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設計與舊市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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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碩 專 第 六 屆 碩 士 論 文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調 查 研 究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Tobacco Leaf Building (Yanlou) cultural property activating reuse the case of activating reuse tobacco leaf building of Fonglin Township in Hualien 指 導 教 授 : 陳 錦 賜 教 授 研 究 生 : 蘇 羅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月 12 月

2 謝 誌 論 文 的 研 究 過 程 中, 首 先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陳 錦 賜 博 士, 長 期 對 學 生 在 論 文 撰 寫 架 構 方 法 內 文 指 導 教 導 學 生 從 概 念 進 入 觀 念 找 到 理 論 的 學 習 撰 寫 論 文 之 鑰, 讓 學 生 習 於 應 用 方 法 創 造 知 識, 並 傳 授 建 築 專 業 知 識, 期 許 學 生 超 越 自 我, 學 生 會 永 遠 銘 記 在 心 您 教 導 學 生 為 人 以 虛 心 謙 卑 得 善 縁, 處 事 以 明 心 見 性 為 常 態, 培 育 學 生 內 方 外 圓 處 理 危 機 能 力, 您 的 教 誨 讓 學 生 得 到 良 多 成 長 啟 發, 讓 學 生 在 社 會 職 場 上 有 解 決 問 題 及 轉 化 困 境 的 能 力, 在 此 謹 致 學 生 最 深 的 敬 意 與 感 謝 在 論 文 評 審 過 程 中, 感 謝 論 文 評 題 評 審 委 員 楊 仁 江 教 授 許 文 馨 教 授, 從 期 初 到 期 未 完 成 口 試 的 評 審 委 員 何 芳 子 教 授 陳 博 雅 教 授, 更 是 學 生 的 論 文 在 每 一 關 鍵 細 心 評 審 建 議 及 導 正, 讓 學 生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得 到 許 多 問 題 的 發 現 與 解 決, 讓 研 究 觀 念 更 清 楚, 因 為 您 們 撥 冗 指 導 建 議, 讓 學 生 的 論 文 可 逐 步 完 成, 學 生 深 感 謝 忱 同 時 要 感 謝 學 生 在 學 分 班 及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學 習 期 間 的 指 導, 有 吳 清 輝 老 師 林 元 興 老 師 錢 學 陶 老 師 蔡 添 壁 老 師 張 效 通 老 師 吳 功 顯 老 師 李 永 展 老 師 温 琇 玲 老 師 等 將 精 博 知 識 傳 授 與 多 面 向 啟 發 感 謝 研 究 所 專 員 姚 郁 珊 協 助 安 排 論 文 的 評 審 期 間 籌 備 事 務, 及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學 校 事 務 也 感 謝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李 雅 萍 助 教 協 助 送 交 論 文 及 相 關 事 務 的 聯 繫 與 協 助 感 謝 同 窗 好 友 秀 蘭 姐 士 元 艷 芬 嘉 政 等 在 求 學 過 程 相 互 砥 礪, 因 為 有 你 們 學 習 的 伴 伙, 讓 我 研 究 所 期 間 能 快 樂 學 習, 並 且 有 更 進 一 步 團 體 學 習 啓 示 感 謝 熱 愛 鄉 土 文 化 的 朋 友 葉 仁 炎 先 生, 對 我 的 鼓 勵 並 提 供 研 究 資 料, 與 我 分 享 學 習 保 存 鄉 土 文 化 的 心 得 最 後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都 同 意 我 研 讀 文 化 大 學 碩 專 班, 而 且 與 我 分 享 甘 苦 學 習 路 程, 由 其 是 我 先 生 和 女 兒 的 支 持 與 關 懷, 對 家 事 分 擔 處 理 等, 讓 我 能 安 心 的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真 的 很 謝 謝 家 人 給 我 的 信 心 與 鼓 勵 個 人 才 疏 學 淺, 論 文 有 誤 謬 之 處 尚 祈 各 先 進 不 吝 指 教 蘇 羅 碧 玉 謹 誌 於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29.1 I

3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調 查 研 究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摘 要 文 化 產 業 就 永 續 發 展 而 言, 它 是 具 有 保 存 價 值 及 再 發 展 的 產 業, 因 此 如 何 促 進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已 成 為 廿 一 世 紀 產 業 發 展 的 主 流 與 顯 學 本 研 究 有 鑑 於 此, 遂 以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為 研 究 目 標, 以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為 研 究 標 的, 進 而 確 立 本 研 究 主 要 具 體 目 的 進 行 研 究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是 台 灣 東 部 地 區 及 全 台 灣 重 要 的 農 業 文 化 之 遺 產, 它 是 具 有 特 殊 的 歷 史 價 值 與 文 化 產 業 記 憶 鳳 林 鎮 菸 樓 是 日 據 時 期 烘 製 菸 葉 的 重 要 場 所, 它 的 建 築 型 式 具 有 農 村 文 化 景 觀 特 色, 於 生 活 文 化 面 向 是 具 歷 史 記 憶 價 值, 尤 其 對 台 灣 早 期 農 業 發 展 是 具 有 特 殊 意 義 及 價 值 本 研 究 經 由 長 期 的 觀 察 及 於 文 獻 回 顧 上 的 認 知, 深 感 鳳 林 鎮 菸 樓 及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是 具 有 活 化 再 利 用 價 值 及 功 用 尤 甚 在 規 劃 農 業 文 化 景 觀 與 休 閒 觀 光 結 合 的 知 性 之 旅, 更 具 有 顯 現 歷 史 記 憶 的 價 值, 故 對 如 何 促 使 其 活 化 再 利 用, 進 行 調 查 並 找 尋 問 題, 提 出 議 題 討 論 後 確 立 課 題, 進 而 提 出 對 策, 即 是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本 研 究 共 五 章 二 十 一 小 節, 第 一 章 係 研 究 縁 起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解 釋 名 詞 等, 源 自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活 化 利 用 調 查 動 機 及 目 的, 調 查 主 要 以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收 集 日 據 菸 樓 建 築 資 料, 及 目 前 菸 樓 使 用 分 布 情 況 為 調 查 範 圍 與 內 容, 訂 定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調 查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延 伸 價 值 第 二 章 係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文 獻 回 顧, 相 關 文 獻 及 理 論 探 討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之 探 討, 第 三 章 係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再 利 用 實 證 調 查, 包 括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與 實 施 菸 樓 聚 落 區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規 劃 實 況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以 設 計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探 討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效 益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調 查 民 間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的 認 識 及 態 度, 同 時 訪 問 行 政 部 門 推 動 再 利 用 文 化 政 策 第 四 章 係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之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包 括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解 析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之 交 义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分 析 及 調 查 結 果 驗 證 等 在 實 證 方 面, 運 用 統 計 整 理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結 果 以 統 計 表 列 示, 再 運 用 統 計 圖 法 具 體 表 現 各 項 的 統 計 圖 示 分 析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與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利 用 交 叉 分 析 法 來 探 討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菸 樓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菸 樓 再 利 用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針 對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歸 納 調 查 的 問 題 提 出 課 題, 並 依 據 研 究 理 論 及 文 獻, 提 出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之 因 應 對 策 關 鍵 詞 : 菸 樓 再 利 用 歷 史 建 築 文 化 資 產 閒 置 空 間 精 神 場 所 II

4 Tobacco Leaf Building (Yanlou) cultural property activating reuse the case of activating reuse tobacco leaf building of Fonglin Township in Hualien Abstract The cultural industr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ich has preserved value and develops again, therefore how to promote the cultural industry to activating reuse, has become the 21st century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he mainstream and the famous doctrine. This research taking this into consideration, then activates again the use take the cultural industry as the research aim, take investigates the Fonglin Town Tobacco leaf building reuse as the research sign, then establishes this research concrete goal to conduct the research. Tobacco leaf building aggregate of Fonlin Town is the most 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 in Taiwan, which have unique history and cultural industry. Tobacco leaf building of Fonlin town is the important area,occupied by Japan in early period of the time, to roast the leaves, which building style have unique agricultural landscape, having historical memory value of life cultural especially i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which has unique meaning and value in early Taiwan period of time. The research from long-term investigation and bibliography records knows Tobacco leaf building of Folin Town and aggregates have activating reuse value and functions. Especially travel of the nous combine agricultural landscape and leisure sightseeing to emerge the history memory value. The research target is to know how to activating reuse, proceed to investigation, find problems to bring up issues and establish subject to make up policies. This studies total 5 chapters and 21 minor point of conducts; chapter 1 is origin of research, study motive and purpose, range of research and content, study step and method, study structure and process, explain word etc., derive from "Tobacco Building" history building of Fonglin township, activate make use of to investigate motive and purpose, investigate main with Fonglin township cigarette building settlement area in Hualien County, collections day according to tobacco building data, and the tobacco building usage distribute a condition currently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scope and content, establishment keep" cultural property" research step and method, research structure and process, investigate tobacco building to activate again make use of extension value. Chapter 2 is Chapter 2 is a cultural industry to activate to make use of again a cultural heritage review, the study of related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ories study, related research and case. Chapter 3 is tobacco building settlement area in the Fonglin township again make use of substantial evidence inquisition, include inquisition project to draft and III

5 carry out, the cigarette building settlement area the current conditions investigate analysis, and tobacco building settlement area in the Fonglin township development programming actual condition cigarette the building activate to make use of a questionnaire. With design a questionnaire method, the benefit, topic inquired into tobacco building to activate to make use of again and respond a counter planning, investigated folks to the tobacco building again make use of understanding and attitude, in the meantime visit an executive branch promotion again make use of a cultural policy. Chapter 4 is a cigarette building the settlement activate the topic of exploitation and respond a counter planning, including substantial evidence inquisition a result resolution, the tobacco building activate to make use of it hand cross analyze, the tobacco building activate the benefit of the exploitation to analyze again and investigate a result an identification...etc.. Keyword: Activate exploitation, cigarette building, make use of again, Cultural Property, the history construct,vacant orunoccupied spaces. IV

6 目 錄 謝 誌 I 中 文 摘 要 II 英 文 摘 要 III 章 節 目 錄 V 圖 目 錄 VII 表 目 錄 X 照 片 目 錄 XII 章 節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縁 起 1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3 第 四 節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 5 第 五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7 第 六 節 解 釋 名 詞 1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再 利 用 理 論 之 回 顧 16 第 二 節 再 利 用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之 回 顧 2 第 三 節 再 利 用 與 休 閒 觀 光 相 關 文 獻 之 回 顧 26 第 三 章 菸 樓 再 利 用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第 一 節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與 實 施 29 第 二 節 菸 樓 聚 落 區 現 況 調 查 32 第 三 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規 劃 實 況 39 第 四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43 第 五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實 地 訪 談 5 第 四 章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第 一 節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交 叉 分 析 53 第 二 節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提 出 課 題 75 第 三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分 析 及 調 查 結 果 驗 證 78 第 四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82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88 第 二 節 建 議 91 V

7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91 參 考 文 獻 中 文 文 獻 92 英 文 文 獻 附 錄 附 錄 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創 意 再 利 用 -- 問 卷 設 計 表 94 附 錄 二 論 文 評 題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95 附 錄 三 論 文 期 初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96 附 錄 四 論 文 期 末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98 附 錄 五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99 附 錄 六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再 發 展 計 畫 第 一 二 次 居 民 座 談 會 11 附 錄 七 鳳 林 鎮 菸 樓 區 人 力 及 資 源 資 料 庫 整 合 表 ( 一 ) 12 附 錄 八 鳳 林 鎮 菸 樓 區 人 力 及 資 源 資 料 庫 整 合 表 ( 一 ) 13 附 錄 九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劃 資 料 表 14 附 錄 十 個 人 資 料 簡 歷 15 VI

8 圖 目 錄 圖 1-1 鳳 林 鎮 菸 樓 全 區 分 佈 圖 3 圖 1-2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位 置 分 佈 圖 4 圖 1-3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位 置 分 佈 圖 4 圖 1-4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位 置 分 佈 圖 5 圖 1-5 研 究 步 驟 架 構 圖 6 圖 1-6 研 究 架 構 圖 7 圖 1-7 菸 樓 再 利 用 關 係 圖 8 圖 1-8 研 究 流 程 圖 9 圖 1-9 菸 樓 構 造 圖 1 圖 1-1 日 據 菸 葉 種 植 情 形 圖 1 圖 1-11 菸 樓 造 型 圖 12 圖 1-12 第 二 期 花 蓮 港 廳 移 民 分 佈 圖 12 圖 1-13 各 族 群 分 佈 比 率 圖 13 圖 2-1 休 閒 遊 憩 與 觀 光 關 係 圖 27 圖 2-2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示 意 圖 28 圖 3-1 研 究 調 查 計 畫 圖 3 圖 3-2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圖 31 圖 3-3 菸 樓 區 域 位 置 圖 32 圖 3-4 早 期 菸 樓 分 佈 圖 32 圖 3-5 充 作 居 住 使 用 現 況 圖 圖 3-6 倒 塌 或 半 倒 現 況 圖 圖 3-7 充 作 倉 庫 使 用 現 況 圖 33 圖 3-8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分 佈 位 置 圖 圖 3-9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分 佈 位 置 圖 圖 3-1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分 佈 位 置 圖 3-11 菸 樓 現 況 使 用 圖 38 VII

9 圖 3-12 實 質 改 造 後 4 圖 3-13 實 質 改 造 前 4 圖 3-14 實 質 改 造 後 41 圖 3-15 實 質 改 造 前 41 圖 3-16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析 圖 44 圖 3-17 受 訪 者 年 齡 分 析 圖 44 圖 3-18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圖 45 圖 3-19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圖 45 圖 3-2 受 訪 者 職 業 狀 況 分 析 圖 45 圖 3-21 瞭 解 菸 樓 用 途 統 計 圖 46 圖 3-22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分 析 圖 46 圖 3-23 菸 樓 特 色 滿 意 度 分 析 圖 47 圖 3-24 菸 樓 體 驗 感 受 滿 意 度 分 析 圖 圖 3-25 菸 樓 再 利 用 影 響 力 分 析 圖 圖 3-26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分 析 圖 48 圖 3-27 菸 樓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分 析 圖 圖 3-28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分 析 圖 圖 4-1 性 別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54 圖 4-2 年 齡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55 圖 4-3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56 圖 4-4 性 別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圖 57 圖 4-5 年 齡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圖 58 圖 4-6 教 育 程 度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59 圖 4-7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6 圖 4-8 年 齡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61 圖 4-9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62 圖 4-1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圖 圖 4-11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圖 VIII

10 圖 4-12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圖 65 圖 4-13 性 別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66 圖 4-14 年 齡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67 圖 4-15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68 圖 4-16 性 別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69 圖 4-17 年 齡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圖 7 圖 4-18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71 圖 4-19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72 圖 4-2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73 圖 4-21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74 圖 4-22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感 受 分 析 圖 77 IX

11 表 目 錄 表 1-1 鳳 林 鎮 菸 樓 建 築 調 查 表 4 表 1-2 菸 葉 發 展 情 形 表 11 表 1-3 歷 年 菸 草 生 產 量 表 11 表 2-1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及 著 作 彚 整 表 21 表 2-2 國 外 案 例 表 22 表 2-3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及 著 作 彚 整 表 表 2-4 國 內 空 間 再 利 用 個 案 彚 整 表 表 3-1 鳳 林 鎮 現 存 菸 樓 數 量 統 計 表 表 3-2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資 料 表 34 表 3-3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資 料 表 35 表 3-4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資 料 表 37 表 3-5 菸 樓 使 用 統 計 表 38 表 3-6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析 表 44 表 3-7 受 訪 者 年 齡 分 析 表 44 表 3-8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45 表 3-9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表 45 表 3-1 受 訪 者 職 業 狀 況 分 析 表 45 表 3-11 瞭 解 菸 樓 用 途 統 計 分 析 表 46 表 3-12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46 表 3-13 菸 樓 特 色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47 表 3-14 菸 樓 體 驗 感 受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47 表 3-15 菸 樓 再 利 用 影 響 力 分 析 表 48 表 3-16 菸 樓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分 析 表 48 表 3-17 菸 樓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分 析 表 48 表 3-18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分 析 表 49 表 4-1 性 別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54 表 4-2 年 齡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55 表 4-3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56 X

12 表 4-4 性 別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表 57 表 4-5 年 齡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表 58 表 4-6 教 育 程 度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表 表 4-7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表 4-8 年 齡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表 4-9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62 表 4-1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表 表 4-11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表 表 4-12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表 65 表 4-13 性 別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66 表 4-14 年 齡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67 表 4-15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68 表 4-16 性 別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69 表 4-17 年 齡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表 7 表 4-18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71 表 4-19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72 表 4-2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73 表 4-21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74 表 4-22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感 受 分 析 表 76 XI

13 照 片 目 錄 照 片 1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照 片 2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照 片 3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1/2) 37 照 片 3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2/2) 38 XII

14 第 一 章 緒 論 文 化 產 業 是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的 主 要 項 目, 所 以 促 進 文 化 產 業 之 活 化 再 利 用, 已 成 為 廿 一 世 紀 全 球 化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的 主 流 價 值 與 顯 學 本 研 究 鑑 於 此 現 象, 遂 激 發 活 本 研 究 之 起 心 動 念, 擬 定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為 本 研 究 的 目 標, 並 以 鳳 林 鎮 化 菸 樓 再 利 用 調 查 為 本 研 究 標 的, 進 而 確 立 研 究 目 的 進 行 研 究 本 章 主 要 在 闡 述 本 研 究 的 縁 起 動 機 與 目 的, 以 研 究 目 的 確 立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研 究 步 驟 方 法 與 流 程 及 界 定 關 鍵 用 語 以 使 研 究 能 順 利 推 展 兹 就 本 章 論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研 究 縁 起 早 期 農 業 社 會 的 財 產 觀 念 是 有 土 斯 有 財, 國 家 為 存 亡 及 人 民 為 生 計, 不 斷 從 事 於 開 發 墾 殖 新 農 地 花 蓮 港 廳 鳳 林 區 林 田 村 的 南 岡 中 野 北 林 三 聚 落, 係 日 據 時 代 台 灣 總 督 府 的 新 墾 殖 地 之 日 本 移 民 村, 為 日 治 時 代 的 移 民 產 業, 日 本 時 代 推 動 菸 草 事 業, 鼓 勵 農 民 種 菸, 對 新 墾 殖 地 之 農 村 聚 落 生 活 與 產 業 交 通 土 地 等 都 有 整 體 規 劃, 便 利 農 村 耕 作 及 從 事 副 業, 在 農 業 經 營 上 經 濟 效 益 很 高 由 於 科 技 進 步 帶 動 工 業 發 展, 台 灣 進 入 工 業 社 會, 接 著 工 業 社 會 快 速 轉 變 為 科 技 e 化 的 社 會, 讓 菸 業 没 落 也 改 變 農 村 生 活 環 境 對 整 體 生 存 環 境 需 求 性 而 言, 現 代 社 會 係 朝 向 永 續 觀 的 多 元 化 發 展, 農 村 生 活 環 境 也 需 要 有 完 善 發 展 規 劃, 以 現 代 的 永 續 觀 點, 農 業 經 營 土 地 及 農 業 設 施, 是 要 智 慧 創 意 活 化 再 利 用 以 本 研 究 之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從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引 進 菸 葉 種 植, 鳳 林 鎮 曾 經 是 菸 葉 生 產 重 地 由 於 菸 葉 種 植 沒 落, 農 地 不 再 生 產 菸 葉, 位 於 菸 田 旁 的 菸 樓 係 歷 史 文 化 產 業 遺 蹟, 目 前 只 充 作 擺 放 雜 物 的 倉 庫, 歲 月 對 閒 置 菸 樓 的 侵 蝕, 造 成 菸 樓 保 存 現 況 堪 虞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規 定, 菸 樓 係 屬 歷 史 建 築 物, 是 具 有 保 存 文 化 產 業 價 值 的 意 義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係 指 使 用 與 再 利 用 經 營 管 理 防 災 日 常 維 護 定 期 維 修 等 鳳 林 鎮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的 保 存 維 護, 即 係 規 劃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以 菸 樓 特 色 結 合 地 區 人 文 產 業 自 然 環 境 等 優 勢 條 件, 創 造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的 活 化 再 利 用 價 值 1

15 第 二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本 研 究 調 查, 依 據 文 建 會 推 行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花 蓮 縣 已 完 成 舊 有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規 劃 案, 有 林 田 山 林 場 舊 址 花 蓮 酒 廠 創 意 文 化 產 業 園 區 松 園 別 館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鳳 林 校 長 夢 工 廠 花 蓮 鐵 道 文 化 館 及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再 發 展 等 其 中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再 發 展 規 劃 案, 於 民 國 92 年 鳳 林 鎮 公 所 城 鄉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執 行, 以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為 主 題, 進 行 整 體 環 境 規 劃, 另 於 93 年 度 續 推 動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再 發 展, 除 了 修 護 保 留 菸 樓 的 特 別 建 築 原 貌 外, 並 將 經 營 管 理 的 概 念 帶 入 老 建 築 中, 重 新 給 予 生 命 力 此 乃 激 發 本 研 究 之 起 心 動 念, 兹 分 述 於 下 : 一 研 究 動 機 鳳 林 鎮 公 所 配 合 文 建 會 於 22 年 起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館 政 策 之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積 極 思 考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委 託 磐 居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及 文 化 大 學 市 政 暨 環 規 研 究 所 規 劃 目 的 在 保 留 過 去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的 記 憶, 並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閒 置 空 間 本 研 究 調 查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案, 實 證 藉 由 菸 樓 重 新 以 原 貌 整 修 後 活 化 再 利 用 新 動 力, 能 夠 活 絡 地 方 產 業, 並 串 聯 整 體 具 有 傳 統 歷 史 價 值 的 城 鄉 空 間 資 源, 由 點 到 面, 提 昇 地 方 經 濟 競 爭 力 及 吸 引 力 即 創 意 鳳 林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結 合 地 區 自 然 環 境 客 家 文 化 地 方 產 業 及 資 源 等 優 勢 條 件, 創 造 菸 樓 文 化 觀 光 資 源, 發 展 無 煙 囪 觀 光 願 景, 促 進 鄉 村 傳 統 產 業 復 甦, 創 造 地 方 就 業 機 會, 吸 引 青 年 學 子 為 鄉 為 民 服 務 意 願,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繁 榮 發 展 二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由 於 日 據 時 代 移 民 引 進 種 菸 草 後, 建 造 高 約 九 米 菸 樓 之 烘 烤 菸 草 設 施 目 前 矗 立 客 家 莊 之 菸 樓, 因 具 有 年 代 風 貌 特 色 及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意 義, 也 由 於 菸 樓 外 型 建 造 特 殊, 具 有 建 築 藝 術 價 值 之 歷 史 建 築 物, 長 久 以 來 已 形 成 鳳 林 鎮 當 地 珍 貴 農 業 文 化 資 產,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規 定, 具 有 保 留 維 護 以 延 續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價 值 首 先 調 查 菸 樓 現 況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背 景 生 活 環 境 發 展 歷 史,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情 形 與 區 域 發 展 關 係, 以 實 證 調 查 修 護 菸 樓 建 築 物 硬 體, 將 經 營 概 念 帶 入 菸 樓, 重 新 啓 動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帶 動 的 延 伸 價 值, 本 研 究 目 的 有 三, 兹 分 述 於 下 : ( 一 )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價 值 的 菸 樓 保 存 活 化 再 利 用 情 形 ( 二 ) 探 討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價 值 的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規 劃 面 向 ( 三 ) 提 出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價 值 的 菸 樓 再 利 用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16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本 研 究 依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訂 定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使 研 究 能 明 確 的 進 行 本 研 究 調 查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位 置 及 分 布 地 區, 詳 如 ( 圖 1-1), 民 國 三 十 年 代 左 右, 日 本 政 府 為 因 應 在 前 線 作 戰 需 要, 在 花 東 縱 谷 劃 定 數 菸 草 栽 種 專 區, 鳯 林 的 菸 樓 聚 落 區 即 在 此 時 空 背 景 下 形 成 的 一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範 圍 擬 從 空 間 範 圍 時 間 範 圍 進 行 調 查,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空 間 範 圍 本 研 究 以 目 前 菸 樓 數 最 密 保 存 最 完 整 之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聚 落 區 為 研 究 範 圍, 詳 如 ( 圖 1-1), 鳯 林 的 菸 樓 建 築 始 於 日 據 時 代, 分 佈 範 圍 位 於 大 榮 一 二 村 及 北 林 三 村, 大 榮 一 二 村 合 計 31 棟, 北 林 三 村 有 17 棟, 各 菸 樓 區 分 布 範 圍 ( 如 圖 一 圖 二 圖 三 ) 鳳 林 菸 樓 全 區 分 布 範 圍 鳳 林 菸 樓 各 區 分 布 範 圍 各 區 菸 樓 位 置 座 落 土 地 各 菸 樓 位 置 北 林 三 村 17 棟 共 約 14 m2 大 榮 二 村 18 棟 共 約 15 m2 大 榮 一 村 13 棟 共 約 11 m2 圖 1-1 鳳 林 鎮 菸 樓 全 區 分 布 範 圍 ( 二 ) 時 間 範 圍 鳳 林 鎮 是 日 本 人 引 進 種 菸 草 開 始 建 造 菸 樓, 自 民 國 3 年 代 開 始, 至 民 國 5 年 代 是 菸 樓 興 建 最 多 的 高 峰 時 期, 民 國 7 年 代 菸 葉 外 銷 數 量 開 始 走 下 坡, 民 3

17 國 76 年 政 府 開 放 洋 菸 進 口 菸 葉 產 業 開 始 衰 退 從 民 國 3 年 代 至 76 年 間 菸 樓 係 因 菸 葉 生 產 而 建 築, 如 今 已 形 成 鳳 林 鎮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景 觀 特 色, 菸 樓 建 築 時 間 ( 如 表 1-1) 表 1-1 鳳 林 菸 樓 建 築 調 查 表 位 置 樣 式 棟 數 ( 共 48 棟 ) 鳳 林 鎮 大 榮 一 村 ( 南 岡 ) 鳳 林 鎮 大 榮 二 村 ( 中 野 ) 鳳 林 鎮 北 林 里 ( 北 林 ) 大 板 式 13 3 年 間 開 始 建 築 大 板 式 18 3 年 間 開 始 建 築 大 板 式 17 3 年 間 開 始 建 築 合 計 面 積 (4 坪 ) 共 約 11 坪 共 約 15 坪 共 約 14 坪 座 落 土 地 範 圍 (133,695 m2) m m m2 備 註 每 棟 菸 樓 面 積 在 6 至 1 平 方 公 尺 之 間, 每 棟 菸 樓 建 築 時 間 不 同, 大 約 從 民 國 3 年 開 始 建 築 大 榮 二 村 18 棟, 分 布 範 圍 如 圖 1-2, 每 棟 菸 樓 面 積 在 6 至 1 平 方 公 尺 之 間, 菸 樓 面 積 共 約 15 坪, 座 落 土 地 分 布 範 圍, 合 計 平 方 公 尺, 每 棟 菸 樓 建 築 時 間 不 同, 大 約 從 民 國 3 年 開 始 建 築 圖 1-2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位 置 分 佈 圖 大 榮 一 村 13 棟, 分 布 範 圍 如 圖 1-3, 每 棟 菸 樓 面 積 在 6 至 1 平 方 公 尺 之 間, 菸 樓 面 積 共 約 11 坪, 座 落 土 地 分 布 範 圍, 合 計 平 方 公 尺, 每 棟 菸 樓 建 築 時 間 不 同, 大 約 從 民 國 3 年 開 始 建 築 4

18 圖 1-3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位 置 分 佈 圖 北 林 三 村 17 棟, 分 布 範 圍 如 圖 1-4, 每 棟 菸 樓 面 積 在 6 至 1 平 方 公 尺 之 間, 菸 樓 面 積 共 約 14 坪, 座 落 土 地 分 布 範 圍, 合 計 平 方 公 尺, 每 棟 菸 樓 建 築 時 間 不 同, 大 約 從 民 國 3 年 開 始 建 築 圖 1-4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位 置 分 佈 圖 二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首 先 調 查 日 據 時 代 鳳 林 鎮 菸 樓 的 興 建 没 落 現 況 情 況, 搜 集 相 關 資 料 及 運 用 深 入 訪 談, 分 析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之 時 代 價 值 實 際 觀 察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了 解 民 間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課 題, 探 討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根 據 上 述 之 研 究 動 機 及 研 究 目 的, 提 出 下 列 研 究 內 容 : 第 一 章 :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範 圍 與 內 容 步 驟 與 方 法 架 構 與 流 程 名 詞 解 釋 第 二 章 :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文 獻 回 顧 第 三 章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實 證 調 查 - 鳳 林 鎮 菸 樓 區 第 四 章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第 五 章 :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四 節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 本 研 究 依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確 立 研 究 步 驟 與 方 法, 提 出 五 階 段 的 研 究 步 驟 及 文 獻 回 顧 法 (Data Collection) 問 卷 調 查 法 (Questionnaire Survey) 深 入 訪 查 法 (Depth Interview) 等 研 究 方 法 來 進 行 研 究 作 業,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研 究 步 驟 本 案 研 究 步 驟 分 五 階 段, 如 圖 1-5: ( 一 ) 第 一 章 以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調 查 菸 樓 群 位 置 界 定 範 圍, 搜 集 相 關 資 料 提 出 研 究 內 容, 訂 定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相 關 名 詞 說 明 ( 二 ) 第 二 章 以 文 獻 回 顧 及 理 論 探 討,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背 景 及 未 來 的 前 瞻 性, 以 相 關 文 獻 及 相 關 理 論 加 以 評 析, 並 探 討 國 內 外 各 成 功 案 例 ( 三 ) 第 三 章 以 菸 樓 再 利 用 實 證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問 題 解 析, 再 從 新 的 開 發 利 用 視 野, 探 討 當 前 公 部 門 規 劃 發 展 策 略 及 推 動 私 部 門 配 合 引 導 策 略 5

19 ( 四 ) 第 四 章 透 過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提 出 菸 樓 再 利 用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 五 ) 第 五 章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產 生 動 機 目 的 確 認 範 圍 內 容 找 出 方 法 流 程 相 關 理 論 相 關 文 獻 相 關 案 例 相 關 法 令 菸 樓 調 查 調 查 分 析 保 存 菸 樓 文 化 再 利 用 課 題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菸 樓 創 意 園 區 活 化 利 用 因 應 對 策 圖 1-5 研 究 步 驟 架 構 圖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引 用 研 究 方 法 包 括 文 獻 回 顧 法 (Data Collection) 問 卷 調 查 法 (Questionnaire Survey) 深 入 訪 查 法 (Depth Interview) 等, 以 收 集 文 獻 資 調 查 菸 樓 發 展 背 景 及 歷 史 意 義, 統 計 法 表 示 菸 樓 數 量 及 現 況 保 存 情 形, 並 分 析 法 探 討 菸 樓 硬 體 妥 善 保 存 方 式 菸 樓 再 利 用 軟 體 規 畫 再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調 查 居 民 意 見 遊 客 專 家 意 見, 探 討 整 體 環 境 發 展 背 景 及 菸 樓 未 來 發 展 前 瞻 性, 找 出 菸 樓 未 來 發 展, 達 到 創 造 菸 樓 永 續 利 用, 本 研 究 方 法,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文 獻 回 顧 法 - 以 調 查 收 集 菸 樓 過 去 背 景 資 料, 及 當 時 功 能 及 歷 史 意 義 再 收 集 與 活 化 再 利 用 相 關 的 理 論 研 究 著 作 案 例 二 問 卷 調 查 法 - 調 查 當 地 居 民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認 識 及 態 度, 調 查 遊 客 對 鳳 林 鎮 的 旅 遊 體 會 需 求 意 見 三 深 入 訪 查 法 - 以 訪 查 法 了 解 民 間 與 政 府 部 門 對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再 利 用 之 共 識 程 度, 及 當 地 公 部 門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規 劃 發 展 願 景 及 執 行 方 式 等 四 統 計 整 理 法 - 統 計 菸 樓 數 量 並 分 析 目 前 菸 樓 利 用 效 益, 及 彚 總 整 理 全 部 調 查 資 料, 以 統 計 表 列 示 各 項 調 查 結 果 五 統 計 圖 法 - 以 條 形 圖 形 顯 示 各 項 的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六 差 異 分 析 法 - 運 用 交 叉 分 析 法 以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分 別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整 體 規 劃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菸 樓 特 色 價 值 菸 樓 體 驗 價 值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等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來 探 討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之 保 存 價 值 文 化 意 義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6

