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資 料 目 錄 一 程 序 表... 1 二 委 員 名 冊... 3 三 報 告 事 項 ( 一 )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5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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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交 通 部 政 風 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2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資 料 目 錄 一 程 序 表... 1 二 委 員 名 冊... 3 三 報 告 事 項 ( 一 )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5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二 ) 專 案 報 告 四 提 案 討 論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3 年 大 型 車 檢 驗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交 通 部 103 年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宣 導 ( 一 ) 請 加 強 開 標 主 持 人 保 密 警 覺, 防 範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案 ( 二 ) 為 強 化 本 部 遴 聘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及 往 來 廠 商 正 確 法 治 五 附 錄 觀 念, 並 落 實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請 本 部 各 機 關 酌 修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內 容 及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簽 署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案 ( 一 ) 本 部 廉 政 會 報 設 置 要 點 ( 二 )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 三 )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四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 五 )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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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程 序 表 會 議 時 間 :104 年 2 月 1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會 議 地 點 : 本 部 2101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陳 部 長 建 宇 項 目 會 議 程 序 時 間 備 註 一 報 到 9:20~9:30 二 主 席 致 詞 9:30~9:35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三 四 五 ( 一 ) 上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本 部 政 風 處 ) ( 二 )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 本 部 政 風 處 ) 專 案 報 告 ( 一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3 年 大 型 車 檢 驗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 公 路 總 局 ) ( 二 ) 交 通 部 103 年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宣 導 ( 本 部 政 風 處 ) 討 論 提 案 : ( 一 ) 請 加 強 開 標 主 持 人 保 密 警 覺, 防 範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案 ( 本 部 政 風 處 提 案 ) ( 二 ) 為 強 化 本 部 遴 聘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及 往 來 廠 商 正 確 法 治 觀 念, 並 落 實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請 本 部 各 機 關 酌 修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內 容 及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簽 署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案 ( 本 部 政 風 處 提 案 ) 9:35~9:55 9:55~10:25 10:25~10:55 六 意 見 交 流 及 臨 時 動 議 10:55~11:25 七 主 席 指 示 及 結 論 11:25~11:30 八 散 會 ( 合 計 120 分 鐘 ) 11:3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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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委 員 名 冊 職 稱 本 職 派 ( 聘 ) 兼 人 員 姓 名 備 註 召 集 人 部 長 陳 建 宇 副 召 集 人 政 務 次 長 曾 大 仁 新 任 外 聘 委 員 外 聘 委 員 外 聘 委 員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丁 克 華 林 月 雲 蔡 季 廷 委 員 常 務 次 長 范 植 谷 委 員 常 務 次 長 吳 盟 分 委 員 主 任 秘 書 林 國 顯 委 員 路 政 司 司 長 林 繼 國 新 任 委 員 郵 電 司 司 長 王 廷 俊 委 員 航 政 司 司 長 陳 進 生 委 員 總 務 司 司 長 吳 慧 玲 委 員 人 事 處 處 長 林 能 進 委 員 會 計 處 處 長 洪 玉 芬 委 員 統 計 處 處 長 辜 炳 珍 委 員 兼 執 行 秘 書 政 風 處 處 長 陳 東 榮 委 員 公 路 總 局 局 長 趙 興 華 委 員 民 用 航 空 局 局 長 林 志 明 委 員 中 央 氣 象 局 局 長 辛 在 勤 3

7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委 員 名 冊 職 稱 本 職 派 ( 聘 ) 兼 人 員 姓 名 備 註 委 員 觀 光 局 局 長 謝 謂 君 委 員 運 輸 研 究 所 所 長 林 信 得 新 任 委 員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局 長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局 長 陳 彥 伯 委 員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局 長 周 永 暉 委 員 航 港 局 局 長 祁 文 中 委 員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長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代 理 局 長 胡 湘 麟 委 員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費 鴻 鈞 委 員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李 泰 興 委 員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王 昌 4

8 乾 淨 政 府 Clean Government 誠 信 社 會 Honest Society 秘 書 單 位 報 告 ( 一 ) 上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二 )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廉 潔 家 園 Integrity Homeland 透 明 臺 灣 Transparent Taiwan 美 好 生 活 的 連 結 者

9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報 告 單 位 : 政 風 處 本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共 計 4 案, 會 議 紀 錄 及 分 辦 表 以 103 年 7 月 2 日 交 政 字 第 號 函 請 部 內 各 單 位 及 部 屬 各 機 關 查 照 辦 理 ; 經 檢 視 各 列 管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均 有 具 體 辦 理 成 效 或 執 行 方 向, 擬 由 各 主 ( 協 ) 辦 單 位 自 行 列 管 謹 將 辦 理 情 形 摘 陳 如 下 : 一 有 關 國 營 事 業 及 公 股 事 業 督 導 管 理,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有 管 考 機 制, 關 於 內 控 內 稽 部 分, 請 會 計 處 及 各 相 關 司 處 將 有 關 資 料 逕 送 政 風 處 彙 整 填 報 ; 本 處 彙 整 資 料 後, 於 行 政 院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填 報 案 ( 案 號 : ), 本 案 摘 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公 股 事 業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強 化 官 派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等 人 員 考 核,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官 派 董 監 事 之 執 行 績 效 及 其 品 行 廉 潔 風 評 等, 應 有 詳 實 之 考 核, 對 於 不 適 任 者, 應 有 退 場 機 制 : 本 部 人 事 處 已 修 正 交 通 部 派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機 關 代 表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要 點, 明 列 派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董 ( 理 ) 事 監 事 ( 監 察 人 ) 職 務 之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敘 明 應 予 解 職 之 情 形, 並 以 103 年 8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生 效 ( 二 ) 有 關 主 管 國 營 事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應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風 險 管 控 中 採 購 制 度 及 採 購 效 能 予 以 重 視 : 本 部 所 管 國 營 事 業, 包 括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均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5

10 標 作 業, 並 要 求 落 實 主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採 購 監 辦 程 序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採 購 資 訊 登 錄 定 期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之 稽 核 加 強 查 核 規 範 限 制 性 招 標 等, 以 強 化 採 購 制 度 之 管 理 ; 另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除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子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外, 另 訂 定 財 物 及 勞 務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及 工 程 採 購 作 業 要 點 暨 採 購 財 物 及 勞 務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依 據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亦 訂 有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規 範, 以 確 保 該 公 司 採 購 作 業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程 序, 達 到 標 準 化 透 明 化 之 採 購 作 為 及 控 制 重 點 ( 三 ) 本 案 由 本 處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後, 適 時 於 行 政 院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填 列, 經 行 政 院 彙 整 各 部 會 辦 理 情 形 後,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提 出 報 告, 案 經 主 席 裁 示 改 列 為 自 行 追 蹤 管 考 二 有 關 辦 理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對 象 包 括 國 營 事 業 公 股 事 業 泛 公 股 事 業 ; 結 合 政 風 人 員 人 事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及 高 階 主 管 共 同 參 與, 建 構 平 臺 供 各 事 業 機 構 交 換 意 見 案 ( 案 號 : ), 本 案 辦 理 情 形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為 加 強 政 府 公 股 之 管 理 督 導, 促 進 公 股 事 業 誠 信 經 營, 行 政 院 於 103 年 4 月 15 日 修 正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要 求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集 所 管 公 股 事 業 定 期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 本 部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邀 請 對 象 為 本 部 直 接 投 資 及 間 接 投 資 且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司 董 事 ( 長 ) 監 察 人 高 階 經 理 人 稽 核 部 門 主 管 等 ; 參 與 公 司 計 22 家, 與 會 人 數 共 107 人 6

11 ( 二 ) 本 次 研 討 會 提 報 專 題 報 告 3 案, 包 括 : 1.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稽 核 陳 麗 瓊 報 告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經 驗 分 享 2.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長 陳 伯 鏞 報 告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授 證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評 量 指 標 CG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丁 克 華 報 告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 三 ) 專 題 報 告 結 束 後, 由 本 部 陳 部 長 建 宇 ( 時 任 政 務 次 長 )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與 談 人 邀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副 署 長 楊 石 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副 局 長 張 麗 真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丁 克 華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翁 文 祺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蔡 力 行,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三 有 關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時,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上 者, 仍 應 落 實 訪 價 詢 價 ; 訪 價 結 果, 如 有 發 現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偏 高 情 形, 請 登 錄 通 報 系 統 案 ( 案 號 : ); 本 案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本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且 金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上 者, 均 確 實 辦 理 訪 詢 價 作 業 ; 惟 所 屬 各 機 關 規 模 及 採 購 特 性 不 盡 相 同, 部 分 機 關 研 擬 自 訂 更 嚴 格 之 訪 價 標 準 ( 如 : 20 萬 元 以 上 之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即 須 辦 理 訪 詢 價 ); 另 彙 整 本 部 總 務 司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料, 自 103 年 7 月 至 12 月 計 採 購 233 件, 尚 無 發 現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價 格 偏 離 市 價 行 情 之 情 形 本 案 仍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並 持 續 落 實 辦 理 7

12 四 有 關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辦 理 廠 商 深 度 訪 查 實 施 計 畫, 函 請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實 施 ( 案 號 : ), 辦 理 情 形 摘 述 如 下 : 本 案 本 部 以 103 年 7 月 4 日 交 政 字 第 號 函, 將 交 通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往 來 廠 商 深 度 訪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廠 商 深 度 訪 查 紀 錄 表 ( 參 考 範 例 ) 函 請 部 屬 各 機 關 參 考 辦 理 經 統 計 103 年 7 月 至 12 月 計 辦 理 訪 查 375 件, 多 數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正 面 肯 定 之 意 見, 對 於 廉 政 相 關 問 項 ( 如 : 往 來 公 務 員 有 無 接 受 廠 商 招 待 或 饋 贈 有 無 偏 袒 或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有 無 執 行 業 務 藉 故 刁 難 情 事 等 ), 並 無 受 訪 者 表 示 有 親 身 之 經 歷 另 訪 查 所 獲 反 映 事 項 均 已 由 各 訪 查 單 位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並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妥 處 ; 另 彙 整 廠 商 反 映 及 建 議 事 件 態 樣 如 下 : ( 一 ) 契 約 變 更 或 估 驗 計 價 辦 理 時 程 緩 慢, 未 辦 理 契 約 變 更 及 議 價 即 要 求 先 行 趕 工 致 影 響 承 商 權 益 ( 二 ) 材 料 檢 ( 試 ) 驗 程 序 及 相 關 工 程 規 範 疑 義 ( 三 ) 疑 有 不 當 限 制 規 格 之 情 形 ( 四 ) 低 價 搶 標 案 件 致 影 響 工 程 品 質 ( 五 ) 曾 聽 聞 訪 查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與 承 商 或 監 造 單 位 有 不 當 之 接 觸 ( 如 私 下 餐 敘 出 國 等 ) ( 六 ) 監 造 與 設 計 合 為 一 標, 致 發 現 設 計 疏 失 時, 監 造 單 位 無 法 公 允 改 正 或 究 責 ( 七 ) 業 務 單 位 承 辦 人 或 承 辦 單 位 主 管 之 主 觀 意 見 強 烈, 溝 通 協 調 不 易 ( 八 ) 其 他 : 如 承 包 商 與 其 協 力 廠 商 或 員 工 間 之 履 約 或 薪 資 爭 議 承 辦 人 員 更 迭 頻 繁 對 工 程 掌 握 度 欠 佳 等 8

13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8 次 會 議 主 席 裁 ( 指 ) 示 及 決 議 事 項 分 辦 表 案 號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或 會 議 決 議 主 ( 協 )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管 考 建 議 有 關 國 營 事 業 及 公 股 事 業 督 導 管 理,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設 有 管 考 機 制, 關 於 內 控 內 稽 部 分, 請 會 計 處 及 各 相 關 司 處 將 有 關 資 料 逕 送 政 風 處 彙 整 填 報 本 部 航 政 司 郵 電 司 會 計 處 政 風 處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本 部 人 事 處 已 修 正 交 通 部 派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機 關 代 表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要 點, 明 列 派 任 公 民 營 事 業 及 財 團 法 人 董 ( 理 ) 事 監 事 ( 監 察 人 ) 職 務 之 遴 選 管 理 及 考 核 相 關 規 定, 敘 明 應 予 解 職 之 情 形, 並 以 103 年 8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號 函 發 布 生 效 ( 二 ) 本 部 所 管 國 營 事 業, 均 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辦 理 各 項 採 購 招 標 作 業, 並 要 求 落 實 主 計 及 政 風 人 員 採 購 監 辦 程 序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採 購 資 訊 登 錄 定 期 執 行 採 購 作 業 之 稽 核 等, 以 強 化 採 購 制 度 之 管 理 ; 各 公 司 並 分 別 訂 有 內 部 規 範, 確 保 採 購 作 業 符 合 採 購 法 規 程 序, 並 達 到 標 準 化 透 明 化 之 採 購 作 業 擬 自 行 列 管 9

