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财政部关于调整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有关政策的复函 ( 财综函 号 ) 108 财政部等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109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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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目录 上册 一 综合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节选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节选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节选 ) 1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7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年 ) ( 节选 ) 49 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 节选 ) 51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 ( 国发 号 ) 55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5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发 号 )( 节选 ) 63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 国发 号 ) 74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国发 号 ) 75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 号 ) 7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 号 ) 84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 国发 号 ) 8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 国发 号 ) 94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 国发 号 ) 9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 财综 号 ) 99 财政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综 号 ) 101 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教 号 ) 105 1

2 目录 财政部关于调整江苏省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有关政策的复函 ( 财综函 号 ) 108 财政部等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109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 号 ) 110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 号 )( 节选 ) 1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苏政发 号 ) 122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 ( 苏发 号 ) 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 苏财综 号 ) 131 省财政厅等关于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苏财综 号 ) 138 江苏省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140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 号 ) 142 江苏省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 苏财综 号 )148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苏政办发 号 ) 157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国发 号,2011 年修订 ) 161 二 预算管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14 年修正 ) 165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 号 ) 183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 苏政发 号 ) 191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 财预 号 ) 200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 财预 号 ) 210 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预 号 ) 217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 ( 财教 号 ) 22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 ( 苏财预 号 ) 224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

3 目录 ( 苏财预 号 ) 22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 苏财预 号 ) 233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236 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预 号 ) 239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 财预 号 ) 242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 ( 财预 号 ) 245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 财预 号 ) 248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苏政办发 号 ) 25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 苏财预 号 ) 256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完善政策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预 号 ) 260 江苏省财政部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通知 ( 苏财预 号 ) 263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 财预 号 ) 264 江苏省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266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财预 号 ) 271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274 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280 三 收费管理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 中发 号 ) 291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改价格 号 )) 298 江苏省价格条例 ) 300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 江苏省政府令第 92 号 ) 3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 ( 苏政发 号 ) 316 3

4 目录 2015 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苏财综 号 ) 322 教育部等关于 2015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 教办 号 ) 323 江苏省教育厅等转发 2015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教办 号 ) 327 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收费监管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33 江苏省定价目录 ( 苏价规 号 ) 335 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41 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43 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明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46 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明确自学考试专接本收费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47 国家发改委等关于明确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管理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改价格 号 ) 349 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 苏价规 号 ) 350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评估办法( 试行 ) ( 苏价规 号 ) 354 江苏省物价局等关于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58 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 苏价规 号 ) 360 江苏省物价局等转发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价费 号 ) 365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和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教财 号 ) 368 四 内部控制部分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财政部令第 68 号 ) 377 4

5 目录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 财政部令第 81 号,2016 年 ) 386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 ) ( 财会 号 ) 395 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苏发 号 ) 406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 财会 号 ) 414 教育部关于做好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 试行 ) 实施工作的通知 ( 教财函 号 ) 418 转发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意见 的通知 ( 苏财会 号 ) 42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 试行 ) 的通知 ( 苏财会 号 ) 42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 ( 苏财办 号 ) 43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 小金库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433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 教财 号 ) 438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 苏教财 号 ) 443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 苏教财 号 ) 451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 63 号 ) 455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5 年省级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 苏财绩 号 ) 460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 江苏省教育厅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苏教办财 号 ) 463 财政部印发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财库 号 ) 467 财政部等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库 号 ) 47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 发改投资 号 ) 474 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 教办厅 号 ) 495 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 ( 苏办发 号 ) 498 5

6 目录 江苏省省级机关会议管理补充规定 ( 苏财行 号 ) 502 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 苏财行 号 ) 504 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苏财行 号 ) 50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财行 号 ) 513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 苏财办行 号 ) 514 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的通知 ( 财办行 号 ) 516 江苏省教育厅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 苏教办 号 ) 519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行 号 ) 522 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 年 ) ( 教财 号 ) 526 江苏省教育厅厅直属学校( 单位 )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暂行办法 ( 苏教财 号 ) 531 教育部办公厅等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 苏思政厅函 号 ) 534 中册 五 高等教育部分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 财教 号 ) 539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 财会 号 ) 550 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 财会 号 ) 615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 ( 财教 号 ) 627 财政部等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号 ) 630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苏财教 号 ) 634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债务管理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638 6