20 第 五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本 研 究 依 動 機 與 目 的 確 定 研 究 範 圍 內 容, 依 鳳 林 菸 樓 聚 落 區 域 環 境 發 展 自 然 地 理 空 間 發 展 政 府 政 策 居 民 生 活 文 化 背 景 等 提 出 研 究 架 構 及 研 究 流 程 圖,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架 構 是 以 生 命 力 活 動 力 均 衡 力 及 經 濟 力 等 主 題 的 相 互 關 係, 提 出 下 列 三 點 架 構 思 維 : ( 一 ) 菸 樓 再 利 用 要 結 合 自 然 環 境 及 生 活 經 濟 政 府 政 策 等, 以 環 境 的 隱 性 力 配 合 顯 性 力, 達 到 生 存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的 平 衡 藉 由 環 境 生 命 力 活 動 力 經 濟 力 均 衡 力 的 轉 化 達 到 (1) 生 命 力 源 自 於 生 存 環 境 善 用 自 然 資 源 的 能 量 化 (2) 活 動 力 源 自 於 生 活 環 境 善 用 人 為 力 量 的 活 力 化 (3) 經 濟 力 源 自 於 生 產 環 境 善 用 資 源 力 量 的 效 益 化 (4) 均 衡 力 源 自 於 生 態 環 境 善 用 生 態 力 量 的 有 機 化 就 整 體 相 關 影 響 關 係, 作 成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共 生 環 境 結 構, 如 圖 (1-6): 善 用 自 然 資 源 能 量 化 生 命 力 善 用 人 為 力 量 活 力 化 活 動 力 隱 性 力 量 四 生 環 境 : 生 存 生 活 生 產 生 態 菸 樓 均 衡 力 善 用 生 態 力 量 有 機 化 圖 方 法 + 工 具 顯 性 力 量 經 濟 力 善 用 資 源 力 量 效 益 化 顯 性 力 量 + 隱 性 力 量 方 法 工 具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圖 1-6 研 究 架 構 圖 7

21 ( 二 ) 研 究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活 化 再 利 用, 是 以 如 何 延 續 菸 樓 生 命 週 期, 改 變 其 原 有 用 途, 適 用 於 新 機 能, 以 達 到 另 外 目 的 和 需 要 人 類 對 自 然 環 境 的 態 度, 產 生 不 同 的 環 境 回 應, 在 文 明 初 期 人 類 對 待 環 境, 以 畏 天 敬 天 依 靠 自 然 供 給 與 取 之 自 然 而 得 以 生 存 人 類 文 明 進 步, 進 入 工 業 時 代 資 訊 時 代, 改 變 人 類 對 自 然 的 態 度, 人 定 勝 天 征 服 自 然 的 企 圖 心 與 觀 念, 不 斷 開 發 資 源 破 壞 自 然 生 態 帶 來 自 然 危 機 回 應, 例 如, 土 石 流 房 屋 倒 塌 地 層 下 陷 大 樓 傾 斜 下 滑 等, 生 活 環 境 失 去 安 全 感 故 生 活 環 境 形 成 因 素 有 人 類 使 用 環 境 行 為 管 理 環 境 行 為 資 源 利 用 行 為 生 態 保 護 行 為 政 府 政 策 行 為 等 息 息 相 關, 菸 樓 再 利 用 適 用 於 新 機 能 時, 決 策 面 向 考 量 層 面 就 需 要 完 善 再 利 用 計 畫, 並 且 導 入 環 境 共 生 計 畫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計 畫 公 私 協 力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民 眾 參 與 計 畫 等, 構 成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關 係 圖, 如 圖 (1-7) ( 三 ) 任 何 工 作 執 行 離 不 開 人 與 資 源 配 置, 鳳 林 鎮 菸 樓 從 企 劃 再 利 用 方 案 -- 進 行 規 畫 再 利 用 目 標 -- 計 畫 再 利 用 內 容 -- 設 計 再 利 用 計 畫 即 企 劃 規 畫 計 畫 設 計 之 關 係 與 人 資 源 之 結 合, 企 劃 及 規 劃 方 案 後, 再 利 用 計 畫 係 依 規 畫 之 目 標 設 定 未 來 需 求 未 來 展 望 等 本 研 究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規 畫, 菸 樓 再 利 用 是 以 保 留 過 去 的 歷 史 價 值, 同 時 環 境 共 生 政 府 政 策 轉 化 將 來 多 功 能 活 動 力, 預 擬 定 完 整 之 計 畫, 例 如 資 源 再 利 用 計 菸 樓 畫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環 境 共 生 計 畫 民 眾 參 與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計 經 營 管 理 民 眾 參 與 畫 等, 有 完 善 規 畫 案 才 能 達 到 配 資 源 置 最 適 當 發 輝 再 利 用 效 能 公 私 協 力 資 源 利 用 圖 1-7 菸 樓 再 利 用 關 係 圖 8

22 二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8):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5. 保 存 文 化 資 源 珍 貴 6.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調 查 7. 再 利 用 課 題 及 對 策 第 一 章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確 認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1. 文 獻 回 顧 法 2. 問 卷 調 查 法 3. 實 地 訪 談 法 4. 資 訊 分 析 法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章 相 關 理 論 1.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論 述 相 關 研 究 及 著 作 1. 國 外 研 究 及 著 作 相 關 案 例 1. 國 外 再 利 用 案 例 2.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運 動 2. 國 內 研 究 及 著 作 2. 國 內 再 利 用 案 例 研 擬 研 究 計 畫 第 三 章 菸 樓 現 況 調 查 1. 菸 樓 建 築 利 用 2. 菸 樓 位 置 數 量 實 證 調 查 1. 問 卷 調 查 2. 實 地 訪 談.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1. 現 況 調 查 分 析 2. 實 地 訪 談 分 析 3.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菸 樓 再 利 用 課 題 解 析 第 四 章 實 證 調 查 課 題 及 驗 證 1. 再 利 用 交 义 分 析 2. 再 利 用 效 益 分 析 3. 再 利 用 結 果 驗 證 菸 樓 再 利 用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8 研 究 流 程 圖 9

23 第 六 節 解 釋 名 詞 本 研 究 依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活 化 再 利 用 內 容, 本 節 提 出 菸 樓 再 利 用 歷 史 建 築 閒 置 空 間 精 神 場 所 等 關 鍵 詞 來 加 以 界 說,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菸 樓 菸 草 原 產 於 中 美 州, 菸 樓 是 烘 菸 設 備, 故 菸 樓 是 與 菸 草 同 時 期 的 產 物, 當 時 菸 樓 的 建 築 材 料 從 日 本 引 進, 菸 樓 設 計 多 仿 日 本 大 板 城 的 式 樣 及 廣 島 式 樣 培 面 圖 ( 如 圖 1-9) 菸 草 屬 於 副 熱 帶 重 要 經 濟 作 物, 台 灣 因 位 在 副 熱 帶 熱 帶 之 間, 台 灣 各 地 自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種 植 菸 草 的 情 形 ( 如 圖 1-1) 日 據 菸 田 旁 菸 樓 菸 樓 剖 面 圖 日 據 種 植 菸 田 圖 1-9 菸 樓 構 造 圖 圖 1-1 日 據 菸 葉 種 植 情 形 圖 ( 一 ) 菸 草 裁 植 菸 草 種 植 最 早 輸 入 台 灣 的 時 間 約 為 16 世 紀 中 葉 由 菲 律 賓 傳 入, 而 最 早 傳 入 的 地 區 為 恆 春 地 區 或 台 東 平 原 菸 草 裁 植 分 春 秋 二 季, 一 般 田 都 不 可 連 作, 裁 植 分 為 培 苗 裁 種 摘 心 三 個 步 驟, 等 到 菸 葉 成 熟 再 從 底 部 分 次 逐 採 摘 烘 乾 分 等, 菸 葉 可 分 五 等 級, 其 他 則 為 等 外 接 近 根 部 菸 味 比 較 薄, 靠 近 植 株 頂 端 則 越 厚, 菸 葉 生 產 需 要 有 烘 菸 設 備, 種 植 菸 葉 除 利 潤 高 外, 烘 菸 設 備 也 特 殊, 舊 式 烘 菸 設 備 一 般 多 為 日 本 大 板 式 的 菸 樓 ( 二 ) 花 東 菸 業 東 部 菸 業 始 於 原 住 民 種 植 的 番 產 菸 葉,16 世 紀 晚 期 菸 草 由 菲 律 賓 傳 入 原 住 民 的 社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或 平 埔 族 語 彙 中, 都 稱 菸 葉 為 Tamaku 或 Tapako 中 文 譯 為 淡 巴 菰, 是 源 自 西 班 牙 語 菸 葉 之 意 適 合 人 工 烘 乾 以 日 曬 乾 燥, 味 極 辛 而 濃 花 蓮 地 區 最 早 菸 業 推 廣 種 植, 始 於 日 據 時 期 明 治 37 年 (194), 台 東 廳 蓮 鄉 的 吳 全 庄, 為 日 籍 資 本 家 賀 田 金 三 郎 拓 墾 的 區 域, 此 為 日 人 種 植 菸 草 的 開 始 明 治 38 年 (1925)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開 始 實 施 菸 專 賣 制 度, 這 也 是 台 灣 菸 草 裁 種 採 取 許 可 制 的 開 始 日 據 時 期 東 部 菸 草 裁 種 品 種 主 要 包 括 中 國 種 黃 色 種 葉 捲 種 土 耳 其 種 內 地 種 番 產 菸 草 等 六 種 因 歐 戰 爆 發 造 成 日 本 捲 菸 市 場 需 求 大 增, 產 量 供 不 應 求, 同 時 帶 動 台 灣 菸 業 市 場 發 展, 花 蓮 黃 色 菸 草 市 場 需 求 大 增, 造 成 當 地 農 民 熱 於 菸 裁 種 早 期 生 產 菸 葉 施 用 肥 料 全 由 公 賣 局 免 費 供 應, 有 穏 定 1

24 收 購 價 格, 利 潤 高, 風 險 低, 全 台 灣 種 植 面 積 增 加 至 九 千 多 甲, 但 自 民 國 7 年, 台 灣 的 菸 葉 外 銷 開 始 走 下 坡, 又 因 76 年, 政 府 開 放 洋 菸 進 口, 種 植 菸 葉 受 到 影 響, 菸 葉 產 業 即 衰 退 ( 三 ) 鳳 林 鎮 菸 樓 與 菸 業 發 展 情 形 花 蓮 地 區 菸 業 發 展 情 形 如 ( 表 1-2), 歷 年 菸 草 生 產 量 如 ( 表 1-3), 菸 樓 因 為 菸 草 種 植 無 法 大 幅 提 升, 一 併 步 入 沒 落, 其 原 因 如 下 : 1 天 然 災 害 影 響, 包 括 颱 風 豪 雨 病 蟲 害 等 2 陰 雨 天 多, 晴 天 少, 且 白 晝 與 夜 晚 溫 差 大 不, 菸 草 生 長 不 結 實 3 冬 季 東 北 風 旺 盛, 風 大 及 溫 度 驟 降, 菸 草 生 產 停 滯 4 人 口 大 量 外 流, 人 力 不 足 表 1-2 菸 業 發 展 情 形 表 戰 後 至 38 年 間 (1949) 栽 種 面 積 大 幅 增 加, 人 力 及 物 力 失 衡, 菸 草 收 購 等 級 降 低 或 產 量 歉 收 民 國 5 年 (1961) 至 55 年 花 蓮 地 區 維 持 小 規 模 經 營 (1966) 民 國 56 年 (1967) 起 配 合 開 發 東 部 經 濟 政 策, 增 加 新 菸 戶 的 許 可, 栽 種 面 積 大 幅 增 加 16 餘 公 頃, 擴 大 地 區 包 括 吉 安 鄉 鳳 林 鎮 玉 里 鎮, 向 南 延 伸 至 台 東 區 民 國 56 年 (1967) 底 吉 達 颱 風 造 成 重 損 失, 大 量 菸 農 被 迫 放 棄 栽 種 民 國 6 年 (1971) 起 台 灣 工 由 於 經 濟 因 素, 花 蓮 地 區 大 量 往 外 地 工 作, 勞 力 不 業 起 飛 足, 造 成 菸 草 栽 種 面 積 萎 縮 6 餘 公 頃 民 國 63 年 (1974) 至 7 年 引 進 新 式 堆 積 烤 菸 機, 紓 解 當 時 勞 力 不 足 (1981) 民 國 83 年 (1994) 時 過 高 的 菸 價 導 致 台 灣 菸 草 外 銷 失 去 競 爭 力, 加 上 政 府 開 放 香 菸 進 口 等 因 素, 菸 業 逐 漸 走 入 沒 落 菸 酒 公 賣 局 鼓 勵 菸 農 廢 耕 轉 業, 每 公 頃 補 償 6 萬 民 國 83 年 (1994) 起 全 省 景 氣 下 降, 花 蓮 地 區 農 耕 的 景 氣 開 始 蕭 條, 農 村 工 資 上 升 農 業 成 本 增 加, 勞 力 密 集 的 菸 草 栽 種 更 受 重 大 打 擊, 菸 業 發 展 也 步 入 沒 落 由 下 表 歷 年 菸 草 產 量 數 據 可 以 看 出 花 蓮 縣 菸 業 的 發 展 是 逐 年 萎 縮, 至 民 國 9 年 底 (21) 菸 草 收 穫 面 積 及 收 穫 量 達 到 歷 年 新 低 表 1-3 歷 年 菸 草 生 產 量 表 花 蓮 地 區 歷 年 菸 草 產 量 74 年 76 年 74 年 後 85 年 9 年 底 年 面 積. 產 量 收 穫 面 積 公 頃 公 頃 逐 漸 減 少 15.3 公 頃 99 公 頃 歷 年 最 低 產 量 情 形 1265 公 噸 1365 公 噸 逐 漸 減 少 329 公 噸 127 公 噸 歷 年 最 低 11

25 ( 四 ) 菸 樓 建 築 設 計 菸 樓 是 用 來 燻 烤 菸 草 葉 及 貯 存 空 間, 舊 式 菸 樓 一 般 多 為 日 本 大 阪 式, 挑 高 約 九 米 並 以 厚 實 土 埆 磚 砌 造, 屋 頂 上 方 挑 高 外 形, 菸 樓 造 型 圖 ( 如 圖 1-11) 加 尖 頂 為 排 煙, 外 觀 形 成 二 層 屋 頂 獨 特 風 格, 其 土 埆 壁 具 有 將 太 陽 輻 射 及 煙 燻 熱 度 加 以 保 存 功 能, 菸 樓 興 建 約 從 民 國 3 年 開 始, 民 國 5 年 代 為 菸 樓 興 建 最 多 的 高 峰 時 期 圖 1-11 菸 樓 造 型 圖 ( 五 ) 菸 樓 發 展 與 移 民 政 策 之 關 係 日 據 時 代, 日 本 在 台 灣 移 民 情 形, 如 圖 (1-12), 可 分 為 四 期 : 第 一 期 為 初 期 私 營 時 期, 從 領 台 後 到 明 治 41 年 (198), 時 期, 從 明 治 42 年 到 大 正 六 年 (1917), 第 三 期 為 台 東 廳 官 營 移 民 時 期, 從 大 正 六 年 到 昭 和 12 年 (1945), 第 四 期 為 後 期 官 營 移 民 時 期, 從 昭 和 7 年 (1932) 到 昭 和 12 年 台 灣 的 日 本 移 民 政 策, 移 民 依 職 業 別 分 為 農 業 礦 業 漁 業 三 種, 移 民 事 業 重 心 在 農 業 移 民, 當 時 移 民 村 以 菸 草 耕 作 為 主, 每 一 耕 作 戶 並 附 建 有 約 有 六 坪 的 菸 草 乾 燥 室, 即 俗 稱 菸 樓 從 日 本 國 內 引 進 菸 樓 設 計 式 樣 及 材 料, 大 多 數 以 仿 大 阪 城 的 樣 式 興 建, 屬 挑 高 並 以 夯 實 的 土 角 磚 砌 成, 屋 頂 上 方 挑 高 加 一 小 尖 頂 的 排 煙 空 間, 外 觀 形 成 挑 高 式 二 層 屋 頂 獨 特 風 格, 為 節 省 柴 燒 費 用, 其 土 角 壁 裡 夾 雜 稻 穀 及 稻 梗, 以 增 強 保 存 白 天 太 陽 輻 及 煙 燻 的 熱 度 圖 1-12 第 二 期 花 蓮 港 廳 移 民 分 布 圖 ( 六 ) 菸 樓 與 族 群 互 動 關 係 鳳 林 鎮 居 民 族 群 文 化, 可 分 為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閩 南 族 群 文 化 阿 美 族 族 群 文 化 泰 雅 族 族 群 文 化 及 其 他 等, 由 於 各 族 群 中 以 客 家 族 群 占 65% 如 圖 (1-13), 為 全 花 蓮 縣 客 家 族 群 比 例 最 高 之 鄉 鎮, 在 鳳 林 鎮 內 客 家 族 群 文 化 顯 見 一 般 日 本 時 代 推 動 菸 草 事 業, 鼓 勵 農 民 種 菸, 勞 力 密 集 的 菸 草 耕 作, 褔 佬 人 接 受 度 不 高, 早 期 客 家 人 移 民 來 台, 以 寓 居 他 鄉 做 客 的 族 群, 故 定 居 於 偏 僻 山 莊, 生 活 困 12

26 難, 只 能 以 勞 力 密 集 菸 草 耕 作 為 謀 生 種 植 菸 草 也 協 助 花 東 地 區 客 家 人 走 出 經 濟 困 境 的 功 臣, 一 幢 幢 高 約 九 米 的 菸 樓 矗 立 於 客 家 莊, 形 成 鳯 林 客 家 莊 的 重 要 地 標 族 群 分 佈 比 率 圖 65% 15% 15% 5% 客 家 族 阿 美 族 閩 南 族 其 他 族 圖 1-13 各 族 群 分 佈 比 率 圖 二 歷 史 建 築 歷 史 建 築 以 廣 義 而 言 係 指 非 現 代 建 造 之 建 築 物 或 構 造 物 ; 但 狹 義 歷 史 建 築 則 係 指 建 造 年 代 較 久 遠,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展 現 年 代 風 貌 特 色 或 藝 術 價 值 等 老 舊 之 建 築 物, 例 如 : 被 指 定 之 古 蹟 登 錄 之 歷 史 建 築, 以 及 非 古 蹟 或 歷 史 建 築 者, 但 年 代 已 久 遠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能 展 現 當 地 及 當 時 文 化 之 歷 史 建 築 物 依 據 歷 史 建 築 登 錄 及 輔 助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歷 史 建 築 之 登 錄 的 參 考 基 準 包 括 1. 創 建 年 期 久 遠 者 2. 具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足 以 以 為 時 代 表 徵 者 3. 表 現 地 域 風 貌 或 民 間 藝 術 特 色 者 4. 具 稀 少, 不 易 再 現 者 5. 具 建 築 史 之 意 義, 有 再 利 用 之 價 值 及 潛 力 者 前 項 基 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地 方 特 性, 另 定 補 充 規 定 依 據 文 資 法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歷 史 建 築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登 錄 後 辦 理 公 告,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對 已 登 錄 之 歷 史 建 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予 以 輔 助 前 項 登 錄 基 準 審 查 廢 止 條 件 與 程 序 輔 助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三 再 利 用 再 利 用 是 保 護 地 球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主 要 議 題, 有 關 再 利 用 的 界 定, 本 研 究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再 利 用 係 以 物 之 存 在 功 能 重 新 設 計 利 用 ; 根 據 建 築 設 計 工 程 與 施 工 百 科 全 書 (Encyclopedia of Architecure,Design,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之 定 義, 再 利 用 係 在 建 築 領 域 中 藉 由 創 造 一 種 新 的 使 用 機 能, 或 藉 由 重 新 組 構 一 棟 建 築, 以 便 其 原 有 機 能 得 以 一 種 滿 足 新 需 求 之 新 形 式 重 新 延 續 一 棟 建 築 或 構 造 物 之 舉 建 築 再 利 用 也 被 為 建 築 物 之 調 適 或 改 修, 可 以 捕 捉 建 築 物 過 去 之 價 值, 並 轉 化 成 將 來 之 新 活 力 ( 二 ) 王 君 惠 (2) 則 認 為 再 利 用 的 意 義 與 效 益 有 五 點 :(1) 提 高 政 府 財 產 及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益 (2) 增 進 政 府 各 部 門 之 協 調 機 制 (3) 創 造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之 多 13

27 元 功 能 再 利 用 (4)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永 續 經 營 (5) 建 立 公 眾 參 與 機 制 活 化 地 方 資 產 ( 三 ) 傅 朝 卿 (21) 則 認 為 不 管 是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古 老 建 築 或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理 論 乃 是 結 構 安 全 無 虞 的 歷 史 建 築, 可 利 用 史 實 性 與 現 代 兼 再 循 環 之 生 命 週 期, 且 得 以 讓 本 身 條 件 得 到 經 濟 上 之 存 活 能 力 ( 四 ) 曾 梓 峰 (22) 則 認 為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不 只 是 基 於 經 濟 及 社 會 成 本 考 量 下 之 空 間 再 利 用 層 面 而 已 相 對 的, 是 要 延 續 在 空 間 中 所 呈 現 的 一 種 在 地 產 業 及 當 地 人 文 社 區 之 意 識 與 情 感, 能 在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轉 變 中 被 閱 讀, 進 一 步 以 永 續 經 營 都 市 風 潮 下 來 看, 如 何 能 在 都 市 快 速 變 遷 中, 繼 續 保 留 及 呈 現 歷 史 文 化 所 累 積 的 集 體 記 憶 及 情 感, 如 何 在 既 有 的 基 地 環 境 及 建 築 物 條 件 中 給 予 新 的 創 造 性, 並 誘 導 民 間 積 極 投 資 之 意 願 ( 五 ) 國 內 舊 建 築 再 利 用 之 相 關 法 令, 有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文 化 藝 術 奬 助 條 例 國 有 財 產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區 域 計 畫 法 消 防 法 建 築 法 等 四 文 化 資 產 (Cultural Property) 台 灣 於 1982 年 立 法 院 通 過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25 年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修 訂 施 行, 將 文 化 資 產 事 權 統 一 歸 文 建 會,27 年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處 籌 備 處 正 式 運 作, 有 關 文 化 資 產 的 界 說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3 條 規 定, 文 化 資 產 係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等 價 值, 並 經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遺 址 文 化 景 觀 傳 統 藝 術 民 俗 文 物 古 物 自 然 地 景 等 ( 二 )( 陳 榮 傳,22) 文 化 資 產 (Cultural Property) 係 在 考 古 歷 史 文 學 藝 術 或 科 學 方 面, 具 有 宗 教 或 是 世 俗 重 要 性 的 物 品, 所 以 也 稱 為 文 化 物 品 五 閒 置 空 間 (vacant or unoccupied spaces) 閒 置 空 間 就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而 言, 是 地 球 資 源 浪 費 現 象, 有 關 閒 置 空 間 的 界 說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依 9 年 度 文 建 會 試 辦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實 施 要 點 定 義, 閒 置 空 間 係 依 法 指 定 為 古 蹟 登 錄 為 歷 史 建 築 或 未 經 指 定 之 建 物 或 空 間, 在 結 構 安 全 無 慮, 仍 具 有 可 再 利 用 以 推 展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者 ( 二 ) 王 君 惠 (2) 將 公 共 閒 置 空 間 定 義 為 原 有 階 段 性 功 能 消 失, 目 前 使 用 功 能 不 彰, 可 以 有 積 極 的 使 用 者 ( 三 ) 邱 如 華 (2) 認 為 閒 置 空 間 是 都 市 發 展 過 程, 被 廢 棄 或 未 受 到 妥 當 利 用 空 間, 不 一 定 指 古 蹟 公 共 建 築 物 工 廠 倉 庫 等, 再 利 用 也 不 被 窄 化 為 只 蓋 博 物 館 14

28 六 場 所 精 神 (genius loci) 場 所 精 神 是 日 常 生 活 所 形 成 的 人 與 場 所 關 係, 它 是 創 造 環 境 主 要 思 考 點, 有 關 閒 置 空 間 的 界 說 分 述 如 下 : ( 一 ) Christian Norberg-Schulz(1979) 的 精 神 場 所 理 論 係 探 索 建 築 在 精 神 上 的 意 涵, 每 一 場 所 都 有 其 特 性, 一 個 好 的 場 所 能 夠 讓 使 用 者 在 場 所 中 有 歸 屬 感 產 生 方 向 感 認 同 感, 即 為 場 所 精 神 場 所 可 以 視 為 各 式 各 樣 的 經 驗 現 象, 對 於 場 所 評 價 的 產 生 本 於 對 場 所 的 經 驗 及 程 度 而 來, 這 個 經 驗 是 由 每 個 人 獨 特 的 生 活 世 界, 經 過 每 一 天 的 經 驗 而 形 成, 因 此 場 所 與 人 的 生 活 經 驗 密 不 可 分 的 精 神 場 所 (genius loci) 是 羅 馬 的 想 法, 根 據 古 羅 馬 人 信 仰, 每 一 種 獨 立 的 本 體 都 有 自 己 的 靈 魂 (genius), 守 護 神 魂 (genius spirit) 這 種 靈 魂 給 予 人 和 場 所 生 命, 自 生 至 死 伴 隨 人 和 場 所, 同 時 決 定 了 他 們 的 特 性 及 本 質 精 神 場 所 的 形 成 是 利 用 建 築 物 和 場 所 的 特 質, 並 使 這 些 特 質 和 人 產 生 親 密 關 係 ( 二 ) 場 所 依 (Edward Relph,1976) 將 場 所 視 為 各 式 各 樣 的 經 驗 現 象, 且 檢 視 這 些 不 同 場 所 的 性 質, 像 是 地 點 地 景 時 間 或 社 區 與 個 人 的 聯 接 關 係, 有 些 評 價 的 產 生 於 我 們 對 場 所 的 經 驗 和 程 度 而 來 由 此 可 知 場 所 意 義 會 因 人 對 於 場 所 關 係, 而 有 認 同 感 及 意 向 性, 這 些 使 人 與 場 所 產 生 了 互 動, 並 給 予 不 同 層 次 的 場 所 意 義 ( 三 ) 場 所 是 一 特 定 的 地 點, 並 不 可 攜 帶 或 移 動, 是 一 種 價 值 的 凝 聚, 它 是 人 們 停 留 的 所 在, 換 言 之, 場 所 是 對 人 具 有 意 義 的 地 理 區 域 及 在 價 值 上 的 凝 聚 上, 它 是 情 感 分 享, 也 是 世 代 傳 承 的 特 性 (Tuan,1977) 15

29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文 獻 回 顧 係 進 行 研 究 最 重 要 的 論 證 過 程, 其 主 要 在 利 用 文 獻 回 顧 來 建 立 研 究 理 論 基 礎 與 架 構, 本 研 究 文 獻 回 顧 包 括 再 利 用 理 論 回 顧 再 利 用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回 顧 再 利 用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茲 分 述 如 下 : 本 研 究 首 先 了 解 台 灣 歷 史 文 化 建 築 再 利 用 理 論 發 展 過 程, 及 開 始 推 動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生 情 形 以 台 灣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理 論 作 為 實 證 理 論 依 據, 分 析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探 討 再 利 用 相 關 文 獻, 協 助 本 研 究 方 向 及 內 容 之 確 立 第 一 節 再 利 用 理 論 之 回 顧 本 節 共 四 小 節, 包 括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論 述 工 業 遺 產 的 保 存 運 動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公 共 化 文 化 資 產 再 框 定 (re-framing) 過 程, 茲 分 述 如 下 : 台 灣 歷 史 建 築 再 利 用 理 念 自 年 引 進, 對 於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理 念, 一 直 到 1998 年 開 始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活 化 再 生, 第 一 個 被 指 定 與 產 業 文 化 相 關 的 古 蹟 - 高 雄 縣 的 橋 仔 頭 糖 廠 在 21 年 提 出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另 於 22 年 起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館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歷 史 建 築 或 閒 置 空 間, 以 提 昇 地 方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一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論 述 產 業 文 化 作 為 一 種 受 保 存 的 資 產 形 式, 不 可 避 免 涉 入 當 下 的 價 值 判 斷, 由 產 業 文 化 的 保 存 議 題 提 出, 使 得 產 業 可 以 作 為 文 化 主 體 的 論 述 在 整 個 運 動 的 過 程 中 益 顯 重 要, 於 是 產 業 文 化 的 論 述 形 成 與 過 程, 成 為 保 存 運 動 中 在 社 會 中 形 成 遊 說 力 量 關 鍵, 台 灣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論 述 可 概 括 類 型 如 下 :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 一 ) 建 築 形 態 論 建 築 形 態 派 論 係 延 續 自 古 蹟 保 存 的 論 述, 著 重 在 從 建 築 的 型 態 來 呈 現 產 業 的 發 展 分 期, 與 產 業 空 間 規 劃 的 思 維 形 式 這 一 派 的 發 展 對 於 特 殊 形 式 的 產 業 空 間 發 掘 不 遺 餘 力, 並 對 產 業 空 間 的 保 存 與 修 護 貢 獻 卓 著 他 們 關 註 產 業 建 設 中 的 種 種 計 畫 與 圖 面 紀 錄, 進 一 步 與 空 間 實 體 作 比 對 或 實 測 ( 二 ) 經 濟 政 策 史 論 經 濟 政 策 史 論 係 以 從 現 有 文 獻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台 灣 百 年 來 社 會 化 建 設 以 來 的 經 濟 變 遷 為 著 眼, 政 策 評 論 產 業 發 展 轉 折, 提 供 產 業 文 資 保 存 上 一 個 歷 史 敘 16

30 述 與 產 業 實 存 的 連 結, 並 將 今 日 的 產 業 殘 餘 作 為 為 可 以 從 中 與 先 前 研 究 進 一 步 作 比 對 分 析, 他 們 對 產 業 文 資 關 註 焦 點 放 在 其 內 部 史 料 ( 三 ) 社 會 建 構 論 社 會 建 構 論 係 認 為 一 時 一 地 的 產 業 發 展 形 貌 都 是 與 存 在 社 會 的 種 種 政 治 經 濟 與 文 化 建 構 拉 鋸 互 動 的 結 果, 每 一 個 產 業 有 屬 於 其 自 身 獨 特 的 建 構 歷 程, 成 為 表 徵 整 個 台 灣 大 產 業 環 境 形 貌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項 因 子 這 一 派 論 點 較 能 撇 開 以 年 代 久 遠 與 否 來 論 斷 保 存 價 值 也 較 能 創 造 在 地 社 會 對 保 存 對 象 關 注 他 們 關 注 產 業 週 遭 居 民 社 區 地 方 政 府 關 鍵 決 策 者 在 產 業 發 展 中 扮 演 角 色 他 們 對 產 業 所 持 的 看 法, 以 及 左 右 產 業 走 向 的 社 會 因 子 ( 四 ) 集 體 記 憶 論 集 體 記 憶 論 係 主 要 從 地 方 集 體 記 憶 的 角 度, 來 檢 選 希 望 保 存 的 產 業 文 資, 以 延 續 對 地 方 的 認 同 與 家 族 記 憶 這 一 派 多 為 地 方 學 者 民 眾 與 文 史 社 團 為 主, 他 們 將 產 業 視 為 構 成 地 方 的 要 素, 他 們 重 視 民 眾 如 何 看 待 一 個 產 業, 以 及 如 何 將 產 業 內 化 成 為 自 身 與 家 族 的 記 憶 二 工 業 遺 產 的 保 存 運 動 台 灣 的 產 業 遺 產 保 存 運 動, 始 於 199 年 代 的 市 民 社 會 保 存 運 動 等 崛 起, 至 政 府 在 保 存 政 策 的 回 應 後 於 22 年 文 建 會 成 立 了 國 營 事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小 組, 於 24 年 國 營 事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小 組 擴 大 清 查 單 位, 進 而 更 名 為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小 組 並 在 經 建 會 主 辦 的 國 外 的 產 業 保 存 經 驗 講 座 系 列, 借 由 國 外 保 存 論 述 的 深 化 與 會 議 交 流, 是 台 灣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政 策 的 形 成 與 執 行 的 重 要 專 業 資 源 ( 一 ) 台 灣 社 會 對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的 肇 始 台 灣 的 市 民 社 會 在 199 年 代 逐 漸 浮 現, 古 蹟 保 存 運 動 與 文 史 團 體 社 區 營 造 團 體 非 政 府 組 織 崛 起, 以 不 同 方 式 表 達 對 工 業 遺 產 的 關 心,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鐵 道 文 化 資 產 發 電 廠 製 菸 廠 釀 酒 廠 糖 廠 林 場 等, 迫 使 政 府 在 保 存 政 策 的 回 應 1998 年 反 應 民 間 保 存 團 體 的 要 求, 當 時 行 政 院 成 立 了 文 化 資 產 委 員 會, 對 當 時 民 營 化 的 台 灣 省 菸 酒 公 賣 局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等 國 有 資 產 的 廠 房 與 房 舍 進 行 調 查 ( 夏 鑄 九 ; 對 台 灣 當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的 初 期 觀 察 - 一 點 批 判 性 反 思 ) ( 二 ) 國 外 保 存 論 述 的 深 化 與 會 議 交 流 對 台 灣 社 會 作 用 17