14 案 號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或 會 議 決 議 主 ( 協 )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管 考 建 議 ( 三 ) 本 案 已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適 時 於 行 政 院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填 列, 並 於 103 年 10 月 1 日 中 央 廉 政 委 員 會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經 主 席 裁 示 改 列 自 行 追 蹤 管 考 辦 理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對 象 包 括 國 營 事 業 公 股 事 業 泛 公 股 事 業 ; 結 合 政 風 人 員 人 事 人 員 會 計 人 員 及 高 階 主 管 共 同 參 與, 建 構 平 臺 供 各 事 業 機 構 交 換 意 見 本 部 政 風 處 主 辦 本 部 會 計 處 人 事 處 協 辦 本 部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邀 請 對 象 為 本 部 直 接 投 資 及 間 接 投 資 且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司 董 事 ( 長 ) 監 察 人 高 階 經 理 人 稽 核 部 門 主 管 等 ; 參 與 公 司 計 22 家, 與 會 人 數 共 107 人 本 次 研 討 會 專 題 報 告 3 案, 專 題 報 告 結 束 後, 並 由 本 部 陳 部 長 建 宇 ( 時 任 政 務 擬 自 行 列 管 次 長 )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10

15 案 號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或 會 議 決 議 主 ( 協 )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管 考 建 議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辦 理 採 購 時,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上 者, 仍 應 落 實 訪 價 詢 價 ; 訪 價 結 果, 如 有 發 現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價 格 偏 高 情 形, 請 登 錄 通 報 系 統 本 部 及 本 部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本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利 用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且 金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上 者, 均 確 實 辦 理 訪 詢 價 作 業 ; 經 彙 整 本 部 總 務 司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資 料, 自 103 年 7 月 至 12 月 計 採 購 233 件, 尚 無 發 現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採 購 價 格 偏 離 市 價 行 情 之 情 形 ; 本 案 仍 請 各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並 持 續 落 實 辦 理 擬 自 行 列 管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辦 理 廠 商 深 度 訪 查 實 施 計 畫, 函 請 各 機 關 ( 構 ) 實 施 本 部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經 統 計 103 年 7 月 至 12 月, 本 部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深 度 訪 查 計 375 件, 多 數 受 訪 者 均 表 示 正 面 肯 定 之 意 見, 對 於 有 無 公 務 員 接 廠 商 招 待 或 接 受 餽 贈 等 廉 政 相 關 問 項, 並 無 受 訪 者 表 示 有 親 身 之 經 歷 另 訪 查 結 果 相 關 反 映 事 項 均 已 由 各 訪 查 單 位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並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妥 處 擬 自 行 列 管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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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壹 重 要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秘 書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報 告 單 位 : 政 風 處 一 反 貪 工 作 ( 一 ) 103 年 廉 潔 正 直 楷 模 表 揚 本 部 為 達 成 公 務 員 不 願 貪 不 必 貪 不 敢 貪 不 能 貪 之 廉 政 目 標, 樹 立 廉 潔 正 直 典 範, 鼓 勵 員 工 清 廉 自 持, 建 立 廉 潔 組 織 文 化, 並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以 廉 潔 正 直 為 榮, 以 貪 瀆 不 法 為 恥 之 決 心, 經 依 交 通 部 獎 勵 廉 潔 正 直 楷 模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函 請 本 部 各 機 關 ( 單 位 ) 推 薦 具 有 重 大 廉 潔 事 蹟 之 人 選, 本 (103) 年 度 共 推 薦 30 名 優 秀 同 仁 參 與 選 拔,103 年 5 月 26 日 召 開 獎 勵 廉 潔 正 直 楷 模 評 審 小 組 會 議 辦 理 評 審 事 宜, 擇 優 評 審 廉 潔 正 直 楷 模 10 人, 於 103 年 8 月 14 日 由 葉 前 部 長 頒 獎 表 揚 ( 二 ) 擴 大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本 部 為 落 實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中 之 擴 大 教 育 宣 導, 103 年 度 舉 辦 中 大 型 社 會 參 與 宣 導 活 動 計 59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超 過 150 萬 人 以 上 其 中 較 重 要 者 有 環 島 廉 政 宣 導 系 列 活 動 臺 鐵 局 各 車 站 啟 用 社 會 參 與 系 列 活 動 臺 鐵 局 深 耕 及 扎 根 宣 導 系 列 活 動 2014 臺 灣 燈 會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103 年 國 際 黃 色 小 鴨 社 會 參 與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2014 關 愛 社 區 萬 人 騎 跡 活 動 2014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期 間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宣 導 活 動 2014 年 宜 蘭 大 拜 拜 音 樂 晚 會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等, 均 藉 由 各 界 矚 目 之 大 型 活 動, 舉 辦 反 貪 宣 導, 凝 聚 全 民 反 貪 共 識, 提 升 政 府 廉 能 施 政 形 象 13

18 ( 三 ) 舉 辦 廉 政 平 臺 活 動 本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7 次 會 議 主 席 ( 部 長 ) 指 示 請 臺 鐵 局 國 工 局 高 公 局 鐵 工 局 及 港 務 公 司 等 5 個 經 辦 公 共 工 程 較 頻 繁 之 機 關 ( 構 ), 參 考 公 路 總 局 102 年 9 月 11 日 蘇 花 改 行 政 司 法 透 明 合 作 暨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活 動, 舉 辦 類 似 之 座 談 會 鐵 工 局 103 年 3 月 18 日 舉 辦 花 東 鐵 路 電 氣 化 工 程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座 談 會 高 鐵 局 103 年 5 月 28 日 舉 辦 臺 灣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聯 外 捷 運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座 談 會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103 年 7 月 24 日 舉 辦 高 雄 港 洲 際 二 期 工 程 行 政 司 法 透 明 合 作 暨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活 動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公 司 103 年 8 月 13 日 舉 辦 道 面 整 建 及 助 導 航 設 施 提 升 工 程 計 畫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座 談 會 公 路 總 局 各 區 工 程 處 陸 續 於 6 月 至 9 月 間 舉 辦 行 政 司 法 合 作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活 動 ( 共 5 場 次 ) 及 臺 鐵 局 103 年 10 月 7 日 舉 辦 桃 園 段 高 架 化 建 設 計 畫 及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工 程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座 談 會 等, 以 跨 域 整 合 方 式 結 合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檢 察 機 關 調 查 機 關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等, 研 議 如 何 就 各 項 工 程 之 進 行, 防 範 弊 失, 推 動 整 合 服 務 效 能, 展 現 陽 光 透 明 反 貪 腐 決 心, 成 效 良 好 本 處 彙 整 部 屬 各 機 關 歷 次 辦 理 廉 政 平 臺 交 流 活 動 之 討 論 議 題 現 場 提 問 與 相 關 說 明 共 計 51 項, 主 要 討 論 議 題 概 分 為 行 政 決 定 及 裁 量 事 項 與 圖 利 罪 之 關 係 及 工 程 執 行 過 程 可 能 產 生 之 疑 義 與 處 理 方 式 兩 大 部 分, 各 項 議 題 經 充 分 探 討 及 與 會 貴 賓 詳 實 解 說, 甚 具 參 考 價 值 ; 彙 整 表 簽 奉 部 次 長 核 可, 以 104 年 1 月 9 日 交 政 字 第 號 函 請 部 屬 各 機 關 適 時 參 考 運 用 14

19 ( 四 )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宣 導 103 年 5 月 30 日 發 生 桃 園 縣 政 府 前 副 縣 長 葉 涉 嫌 貪 瀆 弊 案, 引 起 社 會 高 度 關 切 及 廉 政 討 論, 嚴 重 影 響 政 府 清 廉 形 象 本 部 為 加 強 各 級 主 管 法 治 觀 念,103 年 5 月 30 日 函 請 部 屬 各 機 關, 依 指 定 之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討 採 購 案 件 常 見 違 失 案 例 之 探 討 及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件 及 案 例 研 析 等 特 定 議 題, 邀 請 法 律 專 家 學 者 對 各 主 管 人 員 進 行 法 紀 教 育, 各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業 於 103 年 11 月 14 日 前 函 報 本 部 ; 另 本 部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邀 請 法 務 部 陳 明 堂 政 務 次 長, 於 部 務 會 報 以 圖 利 便 民 與 行 政 裁 量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成 效 良 好 ( 五 )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行 政 院 103 年 4 月 15 日 修 正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要 求 公 股 股 權 管 理 機 關 邀 集 所 管 公 股 事 業 定 期 召 開 業 務 研 討 會 ; 本 部 於 103 年 9 月 5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辦 交 通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及 泛 公 股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會, 邀 請 本 部 直 接 投 資 及 間 接 投 資 且 具 主 導 權 之 公 司 董 事 ( 長 ) 監 察 人 高 階 經 理 人 稽 核 部 門 主 管 等 與 會, 參 與 公 司 計 22 家, 參 與 人 數 計 107 人 本 次 研 討 會 邀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總 稽 核 陳 麗 瓊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財 務 長 陳 伯 鏞 及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董 事 長 丁 克 華 分 別 針 對 內 控 內 稽 及 相 關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經 驗 進 行 報 告 ; 另 由 本 部 陳 部 長 建 宇 ( 時 任 政 務 次 長 ) 主 持 綜 合 座 談, 與 談 人 包 括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副 署 長 楊 石 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副 局 長 張 麗 真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董 事 長 丁 克 華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董 事 長 翁 文 祺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董 事 長 蔡 力 行, 共 同 針 對 公 司 治 理 之 實 務 與 前 瞻 規 15

20 劃 進 行 充 分 意 見 交 流, 期 能 持 續 精 進 本 部 投 資 事 業 公 司 治 理, 健 全 企 業 發 展 及 提 升 競 爭 力 二 防 貪 工 作 ( 一 )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事 件 登 錄 1. 行 政 院 為 端 正 政 風, 促 進 廉 能 政 治, 於 97 年 8 月 1 日 訂 頒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針 對 請 託 關 說 受 贈 財 物 及 飲 宴 應 酬 等 事 件 要 求 落 實 登 錄 機 制 依 據 本 部 各 機 關 防 貪 業 務 統 計 表, 本 部 政 風 處 及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受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事 件 登 錄 合 計 1036 件 ( 如 下 表 ): 類 別 請 託 關 說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其 他 事 件 小 計 中 華 郵 政 公 路 總 局 臺 鐵 局 高 公 局 民 航 局 港 務 公 司 鐵 工 局 國 工 局 航 港 局 高 鐵 局 氣 象 局 桃 機 公 司 觀 光 局 本 部 合 計

21 2. 公 路 總 局 登 錄 310 件 臺 鐵 局 178 件 港 務 公 司 92 件, 登 錄 件 數 約 佔 本 部 所 機 關 總 件 數 70%, 因 其 所 轄 管 單 位 遍 及 全 國 各 地, 員 工 人 數 眾 多, 因 此 登 錄 件 數 較 多 另 運 輸 研 究 所 歷 年 來 均 無 登 錄 紀 錄 類 型 103 年 1 月 103 年 2 月 103 年 3 月 103 年 4 月 103 年 5 月 103 年 6 月 103 年 7 月 103 年 8 月 103 年 9 月 103 年 10 月 103 年 11 月 103 年 12 月 小 計 請 託 關 說 受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其 他 小 計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登 錄 件 數 合 計 327 件,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當 月 亦 分 別 登 錄 90 件 及 101 件, 其 中 受 贈 財 物 較 其 餘 月 份 顯 著 增 加, 可 見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員 接 受 餽 贈 及 參 與 邀 宴 仍 深 受 民 俗 節 慶 之 影 響, 另 查 1 至 3 月 份 飲 宴 應 酬 件 數 較 多, 係 因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職 業 團 體 集 中 於 年 初 舉 辦 各 項 年 度 活 動, 常 因 業 務 接 洽 熟 識 而 邀 請 機 關 員 工 出 席 之 故 4. 行 政 院 為 使 請 託 關 說 透 明 化 及 登 錄 標 準 化, 於 101 年 9 月 7 日 函 頒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要 求 各 機 關 貫 徹 執 行, 依 規 定 登 錄 查 察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自 101 年 實 施 迄 今, 共 計 登 錄 8 案, 本 處 均 依 相 關 規 定 抽 查, 以 釐 清 有 無 不 法 情 事, 並 將 抽 查 結 果 簽 報 部 長,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備 查 17

