸 署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方 可 經 營 專 線 小 巴 服 務 客 運 營 業 證 訂 明 經 營 公 共 小 巴 ( 專 線 ) 服 務 的 條 件 (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 當 中 包 括 要 求 營 辦 商 須 按 照 運 輸 署 批 准 的 服 務 詳 情 ( 如 路 線 車 費 班 次 及 車 輛 分 配 ) 營 運 服 務, 以 及 就 其 他 經 營 安 排 ( 如 對 車 輛 狀 況 的 要 求 和 有 關 車 輛 必 須 由 持 證 人 聘 請 的 司 機 駕 駛 ) 作 出 規 定 適 用 於 2002 年 及 以 後 刊 憲 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見 附 件 一 此 外, 營 辦 商 須 執 行 在 其 客 運 營 業 證 申 請 表 中 作 出 的 任 何 承 諾, 包 括 任 何 有 關 向 司 機 提 供 津 貼 或 獎 勵 的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透 過 日 常 溝 通 突 擊 檢 查 及 客 運 營 業 證 中 期 檢 討, 確 保 營 辦 商 遵 從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及 落 實 承 諾 為 確 保 營 辦 商 能 按 運 輸 署 訂 下 的 營 運 時 間 及 班 次 提 供 服 務, 並 有 效 監 督 服 務 質 素,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訂 明 營 辦 商 與 司 機 必 須 有 僱 傭 關 係 與 其 他 行 業 的 僱 傭 安 排 一 樣, 營 辦 商 與 其 司 機 的 僱 傭 安 排 須 符 合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例 的 要 求, 包 括 關 於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的 要 求 ; 而 具 體 聘 用 條 件 ( 例 如 實 際 薪 金 及 工 作 時 數 ) 則 由 僱 主 和 僱 員 雙 方 議 定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59 ( 一 ) 至 ( 六 ) 根 據 運 輸 署 在 2012 年 及 2015 年 向 營 辦 商 收 集 的 資 料, 受 聘 駕 駛 專 線 小 巴 的 司 機 人 數 維 持 約 8 000 人, 當 中 約 八 成 介 乎 50 至 69 歲 礙 於 所 收 集 的 統 計 數 據 的 局 限, 我 們 未 能 提 供 司 機 的 平 均 年 齡 全 職 司 機 比 例 則 維 持 約 七 至 八 成 根 據 營 辦 商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015 年 年 底, 視 乎 不 同 路 線 的 營 運 需 要 及 實 際 安 排 ( 例 如 有 司 機 只 於 早 及 / 或 晚 的 繁 忙 時 間 的 更 份 工 作 ), 每 名 全 職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 包 括 歇 息 時 間 )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正 如 前 文 所 述, 休 息 日 及 假 日 的 安 排 須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薪 酬 方 面, 視 乎 實 際 當 值 時 數, 每 更 的 底 薪 約 為 330 元 至 690 元 超 過 八 成 路 線 ( 即 約 30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是 以 底 薪 或 底 薪 附 加 定 額 津 貼 的 形 式 受 聘, 其 餘 ( 即 約 50 條 路 線 ) 的 司 機 則 以 底 薪 附 加 分 帳 又 或 純 分 帳 形 式 受 聘 據 理 解, 小 部 分 營 辦 商 亦 為 旗 下 司 機 提 供 膳 食 津 貼 安 全 獎 金 超 時 津 貼 及 / 或 假 日 津 貼 等 運 輸 署 並 沒 有 關 於 一 些 公 共 小 巴 司 機 向 營 辦 商 繳 交 所 謂 墊 底 費 的 統 計 資 料 運 輸 署 在 參 考 向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發 出 的 巴 士 車 長 工 作 休 息 及 用 膳 時 間 指 引 並 諮 詢 業 界 後, 於 2000 年 制 訂 了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工 作 時 間 指 引 ( 指 引 ), 就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的 當 值 時 間 及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作 出 指 引 ( 指 引 文 本 見 附 件 二 ) 這 些 上 限 與 適 用 於 專 營 巴 士 車 長 的 相 關 指 引 相 若 如 前 文 提 及, 一 名 全 職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的 每 日 當 值 時 數 約 為 6 至 13 小 時, 可 見 司 機 的 工 作 安 排 一 般 應 符 合 指 引 運 輸 署 會 定 期 與 營 辦 商 舉 行 業 界 會 議, 討 論 包 括 司 機 人 手 和 工 時 在 內 的 課 題, 亦 會 按 需 要 與 個 別 營 辦 商 就 服 務 管 理 及 營 運 事 宜 保 持 密 切 溝 通 如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就 工 作 安 排 有 任 何 意 見, 運 輸 署 樂 意 協 助 向 營 辦 商 反 映 在 最 近 期 (2015 年 12 月 ) 的 業 界 會 議 上, 運 輸 署 再 次 提 醒 營 辦 商 根 據 指 引 編 訂 司 機 工 作 安 排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不 時 與 業 界 就 司 機 工 作 時 數 及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等 課 題 保 持 溝 通,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探 討

4160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應 否 修 訂 指 引 由 於 營 辦 商 一 般 為 中 小 型 性 質, 其 員 工 數 目 相 對 不 多, 在 人 手 調 配 及 工 作 安 排 上 或 需 較 大 彈 性 以 滿 足 乘 客 需 求 政 府 明 白 專 線 小 巴 業 界 近 年 面 對 司 機 逐 漸 高 齡 化 及 招 聘 司 機 的 困 難 運 輸 署 已 聯 絡 勞 工 處, 並 協 調 營 辦 商 參 與 由 勞 工 處 籌 辦 的 招 聘 會 此 外, 署 方 亦 曾 接 觸 懲 教 署, 以 及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和 更 生 人 士 的 支 援 服 務 機 構, 並 鼓 勵 營 辦 商 聘 請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或 更 生 人 士 據 理 解, 部 分 營 辦 商 已 調 高 司 機 薪 酬 靈 活 調 派 人 手 和 聘 請 兼 職 司 機, 以 應 付 特 別 是 繁 忙 時 段 的 服 務 需 求 ( 七 ) 現 時 各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服 務 詳 情, 包 括 行 車 路 線 營 運 時 間 班 次 及 車 費 等 資 料, 已 上 載 於 運 輸 署 的 網 頁 至 於 運 輸 署 向 營 辦 商 發 出 的 客 運 營 業 證 條 款, 現 時 公 眾 人 士 可 向 