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CCSA 第三屆論文研討會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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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流 程 表... 2 會 議 規 則... 4 專 題 講 座 一 國 際 會 議 廳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服 務 簡 介 與 離 院 生 跟 進 服 務 / 容 幗 欣... 5 論 文 發 表 一 國 際 會 議 廳 1.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比 較 研 究 / 張 玲 如 邱 琬 瑜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之 成 效 評 估 : 以 屏 東 縣 某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 温 珮 雯 論 文 發 表 二 多 媒 體 教 室 安 置 少 年 生 活 適 應 經 驗 之 研 究 / 張 麗 惠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 詹 雯 貽 專 題 講 座 二 國 際 會 議 廳 香 港 扶 幼 會 簡 介 及 優 質 院 舍 服 務 管 理 之 概 念 與 實 踐 / 鄭 俊 華 論 文 發 表 三 國 際 會 議 廳 1. 不 只 是 衣 食 無 虞 : 安 置 個 案 對 權 益 保 障 的 期 望 / 莊 文 芳 ~ 從 復 原 力 觀 點 ~ 探 討 我 在 育 幼 院 的 生 命 歷 程 / 白 般 若 論 文 發 表 四 多 媒 體 教 室 那 段 與 世 隔 絕 的 日 子 -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安 置 少 女 的 經 驗 回 溯 / 李 郁 芬 重 返 避 風 港?! 受 虐 兒 少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後 返 家 之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 謝 佩 君 論 文 發 表 五 國 際 會 議 廳 1.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社 工 員 的 執 行 困 境 / 翁 毓 秀 劉 學 仁 資 產 累 積 為 基 礎 的 少 年 自 立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 以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贊 助 CCSA 獨 立 生 活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為 例 / 翁 慧 圓 簡 菱 儀 臺 灣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OP)/ 王 燦 槐 林 思 婷 附 錄. 看 到 韌 性 :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離 院 個 案 之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 朱 佩 如 論 文 發 表 六 多 媒 體 教 室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輔 導 措 施 對 司 法 轉 向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之 影 響 / 李 三 益 張 瑋 庭 從 社 會 訓 練 技 巧 的 觀 點 談 我 國 的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 徐 錦 鋒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之 研 究 / 張 素 菁 與 會 名 冊

2 時 間 一 路 有 你 夢 想 未 來 第 三 屆 兒 少 安 置 與 自 立 服 務 論 文 研 討 會 流 程 表 內 容 報 到 長 官 及 貴 賓 致 詞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簡 慧 娟 署 長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雷 倩 理 事 長 專 題 講 座 一 主 持 人 :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馮 燕 教 授 講 題 :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服 務 簡 介 與 離 院 生 跟 進 服 務 主 講 人 :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荷 蘭 宿 舍 容 幗 欣 助 理 院 長 茶 敘 論 文 發 表 一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鄭 麗 珍 教 授 兼 主 任 1.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比 較 研 究 發 表 人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張 玲 如 助 理 教 授 英 國 德 倫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邱 琬 瑜 博 士 回 應 人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吳 書 昀 副 教 授 2.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之 成 效 評 估 : 以 屏 東 縣 某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發 表 人 :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温 珮 雯 臨 時 護 士 回 應 人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曾 華 源 教 授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論 文 發 表 二 地 點 : 多 媒 體 教 室 1301 主 持 人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彭 淑 華 教 授 1. 安 置 少 年 生 活 適 應 經 驗 之 研 究 發 表 人 : 張 麗 惠 諮 商 心 理 師 / 社 工 師 回 應 人 : 張 碧 琴 諮 商 心 理 師 / 社 工 師 2.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發 表 人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建 築 與 永 續 規 劃 研 究 所 詹 雯 貽 碩 士 回 應 人 :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林 瑜 珍 執 行 長 午 餐 專 題 講 座 二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洪 錦 芳 秘 書 長 / 創 辦 人 講 題 : 香 港 扶 幼 會 簡 介 及 優 質 院 舍 服 務 管 理 之 概 念 與 實 踐 主 講 人 : 香 港 扶 幼 會 則 仁 中 心 鄭 俊 華 院 長 論 文 發 表 三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論 文 發 表 四 地 點 : 多 媒 體 教 室 1301 主 持 人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陳 毓 文 教 授 1. 不 只 衣 食 無 虞 : 安 置 個 案 對 權 益 保 障 的 期 望 主 持 人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趙 善 如 教 授 1. 那 段 與 世 隔 絕 的 日 子 -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發 表 人 :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中 心 安 置 少 女 的 經 驗 回 溯 莊 文 芳 助 理 教 授 發 表 人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回 應 人 :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李 麗 芬 祕 書 長 社 工 部 李 郁 芬 主 任 回 應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王 燦 槐 教 授 2 2

3 時 間 內 容 2. 從 復 原 力 觀 點 ~ 探 討 我 在 育 幼 院 的 生 命 歷 程 發 表 人 : 台 灣 國 際 兒 童 村 白 般 若 社 工 組 長 回 應 人 :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劉 宏 信 執 行 長 2. 重 返 避 風 港?! 受 虐 兒 少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後 返 家 之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發 表 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謝 佩 君 碩 士 回 應 人 :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畢 國 蓮 主 任 督 導 茶 敘 論 文 發 表 五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論 文 發 表 六 地 點 : 多 媒 體 教 室 1301 主 持 人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張 秀 鴛 司 長 1.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社 工 員 的 執 行 困 境 發 表 人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翁 毓 秀 副 教 授 劉 學 仁 碩 士 回 應 人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胡 中 宜 副 教 授 主 持 人 : 主 持 人 : 法 務 部 保 護 司 黃 怡 君 副 司 長 1.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輔 導 措 施 對 司 法 轉 向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之 影 響 發 表 人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李 三 益 副 教 授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張 瑋 庭 社 工 組 長 回 應 人 :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花 蓮 縣 2. 資 產 累 積 為 基 礎 的 少 年 自 立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 私 立 少 年 之 家 廖 夏 慧 主 任 以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贊 助 CCSA 獨 立 生 活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為 例 發 表 人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社 會 暨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翁 慧 圓 助 理 教 授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簡 菱 儀 社 工 專 員 回 應 人 :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2. 從 社 會 訓 練 技 巧 的 觀 點 談 我 國 的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發 表 人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徐 錦 鋒 助 理 教 授 回 應 人 : 家 扶 基 金 會 附 設 大 同 育 幼 院 黃 劍 峯 院 長 何 素 秋 執 行 長 3.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之 研 究 3. 臺 灣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OP) 發 表 人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王 燦 槐 教 授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研 發 部 發 表 人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張 素 菁 方 案 組 長 回 應 人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劉 弘 毅 助 理 教 授 回 應 人 : 私 立 榮 光 育 幼 院 朱 中 正 社 工 督 導 綜 合 座 談 地 點 : 國 際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洪 錦 芳 祕 書 長 與 談 人 : 1.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陳 坤 皇 主 任 祕 書 2.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張 秀 鴛 司 長 3. 香 港 扶 幼 會 則 仁 中 心 鄭 俊 華 院 長 4.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荷 蘭 宿 舍 容 幗 欣 助 理 院 長 5.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彭 淑 華 教 授 6.CCF 附 設 大 同 育 幼 院 黃 劍 峯 院 長 3 3

4 會 議 規 則 1. 專 題 演 講 場 次 時 間 分 配 (1) 講 者 50 分 鐘,47 分 鐘 時 響 鈴 一 聲,50 分 鐘 時 響 鈴 兩 聲, 即 請 停 止 (2) Q&A 10 分 鐘 2. 論 文 發 表 場 次 時 間 分 配 (1) 主 持 人 引 言 3 分 鐘 (2) 發 表 人 報 告 15 分 鐘,13 分 鐘 時 響 鈴 一 聲,15 分 鐘 時 響 鈴 兩 聲, 即 請 停 止 (3) 回 應 人 報 告 7 分 鐘,5 分 鐘 時 響 鈴 一 聲,7 分 鐘 時 響 鈴 兩 聲, 即 請 停 止 (4)Q&A 10~15 分 鐘 3. 發 言 時 請 先 說 自 己 的 服 務 單 位 與 姓 名, 俾 利 記 錄 ; 發 言 後, 請 寫 發 言 條, 並 交 給 記 錄 人 員 4. 為 尊 重 演 講 者 與 發 表 人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請 勿 錄 音 錄 影 4 4

5 專 題 講 座 一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服 務 簡 介 與 離 院 生 跟 進 服 務 主 持 人 : 馮 燕 現 職 :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臺 灣 公 益 團 體 自 律 聯 盟 理 事 長 Consortium of Institutes on Family in Asian Region CIFA 副 會 長 學 歷 :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香 檳 校 區 社 會 工 作 學 院 博 士 經 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兒 少 及 家 庭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學 務 長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系 主 任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Asia Pacific Philanthropic Consortium 執 行 委 員 專 長 : 兒 童 福 利 非 營 利 組 織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主 講 人 : 容 幗 欣 現 職 :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荷 蘭 宿 舍 助 理 院 長 學 歷 :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 榮 譽 ) 學 士 經 歷 : 從 事 青 少 年 工 作 十 五 年 超 過 十 年 駐 校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經 驗 2009 年 起 擔 任 荷 蘭 宿 舍 助 理 院 長, 負 責 個 案 輔 導 及 行 政 督 導 工 作 資 深 社 工, 曾 擔 任 多 次 培 訓 工 作 坊 主 責 講 員, 協 助 培 訓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前 線 社 工 專 長 : 取 得 即 時 危 機 介 入 輔 導 證 書 (Certificate on Critical Incident Stress Management), 曾 多 次 舉 辦 培 訓 工 作 坊 教 導 前 線 工 作 者 危 機 介 入 技 巧 及 如 何 推 行 危 機 事 件 後 之 心 理 解 說, 亦 曾 到 不 同 發 生 危 機 事 故 之 學 校 / 機 構 提 供 即 時 危 機 輔 導 服 務 另 曾 擔 任 新 入 職 社 工 導 向 課 程 之 講 員, 協 助 提 升 前 線 社 工 個 案 實 務 技 巧 5 5

6 1 辦 單 位 : 新 竹 市 農 會 1 6

7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服 務 簡 介 暨 荷 蘭 宿 舍 職 青 服 務 2013 年 11 月 19 日 荷 蘭 宿 舍 容 幗 欣 助 理 院 長 我 們 的 歷 史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Hong Kong Student Aid Society 創 立 於 1957 年 前 身 為 調 景 嶺 學 生 輔 助 社 本 會 創 辦 人 戴 大 偉 先 生 與 一 群 熱 心 朋 友 和 傳 教 士 於 (Mr.G M David Taylor) 調 景 嶺 收 容 無 家 可 歸 的 兒 童, 開 展 了 本 會 對 有 需 要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服 務 1 2 我 們 的 服 務 社 會 服 務 荷 蘭 宿 舍 馬 可 紀 念 之 家 石 壁 宿 舍 兒 童 之 家 寄 養 服 務 家 庭 能 量 效 能 發 展 計 劃 教 育 服 務 幼 兒 園 主 流 小 學 群 育 學 校 荷 蘭 宿 舍 在 荷 蘭 革 新 會 的 支 持 下 於 1967 年 正 式 投 入 服 務 舊 貌 石 壁 宿 舍 現 況 位 於 離 島 大 嶼 山 的 石 壁 宿 舍 成 立 於 1965 年, 致 力 服 務 及 照 顧 7 14 歲 有 情 緒 及 行 為 問 題 的 男 童 現 況 舊 貌 馬 可 紀 念 之 家 成 立 於 1960 年 的 馬 可 紀 念 之 家 的 院 舍 位 於 調 景 嶺 地 區, 依 山 而 建 時 至 1993 年, 馬 可 紀 念 之 家 遷 往 位 予 將 軍 澳 的 景 林 邨, 繼 續 為 有 需 要 的 7-18 歲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 分 男 女 宿 舍 ) 提 供 住 宿 服 務 兒 童 之 家 本 會 設 有 共 七 家 兒 童 之 家, 分 別 位 於 將 軍 澳 及 樂 富 兒 童 之 家 以 小 家 舍 的 模 式 運 作, 為 4-18 歲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提 供 一 個 家 居 環 境 的 居 住 服 務 東 灣 莫 羅 瑞 華 學 校 學 習 與 娛 樂 聯 歡 會 起 居 室 學 校 毗 鄰 石 壁 宿 舍, 是 香 港 知 名 的 群 育 學 校 之 一 為 7 14 歲 在 情 緒 及 行 的 發 展 上 有 特 殊 需 要 照 顧 的 男 童 提 供 教 育 及 輔 導 服 務 寄 養 服 務 7

8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小 學 位 於 元 朗 天 水 圍 區 的 一 所 全 日 制 小 學 寶 達 幼 兒 園 為 0 6 歲 的 幼 兒 提 供 全 日 制 學 前 教 育 服 務 運 動 會 合 唱 團 家 長 教 師 會 活 動 家 庭 能 量 家 庭 效 能 發 展 計 劃 本 計 劃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部 份 : (1) 為 幼 稚 園 及 小 學 提 供 駐 院 / 校 社 工 服 務 ; 及 (2) 為 天 水 圍 區 內 家 庭 提 供 支 援 服 務 活 動 剪 影 2012 年 特 首 梁 振 英 夫 人 探 訪 本 會 2012 年 社 會 福 利 署 署 長 聶 德 權 先 生 與 宿 生 晚 膳 時 任 教 育 及 人 力 統 籌 常 任 秘 書 長 羅 范 椒 芬 女 士 出 席 本 會 活 動 本 會 著 作 天 水 圍 區 家 庭 需 要 研 究 報 告 今 天 不 回 家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香 港 住 宿 服 務 內 容 及 設 計 傳 統 式 集 體 院 舍 - 慈 善 救 濟 ( 戰 後 保 良 局 ) 代 替 家 庭 式 兒 童 之 家 - 養 育 保 護 ( 聖 基 道 ) 旅 舍 式 青 年 宿 舍 - 獨 立 参 與 ( 明 愛 青 年 宿 舍 ) 社 區 生 活 式 寄 養 服 務 - 代 替 親 情 ( 輔 助 會 ) 社 工 手 法 式 男 女 童 院 - 小 組 生 活 ( 扶 幼 會 ) 照 顧 培 肓 式 兒 童 院 - 栽 培 發 展 ( 播 道 ) 禁 閉 治 療 式 男 女 童 院 - 康 復 改 造 ( 屯 門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院 舍 )

9 香 港 青 少 年 服 務 概 覽 及 早 識 別 及 早 介 入 綜 合 青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課 餘 託 管 計 劃 適 時 支 援 外 展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青 年 熱 線 服 務 院 舍 服 務 引 導 青 少 年 重 返 正 途 戒 毒 治 療 住 院 戒 毒 治 療 禁 閉 院 舍 服 務 社 區 支 援 服 務 計 劃 荷 蘭 宿 舍 職 青 服 務 14 今 日 荷 蘭 宿 舍 荷 蘭 宿 舍 四 大 服 務 健 身 室 Cyber Net 職 青 住 宿 Band 房 圖 書 館 籃 球 場 學 青 住 宿 飯 堂 15 一 學 青 住 宿 服 務 荷 蘭 宿 舍 自 1967 年 起, 即 為 年 齡 十 一 歲 至 二 十 一 歲 男 性 青 少 年 提 供 學 青 住 宿 服 務 近 年 宿 舍 不 斷 拓 展 服 務 範 疇, 以 配 合 不 同 背 境 的 青 少 年 的 需 要 二 職 青 住 宿 服 務 1998 年 12 月, 宿 舍 創 新 開 辦 了 在 職 青 年 住 宿 服 務, 名 為 敬 業 群 居, 為 有 需 要 在 職 之 青 少 年 提 供 過 渡 性 住 宿 服 務 最 長 住 宿 年 期 為 二 年 三 緊 急 住 宿 服 務 2000 年 9 月, 開 始 了 全 新 的 急 援 照 顧 服 務, 為 正 處 危 機 或 家 庭 發 生 突 變, 而 急 需 住 宿 服 務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短 暫 的 住 宿 服 務 最 長 住 宿 年 期 為 四 至 六 星 期 四 深 宵 住 宿 服 務 2001 年 5 月 起, 宿 舍 更 設 立 了 一 個 深 宵 流 漣 青 少 年 支 援 中 心, 提 供 暫 宿 及 輔 導 服 務 16 職 青 服 務 簡 介 服 務 使 用 者 背 境 收 生 來 源 社 會 福 利 署 中 央 轉 介 組 轉 介 學 青 轉 職 青 普 遍 現 況 低 學 歷 低 動 機 收 入 不 穩 家 庭 問 題 服 務 內 容 職 業 輔 導 求 職 技 巧 訓 練 提 升 個 人 理 財 能 力 獨 立 生 活 技 能 支 援 生 涯 規 劃 宿 生 入 院 前 職 業 入 院 後 職 業 期 間 轉 工 情 況 現 任 職 業 職 業 輔 導 提 供 推 銷 員 服 務 員 ( 快 餐 店 廚 房 ) 裝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職 業 路 向 輔 WY-01 羅 XX 學 徒 ( 快 餐 店 廚 房 ) 學 徒 ( 快 餐 店 廚 房 ) 學 生 ( 設 計 ) 配 員 ( 玩 具 公 司 ) 導 WY-02 何 XX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職 業 路 向 輔 船 塢 技 工 學 徒 船 塢 技 工 學 徒 無 船 塢 技 工 學 徒 導 WY-03 廖 XX 服 務 員 ( 物 流 業 ) 服 務 員 ( 物 流 業 ) 學 徒 ( 快 餐 店 廚 房, 裝 修 ) 服 務 員 ( 物 流 業 )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職 業 路 向 輔 導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職 業 路 向 輔 WY-04 劉 XX 酒 樓 待 應 會 所 餐 廳 待 應 無 會 所 餐 廳 待 應 導 WY-05 梁 XX 學 徒 ( 髮 型 ) 學 徒 ( 髮 型 ) 學 徒 ( 髮 型 ) 學 徒 ( 髮 型 ) 穩 定 工 作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WY-06 高 XX 學 徒 ( 西 廚 ) 學 徒 ( 西 廚 )- 學 徒 ( 建 造 業 ) 學 徒 ( 建 造 業 ) 穩 定 工 作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學 生 ( 旅 遊 及 穩 定 進 修 表 現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WY-07 王 XX 旅 遊 及 酒 店 文 憑 旅 遊 及 酒 店 文 憑 旅 遊 及 酒 店 文 憑 酒 店 文 憑 ) 慣 WY-08 林 XX 廚 房 學 徒 ( 飲 食 廚 房 學 徒 ( 飲 廚 房 學 徒 ( 飲 食 業 ) 廚 房 學 徒 ( 飲 食 業 ) 穩 定 工 作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業 ) 食 業 ) WY-11 劉 XX 店 務 員 ( 書 店 ) 店 務 員 ( 書 店 ) - 店 務 員 ( 書 店 ) 穩 定 工 作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WY-12 周 XX 學 徒 ( 髮 型 ) 髮 型 學 徒 髮 型 學 徒 髮 型 學 徒 穩 定 工 作 建 立 良 好 工 作 習 慣 9

