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通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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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务通讯 2015 年第 3 期 ( 总第 18 期 )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兖矿集团财务管理部 2015 年 9 月 最新税收政策法规... 4 关于发布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公告... 4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7 关于取消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8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8 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9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2 关于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公告的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告的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媒体视点 经济日报 : 纳税精确了负担减轻了 新华网 : 数解上半年税制改革 : 营改增半年减税 1100 多亿元 人民日报 : 新产业成税收新亮点 人民日报 : 银税合作助力小微简化守信企业贷款手续 经济日报 : 税务总局出台 16 项措施加快退税进度保外贸稳增长 南方日报 : 东莞国税全省首创 O2O 办税模式 经济日报 : 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交中介组织 经济日报 : 调整股息红利个税政策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中国税务报 : 上海税务创新服务再亮新招 经济日报 : 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确定 南方日报 : 国税地税联席办税再升级 有问有答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需要哪些凭证 营业外收入是否计入高新技术产品 ( 服务 ) 收入?

3 对于年末计提应付未付的人员工资汇算清缴期间发放是否需做相关纳税调整? 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微免征营业税政策? 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是否含预计净残值? 差旅费补助, 发现金还是拿票报? 个税怎么办?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帐是否涉及到利息收入而产生税费的问题? 承担客户车辆维修费进项税额谁来抵扣? 一般纳税人注销, 存货是否视同销售?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租赁业务何时缴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可否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跨市县迁址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 转让子公司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 各类折扣, 能否在税前扣除? 付款与销货单位不一致, 进项税能否抵扣?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挡光费如何扣除? 能否用公司所得抵减合伙企业的亏损? 税务稽查 厂房出租取得的租赁收入未纳税的稽查案例 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翻新 : 复制真票防伪信息 稽查困惑 : 咨询费税前扣除管理如何摆脱三难 拆迁劳务费缴纳营业税应区分税目 从大量预收账款余额发现稽查疑点 三流不一致导致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案例 不共担风险的房屋投资收益应缴纳营业税 经济日报 : 摇号随机抽 让税务稽查不再任性 武汉 : 阳光稽查平复争议让纳税人缴 " 明白税 " 海南国税查结 4400 万元偷税大案

4 最新税收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1 号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优化纳税服务, 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促进煤炭资源税管理的规范化,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现予发布, 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7 月 1 日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财税 号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应税煤炭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 ( 即 : 自采原煤 ) 加工的洗选煤 原煤是指开采出的毛煤经过简单选矸 ( 矸石直径 50mm 以上 ) 后的煤炭, 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等 洗选煤是指经过筛选 破碎 水洗 风洗等物理化学工艺, 去灰去矸后的煤炭产品, 包括精煤 中煤 煤泥等, 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条煤炭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原煤或者洗选煤计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原煤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 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 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 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 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 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 仓储 港杂等费用的扣减,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4

5 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的规定执行 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 且无正当理由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第五条洗选煤折算率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煤炭资源区域分布 煤质煤种等情况确定, 体现有利于提高煤炭洗选率,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洗选煤折算率一经确定, 原则上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保持相对稳定, 但在煤炭市场行情 洗选成本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进行调整 洗选煤折算率计算公式如下 : 公式一 : 洗选煤折算率 =(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 洗选环节平均成本 - 洗选环节平均利润 )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100%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洗选环节平均成本 洗选环节平均利润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公式二 : 洗选煤折算率 = 原煤平均销售额 (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 综合回收率 ) 100% 原煤平均销售额 洗选煤平均销售额可按照上年当地行业平均水平测算确定 综合回收率 = 洗选煤数量 入洗前原煤数量 100% 第六条纳税人销售应税煤炭的, 在销售环节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经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焦炭 煤气 煤化工 电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产品的, 视同销售, 在原煤或者洗选煤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第七条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 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 县级以上 ) 的, 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八条煤炭资源税的纳税申报按照 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2 号发布 ) 及其他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税人申报的原煤或洗选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或者有视同销售应税煤炭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 一 )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二 )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三 )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 (1- 资源税税率 )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按同类应税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润率确定 ( 四 ) 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十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费用 ;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的,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5

6 第十一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煤或加工的洗选煤连续生产焦炭 煤气 煤化工 电力等产品, 自产自用且无法确定应税煤炭移送使用量的, 可采取最终产成品的煤耗指标确定用煤量, 即 : 煤电一体化企业可按照每千瓦时综合供电煤耗指标进行确定 ; 煤化工一体化企业可按照煤化工产成品的原煤耗用率指标进行确定 ; 其他煤炭连续生产企业可采取其产成品煤耗指标进行确定, 或者参照其他合理方法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 ( 包括煤矸石 ) 进行混合后销售的, 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 单价及运费, 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 = 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 - 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 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 单价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 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 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 单价及运费, 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 = 当期洗选煤销售额 折算率 - 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 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 单价第十四条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 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第十五条煤炭资源税减征 免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 财税 号 ) 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托信息化管理技术, 参照全国性或主要港口动力煤价格指数即时信息以及当地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已有的网上煤炭即时价格信息, 建立本地煤炭资源税价格监控体系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 构建煤炭资源税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 对煤炭资源税管理的风险点进行识别 监控 预警, 做好风险应对处置以及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国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配合, 实现信息共享, 省国税机关应将煤炭企业增值税开票信息等相关煤炭销售数据按月传递给省地税机关 第十九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6

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下同 ) 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 总承包企业 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总承包企业 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 薪金所得, 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 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总承包企业 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 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 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 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 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 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 本公告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7 月 20 日 7