運 輸 署 索 取 署 方 亦 會 考 慮 將 資 料 一 併 上 載 於 網 頁, 方 便 市 民 隨 時 查 閱 ( 八 ) 正 如 我 們 早 前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近 年 公 共 小 巴 的 經 營 環 境 較 為 艱 難, 近 六 成 的 路 線 組 合 出 現 收 支 難 以 平 衡 的 情 況, 考 慮 到 成 本 及 人 手 等 問 題, 業 界 有 不 少 意 見 認 為 應 增 加 公 共 小 巴 的 座 位 同 時, 雖 然 公 共 小 巴 服 務 的 需 求 在 過 去 數 年 整 體 大 致 平 穩, 仍 有 不 少 路 線 乘 客 量 可 觀, 在 最 繁 忙 時 段 出 現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的 情 況, 社 會 上 對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亦 有 所 訴 求 因 此, 政 府 正 在 公 共 交 通 策 略 研 究 下 優 先 進 行 增 加 小 巴 座 位 數 目 的 研 究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我 們 會 詳 細 評 估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對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及 交 通 管 理 等 的 影 響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雖 或 可 增 加 票 務 收 入, 但 經 營 成 本 亦 會 同 時 增 加, 因 此 建 議 是 否 有 助 改 善 公 共 小 巴 行 業 的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仍 需 深 入 探 討 若 可 令 公 共 小 巴 整 體 經 營 狀 況 有 所 改 善, 相 信 對 營 辦 商 在 招 聘 司 機 和 減 少 司 機 流 失 兩 方 面 都 會 起 積 極 作 用 我 們 將 會 在 本 年 年 中 向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研 究 進 度, 並 會 爭 取 於 本 年 第 三 季 完 成 研 究 若 研 究 結 果 能 確 定 增 加 座 位 數 目 的 可 行 方 案, 我 們 會 隨 即 進 行 修 例 的 工 作, 以 期 盡 快 落 實 建 議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61 附 件 一

4162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63 附 件 二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工 作 時 間 的 指 引 ( 於 2000 年 4 月 發 出 )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 包 括 所 有 歇 息 時 間 ) 不 應 超 過 14 小 時 ; 及 專 線 小 巴 司 機 每 天 駕 駛 值 班 時 間 ( 即 最 長 當 值 時 間 扣 除 所 有 15 分 鐘 或 以 上 的 歇 息 時 間 後 ) 不 應 超 過 11 小 時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9.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就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推 行 情 況,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的 詳 情, 包 括 有 關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平 均 每 天 受 惠 人 次 和 車 費 折 扣 率 為 何, 以 及 該 等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當 中, 已 停 止 提 供 有 關 轉 乘 優 惠 的 路 線 及 其 原 因 為 何 ( 以 表 列 出 ); 如 不 知 悉,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是 否 知 悉,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現 時 如 何 分 攤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所 涉 及 的 額 外 車 費 收 益 和 成 本 ; ( 三 ) 鑒 於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現 時 推 行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大 多 只 適 用 於 指 定 的 巴 士 路 線 組 合, 令 乘 客 容 易 混 淆 及 對 他 們 帶 來 不 便,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簡 化 其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政 府 會 採 取 哪 些 措 施, 以 鼓 勵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及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合 作 推 出 更 多 的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應 在 政 府 規 管 框 架 下, 由 私 營 機 構 根 據 審 慎 商 業 原 則 經 營, 以 增 加 營 運 效 益 我 們

416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的 公 共 交 通 票 價 會 顧 及 經 營 成 本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及 營 運 的 可 持 續 性 各 營 辦 商 推 出 的 轉 乘 優 惠 亦 是 在 此 政 策 框 架 下 施 行, 政 府 不 設 補 貼 香 港 的 公 共 交 通 系 統 以 鐵 路 為 骨 幹, 輔 以 其 他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在 其 他 各 種 公 共 交 通 服 務 當 中, 專 營 巴 士 是 路 面 運 輸 的 主 要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服 務 尚 未 有 鐵 路 直 達 的 地 區, 以 及 提 供 跨 區 服 務 專 線 小 巴 的 角 色 主 要 是 提 供 輔 助 接 駁 服 務 ( 包 括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 以 及 為 乘 客 較 少 或 不 宜 使 用 高 載 客 量 交 通 工 具 的 地 區 提 供 服 務 雖 然 專 營 巴 士 走 線 亦 時 有 途 經 鐵 路 站, 可 提 供 接 駁 至 鐵 路 站 的 服 務, 但 相 對 專 線 小 巴 而 言, 一 條 巴 士 路 線 一 般 會 服 務 較 大 的 範 圍 隨 着 港 鐵 網 絡 不 斷 發 展, 香 港 鐵 路 有 限 公 司 ( 港 鐵 公 司 ) 不 時 按 市 民 需 要 ( 包 括 在 新 鐵 路 線 開 通 時 ), 除 了 在 自 身 的 鐵 路 網 絡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之 餘, 亦 與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合 作 推 行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這 些 票 務 計 