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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計 畫 編 號 :EPA-100-FA11-03-A07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委 託 研 究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期 末 報 告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冠 嘉 協 同 主 持 人 : 顏 秀 慧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 江 國 瑛 連 奕 婷 林 姿 君 陳 裕 民 鄭 雪 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100 年 1 月 21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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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基 本 資 料 表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甲 委 辦 單 位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管 理 辦 公 室 乙 執 行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丙 年 度 100 計 畫 編 號 EPA-100-FA11-03-A073 丁 專 案 性 質 866 戊 專 案 領 域 兩 岸 合 作 己 計 畫 屬 性 科 技 類 非 科 技 類 庚 全 程 期 間 100 年 1 月 ~100 年 12 月 辛 本 期 期 間 100 年 1 月 ~100 年 12 月 壬 本 期 經 費 3,900 千 元 資 本 支 出 經 常 支 出 土 地 建 築 0 千 元 人 事 費 2,042.3 千 元 儀 器 設 備 0 千 元 業 務 費 千 元 其 他 0 千 元 材 料 費 千 元 其 他 千 元 癸 摘 要 關 鍵 詞 ( 中 英 文 各 三 則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碳 排 放 交 易 Cooperation of climate chang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參 與 計 畫 人 力 資 料 : 參 與 計 畫 人 員 姓 名 工 作 要 項 或 撰 稿 章 節 現 職 與 簡 要 學 經 歷 參 與 時 間 ( 人 月 ) 電 話 及 林 冠 嘉 (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 秀 慧 ( 協 同 主 持 人 ) 江 國 瑛 ( 工 程 師 ) 1. 計 畫 進 度 掌 控 及 品 質 管 理 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規 劃 與 管 理 3. 撰 寫 第 一 六 章 1.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評 估 與 分 析 2. 撰 寫 第 五 六 章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協 理 / 工 程 師 2. 中 央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特 別 助 理 2. 台 灣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博 士 3.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碩 士 規 劃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力 基 金 會 副 理 / 工 程 師 籌 備 小 組 之 運 作 模 2. 交 通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所 式 及 規 劃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題 2. 撰 寫 第 二 章 碩 士 #511 chia@tgpf. org.tw #802 shirley@tg pf.org.tw #757 duckling@ tgpf.org.tw

4 連 奕 婷 ( 工 程 師 ) 林 姿 君 ( 工 程 師 ) 陳 裕 民 ( 副 工 程 師 ) 鄭 雪 芬 ( 副 管 理 師 ) 1. 協 助 蒐 集 台 商 資 料 及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了 解 參 與 碳 排 放 交 易 產 力 基 金 會 工 程 師 意 願 2.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2. 相 關 會 議 籌 辦 及 辦 理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計 畫 行 政 事 務 3. 撰 寫 第 四 章 1. 掌 握 中 國 CDM 現 況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產 力 基 金 會 工 程 師 並 協 助 規 劃 兩 岸 碳 權 2. 台 灣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研 交 易 合 作 究 所 碩 士 2. 撰 寫 第 四 五 章 1. 掌 握 中 國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2. 撰 寫 第 四 章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工 程 師 2. 大 葉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1. 協 助 辦 理 組 團 赴 陸 手 1.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續 事 宜 力 基 金 會 助 理 研 究 員 2. 彙 整 第 2 屆 兩 岸 因 2. 淡 江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學 士 會 會 議 紀 錄 與 成 果 及 相 關 出 國 報 告 #606 venny@tgp f.org.tw #759 tclin@tgpf. org.tw #614 ymc@tgpf. org.tw #617 sophia@tg pf.org.tw

5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計 畫 成 果 中 英 文 摘 要 ( 簡 要 版 ) 一 中 文 計 畫 名 稱 :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專 案 工 作 二 英 文 計 畫 名 稱 : Cross-Strait Exchange of Responses to Climate Change and Carbon Credit Trade Cooperation Assessment Project 三 計 畫 編 號 : EPA-100-FA11-03-A073 四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五 計 畫 主 持 人 ( 包 括 共 同 主 持 人 ): 林 冠 嘉 (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 秀 慧 ( 協 同 主 持 人 ) 六 執 行 開 始 時 間 :100 年 1 月 21 日 七 執 行 結 束 時 間 :100 年 12 月 31 日 八 報 告 完 成 日 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九 報 告 總 頁 數 :280 頁 十 使 用 語 文 : 中 文, 英 文 十 一 報 告 電 子 檔 名 稱 :EPA-100-FA11-03-A073.PDF 十 二 報 告 電 子 檔 格 式 :PDF 十 三 中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碳 排 放 交 易, 碳 權 合 作 十 四 英 文 摘 要 關 鍵 詞 : Cooperation of climate chang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Cooperation of carbon trading 十 五 中 文 摘 要 ( 約 三 百 至 五 百 字 ) 在 全 球 各 國 紛 紛 積 極 合 作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際, 兩 岸 合 作 機 制 之 建 立 更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於 99 年 邀 請 大 陸 專 家 學 者 來 台 舉 辦 第 一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而 本 (100) 年 度 則 由 大 陸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邀 請 我 方 於 4 月 10~15 日 期 間 在 北 京 共 同 舉 辦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其 會 議 期 間 則 針 對 兩 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行 動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標 識 及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等 5 大 主 軸 24 個 講 題 進 行 交 流, 並 於 會 議 上 確 立 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之 窗 1

6 口 本 計 畫 亦 依 據 第 二 屆 研 討 會 互 動 情 況, 研 提 了 未 來 促 進 兩 岸 實 質 交 流 機 制 之 構 想, 以 期 加 強 兩 岸 互 動 與 合 作 關 係 在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方 面, 則 透 過 平 時 蒐 集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相 關 資 訊, 及 實 地 拜 訪 大 陸 有 關 單 位 了 解 該 制 度 之 研 議 進 展 後, 彙 整 目 前 存 在 大 陸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將 其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依 據 目 的 前 提 任 務 等 進 行 各 方 案 選 項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並 經 由 11 月 25 日 專 家 諮 詢 會 修 正 完 成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供 環 保 署 參 考 十 六 英 文 摘 要 : A Cross-Strait cooperative mechanism should be developed with no delay while many countries are actively working together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 Therefore,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Mainland China were invited in 2010 to hold the First Cross-Strait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in Taiwan, and this year (2011)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invited representatives from Taiwan to jointly hold the Second Cross-Strait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in Beijing. During the second conference, both sides discussed and exchanged opinions on 24 subjects and five main themes, including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of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Cross-Strait actions on Greenhouse Gas (GHG) emission reduction, Cross-Strait actions on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climate change standard identification and Cross-Strait low carbon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addition, the contact window for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of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wa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actions during the second conference, this project brought up a mechanism of promoting future Cross-Strait substantial interchange in order to enhance Cross-Strait interactions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 By collecting CDM and carbon trading development related information and visiting institutions in China to know the issues progress, current existing types of carbon credit in China were considered as cooperative projects options. The feasibility assessment of each option was carried out based on purposes, premises and missions. On November 25th 2011, the feasibility assessment report of Cross-Strait carbon credit cooperation was modified and completed through expert consultation meeting, and it will be provided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as reference. 2

7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委 託 研 究 及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摘 要 ( 詳 細 版 ) 計 畫 名 稱 :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專 案 工 作 計 畫 編 號 :EPA-100-FA11-03-A073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 林 冠 嘉 ( 計 畫 主 持 人 ) 顏 秀 慧 ( 協 同 主 持 人 ) 計 畫 期 程 :100 年 1 月 21 日 起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計 畫 經 費 : 新 台 幣 390 萬 元 整 摘 要 在 全 球 各 國 紛 紛 積 極 合 作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際, 兩 岸 合 作 機 制 之 建 立 更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於 99 年 邀 請 大 陸 專 家 學 者 來 台 舉 辦 第 一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而 本 (100) 年 度 則 由 大 陸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邀 請 我 方 於 4 月 10~15 日 期 間 在 北 京 共 同 舉 辦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其 會 議 期 間 則 針 對 兩 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行 動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標 識 及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等 5 大 主 軸 24 個 講 題 進 行 交 流, 並 於 會 議 上 確 立 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之 窗 口 本 計 畫 亦 依 據 第 二 屆 研 討 會 互 動 情 況, 研 提 了 未 來 促 進 兩 岸 實 質 交 流 機 制 之 構 想, 以 期 加 強 兩 岸 互 動 與 合 作 關 係 在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方 面, 則 透 過 平 時 蒐 集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相 關 資 訊, 及 實 地 拜 訪 大 陸 有 關 單 位 了 解 該 制 度 之 研 議 進 展 後, 彙 整 目 前 存 在 大 陸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將 其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依 據 目 的 前 提 任 務 等 進 行 各 方 案 選 項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並 經 由 11 月 25 日 專 家 諮 詢 會 修 正 完 成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供 環 保 署 參 考 Abstract A Cross-Strait cooperative mechanism should be developed with no delay while many countries are actively working together to deal with climate change. Therefore, the experts and scholars from Mainland China were invited in 2010 to hold the First Cross-Strait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in Taiwan, and this year (2011)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ource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invited representatives from Taiwan to jointly hold the Second Cross-Strait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in Beijing. During the second conference, both sides discussed and exchanged opinions on 24 subjects and five main themes, 1

8 including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of responding to climate change, Cross-Strait actions on Greenhouse Gas (GHG) emission reduction, Cross-Strait actions on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 climate change standard identification and Cross-Strait low carbon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addition, the contact window for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of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was establ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actions during the second conference, this project brought up a mechanism of promoting future Cross-Strait substantial interchange in order to enhance Cross-Strait interactions and cooperative relations. By collecting CDM and carbon trading development related information and visiting institutions in China to know the issues progress, current existing types of carbon credit in China were considered as cooperative projects options. The feasibility assessment of each option was carried out based on purposes, premises and missions. On November 25 th 2011, the feasibility assessment report of Cross-Strait carbon credit cooperation was modified and completed through expert consultation meeting, and it will be provided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as reference. 前 言 在 全 球 各 國 紛 紛 積 極 合 作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際, 兩 岸 合 作 機 制 之 建 立 更 刻 不 容 緩, 本 年 度 除 辦 理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外, 更 進 一 步 協 助 國 內 廠 商 因 應 減 碳 政 策 要 求 ( 如 環 評 抵 換 需 求 碳 關 稅 碳 供 應 鏈 ), 或 協 助 海 外 投 資 廠 商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 如 碳 關 稅 碳 供 應 鏈 ), 如 何 建 構 碳 交 易 市 場, 尋 求 多 元 之 減 碳 管 道, 以 成 本 有 效 及 最 低 成 本 來 防 制 氣 候 變 遷, 作 為 本 計 畫 重 要 探 討 目 的 希 望 藉 由 中 國 執 行 CDM 及 碳 權 交 易 之 經 驗 及 瞭 解 台 商 參 與 之 意 願, 除 提 供 我 國 於 碳 權 管 理 規 劃 之 參 考 外, 亦 將 進 一 步 探 討 兩 岸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期 可 於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下, 尋 求 並 建 立 有 利 於 兩 岸 碳 權 管 理 的 合 作 機 制, 進 而 共 同 致 力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以 在 確 保 我 國 競 爭 力 下 為 全 球 做 出 貢 獻 執 行 方 法 依 據 本 計 畫 兩 大 工 作 說 明 執 行 方 法 : 一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 確 立 本 屆 陸 方 主 辦 單 位 後 展 開 本 屆 會 議 共 同 籌 辦 工 作, 首 先 針 對 依 據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最 新 國 際 動 向 趨 勢 規 劃 交 流 議 題, 再 邀 請 各 議 題 相 對 應 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主 持 人 或 演 講 者, 此 次 更 邀 請 產 業 界 共 襄 盛 舉, 台 灣 代 表 團 包 括 環 保 署 相 關 部 會 及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等 總 計 30 人 赴 陸 與 會, 由 本 計 畫 團 隊 安 排 台 灣 代 表 團 各 項 出 國 事 宜 而 針 對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部 分, 本 計 畫 團 隊 亦 已 研 提 實 質 交 流 機 制 之 規 劃, 以 加 強 實 質 交 流 2

9 二 評 估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執 行 現 況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 透 過 平 時 蒐 集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相 關 資 訊, 及 實 地 拜 訪 大 陸 有 關 單 位 了 解 該 制 度 之 研 議 進 展 後, 彙 整 目 前 存 在 大 陸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並 將 其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依 據 目 的 前 提 任 務 等 進 行 各 方 案 選 項 之 可 行 性 分 析 最 後 本 計 畫 團 隊 以 邀 請 產 官 學 各 界 專 家 召 開 專 家 諮 詢 會, 針 對 未 來 兩 岸 實 質 交 流 機 制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結 果 進 行 意 見 徵 詢, 以 聽 取 相 關 建 議 並 納 入 評 析 結 果 依 據 本 計 畫 兩 大 工 作 說 明 執 行 結 果 : 一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於 本 (100) 年 4 月 10~15 日 期 間 在 北 京 舉 辦, 針 對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行 動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及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等 5 大 主 軸 24 個 議 題 進 行 交 流, 台 灣 代 表 團 計 30 名 成 員 參 加, 陸 方 演 講 者 計 15 名, 研 討 會 參 加 人 數 約 100 名 此 次 會 議 明 確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窗 口, 更 確 立 兩 岸 未 來 應 展 開 實 質 交 流 之 意 願 二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部 分, 以 國 內 重 大 開 發 案 之 碳 權 抵 換 來 源 國 內 未 來 總 量 管 制 之 碳 權 抵 換 來 源 尋 求 成 本 有 效 之 減 量 方 法 及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互 惠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為 目 的, 針 對 方 案 一 : 爭 取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並 取 得 CERs 方 案 二 : 協 助 台 商 依 據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並 取 得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s) 方 案 三 : 協 助 台 商 參 與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額 度 並 取 得 減 排 額 度 及 方 案 四 : 執 行 國 際 自 願 減 量 計 畫 產 生 之 VERs 進 行 評 估 結 論 一 完 成 4 月 10 日 至 4 月 15 日 共 計 六 天 之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參 訪 規 劃, 包 括 一 天 半 的 研 討 會 半 天 專 家 論 壇 兩 岸 環 保 首 長 會 晤, 以 及 參 訪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可 持 續 發 展 中 心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北 京 昌 平 區 HiROS 有 機 固 廢 處 理 示 範 場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天 津 低 碳 社 區 試 點 華 能 IGCC 電 廠 等 六 處 三 未 來 兩 岸 將 秉 持 循 序 漸 進 先 易 後 難 原 則, 維 持 每 年 一 次 常 態 性 質 交 流 活 動, 並 藉 由 固 定 渠 道, 於 每 年 年 底 透 過 非 正 式 場 合, 進 行 研 討 交 流 會 議 題 之 確 認, 以 不 敏 感 非 核 心 議 題 為 優 先, 逐 步 推 動 兩 岸 平 穩 務 實 之 交 流 合 作 機 制 本 計 畫 已 完 成 第 3 屆 交 流 會 議 議 題, 以 及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及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並 於 11 月 25 日 專 諮 會 諮 詢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四 本 計 畫 已 蒐 集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市 場 建 置 相 關 資 訊, 包 括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3

10 行 管 理 辦 法 ( 修 訂 版 )(2011)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與 排 放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重 點 摘 要 大 陸 交 易 所 設 立 現 況 大 陸 碳 交 易 試 點 資 訊 五 本 計 畫 已 蒐 集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赴 陸 投 資 現 況 台 商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以 及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之 困 難 分 析, 更 赴 陸 拜 會 台 商 了 解 其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情 形, 以 及 其 對 於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想 法 與 意 願 六 計 畫 蒐 集 彙 整 之 大 陸 碳 市 場 發 展 狀 況, 將 目 前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並 進 行 各 方 案 之 優 缺 點 分 析,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包 括 (1) 方 案 一 :CERs (2) 方 案 二 :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s) (3) 方 案 三 :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額 度 (4) 方 案 四 :VERs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未 來 在 依 法 企 業 具 減 量 責 任 減 量 成 本 過 高 國 內 亦 無 減 量 空 間 等 前 提 下, 方 案 二 為 最 具 合 作 可 行 建 議 事 項 一 以 學 術 交 流 為 起 點, 逐 步 推 動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之 合 作 : 陸 方 對 於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各 面 向 之 交 流 推 進, 提 出 期 望 不 拘 形 式, 亦 不 躁 進 的 想 法, 認 為 現 階 段 以 不 涉 及 敏 感 意 涵 的 學 術 交 流 與 研 討 名 義 為 起 步, 十 分 理 想 建 議 現 階 段 應 建 立 可 長 可 久 的 聯 繫 交 流 管 道, 未 來 以 海 基 / 海 協 兩 會 認 可 之 模 式 下 為 更 佳 二 強 化 與 陸 方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學 研 機 構 人 士 交 流 :(1) 建 議 委 請 國 內 專 業 學 研 機 構, 蒐 集 陸 方 減 碳 政 策 與 方 式 等 資 訊, 以 利 提 出 有 效 合 作 之 具 體 策 略 ;(2) 我 方 在 民 間 減 碳 推 動 已 有 具 體 績 效, 研 討 會 中 引 起 許 多 迴 響, 建 議 可 以 此 方 式 擴 大 與 陸 方 之 交 流, 彰 顯 我 方 優 勢 並 擴 大 我 方 民 間 參 與 之 合 作 機 會 ;(3) 建 議 加 強 我 方 本 土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之 科 學 議 題 研 究 工 作, 以 增 進 在 科 學 層 面 上 與 陸 方 進 行 對 話 三 應 建 構 兩 岸 碳 交 易 平 台 之 合 作 機 制 : 中 國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已 運 行 多 年, 並 均 與 國 際 著 名 碳 交 易 所 合 作, 累 積 不 少 國 際 與 實 務 經 驗, 因 此, 透 過 與 中 國 大 陸 交 易 所 的 合 作, 學 習 其 作 法 與 經 驗, 有 利 於 我 國 碳 交 易 平 台 設 計 之 周 延 性 四 與 中 國 試 點 省 市 建 立 碳 交 易 共 同 市 場 潛 力 評 估 : 由 於 台 灣 有 為 數 不 貲 的 台 商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因 此 建 議 評 估 低 碳 試 點 城 市, 建 立 碳 交 易 合 作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與 潛 力, 以 作 為 未 來 建 立 兩 岸 碳 交 易 共 同 市 場 模 式 的 參 考 依 據 五 增 進 民 間 碳 交 易 市 場 參 訪 交 流 : 建 議 未 來 我 方 可 偕 同 金 管 會 台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櫃 買 中 心 等 金 融 監 管 單 位, 就 碳 交 易 市 場 及 綠 色 金 融 發 展 進 行 深 入 的 交 流 探 討 六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機 制 之 深 化 :(1) 兩 岸 對 應 窗 口 每 年 年 底 可 共 同 檢 討 該 年 度 交 流 合 作 之 績 效, 同 時 也 可 共 同 規 劃 未 來 一 年 交 流 合 作 之 議 題 方 向 進 行 模 式 參 與 對 象 等 ;(2) 建 議 兩 岸 可 自 行 擬 定 優 先 且 需 深 化 之 討 論 議 題 與 具 體 事 項, 藉 由 雙 方 窗 4

11 口 商 討 確 認 後, 由 雙 方 各 自 成 立 相 關 議 題 之 工 作 小 組 並 展 開 實 質 交 流, 每 年 度 交 流 成 果 則 可 納 為 下 一 屆 交 流 會 議 之 報 告 專 題 ;(3) 雙 方 應 將 目 前 交 流 的 豐 碩 成 果 分 別 向 海 基 會 和 海 協 會 說 明 與 介 紹, 有 助 於 未 來 更 強 化 在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七 未 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應 藉 由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合 作 協 議 之 簽 署, 使 兩 岸 合 作 從 學 術 深 入 實 質, 並 建 立 正 式 之 官 方 溝 通 管 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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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目 錄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期 末 報 告 目 錄 圖 目 錄 III 表 目 錄 IV 第 一 章 緒 論 計 畫 緣 起 計 畫 目 標 與 內 容 工 作 成 果 與 進 度 第 二 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籌 備 小 組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會 議 運 作 模 式 建 議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籌 辦 歷 程 整 體 行 程 規 劃 成 果 報 告 研 討 會 過 程 摘 要 專 家 論 壇 摘 要 參 訪 行 程 摘 要 觀 察 與 評 析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赴 陸 拜 會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規 劃 單 位 與 台 商 大 陸 CDM 發 展 現 況 推 動 組 織 法 源 依 據 現 況 分 析 I

1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4.3 大 陸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法 規 制 定 情 形 交 易 所 設 立 現 況 發 展 趨 勢 與 方 向 大 陸 碳 交 易 試 點 資 訊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目 的 條 件 與 任 務 可 行 方 案 評 析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初 步 探 討 兩 岸 協 議 簽 署 現 況 簽 署 範 疇 與 前 置 作 業 規 劃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之 評 析 辦 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合 作 專 家 諮 詢 會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結 論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附 件 一 : 談 參 資 料 附 件 二 :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 修 訂 版 ) 附 件 三 : 十 二 五 規 劃 全 文 II

15 目 錄 圖 目 錄 圖 年 7 月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研 討 會 紀 念 合 影 圖 年 7 月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紀 念 合 影 圗 2.3 第 二 屆 籌 備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圖 2.4 未 來 兩 岸 長 期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圖 2.5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方 式 規 劃 圖 3.1 第 二 屆 學 術 交 流 會 紀 念 合 影 圖 3.2 HiRos 技 術 簡 介 圖 3.3 參 訪 行 程 記 錄 照 圖 ~2010 年 碳 市 場 價 值 圖 ~2010 年 各 碳 市 場 規 模 圖 4.3 拜 訪 發 改 委 圖 4.4 拜 訪 廣 東 發 改 委 圖 4.5 大 陸 政 府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組 織 圖 4.6 大 陸 CDM 計 畫 運 作 流 程 圖 圖 4.7 各 地 主 國 獲 核 發 CERs 之 占 比 圖 4.7 經 濟 部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對 大 陸 投 資 分 區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圖 4.8 經 濟 部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對 大 陸 投 資 分 業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圖 5.1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及 來 源 圖 5.2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架 構 圖 圖 5.3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架 構 圖 圖 5.4 海 峽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架 構 圖 III

1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表 目 錄 表 1.1 各 項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表 1.2 預 定 查 核 點 表 2.1 第 三 屆 研 討 會 議 題 ( 草 案 ) 表 2.2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提 案 表 3.1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日 程 表.3-5 表 3.2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程 表 3.3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專 家 論 壇 議 程 表 3.4 參 訪 日 期 與 單 位 表 4.1 赴 陸 拜 訪 行 程 表 4.2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摘 要 表 4.3 港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內 地 開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補 充 說 明 4-19 表 4.4 大 陸 CDM 計 畫 發 展 現 況 表 4.5 不 同 減 排 類 型 之 大 陸 CDM 計 畫 數 目 表 4.6 不 同 減 排 類 型 之 大 陸 CDM 計 畫 減 排 量 表 4.7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重 點 表 4.8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一 覽 表 表 4.9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成 交 項 目 表 4.10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之 交 易 產 品 與 服 務 表 4.11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公 開 之 項 目 減 排 量 資 訊 表 4.12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公 開 之 已 簽 發 項 目 表 4.13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公 開 之 已 成 交 並 註 銷 項 目 表 4.14 經 濟 部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製 造 業 對 大 陸 投 資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表 4.15 主 要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赴 陸 投 資 情 形 表 4.16 台 泥 公 司 於 大 陸 之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表 5.1 方 案 綜 合 分 析 表 5.2 兩 岸 協 議 簽 署 現 況 IV

17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1.1 計 畫 緣 起 自 1997 年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第 三 次 締 約 國 大 會 (COP3) 簽 署 通 過 京 都 議 定 書 (Kyoto Protocol) 規 定 於 2012 年 前 須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分 別 訂 出 共 同 減 量 (JI)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與 排 放 交 易 (ET) 等 3 種 減 量 彈 性 機 制, 期 望 藉 由 機 制 下 所 產 生 之 減 量 額 度, 於 市 場 交 易 中 形 成 減 量 誘 因, 促 使 各 國 政 府 相 互 合 作 減 量, 提 升 能 源 和 環 保 技 術, 促 進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和 技 術 升 級, 進 而 持 續 維 護 各 國 之 競 爭 力 在 全 球 各 國 紛 紛 積 極 合 作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際, 兩 岸 合 作 機 制 之 建 立 更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在 環 保 署 指 導 下, 本 計 畫 團 隊 於 去 (2010) 年 7 月 舉 辦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邀 請 大 陸 8 位 台 灣 15 位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及 因 應 對 策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推 動 政 策 與 現 況 氣 候 變 化 的 科 學 問 題 及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等 議 題 進 行 交 流 與 討 論, 會 中 雙 方 更 同 意 將 該 次 研 討 會 訂 為 第 一 屆, 且 未 來 由 台 灣 與 大 陸 輪 流 主 辦, 以 此 作 為 後 續 兩 岸 於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之 交 流 與 合 作 模 式 本 年 度 (2011 年 ) 除 籌 組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及 辦 理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外, 更 進 一 步 規 劃 協 助 國 內 廠 商 因 應 減 碳 政 策 要 求 ( 如 環 評 抵 換 需 求 碳 關 稅 碳 供 應 鏈 ), 或 協 助 海 外 投 資 廠 商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 如 碳 關 稅 碳 供 應 鏈 ), 如 何 建 構 碳 交 易 市 場, 尋 求 多 元 之 減 碳 管 道, 以 成 本 有 效 及 最 低 成 本 來 防 制 氣 候 變 遷, 作 為 本 計 畫 重 要 探 討 目 的 希 望 藉 由 中 國 執 行 CDM 及 碳 權 交 易 之 經 驗 及 瞭 解 台 商 參 與 之 意 願, 除 提 供 我 國 於 碳 權 管 理 規 劃 之 參 考 外, 亦 將 進 一 步 探 討 兩 岸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期 可 於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下, 尋 求 並 建 立 有 利 於 兩 岸 碳 權 管 理 的 合 作 機 制, 進 而 共 同 致 力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以 利 在 確 保 我 國 競 爭 力 下 為 全 球 做 出 貢 獻 1-1

1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1.2 計 畫 目 標 與 內 容 本 計 畫 目 標 包 括 : 一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二 評 估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執 行 現 況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本 計 畫 各 工 作 項 目 內 容 : 一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 一 ) 成 立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1. 與 大 陸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成 立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以 執 行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籌 備 工 作, 作 為 兩 岸 長 期 合 作 之 對 話 平 台 與 聯 繫 管 道 2. 規 劃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運 作 模 式, 據 以 簡 化 未 來 兩 岸 定 期 交 流 之 行 政 事 務 3. 依 據 100 年 度 之 執 行 經 驗, 提 出 101 年 度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運 作 模 式 之 改 善 建 議 ( 二 )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1. 安 排 聯 絡 邀 請 台 灣 氣 候 變 遷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6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由 本 計 畫 1 名 執 行 人 員 陪 同 前 往, 專 家 學 者 名 單 與 人 數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後 成 團, 開 會 及 參 訪 期 間 以 7 天 6 夜 為 上 限 結 案 出 國 人 數 不 足 1 人 天 時, 每 1 人 天 須 繳 回 新 臺 幣 1 萬 1 仟 2 佰 8 拾 1 元 ( 含 稅 及 管 理 費 ) ( 決 算 金 額 / 預 算 金 額 ) 2. 協 助 辦 理 環 保 署 人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團 赴 陸 手 續 事 宜, 並 聯 繫 與 協 助 大 陸 辦 理 第 2 屆 會 議 之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及 參 訪 行 程 等 相 關 事 宜 3. 依 據 外 交 禮 節, 於 陸 方 宴 請 歡 迎 晚 宴 後, 回 請 陸 方 1 場 晚 宴, 負 責 協 助 環 保 署 安 排 與 會 名 單 發 送 邀 請 卡 及 預 定 餐 廳 等 相 關 事 宜 4. 會 後 彙 整 及 製 作 環 保 署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議 紀 錄 與 成 果 1-2

19 第 一 章 緒 論 二 評 估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執 行 現 況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 一 ) 研 析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內 容 應 包 括 : 1. 中 國 CDM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及 其 遭 遇 之 困 難 2. 中 國 長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及 海 峽 西 岸 等 重 要 經 濟 區 之 台 商 參 與 CDM 計 畫 現 況 以 及 遭 遇 困 難 等 最 新 資 訊, 掌 握 台 商 在 大 陸 參 與 相 關 試 點 計 畫 之 最 新 動 態 ( 二 ) 研 析 中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現 況, 內 容 應 包 括 : 1. 中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之 最 新 動 向, 包 含 減 量 認 證 與 查 驗 技 術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及 試 點 計 畫 等 2. 中 國 大 陸 閩 南 沿 海 經 濟 區 台 商 之 分 布 概 況, 並 挑 選 具 代 表 性 之 重 點 台 商,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評 析 台 商 參 與 意 願 與 看 法, 以 召 開 座 談 會 或 以 拜 會 台 灣 總 部 等 形 式 辦 理 ( 至 少 辦 理 1 場 次 座 談 會 / 拜 會, 邀 請 5 位 以 上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預 計 20 人 次, 半 天 供 膳 ), 並 研 提 台 商 參 與 試 點 計 畫 之 誘 因 機 制 3. 安 排 聯 絡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至 少 3 名, 並 由 1 名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陪 同, 拜 會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商 討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名 單 與 行 程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後 始 得 成 行, 拜 會 期 間 以 5 天 4 夜 為 上 限 ; 結 案 出 國 人 數 不 足 1 人 天 時, 每 1 人 天 須 繳 回 1 萬 2 仟 7 佰 3 拾 3 元 ( 含 稅 及 管 理 費 ) ( 決 算 金 額 / 預 算 金 額 ) 4. 依 據 外 交 禮 節, 於 陸 方 宴 請 歡 迎 晚 宴 後, 回 請 陸 方 1 場 晚 宴, 負 責 協 助 環 保 署 安 排 與 會 名 單 發 送 邀 請 卡 及 預 定 餐 廳 等 相 關 事 宜 5. 研 提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三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出 國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及 活 動, 須 向 環 保 署 說 明 且 確 認 工 作 內 容 後, 始 得 參 與, 並 於 回 國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交 出 國 報 告 四 本 計 畫 邀 請 委 員 審 查 或 出 席 會 議,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及 環 保 署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代 環 保 署 當 日 當 場 以 現 金 發 放 支 付 委 員 出 席 費 或 差 旅 費 其 審 查 費 或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應 於 當 日 當 場 以 現 金 發 放 1-3

2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1.3 工 作 成 果 與 進 度 1-4 本 計 畫 經 費 為 新 台 幣 390 萬 元 整, 截 至 期 末 報 告, 各 工 作 項 目 執 行 成 果 如 表 1.1 惟 查 核 點 因 為 配 合 第 2 屆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時 間 之 安 排, 故 將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之 拜 會 與 組 團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執 行 查 核 點 對 調, 如 表 1.2 表 1.1 各 項 工 作 執 行 成 果 工 作 項 目 對 應 章 節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成 果 一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 一 ) 成 立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第 二 章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1. 與 大 陸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成 立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以 執 行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籌 備 工 作, 作 為 兩 岸 長 期 合 作 之 對 話 平 台 與 聯 繫 管 道 2.1 節 已 由 雙 方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成 立, 我 方 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為 代 表, 而 大 陸 方 面 則 由 中 國 發 改 委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指 定, 由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為 代 表, 共 同 籌 辦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2. 規 劃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運 作 模 式, 據 以 簡 化 未 來 兩 岸 定 期 交 流 之 行 政 事 務 3. 依 據 100 年 度 之 執 行 經 驗, 提 出 101 年 度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運 作 模 式 之 改 善 建 議 ( 二 )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1. 安 排 聯 絡 邀 請 台 灣 氣 候 變 遷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6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由 本 計 畫 1 名 執 行 人 員 陪 同 前 往, 2.2 節 2.3 節 有 關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機 制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規 劃 提 案, 已 列 入 4 月 12 日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專 家 論 壇 議 程 討 論, 並 完 成 後 續 規 劃 2.3 節 已 撰 寫 於 2.3 節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運 作 模 式 建 議, 研 提 第 3 屆 與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及 交 流 機 制 建 議 第 三 章 3.1 節 3.2 節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包 含 本 次 研 討 會 演 講 者 / 主 持 人 及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等 10 名, 已 於 4 月 10 日 至 15 日 赴 中 國 大

21 第 一 章 緒 論 工 作 項 目 對 應 章 節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成 果 陸 參 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專 家 學 者 名 單 與 人 數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後 成 團, 開 會 及 參 訪 期 間 以 7 天 6 夜 為 上 限 結 案 出 國 人 數 不 足 1 人 天 時, 每 1 人 天 須 繳 回 新 臺 幣 1 萬 1 仟 2 佰 8 拾 1 元 ( 含 稅 及 管 理 費 ) ( 決 算 金 額 / 預 算 金 額 ) 2. 協 助 辦 理 環 保 署 人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團 赴 陸 手 續 事 宜, 並 聯 繫 與 協 助 大 陸 辦 理 第 2 屆 會 議 之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及 參 訪 行 程 等 相 關 事 宜 3. 依 據 外 交 禮 節, 於 陸 方 宴 請 歡 迎 晚 宴 後, 回 請 陸 方 1 場 晚 宴, 負 責 協 助 環 保 署 安 排 與 會 名 單 發 送 邀 請 卡 及 預 定 餐 廳 等 相 關 事 宜 4. 會 後 彙 整 及 製 作 環 保 署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會 議 紀 錄 與 成 果 二 評 估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執 行 現 況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 一 ) 研 析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1. 中 國 CDM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及 其 遭 遇 之 困 難 2. 中 國 長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及 海 峽 西 岸 等 重 要 經 濟 區 之 台 商 參 與 CDM 計 畫 現 況 以 及 遭 遇 困 難 等 最 新 資 訊, 掌 握 台 商 在 大 陸 參 與 相 關 試 點 計 畫 之 最 新 動 態 3.1 節 3.2 節 3.1 節 3.2 節 已 完 成 辦 理 已 完 成 辦 理 3.3 節 本 計 畫 已 於 4 月 22 日 提 交 出 國 報 告 至 環 保 署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第 四 章 ( 二 ) 研 析 中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現 況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1. 中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之 最 新 動 向, 包 4.3 節 含 減 量 認 證 與 查 驗 技 術 交 易 平 台 建 4.4 節 置 及 試 點 計 畫 等 2. 中 國 大 陸 閩 南 沿 海 經 濟 區 台 商 之 分 布 概 況, 並 挑 選 具 代 表 性 之 重 點 台 商, 4.2 節 已 蒐 集 及 更 新 大 陸 CDM 推 動 組 織 法 源 依 據 及 現 況 分 析 4.5 節 已 蒐 集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概 況 及 初 步 分 析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CDM 與 碳 交 易 時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已 蒐 集 大 陸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 包 括 法 規 制 定 情 形 交 易 所 設 立 現 況 及 發 展 趨 勢 與 方 向 ) 另 外 亦 蒐 集 天 津 交 易 所 交 易 內 容 及 大 陸 碳 交 易 試 點 資 訊 5.3 節 已 於 11 月 25 日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專 家 召 開 專 家 諮 1-5

2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工 作 項 目 對 應 章 節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成 果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評 詢 會 議, 詳 如 第 5.3 節 析 台 商 參 與 意 願 與 看 法, 以 召 開 座 談 會 或 以 拜 會 台 灣 總 部 等 形 式 辦 理 ( 至 少 辦 理 1 場 次 座 談 會 / 拜 會, 邀 請 5 位 以 上 專 家 學 者 參 與, 預 計 20 人 次, 半 天 供 膳 ), 並 研 提 台 商 參 與 試 點 計 畫 之 誘 因 機 制 3. 安 排 聯 絡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至 少 3 名, 並 由 1 名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陪 同, 拜 會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商 討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名 單 與 行 程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後 始 得 成 行, 拜 會 期 間 以 5 天 4 夜 為 上 限 ; 結 案 出 國 人 數 不 足 1 人 天 時, 每 1 人 天 須 繳 回 1 萬 2 仟 7 佰 3 拾 3 元 ( 含 稅 及 管 理 費 ) ( 決 算 金 額 / 預 算 金 額 ) 4.1 節 已 於 10 月 25~28 日 期 間, 由 3 名 專 家 學 者 及 1 名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拜 訪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並 完 成 蒐 集 相 關 制 度 之 最 新 資 訊 4. 依 據 外 交 禮 節, 於 陸 方 宴 請 歡 迎 晚 宴 後, 回 請 陸 方 1 場 晚 宴, 負 責 協 助 環 保 署 安 排 與 會 名 單 發 送 邀 請 卡 及 預 定 餐 廳 等 相 關 事 宜 5. 研 提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三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出 國 參 與 相 關 會 議 及 活 動, 須 向 環 保 署 說 明 且 確 認 工 作 內 容 後, 始 得 參 與, 並 於 回 國 後 一 個 月 內 繳 交 出 國 報 告 四 本 計 畫 邀 請 委 員 審 查 或 出 席 會 議, 應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 已 配 合 實 際 拜 會 行 程 辦 理 5.1~5.3 節 1. 已 依 據 台 灣 碳 權 經 營 的 需 求 前 提 任 務 等, 針 對 大 陸 碳 權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進 行 各 合 作 方 案 之 評 估 2. 另 依 據 環 保 署 要 求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探 討, 並 初 擬 相 關 說 帖 ( 草 案 ) - 1. 參 加 第 2 屆 交 流 會 議 之 出 國 已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本 會 亦 於 4 月 22 日 提 交 出 國 成 果 報 告 2. 赴 陸 拜 訪 碳 交 易 制 度 規 劃 單 位 之 出 國 已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於 11 月 4 日 提 交 出 國 成 果 報 告 - 已 遵 照 辦 理 1-6

23 第 一 章 緒 論 工 作 項 目 對 應 章 節 期 末 報 告 完 成 成 果 支 要 點 及 環 保 署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表 等 相 關 規 定, 代 環 保 署 當 日 當 場 以 現 金 發 放 支 付 委 員 出 席 費 或 差 旅 費 其 審 查 費 或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應 於 當 日 當 場 以 現 金 發 放 1-7

2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項 次 1 工 作 內 容 表 1.2 預 定 查 核 點 100 年 協 助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1) 成 立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並 規 劃 運 作 模 式 與 研 提 101 年 度 之 改 善 建 議 (2) 協 助 組 團 參 與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完 成 成 果 報 告 及 出 國 報 告 評 估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執 行 現 況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1) 研 析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2) 中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最 新 動 向 2 (3) 評 析 台 商 參 與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意 願 並 舉 辦 座 談 會 或 訪 談 會 議 (4) 拜 會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商 討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5) 研 提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報 告 繳 交 查 核 點 預 定 完 成 時 間 查 核 點 內 容 說 明 籌 組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完 成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組 團 規 劃 ( 共 開 10 次 會 議, 最 後 於 4 月 8 日 完 成 第 二 次 行 前 說 明 會 定 案 ) 繳 交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完 成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拜 會 行 程 及 討 論 議 題 規 劃 完 成 組 團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 已 1-8

25 第 一 章 緒 論 於 4 月 15 日 完 成 )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完 成 至 少 1 場 次 座 談 會 或 拜 會 行 程 之 辦 理 ( 配 合 第 2 屆 研 討 會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時 間 之 安 排, 順 延 本 會 議 之 召 開 時 間, 已 於 11 月 25 日 召 開 ) 完 成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成 果 及 出 國 報 告 各 1 份 ( 已 於 4 月 22 日 完 成 ) 完 成 5 天 4 夜 之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之 拜 會 ( 配 合 第 2 屆 研 討 會 主 辦 單 位 舉 辦 時 間 之 安 排, 順 延 本 次 出 國 之 辦 理 時 間, 已 於 10 月 25~28 日 召 開 ) 完 成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相 關 規 劃 及 推 動 單 位 之 出 國 報 告 ( 已 於 11 月 4 日 發 文 提 交 ) 完 成 研 提 101 年 度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運 作 模 式 之 改 善 建 議 完 成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報 告 繳 交 期 末 報 告 ( 初 稿 )( 已 於 11 月 30 日 發 文 提 交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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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 二 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第 二 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在 全 球 各 國 紛 紛 積 極 合 作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際, 兩 岸 合 作 機 制 之 建 立 更 刻 不 容 緩, 因 此 在 環 保 署 指 導 下, 本 計 畫 團 隊 於 去 (2010) 年 7 月 協 助 環 保 署 舉 辦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 如 圖 2.1 及 圖 2.2), 邀 請 大 陸 8 位 台 灣 15 位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衝 擊 及 因 應 對 策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推 動 政 策 與 現 況 氣 候 變 化 的 科 學 問 題 及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策 略 等 議 題 進 行 交 流 與 討 論, 會 中 雙 方 更 同 意 將 該 次 研 討 會 訂 為 第 一 屆, 且 未 來 由 台 灣 與 大 陸 輪 流 主 辦, 以 此 作 為 後 續 兩 岸 於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之 交 流 與 合 作 模 式 圖 2.1 第 一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研 討 會 紀 念 合 影 圖 2.2 第 一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紀 念 合 影 2-1

2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2.1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籌 備 小 組 依 據 2010 年 7 月 6 日 辦 理 第 一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會 議 結 論 : 兩 岸 應 秉 持 循 序 漸 進 先 易 後 難 之 交 流 原 則 辦 理, 未 來 可 每 年 定 期 召 開 1 至 2 次 常 態 性 會 議, 逐 步 針 對 各 項 具 體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以 真 正 落 實 二 氧 化 碳 減 量, 促 進 兩 岸 共 同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故 雙 方 指 定 民 間 單 位 擔 任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籌 辦 窗 口, 台 灣 方 面 由 本 會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為 代 表, 而 大 陸 方 面 則 由 中 國 發 改 委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指 定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為 代 表, 以 下 說 明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果 一 第 二 屆 研 討 會 籌 備 小 組 由 於 第 二 屆 會 議 由 陸 方 主 辦, 因 此 今 年 度 召 集 人 由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代 表 副 召 集 人 為 本 會 代 表 擔 任, 本 屆 籌 辦 小 組 之 組 織 架 構 草 擬 如 圖 2.3 召 集 人 (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委 會 代 表 ) 副 召 集 人 ( 綠 基 會 代 表 ) 執 行 秘 書 (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委 會 代 表 ) 1 議 題 工 作 組 會 議 籌 備 組 兩 岸 事 務 組 圗 2.3 第 二 屆 籌 備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二 交 流 運 作 模 式 : 會 議 籌 辦 期 間 主 要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電 話 方 式, 針 對 會 議 辦 理 方 式 及 細 節 等 進 行 雙 方 意 見 溝 通 三 執 行 成 果 : 於 2011 年 4 月 10 日 ~15 日 完 成 辦 理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2-2

29 第 二 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 一 ) 學 術 研 討 會 :2011 年 4 月 11 日 ~12 日 於 北 京 釣 魚 台 大 酒 店 舉 辦 ( 二 ) 專 家 論 壇 :2011 年 4 月 12 日 針 對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模 式 與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討 論 ( 三 ) 參 訪 行 程 : 於 2011 年 4 月 13 日 ~14 日 期 間, 安 排 拜 訪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可 持 續 發 展 中 心 ( 含 皇 明 太 陽 能 公 司 北 京 桑 粱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 北 京 昌 平 區 HiROS 有 機 固 廢 處 理 示 範 場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華 能 ( 天 津 )IGCC 示 範 電 廠 天 津 低 碳 生 態 城 等 2.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為 使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更 為 系 統 化, 本 計 畫 提 出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兩 岸 代 表 窗 口 核 心 任 務 組 織 架 構 運 作 模 式 等 初 步 規 劃, 並 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提 案 討 論, 盼 能 作 為 後 續 兩 岸 交 流 之 固 定 模 式 以 下 分 別 敘 述 本 計 畫 提 案 及 會 議 結 論 一 本 計 畫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提 案 ( 一 ) 兩 岸 代 表 窗 口 : 籌 備 小 組 將 秉 持 以 學 術 研 討 為 主 之 基 本 原 則, 由 雙 方 學 術 機 構 或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成 立 ( 二 )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核 心 任 務, 主 要 任 務 有 二 : 1.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長 期 合 作 之 對 話 平 台 與 聯 繫 管 道 2. 籌 辦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會 議 ( 三 ) 組 織 架 構 與 分 工 由 於 學 術 研 討 會 於 兩 岸 輪 流 舉 行, 因 此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以 該 屆 舉 辦 地 點 之 窗 口 代 表 以 第 一 主 辦 方 另 一 窗 口 代 表 以 第 二 主 辦 方 稱 之, 而 該 屆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就 由 第 一 主 辦 方 主 導, 包 括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顧 問 執 行 秘 書 議 題 工 作 組 會 議 籌 辦 組 及 兩 岸 事 務 組, 其 分 工 與 任 務 說 明 如 後 1. 召 集 人 : 由 第 一 主 辦 方 最 高 長 官 擔 任, 負 責 領 導 與 管 理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2. 副 召 集 人 : 由 第 二 主 辦 方 最 高 長 官 擔 任, 負 責 協 助 召 集 人 管 理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3. 顧 問 : 台 灣 方 面 由 環 保 署 大 陸 方 面 由 發 改 委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擔 任 4. 執 行 秘 書 : 由 第 一 主 辦 方 擔 任, 負 責 統 籌 與 營 運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2-3

3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5. 議 題 工 作 組 : 由 雙 方 執 行 人 員 共 同 擔 任, 負 責 規 劃 每 屆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題, 以 及 研 擬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邀 請 名 單 6. 會 議 籌 辦 組 : 由 雙 方 執 行 人 員 共 同 擔 任, 負 責 規 劃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題 參 訪 單 位, 以 及 研 擬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邀 請 名 單 7. 兩 岸 事 務 組 : 以 第 一 主 辦 方 執 行 人 員 為 主, 負 責 當 地 會 議 時 間 地 點 與 行 程 之 安 排, 會 議 宣 傳 講 義 蒐 集 與 編 印 報 名 等 事 宜, 而 第 二 主 辦 方 執 行 人 員 則 負 責 該 方 組 團 參 加 會 議 之 相 關 事 務 ( 四 ) 運 作 模 式 與 檢 討 機 制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討 論 議 題 由 雙 方 協 議 後 提 出, 並 視 議 題 性 質 分 配 雙 方 代 表 窗 口 予 以 草 擬, 再 由 雙 方 依 據 草 擬 內 容 提 出 修 正 意 見, 直 到 達 成 共 識 為 止 1. 常 態 性 模 式 : 兩 岸 窗 口 依 據 議 題 性 質 草 擬 討 論 草 案, 藉 由 電 子 郵 件 電 話 視 訊 方 式, 進 行 草 擬 內 容 之 修 正 意 見 2. 不 定 期 工 作 會 議 : 必 要 時, 兩 岸 窗 口 安 排 工 作 會 議, 以 利 交 流 事 務 之 推 動 3. 檢 討 機 制 : 為 使 兩 岸 交 流 事 務 推 動 更 臻 完 善, 應 建 立 執 行 檢 討 機 制 ( 五 ) 交 流 議 題 1. 成 立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相 關 事 宜, 包 括 組 織 架 構 討 論 議 題 運 作 模 式 等 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籌 辦 與 交 流 3. 評 估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低 碳 試 點 計 畫 4. 評 估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策 略 合 作 協 議 5.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運 作 執 行 檢 討 2-4

31 第 二 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二 有 關 設 置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會 議 結 論 ( 一 ) 兩 岸 代 表 窗 口 於 專 家 論 壇 會 議 中, 陸 方 表 示 因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議 題 十 分 廣 泛, 無 法 指 定 特 定 民 間 單 位 作 為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窗 口, 故 未 來 我 方 環 保 署 溫 減 管 理 室 陸 方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為 窗 口, 而 有 關 籌 備 小 組 部 分, 則 視 後 續 各 屆 交 流 議 題 之 性 質, 由 雙 方 指 定 適 合 之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 二 )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模 式 與 議 題 1. 兩 岸 秉 持 循 序 漸 進 先 易 後 難 原 則, 維 持 每 年 一 次 常 態 性 質 交 流 活 動, 並 藉 由 固 定 渠 道, 於 每 年 年 底 透 過 非 正 式 場 合, 確 認 研 討 交 流 會 議 題, 以 不 敏 感 非 核 心 議 題 為 優 先, 逐 步 推 動 兩 岸 平 穩 務 實 之 交 流 合 作 機 制 2. 除 前 述 常 態 性 交 流 會 外, 可 透 過 學 術 管 道, 針 對 特 定 主 題 進 行 專 業 性 技 術 性 及 相 關 政 策 之 深 度 交 流 3. 雙 方 應 分 頭 向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溝 通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係 屬 兩 岸 交 流 之 重 要 合 作 項 目, 俾 利 在 兩 岸 協 議 架 構 下, 促 成 兩 岸 實 質 合 作 事 項 4. 未 來 針 對 包 括 低 碳 技 術 農 業 影 響 海 平 面 上 升 及 沿 海 地 區 調 適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據 以 評 析 兩 岸 未 來 合 作 項 目, 並 建 議 將 氣 候 變 化 科 學 問 題 納 入 明 年 交 流 議 題 2.3 未 來 兩 岸 交 流 會 議 運 作 模 式 建 議 一 第 三 屆 交 流 會 議 規 劃 依 據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會 議 決 議, 可 於 每 年 年 底 透 過 非 正 式 場 合, 確 認 下 屆 研 討 交 流 會 議 題, 因 此 本 計 畫 依 據 陸 方 初 步 提 案 過 去 可 延 伸 之 議 題, 以 及 本 計 畫 專 諮 會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召 開 )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研 擬 第 三 屆 會 議 議 題 ( 有 關 專 諮 會 詳 如 第 5.2 節 ) ( 一 ) 主 辦 方 與 地 點 : 台 灣 ( 二 ) 辦 理 時 程 :2012 年 6 月 份 ( 三 ) 辦 理 形 式 與 交 流 議 題 : 2-5

3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1. 研 討 會 ( 一 天 半 ): 採 開 放 報 名 方 式, 議 題 草 案 如 表 2.1 表 2.1 第 三 屆 研 討 會 議 題 ( 草 案 ) 面 向 陸 方 我 方 法 規 制 度 面 1. 自 願 減 排 碳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2. 耗 能 產 業 強 度 標 準 之 訂 定 3.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之 建 置 1. 先 期 暨 抵 換 專 案 2. 排 放 強 度 之 訂 定 3.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之 建 置 低 碳 / 減 量 技 術 面 CCS 技 術 之 推 動 與 發 展 CCS 技 術 之 推 動 與 發 展 低 碳 社 會 與 經 濟 面 五 省 八 市 試 點 推 動 經 驗 低 碳 城 市 推 動 經 驗 調 適 與 氣 候 變 化 科 學 面 氣 象 觀 測 監 測 與 預 報 系 統 空 污 沙 塵 暴 監 測 系 統 2. 技 術 交 流 暨 專 家 論 壇 ( 半 天 ): 採 閉 門 會 議 形 式,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與 會 (1) 技 術 交 流 : 可 針 對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登 錄 及 查 驗 證 制 度 進 行 實 質 交 流 (2) 專 家 論 壇 議 題 : 雙 方 兩 岸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之 規 劃 二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規 劃 在 籌 辦 兩 屆 的 兩 岸 交 流 會 議 後, 雙 方 皆 認 為 未 來 交 流 不 應 僅 止 於 會 議 辦 理 期 間, 更 期 待 於 平 時 就 展 開 實 質 的 交 流, 因 此 本 計 畫 團 隊 研 提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的 規 劃, 包 括 交 流 議 題 長 期 交 流 機 制 等 ( 一 ) 交 流 議 題 : 本 計 畫 團 隊 依 據 環 保 署 業 務 範 疇 草 擬 4 大 面 向 14 項 議 題, 並 於 2011 年 11 月 25 日 召 開 之 專 家 諮 詢 會 中 提 請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如 表 2.2, 後 續 待 環 保 署 確 立 定 案 2-6 表 2.2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提 案 面 向 本 計 畫 提 案 議 題 專 諮 會 建 議 新 增 議 題 一 法 規 制 度 面 1. 國 家 NAMAs 計 畫 2. 溫 減 法 ( 草 案 ) 3.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登 錄 制 度 4.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查 驗 證 技 術 5.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1. 國 際 公 約 及 各 國 氣 候 法 規 對 產 業 及 各 部 門 之 衝 擊 評 估 及 因 應 二 低 碳 / 減 量 技 術 面 三 低 碳 社 會 與 經 濟 面 1. 發 展 與 推 廣 CCS 技 術 2. 含 氟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技 術 1. 建 構 低 碳 社 區 / 城 市 / 島 2. 推 動 產 品 碳 足 跡 與 碳 標 籤 3. 推 動 全 民 低 碳 生 活 四 調 適 與 1. 環 境 監 測 - 1. 能 源 效 率 提 昇 及 最 佳 可 行 技 術 之 應 用 ( 非 EPA 業 務 範 疇 ) 2.CO 2 之 利 用 ( 非 EPA 業 務 範 疇 ) 1. 再 生 能 源 利 用 之 規 劃 ( 非 EPA 業 務 範 疇 ) 2. 企 業 間 合 作 減 碳 ( 國 內 減 碳 機 制 )

33 第 二 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氣 候 變 化 科 學 2. 氣 象 觀 測 監 測 與 預 報 系 統 3. 水 力 與 水 土 保 持 4. 森 林 保 育 ( 第 2~4 項 為 環 境 資 源 部 業 務 ) ( 二 ) 長 期 交 流 機 制, 流 程 如 圖 2.4 確 立 我 方 欲 長 期 交 流 之 議 題 由 我 方 窗 口 向 陸 方 窗 口 提 案 否 雙 方 溝 通 取 得 共 識 是 確 立 議 題 雙 方 成 立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並 展 開 交 流 雙 方 籌 組 交 流 會 籌 備 小 組 展 開 交 流 會 議 籌 辦 事 宜 圖 2.4 未 來 兩 岸 長 期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1. 確 立 我 方 欲 長 期 交 流 之 議 題 ( 如 前 項 ) 2. 向 陸 方 提 案 並 展 開 溝 通 取 得 共 識 待 環 保 署 確 定 我 方 明 年 欲 交 流 之 議 題 後, 由 我 方 向 陸 方 提 案, 並 展 開 討 論, 以 共 同 確 立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之 議 題 3. 籌 組 雙 方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展 開 平 時 之 實 質 交 流 工 作 待 確 認 議 題 後, 由 雙 方 成 立 各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並 由 各 自 展 開 實 質 交 流 該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建 議 由 環 保 署 依 據 各 議 題, 指 派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負 責, 最 後 每 個 工 作 小 組 的 交 流 成 果 則 可 做 為 下 一 年 度 交 流 會 議 之 報 告 議 題, 議 題 工 2-7

3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作 小 組 執 行 方 式 如 圖 2.5 (1)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任 務 :(1) 掌 握 我 國 具 體 工 作 之 推 動 成 效 (2) 了 解 大 陸 相 對 議 題 之 發 展 情 形 (3) 準 備 交 流 會 議 之 專 題 報 告 與 討 論 (4) 尋 找 雙 方 未 來 可 合 作 空 間 (2) 交 流 進 度 之 掌 握 : 規 劃 每 季 進 行 各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之 交 流 進 度 報 告, 並 於 年 底 提 出 下 屆 交 流 會 議 報 告 議 題, 以 及 下 年 度 交 流 規 劃 4. 雙 方 籌 組 交 流 會 籌 備 小 組, 辦 理 每 年 之 交 流 會 議 雙 方 各 自 指 定 一 民 間 單 位 以 籌 組 交 流 會 籌 備 小 組, 展 開 下 屆 會 議 辦 理 之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責 派 單 位 成 立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法 規 低 碳 低 碳 氣 候 制 度 組 技 術 組 社 會 組 科 學 組 擬 定 年 度 交 流 規 劃 ( 交 流 項 目 方 式 等 ) 否 EPA 同 意 是 各 自 展 開 交 流 年 度 成 果 報 告 會 議 1. 下 屆 學 術 研 討 會 報 告 議 題 2. 下 年 度 交 流 規 劃 圖 2.5 議 題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方 式 規 劃 2-8

35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依 據 第 一 屆 學 術 研 討 會 (2010 年 7 月 6 日 ) 及 本 計 畫 團 隊 赴 陸 洽 談 (2010 年 10 月 9 日 ) 結 論,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將 由 大 陸 相 關 單 位 主 辦 因 此 本 工 作 項 目 主 要 協 助 環 保 署 組 團 赴 大 陸 參 加 會 議, 以 及 負 責 會 議 籌 備 及 辦 理 期 間 與 大 陸 主 辦 單 位 聯 繫 之 工 作 在 與 大 陸 聯 繫 及 會 議 參 與 過 程, 本 團 隊 將 秉 持 在 不 損 及 我 方 權 利 的 前 提 下, 以 尊 重 主 辦 方 之 籌 辦 規 劃 為 原 則, 提 出 參 與 會 議 之 各 項 建 議 以 下 分 別 針 對 籌 辦 歷 程 ( 第 3.1 節 ) 整 體 行 程 規 劃 ( 第 3.2 節 ) 及 成 果 報 告 ( 第 3.3 節 ) 進 行 說 明 3.1 籌 辦 歷 程 為 成 功 辦 理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本 計 畫 團 隊 協 助 環 保 署 盡 心 安 排 所 有 細 節, 從 建 立 陸 方 聯 繫 管 道 協 商 舉 辦 時 間 規 劃 研 討 會 議 題 組 團 安 排 晚 宴 準 備 談 參 資 料 等, 並 召 開 多 次 會 前 會 商 討, 希 望 兩 岸 在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管 理 議 題 上 能 真 正 達 到 實 質 交 流, 相 關 工 作 如 下 : 一 建 立 陸 方 聯 繫 管 道 為 使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得 以 順 利 舉 辦, 台 灣 方 面 由 本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為 窗 口, 而 大 陸 方 面 則 由 中 國 發 改 委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指 定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為 窗 口, 協 助 針 對 研 討 會 相 關 細 節 進 行 協 商, 以 符 合 對 等 及 尊 嚴 原 則 二 規 劃 研 討 會 議 題 我 方 原 規 劃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題 主 軸 有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策 略 與 措 施 兩 岸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發 展 與 合 作 契 機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及 調 適 技 術 及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合 作 展 望 等 四 類, 後 經 雙 方 協 商 議 題 名 稱 定 案 為 : 兩 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碳 行 動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標 識 及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共 24 個 議 題, 其 中 我 方 講 師 10 位, 本 計 畫 亦 彙 整 講 師 的 簡 歷 及 簡 報, 以 製 作 論 文 集 3-1

3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三 組 團 本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原 規 劃 安 排 聯 絡 邀 請 台 灣 氣 候 變 遷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6 人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加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由 本 計 畫 1 名 執 行 人 員 陪 同 前 往 惟 協 商 後 演 講 議 題 增 加, 並 納 入 有 意 願 參 與 研 討 會 之 台 商, 我 方 代 表 團 成 員 總 計 團 員 30 名, 分 別 為 環 保 署 代 表 (7 名 ) 農 委 會 代 表 (2 名 ) 研 討 會 演 講 者 / 主 持 人 (8 名 )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2 名 ) 專 家 學 者 及 產 業 代 表 (11 名 ) 等 配 合 本 計 畫 邀 請 之 專 家 學 者 及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包 括 :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曲 新 生 副 院 長 及 胡 耀 祖 副 所 長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化 工 系 顧 洋 教 授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胡 憲 倫 教 授 臺 灣 大 學 氣 候 天 氣 災 害 研 究 中 心 譚 義 績 執 行 長 天 氣 風 險 管 理 開 發 ( 股 ) 公 司 彭 啟 明 博 士 環 科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俊 儀 總 經 理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余 騰 耀 執 行 長, 以 及 本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林 冠 嘉 協 理 林 姿 君 工 程 師 等, 總 計 10 人 四 安 排 回 請 晚 宴 : 依 外 交 禮 節, 於 4 月 12 日 由 我 方 安 排 晚 宴, 答 謝 陸 方 本 次 籌 辦 第 二 屆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協 助 安 排 相 關 參 訪 會 議 行 程, 對 於 促 進 雙 方 更 深 入 暸 解 彼 此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行 動 及 雙 方 技 術 交 流, 具 有 實 質 獲 益 五 準 備 談 參 資 料 本 計 畫 整 理 中 國 大 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與 節 能 減 碳 之 重 點 政 策 摘 要 供 團 員 我 方 參 考, 摘 要 如 下, 談 參 資 料 詳 細 內 容 如 附 件 一 : ( 一 ) 十 一 五 成 果 1. 十 一 五 期 間 之 環 保 成 果 2. 推 動 措 施 與 做 法 (1) 十 大 重 點 節 能 工 程 ; (2) 節 能 產 品 惠 民 工 程 ; (3) 促 進 既 有 建 築 節 能 改 造 ; (4) 加 強 節 能 環 保 領 域 金 融 服 務 ; 3-2

37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5) 支 持 節 能 減 排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 二 ) 十 二 五 規 劃 1. 概 要 2. 十 二 五 重 點 方 向 (1)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開 創 科 學 發 展 新 局 面 ; (2) 堅 持 擴 大 內 需 戰 略, 保 持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 (3) 推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加 快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村 建 設 ; (4) 發 展 現 代 產 業 體 系, 提 高 產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 (5)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積 極 穩 妥 推 進 城 鎮 化 ; (6) 加 快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提 高 生 態 文 明 水 準 ; (7) 深 入 實 施 科 教 興 國 戰 略 和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加 快 建 設 創 新 型 國 家 ; (8) 加 強 社 會 建 設,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 (9) 推 動 文 化 大 發 展 大 繁 榮, 提 升 國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 (10) 加 快 改 革 攻 堅 步 伐,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11) 實 施 互 利 共 贏 的 開 放 戰 略, 進 一 步 提 高 對 外 開 放 水 準 ; (12) 全 黨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為 實 現 十 二 五 規 劃 而 奮 鬥 3. 十 二 五 的 七 大 新 興 產 業 (1) 新 能 源 產 業 : 太 陽 能 動 力 電 池 等 ; (2) 節 能 環 保 產 業 : 智 慧 電 網 等 ; (3) 電 動 車 產 業 ; (4) 電 子 資 訊 技 術 產 業 ; (5) 生 技 產 業 ; 3-3

3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6) 精 密 設 備 製 造 業 ; (7) 新 材 料 產 業 4. 十 二 五 期 間 環 保 相 關 目 標 (1) 非 化 石 能 源 占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比 重 提 高 到 11.4%; (2)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能 耗 和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分 別 降 低 16% 和 17%; (3)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8% 至 10%; (4) 森 林 蓄 積 量 增 加 6 億 立 方 米 ( 三 ) 陸 方 各 專 題 之 重 點 政 策 1.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2.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3. 大 陸 公 眾 環 保 意 識 與 氣 候 變 化 4. 大 陸 溫 室 氣 體 減 碳 行 動 5. 大 陸 碳 市 場 的 發 展 與 行 動 6. 大 陸 自 願 減 碳 的 發 展 與 趨 勢 7.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 調 適 行 動 8.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應 對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9.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與 農 業 發 展 10.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標 識 11.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化 工 作 發 展 概 況 12. 大 陸 能 效 標 識 實 施 效 果 分 析 13.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14. 大 陸 新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與 實 踐 低 碳 經 濟 與 綠 色 能 源 15. 大 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展 望 17. 五 省 八 市 啟 動 低 碳 試 點 案 例 介 紹 3-4

39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3.2 整 體 行 程 規 劃 一 組 團 赴 陸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0 日 至 4 月 15 日 共 計 六 天, 日 程 表 詳 見 表 3.1 表 3.1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日 程 表 日 期 行 程 規 劃 我 代 表 團 啟 程 4 月 10 日 ( 日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北 京 機 場 4 月 11 日 ( 一 )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 全 天 ) 學 術 研 討 會 ( 上 午 ) 專 家 論 壇 ( 下 午 ) 上 午 :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4 月 12 日 ( 二 ) 下 午 :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專 家 論 壇 晚 上 : 我 方 回 請 晚 宴 代 表 團 參 訪 行 程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可 持 續 發 展 中 心 北 4 月 13 日 ( 三 )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皇 明 太 陽 能 公 司 北 京 桑 粱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北 京 昌 平 區 HiROS 有 機 固 廢 處 理 示 範 場 等 代 表 團 參 訪 行 程 ( 天 津 ): 安 排 參 訪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天 津 低 4 月 14 日 ( 四 ) 碳 社 區 試 點 華 能 IGCC 電 廠 等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返 程 北 京 機 場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二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1 日 ( 一 ) 全 天 及 4 月 12 日 ( 二 ) 上 午 ( 二 ) 會 議 地 點 : 北 京 釣 魚 台 大 酒 店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三 裡 河 路 49 號 ) ( 三 ) 會 議 議 題 : 共 計 24 個 講 題, 詳 細 議 程 詳 如 表 3.2 表 3.2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議 程 2011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議 程 09:00~09:30 會 議 註 冊 簽 到 09:30~10:00 開 幕 致 辭 主 旨 演 說 : 兩 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10:00~10:15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3-5

4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10:15~10:30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之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與 挑 戰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10:30~10:45 公 眾 環 保 意 識 與 氣 候 變 化 中 國 環 境 科 學 學 會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委 員 會 10:45~11:00 臺 灣 邁 向 低 碳 家 園 之 契 機 與 挑 戰 臺 灣 環 保 署 溫 減 管 理 室 11:00~11:10 茶 歇 / 休 息 2011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議 程 專 題 演 講 一 :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碳 行 動 11:10~11:25 11:25~11:40 11:40~11:55 11:55~12:10 12:10~12:25 12:25~12:40 12:40~13:30 午 餐 2011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碳 市 場 機 制 在 中 國 的 應 用 與 發 展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臺 灣 建 構 符 合 MRV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機 制 之 推 動 經 驗 -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登 錄 制 度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臺 灣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量 行 動 及 成 效 臺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大 陸 自 願 減 碳 的 發 展 與 趨 勢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大 陸 碳 核 算 的 試 點 與 企 業 參 與 上 海 能 源 環 境 交 易 所 碳 市 場 運 營 經 驗 中 信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碳 交 易 與 投 資 議 程 專 題 演 講 二 :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13:30~13:50 十 一 五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成 效 分 析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專 家 委 員 會 13:50~14:10 臺 灣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適 應 的 態 度 與 作 為 - 民 間 角 度 之 觀 察 天 氣 風 險 管 理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4:10~14:30 臺 灣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應 用 與 落 實 - 以 新 北 市 為 例 臺 灣 大 學 氣 候 天 氣 災 害 研 究 中 心 14:30~14:50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與 農 業 發 展 中 國 農 業 科 學 院 農 業 氣 象 研 究 所 14:50~15:10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與 農 業 發 展 農 業 委 員 會 15:10~15:30 問 答 與 討 論 3-6

41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15:30~15:40 茶 歇 / 休 息 專 題 演 講 三 :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標 識 15:40~16:00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應 對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16:00~16:20 臺 灣 碳 標 籤 及 能 效 標 識 推 動 制 度 介 紹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16:20~16:40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化 工 作 發 展 概 況 中 國 標 準 化 研 究 院 資 源 與 環 境 標 準 化 研 究 所 16:40~17:00 問 答 與 討 論 18:00~20:00 大 會 歡 迎 晚 宴 2011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議 程 專 題 演 講 四 :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09:00~09:30 09:30~10:00 大 陸 新 能 源 產 業 發 展 規 劃 - 實 踐 低 碳 經 濟 與 綠 色 能 源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臺 灣 綠 色 能 源 發 展 戰 略 暨 產 業 綠 色 轉 型 之 挑 戰 與 機 會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綠 能 與 環 境 研 究 所 10:00~10:20 茶 歇 / 休 息 10:20~10:50 10:50~11:10 11:10~11:30 五 省 八 市 啟 動 低 碳 試 點 案 例 介 紹 廣 東 省 發 改 委 大 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展 望 國 務 院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產 業 經 濟 部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未 來 合 作 展 望 環 科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30~11:50 低 碳 金 融 與 綠 色 經 濟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11:30~12:00 會 議 總 結 12:00~13:30 午 餐 3-7

4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四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專 家 論 壇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2 日 ( 二 ) 下 午 ( 二 ) 會 議 地 點 : 北 京 釣 魚 台 大 酒 店 ( 北 京 市 海 澱 區 三 裡 河 路 49 號 ) ( 三 ) 議 題 : 針 對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機 制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事 宜 採 閉 門 會 議 方 式 邀 請 成 員 進 行 討 論, 其 議 程 如 表 3.3 表 3.3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專 家 論 壇 議 程 時 間 議 程 主 持 人 :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14:30~15:45 討 論 提 綱 一 :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機 制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設 立 與 運 作 規 劃 籌 辦 第 三 屆 研 討 會 之 規 劃 討 論 ( 交 流 模 式 時 間 及 地 點 ) 15:45~16:00 茶 敘 / 休 息 16:00~17:00 主 持 人 : 臺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討 論 提 綱 二 :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事 宜 臺 商 參 與 大 陸 自 願 減 碳 與 交 易 試 點 計 畫 之 合 作 模 式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未 來 展 望 與 契 機 17:00~17:20 總 結 發 言 ( 大 陸 臺 灣 代 表 ) 五 參 訪 單 位 : 本 次 參 訪 單 位 詳 列 如 表 3.4 表 3.4 參 訪 日 期 與 單 位 日 期 4 月 13 日 4 月 14 日 參 訪 單 位 1.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2. 北 京 昌 平 HiROS 有 機 固 廢 處 理 示 範 場 3. 中 國 社 科 院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中 心 皇 明 太 陽 能 公 司 北 京 桑 粱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 一 同 於 中 國 社 科 院 會 議 室 介 紹 說 明 ) 1.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2. 華 能 ( 天 津 )IGCC 示 範 電 廠 3. 天 津 低 碳 生 態 城 3-8

43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3.3 成 果 報 告 依 工 作 項 目 規 定 於 參 加 學 術 研 討 會 返 台 後 一 個 月 內, 製 作 並 提 出 第 2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成 果 報 告, 以 作 為 本 次 參 加 會 議 之 成 果 說 明 及 出 國 報 告, 成 果 報 告 規 劃 架 構 包 括 : 會 議 目 的 會 議 日 期 與 地 點 與 會 專 家 學 者 會 議 主 題 與 議 程 會 議 成 果 摘 要 說 明 活 動 照 片 附 錄 等 本 計 畫 已 於 2011 年 4 月 22 日 提 交 出 國 報 告 至 環 保 署 以 下 則 針 對 第 節 - 研 討 會 重 點 摘 要 第 節 - 專 家 論 壇 重 點 摘 要 第 節 - 參 訪 行 程 重 點 摘 要 及 第 節 - 觀 察 與 評 析 進 行 說 明 : 研 討 會 過 程 摘 要 一 主 旨 發 言 摘 要 ( 一 )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之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與 挑 戰 : 全 球 經 濟 復 甦, 各 國 皆 加 速 推 動 綠 色 新 政, 並 發 展 潔 淨 能 源 科 技, 創 造 綠 色 商 機, 綠 能 將 成 為 下 一 個 明 星 產 業, 兩 岸 應 攜 手 合 作, 共 創 節 能 減 碳 新 格 局 ( 二 ) 十 二 五 期 間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推 動 的 重 點 工 作 如 下 : 1. 加 強 統 籌 規 劃 和 分 類 指 導, 認 真 落 實 2020 年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行 動 目 標 2. 完 善 法 律 政 策 體 系, 全 面 推 進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3. 加 強 科 學 研 究 和 技 術 開 發, 為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提 供 有 利 的 支 撐 4. 加 強 應 對 極 端 氣 候 事 件 能 力 建 設, 全 面 提 高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能 力 5. 加 強 宣 導 和 教 育, 創 造 有 利 於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社 會 氛 圍 6. 加 強 國 際 對 話 與 交 流, 推 動 氣 候 變 化 務 實 合 作 ( 三 ) 台 灣 推 動 低 碳 家 園 之 各 階 段 量 化 目 標 相 當 明 確, 也 訂 定 實 施 策 略, 規 劃 10 年 達 到 目 標 推 動 步 驟 包 括 參 考 國 外 公 平 遴 選 機 制 中 央 及 地 方 整 合 推 動 引 進 新 觀 念 技 術 導 入 ESCO 宣 導 推 廣 另, 臺 灣 依 據 地 方 特 色 建 立 低 碳 示 範 社 區, 如 低 碳 城 市 中 的 金 門 將 建 設 金 門 酒 廠 為 低 碳 示 範 園 區 二 專 題 演 講 一 :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碳 行 動 ( 一 ) 碳 市 場 機 制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應 用 與 發 展 3-9