7 目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债务管理及借贷款审核工作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643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 号 )( 节选 ) 648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 苏政发 号 ) 656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省属院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苏教规 号 ) 663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67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 号 )( 节选 ) 676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 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681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686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财规 号 ) 68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 苏财教 号 ) 695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 ( 教人 号 ) 699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 教财 号 )702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厉行节约制止浪费的有关规定 ( 苏教财 号 )706 六 基础教育部分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 财教 号 ) 715 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 财会 号 ) 727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苏政发 号 ) 784 7

8 目录 江苏省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综合奖补办法 ( 苏财规 号 ) 788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强化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791 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明确 2016 年市县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内容暨报送考核材料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796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财教 号 ) 798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 803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 805 省财政学前教育综合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80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国发 号 )811 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财教 号 ) 815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小学和教学点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教财函 号 ) 821 江苏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824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严格禁止由中小学校负债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紧急通知 ( 苏财教 号 ) 827 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苏教规 号 ) 828 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 ( 苏教财 号 ) 831 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切实维护师生权益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835 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加大对流动人口流入地教育工作支持的意见 ( 苏教财 号 ) 838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 841 关于积极推进化解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建设债务的指导意见 ( 苏财教 号 ) 843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财教 号 ) 846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 号 ) 850 8

9 目录 财政部等关于印发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号 ) 858 财政部等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 ( 财教 号 ) 861 财政部等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 ( 财教 号 ) 865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提高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 868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建立健全中等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 869 七 学生资助部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875 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 号 ) 878 财政部等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教 号 ) 88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883 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财教 [2014]180 号 ) 887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889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892 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 苏教财 号 ) 895 9

10 目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898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 教财 号 ) 902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 苏财规 号 ) 905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909 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91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号 ) 915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918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 ( 苏财教 号 ) 921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 ( 苏财教 号 )924 江苏省普通高校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暂行 ) ( 苏财教 号 )927 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转发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930 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 苏财规 号 ) 935 江苏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 苏财教 号 ) 941 财政部等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 财教 号 ) 946 江苏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 试行 ) ( 苏财规 号 ) 950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 ( 试行 ) ( 苏财规 号 ) 954 财政部等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 ( 财教 号 ) 958 江苏省教育厅等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960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暂行 ) ( 苏财规 号 ) 961 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11 目录 江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 苏政办发 号 ) 97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茉莉花留学江苏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976 下册 八 资产管理部分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 国发 号 ) 98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 国办发 号 ) 988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5 号 ) 993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1000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 财资 号 ) 1009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财教 号 ) 1016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 财资 号 ) 101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 ( 财办 号 ) 1030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江苏省政府令第 95 号 ) 1035 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 苏财资 号 ) 1041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 修订稿 ) ( 苏财规 号 ) 1043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临时机构 重大会议 ( 活动 ) 资产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苏财资 号 ) 1048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1050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使用操作规程 ( 苏财资 号 )

12 目录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苏财规 号 ) 1062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 苏财资 号 ) 1068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1075 江苏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规 号 ) 1078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绩 号 ) 1083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国有资产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处置的操作规程 ( 苏财资 号 ) 1085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苏教规 号 ) 1088 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暂行 ) ( 苏教财 号 ) 1103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南京师范大学等 12 所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121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意见 ( 中办发 号 ) 1153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苏政办发 号 ) 1157 关于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工作的通知 ( 苏财工贸 号 ) 1163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1165 江苏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 苏国资 号 ) 1172 关于开展省属高校中专校及厅直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检查的通知 ( 苏教办财 号 ) 1181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 苏财规 号 ) 1182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13 目录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转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 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1190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119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试行建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库的通知 ( 苏财资 号 ) 1197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1202 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 ( 苏财规 号 ) 120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2015 年 3 月, 节选 ) 121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发 号 ) 1229 财政部等关于印发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资 号 ) 1233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 ( 苏发 号, 节选 ) 1242 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推广使用资产与装备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 苏教财 号 ) 1250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 教财 号 ) 125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人厅 号, 节选 ) 1256 九 政府采购管理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9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1309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14 目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 苏财购 号 ) 1325 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苏教财 号 ) 1329 转发财政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苏财购 号 ) 1337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苏财购 号 ) 1345 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网上商城采购卡管理试行办法 ( 苏财库 号 )1350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 ( 财综 号 ) 1352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苏政办发 号 ) 1358 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暂行办法( 苏财办 ) 号 ) 1363 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 ( 苏财购 号 ) 1367 江苏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 ( 苏财购 号 ) 1371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 苏财购 号 ) 1375 江苏省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苏财购 号 ) 137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 财政部令 20 号 ) 1388 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苏财规 号 ) 1393 江苏省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 ( 苏财购 号 ) 140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 苏财购 号 )

