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高屏區分會 102 年高屏區精神科審查醫師研討會議會議時間 :102 年 11 月 4 日 ( 星期一 ) 中午 12 時 30 分會議地點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 11 樓會議室紀錄 : 陳幸慧壹 主席致詞 ( 略 ) 貳 報告事項參 提案討論 : 提案一案由 : 有關國外專利藥與台灣學名藥的仿單治療項目有時不同, 治療時應如何遵循,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鑒於台灣的製藥品質優良, 學名藥較為的價廉, 為了節省健保資源, 大多數患者使用學名藥就可達到預期治療的效果, 但原廠藥之仿單上的適應症通常比較詳細周全, 學名藥仿單上的適應症則較為簡略, 造成審查醫師於使用學名藥時之困擾 二 專利藥治療的項目會因時間的改變而有增減, 學名藥因為久未再申請修改, 而與國外專利藥仿單有些出入 三 兩者成份都相同, 以醫療專業而言, 應該治療項目相同 建議 : 以最新藥典記載治療項目為參考依歸, 開立處方 決議 : 1 原則上以原廠仿單記載治療項目為參考依歸, 開立處方及審查認定 2 惠請審查專家針對於藥品上有國內 國外仿單有差異之廠商藥品名單, 提供給承辦人員, 以利高屏業務組反映至署本部, 請藥品廠商儘速至衛生福利部修正仿單治療品項
提案二案由 : 有關藥品給付規定 1.3.2.5. lamotrigine ( 如 Lamictal) 藥品使用建議修訂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依照美國 FDA 核准該藥品之 indications (1) Lamotrigine 對雙極性疾患預防再發有效 二 美國精神醫學會 ( APA 2002) 加拿大第二版(Yatham et al, 2009) 等最新發表的臨床規範, 都一致建議用 Lamotrigine 當作第一線藥物, 來預防雙極性疾患的再發 Lamotrigine 已成為雙極性憂鬱症預防復發的首選藥物 三 過去第一線使用的藥物 Valproate 500mg, 原廠賽諾菲 Depakine 10.7 元, 台廠瑞安 Depatec 9.4 元, 台廠聯亞 Vakin 10.7 元 過去 Latrigine 50mg, 原廠葛蘭素 Lamictal 17.7 元, 台廠景德 Latrigine 17.4 元, 台廠信東 Lamta 15.4 元 兩藥的健保價, 相差不多, 但對雙極性鬱症的病人, 可以及時給予臨床有效之藥物, 不必像過去等第一線藥使用無效, 或有副作用時, 才可使用 Lamotrigine, 這樣可以減少該類病人疾病受苦時間 四 參考文獻 :( 請詳參附件一 ) 建議 : 為符合臨床治療實際狀況, 請建議修正給付規定 原藥品使用規定內容 1.3.2.5.Lamotrigine ( 如 Lamictal) (97/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 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2. 限使用於 18 歲以上成人且為雙極性疾患 建議修訂內容 1.3.2.5.Lamotrigine ( 如 Lamictal) (97/10/1) 限下列病患使用 : 1. 限用於其他抗癲癇藥物無法有效控制之局部癲癇發作之輔助性治療 (add on therapy) 或作為第二線之單一藥物治療
者, 並依下列原則使用 : 2. 限使用於 18 歲以上成人且為雙極性疾患 (1) 急性鬱期 : 限使用於鋰鹽 者, 並依下列原則使用 :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品治療 (1) 雙極性疾患之急性鬱期與混合期 : 可作為療效不佳或治療後由鬱症轉為躁症之第一線之藥物治療 個案 (2) 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 限使用於鋰 (2) 雙極性疾患之鬱症預防 : 限使用於鋰鹽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品鹽 carbamazepine valproate 藥品治療療效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治療療效不佳或無法耐受其副作用者, 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不得使用 者, 單純用於躁症預防者不得使用 (2) 日劑量超過 200mg 時, 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3) 日劑量超過 200mg 時, 需於病歷記載理由 決議 : 1 同意建議修訂 1.3.2.5 知 2(1)( 2) 雙極性疾患之急性鬱期與混合期用藥, 並刪除第 2 條第 (2) 點 2 請高屏業務組請提至署本部建議修訂藥品給付規定 1.3.2.5 之 2(1) 及 (2) 3 附參考文獻作為藥品給付規定之修訂參考 提案三 : 案由 : 有關藥品給付規定 ( 簡稱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使用建議修訂案, 提請討論 說明 : 一 此類藥品在台灣多年使用其安全性已建立且藥價也不若以前高貴 使用比例也越來越高, 在美國比例已近九成, 在台灣也有六成 就其效果而言, 主觀上病人覺得無法忍受的副作用較少, 對精神分裂症的負向症狀也較有療效, 臨床上 CGI( 臨床整體評估表 ) 已較無臨床實質意義 二 依照美國 FDA 核准該藥品用在 Bipolar Disorder 之 indications 1 Quetiapine IR 2 Quetiapine ER(i.e. XR) 如下 : Bipolar Mania, Adults (1) Approved in 2003, Dose: 400-800 mg/day, BID
Monotherapy/adjunct (2) Approved in 2008, Dose: 400-800 mg/day, once a day Monotherapy/adjunct Bipolar Mania,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10-17 years) (1) Dose: 400-800 mg/day, BID Monotherapy (2) Not FDA approved Bipolar Depression (1) Approved in 2006,Dose:300-600 mg/day Monotherapy (2) Approved in 2008,Dose: 300 mg/day Monotherapy Maintenance Treatment (1) Approved in 2008,Dose:400-800 mg/day Adjunct to lithium or divalproex (2) Approved in 2008,Dose: 400-800 mg/day Adjunct to lithium or divalproex 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 (1) Not FDA approved (2) Approved in 2009,Dose: 150-300 mg/day Adjunct to antidepressants 2 由上之畫底線部分( 即有 depression 診斷 ),FDA 於 2006 以後即已 update, 國內不論在醫院或基層, 臨床上多年來均已廣泛使用, 療效相當受肯定,adverse effects 相當少 ( 參考文獻詳附件二 ) 建議 : 為符合臨床治療實際狀況, 請建議修正給付規定
原藥品使用規定內容 (1) 開始使用 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 時需於病歷記載 : 醫療理由或診斷, 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簡稱 CGI) 之分數 2. 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 建議修訂內容 (1) 開始使用 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 時需於病歷記載 : 醫療理由或診斷, 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簡稱 CGI) 之分數 2. 除 Quetiapine 外, 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 決議 : 同意修訂 ( 簡稱第二 代抗精神病藥品 ) 使用建議修訂內容如下表, 並請健保署高屏業務組
提至署本部作為修訂藥品給付規定參考依據 原藥品使用規定內容 (1) 開始使用 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 時需於病歷記載 : 醫療理由或診斷, 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簡稱 CGI) 之分數 2. 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 建議修訂內容 (1) 開始使用 第二代抗精神病藥品 時需於病歷記載 : 醫療理由或診斷 以及臨床整體評估表 (Clinical Global Impression, 簡稱 CGI) 之分數 2. 除 Quetiapine XR 外, 本類藥品不得使用於雙極性疾患之鬱症發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