4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1.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主 要 行 動 (1) 鼓 勵 與 支 持 CDM 專 案 合 作, 為 全 球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作 出 重 要 貢 獻 (2) 引 導 和 規 範 自 願 碳 減 碳 交 易, 鼓 勵 企 業 承 擔 更 多 的 社 會 責 任, 積 極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探 索 開 展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3) 著 手 啟 動 區 域 碳 排 放 交 易 試 點, 為 逐 步 建 立 全 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做 好 準 備, 進 一 步 在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中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作 用 2. 中 國 大 陸 已 探 索 開 展 碳 交 易 的 主 要 機 構 包 括 :(1)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 提 供 資 產 和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服 務 (2)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 提 供 環 保 節 能 交 易 服 務 (3)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 提 供 環 境 排 放 權 交 易 服 務 3. 中 國 大 陸 碳 排 放 交 易 面 臨 的 主 要 挑 戰 : 市 場 需 求 不 足 ; 自 願 交 易 市 場 有 必 要 提 高 公 正 性 公 平 性 和 透 明 性 ; 相 關 能 力 建 設 亟 待 加 強 ( 二 ) 臺 灣 建 構 符 合 MRV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機 制 之 推 動 經 驗 -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登 錄 制 度 1. 台 灣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相 關 認 驗 證 推 動 模 式,(1) 建 構 指 引 規 範 (2) 引 用 並 符 合 國 際 原 則 (3) 建 立 登 錄 / 交 易 平 台 2. 台 灣 積 極 強 化 盤 查 能 力 和 建 立 基 礎 盤 查 資 料 庫 3. MRV 管 理 制 度 主 軸, 盤 查 管 理 查 證 管 理 減 量 專 案 管 理 4. 建 議 兩 岸 查 核 管 理 交 流 模 式 :(1) 台 灣 認 證 管 理 和 查 證 規 範 供 大 陸 參 考 (2) 大 陸 CDM 經 驗 供 台 灣 參 考 (3) 台 灣 碳 足 跡 經 驗 供 大 陸 參 考 (4) 透 過 試 點, 交 流 方 法 和 標 準 研 訂 經 驗 ( 三 ) 臺 灣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量 行 動 及 成 效 1.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管 制 可 能 降 低 產 業 競 爭 力, 自 願 減 量 協 議 屬 較 具 彈 性 之 工 具 2. 開 始 時 產 業 因 疑 慮 影 響 參 與 意 願, 政 府 溝 通 和 提 供 減 量 誘 因 後, 產 業 減 量 成 效 卓 著, 廠 商 擴 大 和 積 極 參 與 3. 台 灣 自 願 減 量 已 由 高 耗 能 的 鋼 鐵 等 六 大 行 業 逐 漸 擴 大 4. 鋼 鐵 石 化 水 泥 造 紙 人 纖 及 棉 布 印 染 2004~2010 年 3,267 件 減 量 措 施, 減 量 622 萬 公 噸 CO2 e 5. 臺 灣 半 導 體 投 資 約 60 億,2005~2009 年 減 碳 量 1,296 萬 公 噸 CO2e, 排 放 削 減 率 62% 6. 臺 灣 TFT-LCD 投 資 約 65 億,2005~2009 年 減 碳 量 2,792 萬 公 噸 CO2e, 排 3-10

45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放 削 減 率 達 80% ( 四 ) 大 陸 自 願 減 碳 的 發 展 與 趨 勢 1. 大 陸 碳 市 場 發 展 路 徑 :CDM 市 場 -VER 市 場 - 雙 特 試 點 2. 雙 特 試 點 : 特 定 行 業 和 特 定 地 區 的 碳 交 易 試 點 本 質 是 局 部 總 量 控 制 下 的 碳 市 場 3. VER 市 場 是 目 前 發 展 重 點,VER 市 場 是 大 陸 碳 市 場 建 設 的 第 一 步, 已 發 展 出 熊 貓 標 準 4. 需 求 創 造 是 當 前 大 陸 VER 市 場 發 展 的 最 大 障 礙 5. 企 業 構 成 了 VER 的 最 大 買 家 群 體 :2009 年 大 陸 超 過 87% 的 自 願 碳 抵 消 交 易 量 來 自 企 業 購 買 6. 碳 市 場 之 公 益 需 求 會 受 到 經 濟 景 氣 的 強 烈 影 響, 而 強 制 需 求 ( 管 制 預 期 ) 則 更 多 會 受 到 政 策 前 景 的 影 響 7. 參 與 VER 開 發, 尤 其 大 陸 中 西 部 農 林 扶 貧 性 減 碳 專 案 將 可 促 進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知 名 度 的 提 升 ( 五 ) 大 陸 碳 核 算 的 試 點 與 企 業 參 與 1. 開 展 碳 排 放 交 易, 碳 核 算 ( 盤 查 ) 是 不 可 少 的 基 礎 工 作 2. 大 陸 的 盤 查 工 作 較 台 灣 晚 啟 動, 現 在 才 開 始 年 公 佈 SICS001( 國 碳 標 準 ), 大 陸 首 個 碳 核 查 標 準 年 第 一 季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成 交 25 項 CDM 項 目 5.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與 聯 合 國 開 發 計 畫 署 合 作 建 設 了 國 際 碳 市 場 的 重 要 平 臺 南 南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系 統 ( 六 ) 碳 市 場 運 營 經 驗 1. 大 陸 碳 市 場 : (1) 已 有 參 與 方 : 供 給 方 ( 碳 權 擁 有 者 ) 交 易 平 臺 ( 上 海 北 京 天 津 ) 仲 介 機 構 顧 問 服 務 機 構 (2) 欠 缺 : 總 量 或 相 對 量 管 制 大 陸 自 身 明 確 的 需 求 方 具 市 場 化 且 有 效 的 碳 金 融 模 式 2. 大 陸 金 融 機 構 面 對 碳 金 融 問 題 :(1) 要 能 夠 克 服 成 本 帶 來 的 競 爭 力 障 礙 (2) 3-11

4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要 能 夠 保 證 部 分 現 金 流 (3) 要 能 銷 售 模 式 多 元 化 克 服 管 道 障 礙 三 專 題 演 講 二 :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 一 ) 十 一 五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成 效 分 析 1. 能 源 結 構 調 整, 資 源 節 約 環 境 友 好 是 目 標 也 是 戰 略 2. 十 一 五 節 能 目 標 降 能 耗 強 度 20%; 節 能 成 果 降 能 耗 強 度 19.1%, 但 部 分 地 區 採 拉 閘 限 電 方 式, 違 反 節 能 初 衷 4. 十 二 五 節 能 目 標 : 再 降 能 耗 強 度 16%, 降 碳 排 放 強 度 17% 5. 十 二 五 全 國 依 地 區 分 五 類, 設 定 10%~18% 的 單 位 GDP 能 耗 下 降 率 指 標 6. 大 陸 願 景 : 放 慢 GDP7~8%;2015 總 能 耗 控 制 40 億 Tce; 非 化 石 能 源 在 一 次 能 源 總 量 之 比 重 由 8.3% 提 升 2015 年 11.4% ( 二 ) 臺 灣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適 應 的 態 度 與 作 為 - 民 間 角 度 之 觀 察 1. 台 灣 企 業 的 節 能 減 碳 特 性 :(1) 因 金 融 海 嘯 而 開 始 思 考 如 何 降 低 成 本 (2) 高 科 技 大 廠 意 願 高 (3) 由 上 到 下 轉 為 由 下 到 上 2. 台 灣 社 區 節 能 減 碳 特 性 : 政 府 補 助 和 社 區 自 動 自 發 結 合 3. 節 能 減 碳 普 及 和 成 功 要 素 :(1) 激 勵 與 創 新 (2) 考 量 地 方 特 色 因 地 制 宜 (3) 形 成 文 化 素 養 (4) 由 上 到 下 轉 為 由 下 到 上 (5) 善 用 民 眾 創 意 及 樸 質 ( 三 ) 臺 灣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應 用 與 落 實 - 以 新 北 市 為 例 1. 台 灣 近 年 飽 受 氣 候 變 遷 影 響 之 大 型 災 害 所 苦 2. 為 預 防 新 北 市 水 患 :(1) 堤 防 (200 年 週 期 ) (2) 抽 水 系 統 (3) 分 洪 隧 道 3. 新 北 市 因 分 洪 隧 道, 基 隆 河 水 位 下 降 1.5 米, 達 到 200 年 頻 率 的 安 全 防 護 標 準 4. 新 北 市 政 府 與 研 究 單 位 2002 年 開 始 提 升 災 害 合 作 研 究, 準 確 預 測 莫 拉 克 颱 風 新 北 市 情 況 5. 政 府 研 究 單 位 和 民 間 緊 密 結 合 才 能 防 災 和 降 低 災 害 ( 四 )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與 農 業 發 展 1. 研 究 發 現 大 氣 CO2 增 加, 農 作 物 營 養 降 低 ; 溫 室 氣 體 濃 度 上 升, 農 作 物 減 產 2. 氣 候 變 化 導 致 : 農 業 不 穩 定 性 增 加 各 地 種 植 重 大 改 變 農 業 投 資 成 本 增 加 3. 大 陸 達 到 農 業 發 發 展 並 對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途 徑 : 3-12

47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1) 提 高 糧 食 高 質 化, 生 產 年 增 1%,GDP 增 7.5% (2) 每 年 增 加 農 業 碳 匯 3% (3) 農 業 廢 棄 物 轉 為 堆 肥,2020 年 減 碳 1 億 噸 / 年 ( 五 ) 臺 灣 氣 候 變 遷 與 農 業 發 展 1. 臺 灣 1984 年 後 旱 災 發 生 頻 率 密 集,2002 年 後 更 頻 繁, 對 農 業 產 生 威 脅 2. 極 端 降 雨 災 害 轉 變 為 崩 塌 土 石 流 淹 水 農 田 流 失 設 施 毀 損 等 複 合 型 災 害 同 步 發 生 3. 農 業 救 助 工 作 要 點 : 從 寬 從 速 從 簡 提 供 農 業 緊 急 救 助 與 補 助 ((1) 現 金 救 助 (2) 產 業 輔 導 專 案 補 助 (3) 魚 塭 與 漁 船 筏 救 助 (4) 農 田 流 失 埋 沒 救 助 ) 4. 臺 灣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農 業 施 政 調 適 :(1) 確 保 糧 食 安 全, 保 育 農 地 及 水 資 源 (2) 推 動 精 緻 農 業, 提 高 農 業 多 元 價 值 (3) 維 護 農 業 生 態 環 境, 自 然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四 專 題 演 講 三 :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標 識 ( 一 )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應 對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1. 大 陸 和 台 灣 加 總 太 陽 能 光 電 產 量 占 全 球 64% 2. 大 陸 風 力 發 電 從 世 界 第 十 升 到 第 一 3. 大 陸 再 生 能 源 推 動 動 力 :(1) 能 源 供 應 安 全 (2) 能 源 來 源 多 元 (3)90% 的 減 碳 仰 賴 低 碳 能 源 技 術 4. 大 陸 2020 年 需 要 15~20% 再 生 能 源,2050 年 需 要 50% 再 生 能 源 5. 金 門 與 廈 門 可 共 同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 二 ) 臺 灣 碳 標 籤 及 能 效 標 識 推 動 制 度 介 紹 1. 臺 灣 藉 由 標 章 標 籤 制 度 做 為 綠 色 消 費 之 政 策 工 具, 分 兩 階 段 推 動 碳 標 籤 制 度 : (1) 第 一 階 段 : 鼓 勵 廠 商 揭 露 碳 足 跡, 並 提 高 消 費 者 的 綠 色 消 費 意 識 (2) 第 二 階 段 : 發 展 低 碳 標 章, 提 供 消 費 者 選 購 低 碳 產 品 3. 臺 灣 上 市 之 碳 標 籤 產 品 範 疇 廣 泛, 包 括 食 品 電 機 電 子 產 品 民 生 消 費 品 等 截 至 2010 年 3 月 上 旬 為 止, 環 保 署 已 發 出 17 家 次 43 項 產 品, 另 有 35 項 產 品 仍 在 申 請 中 3-13

4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4. 臺 灣 企 業 是 全 球 諸 多 品 牌 大 廠 的 供 應 商, 政 府 與 企 業 聯 手 合 作, 除 了 促 進 大 環 境 的 永 續 之 外, 更 是 為 了 協 助 提 升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這 也 是 眾 多 標 章 制 度 設 立 的 目 的 之 一 ( 三 )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化 工 作 發 展 概 況 1. 相 關 標 準 方 法 複 雜, 中 國 大 陸 基 礎 工 作 薄 弱, 缺 乏 相 關 資 料 支 援, 掌 握 使 用 困 難 2. 氣 候 變 化 國 際 標 準 的 廣 泛 應 用, 可 能 為 中 國 大 陸 帶 來 大 幅 度 行 業 的 技 術 入 侵, 導 致 自 主 創 新 能 力 和 經 濟 利 益 受 到 嚴 重 損 害 3. 氣 候 變 化 國 際 標 準 的 全 面 推 廣 實 施, 可 能 會 對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和 產 品 帶 來 新 型 的 綠 色 貿 易 壁 壘 4. 推 廣 實 施 氣 候 變 化 國 際 標 準, 對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碳 排 放 評 價 工 作 帶 來 較 大 的 技 術 難 度, 增 加 成 本, 影 響 競 爭 力 5. 產 品 碳 足 跡 走 向 認 證 標 識 的 可 能 性 很 大, 將 影 響 產 品 出 口 五 專 題 演 講 四 :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 一 ) 大 陸 可 再 生 能 源 產 業 形 式 政 策 框 架 和 未 來 發 展 思 路 1. 促 進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的 政 策 要 點 : (1) 風 電 電 價 : 初 期 特 許 權 招 標 現 為 區 域 固 定 電 價 (2) 生 質 能 發 電 : 初 期 補 貼 電 價 + 當 地 燃 煤 脫 硫 標 竿 電 價 現 為 固 定 電 價 (3) 光 伏 發 電 : 偏 遠 地 區 給 予 投 資 補 貼 城 市 屋 頂 給 予 50% 補 助 大 型 地 面 開 始 招 標 (4)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項 資 金 : 支 持 貧 困 地 區 發 展 支 持 項 目 示 範 支 持 產 業 化 發 展 (5) 可 再 生 能 源 稅 收 優 惠 2. 可 再 生 能 源 目 標 : (1) 2015 年 非 石 化 能 源 占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量 比 重 達 11.4% 2020 年 達 15% (2) 風 能 :2015 年 風 能 發 電 量 達 1,900 億 千 瓦 小 時 3-14

49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3) 太 陽 能 :2015 年 太 陽 能 替 代 約 5,000 萬 噸 標 準 煤 (4) 生 質 能 :(1)2015 年 生 質 能 替 代 化 石 燃 料 約 4,000 萬 噸 標 準 煤 (2) 以 農 林 剩 餘 物 為 原 料 的 生 質 發 電 總 裝 機 容 量 達 800 萬 千 瓦 (3)2015 年 沼 氣 發 電 和 垃 圾 發 電 總 裝 機 容 量 分 別 達 200 萬 千 瓦 300 萬 千 瓦 ( 二 ) 臺 灣 綠 色 能 源 發 展 戰 略 暨 產 業 綠 色 轉 型 之 挑 戰 與 機 會 1. 台 灣 永 續 發 展 的 挑 戰 :(1)99% 能 源 仰 賴 進 口 (2)65% 糧 食 進 口 (3) 水 資 源 面 臨 短 缺 (4) 氣 候 變 遷 之 威 脅 (5) 災 害 防 護 課 題 (6) 低 碳 家 園 之 落 實 更 具 急 迫 性 (7) 核 能 發 電 政 策 重 新 受 到 檢 視 2. 需 增 強 的 減 量 策 略 與 技 術 : (1) 關 鍵 技 術 與 策 略 : 能 源 效 率 再 生 能 源 碳 捕 集 與 封 存 核 能 發 電 天 然 氣 境 外 碳 權 交 易 (2) 節 能 為 優 先 的 無 悔 策 略 : 藉 由 能 源 效 率 管 制 與 提 高 節 能 推 動 碳 權 交 易 制 度 提 供 合 理 的 誘 因 (3) 建 構 低 碳 生 活 能 源 供 需 體 系 :2011 年 建 構 50 個 低 碳 社 區 2014 年 啟 動 6 個 低 碳 城 市 2020 年 形 成 北 中 南 東 等 4 個 低 碳 生 活 圈 3. 台 灣 新 興 產 業 發 展 重 點 : (1) 四 大 智 慧 型 產 業 :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智 慧 綠 建 築 發 明 專 利 產 業 化 (2)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 綠 色 能 源 生 物 科 技 醫 療 照 護 文 化 創 意 精 緻 農 業 觀 光 旅 遊 (3)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 美 食 國 際 化 國 際 醫 療 音 樂 及 數 位 內 容 會 展 產 業 國 際 物 流 高 科 技 及 創 新 產 業 籌 資 中 心 都 市 更 新 WiMAX 產 業 華 文 電 子 商 務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 三 ) 五 省 八 市 啟 動 低 碳 試 點 案 例 介 紹 1. 廣 東 省 開 展 國 家 低 碳 省 試 点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主 要 任 務 : (1)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推 動 產 業 低 碳 化 發 展 ; (2) 推 進 能 源 結 構 優 化 和 節 能 降 耗, 保 障 能 源 安 全 ; 3-15

5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3) 建 設 綠 色 廣 東, 增 加 森 林 碳 匯 ; (4) 加 強 與 港 澳 的 合 作 交 流, 務 實 開 展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域 對 外 合 作 ; (5) 積 極 先 行 先 試, 創 新 有 利 於 低 碳 發 展 的 體 制 機 制 ; (6) 積 極 爭 取 國 家 支 援, 開 展 碳 排 放 交 易 試 點 年 廣 東 國 家 低 碳 省 試 點 工 作 要 點 : (1) 探 索 低 碳 發 展 體 制 機 制 : 如 建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綜 合 性 資 料 庫 開 展 廣 東 省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體 制 機 制 研 究 推 動 建 立 國 家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2) 規 劃 編 制 和 低 碳 示 範 工 作 : 開 展 城 市 園 區 社 區 企 業 等 不 同 層 次 的 低 碳 示 範 (3) 促 進 低 碳 產 業 發 展 和 低 碳 技 術 研 究 : 推 動 半 導 體 照 明 電 動 汽 車 新 能 源 節 能 環 保 等 低 碳 產 業 發 展 ; 完 善 低 碳 標 準 體 系 ; 設 立 省 級 低 碳 發 展 專 項 資 金 等 (4) 實 施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重 點 行 動 : 加 快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升 級 ; 大 力 推 動 節 能 降 耗 及 節 能 重 點 工 程 建 設 ; 推 廣 應 用 節 能 新 產 品 新 技 術 新 設 備 ; 優 化 能 源 結 構 ; 積 極 增 加 森 林 碳 匯 ( 四 )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未 來 合 作 展 望 1. 在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下, 環 保 與 能 源 是 最 不 具 爭 議 性 之 議 題, 因 此 共 同 推 動 低 碳 經 濟 係 最 佳 的 合 作 方 向 2. 台 灣 低 碳 試 點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經 驗 與 技 術 可 提 供 中 國 大 陸 農 村 參 考 3. 兩 岸 對 公 共 工 程 投 資 建 議 優 先 採 購 雙 方 優 質 產 品 4. 兩 岸 皆 積 極 推 動 綠 色 載 具 產 業 發 展 與 充 電 基 礎 設 施 之 佈 建 工 作, 建 議 可 共 同 進 行 電 動 機 / 車 輛 氫 能 燃 料 電 池 車 輛 等 綠 色 載 具 之 共 同 性 標 準 研 擬 5. 目 前 在 智 慧 電 網 的 發 展 兩 岸 皆 處 於 測 試 與 示 範 建 立 產 業 標 準 階 段, 建 議 共 同 進 行 智 慧 電 網 與 先 進 讀 表 整 合 應 用 示 範, 並 共 同 產 業 或 技 術 標 準 發 展 ( 五 ) 低 碳 金 融 與 綠 色 經 濟 1.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建 成 或 新 增 排 放 交 易 業 務 的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所 已 超 過 21 家 2.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業 務 種 類 包 括 :(1)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交 易 (2) 主 要 污 染 物 3-16

51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 二 氧 化 硫 化 學 需 氧 量 氮 氧 化 物 ) 排 放 權 交 易 (3) 能 效 市 場 產 品 交 易 (4) 節 能 減 碳 綜 合 服 務 (5) 交 易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六 會 議 總 結 ( 一 ) 本 次 會 議 之 特 點 : 1. 會 議 不 僅 包 括 理 論 層 面 之 探 討, 更 就 相 關 領 域 的 實 務 經 驗 進 行 分 析, 具 綜 合 性 與 專 業 性 2. 會 議 基 於 全 球 及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化 發 展 現 狀, 並 對 未 來 提 出 前 瞻 性 判 斷 ( 二 ) 本 次 會 議 之 意 義 與 建 議 : 1. 希 望 藉 由 本 次 會 議 可 成 為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機 制 長 規 劃 的 開 端 2. 藉 由 本 次 會 議 發 現 了 兩 岸 在 氣 候 變 化 領 域 有 許 多 的 合 作 機 會, 如 自 願 減 碳 標 準 標 識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與 登 錄 碳 金 融 等 3. 藉 由 本 次 會 議 更 可 凝 聚 共 識 面 對 未 來 七 活 動 照 片, 如 圖 3.1: 3-17

5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圖 3.1 第 二 屆 學 術 交 流 會 紀 念 合 影 專 家 論 壇 摘 要 一 會 議 重 點 : ( 一 ) 兩 岸 對 於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均 表 重 視, 亦 投 入 資 源 全 力 推 動 為 求 交 流 合 作 獲 致 相 當 之 成 果, 交 流 合 作 之 形 式 將 不 拘 泥 於 特 定 形 式, 已 達 到 有 效 交 流 與 實 質 合 作 為 目 的 交 流 合 作 步 驟 採 循 序 漸 進 方 式, 從 較 不 涉 及 敏 感 義 涵 的 學 術 交 流 類 型 開 始 促 進 合 作, 作 為 擴 大 交 流 合 作 之 基 礎 ( 二 ) 已 舉 辦 兩 屆 的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研 討 活 動, 雙 方 在 氣 候 變 遷 的 廣 大 層 面 議 題 上, 都 個 別 提 出 寶 貴 經 驗, 成 果 相 當 顯 著, 代 表 目 前 交 流 溝 通 管 道 相 當 良 好, 維 持 此 管 道 之 運 作, 將 有 助 於 兩 岸 推 動 共 同 面 對 全 球 性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的 工 作 透 過 此 交 流 溝 通 管 道,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的 對 應 窗 口 每 年 年 底 可 共 同 檢 討 該 年 度 交 流 合 作 之 績 效, 同 時 也 可 共 同 規 劃 未 來 一 年 交 流 合 作 之 議 題 方 向 進 行 模 式 參 與 對 象 等 運 作 企 劃, 使 持 續 交 流 工 作 可 迅 速 有 效 在 兩 岸 間 達 成 共 識 ( 三 ) 經 過 兩 屆 多 面 向 的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研 討 交 流, 兩 岸 可 就 個 別 相 關 氣 候 變 遷 範 疇 先 行 研 擬 期 望 交 流 之 議 題, 例 如 低 碳 技 術 減 碳 政 策 查 驗 證 標 準 等, 再 進 一 步 研 商 共 同 期 望 深 入 交 流 之 議 題, 作 為 未 來 逐 步 推 動 交 流 之 依 據 和 順 序 在 持 續 且 定 期 的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活 動 期 間, 如 有 雙 方 肯 定 且 值 得 更 深 化 交 流 和 合 作 的 議 題, 可 就 該 議 題 邀 請 雙 方 專 業 人 士 不 拘 形 式 地 共 同 研 商 與 討 論, 如 此 可 達 到 實 質 合 作 的 目 的, 有 助 於 雙 方 解 決 特 定 的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 四 ) 兩 岸 在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上 將 逐 步 奠 定 良 善 之 交 流 基 礎, 同 時 創 造 雙 贏 的 利 基, 未 來 必 定 是 兩 岸 交 流 的 重 點 工 作 是 以, 雙 方 應 將 目 前 交 流 的 豐 碩 成 果 分 別 向 海 基 會 和 海 協 會 說 明 與 介 紹, 有 助 於 未 來 更 強 化 和 推 展 在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3-18

53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 五 ) 台 灣 地 形 特 殊, 在 多 項 極 端 氣 候 影 響 議 題 上 具 有 寶 貴 之 研 究 結 果 和 實 務 對 應 經 驗, 而 大 陸 各 單 位 則 參 與 IPCC 多 項 報 告 之 撰 寫 可 考 慮 針 對 IPCC 報 告 項 目, 納 入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之 議 題, 透 過 交 流 彙 總 兩 岸 的 研 究 與 經 驗, 進 一 步 豐 富 IPCC 報 告 內 容, 也 將 台 灣 之 寶 貴 經 驗 提 供 全 球 參 考 ( 六 ) 兩 岸 在 碳 議 題 上, 目 前 皆 處 於 積 極 研 訂 法 令 規 範 階 段, 雖 然 透 過 立 法 程 序 仍 有 修 正 之 可 能, 然 而 此 時 於 法 令 規 範 中 考 量 兩 岸 碳 議 題 之 合 作 空 間, 將 對 兩 岸 共 同 推 動 碳 揭 露 與 管 理 有 相 當 大 之 助 益 二 會 議 結 論 : ( 一 ) 兩 岸 秉 持 循 序 漸 進 先 易 後 難 原 則, 維 持 每 年 一 次 常 態 交 流 活 動, 並 藉 由 固 定 渠 道, 於 每 年 年 底 透 過 非 正 式 場 合, 進 行 研 討 交 流 會 議 題 之 確 認, 以 不 敏 感 非 核 心 議 題 為 優 先, 逐 步 推 動 兩 岸 平 穩 務 實 之 交 流 合 作 機 制 ( 二 ) 除 前 述 常 態 性 交 流 會 外, 可 透 過 學 術 管 道, 針 對 特 定 主 題 進 行 專 業 性 技 術 性 及 相 關 政 策 之 深 度 交 流 ( 三 ) 有 關 臺 商 參 與 大 陸 自 願 減 碳 與 交 易 試 點 計 畫, 兩 岸 制 度 設 計 皆 未 臻 成 熟, 後 續 應 為 可 能 合 作 項 目 預 先 進 行 溝 通, 如 排 放 權 核 配 碳 交 易 制 度 設 計 等 ( 四 ) 雙 方 應 分 頭 向 主 管 機 關 加 強 溝 通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係 屬 兩 岸 交 流 之 重 要 合 作 項 目, 俾 利 在 兩 岸 協 議 架 構 下, 促 成 兩 岸 實 質 合 作 事 項 ( 五 ) 建 議 雙 方 指 定 窗 口, 針 對 包 括 低 碳 技 術 農 業 影 響 海 平 面 上 升 及 沿 海 地 區 調 適 等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據 以 評 析 兩 岸 未 來 合 作 項 目, 並 建 議 將 氣 候 變 化 科 學 問 題 納 入 明 年 交 流 議 題 參 訪 行 程 摘 要 一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三 )10:00~12:00 ( 二 ) 陸 方 代 表 人 員 : 王 毅 剛 副 總 經 理 邵 詩 洋 高 級 經 理 等 ( 三 ) 單 位 介 紹 : 1.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於 2008 年 8 月 5 日 成 立, 係 由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設 立 的 特 許 事 業, 由 北 京 產 權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中 海 油 新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3-19

5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中 國 國 電 集 團 公 司 中 國 光 大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等 機 構 發 起 成 立 2. 交 易 項 目 : 環 境 技 術 及 設 備 交 易 環 境 類 股 權 資 產 交 易 節 能 量 交 易 SO2 及 COD 排 污 權 交 易 項 目 3.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網 址 : ( 四 ) 參 訪 紀 要 : 1.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為 提 供 各 類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服 務 為 目 的 的 專 業 化 市 場 平 台 的 公 司 法 人, 其 成 立 宗 旨 希 冀 透 過 集 中 交 易 的 方 式, 藉 由 價 格 機 能 的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形 成 一 個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的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市 場 2. 該 交 易 所 計 由 八 個 部 門 及 五 個 中 心 構 成 : (1) 八 個 部 門 : 財 務 部 綜 合 管 理 部 研 究 部 信 息 部 交 易 營 運 部 合 作 發 展 部 會 員 部 特 定 行 業 特 定 地 區 碳 交 易 試 點 部 (2) 五 個 中 心 : 生 態 補 償 促 進 中 心 CDM 信 息 服 務 中 心 節 能 量 交 易 中 心 排 污 權 交 易 中 心 節 能 環 保 技 術 轉 讓 與 投 融 資 促 進 中 心 3. 該 交 易 所 減 碳 交 易 由 下 列 各 系 統 所 組 成 :(1) 項 目 信 息 發 布 系 統 (2) 業 務 流 轉 系 統 (3) 競 價 系 統 (4) 減 碳 量 註 冊 系 統 4. 該 交 易 所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 (1) 節 能 環 保 技 術 轉 讓 與 投 融 資 : 主 要 為 中 外 各 類 節 能 環 保 企 業 提 供 技 術 直 接 轉 讓 技 術 加 設 備 轉 讓 技 術 使 用 許 可 權 轉 讓 等 (2) 排 污 權 與 節 能 量 交 易 : 配 合 北 京 市 政 府 主 要 污 染 物 交 易 試 行 辦 法, 進 行 污 染 源 排 污 權 交 易, 同 時 提 供 企 業 節 能 改 造 過 程 的 融 資 問 題 (3) CDM 信 息 服 務 : 為 中 外 企 業 進 行 CDM 項 目 交 易 之 溝 通 橋 樑, 讓 買 賣 雙 方 得 到 更 可 靠 的 信 息, 進 行 多 方 比 較 與 判 斷, 形 成 更 公 正 合 理 的 市 場 價 格 (4) 生 態 補 償 交 易 : 提 供 企 業 與 個 人 進 行 碳 中 和 交 易, 第 一 筆 於 2009 年 8 月 5 日 成 立 5. 該 交 易 所 減 碳 交 易 平 台 採 會 員 制, 依 功 能 分 為 經 濟 會 員 服 務 會 員 及 買 家 會 員, 其 交 易 原 則 採 價 格 優 先 時 間 優 先 的 順 序 進 行 撮 合 配 對 ( 五 ) 綜 合 評 析 : 3-20

55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1. 中 國 大 陸 處 於 工 業 化 的 中 期 階 段, 十 分 依 賴 重 工 業, 同 時 城 市 化 演 變 亦 無 法 抑 制 碳 的 高 排 放, 此 外 能 源 結 構 亦 非 短 時 間 能 夠 大 幅 度 調 整, 以 上 皆 為 中 國 大 陸 減 碳 的 困 難, 雖 然 強 制 減 碳 有 一 定 的 誘 因, 但 過 度 緊 張 的 限 制 將 造 成 無 市 場 流 動 性 2. 由 於 大 陸 市 場 的 廣 度 足 以 提 供 減 碳 技 術 成 本 的 降 低, 因 此 配 合 發 改 委 十 二 五 規 劃, 陸 續 推 動 自 願 減 量 與 交 易, 一 方 面 藉 由 市 場 經 濟 誘 因 引 導 各 界 參 與 減 量, 另 一 方 面 從 中 學 習 3. 北 交 所 迄 今 僅 零 星 完 成 十 餘 件 交 易 數, 但 對 於 實 質 減 碳 量 並 未 有 所 整 體 掌 握, 故 較 偏 重 於 強 調 經 濟 面 之 成 效 二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可 持 續 發 展 中 心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三 )13:30~14:30 ( 二 ) 陸 方 代 表 人 員 : 潘 家 華 所 長 等 ( 三 ) 單 位 介 紹 : 大 陸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之 智 庫, 其 研 究 領 域 包 括, 可 持 續 發 展 經 濟 學 全 球 可 持 續 發 展 問 題 可 持 續 發 展 案 例 與 應 用 研 究 世 界 農 業 經 濟 與 中 國 農 村 可 持 續 發 展 能 源 與 氣 候 變 化 政 策 及 碳 預 算 方 案 的 國 際 機 制 研 究 ( 社 科 院 網 址 : ( 四 ) 參 訪 紀 要 : 1. 中 國 大 陸 認 為 當 前 位 於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穩 定 國 民 生 活 縮 小 貧 富 差 距 的 階 段, 因 此 在 節 能 減 碳 作 為 上, 可 以 積 極 可 以 高 歌 但 不 能 激 進, 以 免 造 成 更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2. 在 多 種 政 策 工 具 中, 潘 家 華 所 長 認 為 排 放 交 易 較 課 徵 能 源 稅 / 碳 稅 為 優 選 項 目, 原 因 有 三 : (1) 中 國 大 陸 汽 油 價 格 中, 直 接 稅 間 接 稅 已 占 56%, 高 出 美 國 15% (2) 考 量 財 稅 中 立, 若 開 徵 碳 稅, 勢 必 從 其 他 稅 中 減 稅, 其 則 須 從 國 家 角 度 整 體 評 估 審 慎 決 定 (3) 稅 收 歸 屬 / 管 理 又 為 一 須 審 慎 考 量 的 問 題, 如 如 何 避 免 加 重 弱 勢 族 群 的 負 擔 3. 未 來 兩 岸 可 合 作 之 項 目 包 括 :(1) 低 碳 指 標 的 研 擬 (2)MRV 規 範 等 的 研 擬 制 定 (3) 減 碳 技 術 (4) 氣 候 移 民 等 調 適 面 的 合 作 3-21

5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三 皇 明 太 陽 能 中 心 - 中 國 太 陽 谷 ( 微 排 城 市 全 球 樣 版 )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三 )14:30~15:00 ( 二 ) 陸 方 代 表 人 員 : 黃 鳴 董 事 長 ( 三 ) 單 位 介 紹 : 以 世 界 太 陽 能 產 業 界 之 領 導 自 許, 業 務 主 要 包 括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 家 庭 熱 水 解 決 方 案 ) 太 陽 能 熱 水 系 統 太 陽 能 高 溫 熱 發 電 太 陽 能 空 調 海 水 淡 化 等 ( 皇 明 太 陽 能 中 心 網 址 : ( 四 ) 參 訪 紀 要 : 1. 規 劃 於 山 東 德 州 打 造 一 個 太 陽 谷, 以 清 潔 能 源 生 態 綠 色 為 主 題 定 位, 做 為 全 球 微 排 城 市 之 示 範 點 2. 太 陽 谷 ( 未 來 方 舟 ) 規 劃 之 工 程 包 括 :(1) 全 球 最 大 太 陽 熱 能 利 用 製 造 基 地 (2) 太 陽 能 新 農 村 ( 舊 農 村 改 造 ) (3) 太 陽 能 長 城 ( 兆 瓦 級 菲 聶 爾 式 熱 發 電 基 地 ) (4) 世 界 太 陽 能 博 物 館 (5) 太 陽 能 體 育 場 (6) 太 陽 能 水 立 方 ( 低 碳 展 館 ) (7) 太 陽 能 鳥 蛋 ( 天 地 溫 泉 SPA) (8) 太 陽 能 七 星 別 墅 群 (9) 太 陽 能 鳥 巢 ( 日 月 壇 大 廈 國 際 微 排 酒 店 ) (10) 減 河 濕 地 公 園 3. 未 來 方 舟 之 時 間 表 :(1) 至 2015 年 : 各 省 建 造 一 個 未 來 方 舟 ( 樣 板 示 範 階 段 ) (2) 至 2020 年 : 全 球 主 要 城 市 建 造 未 來 方 舟 ( 普 及 階 段 ) (3) 至 2060 年 : 整 個 地 球 打 造 方 舟 工 程, 形 成 真 綠 大 格 局 ( 成 熟 升 級 階 段 ) 四 北 京 桑 粱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 中 國 國 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三 )15:00~15:20 ( 二 ) 陸 方 代 表 人 員 : 呂 偉 董 事 長 ( 三 ) 單 位 介 紹 : 1. 專 業 從 事 甜 高 粱 研 發, 配 套 秸 稈 飼 料 秸 稈 原 酒 秸 稈 乙 醇 秸 稈 糖 等 加 工 設 備 研 製 配 套 技 術 開 發 網 站 平 臺 國 家 及 國 際 會 議 承 辦 的 綜 合 實 體, 目 前, 已 培 育 了 170 多 個 優 勢 甜 高 粱 品 種 2. 現 在 每 年 為 美 國 加 拿 大 巴 西 澳 大 利 亞 新 西 蘭 德 國 法 國 南 非 尼 日 利 亞 埃 及 約 旦 印 度 歐 盟 菲 律 賓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越 南 緬 甸 朝 鮮 等 國 家 穩 定 客 戶 提 供 雅 津 甜 高 粱 種 植 以 及 配 套 的 甜 高 粱 秸 稈 飼 料 乙 醇 糖 燃 料 等 設 備 和 技 術 3-22

57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 四 ) 參 訪 紀 要 : 1. 該 公 司 利 用 甜 高 粱 發 展 生 質 能 源, 其 優 勢 為 耐 旱 耐 澇 耐 鹽 鹼 耐 高 熱 耐 鹽 寒 糖 份 含 量 高 高 產 ( 雅 津 甜 高 粱, 糖 錘 度 平 均 在 16~23%, 平 均 畝 產 籽 粒 250 公 斤 秸 稈 5 噸 左 右, 成 熟 期 95~160 天 不 等, 每 畝 需 要 種 子 1 公 斤 左 右, 平 均 高 度 3~5 公 尺 ) 2. 甜 高 粱 用 途 廣 泛, 其 中 與 碳 產 業 相 關 的 產 品 包 括 : 乙 醇 煤 炭 顆 粒 燃 料 替 代 品 可 分 解 塑 料 生 物 葉 面 肥 等 3. 該 中 心 嘗 試 在 荒 廢 鹽 鹼 地 內 蒙 古 沙 漠 通 遼 沙 地 等 地 方 種 植 甜 高 粱, 且 成 效 良 好, 期 與 中 國 社 科 院 建 立 合 作 機 制, 擬 訂 甜 高 粱 之 碳 經 濟 產 業 體 系 的 評 定 方 法 與 指 標 4. 該 公 司 表 示 臺 灣 農 委 會 與 味 丹 集 團 亦 有 該 中 心 甜 高 粱 的 種 籽 五 北 京 昌 平 區 HiROS 有 機 固 廢 處 理 示 範 場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三 )10:00~12:00 ( 二 ) 陸 方 代 表 人 員 : 張 智 敏 總 經 理 總 經 理 助 理 武 顯 亮 博 士, 以 及 固 廢 事 業 部 王 書 亮 總 監 ( 三 ) 技 術 介 紹 :HiRos System 為 取 代 傳 統 堆 肥 缺 點, 在 一 個 小 時 處 理 時 間 內 完 成 減 量 化 無 害 化 及 資 源 化 產 品 具 有 高 品 質, 且 有 衍 生 的 生 態 保 護 用 途, 其 技 術 及 流 程 如 圖 3.2 所 示 3-23

5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圖 3.2 HiRos 技 術 簡 介 ( 四 ) 參 訪 紀 要 : 1. 該 示 範 廠 由 北 京 綠 創 生 態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其 技 術 名 稱 為 有 機 固 體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HiROS (High Rate Recovery of Organic Solid-Wastes) 2. 該 技 術 係 利 用 機 械 熱 化 學 穩 定 及 活 化 法, 將 有 機 固 體 廢 棄 物 轉 至 成 有 機 肥 料, 達 無 害 化 減 量 化 及 資 源 化 目 標 3. 廠 方 表 示 該 技 術 較 傳 統 堆 肥 具 更 高 持 水 性 及 效 率, 且 佔 地 面 積 小, 其 所 生 產 有 機 肥 料 品 質 穩 定, 對 農 作 物 生 產 品 質 具 改 善 效 果 該 技 術 已 進 入 試 行 階 段, 列 為 昌 平 污 水 處 理 場 之 政 府 首 購 項 目, 目 前 處 理 污 泥 添 加 農 業 廢 棄 物 之 規 模 為 50 噸 4. 該 技 術 在 農 業 運 用 前 景, 具 處 理 農 業 廢 棄 物 可 行 性 及 生 產 有 機 肥 料 惟 廠 方 表 示, 有 機 肥 料 須 符 合 較 嚴 格 之 農 用 標 準, 目 前 製 造 之 產 品 以 做 為 基 肥 使 用 為 主 ( 需 通 過 政 府 標 準 並 領 有 政 府 補 貼 之 有 機 肥 公 司 為 對 象 ), 每 公 噸 售 價 400 元 人 民 幣, 另 亦 試 製 有 機 肥 料, 其 價 格 每 公 噸 約 1,800~2,000 元 人 民 幣 5. 該 公 司 對 農 業 廢 棄 物 之 運 用 屬 長 期 計 畫, 短 期 仍 以 來 源 穩 定 之 城 市 廢 棄 物 為 主, 添 加 桔 稈 以 增 加 有 機 肥 之 纖 維 質 含 量 ( 五 ) 綜 合 評 析 : 1. 綠 創 環 保 集 團 有 機 固 體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似 已 成 熟, 惟 乃 以 處 理 污 水 廠 污 泥 為 主, 且 整 場 規 模 僅 50 噸 尚 屬 試 行 階 段 3-24

59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2. 該 技 術 利 用 機 械 熱 化 學 穩 定 及 活 化 法, 依 據 不 同 廢 棄 物 來 源 分 析 添 加 適 當 製 劑, 以 熱 能 處 理, 故 不 會 產 生 新 廢 料 儲 運 問 題, 惟 該 法 是 否 符 合 節 能 要 求, 尚 待 進 一 步 了 解 3. 中 國 大 陸 有 機 肥 市 場 面 臨 生 產 有 限 農 民 水 平 不 足 等 問 題, 因 此 農 業 廢 棄 物 能 否 有 效 利 用, 以 及 製 成 有 機 肥 是 否 能 普 遍 應 用 至 農 業 生 產 仍 具 改 善 空 間 4. 該 技 術 聲 稱 對 污 泥 及 生 活 垃 圾 具 高 處 理 效 率 可 連 續 處 理 處 理 過 程 無 臭 問 等 多 項 優 點 然 對 實 際 效 用 及 對 應 臺 灣 廢 棄 物 特 性 的 處 理 能 力, 仍 需 進 一 步 進 行 現 場 模 場 試 驗 5. 中 聯 資 源 公 司 及 中 鋼 公 司 表 達 與 綠 創 公 司 之 合 作 意 願, 考 量 先 行 於 國 內 建 立 模 廠 實 驗, 建 立 本 土 化 相 關 參 數, 評 估 可 行 性, 做 為 引 進 國 內 商 轉 之 依 據, 協 助 解 決 下 水 道 污 泥 及 廚 餘 處 理 問 題 六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4 日 ( 四 )11:00~12:00 ( 二 ) 陸 方 代 表 人 員 : 高 正 琦 總 經 理 穆 玲 玲 副 總 經 理 ( 三 ) 單 位 介 紹 : 1. 背 景 :2008 年 9 月 25 日 全 國 第 一 家 綜 合 性 排 放 權 交 易 機 構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在 天 津 濱 海 新 區 掛 牌 成 立,2010 年 6 月 3 日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自 主 開 發 的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碳 服 務 平 臺 上 線 試 運 行 (bulletin.chinatcx.com.cn) 並 為 首 批 項 目 萬 噸 自 願 減 碳 量 提 供 電 子 編 碼 和 公 示 服 務 2. 重 點 業 務 :(1) 國 際 自 願 市 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交 易 (2) 二 氧 化 硫 COD NOx 等 排 放 權 交 易 (3)CDM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EMC) 等 節 能 減 碳 服 務 (4) 排 放 權 交 易 產 品 環 境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3.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址 : ( 四 ) 參 訪 紀 要 : 1.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成 立 於 2008 年 9 月 25 日, 其 註 冊 資 本 額 為 一 億 人 民 幣, 係 由 中 國 國 務 院 批 復 要 求 所 設 立 的 全 國 首 家 綜 合 性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平 台 其 股 東 包 括 天 津 產 權 交 易 中 心 中 油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芝 加 哥 氣 候 交 易 所 2. 該 交 易 所 之 減 碳 交 易 制 度, 由 下 列 各 系 統 組 成 : (1) 公 示 查 詢 系 統 : 提 供 自 願 減 碳 項 目 信 息 公 布 與 查 詢 3-25

6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2) 電 子 競 價 系 統 : 以 互 聯 網 形 式 進 行 投 標 交 易 (3) 即 時 交 易 系 統 : 包 括 用 戶 交 易 子 交 易 管 理 登 記 結 算 等 三 個 子 系 統 3. 該 交 易 所 係 採 會 員 制 : 創 始 會 員 特 別 會 員 做 市 商 及 其 他 會 員 4. 該 交 易 所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1)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交 易 (2)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3) 節 能 市 場 產 品 交 易 (4) 節 能 減 碳 綜 合 服 務 (5) 交 易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 三 ) 綜 合 評 析 : 天 津 推 動 自 願 減 量 低 碳 的 項 目 裡, 處 處 可 見 碳 金 融 的 影 子, 包 括 制 定 建 築 能 效 之 管 制, 而 形 成 建 築 節 能 減 碳 動 力 和 能 效 的 交 易 市 場 ; 發 行 低 碳 交 通 卡, 每 張 卡 含 1 噸 減 碳 量, 鼓 勵 企 業 購 買, 形 成 買 方 市 場 ; 鼓 勵 家 庭 減 碳 可 換 得 等 值 商 品 等 值 得 我 國 思 考 具 經 濟 誘 因 的 各 類 低 碳 施 政 是 否 適 合 國 情, 以 及 是 否 為 較 具 長 期 推 動 動 力 之 模 式 七 華 能 ( 天 津 )IGCC 示 範 電 廠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4 日 ( 四 )14:00~14:30 ( 二 ) 單 位 介 紹 : 1. 背 景 : 中 國 華 能 集 團 是 以 發 電 為 主 的 大 型 能 源 企 業, 其 中 國 內 裝 機 容 量 和 發 電 量 分 別 占 全 國 的 11% 左 右 2. 重 點 業 務 : 天 津 IGCC 示 範 電 廠 為 中 國 大 陸 首 座 自 主 開 發 設 計 製 造 並 建 設 的 IGCC ( 整 合 氣 化 複 合 式 循 環 發 電 系 統 ) 示 範 工 程 項 目 ( 潔 淨 煤 技 術 ) 於 IGCC 電 廠 利 用 CCS 技 術 捕 捉 CO 2 所 消 耗 的 能 量 少 成 本 也 低 ( 三 ) 參 訪 紀 要 : 1. 該 電 廠 位 於 天 津 濱 海 新 區, 為 中 國 大 陸 首 座 自 主 開 發 設 計 製 造 並 建 設 的 IGCC( 整 合 氣 化 複 合 式 循 環 發 電 系 統 ) 示 範 工 程 項 目 ( 潔 淨 煤 技 術 ) 2. 該 電 廠 仍 在 建 造 中, 預 計 於 2012 年 底 商 轉, 其 發 電 裝 置 容 量 265MW, 主 要 設 備 包 括 華 能 自 行 研 發 的 煤 粉 汽 化 爐 空 氣 分 離 設 備 蒸 汽 鍋 爐 餘 熱 鍋 爐 等 3. 該 電 廠 初 期 將 針 對 進 行 發 電 設 備 之 運 轉, 暫 未 採 行 CCS 技 術, 規 劃 納 入 第 二 期 電 廠 擴 建, 惟 僅 說 明 將 於 廠 內 設 置 實 驗 室 研 究, 相 關 細 節 尚 未 成 形 3-26

61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 四 ) 綜 合 評 析 : 建 議 持 續 關 注 其 建 廠 情 形, 待 其 進 行 試 車 一 段 時 間 後, 可 再 安 排 國 內 電 力 業 者 進 行 參 訪 與 交 流, 了 解 該 技 術 相 關 資 訊 與 經 驗 八 天 津 低 碳 生 態 城 ( 一 ) 時 間 :2011 年 4 月 14 日 ( 四 )15:00~16:00 ( 二 ) 參 訪 紀 要 : 1. 該 生 態 城 位 於 天 津 濱 海 新 區, 距 天 津 中 心 城 區 45 公 里 北 京 150 公 里, 基 地 面 積 30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計 35 萬, 預 計 10~15 年 完 成 2. 訂 定 第 一 套 生 態 城 市 指 標 體 系, 作 為 城 市 規 劃 建 設 的 量 化 目 標, 包 括 生 態 環 境 健 康 社 會 和 諧 進 步 經 濟 蓬 勃 高 效 區 域 協 調 融 合 等 四 方 面 的 22 個 控 制 條 件 指 標 及 4 個 引 導 性 指 標 3. 建 立 生 態 細 胞 生 態 社 區 生 態 片 區 等 三 及 生 態 城 市 模 式, 規 範 配 置 商 業 金 融 教 育 醫 療 運 動 文 化 及 娛 樂 等 公 共 服 務 設 施, 讓 居 民 在 500 公 尺 範 圍 內 獲 取 服 務 4. 截 至 2010 年 底 共 進 行 200 多 項 建 設, 投 資 金 額 高 達 200 多 億 人 民 幣 ( 三 ) 綜 合 評 析 : 1. 該 生 態 城 正 處 於 開 發 建 設 階 段, 並 積 極 招 募 外 資 廠 商 進 駐, 現 階 段 廣 告 宣 傳 效 果 遠 大 於 實 質 效 益 2. 該 試 點 目 標 為 綠 色 建 築 比 例 100% 再 生 能 源 使 用 率 20% 非 傳 統 水 資 源 利 用 率 50% 綠 色 交 通 占 比 例 30% 單 位 GDP 碳 排 放 強 度 150 噸 / 百 萬 美 元 綠 化 覆 蓋 率 >50% 以 我 國 各 地 現 況 條 件 比 對, 較 不 易 達 成 的 項 目 為 再 生 能 源 應 用 20%, 原 因 是 風 場 和 土 地 開 發 生 質 能 條 件 不 如 該 試 點 ; 而 非 傳 統 水 資 源 利 用 項 目 上, 如 果 我 國 開 發 海 水 淡 化, 應 可 如 該 試 點 達 成 50% 目 標, 惟 成 本 高 則 是 另 一 困 難 點 3. 該 生 態 城 係 為 具 規 劃 性 開 發, 同 時 得 到 大 陸 中 央 政 府 支 持, 有 助 於 計 畫 實 行 惟 目 前 仍 在 開 發 初 期, 是 否 能 達 到 預 訂 目 標, 仍 待 觀 察 3-27

6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九 活 動 照 片, 如 圖 3.3: 3-28

63 第 三 章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圖 3.3 參 訪 行 程 記 錄 照 觀 察 與 評 析 一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制 度 經 驗 互 補 : ( 一 ) 大 陸 目 前 正 是 啟 動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查 證 與 登 錄 機 制 之 建 置 階 段, 顯 現 陸 方 基 於 經 濟 觀 點, 過 去 以 開 發 CDM 為 全 力 投 入 之 目 標, 遲 至 今 日 方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之 強 化 體 質 工 作 ( 二 ) 而 我 方 因 無 法 加 入 國 際 CDM 機 制, 而 過 去 致 力 於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之 基 礎 資 料 和 能 力 建 構, 成 果 豐 富 是 以, 陸 方 碳 市 場 開 發 經 驗 可 為 我 方 參 考, 我 方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可 為 陸 方 借 鏡 二 兩 岸 碳 市 場 機 制 之 應 用 相 異 : ( 一 ) 大 陸 近 十 年 以 發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為 主, 故 CDM 相 關 之 規 範 顧 問 機 構 查 證 作 業, 乃 至 CDM 碳 交 易 和 碳 金 融 等 項 目 皆 有 相 當 之 投 入 與 經 驗 雖 目 前 大 陸 減 量 及 排 放 交 易 等 相 關 法 規 尚 未 公 告, 但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卻 已 紛 紛 成 立 並 逐 步 建 立 良 好 運 行 機 制, 北 京 天 津 與 上 海 等 三 個 碳 交 易 所 是 目 前 中 國 大 陸 最 具 規 模 的 碳 交 易 所, 且 均 與 國 際 著 名 碳 交 易 所 建 立 緊 密 合 作 關 係 除 了 服 務 CDM 計 畫 之 外, 主 要 業 務 以 服 務 國 內 自 願 性 碳 中 和 項 目 為 主, 此 外, 亦 與 能 源 服 務 公 司 (ESCO) 業 務 連 結, 開 發 減 碳 額 度 從 組 織 架 構 與 市 場 運 行, 均 已 具 相 當 規 模 與 基 礎 ( 二 ) 台 灣 講 求 法 治, 故 在 溫 減 法 正 式 通 過 前, 乃 以 推 動 原 則 或 要 點 等 方 式 作 為 過 渡 方 式, 如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帳 戶 管 理 要 點, 對 於 碳 市 場 機 制 之 應 用 乃 從 基 礎 的 制 度 法 規 化 逐 步 建 置 著 手 3-29

6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三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已 受 到 中 國 大 陸 重 視, 並 將 其 作 為 推 動 低 碳 社 會 的 重 要 政 策 工 具 依 據 北 京 天 津 與 上 海 等 三 個 交 易 所 的 發 展 現 況, 已 作 好 迎 接 未 來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工 作, 一 旦 發 改 委 自 願 減 碳 交 易 辦 法 完 成 立 法, 即 可 快 速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碳 交 易 市 場, 將 大 幅 提 高 綠 色 科 技 創 新 與 民 眾 節 能 減 碳 的 參 與, 有 助 於 減 緩 中 國 大 陸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壓 力 四 兩 岸 碳 交 易 市 場 之 區 域 合 作 : 北 京 交 易 所 梅 德 文 總 經 理 於 報 告 時 提 及, 希 望 大 陸 地 區 植 樹 碳 匯 的 碳 權, 可 作 為 提 供 我 方 企 業 碳 權 來 源, 隱 約 道 出 目 前 陸 方 碳 交 易 市 場 缺 乏 買 方 之 難 題, 及 未 來 其 自 願 減 量 減 碳 市 場 額 度 可 能 產 生 過 剩 之 問 題 五 兩 岸 發 展 低 碳 經 濟 之 異 同 分 析 : ( 一 ) 就 戰 略 目 標 而 言, 大 陸 為 國 情 需 要 採 取 之 自 主 行 動 並 設 定 減 量 目 標, 對 內 則 循 序 漸 進 保 持 競 爭 力 ; 而 台 灣 人 均 排 放 高 且 產 業 面 臨 國 際 貿 易 之 壓 力, 對 外 宣 誓 較 嚴 格 之 排 放 目 標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 二 ) 就 政 治 體 制 而 言, 大 陸 由 中 央 定 案 列 入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即 能 快 速 推 動 ; 而 臺 灣 需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需 較 長 時 間 溝 通 協 調 後 始 得 完 成 立 法 ( 三 ) 就 低 碳 經 濟 規 模 而 言, 大 陸 藉 由 省 份 及 主 要 城 市 相 互 結 合, 形 成 產 業 與 低 碳 能 源, 因 此 低 碳 經 濟 規 模 非 常 大 ; 而 臺 灣 能 源 產 業 成 本 高, 在 地 市 場 太 小, 產 品 多 為 外 銷, 新 能 源 產 業 間 形 成 高 度 競 爭 力 的 網 鏈 較 具 挑 戰 3-30

65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為 促 進 締 約 方 致 力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於 京 都 議 定 書 規 定 於 2012 年 前 須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並 於 條 文 第 6 條 第 12 條 及 第 17 條 分 別 訂 出 共 同 減 量 (JI)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與 排 放 交 易 (ET) 等 3 種 減 量 彈 性 機 制, 期 望 藉 由 機 制 下 所 產 生 之 減 量 額 度, 於 市 場 交 易 中 形 成 減 量 誘 因, 促 使 各 國 政 府 相 互 合 作 減 量 其 中,CDM 係 指 已 開 發 國 家 ( 附 件 一 締 約 方 ) 經 由 提 供 資 金 技 術 及 設 備 等, 在 開 發 中 國 家 ( 非 附 件 一 締 約 方 ) 境 內 共 同 執 行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計 畫,CDM 計 畫 所 產 生 的 可 驗 證 之 減 量 額 度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除 可 幫 助 已 開 發 國 家 遵 守 京 都 議 定 書 所 付 予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義 務, 同 時 也 可 為 開 發 中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做 出 貢 獻 1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2011 年 資 料 顯 示, 全 球 碳 市 場 從 2005 年 的 110 億 美 元, 在 2008 年 京 都 議 定 書 生 效 後, 規 模 相 較 2007 年 成 長 超 過 兩 倍 達 1,351 美 元, 而 2010 年 交 易 金 額 更 達 1,419 億 美 元, 如 圖 年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以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EU ETS) 占 84.4%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初 次 級 CDM 計 畫 占 14.0%, 其 它 占 1.6%, 各 市 場 規 模 如 圖 4.2 所 示 圖 ~2010 年 碳 市 場 價 值 1 World Bank, 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2011 年 6 月 ) 4-1

6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圖 ~2010 年 各 碳 市 場 規 模 此 外,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推 估, 先 進 國 家 京 都 議 定 書 減 量 目 標 下,2008~2012 年 間 全 球 碳 潛 在 碳 需 求 量 約 為 1,392 百 萬 噸 CO 2 e, 但 若 CDM 與 JI 計 畫 之 減 量 成 效 不 如 預 期, 或 各 國 減 量 政 策 措 施 成 效 不 彰, 或 過 於 高 估 碳 匯 效 果, 亦 或 經 濟 明 顯 成 長, 將 再 增 加 136 百 萬 噸 CO 2 e 之 需 求 而 大 陸 於 2002 年 8 月 正 式 簽 署 京 都 議 定 書 後, 即 以 發 展 中 國 家 身 份, 透 過 CDM 機 制 引 進 國 外 資 金 與 先 進 技 術, 從 而 調 整 大 陸 能 源 結 構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降 低 單 位 GDP 的 能 耗 與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目 前 已 是 主 要 CERs 的 提 供 國 ; 同 時, 為 完 成 其 政 府 對 外 承 諾, 即 在 2020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40%~45%, 目 前 亦 積 極 研 議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做 為 因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工 具 和 手 段 之 一 有 關 大 陸 CDM 與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除 蒐 集 新 聞 大 陸 相 關 單 位 公 布 之 訊 息 外, 亦 於 10 月 底 赴 陸 拜 訪 國 家 發 改 委 地 方 發 改 委 等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之 相 關 單 位 (4.1 節 ), 蒐 集 之 最 新 資 訊 分 別 整 理 於 第 4.2 節 大 陸 CDM 發 展 現 況 第 4.3 節 大 陸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第 4.4 節 大 陸 碳 交 易 試 點 資 訊, 以 及 第 4.5 節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之 現 況, 有 效 掌 握 最 新 發 展 情 形, 做 為 計 畫 工 作 項 -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基 礎 資 料 4-2

67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4.1 赴 陸 拜 會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規 劃 單 位 與 台 商 為 執 行 本 計 畫 評 估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執 行 現 況 及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工 作, 於 2011 年 10 月 25~28 日 前 往 大 陸 拜 訪 國 家 發 改 委 廣 東 省 發 改 委 以 及 台 商 等 相 關 單 位, 此 行 目 的 包 括 :(1) 瞭 解 大 陸 中 央 及 自 願 減 量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研 議 情 形 (2) 瞭 解 廣 東 省 推 動 低 碳 試 點 之 相 關 規 劃 進 度 (3) 拜 訪 台 商 蒐 集 其 對 大 陸 低 碳 試 點 計 畫 之 看 法 與 參 與 意 願 本 計 畫 團 隊 亦 於 2011 年 11 月 4 日 提 送 出 國 報 告 予 環 保 署 一 出 國 人 員 : 台 灣 大 學 環 工 所 鄭 福 田 名 譽 教 授 台 灣 機 電 工 程 服 務 社 杜 悅 元 副 總 經 理 本 會 余 騰 耀 執 行 長 林 姿 君 工 程 師 等 4 名 二 地 點 : 北 京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英 德 市 三 拜 訪 行 程 : 如 表 4.1 表 4.1 赴 陸 拜 訪 行 程 日 期 行 程 備 註 10/25( 二 ) 前 往 北 京 住 宿 : 北 京 10/26( 三 ) 10/27( 四 ) 上 午 : 中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下 午 : 前 往 廣 州 上 午 : 廣 東 發 改 委 環 境 交 易 所 中 午 : 答 謝 餐 宴 下 午 : 台 泥 廣 東 英 德 廠 住 宿 : 廣 州 1. 廣 州 - 英 德 車 程 2.5 小 時 2. 住 宿 : 廣 州 10/28( 五 ) 上 午 : 永 豐 餘 廣 州 廠 下 午 : 返 台 四 回 請 餐 宴 安 排 : 依 外 交 禮 節, 於 10 月 27 日 由 我 方 安 排 午 宴, 答 謝 陸 方 熱 忱 安 排 參 訪 會 議 行 程, 促 進 我 方 更 深 入 暸 解 中 國 大 陸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之 低 碳 規 劃 4-3

6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五 拜 會 紀 錄 ( 一 ) 中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 北 京 ) 1. 日 期 :2011 年 10 月 26 日 上 午 九 點 三 十 分 2. 拜 訪 單 位 :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3. 會 議 紀 錄 : (1)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A. 該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之 主 要 原 因 包 括 後 京 都 時 期 CDM 機 制 前 景 未 明 中 國 批 准 之 CDM 計 畫 於 聯 合 國 完 成 註 冊 之 比 例 甚 少, 但 同 時 國 內 又 需 積 極 推 動 減 排, 故 藉 由 自 願 減 排 管 理 辦 法 之 制 定 以 因 應 現 況 B. 目 前 該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已 草 擬 完 成, 未 來 規 劃 比 照 CDM 模 式 進 行, 可 視 為 中 國 國 內 的 CDM 計 畫, 由 中 央 統 一 管 理, 該 辦 法 可 望 於 今 年 (2011) 底 明 年 初 公 告 C. 該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重 點 如 下 : a. 將 由 國 家 成 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專 案 審 核 理 事 會, 審 核 委 員 包 括 發 改 委 外 交 部 科 學 技 術 部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財 政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林 業 局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和 中 國 氣 象 局 等 相 關 部 會 b. 國 家 發 改 委 是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專 案 及 交 易 活 動 的 主 管 部 門, 並 由 其 設 置 中 國 國 家 自 願 減 排 登 記 簿, 申 請 程 序 比 照 修 訂 後 之 中 國 CDM 辦 法, 公 告 之 中 央 企 業 向 發 改 委 其 餘 向 減 量 計 畫 所 在 地 之 省 級 發 改 委 申 請 c. 接 受 可 申 請 之 自 願 減 排 項 目 包 括 :(1) 依 據 聯 合 國 CDM 方 法 學 之 項 目 ;(2) 已 獲 發 改 委 批 准 但 未 在 聯 合 國 註 冊 者 ;(3) 在 聯 合 國 註 冊 但 未 獲 簽 減 排 量 者 ;(4) 在 聯 合 國 EB 註 冊 前 就 已 產 生 減 排 量 者 ;(5) 依 據 發 改 委 公 告 之 方 法 學 之 項 目 d. 在 中 國 境 內 註 冊 之 企 業 法 人 皆 可 申 請 並 實 施 自 願 減 排 項 目 ; 而 能 參 與 自 願 減 排 量 交 易 的 包 括 中 國 國 內 外 機 構 企 業 團 體 和 個 人 4-4

69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2)Cap & Trade 制 度 之 研 議 A. 除 前 述 自 願 減 量 外, 目 前 亦 正 透 過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深 圳 重 慶 湖 北 及 廣 東 等 地 區, 以 試 點 方 式 研 擬 符 合 該 地 區 發 展 特 性 的 Cap & Trade 制 度, 基 本 上 各 地 將 以 先 易 後 難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從 易 計 量 的 行 業 納 為 管 制 對 象, 初 期 將 以 省 內 交 易 為 主, 並 規 劃 2014 年 以 後 展 開 省 與 省 間 的 交 易 B. 以 北 京 為 例, 將 以 商 業 大 廈 飯 店 等 為 納 管 對 象, 給 予 排 放 配 額, 並 僅 允 許 納 管 對 象 間 進 行 碳 排 放 交 易 由 於 中 國 經 濟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故 給 予 之 配 額 將 以 允 許 增 量 之 上 限 的 形 式 進 行 C.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與 Cap & Trade 制 度 雖 會 並 存 但 不 接 軌, 即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產 生 之 額 度, 無 法 用 於 Cap & Trade 制 度 受 納 管 對 象 抵 換 超 過 之 配 額 量 其 原 因 包 括 : a. 避 免 大 量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進 入 Cap & Trade 制 度, 造 成 碳 價 低 落 而 使 市 場 無 法 順 利 運 作 b. 納 管 對 象 彼 此 間 之 交 易 才 能 真 正 確 保 總 量 存 在 的 意 義 (3) 中 國 CDM 管 理 辦 法 ( 修 訂 ) 將 初 審 權 下 放 地 方 之 原 因 : A.CDM 計 畫 推 動 之 初, 地 方 尚 無 審 議 之 能 力, 但 再 經 過 五 年 後 的 今 天, 地 方 亦 逐 步 培 育 了 相 關 人 才 足 以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B. 與 中 央 相 較 之 下, 畢 竟 還 是 地 方 較 了 解 減 量 計 畫 在 當 地 執 行 之 可 行 性 C. 雖 然 中 國 對 於 CDM 機 制 之 前 景 無 法 抱 持 樂 觀 態 度, 但 對 於 將 要 推 動 的 自 願 減 排 機 制 會 比 照 CDM 相 關 程 序, 故 將 初 審 權 下 放 亦 可 視 為 對 地 方 推 動 並 建 置 自 願 減 排 相 關 工 作 的 能 力 建 構 (4) 對 於 兩 岸 洽 談 碳 權 合 作 之 時 機 點 : 目 前 各 試 點 省 才 正 開 始 探 索 相 關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設 計, 因 此 基 礎 建 構 尚 未 成 熟, 在 此 情 況 下 探 討 兩 岸 合 作 有 其 困 難 度 因 此 兩 岸 可 開 始 洽 談 碳 權 合 作 的 時 機 點 應 在 各 地 相 關 基 礎 能 力 備 齊 後, 才 較 可 行 也 才 有 意 義 4-5

7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圖 4.3 拜 訪 發 改 委 ( 二 ) 廣 東 省 改 革 和 發 展 委 員 會 (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 1. 日 期 :2011 年 10 月 27 日 上 午 九 點 三 十 分 2. 拜 訪 單 位 : 廣 東 發 改 委 資 源 節 約 與 環 境 氣 候 處 南 方 聯 合 產 權 交 易 中 心 3. 會 議 紀 錄 : (1) 中 央 賦 予 五 省 八 市 低 碳 試 點 之 任 務 : 訂 定 低 碳 發 展 規 劃 研 訂 低 碳 發 展 配 套 政 策 發 展 低 碳 產 業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與 管 理 推 展 低 碳 生 活 (2) 廣 東 省 以 低 碳 經 濟 為 發 展 主 線, 完 善 低 碳 配 套 推 動 相 關 工 作, 自 2010 年 以 來 執 行 的 工 作 包 括 : A. 完 善 低 碳 政 策 體 系, 建 構 政 府 部 門 橫 向 串 聯 之 推 動 體 制 B. 發 布 廣 東 省 開 展 國 家 低 碳 省 試 點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C. 成 立 專 家 委 員 會, 目 前 計 有 五 十 多 位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委 員 D. 由 省 成 立 專 項 資 金, 並 確 保 每 年 皆 有, 第 一 年 為 3,000 萬 人 民 幣 ( 約 1.4 億 新 台 幣 ) E. 初 擬 省 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冊 F. 積 極 展 開 對 外 交 流, 目 前 與 英 國 之 交 流 最 為 頻 繁 (3) 低 碳 試 點 工 作 未 來 展 望 : 各 行 業 碳 強 度 分 解 之 研 議 工 作 低 碳 產 品 認 證 工 作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低 碳 發 展 優 化 能 源 結 構 開 發 森 林 碳 匯 等, 並 希 望 2012 年 上 半 年 能 完 成 自 願 減 排 機 制 Cap & Trade 制 度 之 建 立, 並 建 立 省 級 環 境 權 交 易 所 4-6

71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4) 廣 東 省 Cap & Trade 制 度 試 行 初 步 構 想 : A. 目 前 雖 已 開 始 Cap & Trade 制 度 之 前 期 研 究 工 作, 但 仍 有 許 多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如 尚 未 掌 握 精 確 之 業 別 排 放 量 Cap 應 如 何 訂 定 才 合 理 等 B. 將 以 水 泥 業 為 試 行 之 納 管 對 象, 並 透 過 排 放 交 易 機 制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逐 漸 引 導 水 泥 產 業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C. 選 擇 水 泥 業 為 試 行 對 象 主 要 因 為 其 為 高 污 染 高 能 耗, 同 時 亦 為 國 家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之 重 點 行 業 之 一 目 前 廣 東 省 有 200 多 家 水 泥 業 者, 愈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的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D. 未 來 重 點 工 作 包 括 : 排 放 清 冊 之 編 制 排 放 量 登 記 簿 排 放 交 易 登 記 註 冊 系 統 之 建 立 具 體 交 易 系 統 與 訊 息 之 管 理 機 制 建 立 碳 交 易 監 測 查 核 機 制 交 易 監 管 體 系 成 立 省 級 碳 排 放 交 易 所 等 (5) 碳 排 放 交 易 機 制 之 建 置 現 況 : A. 建 置 原 則 包 括 著 眼 長 遠 能 接 軌 國 家 承 認 之 機 制 ; 市 場 主 導 政 府 指 導 ; 先 易 後 難 循 序 漸 進 B. 已 指 定 由 南 方 聯 合 產 權 交 易 中 心 作 為 省 級 試 點 環 境 權 交 易 平 台, 並 已 陸 續 展 開 各 項 初 期 研 究 工 作 C. 就 時 程 規 劃 而 言, 期 望 2012 下 半 年 後 交 易 所 正 式 成 立 2014 年 以 後 能 擴 大 交 易 領 域, 與 其 他 省 份 互 通 進 行 交 易 圖 4.4 拜 訪 廣 東 發 改 委 4-7