劃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惠 之 餘, 亦 加 強 不 同 公 共 交 通 模 式 之 間 優 勢 互 補, 更 為 鐵 路 網 絡 未 能 覆 蓋 的 地 區 的 居 民 提 供 更 多 選 擇 乘 客 使 用 同 一 張 八 達 通 卡, 由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出 閘 後, 於 1 小 時 內 轉 乘 指 定 的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路 線, 或 由 指 定 專 線 小 巴 或 專 營 巴 士 線 於 1 小 時 內 於 指 定 港 鐵 車 站 轉 乘 港 鐵, 均 可 享 有 轉 乘 優 惠 至 於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提 及 的 巴 士 轉 乘 優 惠 計 劃 (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 性 質 與 作 用 與 上 述 涉 及 港 鐵 的 轉 乘 優 惠 稍 稍 不 同 自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以 來, 運 輸 署 聯 同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更 着 力 推 動 路 線 重 組 除 了 透 過 每 年 的 巴 士 路 線 計 劃 外, 亦 以 區 域 性 模 式, 即 以 整 個 地 區 而 非 個 別 路 線 為 基 礎, 宏 觀 檢 視 巴 士 服 務, 以 為 地 區 帶 來 較 佳 的 整 體 巴 士 服 務 效 益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是 路 線 重 組 的 重 要 一 環, 與 路 線 重 組 工 作 相 輔 相 成 這 是 由 於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可 減 少 重 複 的 點 對 點 巴 士 路 線, 而 市 民 仍 能 享 用 收 費 合 理 甚 或 較 為 優 惠 而 覆 蓋 範 圍 更 廣 泛 的 巴 士 服 務 因 應 此 目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以 路 線 組 合 為 基 礎, 即 乘 客 乘 搭 第 一 程 途 經 主 要 幹 道 或 站 點 ( 如 巴 士 轉 乘 站 及 隧 道 收 費 廣 場 ) 的 巴 士 服 務, 可 憑 八 達 通 卡 以 優 惠 票 價 轉 乘 第 二 程 巴 士 服 務 就 黃 國 健 議 員 質 詢 的 各 部 分, 現 進 一 步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及 ( 四 ) 政 府 一 向 與 各 公 共 交 通 營 辦 商 保 持 緊 密 溝 通, 並 鼓 勵 它 們 在 顧 及 公 司 所 須 維 持 財 政 穩 健 的 原 則 下, 盡 量 推 出 適 切 的 車 費 推 廣 計 劃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65 港 鐵 公 司 現 時 提 供 與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平 均 每 天 約 有 47 500 人 次 受 惠 這 53 條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的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每 程 介 乎 3 毫 至 3 元 不 等, 優 惠 率 平 均 約 13% 港 鐵 公 司 於 過 去 5 年 提 供 的 專 線 小 巴 轉 乘 優 惠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或 路 線 每 程 車 費 優 惠 及 有 效 期 等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乘 客 可 在 港 鐵 公 司 網 站 <www.mtr.com.hk> 或 客 務 中 心 取 得 各 項 港 鐵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 二 ) 港 鐵 公 司 自 行 與 個 別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商 討 攤 分 車 費 收 入 及 優 惠 支 出 的 安 排 這 安 排 令 乘 客 得 益, 港 鐵 公 司 和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亦 互 惠 互 利, 屬 於 它 們 之 間 的 商 業 決 定, 政 府 並 無 直 接 參 與 ( 三 ) 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各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共 提 供 360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覆 蓋 約 420 條 路 線 ( 佔 全 港 路 線 約 七 成 ), 每 日 平 均 約 16 萬 人 次 受 惠 正 如 上 文 所 述,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配 合 路 線 重 組, 為 市 民 提 供 便 利 部 分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更 涉 及 多 於 兩 條 路 線 的 組 合, 令 乘 客 享 有 更 多 選 擇, 滿 足 他 們 前 往 不 同 地 點 的 需 要 乘 客 可 在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網 站 服 務 熱 線 或 營 辦 商 在 個 別 轉 乘 站 的 客 務 中 心 獲 得 各 項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的 詳 情 專 營 巴 士 公 司 在 推 出 新 的 巴 士 轉 乘 計 劃 時, 普 遍 亦 會 張 貼 告 示 或 派 發 單 張 以 作 宣 傳, 以 及 在 過 程 中 知 會 區 議 會 港 鐵 公 司 與 專 線 小 巴 營 辦 商 於 2011 年 至 2015 年 提 供 轉 乘 優 惠 詳 情 附 件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 薄 扶 林 ( 循 環 線 ) 堅 尼 地 城 ( 厚 和 街 ) 23M 置 富 花 園 ( 循 環 線 ) 54M 堅 尼 地 城 站 瑪 麗 醫 院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5.5 元 堅 尼 地 城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堅 尼 地 城 5.3 元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有 效 期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現 時 12/2014 至 12/2015