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4 号根据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 的规定, 现就取消 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 一 符合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和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 ) 第一条规定, 享受退 ( 免 ) 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 ( 一 ) 纳税人应在申请退 ( 免 ) 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 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 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 ( 二 ) 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按 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 燃料油退 ( 免 ) 消费税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6 号发布 ) 第十条的规定, 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 ( 三 ) 本公告施行前, 纳税人已取得退 ( 免 ) 消费税资格的, 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 本公告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用于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 燃料油退 ( 免 ) 消费税暂行办法 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7 月 24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5 号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规定,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8

9 二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 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属于 通知 第五条第 ( 三 ) 款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 范畴,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7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6 号为加强后续管理, 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 一 关于取消 对办理税务登记 ( 外出经营报验 ) 的核准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税务机关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 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 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 加强部门之间信息 数据共享工作 二 关于取消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 实行税源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 采取 人机结合 的方式, 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 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 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 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三 关于取消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注销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 一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时, 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办理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手续, 申报退 ( 免 ) 税 1. 内容填写真实 完整的 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表 ( 附件 1), 其中 退税开户银行账号 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2. 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 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不需提供第 2 目 第 3 目资料 9

10 5.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二 ) 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资料齐全, 出口退( 免 ) 税备案表 填写内容符合要求, 签字 印章完整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待其补正后备案 ( 三 ) 出口退( 免 ) 税备案表 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 退 ( 免 ) 税方法 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 ( 免 ) 税款后办理变更 ( 四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 ( 免 ) 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 应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 ( 五 ) 已办理过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无需再办理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 ( 六 ) 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 集团公司总部需提供以下资料, 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1.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 附件 2) 及电子申报数据 ; 2.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 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表 ( 或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表 ) 复印件 ; 4.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 5. 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对集团公司总部提供上述备案资料齐全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填写内容符合要求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予以备案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企业, 待其补正后备案 ( 七 ) 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备案后,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所在地情况, 传递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1. 在同一地市的, 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传递至地市国家税务局报备, 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 2. 在同一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 下同 ) 但不在同一地市的, 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应将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逐级传递至省国家税务局报备, 省国家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 3. 不在同一省的, 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应将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 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 八 )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 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提供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10

11 1. 企业相关人员签字 盖有单位公章且填写内容齐全的纸质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 ( 附件 3) 及电子数据 ; 2. 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代理出口协议以外文拟定的, 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版本 ; 3. 委托方经办人护照或外国边民的边民证原件和复印件 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出口的货物, 按上述规定已备案的,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其仅就代理费收入进行增值税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出口企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的备案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出口企业未按照本条规定办理代理报关备案的, 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 关于取消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 应当如实填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和 车辆购置税免 ( 减 ) 税申报表,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 一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 二 ) 车辆价格证明 ; ( 三 ) 车辆合格证明 ; ( 四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 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 ( 五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 办理免税手续 五 关于取消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 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 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 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 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 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 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 ( 一 ) 固定资产的功能 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 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 ( 二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 ( 三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 ); ( 四 ) 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 ( 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 ); ( 五 ) 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 1-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扣除 ) 明细表 ( 适用于享受财税 号文件规定政策 ) 11

12 六 关于取消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另外, 纳税人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 ( 一 ) 经营业务属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的农 林 牧 渔业具体项目的说明 ; ( 二 ) 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从事远洋捕捞业务的提供 ); ( 三 ) 县级以上农 林 牧 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 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 养殖是否可以视为农产品的种植 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难以确定时提供 ); ( 四 )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 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提供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 1. 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表 2.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3.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货物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3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8 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现将已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 见附件 )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 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 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 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 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 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 :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8 日 12

13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办 1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政策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发 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2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 所得税优惠核准 税务 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 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 国税函 号 ) 3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税务 总局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4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 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 准 税务 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 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5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 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 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 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 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 6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 总局 中宣部 财 政部 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 通知 ( 财税 号 ) 13

14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 7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 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税务 总局 无 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 ) 8 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5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 企业享受新疆喀什 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 9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 无 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 优惠的核准 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10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 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税务 总局 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 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11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税务总局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 12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 13 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 税务总局 无 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14

15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 部门 其他共同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 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试 14 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 税务总局 无 行 ) 的通知 ( 财税 号 ) 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 15 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 税务总局 无 优惠目录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的备案核准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16 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 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7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18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15

16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 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 19 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 税务总局 无 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 20 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税务总局 无 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国税函 号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1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 ( 股票 ) 交易印花税审批 税务总局 无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 ( 股票 ) 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 项的通知 ( 国税函 号 ) 22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审核 税务总局 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 ( 股票 ) 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16

1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 一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 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 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 ) 规定的程序, 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3 号规定填开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或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时, 选择 所购货物或劳务 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或 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 二 )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50 号 ) 规定的程序, 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9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 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1 号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 号 ) 等规定, 现就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实施问题公告如下 : 17

18 一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 均可以享受财税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 二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汇算清缴时, 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所属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 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 一 ) 查账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 1. 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 30 万元 ( 含, 下同 ) 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二 ) 定率征收企业 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三 ) 定额征收企业 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 依照原办法征收 ( 四 )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 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五 ) 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 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 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 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五 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第 4 季度预缴和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下列两种情形, 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 1.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 ( 含 ) 的小型微利企业 ; 年 10 月 1 日 ( 含, 下同 ) 之后成立,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成立,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 20 万元但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分段计算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和 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10 月 1 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 2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简称减低税率政策 );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 根据财税 号文件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 18

19 10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 ) 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 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六 本公告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9 月 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4 号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有关规定, 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 现就纳税人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 ( 以下简称库存化肥 )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 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 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 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 数量 发票开具份数 发票号码 发票代码 销售额 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 按品种设立明细账目, 记录纳税人库存化肥销售及结余数量的变化 三 纳税人 2016 年 7 月 1 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 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四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 结合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数据, 开展库存化肥销售 结余 报税的分析比对工作 同时, 主管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解释 宣传与辅导, 确保税收政策调整平稳过渡 五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9 月 15 日 19