15 八 资产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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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发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基本建立, 保值增值责任初步得到落实, 国有资产规模 利润水平 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升 但必须看到,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 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 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 缺位 错位现象 ; 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 国有资产流失 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 ; 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国务院有关部署, 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适应市场化 现代化 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 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 控制力 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 二 ) 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 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激发企业活力 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以管资本为主, 以资本为纽带, 以产权为基础, 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 规范资本运作 提高资本回报 维护资本安全 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坚持放管结合 按照权责明确 监管高效 规范透明的要求,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 该放的依法放开, 切实增强企业活力, 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 该管的科学管好, 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983

18 资产管理部分 坚持稳妥有序 处理好改革 发展 稳定的关系, 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 协调性, 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 先行试点, 分步实施, 统筹谋划, 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二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 三 ) 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 专司国有资产监管, 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 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 以管资本为主, 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 规范资本运作 提高资本回报 维护资本安全, 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 实现保值增值 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 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 四 ) 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 加强战略规划引领, 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 遵循市场机制, 规范调整存量, 科学配置增量, 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 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 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 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 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 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 效率和收益, 以经济增加值为主, 并将转型升级 创新驱动 合规经营 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 薪酬待遇有机结合, 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 与企业经济效益 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推动监管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强化国有资产监督,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 五 ) 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 聚焦监管内容, 该管的要科学管理 决不缺位, 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 决不越位 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 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 授权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 ; 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 ; 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 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 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 ; 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 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 六 ) 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 大力推进依法监管, 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 按照事前规范制度 事中加强监控 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 更多运用法治化 984

19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市场化的监管方式, 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 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 通过 一企一策 制定公司章程 规范董事会运作 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 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 在战略规划制定 资本运作模式 人员选用机制 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 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 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优化监管流程, 提高监管效率 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 推进监管工作协同, 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 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 财务状况 关联交易 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建设阳光国企 三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 七 ) 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 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 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 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 通过股权运作 价值管理 有序进退等方式, 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实现保值增值 ; 或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 以服务国家战略 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 在关系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通过开展投资融资 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 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 八 ) 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关系 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 一企一策 原则, 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 范围和方式, 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 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 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 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九 ) 界定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 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以财务性持股为主, 建立财务管控模式, 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 ; 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 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 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985

20 资产管理部分 ( 十 ) 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 中央层面开展由国务院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试点等工作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选择开展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四 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 十一 ) 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 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 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 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 十二 ) 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企业为主体, 有进有退 有所为有所不为,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 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提升效率 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 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 关键领域 重点基础设施集中, 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 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 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清理退出一批 重组整合一批 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处置低效无效资产 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技术创新 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 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融合 ( 十三 )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 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 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建议, 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以及实施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 国家根据需要将部分国有股权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持有, 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五 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 十四 )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按照立法程序, 抓紧推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工作, 出台相关配套法规, 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夯实法律基础 根据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进展情况, 推动适时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 统一管理规则 ( 十五 )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大幅度削减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行政性配置资源事项, 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 为 986

21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提供环境条件 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 实行网运分开 特许经营 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完善市场发现 形成价格的机制 推进行政性垄断行业成本公开 经营透明,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十六 ) 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 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明确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承接主体和责任, 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 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问题 ( 十七 )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针对 三供一业 ( 供水 供电 供热和物业管理 )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问题, 制定统筹规范 分类施策的措施,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 十八 ) 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按照依法依规 分类推进 规范程序 市场运作的原则, 以管资本为主, 稳步将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 金融 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 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 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国务院 2015 年 10 月 25 日 987