7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 三 ) 台 泥 廣 東 英 德 廠 ( 廣 東 省 英 德 市 ) 1. 日 期 :2011 年 10 月 27 日 下 午 三 時 2. 拜 訪 單 位 : 台 泥 廣 東 英 德 廠 3. 會 議 紀 錄 : (1) 台 泥 在 大 陸 目 前 有 7 個 水 泥 廠 3 個 粉 磨 廠, 皆 為 台 灣 獨 資 企 業, 資 金 來 源 乃 透 過 香 港 台 泥 國 際 公 司 轉 入 目 前 英 德 廠 員 工 約 400 多 人 生 產 線 共 四 條, 每 年 產 量 約 為 850 萬 噸, 未 來 將 擴 展 至 八 條 生 產 線 (2) 該 廠 在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理 方 面, 尚 未 進 行 盤 查 工 作, 故 尚 未 掌 握 該 廠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3) 該 廠 先 前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VCS) 的 原 因 包 括 :(1) 企 業 形 象 (2) 及 早 因 應 大 陸 未 來 相 關 政 策 (3) 能 將 取 得 之 碳 權 轉 成 經 濟 收 入 (4) 該 廠 之 減 量 計 畫 乃 採 用 CDM 方 法 學 (AM0024 水 泥 廠 利 用 廢 熱 回 收 發 電 ), 因 不 具 可 申 請 CDM 計 畫 之 資 格, 故 轉 而 朝 向 VCS (5) 目 前 該 減 量 計 畫 已 完 成 計 畫 書 第 三 方 確 證, 尚 未 進 行 查 證 主 要 因 為 大 陸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不 明, 且 VERs 之 價 格 較 低, 故 未 展 開 查 證 工 作 後 續 待 大 陸 政 策 方 向 較 為 明 確 後, 才 會 採 取 相 對 應 措 施 (6) 對 於 未 來 若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將 碳 權 移 轉 回 台 灣, 抱 持 樂 見 之 態 度 ( 四 ) 永 豐 餘 廣 州 廠 (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 1. 日 期 :2011 年 10 月 28 日 上 午 九 點 三 十 分 2. 拜 訪 單 位 : 永 豐 餘 廣 州 廠 3. 會 議 紀 錄 : (1) 永 豐 餘 於 大 陸 之 生 產 據 點 計 16 個 廠, 遍 及 廣 東 福 建 江 蘇 浙 江 山 東 上 海 天 津 南 京 等 地, 此 次 拜 訪 之 廣 州 廠 主 要 生 產 紙 箱 等 工 業 用 紙, 目 前 每 月 之 原 紙 使 用 量 為 3,500 噸, 未 來 將 擴 增 至 每 月 4,500~5,500 噸 (2) 由 於 該 廠 非 紙 漿 造 紙 廠, 屬 製 紙 產 業 鏈 之 中 游 工 廠, 故 非 大 排 放 源, 故 目 前 尚 未 受 到 來 自 廣 東 省 有 關 節 能 減 排 之 壓 力, 也 因 此 該 廠 亦 還 沒 針 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進 行 盤 查 工 作 依 據 初 步 掌 握, 該 廠 主 要 二 氧 化 碳 4-8

73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排 放 來 自 於 製 程 鍋 爐 燃 燒 重 油 及 用 電 之 排 放, 依 據 估 算 每 月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平 均 約 450 噸 (3) 該 廠 現 正 規 劃 將 鍋 爐 使 用 重 油 改 為 生 質 燃 料 或 天 然 氣, 但 更 換 原 因 並 非 為 節 能 減 排, 而 是 想 改 善 製 程 使 運 作 更 為 順 暢 (4) 永 豐 餘 揚 州 廠 ( 紙 漿 廠 ) 將 比 照 台 灣 久 堂 廠 利 用 人 工 濕 地 以 淨 化 排 水, 而 相 關 環 保 管 理 作 為 ( 可 能 包 含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管 理 ) 將 於 11 月 公 司 進 行 報 告, 詳 情 可 詢 問 總 公 司 張 明 益 經 理 4-9

7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4.2 大 陸 CDM 發 展 現 況 大 陸 自 1995 年 投 入 CDM 研 究, 於 2005 年 制 定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CDM 運 作 與 要 求 後, 其 國 內 CDM 計 畫 於 2006 年 快 速 發 展, 目 前 已 成 為 國 際 主 要 CERs 之 提 供 國, 本 節 即 分 別 由 大 陸 推 動 CDM 計 畫 之 組 織 法 規 及 現 況 等 進 行 說 明 推 動 組 織 大 陸 政 府 對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很 早 就 給 予 高 度 重 視,1990 年 即 於 環 境 保 護 委 員 會 下 設 立 了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協 調 小 組, 歷 經 演 變 及 重 視 度 持 續 提 高, 目 前 政 府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組 織 如 圖 4.5 所 示, 在 中 央 單 位 為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於 國 務 院 下 另 外 成 立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及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統 籌 推 動 各 項 事 務, 各 單 位 職 責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大 陸 政 府 國 務 院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1998 年 成 立 )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2007 年 成 立 ) 對 外 合 作 管 理 : 辦 法 擬 定 協 調 開 展 審 核 等 展 開 CDM 工 作 : 計 畫 審 核 監 管 基 金 研 究 交 易 市 場 等 圖 4.5 大 陸 政 府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組 織 4-10

75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2 一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 一 ) 綜 合 研 究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的 國 際 形 勢 和 主 要 國 家 動 態, 分 析 氣 候 變 化 對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影 響, 提 出 總 體 對 策 建 議 ( 二 ) 擬 訂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重 大 戰 略 規 劃 和 重 大 政 策, 實 施 減 緩 和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具 體 措 施 和 行 動, 組 織 開 展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宣 傳 工 作, 研 究 提 出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立 法 建 議 ( 三 ) 擬 定 更 新 並 實 施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國 家 方 案, 指 導 和 協 助 部 門 行 業 和 地 方 方 案 的 擬 訂 和 實 施 ( 四 ) 負 責 國 家 履 行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框 架 公 約 相 關 工 作, 組 織 編 寫 國 家 履 約 資 訊 通 報 負 責 國 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單 編 制 工 作 ( 五 ) 研 究 提 出 參 加 氣 候 變 化 國 際 談 判 的 總 體 政 策 和 方 案 建 議, 擬 訂 並 組 織 實 施 具 體 談 判 對 案, 會 同 有 關 組 織 參 加 國 際 談 判 和 相 關 國 際 會 議 ( 六 ) 負 責 擬 訂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能 力 建 設 規 劃, 協 調 開 展 氣 候 變 化 領 域 科 學 研 究 系 統 觀 測 等 工 作 ( 七 ) 擬 訂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對 外 合 作 管 理 辦 法, 協 調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重 大 對 外 合 作 活 動, 負 責 開 展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相 關 多 雙 邊 合 作 活 動, 負 責 審 核 對 外 合 作 活 動 中 涉 及 的 敏 感 資 料 和 資 訊 ( 八 ) 展 開 CDM 工 作, 負 責 CDM 計 畫 審 核,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監 管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基 金 的 活 動 及 研 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 九 ) 負 責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及 節 能 減 排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有 關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方 面 的 具 體 工 作, 指 導 和 聯 繫 地 方 的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二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1998 年 中 國 政 府 成 立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 簡 稱 協 調 小 組 ), 係 由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委 員 會 主 導, 成 員 由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委 員 會 國 家 經 貿 部 科 技 部 國 2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網 頁 (2010 年 12 月 27 日 ) 4-11

7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家 氣 象 局 國 家 環 保 總 局 外 交 部 財 政 部 建 設 部 交 通 部 水 資 源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林 業 局 中 國 科 學 院 以 及 國 家 海 洋 局 等 各 部 門 組 成 協 調 小 組 分 工 如 下 : ( 一 )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發 改 委 ) 負 責 有 關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的 總 體 協 調 工 作 ( 二 ) 外 交 部 負 責 氣 候 變 化 之 對 外 談 判 工 作 ( 三 ) 中 國 氣 象 局 負 責 有 關 政 府 間 氣 候 變 化 專 門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協 調 小 組 日 常 工 作 係 由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辦 公 室 負 責, 目 前 該 辦 公 室 同 時 負 責 執 行 或 批 准 執 行 氣 候 變 化 領 域 的 國 際 合 作 項 目 3 三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為 切 實 加 強 對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的 領 導,2007 年 6 月, 國 務 院 決 定 成 立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 簡 稱 領 導 小 組 ), 並 由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任 為 組 長, 作 為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的 議 事 協 調 機 構, 發 改 委 具 體 承 擔 領 導 小 組 的 日 常 工 作 領 導 小 組 的 主 要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研 究 制 訂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重 大 戰 略 方 針 和 對 策, 統 一 部 署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研 究 審 議 國 際 合 作 和 談 判 對 案, 協 調 解 決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 二 ) 組 織 並 貫 徹 落 實 國 務 院 有 關 節 能 減 排 工 作 的 方 針 政 策, 統 一 部 署 節 能 減 排 工 作, 研 究 審 議 重 大 政 策 建 議, 協 調 解 決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法 源 依 據 為 順 利 推 動 CDM, 大 陸 於 2005 年 發 布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規 範 CDM 計 畫 之 開 發 申 報 審 核 管 理 等 運 作 與 要 求 ; 另 為 擴 大 港 資 企 業 參 與, 於 2009 年 訂 定 相 關 程 序 使 港 資 企 業 得 以 被 認 定 為 中 資, 以 符 合 在 中 國 境 內 展 開 CDM 計 畫 的 資 格 要 求 4-12

77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一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於 2005 年 10 月 12 日 由 發 改 委 科 技 部 外 交 部 財 政 部 聯 合 發 布 實 施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並 於 2011 年 8 月 3 日 發 布 修 訂 版 ( 詳 細 內 容 如 附 件 二 ), 辦 法 內 容 包 括 中 資 及 中 資 控 股 企 業 在 中 國 境 內 實 施 CDM 之 開 發 申 報 審 核 管 理 等 運 作 與 要 求, 內 容 摘 要 與 比 較 彙 整 如 表 4.2 表 4.2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摘 要 項 目 修 訂 版 內 容 新 舊 版 比 較 推 動 重 點 領 域 ( 4) 實 施 機 構 之 要 求 資 格 申 請 程 序 ( 10) 申 請 文 件 ( 15) 重 要 義 務 ( 13) 1. 節 約 能 源 和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2. 開 發 利 用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3. 回 收 利 用 甲 烷 1. 中 資 中 資 控 股 企 業 ( 股 權 51% 以 上 ) ( 10) 2. 發 改 委 出 具 批 准 函 後, 實 施 機 構 股 權 若 變 更 為 外 資 或 外 資 控 股, 自 動 喪 失 資 格, 而 股 權 變 更 後 取 得 之 減 排 量 轉 讓 收 入 權 歸 國 家 所 有 ( 30) 1. 公 告 之 中 央 企 業 向 國 家 發 改 委 提 出 2. 其 餘 實 施 機 構 向 項 目 所 在 地 省 級 發 改 委 提 出 1. 申 請 表 2. 企 業 資 質 狀 況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3. 工 程 項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批 復 文 件 副 本 4.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批 復 文 件 副 本 5. 項 目 設 計 文 件 6. 工 程 項 目 概 況 和 籌 資 情 況 相 關 說 明 7. 其 他 發 改 委 認 為 需 要 之 文 件 1. 承 擔 CDM 計 畫 的 對 外 談 判, 並 簽 訂 購 買 協 議 2. 負 責 CDM 計 畫 的 工 程 建 設 3. 按 照 公 約 議 定 書 和 締 約 國 決 定, 以 及 購 買 協 議 要 求, 實 施 履 行 相 關 義 務, 並 接 受 發 改 委 及 項 目 所 在 地 發 改 委 監 督 4. 按 照 國 際 規 則 接 受 對 專 案 合 格 性 和 項 1. 新 增 節 約 能 源 2. 刪 除 煤 層 氣 新 增 左 欄 第 2 點 規 定 原 皆 向 國 家 發 改 委 提 出 申 請 新 增 左 欄 第 點 1. 第 1 點 新 增 簽 訂 購 買 協 議 2. 新 增 第 7 8 點 3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網 頁 (2010 年 12 月 27 日 ) 4-13

7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項 目 修 訂 版 內 容 新 舊 版 比 較 管 理 機 構 C D M 計 畫 之 審 核 管 CDM 項 目 審 核 理 事 會 ( 11) CDM 國 家 主 管 機 構 ( 即 DNA)( 12) 審 核 內 容 ( 20) 目 減 排 量 的 核 實, 提 供 必 要 的 資 料 和 監 測 記 錄 在 過 程 中 依 法 保 護 國 家 秘 密 和 商 業 秘 密 5. 向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報 告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的 轉 讓 情 況 6. 協 助 發 改 委 和 項 目 審 核 理 事 會 就 相 關 問 題 展 開 調 查, 並 接 受 質 詢 7. 企 業 資 質 發 生 變 更 後 主 動 申 報 8. 按 時 足 額 繳 納 減 排 量 轉 讓 交 易 額 9. 承 擔 應 由 其 履 行 之 其 它 義 務 組 長 單 位 為 發 改 委 科 學 技 術 部 ; 副 組 長 單 位 為 外 交 部 ; 成 員 包 括 國 家 環 保 護 總 局 中 國 氣 象 局 財 政 部 和 農 業 部 主 要 職 責 : 1. 審 核 CDM 計 畫 並 提 供 意 見 2. 向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報 告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專 案 執 行 情 況 和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問 題 及 建 議, 提 出 涉 及 國 家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專 案 運 行 規 則 的 建 議 由 發 改 委 擔 任, 其 主 要 職 責 : 1. 受 理 CDM 計 畫 申 請 2. 依 據 審 核 理 事 會 審 核 結 果, 會 同 科 學 技 術 部 和 外 交 部 批 准 CDM 計 畫 3. 出 具 CDM 計 畫 批 准 函 4.CDM 計 畫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5. 處 理 其 他 涉 外 相 關 事 務 1. 專 案 參 與 方 的 參 與 資 格 2. 本 辦 法 十 五 條 規 定 之 相 關 批 復 檔 3. 方 法 學 應 用 4.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計 算 5. 可 轉 讓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的 價 格 6. 減 排 量 購 買 資 金 的 額 外 性 7. 技 術 轉 讓 情 況 8. 預 計 減 排 量 的 轉 讓 期 限 9. 監 測 計 畫 10. 預 計 促 進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效 果 原 CDM 項 目 審 核 理 事 會 由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設 立, 修 訂 版 改 為 由 國 家 設 立 刪 除 與 有 關 部 門 協 商 成 立 CDM 計 畫 管 理 機 構, 其 餘 無 差 異 新 增 左 欄 第 2 6 點 4-14

79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項 目 修 訂 版 內 容 新 舊 版 比 較 理 單 邊 CDM 計 畫 之 管 理 ( 16) 溫 室 氣 體 轉 讓 額 之 收 益 分 配 國 家 轉 讓 額 收 益 費 用 之 使 用 規 劃 1. 計 畫 在 申 請 時 若 尚 未 確 定 國 外 買 方 者 即 為 單 邊 專 案 2. 獲 國 家 批 准 後, 項 目 產 生 的 減 排 量 將 轉 入 中 國 國 家 帳 戶, 經 國 家 發 改 委 批 准 後, 方 可 將 其 從 國 家 帳 戶 中 轉 出 CDM 計 畫 因 轉 讓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所 獲 得 的 收 益, 歸 中 國 政 府 和 實 施 項 目 的 企 業 所 有 國 家 收 取 轉 讓 額 之 收 益 比 例 如 下 : 1. 氫 氟 碳 化 物 (HFC) 類 :65% 2. 己 二 酸 生 產 之 氧 化 亞 氮 (N 2 O) 類 : 30% 3. 硝 酸 等 生 產 之 氧 化 亞 氮 (N 2 O) 類 :10% 4. 全 氟 碳 化 物 (PFC) 類 :5% 5. 其 他 類 型 :2% 用 於 支 援 與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相 關 的 活 動, 由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基 金 管 理 中 心 根 據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收 取 無 差 異 1. 原 N2O 類 未 依 製 程 訂 定 不 同 比 例 2. 調 降 PFC 類 比 例 ( 原 為 65%) 3. 原 明 訂 其 他 之 類 型, 包 括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開 發 利 用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回 收 利 用 甲 烷 和 煤 層 氣, 以 及 植 樹 造 林 計 畫 等 舊 版 沒 有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其 他 1.CDM 審 核 之 行 政 人 員 若 涉 及 超 越 法 定 職 權 之 決 定 接 受 賄 賂 等 不 法 情 事, 將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2. 實 施 機 構 若 未 按 時 繳 納 足 額 交 易 額 提 供 CDM 計 畫 相 關 虛 假 資 料 賄 賂 相 關 行 政 人 員 等, 將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網 (2011 年 9 月 );(2) 本 計 畫 彙 整 舊 版 沒 有 相 關 規 定 大 陸 政 府 管 理 CDM 及 推 動 方 式 分 別 依 大 陸 CDM 主 管 機 關 審 議 程 序 實 施 機 構 經 營 實 體 (DOE) 及 聯 合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理 事 會 (EB), 說 明 大 陸 CDM 運 作 方 式 及 申 請 CERs 核 發 程 序 ( 流 程 如 圖 4.6), 開 發 期 程 至 少 8 個 月 4-15

8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時 程 中 國 CDM 管 理 程 序 實 施 機 構 聯 合 國 / 經 營 實 體 20 天 30 天 省 級 發 改 委 CDM 國 家 主 管 機 構 ( 即 DNA)( 為 發 改 委 ) 申 請 否 申 請 中 央 企 業 是 項 目 開 發 機 構 專 家 評 估 項 目 審 核 理 事 會 20 天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不 予 批 准 通 知 否 決 策 補 正 是 批 准 書 計 畫 設 計 文 件 (PDD) 最 快 約 5 個 月 CDM 國 家 主 管 機 構 ( 即 DNA)( 為 發 改 委 ) 10 天 內 進 行 報 告 批 准 狀 況 通 知 確 証 登 記 註 冊 經 營 實 體 (DOE) 聯 合 國 執 行 理 事 會 (EB) 不 定 15 天 CDM 國 家 主 管 機 構 ( 即 DNA)( 為 發 改 委 ) CDM 國 家 主 管 機 構 ( 即 DNA)( 為 發 改 委 ) 配 合 報 告 狀 況 通 知 參 與 方 DNA 執 行 / 監 督 / 報 告 查 証 驗 証 獲 CERs CERs 登 記 和 轉 讓 經 營 實 體 (DOE) 聯 合 國 執 行 理 事 會 (EB) 圖 4.6 大 陸 CDM 計 畫 運 作 流 程 圖 4 4 為 本 計 畫 團 隊 整 理 4-16

81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 一 ) 計 畫 識 別 : 主 要 針 對 CDM 進 行 可 行 性 分 析, 包 含 以 下 3 個 步 驟 :(1) 初 步 判 斷 本 計 畫 是 否 為 CDM 計 畫 ;(2) 評 估 是 否 有 其 計 畫 類 型 的 CDM 方 法 學 ;(3) 綜 合 考 慮 減 排 量 方 法 學 開 發 成 本 等 多 項 因 素, 以 進 行 成 本 收 益 分 析, 評 估 該 計 畫 開 發 為 CDM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和 必 要 性 ( 二 ) 制 定 開 發 方 案 : 企 業 可 根 據 自 身 實 力 和 計 畫 風 險 大 小 選 擇 自 行 承 擔 計 畫 開 發 費 用 或 由 其 他 相 關 者, 如 諮 詢 公 司 及 碳 買 家, 以 共 同 承 擔 計 畫 開 發 費 用 一 個 完 整 的 CDM 計 畫 參 與 者 大 致 包 含 :(1) 企 業 主 ( 賣 方 ) 投 資 者 ( 買 方 );(2) 計 畫 開 發 仲 介 律 師 ;(3) 指 定 經 營 實 體 (DOE) 國 家 主 管 機 構 (DNA) 聯 合 國 CDM 執 行 理 事 會 (EB) ( 三 ) 計 畫 設 計 文 件 (PDD): 如 果 擬 開 發 的 計 畫 已 經 有 對 應 的 方 法 學, 則 計 畫 開 發 仲 介 將 根 據 方 法 學 的 要 求 按 照 CDM-EB 規 定 編 撰 PDD,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計 畫 概 述 計 畫 基 準 線 選 擇 計 畫 額 外 性 論 證 項 目 減 排 量 估 算 計 畫 環 境 影 響 利 益 相 關 評 價 以 及 項 目 監 測 計 畫 等 ( 四 ) 簽 訂 CERs 購 買 條 款 書 (Term sheet): 如 果 計 畫 開 發 為 雙 邊 計 畫, 買 賣 雙 方 必 須 在 計 畫 提 報 中 國 政 府 審 批 前 就 依 計 畫 購 買 達 成 意 向 根 據 計 畫 類 型 和 時 間 要 求 的 區 別, 有 些 計 畫 在 此 階 段 即 直 接 簽 署 減 排 量 購 買 協 定 (Emission reduction purchase agreement, ERPA), 有 些 項 目 則 僅 由 買 方 就 價 格 作 出 承 諾 若 有 較 多 的 買 賣 雙 方, 在 此 階 段 會 就 ERPA 中 主 要 條 款, 如 購 買 量 購 買 價 格 交 付 時 間 支 付 方 式 計 畫 參 與 方 適 用 法 律 和 爭 議 解 決 等, 達 成 一 致 共 識 ( 五 ) 大 陸 政 府 審 核 :PDD 完 成 後, 計 畫 業 主 ( 或 者 直 接 委 託 計 畫 開 發 仲 介 ) 將 PDD 等 資 料 文 件 提 報 於 發 改 委 申 請 計 畫 許 可, 時 間 不 超 過 30 日 評 審 合 格 的, 即 提 交 項 目 審 核 理 事 會 審 核 5, 通 過 審 核 的 計 畫, 即 由 發 改 委 會 同 科 技 部 和 外 交 部 辦 理 批 准 手 續 ( 六 )DOE 確 證 : 在 CDM 計 畫 取 得 大 陸 政 府 批 准 函 後 或 者 與 此 同 時, 計 畫 業 主 應 尋 找 合 適 的 DOE 對 CDM 計 畫 進 行 確 證 DOE 在 接 到 計 畫 的 審 定 申 請 後, 會 將 計 畫 PDD 檔 在 EB 網 站 公 示 一 個 月, 之 後 DOE 即 根 據 PDD 對 CDM 計 畫 活 動 進 行 獨 立 評 估, 評 估 通 過 後 由 DOE 出 具 審 定 意 見, 並 將 項 目 報 請 EB 5 主 要 審 核 事 項 包 括 : 計 畫 參 與 方 資 格 計 畫 是 否 產 生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購 買 CERs 資 金 來 源 計 畫 4-17

8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批 准 註 冊 ( 七 ) 簽 訂 減 排 量 購 買 協 議 (ERPA):ERPA 是 CDM 計 畫 中 確 定 CERs 買 賣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的 法 律 依 據,ERPA 一 般 為 英 文 合 約, 多 由 買 方 提 供, 其 內 容 繁 雜 且 側 重 於 保 護 買 方 利 益, 為 有 效 降 低 履 約 風 險, 律 師 參 與 ERPA 談 判 極 為 必 要 ( 八 )EB 公 示 和 註 冊 :EB 收 到 註 冊 申 請 後, 即 將 計 畫 資 訊 在 EB 網 站 公 示 8 周, 除 非 在 此 期 間 參 與 項 目 活 動 的 一 個 締 約 方 或 至 少 3 名 EB 成 員 提 請 對 該 CDM 計 畫 進 行 複 審, 否 則 CDM 計 畫 即 自 動 通 過 註 冊 ( 九 )CDM 計 畫 監 測 : 在 CDM 計 畫 獲 註 冊 後, 由 項 目 參 與 方 根 據 項 目 監 測 方 案 監 測 計 畫 實 施 情 況, 並 採 集 相 關 資 料 以 製 作 報 告 ; 計 畫 參 與 方 應 就 計 畫 監 測 情 況 完 成 監 測 報 告, 並 提 交 DOE 進 行 核 證 ( 十 ) 查 證 / 認 證 : 查 證, 係 指 DOE 對 已 註 冊 CDM 計 畫 之 減 排 量 進 行 週 期 性 審 查 和 確 定 的 過 程, 並 根 據 核 查 的 監 測 資 料 計 算 程 式 和 方 法, 計 算 CDM 計 畫 減 排 量 ; 認 證, 係 指 DOE 出 具 的 書 面 核 證 報 告, 證 明 在 一 個 週 期 內, 該 CDM 計 畫 已 取 得 了 經 核 查 的 減 排 量, 並 由 DOE 且 將 結 果 通 知 利 益 相 關 者 一 般 而 言,CDM 計 畫 於 確 證 階 段 及 查 證 / 認 證 階 段 會 邀 請 不 同 單 位 之 DOE 執 行, 以 示 公 正, 但 EB 基 於 小 型 CDM 計 畫 成 本 及 執 行 效 率 考 量, 允 許 可 邀 請 相 同 之 DOE 執 行 確 證 及 查 證 / 認 證 ( 十 一 )CERs 簽 發 和 交 付 :EB 在 接 到 DOE 提 出 的 簽 發 CERs 請 求 後, 若 沒 有 3 名 以 上 的 EB 成 員 反 對 或 當 事 國 中 任 一 國 家 政 府 的 反 對, 應 該 在 15 天 內 批 准 簽 發 與 核 查 減 排 量 相 等 的 CERs, 並 在 扣 除 CERs 量 的 2% 後, 將 其 餘 的 CERs 按 照 項 目 參 與 方 依 合 約 確 定 的 分 配 方 案, 發 送 到 指 定 的 專 用 帳 戶 上 ( 十 二 ) 付 款 :CDM 計 畫 從 開 始 計 畫 設 計 文 件 到 最 終 註 冊 成 功 最 少 需 要 6 到 8 個 月 的 時 間, 一 般 在 CERs 轉 到 指 定 帳 戶 後, 即 由 買 方 支 付 相 應 款 項 予 賣 方 目 前 大 陸 CDM 仲 介 服 務 已 經 相 對 發 達,CDM 計 畫 核 發 過 程 中, 大 部 分 技 術 工 作 都 可 以 委 託 給 仲 介 機 構 直 接 由 買 方 操 作, 業 主 僅 需 特 別 關 注 Term sheet 和 ERPA 的 簽 訂, 其 它 則 配 合 相 關 工 作 並 及 時 跟 蹤 計 畫 進 度 即 可 是 否 有 助 地 區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CERs 交 易 價 格 以 及 PDD 等 4-18

83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6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實 施 安 排 為 促 進 港 資 企 業 參 與 大 陸 境 內 的 CDM 計 畫, 發 改 委 及 香 港 環 保 署 經 磋 商 後,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和 香 港 的 具 體 情 況, 以 及 參 考 國 家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後, 訂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實 施 安 排, 其 後 並 由 香 港 環 保 署 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 公 布 港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內 地 開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補 充 說 明, 列 出 港 資 企 業 在 大 陸 開 展 CDM 計 畫 的 明 確 要 求 及 申 請 辦 法 ( 摘 要 如 表 4.3 所 示 ) 申 請 辦 法 主 要 做 法 係 由 港 資 企 業 透 過 具 大 陸 委 託 公 證 人 資 格 的 香 港 律 師, 經 其 核 實 港 資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股 權 資 料 後, 香 港 環 保 署 即 會 發 出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港 資 企 業 證 明 函, 符 合 條 件 的 港 資 公 司, 即 可 獲 認 定 為 中 資, 從 而 符 合 在 中 國 開 展 CDM 計 畫 的 申 請 要 求 表 4.3 港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內 地 開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補 充 說 明 ( 摘 要 ) 項 目 目 的 申 請 資 格 申 請 方 法 內 容 具 備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出 的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港 資 企 業 證 明 函 的 企 業, 在 向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申 請 CDM 項 目 時, 可 認 定 為 中 資 1. 公 司 在 香 港 註 冊 及 成 立, 且 主 要 經 營 地 或 總 公 司 位 於 香 港 ; 2.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中 國 大 陸 公 民 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 如 公 司 設 立 董 事 會, 則 一 半 以 上 董 事 會 成 員 為 中 國 大 陸 公 民 或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 3. 如 公 司 為 上 市 公 司, 則 非 流 通 股 比 例 須 高 於 50% 符 合 條 件 的 公 司, 須 向 具 有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資 格 的 香 港 律 師 作 出 聲 明 及 提 交 所 需 文 件 的 證 明 資 料 來 源 :(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環 境 保 護 署 網 頁 ;(2) 本 計 畫 彙 整 (2011 年 1 月 10 日 ) 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環 境 保 護 署 網 頁 (2010 年 12 月 27 日 ) 4-19

8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現 況 分 析 至 今 為 止 (2011 年 11 月 11 日 ), 大 陸 仍 是 獲 核 發 CERs 最 主 要 的 地 主 國, 且 占 比 持 續 上 升, 相 較 於 本 年 7 月 時 之 57.41%, 目 前 已 提 升 至 58.18%, 如 圖 4.7 為 掌 握 大 陸 CDM 發 展 情 形, 以 下 即 分 別 依 審 批 情 形 減 排 類 型 CDM 計 畫 爭 議 點 與 發 展 障 礙 提 出 彙 整 圖 4.7 各 地 主 國 獲 核 發 CERs 之 占 比 ( 總 計 773,222,592 tco 2 e) 7 一 大 陸 CDM 計 畫 統 計 分 析 截 至 2011 年 11 月, 大 陸 CDM 計 畫 已 有 1,644 項 於 EB 完 成 註 冊, 獲 簽 發 之 CERs 約 具 有 566 億 台 幣 之 收 益 ; 其 中 計 畫 類 型 已 逐 漸 朝 向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垃 圾 焚 燒 發 電 燃 料 替 代 等 方 式 轉 換 ( 一 )CDM 計 畫 概 況 及 預 估 效 益 截 至 2011 年 11 月, 大 陸 CDM 計 畫 發 展 情 形 如 表 4.4 所 示, 中 國 已 批 准 3,283 項, 於 EB 完 成 註 冊 已 達 1,644 項, 獲 核 發 CERs 亦 達 579 項, 實 際 創 造 之 價 值 7 UNFCCC 網 頁 (2011 年 11 月 14 日 ) 4-20

85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若 以 獲 簽 發 之 CERs 估 算, 已 實 產 生 將 近 566 億 台 幣 之 收 益, 極 其 可 觀 8 9 表 4.4 大 陸 CDM 計 畫 發 展 現 況 經 大 陸 批 准 於 EB 完 成 註 冊 獲 簽 發 CERs 計 畫 數 3,283 1, CERs 預 估 ( 噸 ) 567,527, ,383, ,382,650 預 估 CERs 價 值 ( 億 歐 元 ) 預 估 CERs 價 值 ( 億 台 幣 ) 1,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網 (2011 年 11 月 14 日 );(2) 本 計 畫 團 隊 彙 整 ( 二 ) 減 排 類 型 分 析 依 表 4.5 及 表 4.6 之 CDM 數 目 及 減 排 量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1) 節 能 和 提 高 能 效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及 甲 烷 回 收 利 用 等 項 目 數 量 占 批 准 項 目 總 數 的 95.5%, 年 減 排 量 占 全 部 專 案 年 減 排 量 總 和 77.5% (2)CDM 計 畫 係 以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項 目 數 最 多, 不 論 於 批 准 註 冊 或 獲 簽 發 CERs 階 段, 大 約 皆 占 總 計 畫 數 70% 以 上 ; 但 若 以 CDM 計 畫 減 排 量 進 行 統 計, 則 可 發 現 實 際 獲 簽 發 之 CERs 減 排 量, 以 HFC-23 分 解 類 型 占 多 數, 計 約 32.7% 表 4.5 不 同 減 排 類 型 之 大 陸 CDM 計 畫 數 目 減 排 類 型 經 批 准 於 EB 完 成 註 冊 獲 簽 發 CERs 數 目 占 比 數 目 占 比 數 目 占 比 節 能 和 提 高 能 效 % % % 甲 烷 回 收 利 用 % % % 垃 圾 焚 燒 發 電 8 0.2% 4 0.2% 3 0.5% 新 能 源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2, % 1, % % N 2 O 分 解 消 除 % % % 造 林 和 再 造 林 4 0.1% 3 0.2% 0 0% 燃 料 替 代 % % % HFC-23 分 解 % % % 8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網 (2011 年 11 月 11 日 ) 9 CERs 價 值 採 歐 洲 環 境 交 易 所 (BlueNext)2011 年 11 月 14 日 之 現 貨 價 格 6.60 歐 元 計 算, 歐 元 取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匯 率,1 歐 元 =41.9 新 台 幣 4-21

8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減 排 類 型 經 批 准 於 EB 完 成 註 冊 獲 簽 發 CERs 數 目 占 比 數 目 占 比 數 目 占 比 其 他 % % 1 0.2% 合 計 3, % 1, %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網 (2011 年 11 月 14 日 );(2) 本 計 畫 團 隊 彙 整 減 排 類 型 表 4.6 不 同 減 排 類 型 之 大 陸 CDM 計 畫 減 排 量 單 位 :tco 2 e 經 批 准 於 EB 完 成 註 冊 獲 簽 發 CERs 數 目 占 比 數 目 占 比 數 目 占 比 節 能 和 提 高 能 效 84,267, % 34,617, % 16,931, % 甲 烷 回 收 利 用 57,868, % 34,836, % 16,384, % 垃 圾 焚 燒 發 電 1,601, % 1,159, % 958, % 新 能 源 / 可 再 生 能 源 298,055, % 173,040, % 65,299, % N 2 O 分 解 消 除 25,307, % 24,600, % 21,918, % 造 林 和 再 造 林 117, % 116, % 0 0.0% 燃 料 替 代 25,475, % 20,666, % 15,714, % HFC-23 分 解 66,798, % 66,798, % 66,798, % 其 他 8,035, % 2,547, % 377, % 合 計 567,527, % 358,383, % 204,382, % 資 料 來 源 :(1)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網 (2011 年 11 月 14 日 );(2) 本 計 畫 團 隊 彙 整 二 CDM 計 畫 爭 議 與 發 展 障 礙 目 前 CDM 的 爭 議 主 要 在 HFC-23 分 解 類 型 及 風 電 類 型 的 外 加 性, 發 展 障 礙 主 要 在 國 際 氣 候 形 勢 尚 未 明 朗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走 向 聯 合 國 CDM 運 作 問 題 以 及 中 國 管 理 機 制 問 題 等 ( 一 )CDM 計 畫 爭 議 1.HFC-23 分 解 類 型 :HFC23 是 生 產 製 冷 劑 HCFC22 過 程 的 副 產 品, 其 溫 室 效 應 潛 勢 值 是 二 氧 化 碳 的 11,700 倍, 須 通 過 高 溫 焚 燒 技 術 才 能 將 其 大 幅 減 排 但 由 於 申 請 HFC23 分 解 項 目 之 CDM 資 金 補 助 約 為 生 產 HCFC22 收 益 的 5 倍 10, 廠 商 為 獲 取 較 大 經 濟 利 益 而 大 量 生 產 再 進 行 減 量, 導 致 HCFC22 產 量 10 是 在 減 碳, 還 是 在 賺 錢, 台 達 電 子 文 教 基 金 會 (2009 年 7 月 13 日 ) 4-22

87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過 多 且 價 格 便 宜, 違 背 了 蒙 特 婁 議 定 書 逐 步 淘 汰 HCFC22 的 宗 旨 2. 風 電 類 型 : 隨 著 風 電 項 目 申 請 案 的 增 加,CDM-EB 留 意 到 部 分 省 份 之 同 類 項 目 電 價 有 明 顯 下 降 的 趨 勢, 因 而 懷 疑 中 方 政 府 為 了 獲 得 CDM 的 資 金 而 降 低 電 價, 故 先 後 拒 絕 14 個 風 電 項 目 ( 二 )CDM 發 展 存 在 障 礙 1. 國 際 氣 候 形 勢 尚 未 明 朗 :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一 承 諾 期 2012 年 結 束, 但 2012 年 後 之 國 際 氣 候 制 度 仍 在 談 判 中, 如 何 構 建 是 否 能 達 成 一 致, 存 很 大 不 確 定 性, 且 已 開 發 國 家 是 CERs 的 需 求 方, 其 是 否 承 諾 絕 對 減 排 及 如 實 履 行, 決 定 CDM 市 場 的 潛 在 規 模 2. 歐 盟 擬 禁 止 HFC-23 計 畫 類 型 進 入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EU-ETS) 13 :2010 年 11 月 25 日, 歐 盟 委 員 會 已 發 布 提 案, 要 求 2013 年 1 月 起 全 面 禁 止 HFC-23 和 己 二 酸 N2O 之 CDM 計 畫 減 排 量 進 入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EU-ETS) 歐 盟 這 一 政 策 若 得 以 實 施, 無 疑 對 中 國 這 兩 類 CDM 計 畫 不 利 目 前 歐 盟 這 份 提 案 能 否 得 到 27 國 的 多 數 通 過 還 未 可 知, 但 歐 盟 大 國, 如 德 國 法 國 英 國 的 態 度 似 傾 向 支 持 3. 國 際 註 冊 及 簽 發 審 核 作 業 待 改 善 : 包 含 聯 合 國 CDM EB 對 各 項 目 逐 一 審 查 且 決 策 過 程 不 透 明 規 範 多 變 不 可 預 測 的 情 況 下, 嚴 重 影 響 CDM 計 畫 註 冊 進 度 而 相 關 認 驗 證 公 司 (DOE) 部 分, 亦 有 人 手 不 足 人 員 流 動 頻 繁 審 核 經 驗 缺 乏, 皆 使 項 目 審 定 成 開 發 瓶 頸 4. 諮 詢 市 場 未 見 規 範 : 複 雜 冗 長 的 CDM 計 畫 開 發 流 程, 使 得 大 部 分 項 目 業 主 因 自 身 能 力 的 限 制 須 大 量 依 賴 諮 詢 公 司, 而 目 前 中 國 於 CDM 計 畫 諮 詢 公 司 之 管 理, 尚 未 設 進 入 門 檻, 形 成 服 務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5. 批 准 項 目 管 理 機 制 不 足 : 隨 著 發 改 委 DNA 批 准 之 項 目 數 增 多, 中 國 未 有 管 理 跟 蹤 項 目 進 展 情 況, 且 管 理 工 作 細 化 將 大 大 增 加 工 作 量, 各 部 門 間 也 存 在 溝 通 瓶 頸 個 中 國 風 電 專 案 聯 合 國 遇 阻 碳 交 易 資 格 被 否, 財 經 鳳 凰 網 (2010 年 4 月 6 日 ) 12 王 庶, 中 國 CDM 管 理 規 則 與 進 展, 兩 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學 術 研 討 會 (2010 年 7 月 ) 13 中 國 CDM 大 戶 或 被 拒 歐 盟 門 外, 中 國 氣 候 變 化 信 息 網 (2011 年 11 月 29 日 ) 4-23

8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4.3 大 陸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大 陸 於 2008 年 首 先 成 立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和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後, 各 省 份 亦 紛 紛 追 隨 成 立 ; 而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 以 下 簡 稱 十 二 五 ) 提 出 積 極 應 對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逐 步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之 內 容 後, 各 省 份 更 加 大 對 碳 交 易 的 討 論 與 規 劃, 積 極 爭 取 試 點 然 而 在 大 量 的 CDM 計 畫 申 請, 及 自 願 減 量 市 場 熱 絡 的 龐 大 碳 交 易 需 求 下, 大 陸 為 逐 步 掌 握 碳 交 易 的 定 價 權, 並 對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加 以 規 範, 已 著 手 由 相 關 機 制 法 規 及 試 點 方 案 進 行 擬 定, 有 意 逐 步 建 立 屬 於 大 陸 的 新 交 易 系 統, 做 為 因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工 具 和 手 段 之 一 法 規 制 定 情 形 目 前 大 陸 碳 交 易 之 額 度 產 生 來 源, 包 括 京 都 機 制 下 之 CDM 計 畫 (CERs) 及 各 類 自 願 減 排 計 畫 ( 如 VERs) 然 而 依 據 國 內 各 項 需 求, 大 陸 政 府 遂 陸 續 透 過 相 關 通 知 決 定 及 辦 法 等, 期 望 藉 由 政 府 之 宣 示, 推 動 國 內 各 單 位 投 入 減 量 並 探 討 碳 交 易 1. 無 完 善 之 CERs 交 易 所 提 供 買 家 交 易 : 全 球 碳 買 家 需 到 歐 洲 BlueNext 交 易 所 或 美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去 購 買 CERs, 形 成 作 為 賣 家 的 中 國 對 於 國 內 產 業 的 碳 該 賣 多 少 錢 一 噸, 完 全 沒 有 定 價 權 交 易 所 市 場 基 礎 設 施 未 成 熟 : 目 前 成 立 之 交 易 所 規 模 小 結 構 分 散 無 統 一 的 機 制 和 標 準, 亦 缺 乏 訊 息 共 享 平 台, 造 成 減 排 量 交 易 過 程 中 易 產 生 法 律 產 權 歸 屬 缺 乏 第 三 方 認 證 機 構 等 問 題 3. 因 企 業 形 象 而 產 業 購 碳 需 求 : 例 如 天 平 汽 車 保 險 公 司 於 2009 年 購 買 了 2008 年 奧 運 期 間 北 京 綠 色 出 行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8,026 噸 碳 減 排 指 標, 用 以 抵 消 該 公 司 自 2004 年 成 立 以 來 至 2008 年 底 公 司 運 營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藉 以 樹 造 良 好 形 象 ; 另 外, 亦 有 URBN 酒 店 提 出 其 為 碳 中 和 酒 店 做 為 號 召 而 吸 引 顧 客 北 京 日 報, 中 國 碳 交 易 體 系 雛 形 初 現 (2010 年 1 月 4 日 ) 北 京 日 報, 自 願 減 排 企 業 成 碳 市 場 新 買 家 (2010 年 1 月 12 日 ) 4-24

89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4. 廠 商 面 臨 碳 關 稅 及 碳 標 示 壓 力 : 因 應 各 國 產 品 碳 標 示 之 行 動 ( 如 英 國 日 本 韓 國 ), 促 使 著 中 國 企 業 不 得 不 思 考, 如 碳 標 示 的 做 法 普 遍 實 行, 而 全 世 界 消 費 者 又 普 遍 樹 立 起 應 該 使 用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較 少 產 品 的 環 保 觀 念, 則 目 前 中 國 的 高 碳 排 放 量 產 品 需 如 何 因 應 實 現 中 國 減 量 目 標 的 需 求 : 中 國 已 經 提 出 了 40%-45% 的 減 排 目 標, 於 目 標 之 責 任 分 配 下 自 然 就 會 衍 生 出 減 碳 額 度 需 求, 即 會 產 生 交 易 的 基 礎 6.CERs 取 得 不 易 使 得 碳 額 度 供 不 應 求 : 由 於 CDM 計 畫 之 CERs 核 發 過 程 繁 複, 花 費 時 間 平 均 需 要 3 年, 且 近 年 來 CDM EB 有 加 嚴 審 查 之 趨 勢, 使 得 CERs 取 得 更 為 不 易, 無 法 滿 足 中 國 境 內 碳 額 度 需 求 17 一 國 家 發 改 委 關 於 開 展 低 碳 省 區 和 低 碳 城 市 試 點 工 作 的 通 知 (2010 年 7 月 19 日 ) 針 對 廣 東 遼 寧 湖 北 陝 西 雲 南 5 省 和 天 津 重 慶 深 圳 廈 門 杭 州 南 昌 貴 陽 保 定 8 市 之 試 點 工 作, 設 定 了 5 項 具 體 任 務 : ( 一 ) 編 制 低 碳 發 展 規 劃 ; ( 二 ) 制 定 支 持 低 碳 綠 色 發 展 的 配 套 政 策 ; ( 三 ) 加 快 建 立 以 低 碳 排 放 為 特 徵 的 產 業 體 系 ; ( 四 ) 建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數 據 統 計 和 管 理 體 系 ; ( 五 ) 積 極 倡 導 低 碳 綠 色 生 活 方 式 和 消 費 模 式 其 中, 於 制 定 支 持 低 碳 綠 色 發 展 的 配 套 政 策 及 建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數 據 統 計 和 管 理 體 系 中, 則 分 別 明 確 要 求 研 究 運 用 市 場 機 制 推 動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目 標 的 落 實 並 加 強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統 計 工 作, 建 立 完 整 的 數 據 收 集 和 核 算 系 統 等 與 碳 交 易 相 關 之 工 作 二 國 務 院 關 於 加 快 培 育 和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的 決 定 (2010 年 10 月 18 日 ) 科 技 日 報, 出 口 貿 易 壁 壘? 中 國 企 業 如 何 應 對 碳 標 示 之 戰 (2010 年 4 月 14 日 ) 中 央 網 路 報, 香 港 生 產 促 進 局 擬 設 碳 交 易 平 台 (2010 年 4 月 1 日 ) 4-25

9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為 全 面 建 設 小 康 社 會, 以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引 導 未 來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國 務 院 特 別 完 成 8 項 重 點 決 定 : ( 一 ) 抓 住 機 遇, 加 快 培 育 和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 ( 二 ) 堅 持 創 新 發 展, 將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加 快 培 育 成 為 先 導 產 業 和 支 柱 產 業 ; ( 三 ) 立 足 國 情, 努 力 實 現 重 點 領 域 快 速 健 康 發 展 ; ( 四 ) 強 化 科 技 創 新, 提 升 產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 ( 五 ) 積 極 培 育 市 場, 營 造 良 好 市 場 環 境 ; ( 六 ) 深 化 國 際 合 作, 提 高 國 際 化 發 展 水 準 ; ( 七 ) 加 大 財 稅 金 融 政 策 扶 持 力 度, 引 導 和 鼓 勵 社 會 投 入 ; ( 八 ) 推 進 體 制 機 制 創 新, 加 強 組 織 領 導 其 中, 於 推 進 體 制 機 制 創 新, 加 強 組 織 領 導 中 特 別 提 到, 要 建 立 和 完 善 主 要 污 染 物 和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2011 年 3 月 17 日 ) 十 二 五 規 劃 起 迄 時 間 為 2011 年 ~2015 年, 是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主 要 針 對 全 國 重 大 建 設 專 案 生 產 力 分 佈 和 國 民 經 濟 重 要 比 例 關 係 等 作 出 規 劃, 為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遠 景 規 定 目 標 和 方 向 未 來 五 年 中 國 將 開 啟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雙 重 轉 型, 以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和 調 整 經 濟 結 構 為 主 線, 部 署 大 陸 經 濟 社 會 從 外 需 向 內 需 從 高 碳 向 低 碳, 從 強 國 向 富 民 的 三 大 轉 型 依 據 授 權 發 佈 的 內 容, 共 分 為 十 六 篇 六 十 二 章 其 中, 於 第 六 篇 綠 色 發 展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第 二 十 一 章 積 極 應 對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中, 特 別 指 示 建 立 完 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統 計 核 算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推 進 低 碳 試 點 示 範 ( 十 二 五 規 劃 完 整 內 容 如 附 件 三 ) 4-26

91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四 十 二 五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工 作 方 案 (2011 年 11 月 9 日 ) 18 為 落 實 十 二 五 規 劃 綱 要 提 出 之 2015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10 年 下 降 17% 的 目 標, 中 國 國 務 院 通 過 十 二 五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工 作 方 案, 明 確 中 國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的 總 體 要 求 和 重 點 任 務, 把 積 極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作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大 戰 略,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調 整 經 濟 結 構 和 推 進 新 的 產 業 革 命 的 重 大 機 遇 該 工 作 方 案 重 點 任 務 包 括 : ( 一 ) 綜 合 運 用 多 種 控 制 措 施, 加 快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大 力 推 進 節 能 降 耗, 積 極 發 展 低 碳 能 源, 努 力 增 加 森 林 碳 匯 同 時 開 展 低 碳 發 展 的 試 驗 試 點, 並 探 索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 二 ) 加 快 建 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統 計 核 算 體 系, 建 立 基 礎 統 計 制 度, 制 定 核 算 指 南 ( 三 ) 大 力 推 動 全 社 會 低 碳 節 能 行 動 : 國 家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等 公 共 機 構 要 發 揮 示 範 作 用, 同 時 落 實 企 業 責 任, 明 確 重 點 行 業 和 重 點 企 業 排 放 控 制 標 準 和 要 求 此 外, 提 高 公 眾 參 與 意 識, 大 力 宣 導 綠 色 低 碳 健 康 文 明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消 費 模 式 ( 四 ) 廣 泛 開 展 國 際 合 作, 強 化 科 技 人 才 支 撐, 加 強 經 濟 適 用 低 碳 技 術 的 研 發 和 推 廣 五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中 國 為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正 研 擬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暫 行 ), 屆 時 將 一 併 建 立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註 冊 登 記 系 統, 目 的 在 保 證 交 易 的 公 開 公 正 和 透 明, 維 護 市 場 的 健 康 發 展, 提 高 交 易 效 率,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即 此 辦 法 目 的 係 基 於 規 範 市 場 機 制, 而 非 創 造 市 場 需 求 依 據 本 計 畫 出 國 拜 訪 中 國 國 家 發 改 委 整 理 該 辦 法 ( 草 案 ) 重 點 如 表 4.7: 18 中 國 氣 候 變 化 信 息 網, 國 務 院 通 過 十 二 五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工 作 方 案,2011 年 11 月 10 日 4-27

9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表 4.7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重 點 項 目 主 管 單 位 計 畫 審 核 組 織 減 量 計 畫 申 請 者 / 執 行 者 可 參 與 交 易 之 對 象 可 申 請 之 減 量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期 程 與 進 度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重 點 內 容 國 家 發 改 委 1. 由 國 家 成 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專 案 審 核 理 事 會 2. 審 核 委 員 : 包 括 發 改 委 外 交 部 科 學 技 術 部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財 政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交 通 運 輸 部 農 業 部 國 家 林 業 局 中 國 民 用 航 空 局 和 中 國 氣 象 局 等 相 關 部 會 在 中 國 境 內 註 冊 之 企 業 法 人 中 國 國 內 外 機 構 企 業 團 體 和 個 人 申 請 者 依 據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並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可 申 請 之 減 量 計 畫 包 括 : 1. 依 據 聯 合 國 CDM 方 法 學 之 項 目 ; 2. 已 獲 發 改 委 批 准 但 未 在 聯 合 國 註 冊 者 ; 3. 在 聯 合 國 註 冊 但 未 獲 簽 減 排 量 者 ; 4. 在 聯 合 國 EB 註 冊 前 就 已 產 生 減 排 量 者 ; 5. 依 據 發 改 委 公 告 之 方 法 學 之 項 目 公 告 之 中 央 企 業 向 發 改 委 其 餘 向 減 量 計 畫 所 在 地 之 省 級 發 改 委 申 請 最 快 2011 年 底 或 2012 年 初 公 告 管 理 辦 法 六 關 於 辦 理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量 等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有 關 外 匯 業 務 的 通 知 為 規 範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量 等 環 境 權 益 跨 境 交 易 所 涉 及 的 收 付 款 業 務, 大 陸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於 2010 年 12 月 正 式 發 布 關 於 辦 理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量 等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有 關 外 匯 業 務 的 通 知, 促 進 環 境 權 益 跨 境 交 易 便 利 化, 推 動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 一 ) 銀 行 辦 理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量 等 環 境 權 益 跨 境 交 易 收 款 手 續 時, 可 根 據 大 陸 境 內 機 構 需 求, 按 規 定 審 核 真 實 性 資 料 後, 為 境 內 機 構 辦 理 結 匯, 或 開 立 資 本 項 目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外 匯 賬 戶, 保 留 此 項 外 匯 收 入 ( 二 ) 環 境 交 易 所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林 權 交 易 所 等 大 陸 境 內 機 構, 經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核 准, 可 在 銀 行 開 立 特 殊 交 易 保 證 金 外 匯 賬 戶, 用 於 收 入 意 向 受 讓 方 存 入 的 交 易 保 證 金 擬 繳 納 的 交 易 佣 金 及 稅 費, 支 出 交 易 不 成 功 時 應 退 意 向 受 讓 方 的 外 匯 保 證 金 交 易 成 功 後 劃 轉 給 賣 方 的 保 證 金 價 款 交 易 所 扣 收 的 佣 金 及 稅 費 4-28

93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 三 ) 明 確 資 料 審 核 信 息 ( 資 訊 ) 報 送 基 本 信 息 登 記 國 際 收 支 統 計 申 報 等 有 關 要 求 交 易 所 設 立 現 況 大 陸 國 內 已 經 成 立 了 近 20 家 環 境 交 易 所, 但 展 開 實 質 性 交 易 不 多 因 此, 尚 待 中 央 政 府 制 定 並 實 施 相 關 的 激 勵 政 策, 研 究 排 放 權 交 易 制 度, 並 完 善 法 規 和 相 關 的 制 度 以 下 即 分 別 由 碳 交 易 設 立 與 交 易 情 形 進 行 整 理, 並 以 較 具 規 模 之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為 例, 說 明 相 關 運 作 方 式 一 碳 交 易 設 立 與 交 易 情 形 中 國 自 2008 年 成 立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和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以 來, 短 短 三 年 中 已 成 立 20 家 ( 含 2 家 分 所 )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機 構, 各 交 易 所 名 稱 及 碳 交 易 項 目 如 表 4.8 所 示 表 4.8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一 覽 表 名 稱 ( 成 立 日 期 )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08 年 8 月 5 日 )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2008 年 8 月 5 日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2008 年 9 月 25 日 ) 湖 北 環 境 資 源 交 易 所 (2009 年 3 月 27 日 ) 交 易 項 目 碳 自 願 減 排 (VER) 項 目 節 能 減 碳 環 保 技 術 交 易 類 日 本 經 產 省 技 術 支 持 類 節 能 減 排 和 環 保 資 產 交 易 類 相 關 污 水 處 理 計 畫 交 易 類 二 氧 化 硫 計 畫 技 術 交 易 類 節 能 減 排 和 環 保 技 術 交 易 節 能 量 指 標 交 易 二 氧 化 硫 及 化 學 需 氧 量 排 污 權 益 交 易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平 台 功 能 溫 室 氣 體 及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節 能 減 排 綜 合 服 務 交 易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污 染 物 排 污 權 交 易 資 料 來 源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網 頁 : ex.com/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網 頁 : x.com.cn/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 atcx.com.cn/ 湖 北 環 境 資 源 交 易 所 網 頁 : pre.com/sewage /index.jsp 4-29

9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名 稱 ( 成 立 日 期 ) 廣 州 環 境 資 源 交 易 所 (2009 年 6 月 ) 昆 明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09 年 8 月 16 日 ) 河 北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2 月 24 日 ) 山 西 環 境 交 易 所 (2010 年 3 月 )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寧 夏 分 所 (2010 年 5 月 18 日 ) 大 連 環 境 交 易 所 (2010 年 6 月 2 日 ) 陜 西 環 境 權 交 易 所 (2010 年 6 月 5 日 ) 營 口 國 際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6 月 5 日 ) 交 易 項 目 城 鄉 污 水 排 放 權, 企 業 廢 氣 排 放 權 交 易, 節 能 減 排 技 術 和 權 益, 環 保 技 術 的 技 術 研 發, 技 術 專 利 的 轉 讓 環 境 技 術 及 設 備 交 易 環 境 類 股 權 資 產 交 易 節 能 量 排 污 權 排 放 權 交 易 生 態 服 務 權 益 交 易 可 再 生 資 源 交 易 節 能 環 保 技 術 轉 讓 與 投 融 資 服 務 排 污 權 與 節 能 量 交 易 服 務 CMD 資 訊 服 務 與 生 態 補 償 促 進 服 務 提 供 節 能 環 保 技 術 轉 讓 與 投 融 資 服 務 SO2 COD 等 排 污 權 與 節 能 量 交 易 CDM 資 訊 服 務 與 生 態 補 償 促 進 服 務 二 氧 化 碳 二 氧 化 硫 等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指 標 節 能 減 排 和 環 保 技 術 交 易 排 污 排 放 權 益 交 易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量 交 易 與 資 訊 服 務 碳 自 願 減 排 節 能 減 排 污 水 處 理 二 氧 化 硫 東 北 亞 CDM 資 訊 服 務 與 生 態 補 償 促 進 中 心 資 料 來 源 廣 州 環 境 資 源 交 易 所 網 頁 : om.cn/ 昆 明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網 頁 : js.com/ 河 北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網 頁 : qw.org.cn/ 依 據 山 西 經 濟 日 報 新 聞 - 山 西 環 境 交 易 所 : 成 為 我 省 唯 一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專 業 平 台 (2010 年 11 月 25 日 ) 依 據 寧 夏 廣 播 電 視 總 台 訊 息 -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寧 夏 分 所 掛 牌 成 立 (2010 年 5 月 18 日 ) 依 據 新 華 網 訊 息 - 大 連 環 境 交 易 所 在 大 連 經 濟 技 術 開 發 區 正 式 揭 牌 (2010 年 6 月 28 日 ) 陜 西 環 境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 依 據 易 網 訊 息 - 首 個 國 際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平 台 落 戶 營 口 (2010 年 6 月 8 日 ) 4-30

95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名 稱 ( 成 立 日 期 )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新 疆 分 所 (2010 年 7 月 13 日 ) 貴 陽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7 月 30 日 ) 安 徽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8 月 9 日 ) 吉 林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1 年 4 月 12 日 ) 四 川 省 廣 元 環 境 交 易 所 (2011 年 4 月 12 日 ) 青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1 年 7 月 30 日 ) 深 圳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2011 年 9 月 17 日 ) 交 易 項 目 節 能 減 排 環 境 保 護 與 能 源 領 域 中 的 各 類 技 術 產 權 減 排 權 益 環 境 保 護 等 綜 合 性 交 易 履 行 政 府 批 准 的 環 境 能 源 領 域 的 其 他 交 易 專 案 和 各 類 權 益 交 易 鑒 證 環 境 事 業 投 融 資 服 務 碳 排 放 權 專 案 服 務 生 態 補 償 機 制 資 訊 諮 詢 服 務 排 污 權 交 易 服 務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和 節 能 減 排 技 術 交 易 二 氧 化 硫 化 學 需 氧 量 二 氧 化 碳 氮 磷 等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及 生 態 補 償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節 能 環 保 技 術 轉 讓 與 投 融 資 排 污 權 與 節 能 量 交 易 服 務 中 國 環 境 標 誌 低 碳 産 品 認 證 碳 減 排 指 標 交 易 二 氧 化 硫 化 學 需 氧 量 等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探 索 主 要 污 染 物 跨 省 交 易 經 核 證 的 減 排 量 交 易 碳 資 產 開 發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排 污 權 節 能 量 環 保 技 術 等 交 易 低 碳 城 市 轉 型 服 務 參 與 三 江 源 水 資 源 碳 資 源 開 發 標 準 的 制 定 深 圳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 許 可 權 配 額 交 易 CERs 核 證 減 排 量 的 國 際 化 交 易 自 願 碳 減 排 VERs 交 易 深 圳 總 量 控 制 配 額 交 易 機 制 下 的 排 放 權 指 標 交 易 基 於 深 港 兩 地 環 境 保 護 機 制 下 的 排 放 權 交 易 排 放 權 期 貨 期 權 交 易 等 碳 金 融 產 品 資 料 來 源 依 據 新 華 網 訊 息 -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新 疆 分 所 在 烏 魯 木 齊 掛 牌 成 立 (2010 年 7 月 13 日 ) 依 據 新 華 社 訊 息 - 貴 陽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成 我 國 第 8 家 環 境 資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7 月 30 日 ) 依 據 新 華 網 訊 息 - 安 徽 省 文 化 產 權 環 境 能 源 等 四 個 專 業 產 權 交 易 所 揭 牌 (2010 年 8 月 9 日 ) 依 據 新 浪 網 訊 息 - 吉 林 环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正 式 揭 牌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依 據 成 都 商 報 訊 息 - 廣 元 環 境 交 易 所 昨 成 立 (2011 年 4 月 13 日 ) 依 據 青 海 日 報 訊 息 - 推 動 綠 色 經 濟 發 展 青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平 台 啟 動 (2011 年 8 月 1 日 深 圳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 cn/cn/index.aspx 4-31

9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名 稱 ( 成 立 日 期 ) 遼 寧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9 月 25 日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交 易 項 目 地 區 性 碳 交 易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排 污 權 與 節 能 量 交 易 低 碳 環 保 技 術 轉 移 和 投 融 資 資 料 來 源 依 據 遼 寧 網 易 訊 息 - 遼 寧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掛 牌 (2010 年 9 月 25 日 ) 受 限 於 大 陸 碳 排 放 缺 乏 總 量 限 制 和 激 勵, 碳 交 易 仍 以 企 業 自 願 為 主, 缺 乏 動 力, 因 此 各 省 雖 陸 續 成 立 交 易 所, 並 挂 牌 許 多 專 案 項 目, 但 成 交 量 仍 有 待 提 升, 以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為 例, 其 成 交 量 僅 占 掛 牌 量 的 15.56% 19, 彙 整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成 交 項 目 如 表 4.9 表 4.9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成 交 項 目 名 稱 項 目 名 稱 交 易 額 度 備 註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深 圳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的 托 什 幹 河 別 跌 裏 水 電 站 項 目 VER-002 號 Pre-CDM 的 西 北 風 電 項 目 60 萬 噸 / 年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2010 年 ~2011 年 4 月, 交 易 項 目 數 近 80 項, 減 排 量 超 過 300 萬 噸 由 國 際 買 家 簽 訂 購 買 協 議 700 噸 西 北 風 電 屬 國 家 新 能 源 專 案 清 華 大 學 深 圳 研 究 生 院 購 買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以 抵 消 其 舉 辦 中 芬 低 碳 城 市 論 壇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量 為 深 圳 首 宗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19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掛 牌 的 CDM 項 目 和 VER 項 目 約 1,445.7 萬 噸 CO 2 e, 目 前 共 成 交 CDM 專 案 11 個, 交 易 量 180 萬 噸, 而 VER 交 易 量 45 萬 噸 4-32

97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名 稱 項 目 名 稱 交 易 額 度 備 註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甘 肅 黃 河 柴 家 峽 水 電 項 目 奧 運 期 間 北 京 綠 色 出 行 活 動 產 生 的 碳 減 排 指 標 25,078 噸 係 按 照 自 願 碳 減 排 標 準 簽 發, 由 荷 蘭 CVDT 公 司 負 責 開 發 國 際 濟 豐 紙 業 集 團 為 實 現 下 屬 的 8 家 子 公 司 2010 年 全 年 碳 中 和 進 而 購 買 8,026 噸 天 平 保 險 於 2009 年 8 月 5 日 自 願 購 買 碳 減 排 量 實 現 碳 中 和 湖 南 東 坪 水 電 項 目 1,428 噸 天 平 保 險 於 2010 年 年 度, 再 度 自 願 購 買 碳 減 排 量, 以 抵 消 在 2009 年 度 其 總 公 司 及 其 全 國 各 分 公 司 自 身 運 營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全 部 排 放 方 興 地 產 購 買 熊 貓 標 準 之 碳 減 排 量 16,800 噸 -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彙 整 二 交 易 所 公 布 之 自 願 減 量 標 準 ( 熊 貓 標 準 )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在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峰 會 期 間 (2009 年 12 月 16 日 ) 已 正 式 公 佈 第 一 個 自 願 減 是 標 準 熊 貓 標 準, 該 標 準 係 由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和 BlueNext 作 為 原 始 發 起 人, 並 由 大 陸 林 業 產 權 交 易 所 和 溫 洛 克 國 際 共 同 發 起 標 準 中 規 範 大 陸 農 林 行 業 減 排 碳 匯, 鼓 勵 透 過 開 發 貧 困 地 區 邊 遠 地 區 的 農 林 碳 項 目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並 消 除 貧 困, 確 立 自 願 減 排 量 的 檢 測 標 準 和 原 則, 並 規 定 了 自 願 減 排 流 程 評 定 機 構 規 則 限 定 等 內 容, 從 而 完 善 了 大 陸 的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機 制 標 準 的 公 布 顯 示 了 大 陸 掌 握 碳 交 易 運 作 的 企 圖 心, 已 延 伸 至 碳 產 業 鏈 的 最 前 端 依 據 熊 貓 標 準 V1.0 版 (2009 年 ), 其 作 為 大 陸 國 內 項 目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標 準, 係 遵 循 國 際 標 準 化 組 織 所 開 發 的 國 際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活 動 管 理 標 準 之 核 心 要 求, 包 含 : ( 一 )ISO : 項 目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和 削 減 的 量 化 監 測 和 報 告 規 範 ; ( 二 )ISO : 有 關 溫 室 氣 體 聲 明 確 認 和 驗 証 的 指 南 性 規 範 4-33

9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另 外, 為 致 力 於 建 設 高 質 量 易 操 作 透 明 化 可 信 賴 的 規 則 體 系, 特 將 以 下 原 則 納 入 熊 貓 標 準 中 :(1) 真 實 性 ;(2) 額 外 性 ;(3) 可 量 測 可 報 告 可 查 證 (MRV); (4) 唯 一 性 ;(5) 永 久 性 ;(6) 具 有 附 加 益 處 ;(7) 權 屬 清 晰 性 繼 熊 貓 標 準 1.0 版 本 發 布 以 來, 大 陸 於 2010 年 積 極 研 擬 相 關 細 則 優 化 文 本 籌 備 試 點 項 目 等, 期 把 熊 貓 標 準 正 式 推 向 實 際 應 用 依 據 新 聞 消 息 指 出,2011 年 3 月 29 日 於 熊 貓 標 準 下, 大 陸 已 完 成 首 筆 碳 減 排 量 交 易, 該 筆 交 易 係 由 方 興 地 產 通 過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成 功 購 買 16,800 噸 的 自 願 碳 減 排 量, 該 減 排 量 係 在 雲 南 西 雙 版 納 竹 林 碳 匯 項 目 中, 透 過 在 西 雙 版 納 地 區 造 林 59,000 公 頃, 並 對 當 地 退 化 林 地 進 行 改 造 而 產 生 20 三 上 海 世 博 自 願 減 量 行 動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會 以 城 市, 讓 生 活 更 美 好 為 主 題, 因 此 從 籌 備 之 初 就 將 低 碳 世 博 作 為 努 力 的 方 向, 主 要 目 標 包 括 :(1) 全 面 實 踐 低 碳 發 展 (2) 充 分 展 示 低 碳 成 果 (3) 廣 泛 傳 播 低 碳 理 念, 努 力 將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會 打 造 成 為 低 碳 發 展 的 典 範, 並 充 分 發 揮 世 博 會 的 示 範 帶 動 效 應, 加 快 推 動 生 產 生 活 方 式 轉 變, 促 進 城 市 低 碳 發 輾 轉 型 具 體 作 法 之 一 為 積 極 推 動 各 類 碳 補 償 專 案, 以 抵 消 世 博 會 的 額 外 碳 排 放, 包 括 :(1) 藉 由 提 高 資 源 和 能 源 的 利 用 效 率, 大 幅 降 低 世 博 園 區 及 周 邊 地 區 的 碳 足 跡 ;(2) 實 施 全 市 工 業 鍋 爐 的 節 能 和 低 碳 排 放 改 造, 同 時 確 保 空 氣 品 質 與 達 到 節 能 減 排 效 果 ;(3) 加 速 提 前 實 施 公 共 交 通 優 先 方 案, 鼓 勵 綠 色 出 行 活 動 ;(4) 實 施 綠 地 林 地 碳 匯 工 程 ;(5) 建 置 低 碳 世 博 自 願 減 排 平 台, 鼓 勵 展 開 低 碳 世 博 自 願 減 21 排 行 動 低 碳 世 博 主 要 成 果 如 下 : ( 一 ) 在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方 面, 透 過 各 種 減 量 措 施 之 執 行, 至 閉 幕 期 間 減 少 北 京 晚 報, 首 例 按 自 願 減 排 標 準 實 現 碳 交 易 (2011 年 3 月 30 日 ) 21 UNEP 新 聞 訊 息, UNEP Launches Final Environmental Review of the Shanghai Expo 2010 (2011 年 11 月 3 日 ) 4-34

99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萬 噸 CO 2 排 放 ( 二 ) 綠 色 出 行 活 動 成 效 非 凡, 依 據 世 博 會 主 辦 單 位 統 計, 平 均 每 日 40 萬 之 來 會 人 次 中, 將 近 92% 皆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依 據 估 算 世 博 會 期 間, 交 通 方 面 的 CO 2 減 量 約 83 萬 噸 ( 三 ) 為 達 節 能 效 果, 幾 乎 百 分 之 百 的 展 館 皆 採 用 LED 燈 具, 就 連 夜 景 的 照 明 燈 具 有 將 近 82% 採 用 LED ( 四 ) 超 過 上 百 萬 的 上 海 市 居 民 接 受 綠 色 宣 導, 如 響 應 自 己 攜 帶 水 壺, 此 舉 減 少 了 百 萬 個 一 次 性 廢 塑 膠 容 器 的 產 生 此 外, 更 有 5 萬 綠 色 自 願 者 接 受 綠 色 觀 念 的 教 育 訓 練 ( 五 ) 如 同 事 前 規 劃, 所 有 展 館 不 是 賣 出 就 是 移 至 新 址, 或 有 計 畫 性 地 拆 解, 以 使 所 有 物 質 都 能 回 收 再 利 用 四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運 作 說 明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Tianjin Climate Exchange, TCX), 係 由 中 油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天 津 產 權 交 易 中 心 及 芝 加 哥 氣 候 交 易 所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為 一 個 利 用 市 場 化 手 段 和 金 融 創 新 方 式 促 進 節 能 減 排 的 國 際 化 交 易 平 台, 設 立 宗 旨 主 要 在 於 探 索 具 有 大 陸 特 色 的 節 能 減 排 市 場 體 制 機 制, 實 現 環 境 效 益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統 一 ( 一 ) 交 易 產 品 與 服 務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成 立 初 期 主 要 致 力 於 開 發 二 氧 化 硫 化 學 需 氧 量 等 主 要 污 染 物 交 易 產 品 和 能 源 效 率 交 易 產 品, 其 後 於 政 府 指 導 下, 逐 步 納 入 溫 室 氣 體 和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為 主 要 業 務, 涵 蓋 節 能 減 排 產 業 鏈 上 的 各 類 交 易 諮 詢 綜 合 服 務, 如 表 4.10 所 示 4-35