2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 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 你局 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请示 ( 深国税发 号, 以下简称 请示 ) 收悉 鉴于深圳市实施 四证合一 登记新模式, 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 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 经研究, 批复如下 : 一 同意你局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 ( 代开 ) 发票时, 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 ( 基金 费 ) 核定, 税种 ( 基金 费 ) 范围为 :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种核定后,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 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 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 通过国税 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 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三 请你局按照 请示 中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 做好相关工作, 减轻征纳双方负担, 提高征管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7 月 31 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各直属海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 一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 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 13% 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 化肥的具体范围, 仍然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 >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的规定执行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一条第 2 项和第 4 项 化肥 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 20

21 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 财税 号 )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10 日 附件 :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 现就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补充通知如下 : 一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 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 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 ( 免 ) 税的货物, 仍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规定, 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出口日期, 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 出口退税专用 )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 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 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 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 是指纳税人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三条关于 化肥 的规定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21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28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西藏 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 一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 ( 包括自用和出租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本通知所称物流企业, 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 为工农业生产 流通 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 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 实行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 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三 本通知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 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 6000 平方米及以上, 且主要储存粮食 棉花 油料 糖料 蔬菜 水果 肉类 水产品 化肥 农药 种子 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 煤炭 焦炭 矿砂 非金属矿产品 原油 成品油 化工原料 木材 橡胶 纸浆及纸制品 钢材 水泥 有色金属 建材 塑料 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 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 ( 含配送中心 ) 油罐( 池 ) 货场 晒场 ( 堆场 ) 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 码头 道路 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四 物流企业的办公 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 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 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 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 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七 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8 月 31 日 22

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 含 1 个月 ) 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 含 1 年 ) 的, 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 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操作事项,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号 )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 本通知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 股权登记日在 2015 年 9 月 8 日之后的, 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5 年 9 月 7 日 23

2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 促进残疾人就业, 保障残疾人权益, 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的规定, 我们制定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5 年 9 月 9 日 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以下简称保障金 ) 征收使用管理, 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 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 是指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 或者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8 级 ) 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 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 具体 比例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24

2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 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 ( 含 1 年 ) 劳动合同 ( 服务协议 ),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 1 名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 至 2 级 )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 至 3 级 ) 的人员就业的, 按照安排 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 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 保障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 ( 含 1 年 ) 劳动合同 ( 服务协议 ) 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 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 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在申报时, 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 少缴纳保障金的, 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 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 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 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25

26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 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以下 ( 含 20 人 ) 的小微企业, 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 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 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 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 确保保障金及时 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 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 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 : ( 一 ) 残疾人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 二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 ( 含展能活动 ) 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 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 三 )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创业 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 启动资金 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 养殖 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 四 )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 五 )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 辅助性就业 灵活就业, 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26

27 ( 六 ) 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 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 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 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 职业康复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 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一 ) 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 对象和标准的 ; ( 二 ) 隐瞒 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 ( 三 ) 滞留 截留 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 ( 四 ) 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 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 ( 五 ) 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 ( 六 )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 按照 残疾人就业条例 的规定, 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 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缴纳 ; 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 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 的通知 ( 财综字 号 ) 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27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 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一 对轻工 纺织 机械 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具体范围见附件 ) 的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 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元的, 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 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 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 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5 年前 3 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 统一在 2015 年第 4 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 : 轻工 纺织 机械 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9 月 17 日 附件 轻工 纺织 机械 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码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备注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 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8

29 代码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备注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 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 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 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 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 毛皮 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 ( 绒 ) 加工及制品制造 29

30 代码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备注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 竹 藤 棕 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 藤 棕 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 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 工美 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 管 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 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 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0

31 代码大类中类小类 类别名称 备注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 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 阀门 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 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 风机 衡器 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 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 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 电缆 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 : 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 31

3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 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5 号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现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备案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 一 保险公司开办符合财税 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 : ( 一 )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 将备案资料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 二 ) 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 若保险产品的备案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 保险公司不需要再行备案 ; ( 三 ) 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 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 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 ; 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 应当停止享受免税, 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 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 ( 一 ) 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 二 ) 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 ; ( 三 ) 保险产品费率表 ; ( 四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 保险公司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不改变保险公司真实申报的责任 四 在本公告施行前,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已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 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公告施行后, 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 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按本公告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 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有关备案管理事项,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 ) 规定执行 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按规定应办理免征营业税备案手续但尚未办理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9 月 18 日 32

33 税收政策法规解读 关于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7 月 08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现将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办法 ) 解读如下 : 一 发文背景和意义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 煤炭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改革以来, 税收征管运行平稳, 征纳秩序良好, 各项工作基本落实到位, 实现了改革的预期目标 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释 细化或明确的实际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优化纳税服务, 规避涉税风险, 本着简便高效 公平公正和有利于纳税人办税的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在实地调研 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本 办法 二 办法 的主要内容 办法 分为二十条, 主要明确了煤炭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运费扣减范围 洗选煤折算率 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等内容 : ( 一 ) 明确煤炭计税价格的合理确定方法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和资源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办法 第九条就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及视同销售不能合理确定计税价格的情形, 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 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原煤或洗选煤的平均销售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顺序确定计税价格 ( 二 ) 明确运费扣减范围等问题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第三款的规定 : 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 仓储 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 凡取得相应凭据的, 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办法 第四条对运输费用的扣减凭据明确为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办法 第三条明确应税煤炭的计税销售价格不包括从坑口到车站 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 三 ) 明确折算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公式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 办法 第五条规定了折算率确定的原则和计算公式, 以有利于减少财税部门自由裁量权, 规范执法, 提高煤炭洗选率, 促进煤炭清洁利用和环境保护 ( 四 ) 明确混合销售与混合洗选的计税方法为方便纳税人正确核算和申报计税销售额, 办法 第十二条对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 办法 第十三条对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销售的计税方法进行了明确 对于扣减凭证, 办法 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扣 33