22 资产管理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办发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 效率显著提高,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 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 内部人控制严重 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 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 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 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 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防止流失为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 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 出资人监督和审计 纪检监察 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严格责任追究, 加快形成全面覆盖 分工明确 协同配合 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 权威性 时效性, 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二 ) 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 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 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 资金密集 资源富集 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 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 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 协同联合 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 有效整合监督资源, 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形成内外衔接 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 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 改进监督方式, 创新监督方法, 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 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 严肃问责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依规 988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开展监督工作,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 严格追究责任 二 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 三 ) 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 纪检监察 巡视 法律 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 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健全涉及财务 采购 营销 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 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作用, 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 法律审核把关 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联动配合, 提升信息化水平, 强化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 确保内部监督及时 有效 ( 四 ) 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 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 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 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 切实加强董事会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设置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 管控风险的能力 ( 五 ) 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 建立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 委派制度, 提高专职监事比例, 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加大监事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 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 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 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 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 六 ) 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规范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切实发挥其在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 大力推进厂务公开, 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 保障职工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七 ) 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 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 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 三 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 八 )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督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 进一步加强出资人监督 健全国有企业规划投资 改制重组 产权管理 财务评价 业绩考核 选人用人 薪酬分配等规范国有资本运作 防止流失的制度 989

24 资产管理部分 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 定期开展对各业务领域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针对不同时期的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开展专项抽查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 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 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 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 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加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重视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 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 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 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 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 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 有效运营 ( 九 ) 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 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 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 围绕企业财务 重大决策 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 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 着力强化对企业的当期和事中监督 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 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对重大事项 重要情况 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一事一报告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 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 一企一公开, 也可以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 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 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 罢免或者调整建议权, 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 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 可量化 可考核 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 切实强化责任意识, 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 十 ) 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 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 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 加大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 坚持离任必审, 完善任中审计, 探索任期轮审, 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 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 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 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 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 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 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 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 十一 ) 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 督促国有企业落实 两个责任, 实行 一案双查, 强化责任追究 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重点审查国有企业执行党的政治纪律 政治规矩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情况, 严肃查处违反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 四风 问题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 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产权交易 投资并购 物资采购 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 990

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 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围绕 四个着力, 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巡视工作, 发现问题, 形成震慑, 倒逼改革, 促进发展 ( 十二 ) 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 整合出资人监管 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 纪检监察 巡视等监督力量, 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 加强统筹, 减少重复检查, 提高监督效能 创新监督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运用信息化手段查核问题, 实现监督信息共享 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移送机制, 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四 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 十三 ) 推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 依法依规设立信息公开平台, 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依法依规 及时准确披露 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主动公开公司治理以及管理架构 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 关联交易 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 ( 十四 )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 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 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 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 来访和举报, 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业, 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五 强化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 十五 ) 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 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 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组织处理 经济处罚 禁入限制 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 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严厉惩处侵吞 贪污 输送 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 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 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 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 十六 ) 严格监督工作责任追究 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 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外派监事会 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 巡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 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 隐匿不报 查处不力的, 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 视不同情形分 991

26 资产管理部分 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 健全内控措施, 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 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廉洁纪律 工作纪律的行为 六 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 ( 十七 ) 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 做好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规定, 制定出台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条例, 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 程序和有关要求法定化 规范化 ( 十八 )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选派政治坚定 业务扎实 作风过硬 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 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 优化监督队伍知识结构, 重视提升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强化监督队伍履职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金融 文化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 年 10 月 31 日 992

27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 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 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即行政单位的国有 ( 公共 ) 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 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 二 ) 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 ( 三 )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 四 ) 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 资产配置 资产使用 资产处置 资产评估 产权界定 产权纠纷调处 产权登记 资产清查 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 ( 二 )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 ( 三 )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 使用的管理体制 993