10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表 4.10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之 交 易 產 品 與 服 務 交 易 產 品 與 服 務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交 易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節 能 減 排 綜 合 服 務 交 易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資 料 來 源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內 容 效 能 市 場 產 品 交 易 基 於 政 府 強 制 性 目 標 要 求 的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交 易 碳 中 和 交 易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自 願 碳 減 排 交 易 國 際 間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權 交 易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權 交 易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排 放 權 交 易 氮 氧 化 物 等 其 它 污 染 物 排 放 權 交 易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CDM) 專 案 綜 合 服 務 契 約 能 源 管 理 (EMC) 專 案 綜 合 服 務 區 域 行 業 專 案 的 低 碳 解 決 方 案 設 計 其 他 諮 詢 服 務 排 放 權 交 易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環 境 金 融 衍 生 產 品 研 發 設 計 ( 二 ) 會 員 類 型 主 要 分 為 三 類 :(1) 排 放 類 會 員, 指 承 擔 約 束 性 節 能 減 排 指 標 的 二 氧 化 硫 污 水 ( 化 學 需 氧 量 ) 和 其 他 排 放 物 直 接 排 放 單 位 ;(2) 流 動 性 提 供 商 會 員, 在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進 行 交 易 但 沒 有 直 接 排 放 不 承 擔 約 束 性 節 能 減 排 指 標, 在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提 供 市 場 流 動 性 的 機 構 ;(3) 競 價 者 會 員, 即 獨 立 參 與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電 子 競 價 的 機 構 或 個 人 ( 三 ) 交 易 系 統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系 統 由 三 部 分 構 成, 並 整 合 三 者 資 料, 向 交 易 使 用 者 和 註 冊 帳 戶 持 有 者 提 供 即 時 的 交 易 資 訊 和 帳 戶 資 訊, 以 便 會 員 管 理 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基 線 承 諾 減 排 目 標 以 及 完 成 情 況 1. 登 記 註 冊 : 此 部 分 為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會 員 資 訊 資 料 庫, 記 錄 各 類 帳 戶 基 本 資 訊 及 帳 戶 操 作 資 訊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會 員 均 可 擁 有 一 個 登 記 註 冊 帳 戶, 其 包 含 用 以 下 功 能 :(1) 查 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資 料, 如 基 線 存 量 等 ; (2) 查 看 本 帳 戶 各 類 金 融 工 具 持 有 量 ;(3) 查 看 交 易 歷 史 記 錄 及 各 類 配 額 分 配 移 轉 資 訊 ;(4) 查 看 會 員 每 日 結 算 報 告 ;(5) 查 看 會 員 每 月 結 算 報 告 2. 交 易 : 則 以 網 路 為 基 礎,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為 會 員 提 供 一 個 基 於 互 聯 網 的 交 4-36

101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易 平 台, 使 用 者 可 以 進 行 市 場 訊 息 的 流 覽, 可 以 公 佈 各 類 場 外 交 易 的 資 訊, 以 及 進 行 各 類 溫 室 氣 體 金 融 工 具 的 買 賣, 包 括 遞 交 買 單 賣 單, 自 動 撮 合 交 易 等 3. 清 算 結 算 : 每 天 進 行 清 算 結 算,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統 會 對 當 日 的 市 場 交 易 資 料 進 行 處 理, 並 對 買 賣 方 帳 戶 進 行 相 關 資 料 項 目 的 調 整, 彙 成 會 員 每 日 報 告, 以 便 會 員 進 行 交 易 資 料 的 瀏 覽 查 看 ( 四 ) 公 開 資 訊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目 前 於 網 頁 公 開 之 資 訊, 包 含 帳 戶 信 息 項 目 減 排 量 已 簽 發 之 項 目 已 成 交 並 註 銷 項 目 指 標 查 詢 服 務 等 內 容,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1. 帳 戶 信 息 : 目 前 公 開 帳 戶 計 有 15 個, 內 容 包 含 帳 戶 名 稱 類 型 持 有 人 註 冊 地 持 有 人 網 址 等 其 中, 帳 戶 類 型 分 為 專 案 業 主 自 營 帳 戶 及 經 紀 帳 戶 等 三 類 型 2. 項 目 減 排 量 : 目 前 登 記 執 行 項 目 計 有 6 個, 內 容 包 含 標 的 類 型 年 份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項 目 類 型 等 有 關 資 訊, 如 表 4.11 所 示 其 中, 於 有 關 文 件 中, 亦 提 供 有 計 畫 項 目 簡 介 交 易 所 確 認 函 查 證 報 告 書 授 權 代 理 銷 售 函 CDM 減 量 計 畫 書 (PDD) 等 各 項 報 告 進 行 下 載 參 考 3. 已 簽 發 之 項 目 : 目 前 計 有 3 個 項 目 已 獲 簽 發 並 進 行 挂 牌, 期 可 尋 求 買 方 進 行 合 作, 如 表 4.12 所 示 4. 已 成 交 並 註 銷 項 目 : 目 前 計 有 6 項, 如 表 4.13 所 示, 依 據 其 註 銷 細 節, 可 了 解 減 排 量 主 要 係 運 用 於 會 議 及 活 動 辦 理 之 碳 中 和 用 途 表 4.11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公 開 之 項 目 減 排 量 資 訊 標 的 類 型 年 份 TPVER 2009 TPVER 2008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貴 州 開 陽 農 戶 沼 氣 減 排 專 案 長 葛 市 生 物 質 能 發 電 項 目 項 目 類 型 甲 烷 回 收 利 用 生 物 質 能 專 案 業 主 貴 州 中 水 恒 遠 專 案 管 理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河 南 省 長 葛 市 恒 光 熱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專 案 所 在 地 貴 州 貴 陽 河 南 許 昌 核 證 機 構 掛 牌 標 的 數 量 SES 10,000 BV 47,926 核 證 報 告 出 具 日 期 2009 年 6 月 5 日 2010 年 9 月 26 日 有 關 文 件 4 件 3 件 4-37

10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標 的 類 型 年 份 TPVER 2007 TPVER 2008 TPVER 2006 TPVER 2007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新 疆 紅 柳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專 案 甘 肅 大 通 河 鐵 城 水 電 站 項 目 新 疆 達 阪 城 風 電 三 場 一 期 福 建 順 昌 洋 口 水 電 站 項 目 項 目 類 型 林 業 碳 匯 水 電 風 電 水 電 資 料 來 源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2011 年 11 月 14 日 ) 專 案 業 主 新 疆 維 吾 爾 自 治 區 和 田 地 區 墨 玉 縣 人 民 政 府 甘 肅 明 珠 水 電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龍 源 電 力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福 建 省 順 昌 洋 口 水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專 案 所 在 地 新 疆 和 田 甘 肅 蘭 州 新 疆 烏 魯 木 齊 福 建 南 平 核 證 機 構 掛 牌 標 的 數 量 CRA 0 SGS 182,889 DNV 50,000 SGS 34,417 核 證 報 告 出 具 日 期 2010 年 8 月 27 日 2010 年 4 月 29 日 2008 年 2 月 16 日 2009 年 9 月 1 日 有 關 文 件 8 件 5 件 1 件 4 件 表 4.12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公 開 之 已 簽 發 項 目 標 的 類 型 年 份 CEA 2009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天 津 佳 順 裏 供 熱 站 人 民 家 園 供 熱 專 案 項 目 類 型 建 築 能 效 專 案 業 主 天 津 津 牆 建 築 節 能 產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專 案 所 在 地 核 證 機 構 掛 牌 標 的 數 量 簽 發 日 期 天 津 TEE 2, 年 9 月 1 日 有 關 文 件 9 件 VCU 甘 肅 黃 河 柴 家 峽 水 電 站 項 目 水 電 甘 肅 柴 家 峽 水 電 有 限 公 司 甘 肅 蘭 州 SGS 291, 年 6 月 29 日 4 件 VCU 福 建 順 昌 洋 口 水 電 站 項 目 水 電 福 建 省 順 昌 洋 口 水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福 建 南 平 SGS 年 9 月 1 日 4 件 資 料 來 源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2011 年 11 月 14 日 ) 4-38

103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表 4.13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公 開 之 已 成 交 並 註 銷 項 目 標 的 類 型 ( 年 份 ) TPVER (2009) 註 銷 登 記 日 期 標 的 持 有 人 西 優 途 ( 北 京 )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碳 中 和 方 中 國 國 際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會 綠 色 出 行 專 項 基 金 註 銷 標 的 數 量 10,000 項 目 名 稱 貴 州 開 陽 農 戶 沼 氣 減 排 專 案 項 目 類 型 甲 烷 回 收 利 用 專 案 所 在 地 貴 州 貴 陽 註 銷 細 節 用 於 中 國 國 際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會 綠 色 出 行 專 項 基 金 西 安 世 園 會 綠 色 出 行 低 碳 公 交 卡 自 願 碳 中 和 TPVER (2008) 世 紀 綠 金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國 際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會 綠 色 出 行 專 項 基 金 5,000 長 葛 市 生 物 質 能 發 電 項 目 生 物. 質 能 河 南 許 昌 用 於 中 國 國 際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會 綠 色 出 行 專 項 基 金 天 津 首 張 低 碳 公 交 卡 自 願 碳 中 和 CEA (2009) 天 津 津 牆 建 築 節 能 產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首 屆 全 球 低 碳 金 融 高 層 論 壇 ( 組 委 會 ) 49 天 津 佳 順 裏 供 熱 站 人 民 家 園 供 熱 專 案 建 築 能 效 天 津 用 於 首 屆 全 球 低 碳 金 融 高 層 論 壇 自 願 碳 中 和 TPVER (2007) 世 紀 綠 金 ( 北 京 )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國 際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會 綠 色 出 行 專 項 基 金 1,010 新 疆 紅 柳 二 氧 化 碳 減 排 專 案 林 業 碳 匯 新 疆 和 田 用 於 中 國 國 際 民 間 組 織 合 作 促 進 會 綠 色 出 行 專 項 基 金 自 願 碳 中 和 VCU (2007) 廈 門 赫 仕 環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濟 豐 包 裝 紙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266 福 建 順 昌 洋 口 水 電 站 項 目 水 電 福 建 南 平 用 於 上 海 濟 豐 包 裝 紙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願 碳 中 和 VCU (2007) 廈 門 赫 仕 環 境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國 際 青 年 能 源 氣 候 變 化 峰 會 72 福 建 順 昌 洋 口 水 電 站 項 目 水 電 福 建 南 平 用 於 國 際 青 年 能 源 與 氣 候 變 化 峰 會 自 願 碳 中 和 資 料 來 源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2011 年 11 月 14 日 ) 4-39

10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發 展 趨 勢 與 方 向 有 關 大 陸 發 展 碳 交 易 的 發 展 趨 勢 與 方 向, 綜 合 各 方 資 訊 可 歸 納 以 下 三 點 方 向 : 22 一 林 業 碳 匯 可 做 為 大 陸 碳 交 易 的 突 破 口 美 國 芝 加 哥 氣 候 交 易 所 副 總 裁 在 深 圳 舉 行 的 碳 計 量 方 法 專 題 研 討 班 上, 對 大 陸 碳 匯 林 的 商 業 模 式 給 予 高 度 評 價 所 謂 林 業 碳 匯 係 指 利 用 森 林 的 儲 碳 功 能, 通 過 植 樹 造 林 等 活 動, 吸 收 和 固 定 大 氣 中 的 二 氧 化 碳, 並 按 照 相 關 規 則 與 碳 匯 交 易 相 結 合 的 過 程 活 動 或 機 制 研 究 表 明, 森 林 每 增 加 1 立 方 米 的 林 木 蓄 積 量 約 可 以 吸 收 1.83 噸 的 二 氧 化 碳, 是 目 前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最 經 濟 最 現 實 的 手 段, 也 是 國 際 社 會 公 認 的 有 效 途 徑 通 過 技 術 改 造 實 行 減 排 二 氧 化 碳, 每 噸 的 成 本 一 般 約 要 100 美 元 ; 而 通 過 林 業 碳 匯, 每 噸 的 成 本 大 概 10 美 元 依 據 國 家 林 業 局 林 業 碳 匯 管 理 辦 公 室 李 怒 雲 副 主 任 說 法, 相 比 於 低 碳 工 業 項 目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排 放 新 的 二 氧 化 碳, 交 易 的 購 買 方 只 要 知 道 林 木 的 蓄 積 量 增 加 量, 即 可 大 概 算 出 碳 匯 量 ; 且 林 業 碳 匯 的 需 求 是 以 捐 贈 而 非 購 買 的 方 式 體 現, 最 主 要 係 通 過 捐 資 給 中 國 綠 色 碳 匯 基 金 會, 由 這 個 基 金 會 委 託 農 戶 或 專 業 的 造 林 公 司 去 造 林, 產 生 的 碳 中 和 量 計 算 給 捐 款 機 構 在 林 業 碳 匯 方 面 以 廣 東 走 在 前 列, 方 式 是 通 過 跟 自 願 減 排 的 企 業 或 組 織 合 作, 由 自 願 減 排 方 出 資, 林 業 碳 匯 公 司 負 責 經 營 管 理, 包 括 林 地 的 租 賃 整 地 種 植 撫 育 和 管 護 等 一 條 龍 服 務, 產 生 的 碳 中 和 量 全 部 屬 於 出 資 方, 同 時 產 生 的 經 濟 效 益 由 出 資 方 和 林 業 碳 匯 公 司 及 村 民 村 集 體 按 60% 20% 15% 和 5% 的 比 例 分 成, 出 資 方 分 成 的 經 濟 收 益 可 以 繼 續 投 入 營 造 碳 匯 林 二 碳 交 易 市 場 終 將 納 入 建 築 領 域 羊 城 晚 報, 中 國 碳 交 易 怎 能 光 打 雷 不 下 雨 林 業 碳 匯 成 突 破 口 (2011 年 1 月 8 日 ) 財 新 網,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暫 行 ) 將 爭 取 儘 快 出 臺 (2010 年 11 月 10 日 ) 東 南 網, 大 樓 碳 交 易 廈 門 開 全 國 先 河 (2011 年 3 月 4 日 ) 4-40

105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世 博 自 願 減 排 活 動 的 首 位 買 單 者 萬 科 集 團 董 事 局 主 席 王 石 表 示, 大 陸 碳 交 易 市 場 可 能 從 電 力 行 業 展 開, 但 房 地 產 業 最 終 定 被 納 入, 因 為 包 括 民 用 建 築 公 共 建 築 的 建 築 耗 電 量 是 社 會 總 耗 電 量 的 大 戶, 占 35% 據 他 介 紹, 萬 科 自 2011 年 起 在 北 京 上 海 的 新 開 工 項 目 均 按 照 中 國 綠 色 建 築 三 星 級 的 非 強 制 標 準 建 設 施 工, 其 他 地 區 將 會 採 取 逐 步 試 點 建 設 的 方 式, 以 此 將 建 築 能 耗 降 低 65% 估 計 到 2020 年, 僅 萬 科 一 家 就 可 為 中 國 碳 強 度 目 標 貢 獻 千 分 之 一 點 二, 若 房 地 產 行 業 都 採 取 相 同 的 綠 色 建 築 模 式, 那 麼 整 個 行 業 對 碳 強 度 目 標 的 貢 獻 率 可 達 12.6% 依 據 新 聞 訊 息, 廈 門 已 率 先 投 入 建 築 減 碳 交 易 的 規 劃, 目 前 主 要 已 把 建 築 分 為 賓 館 大 型 公 共 建 築 國 家 機 關 辦 公 建 築 商 住 樓 等 六 大 類, 對 共 計 3,000 多 個 項 目 建 築 能 耗 做 了 採 集 工 作, 確 定 了 基 準 能 耗 參 考 值 ; 並 已 初 步 選 定 最 具 備 條 件 的 集 美 新 城 西 亭 中 心 區, 作 為 首 批 低 碳 示 範 區 之 一 做 法 上, 主 要 是 對 建 築 的 電 能 耗 煤 氣 等 能 耗 進 行 測 算, 然 後 換 算 成 碳 排 放 量, 目 前 廈 門 也 將 科 學 測 算 碳 減 排 量, 為 碳 交 易 平 台 建 設 提 供 有 效 基 礎, 並 將 擬 定 相 關 的 配 套 文 件 和 實 施 細 則 25 三 金 融 機 構 投 入 提 供 碳 金 融 相 關 產 品 和 服 務 大 陸 工 商 銀 行 已 於 近 日 同 北 京 天 潤 新 能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天 潤 新 能 ) 正 式 簽 署 了 圍 繞 碳 排 放 權 項 目 開 展 的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合 作 協 議 工 商 銀 行 將 為 天 潤 新 能 的 碳 排 放 權 項 目 提 供 一 攬 子 的 碳 金 融 相 關 產 品 和 服 務, 助 力 其 實 施 碳 排 放 權 項 目, 提 高 大 陸 節 能 環 保 企 業 在 國 際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中 的 議 價 能 力 近 年 來, 圍 繞 碳 排 放 權 及 其 衍 生 品 的 交 易 和 投 資 而 開 展 的 碳 金 融 業 務 在 國 際 上 發 展 迅 速 經 過 近 幾 年 的 不 斷 發 展, 銀 行 已 經 逐 步 打 造 了 包 括 利 率 類 匯 率 類 信 用 類 及 商 品 類 等 在 內 的 較 為 完 整 的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產 品 線 此 次 碳 金 融 合 約 交 易 業 務 的 推 出, 進 一 步 豐 富 了 該 行 商 品 類 產 品 線, 拓 寬 了 產 品 與 服 務 範 圍, 提 高 了 市 場 競 爭 力, 有 利 同 時 打 造 資 源 節 約 型 和 環 境 友 好 型 綠 色 銀 行 25 中 國 新 聞 網, 工 商 銀 行 推 出 碳 金 融 合 約 交 易 業 務 (2011 年 3 月 22 日 ) 4-41

10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4.4 大 陸 碳 交 易 試 點 資 訊 碳 交 易 試 點 工 作 之 推 動, 目 前 於 大 陸 政 府 中, 尚 處 於 宏 觀 調 控 規 劃 及 探 討 中, 期 望 由 國 家 政 策 推 動 中, 有 效 加 快 碳 交 易 市 場 的 建 置 及 規 模 化 發 展 ; 然 各 省 於 實 際 推 動 工 作 中, 已 基 於 各 地 經 濟 結 構 模 式 計 量 辦 法 交 易 規 則 等 一 系 列 因 素, 積 極 發 展 研 議 中 其 中 正 學 習 歐 盟 研 議 Cap & Trade 相 關 制 度, 並 已 於 2011 年 11 月 發 改 委 發 布 關 於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試 點 工 作 的 通 知, 首 將 透 過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深 圳 重 慶 湖 北 及 廣 東 等 地 區, 規 劃 符 合 該 地 區 發 展 特 性 的 制 度, 基 本 上 各 地 將 以 先 易 後 難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從 易 計 量 的 行 業 納 為 管 制 對 象, 又 因 中 國 正 處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故 給 予 之 總 量 將 以 允 許 增 量 之 上 限 的 形 式 進 行, 初 期 將 以 省 內 交 易 為 主, 並 規 劃 2014 年 以 後 展 開 省 與 省 間 的 交 易 各 試 行 地 區 對 於 Cap & Trade 制 度 皆 處 摸 索 探 討 階 段, 但 相 關 規 劃 辦 法 已 送 發 改 委 審 議 中 以 廣 東 省 為 例, 將 以 水 泥 業 為 首 批 試 行 之 納 管 對 象, 並 透 過 排 放 交 易 機 制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逐 漸 引 導 水 泥 產 業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廣 東 省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規 劃 摘 要 如 下 : 一 廣 東 省 基 本 資 料 ( 一 )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廣 東 GDP 已 連 續 22 年 居 全 國 第 一 ( 二 )2009 年 廣 東 單 位 GDP 能 耗 為 噸 標 準 煤, 居 全 國 第 二 低 位 ( 三 )2010 年 11 月 2 日 低 碳 省 試 點 工 作 啟 動 大 會,2011 年 為 該 省 開 展 低 碳 試 點 工 作 的 起 步 之 年 ( 四 ) 成 立 省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由 黃 華 華 省 長 任 組 長, 並 已 編 製 完 成 廣 東 省 開 展 國 家 低 碳 省 試 點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二 低 碳 發 展 目 標 ( 一 )2015 年 全 省 單 位 GDP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35% 左 右 ; 4-42

107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 二 )2020 年 全 省 單 位 GDP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45% 以 上 三 推 動 組 織 於 2010 年 12 月 成 立 廣 東 省 低 碳 發 展 專 家 委 員 會, 由 省 政 府 副 祕 書 長 陳 勇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分 為 :(1) 新 能 源 及 節 能 專 業 組 (2) 氣 候 變 化 觀 測 及 適 應 專 業 組 (3) 碳 匯 專 業 組 (4) 環 保 與 廢 棄 物 處 理 專 業 組, 及 (5) 政 策 體 制 專 業 組 等 五 個 專 業 組 四 廣 東 省 於 排 放 交 易 規 劃 之 實 施 步 驟 如 下 : ( 一 ) 掌 握 廣 東 省 碳 排 放 現 狀, 確 定 省 內 碳 排 放 權 總 量 ( 二 ) 透 過 建 立 合 理 且 可 操 作 之 碳 排 放 權 分 配 制 度, 初 期 將 以 水 泥 業 為 試 行 之 納 管 對 象, 以 設 定 排 放 強 度 之 方 式 給 予 限 制, 預 計 於 年, 正 式 交 易 所 正 式 營 運, 實 現 省 內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 三 ) 廣 東 省 更 期 透 過 排 放 交 易 機 制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逐 漸 引 導 水 泥 產 業 進 行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 四 ) 透 過 經 驗 之 擴 展, 預 計 於 2014 年 以 後 針 對 重 點 領 域, 實 現 省 與 省 際 間 之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 五 ) 最 終 規 劃 與 全 國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系 統 接 軌 4-43

10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4.5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根 據 前 陸 委 會 副 主 委 政 大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教 授 童 振 源 研 究 估 計 26, 自 1979 年 至 2008 年, 累 計 台 商 在 大 陸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高 達 1,223 億 美 元, 占 同 時 期 累 計 外 商 對 大 陸 直 接 投 資 金 額 的 14.34%; 自 1992 年 至 2007 年, 台 商 在 大 陸 繳 納 的 稅 賦 總 額 約 為 878 億 美 元, 占 同 時 期 大 陸 財 政 稅 收 總 額 2.69%;2008 年 底, 台 商 在 大 陸 僱 用 的 就 業 人 口 高 達 1,443 萬 人, 占 同 期 中 國 勞 動 就 業 人 口 數 的 1.86%, 顯 見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極 為 密 切 以 下 即 就 大 陸 台 商 投 資 概 況 大 陸 經 濟 特 定 區 域 範 圍 及 台 灣 高 排 碳 量 台 商 ( 潛 在 試 點 者 ) 提 出 彙 整, 以 利 後 續 針 對 特 定 對 象 區 域, 加 強 規 劃 合 作 方 案 一 大 陸 台 商 投 資 概 況 依 據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98 年 統 計 年 報 27, 我 國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對 中 國 投 資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總 件 數 計 37,771 件, 總 金 額 計 827 億 美 元 其 中, 分 區 統 計 結 果 如 圖 4.7 所 示, 不 論 件 數 及 金 額 皆 以 華 東 地 區 最 多, 分 別 占 52% 及 66%; 分 業 結 果 如 圖 4.8 所 示, 不 論 件 數 及 金 額 皆 以 製 造 業 占 絕 大 部 分, 分 別 占 83% 及 74% 童 振 源 洪 家 科, 台 商 對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 年, 台 商 與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研 討 會 (2010 年 6 月 25 日 ) ( 註 : 研 究 中 指 出, 因 估 計 中 不 包 括 台 商 經 香 港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及 開 曼 群 島 以 外 第 三 地 對 中 國 投 資 部 分, 故 此 研 究 還 存 在 低 估 問 題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98 年 統 計 年 報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下 載 ) 4-44

109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中 南 地 區, 13,813, 37% 西 北 地 區, 215, 1% 西 南 地 區, 764, 2% 華 北 地 區, 2,432, 6% 東 北 地 區, 731, 2% 中 南 地 區, 215.1, 26% 西 南 地 區, 15.8, 2% 西 北 地 區, 2.1, 0% 華 北 地 區, 43.2, 5% 東 北 地 區, 9.4, 1% 華 東 地 區, 19,816, 52% 華 東 地 區, 541.5, 66% A. 件 數 ( 件 ) B. 金 額 ( 億 美 元 ) 圖 4.7 經 濟 部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對 大 陸 投 資 分 區 之 28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2,131, 6% 資 訊 及 通 訊 傳 播 業, 818, 2% 藝 術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支 援 服 務 業 業,, 42.1, 4% 34.4, 4% 其 他 服 務 業, 33.6, 3% 未 分 類, 22.0, 2%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19.4, 2% 製 造 業, 31,360, 83% 電 力 及 燃 氣 供 應 業, 22.9, 2% 製 造 業, 726.9, 74% A. 件 數 ( 件 ) B. 金 額 ( 億 美 元 ) 圖 4.8 經 濟 部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對 大 陸 投 資 分 業 之 29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98 年 統 計 年 報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下 載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98 年 統 計 年 報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下 載 ) 4-45

11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進 一 步 探 討 經 濟 部 核 准 製 造 業 各 行 業 別 對 大 陸 投 資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如 以 投 資 金 額 排 序, 結 果 如 表 4.14, 係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及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為 主, 總 計 達 製 造 業 整 體 投 資 金 額 47.7% 表 4.14 經 濟 部 1952~2009 年 累 計 核 准 製 造 業 對 大 陸 投 資 之 件 數 及 金 額 統 計 地 區 總 計 百 分 比 業 別 件 數 金 額 件 數 金 額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2, % 19.6%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2, % 17.7%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2, % 10.4%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2, % 6.7%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2, % 5.8% 機 械 設 備 製 造 業 1, % 4.9% 化 學 材 料 製 造 業 % 4.7% 非 金 屬 礦 物 製 品 製 造 業 1, % 4.6% 食 品 製 造 業 2, % 3.1% 基 本 金 屬 製 造 業 % 3.0% 其 他 製 造 業 2, % 2.8% 紡 織 業 1, % 2.7%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 2.0% 汽 車 及 其 零 件 製 造 業 % 1.9% 其 他 運 輸 工 具 製 造 業 % 1.5%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 % 1.5% 皮 革 毛 皮 及 其 製 品 製 造 業 1, % 1.4% 橡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 1.4% 成 衣 及 服 飾 品 製 造 業 1, % 1.1% 藥 品 製 造 業 % 0.8% 飲 料 製 造 業 % 0.7% 家 具 製 造 業 % 0.5% 木 竹 製 品 製 造 業 % 0.4% 印 刷 及 資 料 儲 存 媒 體 複 製 業 % 0.3% 石 油 及 煤 製 品 製 造 業 % 0.3% 菸 草 製 造 業 % 0.0% 產 業 用 機 械 設 備 維 修 及 安 裝 業 % 0.0% 總 計 31, % 100.0%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98 年 統 計 年 報 (2010 年 12 月 25 日 下 載 ) 4-46

111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二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赴 陸 投 資 現 況 由 於 石 化 鋼 鐵 水 泥 及 造 紙 等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為 未 來 可 能 需 要 購 買 境 外 碳 權 之 潛 力 對 象, 故 本 計 畫 初 步 蒐 集 主 要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且 已 赴 大 陸 投 資 者 ( 如 表 4.15), 30 可 與 大 陸 低 碳 城 市 試 點 的 五 省 八 市 進 行 比 對, 以 作 為 後 續 推 動 台 商 參 與 試 點 計 畫 之 參 考 表 4.15 主 要 能 源 密 集 產 業 赴 陸 投 資 情 形 31 石 化 業 32 水 泥 業 33 鋼 鐵 業 34 造 紙 業 小 計 遼 寧 省 山 東 省 北 京 市 天 津 市 江 蘇 省 南 京 市 上 海 市 浙 江 省 福 建 省 江 西 省 廣 東 省 廣 西 省 湖 北 省 四 川 省 重 慶 市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整 理 三 大 陸 台 商 之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依 據 本 計 畫 赴 陸 拜 訪 專 諮 會 詢 問 業 者 (2011 年 11 月 25 日 ), 及 本 會 其 他 部 門 輔 導 資 訊 了 解, 目 前 台 商 在 大 陸 尚 未 開 始 受 到 中 央 或 省 級 政 府 單 位 要 求 減 排, 但 大 陸 五 省 八 市 低 碳 試 點 計 畫 包 括 : 廣 東 湖 北 陜 西 雲 南 遼 寧 等 五 省, 以 及 天 津 重 慶 深 圳 廈 門 杭 州 南 昌 貴 陽 保 定 等 八 市 石 化 業 包 括 : 台 塑 集 團 及 其 相 關 企 業 長 春 化 工 李 長 榮 化 工 水 泥 業 包 括 : 台 泥 亞 泥 信 大 環 球 潤 泰 幸 福 欣 欣 東 南 等 水 泥 公 司 鋼 鐵 業 包 括 : 中 鋼 集 團 造 紙 業 包 括 : 永 豐 餘 正 隆 中 華 紙 漿 4-47

11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這 兩 年 大 陸 相 關 推 動 法 案 陸 續 公 告, 部 分 業 者 亦 已 著 手 規 劃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減 量 等 管 理 工 作 如 已 有 一 位 於 廣 東 省 的 金 屬 製 品 業 者 ( 運 動 器 材 製 造 業 ), 自 發 性 尋 求 本 會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之 盤 查 輔 導 工 作 以 下 簡 要 介 紹 本 計 畫 赴 陸 拜 訪 之 永 豐 餘 及 台 泥, 對 於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管 理 之 推 動 情 形 ( 一 ) 永 豐 餘 1. 基 本 資 訊 : 生 產 據 點 計 15 處, 遍 及 廣 東 福 建 江 蘇 浙 江 山 東 上 海 天 津 南 京 等 地, 其 中 有 4 座 為 排 放 量 大 的 造 紙 廠 : 昆 山 生 活 用 紙 廠 江 陰 白 紙 板 廠 揚 州 工 業 用 紙 廠 及 北 京 有 生 活 用 紙 廠, 其 餘 為 紙 器 加 工 廠 2.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與 減 量 工 作 : (1) 目 前 尚 未 收 到 中 央 或 地 方 具 體 要 求 減 排 之 訊 息, 但 在 節 能 方 面, 發 改 委 第 六 號 令 規 定 一 定 規 模 ( 年 消 費 3,000 噸 標 煤 ) 以 上 新 設 項 目, 均 要 求 進 行 節 能 評 估 通 過 才 能 核 准 立 項 (2) 有 關 各 廠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掌 握, 乃 利 用 各 廠 每 月 能 源 使 用 量 進 行 換 算, 規 劃 於 近 一 二 年 由 台 灣 輔 導 大 陸 廠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之 能 力 建 置, 未 來 亦 規 劃 由 第 三 者 公 正 單 位 進 行 查 證 工 作 (3) 在 減 量 計 畫 方 面, 以 通 過 節 能 計 畫 達 到 節 能 及 CO 2 減 量 目 的 為 主, 目 前 揚 州 廠 正 執 行 製 程 農 業 廢 棄 物 厭 氧 發 酵 計 畫, 未 來 規 劃 申 請 VCS 計 畫, 但 後 續 若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管 理 辦 法 公 布, 則 會 考 量 其 執 行 難 易 執 行 成 本 等 因 素, 重 新 評 估 是 否 改 以 申 請 該 減 量 計 畫 ( 二 ) 台 泥 1. 基 本 資 訊 : 於 大 陸 總 計 設 立 6 家 工 廠, 分 布 位 置 包 含 廣 東 廣 西 江 蘇 安 徽 福 建 等 5 處 ; 工 廠 類 別 計 3 家 水 泥 廠 及 3 家 粉 磨 廠 2. 溫 室 氣 體 管 理 與 減 量 工 作 : (1) 大 陸 各 廠 尚 未 進 行 盤 查 工 作, 故 未 掌 握 該 廠 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2) 目 前 針 對 水 泥 廠 進 行 減 量 計 畫, 減 量 型 態 係 利 用 水 泥 廠 廢 熱 回 收 進 行 發 電, 以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現 階 段 僅 廣 東 英 德 廠 已 經 由 第 三 者 完 成 計 畫 書 確 證 工 作, 台 泥 於 大 陸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如 表

113 第 四 章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表 4.16 台 泥 公 司 於 大 陸 之 減 量 計 畫 現 況 場 址 工 廠 類 別 35 查 證 減 量 額 度 確 證 完 成 方 法 學 (CO 2 公 噸 ) 單 位 日 期 2,103,849 廣 東 英 德 水 泥 廠 AM0024 水 泥 DNV 1/14 廠 利 用 廢 熱 ( ) China 2,144,479 DNV 廣 西 貴 港 水 泥 廠 回 收 發 電 以 未 完 成 ( ) China 減 少 溫 室 氣 275,930 DNV 江 蘇 句 容 水 泥 廠 體 排 放 量 未 完 成 ( ) China 安 徽 朱 家 橋 粉 磨 廠 廣 西 柳 州 粉 磨 廠 福 建 福 州 粉 磨 廠 資 料 來 源 : 本 計 畫 協 請 台 泥 公 司 提 供 資 料 (2011 年 3 月 29 日 ) 四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之 困 難 分 析 台 商 與 大 陸 企 業 同 樣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強 力 要 求 實 施 節 能 減 碳 下, 大 陸 企 業 因 有 參 與 CDM 計 畫 之 機 會, 或 導 入 來 自 附 件 一 國 家 之 資 金 與 技 術, 或 藉 由 減 量 額 度 之 轉 讓 而 有 資 金 收 益 等, 而 降 低 其 減 量 成 本 反 觀 台 商 卻 因 沒 有 如 此 機 會, 將 造 成 競 爭 力 流 失, 以 下 分 析 現 階 段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之 困 難 : ( 一 ) 受 限 於 法 規 規 定, 僅 中 資 企 業 才 能 申 請 參 與 大 陸 CDM 計 畫 中 國 依 據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及 京 都 議 定 書, 於 2005 年 發 布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以 促 進 清 潔 發 展 項 目 相 關 活 動 之 有 效 發 展, 並 維 護 中 國 權 益 有 關 參 與 企 業 之 資 格, 依 據 該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中 國 境 內 的 中 資 中 資 控 股 企 業 可 以 對 外 開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訂 定 可 向 中 國 政 府 申 請 CDM 計 畫 者 僅 限 於 中 資 或 中 資 控 股 企 業 ( 中 資 控 股 比 例 須 超 過 51%) 由 於 台 資 企 業 屬 外 資 企 業, 故 無 法 申 請 參 與 大 陸 CDM 計 畫 ( 二 ) 因 涉 及 政 治 敏 感 之 主 權 議 題 35 AM0024 方 法 學 :Version 02.1 of AM0024 Baseline and monitoring methodology for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s through waste heat recovery and utilisation for power generation at cement plants" 4-49

11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同 屬 於 外 資 的 港 資 企 業, 在 管 理 辦 法 頒 布 之 初 亦 無 法 申 請 大 陸 CDM 計 畫, 但 由 於 全 球 三 分 之 一 的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在 大 陸 內 地 發 展, 其 涉 及 的 是 龐 大 資 金 與 技 術 移 轉, 具 有 可 觀 之 綠 色 商 機 因 此 為 促 進 港 資 企 業 參 與 中 國 境 內 CDM 計 畫, 發 改 委 及 香 港 環 保 署 經 磋 商 後, 在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下, 訂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實 施 安 排, 其 後 並 由 香 港 環 保 署 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 公 布 港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內 地 開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補 充 說 明, 列 出 港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開 展 CDM 計 畫 的 明 確 要 求 及 申 請 辦 法 依 據 前 述 實 施 安 排 與 補 充 說 明, 其 作 法 為 係 由 港 資 企 業 透 過 具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資 格 的 香 港 律 師, 經 其 核 實 港 資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股 權 資 料 後, 香 港 環 保 署 即 會 核 發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港 資 企 業 證 明 函, 符 合 條 件 的 港 資 公 司, 即 可 獲 認 定 為 中 資, 從 而 符 合 在 中 國 開 展 CDM 計 畫 的 申 請 要 求 然 認 定 為 中 資 之 港 資 模 式, 對 我 方 而 言, 涉 及 主 權 議 題, 絕 非 我 方 可 接 受 且 比 照 依 循 之 模 式, 因 此, 迫 切 須 要 經 由 ECFA 架 構 之 兩 岸 協 商 機 制, 洽 談 另 一 種 可 行 模 式, 協 助 台 商 在 大 陸 內 地 投 資 合 適 之 項 目, 開 拓 綠 色 商 機, 同 時 進 一 步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及 實 現 永 續 發 展, 為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有 所 貢 獻 4-50

115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為 因 應 未 來 國 際 可 能 之 減 量 壓 力, 尋 求 我 國 多 元 化 之 減 碳 管 道, 以 成 本 有 效 的 方 式 來 防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可 謂 本 研 究 重 要 探 討 目 的 藉 由 大 陸 執 行 CDM 及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之 經 驗, 除 可 供 我 國 於 碳 權 管 理 規 劃 參 考 外, 期 可 於 平 等 互 惠 之 原 則 下, 進 一 步 探 討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此 外, 依 據 2011 年 4 月 12 日 第 二 屆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交 流 專 家 論 壇 會 議 結 論, 雙 方 應 致 力 將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納 為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故 本 計 畫 亦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初 步 探 討 本 章 以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之 蒐 集 與 彙 整 ( 詳 見 第 四 章 ) 作 為 基 礎, 將 目 前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並 進 行 分 析 評 估 與 我 方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 第 5.1 節 ), 接 著 再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初 步 探 討 ( 第 5.2 節 ) 最 後, 藉 由 專 家 諮 詢 會 方 式 請 教 各 專 家 學 者, 並 將 其 意 見 納 入 本 計 畫 評 析 內 容 ( 第 5.3 節 ) 5.1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目 的 條 件 與 任 務 綜 觀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且 考 量 國 內 廠 商 已 面 臨 各 項 減 碳 政 策 要 求, 及 海 外 投 資 廠 商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之 需 求, 藉 由 大 陸 已 積 極 展 開 之 各 項 碳 交 易 試 點 活 動, 及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經 濟 貢 獻 及 影 響 力, 透 過 推 動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碳 交 易 試 點 計 畫 或 CDM 計 畫, 應 可 做 為 兩 岸 合 作 的 突 破 口 以 下 針 對 本 評 估 之 目 的 條 件 與 任 務 進 行 說 明 : 一 目 的 ( 一 ) 國 內 重 大 開 發 案 之 碳 權 抵 換 來 源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重 大 開 發 計 畫, 係 透 過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從 最 佳 可 行 技 術 及 相 關 內 部 外 部 減 量 措 施 要 求 實 施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發 揮 部 分 預 防 功 能 因 此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機 制 若 建 立, 則 可 作 為 國 內 重 大 開 發 案 之 碳 權 抵 換 來 源 之 一 5-1

11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 二 ) 國 內 未 來 總 量 管 制 之 碳 權 來 源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通 過 後, 國 際 若 賦 予 台 灣 減 量 責 任, 未 來 將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總 量 管 制, 依 據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推 動 原 則, 以 境 內 減 量 為 優 先, 不 足 的 部 分 亦 接 受 一 定 比 例 來 自 境 外 碳 權 之 抵 換, 且 經 過 評 估, 在 我 國 未 來 減 量 途 徑 中, 多 元 的 境 外 碳 權 將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機 制 若 建 立, 則 可 成 為 境 外 碳 權 來 源 之 一 ( 三 ) 尋 求 成 本 有 效 之 減 量 方 法 碳 排 放 交 易 為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重 要 經 濟 誘 因, 亦 為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彈 性 機 制 之 一, 在 此 一 機 制 下, 減 量 成 本 較 高 的 國 家, 可 望 以 低 於 境 內 平 均 減 量 成 本 的 價 格, 在 交 易 市 場 中 購 得 所 需 的 排 放 許 可 相 對 的, 減 量 成 本 較 低 的 國 家, 亦 可 在 市 場 中 銷 售 其 超 額 減 量 的 額 度, 從 而 獲 享 利 益 因 此, 碳 排 放 交 易 為 現 階 段 尋 求 成 本 有 效 減 量 方 法 之 一 ( 四 )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互 惠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基 於 兩 岸 交 流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初 期 以 協 助 台 商 執 行 大 陸 減 量 計 畫 取 得 碳 權 為 短 期 目 標, 長 期 則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且 互 惠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不 僅 可 將 台 商 取 得 之 碳 權 轉 移 回 台 進 行 抵 換, 在 台 企 業 有 機 會 藉 由 互 通 之 交 易 平 台, 將 在 台 取 得 之 碳 權 移 轉 至 大 陸 二 條 件 ( 一 ) 碳 權 為 CERs: 為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因 此 希 望 境 外 合 作 取 得 的 碳 權 為 國 際 承 認 的, 亦 即 由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產 生 的 CERs ( 二 ) 碳 權 可 轉 移 回 台 : 為 達 可 作 為 國 內 抵 換 的 碳 權 來 源 之 目 的, 該 碳 權 應 可 轉 移 回 台 者 ( 三 ) 避 免 資 金 外 流 : 碳 排 放 交 易 機 制 較 令 人 詬 病 的 是 提 供 資 金 至 海 外 購 買 碳 權, 而 忽 略 實 質 減 量 工 作, 為 避 免 造 成 國 人 負 面 觀 感,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應 審 慎 考 量 5-2

117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三 任 務 : 綜 合 以 上 目 的 與 條 件, 本 計 畫 將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的 任 務 定 位 於 協 助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取 得 碳 權, 並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其 中 限 定 於 台 商 即 為 降 低 國 人 對 於 提 供 資 金 在 海 外 減 量 之 不 良 觀 感 可 行 方 案 評 析 依 據 本 計 畫 蒐 集 彙 整 之 大 陸 碳 市 場 發 展 狀 況, 將 目 前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並 進 行 各 方 案 之 優 缺 點 分 析,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包 括 (1) 方 案 一 : CERs (2) 方 案 二 :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s) (3) 方 案 三 :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額 度 (4) 方 案 四 :VERs,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及 來 源 如 圖 5.1 CER 1.CERs CDM 計 畫 2.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非 CER 3.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額 度 試 行 地 區 總 量 管 制 與 排 放 交 易 ( 草 案 ) 4.VERs 國 際 自 願 性 減 量 計 畫 (VCS GS) 熊 貓 標 準 圖 5.1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及 來 源 一 方 案 一 : 爭 取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並 取 得 CERs ( 一 ) 優 點 : 符 合 前 提 1, 為 聯 合 國 認 可 CDM 計 畫 產 生 之 碳 權 ( 二 ) 缺 點 : 1. 僅 中 資 企 業 可 申 請 : 依 據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 修 訂 版 ) 第 十 條 中 國 境 內 的 中 資 中 資 控 股 企 業 可 以 對 外 開 展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另 5-3

11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第 三 十 條 發 改 委 出 具 批 准 函 後, 實 施 機 構 股 權 若 變 更 為 外 資 或 外 資 控 股, 自 動 喪 失 資 格, 而 股 權 變 更 後 取 得 之 減 排 量 轉 讓 收 入 權 歸 國 家 所 有 2.CER 不 可 能 直 接 轉 移 回 台 : 中 國 大 陸 視 CDM 碳 權 為 國 家 資 產, 因 此 不 可 能 輕 易 釋 出 3. 陸 方 曾 表 示 台 商 可 比 照 香 港 模 式 參 與 CDM 計 畫, 而 所 謂 港 資 模 式 即 為 將 港 資 認 定 為 中 資 該 方 式 因 涉 及 主 權 議 題, 絕 非 我 方 可 接 受 之 模 式 二 方 案 二 : 協 助 台 商 依 據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並 取 得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s) ( 一 ) 優 點 : 1. 碳 權 品 質 可 信 任 : 中 國 為 建 立 長 遠 且 有 效 之 碳 市 場, 對 於 碳 權 品 質 之 要 求 將 比 照 聯 合 國 CDM 機 制 審 核 減 量 計 畫 及 核 發 額 度 2. 台 商 具 申 請 減 量 計 畫 之 資 格 : 該 辦 法 草 案 明 訂, 在 中 國 境 內 註 冊 之 企 業 法 人 皆 可 申 請 3. 可 參 與 交 易 之 對 象 無 限 制 : 該 辦 法 草 案 指 出 中 國 國 內 外 機 構 企 業 團 體 和 個 人 皆 可 參 與 交 易 4. 陸 方 已 釋 出 合 作 善 意 : 從 第 一 次 向 陸 方 提 出 相 關 合 作 事 宜, 其 已 給 予 肯 定 回 應, 再 從 該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規 劃 來 看, 更 已 為 後 續 合 作 提 供 空 間 5. 已 有 台 商 依 據 CDM 方 法 學 完 成 PDD 確 証 工 作, 待 陸 方 辦 法 公 告, 即 可 展 開 示 範 合 作 計 畫 6. 機 制 設 計 僅 台 商 才 可 轉 移 碳 權, 可 降 低 國 人 對 於 提 供 資 金 在 海 外 減 量 之 不 良 觀 感 7. 符 合 現 階 段 日 本 韓 國 澳 洲 等 各 國 自 行 建 立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再 向 上 跨 國 串 聯 之 國 際 趨 勢 8. 即 使 兩 岸 互 通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無 法 建 置, 亦 可 協 助 台 商 在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取 得 碳 權, 增 加 其 競 爭 力 ( 二 ) 缺 點 : 1. 非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產 生 之 CERs 2. 為 大 陸 自 行 建 立 制 度 下 產 生 之 碳 權, 故 碳 權 品 質 仍 待 台 灣 謹 慎 確 認 5-4

119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三 方 案 三 : 協 助 台 商 參 與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制 度 並 取 得 減 排 額 度 ( 一 ) 優 點 : 未 來 或 可 進 行 城 市 對 城 市 間 減 量 合 作 之 評 估 ( 二 ) 缺 點 : 1. 非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產 生 之 CERs 2. 制 度 尚 未 成 熟 : 各 試 點 地 區 尚 處 於 摸 索 階 段, 相 關 排 放 盤 查 制 度 亦 未 完 備 3. 其 總 量 將 顧 及 經 濟 發 展, 將 以 允 許 增 量 之 上 限 或 排 放 強 度 形 式 訂 定, 故 對 於 採 取 之 措 施 無 方 法 學 之 要 求 4. 該 制 度 限 於 總 量 管 制 下 各 納 管 對 象 之 間 的 交 易 四 方 案 四 : 執 行 國 際 自 願 減 量 計 畫 產 生 之 VERs 目 前 中 國 VER 市 場 (VCS GS 熊 貓 標 準 等 ), 主 要 為 企 業 出 於 公 益 目 的, 通 過 抵 消 這 類 慈 善 捐 贈 方 式 進 行 形 象 展 示, 多 為 辦 理 活 動 企 業 主 動 購 買 VERs 進 行 碳 中 和 因 VCS GS 計 畫 只 要 透 過 既 有 國 際 自 由 市 場 即 可 參 與, 而 熊 貓 標 準 乃 以 農 林 減 量 計 畫 為 主, 故 方 案 四 不 列 入 評 估 範 疇 五 綜 合 分 析 ( 一 ) 合 作 方 案 評 估 結 果 依 據 前 述 各 方 案 之 優 缺 點 說 明, 再 以 條 件 與 任 務 作 為 評 估 項 目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如 表 5.1, 整 體 評 估 結 果 說 明 如 後 表 5.1 方 案 綜 合 分 析 評 估 項 目 / 方 案 方 案 一 CERs 方 案 二 CCERs 方 案 三 Cap & Trade 額 度 CER 與 否 台 商 可 否 參 與 制 度 是 否 成 熟 碳 權 可 否 轉 移 回 台 符 號 說 明 : 為 是 為 否 為 有 可 能 1. 方 案 一 雖 然 較 符 合 我 方 期 望, 但 台 商 無 法 參 與 且 涉 及 敏 感 主 權 議 題 2. 方 案 二 最 具 合 作 可 行 性, 後 續 待 兩 岸 MRV 機 制 接 軌 建 立 共 通 之 交 易 平 台 5-5

12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台 商 認 證 機 制 3. 方 案 三 由 於 相 關 制 度 發 展 尚 未 成 熟, 故 現 階 段 尚 不 適 合 洽 談 合 作 事 宜 ( 二 ) 推 動 前 提 依 據 評 估 結 果,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具 可 行 性, 但 未 來 落 實 推 動 之 時 機 應 具 備 以 下 前 提 : 1. 我 國 溫 減 法 正 式 公 告, 相 關 企 業 具 法 定 減 量 責 任 ; 2. 我 國 減 量 成 本 過 高, 減 量 造 成 衝 擊 過 大, 影 響 企 業 競 爭 力 ; 3. 國 內 減 量 空 間 有 限 ( 三 ) 我 國 碳 權 經 營 佈 局 分 工 之 建 議 在 經 過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與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制 度 愈 趨 明 朗, 且 依 據 本 計 畫 及 專 諮 會 結 論,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應 以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與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CCER 為 主 軸, 本 計 畫 研 提 碳 權 經 營 佈 局 之 分 工 建 議 說 明 如 下 : 1. 境 內 碳 權 - 落 實 國 內 實 質 減 量 目 前 環 保 署 已 陸 續 公 告 先 期 暨 抵 換 推 動 原 則 排 放 強 度 及 排 放 交 易 管 理 相 關 機 制 等, 亦 有 國 內 業 者 已 展 開 申 請 境 內 碳 權 之 準 備 工 作, 未 來 逐 漸 從 推 動 過 程 中, 完 善 國 內 展 開 實 質 減 量 制 度, 即 可 促 進 國 內 實 質 減 量 工 作 2. 境 外 碳 權 - 展 開 多 方 合 作 多 元 經 營 (1)CERs: 於 附 件 一 國 家 開 設 帳 戶, 以 取 得 國 際 認 可 之 CERs 碳 權, 而 此 項 工 作 已 由 環 保 署 委 託 環 境 資 源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之 我 國 碳 權 額 度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及 國 際 接 軌 交 易 平 台 建 置 運 作 計 畫 執 行 中 (2) 非 CERs: 則 可 與 陸 方 展 開 碳 權 合 作,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之 交 易 平 台, 以 協 助 企 業 碳 權 經 營 之 角 度 出 發, 台 商 申 請 大 陸 減 量 計 畫 取 得 CCERs 並 轉 移 回 台 做 為 抵 換 用 5-6

121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5.2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初 步 探 討 依 據 第 二 屆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交 流 專 家 論 壇 會 議 結 論 (2011 年 4 月 12 日 )- 雙 方 應 分 頭 向 主 管 機 關 說 明,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係 屬 兩 岸 交 流 之 重 要 合 作 項 目, 俾 利 在 兩 岸 協 議 架 構 下, 促 成 兩 岸 實 質 合 作 事 項 因 此, 本 計 畫 亦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初 步 探 討 以 下 分 別 針 對 第 節 兩 岸 協 議 簽 署 現 況 第 節 簽 署 範 疇 與 前 置 作 業 規 劃 第 節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之 說 帖 ( 初 稿 ) 進 行 說 明 兩 岸 協 議 簽 署 現 況 自 2008 年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恢 復 以 來, 兩 岸 透 過 七 次 江 陳 會 談 已 簽 署 15 項 協 議 3 項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協 商 中 1 項 ( 詳 如 表 5.2), 其 中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即 在 2010 年 第 六 次 江 陳 會 談 中 簽 署 表 5.2 兩 岸 協 議 簽 署 現 況 時 間 第 一 次 (2008 年 6 月 ) 第 二 次 (2008 年 11 月 ) 第 三 次 (2009 年 4 月 ) 第 四 次 (2009 年 12 月 ) 第 五 次 (2010 年 6 月 ) 第 六 次 (2010 年 12 月 ) 第 七 次 (2011 年 10 月 ) 合 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關 於 大 陸 居 民 赴 臺 灣 旅 遊 協 議 1. 海 峽 兩 岸 郵 政 協 議 2. 海 峽 兩 岸 海 運 協 議 3. 海 峽 兩 岸 食 品 安 全 協 議 4.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協 議 1.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2. 海 峽 兩 岸 空 運 補 充 協 議 3.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1) 海 峽 兩 岸 保 險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2009 年 12 月 ) (2) 海 峽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2009 年 12 月 ) (3) 海 峽 兩 岸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瞭 解 備 忘 錄 (2009 年 12 月 ) 1. 海 峽 兩 岸 農 產 品 檢 疫 檢 驗 合 作 協 議 2. 海 峽 兩 岸 標 準 計 量 檢 驗 認 證 合 作 協 議 3. 海 峽 兩 岸 漁 船 船 員 勞 務 合 作 協 議 1.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2.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 尚 待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後 生 效 ) 1. 兩 岸 核 電 安 全 合 作 協 議 ( 尚 待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後 生 效 ) 2.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 協 商 中 ) 5-7

12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依 據 已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來 看, 簽 署 方 式 可 分 為 兩 種, 合 作 項 目 具 體 者 以 單 一 協 議 方 式 簽 署 ; 合 作 項 目 範 疇 廣 範 者, 則 先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後 續 再 以 備 忘 錄 方 式 簽 署, 以 下 針 對 簽 署 方 式 進 行 簡 要 分 析 : 一 合 作 項 目 具 體 者 以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為 例, 其 目 的 為 維 護 人 的 健 康 價 值, 保 障 海 峽 兩 岸 人 民 健 康 權 益, 促 進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與 發 展, 而 各 合 作 項 目 分 別 呈 現 於 協 議 各 章 名 稱, 再 向 下 訂 定 具 體 合 作 措 施 與 做 法, 該 協 議 架 構 如 圖 5.2 第 1 章 總 則 第 2 章 傳 染 病 防 治 第 3 章 醫 藥 品 管 理 及 研 發 第 4 章 中 醫 藥 研 究 與 交 流 及 中 藥 材 安 全 管 理 第 5 章 緊 急 救 治 第 6 章 附 則 合 合 聯 工 作 作 繫 作 領 方 主 規 域 式 體 劃 ( 第 2~5 章 ) 合 檢 傳 重 共 作 疫 染 大 同 範 與 病 疫 關 圍 防 情 情 切 疫 資 處 疾 措 訊 置 病 施 交 之 換 交 與 流 通 合 報 作 合 品 協 標 臨 作 質 處 準 床 範 與 機 規 試 圍 安 制 範 驗 全 協 合 管 調 作 理 合 品 輸 通 中 作 質 出 報 醫 範 安 檢 及 藥 圍 全 驗 協 研 措 處 究 施 機 與 制 交 流 合 緊 緊 緊 作 急 急 急 範 救 救 傷 圍 治 治 病 措 資 者 施 訊 轉 交 送 換 協 助 決 式 保 密 未 協 義 盡 議 務 事 履 宜 行 限 與 制 簽 變 用 署 更 途 生 效 爭 文 議 書 解 格 圖 5.2 海 峽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協 議 架 構 圖 二 合 作 項 目 範 疇 廣 範 者 以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為 例, 其 目 的 為 促 進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交 流 與 合 作, 推 動 兩 岸 金 融 市 場 穩 定 發 展, 便 利 兩 岸 經 貿 往 來, 該 協 議 如 同 其 他 合 作 協 議 由 海 基 會 海 協 會 代 表 簽 署, 協 議 架 構 如 圖 5.3 而 因 金 融 合 作 面 向 廣 泛, 因 此, 再 依 據 該 協 議 向 下 簽 訂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之 監 督 管 理 等 三 個 備 忘 錄, 備 忘 錄 則 由 該 行 業 之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代 表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架 構 如 圖

123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1. 金 融 合 作 2. 交 換 資 訊 3. 保 密 義 務 4. 互 設 機 構 5. 檢 查 方 式 6. 業 務 交 流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貨 幣 管 理 其 他 合 作 事 項 8. 聯 繫 主 體 9. 協 議 履 行 及 變 更 10. 爭 議 解 決 11. 未 盡 事 宜 由 台 灣 海 基 會 大 陸 海 協 會 代 表 簽 署 7. 文 書 格 式 12. 簽 署 生 效 圖 5.3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架 構 圖 海 峽 兩 合 岸 作 銀 備 行 忘 業 錄 監 督 管 理 1. 合 作 宗 旨 2. 資 訊 交 換 3. 許 可 諮 詢 4. 檢 查 方 式 5. 資 訊 保 密 6. 危 機 處 置 7. 持 續 聯 繫 確 保 雙 方 分 支 機 構 在 兩 岸 可 順 利 展 開 業 務 確 保 總 部 能 控 制 在 對 岸 設 置 之 分 支 機 構 之 經 營 狀 況 等 8. 用 詞 定 義 9. 聯 繫 主 體 10. 簽 署 生 效 由 台 灣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大 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代 表 簽 署 圖 5.4 海 峽 兩 岸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架 構 圖 5-9

12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簽 署 範 疇 與 前 置 作 業 規 劃 本 計 畫 以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及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為 範 疇 的 兩 個 方 案 進 行 評 估, 並 於 專 諮 會 (2011 年 11 月 25 日 ) 徵 詢 各 位 專 家 學 者 看 法 此 外, 本 計 畫 亦 諮 詢 曾 實 質 參 與 其 他 部 會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工 作 之 專 家, 提 供 推 動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之 相 關 建 議 一 兩 岸 合 作 之 範 疇 方 案 ( 一 ) 方 案 一 : 海 峽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策 略 合 作 協 議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為 範 疇 簽 訂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其 下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 包 含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合 作 ) 則 依 據 該 協 議, 再 以 備 忘 錄 方 式 簽 訂,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1. 範 疇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2. 目 的 : 為 有 效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造 成 之 衝 擊 與 災 害, 推 動 相 關 溫 室 氣 體 減 緩 與 調 適 工 作, 以 促 進 兩 岸 產 業 競 爭 力, 創 造 合 作 互 惠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環 境, 及 強 化 兩 岸 共 同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之 能 力 3. 合 作 項 目 ( 以 環 保 署 及 未 來 環 境 資 源 部 業 務 範 疇 為 主 ): (1)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技 術 / 低 碳 技 術 ; (2) 兩 岸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合 作 ; (3) 氣 象 災 害 預 警 ; (4) 環 境 監 測 ; (5) 建 構 低 碳 社 會 ; (6) 有 關 林 水 利 衛 生 等 各 領 域 氣 候 變 遷 調 適 相 關 議 題 之 學 術 交 流 ; (7) 成 立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 (8) 雙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領 域 4. 評 析 : 範 疇 完 整, 但 議 題 過 於 龐 大, 恐 導 致 協 商 過 程 冗 長 5-10

125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 二 ) 方 案 二 : 海 峽 兩 岸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合 作 協 議 以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為 範 疇 簽 訂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相 關 說 明 如 下 : 1. 範 疇 : 碳 權 合 作 2. 目 的 : 以 經 濟 成 本 有 效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的 基 本 原 則, 致 力 於 節 能 減 碳 及 兼 顧 海 峽 兩 岸 產 業 持 續 競 爭 力, 促 進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與 發 展, 創 造 合 作 互 惠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環 境 3. 合 作 項 目 ( 以 環 保 署 及 未 來 環 境 資 源 部 業 務 範 疇 為 主 ): (1) 推 動 減 量 機 制 之 相 互 認 證 ; (2)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 (3) 協 助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十 二 五 規 劃 - 節 能 減 排 相 關 試 點 計 畫 ; (4) 成 立 兩 岸 交 流 合 作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 (5) 雙 方 同 意 的 其 他 領 域 4. 評 析 : 議 題 聚 焦 已 可 具 體 提 出 合 作 項 目, 但 碳 權 議 題 較 為 敏 感 ( 三 ) 專 諮 會 (2011 年 11 月 25 日 ) 專 家 意 見 當 日 與 會 之 產 官 學 界 專 家 普 遍 認 為 簽 署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有 其 必 要, 針 對 簽 署 範 疇 以 贊 同 方 案 一 之 專 家 較 為 多 數, 主 要 原 因 乃 該 範 疇 較 為 完 整, 且 可 避 免 直 接 涉 及 碳 權 之 敏 感 議 題 而 贊 同 方 案 二 的 專 家 則 認 為, 該 方 案 較 為 聚 焦 容 易 從 事 務 層 面 展 開 合 作, 為 避 免 碳 權 之 敏 感 問 題, 可 將 目 標 分 為 兩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目 標 以 碳 權 經 營 合 作 為 出 發, 選 擇 地 點 對 象 減 量 項 目 等 試 行 方 式 協 助 台 商 取 得 碳 權, 第 二 階 段 再 逐 步 洽 談 碳 權 轉 移 之 相 關 事 宜 二 推 動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之 程 序 ( 一 ) 依 據 以 往 兩 岸 協 商 經 驗, 建 議 從 事 務 溝 通 層 面 著 手, 待 具 有 一 定 進 展 與 共 識 後, 再 進 入 兩 會 協 商 程 序 進 行 協 議 之 研 商 及 簽 署 作 業 ( 二 ) 展 開 事 務 溝 通 之 準 備 工 作 1. 建 立 雙 方 窗 口 應 符 合 對 等 原 則,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政 治 爭 議 5-11

12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2.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 為 落 實 且 有 效 進 行 本 案 籌 備 工 作, 建 議 我 方 應 以 窗 口 擔 任 召 集 人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其 成 員 ( 含 召 集 人 ) 以 不 超 過 五 人 為 限, 成 員 皆 需 簽 訂 保 密 條 款 3. 展 開 事 務 溝 通 會 議, 取 得 合 作 內 容 之 共 識 : 為 有 效 進 行 協 商, 建 議 於 三 個 月 內 辦 理 2 至 3 次 事 務 溝 通 會 議, 促 使 雙 方 窗 口 就 合 作 協 議 草 案 內 容 進 行 討 論 與 形 成 初 步 共 識 (1) 第 1 次 會 議 : 主 要 以 釐 清 兩 岸 合 作 之 障 礙 進 行 溝 通 (2) 第 2 次 會 議 : 主 要 由 陸 方 回 復 前 次 會 議 我 方 所 提 困 難, 並 針 對 雙 方 簽 訂 合 作 協 議 原 則 及 合 作 議 題 進 行 協 商 (3) 第 3 次 會 議 : 雙 方 針 對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 草 案 ) 進 行 內 容 之 實 質 討 論 與 調 整 4. 雙 方 就 前 述 會 議 獲 得 之 合 作 協 議 ( 草 案 ), 各 自 依 相 關 程 序 提 報 排 入 兩 岸 協 議 會 議 議 程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之 評 析 簽 署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最 大 的 效 益 在 於 使 兩 岸 合 作 從 學 術 深 入 實 質, 並 建 立 正 式 之 官 方 溝 通 管 道, 因 應 環 保 署 要 求 且 碳 權 合 作 為 各 合 作 項 目 中 難 度 較 高 者, 故 本 計 畫 初 步 以 碳 權 合 作 進 行 評 析, 以 利 後 續 展 開 推 動 工 作 一 前 言 中 國 大 陸 於 2010 年 宣 示 其 減 碳 目 標 為 2020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CO 2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40~45%, 為 實 踐 前 述 目 標, 積 極 於 十 二 五 計 畫 中 加 強 全 面 促 進 節 能 減 排 之 相 關 工 作, 鼓 勵 和 支 持 開 展 CDM 合 作 及 引 導 和 規 範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則 是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在 大 陸 政 府 的 積 極 作 為 下, 大 陸 台 商 勢 必 將 面 對 節 能 減 碳 之 要 求, 但 由 於 台 商 在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因 無 法 參 與 京 都 彈 性 減 量 機 制, 導 致 減 量 成 本 較 高, 無 形 中 造 成 競 爭 力 之 流 失 為 維 護 台 商 競 爭 力, 建 議 於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下 進 行 協 商, 短 期 以 爭 取 台 商 在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 含 CDM 自 願 減 量 ), 並 參 與 其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同 時 為 台 商 創 造 碳 金 融 商 機 ; 長 期 則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活 絡 大 中 華 地 區 碳 市 場 為 目 標 5-12

127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二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必 要 性 ( 一 ) 為 達 成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目 標 雖 然 我 國 並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暫 時 沒 有 如 同 附 件 一 國 家 被 要 求 減 碳 之 壓 力, 但 我 國 以 出 口 貿 易 經 濟 為 導 向, 經 由 國 際 企 業 要 求 供 應 鏈 減 碳 或 進 行 碳 中 和 的 同 時, 等 同 於 間 接 受 到 減 碳 之 要 求 為 顯 現 我 國 參 與 減 量 之 決 心, 於 去 (2010) 年 規 劃 訂 定 我 國 國 家 減 緩 行 動 (NAMAs), 並 訂 定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於 2020 年 降 至 2005 年 排 放 水 準 之 目 標 但 經 評 估 這 將 是 一 個 極 具 挑 戰 之 任 務, 且 為 達 目 標 約 有 32.5 百 萬 噸 CO 2 需 來 自 境 外 碳 權 此 外, 台 灣 產 業 已 面 臨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成 本 逐 步 升 高 的 問 題, 為 維 護 我 國 產 業 競 爭 力, 溫 減 法 草 案 中 亦 將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接 受 境 外 碳 權 抵 換 等 具 成 本 有 效 性 之 機 制 設 計 入 法 因 此, 在 我 國 未 來 減 量 途 徑 中, 多 元 的 境 外 碳 權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 二 ) 碳 排 放 交 易 為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重 要 經 濟 誘 因 排 放 交 易 乃 市 場 導 向 的 環 境 政 策 工 具 之 一, 可 有 效 解 決 環 境 外 部 性 問 題, 而 碳 排 放 交 易 即 是 將 碳 定 為 標 的 物 進 行 交 易 通 常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建 立 於 總 量 管 制 之 基 礎 上, 即 所 謂 總 量 管 制 與 排 放 交 易 (Cap and Trade) 排 放 交 易 亦 為 京 都 議 定 書 的 彈 性 機 制 之 一, 在 此 一 機 制 下, 減 量 成 本 較 高 的 國 家, 可 望 以 低 於 境 內 平 均 減 量 成 本 的 價 格, 在 交 易 市 場 中 購 得 所 需 的 排 放 許 可 相 對 的, 減 量 成 本 較 低 的 國 家, 亦 可 在 市 場 中 銷 售 其 超 額 減 量 的 額 度, 從 而 獲 享 利 益 依 據 國 際 研 究 報 告 (Nicholas Stern, 2006) 顯 示, 實 施 全 球 性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將 可 降 低 全 球 性 之 總 排 放 減 量 成 本, 若 能 降 低 此 成 本, 將 易 於 取 得 公 眾 接 受 度 減 少 經 濟 衝 擊 及 協 助 達 成 穩 定 氣 候 成 果 同 時, 隨 著 國 際 參 與 程 度 和 參 與 部 門 的 增 加 更 可 提 升 環 境 成 本 效 益 此 外, 該 機 制 亦 具 有 促 使 企 業 汰 換 更 新 設 備, 5-13

12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提 高 能 源 使 用 效 率, 以 及 促 進 創 新 節 能 減 碳 技 術 之 驅 動 誘 因 ( 三 ) 全 球 碳 市 場 發 展 蓬 勃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2011) 資 料 顯 示, 全 球 碳 市 場 從 2005 年 的 110 億 美 元, 在 2008 年 京 都 議 定 書 生 效 後, 規 模 相 較 2007 年 成 長 超 過 兩 倍 達 1,351 美 元, 而 2010 年 交 易 金 額 更 達 1,419 億 美 元 國 際 專 業 財 經 分 析 機 構 - 彭 博 新 能 源 財 經 更 預 測 全 球 碳 市 場 在 2011 年 將 增 長 15%, 甚 至 有 機 構 預 測 未 來 全 球 碳 市 場 規 模 將 超 過 石 油 市 場 全 球 碳 市 場 可 分 為 強 制 性 市 場 及 自 願 性 市 場 兩 種 型 態, 在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EU ETS) 與 京 都 議 定 書 規 範 下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權, 屬 強 制 性 碳 市 場, 而 自 願 性 碳 市 場 完 全 由 企 業 自 願 參 與 市 場 自 發 交 易, 以 下 簡 要 說 明 該 兩 類 型 碳 市 場 之 現 況 其 他 國 家 訂 定 碳 標 準 開 創 境 內 交 易 市 場 之 趨 勢, 及 中 國 碳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1. 強 制 性 碳 市 場 2010 年 全 球 碳 市 場 交 易 金 額 更 達 1,419 億 美 元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以 歐 盟 排 放 交 易 體 系 占 84% 為 最 高, 其 次 為 CDM 計 畫 占 13% 進 一 步 觀 察 2010 年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價 格 與 交 易 量, 碳 加 權 平 均 價 格 增 加 了 17%, 每 噸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由 2009 年 15 美 元 上 升 至 17.5 美 元 ; 而 碳 交 易 量 反 而 下 降 了 10%, 從 2009 年 的 77 億 噸 CO 2 e 下 降 到 2010 年 的 69 億 噸 CO 2 e, 其 原 因 包 括 COP16 決 議 對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二 承 諾 期 全 球 減 量 框 架 仍 不 明, 及 美 國 區 域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行 動 (RGGI) 宣 告 失 敗 所 致 雖 然 如 此, 國 際 專 業 財 經 分 析 機 構 - 彭 博 新 能 源 財 經 樂 觀 看 待 碳 市 場 前 景, 預 測 全 球 碳 市 場 在 2011 年 將 增 長 15%, 主 要 原 因 為 部 分 區 域 性 碳 市 場 未 受 京 都 第 二 承 諾 期 制 約, 反 呈 現 蓬 勃 的 發 展 趨 勢, 如 2012 年 即 將 啟 動 的 美 國 加 州 碳 市 場,Carbon Point 預 估 加 州 碳 市 場 到 2016 年 將 會 有 100 億 美 元 交 易 規 模, 成 為 僅 次 於 歐 盟 EU ETS 的 第 二 大 區 域 性 碳 市 場 此 外, 還 有 美 國 西 部 氣 候 倡 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WCI) 韓 國 印 度 等 區 域 性 碳 市 場 亦 宣 佈 啟 動 時 程, 皆 對 於 全 球 碳 市 場 成 長 具 極 大 貢 獻 5-14

129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2. 自 願 性 碳 市 場 目 前 自 願 性 碳 市 場 最 被 廣 泛 接 受 的 碳 標 準 主 要 包 括 自 願 減 碳 標 準 (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 黃 金 標 準 ( Gold Standard, GS ) 等 依 據 Ecosystem Marketplace 公 司 發 布 的 2011 年 全 球 自 願 減 排 市 場 狀 況 統 計, 2010 年 全 球 自 願 市 場 交 易 為 1.31 億 噸 CO 2 e, 與 2009 年 相 比 成 長 了 33%; 交 易 額 為 4.24 億 美 元, 與 2009 年 相 比 成 長 了 2% 2010 年 自 願 市 場 場 外 交 易 (OTC) 信 用 額 加 權 平 均 成 交 價 格, 從 2009 年 的 6.5 美 元 /tco 2 e 小 幅 下 跌 至 6 美 元 /tco 2 e 整 體 而 言,2010 年 自 願 性 碳 市 場 與 2009 年 相 比 仍 保 持 穩 定, 就 碳 價 值 而 言, 強 制 性 市 場 產 生 之 碳 權 價 格 高 於 自 願 性 市 場 3. 國 家 訂 定 碳 標 準 開 創 境 內 交 易 市 場 目 前 除 國 際 相 關 協 會 訂 定 的 碳 標 準 外, 亦 有 其 他 國 家 也 開 始 發 展 該 國 的 碳 標 準, 如 中 國 熊 貓 標 準 日 本 國 內 排 放 減 量 認 證 制 度 ( 簡 稱 :JCDM 制 度 ) 等,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鼓 勵 國 內 企 業 進 行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減 量, 以 及 為 未 來 的 交 易 市 場 做 準 備 以 日 本 JCDM 為 例, 早 期 以 推 動 CDM 計 畫 為 主, 但 後 來 認 為 比 起 將 資 金 技 術 投 資 至 境 外 減 量, 更 應 將 資 金 技 術 投 資 於 國 內, 協 助 其 他 中 小 型 產 業 建 置 減 量 能 力, 從 事 境 內 減 量 因 此, 於 2008 年 JCDM 制 度 正 式 啟 動, 該 制 度 沿 用 聯 合 國 CDM 精 神, 但 較 簡 易 之 審 查 機 制, 鼓 勵 國 內 大 型 企 業 與 中 小 企 業 合 作 減 量, 而 取 得 之 減 量 額 度 ( 簡 稱 : 國 內 額 度 ) 可 於 國 內 試 行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 尚 無 法 用 於 國 際 交 易 ) 迄 今 (2011 年 12 月 底 ) 提 出 之 排 放 減 量 措 施 計 畫 計 1,135 件, 其 中 經 認 可 件 數 計 574 件 核 發 之 國 內 額 度 約 31.3 萬 噸 CO 2 e ( 四 )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受 阻 中 國 大 陸 於 2010 年 宣 示 其 減 碳 目 標 為 2020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CO 2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40~45%, 為 實 踐 前 述 目 標, 積 極 於 十 二 五 計 畫 中 加 強 全 面 促 進 節 能 減 排 之 相 關 工 作, 在 2011 年 7 月 公 布 的 十 二 五 節 能 減 排 綜 合 性 工 作 方 5-15