34 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 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三 其他重要规定 办法 第十六条 十七条 第十八条还就地税机关如何建立本地煤炭价格监控体系 加强风险管理 加强协税合作等方面做了规定和指引, 以进一步做好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7 月 23 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以下简称 公告 ) 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 现将 公告 解读如下 : 一 公告 出台的背景随着经济发展, 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国税发 号 ) 有关规定, 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从实际效果看, 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 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 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 消除重复征税, 税务总局发布了本 公告, 并于 2015 年 9 月 1 日施行 二 公告 的主要内容 ( 一 ) 明确了纳税地点 公告 规定, 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 薪金所得, 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二 ) 明确代扣代缴有关规定 公告 规定,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同时, 公告 明确规定, 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 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 ) 明确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公告 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 避免重复征税, 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34

35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 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7 月 31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规定, 进一步明确 乙烯 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 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 燃料油退 ( 免 ) 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其退 ( 免 ) 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 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 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 纳税人应按规定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 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 纳税人已经取得退 ( 免 ) 消费税资格的, 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 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8 月 05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 在部分企业实际上岗的残疾人, 来自劳务派遣单位 ; 另外部分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而来, 为安置的部分残疾人职工缴纳的保险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 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以及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以下简称 通知 ) 中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 范畴并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基层税务部门内部存在不同理解, 特报来请示, 请我局予以明确 二 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 属于派遣单位的员工还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经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 据此,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并承担支付工资 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 从法律角度,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 因此, 本公告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 通知 规定,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改制为企业后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属于 通知 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 能否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35

36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介绍, 我国正在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 以实现与企业基本一致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社会保险法出台和国务院改革决定之前, 一些地方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 试点中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属于 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的范围 因此, 本公告规定, 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 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属于 基本养老保险 范畴,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 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8 月 10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 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 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 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 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确保放得下 管得住, 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 不断提高税收治理能力和水平 2015 年 5 月 14 日, 国务院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 再取消 49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今后不再保留 非行政许可审批 这一审批类别 为落实国发 号文件, 加强后续管理, 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 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1. 对取消的 对办理税务登记 ( 外出经营报验 ) 的核准 事项,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即时办结 ;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税务机关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同时,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 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 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企业不重复填报登记申请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 加强部门之间及跨部门信息 数据共享工作 2. 对取消的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事项, 要求税务机关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严密的日常管理及监控, 实行税源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加快征管信息系统在纳税人中的推广, 强化计算机管税, 采取 人机结合 的方式, 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 以防止漏征漏管现象的出现 简化办税程序, 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 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3. 对取消的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变更 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注销 以及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等事项, 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 ( 免 ) 税资格认定, 按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时, 应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备案 ; 备案内容如有变化, 企业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如变更退税方法, 应结清出口退 ( 免 ) 税款后, 方可办理备案变更 ; 出口企业撤回出口退 ( 免 ) 税备案的, 主管国税机 36

37 关应按规定结清退 ( 免 ) 税款后办理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结清出口退 ( 免 ) 税款后办理 4. 对取消的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事项, 要求集团公司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应当提供规定的资料, 向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5. 对取消的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事项, 要求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 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理报关备案 6. 对取消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 应如实填写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和 车辆购置税免 ( 减 ) 税申报表,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 一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二 ) 车辆价格证明 ;( 三 ) 车辆合格证明 ;( 四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 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 五 )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 办理免税手续 7. 对取消的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事项, 纳税人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 规定的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 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享受其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应当在汇算清缴时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一致的, 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对于税法与会计核算不一致的, 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8. 对取消的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事项, 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同时可以在季度预缴环节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关于公布已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8 月 21 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 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 我们发布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现解读如下 : 一 此次公布取消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背景情况 2014 年 8 月 19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 32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其中, 涉及取消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明确, 对于上述 32 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37

38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3 号 ), 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 33 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免税 减税 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 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修改为, 纳税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 免税 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已修改,22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 公布该 22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 因此,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 由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已取消的 22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 对取消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此次公布取消的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大多是涉及减税 免税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 含金量高, 对释放企业活力, 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 公告 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取消 22 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 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 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 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 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 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 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 抵扣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8 月 25 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新设立的企业, 从办理税务登记, 到开始生产经营, 往往要经过一定的筹建期, 进行基础建设 购买办公和生产设备 建账建制 招聘员工 联系进销渠道等 在此期间, 企业也会取得一定数量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有些情况下, 企业在筹建期间未能及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中存在一段时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 导致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抵扣进项税额时遇到障碍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税务总局制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 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 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 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 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 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 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38

39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 关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9 月 10 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近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现解读如下: 一 本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 国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 我国经济处于 三期叠加 阶段,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为此, 国家实施定向调控,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 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 为创业创新减负, 让今天的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的大未来, 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 继今年 2 月 2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 10 万元调整为 20 万元后, 今年 8 月 19 日, 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决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 30 万元 ( 含 ) 以下的小微企业 9 月 2 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 号 ), 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 30 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 确保纳税人及时 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 起草了本公告 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 4 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主要是哪些纳税人受益?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 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 20 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 30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 并从今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新政策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至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受征收方式限定? 从 2014 年开始,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经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限定 按照本公告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 ( 含定率征收 定额征收 ), 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 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为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简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程序,2014 年 11 月以来, 税务总局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季度 月份预缴申报表 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 设计了小微企业各项判定条件的指标, 在征管操作方面具备了简化备案的技术条件 为此, 本公告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 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 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所属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五 企业预缴时, 怎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9