28 资产管理部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 ( 二 )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三 )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 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负责组织产权界定 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统计报告 资产评估 资产清查等工作 ; ( 四 )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 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 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 五 ) 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 管理 ; ( 六 ) 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 ( 七 )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 ( 二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 清查登记 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 ( 三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 验收 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 ( 四 ) 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 处置 出租 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 ( 五 ) 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 ( 六 ) 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向财政部门负责, 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94

29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 一 ) 严格执行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 ( 二 ) 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 ( 三 ) 科学合理, 优化资产结构 ; ( 四 ) 勤俭节约, 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 ;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 从严控制, 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 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 ( 一 ) 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 数量, 测算经费额度, 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 二 )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 ( 三 )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 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 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 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 登记, 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 做到物尽其用, 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 做到家底清楚, 账 卡 实相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95

30 资产管理部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 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 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 脱钩之前,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 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 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的, 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 不得对外出租 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 出借事项严格控制, 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 出借的国有资产, 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仍归国家所有 ; 所形成的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 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 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 出售 置换 报损 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 ( 一 ) 闲置资产 ; ( 二 )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 淘汰的资产 ; ( 三 ) 因单位分立 撤销 合并 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 ( 四 ) 盘亏 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 ( 五 )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 ( 六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 技术部门审核鉴定, 提出意见, 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996

31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 招投标 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 撤销 合并 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 应当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编制清册, 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处置, 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 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 由主办单位在会议 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 ( 一 ) 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 ( 二 ) 拍卖 有偿转让 置换国有资产 ; ( 三 )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 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 经营权 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 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 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 由行政单 997

32 资产管理部分 位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应当做到真实 准确 及时 完整, 并对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 变动 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 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 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 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 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产权登记办法, 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 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擅自占有 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 998

33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999

34 资产管理部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 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 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即事业单位的国有 ( 公共 ) 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 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 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 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 二 ) 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 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产权界定 产权纠纷调处 资产评估监管 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 ( 三 ) 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 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1000

35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 共享 共用机制 ; ( 四 ) 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 社会化, 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 五 ) 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 ( 六 )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 ( 七 ) 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 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 ( 八 ) 监督 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 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 二 ) 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 登记 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三 ) 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 处置事项 ; ( 四 )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 共用 ; ( 五 ) 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 ( 六 ) 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 ( 七 )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 ( 二 ) 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 验收入库 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 清查登记 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 ( 三 ) 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处置和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 ( 四 )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 按照规 1001

36 资产管理部分 定及时 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 ( 五 ) 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 参与大型仪器 设备等资产的共享 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 ( 六 )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 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 )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 ( 二 )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 共用相关资产 ; ( 三 )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 ;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 应当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 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跨部门 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 ( 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 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 ( 一 ) 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 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 数量, 测算经费额度, 报主管部门审核 ; ( 二 ) 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 审核 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1002

37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三 )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 ( 四 )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 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 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 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 报主管部门审批 ; 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 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 验收 保管 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 做到账账 账卡 账实相符, 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 土地使用权 非专利技术 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并提出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 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 出让 转让 对外捐赠 报废 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 1003

38 资产管理部分 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土地和车辆的处置, 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 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 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 出让 转让 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 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 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 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 ( 以下简称授权部门 ) 申报 办理产权登记, 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以下简称 产权登记证 )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单位享有占有 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 改制 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出租 出借 担保等事项时, 应当出具 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单位名称 住所 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 ( 二 )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 三 ) 单位资产总额 国有资产总额 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对外投资情况 ; ( 四 )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1004

39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一 )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 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 ( 二 ) 发生分立 合并 部分改制, 以及隶属关系 单位名称 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 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 ( 三 ) 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 注销的事业单位, 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 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 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 ( 一 )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 ( 二 )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 ( 三 ) 合并 分立 清算 ; ( 四 ) 资产拍卖 转让 置换 ; ( 五 )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 ( 六 ) 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 ( 七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 ( 一 ) 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 ( 二 ) 行政 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 资产划转 置换和转让 ; ( 三 ) 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 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1005

40 资产管理部分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 ( 一 )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 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 ( 二 )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 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 ( 三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 四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 五 )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 六 ) 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 损溢认定 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 内容及要求, 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状况, 是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 全面 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状况, 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 1006