10 工 作 / 就 業 情 況 人 數 實 務 性 工 作 5 人 考 究 性 工 作 0 人 藝 術 性 工 作 3 人 社 會 性 工 作 0 人 企 業 性 工 作 0 人 常 規 性 工 作 3 人 ( 待 業 ) 1 人 總 數 12 人 服 務 使 用 者 背 境 舍 友 就 業 分 析 職 青 舍 友 須 向 導 師 申 報 個 人 工 作 之 簡 單 資 料 ( 如 工 作 時 間 薪 金 性 質 僱 主 資 料 等 ) 藉 以 加 強 同 工 對 舍 友 工 作 之 了 解, 並 可 作 出 適 切 之 工 作 輔 導 舍 友 在 尋 找 工 作 上 有 困 難, 原 因 在 於 其 欠 缺 個 人 動 機 薄 弱 及 其 對 工 作 的 心 態 並 不 成 熟 所 致, 因 此, 須 要 導 師 在 旁 多 加 鼓 勵 及 協 助 部 份 舍 友 會 選 擇 通 宵 班 之 工 作, 惜 有 關 工 作 會 影 响 其 他 同 房 舍 友 作 息, 故 家 舍 須 審 慎 與 舍 友 商 討 及 讓 其 考 慮 是 否 從 事 有 關 工 作 舍 友 就 業 分 析 部 份 舍 友 會 選 擇 從 事 兼 職 工 作, 導 師 會 藉 此 教 導 舍 友 兼 職 工 作 之 保 障 空 間 有 限, 亦 難 以 建 立 舍 友 良 好 之 工 作 習 慣, 並 協 助 舍 友 作 長 遠 生 涯 規 劃, 以 盡 快 尋 找 一 份 全 職 工 作 為 目 標 部 份 舍 友 會 因 為 人 際 關 係 ( 包 括 與 僱 主 或 同 事 ) 經 常 轉 工, 因 此 提 升 舍 友 工 作 上 與 人 相 處 之 技 巧 是 重 要 之 範 疇 而 其 他 轉 換 工 作 的 原 因 包 括 薪 金 問 題 交 通 不 便 對 工 作 興 趣 不 大 工 作 沒 有 前 景 等, 亦 須 作 相 應 協 助 及 輔 導 就 業 輔 導 介 入 入 院 前 已 有 工 作 1. 協 助 舍 友 瞭 解 其 現 職 工 種 是 否 有 能 力 勝 任 及 符 合 自 己 興 趣 發 展 2. 協 助 舍 友 構 思 其 現 職 工 工 作 前 境 是 否 可 發 展 為 終 身 職 業 3. 協 助 舍 友 改 善 溝 通 技 巧 能 與 僱 主 及 同 事 融 和 共 處 4. 協 助 舍 友 計 劃 其 薪 金 收 入 是 否 能 應 付 到 其 個 人 未 來 獨 立 生 活 的 開 支 5. 協 助 舍 友 能 利 用 現 職 能 學 到 新 長 遠 謀 生 技 術 6. 協 助 舍 友 有 計 劃 地 實 行 個 人 儲 蓄 7. 由 助 理 院 長 作 出 統 籌, 透 過 主 責 導 師 為 個 別 舍 友 作 出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輔 導 介 入, 包 括 他 們 個 別 對 知 己 知 彼 抉 擇 目 標 及 行 動 等 步 驟 作 出 具 體 實 踐 就 業 輔 導 介 入 入 院 前 或 住 宿 期 待 業 1. 成 因 自 己 角 色 未 確 定 缺 乏 家 人 及 同 輩 支 持 低 學 歷 見 工 無 結 果 有 錯 敗 感 未 能 掌 握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的 技 能, 又 沒 有 足 夠 的 心 理 準 備 和 適 應 能 力 貪 玩 受 不 良 同 輩 影 响 就 業 輔 導 介 入 1. 利 用 職 業 性 向 問 卷 協 助 評 估 舍 友 職 業 潛 能 志 向 及 個 人 評 估 : 評 估 舍 友 的 生 活 模 式 處 事 態 度 對 自 己 的 期 望 興 趣 能 力 和 志 向, 定 出 工 作 目 標 及 輔 導 重 點, 為 他 們 提 供 合 適 社 區 上 的 服 務 2. 透 過 地 區 就 業 支 援 網 絡 入 讀 短 期 Teen 才 再 現 技 能 提 升 計 劃 及 職 前 培 訓 職 業 技 能 導 向 訓 練 課 程 和 轉 介 香 港 職 業 發 展 服 務 處 之 事 業 輔 導 服 務 作 個 案 跟 進 ( 附 件 二 ) 10

11 就 業 輔 導 介 入 透 過 院 內 個 案 輔 導, 激 勵 舍 友 發 展 正 面 的 態 度 責 任 感 重 建 信 心 及 自 尊 心 主 責 導 師 指 引 認 識 舍 友 們 求 職 途 徑 求 職 須 知 和 面 試 技 巧 啓 動 本 院 僱 主 網 絡 資 料 庫, 聯 絡 有 關 僱 主 查 詢 是 否 有 適 合 空 缺 透 過 家 舍 獎 勵 計 劃, 以 表 彰 舍 友 良 好 工 作 表 現 的 模 範 突 破 障 礙 內 在 障 礙 恐 懼 不 安 缺 乏 信 心 缺 少 自 覺 態 度 消 極 缺 少 技 能 外 在 障 礙 政 局 不 安 市 場 趨 勢 不 明 社 會 紊 亂 刻 板 印 象 生 涯 規 劃 開 發 潛 能 自 我 覺 知 積 極 進 取 建 立 自 信 培 養 實 力 增 強 勇 氣 精 進 技 巧 自 我 實 現 以 己 為 榮 喜 悅 智 慧 創 造 力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CAREER PLAN) 源 於 1950 年 代 的 工 作 選 擇, 1960 年 代 以 後 生 涯 的 概 念 才 被 廣 泛 應 用 但 是 早 期 以 個 人 與 工 作 的 配 合 為 主, 之 後 才 漸 漸 重 視 心 裡 特 質 的 分 析 與 瞭 解, 最 後 轉 變 為 強 調 一 個 人 一 生 的 動 態 歷 程 ( 林 鈺 玲,1994) 簡 單 的 說, 生 涯 規 劃 就 是 要 充 分 掌 握 自 己 的 能 力 性 向 價 值, 及 阻 力 助 力, 根 據 自 己 所 擁 有 的 資 源, 做 好 充 分 且 妥 善 的 安 排 每 個 人 都 期 望 自 己 能 適 得 其 所, 而 不 是 一 顆 擺 錯 位 置 的 棋 子, 但 該 如 何 佈 局, 卻 是 需 要 相 當 縝 密 的 安 排 與 規 劃 ( 施 亨 達,2005)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的 目 的 是 突 破 障 礙 開 發 潛 能 自 我 實 現 ( 李 桂 仙,2007), 情 況 就 如 圖.. 生 涯 規 劃 除 此 之 外,Wood (2000) 表 示 生 涯 規 劃 主 要 包 含 五 大 要 素, 其 分 別 是 : 知 己 知 彼 抉 擇 目 標 行 動 就 如 下 圖.. 知 己 就 是 徹 底 瞭 解 自 己 這 個 人 眼 睛 要 向 內 看, 看 自 己 的 興 趣 能 力 價 值 觀 個 性 性 向, 以 及 父 母 的 管 教 態 度 學 校 與 社 會 教 育 對 個 人 產 生 的 影 響 等 知 彼 則 是 積 極 探 索 外 在 的 世 界, 包 括 各 種 職 業 的 特 性 所 需 的 能 力 就 業 管 道 工 作 發 展 前 景 行 職 業 的 薪 資 待 遇 等 知 己 是 瞭 解 自 己 本 身 的 特 性, 知 彼 是 瞭 解 工 作 舞 台 的 特 性, 二 者 之 間 的 關 係 密 不 可 分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前, 充 分 做 到 知 己 與 知 彼 二 項 工 作, 是 踏 出 成 功 第 一 步 的 不 二 法 門 第 三 項 要 素 是 抉 擇, 這 又 包 括 抉 擇 的 技 巧 做 決 定 的 風 格, 及 抉 擇 可 能 面 臨 的 衝 突 阻 力 助 力 等 而 在 抉 擇 之 後, 就 是 要 為 自 己 訂 定 目 標, 然 後 則 是 採 取 行 動, 具 體 實 踐 生 涯 規 劃 的 各 項 步 驟 從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上, 如 何 把 未 能 接 受 職 青 身 份 的 舍 友, 開 始 及 計 劃 自 己 的 職 業 生 涯 不 是 易 事, 故 隨 了 導 師 及 助 理 院 長 的 個 案 輔 導 外, 我 們 將 計 劃 使 用 社 區 有 關 的 資 源 來 給 予 舍 友, 如.. 勞 工 署 區 內 一 些 提 供 就 業 輔 導 的 機 構 區 內 一 些 提 供 求 職 協 助 的 機 構 及 區 內 一 些 職 業 培 訓 機 構 等 生 涯 規 劃 生 涯 規 劃 (career planning) 盡 心 盡 意 盡 力 開 創 孩 子 未 來! 依 據 特 質, 興 趣, 技 能, 經 歷, 經 驗 與 動 機, 組 織 提 供 員 工 工 作 機 會 及 其 相 關 資 訊, 讓 員 工 得 以 確 立 未 來 工 作 目 標, 並 計 劃 其 行 動 步 驟, 以 達 成 既 定 目 標 的 整 個 過 程 Hong Kong Student Aid Society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THANK YOU! 多 謝! 30 11

12 1 辦 單 位 : 新 竹 市 農 會 1 12

13 論 文 發 表 一 主 持 人 : 鄭 麗 珍 現 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兼 主 任 學 歷 :Washington University 社 會 工 作 學 院 博 士 經 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教 授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中 華 兒 童 福 利 基 金 會 / 臺 北 家 庭 扶 助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員 專 長 : 貧 窮 研 究 單 親 家 庭 研 究 理 1311

14 1412

15 1.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比 較 研 究 發 表 人 : 張 玲 如 現 職 :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助 理 教 授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博 士 經 歷 :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紅 十 字 會 育 幼 中 心 顧 問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紅 十 字 會 育 幼 中 心 院 長 高 雄 市 立 凱 旋 醫 院 社 會 服 務 室 主 任 專 長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精 神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志 願 服 務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發 表 人 : 邱 琬 瑜 現 職 : 英 國 德 倫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學 歷 : 英 國 德 倫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專 長 : 兒 童 權 利 兒 童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復 原 力 回 應 人 : 吳 書 昀 現 職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學 歷 : 英 國 巴 斯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博 士 經 歷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英 國 巴 斯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學 系 博 士 後 研 究 員 專 長 : 兒 童 少 年 家 庭 照 顧 者 兒 少 政 策 與 福 利 服 務 兒 少 家 外 安 置 社 會 排 除 與 弱 勢 兒 少 1513

16 摘 要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有 增 無 減, 許 多 兒 童 青 少 年 原 生 家 庭 生 活 功 能 不 彰, 原 生 家 庭 不 再 是 唯 一 可 提 供 給 孩 子 健 康 成 長 環 境 的 地 方, 進 而 取 代 之 的 是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如 : 育 幼 院 寄 養 家 庭 此 篇 研 究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和 文 獻 次 級 資 料 收 集, 並 以 Bronfenbrenner 的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從 微 觀, 中 視 和 巨 視 觀 點 去 分 析, 探 查 台 灣 和 英 國 的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的 異 同 本 研 究 發 現 : 1) 英 國 和 台 灣 的 社 會 問 題 大 體 相 似,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原 生 家 庭 的 失 功 能, 如 : 家 庭 暴 力 單 親 家 庭 父 母 酗 酒 吸 毒, 這 些 社 會 問 題 直 接 影 響 到 兒 少 被 虐 待 疏 忽 流 離 失 所, 因 此 這 些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必 尋 求 協 助, 非 自 願 進 入 到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中 2)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發 展 較 健 全, 寄 養 家 庭 比 育 幼 機 構 來 的 普 遍 ; 台 灣 重 視 親 子 血 緣 關 係, 寄 養 家 庭 明 顯 不 足, 故 兒 少 多 半 安 置 在 育 幼 機 構 3) 英 國 除 了 有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處 理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外, 亦 有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在 關 注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 反 觀 台 灣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甚 少 能 有 機 會 表 達 出 自 己 的 心 聲 關 鍵 字 :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育 幼 機 構 寄 養 家 庭 1614

17 一 路 有 你, 夢 想 未 來 ~ CCSA 第 三 屆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與 自 立 服 務 論 文 研 討 會 大 綱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比 較 研 究 張 玲 如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助 理 教 授 邱 琬 瑜 英 國 德 倫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一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二 台 灣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探 討 三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探 討 四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比 較 五 結 論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台 灣 兒 少 保 護 現 況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社 會 問 題 有 增 無 減, 許 多 兒 童 青 少 年 原 生 家 庭 生 活 功 能 不 彰, 原 生 家 庭 不 再 是 唯 一 可 提 供 給 孩 子 健 康 成 長 環 境 的 地 方, 進 而 取 代 之 的 是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如 : 育 幼 院 寄 養 家 庭 此 篇 研 究 透 過 深 度 訪 談 和 文 獻 次 級 資 料 收 集, 並 以 Bronfenbrenner 的 生 態 系 統 理 論, 探 查 台 灣 和 英 國 的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的 異 同 台 灣 資 料 顯 示 :101 年 1-9 月 各 縣 市 政 府 受 理 之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舉 有 12,081 件,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加 18.2%, 實 際 受 虐 人 數 7,417 人 略 減 上 一 年 0.9 %, 兒 童 5,168 人, 少 年 2,249 人, 分 別 較 上 年 同 期 減 少 4.1% 及 增 加 7.5% 受 虐 類 型 身 體 虐 待 占 最 多, 不 當 疏 於 照 顧 次 多, 精 神 虐 待 居 第 三 兒 少 保 護 是 社 會 中 相 當 重 要 議 題, 政 府 除 了 寄 養 安 置 方 案 之 外, 也 產 生 高 風 險 家 庭 服 務 方 案 與 家 庭 處 遇 服 務 方 案 等 不 同 的 階 段 性 服 務 台 灣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1 台 灣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2 原 生 家 庭 : 父 母 物 質 濫 用 在 監 獄 者 多 數 為 單 親 且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或 人 格 違 常 者, 其 身 為 人 之 父 母 的 角 色 失 功 能 假 如 家 庭 有 足 夠 支 持, 虐 待 模 式 可 能 因 此 中 止, 基 此, 如 何 提 供 家 庭 多 元 化 服 務, 降 低 壓 力 及 豐 富 資 源 以 茁 壯 家 庭 是 實 務 工 作 者 需 深 思 之 當 務 寄 養 服 務 : 家 庭 替 代 性 服 務 政 府 每 月 貼 補 寄 養 家 庭 費 用, 配 合 社 工 輔 導, 俟 兒 童 原 生 家 庭 困 難 解 決, 再 回 其 原 生 家 庭 其 服 務 對 象 寄 養 兒 童 : 未 滿 18 歲 兒 少 因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或 因 虐 待 疏 忽 而 暫 時 離 開 親 生 家 庭, 住 在 寄 養 家 庭 者 2 親 生 家 庭 : 接 受 寄 養 服 務 安 置 服 務 之 兒 童 少 年 的 父 母 養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3 寄 養 家 庭 : 經 篩 選 合 格 訓 練 通 過, 獲 頒 寄 養 家 庭 相 關 證 明 之 家 庭 17

18 二 台灣兒少保護安置體系3 寄養服務問題 以目前台灣地區寄養家庭數仍供不應求 且因少數寄 養家庭其提供服務之動機問題 亦或有虐待兒童 甚 至因疏忽讓其所照顧之兒童發生不幸之社會事件 又 以目前的兒保處遇流程 寄養家庭至多提供2-3年的寄 居 也常因孩子問題與寄養家庭磨合不易 輒更寄養 家庭 人際安全關係之建立是不利之問題 顯示寄養 家庭在目前體制之審核 教育 管理等層面仍有諸多 問題亟待改善 兒童不斷進出寄養家庭的 流盪現象 孩子需與父 母維持一個合適的連結或情感連結 此類處遇幾乎是 針對施虐父母 而不是以兒童為焦點 兒童不蒙其利 反而有害 安置機構兒少問題1 安置機構兒少問題2 安置中兒少 可能會出現 感覺被遺棄 被拒 絕 無助 沒有價值和被移出家庭的丟臉感 出現如焦慮 愛哭 悲哀 食慾不振及睡眠困 難 與人互動困難 易怒 特別黏人或退縮等 情緒問題 尤其是不斷轉換安置地點的孩子其 依附關係更加脆弱 陳桂絨 2000 有研究指出安置服務可取的部分 機構可以提 供立即性的安全環境 機構環境中有多種的角 色模式可供孩童選擇模仿與認同 機構的照顧 者比起孩童原本的照顧者在面對孩童的部分不 被接受的行為 較不容易產生情緒化的反應 機構生活具有規律性 機構具有相關的專業人 員提供孩童治療復原的場所 可以提供孩子多 樣化的生活經驗如旅遊 夏令營 成長團體等 活動 幫助其成長 成熟和獨立等 提供孩童 團體生活與互助的經驗等 朱美珍 1996 劉 美芝 1999 收養家庭1 安置機構兒少問題3 兒少安置機構 是指提供社會永久性家庭功能喪失或 暫時性家庭功能待重整之不幸兒少機構式的生活環境 藉由替代性服務 保障瀕臨或落入高危險情境的兒 少確保其身心發展 問題 台灣地區各屬性之兒少安置服務 仍停留在 機構化 集體化 與 住宿式 的服務方式 由 於政策與資源限制 安置機構之服務呈現片斷化 資 源連結不良 人力受限 經費有限 機構定位不明 機構相互排擠與缺乏整體規劃等問題 成效因而受限 除了食衣住行 教育醫療等基本需求外 安置 院生的需求與常見問題 特別在心理與情緒層 面的需求有創傷感受 憂鬱情緒 自殘行為 偏差行為 人際困憂或社會適應問題須要去關 注 凡此種種諸多複雜且多元的問題 皆非僅 靠兒少安置機構的社工 保育人員所謂專業人 力即可獨立去面對解決的 18 收出養服務是協助需要被收養的兒童找到合適 的家庭 並助其獲得良好的照顧 收養的過程 是經過審慎的評估和充分的訓練 從有心收養 孩子的民眾打電話詢問開始 社工員就先登錄 收養人資料 辦理說明會及親職教育研習會 並前往收養家庭拜訪 再召開審查會議 等到 收養人所有資格均符合標準後 便將兒童與收 養人配對 進行試養 在這期間並持續舉辦收 養父母親職訓練 辦理合法收養手續 並由社 工員追蹤訪視孩童在收養家庭生活的情形