40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 落实这项优惠政策, 本公告区分 老小微企业 和 新小微企业 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 老小微企业 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 ( 每年 1 季度预缴时, 没有上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 按照上年度第 4 季度预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 ), 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 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 30 万元, 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 本公告规定, 对于采取查账征收 定率征收 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 只要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 本年度预缴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 为让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本公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预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采取更为开放 灵活的方式 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 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 新办小微企业 由于新办企业本年度没有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等判断指标, 纳税人预缴时, 由企业自行判断其 资产 人员 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税务机关为简化操作, 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 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 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一个指标, 年度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的, 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六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 如资产总额 从业人员 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指标, 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 也只有到汇算清缴时才能最终判断 对于企业季度 月份预缴时预先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 汇算清缴时, 需要按照税法标准进行判断 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设计了 资产总额 从业人数 所属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等栏次, 方便纳税人申报, 也便于征管软件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需要补缴税款 七 今年第 4 季度预缴和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 一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 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 万元 ( 含 ) 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是 2015 年 10 月 1 日 ( 含, 下同 ) 之后成立的,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 ( 含, 下同 ) 的小型微利企业 ( 二 ) 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 20 万元以下扩大到 30 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 102 次常务会议决定, 此项政策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这样, 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 今年 10 月 1 日之后实现的利润, 在 2016 年 1 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这一政策调整, 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 万元至 30 万元的小微企业, 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 三 ) 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 万元至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 40

41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 10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 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 万元至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分段计算其 10 月 1 日之前和 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 10 月 1 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 按 20% 计算缴税 ;10 月 1 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相当于按 10% 计算缴税 ( 四 ) 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 20 万元至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如何计算第 4 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第 4 季度预缴和 2015 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 对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以后成立的,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需要计算第 4 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 对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前成立的, 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税 号 ) 和本公告规定, 按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 计算其 2015 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例 1: 小红咨询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3 月, 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按季度纳税申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30 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在 2015 年的实际经营月份为 12 个月, 其 2015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经营月份为 3 个月 小红咨询公司预缴 2015 年第 4 季度所得税时 ( 申报期为 2016 年 1 月 ), 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30 (3 12)=7.5 万元 ;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30-7.5=22.5 万元 小红咨询公司减免税额 =22.5 (25%-20%)+7.5 [25%-(1-50%) 20%]= =2.25( 万元 ) 例 2: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0 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按季度纳税申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4 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 5 月 10 日, 其在 2015 年度经营月份从 5 月份开始计算, 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 8 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 2015 年第 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 申报期为 2016 年 1 月 ), 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4 ( 3 8)=9 万元 ;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4-9=15 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 =15 (25%-20%)+9 [25%-(1-50%) 20%]= =2.1( 万元 ) 例 3: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30 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按季度纳税申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5 万元 新兴软件公司成立于 8 月 30 日, 其在 2015 年度经营月份从 8 月份开始计算, 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 5 个月 新兴软件公司预缴 2015 年第 4 季度企业所得税时 ( 申报期为 2016 年 1 月 ), 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5 (3 5)=15 万元 ; 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 =25-15=10 万元 41

42 新兴软件公司减免税额 =10 (25%-20%)+15 [25%-(1-50%) 20%]= =2.75 ( 万元 ) 例 4: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按季度纳税申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 23 万元 丁丁物业公司成立于 10 月 30 日, 其在 2015 年度的利润全部符合减半征税条件, 不需要划分 10 月 1 日之前和之后的利润 丁丁物业公司减免税额 =23 [25%-(1-50%) 20%]=23 15%=3.45( 万元 )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 理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9 月 22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经国务院批准,2015 年 8 月 10 日, 财政部会同我局 海关总署印发了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明确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 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 13% 税率征收国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考虑到生产和流通企业化肥库存量较大, 为做好政策过渡和衔接工作, 我们又会同财政部补充下发了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税 号 ), 明确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 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缓解企业在政策过渡期, 销售库存化肥税负较高的问题 二 本公告明确了哪些问题? 本公告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库存化肥备案的事项 纳税人应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前, 将 2015 年 8 月 31 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化肥的品种 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并在此后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时, 一并出具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报告材料, 详细说明当月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 数量 发票开具份数 发票号码 发票代码 销售额 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二是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对库存化肥进行台账管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 根据纳税人期初库存化肥的品种设立明细账目, 按照纳税人逐月上报的报告材料, 分品种详细记录库存化肥数量变化 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 结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材料, 强化对纳税人税收数据的比对分析, 并进一步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等 42

43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5 年 09 月 25 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 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国发 号 ) 取消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 为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财政部与我局下发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号 ) 根据财税 号文件, 我局制发了本公告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明确了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管理要求 :( 一 ) 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 二 ) 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 ;( 三 )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三 已经履行审批程序的正在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的保险产品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备案? 公告第四条规定 : 在本公告施行前,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 已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 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在本公告施行后, 上述保险产品的内容发生改变, 改变后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按本公告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 改变后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 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并自发生改变之月起停止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 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43