22 ( 二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作 業 1. 依 據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及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及 查 閱 辦 法 規 定, 每 年 度 均 須 就 財 產 申 報 人 員 抽 出 一 定 比 例 進 行 查 核 102 年 度 本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申 報 義 務 人 共 計 1685 人, 公 開 抽 籤 實 質 審 查 人 數 為 260 人, 達 15.43%( 年 度 實 質 抽 籤 比 例 定 為 14%), 實 際 審 核 案 件 計 258 案,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及 查 閱 辦 法 第 11 條 前 段 規 定, 受 理 申 報 機 關 ( 構 ) 為 政 風 機 關 ( 構 ) 時, 其 所 屬 機 關 首 長 副 首 長 之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由 上 級 政 風 機 關 ( 構 ) 查 核 及 處 理, 故 本 部 中 籤 之 2 位 常 務 次 長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核 由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 另 於 抽 中 實 質 審 查 人 中, 依 2% 比 例 抽 出 53 人 辦 理 前 後 年 度 申 報 財 產 比 對 審 查, 實 際 審 查 52 案 ( 本 部 中 籤 之 1 位 常 務 次 長 前 後 年 度 財 產 比 對 審 查 由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辦 理 ); 業 已 向 相 關 單 位 調 閱 各 實 質 審 核 申 報 人 之 財 產 資 料 並 完 成 比 對 在 案, 已 辦 理 完 畢 陳 報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2. 本 部 政 風 處 於 103 年 9 月 30 日 假 中 央 氣 象 局 國 際 會 議 廳 辦 理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及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教 育 訓 練, 除 邀 請 關 貿 網 路 公 司 ( 法 務 部 財 產 申 報 網 路 系 統 客 服 廠 商 ) 專 員 講 授 財 產 申 報 網 路 系 統 功 能, 就 相 關 使 用 環 境 設 定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外, 並 由 本 處 相 關 承 辦 人 分 別 對 受 理 財 產 申 報 作 業 及 實 質 審 查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及 實 務 案 例 等 實 務 及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及 問 題 研 討, 本 部 所 屬 政 風 人 員 共 計 64 人 與 會, 成 效 良 好 ( 三 ) 專 案 稽 核 1. 實 施 專 案 稽 核, 加 強 內 控 機 制, 係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中 防 貪 具 體 作 為 之 一,103 年 度 本 部 各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計 11 案, 稽 核 項 目 含 括 : 大 型 車 18

23 檢 驗 業 務 ( 公 路 總 局 )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 富 岡 基 地 (CL321-2 標 機 務 段 第 一 期 工 程 ) 暨 臺 鐵 捷 運 後 續 計 畫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郵 件 委 外 分 揀 封 發 管 理 複 核 作 業 (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 投 資 興 建 或 租 賃 經 營 商 港 設 施 案 件 (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 經 管 土 地 管 理 情 形 ( 國 道 高 速 公 路 局 ) 勞 務 委 外 服 務 採 購 及 飛 航 測 試 及 各 類 查 核 作 業 鐘 點 費 支 給 作 業 ( 民 用 航 空 局 ) 工 程 契 約 變 更 作 業 (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 船 舶 檢 丈 作 業 ( 航 港 局 ) 檢 校 中 心 設 備 器 材 物 料 管 理 ( 氣 象 局 ) 及 維 護 處 巨 額 以 上 勞 務 採 購 案 ( 桃 園 機 場 公 司 ) 等, 各 政 風 機 構 業 將 稽 核 結 果 彙 編 專 報 及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並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參 考 改 善 在 案 2. 專 案 稽 核 項 目 係 針 對 本 部 各 機 關 ( 構 ) 特 定 期 間 內 之 採 購 秩 序 異 常 狀 況 或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進 行 計 畫 性 之 專 案 稽 核 作 為, 俾 提 供 機 關 改 善 採 購 秩 序 或 防 範 弊 端 之 建 議, 稽 核 結 果 倘 發 現 缺 失, 將 針 對 缺 失 情 形 及 待 改 善 事 項 研 提 具 體 意 見, 簽 陳 機 關 首 長, 移 請 權 責 單 位 參 考 改 善, 發 揮 興 利 防 弊 功 能 ( 四 ) 預 警 作 為 與 再 防 貪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自 102 年 3 月 提 出 廉 政 新 構 想, 貫 徹 防 貪 - 肅 貪 - 再 防 貪 機 制, 推 動 辦 理 預 警 作 為 及 再 防 貪 措 施, 適 時 導 正 缺 失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建 構 完 善 防 貪 機 制 預 警 作 為 係 政 風 機 構 於 機 關 發 現 潛 存 違 失 風 險 案 件 或 人 員, 尚 未 構 成 刑 事 案 件 時, 先 行 主 動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機 先 採 取 預 防 作 為,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103 年 度 合 計 陳 報 預 警 作 為 案 件 計 23 件 ; 另 再 防 貪 措 施 係 政 風 機 構 對 貪 瀆 弊 案 及 行 政 違 失 案 件, 研 析 再 防 貪 建 議 或 措 施, 簽 報 19

24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採 行, 並 追 蹤 辦 理 情 形, 以 避 免 類 似 案 件 再 次 發 生,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103 年 度 合 計 陳 報 再 防 貪 案 件 計 3 件 ( 五 ) 廉 政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帑 : 103 年 度 本 部 各 機 關 辦 理 減 少 浪 費 及 節 省 公 帑 計 13 案, 金 額 共 計 2,259 萬 2,918 元 2. 增 加 國 ( 公 ) 庫 收 入 : 103 年 度 本 部 各 機 關 辦 理 增 加 國 ( 公 ) 庫 收 入 計 8 案, 金 額 共 計 908 萬 7,195 元 3. 減 少 公 務 員 犯 罪 : 103 年 度 本 部 各 機 關 辦 理 減 少 公 務 員 犯 罪 計 3 案, 共 計 5 人 ( 六 )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1. 本 部 為 了 解 業 務 往 來 廠 商 對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施 政 品 質 滿 意 度 作 業 人 員 清 廉 狀 況, 每 年 規 劃 辦 理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並 藉 由 與 前 2 年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比 較, 了 解 各 問 項 變 動 情 形, 作 為 本 部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之 參 考 年 廉 政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係 委 託 專 業 調 查 機 構 辦 理, 調 查 對 象 為 與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有 業 務 往 來 之 廠 商, 共 計 完 成 1,070 份 有 效 樣 本 本 次 調 查 主 要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1) 有 關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方 面 : 受 訪 廠 商 對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之 作 業 品 質 表 示 滿 意 者 占 92.0%( 比 去 年 下 降 2%); 對 承 辦 人 員 之 敬 業 精 神 與 服 務 態 度 表 示 滿 意 者 占 90.3%( 比 去 年 下 降 3%); 對 行 政 效 率 表 示 滿 意 者 占 93.1%( 比 去 年 上 升 0.3%); 對 估 驗 付 款 或 驗 收 結 算 之 時 效 表 示 滿 意 者 占 88.0%( 比 去 年 20

25 上 升 3.7%) (2) 有 關 圍 標 綁 標 故 意 刁 難 及 不 當 行 為 情 事 方 面 : 受 訪 廠 商 親 身 經 歷 或 從 同 業 傳 聞 中, 得 知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涉 有 圍 標 情 事 占 0.7%( 與 去 年 比 例 相 同 ); 綁 標 情 事 占 1.6%( 比 去 年 上 升 0.8%) 相 關 人 員 假 藉 職 務 之 便 故 意 刁 難 占 1.6%( 比 去 年 上 升 0.9%); 利 用 職 權 或 職 務 機 會 進 行 不 當 行 為 占 0.6%( 比 去 年 上 升 0.3%) (3) 有 關 知 悉 貪 瀆 不 法 之 因 應 方 面 : 受 訪 廠 商 若 知 悉 承 辦 人 員 涉 有 貪 瀆 不 法, 會 向 政 風 機 構 投 訴 陳 情 或 檢 舉 者 比 例 最 高 ( 占 65.6%) 檢 舉 方 式 以 書 面 文 件 為 主 ( 占 51.9%) (4) 有 關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認 識 方 面 : 受 訪 廠 商 曾 聽 聞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者 占 42.2%( 比 去 年 上 升 4.7%); 曾 聽 聞 之 內 容 以 公 務 員 不 得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與 其 職 務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餽 贈 財 物 比 例 最 高 ( 占 89.2%); 聽 聞 內 容 之 管 道 以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為 主 ( 占 37.8%) (5) 有 關 政 風 信 心 程 度 及 滿 意 度 方 面 : 受 訪 廠 商 對 於 本 部 持 續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提 昇 為 民 服 務 之 努 力 有 信 心 者, 占 86.2%( 比 去 年 上 升 0.7%); 對 於 本 部 102 年 之 整 體 清 廉 度 感 到 滿 意 者, 占 92.1%( 比 去 年 下 降 0.2%) 三 肅 貪 工 作 ( 一 ) 肅 貪 工 作 統 計 本 部 政 風 處 及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103 年 度 受 理 肅 貪 案 件 總 計 791 件, 其 中 政 風 資 料 234 件 函 送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24 件 函 送 一 般 不 法 案 件 31 件 行 政 處 理 188 件 澄 21

26 清 結 案 232 件 行 政 肅 貪 28 件 行 政 責 任 40 件 危 安 查 處 6 件 洩 密 查 處 8 件 類 型 機 關 政 風 資 料 函 送 貪 瀆 不 法 案 件 函 送 一 般 不 法 案 件 行 政 處 理 澄 清 結 案 行 政 肅 貪 行 政 責 任 危 安 查 處 洩 密 查 處 合 計 件 數 ( 二 ) 洩 密 查 處 案 件 本 部 103 年 度 計 發 生 3 起 採 購 案 件 開 標 主 持 人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情 事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2 案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1 案 ), 各 案 均 經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查 處 並 策 動 當 事 人 向 司 法 機 關 自 首, 其 中 2 案 業 已 獲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另 1 案 刻 由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偵 查 中 本 處 業 於 103 年 9 月 16 日 以 政 字 第 號 函 請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加 強 宣 導 相 關 案 例 ( 三 ) 正 本 專 案 清 查 緣 103 年 6 月 間 桃 園 縣 政 府 發 生 合 宜 住 宅 工 程 貪 瀆 弊 案, 引 發 國 人 嚴 重 關 切 政 府 部 門 重 大 工 程 採 購 案 件 之 品 質 及 採 購 人 員 廉 潔 度, 為 釋 前 揭 疑 慮,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陳 奉 行 政 院 江 前 院 長 裁 示 辦 理 正 本 專 案 清 查 ; 本 部 專 案 清 查 標 的 係 依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經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站 篩 選, 提 供 本 部 所 屬 各 機 關 98 年 至 102 年 間 採 購 金 額 逾 2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工 程 採 購 案, 共 計 抽 查 67 件 辦 理 清 查, 清 查 結 果 發 現 部 分 採 購 案 件 疑 涉 有 廠 商 圍 標 偽 造 文 書 之 一 般 不 法, 工 程 剩 餘 土 方 之 管 制 未 落 實 工 程 進 度 管 控 不 當 設 計 單 位 設 計 不 當 或 承 辦 單 位 行 政 作 業 缺 失 等 情 形 本 處 已 彙 整 相 關 缺 失 態 樣, 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以 交 政 密 字 第 號 書 函, 函 請 部 屬 各 機 關 參 考, 避 免 類 似 情 形 再 次 發 生 22