19 收養家庭2 三 英國兒少保護安置體系探討 從諮詢服務到親職教育研習營 這一系列循序 漸進的過程 目的在幫助收養人做好心理準備 以迎接家庭新成員的到來 同時 透過合法 的收養程序 亦可免私下收養的風險及販嬰行 為 讓收養童成功進入新家庭中 擁有穩定及 健康成長的環境 理論上來說 這是兒童脫離 原生家庭進入到一個能歡迎他 接受他 並建 立較穩定關係的家庭 重新一個好的 新的生 活 但由於兒童之出 收養 關係到法律上之 權利 義務等問題 且來自兒保個案原生家庭 之複雜性 在筆者實務工作的經驗中出養工作 並不容易 寄養家庭 其他社區單位 寄宿學校 原生家庭 其他寄宿單位 其他機構 資料來源: DfE (2013) 英國兒童保護相關政策法令1 英國兒少保護現況 收養家庭 育幼機構 失蹤超過24小時 英國教育部2013年報告 兒少保護個案有68,110案件 比2012年增加12% 2009年相比較 兒少需要保護 安置在寄養家庭人數增加12% 在英國的兒少保護安 置體系中 寄養家庭佔最大比例 75% 英國政府為 提供讓這群需要被保護的兒少可以有穩定的成長環境 因此提倡需要被安置在寄養家庭兒少 至少待在同 一個寄養家庭中兩年 英國兒少保護安置體系中 寄養家庭佔相當大比例 從2009年佔72% 到2013年增加至75% 育幼機構只 佔9% 由此看出 英國和台灣兒少保護安置體系中的 處理方式是有所不同 英國兒童保護相關政策法令2 兒童保護體制相關政策和指引 1989 年的兒童的章節 2000年兒童及其家 庭評估需求和2003年每個孩子都重要 Every Child Matters 提供保護兒童 權利和保護兒童需要重要指引 英國兒少保護安置體系之探討 伴隨兒童指導和1989年兒童章節中所強調 當原 生家庭無法照顧兒童時 由地方社會當局提供住 宿給這些需要保護安置的兒童 事實上由地方當 局提供給有需要的兒童適當的環境是非常重要的 以德倫郡寄養家庭保護安置為例 六種不同類型寄養 短期臨時寄養 緊急庇護的責任 長期永久性的寄 1989年兒童章節 第17條具體定義 兒童需要 2003年的每位孩子都重要 是以滿足孩子們的 需求為目標 促進兒童福利和提高提供給兒童的 生活機會 提五具體方向 1.兒童要健康 To be healthy 2.兒童要保持安全 To stay safe 3 兒童需享受和實現 To enjoy and achieve 4 做出積極貢獻 To make a positive contribution 5 經濟福祉 Economic Well-being 養 對青少年的關懷 還押 兄弟姐妹們 19

20 六種不同類型寄養模式1 六種不同類型寄養模式2 4 對青少年的關懷 Caring for Teenagers 這 被認為是一個困難的照顧類型 在兒童發展的 階段中 十多歲的青少年有所謂的叛逆期 這 些兒童和青少年不願意和他們的寄養父母講話 不喜歡寄養父母對他們的關懷 這中間有可 能產生許多誤解 這些青少年也可能對寄養父 母提出更多想要自己獨立的空間 不喜歡寄養 父母管他們 因此 在此照顧中 最重要的關 鍵是要和青少年建立一定的信任感 寄養父母 和青少年建立了親密的關係 彼此相互信任是 關係中的重要基礎 1 短期臨時寄養 Short Term Temporary 短期臨時 寄養目的是解決原生家庭內問題 盡快恢復兒童和其 原生家庭的關係 兒童可能只停留在寄養處所幾天或 幾週 2 緊急庇護的責任 Emergency Duty Carers 緊急庇 護人員必須保護寄養兒童 通常情況下 寄養兒童只 待一天或是至多一個星期 3 長期永久性的寄養 Long Term Permanent Fostering 寄養兒童留在一個長期永久的安置機構 直到他 們成人獨立時 六種不同類型寄養模式3 2006德倫評鑑報告寄養方案優 缺點 5 還押 Remand 經由法院判定需要重新再審判的寄養兒童案件 寄養父 母或是寄養照顧者需要帶著他們的寄養兒童回去法院 受審 6 兄弟姐妹們 Brothers and Sisters 原生家庭無法照顧兒童時 社福單位最好的安排是能 讓其親兄弟姊妹待在相同的寄養單位 畢竟親兄弟姊 妹是有最親的血緣關係 缺點 1.兒童社工和寄養家庭照顧者兩方應需要更進一步的合作 以利寄 養兒童能在健康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2.寄養家庭員探訪寄養家庭時 需多留意並確認寄養照顧者和寄養 兒童雙方意見與觀點 寄養家庭員需確認寄養記錄本 而且同時 需要有寄養照顧者和寄養兒童雙方的簽名 寄養家庭員的訪談1 優點 1.寄養服務鼓勵支持想要成為寄養家庭的照顧者 對這些照顧者進 行評估和培訓 2.寄養服務維持高標準的評估守則 意味保護兒童待在寄養家庭是 可以非常安全的 寄養家庭員的訪談2 英國寄養家庭的發展 歷經幾年轉變始能發展得較 為完善 過去許多兒少是被安置在育幼機構 慢慢 地 寄養家庭才越來越多 提供寄養兒童一個安全 健康的成長環境和有屬於他們的兒童該有的權利 過去二十多年來 在英國有許多的育幼機構關閉 主要原因是寄養家庭漸漸普遍 經由政府的推動倡 導 家庭 相對來說 對兒童還是一個比較好 的成長環境 但是 我們也不容忽略育幼機構的重 要性 一些兒童和青少年就比較屬於適合待在育幼 機構內 有些青少年也提出了比較喜歡待在育幼機 構的大家庭環境中 原因是 在青少年階段 青少 年比較在乎的是--朋友多過於長者 20 在以前 身心障礙的兒童是不能成為寄養兒童 待在寄養家庭中的 但隨著時代的轉變 有更 多的寄養家庭照顧者不再會去排斥 反而願意 接受去照顧這些身心障礙的兒童 現在 除了有完善的財政系統提供給寄養家庭 照顧者之外 還有提供給寄養家庭照顧者每三 個月一次的專業訓練

21 寄 養 家 庭 員 的 訪 談 3 寄 養 家 庭 員 的 訪 談 4 因 不 同 時 代 背 景 因 素 去 保 護 寄 養 兒 童 : 在 過 去 戰 亂 時 代, 兒 童 進 入 寄 養 家 庭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為 父 母 失 蹤 或 是 父 母 雙 亡, 因 此 有 了 寄 養 家 庭 的 需 求 但 在 現 今 社 會 中, 多 半 主 要 是 因 為 社 會 問 題, 這 是 和 以 前 之 因 素 相 當 不 同 的 社 會 問 題 包 括 了 父 母 親 酗 酒, 吸 毒, 家 庭 暴 力, 單 親 家 庭 無 力 照 顧 兒 童 等 等 的 因 素 育 幼 機 構 和 寄 養 家 庭 : 英 國 的 寄 養 家 庭 就 有 不 同 的 處 遇 方 式 寄 養 家 庭 可 以 持 續 照 顧 同 一 位 的 寄 養 兒 童, 把 寄 養 兒 童 當 作 家 裡 的 成 員 之 一, 讓 寄 養 兒 童 感 覺 到 溫 暖, 使 寄 養 兒 童 擁 有 正 常 的 家 庭 如 : 寄 養 兒 童 可 以 和 他 們 的 寄 養 父 母 去 教 會, 買 東 西, 逛 街 反 之, 在 育 幼 機 構 的 兒 童 必 須 遵 守 著 育 幼 機 構 的 規 定, 不 能 擁 有 太 多 的 自 由 和 彈 性 因 此, 在 安 排 需 要 被 保 護 的 兒 童 安 置 時, 多 半 都 會 優 先 考 慮 寄 養 家 庭 勝 於 育 幼 機 構 寄 養 家 庭 員 的 訪 談 5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生 態 系 統 比 較 - 同 寄 養 家 庭 的 重 要 議 題 : 1. 為 保 持 一 定 標 準, 標 準 程 序 必 須 得 到 尊 重 2. 對 寄 養 兒 童 來 說 安 全 是 一 個 非 常 重 要 的 考 量 寄 養 家 庭 需 要 提 供 一 個 安 全 的 照 顧 環 境, 進 而 照 顧 寄 養 兒 童 3. 寄 養 家 庭 的 專 業 培 訓 輔 導 和 技 能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環 節 4. 持 續 與 寄 養 家 庭 和 寄 養 兒 童 保 持 聯 繫 及 接 觸, 瞭 解 詳 細 情 形 是 關 鍵, 但 此 亦 是 複 雜 而 難 以 維 持 的 5. 實 務 上 多 鼓 勵 寄 養 家 庭 的 照 顧 者 出 來 分 享 經 驗, 舉 辦 座 談 或 經 驗 分 享 研 討 會, 使 寄 養 家 庭 照 顧 者 亦 有 同 儕 之 間 的 鼓 勵 支 持 巨 視 面 : 法 源 根 據 兒 童 保 護 政 策 受 社 會 文 化 影 響 執 行 面 社 會 問 題 相 似 ( 家 庭 破 裂, 家 庭 暴 力 ) 中 距 面 : 司 法 學 校 警 政 系 統 微 視 面 : 寄 養 家 庭 機 構 安 置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生 態 系 統 比 較 - 異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生 態 系 統 比 較 - 異 台 灣 英 國 台 灣 英 國 巨 視 面 : 重 視 血 緣 關 係 (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重 視 血 緣 親 屬 關 係 ) 兒 少 福 利 法 三 線 社 工 中 距 面 : 寄 養 家 庭 招 募 不 易 微 視 面 : 以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巨 視 面 : 基 督 教 國 家 ( 聖 經 馬 可 福 音 12:28-31 第 十 二 章 第 28 節 到 31 提 到 的 愛 你 的 鄰 居 如 同 自 己 ) 寄 養 家 庭 工 作 員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中 距 面 : 民 眾 接 受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提 供 不 同 的 寄 養 安 置 模 式 ( 短 期, 長 期 ) 微 視 面 : 以 寄 養 家 庭 為 主 巨 視 面 : 重 視 血 緣 關 係 (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重 視 血 緣 親 屬 關 係 ) 兒 少 福 利 法 三 線 社 工 中 距 面 : 寄 養 家 庭 招 募 不 易 微 視 面 : 以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巨 視 面 : 基 督 教 國 家 ( 聖 經 馬 可 福 音 12:28-31 第 十 二 章 第 28 節 到 31 提 到 的 愛 你 的 鄰 居 如 同 自 己 ) 寄 養 家 庭 工 作 員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中 距 面 : 民 眾 接 受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提 供 不 同 的 寄 養 安 置 模 式 ( 短 期, 長 期 ) 微 視 面 : 以 寄 養 家 庭 為 主 21

22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生 態 系 統 比 較 - 異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生 態 系 統 比 較 - 異 台 灣 英 國 台 灣 英 國 巨 視 面 : 重 視 血 緣 關 係 (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重 視 血 緣 親 屬 關 係 ) 兒 少 福 利 法 三 線 社 工 中 距 面 : 寄 養 家 庭 招 募 不 易 巨 視 面 : 基 督 教 國 家 ( 聖 經 馬 可 福 音 12:28-31 第 十 二 章 第 28 節 到 31 提 到 的 愛 你 的 鄰 居 如 同 自 己 ) 寄 養 家 庭 工 作 員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中 距 面 : 巨 視 面 : 重 視 血 緣 關 係 (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重 視 血 緣 親 屬 關 係 ) 兒 少 福 利 法 三 線 社 工 中 距 面 : 寄 養 家 庭 招 募 不 易 巨 視 面 : 基 督 教 國 家 ( 聖 經 馬 可 福 音 12:28-31 第 十 二 章 第 28 節 到 31 提 到 的 愛 你 的 鄰 居 如 同 自 己 ) 寄 養 家 庭 工 作 員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中 距 面 : 微 視 面 : 以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民 眾 接 受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提 供 不 同 的 寄 養 安 置 模 式 ( 短 期, 長 期 ) 微 視 面 : 微 視 面 : 以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民 眾 接 受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提 供 不 同 的 寄 養 安 置 模 式 ( 短 期, 長 期 ) 微 視 面 : 以 寄 養 家 庭 為 主 以 寄 養 家 庭 為 主 台 灣 與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之 生 態 系 統 比 較 - 異 結 論 1 巨 視 面 : 重 視 血 緣 關 係 ( 傳 統 儒 家 思 想, 重 視 血 緣 親 屬 關 係 ) 兒 少 福 利 法 三 線 社 工 中 距 面 : 寄 養 家 庭 招 募 不 易 微 視 面 : 台 灣 以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為 主 巨 視 面 : 基 督 教 國 家 ( 聖 經 馬 可 福 音 12:28-31 第 十 二 章 第 28 節 到 31 提 到 的 愛 你 的 鄰 居 如 同 自 己 ) 寄 養 家 庭 工 作 員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中 距 面 : 民 眾 接 受 成 為 寄 養 家 庭, 提 供 不 同 的 寄 養 安 置 模 式 ( 短 期, 長 期 ) 微 視 面 : 以 寄 養 家 庭 為 主 英 國 英 國 和 台 灣 的 社 會 問 題 大 體 相 似,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原 生 家 庭 的 失 功 能, 如 : 家 庭 暴 力 單 親 家 庭 父 母 酗 酒 吸 毒, 這 些 社 會 問 題 直 接 影 響 到 兒 少 被 虐 待 疏 忽 流 離 失 所, 因 此 這 些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必 尋 求 協 助, 非 自 願 進 入 到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中 台 灣 舉 報 增 加 英 國 兒 童 保 護 個 案 增 加 結 論 2 結 論 3 英 國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發 展 較 健 全, 寄 養 家 庭 比 育 幼 機 構 來 的 普 遍 ; 台 灣 重 視 親 子 血 緣 關 係, 寄 養 家 庭 明 顯 不 足, 故 兒 少 多 半 安 置 在 育 幼 機 構 英 國 除 了 有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處 理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外, 亦 有 兒 童 權 利 工 作 員 在 關 注 兒 少 保 護 安 置 體 系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 反 觀 台 灣 的 兒 童 和 青 少 年, 甚 少 能 有 機 會 表 達 出 自 己 的 心 聲 22

23 2.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之 成 效 評 估 : 以 屏 東 縣 某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發 表 人 : 温 珮 雯 現 職 :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臨 時 護 士 學 歷 :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護 研 究 所 經 歷 :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專 業 教 師 業 界 專 業 教 師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呼 吸 照 護 中 心 護 士 專 長 : 兒 少 福 利 長 期 照 顧 / 長 期 照 顧 回 應 人 : 曾 華 源 現 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學 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經 歷 :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學 會 理 事 長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兼 任 教 授 救 國 團 研 訓 組 組 長 東 海 大 學 課 外 活 動 組 主 任 東 海 大 學 勞 作 教 育 處 指 導 長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系 主 任 專 長 : 青 少 年 與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工 作 研 究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價 值 與 倫 理 專 題 志 願 服 務 與 管 理 專 題 討 論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專 題 社 會 工 作 服 務 輸 送 社 會 心 理 學 人 情 與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討 論 2321

24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旨 在 探 討 安 置 機 構 中 之 老 人 及 青 少 年 自 覺 生 活 品 質 降 低 之 現 況, 透 過 優 勢 觀 點 理 論 設 計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內 容, 並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的 個 人 變 項 與 生 活 品 質 增 強 權 能 之 差 異 情 形, 進 而 分 析 透 過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活 動 方 案 後, 其 成 效 結 果 研 究 方 法 採 取 前 後 測 之 問 卷 調 查 及 觀 察 記 錄 方 式, 並 以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 臺 灣 簡 明 版 ) 及 增 強 權 能 量 表 作 為 研 究 工 具, 針 對 同 意 參 與 研 究 之 安 置 福 利 機 構 青 少 年 及 老 人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工 作, 選 取 屏 東 縣 某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215 位 老 人 及 50 位 青 少 年, 以 意 識 清 楚 行 動 自 如 口 語 表 達 清 晰 可 自 行 寫 字 為 對 象 進 行 抽 樣, 挑 選 出 80 位 老 人 及 50 位 青 少 年, 隨 機 抽 樣 選 出 6 位 老 人 及 6 位 青 少 年, 以 團 體 活 動 方 式 進 行, 總 計 發 放 12 份 問 卷, 共 得 有 效 問 卷 12 份 資 料, 所 得 資 料 以 SPSS Windows version 第 20 版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描 述 性 統 計 及 無 母 數 魏 克 森 符 號 排 序 檢 定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進 行 數 據 分 析, 最 後 獲 得 結 果 如 下 :( 一 ) 代 間 活 動 促 進 老 人 學 習 新 技 能 ( 二 ) 代 間 互 動 促 進 青 少 年 的 主 動 關 懷 ( 三 ) 代 間 活 動 促 進 感 受 親 情 根 據 以 上 研 究 結 論 針 對 老 人 福 利 等 相 同 類 型 機 構 及 未 來 研 究 提 供 的 建 議 為 同 型 態 機 構 推 行 代 間 服 務 方 案 關 鍵 詞 : 代 間 服 務 優 勢 觀 點 2422

25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一 路 有 你 夢 想 未 來 - 第 三 屆 兒 少 安 置 與 自 立 服 務 論 文 研 討 會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之 成 效 評 估 - 以 屏 東 縣 某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為 例 The evaluation of intergenerational social program from strengths perspectives: Pingtung county welfare institutions for the elderly for example 大 綱 緒 論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活 動 設 計 資 料 統 計 與 數 據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論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建 議 參 考 文 獻 7 8 報 告 者 : 温 珮 雯 9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報 告 時 間 :102 年 11 月 19 日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 10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011 年 12 月 底 人 口 數 顯 示 屏 東 縣 老 年 人 口 總 人 口 數 為 11 萬 0,539 人,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總 數 共 1,010 所, 養 護 型 機 構 共 960 所, 進 住 人 數 為 3 萬 4,680 人 ; 長 期 照 護 型 機 構 共 50 所, 進 住 人 數 為 1,865 人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2011) 家 庭 型 態 變 更 快 速,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101 年 統 計, 臺 灣 省 設 立 少 年 教 養 安 置 機 構 共 21 所, 屏 東 縣 地 區 占 四 所, 青 少 年 兒 童 總 計 人 數 12,653 人 次, 安 置 條 件 為 法 院 保 護 個 案 失 依 經 濟 個 案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等 資 格 研 究 動 機 為 :1. 機 構 型 態 特 殊, 為 混 合 型 安 置 機 構, 老 人 居 住 環 境 鄰 近 少 年 教 養 所, 缺 乏 正 式 連 結 ;2. 青 少 年 及 老 人 互 相 對 彼 此 之 負 面 想 法 ;3. 代 間 服 務 相 關 研 究, 鮮 少 以 安 置 機 構 研 究 為 主 題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特 提 出 以 下 兩 點 研 究 目 的 : 利 用 優 勢 觀 點 理 論 設 計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內 容 透 過 活 動 評 估 方 案 之 成 效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4 文 獻 探 討 年 代 作 者 研 究 主 題 主 要 發 現 2009 Clark, M. D. Juvenile Justice and a Strengths Perspective: Complement or Clash? 國 外 優 勢 觀 點 及 代 間 服 務 之 相 關 研 究 年 代 作 者 研 究 主 題 研 究 發 現 藉 由 觀 察 其 優 勢, 得 到 相 當 多 的 知 識 及 技 能 使 得 青 少 年 積 極 的 改 變 自 我 行 為 Intergenerational Learning 結 果 顯 示 在 參 與 方 案 後,X 世 代 可 學 習 到 新 知, (between Generation X & 而 Y 世 代 可 學 習 到 舊 有 傳 統 及 生 命 經 驗, 並 促 Ho, C. Y. C. Y) in Learning Families: A 進 其 互 相 交 流 互 動 Narrative Inquiry ntergenerational 活 動 的 編 排, 促 進 老 人 與 青 少 年 之 間 互 相 欣 Relationships at the Center: 賞, 有 利 於 年 輕 人 與 老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Larkin, E., & Kaplan, Finding Shared Meaning M. S. from Programs in the U.S. and Japan 2011 Morgan Gardner & Deborah Toope A Social Justice Perspective on Strengths-based Approaches: Exploring Educators Perspectives and Practices 巧 妙 地 運 用 學 生 生 活 環 境 中 之 利 益 及 優 勢, 強 調 透 過 創 造 更 多 的 有 意 義 : 包 容 學 生 的 聲 音 及 學 校 的 重 要 性 建 立 民 主 的 夥 伴 關 係, 更 加 平 等 學 生 及 教 師 間 的 權 力 關 係 2007 Duvall, J., & Zint, M 陳 美 如 鄭 芬 蘭 2010 Ho, C. Y. C 陳 美 如 鄭 芬 蘭 2010 Larkin, E., & Kaplan, M. S. A Review of Research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in Promoting Intergenerational Learning 參 與 國 小 代 間 方 案 融 入 鄉 土 教 學 之 老 人 的 生 命 意 義 Intergenerational Learning (between Generation X & Y) in Learning Families: A Narrative Inquiry 老 人 參 與 國 小 鄉 土 教 育 後 學 童 對 老 人 觀 感 之 改 變 ntergenerational Relationships at the Center: Finding Shared Meaning from Programs in the 2010 陳 毓 璟 老 人 寄 宿 所 模 式 在 活 力 老 化 學 習 之 成 效 研 究 2011 林 麗 惠 文 獻 探 討 代 間 學 習 方 案 對 世 代 互 動 影 響 之 研 究 環 保 計 畫 以 兒 童 作 為 催 化 劑, 透 過 代 間 方 案 活 動, 促 進 環 境 知 識, 加 以 改 變 整 個 社 區 和 父 母 的 行 為 及 態 度 1. 參 與 後, 老 人 的 生 命 意 義 更 為 正 向 且 深 廣 2. 參 與 後, 老 人 對 未 來 更 加 樂 觀 結 果 顯 示 在 參 與 方 案 後,X 世 代 可 學 習 到 新 知, 而 Y 世 代 可 學 習 到 舊 有 傳 統 及 生 命 經 驗, 並 促 進 其 互 相 交 流 互 動 代 間 鄉 土 教 育 提 供 代 間 互 動 機 會, 讓 學 童 了 解 老 人 的 鄉 土 知 能, 整 體 而 言, 參 與 者 頗 為 肯 定 代 間 鄉 土 教 育 促 進 老 人 與 青 少 年 之 間 互 相 欣 賞, 有 利 於 年 輕 人 與 老 人 之 間 的 互 動 提 供 寬 廣 多 樣 的 代 間 互 動 與 學 習 機 會, 增 加 老 人 與 年 輕 學 生 互 相 學 習 的 興 趣, 有 助 於 改 變 學 生 對 老 人 負 面 的 形 象 高 齡 者 參 與 代 間 學 習 方 案 的 改 變, 包 括 : 抱 持 年 輕 人 的 心 態, 改 變 自 己 老 了 的 想 法, 使 其 更 願 意 跟 年 輕 人 共 同 學 習, 高 齡 者 在 參 與 代 間 學 習 方 案 的 互 動 過 程 中, 也 使 其 感 受 到 自 己 與 社 會 仍 有 連 結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5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6 25