44 媒体视点 经济日报 : 纳税精确了负担减轻了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推行两月成效初显 2015 年 07 月 17 日武汉京东平均每天要开近 10 万张发票, 其财务负责人笑称, 根本就是 生产 发票, 而非 使用 发票, 而领新票前必须去税务局缴销旧票, 每年需 121 位员工来做这项工作 事实上, 这只是众多企业复杂 多样办税事项的缩影, 便捷 高效的税收服务, 是纳税人心中的期待 去年 10 月, 全国 4000 个县级税务机关推行纳税服务规范, 实现 前台 税收服务全国 一把尺子 的改革 在此基础上, 今年 5 月 1 日, 国家税务总局又试行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0), 全景式梳理 后台 税收征管全流程共 612 项业务, 将 前台 纳税服务规范落到实处 如今, 征管规范实施已近两个月, 基层税务服务有什么变化? 经济日报 记者深入基层进行调研 税管员 : 统一执法尺度, 实现公平 请问企业所得税备案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请问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达到哪些条件? 乔飞是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国税局的税管员, 每天都要被这样的问题萦绕 他告诉记者, 以前对这些问题未必能答全 现在, 征管规范搭建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框架 只要进入网站, 查阅相关内容, 然后将具体流程 所需材料告知纳税人就可以了, 精准又便捷 乔飞说 事实上, 执行政策规范化带来的好处, 不仅是便捷, 更有效降低执法风险 比如, 税务人员执法时自由裁量权过大, 会造成税收流失 滋生贪污腐败等情况 如何让执法自由裁量权这把 弹簧秤 变成 公平尺? 采访中, 记者了解到, 湖北省国税局按照征管规范规定, 进一步细化处罚基准 如, 纳税人主动改正的不予处罚 ; 超过责令限期 15 日以内改正的, 对个体户处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 对单位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44

45 营造公平正义的环境, 是税务机关对企业最大的支持 力求制度简明 程序简化 操作简便, 这是纳税人真正需要的 深层次的纳税服务 湖北省国税局局长张国钧告诉记者 纳税人 : 办税有 准头, 得到实惠 我和税务局打了十几年交道, 过去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碎片化 标准不一 现在税收征管标准和业务流程统一后, 办税预期更加明确, 办税体验越来越好! 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肖梅如此评价征管规范带来的变化 而规范化的办税预期, 也成为纳税人权益可靠的 保护伞 不久前, 湖北省华建盛达科技有限公司郭女士就发现, 同样从事商业批发, 其他企业核定预征率为 4%, 而自己的是 10% 武汉市洪山区国税局调查后发现, 原来将郭女士的主行业确定为 其他服务业, 应税所得率为 10%-30% 而进一步调查发现企业实际经营业务为橡胶制品, 属于批发零售行业, 所得税预缴率应为 4%-15%, 税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了调整 正是因为有了这么一部规范, 纳税人自己心中也有了 底 近日,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一家电工器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先生收到了全市第一张列明事项的 税务人员进户工作派遣单, 上面注明了对象单位 此次进户的具体工作事项 进户时间 工作人员姓名等信息 除了这个单子, 常州地税还有一个反馈单, 就是给税管员的服务 打分, 包括有没有吃喝 收取东西等进行反馈 张先生说, 这让纳税人吃了颗 定心丸 市场 : 流程大为简化, 激发活力岳阳光辉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的会计李辉来说, 正在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准备资料犯愁 按照以往规定, 需要提供开户银行证明 经营场地证明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10 余份, 并由 3 个部门审批, 再苦等 10 来天才能办完 就在此时, 湖南省岳阳市国税局税管员罗力带来的消息让她大喜过望, 根据征管规范, 只需携带一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和 税务登记证 副本在办税服务厅 一窗办理, 仅需 5 分钟 一家企业受益也许看不出变化, 当基数增加 范围扩大后, 最终受益的将是市场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王鹏统计, 从 5 月 1 日至 6 月 11 日, 淄川区国税局共办理了 47 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业务, 仅此一项为纳税人节约路费 1000 多元, 节省时间 300 个工作日 除此之外, 纳税人对于通过提升技术手段带来的流程简化颇为认可 京东集团华中区副总经理何兵表示, 现在推行电子发票系统, 不需要到税务机关查验旧发票即可领用新发票, 2015 年光精减开票员武汉京东就降低人工成本约 35 万元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1.0 版重在 打基础, 还将持续改进,7 月份将选择部分省份试行重在 转方式 的 2.0 版, 全面由传统粗放式征管向现代集约化征管方式转变, 让纳税人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 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与服务 45

46 新华网 : 数解上半年税制改革 : 营改增半年减税 1100 多亿元 2015 年 07 月 27 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卷烟消费税 资源税 上半年, 我国多项税制改革同步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 7 月 27 日从数字角度通报了改革效果 营改增半年减税 1100 多亿元从营改增来看, 截至 6 月底, 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 509 万户, 其中, 一般纳税人 94 万户, 占 18.47%, 小规模纳税人 415 万户, 占 81.53% 上半年, 营改增共减税 1102 亿元, 其中试点纳税人直接减税 600 亿元,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 502 亿元 税务总局介绍, 从 2012 年实施营改增以来, 已累计减税 4848 亿元 按照改革计划, 今年要完成生活服务业 建筑业和不动产 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 涉及近 1000 万户纳税人 卷烟消费税改革增收 40 亿元今年 5 月 10 日起,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由 5% 提高至 11%, 并在批发环节加征 元 / 支的从量消费税 从 6 月份首个税款征收期看,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计征消费税 63.4 亿元, 同比增加 34.3 亿元, 增长 %;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5.8 亿元, 为净增长 两项合计增收 40 亿元 此次卷烟消费税调整采取了提税顺价方式, 卷烟批发价格普遍上调 6%, 零售价相应推高 根据卷烟商业批发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测算, 今年 5 月 10 日至 31 日, 卷烟商业批发环节销量同比减少 15.9%, 实现了控烟与增税的双重效应 煤炭资源税费总体减负 亿元今年上半年, 我国资源税改革在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 稀土 钨 钼资源税费改革和调减铁矿石资源税政策顺利实施 税务总局介绍, 上半年,25 个产煤省煤炭资源税累计征收 亿元, 比从量定额方式征收增加 亿元 按照上年同期收费项目和标准计算, 减少涉煤收费基金 亿元, 煤炭资源税费总体减负 亿元, 下降 22%, 吨煤减负 3.10 元, 全国煤炭销售收入资源税费负担率从 7.42% 下降到 5.77% 此外, 从今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稀土 钨 钼资源税清费立税 从价计征改革, 从 6 月份首个税款征收期情况看, 全国稀土资源税入库 5.31 亿元, 比从量计征增收 3.42 亿元 钨精矿资源税入库 4474 万元, 比从量计征增收 964 万元 钼精矿资源税入库 9014 万元, 比从量计征减收 1330 万元, 主要原因是钼精矿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 铁矿石资源税方面, 自今年 5 月 1 日起,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的 80% 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的 40% 征收 6 月份首个税款征收期, 全国铁矿石资源税减征 3.8 亿元, 支持了铁矿山企业的发展 小微企业半年减税 亿元 46

