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2, No. 1, pp. 19-29 (2006) 19 得 樂 的 卡 的 家 屋 之 研 究 : 以 Ladaliyan 家 屋 為 例 謝 政 道 1 呂 智 雄 2 1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老 埤 村 學 府 路 1 號 2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研 究 所 高 雄 縣 燕 巢 鄉 橫 山 路 59 號 摘 要 本 文 主 要 是 以 位 於 高 雄 縣 茂 林 鄉 魯 凱 族 分 支 部 落 得 樂 的 卡 的 Ladaliyan 家 屋 為 研 究 對 象, 並 採 取 遺 址 實 地 測 繪 和 部 落 耆 老 的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來 探 討 得 樂 的 卡 人 的 家 屋 文 化 透 過 對 得 樂 的 卡 傳 統 家 屋 的 建 築 過 程 與 空 間 配 置 的 研 究, 吾 人 嘗 試 在 電 腦 上 復 原 Ladaliyan 家 屋 的 原 貌 最 後, 再 藉 由 部 落 歷 史 社 會 制 度 與 宗 教 信 仰 的 整 理, 俾 分 析 出 得 樂 的 卡 傳 統 家 屋 所 具 有 的 空 間 特 質 及 其 背 後 所 隱 藏 的 文 化 意 涵 關 鍵 詞 : 魯 凱 族, 茂 林 鄉,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A Study of Teredeka House: An Example of the Ladaliyan House CHENG-TAO HSIEH 1 and CHIH-HSIUNG LU 2 1 Center for General Education,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1 Shuehfu Rd., Neipu, Pingtung, Taiwan 2 Department of Architecture and Historic Preservation, Shu-Te University 59 Hun Shan Rd., Yen Chau, Kaohsiung County, Taiwan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at investigating the Ladaliyan house of Teredeka, one of the Rukai sub tribe, in Maulin Township, Kaohsiung County.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and compa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Teredeka house as it is known today and how it was in the pase; an in-depth interview of the elderly people who lived in the Teredeka house helps achieve this. On the basis of this research, the architectural style, construction process, space arrangement, and figures of the Ladaliyan house can be restored by computer means. Finally, the research analyzes the use of space and other cultural aspects of the Ladaliyan house based on Teredeka s history, social system, and religious rituals. Key Words: Rukai, Maulin township, Teredeka, dane
20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一 前 言 得 樂 的 卡 (Teredeka) 部 落 又 稱 芒 仔 社 瑪 雅 社 (Maga, マガ), 現 被 學 者 歸 類 為 魯 凱 族 下 三 社 群 得 樂 的 卡 乃 該 族 原 住 民 的 自 我 稱 謂, 而 芒 仔 社 瑪 雅 社 (Maga, 1 マガ) 則 是 外 族 對 該 族 的 稱 謂 (2004/07/31 陳 勝 訪 談 紀 錄 ) 目 前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位 於 現 今 高 雄 縣 茂 林 鄉 茂 林 村, 乃 1940 年 ( 昭 和 15 年 ) 在 日 本 政 府 的 山 地 原 住 民 集 團 移 住 政 策 下, 由 舊 址 ( 俗 稱 舊 茂 林 ) 所 遷 移 而 來 2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家 屋 的 空 間 結 構 及 其 所 蘊 含 的 社 會 意 義,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法 是 透 過 對 家 屋 遺 址 的 測 繪 與 部 落 耆 老 的 訪 談 來 重 建 部 落 家 屋 建 築 的 過 程 及 其 背 後 的 社 會 文 化 意 涵 其 實, 就 得 樂 的 卡 的 傳 統 社 會 而 言, 家 屋 乃 是 提 供 個 人 生 老 病 死 等 歷 時 性 階 段 的 實 體 空 間 舉 凡 個 人 的 居 住 工 作 睡 眠 祭 儀 等 各 類 機 能 活 動 都 能 在 家 屋 產 生, 因 此 也 會 使 家 屋 空 間 因 不 同 需 求 而 產 生 不 同 的 作 用, 並 賦 予 不 同 的 形 式 意 義, 進 而 反 映 出 家 屋 住 民 與 當 時 社 會 的 共 同 文 化 價 值 對 於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進 行 復 原 說 明 的 前 奏, 首 先 必 須 界 定 部 落 家 居 建 築 型 態 的 設 計 源 由, 然 後 再 依 家 屋 空 間 的 組 成 主 屋 及 前 庭 構 造 的 形 式, 來 從 事 復 原 工 作 對 於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建 築 年 代 的 界 定 而 言, 其 參 考 指 標 來 源 不 外 利 用 文 獻 研 究 途 徑 ( content analysis approach ) 深 度 訪 談 ( depth interview) 或 家 屋 遺 址 的 實 地 測 繪, 以 作 為 家 屋 復 原 的 證 據 資 料 來 源 文 獻 研 究 途 徑 乃 藉 由 對 官 方 或 私 人 相 關 文 獻 中 的 文 字 或 影 音 紀 錄 資 料, 來 進 行 對 研 究 對 象 的 瞭 解 例 如, 千 千 岩 助 太 郎 (1960) 所 著 之 台 灣 高 砂 族 の 住 家 一 書 