4166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路 線 編 號 58 58A 58M 10X 10 11 24A 24M 14M 21A 25 31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香 港 仔 ( 湖 南 街 ) 堅 尼 地 城 站 貝 沙 灣 ( 南 灣 ) 中 環 遮 打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美 景 臺 / 沙 灣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金 鐘 站 德 立 街 肇 輝 臺 ( 循 環 線 ) 畢 拉 山 金 鐘 站 德 立 街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睦 誠 道 ( 循 環 線 ) 銅 鑼 灣 蘭 芳 道 勵 德 邨 ( 循 環 線 ) 上 寶 馬 山 銅 鑼 灣 ( 循 環 線 ) 田 灣 邨 銅 鑼 灣 謝 斐 道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堅 尼 地 城 香 港 / 中 環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金 鐘 / 灣 仔 金 鐘 / 灣 仔 銅 鑼 灣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成 人 有 效 期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12/2014 至 12/2015 6/2005 至 8/2011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4.8 元 0.5 元 成 人 6.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成 人 銅 鑼 灣 4.2 元 0.4 元 成 人 銅 鑼 灣 銅 鑼 灣 / 灣 仔 / 金 鐘 4.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4/2006 至 現 時 4/2006 至 現 時 7/2003 至 現 時 11/2011 至 現 時 4/2006 至 現 時 6.5 元 1.0 元 成 人 6/2005 以 上 至 6.5 元 8/2011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67 路 線 編 號 49M 50 7 79K 21K 44A 81K 407A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天 后 站 寶 馬 山 ( 循 環 線 ) 耀 東 邨 西 灣 河 ( 循 環 線 ) 九 龍 城 偉 恒 昌 新 邨 尖 沙 咀 東 科 學 館 道 ( 循 環 線 ) 旺 角 柏 景 灣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大 角 咀 櫻 桃 街 旺 角 東 站 ( 循 環 線 ) 長 沙 灣 廣 場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美 孚 站 深 水 埗 海 麗 邨 ( 循 環 線 ) 葵 芳 站 興 寧 路 瑪 嘉 烈 醫 院 88B 翠 怡 花 園 葵 芳 站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適 用 的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八 達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通 卡 天 后 / 5.3 元 0.5 元 成 人 炮 台 山 西 灣 河 3.7 元 0.5 元 成 人 尖 沙 咀 / 尖 東 旺 角 / 奧 運 / 旺 角 東 旺 角 東 7.2 元 1.0 元 成 人 4.7 元 或 以 下 0.5 元 4.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荔 枝 角 3.6 元 0.5 元 成 人 美 孚 葵 芳 / 荔 景 葵 芳 成 人 # / 4.2 元 3.0 元 小 童 2.9 元 2.5 元 長 者 4.7 元 0.5 元 成 人 3.5 元 或 以 上 0.5 元 成 人 95K 荃 灣 西 站 荃 灣 站 荃 灣 西 3.7 元 2.8 元 所 有 荃 灣 如 心 廣 場 海 濱 99 花 園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301M 匯 處 荃 灣 站 ( 循 環 線 ) 荃 灣 西 站 青 衣 長 亨 409K ( 循 環 線 ) 79M 瓊 東 街 黃 大 仙 站 荃 灣 西 3.3 元 0.4 元 所 有 荃 灣 西 3.3 元 0.3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12/2005 至 現 時 12/2005 至 現 時 6/2005 至 現 時 1/2004 至 現 時 4/2004 至 10/2012 7/2007 至 現 時 2/2005 至 現 時 10/2006 至 現 時 9/2011 至 2/2012 5/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8 荃 灣 西 6.2 元 2.0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3.7 元 0.5 元 成 人 7/2003 黃 大 仙 2.6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4168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路 線 編 號 79S 49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瓊 東 街 鑽 石 山 站 ( 循 環 線 ) 順 天 九 龍 城 渡 輪 碼 頭 ( 循 環 線 )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鑽 石 山 3.7 元 0.5 元 成 人 彩 虹 3.9 元 以 上 3.9 元 或 以 下 0.3 元 0.5 元 成 人 成 人 54 順 天 樂 富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54M 順 天 坪 石 ( 循 環 線 ) 彩 虹 4.2 元 0.3 元 成 人 1A 1 西 貢 彩 虹 公 共 運 輸 總 站 西 貢 九 龍 灣 ( 德 福 花 園 ) 彩 虹 8.0 元 0.5 元 成 人 彩 虹 / 九 龍 灣 106 寶 林 九 龍 灣 牛 頭 角 47 59 順 利 翠 屏 福 塘 道 ( 循 環 線 ) 翠 屏 南 邨 協 和 街 ( 循 環 線 ) 觀 塘 8.0 元 0.5 元 成 人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3 元 成 人 成 人 有 效 期 9/2010 至 現 時 9/2007 至 現 時 5/2004 至 現 時 8/2006 至 現 時 2/2011 至 4/2013 2/2011 至 4/2013 4/2005 至 現 時 12/2008 至 現 時 觀 塘 3.4 元 0.5 元 成 人 12/2002 2.7 元 0.3 元 成 人 至 現 時 12/2002 至 現 時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10/2004 至 現 時 藍 田 4.0 元 0.6 元 成 人 10/2004 至 現 時 59M 翠 屏 南 邨 福 塘 道 觀 塘 2.7 元 0.3 元 成 人 71A 71B 76B 寶 達 邨 藍 田 站 ( 循 環 線 ) 秀 茂 坪 邨 第 5 期 藍 田 站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油 塘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基 督 教 聯 合 醫 院 藍 田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 循 環 線 ) 藍 田 5.1 元 0.5 元 成 人 4/2005 至 現 時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69 路 線 編 號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指 定 可 享 每 程 轉 車 站 優 惠 的 可 享 * * ( 港 鐵 站 ) 車 費 優 惠 適 用 的 八 達 通 卡 23B 仁 愛 圍 茶 果 嶺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23M 23C 仁 愛 圍 茜 發 道, 藍 田 站 麗 港 城 茶 果 嶺 道, 油 塘 站 ( 循 環 線 ) 藍 田 2.4 元 0.2 元 成 人 藍 田 / 油 塘 2.4 元 0.2 元 成 人 101M 坑 口 站 西 貢 坑 口 9.0 元 1.0 元 成 人 15M 寶 琳 站 康 盛 花 園 寶 琳 4.