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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談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人 權 高 誓 男 花 蓮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局 長 人 權 是 一 種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權 利, 也 是 一 種 普 世 的 價 值, 更 成 為 衡 鑑 一 個 國 家 進 步 與 否 的 重 要 指 標 我 們 經 常 自 認, 我 國 已 經 是 一 個 民 主 法 治 進 步 的 國 家, 也 應 該 是 一 個 尊 重 人 權 的 社 會, 但 是 從 每 一 年 國 際 組 織 對 我 國 人 權 狀 況 的 評 價, 我 國 近 年 仍 標 舉 人 權 政 策 的 努 力, 以 及 1994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決 議 將 2004 年 訂 為 人 權 教 育 十 年, 得 知 我 國 的 人 權 建 設 工 程 還 有 一 段 路 要 走 雖 然 不 少 民 眾 專 業 人 士, 甚 至 一 些 政 治 領 導 人, 尚 未 了 解 人 權 與 民 主 法 治 的 真 諦, 但 作 為 一 個 現 代 的 公 民 (citizen), 吾 人 卻 不 能 不 知 道 其 內 涵, 因 為 只 有 培 養 更 多 的 民 眾 具 備 了 公 民 精 神 (citizenship), 才 能 催 促 儘 快 達 到 民 主 法 治 人 權 進 步 國 家 的 實 現 一 人 權 的 意 義 ( 一 ) 社 會 福 利 的 意 義 社 會 福 利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福 利 應 該 是 人 們 享 有 的 公 民 權 利 之 一, 這 種 主 張 據 說 是 源 自 英 國 學 者 T. H. Marshall 的 論 點,Marshall 從 英 國 的 歷 史 發 展, 將 公 民 權 利 分 為 三 個 部 分 : 1. 公 民 權 (civil right): 指 個 人 享 有 自 由 所 需 的 權 利, 包 括 人 身 言 論 思 想 信 仰, 以 及 私 有 財 產 締 結 契 約 司 法 保 護 等 權 利, 其 相 應 而 生 的 制 度 就 是 法 院 2. 政 治 權 (political right): 指 參 與 政 治 運 作 的 權 利, 包 括 參 與 政 治 組 織 選 舉 與 被 選 舉 權, 其 相 應 的 制 度 就 是 議 會 與 地 方 政 府 3. 社 會 權 (social right): 指 適 度 的 經 濟 福 利 安 全 享 有 社 會 遺 業, 以 及 過 著 社 會 普 遍 標 準 的 文 明 生 活, 其 相 應 的 制 度 則 是 教 育 體 系 與 社 會 福 利 ( 二 ) 法 律 的 意 義 1. 人 權 國 民 權 及 公 民 權 的 分 野 : (1) 人 權 (human rights): 又 稱 基 本 人 權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或 基 本 權 (Grundrecht), 源 自 於 自 然 權 利 (natural rights), 指 人 之 為 人 當 然 享 有 的 權 利, 是 先 於 國 家 性 的 權 利, 不 分 國 籍 任 何 人 都 享 有 的 權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

2 利 ; 如 免 於 恐 懼 免 於 匱 乏 的 權 利 (2) 國 民 權 (civil rights): 指 一 國 的 國 民 才 能 享 有 的 基 本 權, 如 選 舉 權 是 以 國 籍 為 要 素, 非 本 國 籍 者 須 先 歸 化 為 本 國 國 民 方 能 享 有 (3) 公 民 權 (citizen rights): 指 年 滿 一 定 年 齡 與 要 件 的 國 民 才 能 享 有 的 權 利, 如 被 選 舉 權 通 常 需 要 到 達 一 定 年 齡, 且 須 具 備 一 定 資 格 ( 如 學 歷 ) 方 能 享 有 二 人 權 的 特 性 ( 一 ) 固 有 性 : 是 人 之 為 人 當 然 享 有 的 權 利, 非 國 家 所 賦 予 ( 二 ) 不 可 侵 犯 性 : 包 括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在 內 的 國 家 權 利 都 不 得 侵 犯 人 權, 即 使 透 過 修 憲 的 方 式 亦 然, 故 德 國 憲 法 有 所 謂 永 遠 條 款 (Ewigkeitklausel) 1 ( 三 ) 普 遍 性 : 20 世 紀 以 來, 人 權 出 現 國 際 化 的 現 象, 對 人 權 普 遍 性 的 推 廣 助 益 頗 大 三 人 權 的 發 展 趨 勢 : ( 一 ) 從 自 由 權 到 社 會 權 : 世 紀 的 憲 法 以 自 由 主 義 為 基 礎, 強 調 精 神 自 由 人 身 自 由 及 經 濟 自 由 等 自 由 權 的 保 障 ;20 世 紀 的 憲 法 基 於 福 利 國 家 理 現 了 發 展 權 和 平 權 等 人 權 ( 二 ) 從 法 律 保 障 到 憲 法 保 障 : 19 世 紀 的 人 權 規 定 多 採 法 律 保 留 (Gesetzes- vorgehalt) 方 式, 人 權 主 要 是 免 於 行 政 權 干 預 的 自 由 ;20 世 紀 法 治 主 義 從 形 式 意 義 發 展 到 實 質 意 義, 強 調 人 權 需 受 到 憲 法 保 障 ( 三 ) 從 政 治 保 障 到 司 法 保 障 : 過 去 權 力 分 立 的 重 心 放 在 立 法 與 行 政 之 間, 配 合 前 一 發 展 趨 勢, 轉 而 強 調 司 法 對 立 法 的 制 衡, 所 以 產 生 了 釋 憲 制 度 ( 四 ) 從 國 內 保 障 到 國 際 保 障 : 以 第 二 次 大 戰 為 分 水 嶺, 人 權 在 戰 前 幾 乎 純 為 國 內 法 範 疇, 戰 後 則 擠 身 為 國 際 間 共 同 關 心 的 對 象 四 社 會 權 在 人 權 中 的 地 位 ( 一 ) 社 會 權 的 憲 法 發 展 社 會 權 首 先 由 德 國 法 學 家 G. Jellinek( ) 提 出, 以 人 民 相 對 於 國 家 的 四 種 地 位 來 區 分 傳 統 的 基 本 權 中, 屬 於 人 民 立 於 積 極 地 位 (positiver Status), 得 請 求 國 家 積 極 作 為,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的 一 種 權 利 2 社 會 權 的 形 成, 主 要 是 由 於 世 紀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所 造 成 的 各 種 社 會 問 題 ; 早 在 1793 年 的 法 國 憲 法 第 21 條 即 規 定 : 公 共 救 助 是 神 聖 的 義 務, 社 會 對 於 不 幸 的 公 民 負 有 提 供 其 工 作, 或 對 於 不 能 勞 動 的 人 提 供 生 念, 重 視 生 存 權 勞 動 權 教 育 權 及 環 境 權 等 社 會 權 ; 近 年 來, 集 體 人 權 觀 念 興 起, 出 1 德 國 基 本 法 第 79 條 第 3 項 規 定 修 憲 限 制 的 永 遠 條 款, 包 括 該 項 的 侵 犯 聯 邦 原 則, 及 第 1 條 至 第 20 條 樹 立 的 人 權 與 立 國 原 則 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 其 他 尚 有 消 極 地 位 (negativer Status): 產 生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使 個 人 自 由 於 國 家 的 干 預 之 外 ; 主 動 地 位 (aktiver Status): 人 民 以 公 民 的 身 分 參 與 國 家 的 活 動, 包 括 國 家 意 思 的 形 成 ; 被 動 地 位 (passitiver Status): 產 生 人 民 的 義 務, 與 權 利 無 關 引 自 吳 庚,2004:98 99

3 活 所 需, 以 維 持 其 生 活 的 義 務 其 次, 到 了 1919 年 德 國 著 名 的 威 瑪 憲 法, 社 會 權 乃 以 資 本 主 義 為 前 提 之 下 進 行 社 會 化 的 嘗 試, 才 真 正 地 被 納 入 憲 法 中 加 以 保 障, 姑 且 不 論 當 時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將 該 等 規 定 視 為 方 針 條 款 (Programmsatz), 僅 是 對 立 法 者 的 一 種 方 針 (Programm) 或 訓 令 (Direktive), 嗣 後 也 因 為 政 潮 動 盪 而 沒 有 真 正 實 施 的 機 會 ( 二 ) 社 會 權 的 意 義 傳 統 的 自 由 權 主 要 是 免 於 國 家 權 力 干 涉 的 自 由, 具 有 防 禦 權 的 性 質 ; 社 會 權 則 有 所 不 同, 其 是 以 一 個 人 的 立 場, 要 求 國 家 必 須 建 立 某 種 社 會 福 利, 並 提 供 各 種 必 要 的 服 務, 使 人 民 能 享 有 符 合 人 性 尊 嚴 的 最 起 碼 生 活, 進 而 能 夠 追 求 其 人 生 的 幸 福 與 快 樂, 從 而 社 會 權 即 是 基 於 福 利 國 家 或 社 會 國 的 理 念, 為 使 人 人 均 可 享 有 合 乎 人 性 尊 嚴 的 生 存, 而 予 以 保 障 的 所 有 權 利 的 總 稱 其 與 自 由 權 的 差 異 有 四 : 1. 自 由 權 的 權 利 主 體 為 全 體 人 民, 社 會 權 的 權 利 主 體 可 能 是 具 有 特 定 社 會 屬 性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的 少 數 人 民 2. 自 由 權 主 要 涉 及 作 為 人 的 自 由, 強 調 人 人 平 等 ; 而 社 會 權 為 了 追 求 社 會 的 安 定 與 和 諧, 國 家 特 別 照 顧 在 生 存 上 發 生 問 題 的 少 數 弱 勢 族 群 3. 自 由 權 要 求 國 家 處 於 消 極 不 作 為 的 地 位 ; 社 會 權 則 要 求 國 家 必 須 積 極 的 作 以 透 過 司 法 救 濟 途 徑 來 強 制 立 法 與 行 政 實 現 社 會 權 的 內 容 然 而, 社 會 權 與 自 由 權 並 非 截 然 劃 分 毫 不 相 關 的 權 利, 反 而 其 通 常 也 同 時 具 有 自 由 權 性 質 的 層 面, 亦 得 排 除 國 家 權 力 的 干 預 或 請 求 國 家 的 不 作 為, 尤 其 是 勞 動 權 在 社 會 權 中 的 自 由 權 性 質 最 強, 故 有 學 者 稱 之 為 擴 大 的 自 由 權 或 特 殊 形 態 的 自 由 權 ( 三 ) 社 會 權 的 種 類 1. 由 上 而 下 的 社 會 權 : 由 國 家 直 接 積 極 介 入 保 障 的 權 利, 例 如 生 存 權 受 教 育 權 等 2. 由 下 而 上 的 社 會 權 : 利 害 關 係 者 為 了 保 障 其 權 益, 並 爭 取 改 善 地 位, 經 過 自 身 的 努 力 抗 爭 所 獲 得 的 權 利, 如 勞 動 權 即 是 ( 四 ) 各 國 立 法 例 ( 類 型 ) 1. 德 國 法 : 德 國 在 憲 法 上 也 曾 嘗 試 將 社 會 基 本 權 (soziale Grundrechte) 納 入 憲 法 形 式 規 範 中, 由 於 基 本 法 性 質 不 同 於 一 般 法 律, 無 法 針 對 個 人 健 康 等 生 存 需 求 給 予 給 付 ; 其 次, 充 足 的 財 源 乃 實 現 社 會 基 本 權 的 必 要 條 件, 此 涉 及 國 家 預 算 稅 收 等 財 政 能 力 ; 此 外, 如 賦 予 個 人 對 於 相 關 給 付 的 主 觀 公 法 權 利, 3 則 難 免 侵 及 民 主 與 三 權 分 立 的 原 則 從 而 通 說 認 為 社 會 基 本 權 相 關 條 款 是 一 種 憲 法 委 託 (Verfassungsauftrag), 其 效 力 雖 是 課 為 4. 對 於 自 由 權 的 侵 害, 人 民 可 以 透 過 司 法 制 度 予 以 解 決 ; 而 社 會 權 的 情 形, 則 難 3 主 觀 公 法 權 利 是 指, 公 法 賦 予 個 人 為 實 現 其 權 益 而 請 求 國 家 為 或 不 為 特 定 行 為 的 權 利 參 見 高 家 偉,2002:145;Maurer, 1999: 8,Rn.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

4 予 立 法 者 立 法 的 義 務, 仍 將 其 保 障 交 由 立 法 者 以 社 會 權 (soziale Rechte) 的 形 式, 交 給 社 會 法 典 的 規 範 來 實 現 2. 日 本 法 : 日 本 憲 法 學 者 認 為, 社 會 權 基 於 福 利 國 家 的 理 念, 為 使 任 何 人 都 可 獲 得 合 乎 人 性 尊 嚴 的 生 存, 而 予 以 保 障 的 所 有 權 利 的 總 稱 由 此 一 觀 點 出 發, 乃 產 生 人 民 對 國 家 有 一 定 的 給 付 請 求 權, 這 些 權 利 包 括 生 存 環 境 健 康 受 教 育 工 作 勞 動 請 求 權 3. 瑞 士 法 : 瑞 士 在 1874 年 制 憲 時, 才 有 社 會 政 策 條 款, 其 第 34 條 規 定 童 工 保 護 與 勞 工 的 健 康 及 安 全 保 護, 嗣 後 陸 續 在 該 條 款 增 定 社 會 福 利 事 項 2000 年 的 瑞 士 新 憲 法 在 基 本 權 的 保 障 上, 作 了 突 破 性 的 進 步 改 革, 增 列 不 少 得 以 直 接 適 用 並 據 以 請 求 給 付 的 社 會 權 包 括 第 12 條 的 急 難 救 助 第 19 條 的 國 民 教 育 第 29 條 的 訴 訟 扶 助 及 第 11 條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扶 助 及 促 進 等 4. 我 國 法 制 : 我 國 法 制 由 於 多 繼 受 於 法 治 先 進 國 家, 理 論 與 實 務 均 受 影 響, 關 於 社 會 權 性 質 的 主 張, 大 致 亦 受 到 德 國 日 本 的 影 響 最 多 從 而 有 依 德 國 學 說, 將 社 會 權 的 憲 法 規 定 視 為 方 針 條 款 憲 法 委 託 或 憲 法 解 釋 執 行 規 範 者, 而 未 必 都 認 其 為 賦 予 個 人 對 於 相 關 給 付 的 認 為 人 民 因 而 對 於 國 家 有 一 定 的 給 付 請 求 權 另 有 學 者 指 出, 我 國 憲 法 對 於 社 會 權 的 規 定 不 明 確 且 體 系 不 清 楚, 應 仿 效 瑞 士 制 定 新 憲 法 予 以 統 整 但 證 諸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的 解 釋, 似 乎 亦 將 這 些 社 會 政 策 條 款 視 為 憲 法 委 託, 而 作 為 立 法 行 政 及 司 法 的 行 為 指 南, 並 據 以 作 為 違 憲 審 查 的 基 準 4 ( 五 ) 社 會 權 ( 憲 法 ) 的 定 位 與 規 範 效 力 1. 社 會 憲 法 是 現 代 憲 法 的 重 要 特 徵, 也 是 人 類 文 明 的 重 要 指 標, 從 而 其 法 源 不 應 限 於 國 內 憲 法, 亦 應 及 於 國 際 公 約 2. 社 會 憲 法 是 對 於 國 家 立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要 求, 也 是 對 其 授 權 的 範 圍 3. 社 會 權 是 基 本 權 的 一 種, 具 有 與 傳 統 基 本 權 一 樣 的 功 能 與 效 力, 亦 即 檢 視 法 律 是 否 違 憲 的 功 能 與 效 力 4. 不 論 社 會 權 社 會 政 策 條 款 或 社 會 國 ( 福 利 國 ) 原 則, 都 是 法 律 解 釋, 包 括 行 政 司 法 上 所 應 遵 循 的 憲 法 規 範 一 人 權 / 福 利 理 念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人 權 與 一 般 人 權 不 同, 相 對 於 正 常 人 而 言, 其 屬 於 弱 勢 的 族 群, 容 易 受 到 歧 視 排 拒, 必 須 受 到 特 別 的 保 障, 才 能 擁 有 與 一 般 人 同 樣 的 生 存 與 發 展 機 會 自 1940 年 代 聯 合 國 開 始 關 注 到 身 心 障 礙 的 問 題,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已 成 為 一 項 國 際 性 的 議 題 聯 合 國 在 1945 至 1955 年 間, 提 倡 一 種 障 礙 的 福 利 觀 點 (welfare perspective of 主 觀 公 法 權 利 ; 也 有 依 日 本 學 說, 將 社 會 權 的 憲 法 規 定 視 為 相 關 權 利 的 保 障, 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 參 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號 解 釋

5 disability), 其 對 障 礙 者 的 關 懷 表 現 在 處 理 障 礙 議 題 的 機 制 建 立 及 方 案 發 展 ; 在 1955 至 1970 年 間 所 採 的 社 會 福 利 觀 點 (social welfare perspective), 則 開 始 透 過 特 刊 書 籍 及 影 片 等 各 種 管 道, 喚 起 社 會 對 障 礙 者 議 題 的 認 知 1970 年 代 開 始 強 調 人 權 觀 點 (human rights approach), 聯 合 國 採 納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者 權 利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Mentally Retarded Person, ) 及 障 礙 者 權 利 宣 言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 ) 兩 項 重 要 宣 言, 鼓 勵 國 家 與 國 際 以 行 動 保 障 障 礙 者 權 利 ; 並 於 1976 年 12 月 16 日 宣 布 1981 年 為 國 際 障 礙 者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Disabled Person), 明 訂 將 致 力 於 讓 障 礙 者 完 全 融 入 於 社 會 聯 合 國 大 會 又 於 1982 年 12 月 3 日 採 納 障 礙 者 世 界 行 動 方 案 (World Programm of Action Concerning Disabled Person), 將 障 礙 者 政 策 重 組 成 預 防 復 健 及 機 會 平 等 三 個 不 同 的 領 域, 並 於 同 年 12 月 公 告 障 礙 者 十 年 (United Nations of Disabled Person, ) 宣 言, 以 喚 起 一 連 串 設 計 來 改 善 障 礙 者 的 情 境 與 地 位 的 活 動 1990 年 代 後 的 聯 合 國 世 界 會 議, 導 向 著 重 於 倡 導 在 每 一 個 領 域 中,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內 的 全 民 參 與, 以 營 造 一 個 全 民 社 會 (society of all); 聯 合 國 後 續 的 主 要 發 展 目 標, 則 是 持 續 促 進 世 界 弱 勢 族 群 ( 包 括 障 礙 者 ) 的 生 活 品 質 二 權 利 ( 福 利 ) 內 涵 從 政 策 觀 點 來 看,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政 策 模 式 大 別 可 分 為 個 人 / 醫 療 模 式 與 社 會 模 式, 並 因 而 有 不 同 的 理 念 問 題 感 受 回 應 方 式 服 務 決 策 輸 送 政 策 效 應 等 5 而 就 人 權 保 障 的 觀 點 來 看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有 以 下 幾 個 重 點 : ( 一 ) 保 障 經 濟 生 活 ( 二 ) 保 障 就 學 權 益 ( 三 ) 促 進 就 業 機 會 ( 四 ) 提 供 醫 療 與 復 健 服 務 ( 五 ) 提 供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 六 ) 增 進 社 會 參 與 ( 七 ) 建 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一 人 權 理 念 根 據 聯 合 國 的 定 義, 兒 童 是 指 18 歲 以 下 的 任 何 人, 包 括 我 國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 法 定 的 兒 童 與 少 年 階 段 如 同 身 心 障 礙 者 一 樣, 兒 童 的 人 權 與 一 般 人 權 不 同, 相 對 於 成 人 而 言, 其 亦 屬 於 弱 勢 的 族 群, 容 易 受 到 歧 視 忽 略, 且 兒 童 獨 立 性 成 熟 度 也 不 足, 因 此 必 須 受 到 優 先 特 別 的 保 護, 以 避 免 其 受 到 侵 害, 進 而 獲 得 正 常 的 發 展 兒 童 人 權 的 保 障 早 已 是 國 際 社 會 共 同 關 注 的 焦 點 1924 年 國 際 聯 盟 即 通 過 日 內 瓦 宣 言, 將 兒 童 人 權 納 入 人 權 保 護 的 對 象 為 使 兒 童 能 享 有 幸 福 的 生 活, 並 顧 及 個 人 與 社 會 的 福 利, 以 及 兒 童 能 夠 享 有 1948 年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所 列 舉 的 權 利 與 自 由,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59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5 個 人 / 醫 療 模 式 與 社 會 模 式 可 能 的 政 策 回 應 比 較 表, 參 見 黃 源 協 蕭 文 高,2006:27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

6 將 日 內 瓦 宣 言 時 期 視 兒 童 為 保 護 對 象 的 觀 點, 進 一 步 提 升 兒 童 定 位 為 人 權 的 主 體 1976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決 議 將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發 表 20 週 年 的 1979 年 定 為 國 際 兒 童 年 (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Child) 為 使 兒 童 權 利 宣 言 能 夠 具 備 拘 束 力,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89 年 11 月 20 日 通 過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成 為 一 項 國 際 法, 並 定 每 年 11 月 20 日 為 國 際 兒 童 人 權 日 ; 該 項 公 約 有 四 項 普 遍 性 的 指 導 原 則 :1. 無 差 別 歧 視 的 權 利 ( 第 2 條 );2. 兒 童 最 佳 福 祉 為 依 歸 ( 第 3 條 );3. 生 命 存 活 及 發 展 權 ( 第 6 條 );4. 意 見 表 達 與 參 與 權 ( 第 12 條 ) 二 權 利 ( 福 利 ) 內 涵 美 國 社 會 工 作 百 科 全 書 將 兒 童 權 益 區 分 為 三 個 範 疇 : 資 源 權 (right to resources) 受 保 護 權 (right to protection) 及 意 見 表 達 權 (right to be heard) 中 國 人 權 協 會 的 兒 童 人 權 指 標 調 查, 也 將 兒 童 權 利 分 別 三 大 項 : 生 存 的 權 利 受 保 護 的 權 利 發 展 的 權 利 就 社 會 福 利 的 觀 點 來 看 兒 童 福 利, 有 以 下 幾 個 內 涵 : ( 一 ) 兒 童 及 少 年 經 濟 安 全 ( 二 ) 兒 童 托 育 服 務 ( 三 ) 兒 童 及 少 年 寄 養 與 收 養 服 務 ( 四 ) 兒 童 及 少 年 醫 療 與 保 健 服 務 ( 五 )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與 安 全 ( 六 ) 兒 童 及 少 年 休 閒 與 輔 導 服 務 ( 七 ) 特 殊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服 務 一 人 權 理 念 基 本 人 權 是 人 之 為 人 當 然 享 有 的 權 利, 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是 不 受 侵 犯 的 權 利, 不 能 以 法 律 甚 或 修 改 憲 法 來 侵 犯, 但 這 並 非 意 味 人 權 是 沒 有 限 制 的 人 權 是 以 個 人 身 分 受 到 保 障, 可 說 是 個 人 權 利 ; 而 個 人 不 可 能 無 視 於 其 與 社 會 的 ( 連 帶 ) 關 係 而 生 存, 人 權 特 別 是 與 他 人 的 人 權 關 係 上, 當 然 會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這 種 人 權 的 界 限, 可 區 分 為 一 般 法 律 關 係 ( 人 權 vs. 公 共 福 祉 ) 與 特 別 法 律 關 係 兩 種 法 律 關 係 性 質 來 討 論, 而 學 生 人 權 則 須 放 在 特 別 法 律 關 係 來 觀 察 ( 一 )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時 代 的 學 生 人 權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理 論 發 源 於 德 國 19 世 紀 後 期, 經 由 日 本, 輾 轉 由 我 國 行 政 法 院 實 務 加 以 繼 受 過 去 在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時 代, 學 生 的 人 權 受 到 極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正 如 孫 中 山 先 生 所 說, 軍 人 公 務 員 學 生 受 刑 人 等 四 種 人 不 能 自 由 享 有 人 權, 學 生 在 學 校 中 只 有 義 務 而 少 有 權 利, 一 切 唯 學 校 的 規 定 是 從, 即 使 人 權 受 到 侵 害, 亦 不 得 藉 由 司 法 程 序 獲 得 救 濟 6 ( 二 ) 現 代 的 學 生 人 權 現 代 的 人 權 觀 念 認 為, 人 權 是 普 遍 的 權 利, 任 何 人 都 能 享 有, 即 使 是 學 生 也 不 例 外, 學 生 人 權 乃 在 法 律 上 受 到 同 樣 的 保 障, 從 而 對 於 學 生 人 權 的 限 制, 必 須 受 到 憲 法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的 約 制, 其 權 利 受 到 侵 害 6 依 據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法 理, 當 事 人 間 的 關 係 有 五 項 特 性 :1. 當 事 人 的 不 平 等 性 : 權 利 主 體 對 其 相 對 人 具 有 概 括 的 支 配 權 2. 義 務 的 不 確 定 性 : 權 利 主 體 得 課 予 相 對 人 不 定 量 的 義 務 3. 訂 定 特 別 規 則 : 權 利 主 體 得 訂 定 特 別 規 則, 限 制 相 對 人 的 基 本 權 利, 不 須 有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的 適 用 4. 課 予 紀 律 罰 : 權 利 主 體 對 於 違 反 特 別 義 務 的 相 對 人, 得 依 特 別 規 則 對 其 加 以 處 罰 5. 缺 乏 司 法 救 濟 : 相 對 人 的 權 利 受 到 限 制 或 侵 害 時, 不 得 循 通 常 訴 訟 程 序 請 求 救 濟 參 見 林 紀 東,1978:

7 時, 亦 應 享 有 司 法 的 救 濟 ; 尤 其 是 在 大 學 自 治 的 理 念 之 下, 學 生 的 人 權 在 自 治 的 範 疇 中, 更 進 一 步 受 到 憲 法 的 保 障 7 二 權 利 內 涵 由 現 代 的 人 權 觀 點 來 看, 學 生 與 學 校 的 在 學 關 係, 已 不 是 往 昔 的 權 力 關 係 或 倫 理 關 係, 而 是 一 種 特 別 的 法 律 關 係 其 內 涵 有 二 : ( 一 ) 作 為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一 般 國 民 所 具 有 的 基 本 權 利, 諸 如 人 身 自 由 宗 教 自 由 言 論 自 由 行 動 自 由 秘 密 通 訊 自 由 等, 不 因 學 生 身 分 或 其 年 齡 而 有 不 同, 縱 使 小 學 生 亦 為 基 本 權 利 的 主 體 ; 但 這 些 基 本 權 利 得 因 其 學 生 身 分 在 時 空 上 基 於 教 育 管 理 必 要 受 到 特 別 的 限 制, 例 如, 學 校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在 教 室 內 喧 鬧 不 得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等 ( 二 ) 作 為 學 生 的 個 人 基 本 權 各 國 憲 法 對 於 學 生 基 本 權 利 的 保 障, 主 要 是 社 會 權 之 一 的 受 教 育 權 茲 將 其 內 涵 分 述 如 下 : 1. 教 育 權 的 概 念 : 由 於 日 本 戰 後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界 曾 發 生 國 民 教 育 權 與 國 家 教 育 權 的 論 爭, 其 所 謂 教 育 權 是 指 教 育 內 容 決 定 權 的 歸 屬, 其 乃 具 有 多 義 性 (1) 狹 義 的 教 育 權 : 專 指 人 民 受 教 育 的 權 利 (2) 廣 義 的 教 育 權 : 泛 指 人 民 在 教 育 事 務 上 的 權 利 (3) 最 廣 義 的 教 育 權 : 尚 可 包 括 國 家 或 各 級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以 7 參 見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號 解 釋 8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或 公 務 員 在 教 育 事 務 上 所 行 使 的 權 力 或 權 限 2. 受 教 育 權 與 學 習 權 : 通 說 則 認 為, 受 教 育 權 是 以 學 習 權 為 其 本 質, 是 為 了 實 現 每 個 人 的 學 習 權, 8 包 括 主 動 學 習 ( 自 由 ) 與 被 動 學 習 ( 接 受 教 育 ) 兩 部 分 9 每 個 人 要 能 夠 自 主 地 學 習,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的 獨 立 學 習 能 力, 從 而 任 何 人 都 須 先 經 過 一 段 透 過 別 人 協 助 的 學 習 與 受 教 育 過 程, 才 能 具 備 這 種 基 本 的 能 力 此 即 基 礎 教 育 應 普 遍 提 供 給 每 一 個 人 的 原 因 之 一 3. 學 習 自 由 : 學 習 自 由 最 初 源 於 學 術 自 由, 最 早 的 學 術 自 由 即 包 括 教 學 自 由 與 學 習 自 由, 嗣 後 才 有 研 究 自 由, 但 其 發 展 卻 有 所 消 長 學 習 ( 教 育 ) 主 體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及 國 家 在 教 育 上 的 角 色 : 有 關 受 教 育 權 的 本 質, 學 說 上 有 生 存 權 說 主 權 者 教 育 權 說 及 學 習 權 說 三 種 見 解 參 見 許 志 雄 等,1999: 日 本 最 高 法 院 於 旭 川 學 力 測 驗 案 件 中 指 出, 本 條 ( 憲 法 第 26 條 ) 規 定 ( 學 習 權 ) 背 後 存 在 的 觀 念 乃 是, 每 個 國 民, 為 了 成 長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人 或 一 個 市 民, 及 完 成 實 現 自 己 的 人 格, 均 有 為 達 成 這 些 目 的 所 必 要 的 學 習 的 固 有 權 利 特 別 是 無 法 自 己 學 習 的 兒 童, 有 對 一 般 成 人 要 求 對 他 實 施 教 育, 以 滿 足 其 學 習 需 求 的 權 利 引 自 李 鴻 禧,1995: 最 早 的 學 術 自 由 概 念 僅 有 教 學 自 由 與 學 習 自 由, 嗣 後 演 變 成 研 究 自 由 與 教 學 自 由 較 受 重 視, 學 習 自 由 反 而 被 忽 略, 此 乃 因 大 學 原 以 教 學 為 主, 後 來 發 展 為 以 學 術 研 究 為 主 ; 直 到 1960 年 代, 世 界 各 國 發 生 學 生 運 動, 學 生 團 體 主 張 應 享 有 學 習 自 由 與 參 與 大 學 自 治 的 權 利, 學 習 自 由 才 再 度 被 提 出 與 重 視 參 見 許 志 雄 等,1999: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7

8 (1) 學 習 ( 教 育 ) 主 體 : 在 學 習 權 的 理 念 下, 每 個 人 都 是 學 習 ( 教 育 ) 主 體, 是 一 切 教 育 的 目 的 與 重 心, 所 有 的 教 育 活 動 都 是 為 了 幫 助 學 習 主 體 完 成 受 教 育 的 過 程 而 存 在 我 國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即 規 定 : 人 民 為 教 育 權 之 主 體 (2)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 扮 演 的 角 色 為 學 習 者 的 協 助 者, 包 括 父 母 教 師 私 校 辦 學 者 地 方 住 民 等, 依 家 庭 教 育 學 校 教 育 及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三 部 分 而 各 有 不 同 (3) 國 家 : 國 家 雖 是 教 育 活 動 的 主 體 之 一, 但 扮 演 的 應 為 協 助 者 的 角 色, 其 參 與 介 入 教 育 事 務, 主 要 是 保 障 學 習 主 體 與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的 權 利, 並 協 助 教 育 活 動 的 進 行 從 而 國 家 的 主 要 任 務 在 於 教 育 的 外 在 條 件 ( 所 謂 教 育 的 外 部 事 項 ) 的 整 備, 亦 即 提 供 師 資 資 源 設 備 教 育 機 會, 以 及 教 育 制 度 的 規 劃 與 建 立 ; 不 該 過 度 介 入 教 育 內 容 ( 所 謂 教 育 的 內 部 事 項 ) 的 決 定, 企 圖 藉 由 教 育 來 塑 造 與 教 化 人 民 學 習 權 的 法 律 性 質 : (1) 受 教 育 權 : 我 國 憲 法 第 21 條 規 定 : 人 民 有 受 國 民 教 育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故 而 學 習 權 在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是 受 教 育 基 本 權, 同 時 亦 為 義 務, 但 其 權 利 主 體 固 應 為 每 一 個 人, 承 擔 義 務 主 體 實 際 上 則 為 學 齡 兒 童 的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2) 工 作 權 : 在 分 科 專 業 教 育 ( 專 科 職 業 學 校 與 大 學 以 上 ) 及 其 前 階 段 的 預 備 教 育 ( 高 中 職 教 育 ), 12 通 說 認 為 應 屬 我 國 憲 法 第 15 條 所 保 障 的 工 作 權 範 疇, 故 此 學 習 權 也 稱 為 工 作 能 力 養 成 教 育 權 ; 這 種 工 作 權 性 質 則 屬 自 由 權 的 性 質, 亦 即 學 習 自 由 ( 三 ) 作 為 學 生 的 集 體 基 本 權 學 生 的 集 體 基 本 權 即 是 學 生 自 治 權, 實 質 的 的 學 生 自 治 權 僅 存 在 於 高 等 教 育 階 段, 因 為 在 此 一 階 段, 學 生 始 有 自 治 的 期 待 可 能 性 1. 學 生 自 治 權 的 性 質 : 有 關 學 生 自 治 權 的 本 質, 吾 人 認 為, 如 果 肯 認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學 習 機 制 與 社 會 機 制 相 近, 且 學 生 已 具 備 自 治 基 本 能 力, 應 承 認 學 生 自 治 權 係 屬 學 習 權 ; 亦 即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自 治 組 織, 也 是 一 種 學 習, 從 而 教 師 加 以 指 導 即 具 有 正 當 性 2. 學 生 自 治 權 的 內 容 : (1) 學 生 自 治 章 程 訂 定 與 執 行 權 : 11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即 規 定 : 為 實 現 前 項 教 育 目 的, 國 家 教 育 機 構 教 師 父 母 應 負 協 助 之 責 任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6 條 亦 規 定 : 教 育 應 本 中 立 原 則, 學 校 不 得 為 特 定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信 仰 從 事 宣 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學 校 不 得 強 迫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及 學 生 參 加 任 何 政 治 團 體 或 宗 教 活 動 12 自 治 章 程 內 容 包 括 學 生 會 的 結 構 與 組 成 程 序 學 生 會 自 治 權 的 行 使 方 式 與 監 我 國 未 來 國 民 教 育 如 延 長 至 高 中 職, 則 高 中 職 亦 應 納 為 基 礎 教 育 階 段 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9 督 事 宜 等 (2) 徵 收 會 費 權 力 : 如 肯 認 學 生 自 治 權 源 自 學 習 權, 則 國 家 應 透 過 教 育 行 政 機 制 令 學 生 自 治 團 體 有 收 取 會 費 的 權 力, 以 維 持 其 存 續 一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議 題 ( 一 ) 兩 種 雙 重 弱 勢 1. 就 身 心 障 礙 者 而 言, 依 據 一 項 商 業 周 刊 的 統 計, 我 國 在 國 民 教 育 的 入 學 率 雖 高 達 九 成 多, 但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學 歷 有 一 半 以 上 僅 有 國 中 畢 業, 並 有 不 少 重 中 度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無 法 接 受 基 本 的 國 民 教 育 ; 由 於 低 就 學 低 學 歷, 造 成 了 後 來 的 低 就 業 低 成 就, 以 致 他 們 在 身 心 障 礙 的 弱 勢 之 外, 又 成 為 經 濟 上 的 弱 勢, 形 成 了 雙 重 弱 勢 2. 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相 較 於 一 般 兒 童, 他 們 也 是 雙 重 弱 勢 ; 一 是 具 有 兒 童 身 分, 另 一 是 具 有 身 心 障 礙 的 身 分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一 般 人 普 遍 有 兩 種 看 法, 一 是 可 憐, 另 一 種 是 覺 得 他 們 有 病 ; 從 人 權 的 角 度 來 看, 這 兩 種 看 法 都 太 過 狹 隘 ( 二 ) 權 利 vs. 福 利 過 去 一 般 人 會 認 為, 社 會 各 界 提 供 給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與 兒 童 的 協 助 是 福 利, 而 不 是 權 利, 這 種 觀 念 已 經 落 伍, 所 以 過 去 保 護 人 不 同, 在 就 學 就 業 等 機 會 方 面, 未 受 到 ( 實 質 ) 平 等 的 對 待, 從 而 需 要 額 外 地 保 護 他 們 的 人 權 13 ( 三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育 權 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受 教 育 權 過 去 是 較 容 易 被 忽 視 的 人 權 之 一 往 昔 有 些 學 校 沒 有 特 教 班, 拒 絕 學 生 入 學, 或 者 學 生 必 須 忍 受 更 不 便 利 地 到 遠 處 入 學, 剝 奪 學 生 就 學 的 公 平 權 利 ; 如 今 在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零 拒 絕 的 原 則 之 下, 學 校 再 也 不 能 拒 絕 任 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保 障 了 他 們 的 受 教 育 權 其 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入 學 後 應 該 如 何 教 育, 則 是 另 一 個 人 權 議 題 傳 統 的 做 法 是 將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集 中 成 班, 讓 教 師 提 供 適 當 的 協 助 與 學 習 資 源, 但 這 種 安 排 方 式 卻 出 現 隔 離 標 籤 化, 甚 至 放 棄 教 育 等 問 題 ; 從 而 回 歸 主 流 教 育 成 為 另 一 種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模 式, 目 前 法 律 即 規 定, 學 校 必 須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個 最 少 限 制 的 環 境, 亦 即 如 果 學 生 想 要 就 讀 普 通 班, 學 校 必 須 尊 重 他 們 的 意 願, 不 能 剝 奪 其 到 普 通 班 學 習 的 權 利 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權 利 就 人 權 保 障 的 觀 點 來 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權 利, 有 以 下 幾 個 面 向 : ( 一 ) 作 為 人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 二 ) 作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基 本 權 利 ( 三 ) 作 為 兒 童 的 基 本 權 利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法 律 稱 為 殘 障 福 利 法, 現 今 已 改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就 人 權 的 觀 點 而 言,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與 兒 童 享 有 的 人 權 與 一 般 人 相 同, 但 因 身 心 障 礙 者 身 心 情 況 與 一 般 13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4 條 在 其 前 段 規 定 教 育 機 會 平 等 之 後, 後 段 又 規 定 : 對 於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他 弱 勢 群 之 教 育, 應 考 慮 其 自 主 性 及 特 殊 性, 依 法 令 予 以 特 別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發 展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9

10 ( 四 ) 作 為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利 ( 五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育 權 (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權 利 ) 14 一 正 確 的 認 知 ( 一 ) 學 生 與 教 師 權 利 的 均 衡 保 障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5 條 規 定 :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權 及 學 生 學 習 權 受 教 育 權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遭 受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不 當 或 違 法 之 侵 害 時, 政 府 應 依 法 令 提 供 當 事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有 效 及 公 平 救 濟 之 管 道 此 種 規 範 顯 示, 國 家 對 於 作 為 教 育 主 體 的 人 民 與 其 他 教 育 活 動 主 體 在 教 育 事 務 上 相 互 間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的 平 衡 律 定 ( 二 ) 教 育 福 利 化 的 迷 思 與 省 思 許 多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看 到 現 今 教 育 政 策 對 於 弱 勢 者 的 特 別 照 顧, 認 為 教 育 不 該 趨 於 福 利 化, 以 免 偏 離 教 育 的 本 質 這 種 看 法 實 在 過 於 偏 狹, 依 據 前 文 對 於 社 會 權 與 社 會 憲 法 的 陳 述, 當 可 肯 認 教 育 權 已 屬 於 人 民 重 要 的 社 會 基 本 權 利, 而 從 英 國 等 歐 洲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教 育 措 施 作 為 社 會 政 策 重 要 的 一 環, 也 早 已 經 是 理 論 界 與 實 務 界 的 共 識 ( 三 ) 具 有 現 代 融 合 參 與 的 了 解 從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權 趨 勢 來 看, 機 會 平 等 社 會 融 合 及 全 民 參 與 已 經 是 其 主 流 ; 就 14 根 據 我 國 的 特 殊 教 育 法,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受 教 育 權 利 有 :1. 適 性 教 育 的 權 利 ( 第 5 條 );2. 特 殊 教 育 的 實 施 ( 制 度 保 障 )( 第 條 );3. 學 齡 前 受 教 育 權 ( 第 9 條 );4. 適 當 教 育 安 置 權 ( 第 13 條 );5. 升 學 零 拒 絕 權 ( 第 21 條 );6. 特 殊 學 習 資 源 權 ( 第 24 條 );7.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之 擬 定 及 教 育 安 置 ( 第 27 條 ) 等 1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兒 童 人 權 的 發 展 而 言, 其 平 等 權 受 保 護 權 發 展 權 及 參 與 權 也 是 重 要 的 內 涵 ; 就 學 生 人 權 的 內 涵 而 言, 其 教 育 權 當 為 權 利 的 核 心 這 些 人 權 的 交 織 重 疊 部 分, 即 形 成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特 殊 教 育 權 利 二 具 體 的 作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特 別 需 要 醫 療 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方 面 的 團 隊, 以 科 技 整 合 的 合 作 模 式, 提 供 其 更 適 切 的 服 務 由 於 人 權 及 教 育 權 的 保 障 已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及 各 項 福 利 服 務 在 政 府 及 民 間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下, 已 沒 有 任 何 理 由 或 藉 口 可 以 阻 礙 有 意 願 有 能 力, 但 身 心 狀 況 與 一 般 學 生 不 同 的 孩 子 享 有 公 平 參 與 社 會 的 機 會, 尤 其 國 民 義 務 教 育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而 言, 更 是 意 義 重 大 就 中 小 學 老 師 而 言, 是 身 負 傳 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人 權 觀 念 主 動 從 事 人 權 關 懷 的 行 動 者, 而 教 師 能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做 的 就 是 確 保 其 受 教 育 權 益, 並 協 助 排 除 物 理 心 理 及 社 會 環 境 的 阻 礙,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在 免 於 歧 視 機 會 公 平 及 在 善 良 溫 馨 的 校 園 環 境 中 學 習 成 長 以 下 僅 就 權 利 觀 點, 再 強 調 幾 個 重 點, 以 及 教 師 的 功 能 角 色 : ( 一 ) 從 真 正 零 拒 絕 做 起 從 實 務 的 經 驗 顯 示, 無 論 是 學 齡 前 或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都 不 乏 ( 積 極 ) 拒 絕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入 學 或 ( 消 極 ) 排 拒 教 學 造 成 學 習 障 礙 的 例 子 從 而 做 到 真 正 的 零 拒 絕, 應 該 仍 是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權 利 的 起 點 ( 二 ) 早 期 通 報 早 期 療 育 及 早 期 教 育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規 定,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的 特 殊 教 育, 應 向 下 延 伸 至 3 歲 的 學 齡 前 兒

11 童 但 許 多 學 齡 前 兒 童 除 了 受 教 育 權 之 外, 經 常 因 為 各 種 因 素 未 發 現 其 發 展 遲 緩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 情 形, 此 一 教 育 階 段 教 師 亦 應 特 別 留 意, 以 期 早 期 通 報 早 期 療 育 及 早 期 教 育 ( 三 ) 回 歸 主 流 教 育 / 以 融 合 教 育 為 主 流 就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人 權 發 展 而 言, 社 會 融 合 與 全 民 參 與 既 然 已 是 其 主 流, 則 回 歸 主 流 教 育 應 該 成 為 安 排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主 要 模 式, 這 也 是 各 先 進 國 家 特 殊 教 育 的 潮 流 學 校 是 一 個 小 型 的 社 會, 我 們 欲 圖 標 舉 全 民 社 會 作 為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權 的 理 想, 就 必 須 及 早 準 備, 讓 這 種 理 念 先 在 學 校 中 獲 得 實 習 的 機 會 ( 四 ) 強 化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絕 大 多 數 的 兒 童 及 少 年 均 應 在 學 校 系 統 內 生 活, 從 而 學 校 提 供 其 輔 導 服 務 就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一 般 而 言,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包 括 個 人 輔 導 小 團 體 輔 導 或 訓 練 及 全 校 性 大 型 教 育 活 動 三 個 層 面 ; 社 工 專 業 在 學 校 或 教 育 系 統 內 是 扮 演 一 個 輔 助 補 充, 甚 至 補 救 性 的 作 用 特 殊 教 育 體 系 中 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更 容 易 產 生 各 種 學 習 生 活 人 際 關 係 及 環 境 適 應 等 問 題, 則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對 於 他 們 尤 其 重 要 ( 五 ) 增 強 教 育 和 相 關 服 務 輸 送 計 畫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強 化 父 母 教 師 與 專 業 團 隊 間 的 溝 通 聯 繫, 使 學 生 有 最 適 當 最 少 限 制 的 學 習 環 境 與 最 有 效 的 學 習 成 果 15 另 為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不 同 生 涯 階 段 的 不 同 需 求, 個 案 轉 銜 服 務 團 隊 的 溝 通 和 聯 繫 更 能 保 障 每 一 位 特 殊 學 生 在 生 涯 轉 銜 點 都 能 得 到 應 有 的 協 助 ( 六 ) 建 構 包 容 的 無 障 礙 學 習 環 境 由 於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孩 子 的 不 瞭 解, 使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回 歸 主 流 與 融 合 教 育 時, 產 生 很 大 的 阻 力 與 困 難, 其 權 益 偶 有 不 被 尊 重 的 情 形 發 生 ; 面 對 此 種 無 形 的 心 理 阻 礙, 應 協 助 校 園 中 其 他 教 師 學 生 及 社 區 居 民, 認 識 接 納 進 而 關 心 身 心 狀 況 不 同 於 一 般 孩 子 的 學 生 其 次,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更 便 捷 輕 鬆 的 學 習 環 境, 利 用 教 學 輔 具 進 行 課 程, 隨 時 注 意 教 學 設 施 設 備 是 否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需 求 等, 這 都 是 老 師 可 以 透 過 觀 察 進 而 要 求 改 善 的 阻 礙 ( 七 ) 加 強 多 元 服 務 管 道 了 解 自 己 在 專 業 知 能 上 的 限 制,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開 發 多 方 面 的 社 會 資 源, 利 用 學 校 家 長 會 志 工 社 區 居 民 社 會 團 體 醫 療 機 構 社 福 機 構 或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協 助 進 行 教 育 輔 導 或 轉 介 ; 在 此 過 程 中, 尤 應 對 於 家 長 的 參 與 給 予 鼓 勵, 提 供 必 要 的 社 會 系 統 支 持 與 陪 伴 教 育 權 是 每 個 國 民 受 保 護 的 基 本 權 利, 而 教 育 的 基 本 目 的 為 期 待 孩 子 成 為 一 個 幸 福 的 人 所 謂 幸 福, 必 須 至 少 符 合 以 下 三 點 :1. 可 以 控 制 自 己 想 要 控 制 的 生 活 事 項 ;2. 能 有 足 夠 知 能 做 好 的 或 受 社 會 肯 定 的 決 定, 並 自 己 能 夠 執 行 ;3. 能 夠 且 願 意 對 自 己 所 下 15 在 英 國, 這 種 對 於 學 習 障 礙 者 特 殊 需 求 的 評 估 報 告, 如 果 兒 童 的 父 母 不 滿 意 其 報 告 內 容, 甚 至 有 權 向 獨 立 法 院 上 訴 要 求 重 審 洪 菁 惠 葉 瑋 琳, 2006:252;Hill, 2003:221.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1

12 的 決 定 負 責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而 言, 藉 由 特 殊 教 育 所 習 得 的 知 能, 使 其 能 夠 在 社 會 中 得 到 接 納 與 尊 重, 過 著 尊 嚴 的 生 活 及 能 夠 適 性 發 展, 才 是 符 合 人 權 保 障 需 求 的 幸 福 生 活 因 此, 期 望 中 小 學 老 師 對 於 特 殊 的 孩 子 們, 以 另 一 種 生 命 的 視 野, 來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實 現 有 尊 嚴 的 生 活, 因 為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教 育 權 益 與 社 會 福 利 的 本 質 都 在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一 次 或 無 數 機 會 的 教 育 與 社 會 福 利 參 與 的 歷 程, 其 中 所 蘊 含 的 正 是 人 道 主 義 的 教 育 哲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助 人 的 精 神 一 中 文 部 分 李 惠 宗 (2001) 憲 法 要 義 台 北 : 元 照 李 惠 宗 (2002) 行 政 法 要 義 台 北 : 五 南 李 惠 宗 (2004) 教 育 行 政 法 要 義 台 北 : 元 照 李 鴻 禧 譯, 蘆 部 信 喜 著 (1995) 憲 法 台 北 : 月 旦 吳 庚 (2004) 憲 法 的 解 釋 與 適 用 台 北 : 自 版 林 紀 東 (1978) 行 政 法 原 論 ( 上 ) 台 北 : 國 立 編 譯 館 林 佳 範 (2006) 淺 談 特 殊 教 育 兒 童 人 權 教 育 部 : 特 殊 教 育 網 站 (1224) 孟 瑛 如 (2006) 提 升 特 教 品 質, 保 障 特 殊 孩 子 人 權 教 育 部 : 特 殊 教 育 網 站 解 社 會 政 策 台 北 永 和 : 韋 伯 文 化 高 家 偉 譯,H. Maurer 著 (2002) 行 政 法 學 總 論 台 北 : 元 照 陳 新 民 (1990) 憲 法 基 本 權 利 之 基 本 理 論 台 北 : 自 版 陳 新 民 (1995)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釋 論 台 北 : 自 版 許 志 雄 等 著 (1999) 現 代 憲 法 論 台 北 : 元 照 黃 源 協 蕭 文 高 (2006)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台 北 : 雙 葉 書 廊 郭 明 政 (2005) 社 會 憲 法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憲 法 規 範, 蘇 永 欽 主 編 部 門 憲 法 台 北 : 元 照, 郭 靜 晃 (2004)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與 服 務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 蔡 文 輝 主 編 (2002) 社 會 福 利 台 北 : 五 南 鍾 秉 正 (2004) 社 會 福 利 法 制 與 基 本 人 權 保 障 台 北 : 神 州 圖 書 鍾 秉 正 (2005) 社 會 保 險 法 論 台 北 : 三 民 二 英 文 部 分 Hill, M., 2003, Understanding Social Policy, Oxford: Blackwell. Maurer, H., 1999,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München. (1029) 洪 菁 惠 葉 瑋 琳 譯,M. Hill 著 (2006) 瞭 1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3 魏 燕 河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蔡 芸 芸 台 中 縣 文 雅 國 小 教 師 張 靖 宜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於 使 每 個 人 經 由 教 育 的 過 程, 學 會 如 何 運 用 個 人 所 學 所 知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順 利 應 對 未 來 生 活 的 需 要 特 殊 教 育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成 功 地 轉 銜 到 成 人 階 段, 使 他 們 能 夠 過 著 獨 立 而 滿 意 的 生 活 ( 鈕 文 英 陳 靜 江, 民 87) 王 明 泉 ( 民 89) 認 為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的 學 習 是 很 重 要 的, 但 卻 是 件 不 易 達 成 的 事 作 選 擇 表 達 喜 好 自 我 知 覺 和 信 念 是 終 其 一 生 的 經 驗 與 學 習 以 往 大 家 都 習 慣 於 將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行 為 或 學 習 活 動 加 以 安 排 與 限 制, 他 們 終 其 一 生 鮮 少 甚 至 完 全 沒 有 爲 自 己 做 選 擇 與 作 自 我 決 策 來 面 對 自 己 的 人 生, 生 活 的 一 切 由 父 母 或 老 師 來 做 決 定 與 安 排 但 是 任 何 人 不 可 能 一 輩 子 都 依 靠 他 人 來 做 選 擇 與 決 定, 終 究 需 要 學 會 如 何 自 己 管 理 自 己, 最 後 走 進 社 會 人 群 之 中 各 個 場 域 裡 學 會 做 自 己 的 主 人, 過 著 自 我 決 策 的 生 活 近 年 來 自 我 擁 護 (self-advocacy) 與 自 我 決 策 (self-determination)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重 要 性 日 受 到 重 視 與 呼 籲 ( 林 宏 熾, 民 88), 美 國 在 1997 年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教 育 法 案 (Individual Disability Education Acts 簡 稱 IDEA) 明 確 指 出 及 要 求 所 有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最 晚 在 14 歲 或 以 上 的 年 紀 應 參 加 自 己 的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IEP), 因 此 藉 由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自 己 IEP 的 過 程, 可 以 學 習 自 我 擁 護 做 決 定 自 我 評 估 及 目 標 達 成 等 有 關 自 我 決 策 的 技 能 (Wehmyer,1996 ; Field, Martin, Miller,Ward,&Wehmyer,1998), 本 文 將 試 著 針 對 此 議 題, 綜 合 有 關 的 理 論 策 略 與 討 論, 以 作 為 研 究 提 昇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與 方 法 的 參 考 自 我 決 策 的 理 念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概 念, 早 期 由 Nirje 於 1972 年 首 先 提 出 常 態 化 (normalization) 的 理 念, 正 式 奠 定 了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的 理 論 基 礎 劉 佩 嘉 ( 民 94) 指 出 自 我 決 策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概 念, 並 非 一 句 簡 單 的 話 就 能 涵 蓋 其 內 容 整 體 而 言, 自 我 決 策 可 包 括 選 擇 作 決 定 控 制 行 動 目 標 的 達 成 及 個 人 有 意 義 的 成 功 等 主 要 意 涵 在 內 近 年 來 由 於 以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觀 點 為 出 發 點 日 漸 受 到 社 會 大 眾 的 重 視 與 關 心 再 加 上 立 法 的 善 意 維 護 與 支 持, 以 及 專 家 學 者 發 展 有 關 的 方 案 與 課 程 來 大 力 推 廣, 使 得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理 念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3