即 為 研 究 台 灣 原 住 民 建 築 不 可 或 缺 的 典 籍 3 然 則, 關 於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的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卻 如 鳳 毛 麟 角 般 的 稀 少, 其 主 因 乃 是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位 處 深 山 闢 地, 直 至 晚 期, 方 被 日 本 政 府 納 入 有 效 統 治 範 圍, 因 而 研 究 文 獻 相 對 缺 乏 1 2 3 陳 勝 為 茂 林 鄉 文 史 協 會 理 事 長, 本 研 究 所 進 行 的 耆 老 訪 談 多 由 其 擔 任 翻 譯 所 謂 集 團 移 住 係 指 將 整 個 蕃 社 的 全 體 居 民 遷 移 到 更 方 便 的 地 方, 茲 將 原 住 民 部 落 遷 移 至 駐 在 所 附 近 或 接 近 平 地 的 區 域 就 近 監 視, 讓 原 住 民 離 開 傳 統 生 活 的 領 域, 生 產 方 式 部 落 組 織 社 會 結 構 等 都 發 生 劇 變, 更 徹 底 剷 除 可 能 的 反 抗 勢 力, 使 部 落 成 為 國 家 體 制 下 的 經 濟 政 治 邊 陲 角 色 ( 藤 井 志 津 枝,1997) 依 據 千 千 岩 助 太 郎 (1960) 的 分 類,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 即 俗 稱 的 石 板 屋 ) 應 歸 屬 於 排 灣 族 北 部 地 方 的 住 家 類 型, 此 排 灣 族 在 當 時 乃 含 括 魯 凱 族 及 排 灣 族 兩 族 深 度 訪 談 乃 透 過 訪 談 者 ( interviewer ) 對 受 訪 者 (interviewee) 進 行 訪 談 (interview), 經 由 互 動 性 觀 察 (interactive observation) 來 取 得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的 相 關 資 料 本 文 主 要 的 受 訪 者 均 為 曾 長 期 居 住 在 舊 茂 林 的 部 落 耆 老 ( 表 1), 並 請 這 些 耆 老 重 返 部 落 遺 址 現 場, 追 溯 對 過 往 家 屋 空 間 結 構 日 常 生 活 情 形 以 及 家 屋 的 建 造 技 術 的 記 憶, 然 後 再 根 據 這 些 耆 老 的 記 憶 所 串 成 的 紀 錄 來 瞭 解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的 基 本 建 築 元 素 家 屋 各 個 空 間 結 構 的 名 稱 和 家 屋 各 個 空 間 結 構 的 關 係 位 置 及 其 背 後 所 象 徵 的 社 會 文 化 意 涵 家 屋 遺 址 的 實 地 測 繪 乃 是 直 接 就 家 屋 遺 址 所 殘 留 的 建 築 實 物 痕 跡 ( 包 括 使 用 材 料 組 合 方 式 等 ), 配 合 建 築 工 學 力 學 等 原 理 的 推 論, 來 進 行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的 結 構 分 析 與 復 建 由 於 研 究 調 查 對 象 為 群 體 建 築 而 非 單 體 建 築, 故 能 分 析 出 所 有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的 普 同 性 當 然, 本 研 究 限 於 篇 幅 限 制, 僅 以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的 Ladaliyan 家 屋 ( 大 頭 目 家 ) 進 行 探 討 二 得 樂 的 卡 的 遺 址 現 況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的 遺 址 ( 舊 茂 林 ) 位 於 綱 子 山 (1,378 公 尺 ) 與 真 我 山 (1,060 公 尺 ) 東 面 山 稜 交 界 坡 地, 標 高 約 551 公 尺 到 621 公 尺 的 45 坡 地 上 ( 經 GPS 的 定 位 是 東 經 120 40' 32.3", 北 緯 22 55' 49.9"), 部 落 下 方 為 美 雅 溪 與 美 雅 瀑 布, 目 前 可 由 萬 山 村 後 方 的 簡 易 道 路 到 達 4 近 些 年 來, 部 落 遺 址 增 設 停 車 場 ( 原 第 三 警 察 駐 在 所 ) 步 道 高 架 式 棧 道 穀 倉 及 樣 板 家 屋 解 說 看 板 等 設 施, 企 圖 推 動 觀 光 產 業 根 據 部 落 耆 老 所 述, 部 落 內 原 本 無 茂 密 樹 林 存 在, 但 現 今 已 生 長 許 多 樹 徑 約 在 10 至 20 公 分 的 喬 木 林 樹 種 以 龍 眼 樹 最 多, 據 說 是 由 位 於 西 北 側 上 方 的 蕃 童 教 育 所 附 近 的 龍 眼 樹 向 部 落 下 方 落 種 擴 散 而 成 其 他 樹 種 還 包 括 血 桐 白 袍 仔 稜 果 榕 雀 榕 木 麻 黃 山 黃 麻 麻 六 甲 合 歡 油 桐 聖 誕 紅 等, 多 為 附 近 次 生 闊 葉 林 自 然 長 成 表 1. 主 要 的 部 落 耆 老 訪 談 名 單 漢 名 出 生 時 間 原 住 民 人 名 原 住 民 家 名 備 註 施 漢 民 1922/03/11 Ganawu Diidiva 貴 族 薛 賴 金 蘭 1923/10/03 Ibulu Ladaliyan 貴 族 劉 梁 梅 英 1925/08/21 Mumuni Lapatuwa 平 民 李 武 愛 珠 1933/08/24 Ibulu Thabula 貴 族 劉 勝 記 1933/10/30 Ganaw Mabarvi 平 民 4 2004/07/31 陳 勝 訪 談 紀 錄
謝 政 道 呂 智 雄 : 得 樂 的 卡 的 家 屋 之 研 究 : 以 Ladaliyan 家 屋 為 例 21 挑 水 處 水 源 地 kcapua teldralra 上 部 落 升 旗 台 Lawngo( 人 名 ) Kodolamili 1 打 鐵 小 屋 吳 家 Wudelimo 6 李 家 sbsbte 5 簡 家 Lawadra 4 呂 家 Lelango 2 3 梁 家 Paibulongu 10 Tosumugu A1 范 家 Makawadu 9 Mikili( 人 名 ) 8 魏 家 Katonono 11 姚 家 Thalmalo A2 往 萬 山 多 納 古 茂 林 打 鐵 小 屋 Mikili( 人 名 ) Patevvere 16 陳 家 Thepugurw 15 陳 家 Tabonga 14 詹 家 Kadrawa 13 陳 家 Lepungulro 12 A4 Kadrangila A3 Kelesa B1 劉 家 Marbavi 18 公 共 儲 水 池 朱 家 Lasiva B2 盧 家 Talelru 23 Paduma 22 杜 家 Tusdra 21 Cigaw-pawacile 梁 家 Laptuwa 20 魯 家 Lakdiya 19 Ckobo W3 W2 Lowladenge B3 姬 家 Lacela 25 鄭 家 Pacekele 26 宿 舍 W4 魏 家 Tablenga 31 蔣 家 Tobangse 30 魏 家 