31 保 存 工 作 需 要 借 取 國 外 的 經 驗, 如 德 國 魯 爾 區 (Ruhrgebiet) 工 業 遺 址 保 存 及 再 利 用 的 經 驗, 為 經 建 會 主 辦 的 講 座 系 列, 向 德 國 魯 爾 學 習 之 旅 (Learning From IBA Emscher Prak German), 在 24 年 4 月 分 別 於 台 北 華 山 藝 文 特 區 高 雄 大 學 高 雄 國 賓 飯 店 花 蓮 亞 都 飯 店 等, 由 卡 爾. 甘 瑟 (Karl Ganser) 與 彼 得. 蘭 茲 (Peter Zatz) 分 別 介 紹 國 際 建 築 展 埃 姆 瑟 公 園 個 案 (IBAEmscher Park) 的 不 同 個 案, 在 不 同 場 合 引 發 有 不 同 的 提 出 問 題 其 次, 美 國 及 日 本 的 相 關 經 驗, 在 樂 山 文 教 基 金 會 與 歷 史 資 源 經 營 管 理 委 學 會 支 持 建 國 啤 酒 廠 及 台 北 市 產 業 總 工 會, 舉 辦 一 系 列 工 業 遺 址 保 存 再 利 用 的 研 討 會, 將 美 國 英 國 及 日 本 等 經 驗 介 紹 給 工 會, 還 組 團 赴 日 本 考 察, 發 揮 了 知 識 交 流 的 作 用, 提 醒 建 國 啤 酒 廠 做 為 活 的 工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世 界 性 價 值, 值 得 交 流 經 驗 可 以 說, 國 外 學 者 提 供 技 術 建 議, 是 台 灣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政 策 的 形 成 與 執 行 過 程 不 可 缺 的 專 業 資 源 之 一 此 外, 第 四 屆 馬 樂 侯 法 國 文 化 管 理 研 討 會 就 是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對 法 國 工 業 遺 址 理 論 轉 變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法 令 規 章 重 要 個 案 等, 由 資 深 專 家 以 成 功 案 例, 如 巴 黎 賽 那 河 畔 的 領 航 船 巴 黎 北 郊 的 瓦 雷 歐 (Valeo) 汽 車 廠 如 何 轉 化 為 蜉 蝣 工 廠 " 加 龍 河 出 海 口 的 小 村 烏 賊 (Uzeste) 史 特 拉 斯 堡 的 牛 廠 等, 透 過 影 像 將 成 功 個 案, 以 炫 目 光 彩 介 紹, 讓 台 北 專 業 者 古 蹟 保 存 愛 好 者 文 史 工 作 者 更 了 解 應 爭 取 目 標 國 外 保 存 論 述 的 深 化 與 會 議 交 流 作 用, 造 成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工 作 執 行, 來 自 社 會 與 專 業 的 更 大 壓 力 ( 夏 鑄 九 ; 對 台 灣 當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的 初 期 觀 察 - 一 點 批 判 性 反 思 ) ( 三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清 查 文 化 資 產 委 員 會 在 民 進 黨 執 政 後 一 年 委 員 會 被 撤 銷,22 年 文 建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成 立 了 國 營 事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小 組, 後 因 22 年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產 經 營 管 理 委 員 會, 清 查 國 營 單 位 學 校 閒 置 土 地 及 房 舍, 限 期 一 年 內 標 售, 造 成 不 少 指 定 成 為 文 化 資 產 潛 力 的 房 舍 被 拍 賣 拆 毀 於 24 年 國 營 事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小 組 擴 大 清 查 單 位, 列 入 台 灣 銀 行 台 灣 大 學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等, 因 此 現 實 要 求 不 能 僅 限 於 國 營 事 業, 進 而 更 名 為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小 組 ( 夏 鑄 九 ; 對 台 灣 當 工 業 遺 產 保 存 的 初 期 觀 察 - 一 點 批 判 性 反 思 ) ( 四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文 建 會 對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作 業, 於 委 託 台 南 的 古 都 基 金 會 辦 理 退 輔 會 在 台 南 縣 的 火 藥 工 廠 的 龍 崎 工 廠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計 畫 及 塑 膠 工 廠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計 畫 基 礎 上,24 年 出 版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作 業 工 具 手 冊, 就 基 本 觀 念 介 紹 清 理 建 檔 開 拓 工 具 等 部 分 提 供 了 初 步 可 依 循 的 工 作 規 範,(24,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18

32 三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公 共 化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可 能 多 數 重 要 的 文 資 在 清 查 後 仍 然 深 鎖 在 產 業 內 部, 如 何 促 進 產 業 內 部 對 其 宣 稱 極 為 重 視 的 產 業 文 資 進 行 研 究 與 資 料 再 徵 集, 並 以 展 示 或 教 育 活 動 對 民 眾 解 說, 這 是 急 需 努 力 進 行 的 而 促 進 產 業 內 部 的 文 資 博 物 館 化 的 工 作, 不 宜 操 之 過 急, 例 如 由 政 府 補 助 大 部 分 的 展 示 或 文 物 保 存 工 作 的 經 費 等, 會 養 成 產 業 對 政 府 的 依 賴 性, 更 誤 認 為 是 配 合 政 府 政 令 的 措 施, 這 是 無 法 從 產 業 內 部 興 起 真 正 的 重 視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由 產 業 內 部 組 成 博 物 館 化 任 務 編 組, 政 府 相 關 文 化 機 關 或 機 構 對 其 長 期 輔 導, 以 間 接 補 助 的 型 態 促 其 自 立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此 外, 博 物 館 如 何 透 過 合 作 形 態, 將 公 民 營 產 業 內 部 的 文 資 在 不 影 響 現 有 財 產 權 的 歸 屬 下, 將 其 公 共 化, 藉 由 公 共 化 讓 其 中 的 文 化 性 與 民 眾 直 接 互 動, 一 則 因 文 資 曝 光 形 成 一 種 無 形 的 公 共 監 督 ; 一 則 可 讓 文 資 所 有 人 更 深 度 看 待 文 化 資 產 公 共 化 所 能 給 予 社 會 的 利 益 與 影 響 例 如,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25 年 出 借 給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八 百 餘 件 清 以 來 多 數 未 曾 曝 光 之 公 司 藏 品, 工 博 館 將 其 轉 化 為 電 信 特 展, 並 架 設 文 物 網 站 與 部 落 格 出 版 專 書 廣 為 民 眾 宣 傳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無 論 是 公 營 或 私 營 產 業 如 具 有 一 定 的 保 存 價 值, 依 法 應 有 立 即 指 定 為 暫 定 古 物 或 產 業 文 物 的 程 序, 當 然 對 於 被 指 定 的 所 屬 產 業 感 受, 一 些 配 套 及 保 障 是 必 要, 例 如 : 被 指 定 的 文 物 財 產 權 不 受 影 響, 須 接 受 政 府 相 關 文 物 做 經 常 性 維 護 的 輔 導, 但 不 可 任 意 出 售 或 轉 讓, 必 要 時 需 優 先 由 政 府 或 所 屬 文 化 機 構 收 購 或 承 接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四 文 化 資 產 再 框 定 (re-framing) 過 程 從 保 存 角 度 看, 談 論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得 從 文 資 實 體 與 文 獻 中 找 尋 其 今 日 社 會 間 的 關 聯 來 定 位 文 化 資 產 的 實 體 是 被 期 望 歷 久 如 常 的, 但 文 化 資 產 帶 給 人 們 的 意 義 卻 要 能 從 不 變 的 身 世 中 能 找 出 賦 予 一 個 時 代 新 意 的 東 西, 這 個 東 西 有 可 能 是 多 變 & 的, 因 人 而 異 也 就 是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須 注 意 到 的 如 何 不 破 壞 文 化 資 產 本 身 的 部 分, 卻 又 能 將 符 合 時 代 需 要 的 東 西 非 破 壞 性 的 置 入, 即 便 在 價 值 變 遷 後, 隨 時 可 另 一 個 東 西 移 入 所 以, 文 化 資 產 需 要 與 不 同 時 代 互 動, 藉 由 時 代 符 合 需 要 的 東 西 來 襯 托 出 文 化 資 產 的 主 體 部 分, 例 如 說, 如 果 有 一 座 定 義 明 確 的 咖 啡 館 是 可 以 將 一 處 文 化 資 產 的 主 體 價 值 向 民 眾 溝 通 的 最 佳 管 道, 它 會 與 該 文 化 資 產 形 成 一 個 夥 伴 關 係 反 之, 如 只 以 文 化 資 產 作 為 咖 啡 館 的 景 觀 陪 襯, 即 無 法 傳 遞 文 化 資 產 的 價 值, 還 會 使 文 化 資 產 的 主 體 歷 史 意 義 減 少 所 以, 從 經 營 面 來 考 慮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一 種 文 化 資 產 再 框 定 (re-framing) 的 過 程, 19

33 而 這 種 框 定 取 決 於 時 代 的 視 角 (viewpoint)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第 二 節 再 利 用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之 回 顧 本 研 究 分 別 從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發 展 趨 勢 國 外 案 例 及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來 探 討, 菸 樓 之 再 利 用 的 方 法 及 面 向,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國 際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發 展 趨 勢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在 保 存 具 歷 史 意 義 的 文 化 資 產 運 動 中, 對 於 外 觀 不 美 不 夠 古 老 不 具 歷 史 意 義 等 因 素, 皆 為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不 具 有 保 存 價 值 的 理 由 例 如 最 早 由 政 府 成 立 之 古 物 維 護 機 構,187 年 成 立 的 丹 麥 皇 家 古 物 委 員 會 (Danish Royal Ccmmission for Antiquities) 1877 年 英 國 成 立 的 古 代 建 築 保 護 協 會 (Soci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Buildings) 1895 年 成 立 的 國 家 信 託 (National Trust) 等 機 構, 對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不 是 關 注 對 象 一 直 到 1915 年 Osker von Miller( 德 意 志 博 物 館 的 工 程 師 與 館 長 ) 才 首 度 使 用 了 技 術 文 化 資 產 (Technisches Kulturdenkmal) 這 個 概 念 在 德 國 第 一 個 被 搶 救 的 技 術 設 備 是 位 於 Annaberg 鐵 礦 區 工 間, 由 民 間 團 體 保 存 下 來,1925 年 修 復 後 開 放 是 德 國 第 一 個 因 為 古 蹟 維 護 連 動 而 維 護 下 來 的 工 業 工 廠, 位 於 Koblenz,1828 年 至 183 年 建 造 的 1967 年 在 英 國 柯 爾 布 魯 克 德 爾 (Coalnbrookdale) 設 立 了 鐵 橋 谷 博 物 館 基 金 會 第 一 個 產 業 考 古 學 國 際 組 織 是 國 際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委 員 會 (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versation of Industrial Heritage),1973 年 在 鐵 橋 谷 舉 辦 第 一 次 國 際 會 議 第 二 次 國 際 會 議 在 德 國 舉 行, 其 原 因 是 與 搶 救 位 於 佐 倫 (Zollen) 第 二 第 四 礦 區 的 機 器 廠 房 相 關 1973 年 美 國 民 間 成 立 美 國 產 業 考 古 與 遺 產 協 會 (Ssociety for Industrial Archeology or Heritage) 組 織 許 多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展 演 爭 取 更 多 人 重 視 產 業 遺 址 的 保 留 與 活 用 1977 年, 日 本 成 立 產 業 考 古 協 會, 以 產 業 遺 址 與 科 學 文 物 為 對 象 進 行 實 證 性 調 查 台 灣 歷 史 建 築 再 利 用 理 念 自 年 引 進 後, 到 1992 年 由 相 關 研 究 出 現, 建 築 再 利 用 觀 念 才 漸 漸 興 起 持 續 研 究 及 推 動 下, 台 灣 的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活 化 運 動, 開 始 銜 接 國 際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活 化 運 動 的 潮 流 在 1998 年 開 始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活 化 再 生, 第 一 個 被 指 定 與 產 業 文 化 相 關 的 古 蹟 - 高 雄 縣 的 橋 仔 頭 糖 廠 21 年 提 出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另 於 22 年 起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館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歷 史 建 築 或 閒 置 空 間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於 23 年 推 動 地 方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計 畫 以 閒 置 空 間 規 劃 主 體, 整 合 地 方 產 業 網 路 及 各 項 軟 體 設 施, 以 提 昇 地 方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2

34 一 國 外 與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本 研 究 搜 集 國 內 外 相 關 著 作 研 究 及 案 例, 進 行 回 顧 分 析,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國 外 有 關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在 英 國 日 本 德 國 加 拿 大 等 國 於 7 年 代 即 已 開 始 構 思 閒 置 空 間 利 用 問 題 在 本 研 究 搜 集 下 列 國 外 相 關 著 作 及 研 究 如 表 (2-1), 可 藉 國 外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再 利 用 的 案 例 及 經 驗 來 激 發 創 意, 有 關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如 下 : 1.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本 研 究 對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提 出 四 篇 作 文 獻 資 料 回 顧 分 析, 茲 分 述 如 下, 如 表 (2-1): (1) Hanson R.& McNare J.(1981), 研 究 夥 伴 ; 鄰 里 - 公 司 合 作 模 式 的 社 區 復 甦 實 例, 以 社 區 與 企 業 合 作 完 成 地 區 發 展 案 例 研 究, 係 美 國 明 尼 波 利 斯 市 的 惠 特 爾 (Whittier) 與 戴 頓. 韓 得 生 公 司 (Dayton Hudson) 組 成 基 會 共 同 負 責 惠 特 爾 鄰 里 的 復 甦 實 例 (2) Wates N. & Knevitt C.(1987), 社 區 建 築 - 人 民 如 何 創 造 自 我 的 環 境 之 著 作, 介 紹 英 國 社 區 建 築 的 演 進 理 念 操 作 技 巧 與 推 動 實 質, 提 供 社 區 建 築 成 功 案 例 作 為 目 前 社 區 営 造 的 思 考 (3) Denhardt R.B. & Denhardt J.V.(23),The New Public Service 之 著 作, 優 質 的 治 理, 強 調 政 府 角 色 與 職 能 的 轉 換 提 昇 重 視 公 民 等 觀 念 (4) King,C.S.& Stivers, C.(1998),Government Is Us ( 人 民 政 府 ) 強 調 政 府 與 公 民 間 的 關 係 並 非 對 立, 施 政 優 劣 與 公 民 直 接 關 係, 政 府 應 打 造 充 分 讓 公 民 參 與 的 環 境 表 2-1 國 外 相 關 研 究 及 著 作 彙 整 表 作 者 研 究 或 著 作 名 稱 內 容 概 要 評 論 Hanson R.& 夥 伴 ; 鄰 里 - 公 司 McNare J 合 作 模 式 的 社 區 復 甦 實 例 Wates N. & Knevitt C Denhardt R.B. & Denhardt J.V. 23 King,C.S.& Stivers, 社 區 建 築 - 人 民 如 何 創 造 自 我 的 環 境 The New Public Service Government Is Us ( 人 民 政 府 ) 係 美 國 明 尼 波 利 斯 市 的 惠 特 爾 (Whittier) 與 戴 頓. 韓 得 生 公 司 (Dayton Hudson) 組 成 基 會 共 同 負 責 惠 特 爾 鄰 里 的 復 甦 實 例 介 紹 英 國 社 區 建 築 的 演 進 理 念 操 作 技 巧 與 推 動 實 質 優 質 的 治 理, 強 調 政 府 角 色 與 職 能 的 轉 換 提 昇 重 視 公 民 等 觀 念 強 調 政 府 與 公 民 間 的 關 係 並 非 對 立, 施 政 優 21 以 社 區 與 企 業 合 作 完 成 地 區 發 展 少 數 案 例 提 供 社 區 建 築 成 功 案 例 作 為 目 前 社 區 営 造 的 思 考 公 私 協 力 核 心 價 值 與 基 本 原 則 建 立 的 新 公 共 服 務 理 念 政 府 施 政 避 免 公 民 參 與 流 於 理 論

35 C 劣 與 公 民 直 接 關 係, 政 府 應 打 造 充 分 讓 公 民 參 與 的 環 境 2. 國 外 案 例 分 析 本 研 究 對 國 外 案 例 分 析, 從 加 拿 大 英 國 日 本 德 國 等 地 區 作 分 析, 茲 分 述 如 下, 如 表 (2-2): 案 例 1.( 加 拿 大 ) 褔 斯 灣 上 的 珍 珠 - 工 業 島 轉 型 成 人 文 空 間 的 格 蘭 佛 島 案 例 2.( 英 國 ) 楚 門 創 意 酒 廠, 個 人 創 意 市 集 及 購 物 中 心 案 例 3.( 日 本 ) 名 古 屋 則 武 森, 變 產 業 廢 棄 空 間 為 產 業 文 化 緑 色 園 區 之 案 例 探 討 案 例 4. 金 澤 市 藝 術 村,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支 援 規 劃 市 民 藝 術 村 案 例 5. ( 德 國 )Ufa Fabrik, 市 民 強 勢 與 政 府 議 會 展 開 談 判, 私 有 財 轉 變 城 市 文 化 財 案 例 6.( 德 國 ) 漢 堡 市 文 化 工 廠, 二 位 市 民 努 力 設 計 文 化 產 業 中 心 案 例 7.( 德 國 ) 魯 爾 區 關 稅 同 盟 (Essen), 邦 政 府 的 介 入 保 存 地 區 文 化 歷 史 案 例 8. 杜 文 斯 堡 紡 織 廠 / 聯 合 製 衣 廠 博 物 館 / 杜 爾 可 (Bielefeld), 市 民 團 體 積 極 與 政 府 協 商, 形 成 當 地 區 域 改 造 計 畫 表 2-2 國 外 案 例 表 各 國 案 例 再 利 用 願 景 再 利 用 的 思 想 起 公 部 門 角 色 社 區 改 造 案 例 1.( 加 拿 大 ) 人 文 休 閒 空 公 私 部 門 共 識 公 私 組 成 信 多 元 利 用 市 褔 斯 灣 上 的 珍 珠 間 規 劃 託 機 關 主 導 民 空 間 - 格 蘭 佛 島 規 劃 案 例 2.( 英 國 ) 楚 門 創 意 酒 廠 市 集 及 購 物 中 心 個 人 創 意 完 全 無 介 入 創 意 產 業 指 標 案 例 3.( 日 本 ) 名 古 屋 則 武 森 產 業 藝 術 博 物 館 民 間 企 業 規 劃 幾 乎 無 介 入 以 觀 光 振 興 地 方 經 濟 案 例 4.( 日 本 ) 金 澤 市 藝 術 村 市 民 藝 術 村 地 方 政 府 力 量 地 方 政 府 財 政 支 援 文 化 藝 術 村 案 例 5.( 德 國 ) Ufa Fabrik 案 例 6.( 德 國 ) 漢 堡 市 文 化 工 廠 案 例 7.( 德 國 ) 魯 爾 區 關 稅 同 盟 (Essen) 案 例 8. 杜 文 斯 堡 紡 織 廠 / 聯 合 製 衣 廠 博 物 館 / 杜 爾 可 市 民 休 閒 文 化 中 心 學 習 及 音 樂 表 演 中 心 設 計 文 化 產 業 中 心 交 誼 中 心 博 物 館 休 閒 文 化 中 心 市 民 強 勢 與 政 府 議 會 展 開 談 判 22 被 動 休 閒 文 化 中 心 二 位 市 民 努 力 被 動 私 有 財 轉 變 城 市 文 化 財 邦 政 府 的 介 入 主 動 保 存 地 區 文 化 歷 史 市 民 團 體 積 極 與 政 府 協 商 被 動 形 成 當 地 區 域 改 造 計 畫

36 (Bielefeld) 以 國 外 再 利 用 案 例, 公 部 門 參 與 角 色, 依 本 研 究 蒐 集 8 個 案 例 中 分 析 參 與 情 形, 公 私 組 成 信 託 機 關 主 導 規 劃 有 1 個 案 例, 政 府 無 介 入, 由 私 人 主 導 規 劃 有 2 個 案 例, 政 府 財 務 介 入, 由 私 人 主 導 規 劃 有 1 個 案 例, 政 府 被 動 參 與 私 人 主 導 規 劃 有 3 個 案 例, 政 府 主 動 參 與 主 導 規 劃 有 1 個 案 例 ( 二 )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台 灣 對 於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研 究, 已 成 為 文 化 發 展 的 主 流 之 一, 有 關 國 內 的 相 關 研 究 及 案 例, 茲 分 述 如 下 : 1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台 灣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少 數 案 例 是 文 建 會 積 極 維 護 外, 大 多 數 地 方 政 府 亦 積 極 推 動 中 由 於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往 往 涉 及 使 用 權 及 土 地 產 權 的 問 題, 這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全 盤 規 畫 作 整 合 引 導 性 配 套 措 施 另 外 使 用 法 令 管 制 的 問 題, 於 各 種 建 築 及 空 間 使 用, 在 都 市 建 築 使 用 及 技 術 管 制 面, 受 法 令 規 定 限 制 相 當 多, 也 需 要 政 府 以 合 法 配 套 措 施 協 助, 故 台 灣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需 要 從 相 關 研 究 調 查 找 到 問 題 後, 政 府 對 問 題 解 決 再 研 擬 解 決 對 策,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才 能 更 順 利 推 動 如 表 (2-3) 表 2-3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及 著 作 彚 整 表 (1/2) 作 者 / 年 度 院 校 / 系 所 / 學 位 / 名 稱 內 容 摘 要 曾 梓 峰 22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相 關 法 令 探 討 與 研 擬 之 研 究 界 定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之 內 涵 面 向 流 程 辦 法, 探 討 法 令 面 建 築 實 體 面 權 產, 提 出 可 能 問 題 解 決 途 徑 蕭 麗 虹 黃 瑞 茂 22 文 化 空 間 創 意 再 造 :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國 外 案 例 彚 編 黃 海 鳴 23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介 紹 國 外 72 個 有 關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實 施 案 例, 包 括 住 宅 產 業 遺 產 軍 事 設 施 商 業 設 施 宗 教 建 築 聚 落 與 其 他 等, 並 提 出 相 關 議 題 進 一 步 提 供 讀 者 了 解 國 外 實 施 現 況 介 紹 國 內 外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概 念 與 實 例 驗 證, 在 法 令 架 構 下 提 出 執 行 步 驟 與 參 考 對 策 王 君 惠 2 各 縣 市 可 成 為 藝 文 資 源 之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土 地 初 步 調 查 與 評 估 報 告 黃 水 潭 22 東 海 大 學 / 公 共 事 務 在 職 專 班 / 碩 士 台 灣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文 化 政 策 評 估 : 以 台 中 二 十 號 倉 庫 藝 文 空 間 為 例 將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土 地 形 式 分 為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或 風 貌 建 築 一 般 建 築 荒 廢 建 築 外 部 開 放 空 間 等 ; 機 能 包 括 交 通 產 業 行 政 教 育 公 有 宿 軍 事 機 構 及 其 他 竐 備 等 研 究 後 評 估 歸 納 三 個 要 點, 第 一, 符 合 未 來 生 活 文 化 之 生 態 觀, 資 源 可 持 續 經 營 與 發 展 第 二, 多 樣 化 的 空 間 產 生 多 樣 化 使 用 可 能, 對 應 文 化 之 多 樣 化 第 三, 空 間 與 人 的 關 係 若 發 展 成 熟, 就 是 活 用 時 機 以 台 中 二 十 號 倉 庫 藝 文 空 間 案 的 政 策 執 行 現 況 及 實 施 效 益 評 估, 提 出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修 正 及 後 續 管 理 方 向 23

37 表 2-3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及 著 作 彚 整 表 續 (2/2) 作 者 / 年 度 院 校 / 系 所 / 學 位 / 名 稱 內 容 摘 要 高 佳 琳 21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 建 築 系 / 碩 士 台 灣 日 式 以 日 據 時 代 所 留 日 式 住 宅 空 間 的 再 利 用 案, 探 討 日 式 住 宅 空 間 特 質 及 再 利 用 方 式 間 的 關 係 住 宅 空 間 的 再 利 用 方 式 探 討 作 者 / 年 度 院 校 / 系 所 / 學 位 / 名 稱 內 容 摘 要 洪 愫 璜 2 淡 江 大 學 / 建 築 學 系 / 碩 士 當 前 歷 史 空 間 的 再 利 用 : 從 資 源 運 作 觀 點 來 看 黃 淑 晶 21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 藝 術 管 理 研 究 所 / 碩 士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探 討 歷 史 空 間 再 利 用 後, 有 效 資 源 運 作 經 營 主 要 : 1 了 解 歷 史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背 景 及 特 性 2 探 討 歷 史 空 間 再 利 用 的 經 營 方 式 與 運 作 3 歸 納 有 效 資 源 運 作 特 性 從 加 拿 大 温 哥 華 葛 蘭 湖 島 園 區 看 華 山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2 國 內 案 例 台 灣 推 動 舊 建 築 再 利 用, 以 1997 年 政 府 部 門 正 式 將 再 利 用 觀 念 納 入 法 令, 將 保 存 古 蹟 加 入 再 利 用 觀 念, 文 建 會 自 1998 年 起 逐 步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於 21 年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該 計 畫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歷 史 建 築 或 閒 置 空 間 來 規 劃 為 地 方 文 化 館 一 連 串 地 方 再 利 用 規 劃 案, 台 灣 舊 建 築 再 利 用 規 劃 大 部 份 在 公 部 門 主 動 辦 理, 皆 由 政 府 主 動 規 劃 角 色, 茲 分 述 如 下, 如 表 (2-4): 表 2-4 國 內 空 間 再 利 用 個 案 彚 整 表 (1/2) 案 例 名 稱 原 利 用 型 態 再 利 用 機 能 公 部 門 角 色 備 註 老 湖 口 天 主 教 堂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計 畫 斆 堂 文 化 館 / 推 廣 教 室 / 研 習 活 動 場 主 動 辦 理 結 合 湖 口 老 街 再 生 計 畫 水 資 源 博 物 館 水 源 機 房 博 物 館 主 動 辦 理 三 級 古 蹟 台 灣 民 俗 北 投 文 物 館 佳 山 旅 館 文 物 館 主 動 辦 理 日 據 時 代 日 本 軍 官 俱 樂 部 台 北 故 事 城 私 人 住 宅 文 物 館 / 藝 術 家 聯 誼 中 心 主 動 辦 理 市 定 古 蹟 華 山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台 北 酒 廠 藝 文 空 間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藝 術 家 連 署 爭 取 政 府 辦 理 公 有 閒 置 空 間 有 效 利 用 管 理 24

38 表 2-4 國 內 空 間 再 利 用 個 案 彚 整 表 續 (2/2) 案 例 名 稱 原 利 用 型 態 再 利 用 機 能 公 部 門 角 色 備 註 林 田 山 林 場 舊 址 聚 落 / 小 學 / 木 材 廠 / 店 舖 藝 文 空 間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主 動 辦 理 公 有 非 公 用 資 源 創 造 地 方 藝 文 區 花 蓮 酒 廠 創 意 文 化 產 業 園 區 花 蓮 酒 廠 藝 文 空 間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中 心 松 園 別 館 松 園 賓 館 多 功 能 藝 文 展 示 中 心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私 有 魚 產 加 工 廠 主 動 辦 理 主 動 辦 理 文 化 產 業 創 意 館 主 動 辦 理 文 化 產 業 資 源 活 化 轉 型 再 利 用 閒 置 歷 史 建 築 保 留 及 再 利 用 魚 村 產 業 資 產 轉 化 為 觀 光 資 源 3 國 內 個 案 分 析 以 產 業 資 產 再 利 用, 由 於 花 蓮 縣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推 動, 讓 再 舊 有 建 築 再 利 用 與 地 區 景 觀 融 為 一 體, 創 造 新 觀 光 資 源, 發 展 觀 光 的 成 效 獲 得 普 遍 認 同, 並 且 為 花 蓮 縣 創 造 大 量 觀 光 遊 客 使 土 地 與 空 間 特 色 充 分 發 揮, 創 造 多 元 文 化 效 益, 謀 求 全 民 共 享 多 元 社 會 文 化 有 關 國 內 個 案 分 析 如 下 : 一 花 蓮 縣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的 誔 生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自 92 年 開 幕 經 營 以 來, 帶 動 花 蓮 縣 邁 向 創 意 產 業 資 產 再 利 用 開 發 為 觀 光 資 源 提 昇 花 蓮 整 體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記 憶 及 創 造 文 化 資 產 再 利 用 價 值 ( 一 ) 歷 史 背 景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位 於 新 城 鄉 大 漢 村 七 星 街 148 號, 緊 接 著 七 星 潭 社 區 三 層 樓 木 造 建 築, 面 積 共 約 1549 平 方 公 尺 ( 約 45 坪 ) 七 星 潭 海 域 豐 富 的 洄 游 魚 類 資 源, 在 1984 年 設 立 柴 魚 工 廠, 在 有 利 發 展 魚 業 環 境 下 運 轉 了 二 十 年, 柴 魚 燻 製 事 業 繁 榮 與 興 盛, 吸 引 大 批 日 商 前 來 選 購 燻 製 柴 魚 技 術 始 於 日 本, 柴 魚 在 日 本 稱 之 ( 鰹 節 ), 台 灣 在 清 朝 甲 午 戰 後 割 讓 給 日 本, 燻 製 柴 魚 技 術 即 隨 之 引 進 台 灣 傳 統 七 星 潭 地 區 依 靠 天 然 漁 業 資 源, 造 就 濱 海 漁 村 的 繁 榮, 一 直 到 民 國 9 年 代 初 期, 由 於 產 業 結 構 改 變 與 科 技 環 境 進 步, 加 上 長 期 工 作 人 員 職 業 病, 傳 統 產 業 逐 漸 失 去 競 爭 優 勢, 柴 魚 工 場 開 始 沒 落 走 入 歷 史, 七 星 柴 魚 工 場 在 民 國 91 年 7 月, 正 式 關 上 大 門 結 束 營 運 ( 二 ) 從 柴 魚 工 場 到 柴 魚 博 物 館 9 年 代 初 期 柴 魚 工 場 歇 業 後, 建 築 與 設 備 未 拆 除 破 壞 的 情 況 下, 由 當 時 在 花 蓮 致 力 於 地 方 食 品 加 工 余 宗 柏 先 生, 持 著 對 柴 魚 工 場 的 感 情 及 回 憶, 投 入 心 力 與 經 費, 配 合 政 正 大 力 提 倡 的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經 過 各 界 力 量 及 資 源 的 整 合 與 加 入, 順 利 地 將 舊 有 的 柴 魚 工 場 進 行 再 利 用, 搖 身 一 變 今 日 的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在 民 國 92 年 12 月 正 式 開 幕 對 外 營 業 ( 三 )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目 標 25