13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案, 已 明 確 要 求 十 二 五 期 間 工 業 節 能 要 注 重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因 此 首 當 其 衝 的 就 是 所 有 製 造 業, 當 然 包 括 台 商 企 業 然 台 商 與 大 陸 企 業 同 樣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強 力 要 求 實 施 節 能 減 碳 下, 大 陸 企 業 因 有 參 與 CDM 計 畫 之 機 會, 或 導 入 來 自 附 件 一 國 家 之 資 金 與 技 術, 或 藉 由 減 量 額 度 之 轉 讓 而 有 資 金 收 益 等, 進 而 降 低 其 減 量 成 本 反 觀 台 商 卻 因 沒 有 如 此 機 會, 將 造 成 競 爭 力 流 失 同 時 考 量 因 應 未 來 國 際 可 能 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壓 力, 以 及 溫 減 法 通 過 後 之 減 量 要 求, 國 內 產 業 界 亦 出 現 建 請 政 府 及 早 建 構 兩 岸 碳 權 交 互 認 證 與 碳 額 度 管 理 合 作 機 制 之 聲 音 ( 五 ) 兩 岸 應 就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議 題 進 行 合 作 大 陸 在 2002 年 8 月 正 式 簽 署 京 都 議 定 書 後, 即 以 發 展 中 國 家 身 份, 透 過 CDM 機 制 引 進 國 外 資 金 與 先 進 技 術, 從 而 調 整 其 能 源 結 構 提 高 能 源 效 率 降 低 單 位 GDP 的 能 耗 與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目 前 已 是 主 要 CERs 的 提 供 國 截 至 2011 年 11 月 中 國 已 批 准 3,283 項, 於 EB 完 成 註 冊 已 達 1,644 項, 獲 核 發 CERs 亦 達 579 項, 實 際 創 造 之 價 值 若 以 獲 簽 發 之 CERs 估 算, 已 實 產 生 將 近 566 億 台 幣 之 收 益 但 隨 著 聯 合 國 CDM 註 冊 效 率 低, 且 後 京 都 國 際 減 量 框 架 前 景 不 明 下, 各 國 紛 紛 開 展 單 邊 或 雙 邊 相 互 承 認 之 自 願 減 量 計 畫 同 時 在 全 球 邁 向 碳 限 制 的 願 景 主 導 下, 未 來 歐 美 各 國 可 能 進 一 步 制 定 更 嚴 格 之 氣 候 變 化 政 策, 如 此 這 些 國 家 的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將 普 遍 提 高, 而 為 維 護 相 關 產 業 之 國 際 競 爭 力, 勢 必 針 對 高 碳 進 口 產 品 設 置 種 種 障 礙, 如 碳 關 稅 碳 足 跡 碳 標 章 碳 揭 露 等 由 於 兩 岸 產 業 鏈 緊 密 結 合, 更 應 合 作 有 效 減 緩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以 因 應 更 嚴 格 之 國 際 管 制 措 施 此 刻 中 國 大 陸 正 積 極 研 擬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的 管 理 規 則, 展 開 低 碳 試 點 計 畫, 並 預 計 於 2015 年 建 立 統 一 的 碳 交 易 平 台 政 府 更 應 在 此 階 段, 藉 由 兩 岸 協 商 機 制, 從 制 度 面 維 護 與 爭 取 台 商 權 益, 使 其 及 早 佈 局 搶 進 碳 市 場 商 機 5-16

131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三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洽 談 利 基 ( 一 ) 爭 取 具 成 本 有 效 性 之 減 量 機 會, 提 升 台 商 低 碳 競 爭 力 若 經 兩 岸 協 商 協 助 取 得 台 商 在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以 及 參 與 排 放 交 易 之 機 會, 未 來 台 商 在 面 對 減 排 管 制 時, 即 有 機 會 選 擇 較 具 成 本 有 效 之 減 量 方 式, 以 維 護 產 業 競 爭 力 ; 而 若 台 商 因 在 大 陸 執 行 減 量 專 案 而 取 得 碳 權, 即 可 經 由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賣 出 獲 取 收 益 ( 二 ) 增 加 多 元 化 境 外 碳 權 來 源, 提 供 企 業 碳 中 和 與 環 評 減 量 承 諾 之 抵 換 需 求 依 據 我 國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推 動 原 則, 以 境 內 減 量 為 優 先, 不 足 的 部 分 亦 接 受 一 定 比 例 來 自 境 外 碳 權 之 抵 換, 且 經 過 評 估, 在 我 國 未 來 減 量 途 徑 中, 多 元 的 境 外 碳 權 將 扮 演 著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若 經 兩 岸 協 議 促 成 兩 岸 碳 權 經 營 合 作, 等 同 於 位 我 國 增 加 多 元 化 之 境 外 碳 權 來 源, 可 提 供 企 業 進 行 碳 中 和 重 大 開 發 案 之 環 評 承 諾 之 用, 乃 至 於 溫 減 法 通 過 後 之 抵 換 用 途 ( 三 ) 兩 岸 共 同 爭 取 碳 交 易 市 場 定 價 權 與 發 言 權, 開 創 大 中 華 地 區 碳 市 場 商 機 自 2005 年 以 來,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每 年 以 接 近 一 倍 的 增 量 快 速 成 長, 據 預 測 2012 年 碳 排 放 交 易 額 估 計 將 達 1,500 億 美 元, 未 來 可 能 超 過 石 油 成 為 世 界 第 一 大 商 品 市 場 而 從 現 有 跨 國 減 量 專 案 規 模 來 看, 大 中 華 地 區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潛 力 巨 大, 至 2010 年 5 月 累 計 跨 國 減 量 規 模 約 4.15 億 噸 CO 2 e, 中 國 大 陸 佔 49.3%, 相 當 於 每 年 25 億 美 元 之 規 模 ( 不 含 二 級 市 場 ) 雖 然 如 此, 但 中 國 大 陸 尚 未 建 立 完 整 碳 交 易 體 系, 對 於 市 場 專 業 能 力 和 交 易 經 驗 不 足, 且 相 關 交 易 規 則 指 標 出 售 價 格 等 仍 由 國 際 大 型 金 融 機 構 制 定, 並 無 定 價 權, 使 中 國 處 於 碳 交 易 產 業 鏈 的 最 底 端 因 此, 未 來 若 兩 岸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可 在 大 中 華 地 區 共 同 主 導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遊 戲 規 則, 爭 取 碳 交 易 市 場 定 價 權 與 發 言 權, 開 創 碳 市 場 商 機 ( 四 ) 兩 岸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之 政 策 路 徑 相 異, 可 借 鏡 彼 此 互 補 經 驗 台 灣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乃 從 基 礎 能 力 建 構 做 起, 如 訂 定 溫 減 法 ( 草 案 ) 能 源 5-17

13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稅 等 健 全 法 制 化 作 業 掌 握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之 盤 查 登 錄 制 度 推 動 國 際 MRV 制 度 接 軌 之 查 驗 機 構 管 理 實 務 此 外, 為 有 效 提 高 台 灣 境 內 減 碳 誘 因, 以 及 確 保 成 本 有 效 性, 環 保 署 亦 已 公 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而 中 國 大 陸 為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的 非 附 件 一 國 家, 因 此 在 京 都 議 定 書 生 效 後, 全 力 發 展 CDM 計 畫, 因 此 在 CDM 項 目 的 法 規 管 理 計 畫 執 行 方 面 經 驗 豐 富 另 中 國 大 陸 於 2008 年 首 先 成 立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和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後, 各 省 份 亦 紛 紛 追 隨 成 立, 雖 交 易 情 況 仍 處 於 不 穩 定 的 狀 態, 但 就 環 境 項 目 交 易 而 言, 已 累 積 一 定 程 度 之 經 驗, 可 供 我 方 學 習 ( 五 ) 兩 岸 碳 交 易 規 則 逐 漸 蘊 釀 成 形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法 ( 簡 稱 : 溫 減 法 ) 為 我 國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最 重 要 的 法 源, 目 前 該 法 雖 未 三 讀 通 過, 但 環 保 署 已 積 極 推 動 各 項 管 理 政 策, 做 為 立 法 前 之 準 備, 如 已 公 告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及 登 錄 管 理 原 則 (99 年 9 月 10 日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先 期 專 案 暨 抵 換 專 案 推 動 原 則 (99 年 9 月 10 日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額 度 帳 戶 管 理 要 點 (100 年 4 月 18 日 ) 等, 陸 續 為 我 國 碳 權 交 易 制 度 進 行 準 備 而 中 國 大 陸 雖 尚 未 建 立 完 整 碳 交 易 體 系, 但 正 積 極 研 擬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的 管 理 規 則, 近 期 內 亦 將 公 告, 預 計 於 2015 年 建 立 統 一 的 碳 交 易 平 台 此 外, 依 據 十 二 五 計 畫, 也 將 陸 續 於 五 省 八 市 展 開 低 碳 試 點 計 畫, 展 開 各 項 推 動 措 施 ( 六 ) 兩 岸 環 保 學 術 交 流 頻 繁, 已 建 立 友 好 合 作 關 係 早 期 兩 岸 在 環 保 議 題 的 合 作 多 以 學 術 交 流 為 主, 研 討 重 點 逐 漸 由 固 體 廢 棄 物 空 污 水 污 等 三 廢, 轉 移 到 環 境 政 策 管 理 規 劃 及 保 育 合 作 而 近 年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為 解 決 跨 境 污 染 問 題, 環 保 署 於 2009 年 成 立 推 動 兩 岸 環 保 事 務 合 作 諮 詢 顧 問 小 組, 以 推 動 兩 岸 環 保 事 務 合 作, 更 積 極 舉 辦 相 關 學 術 研 討 會, 促 進 兩 岸 環 保 交 流 5-18

133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近 年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備 受 各 國 重 視, 台 灣 與 大 陸 在 此 議 題 之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亦 十 分 熱 絡 其 中 最 大 的 突 破 莫 過 於 2010 年 7 月 環 保 署 舉 辦 的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該 次 研 討 會 邀 請 到 主 管 大 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業 務 的 中 國 發 改 委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來 台, 會 中 雙 方 針 對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充 分 交 流, 更 同 意 將 該 次 研 討 會 訂 為 第 一 屆, 且 未 來 由 台 灣 與 大 陸 輪 流 主 辦 而 第 二 屆 研 討 會 則 由 發 改 委 氣 候 司 指 定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主 辦, 並 已 於 今 (2011) 年 4 月 由 台 灣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前 往 北 京 與 會, 此 次 會 議 雙 方 更 確 立 了 對 話 窗 口, 建 構 起 雙 方 後 續 交 流 的 正 式 管 道 隨 著 兩 次 交 流 會 議 的 成 功 舉 辦, 除 了 獲 取 彼 此 之 經 驗 外, 更 可 貴 的 是 藉 由 學 術 交 流 而 建 立 的 友 好 關 係, 為 後 續 的 合 作 奠 立 了 信 賴 的 基 礎 ( 七 ) 陸 方 已 釋 出 合 作 意 願 兩 岸 碳 權 經 營 合 作 之 議 題, 在 辦 理 第 一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時, 即 與 陸 方 人 士 展 開 相 關 討 論, 其 表 示 由 於 兩 岸 推 動 減 排 之 作 法 不 同, 故 可 相 互 學 習 彼 此 經 驗, 且 有 鑑 於 現 行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管 理 效 率 低, 未 來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將 如 何 發 展 尚 存 有 變 數, 但 碳 排 放 交 易 又 為 重 要 之 政 策 工 具, 在 此 部 分 海 峽 兩 岸 具 有 相 當 大 之 合 作 空 間 ( 八 ) 透 過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已 簽 署 多 項 合 作 協 議 自 2008 年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恢 復 以 來, 兩 岸 透 過 七 次 江 陳 會 談 已 簽 署 15 項 協 議 3 項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協 商 中 1 項 鑑 於 兩 岸 在 地 理 環 境 及 文 化 背 景 具 生 命 共 同 體 之 特 性,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係 為 保 障 兩 岸 人 民 生 存 環 境 及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最 無 爭 議 且 不 可 忽 視 的 重 要 環 節, 更 應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推 動 實 質 合 作 因 應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已 是 各 國 重 視 的 議 題 且 多 於 實 質 性 合 作, 因 此 在 此 範 疇 中, 有 許 多 議 題 應 積 極 地 展 開 兩 岸 合 作, 如 氣 象 監 測 污 染 物 監 測 節 能 減 碳 技 術 交 流 碳 權 排 放 交 易 等 其 中 在 碳 權 碳 排 放 交 易 方 面, 綜 觀 近 年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與 中 國 大 陸 對 於 完 善 其 國 內 碳 市 場 機 制 的 積 極 作 為, 碳 排 放 交 易 已 不 僅 僅 是 環 保 議 題, 更 被 視 為 重 要 的 金 融 經 濟 議 題 5-19

13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因 此 兩 岸 碳 權 管 理 合 作 擬 在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下, 促 成 合 作 協 議 之 簽 署, 促 成 兩 岸 在 減 碳 政 策 技 術 資 金 管 理 碳 市 場 等 方 面 充 分 合 作, 以 共 同 創 造 大 中 華 地 區 具 潛 力 的 碳 交 易 與 節 能 減 碳 市 場, 共 同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5-20

135 第 五 章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與 規 劃 5.3 辦 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合 作 專 家 諮 詢 會 本 計 畫 原 規 劃 挑 選 具 代 表 性 台 商, 針 對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進 行 其 之 參 與 意 願 與 看 法 調 查 之 座 談 會, 後 因 配 合 計 畫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乃 邀 請 產 官 學 研 各 界 之 專 家 學 者, 於 11 月 25 日 召 開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合 作 專 家 諮 詢 會, 討 論 議 題 擴 及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評 估, 以 及 碳 權 或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 江 陳 會 談 ) 機 制 等 一 日 期 :11 月 25 日 下 午 二 時 二 地 點 :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四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席 : 余 騰 耀 執 行 長 (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 四 出 席 人 員 : 台 灣 機 電 工 程 服 務 社 杜 悅 元 副 總 經 理 中 技 社 鄒 倫 主 任 清 華 大 學 范 建 得 教 授 環 科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俊 儀 總 經 理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胡 經 武 處 長 中 鋼 公 司 張 西 龍 助 理 副 總 經 理 亞 洲 水 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邱 志 宏 首 席 副 廠 長 永 豐 餘 造 紙 股 份 有 限 張 明 益 經 理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管 理 辦 公 室 五 本 計 畫 團 隊 執 行 人 員 : 林 冠 嘉 協 理 顏 秀 慧 董 事 長 特 別 助 理 江 國 瑛 副 理 林 姿 君 工 程 師 六 議 程 : 時 間 議 程 14:00~14:10 主 席 致 詞 討 論 案 一 :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第 3 屆 及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討 論 提 綱 : 14:10~14:40 1. 第 3 屆 會 議 議 題 之 建 議 2.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之 建 議 3. 長 期 交 流 執 行 規 劃 之 建 議 討 論 案 二 : 兩 岸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合 作 探 討 討 論 提 綱 : 14:40~15:20 1. 本 計 畫 評 估 分 析 之 合 宜 性 2. 本 計 畫 之 評 估 範 疇 定 位 於 CCER 是 否 合 宜 3. 建 請 產 業 界 代 表 提 供 對 於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需 求 想 法 及 意 願 5-21

13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討 論 案 三 : 碳 權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之 探 討 討 論 提 綱 : 15:20~15:50 1. 兩 岸 合 作 若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方 案 一 或 方 案 二 何 者 較 為 妥 適? 2. 是 否 有 應 補 充 之 合 作 項 目? 15:50~16:00 主 席 結 論 / 散 會 七 會 議 結 論 ( 一 ) 有 關 討 論 案 一 :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第 3 屆 及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1. 兩 岸 交 流 議 題 可 依 性 質 予 以 分 類, 如 法 制 面 低 碳 技 術 低 碳 社 會 及 調 適, 建 議 將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查 驗 證 技 術 歸 調 整 至 法 制 面, 並 將 大 陸 有 興 趣 之 相 關 標 準 化 建 置 納 入 2. 兩 岸 交 流 面 向 建 議 新 增 低 碳 經 濟 轉 型 相 關 議 題 3. 有 關 兩 岸 交 流 部 分, 建 議 增 加 業 者 較 有 興 趣 之 產 業 實 務 技 術 的 交 流, 如 大 陸 CCS 的 發 展 CO 2 捕 捉 貯 存 及 如 何 應 用 等 ( 二 ) 兩 岸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合 作 探 討 1. 未 來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有 鑑 於 京 都 議 定 書 第 二 承 諾 期 及 CDM 機 制 前 景 未 明 的 情 況 下, 日 本 韓 國 澳 洲 等 採 行 由 下 往 上 先 各 自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再 逐 步 往 上 串 聯 之 作 法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自 行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CCER) 符 合 聯 合 國 長 期 合 作 行 動 的 國 際 趨 勢, 故 可 朝 向 與 大 陸 CCER 之 合 作 進 行 2. 有 關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建 議 可 分 階 段 進 行, 初 期 以 碳 權 經 營 為 主, 從 協 助 企 業 ( 含 台 商 ) 以 減 碳 成 本 有 效 方 法 的 角 度 出 發, 可 從 選 擇 地 點 項 目 對 象 等, 以 示 範 方 式 啟 動 兩 岸 協 議 合 作, 未 來 則 逐 步 朝 向 碳 權 抵 換 ( 亦 即 碳 權 轉 移 ) 為 目 的 前 進 3. 有 關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應 以 雙 方 互 惠 為 前 提, 不 應 只 考 量 將 碳 權 轉 移 回 台, 台 灣 應 該 也 可 碳 權 可 賣 到 大 陸, 且 未 來 大 陸 CCER 與 台 灣 碳 權 若 能 交 易, 應 審 慎 檢 視 其 碳 權 品 質 問 題 ( 三 ) 碳 權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之 探 討 1. 與 會 專 家 皆 認 為 簽 署 兩 岸 合 作 協 議 有 其 必 要, 但 要 以 方 案 一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或 方 案 二 : 碳 權 合 作 的 範 疇 與 陸 方 洽 談 則 各 有 不 同 看 法 2. 簽 署 範 疇 以 贊 同 方 案 一 之 專 家 較 為 多 數, 主 要 原 因 乃 該 範 疇 較 為 完 整, 且 可 避 免 直 接 涉 及 碳 權 之 敏 感 議 題 而 贊 同 方 案 二 的 專 家 則 認 為, 該 方 案 較 為 聚 焦 容 易 從 事 務 層 面 展 開 合 作, 為 避 免 碳 權 之 敏 感 問 題 5-22

13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6.1 結 論 一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 一 ) 已 由 雙 方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成 立, 台 灣 方 面 由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綠 色 生 產 力 基 金 會 為 代 表, 而 大 陸 方 面 則 由 中 國 發 改 委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指 定 籌 辦 此 次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之 單 位 - 中 國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協 會 可 再 生 能 源 專 業 委 員 會 為 代 表 ( 二 ) 為 使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更 系 統 化, 本 計 畫 已 提 出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之 兩 岸 代 表 窗 口 核 心 任 務 組 織 架 構 運 作 模 式 等 初 步 規 劃, 並 於 2011 年 4 月 12 日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提 案 討 論 ( 三 ) 陸 方 表 示 因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議 題 十 分 廣 泛, 無 法 指 定 特 定 民 間 單 位 作 為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窗 口, 故 指 明 後 續 陸 方 窗 口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代 表 擔 任, 我 方 亦 由 署 長 指 定 環 保 署 溫 減 管 理 室 減 量 規 劃 組 兼 空 氣 品 質 保 護 及 噪 音 管 制 處 代 表 為 我 方 窗 口, 而 有 關 籌 備 小 組 部 分, 則 視 後 續 各 屆 交 流 議 題 之 性 質, 由 雙 方 指 定 適 合 之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 四 ) 已 完 成 第 3 屆 交 流 會 議 議 題, 以 及 未 來 長 期 交 流 議 題 及 交 流 機 制 規 劃, 並 於 11 月 25 日 專 諮 會 諮 詢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之 意 見 二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 一 ) 為 成 功 辦 理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本 計 畫 團 隊 盡 心 安 排 所 有 細 節, 從 建 立 陸 方 聯 繫 管 道 協 商 舉 辦 時 間 規 劃 研 討 會 議 題 組 團 辦 理 赴 陸 手 續 安 排 晚 宴 準 備 紀 念 品 準 備 談 參 資 料 團 員 手 冊 等, 並 召 開 10 次 會 前 會 商 討, 冀 望 兩 岸 在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管 理 議 題 上 能 真 正 達 到 實 質 交 流 ( 二 ) 完 成 4 月 10 日 至 4 月 15 日 共 計 六 天 之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參 訪 規 劃, 行 程 包 括 : 研 討 會 一 天 半 天 專 家 論 壇 半 天 兩 岸 環 保 首 長 會 晤, 以 及 參 訪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院 可 持 續 發 展 中 心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北 京 昌 平 區 HiROS 有 機 固 廢 處 理 示 範 場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天 津 低 碳 社 區 試 點 華 能 IGCC 電 廠 等 六 處 6-1

13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 三 ) 我 方 出 席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代 表 團 成 員 總 計 團 員 30 名, 分 別 為 環 保 署 代 表 (7 名 ) 農 委 會 代 表 (2 名 ) 研 討 會 演 講 者 / 主 持 人 (8 名 )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2 名 ) 專 家 學 者 及 產 業 代 表 (11 名 ) 研 討 會 議 題 有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兩 岸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行 動 兩 岸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建 立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及 兩 岸 低 碳 經 濟 建 構 與 發 展 主 軸, 總 計 共 24 個 議 題, 其 中 我 方 講 師 計 10 位 ( 四 ) 完 成 協 助 辦 理 環 保 署 人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團 赴 陸 手 續 事 宜, 並 聯 繫 與 協 助 大 陸 辦 理 第 二 屆 會 議 之 議 程 會 議 資 料 及 參 訪 行 程 等 相 關 事 宜 亦 依 據 外 交 禮 節, 於 陸 方 宴 請 歡 迎 晚 宴 後, 回 請 陸 方 1 場 晚 宴, 負 責 協 助 環 保 署 安 排 與 會 名 單 發 送 邀 請 卡 及 預 定 餐 廳 等 相 關 事 宜 三 大 陸 CDM 及 碳 交 易 發 展 現 況 ( 一 ) 本 計 畫 已 於 2011 年 10 月 25~28 日 赴 陸 拜 會 中 國 碳 交 易 制 度 規 劃 單 位 及 台 商, 蒐 集 相 關 制 度 制 訂 進 度 及 業 者 對 於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相 關 意 見 ( 二 ) 大 陸 自 1995 年 投 入 CDM 研 究, 於 2005 年 制 定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CDM 運 作 與 要 求 後, 其 國 內 CDM 計 畫 於 2006 年 快 速 發 展, 至 今 為 止 (2011 年 11 月 11 日 ), 大 陸 仍 是 獲 核 發 CERs 最 主 要 的 地 主 國, 約 占 全 球 58.18% ( 三 ) 為 順 利 推 動 CDM, 大 陸 於 2005 年 發 布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並 於 2011 年 8 月 修 訂 該 辦 法, 修 訂 CDM 計 畫 之 申 報 管 理 等 運 作 程 序 ; 另 為 擴 大 港 資 企 業 參 與, 於 2009 年 訂 定 相 關 程 序 使 港 資 企 業 得 以 被 認 定 為 中 資, 以 符 合 在 中 國 境 內 展 開 CDM 計 畫 的 資 格 要 求 ( 四 )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與 排 放 交 易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將 比 照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審 核 機 制 予 以 管 理, 只 要 是 在 中 國 境 內 註 冊 之 企 業 法 人 皆 具 申 請 資 格, 且 凡 中 國 國 內 外 機 構 企 業 團 體 和 個 人 皆 可 參 與 排 放 交 易, 該 辦 法 將 於 今 年 底 或 明 年 初 公 布 ( 五 ) 已 於 2011 年 11 月 發 改 委 發 布 關 於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試 點 工 作 的 通 知, 首 將 透 過 北 京 上 海 天 津 深 圳 重 慶 湖 北 及 廣 東 等 地 區, 規 劃 符 合 該 地 區 發 展 總 量 管 制 與 交 易 之 制 度 四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 一 ) 綜 觀 全 球 碳 交 易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且 考 量 國 內 廠 商 已 面 臨 各 項 減 碳 政 策 要 求, 6-2

139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及 海 外 投 資 廠 商 降 低 經 營 風 險 之 需 求, 藉 由 大 陸 已 積 極 展 開 之 各 項 碳 交 易 試 點 活 動, 及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經 濟 貢 獻 及 影 響 力, 透 過 推 動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試 點 計 畫 CDM 計 畫 或 碳 交 易 活 動, 應 可 做 為 兩 岸 合 作 的 突 破 口 ( 二 ) 台 商 與 大 陸 企 業 同 樣 在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強 力 要 求 實 施 節 能 減 碳 下, 大 陸 企 業 因 有 參 與 CDM 計 畫 之 機 會, 以 降 低 其 減 量 成 本 反 觀 台 商 卻 因 沒 有 如 此 機 會, 現 階 段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之 困 難 包 括 :(1) 受 限 於 法 規 規 定, 僅 中 資 企 業 才 能 申 請 參 與 大 陸 CDM 計 畫 ;(2) 因 涉 及 政 治 敏 感 之 主 權 議 題, 故 台 商 無 法 比 照 港 資 企 業 參 與 大 陸 CDM 計 畫 模 式 ( 三 ) 已 於 11 月 25 日 邀 請 九 位 產 官 學 界 的 專 家 學 者 參 加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合 作 專 家 諮 詢 會, 針 對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長 期 交 流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評 估, 以 及 碳 權 /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意 見 徵 詢 ( 四 ) 計 畫 蒐 集 彙 整 之 大 陸 碳 市 場 發 展 狀 況, 將 目 前 中 國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作 為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並 進 行 各 方 案 之 優 缺 點 分 析, 合 作 方 案 選 項 包 括 :(1) 方 案 一 CERs (2) 方 案 二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s) (3) 方 案 三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額 度 (4) 方 案 四 VERs ( 五 ) 在 京 都 機 制 前 景 未 明 的 情 形 下, 由 國 家 訂 定 碳 標 準, 由 下 往 上 先 各 自 建 立 境 內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再 逐 步 往 上 串 聯 之 作 法 已 為 國 際 趨 勢 ( 六 ) 有 關 與 大 陸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之 範 疇, 透 過 專 諮 會 之 辦 理, 大 多 數 的 專 家 學 者 贊 同 以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為 範 疇, 主 要 原 因 乃 該 範 疇 較 為 完 整, 且 可 避 免 直 接 涉 及 碳 權 之 敏 感 議 題 6.2 建 議 一 以 學 術 交 流 為 起 點, 逐 步 推 動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之 合 作 : 陸 方 對 於 兩 岸 氣 候 變 遷 各 面 向 之 交 流 推 進, 提 出 期 望 不 拘 形 式, 亦 不 躁 進 的 想 法, 認 為 現 階 段 以 不 涉 及 敏 感 意 涵 的 學 術 交 流 與 研 討 名 義 為 起 步, 十 分 理 想 建 議 現 階 段 應 建 立 可 長 可 久 的 聯 繫 交 流 管 道, 未 來 以 海 基 / 海 協 兩 會 認 可 之 模 式 下 為 更 佳 二 強 化 與 陸 方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學 研 機 構 人 士 交 流 : ( 一 ) 建 議 委 請 國 內 專 業 學 研 機 構, 蒐 集 陸 方 減 碳 政 策 與 方 式 等 資 訊, 以 利 提 出 有 效 合 作 之 具 體 策 略 6-3

14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 二 ) 我 方 在 民 間 減 碳 推 動 已 有 具 體 績 效, 研 討 會 中 引 起 許 多 迴 響, 建 議 可 以 此 方 式 擴 大 與 陸 方 之 交 流, 彰 顯 我 方 優 勢 並 擴 大 我 方 民 間 參 與 之 合 作 機 會 ( 三 ) 建 議 加 強 我 方 本 土 面 對 氣 候 變 遷 之 科 學 議 題 研 究 工 作, 以 增 進 在 科 學 層 面 上 與 陸 方 進 行 對 話 三 應 建 構 兩 岸 碳 交 易 平 台 之 合 作 機 制 : 中 國 大 陸 碳 交 易 所 已 運 行 多 年, 並 均 與 國 際 著 名 碳 交 易 所 合 作, 累 積 不 少 國 際 與 實 務 經 驗, 因 此, 透 過 與 中 國 大 陸 交 易 所 的 合 作, 學 習 其 作 法 與 經 驗, 有 利 於 我 國 碳 交 易 平 台 設 計 之 周 延 性 四 與 中 國 建 立 碳 交 易 共 同 市 場 潛 力 評 估 : 由 於 台 灣 有 為 數 不 貲 的 台 商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因 此 建 議 評 估 低 碳 試 點 城 市, 建 立 碳 交 易 合 作 計 畫 的 可 行 性 與 潛 力, 以 作 為 未 來 建 立 兩 岸 碳 交 易 共 同 市 場 模 式 的 參 考 依 據 五 增 進 民 間 碳 交 易 市 場 參 訪 交 流 : 建 議 未 來 我 方 可 偕 同 金 管 會 台 灣 期 貨 交 易 所 櫃 買 中 心 等 金 融 監 管 單 位, 就 碳 交 易 市 場 及 綠 色 金 融 發 展 進 行 深 入 的 交 流 探 討 六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機 制 之 深 化 : ( 一 ) 兩 岸 對 應 窗 口 每 年 年 底 可 共 同 檢 討 該 年 度 交 流 合 作 之 績 效, 同 時 也 可 共 同 規 劃 未 來 一 年 交 流 合 作 之 議 題 方 向 進 行 模 式 參 與 對 象 等 ( 二 ) 為 達 更 實 質 交 流 之 目 的, 兩 岸 應 自 行 擬 定 優 先 且 需 深 化 之 討 論 議 題 與 具 體 事 項, 藉 由 雙 方 窗 口 商 討 確 認 後, 由 雙 方 各 自 成 立 相 關 議 題 之 工 作 小 組 並 展 開 實 質 交 流, 每 年 度 交 流 成 果 則 可 納 為 下 一 屆 交 流 會 議 之 報 告 專 題 ( 三 ) 建 議 雙 方 將 目 前 交 流 的 豐 碩 成 果 分 別 向 海 基 會 和 海 協 會 說 明 與 介 紹, 有 助 於 未 來 更 強 化 在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七 未 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建 議 應 藉 由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進 行 合 作 協 議 之 簽 署, 使 兩 岸 合 作 從 學 術 深 入 實 質, 並 建 立 正 式 之 官 方 溝 通 管 道 6-4

141 參 考 文 獻 參 考 文 獻 一 公 告 資 訊 ( 一 ) 關 於 境 外 註 冊 中 資 控 股 企 業 依 據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標 準 認 定 為 居 民 企 業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2009 年 4 月 22 日 ( 二 ) 98 年 核 准 華 僑 及 外 國 人 對 外 投 資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投 資 統 計 年 報 統 計 年 報, 經 濟 部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2010 年 12 月 25 日 ( 三 )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 修 訂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2011 年 8 月 3 日 二 新 聞 訊 息 ( 一 ) 14 個 中 國 風 電 專 案 聯 合 國 遇 阻 碳 交 易 資 格 被 否, 財 經 鳳 凰 網,2010 年 4 月 6 日 ( 二 ) 中 國 CDM 大 戶 或 被 拒 歐 盟 門 外, 中 國 氣 候 變 化 信 息 網,2010 年 11 月 29 日 ( 三 ) 是 在 減 碳, 還 是 在 賺 錢, 台 達 電 子 文 教 基 金 會,2009 年 7 月 13 日 ( 四 ) 煤 層 氣 電 力 水 泥 CDM 項 目 開 發 前 景 廣 闊, 國 際 煤 炭 網,2008 年 ( 五 ) 香 港 生 產 促 進 局 擬 設 碳 交 易 平 臺, 中 央 網 路 報,2010 年 4 月 1 日 ( 六 ) 工 商 銀 行 推 出 碳 金 融 合 約 交 易 業 務, 中 國 新 聞 網,2011 年 3 月 22 日 ( 七 ) 中 國 碳 交 易 體 系 雛 形 初 現, 北 京 日 報,2010 年 1 月 4 日 ( 八 ) 自 願 減 排 企 業 成 碳 市 場 新 買 家, 北 京 日 報,2010 年 1 月 12 日 ( 九 ) 首 例 按 自 願 減 排 標 準 實 現 碳 交 易, 北 京 晚 報,2011 年 3 月 30 日 ( 十 )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辦 法 年 內 出 臺, 多 維 新 聞,2010 年 9 月 23 日 ( 十 一 ) 中 國 碳 交 易 怎 能 光 打 雷 不 下 雨 林 業 碳 匯 成 突 破 口, 羊 城 晚 報,2011 年 1 月 8 日 ( 十 二 ) 大 樓 碳 交 易 廈 門 開 全 國 先 河, 東 南 網,2011 年 3 月 4 日 參 考 文 獻 - 1

14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 十 三 ) 發 改 委 :2013 年 前 將 於 六 省 市 試 點 碳 交 易, 信 報,2011 年 4 月 12 日 ( 十 四 ) 出 口 貿 易 壁 壘? 中 國 企 業 如 何 應 對 碳 標 示 之 戰, 科 技 日 報,2010 年 4 月 14 日 ( 十 五 )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暫 行 ) 將 爭 取 儘 快 出 臺, 財 新 網,2010 年 11 月 10 日 ( 十 六 ) 十 二 五 期 間 碳 交 易 試 點 方 案 的 三 種 可 能, 財 經 網,2010 年 12 月 24 日 三 網 頁 ( 一 )UNFCCC 網 頁, 年 11 月 11 日 ( 二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網 頁, _ html,2009 年 3 月 23 日 ( 三 )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網 頁, 年 11 月 11 日 ( 四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環 境 保 護 署 網 頁, 年 12 月 27 日 ( 五 )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網, 年 11 月 11 日 ( 六 ) 上 海 能 源 環 境 交 易 所, 年 10 月 ( 七 )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網 頁, 年 11 月 11 日 ( 八 )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網 站, 年 11 月 11 日 四 研 討 會 : ( 一 ) 王 庶, 中 國 CDM 管 理 規 則 與 進 展, 兩 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學 術 研 討 會,2010 年 7 月 ( 二 ) 童 振 源 洪 家 科, 台 商 對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貢 獻 : 年, 台 商 與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研 討 會,2010 年 6 月 25 日 參 考 文 獻 - 2

143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一 評 選 會 議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一 林 委 員 達 雄 ( 一 )P2-27, 二 之 ( 一 ) 之 2, 由 台 灣 環 保 署 發 出 台 資 企 業 證 明 函, 請 說 明 是 什 麼 證 明 函 另 如 能 有 替 代 性 之 機 構 替 代 環 保 署, 或 可 免 生 敏 感 政 治 問 題 ( 二 )P3-5,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研 討 會 常 設 小 組 若 界 定 為 學 術 交 流 就 不 必 明 列 雙 方 政 府 機 構 當 顧 問, 亦 不 必 將 召 集 人 指 定 由 第 一 主 辦 方 最 高 長 官 擔 任 ( 三 )P3-6, 可 考 慮 用 視 訊 會 議, 提 高 效 率 ( 四 )P3-6, 交 流 議 題 重 點 在 碳 交 易 的 實 質 問 題, 但 在 設 計 上 看 不 出 雙 方 官 方 如 何 授 權 與 會 代 表 之 權 限 ( 五 ) 兩 岸 涉 及 國 家 重 大 事 項 之 交 流, 宜 以 海 基 海 協 之 協 談 為 終 點 平 台, 本 計 畫 宜 否 建 立 新 的 交 流 平 台, 即 僅 止 於 碳 交 易 的 技 術 面 問 題, 亦 應 會 商 陸 委 會 意 見 回 復 大 陸 為 促 進 港 資 企 業 參 與 中 國 境 內 的 CDM 計 畫, 特 由 發 改 委 及 香 港 環 保 署 根 據 一 國 兩 制 原 則 及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實 施 安 排, 促 使 港 資 企 業 透 過 具 中 國 委 託 公 證 人 資 格 的 香 港 律 師, 經 其 核 實 港 資 公 司 的 董 事 及 股 權 資 料 後, 香 港 環 保 署 即 會 發 出 港 資 企 業 證 明 函, 使 港 資 公 司 可 獲 認 定 為 中 資, 從 而 符 合 在 中 國 開 展 CDM 計 畫 的 申 請 要 求 台 資 企 業 證 明 函 係 本 計 畫 參 考 香 港 模 式 初 步 提 出 適 合 我 國 之 構 想, 然 其 操 作 可 行 性 尚 需 進 一 步 與 各 界 研 究 及 探 討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經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專 家 論 壇 決 議, 因 氣 候 變 遷 相 關 議 題 十 分 廣 泛, 無 法 指 定 特 定 民 間 單 位 作 為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窗 口, 故 指 明 後 續 本 議 題 之 陸 方 窗 口 由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司 國 內 政 策 與 履 約 處 代 表 擔 任, 回 台 後 我 方 由 署 長 指 定 環 保 署 溫 減 管 理 室 減 量 規 劃 組 兼 空 氣 品 質 保 護 及 噪 音 管 制 處 代 表 為 我 方 窗 口, 而 有 關 籌 備 小 組 部 分, 則 視 後 續 各 屆 交 流 議 題 之 性 質, 由 雙 方 指 定 適 合 之 相 關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後 續 聯 繫 溝 通 過 程 中, 若 有 必 要 將 考 慮 以 視 訊 會 議 進 行 由 於 兩 岸 乃 以 學 術 交 流 為 主, 故 僅 針 對 雙 方 現 行 作 法 與 規 劃 進 行 學 術 與 經 驗 之 意 見 交 流, 未 涉 及 政 治 或 經 濟 面 之 官 方 授 權 事 宜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本 計 畫 在 草 擬 相 關 工 作 之 規 劃 後, 均 由 環 保 署 向 陸 委 會 諮 詢, 並 依 照 其 意 見 處 理 審 查 意 見 -1

144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二 林 委 員 能 暉 ( 一 ) 在 兩 岸 合 作 上, 如 何 避 免 落 入 香 港 模 式? 是 否 宜 納 入 ECFA 協 商 中? 三 袁 委 員 中 新 ( 一 )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中 執 行 秘 書 由 何 單 位 擔 任? 又 其 職 責 為 何? 意 見 回 復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在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上, 本 計 畫 亦 朝 向 納 入 ECFA 架 構 下 進 行 協 商 之 目 標 努 力 常 設 籌 備 小 組 組 織 架 構 中 執 行 秘 書 規 劃 由 第 一 主 辦 方 之 擔 任, 主 要 統 籌 規 劃 並 掌 握 研 討 會 專 家 論 壇 參 訪 行 程 之 辦 理 狀 況 台 灣 參 予 CDM 最 大 的 困 難 在 於 台 灣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故 無 法 直 接 參 與 CDM 計 畫 ( 二 ) 台 灣 參 與 CDM 之 困 難 及 瓶 頸 為 何? 又 是 否 有 其 他 解 決 方 案? 四 華 委 員 梅 英 ( 一 ) 本 計 畫 在 兩 岸 雙 方 之 接 觸 層 級 上, 依 據 雙 方 第 一 次 交 流 共 識, 未 來 將 秉 持 預 定 以 如 何 方 式 向 上 提 升, 以 方 便 循 序 漸 進 先 易 後 難 之 原 則 辦 理, 制 度 之 推 行 逐 步 開 啟 並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 二 ) 對 上 年 執 行 工 作 上 應 有 改 進 部 分 謝 謝 委 員 指 教, 本 計 畫 將 虛 心 改 進 審 查 意 見 -2

145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二 進 度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一 鄭 委 員 福 田 ( 一 ) 有 關 交 流 獲 得 之 寶 貴 經 驗, 請 考 量 兩 岸 制 度 不 同, 請 加 以 研 析 台 灣 之 通 用 情 況 ( 二 ) 台 商 參 與 CDM 狀 況, 請 考 量 水 泥 業 之 通 用 性 ( 三 ) 請 多 瞭 解 蒙 古 高 原 之 植 栽 情 況, 可 否 對 台 灣 之 污 染 揚 塵 情 況 寶 貴 之 資 料 ( 四 ) 和 大 陸 CDM 之 MOU 請 綠 基 會 繼 續 執 行, 並 延 聘 相 關 專 家 協 助 二 黃 宗 煌 委 員 ( 一 ) 天 津 市 政 府 規 劃 Carbon Card 目 的 何 在? 意 見 回 復 大 陸 為 順 利 推 動 CDM 機 制 引 進 國 外 資 金 與 先 進 技 術, 已 透 過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境 內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的 實 施 安 排 等, 規 範 CDM 計 畫 之 開 發 申 報 審 核 管 理 等 運 作 與 要 求 ; 雖 我 國 無 法 執 行 CDM 計 畫, 但 其 透 過 立 法 推 動 之 作 法, 值 得 我 國 參 考 借 鏡 大 陸 為 規 範 市 場 機 制, 刻 正 研 擬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其 中 特 規 劃 將 無 法 取 得 CERs 之 減 量 計 畫, 透 過 立 法 方 式 納 為 大 陸 認 可 之 減 排 量 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以 利 擴 大 推 動 境 內 減 量 ; 我 國 因 礙 於 國 際 特 殊 地 位 而 無 法 參 與 國 際 相 關 機 制, 應 可 參 考 大 陸 作 法 致 力 於 推 動 我 國 境 內 減 碳 本 計 畫 有 關 台 商 參 與 CDM 之 規 劃, 將 密 切 諮 詢 業 者 意 見, 充 分 考 量 各 行 業 特 性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年 度 計 畫 重 心 以 溫 室 氣 體 為 主, 委 員 之 建 議 可 納 入 未 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議 題 之 一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本 團 隊 在 草 擬 MOU 過 程 中, 多 次 請 教 相 關 專 家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天 津 市 政 府 於 21 世 紀 論 壇 2010 年 會 議 紀 念 版 低 碳 公 交 卡, 旨 在 傳 播 低 碳 和 綠 色 出 行 的 雙 重 理 念, 並 為 推 動 綠 色 北 京 營 造 世 界 城 市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 二 ) 對 於 建 築 減 碳 的 具 體 做 法 如 何? 目 前 在 新 建 築 部 分, 多 以 綠 建 材 材 質 要 求 訂 定 相 關 標 準 為 主 而 在 既 有 建 築 部 分, 則 視 建 築 條 件 進 行 小 型 風 力 發 電 太 陽 能 發 電 等 之 導 入 等 ( 三 )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何 故 以 自 願 為 基 礎? ( 四 ) 廣 東 省 : 省 內 碳 權 總 量 如 何 配 置?( 省 際 省 內 是 否 同 質 ) 中 國 在 京 都 議 定 書 下 為 無 強 制 減 量 責 任 之 國 家, 故 其 推 動 之 減 量 作 為 皆 屬 自 願 性 減 量 行 為 廣 東 省 之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因 處 於 規 劃 階 段, 本 計 畫 尚 無 法 取 得 進 一 步 資 料, 後 續 持 續 追 蹤 彙 整 審 查 意 見 -3

14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復 ( 五 ) 台 商 取 得 碳 權 的 意 義? 短 期 目 標, 希 望 爭 取 台 商 企 業 參 與 大 陸 減 量 專 案 計 畫 (CDM 計 畫 / 自 願 減 量 計 畫 ), 使 其 在 公 平 之 立 基 下 從 事 節 能 減 碳, 同 時 創 造 台 商 之 碳 金 融 商 機 長 期 目 標, 期 望 可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激 發 兩 岸 節 能 減 碳 潛 力 活 絡 大 中 華 地 區 碳 市 場, 並 為 需 要 減 量 額 度 之 在 台 企 業 提 供 境 外 碳 權 抵 換 來 源 ( 六 ) 與 對 岸 合 作 的 模 式 界 定? 本 團 隊 依 據 現 存 在 於 大 陸 碳 市 場 之 碳 權 種 類 進 行 四 種 方 案 之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包 括 方 案 一 : 爭 取 台 商 於 大 陸 執 行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並 取 得 CERs; 方 案 二 : 協 助 台 商 依 據 中 國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執 行 減 量 計 畫, 並 取 得 自 願 減 排 額 度 (CCERs); 方 案 三 : 協 助 台 商 參 與 區 域 總 量 管 制 減 排 並 取 得 減 排 額 度 ; 方 案 四 : 執 行 國 際 自 願 減 量 計 畫 產 生 之 VERs ( 七 ) 綠 基 會 應 可 繼 續 執 行 原 業 務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三 范 委 員 建 得 ( 一 )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與 內 容 均 符 合 原 定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目 標 ( 二 ) 工 作 績 效 良 好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 三 ) 後 續 建 議 請 注 意 熊 貓 標 準 的 影 響 熊 貓 標 準 主 要 運 用 於 規 範 大 陸 農 林 行 業 與 可 能 在 兩 岸 交 流 上 的 應 用 空 減 排 碳 匯 項 目, 期 望 鼓 勵 透 過 開 發 貧 困 地 間, 另 請 注 意 建 築 在 未 來 可 否 作 區 邊 遠 地 區 的 農 林 碳 項 目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為 兩 岸 合 作 的 課 題, 以 及 金 融 合 並 消 除 貧 困 ; 目 前 於 兩 岸 交 流 上 之 影 響 與 作 部 分 的 發 展 機 會 應 用 尚 不 明 顯, 後 續 本 計 畫 將 持 續 關 注 並 追 蹤 相 關 進 展 有 關 兩 岸 建 築 及 金 融 合 作 部 分, 本 計 畫 已 納 入 籌 設 小 組 後 續 議 題 草 案 中, 適 時 納 入 探 討 與 規 劃 ( 四 ) 建 議 後 續 增 加 對 NAMAs Credits 的 探 討, 此 部 分 可 能 有 利 兩 岸 互 動 四 石 信 智 總 經 理 ( 書 面 審 查 ) ( 一 ) 如 果 後 2012 年 談 判 破 局 而 歐 盟 成 為 CERs 唯 一 買 主, 另 歐 盟 限 制 工 業 氣 體 與 主 要 開 發 中 國 家 CERs, 因 此 大 陸 的 CDM 市 場 可 能 在 2012 年 之 後 消 失, 本 計 畫 應 注 意 這 樣 的 可 能 及 其 對 此 計 畫 目 標 的 影 響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於 其 他 計 畫 有 掌 握 NAMAs Credits 相 關 議 題 進 展, 後 續 將 視 議 題 進 展 及 需 要 納 入 分 析 有 關 京 都 議 定 書 及 國 際 碳 交 易 發 展, 本 計 畫 已 持 續 密 切 關 注 其 對 本 計 畫 之 影 響 鑑 於 大 陸 已 著 手 研 擬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期 可 建 立 其 國 內 碳 交 易 制 度 與 市 場 ( 如 CCER), 而 本 計 畫 長 期 目 標 係 期 望 可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激 發 兩 岸 節 能 減 碳 潛 力 審 查 意 見 -4

147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 二 ) 大 陸 在 宣 布 自 願 減 量 之 後 已 經 不 純 粹 是 碳 權 的 賣 方, 在 歐 盟 宣 布 限 制 工 業 氣 體 之 後 也 有 大 陸 專 家 建 議 用 其 達 成 自 願 減 量 目 標,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評 估 也 應 該 考 量 這 樣 角 色 的 變 化 ( 三 )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如 果 仍 然 著 重 於 CDM 市 場, 很 難 擺 脫 兩 岸 在 聯 合 國 制 度 底 下 的 政 治 問 題, 因 此, 建 議 另 評 估 在 自 願 市 場 的 架 構 下, 如 何 進 行 兩 岸 合 作 意 見 回 復 活 絡 大 中 華 地 區 碳 市 場, 因 此 本 計 畫 除 考 量 CDM 外, 亦 將 同 時 探 討 自 願 減 量 市 場 部 分, 以 降 低 未 來 國 際 情 勢 轉 變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本 計 畫 已 持 續 追 蹤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之 進 展, 並 已 將 參 與 大 陸 自 願 減 量 市 場 之 可 行 性 納 入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評 估 鑑 於 參 與 CDM 計 畫 仍 有 中 資 企 業 資 格, 以 及 CER 移 轉 等 涉 及 政 治 問 題 部 分 待 克 服, 目 前 本 計 畫 已 將 參 與 大 陸 自 願 減 量 市 場 之 可 行 性 納 入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評 估, 期 可 多 探 索 一 條 可 行 的 兩 岸 合 作 路 徑 審 查 意 見 -5

148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三 期 中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一 林 委 員 達 雄 ( 一 ) 臺 灣 在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的 地 位 能 確 立 下 來, 什 麼 其 他 細 節 就 能 解 決 二 鄭 委 員 福 田 ( 一 ) 本 計 畫 依 預 定 工 作 內 容 進 度 進 行 ( 二 ) 有 關 於 境 外 成 立 公 司 與 大 陸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與 執 行 CDM 計 畫 : 請 和 環 資 會 計 畫 主 持 人 李 堅 明 教 授 聯 繫, 瞭 解 於 英 國 設 立 公 司 之 內 容 三 杜 委 員 悅 元 ( 一 ) 依 現 在 的 情 勢 與 大 陸 做 碳 交 易 似 不 可 行, 有 待 長 期 的 努 力 ; 並 視 大 陸 碳 交 易 的 發 展 與 我 國 溫 減 的 趨 勢, 並 先 透 過 兩 岸 的 溝 通 平 臺, 找 出 可 行 之 道 四 陳 委 員 家 榮 ( 一 ) 建 議 應 釐 清 協 助 台 商 取 得 碳 權 之 目 的 及 可 能 產 生 的 困 難 ( 二 ) 依 目 前 資 料 顯 示, 藉 由 兩 岸 合 作 獲 得 碳 權 供 國 內 使 用 之 可 行 性 及 可 能 性 不 高, 因 此, 應 釐 清 兩 岸 合 作 交 流 之 目 的 ; 短 期 目 的 及 中 長 期 目 的 之 界 定 五 張 委 員 長 義 ( 一 ) 臺 灣 於 境 外 ( 附 件 一 國 家 ) 成 立 公 司 與 大 陸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與 執 行 CDM 計 畫 應 分 開 進 行 ; 重 點 在 協 助 台 商 及 早 佈 局 搶 進 中 國 碳 市 場 商 機 意 見 回 復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確 立 我 國 在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UNFCCC) 的 地 位 十 分 重 要, 需 要 藉 由 多 方 努 力, 但 非 本 計 畫 能 夠 完 成 感 謝 委 員 肯 定 六 石 委 員 信 智 ( 一 ) 意 見 與 進 度 報 告 一 致 感 謝 委 員 肯 定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亦 隨 時 掌 握 有 關 於 境 外 成 立 公 司 與 大 陸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與 執 行 CDM 計 畫 相 關 進 展 及 資 訊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依 據 本 計 畫 評 估 結 果, 雖 然 與 大 陸 合 作 聯 合 國 CDM 計 畫 尚 存 在 法 規 面 及 政 治 面 之 困 難, 但 就 以 大 陸 正 致 力 推 動 的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兩 岸 合 作 上 極 具 可 能 性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已 於 第 4.4 與 5.1 節 分 析 評 估 台 商 取 得 碳 權 之 目 的 與 現 行 困 難 就 台 商 甚 至 台 灣 企 業, 在 未 受 到 法 律 要 求 強 制 減 排 前, 對 於 碳 權 取 得 乙 事 目 前 採 取 消 極 因 應 及 觀 望 態 度 ; 另 就 台 商 執 行 CDM 計 畫 來 看, 則 存 在 著 法 規 面 及 政 治 面 之 困 難 ; 若 就 參 與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制 度 來 看, 以 目 前 蒐 集 之 資 訊, 只 要 是 在 大 陸 境 內 登 記 之 企 業 法 人 皆 可 申 請, 故 台 商 並 無 參 與 之 困 難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對 於 兩 岸 在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合 作 之 目 的 主 要 在 於 促 進 實 質 交 流 ; 而 碳 權 合 作 部 分, 短 期 以 協 助 台 商 執 行 大 陸 減 量 計 畫 取 得 碳 權, 長 期 則 建 立 兩 岸 互 通 且 互 惠 之 排 放 交 易 平 台 為 目 標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經 評 估 本 計 畫 已 與 臺 灣 於 境 外 ( 附 件 一 國 家 ) 成 立 公 司 與 大 陸 共 同 合 作 開 發 與 執 行 CDM 計 畫 進 行 分 工 與 任 務 釐 清 審 查 意 見 -6

149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 二 ) 環 保 署 必 須 先 修 改 只 認 可 CERs 境 外 碳 權 之 政 策, 因 大 陸 CDM 市 場 可 能 在 2012 年 之 後 消 失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必 須 在 UNFCCC 之 外 ( 三 ) 全 球 碳 市 場 也 開 始 跳 脫 UNFCCC 架 構, 之 此 兩 岸 合 作 條 件 應 更 好 意 見 回 復 感 謝 委 員 建 議, 如 同 委 員 看 法, 本 計 畫 評 估 結 果,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以 非 CDM 之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計 畫 可 能 性 最 高 感 謝 委 員 意 見, 依 照 目 前 國 際 碳 排 放 市 場 趨 勢 來 看, 由 於 京 都 機 制 前 景 不 明, 故 各 國 亦 紛 紛 由 建 立 境 內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著 手, 將 持 續 觀 察 國 際 動 向, 以 作 為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評 估 與 參 考 審 查 意 見 -7

150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四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意 見 與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復 一 楊 委 員 日 昌 ( 一 ) 此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值 得 肯 定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 二 ) 推 動 兩 岸 交 流 須 思 考 各 自 所 需 求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後 續 執 行 兩 岸 交 流 將 更 深 入 重 點 為 何, 作 為 雙 方 資 訊 交 流 之 思 考 雙 方 互 惠 利 基, 以 長 期 推 動 兩 岸 合 作 利 基, 在 互 利 及 互 相 尊 重 之 基 礎 下, 方 得 以 長 期 推 動 ( 三 ) 建 議 後 續 可 將 綠 能 科 技 納 入 雙 方 技 術 交 流 之 討 論 議 題, 強 化 兩 岸 實 質 交 流 同 時, 兩 岸 合 作 亦 應 朝 提 昇 產 業 合 作 之 方 向 思 考, 共 同 發 展 相 關 可 行 之 合 作 計 畫 (Project Development) 二 楊 委 員 之 遠 ( 一 ) 本 案 彙 集 資 源 尚 稱 充 足, 但 對 中 國 之 排 放 交 易 法 規 建 置 進 度 仍 須 密 切 追 蹤 ( 二 ) 中 國 發 改 委 對 排 放 交 易 之 態 度, 似 有 積 極 之 傾 向 ( 三 ) 境 外 碳 權 的 理 論 基 礎 仍 有 待 商 確, 適 法 性 及 行 政 權 責 之 風 險 須 小 心 ( 四 ) 中 國 與 我 國 的 環 境 議 題 交 流, 未 來 可 納 入 ECFA 協 議 三 林 委 員 能 暉 ( 一 ) 依 進 度 完 成, 成 果 豐 碩, 高 度 肯 定 ( 二 ) 有 關 兩 岸 碳 權 合 作 之 兩 項 方 案 可 行 性 分 析, 方 案 二 雖 具 合 作 可 能, 卻 非 為 CERs, 應 密 切 追 蹤 未 來 CCERs 是 否 有 可 能 發 展 為 被 國 際 所 認 可 之 碳 權 ( 三 ) 兩 岸 合 作 範 疇 方 案 (5.2.2 節 ) 之 一, 雖 涵 蓋 較 廣, 但 可 分 為 短 中 長 期 等 階 段 性 之 推 動, 短 期 擇 易 推 動, 不 失 為 權 宜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以 環 保 署 業 務 範 疇 為 原 則, 已 將 低 碳 / 減 量 技 術 納 為 交 流 面 向 之 一, 未 來 經 環 保 署 同 意, 即 可 將 綠 能 科 技 納 入 雙 方 技 術 交 流 議 題 之 一 謝 謝 委 員, 陸 方 排 放 交 易 法 規 建 置 進 度 之 追 蹤 將 建 請 環 保 署 納 入 明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如 同 委 員 所 言, 陸 方 對 於 建 立 排 放 交 易 制 度 之 態 度 的 確 十 分 積 極,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陸 方 期 望 能 在 目 前 以 歐 洲 為 主 的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中, 逐 漸 建 立 具 主 導 權 之 市 場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本 計 畫 已 初 步 針 對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合 作 納 入 兩 岸 協 議 機 制 之 探 討, 如 報 告 本 文 第 5.2 節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謝 謝 委 員 意 見, 追 蹤 並 觀 察 CCERs 之 發 展 將 建 請 環 保 署 納 入 明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謝 謝 委 員 建 議, 就 目 前 已 簽 訂 之 兩 岸 協 議 案 例 來 看, 合 作 項 目 範 疇 廣 泛 者 如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先 由 兩 岸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針 對 具 體 合 作 項 目, 再 向 下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後 續 在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議 題 上, 或 可 比 照 金 融 合 作 協 議 方 式 進 行 審 查 意 見 -8

151 審 查 意 見 回 復 審 查 意 見 意 見 回 復 ( 四 ) 後 續 工 作 仍 應 持 續 且 專 案 推 動 後 續 將 委 員 建 議 轉 達 環 保 署, 建 請 其 持 續 以 專 案 推 動 兩 岸 合 作 事 宜 ( 五 ) 報 告 格 式 應 依 規 劃 辦 理 ; 報 告 封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於 報 告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面 內 頁 可 羅 列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四 石 委 員 信 智 ( 一 ) 報 告 書 P.5-4 CER 不 可 能 轉 移 回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修 正 報 告 內 容, 已 將 該 段 台 所 述 應 有 誤,CER 係 可 透 由 文 字 修 正 為 CER 不 可 能 直 接 轉 移 回 台, 第 三 國 進 行 間 接 transfer 回 台, 例 如 報 告 本 文 P.5-4 如 英 國 ( 二 ) 台 泥 日 前 在 中 國 大 陸 取 得 應 該 是 VCS, 未 來 是 否 可 轉 為 申 請 CCER, 以 可 在 中 國 內 進 行 交 易 ( 三 ) 台 商 角 色 很 重 要, 未 來 大 陸 試 點 交 易 可 能 會 影 響 台 商, 其 亦 將 為 與 大 陸 市 場 連 結 之 管 道 ( 四 ) 報 告 內 容 應 須 依 格 式 再 調 整 刪 減, 例 如 照 片 應 選 擇 適 宜 者 納 入 報 告 中 五 袁 委 員 中 新 ( 一 ) 建 議 於 報 告 目 錄 前, 附 加 本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摘 要 1-2 頁 ( 二 ) 本 報 告 中 有 關 台 灣 相 關 單 位 之 名 稱, 應 注 意 文 字 敘 述 方 式 避 免 有 誤 解 矮 化 之 情 形 ( 如 p.3-10 台 灣 環 保 署 副 署 長 等 ), 請 務 必 於 定 稿 時 修 改 ( 三 ) 第 二 屆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暨 專 家 論 壇 之 發 言 內 容 有 細 節 之 描 述, 但 會 議 結 論 過 程 籠 統, 並 未 對 環 保 署 相 關 工 作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例 如 專 家 論 壇 會 議 結 論 ( 三 )(p.3-28) 謂 台 商 參 與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其 尚 待 建 置 之 處 何 在, 又 是 否 有 訂 定 時 間 表, 且 供 環 保 署 參 考 之 制 度 面 規 劃 為 何? ( 四 ) 近 日 聯 合 國 環 境 規 劃 署 甫 發 表 上 海 世 界 博 覽 會 之 減 碳 成 果 檢 討 報 告, 應 加 以 蒐 集 彙 整 並 納 入 本 報 告 中 呈 現 台 泥 表 示 由 於 目 前 大 陸 具 體 制 度 尚 未 明 確, 故 現 階 段 僅 依 VCS 程 序 完 成 報 告 書 第 三 者 確 証, 尚 未 申 請 VERs, 後 續 待 大 陸 政 策 明 朗, 亦 有 可 能 轉 為 申 請 CCERs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台 商 在 兩 岸 合 作 中 的 確 扮 演 十 分 重 要 角 色, 本 計 畫 建 議 未 來 可 透 過 示 範 計 畫 方 式, 探 索 兩 岸 合 作 之 具 體 途 徑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修 正 報 告 如 第 3 章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於 報 告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修 正 報 告 如 第 3 章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由 於 大 陸 尚 未 正 式 公 告 自 願 減 排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故 現 階 段 尚 無 法 訂 定 相 關 時 間 表, 但 建 議 未 來 以 示 範 計 畫 方 式, 探 索 兩 岸 合 作 之 具 體 配 套 遵 照 辦 理, 已 於 第 節 新 增 上 海 世 博 減 碳 成 果, 如 p4-34~p4-35 審 查 意 見 -9

152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審 查 意 見 ( 五 )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合 作 專 家 諮 詢 會 (5.3 節 ), 僅 羅 列 與 會 人 員 意 見, 但 卻 未 歸 納 出 會 議 結 論 或 建 議, 又 如 何 將 與 會 者 納 入 評 析 及 說 帖 中 六 華 委 員 梅 英 ( 一 ) 本 計 畫 已 依 約 完 成 各 項 工 作, 值 得 肯 定 ( 二 ) 建 議 於 報 告 開 端 加 上 本 計 畫 之 執 行 摘 要 ( 三 ) 若 為 本 計 畫 經 費 辦 理 之 論 壇 研 討 會 等, 建 議 將 該 會 議 相 關 之 文 件, 附 錄 於 報 告 ( 或 以 光 碟 方 式 附 之 ) ( 四 ) 若 本 年 度 為 協 助 環 保 署 參 與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學 術 研 討 會, 而 非 辦 理 本 研 討 會, 在 報 告 書 中 應 將 辦 理 研 討 會 改 為 協 助 參 與, 以 符 合 原 計 畫 內 容 ( 五 ) 有 關 兩 岸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可 行 性, 本 計 畫 研 擬 三 項 方 案, 均 與 台 商 有 關, 在 我 國 相 關 推 動 措 施 上, 是 否 有 可 配 合 推 動 之 方 式 意 見 回 復 本 計 畫 依 據 專 諮 會 各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已 修 正 並 呈 現 於 期 末 報 告 本 文 謝 謝 委 員 肯 定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已 於 報 告 補 充 相 關 資 料 謝 謝 委 員 提 醒, 研 討 會 講 義 已 於 回 國 後 隨 即 將 電 子 檔 提 供 環 保 署, 後 續 亦 將 相 關 檔 案 以 光 碟 方 式 附 之 遵 照 辦 理 本 計 畫 針 對 目 前 大 陸 之 碳 交 易 市 場 進 行 合 作 可 行 性 評 估, 相 關 推 動 措 施 待 後 續 大 陸 自 願 減 量 相 關 辦 法 公 告, 建 議 未 來 透 過 以 示 範 計 畫 方 式, 探 索 兩 岸 合 作 之 具 體 配 套 審 查 意 見 -10

153 附 件 一 談 參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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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談 參 資 料 壹 十 一 五 成 果...2 貳 十 二 五 規 劃...3 叁 陸 方 各 專 題 之 重 點 政 策...5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6 大 陸 公 眾 環 保 意 識 與 氣 候 變 化...7 大 陸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行 動...8 大 陸 碳 市 場 的 發 展 與 行 動...9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的 發 展 與 趨 勢...10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 調 適 行 動...11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應 對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12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與 農 業 發 展...13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化 工 作 發 展 概 況...14 大 陸 能 效 標 識 實 施 效 果 分 析...15 大 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展 望...16 五 省 八 市 啟 動 低 碳 試 點 案 例 介 紹...17

156 壹 十 一 五 成 果 一 十 一 五 期 間 之 環 保 成 果 十 一 五 (2006~2010 年 ) 期 間, 中 國 大 陸 公 告 了 一 系 列 推 動 節 能 減 排 的 政 策 措 施 據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介 紹, 過 去 五 年, 全 國 單 位 中 國 生 產 總 值 能 耗 預 計 下 降 19.06%, 全 國 化 學 需 氧 量 排 放 量 和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量 分 別 下 降 12.45% 14.29%, 節 能 2.4 億 噸 標 準 煤, 減 排 二 氧 化 碳 ( 以 碳 計 )1.56 億 噸, 基 本 完 成 或 超 額 完 成 十 一 五 規 劃 綱 要 確 定 的 目 標 二 推 動 措 施 與 做 法 ( 一 ) 十 大 重 點 節 能 工 程 : 中 央 預 算 內 投 資 採 取 投 資 補 貼 方 式, 按 總 投 資 額 的 6~8% 支 持 十 大 重 點 節 能 工 程 建 設 ( 二 ) 節 能 產 品 惠 民 工 程 : 推 廣 高 效 照 明 產 品 空 調 電 機 節 能 與 新 能 源 汽 車 等 高 效 節 能 產 品 中 央 財 政 補 貼 資 金 約 140 億 元, 推 廣 節 能 燈 3.6 億 隻 高 效 節 能 空 調 2 千 多 萬 台 節 能 汽 車 20 萬 台, 以 及 一 批 高 效 節 能 電 機 ( 三 ) 促 進 既 有 建 築 節 能 改 造 : 中 央 政 府 安 排 專 項 財 政 資 金 對 北 方 采 暖 地 區 既 有 居 住 建 築 供 熱 計 量 及 節 能 改 造 進 行 獎 勵, 獎 勵 資 金 標 準 為 45 元 ~50 元 / 平 方 米 ( 四 ) 加 強 節 能 環 保 領 域 金 融 服 務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公 告 了 關 於 改 進 和 加 強 節 能 環 保 領 域 金 融 服 務 工 作 的 指 導 意 見, 中 國 銀 監 會 公 告 了 節 能 減 排 授 信 工 作 指 導 意 見, 要 求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時 跟 踪 國 家 確 定 的 節 能 重 點 工 程 和 節 能 技 術 服 務 體 係 等 項 目, 重 點 地 給 予 信 貸 支 持 ( 五 ) 支 持 節 能 減 排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包 括 : 企 業 所 得 稅 減 免 和 抵 免 優 惠 增 值 稅 減 免 汽 車 消 費 稅 和 購 置 稅 調 整 資 源 稅 改 革 調 整 出 口 退 稅 政 策 等 2

157 貳 十 二 五 規 劃 一 概 要 十 二 五 規 劃 起 迄 時 間 為 2011~2015 年, 是 中 國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主 要 針 對 全 國 重 大 建 設 專 案 生 產 力 分 佈 和 國 民 經 濟 重 要 比 例 關 係 等 作 出 規 劃, 為 國 民 經 濟 發 展 遠 景 規 定 目 標 和 方 向 未 來 五 年 中 國 將 開 啟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雙 重 轉 型, 以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和 調 整 經 濟 結 構 為 主 線, 部 署 中 國 經 濟 社 會 從 外 需 向 內 需 從 高 碳 向 低 碳, 從 強 國 向 富 民 的 三 大 轉 型 二 十 二 五 重 點 方 向 ( 一 )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開 創 科 學 發 展 新 局 面 ; ( 二 ) 堅 持 擴 大 內 需 戰 略, 保 持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 ( 三 ) 推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加 快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村 建 設 ; ( 四 ) 發 展 現 代 產 業 體 系, 提 高 產 業 核 心 競 爭 力 ; ( 五 )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積 極 穩 妥 推 進 城 鎮 化 ; ( 六 ) 加 快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提 高 生 態 文 明 水 準 : 1. 積 極 應 對 全 球 氣 候 變 化 ; 2. 大 力 發 展 迴 圈 經 濟 ; 3. 加 強 資 源 節 約 和 管 理 ; 4. 加 大 環 境 保 護 力 度 ; 5. 加 強 生 態 保 護 和 防 災 減 災 體 系 建 設 ( 七 ) 深 入 實 施 科 教 興 國 戰 略 和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加 快 建 設 創 新 型 國 家 ; ( 八 ) 加 強 社 會 建 設,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 ( 九 ) 推 動 文 化 大 發 展 大 繁 榮, 提 升 國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 ( 十 ) 加 快 改 革 攻 堅 步 伐,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 ( 十 一 ) 實 施 互 利 共 贏 的 開 放 戰 略, 進 一 步 提 高 對 外 開 放 水 準 ; ( 十 二 ) 全 黨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為 實 現 十 二 五 規 劃 而 奮 鬥 三 十 二 五 的 七 大 新 興 產 業 : ( 一 ) 新 能 源 產 業 : 太 陽 能 動 力 電 池 等 ; 3

158 ( 二 ) 節 能 環 保 產 業 : 智 慧 電 網 等 ; ( 三 ) 電 動 車 產 業 ; ( 四 ) 電 子 資 訊 技 術 產 業 ; ( 五 ) 生 技 產 業 ; ( 六 ) 精 密 設 備 製 造 業 ; ( 七 ) 新 材 料 產 業 四 十 二 五 期 間 環 保 相 關 目 標 ( 一 ) 非 化 石 能 源 占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比 重 提 高 到 11.4%; ( 二 )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能 耗 和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分 別 降 低 16% 和 17%; ( 三 )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8% 至 10%; ( 四 ) 森 林 蓄 積 量 增 加 6 億 立 方 米 4

159 叁 陸 方 各 專 題 之 重 點 政 策 1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機 遇 與 挑 戰 一 大 陸 人 口 眾 多, 經 濟 發 展 水 準 較 低, 能 源 結 構 以 煤 為 主 ( 占 68.9%,2005 年 數 據 ), 能 源 資 源 利 用 效 率 較 低 二 階 段 發 展 特 徵 決 定 了 大 陸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增 長 幅 度, 十 二 五 期 間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不 可 避 免 仍 將 繼 續 增 長 ; 人 均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也 將 繼 續 上 升 (4.58 噸 CO 2 / 人,2007 年 IEA 資 料 ) 三 碳 關 稅 將 對 大 陸 出 口 貿 易 等 發 展 環 境 帶 來 新 挑 戰, 據 世 界 銀 行 測 算, 如 果 歐 美 按 每 噸 二 氧 化 碳 徵 收 50 美 元 碳 關 稅, 大 陸 出 口 產 品 的 平 均 稅 率 將 提 高 10.5% 四 隨 著 大 陸 經 濟 實 力 的 不 斷 提 高, 國 際 社 會 要 求 大 陸 承 擔 大 國 責 任 的 呼 聲 日 盛 但 以 發 展 大 陸 家 地 位 參 與 氣 候 公 約 談 判, 是 自 1990 年 參 與 氣 候 變 化 談 判 以 來, 大 陸 堅 持 的 基 本 原 則 五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對 大 陸 在 工 業 化 城 鎮 化 加 速 發 展 階 段, 提 前 考 慮 低 碳 發 展 道 路, 有 利 於 緩 解 越 來 越 大 的 控 制 排 放 壓 力, 加 快 生 態 文 明 建 設 六 在 全 球 低 碳 技 術 迅 猛 發 展 的 形 勢 下, 大 陸 在 低 碳 技 術 研 發 和 產 業 化 方 面, 存 在 著 跨 越 式 發 展 的 機 遇 1 國 家 發 改 委 能 源 研 究 所 徐 華 清, 大 陸 減 緩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簡 報 (2010 年 7 月 5 日 ) 5

