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民大发 2017 44 号 西藏民族大学 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 ( 部 ) 校直部门, 附属中学 : 西藏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已经学校 2017 年 7 月 10 日第七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西藏民族大学 2017 年 7 月 18 日 - 1 -
西藏民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 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促进学校教学 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 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藏财发 [2006]72 号 ) 和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资 [2015]90 号 ) 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收入形成的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 一 )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 各种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 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材料 燃料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为便于统计 - 2 -
和管理, 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自行登记管理 ( 二 )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国家规定标准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属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 土地 房屋及构筑物 ; 通用设备 ; 专用设备 ; 文物和陈列品 ; 图书 档案 ; 家具 用具 装具及动植物 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 ( 含 ) 以上 家具单位价值在 300 元 ( 含 ) 以上的资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 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下, 家具单位价值在 300 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低值耐用品登记管理 ; 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下, 家具单位价值在 300 元以下购置数量在 5 件以上 ( 含 5 件 ) 的资产属大批同类,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 三 )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包括房屋及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 四 )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科研成果 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 五 )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 实物 无形资 - 3 -
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 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 依法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 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体制, 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 明晰产权关系, 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资产优化配置, 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化 科学化 规范化 信息化 ; 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 实现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 资产配置 使用 调配 处置, 产权登记 界定和纠纷调处, 资产评估, 资产清查, 统计报告, 绩效考核, 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 权责结合 责任到人 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使用学校 OA 办公系统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宏观性 综合性 信息化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 - 4 -
政策 ;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 二 ) 负责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 资产清查 资产评估, 资产处置 负责资产登记 调配 转让 报损 报废审核 ( 三 ) 按规定权限审核 审批或者报备学校有关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 以及学校校办企业的改制 产权转让 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 四 ) 组织实施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考核, 根据归口管理原则, 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 ( 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 ) 的有效利用, 推动大型仪器 设备等资产的共享 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 五 ) 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做好资产统计汇报 信息化管理和资产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 按照科学化 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实行分类归口管理 归口单位 ( 部门 ) 按单位性质 分管资产的特点和具体情况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 一 ) 财务处主要负责各类资金 (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 对外投资 债权 债务等流动资产管理 ( 二 ) 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已交付使用的房屋 构筑物 - 5 -
生活服务类设施 植物等资产管理 ( 三 ) 图书馆主要负责学校图书 档案管理 包括全校图书 期刊 档案 电子资源等资产 ( 四 ) 民族研究院负责学校文物 陈列品资产管理 ( 主要负责博物馆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其它按存放地进行属地管理 ) ( 五 ) 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在建工程中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 已经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 以及建设项目备用材料 设备等物资 ( 六 ) 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包括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科研成果 校名校誉等 ( 七 ) 教务处负责全校所有教学实验中心和实验室管理, 负责实验室资产的完整 安全 使用效率 ; 负责协调各实验室资源共享, 最大化发挥资产效能 ( 八 ) 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以及使用科研经费配置的资产 第九条二级学院 ( 部 ) 附属单位和其它行政部门为具体使用部门, 具体负责资产录入 本单部门资产信息更新 保证资产完整 安全 ;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资产管理员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具体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监审处在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情况提出审计意见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 - 6 -
( 一 ) 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 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 ( 二 ) 按照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学校预算管理要求, 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 物资设备 ( 项目 ) 购置计划和论证报告, 通过 OA 办公系统报学校审批执行 ; ( 三 ) 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更手续, 建立健全资产账 卡, 做到账实相符, 树立国有资产 谁使用, 谁负责管理 的管理理念, 责任到人 ; ( 四 ) 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界定 鉴定 统计 监督检查工作 ; ( 五 ) 配合学校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 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和报废资产的回收 处置工作 ; ( 六 ) 资产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资产配置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以 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 实行 ) 有关文件规定 配置标准为依据, 通过购置 自建 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若国家或自治区无明确配置要求或配置标准的, 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通过 OA 办公系统上报学校批准后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 - 7 -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坚持 依法配置 保障需要 科学合理 优化结构 勤俭节约 从严控制 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必须结合实地, 以学校发展和资产存量为依据, 本着满足实际需要和为教学 科研服务的目的, 各单位分别编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计划 ( 进入项目库 ) 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 严格按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确需调整的, 由使用单位重新提出申请, 按相关预算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 由学校依法占有 使用并办理入账手续 自建资产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按照规定进行审计, 办理资产移交, 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 严格执行国家 自治区和学校等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标准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配置, 必须严格遵守申请 立项 审批 采购 验收 入账 支付等程序, 资产管理处 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使用单位必须明确责任, 加强内部控制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六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 验收 入账 保管 领用 使用 维护 变动回收 清查盘点等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 一 ) 学校对通过购置 捐赠 自建 调剂等方式获得的资 - 8 -