Kadravalra 29 楊 家 Parngeange 張 家 Mathede 27 顏 家 Ladateke 24 Lailada 28 謝 家 Thangeda 33 姬 魏 家 Thelirce 32 W7 W6 董 家 Tedralra 34 溫 家 Pawvithiki 施 家 42 Diidiva 詹 家 49 Panguliya 41長 老 聚 會 區 W5 跳 舞 場 盧 家 Tawki40 李 家 Laysadra 39 Taucupungu 38 范 家 Palevu 37 林 家 Thalumingi 36 往 大 津 歐 家 Tamoldru 50 馬 家 Povili 48 孫 家 Pasakene 47 田 家 Thalimaw 46 賴 家 Ladaliyan 45 Olmuana 田 家 Pakdave 44 劉 家 Tavala 43 公 共 儲 水 池 許 家 Talrungada 56 蔡 家 Pawma 55 金 家 Kabola 54 武 家 Thabula 53 薛 家 Lobalte 52 武 家 Lelenga 51 W9 W8 B4 豬 舍 W10 翁 家 黃 家 Galugili Pawvisik 58 62 柯 家 王 家 Labbreni Kavyanga 61 57 陳 家 Kavolurga 60 羅 家 Dulane 59 第 一 屆 學 校, 駐 在 所 宿 舍 telbake 下 部 落 第 三 屆 學 校 駐 在 所 位 置 往 六 龜 第 二 屆 學 校 駐 在 所 位 置 派 出 所 學 校 Kotolo A5 菜 圃 往 萬 山 水 源 處, 大 津 往 美 雅 谷 圖 名 舊 茂 林 聚 落 測 繪 圖 比 例 尺 日 期 2004.8.8 圖 1.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全 區 配 置 圖 ( 建 物 內 數 字 為 家 名 和 家 屋 編 號 ) 經 過 多 次 實 地 探 勘 的 調 查 結 果, 目 前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遺 址 所 存 留 且 可 資 辨 識 的 家 屋 達 67 戶 ( 必 麒 麟,1994) 5, 但 67 戶 中 的 2 間 家 屋, 因 荒 廢 過 久, 僅 知 曾 有 家 屋 存 在, 但 因 破 壞 嚴 重 而 無 法 進 行 測 繪, 所 以 實 際 可 測 之 有 效 戶 數 為 65 戶 ( 圖 1) 這 65 戶 家 屋 都 只 剩 地 基 承 重 石 牆, 而 屋 頂 石 板 則 因 屋 脊 木 料 腐 蝕 斷 裂 而 坍 塌 室 內 大 片 立 砌 的 石 板 ( 板 岩 ) 多 數 被 萬 山 部 落 的 居 民 由 舊 萬 山 遷 至 新 萬 山 ( 萬 山 村 ) 時, 為 重 建 其 家 屋 而 搬 走 部 落 大 部 分 的 家 屋 多 順 著 約 20 到 60 度 的 山 坡 地 而 建, 且 依 等 高 線 由 上 至 下 形 成 11 排, 每 排 約 4 到 8 間 的 家 屋 多 數 家 屋 皆 座 西 北 朝 東 南, 其 優 點 為 夏 季 可 迎 收 涼 爽 的 南 風, 冬 季 可 免 去 寒 冷 的 北 風 吹 襲, 部 落 中 間 有 一 條 道 路, 往 西 可 通 六 龜 大 津, 往 東 可 達 多 納 萬 山 部 落 耆 老 在 遺 址 現 場 進 行 歷 史 記 憶 回 溯 時, 仍 可 詳 細 指 出 日 治 時 期 日 本 政 府 所 設 置 的 警 察 駐 在 所 及 蕃 童 教 育 所 遺 址 ( 位 於 部 落 西 北 側 上 方, 目 前 仍 留 有 地 基 ) 3 座 水 泥 儲 水 糟, 而 位 於 部 落 東 北 方 向 的 溪 流 為 族 人 主 要 取 水 處, 其 取 5 必 麒 麟 (1994) 在 1866 年 12 月 造 訪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時, 曾 描 述 此 部 落 景 象 : 這 個 部 落 位 於 陡 峭 嶙 嶇 的 山 頂 上, 可 俯 瞰 四 周 風 景 房 屋 以 大 片 石 板 為 牆, 小 石 板 為 屋 瓦, 大 門 約 四 尺 高 水 方 式 先 利 用 石 板 做 成 之 水 溝 引 水 至 學 校 與 駐 在 所 附 近 儲 水, 再 利 用 竹 管 引 水 至 部 落 內 的 三 處 儲 水 糟, 然 後 利 用 竹 筒
22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送 至 家 屋 內, 一 次 背 5 6 桶 家 中 一 般 直 接 以 竹 筒 蓄 水, 而 少 部 分 經 濟 能 力 較 高 住 屋 者 有 使 用 水 缸 蓄 水 此 外, 部 落 邊 緣 多 種 植 刺 竹 密 林 以 做 為 防 禦 工 事 三 Ladaliyan 家 屋 的 空 間 復 建 本 文 對 Ladaliyan 家 屋 的 空 間 復 建 主 要 是 透 過 遺 址 現 場 的 實 地 測 繪 與 屋 主 薛 賴 金 蘭 女 士 的 多 次 深 度 訪 談, 並 根 據 建 築 學 的 原 理 原 則, 分 成 家 屋 建 築 結 構 家 屋 空 間 運 用 與 家 屋 附 屬 建 築 三 個 部 分 來 論 述, 且 透 過 AutoCAD 軟 體 來 重 現 Ladaliyan 家 屋 的 原 貌 ( 一 ) 家 屋 結 構 部 分 經 遺 址 現 場 測 繪 結 果,Ladaliyan 家 ( 家 屋 編 號 45 號 ) 圖 3. Ladaliyan 家 屋 現 況 的 家 屋 為 座 西 北 朝 東 南, 基 地 係 沿 著 等 高 線 開 挖 整 平 而 成 ( 圖 2), 家 屋 面 寬 9.05 公 尺, 進 深 6.85 公 尺, 建 築 面 積 61.99 平 方 公 尺 ( 圖 3-6) 圖 5. Ladaliyan 家 屋 立 面 圖 編 號 45 剖 面 圖 圖 6. Ladaliyan 家 屋 剖 面 圖 圖 2.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興 建 剖 面 示 意 圖 圖 4. Ladaliyan 家 屋 平 面 圖 (Ladaliyan 家 屋 為 左 起 第 一 棟, 下 方 長 條 為 1.2m 寬 的 水 泥 製 造 的 觀 光 棧 道 )