160 2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一 加 強 機 構 建 設 :(1)1990 年 國 務 院 設 立 了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協 調 小 組 ;(2)1998 年,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協 調 小 組 改 名 為 國 家 氣 候 變 化 對 策 協 調 小 組 ;(3)2007 年, 國 家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領 導 小 組 成 立, 國 務 院 總 理 溫 家 寶 同 志 擔 任 組 長 二 1994 年 大 陸 21 世 紀 議 程 中 納 入 對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實 施 有 效 的 控 制, 並 協 調 各 部 門 的 行 動, 實 施 可 持 續 發 展 戰 略 三 2006 年 批 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一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提 出 可 持 續 發 展 能 力 增 強 全 國 總 人 口 控 制 在 136,000 萬 人 耕 地 保 有 量 保 持 1.2 億 公 頃, 淡 水 能 源 和 重 要 礦 產 資 源 保 障 水 準 提 高 生 態 環 境 惡 化 趨 勢 基 本 遏 制,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總 量 減 少 10%, 森 林 覆 蓋 率 達 到 20%,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取 得 成 效 四 2007 年 實 施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國 家 方 案, 通 知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要 加 強 對 本 地 區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工 作 的 組 織 領 導, 抓 緊 制 定 本 地 區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方 案, 並 認 真 組 織 實 施 五 2011 年 批 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堅 持 減 緩 和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並 重, 充 分 發 揮 技 術 進 步 的 作 用, 完 善 體 制 機 制 和 政 策 體 系, 提 高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能 力 分 別 由 控 制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增 強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能 力 廣 泛 開 展 國 際 合 作 等 三 方 向 進 行 2 (1) 國 家 發 改 委 能 源 研 究 所 徐 華 清, 大 陸 減 緩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簡 報 (2010 年 7 月 5 日 ) (2) 十 一 五 (2006) (3) 十 二 五 (2011) 6

161 3 大 陸 公 眾 環 保 意 識 與 氣 候 變 化 一 公 眾 意 識 和 行 動 之 推 動 架 構, 分 別 為 :(1) 政 府 積 極 引 導 ;(2) 非 政 府 組 織 在 行 動 ;(3) 媒 體 公 眾 廣 泛 參 與 二 政 府 積 極 引 導 : 大 陸 各 級 政 府 通 過 舉 辦 節 能 宣 傳 周 環 境 主 題 日 科 普 活 動 論 壇 展 覽 等 內 容 豐 富 形 式 多 樣 的 活 動, 普 及 和 傳 播 氣 候 變 化 的 科 學 知 識, 不 斷 提 高 公 眾 的 氣 候 變 化 意 識, 取 得 明 顯 效 果 例 如 : 校 園 低 碳 行 動 我 為 節 能 減 排 獻 策 參 與 碳 補 償, 消 除 碳 足 跡 等 活 動 三 非 政 府 組 織 行 動 : 近 年 來, 大 陸 環 境 保 護 領 域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不 斷 發 展 壯 大 並 活 躍 在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等 各 個 方 面, 為 宣 傳 普 及 相 關 知 識 提 高 公 眾 參 與 意 識, 起 到 了 重 要 的 推 動 作 用 例 如 : 自 然 之 友 等 多 個 民 間 組 織 於 2009 年 發 佈 了 2009 大 陸 公 民 社 會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立 場, 反 映 了 對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的 態 度 和 立 場 ; 由 大 陸 大 學 生 環 境 組 織 合 作 論 壇 等 7 個 成 員 單 位 發 起 組 成 了 大 陸 青 年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行 動 網 路, 致 力 於 組 織 大 陸 青 年 開 展 有 關 全 球 變 暖 能 源 問 題 的 專 案, 推 動 資 源 節 約 型 校 園 建 設 四 媒 體 公 眾 廣 泛 參 與 : 媒 體 對 氣 候 變 化 問 題 的 關 注 明 顯 升 溫, 進 行 了 大 量 的 報 導 和 宣 傳 活 動 為 提 升 公 眾 的 參 與 意 識 發 揮 了 重 要 作 用, 社 會 公 眾 也 積 極 參 與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活 動, 實 踐 綠 色 出 行 低 碳 辦 公, 能 源 節 約 環 境 保 護 意 識 明 顯 提 升, 逐 步 形 成 保 護 自 然 生 態 環 境 人 人 有 責 的 社 會 氛 圍 例 如 : 大 陸 中 央 電 視 臺 新 華 社 等 先 後 製 作 了 面 對 氣 候 變 化 應 對 全 球 變 暖 - 大 陸 在 行 動 等 一 系 列 專 題 報 導 節 目, 拍 攝 了 關 注 氣 候 變 化 系 列 宣 傳 片 ; 2010 年 在 大 陸 上 海 舉 辦 的 世 界 博 覽 會 提 出 了 低 碳 世 博, 確 定 以 低 碳 和 諧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城 市 為 主 題 3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2010 年 度 報 告 (2010 年 11 月 ) 7

162 4 大 陸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行 動 一 減 緩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架 構 :(1) 節 約 能 源 與 提 高 能 效 ;(2) 發 展 綠 色 低 碳 能 源 ;(3) 增 加 森 林 碳 匯 ;(4) 開 展 國 家 低 碳 省 區 和 低 碳 城 市 試 點 二 2009 年 9 月 22 日, 胡 錦 濤 主 席 在 COP15 上 發 表 講 話 :(1) 加 強 節 能 提 高 能 效, 爭 取 到 2020 年 單 位 GDP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05 年 有 顯 著 下 降 ;(2) 大 力 發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和 核 能, 爭 取 到 2020 年 非 化 石 能 源 占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比 重 達 到 15% 左 右 ;(3) 大 力 增 加 森 林 碳 匯, 爭 取 到 2020 年 森 林 面 積 比 2005 年 增 加 4,000 萬 公 頃, 森 林 蓄 積 量 增 加 13 億 立 方 米 ;(4) 大 力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積 極 發 展 低 碳 經 濟 和 迴 圈 經 濟, 研 發 和 推 廣 氣 候 友 好 技 術 三 2009 年 11 月 25 日, 大 陸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決 定, 到 2020 年 大 陸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2005 年 下 降 40%~45%, 將 約 束 性 指 標 納 入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中 長 期 規 劃, 並 制 定 相 應 的 國 內 統 計 監 測 考 核 辦 法 四 2010 年 5 月 4 日, 發 布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確 保 實 現 十 一 五 節 能 減 排 目 標 的 通 知, 強 化 相 關 政 策 措 施 :(1) 強 化 節 能 減 排 目 標 責 任 ;(2) 加 大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力 度 ;(3) 嚴 控 高 耗 能 高 排 放 行 業 過 快 增 長 ;(4) 加 快 實 施 節 能 減 排 重 點 工 程 ;(5) 切 實 加 強 用 能 管 理 ;(6) 強 化 重 點 耗 能 單 位 節 能 管 理 ;(7) 推 動 重 點 領 域 節 能 減 排 ;(8) 大 力 推 廣 節 能 技 術 和 產 品 ;(9) 完 善 節 能 減 排 經 濟 政 策 ;(10) 加 快 完 善 法 規 標 準 ;(11) 加 大 監 督 檢 查 力 度 ;(12) 深 入 開 展 節 能 減 排 全 民 行 動 ;(13) 實 施 節 能 減 排 預 警 調 控 4 (1)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2010 年 度 報 告 (2010 年 11 月 );(2) 國 家 發 改 委 能 源 研 究 所 徐 華 清, 大 陸 減 緩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簡 報 (2010 年 7 月 5 日 ) 8

163 5 大 陸 碳 市 場 的 發 展 與 行 動 一 大 陸 自 1995 年 投 入 CDM 研 究, 於 2005 年 制 定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項 目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CDM 運 作 與 要 求 後, 大 陸 CDM 於 2006 年 快 速 發 展, 目 前 已 是 主 要 CERs 的 提 供 國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年 平 均 CERs 產 生 量 占 比 已 達 61.8%) 二 大 陸 於 2008 年 首 先 成 立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上 海 環 境 能 源 交 易 所 和 天 津 排 放 權 交 易 所 後, 各 省 份 紛 紛 追 隨 成 立, 至 2010 年 年 底, 全 大 陸 計 已 有 18 家 ( 含 2 家 分 所 ) 環 境 權 益 交 易 機 構 三 大 陸 大 量 的 CDM 計 畫 申 請, 及 自 願 減 量 市 場 熱 絡 的 龐 大 碳 交 易 需 求, 逐 步 推 展 出 大 陸 碳 交 易 體 系 雛 形 大 陸 為 逐 步 掌 握 碳 交 易 的 定 價 權, 並 對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加 以 規 範, 故 已 著 手 研 擬 大 陸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統 一 交 易 流 程, 並 有 意 建 立 屬 於 大 陸 的 新 交 易 系 統 5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計 畫 書 (2010 年 12 月 ) 9

164 6 大 陸 自 願 減 排 的 發 展 與 趨 勢 一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員 會 基 於 規 範 市 場 機 制, 但 非 創 造 市 場 需 求 制 定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目 的 係 要 對 自 願 減 排 交 易 活 動 之 碳 交 易 流 程 作 統 一 規 範 與 管 理 ( 一 ) 具 體 包 括 對 監 管 主 體 交 易 主 體 ( 買 賣 雙 方 ) 交 易 對 象 登 記 注 冊 系 統 交 易 場 所 第 三 方 核 證 減 排 量 簽 發 等 內 容 進 行 原 則 性 規 定 ( 二 ) 制 定 經 大 陸 認 可 的 減 排 量 CCER(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CER), 其 來 源 包 含 以 下 3 類 標 準 所 產 生 之 減 量 額 度 :(1)CDM 項 目 已 經 在 發 改 委 獲 得 批 准, 但 尚 未 在 聯 合 國 EB 註 冊 而 且 不 再 去 聯 合 國 註 冊 的 減 排 量 ;(2) 大 陸 推 出 的 自 願 減 排 標 準, 如 : 熊 貓 標 準 ;(3) 國 際 既 有 的 自 願 減 排 標 準, 如 VCS 標 準 黃 金 標 準 等 二 大 陸 在 哥 本 哈 根 氣 候 峰 會 期 間 (2009 年 12 月 16 日 ) 正 式 公 佈 第 一 個 自 願 減 排 標 準 熊 貓 標 準, 該 標 準 係 由 北 京 環 境 交 易 所 和 BlueNext 作 為 原 始 發 起 人, 並 由 大 陸 林 業 產 權 交 易 所 和 溫 洛 克 國 際 共 同 發 起 標 準 中 規 範 大 陸 農 林 行 業 減 排 碳 匯, 鼓 勵 透 過 開 發 貧 困 地 區 邊 遠 地 區 的 農 林 碳 項 目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並 消 除 貧 困, 確 立 自 願 減 排 量 的 檢 測 標 準 和 原 則, 並 規 定 了 自 願 減 排 流 程 評 定 機 構 規 則 限 定 等 內 容, 從 而 完 善 了 大 陸 的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場 機 制 6 兩 岸 因 應 氣 候 變 遷 交 流 暨 碳 權 交 易 合 作 評 估 計 畫 書 (2010 年 12 月 ) 10

165 7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 調 適 行 動 一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推 動 架 構 :(1)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原 則 ;(2)\ 農 業 領 域 ;(3) 水 資 源 領 域 ;(4) 海 洋 領 域 ;(5) 衛 生 健 康 領 域 ;(6) 氣 象 領 域 二 大 陸 在 積 極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過 程 中, 堅 持 減 緩 與 適 應 並 重 的 原 則, 將 適 應 行 動 納 入 到 國 家 政 策 框 架 中 來, 並 著 力 強 化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能 力 建 設, 在 農 業 水 資 源 自 然 生 態 系 統 綜 合 海 岸 帶 治 理 防 災 減 災 人 類 健 康 等 領 域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有 效 的 政 策 措 施, 取 得 了 顯 著 成 效 三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原 則 : ( 一 ) 堅 持 在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框 架 下 加 以 推 進, 從 長 遠 戰 略 的 高 度, 使 適 應 與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進 程 結 合 起 來 ( 二 ) 堅 持 重 在 預 防 的 原 則, 加 強 對 氣 候 變 化 影 響 規 律 的 研 究, 作 出 科 學 預 測, 建 立 危 機 管 理 體 制 防 災 體 系, 做 到 防 患 於 未 然 ( 三 ) 堅 持 適 度 適 應 的 原 則, 適 應 是 否 適 度 應 根 據 當 地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狀 況, 資 金 和 技 術 條 件, 自 然 環 境 和 氣 候 變 化 的 影 響 等 特 徵 作 出 綜 合 判 斷 ( 四 ) 堅 持 與 減 緩 協 同 的 原 則, 在 採 取 適 應 措 施 時, 綜 合 考 慮 與 減 緩 的 優 化 組 合 問 題, 強 化 互 為 促 進 型 的 適 應 行 為, 使 之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 五 ) 堅 持 廣 泛 參 與 的 原 則, 在 適 應 戰 略 和 相 關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評 價 過 程 中, 強 調 利 益 相 關 者 的 有 效 參 與 ( 六 ) 堅 持 國 際 合 作 的 原 則, 通 過 國 際 合 作 提 高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能 力, 解 決 跨 領 域 跨 區 域 的 的 適 應 問 題 7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2010 年 度 報 告 (2010 年 11 月 ) 11

166 8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應 對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一 十 二 五 時 期 國 家 能 源 發 展 的 思 路 : 加 快 轉 變 能 源 發 展 方 式, 合 理 控 制 能 源 消 費 總 量, 大 力 調 整 能 源 結 構, 推 動 能 源 生 產 和 利 用 方 式 變 革, 構 建 安 全 穩 定 經 濟 清 潔 的 現 代 能 源 產 業 體 系 二 十 二 五 末, 爭 取 非 化 石 能 源 在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中 的 比 重 達 到 11.4% 三 於 加 快 發 展 新 能 源 與 可 再 生 能 源 部 分 推 動 重 點 : ( 一 ) 在 保 護 生 態 和 做 好 移 民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積 極 發 展 水 電 ; ( 二 ) 在 確 保 安 全 的 基 礎 上 高 效 發 展 核 電 ; ( 三 ) 積 極 發 展 風 電 ; ( 四 ) 穩 步 發 展 太 陽 能 ; ( 五 ) 開 發 利 用 生 物 質 能 和 地 熱 能 四 新 能 源 產 業 相 關 數 據 公 佈 : ( 一 ) 太 陽 能 :(1)2007 年, 大 陸 光 伏 電 池 產 量 首 次 超 過 德 國 和 日 本, 居 世 界 第 一 位 ;2008 年 的 產 量 繼 續 提 高, 占 全 球 產 量 的 比 例 近 16% (2) 在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產 業 方 面,2008 年 底, 大 陸 生 產 了 3,100 萬 平 方 米 的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占 全 世 界 產 量 的 80% 左 右, 大 陸 是 生 產 和 使 用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最 多 的 國 家 ( 二 ) 風 能 :2009 年 底 大 陸 累 計 風 電 裝 機 容 量 2,580.5 萬 千 瓦, 全 球 排 名 由 2008 年 的 第 四 位 上 升 到 第 二 位 ( 三 ) 生 物 質 能 : 生 物 質 能 源 是 大 陸 僅 次 於 煤 與 石 油 的 第 三 大 能 源, 在 全 部 能 源 消 耗 中 約 占 15%, 是 唯 一 可 運 輸 和 儲 存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8 (1)2010 大 陸 節 能 減 排 產 業 發 展 報 告 (2) 大 陸 新 能 源 產 業 最 新 數 據 公 布 (2011 年 1 月 27 日 ) 12

167 9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與 農 業 發 展 一 2009 年 以 來, 大 陸 各 級 政 府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有 利 於 農 業 領 域 適 應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法 規 包 含 : 熱 帶 作 物 種 質 資 源 保 護 專 案 資 金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熱 帶 作 物 病 蟲 害 疫 情 監 測 與 防 治 項 目 資 金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植 物 新 品 種 保 護 專 案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農 業 轉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專 案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超 級 稻 新 品 種 選 育 與 示 範 專 案 管 理 辦 法 等 二 大 陸 大 力 推 動 農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設, 提 升 農 業 綜 合 生 產 能 力 ( 一 ) 推 動 大 規 模 旱 澇 保 收 標 準 農 田 建 設 ; ( 二 ) 開 展 了 大 型 灌 區 續 建 配 套 與 大 型 灌 溉 排 水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擴 大 農 業 灌 溉 面 積 提 高 灌 溉 效 率 ; ( 三 ) 推 廣 農 田 節 水 技 術, 在 16 個 省 開 展 農 業 水 價 綜 合 改 革 暨 末 級 渠 系 節 水 改 造 試 點 工 作, 提 高 了 應 對 旱 災 的 能 力 ; ( 四 )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開 展 了 測 土 配 方 施 肥 行 動, 推 廣 面 積 達 10 億 畝 以 上 ; ( 五 ) 推 廣 保 護 性 耕 作 健 康 養 殖 和 標 準 化 養 殖 社 區 建 設, 增 加 土 壤 有 機 碳 含 量 ; ( 六 ) 培 育 並 推 廣 產 量 高 品 質 優 良 的 抗 旱 抗 澇 抗 高 溫 抗 病 蟲 害 等 抗 逆 品 種, 進 一 步 加 大 農 作 物 良 種 補 貼 力 度, 加 快 推 進 良 種 培 育 繁 殖 推 廣 一 體 化 進 程 ; ( 七 ) 進 一 步 擴 大 了 退 牧 還 草 工 程 實 施 範 圍, 加 強 人 工 飼 草 地 和 灌 溉 草 場 建 設 9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2010 年 度 報 告 (2010 年 11 月 ) 13

168 10 大 陸 氣 候 變 化 標 準 化 工 作 發 展 概 況 一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組 織 編 制 了 國 家 2005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清 單, 建 立 了 中 國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資 料 庫, 啟 動 了 部 分 省 區 和 城 市 溫 室 氣 體 清 單 編 制 工 作 相 關 部 門 積 極 推 進 溫 室 氣 體 監 測 試 驗,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建 立 若 干 省 級 溫 室 氣 體 試 點 監 測 站, 選 擇 電 力 鋼 鐵 水 泥 等 重 點 工 業 行 業 的 若 干 典 型 企 業 開 展 二 氧 化 碳 自 動 監 測 試 點, 選 擇 典 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填 埋 處 理 場 開 展 甲 烷 線 上 監 測 試 點 二 完 善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統 計 體 系 : 對 能 源 消 費 統 計 相 關 內 容 進 行 修 訂 和 補 充, 增 加 和 細 化 了 能 源 品 種, 使 之 基 本 與 國 際 能 源 統 計 品 種 分 類 一 致, 增 加 了 可 再 生 能 源 電 力 產 量 和 國 際 燃 料 艙 等 統 計 內 容 加 強 對 能 源 供 應 消 費 的 統 計 和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能 耗 的 核 算, 及 時 進 行 節 能 監 測 和 節 能 分 析, 為 國 家 節 能 減 排 政 策 的 制 定 提 供 參 考 依 據 三 制 定 綜 合 氣 象 觀 測 系 統 發 展 規 劃 (2010~2015 年 ), 統 籌 規 劃 和 建 設 國 家 氣 候 觀 測 網 國 家 天 氣 觀 測 網 區 域 氣 象 觀 測 網 和 專 業 氣 象 觀 測 網, 提 升 觀 測 系 統 穩 定 可 靠 運 行 水 準, 促 進 各 種 觀 測 資 源 分 享, 建 立 綜 合 氣 象 觀 測 系 統 資 料 統 一 收 集 處 理 和 共 用 平 臺 2009 年 以 來, 國 家 安 排 氣 象 項 目 中 央 投 資 24 億 元, 用 於 氣 象 監 測 與 災 害 預 警 工 程 新 一 代 天 氣 雷 達 系 統 氣 象 衛 星 碳 迴 圈 溫 室 氣 體 監 測 分 析 系 統 建 設 等, 為 提 高 氣 象 預 測 預 報 能 力 氣 象 防 災 減 災 能 力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能 力 和 開 發 利 用 氣 候 資 源 能 力 奠 定 了 基 礎 10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2010 年 度 報 告 (2010 年 11 月 ) 14

169 11 大 陸 能 效 標 識 實 施 效 果 分 析 一 建 立 健 全 能 效 制 度 和 標 準 ( 一 ) 推 進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專 案 節 能 評 估 工 作, 制 定 了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專 案 節 能 評 估 和 審 查 暫 行 辦 法 ( 二 ) 繼 續 擴 大 強 制 性 能 效 標 識 實 施 範 圍,2009 年 以 來, 制 定 發 佈 了 電 腦 電 風 扇 印 表 機 雙 端 直 管 螢 光 燈 等 9 種 產 品 能 效 標 識 實 施 規 則, 以 及 進 一 步 加 強 建 築 門 窗 節 能 性 能 標 識 工 作 的 規 則 等 ; ( 三 ) 制 定 了 氧 化 鋁 再 生 鉛 能 耗 限 額 標 準, 編 制 了 鋼 鐵 水 泥 燒 鹼 等 重 點 耗 能 行 業 能 效 水 準 對 標 指 南 ; ( 四 ) 實 施 道 路 運 輸 車 輛 燃 料 消 耗 量 限 值 標 準 和 准 入 制 度 ; ( 五 ) 制 定 能 源 管 理 體 系 企 業 節 能 量 計 算 方 法 等 基 礎 標 準 33 項 ; ( 六 ) 發 佈 了 節 能 發 電 調 度 經 濟 補 償 辦 法, 完 善 推 廣 節 能 發 電 調 度 政 策 ( 七 ) 為 了 保 證 有 關 政 策 和 標 準 的 貫 徹 實 施, 組 織 各 地 節 能 監 察 機 構 對 重 點 用 能 單 位 的 產 品 能 耗 限 額 標 準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能 源 計 量 器 具 配 備 情 況 進 行 了 執 法 監 察 對 關 停 機 組 違 規 並 網 發 電 等 問 題 進 行 了 查 處 二 國 家 認 監 委 大 力 開 展 節 能 減 排 認 證 工 作, 推 動 可 再 生 能 源 及 節 能 節 水 產 品 認 證, 建 立 了 資 源 節 約 產 品 認 證 指 標 量 化 體 系,2008 年 至 2010 年 通 過 資 源 節 約 產 品 認 證 已 累 計 節 能 1, 億 度 電, 相 當 於 節 約 4,857.6 萬 噸 標 準 煤, 累 計 節 約 水 資 源 億 噸, 取 得 豐 碩 成 果 11 (1) 大 陸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2010 年 度 報 告 (2010 年 11 月 );(2) 新 聞 : 國 家 認 監 委 大 力 開 展 節 能 減 排 認 證 工 作 (2011 年 1 月 26 日 ) 15

170 12 大 陸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與 展 望 一 2011 年 中 國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報 告 核 心 觀 點 ( 一 ) 中 國 人 均 收 入 距 離 國 際 碳 排 放 拐 點 還 有 3 倍 差 距 ; ( 二 ) 中 國 要 避 免 日 本 在 節 能 減 排 中 出 現 的 經 濟 低 速 增 長 ; ( 三 ) 建 議 設 定 減 排 與 GDP 增 長 掛 鉤 指 標, 控 制 減 排 總 量 ; ( 四 ) 注 意 以 碳 關 稅 倒 逼 中 國 為 碳 排 放 支 付 治 理 成 本 ; ( 五 ) 報 告 發 布 中 國 綠 色 現 代 化 減 排 路 線 圖 (2006~2050) 二 大 陸 要 實 現 預 期 的 發 展 前 景 : ( 一 ) 建 成 中 國 的 低 碳 能 源 發 展 體 系, 總 量 上 基 本 滿 足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對 能 源 的 需 求, 煤 炭 比 重 控 制 在 30% 以 內, 可 再 生 能 源 成 為 主 導 能 源 之 一 ; ( 二 ) 重 點 推 動 可 再 生 能 源 技 術 的 規 模 化 和 商 業 化, 力 爭 突 破 核 聚 變 能 技 術, 對 目 前 存 在 爭 議 的 重 大 能 源 技 術, 如 氫 能 經 濟 等, 能 夠 及 時 跟 蹤, 一 旦 有 突 破, 可 以 及 時 應 對 ; ( 三 ) 水 電 核 電 風 電 太 陽 能 發 電 的 裝 機 容 量 達 到 億 千 瓦 的 規 模 級 ; ( 四 ) 利 於 節 能 減 排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財 稅 政 策 基 本 得 到 實 施, 生 態 環 境 等 外 部 化 成 本 得 以 內 部 化 ; ( 五 ) 形 成 了 系 統 的 能 源 國 際 合 作 框 架 ; ( 六 ) 形 成 完 善 的 能 源 基 礎 設 施 體 系 和 促 進 節 能 減 排 的 市 場 體 系 12 新 聞 :2011 年 中 國 低 碳 經 濟 發 展 報 告 發 布 (2011 年 3 月 24 日 ) 16

171 五 省 八 市 啟 動 低 碳 試 點 案 例 介 紹 一 地 方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的 政 策 與 行 動 :(1) 健 全 組 織 機 構 和 工 作 機 制 ;(2) 編 制 和 實 施 地 方 應 對 氣 候 變 化 方 案 ;(3) 制 定 專 項 規 劃 和 政 策 ;(4) 地 方 低 碳 發 展 的 實 踐 二 國 家 低 碳 試 點 城 市 努 力 打 造 低 碳 發 展 示 範 區 : ( 一 ) 天 津 市 : 積 極 構 建 高 端 化 高 質 化 高 新 化 產 業 結 構, 形 成 了 航 空 航 太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等 八 大 優 勢 支 柱 產 業, 與 新 加 坡 日 本 合 作 建 設 生 態 城 和 低 碳 示 範 區 ; ( 二 ) 重 慶 市 : 將 低 碳 試 點 工 作 與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城 市 規 劃 建 設 推 進 科 技 創 新 相 結 合, 提 升 節 能 環 保 等 新 興 產 業 比 重, 加 快 發 展 低 碳 交 通 和 綠 色 建 築 綠 色 照 明, 加 強 低 碳 技 術 的 研 發 應 用, 努 力 建 設 宜 居 重 慶 森 林 重 慶 ; 杭 州 市 率 先 提 出 了 打 造 低 碳 城 市 的 設 想, 加 快 推 進 低 碳 產 業 低 碳 建 築 低 碳 交 通 低 碳 生 活 低 碳 環 境 和 低 碳 社 會 六 位 一 體 的 低 碳 城 市 建 設 ; ( 三 ) 南 昌 市 : 奉 行 生 態 立 市 綠 色 發 展 的 思 路, 牢 固 樹 立 既 要 金 山 銀 山, 更 要 綠 水 青 山 的 理 念, 堅 持 清 潔 生 產 與 低 碳 生 活 並 重, 加 快 實 施 發 展 低 碳 產 業 建 設 低 碳 城 市 行 動 計 畫, 努 力 打 造 低 碳 生 態 經 濟 示 範 城 市 ; ( 四 ) 深 圳 市 : 在 加 快 發 展 過 程 中 形 成 了 高 新 技 術 現 代 金 融 現 代 物 流 和 文 化 四 大 支 柱 產 業, 積 極 構 建 節 能 環 保 政 策 法 規 體 系, 成 為 創 新 發 展 低 碳 發 展 先 行 區 域 ; ( 五 ) 河 北 省 保 定 市 : 在 新 能 源 和 能 源 設 備 製 造 領 域 發 展 迅 速, 重 點 打 造 中 國 電 穀 和 太 陽 能 之 城, 加 快 推 動 新 型 能 源 在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和 居 民 生 活 領 域 的 推 廣 應 用 ; ( 六 ) 廈 門 : 堅 持 規 劃 先 行, 重 視 產 業 節 能 和 清 潔 生 產, 大 力 發 展 低 碳 建 築 和 低 碳 交 通 ; ( 七 ) 貴 陽 市 : 加 快 發 展 迴 圈 經 濟, 建 設 生 態 文 明 城 市, 提 高 了 可 持 續 發 展 能 力 ( 八 ) 北 京 市 : 制 定 了 綠 色 北 京 行 動 計 畫, 打 造 綠 色 生 產 消 費 環 境 三 大 體 系 和 實 施 清 潔 能 源 綠 色 建 築 綠 色 典 範 等 措 施, 積 極 探 索 綠 色 發 展 之 路 ( 九 ) 上 海 市 : 在 崇 明 生 態 島 臨 港 新 城 和 虹 橋 樞 紐 建 設 過 程 中 積 極 探 索 綠 色 低 碳 發 展 新 方 式 ( 十 ) 山 西 右 玉 縣 : 通 過 長 時 期 的 植 樹 造 林, 把 不 毛 之 地 建 成 了 生 態 家 園, 成 為 生 態 文 明 建 設 的 典 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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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附 件 二 中 國 清 潔 發 展 機 制 運 行 管 理 辦 法 (2011 年 8 月 3 日 修 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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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附 件 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二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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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 全 文 ) 目 录 第 一 篇 转 变 方 式 开 创 科 学 发 展 新 局 面 第 一 章 发 展 环 境 第 二 章 指 导 思 想 第 三 章 主 要 目 标 第 四 章 政 策 导 向 第 二 篇 强 农 惠 农 加 快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第 五 章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第 六 章 拓 宽 农 民 增 收 管 道 第 七 章 改 善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第 八 章 完 善 农 村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第 三 篇 转 型 升 级 提 高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第 九 章 改 造 提 升 制 造 业 第 十 章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第 十 一 章 推 动 能 源 生 产 和 利 用 方 式 变 革 第 十 二 章 构 建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第 十 三 章 全 面 提 高 信 息 化 水 平 第 十 四 章 推 进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第 四 篇 营 造 环 境 推 动 服 务 业 大 发 展 第 十 五 章 加 快 发 展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第 十 六 章 大 力 发 展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第 十 七 章 营 造 有 利 于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环 境 第 五 篇 优 化 格 局 促 进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和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八 章 实 施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第 十 九 章 实 施 主 体 功 能 区 战 略 第 二 十 章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城 镇 化 第 六 篇 绿 色 发 展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第 二 十 一 章 积 极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第 二 十 二 章 加 强 资 源 节 约 和 管 理 第 二 十 三 章 大 力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第 二 十 四 章 加 大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194 第 二 十 五 章 促 进 生 态 保 护 和 修 复 第 二 十 六 章 加 强 水 利 和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建 设 第 七 篇 创 新 驱 动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第 二 十 七 章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第 二 十 八 章 加 快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第 二 十 九 章 造 就 宏 大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队 伍 第 八 篇 改 善 民 生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第 三 十 章 提 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第 三 十 一 章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第 三 十 二 章 合 理 调 整 收 入 分 配 关 系 第 三 十 三 章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第 三 十 四 章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第 三 十 五 章 提 高 住 房 保 障 水 平 第 三 十 六 章 全 面 做 好 人 口 工 作 第 九 篇 标 本 兼 治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第 三 十 七 章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第 三 十 八 章 强 化 城 乡 小 区 自 治 和 服 务 功 能 第 三 十 九 章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第 四 十 章 完 善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机 制 第 四 十 一 章 加 强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第 十 篇 传 承 创 新 推 动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第 四 十 二 章 提 高 全 民 族 文 明 素 质 第 四 十 三 章 推 进 文 化 创 新 第 四 十 四 章 繁 荣 发 展 文 化 事 业 和 文 化 产 业 第 十 一 篇 改 革 攻 坚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第 四 十 五 章 坚 持 和 完 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第 四 十 六 章 推 进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第 四 十 七 章 加 快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第 四 十 八 章 深 化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第 四 十 九 章 深 化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和 环 保 收 费 改 革 第 十 二 篇 互 利 共 赢 提 高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第 五 十 章 完 善 区 域 开 放 格 局 第 五 十 一 章 优 化 对 外 贸 易 结 构 第 五 十 二 章 统 筹 引 进 来 与 走 出 去 第 五 十 三 章 积 极 参 与 全 球 经 济 治 理 和 区 域 合 作 第 十 三 篇 发 展 民 主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195 第 五 十 四 章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第 五 十 五 章 全 面 推 进 法 制 建 设 第 五 十 六 章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第 十 四 篇 深 化 合 作 建 设 中 华 民 族 共 同 家 园 第 五 十 七 章 保 持 香 港 澳 门 长 期 繁 荣 稳 定 第 五 十 八 章 推 进 两 岸 关 系 和 平 发 展 和 祖 国 统 一 大 业 第 十 五 篇 军 民 融 合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五 十 九 章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十 章 推 进 军 民 融 合 式 发 展 第 十 六 篇 强 化 实 施 实 现 宏 伟 发 展 蓝 图 第 六 十 一 章 完 善 规 划 实 施 和 评 估 机 制 第 六 十 二 章 加 强 规 划 协 调 管 理

19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 ) 规 划 纲 要,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制 定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的 建 议 编 制, 主 要 阐 明 国 家 战 略 意 图, 明 确 政 府 工 作 重 点,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是 未 来 五 年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宏 伟 蓝 图, 是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共 同 的 行 动 纲 领, 是 政 府 履 行 经 济 调 节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责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一 篇 转 变 方 式 开 创 科 学 发 展 新 局 面 十 二 五 时 期 是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的 关 键 时 期, 是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攻 坚 时 期, 必 须 深 刻 认 识 并 准 确 把 握 国 内 外 形 势 新 变 化 新 特 点, 继 续 抓 住 和 用 好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努 力 开 创 科 学 发 展 新 局 面 第 一 章 发 展 环 境 十 一 五 时 期 是 我 国 发 展 史 上 极 不 平 凡 的 五 年 面 对 国 内 外 环 境 的 复 杂 变 化 和 重 大 风 险 挑 战,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审 时 度 势, 团 结 带 领 全 国 各 族 人 民, 坚 持 发 展 这 个 党 执 政 兴 国 的 第 一 要 务,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理 论 和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实 施 正 确 而 有 力 的 宏 观 调 控, 充 分 发 挥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政 治 优 势,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使 国 家 面 貌 发 生 新 的 历 史 性 变 化 我 们 有 效 应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巨 大 冲 击, 保 持 了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良 好 态 势, 战 胜 了 四 川 汶 川 特 大 地 震 青 海 玉 树 强 烈 地 震 甘 肃 舟 曲 特 大 山 洪 泥 石 流 等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成 功 举 办 了 北 京 奥 运 会 上 海 世 博 会 和 广 州 亚 运 会, 胜 利 完 成 了 十 一 五 规 划 确 定 的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综 合 国 力 大 幅 提 升,2010 年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达 到 39.8 万 亿 元, 跃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达 到 8.3 万 亿 元 ; 载 人 航 天 探 月 工 程 超 级 计 算 机 等 尖 端 科 技 领 域 实 现 重 大 跨 越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步 伐 加 快, 农 业 特 别 是 粮 食 生 产 连 年 获

197 得 好 收 成,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节 能 减 排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扎 实 推 进,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取 得 积 极 成 效, 各 具 特 色 的 区 域 发 展 格 局 初 步 形 成 人 民 生 活 明 显 改 善, 就 业 规 模 持 续 扩 大,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最 快 的 时 期 之 一,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快 速 发 展,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逐 步 健 全 体 制 改 革 有 序 推 进, 农 村 综 合 改 革 医 药 卫 生 财 税 金 融 文 化 体 制 等 改 革 取 得 新 突 破, 发 展 活 力 不 断 显 现 对 外 开 放 迈 上 新 台 阶, 进 出 口 总 额 位 居 世 界 第 二 位, 利 用 外 资 水 平 提 升, 境 外 投 资 明 显 加 快, 我 国 国 际 地 位 和 影 响 力 显 著 提 高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以 及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谱 写 了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新 篇 章 五 年 取 得 的 成 绩 来 之 不 易, 积 累 的 经 验 弥 足 珍 贵, 创 造 的 精 神 财 富 影 响 深 远 专 栏 1 十 一 五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实 现 情 况

198 十 二 五 时 期, 世 情 国 情 继 续 发 生 深 刻 变 化,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呈 现 新 的 阶 段 性 特 征 综 合 判 断 国 际 国 内 形 势, 我 国 发 展 仍 处 于 可 以 大 有 作 为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既 面 临 难 得 的 历 史 机 遇, 也 面 对 诸 多 可 以 预 见 和 难 以 预 见 的 风 险 挑 战 我 们 要 增 强 机 遇 意 识 和 忧 患 意 识, 主 动 适 应 环 境 变 化, 有 效 化 解 各 种 矛 盾, 更 加 奋 发 有 为 地 推 进 我 国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从 国 际 看, 和 平 发 展 合 作 仍 是 时 代 潮 流, 世 界 多 极 化 经 济 全 球 化 深 入 发 展, 世 界 经 济 政 治 格 局 出 现 新 变 化, 科 技 创 新 孕 育 新 突 破, 国 际 环 境 总 体 上 有 利 于 我 国 和 平 发 展 同 时,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影 响 深 远, 世 界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减 缓, 全 球 需 求 结 构 出 现 明 显 变 化, 围 绕 市 场 资 源 人 才 技 术 标 准 等 的 竞 争 更 加 激 烈, 气 候 变 化 以 及 能 源 资 源 安 全 粮 食 安 全 等 全 球 性 问 题 更 加 突 出, 各 种 形 式 的 保 护 主 义 抬 头, 我 国 发 展 的 外 部 环 境 更 趋 复 杂 我 们 必 须 坚 持 以 更 广 阔 的 视 野, 冷 静 观 察, 沉 着 应 对, 统 筹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大 局, 把 握 好 在 全 球 经 济 分 工 中 的 新 定 位, 积 极 创 造 参 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和 竞 争 新 优 势 从 国 内 看, 工 业 化 信 息 化 城 镇 化 市 场 化 国 际 化 深 入 发 展, 人 均 国 民 收 入 稳 步 增 加,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加 快, 市 场 需 求 潜 力 巨 大, 资 金 供 给 充 裕, 科 技 和 教 育 整 体 水 平 提 升, 劳 动 力 素 质 改 善, 基 础 设 施 日 益 完 善, 体 制 活 力 显 著 增 强, 政 府 宏 观 调 控 和 应 对 复 杂 局 面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社 会 大 局 保 持 稳 定, 我 们 完 全 有 条 件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综 合 国 力 再 上 新 台 阶 同 时, 必 须 清 醒 地 看 到, 我 国 发 展 中 不 平 衡 不 协 调 不 可 持 续 问 题 依 然 突 出, 主 要 是, 经 济 增 长 的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强 化, 投 资 和 消 费 关 系 失 衡, 收 入 分 配 差 距 较 大,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不 强, 产 业 结 构 不 合 理, 农 业 基 础 仍 然 薄 弱, 城 乡 区 域 发 展 不 协 调, 就 业 总 量 压 力 和 结 构 性 矛 盾 并 存, 物 价 上 涨 压 力 加 大, 社 会 矛 盾 明 显 增 多, 制 约 科 学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依 然 较 多 我 们 必 须 科 学 判 断 和 准 确 把 握 发 展 趋 势, 充 分 利 用 各 种 有 利 条 件, 加 快 解 决 突 出 矛 盾 和 问 题, 集 中 力 量 办 好 自 己 的 事 情 第 二 章 指 导 思 想

199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适 应 国 内 外 形 势 新 变 化, 顺 应 各 族 人 民 过 上 更 好 生 活 新 期 待,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巩 固 和 扩 大 应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冲 击 成 果, 促 进 经 济 长 期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打 下 具 有 决 定 性 意 义 的 基 础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是 时 代 的 要 求, 关 系 改 革 开 放 和 现 代 化 建 设 全 局 我 国 仍 处 于 并 将 长 期 处 于 社 会 主 义 初 级 阶 段, 发 展 仍 是 解 决 我 国 所 有 问 题 的 关 键 坚 持 发 展 是 硬 道 理 的 本 质 要 求, 就 是 坚 持 科 学 发 展 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是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的 必 由 之 路, 是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领 域 的 一 场 深 刻 变 革, 是 综 合 性 系 统 性 战 略 性 的 转 变, 必 须 贯 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过 程 和 各 领 域, 在 发 展 中 促 转 变, 在 转 变 中 谋 发 展 今 后 五 年, 要 确 保 科 学 发 展 取 得 新 的 显 著 进 步, 确 保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取 得 实 质 性 进 展 基 本 要 求 是 : 坚 持 把 经 济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主 攻 方 向 构 建 扩 大 内 需 长 效 机 制,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向 依 靠 消 费 投 资 出 口 协 调 拉 动 转 变 加 强 农 业 基 础 地 位, 提 升 制 造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加 快 发 展 服 务 业,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向 依 靠 第 一 第 二 第 三 产 业 协 同 带 动 转 变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城 镇 化,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促 进 区 域 良 性 互 动 协 调 发 展 坚 持 把 科 技 进 步 和 创 新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重 要 支 撑 深 入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科 技 第 一 生 产 力 和 人 才 第 一 资 源 作 用, 提 高 教 育 现 代 化 水 平, 增 强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壮 大 创 新 人 才 队 伍, 推 动 发 展 向 主 要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劳 动 者 素 质 提 高 管 理 创 新 转 变, 加 快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坚 持 把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完 善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制 度 安 排, 把 促 进 就 业 放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优 先 位

200 置, 加 快 发 展 各 项 社 会 事 业,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加 大 收 入 分 配 调 节 力 度, 坚 定 不 移 走 共 同 富 裕 道 路, 使 发 展 成 果 惠 及 全 体 人 民 坚 持 把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重 要 着 力 点 深 入 贯 彻 节 约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基 本 国 策, 节 约 能 源, 降 低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强 度,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推 广 低 碳 技 术, 积 极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相 协 调,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路 坚 持 把 改 革 开 放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强 大 动 力 坚 定 推 进 经 济 政 治 文 化 社 会 等 领 域 改 革, 加 快 构 建 有 利 于 科 学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实 施 互 利 共 赢 的 开 放 战 略, 与 国 际 社 会 共 同 应 对 全 球 性 挑 战 共 同 分 享 发 展 机 遇 第 三 章 主 要 目 标 按 照 与 应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冲 击 重 大 部 署 紧 密 衔 接 与 到 2020 年 实 现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奋 斗 目 标 紧 密 衔 接 的 要 求, 综 合 考 虑 未 来 发 展 趋 势 和 条 件, 今 后 五 年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年 均 增 长 7%, 城 镇 新 增 就 业 4500 万 人, 城 镇 登 记 失 业 率 控 制 在 5% 以 内, 价 格 总 水 平 基 本 稳 定, 国 际 收 支 趋 向 基 本 平 衡, 经 济 增 长 质 量 和 效 益 明 显 提 高 结 构 调 整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居 民 消 费 率 上 升 农 业 基 础 进 一 步 巩 固, 工 业 结 构 继 续 优 化,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取 得 突 破, 服 务 业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提 高 4 个 百 分 点 城 镇 化 率 提 高 4 个 百 分 点, 城 乡 区 域 发 展 的 协 调 性 进 一 步 增 强 科 技 教 育 水 平 明 显 提 升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质 量 显 著 提 高,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巩 固 率 达 到 93%,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毛 入 学 率 提 高 到 87% 研 究 与 试 验 发 展 经 费 支 出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达 到 2.2%, 每 万 人 口 发 明 专 利 拥 有 量 提 高 到 3.3 件

201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保 护 成 效 显 著 耕 地 保 有 量 保 持 在 亿 亩 单 位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 低 30%, 农 业 灌 溉 用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3 非 化 石 能 源 占 一 次 能 源 消 费 比 重 达 到 11.4%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能 源 消 耗 降 低 16%,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降 低 17%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显 著 减 少, 化 学 需 氧 量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分 别 减 少 8%, 氨 氮 氮 氧 化 物 排 放 分 别 减 少 10% 森 林 覆 盖 率 提 高 到 21.66%, 森 林 蓄 积 量 增 加 6 亿 立 方 米 人 民 生 活 持 续 改 善 全 国 总 人 口 控 制 在 13.9 亿 人 以 内 人 均 预 期 寿 命 提 高 1 岁, 达 到 74.5 岁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农 村 居 民 人 均 纯 收 入 分 别 年 均 增 长 7% 以 上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实 现 制 度 全 覆 盖, 城 镇 参 加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人 数 达 到 3.57 亿 人, 城 乡 三 项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率 提 高 3 个 百 分 点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3600 万 套 贫 困 人 口 显 著 减 少 社 会 建 设 明 显 加 强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全 民 族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和 健 康 素 质 不 断 提 高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法 制 更 加 健 全, 人 民 权 益 得 到 切 实 保 障 文 化 事 业 加 快 发 展, 文 化 产 业 占 国 民 经 济 比 重 明 显 提 高 社 会 管 理 制 度 趋 于 完 善, 社 会 更 加 和 谐 稳 定 改 革 开 放 不 断 深 化 财 税 金 融 要 素 价 格 垄 断 行 业 等 重 要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改 革 取 得 明 显 进 展, 政 府 职 能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行 政 效 率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外 开 放 广 度 和 深 度 不 断 拓 展, 互 利 共 赢 开 放 格 局 进 一 步 形 成

202 专 栏 2 十 二 五 时 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主 要 指 标

203 第 四 章 政 策 导 向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目 标, 必 须 紧 紧 围 绕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统 筹 兼 顾, 改 革 创 新, 着 力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不 平 衡 不 协 调 不 可 持 续 的 问 题, 明 确 重 大 政 策 导 向 : 加 强 和 改 善 宏 观 调 控 巩 固 和 扩 大 应 对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冲 击 成 果, 把 短 期 调 控 政 策 和 长 期 发 展 政 策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加 强 财 政 货 币 投 资 产 业 土 地 等 各 项 政 策 协 调 配 合, 提 高 宏 观 调 控 的 科 学 性 和 预 见 性, 增 强 针 对 性 和 灵 活 性, 合 理 调 控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更 加 积 极 稳 妥 地 处 理 好 保 持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管 理 通 胀 预 期 的 关 系, 实 现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和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相 统 一 建 立 扩 大 消 费 需 求 的 长 效 机 制 把 扩 大 消 费 需 求 作 为 扩 大 内 需 的 战 略 重 点, 通 过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城 镇 化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深 化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健 全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和 营 造 良 好 的 消 费 环 境, 增 强 居 民 消 费 能 力, 改 善 居 民 消 费 预 期, 促 进 消 费 结 构 升 级, 进 一 步 释 放 城 乡 居 民 消 费 潜 力, 逐 步 使 我 国 国 内 市 场 总 体 规 模 位 居 世 界 前 列 调 整 优 化 投 资 结 构 发 挥 投 资 对 扩 大 内 需 的 重 要 作 用, 保 持 投 资 合 理 增 长, 完 善 投 资 体 制 机 制, 明 确 界 定 政 府 投 资 范 围,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投 资 行 为, 鼓 励 扩 大 民 间 投 资, 有 效 遏 制 盲 目 扩 张 和 重 复 建 设, 促 进 投 资 消 费 良 性 互 动, 把 扩 大 投 资 和 增 加 就 业 改 善 民 生 有 机 结 合 起 来, 创 造 最 终 需 求 同 步 推 进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和 农 业 现 代 化 坚 持 工 业 反 哺 农 业 城 市 支 持 农 村 和 多 予 少 取 放 活 方 针, 充 分 发 挥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对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促 进 农 民 增 收 加 强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夯 实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基 础, 加 快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步 伐 依 靠 科 技 创 新 推 动 产 业 升 级 面 向 国 内 国 际 两 个 市 场, 发 挥 科 技 创 新 对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驱 动 作 用, 加 快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强 化 企 业 在 技 术 创

204 新 中 的 主 体 地 位, 引 导 资 金 人 才 技 术 等 创 新 资 源 向 企 业 聚 集, 推 进 产 学 研 战 略 联 盟, 提 升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推 动 三 次 产 业 在 更 高 水 平 上 协 同 发 展 促 进 区 域 协 调 互 动 发 展 实 施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和 主 体 功 能 区 战 略, 把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放 在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优 先 位 置, 充 分 发 挥 各 地 区 比 较 优 势, 促 进 区 域 间 生 产 要 素 合 理 流 动 和 产 业 有 序 转 移,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培 育 新 的 区 域 经 济 增 长 极, 增 强 区 域 发 展 的 协 调 性 健 全 节 能 减 排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合 理 控 制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完 善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和 资 源 环 境 税 费 制 度, 健 全 节 能 减 排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强 化 节 能 减 排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把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境 保 护 贯 穿 于 生 产 流 通 消 费 建 设 各 领 域 各 环 节, 提 升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把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制 度 作 为 公 共 产 品 向 全 民 提 供,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制 度, 提 高 政 府 保 障 能 力,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国 情 比 较 完 整 覆 盖 城 乡 可 持 续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逐 步 缩 小 城 乡 区 域 间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和 公 共 服 务 差 距 加 快 城 乡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健 全 初 次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调 节 体 系, 合 理 调 整 国 家 企 业 个 人 分 配 关 系, 努 力 实 现 居 民 收 入 增 长 和 经 济 发 展 同 步 劳 动 报 酬 增 长 和 劳 动 生 产 率 提 高 同 步, 明 显 增 加 低 收 入 者 收 入, 持 续 扩 大 中 等 收 入 群 体, 努 力 扭 转 城 乡 区 域 行 业 和 社 会 成 员 之 间 收 入 差 距 扩 大 趋 势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提 高 社 会 管 理 能 力,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加 快 服 务 型 政 府 建 设, 在 服 务 中 实 施 管 理, 在 管 理 中 体 现 服 务, 着 力 解 决 影 响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的 源 头 性 基 础 性 根 本 性 问 题, 保 持 社 会 安 定 有 序 和 充 满 活 力

205 第 二 篇 强 农 惠 农 加 快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在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深 入 发 展 中 同 步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完 善 以 工 促 农 以 城 带 乡 长 效 机 制, 加 大 强 农 惠 农 力 度, 提 高 农 业 现 代 化 水 平 和 农 民 生 活 水 平, 建 设 农 民 幸 福 生 活 的 美 好 家 园 第 五 章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农 业 现 代 化 道 路, 把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作 为 首 要 目 标, 加 快 转 变 农 业 发 展 方 式, 提 高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抗 风 险 能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第 一 节 增 强 粮 食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稳 定 粮 食 播 种 面 积 优 化 品 种 结 构 提 高 单 产 和 质 量, 广 泛 开 展 高 产 创 建 活 动, 粮 食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达 到 5.4 亿 吨 以 上 实 施 全 国 新 增 千 亿 斤 粮 食 生 产 能 力 规 划, 加 大 粮 食 主 产 区 投 入 和 利 益 补 偿, 将 粮 食 生 产 核 心 区 和 非 主 产 区 产 粮 大 县 建 设 成 为 高 产 稳 产 商 品 粮 生 产 基 地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加 快 农 村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加 强 以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为 基 础 的 田 间 工 程 建 设, 改 造 中 低 产 田, 大 规 模 建 设 旱 涝 保 收 高 标 准 农 田 加 强 粮 食 物 流 储 备 和 应 急 保 障 能 力 建 设 第 二 节 推 进 农 业 结 构 战 略 性 调 整 完 善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体 系, 发 展 高 产 优 质 高 效 生 态 安 全 农 业 优 化 农 业 产 业 布 局, 加 快 构 建 以 东 北 平 原 黄 淮 海 平 原 长 江 流 域 汾 渭 平 原 河 套 灌 区 华 南 和 甘 肃 新 疆 等 的 农 产 品 主 产 区 为 主 体, 其 它 农 业 地 区 为 重 要 组 成 的 七 区 二 十 三 带 农 业 战 略 格 局 鼓 励 和 支 持 优 势 产 区 集 中 发 展 粮 食 棉 花 油 料 糖 料 等 大 宗 农 产 品 加 快 发 展 设 施 农 业, 推 进 蔬 菜 水 果 茶 叶 花 卉 等 园 艺 作 物 标 准 化 生 产 提 升 畜 牧 业 发 展 水 平, 提 高 畜 牧 业 产 值 比 重 促 进 水 产 健 康 养 殖,

206 发 展 远 洋 捕 捞 积 极 发 展 林 业 产 业 推 进 农 业 产 业 化 经 营, 扶 持 壮 大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和 流 通 业,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专 业 化 标 准 化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推 进 现 代 农 业 示 范 区 建 设 第 三 节 加 快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推 进 农 业 技 术 集 成 化 劳 动 过 程 机 械 化 生 产 经 营 信 息 化 加 快 农 业 生 物 育 种 创 新 和 推 广 应 用, 开 发 具 有 重 要 应 用 价 值 和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生 物 新 品 种, 做 大 做 强 现 代 种 业 加 强 高 效 栽 培 疫 病 防 控 农 业 节 水 等 领 域 的 科 技 集 成 创 新 和 推 广 应 用, 实 施 水 稻 小 麦 玉 米 等 主 要 农 作 物 病 虫 害 专 业 化 统 防 统 治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机 械 化, 促 进 农 机 农 艺 融 合, 耕 种 收 综 合 机 械 化 水 平 达 到 60% 左 右 发 展 农 业 信 息 技 术, 提 高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信 息 化 水 平 第 四 节 健 全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农 业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健 全 乡 镇 或 区 域 性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动 植 物 疫 病 防 控 农 产 品 质 量 监 管 等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培 育 多 元 化 的 农 业 社 会 化 服 务 组 织, 支 持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供 销 合 作 社 农 民 经 纪 人 龙 头 企 业 等 提 供 多 种 形 式 的 生 产 经 营 服 务 积 极 发 展 农 产 品 流 通 服 务, 加 快 建 设 流 通 成 本 低 运 行 效 率 高 的 农 产 品 营 销 网 络

207 图 1 七 区 二 十 三 带 农 业 战 略 格 局 第 六 章 拓 宽 农 民 增 收 管 道 加 大 引 导 和 扶 持 力 度, 提 高 农 民 职 业 技 能 和 创 收 能 力, 千 方 百 计 拓 宽 农 民 增 收 管 道, 促 进 农 民 收 入 持 续 较 快 增 长 第 一 节 巩 固 提 高 家 庭 经 营 收 入 健 全 农 产 品 价 格 保 护 制 度, 稳 步 提 高 重 点 粮 食 品 种 最 低 收 购 价, 完 善 大 宗 农 产 品 临 时 收 储 政 策 鼓 励 农 民 优 化 种 养 结 构, 提 高 生 产 经 营 水 平 和 经 济 效 益 通 过 发 展 农 业 产 业 化 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组 织, 使 农 民 合 理 分 享 农 产 品 加 工 流 通 增 值 收 益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特 色 高 效 农 业, 利 用 农 业 景 观 资 源 发 展 观 光 休 闲 旅 游 等 农 村 服 务 业, 使 农 民 在 农 业 功 能 拓 展 中 获 得 更 多 收 益

208 第 二 节 努 力 增 加 工 资 性 收 入 加 强 农 民 技 能 培 训 和 就 业 信 息 服 务, 开 展 劳 务 输 出 对 接, 引 导 农 村 富 余 劳 动 力 平 稳 有 序 外 出 务 工 促 进 城 乡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努 力 实 现 农 民 工 与 城 镇 就 业 人 员 同 工 同 酬, 提 高 农 民 工 工 资 水 平 增 加 县 域 非 农 就 业 机 会, 促 进 农 民 就 地 就 近 转 移 就 业, 扶 持 农 民 以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结 合 新 农 村 建 设, 扩 大 以 工 代 赈 规 模, 增 加 农 民 劳 务 收 入 第 三 节 大 力 增 加 转 移 性 收 入 健 全 农 业 补 贴 制 度, 坚 持 对 种 粮 农 民 实 行 直 接 补 贴, 继 续 实 行 良 种 补 贴 和 农 机 具 购 置 补 贴, 完 善 农 资 综 合 补 贴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增 加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基 础 养 老 金, 提 高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补 助 标 准 和 报 销 水 平, 提 高 农 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水 平 积 极 发 展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增 加 农 业 保 险 费 补 贴 品 种 并 扩 大 覆 盖 范 围 加 大 扶 贫 投 入, 逐 步 提 高 扶 贫 标 准 第 七 章 改 善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按 照 推 进 城 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一 体 化 的 要 求, 搞 好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设 规 划, 加 强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和 公 共 服 务, 推 进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第 一 节 提 高 乡 镇 村 庄 规 划 管 理 水 平 适 应 农 村 人 口 转 移 的 新 形 势,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尊 重 村 民 意 愿, 突 出 地 域 和 农 村 特 色, 保 护 特 色 文 化 风 貌, 科 学 编 制 乡 镇 村 庄 规 划 合 理 引 导 农 村 住 宅 和 居 民 点 建 设, 向 农 民 免 费 提 供 经 济 安 全 适 用 节 地 节 能 节 材 的 住 宅 设 计 图 样 合 理 安 排 县 域 乡 镇 建 设 农 田 保 护 产 业 聚 集 村 落 分 布 生 态 涵 养 等 空 间 布 局, 统 筹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209 第 二 节 加 强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全 面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完 善 建 设 和 管 护 机 制, 加 快 大 中 型 灌 区 灌 排 泵 站 配 套 改 造, 在 水 土 资 源 丰 富 地 区 适 时 新 建 一 批 灌 区, 搞 好 抗 旱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推 进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完 善 农 村 小 微 型 水 利 设 施 加 强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大 力 推 进 农 村 集 中 式 供 水 继 续 推 进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进 一 步 提 高 通 达 通 畅 率 和 管 理 养 护 水 平, 加 大 道 路 危 桥 改 造 力 度 加 强 农 村 能 源 建 设, 继 续 加 强 水 电 新 农 村 电 气 化 县 和 小 水 电 代 燃 料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新 一 轮 农 村 电 网 升 级 改 造 工 程, 大 力 发 展 沼 气 作 物 秸 秆 及 林 业 废 弃 物 利 用 等 生 物 质 能 和 风 能 太 阳 能, 加 强 省 柴 节 煤 炉 灶 炕 改 造 全 面 推 进 农 村 危 房 改 造 和 国 有 林 区 ( 场 ) 棚 户 区 垦 区 危 房 改 造, 实 施 游 牧 民 定 居 工 程 加 强 农 村 邮 政 设 施 建 设 推 进 农 村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第 三 节 强 化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扩 大 公 共 财 政 覆 盖 农 村 范 围, 全 面 提 高 财 政 保 障 农 村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提 高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质 量 和 均 衡 发 展 水 平, 推 进 农 村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免 费 进 程, 积 极 发 展 农 村 学 前 教 育 建 立 健 全 农 村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向 农 民 提 供 安 全 价 廉 可 及 的 基 本 医 疗 服 务 完 善 农 村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逐 步 提 高 保 障 标 准 加 强 农 村 公 共 文 化 和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丰 富 农 民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第 四 节 推 进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治 理 农 药 化 肥 和 农 膜 等 面 源 污 染, 全 面 推 进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加 强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农 村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和 水 污 染 综 合 治 理 强 化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农 村 清 洁 工 程, 加 快 推 动 农 村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开 展 农 村 环 境 集 中 连 片 整 治 严 格 禁 止 城 市 和 工 业 污 染 向 农 村 扩 散

210 第 八 章 完 善 农 村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村 发 展 活 力 按 照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增 强 农 业 农 第 一 节 坚 持 和 完 善 农 村 基 本 经 营 制 度 坚 持 以 家 庭 承 包 经 营 为 基 础 统 分 结 合 的 双 层 经 营 体 制 完 善 农 村 土 地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现 有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关 系 保 持 稳 定 并 长 久 不 变 搞 好 农 村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权 能, 依 法 保 障 农 民 对 承 包 土 地 的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等 权 利 在 依 法 自 愿 有 偿 和 加 强 服 务 基 础 上 完 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市 场,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深 化 农 村 综 合 改 革, 推 进 集 体 林 权 和 国 有 林 区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草 原 承 包 经 营 制 度, 加 快 农 垦 体 制 改 革 第 二 节 建 立 健 全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制 度 加 快 消 除 制 约 城 乡 协 调 发 展 的 体 制 性 障 碍, 促 进 公 共 资 源 在 城 乡 之 间 均 衡 配 置 生 产 要 素 在 城 乡 之 间 自 由 流 动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规 划, 促 进 城 乡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社 会 管 理 一 体 化 完 善 城 乡 平 等 的 要 素 交 换 关 系, 促 进 土 地 增 值 收 益 和 农 村 存 款 主 要 用 于 农 业 农 村 严 格 规 范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钩, 调 整 优 化 城 乡 用 地 结 构 和 布 局, 逐 步 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 建 设 用 地 市 场 严 格 界 定 公 益 性 和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改 革 征 地 制 度, 缩 小 征 地 范 围, 提 高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完 善 农 村 集 体 经 营 性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和 宅 基 地 管 理 机 制 加 快 建 立 城 乡 统 一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形 成 城 乡 劳 动 者 平 等 就 业 制 度 加 大 国 家 财 政 支 出 和 预 算 内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向 农 业 农 村 倾 斜 力 度 深 化 农 村 信 用 社 改 革,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以 县 为 单 位 建 立 小 区 银 行, 发 展 农 村 小 型 金 融 组 织 和 小 额 信 贷, 扩 大 农 村 有 效 担 保 物 范 围 认 真 总 结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积 极 探 索 解 决 农 业 农 村 农 民 问 题 新 途 径

211 第 三 节 增 强 县 域 经 济 发 展 活 力 扩 大 县 域 发 展 自 主 权, 稳 步 推 进 扩 权 强 县 改 革 试 点 建 立 健 全 县 级 基 本 财 力 保 障 制 度, 增 加 对 县 级 财 政 的 一 般 性 转 移 支 付, 逐 步 提 高 县 级 财 政 在 省 以 下 财 力 分 配 中 的 比 重 依 法 赋 予 经 济 发 展 快 人 口 吸 纳 能 力 强 的 小 城 镇 在 投 资 审 批 工 商 管 理 社 会 治 安 等 方 面 的 行 政 管 理 权 限 发 挥 县 域 资 源 优 势 和 比 较 优 势, 科 学 规 划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支 持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向 县 城 和 中 心 镇 集 聚, 推 动 形 成 城 乡 分 工 合 理 的 产 业 发 展 格 局

212 专 栏 3 新 农 村 建 设 重 点 工 程

213 第 三 篇 转 型 升 级 提 高 产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新 型 工 业 化 道 路, 适 应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根 据 科 技 进 步 新 趋 势, 发 挥 我 国 产 业 在 全 球 经 济 中 的 比 较 优 势, 发 展 结 构 优 化 技 术 先 进 清 洁 安 全 附 加 值 高 吸 纳 就 业 能 力 强 的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第 九 章 改 造 提 升 制 造 业 优 化 结 构 改 善 品 种 质 量 增 强 产 业 配 套 能 力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发 展 先 进 装 备 制 造 业, 调 整 优 化 原 材 料 工 业, 改 造 提 升 消 费 品 工 业, 促 进 制 造 业 由 大 变 强 第 一 节 推 进 重 点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装 备 制 造 行 业 要 提 高 基 础 工 艺 基 础 材 料 基 础 元 器 件 研 发 和 系 统 集 成 水 平, 加 强 重 大 技 术 成 套 装 备 研 发 和 产 业 化, 推 动 装 备 产 品 智 能 化 船 舶 行 业 要 适 应 国 际 造 船 新 标 准, 建 立 现 代 造 船 模 式, 发 展 高 技 术 高 附 加 值 船 舶 和 配 套 设 备 汽 车 行 业 要 强 化 整 车 研 发 能 力, 实 现 关 键 零 部 件 技 术 自 主 化, 提 高 节 能 环 保 和 安 全 技 术 水 准 冶 金 和 建 材 行 业 要 立 足 国 内 需 求, 严 格 控 制 总 量 扩 张, 优 化 品 种 结 构, 在 产 品 研 发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和 节 能 减 排 等 方 面 取 得 新 进 展 石 化 行 业 要 积 极 探 索 原 料 多 元 化 发 展 新 途 径, 重 点 发 展 高 端 石 化 产 品, 加 快 化 肥 原 料 调 整, 推 动 油 质 量 量 升 级 轻 纺 行 业 要 强 化 环 保 和 质 量 安 全, 加 强 企 业 品 牌 建 设, 提 升 工 艺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包 装 行 业 要 加 快 发 展 先 进 包 装 装 备 包 装 新 材 料 和 高 端 包 装 制 品 电 子 信 息 行 业 要 提 高 研 发 水 平, 增 强 基 础 电 子 自 主 发 展 能 力, 引 导 向 产 业 链 高 端 延 伸 建 筑 业 要 推 广 绿 色 建 筑 绿 色 施 工, 着 力 用 先 进 建 造 材 料 信 息 技 术 优 化 结 构 和 服 务 模 式 加 大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力 度, 压 缩 和 疏 导 过 剩 产 能 第 二 节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214 按 照 区 域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综 合 考 虑 能 源 资 源 环 境 容 量 市 场 空 间 等 因 素, 优 化 重 点 产 业 生 产 力 布 局 主 要 依 托 国 内 能 源 和 矿 产 资 源 的 重 大 项 目, 优 先 在 中 西 部 资 源 地 布 局 ; 主 要 利 用 进 口 资 源 的 重 大 项 目, 优 先 在 沿 海 沿 边 地 区 布 局 有 序 推 进 城 市 钢 铁 有 色 化 工 企 业 环 保 搬 迁 优 化 原 油 加 工 能 力 布 局, 促 进 上 下 游 一 体 化 发 展 引 导 生 产 要 素 集 聚, 依 托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打 造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的 先 进 制 造 业 基 地 以 产 业 链 条 为 纽 带, 以 产 业 园 区 为 载 体, 发 展 一 批 专 业 特 色 鲜 明 品 牌 形 象 突 出 服 务 平 台 完 备 的 现 代 产 业 集 群 第 三 节 加 强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制 定 支 持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的 政 策, 加 快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新 装 备 改 造 提 升 传 统 产 业,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支 持 企 业 提 高 装 备 水 平 优 化 生 产 流 程, 加 快 淘 汰 落 后 工 艺 技 术 和 设 备,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鼓 励 企 业 增 强 新 产 品 开 发 能 力, 提 高 产 品 技 术 含 量 和 附 加 值, 加 快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推 动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流 通 企 业 管 理 等 环 节 信 息 化 改 造 升 级, 推 行 先 进 质 量 管 理, 促 进 企 业 管 理 创 新 推 动 一 批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第 四 节 引 导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坚 持 市 场 化 运 作, 发 挥 企 业 主 体 作 用, 完 善 配 套 政 策, 消 除 制 度 障 碍, 以 汽 车 钢 铁 水 泥 机 械 制 造 电 解 铝 稀 土 电 子 信 息 医 药 等 行 业 为 重 点, 推 动 优 势 企 业 实 施 强 强 联 合 跨 地 区 兼 并 重 组, 提 高 产 业 集 中 度 推 动 自 主 品 牌 建 设, 提 升 品 牌 价 值 和 效 应, 加 快 发 展 拥 有 国 际 知 名 品 牌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大 型 企 业 第 五 节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215 大 力 发 展 中 小 企 业, 完 善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法 规 体 系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加 快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强 化 质 量 诚 信 建 设, 提 高 产 品 质 量 和 竞 争 能 力 推 动 中 小 企 业 调 整 结 构, 提 升 专 业 化 分 工 协 作 水 平 引 导 中 小 企 业 集 群 发 展, 提 高 创 新 能 力 和 管 理 水 平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激 发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活 力 建 立 健 全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和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提 高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规 模 和 比 重, 拓 宽 直 接 融 资 管 道 落 实 和 完 善 税 收 等 优 惠 政 策, 减 轻 中 小 企 业 社 会 负 担

216 专 栏 4 制 造 业 发 展 重 点 方 向

217 第 十 章 培 育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以 重 大 技 术 突 破 和 重 大 发 展 需 求 为 基 础, 促 进 新 兴 科 技 与 新 兴 产 业 深 度 融 合, 在 继 续 做 强 做 大 高 技 术 产 业 基 础 上, 把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培 育 发 展 成 为 先 导 性 支 柱 性 产 业 第 一 节 推 动 重 点 领 域 跨 越 发 展 大 力 发 展 节 能 环 保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节 能 环 保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高 效 节 能 先 进 环 保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关 键 技 术 装 备 产 品 和 服 务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新 一 代 移 动 通 信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三 网 融 合 物 联 网 云 计 算 集 成 电 路 新 型 显 示 高 端 软 件 高 端 服 务 器 和 信 息 服 务 生 物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生 物 医 药 生 物 医 学 工 程 产 品 生 物 农 业 生 物 制 造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航 空 装 备 卫 星 及 应 用 轨 道 交 通 装 备 智 能 制 造 装 备 新 能 源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新 一 代 核 能 太 阳 能 热 利 用 和 光 伏 光 热 发 电 风 电 技 术 装 备 智 慧 电 网 生 物 质 能 新 材 料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新 型 功 能 材 料 先 进 结 构 材 料 高 性 能 纤 维 及 其 复 合 材 料 共 性 基 础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重 点 发 展 插 电 式 混 合 动 力 汽 车 纯 电 动 汽 车 和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技 术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增 加 值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重 达 到 8% 左 右 第 二 节 实 施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工 程 以 掌 握 产 业 核 心 关 键 技 术 加 速 产 业 规 模 化 发 展 为 目 标, 发 挥 国 家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引 领 支 撑 作 用, 依 托 优 势 企 业 产 业 集 聚 区 和 重 大 项 目, 统 筹 技 术 开 发 工 程 化 标 准 制 定 应 用 示 范 等 环 节, 支 持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和 市 场 拓 展, 组 织 实 施 若 干 重 大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工 程, 培 育 一 批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骨 干 企 业 和 示 范 基 地

218 专 栏 5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创 新 发 展 工 程 第 三 节 加 强 政 策 支 持 和 引 导 设 立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和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扩 大 政 府 新 兴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规 模, 发 挥 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融 资 功 能, 带 动 社 会 资 金 投 向 处 于 创 业 早 中 期 阶 段 的 创 新 型 企 业 综 合 运 用 风 险 补 偿 等 财 政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信 贷 支 持 力 度 完 善 鼓 励 创 新 引 导 投 资 和 消 费 的 税 收 支 持 政 策 加 快 建 立 有 利 于 战