产, 应严把数量 质量关, 验收合格后录入资产明细账, 统一管理使用 ( 二 ) 加强对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科研成果 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按规定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和注册登记, 明晰产权归属, 依法保护, 合理利用 ( 三 ) 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文物 艺术品等无法确认价值的资产, 按有关规定确认价值, 登记造册, 建立备查账, 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 ( 四 ) 严格资产管理程序, 资产明细账要全面反映学校资产领用 保管和使用情况 资产使用人对资产负有保管责任, 确保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因学校内部调拨 使用人员变更 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 以及资产因闲置 待报废 使用人员离职等收回时, 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保证已收回资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对所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 要做到家底清楚 定期清查 账账相符 账卡相符 账实相符, 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 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等方式 ( 一 )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 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 审计监管, 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 确 - 9 -
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出租, 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 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 校内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 二 )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 三 ) 各单位不得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 ; 不允许将占用 使用的国有资产私自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 不得使用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期货 股票买卖 ; 不得购买债券 基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用并规范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 ( 一 ) 闲置 拟置换的资产 ; ( 二 ) 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 淘汰的资产 ; ( 三 ) 因单位分立 撤销 合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 ( 四 ) 盘亏 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 五 )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 - 10 -
( 六 ) 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 : 报废报损 出售 出让 转让 ( 含股权减持 ) 无偿调拨 ( 划转 ) 对外捐赠 置换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进行流程管理, 由学校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或技术鉴定 经校领导审定后, 按要求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报批核销, 不得擅自处置 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上报 学校国有资产的出售 报废报损的处置应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 ( 一 ) 单位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 5 万元以下的资产, 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校长审批后, 报经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核销, 同时报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 二 ) 单位价值或一次性处置总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资产, 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 校长审批后, 报经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和竞争 择优的原则 出售 出让 转让资产, 应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 报损应从严控制, 确需报废的, 写明情况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单位科研经费形成资产的处置管理 ; 加强对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科研成果 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 规范操 - 11 -
作,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出售 出让 转让收入和资产处置的变价和残值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交国库,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 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与国有单位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 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纠纷, 学校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应向同级或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若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单位提出拟处理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与对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 由当地法律部门处理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 12 -
( 一 ) 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 ( 二 )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 三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 四 ) 合并 分立 撤销 清算 ; ( 五 ) 资产拍卖 转让 置换 ; ( 六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 一 ) 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 ( 二 ) 学校内部二级单位之间的合并 资产划转 置换和转让 ; ( 三 ) 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按程序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 : 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 损溢认定 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清查逐步形成定期清查的长效机制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要加强联动, 每年对固定资产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 对盘盈资产区别资产类型, 依据资产的原值 使用年限及折旧率等因素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对盘亏资产依据本办法第五章资产处置中有关程序办理 对清查盘 - 13 -
点中发现的问题, 应查明原因, 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做到账账 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进行专项资产清查 : ( 一 ) 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统一组织资产清查的 ; ( 二 )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 ( 三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 四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 五 )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 六 ) 经财政部门认可确需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三十三条学校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推进国有资产动态化 信息化管理, 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相关制度执行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及时准确录入资产数据信息, 加强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动态监管, 完成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年度国有资产上报报表制度 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每年按照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 要求, 提交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材料, 完成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年度报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真实 有效 准确 完整, 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依据 第九章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 14 -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资产报告 财务报告 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 指标及标准, 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 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 ; 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和处置, 经营性资产管理 ; 国有资产清查和综合使用效益 ; 国有资产管理创新及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 风险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 学校每年通报各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结果, 总结经验 查漏补缺 加强管理 提高效益 ; 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 对违反国有资产相关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处分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责任第三十八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检查制度,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检查和风险控制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 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 部门和个人, 确保国有资产完整 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 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切实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 15 -
第四十条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情形严重者, 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处分 ( 一 ) 未尽其职责, 资产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损失的 ; ( 二 ) 购置资产不履行校内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 ; ( 三 )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 ( 四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 ( 五 ) 对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拒不服从调剂的 ; ( 六 )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 西藏民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院发 2009 6 号 ) 同时废止 西藏民族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8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