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17M 寶 琳 站 翠 林 寶 琳 3.7 元 0.5 元 成 人 112M 810 康 城 站 公 共 運 輸 交 匯 處 將 軍 澳 工 業 邨 ( 駿 昌 街 ) 沙 田 市 中 心 馬 鞍 山 雅 典 居 ( 循 環 線 ) 康 城 沙 田 / 大 水 坑 804 廣 源 顯 徑 第 一 城 808P 808 恆 安 邨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錦 英 苑 沙 田 威 爾 斯 親 王 醫 院 第 一 城 第 一 城 / 馬 鞍 山 803 顯 徑 利 安 馬 鞍 山 807B 大 學 站 黃 竹 灣 ( 循 環 線 ) 807K 大 學 站 井 頭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馬 鞍 山 / 烏 溪 沙 4.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9 元 或 以 下 0.5 元 5.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2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7.5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成 人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有 效 期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9/2011 至 4/2012 11/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10/2002 至 現 時 5/2015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4/2012 12/2004 至 4/2012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12/2004 至 現 時

4170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路 線 編 號 78 78A 途 經 地 區 / 路 線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通 交 匯 處 八 鄉 路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八 鄉 路 ( 近 大 欖 隧 道 轉 車 站 ) 錦 上 路 站 落 馬 洲 ( 新 田 ) 公 共 交 77 通 交 匯 處 天 水 圍 山 貝 路 阜 財 街 ( 循 611 環 線 ) 元 朗 站 山 貝 路 ( 循 611A 環 線 ) 鈞 樂 里 元 朗 站 ( 循 611B 環 線 ) 指 定 轉 車 站 ( 港 鐵 站 ) 錦 上 路 錦 上 路 33 元 朗 泰 豐 街 下 白 泥 天 水 圍 34 元 朗 泰 豐 街 流 浮 山 天 水 圍 34A 元 朗 廈 村 流 浮 山 元 朗 泰 豐 街 沙 橋 尖 35 鼻 咀 屯 門 富 泰 邨 屯 門 市 46 中 心 ( 循 環 線 ) 大 興 花 園 屯 門 市 中 45 心 ( 循 環 線 ) 聯 和 墟 雍 盛 苑 ( 循 501A 環 線 ) 粉 嶺 站 欣 盛 苑 ( 循 501K 環 線 ) 可 享 每 程 適 用 的 優 惠 的 可 享 八 達 * * 車 費 優 惠 通 卡 # 2.5 元 成 人 8.0 元 小 童 / 或 以 下 1.5 元 長 者 # 2.5 元 成 人 5.5 元 小 童 / 1.5 元 長 者 元 朗 9.3 元 1.0 元 所 有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元 朗 3.6 元 0.3 元 成 人 天 水 圍 天 水 圍 11.0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6.3 元 或 以 下 0.5 元 8.8 元 或 以 下 0.5 元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所 有 兆 康 4.7 元 1.0 元 所 有 屯 門 3.2 元 0.3 元 所 有 粉 嶺 4.5 元 0.5 元 所 有 粉 嶺 4.5 元 0.5 元 所 有 有 效 期 10/2004 至 現 時 10/2004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0/2009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7/2007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12/2003 至 現 時 6/2006 至 現 時 5/2005 至 現 時 註 : * 由 於 部 分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設 有 分 段 收 費, 因 此 同 一 專 線 小 巴 路 線 或 有 多 於 一 個 可 享 轉 乘 優 惠 的 車 費 組 別, 而 其 轉 乘 優 惠 金 額 亦 會 因 而 有 所 不 同 # 成 人 八 達 通 卡 包 括 註 有 學 生 身 份 的 個 人 八 達 通 卡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71 安 全 使 用 家 居 清 潔 劑 10.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就 辦 公 樓 宇 及 公 眾 場 所 訂 定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 良 好 級 ), 空 氣 中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TVOC ) 及 甲 醛 的 8 小 時 平 均 濃 度 分 別 不 應 多 於 10 億 分 之 261 及 81 近 日 有 報 章 報 道, 有 一 項 測 試 的 結 果 顯 示, 多 款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家 居 清 潔 劑 ( 清 潔 劑 ) 在 室 內 散 發 的 氣 體 所 含 TVOC 及 甲 醛 的 濃 度, 均 高 於 上 述 指 標 有 清 潔 劑 散 發 的 氣 體 的 TVOC 濃 度 超 標 逾 5 成 至 75 倍, 而 甲 醛 濃 度 則 超 標 近 兩 倍 至 12 倍 有 一 名 專 科 醫 生 指 出, 長 期 吸 入 高 濃 度 的 TVOC 及 甲 醛, 可 引 致 鼻 炎 或 咽 喉 炎, 甚 至 會 增 加 罹 患 癌 症 的 風 險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會 否 參 考 有 關 的 國 際 標 準, 制 訂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TVOC 及 甲 醛 含 量 上 限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部 分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標 籤 沒 有 包 含 成 分 及 產 地 資 料, 當 局 現 時 有 否 監 管 該 等 產 品 的 標 籤 內 容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及 會 否 檢 討 有 關 的 標 籤 規 定 ; ( 三 ) 有 否 就 清 潔 劑 產 品 的 成 分 訂 定 安 全 標 準 ; 若 有, 出 售 違 反 該 等 標 準 的 產 品 的 罰 則 為 何, 以 及 有 否 定 期 抽 查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清 潔 劑 是 否 合 乎 該 等 標 準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有 否 採 取 措 施 加 強 市 民 認 識 正 確 使 用 各 類 清 潔 劑 的 方 法, 以 減 低 不 當 使 用 清 潔 劑 對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為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以 保 障 市 民 健 康, 環 境 保 護 署 ( 環 保 署 ) 自 2003 年 推 行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並 在 檢 定 計 劃 下 訂 定 相 關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當 中 包 括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和 甲 醛 檢 定 計 劃 的 認 證 分 兩 個 級 別, 即