謝 政 道 呂 智 雄 : 得 樂 的 卡 的 家 屋 之 研 究 : 以 Ladaliyan 家 屋 為 例 23 根 據 上 述 的 數 據 可 知,Ladaliyan 家 的 家 屋 (dane) 為 一 矩 形 的 橫 廣 式 平 面, 且 面 寬 大 於 進 深 以 下 茲 就 Ladaliyan 家 屋 各 項 建 築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2004/10/10 施 漢 民 訪 談 紀 錄 ): 1. 外 牆 (blate poradra) Ladaliyan 家 屋 左 右 側 牆 (biling tama) 及 前 後 牆 由 硬 頁 岩 石 片 (alapi) 堆 砌 而 成, 厚 度 約 70 公 分 至 80 公 分 後 牆 (pthora) 利 用 開 挖 的 山 壁, 直 接 疊 砌 石 板 構 成 石 牆, 有 利 於 水 平 力 的 平 衡 但 牆 體 是 由 硬 頁 岩 石 片 疊 成, 硬 頁 岩 石 片 與 硬 頁 岩 石 片 之 間 並 無 任 何 黏 著 材 料, 對 於 承 受 垂 直 方 向 荷 重 尚 無 問 題, 但 抵 抗 水 平 力 較 弱 此 外, 因 硬 頁 岩 石 片 之 間 並 無 任 何 黏 著 材 料 的 填 縫, 所 以 下 雨 時 容 易 形 成 牆 面 由 外 而 內 的 滲 水, 因 而 必 須 牆 體 寬 厚 ( 左 右 側 牆 與 前 後 牆 雖 由 硬 頁 岩 石 片 疊 成 約 70 公 分 至 80 公 分 的 厚 度 ), 俾 有 利 於 解 決 滲 水 的 問 題 前 牆 為 Ladaliyan 家 屋 的 出 入 口, 故 設 置 有 門 檻 門 與 窗 戶 等 設 施 Ladaliyan 家 屋 的 門 檻 (sodadane) 設 在 進 入 門 的 位 置, 並 使 室 內 高 於 室 外 約 7 公 分 至 10 公 分 Ladaliyan 家 屋 之 門 (selba) 的 設 計, 早 期 是 將 整 片 門 扇 拆 下 靠 於 牆 上, 關 門 時 再 放 回 去 及 至 有 酒 瓶 進 入 部 落 之 後, 乃 將 酒 瓶 敲 破 取 下 酒 瓶 底 部 ( 當 時 酒 瓶 底 部 較 厚 且 有 較 深 的 凹 槽 ), 將 酒 瓶 底 凹 槽 朝 上, 崁 入 門 邊 地 面 門 軸 位 置 固 定, 後 將 門 扇 放 上, 使 門 扇 軸 對 準 酒 瓶 底, 即 成 為 旋 轉 開 關 門 門 扇 乃 由 數 扇 由 石 板 製 成, 尺 寸 約 窗 框 大 小, 並 須 在 窗 框 上 下 鑿 小 孔, 開 窗 乃 是 整 片 石 板 拆 下 靠 於 牆 邊, 關 窗 時 再 放 回 去 鎖 窗 時, 將 木 條 穿 過 上 緣 窗 框 小 孔, 順 著 窗 扇 外 緣 至 下 緣 窗 框 小 孔 內 另 一 根 木 條 固 定 方 式 同 上 操 作 方 式, 但 此 木 條 需 順 著 窗 扇 內 緣, 再 穿 入 下 緣 窗 框 小 孔, 就 可 固 定 石 板 窗 扇 ( 圖 8) 2. 屋 頂 Ladaliyan 家 屋 採 兩 斜 面 屋 頂 屋 頂 主 要 由 屋 頂 木 板 (spacipi) 屋 頂 石 板 (sorga) 與 屋 頂 壓 石 (supotlemthe) 等 三 層 共 構 而 成 其 施 工 方 式 乃 先 將 屋 頂 木 板 搭 放 於 屋 樑 之 上, 且 並 無 任 何 固 定 ; 接 著, 再 屋 頂 木 板 上 鋪 放 屋 頂 石 板 ( 每 片 屋 頂 石 板 長 約 50 公 分, 寬 約 30 公 分, 厚 度 約 2 公 分 ), 屋 頂 石 板 的 鋪 設 方 法 是 由 屋 簷 底 層 往 屋 脊 一 層 層 往 上 疊 放 於 屋 頂 木 板 之 上, 屋 頂 石 板 組 砌 時, 上 面 的 屋 頂 石 板 四 周 最 邊 緣 石 板 需 凸 出 下 面 的 屋 頂 石 板 前 面 外 緣, 如 此 方 可 防 止 雨 水 滲 入 屋 內 此 外, 家 屋 入 口 部 分 及 床 位 部 分 多 選 擇 較 大 片 的 屋 頂 石 板, 其 目 的 亦 是 防 止 雨 水 滲 漏 當 前 面 兩 個 步 驟 完 成 之 後, 會 在 屋 頂 的 屋 脊 上 每 隔 一 段 距 離 放 置 屋 頂 壓 石 以 作 為 鎮 壓, 其 目 的 在 固 定 屋 頂 木 板 與 屋 頂 石 板, 功 能 上 為 增 家 屋 頂 構 造 穩 定 性 ( 圖 9) 塊 木 板 並 列 併 成 所 需 大 小 面 寬, 然 在 上 下 端 由 兩 片 木 板 夾 合, 以 樹 莖 綑 綁 固 定 ( 後 來 改 為 以 鐵 絲 或 鐵 釘 來 固 定 ), 則 在 門 背 有 樹 根 橫 木 固 定, 使 門 扇 平 整 無 縫 門 扇 內 外 兩 面 皆 有 一 小 鐵 口, 鎖 門 時, 將 木 條 穿 過 旁 牆 上 的 鐵 扣, 在 穿 過 門 扇 上 的 小 鐵 扣 即 可 ( 圖 7) Ladaliyan 家 屋 的 窗 戶 (tawang) 乃 利 用 疊 砌 前 牆 石 板 時 所 留 設 的 方 形 空 洞 來 做 為 窗 戶 窗 框 由 石 板 組 立 而 成, 窗 圖 8. 窗 戶 復 原 圖 圖 7. 木 板 製 成 的 門 圖 9. 屋 脊 置 大 石 板 與 大 石 頭 鎮 壓 細 部 圖
24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家 屋 的 屋 頂 亦 設 置 有 天 窗 (tathawa), 其 目 的 在 於 增 加 室 內 的 採 光 ( 因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一 般 開 窗 只 設 前 牆 一 窗 口, 因 此 室 內 採 光 不 足, 造 成 室 內 太 暗, 需 由 開 天 窗 增 加 亮 度 ) 天 窗 的 設 置 必 須 在 鋪 設 屋 頂 木 板 時 就 預 留 天 窗 開 口 (2004/10/09 李 武 愛 珠 訪 談 紀 錄 ) 3. 屋 架 Ladaliyan 家 屋 的 屋 架 主 要 構 件 由 立 柱 與 屋 樑 構 成 : (1) 立 柱 (pilaka) Ladaliyan 家 屋 內 部 為 單 一 室 型 態 的 空 間, 內 部 空 間 可 概 略 由 正 脊 (ruruga) 投 影 線 分 成 前 室 和 後 室 兩 部 分, 正 脊 下 設 有 兩 根 主 要 的 支 撐 立 柱 ( 大 部 分 家 屋 面 積 較 小, 所 以 正 脊 下 僅 有 一 根 支 撐 立 柱 ) 支 撐 立 柱 多 用 整 根 的 楠 心 木 (sawugu) 製 成, 並 將 斷 面 劈 成 矩 形 支 撐 立 柱 的 下 端 柱 頭 必 須 埋 入 土 內, 深 度 以 柱 體 不 須 依 靠 其 他 支 撐 物 而 穩 定 直 立 不 倒 為 原 則 支 撐 立 柱 的 上 端 柱 頭 則 做 成 兩 個 約 半 圓 至 四 分 之 三 圓 的 凹 角 形 狀, 以 承 放 兩 根 大 樑 ( 樑 木 斷 面 則 為 圓 形 ), 以 防 止 滑 動 ( 圖 10)(2004/08/01 劉 勝 記 劉 梁 梅 英 薛 賴 金 蘭 訪 談 紀 錄 ) (2) 屋 樑 乃 指 前 屋 面, 經 中 脊, 至 後 屋 面 所 設 置 的 橫 樑 其 中 前 屋 簷 算 起 第 一 根 樑 前 屋 簷 第 三 根 樑 後 屋 面 第 一 根 樑 與 後 屋 面 第 二 根 樑 被 得 樂 的 卡 人 統 稱 為 barare 前 屋 簷 算 起 第 二 根 樑 則 被 得 樂 的 卡 人 另 稱 為 balange, 此 乃 該 屋 樑 位 於 前 屋 面 兩 片 屋 頂 木 板 的 銜 接 部 分 6, 故 balange 常 較 一 般 橫 樑 粗 大, 俾 利 於 承 受 木 板 的 荷 重 ( 圖 11) 承 上 所 述, 大 致 可 復 原 出 Ladaliyan 家 屋 的 主 屋 壁 體 屬 承 重 牆 系 統, 結 構 承 重 主 要 由 屋 頂 荷 重 並 經 大 樑 傳 遞 至 外 圖 11. 