27 貳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一 反 貪 工 作 ( 一 ) 持 續 辦 理 法 紀 宣 導 為 建 立 員 工 正 確 法 治 觀 念, 避 免 不 慎 誤 觸 法 網, 俾 執 行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勇 於 任 事, 進 而 提 升 優 質 行 政 效 率, 本 處 將 督 導 部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持 續 推 動 各 級 主 管 法 治 宣 導, 特 別 就 貪 污 行 為 之 態 樣 認 識 圖 利 罪 與 圖 利 罪 之 要 件 圖 利 行 為 之 類 型 圖 利 與 便 民 之 分 際 圖 利 與 行 政 裁 量 等 相 關 內 容 為 主 題 辦 理 專 題 演 講, 期 能 提 升 機 關 同 仁 之 法 學 素 養, 知 法 與 守 法, 避 免 逾 越 職 權 及 法 令 之 違 失 情 事 發 生, 以 樹 立 機 關 廉 能 為 民 服 務 典 範 ( 二 ) 積 極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凝 聚 反 貪 共 識 行 政 院 為 實 現 黃 金 十 年 廉 政 革 新 願 景,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中 明 列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具 體 作 為, 由 各 級 機 關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及 企 業 之 力 量, 共 同 推 動 公 平 誠 信 之 企 業 經 營 理 念 本 處 將 督 導 所 屬 各 政 風 機 構 持 續 辦 理 推 動 企 業 誠 信 相 關 活 動, 優 先 考 量 邀 集 往 來 廠 商 座 談, 並 邀 請 具 法 律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家 學 者 ( 如 檢 察 官 或 法 學 教 授 ) 出 席 或 擔 任 講 座, 視 各 機 關 業 務 屬 性 研 擬 相 關 議 題, 以 利 參 加 同 仁 及 業 務 往 來 廠 商 熟 悉 相 關 法 令 與 司 法 實 務 作 為, 凝 聚 反 貪 共 識, 展 現 本 部 建 構 優 質 公 共 建 設 及 服 務 之 決 心 二 防 貪 工 作 ( 一 ) 持 續 加 強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宣 導 本 部 及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10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受 理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事 件 登 錄 計 1,036 件, 相 較 於 歷 年 有 明 顯 成 長 趨 勢 (102 年 計 789 件 101 年 23

28 計 824 件 100 年 計 512 件 99 年 計 489 件 98 年 計 469 件 ), 顯 見 自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推 動 以 來, 政 風 機 構 加 強 宣 導 已 見 成 效 查 部 分 機 關 登 錄 件 數 有 偏 低 情 形, 為 避 免 登 錄 件 數 與 現 況 不 符, 本 處 將 持 續 督 導 各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加 強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提 醒 機 關 同 仁 恪 遵 相 關 規 定, 如 與 機 關 有 職 務 上 利 害 關 係 之 個 人 法 人 或 團 體 之 餽 贈 財 物 或 邀 宴 應 酬, 應 予 拒 絕, 並 落 實 簽 報 知 會 登 錄 程 序 ( 二 ) 加 強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制 度 宣 導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旨 在 提 醒 各 級 公 職 人 員 遇 有 利 益 衝 突, 可 能 對 政 府 公 信 力 發 生 不 良 影 響 之 際, 即 應 知 所 節 制, 並 循 法 定 程 序 予 以 迴 避 依 現 行 規 定,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之 迴 避 義 務 者, 處 罰 鍰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不 可 不 慎 為 促 請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同 仁 正 視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之 重 要 性 與 必 要 性, 促 使 特 定 職 務 人 員 及 其 關 係 人 遵 守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之 義 務 規 範, 本 部 政 風 處 及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將 賡 續 宣 導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相 關 規 定 及 實 務 案 例, 避 免 同 仁 誤 蹈 法 網 三 肅 貪 工 作 ( 一 ) 查 察 開 標 時 投 標 廠 商 間 有 無 異 常 關 聯 情 形 本 (103) 年 度 奉 行 政 院 及 法 務 部 指 示 辦 理 重 大 工 程 採 購 案 件 正 本 專 案 清 查, 本 處 清 查 結 果 發 現 本 部 缺 失 案 件 中, 廠 商 涉 及 一 般 不 法 案 件 有 4 案, 開 標 當 場 雖 無 直 接 證 據 證 明 有 影 響 採 購 之 公 平 性, 但 廠 商 間 可 能 存 在 圍 標 不 法 的 可 能 性, 因 潛 在 存 有 採 購 不 公 平 情 形, 事 發 單 位 除 函 送 檢 調 機 關 偵 辦 外, 同 時 已 提 出 防 範 措 施, 本 處 已 編 成 採 購 缺 失 案 例 提 供 部 24

29 屬 機 關 參 考 爾 後 將 要 求 所 屬 政 風 同 仁 於 監 辦 採 購 作 業 過 程, 應 特 別 注 意 投 標 廠 商 間 有 無 涉 及 異 常 情 形 ( 二 ) 加 強 宣 導 廠 商 行 賄 及 拒 收 餽 贈 由 於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已 修 改 為 行 賄 者 亦 有 刑 責, 將 要 求 所 屬 政 風 機 構 於 適 當 時 機 或 場 合 向 投 標 廠 商 宣 導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避 免 誤 觸 法 令 ; 同 時 要 求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於 機 關 廉 政 會 報 或 其 他 集 會, 應 向 同 仁 宣 導 拒 收 餽 贈 及 向 政 風 單 位 辦 理 登 錄 之 重 要 性, 以 維 自 身 之 權 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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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乾 淨 政 府 Clean Government Government 誠 信 社 會 Honest Society 專 案 報 告 ( 一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3 年 大 型 車 檢 驗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 二 ) 交 通 部 103 年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宣 導 專 案 報 告 廉 潔 家 園 Integrity Homeland 透 明 臺 灣 Transparent Taiwan 美 好 生 活 的 連 結 者

32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103 年 大 型 車 檢 驗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報 告 單 位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壹 前 言 車 輛 檢 驗 是 監 理 單 位 轄 管 業 務 中 重 要 之 一 環, 車 輛 檢 驗 正 確 與 否 影 響 用 路 人 權 益 及 安 全 甚 鉅, 其 中 大 型 車 輛 因 內 輪 差 擺 尾 現 象 及 視 線 死 角 等 原 因,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之 肇 事 率 及 死 亡 率 遠 高 於 小 型 車, 為 降 低 大 型 車 輛 肇 事 率, 大 型 車 輛 相 關 檢 驗 規 範 亦 多 於 小 型 車 輛, 惟 目 前 車 輛 檢 驗 囿 於 監 理 機 關 人 力 不 足, 多 有 委 託 民 營 代 檢 廠 辦 理 檢 驗 之 情 形, 民 營 代 檢 廠 對 於 現 行 檢 驗 規 範 是 否 了 解 及 落 實 執 行, 在 在 影 響 檢 驗 品 質, 甚 至 民 眾 行 車 安 全 為 確 保 檢 驗 品 質, 並 善 盡 管 理 民 間 代 檢 廠 業 務, 遏 止 不 法 貪 瀆 行 為, 爰 規 劃 本 次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以 達 廉 政 工 作 機 先 預 警 之 目 標 貳 稽 核 規 劃 與 執 行 一 稽 核 計 畫 之 訂 定 鑒 於 本 局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於 102 年 稽 核 某 代 檢 廠 車 輛 檢 驗 業 務, 共 計 稽 核 1,800 輛, 發 覺 有 20 輛 大 型 車, 12 輛 小 貨 車 有 檢 驗 不 實 情 形, 因 車 輛 檢 驗 與 道 路 安 全 息 息 相 關, 影 響 用 路 人 安 全 甚 鉅, 故 本 局 藉 由 本 次 無 預 警 之 實 地 稽 核, 確 保 驗 車 品 質, 並 善 盡 管 理 民 間 代 檢 廠 責 任 本 局 政 風 室 乃 於 103 年 2 月 24 日 擬 定 本 專 案 稽 核 業 務 稽 核 計 畫, 陳 奉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規 劃 全 國 7 個 監 理 所 同 步 實 施 27

33 二 民 間 代 檢 廠 相 關 參 考 法 規 ( 一 ) 公 路 法 ( 二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 三 ) 汽 車 代 檢 廠 作 業 規 範 ( 四 ) 汽 車 檢 驗 員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檢 定 及 管 理 辦 法 ( 五 ) 汽 車 委 託 檢 驗 實 施 辦 法 ( 六 ) 公 路 總 局 各 區 監 理 所 站 抽 查 代 檢 廠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 七 ) 車 輛 檢 驗 全 程 數 位 錄 影 暨 遠 端 監 控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 八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區 監 理 所 站 代 檢 廠 查 核 紀 錄 表 ( 九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各 監 理 所 站 年 度 考 核 評 鑑 汽 車 代 檢 廠 執 行 要 點 ( 十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轄 管 監 理 所 站 及 代 檢 廠 實 施 汽 車 檢 驗 督 導 考 核 方 案 依 公 路 法 第 63 條 汽 車 委 託 檢 驗 實 施 辦 法 汽 車 檢 驗 員 汽 車 駕 駛 考 驗 員 檢 定 及 管 理 辦 法 汽 車 檢 驗 係 行 政 機 關 為 維 護 公 路 安 全 而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手 段, 各 受 委 託 辦 理 檢 驗 業 務 之 民 間 機 構, 屬 公 權 力 事 項 之 行 使, 然 既 依 法 令 負 有 ㄧ 定 公 共 事 務 之 處 理 權 限, 應 屬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受 國 家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所 屬 機 關 依 法 委 託, 從 事 與 委 託 機 關 權 限 有 關 之 公 共 事 務 者 之 廣 義 公 務 員 ( 委 託 公 務 員 ) 28

34 三 大 型 車 車 輛 檢 驗 流 程 大 型 車 車 輛 檢 驗 項 目 一 致, 但 流 程 略 有 不 同, 依 現 場 地 形 稍 有 調 整, 本 作 業 流 程 以 台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為 例 : 登 檢 繳 費 排 氣 測 試 地 磅 測 重 偏 滑 測 試 煞 車 測 試 一 般 檢 驗 簽 證 合 格 四 稽 核 規 劃 作 為 ( 一 ) 稽 核 人 員 由 各 所 車 輛 管 理 課 政 風 室 及 相 關 課 室 分 別 派 員 組 成, 至 少 以 二 人 一 組, 組 員 名 單 由 各 該 室 主 管 調 派 及 督 導, 並 調 派 多 組 人 員 同 步 稽 核 29

35 ( 二 ) 稽 核 範 圍 各 監 理 所 站 及 轄 管 民 間 代 檢 驗 廠 之 大 型 車 檢 驗 線 ( 三 ) 稽 核 時 程 1. 抽 查 及 調 閱 數 位 錄 影 檢 驗 資 料 :103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3 月 21 日 止, 以 無 預 警 方 式 同 步 實 施 2. 資 料 稽 核 比 對 彙 整 (1)103 年 3 月 21 日 起 至 103 年 5 月 30 日 止 (2) 各 所 資 料 稽 核 及 比 對 至 少 3,000 筆 大 型 車 檢 驗 資 料, 資 料 稽 核 比 對 請 各 所 依 轄 管 所 站 及 民 間 代 檢 廠 數 量 分 配, 並 全 面 稽 核 ( 四 ) 稽 核 項 目 1. 各 代 檢 廠 實 際 收 件 掛 號 情 形, 抽 查 有 無 卡 位 掛 號 之 情, 俾 免 影 響 實 際 到 場 車 主 之 權 利 2. 為 提 升 代 檢 廠 之 檢 驗 品 質, 每 條 檢 驗 線 每 日 代 檢 車 輛 配 額 有 時 段 之 區 分, 本 次 加 強 查 察 是 否 有 挪 移 各 時 段 之 車 額 分 配, 俾 維 護 檢 驗 品 質 3. 抽 查 檢 驗 人 員 是 否 具 有 檢 驗 證 照? 與 函 報 名 冊 是 否 相 符? 4. 電 腦 系 統 日 期 時 間 是 否 正 常, 儀 器 檢 測 電 腦 列 數 值 是 否 與 各 儀 表 顯 示 之 數 值 相 符 5. 各 項 儀 器 未 測 試 前 是 否 歸 零? 6. 查 核 檢 驗 紀 錄 表 與 其 他 日 報 表 ( 含 作 廢 收 據 正 本 檢 驗 清 單 日 分 項 分 帳 報 表 日 分 項 結 算 報 表 日 總 結 算 報 表 定 檢 銷 號 日 報 表 不 合 格 修 理 時 間 檢 討 清 單 30