219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发 展 的 行 业 标 准 和 重 要 产 品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支 持 新 产 品 应 用 的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为 培 育 和 拓 展 市 场 需 求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第 十 一 章 推 动 能 源 生 产 和 利 用 方 式 变 革 坚 持 节 约 优 先 立 足 国 内 多 元 发 展 保 护 环 境, 加 强 国 际 互 利 合 作, 调 整 优 化 能 源 结 构, 构 建 安 全 稳 定 经 济 清 洁 的 现 代 能 源 产 业 体 系 第 一 节 推 进 能 源 多 元 清 洁 发 展 发 展 安 全 高 效 煤 矿, 推 进 煤 炭 资 源 整 合 和 煤 矿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发 展 大 型 煤 炭 企 业 集 团 有 序 开 展 煤 制 天 然 气 煤 制 液 体 燃 料 和 煤 基 多 联 产 研 发 示 范, 稳 步 推 进 产 业 化 发 展 加 大 石 油 天 然 气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力 度, 稳 定 国 内 石 油 产 量, 促 进 天 然 气 产 量 快 速 增 长, 推 进 煤 层 气 叶 岩 气 等 非 常 规 油 气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发 展 清 洁 高 效 大 容 量 燃 煤 机 组, 优 先 发 展 大 中 城 市 工 业 园 区 热 电 联 产 机 组, 以 及 大 型 坑 口 燃 煤 电 站 和 煤 矸 石 等 综 合 利 用 电 站 在 做 好 生 态 保 护 和 移 民 安 置 的 前 提 下 积 极 发 展 水 电, 重 点 推 进 西 南 地 区 大 型 水 电 站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开 发 中 小 河 流 水 能 资 源, 科 学 规 划 建 设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高 效 发 展 核 电 加 强 并 网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有 效 发 展 风 电 积 极 发 展 太 阳 能 生 物 质 能 地 热 能 等 其 它 新 能 源 促 进 分 布 式 能 源 系 统 的 推 广 应 用 第 二 节 优 化 能 源 开 发 布 局 统 筹 规 划 全 国 能 源 开 发 布 局 和 建 设 重 点, 建 设 山 西 鄂 尔 多 斯 盆 地 内 蒙 古 东 部 地 区 西 南 地 区 和 新 疆 五 大 国 家 综 合 能 源 基 地, 重 点 在 东 部 沿 海 和 中 部 部 分 地 区 发 展 核 电 提 高 能 源 就 地 加 工 转 化 水 平, 减 少 一 次 能 源 大 规 模 长 距 离 输 送 压 力 合 理 规 划 建 设 能 源 储 备 设 施, 完 善 石 油 储 备 体 系, 加 强 天 然 气 和 煤 炭 储 备 与 调 峰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220 第 三 节 加 强 能 源 输 送 通 道 建 设 加 快 西 北 东 北 西 南 和 海 上 进 口 油 气 战 略 通 道 建 设, 完 善 国 内 油 气 主 干 管 网 统 筹 天 然 气 进 口 管 道 液 化 天 然 气 接 收 站 跨 区 域 骨 干 输 气 网 和 配 气 管 网 建 设, 初 步 形 成 天 然 气 煤 层 气 煤 制 气 协 调 发 展 的 供 气 格 局 适 应 大 规 模 跨 区 输 电 和 新 能 源 发 电 并 网 的 要 求, 加 快 现 代 电 网 体 系 建 设, 进 一 步 扩 大 西 电 东 送 规 模, 完 善 区 域 主 干 电 网, 发 展 特 高 压 等 大 容 量 高 效 率 远 距 离 先 进 输 电 技 术, 依 托 信 息 控 制 和 储 能 等 先 进 技 术, 推 进 智 慧 电 网 建 设, 切 实 加 强 城 乡 电 网 建 设 与 改 造, 增 强 电 网 优 化 配 置 电 力 能 力 和 供 电 可 靠 性

221 专 栏 6 能 源 建 设 重 点 第 十 二 章 构 建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按 照 适 度 超 前 原 则, 统 筹 各 种 运 输 方 式 发 展, 基 本 建 成 国 家 快 速 铁 路 网 和 高 速 公 路 网, 初 步 形 成 网 络 设 施 配 套 衔 接 技 术 装 备 先 进 适 用 运 输 服 务 安 全 高 效 的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第 一 节 完 善 区 际 交 通 网 络

222 加 快 铁 路 客 运 专 线 区 际 干 线 煤 运 信 道 建 设, 发 展 高 速 铁 路, 形 成 快 速 客 运 网, 强 化 重 载 货 运 网 完 善 国 家 公 路 网 规 划, 加 快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剩 余 路 段 瓶 颈 路 段 建 设, 加 强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改 扩 建 大 力 推 进 长 江 等 内 河 高 等 级 航 道 建 设, 推 动 内 河 运 输 船 舶 标 准 化 和 港 口 规 模 化 发 展 完 善 煤 炭 石 油 铁 矿 石 集 装 箱 等 运 输 系 统, 提 升 沿 海 地 区 港 口 群 现 代 化 水 平 完 善 以 国 际 枢 纽 机 场 和 干 线 机 场 为 骨 干 支 线 机 场 为 补 充 的 航 空 网 络, 积 极 推 动 通 用 航 空 发 展, 改 革 空 域 管 理 体 制, 提 高 空 域 资 源 配 置 使 用 效 率 第 二 节 建 设 城 际 快 速 网 络 适 应 城 市 群 发 展 需 要, 以 轨 道 交 通 和 高 速 公 路 为 骨 干, 以 国 省 干 线 公 路 为 补 充, 推 进 城 市 群 内 多 层 次 城 际 快 速 交 通 网 络 建 设 建 成 京 津 冀 长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三 大 城 市 群 城 际 交 通 网 络, 推 进 重 点 开 发 区 域 城 市 群 的 城 际 干 线 建 设 第 三 节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实 施 公 共 交 通 优 先 发 展 战 略, 大 力 发 展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提 高 公 共 交 通 出 行 分 担 比 率 科 学 制 定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技 术 路 线, 规 范 建 设 标 准, 有 序 推 进 轻 轨 地 铁 有 轨 电 车 等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建 设 积 极 发 展 地 面 快 速 公 交 系 统, 提 高 线 网 密 度 和 站 点 覆 盖 率 规 范 发 展 城 市 出 租 车 业, 合 理 引 导 私 人 机 动 车 出 行, 倡 导 非 机 动 方 式 出 行 优 化 换 乘 中 心 功 能 和 布 局, 提 高 出 行 效 率 统 筹 城 乡 公 共 交 通 一 体 化 发 展 第 四 节 提 高 运 输 服 务 水 平 按 照 客 运 零 距 离 换 乘 货 运 无 缝 化 衔 接 的 要 求, 加 强 铁 路 公 路 港 口 机 场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的 有 机 衔 接, 加 快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建 设 推 广 先 进 装 备 技 术 应

223 用, 提 高 交 通 运 输 信 息 化 水 平 优 化 运 输 组 织, 创 新 服 务 方 式, 推 进 客 票 一 体 联 程 货 物 多 式 联 运 大 力 发 展 节 能 环 保 的 运 输 工 具 和 运 输 方 式 积 极 发 展 公 路 甩 挂 运 输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运 输 安 全 专 栏 7 交 通 建 设 重 点

224 图 2 国 家 快 速 铁 路 网 图 3 国 家 高 速 公 路 网

225 第 十 三 章 全 面 提 高 信 息 化 水 平 加 快 建 设 宽 带 融 合 安 全 泛 在 的 下 一 代 国 家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推 动 信 息 化 和 工 业 化 深 度 融 合, 推 进 经 济 社 会 各 领 域 信 息 化 第 一 节 构 建 下 一 代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统 筹 布 局 新 一 代 移 动 通 信 网 下 一 代 互 联 网 数 字 广 播 电 视 网 卫 星 通 信 等 设 施 建 设, 形 成 超 高 速 大 容 量 高 智 能 国 家 干 线 传 输 网 络 引 导 建 设 宽 带 无 线 城 市, 推 进 城 市 光 纤 入 户, 加 快 农 村 地 区 宽 带 网 络 建 设, 全 面 提 高 宽 带 普 及 率 和 接 入 带 宽 推 动 物 联 网 关 键 技 术 研 发 和 在 重 点 领 域 的 应 用 示 范 加 强 云 计 算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以 广 电 和 电 信 业 务 双 向 进 入 为 重 点, 建 立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实 现 电 信 网 广 电 网 互 联 网 三 网 融 合, 促 进 网 络 互 联 互 通 和 业 务 融 合 第 二 节 加 快 经 济 社 会 信 息 化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各 领 域 信 息 化 积 极 发 展 电 子 商 务, 完 善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的 电 子 商 务 服 务, 推 动 面 向 全 社 会 的 信 用 服 务 网 上 支 付 物 流 配 送 等 支 撑 体 系 建 设 大 力 推 进 国 家 电 子 政 务 建 设, 推 动 重 要 政 务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 信 息 共 享 和 业 务 协 同, 建 设 和 完 善 网 络 行 政 审 批 信 息 公 开 网 上 信 访 电 子 监 察 和 审 计 体 系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等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完 善 地 理 人 口 法 人 金 融 税 收 统 计 等 基 础 信 息 资 源 体 系, 强 化 信 息 资 源 的 整 合, 规 范 采 集 和 发 布, 加 强 社 会 化 综 合 开 发 利 用 第 三 节 加 强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健 全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完 善 信 息 安 全 标 准 体 系 和 认 证 认 可 体 系, 实 施 信 息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风 险 评 估 等 制 度 加 快 推 进 安 全 可 控 关 键 软 硬 件 应 用 试

226 点 示 范 和 推 广, 加 强 信 息 网 络 监 测 管 控 能 力 建 设, 确 保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和 重 点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推 进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构 建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防 护 体 系 加 强 互 联 网 管 理, 确 保 国 家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第 十 四 章 推 进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理 能 力 坚 持 陆 海 统 筹, 制 定 和 实 施 海 洋 发 展 战 略, 提 高 海 洋 开 发 控 制 综 合 管 第 一 节 优 化 海 洋 产 业 结 构 科 学 规 划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海 洋 资 源, 积 极 发 展 海 洋 油 气 海 洋 运 输 海 洋 渔 业 滨 海 旅 游 等 产 业, 培 育 壮 大 海 洋 生 物 医 药 海 水 综 合 利 用 海 洋 工 程 装 备 制 造 等 新 兴 产 业 加 强 海 洋 基 础 性 前 瞻 性 关 键 性 技 术 研 发, 提 高 海 洋 科 技 水 平, 增 强 海 洋 开 发 利 用 能 力 深 化 港 口 岸 线 资 源 整 合 和 优 化 港 口 布 局 制 定 实 施 海 洋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优 化 海 洋 经 济 空 间 布 局 推 进 山 东 浙 江 广 东 等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试 点 第 二 节 加 强 海 洋 综 合 管 理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完 善 海 洋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海 域 和 海 岛 管 理, 健 全 海 域 使 用 权 市 场 机 制, 推 进 海 岛 保 护 利 用, 扶 持 边 远 海 岛 发 展 统 筹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与 陆 源 污 染 防 治, 加 强 海 洋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和 修 复 控 制 近 海 资 源 过 度 开 发, 加 强 围 填 海 管 理, 严 格 规 范 无 居 民 海 岛 利 用 活 动 完 善 海 洋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增 强 海 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能 力 加 强 海 洋 综 合 调 查 与 测 绘 工 作, 积 极 开 展 极 地 大 洋 科 学 考 察 完 善 涉 海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加 大 海 洋 执 法 力 度, 维 护 海 洋 资 源 开 发 秩 序 加 强 双 边 多 边 海 洋 事 务 磋 商,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海 洋 事 务, 保 障 海 上 运 输 通 道 安 全, 维 护 我 国 海 洋 权 益

227 第 四 篇 营 造 环 境 推 动 服 务 业 大 发 展 把 推 动 服 务 业 大 发 展 作 为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升 级 的 战 略 重 点, 营 造 有 利 于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政 策 和 体 制 环 境, 拓 展 新 领 域, 发 展 新 业 态, 培 育 新 热 点, 推 进 服 务 业 规 模 化 品 牌 化 网 络 化 经 营, 不 断 提 高 服 务 业 比 重 和 水 平 第 十 五 章 加 快 发 展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深 化 专 业 化 分 工, 加 快 服 务 产 品 和 服 务 模 式 创 新, 促 进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与 先 进 制 造 业 融 合, 推 动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加 速 发 展 第 一 节 有 序 拓 展 金 融 服 务 业 服 务 实 体 经 济, 防 范 系 统 性 风 险, 有 序 发 展 和 创 新 金 融 组 织 产 品 和 服 务, 全 面 提 升 金 融 服 务 水 平 发 挥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的 综 合 性 服 务 功 能, 积 极 发 展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围 绕 促 进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发 展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发 展 绿 色 经 济 支 持 企 业 跨 境 经 营, 以 及 发 展 网 上 交 易 等 新 型 服 务 业 态, 创 新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模 式 更 好 地 发 挥 信 用 融 资 证 券 信 托 理 财 租 赁 担 保 网 商 银 行 等 各 类 金 融 服 务 的 资 产 配 置 和 融 资 服 务 功 能 加 强 金 融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进 一 步 健 全 金 融 市 场 的 登 记 托 管 交 易 清 算 系 统 拓 宽 保 险 服 务 领 域, 积 极 发 展 责 任 保 险 信 用 保 险, 探 索 发 展 巨 灾 保 险, 创 新 保 险 营 销 服 务 方 式, 规 范 发 展 保 险 中 介 市 场, 推 进 再 保 险 市 场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保 险 服 务 体 系 第 二 节 大 力 发 展 现 代 物 流 业 加 快 建 立 社 会 化 专 业 化 信 息 化 的 现 代 物 流 服 务 体 系, 大 力 发 展 第 三 方 物 流, 优 先 整 合 和 利 用 现 有 物 流 资 源, 加 强 物 流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衔 接, 提 高 物 流 效 率, 降 低 物 流 成 本 推 动 农 产 品 大 宗 矿 产 品 重 要 工 业 品 等 重 点 领 域 物 流

228 发 展 优 化 物 流 业 发 展 的 区 域 布 局, 支 持 物 流 园 区 等 物 流 功 能 集 聚 区 有 序 发 展 推 广 现 代 物 流 管 理, 提 高 物 流 智 慧 化 和 标 准 化 水 平 第 三 节 培 育 壮 大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以 高 技 术 的 延 伸 服 务 和 支 持 科 技 创 新 的 专 业 化 服 务 为 重 点, 大 力 发 展 高 技 术 服 务 业 加 快 发 展 研 发 设 计 业, 促 进 工 业 设 计 从 外 观 设 计 向 高 端 综 合 设 计 服 务 转 变 加 强 信 息 服 务, 提 升 软 件 开 发 应 用 水 平, 发 展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服 务 互 联 网 增 值 服 务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和 数 字 内 容 服 务, 发 展 地 理 信 息 产 业 积 极 发 展 检 验 检 测 知 识 产 权 和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等 科 技 支 撑 服 务 培 育 发 展 一 批 高 技 术 服 务 骨 干 企 业 和 知 名 品 牌 第 四 节 规 范 提 升 商 务 服 务 业 大 力 发 展 会 计 审 计 税 务 工 程 咨 询 认 证 认 可 信 用 评 估 经 纪 代 理 管 理 咨 询 市 场 调 查 等 专 业 服 务 积 极 发 展 律 师 公 证 司 法 鉴 定 经 济 仲 裁 等 法 律 服 务 加 快 发 展 项 目 策 划 并 购 重 组 财 务 顾 问 等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发 展 人 事 代 理 人 才 推 荐 人 员 培 训 劳 务 派 遣 等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促 进 广 告 会 展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十 六 章 大 力 发 展 生 活 性 服 务 业 面 向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丰 富 服 务 产 品 类 型, 扩 大 服 务 供 给,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满 足 多 样 化 需 求 第 一 节 优 化 发 展 商 贸 服 务 业 优 化 城 市 综 合 超 市 购 物 中 心 批 发 市 场 等 商 业 网 点 结 构 和 布 局, 支 持 便 利 店 中 小 超 市 小 区 菜 店 等 小 区 商 业 发 展 鼓 励 和 支 持 连 锁 经 营 物 流 配 送

229 电 子 商 务 等 现 代 流 通 方 式 向 农 村 延 伸, 完 善 农 村 服 务 网 点, 支 持 大 型 超 市 与 农 村 合 作 组 织 对 接, 改 造 升 级 农 产 品 批 发 市 场 和 农 贸 市 场 引 导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健 康 规 范 发 展 支 持 发 展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大 型 商 贸 流 通 企 业 第 二 节 积 极 发 展 旅 游 业 全 面 发 展 国 内 旅 游, 积 极 发 展 入 境 旅 游, 有 序 发 展 出 境 旅 游 坚 持 旅 游 资 源 保 护 和 开 发 并 重, 加 强 旅 游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推 进 重 点 旅 游 区 旅 游 线 路 建 设 推 动 旅 游 业 特 色 化 发 展 和 旅 游 产 品 多 样 化 发 展, 全 面 推 动 生 态 旅 游, 深 度 开 发 文 化 旅 游, 大 力 发 展 红 色 旅 游 完 善 旅 游 服 务 体 系,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和 诚 信 建 设, 提 高 旅 游 服 务 质 量 第 三 节 鼓 励 发 展 家 庭 服 务 业 以 家 庭 为 服 务 对 象, 以 小 区 为 重 要 依 托, 重 点 发 展 家 政 服 务 养 老 服 务 和 病 患 陪 护 等 服 务, 鼓 励 发 展 残 疾 人 居 家 服 务, 积 极 发 展 小 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和 专 业 化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家 庭 用 品 配 送 家 庭 教 育 等 特 色 服 务, 形 成 多 层 次 多 形 式 的 家 庭 服 务 市 场 和 经 营 机 构 加 快 建 设 家 庭 服 务 业 公 益 性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规 范 家 庭 服 务 业 市 场 秩 序 第 四 节 全 面 发 展 体 育 事 业 和 体 育 产 业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体 育 事 业, 加 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广 泛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提 升 广 大 群 众 特 别 是 青 少 年 的 体 育 健 身 意 识 和 健 康 水 平 继 续 实 施 农 民 体 育 健 身 工 程 优 化 竞 技 体 育 项 目 结 构, 提 高 竞 技 体 育 综 合 实 力 发 展 健 身 休 闲 体 育, 开 发 体 育 竞 赛 和 表 演 市 场, 发 展 体 育 用 品 体 育 中 介 和 场 馆 运 营 等 服 务, 促 进 体 育 事 业 和 体 育 产 业 协 调 发 展

230 第 十 七 章 营 造 有 利 于 服 务 业 发 展 的 环 境 以 开 放 促 改 革, 以 竞 争 促 发 展, 推 动 服 务 业 制 度 创 新, 完 善 服 务 业 政 策 体 系, 优 化 服 务 业 发 展 环 境 第 一 节 加 快 推 进 服 务 领 域 改 革 建 立 公 平 规 范 透 明 的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打 破 部 门 分 割 地 区 封 锁 和 行 业 垄 断, 扩 大 服 务 业 开 放 领 域, 鼓 励 和 引 导 各 类 资 本 投 向 服 务 业, 大 力 发 展 多 种 所 有 制 服 务 企 业, 建 立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服 务 业 市 场 深 化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后 勤 服 务 社 会 化 改 革 探 索 适 合 新 型 服 务 业 态 发 展 的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推 进 国 家 服 务 业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探 索 有 利 于 服 务 业 加 快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和 有 效 途 径 第 二 节 完 善 服 务 业 政 策 实 行 鼓 励 类 服 务 业 用 电 用 水 用 气 用 热 与 工 业 同 价 扩 大 服 务 业 用 地 供 给, 工 业 企 业 退 出 的 土 地 优 先 用 于 发 展 服 务 业 结 合 增 值 税 改 革, 完 善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税 收 制 度 拓 宽 服 务 业 企 业 融 资 管 道,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服 务 业 企 业 上 市 融 资 和 发 行 债 券 扩 大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产 品 范 围 建 立 健 全 服 务 业 标 准 体 系 支 持 服 务 业 企 业 品 牌 和 网 络 建 设 优 化 服 务 业 发 展 布 局, 推 动 特 大 城 市 形 成 以 服 务 经 济 为 主 的 产 业 结 构 第 五 篇 优 化 格 局 促 进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和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实 施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和 主 体 功 能 区 战 略, 构 筑 区 域 经 济 优 势 互 补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清 晰 国 土 空 间 高 效 利 用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的 区 域 发 展 格 局, 逐 步 实 现 不 同 区 域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坚 持 走 中 国 特 色 城 镇 化 道 路, 科 学 制 定 城 镇 化 发 展 规 划, 促 进 城 镇 化 健 康 发 展

231 第 十 八 章 实 施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充 分 发 挥 不 同 地 区 比 较 优 势, 促 进 生 产 要 素 合 理 流 动, 深 化 区 域 合 作, 推 进 区 域 良 性 互 动 发 展, 逐 步 缩 小 区 域 发 展 差 距 第 一 节 推 进 新 一 轮 西 部 大 开 发 坚 持 把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放 在 区 域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优 先 位 置, 给 予 特 殊 政 策 支 持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扩 大 铁 路 公 路 民 航 水 运 网 络, 建 设 一 批 骨 干 水 利 工 程 和 重 点 水 利 枢 纽, 加 快 推 进 油 气 管 道 和 主 要 输 电 信 道 及 联 网 工 程 加 强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强 化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推 进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建 设, 继 续 实 施 重 点 生 态 工 程, 构 筑 国 家 生 态 安 全 屏 障 发 挥 资 源 优 势, 实 施 以 市 场 为 导 向 的 优 势 资 源 转 化 战 略, 在 资 源 富 集 地 区 布 局 一 批 资 源 开 发 及 深 加 工 项 目, 建 设 国 家 重 要 能 源 战 略 资 源 接 续 地 和 产 业 集 聚 区, 发 展 特 色 农 业 旅 游 等 优 势 产 业 大 力 发 展 科 技 教 育, 增 强 自 我 发 展 能 力 支 持 汶 川 等 灾 区 发 展 坚 持 以 线 串 点 以 点 带 面, 推 进 重 庆 成 都 西 安 区 域 战 略 合 作, 推 动 呼 包 鄂 榆 广 西 北 部 湾 成 渝 黔 中 滇 中 藏 中 南 关 中 - 天 水 兰 州 - 西 宁 宁 夏 沿 黄 天 山 北 坡 等 经 济 区 加 快 发 展,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极 第 二 节 全 面 振 兴 东 北 地 区 等 老 工 业 基 地 发 挥 产 业 和 科 技 基 础 较 强 的 优 势, 完 善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推 动 装 备 制 造 原 材 料 汽 车 农 产 品 深 加 工 等 优 势 产 业 升 级, 大 力 发 展 金 融 物 流 旅 游 以 及 软 件 和 服 务 外 包 等 服 务 业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加 快 厂 办 大 集 体 改 革 和 债 转 股 资 产 处 置, 大 力 发 展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中 小 企 业 加 快 转 变 农 业 发 展 方 式, 建 设 稳 固 的 国 家 粮 食 战 略 基 地 着 力 保 护 好 黑 土 地 湿 地 森 林 和 草 原, 推 进 大 小 兴 安 岭 和 长 白 山 林 区 生 态 保 护 和 经 济 转 型 促 进 资 源 枯 竭 地 区 转 型 发 展, 增 强 资 源 型

232 城 市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统 筹 推 进 全 国 老 工 业 基 地 调 整 改 造 重 点 推 进 辽 宁 沿 海 经 济 带 和 沈 阳 经 济 区 长 吉 图 经 济 区 哈 大 齐 和 牡 绥 地 区 等 区 域 发 展 第 三 节 大 力 促 进 中 部 地 区 崛 起 发 挥 承 东 启 西 的 区 位 优 势, 壮 大 优 势 产 业, 发 展 现 代 产 业 体 系, 巩 固 提 升 全 国 重 要 粮 食 生 产 基 地 能 源 原 材 料 基 地 现 代 装 备 制 造 及 高 技 术 产 业 基 地 和 综 合 交 通 运 输 枢 纽 地 位 改 善 投 资 环 境, 有 序 承 接 东 部 地 区 和 国 际 产 业 转 移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加 强 大 江 大 河 大 湖 综 合 治 理 进 一 步 细 化 和 落 实 中 部 地 区 比 照 实 施 振 兴 东 北 地 区 等 老 工 业 基 地 和 西 部 大 开 发 的 有 关 政 策 加 快 构 建 沿 陇 海 沿 京 广 沿 京 九 和 沿 长 江 中 游 经 济 带, 促 进 人 口 和 产 业 的 集 聚, 加 强 与 周 边 城 市 群 的 对 接 和 联 系 重 点 推 进 太 原 城 市 群 皖 江 城 市 带 鄱 阳 湖 生 态 经 济 区 中 原 经 济 区 武 汉 城 市 圈 环 长 株 潭 城 市 群 等 区 域 发 展 第 四 节 积 极 支 持 东 部 地 区 率 先 发 展 发 挥 东 部 地 区 对 全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要 引 领 和 支 撑 作 用, 在 更 高 层 次 参 与 国 际 合 作 和 竞 争, 在 改 革 开 放 中 先 行 先 试, 在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和 自 主 创 新 中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着 力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加 快 国 家 创 新 型 城 市 和 区 域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着 力 培 育 产 业 竞 争 新 优 势, 加 快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先 进 制 造 业 着 力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率 先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着 力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进 一 步 提 高 能 源 土 地 海 域 等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加 大 环 境 污 染 治 理 力 度, 化 解 资 源 环 境 瓶 颈 制 约 推 进 京 津 冀 长 江 三 角 洲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区 域 经 济 一 体 化 发 展, 打 造 首 都 经 济 圈, 重 点 推 进 河 北 沿 海 地 区 江 苏 沿 海 地 区 浙 江 舟 山 群 岛 新 区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山 东 半 岛 蓝 色 经 济 区 等 区 域 发 展, 建 设 海 南 国 际 旅 游 岛

233 第 五 节 加 大 对 革 命 老 区 民 族 地 区 边 疆 地 区 和 贫 困 地 区 扶 持 力 度 进 一 步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强 化 生 态 保 护 和 修 复,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切 实 改 善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继 续 实 施 扶 持 革 命 老 区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贯 彻 落 实 扶 持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的 政 策, 大 力 支 持 西 藏 新 疆 和 其 它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扶 持 人 口 较 少 民 族 发 展 深 入 推 进 兴 边 富 民 行 动, 陆 地 边 境 地 区 享 有 西 部 开 发 政 策, 支 持 边 境 贸 易 和 民 族 特 需 品 发 展 在 南 疆 地 区 青 藏 高 原 东 缘 地 区 武 陵 山 区 乌 蒙 山 区 滇 西 边 境 山 区 秦 巴 山 - 六 盘 山 区 以 及 中 西 部 其 它 集 中 连 片 特 殊 困 难 地 区, 实 施 扶 贫 开 发 攻 坚 工 程, 加 大 以 工 代 赈 和 易 地 扶 贫 搬 迁 力 度 支 持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和 发 展 推 进 三 峡 等 库 区 后 续 发 展 对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中 央 安 排 的 公 益 性 建 设 项 目, 取 消 县 级 并 逐 步 减 少 市 级 配 套 资 金 实 行 地 区 互 助 政 策,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对 口 支 持 第 十 九 章 实 施 主 体 功 能 区 战 略 按 照 全 国 经 济 合 理 布 局 的 要 求, 规 范 开 发 秩 序, 控 制 开 发 强 度, 形 成 高 效 协 调 可 持 续 的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格 局 第 一 节 优 化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格 局 统 筹 谋 划 人 口 分 布 经 济 布 局 国 土 利 用 和 城 镇 化 格 局, 引 导 人 口 和 经 济 向 适 宜 开 发 的 区 域 集 聚, 保 护 农 业 和 生 态 发 展 空 间, 促 进 人 口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相 协 调 对 人 口 密 集 开 发 强 度 偏 高 资 源 环 境 负 荷 过 重 的 部 分 城 市 化 地 区 要 优 化 开 发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强 集 聚 人 口 和 经 济 条 件 较 好 的 城 市 化 地 区 要 重 点 开 发 对 具 备 较 好 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以 提 供 农 产 品 为 主 体 功 能 的 农 产 品 主 产 区, 要 着 力 保 障 农 产 品 供 给 安 全 对 影 响 全 局 生 态 安 全 的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要 限 制 大

234 规 模 高 强 度 的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开 发 对 依 法 设 立 的 各 级 各 类 自 然 文 化 资 源 保 护 区 和 其 它 需 要 特 殊 保 护 的 区 域 要 禁 止 开 发 专 栏 8 主 体 功 能 区 发 展 方 向 第 二 节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的 区 域 政 策 基 本 形 成 适 应 主 体 功 能 区 要 求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完 善 利 益 补 偿 机 制 中 央 财 政 要 逐 年 加 大 对 农 产 品 主 产 区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特 别 是 中 西 部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增 强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能 力, 省 级 财 政 要 完 善 对

235 下 转 移 支 付 政 策 实 行 按 主 体 功 能 区 安 排 与 按 领 域 安 排 相 结 合 的 政 府 投 资 政 策, 按 主 体 功 能 区 安 排 的 投 资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和 农 产 品 主 产 区 的 发 展, 按 领 域 安 排 的 投 资 要 符 合 各 区 域 的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和 发 展 方 向 修 改 完 善 现 行 产 业 指 导 目 录, 明 确 不 同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鼓 励 限 制 和 禁 止 类 产 业 实 行 差 别 化 的 土 地 管 理 政 策, 科 学 确 定 各 类 用 地 规 模, 严 格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对 不 同 主 体 功 能 区 实 行 不 同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和 环 境 标 准 相 应 完 善 农 业 人 口 民 族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等 政 策 第 三 节 实 行 各 有 侧 重 的 绩 效 评 价 在 强 化 对 各 类 地 区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等 方 面 评 价 基 础 上, 按 照 不 同 区 域 的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实 行 差 别 化 的 评 价 考 核 对 优 化 开 发 的 城 市 化 地 区, 强 化 经 济 结 构 科 技 创 新 资 源 利 用 环 境 保 护 等 的 评 价 对 重 点 开 发 的 城 市 化 地 区, 综 合 评 价 经 济 增 长 产 业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节 能 减 排 环 境 保 护 和 吸 纳 人 口 等 对 限 制 开 发 的 农 产 品 主 产 区 和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分 别 实 行 农 业 发 展 优 先 和 生 态 保 护 优 先 的 绩 效 评 价, 不 考 核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工 业 等 指 标 对 禁 止 开 发 的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全 面 评 价 自 然 文 化 资 源 原 真 性 和 完 整 性 保 护 情 况 第 四 节 建 立 健 全 衔 接 协 调 机 制 发 挥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在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方 面 的 战 略 性 基 础 性 和 约 束 性 作 用 按 照 推 进 形 成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要 求, 完 善 区 域 规 划 编 制, 做 好 专 项 规 划 重 大 项 目 布 局 与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衔 接 协 调 推 进 市 县 空 间 规 划 工 作, 落 实 区 域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明 确 功 能 区 布 局 研 究 制 定 各 类 主 体 功 能 区 开 发 强 度 环 境 容 量 等 约 束 性 指 针 并 分 解 落 实 完 善 覆 盖 全 国 统 一 协 调 更 新 及 时 的 国 土 空 间 动 态 监 测 管 理 系 统, 开 展 主 体 功 能 区 建 设 的 跟 踪 评 估

236 第 二 十 章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城 镇 化 优 化 城 市 化 布 局 和 形 态, 加 强 城 镇 化 管 理, 不 断 提 升 城 镇 化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第 一 节 构 建 城 市 化 战 略 格 局 按 照 统 筹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完 善 功 能 以 大 带 小 的 原 则, 遵 循 城 市 发 展 客 观 规 律, 以 大 城 市 为 依 托, 以 中 小 城 市 为 重 点, 逐 步 形 成 辐 射 作 用 大 的 城 市 群, 促 进 大 中 小 城 市 和 小 城 镇 协 调 发 展 构 建 以 陆 桥 信 道 沿 长 江 信 道 为 两 条 横 轴, 以 沿 海 京 哈 京 广 包 昆 通 道 为 三 条 纵 轴, 以 轴 在 线 若 干 城 市 群 为 依 托 其 它 城 市 化 地 区 和 城 市 为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的 城 市 化 战 略 格 局,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和 市 场 空 间 由 东 向 西 由 南 向 北 拓 展 在 东 部 地 区 逐 步 打 造 更 具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城 市 群, 在 中 西 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培 育 壮 大 若 干 城 市 群 科 学 规 划 城 市 群 内 各 城 市 功 能 定 位 和 产 业 布 局, 缓 解 特 大 城 市 中 心 城 区 压 力, 强 化 中 小 城 市 产 业 功 能, 增 强 小 城 镇 公 共 服 务 和 居 住 功 能, 推 进 大 中 小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一 体 化 建 设 和 网 络 化 发 展 积 极 挖 掘 现 有 中 小 城 市 发 展 潜 力, 优 先 发 展 区 位 优 势 明 显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较 强 的 中 小 城 市 有 重 点 地 发 展 小 城 镇, 把 有 条 件 的 东 部 地 区 中 心 镇 中 西 部 地 区 县 城 和 重 要 边 境 口 岸 逐 步 发 展 成 为 中 小 城 市 第 二 节 稳 步 推 进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把 符 合 落 户 条 件 的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逐 步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作 为 推 进 城 镇 化 的 重 要 任 务 充 分 尊 重 农 民 在 进 城 或 留 乡 问 题 上 的 自 主 选 择 权, 切 实 保 护 农 民 承 包 地 宅 基 地 等 合 法 权 益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分 步 推 进, 把 有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并 在 城 镇 居 住 一 定 年 限 的 农 民 工 及 其 家 属 逐 步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特 大 城 市 要 合 理 控 制 人 口 规 模, 大 中 城 市 要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口 管 理, 继 续 发 挥 吸 纳 外 来 人 口 的 重 要 作 用, 中 小 城 市

237 和 小 城 镇 要 根 据 实 际 放 宽 落 户 条 件 鼓 励 各 地 探 索 相 关 政 策 和 办 法, 合 理 确 定 农 业 转 移 人 口 转 为 城 镇 居 民 的 规 模 对 暂 时 不 具 备 在 城 镇 落 户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要 改 善 公 共 服 务, 加 强 权 益 保 护 以 流 入 地 全 日 制 公 办 中 小 学 为 主, 保 证 农 民 工 随 迁 子 女 平 等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并 做 好 与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的 衔 接 将 与 企 业 建 立 稳 定 劳 动 关 系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建 立 农 民 工 基 本 培 训 补 贴 制 度, 推 进 农 民 工 培 训 资 金 省 级 统 筹 多 渠 道 多 形 式 改 善 农 民 工 居 住 条 件, 鼓 励 采 取 多 种 方 式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农 民 工 纳 入 城 镇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第 三 节 增 强 城 镇 综 合 承 载 能 力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节 地 节 能 生 态 环 保 安 全 实 用 突 出 特 色 保 护 文 化 和 自 然 遗 产 的 原 则, 科 学 编 制 城 市 规 划, 健 全 城 镇 建 设 标 准, 强 化 规 划 约 束 力 合 理 确 定 城 市 开 发 边 界, 规 范 新 城 新 区 建 设, 提 高 建 成 区 人 口 密 度, 调 整 优 化 建 设 用 地 结 构, 防 止 特 大 城 市 面 积 过 度 扩 张 预 防 和 治 理 城 市 病 统 筹 地 上 地 下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建 设, 全 面 提 升 交 通 通 信 供 电 供 热 供 气 供 排 水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等 基 础 设 施 水 平, 增 强 消 防 等 防 灾 能 力 扩 大 城 市 绿 化 面 积 和 公 共 活 动 空 间, 加 快 面 向 大 众 的 城 镇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推 进 城 中 村 和 城 乡 结 合 部 改 造 加 强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深 化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体 制 改 革, 发 行 市 政 项 目 建 设 债 券 加 强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推 动 数 字 城 市 建 设, 提 高 信 息 化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服 务 水 平 注 重 文 化 传 承 与 保 护, 改 善 城 市 人 文 环 境

238 图 4 两 横 三 纵 城 市 化 战 略 格 局 第 六 篇 绿 色 发 展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面 对 日 趋 强 化 的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必 须 增 强 危 机 意 识, 树 立 绿 色 低 碳 发 展 理 念, 以 节 能 减 排 为 重 点, 健 全 激 励 与 约 束 机 制, 加 快 构 建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友 好 的 生 产 方 式 和 消 费 模 式, 增 强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提 高 生 态 文 明 水 平 第 二 十 一 章 积 极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坚 持 减 缓 和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并 重, 充 分 发 挥 技 术 进 步 的 作 用, 完 善 体 制 机 制 和 政 策 体 系, 提 高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第 一 节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239 综 合 运 用 调 整 产 业 结 构 和 能 源 结 构 节 约 能 源 和 提 高 能 效 增 加 森 林 碳 汇 等 多 种 手 段, 大 幅 度 降 低 能 源 消 耗 强 度 和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强 度, 有 效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合 理 控 制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严 格 用 能 管 理, 加 快 制 定 能 源 发 展 规 划, 明 确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和 分 解 落 实 机 制 推 进 植 树 造 林, 新 增 森 林 面 积 1250 万 公 顷 加 快 低 碳 技 术 研 发 应 用, 控 制 工 业 建 筑 交 通 和 农 业 等 领 域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探 索 建 立 低 碳 产 品 标 准 标 识 和 认 证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统 计 核 算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碳 排 放 交 易 市 场 推 进 低 碳 试 点 示 范 第 二 节 增 强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能 力 制 定 国 家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总 体 战 略, 加 强 气 候 变 化 科 学 研 究 观 测 和 影 响 评 估 在 生 产 力 布 局 基 础 设 施 重 大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和 建 设 中, 充 分 考 虑 气 候 变 化 因 素 加 强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特 别 是 应 对 极 端 气 候 事 件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适 应 技 术 研 发 推 广, 提 高 农 业 林 业 水 资 源 等 重 点 领 域 和 沿 海 生 态 脆 弱 地 区 适 应 气 候 变 化 水 平 加 强 对 极 端 天 气 和 气 候 事 件 的 监 测 预 警 和 预 防, 提 高 防 御 和 减 轻 自 然 灾 害 的 能 力 第 三 节 广 泛 开 展 国 际 合 作 坚 持 共 同 但 有 区 别 的 责 任 原 则,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谈 判, 推 动 建 立 公 平 合 理 的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国 际 制 度 加 强 气 候 变 化 领 域 国 际 交 流 和 战 略 政 策 对 话,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研 发 和 能 力 建 设 等 方 面 开 展 务 实 合 作, 推 动 建 立 资 金 技 术 转 让 国 际 合 作 平 台 和 管 理 制 度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应 对 气 候 变 化 提 供 支 持 和 帮 助 第 二 十 二 章 加 强 资 源 节 约 和 管 理 落 实 节 约 优 先 战 略, 全 面 实 行 资 源 利 用 总 量 控 制 供 需 双 向 调 节 差 别 化 管 理, 大 幅 度 提 高 能 源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提 升 各 类 资 源 保 障 程 度

240 第 一 节 大 力 推 进 节 能 降 耗 抑 制 高 耗 能 产 业 过 快 增 长, 突 出 抓 好 工 业 建 筑 交 通 公 共 机 构 等 领 域 节 能, 加 强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节 能 管 理 强 化 节 能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健 全 奖 惩 制 度 完 善 节 能 法 规 和 标 准, 制 订 完 善 并 严 格 执 行 主 要 耗 能 产 品 能 耗 限 额 和 产 品 能 效 标 准,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节 能 评 估 和 审 查 健 全 节 能 市 场 化 机 制, 加 快 推 行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和 电 力 需 求 侧 管 理, 完 善 能 效 标 识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和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制 度 推 广 先 进 节 能 技 术 和 产 品 加 强 节 能 能 力 建 设 开 展 万 家 企 业 节 能 低 碳 行 动, 深 入 推 进 节 能 减 排 全 民 行 动 专 栏 9 节 能 重 点 工 程 第 二 节 加 强 水 资 源 节 约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与 定 额 管 理, 严 格 水 资 源 保 护, 加 快 制 定 江 河 流 域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加 强 水 权 制 度 建 设,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强 化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严 格 水 资 源 费 的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推 进 农 业 节 水 增 效, 推 广 普 及 管 道 输 水 膜 下 滴 灌 等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技 术, 新 增 5000 万 亩 高 效 节 水

241 灌 溉 面 积, 支 持 旱 作 农 业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在 保 障 灌 溉 面 积 灌 溉 保 证 率 和 农 民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建 立 健 全 工 农 业 用 水 水 权 转 换 机 制 加 强 城 市 节 约 用 水, 提 高 工 业 用 水 效 率, 促 进 重 点 用 水 行 业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和 居 民 生 活 节 水 加 强 水 量 水 质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实 施 地 下 水 监 测 工 程, 严 格 控 制 地 下 水 开 采 大 力 推 进 再 生 水 矿 井 水 海 水 淡 化 和 苦 咸 水 利 用 第 三 节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坚 持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划 定 永 久 基 本 农 田, 建 立 保 护 补 偿 机 制, 从 严 控 制 各 类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落 实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实 行 先 补 后 占, 确 保 耕 地 保 有 量 不 减 少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节 约 用 地 制 度, 从 严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按 照 节 约 集 约 和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合 理 确 定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结 构 时 序 提 高 土 地 保 有 成 本, 盘 活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加 大 闲 置 土 地 清 理 处 置 力 度, 鼓 励 深 度 开 发 利 用 地 上 地 下 空 间 强 化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管 控, 严 格 用 途 管 制, 健 全 节 约 土 地 标 准, 加 强 用 地 节 地 责 任 和 考 核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建 设 用 地 下 降 30% 第 四 节 加 强 矿 产 资 源 勘 查 保 护 和 合 理 开 发 实 施 地 质 找 矿 战 略 工 程, 加 大 勘 查 力 度, 实 现 地 质 找 矿 重 大 突 破, 形 成 一 批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的 战 略 接 续 区 建 立 重 要 矿 产 资 源 储 备 体 系 加 强 重 要 优 势 矿 产 保 护 和 开 采 管 理, 完 善 矿 产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矿 产 资 源 规 划 分 区 管 理 制 度, 促 进 矿 业 权 合 理 设 置 和 勘 查 开 发 布 局 优 化 实 行 矿 山 最 低 开 采 规 模 标 准, 推 进 规 模 化 开 采 发 展 绿 色 矿 业, 强 化 矿 产 资 源 节 约 与 综 合 利 用, 提 高 矿 产 资 源 开 采 回 采 率 选 矿 回 收 率 和 综 合 利 用 率 推 进 矿 山 地 质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和 矿 区 土 地 复 垦, 完 善 矿 山 环 境 恢 复 治 理 保 证 金 制 度 加 强 矿 产 资 源 和 地 质 环 境 保 护 执 法 监 察, 坚 决 制 止 乱 挖 滥 采

242 第 二 十 三 章 大 力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按 照 减 量 化 再 利 用 资 源 化 的 原 则, 减 量 化 优 先, 以 提 高 资 源 产 出 效 率 为 目 标, 推 进 生 产 流 通 消 费 各 环 节 循 环 经 济 发 展, 加 快 构 建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体 系 第 一 节 推 行 循 环 型 生 产 方 式 加 快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在 农 业 工 业 建 筑 商 贸 服 务 等 重 点 领 域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示 范, 从 源 头 和 全 过 程 控 制 污 染 物 产 生 和 排 放, 降 低 资 源 消 耗 加 强 共 伴 生 矿 产 及 尾 矿 综 合 利 用, 提 高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水 平 推 进 大 宗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和 建 筑 道 路 废 弃 物 以 及 农 林 废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率 达 到 72% 按 照 循 环 经 济 要 求 规 划 建 设 和 改 造 各 类 产 业 园 区, 实 现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废 物 交 换 利 用 能 量 梯 级 利 用 废 水 循 环 利 用 和 污 染 物 集 中 处 理 推 动 产 业 循 环 式 组 合, 构 筑 链 接 循 环 的 产 业 体 系 资 源 产 出 率 提 高 15% 第 二 节 健 全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回 收 体 系 完 善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体 系, 加 快 建 设 城 市 小 区 和 乡 村 回 收 站 点 分 拣 中 心 集 散 市 场 三 位 一 体 的 回 收 网 络, 推 进 再 生 资 源 规 模 化 利 用 加 快 完 善 再 制 造 旧 件 回 收 体 系, 推 进 再 制 造 产 业 发 展 建 立 健 全 垃 圾 分 类 回 收 制 度, 完 善 分 类 回 收 密 闭 运 输 集 中 处 理 体 系, 推 进 餐 厨 废 弃 物 等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第 三 节 推 广 绿 色 消 费 模 式 倡 导 文 明 节 约 绿 色 低 碳 消 费 理 念, 推 动 形 成 与 我 国 国 情 相 适 应 的 绿 色 生 活 方 式 和 消 费 模 式 鼓 励 消 费 者 购 买 使 用 节 能 节 水 产 品 节 能 环 保 型 汽 车 和

243 节 能 省 地 型 住 宅, 减 少 使 用 一 次 性 用 品, 限 制 过 度 包 装, 抑 制 不 合 理 消 费 推 行 政 府 绿 色 采 购, 逐 步 提 高 节 能 节 水 产 品 和 再 生 利 用 产 品 比 重 第 四 节 强 化 政 策 和 技 术 支 撑 加 强 规 划 指 导 财 税 金 融 等 政 策 支 持, 完 善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实 行 生 产 者 责 任 延 伸 制 度, 制 订 循 环 经 济 技 术 和 产 品 名 录, 建 立 再 生 产 品 标 识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循 环 经 济 统 计 评 价 制 度 开 发 应 用 源 头 减 量 循 环 利 用 再 制 造 零 排 放 和 产 业 链 接 技 术, 推 广 循 环 经 济 典 型 模 式 深 入 推 进 国 家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组 织 实 施 循 环 经 济 十 百 千 示 范 行 动 推 进 甘 肃 省 和 青 海 柴 达 木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区 等 循 环 经 济 示 范 试 点 山 西 资 源 型 经 济 转 型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建 设 专 栏 10 循 环 经 济 重 点 工 程

244 第 二 十 四 章 加 大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以 解 决 饮 用 水 不 安 全 和 空 气 土 壤 污 染 等 损 害 群 众 健 康 的 突 出 环 境 问 题 为 重 点, 加 强 综 合 治 理, 明 显 改 善 环 境 质 量 第 一 节 强 化 污 染 物 减 排 和 治 理 实 施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实 行 严 格 的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保 护 制 度, 提 高 集 中 式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加 强 造 纸 印 染 化 工 制 革 规 模 化 畜 禽 养 殖 等 行 业 污 染 治 理, 继 续 推 进 重 点 流 域 和 区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加 强 重 点 湖 库 及 河 流 环 境 保 护 和 生 态 治 理, 加 大 重 点 跨 界 河 流 环 境 管 理 和 污 染 防 治 力 度, 加 强 地 下 水 污 染 防 治 推 进 火 电 钢 铁 有 色 化 工 建 材 等 行 业 二 氧 化 硫 和 氮 氧 化 物 治 理, 强 化 脱 硫 脱 硝 设 施 稳 定 运 行, 加 大 机 动 车 尾 气 治 理 力 度 深 化 颗 粒 物 污 染 防 治 加 强 恶 臭 污 染 物 治 理 建 立 健 全 区 域 大 气 污 染 联 防 联 控 机 制, 控 制 区 域 复 合 型 大 气 污 染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空 气 质 量 达 到 二 级 标 准 以 上 的 比 例 达 到 80% 有 效 控 制 城 市 噪 声 污 染 提 高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能 力,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率 和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率 分 别 达 到 85% 和 80% 第 二 节 防 范 环 境 风 险 加 强 重 金 属 污 染 综 合 治 理, 以 湘 江 流 域 为 重 点, 开 展 重 金 属 污 染 治 理 与 修 复 试 点 示 范 加 大 持 久 性 有 机 物 危 险 废 物 危 险 化 学 品 污 染 防 治 力 度, 开 展 受 污 染 场 地 土 壤 水 体 等 污 染 治 理 与 修 复 试 点 示 范 强 化 核 与 辐 射 监 管 能 力, 确 保 核 与 辐 射 安 全 推 进 历 史 遗 留 的 重 大 环 境 隐 患 治 理 加 强 对 重 大 环 境 风 险 源 的 动 态 监 测 与 风 险 预 警 及 控 制, 提 高 环 境 与 健 康 风 险 评 估 能 力 第 三 节 加 强 环 境 监 管

245 健 全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标 准 体 系, 完 善 环 境 保 护 科 技 和 经 济 政 策, 加 强 环 境 监 测 预 警 和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加 大 环 境 执 法 力 度, 实 行 严 格 的 环 保 准 入, 依 法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强 化 产 业 转 移 承 接 的 环 境 监 管 严 格 落 实 环 境 保 护 目 标 责 任 制, 强 化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考 核, 健 全 重 大 环 境 事 件 和 污 染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建 立 环 保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专 栏 11 环 境 治 理 重 点 工 程 第 二 十 五 章 促 进 生 态 保 护 和 修 复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和 自 然 修 复 为 主, 加 大 生 态 保 护 和 建 设 力 度, 从 源 头 上 扭 转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趋 势 第 一 节 构 建 生 态 安 全 屏 障

246 加 强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保 护 和 管 理, 增 强 涵 养 水 源 保 持 水 土 防 风 固 沙 能 力,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构 建 以 青 藏 高 原 生 态 屏 障 黄 土 高 原 - 川 滇 生 态 屏 障 东 北 森 林 带 北 方 防 沙 带 和 南 方 丘 陵 山 地 带 以 及 大 江 大 河 重 要 水 系 为 骨 架, 以 其 它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为 重 要 支 撑, 以 点 状 分 布 的 国 家 禁 止 开 发 区 域 为 重 要 组 成 的 生 态 安 全 战 略 格 局 第 二 节 强 化 生 态 保 护 与 治 理 继 续 实 施 天 然 林 资 源 保 护 工 程, 巩 固 和 扩 大 退 耕 还 林 还 草 退 牧 还 草 等 成 果, 推 进 荒 漠 化 石 漠 化 和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治 理, 保 护 好 林 草 植 被 和 河 湖 湿 地 搞 好 森 林 草 原 管 护, 加 强 森 林 草 原 防 火 和 病 虫 害 防 治, 实 施 草 原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奖 励 机 制 强 化 自 然 保 护 区 建 设 监 管, 提 高 管 护 水 平 加 强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加 大 生 物 物 种 资 源 保 护 和 管 理 力 度, 有 效 防 范 物 种 资 源 丧 失 与 流 失, 积 极 防 治 外 来 物 种 入 侵 第 三 节 建 立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按 照 谁 开 发 谁 保 护 谁 受 益 谁 补 偿 的 原 则, 加 快 建 立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加 大 对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的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力 度, 研 究 设 立 国 家 生 态 补 偿 专 项 资 金 推 行 资 源 型 企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准 备 金 制 度 鼓 励 引 导 和 探 索 实 施 下 游 地 区 对 上 游 地 区 开 发 地 区 对 保 护 地 区 生 态 受 益 地 区 对 生 态 保 护 地 区 的 生 态 补 偿 积 极 探 索 市 场 化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加 快 制 定 实 施 生 态 补 偿 条 例

247 专 栏 12 生 态 保 护 和 修 复 重 点 工 程

248 图 5 两 屏 三 带 生 态 安 全 战 略 格 局 第 二 十 六 章 加 强 水 利 和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在 继 续 推 进 大 江 大 河 治 理 基 础 上, 积 极 开 展 重 要 支 流 湖 泊 和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增 强 城 乡 供 水 和 防 洪 能 力 健 全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增 强 抵 御 自 然 灾 害 能 力 第 一 节 提 高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完 善 南 北 调 配 东 西 互 济 河 库 联 调 的 水 资 源 调 配 体 系, 建 设 一 批 跨 流 域 调 水 和 骨 干 水 源 工 程, 统 筹 推 进 中 小 微 型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增 加 水 资 源 供 给 和 储 备 能 力 推 动 解 决 西 南 等 地 区 工 程 性 缺 水 和 西 北 等 地 区 资 源 性 缺 水 问 题 新 增 年 供 水 能 力 400 亿 立 方 米 加 强 雨 洪 资 源 和 云 水 资 源 利 用 推 进 水 文 水 资 源 管 理 基 础 设 施 和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调 度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249 第 二 节 增 强 防 洪 能 力 继 续 加 强 淮 河 长 江 黄 河 洞 庭 湖 鄱 阳 湖 等 大 江 大 河 大 湖 治 理 和 重 要 蓄 滞 洪 区 建 设, 建 成 一 批 控 制 性 枢 纽 工 程, 提 高 重 点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防 洪 能 力 加 大 中 小 河 流 堤 防 建 设 和 河 道 整 治 力 度, 基 本 完 成 流 域 面 积 200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有 防 洪 任 务 的 重 点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加 快 病 险 水 库 和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增 强 防 洪 能 力 加 强 海 堤 达 标 建 设 和 重 要 河 口 综 合 治 理 搞 好 跨 界 河 流 国 土 防 护 治 理 第 三 节 加 强 山 洪 地 质 气 象 地 震 灾 害 防 治 提 高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能 力, 加 快 建 立 灾 害 调 查 评 价 体 系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防 治 体 系 应 急 体 系, 加 快 实 施 搬 迁 避 让 和 重 点 治 理 加 强 重 点 时 段 重 点 地 区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对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重 点 突 发 性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实 施 监 测 预 警 和 综 合 治 理 示 范, 开 展 重 要 城 市 和 地 区 地 面 沉 降 地 裂 缝 等 缓 变 性 地 质 灾 害 的 综 合 治 理 加 强 气 象 灾 害 监 测 预 警 预 报 和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建 设 提 高 地 震 监 测 分 析 与 震 灾 防 御 能 力

250 专 栏 13 水 利 和 防 灾 减 灾 重 点 工 程 第 七 篇 创 新 驱 动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和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全 面 落 实 国 家 中 长 期 科 技 教 育 人 才 规 划 纲 要, 大 力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加 快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发 挥 人 才 资 源 优 势, 推 进 创 新 型 国 家 建 设 第 二 十 七 章 增 强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坚 持 自 主 创 新 重 点 跨 越 支 撑 发 展 引 领 未 来 的 方 针, 加 快 建 设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着 力 提 高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促 进 科 技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推 动 经 济 发 展 更 多 依 靠 科 技 创 新 驱 动 第 一 节 推 进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突 破 把 握 科 技 发 展 趋 势, 超 前 部 署 基 础 研 究 和 前 沿 技 术 研 究, 推 动 重 大 科 学 发 现 和 新 学 科 产 生, 在 物 质 科 学 生 命 科 学 空 间 科 学 地 球 科 学 纳 米 科 技 等

251 领 域 抢 占 未 来 科 技 竞 争 制 高 点 促 进 科 技 进 步 与 产 业 升 级 民 生 改 善 紧 密 结 合, 面 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大 需 求, 在 现 代 农 业 装 备 制 造 生 态 环 保 能 源 资 源 信 息 网 络 新 型 材 料 公 共 安 全 和 健 康 等 领 域 取 得 新 突 破 加 快 实 施 国 家 重 大 科 技 专 项, 增 强 共 性 核 心 技 术 突 破 能 力 第 二 节 加 快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的 技 术 创 新 体 系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促 进 全 社 会 科 技 资 源 高 效 配 置 和 综 合 集 成 重 点 引 导 和 支 持 创 新 要 素 向 企 业 集 聚, 加 大 政 府 科 技 资 源 对 企 业 的 支 持 力 度, 加 快 建 立 以 企 业 为 主 体 市 场 为 导 向 产 学 研 相 结 合 的 技 术 创 新 体 系, 使 企 业 真 正 成 为 研 究 开 发 投 入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创 新 成 果 应 用 的 主 体 增 强 科 研 院 所 和 高 校 创 新 动 力, 鼓 励 大 型 企 业 加 大 研 发 投 入, 激 发 中 小 企 业 创 新 活 力, 推 动 建 立 企 业 科 研 院 所 和 高 校 共 同 参 与 的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发 挥 企 业 家 和 科 技 领 军 人 才 在 科 技 创 新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加 强 军 民 科 技 资 源 集 成 融 合, 鼓 励 发 展 科 技 中 介 服 务, 提 高 服 务 企 业 能 力 发 挥 国 家 创 新 型 城 市 自 主 创 新 示 范 区 高 新 区 的 集 聚 辐 射 带 动 作 用, 加 快 形 成 若 干 区 域 创 新 中 心, 把 北 京 中 关 村 逐 步 建 设 成 为 具 有 全 球 影 响 力 的 科 技 创 新 中 心 第 三 节 加 强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围 绕 增 强 原 始 创 新 集 成 创 新 和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能 力, 强 化 基 础 性 前 沿 性 技 术 和 共 性 技 术 研 究 平 台 建 设, 建 设 和 完 善 国 家 重 大 科 技 基 础 设 施, 加 强 相 互 配 套 开 放 共 享 和 高 效 利 用 在 重 点 学 科 和 战 略 高 技 术 领 域 新 建 若 干 国 家 科 学 中 心 国 家 ( 重 点 ) 实 验 室, 构 建 国 家 科 技 基 础 条 件 平 台 在 关 键 产 业 技 术 领 域 建 设 一 批 国 家 工 程 实 验 室, 优 化 国 家 工 程 中 心 建 设 布 局 加 强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建 设, 支 持 面 向 企 业 的 技 术 开 发 平 台 和 技 术 创 新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深 入 实 施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行 动 计 划, 加 强 科 普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强 化 面 向 公 众 的 科 学 普 及

252 第 四 节 强 化 科 技 创 新 支 持 政 策 强 化 支 持 企 业 创 新 和 科 研 成 果 产 业 化 的 财 税 金 融 政 策 保 持 财 政 科 技 经 费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加 大 政 府 对 基 础 研 究 投 入, 深 化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全 面 落 实 企 业 研 发 费 用 加 计 扣 除 等 促 进 技 术 进 步 的 税 收 激 励 政 策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质 押 等 鼓 励 创 新 的 金 融 政 策 建 立 健 全 技 术 产 权 交 易 市 场 实 施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完 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的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加 大 知 识 产 权 执 法 力 度 鼓 励 采 用 和 推 广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技 术 标 准 完 善 科 技 成 果 评 价 奖 励 制 度, 加 强 科 研 诚 信 建 设 专 栏 14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重 点

253 第 二 十 八 章 加 快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保 障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办 好 人 民 满 意 的 教 育 按 照 优 先 发 展 育 人 为 本 改 革 创 新 促 进 公 平 提 高 质 量 的 要 求, 推 动 教 育 事 业 科 学 发 展, 提 高 教 育 现 代 化 水 平 第 一 节 统 筹 发 展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积 极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学 前 一 年 毛 入 园 率 提 高 到 85% 巩 固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普 及 成 果, 全 面 提 高 质 量 和 水 平 基 本 普 及 高 中 阶 段 教 育, 推 动 普 通 高 中 多 样 化 发 展 大 力 发 展 职 业 教 育, 加 快 发 展 面 向 农 村 的 职 业 教 育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质 量, 加 快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高 水 平 大 学 和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扩 大 应 用 型 复 合 型 技 能 型 人 才 培 养 规 模 重 视 和 支 持 民 族 教 育 发 展, 推 进 双 语 教 学 关 心 和 支 持 特 殊 教 育 加 快 发 展 继 续 教 育, 建 设 全 民 学 习 终 身 学 习 的 学 习 型 社 会 第 二 节 大 力 促 进 教 育 公 平 合 理 配 置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重 点 向 农 村 边 远 贫 困 民 族 地 区 倾 斜, 加 快 缩 小 教 育 差 距 促 进 义 务 教 育 均 衡 发 展, 统 筹 规 划 学 校 布 局, 推 进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标 准 化 建 设 实 行 县 ( 市 ) 域 内 城 乡 中 小 学 教 师 编 制 和 工 资 待 遇 同 一 标 准, 以 及 教 师 和 校 长 交 流 制 度 取 消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重 点 校 和 重 点 班 新 增 高 校 招 生 计 划 向 中 西 部 倾 斜, 扩 大 东 部 高 校 在 中 西 部 地 区 招 生 规 模, 创 新 东 西 部 高 校 校 际 合 作 机 制 改 善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逐 步 实 行 残 疾 学 生 高 中 阶 段 免 费 教 育 健 全 国 家 资 助 制 度, 扶 助 经 济 困 难 家 庭 学 生 完 成 学 业 第 三 节 全 面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254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和 学 生 身 心 发 展 规 律, 坚 持 德 育 为 先 能 力 为 重, 改 革 教 学 内 容 方 法 和 评 价 制 度,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建 立 国 家 义 务 教 育 质 量 基 本 标 准 和 监 测 制 度, 切 实 减 轻 中 小 学 生 课 业 负 担 全 面 实 施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和 综 合 素 质 评 价, 克 服 应 试 教 育 倾 向 实 行 工 学 结 合 校 企 合 作 顶 岗 实 习 的 职 业 教 育 培 养 模 式, 提 高 学 生 就 业 的 技 能 和 本 领 全 面 实 施 高 校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和 教 学 改 革 工 程,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保 障 体 系 完 善 研 究 生 培 养 机 制 严 格 教 师 资 质, 加 强 师 德 师 风 建 设, 提 高 校 长 和 教 师 专 业 化 水 平, 鼓 励 优 秀 人 才 终 身 从 教 第 四 节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改 进 考 试 招 生 办 法, 逐 步 形 成 分 类 考 试 综 合 评 价 多 元 录 取 的 制 度 加 快 建 设 现 代 学 校 制 度, 推 进 政 校 分 开 管 办 分 离 落 实 和 扩 大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进 一 步 明 确 中 央 和 地 方 责 任, 加 强 省 级 政 府 教 育 统 筹 鼓 励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教 育,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办 学 秩 序 扩 大 教 育 开 放,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和 引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健 全 以 政 府 投 入 为 主 多 渠 道 筹 集 教 育 经 费 的 体 制,2012 年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例 达 到 4%

255 专 栏 15 教 育 发 展 重 点 工 程 第 二 十 九 章 造 就 宏 大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队 伍

256 大 力 实 施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坚 持 服 务 发 展 人 才 优 先 以 用 为 本 创 新 机 制 高 端 引 领 整 体 开 发 的 指 导 方 针, 加 强 现 代 化 建 设 需 要 的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提 供 人 才 保 证 第 一 节 突 出 培 养 造 就 创 新 型 科 技 人 才 围 绕 提 高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建 设 创 新 型 国 家, 以 高 层 次 创 新 型 科 技 人 才 为 重 点, 造 就 一 批 世 界 水 平 的 科 学 家 科 技 领 军 人 才 工 程 师 和 高 水 平 创 新 团 队 创 新 教 育 方 式, 突 出 培 养 学 生 科 学 精 神 创 造 性 思 维 和 创 新 能 力 加 强 实 践 培 养, 依 托 国 家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和 重 大 工 程 重 点 学 科 和 重 点 科 研 基 地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项 目, 建 设 高 层 次 创 新 型 科 技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注 重 培 养 一 线 创 新 人 才 和 青 年 科 技 人 才 积 极 引 进 和 用 好 海 外 高 层 次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第 二 节 促 进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协 调 发 展 大 力 开 发 装 备 制 造 生 物 技 术 新 材 料 航 空 航 天 国 际 商 务 能 源 资 源 农 业 科 技 等 经 济 领 域 和 教 育 文 化 政 法 医 药 卫 生 等 社 会 领 域 急 需 紧 缺 专 门 人 才, 统 筹 推 进 党 政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高 技 能 农 村 实 用 社 会 工 作 等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实 现 人 才 数 量 充 足 结 构 合 理 整 体 素 质 和 创 新 能 力 显 著 提 升, 满 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多 样 化 需 求 第 三 节 营 造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环 境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宏 观 管 理 市 场 有 效 配 置 单 位 自 主 用 人 人 才 自 主 择 业 的 体 制 机 制 建 立 人 才 工 作 目 标 责 任 制 推 动 人 才 管 理 部 门 职 能 转 变,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扩 大 和 落 实 单 位 用 人 自 主 权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人 才 管 理 体 制 和 人 才 培 养 开 发 评 价 发 现 选 拔 任 用 流 动 配 置 和 激 励 保 障 机 制, 营 造 尊 重 人 才 有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和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257 的 社 会 环 境 改 进 人 才 服 务 和 管 理 方 式, 落 实 国 家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抓 好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推 动 人 才 事 业 全 面 发 展 第 八 篇 改 善 民 生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坚 持 民 生 优 先, 完 善 就 业 收 入 分 配 社 会 保 障 医 疗 卫 生 住 房 等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制 度 安 排,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努 力 使 发 展 成 果 惠 及 全 体 人 民 第 三 十 章 提 升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服 务 为 先, 履 行 政 府 公 共 服 务 职 责, 提 高 政 府 保 障 能 力, 逐 步 缩 小 城 乡 区 域 间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差 距 第 一 节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体 系 明 确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范 围 和 标 准, 加 快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体 制, 保 障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强 化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绩 效 考 核 和 行 政 问 责 合 理 划 分 中 央 与 地 方 管 理 权 限, 健 全 地 方 政 府 为 主 统 一 与 分 级 相 结 合 的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体 制

258 专 栏 17 十 二 五 时 期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范 围 和 重 点

259 第 二 节 创 新 公 共 服 务 供 给 方 式 改 革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扩 大 购 买 服 务, 实 现 提 供 主 体 和 提 供 方 式 多 元 化 推 进 非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市 场 化 改 革,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以 多 种 方 式 参 与, 增 强 多 层 次 供 给 能 力, 满 足 群 众 多 样 化 需 求 第 三 十 一 章 实 施 就 业 优 先 战 略 坚 持 把 促 进 就 业 放 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优 先 位 置, 健 全 劳 动 者 自 主 择 业 市 场 调 节 就 业 政 府 促 进 就 业 相 结 合 的 机 制, 创 造 平 等 就 业 机 会, 提 高 就 业 质 量, 努 力 实 现 充 分 就 业 第 一 节 实 施 更 加 积 极 的 就 业 政 策 大 力 发 展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业 服 务 业 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千 方 百 计 扩 大 就 业 创 业 规 模 完 善 税 费 减 免 岗 位 补 贴 培 训 补 贴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技 能 鉴 定 补 贴 等 政 策, 促 进 高 校 毕 业 生 农 村 转 移 劳 动 力 城 镇 就 业 困 难 人 员 就 业 完 善 和 落 实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财 政 贴 息 场 地 安 排 等 鼓 励 自 主 创 业 政 策, 促 进 各 类 群 体 创 业 带 动 就 业 建 立 健 全 政 府 投 资 和 重 大 项 目 建 设 带 动 就 业 机 制 完 善 就 业 援 助 政 策, 多 渠 道 开 发 公 益 性 岗 位 鼓 励 开 展 对 外 劳 务 合 作 第 二 节 加 强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健 全 统 一 规 范 灵 活 的 人 力 资 源 市 场, 完 善 城 乡 公 共 就 业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就 业 信 息 全 国 联 网, 为 劳 动 者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就 业 服 务 健 全 面 向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培 训 制 度, 加 强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能 力 建 设 对 未 能 升 学 的 应 届 初 高 中 毕 业 生 等 新 成 长 劳 动 力 普 遍 实 行 劳 动 预 备 制 培 训 足 额 提 取 并 合 理 使 用 企 业 职 工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鼓 励 企 业 开 展 职 工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加 强 创 业 培 训, 将 有 创 业 愿 望 和 培 训 需 求

260 的 人 员 纳 入 培 训 范 围 完 善 城 镇 调 查 失 业 率 统 计, 健 全 失 业 监 测 预 警 制 度, 开 展 就 业 需 求 预 测 第 三 节 构 建 和 谐 劳 动 关 系 健 全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三 方 机 制, 发 挥 政 府 工 会 和 企 业 作 用, 努 力 形 成 企 业 和 职 工 利 益 共 享 机 制, 建 立 规 范 有 序 公 正 合 理 互 利 共 赢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全 面 推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不 断 扩 大 集 体 合 同 覆 盖 面 全 面 推 进 劳 动 用 工 备 案 制 度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用 工 改 善 劳 动 条 件, 加 快 劳 动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劳 动 定 额 标 准 管 理 完 善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机 制, 加 强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仲 裁, 加 大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法 力 度, 切 实 维 护 劳 动 者 权 益 第 三 十 二 章 合 理 调 整 收 入 分 配 关 系 坚 持 和 完 善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体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的 分 配 制 度, 初 次 分 配 和 再 分 配 都 要 处 理 好 效 率 和 公 平 的 关 系, 再 分 配 更 加 注 重 公 平, 加 快 形 成 合 理 有 序 的 收 入 分 配 格 局, 努 力 提 高 居 民 收 入 在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中 的 比 重, 提 高 劳 动 报 酬 在 初 次 分 配 中 的 比 重, 尽 快 扭 转 收 入 差 距 扩 大 趋 势 第 一 节 深 化 工 资 制 度 改 革 按 照 市 场 机 制 调 节 企 业 自 主 分 配 平 等 协 商 确 定 政 府 监 督 指 导 的 原 则, 形 成 反 映 劳 动 力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和 企 业 经 济 效 益 的 工 资 决 定 机 制 和 增 长 机 制 健 全 工 资 支 付 保 障 机 制 完 善 最 低 工 资 和 工 资 指 导 线 制 度, 逐 步 提 高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建 立 企 业 薪 酬 调 查 和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积 极 稳 妥 扩 大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覆 盖 范 围 改 革 国 有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对 部 分 行 业 工 资 总 额 和 工 资 水 平 的 双 重 调 控, 缩 小 行 业 间 工 资 水 平 差 距 完 善 公 务 员 工 资 制 度 完 善 符 合 事 业 单 位 特 点 体 现 岗 位 绩 效 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261 第 二 节 健 全 资 本 技 术 管 理 等 要 素 参 与 分 配 制 度 完 善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公 共 资 源 出 让 制 度, 建 立 国 有 土 地 海 域 森 林 矿 产 等 公 共 资 源 出 让 收 益 全 民 共 享 机 制, 出 让 收 益 主 要 用 于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扩 大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上 交 范 围, 提 高 上 交 比 例, 统 一 纳 入 公 共 财 政 完 善 股 份 制 企 业 特 别 是 上 市 公 司 分 红 制 度 创 造 条 件 增 加 城 乡 居 民 财 产 性 收 入 保 障 技 术 成 果 在 收 入 分 配 中 的 应 得 份 额 建 立 健 全 根 据 经 营 管 理 绩 效 风 险 和 责 任 确 定 薪 酬 的 制 度,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国 有 控 股 金 融 机 构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特 别 是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的 收 入, 严 格 控 制 职 务 消 费 第 三 节 加 快 完 善 再 分 配 调 节 机 制 加 快 健 全 以 税 收 社 会 保 障 转 移 支 付 为 主 要 手 段 的 再 分 配 调 节 机 制 合 理 调 整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基 和 税 率 结 构, 提 高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减 轻 中 低 收 入 者 税 收 负 担, 加 大 对 高 收 入 者 的 税 收 调 节 力 度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财 产 税 制 度 调 整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提 高 公 共 服 务 支 出 比 重, 加 大 社 会 保 障 投 入, 较 大 幅 度 提 高 居 民 转 移 性 收 入 第 四 节 整 顿 和 规 范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强 化 政 府 监 管, 加 大 执 法 力 度, 加 快 形 成 公 开 透 明 公 正 合 理 的 收 入 分 配 秩 序 保 护 合 法 收 入, 坚 决 取 缔 非 法 收 入 清 理 规 范 国 有 企 业 和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外 收 入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等 加 强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清 理 规 范 各 种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加 快 收 入 信 息 监 测 系 统 建 设 建 立 收 入 分 配 统 筹 协 调 机 制 第 三 十 三 章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262 坚 持 广 覆 盖 保 基 本 多 层 次 可 持 续 方 针, 加 快 推 进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稳 步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第 一 节 加 快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实 现 新 型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全 覆 盖 完 善 实 施 城 镇 职 工 和 居 民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全 面 落 实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统 筹, 实 现 基 础 养 老 金 全 国 统 筹, 切 实 做 好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工 作 逐 步 推 进 城 乡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有 效 衔 接 推 动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改 革 发 展 企 业 年 金 和 职 业 年 金 扩 大 工 伤 保 险 覆 盖 面, 提 高 保 障 水 平, 健 全 预 防 补 偿 康 复 相 结 合 的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完 善 失 业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发 挥 商 业 保 险 补 充 性 作 用 继 续 通 过 划 拨 国 有 资 产 扩 大 彩 票 发 行 等 管 道 充 实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养 老 基 金 投 资 运 营 第 二 节 加 强 社 会 救 助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城 乡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分 类 施 保, 实 现 应 保 尽 保 健 全 低 保 标 准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合 理 提 高 低 保 标 准 和 补 助 水 平 加 强 城 乡 低 保 与 最 低 工 资 失 业 保 险 和 扶 贫 开 发 等 政 策 的 衔 接 提 高 农 村 五 保 供 养 水 平 做 好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工 作 完 善 临 时 救 助 制 度, 保 障 低 保 边 缘 群 体 的 基 本 生 活 第 三 节 积 极 发 展 社 会 福 利 和 慈 善 事 业 以 扶 老 助 残 救 孤 济 困 为 重 点, 逐 步 拓 展 社 会 福 利 的 保 障 范 围, 推 动 社 会 福 利 由 补 缺 型 向 适 度 普 惠 型 转 变, 逐 步 提 高 国 民 福 利 水 平 坚 持 家 庭 小 区 和 福 利 机 构 相 结 合, 逐 步 健 全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社 会 化 加 强 残 疾 人 孤 儿 福 利 服 务 加 强 优 抚 安 置 工 作 加 快 发 展 慈 善 事 业, 增 强 全 社 会 慈 善 意 识, 积 极 培 育 慈 善 组 织, 落 实 并 完 善 公 益 性 捐 赠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263 第 三 十 四 章 完 善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按 照 保 基 本 强 基 层 建 机 制 的 要 求, 增 加 财 政 投 入,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制 度, 加 快 医 疗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优 先 满 足 群 众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第 一 节 加 强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重 大 疾 病 防 控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逐 步 提 高 人 均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经 费 标 准, 扩 大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实 施 重 大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专 项, 积 极 预 防 重 大 传 染 病 慢 性 病 职 业 病 地 方 病 和 精 神 疾 病, 提 高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处 置 能 力 逐 步 建 立 农 村 医 疗 急 救 网 络 普 及 健 康 教 育, 实 施 国 民 健 康 行 动 计 划 全 面 推 行 公 共 场 所 禁 烟 70% 以 上 的 城 乡 居 民 建 立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孕 产 妇 死 亡 率 降 到 22/10 万, 婴 儿 死 亡 率 降 到 12% 第 二 节 加 强 城 乡 医 疗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加 强 以 县 医 院 为 龙 头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村 卫 生 室 为 基 础 的 农 村 三 级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网 络 建 设, 完 善 以 小 区 卫 生 服 务 为 基 础 的 新 型 城 市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新 增 医 疗 卫 生 资 源 重 点 向 农 村 和 城 市 小 区 倾 斜 大 力 推 进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综 合 改 革, 建 立 多 渠 道 补 偿 机 制, 形 成 新 的 运 行 机 制 加 强 以 全 科 医 生 为 重 点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建 设, 完 善 鼓 励 全 科 医 生 长 期 在 基 层 服 务 政 策, 每 万 人 口 全 科 医 师 数 达 到 2 人 加 快 推 行 分 级 诊 疗 双 向 转 诊 制 度, 形 成 各 类 城 市 医 院 和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分 工 协 作 格 局 完 善 区 域 卫 生 规 划,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资 本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放 宽 社 会 资 本 和 外 资 举 办 医 疗 机 构 的 准 入 范 围, 形 成 多 元 办 医 格 局 第 三 节 健 全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264 健 全 覆 盖 城 乡 居 民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和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逐 步 提 高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和 新 农 合 人 均 筹 资 标 准 及 保 障 水 平 并 缩 小 差 距 提 高 城 镇 职 工 医 保 城 镇 居 民 医 保 新 农 合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和 住 院 费 用 支 付 比 例, 全 面 推 进 门 诊 统 筹 做 好 各 项 制 度 间 的 衔 接, 整 合 经 办 资 源, 逐 步 提 高 统 筹 层 次, 加 快 实 现 医 保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和 医 疗 费 用 异 地 就 医 结 算 全 面 推 进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实 时 结 算, 改 革 付 费 方 式 积 极 发 展 商 业 健 康 保 险, 完 善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第 四 节 完 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建 立 和 完 善 以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为 基 础 的 药 品 供 应 保 障 体 系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面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其 它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逐 步 实 现 全 面 配 备 优 先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完 善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和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提 高 基 本 药 物 实 际 报 销 水 平 加 强 药 品 生 产 管 理, 整 顿 药 品 流 通 秩 序, 规 范 药 品 集 中 采 购 和 医 疗 机 构 合 理 用 药 第 五 节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坚 持 公 立 医 院 的 公 益 性 质, 积 极 探 索 政 事 分 开 管 办 分 开 医 药 分 开 营 利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分 开 的 有 效 形 式 推 进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用 人 机 制 和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公 立 医 院 补 偿 机 制, 积 极 推 进 支 付 方 式 改 革 以 病 人 为 中 心 大 力 改 进 公 立 医 院 内 部 管 理,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规 范 诊 疗 行 为, 改 善 医 患 关 系, 方 便 群 众 就 医 推 进 注 册 医 师 多 点 执 业, 建 立 住 院 医 师 规 范 化 培 训 制 度 注 重 调 动 医 务 人 员 积 极 性 第 六 节 支 持 中 医 药 事 业 发 展