41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 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 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 审计监督 社会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 处分 : ( 一 ) 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 ( 二 ) 擅自占有 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 ( 三 ) 擅自提供担保的 ; ( 四 )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 管理国有资产收益, 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 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 批准国有资产使用 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1007

42 资产管理部分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由解放军总后勤部 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 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 处置事项的 规定限额 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按照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 2006 年 5 月 30 日 1008

43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资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 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 近年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确立了 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 使用 的管理体制, 初步构建了管理制度框架, 逐步规范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各环节管理 但是,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管理职责没有很好落实, 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资产管理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 资产使用 处置管理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管理方式有待改进 ; 管理基础薄弱, 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业务力量相对不足, 资产管理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 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等法律制度,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 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国库管理相结合, 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 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 从 入口 到 出口 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 ( 二 ) 基本原则 1009

44 资产管理部分 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使用权在单位 根据健全 归属清晰 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 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 明确国家和单位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面的权利 义务, 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产权关系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 管控总量 盘活存量 用好增量, 有效缓解部门 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不均衡的状况, 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通过对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流程进行必要的再造, 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紧密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紧密结合, 做到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 三 ) 主要目标 保障履职 充分发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 有效保障政权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配置科学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范围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 ; 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 ;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职能 资产配置标准 资产存量情况以及资产使用绩效细化资产配置预算 使用有效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完善, 单位资产得到有效维护和使用 ; 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合理, 实现使用效益最大化 ; 绩效评价体系科学 ; 对资产出租 出借和对外投资行为及其收益实现有效监管 处置规范 有效遏制随意处置资产的行为, 防止处置环节国有资产的流失 ; 建立完善的资产处置交易平台和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 引入市场机制, 实现资产处置的公开化 透明化 ; 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监督到位 建立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 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以及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 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二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管理职责, 合力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 四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 进一步理顺和巩固 国家统一所有, 政府分级监管, 单位占有 使用 的管理体制, 完善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 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 1010

45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 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 五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变职能 简政放权的要求, 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 明晰和理顺与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 协调好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加强指导监督, 搞好协作配合 同时, 明确财政部门内部资产管理职责分工, 加强对资产管理制度 规则 标准 流程等制定 管理与控制 充分调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动性 积极性, 强化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 ( 六 )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好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职责 认真组织实施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 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 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 组织实施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的考核评价 ( 七 )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承担本单位占有 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 应当严格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 试行 ), 在资产管理岗位设置 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建立决策 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 相互监督的机制,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强化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预算管理的衔接, 构建既有机联系又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提升管理效能 对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事项,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加强对出租 出借 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三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提升管理的规范化 制度化水平 ( 八 )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现有的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加强顶层设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地方性制度, 逐步完善涵盖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和清查核实 产权登记 收益收缴 信息报告 监督检查等全方位管理制度体系 ( 九 )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规定, 结合本部门或本行业实际情况, 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健全完善本部门或本行业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配套制度, 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 十 )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的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资产清查登记 内部控制 统计报告 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管理制度 四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切实把好资产 入口关 ( 十一 ) 资产配置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起点,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 1011

46 资产管理部分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控资产配置 入口关 配置资产应当以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为基础, 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 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 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到预算管理流程中, 为预算编制提供准确 细化 动态的资产信息 以科学 合理地支撑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为目标,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优化新增资产配置管理流程, 逐步扩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 ( 十二 ) 资产配置标准是科学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先易后难 分类实施 逐步推进 的原则, 分类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明确各类资产的配置数量 价格上限和最低使用年限等, 并根据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对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 ; 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 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从严控制的原则, 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 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 采取调剂 租赁 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 十三 ) 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控力度,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 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资产调剂机制 五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管理, 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 十四 )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资产使用管理, 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制和各项资产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明确资产使用管理的内部流程 岗位职责和内控制度, 充分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动态管理优势, 做到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 账卡相符 ( 十五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各级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 不得买卖期货 股票, 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 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风险管控等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六 ) 加强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监管, 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 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 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确保出租出借 1012