39 1 建 立 整 合 七 星 潭 社 區 資 源, 凝 聚 村 民 共 識 的 埸 域 2 建 立 漁 村 風 土 民 情 的 歇 腳 處 從 計 畫 目 標 發 現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的 設 置 是 在 追 求 社 區 觀 光 生 態 等 共 生 共 存 目 的 社 區 環 境 ( 四 )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運 作 型 態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之 空 間 配 置, 一 樓 規 劃 為 主 題 展 示 區 紀 念 館 及 餐 飲 服 飾 區, 主 題 展 示 區 分 為 舊 建 築 歷 史 探 索 漁 業 史 七 星 魚 類 展 示 柴 魚 製 程 及 七 星 潭 文 化 介 紹, 以 多 媒 體 視 聽 及 各 種 照 片 實 物 介 紹 導 覽 七 星 潭 的 自 然 及 人 文 環 境 並 有 解 說 員 協 助 進 行 全 館 導 覽 解 說 ; 展 售 區 以 販 賣 柴 魚 相 關 製 品 及 紀 念 品, 餐 飲 服 飾 區 為 開 放 空 間 擺 設 桌 椅 為 餐 飲 服 飾 之 用, 必 要 時 可 作 表 演 的 空 間 使 用 二 樓 主 要 規 劃 為 DIY 體 驗 區 與 藝 文 展 示 空 間,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以 自 主 營 收 以 維 持 博 物 館 開 銷 第 三 節 再 利 用 與 休 閒 觀 光 相 關 文 獻 之 回 顧 本 研 究 搜 集 再 利 用 與 觀 光 相 關 文 獻, 包 括 休 閒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觀 光 資 源 之 基 本 原 則,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休 閒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觀 光 一 詞, 英 文 稱 為 Tour 語 自 於 拉 丁 語 Toruns, 指 前 往 各 地 會 回 到 原 出 發 點 的 巡 迴 旅 行 的 意 思, 至 於 Torunsm 一 詞, 根 據 牛 津 字 典 所 載, 係 由 Tour 加 ism 而 成, 它 是 一 種 社 會 現 象, 含 有 二 種 意 義 ( 一 ) 表 示 以 旅 行 達 到 娛 樂 的 目 的 之 各 種 活 動 ( 二 ) 表 示 與 觀 光 事 業 有 關 活 動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因 此 觀 光 範 圍 包 括 旅 遊, 除 了 欣 賞 山 水 景 物 外, 尚 包 括 經 濟 政 治 教 育 文 化 學 術 在 內 ( 一 ) 世 界 觀 光 組 織 將 觀 光 定 義 為 : 一 種 利 用 休 閒 時 間 所 作 的 旅 行 活 動 (A way of using leisure, and also with other activities involving travel), 日 本 學 者 三 田 義 雄 觀 光 遊 憩 計 畫 論 (1975) 中 認 為 : 觀 光 原 有 觀 賞 文 化 風 光 之 意 休 閒 (Leisure), 日 本 學 者 三 田 義 雄 觀 光 遊 憩 計 畫 論 (1975) 中 認 為 休 閒 包 括 時 間 與 活 動 兩 者 概 念, 至 於 休 閒 本 質 及 意 義 在 自 由 快 樂 遊 憩 (Recreation), 倪 執 觀 光 遊 憩 活 動 淺 說 (1987) 一 文 中 指 出 遊 憩 係 吾 人 自 動 的 利 用 時 間 從 事 有 益 身 心 的 各 種 活 動, 且 滿 足 某 一 既 定 的 目 的, 以 增 加 創 造 力 及 從 事 此 活 動 興 趣 ( 二 ) 休 閒 遊 憩 觀 光 三 者 之 關 係 休 閒 包 含 遊 憩, 遊 憩 介 於 觀 光 與 休 閒 之 間, 觀 光 與 休 閒 有 四 分 之 三 交 集, 休 閒 遊 憩 觀 光 三 者 之 關 係 結 合 圖 ( 如 圖 2-1) 26

40 休 閒 遊 憩 觀 光 資 料 來 源 : 參 考 MIEZ KSWKI(1981) 圖 2-1 休 閒 遊 憩 與 觀 光 關 係 圖 二 觀 光 資 源 之 基 本 原 則 過 去 認 為 觀 光 資 源 就 是 名 勝 古 蹟, 現 在 有 重 大 改 變, 將 來 的 觀 光 資 源 涵 概 豐 富 然 環 境 民 俗 文 化 建 築 產 業 味 覺 特 產 等 例 如 ; 美 國 夏 威 夷 州 觀 光 事 業 主 管 部 門, 向 世 界 各 國 提 出 爭 取 觀 光 遊 客 的 口 號 是 三 S, 即 沙 灘 (Sand) 海 水 (Sea) 和 陽 光 (Sun) 以 鳳 林 鎮 菸 樓 建 築, 以 現 代 觀 光 視 覺 角 度 歸 類, 也 是 涵 概 豐 富 環 境 民 俗 文 化 建 築 產 業 特 產 等 之 地 方 資 源, 要 開 發 保 存 再 利 用 創 造 為 可 貴 觀 光 資 源 ( 一 ) 台 灣 對 開 發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之 基 本 原 則 鑑 於 觀 光 遊 憩 事 業 範 圍 包 含 廣 泛, 可 提 昇 國 民 所 得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平 衡 國 際 收 支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政 府 單 位 研 擬 未 來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維 護 之 方 向 與 原 則 如 下 : 1. 先 辦 理 調 查 規 劃 再 行 開 發 2. 加 強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間 的 連 繫 以 形 成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3.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開 發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4. 新 觀 光 資 源 之 開 發 與 已 開 發 觀 光 資 源 之 維 護 並 重 5. 增 加 動 態 觀 光 活 動 之 規 劃 ( 二 ) 未 來 觀 光 活 動 的 發 展 1. 國 民 休 閒 觀 光 時 間 遞 增, 而 勞 動 時 間 遞 減 2. 生 活 越 都 市 化, 對 自 然 的 渴 望 越 大 3. 觀 光 資 源 複 雜 化 4. 由 靜 態 觀 光 轉 向 動 態 觀 光 趨 勢 5. 以 發 展 交 通 擴 大 觀 光 領 域 四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Gunn 之 系 統 理 念 ) 27

41 Gunn 認 為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係 遊 客 (visitors) 觀 光 遊 憩 地 區 (attractions) 兩 項 元 素, 經 由 交 通 運 輸 (transportation) 資 訊 (information) 服 務 及 設 施 (service facilities) 等 三 項 元 素 聯 繫 支 持 而 構 成 的 一 個 動 態 性 機 能 性 系 統, 如 圖 2-2 所 示 遊 客. 特 色. 區 位. 活 動 偏 好 資 訊. 宣 傳. 簡 介. 指 南 交 通 運 輸. 至 觀 光 地 區. 至 城 市. 觀 光 地 區 內 部 觀 光 地 區. 活 動. 旅 遊 誘 因. 滿 足 的 事 物 服 務 及 設 施. 住 宿. 餐 飲. 零 售 商 資 料 來 源 :Gunn,C.A.1972,Vacationscope:Designing Tourist Regions 圖 2-2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示 意 圖 28

42 第 三 章 菸 樓 再 利 用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 以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為 案 例 本 研 究 主 要 以 鳳 林 鎮 大 榮 一 村 二 村 及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區 為 調 查 對 象, 針 對 菸 樓 聚 落 區 之 環 境 空 間 背 景 及 未 來 的 活 化 再 利 用 發 展 前 瞻 性, 進 行 實 證 研 究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機 能 及 類 型 菸 樓 再 利 用 效 益 菸 樓 永 續 經 營 及 管 理 等 調 查, 首 先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案 動 機? 規 劃 與 執 行 所 面 臨 相 關 問 題 及 限 制? 政 府 規 劃 的 角 度, 如 何 引 導 私 有 產 權 之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政 府 部 門 對 私 有 產 權 及 活 化 再 利 用 經 營 規 劃 之 協 商 機 制?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案 對 規 劃 完 成 後 的 利 用 計 劃 及 管 理 計 劃 期 限 是 如 何? 規 劃 案 內 容 有 無 兼 顧 保 留 原 始 菸 樓 外 觀 週 邊 環 境 共 生 觀 民 眾 參 與 意 願 及 未 來 的 再 利 用 發 展 執 行 之 永 續 經 營 管 理 規 劃 等, 本 研 究 從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計 劃 訂 定 及 執 行 情 形 等, 探 討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的 再 利 用 發 展 情 形 本 章 對 於 菸 樓 再 利 用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共 分 五 節, 包 括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與 實 施 菸 樓 聚 落 區 現 況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規 劃 實 況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實 地 訪 談,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調 查 計 畫 擬 定 與 實 施 本 節 內 容 包 括 擬 定 實 證 調 查 計 畫 調 查 方 式 及 工 具, 本 研 究 為 了 擬 定 實 證 調 查 計 畫, 首 先 調 查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背 景 分 布 範 圍 菸 樓 聚 落 現 況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聚 落 發 展 規 劃 情 形 等, 運 用 深 入 訪 談 實 際 觀 察 問 卷 調 查 等 研 究 調 查 方 法 調 查 政 府 規 劃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情 形 居 民 對 菸 樓 保 存 再 利 用 之 認 識 態 度, 以 及 遊 客 對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之 體 驗 面 一 擬 定 實 證 調 查 計 畫 本 研 究 依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內 容 與 範 圍 文 獻 回 顧 的 研 究 架 構 擬 訂 研 究 調 查 計 畫 調 查 計 畫 從 調 查 菸 樓 起 縁 分 布 位 置 及 範 圍 發 展 規 劃 實 況 等 資 料, 再 參 考 收 集 之 文 獻 資 料 及 調 查 研 究 方 法, 找 出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方 式 以 實 地 觀 察 及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等, 訪 問 及 調 查 居 民 的 共 識 程 度 及 遊 客 的 體 會 面 向, 進 一 步 訪 查 目 前 公 部 門 規 劃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過 程 與 執 行 情 形 本 研 究 擬 定 調 查 計 畫, 如 圖 (3-1), 調 查 面 向 主 要 為 三 方 面 : 1 政 府 規 劃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願 景? 再 利 用 效 益 如 何? 2 居 民 對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價 值 認 識? 3 遊 客 對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驗 程 度? 29

43 發 現 問 題 1 調 查 2 整 理 3 分 析 實 證 調 查 確 認 目 標 與 範 圍 調 查 菸 樓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方 式 及 工 具 1 菸 樓 位 置 2 菸 樓 數 量 3 菸 樓 範 圍 訪 談 調 查 :1. 居 民 及 店 家 2. 公 部 門 問 卷 調 查 :1. 居 民 2. 遊 客 3. 店 家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圖 3-1 研 究 調 查 計 畫 圖 二 調 查 方 式 及 工 具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方 式 及 工 具,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調 查 方 式 問 卷 調 查, 訪 談 對 象 以 訪 問 居 民 商 店 及 公 部 門 觀 點 實 地 訪 談, 採 一 對 一 訪 談 方 式, 透 過 與 受 訪 者 間 的 問 答 過 程 中, 瞭 解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環 境 的 體 會 及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客 觀 角 度 ( 二 ) 調 查 工 具 本 研 究 調 查 工 具, 有 定 形 格 式 之 問 卷 調 查 表 2 份, 實 地 訪 談 內 容 表 格 三 種 ( 菸 樓 所 有 人 商 家 公 部 門 ), 録 音 機 照 相 機 録 音 筆 紀 錄 簿 等 工 具 ( 三 ) 實 地 觀 查 - 照 相 及 紀 錄 方 式 為 調 查 菸 樓 現 況 維 護 及 使 用 效 益, 親 自 到 場 對 菸 樓 聚 落 區 以 仔 細 調 查 並 照 相 紀 錄, 進 行 實 地 觀 查 紀 錄 每 一 菸 樓 實 況 位 置 及 現 存 菸 樓 數 量 三 調 查 內 容 及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本 研 究 為 使 實 證 作 業 能 落 實, 兹 再 就 調 查 內 容 及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分 述 如 下 : ( 一 ) 調 查 內 容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內 容, 茲 分 述 如 下 : 3

44 1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目 標 與 執 行 面 相 關 問 題 及 限 制? 2 政 府 對 私 有 菸 樓 之 產 權 及 使 用 權 問 題 之 協 商 機 制? 3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發 展 願 景 之 利 用 計 畫 及 管 理 計 劃? 4 居 民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共 識 之 實 際 民 眾 參 與? 5 居 民 認 同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價 值? 遊 客 對 菸 樓 之 體 會 面 向? 6 未 來 的 菸 樓 永 續 利 用 之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7 以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推 展 鳳 林 鎮 觀 光 之 策 略? 8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與 鳳 林 鎮 發 展 觀 光 之 聯 結 關 係? ( 二 )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再 利 用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主 要 包 括 菸 樓 資 料 計 畫 實 施 與 效 益 分 析, 有 關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如 圖 (3-2) 菸 樓 資 料 計 畫 實 施 效 益 分 析 1 菸 樓 起 縁 2 菸 樓 分 布 位 置 3 菸 樓 分 布 範 圍 4 菸 樓 保 留 數 量 1.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2. 發 展 觀 光 策 略? 3. 永 續 利 用 計 畫? 1. 活 化 利 用 效 益? 2. 民 眾 參 與? 3. 居 民 之 共 識? 4. 再 利 用 價 值? 保 存 價 值 分 析 : 1. 文 化 歷 史 保 存 2. 菸 樓 建 築 保 存 3. 生 活 記 憶 保 存 活 化 創 意 價 值 : 1. 創 造 觀 光 價 值 2. 創 造 環 境 價 值 3. 創 造 經 濟 發 展 永 續 利 用 價 值 : 1.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2. 空 間 永 續 利 用 3. 土 地 永 續 利 用 圖 3-2 調 查 計 畫 架 構 圖 31

45 第 二 節 菸 樓 聚 落 區 現 況 調 查 菸 樓 聚 落 區 現 況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鳳 林 鎮 菸 樓 地 理 環 境 位 置 及 建 築 情 形 菸 樓 聚 落 區 現 況 等, 兹 分 述 如 下 : 一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地 理 環 境 鳳 林 鎮 菸 樓 位 置 東 面 海 岸 山 脈, 西 面 中 央 山 脈, 南 以 馬 太 鞍 溪 為 界 接 光 復 鄉, 北 以 與 壽 豐 鄉 毗 連 鳳 林 鎮 林 田 村 是 日 據 時 代 移 民 的 日 軍 民 生 活 村 落, 移 民 村 以 菸 草 耕 作 為 主, 林 田 村 位 在 鳳 林 東 北, 隔 知 亞 干 溪 的 大 溪 灘 與 豐 田 村 相 望, 北 有 清 水 溪, 南 邊 花 蓮 港 溪, 整 個 聚 落 呈 三 角 狀 林 田 村 東 西 寛 二 公 里, 南 北 長 六 公 里 當 時 林 田 村 分 南 岡 中 野 北 林 三 聚 落, 即 一 村 二 村 北 林 三 聚 落 從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引 進 菸 草 種 植, 當 時 從 事 菸 草 種 植 相 當 繁 盛 至 光 復 後, 台 灣 人 陸 續 遷 入, 接 受 日 據 時 期 的 房 舍 及 菸 樓, 也 承 接 菸 草 種 植 情 形 ( 如 圖 3-3), 形 成 鳳 林 鎮 是 花 東 縱 谷 重 要 菸 葉 裁 種 區 鳳 林 鎮 菸 樓 興 建 始 於 民 國 3 年 至 民 國 5 年 間, 位 於 大 榮 一 二 村 及 北 林 三 村, 目 前 保 留 共 計 有 48 棟, 是 台 灣 菸 樓 保 存 較 完 整 地 區, 菸 樓 實 況 ( 如 圖 3-4) 圖 3-4 早 期 菸 樓 分 佈 圖 照 片 來 源 : 鳳 林 鎮 公 所 網 站 圖 3-3 菸 樓 區 域 位 置 二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位 置 及 建 築 情 形 ( 如 表 3-1): 鳳 林 鎮 菸 樓 位 置, 主 要 分 佈 於 大 榮 一 村 二 村 及 三 村, 有 關 分 佈 情 形, 兹 分 述 於 下 : ( 一 ) 分 佈 於 日 據 村 落 南 岡 村, 即 鳳 林 鎮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共 13 棟, 如 照 片 1, 表 3-2; 分 佈 於 日 據 村 落 中 野 村, 即 鳳 林 鎮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共 18 棟, 如 照 片 2, 表 3-3; 分 佈 於 日 據 村 落 北 林 村, 即 鳳 林 鎮 大 榮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共 17 棟, 如 照 片 3, 表 3-4 ( 二 ) 菸 樓 是 用 來 燻 烤 菸 草 葉 及 貯 存 空 間, 舊 式 菸 樓 一 般 多 為 日 本 大 阪 式, 面 積 約 六 坪, 挑 高 約 九 米 並 以 厚 實 土 埆 磚 砌 造, 屋 頂 上 方 挑 高 外 形, 加 尖 頂 為 排 煙, 外 觀 形 成 二 層 屋 頂 獨 特 風 格, 其 土 埆 壁 具 有 將 太 陽 輻 射 及 煙 燻 熱 度 加 以 保 存 32

46 功 能 表 3-1 鳳 林 鎮 現 存 菸 樓 數 量 統 計 表 菸 樓 聚 落 ( 日 據 村 落 ) 目 前 位 置 棟 數 建 築 式 林 田 村 ( 南 岡 ) 鳳 林 鎮 大 榮 一 村 13 大 阪 式 林 田 村 ( 中 野 ) 鳳 林 鎮 大 榮 二 村 18 大 阪 式 林 田 村 ( 北 林 ) 鳳 林 鎮 北 林 里 17 大 阪 式 三 菸 樓 建 築 現 況 鳳 林 鎮 菸 樓 是 日 據 時 代 奬 勵 農 民 所 興 建 的, 為 日 治 時 代 的 移 民 產 業, 過 去 菸 樓 的 數 量 為 富 裕 指 標 由 於 菸 葉 產 業 没 落 而 閒 置 中, 而 且 大 榮 村 還 有 種 菸 的 農 戶, 烤 菸 不 再 利 用 傳 統 的 菸 樓 烤 菸, 改 以 電 腦 控 制 的 電 熱 烤 菸 室 取 代 菸 樓 的 利 用 功 能 不 再 為 貯 存 及 煙 燻 的 乾 燥 室, 形 成 閒 置 空 間 或 充 作 擺 放 雜 物 的 倉 庫, 歲 月 的 侵 蝕 使 菸 樓 建 築 外 觀 的 衰 退 現 象, 甚 至 於 全 毀 或 半 倒, 如 圖 (3-6) 以 建 築 物 折 舊 概 念 而 言, 即 菸 樓 建 築 物 面 臨 物 理 功 能 經 濟 等 三 項 因 素 而 減 損 ( 林 英 彥, 土 地 估 價 ) 日 本 時 代 推 動 菸 草 事 業, 早 期 客 家 人 移 民 定 居 於 偏 僻 山 莊, 種 植 菸 草 協 助 花 東 地 區 客 家 人 走 出 經 濟 困 境, 一 幢 幢 高 約 九 米 的 菸 樓 矗 立 於 客 家 莊, 形 成 鳯 林 客 家 莊 的 重 要 地 標 以 上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的 發 展 脈 絡, 經 過 替 換 不 同 政 權 統 治 下, 菸 樓 從 興 建 到 閒 置, 已 經 構 成 菸 樓 實 體 空 間 與 當 代 文 化 產 業 結 合 關 係 從 場 所 精 神 (genius loci) 的 意 涵 切 入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的 思 維, 由 生 活 及 產 業 場 所 的 建 造 使 用 時 代 變 遷, 存 在 菸 樓 建 築 和 村 民 之 間 的 關 係 意 義 長 久 以 來 歷 史 背 景 定 位, 菸 樓 在 過 去 扮 演 著 產 業 經 濟 角 色, 菸 樓 在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方 面, 村 民 有 了 認 同 感 共 同 記 憶 及 印 象, 這 些 保 留 菸 樓 對 當 地 村 民 而 言 已 經 形 成 歸 屬 感, 是 具 有 珍 貴 文 化 產 業 記 憶 的 保 留 價 值 目 前 鳳 林 鎮 48 棟 菸 樓 利 用 現 況, 有 外 觀 完 好 閒 置 中, 部 分 修 建 作 居 住, 部 分 作 擺 放 雜 物 的 倉 庫, 還 有 全 部 倒 塌 或 半 倒 不 勘 使 用 的 情 況, 菸 樓 現 況 紀 錄 資 料 如 表 (3-2 至 3-6), 及 菸 樓 的 現 況 如 圖 (3-5 至 3-7) 及 照 片 (A1~ A13) ( 圖 3-5) 居 住 使 用 現 況 圖 ( 圖 3-6) 倒 塌 或 半 倒 現 況 圖 ( 圖 3-7) 充 作 雜 物 倉 庫 使 用 圖 33

47 表 3-2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資 料 表 編 號 位 置 所 有 權 保 存 利 用 現 況 建 築 建 築 形 式 A1 大 榮 二 路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37 年 大 阪 式 A2 大 榮 二 路 私 有 D 閒 置 中 37 年 大 阪 式 A3 大 榮 二 路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37 年 大 阪 式 A4 大 榮 二 路 與 中 和 路 口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34 年 大 阪 式 A5 中 和 路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9 年 大 阪 式 A6 大 榮 三 路 私 有 D 閒 置 中 5 年 大 阪 式 A7 大 榮 四 路 與 民 享 路 口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5 年 大 阪 式 A8 大 榮 四 路 與 民 享 路 口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5 年 大 阪 式 A9 大 榮 四 路 上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5 年 大 阪 式 A1 大 榮 四 路 與 民 治 路 口 私 有 D 閒 置 中 8 年 大 阪 式 A11 大 榮 四 路 與 民 治 路 口 私 有 C 倉 庫 或 住 家 8 年 大 阪 式 A12 大 榮 四 路 與 民 治 路 口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8 年 大 阪 式 A13 大 榮 四 路 與 民 有 路 口 私 有 B 堆 放 雜 物 5 年 大 阪 式 A14 大 榮 五 路 私 有 C 倉 庫 或 住 家 5 年 大 阪 式 保 存 程 度 分 級 :A: 整 修 外 觀 完 整 B: 維 修 完 整 C: 自 行 修 改 D: 全 毀 或 半 倒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研 究 所 調 查 A1 照 片 A2 照 片 A3 照 片 A4 照 片 A5 照 片 A6 照 片 A7 照 片 A8 照 片 A9 照 片 A1 照 片 A11 照 片 A12 照 片 A13 照 片 照 片 1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13 棟 菸 樓 照 片 來 源 : 引 用 自 鳳 林 鎮 公 所 網 站 34

48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3-1 大 榮 一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3-8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分 佈 位 置 圖 表 3-3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資 料 表 編 號 位 置 所 有 權 保 存 利 用 現 況 建 築 年 備 註 B1 復 興 路 55 巷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2 復 興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3 復 興 路 私 有 D 不 堪 使 用 43 年 B4 大 忠 路 私 有 A 閒 置 54 年 B5 大 忠 路 私 有 A 住 家 52 年 B6 大 忠 路 私 有 D 閒 置 52 年 B7 大 忠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8 大 忠 路 私 有 D 不 堪 使 用 56 年 B9 大 忠 路 私 有 A 住 家 5 年 B1 復 興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11 復 興 路 74 巷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12 大 智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13 大 智 路 私 有 C 住 家 5 年 B14 大 智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15 大 智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16 復 興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B17 農 園 路 私 有 C 種 菸 使 用 5 年 B18 復 興 路 私 有 A 閒 置 51 年 保 存 程 度 分 級 :A: 整 修 完 整 B: 維 修 完 整 C: 自 行 修 改 D: 全 毀 或 半 倒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研 究 所 調 查 35

49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3-9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分 佈 位 置 圖 B1 照 片 B2 照 片 B3 照 片 B4 照 片 B5 照 片 B6 照 片 B7 照 片 B8 照 片 B9 照 片 B1 照 B11 照 片 B12 照 片 B13 照 片 B14 照 片 B15 照 片 B16 照 片 照 片 2 大 榮 二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B17 照 片 B18 照 片 18 棟 菸 樓 照 片 來 源 : 引 用 自 鳳 林 鎮 公 所 網 站 36

50 表 3-4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資 料 表 編 號 位 置 所 有 權 保 存 程 度 利 用 現 況 建 築 年 代 備 註 C1 民 和 路 私 有 B 種 菸 使 用 5 年 C2 民 和 路 私 有 A 住 家 5 年 C3 民 安 路 私 有 C 不 堪 使 用 日 據 時 代 C4 大 聖 路 私 有 A 閒 置 5 年 C5 平 順 路 私 有 B 種 菸 使 用 54 年 C6 平 順 路 私 有 D 閒 置 55 年 C7 平 順 路 私 有 C 閒 置 55 年 C8 平 順 路 私 有 C 住 家 日 據 時 代 C9 民 樂 路 私 有 A 種 菸 使 用 5 年 C1 民 樂 路 私 有 D 閒 置 日 據 時 代 C11 民 樂 路 私 有 D 不 堪 使 用 5 年 C12 平 園 路 私 有 B 閒 置 5 年 C13 平 園 路 私 有 A 閒 置 5 年 C14 平 園 路 私 有 C 住 家 5 年 C15 平 園 路 私 有 A 住 家 5 年 C16 民 利 路 私 有 C 住 家 5 年 C17 平 善 路 私 有 C 住 家 5 年 保 存 程 度 分 級 :A: 整 修 外 觀 完 整 B: 維 修 完 整 C: 自 行 修 改 D: 全 毀 或 半 倒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市 政 暨 環 境 規 劃 研 究 所 調 查 C1 照 片 C2 照 片 C3 照 片 C4 照 片 C5 照 片 C6 照 片 C7 照 片 C8 照 片 C9 照 片 C1 照 片 C11 照 片 C12 照 片 照 片 3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1/2) 37

51 C13 照 片 C14 照 片 C15 照 片 C16 照 片 C17 照 片 照 片 3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現 況 照 片 (2/2) 17 棟 菸 樓 照 片 來 源 : 引 用 自 鳳 林 鎮 公 所 網 站 本 研 究 繪 製 圖 3-1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分 佈 位 置 圖 依 以 上 鳳 林 鎮 大 榮 一 村 二 村 及 北 林 三 村 菸 樓 資 料 統 計 如 表 (3-5) 及 其 使 用 曲 線 圖 如 圖 (3-11), 種 菸 使 用 有 4 棟, 外 觀 完 好 閒 置 中 有 21 棟, 自 行 修 建 作 為 居 住 使 用 有 1 棟, 擺 放 雜 物 的 倉 庫 有 9 棟, 倒 塌 或 半 倒 不 勘 使 用 有 4 棟 表 3-5 菸 樓 使 用 統 計 表 ( 棟 數 ) 14 現 況 一 村 二 村 三 村 12 種 菸 閒 置 居 住 倉 庫 8 4 半 倒 塌 種 菸 閒 置 居 住 倉 庫 半 塌 一 村 二 村 北 林 38 圖 3-11 菸 樓 現 況 使 用 圖

52 第 三 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規 劃 實 況 本 研 究 調 查 鳳 林 鎮 公 所 為 配 合 文 建 會 於 22 年 起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館 政 策 之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積 極 思 考 具 有 文 化 產 業 特 色 之 菸 樓 建 築 再 利 用, 目 的 在 保 留 過 去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的 記 憶, 並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閒 置 空 間, 鳳 林 鎮 公 所 對 於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案, 係 委 託 磐 居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及 文 化 大 學 市 政 暨 環 規 研 究 所 規 劃, 鳳 林 鎮 公 所 申 請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案 如 下 : 1 22 年 鳳 林 鎮 城 鄉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案 2 23 年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設 計 案 3 24 年 休 閒 自 行 車 道 暨 菸 樓 聚 落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案 4 24 年 花 東 縱 谷 心 臟 復 甦 特 慢 車 計 畫 - 鳳 林 鎮 自 行 車 道 暨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發 展 5 25 年 客 家 文 化 加 值 產 業 -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設 計 案 6 25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規 劃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畫, 使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保 存 及 發 展 與 社 區 生 活 結 合 在 一 起 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規 劃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空 間 規 畫 位 置, 位 於 鳳 林 鎮 大 榮 一 村 A1 A3 菸 樓 大 榮 一 村 全 區 己 納 入 都 市 計 畫,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大 多 為 鄉 村 住 宅 區, 由 於 大 榮 一 村 曾 於 日 據 時 代 為 日 藉 移 民 聚 落, 因 此 日 據 官 方 經 營, 早 期 有 良 好 道 路 規 劃 及 環 境, 道 路 於 5 年 代 拓 寬, 道 路 皆 呈 棋 盤 方 格 狀, 大 榮 一 村 於 民 國 74 年 榮 獲 全 國 模 範 社 區 榮 譽 故 規 劃 評 估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聚 落 空 間 風 貌, 有 機 會 與 潛 力 發 展 帶 動 優 質 的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以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空 間 再 利 用, 以 提 昇 地 區 環 境 經 濟 歷 史 文 化 文 教 育 樂, 並 成 為 鳳 林 鎮 一 特 色 ( 一 ) 規 劃 目 標 創 造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聚 落 創 意 文 化 園 區, 成 為 未 來 鳳 林 鎮 發 展 觀 光 景 觀 特 色, 帶 動 地 方 傳 統 產 業 轉 變 為 創 意 產 業, 引 導 鄉 村 經 濟 活 躍 發 展 ( 二 ) 發 展 策 略 係 藉 由 點 到 面 的 再 利 用 效 應, 達 到 整 體 空 間 利 用, 創 造 休 閒 觀 光 行 銷, 推 廣 地 方 生 活 文 化, 活 絡 地 方 經 濟 二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規 劃 文 建 會 自 1998 年 起 逐 步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於 1998 年 開 始 至 22 年 推 動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各 計 畫 內 容 鼓 勵 地 方 政 府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歷 史 建 築 或 閒 置 空 間, 鳳 林 鎮 公 所 配 合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政 策, 積 極 思 考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之 菸 樓 建 築,23 年 提 出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並 於 23 年 及 24 年 規 劃 相 關 發 展 設 計 案 並 於 25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規 劃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畫, 目 的 在 保 留 過 去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的 記 憶, 並 充 分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閒 置 空 間 探 討 鳳 林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機 能 發 展 方 向, 依 文 獻 回 顧 文 建 會 (23), 文 39

53 化 空 間 再 造 -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國 外 案 例 彚 編 之 國 內 外 再 利 用 機 能 發 展, 歸 納 約 有 11 種, 如 藝 文 館 美 術 館 博 物 館 紀 念 館 文 資 中 心 商 業 中 心 餐 飲 觀 光 使 用 等 目 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方 向, 也 以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菸 業 歷 史 文 獻 館 藝 文 館 菸 樓 民 宿 經 營 等 三 菸 樓 活 化 再 再 利 用 硬 體 修 繕 規 劃 菸 樓 硬 體 修 繕 是 活 化 再 利 用 前 置 工 作, 有 關 鳳 林 鎮 菸 樓 硬 體 修 繕 規 劃 分 析 如 下 : ( 一 ) 菸 樓 建 築 原 貌 修 繕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如 因 故 損 毀 應 依 照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修 復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硬 體 修 繕, 大 致 亦 係 以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作 修 繕, 以 保 存 菸 樓 的 獨 特 風 貌, 鳳 林 鎮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重 點 如 下 : (1) 座 落 位 於 大 榮 二 路 一 棟 (A3) 菸 樓, 面 積 為 195 平 方 公 尺 座 落 位 於 大 榮 三 路 一 棟 (A1 菸 樓 ), 面 積 合 計 為 541 平 方 公 尺, 及 另 有 風 二 棟 菸 樓 (2) 維 持 舊 有 原 貌, 現 況 部 分 毀 損 屋 頂 水 泥 瓦 更 替 (3) 清 潔 外 表 污 垢 並 以 防 水 處 理, 菸 樓 外 牆 噴 灑 耐 火 防 水 塗 料 (4) 混 搭 突 破 傳 統 菸 樓 工 法 及 素 材, 塑 造 菸 樓 之 自 明 性 獨 特 性 新 思 維 (5) 菸 樓 外 觀 原 則 皆 保 留 傳 統 色 調, 惟 A3 採 用 紅 磚 替 代 灰 暗 色 調, 賦 予 菸 樓 再 利 用 的 契 機 (7) 考 量 氣 候 因 素 及 耐 久 度, 外 圍 牆 以 清 水 泥 及 洗 石 子 等 工 法 (8) 菸 樓 儲 菸 倉 庫 燥 室 強 化 空 間 功 能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劃 之 實 施 及 申 請 內 容 項 目 費 用 ( 如 附 錄 ), 實 質 改 造 總 計 有 34 項 目 改 造 費 用, 大 榮 二 路 一 棟 (A3) 菸 樓, 總 整 修 經 費 新 台 幣 426 萬 3 元, 大 榮 三 路 一 棟 (A1) 菸 樓, 總 整 修 經 費 新 台 幣 424 萬 2 元 藉 由 菸 樓 示 範 點 的 效 應, 帶 動 其 他 菸 樓 一 起 修 繕 再 利 用, 由 點 到 面 整 體 提 昇 鳳 林 鎮 的 獨 特 風 貌 1. 菸 樓 實 質 硬 體 改 造 前 後 改 變 情 形, 如 圖 ( ): 圖 3-12 實 質 改 造 後 4 圖 3-13 實 質 改 造 前