4172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卓 越 級 別 和 良 好 級 別 在 良 好 級 別 下, 室 內 空 氣 中 的 總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及 甲 醛 在 8 小 時 內 的 平 均 濃 度 應 分 別 低 於 十 億 分 之 二 百 六 十 一 及 八 十 一 就 質 詢 提 及 有 關 報 章 報 道 的 測 試 結 果, 由 於 我 們 沒 有 掌 握 有 關 測 試 的 方 法 量 度 時 間 和 詳 細 數 據, 因 此 未 能 評 估 有 關 測 試 結 果 是 否 可 與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指 標 直 接 比 較 一 般 而 言, 使 用 家 居 清 潔 劑 的 時 間 不 會 很 長, 其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亦 會 在 使 用 時 迅 速 擴 散, 若 室 內 維 持 足 夠 通 風, 應 有 效 防 止 室 內 空 氣 污 染 物 的 積 聚 ( 一 ) 為 改 善 空 氣 質 素 及 減 少 產 品 在 大 氣 中 排 放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包 括 甲 醛 ), 政 府 已 制 定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 規 例, 由 2007 年 起 分 階 段 限 制 共 170 種 產 品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受 規 管 的 產 品 已 覆 蓋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含 量 較 高 的 類 別, 主 要 包 括 漆 料 / 塗 料 印 刷 油 墨 黏 合 劑 密 封 劑, 以 及 六 大 類 消 費 品 ( 即 空 氣 清 新 劑 地 蠟 清 除 劑 噴 髮 膠 驅 蟲 劑 除 蟲 劑 和 多 用 途 潤 滑 劑 ) 這 些 產 品 排 放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佔 當 時 有 關 產 品 的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排 放 量 達 八 成 以 上 在 制 定 法 例 時, 我 們 曾 就 擬 規 管 產 品 的 範 圍 和 方 法 徵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當 時 有 持 份 者 表 示 清 潔 劑 和 部 分 產 品 對 維 持 公 共 衞 生 和 家 居 清 潔 極 為 重 要, 若 把 這 些 產 品 納 入 管 制, 或 會 影 響 市 民 選 擇 產 品 的 種 類 經 參 考 相 關 意 見 及 考 慮 有 關 產 品 排 放 相 對 較 少, 我 們 沒 有 把 家 居 清 潔 劑 和 部 分 消 費 品 納 入 管 制 之 列 ( 二 ) 及 ( 三 )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表 示, 根 據 消 費 品 安 全 條 例 ( 條 例 ), 一 般 在 香 港 市 面 出 售 供 私 人 使 用 的 消 費 品 ( 包 括 家 居 清 潔 劑 ), 必 須 符 合 條 例 訂 明 的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即 達 到 合 理 的 安 全 程 度 而 確 定 消 費 品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須 考 慮 所 有 情 況, 包 括 消 費 品 是 否 符 合 標 準 檢 定 機 構 就 該 類 別 消 費 品 所 公 布 的 合 理 安 全 標 準 等 一 般 來 說, 產 品 的 標 籤 內 容 是 否 包 括 產 地 及 成 分 未 必 對 產 品 的 安 全 構 成 影 響 現 時 國 際 間 有 些 安 全 標 準 適 用 於 清 潔 劑, 但 這 些 安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73 全 標 準 就 不 同 類 型 清 潔 劑 的 標 準 可 能 不 同 根 據 條 例, 違 反 一 般 安 全 規 定, 首 次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及 監 禁 1 年, 而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則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0 萬 元 及 監 禁 兩 年 香 港 海 關 ( 海 關 ) 是 條 例 的 主 要 執 法 部 門, 海 關 除 就 產 品 安 全 投 訴 進 行 調 查 外, 亦 有 就 市 場 上 供 應 的 不 同 類 型 消 費 品 進 行 產 品 安 全 監 控, 按 照 消 費 品 風 險 程 度, 優 先 抽 取 風 險 較 高 的 產 品 進 行 安 全 測 試 ( 四 )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是 防 止 清 潔 劑 及 其 他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源 積 聚 及 影 響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有 效 方 法 為 加 強 公 眾 對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及 相 關 空 氣 污 染 源 的 認 知, 環 保 署 一 直 向 公 眾 提 供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相 關 資 訊 和 舉 辦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包 括 推 行 辦 公 室 及 公 眾 場 所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檢 定 計 劃 設 立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網 頁 及 資 訊 中 心 舉 辦 展 覽 及 研 討 會 在 電 台 港 鐵 和 巴 士 車 廂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和 在 車 廂 張 貼 海 報 向 中 小 學 生 講 解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對 健 康 的 重 要 性 和 達 致 良 好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等 環 保 署 會 繼 續 透 過 宣 傳 及 教 育 活 動 向 市 民 推 廣 改 善 室 內 空 氣 質 素 的 方 法, 包 括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避 免 在 密 閉 及 沒 有 抽 風 系 統 的 空 間 使 用 清 潔 劑 或 其 他 含 揮 發 性 有 機 化 合 物 消 費 品 等 改 善 公 眾 街 市 營 運 環 境 的 措 施 11. 