26 研 究 設 計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為 實 驗 性 研 究, 問 卷 調 查 前 後 測 之 混 合 設 計 活 動 進 行 前 採 前 測 問 卷 訪 談 以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之 生 活 品 質, 透 過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單 元 活 動 介 入 措 施, 再 次 執 行 問 卷 後 測 訪 談 及 配 合 觀 察 記 錄 方 式, 評 估 其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之 成 效 前 後 測 問 卷 訪 談 之 研 究 實 驗 設 計 如 下 : O1 X O2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安 養 養 護 老 人 及 青 少 年 之 生 活 品 質, 選 取 屏 東 縣 某 家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215 位 老 人 及 50 位 青 少 年, 以 意 識 清 楚 行 動 自 如 口 語 表 達 清 晰 可 自 行 寫 字 為 研 究 對 象, 以 隨 機 抽 樣 方 式 挑 出 6 位 老 人 及 6 位 青 少 年, 以 團 體 活 動 方 式 進 行 篩 選 研 究 對 象 時, 兼 顧 不 同 性 別 健 康 程 度 教 育 程 度 老 人 及 青 少 年, 研 究 對 象 以 未 婚 者 高 中 教 育 程 度 及 不 識 字 者 居 多 圖 3.1: 研 究 設 計 註 :X 表 示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Q1: 表 示 方 案 活 動 前 測 問 卷 調 查 Q2: 表 示 方 案 活 動 後 測 問 卷 調 查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7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8 研 究 工 具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 此 量 表 包 含 生 理 範 疇 心 理 範 疇 獨 立 程 度 社 會 關 係 環 境 心 靈 / 宗 教 / 個 人 信 念, 測 量 過 去 一 個 月 的 生 活 品 質 的 感 受 (WHOQOL,1995) 增 強 權 能 量 表 : 此 量 表 之 發 展 為 宋 麗 玉 (2006), 其 量 表 涵 括 五 個 向 度 : 自 尊 與 自 我 效 能 權 能 - 缺 能 社 區 行 動 與 自 主 性 樂 觀 與 控 制 未 來 與 正 當 的 憤 怒 此 量 表 計 分 方 式 採 Likert 四 點 量 表 計 分, 以 自 填 方 式 評 斷 自 我 增 強 權, 每 題 最 少 1 分, 最 高 4 分 表 4.2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設 計 次 數 活 動 代 間 名 稱 優 勢 1 大 手 拉 小 手 約 定 相 見 歡 2 阮 ㄟ 故 鄉 - 思 想 起 3 我 的 祕 密 花 園 老 人 優 勢 老 人 優 勢 研 究 活 動 設 計 1/2 活 動 目 標 (1) 促 進 青 少 年 及 老 人 們 建 立 關 係 (2) 讓 青 少 年 們 瞭 解 往 後 活 動 與 老 人 人 際 關 係 互 動 相 關 (1) 請 老 人 分 享 童 年 故 鄉 風 景, 建 立 其 自 信 (2) 使 青 少 年 瞭 解 老 人 童 年 生 活 經 驗 並 以 繪 圖 方 式 紀 錄 之 (3) 院 生 使 用 繪 圖 技 巧 繪 製 老 人 故 鄉 風 景, 建 立 其 成 就 感 (1) 藉 由 整 理 環 境, 以 培 養 良 好 之 代 間 關 係 (2) 讓 青 少 年 瞭 解 蔬 菜 的 成 長 過 程 及 體 驗 農 耕 生 活 (3) 透 過 老 人 專 長 優 勢, 建 立 其 自 信 心 4 報 告 班 長 老 人 優 勢 (1) 藉 由 老 人 豐 富 軍 旅 故 事, 使 青 少 年 了 解 軍 旅 生 活 (2) 透 過 分 享 軍 旅 生 活 經 驗, 使 青 少 年 降 低 對 軍 旅 生 活 之 恐 懼 5 三 人 行 中 必 有 我 師 青 少 年 優 勢 (1) 藉 由 青 少 年 專 長 才 能 優 勢, 增 進 其 成 就 感 (2) 透 過 青 少 年 教 學, 使 老 人 了 解 青 少 年 優 點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9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0 研 究 活 動 設 計 2/2 資 料 處 理 及 統 據 分 析 (1/2) 表 4.2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設 計 ( 續 ) 次 數 活 動 名 稱 代 間 優 勢 6 阿 公 阿 嬤 ㄟ 情 批 7 國 字 樂 趣 8 作 伙 來 學 俗 語 老 人 優 勢 青 少 年 優 勢 老 人 優 勢 9 go go 我 的 家 青 少 年 優 勢 活 動 目 標 (1) 讓 老 人 分 享 過 去 生 命 歷 程, 促 進 代 間 關 係 建 立 (2) 使 青 少 年 瞭 解 老 人 過 去 的 回 憶 (1) 藉 由 青 少 年 優 勢, 建 立 起 服 務 的 心 (2) 協 助 老 人 識 字, 使 其 認 識 簡 單 的 字 體 (1) 藉 由 老 人 過 去 生 活 經 驗, 教 導 青 少 年 俚 語 的 用 法 (2) 使 青 少 年 瞭 解 過 去 年 代, 說 話 的 藝 術 (1) 藉 由 青 少 年 電 腦 技 能, 使 老 人 了 解 青 少 年 之 生 活 技 能 (2) 透 過 青 少 年 優 勢, 使 老 人 瞭 解 現 今 便 利 的 生 活 技 巧 壹 量 化 研 究 一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descriptive statistics) 將 回 收 問 卷 之 樣 本 之 個 人 背 景 變 項 與 量 表 變 項 做 一 概 括 分 析, 以 次 數 分 配 表 交 叉 表 百 分 比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等 計 量 方 法 來 描 述 樣 本 之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即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類 別 之 現 況, 瞭 解 並 說 明 樣 本 之 架 構 特 性 及 分 布 情 形,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在 增 強 權 能 量 表 與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生 活 品 質 ( 臺 灣 簡 明 版 ) 方 面 之 表 現 二 無 母 數 魏 克 森 符 號 排 序 檢 定 (Wilcoxon signed rank test) 因 樣 本 數 少, 故 本 研 究 採 用 無 母 數 魏 克 森 福 號 排 序 檢 定 (Wilcoxon signed rank test) 分 析 方 式, 將 回 收 之 問 卷 調 查 進 行 前 後 測 分 析 三 量 表 中 含 有 反 向 題, 反 向 題 以 5 分 1 分 ;4 分 2 分 ;3 分 3 分 ;2 分 4 分 ;1 分 5 分 方 式 處 理 數 據 10 秘 密 時 光 寶 盒 老 人 優 勢 (1) 藉 由 老 人 過 去 生 活 經 驗 及 才 能, 教 導 青 少 年 園 藝 技 巧 (2) 使 青 少 年 學 習 服 務 的 精 神, 及 改 善 對 老 人 之 負 面 想 法 (3) 瞭 解 老 人 參 與 活 動 後 之 感 想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1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2 26

27 資 料 處 理 及 統 據 分 析 (1/2) 貳 質 性 研 究 本 研 究 以 訪 談 方 式 了 解 研 究 對 象 對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的 認 知 並 評 估 其 成 效, 將 研 究 對 象 加 以 編 碼 進 行 訪 談 調 查 資 料 分 析 訪 談 調 查 大 綱 彙 整 如 下 : 1. 透 過 方 案 活 動, 你 從 中 學 習 到 甚 麼 2. 透 過 方 案 活 動, 對 你 來 說 有 何 改 變 嗎 3. 參 加 方 案 活 動, 你 的 想 法 是 甚 麼 4. 參 加 活 動, 看 見 青 少 年 的 手 藝, 對 你 來 說 有 何 想 法 5. 和 青 少 年 一 起 參 加 活 動, 你 有 何 想 法 6. 透 過 活 動, 你 對 老 人 的 想 法 是 否 有 改 變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3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研 究 結 果 表 4.2 前 測 資 料 顯 示, 由 青 少 年 前 測 量 表 計 分 標 準 得 知, 受 試 者 填 答 部 分 較 偏 向 中 等 同 意 前 測 量 表 六 個 結 構 面 來 看, 生 活 品 質 高 於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者, 分 別 為 生 理 範 疇 (3.76) 社 會 關 係 (3.7) 心 理 範 疇 (3.56), 由 此 結 果 看 出 青 少 年 在 生 理 範 疇 結 構 面 感 受 最 明 顯, 在 飲 食 層 面 感 受 最 小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4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表 4.3 透 過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後, 青 少 年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後 測 問 卷 調 查, 得 分 數 最 高 為 自 尊, 自 尊 範 疇 感 受 度 最 大, 於 環 境 範 疇 部 分 感 受 度 最 小 由 表 4.3 生 活 品 質 量 表 問 卷 前 測 資 料 顯 示, 由 此 結 果 看 出 青 少 年 在 生 理 範 疇 結 構 面 感 受 最 明 顯, 在 飲 食 層 面 感 受 最 小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5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6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採 用 研 究 工 具 為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 臺 灣 簡 明 版 ) 量 表 題 項 中, 題 項 共 28 題, 其 中 題 為 反 向 題, 研 究 者 以 轉 換 分 析 方 式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7 量 表 中 第 題 為 反 向 題, 研 究 者 以 轉 換 數 據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綜 合 以 上 之 結 果, 青 少 年 在 享 受 安 置 機 構 生 活 及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感 受 度 最 高 認 為 自 己 身 體 疼 痛 並 不 會 影 響 處 理 日 常 生 活 且 不 須 靠 醫 療 幫 助, 在 此 感 受 度 最 低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8 27

28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青 少 年 在 生 活 品 質 前 後 測 問 卷, 以 無 母 數 檢 定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呈 現 為 無 顯 著 差 異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19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0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依 據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由 表 4.10 得 知, 自 尊 總 分 範 圍 為 4 至 5 分 之 間, 平 均 數 為 4.33, 標 準 差 為.516, 數 據 結 果 推 估, 受 試 者 在 機 構 中 生 活 品 質 是 受 到 尊 重 此 外, 飲 食 項 目, 總 分 範 圍 在 4 至 5 分 之 間, 平 均 數 為 4.33, 標 準 差 為.516, 受 試 者 在 自 我 想 吃 的 食 物 上 屬 獲 得 滿 足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1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2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而 量 表 中 第 題 項 為 反 向 題, 結 果 顯 示,62.5% 需 靠 醫 療 應 付 日 常 生 活, 對 於 是 否 存 有 負 面 想 法 約 有 25% 極 不 同 意,50% 不 同 意 有 負 面 想 法 產 生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3 據 生 活 品 質 後 測 資 料 顯 示, 由 表 4.13 得 知, 由 統 計 資 料 看 出, 透 過 10 次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後, 在 環 境 範 疇 感 受 最 深, 自 尊 感 受 度 最 小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4 28

29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由 後 測 問 卷 調 查 推 估 結 果 有 三 :( 一 ) 受 試 者 認 為 安 置 機 構 中 有 足 夠 的 金 錢 應 付 生 活 所 需 及 生 活 中 方 便 得 到 每 日 生 活 所 需,( 二 ) 對 於 自 己 表 示 滿 意, 並 滿 意 安 置 機 構 環 境 屬 健 康 的 睡 眠 狀 況 良 好,( 三 ) 受 試 者 自 我 行 動 能 力 尚 能 接 受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5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6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老 人 生 活 品 質 前 後 測 以 無 母 數 檢 定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呈 現 為 無 顯 著 性 差 異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7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8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為 瞭 解 研 究 對 象 透 過 10 次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後 成 效, 進 行 質 性 訪 談, 茲 將 其 所 得 結 果 分 別 陳 述 如 下 : 一 研 究 對 象 享 受 自 我 生 活, 對 整 體 生 活 品 質 滿 意 二 方 案 活 動 經 驗 傳 承, 老 人 認 為 自 我 的 生 命 有 意 義 及 價 值 三 老 人 學 習 電 腦 新 技 能, 並 運 用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達 到 獲 得 每 日 資 訊 之 便 利 性 四 輕 養 護 老 人 增 加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次 數 五 透 過 活 動, 老 人 認 為 自 我 有 能 力 學 習 進 而 對 自 我 產 生 滿 意 六 參 與 活 動 經 驗 傳 承, 研 究 對 象 表 示 滿 意 自 我 人 際 關 係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增 強 權 能 量 表 表 4.19 結 果 顯 示, 由 青 少 年 前 測 量 表 七 個 結 構 面 來 看, 各 個 結 構 面 每 題 平 均 得 分 介 於 1.76 至 3.20 之 間, 由 此 結 果 看 出 青 少 年 在 自 我 效 能 與 內 控 力 構 面 感 受 最 明 顯, 在 外 在 掌 控 力 層 面 感 受 度 最 小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29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0 29

30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透 過 代 間 優 勢 服 務 方 案 活 動 後, 各 個 結 構 面 每 題 平 均 得 分 介 於 9.33 至 38.0 之 間, 其 中 量 表 高 於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者, 由 後 測 結 果 看 出, 青 少 年 在 自 我 效 能 與 內 控 力 結 構 面 感 受 最 深, 感 受 度 最 小 為 人 際 自 我 肯 定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1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2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青 少 年 增 強 權 能 量 表 前 後 測 問 卷, 以 無 母 數 檢 定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為 無 顯 著 性 差 異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3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4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由 表 4.26 得 知, 各 構 面 每 題 平 均 得 分 介 於 分 之 間, 在 增 強 權 能 量 表 高 於 總 量 表 平 均 數, 由 此 看 出, 老 人 在 自 我 效 能 與 內 控 力 感 受 最 明 顯, 而 人 際 自 我 肯 定 層 面 感 受 最 小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5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6 30

31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透 過 10 次 方 案 活 動, 研 究 者 以 質 性 訪 談 方 式, 了 解 研 究 對 象 對 於 活 動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老 人 透 過 經 驗 傳 承, 認 為 自 我 是 個 有 能 力 及 有 價 值 的 人 二 代 間 活 動 促 進 感 受 親 情 三 老 人 是 樂 觀 堅 強 的 老 人 增 強 權 能 前 後 測 問 卷 調 查, 以 無 母 數 檢 定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呈 現 無 顯 著 性 差 異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7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8 綜 合 討 論 代 間 活 動 與 老 人 學 習 電 腦 新 技 能 代 間 成 效 ( 如 學 習 ) 與 代 間 關 係 建 立 代 間 活 動 與 感 受 親 情 代 間 活 動 與 雙 方 優 勢 代 間 互 動 誘 發 青 少 年 的 善 意 及 關 懷 研 究 結 論 代 間 活 動 促 進 老 人 學 習 新 技 能 代 間 互 動 促 進 青 少 年 的 主 動 關 懷 代 間 活 動 促 進 代 間 關 係 的 成 立 代 間 活 動 促 進 感 受 親 情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39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40 研 究 建 議 研 究 限 制 建 議 同 型 態 機 構 推 動 代 間 服 務 方 案 研 究 對 象 樣 本 數 的 限 制 研 究 活 動 時 間 頻 率 次 數 太 低 限 制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41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42 31

32 感 謝 您 的 聆 聽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43 32

33 論 文 發 表 二 主 持 人 : 彭 淑 華 現 職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學 歷 : 美 國 凱 斯 西 儲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博 士 經 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學 會 理 事 長 總 統 府 人 權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行 政 院 社 會 福 利 推 動 委 員 會 委 員 兒 童 局 兒 少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考 試 院 國 家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考 選 部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所 長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理 事 長 專 長 : 兒 童 福 利 家 庭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婦 女 福 利 少 年 福 利 3331

34 3432

35 1. 安 置 少 年 生 活 適 應 經 驗 之 研 究 發 表 人 : 張 麗 惠 現 職 : 行 動 諮 商 心 理 師 學 歷 :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研 究 所 經 歷 :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兼 任 心 理 師 宜 蘭 家 扶 中 心 社 工 員 蘭 馨 婦 幼 中 心 社 工 員 慈 懷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專 長 : 寄 養 安 置 悲 傷 輔 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回 應 人 : 張 碧 琴 現 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桐 心 理 治 療 所 兼 任 諮 商 心 理 師 學 歷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研 究 所 博 士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社 會 工 作 組 碩 士 經 歷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學 系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系 兼 任 講 師 3533