54 圖 3-14 A1 實 質 改 造 後 圖 3-15 A1 實 質 改 造 前 ( 二 ) 民 眾 參 與 情 形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為 促 進 民 眾 參 與, 財 有 再 利 用 座 談 會 深 入 訪 談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式 進 行, 兹 就 文 獻 資 料 分 述 如 下 : 1 座 談 會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以 民 眾 參 與 時 勢 所 趨, 並 且 讓 規 劃 者 走 出 專 業 的 侷 限 範 圍, 讓 民 眾 真 實 意 見 參 與 規 劃 實 質 改 造, 作 為 規 劃 最 佳 參 考 依 據 與 居 民 座 談 會 共 二 次, 第 一 次 座 談 會 ( 如 附 錄 五 ), 居 民 發 表 的 意 見 踴 躍 發 言 表 達 自 己 意 見, 共 計 19 項 第 二 次 座 談 會 ( 如 附 錄 六 ), 居 民 發 表 的 意 見 中 歸 納 出 有 1 項 意 見 2 深 入 訪 談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經 團 隊 數 月 間 深 入 訪 談 數 十 次 走 訪, 受 訪 者 共 計 有 9 位, 訪 談 議 題 分 為 四 大 重 點, 包 括 歷 史 與 人 文 方 面 有 四 項 自 然 與 農 業 方 面 有 二 項 宗 教 與 教 育 方 面 有 二 項 社 區 組 織 與 未 來 展 望 方 面 有 二 項 由 一 戶 戶 深 入 訪 談 與 蒐 集 文 史 資 料, 熟 知 過 去 歷 史 的 發 堀, 得 到 寶 貴 文 史 資 料 與 寶 貴 意 見, 並 從 訪 談 中 之 居 民 專 長 建 立 人 力 專 長 資 源 資 料 庫 ( 如 附 表 ) 3 問 卷 方 式 為 了 解 參 與 民 眾 基 本 資 料, 如 姓 名 姓 別 年 齡 住 址 職 業 等, 設 計 簡 單 問 卷 表 ( 三 ) 菸 樓 實 質 改 造 規 劃 情 形 菸 樓 規 劃 實 質 改 造 後 使 用, 經 過 與 菸 樓 所 有 權 人 協 商, 立 書 同 意 將 土 地 及 地 上 物 實 質 改 造 整 修 完 成 後, 提 供 推 動 開 發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及 文 化 環 境 計 劃, 作 為 公 共 空 間 用 途 五 年 以 上 (1)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 大 榮 一 村 A1 示 範 菸 樓, 規 劃 作 為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的 文 化 場 域, 以 前 歷 史 文 物 老 照 片 及 解 說 方 式, 讓 遊 客 體 驗 與 感 受 過 去 菸 草 生 產 過 程 (2) 菸 業 歷 史 文 獻 館 : 大 榮 一 村 A3 示 範 菸 樓, 規 劃 作 為 菸 業 相 關 文 獻 的 典 藏 館, 陳 列 當 地 文 史 產 業 文 獻 及 書 刊 等, 以 延 續 文 化 產 業 脈 絡 (3) 民 宿 經 營 : 以 保 留 菸 樓 原 有 造 型 文 物 保 存 歷 史 保 存 人 文 紀 念 場 等, 41

55 加 入 觀 光 休 憩 民 宿 功 能, 讓 遊 客 到 鳳 林 菸 樓 休 閒 遊 憩 觀 賞, 並 體 驗 菸 樓 民 宿 的 場 所 經 驗 (4) 造 景 公 園 : 週 邊 造 景 公 園 規 劃 情 形, 在 菸 樓 外 部 採 開 放 空 間, 以 植 栽 雅 石 流 水 水 車 等, 營 造 日 式 鄉 村 優 雅 景 象 讓 外 部 環 境 結 合 內 部 設 備, 外 部 開 放 空 間 串 聯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菸 業 歷 史 文 獻 館 民 宿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再 發 展 計 劃 是 地 方 城 鄉 風 貌 改 變 的 起 步, 最 終 的 目 標 在 發 展 鳳 促 進 林 鎮 的 整 體 發 展, 希 望 借 由 大 榮 一 村 菸 樓 文 化 公 園 的 示 範, 讓 居 民 認 知 休 閒 產 業 的 價 值, 並 有 教 育 居 民 認 識 並 珍 惜 家 鄉 的 資 源, 提 昇 居 民 的 創 意 與 自 發 性, 增 加 發 展 的 機 會 42

56 第 四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本 節 菸 樓 活 再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共 五 小 節, 問 卷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問 卷 調 查 表 設 計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方 式 調 查 統 計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等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是 屬 簡 樸 農 村 生 活 鄉 鎮, 就 業 機 會 少, 以 至 於 人 口 外 流 及 人 口 老 化 現 象, 目 前 留 在 鎮 內 人 口 為 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國 中 以 下 之 小 孩 居 多, 使 得 可 作 調 查 對 象 相 對 較 少 故 本 研 究 準 備 2 份 問 卷 作 調 查, 調 查 期 間 為 27 年 1 月 至 3 月, 合 計 調 查 時 間 為 三 個 月, 調 查 之 抽 樣 對 象 以 鳳 林 鎮 居 民 及 商 家 不 特 定 遊 客 等 之, 隨 機 抽 樣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進 行 調 查 一 問 卷 調 查 表 設 計 ( 如 附 錄 一 ) 本 研 究 對 菸 樓 聚 落 之 地 方 珍 貴 景 觀 資 源,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問 卷 調 查 設 計 內 容, 對 於 至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之 居 民 遊 客 等, 請 他 們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表, 以 瞭 解 居 民 及 商 家 意 見, 並 同 時 瞭 解 遊 客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景 觀 體 驗 的 了 解 及 感 受 1 對 菸 樓 聚 落 區 由 來 用 途? 2 對 菸 樓 聚 落 保 存 特 色 規 劃 修 繕? 3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對 環 境 影 響? 4 對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發 展 觀 光 效 益?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方 式, 採 不 特 定 時 間 之 不 特 人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進 行 問 卷 設 計 表 內 容 主 要 分 三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是, 說 明 調 查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用 途, 並 表 示 謝 意 第 二 部 分 是, 針 對 研 究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之 規 劃 再 整 修 原 貌 菸 樓 的 特 色 遊 客 對 菸 樓 的 體 驗 菸 樓 活 會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性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會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創 造 為 鳳 林 鎮 的 地 域 表 徵 等 共 設 計 有 12 個 項 目 第 三 部 分 是,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包 括 1. 性 別 2. 年 齡 3. 教 育 程 度 4. 婚 姻 狀 況 5. 職 業 二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方 式 本 研 究 實 證 問 卷 調 查 表, 以 實 地 發 放 填 寫 後 立 即 回 收, 回 收 時 即 先 篩 選, 對 於 回 收 問 卷 有 基 本 資 填 寫 不 完 整 者, 予 以 刪 除, 對 勾 選 其 中 有 漏 選 之 項 目, 該 項 目 不 予 統 計, 對 勾 選 項 目 有 複 選 者, 皆 予 以 統 計 對 於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整 理 統 計, 以 勾 選 結 果 分 項 目 分 類 統 計, 統 計 結 果 並 以 百 分 比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一 位 四 捨 五 入 表 示 三 調 查 樣 本 數 量 統 計 本 研 究 準 備 2 份 問 卷 作 調 查, 調 查 期 間 為 27 年 1 月 至 3 月, 合 計 調 查 時 間 為 三 個 月, 回 收 問 卷 為 135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67% 有 效 問 卷 131 份, 無 效 問 卷 4 份 43

57 四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基 本 資 料 來 源, 以 花 蓮 縣 居 民 不 特 定 遊 客, 以 創 造 環 境 面 經 濟 面 及 保 存 面 為 主 要 問 卷 方 向, 調 查 目 的 為 瞭 解 居 民 對 環 境 景 觀 的 需 求 及 對 地 方 發 展 的 期 望, 遊 客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休 閒 體 驗 需 求 等 ( 一 ) 問 卷 調 查 基 本 資 料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基 本 資 料 項 目, 包 括 有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職 業 等, 以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134 份 之 調 查 資 料 整 理 如 下 : 1. 性 別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中, 女 性 共 71(54.2%) 人, 男 性 共 6 人 (45.8%), 所 佔 之 比 例, 詳 如 表 3-6 圖 3-16 表 3-6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析 表 性 別 人 數 比 例 女 性 % 男 性 % 男 性 受 訪 者 性 別 百 分 比 46% 女 性 女 性 54% 男 性 圖 3-16 受 訪 者 性 別 分 析 圖 2. 調 查 受 訪 者 年 齡 層 分 布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年 齡 分 析, 受 訪 者 皆 為 成 年 人,2~3 歲 共 3 人 (22.9%),31~4 歲 共 32 人 (24.4%),41~5 歲 共 35 人 (26.7%),51~6 歲 共 24 人 (18.3%),61 歲 以 上 以 1 人 (7.6%), 受 訪 年 齡 層 很 平 均 分 布 在 2-6 歲 之 間, 由 受 訪 年 齡 層 分 析, 居 民 對 菸 樓 的 活 化 再 利 用 非 常 重 視 詳 如 表 3-7 圖 3-17 表 3-7 受 訪 者 年 齡 分 析 表 年 齡 人 數 比 例 2-3 歲 % 31-4 歲 % 41-5 歲 % 51-6 歲 % 61 歲 以 上 1 7.6% 51-6 歲 18% 61 歲 以 上 8% 41-5 歲 27% 圖 3-17 受 訪 者 年 齡 分 析 圖 2-3 歲 23% 31-4 歲 24% 受 訪 者 年 齡 分 析 2-3 歲 31-4 歲 41-5 歲 51-6 歲 61 歲 以 上 3. 教 育 程 度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經 整 理 無 研 究 所 以 上 者, 44

58 大 學 或 大 專 畢 業 者 共 71 人 (54.2%), 高 中 畢 業 者 共 45 人 (34.3%), 國 中 畢 業 者 共 8 人 (6.1%), 國 小 畢 業 者 共 7 人 (5.3%) 由 受 訪 者 之 教 育 程 度, 大 學 或 大 專 畢 業 者 共 71 人, 占 受 訪 者 比 例 最 高, 可 見 鳳 林 鎮 之 居 民 教 育 水 準, 並 沒 有 輸 大 都 會 地 區, 詳 如 表 3-8 圖 3-18 表 3-8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表 教 育 程 度 人 比 例 數 大 學 或 專 科 % 高 中 % 國 中 8 6.1% 國 小 7 5.3% 高 中 34% 國 中 6% 國 小 5% 大 學 或 專 科 55%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大 學 或 專 科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圖 3-18 受 訪 者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圖 4. 婚 姻 狀 況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者 共 92 人 (7.2%), 未 婚 者 共 39 人 (29.7%) 詳 如 表 3-9 圖 3-19 表 3-9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表 婚 姻 狀 況 人 數 比 例 已 婚 者 % 未 婚 者 % 未 婚 3% 已 婚 7%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已 婚 未 婚 圖 3-19 受 訪 者 婚 姻 狀 況 分 析 圖 5. 職 業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職 業, 公 職 人 員 共 42 人 (32.1%), 自 由 業 人 員 共 16 人 (12.2%), 服 務 業 人 員 共 28 人 (21.4%), 學 生 人 員 共 16 人 (12.2%), 其 他 人 員 共 29 人 (22.1%), 詳 如 表 3-1 圖 3-2 表 3-1 受 訪 者 職 業 狀 況 分 析 表 職 業 狀 況 人 數 比 例 公 職 人 員 % 自 由 業 % 服 務 業 % 學 生 % 其 他 % 服 務 業 27% 學 生 16% 公 職 41% 自 由 業 圖 3-2 受 訪 者 職 業 狀 況 分 析 圖 受 訪 者 職 業 狀 況 公 職 自 由 業 服 務 業 學 生 45

59 ( 二 )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認 同 及 體 驗 本 項 問 卷 調 查 內 容, 包 括 對 菸 樓 聚 落 瞭 解 菸 樓 聚 落 保 存 價 值 規 劃 滿 意 度 至 菸 樓 聚 落 次 數 對 菸 樓 特 色 外 型 及 體 驗 菸 樓 發 展 性 菸 樓 促 進 觀 光 菸 樓 影 響 力 菸 樓 代 表 性 等 1. 對 菸 樓 用 途 瞭 解 程 度 : 依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結 果, 非 常 瞭 解 者 共 有 19 人 (14.5%), 瞭 解 者 共 有 47 人 (35.9%), 略 微 瞭 解 者 共 有 48 人 (36.6%), 完 全 不 瞭 解 者 共 有 17 人 (13%) 詳 如 表 3-11 圖 3-21 統 計 受 訪 者 中, 到 過 菸 樓 聚 落 區 有 三 次 以 上 者 52 人, 有 二 次 者 18 人, 一 次 者 55 人, 次 者 6 人 由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聚 落 區 之 到 過 次 數 及 瞭 解 程 度 菸 樓 聚 落 區 之 比 例 很 高, 由 此 得 知 菸 樓 聚 落 區 的 地 方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及 保 留 價 值 表 3-11 瞭 解 菸 樓 用 途 統 計 分 析 表 菸 樓 用 途 人 數 比 例 非 常 瞭 解 % 瞭 解 % 略 微 瞭 解 % 都 不 瞭 解 17 13% 都 不 瞭 解 13% 非 常 瞭 解 15% 受 訪 者 瞭 解 菸 樓 用 途 非 常 瞭 解 瞭 解 略 微 瞭 解 都 不 瞭 解 略 微 瞭 解 36% 瞭 解 36% 圖 3-21 瞭 解 菸 樓 用 途 統 計 圖 7. 對 菸 樓 聚 落 原 貌 修 繕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對 菸 樓 聚 落 原 貌 修 繕 結 果, 非 常 滿 意 者 共 18 人 (13.7%), 滿 意 者 共 58 人 (44.3%), 普 通 滿 意 者 ( 可 以 接 受 者 ) 共 4 人 ( 3.5%), 不 滿 意 者 共 11 人 (8.4%),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共 人, 不 知 有 樓 修 繕 者 4 人 (3%), 詳 如 表 3-12 圖 3-22 調 查 結 果, 不 知 有 菸 樓 修 繕 者 只 有 4 人 滿 意 及 可 接 受 者 人 數 共 占 88.5 %, 不 滿 意 者 所 提 出 建 議, 菸 樓 要 原 貌 修 繕 材 料 不 宜 太 現 代 化 太 精 緻 化, 而 且 要 加 強 周 邊 規 劃 表 3-12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不 知 者 菸 樓 修 繕 滿 意 度 3% 原 貌 修 繕 人 數 比 例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普 通 滿 意 4 3.5% 不 滿 意 % 不 知 者 4 3% 不 滿 意 8% 普 通 31% 圖 3-22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分 析 圖 46 非 常 滿 意 14% 滿 意 44%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不 知 者

60 8. 菸 樓 的 特 色 調 查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對 菸 樓 聚 落 的 特 色 調 查 結 果, 菸 樓 造 型 特 色 共 48 人 (36.64%), 菸 樓 色 彩 特 色 共 17 人 (13%), 菸 樓 建 材 特 色 共 1 人 (7.63%), 菸 樓 風 格 特 色 共 44 人 (33.6%), 認 為 具 有 造 型 又 有 風 格 多 項 者 共 11 人 (8.4%), 詳 如 表 3-13 圖 3-23 從 受 訪 者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菸 樓 的 獨 特 造 型 及 風 格 之 特 色, 是 受 訪 者 多 數 人 認 同 菸 樓 聚 落 區 為 鳳 林 地 區 之 特 殊 景 觀 資 源 表 3-13 菸 樓 特 色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菸 樓 特 色 人 數 比 例 造 型 特 色 % 色 彩 特 色 17 13% 建 材 特 色 % 風 格 特 色 % 多 項 特 色 % 風 格 34% 多 特 色 8% 造 型 37%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多 特 色 建 材 8% 色 彩 13% 圖 3-23 菸 樓 特 色 滿 意 度 分 析 圖 9. 菸 樓 體 驗 感 受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對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體 驗 感 受 分 析 : 回 憶 體 驗 共 49 人 (37.4%), 觀 光 面 體 驗 共 13 人 (9.92%), 文 化 面 體 驗 共 5 人 (38.16%), 環 境 面 體 驗 共 19 人 (14.5%), 詳 如 表 3-14 圖 3-24 表 3-14 菸 樓 體 驗 感 受 滿 意 度 分 析 表 菸 樓 體 驗 人 數 比 例 回 憶 體 驗 % 觀 光 體 驗 % 文 化 體 驗 % 產 業 體 驗 % 產 業 體 驗 15% 回 憶 體 驗 37% 文 化 體 驗 38% 觀 光 體 驗 1% 圖 3-24 菸 樓 體 驗 感 受 滿 意 度 分 析 圖 受 訪 者 菸 樓 體 驗 回 憶 體 驗 觀 光 體 驗 文 化 體 驗 產 業 體 驗 47

61 1.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影 響 力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對 鳳 林 鎮 之 影 響 力 分 析, 經 濟 影 響 面 共 13 人 (%), 觀 光 影 響 面 共 65 人 (%), 文 化 影 響 面 共 5 人 (%), 環 境 影 響 面 共 14 人 (%) 受 訪 總 人 數 131 人, 因 受 訪 者 中 13 人 認 為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影 響 力, 至 少 有 二 項 以 上, 並 非 單 一 影 響 力, 故 統 計 各 影 響 力 總 人 數 增 加 為 142 人, 詳 如 表 3-15 圖 3-25 表 3-15 菸 樓 再 利 用 影 響 力 分 析 表 菸 樓 影 響 力 人 數 比 例 經 濟 面 % 觀 光 面 % 文 化 面 % 產 業 面 % 文 化 面 35% 產 業 面 1% 經 濟 面 9% 觀 光 面 46% 菸 樓 之 影 響 力 經 濟 面 觀 光 面 文 化 面 產 業 面 圖 3-25 菸 樓 再 利 用 影 響 力 分 析 圖 11. 調 查 目 前 以 四 棟 示 範 菸 樓 會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受 訪 者 認 同 目 前 規 劃 四 棟 示 範 菸 樓 會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分 析,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有 35 人 (26.71%), 同 意 者 共 有 53 人 (4.46%), 普 通 者 共 有 28 人 (21.37%), 不 同 意 者 共 有 12 人 (9.16%),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共 有 3 人 (2.29%), 詳 如 表 3-16 圖 3-26 表 3-16 菸 樓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分 析 表 帶 動 發 展 性 人 數 比 例 非 常 同 意 % 同 意 % 普 通 % 不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 非 常 不 同 意 2% 不 同 意 9% 普 通 21% 非 常 同 意 27% 菸 樓 帶 動 發 展 分 析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3-26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分 析 圖 11. 對 於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對 於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可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分 析,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4 人 (3.53%), 同 意 者 共 68 人 (51.9%), 不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17 人 (12.97%), 48 同 意 41%

62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共 6 人 (4.58%), 詳 如 表 3-17 圖 3-27 表 3-17 菸 樓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分 析 表 觀 光 發 展 人 數 比 例 非 常 同 意 者 % 同 意 者 % 普 通 者 ( 皆 可 ) % 不 同 意 者 % 不 同 意 普 通 5% 13% 同 意 者 51% 非 常 同 意 31% 菸 樓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者 普 通 不 同 意 圖 3-27 菸 樓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分 析 圖 11. 菸 樓 創 意 多 元 活 化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菸 樓 創 意 活 化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認 為 可 以 的 共 116 人 (88.55%), 不 可 以 的 共 15 人 (11.45%), 從 受 訪 者 得 知, 居 多 數 人 對 菸 樓 聚 落 區 的 地 方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及 保 留 價 值, 菸 樓 可 以 創 意 活 化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詳 如 表 3-19 圖 3-31 表 3-18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分 析 表 多 元 活 化 利 用 人 數 比 例 可 以 % 不 可 以 % 不 可 以 11% 菸 樓 多 元 活 化 利 用 可 以 不 可 以 可 以 89% 圖 3-28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分 析 圖 五 問 卷 調 查 之 整 理 為 瞭 解 居 民 遊 客 對 環 境 景 觀 的 需 求 及 對 地 方 發 展 的 期 望, 隨 機 抽 樣 以 提 供 問 卷 調 查 表, 實 地 請 受 調 查 者 填 寫 問 卷 調 查 表, 填 寫 完 畢 立 即 收 回 本 研 究 準 備 2 份 問 卷 作 調 查, 自 27 年 1 月 至 3 月, 調 查 期 間 為 三 個 月, 總 共 2 份 問 卷 作 調 查 表, 回 收 問 卷 為 135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67% 有 效 問 卷 13 份, 無 效 問 卷 5 份 本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整 理 結 果, 從 問 卷 調 查 表 中, 整 理 出 受 訪 者 填 寫 問 個 人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感 想,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如 下 列 : 1.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地 標 指 示 宣 導 不 足 2. 鳳 林 鎮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要 保 留 傳 統 原 味, 修 繕 材 料 不 宜 現 代 化 精 緻 化 49

63 3.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整 體 規 劃 未 結 合 週 邊 環 境 4.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少 製 菸 過 程 體 驗 區 菸 樓 文 化 宣 導 解 說 菸 樓 藝 文 展 示 區 5.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觀 賞 區 內 容 不 足 體 驗 空 間 範 圍 太 小 菸 樓 特 色 顯 示 不 出 6.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觀 光 配 合 設 施 條 件 不 足, 說 服 力 吸 引 力 不 够 7.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靜 態 觀 賞 區 設 施 未 整 體 化, 動 態 活 動 體 驗 區 未 規 劃 第 五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實 地 訪 談 本 節 實 地 訪 談 內 容 包 括 與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與 商 家 進 行 訪 談 政 府 部 門 訪 談 等, 本 研 究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調 查, 以 個 別 訪 談 法, 瞭 解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執 行 過 程 規 劃 面? 執 行 問 題 面 及 限 制 面? 菸 樓 再 利 用 機 能 及 適 宜 性? 菸 樓 再 利 用 效 益? 再 利 用 經 營? 訪 談 對 象 主 要 三 個 方 向, 第 一 方 向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第 二 方 向 訪 談 當 地 商 家, 第 三 個 方 向 訪 談 鳳 林 鎮 轄 區 之 公 所 政 府 部 門, 以 透 過 問 答 方 式 過 程, 瞭 解 政 府 部 門 規 畫 執 行 情 形, 並 以 録 音 方 式 保 留 訪 問 過 程 紀 錄, 實 地 訪 談 內 容, 主 要 分 三 部 分 進 行 : 一 與 菸 樓 所 有 人 進 行 訪 談 對 菸 樓 所 有 人 進 行 訪 談, 以 瞭 解 菸 樓 所 有 人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觀 點? 菸 樓 再 利 用 對 地 方 影 響 改 變 有 那 些? 是 影 響 環 境 面 向 改 變? 還 是 影 響 社 區 發 展 改 變? 還 是 影 響 生 活 品 質 提 昇? 一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結 果 得 知 : (1) 訪 談 與 已 修 繕 之 菸 樓 所 有 人, 他 們 對 於 菸 樓 原 貌 修 復, 很 滿 意 菸 樓 外 觀, 也 感 謝 鳳 林 鎮 公 所 的 主 動 引 導 活 化 利 用, 對 整 個 環 境 改 變 很 好, 目 前 利 用 是 提 供 公 共 使 用 期 間, 他 們 最 希 望 將 來 公 部 門 創 造 協 助 引 導 發 展 經 營 環 境, 他 們 可 以 看 到 投 資 利 機, 讓 菸 樓 繼 續 經 營 利 用 的 前 途, 例 如 : 菸 樓 簡 餐 店 菸 樓 咖 啡 屋 菸 樓 民 宿 菸 樓 果 汁 店 菸 樓 自 助 餐 菸 樓 名 產 店 等 投 資 環 境, 才 能 讓 菸 樓 繼 續 保 留 (2) 訪 談 與 未 修 繕 菸 樓 所 有 人, 他 們 對 目 前 己 修 繕 的 菸 樓, 只 是 菸 樓 外 觀 整 修 完 整, 感 覺 還 可 以, 但 他 們 覺 得 利 用 效 益 看 不 出 來, 也 沒 聽 有 什 麼 用 途 談 到 對 於 自 己 菸 樓 是 很 珍 惜, 會 做 一 般 簡 易 修 繕 方 式, 但 花 錢 相 當 多 的 維 護 修 繕, 除 非 有 利 機 可 尋, 或 有 人 願 意 創 造 商 機 者, 他 們 也 願 意 出 租 二 與 商 家 進 行 訪 談 為 瞭 解 從 商 家 感 受 菸 樓 活 化 價 值 在 那 方 面? 有 無 增 加 觀 光 遊 客? 商 家 對 目 前 菸 樓 景 觀 規 劃 的 意 見? 菸 樓 景 觀 與 那 些 商 家 較 有 影 響? 對 社 區 發 展 有 無 影 響? 對 生 活 環 境 有 無 影 響? 訪 談 當 地 菸 樓 附 近 餐 館 老 闆 結 果 得 知 : 5

64 餐 館 老 闆 從 餐 館 客 源 流 動 觀 察 提 到 菸 樓 景 觀, 他 說 菸 樓 修 繕 後 有 一 些 遊 覽 車 會 進 來 觀 賞, 店 內 客 人 及 路 過 的 人 會 問 及 菸 樓 在 何 處? 路 線 如 何 走? 他 說 可 能 菸 樓 路 標 示 不 清 楚, 也 有 可 能 菸 樓 景 點 不 明 顯 之 故 一 般 都 是 消 費 吃 中 餐 完 就 離 開 鳳 林 鎮, 停 留 住 宿 的 客 人 很 少, 因 為 沒 有 長 時 間 停 留 的 其 他 景 點, 但 遊 客 也 會 買 一 些 當 地 客 家 農 產 品, 例 如, 肉 粽 菜 包 花 生 等, 多 少 有 帶 來 一 些 收 入, 不 過 無 法 像 其 他 有 名 景 點 有 熱 潮 客 源 出 現 三 與 政 府 部 門 訪 談 為 瞭 解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過 程, 瞭 解 規 劃 者 的 願 景? 執 行 面 的 問 題? 限 制 面 的 問 題?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機 能 類 型? 如 何 讓 菸 樓 活 化 永 續 再 利 用? 將 來 如 何 引 導 其 他 未 利 用 菸 樓 所 有 人 也 主 動 參 與 活 化 再 利 用, 公 部 門 給 那 些 協 助 面? 訪 談 公 部 門 承 辦 規 劃 課 之 內 容 : 1.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案 動 機? 有 關 規 劃 起 源, 就 我 知 道 其 實 更 早 以 前 就 有 在 規 劃, 以 前 是 社 會 科 列 入 客 家 家 扶 產 業 的 計 畫, 當 時 一 開 始 就 是 利 用 客 家 家 扶 產 業 計 畫 相 關 菸 樓 的 補 助, 這 部 份 也 是 依 據 91 年 公 共 規 劃 案 例 在 鳳 林 菸 樓 建 築 是 我 們 日 據 時 代 遺 留 下 來 的, 但 是 菸 葉 產 業 在 日 本 撤 離 後, 再 加 上 我 們 公 賣 制 度 有 改 變, 所 以 菸 葉 生 產 慢 慢 沒 落, 沒 落 之 後 製 菸 設 備 的 這 些 菸 樓 就 成 為 獨 特 的 文 化 資 產 在 花 蓮 有 三 個 移 民 村, 一 個 是 吉 野 移 民 村, 一 個 是 林 田 村, 一 個 是 豐 田 村 林 田 村 是 在 鳳 林 鎮 內 的 大 榮 一 村, 有 13 棟 菸 樓, 二 村 有 18 棟 菸 樓, 三 村 有 17 棟 菸 樓, 在 三 村 裡 共 48 棟, 是 全 台 密 度 最 高 的 那 因 此 列 為 我 們 鳳 林 發 展 觀 光 最 有 利 的 條 件 與 因 素 2. 政 府 規 劃 引 導 私 有 產 權 之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我 們 公 部 門 的 規 劃 案 經 費 有 限 的, 當 時 在 規 劃 大 榮 一 村 的 兩 棟 跟 大 榮 二 村 的 兩 棟 也 是 經 過 相 關 規 劃 去 爭 取 的, 公 部 門 的 經 費 的 資 源 總 是 有 限 性 的, 所 以 說 我 們 針 對 其 他 菸 田 有 扶 導 與 否, 或 者 是 他 認 為 他 的 菸 樓 可 以 做 公 共 用 途, 提 出 他 的 承 諾 然 後 再 依 據 他 們 的 意 願 優 先 順 序, 我 們 以 選 擇 四 棟 菸 樓 來 做 示 範,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其 目 的, 當 然 以 這 四 棟 示 範 菸 樓 來 做 拋 磚 引 玉 的 機 制, 希 望 看 到 示 範 菸 樓 的 成 形 產 生 帶 動 功 能 與 地 方 產 業 的 發 展, 來 幫 助 引 領 其 他 沒 有 整 建 或 是 本 來 沒 有 意 願 要 利 用 菸 樓 的 人, 能 夠 看 到 示 範 菸 樓 的 發 展, 能 夠 引 領 這 部 份 的 動 機, 也 能 夠 跟 我 們 共 同 重 視 菸 樓 對 地 方 產 業 的 帶 動 發 展 功 能 3. 對 私 有 產 權 公 共 化 之 再 利 用 問 題? 其 實 只 要 菸 樓 主 人 有 意 願, 我 們 會 站 在 輔 導 的 立 場, 但 就 是 經 費 的 問 題, 一 直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的 需 要 每 一 個 人 看 到 示 範 菸 樓 的 成 形, 他 們 本 來 擔 心 一 開 始 就 傳 說, 做 示 範 菸 樓 後, 產 權 就 成 為 公 家 的 或 是 其 他 因 素 其 實 只 是 要 他 們 提 供 5-6 年 的 公 共 空 間 的 使 用, 用 完 後 就 歸 還 給 他 們, 現 在 菸 樓 主 人 主 動 提 出 希 望 去 幫 助 她 們 51