在 樑 上 放 置 天 花 木 板 牆 當 家 屋 橫 向 面 太 長, 為 避 免 大 樑 變 形 或 斷 裂, 會 在 中 脊 約 中 段 部 下 方 增 立 木 製 中 柱 (pilaka) 當 家 屋 前 屋 面 太 深, 避 免 荷 重 過 大 造 成 屋 面 斷 裂, 會 在 由 前 簷 算 起 第 二 根 樑 (balange) 約 中 段 ( 較 靠 近 豬 舍 位 置 ) 下 方 增 立 一 木 製 支 撐 柱 承 重 牆 由 切 割 後 的 硬 頁 岩 或 板 岩 疊 砌 而 成, 寬 度 約 達 70 公 分 後 側 壁 體 有 時 會 成 為 山 坡 側 坡 崁 的 一 部 份, 左 右 側 壁 獨 立 成 型 7, 側 壁 壁 材 由 地 面 延 伸 至 屋 頂, 完 全 不 會 看 到 由 石 板 疊 砌 的 壁 體 屋 頂 為 雙 坡 頂, 前 坡 較 長 ( 坡 度 約 1/12), 後 坡 較 短 前 簷 (pucubungu) 高 約 140 公 分, 中 脊 高 約 223 公 分 屋 頂 使 用 約 6 根 木 樑 (barare) 裝 設 在 二 側 的 承 重 石 牆 (bilingtawa) 頂, 上 置 長 條 木 板 再 承 接 由 簷 口 向 正 脊 疊 砌 築 片 疊 砌 的 板 岩 而 成 入 口 位 於 正 立 面 的 左 側 或 右 側, 正 立 面 開 有 一 至 二 扇 窗 戶, 大 小 約 48 公 分 寬,33 公 分 高, 屋 頂 則 開 有 天 窗 而 家 屋 無 使 用 構 件 抵 抗 側 向 力 的 原 因, 主 要 家 屋 左 右 側 牆 及 前 後 牆 由 硬 頁 岩 石 片 疊 砌 而 成, 形 成 趨 於 口 字 形 結 構 系 統, 因 此 可 承 受 較 大 側 向 力 和 中 脊 屋 樑 設 兩 根 barare 增 家 屋 頂 的 穩 定 性 ( 二 ) 家 屋 空 間 部 分 本 段 論 述 主 要 乃 根 據 薛 賴 金 蘭 女 士 (Ladaliyan 家 屋 主 ) 在 其 家 屋 遺 址 所 做 的 現 場 追 憶, 並 輔 以 其 他 曾 居 住 在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耆 老 的 印 象, 來 描 述 Ladaliyan 家 屋 的 空 間 配 置 1. 櫥 櫃 (tulunga) 位 於 室 內 後 牆 靠 左 牆 部 份 櫥 櫃 被 得 樂 的 卡 人 作 為 放 東 西 的 地 方 (tilimna), 並 多 位 於 主 屋 後 半 部 櫥 櫃 大 約 可 分 為 兩 種 形 式 : 其 一 是 由 石 板 疊 砌 成 高 約 20 公 分 的 長 方 形 平 台 ; 其 二 是 利 用 木 頭 橫 放 將 木 板 架 高 ( 圖 12), 並 在 木 板 圖 10. 樑 與 柱 接 頭 上 鋪 上 月 桃 蓆 兩 種 方 式 都 可 達 到 防 潮 的 目 的 6 前 屋 面 比 後 屋 面 深, 一 般 屋 頂 木 板 多 不 足 所 需 長 度, 而 必 須 用 兩 片 屋 頂 木 板 銜 接 7 當 時 家 屋 與 家 屋 的 左 右 側 壁 會 採 取 共 通 壁 形 式 來 建 造, 而 形 成 連 棟 的 數 戶 家 屋
謝 政 道 呂 智 雄 : 得 樂 的 卡 的 家 屋 之 研 究 : 以 Ladaliyan 家 屋 為 例 25 4. 儲 水 檯 (tacicilara) 位 於 室 內 前 牆 入 門 靠 左 牆 位 置 儲 水 檯 會 以 石 板 疊 砌 成 平 台, 平 台 高 度 約 20 公 分, 長 寬 依 儲 水 物 尺 寸 而 定, 一 般 為 水 缸 (cbake) 或 竹 筒 蓄 水 器 ( 圖 15) 5. 廁 所 兼 豬 舍 (tebebeka) 位 於 室 內 右 牆 靠 近 前 牆 部 份 乃 由 石 板 所 豎 立 起 高 度 約 100 公 分 的 石 屏 所 構 成 石 屏 尺 寸 長 約 100 公 分, 寬 約 70 圖 12. 櫥 櫃 公 分 實 際 訪 談 所 得 是 人 上 完 大 號 之 後, 所 排 泄 出 的 糞 便, 即 成 了 豬 隻 的 糧 食 ( 圖 16-17) 2. 爐 灶 (tpalunga) 位 於 室 內 後 牆 靠 右 牆 部 份 得 樂 的 卡 人 稱 為 燒 火 的 地 方 (tapura), 通 常 包 括 灶 以 及 灶 上 方 由 木 頭 所 架 設 的 兩 層 竹 舖 ( 圖 13), 竹 舖 乃 供 擺 放 鍋 鏟 用 具 和 烘 乾 小 米 使 用 對 Ladaliyan 家 而 言, 該 處 兼 具 廚 房 及 餐 廳 的 功 能 3. 壁 櫃 (tburla) 位 於 室 內 後 牆 靠 左 牆 部 份 壁 櫃 乃 以 嵌 入 形 式 設 置 於 牆 內, 在 功 能 乃 是 做 為 置 放 物 品 ( 圖 14) 圖 15. 儲 水 檯 與 水 缸 圖 13. 爐 灶 與 竹 舖 架 圖 16. 室 內 豬 隻 出 入 口 圖 14. 壁 櫥 細 部 圖 圖 17. 豬 舍 兼 廁 所 示 意 圖
26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6. 石 版 寢 檯 (talabva) 位 於 室 內 前 牆 部 份 比 室 內 地 板 高 出 約 20 公 分 的 長 方 形 平 台 所 構 成, 石 版 寢 檯 短 邊 靠 進 門 口 處 為 一 石 板 小 床 (sulru), 石 版 寢 檯 長 邊 靠 近 窗 戶 處 為 一 長 方 形 座 椅 (tulusulru), 無 任 何 隔 間, 而 可 相 互 通 視 一 般 而 言, 床 位 的 使 用 上 並 無 定 制 或 禁 忌, 但 年 長 者 多 在 夏 天 睡 於 鋪 著 月 桃 蓆 的 室 內 地 板 上, 冬 天 則 會 鋪 著 月 桃 蓆 睡 於 靠 近 火 爐 的 地 板 上 年 輕 人 通 常 睡 於 石 板 小 床, 但 有 客 人 來 臨 時, 則 優 先 讓 客 人 睡 於 石 板 小 床 石 版 寢 檯 除 作 為 睡 眠 空 間 使 用 之 外, 由 於 採 光 較 佳, 故 亦 為 室 內 的 主 要 工 作 場, 如 婦 女 的 縫 紉 編 織 等 工 作 多 於 該 處 進 行 7. 室 內 地 板 (libang) 為 室 內 之 主 要 活 動 空 間, 包 括 家 庭 成 員 的 互 動 與 接 待 外 客, 都 在 此 一 場 域 進 行 為 此, 凡 足 以 彰 顯 家 族 地 位 財 富 的 物 件 多 陳 列 於 斯, 如 嫁 進 該 家 的 人 所 帶 來 的 嫁 妝, 如 大 小 山 刀 公 陶 壺 (tladonu) 母 陶 壺 (mkdrdresa) 等 貴 族 象 徵, 皆 置 放 或 吊 放 於 後 牆 位 置 鐵 器 一 般 置 於 靠 近 爐 灶 的 位 置, 打 獵 所 得 的 獸 骨 亦 掛 置 於 室 內 隨 時 可 見 的 牆 上 獵 具 ( 鎗 刀 矛 ) 平 常 則 是 懸 掛 在 家 屋 主 柱 的 後 方 家 屋 室 內 地 板 之 下 為 去 世 家 族 成 員 的 墓 穴 (tabubula), 此 乃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採 行 室 內 葬 慣 習 墓 穴 通 常 是 在 新 建 家 屋 完 成 後, 直 到 有 人 去 世 時 才 在 臨 時 挖 掘, 挖 掘 面 積 長 約 100 公 分, 寬 約 80 公 分, 深 約 100 公 分, 坑 底 一 般 不 鋪 石 板 ( 少 部 分 家 庭 經 濟 能 力 較 好 會 鋪 設 石 板 ), 墓 穴 四 周 再 以 大 石 板 豎 立 為 壁, 排 列 成 箱 狀 形 式, 以 防 墓 穴 崩 壞 8. 搗 米 處 (tisibua) 位 於 室 內 前 牆 靠 門 部 份 搗 米 處 多 鋪 設 一 塊 形 式 完 整 面 積 大 厚 度 夠 的 石 板, 以 免 搗 米 時 的 力 道 造 成 石 板 破 裂 9. 