14 (Gardner,1980;Zirooli,1989) 一 運 用 自 我 擁 護 策 略 參 與 IEP 會 議 自 我 擁 護 策 略 是 一 個 決 定 策 略, 讓 學 生 準 備 參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或 轉 銜 計 畫 會 議, 甚 至 可 以 延 伸 這 個 策 略 於 生 活 中 各 個 層 面 國 外 學 者 David 與 Melia(2004) 曾 提 出 一 項 自 我 擁 護 策 略, 其 策 略 包 含 五 大 策 略 步 驟, 這 五 大 步 驟 的 頭 字 語 為 I PLAN 以 幫 助 學 生 記 憶 使 用 的 策 略, 現 在 將 其 內 容 簡 述 如 下 : 策 略 步 驟 一 : 目 錄 清 單 (Inventory) 此 策 略 步 驟 主 要 在 於 讓 學 生 先 列 出 自 己 的 優 勢 需 要 改 進 與 學 習 的 地 方 教 育 與 設 定 目 標 適 應 需 求 學 習 選 擇, 並 且 將 這 些 項 目 由 學 生 列 表 帶 到 IEP 會 議 中 策 略 步 驟 二 : 提 供 目 錄 的 資 訊 (Provide Your Inventory Information) 教 師 應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效 的 溝 通 資 訊, 使 學 生 能 夠 運 用 於 IEP 會 議 中, 其 中 包 含 五 項 行 為 步 驟 :1. 身 體 坐 挺 直 2. 有 愉 快 的 口 語 聲 調 3. 有 活 絡 的 思 考 方 式 包 括 告 訴 自 己 要 提 高 注 意 力 試 著 去 參 與 活 動 溝 通 比 較 觀 念 4. 保 持 輕 鬆 的 心 境 包 括 不 焦 躁 不 安 保 持 鎮 定 5. 從 事 眼 神 方 面 的 溝 通 方 式 策 略 步 驟 三 : 聽 與 回 答 (Listen and Respond) 主 要 是 要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夠 傾 聽 他 人 陳 述, 並 且 能 夠 對 於 別 人 的 陳 述 與 問 題 中 作 策 略 步 驟 四 : 提 出 適 當 的 問 題 ( Ask Questions) 這 個 階 段 在 於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練 習 問 適 當 的 問 題, 並 且 從 問 合 適 的 問 題 當 中 歸 納 出 本 身 需 求 的 資 訊 加 以 運 用 策 略 步 驟 五 : 你 的 目 標 命 名 (Name your Goals) 最 後 的 步 驟 在 於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與 他 人 溝 通 其 個 人 的 目 標 和 意 見, 歸 納 總 結 出 未 來 學 校 或 其 他 生 活 的 目 標, 以 運 用 於 即 將 採 取 的 自 我 決 定 的 行 動 二 運 用 自 我 決 策 之 策 略 參 與 IEP 會 議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是 為 每 一 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量 身 打 造 的 教 育 計 畫 它 不 是 單 打 獨 鬥 自 己 寫 的 一 份 資 料, 而 是 一 件 合 作 的 方 式 包 括 多 專 業 與 父 母 及 學 生 會 議 (Clark,2000) 因 此, 這 個 合 作 過 程 的 形 式 在 於 幫 助 學 生 能 有 效 利 用 自 我 決 策 的 能 力 學 生 在 這 樣 的 自 我 決 策 訓 練 之 後, 能 達 到 更 高 的 自 主 能 力, 以 後 每 年 的 IEP 會 議, 他 們 能 居 於 領 導 地 位, 而 且 能 更 容 易 傳 達 他 們 的 優 勢 能 力 需 要 目 標 和 以 後 如 何 更 有 發 展 (Battle et al.,1998) Van Reusen 和 Bos(1994) 曾 提 出 一 份 有 效 的 自 我 決 策 訓 練, 這 訓 練 的 目 的 與 訓 練 過 程 如 下 : ( 一 ) 關 於 訓 練 程 序 方 面 此 訓 練 強 調 障 礙 者 的 自 我 決 策 原 則, 教 師 應 訓 練 學 生 使 用 自 我 主 導 的 技 巧, 以 完 成 學 生 的 自 我 決 策 這 個 訓 練 的 形 式 一 共 包 括 四 個 階 段, 如 表 一 所 示 : 出 合 適 的 反 應 及 回 答 1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5 表 一 自 我 決 策 策 略 訓 練 課 程 階 段 培 養 訓 練 課 程 的 內 容 時 間 ( 分 ) 一 介 紹 / 基 本 原 理 / 它 是 我 的 生 活 輔 助 練 習 冊 50 二 看 一 個 錄 影 帶 10 步 指 南, 自 我 指 導 的 IEPs 50 三 社 會 技 能 / 配 對 練 習 50 四 錄 影 / 討 論 50 ( 資 料 來 源 :Bates, P.E., Miner, C., Heckenkamp, D., & Walter, S., 2001) 第 一 階 段 訓 練 ( 一 ) 課 程 介 紹 訓 練 者 告 知 學 生 為 何 他 們 要 練 習 自 我 主 導 的 會 議, 並 收 集 訊 息 作 為 筆 記 ( 二 ) 基 本 原 理 從 開 始 即 摘 要 出 一 些 基 本 原 理 作 為 學 生 與 IEP 發 展 關 聯 的 重 要 性 學 生 被 詢 問 他 們 以 前 是 否 已 經 參 加 IEP 會 議 的 情 況, 訓 練 者 應 該 鼓 勵 學 生 表 達 他 們 對 於 這 些 會 議 的 感 學 生 ( 三 ) 學 生 工 作 手 冊 在 基 本 原 理 被 確 定 之 後, 學 生 填 寫 他 們 的 輔 助 練 習 冊 Bates, Miner, Heckenkamp,& Walter(2001) 命 名 輔 助 練 習 冊 為 這 是 我 的 生 活 如 表 二 所 示, 並 且 藉 由 手 冊 讓 學 生 練 習 考 慮 他 們 的 優 勢 能 力 需 要 以 及 優 先 權 利 訓 練 者 鼓 勵 參 與 學 生 檢 查 他 們 的 輔 助 練 習 冊, 並 將 意 見 增 加 於 下 次 會 議 覺 將 學 生 參 加 自 己 IEP 會 議 的 重 要 性 告 知 表 二 學 生 工 作 手 冊 : 這 是 我 的 生 活 ( 討 論 ) 哪 些 事 情 適 合 我 哪 些 事 情 不 適 合 我 當 我 完 成 中 學 時, 我 想 要 做 的 今 年 在 學 校 我 想 要.. 今 年 在 學 校 我 想 要 完 成 這 些 目 標 我 更 要 在 我 需 要 的 學 校 上 獲 得 成 功.. 我 想 要 這 些 人 參 加 我 的 IEP/ 轉 銜 計 畫 會 議 ( 資 料 來 源 :Bates, P.E., Miner, C., Heckenkamp, D., & Walter, S., 2001.)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5

16 第 二 階 段 訓 練 播 放 一 個 類 似 學 生 主 導 的 IEP 會 議 的 錄 影 帶, 此 階 段 開 始 時 讓 學 生 觀 看 訓 練 會 議 錄 影 帶 讓 訓 練 者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步 接 著 一 步 完 成 他 們 的 自 我 指 導 的 IEP(Bates, Miner, Heckenkamp,and Walter,2001) 第 三 階 段 訓 練 此 階 段 訓 練 者 開 始 一 個 適 當 的 社 會 技 能 的 討 論 於 一 個 IEP 會 議 中 教 師 要 學 生 進 入 自 我 選 擇 的 配 對 練 習, 以 及 在 口 頭 上 實 踐 這 些 技 能 於 每 個 階 段 ( 一 ) 社 會 技 能 訓 練 : 在 IEP 會 議 開 始 之 前, 學 生 被 要 求 的 社 會 技 能 及 行 為 訓 練 包 括 如 下 : 1. 眼 神 接 觸 ( 例 如 : 抬 頭, 眼 睛 對 眼 睛 的 接 觸, 不 讀 文 稿 ) 2. 聲 音 質 量 和 力 量 ( 例 如 : 大 聲 說, 滿 懷 信 心 分 享 個 人 需 求 ) 3. 身 體 姿 勢 ( 例 如 : 坐 直, 腳 貼 地 板 上, 不 要 懶 懶 散 散 地 站 著, 不 要 倚 靠 在 肘 上 ) 4. 衣 服 ( 例 如 : 穿 代 表 自 己 是 什 麼 角 色 衣 服, 提 供 適 合 和 不 良 選 擇 的 例 子 ) 5. 語 言 表 示 想 法 ( 例 如 : 陳 述, 不 要 使 用 褻 瀆 式 的 語 言 ) 6. 合 適 的 反 應 ( 例 如 : 不 要 不 自 主 地 笑, 不 要 使 用 防 禦 或 者 忿 怒 的 反 應 ) ( 二 ) 學 生 角 色 配 對 練 習 : 學 生 調 整 好 他 們 的 座 位 面 對 彼 此 分 別 扮 作 為 IEP 裡 的 各 種 角 色 此 外, 每 個 學 生 依 照 指 示 什 麼 時 候 完 成 或 者 扮 演 角 色 訓 練 者 讓 學 生 依 步 驟 練 習 每 個 學 生 將 口 頭 分 享 的 對 於 自 己 的 IEP 興 趣 與 需 要 在 這 個 時 候 訓 練 者 觀 察 學 生 是 否 很 樂 意 講 話 和 是 否 與 其 他 參 與 者 做 適 當 的 溝 通 如 果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整 個 過 程, 他 們 將 學 會 適 當 的 社 會 技 能 並 且 與 其 他 學 生 在 想 法 或 建 議 上 的 討 論, 這 個 練 習 將 幫 助 學 生 準 備 領 導 他 們 的 會 議 第 四 階 段 訓 練 在 這 個 訓 練 階 段 是 一 項 錄 影 帶 活 動 這 個 活 動 給 予 學 生 對 照 修 正 練 習, 使 他 們 角 色 扮 演 更 加 熟 練 ( 一 ) 錄 影 帶 活 動 錄 影 部 分 訓 練, 把 學 生 分 成 幾 組, 每 個 學 生 扮 演 不 同 角 色 那 些 角 色 包 含 在 一 個 IEP 會 議 裡 的 參 與 者 - 學 生 父 母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普 通 教 育 教 師 校 長 和 專 家 每 個 人 都 是 很 好 傾 聽 者, 使 用 合 適 的 眼 神 接 觸 和 身 體 姿 勢 當 錄 影 開 始, 第 一 個 學 生 可 能 需 要 更 多 提 示, 才 能 使 過 程 更 完 整 要 鼓 勵 培 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為 一 位 有 自 主 能 力 的 個 體, 成 為 生 命 中 的 主 人 發 展 與 實 施 自 我 決 策 課 程 已 是 一 件 刻 不 容 緩 的 重 要 課 題, 以 下 提 出 幾 項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主 動 參 與 和 主 導 IEP 的 建 議 : 一 教 師 自 我 決 策 教 學 專 業 的 提 昇 根 據 許 多 研 究 顯 示, 仍 然 有 許 多 教 師 對 於 自 我 決 策 的 意 涵 與 課 程 概 念 不 清, 造 成 在 指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時 產 生 許 多 的 困 境, 建 議 於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的 師 資 培 育 過 程 納 入 自 我 決 策 教 學 之 相 關 訓 練, 以 提 昇 教 師 之 專 業 知 能 與 素 養 二 自 我 決 策 教 課 程 之 研 發 與 推 廣 1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7 推 行 自 我 決 策 雖 然 是 一 項 重 要 的 理 念, 但 是, 所 謂 巧 婦 難 為 無 米 之 炊, 完 整 的 教 材 是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成 效 的 一 大 利 器, 藉 由 完 整 易 懂 的 教 材 將 有 助 於 教 師 提 昇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自 我 研 發 與 引 進 改 良 國 外 自 我 決 策 教 學 策 略 是 推 廣 教 學 的 一 大 助 力 三 教 師 與 家 長 教 育 態 度 的 轉 變 家 長 與 教 師 的 教 育 態 度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許 多 的 家 長 與 教 師 不 認 為 或 忽 視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夠 表 現 出 自 我 決 策 的 能 力, 常 常 越 俎 代 庖 替 學 生 做 決 定, 造 成 學 生 喪 失 了 許 多 培 養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的 機 會, 建 議 身 為 家 長 或 教 師 在 平 時 的 生 活 情 境 中 多 給 予 學 生 自 我 選 擇 與 做 決 定 的 機 會, 以 建 立 學 生 的 自 信 心 與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四 配 合 角 色 扮 演 與 示 範 對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能 力 的 培 養, 經 由 示 範 教 學 與 角 色 扮 演 模 仿 常 常 會 展 現 出 特 別 的 教 學 效 果, 經 由 錄 影 帶 觀 賞 其 他 人 參 與 IEP 的 示 範 過 程 讓 學 生 有 更 能 具 體 的 概 念 加 以 仿 效, 再 加 上 親 身 角 色 扮 演 練 習 讓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更 能 從 中 體 會 其 中 的 樂 趣 與 參 與 技 能, 經 由 不 斷 的 練 習 與 修 正, 將 有 助 於 學 生 培 養 出 自 信 心 與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五 輔 助 科 技 的 應 用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有 時 會 有 溝 通 方 面 的 限 制, 藉 由 相 關 的 輔 助 器 材 的 使 用 如 : 圖 片 助 聽 器 書 寫 輔 具 溝 通 板 等 等 工 具 有 助 於 學 生 表 達 自 我 興 趣 喜 好 與 需 求 此 外, 錄 影 與 錄 音 設 備 更 是 在 練 習 角 色 扮 演 時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設 備, 建 議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列 入 輔 具 或 設 備 加 以 添 購, 以 利 於 教 師 教 學 之 順 利 進 行 長 久 以 來, 身 心 障 礙 者 都 是 處 於 被 動 的 角 色, 生 活 上 的 一 切 由 他 人 來 替 他 作 選 擇 與 作 決 定, 然 而, 隨 著 社 會 大 眾 觀 念 的 改 變 與 相 關 法 令 的 要 求, 該 是 把 掌 控 權 交 還 給 身 心 障 礙 者 了 雖 然 一 下 子 由 被 動 者 變 成 主 動 者 可 能 會 造 成 許 多 人 的 困 惑 與 卻 步, 甚 至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者 本 身 在 內 都 可 能 會 因 為 學 習 與 訓 練 的 不 足 而 感 到 手 足 無 措 ; 因 此, 自 我 決 策 的 訓 練 過 程 倍 感 重 要, 身 心 障 礙 者 藉 由 參 與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的 學 習 過 程 與 訓 練, 學 習 如 何 做 依 據 自 我 的 興 趣 能 力 或 喜 好 來 為 自 己 的 生 活 與 學 習 做 決 策 相 信 只 要 大 家 多 給 予 身 心 障 礙 者 適 度 的 尊 重 支 持 與 訓 練 學 習 的 機 會, 或 許 就 可 以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逐 步 朝 自 我 決 策 之 路 邁 進, 使 他 們 能 成 為 獨 立 自 主 自 我 管 理 與 成 為 自 己 的 主 人 一 中 文 部 分 王 明 泉 ( 民 89) 高 職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決 策 能 力 相 關 影 響 因 素 及 教 學 方 案 成 效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之 博 士 論 文 林 宏 熾 ( 民 88)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我 擁 護 與 自 我 決 策 之 探 討 特 殊 教 育 季 刊,73,1-13 劉 佩 嘉 ( 民 94) 自 我 決 策 是 遙 不 可 及 的 夢 想 嗎? 促 進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參 與 IEP/ITP 之 建 議 作 法 特 殊 教 育 季 刊,97,27-31 鈕 文 英 陳 靜 江 ( 民 87) 台 灣 地 區 智 能 障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7

18 礙 青 年 心 理 生 活 素 質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成 果 報 告 二 英 文 部 分 Battle, D., Dickens-Wright, L., & Murphy. S. (1998). How to empower adolescents: Guidelines for effective self-advocacy. 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30(3), Bates, P.E., Miner, C., Heckenkamp, D., & Walter, S. (2001). The selfdirected IEP: An interactive workshop format. Springfield: Illinois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Clark, S. (2000). The IEP process as a tool for collaboration. 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33(2), David, W.T, & Melia,N ( 2004 ).Using The Self-Advocacy Strategy to Increase Middle Graders IEP Participation. Journal of Behavioral Education,13(2), Field, S., Martin,J., Miller,R., Ward,M., & Wehmyer,M.(1998).A Practical guide for teaching self-determination. Reston, VA :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Division on Career Development and Transition. Gardner ( 1980 ).The self-advocacy work book.university of Knasas:Knasas Center for Mental Retardation and Human Kroeger, S., Leibold, C., & Ryan, B. (1999). Creating a sense of ownership in the IEP process. Teaching Exceptional Children, 32(1), 4 9. Martin, J.E., Huber Marshall, L., Maxson, L., & Jerman, P. (1998).Self-directed IEP student workbook. Longmont, CO: Sopris West. McGahee, M., Mason, C., Wallace, T., & Jones, B. (2001). Student-led IEPs: A guide for student involvement. Arlington, VA: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 Van Reusen, A. K., & Bos, C. S. (1994). Facilitating student participation i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s through motivation strategy instruction. Exceptional Children, 60, Wehmeyer,M.L. (1996). Self-determination as an educational outcome:whyis it important to children,youth, and adults with disabilities? In D. J. Sands & M. L. Wehmeyer (Eds.), Self-determination across the life span: Independence and choice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 (pp ). Baltimore,Paul H. Brookes. Zirooli,T.J. ( 1989 ).Partners in policymaking : Empowering people.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for persons with Severe Handicaps,14, Development UAF. 1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9 許 麗 霞 宜 蘭 縣 大 隱 國 民 小 學 生 命 教 育 是 整 體 教 育 中 的 核 心 課 程 ( 黃 德 祥, 民 89),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的 實 施 主 要 在 幫 助 學 生 認 識 自 己 的 生 命 與 尊 敬 其 他 的 生 命, 從 生 存 環 境 的 認 知 領 悟 與 實 踐 中, 瞭 解 生 命 真 相, 並 主 動 的 去 思 索 生 命 的 意 義, 探 討 生 命 存 在 的 價 值 與 定 位, 進 一 步 將 自 己 所 學 回 饋 社 會, 造 福 更 多 的 生 命 因 此, 生 命 教 育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協 助 學 童 認 識 生 命 珍 惜 生 命 欣 賞 生 命 尊 重 生 命 關 懷 生 命, 輔 導 學 生 建 立 適 切 的 人 生 觀 與 價 值 體 系, 樂 觀 且 認 真 的 過 每 一 天 ( 圓 照 寺 生 命 教 育 編 輯 委 員 會, 民 93) 生 命 教 育 包 含 認 知 情 意 及 實 踐 三 個 層 面, 期 望 透 過 生 命 教 育 來 幫 助 學 生 探 索 並 了 解 生 命 的 意 義, 透 過 愛 惜 及 尊 重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生 命, 來 實 踐 生 命 的 價 值, 進 而 熱 愛 並 發 展 自 己 獨 特 的 生 命 ( 林 維 姿, 民 93) 目 前 特 殊 教 育 思 潮 是 鼓 勵 將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融 合 在 普 通 班 級, 在 相 同 的 教 育 環 境 中, 與 一 般 學 童 一 起 學 習 一 起 互 動 以 增 進 其 社 會 適 應 能 力 ( 洪 清 一, 民 90; 胡 菁 萍, 民 92) 融 合 教 育 是 當 前 教 育 的 發 展 趨 勢, 筆 者 服 務 學 校 中 亦 有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與 一 般 學 童 一 起 讀 書 遊 戲, 為 使 學 童 接 納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使 其 生 活 的 融 洽,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不 至 於 被 排 擠 歧 視 是 故, 設 計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包 括 : 透 過 讀 書 會 的 童 書 導 讀 討 論 師 生 對 話 ; 身 心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 及 參 觀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等, 啟 發 學 童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需 求, 能 去 協 助 他 們, 進 而 更 珍 惜 自 己 的 生 命 在 我 們 周 遭 隨 時 有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共 同 生 活 共 同 學 習, 若 能 了 解 其 生 理 及 學 習 特 性, 將 有 助 於 同 儕 之 間 的 互 動, 進 而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增 進 人 際 間 和 諧 的 互 動 ( 林 維 姿, 民 93) 故 設 計 一 套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以 提 升 國 小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瞭 解, 藉 此 方 案 的 進 行, 培 養 學 童 對 生 命 教 育 更 深 一 層 的 體 會 與 認 識 透 過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的 教 學, 來 提 升 國 小 學 童 認 識 接 納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因 此 藉 以 童 書 在 班 級 讀 書 會 的 帶 領 下 及 體 驗 活 動 的 實 際 操 作 下 並 安 排 時 間 到 各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參 觀, 實 地 觀 察 各 身 心 障 礙 朋 友 的 生 活 情 形, 學 童 盡 自 己 的 能 力 服 務 這 些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19

20 弱 勢 朋 友, 藉 此 提 升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認 識 與 接 納, 並 提 高 學 童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意 願 一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課 程 架 構 與 實 施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設 計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針 對 學 童 生 活 環 境 中 較 常 接 觸 及 感 到 好 奇 的 六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型, 透 過 讀 書 會 身 心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及 參 觀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等 教 學 策 略, 以 達 到 學 童 認 識 及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進 而 更 肯 定 並 珍 惜 生 命 價 值 的 目 標, 課 程 架 構 與 實 施 詳 見 圖 一 主 題 內 容 策 略 目 標 自 閉 症 讀 書 會 生 命 學 習 障 礙 認 識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教 育 活 智 能 障 礙 體 驗 活 動 動 方 案 聽 覺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參 觀 活 動 肯 定 珍 惜 生 命 價 值 肢 體 障 礙 圖 一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課 程 架 構 與 實 施 圖 本 活 動 方 案 教 學 歷 程 採 行 動 研 究 方 式 ( 詳 見 圖 二 ), 活 動 中 的 六 種 身 心 障 礙 類 型 教 學 活 動 省 思 過 程, 修 正 後 作 為 下 一 階 段 的 教 學 活 動, 以 提 升 學 童 認 識 及 關 懷 國 小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程 度 透 過 童 書 或 影 片 的 教 學 媒 材, 從 每 一 階 段 的 2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1 自 閉 症 少 年 鼓 王 第 一 階 段 讀 書 會 學 習 障 礙 小 孩 不 笨 (VCD) 智 能 障 礙 超 級 哥 哥 我 是 白 痴 聽 覺 障 礙 我 的 妹 妹 聽 不 見 第 二 階 段 讀 書 會 和 體 驗 活 動 隨 身 聽 小 孩 視 覺 障 礙 跟 著 爺 爺 看 肢 體 障 礙 珊 珊 我 是 謝 坤 山 第 三 階 段 參 觀 活 動 和 體 驗 活 動 參 觀 體 驗 活 動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社 福 館 身 心 障 礙 庇 護 餐 廳 雅 文 聽 語 教 育 中 心 圖 二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教 學 流 程 與 實 施 圖 為 了 解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認 識, 經 過 訪 談 發 現, 班 上 大 部 分 的 學 童 看 過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所 列 舉 的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而 本 教 學 活 動 歷 程 分 成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為 讀 書 會 方 式, 第 二 階 段 為 讀 書 會 和 體 驗 活 動, 第 三 階 段 為 體 驗 活 動 和 參 觀 活 動 一 第 一 階 段 : 讀 書 會 ( 一 )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其 中 以 智 能 障 礙 及 肢 體 障 礙 者 居 多, 而 對 自 閉 症 最 好 奇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1