36 及 逾 檢 違 規 罰 款 日 報 表 ) 是 否 按 日 裝 訂? 7. 車 輛 檢 驗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五 ) 稽 核 期 前 會 議 為 維 護 稽 核 品 質, 本 局 乃 期 前 於 103 年 2 月 19 日 假 嘉 義 監 理 所, 召 集 轄 屬 各 監 理 單 位 政 風 機 構 同 仁 進 行 防 貪 業 務 大 型 車 檢 驗 專 案 稽 核 會 議, 會 中 並 安 排 台 北 區 監 理 所 政 風 室 針 對 102 年 執 行 全 力 代 檢 廠 專 案 稽 核 心 得 報 告, 詳 細 說 明 影 像 稽 核 時 應 注 意 觀 察 事 項, 復 針 對 本 局 研 訂 之 103 年 大 型 車 檢 驗 專 案 稽 核 參 考 資 料 等 進 行 研 討 及 意 見 交 流, 並 統 一 稽 核 作 法, 藉 以 提 昇 專 案 承 辦 同 仁 與 主 管 對 於 車 輛 檢 驗 之 專 業 能 力 與 查 察 車 輛 檢 驗 錄 影 資 料 正 確 性 之 判 斷 力 參 稽 核 結 果 本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共 預 計 稽 核 本 局 轄 屬 10 處 所 站 及 各 自 轄 管 之 128 家 大 型 車 代 檢 廠, 實 地 查 核 時 計 發 現 10 項 缺 失, 分 別 為 新 竹 所 8 項 臺 中 所 1 項 北 市 所 1 項 ; 影 像 稽 核 計 抽 查 22,233 輛 次, 察 覺 異 常 個 案 399 輛 次, 異 常 比 1.795%, 分 由 104 位 檢 驗 員 驗 車 本 次 實 際 稽 核 126 家 民 間 大 型 車 代 檢 場, 有 異 常 個 案 67 家 ( 士 林 站 未 列 入 ), 不 合 格 率 高 達 53.17%, 茲 將 相 關 資 料 分 述 如 下 : 一 實 地 稽 核 缺 失 ( 一 ) 檢 驗 人 員 未 戴 識 別 證 或 穿 制 服 : 新 竹 代 檢 廠 新 竹 代 檢 廠 台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二 ) 未 懸 掛 檢 驗 人 員 證 照 : 新 竹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31

37 ( 三 ) 手 煞 車 數 值 異 常 : 鄉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四 ) 地 磅 錶 頭 未 確 實 歸 零 及 資 料 輸 入 不 完 整 : 壢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五 ) 檢 驗 線 照 明 不 足 : 台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六 ) 偏 滑 試 驗 器 液 晶 面 板 數 字 顯 示 不 良 : 萬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七 ) 廢 氣 分 析 儀 CO HC 測 試 值 偏 低 或 為 0: 山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八 ) 地 磅 偏 滑 及 煞 車 試 驗 器 未 防 弊 : 全 代 檢 廠 宋 代 檢 廠 與 漢 代 檢 廠 ( 新 竹 所 ) ( 九 ) 測 試 與 系 統 顯 示 時 間 差 距 超 過 5 分 鐘 : 立 代 檢 廠 ( 臺 中 所 ) ( 十 ) 滑 檢 驗 儀 器 於 檢 驗 前 未 歸 零 : 君 代 檢 廠 ( 北 市 所 ) 二 影 像 稽 核 缺 失 本 局 要 求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針 對 影 像 異 常 資 料, 均 須 經 各 該 所 車 輛 管 理 課 複 檢 審 視 同 意, 始 列 為 異 常 個 案, 而 各 區 監 理 所 包 含 轄 屬 監 理 站 及 管 轄 之 代 檢 廠 脂 異 常 個 案 將 合 併 計 算, 詳 情 如 下 : ( 一 )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3,000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77 輛 次, 異 常 比 2.567% ( 二 )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3,028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20 輛 次, 異 常 比 0.661% ( 三 )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4,000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12 輛 次, 32

38 異 常 比 0.3% ( 四 )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3,094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193 輛 次, 異 常 比 6.238% ( 五 ) 高 雄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3,083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5 輛 次, 異 常 比 0.162% ( 六 )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3,020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46 輛 次, 異 常 比 1.523% ( 七 ) 高 雄 市 區 監 理 所 : 抽 查 3,008 輛 次, 異 常 個 案 46 輛 次, 異 常 比 1.529% ( 詳 表 一 ) 表 一 各 區 監 理 所 轄 管 代 檢 廠 專 案 稽 核 統 計 表 稽 核 數 值 稽 核 資 料 異 常 態 樣 異 常 比 異 常 態 樣 監 理 所 ( 輛 次 ) ( 輛 次 ) (%) 總 百 分 比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 19.30%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 5.01%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 3.01%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 48.37% 高 雄 區 監 理 所 % 1.25%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11.53% 高 雄 市 區 監 理 所 % 11.53% 總 計 % % 肆 綜 合 研 析 一 經 分 析, 於 實 地 查 核 有 缺 失 之 代 檢 廠 中, 計 有 7 家 之 影 像 稽 核 亦 有 缺 失, 顯 示 該 等 代 檢 廠 管 理 恐 頗 為 鬆 散 二 影 像 稽 核 大 型 車 22,233 輛 次, 發 現 異 常 個 案 399 輛 次, 33

39 異 常 比 1.795%, 分 由 104 位 檢 驗 員 檢 驗 有 關 影 像 稽 核 異 常 態 樣, 歸 類 分 為 ( 一 ) 車 身 樣 式 不 符 ( 二 ) 車 身 顏 色 不 符 ( 三 ) 後 燈 煞 車 燈 未 亮 或 未 驗 ( 四 ) 未 有 影 像 資 料 ( 五 ) 未 有 數 值 資 料 ( 六 ) 其 他, 等 六 類, 以 利 統 計 作 業 結 果 詳 如 表 二 表 二 異 常 態 樣 統 計 表 監 理 所 異 常 態 樣 車 身 樣 式 不 符 車 身 顏 色 不 符 後 燈 及 煞 車 燈 未 亮 ( 驗 ) 未 有 影 像 資 料 未 有 數 值 資 料 其 他 小 計 異 常 態 樣 總 百 分 比 臺 北 區 監 理 所 % 新 竹 區 監 理 所 %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 嘉 義 區 監 理 所 % 高 雄 區 監 理 所 %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高 雄 市 區 監 理 所 % 總 計 % 伍 改 進 措 施 及 建 議 事 項 一 檢 驗 設 備 定 期 簽 證 現 行 檢 驗 設 備 只 有 地 磅 需 取 得 商 品 檢 驗 局 之 檢 驗 憑 證 (1 年 檢 校 1 次 ), 其 他 檢 驗 設 備 尚 無 類 似 檢 校 規 定 與 作 為, 因 此, 可 研 商 藉 由 公 正 第 三 者 定 期 檢 驗 並 發 給 簽 證, 各 檢 驗 設 備 單 項 之 檢 驗 數 據 始 具 有 權 威 性 說 服 力 二 加 強 數 位 遠 端 監 視 除 車 重 煞 車 前 輪 定 位 排 氣 由 電 腦 檢 驗 線 檢 驗 外, 其 餘 車 身 丈 量 樣 式 等 仍 需 檢 驗 員 目 視 檢 驗, 其 裁 量 34

40 空 間 甚 大 ; 此 外 監 視 系 統 均 有 死 角 無 法 攝 錄 所 有 檢 驗 動 作, 倘 提 升 全 程 數 位 錄 影 設 備 之 品 質, 如 : 畫 面 解 析 度 每 秒 張 數 攝 錄 資 料 備 份 鏡 頭 數 量 鏡 頭 設 置 角 度, 勢 必 能 有 效 解 決 各 監 理 單 位 督 導 人 員 人 力 不 足 之 問 題, 並 藉 由 科 技 設 備 讓 抽 查 工 作 能 有 效 執 行 三 數 據 管 理 查 覺 異 常 應 建 立 代 檢 數 據 資 料 庫, 由 代 檢 廠 將 每 日 檢 驗 數 據 傳 輸 至 監 理 單 位, 讓 督 導 人 員 透 過 電 腦 瞭 解, 若 發 現 異 常 狀 況 之 數 值, 則 可 判 斷 該 廠 是 否 有 修 改 程 式 情 形 四 網 頁 資 訊 應 標 準 化 本 次 稽 核 發 現, 各 所 站 網 頁 公 告 轄 管 代 檢 廠 資 訊 不 一, 宜 將 網 頁 資 訊 標 準 化, 以 避 免 產 生 查 詢 困 擾 五 提 昇 自 主 更 新 維 修 為 防 範 檢 驗 設 備 儀 器 標 準 放 寬, 造 成 檢 驗 不 實, 或 設 備 老 舊 造 成 數 據 錯 誤, 評 鑑 制 度 業 應 將 各 項 檢 驗 儀 器 設 備 之 查 驗 次 數 保 養 歸 零 維 護 及 設 備 更 新 等 納 入 評 鑑 項 目 中, 並 提 高 占 分 比 例 ; 或 將 儀 器 汰 換 列 入 次 年 度 續 約 要 求, 以 確 保 檢 驗 品 質 六 異 常 管 理 加 強 稽 核 針 對 於 初 驗 合 格 率 偏 高 屢 遭 檢 舉 及 本 次 稽 核 發 現 異 常 個 案 之 代 檢 廠, 各 監 理 單 位 應 不 定 期 檢 查 其 遠 距 監 控 系 統, 防 杜 業 者 未 確 實 查 核 汽 車 式 樣 主 要 設 備 規 格 及 應 設 標 識 不 正 當 之 副 程 式 操 控 檢 測 數 據 傳 輸 存 檔 過 程, 以 收 嚇 阻 效 果 35

41 七 稽 核 審 視 檢 驗 影 像 本 局 設 有 公 路 監 理 業 務 不 定 期 稽 核, 建 議 該 小 組 稽 核 時 針 對 代 檢 廠 部 分, 應 運 用 代 檢 廠 數 位 管 理 系 統, 不 定 期 抽 查 代 檢 廠 檢 驗 車 輛 作 業 影 像, 以 遏 止 代 檢 廠 心 存 僥 倖 之 不 良 心 態 八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改 進 針 對 本 次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發 現 之 缺 失 個 案, 由 業 管 單 位 邀 集 轄 管 監 理 所 站,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改 進, 對 違 常 檢 驗 員 及 代 檢 廠 提 出 懲 處, 以 儆 效 尤 九 舉 辦 企 業 誠 信 座 談 藉 由 本 次 專 案 稽 核 成 果, 本 局 規 畫 辦 理 企 業 誠 信 座 談, 於 103 年 下 半 年 至 104 年 初, 分 北 中 南 三 區 舉 辦, 其 中 北 區 場 次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辦 理 完 竣 十 函 請 司 法 機 關 參 處 對 於 相 關 司 法 機 關 業 已 調 卷 或 搜 索 之 代 檢 廠, 若 本 次 稽 核 結 果 發 現 有 異 常 個 案 部 分, 函 移 各 該 司 法 機 關 併 案 偵 處 ; 另 就 異 常 個 案 達 10 輛 次 以 上 之 代 檢 廠, 由 本 局 政 風 室 函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參 處, 俾 免 外 界 質 疑 未 善 盡 督 導 管 理 之 責, 兼 收 興 利 除 弊 之 效 陸 後 續 因 應 作 為 追 蹤 管 考 一 行 政 檢 討 改 善 : 為 針 對 本 次 稽 核 發 現 之 異 常 個 案 統 一 處 理 標 準, 避 免 爭 議, 本 局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由 黃 副 局 長 運 貴 擔 任 主 持 人, 召 開 103 年 大 型 車 檢 驗 業 務 專 案 稽 核 異 常 個 案 及 改 善 因 應 作 為 檢 討 會 議, 討 36