穀 桶 (lrungulu) 多 位 於 家 屋 後 半 部 位 置 傳 統 的 穀 桶 的 製 作 方 法 乃 是 將 前 庭 本 身 也 是 部 落 道 路 的 一 部 份 2. 涼 台 (tulusulu) 位 於 室 外 前 牆 靠 窗 部 份 涼 台 以 樹 枝 木 架 為 底 座, 底 座 之 上 架 以 木 板 或 劈 竹 片, 涼 台 頂 上 設 有 頂 蓬, 以 便 遮 陽 避 雨, 乃 供 室 外 納 涼 歇 息 起 居 工 作 的 地 方 3. 門 外 守 護 神 (tobulua) 位 於 前 牆 門 外 靠 窗 部 份 乃 在 地 面 以 石 板 豎 立 成 一 個 長 寬 約 30 公 分 的 凹 槽, 中 央 再 以 泥 土 鋪 成, 並 種 植 芋 頭 ( 圖 18), 而 構 成 家 屋 的 守 護 神 4. 穀 倉 (kubo) 穀 倉 由 四 到 六 跟 柱 子 支 持, 竹 板 或 板 岩 做 牆 壁, 屋 頂 用 茅 草 蓋 成, 支 柱 上 施 以 防 鼠 措 施, 穀 倉 的 大 門 口 寬 約 70 公 分 至 100 公 分, 深 約 200 公 分 至 250 公 分 四 家 屋 空 間 所 象 徵 的 社 會 意 涵 根 據 對 部 落 耆 老 所 進 行 的 多 次 深 度 訪 談 而 整 理 出 的 資 料 可 知,Ladaliyan 家 屋 在 實 體 結 構 上, 主 要 是 由 主 屋 和 前 庭 兩 個 基 本 空 間 所 構 成 但 探 討 其 實 體 結 構 背 後 所 象 徵 的 社 會 意 涵, 卻 清 楚 地 呈 現 出 Ladaliyan 家 屋 空 間 所 形 構 出 世 俗 場 域 與 神 聖 場 域 ( 圖 19), 茲 分 析 如 次 : ( 一 ) 世 俗 場 域 分 析 Ladaliyan 家 屋 的 結 構 可 知, 左 右 兩 側 牆 與 後 牆 並 無 任 何 通 道 聯 外, 唯 有 前 牆 設 置 有 門, 以 供 進 出 家 屋 之 用 但 前 牆 高 度 約 100 至 120 公 分 左 右, 使 得 門 亦 相 對 低 矮, 故 一 般 成 年 人 皆 須 採 取 屈 身 或 彎 腰 方 式 進 出 家 屋, 且 進 門 左 側 即 為 家 屋 青 年 人 所 居 住 之 石 板 小 床 因 此, 當 敵 人 攻 擊 或 偷 襲 部 落 而 屈 身 或 彎 腰 進 入 家 屋 之 際, 便 可 由 家 屋 青 年 人 趁 機 砍 下 敵 首 至 於 屋 頂 上 的 天 窗 與 前 牆 的 窗 戶 皆 因 開 口 甚 大 樹 幹 中 間 挖 空, 僅 留 圓 周 厚 度 約 5 公 分, 高 度 約 100 公 分 的 圓 柱 桶 穀 桶 上 緣 以 石 板 覆 蓋, 一 般 家 屋 多 設 有 1 至 3 個 穀 桶, 以 供 儲 存 糧 食 之 用 ( 三 ) 附 屬 建 築 1. 前 庭 (balate) 位 於 家 屋 前 方, 地 面 以 板 岩 鋪 設 而 成, 前 簷 下 方 則 設 有 座 椅, 並 種 有 檳 榔 樹 (titiwa) 前 庭 空 間 兼 具 社 交 休 息 生 產 ( 編 織 網 袋 月 桃 蓆 等 ) 曬 場 ( 作 物 ) 等 多 樣 性 功 能 圖 18. 門 外 守 護 神 示 意 圖
謝 政 道 呂 智 雄 : 得 樂 的 卡 的 家 屋 之 研 究 : 以 Ladaliyan 家 屋 為 例 27 圖 19. Ladaliyan 家 屋 空 間 區 隔 示 意 圖 小, 根 本 無 法 做 為 通 路 ( 其 他 部 落 家 屋 亦 做 如 此 設 計 ) 承 上 而 論, 主 屋 為 一 密 閉 性 的 內 部 空 間, 前 庭 為 一 開 放 性 的 外 部 空 間 主 屋 之 所 以 採 用 石 板 築 構,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是 石 板 乃 傳 統 之 得 樂 的 卡 人 所 能 就 近 且 大 量 取 得 的 建 材 石 板 屋 除 能 提 供 遮 風 避 雨 和 冬 暖 夏 涼 的 舒 適 生 活 環 境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石 板 屋 能 滿 足 得 樂 的 卡 人 禦 敵 的 功 能, 俾 保 有 生 命 與 財 產 上 的 安 全 從 而 也 區 隔 出 主 屋 象 徵 安 全 場 域, 前 庭 象 徵 非 安 全 場 域 上 述 所 言, 亦 明 確 反 映 在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對 家 屋 興 建 形 式 的 實 質 層 面 其 次, 再 就 Ladaliyan 家 主 屋 的 空 間 配 置 做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實 可 概 略 由 屋 頂 正 脊 (ruruga) 之 投 影 線, 將 主 屋 依 空 間 機 能 分 成 前 室 和 後 室 兩 部 分 前 室 由 屋 頂 正 脊 至 前 牆 部 分 所 構 成, 主 要 屬 生 活 空 間 ; 後 室 由 屋 頂 正 脊 至 後 牆 部 分 所 構 成, 主 要 屬 儲 藏 空 間 前 室 之 生 活 空 間 所 提 供 的 機 能 包 括 工 作 休 憩 排 泄 等 日 常 行 為 依 Ladaliyan 家 屋 的 空 間 配 置 來 看, 進 門 之 後, 必 須 先 經 過 走 道 ( 左 邊 牆 面 可 掛 衣 物 器 具, 右 邊 為 石 板 小 床 ), 然 後 才 是 家 屋 成 員 最 常 使 用 的 空 間 起 居 室 (libamg), 靠 近 前 牆 窗 戶 處 有 石 板 架 高 之 石 板 床, 使 生 活 空 間 具 備 較 佳 的 採 光 性 流 通 性 和 景 觀 性 ( 兼 具 觀 察 敵 情 ) 靠 近 右 牆 部 分 則 為 廁 所 兼 開 放 型 豬 舍 ( 豬 隻 可 藉 由 小 洞 進 出 家 屋 ), 亦 有 方 便 性 與 資 源 回 收 性 ( 人 之 排 遺 由 豬 食 用 ) 後 室 之 儲 藏 空 間 所 提 供 的 機 能 可 分 為 食 物 的 儲 藏 與 非 食 物 的 儲 藏 兩 類 食 物 的 儲 藏 方 式 主 要 有 穀 桶 與 櫥 櫃 兩 種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的 傳 統 食 物 以 小 米 芋 頭 樹 豆 地 瓜 玉 米 等 農 作 物 為 主, 且 採 收 回 來 後, 部 分 農 作 物 尚 須 經 過 曬 乾 的 步 驟, 方 能 長 期 儲 藏, 而 傳 統 家 屋 的 曬 場 有 二 : 家 屋 的 前 庭 與 家 屋 的 屋 頂 非 食 物 的 儲 藏 方 式 主 要 有 灶 架 與 壁 櫃 兩 種 灶 架 設 置 於 爐 灶 的 上 方 由 木 頭 所 架 設 的 兩 層 竹 舖, 供 擺 放 鍋 鏟 用 具 ; 壁 櫃 則 是 以 嵌 入 形 式 設 置 於 牆 內, 並 做 為 置 放 各 式 物 品 之 用 ( 二 ) 神 聖 場 域 得 樂 的 卡 人 的 宗 教 信 仰 可 說 是 其 整 體 文 化 活 動 的 縮 影, 宗 教 信 仰 與 日 常 生 活 難 以 分 離 這 除 了 對 得 樂 的 卡 人 的 農 耕 與 狩 獵 有 直 接 的 意 義 外, 也 具 有 其 社 會 意 涵, 並 經 由 各 種 祭 祀 儀 式, 具 體 地 表 現 在 整 個 部 落 的 社 會 制 度 親 族 關 係 與 男 女 老 幼 的 尊 卑 地 位, 而 行 塑 出 一 個 穩 定 的 和 諧 社 會 (unanimous society) 此 乃 人 類 的 宗 教 信 仰 多 來 自 於 神 話, 神 話 又 來 自 不 可 解 釋 的 現 象 而 強 加 解 釋 的 結 果 和 源 自 恆 古 以 來 的 口 述 傳 說 一 個 人 生 存 在 天 地 之 間, 利 用 對 現 象 的 觀