65 整 建, 但 是 因 為 經 費 是 有 限, 所 以 不 太 可 能 都 一 一 每 一 棟 整 建 4. 未 來 的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經 營 管 理? 目 前 我 們 公 共 使 用 的 規 劃, 是 一 開 始 就 希 望 由 社 區 自 己 去 營 運 ( 例 如 大 榮 一 村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榮 二 村 社 區 的 發 展 協 會 ), 但 是 社 區 一 直 無 法 營 運, 可 能 考 量 到 多 種 因 素 例 如 人 力 因 素, 行 銷 觀 念 或 是 對 這 個 部 分 對 自 己 社 區 的 利 益 在 哪 裡 而 無 法 掌 控 將 來 走 向 與 利 用 營 運, 一 直 沒 辦 法 按 照 我 們 希 望 的 由 地 方 社 區 來 營 運, 所 以 我 們 會 再 做 適 當 的 協 調 安 排 5. 以 菸 樓 與 發 展 觀 光 之 聯 結 關 係? 鳳 林 鎮 公 所 為 推 展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地 標, 將 所 有 的 菸 樓 的 串 聯, 再 將 菸 樓 聚 落 區 聯 結 周 邊 觀 光 景 點 像 有 私 人 的 菸 樓 己 修 復 作 菸 樓 民 宿 經 營 的, 我 們 會 運 用 網 站 來 做 介 紹, 但 是 經 營 方 面, 他 們 必 須 要 有 自 己 的 遠 景 與 產 業 的 思 考 若 自 己 菸 樓 荒 廢 在 那 裡 不 用, 我 們 也 只 能 跟 人 介 紹 這 是 未 整 修 的 菸 樓 6. 規 劃 推 展 鳳 林 鎮 觀 光 之 策 略 如 何? 我 們 會 做 公 開 上 網, 以 低 廉 或 免 費 提 供 菸 樓 場 地 優 惠 方 案, 招 攬 外 面 團 隊 來 加 入 經 營 行 列, 我 們 的 要 求 條 件 : 1. 委 外 經 營 結 合 在 地 生 活 產 業, 例 如 客 家 飲 食 香 草 文 化 藝 術 手 工 品 等 2. 委 外 以 當 地 的 人 優 先, 以 提 高 當 地 的 就 業 機 會, 藉 此 以 提 高 當 地 的 人 關 心 菸 樓 3. 營 利 回 饋 社 區, 例 如 社 區 的 清 潔, 社 區 人 才 的 培 訓, 社 區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等 52

66 第 四 章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之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之 結 果, 運 用 統 計 整 理 法 集 中 彚 總 整 全 部 調 查 資 料, 以 統 計 表 列 示 各 項 調 查 結 果, 並 運 用 統 計 圖 法 以 條 形 圖 形 顯 示 各 項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再 進 行 本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與 最 後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之 差 異 分 析, 利 用 交 叉 分 析 法 來 探 討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之 規 劃, 對 永 續 地 方 菸 樓 文 化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建 立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本 章 針 對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所 發 現 的 問 題, 提 出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面 臨 課 題, 並 依 據 研 究 理 論 及 文 獻,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第 一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交 义 分 析 本 節 內 容 共 七 項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依 據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資 料, 包 括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與 之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分 別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整 體 規 劃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菸 樓 特 色 價 值 菸 樓 為 地 域 表 徵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等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將 七 項 交 义 分 析 以 統 計 法 整 理 各 項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並 以 統 計 表 及 統 計 圖 表 示 本 研 究 統 計 整 理 法 係 統 計 菸 樓 數 量 及 現 況 保 存 情 形, 集 中 彚 總 整 理 全 部 調 查 資 料, 以 統 計 表 列 示 各 項 調 查 結 果, 統 計 圖 法 以 條 形 圖 形 顯 示 各 項 的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結 果, 差 異 分 析 法 係 運 用 交 叉 分 析 法 以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分 別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整 體 規 劃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菸 樓 特 色 價 值 菸 樓 為 地 域 表 徵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等,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之 保 存 文 化 價 值 再 利 用 價 值 之 效 益, 各 項 交 义 分 析 如 下 : 一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之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6 位, 滿 意 者 有 4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9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6 位 女 性 共 計 68 位,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6 位, 滿 意 者 有 41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13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2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6 位 分 析 受 訪 者 中, 男 女 非 常 滿 意 者 合 計 數 占 調 查 總 和 9.23% 男 女 滿 意 者 合 計 占 調 查 總 和 62.31% 男 女 不 滿 意 者 只 占 19.23%, 由 此 可 知, 從 性 別 調 查 發 現, 居 民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非 常 滿 意, 詳 如 表 4-1 圖

67 表 4-1 性 別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性 別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5% 49.4% 4.9% 33.3%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5% 5.6% 59.1% 66.7%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總 % 不 表 示 6 5% 6 5% 12 總 和 % % 13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9.23% 62.31% 16.92% 2.31% 9.23% 性 別 與 整 體 規 劃 --- 交 叉 分 析 5 4 人 3 數 2 1 滿 意 4 人 不 滿 意, 9 人 男 性 滿 意 41 人 不 滿 意, 13 人 女 性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不 表 示 性 別 圖 4-1 性 別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分 析 得 知 : 2-4 歲 者 61 位 中,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8 位, 滿 意 者 有 37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9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2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5 位 4-6 歲 者 59 位,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4 位, 滿 意 者 中 有 36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12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6 位 61 歲 以 上 者 1 位,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位, 滿 意 者 有 8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1 位 全 部 受 訪 者 中, 非 常 滿 意 者 ( 占 9.23%) 及 滿 意 者 ( 占 62.31%) 總 計 有 71.54% 顯 示, 滿 意 者 集 中 2--6 歲 間,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是 年 青 居 民 認 同 及 遊 客 是 可 接 受, 詳 如 表 4-2 圖

68 表 4-2 年 齡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年 齡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不 表 示 總 和 2-4 歲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66.7% 45.68% 4.9% 66.67% 41.7% 4-6 歲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33.3% 44.44% 54.5% 33.33% 5% 61 歲 以 上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9.88% 4.6%.% 1% 7.7% 合 計 人 數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9.23% 62.31% 16.92% 2.31% 9.23% 46.92% 45.39% 年 齡 與 整 體 規 劃 --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滿 意, 37 滿 意, 36 不 滿 意, 9 不 滿 意, 12 滿 意, 8 不 滿 意, 歲 41-6 歲 61 以 上 年 齡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不 表 示 圖 4-2 年 齡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三 )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計 7 位,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7 位, 滿 意 者 有 42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15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2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4 位 高 中 者 計 48 位,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3 位, 滿 意 者 有 3 位, 不 滿 意 者 6 有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8 位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計 12 位,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2 位, 滿 意 者 有 9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不 表 示 者 有 位 從 各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以 大 學 及 大 專 者 最 高 非 常 滿 意 者 比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多 了 9 位, 滿 意 者 比 不 滿 意 者 多 了 59 位, 不 滿 意 者 占 很 小 百 分 比, 詳 如 表 4-3 圖

69 表 4-3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58.33% 51.85% 68.18% 66.7%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25% 37.4% 27.27% 33.3%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16.67% 11.11% 4.55%.% 不 表 示 總 和 大 專 或 大 4 學 33.33% 高 中 者 % 國 中 或 國 小.% 合 計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9.23% 62.31% 16.92% 2.31% 9.23% % % % 13 教 育 程 度 與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5 4 人 3 數 2 1 滿 意, 42 滿 意, 3 不 滿 意, 15 滿 意, 9 不 滿 意, 6 不 滿 意, 1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不 表 示 圖 4-3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二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之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11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26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14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11 位 女 性 共 計 68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1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28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14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16 位 分 析 結 果, 男 性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少,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多 女 性 也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少,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多 故 實 際 訪 談 反 映 之 路 標 不 明 問 題, 問 卷 調 查 調 查 也 同 樣 問 題 出 現 詳 如 表 4-4 圖

70 表 4-4 性 別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表 男 性 女 性 合 計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性 別 從 路 標 示 從 親 友 從 網 路 其 他 總 和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52.38% 48.15% 5% 4.74% 47.69%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47.62% 51.85% 5% 59.26% 52.31%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16.15% 41.54% 21.54% 2.77%. 性 別 與 知 悉 路 徑 ---- 交 叉 分 析 3 親 友, 26 親 友, 28 人 數 2 1 網 路, 14 網 路, 14 路 標, 11 路 標, 1 其 他, 11 其 他, 16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路 標 親 友 網 路 其 他 圖 4-4 性 別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分 析 得 知 :2-4 歲 者 61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9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28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18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6 位 4-6 歲 者 59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12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21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18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16 位 6 歲 以 上 者 1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5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27 位 由 此 得 知,2-4 歲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多, 從 路 標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少 4-6 歲 也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多, 占 全 部 之 2.77%, 從 路 標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少 詳 如 表 4-5 圖

71 表 4-5 年 齡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表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年 齡 從 路 標 示 從 親 友 從 網 路 其 他 總 和 2-4 歲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42.68% 51.85% 64.29% 22.22% 46.92% 4-6 歲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57.14% 38.89% 35.71% 59.26% 45.38% 61 歲 以 上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總 %.% 9.26%.% 18.52% 7.7% 合 計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16.15% 41.54% 21.54% 2.77% 年 齡 與 知 悉 路 徑 ---- 交 叉 分 析 人 數 親 友, 28 網 路, 18 路 標, 9 其 他, 6 親 友, 21 網 路, 18 其 他, 16 路 標, 12 親 友, 5 其 他, 歲 41-6 歲 6 歲 以 上 年 齡 路 標 親 友 網 路 其 他 圖 4-5 年 齡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圖 ( 一 ) 教 育 程 度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7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7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33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2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1 位 高 中 者 48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11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17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8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12 位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12 位, 從 路 標 示 知 悉 菸 樓 者 3 位,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樓 者 4 位, 從 網 路 知 悉 菸 樓 者 位, 從 其 他 知 悉 菸 樓 者 5 位 由 此 分 析 顯 示, 大 學 大 專 及 高 中 者, 兩 者 皆 以 從 親 友 知 悉 菸 者 最 多, 從 路 標 知 悉 菸 樓 者 最 少 詳 如 表 4-6 圖

72 表 4-6 教 育 程 度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表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高 中 者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合 計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教 育 程 度 從 路 標 示 從 親 友 從 網 路 其 他 總 和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33.33% 61.11% 71.43% 37.4% 53.85%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52.38% 31.48% 28.57% 44.44% 36.92%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 14.29% 7.41%.% 18.52% 9.23% 人 數 各 路 徑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16.15% 41.54% 21.54% 2.77% 教 育 程 度 及 知 悉 路 徑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親 友, 33 網 路, 2 親 友, 17 路 標, 路 標, 7 親 友, 網 路, 8 路 標, 3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路 標 親 友 網 路 其 他 圖 4-6 教 育 程 度 與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交 义 分 析 圖 三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之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13 位, 滿 意 者 有 26 位, 尚 可 者 有 17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6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女 性 共 計 68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5 位, 滿 意 者 有 32 位, 尚 可 者 有 23 位, 不 滿 意 者 8 有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從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分 析, 受 訪 人 數 男 性 女 性 數 量 差 不 多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者 多, 不 滿 意 者 少 男 性 女 性 沒 有 人 表 示 非 常 不 滿 意, 不 滿 意 者 統 計 只 占 總 和 1.77%, 由 此 可 知,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關 係 不 大, 詳 如 表 4-7 圖

73 表 4-7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性 別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尚 可 非 常 不 滿 意 總 和 男 性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 % % %.% % 女 性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 % % %.% % 總 計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總 % % 13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13.85% 44.62% 1.77% 3.76% 性 別 與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滿 意, 26 尚 可, 不 滿 意, 6 男 性 滿 意, 32 尚 可, 23 不 滿 意, 8 5 女 性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性 別 圖 4-7 性 別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2-4 歲 者 61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14 位, 滿 意 者 有 24 位, 尚 可 者 有 21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2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4-6 歲 者 59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4 位, 滿 意 者 有 27 位, 尚 可 者 有 16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12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6 歲 以 上 者 1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位, 滿 意 者 有 7 位, 尚 可 者 有 3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從 年 齡 層 分 析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受 訪 者 大 部 分 是 2-6 歲,61 歲 以 上 很 少 從 調 查 各 年 齡 層 中, 沒 有 人 表 示 非 常 不 滿 意, 都 是 滿 意 者 多, 由 其 年 齡 越 年 輕 表 示 越 滿 意, 詳 如 表 4-8 圖 4-8 6

74 表 4-8 年 齡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年 齡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尚 可 非 常 不 滿 意 總 和 2-4 歲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77.78% 41.38% 14.29% 52.5%.% 46.92% 4-6 歲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22.22% 46.55% 85.71% 4%.% 45.39% 人 數 歲 以 上 各 滿 意 度 內 %.% 12.7%.% 7.5%.% 總 計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13.85% 44.62% 1.77% 3.76%.% 7.69% 年 齡 與 原 貌 修 繕 ---- 交 叉 分 析 3 2 人 數 1 滿 意, 24 滿 意, 27 尚 可, 21 尚 可, 不 滿 意, 12 滿 意, 尚 可, 歲 41-6 歲 61 歲 以 上 年 齡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8 年 齡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三 )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7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12 位, 滿 意 者 有 27 位, 尚 可 者 有 22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9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高 中 者 48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3 位, 滿 意 者 有 24 位, 尚 可 者 有 17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4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12 位, 對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認 為 非 常 滿 意 者 有 3 位, 滿 意 者 有 7 位, 尚 可 者 有 1 位, 不 滿 意 者 1 有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從 教 育 程 度 的 觀 點 分 析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受 訪 人 之 教 育 程 度 有 7% 在 大 學 或 大 專, 在 各 教 育 程 度 中, 沒 有 人 表 示 非 常 不 滿 意, 且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滿 意 度 越 高, 詳 如 表 4-9 圖

75 表 4-9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高 中 者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總 計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尚 可 非 常 不 滿 意 總 和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66.66% 46.55% 64.29% 55%.% 53.85%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16.67% 41.38% 28.57% 42.5%.% 36.92%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 16.67% 12.7% 7.14% 2.5%.% 9.23% 人 數 各 滿 意 度 內 總 % % 13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13.85% 44.62% 1.77% 3.76%.% 教 育 程 度 與 原 貌 修 繕 ---- 交 叉 分 析 人 數 滿 意, 27 尚 可, 不 滿 意, 9 滿 意, 24 3 尚 可, 17 不 滿 意, 4 滿 意, 不 滿 意 1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尚 可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圖 4-9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滿 意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四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25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13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4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16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4 位 女 性 共 計 68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23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4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5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26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1 位 在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中,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及 建 材 男 女 性 差 不 多,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男 性 比 女 性 較 多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女 性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多 詳 如 表 4-1 圖

76 表 4-1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表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性 別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多 項 偏 好 總 和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 52.8% 76.47% 44.44% 38.1% 28.57% 47.69%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 47.92% 23.53% 55.56% 61.9% 71.43% 52.31%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36.92% 13.8% 6.92% 32.31% 1.77% 性 別 及 菸 樓 特 色 偏 好 交 叉 分 析 人 數 造 型, 25 造 型, 23 風 格, 26 風 格, 16 色 彩, 13 1 建 材, 4 4 色 彩, 4 建 材, 5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二 項 以 上 圖 4-1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喜 好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2-4 歲 者 61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25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11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3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14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8 位 4-6 歲 者 59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23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6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5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22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3 位 6 歲 以 上 者 1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1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6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3 位 在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中, 各 年 齡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及 色 彩, 越 年 輕 者 選 擇 者 越 多,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及 風 格 者, 越 年 長 者 選 擇 者 越 多 越 年 輕 者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也 多 詳 如 表 4-11 圖

77 表 4-11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表 菸 樓 特 色 偏 好 年 齡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多 項 偏 好 總 和 2-4 歲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 52.8% 64.71% 33.33% 33.33% 57.14% 46.92% 4-6 歲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 47.92% 35.29% 55.56% 52.38% 21.43% 45.39% 人 數 歲 以 上 各 偏 好 內 %.%.% 11.11% 14.29% 21.43% 7.69% 總 計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36.92% 13.8% 6.92% 32.31% 1.77% 年 齡 及 菸 樓 特 色 偏 好 交 叉 分 析 人 數 造 型, 25 造 型, 23 風 格, 22 風 格, 風 格, 歲 41-6 歲 61 歲 以 上 年 齡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二 項 以 上 圖 4-11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圖 ( 三 )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喜 好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7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29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13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4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19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5 位 高 中 者 48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13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4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5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19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7 位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12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者 有 6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色 彩 者 有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者 有 位, 對 喜 好 菸 樓 風 格 者 有 4 位, 對 二 項 以 上 偏 好 者 2 位 在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中, 各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對 喜 好 菸 樓 造 型 及 色 彩, 選 擇 者 越 多 對 喜 好 菸 樓 建 材 及 風 格 者, 與 教 育 程 度 較 無 關 詳 如 詳 如 表 4-12 圖

78 表 4-12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表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教 育 程 度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多 項 偏 好 總 和 大 學 或 大 人 數 專 者 各 偏 好 內 % 6.42% 76.47% 44.44% 45.24% 35.71% 53.85% 高 中 者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 27.8% 23.53% 55.56% 45.24%.5% 36.92% 國 中 及 國 人 數 小 者 各 偏 好 內 % 12.5%.%.% 9.52% 14.29% 9.23% 總 計 人 數 各 偏 好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36.92% 13.8% 6.92% 32.31% 1.77% 教 育 程 度 及 菸 樓 特 色 偏 好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造 型, 29 風 格, 19 風 格, 造 型, 風 格, 4 造 型, 6 2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造 型 色 彩 建 材 風 格 二 項 以 上 圖 4-12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文 化 特 色 偏 好 交 义 分 析 圖 五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菸 樓 活 化 創 意 地 域 表 徵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菸 樓 活 化 創 意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57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5 位 女 生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6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8 位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受 訪 人 數 中 男 性 比 女 性 多 6 人, 但 女 性 同 意 者 多 3 人, 男 女 同 意 者 有 9% 詳 如 表 4-13 圖

79 表 4-13 性 別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性 別 同 意 不 同 意 總 和 男 性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48.72% 38.46% 47.69% 女 性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51.28% 61.54% 52.31%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9% 1% 性 別 及 菸 樓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8 6 人 4 數 2 同 意, 57 同 意, 6 不 同 意, 5 不 同 意, 8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同 意 不 同 意 圖 4-13 性 別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2-4 歲 者 61 位, 對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56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5 位 41-6 歲 者 59 位, 對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52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7 位 61 歲 以 上 者 1 位,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9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1 位 受 訪 人 數 各 年 齡 層,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越 年 輕 者 同 意 程 度 較 高 一 些 詳 如 表 4-14 圖

80 表 4-14 年 齡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年 齡 同 意 不 同 意 總 和 2-4 歲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47.86% 38.46% 46.92% 41-6 歲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44.44% 53.85% 45.39% 61 歲 以 上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7.7% 7.69% 7.69%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9% 1% 年 齡 及 菸 樓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6 同 意, 56 同 意, 52 人 數 4 2 同 意, 9 不 同 意, 5 不 同 意, 7 不 同 意, 歲 41-6 歲 61 歲 以 上 年 齡 同 意 不 同 意 圖 4-14 年 齡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三 )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7 位,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64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6 位 高 中 者 48 位,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42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6 位 國 中 國 小 者 12 位, 對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同 意 者 有 11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1 位 由 此 可 知, 從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對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越 高, 如 表 4-15 圖

81 表 4-15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高 中 者 國 中 及 國 小 者 總 計 活 化 菸 樓 創 意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教 育 程 度 同 意 不 同 意 總 和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54.7% 46.15% 53.85%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35.9% 46.15% 36.92%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9.4% 7.7% 9.23%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9% 1% 教 育 程 度 及 菸 樓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8 6 人 4 數 2 同 意, 64 同 意, 42 不 同 意, 6 不 同 意, 6 同 意, 11 不 同 意, 1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同 意 不 同 意 圖 4-15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六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24 位, 同 意 者 有 24 位, 尚 可 者 有 9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3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2 位 女 性 共 計 68 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11 位, 同 意 者 有 28 位, 尚 可 者 有 19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8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2 位 由 此 可 知,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男 女 性 超 半 數 以 上 皆 同 意, 且 不 同 意 者 比 例 只 有 11.54%, 但 男 性 較 女 性 同 意 程 度 高 一 些, 詳 如 表 4-16 圖

82 表 4-16 性 別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男 性 女 性 總 計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度 性 別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68.57% 46.15% 32.14% 27.27% 5%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31.43% 53.85% 67.86% 72.73% 5%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26.92% 4% 21.54% 8.46% 3.8% 47.69% 52.31% 性 別 及 帶 動 整 體 規 劃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人 數 同 意, 28 非 常 同 意, 24 同 意, 24 尚 可, 19 非 常 同 意, 11 尚 可, 9 不 同 意, 8 不 同 意, 32 2 男 性 女 性 性 別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4-16 性 別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2-4 歲 者 61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23 位, 同 意 者 有 23 位, 尚 可 者 有 8 位, 不 滿 意 者 有 6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41-6 歲 者 59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12 位, 同 意 者 有 26 位, 尚 可 者 有 14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5 位, 非 常 不 冋 意 者 有 2 位 61 歲 以 上 者 1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位, 同 意 者 有 3 位, 尚 可 者 有 6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1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由 此 可 知, 各 年 齡 層 皆 同 意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由 其 越 年 輕 同 意 程 度 越 高, 詳 如 表 4-17 圖

83 表 4-17 年 齡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表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度 年 齡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2-4 歲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65.71% 44.23% 28.57% 5% 33.33% 41-6 歲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34.29% 5% 5% 41.67% 66.67% 61 歲 以 上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5.77% 21.43% 8.33%.%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26.93% 4% 21.54% 9.23% 2.3% 總 和 46.92% 45.39% 7.69% 年 齡 與 帶 動 整 體 規 劃 同 意 度 --- 交 叉 分 析 人 數 同 意, 23 同 意, 26 尚 可, 14, 12 尚 可, 尚 可, 6 同 意, 歲 41-6 歲 61 歲 以 上 年 齡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4-17 年 齡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圖 ( 三 )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7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2 位, 同 意 者 有 31 位, 尚 可 者 有 9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9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1 位 高 中 者 48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8 位, 同 意 者 有 19 位, 尚 可 者 有 16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3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2 位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12 位,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7 位, 同 意 者 有 2 位, 尚 可 者 有 3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非 常 不 滿 意 者 有 位 由 此 可 知, 各 教 育 程 度 皆 同 意 菸 樓 改 造 示 範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而 且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同 意 程 度 越 高, 詳 如 表 4-18 圖

84 表 4-18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度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大 學 或 大 人 數 專 者 各 同 意 度 內 % 57.14% 59.61% 32.14% 75% 33.33% 53.85% 高 中 者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22.86% 36.54% 57.15% 25% 66.67% 36.92% 國 中 或 國 人 數 小 者 各 同 意 度 內 % 2% 3.85% 1.71%.%.% 9.23%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26.92% 4% 21.54% 9.23% 2.31% 教 育 程 度 及 帶 動 整 體 規 劃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7 1, 3 2,2, 3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4-18 教 育 程 度 與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七 進 行 基 本 資 料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實 證 調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等 三 項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 男 性 共 計 62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24 位, 同 意 者 有 33 位, 尚 可 者 有 3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2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女 性 共 計 68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16 位, 同 意 者 有 35 位, 尚 可 者 有 15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2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由 此 可 知,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受 訪 人 數 中 男 女 性 超 半 數 ( 占 總 和 有 8.8%) 以 上 同 意, 且 不 同 意 者 比 例 小 ( 占 總 和 只 有 3.8%), 但 男 性 較 女 性 同 意 程 度 高 一 些, 詳 如 表 4-19 圖

85 表 4-19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度 性 別 非 常 同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總 和 意 男 性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6% 48.53% 16.67% 5%.% 47.69% 女 性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4% 51.47% 83.33% 5%.% 52.31%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3.77% 52.31% 13.84% 3.8% % 性 別 及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同 意, , 不 同 意 2 男 性 同 意, 不 同 意, 2 女 性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性 別 圖 4-19 性 別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2-4 歲 者 61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25 位, 同 意 者 有 28 位, 尚 可 者 有 8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41-6 歲 者 59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15 位, 同 意 者 有 31 位, 尚 可 者 有 9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4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61 歲 以 上 者 1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位, 同 意 者 有 9 位, 尚 可 者 有 1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由 此 可 知, 各 年 齡 層 皆 同 意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由 其 越 年 輕 同 意 程 度 越 高, 詳 如 表 4-2 圖

86 表 4-2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年 齡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2-4 歲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62.5% 41.18% 44.44%.%.% 41-6 歲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37.5% 45.59% 5%.% 61 歲 以 上 人 數 9 1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13.23% 5.56%.%.%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 總 和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3.77% 52.31% 13.85% 3.7%.% 46.92% 45.39% 7.69% 年 齡 及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數 1 同 意, 28 同 意, 不 同 意, 4 同 意, 歲 41-6 歲 61 歲 以 上 年 齡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4-2 年 齡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 二 )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從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分 析 得 知 : 大 學 或 大 專 者 7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24 位, 同 意 者 有 36 位, 尚 可 者 有 7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3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高 中 者 48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11 位, 同 意 者 有 26 位, 尚 可 者 有 1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1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國 中 或 國 小 者 12 位,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認 為 非 常 同 意 者 有 5 位, 同 意 者 有 6 位, 尚 可 者 有 1 位,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位 由 此 可 知, 各 教 育 程 度 皆 同 意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而 且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同 意 程 度 越 高, 詳 如 表 4-21 圖

87 表 4-21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表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大 學 或 大 人 數 專 者 各 同 意 度 內 % 6% 52.94% 38.89% 75%.% 高 中 者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 27.5% 38.24% 55.56% 25%.% 國 中 及 國 人 數 小 者 各 同 意 度 內 % 12.5% 8.82% 5.55%.%.% 總 計 人 數 各 同 意 度 內 總 %.% 總 和 % % % 13 總 和 13 各 滿 意 度 占 總 和 % 3.77% 52.31% 13.85% 3.7%.% 教 育 程 度 及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度 交 叉 分 析 4 3 人 2 1 同 意, 同 意, 同 意, 大 專 或 大 學 高 中 國 中 或 國 小 教 育 程 度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尚 可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圖 4-21 教 育 程 度 與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交 义 分 析 圖 74

88 第 二 節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提 出 課 題 本 研 究 經 由 問 卷 調 查 及 個 別 訪 談 來 進 行 實 證, 從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及 個 別 訪 談 紀 錄 結 果, 整 理 出 問 卷 調 查 之 受 訪 者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意 見, 再 以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分 別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整 體 規 劃 知 悉 菸 樓 路 徑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菸 樓 特 色 價 值 菸 樓 為 地 域 表 徵 菸 樓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等 進 行 七 項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及 實 地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當 地 附 近 店 家 公 部 門 等 之 陳 述 意 見, 整 理 分 析 出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課 題 一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解 析 本 研 究 準 備 2 份 問 卷 作 調 查, 回 收 問 卷 為 135 份, 有 效 回 收 率 為 67% 有 效 問 卷 13 份, 無 效 問 卷 5 份 從 問 卷 調 查 表 中, 整 理 出 受 訪 者 填 寫 問 個 人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感 想,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如 下 列 : 1.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地 標 指 示 宣 導 不 足 2. 鳳 林 鎮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要 保 留 傳 統 原 味, 修 繕 材 料 不 宜 現 代 化 精 緻 化 3.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整 體 規 劃 未 結 合 週 邊 環 境 4.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少 製 菸 過 程 體 驗 區 菸 樓 文 化 宣 導 解 說 菸 樓 藝 文 展 示 區 5.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觀 賞 區 內 容 不 足 體 驗 空 間 範 圍 太 小 菸 樓 特 色 顯 示 不 出 6.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觀 光 配 合 設 施 條 件 不 足, 說 服 力 吸 引 力 不 够 7.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靜 態 觀 賞 區 設 施 未 整 體 化, 動 態 活 動 體 驗 區 未 規 劃 二 實 地 訪 談 結 果 解 析 依 據 前 章 實 證 調 查 統 計 結 果, 首 先 分 析 實 地 一 對 一 談 訪 者 之 陳 述, 自 與 菸 樓 所 有 人 當 地 附 近 店 家 公 部 門 等 之 訪 談 內 容 中, 找 出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如 下 : ( 一 )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之 問 題 1. 已 修 繕 者 之 問 題 : 已 修 繕 菸 樓 投 資 利 機 經 營 環 境? 2. 未 修 繕 者 之 問 題 : 修 繕 的 菸 樓 經 費? 私 人 菸 樓 如 何 利 用? ( 二 ) 訪 談 當 地 菸 樓 附 近 餐 館 店 家 之 問 題 1. 景 點 路 標 不 明 顯 問 題? 2. 菸 樓 景 觀 景 點 整 體 規 劃 問 題? ( 三 ) 訪 談 公 部 門 之 規 劃 問 題 訪 談 提 到 政 府 規 劃 的 目 標 是 所 有 的 菸 樓 都 能 夠 活 化 再 利 用, 但 公 部 門 的 經 費 資 源 總 是 有 限 性 的, 我 們 以 選 擇 四 棟 菸 樓 來 做 示 範, 當 時 在 規 劃 大 榮 一 村 的 兩 棟, 及 大 榮 二 村 的 兩 棟 的 規 劃 案 經 費, 也 是 經 過 相 關 規 劃 去 爭 取 的, 當 然 以 這 四 棟 示 範 菸 樓 來 做 拋 磚 引 玉 的 機 制, 希 望 看 到 示 範 菸 樓 的 成 形, 產 生 帶 動 其 他 菸 樓 所 有 人 自 動 活 化 再 利 用, 引 領 其 他 沒 有 整 建 或 是 本 來 沒 有 意 願 要 利 用 菸 樓 的 人, 能 夠 看 到 示 範 菸 樓 的 發 展, 也 能 夠 跟 我 們 共 同 重 視 菸 樓 對 地 方 產 業 的 帶 動 發 展 功 能, 75

89 因 此 目 前 政 府 規 劃 的 問 題 : 1. 選 擇 四 棟 菸 樓 來 做 示 範, 以 拋 磚 引 玉 的 機 制, 帶 動 其 他 菸 樓 所 有 人 自 動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2. 其 他 沒 有 整 建 菸 樓, 限 於 輔 導 再 利 用 問 題? 3. 引 導 私 有 產 權 之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經 營 功 能 及 類 型 的 問 題? 4. 對 私 有 產 權 公 共 化 之 再 利 用 問 題? 5. 未 來 推 展 鳳 林 鎮 觀 光 之 策 略? 經 營 及 管 理 問 題? 三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交 义 分 析 結 果 解 析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驗 價 值 交 义 分 析 統 計, 回 憶 體 驗 共 48 人 (36.92%), 觀 光 面 體 驗 共 13 人 (9.92%), 文 化 面 體 驗 最 多 共 5 人 (38.16%), 環 境 面 體 驗 共 19 人 (14.5%), 詳 如 表 4-22 圖 4-22, 兹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回 憶 面 體 驗 : 共 48 人 中,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最 多, 有 33 人 (68.75%) ( 二 ) 觀 光 面 體 驗 : 共 13 人 中,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最 多, 有 7 人 (53.84%) ( 三 ) 文 化 面 體 驗 : 共 5 人 中, 認 為 有 保 留 文 化 價 值 最 多 有 25 人, 有 2 人 (4%)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 四 ) 環 境 面 體 驗 : 共 19 人 中, 認 為 有 保 留 文 化 價 值 最 多 有 7 人, 有 6 人 (31.57%)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表 4-22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驗 感 受 分 析 表 體 驗 及 影 響 面 人 數 比 例 回 憶 面 兼 發 展 觀 光 % 回 憶 面 兼 活 絡 經 濟 1 2% 回 憶 面 兼 保 留 文 化 % 回 憶 面 兼 創 造 環 境 % 合 計 共 48 人 (37.4%) 觀 光 面 兼 發 展 觀 光 % 觀 光 面 兼 發 展 經 濟 % 觀 光 面 兼 保 留 文 化 % 觀 光 面 兼 創 造 環 境 1.76% 合 計 共 13 人 (9.92%) 文 化 面 兼 發 展 觀 光 % 文 化 面 兼 發 展 經 濟 % 文 化 面 兼 保 留 文 化 % 文 化 面 兼 創 造 環 境 % 合 計 共 5 人 (38.16%) 環 境 面 兼 發 展 觀 光 % 環 境 面 兼 發 展 經 濟 1.76% 環 境 面 兼 保 留 文 化 % 環 境 面 兼 創 造 環 境 % 76 回 憶 面 體 驗 受 訪 者 共 48 人, 有 33 人 (68.75%)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觀 光 面 體 驗 受 訪 者 共 13 人 中, 有 7 人 (53.84%)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文 化 面 體 驗 受 訪 者 共 5 人 中, 有 2 人 (4%), 認 為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有 25 人 (5%) 認 為 有 保 留 文 化 價 值 環 境 面 體 驗 受 訪 者 共 19 人 中, 有 6 人 (31.57%)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有 7 人 (39%) 認 為 有 保 留 文 化 價 值 最 多, 有 5 人 (26%) 可 創 造 環 境 合 計 共 19 人 (14.5%) 合 計 受 訪 者 總 人 數 :13 人 () 有 66 人 (5.77%) 認 為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90 菸 樓 體 驗 面 及 影 響 力 人 數 觀 光, 觀 光, 文 化 25 觀 光, 觀 光, 發 展 觀 光 活 絡 經 濟 保 留 文 化 創 造 環 境 回 憶 面 觀 光 面 文 化 面 環 境 面 圖 4-22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驗 感 受 分 析 圖 對 於 上 述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體 驗 價 值 解 析 結 果, 以 文 化 面 體 驗 最 多 共 5 人, 次 以 回 憶 體 驗 共 48 人, 由 結 果 分 析 可 知, 鳳 林 鎮 菸 樓 是 具 有 珍 貴 農 業 的 文 化 資 產 ( 二 ) 而 且 從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體 驗 價 值 的 回 憶 體 驗 觀 光 面 體 驗 文 化 面 體 驗 環 境 面 體 驗 之 調 查 結 果, 本 案 合 計 受 訪 者 13 人 中 有 66 人 (5.77%) 認 為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各 方 面 體 驗 調 查 結 果 皆 認 為 有 發 展 觀 光 潛 力, 是 具 有 保 存 活 化 再 利 用 價 值 的 文 化 資 產 77