22 表 一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編 號 教 學 活 動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方 式 1 認 識 自 閉 症 2 認 識 學 習 障 礙 3 認 識 智 能 障 礙 1. 認 識 自 閉 症 兒 童 2. 了 解 自 閉 症 的 行 為 特 徵, 及 其 學 習 特 性 1. 了 解 個 別 差 異 學 習 尊 重 別 人 2. 了 解 自 己 的 優 勢 智 慧, 發 展 自 己 的 潛 能 1. 認 識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2. 能 夠 接 納 班 上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3. 了 解 如 何 協 助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4. 會 利 用 網 路 查 詢 智 能 障 礙 的 分 類 發 生 原 因 學 習 特 徵 教 學 時 間 教 學 資 源 讀 書 會 2 節 少 年 鼓 王 觀 賞 影 片 及 討 論 讀 書 會 討 論 及 上 網 查 智 障 資 料 3 節 小 孩 不 笨 2 節 1. 超 級 哥 哥 2. 我 是 白 痴 ( 二 )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札 記 : 1. 認 識 自 閉 症 自 閉 症 不 像 其 他 障 礙 ( 肢 體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可 從 名 稱 看 出 其 外 在 特 徵, 故 學 童 對 此 障 礙 學 童 懷 著 好 奇 透 過 少 年 鼓 王 之 童 書 閱 讀 討 論 後, 學 童 對 自 閉 症 的 特 徵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2. 認 識 學 習 障 礙 學 童 從 影 片 中 發 現, 三 個 主 角 雖 然 功 課 不 好, 但 他 們 都 有 自 己 的 專 長, 希 望 大 家 不 要 自 暴 自 棄, 朝 著 自 己 的 專 長 努 力, 一 定 有 出 頭 天 的 一 天 在 學 習 方 面, 他 們 的 成 績 並 不 理 想, 只 要 老 師 或 家 長 用 特 別 的 教 學 方 式 就 可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學 習 成 效 從 學 童 的 回 饋 中 發 現 他 們 非 常 有 愛 心, 願 意 幫 助 智 能 障 礙 朋 友, 不 因 為 有 超 級 哥 哥 的 親 人 而 丟 臉 在 意, 只 要 是 有 生 命 的 個 體 都 要 尊 重 ( 三 )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省 思 第 一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包 括 童 書 導 讀 影 片 觀 賞 讀 書 會 討 論 活 動 活 動 後, 從 學 童 的 回 饋 中 發 現, 大 部 分 的 學 童 很 有 愛 心, 願 意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但 不 知 道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不 方 便 的 地 方, 因 此 在 下 一 階 段 除 採 讀 書 會 的 討 論 方 式 外, 另 加 上 身 心 障 礙 的 體 驗 活 動, 使 其 更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的 不 便, 進 而 了 解 如 何 以 行 動 的 方 式 來 協 助 他 們 二 第 二 階 段 : 讀 書 會 及 體 驗 活 動 ( 一 )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3. 認 識 智 能 障 礙 2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3 表 二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編 號 教 學 活 動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方 式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2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3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2. 從 體 驗 活 動 中 了 解 聽 覺 障 礙 的 不 便 3. 了 解 如 何 與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相 處 及 協 助 聽 覺 障 礙 兒 童 1.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兒 童 2. 了 解 視 障 同 胞 會 用 其 他 感 官 來 代 替 看 3.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會 主 動 協 助 視 障 同 胞 1.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2. 了 解 肢 體 障 礙 者 努 力 的 奮 鬥 過 程 3. 會 主 動 協 助 肢 體 障 礙 兒 童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教 學 時 間 2 節 教 學 資 源 1. 我 的 妹 妹 聽 不 見 2. 隨 身 聽 小 孩 2 節 跟 著 爺 爺 看 2 節 1. 珊 珊 2. 我 是 謝 坤 山 ( 二 )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札 記 :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此 次 教 學 活 動, 除 以 讀 書 會 帶 領 我 的 妹 妹 聽 不 見 外, 另 做 兩 項 體 驗 活 動, 其 一 為 在 同 學 背 部 寫 字 來 傳 話, 其 二 為 讀 脣 語 傳 話, 在 此 體 驗 活 動 中, 同 學 體 驗 到 聽 障 者 不 到 聲 音 的 不 方 便 2. 認 識 視 覺 障 礙 從 視 障 的 體 驗 活 動 中, 學 童 當 盲 眼 人 時, 看 不 到 外 界 的 景 物 時, 內 心 十 分 的 恐 懼 ; 而 學 童 當 明 眼 人 帶 領 別 人 時, 因 未 經 過 專 業 訓 練, 雖 然 很 細 心 的 照 顧 盲 眼 人, 但 會 擔 心 未 能 真 正 幫 上 忙 3. 認 識 肢 體 障 礙 從 學 童 的 回 饋 中, 他 們 願 意 對 肢 體 障 礙 人 士 有 實 質 的 幫 助 ( 推 輪 椅 移 走 障 礙 物 等 ) 外, 還 有 精 神 上 的 鼓 勵 ( 陪 他 聊 聊 天 跟 他 玩 等 ) 在 體 驗 口 足 畫 家 的 活 動 中, 小 朋 友 雖 然 覺 得 很 難 很 辛 苦, 最 後 還 是 克 服 了 困 難, 完 成 了 作 品 從 此 體 驗 過 程 中, 小 朋 友 更 能 體 會 肢 體 障 礙 者 的 不 便, 更 珍 惜 生 命 ( 三 ) 第 二 階 段 教 學 省 思 此 階 段 的 教 學 活 動, 學 童 從 讀 書 會 的 閱 讀 及 討 論 外, 進 而 做 身 心 障 礙 的 體 驗 活 動, 從 中 感 受 到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不 方 便, 樂 於 去 幫 助 他 們, 也 更 能 珍 惜 自 己 的 生 命 三 第 三 階 段 : 體 驗 及 參 觀 活 動 ( 一 )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3

24 表 三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編 號 教 學 活 動 名 稱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方 式 1 生 命 之 光 參 觀 活 動 1. 藉 由 參 觀 社 福 教 養 活 動, 由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生 命 鬥 志 力 激 發 學 生 更 珍 愛 生 命 的 動 力 2. 透 過 參 觀 活 動, 了 解 社 會 上 有 許 多 無 怨 無 悔 付 出 服 務 人 群 的 偉 大 人 物, 值 得 我 們 效 法 3. 透 過 實 際 參 觀 及 生 命 教 育 體 驗 活 動 中, 了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不 便, 能 發 自 內 心 去 接 納 服 務 身 邊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4. 從 喜 憨 兒 的 用 餐 服 務 中, 了 解 生 命 的 可 貴, 個 個 都 是 有 用 之 才, 激 發 學 生 好 好 發 揮 自 己 的 潛 能, 展 現 長 才, 做 個 小 義 工 服 務 人 群 體 驗 活 動 參 觀 活 動 教 學 教 學 時 間 資 源 7 節 1.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2.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3. 社 福 館 4. 雅 文 聽 語 教 育 中 心 ( 二 )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札 記 : 1. 從 參 觀 活 動 中, 學 童 了 解 盲 人 利 用 導 盲 犬 人 手 杖 等 來 帶 他 們 走 路 2. 助 聽 器 是 會 聲 音 放 大, 所 以 我 們 不 能 在 戴 有 助 聽 器 的 的 兒 童 旁 大 叫, 才 不 會 傷 到 他 們 的 聽 力 3. 學 童 看 到 啟 智 中 心 的 院 童 時, 覺 得 自 己 是 一 個 非 常 幸 福 的 人, 並 發 誓 要 做 一 個 乖 孩 子, 不 要 讓 父 母 操 心 的 小 孩 子 4. 經 過 這 次 的 參 觀 體 驗 活 動, 使 得 學 童 更 珍 惜 健 康 的 身 體, 更 珍 愛 生 命 ( 三 ) 第 三 階 段 教 學 省 思 第 一 站 學 童 參 觀 聖 嘉 民 啟 智 中 心, 學 童 帶 著 禮 物 卡 片, 發 自 內 心 的 慰 問 院 童 及 辛 苦 的 老 師 們, 還 有 人 帶 直 笛 吹 奏 曲 子 給 他 們 聽 第 二 站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的 社 工 師 講 解 如 何 去 帶 一 個 盲 人, 盲 人 才 會 覺 得 安 全, 學 童 透 過 人 導 法 手 杖 法 的 親 身 體 驗, 深 入 了 解 如 何 去 協 助 視 障 人 士 到 了 社 福 館 身 心 障 礙 庇 護 餐 廳, 大 家 已 經 飢 腸 轆 轆, 雖 然 服 務 的 喜 憨 兒 動 作 很 慢, 但 是 學 童 沒 有 任 何 的 抱 怨 聲, 且 有 禮 貌 的 向 服 務 的 喜 憨 兒 道 謝, 且 吃 得 津 津 有 味 最 後 一 站, 是 參 觀 雅 文 聽 語 教 育 中 心, 社 工 師 強 調 : 如 果 我 們 遇 到 戴 助 聽 器 的 聽 障 生, 講 話 溝 通 時 要 慢 講 清 楚, 不 用 太 大 聲, 且 周 圍 的 環 境 要 安 靜, 有 噪 音 會 造 成 聽 障 生 耳 朵 受 不 了 學 童 實 際 體 驗 戴 上 助 聽 器, 感 受 它 的 收 音 情 形, 有 助 於 往 後 遇 到 聽 障 生, 溝 通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方 案 的 教 學 課 程, 經 過 二 十 節 課 的 上 課 時 間, 透 過 讀 書 會 體 驗 活 動 及 參 觀 活 動 的 教 學 策 略, 教 學 成 效 與 價 值 歸 納 如 下 : 2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5 一 此 活 動 方 案 能 提 升 學 童 對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的 認 識, 了 解 各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的 身 心 特 質 二 此 活 動 方 案 提 高 學 童 關 懷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對 班 上 的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更 能 接 納 且 樂 意 幫 助 他 們, 陪 他 們 一 起 成 長 三 此 活 動 方 案 對 校 內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的 學 校, 是 很 好 的 特 教 宣 導 課 程, 可 使 學 童 共 同 認 識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不 便 及 特 殊 需 求, 進 而 能 接 納 他 們, 並 在 他 們 需 要 協 助 的 情 況 下 樂 意 幫 助 他 們 四 此 活 動 方 案 使 學 童 覺 得 自 己 有 健 全 的 身 體, 是 很 幸 福 的 事, 所 以 更 珍 惜 生 命, 且 去 服 務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一 中 文 部 分 林 維 姿 ( 民 93) 生 命 教 育 方 案 對 國 小 學 生 版, 台 北 市 洪 清 一 ( 民 90) 特 殊 需 求 之 內 涵 花 蓮 師 院 特 教 通 訊,25,1-7 胡 菁 萍 ( 民 92) 合 作 學 習 對 增 進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同 儕 社 會 互 動 之 教 學 效 果 研 究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台 東 縣 黃 德 祥 ( 民 89) 小 學 生 命 教 育 的 內 涵 與 實 施 載 於 林 思 伶 ( 主 編 ), 生 命 教 育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 頁 ) 台 北 市 : 寰 宇 圓 照 寺 生 命 教 育 編 輯 委 員 會 ( 民 93) 生 命 教 育 手 冊 國 小 篇 (1-6 年 級 ) 高 雄 : 九 華 失 落 情 緒 適 應 之 效 果 研 究 台 北 市 立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5

26 林 思 忖 彰 化 市 大 成 國 小 依 據 內 政 部 ( 民 94) 公 佈 近 幾 年 來 兒 童 犯 罪 罪 名 的 統 計, 竊 盜 案 件 高 達 80% 以 上, 高 居 兒 童 觸 法 總 人 數 之 首 位, 顯 示 偷 竊 行 為 是 國 小 兒 童 常 見 的 偏 差 行 為 之 一 雖 然 如 此, 卻 常 因 為 長 輩 的 怠 忽 縱 容, 導 致 偷 竊 者 養 成 小 漢 偷 摘 瓠, 大 漢 偷 牽 牛 的 偏 差 行 為, 教 育 工 作 者 不 得 不 正 視 此 問 題 然 而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行 為 問 題 較 一 般 人 多, 新 聞 報 導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偷 竊 事 件 更 是 屢 見 不 鮮 從 司 法 的 角 度, 智 能 障 礙 為 重 度 或 極 重 度 者, 可 認 屬 心 神 喪 失 ; 而 輕 度 或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者 則 屬 精 神 耗 弱 我 國 刑 法 規 定, 心 神 喪 失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 精 神 耗 弱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 而 本 文 所 要 談 論 的 對 象 是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他 們 多 能 了 解 簡 單 的 道 理, 也 比 較 清 楚 哪 些 事 能 做 哪 些 事 不 能 做, 只 是 有 時 候 會 迷 失 了 方 向, 需 要 師 長 們 拉 他 們 一 把, 避 免 日 後 積 習 成 癖, 鑄 成 無 法 挽 回 的 大 錯 以 下 提 出 自 己 的 實 際 經 驗, 希 望 有 助 於 教 育 伙 伴 在 面 對 偷 竊 行 為 時, 能 更 冷 靜 地 處 理 偷 竊 行 為 的 成 因 相 當 複 雜, 也 因 個 別 的 成 長 背 景 而 不 盡 相 同, 筆 者 以 國 小 學 童 為 對 象, 歸 納 若 干 文 獻 如 下 ( 張 文 志,85; 陳 東 陞,85 ; 陳 孟 瑩, 民 81 ; 陳 美 倫,91 ; Zolten & Long,1997): 一 個 人 因 素 ( 一 ) 生 理 因 素 自 律 神 經 系 統 不 平 衡 腦 機 能 障 礙 內 分 泌 失 調 體 型 上 的 畸 型 或 官 能 上 的 缺 陷, 這 些 會 影 響 情 緒 發 展 或 自 我 概 念, 進 而 產 生 適 應 困 難 現 象 ( 二 ) 心 理 因 素 某 些 需 求 無 法 滿 足 ( 如 馬 斯 洛 所 提 需 求 階 層 論 ) 心 態 偏 差 ( 缺 乏 安 全 感 自 卑 心 佔 有 慾 好 奇 心 報 復 模 仿 等 ) 認 知 錯 誤 ( 物 權 觀 念 缺 乏 道 德 發 展 遲 緩 ) 補 償 心 理 ( 自 己 東 西 被 偷, 轉 而 竊 取 他 人 東 西 作 為 補 償 ) 二 家 庭 因 素 多 與 父 母 的 教 育 觀 念 偏 差 ( 父 母 過 於 放 任 2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7 或 嚴 苛 ), 以 及 親 子 關 係 疏 離 有 關 三 學 校 因 素 教 育 偏 差 ( 升 學 主 義 掛 帥 忽 視 道 德 教 育 的 實 踐 ) 學 業 受 挫 ( 以 偷 竊 表 現 自 我 ) 結 識 不 良 友 伴 ( 在 同 儕 面 前 能 感 覺 自 豪 被 脅 迫 ) 四 社 會 因 素 社 會 風 氣 不 良, 誤 導 價 值 判 斷 ; 傳 播 媒 體 推 波 助 瀾 使 人 起 而 仿 效 有 學 者 認 為 偷 竊 行 為 有 別 於 其 他 偏 差 行 為, 矯 治 方 式 要 精 準 強 效, 而 非 一 般 常 用 的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 錢 得 龍, 民 95), 筆 者 認 為 一 次 根 治 的 特 效 藥 固 然 有 效, 但 依 舊 要 視 個 別 差 異 的 狀 況 對 症 下 藥 以 下 歸 納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及 各 種 有 助 於 改 善 偷 竊 的 策 略 ( 張 廣 義, 民 88; 李 玉 林 ; 劉 淨 云 等 人, 民 89; 張 景 然, 民 81): 一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 一 ) 過 度 矯 正 (overcorrection) 其 方 法 是 要 求 行 竊 者 交 回 其 所 竊 取 的 東 西 給 對 方, 並 外 加 一 樣 和 所 竊 物 品 約 略 等 值 之 物, 做 為 賠 償 ( 二 ) 區 別 性 增 強 其 他 行 為 (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 of Other Behavior) 增 強 偷 竊 之 外 的 其 他 良 好 行 為, 消 弱 問 題 行 為 例 如 : 讚 美 學 生 表 現 良 好 之 行 為, 藉 以 減 少 其 他 不 適 當 行 為 ( 三 ) 嫌 惡 刺 激 (aversion therapy) 利 用 令 個 案 不 舒 服 的 刺 激 來 抑 制 某 種 不 恰 當 行 為 的 出 現, 使 該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不 愉 快 經 驗, 取 代 原 來 行 為 所 帶 來 的 愉 快 反 應 例 如 : 用 催 吐 劑, 讓 個 案 先 服 催 吐 劑 再 喝 美 酒, 配 對 幾 次 後, 個 案 就 會 對 酒 發 出 嫌 惡 反 應 ( 四 ) 隔 離 (time out) 即 隔 離 於 愉 快 的 情 境 之 外 隔 離 的 效 果 有 限, 若 使 用 不 當 則 會 導 致 反 效 果 二 認 知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cognitivebehavior modification) 首 先 要 認 清 自 己 的 偷 竊 動 機, 其 次 協 助 找 出 最 易 導 致 偷 竊 行 為 的 情 境, 利 用 自 我 核 查 自 我 酬 賞 自 我 契 約 等 自 我 管 理 的 策 略 來 改 變 偷 竊 行 為 三 現 實 療 法 強 調 個 體 如 果 接 受 愛 或 給 予 愛, 則 會 產 生 適 度 的 成 功, 愛 會 使 個 體 產 生 成 功 的 動 機 和 自 我 價 值 具 體 做 法 首 先 要 學 生 接 受 責 任 的 觀 念, 而 後 再 藉 由 角 色 扮 演 建 立 契 約 或 團 體 治 療 的 方 式 改 變 學 生 的 行 為 四 父 母 訓 練 策 略 Patterson(1982,1986) 研 究 發 現 偷 竊 者 的 父 母 在 事 前 的 防 範 偷 竊 事 件 的 查 覺 及 事 後 的 督 導 各 方 面, 均 扮 演 極 為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發 展 出 父 母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父 母 本 身 的 觀 念 及 對 子 女 的 管 教 方 式 等 ( 引 自 張 景 然, 民 81) 五 委 以 重 任 班 上 如 果 有 這 類 學 生, 建 議 推 薦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由 老 師 觀 察 其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學 期 結 束 前 再 針 對 工 作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如 此 作 法 主 要 是 培 養 學 生 的 責 任 感 及 處 事 的 正 確 態 度 六 精 神 寄 託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7

28 如 果 該 生 家 族 有 宗 教 信 仰, 取 得 家 人 同 意 後, 可 利 用 機 會 帶 學 生 到 寺 廟 或 教 堂 坐 坐, 或 許 也 會 獲 得 意 想 不 到 的 啟 發 七 其 他 ( 一 ) 許 志 彰 李 芃 娟 ( 民 90) 利 用 團 體 諮 商 改 變 偷 竊 兒 童 的 自 我 概 念 與 自 我 控 制 能 力 ( 二 ) 陳 美 倫 ( 民 91) 試 圖 從 家 庭 社 區 與 文 化 的 因 素, 瞭 解 個 案 偏 差 行 為 的 成 因, 繼 而 使 用 具 文 化 適 切 性 的 技 巧 與 策 略 來 協 助 個 案 ( 三 ) James K. Luiselli & Jennifer Pine(1999) 運 用 社 會 控 制 的 方 式, 透 過 成 人 的 社 會 關 注 力 方 法 有 效 減 少 以 至 改 正 偷 竊 的 習 慣 一 個 案 分 析 與 診 斷 ( 一 ) 個 案 簡 述 障 礙 : 輕 度 智 能 障 礙 性 別 : 男 年 級 : 五 年 級 個 性 : 內 向 獨 來 獨 往 好 奇 心 重 喜 歡 冒 險, 相 當 在 意 獎 勵 制 度 的 增 強 機 制 ( 二 ) 家 庭 背 景 資 料 與 父 母 同 住, 經 濟 狀 況 勉 強 能 餬 口, 母 親 為 智 能 障 礙, 父 親 年 紀 稍 大, 身 體 狀 況 不 是 很 好, 因 此 對 該 生 的 問 題 行 為 常 心 有 餘 而 力 不 足, 該 生 有 三 位 姐 姐, 二 姐 有 在 超 商 偷 過 東 西 的 紀 錄 ( 三 ) 學 校 生 活 該 生 之 前 行 為 問 題 很 多, 例 如 : 打 架 偷 竊 破 壞 學 校 公 物 蹺 課 等, 是 個 令 人 頭 痛 的 人 物 然 而 該 生 偏 好 閱 讀 故 事 書, 升 上 五 年 級 後, 筆 者 與 該 生 訂 定 行 為 契 約, 只 要 表 現 良 好, 不 但 特 別 放 寬 借 書 制 度, 甚 至 可 以 用 獎 勵 卡 換 取 電 腦 遊 戲 卷 在 此 約 定 下, 該 生 的 行 為 與 功 課 確 實 都 有 明 顯 進 步, 但 沒 想 到 突 然 爆 發 此 偷 竊 事 件, 令 老 師 相 當 震 驚 二 事 件 簡 述 筆 者 是 在 某 日 放 學 驚 覺 自 己 的 錢 包 遺 失, 調 閱 監 視 器 查 看 後, 才 發 現 竊 盜 者 竟 然 是 班 上 的 小 朋 友, 當 晚 除 了 在 該 生 家 中 找 出 錢 包 外, 也 意 外 發 現 班 上 的 書 籍 ( 不 可 外 借 ) 以 及 增 強 用 獎 勵 磁 鐵 18 個 這 意 味 著, 該 生 其 實 之 前 已 經 有 小 舉 動, 只 是 老 師 沒 有 發 現 才 會 讓 該 生 膽 子 越 來 越 大, 最 後 躊 成 大 錯 在 勘 察 事 件 的 始 末 與 動 機 之 後, 筆 者 亦 採 取 幾 個 實 際 的 輔 導 策 略, 希 望 能 扼 止 發 生 同 樣 的 情 況, 或 間 接 改 善 相 關 的 偏 差 行 為 問 題 三 採 用 的 輔 導 策 略 考 量 該 生 的 個 別 狀 況, 在 與 家 長 討 論 後, 決 定 針 對 此 事 件 採 取 幾 點 具 體 作 法, 以 鈕 文 英 ( 民 90)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為 架 構 ( 圖 1), 列 舉 出 輔 導 學 生 以 來 的 幾 點 實 際 做 法, 彙 整 成 表 1, 簡 述 如 下 : 2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9 前 事 控 制 策 略 ( 短 期 的 預 防 ) 1. 調 整 情 境 因 素 2. 調 整 工 作 有 關 的 因 素 3. 情 境 事 件 效 果 緩 和 策 略 4. 反 應 中 斷 策 略 生 態 環 境 改 變 策 略 ( 長 期 的 預 防 ) 1. 建 立 正 常 化 的 生 活 型 態 2. 改 變 社 會 態 度 3. 提 供 選 擇 與 控 制 的 機 會 4. 建 立 親 密 的 社 會 關 係 5. 提 供 溫 暖 與 鼓 勵 的 社 會 環 境 6. 提 供 學 習 與 訓 練 的 機 會 註 : 外 顯 關 係 內 隱 之 影 響 歷 程 處 理 策 略 介 入 歷 程 立 即 前 事 遙 遠 前 事 導 致 1. 示 範 2. 行 為 塑 造 3. 連 鎖 4. 提 示 5. 口 語 或 行 為 演 練 行 為 個 體 變 項 行 為 訓 練 策 略 得 到 後 果 事 件 6. 回 饋 7. 褪 除 8. 行 為 契 約 法 9. 系 統 減 敏 感 法 10. 肌 肉 鬆 弛 法 後 果 處 理 策 略 ( 立 即 的 結 果 ) 1. 增 強 2. 消 弱 3. 隔 離 4. 反 應 代 價 5. 重 新 指 令 6. 身 體 的 制 服 7. 回 歸 原 狀 8. 過 度 矯 正 9. 刺 激 的 厭 膩 其 他 個 體 變 項 介 入 策 略 1. 醫 學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2. 心 理 教 育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3. 人 本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4. 認 知 行 為 模 式 的 處 理 策 略 圖 1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策 略 架 構 圖 由 圖 1 可 知, 正 向 的 行 為 支 持 應 包 括 前 事 控 制 策 略 生 態 環 境 改 變 策 略 行 為 訓 練 和 後 果 處 理 策 略, 而 這 四 類 處 理 策 略 的 運 用,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全 方 位 地 處 理 行 為 問 題, 不 再 只 是 治 標, 而 能 治 本 ( 鈕 文 英, 民 90)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策 略 前 事 控 制 策 略 行 為 訓 練 策 略 後 果 處 理 策 略 表 1 實 際 採 取 作 法 方 向 具 體 做 法 減 少 促 發 偷 竊 的 情 境 和 因 素 增 加 個 案 靠 勞 力 或 努 力 獲 取 他 想 要 物 品 的 情 境 教 導 所 有 權 觀 念 偷 竊 可 能 觸 及 的 法 律 問 題 教 導 金 錢 管 理 和 使 用 方 法 自 我 控 制 想 偷 東 西 的 慾 望 區 別 性 增 強 無 偷 竊 行 為 承 擔 行 為 的 後 果 老 師 個 人 財 務 妥 當 收 藏 ( 鎖 在 抽 屜 ), 也 請 學 生 不 要 帶 貴 重 的 玩 具 或 物 品 來 學 校 玩 請 該 生 到 辦 公 室 幫 忙 拿 東 西 或 發 傳 單 指 導 同 儕 功 課 協 助 打 掃 至 飲 水 機 提 水 等 工 作, 給 該 生 機 會 獲 取 想 要 物 品 的 情 境 ( 但 勿 事 事 都 以 磁 鐵 為 條 件, 避 免 該 生 過 於 功 利 ) 課 堂 上 透 過 繪 本 或 故 事 宣 導 所 有 權 的 觀 念 以 及 觸 法 的 嚴 重 性 勾 勾 手 約 法 三 章, 萬 一 該 生 真 的 手 癢 想 偷 竊, 如 果 勇 敢 告 知, 老 師 將 協 助 處 理 委 以 重 任, 讓 該 生 管 理 增 強 板, 若 一 週 內 無 人 磁 鐵 遭 竊 則 給 予 獎 勵 取 消 該 生 因 偷 竊 而 獲 利 的 相 關 福 利 ( 代 幣 磁 鐵 電 腦 卷 圖 書 借 閱 ), 並 且 加 倍 賠 償 嚴 肅 的 警 告 該 生 千 萬 不 可 再 犯, 否 則 絕 不 寬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29