42 論 後 續 檢 討 改 善 措 施, 主 席 並 裁 示 針 對 代 檢 廠 與 本 局 同 仁 兩 部 分 討 論 責 任 與 如 何 改 善 等 問 題 監 理 組 亦 允 諾 嗣 後 將 要 求 各 監 理 所 確 實 執 行 各 項 督 考, 並 列 入 監 理 不 定 期 考 核 項 目, 對 於 不 正 常 之 代 檢 廠 必 要 時 將 採 取 夜 間 或 假 日 查 核, 另 亦 將 要 求 同 仁 查 核 時, 態 度 需 嚴 謹 端 正, 以 免 讓 業 者 產 生 僥 倖 心 理 二 探 討 刑 事 責 任 : 至 103 年 7 月 28 日 為 止, 已 函 送 異 常 個 案 偏 多 之 10 家 廠 商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參 處 三 研 修 不 合 時 宜 法 規 : 本 局 於 研 商 修 改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各 區 監 理 所 站 年 度 考 核 評 鑑 汽 車 代 檢 廠 執 行 要 點 時, 參 考 本 次 稽 核 發 現, 納 入 加 重 年 度 考 核 評 鑑 防 弊 措 施 評 分 對 評 鑑 結 果 列 丁 等 者 應 加 強 監 督 及 加 重 被 處 分 項 目 之 扣 分 等 5 項 意 見 後 修 正 通 過, 相 信 日 後 可 加 強 對 於 代 檢 廠 之 管 考, 亦 可 藉 由 新 增 訂 之 退 場 機 制, 嚇 阻 不 肖 廠 商, 減 少 弊 端 柒 結 語 基 於 公 務 人 力 有 限 性 及 不 與 民 爭 利 之 精 神, 代 檢 業 務 的 導 入 是 時 代 必 然 趨 勢, 惟 本 局 身 為 監 理 主 管 機 關, 除 須 善 盡 監 督 管 理 責 任 外, 更 應 時 時 檢 討 改 善 制 度 本 身 不 完 善 之 處, 使 紓 解 機 關 檢 驗 負 擔 及 保 障 用 路 人 安 全 兩 者 目 標 得 以 兼 顧 本 次 稽 核 已 警 示 目 前 代 檢 業 務 整 體 執 行 恐 有 缺 失, 本 局 未 來 將 依 據 稽 核 結 果 積 極 改 進 並 陸 續 進 行 修 法 宣 導, 以 俾 免 外 界 質 疑 本 局 未 善 盡 管 理 責 任, 兼 收 興 利 除 弊 之 效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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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交 通 部 103 年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宣 導 專 案 報 告 ( 報 告 單 位 : 政 風 處 ) 一 前 言 監 察 院 鑒 於 公 務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之 公 務 員, 經 常 遭 檢 察 官 以 圖 利 他 人 罪 嫌 起 訴, 惟 起 訴 後 之 定 罪 率 甚 低, 嚴 重 打 擊 公 務 員 勇 於 任 事 之 意 願, 爰 請 法 務 部 高 檢 署 專 案 小 組 深 入 了 解 成 因 因 本 部 主 管 全 國 交 通 行 政 及 交 通 事 業, 每 年 經 辦 交 通 工 程 建 設 經 費 龐 大, 檢 調 單 位 偵 辦 公 務 機 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人 員 涉 嫌 貪 瀆 圖 利 案 件, 經 起 訴 後 定 罪 率 甚 低, 且 動 輒 起 訴, 嚴 重 打 擊 公 務 員 勇 於 任 事 之 意 願, 對 本 部 衝 擊 最 為 嚴 重, 在 高 檢 署 專 案 小 組 尚 未 完 成 資 料 分 析 前, 本 處 爰 於 103 年 5 月 23 日 簽 奉 部 長 核 可, 辦 理 103 年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俾 使 同 仁 安 心 執 行 公 務,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及 我 國 國 際 競 爭 力 二 期 前 規 劃 ( 一 ) 辦 理 期 程 : 自 103 年 7 月 1 日 起 迄 10 月 31 日 止 ( 二 ) 參 加 人 員 1 交 通 部 : 由 政 風 處 主 辦, 秘 書 室 協 辦, 利 用 部 務 會 報 各 機 關 首 長 及 單 位 主 管 出 席 之 機 會, 由 本 處 邀 請 法 務 部 派 員 擔 任 講 座 2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 由 部 屬 一 級 機 關 召 集 所 屬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配 合 機 關 業 務 屬 性 擇 定 適 當 議 題, 由 本 處 協 調 邀 請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主 管 人 員 檢 察 官 或 法 學 專 家 擔 任 講 座, 並 由 機 關 首 長 親 自 主 持 講 習 結 束 後, 檢 具 辦 理 情 形 相 關 資 料 於 103 年 11 月 15 日 前 陳 報 本 部 備 查 本 部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如 有 必 要, 亦 請 比 照 辦 理 ( 三 )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選 定 講 述 議 題 規 劃 如 下 ( 視 各 機 關 業 務 屬 性 擇 定 之 ) 39

45 1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討 : 由 各 一 級 機 關 針 對 業 務 執 行 過 程 認 有 觸 犯 法 律 之 虞 之 事 項, 或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所 衍 生 之 法 律 疑 義 等, 由 講 座 講 述, 適 時 提 問, 並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溝 通 2 採 購 案 件 常 見 違 失 案 例 之 探 討 : 邀 請 講 座 針 對 政 府 採 購 法 違 失 案 件 之 實 例, 講 解 採 購 案 件 常 見 之 違 失 態 樣, 並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溝 通 3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件 及 案 例 研 析 : 邀 請 講 座 講 述 圖 利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並 舉 例 說 明, 俾 強 化 同 仁 對 圖 利 罪 構 成 要 件 之 認 知, 並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溝 通 ( 四 ) 辦 理 時 數 : 本 部 長 官 以 1 小 時 為 原 則 所 屬 機 關 則 以 3 小 時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視 需 要 予 以 延 長 三 本 部 辦 理 情 形 本 部 為 確 保 廉 能 價 值 能 落 實 於 政 府 治 理 中, 促 使 一 級 主 管 人 員 及 部 屬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能 了 解 圖 利 與 便 民 之 分 際, 特 於 103 年 7 月 17 日 部 務 會 報, 邀 請 法 務 部 陳 明 堂 政 務 次 長 專 題 演 講 圖 利 便 民 與 行 政 裁 量, 並 分 享 現 行 司 法 實 務 作 為, 深 獲 熱 烈 回 響 本 處 安 排 同 仁 全 程 錄 影, 並 洽 經 陳 次 長 同 意, 將 錄 影 檔 加 註 字 幕 彙 製 成 光 碟 片, 業 於 103 年 12 月 16 日 函 請 部 屬 機 關 加 強 宣 導 四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情 形 ( 一 )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除 運 輸 研 究 所 未 舉 辦 外, 其 餘 各 機 關 ( 構 )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完 竣 經 政 風 處 彙 整 本 部 所 屬 各 機 關 辦 理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共 計 20 場 次, 其 中 公 路 總 局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各 舉 辦 3 場 次, 高 速 公 路 局 4 場 次, 其 餘 各 機 關 各 1 場 次, 參 加 主 管 人 員 共 計 1,358 人, 平 均 出 席 率 為 73%, 其 中 航 港 局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臺 灣 港 40

46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出 席 率 分 別 為 98% 97% 及 96%, 值 得 肯 定 ( 二 ) 授 課 講 師 除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第 1 場 次 聘 請 世 新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陳 俊 明 副 教 授 外, 其 他 各 場 次 均 聘 請 檢 察 廉 政 調 查 等 機 關 所 指 派 具 司 法 實 務 經 驗 者 擔 任 講 師, 例 如 金 門 高 分 檢 邢 泰 釗 檢 察 長 ( 公 路 總 局 北 區 場 次 )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中 區 調 查 組 范 谷 良 專 員 ( 公 路 總 局 中 區 場 次 ) 南 區 調 查 組 許 嘉 龍 檢 察 官 ( 公 路 總 局 南 區 場 次 ) 孔 憲 臺 科 長 (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林 秀 敏 主 任 檢 察 官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第 2 場 次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南 區 工 程 處 林 瑞 德 副 組 長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第 3 場 次 )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李 茂 增 檢 察 官 (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李 允 中 調 查 官 ( 高 速 公 路 局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蔡 啟 文 檢 察 官 (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拓 建 工 程 處 )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林 依 成 檢 察 官 ( 高 速 公 路 局 中 區 工 程 處 ) 屏 東 縣 稅 務 局 政 風 室 楊 志 平 主 任 ( 高 速 公 路 局 南 區 工 程 處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侯 靜 雯 及 徐 則 賢 檢 察 官 ( 航 港 局 )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吳 怡 明 主 任 檢 察 官 ( 觀 光 局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胡 原 龍 主 任 檢 察 官 ( 民 用 航 空 局 )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周 志 榮 檢 察 長 (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檢 察 署 朱 朝 亮 主 任 檢 察 官 ( 中 央 氣 象 局 ) 等 ( 如 附 件 1, 彙 整 表 ) 五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為 探 究 部 屬 機 關 參 與 同 仁 對 本 次 講 習 之 感 受 與 滿 意 程 度, 並 回 應 同 仁 所 提 相 關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爾 後 辦 理 類 似 講 習 改 進 參 考, 特 辦 理 問 卷 調 查, 謹 就 調 查 結 果 略 述 如 下 ( 如 附 件 2): ( 一 )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講 座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滿 意 度 41

47 本 次 講 習 課 程 講 座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滿 意 度 統 計 結 果, 多 數 機 關 高 達 90% 以 上 感 到 滿 意, 顯 見 本 次 講 習 各 機 關 所 邀 請 之 講 座, 均 獲 多 數 與 會 人 員 肯 定 ( 二 ) 本 次 講 習 教 材 內 容 經 統 計 本 次 講 習 課 程 講 座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滿 意 度 結 果, 各 機 關 之 與 會 人 員 感 到 滿 意 者 皆 高 達 80% 以 上, 其 中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滿 意 度 高 達 100% ( 三 )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本 次 講 習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及 拓 建 工 程 處 與 會 人 員 對 時 數 安 排 感 到 滿 意 者 高 達 100%, 屬 滿 意 度 最 高 者 ;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則 達 77%, 其 餘 機 關 則 分 別 達 80% 至 95% 之 間 ( 四 ) 本 次 訓 練 意 見 交 流 情 形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第 1 場 次 ) 與 會 人 員 認 為 講 習 意 見 交 流 充 分 感 到 滿 意 者 僅 39%; 另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及 高 速 公 路 局 則 分 別 為 65% 及 67%, 顯 見 該 機 關 與 會 人 員 強 烈 期 待 講 習 意 見 交 流 情 形 應 更 為 充 分 ( 五 ) 本 次 訓 練 對 主 管 將 來 工 作 上 之 效 益 各 機 關 與 會 人 員 認 為 本 次 講 習 有 助 於 工 作 效 益 並 感 到 滿 意 者 均 高 達 90% 以 上, 其 中 高 速 公 路 局 中 區 工 程 處 更 高 達 100%, 顯 見 本 次 講 習 由 所 屬 機 關 依 據 業 務 屬 性 選 定 議 題 之 規 劃 方 式, 確 有 助 於 提 升 講 習 成 效 ( 六 ) 本 次 講 習 之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加 人 員 表 示 滿 意 或 很 滿 意 者 平 均 高 達 90% 以 上, 其 中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第 1 場 次 ) 高 速 公 路 局 ( 北 區 工 程 處 拓 建 工 程 處 及 中 區 工 程 處 )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民 42

48 用 航 空 局 等 機 關 之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更 獲 參 加 人 員 高 達 100% 之 滿 意 度 六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參 與 講 習 人 員 之 具 體 建 議 本 問 卷 調 查 表 另 備 有 建 議 欄 位 供 與 會 同 仁 開 放 填 寫, 茲 摘 述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機 關 爾 後 能 賡 續 辦 理 類 似 講 習 或 增 加 辦 理 場 次 ( 公 路 總 局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局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航 港 局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用 航 空 局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等 ) ( 二 ) 應 擴 大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規 模, 讓 機 關 全 體 同 仁 皆 能 參 加, 且 不 以 主 管 人 員 為 限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速 公 路 局 觀 光 局 及 航 港 局 ) ( 三 ) 其 他 1 建 議 安 排 與 講 座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時 間, 並 請 提 供 講 座 書 面 資 料 上 網 分 享 2 增 加 案 例 ( 如 工 程 時 事 及 採 購 等 ) 說 明 及 業 務 執 行 面 法 令 知 識 ( 如 行 政 法 ) 課 程 3 採 視 訊 方 式 辦 理 等 七 結 論 本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成 效 良 好, 深 獲 多 數 參 加 講 習 人 員 肯 定, 另 依 課 後 調 查 結 果 及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統 計 顯 示, 各 機 關 仍 有 賡 續 辦 理 相 關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必 要, 且 參 加 人 員 不 以 主 管 人 員 為 限, 日 後 政 風 處 將 適 時 規 劃 類 似 課 程 函 請 所 屬 機 關 參 考 辦 理, 俾 利 同 仁 透 過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增 加 執 行 職 務 之 法 治 素 養, 提 升 積 極 任 事 之 意 願 43