91 第 三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效 益 分 析 及 調 查 結 果 驗 證 本 節 內 容 包 括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軟 體 面 效 益 分 析 菸 樓 保 存 之 硬 體 面 效 益 分 析 菸 樓 保 存 之 社 會 經 濟 面 效 益 分 析 菸 樓 具 有 活 化 再 利 用 經 營 效 益 分 析 等 本 研 究 調 查 之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的 菸 樓, 係 日 據 時 代 開 始 建 造 至 今, 自 22 年 起, 鳳 林 鎮 公 所 推 動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規 畫 案, 開 始 積 極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之 菸 樓 建 築, 目 的 在 保 留 過 去 菸 樓 建 築 及 文 化 產 業 的 記 憶 各 項 申 請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案 目 標, 皆 以 保 留 維 護 並 活 化 再 利 用 創 造 地 區 環 境 經 濟 歷 史 等 效 益 依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驗 證 : 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軟 體 面 效 益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軟 體 面 實 質 效 益, 以 保 存 文 化 經 濟 環 境 等 面 向 分 析, 探 討 本 案 收 集 文 獻 的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相 關 理 論, 有 集 體 記 憶 理 論 及 經 濟 政 策 史 論, 集 體 記 憶 理 論 係 從 地 方 集 體 記 憶 的 角 度, 以 延 續 對 地 方 的 認 同 與 家 族 記 憶 而 經 濟 政 策 史 論 係 以 現 有 文 獻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討 台 灣 百 年 來 社 會 化 建 設 以 來 的 經 濟 變 遷 為 著 眼, 提 供 產 業 文 資 保 存 上 一 個 歷 史 敘 述 與 產 業 實 存 的 連 結, 他 們 對 產 業 文 資 關 註 焦 點 放 在 其 內 部 史 料,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軟 體 效 益, 依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收 集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保 存 地 方 產 業 的 文 資 效 益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產 業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案, 成 立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及 菸 業 歷 史 文 獻 館 : 1. 成 立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以 大 榮 一 村 A1 示 範 菸 樓 ( 如 圖 3-17), 規 劃 作 為 菸 產 業 保 留 中 心 的 文 化 場 域, 以 前 歷 史 文 物 老 照 片 及 解 說 方 式, 讓 遊 客 體 驗 與 感 受 過 去 菸 草 生 產 過 程 2. 成 立 菸 業 歷 史 文 獻 館, 以 大 榮 一 村 A3 示 範 菸 樓 ( 如 圖 3-15), 規 劃 作 為 菸 業 相 關 文 獻 的 典 藏 館, 陳 列 當 地 文 史 產 業 文 獻 及 書 刊 等, 以 延 續 文 化 產 業 脈 絡 ( 二 ) 整 合 建 立 社 區 人 力 及 資 源 檔 案 調 查 在 91 年 至 94 年 間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案 中, 從 二 次 居 民 談 會 的 溝 通 發 言 中, 發 掘 出 大 榮 一 村 的 專 業 人 才, 已 建 立 出 鳳 林 鎮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資 料 整 合 檔 案, 如 附 錄 ( 六 七 ), 可 提 供 將 來 大 榮 村 社 區 營 造 發 展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資 料 整 合 檔 案 所 建 立 人 力 及 資 源 有 包 括 語 言 攝 影 電 腦 裁 縫 雕 刻 舞 蹈 烹 飪 等 能 力 及 客 家 產 品 有 客 家 米 食 客 家 粄 客 家 菜, 如 蘿 蔔 乾 鹹 菜 艾 草 糕 擂 茶 麻 糬 客 家 菜 包 客 家 肉 粽 筍 乾 胡 瓜 乾 胡 瓜 乾 紅 糟 鹹 冬 瓜 等, 另 外 有 剝 皮 辣 椒 花 生 狗 尾 草 刺 五 加 赤 尾 草 洛 神 花 魚 腥 草 羊 奶 頭 山 葯 ( 三 ) 促 進 地 方 公 私 重 視 菸 樓 文 化 本 案 在 訪 談 得 到 鳳 林 鄉 公 所 提 到 規 畫 菸 樓 特 色 我 們 一 直 都 放 入 推 展 人 文 文 化 觀 光 領 域 中, 讓 人 們 知 道 它 們 是 鳳 林 鎮 珍 貴 文 化 資 源, 觸 發 在 地 人 一 起 共 識 會 珍 惜 保 留 在 地 資 源, 讓 菸 樓 特 色 是 吸 引 遊 客 到 鳳 林 鎮 觀 光 之 一, 這 是 公 部 門 菸 78

92 樓 所 有 人 及 民 間 團 體 三 部 門 努 力 形 成 共 構 關 係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調 查 受 訪 者 中, 文 化 面 體 驗 者 最 高 共 5 人 (38.16%), 且 認 為 有 珍 貴 保 留 文 化 價 值 由 此 顯 示 政 府 對 菸 樓 保 留 再 利 用 發 展 規 劃 案, 是 已 觸 發 在 地 人 一 起 珍 惜 菸 樓 文 化 的 認 同 感, 從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規 劃 案 合 作 努 力 結 果, 有 達 到 公 私 一 併 重 視 菸 樓 文 化 重 要 性 ( 四 ) 創 意 菸 樓 文 化 為 鳳 林 鎮 地 域 表 徵 從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發 展 規 劃 案 成 果, 本 案 針 對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之 性 別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教 育 程 度 等, 分 別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調 查 菸 樓 創 意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交 义 分 析 得 知, 對 創 意 保 留 菸 樓 文 化 塑 造 成 為 地 方 特 色 景 點 調 查 得 知, 認 為 可 以 的 共 116 人 (88.55%), 不 可 以 的 共 15 人 (11.45%), 有 88.55% 的 居 民 及 遊 客, 認 為 菸 樓 的 文 化 意 義 及 價 值, 可 以 創 意 活 化 利 用 為 地 域 表 徵 ( 五 ) 聯 結 菸 樓 觀 光 景 點 網 絡 以 交 互 宣 傳 聯 結 觀 光 資 源, 聯 結 各 觀 光 景 點, 鎮 內 聯 結 周 邊 校 長 夢 工 廠 菸 樓 圖 書 館 客 家 文 物 館 鳳 林 遊 憩 區 等 鎮 外 聯 結 花 蓮 光 復 糖 廠 林 田 山 林 業 文 化 園 區 兆 豐 農 場, 形 成 內 外 同 心 圓 式 之 聯 結 觀 光 景 點 網 絡, 聯 結 網 站 http: // 二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硬 體 面 效 益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之 硬 體 面 效 益, 以 保 存 菸 樓 建 築 外 形 材 質 式 樣 等 面 向 分 析, 探 討 本 案 收 集 文 獻 的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相 關 理 論, 在 社 會 建 構 論 係 認 為 一 時 一 地 的 產 業 發 展 形 貌 都 是 與 存 在 社 會 的 種 種 政 治 經 濟 與 文 化 建 構 拉 鋸 互 動 的 結 果, 每 一 個 產 業 有 屬 於 其 自 身 獨 特 的 建 構 歷 程, 成 為 表 徵 整 個 台 灣 大 產 業 環 境 形 貌 的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項 因 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硬 體 效 益, 依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收 集 分 析 結 果 如 下 : ( 一 ) 菸 樓 外 部 環 境 結 合 內 部 效 益 造 景 公 園 係 菸 樓 區 週 邊 環 境 以 造 景 公 園 規 劃, 在 菸 樓 外 部 採 開 放 空 間, 以 植 栽 雅 石 流 水 水 車 等, 營 造 日 式 鄉 村 優 雅 景 象, 讓 外 部 環 境 結 合 內 部 環 境, 外 部 開 放 空 間 串 聯 菸 業 保 留 中 心 菸 業 歷 史 文 獻 館 菸 樓 民 宿 本 研 究 調 查 分 析 受 訪 者 中, 男 女 非 常 滿 意 者 合 計 數 占 調 查 總 和 9.23% 男 女 滿 意 者 合 計 占 調 查 總 和 62.31% 男 女 不 滿 意 者 只 占 19.23%, 由 此 可 知,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從 性 別 調 查 發 現, 居 民 對 菸 樓 整 體 規 劃 非 常 滿 意 ( 二 ) 菸 樓 硬 體 原 貌 改 造 效 益 在 菸 樓 實 體 空 間 之 修 繕, 除 了 修 護 保 護 美 觀 的 建 築 物 體 外, 並 將 經 營 管 理 的 概 念 帶 入 老 建 築 中, 重 新 給 予 生 命 力, 讓 只 充 作 擺 放 雜 物 的 菸 樓, 提 昇 菸 樓 再 利 用 的 價 值 本 研 究 調 查 菸 樓 聚 落 原 貌 修 繕 結 果, 滿 意 及 可 接 受 者 人 數 共 占 88.5% 不 滿 意 者 共 11 人 (8.4%), 不 知 有 樓 修 繕 者 4 人 (3%), 詳 如 表 3-13 圖 3-25 ( 三 ) 菸 樓 聚 落 區 發 展 自 行 車 道 之 菸 樓 知 性 之 旅 效 益 79

93 鳳 林 鎮 公 所 於 92 年 休 閒 自 行 車 道 暨 菸 樓 聚 落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案 及 93 年 花 東 縱 谷 心 臟 復 甦 特 慢 車 計 畫 - 鳳 林 鎮 自 行 車 道 暨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發 展, 著 手 規 劃 出 菸 樓 知 性 之 旅 自 行 車 路 線 鳳 林 鎮 自 行 車 道 整 體 路 線 架 構, 分 長 期 發 展 全 鎮, 中 期 發 展 區 域 路 線, 以 第 一 優 先 發 展 東 區 路 線, 第 二 優 先 發 展 西 區 路 線, 最 後 發 展 北 區 路 線, 完 成 整 體 路 線 架 構 自 行 車 道 經 過 主 要 景 點, 自 遊 客 服 務 中 心 起, 經 大 榮 一 村 大 榮 二 村 大 榮 三 村 中 興 聚 落 箭 英 大 橋 等, 自 行 車 道 觀 賞 風 景, 菸 樓 聚 落 區 及 菸 樓 文 化 縱 谷 風 光 溪 流 田 野 及 箭 英 橋 等, 風 景 優 美 汽 車 少 空 氣 清 新 自 行 車 道 提 供 當 地 居 民 休 閒 運 動, 安 排 遊 客 參 觀 鎮 內 造 型 優 美 菸 樓, 如 校 長 夢 工 廠 菸 樓 圖 書 館 客 家 文 物 館 等 ( 四 ) 菸 樓 聯 結 周 邊 觀 光 景 點 鳳 林 鎮 公 所 為 推 展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地 標, 聯 結 周 邊 觀 光 景 點, 即 結 合 周 邊 校 長 夢 工 廠 菸 樓 圖 書 館 客 家 文 物 館 等, 並 將 菸 樓 地 標 在 文 化 地 圖 中 三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社 會 經 濟 面 效 益 分 析 鳳 林 鎮 自 行 車 道 暨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發 展 規 劃 案, 發 展 菸 樓 聚 落 區 為 菸 樓 觀 光 資 源, 以 日 本 學 者 三 田 義 雄 觀 光 遊 憩 計 畫 論 (1975) 中 認 為 : 觀 光 原 有 觀 賞 文 化 風 光 之 意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受 訪 者 對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同 意 程 度 超 過 半 數 ( 占 總 和 有 8.8%) 以 上 同 意, 而 且 越 年 輕 教 育 程 度 越 高 者, 對 於 菸 樓 發 展 觀 光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之 同 意 程 度 越 高, 經 調 查 社 會 經 濟 效 益 如 下 : ( 一 ) 以 菸 樓 再 利 用 促 進 鄉 村 社 區 營 造 發 展,94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規 劃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畫 ( 如 附 錄 八 ), 即 規 劃 目 的 使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保 存 及 發 展 與 社 區 生 活 結 合 在 一 起 ( 二 ) 以 菸 樓 再 利 用 結 合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提 高 當 地 的 就 業 機 會,94 年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發 展 設 計 案, 結 合 客 家 文 化 加 值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即 借 由 菸 樓 活 化 利 用 委 外 經 營, 並 與 當 地 產 業 做 結 合, 例 如 客 家 飲 食 香 草 食 品 客 家 文 化 染 布 手 工 品 等, 以 提 高 當 地 的 就 業 機 會 ( 三 ) 規 劃 菸 樓 空 間 作 為 提 昇 地 方 教 育 文 化 與 藝 術 文 化 空 間, 於 91 年 鳳 林 鎮 城 鄉 公 共 空 間 規 劃 案, 即 將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空 間, 以 提 供 教 育 教 學 及 公 共 使 用 四 菸 樓 具 有 活 化 再 利 用 經 營 效 益 分 析 本 研 究 文 獻 中,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實 質 意 義 是 指 人 們 在 自 然 系 統 的 學 習 及 生 產 系 統 的 再 設 計 上 的 主 動 參 與, 這 些 參 與 可 以 讓 人 們 在 維 持 地 球 無 數 世 代 的 維 生 能 力 之 同 時 更 具 生 產 力 (Barkin,1996) 另 根 據 建 築 設 計 工 程 與 施 工 百 科 全 書 (Encyclopedia of Architecure,Design,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之 定 義, 再 利 用 係 在 建 築 領 域 中 藉 由 創 造 一 種 新 的 使 用 機 能, 或 藉 由 重 新 組 構 一 棟 建 築, 以 便 其 原 有 機 能 得 以 一 種 滿 足 新 需 求 之 新 形 式 重 新 延 續 一 棟 建 築 或 構 造 物 之 舉 以 本 研 究 之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是 規 劃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之 調 適 修 護, 以 重 新 菸 樓 建 築 物 過 去 之 價 值, 並 轉 化 成 將 來 之 新 活 力 除 了 修 護 保 護 美 觀 的 建 築 物 體 外, 8

94 並 將 經 營 管 理 的 概 念 帶 入 老 建 築 中, 重 新 給 予 生 命 力, 這 與 本 研 究 文 獻 是 相 合 的 ( 一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具 有 永 續 經 營 效 益 分 析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本 內 容, 以 人 類 方 面, 人 類 有 權 與 自 然 界 和 諧 相 處 中 享 受 健 康 豐 富 的 高 品 質 生 活, 但 發 展 不 能 損 及 當 代 與 後 代 在 環 境 發 展 中 的 需 求 以 經 營 永 續 發 展, 係 保 持 自 然 資 源 的 質 量 和 所 提 供 的 維 生 服 務 前 提 下, 使 經 濟 發 展 的 淨 值 達 到 最 大 ( 闌 廷 娟,2) ( 二 ) 以 本 研 究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是 透 過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是 讓 已 被 歲 月 侵 蝕 只 充 作 擺 放 雜 物 的 菸 樓, 經 過 修 繕 外 觀 及 創 造 菸 樓 再 利 用 的 發 展 價 值, 創 造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第 二 春, 讓 菸 樓 特 色 結 合 地 區 人 文 產 業 自 然 環 境 等 優 勢 條 件, 達 到 菸 樓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目 標 這 與 本 研 究 文 獻 的 永 續 發 展 的 基 本 內 容, 要 求 高 品 質 生 活, 但 發 展 不 能 損 及 當 代 與 後 代 在 環 境 發 展 中 的 需 求, 係 保 持 自 然 資 源 的 質 量 和 所 提 供 的 維 生 服 務 前 提 下, 使 經 濟 發 展 的 淨 值 達 到 最 大 是 相 合 的 81

95 第 四 節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課 題 與 因 應 對 策 本 研 究 發 現 鳳 林 鎮 閒 置 的 菸 樓 是 珍 貴 的 農 業 文 化 資 產, 在 透 過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將 菸 樓 重 新 原 貌 修 繕, 保 留 菸 樓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並 積 極 創 意 活 化 再 利 用 菸 樓 建 築, 以 規 劃 菸 樓 修 繕 示 範 帶 動 整 體 菸 樓 再 利 用 運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實 地 觀 察 及 訪 談 方 法 的 實 證 調 查 過 程, 了 解 已 修 繕 及 未 修 繕 菸 樓 所 有 人 的 各 自 意 見 及 想 法, 居 民 的 認 同 感 以 及 遊 客 對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菸 樓 體 驗 的 價 值 並 針 對 調 查 結 果, 以 調 查 統 計 資 料, 進 行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效 益 分 析 及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驗 證, 依 據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深 入 交 义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課 題 再 針 對 逐 一 課 題, 參 考 本 研 究 收 集 活 化 再 利 用 理 論 相 關 著 作 及 研 究 文 獻 資 料 及 類 似 活 化 再 利 用 案 例,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歸 納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 本 研 究 經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得 出 有 五 項 課 題, 並 經 由 各 課 題 分 析, 提 出 各 課 題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 一 ) 課 題 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地 標 指 示 不 明, 宣 導 力 不 足 1. 課 題 分 析 依 據 本 研 究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問 卷 調 查 發 現 之 問 題, 遊 客 至 菸 樓 之 路 徑, 顯 出 對 菸 樓 聚 落 區 引 導 路 徑 有 不 明 問 題 菸 樓 聚 落 區 路 徑 指 標, 是 直 接 引 進 遊 客 與 菸 樓 聚 落 區 線 路, 若 引 導 路 徑 不 足 時, 就 阻 擋 遊 客 來 源 2. 因 應 對 策 菸 樓 聚 落 區 引 導 路 徑 不 清 楚 之 課 題, 政 府 單 位 要 以 現 代 社 會 需 求 及 發 展 現 況 規 劃 宣 導, 並 且 多 管 道 分 散 進 行 式, 例 如 : 基 本 的 路 徑 標 示 清 楚 是 必 要 的 針 對 年 輕 人 需 求 上 要 網 路 路 徑 宣 導 有 聲 廣 告 宣 傳 卡 片 廣 告 宣 傳 針 對 遊 客 需 求 於 附 近 據 點 或 非 據 點 廣 告 宣 傳, 都 要 一 齊 配 合 宣 傳 ( 二 ) 課 題 二 鳳 林 鎮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要 保 留 傳 統 原 味, 修 繕 材 料 不 宜 現 代 化 精 緻 化 1. 課 題 分 析 對 於 菸 樓 之 修 繕, 依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建 築 形 態 派 理 論 文 獻, 以 著 重 在 從 建 築 的 型 態 來 呈 現 產 業 的 發 展 分 期, 與 產 業 空 間 規 劃 的 思 維 形 式,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另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不 得 變 更 2. 因 應 對 策 對 於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之 修 繕,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不 得 變 更 因 故 須 變 更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者, 應 比 照 古 蹟 保 存 修 復 程 序, 得 依 性 質, 報 經 古 蹟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後 始 得 為 之 82

96 ( 三 ) 課 題 三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整 體 規 劃 未 結 合 週 邊 環 境, 靜 態 觀 賞 區 設 施 未 整 體 化, 動 態 活 動 體 驗 區 未 規 劃 1. 課 題 分 析 由 於 發 展 觀 光 遊 憩 事 業, 可 提 昇 國 民 所 得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促 進 地 方 經 濟 繁 榮 以 鳳 林 鎮 菸 樓 建 築, 以 觀 光 視 覺 角 度 歸 類, 也 是 具 備 豐 富 環 境 民 俗 文 化 建 築 產 業 特 產 等 之 地 方 資 源, 依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政 府 單 位 研 擬 未 來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維 護 之 方 向 與 原 則 2. 因 應 對 策 以 鳳 林 鎮 菸 樓 珍 貴 文 化 資 產, 要 開 發 保 存 再 利 用 創 造 為 可 貴 觀 光 資 源, 依 循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台 灣 未 來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維 護 之 方 向 與 原 則 : 1. 先 辦 理 調 查 規 劃 再 行 開 發 2. 加 強 觀 光 遊 憩 據 點 間 的 連 繫 以 形 成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3. 鼓 勵 民 間 投 資 開 發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4. 新 觀 光 資 源 之 開 發 與 已 開 發 觀 光 資 源 之 維 護 並 重 5. 增 加 動 態 觀 光 活 動 之 規 劃 ( 四 ) 課 題 四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少 製 菸 過 程 體 驗 區 菸 樓 文 化 宣 導 解 說 區 菸 樓 藝 文 展 示 區, 觀 賞 區 內 容 太 少, 無 說 服 力 誘 因 不 够 1. 課 題 分 析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少 體 驗 說 服 力 誘 因 不 够, 依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觀 光 遊 憩 地 區 吸 引 力, 係 指 觀 光 活 動 觀 光 誘 因 觀 光 滿 足 事 物, 在 本 案 菸 樓 創 意 園 區 之 構 成 觀 光 遊 憩 元 素 在 本 案 菸 樓 創 意 園 區 之 構 成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元 素, 即 是 指 製 菸 過 程 體 驗 區 菸 樓 文 化 宣 導 解 說 區 菸 樓 藝 文 展 示 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少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元 素, 當 然 無 說 服 力 及 觀 光 遊 憩 誘 因 不 够 2. 因 應 對 策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觀 光 體 驗 說 服 力 及 誘 因 不 够, 依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首 要 規 劃 觀 光 活 動 觀 光 誘 因 觀 光 滿 足 事 物, 即 規 劃 製 菸 過 程 體 驗 區 菸 樓 文 化 宣 導 解 說 區 菸 樓 藝 文 展 示 區, 創 造 菸 樓 觀 光 遊 憩 地 區 吸 引 力 ( 五 ) 課 題 五 :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服 務 及 設 施 條 件 不 足 觀 賞 區 內 容 太 少 體 驗 空 間 範 圍 太 小, 無 顯 示 菸 樓 特 色 吸 引 力 不 足 1. 課 題 分 析 :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體 驗 區 特 色 吸 引 力 不 足, 是 缺 乏 服 務 及 設 施 元 素, 依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中, 服 務 及 設 施 (service and facilities) 元 素, 是 聯 繫 支 持 而 構 成 的 一 個 動 態 性 機 能 性 系 統 元 素 之 一, 服 務 及 設 施 元 素 83

97 係 觀 光 住 宿 觀 光 餐 飲 服 務 觀 光 零 售 商 之 整 體 規 劃 2. 因 應 對 策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體 驗 區 特 色 吸 引 力 不 足, 依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規 劃 觀 光 住 宿 觀 光 餐 飲 服 務 觀 光 零 售 商, 即 規 劃 菸 樓 觀 賞 區 內 容 體 驗 空 間 設 施 及 滿 足 事 務 依 本 研 究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乏 觀 光 住 宿 觀 光 餐 飲 服 務 觀 光 零 售 商 之 整 體 規 劃, 對 遊 客 而 言, 觀 光 休 閒 體 驗 之 整 體 性 吸 引 力 不 足 觀 光 休 閒 體 驗 之 服 務 及 設 施 規 畫 例 如 : 1. 菸 樓 區 周 邊 設 備 規 劃 : 規 劃 道 路 公 共 側 所 停 車 場 環 境 美 化 區 等 2. 菸 樓 體 驗 場 地 規 劃 : 靜 態 體 驗 區 文 物 館 區 附 設 景 觀 區 休 息 區 導 覽 區 等 動 態 體 驗 區 有 菸 業 生 產 過 程 體 驗 區 等 3. 規 劃 聯 結 周 邊 景 觀 : 規 劃 菸 樓 商 店 區 飲 食 區 自 行 車 道 等 規 劃 整 合 集 聚 商 家 區, 引 導 觀 光 商 機 二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及 附 近 商 店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 本 研 究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分 析 結 果, 得 出 課 題 有 三, 並 經 由 各 課 題 分 析, 提 出 各 課 題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 一 ) 課 題 一 訪 談 已 修 繕 者 菸 樓 所 有 人 之 問 題, 無 投 資 利 機 已 修 繕 菸 樓 再 利 用 有 困 難? 1. 課 題 分 析 : 依 據 本 研 究 文 獻 資 料, 不 只 基 於 經 濟 及 社 會 成 本 考 量 下 之 空 間 再 利 用 層 面 而 已 相 對 的, 是 要 延 續 在 空 間 中 所 呈 現 的 一 種 在 地 產 業 及 當 地 人 文 社 區 之 意 識 與 情 感, 進 一 步 以 永 續 經 營 都 市 風 潮 下 來 看, 如 何 能 在 都 市 快 速 變 遷 中, 繼 續 保 留 及 呈 現 歷 史 文 化 所 累 積 的 集 體 記 憶 及 情 感 曾 梓 峰 (22), 本 案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就 是 以 要 延 續 在 空 間 中 所 呈 現 的 一 種 在 地 產 業 及 當 地 人 文 社 區 之 意 識 與 情 感, 進 一 步 以 繼 續 保 留 及 呈 現 歷 史 文 化 所 累 積 的 集 體 記 憶 及 情 感 2. 因 應 對 策 開 發 菸 樓 再 利 用 的 投 資 經 營 環 境 : 1.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依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規 劃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區, 依 台 灣 未 來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維 護 之 方 向 與 原 則, 引 用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規 劃 模 式, 藉 由 開 發 菸 樓 再 利 用 為 有 利 的 投 資 經 營 環 境 2.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規 劃 優 惠 經 營 方 案, 以 地 方 產 業 資 源 結 合 外 界 資 源, 招 攬 商 機, 讓 投 資 客 願 意 來 投 資,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以 在 地 服 務, 產 業 自 然 向 下 札 根 ( 二 ) 課 題 二 訪 談 未 修 繕 所 有 人 之 修 繕 的 意 願 及 問 題? 1. 課 題 分 析 84

98 訪 談 每 一 棟 未 修 繕 所 有 人 對 自 己 的 菸 樓 都 很 珍 惜, 而 且 都 很 希 望 將 菸 樓 修 繕 完 備 再 利 用, 但 他 們 問 題 一 致 的, 都 由 於 修 繕 費 用 問 題 及 修 繕 後 的 利 用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修 繕 菸 樓 的 經 費 及 再 利 用, 可 配 合 政 府 再 利 用 政 策,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規 定, 得 自 行 擬 定 菸 樓 保 存 計 畫 或 修 復 計 畫, 建 請 主 管 機 關 編 定 劃 定 或 變 更 保 存 區, 予 以 保 存 維 護 另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私 有 古 蹟 之 整 修 復 原 需 要 巨 額 經 費 時, 各 級 政 府 得 予 補 助 或 輔 導, 參 照 本 研 究 文 獻 之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案 例, 招 攬 各 界 力 量 及 資 源 整 合 參 與 加 入, 順 利 將 七 星 柴 魚 工 廠 再 利 用 為 今 日 的 七 星 柴 魚 博 物 館 ( 三 ) 課 題 三 訪 談 當 地 菸 樓 附 近 餐 館 店 家 之 問 題, 是 菸 樓 景 點 路 標 不 明 顯? 1. 課 題 分 析 菸 樓 附 近 餐 館 店 內 客 人 及 路 過 的 人 常 問 及 菸 樓 在 何 處? 路 線 如 何 走? 即 遊 客 至 菸 樓 之 知 悉 路 徑, 從 訪 談 菸 樓 附 近 餐 館 店 家 之 反 映 問 題 與 問 卷 調 查 相 同, 反 映 菸 樓 聚 落 區 引 導 路 徑 不 清 楚 2. 因 應 對 策 菸 樓 聚 落 區 引 導 路 徑 不 清 楚 之 課 題, 政 府 單 位 要 以 現 代 社 會 需 求 及 發 展 現 況 規 劃 宣 導, 並 且 多 管 道 分 散 進 行 式, 例 如 : 基 本 的 路 徑 標 示 清 楚 是 必 要 的 針 對 年 輕 人 需 求 上 要 網 路 路 徑 宣 導 有 聲 廣 告 宣 傳 卡 片 廣 告 宣 傳 針 對 遊 客 需 求 於 附 近 據 點 或 非 據 點 廣 告 宣 傳, 都 要 一 齊 配 合 宣 傳 三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公 部 門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本 研 究 實 地 訪 談 公 部 門 分 析 結 果, 得 出 課 題 有 五, 並 經 由 各 課 題 分 析, 提 出 各 課 題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 一 ) 課 題 一 選 擇 四 棟 菸 樓 來 做 示 範, 以 拋 磚 引 玉 的 機 制, 希 望 帶 動 其 他 菸 樓 所 有 人 自 動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1. 課 題 分 析 地 方 政 府 會 以 選 擇 四 棟 菸 樓 來 做 示 範, 以 拋 磚 引 玉 的 帶 動 策 略, 這 是 行 政 運 作 上 的 經 費 不 足 的 問 題, 關 於 制 定 計 畫 及 核 定 經 費 權 屬 於 中 央,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在 地 方 單 位 操 作, 文 化 局 是 中 央 與 地 方 文 化 事 務 對 話 窗 口, 中 央 計 畫 與 地 方 執 行 落 差, 文 化 局 並 無 最 終 裁 定 權 2. 因 應 對 策 對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規 劃,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維 護 保 育 管 理 之 負 有 監 督 權, 中 央 策 劃 主 管 機 關 負 以 各 相 關 機 關 之 協 調 會 商, 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充 分 授 權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發 揮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監 督 及 策 劃 權,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有 積 極 順 暢 執 行 權 即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依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劃 定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專 用 區, 再 利 用 計 畫 用 85