36 摘 要 本 研 究 目 的 在 瞭 解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整 個 安 置 歷 程 的 生 活 適 應 經 驗 裡, 遇 到 哪 些 困 境 哪 些 有 利 資 源, 及 面 對 困 境 時 如 何 因 應 本 研 究 以 立 意 取 樣 邀 請 六 位 已 結 束 安 置 的 少 年 進 行 研 究, 以 訪 談 法 來 蒐 集 資 料, 採 紮 根 理 論 來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研 究 結 果 之 重 要 發 現 :1. 安 置 前 的 困 境 來 自 於 原 有 關 係 之 斷 裂 及 環 境 之 變 動, 而 此 創 傷 經 驗 會 影 響 安 置 初 期 的 生 活 適 應, 甚 至 影 響 至 安 置 期 間 ;2. 安 置 初 期 因 工 作 人 員 之 親 和 力 園 生 之 熱 情, 使 安 置 少 年 對 機 構 的 認 知 做 調 整 再 加 上 感 受 到 工 作 人 員 的 信 任 包 容 及 管 理 彈 性, 園 生 的 團 結 與 陪 伴, 使 得 歸 屬 感 在 安 置 期 間 孕 育 而 生 ;3. 機 構 內 的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不 及, 有 待 提 升 ;4. 離 院 準 備 倉 促 或 缺 乏 ;5. 在 原 生 家 庭 無 力 協 助 之 下, 後 續 轉 銜 單 位 能 延 後 面 對 獨 立 生 活 之 挑 戰 關 鍵 詞 : 生 活 適 應 青 少 年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3634

37 研 究 動 機 安 置 少 年 生 活 適 應 經 驗 之 研 究 對 過 去 工 作 經 驗 進 行 整 理 突 破 工 作 上 的 瓶 頸, 成 為 更 專 業 的 助 人 者 過 去 的 研 究 對 安 置 少 年 質 化 之 研 究 不 足 報 告 者 : 張 麗 惠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問 題 一 了 解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安 置 期 間 及 安 置 結 束 後 三 階 段, 所 遭 遇 之 困 境 二 了 解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安 置 期 間 及 安 置 結 束 後 三 階 段, 有 利 於 其 適 應 之 因 子 三 了 解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安 置 期 間 及 安 置 結 束 後 三 階 段, 因 應 困 境 之 方 式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安 置 期 間 及 安 置 結 束 後 三 階 段, 其 所 遭 遇 之 困 境 為 何? 二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安 置 期 間 及 安 置 結 束 後 三 階 段, 有 利 於 適 應 的 因 子 有 哪 些? 三 機 構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安 置 期 間 及 安 置 結 束 後 三 階 段, 因 應 困 境 之 方 式 為 何? 文 獻 探 討 機 構 安 置 一 適 應 與 因 應 1. 適 應 其 實 就 是 生 活 適 應 ( 洪 榮 照 林 信 香,2005) 大 致 而 言, 生 活 適 應 分 為 個 人 適 應 及 社 會 適 應 兩 方 面 2. 個 體 之 因 應 (coping):lazarus 和 Folkman(1984) 將 因 應 策 略 歸 納 為 兩 類, 一 類 是 以 問 題 為 因 應 焦 點 的 解 決 策 略 ; 另 一 類 以 情 緒 為 焦 點 的 因 應 策 略 一 影 響 安 置 少 年 機 構 生 活 適 應 的 因 素 1. 受 虐 經 驗 2. 安 置 創 傷 3. 安 置 機 構 的 服 務 歷 程 4. 原 生 家 庭 5. 學 校 37

38 二 早 期 情 感 連 結 對 青 少 年 適 應 之 影 響 1. 依 附 理 論 2. 客 體 關 係 理 論 三 家 庭 重 整 及 自 立 生 活 相 關 研 究 1. 家 庭 重 整 (Family Reunification) 2.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培 養 與 離 院 照 顧 研 究 方 法 ㄧ 研 究 參 與 者 1. 青 少 年 (12-18 歲 ) 階 段 曾 安 置 於 機 構 兩 年 以 上, 目 前 已 結 束 安 置 至 少 半 年 且 基 本 生 活 穩 定, 並 排 除 從 小 在 單 ㄧ 育 幼 機 構 長 大 者 2. 本 研 究 共 六 位 青 少 男, 分 別 來 自 花 蓮 宜 蘭 台 北 及 桃 園 等 四 個 縣 市 之 安 置 機 構 安 置 原 因 為 失 依 疏 忽 照 顧 精 神 與 身 體 虐 待 等 三 類 二 資 料 蒐 集 及 分 析 本 研 究 以 立 意 取 向 方 法 選 取 受 訪 者, 運 用 深 入 訪 談 法 (in-depth interview) 蒐 集 資 料, 並 以 紮 根 理 論 研 究 方 法 來 分 析 資 料, 並 呈 現 出 研 究 結 果 研 究 結 果 安 置 前 階 段 安 置 前 有 利 因 子 原 生 家 庭 安 置 前 的 困 境 家 庭 危 機 : 爸 爸 自 殺 事 件 帶 來 的 創 傷 社 工 因 素 安 置 前 的 準 備 : 協 助 個 案 認 識 機 構 環 境 及 生 活 1. 有 安 置 意 願 2. 社 交 技 巧 老 師 的 關 心 及 適 當 處 理 焦 慮 與 不 安 個 人 因 素 1. 分 離 議 題 2. 對 機 構 刻 板 印 象 或 進 入 完 全 陌 生 的 機 構, 所 產 生 的 抗 拒 缺 乏 合 適 的 安 置 處 所 個 人 因 素 學 校 因 素 機 構 因 素 38

39 安 置 期 間 : 安 置 初 期 的 困 境 安 置 前 困 境 的 因 應 1. 抗 拒 安 置 行 為 : 爭 吵 關 係 僵 化 及 哀 求 2. 妥 協 3. 順 應 4. 叛 逆 行 為 5. 尋 求 資 源 協 助 原 生 家 庭 同 儕 因 素 1. 導 致 對 人 不 信 任, 及 擔 心 被 標 籤 1. 同 儕 互 動, 引 發 情 緒 2. 被 同 儕 霸 凌 3. 同 儕 負 向 影 響 : 教 唆 離 園 從 事 不 良 休 閒 活 動 4. 彼 此 陌 生 社 工 因 素 生 輔 員 學 校 因 素 園 生 意 見 提 供 的 管 道 不 流 暢 管 教 方 式 不 恰 當 擔 心 被 標 籤 安 置 初 期 的 困 境 安 置 初 期 有 利 因 子 個 人 因 素 1. 環 境 轉 換 產 生 的 陌 生 感, 所 衍 生 的 害 怕 或 困 擾 2. 對 機 構 刻 板 印 象 怕 被 標 籤 3. 態 度 消 極 宿 命 觀 4. 重 現 過 去 頻 繁 更 換 住 所 的 經 驗, 心 裡 不 安 心 5. 情 緒 缺 乏 適 當 的 抒 發 管 道, 故 意 窕 釁 生 輔 員 的 行 為 機 構 因 素 1. 安 置 個 案 類 型 或 年 齡 差 異 大 2. 機 構 接 送, 曝 露 安 置 身 份 3. 機 構 管 理 ~# 機 構 生 活 模 式 與 安 置 前 不 同 : 生 活 規 律 做 家 務 就 寢 時 間 門 禁 管 教 方 式 不 同 # 團 體 生 活 的 限 制 : 生 活 和 行 動 不 自 由 ; 生 活 習 慣 不 同 機 構 因 素 個 人 因 素 1. 機 構 的 環 境 優 於 原 生 家 庭 或 自 己 居 住 2. 手 足 一 起 安 置, 彼 此 有 伴 3. 生 活 作 息 規 律 緊 湊 4. 零 用 金 5. 私 人 專 屬 空 間 6. 提 供 休 閒 或 娛 樂 7. 可 長 期 安 置, 較 安 心 1. 認 知 上 調 整 對 機 構 的 刻 板 印 象 2. 曾 被 家 外 安 置 的 經 驗, 降 低 對 機 構 安 置 的 陌 生 3. 對 機 構 存 有 好 奇 心 4. 調 整 自 己 去 適 應 機 構 步 調 5. 自 我 保 護 能 力 466. 社 交 技 巧 7. 具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之 ㄧ: 烹 飪 8. 坦 然 接 受 安 置 身 份 安 置 初 期 有 利 因 子 同 儕 因 素 學 校 因 素 生 輔 員 社 工 原 生 家 庭 1. 親 和 力 2. 年 紀 相 仿 有 伴 且 放 心 3. 排 除 霸 凌 者, 同 儕 互 動 有 助 於 適 應 機 構 生 活 1. 同 學 態 度 友 善 2. 老 師 關 心 且 化 解 安 置 身 份 帶 來 的 焦 慮 與 不 安 1. 親 和 力 2. 協 助 適 應 機 構 生 活 3. 尊 重 園 生 意 見 做 調 整 協 助 認 識 機 構 環 境 及 生 活 親 友 情 感 維 繫 安 置 初 期 困 境 的 因 應 1. 消 極 因 應 2. 認 知 策 略 : 調 整 對 機 構 的 概 念 3. 和 先 前 環 境, 進 行 比 較 策 略 4. 順 應 機 構 規 範 5. 逃 避 策 略 6. 主 動 反 應 或 詢 問 7. 攻 擊 行 為 : 打 架 8. 獨 處 9.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39

40 原 生 家 庭 個 人 因 素 機 構 因 素 同 儕 因 素 社 工 因 素 安 置 期 間 : 安 置 適 應 階 段 的 困 境 1. 家 人 去 世, 引 發 情 緒 波 動 2. 親 友 資 源 薄 弱 或 沒 連 繫 1. 被 動 處 理 問 題 2. 不 覺 察 及 忽 略 情 緒 3. 自 我 約 束 力 不 足 5. 不 適 應 學 校 生 活 6. 被 強 迫 去 做 沒 興 趣 的 事 情 1. 行 動 自 由 的 限 制 2. 機 構 內 禁 止 談 戀 愛 3. 上 下 管 理 不 一 致 1. 同 儕 互 動 的 摩 擦 2. 同 儕 負 向 影 響 : 抽 菸 1. 彼 此 失 去 信 任 2. 社 工 服 務 輸 送 方 式, 不 適 合 個 案 生 輔 員 學 校 因 素 危 機 事 件 安 置 適 應 階 段 的 困 境 1. 生 輔 員 的 流 動 1. 缺 乏 同 理 心 的 老 師, 或 科 任 老 師 對 機 構 的 陌 生, 都 會 間 接 傷 害 個 案 2. 校 風 嚴 格 且 課 業 重 又 難 3. 他 人 對 安 置 機 構 持 負 面 概 念 1. 霸 凌 事 件 : 因 特 教 生 身 份, 被 身 體 及 語 言 霸 凌 長 達 兩 年 ; 身 心 受 創 ; 突 顯 機 構 管 理 問 題 2. 原 生 家 庭 中 的 依 附 對 象 病 情 加 重, 影 響 生 活 適 應 後 續 該 依 附 對 象 又 去 世, 引 發 個 案 嚴 重 多 元 的 失 落 悲 傷 反 應 安 置 適 應 階 段 有 利 因 子 安 置 適 應 階 段 有 利 因 子 原 生 家 庭 個 人 因 素 親 友 情 感 維 繫 或 支 持 生 輔 員 1. 親 和 力 信 任 及 包 容 2. 管 理 有 彈 性 及 原 則 3. 歸 屬 感 4. 離 職 後, 情 感 持 續 維 繫 機 構 因 素 社 工 因 素 1. 在 同 儕 間 當 協 調 者 2. 社 交 技 巧 3. 遵 守 或 認 同 園 規 4. 自 己 上 學, 安 置 身 份 能 保 密 5. 信 任 彼 此 有 歸 屬 感 6. 自 我 肯 定 1. 機 構 作 息 規 律, 管 理 有 彈 性 2. 提 供 休 閒 或 娛 樂 3. 機 構 內 之 戶 外 活 動 場 地 4. 經 濟 因 素 : 零 用 金 打 工 1. 定 期 檢 討 改 進 2. 協 助 手 足 情 感 維 繫 學 校 因 素 同 儕 因 素 處 理 個 案 悲 傷 失 落 反 應 的 有 利 因 子 1. 和 同 學 互 動 多, 有 助 於 學 校 適 應 1. 普 同 經 驗 2. 歸 屬 感 機 構 與 學 校 合 作, 溝 通 一 致 的 處 理 方 式 雙 方 對 於 個 案 都 給 予 關 懷 包 容 的 正 向 力 量, 且 持 續 不 放 棄 安 置 期 間 : 安 置 結 束 前 階 段 的 困 境 安 置 適 應 階 段 困 境 的 因 應 1.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討 論 2 順 應 機 構 規 範 3. 消 極 因 應 4. 澄 清 事 實 5. 攻 擊 行 為 : 打 架 6. 自 我 內 在 對 話 7. 哭 8. 逃 避 策 略 9. 保 密 安 置 身 份 10. 善 用 資 源 機 構 因 素 個 人 因 素 社 工 因 素 危 機 事 件 行 動 不 自 由 同 儕 因 素 同 儕 負 向 影 響 原 生 家 庭 原 生 家 庭 無 力 協 助 1. 對 祖 母 的 病 逝 未 哀 悼 完 成 2. 年 紀 及 愛 情 因 素, 影 響 安 置 意 願 3. 經 濟 問 題, 限 制 選 擇 4. 高 職 休 學 1. 處 遇 不 明 兩 難 或 疏 忽 2. 破 壞 信 任 關 係 校 外 集 體 鬥 毆 事 件 : 後 因 處 遇 不 當 及 個 案 反 覆 離 園 失 蹤, 機 構 除 委 由 偵 查 隊 找 到 該 園 生 後, 也 主 動 將 其 結 案 40

41 個 人 因 素 機 構 因 素 社 工 因 素 工 作 員 安 置 結 束 前 有 利 因 子 1.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的 養 成 2. 社 交 技 巧 3. 財 務 管 理 能 力 的 養 成 4. 健 康 休 閒 活 動 的 養 成 5. 繼 續 升 學 6.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7. 可 以 如 願 離 開 機 構 自 己 生 活 8. 問 題 處 理 能 力 9. 失 落 悲 傷 情 緒 緩 和 1. 有 後 送 資 源 ~ 寄 養 家 庭 或 少 年 自 立 宿 舍 1. 案 主 自 決 2. 轉 銜 前 之 準 備 人 員 穩 定 1. 壓 抑 策 略 2. 主 動 提 出 要 結 案 3. 逃 避 策 略 4. 決 定 自 己 的 未 來 去 向 安 置 結 束 前 困 境 的 因 應 原 生 家 庭 後 續 轉 銜 單 位 個 人 因 素 安 置 結 束 後 階 段 的 困 境 1. 家 庭 狀 況 未 改 善, 依 舊 失 功 能 2. 親 友 資 源 薄 弱, 或 找 不 到 親 友 1. 照 顧 者 督 促 叮 嚀 2. 少 年 自 立 宿 舍 : 住 宿 時 間 短 補 助 不 足 宿 舍 功 能 與 期 待 不 同 1. 社 福 資 源 部 份 或 全 部 抽 離, 產 生 經 濟 問 題 2. 工 作 不 穩 定 3. 尚 無 自 立 能 力, 擔 心 獨 立 後 的 生 活 4. 與 原 生 家 庭 有 關 5. 迷 線 上 遊 戲 6. 口 語 文 能 力 不 好, 溝 通 能 力 受 限 7. 個 案 失 聯 原 生 家 庭 個 人 因 素 轉 銜 單 位 志 工 經 驗 同 儕 因 素 安 置 結 束 後 有 利 因 子 1. 自 有 住 宅 2. 親 友 情 感 維 繫 或 部 分 資 源 社 工 因 素 1. 經 濟 支 持 2. 生 活 協 助 1. 自 我 反 省 2. 認 知 改 變 3. 對 機 構 產 生 歸 屬 感 4. 工 作 帶 來 生 活 穩 定 或 成 長 5. 自 我 肯 定 6. 具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1. 歸 屬 感 2. 生 活 自 由 3. 就 業 協 助 4. 經 濟 補 助 及 提 供 住 宿 5. 培 養 自 立 能 力 賦 能 歷 程 : 增 進 人 際 互 動 技 巧 調 整 自 己 的 觀 點 及 增 加 自 信 心 同 事 資 源, 協 助 新 工 作 適 應, 或 弭 補 短 處 現 階 段 狀 態 安 置 結 束 後 困 境 的 因 應 1. 依 靠 自 己 2. 主 動 求 援 3.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4. 認 知 策 略 5. 使 用 過 去 經 驗 6. 逃 避 策 略 7. 以 現 實 生 活 穩 定 的 層 面 作 決 定 居 住 狀 況 就 業 / 就 學 其 他 1. 自 己 居 住 : 自 有 住 宅 及 租 屋 2. 住 在 少 年 自 立 宿 舍 1. 持 續 穩 定 就 學 2. 就 業 ; 工 作 穩 定 1. 生 活 穩 定 2. 具 有 獨 立 生 活 的 能 力 3. 正 在 接 受 獨 立 能 力 培 養 4. 對 未 來 有 目 標 41

42 研 究 建 議 一 機 構 方 面 1. 安 置 的 入 園 儀 式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前 及 安 置 第 一 天, 都 需 要 做 心 理 之 預 備, 園 內 的 個 案 也 需 要 被 告 知 有 新 安 置 個 案 並 在 安 置 初 期 舉 辦 生 活 適 應 團 體 2. 在 機 構 管 理 原 則 之 下, 創 造 彈 性 之 空 間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可 創 造 更 多 的 討 論 空 間 給 安 置 少 年, 增 加 他 們 參 與 決 策 之 權 力, 也 能 強 化 他 們 遵 守 及 履 行 討 論 後 的 決 定 3. 將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之 培 養 融 入 生 活 中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應 該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中, 使 得 這 些 成 為 帶 著 走 的 能 力 與 知 識, 培 養 時 也 要 依 年 齡 自 立 的 程 度 來 採 取 漸 進 式 的 培 養, 以 彈 性 多 元 及 實 際 體 驗 的 方 式 進 行 對 於 難 以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議 題 時, 可 藉 由 個 別 會 談 與 安 置 少 年 進 行 討 論 4. 正 視 機 構 公 務 車 所 帶 給 安 置 少 年 之 烙 印 壓 力 : 機 構 提 供 一 輛 沒 有 印 機 構 名 稱 之 車 輛, 或 機 構 名 稱 僅 如 識 別 證 之 標 籤 大 小 之 車 輛, 供 安 置 單 位 使 用, 以 減 少 安 置 少 年 之 學 校 適 應 或 職 場 之 阻 礙 5. 安 置 流 程 建 議 二 社 工 處 遇 1. 安 置 前, 須 提 供 個 案 細 緻 之 心 理 預 備 : 在 這 整 個 心 理 預 備 過 程, 盡 量 讓 即 將 安 置 的 少 年 清 楚 認 識 安 置 機 構 之 運 作 過 程, 也 讓 他 對 於 入 住 機 構 的 擔 憂 能 一 一 作 澄 清, 使 他 被 尊 重 及 有 時 間 和 親 友 做 道 別 2. 處 理 安 置 前 之 創 傷 議 題 及 分 離 議 題 : 工 作 人 員 主 動 對 每 位 新 安 置 少 年 進 行 安 置 前 的 創 傷 評 估, 並 納 入 安 置 初 期 的 重 點 處 遇 工 作 至 於 創 傷 議 題 若 超 出 社 工 的 專 業 能 力 所 及 或 者 介 入 一 段 時 間 仍 無 進 展, 或 者 不 知 如 何 評 估 創 傷 程 度, 建 議 連 結 專 業 諮 商 師 介 入 協 助, 以 使 安 置 少 年 獲 得 所 需 之 協 助 3. 教 導 安 置 少 年 問 題 解 決 策 略 : 對 常 態 性 發 生 之 困 境, 事 先 教 導, 以 提 升 安 置 少 年 的 困 境 因 應 能 力 ; 對 於 偶 發 事 件 則 善 用 機 會 教 育, 共 同 激 盪 出 合 適 的 因 應 策 略 4. 提 早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應 該 要 在 國 中 階 段 且 適 應 機 構 生 活 後, 就 陸 續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之 思 考 生 涯 規 劃 之 目 的, 期 待 以 提 前 規 劃 來 提 升 自 己 的 人 力 資 本, 並 使 長 期 安 置 少 年 對 於 未 來 具 有 方 向 性, 且 能 主 動 出 擊 42