47 据税务总局初步统计, 今年上半年, 全国共有 239 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税 亿元 ;2700 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减税 亿元, 两项合计减税 亿元, 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上半年, 税务部门全程加强监控, 逐户比对分析, 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电话 上门提示等跟踪服务, 使应该享受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 应享尽享, 扩大受惠面 人民日报 : 新产业成税收新亮点 上半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增长 6.3% 2015 年 07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 7 月 27 日举行新闻发布会, 通报了上半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 推进税制改革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情况 税收与经济增长基本协调金融业税收增收贡献大, 新兴服务业税收呈现亮点数据显示, 今年上半年, 全国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 亿元 ( 已扣减出口退税 ), 比上年同期增长 6.3% 从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情况看, 与经济增长基本协调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 办公厅主任王陆进介绍说, 今年上半年, 税收收入体现出增幅回升 三产税收上升的特点, 一季度和二季度税收分别增长 3.4% 和 8.8%, 增幅回升明显 二产和三产税收同比分别增长 3.1% 和 6%, 占总收入的 43.8% 和 56%, 三产税收增速和比重持续明显高于二产, 表明党中央 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稳增长 调结构政策措施逐步取得成效 在行业方面, 金融业税收增收贡献大, 新兴服务业税收呈现亮点 上半年, 金融业税收增长 31.4%, 增收 2597 亿元, 是拉动总体税收增长的主要力量 一些新兴服务业税收增长较快, 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税收增长 24.9%,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税收增长 24%,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税收增长 23.7%, 成为税收增长亮点 今年上半年, 出口退税增幅较高, 有力支持了外贸增长 王陆进介绍, 按照国务院要求, 税务部门制定实施出口退税管理规范, 加快办理出口退税, 上半年全国出口退税 6565 亿元, 增长 12.4% 多项税改稳步推进营改增减税 1100 多亿元, 卷烟消费税实现控烟与增税双赢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 营改增 卷烟消费税 资源税等各项税制改革稳步推进 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 办公厅副主任郭晓林说 截至今年 6 月底, 全国纳入 营改增 试点的纳税人共计 509 万户 上半年, 营改增 共减税 1102 亿元 郭晓林表示, 按照改革计划, 今年要完成生活服务业 建筑业和不动产 金融保险业等行业营改增, 涉及近 1000 万户纳税人 47

48 今年 5 月 10 日起,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由 5% 提高至 11%, 并在批发环节加征 元 / 支的从量消费税 从 6 月份首个税款征收期看, 卷烟批发环节从价计征消费税 63.4 亿元, 同比增长 %;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5.8 亿元, 为净增长, 两项合计增收 40 亿元 卷烟消费税改革实现了控烟与增税双赢 郭晓林介绍说, 据测算, 今年 5 月 10 日至 31 日, 卷烟商业批发环节销量同比减少 15.9%, 实现了控烟与增税的双重效应 今年上半年, 多项资源税改革稳步向前推进, 从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看, 政策目标得到了较好实现 上半年 25 个产煤省煤炭资源税累计征收 亿元, 比从量定额方式征收增加 亿元 按照上年同期收费项目和标准计算, 减少涉煤收费基金 亿元, 煤炭资源税费总体减负 亿元, 下降 22%, 吨煤减负 3.10 元, 全国煤炭销售收入资源税费负担率从 7.42% 下降到 5.77% 今年以来, 税务总局全力抓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据初步统计, 上半年全国共有 239 万户纳税人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税 亿元 ;2700 多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了暂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减税 亿元, 两项合计减税 亿元, 有力扶持了小微企业发展 人民日报 : 银税合作助力小微简化守信企业贷款手续 2015 年 08 月 08 日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 决定建立银税合作机制,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银税互动 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 通知明确, 各地税务机关 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建立银税合作机制, 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通知要求, 地市级税务机关要通过银税合作机制, 定期向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辖内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定期向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供小微企业的有关融资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税务部门推送的小微企业, 要主动开展尽职调查,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 将优化贷款审批程序, 简化贷款手续, 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经济日报 : 税务总局出台 16 项措施加快退税进度保外贸稳增长 2015 年 08 月 18 日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8 月 17 日发出通知, 从 4 个方面提出 16 项具体措施, 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推动对外贸易便利化,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通知要求, 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不得以计划不足等原因拖延办理出口退税 要积极探索 互联网 + 出口退税, 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拓展出口退税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48

49 在退税进度方面, 所有的发函 复函及结果处理, 必须通过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网上处理, 不允许 机外运行, 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准确 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要积极开展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 更正 免抵调业务推广上线工作, 提高退库效率, 缩短税款退付在途时间 在出口退税政策分级管理方面, 税务总局将及时 准确地落实服务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等, 支持中小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市场, 并及时跟踪解决出口退 ( 免 ) 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通知特别提出, 要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收政策, 探索创新出口退税管理机制, 为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 提高退税效率 同时, 还要严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 将风险排除由 事后核查 逐步向 事前预警 事中监管 转变, 提高防范骗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南方日报 : 东莞国税全省首创 O2O 办税模式 2015 年 08 月 25 49