30 待, 今 後 若 物 品 失 竊 絕 對 破 案, 莫 心 存 僥 倖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策 略 多 給 予 社 會 性 增 強 滿 足 基 本 需 求 此 次 事 件 不 對 外 張 揚, 該 生 犯 錯 不 能 舊 事 重 提, 更 不 能 因 此 而 對 學 生 差 別 待 遇 建 議 家 長 給 予 該 生 固 定 零 用 錢, 經 濟 能 力 不 佳 則 多 關 心 孩 子 的 需 要, 適 當 滿 足 資 料 來 源 : 改 編 自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 頁 ), 鈕 文 英, 民 90, 臺 北 市 : 心 理 採 用 上 述 表 1 的 具 體 作 法 實 行 至 今 已 屆 三 個 月, 在 筆 者 的 觀 察 下, 至 今 還 沒 發 現 東 西 失 竊, 而 該 生 也 確 實 遵 守 行 為 契 約 的 規 範, 尤 其 是 委 以 管 理 增 強 板 的 重 任, 該 生 幾 乎 是 每 節 下 課 時 間 嚴 格 看 管 讓 筆 者 為 之 動 容 未 來 考 慮 慢 慢 改 變 一 部 分 做 法, 其 餘 則 繼 續 保 持, 改 變 的 方 式 條 列 如 下 : ( 一 ) 使 用 褪 除 策 略 以 間 歇 性 增 強 的 方 式 減 少 磁 鐵 給 予, 逐 漸 培 養 該 生 平 時 樂 於 服 務 的 心 態 ( 二 ) 委 以 其 他 重 任 筆 者 相 信 此 策 略 確 實 能 建 立 該 生 的 責 任 感 與 榮 譽 感, 榮 譽 感 是 行 為 的 準 繩, 有 強 烈 的 榮 譽 心, 偏 差 行 為 即 不 易 發 生 有 鑑 於 此, 將 考 慮 規 劃 圖 書 區 的 書 籍 管 理 給 該 生 及 其 他 同 學 共 同 負 責, 漸 進 培 養 同 儕 合 作 的 精 神 ( 三 ) 改 變 其 他 不 適 當 行 為 筆 者 認 為, 若 能 以 此 次 策 略 為 出 發 點, 慢 慢 協 助 該 生 自 訂 契 約, 教 導 自 我 監 控, 使 其 他 不 適 當 的 行 為, 與 自 我 監 控 產 生 相 互 抵 制 的 效 果, 進 而 不 當 行 為 逐 漸 消 失, 同 時 也 為 自 我 增 強 而 鋪 路 ( 鈕 文 英, 民 90) 教 師 在 處 理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偷 竊 輔 導 時, 不 但 要 注 意 避 免 錯 怪 或 傷 害 學 生 的 自 尊, 還 要 有 包 公 辦 案 非 破 案 不 可 的 意 志 力 破 案 後, 並 不 是 搬 出 虎 頭 鍘 就 可 以 結 案, 緊 接 著 是 各 種 輔 導 策 略 的 靈 活 運 用, 最 後 要 達 到 維 持 與 類 化 階 段 的 標 準, 老 師 才 能 夠 鬆 一 口 氣 如 果 遇 到 頑 劣 的 學 生, 還 需 要 花 更 多 的 心 思, 依 個 別 狀 況, 不 斷 地 嘗 試 各 種 可 行 策 略 如 此 頑 石 也 不 得 不 點 頭 了 當 然,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若 能 在 行 為 偏 差 之 前 給 予 關 懷 以 及 正 確 的 觀 念, 先 抑 止 偷 竊 的 動 機, 相 信 一 定 可 以 減 少 許 多 偷 竊 行 為 與 衍 生 出 的 問 題 事 件 一 中 文 部 分 內 政 部 統 計 年 報 ( 無 日 期 ) 刑 案 嫌 疑 犯 按 年 齡 分 民 96 年 3 月 29 日, 取 自 : 刑 事 加 害 人 ( 無 日 期 ) 身 心 障 礙 者 服 務 資 訊 網 : 心 智 障 礙 者 家 長 法 律 手 冊 民 96 年 3 月 29 日, 取 自 qa05.htm 李 玉 林 ( 無 日 期 ) 國 民 小 學 輔 導 工 作 經 驗 談 民 96 年 3 月 13 日, 取 自 : 3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1 張 文 志 ( 民 85) 青 少 年 偷 竊 行 為 與 輔 導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季 刊,2(3),59-64 許 志 彰 李 芃 娟 ( 民 90) 團 體 諮 商 對 國 小 偷 竊 兒 童 自 我 概 念 與 自 我 控 制 影 響 效 果 之 研 究 初 等 教 育 學 報,14, 陳 東 陞 ( 民 85) 偷 竊 行 為 的 原 因 與 輔 導 教 師 天 地,80,23-28 陳 孟 瑩 ( 民 81) 兒 童 竊 盜 行 為 的 成 因 與 處 理 諮 商 與 輔 導,84,7-11 陳 美 倫 ( 民 91) 多 元 文 化 諮 商 對 兒 童 偷 竊 行 為 輔 導 改 變 歷 程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南 師 範 學 院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未 出 版 張 景 然 ( 民 81) 偷 竊 行 為 的 成 因 及 處 理 策 略 諮 商 與 輔 導,80,11-16 張 廣 義 ( 民 88) 學 童 偷 竊 行 為 之 防 範 與 輔 導 策 略 教 育 實 習 輔 導,5(3),23-27 鈕 文 英 ( 民 90)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為 問 題 處 理 ( 初 版 ) 臺 北 市 : 心 理 劉 淨 云 陳 俐 樺 楊 琬 婷 ( 民 89) 班 級 老 師 對 學 生 偷 竊 行 為 的 因 應 與 輔 導 民 96 年 3 月 13 日, 取 自 : 錢 得 龍 ( 民 95) 偷 竊 輔 導 師 友,472,60-64 二 英 文 部 分 James K. L. & Jennifer P.(1999). Social control of childhood stealing in a public school: a case study. Journal of Behavior Therapy and Experimental Psychiatry,30(3), Zolten, K.,& Long, N.(1997).Stealing. online handout3/specific%20concerns%20and%2 0Problems/stealing.htm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1

32 張 靖 宜 台 中 縣 塗 城 國 小 魏 燕 河 台 中 縣 峰 谷 國 小 邱 顯 文 台 中 縣 建 平 國 小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類 課 程 ( 教 育 部, 民 88), 實 用 數 學 領 域 內 容 中 包 括 了 基 本 概 念 以 及 運 算 與 應 用 兩 個 次 領 域, 其 中 基 本 概 念 為 組 型 數 圖 形 與 空 間 三 項 綱 目 國 小 啟 智 班 實 用 數 學 課 程 中, 數 與 量 的 學 習 佔 了 相 當 大 的 比 例 但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由 於 先 天 上 身 心 的 受 限, 在 數 學 領 域 基 本 概 念 的 掌 握, 的 確 較 為 困 難 ; 另 一 方 面, 也 因 為 長 期 面 對 數 學 的 無 力 感 及 挫 折, 常 有 學 習 動 機 不 足 學 習 態 度 低 落 之 情 況 而 且 啟 智 班 級 中 通 常 人 數 多 達 8~12 人, 在 第 一 線 教 學 的 教 師, 面 對 這 一 群 個 別 情 況 迥 異 的 孩 子, 如 何 善 用 各 種 資 源 整 合 成 有 目 標 的 教 材, 滿 足 不 同 學 習 需 求 學 習 特 性 的 孩 子, 除 了 讓 孩 子 有 系 統 的 學 習 外, 更 重 要 如 何 讓 學 生 有 興 趣 去 學, 學 習 經 驗 產 生 良 性 循 環 下 去, 這 也 是 啟 智 教 師 在 自 編 教 材 活 動 時 很 重 要 的 理 念 之 一 很 多 家 長 常 會 感 到 困 惑, 對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來 說, 數 學 學 習 有 其 重 要 性 嗎? 其 實 數 學 在 學 習 上 是 一 門 非 常 重 要 的 學 科, 而 且 數 學 知 識 與 日 常 生 活 事 物 息 息 相 關, 例 如 購 物 確 數 學 觀 念 的 建 立 ( 周 台 傑, 民 87) 然 而, 數 學 又 是 一 門 最 為 系 統 化 的 學 科, 教 材 本 身 具 有 非 常 嚴 謹 的 結 構 性 與 次 序 性, 若 較 低 層 次 的 概 念 原 理 原 則 及 運 算 技 巧 無 法 有 效 建 立 的 話, 更 高 層 次 的 學 習 將 遭 遇 阻 礙 而 無 法 進 行 ( 孫 淑 柔, 民 90) 啟 智 教 育 課 程 最 終 目 標 是 建 立 學 生 實 用 性 技 能, 融 入 社 會 生 活 但 是 前 置 工 作 的 基 本 知 識 建 立 不 應 偏 廢, 況 且 基 礎 概 念 的 鞏 固, 也 有 助 於 技 能 的 學 習 和 類 化, 即 使 是 清 潔 工 作, 也 包 含 先 後 序 列 的 觀 念 如 果 基 礎 工 作 沒 有 做 好, 將 學 習 層 次 或 難 度 提 高 時, 就 會 發 現 學 生 似 懂 非 懂 一 知 半 解, 又 要 回 過 頭 重 新 複 習, 教 學 進 度 受 阻 緩 慢 在 啟 智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運 用 音 樂 遊 戲 等 資 源 融 入 課 程 之 中, 的 確 能 引 起 孩 子 的 學 習 動 機, 維 持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也 具 有 明 顯 學 習 保 留 效 果, 降 低 學 生 害 怕 數 字 的 焦 慮 且 在 遊 戲 的 氛 圍 中, 可 以 看 到 孩 子 臉 上 欣 喜 的 神 情, 完 全 投 入 於 活 動, 對 孩 子 來 說 學 習 的 過 程 不 再 是 辛 苦 的 歷 程, 歡 樂 之 中 也 能 獲 得 學 習 成 果, 原 來 數 學 課 也 可 以 是 好 玩 的 活 動! 金 錢 運 用 以 及 時 間 的 判 斷 等, 皆 有 賴 於 正 3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3 對 正 常 兒 童 和 輕 度 障 礙 兒 童, 透 過 具 體 物 或 半 具 體 物 的 反 覆 操 作 自 然 建 立 基 本 數 與 量 的 整 合 能 力, 但 中 重 度 障 礙 學 生, 因 為 語 物 方 式 學 習 雖 有 短 暫 立 即 效 果, 但 是 類 化 和 保 留 效 果 不 佳, 應 輔 以 數 的 概 念 應 用 在 各 種 情 境 的 過 程 中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在 基 礎 數 與 量 學 習 過 程 細 分 成 五 個 階 段 與 常 見 困 難 與 問 題 ( 吳 新 華, 民 82): 言 不 足 不 善 於 自 我 複 習, 單 以 操 作 圖 卡 實 表 一 中 重 度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常 見 困 難 與 問 題 各 階 段 數 與 量 的 統 整 能 力 常 見 困 難 與 問 題 第 一 階 段 : 數 的 規 律 性 唱 數 時 易 跳 數, 不 瞭 解 數 字 的 規 律 性 第 二 階 段 : 數 與 量 的 配 對 數 與 量 的 配 對 概 念 模 糊 不 清, 例 如 : 會 一 個 一 個 數, 點 數 到 6 是 幾 個? 學 生 回 答 5 個 第 三 階 段 : 數 的 順 序 性 由 小 至 大 順 序 性 數 線 概 念 第 四 階 段 : 集 合 數 的 概 念 缺 乏 集 合 數 的 觀 念, 並 不 瞭 解 數 字 6 所 代 表 的 意 義 第 五 階 段 : 數 量 大 小 比 較 比 較 多 少, 兩 堆 物 品 哪 邊 多? 哪 邊 少? 數 字 大 小 的 比 較 其 中 對 啟 智 兒 童 學 習 基 礎 數 學 過 程 中 最 大 困 難 是 在 於 以 數 來 表 徵 量 的 階 段 過 程, 尤 其 是 集 合 數 的 合 成 概 念 在 教 學 實 務 中, 常 用 編 序 式 直 接 教 學 法 教 導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數 學 概 念, 教 師 先 將 教 材 分 析 成 具 體 可 操 作 的 細 小 步 驟, 依 次 循 序 漸 進, 例 如 桌 上 放 置 5 台 小 車 子, 讓 學 生 將 1-5 數 字 卡 對 應 上 去, 並 且 口 中 跟 著 唱 數, 讓 學 生 拿 數 字 卡 或 點 數 方 式 去 配 對 數 和 量 的 關 係, 產 生 具 體 物 和 數 字 符 號 的 連 結, 這 樣 的 過 程 常 發 現 學 生 只 是 學 會 了 一 步 一 步 的 操 作 步 驟, 卻 不 知 將 量 合 起 來 以 整 體 視 之, 而 數 字 概 念 也 不 是 單 憑 教 師 講 述 學 生 就 能 明 瞭 數 字 的 摸 索 也 和 環 境 的 互 動 經 驗 有 關 鑑 於 此, 若 將 數 學 概 念 導 入 遊 戲 式 活 動 中 來 設 計 多 樣 化 的 學 習 活 動, 更 加 豐 富 學 生 的 學 習 歷 程 與 經 驗 再 就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心 理 而 言, 當 面 對 感 到 困 難 的 工 作 時, 比 一 般 人 更 容 易 產 生 焦 慮, 甚 至 產 生 逃 避 心 理, 這 對 學 習 有 不 利 影 響, 而 遊 戲 活 動 就 是 最 好 的 介 入 引 導 方 式, 運 用 遊 戲 包 裝 學 習, 可 以 明 顯 降 低 焦 慮 情 緒 另 一 方 面,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依 賴 過 度 學 習 的 複 習 方 式, 而 過 度 學 習 若 只 是 相 同 教 具 圖 卡 反 覆 性 操 作 或 機 械 式 演 練 練 習, 這 對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是 一 大 扼 殺 先 天 上 智 能 的 限 制, 特 殊 兒 童 對 數 學 領 域 的 學 習 的 確 必 須 花 更 多 功 夫, 即 使 是 簡 單 個 位 數 認 識, 卻 常 停 留 某 一 階 段 而 不 得 要 領, 亟 需 教 師 靈 活 變 換 各 種 學 習 策 略 不 過 當 學 生 建 立 對 數 字 的 理 解 到 達 30 時, 接 下 來 擴 充 到 百 位 數 就 更 加 容 易 快 速 了, 甚 至 對 錢 幣 計 算 或 是 加 減 法 的 學 習 也 會 有 基 本 概 念 基 礎 考 量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身 心 上 的 特 性, 應 用 遊 戲 式 數 與 量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符 合 以 下 啟 智 教 育 教 學 五 大 原 則 ( 何 國 華, 民 85):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3

34 一 主 動 原 則 : 教 學 活 動 之 設 計, 應 充 分 發 揮 誘 導 與 啟 發 功 能, 教 師 只 是 引 導 者 或 催 化 者, 提 升 智 能 障 礙 者 對 學 習 活 動 的 主 動 參 與 程 度 遊 戲 式 音 樂 活 動 本 身 就 具 有 玩 樂 特 性, 學 生 在 活 動 中 獲 得 樂 趣 感, 也 強 化 學 習 動 機, 當 然 樂 此 不 疲 活 動 結 束 時, 學 生 常 常 會 一 湧 過 來 急 著 問 : 老 師, 什 麼 時 候 還 要 玩? 二 變 化 原 則 : 教 學 活 動 之 變 化, 乃 企 圖 讓 學 生 藉 不 同 學 習 途 徑 或 學 習 管 道, 以 形 成 概 念 獲 取 知 識 有 效 維 持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在 於 教 學 求 新 求 變 尤 其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上 感 到 困 難 的 科 目, 教 師 更 需 思 考 多 樣 化 的 教 學 活 動 三 練 習 原 則 : 過 度 的 學 習 是 讓 學 習 成 果 有 效 保 留 的 重 要 策 略 而 此 原 則 之 運 用, 尚 須 與 變 化 原 則 併 合 實 施, 使 兒 童 從 多 管 道 多 途 徑 的 練 習 中, 獲 致 學 習 遷 徙 的 效 果 而 透 過 遊 戲 和 音 樂 活 動 反 覆 練 習 也 不 易 感 到 厭 煩 甚 至 在 下 課 時 間 可 以 作 為 和 同 學 互 動 的 遊 戲, 無 形 中 加 深 學 習 記 憶 四 增 強 原 則 : 對 兒 童 的 反 應 予 以 適 當 增 強, 對 其 學 習 動 機 的 維 繫, 有 其 一 定 作 用 教 師 運 用 增 強 原 則 時, 必 須 注 意 機 會 的 多 元 性, 使 學 生 在 各 種 學 習 的 範 圍, 皆 有 獲 得 鼓 勵 的 機 會 然 而 對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來 說, 提 升 學 習 過 程 中 需 求 層 次 也 是 教 學 的 重 要 取 向 之 一, 以 社 會 性 增 強 漸 取 代 物 質 增 強, 由 外 在 導 向 的 學 習 誘 因 轉 而 以 內 在 導 向 學 習 意 願, 是 學 習 的 附 帶 價 值 而 在 音 樂 活 動 中 的 愉 快 經 驗, 本 身 就 有 增 強 作 用, 更 毋 須 依 賴 外 加 的 物 質 上 獎 勵 五 提 供 成 功 的 學 習 經 驗 :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之 所 以 畏 縮 退 卻, 對 挫 折 容 忍 度 較 低, 對 課 業 不 感 興 趣, 甚 或 產 生 補 償 性 的 行 為 問 題, 多 與 他 們 時 常 遭 受 失 敗 的 經 驗 有 關 長 期 挫 折 感 累 積 下 來 會 產 生 消 極 被 動 的 學 習 態 度 提 供 成 功 的 學 習 經 驗, 並 非 刻 意 降 低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的 學 習 水 準, 而 是 提 供 適 合 他 們 學 習 水 準 的 教 材 和 作 業, 減 少 遭 遇 失 敗 的 因 素, 滿 足 成 就 感, 進 而 改 善 自 我 觀 念 智 能 障 礙 兒 童 對 於 抽 象 符 號 的 理 解 普 遍 困 難, 他 們 的 學 習 進 程 不 若 普 通 學 生 速 度, 應 該 從 已 經 學 會 的 去 擴 充 其 他 經 驗, 將 學 會 的 部 分 加 以 擴 大 應 用 在 不 同 情 境, 也 避 免 產 生 不 進 反 退 的 效 應 特 教 班 教 師 可 以 發 現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的 語 言 能 力 和 生 活 經 驗 明 顯 不 足, 也 導 致 對 數 學 理 解 的 弱 勢, 所 以 涵 蓋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的 教 學 活 動 就 很 重 要 了 試 圖 有 別 於 編 序 式 直 接 教 學 法, 把 音 樂 和 遊 戲 的 元 素 加 進 數 學 活 動 中, 讓 孩 子 感 覺 到 數 學 不 是 抽 象 符 號 而 已, 更 是 好 玩 的 材 料 以 下 針 對 智 能 障 礙 生 較 感 困 難 的 集 合 數 概 念 設 計 遊 戲 式 教 學 活 動, 希 冀 提 供 教 學 者 參 考 一 活 動 名 稱 : 奇 妙 的 數 字 ( 一 ) 教 學 目 標 能 唱 數 1-50 能 計 算 10 以 內 數 量 能 說 出 計 數 結 果 ( 二 ) 準 備 活 動 3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5 1. 唱 數 遊 戲 : 配 合 1-50 數 字 表, 十 個 一 數 就 雙 手 拍 一 下 腳 踏 一 下 或 者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來 拍 打 節 奏, 也 可 以 運 用 樂 器 拍 節 奏, 熟 練 後 並 轉 換 不 同 單 位 唱 數 遊 戲, 如 :5 個 一 數 ( ) 10 個 一 數 ( ) 百 位 一 數 ( ), 千 位 一 數 到 萬 2. 課 前 準 備 好 數 字 表 及 樂 器, 樂 器 的 選 擇 上 採 用 不 會 產 生 震 動 餘 聲 較 佳 ( 三 ) 發 展 活 動 1. 改 編 兒 歌 王 老 先 生 有 塊 地 (1) 教 師 布 置 牧 場 情 境 圖 及 各 式 立 體 動 物 數 隻 (2) 訂 出 動 物 數 量 條 件 如 : 養 7 隻 牛 養 2 隻 狗, 並 帶 入 歌 曲 之 中 (3) 讓 學 生 依 據 歌 詞 內 容 選 取 動 物 數 量 放 置 柵 欄 中 (4) 延 伸 學 習 經 驗 至 紙 筆 練 習, 填 寫 牧 場 裡 的 動 物 學 習 單 ( 四 ) 綜 合 活 動 1. 算 數 傳 傳 樂 (1) 教 師 先 規 劃 物 品 傳 遞 路 線, 以 便 學 生 一 一 傳 給 下 一 位, 並 且 跟 著 唱 出 數 名 (2) 最 後 總 計 籃 子 裡 有 多 少 物 品 這 些 活 動 並 沒 有 很 複 雜 的 遊 戲 規 則, 對 特 殊 班 學 生 多 次 練 習 即 可 學 會, 並 且 百 玩 不 膩 除 此 之 外, 教 師 也 可 以 教 導 孩 子 投 籃 遊 戲 猜 拳 遊 戲 大 風 吹 等 活 動 投 籃 時 數 一 數 投 進 幾 球 ; 在 猜 拳 遊 戲 學 習 比 較 勝 負 的 抽 象 概 念 ; 而 大 風 吹 遊 戲 有 分 類 觀 察 辨 認 特 徵 能 力, 這 些 遊 戲 都 能 增 進 學 生 基 本 概 念 的 連 結 遊 戲 不 論 是 任 一 孩 子 都 是 重 要 生 活 體 驗 活 動, 智 能 障 礙 孩 子 當 然 也 不 可 例 外, 而 且 每 種 遊 戲 有 其 規 則 性, 對 孩 子 理 解 能 力 的 啟 發 有 所 助 益 像 一 些 唐 氏 症 或 肢 體 障 礙 的 孩 子, 動 作 計 畫 上 有 困 難, 及 體 態 或 動 作 上 協 調 性 不 佳, 透 過 遊 玩 時 也 能 直 接 修 正 肢 體 動 作 技 巧 啟 智 教 師 在 選 用 教 材 上, 常 會 考 量 運 用 幼 兒 學 習 教 材 融 入 啟 智 課 程 中, 從 運 思 發 展 階 段 來 比 較 智 能 障 礙 生 和 幼 兒, 兩 者 都 尚 在 感 覺 動 作 期 或 具 體 運 思 期 階 段, 的 確 可 以 活 用 現 成 幼 教 教 材, 但 使 用 上 需 注 意 對 學 生 心 理 認 知 能 力 的 建 立 產 生 有 效 聯 結, 以 及 延 伸 學 生 起 點 能 力, 並 且 將 學 習 活 動 的 工 作 項 目 明 確 分 析 安 排, 從 簡 至 繁, 由 淺 入 深 才 能 達 到 實 質 教 學 意 義 設 計 教 學 活 動 時, 有 時 也 可 以 跳 脫 個 別 科 目 框 架 的 思 維, 只 用 數 學 教 數 學, 易 有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之 感, 例 如 將 數 學 和 音 樂 互 為 聯 絡, 在 數 學 課 時 也 可 先 讓 孩 子 動 一 動 身 體, 或 者 唱 一 唱 數 字 歌 謠 作 為 引 起 動 機, 都 是 很 好 的 方 法, 不 過 在 數 學 課 並 不 強 調 評 量 學 生 音 樂 律 動 的 正 確 性, 而 在 音 樂 課 可 以 多 加 練 習, 以 讓 肢 體 動 作 更 為 純 熟 而 且 動 靜 態 活 動 配 合, 數 學 課 也 不 全 然 為 靜 態 進 行, 具 有 維 持 學 生 注 意 力 之 效 老 師 可 以 勇 於 嘗 試 在 多 元 化 教 學 方 式 以 激 發 孩 子 更 多 潛 能, 當 學 生 喜 歡 玩 數 字, 便 更 願 意 將 數 字 運 用 在 生 活 中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5

36 一 中 文 部 分 何 國 華 ( 民 85) 啟 智 教 育 研 究 台 北 : 五 孫 淑 柔 ( 民 90)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能 力 之 探 討 國 教 世 紀,197 期,27-32 南 吳 新 華 ( 民 82) 數 與 計 算 的 啟 蒙 - 幼 兒 與 智 能 不 足 兒 童 數 與 計 算 的 教 學 台 北 : 五 南 周 台 傑 ( 民 78) 國 民 中 學 智 能 不 足 學 生 數 學 學 習 能 力 之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學 報,4, 教 育 部 ( 民 88)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 班 )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智 能 障 礙 類 課 程 綱 要 台 北 市 : 教 育 部 鈕 文 英 ( 民 85) 啟 智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設 計 台 北 : 心 理 出 版 社 3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7 曾 馨 瑩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身 心 障 礙 與 輔 助 科 技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林 坤 燦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身 心 障 礙 與 輔 助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授 萬 雲 英 (1991) 指 出 語 文 教 學 包 括 識 字 閱 讀 和 寫 作, 其 中, 識 字 又 為 閱 讀 與 寫 作 之 根 本, 即 一 個 人 識 字 量 之 多 與 寡, 將 會 影 響 其 基 本 閱 讀 與 寫 作 之 能 力, 導 致 個 體 在 閱 讀 時 花 費 很 多 時 間, 但 卻 無 法 進 行 有 效 之 學 習, 這 樣 的 學 習 情 形 亦 會 影 響 學 習 者 之 學 習 動 機 根 據 教 育 部 (2006) 公 布 之 身 心 障 礙 與 資 賦 優 異 鑑 定 標 準, 對 智 能 障 礙 定 義 之 描 述 可 知 智 能 障 礙 者 在 身 心 發 展 與 學 習 上 呈 現 遲 緩 的 現 象, 故 在 學 習 短 期 記 憶 注 意 力 及 辨 識 能 力 較 差, 在 學 習 上 產 生 直 接 與 間 接 之 限 制 筆 者 有 機 會 進 入 現 場, 進 而 接 觸 到 個 案, 經 魏 氏 智 力 測 驗 鑑 定 為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發 現 個 案 由 於 家 庭 功 能 薄 弱, 對 個 案 在 課 業 方 面 協 助 甚 少, 致 使 個 案 在 學 習 上 跟 不 上 班 級 進 度, 然 該 個 案 可 塑 性 很 高, 針 對 資 源 班 老 師 交 代 的 功 課 都 能 認 真 完 成, 也 因 此 引 起 針 對 該 個 案 進 行 識 字 能 力 之 教 學, 以 下 將 個 案 之 問 題 行 為 個 案 評 量 與 處 理 及 教 學 成 效 等 等 進 行 說 明 個 案 生 於 單 親 原 住 民 之 家 庭, 監 護 權 歸 屬 於 媽 媽, 但 主 要 照 顧 個 案 之 生 活 起 居 為 其 外 婆 阿 姨 及 舅 舅 個 案 約 一 兩 歲 時, 因 嚴 重 發 燒, 致 使 其 生 理 與 肢 體 動 作 之 發 展 與 同 年 齡 同 儕 相 較 下, 明 顯 呈 現 較 緩 慢 之 情 形, 且 家 人 對 個 案 發 展 狀 態 與 學 習 情 形 並 不 關 注, 也 因 此 個 案 在 各 方 面 發 展 落 後 情 形 更 為 嚴 重 在 學 業 成 就 部 份, 因 個 案 之 學 習 之 注 意 力 無 法 持 久 且 容 易 分 心, 故 在 學 習 上 明 顯 的 落 後 班 上 同 儕 此 外, 個 案 語 言 與 人 際 互 動 之 能 力 上 與 同 儕 相 較 下 仍 顯 較 弱, 為 提 升 個 案 之 識 字 能 力, 將 針 對 個 案 的 學 業 及 語 言 能 力 作 一 描 述 在 學 業 部 份, 從 數 學 與 國 與 兩 學 習 主 科 來 說 明 在 國 語 學 習 表 現 部 分, 個 案 無 法 理 解 課 文 大 意, 亦 無 法 說 出 閱 讀 內 容 之 重 點 ; 在 數 學 學 習 表 現 部 分, 可 從 計 算 題 和 應 用 題 兩 項 度 來 檢 視 在 計 算 題 部 分 需 透 過 手 指 之 操 作, 才 能 完 成 簡 單 加 減 之 運 算 ; 運 用 題 部 分, 無 法 了 解 題 意 導 師 發 現 個 案 在 學 習 語 言 能 力 及 人 際 互 動 上 明 顯 的 比 同 年 齡 同 儕 落 後 甚 多, 目 前 在 資 源 班 接 受 服 務, 以 補 救 語 文 能 力 為 主, 數 學 能 力 為 輔 在 語 言 能 力 方 面, 語 言 表 達 部 分 個 案 無 法 確 切 說 出 自 己 的 需 求, 或 在 表 達 需 求 時, 聲 音 很 小 聲, 常 使 接 收 者 無 法 清 楚 知 道 個 案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7