43 三 組 織 系 統 5. 結 束 安 置 後 的 同 儕 支 持 : 安 置 機 構 的 辦 公 室 或 許 能 提 供 一 個 溝 通 平 台 及 處 所, 該 處 所 歡 迎 結 束 安 置 後 之 少 年 隨 時 返 園 探 視 工 作 人 員, 並 留 下 聯 繫 之 管 道, 且 定 期 邀 請 所 有 結 束 安 置 的 少 年 共 同 返 園 彼 此 聯 繫 感 情, 待 運 作 穩 定 後 可 以 逐 漸 由 少 年 自 己 來 籌 劃 聯 誼 細 項, 工 作 人 員 轉 為 協 助 之 角 色 1. 主 動 與 學 校 系 統 合 作 : 社 工 可 積 極 和 學 校 導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接 觸, 使 他 們 正 確 認 識 安 置 機 構, 以 去 除 對 安 置 少 年 的 標 籤, 並 與 學 校 建 立 合 作 之 關 係 2. 落 實 家 庭 重 整 及 永 久 安 置 計 畫 : 公 部 門 社 工 要 以 安 置 少 年 最 佳 利 益 為 考 量, 在 安 置 初 期 開 始 進 行 家 庭 重 整, 並 定 期 評 估 返 家 之 可 能 性, 若 一 年 半 後 ( 彭 淑 華,2006) 確 定 無 法 返 家, 則 需 要 積 極 落 實 永 久 安 置 計 畫 3. 鼓 勵 參 加 志 願 服 務 : 以 邀 請 高 中 生 且 有 意 願 為 主, 此 外 也 須 事 先 過 濾 該 志 工 團 體, 確 認 該 團 體 會 提 供 正 規 的 訓 練 及 提 供 服 務, 若 為 機 構 內 之 志 工 團 體 更 為 合 適, 並 需 隨 時 關 心 該 安 置 少 年 參 加 的 狀 況 4. 重 視 離 院 後 之 生 活 照 顧 : 政 府 應 該 重 視 離 院 後 之 生 活 照 顧, 給 予 他 們 自 立 生 活 必 要 之 資 源 及 支 持 其 中, 追 蹤 輔 導 期 間 亦 需 要 重 視 心 理 支 持 及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以 協 助 安 置 少 年 順 利 轉 銜 進 入 社 會 5. 透 過 社 會 教 育 來 消 除 大 眾 對 安 置 少 年 之 社 會 標 籤 : 社 會 標 籤 需 要 藉 由 社 會 教 育 的 方 式 來 改 善, 並 分 別 對 社 會 大 眾 及 學 校 進 行 教 育, 也 提 昇 安 置 少 年 認 識 自 我, 避 免 因 公 眾 烙 印 而 內 化 成 為 自 我 烙 印 6. 重 視 機 構 內 危 機 事 件 之 預 防 : 針 對 與 危 機 相 關 的 重 要 議 題, 進 行 機 構 內 心 理 衛 生 推 廣 : 將 危 機 處 理 之 相 關 能 力 納 入 養 成 教 育 課 程 中 ; 每 年 定 期 舉 辦 相 關 研 討 會, 進 行 專 業 交 流 ; 重 視 平 常 與 各 單 位 間 加 強 聯 繫 ; 增 加 社 工 的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7. 對 社 工 與 諮 商 系 統 合 作 之 建 議 : 安 置 機 構 需 要 連 結 穩 定 之 諮 商 資 源, 當 社 工 有 輔 導 上 之 疑 慮 或 危 機 事 件 需 要 諮 商 資 源 介 入, 或 創 傷 議 題 需 要 輔 導 時, 穩 定 合 作 之 諮 商 師 能 成 為 社 工 有 利 之 資 源, 且 能 為 少 年 帶 來 較 穩 定 之 服 務 此 外, 在 雙 方 的 教 育 訓 練 上 都 需 要 對 彼 此 的 養 成 過 程 具 有 基 本 概 念, 並 建 置 一 套 與 諮 商 師 合 作 的 機 制 作 為 引 導 謝 謝!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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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發 表 人 : 詹 雯 貽 現 職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建 築 與 永 續 規 劃 研 究 所 學 歷 :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建 築 與 永 續 規 劃 研 究 所 回 應 人 : 林 瑜 珍 現 職 :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財 團 法 人 善 慧 恩 社 會 慈 善 基 金 會 總 督 導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市 修 緣 育 幼 院 常 務 董 事 學 歷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經 歷 : 內 政 部 東 區 老 人 之 家 主 任 內 政 部 少 年 之 家 主 任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慈 德 育 幼 院 院 長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董 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玄 奘 大 學 社 工 系 兼 任 講 師 專 長 : 兒 少 安 置 服 務 社 工 督 導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4543

46 摘 要 每 個 孩 子 都 需 要 家 庭 提 供 生 理 和 心 理 上 的 照 顧 與 滿 足, 但 因 各 種 原 因 有 些 孩 子 卻 失 去 了 原 生 家 庭, 甚 至 部 分 還 曾 受 到 家 的 傷 害, 而 育 幼 院 便 成 了 收 容 這 些 孩 子 的 主 要 選 擇 之 一 育 幼 院 長 期 存 在 於 社 會 中, 數 量 不 少, 一 方 面 被 要 求 能 儘 量 替 代 家 庭 的 功 能 及 減 輕 未 來 可 能 產 生 的 社 會 問 題, 但 另 一 方 面 卻 又 經 常 被 社 會 忽 略 及 邊 緣 化, 或 有 意 無 意 的 被 隱 匿 起 來, 但 對 於 生 活 其 中 的 孩 子 們 而 言, 則 是 真 實 的 生 活 和 無 法 選 擇 的 人 生 際 遇 就 政 府 和 民 眾 而 言, 均 期 待 著 育 幼 院 體 質 健 全 以 保 障 院 童 權 利, 而 制 訂 了 相 關 評 鑑 和 管 理 辦 法, 但 相 對 的 卻 又 缺 乏 全 面 長 期 及 深 入 的 研 究 特 別 是 就 對 於 支 持 生 活 的 空 間 而 言, 育 幼 院 到 底 是 家 還 是 機 構? 有 哪 需 求 和 問 題? 應 如 何 規 劃? 這 些 議 題 均 鮮 少 被 探 討 因 此 本 研 究 運 用 現 地 觀 察 深 入 訪 談 行 為 註 記 等 方 法, 針 對 六 所 育 幼 院 案 例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所 得 結 論 包 含 : 1. 育 幼 院 並 非 功 能 單 一 及 家 庭 形 式 的 複 製, 而 可 區 分 行 政 支 持 輔 導 服 務 公 共 交 流 與 家 庭 等 空 間 層 面 進 行 整 合 規 劃 與 考 量 2. 現 有 評 鑑 管 理 指 標 與 基 準 過 於 僵 化, 應 關 注 於 性 能 而 非 數 量 3. 規 劃 上 應 著 重 於 家 的 精 神 意 涵 及 社 會 關 係, 而 非 空 間 形 式 4. 公 共 場 域 的 建 構, 應 滿 足 院 內 與 外 部 社 會 的 交 流 管 理 及 分 享 合 作 等 課 題 關 鍵 字 : 育 幼 院 替 代 性 服 務 空 間 建 構 家 的 意 涵 4644

47 一 路 有 你 夢 想 未 來 第 三 屆 兒 少 安 置 與 自 立 論 文 研 討 會 簡 報 大 綱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建 築 與 永 續 規 劃 研 究 所 詹 雯 貽 2013/11/19 2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前 言 一 前 言 3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育 幼 院 在 社 會 上 肩 負 著 重 大 的 責 任, 就 算 在 社 會 的 變 遷 下 孤 兒 已 漸 漸 減 少 了, 而 育 幼 院 並 不 會 因 此 而 消 失 或 者 失 去 功 能 收 容 對 象 漸 漸 的 從 孤 兒 轉 成 收 容 家 庭 失 能 的 孩 童 居 多, 而 管 理 模 式 也 從 以 前 的 大 規 模 宿 舍 式 的 管 理, 而 漸 漸 轉 為 家 庭 化 的 方 式 經 營 近 年 來 已 經 有 越 來 越 多 人 注 意 到 這 部 分 的 研 究, 但 是, 大 多 都 是 從 心 理 學 管 理 經 營 等 等 的 層 面 來 做 研 究, 關 於 育 幼 院 的 建 築 或 空 間 的 相 關 資 料 研 究 非 常 的 少, 育 幼 院 的 空 間, 除 了 家 庭 一 般 的 生 活 空 間 還 有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參 觀 義 工 等 等 的 需 求, 而 如 何 複 合 這 些 空 間 也 成 了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之 一 4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前 言 育 幼 機 構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被 社 會 邊 緣 化 隱 匿 起 來 的 公 共 設 施 對 社 會 來 說 這 是 必 要 性 的 公 共 服 務, 這 些 設 施 常 存 在 著 一 些 問 題, 但 目 前 都 沒 有 與 育 幼 機 構 空 間 相 關 的 研 究 可 供 參 考 二 研 究 設 計 所 以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瞭 解 這 被 忽 略 的 必 要 性 公 共 設 施, 進 而 加 以 輔 助 提 供 一 些 空 間 上 的 規 劃 建 議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48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研 究 設 計 - 研 究 範 圍 及 限 制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的 執 行, 需 要 進 行 重 複 的 調 查 與 驗 證, 所 以 在 個 案 選 取 上 考 量 到 時 間 與 地 緣 的 限 制, 目 前 以 台 北 宜 蘭 有 登 記 立 案 有 意 願 的 育 幼 院 為 主 要 選 取 的 區 域 範 疇, 以 育 幼 院 的 經 營 照 護 型 態 環 境 空 間 建 築 形 式 做 為 此 研 究 探 討 範 圍 研 究 限 制 各 育 幼 院 基 於 保 護 院 童 的 立 場, 所 以 本 研 究 需 盡 量 避 免 直 接 與 院 童 接 觸, 僅 能 從 旁 觀 察 及 訪 談 行 政 人 員 照 護 人 員 與 文 獻 等 得 到 有 關 院 童 的 資 料 在 個 案 選 取 上 考 量 到 時 間 與 地 緣 限 制, 以 台 北 宜 蘭 有 登 記 立 案 具 有 意 願 的 育 幼 院 為 主 要 選 取 的 範 疇 在 案 例 的 選 取 上, 因 為 其 特 殊 保 護 性, 所 以 會 有 育 幼 院 不 願 意 接 受 參 觀 及 訪 談 7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研 究 設 計 - 研 究 方 法 與 工 具 本 研 究 以 空 間 環 境 與 使 用 人 員 為 主, 所 使 用 的 研 究 方 法 整 理 如 下 表 調 查 方 法 調 查 內 容 工 具 1 儀 器 測 量 環 境 尺 寸 量 測 測 距 儀 數 位 相 機 捲 尺 等 2 實 地 觀 察 記 錄 以 旁 觀 者 的 角 度 觀 察 使 用 者 田 野 筆 記 生 活 行 為 記 錄 3 文 獻 回 顧 用 以 得 知 院 童 相 關 的 資 料 相 關 論 文 書 籍 4 資 料 分 析 育 幼 院 基 本 資 料 經 營 模 式 空 間 平 面 圖 整 理 影 像 記 錄 基 本 資 料 記 錄 索 取 訪 談 5 深 入 訪 談 經 營 管 理 者 及 工 作 人 員 之 訪 問 錄 音 器 材 數 位 相 機 6 半 開 放 式 問 卷 育 幼 院 中 空 間 軟 硬 體 之 優 缺 點 問 卷 設 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8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設 計 - 研 究 方 法 與 工 具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設 計 - 研 究 方 法 與 工 具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深 入 訪 談 流 程 開 放 式 訪 談 訪 談 問 題 大 綱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架 構 內 容 機 構 成 立 的 時 間? 基 本 資 料 育 幼 院 的 變 革 空 間 形 式 收 容 對 象 來 源? 目 前 安 置 人 數 院 童 安 置 安 置 年 齡 與 性 別 安 置 方 式 分 家 的 方 式 行 政 師 資 行 政 機 構 組 織 架 構 及 人 數? 育 幼 院 的 收 入 來 源 財 務 支 出 育 幼 院 的 相 關 支 出 關 於 硬 體 空 間 有 什 麼 覺 得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改 善 空 間 關 於 軟 體 空 間 有 什 麼 覺 得 需 要 改 善 的 地 方? 再 次 訪 談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9 半 開 放 式 問 卷 題 目 半 開 放 式 問 卷 的 題 目 內 容 1. 請 圖 繪 出 你 服 務 單 位 或 家 中 的 平 面, 然 後 標 註 出 你 所 認 為 重 要 的 優 點 和 缺 點, 並 簡 要 說 明 原 因 2. 請 發 掘 並 分 析 服 務 機 構 中 軟 硬 體 最 值 得 分 享 的 優 點, 以 及 最 需 要 改 善 的 問 題, 至 少 各 五 點 以 上 說 明 : 空 間 設 施 硬 體 ( 包 含 空 間 設 施 設 備 器 材 等 ); 經 營 管 理 軟 體 ( 包 含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規 章 等 ) 3. 請 你 對 自 己 所 服 務 機 構 進 行 以 下 的 評 比 服 務 人 力 數 量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服 務 人 力 品 質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機 構 家 戶 空 間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機 構 公 共 空 間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機 構 戶 外 空 間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機 構 設 施 器 材 非 常 滿 意 滿 意 普 通 不 滿 意 非 常 不 滿 意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回 收 問 卷 中 的 關 鍵 字 句 開 放 式 問 卷 中 的 關 鍵 字 句 舉 例 說 明 1. 缺 乏 自 由 公 共 空 間, 在 生 活 中 難 教 導 ( 觀 察 ) 正 確 男 女 相 處 方 式 2. 院 內 規 章 無 白 紙 黑 字 冊 子, 需 口 頭 詢 問 各 事 項 ] 反 思 : 院 內 的 規 章 是 否 還 是 應 該 有 一 本 手 冊, 對 新 進 的 員 工 來 講 也 較 容 易 銜 接 上 手? 3. 生 輔 員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休 假 不 固 定, 較 難 計 劃 假 期 活 動 反 思 : 這 是 否 也 是 生 輔 員 流 動 大 的 原 因?1. 人 力 不 足 2. 休 假 不 固 定 4. 物 資 過 於 充 足, 使 有 些 小 孩 無 法 培 養 出 感 恩 的 心 5. 小 孩 子 做 錯 事 情, 沒 有 明 確 的 處 罰 規 定, 有 時 會 因 小 孩 與 老 師 的 關 係 如 何 而 決 定 處 罰 的 輕 重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10 整 理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文 獻 回 顧 - 臺 灣 育 幼 院 的 發 展 歷 程 與 特 性 三 文 獻 回 顧 國 內 育 幼 院 的 發 展 與 轉 變 年 代 背 景 院 生 性 質 西 元 1940 以 前 戰 亂 時 期 顛 沛 流 離 戰 亂 家 破 人 亡 孤 兒 西 元 1940 年 至 1970 年 經 濟 貧 困 民 生 蕭 條 貧 苦 失 依 兒 童 西 元 1970 年 至 今 經 濟 起 飛 家 庭 問 題 增 多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修 改 自, 潘 宜 君 (2009) 11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臺 灣 地 區 育 幼 機 構 發 展 呈 現 出 下 列 趨 勢 :( 彭 淑 華,2003) 1 經 營 型 態 家 庭 化 2 安 置 對 象 複 雜 化 3 安 置 對 象 問 題 嚴 重 化 4 服 務 方 式 多 元 化 5 育 幼 機 構 專 業 化 6 育 幼 機 構 管 理 制 度 化 12 48

49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文 獻 回 顧 - 育 幼 院 的 相 關 研 究 依 據 訪 談 得 知, 在 社 會 變 遷 下 孤 兒 減 少 了 ; 但 官 方 統 計 數 據 裡 顯 示, 安 置 機 構 卻 沒 有 因 此 減 少, 甚 至 增 多 臺 灣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所 數 表 年 底 別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所 數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四 綜 合 分 析 臺 灣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公 私 / 立 所 佔 比 率 表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所 數 ( 單 位 %) 年 底 別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公 立 私 立 公 設 民 營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在 這 個 統 計 資 料 中 可 得 知 臺 灣 目 前 的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是 逐 年 增 加 的, 而 在 其 中 又 以 私 立 的 安 置 機 構 為 最 大 宗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項 : 整 體 形 成 轉 譯 的 家 1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轉 譯 的 家 安 置 空 間 分 級 2 轉 譯 的 家 3 育 幼 院 的 空 間 分 級 空 間 分 級 育 幼 院 經 營 挑 戰 4 經 營 與 挑 戰 經 營 挑 戰 行 政 心 輔 育 幼 院 最 主 要 有 三 個 功 能, 分 別 為 : 1 行 政 2 心 輔 3 安 置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空 間 因 為 不 同 的 需 求 性, 也 能 分 為 : 整 體 形 成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轉 譯 的 家 轉 譯 的 家 行 政 心 輔 安 置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1 必 要 性 的 基 本 空 間 空 間 的 最 低 限 度, 一 定 需 要 的 空 間 2 次 要 性 的 服 務 空 間 假 使 有 這 些 空 間 能 夠 使 生 活 品 質 更 好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停 車 場 辦 公 室 接 待 區 會 議 室 諮 商 室 遊 療 室 團 體 諮 商 室 寢 室 客 廳 浴 廁 餐 廳 3 設 置 效 益 不 成 正 比 的 空 間 不 一 定 需 要 的 空 間, 有 多 餘 空 間 再 設 置 就 好 捐 贈 品 收 納 讀 書 空 間 收 納 空 間 17 生 輔 員 房 間 18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49