47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过程的公正透明 ( 十七 ) 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合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 资产配置 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 避免资产重复配置 闲置浪费 鼓励开展 公物仓 管理, 对闲置资产 临时机构 ( 大型会议 ) 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 调剂利用 六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 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 十八 )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履行审批手续, 规范处置行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 并通过拍卖 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 杜绝暗箱操作 资产处置完成后, 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 十九 )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 建立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 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备案 ; 由行政事业单位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应当由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 二十 ) 切实做好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重大专项改革中涉及的单位划转 撤并 改变隶属关系的资产处置工作, 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七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管理, 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 二十一 ) 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收入收缴和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规范收支行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 出借收入, 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 足额上缴国库, 严禁隐瞒 截留 坐支和挪用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 二十二 ) 中央级事业单位出租 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纳入单位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事业单位出租 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 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 夯实基础工作, 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有效支撑 1013

48 资产管理部分 ( 二十三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和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政策 工作程序和方法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并做好账务处理 继续做好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掌握事业单位的资产占有 使用情况和国有资产产权的基本情况 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积极稳妥推进国有资产占有 使用情况的公开 ( 二十四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并与预算系统 决算系统 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 具备条件的资产管理事项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 全面 准确 细化 动态 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加强数据分析, 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 二十五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 科学设立评价指标体系, 对管理机构 人员设置 资产管理事项 资产使用效果 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 二十六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 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 并积极建立与公安 国土 房产 机构编制 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共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在单位内部建立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将资产监督 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九 加强政府经管资产研究, 规范政府经管资产管理 ( 二十七 ) 研究探索将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资产 自然资源资产等经管资产纳入资产管理范畴 进一步明确经管资产的范围, 摸清底数, 界定管理权责, 逐步建立经管资产的登记 核算 统计 评估 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 二十八 ) 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经管资产管理的职能和职责, 落实主体责任 探索建立经管资产存量 增量与政府债务管理相结合机制, 逐步建立涵盖各类国有资产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 十 以管资本为主,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 ( 二十九 ) 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 以管资本为主, 鼓励将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 运营公司,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 要按照 政企分开 事企分开 的原则, 1014

49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加强和规范监管,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三十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企业运作模式 经营状况 收益分配等的监督管理, 推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逐步完善 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 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 的现代企业制度, 完善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三十一 ) 根据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 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 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十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 三十二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 充实工作队伍 ;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内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强化职责分工, 落实管理责任, 避免多头管理 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 三十三 ) 各级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政策宣传 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 搭建学习和交流平台, 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部 2015 年 12 月 23 日 1015

50 资产管理部分 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教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令第 192 号 ) 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 略 ) 财政部 2012 年 8 月 5 日 1016

5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资 [2016]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有关人民团体,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我们制定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 2016 年 1 月 20 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 以下简称清查核实 ), 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 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5 号 )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令第 36 号 ) 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 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 按照规定的政策 工作程序和方法, 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 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 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 ( 一 )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 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1017

52 资产管理部分 ( 二 ) 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 三 )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 四 )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 五 )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 六 )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 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 会计制度, 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 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 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 统一政策 分级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 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二 ) 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 ( 备案 ) ( 三 ) 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并汇总全国 ( 含本级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 四 )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 五 ) 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 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 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并负责监督检查 ( 二 )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 ( 备案 ) ( 三 ) 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并汇总本地区 ( 含本级 ) 行政 1018

53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 四 ) 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 五 )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 二 ) 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三 )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 四 )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 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 五 ) 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 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 二 )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 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 三 ) 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 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进行账务处理,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四 )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 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 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 内容 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 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 明确清查范围 基准日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组织清查, 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并形成资产清查报 1019

54 资产管理部分 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 二 ) 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 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 三 ) 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 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 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 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组织清查, 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 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 按照 谁委托, 谁付费 的原则, 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 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 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账务清理 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 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 各类库存现金 有价证券 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 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 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 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进行全面总结 认真分析, 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 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范围 内容 结果, 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1020

55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 二 ) 清查报表 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 ( 三 ) 专项审计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 四 ) 证明材料 清查出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 五 ) 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 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货币资金盘盈 存货盘盈 对外投资盘盈 固定资产盘盈 无形资产盘盈 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 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 ( 一 ) 现金盘盈, 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 ( 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 二 ) 存款盘盈, 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 燃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 装具 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 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 根据对外投资合同 ( 协议 ) 价值确定依据 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 盘盈情况说明 盘盈价值确定依据 ( 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 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 ) 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 一 ) 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 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 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 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 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 ; 若产权属 1021