28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期 刊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察, 再 透 過 理 性 和 經 驗 的 判 斷 而 獲 得 一 些 原 則 這 些 原 則 可 解 釋 的 便 成 為 常 識 ; 不 可 解 釋 的 便 容 易 形 成 宗 教 所 以 宗 教 在 人 類 生 活 的 主 要 發 展 過 程 中, 便 充 滿 了 神 秘 (myth) 與 恐 懼 (fear), 進 而 由 怕 生 敬 的 去 崇 拜 神 靈 換 言 之, 宗 教 信 仰 表 現 的 是 一 個 族 群 對 外 在 世 界 的 認 知 與 解 釋, 儀 式 則 是 同 一 群 人 以 前 述 的 認 知 為 基 礎, 嘗 試 支 配 外 在 世 界 的 具 體 行 為 (Burke, 2002/1991) 本 文 透 過 部 落 耆 老 的 訪 談, 所 整 理 出 的 Ladaliyan 家 屋 之 祭 祀 空 間, 計 有 如 下 數 個 地 點 8 : 1. 家 屋 主 柱 (tpogagala bere) 家 屋 主 柱 乃 Ladaliyan 家 主 要 的 祭 祀 空 間 此 處 專 門 祭 拜 tpalkane( 神 靈 的 一 種 ), 主 要 祈 求 漁 獵 豐 收 與 身 體 安 康 祭 祀 時, 以 肉 為 祭 品, 祭 祀 者 使 用 小 刀 慢 慢 撥 切 祭 品, 同 時 口 誦 祈 禱 詞 來 進 行 該 項 儀 式 此 外, 家 屋 主 柱 底 部 前 端 一 般 設 有 一 個 架 高 的 矩 形 座 椅, 乃 供 家 中 長 者 師 坐 座 2. 家 屋 次 柱 (tpogagala kamine) 此 處 專 門 祭 拜 tpogagara( 神 靈 的 一 種 ), 主 要 祈 求 五 穀 豐 收 或 豐 收 後 的 謝 神 祭 祭 祀 時, 次 柱 前 端 位 置 進 行 祭 拜 祭 祀 方 式 必 須 將 小 米 所 製 成 年 糕 作 為 祭 品, 祭 祀 者 使 用 小 刀 慢 慢 撥 切 祭 品, 同 時 口 誦 祈 禱 詞 來 進 行 該 項 儀 式 最 後 將 所 剩 下 的 祭 品 置 放 餘 次 柱 上 的 籃 子 內, 以 表 祭 祀 完 成 (2004/10/16 施 漢 民 訪 談 紀 錄 ) 3. 廚 房 (tapura) 此 處 專 供 平 常 祭 拜 祖 靈 之 用, 並 屬 於 家 的 守 護 神 其 位 置 在 爐 灶 架 子 內 側 上 方 置 放 擺 有 葫 蘆 的 籃 子 祭 拜 時, 祭 祀 者 將 肉 塊 撕 下 一 小 片, 當 作 祭 品, 放 入 籃 內 供 奉 祖 靈 4. 室 內 地 下 墓 穴 (tabubula) (1) 禁 忌 進 行 室 內 葬 的 空 間 稱 為 telebenga 該 處 空 間 之 禁 忌 為 不 2004/10/10 施 漢 民 訪 談 紀 錄 ) (2) 位 置 死 者 埋 葬 位 置 常 因 家 屋 內 部 空 間 大 小 而 有 所 不 同, 一 般 內 部 空 間 較 大 的 家 屋 多 設 於 中 間 平 坦 部 分, 內 部 空 間 較 小 的 家 屋 則 設 於 石 板 床 底 下 通 常 家 屋 所 設 置 之 室 內 地 下 墓 穴, 最 初 只 有 一 處, 並 重 複 使 用 當 重 複 使 用 墓 穴 時, 可 將 先 前 死 者 之 骨 頭 遺 物 移 至 旁 側 即 可 但 若 是 埋 葬 死 者 之 後, 隨 即 又 出 現 新 的 死 者, 因 而 不 便 打 開 舊 墓 時, 則 須 另 行 建 造 第 二 處 室 內 地 下 墓 穴 (3) 構 造 通 常 在 新 建 家 屋 完 成 後, 直 到 有 人 去 世 的 時 候, 才 會 挖 掘 室 內 地 下 墓 穴 9 一 般 而 言 室 內 地 下 墓 穴 的 面 積 長 約 100 公 分, 寬 約 80 公 分, 深 約 100 公 分 從 挖 掘 坑 穴 及 疊 砌 牆 體 石 板 到 完 成, 約 需 一 天 時 間 墓 穴 四 周 以 大 石 板 豎 立 為 壁, 排 成 箱 狀 形 式, 以 防 其 墓 穴 崩 塌 坑 底 原 則 上 不 鋪 石 板, 但 經 濟 能 力 較 好 的 家 庭 會 鋪 設 石 板 (4) 儀 式 當 家 中 有 人 善 死 的 時 候, 會 先 由 死 者 的 親 屬 依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室 內 葬 的 習 俗 將 死 者 的 遺 體 用 繩 索 擺 成 曲 腳 使 膝 頂 於 胸 的 固 定 姿 勢 ( 圖 20) 安 葬 時, 由 死 者 的 男 性 親 屬 將 家 屋 地 面 石 板 掀 開, 沿 著 四 邊 內 壁 面 鋪 上 一 層 草 席, 再 由 死 者 的 男 性 近 親 一 至 二 人, 將 屍 體 以 頭 頂 朝 向 西 方 的 仰 躺 方 式 移 至 墓 穴 內 此 一 過 程, 並 無 正 式 的 祭 禱 詞, 只 是 簡 單 對 死 者 概 語, 如 : 是 你 自 己 不 要 跟 我 們 在 一 起, 你 要 保 佑 我 們, 要 走 的 路 上 要 走 好 (2004/10/20 施 漢 民 金 馬 雪 梅 訪 談 紀 錄 ) 接 著, 再 用 泥 土 和 石 板 覆 蓋, 填 緊 空 隙, 最 後 在 蓋 回 家 屋 地 面 的 石 板 安 葬 當 天, 族 人 不 工 作 而 在 家 哀 悼, 死 者 近 親 必 須 戴 孝 一 星 期 可 在 墓 穴 上 方 搗 米 或 將 該 處 地 面 弄 濕, 觸 犯 者 會 被 視 為 對 死 者 的 不 尊 敬 墓 穴 位 置 亦 應 避 免 經 過, 以 表 示 對 死 者 的 尊 敬 此 外, 凡 屬 惡 死 者 ( 如 遭 敵 殺 害 失 足 溺 斃 高 處 墜 落 意 外 死 亡 等 皆 屬 之 ) 將 無 法 返 家 進 行 室 內 葬 此 乃 部 落 慣 習 認 為 此 舉 將 造 成 日 後 部 落 會 再 出 現 相 同 死 亡 (2004/08/01 劉 勝 記 劉 梁 梅 英 薛 賴 金 蘭 訪 談 紀 錄 ; 8 目 前 已 難 以 得 知 有 關 該 部 落 神 靈 祭 拜 的 源 由, 其 主 因 在 1903 年 ( 明 治 36 年 )11 月 到 1904 年 ( 明 治 37 年 )4 月 這 段 期 間, 日 本 統 治 當 局 三 度 討 伐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 芒 仔 社 ) 的 結 果, 使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 芒 仔 社 ) 遭 到 嚴 重 傷 害, 造 成 人 口 大 量 銳 減, 文 化 傳 承 中 斷, 而 使 許 多 傳 統 習 俗 的 源 由 無 從 追 溯 (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課,1938; 伊 能 嘉 矩, 1997) 9 圖 20. 屈 肢 葬 示 意 圖 目 前 在 舊 遺 址 的 所 有 室 內 墓 穴 仍 存 有 該 族 各 家 的 祖 先 遺 骸, 但 涉 及 部 落 禁 忌 而 無 法 挖 掘