99 途 與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相 關 規 畫 衝 突 者 因 應 再 利 用 計 畫 由 地 方 政 府 配 合 變 更, 開 發 菸 樓 再 利 用 為 創 意 觀 光 休 閒 區, 創 造 觀 光 發 展 利 機, 只 要 菸 樓 有 再 利 用 產 生 投 資 利 機, 自 然 其 他 菸 樓 所 有 人 會 跟 隨 活 化 再 利 用 ( 二 ) 課 題 二 對 於 其 他 未 修 繕 菸 樓 修 建 經 費, 如 何 輔 導 再 利 用 問 題? 1. 課 題 分 析 對 於 其 他 未 修 繕 菸 樓 修 繕 問 題,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在 地 方 單 位 操 作, 是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首 先 對 歷 史 建 築 進 行 調 查 問 題,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是 否 屬 歷 史 建 築? 是 否 進 行 登 錄? 公 益 性 質 如 何? 管 理 維 護 方 式 如 何? 地 方 政 府 彙 整 地 方 需 求 呈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2. 因 應 對 策 地 方 政 府 彙 整 地 方 需 求 呈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制 定 計 畫 及 核 定 經 費, 落 實 計 畫 執 行 在 地 方 單 位 操 作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規 定, 私 有 古 蹟 之 整 修 復 原 需 要 巨 額 經 費 時, 各 級 政 府 得 予 補 助 或 輔 導, 公 部 門 的 經 費 資 源 總 是 有 限 性 的, 地 方 政 府 無 修 繕 經 費 時, 對 於 未 修 繕 之 菸 樓, 可 參 照 國 內 外 再 利 用 案 例, 以 結 合 民 間 企 業 規 畫 再 利 用 發 展 觀 光 振 興 地 方 經 濟 之 案 例, 選 擇 最 可 行 執 行 方 案, 例 如 : 整 體 規 劃 分 期 分 區 作 業 整 體 規 劃 公 私 協 力 作 業 整 體 規 劃 BOT 作 業 整 體 規 劃 部 分 BOT 作 業 ( 三 ) 課 題 三 引 導 私 有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1. 課 題 分 析 對 於 引 導 私 有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係 指 使 用 與 再 利 用 經 營 管 理 防 災 日 常 維 護 定 期 維 修 等 鳳 林 鎮 菸 樓 歷 史 建 築 的 保 存 維 護, 即 係 規 劃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2. 因 應 對 策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從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文 化 資 產 再 框 定 (re-framing) 的 過 程, 談 論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得 從 文 資 實 體 與 文 獻 中 找 尋 其 今 日 社 會 間 的 關 聯 來 定 位 文 化 資 產 的 實 體 是 被 期 望 歷 久 如 常 的, 但 文 化 資 產 帶 給 人 們 的 意 義 卻 要 能 從 不 變 的 身 世 中 能 找 出 賦 予 一 個 時 代 新 意 的 東 西, 這 個 東 西 有 可 能 是 多 變 & 的, 因 人 而 異 也 就 是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須 注 意 到 的 如 何 不 破 壞 文 化 資 產 本 身 的 部 分, 卻 又 能 將 符 合 時 代 需 要 的 東 西 非 破 壞 性 的 置 入, 即 便 在 價 值 變 遷 後, 隨 時 可 另 一 個 東 西 移 入 所 以, 文 化 資 產 需 要 與 不 同 時 代 互 動, 藉 由 時 代 符 合 需 要 的 東 西 來 襯 托 出 文 化 資 產 的 主 體 部 分, 例 如 說, 如 果 有 一 座 定 義 明 確 的 咖 啡 館 是 可 以 將 一 處 文 化 資 產 的 主 體 價 值 向 民 眾 溝 通 的 最 佳 管 道, 它 會 與 該 文 化 資 產 形 成 一 個 夥 伴 關 係 反 之, 如 只 以 文 化 資 產 作 為 咖 啡 館 的 景 觀 陪 襯, 即 無 法 傳 遞 文 化 資 產 的 價 值, 86

100 還 會 使 文 化 資 產 的 主 體 歷 史 意 義 減 少 所 以, 從 經 營 面 來 考 慮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一 種 文 化 資 產 再 框 定 (re-framing) 的 過 程, 而 這 種 框 定 取 決 於 時 代 的 視 角 (viewpoint)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 四 ) 課 題 四 對 私 有 產 權 引 導 為 再 利 用 經 營 及 管 理 問 題? 1. 課 題 分 析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規 定,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係 指 使 用 與 再 利 用 經 營 管 理, 私 有 古 蹟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古 蹟 所 有 人 或 受 託 人 或 公 益 法 人 管 理 維 護 2. 因 應 對 策 菸 樓 再 利 用 經 營 及 管 理 問 題, 從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文 化 資 產 公 共 化 文 獻 資 料, 係 透 過 合 作 形 態, 將 菸 樓 文 化 資 產 在 不 影 響 現 有 財 產 權 的 歸 屬 下, 將 其 公 共 化, 藉 由 公 共 化 讓 其 中 的 文 化 性 與 民 眾 直 接 互 動, 一 則 因 文 資 曝 光 形 成 一 種 無 形 的 公 共 監 督 ; 一 則 可 讓 菸 樓 文 化 資 產 所 有 人 更 深 度 看 待 文 化 資 產 公 共 化 所 能 給 予 社 會 的 利 益 與 影 響 ( 王 玉 豐 ;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的 論 述 危 機 與 行 動 策 略 ) ( 五 ) 課 題 五 未 來 推 展 鳳 林 鎮 觀 光 之 經 營 策 略 及 管 理 問 題? 1. 課 題 分 析 本 研 究 經 由 長 期 的 觀 察 及 於 文 獻 回 顧 上 的 認 知, 深 感 鳳 林 鎮 菸 樓 及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是 具 有 活 化 再 利 用 價 值 及 功 用 尤 甚 在 規 劃 農 業 文 化 景 觀 與 休 閒 觀 光 結 合 的 知 性 之 旅, 更 具 有 顯 現 歷 史 記 憶 的 價 值 2. 因 應 對 策 ( 一 )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依 都 市 計 畫 規 定, 劃 定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專 用 區, 對 都 市 土 地 配 合 再 利 用 計 畫 用 途 需 求 及 建 築 現 況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修 定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管 制 規 定, 並 限 制 菸 樓 特 定 保 存 區 的 移 轉 使 用 及 管 理 並 依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規 定 之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對 珍 貴 菸 樓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修 復 再 利 用 等 ( 二 ) 政 府 單 位 規 劃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區, 開 發 菸 樓 再 利 用 為 可 貴 觀 光 資 源, 要 依 台 灣 未 來 觀 光 資 源 開 發 維 護 之 方 向 與 原 則, 規 劃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區 套 用 本 研 究 收 集 之 Gunn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理 念 ( 三 ) 政 府 單 位 積 極 開 發 優 惠 經 營 方 案, 以 地 方 產 業 資 源 結 合 外 界 資 源, 招 攬 商 機, 讓 投 資 客 願 意 來 投 資,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以 在 地 服 務, 產 業 自 然 向 下 札 根 立 公 開 上 網, 請 外 面 團 隊 來 加 入 經 營 行 列, 我 們 的 要 求 條 件 : 1. 委 外 經 營 應 與 當 地 產 業 做 結 合 例 如 客 家 飲 食 香 草 食 品 文 化 藝 術 染 布 手 工 品 等 2. 委 外 以 當 地 的 人 優 先, 以 提 高 當 地 的 就 業 機 會, 藉 此 以 提 高 當 地 的 人 關 心 菸 樓 3. 社 區 的 回 饋, 例 如 社 區 的 清 潔, 社 區 人 才 的 培 訓, 社 區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等 87

101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調 查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首 先 第 一 章 提 出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確 定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依 據 第 一 章 之 研 究 目 的, 進 行 第 二 章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理 論 文 獻 回 顧 論 證,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架 構 及 研 究 基 礎 第 三 章 擬 定 調 查 計 畫 及 實 證 調 查, 以 實 地 訪 談 及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實 證 調 查, 第 四 章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課 題, 依 據 搜 集 活 化 再 利 用 理 論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及 案 例 提 出 課 題 之 因 應 對 策, 最 後 驗 證 得 到 本 研 究 目 的 所 求 之 結 論 和 建 議, 茲 分 述 如 下 : 第 一 節 結 論 本 研 究 調 查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從 調 查 菸 樓 建 築 背 景 及 現 況 使 用 情 形, 經 過 深 入 訪 查 菸 樓 所 有 人 及 公 部 門 規 劃 活 化 再 利 用 執 行 情 形, 並 且 以 問 卷 調 查 居 民 及 遊 客 對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建 議, 得 到 結 論 如 下 : 一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具 有 珍 貴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價 值, 透 過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劃, 以 菸 樓 硬 體 原 貌 修 繕 再 利 用 軟 體 規 劃 及 周 邊 環 境 設 備 規 劃, 本 研 究 實 證 調 查 結 果 驗 證 菸 樓 再 利 用 情 形 如 下 : ( 一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軟 體 面 效 益 利 用 情 形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第 一 點,P78)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軟 體 面 效 益, 包 括 有 五 項 : 保 存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的 文 資 效 益 整 合 社 區 人 力 及 資 源 檔 案 促 進 地 方 重 視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創 意 菸 樓 地 域 表 徴 聯 繫 地 方 景 觀 光 網 絡 等 ( 二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硬 體 面 效 益 利 用 情 形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第 二 點, P79)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硬 體 面 效 益, 包 括 有 三 項 : 內 外 環 境 整 合 菸 樓 硬 體 修 護 菸 樓 聚 落 區 規 畫 自 行 車 道 等 ( 三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社 會 經 濟 面 效 益 情 形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第 三 點, P8)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社 會 經 濟 面 效 益, 包 括 有 三 項 : 促 進 鄉 村 社 區 營 造 發 展 結 合 發 展 客 家 文 化, 提 高 當 地 就 業 機 會 提 昇 地 方 教 育 文 化 與 藝 術 文 化 空 間 ( 四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經 營 效 益 情 形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第 四 點 )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經 營 效 益, 藉 由 創 造 一 種 新 的 使 用 機 能, 或 藉 由 重 新 組 構 一 棟 建 築, 以 便 其 原 有 機 能 得 以 一 種 滿 足 新 需 求 之 新 形 式 重 新 延 續 一 棟 88

102 建 築 或 構 造 物 之 舉 以 本 研 究 之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是 規 劃 菸 樓 閒 置 空 間 之 調 適 修 護, 以 重 新 菸 樓 建 築 物 過 去 之 價 值, 並 轉 化 成 將 來 之 新 活 力 除 了 修 護 保 護 美 觀 的 建 築 物 體 外, 並 將 經 營 管 理 的 概 念 帶 入 老 建 築 中, 重 新 給 予 生 命 力 二 探 討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規 劃 方 向 要 達 到 保 存 維 護 再 利 用 效 益 等 結 論 如 下 : ( 一 ) 整 體 劃 定 鳳 林 鎮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園 區, 以 緑 美 化 隔 離 帶 區 隔 顯 現 菸 樓 創 意 特 定 園 區 環 境 ( 二 ) 規 範 各 菸 樓 修 繕 限 制, 以 保 存 菸 樓 原 貌 原 則, 適 法 修 建 適 合 各 自 使 用 面 積 範 圍 例 如 保 留 菸 樓 在 6 至 1 平 方 公 尺 原 貌 原 則, 裝 飾 修 建 週 圍 使 用 環 境, 或 菸 樓 夾 雜 於 住 宅 間 者, 一 致 性 及 整 體 性 原 則 一 併 修 繕 建 築 物 ( 三 ) 訂 定 菸 樓 創 意 再 利 用 奬 勵 引 導 計 畫, 奬 勵 各 菸 樓 所 有 人 積 極 創 意 不 同 技 藝 再 利 用 ( 四 ) 解 決 土 地 使 用 及 菸 樓 再 利 用 法 令 限 制, 創 造 合 法 再 利 用 投 資 環 境 ( 五 ) 公 部 門 扮 演 主 動 規 劃 發 展 觀 光, 讓 農 產 業 資 源 轉 變 為 觀 光 資 源, 私 人 配 合 推 展, 公 私 達 成 共 識, 重 新 創 造 菸 樓 再 利 用 價 值,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三 提 出 鳳 林 鎮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本 研 究 經 實 證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出 課 題, 並 經 由 各 課 題 分 析, 提 出 各 課 題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 一 ) 歸 納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本 研 究 經 問 卷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出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1. 課 題 一 : (1)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地 標 指 示 不 明, 宣 導 力 不 足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一 點 課 題 一 之 因 應 對 策 (P82) 2. 課 題 二 : (1) 鳳 林 鎮 菸 樓 原 貌 修 繕 要 保 留 傳 統 原 味, 修 繕 材 料 不 宜 現 代 化 精 緻 化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一 點 課 題 二 之 因 應 對 策 (P82) 3. 課 題 三 : (1)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整 體 規 劃 未 結 合 週 邊 環 境, 靜 態 觀 賞 區 設 施 未 整 體 化, 動 態 活 動 體 驗 區 未 規 劃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一 點 課 題 三 之 因 應 對 策 (P83) 4. 課 題 四 : (1)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缺 少 製 菸 過 程 體 驗 區 菸 樓 文 化 宣 導 解 說 區 菸 樓 藝 文 展 示 區, 觀 賞 區 內 容 太 少, 無 說 服 力 誘 因 不 够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一 點 課 題 四 之 因 應 對 策 (P83) 5. 課 題 五 : (1)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區, 服 務 及 設 施 條 件 不 足 觀 賞 區 內 容 太 少 體 驗 空 間 範 89

103 圍 太 小, 無 顯 示 菸 樓 特 色 吸 引 力 不 足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一 點 課 題 五 之 因 應 對 策 (P83) ( 二 )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及 附 近 商 店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 本 研 究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分 析 出 課 題 有 三, 經 由 各 課 題 分 析, 提 出 各 課 題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1. 課 題 一 : (1) 訪 談 已 修 繕 者 菸 樓 所 有 人 之 問 題, 無 投 資 利 機 已 修 繕 菸 樓 再 利 用 有 困 難?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二 點 課 題 一 之 因 應 對 策 (P84) 2. 課 題 二 : (1) 訪 談 未 修 繕 所 有 人 之 修 繕 的 意 願 及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二 點 課 題 二 之 因 應 對 策 (P85) 3. 課 題 三 : (1) 訪 談 當 地 菸 樓 附 近 餐 館 店 家 之 問 題, 是 菸 樓 景 點 路 標 不 明 顯?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二 點 課 題 三 之 因 應 對 策 (P85) ( 三 )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公 部 門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本 研 究 實 地 訪 談 公 部 門 分 析 出 課 題 有 五, 並 經 由 各 課 題 分 析, 提 出 各 課 題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1. 課 題 一 : (1) 選 擇 四 棟 菸 樓 來 做 示 範, 以 拋 磚 引 玉 的 機 制, 希 望 帶 動 其 他 菸 樓 所 有 人 自 動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三 點 課 題 一 之 因 應 對 策 (P85) 2. 課 題 二 : (1) 對 於 其 他 未 修 繕 菸 樓 修 建 經 費, 如 何 輔 導 再 利 用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三 點 課 題 二 之 因 應 對 策 (P86) 3. 課 題 三 : (1) 引 導 私 有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三 點 課 題 三 之 因 應 對 策 (P86) 4. 課 題 四 : (1) 對 私 有 產 權 引 導 為 再 利 用 經 營 及 管 理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三 點 課 題 四 之 因 應 對 策 (P87) 5. 課 題 五 : (1) 未 來 推 展 鳳 林 鎮 觀 光 之 經 營 策 略 及 管 理 問 題? (2) 因 應 對 策 : 參 閱 本 研 究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第 三 點 課 題 五 之 因 應 對 策 (P87) 9

104 第 二 節 建 議 依 本 研 對 於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調 查 研 究, 提 出 上 述 結 論, 依 據 結 論 的 見 解,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作 為 政 府 而 後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推 動 參 考 : 一 積 極 規 劃 菸 樓 區 靜 態 觀 光 資 源 兼 併 開 發 動 態 觀 光 遊 憩 資 源 二 積 極 規 劃 觀 光 據 點 之 聯 結, 以 形 成 整 體 觀 光 遊 憩 系 統 三 為 維 護 菸 樓 文 化 珍 貴 資 源, 政 府 主 動 積 極 兼 彈 性 規 劃 ( 一 ) 擬 訂 地 方 資 源 最 有 效 運 用 及 資 源 有 限 替 代 性 方 案 ( 二 ) 規 劃 整 合 地 方 商 家, 創 造 集 聚 效 應 ( 三 ) 規 劃 劃 定 菸 樓 特 定 使 用 區, 規 劃 菸 樓 景 觀 區 環 境 如 下 公 共 設 施 區 : 道 路 區 公 共 區 停 車 場 環 境 美 化 區 靜 態 體 驗 區 : 文 物 館 區 附 設 景 觀 區 休 息 區 導 覽 區 等 動 態 體 驗 區 : 商 店 區 飲 食 區 自 行 車 道 菸 業 生 產 過 程 體 驗 區 等 四 政 府 擬 定 管 理 計 劃, 例 如 : 菸 樓 硬 體 保 存 計 劃 菸 樓 文 物 保 存 計 劃 菸 樓 路 線 指 標 規 劃 商 店 經 營 管 理 計 劃 等 第 三 節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因 局 限 於 時 間 不 足 與 學 程 有 限, 有 些 要 更 深 入 研 究 之 內 容 無 法 詳 細, 故 提 議 後 續 研 究 如 下 : 一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轉 變 為 觀 光 資 源 之 開 發 模 式 之 建 立 二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永 續 利 用 經 營 模 式 之 建 立 91

105 參 考 文 獻 一 中 文 文 獻 1.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24), 菸 樓 文 化 聚 落 產 業 再 發 展 計 畫 委 託 規 劃 案 2. 王 海 山 (1998), 科 學 方 法 百 科, 恩 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版 3. 杜 政 榮 等 編 著 (1998),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初 版,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印 行 4. 林 左 裕 (2), 不 動 產 投 資 管 理, 智 勝 文 化 出 版 5. 林 英 彥 (1995), 土 地 利 用,7 月 再 版, 文 笙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李 永 展 (23), 永 續 發 展 大 地 反 撲 的 省 思, 第 二 版, 巨 流 圖 書 有 限 公 司 7. 李 永 展 (24),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與 都 市 連 接 關 係 轉 變 - 以 松 園 別 館 為 例 8. 風 笑 天,(21),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出 版 社 9. 我 國 未 來 國 土 計 畫 法 下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內 農 地 使 用 管 理 之 法 制 分 析, 現 代 地 政, 第 277 期, 人 與 地, 第 246 期, 頁 我 國 未 來 國 土 計 畫 法 下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內 農 地 使 用 管 理 之 法 制 分 析, 現 代 地 政, 第 278 期, 人 與 地, 第 247 期, 頁 陳 錦 嫣 (23),GIS 技 術 與 實 務 應 用, 新 文 京 開 發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陳 思 倫 歐 聖 榮 林 連 聰 (1997), 休 閒 遊 憩 概 論,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印 行 13. 黃 海 鳴 (23), 推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 有 關 產 權 取 得 部 分 ) 14. 張 淑 貞 (24), 93 年 度 舊 建 築 再 利 用 法 令 程 序 探 討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 逢 甲 大 學 15. 韓 乾 (21), 土 地 資 源 經 濟 學, 初 版, 滄 海 書 局 16. 邊 泰 明 (23),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與 財 產 權, 詹 氏 書 局 17. 蕭 新 煌 等 編 著 (25), 綠 色 藍 圖 邁 向 台 灣 的 地 方 永 續 發 展, 天 下 遠 見 出 版 二 英 文 文 獻 1.Denhardt R.B. & Denhardt J.V.(23),The New Public Service 2.Hanson R.& McNare J.(1981), 研 究 夥 伴 ; 鄰 里 公 司 合 作 模 式 的 社 區 復 甦 實 例 3.King,C.S.& Stivers, C.(1998),Government Is Us 92

106 4.Martin Hughes,Tom Masters,Sarah Johnstone,Neil Setchfie (photographer),(24),lonely Planet London: City Guide(Lonely Planet London)Lonely Planet Publications Ltd, 頁 Wates N. & Knevitt C.(1987), 社 區 建 築 - 人 民 如 何 創 造 自 我 的 環 境 93

107 附 錄 一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創 意 再 利 用 -- 問 卷 設 計 表 一 本 問 卷 是 學 術 的 調 查 研 究, 有 關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調 查 問 卷, 您 的 問 卷 將 會 影 響 菸 樓 保 存 及 利 用, 在 此 先 感 謝 您 參 與 這 項 學 術 研 究 填 寫 本 問 卷 1. 請 問 您 瞭 解 建 造 菸 樓 的 由 來 及 用 途? 非 常 瞭 解 瞭 解 普 通 瞭 解 一 些 完 全 不 瞭 解 2. 請 問 您 從 何 處 知 道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園 區? 路 標 朋 友 網 路 其 他 3. 請 問 您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園 區 整 體 規 劃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理 由 : 4. 請 問 您 是 第 幾 次 至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園 區? 第 一 次 第 二 次 第 三 次 超 過 三 次 以 上 5. 請 問 您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整 修 原 貌 是 否 滿 意? 滿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6. 請 問 您 認 為 菸 樓 的 特 色 是 在 那 方 面? 菸 樓 造 形 菸 樓 色 彩 菸 樓 建 材 菸 樓 風 格 7. 請 問 您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的 體 會 最 深 是 那 一 方 面? 回 憶 面 觀 光 面 文 化 面 產 業 面 8.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對 鳳 林 鎮 影 響 層 面 是 什 麼? 觀 光 面 經 濟 面 文 化 面 環 境 面 9. 請 問 您 認 同 鳳 林 鎮 以 四 棟 菸 樓 活 會 帶 動 整 體 發 展 性?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 您 認 同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會 促 進 觀 光 發 展?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1. 您 認 為 菸 樓 可 以 創 造 為 鳳 林 鎮 的 地 域 表 徵? 可 以 不 可 以 理 由 : 12. 您 對 鳳 林 鎮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其 他 感 想 二 基 本 資 料 1. 性 別 : 男 女 2. 年 齡 : 歲 3. 教 育 程 度 : 研 究 所 以 上 大 學 或 大 專 高 中 國 中 國 小 4. 婚 姻 狀 況 : 已 婚 未 婚 5. 職 業 : 公 職 自 由 業 服 務 業 學 生 其 他 94

108 附 錄 二 論 文 評 題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論 文 題 目 :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簡 報 人 : 蘇 羅 碧 玉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 簡 報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簡 報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菲 華 樓 22 教 室 指 導 教 授 : 陳 錦 賜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委 員 : 楊 仁 江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許 文 馨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老 師 意 見 回 應 楊 仁 江 教 授 許 文 馨 教 授 陳 錦 鍚 教 授 1. 菸 樓 是 什 麼? 請 敍 明 或 列 入 關 詞 2. 活 化 並 利 用 是 一 詞 不 是 兩 個 不 同 的 概 念 3. 菸 樓 為 什 麼 活 化 利 用, 其 歷 史 意 義 4. 我 國 以 農 立 國 時 間 意 義? 5. 本 論 文 是 探 討 農 地 利 用 還 是 菸 樓 利 用? 1 注 意! 題 目 中 活 化 再 利 用 英 文 如 何 翻 譯? 2 研 究 重 心 看 來 應 是 菸 樓 再 利 用 3 如 何 以 文 化 產 業 的 再 利 影 響 農 地 利 用? 4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如 何 = 創 造 農 產 品 市 場 如 何 = 促 進 農 地 利 用? 5 加 強 研 究 方 法 1 題 目 應 明 確 化? 2 關 鍵 詞 應 明 確 化? ( 一 ) 文 化 產 業 ( 二 ) 活 化 再 利 用 ( 三 ) 農 地 永 續 利 用 3 菸 樓 之 文 化 產 業 價 值 為 何? 4 題 目 縮 小 1 已 對 本 論 文 中 的 菸 樓 再 利 用 名 詞 作 定 義 清 楚 2 已 修 改 題 目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3 菸 樓 為 什 麼 活 化 利 用 之 歷 史 意 義 於 研 究 動 機 敍 明 4 已 修 正 以 農 立 國 時 間 意 義 謝 謝 評 審 老 師 5 本 論 文 是 探 討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利 用 6 謝 謝 評 審 老 師 1 已 對 活 化 再 利 用 名 詞 之 英 文 翻 譯 2 本 研 究 是 菸 樓 再 利 用 為 重 心, 謝 謝 評 審 老 師 3 本 研 究 菸 樓 建 築 基 地 皆 是 屬 農 地, 菸 樓 與 農 地 結 合 使 用, 菸 樓 閒 置 不 用 = 農 地 閒 置 不 用, 菸 樓 再 利 用 = 農 地 利 用 4 菸 樓 再 利 用, 依 時 間 空 間 不 同 給 予 不 同 機 能 及 類 型, 農 地 隨 菸 樓 再 利 用 機 能 轉 變, 不 斷 有 新 農 地 經 營 方 式, 達 到 促 進 農 地 利 用 5 研 究 方 法 會 以 多 閱 讀 多 練 習, 謝 謝 評 審 老 師 1 已 修 改 題 目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2 已 對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農 地 永 續 利 用 等 關 鍵 詞 作 明 確 定 義 3 菸 樓 之 文 化 產 業 價 值, 於 研 究 目 的 中 敍 明 4 已 修 改 題 目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5 謝 謝 老 師 您 的 指 導 95

109 附 錄 三 論 文 期 初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論 文 題 目 :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簡 報 人 : 蘇 羅 碧 玉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 簡 報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5 日 簡 報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菲 華 樓 22 教 室 指 導 教 授 : 陳 錦 賜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委 員 : 何 芳 子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張 博 雅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老 師 意 見 回 應 1 如 藉 由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則 研 究 架 構 不 完 備 1 修 改 題 目 為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調 查 研 究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何 芳 子 教 授 2 行 政 部 門 訪 談 問 卷 分 析 尚 待 加 強 2 以 實 際 約 談 行 政 部 門 主 辦 單 位 之 主 管, 進 行 訪 談 1 題 有 關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問 題 3 問 卷 對 象 以 當 地 居 民 店 家 遊 客 等 共 發 出 13 份 問 卷 1 題 目 應 再 酌 1 已 修 改 題 目 2 第 一 章 時 間 範 圍 有 年 必 要? 範 圍 2 已 修 改 第 一 章 時 間 範 圍 範 圍 宜 更 明 確, 並 宜 更 明 確, 最 好 有 面 積 有 記 載 面 積 3 第 三 章 問 卷 調 查 表 再 充 實 3 已 修 改 第 三 章 問 卷 調 查 表 之 內 容 陳 博 雅 教 授 4 第 三 四 章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為 何? 1 有 關 建 立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本 論 文 之 調 查 研 究, 應 運 用 以 加 強 調 查 方 法 及 工 具, 將 調 查 結 果, 作 分 析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議 題 及 因 應 策 略, 提 出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感 謝 老 師 提 出 96

110 評 審 老 師 意 見 回 應 陳 錦 鍚 教 授 1 題 目 應 修 正? 2 研 究 目 的 應 明 確 化? ( 一 ) 目 的 應 再 具 體 明 確 化 ( 二 ) 提 出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課 題 ( 三 ) 建 立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經 營 模 式 1 已 修 改 題 目 為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調 查 研 究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2 已 修 改 題 目 ( 一 ) 依 第 一 章 提 出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調 查 研 究 動 機, 以 鳳 林 鎮 之 菸 樓 聚 落 區 範 圍, 對 目 的 再 具 體 明 確 化 ( 二 ) 針 對 實 證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所 發 現 的 問 題, 提 出 課 題, 並 依 據 研 究 理 論 及 文 獻, 提 出 菸 樓 聚 落 活 化 利 用 之 因 應 對 策 ( 三 ) 有 關 菸 樓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經 營 模 式? 本 論 文 調 查 研 究, 應 運 用 以 加 強 調 查 方 法 及 工 具, 將 調 查 結 果, 作 分 析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議 題 及 因 應 策 略, 提 出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3 感 謝 老 師 提 出 97

111 附 錄 四 論 文 期 未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論 文 題 目 :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簡 報 人 : 蘇 羅 碧 玉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 簡 報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8 日 簡 報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大 新 館 33 教 室 指 導 教 授 : 陳 錦 賜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委 員 : 何 芳 子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張 博 雅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老 師 意 見 回 應 1 研 究 目 的 中 建 立 永 續 經 營 模 式 " 未 涵 蓋 1 已 修 改 研 究 目 的 何 芳 子 教 授 2 課 題 與 對 策 宜 再 充 實 建 議 就 軟 體 硬 體 層 面 分 項 提 列 2 已 對 課 題 與 對 策 充 實 建 議 就 軟 體 硬 體 層 面 分 項 提 列 陳 博 雅 教 授 3 其 餘 依 口 說 明, 參 考 修 正 1. 研 究 目 的 宜 修 正 2. 相 關 理 論 宜 將 農 地 利 用 理 論 改 為 產 業 活 化 理 論 3. 第 第 三 章 各 節 宜 就 發 展 背 景 與 調 查 4. 第 第 三 章 內 己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宜 另 外 列 出 5. 交 再 簡 化 6. 文 文 字 宜 檢 查 修 正 7. 題 題 目 宜 修 正 1 已 修 正 究 目 的 2 已 修 改 農 地 利 用 理 論 改 為 產 業 活 化 理 論 3 已 將 第 三 章 各 節 就 發 展 背 景 與 調 查 另 外 列 出 4 交 义 分 析 已 簡 化 5 文 字 已 檢 查 修 正 1 整 體 論 文 的 系 統 性 與 邏 輯 性 加 強 修 正? 1 對 整 體 論 文 系 統 性 與 邏 輯 性 修 正 陳 錦 鍚 教 授 2 用 研 究 結 論 來 修 正 研 究 目 的 2 已 修 正 研 究 目 的 3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要 相 呼 應 3 已 修 正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4 第 一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要 相 4 對 論 文 各 章 節 整 體 修 正 呼 應 98

112 附 錄 五 論 文 口 試 審 查 意 見 回 應 表 論 文 題 目 : 以 菸 樓 文 化 產 業 再 利 用 促 進 農 地 永 續 經 營 -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菸 樓 再 利 用 之 案 例 簡 報 人 : 蘇 羅 碧 玉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 簡 報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7 日 簡 報 地 點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大 新 館 33 教 室 指 導 教 授 : 陳 錦 賜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委 員 : 何 芳 子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張 博 雅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教 授 ) 評 審 老 師 意 見 回 應 何 芳 子 教 授 1 針 對 調 查 課 題 逐 一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2 課 題 與 對 策 宜 再 充 實 建 議 就 軟 體 硬 體 層 面 分 項 提 列 1 已 針 對 調 查 課 題 逐 一 提 出 因 應 對 策 (1) 歸 納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菸 樓 所 有 人 及 附 近 商 店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3) 歸 納 實 地 訪 談 公 部 門 結 果 解 析 之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已 對 課 題 與 對 策 充 實 建 議 就 軟 體 硬 體 層 面 分 項 提 列 陳 博 雅 教 授 1. 研 究 目 的 宜 再 修 正 2. 第 三 章 各 節 宜 就 發 展 背 景 與 調 查 1 已 修 正 究 目 的 (1) 藉 具 有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價 值 的 菸 樓 保 存 地 方 文 化 (2) 使 具 有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價 值 的 菸 樓 能 活 化 再 利 用 (3) 調 查 文 化 產 業 發 展 價 值 的 菸 樓 再 利 用 課 題 及 因 應 對 策 2 已 將 第 三 章 各 節 就 發 展 背 景 與 調 查 另 外 列 出 3. 第 三 章 內 己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宜 另 外 列 4. 文 字 宜 檢 查 修 正 3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宜 另 外 列 入 第 二 章 4 文 字 已 檢 查 修 正 99

113 評 審 老 師 意 見 回 應 1 最 後 加 強 整 體 論 文 的 系 統 性 與 邏 輯 性 修 正 1 已 對 整 體 論 文 系 統 性 與 邏 輯 性 修 正 陳 錦 賜 教 授 2 研 究 目 的 與 研 究 結 論 相 對 應 2 已 修 正 研 究 結 論 對 應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要 相 呼 應 3 第 一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要 相 3 對 論 文 各 章 節 整 體 修 正 相 呼 應 呼 應 1

114 附 錄 六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再 發 展 計 畫 第 一 二 次 居 民 座 談 會 11

115 附 錄 七 鳳 林 菸 樓 區 人 力 及 資 源 資 料 庫 整 合 表 ( 一 ) 12

116 附 錄 八 鳳 林 菸 樓 區 人 力 及 資 源 資 料 庫 整 合 表 ( 二 ) 13

117 附 錄 九 鳳 林 鎮 菸 樓 聚 落 文 化 建 築 活 化 再 利 用 計 畫 資 料 表 14

118 附 錄 十 個 人 資 料 簡 歷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蘇 羅 碧 玉 聯 絡 電 話 : 聯 絡 住 址 : 花 蓮 市 民 孝 里 東 興 三 街 18 號 [email protected] 二 學 歷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研 究 所 碩 士 三 經 歷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委 任 書 記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委 任 辦 事 員 花 蓮 地 政 事 務 所 委 任 課 員 24. 鳳 林 地 政 事 務 所 薦 任 課 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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