38 表 達 內 容, 但 接 受 特 教 服 務 後, 個 案 較 能 明 確 表 達 其 需 求 ; 語 言 理 解 部 分 常 常 會 出 現 老 師 或 同 學 與 個 案 對 話 時, 個 案 不 理 會 對 方 或 露 出 疑 惑 的 表 情, 無 法 正 確 的 給 予 回 應, 必 須 重 複 的 說 明 與 解 釋 後, 個 案 才 能 明 白 對 方 所 要 傳 達 的 訊 息 一 個 案 識 字 問 題 評 量 識 字 能 力 之 多 寡 將 會 影 響 其 本 身 之 閱 讀 與 理 解 能 力, 因 此, 筆 者 認 為 提 升 個 案 文 字 的 辨 識 與 精 熟 能 力, 對 個 案 而 言 有 其 重 要 性 與 必 要 性, 亦 是 首 要 之 選 擇 因 此 筆 者 著 手 針 對 個 案 識 字 能 力 進 行 評 量, 評 量 的 工 具 是 以 我 國 常 用 字 之 前 五 十 個 字 為 主 這 些 常 用 之 五 十 字 中, 包 括 個 案 已 學 過 及 未 學 過 之 生 字, 將 個 案 學 過 的 字 及 未 學 過 的 字 用 不 同 的 字 卡 呈 現, 作 為 區 分, 以 了 解 個 案 對 於 學 習 過 的 字 是 否 已 精 熟 透 過 三 次 之 施 測 後, 已 明 確 了 解 個 案 目 前 之 識 字 能 力 筆 者 分 析 此 常 用 前 五 十 字, 發 現 有 42 個 字 為 個 案 已 學 過 之 生 字, 若 這 42 個 字 都 能 精 熟, 則 正 確 率 達 84%, 但 經 研 究 者 施 測 結 果, 個 案 僅 能 正 確 唸 出 30~32 個 字, 正 確 率 為 60%~64% 左 右 二 個 案 識 字 問 題 介 入 處 理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個 案 目 前 未 精 熟 之 生 字 包 括 : 了 這 你 子 他 以 為 麼 出 國 得 也 用 多 成 裡 中 可 年 過, 共 18 個 字, 其 中 個 案 已 學 習 過 卻 未 精 熟 的 生 字 有 十 個, 即 了 這 你 子 他 中 可 出 也 裡 ; 因 此,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針 對 個 案 未 經 熟 卻 已 經 學 過 的 生 字, 在 課 程 安 排 上 為 優 先 考 量 ; 再 者 也 根 據 個 案 之 學 習 能 力 與 其 本 身 之 限 制, 在 識 字 教 學 上, 每 次 教 學 以 兩 個 生 字 為 主, 教 學 內 容 包 括 : 注 音 部 首 筆 順 造 詞 每 次 教 學 完 後, 除 了 評 量 當 天 之 所 教 授 之 生 字 外, 亦 會 針 對 已 精 熟 生 字 及 當 次 教 學 生 字 等 全 部 複 習 一 次, 此 目 的 一 方 面 是 在 確 認 個 案 熟 記 該 生 字, 另 一 方 面 是 使 個 案 能 更 精 熟 這 些 目 前 已 熟 悉 的 生 字 教 學 時 段 方 面, 經 與 資 源 班 老 師 討 論 後, 以 星 期 一 三 五 下 午 13:00~14:00 為 主, 一 週 三 次, 十 次 教 學 ; 教 學 地 點 則 選 擇 個 案 熟 悉 的 資 源 教 室, 避 免 個 案 因 不 熟 悉 的 環 境 影 響 其 學 習 ; 在 評 估 方 面, 則 包 括 : 生 字 注 音 部 首 造 詞, 若 個 案 此 次 有 生 字 尚 未 精 熟, 亦 會 將 未 經 熟 的 生 字 列 於 下 次 教 學 範 圍 內, 直 至 精 熟 為 止 ; 評 量 方 式 以 筆 試 為 主, 輔 以 口 試, 筆 試 部 分 主 要 是 能 正 確 寫 出 該 字 之 注 音 部 首 造 詞 ; 口 試 部 份, 則 是 能 正 確 唸 出 該 生 字 為 主 經 過 十 次 之 教 學, 個 案 之 答 對 率 明 顯 提 升, 此 十 次 之 進 步 比 率 依 序 為 64% 68% 70% 74% 78% 78% 86% 92% 90 % 和 98%, 從 答 對 之 比 率 來 看, 可 清 楚 知 道 個 案 的 進 步 情 形 為 了 更 了 解 介 入 教 學 對 個 案 的 成 效, 研 究 者 於 介 入 教 學 結 束 後, 將 我 國 常 用 字 之 前 五 十 個 字 進 行 三 次 的 測 量, 評 估 方 式 仍 與 基 線 期 相 同, 即 運 用 字 卡, 個 案 看 到 字 卡 後, 能 正 確 唸 出 該 字 經 三 次 評 估 後, 個 案 之 正 確 率 為 96% 98% 98%, 故 可 初 步 推 測 透 3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9 過 這 樣 的 教 學, 對 個 案 而 言, 是 有 其 成 效 的, 下 圖 為 此 次 教 學 之 進 步 圖 表, 透 過 進 步 圖 ( 圖 一 ), 更 可 清 楚 了 解 個 案 在 這 次 實 驗 的 學 習 狀 況 答 對 率 M= 時 間 M= M= 平 均 值 走 勢 線 決 斷 區 域 圖 一 進 步 圖 以 下 將 針 對 三 階 段 所 得 之 資 料, 作 一 整 理, 以 作 為 評 估 此 次 介 入 教 學 之 成 效, 藉 此 也 可 以 檢 視 研 究 者 教 學 方 式 對 個 案 是 否 有 助 益, 因 此, 以 下 將 所 得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主 要 分 為 t 檢 定 走 勢 與 水 平 穩 定 值 階 段 間 趨 勢 以 及 階 段 間 之 水 平 交 集 等 方 向 簡 述 之 : 一 從 t 考 驗 ( 表 一 ) 及 C 統 計 ( 表 二 ) 之 可 發 現, 階 段 A-B B-A 及 A- A 三 者 均 達 到 顯 著 差 異, 特 別 是 透 過 C 統 計 結 果 可 知, 階 段 B 有 顯 著 的 向 上 趨 勢 之 變 化, 階 段 A 雖 未 達 顯 著 上 升 之 趨 勢 變 化, 但 透 過 視 覺 分 析, 可 清 楚 的 知 道 此 階 段 其 趨 勢 亦 是 呈 現 上 升 之 情 形, 也 就 是 說, 此 實 驗 之 處 理 達 到 其 預 期 之 成 效 二 從 走 勢 及 水 平 穩 定 值 ( 表 三 ) 來 看, 可 知 道 在 A B 和 A 等 三 階 段 均 呈 現 穩 定 的 狀 態, 決 斷 值 為 15%, 穩 定 值 為 80% 也 就 是 說, 當 我 們 在 檢 視 水 平 穩 定 性 時, 會 先 設 定 一 個 水 平 穩 定 性 決 斷 區, 假 設 該 階 段 資 料 點 接 圍 繞 著 平 均 水 平 線 或 走 勢 附 近 作 小 幅 度 之 跳 動, 那 麼 這 種 跳 動 範 圍 較 小, 其 穩 定 性 相 對 性 的 亦 會 提 升 而 在 走 勢 穩 定 方 面, 通 常 大 於 85% 時, 稱 為 穩 定, 本 研 究 之 穩 定 值 為 80%, 大 抵 而 言, 亦 是 呈 現 穩 定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39

40 的 狀 態 三 從 階 段 間 之 趨 勢 ( 表 四 ) 來 看, 階 段 A~ 階 段 B 其 走 勢 事 先 呈 現 持 平 而 後 上 升, 在 階 段 B~ 階 段 A 之 走 勢 亦 是 維 持 上 升 的 狀 態, 階 段 A 與 階 段 A 之 走 勢, 則 是 有 原 本 的 持 平 逐 漸 上 升, 也 就 是 說, 此 實 驗 在 A~B B~A 和 A~A 間 之 走 勢 不 僅 是 呈 現 變 好 的 方 向, 同 時 也 維 持 穩 定 的 狀 態 四 在 階 段 間 的 水 平 交 集 ( 表 四 ) 部 分, 兩 階 段 A, 兩 階 段 之 交 集 為 0%, 這 也 表 示 此 實 驗 之 成 效 呈 現 顯 著 之 差 異, 個 案 可 能 因 為 此 實 驗 之 介 入 而 有 進 步 的 情 形 從 上 述 之 分 析, 可 知 道 個 案 在 教 學 未 介 入 前, 常 用 前 50 字 認 讀 達 對 率 平 均 為 63%, 但 經 教 學 介 入 後, 其 達 對 率 提 升 至 79.8%, 進 入 維 持 階 段, 個 案 之 達 對 率 為 97.3%, 由 此 可 推 測 此 介 入 教 學 對 個 案 在 提 升 認 讀 字 部 分 是 有 效 且 有 助 益 的 階 段 間 的 水 平 區 域 重 疊 越 少, 表 示 實 驗 的 效 果 越 顯 著, 因 此, 從 階 段 比 較 表 中, 可 發 現 階 段 B 與 階 段 A 和 階 段 A 與 表 一 相 鄰 階 段 之 t 考 驗 結 果 摘 要 表 : 比 較 的 階 段 個 數 M SD T A ** B B ** A A *** A **P<.005,***P<.0005 表 二 C 統 計 摘 要 表 : 階 段 n C Sc Z 說 明 A 觀 察 值 之 間 沒 有 明 顯 的 趨 勢 變 化 B ** 觀 察 值 之 間 有 明 顯 的 向 上 變 化 趨 勢 A 觀 察 值 之 間 沒 有 明 顯 的 趨 勢 變 化 4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1 表 三 階 段 內 實 驗 資 料 判 讀 紀 錄 表 判 讀 項 目 目 標 行 為 為 何 實 驗 設 計 為 何 判 讀 分 析 結 果 增 進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之 識 字 能 力 A-B-A 分 析 哪 一 階 段 A B A 階 段 長 度 為 何 走 勢 方 向 為 何 走 勢 解 讀 為 何 持 平 變 好 (+) 變 好 (+) 走 勢 穩 定 為 何 ( 上 變 異 或 穩 定, 下 穩 定 %) 穩 定 100% 穩 定 100% 穩 定 100% 水 平 高 低 為 何 ( 上 平 均 / 下 區 域 ) 首 尾 資 料 差 多 少 ( 上 首 尾 資 料 點 / 下 差 距 值 ) 至 (0) 至 (34) 至 (2) 水 平 解 讀 為 何 變 好 (+) 變 好 (+) 變 好 (+) 水 平 穩 定 為 何 ( 上 變 異 或 穩 定 下 穩 定 %) 穩 定 100% 穩 定 100% 穩 定 10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1

42 判 讀 項 目 表 四 階 段 間 實 驗 資 料 判 讀 紀 錄 表 判 讀 分 析 結 果 目 標 行 為 為 何 增 進 中 度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之 識 字 能 力 實 驗 設 計 為 何 A-B -A 觀 測 信 度 為 何 比 較 哪 兩 個 階 段 B A A A B 變 動 幾 個 變 項 走 勢 如 何 轉 變 ( 變 好 +, 變 壞 -, 未 變 =) 走 勢 轉 變 有 何 效 果 ( 正 面 負 變 好 (+) 變 好 (+) 變 好 (+) 面 ) A 走 勢 穩 定 有 何 效 果 ( 由 ) 穩 定 ( 到 ) 穩 定 ( 由 ) 穩 定 ( 到 ) 穩 定 ( 由 ) 穩 定 ( 到 ) 穩 定 平 均 水 平 差 距 多 少 ( 上 水 平 均 數 )/ 下 ( 走 勢 ) ( 差 ) (+)(16.8) (+)(17.5) (+)(34.3) 水 平 區 域 交 集 多 少 30% 0% 0% 相 鄰 水 平 差 距 多 少 ( 上 兩 資 料 點 值 )( 下 變 好 或 變 壞 )( 差 數 ) (0) (+)(2) 4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3 潛 能 班 上 唱 歌 的 星 星 彭 慧 慈 桃 園 縣 埔 頂 國 小 個 案 是 個 小 學 二 年 級 的 學 生, 每 天 由 媽 媽 步 行 帶 來 學 校 上 課, 髒 亂 的 外 表 下 仍 可 看 到 清 秀 的 臉 龐 他 一 路 上 不 是 自 言 自 語 就 是 唱 個 不 停 地 任 由 媽 媽 牽 拉 著 走 到 校, 普 通 班 的 學 生 管 他 叫 唱 歌 人 剛 接 觸 他 時 ( 二 年 級, 我 由 他 縣 市 調 本 校 第 一 年 ), 對 他 的 了 解 有 限, 只 能 從 旁 人 的 告 知 觀 察, 慢 慢 摸 索 他 每 天 的 工 作 就 是 玩 積 木, 邊 玩 邊 製 造 音 效 日 復 一 日 你 進 不 去 他 的 世 界, 你 的 世 界 也 與 他 無 關 在 教 室 裡, 他 永 遠 只 是 他 自 己 媽 媽 說 : 他 是 自 閉 症, 聽 不 懂 你 的 指 令 他 不 分 上 下 課, 組 合 著 積 木, 嘴 巴 永 遠 停 不 下 來 的 唱 著 說 著 台 語 酒 矸 倘 賣 嗎 蚵 仔 麵 線 臭 豆 腐 豆 花 當 我 把 他 的 積 木 收 起 來 時, 他 不 是 生 氣 就 是 離 開 位 置 東 摸 西 碰 一 家 庭 結 構 個 案 母 兄 正 常 個 案 母 持 智 障 手 冊 個 案 外 祖 父 母 個 案 母 妹 智 障 亦 生 有 智 障 兒 近 親 通 婚 個 案 母 弟 正 常 個 案 父 43 年 次 個 案 兄 75 年 次 個 案 母 55 年 次 個 案 (88 年 6 月 生, 是 個 男 孩, 持 有 多 重 極 重 度 的 手 冊 智 障 + 自 閉 症 )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3

44 二 家 庭 背 景 分 析 :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清 寒, 個 案 的 父 親 有 過 一 段 婚 姻, 育 有 二 子, 離 婚 後 再 娶 個 案 的 母 親, 前 妻 所 生 的 第 二 個 孩 子 跟 隨 父 親 ( 個 案 的 母 親 說 他 幼 時 感 冒 吃 錯 藥 導 致 智 障, 目 前 在 療 養 院 -- 個 案 的 外 祖 母 送 去 的 ) 個 案 的 母 親 持 中 度 智 障 手 冊, 無 法 自 我 照 顧, 婚 後 亦 生 二 子 ; 長 子 尚 能 工 作 自 立, 次 子 為 本 個 案 個 案 的 父 親 在 纖 維 廠 工 作 三 班 制, 從 未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即 使 個 案 是 步 行 上 下 學, 他 也 從 未 接 送 過, 皆 由 母 親 帶 領, 教 師 家 庭 訪 問 時 父 親 在 睡 覺 未 起 身, 對 孩 子 少 有 關 心 個 案 的 哥 哥 高 中 畢 業 後 在 某 聯 合 社 做 過 搬 運 工 作, 甫 到 南 部 當 兵, 聽 鄰 居 敘 述 : 哥 哥 小 時 候 也 是 不 靈 光, 但 由 社 經 地 位 較 高 的 姑 媽 帶, 所 以 長 大 還 能 自 立 ; 因 與 個 案 年 齡 有 段 差 距, 較 無 親 密 感 主 要 照 顧 者 是 智 障 的 母 親, 唯 母 親 自 己 都 得 他 人 照 顧, 不 常 梳 洗 及 更 換 衣 物, 常 散 發 異 味, 行 動 能 力 拙 劣 肥 胖 而 走 路 顛 簸, 對 個 案 總 以 大 聲 斥 責 語 氣, 鄰 居 都 能 聽 見 家 人 間 彼 此 關 係 疏 離 家 中 若 發 生 重 要 事 件 均 由 開 商 店 的 個 案 外 祖 父 母 協 助 解 決 三 生 態 環 境 分 析 : 個 案 的 家 庭 離 學 校 約 一 公 里 的 住 宅 區, 個 案 常 在 住 宅 區 玩 耍, 最 喜 歡 玩 別 人 家 的 摩 托 車, 汽 車, 有 時 還 模 仿 修 車 工 人 躺 臥 在 別 人 家 的 汽 車 底 盤 下, 也 會 爬 上 別 人 家 汽 車 頂 玩 跳 扭 斷 車 燈 小 雨 刷 等, 故 鄰 居 對 他 退 避 三 舍 個 案 的 家 裡 髒 亂 不 堪, 塵 垢 滿 佈, 客 廳 廁 所 乃 至 哥 哥 的 房 間 亦 如 是 ; 個 案 的 遊 戲 區 主 要 在 客 廳 旁 的 一 張 木 床 上, 有 一 個 和 個 案 一 樣 可 憐 髒 髒 的 絨 毛 玩 具, 玩 具 車, 還 有 一 箱 前 任 老 師 給 的 積 木 ; 可 是 他 最 想 玩 的 是 在 二 樓 的 電 話 及 家 門 外 的 許 多 車 子 媽 媽 說 個 案 會 亂 撥 電 話, 連 警 察 都 來 表 示 關 心, 要 媽 媽 看 管 好 小 孩 四 綜 合 分 析 ( 一 ) 優 勢 : 個 案 的 視 覺 能 力 佳, 組 合 積 木 時 可 見 到 他 將 顏 色 作 了 各 種 搭 配 個 案 的 聽 覺 能 力 亦 佳, 如 前 所 述 會 將 廣 播 車 上 的 聲 音 複 製, 電 視 連 續 劇 主 題 歌 也 會 哼 上 幾 句, 甚 至 在 聽 老 師 吹 直 笛 二 次 後, 會 將 積 木 組 合 成 長 形 靠 著 嘴 巴 當 作 是 直 笛 哼 著 老 師 剛 吹 過 的 旋 律 ( 二 ) 弱 勢 : 這 是 一 個 失 能 的 家 庭, 障 礙 的 媽 媽 帶 著 障 礙 的 孩 子, 媽 媽 自 己 也 不 會 打 理 自 己, 散 亂 的 頭 髮, 髒 髒 的 衣 物, 全 身 散 發 著 他 們 家 特 有 的 味 道 她 對 孩 子 沒 有 過 溫 柔 的 叮 嚀, 聽 到 的 只 有 吆 喝 哥 哥 和 個 案 相 差 十 來 歲, 個 案 也 沒 接 受 過 早 療 及 學 前 教 育, 處 於 文 化 非 常 不 利 的 環 境 他 自 言 自 語 的 內 容 來 自 每 天 經 過 的 宣 傳 車 聲 及 電 視 所 播 出 的 音 響, 沒 有 正 向 遵 循 學 習 的 對 象 一 語 言 方 面 1. 不 具 對 話 功 能 的 語 言 - 自 言 自 語 2. 鸚 鵡 式 語 言 -- 延 宕 仿 說 3. 說 話 構 音 異 常 -- 常 出 現 有 替 代 音 省 略 音 歪 曲 音 4. 聽 不 懂 指 令 -- 反 應 被 動 二 行 為 方 面 4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5 1. 不 會 表 示 如 廁 意 願 -- 大 便 在 褲 子 上 ( 一 年 級 時 每 天 大 便 多 次, 每 次 少 量 深 色 顆 粒 狀 掉 地 上 ) 2. 髒 亂 - 身 上 常 有 異 味, 衣 著 常 未 更 換 3. 不 會 分 辨 危 險 - 對 感 興 趣 的 事 物 即 使 在 馬 路 對 面 也 會 跑 過 去 4. 會 亂 撥 電 話 5. 在 家 時 會 亂 跑 出 去, 母 親 常 說 找 得 要 死 6. 會 任 意 拿 取 他 人 物 品 及 食 物, 自 己 不 要 的 食 物 殘 渣 也 會 丟 在 他 人 桌 面 7. 會 咬 斷 或 折 斷 樂 高 積 木 8. 與 人 無 互 動 ( 自 閉 症 特 徵 ) 9. 收 玩 具 ( 積 木 ) 時 會 散 落 一 地 一 車 禍 : 去 年 (95 年 )11 月 中 旬, 媽 媽 牽 著 個 案 到 學 校 途 中 發 生 車 禍, 原 因 是 個 案 掙 脫 媽 媽 的 手 欲 跑 到 馬 路 對 向 的 廟 時, 不 慎 撞 上 來 不 及 煞 車 的 小 汽 車, 整 個 人 彈 起, 碰 撞 整 塊 擋 風 玻 璃 碎 裂 醫 院 中 警 察 醫 生 問 媽 媽 家 中 電 話 號 碼 發 生 經 過, 媽 媽 全 說 不 出 個 所 以 然 只 有 聯 絡 簿 上 學 校 及 老 師 電 話 老 師 趕 到 醫 院 時, 個 案 剛 照 完 X 光 坐 上 輪 椅 時, 嘴 巴 還 唸 著 老 師 曾 教 過 的 紅 色 綠 色 黃 色 老 師 陪 著 作 完 各 項 檢 查, 並 等 候 其 他 家 人 的 到 來 個 案 因 骨 折 在 醫 院 一 個 星 期 後 回 家 休 養, 前 後 整 整 一 個 半 月 二 家 訪 : 有 一 天 傍 晚 來 到 個 案 家 門 口, 裡 頭 沒 點 燈, 個 案 媽 媽 出 來 向 我 打 招 呼 我 問 起 個 案, 媽 媽 說 在 樓 上, 我 隨 口 應 了 好 乖, 迫 不 及 待 想 看 看 個 案 在 做 啥? 樓 梯 很 暗, 走 上 二 樓 我 聽 到 個 案 哭 泣 的 聲 音, 眼 前 的 一 幕 很 震 撼 我 他 的 雙 手 被 布 條 反 綁 在 陽 台 的 欄 杆 邊, 眼 淚 鼻 涕 流 滿 衣 襟, 光 著 腳 丫 在 原 地 拉 下 的 尿 上 踏 來 踏 去 媽 媽 說 鄰 居 看 到 了, 要 解 開 了 並 且 說 個 案 因 為 玩 電 話 被 爸 爸 綁 起 來 的 一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服 務 協 同 解 決 問 題 ( 一 ) 職 能 治 療 1.95/4/20 針 對 大 便 異 常 問 題 懷 疑 是 疝 氣 引 起 請 盡 快 就 醫 外 並 訓 練 每 日 蹲 馬 桶 習 慣, 督 促 適 時 補 充 水 份 (95/5 已 手 術 ) 2.95/10/19 針 對 被 動 反 應, 建 議 動 作 引 導 後 延 緩 指 令 下 達 反 應 動 作 時 間 以 增 加 主 動 意 願 3.95/10/25 針 對 拿 他 人 食 物, 建 議 握 住 其 手 明 確 告 知 不 可 以, 必 要 時 可 作 情 境 練 習 4.95/10/25 針 對 其 塗 鴉 不 會 畫 特 定 形 狀 只 會 仿 畫 ㄧ 無 法 仿 畫 +, 建 議 可 練 習 配 對 及 辨 認 形 狀 以 增 加 對 圖 形 的 認 識 5.95/11/1 針 對 手 指 操 作 不 靈 活, 操 作 玩 具 時 會 把 東 西 弄 掉, 建 議 讓 個 案 練 習 穿 珠 子 ( 二 ) 語 言 治 療 1.94/10/14 建 議 利 用 學 生 感 興 趣 的 玩 具 活 動 引 發 表 達 2.94/10/14 建 議 示 範 如 何 表 達 需 求 之 後 再 立 即 重 複 一 次 問 句 讓 學 生 回 應 且 在 活 動 中 將 目 標 語 或 要 學 生 理 解 的 問 句 不 斷 的 重 複 3.95/11/23 建 議 觀 察 孩 子 看 什 麼 玩 什 麼 對 什 麼 有 興 趣, 再 引 發 溝 通 動 機, 如 果 都 沒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5