胡 志 偉 議 員 :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於 2015 年 5 月 公 布 其 委 聘 的 顧 問 就 改 善 街 市 營 運 環 境 提 交 的 研 究 報 告 顧 問 選 定 6 個 街 市 為 它 們 擬 備 實 體 改 善 計 劃, 以 進 一 步 研 究 改 善 潛 力 此 外, 顧 問 提 出 在 該 6 個 街 市 推 行 多 項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 包 括 加 強 日 常 管 理 和 執 法 工 作 推 出 八 達 通 付 款 服 務 提 供 展 銷 區 短 期 租 賃 等 ) 在 本 會 公 眾 街 市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於 去 年 6 月 舉 行 的 會 議 上, 當 局 表 示 會 就 顧 問 的 建 議 進 行 諮 詢, 以 及 計 劃 在 2016 年 從 該 6 個 街 市 中 選 定 至 少 一 或 兩 個, 並 提 出 度 身 訂 造 的 改 善 計 劃 此 外,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要 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就 是 否 在 尚 未 有 空 調 設 施 的 公 眾 街 市 ( 包 括 熟 食 中 心 )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事 宜 向 有 關 的 租 戶 進 行 諮 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4174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 一 ) 當 局 就 上 述 街 市 改 善 計 劃 進 行 的 諮 詢 的 最 新 進 展, 以 及 租 戶 的 意 見 為 何 ; 若 未 完 成 諮 詢, 預 計 何 時 完 成 ; 是 否 已 選 定 一 或 兩 個 街 市 及 為 其 制 訂 改 善 計 劃 ; 若 然,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預 計 何 時 選 定 街 市 及 制 訂 有 關 計 劃 ; ( 二 ) 鑒 於 當 局 表 示, 如 該 6 個 選 定 街 市 以 外 的 街 市 的 持 份 者 表 示 希 望 進 行 改 善 計 劃, 當 局 樂 意 去 探 討, 至 今 當 局 有 否 為 其 他 街 市 推 行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 若 有, 進 展 為 何, 並 按 街 市 名 稱 列 出 改 善 措 施 的 詳 情 進 展 及 預 計 落 實 日 期 ; ( 三 ) 關 於 食 環 署 就 街 市 安 裝 空 調 設 施 所 進 行 的 諮 詢, 現 時 已 完 成 正 進 行 及 仍 未 進 行 諮 詢 的 街 市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已 完 成 諮 詢 的 街 市 當 中, 支 持 安 裝 的 租 戶 百 分 比 達 到 當 局 所 定 門 檻 的 街 市 數 目 為 何 ; 及 ( 四 ) 食 環 署 於 去 年 年 中 就 牛 頭 角 街 市 及 熟 食 中 心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展 開 的 諮 詢 的 最 新 進 展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較 早 前 聘 請 的 顧 問 就 公 眾 街 市 的 功 能 和 定 位 如 何 改 善 營 運 環 境, 以 至 管 理 模 式 提 交 了 研 究 報 告 及 建 議 方 案 政 府 其 後 於 2015 年 6 月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公 眾 街 市 事 宜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了 就 顧 問 建 議 而 計 劃 採 取 的 跟 進 行 動 現 就 有 關 質 詢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顧 問 挑 選 了 6 個 具 代 表 性 的 街 市 作 深 入 研 究, 並 提 出 具 體 的 改 善 計 劃 該 6 個 街 市 為 荃 灣 街 市 油 麻 地 街 市 牛 池 灣 街 市 雙 鳳 街 街 市 駱 克 道 街 市 和 榮 芳 街 街 市 我 們 會 分 階 段 跟 進 這 些 街 市 的 具 體 改 善 建 議, 有 關 經 驗 和 改 善 方 案 也 可 作 為 日 後 改 善 同 類 型 街 市 時 作 參 考 之 用 具 體 來 說,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已 於 2015 年 第 四 季 諮 詢 了 雙 鳳 街 街 市 和 駱 克 道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有 關 諮 詢 委 員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75 會 對 部 分 無 須 關 閉 街 市 檔 位 或 暫 停 營 業 的 改 善 工 程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我 們 正 仔 細 考 慮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並 按 既 定 程 序 進 行 可 行 性 研 究 和 申 請 撥 款, 以 推 展 該 兩 個 街 市 的 改 善 工 程 ( 二 ) 顧 問 又 建 議 推 行 一 些 非 實 體 的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公 眾 街 市 的 管 理 衞 生 和 宣 傳 推 廣 一 如 顧 問 所 指 出, 推 行 這 些 非 實 體 改 善 措 施 涉 及 額 外 成 本, 須 投 放 資 源 進 行 管 理, 以 及 訂 定 優 先 次 序 在 街 市 管 理 方 面, 我 們 認 同 顧 問 的 意 見, 認 為 首 要 工 作 是 處 理 不 積 極 經 營 的 檔 位 和 保 持 街 市 整 體 清 潔 衞 生 我 們 計 劃 增 加 食 環 署 的 人 手, 以 加 強 街 市 的 管 理 工 作 宣 傳 推 廣 方 面, 食 環 署 已 在 街 市 進 行 各 類 型 的 推 廣 活 動, 包 括 節 慶 推 廣 攤 位 遊 戲 烹 飪 示 範 及 派 發 紀 念 品 等, 並 會 繼 續 致 力 進 行 推 廣 工 作, 藉 以 增 加 人 流, 改 善 街 市 的 營 商 環 境 ( 三 ) 政 府 已 於 2015 年 7 月 1 日 把 公 眾 街 市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租 戶 支 持 率 門 檻 由 85% 調 低 至 80% 香 港 仔 街 市 取 得 80.36% 租 戶 支 持 率, 因 而 可 在 新 門 檻 下 受 惠 最 近, 牛 頭 角 街 市 熟 食 中 心 也 取 得 90% 租 戶 支 持 率 此 外, 食 環 署 已 在 2015 年 12 ( 1) 月 完 成 了 諮 詢 所 有 74 個 沒 有 空 調 設 施 街 市 的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結 果 共 有 27 個 諮 詢 委 員 會 支 持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我 們 正 跟 進 有 關 問 卷 調 查, 以 收 集 街 市 租 戶 對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意 見 ( 四 ) 有 關 牛 頭 角 街 市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建 議, 食 環 署 已 徵 詢 街 市 管 理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該 諮 詢 委 員 會 認 為 只 須 向 熟 食 中 心 租 戶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一 般 乾 濕 貨 檔 位 則 無 須 這 樣 做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有 超 過 80% 租 戶 同 意 加 裝 空 調 設 施 食 環 署 已 着 手 進 行 初 步 可 行 性 研 究, 按 既 定 程 序 跟 進 有 關 項 目 (1) 當 中 包 括 已 在 其 熟 食 中 心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但 一 般 乾 濕 貨 檔 位 則 沒 有 裝 設 空 調 設 施 的 街 市