49 44

50 45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公 路 總 103 年 10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邢 泰 釗 ( 金 門 很 滿 意 (32%) 1 建 議 安 排 與 講 座 進 行 意 見 交 % 局 ( 北 區 月 13 日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高 分 檢 檢 察 滿 意 (60%) 流 時 間 場 次 ) 討 : 針 對 業 務 執 行 過 長 ) 普 通 (7%) 2 建 議 提 供 書 面 資 料 程 較 易 衍 生 法 律 疑 義 不 滿 意 (1%) 3 主 管 同 時 上 課, 恐 影 響 業 務 之 事 項 及 案 例 講 述 解 很 不 滿 意 (0%) 執 行 析 4 建 議 爾 後 賡 續 辦 理 公 路 總 103 年 10 採 購 案 件 常 見 違 失 案 范 谷 良 ( 法 務 局 ( 中 區 月 16 日 例 : 以 政 府 採 購 法 違 部 廉 政 署 中 場 次 ) 失 案 例 探 討 區 調 查 組 專 員 ) 公 路 總 103 年 10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許 嘉 龍 ( 法 務 局 ( 南 區 月 20 日 件 及 案 例 研 析 部 廉 政 署 南 場 次 ) 區 調 查 組 檢 察 官 ) 臺 灣 鐵 103 年 7 行 政 透 明 貪 腐 與 廉 陳 俊 明 ( 世 新 很 滿 意 (27%) 1 建 議 增 加 案 例 說 明 % 路 管 理 月 29 日 政 治 理 大 學 行 政 管 滿 意 (73%) 2 建 議 將 講 師 上 課 資 料 公 開 於 局 ( 第 1 理 學 系 副 教 普 通 (0%) 網 站 上 供 同 仁 分 享 利 用 場 次 ) 授 ) 不 滿 意 (0%) 很 不 滿 意 (0%)

51 46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臺 灣 鐵 103 年 8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相 關 林 秀 敏 ( 臺 灣 很 滿 意 (33%) 1 時 間 太 緊 湊, 建 議 與 其 他 訓 % 路 管 理 月 14 日 責 任 探 討 桃 園 地 方 法 滿 意 (59%) 練 項 目 分 開 辦 理 局 ( 第 2 院 檢 察 署 主 普 通 (8%) 2 希 望 增 加 更 多 實 務 案 例 場 次 ) 任 檢 察 官 ) 不 滿 意 (0%) 3 爾 後 多 辦 理 類 似 課 程, 俾 利 很 不 滿 意 (0%) 提 升 同 仁 法 律 知 識 臺 灣 鐵 103 年 9 工 程 履 約 管 理 應 行 注 林 瑞 德 ( 內 政 很 滿 意 (36%) 1 爾 後 可 賡 續 辦 理 類 似 課 程, % 路 管 理 月 10 日 意 事 項 部 營 建 署 南 滿 意 (58%) 並 聘 請 具 實 務 經 驗 講 師 授 局 ( 第 3 區 工 程 處 副 普 通 (5%) 課 場 次 ) 組 長 ) 不 滿 意 (0%) 2 輔 以 工 程 案 例, 更 有 利 於 參 很 不 滿 意 (0%) 訓 人 員 對 工 程 履 約 管 理 之 了 解 3 可 邀 請 工 程 單 位 同 仁 派 員 參 加, 吸 收 實 務 經 驗 臺 灣 港 103 年 8 國 營 事 業 公 務 員 及 從 李 茂 增 ( 臺 灣 很 滿 意 (38%) 1 建 議 可 採 視 訊 方 式 辦 理 % 務 股 份 月 11 日 業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高 雄 地 方 法 滿 意 (58%) 2 增 加 講 習 時 數 (1 日 ) 增 加 講 有 限 公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院 檢 察 署 檢 普 通 (4%) 習 頻 率 ( 每 季 1 次 ) 司 討 察 官 ) 不 滿 意 (0%) 3 建 議 爾 後 賡 續 辦 理, 分 享 實 很 不 滿 意 (0%) 務 案 例

52 47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高 速 公 103 年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李 允 中 ( 法 務 很 滿 意 (36%) 1 建 議 增 加 時 事 案 例 % 路 局 9 月 2 日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部 調 查 局 臺 滿 意 (59%) 2 建 議 爾 後 可 賡 續 辦 理 類 似 講 討 北 市 調 查 處 普 通 (4%) 習 調 查 官 ) 不 滿 意 (1%) 很 不 滿 意 (0%) 高 速 公 103 年 10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蔡 啟 文 ( 臺 灣 很 滿 意 (40%) 滿 1 建 議 講 師 多 舉 實 例 % 路 局 北 月 1 日 件 及 案 例 研 析 士 林 地 方 法 意 (60%) 普 通 2 建 議 擴 大 辦 理, 請 機 關 全 體 區 工 程 院 檢 察 署 檢 (0%) 不 滿 意 同 仁 參 訓 3 增 加 上 課 頻 率 處 拓 建 察 官 ) (0%) 很 不 滿 意 ( 可 分 季 實 施 ) 工 程 處 (0%) 高 速 公 103 年 10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案 例 探 林 依 成 ( 臺 灣 很 滿 意 (67%) 1 建 議 擴 大 至 非 主 管 人 員 參 訓 % 路 局 中 月 3 日 討 臺 中 地 方 法 滿 意 (33%) 2 講 習 搭 配 案 例, 有 助 同 仁 了 區 工 程 院 檢 察 署 檢 普 通 (0%) 解 法 律 實 務, 建 議 爾 後 可 增 加 處 察 官 ) 不 滿 意 (0%) 場 次 及 時 數, 並 邀 請 林 檢 察 官 很 不 滿 意 (0%) 授 課 高 速 公 103 年 10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楊 志 平 ( 屏 東 很 滿 意 (32%) 建 議 爾 後 多 辦 理 類 似 課 程 ; 如 經 % 路 局 南 月 14 日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縣 稅 務 局 政 滿 意 (61%) 費 許 可, 可 於 機 關 外 ( 戶 外 ) 舉 區 工 程 討 風 室 主 任 ) 普 通 (7%) 辦 處 不 滿 意 (0%) 很 不 滿 意 (0%)

53 48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國 道 新 103 年 9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李 允 中 ( 法 務 很 滿 意 (28%) 1 建 議 針 對 時 事 案 例 進 行 分 析 % 建 工 程 月 2 日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部 調 查 局 臺 滿 意 (66%) 比 較 局 討 北 市 調 查 處 普 通 (6%) 2 建 議 爾 後 賡 續 辦 理 類 似 講 習 調 查 官 ) 不 滿 意 (0%) 很 不 滿 意 (0%) 高 速 鐵 103 年 10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案 件 孔 憲 臺 ( 法 務 很 滿 意 (26%) 1 增 加 課 後 互 動 交 流 時 間, 以 % 路 工 程 月 30 日 要 件 及 個 案 研 析 部 廉 政 署 科 滿 意 (66%) 利 案 例 分 析 探 討 局 長 ) 普 通 (8%) 2 建 議 後 續 可 規 劃 圖 利 與 便 不 滿 意 (0%) 民 課 程 很 不 滿 意 (0%) 觀 光 局 103 年 11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吳 怡 明 ( 臺 灣 很 滿 意 (36%) 1 建 議 參 訓 人 員 擴 及 機 關 全 體 % 月 5 日 件 及 案 例 研 析 桃 園 地 方 法 滿 意 (62%) 同 仁 院 檢 察 署 主 普 通 (2%) 2 建 議 增 加 觀 光 旅 遊 糾 紛 案 例 任 檢 察 官 不 滿 意 (0%) 很 不 滿 意 (0%)

54 49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航 港 局 103 年 9 圖 利 罪 之 構 成 要 件 及 侯 靜 雯 及 徐 很 滿 意 (36%) 1 建 議 持 續 辦 理 分 區 辦 理 % 月 5 日 及 採 購 弊 案 之 相 關 刑 責 則 賢 ( 臺 灣 臺 滿 意 (52%) 2 建 議 擴 大 參 與 範 圍, 使 非 主 103 年 9 北 地 方 法 院 普 通 (11%) 管 人 員 ( 承 辦 人 ) 均 有 機 會 參 月 12 日 檢 察 署 檢 察 不 滿 意 (1%) 與 官 ) 很 不 滿 意 (0%) 3 建 議 公 開 講 座 課 程 講 義 於 機 關 網 站 4 建 議 增 加 更 多 採 購 法 案 例 5 可 邀 請 檢 察 調 查 審 計 法 院 等 單 位 提 供 其 對 查 核 辦 案 及 機 關 業 務 之 想 法, 俾 利 同 仁 參 考 6 建 議 增 加 與 業 務 執 行 面 相 關 法 令 知 識 課 程 ( 如 行 政 法 ) 桃 園 國 103 年 8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吳 怡 明 ( 臺 灣 很 滿 意 (45%) 滿 1 建 議 持 續 辦 理, 課 程 議 題 並 % 際 機 場 月 18 日 件 及 案 例 分 析 桃 園 地 方 法 意 (50%) 普 通 宜 多 元 化 股 份 有 院 檢 察 署 主 (5%) 不 滿 意 2 建 議 以 實 例 方 式 講 解 法 令, 限 公 司 任 檢 察 官 ) (0%) 很 不 滿 意 除 易 於 吸 收 外, 更 能 與 公 務 (0%) 員 切 身 相 關 3 演 講 時 間 過 長, 建 議 併 於 政 風 會 報 內 舉 行, 以 60 分 鐘 為 妥 適

55 50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中 華 郵 103 年 10 採 購 案 件 常 見 違 失 之 梁 靜 媛 ( 國 立 很 滿 意 (61%) 1 建 議 分 區 辦 理 加 強 採 購 開 標 % 政 股 份 月 16 日 探 討 臺 灣 大 學 醫 滿 意 (39%) 等 相 關 人 員 之 法 紀 教 育 有 限 公 學 院 附 設 醫 普 通 (0%) 2 增 加 辦 理 場 次 ( 如 每 半 年 一 司 院 總 務 室 副 不 滿 意 (0%) 次 ) 主 任 兼 採 購 很 不 滿 意 (0%) 3 建 議 讓 機 關 成 員 共 同 參 訓, 組 組 長 ) 並 建 議 講 師 開 班 教 授 完 整 採 購 課 程 4 建 議 辦 理 開 標 主 持 人 或 主 驗 人 員 之 採 購 開 標 驗 收 訓 練 5 建 議 持 續 辦 理, 另 請 將 講 義 放 置 於 內 網, 俾 利 同 仁 下 載 使 用 民 用 航 103 年 10 公 務 員 執 行 業 務 過 程 胡 原 龍 ( 臺 灣 很 滿 意 (54%) 建 議 多 舉 辦 幾 次 ( 如 上 下 年 度 各 % 空 局 月 7 日 所 衍 生 法 律 問 題 之 探 臺 北 地 方 法 滿 意 (46%) 辦 理 一 次 ), 藉 以 提 昇 同 仁 業 務 討 院 檢 察 署 主 普 通 (0%) 處 理 之 法 律 常 識 任 檢 察 官 ) 不 滿 意 (0%) 很 不 滿 意 (0%)