50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不 同 的 停 車 場 需 求 整 體 形 成 可 分 區 的 辦 公 空 間 轉 譯 的 家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汽 車 停 車 場 機 車 停 車 場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行 政 九 人 座 小 巴 停 車 場 腳 踏 車 停 車 場 經 營 挑 戰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行 政 停 車 場 辦 公 室 停 車 場 辦 公 室 不 同 層 級 的 接 待 區 接 待 區 會 議 室 接 待 區 會 議 室 1 開 放 的 接 待 區 - 公 共 的 接 待 區 捐 贈 品 收 納 19 捐 贈 品 收 納 2 較 私 密 的 接 待 區 - 小 會 議 室 院 長 室 20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轉 譯 的 家 可 分 割 不 同 尺 度 之 多 功 能 會 議 空 間 可 移 動 的 投 影 設 施 或 白 ( 黑 ) 板 整 體 形 成 轉 譯 的 家 不 同 性 質 物 品 之 收 納 保 存 期 限 較 長 食 物 新 鮮 食 材 收 納 日 用 品 收 納 空 間 分 級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1. 大 會 議 / 活 動 空 間 2. 小 會 議 空 間 經 營 挑 戰 醬 油 油 奶 粉 等 較 重 的 調 味 品 食 品 依 照 類 別 放 新 鮮 的 蔬 菜 等, 收 納 在 中 央 廚 房 的 角 落, 方 便 使 用 洗 衣 精 衛 生 紙 垃 圾 袋 等 日 常 用 品 的 收 納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行 政 行 政 停 車 場 辦 公 室 接 待 區 會 議 室 捐 贈 品 收 納 3. 多 功 能 室 內 活 動 空 間 21 停 車 場 辦 公 室 接 待 區 會 議 室 捐 贈 品 收 納 物 品 收 納 之 原 則 為 : 1 依 性 質 收 納 2 先 進 先 出 3 盡 量 物 品 擺 置 不 要 超 過 兩 層 以 上 22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心 輔 諮 商 室 遊 療 室 團 體 諮 商 室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心 理 輔 導 需 求 之 支 援 空 間 1 家 戶 內 的 輔 導 功 能 在 家 戶 內, 可 隨 時 輔 導 的 空 間 2 專 業 心 理 治 療 的 輔 導 功 能 所 需 空 間 為 下 列 三 項 : (1) 團 體 諮 商 (2) 個 別 諮 商 (3) 遊 戲 治 療 空 間 名 稱 空 間 功 能 團 體 諮 商 室 可 容 納 團 體 進 入 的 空 間, 讓 孩 子 可 以 團 體 做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個 別 諮 商 室 較 小 的 空 間, 適 合 單 獨 與 孩 子 諮 商 / 聊 天 遊 療 室 遊 戲 治 療, 由 遊 戲 的 過 程 中 來 判 斷 孩 子 內 心 的 創 傷 加 以 治 療 23 整 體 形 成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1 社 會 性 活 動 交 往 空 間 需 求 - 以 籃 球 場 為 例 院 童 有 公 共 交 往 空 間 的 需 求 其 他 院 區 空 間 院 方 希 望 院 童 的 交 往 行 為 都 是 在 他 / 她 們 看 得 到 的 地 方 是 公 開 的 場 所 院 內 聯 外 道 路 部 分 院 方 會 不 希 望 外 面 的 孩 子 來 玩 而 打 亂 院 童 作 息, 但 卻 有 部 分 院 方 覺 得 這 是 很 好 的 介 面, 會 願 意 開 放 給 社 區 使 用 籃 球 場 對 於 育 幼 院 來 講 有 以 下 的 功 能 : 戶 外 籃 球 場 (1) 可 複 合 羽 球 場 躲 避 球 場 等, 形 成 多 功 能 戶 外 運 動 空 間 (2) 停 車 需 求 激 增 時 的 臨 時 停 車 場 (3) 不 同 家 戶 院 童 交 往 的 中 介 空 間 (4) 透 過 模 糊 地 帶 的 位 置 配 置, 能 讓 籃 球 場 也 變 成 社 區 的 機 能 之 一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24 公 共 道 路 50

51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2 歸 屬 感 的 戶 外 小 空 間 創 造 整 體 形 成 4 院 童 的 閱 讀 習 慣 養 成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左 邊 這 張 照 片, 院 童 躺 在 現 成 遊 具 的 上 面, 在 欄 杆 的 圍 塑 下 想 像 那 是 屬 於 自 己 的 一 個 小 小 的 空 間 院 童 們 也 喜 歡 在 遊 具 上 有 屋 頂 的 小 小 空 間 裡 活 動 吃 便 當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1) 全 院 共 用 圖 書 館 (2) 閱 讀 區 (3) 各 家 戶 書 櫃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3 疾 病 流 行 時 有 層 級 的 支 援 空 間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1) 全 院 共 用 圖 書 館 : 有 特 定 的 使 用 時 間, 兼 儲 藏 書 籍 空 間 輕 微 傳 染 在 家 戶 內 生 活 隔 離 中 度 傳 染 在 家 戶 內 臥 房 / 生 活 均 隔 離 中 重 度 傳 染 在 院 區 內 單 獨 住 宿 空 間 隔 離 重 度 傳 染 尋 求 院 外 其 他 醫 療 資 源 支 援 25 (2) 閱 讀 區 : 在 生 活 路 徑 上 的 閱 讀 區, 兼 院 童 們 的 交 往 空 間 (3) 各 家 戶 的 書 櫃 : 偏 向 較 私 人, 各 家 戶 內 的 小 書 櫃 26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整 體 形 成 5 有 宗 教 支 持 的 育 幼 院 宗 教 空 間 整 體 形 成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教 堂 與 佛 堂 之 類 的 神 聖 空 間, 對 有 宗 教 的 育 幼 院 來 講 很 重 要 而 有 設 置 神 聖 空 間 的 育 幼 院 也 在 星 期 天 或 是 特 殊 節 日 時, 會 辦 活 動 而 讓 社 區 中 同 宗 教 的 信 徒 一 同 參 與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戶 外 活 動 籃 球 場 全 院 共 用 福 利 社 行 政 資 源 員 工 宿 舍 家 戶 使 用 玄 關 / 鞋 櫃 經 營 挑 戰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6 中 央 廚 房 為 了 管 理 與 實 務 上 的 方 便, 案 例 中 的 每 間 育 幼 院 都 有 設 置 中 央 廚 房 但 家 戶 中 的 廚 房 空 間 也 相 對 重 要, 應 同 時 並 存 經 營 挑 戰 戶 外 設 施 菜 園 其 他 戶 外 保 健 室 圖 書 區 綜 合 活 動 宗 教 空 間 中 央 廚 房 公 共 佈 告 欄 廚 房 佈 告 欄 洗 衣 空 間 晾 衣 空 間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27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課 輔 空 間 公 共 倉 儲 28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育 幼 院 整 體 的 形 成 與 運 作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綜 合 分 析 - 轉 譯 的 家 整 體 形 成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整 體 形 成 1 基 本 家 戶 的 空 間 形 態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1 社 會 性 活 動 交 往 空 間 需 求 2 歸 屬 感 的 戶 外 小 空 間 創 造 3 疾 病 流 行 時 有 層 級 的 支 援 空 間 4 院 童 的 閱 讀 習 慣 養 成 轉 譯 的 家 空 間 分 級 經 營 挑 戰 2 家 戶 內 設 置 的 空 間 3 浴 室 與 廁 所 設 置 的 矛 盾 4 不 同 的 家 戶 經 驗 5 有 宗 教 支 持 的 育 幼 院 宗 教 空 間 6 中 央 廚 房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51

52 一 前言 三 文獻回顧 二 研究設計 四 綜合分析 五 結論 一 前言 轉譯的家 三 文獻回顧 四 綜合分析 五 結論 綜合分析-轉譯的家 綜合分析-轉譯的家 整體形成 二 研究設計 整體形成 1 基本家戶的空間形態 (1) 有隔牆的家戶 2 家戶內設置的空間 育幼院內的家戶空間 轉譯的家 空間分級 空間分級 經營挑戰 經營挑戰 (2) 完整的家戶空間 必要性基本空間 次要性服務空間 寢室 玄關/鞋櫃 客廳 廚房 浴廁 佈告欄 餐廳 洗衣空間 讀書空間 晾衣空間 收納空間 31 家或非家 育幼院空間規劃探討 一 前言 家或非家 育幼院空間規劃探討 三 文獻回顧 二 研究設計 四 綜合分析 五 結論 一 前言 綜合分析-轉譯的家 二 研究設計 32 生輔員房間 三 文獻回顧 四 綜合分析 五 結論 綜合分析-轉譯的家 理想狀態中空間完整的家戶需求之設備圖 整體形成 轉譯的家 空間分級 經營挑戰 圖書 空間 孩子房 需求設備: 書櫃 書桌 沙 發椅 檯燈 桌 邊櫃 收納 空間 需求設備: 床 書桌 衣櫥 櫃子 檯燈 鬧鐘 展示牆面 公共 個人 鏡子 椅 子 晾衣 空間 洗衣 空間 需求設備: 坐式馬桶 一個浴缸 洗手台 鏡子 蓮蓬 頭 置物架 乾濕分 離 餐廳 浴廁 需求設備: 床 書桌 衣櫥 櫃子 (鎖) 檯燈 記錄的小白 板 小茶几(訪談空間) 冷氣 椅子 鏡子 通訊 設備 電腦 獨立浴廁 需求設備: 餐桌 椅子 小櫃子 餐具 置物空間 衛 生紙 垃圾桶 公共走 道空間 生輔員房 整體形成 需求設備: 洗衣機(水 洗衣粉 排水孔 插座 空間) 曬衣空間(曬衣架要考 慮深度 高度 曬衣 夾 工作空間) 洗手 台 衣架 洗衣板 轉譯的家 簡易 廚房 二 研究設計 (1) 廁所的形式 蹲式 坐式 小便斗 經營挑戰 (2) 個人衛生用品收納 需額外考量收納的數量較多 (3) 洗手台形式 凹槽式與長條狀不同洗手台形式的選擇 (4) 不同浴室的樣式 對家戶的感覺形塑上的差異 客廳 需求設備: 桌子 椅子 電視 電 腦 電話 鋼琴 時鐘 茶几 電視櫃 播放機 緊急呼叫系統 玄關 需求設備: 座椅 鞋櫃 放置 雨傘 雨衣 遮雨 棚 佈告欄 家或非家 育幼院空間規劃探討 三 文獻回顧 四 綜合分析 五 結論 一 前言 綜合分析-經營挑戰 整體形成 轉譯的家 經營挑戰 二 研究設計 三 文獻回顧 四 綜合分析 五 結論 綜合分析-經營挑戰 整體形成 1 民眾較喜歡捐物資 而較不喜歡捐錢 2 各機構間的資源分佈不均 轉譯的家 3 短期內收到大量相同性質的捐贈品 空間分級 育幼院家戶中的廁所 需要特別注意的有下列幾項 空間分級 需求設備: 流理臺 烤箱 電 鍋 微波爐 冰箱 (小) 烘碗機 飲 水機 置物櫃(食物 器具) 洗碗的空間 家或非家 育幼院空間規劃探討 一 前言 3 浴室與廁所設置的矛盾 空間分級 4 照護者的男女比例不均 5 育幼院生輔員流動率高 人員不足 6 舊有建築空間 難以符合新法規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21條中 規定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 少於120平方公尺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安置院童年齡區間 未滿2歲 (0~2歲) 2歲以上 (0~18歲) 樓地板面積 (m2/人) 浴廁臥房面積 (m2/人)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經營挑戰 讀書空間本來沒有被納入規定中 與部分實際使用習慣不符 6 舊有建築空間 難以符合新法規 7 家非家 機構非機構的矛盾 實際上使用的臥房空間 35 家或非家 育幼院空間規劃探討 家或非家 育幼院空間規劃探討 52 為了法規而納入書房成為臥房 的空間 36

53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五 結 論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 一 ) 育 幼 院 整 體 空 間 建 構 規 劃 建 議 ( 二 ) 育 幼 院 空 間 如 何 支 持 替 代 性 家 庭 建 構 ( 三 ) 家 非 家, 機 構 非 機 構 的 矛 盾 ( 四 ) 專 業 生 輔 員 的 缺 乏 與 流 動 率 大 ( 五 ) 法 規 的 規 定 過 於 僵 化 37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38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研 究 結 論 - 育 幼 院 整 體 空 間 建 構 規 劃 建 議 1. 空 間 分 級 化 要 明 確 確 實 分 別 出 可 開 放 的 公 共 空 間 與 僅 屬 於 院 童 的 私 人 空 間 育 幼 院 中 的 空 間 分 級 化 表 空 間 項 目 家 機 構 空 間 分 級 空 間 使 用 限 制 戶 外 球 場 停 車 場 其 他 戶 外 空 間 1 公 共 空 間 為 鄰 居 社 區 民 眾 隨 時 都 可 以 進 去 的 空 間 專 業 人 員 教 堂 中 央 廚 房 行 政 辦 公 室 體 驗 教 育 場 風 雨 球 場 2 半 公 共 空 間 開 放 式 的 空 間, 特 意 要 進 去 的 民 眾 也 隨 時 可 以 進 去, 院 童 隨 時 都 可 以 進 去 法 規 僵 化 心 輔 空 間 儲 藏 空 間 游 泳 池 早 療 部 會 議 室 圖 書 館 電 腦 教 室 發 洩 室 保 健 室 舞 蹈 教 室 3 半 私 密 空 間 院 童 與 行 政 人 員 共 同 可 使 用 的 空 間, 但 需 要 申 請 或 特 殊 時 使 用, 不 是 隨 時 都 有 開 放 的 空 間 各 家 家 戶 自 立 宿 舍 4 私 密 空 間 僅 本 家 戶 的 孩 子 與 生 輔 員 可 以 自 由 進 出 家 戶 內 生 輔 員 房 間 職 員 宿 舍 收 納 院 童 資 料 空 間 5 更 私 密 空 間 僅 有 相 關 人 士 可 以 進 出, 就 連 院 童 也 不 能 隨 意 進 入 39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整 體 建 構 研 究 結 論 - 育 幼 院 整 體 空 間 建 構 規 劃 建 議 2. 將 育 幼 院 以 實 際 上 空 間 不 同 的 需 求 性 分 類 能 分 為 必 要 性 基 本 次 要 性 服 務 設 置 效 益 不 成 正 比 等 空 間 替 代 家 庭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空 間 屬 性 空 間 細 項 家 機 構 行 政 資 源 空 間 1. 停 車 場 2. 辦 公 室 3. 接 待 區 4. 會 議 室 5. 捐 贈 品 收 納 區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心 理 輔 導 空 間 1. 諮 商 室 2. 團 體 諮 商 室 3. 遊 戲 治 療 室 1. 寢 室 2. 客 廳 3. 浴 廁 4. 餐 廳 5. 讀 書 空 間 6. 收 納 空 間 7. 生 輔 員 房 安 置 家 戶 空 間 間 專 業 人 員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設 置 效 益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空 間 屬 性 空 間 細 項 不 成 正 比 空 間 戶 外 活 動 空 間 1. 籃 球 場 2. 戶 外 遊 樂 設 施 3. 菜 園 4. 其 他 戶 外 運 動 空 間 1. 福 利 社 2. 保 健 室 3. 圖 書 館 4. 綜 合 活 動 中 心 5. 宗 教 空 間 6. 中 央 廚 法 規 僵 化 全 院 共 用 空 間 房 7. 課 輔 空 間 8. 樂 器 練 習 9. 公 共 倉 儲 10. 警 衛 室 行 政 資 源 空 間 1. 員 工 宿 舍 2. 公 共 佈 告 欄 安 置 家 戶 空 間 1. 玄 關 / 鞋 櫃 2. 廚 房 3. 佈 告 欄 4. 洗 衣 空 間 5. 晾 衣 空 間 設 置 效 益 不 成 正 比 空 間 空 間 屬 性 育 幼 院 的 實 際 空 間 需 求 層 空 間 次 細 圖 項 戶 外 活 動 空 間 1. 游 泳 池 2. 垃 圾 / 回 收 集 散 地 全 院 共 用 空 間 1. 電 腦 教 室 2. 舞 蹈 教 室 3. 情 緒 發 洩 室 最 小 的 圓 為 組 成 育 幼 院 的 最 基 本 的 空 間, 若 有 其 他 空 間 則 會 對 育 幼 院 的 使 用 便 利 性 上 加 分, 所 以 越 大 的 圓 代 表 其 空 間 規 劃 越 完 整 40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 育 幼 院 空 間 如 何 支 持 替 代 性 家 庭 建 構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 育 幼 院 空 間 如 何 支 持 替 代 性 家 庭 建 構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育 幼 院 最 主 要 有 三 個 功 能, 分 別 為 1. 行 政 2. 心 輔 3. 安 置 行 政 安 置 育 幼 院 心 輔 不 同 的 停 車 場 需 求 可 分 區 的 辦 公 空 間 可 分 割 不 同 尺 度 之 多 功 能 會 議 空 間 不 同 性 質 物 品 之 收 納 心 理 輔 導 需 求 之 支 援 空 間 社 會 性 活 動 交 往 空 間 需 求 歸 屬 感 的 戶 外 小 空 間 創 造 疾 病 流 行 時 有 層 級 的 支 援 空 間 有 宗 教 支 持 的 育 幼 院 宗 教 空 間 中 央 廚 房 支 持 育 幼 院 替 代 性 功 能 的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表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空 間 屬 性 空 間 細 項 行 政 資 源 空 間 1. 停 車 場 2. 辦 公 室 3. 接 待 區 4. 會 議 室 5. 捐 贈 品 收 納 區 心 理 輔 導 空 間 1. 諮 商 室 2. 團 體 諮 商 室 3. 遊 戲 治 療 室 安 置 家 戶 空 間 1. 寢 室 2. 客 廳 3. 浴 廁 4. 餐 廳 5. 讀 書 空 間 6. 收 納 空 間 7. 生 輔 員 房 間 41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安 置 家 戶 內 應 設 置 的 空 間 育 幼 院 內 的 家 戶 空 間 必 要 性 基 本 空 間 次 要 性 服 務 空 間 寢 室 玄 關 / 鞋 櫃 客 廳 廚 房 浴 廁 佈 告 欄 餐 廳 洗 衣 空 間 讀 書 空 間 晾 衣 空 間 收 納 空 間 生 輔 員 房 間 42 53

54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 家 非 家, 機 構 非 機 構 的 矛 盾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 專 業 生 輔 員 的 缺 乏 與 流 動 率 大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關 於 空 間 : 一 般 的 家 庭 不 會 有 那 麼 多 同 年 齡 的 孩 子, 為 了 節 省 空 間 與 經 費, 不 會 設 置 數 量 那 麼 多 的 廁 所 及 浴 室 關 於 管 理 : 為 了 方 便 管 理 確 保 院 童 們 的 行 蹤, 在 育 幼 院 的 孩 子, 平 常 的 日 常 作 息 時 間 都 是 有 制 式 規 定 的 關 於 人 員 : 在 角 色 定 位 上, 在 家 裡 不 會 只 有 媽 媽 在 照 顧 如 果 是 這 樣 半 調 子 的 家, 育 幼 院 是 否 應 該 讓 院 童 明 白 的 知 道 這 裡 就 是 機 構, 進 而 教 導 院 童 們 應 該 如 何 建 立 自 己 未 來 的 家? 43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生 輔 員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休 假 不 固 定, 較 難 計 劃 假 期 活 動 ( 問 卷 內 容 ) 因 為 生 輔 員 保 育 員 的 專 業 化, 但 目 前 線 上 合 格 的 生 輔 員 保 育 員 是 不 足 的, 所 以 在 育 幼 院 工 作 但 卻 沒 有 證 照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需 去 上 生 輔 員 的 核 心 課 程, 以 取 得 合 格 資 格, 而 機 構 必 需 花 費 時 間 與 金 錢 等 成 本 支 持 讓 院 內 的 專 業 人 員 去 上 課 對 院 方 來 講 必 須 面 對 的 難 題 是 : 1. 保 育 員 的 流 動 率 高 2. 男 生 輔 員 的 嚴 重 不 足 3. 需 支 持 生 輔 員 去 上 專 業 課 程 而 對 工 作 人 員 來 講, 必 須 面 對 的 課 題 是 : 1. 薪 水 低 2. 工 作 時 數 長 3. 工 作 時 間 4. 工 作 不 穩 定 5. 自 己 的 家 庭 44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 法 規 的 規 定 過 於 僵 化 一 前 言 二 研 究 設 計 三 文 獻 回 顧 四 綜 合 分 析 五 結 論 研 究 結 論 - 法 規 的 規 定 過 於 僵 化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中, 與 空 間 面 積 大 小 相 關 的 規 範 只 有 下 表 這 兩 項 : 1. 安 置 院 童 與 樓 地 板 面 積 規 定 2. 寢 室 安 置 人 數 規 定 安 置 院 童 年 齡 區 間 樓 地 板 面 積 (m2/ 人 ) 浴 廁 臥 房 面 積 (m2/ 人 ) 未 滿 2 歲 (0~2 歲 ) 歲 以 上 (0~18 歲 ) 安 置 院 童 年 齡 區 間 寢 室 安 置 人 數 上 限 ( 人 數 / 間 ) 未 滿 3 個 月 15 3 個 月 以 上 ~ 未 滿 2 歲 (3 個 月 ~2 歲 ) 9 2 歲 以 上 的 兒 童 6 少 年 ( 約 12 以 上 ) 4 資 料 來 源 :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整 體 建 構 替 代 家 庭 家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法 規 僵 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中, 在 安 置 院 童 的 家 戶 空 間 內, 僅 有 規 範 了 浴 廁 及 寢 室 的 大 小 在 真 實 的 訪 談 調 查 過 程 中 得 知, 育 幼 院 的 安 置 家 戶 在 家 庭 化 原 則 下 所 需 要 的 空 間, 並 不 只 有 浴 廁 及 寢 室 的 部 分 而 已 而 事 實 上 這 樣 的 標 準 設 立 會 排 擠 其 他 空 間 的 設 置, 所 以 法 規 反 而 會 讓 育 幼 院 把 家 戶 空 間 規 劃 朝 向 宿 舍 化, 難 以 支 援 家 戶 中 其 他 空 間 的 資 源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但 是 僅 有 這 樣 的 規 定, 反 而 是 不 管 其 他 的 空 間? 符 合 這 個 規 定 的 空 間, 就 真 的 是 適 用 的 嗎? 這 樣 的 面 積 規 定, 對 一 般 家 庭 來 說 是 否 太 過 豪 華? 45 家 或 非 家 - 育 幼 院 空 間 規 劃 探 討 育 幼 院 關 於 空 間 方 面 的 法 規 過 於 僵 化, 已 不 符 合 現 今 以 家 為 單 位 的 家 戶 安 置, 所 以 應 該 要 重 新 檢 討, 以 符 合 真 實 育 幼 院 的 需 求 46 簡 報 結 束 敬 請 指 教 47 54