4176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12.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有 一 個 機 構 公 布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本 港 供 公 眾 使 用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 兒 童 遊 樂 場 ) 的 遊 樂 設 施 在 各 方 面 均 落 後 於 外 國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根 據 該 研 究 結 果, 本 港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遊 樂 設 施 欠 缺 促 進 兒 童 社 交 的 空 間, 而 且 對 兒 童 體 能 欠 缺 挑 戰 ( 例 如 鞦 韆 氹 氹 轉 和 攀 爬 設 施 欠 奉, 以 及 滑 梯 滑 道 不 易 滑 動 和 長 度 太 短 ); 而 在 感 官 體 驗 方 面, 本 港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設 計 過 於 注 重 安 全, 以 致 遊 樂 設 施 單 調 乏 味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當 局 收 到 多 少 宗 有 關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的 投 訴, 並 按 投 訴 內 容 ( 例 如 遊 樂 設 施 呈 現 危 險 及 損 壞 )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 ( 二 ) 鑒 於 有 意 見 認 為 當 局 為 減 低 成 本, 一 直 以 倒 模 方 式 建 造 設 計 單 一 的 兒 童 遊 樂 場, 現 時 當 局 根 據 甚 麼 考 慮 因 素 及 程 序 設 計 兒 童 遊 樂 場 和 提 供 有 關 的 遊 樂 設 施 ; ( 三 ) 當 局 會 否 因 應 兒 童 遊 樂 場 設 計 背 後 的 理 念 和 因 素 ( 即 照 顧 兒 童 的 社 交 挑 戰 體 能 及 感 官 體 驗 的 需 要 ), 與 有 關 的 持 份 者 和 專 家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以 制 訂 全 面 更 新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的 計 劃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就 提 供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訂 立 準 則, 並 因 地 制 宜, 按 兒 童 的 遊 戲 需 要 提 供 合 適 的 遊 樂 設 施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轄 下 共 有 700 多 個 戶 外 兒 童 遊 樂 場, 並 致 力 在 遊 樂 場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遊 樂 設 施 供 不 同 年 齡 的 兒 童 使 用, 讓 他 們 可 一 同 在 遊 樂 場 玩 樂 及 透 過 遊 樂 設 施 學 習 不 同 技 能, 協 助 他 們 身 心 得 到 均 衡 發 展 就 質 詢 的 4 個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康 文 署 在 過 去 3 年 (2013 年 至 2015 年 ) 分 別 收 到 53 30 及 60 宗 有 關 遊 樂 場 設 施 的 投 訴, 詳 情 如 下 :

立 法 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4177 年 份 安 全 性 投 訴 性 質 其 他 設 施 損 壞 ( 如 設 施 不 足 ) 總 數 2013 8 41 4 53 2014 3 24 3 30 2015 8 34 18* 60* 註 : * 當 中 有 14 宗 是 關 於 香 港 公 園 遊 樂 場 滑 梯 設 施 因 損 壞 被 移 除 的 重 複 投 訴 ( 二 )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更 新 遊 樂 場 地 設 施 時, 康 文 署 及 相 關 工 程 部 門 會 考 慮 個 別 場 地 的 地 形 面 積 實 際 環 境 安 全 標 準 不 同 使 用 人 士 的 需 要 及 相 關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等 多 項 因 素, 設 置 不 同 類 型 的 遊 樂 設 施 及 活 動 組 件, 例 如 鞦 韆 滑 梯 搖 搖 板 攀 爬 架 大 型 遊 戲 架, 以 及 可 敲 打 出 聲 音 的 活 動 組 件 等 署 方 亦 會 與 時 俱 進 增 添 不 同 元 素 的 遊 戲 設 施 舉 例 來 說, 觀 塘 海 濱 花 園 兒 童 遊 樂 場 設 有 一 系 列 有 助 兒 童 感 官 發 展 的 設 施 ; 而 梅 窩 銀 河 花 園 為 一 個 共 融 遊 樂 場, 提 供 多 款 不 同 難 度 與 設 計 的 滑 梯 及 攀 爬 架, 以 增 添 趣 味 性 與 挑 戰 性 ( 三 ) 康 文 署 一 直 與 關 注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的 團 體 保 持 聯 絡, 並 就 兒 童 遊 樂 場 的 設 計 及 設 施 諮 詢 相 關 團 體 及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去 年, 康 文 署 支 持 一 個 非 政 府 組 織 舉 辦 以 屯 門 公 園 為 藍 本 的 共 融 遊 樂 環 境 概 念 設 計 比 賽 康 文 署 現 正 與 有 關 團 體 及 工 程 部 門 積 極 研 究, 採 納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概 念 中 可 行 及 適 用 的 元 素 以 先 導 計 劃 形 式 在 屯 門 公 園 試 點 推 行, 以 進 一 步 優 化 轄 下 遊 樂 場 設 施 ( 四 ) 康 文 署 已 就 兒 童 遊 樂 場 遊 樂 設 施 訂 定 相 關 的 準 則 如 上 文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在 規 劃 設 計 或 更 新 遊 樂 場 地 設 施 時, 康 文 署 及 相 關 工 程 部 門 均 會 考 慮 個 別 場 地 的 實 際 環 境 使 用 者 及 區 議 會 的 意 見 等 多 項 因 素, 並 會 繼 續 與 關 注 兒 童 遊 樂 設 施 的 團 體 保 持 聯 絡, 在 轄 下 場 地 設 置 合 適 的 兒 童 遊 樂 設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