56 51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附 件 1 辦 理 機 關 辦 理 時 間 講 授 議 題 講 師 ( 身 分 ) 整 體 滿 意 度 參 與 主 管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 摘 述 重 要 項 目 ) 主 管 人 員 應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實 到 人 數 主 管 人 員 出 席 率 備 註 鐵 路 改 103 年 8 圖 利 罪 之 法 律 構 成 要 周 志 榮 ( 臺 灣 很 滿 意 (39%) 1 建 議 經 常 舉 辦 類 似 講 習 % 建 工 程 月 29 日 件 及 案 例 研 析 新 北 地 方 法 滿 意 (60%) 2 建 議 與 檢 調 單 位 定 期 互 動 局 院 檢 察 署 檢 普 通 (1%) 交 流 ( 如 進 行 工 程 簡 介 ), 俾 利 察 長 ) 不 滿 意 (0%) 檢 調 了 解 軌 道 工 程 背 景 及 施 很 不 滿 意 (0%) 工 困 難 度 中 央 氣 103 年 8 採 購 案 件 常 見 違 失 案 朱 朝 亮 ( 臺 灣 很 滿 意 (34%) 1 講 師 講 述 條 理 分 明, 案 例 充 % 象 局 月 13 日 例 之 探 討 高 等 法 院 臺 滿 意 (60%) 分, 使 同 仁 更 加 瞭 解 採 購 案 中 分 院 檢 察 普 通 (6%) 件 違 失 態 樣 及 因 應 之 道 署 主 任 檢 察 不 滿 意 (0%) 2 建 議 以 機 關 個 案 進 行 講 解 分 官 ) 很 不 滿 意 (0%) 析 合 計 1,862 1,358 73% 備 註 : 一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除 運 輸 研 究 所 之 外, 各 機 關 ( 構 )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其 中 公 路 總 局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各 舉 辦 3 場 次, 高 速 公 路 局 4 場 次, 其 餘 各 機 關 各 1 場 二 本 部 所 屬 機 關 ( 構 ) 主 管 人 員 合 計 1,862 人, 參 加 講 習 者 1,358 人, 出 席 率 73%

57 52 交 通 部 103 年 主 管 人 員 法 紀 宣 導 講 習 彙 整 表

58 53 交 通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附 件 2 辦 理 機 關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 感 到 滿 意 以 上 之 比 率 ) 一 本 次 講 習 課 程 講 座 授 課 方 式 及 專 業 滿 意 度 二 本 次 講 習 使 用 教 材 內 容 滿 意 度 三 本 次 講 習 課 程 時 數 安 排 是 否 適 當 四 本 次 講 習 意 見 交 流 情 形 是 否 充 分 五 本 次 講 習 對 工 作 上 之 效 益 六 本 次 講 習 之 整 體 滿 意 度 公 路 總 局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第 1 場 次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第 2 場 次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 第 3 場 次 )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速 公 路 局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拓 建 工 程 處 高 速 公 路 局 中 區 工 程 處 高 速 公 路 局 南 區 工 程 處 國 道 新 建 工 程 局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觀 光 局 航 港 局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民 用 航 空 局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59 54 交 通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103 年 高 階 主 管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60 乾 淨 政 府 Clean Government 誠 信 社 會 Honest Society 提 案 討 論 ( 一 ) 請 加 強 開 標 主 持 人 保 密 警 覺, 防 範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案 ( 二 ) 為 強 化 本 部 遴 聘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及 往 來 廠 商 正 確 法 治 觀 念, 並 落 實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請 本 部 各 機 關 酌 修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內 容 及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簽 署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案 廉 潔 家 園 Integrity Homeland 透 明 臺 灣 Transparent Taiwan 美 好 生 活 的 連 結 者

61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順 序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政 風 處 案 由 請 加 強 開 標 主 持 人 保 密 警 覺, 防 範 過 失 洩 漏 底 價 案 一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4 條 第 3 項 前 段 規 定 : 底 價 於 開 標 後 決 標 前 仍 應 保 密, 違 反 規 定 者, 涉 犯 刑 法 第 132 條 第 2 項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說 明 二 據 法 務 部 廉 政 署 103 年 偵 辦 開 標 主 持 人 涉 嫌 洩 密 案 件 計 有 10 案 其 中 本 部 計 有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2 件 ) 高 速 鐵 路 工 程 局 (1 件 ) 陸 續 發 生 3 起 採 購 案 件 開 標 主 持 人 於 開 標 過 程 中, 誤 認 最 低 標 廠 商 報 價 低 於 底 價, 或 於 執 行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58 條 之 保 留 決 標 之 際, 因 不 諳 法 律 規 定, 逕 於 開 標 會 議 現 場 公 布 底 價 等 情 事, 疑 有 過 失 洩 漏 國 防 以 外 秘 密 罪 嫌 三 前 述 案 例 均 因 開 標 主 持 人 未 熟 稔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或 係 一 時 疏 失 而 誤 觸 刑 責, 爰 有 加 強 保 密 防 範 措 施 之 必 要 建 議 或 辦 法 一 建 議 各 機 關 ( 單 位 ) 於 開 標 處 所 之 適 當 位 置 標 示 警 語, 提 醒 開 標 主 持 人 注 意 底 價 公 開 時 機, 防 止 類 似 洩 密 情 事 再 次 發 生 二 各 機 關 採 購 監 辦 人 員, 請 適 時 提 醒 開 標 主 持 人 依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避 免 因 經 驗 不 足 或 疏 忽 而 公 開 底 價, 誤 觸 法 網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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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交 通 部 廉 政 會 報 第 9 次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順 序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政 風 處 案 由 為 強 化 本 部 遴 聘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及 往 來 廠 商 正 確 法 治 觀 念, 並 落 實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之 規 定, 請 本 部 各 機 關 酌 修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內 容 及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簽 署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案 說 明 一 依 據 國 家 廉 政 建 設 行 動 方 案 規 定, 倡 導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加 強 與 企 業 及 民 間 各 界 溝 通, 凝 聚 企 業 與 私 部 門 反 貪 共 識, 結 合 企 業 與 公 民 社 會 的 力 量, 建 構 反 貪 網 絡, 方 能 有 效 防 制 貪 腐 情 事 發 生 二 反 貪 共 識 之 建 立, 除 公 務 員 外, 應 會 同 廠 商 企 業 共 同 參 與 並 適 時 告 知 廠 商 與 政 府 機 關 往 來 洽 辦 公 務 不 必 送 不 能 送, 公 務 員 也 不 能 貪 不 會 貪, 共 同 維 護 機 關 之 廉 潔 風 氣 三 另 近 年 來 許 多 社 會 矚 目 之 重 大 弊 案, 常 有 涉 及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洩 密 或 接 受 投 標 廠 商 之 不 正 利 益 等 情 形 ; 各 類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評 選 委 員, 即 屬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所 稱 職 務 公 務 員, 除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及 熟 稔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外, 亦 應 知 悉 並 恪 遵 相 關 廉 政 規 定 四 為 提 昇 本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廉 潔 效 能, 避 免 評 選 委 員 或 廠 商 違 規 觸 法, 本 部 各 單 位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於 採 購 案 辦 理 採 購 評 選 作 業 及 簽 約 時, 實 有 告 知 相 關 廉 政 規 定 及 要 求 前 述 人 員 簽 署 切 結 書 或 告 知 書 之 必 要 五 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訂 頒 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須 知, 須 由 成 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之 機 關 於 通 知 委 員 派 兼 或 聘 兼 事 宜 時 一 併 附 於 通 知 57

64 書 中, 惟 並 未 要 求 評 選 委 員 簽 認 ; 故 建 議 酌 修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要 求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辦 理 評 選 事 務 應 遵 守 前 開 須 知 等 事 項, 以 避 免 爭 議 六 本 部 公 路 總 局 於 102 年 10 月 25 日 訂 定 公 路 總 局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及 公 路 總 局 契 約 廠 商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各 1 種, 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及 契 約 廠 商 簽 署, 成 效 良 好, 對 於 機 關 貫 徹 廉 政 相 關 法 規 亦 有 宣 示 效 用 ; 本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亦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一 請 本 部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修 正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於 日 後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成 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後, 請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簽 認 ; 或 另 行 以 簽 署 交 通 部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之 方 式 辦 理 建 議 或 辦 法 二 另 於 簽 訂 契 約 時, 亦 請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簽 署 交 通 部 契 約 廠 商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並 列 入 契 約 文 件 三 檢 附 交 通 部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交 通 部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及 交 通 部 契 約 廠 商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各 1 份 58

65 招 標 機 關 : 招 標 案 件 名 稱 :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切 結 書 評 選 委 員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評 選 事 務, 係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所 稱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共 事 務, 而 具 有 法 定 職 務 權 限 之 人 員, 為 該 條 所 定 公 務 員 之 適 用 範 圍 評 選 過 程 如 涉 及 不 法, 適 用 刑 法 及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規 定 本 人 擔 任 本 採 購 案 之 評 選 委 員, 當 恪 遵 法 令 及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須 知 各 項 規 定, 公 正 辦 理 評 選 立 書 人 評 選 委 員 : ( 簽 名 或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6 交 通 部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 範 例 ) 採 購 案 之 評 選 委 員 屬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所 稱 職 務 公 務 員, 擔 任 評 選 委 員 期 間 請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以 免 違 反 刑 法 或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之 規 定 : 一 不 得 接 受 參 與 競 標 廠 商 飲 宴 應 酬 餽 贈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輸 送 ( 包 括 金 錢 禮 品 飲 宴 喝 花 酒 出 國 貴 賓 卡 優 惠 交 易 等 ) 二 就 本 案 招 標 資 訊, 尚 未 公 告 前 應 予 保 密 ( 如 評 選 委 員 名 單 參 與 競 標 廠 商 名 單 或 競 標 資 料 等 ) 三 對 於 受 評 廠 商 之 投 標 文 件 內 容 及 資 料, 除 供 公 務 上 使 用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保 守 秘 密, 並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評 選 後 亦 同 四 不 得 與 所 辦 採 購 案 有 利 益 關 係 之 廠 商, 私 下 接 洽 與 該 採 購 案 有 關 之 事 務 五 不 得 接 受 競 標 廠 商 抑 或 其 他 人 員 不 法 行 為 之 請 託 關 說 六 就 案 件 涉 及 本 人 配 偶 三 親 等 以 內 血 親 或 姻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親 屬 之 利 益 ; 本 人 或 配 偶 與 受 評 選 之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即 將 有 或 三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委 任 或 代 理 關 係, 均 應 主 動 通 知 本 機 關 各 委 員 擔 任 評 選 委 員 期 間, 如 有 廠 商 抑 或 其 他 人 員 向 您 進 行 行 賄 或 不 法 請 託 關 說, 請 致 電 本 部 政 風 處, 電 話 (02) , 以 維 護 您 的 聲 譽 及 權 益 ============================================================ 本 人 自 年 月 日 起, 擔 任 本 部 採 購 案 之 評 選 委 員, 以 上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本 人 已 確 實 明 瞭, 並 同 意 遵 守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7 交 通 部 契 約 廠 商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告 知 書 ( 範 例 ) 行 政 院 為 使 所 屬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及 依 法 行 政, 掃 除 貪 腐, 杜 絕 官 商 勾 結 利 益 輸 送, 特 於 97 年 6 月 訂 定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禁 止 公 務 員 接 受 請 託 關 說 餽 贈 財 物 飲 宴 應 酬 及 不 當 接 觸 等, 並 於 100 年 7 月 1 日 增 訂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第 11 條 第 2 項 不 違 背 職 務 行 賄 罪, 明 訂 對 於 公 務 員 關 於 不 違 背 職 務 之 行 為, 行 求 期 約 或 交 付 賄 賂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各 企 業 ( 廠 商 ) 承 攬 本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之 採 購 案, 不 得 對 本 部 或 所 屬 機 關 員 工 有 違 反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或 不 法 之 行 為, 尤 應 確 實 遵 守 下 列 事 項 : 一 不 得 餽 贈 財 物 或 不 正 利 益 輸 送 ( 如 招 待 旅 遊 打 高 爾 夫 球 看 表 演 唱 歌 等 各 式 招 待 及 私 人 優 惠 交 易 等 ) 二 不 得 設 宴 邀 飲 ( 除 因 公 務 禮 儀 或 民 俗 節 慶 確 有 必 要 ) 或 涉 足 不 妥 當 之 場 所 ( 如 色 情 場 所 職 業 賭 場 ) 三 不 得 與 本 部 同 仁 為 不 當 接 觸 ( 如 打 牌 共 同 出 遊 等 行 為, 造 成 外 界 質 疑 聯 想 ) 四 不 得 有 違 反 法 令 規 章 之 請 託 關 說 不 法 行 為 以 上 廉 政 相 關 規 定 事 項, 本 人 已 確 實 明 瞭, 並 將 轉 告 所 屬 員 工, 允 諾 共 同 確 實 遵 守, 如 有 違 反, 願 接 受 本 契 約 相 關 罰 則 之 處 分 廠 商 名 稱 ( 加 蓋 公 司 章 ): 負 責 人 簽 名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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