謝 政 道 呂 智 雄 : 得 樂 的 卡 的 家 屋 之 研 究 : 以 Ladaliyan 家 屋 為 例 29 左 右 死 者 配 偶 應 居 家 五 日 不 出, 這 段 期 間 只 能 哭 泣, 且 守 孝 期 間 不 能 洗 澡 但 有 時 守 孝 婦 女 會 在 郊 外 無 人 地 方 偷 偷 洗 澡 而 與 死 者 同 住 的 家 人 在 守 喪 期 間 不 能 跳 舞 參 加 喜 慶 或 從 事 娛 樂, 以 表 達 對 死 者 的 懷 念 (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2004) 傳 統 的 得 樂 的 卡 喪 服 乃 施 於 頭 部 男 子 纏 頭 布 後 施 結, 女 子 則 披 頭 巾 一 般 為 配 偶 所 服 喪 期 約 三 四 月 ; 為 父 母 兄 弟 姊 妹 及 子 女 所 服 喪 期 約 兩 個 月 ; 為 祖 父 母 伯 叔 父 母 從 兄 弟 姊 妹 甥 姪 所 服 喪 期 約 一 個 月 ; 對 於 祖 父 母 之 兄 弟 姊 妹 父 母 之 從 兄 弟 姊 妹 自 己 之 再 從 兄 弟 姊 妹 等 則 服 喪 期 約 二 日 ; 其 他 則 喪 服 期 一 日 (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2004) (5) 陪 葬 品 男 性 死 者 的 陪 葬 品 為 短 山 刀 琉 璃 珠 衣 服 鐵 器 等, 女 性 死 者 的 陪 葬 品 為 琉 璃 珠 頭 飾 衣 服 等 陪 葬 品 意 味 著 繼 續 完 成 死 者 的 遺 願, 此 乃 多 數 得 樂 的 卡 的 男 人 都 從 事 農 耕 女 人 從 事 手 工 藝 之 緣 故 (2004/08/05 劉 梁 梅 英 訪 談 紀 錄 ) 4. 門 外 守 護 神 (tobulua) 位 於 前 牆 門 外 靠 窗 部 份, 為 得 樂 的 卡 部 落 每 戶 家 屋 的 守 護 神 所 在 之 處 乃 在 地 面 以 石 板 豎 立 成 一 個 長 寬 約 30 公 分 的 凹 槽, 中 央 再 以 泥 土 鋪 成, 並 種 植 芋 頭 每 逢 節 慶 時, 則 提 水 澆 置, 並 同 時 祈 求 五 穀 豐 收 全 家 平 安 此 外, 每 年 八 月 於 小 米 收 割 後 進 行 小 米 祭 時, 必 須 到 農 田 裡 採 蘆 葦 枝 幹, 帶 回 家 中 插 在 此 處, 以 表 祭 祀 完 成 五 結 語 經 由 對 Ladaliyan 家 屋 遺 址 的 研 究 可 知, 家 屋 室 內 空 間 為 不 隔 間 的 單 一 室 型 建 築 再 透 過 部 落 耆 老 的 說 明, 使 我 們 更 瞭 解 到 家 屋 空 間 會 隨 著 家 屋 成 員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對 此 空 間 的 使 用 機 能 而 賦 予 各 個 空 間 不 同 且 多 樣 的 意 涵 這 些 空 間 所 代 表 的 意 涵 會 經 由 社 會 化 (socialization) 的 過 程 世 代 傳 承 下 去 對 所 有 傳 統 的 得 樂 的 卡 人 而 言, 家 屋 最 重 要 的 功 能 在 保 障 家 屋 成 員 的 實 質 安 全 但 安 全 亦 可 經 由 宗 教 信 仰 來 獲 得 精 命 也 幾 乎 與 家 屋 脫 離 不 開 從 出 生 到 死 亡, 個 人 便 會 經 由 參 與 家 庭 成 員 對 家 屋 的 空 間 使 用 和 各 種 儀 式 的 舉 行, 使 其 從 學 習 到 熟 悉 家 屋 空 間 的 配 置 和 儀 式 的 進 行 程 序 與 意 義 在 此 歷 程 之 中, 個 人 也 同 時 接 受 得 樂 的 卡 家 屋 所 具 有 的 空 間 位 序 觀 念, 例 如 ; 家 屋 落 完 祭 儀 乃 以 男 性 長 者 為 主 要 祭 祀 者 長 者 對 家 屋 內 部 的 寢 床 位 置 有 優 先 權 家 中 平 時 各 項 祭 儀 也 由 長 者 舉 行, 從 而 逐 漸 演 化 出 男 性 與 長 者 為 主 的 社 會 制 度, 並 成 為 穩 定 整 個 部 落 的 文 化 (Burrell & Morgan, 1982) 參 考 文 獻 千 千 岩 助 太 郎 (1960) 台 灣 高 砂 族 の 住 家 東 京 : 丸 善 株 式 會 社 台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台 灣 舊 慣 調 查 會 (2004) 番 族 慣 習 調 查 報 告 書 第 五 卷 : 排 灣 族, 第 四 冊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編 譯 ) 台 北 市 : 中 央 研 究 院 民 族 學 研 究 所 ( 原 著 出 版 年 :1922 年 )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課 (1938) 高 砂 族 調 查 書 台 北 : 台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理 蕃 課 必 麒 麟 (1994) 發 現 老 台 灣 ( 陳 逸 君 譯 ) 台 北 市 : 台 源 出 版 社 伊 能 嘉 矩 等 編 (1997) 日 據 時 期 原 住 民 行 政 志 稿 第 一 卷 ( 陳 金 田 譯 ) 台 中 : 台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 原 著 出 版 年 : 1911 年 ) 彼 得 柏 克 (2002) 歷 史 學 與 社 會 理 論 ( 江 政 寬 譯 ) 台 北 市 : 城 邦 文 化 ( 原 著 出 版 年 :1991) 藤 井 志 津 枝 (1997) 日 治 時 期 台 灣 總 督 府 理 蕃 政 策 台 北 市 : 文 英 堂 出 版 社 Burrell, G., & Morgan, G. (1982). Sociological paradigms and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London: Heinemann Educational Books Inc. Eliade, M. (1959). The sacred and the profance: The nature of religion (W. R. Trask, Trans.). New York: Harcourt. (Original work published 1959) 收 件 :94.06.28 修 正 :94.09.06 接 受 :94.10.06 神 上 的 強 化, 其 結 果 是 禁 忌 (taboo) 與 祭 儀 (ritual) 的 產 生, 舉 凡 傳 統 的 得 樂 的 卡 人 對 食 衣 住 行 的 選 擇 都 期 望 得 到 神 靈 的 同 意 方 可 進 行 (Eliade, 1959) 此 外, 個 人 的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