265 坚 持 中 西 医 并 重, 发 展 中 医 医 疗 和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推 进 中 医 药 继 承 与 创 新, 重 视 民 族 医 药 发 展 发 展 中 医 药 教 育, 加 强 中 医 医 疗 机 构 和 中 医 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加 强 中 药 资 源 保 护 研 究 开 发 和 合 理 利 用, 推 进 质 量 认 证 和 标 准 建 设 医 疗 保 障 政 策 和 基 本 药 物 政 策 要 鼓 励 中 医 药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使 用 第 三 十 五 章 提 高 住 房 保 障 水 平 坚 持 政 府 调 控 和 市 场 调 节 相 结 合, 加 快 完 善 符 合 国 情 的 住 房 体 制 机 制 和 政 策 体 系, 逐 步 形 成 总 量 基 本 平 衡 结 构 基 本 合 理 房 价 与 消 费 能 力 基 本 适 应 的 住 房 供 需 格 局, 实 现 广 大 群 众 住 有 所 居 第 一 节 健 全 住 房 供 应 体 系 立 足 保 障 基 本 需 求 引 导 合 理 消 费, 加 快 构 建 以 政 府 为 主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以 市 场 为 主 满 足 多 层 次 需 求 的 住 房 供 应 体 系 对 城 镇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实 行

266 廉 租 住 房 制 度 对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实 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保 障 对 中 高 收 入 家 庭, 实 行 租 赁 与 购 买 商 品 住 房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适 用 环 保 和 节 约 资 源 的 住 房 标 准 体 系, 倡 导 符 合 国 情 的 住 房 消 费 模 式 第 二 节 加 大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给 强 化 各 级 政 府 责 任, 加 大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基 本 解 决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应 不 足 的 问 题 多 渠 道 筹 集 廉 租 房 房 源, 完 善 租 赁 补 贴 制 度 重 点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逐 步 使 其 成 为 保 障 性 住 房 的 主 体 加 快 各 类 棚 户 区 改 造, 规 范 发 展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建 立 稳 定 投 入 机 制, 加 大 财 政 资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银 行 贷 款 的 支 持 力 度, 引 导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运 营 加 强 保 障 性 住 房 管 理, 制 定 公 平 合 理 公 开 透 明 的 保 障 性 住 房 配 租 政 策 和 监 管 程 序, 严 格 规 范 准 入 退 出 管 理 和 租 费 标 准 第 三 节 改 善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进 一 步 落 实 地 方 政 府 责 任 和 问 责 机 制, 把 保 障 基 本 住 房 稳 定 房 价 和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纳 入 各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工 作 目 标,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总 责,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直 接 责 任 完 善 土 地 供 应 政 策, 增 加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优 先 安 排 保 障 性 住 房 用 地, 有 效 扩 大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供 给 健 全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税 收 政 策, 合 理 引 导 自 住 和 改 善 性 住 房 需 求, 有 效 遏 制 投 机 投 资 性 购 房 加 快 制 定 基 本 住 房 保 障 法, 修 订 完 善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完 善 住 房 公 积 金 制 度, 加 强 管 理 和 扩 大 覆 盖 范 围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规 范 房 地 产 市 场 秩 序 加 快 住 房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完 善 信 息 发 布 制 度 第 三 十 六 章 全 面 做 好 人 口 工 作 控 制 人 口 总 量, 提 高 人 口 素 质, 优 化 人 口 结 构, 促 进 人 口 长 期 均 衡 发 展

267 第 一 节 加 强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坚 持 计 划 生 育 基 本 国 策, 逐 步 完 善 政 策 完 善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优 先 优 惠 政 策 体 系, 提 高 家 庭 发 展 能 力 提 高 计 划 生 育 家 庭 奖 励 扶 助 金 少 生 快 富 工 程 奖 励 金 和 特 别 扶 助 金 的 标 准, 扩 大 范 围 并 建 立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继 续 推 进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拓 展 服 务 范 围 综 合 治 理 出 生 人 口 性 别 比 偏 高 问 题 加 大 出 生 缺 陷 预 防 力 度, 做 好 健 康 教 育 优 生 咨 询 高 危 人 群 指 导 孕 前 筛 查 营 养 素 补 充 等 服 务 工 作, 降 低 出 生 缺 陷 发 生 率 和 农 村 5 岁 以 下 儿 童 生 长 迟 缓 率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管 理 第 二 节 促 进 妇 女 全 面 发 展 落 实 男 女 平 等 基 本 国 策, 实 施 妇 女 发 展 纲 要, 全 面 开 发 妇 女 人 力 资 源, 切 实 保 障 妇 女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妇 女 就 业 创 业, 提 高 妇 女 参 与 经 济 发 展 和 社 会 管 理 能 力 加 强 妇 女 劳 动 保 护 社 会 福 利 卫 生 保 健 扶 贫 减 贫 及 法 律 援 助 等 工 作, 完 善 性 别 统 计 制 度, 改 善 妇 女 发 展 环 境 严 厉 打 击 暴 力 侵 害 妇 女 拐 卖 妇 女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第 三 节 保 障 儿 童 优 先 发 展 坚 持 儿 童 优 先 原 则, 实 施 儿 童 发 展 纲 要, 依 法 保 障 儿 童 生 存 权 发 展 权 受 保 护 权 和 参 与 权 改 善 儿 童 成 长 环 境, 提 升 儿 童 福 利 水 平, 消 除 对 女 童 的 歧 视, 促 进 儿 童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加 强 婴 幼 儿 早 期 启 蒙 教 育 和 独 生 子 女 社 会 行 为 教 育 切 实 解 决 留 守 儿 童 教 育 孤 残 儿 童 艾 滋 病 孤 儿 和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救 助 等 问 题 严 厉 打 击 拐 卖 儿 童 弃 婴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第 四 节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268 建 立 以 居 家 为 基 础 小 区 为 依 托 机 构 为 支 撑 的 养 老 服 务 体 系 加 快 发 展 社 会 养 老 服 务, 培 育 壮 大 老 龄 事 业 和 产 业, 加 强 公 益 性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兴 办 具 有 护 理 功 能 的 养 老 服 务 机 构, 每 千 名 老 人 拥 有 养 老 床 位 数 达 到 3 0 张 拓 展 养 老 服 务 领 域, 实 现 养 老 服 务 从 基 本 生 活 照 料 向 医 疗 健 康 辅 具 配 置 精 神 慰 藉 法 律 服 务 紧 急 援 助 等 方 面 延 伸 增 加 小 区 老 年 活 动 场 所 和 便 利 化 设 施 开 发 利 用 老 年 人 力 资 源 第 五 节 加 快 残 疾 人 事 业 发 展 健 全 残 疾 人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残 疾 人 生 活 和 发 展 提 供 稳 定 的 制 度 性 保 障 实 施 重 点 康 复 和 托 养 工 程 0-6 岁 残 疾 儿 童 抢 救 性 康 复 工 程 和 阳 光 家 园 计 划, 推 进 残 疾 人 人 人 享 有 康 复 服 务 大 力 开 展 残 疾 人 就 业 服 务 和 职 业 培 训 加 大 对 农 村 残 疾 人 生 产 扶 助 和 生 活 救 助 力 度 丰 富 残 疾 人 文 化 体 育 生 活 构 建 辅 助 器 具 适 配 体 系, 推 进 无 障 碍 建 设 制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残 疾 预 防 行 动 计 划, 有 效 控 制 残 疾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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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第 九 篇 标 本 兼 治 加 强 和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适 应 经 济 体 制 深 刻 变 革 社 会 结 构 深 刻 变 动 利 益 格 局 深 刻 调 整 思 想 观 念 深 刻 变 化 的 新 形 势,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建 立 健 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管 理 体 系, 确 保 社 会 既 充 满 活 力 又 和 谐 稳 定 第 三 十 七 章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体 制 坚 持 多 方 参 与 共 同 治 理, 统 筹 兼 顾 动 态 协 调 的 原 则, 完 善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机 制, 形 成 社 会 管 理 和 服 务 合 力 第 一 节 健 全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按 照 健 全 党 委 领 导 政 府 负 责 社 会 协 同 公 众 参 与 的 社 会 管 理 格 局 的 要 求, 加 强 社 会 管 理 法 律 体 制 能 力 建 设 坚 持 党 委 的 领 导 核 心 作 用, 总 揽 全 局 把 握 方 向 整 合 力 量 统 筹 各 方, 提 高 引 领 社 会 组 织 社 会 管 理 社 会 服 务 社 会 的 能 力 发 挥 政 府 的 主 导 作 用, 强 化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建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提 高 服 务 型 管 理 能 力 发 挥 人 民 团 体 基 层 自 治 组 织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和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的 协 同 作 用, 推 进 社 会 管 理 的 规 范 化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和 法 制 化 广 泛 动 员 和 组 织 群 众 依 法 有 序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培 养 公 民 意 识, 履 行 公 民 义 务, 实 现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自 我 发 展 第 二 节 创 新 社 会 管 理 机 制 加 快 构 建 源 头 治 理 动 态 管 理 和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的 社 会 管 理 机 制 加 强 源 头 治 理, 更 加 注 重 民 生 和 制 度 建 设, 坚 持 科 学 民 主 依 法 决 策, 防 止 和 减 少 社 会 问 题 的 产 生 ; 加 强 动 态 管 理, 更 加 注 重 平 等 沟 通 和 协 商, 解 决 群 众 合 法 合 理 诉 求,

271 及 时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加 强 应 急 处 置, 更 加 注 重 应 急 能 力 建 设, 有 效 应 对 和 妥 善 处 置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最 大 限 度 地 增 加 和 谐 因 素, 化 解 消 极 因 素, 激 发 社 会 活 力 第 三 十 八 章 强 化 城 乡 小 区 自 治 和 服 务 功 能 全 面 开 展 城 市 小 区 建 设,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小 区 建 设, 健 全 新 型 小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制, 把 小 区 建 设 成 为 管 理 有 序 服 务 完 善 文 明 祥 和 的 社 会 生 活 共 同 体 第 一 节 完 善 小 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小 区 党 组 织 领 导 的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推 进 小 区 居 民 依 法 民 主 管 理 小 区 公 共 事 务 和 公 益 事 业, 实 现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与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有 效 衔 接 和 良 性 互 动 完 善 小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体 系, 加 强 城 乡 结 合 部 城 中 村 流 动 人 口 聚 居 地 等 的 小 区 居 民 委 员 会 建 设 积 极 培 育 小 区 服 务 性 公 益 性 互 助 性 社 会 组 织, 发 挥 业 主 委 员 会 物 业 管 理 机 构 驻 区 单 位 积 极 作 用, 引 导 各 类 社 会 组 织 志 愿 者 参 与 小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鼓 励 因 地 制 宜 创 新 小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模 式 第 二 节 构 建 小 区 管 理 和 服 务 平 台 健 全 基 层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推 动 管 理 重 心 下 移, 延 伸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规 范 发 展 小 区 服 务 站 等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有 效 承 接 基 层 政 府 委 托 事 项 以 居 民 需 求 为 导 向, 整 合 人 口 就 业 社 保 民 政 卫 生 文 化 以 及 综 治 维 稳 信 访 等 管 理 职 能 和 服 务 资 源, 加 快 小 区 信 息 化 建 设, 构 建 小 区 综 合 管 理 和 服 务 平 台 完 善 优 秀 人 才 服 务 小 区 激 励 机 制, 推 进 小 区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化 职 业 化 加 快 建 立 政 府 投 入 与 社 会 投 入 相 结 合 的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服 务 管 理

272 专 栏 20 城 乡 小 区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第 三 十 九 章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建 设 坚 持 培 育 发 展 和 管 理 监 督 并 重,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发 挥 其 提 供 服 务 反 映 诉 求 规 范 行 为 的 作 用 第 一 节 促 进 社 会 组 织 发 展 改 进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登 记 各 司 其 职 协 调 配 合 分 级 负 责 依 法 监 管 的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重 点 培 育 优 先 发 展 经 济 类 公 益 慈 善 类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城 乡 小 区 社 会 组 织 推 动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改 革 和 发 展, 强 化 行 业 自 律, 发 挥 沟 通 企 业 与 政 府 的 作 用 完 善 扶 持 政 策, 推 动 政 府 部 门 向 社 会 组 织 转 移 职 能, 向 社 会 组 织 开 放 更 多 的 公 共 资 源 和 领 域, 扩 大 税 收 优 惠 种 类 和 范 围 第 二 节 加 强 社 会 组 织 监 管 完 善 法 律 监 督 政 府 监 督 社 会 监 督 自 我 监 督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体 系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依 法 监 管 建 立 社 会 组 织 监 管 机 制 和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制 定 社 会 组

273 织 行 为 规 范 和 活 动 准 则, 提 高 政 府 监 管 效 力 实 行 社 会 组 织 信 息 公 开 和 评 估 制 度, 完 善 失 信 惩 罚 机 制, 强 化 社 会 监 管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完 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提 高 自 律 性 第 四 十 章 完 善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机 制 加 强 和 完 善 党 和 政 府 主 导 的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机 制, 形 成 科 学 有 效 的 利 益 协 调 机 制 诉 求 表 达 机 制 矛 盾 调 处 机 制 和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切 实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第 一 节 拓 宽 社 情 民 意 表 达 管 道 完 善 公 共 决 策 的 社 会 公 示 制 度 公 众 听 证 制 度 和 专 家 咨 询 论 证 制 度, 扩 大 公 众 参 与 程 度 完 善 信 访 工 作 机 制, 注 重 民 意 收 集 与 信 息 回 馈, 落 实 领 导 干 部 接 待 群 众 来 访 处 理 群 众 信 访 制 度 发 挥 人 民 团 体 行 业 协 会 大 众 传 媒 等 的 社 会 利 益 表 达 功 能, 发 挥 互 联 网 通 达 社 情 民 意 新 管 道 作 用, 积 极 主 动 响 应 社 会 关 切 第 二 节 完 善 社 会 矛 盾 调 解 机 制 完 善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的 领 导 协 调 排 查 预 警 疏 导 转 化 调 解 处 置 机 制 加 强 人 民 调 解 行 政 调 解 司 法 调 解 联 动, 整 合 各 方 面 力 量, 有 效 防 范 和 化 解 劳 动 争 议 征 地 拆 迁 环 境 污 染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企 业 重 组 和 破 产 等 引 发 的 社 会 矛 盾 建 立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和 重 大 政 策 制 定 的 社 会 稳 定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完 善 群 众 工 作 制 度, 依 靠 基 层 党 政 组 织 行 业 管 理 组 织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充 分 发 挥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的 作 用, 共 同 维 护 群 众 权 益, 兼 顾 好 各 方 面 群 众 关 切, 积 极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第 四 十 一 章 加 强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建 设

274 适 应 公 共 安 全 形 势 变 化 的 新 特 点, 推 动 建 立 主 动 防 控 与 应 急 处 置 相 结 合 传 统 方 法 与 现 代 手 段 相 结 合 的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第 一 节 保 障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制 定 和 完 善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标 准 建 立 食 品 药 品 质 量 追 溯 制 度, 形 成 来 源 可 追 溯 去 向 可 查 证 责 任 可 追 究 的 安 全 责 任 链 健 全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应 急 体 系, 强 化 快 速 通 报 和 快 速 反 应 机 制 加 强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评 估 预 警 和 监 管 执 法, 提 高 监 管 的 有 效 性 和 公 信 力 继 续 实 施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工 程 加 强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检 查 和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等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技 术 支 撑 能 力 建 设 加 强 基 层 快 速 检 测 能 力 建 设, 整 合 社 会 检 测 资 源, 构 建 社 会 公 共 检 测 服 务 平 台 强 化 基 本 药 物 监 管, 确 保 用 药 安 全 第 二 节 严 格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预 防 机 制 加 强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能 力 建 设, 严 格 安 全 目 标 考 核 与 责 任 追 究 健 全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严 格 安 全 许 可 实 行 重 大 隐 患 治 理 逐 级 挂 牌 督 办 和 整 改 效 果 评 价 制 度, 深 化 煤 矿 交 通 运 输 等 领 域 安 全 专 项 治 理 健 全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防 范 治 理 粉 尘 与 高 毒 物 质 等 重 大 职 业 危 害 开 展 安 全 科 技 攻 关 和 装 备 研 发, 规 范 发 展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加 强 对 中 小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援 助 和 服 务 加 强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与 培 训 单 位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率 下 降 36%, 工 矿 商 贸 就 业 人 员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死 亡 率 下 降 26% 第 三 节 健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体 系 坚 持 预 防 与 应 急 并 重 常 态 与 非 常 态 结 合 的 原 则, 建 立 健 全 统 一 指 挥 结 构 合 理 反 应 灵 敏 保 障 有 力 运 转 高 效 的 国 家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体 系, 提 高 危 机 管

275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健 全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强 化 基 层 应 急 管 理 能 力 加 强 应 急 队 伍 建 设, 建 立 以 专 业 队 伍 为 基 本 力 量, 以 公 安 武 警 军 队 为 骨 干 和 突 击 力 量, 以 专 家 队 伍 企 事 业 单 位 专 兼 职 队 伍 和 志 愿 者 队 伍 为 辅 助 力 量 的 应 急 队 伍 体 系, 提 高 生 命 救 治 能 力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体 系, 加 强 综 合 管 理, 优 化 布 局 和 方 式, 统 筹 安 排 实 物 储 备 和 能 力 储 备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完 善 特 大 灾 害 国 际 救 援 机 制 第 四 节 完 善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坚 持 打 防 结 合 预 防 为 主, 专 群 结 合 依 靠 群 众 的 方 针, 完 善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加 强 城 乡 小 区 警 务 群 防 群 治 等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做 好 刑 罚 执 行 和 教 育 矫 治 工 作 完 善 和 规 范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工 作, 广 泛 开 展 平 安 创 建 活 动, 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加 强 公 共 安 全 设 施 建 设 建 设 国 家 人 口 基 础 信 息 库 加 强 特 殊 人 群 安 置 救 助 帮 教 管 理 和 医 疗 工 作, 加 大 社 会 治 安 薄 弱 环 节 重 点 地 区 整 治 力 度 加 强 情 报 信 息 防 范 控 制 和 快 速 处 置 能 力, 增 强 公 共 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保 障 能 力 加 强 刑 事 犯 罪 预 警 工 作, 严 密 防 范 依 法 打 击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切 实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严 格 公 正 廉 洁 执 法, 提 高 执 法 能 力 执 法 水 平 和 执 法 公 信 力 第 十 篇 传 承 创 新 推 动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前 进 方 向, 弘 扬 中 华 文 化, 建 设 和 谐 文 化, 发 展 文 化 事 业 和 文 化 产 业,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不 断 增 长 的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引 导 社 会 教 育 人 民 推 动 发 展 的 功 能, 增 强 民 族 凝 聚 力 和 创 造 力 第 四 十 二 章 提 高 全 民 族 文 明 素 质 全 面 持 续 有 效 地 提 高 全 民 族 文 明 素 质, 为 现 代 化 建 设 提 供 有 力 的 思 想 保 证 精 神 动 力 和 智 力 支 持

276 第 一 节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加 强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和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理 想 信 念 教 育, 大 力 弘 扬 以 爱 国 主 义 为 核 心 的 民 族 精 神 和 以 改 革 创 新 为 核 心 的 时 代 精 神, 努 力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荣 辱 观 倡 导 爱 国 守 法 敬 业 诚 信 和 勤 俭 节 约, 构 建 传 承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 要 求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深 入 推 进 社 会 公 德 职 业 道 德 家 庭 美 德 个 人 品 德 建 设 第 二 节 拓 展 群 众 性 精 神 文 明 创 建 活 动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加 强 人 文 关 怀, 注 重 心 理 疏 导, 培 育 奋 发 进 取 理 性 平 和 开 放 包 容 的 社 会 心 态 提 倡 修 身 律 己 尊 老 爱 幼 勤 勉 做 事 平 实 做 人, 推 动 形 成 我 为 人 人 人 人 为 我 的 社 会 氛 围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支 持 创 新 创 业, 鼓 励 劳 动 致 富, 发 扬 团 队 精 神 广 泛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建 立 完 善 社 会 志 愿 服 务 体 系 第 三 节 营 造 良 好 的 社 会 文 化 环 境 保 护 青 少 年 身 心 健 康, 为 青 少 年 营 造 健 康 成 长 的 空 间 加 强 青 少 年 文 化 活 动 场 所 建 设, 创 造 出 更 多 青 少 年 喜 闻 乐 见 益 智 益 德 的 文 化 作 品, 广 泛 开 展 面 向 青 少 年 的 各 类 文 化 体 育 活 动 积 极 倡 导 企 业 文 化 建 设, 深 化 文 明 城 市 创 建 活 动, 推 进 农 村 乡 风 文 明 建 设 切 实 加 强 文 化 市 场 监 管, 有 效 遏 制 违 法 有 害 信 息 传 播 综 合 运 用 经 济 教 育 法 律 行 政 舆 论 手 段, 引 导 人 们 知 荣 辱 讲 正 气 尽 义 务, 形 成 扶 正 祛 邪 惩 恶 扬 善 的 社 会 风 气 第 四 十 三 章 推 进 文 化 创 新 适 应 群 众 文 化 需 求 新 变 化 新 要 求, 弘 扬 主 旋 律, 提 倡 多 样 化, 使 精 神 文 化 产 品 和 社 会 文 化 生 活 更 加 丰 富 多 彩

277 第 一 节 创 新 文 化 内 容 形 式 立 足 当 代 中 国 实 践, 传 承 优 秀 民 族 文 化, 借 鉴 世 界 文 明 成 果, 反 映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和 现 实 生 活, 创 作 生 产 更 多 思 想 深 刻 艺 术 精 湛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文 化 精 品, 扶 持 体 现 民 族 特 色 和 国 家 水 平 的 重 大 文 化 项 目, 研 究 设 立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提 高 文 化 产 品 质 量 推 进 学 科 体 系 学 术 观 点 科 研 方 法 创 新, 大 力 推 进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实 施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创 新 工 程, 繁 荣 发 展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第 二 节 深 化 文 化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探 索 建 立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创 新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运 行 机 制 深 入 推 进 经 营 性 文 化 单 位 转 企 改 制,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完 善 统 一 开 放 竞 争 有 序 的 现 代 文 化 市 场 体 系, 促 进 文 化 产 品 和 要 素 在 更 大 范 围 内 合 理 流 动 加 快 推 进 文 化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文 化 企 业 特 点 的 国 有 文 化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加 快 完 善 版 权 法 律 政 策 体 系, 提 高 版 权 执 法 监 管 能 力,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侵 权 盗 版 行 为 第 四 十 四 章 繁 荣 发 展 文 化 事 业 和 文 化 产 业 坚 持 一 手 抓 公 益 性 文 化 事 业 一 手 抓 经 营 性 文 化 产 业, 始 终 把 社 会 效 益 放 在 首 位,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有 机 统 一 第 一 节 大 力 发 展 文 化 事 业 增 强 公 共 文 化 产 品 和 服 务 供 给 公 共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文 化 馆 纪 念 馆 美 术 馆 等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免 费 向 社 会 开 放 鼓 励 扶 持 少 数 民 族 文 化 产 品 创 作 生 产 注 重 满 足 残 疾 人 等 特 殊 人 群 的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需 求 建 立 健 全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体 系 以 农 村 基 层 和 中 西 部 地 区 为 重 点, 继 续 实 施 文 化 惠 民 工 程 改 善 农 村 文 化 基 础 设

278 施, 支 持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建 设 和 改 造 文 化 服 务 网 络 完 善 城 市 小 区 文 化 设 施, 促 进 基 层 文 化 资 源 整 合 和 综 合 利 用 广 泛 开 展 群 众 性 文 化 活 动 加 强 重 要 新 闻 媒 体 建 设, 重 视 互 联 网 等 新 兴 媒 体 建 设 运 用 管 理, 把 握 正 确 舆 论 导 向, 提 高 传 播 能 力 加 强 文 物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名 镇 名 村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和 自 然 遗 产 保 护, 拓 展 文 化 遗 产 传 承 利 用 途 径 依 法 推 进 语 言 文 字 工 作 建 立 国 家 文 化 艺 术 荣 誉 制 度 第 二 节 加 快 发 展 文 化 产 业 推 动 文 化 产 业 成 为 国 民 经 济 支 柱 性 产 业, 增 强 文 化 产 业 整 体 实 力 和 竞 争 力 实 施 重 大 文 化 产 业 项 目 带 动 战 略, 加 强 文 化 产 业 基 地 和 区 域 性 特 色 文 化 产 业 群 建 设 推 进 文 化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大 力 发 展 文 化 创 意 影 视 制 作 出 版 发 行 印 刷 复 制 演 艺 娱 乐 数 字 内 容 和 动 漫 等 重 点 文 化 产 业, 培 育 骨 干 企 业,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鼓 励 文 化 企 业 跨 地 域 跨 行 业 跨 所 有 制 经 营 和 重 组, 提 高 文 化 产 业 规 模 化 集 约 化 专 业 化 水 平 推 进 文 化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推 进 文 化 科 技 创 新, 研 发 制 定 文 化 产 业 技 术 标 准, 提 高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改 造 提 升 传 统 产 业, 培 育 发 展 新 兴 文 化 产 业 加 快 中 西 部 地 区 中 小 城 市 影 院 建 设 鼓 励 和 支 持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以 多 种 形 式 进 入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逐 步 形 成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共 同 发 展 的 产 业 格 局 构 建 以 优 秀 民 族 文 化 为 主 体 吸 收 外 来 有 益 文 化 的 对 外 开 放 格 局, 积 极 开 拓 国 际 文 化 市 场, 创 新 文 化 走 出 去 模 式, 增 强 中 华 文 化 国 际 竞 争 力 和 影 响 力, 提 升 国 家 软 实 力

279 专 栏 21 文 化 事 业 重 点 工 程 第 十 一 篇 改 革 攻 坚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以 更 大 决 心 和 勇 气 全 面 推 进 各 领 域 改 革, 更 加 重 视 改 革 顶 层 设 计 和 总 体 规 划, 明 确 改 革 优 先 级 和 重 点 任 务, 深 化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进 一 步 调 动 各 方 面 积 极 性, 尊 重 群 众 首 创 精 神, 大 力 推 进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政 治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文 化 体 制 社 会 体 制 改 革, 在 重 要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第 四 十 五 章 坚 持 和 完 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坚 持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多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的 基 本 经 济 制 度, 营 造 各 种 所 有 制 经 济 依 法 平 等 使 用 生 产 要 素 公 平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同 等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的 体 制 环 境 第 一 节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280 推 进 国 有 经 济 战 略 性 调 整, 健 全 国 有 资 本 有 进 有 退 合 理 流 动 机 制, 促 进 国 有 资 本 向 关 系 国 家 安 全 和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的 重 要 行 业 和 关 键 领 域 集 中 推 动 具 备 条 件 的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实 现 整 体 上 市, 不 具 备 整 体 上 市 条 件 的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要 加 快 股 权 多 元 化 改 革, 有 必 要 保 持 国 有 独 资 的 国 有 大 型 企 业 要 加 快 公 司 制 改 革, 完 善 企 业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推 进 铁 路 盐 业 等 体 制 改 革, 实 现 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深 化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稳 步 开 展 输 配 分 开 试 点 继 续 推 进 电 信 石 油 民 航 和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国 有 林 场 和 国 有 林 区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深 化 垄 断 行 业 改 革, 进 一 步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市 场 格 局 第 二 节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坚 持 政 府 公 共 管 理 职 能 和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 职 能 分 开, 完 善 经 营 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国 有 企 业 监 管 体 制 机 制 探 索 实 行 公 益 性 和 竞 争 性 国 有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健 全 覆 盖 全 部 国 有 企 业 分 级 管 理 的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和 收 益 分 享 制 度, 合 理 分 配 和 使 用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完 善 国 有 金 融 资 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和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监 管 体 制 第 三 节 支 持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消 除 制 约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制 度 性 障 碍, 全 面 落 实 促 进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政 策 措 施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法 律 法 规 未 明 文 禁 止 准 入 的 行 业 和 领 域, 市 场 准 入 标 准 和 优 惠 扶 持 政 策 要 公 开 透 明, 不 得 对 民 间 资 本 单 独 设 置 附 加 条 件 鼓 励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通 过 参 股 控 股 并 购 等 多 种 形 式, 参 与 国 有 企 业 改 制 重 组 完 善 鼓 励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的 法 律 制 度, 优 化 外 部 环 境, 加 强 对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的 服 务 指 导 和 规 范 管 理 改 善 对 民 间 投 资 的 金 融 服 务 切 实 保 护 民 间 投 资 的 合 法 权 益

281 第 四 十 六 章 推 进 行 政 体 制 改 革 按 照 转 变 职 能 理 顺 关 系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效 能 的 要 求, 加 快 建 立 法 治 政 府 和 服 务 型 政 府 第 一 节 加 快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健 全 政 府 职 责 体 系, 提 高 经 济 调 节 和 市 场 监 管 水 平, 强 化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职 能 加 快 推 进 政 企 分 开 政 资 分 开 政 事 分 开 政 府 与 市 场 中 介 组 织 分 开, 调 整 和 规 范 政 府 管 理 的 事 项,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减 少 政 府 对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的 干 预 继 续 优 化 政 府 结 构 行 政 层 级 职 能 责 任, 坚 定 推 进 大 部 门 制 改 革, 着 力 解 决 机 构 重 迭 职 责 交 叉 政 出 多 门 问 题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探 索 省 直 接 管 理 县 ( 市 ) 的 体 制 完 善 公 务 员 制 度 深 化 各 级 政 府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降 低 行 政 成 本 第 二 节 完 善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机 制 完 善 重 大 事 项 决 策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公 众 参 与 专 家 咨 询 风 险 评 估 合 法 性 审 查 和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的 决 策 程 序, 实 行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和 依 法 决 策 对 涉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的 重 大 事 项, 要 广 泛 征 询 意 见, 充 分 协 商 和 协 调 对 专 业 性 技 术 性 较 强 的 重 大 事 项, 要 认 真 进 行 专 家 论 证 技 术 咨 询 决 策 评 估 对 同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重 大 事 项, 要 实 行 公 示 听 证 等 制 度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机 制, 完 善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第 三 节 推 行 政 府 绩 效 管 理 和 行 政 问 责 制 度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政 府 绩 效 评 估 指 标 体 系 和 评 估 机 制, 实 行 内 部 考 核 与 公 众 评 议 专 家 评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发 挥 绩 效 评 估 对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的 导 向 和 激 励 作 用

282 健 全 对 行 政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度 强 化 审 计 监 督 推 行 行 政 问 责 制, 明 确 问 责 范 围, 规 范 问 责 程 序,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和 纠 错 改 正 机 制, 提 高 政 府 执 行 力 和 公 信 力 第 四 节 加 快 推 进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按 照 政 事 分 开 事 企 分 开 管 办 分 开 营 利 性 与 非 营 利 性 分 开 的 要 求,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等 事 业 单 位 分 类 改 革 严 格 认 定 标 准 和 范 围, 对 主 要 承 担 行 政 职 能 的 逐 步 将 其 行 政 职 能 划 归 行 政 机 构 或 转 为 行 政 机 构 规 范 转 制 程 序, 完 善 过 渡 政 策, 将 主 要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逐 步 转 为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继 续 保 留 的 事 业 单 位 强 化 公 益 属 性, 推 进 人 事 管 理 国 有 资 产 和 财 政 支 持 方 式 等 方 面 的 改 革 第 四 十 七 章 加 快 财 税 体 制 改 革 理 顺 各 级 政 府 间 财 政 分 配 关 系, 健 全 公 共 财 政 体 系, 完 善 预 算 制 度 和 税 收 制 度, 积 极 构 建 有 利 于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财 税 体 制 第 一 节 深 化 财 政 体 制 改 革 按 照 财 力 与 事 权 相 匹 配 的 要 求, 在 合 理 界 定 事 权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理 顺 各 级 政 府 间 财 政 分 配 关 系, 完 善 分 税 制 围 绕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和 主 体 功 能 区 建 设, 完 善 转 移 支 付 制 度, 增 加 一 般 性 特 别 是 均 衡 性 转 移 支 付 规 模 和 比 例, 调 减 和 规 范 专 项 转 移 支 付 推 进 省 以 下 财 政 体 制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省 直 管 县 财 政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加 强 县 级 政 府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的 财 力 保 障 建 立 健 全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管 理 体 系, 探 索 建 立 地 方 政 府 发 行 债 券 制 度 第 二 节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283 实 行 全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完 善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细 化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健 全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在 完 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预 算 基 础 上 研 究 编 制 社 会 保 障 预 算, 建 立 健 全 有 机 衔 接 的 政 府 预 算 体 系 完 善 预 算 编 制 和 执 行 管 理 制 度, 强 化 预 算 支 出 约 束 和 预 算 执 行 监 督, 健 全 预 算 公 开 机 制, 增 强 预 算 透 明 度 深 化 部 门 预 算 国 库 集 中 收 付 政 府 采 购 及 国 债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推 进 政 府 会 计 改 革, 逐 步 建 立 政 府 财 务 报 告 制 度 第 三 节 改 革 和 完 善 税 收 制 度 按 照 优 化 税 制 结 构 公 平 税 收 负 担 规 范 分 配 关 系 完 善 税 权 配 置 的 原 则, 健 全 税 制 体 系, 加 强 税 收 法 制 建 设 扩 大 增 值 税 征 收 范 围, 相 应 调 减 营 业 税 等 税 收 合 理 调 整 消 费 税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结 构 和 征 税 环 节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综 合 与 分 类 相 结 合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制 度, 完 善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管 机 制 继 续 推 进 费 改 税, 全 面 推 进 资 源 税 和 耕 地 占 用 税 改 革 研 究 推 进 房 地 产 税 改 革 逐 步 健 全 地 方 税 体 系, 赋 予 省 级 政 府 适 当 税 政 管 理 权 限 第 四 十 八 章 深 化 金 融 体 制 改 革 全 面 推 动 金 融 改 革 开 放 和 发 展, 构 建 组 织 多 元 服 务 高 效 监 管 审 慎 风 险 可 控 的 金 融 体 系, 不 断 增 强 金 融 市 场 功 能, 更 好 地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服 务 第 一 节 深 化 金 融 机 构 改 革 继 续 深 化 国 家 控 股 的 大 型 金 融 机 构 改 革, 完 善 现 代 金 融 企 业 制 度, 强 化 内 部 治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提 高 创 新 发 展 能 力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继 续 深 化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改 革, 推 动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和 中 国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公 司 改 革, 研 究 推 动 中 国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改 革, 继 续 推 动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改 革 建 立 存 款 保 险 制 度 促 进 证 券 期 货

284 经 营 机 构 规 范 发 展 强 化 保 险 机 构 的 创 新 服 务 能 力 和 风 险 内 控 能 力, 加 强 保 险 业 偿 付 能 力 监 管, 深 化 保 险 资 金 运 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稳 步 提 高 资 金 运 作 水 平 促 进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商 业 化 转 型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金 融 业 综 合 经 营 试 点 第 二 节 加 快 多 层 次 金 融 市 场 体 系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金 融 市 场, 继 续 鼓 励 金 融 创 新, 显 著 提 高 直 接 融 资 比 重 拓 宽 货 币 市 场 广 度 和 深 度, 增 强 流 动 性 管 理 功 能 深 化 股 票 发 审 制 度 市 场 化 改 革, 规 范 发 展 主 板 和 中 小 板 市 场, 推 进 创 业 板 市 场 建 设, 扩 大 代 办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试 点, 加 快 发 展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探 索 建 立 国 际 板 市 场 积 极 发 展 债 券 市 场, 完 善 发 行 管 理 体 制, 推 进 债 券 品 种 创 新 和 多 样 化, 稳 步 推 进 资 产 证 券 化 推 进 期 货 和 金 融 衍 生 品 市 场 发 展 促 进 创 业 投 资 和 股 权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规 范 发 展 私 募 基 金 市 场 加 强 市 场 基 础 性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继 续 推 动 资 产 管 理 外 汇 黄 金 市 场 发 展 第 三 节 完 善 金 融 调 控 机 制 优 化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体 系, 健 全 货 币 政 策 决 策 机 制, 改 善 货 币 政 策 的 传 导 机 制 和 环 境 构 建 逆 周 期 的 金 融 宏 观 审 慎 管 理 制 度 框 架, 建 立 健 全 系 统 性 金 融 风 险 防 范 预 警 体 系 评 估 体 系 和 处 置 机 制 稳 步 推 进 利 率 市 场 化 改 革, 加 强 金 融 市 场 基 准 利 率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以 市 场 供 求 为 基 础 的 有 管 理 的 浮 动 汇 率 制 度, 推 进 外 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扩 大 人 民 币 跨 境 使 用, 逐 步 实 现 人 民 币 资 本 项 目 可 兑 换 改 进 外 汇 储 备 经 营 管 理, 拓 宽 使 用 管 道, 提 高 收 益 水 平 第 四 节 加 强 金 融 监 管 完 善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机 制, 加 强 金 融 监 管 协 调, 健 全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之 间 以 及 与 宏 观 调 控 部 门 之 间 的 协 调 机 制 完 善 地 方 政 府 金 融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地 方 政 府 对

285 地 方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的 风 险 处 置 责 任 制 定 跨 行 业 跨 市 场 金 融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对 系 统 重 要 性 金 融 机 构 的 监 管 完 善 金 融 法 律 法 规 加 快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发 展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参 与 国 际 金 融 准 则 修 订, 完 善 我 国 金 融 业 稳 健 标 准 加 强 与 国 际 组 织 和 境 外 监 管 机 构 的 国 际 合 作 维 护 国 家 金 融 稳 定 和 安 全 第 四 十 九 章 深 化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和 环 保 收 费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能 够 灵 活 反 映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资 源 稀 缺 程 度 和 环 境 损 害 成 本 的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促 进 结 构 调 整 资 源 节 约 和 环 境 保 护 第 一 节 完 善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继 续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完 善 水 资 源 费 水 利 工 程 供 水 价 格 和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政 策 积 极 推 进 电 价 改 革, 推 行 大 用 户 电 力 直 接 交 易 和 竞 价 上 网 试 点, 完 善 输 配 电 价 形 成 机 制, 改 革 销 售 电 价 分 类 结 构 积 极 推 行 居 民 用 电 用 水 阶 梯 价 格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成 品 油 价 格 形 成 机 制, 积 极 推 进 市 场 化 改 革 理 顺 天 然 气 与 可 替 代 能 源 比 价 关 系 按 照 价 税 费 租 联 动 机 制, 适 当 提 高 资 源 税 税 负, 完 善 计 征 方 式, 将 重 要 资 源 产 品 由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改 为 从 价 定 率 征 收, 促 进 资 源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第 二 节 推 进 环 保 收 费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健 全 污 染 者 付 费 制 度, 提 高 排 污 费 征 收 率 改 革 垃 圾 处 理 费 征 收 方 式, 适 度 提 高 垃 圾 处 理 费 标 准 和 财 政 补 贴 水 平 完 善 污 水 处 理 收 费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环 境 税 费 改 革, 选 择 防 治 任 务 繁 重 技 术 标 准 成 熟 的 税 目 开 征 环 境 保 护 税, 逐 步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第 三 节 建 立 健 全 资 源 环 境 产 权 交 易 机 制

286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矿 业 权 和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和 交 易 制 度 规 范 发 展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交 易 市 场, 发 展 排 污 权 交 易 市 场, 规 范 排 污 权 交 易 价 格 行 为,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体 系, 促 进 资 源 环 境 产 权 有 序 流 转 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交 易 第 十 二 篇 互 利 共 赢 提 高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适 应 我 国 对 外 开 放 由 出 口 和 吸 收 外 资 为 主 转 向 进 口 和 出 口 吸 收 外 资 和 对 外 投 资 并 重 的 新 形 势, 必 须 实 行 更 加 积 极 主 动 的 开 放 战 略, 不 断 拓 展 新 的 开 放 领 域 和 空 间, 扩 大 和 深 化 同 各 方 利 益 的 汇 合 点, 完 善 更 加 适 应 发 展 开 放 型 经 济 要 求 的 体 制 机 制,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以 开 放 促 发 展 促 改 革 促 创 新 第 五 十 章 完 善 区 域 开 放 格 局 坚 持 扩 大 开 放 与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相 结 合, 协 同 推 动 沿 海 内 陆 沿 边 开 放, 形 成 优 势 互 补 分 工 协 作 均 衡 协 调 的 区 域 开 放 格 局 第 一 节 深 化 沿 海 开 放 全 面 提 升 沿 海 地 区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加 快 从 全 球 加 工 装 配 基 地 向 研 发 先 进 制 造 和 服 务 基 地 转 变 率 先 建 立 与 国 际 化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增 强 区 域 国 际 竞 争 软 实 力 推 进 服 务 业 开 放 和 国 际 服 务 贸 易 发 展, 吸 引 国 际 服 务 业 要 素 集 聚 深 化 深 圳 等 经 济 特 区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天 津 滨 海 新 区 开 发 开 放, 加 快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金 融 航 运 贸 易 中 心 建 设 第 二 节 扩 大 内 陆 开 放 以 中 心 城 市 和 城 市 群 为 依 托, 以 各 类 开 发 区 为 平 台, 加 快 发 展 内 陆 开 放 型 经 济 发 挥 资 源 和 劳 动 力 比 较 优 势, 优 化 投 资 环 境, 扩 大 外 商 投 资 优 势 产 业 领

287 域, 积 极 承 接 国 际 产 业 和 沿 海 产 业 转 移, 培 育 形 成 若 干 国 际 加 工 制 造 基 地 服 务 外 包 基 地 推 进 重 庆 两 江 新 区 开 发 开 放 第 三 节 加 快 沿 边 开 放 发 挥 沿 边 地 缘 优 势, 制 定 和 实 行 特 殊 开 放 政 策, 加 快 重 点 口 岸 边 境 城 市 边 境 ( 跨 境 ) 经 济 合 作 区 和 重 点 开 发 开 放 试 验 区 建 设, 加 强 基 础 设 施 与 周 边 国 家 互 联 互 通, 发 展 面 向 周 边 的 特 色 外 向 型 产 业 群 和 产 业 基 地, 把 黑 龙 江 吉 林 辽 宁 内 蒙 古 建 成 向 东 北 亚 开 放 的 重 要 枢 纽, 把 新 疆 建 成 向 西 开 放 的 重 要 基 地, 把 广 西 建 成 与 东 盟 合 作 的 新 高 地, 把 云 南 建 成 向 西 南 开 放 的 重 要 桥 头 堡, 不 断 提 升 沿 边 地 区 对 外 开 放 的 水 平 第 五 十 一 章 优 化 对 外 贸 易 结 构 继 续 稳 定 和 拓 展 外 需, 加 快 转 变 外 贸 发 展 方 式, 推 动 外 贸 发 展 从 规 模 扩 张 向 质 量 效 益 提 高 转 变 从 成 本 优 势 向 综 合 竞 争 优 势 转 变 第 一 节 培 育 出 口 竞 争 新 优 势 保 持 现 有 出 口 竞 争 优 势, 加 快 培 育 以 技 术 品 牌 质 量 服 务 为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新 优 势 提 升 劳 动 密 集 型 出 口 产 品 质 量 和 档 次, 扩 大 机 电 产 品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出 口, 严 格 控 制 高 耗 能 高 污 染 资 源 性 产 品 出 口 完 善 政 策 措 施, 促 进 加 工 贸 易 从 组 装 加 工 向 研 发 设 计 核 心 元 器 件 制 造 物 流 等 环 节 拓 展, 延 长 国 内 增 值 链 条 完 善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政 策 和 功 能, 鼓 励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向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集 中 鼓 励 企 业 建 立 国 际 营 销 网 络, 提 高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能 力 积 极 开 拓 新 兴 市 场, 推 进 出 口 市 场 多 元 化 第 二 节 提 升 进 口 综 合 效 应

288 优 化 进 口 结 构, 积 极 扩 大 先 进 技 术 关 键 零 部 件 国 内 短 缺 资 源 和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进 口, 适 度 扩 大 消 费 品 进 口, 发 挥 进 口 对 宏 观 经 济 平 衡 和 结 构 调 整 的 重 要 作 用, 优 化 贸 易 收 支 结 构 发 挥 我 国 巨 大 市 场 规 模 的 吸 引 力 和 影 响 力, 促 进 进 口 来 源 地 多 元 化 完 善 重 要 农 产 品 进 出 口 调 控 机 制, 有 效 利 用 国 际 资 源 第 三 节 大 力 发 展 服 务 贸 易 促 进 服 务 出 口, 扩 大 服 务 业 对 外 开 放, 提 高 服 务 贸 易 在 对 外 贸 易 中 的 比 重 在 稳 定 和 拓 展 旅 游 运 输 劳 务 等 传 统 服 务 出 口 同 时, 努 力 扩 大 文 化 中 医 药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商 贸 流 通 金 融 保 险 等 新 兴 服 务 出 口 大 力 发 展 服 务 外 包, 建 设 若 干 服 务 外 包 基 地 扩 大 金 融 物 流 等 服 务 业 对 外 开 放, 稳 步 开 放 教 育 医 疗 体 育 等 领 域, 引 进 优 质 资 源, 提 高 服 务 业 国 际 化 水 平 第 五 十 二 章 统 筹 引 进 来 与 走 出 去 坚 持 引 进 来 和 走 出 去 相 结 合, 利 用 外 资 和 对 外 投 资 并 重, 提 高 安 全 高 效 地 利 用 两 个 市 场 两 种 资 源 的 能 力 第 一 节 提 高 利 用 外 资 水 平 优 化 结 构, 引 导 外 资 更 多 投 向 现 代 农 业 高 新 技 术 先 进 制 造 节 能 环 保 新 能 源 现 代 服 务 业 等 领 域, 鼓 励 投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丰 富 方 式, 鼓 励 外 资 以 参 股 并 购 等 方 式 参 与 境 内 企 业 兼 并 重 组, 促 进 外 资 股 权 投 资 和 创 业 投 资 发 展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先 进 技 术, 鼓 励 外 资 企 业 在 华 设 立 研 发 中 心,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管 理 理 念 制 度 经 验, 积 极 融 入 全 球 创 新 体 系 优 化 投 资 软 环 境,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做 好 外 资 并 购 安 全 审 查 有 效 利 用 国 外 优 惠 贷 款 和 国 际 商 业 贷 款, 完 善 外 债 管 理

289 第 二 节 加 快 实 施 走 出 去 战 略 按 照 市 场 导 向 和 企 业 自 主 决 策 原 则, 引 导 各 类 所 有 制 企 业 有 序 开 展 境 外 投 资 合 作 深 化 国 际 能 源 资 源 开 发 和 加 工 互 利 合 作 支 持 在 境 外 开 展 技 术 研 发 投 资 合 作, 鼓 励 制 造 业 优 势 企 业 有 效 对 外 投 资, 创 建 国 际 化 营 销 网 络 和 知 名 品 牌 扩 大 农 业 国 际 合 作, 发 展 海 外 工 程 承 包 和 劳 务 合 作, 积 极 开 展 有 利 于 改 善 当 地 民 生 的 项 目 合 作 逐 步 发 展 我 国 大 型 跨 国 公 司 和 跨 国 金 融 机 构, 提 高 国 际 化 经 营 水 平 做 好 海 外 投 资 环 境 研 究, 强 化 投 资 项 目 的 科 学 评 估 提 高 综 合 统 筹 能 力, 完 善 跨 部 门 协 调 机 制, 加 强 实 施 走 出 去 战 略 的 宏 观 指 导 和 服 务 加 快 完 善 对 外 投 资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积 极 商 签 投 资 保 护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等 多 双 边 协 议 健 全 境 外 投 资 促 进 体 系, 提 高 企 业 对 外 投 资 便 利 化 程 度, 维 护 我 国 海 外 权 益, 防 范 各 类 风 险 走 出 去 的 企 业 和 境 外 合 作 项 目, 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造 福 当 地 人 民 第 五 十 三 章 积 极 参 与 全 球 经 济 治 理 和 区 域 合 作 扩 大 同 发 达 国 家 的 交 流 合 作, 增 进 相 互 信 任, 提 高 合 作 水 平 深 化 同 周 边 国 家 的 睦 邻 友 好 和 务 实 合 作, 维 护 地 区 和 平 稳 定, 促 进 共 同 发 展 繁 荣 加 强 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团 结 合 作, 深 化 传 统 友 谊, 维 护 共 同 利 益 积 极 开 展 多 边 合 作 推 动 国 际 经 济 体 系 改 革, 促 进 国 际 经 济 秩 序 朝 着 更 加 公 正 合 理 的 方 向 发 展 积 极 参 与 二 十 国 集 团 等 全 球 经 济 治 理 机 制 合 作, 推 动 建 立 均 衡 普 惠 共 赢 的 多 边 贸 易 体 制, 反 对 各 种 形 式 的 保 护 主 义 积 极 推 动 国 际 金 融 体 系 改 革, 促 进 国 际 货 币 体 系 合 理 化 加 强 与 主 要 经 济 体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协 调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规 则 和 标 准 的 修 订 制 定, 在 国 际 经 济 金 融 组 织 中 发 挥 更 大 作 用 加 快 实 施 自 由 贸 易 区 战 略, 进 一 步 加 强 与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的 经 济 联 系, 深 化 同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的 务 实 合 作 利 用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等 各 类 国 际 区 域 和 次 区 域 合 作 机 制, 加 强 与 其 它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区 域 合 作 加 强 南 南 合 作 优 化 对 外

290 援 助 结 构, 创 新 对 外 援 助 方 式, 增 加 对 发 展 中 国 家 民 生 福 利 性 项 目 社 会 公 共 设 施 自 主 发 展 能 力 建 设 等 领 域 的 经 济 和 技 术 援 助 第 十 三 篇 发 展 民 主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文 明 建 设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 一,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第 五 十 四 章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坚 持 和 完 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以 及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政 治 制 度 自 我 完 善 和 发 展 健 全 民 主 制 度, 丰 富 民 主 形 式, 拓 宽 民 主 管 道, 依 法 实 行 民 主 选 举 民 主 决 策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保 障 人 民 的 知 情 权 参 与 权 表 达 权 监 督 权 支 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依 法 履 行 职 权 巩 固 和 壮 大 最 广 泛 的 爱 国 统 一 战 线 支 持 人 民 政 协 围 绕 团 结 和 民 主 两 大 主 题 履 行 职 能 支 持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联 等 人 民 团 体 依 照 法 律 和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参 与 社 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贯 彻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民 族 政 策, 保 障 少 数 民 族 合 法 权 益, 开 展 民 族 团 结 宣 传 教 育 和 创 建 活 动, 巩 固 和 发 展 平 等 团 结 互 助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民 族 关 系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宗 教 工 作 基 本 方 针, 发 挥 宗 教 界 人 士 和 信 教 群 众 在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鼓 励 新 的 社 会 阶 层 人 士 投 身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做 好 侨 务 工 作, 支 持 海 外 侨 胞 归 侨 侨 眷 关 心 和 参 与 祖 国 现 代 化 建 设 与 和 平 统 一 大 业 第 五 十 五 章 全 面 推 进 法 制 建 设 全 面 落 实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坚 持 科 学 立 法 民 主 立 法, 完 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重 点 加 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改 善 民 生 和 发 展 社 会 事 业 以 及 政 府 自 身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立 法 加 强 宪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统 一

291 尊 严 权 威 完 善 行 政 执 法 与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公 正 廉 洁 执 法 深 化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优 化 司 法 职 权 配 置, 规 范 司 法 行 为, 建 设 公 正 高 效 权 威 的 社 会 主 义 司 法 制 度 实 施 六 五 普 法 规 划, 深 入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弘 扬 法 治 精 神, 形 成 人 人 学 法 守 法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加 强 法 律 援 助 加 强 人 权 保 障, 促 进 人 权 事 业 全 面 发 展 第 五 十 六 章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执 政 为 民, 以 保 持 和 人 民 群 众 血 肉 联 系 为 重 点, 扎 实 推 进 政 风 建 设 坚 持 标 本 兼 治 综 合 治 理 惩 防 并 举 注 重 预 防 的 方 针, 以 完 善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为 重 点, 加 强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严 格 执 行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和 严 格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领 导 干 部 收 入 房 产 投 资 配 偶 子 女 从 业 等 情 况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深 入 推 进 改 革 和 制 度 创 新, 逐 步 建 成 内 容 科 学 程 序 严 密 配 套 完 备 有 效 管 用 的 反 腐 倡 廉 制 度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决 策 权 执 行 权 监 督 权 既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协 调 的 权 力 结 构 和 运 行 机 制, 积 极 推 进 政 务 公 开 和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加 强 对 权 力 运 行 的 制 约 和 监 督 加 大 查 办 违 纪 违 法 案 件 工 作 力 度 开 展 社 会 领 域 防 治 腐 败 工 作 加 强 反 腐 败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第 十 四 篇 深 化 合 作 建 设 中 华 民 族 共 同 家 园 从 中 华 民 族 根 本 利 益 出 发, 推 进 一 国 两 制 实 践 和 祖 国 和 平 统 一 大 业, 深 化 内 地 与 港 澳 经 贸 合 作, 推 进 海 峡 两 岸 经 济 关 系 发 展, 为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而 共 同 努 力 第 五 十 七 章 保 持 香 港 澳 门 长 期 繁 荣 稳 定

292 坚 定 不 移 贯 彻 一 国 两 制 港 人 治 港 澳 人 治 澳 高 度 自 治 的 方 针, 严 格 按 照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办 事, 全 力 支 持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和 政 府 依 法 施 政 支 持 香 港 澳 门 充 分 发 挥 优 势, 在 国 家 整 体 发 展 中 继 续 发 挥 重 要 作 用 第 一 节 支 持 港 澳 巩 固 提 升 竞 争 优 势 继 续 支 持 香 港 发 展 金 融 航 运 物 流 旅 游 专 业 服 务 信 息 以 及 其 它 高 增 值 服 务 业, 支 持 香 港 发 展 成 为 离 岸 人 民 币 业 务 中 心 和 国 际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支 持 香 港 发 展 高 价 值 货 物 存 货 管 理 及 区 域 分 销 中 心, 巩 固 和 提 升 香 港 国 际 金 融 贸 易 航 运 中 心 的 地 位, 增 强 金 融 中 心 的 全 球 影 响 力 支 持 澳 门 建 设 世 界 旅 游 休 闲 中 心, 加 快 建 设 中 国 与 葡 语 国 家 商 贸 合 作 服 务 平 台 第 二 节 支 持 港 澳 培 育 新 兴 产 业 支 持 港 澳 增 强 产 业 创 新 能 力, 加 快 培 育 新 的 经 济 增 长 点,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协 调 发 展 支 持 香 港 环 保 医 疗 服 务 教 育 服 务 检 测 和 认 证 创 新 科 技 文 化 创 意 等 优 势 产 业 发 展, 拓 展 合 作 领 域 和 服 务 范 围 支 持 澳 门 推 动 经 济 适 度 多 元 化, 加 快 发 展 休 闲 旅 游 会 展 商 务 中 医 药 教 育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等 产 业 第 三 节 深 化 内 地 与 港 澳 经 济 合 作 加 强 内 地 和 香 港 澳 门 交 流 合 作, 继 续 实 施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安 排 深 化 粤 港 澳 合 作, 落 实 粤 港 粤 澳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打 造 更 具 综 合 竞 争 力 的 世 界 级 城 市 群 支 持 建 设 以 香 港 金 融 体 系 为 龙 头 珠 江 三 角 洲 城 市 金 融 资 源 和 服 务 为 支 撑 的 金 融 合 作 区 域, 打 造 世 界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现 代 服 务 业 基 地, 构 建 现 代 流 通 经 济 圈, 支 持 广 东 在 对 港 澳 服 务 业 开 放 中 先 行 先 试, 并 逐 步 将 先 行 先 试 措 施 拓 展 到 其 它 地 区 加 快 共 建 粤 港 澳 优 质 生 活 圈 步 伐 加 强 规 划 协 调, 完

293 善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与 港 澳 的 交 通 运 输 体 系 加 强 内 地 与 港 澳 文 化 教 育 等 领 域 交 流 与 合 作 专 栏 22 粤 港 澳 合 作 重 大 项 目 第 五 十 八 章 推 进 两 岸 关 系 和 平 发 展 和 祖 国 统 一 大 业 坚 持 和 平 统 一 一 国 两 制 方 针 和 现 阶 段 发 展 两 岸 关 系 推 进 祖 国 和 平 统 一 进 程 八 项 主 张, 全 面 贯 彻 推 动 两 岸 关 系 和 平 发 展 重 要 思 想 和 六 点 意 见, 牢 牢 把 握 两 岸 关 系 和 平 发 展 主 题, 反 对 和 遏 制 台 独 分 裂 活 动 巩 固 两 岸 关 系 发 展 的 政 治 经 济 文 化 基 础, 全 面 深 化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努 力 加 强 两 岸 文 化 教 育 旅 游 等 领 域 交 流, 积 极 扩 大 两 岸 各 界 往 来, 持 续 推 进 两 岸 交 往 机 制 化 进 程, 构 建 两 岸 关 系 和 平 发 展 框 架

294 第 一 节 建 立 健 全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机 制 积 极 落 实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和 两 岸 其 它 协 议, 推 进 货 物 贸 易 服 务 贸 易 投 资 和 经 济 合 作 的 后 续 协 商, 促 进 两 岸 货 物 和 服 务 贸 易 进 一 步 自 由 化, 逐 步 建 立 公 平 透 明 便 利 的 投 资 及 其 保 障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具 有 两 岸 特 色 的 经 济 合 作 机 制 第 二 节 全 面 深 化 两 岸 经 济 合 作 扩 大 两 岸 贸 易, 促 进 双 向 投 资, 加 强 新 兴 产 业 和 金 融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合 作, 推 动 建 立 两 岸 货 币 清 算 机 制 明 确 两 岸 产 业 合 作 布 局 和 重 点 领 域, 开 展 双 方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推 进 两 岸 中 小 企 业 合 作, 提 升 中 小 企 业 竞 争 力 加 强 两 岸 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贸 易 促 进 及 贸 易 便 利 化 海 关 电 子 商 务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积 极 支 持 大 陆 台 资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依 法 保 护 台 湾 同 胞 正 当 权 益 第 三 节 支 持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海 峡 西 岸 经 济 区 在 推 进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中 的 先 行 先 试 作 用, 努 力 构 筑 两 岸 交 流 合 作 的 前 沿 平 台, 建 设 两 岸 经 贸 合 作 的 紧 密 区 域 两 岸 文 化 交 流 的 重 要 基 地 和 两 岸 直 接 往 来 的 综 合 枢 纽 发 挥 福 建 对 台 交 流 的 独 特 优 势, 提 升 台 商 投 资 区 功 能, 促 进 产 业 深 度 对 接, 加 快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开 放 开 发, 推 进 厦 门 两 岸 区 域 性 金 融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支 持 其 它 台 商 投 资 相 对 集 中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第 十 五 篇 军 民 融 合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着 眼 国 家 安 全 和 发 展 战 略 全 局, 统 筹 经 济 建 设 和 国 防 建 设, 在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进 程 中 实 现 富 国 和 强 军 的 统 一 第 五 十 九 章 加 强 国 防 和 军 队 现 代 化 建 设

295 坚 持 以 毛 泽 东 军 事 思 想 邓 小 平 新 时 期 军 队 建 设 思 想 江 泽 民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思 想 为 指 导, 把 科 学 发 展 观 作 为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的 重 要 指 导 方 针, 着 眼 履 行 新 世 纪 新 阶 段 军 队 历 史 使 命, 以 新 时 期 军 事 战 略 方 针 为 统 揽, 以 推 动 国 防 和 军 队 建 设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加 快 转 变 战 斗 力 生 成 模 式 为 主 线, 全 面 加 强 军 队 革 命 化 现 代 化 正 规 化 建 设 加 强 军 队 思 想 政 治 建 设, 坚 持 党 对 军 队 绝 对 领 导 的 根 本 原 则 和 制 度, 坚 持 人 民 军 队 的 根 本 宗 旨, 大 力 弘 扬 听 党 指 挥 服 务 人 民 英 勇 善 战 的 优 良 传 统, 培 育 当 代 革 命 军 人 核 心 价 值 观 进 一 步 拓 展 和 深 化 军 事 斗 争 准 备, 以 提 高 基 于 信 息 系 统 的 体 系 作 战 能 力 为 根 本 着 力 点, 深 入 推 进 军 事 训 练 转 变, 坚 持 科 技 强 军, 加 强 国 防 科 研 和 武 器 装 备 建 设, 加 快 全 面 建 设 现 代 后 勤 步 伐, 加 紧 培 养 新 型 高 素 质 军 事 人 才, 提 高 以 打 赢 信 息 化 条 件 下 局 部 战 争 能 力 为 核 心 的 完 成 多 样 化 军 事 任 务 的 能 力 坚 持 依 法 治 军 从 严 治 军, 加 强 科 学 管 理,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国 防 和 军 队 改 革, 优 化 领 导 管 理 体 制, 健 全 联 合 作 战 指 挥 体 制, 推 动 军 事 理 论 军 事 技 术 军 事 组 织 军 事 管 理 创 新 建 设 现 代 化 武 装 警 察 力 量, 增 强 执 勤 处 突 和 反 恐 维 稳 能 力 加 强 后 备 力 量 建 设, 巩 固 军 政 军 民 团 结 第 六 十 章 推 进 军 民 融 合 式 发 展 坚 持 国 家 主 导 制 度 创 新 市 场 运 作 军 民 兼 容 原 则, 统 筹 经 济 建 设 和 国 防 建 设, 充 分 依 托 和 利 用 社 会 资 源, 提 高 国 防 实 力 和 军 事 能 力, 大 力 推 进 军 地 资 源 开 放 共 享 和 军 民 两 用 技 术 相 互 转 移, 逐 步 建 立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满 足 打 赢 信 息 化 条 件 下 局 部 战 争 需 要 的 中 国 特 色 军 民 融 合 式 发 展 体 系 建 立 和 完 善 军 民 结 合 寓 军 于 民 的 武 器 装 备 科 研 生 产 体 系 军 队 人 才 培 养 体 系 和 军 队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先 进 的 国 防 科 技 工 业, 优 化 结 构, 增 强 以 信 息 化 为 导 向 以 先 进 研 发 制 造 为 基 础 的 核 心 能 力, 加 快 突 破 制 约 科 研 生 产 的 基 础 瓶 颈, 推 动 武 器 装 备 自 主 化 发 展 完 善 武 器 装 备 采 购 制 度 改 进 军 队 人 才 征 招 选 拔, 完 善

296 从 地 方 直 接 征 召 各 类 人 才 的 政 策 制 度 完 善 退 役 军 人 安 置 政 策, 加 强 退 役 军 人 培 训 和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稳 步 推 进 以 生 活 保 障 通 用 物 资 储 备 装 备 维 修 等 为 重 点 的 军 队 保 障 社 会 化 改 革, 形 成 与 国 家 人 事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法 规 体 系 相 适 应 的 军 队 职 工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军 民 结 合 的 军 事 物 流 体 系 和 军 地 一 体 的 战 略 投 送 力 量 体 系 坚 持 经 济 建 设 贯 彻 国 防 需 求, 加 大 重 大 基 础 设 施 和 海 洋 空 天 信 息 等 关 键 领 域 军 民 深 度 融 合 和 共 用 力 度, 完 善 政 策 机 制 和 标 准 规 范, 推 动 经 济 建 设 和 国 防 建 设 协 调 发 展 良 性 互 动 强 化 全 民 国 防 观 念, 健 全 国 防 动 员 体 系, 加 强 人 民 武 装 国 民 经 济 动 员 人 民 防 空 交 通 战 备 建 设 和 国 防 教 育, 增 强 国 防 动 员 平 时 服 务 急 时 应 急 战 时 应 战 的 能 力 第 十 六 篇 强 化 实 施 实 现 宏 伟 发 展 蓝 图 本 规 划 经 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要 举 全 国 之 力, 集 全 民 之 智, 实 现 未 来 五 年 宏 伟 发 展 蓝 图 第 六 十 一 章 完 善 规 划 实 施 和 评 估 机 制 推 动 规 划 顺 利 实 施, 主 要 依 靠 发 挥 市 场 配 置 资 源 的 基 础 性 作 用 ; 各 级 政 府 要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合 理 配 置 公 共 资 源, 引 导 调 控 社 会 资 源, 保 障 规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的 完 成 第 一 节 明 确 规 划 实 施 责 任 本 规 划 提 出 的 预 期 性 指 针 和 产 业 发 展 结 构 调 整 等 任 务, 主 要 依 靠 市 场 主 体 的 自 主 行 为 实 现 各 级 政 府 要 通 过 完 善 市 场 机 制 和 利 益 导 向 机 制, 创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环 境 体 制 环 境 和 法 治 环 境, 打 破 市 场 分 割 和 行 业 垄 断, 激 发 市 场 主 体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行 为 与 国 家 战 略 意 图 相 一 致

297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约 束 性 指 标 和 公 共 服 务 领 域 的 任 务, 是 政 府 对 人 民 群 众 的 承 诺 主 要 约 束 性 指 标 要 分 解 落 实 到 有 关 部 门 和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促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的 任 务, 要 明 确 工 作 责 任 和 进 度, 主 要 通 过 政 府 运 用 公 共 资 源 全 力 完 成 第 二 节 强 化 政 策 统 筹 协 调 围 绕 规 划 提 出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加 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的 统 筹 协 调, 注 重 政 策 目 标 与 政 策 工 具 短 期 政 策 与 长 期 政 策 的 衔 接 配 合 按 照 公 共 财 政 服 从 和 服 务 于 公 共 政 策 的 原 则, 优 化 财 政 支 出 结 构 和 政 府 投 资 结 构, 逐 步 增 加 中 央 政 府 投 资 规 模, 建 立 与 规 划 任 务 相 匹 配 的 中 央 政 府 投 资 规 模 形 成 机 制, 重 点 投 向 民 生 和 社 会 事 业 农 业 农 村 科 技 创 新 生 态 环 保 资 源 节 约 等 领 域, 更 多 投 向 中 西 部 地 区 和 老 少 边 穷 地 区 第 三 节 实 行 综 合 评 价 考 核 加 快 制 定 并 完 善 有 利 于 推 动 科 学 发 展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绩 效 评 价 考 核 体 系 和 具 体 考 核 办 法, 弱 化 对 经 济 增 长 速 度 的 评 价 考 核, 强 化 对 结 构 优 化 民 生 改 善 资 源 节 约 环 境 保 护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和 社 会 管 理 等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的 综 合 评 价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各 级 政 府 领 导 班 子 调 整 和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奖 励 惩 戒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节 加 强 规 划 监 测 评 估 完 善 监 测 评 估 制 度, 加 强 监 测 评 估 能 力 建 设, 加 强 服 务 业 节 能 减 排 气 候 变 化 劳 动 就 业 收 入 分 配 房 地 产 等 方 面 统 计 工 作, 强 化 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跟 踪 分 析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规 划 相 关 领 域 实 施 情 况 的 评 估, 接 受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监 督 检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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