56 资产管理部分 于其他国有企业的, 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 ; 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 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 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 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 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 二 ) 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 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 应当及时入账, 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 三 ) 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 按照估计价值入账, 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 盘盈情况说明 盘盈价值确定依据 ( 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 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 ) 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 根据清查明细表 盘盈情况说明 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 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 应当按照名义金额 ( 即人民币 1 元 ) 入账 第五章资产损失 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 但实际发生的短少 毁损 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货币资金损失 坏账损失 存货损失 对外投资损失 固定资产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 取得合法证据后, 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货币资金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 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 根据现金盘点情况 ( 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 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 司 1022

57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 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坏账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 清查出的各项坏账, 应当分析原因, 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 一 ) 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应当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 破产清算文件 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 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 已经清算的, 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 二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 死亡, 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 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 三 ) 因不可抗力因素 (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 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 四 ) 涉诉的应收款项, 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裁定书判定 裁定其败诉的, 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认定为损失 ( 五 ) 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 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并且能够确认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 认定为损失 ( 六 ) 逾期 3 年的应收款项, 债务人在国外及我国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的, 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且在 3 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 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 ( 领 ) 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 破产证明后, 认定为损失 ( 七 ) 逾期 3 年以上 单笔数额较小 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 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第三十条存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材料 燃料 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 装具 动植物等因盘亏 毁损 报废 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 ( 一 ) 盘亏的存货,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 可以根据存货盘点单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盘亏情况说明 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 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 二 ) 毁损 报废的存货, 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 涉 1023

58 资产管理部分 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毁损报废说明 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 三 ) 被盗的存货, 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 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认定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外投资损失, 应当分析原因, 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 区分以下情况可以认定损失 : ( 一 ) 因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 被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对外投资, 可以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者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工商部门的撤销注销文件 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 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 可以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 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认定为损失 ( 二 ) 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 金额较小 不具有控制权的对外投资, 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的,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认定为损失 ( 三 ) 债券等短期投资, 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 不能认定为损失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图书档案 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因盘亏 毁损 报废 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 ( 一 ) 盘亏的固定资产, 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 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 盘亏情况说明 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 二 ) 毁损 报废的固定资产, 扣除残值 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 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毁损报废说明 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 (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 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 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 车辆报损证明 房屋拆除证明 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 三 ) 被盗的固定资产, 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 可以根据公安机 1024

59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 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认定 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 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 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 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 第六章资金挂账 第三十四条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当按照损益 收支进行确认处理, 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 ( 资产 ) 数额 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 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三十五条特殊资金挂账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 一 ) 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 职工住房账面价值 资产基金 ( 非流动资产基金 ) 应当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 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 移交产权后, 按照规定核销 ( 二 ) 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照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 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 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第七章资产核实的程序 管理权限和申报内容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 ( 一 )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搜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 提出处理意见并逐级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的申请报告 各单位应当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 二 ) 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 审批 ) 同意后,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备案 ) ( 三 )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 ( 备案 ) ( 四 )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对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批复, 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 五 ) 财政部门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清查核实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1025

60 资产管理部分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有关资产核实的审批权限, 可以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 : ( 一 ) 资产盘盈 单位应当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价值, 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予以说明, 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有关账目 ( 二 ) 资产损失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对外投资损失, 单位应当逐级上报, 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存货损失, 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事业单位房屋构筑物 土地和车辆损失, 单位应当逐级上报, 经财政部批准后核销 其他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损失, 按照现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 三 ) 资金挂账, 单位应当逐级上报, 经财政部批准后调整有关账目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资产核实事项中, 既包括财政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 也包括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资产的, 应当统一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地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 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资产损溢 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 ( 二 ) 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报表 ( 三 ) 信息系统生成打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 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 ( 四 ) 申报处理资产盘盈 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 逐笔写明发生日期 损失原因 政策依据 处理方式, 并分类列示 ( 五 ) 根据申报核实的事项, 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包括单位的撤销 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 ; 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 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 ; 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 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 ; 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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