46 興 趣 就 中 斷 日 常 生 活 的 慣 性 引 發 溝 通 ( 三 ) 交 通 車 服 務 個 案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時 有 搭 學 校 租 賃 的 交 通 車, 二 年 級 因 考 量 每 位 學 生 的 個 別 情 形 及 需 要 以 及 學 校 至 家 中 的 路 程 問 題, 故 採 發 放 交 通 補 助 費 方 式 待 三 年 級 擬 再 申 請 交 通 車 服 務 二 教 師 的 常 規 訓 練 與 教 學 ( 一 ) 溝 通 圖 卡 的 運 用 : 個 案 因 本 身 極 重 度 障 礙 與 主 要 照 顧 者 媽 媽 亦 有 障 礙, 幾 乎 沒 有 與 人 正 確 對 談 的 經 驗, 與 人 互 動 的 社 交 技 巧 極 度 缺 乏, 故 在 教 學 上 先 以 圖 卡 教 導 認 知 先 是 用 科 技 輔 具 無 障 礙 溝 通 圖 庫 中 的 彩 色 與 線 條 圖 製 成 圖 卡 教 導 個 案 認 識 名 詞 ; 再 以 該 圖 庫 中 的 動 態 GIF 圖 形 庫 及 聲 音 資 料 庫 製 成 互 動 式 媒 體 簡 報 加 深 其 印 象, 最 後 以 情 境 圖 讓 其 著 色 ( 二 ) 示 範 各 種 畫 線 技 巧 畫 法 : 運 用 其 優 勢 的 視 覺 聽 覺 邊 畫 邊 告 訴 個 案 所 畫 為 何 物 ( 三 ) 平 行 談 話 : 父 母 ( 老 師 ) 從 兒 童 的 角 度, 用 他 容 易 聽 懂 的 言 語, 敘 述 其 所 看 到 或 聽 到 的 事 物 ( 何 華 國, 民 90) 老 師 在 個 案 旁 說 出 個 案 的 一 舉 一 動, 例 如 個 案 洗 手, 老 師 清 楚 說 出 步 驟 轉 開 水 龍 頭, 搓 手 心 手 背 手 指, 關 水 龍 頭 必 要 時 透 過 肢 體 的 接 觸 以 直 接 引 導 加 上 平 行 談 話, 讓 其 更 能 理 解 老 師 所 說 的 話 ( 四 ) 自 我 談 話 : 父 母 ( 老 師 ) 將 自 己 正 在 做 或 有 感 而 發 的 事 物 大 聲 說 出 來 ( 何 華 國, 民 90) 將 自 己 的 動 作 說 出, 例 如 收 拾 圖 卡, 老 師 清 楚 說 出 老 師 把 圖 卡 收 起 來, 放 在 盒 子 裡, 把 盒 子 蓋 起 來 ( 五 ) 示 範 正 確 語 音 口 形 對 於 送 氣 聲 ㄆ ㄊ ㄎ 等 發 音 可 拉 其 手 背 讓 其 感 受 正 確 的 發 聲 ( 六 ) 行 為 改 變 技 術 的 運 用 : 增 強 替 代 原 理, 個 案 非 常 喜 歡 電 話 圖 片, 所 以 當 有 好 表 現 時 給 予 電 話 圖 片 增 強 ; 剛 開 始 拿 畫 筆 著 色 時, 也 是 給 他 電 話 線 條 圖 引 發 興 趣 個 案 通 常 自 言 自 語 最 多 是 在 玩 積 木 的 情 況 下, 當 給 他 口 琴 作 替 代 時, 他 就 試 著 吹 吸 而 不 會 自 言 自 語 ( 七 ) 珍 視 個 案 的 作 品 : 觀 察 中 發 現 每 當 叫 個 案 收 積 木 時, 因 其 動 作 緩 慢 ( 也 許 是 捨 不 得 收 起 來 ), 同 學 或 老 師 會 幫 忙 迅 速 將 所 有 積 木 收 進 箱 子, 而 個 案 的 表 情 是 焦 慮 而 不 甘 願 的, 偶 爾 會 將 桌 上 積 木 全 灑 於 地 板, 歸 結 原 因 是 未 將 箱 子 靠 近 桌 面 所 以 改 變 做 法, 將 個 案 組 合 好 的 積 木 保 持 原 貌 輕 放 箱 子, 讓 他 知 道 並 告 訴 他 下 課 再 玩 ( 八 ) 擴 展 休 閒 領 域 : 積 木 是 個 案 不 可 或 缺 的 玩 具, 也 許 是 被 制 約 吧, 觀 察 中 發 現 其 實 他 對 凡 事 都 感 好 奇, 尤 以 音 感 佳, 故 樂 器 應 是 不 錯 的 選 擇, 我 拿 了 兩 把 口 琴, 一 把 自 己 吹, 一 把 個 案 吹, 偶 爾 下 課 時 帶 出 教 室 吹 泡 泡 玩 遊 戲, 他 也 都 快 樂 洋 溢 臉 上 三 親 職 教 育 ( 一 ) 教 導 ( 因 母 親 本 身 自 我 照 顧 技 巧 差 故 用 此 字 眼 ) 母 親 清 潔 的 技 巧, 並 予 以 督 4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7 促 : 教 其 使 用 洗 衣 機, 因 個 案 身 上 常 有 異 味, 衣 著 髒 常 未 更 換 教 其 使 用 洗 碗 精, 因 個 案 的 餐 具 經 常 未 洗 或 洗 不 乾 淨 並 時 常 予 以 檢 查 當 面 告 知 ( 二 ) 與 母 親 溝 通 對 個 案 說 話 的 語 氣 : 母 親 大 聲 的 命 令 口 語 或 怨 嘆 聲, 個 案 耳 濡 目 染 也 會 常 說 唉 喲 ㄝ 啊 及 被 動 的 行 為, 堅 定 而 溫 柔 的 語 氣 反 能 使 個 案 欣 然 接 受 ( 三 ) 請 母 親 慎 選 電 視 節 目 : 個 案 嘴 巴 常 唸 唸 有 詞 台 灣 奇 案 ( 台 語 說 出 ) 請 收 看 八 點 檔 劉 伯 溫 等 ( 四 ) 常 向 母 親 詢 問 個 案 在 家 中 的 生 活 起 居 情 形 : 個 案 因 曾 亂 撥 玩 電 話 而 被 綁, 為 避 免 再 發 生 類 似 不 當 管 教 方 式 需 常 向 母 親 叮 嚀 注 意 個 案 安 全 個 案 對 於 語 言 與 動 作 已 能 稍 作 結 合, 物 品 掉 落 地 上 會 說 撿 起 來, 收 圖 卡 時 會 邊 整 理 邊 說 排 整 齊, 回 家 時 會 與 老 師 及 同 學 揮 手 說 再 見, 對 於 身 體 部 位 日 常 生 活 蔬 菜 水 果 圖 卡 已 有 認 知, 線 條 圖 案 也 多 能 瞭 解, 甚 至 於 圖 上 的 字 部 份 還 唸 得 出 來 ; 身 體 部 位 更 能 實 際 指 認 說 得 清 楚, 目 前 已 進 一 步 將 其 無 法 語 言 與 動 作 結 合 的 部 分 製 成 字 卡, 當 出 現 該 情 境 時 立 刻 顯 示 雖 然 他 自 言 自 語 仍 頻 繁, 但 口 中 說 的 已 多 半 是 上 課 的 內 容 在 執 筆 方 面 個 案 已 會 畫 出 有 意 義 的 圖 形, 如 車 輛 電 話 (95/10/25 只 會 仿 畫 ㄧ 無 法 仿 畫 + ) 與 老 師 能 有 互 動, 會 以 眼 神 手 勢 要 求 及 抓 老 師 的 手 指 指 認 圖 卡 下 課 時, 不 再 只 有 積 木, 還 有 口 琴 伴 奏 呢 在 整 潔 方 面 ( 親 職 教 育 ), 穿 著 乾 淨 及 餐 具 清 洗 頻 率 也 提 高 了 些 個 案 畫 的 車 子 個 案 畫 的 電 話 對 於 個 案, 上 學 期 我 常 感 束 手 無 策, 要 切 入 他 的 學 習, 困 難 重 重, 他 每 天 一 進 教 室 就 拉 一 箱 專 屬 他 的 積 木, 怎 麼 也 不 肯 收 起 來, 上 課 時 仍 然 如 此, 對 學 習 不 感 興 趣, 即 使 偶 爾 會 拿 鄰 座 桌 上 的 卡 片 也 是 唸 著 另 一 組 老 師 上 課 說 過 的 話 教 過 的 字 ; 如 果 積 木 勉 強 被 收 起 就 會 離 開 坐 位 到 處 走 動 或 到 老 師 坐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7

48 位 處 四 處 看 看 摸 摸 拿 東 西 他 少 有 參 與 學 習 ; 上 學 期 末 個 案 車 禍 傷 勢 痊 癒 後, 我 決 定 改 變 他 在 學 校 的 規 律 性, 將 櫥 櫃 移 位 稍 作 改 變, 小 組 隔 開 以 減 少 相 互 干 擾 以 及 那 一 箱 專 屬 他 的 積 木 收 起 ; 每 天 個 案 一 到 校 坐 在 位 置 上, 就 先 告 訴 他 要 讀 書, 雖 然 他 表 現 出 很 不 高 興 的 表 情 但 我 仍 堅 持, 數 日 過 後, 他 自 己 會 拿 出 書 本 說 要 讀 書 然 後 翻 閱 書 中 他 像 一 本 書, 過 去 我 擱 著 沒 翻 閱, 現 在 我 看 了 序, 將 來 我 希 望 讀 熟 它, 更 希 望 他 也 能 讀 我 一 中 文 部 分 何 華 國 (2001 ): 特 殊 兒 童 心 理 與 教 育, p224 圖 片, 這 才 剛 開 始 我 對 他 的 教 學 4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9 以 科 學 遊 戲 教 學 結 合 部 落 格 邵 宗 佩 台 中 市 篤 行 國 小 本 行 動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運 用 科 學 遊 戲 教 學, 結 合 網 路 部 落 格, 教 導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人 際 互 動, 以 期 獲 致 改 善 學 科 的 教 導, 相 較 於 行 為 的 教 導, 透 過 反 覆 的 練 習, 效 果 是 可 以 顯 而 易 見, 因 此 如 何 利 用 有 效 的 方 式 教 導 正 確 的 行 為, 確 實 是 老 師 們 需 要 費 盡 心 思 的 課 題 研 究 者 身 為 國 小 資 源 班 老 師, 覺 得 最 具 挑 戰 性 的 學 生 障 礙 類 別, 就 是 具 有 行 為 問 題 的 情 緒 障 礙 學 生, 普 通 班 老 師 常 會 主 動 反 應 這 些 資 源 班 學 生 在 普 通 班 級 中 人 際 互 動 的 問 題, 諸 如 : 在 班 上 被 孤 立 容 易 與 人 爭 執 打 架 等 等, 面 對 學 生 這 些 影 響 班 級 經 營 的 行 為, 常 令 研 究 者 苦 思 對 策 學 然 後 知 不 足, 教 然 後 知 困, 研 究 者 請 益 校 內 資 深 老 師, 找 尋 相 關 書 籍, 希 望 能 教 導 學 生 合 宜 的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並 兼 顧 到 學 生 學 習 的 樂 趣 與 自 信 在 讀 完 由 Virginia M.Axline 所 著 如 何 幫 助 情 緒 障 礙 的 孩 子 一 個 問 題 兒 童 的 治 療 歷 程 ( 詹 益 宏 游 乾 桂 王 佩 琳 傅 廷 靜 譯, 民 88) 一 書 後, 發 現 兒 童 透 過 遊 戲 可 以 獲 得 自 我 的 實 現 與 壓 力 的 紓 解, 進 而 可 以 學 會 如 何 與 他 人 合 作 溝 通, 這 樣 的 觀 念 讓 研 究 者 興 起 將 遊 戲 融 入 教 學 中 來 幫 助 學 生 改 善 人 際 互 動 關 係 在 蒐 尋 全 國 碩 博 士 論 文 資 訊 網 及 坊 間 有 關 遊 戲 融 入 教 學 的 教 育 書 籍 後, 決 定 以 能 吸 引 學 生 動 動 腦 且 動 手 做 的 實 驗 性 科 學 遊 戲 為 主 軸, 設 計 教 學 內 容,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課 程 就 此 誕 生 另 外, 現 今 受 到 大 眾 熱 烈 運 用 的 網 路 部 落 格, 是 可 以 把 每 天 發 生 的 大 小 事 都 紀 錄 進 去, 寫 日 記 發 表 文 章 自 由 言 論 個 人 評 論 等, 讓 自 己 天 馬 行 空 的 想 法 有 個 抒 發 的 空 間, 研 究 者 認 為 這 樣 的 形 式 若 能 與 平 日 的 教 學 結 合 一 起, 應 能 提 升 學 生 自 我 表 達 與 人 正 向 溝 通 的 能 力 於 是 研 究 者 在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的 課 程 內 容 中, 加 入 網 路 部 落 格 的 發 表, 以 期 為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及 人 際 關 係 帶 來 更 豐 富 正 向 的 影 響 一 探 討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在 改 善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人 際 互 動 的 成 效 及 影 響 二 網 路 部 落 格 的 應 用 是 否 能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自 我 表 露 的 能 力 本 研 究 是 以 在 本 校 接 受 資 源 服 務 之 五 年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49

50 級 學 生, 共 有 四 位 這 四 位 學 生 的 障 礙 類 別 各 異, 分 別 為 聽 覺 障 礙 ( 甲 生 ) 學 習 障 礙 ( 乙 生 ) 注 意 力 不 足 兼 過 動 症 (ADHD) ( 丙 生 ) 以 及 嚴 重 情 緒 困 擾 ( 丁 生 ), 他 們 來 自 不 同 的 班 級, 因 此 資 源 班 的 上 課 便 成 為 這 四 位 學 生 唯 一 有 共 同 互 動 的 時 間 和 機 會 一 設 計 理 念 本 研 究 結 合 平 日 資 源 班 的 教 學 課 程, 希 望 藉 由 簡 單 又 好 玩 的 科 學 遊 戲 教 學 活 動, 從 教 學 中 培 養 學 生 獨 立 思 考 的 能 力, 在 活 動 過 程 中 學 習 與 同 組 同 學 主 動 合 作 去 解 決 問 題, 從 合 作 關 係 中 探 索 與 人 和 諧 關 係 的 建 立 最 後 再 將 學 習 的 成 果 心 得 發 表 在 研 究 者 的 部 落 格 中, 從 輸 入 訊 息 中 建 立 自 我 反 思 統 整 的 能 力, 同 時 促 使 學 生 從 上 網 發 表 的 過 程 中, 產 生 與 它 人 互 通 訊 息 的 期 待 與 渴 望, 以 期 學 生 在 人 際 關 係 的 質 與 量 皆 能 得 到 改 善 與 提 升 二 研 究 流 程 確 定 分 組 學 生 成 員 確 立 教 學 方 向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IEP) 蒐 集 教 學 材 料 及 內 容 訂 定 教 學 計 畫 撰 寫 教 學 活 動 內 容 實 際 教 學 活 動 上 網 發 表 ( 部 落 格 ) 教 學 省 思 與 回 饋 一 從 衝 突 中 尋 求 平 衡 ( 情 緒 控 制 )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課 的 上 課 時 間 是 每 週 二 下 午 第 一 二 節 剛 開 始, 每 當 要 進 行 這 門 課 的 教 學 之 前, 研 究 者 與 協 同 上 課 的 高 老 師 ( 另 一 位 資 源 班 老 師 ) 便 戰 戰 兢 兢 準 備 迎 接 這 四 位 學 生 的 到 來, 因 為 丙 生 ( 注 意 力 不 足 兼 過 動 症 ) 和 丁 生 ( 嚴 重 情 緒 困 擾 ) 像 是 兩 顆 不 定 時 炸 彈, 只 要 該 節 上 課 時, 丙 生 未 按 時 服 藥, 上 課 期 間 便 會 不 時 地 用 一 些 無 聊 的 言 語 挑 釁 丁 生, 而 丁 生 正 是 那 種 會 因 為 一 丁 點 的 小 小 刺 激 就 握 拳 滿 臉 憤 怒 相 向 的 學 生, 是 校 內 有 名 的 校 園 頭 痛 人 物 之 一 ( 與 哆 啦 A 夢 裡 的 胖 虎 有 許 多 相 似 特 質 ), 因 此 上 課 便 常 因 他 們 劍 拔 弩 張 的 衝 突 而 被 迫 中 斷, 轉 而 處 理 他 們 的 問 題 例 如 有 一 次 上 課, 是 要 學 生 練 習 用 手 接 住 手 肘 下 來 的 硬 幣, 體 驗 一 下 慣 性 的 作 用, 當 丁 生 在 練 習 時 不 小 心 把 硬 幣 掉 落 在 地 上, 丙 生 忍 不 住 哈 哈 大 笑, 丁 生 馬 上 顯 露 生 氣 的 面 孔, 怒 吼 一 聲, 順 手 舉 起 身 邊 的 空 椅 子, 作 勢 要 砸 過 去, 研 究 人 員 馬 上 嚴 厲 制 止, 命 令 丁 生 把 椅 子 放 下, 丁 生 椅 子 雖 然 放 下, 但 還 是 氣 呼 呼 的 揮 著 拳 頭 大 罵 丙 生 :, 你 笑 那 麼 大 聲 幹 嘛! 我 扁 你 喔! 研 究 人 員 將 丙 生 和 丁 生 分 隔 兩 處, 分 別 輔 導 丁 生 : 這 樣 的 情 形 值 得 生 那 麼 大 的 氣 嗎? 還 好 你 把 椅 子 放 下, 想 一 想, 如 果 你 剛 才 把 椅 子 扔 出 去, 後 果 會 如 何? 你 的 家 人 會 幫 你 承 擔 多 大 的 責 任? 並 告 知 丙 生, 他 的 行 為 雖 是 因 為 好 玩, 但 是 卻 是 令 人 厭 惡 的, 萬 一 自 己 因 此 而 受 到 傷 害 就 很 不 值 得 在 經 過 幾 週 的 教 學 之 後, 其 實 老 師 們 的 心 中 非 常 沮 喪, 雖 然 每 次 上 課 都 能 將 教 學 的 內 容 完 成, 但 期 間 一 直 反 覆 處 理 丙 生 和 丁 生 的 衝 突, 卻 未 見 衝 突 的 次 數 降 低 在 經 過 省 思 與 50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1 討 論 之 後, 決 定 先 解 決 丙 生 生 理 上 的 問 題 由 於 丙 生 是 在 午 休 過 後 到 資 源 班 上 課 前 才 到 健 康 中 心 服 用 藥 物, 因 此 上 第 一 節 課 時 藥 效 尚 未 產 生, 於 是 與 護 理 師 協 調 後, 讓 丙 生 在 用 完 午 餐 之 後 便 到 健 康 中 心 服 藥, 讓 藥 物 能 在 資 源 班 上 課 時 就 產 生 效 用 經 過 用 藥 時 間 的 調 整 後, 丙 生 在 上 課 期 間 果 然 穩 定 許 多, 言 語 挑 釁 的 次 數 明 顯 減 少, 上 課 的 專 注 力 也 更 加 提 升, 因 此 在 生 理 因 素 獲 致 控 制 後, 輔 導 策 略 才 能 得 以 發 揮 由 於 丙 生 的 情 形 得 到 改 善, 與 丁 生 發 生 衝 突 的 次 數 便 降 低 有 時 衝 突 發 生 時, 丁 生 亦 會 指 著 丙 生 說 : 哼! 你 不 值 得 我 動 拳 頭! 雖 然 只 是 隨 口 的 反 應, 但 是 研 究 者 及 高 老 師 聽 在 心 裡 有 莫 名 的 興 奮, 因 為 情 況 改 善 了, 丁 生 已 能 試 著 從 誘 發 怒 氣 的 情 況 下 控 制 自 己 的 情 緒, 這 小 小 的 一 句, 著 實 是 一 大 進 步! 二 合 作 才 能 使 工 作 如 期 完 成 教 學 活 動 的 進 行, 因 著 每 次 不 同 的 活 動 主 題, 有 時 是 各 自 動 手 做, 有 時 則 需 要 合 作 完 成, 於 是 便 兩 兩 分 組 : 同 是 女 生 的 甲 生 和 乙 生 一 組, 同 是 男 生 的 丙 生 和 丁 生 一 組 在 女 生 組 方 面, 由 於 甲 生 為 聽 障 學 生, 有 時 會 無 法 清 楚 理 解 需 完 成 的 步 驟 或 指 令, 這 時 同 組 的 乙 生 便 成 為 最 佳 的 輔 助 說 明 者, 從 實 作 中 引 導 甲 生 合 力 完 成 老 師 指 定 的 工 作 在 男 生 組 方 面, 小 衝 突 不 斷 的 場 面 依 然 存 在 著, 口 角 上 的 衝 突 佔 大 部 分, 而 老 師 們 經 歷 過 幾 次 震 撼 教 育 後 也 更 能 掌 握 學 生 們 的 獨 特 個 性 和 優 勢 能 力 : 丙 生 是 個 點 子 多 喜 歡 提 出 許 多 自 己 看 法 的 能 手, 常 常 會 從 老 師 的 做 法 中, 另 有 一 些 創 新 的 做 法 ; 丁 生 則 是 一 定 要 完 成 任 務 使 命 必 達 的 拼 命 三 郎, 若 是 做 得 比 女 生 慢 或 做 不 好, 則 會 急 得 大 吼 大 叫 因 此 老 師 們 的 工 作 就 是 讓 他 們 發 揮 各 自 長 處, 從 衝 突 意 見 岐 異 中 導 向 如 何 在 時 限 內 完 成 任 務, 學 習 在 合 作 中, 與 它 人 互 動 進 退 尺 度 的 拿 捏, 不 退 一 步, 則 工 作 無 法 進 行, 不 忍 一 下, 可 能 前 功 盡 棄, 這 樣 的 互 動 關 係 並 不 是 照 著 書 本 一 步 驟 一 步 驟 照 著 做 就 能 做 得 好, 而 是 讓 學 生 從 合 作 中 直 接 體 驗 微 妙 的 人 際 關 係 三 欣 賞 別 人, 分 享 成 果 學 生 在 接 受 這 門 課 程 後, 隨 著 時 間 的 累 積, 每 位 參 與 的 學 生 都 已 非 常 熟 悉 教 學 的 模 式, 研 究 者 都 會 在 教 學 進 行 中, 觀 察 學 生 的 表 現, 適 時 口 頭 稱 讚 某 某 的 想 法 很 棒, 某 某 的 作 品 做 得 很 仔 細 等 等 而 在 作 品 完 成 之 後, 每 位 學 生 會 自 然 而 然 互 相 比 較, 評 定 別 人 或 自 己 的 成 功 研 究 者 發 現, 這 些 學 生 在 經 歷 過 共 同 分 享 想 法 同 時 實 作 的 過 程 後, 更 能 欣 賞 別 人 做 得 比 自 己 好 的 地 方, 給 予 正 向 的 讚 歎 聲 或 是 稱 讚 的 話, 而 被 讚 賞 的 人 也 會 大 方 地 拿 出 自 己 的 作 品 和 他 人 交 換 玩 或 是 傳 授 成 功 秘 訣 四 透 過 遊 戲 提 供 正 向 的 支 持 遊 戲 是 人 與 生 俱 來 的 能 力, 遊 戲 的 發 生 是 遵 循 快 樂 的 原 則, 因 此 孩 子 透 過 遊 戲 來 學 習 是 無 憂 無 慮 無 學 習 壓 力, 但 是 也 是 最 能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1

52 展 現 真 正 的 自 我 來 資 源 班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學 生 大 多 是 一 般 認 定 在 主 流 學 習 就 是 學 科 學 習 有 困 難 的 一 群 ( 不 論 他 是 何 種 障 礙 類 別 ), 所 以 在 課 業 上 經 常 的 受 挫 便 在 所 難 免, 學 習 動 機 低 落 因 此,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就 界 定 在 不 談 國 語 不 論 數 學, 放 心 地 玩, 讓 學 生 盡 情 地 發 表 想 法 自 我 表 露, 親 自 體 驗 從 無 到 有, 完 成 任 務 的 成 就 感, 紮 實 地 提 供 學 生 彈 性 的 生 活 的 有 趣 的 活 動, 以 及 一 個 充 滿 正 向 支 持 的 學 習 環 境 五 小 螢 幕 創 造 無 限 互 動 空 間 ( 網 路 部 落 格 的 應 用 )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的 課 程 安 排 為 每 週 兩 節, 研 究 者 在 課 程 開 始 之 前, 先 在 網 路 部 落 格 內 加 入 即 將 上 課 的 教 學 主 題, 並 把 相 關 的 問 題 post 上 去, 待 學 生 完 成 第 一 節 的 教 學 活 動 後, 於 第 二 節 運 用 資 源 班 內 的 兩 部 電 腦, 輪 流 上 網 路 部 落 格 鍵 入 自 己 的 意 見 與 心 得 一 開 始, 每 個 學 生 對 於 要 把 自 己 的 意 見 寫 入 網 路 上, 都 覺 得 生 疏, 但 是 經 過 研 究 者 加 以 說 明 : 你 們 在 部 落 格 中 發 表 的 任 何 意 見, 任 何 人 都 有 可 能 點 選 進 去 閱 讀, 有 的 人 甚 至 會 對 於 你 們 的 內 容 提 出 回 應 喔, 所 以 要 認 真 寫, 即 使 只 有 一 句 話 也 很 棒! 個 個 都 表 現 出 極 大 的 興 趣, 即 使 打 字 的 速 度 慢 又 吃 力, 再 加 上 有 時 注 音 拼 讀 了 半 天 打 不 出 正 確 的 字 來, 都 不 會 讓 他 們 放 棄 不 做, 認 真 的 態 度 讓 人 感 受 到 這 網 路 虛 擬 的 世 界 果 真 魅 力 無 窮 幾 次 的 發 表 經 驗 之 後, 研 究 者 發 現 學 生 們 不 僅 打 字 速 度 和 選 字 的 準 確 度 提 高, 更 能 自 在 的 發 表 心 得, 雖 然 在 內 容 上 還 是 停 留 在 對 活 動 直 接 的 感 受 ( 例 如 : 我 覺 得 很 好 玩 我 喜 歡 今 天 的 上 課 ), 但 是 卻 大 大 提 昇 了 學 生 去 分 享 感 覺 的 主 動 性, 因 此, 網 路 部 落 格 確 實 是 一 個 非 常 合 宜 的 提 供 無 限 互 動 空 間 的 媒 介 在 部 落 格 中 發 表 上 課 的 成 果 52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3 在 部 落 格 中 學 生 心 得 與 意 見 的 發 表 一 研 究 結 論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課 程 已 經 在 資 源 班 進 行 一 個 多 學 期 了, 這 樣 的 課 程 在 普 通 班 的 教 學 中 屢 見 不 鮮, 藉 由 班 級 團 體 分 組 教 學 的 進 行, 學 生 們 透 過 分 工 合 作 彼 此 討 論, 各 組 只 要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都 會 竭 盡 心 力 把 最 好 的 成 果 呈 現 出 來, 這 就 是 團 體 動 力 的 魅 力 所 在 然 而 在 資 源 班, 學 生 來 源 分 散 在 各 年 級 不 同 班 別, 每 週 上 課 的 節 數 從 一 節 到 六 七 節 不 等, 學 生 的 學 習 狀 況 各 有 其 特 殊 的 需 求, 異 質 性 大, 因 此 在 設 計 課 程 方 面 如 何 兼 顧 到 同 一 組 學 生 各 異 的 學 習 需 求 實 是 一 大 難 題 聽 覺 障 礙 ( 甲 生 ) 學 習 障 礙 ( 乙 生 ) 注 意 力 不 足 兼 過 動 症 (ADHD)( 丙 生 ) 以 及 嚴 重 情 緒 困 擾 ( 丁 生 ) 四 人 小 組 的 五 年 級 學 生, 是 四 位 障 礙 類 別 各 異 需 要 接 受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的 學 生, 他 們 有 著 共 同 的 需 求 需 要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建 立 與 人 和 諧 的 互 動 關 係 如 何 能 讓 這 些 學 生 愉 快 的 學 習, 又 能 自 發 性 的 與 人 互 動 呢? 科 學 可 以 啟 發 兒 童 的 智 慧, 遊 戲 則 帶 來 心 靈 的 歡 樂 ( 陳 忠 照, 民 89), 科 學 遊 戲 活 動 教 學 課 程 便 在 這 樣 的 理 念 下 應 運 而 生 經 過 一 個 多 學 期 的 教 學, 雖 未 收 立 竿 見 影 之 效, 但 是 絕 對 有 潛 移 默 化 的 影 響, 尤 其 是 特 殊 教 育 這 一 環, 更 是 需 要 不 問 成 果, 只 論 付 出 二 在 教 學 上 的 建 議 ( 一 ) 衡 量 學 生 特 質, 增 加 學 生 人 數 : 此 次 行 動 研 究 的 對 象 包 含 四 位 學 生, 在 需 要 分 工 合 作 的 活 動 方 面 人 手 稍 嫌 不 足, 建 議 可 將 學 生 人 數 增 加, 因 為 要 顧 及 到 每 位 學 生 的 人 際 問 題 各 有 不 同, 需 先 衡 量 學 生 的 特 質, 尤 其 是 情 緒 障 礙 學 生 的 問 題 更 為 明 顯, 若 是 進 行 資 源 班 教 學,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因 為 每 一 位 學 生 都 是 需 要 個 別 化 的 輔 導, 只 有 一 位 教 師 的 介 入 容 易 顧 此 失 彼, 力 量 薄 弱, 因 此 務 必 由 資 源 班 兩 位 教 師 共 同 參 與 教 學, 隨 時 掌 控 局 面, 合 作 的 力 量 才 能 發 揮 極 致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3