50 24 日, 记者了解到, 从 8 月起, 东莞市国税局全省首创的 O2O 办税模式正式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全市纳税人皆可尝鲜体验足不出户 居家办税 的便民服务, 办税更省时省事 网申发票一天内到达 以前领发票我要排队等, 现在我在家里等,O2O 办税实在方便! 东莞市某机械公司会计陆先生高兴地告诉记者 据了解,O2O 办税模式是东莞市国税局受当下火热的 O2O 新型电子商务模式 ( 即 Online To Offline 模式, 消费者在线上筛选 支付 购买线下商品和服务, 线下体验服务 ) 的启发, 将其引入税收征管中, 依托 互联网 + 思维, 通过建立 O2O 涉税事项处理中心, 分步实现 纳税人网上或手机申请涉税事项 O2O 中心 线下集中办理 纳税人选择领取 EMS 快递或自助 ( 前台或税务回单柜 ) 的办税过程 目前, 该模式已首批上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和代开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个项目的线上申请 线下递送服务 纳税人只需早上轻点鼠标网申发票, 下午便能安心等候 EMS 半日递 送票上门 每笔快递,EMS 公司全市统一收取 13 元 若选择回单柜派送, 则可在收到短信提醒后任意时间前往回单柜领取 如果纳税人不愿意使用快递业务, 或对电子税务不熟悉, 依然可以选择到窗口进行办理 将分流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此次市国税局勇当 吃螃蟹的第一人, 在全省国税系统内首创 O2O 办税模式, 是在征管方式改革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 营改增 的再次扩围和商事登记改革的深入推行, 东莞市纳税人数量呈井喷式增长, 目前已将近 42 万户 纳税人对便捷办税 高效办税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预计, 全面推广后, 全年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就可为前台减轻近一成的工作量 ( 据其 2014 年度业务量约占当年全市办税服务厅业务总量的 8.49% 测算 ), 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可惠及全市 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效率提高了, 我们将能腾出更多的资源来做好其他服务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O2O 办税模式采用的市级集中处理, 能有效分流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 目前市国税局 34 个基层分局均设有 2 至 3 个代开专票窗口, 合共需要近 90 名税务人员,2014 年人均办理代开业务 6300 多笔, 而 O2O 中心 1 名专职人员全负载情况下年均可办理 4.5 万笔代开业务, 所需人力资源大幅减少七八成, 从而有助于前台提高其他业务的办理效率 更多办税服务项目将上线近年来, 市国税局局接连推出 税企通 互动平台 自助办税终端 税务回单柜 同城通办 微信预约等便民办税措施 而 O2O 办税模式的诞生, 是对上述措施的集成升级, 打破了以往办税的时空限制, 变分散为集中处理, 这不仅能够大大节约纳税人的时间成本, 更有利于我们提高处理效率, 可以说是税企 双赢 市国税局负责人说 值得一提的是,O2O 办税模式里的项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它将会随着税收政策 纳税人的需求和服务反馈, 及时增减相关项目 50

51 目前, 我们的 O2O 办税模式已进入了二期建设阶段 接下来, 我们将逐步把国地税 联合办证 纳税证明开具 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 车购税申报 营改增 相关事项等 纳入其中, 力求能为纳税人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 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经济日报 : 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交中介组织 2015 年 08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持续加大税务系统转变职能 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的力度 意见 要求, 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和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 在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2 个月内完成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 年以来, 税务总局持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把该放的放到位 2014 年 2 月, 税务总局公布了全部 87 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实施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 锁定了审批项目的 底数 截至目前, 除 7 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外,80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 其中,57 项予以取消,23 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不再保留 非行政许可审批 这一类别 意见 要求, 要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对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 23 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 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 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 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 并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 明确审查标准, 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意见 明确,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 免税事项, 没有法律 行政法规依据的, 不得实行审批 同时, 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非经法定程序,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 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指定交由行业协会 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 经济日报 : 调整股息红利个税政策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三部门强调上市公司为法定扣缴人, 相关各方须密切配合做好技术和人员培训工作 2015 年 09 月 09 日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 9 月 9 日表示, 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 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 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51

52 9 月 7 日晚间, 经国务院批准, 三部门发布通知, 自 2015 年 9 月 8 日起, 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对持股 1 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 即持股超过 1 年的,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 对持股 1 个月以内和 1 个月至 1 年的, 实际税负仍和以前政策一致, 为 20% 和 10% 对于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问题,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 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 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持股超过 1 年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 1 个月以内和 1 个月至 1 年的, 税负仍为 20% 和 10% 对于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的问题,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个人持股超过 1 年的, 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股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 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股期限是如何计算的问题,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个人转让股票时, 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 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持股期限按自然年 ( 月 ) 计算, 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 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此项政策的实施涉及面较广, 关系广大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通力协作, 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 优化纳税服务, 提供技术保障 上市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有关负责人说 中国税务报 : 上海税务创新服务再亮新招 2015 年 09 月 10 日今年以来, 上海市税务机关积极优化升级 办税一网通 10+10, 不断强化支持贸易便利化的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等措施, 进一步推出出口退税预提醒 非贸核税自动化等具有上海特色的支持国际贸易发展 自选动作, 努力提高自贸区税收创新服务 电子发票网上应用针对国际贸易特征, 允许电商 现代服务业 金融保险业对个人消费者不再开具纸质形式发票, 改为开具电子发票, 有效节省了企业发票管理成本, 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电子发票网上应用自去年自贸区试点成功后, 已逐步推广至上海全市, 目前有 12 家企业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发票数量激增至 3600 万张, 开票金额高达 120 亿元 52

附件

附件 附件 定州市衔接国务院第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共 33 项, 其中 28 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项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 项 市环境保护局 1 项 )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衔接意见设定依据项目编码备注 1 2 3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 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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