54 ( 二 ) 運 用 在 普 通 班 教 學 上 : 此 教 學 活 動 亦 可 以 運 用 在 普 通 班 的 教 學 上, 並 建 議 教 師 採 取 協 同 教 學, 藉 由 合 作 的 教 學 指 導 學 生, 達 成 適 應 學 生 個 別 差 異 的 適 性 化 教 學 目 標 一 中 文 部 分 32 郭 靜 晃 譯 ( 民 81) 兒 童 遊 戲 遊 戲 發 展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揚 智 出 版 社 詹 益 宏 游 乾 桂 王 佩 琳 傅 廷 靜 譯 ( 民 88) 如 何 幫 助 情 緒 障 礙 的 孩 子 一 個 問 題 兒 童 的 治 療 歷 程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公 司 陳 忠 照 ( 民 89) 圓 一 個 快 樂 同 年 的 夢 --- 親 子 科 學 遊 戲 的 實 施 國 民 教 育,5,26-54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5 巫 宜 靜 彰 化 縣 靜 修 國 小 本 文 在 說 明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在 社 交 技 巧 方 面 的 問 題 及 同 儕 教 導 對 其 學 習 上 的 幫 助 聽 障 生 有 溝 通 及 與 人 互 動 方 面 的 弱 勢, 需 要 學 習 情 境 的 營 造 及 系 統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引 導, 藉 由 外 在 協 助 讓 聽 障 學 習 者 產 生 內 在 的 引 發 過 程 同 儕 教 導 包 括 確 定 目 標 選 擇 小 老 師 與 受 教 者 擬 訂 計 畫 組 織 教 材 訓 練 同 儕 小 老 師 實 施 同 儕 教 導 等 過 程, 透 過 同 儕 教 導 的 設 計, 讓 聽 障 生 在 有 效 的 引 導 下, 可 以 達 到 增 進 社 交 技 巧 的 效 果 同 儕 教 導 聽 覺 障 礙 不 放 棄 任 何 一 個 孩 子, 一 直 是 教 育 政 策 的 重 大 理 念 及 目 標, 尤 其 是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的 支 援 與 輔 助 更 是 不 遺 餘 力 每 個 孩 子 都 需 要 愛 心 關 心 及 永 不 灰 心 來 灌 溉, 尤 其 對 象 是 身 心 障 礙 的 孩 子 更 需 要 這 種 信 念 研 究 者 所 任 教 的 學 校 裡 有 附 設 啟 聰 班, 雖 然 啟 聰 班 與 普 通 班 在 同 一 所 學 校, 卻 發 現 聽 障 生 與 普 通 生 彼 此 間 卻 十 分 生 疏, 更 發 現 聽 障 生 個 性 十 分 內 向 害 羞, 每 當 研 究 者 想 與 其 打 招 呼 時, 早 已 緊 張 的 跑 掉, 因 此 很 想 拉 近 聽 障 生 與 普 通 生 之 距 離, 甚 至 改 善 其 社 交 技 巧 研 究 者 希 望 透 過 同 儕 教 導 以 增 進 聽 障 生 社 交 技 巧 之 學 習, 不 少 研 究 ( 張 瓊 文, 2001; 梁 素 霞,2002; 詹 雅 淳,2002; 黃 淑 吟,2003; 謝 攸 敏,2004; 林 怡 鈴,2005; 崔 夢 萍,2005 ; Kamps, Royer, Dugan, & Kravits, 2002;Locke, 2002;Lorah, 2003;Sáenz, Fuchs, & Fuchs, 2005) 提 出 同 儕 教 導 對 障 礙 者 有 學 習 上 的 助 益 藉 由 一 對 一 的 教 學 互 動, 小 老 師 (tutor) 配 合 特 殊 需 求 的 受 教 者, 針 對 其 學 習 速 度 與 程 度, 給 予 回 饋 與 訂 正, 此 個 別 教 學 的 成 效 被 認 為 比 團 體 教 學 好, 也 可 彌 補 大 班 教 學 人 力 不 足 的 現 象 聽 覺 障 礙 是 一 種 內 隱 低 發 生 率 的 障 礙, 無 法 從 身 體 外 觀 察 覺 其 障 礙 之 處 聽 障 者 由 於 聽 覺 損 失 及 說 話 不 清 晰, 常 導 致 社 交 上 的 阻 礙, 進 而 產 生 行 為 上 的 問 題, 使 其 適 應 常 不 如 其 他 同 儕, 尤 其 與 人 溝 通 互 動 能 力 是 他 們 最 常 需 要 面 對 的 問 題, 因 此 在 一 般 團 體 裡 經 常 被 忽 略 ( 何 慧 玥,1994; 邢 敏 華, 2001) 聽 障 兒 童 較 少 與 人 溝 通 互 動, 且 大 多 處 於 被 動 式 回 應, 因 此, 在 與 聽 常 人 互 動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5

56 過 程 中 常 遭 受 挫 折 ( 林 寶 貴,1994; 蘇 芳 柳,2002) 溝 通 互 動 困 難 也 存 在 聽 障 兒 童 與 同 儕 互 動 之 間, 聽 障 兒 童 有 較 多 被 拒 絕 的 情 形, 因 此 少 與 一 般 同 儕 接 觸 此 外, 聽 障 生 也 因 缺 乏 適 當 社 交 技 巧, 導 致 聽 障 生 不 易 發 展 正 向 的 人 際 互 動 在 一 般 學 校 裡, 聽 人 同 儕 可 能 因 不 懂 聽 障 生 的 語 言, 及 不 知 如 何 與 其 溝 通, 使 得 聽 障 生 被 忽 略, 並 感 到 自 卑 寂 寞 與 無 助 同 儕 教 導 意 指 在 相 似 的 群 體 中 沒 有 專 業 老 師 的 幫 忙 而 互 相 學 習, 教 學 者 可 藉 由 教 導 而 學 習 (Topping, 2001) 也 可 說 是 在 自 然 情 境 下 進 行 個 別 學 習 輔 導, 是 同 儕 學 習 者 間 互 相 幫 助 和 從 教 學 中 學 習 的 一 種 教 導 系 統, 強 調 參 與 過 程 而 不 是 結 果 (Ryan & Deci, 2000) 尤 其 當 學 生 有 學 習 遲 滯 或 社 交 技 巧 缺 陷 等 問 題 時, 不 論 在 教 育 或 社 交 上, 更 可 採 取 一 對 一 的 個 別 輔 導, 促 使 小 老 師 與 受 教 者 能 更 有 動 機 去 學 習, 雙 方 都 是 受 益 者 (Miller & Miller,1995) 為 使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成 功 融 合 在 普 通 班 中, 同 儕 教 導 可 說 是 有 效 的 方 法 之 一 因 此, 研 究 者 以 三 位 普 通 班 高 年 級 學 生 為 同 儕 小 老 師, 分 別 以 一 對 一 的 方 式 教 導 中 年 級 啟 聰 班 學 生, 錄 影 觀 察 三 位 受 教 者 之 正 向 社 交 技 巧 表 現, 此 方 案 設 計 的 流 程 如 下 : 一 診 斷 學 生 的 社 交 能 力 及 訂 定 目 標 社 交 技 巧 可 以 涵 蓋 輪 流 分 享 表 達 感 覺 眼 神 接 觸 合 作 開 始 話 題 自 我 肯 定 傾 聽 讚 美 遵 守 遊 戲 規 則 公 平 的 玩 等 ( 王 欣 宜,1998; 陳 信 昭 陳 碧 玲 譯, 1999), 診 斷 三 位 受 教 者 社 交 技 巧 缺 陷 的 部 分, 擬 定 本 研 究 的 正 向 社 交 技 巧, 內 容 以 提 供 協 助 分 享 鼓 勵 讚 美 眼 神 接 觸 問 問 題 基 本 禮 儀 自 我 表 達 為 主 二 選 擇 小 老 師 同 儕 小 老 師 的 選 取, 可 由 老 師 指 定 或 由 學 生 自 己 決 定 如 果 聽 障 生 是 融 合 在 普 通 班, 可 選 擇 熱 心 活 發 的 同 儕 擔 任 ; 如 果 聽 障 生 是 就 讀 啟 聰 班 且 附 屬 在 一 般 學 校, 可 選 擇 高 年 級 或 同 年 級 之 普 通 同 儕 擔 任 三 擬 訂 計 畫, 組 織 教 材 教 材 的 組 織 應 針 對 聽 障 生 社 交 技 巧 缺 陷 而 設 計, 且 讓 小 老 師 能 以 生 動 有 趣 易 於 使 用 的 形 式 呈 現 利 用 每 週 星 期 一 五 的 午 休 時 間, 讓 小 老 師 與 聽 障 生 互 動, 預 計 共 十 二 週, 主 要 的 原 則 為 : 示 範 教 導 增 強 回 饋 角 色 扮 演 等, 以 提 供 聽 障 者 行 為 示 範 與 回 饋 四 訓 練 同 儕 小 老 師 為 了 能 讓 聽 障 生 學 得 正 向 的 社 交 技 巧, 小 老 師 的 訓 練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以 本 研 究 而 言, 同 儕 小 老 師 是 普 通 生, 可 利 用 三 週 時 間 進 行 事 前 訓 練, 每 週 二 次 早 自 修 訓 練 同 儕 小 老 師, 內 容 如 表 一 56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7 表 一 小 老 師 的 訓 練 內 容 週 次 訓 練 要 點 活 動 方 式 第 一 週 1. 認 識 聽 覺 障 礙 觀 賞 影 片 2. 助 聽 器 與 人 工 電 子 耳 的 使 用 與 功 能 3. 學 習 打 手 語 視 聽 媒 體 解 說 實 地 演 練 第 二 週 1. 解 說 同 儕 教 導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2. 認 識 同 儕 小 老 師 的 任 務 與 角 色 3. 說 明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的 社 交 缺 陷 4. 提 醒 同 儕 教 導 時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講 述 法 閱 讀 資 料 小 組 討 論 閱 讀 資 料 角 色 扮 演 與 腦 力 激 盪 腦 力 激 盪 說 明 說 明 第 三 週 1. 教 導 社 交 技 巧 2. 同 理 心 關 懷 接 納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實 地 演 練 示 範 五 實 施 同 儕 教 導 本 研 究 採 用 跨 受 試 者 多 探 試 實 驗 設 計, 本 研 究 自 變 項 為 同 儕 教 導 方 案 ; 依 變 項 為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社 交 能 力 的 變 化 情 形, 及 同 儕 小 老 師 對 聽 覺 障 礙 同 儕 之 態 度 實 驗 教 學 設 計 包 括 基 線 期 (A ) 處 理 期 (B ) 維 持 期 (A ): ( 一 ) 基 線 期 此 階 段 在 觀 察 與 收 集 受 試 者 尚 未 接 受 同 儕 教 導 策 略 時, 所 表 現 的 社 交 技 巧, 先 以 下 課 時 間 作 為 觀 察 記 錄, 建 立 其 社 交 技 巧 之 基 準 期, 並 不 做 任 何 策 略 介 入 ( 二 ) 處 理 期 為 實 驗 教 學 階 段, 開 始 實 施 同 儕 教 導 方 案 同 儕 小 老 師 利 用 每 週 星 期 一 和 五 的 午 休 時 間 透 過 活 動 教 導 受 試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以 評 量 受 試 者 在 目 標 行 為 中 的 改 變 情 形, 同 時 每 次 皆 錄 影 觀 察 受 試 者 與 小 老 師 互 動 情 形, 以 收 集 其 社 交 技 巧 記 錄 ( 三 ) 維 持 期 在 處 理 期 一 週 後, 進 行 五 次 維 持 期 的 觀 察 此 階 段 小 老 師 不 實 施 目 標 行 為 的 教 學, 研 究 者 以 錄 影 方 式 觀 察 受 試 者 目 標 行 為 的 維 持 階 段 ( 四 ) 類 化 分 別 在 各 階 段, 利 用 下 課 時 間 探 測 受 教 者 是 否 能 將 學 得 的 社 交 技 巧 類 化 至 同 儕, 以 了 解 受 教 者 的 社 交 技 巧 學 習 成 效 此 外, 評 估 同 儕 教 導 的 資 料 來 源 應 是 多 元, 可 以 透 過 學 生 自 評 ( 小 老 師 日 誌 與 自 我 檢 核 表 ) 同 儕 互 評 教 師 當 下 的 觀 察 記 錄 等, 並 在 每 次 教 學 活 動 結 束 後, 給 予 時 間 討 論, 聽 取 小 老 師 發 表 意 見, 以 解 決 問 題 需 求 或 提 供 額 外 的 協 助 一 同 儕 教 導 能 增 進 聽 障 生 社 交 技 巧 之 學 習 成 效 本 研 究 即 透 過 同 儕 教 導 策 略, 利 用 普 通 班 三 位 較 年 長 同 學 擔 任 小 老 師 (tutor), 年 紀 較 小 的 啟 聰 班 學 生 為 受 教 者 (tutee), 由 小 老 師 的 教 導 與 示 範, 讓 受 教 者 從 中 模 仿 適 當 的 行 為, 以 期 增 進 其 正 向 社 交 技 巧 的 學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7

58 習, 且 將 所 觀 察 之 社 交 技 巧 以 社 交 技 巧 觀 察 評 量 表 做 紀 錄, 並 將 其 繪 成 社 交 技 巧 次 數 曲 線 圖, 經 目 視 分 析 及 C 統 計 處 理 後,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同 儕 教 導 能 增 進 聽 障 生 社 交 技 巧 之 學 習 成 效 及 保 留 效 果, 且 能 將 社 交 技 巧 運 用 在 其 他 同 儕, 達 到 類 化 之 效 果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同 儕 教 導 能 增 進 聽 障 生 社 交 技 巧 之 學 習 成 效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許 莉 真 (2001) 詹 雅 淳 (2002 ) 吳 淑 敏 (2003 ) 黃 淑 吟 ( 2003 ) 謝 攸 敏 (2004 ) 崔 夢 萍 ( 2005 ) Stevens(1998) Laushey 與 Heflin(2000) Kamps(2002) 等 多 位 學 者 之 研 究 結 果 是 相 同 的 二 同 儕 教 導 能 增 進 同 儕 小 老 師 對 聽 障 生 之 正 向 積 極 態 度 同 儕 教 導 之 後, 以 情 意 行 為 認 知 三 個 向 度 來 探 討 同 儕 小 老 師 對 聽 障 生 之 態 度 就 情 意 向 度 而 言, 能 夠 學 習 同 理 心 與 接 納, 瞭 解 聽 障 生 的 特 質, 體 會 聽 覺 損 失 所 造 成 之 不 便, 及 所 遭 遇 的 種 種 困 難, 適 時 並 樂 意 給 予 協 助, 從 過 程 中 學 會 接 納 他 們 的 特 殊 之 處 ; 就 行 為 傾 向 向 度 而 言, 呈 現 積 極 的 態 度, 化 感 動 為 行 動, 能 夠 主 動 參 與 協 助, 熱 心 助 人, 提 供 符 合 需 求 的 支 援 就 認 知 而 言, 對 事 物 有 更 深 的 洞 察 力 ( 後 設 認 知 ), 彼 此 互 動 過 程 中 有 更 多 的 自 我 調 整 與 自 主 能 力 的 鍛 鍊 整 體 而 言, 顯 示 同 儕 教 導 能 增 進 同 儕 小 老 師 對 聽 障 生 之 正 向 態 度, 這 與 吳 淑 敏 (2003) 與 Locke(2002) 之 研 究 結 果 相 似, 但 林 怡 鈴 (2005) 的 研 究 結 果 卻 指 出 未 能 增 進 全 班 同 學 對 自 閉 症 同 儕 的 接 納 態 度, 與 本 研 究 結 果 不 同 三 同 儕 教 導 具 備 社 會 效 度 從 問 卷 及 訪 談 結 果 中, 可 知 啟 聰 班 教 師 隨 班 家 長 同 儕 小 老 師 以 及 受 教 者, 對 同 儕 教 導 之 教 學 成 效 均 表 示 肯 定 與 滿 意 以 啟 聰 班 教 師 而 言, 除 了 肯 定 同 儕 教 導 之 成 效, 也 表 示 若 有 機 會 也 願 意 再 讓 學 生 參 加 類 似 的 教 學 實 驗 在 實 驗 教 學 結 束 後, 受 教 者 也 會 跟 教 師 要 求, 希 望 小 老 師 能 一 起 來 參 與 啟 聰 班 的 活 動 ( 做 手 工 餅 乾 舞 蹈 表 演 慶 生 會 等 ) 同 樣 地, 小 老 師 也 十 分 樂 意 到 啟 聰 班 幫 忙, 或 是 教 他 們 訂 正 功 課 家 長 也 注 意 到 孩 童 的 改 變, 發 現 他 們 較 有 禮 貌 敢 於 表 達 自 己 的 感 受 主 動 問 問 題 幫 助 別 人 等, 顯 示 同 儕 教 導 是 有 其 成 效 的 本 研 究 與 張 瓊 文 (2001) 梁 素 霞 (2001) 黃 淑 吟 ( 2003 ) 詹 雅 淳 (2002 ) 謝 攸 敏 (2004) 蘇 娟 代 (1997) Lorah(2003) Sáenz Fuchs 與 Fuchs(2005) 之 研 究 對 象 與 教 導 內 容 不 同, 但 研 究 結 果 對 同 儕 教 導 持 正 面 的 看 法 是 相 同 的 一 對 教 師 教 學 的 建 議 同 儕 教 導 能 增 進 聽 障 生 之 正 向 社 交 技 巧, 不 管 是 啟 聰 班 或 普 通 班 教 師 若 能 延 續 相 關 議 題, 與 其 他 各 領 域 教 學 活 動 配 合, 並 且 在 課 堂 上 透 過 角 色 扮 演 直 接 或 隨 機 教 學 方 式, 除 了 示 範, 也 給 予 學 童 實 地 演 練 的 機 會, 使 其 能 了 解 社 交 技 巧 適 用 的 時 機, 將 所 學 得 之 社 交 技 巧 適 當 運 用 在 實 際 生 活 中, 進 而 達 成 維 持 及 類 化 的 功 效 二 善 用 同 儕 力 量 促 進 融 合 教 育 58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9 融 合 教 育 是 必 然 之 趨 勢, 揀 選 班 上 能 力 較 佳 的 同 儕, 作 為 教 師 的 左 右 手, 善 用 同 儕 力 量, 賦 以 小 老 師 之 職, 教 導 班 上 需 要 協 助 的 同 儕, 內 容 可 以 涵 蓋 社 交 技 巧 學 業 補 救 技 能 學 習 行 為 問 題 的 導 正 等 除 了 可 以 落 實 融 合 教 育 的 理 念 外, 也 幫 助 教 師 在 處 理 其 他 事 情 方 面 而 事 半 功 倍 一 將 同 儕 教 導 運 用 於 不 同 教 學 形 式 或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研 究 同 儕 教 導 又 可 分 為 全 班 性 同 儕 交 互 指 導 或 同 儕 協 助 學 習 策 略 等 不 同 形 式,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可 使 用 不 同 教 學 形 式 未 來 研 究 可 將 受 教 者 改 為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學 生, 如 智 能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等, 以 學 習 不 同 學 科 或 技 能, 甚 至 小 老 師 可 選 擇 功 能 性 較 佳 之 同 為 障 礙 學 生, 或 同 齡 / 跨 齡 之 普 通 班 學 童 二 同 儕 教 導 有 助 於 融 合 教 育 在 未 來 的 研 究, 可 運 用 同 儕 教 導 提 升 普 通 班 裡 的 特 殊 生 之 人 際 互 動, 進 行 質 性 觀 察 研 究, 探 討 融 合 教 育 中 普 通 生 與 特 殊 兒 童 之 社 會 關 係 普 通 班 裡 的 特 殊 生 人 際 關 係, 不 只 是 教 師 關 注 的 焦 點, 也 是 影 響 特 殊 生 能 否 快 樂 的 在 普 通 班 中 學 習 三 結 合 家 長 參 與 的 影 響 力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除 教 師 參 與 之 外, 家 長 亦 能 參 與 同 儕 教 導, 在 家 把 握 隨 機 教 導 正 向 社 交 技 巧, 適 時 提 供 良 好 的 示 範 給 聽 障 生 模 仿 學 習, 並 輔 以 增 強 的 使 用, 相 信 學 習 效 果 能 夠 更 佳, 並 將 社 交 技 巧 運 用 至 不 同 情 境 或 人, 以 達 到 類 化 之 效 果 一 中 文 部 分 王 欣 宜 (1998) 智 能 障 礙 者 的 工 作 社 交 技 巧 與 工 作 適 應 特 殊 教 育 季 刊,69,17-28 林 寶 貴 (1994) : 聽 覺 障 礙 教 育 與 復 健 台 北 : 五 南 崔 夢 萍 (2006) 運 用 同 儕 協 助 學 習 策 略 於 國 小 融 合 教 育 國 語 文 學 習 之 研 究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學 刊,30,27-52 張 春 興 (2001) 教 育 心 理 學 ( 修 訂 版 二 十 刷 ) 台 北 : 東 華 陳 信 昭 陳 碧 玲 譯 (1999) 行 為 障 礙 症 兒 童 的 技 巧 訓 練 - 父 母 與 治 療 者 指 導 手 冊 ( 原 作 者 :M. L. Bloomquist) 台 北 : 心 理 陳 嘉 彌 (2005) 國 小 跨 年 級 同 儕 師 徒 制 教 學 策 略 之 研 究 臺 北 : 揚 智 文 化 傅 秀 媚 (2002) 融 合 班 級 中 教 學 策 略 之 應 用 同 儕 教 導 法 與 示 範 教 學 法 載 於 台 中 師 院 特 教 論 文 集 台 中 : 國 立 台 中 師 範 學 院 特 殊 教 育 中 心 黃 淑 吟 (2003) 同 儕 教 導 對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休 閒 技 能 教 學 效 果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黃 湘 武 (1993) 皮 亞 傑 理 論 在 科 學 教 育 上 的 應 用 研 究 載 於 杜 祖 貽 編, 西 方 社 會 科 學 理 論 的 移 植 與 應 用 (p ) 台 北 : 遠 流 出 版 社 黃 善 美 (2004) 同 儕 師 徒 制 輔 助 教 學 策 略 之 個 案 研 究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59

60 詹 雅 淳 (2002) 同 儕 教 導 對 國 中 智 能 障 礙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技 能 學 習 效 果 之 研 究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在 職 進 修 專 班 特 殊 教 育 教 學 碩 士 班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蘇 芳 柳 (2002) 聽 覺 障 礙 學 生 之 學 習 適 應 研 究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未 出 版 之 博 士 論 文 二 英 文 部 分 Fantuzzo, J. W., Davis, G. Y., & Ginsburg, M. D. (1995). Effects of parent involvement in isolation or in combination with peer tutoring on student self-concept and mathematics achievement. Journal of Educational Psychology, 87(2), Kazdin, A. E. (2001). Behavior modification in applied settings (6 th ed.). Toronto: Wadsworth. Kamps, D. M., Royer, J., Dugan, E., & Kravits, T. (2002). Peer training to facilitate social interaction for elementary students with autism and their peers. Exceptional Children, 68(2), Laushey, K. M., & Heflin, L. J. (2000). Enhancing social skills of kindergarten children with autism through the training of multiple peers as tutors. Journal of Autism and Related Disorders, 30(3), Locke, S. T. (2002). Peer buddies in the special education classroom: Creating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Unpublished doctoral dissertation, Pacific Luther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State. Lorah, K. S. (2003). Effects of peer tutoring on the reading performance and classroom behavior of students with 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 disorder. Unpublished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Lehigh. Meese, R. L. (2001). Teaching learners with mild disabilities:integrating research and practice ( 2nd ed. ). Belmont, CA : Wadsworth/Thomson Learning. Miller, S. R., & Miller, P. F. (1995). Cross-age peer tutoring: A strategy for promoting self-determination in students with severe emotional disabilities/ behavior disorders. Preventing School Failure, 39, Ryan, R. M., & Deci, E. L. (2000).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and the facilitation of intrinsic motivatio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well-being. American Psychologist, 55, Sáenz, L. M., Fuchs, L. S., & Fuchs, D. (2005). Peer-assisted learning strategies for English language learners with learning disabilities. Exceptional Children, 71(3), 特 教 通 訊 民 9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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