55 專 題 講 座 二 香 港 扶 幼 會 簡 介 及 優 質 院 舍 服 務 管 理 之 概 念 與 實 踐 5553

56 主 持 人 : 洪 錦 芳 學 歷 : 文 化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 社 工 師 學 分 班 臺 灣 大 學 非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管 理 班 臺 灣 浸 信 會 神 學 院 教 育 碩 士 現 任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秘 書 長 / 創 辦 人 內 政 部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中 央 對 縣 市 政 府 執 行 社 會 福 利 績 效 實 地 考 核 委 員 台 灣 少 年 權 益 與 福 利 促 進 聯 盟 常 務 監 事 台 灣 公 益 團 體 自 律 聯 盟 監 事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理 事 台 灣 兒 童 權 益 聯 盟 發 起 人 經 歷 : 台 中 市 政 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高 雄 市 政 府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高 雄 縣 政 府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輔 導 及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台 北 市 社 會 福 利 聯 盟 理 事 監 事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愛 心 育 幼 院 院 長 屏 東 縣 私 立 基 督 教 信 望 愛 育 幼 院 教 育 主 任 德 式 馬 (TEXMA) 企 業 會 計 主 任 專 長 : 兒 童 與 少 年 工 作 兒 少 福 利 政 策 倡 導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主 講 人 : 鄭 俊 華 現 職 : 香 港 扶 幼 會 則 仁 中 心 院 長 學 歷 : 文 學 碩 士 ( 社 會 工 作 )(HKPU) 社 會 工 作 學 士 (HKBU) 經 歷 : 香 港 扶 幼 會 則 仁 中 心 院 長 香 港 扶 幼 會 盛 德 中 心 院 長 香 港 扶 幼 會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總 監 香 港 扶 幼 會 主 流 學 校 支 援 服 務 督 導 香 港 扶 幼 會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研 究 小 組 主 管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社 會 行 政 系 榮 譽 講 師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公 共 行 政 學 校 兼 職 講 師 及 實 習 課 導 師 專 業 資 歷 : 註 冊 社 工 (HKSWRB) 性 格 透 視 ( 二 級 ) 認 可 培 訓 師 (CLSR) Major s PTI & PTE 認 可 培 訓 師 DISC 認 可 行 為 分 析 師 (IML) 快 樂 ( 高 級 ) 教 練 5654

57 第 三 屆 兒 少 安 置 與 自 立 服 務 論 文 研 討 會 講 者 : 鄭 俊 華 (M.A(SW), B.S.W, R.S.W., Grad Dip in P.E.S.) 香 港 扶 幼 會 則 仁 中 心 院 長 香 港 扶 幼 會 服 務 簡 介 與 優 質 院 舍 服 務 管 理 19/11/2013 香 港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概 覽 香 港 扶 幼 會 服 務 簡 介 非 院 舍 服 務 : 寄 養 服 務 ( 對 象 為 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兒 童 之 家 ( 對 象 為 4-18 歲 兒 童 ) 緊 急 / 短 期 兒 童 之 家 住 宿 服 務 ( 對 象 為 4 至 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 香 港 兒 童 住 宿 照 顧 服 務 概 覽 香 港 扶 幼 會 屬 下 單 位 及 服 務 院 舍 服 務 : 留 宿 育 嬰 園 及 幼 兒 園 ( 對 象 為 6 歲 以 下 兒 童 ) 兒 童 收 容 中 心 ( 對 象 為 18 歲 以 下 面 對 家 庭 緊 急 事 故 的 兒 童 ) 兒 童 院 ( 對 象 為 6-21 歲 家 庭 未 能 提 供 適 當 照 顧 的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 男 / 女 童 院 ( 對 象 為 7-21 歲 有 輕 微 行 為 或 情 緒 問 題 的 青 少 年 ) 男 / 女 童 宿 舍 ( 對 象 為 歲 在 學 或 就 職 的 青 少 年 ) 盛 德 中 心 則 仁 中 心 元 洲 宿 舍 長 康 宿 舍 專 業 培 訓 計 劃 讀 寫 發 展 服 務 盛 德 中 心 學 校 則 仁 中 心 學 校 許 仲 繩 紀 念 學 校 主 流 學 校 支 援 服 務 57

58 院 舍 及 群 育 學 校 的 服 務 對 象 相 關 重 點 介 入 項 目 短 期 適 應 課 程 離 校 生 跟 進 先 導 計 劃 讀 寫 支 援 服 務 效 能 提 升 訓 練 計 劃 協 助 舍 友 回 歸 家 庭 主 流 教 育 的 核 心 能 力 元 素 研 究 計 劃 院 舍 服 務 之 重 要 概 念 優 質 院 舍 服 務 管 理 共 同 價 值 (Shared value) 價 值 影 響 行 為 及 傾 向 (Value direct behavior and preference) 價 值 是 同 工 訂 立 優 次 之 依 據 (Helps to prioritize our works) 價 值 須 明 顯 列 出 及 正 確 地 實 踐 (Need specific actions and practice to actualize the shared value) 院 舍 服 務 之 重 要 概 念 ( 續 ) 院 舍 服 務 之 重 要 概 念 ( 續 ) 社 會 工 作 任 務 (Social work tasks) 多 樣 化 及 具 複 雜 性 (Complex and multi tasking) 服 務 使 用 者 之 參 與 (Participation of service users) 對 舍 友 與 機 構 均 具 正 面 價 值 (Benefits for both organization and service users) 良 好 服 務 環 境 及 質 素 (Good condition of residential service) 治 療 性 社 會 生 態 概 念 (Therapeutic ecological environment) 舍 友 群, 工 作 團 隊 及 實 際 環 境 (Residents group, work group and setting) 地 方, 時 間 及 活 動 安 排 (Place, time and program arrangement) 韻 律 (rhythm) 與 儀 式 (rituals) 58

59 院 舍 服 務 之 重 要 概 念 ( 續 ) 有 效 家 舍 經 營 工 作 模 式 Working Model for Effective Residential Service 與 舍 友 建 立 治 療 性 關 係 (Establish therapeutic relationship) 增 加 與 舍 友 溝 通 (communication within service users and workers) 增 加 工 作 員 對 舍 友 之 重 要 性 (Worker s importance to service users) 提 供 舍 友 模 仿 對 象 (Model to service users)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成 長 發 展 性 (Developmental Perspective) 效 能 方 面 (Competence Perspective) 關 愛 與 安 全 感 (Love & Security) 自 尊 感 和 自 我 價 值 感 (Self Esteem & Self worth) 友 伴 需 要 (Affiliation Need) 情 緒 控 制 和 表 達 能 力 (Emotional Competence)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Independen t Living) 社 交 能 力 親 社 會 規 範 自 我 效 能 感 (Social (Prosocial (Self Efficacy) Competence) Norms) 學 習 能 力 (Learning Competence)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核 心 效 能 Core Competence 情 緒 控 制 和 表 達 能 力 Emotional Competence 個 人 及 社 交 (Personal and Peers) 1) 認 識 情 緒 2) 情 緒 處 理 3) 有 效 表 達 4) 建 立 同 理 心 能 力 介 入 範 疇 家 庭 融 合 社 區 融 合 (Family) (Community) 5) 家 長 情 緒 支 援 6) 向 家 人 有 效 地 表 達 核 心 效 能 Core Competence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Independent Living 個 人 及 社 交 (Personal and Peers) 1) 生 活 自 理 2) 責 任 感 培 養 3) 理 財 技 巧 4) 生 涯 規 劃 介 入 範 疇 家 庭 融 合 社 區 融 合 (Family) (Community) 5) 家 庭 充 權 支 援 6) 職 場 初 體 驗 7) 建 立 社 區 支 援 網 絡 59

60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核 心 效 能 Core Competence 社 交 能 力 Social Competence 個 人 及 社 交 (Personal and Peers) 1) 朋 友 相 處 之 道 2) 選 擇 朋 友 3) 處 理 衝 突 介 入 範 疇 家 庭 融 合 (Family) 4) 與 家 人 相 處 之 道 社 區 融 合 (Community) 核 心 效 能 Core Competence 自 我 效 能 感 Self efficacy 介 入 範 疇 個 人 及 社 交 (Personal 家 庭 融 合 and Peers) (Family) 1) 認 識 自 己 2) 自 我 肯 定 3) 建 立 自 我 正 面 價 值 4) 潛 能 發 展 社 區 融 合 (Community) 5) 家 庭 歸 屬 感 6) 增 加 社 會 認 同 感 7) 多 元 化 視 野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服 務 使 用 者 需 要 核 心 效 能 Core Competence 親 社 會 規 範 Prosocial Norms 介 入 範 疇 個 人 及 社 交 家 庭 融 合 (Personal and Peers) (Family) 1) 合 作 與 紀 律 2) 建 立 和 諧 家 庭 關 係 社 區 融 合 (Community) 3) 對 社 會 表 達 關 懷 及 施 援 核 心 效 能 Core Competence 學 習 能 力 Learning Competence 個 人 及 社 交 (Personal and Peers) 1) 特 殊 學 習 支 援 2) 主 流 學 習 課 後 支 援 介 入 範 疇 家 庭 融 合 社 區 融 合 (Family) (Community) 3) 家 庭 學 習 支 援 4) 尋 找 社 區 學 習 支 援 資 源 有 效 家 舍 程 序 運 作 (Effective House Operation) 舍 友 參 與 機 會 (Opportunities for participation) 定 時 作 息 清 晰 指 引 健 康 生 活 安 排 以 訓 練 作 目 的 之 時 間 安 排 讓 舍 友 提 出 對 社 活 動 之 建 議 讓 其 提 出 膳 食 安 排 建 議 讓 舍 友 設 計 及 協 助 家 舍 佈 置 設 立 舍 友 回 饋 機 制 60

61 有 效 協 作 (Effective Collaboration) 良 好 環 境 與 發 展 機 會 (Desirable Environment & Development Opportunity) 同 工 間 之 共 同 信 念 與 價 值 職 感 建 立 主 動, 適 時, 適 當 協 助 同 工 間 分 享 與 鼓 勵 發 展 地 區 單 位 網 絡 企 業 伙 伴 計 劃 工 作 體 驗 計 劃 專 才 發 展 良 好 氛 圍 建 立 (Desirable Climate Building) 正 面 紀 律 (Positive Discipline) 家 舍 及 節 日 活 動 增 加 靜 態, 文 娛 活 動 時 段 好 人 好 事 表 揚 舍 導 師 感 人 分 享 清 晰 行 為 規 模 獎 罰 分 明, 有 效 制 度 給 予 有 關 進 展 的 正 面 回 饋 重 視 關 係 修 復 工 作 61

62 6260

63 論 文 發 表 三 主 持 人 : 陳 毓 文 現 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學 歷 : 美 國 華 盛 頓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經 歷 : 臺 灣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教 師 發 展 組 組 長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系 社 會 工 作 組 助 理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副 教 授 專 長 : 青 少 年 福 利 統 計 與 量 化 研 究 方 法 6361

64 6462

65 1. 不 只 是 衣 食 無 虞 : 安 置 個 案 對 權 益 保 障 的 期 望 發 表 人 : 莊 文 芳 現 職 :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博 士 經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工 系 兼 助 理 教 授 師 範 大 學 社 工 所 兼 助 理 教 授 東 海 大 學 社 工 系 兼 講 師 實 踐 大 學 社 工 系 兼 講 師 台 灣 神 學 院 教 會 與 社 會 學 系 兼 講 師 勵 馨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督 導 代 主 任 研 發 專 員 專 長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技 巧 兒 少 福 利 等 回 應 人 : 李 麗 芬 現 職 :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秘 書 長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學 士 經 歷 : 反 性 別 暴 力 資 源 中 心 諮 詢 委 員 數 位 遊 戲 分 級 自 律 推 動 委 員 會 委 員 台 灣 網 站 分 級 推 廣 基 金 會 董 事 台 灣 女 人 連 線 常 務 理 事 台 北 市 女 性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內 政 部 兒 少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行 政 院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協 調 會 委 員 6563

66 摘 要 在 台 灣 少 子 化 趨 勢 下, 兒 少 人 口 數 量 逐 年 下 降, 故 確 保 每 位 兒 少 均 能 獲 得 一 定 的 照 顧 品 質 和 福 祉 滿 足,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比 起 過 往 更 顯 重 要 安 置 機 構 常 被 視 為 兒 少 保 護 的 最 後 防 線, 然 近 十 年 的 數 據 顯 示, 兒 少 安 置 人 數 佔 兒 少 人 口 之 比 例 是 逐 年 上 升, 突 顯 安 置 服 務 在 兒 少 保 護 工 作 中 仍 有 一 定 之 需 求 故 實 務 上,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去 保 障 安 置 兒 少 的 權 益, 值 得 關 注 本 研 究 運 用 質 性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七 名 住 於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的 少 年 少 女, 進 行 一 次 或 一 次 以 上 之 深 度 訪 談, 透 過 詢 問 他 們 過 往 進 入 安 置 系 統 的 歷 程, 機 構 生 活 情 境 中 存 在 哪 些 規 範 法 則 以 及 這 些 規 範 法 則 如 何 形 成, 並 從 實 際 運 作 的 事 例 中, 挖 掘 出 少 年 少 女 如 何 與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爭 取 其 權 益, 並 其 對 自 身 權 益 是 否 受 到 機 構 保 障 的 看 法 和 判 斷 研 究 發 現 : 個 案 在 安 置 歷 程 中 的 過 往 經 驗, 會 影 響 其 對 權 益 的 看 法, 以 及 對 現 住 機 構 是 否 保 障 了 其 權 益 的 評 價 在 機 構 範 定 的 規 則 下, 個 案 會 運 用 各 種 策 略 以 獲 取 最 大 利 益, 包 括 個 人 的 因 應 與 群 體 的 團 結 合 作, 順 從 的 與 尋 找 規 範 灰 色 地 帶 的 做 法, 運 用 各 種 創 意 展 現 其 動 能, 來 協 商 爭 取 更 多 自 由, 並 各 種 形 式 供 給 的 滿 足 本 文 根 據 研 究 的 結 果, 探 討 安 置 機 構 現 有 運 作 可 能 滿 足 哪 些 面 向 的 權 益 保 障, 以 及 其 限 制 ; 並 針 對 安 置 實 務 的 服 務 設 計 和 輸 送 如 何 能 更 貼 近 個 案 期 望 確 保 權 益 保 障 的 做 法 提 出 建 議 關 鍵 字 : 安 置 機 構 權 益 保 障 參 與 少 年 6664

67 不 只 是 衣 食 無 虞 安 置 個 案 對 權 益 保 障 的 期 望 安 置 服 務 與 權 益 保 障 研 究 動 機 對 於 安 置 機 構 的 權 益 保 障 情 形 瞭 解 有 限 權 益 保 障 的 研 究 應 納 入 安 置 兒 少 的 觀 點 莊 文 芳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及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研 究 問 題 安 置 少 年 對 權 益 概 念 或 議 題 的 看 法 為 何? 安 置 少 年 如 何 去 與 機 構 照 顧 工 作 人 員 協 商 互 動, 來 滿 足 少 年 在 機 構 中 的 權 益 保 障? 權 益 乃 源 自 於 法 律 的 概 念, 指 個 人 主 張 的 合 法 性, 且 經 常 用 於 個 人 與 個 人 的 爭 端 上, 其 目 的 主 要 在 於 賜 予 個 人 一 塊 別 人 無 權 涉 入 政 府 也 不 能 侵 犯 的 空 間 權 益 的 存 在 與 擁 有, 和 個 人 的 身 分 資 格 相 連, 並 以 此 來 保 護 某 些 重 要 的 或 值 得 保 護 的 東 西 權 益 能 夠 由 人 來 據 以 聲 張 進 行 訴 求, 透 過 各 種 形 式 的 運 用 來 達 成 其 目 的 權 益 詮 釋 的 兩 個 取 向 權 益 的 成 立 需 要 有 一 套 人 們 共 識 形 成 的 規 則 來 支 持, 更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有 相 關 的 機 制, 來 規 範 管 理 監 督 測 量 並 審 核, 以 確 保 其 能 夠 實 踐, 或 予 以 救 濟, 以 達 成 權 益 所 要 守 護 的 目 標 傳 統 對 權 益 的 詮 釋 有 兩 個 取 向 自 由 或 公 民 權 取 向, 是 提 供 給 那 些 自 主 理 性 和 有 能 力 做 出 獨 立 決 定 的 人, 即 偏 向 意 志 理 論 的 解 釋 保 護 和 社 會 供 給 取 向, 基 於 利 益 理 論 的 假 設 本 文 傾 向 於 採 行 利 益 理 論 的 詮 釋, 來 看 待 安 置 案 主 在 機 構 中 的 權 益 處 境 67

68 根 據 權 益 利 益 理 論 (interest theory), 權 益 是 指 人 能 夠 擁 有 利 益 (capable of having interests) 在 這 種 解 釋 下, 權 益 乃 是 透 過 相 對 應 的 責 任 ( 義 務 ) 來 保 護 跟 促 進 權 益 擁 有 者 的 利 益 一 個 權 益 要 成 立, 必 須 同 時 要 有 某 個 / 些 義 務 的 存 在, 且 義 務 的 存 在 目 的 是 為 保 護 或 促 進 權 益 擁 有 者 的 利 益 故 此, 擁 有 權 益, 根 據 利 益 理 論 的 看 法, 並 不 是 因 為 他 有 選 擇, 而 是 因 為 所 有 權 (ownership) 使 擁 有 者 的 景 況 變 得 更 佳 使 人 獲 得 滿 足 生 活 的 權 益, 可 分 為 福 利 權 (welfare rights) 和 能 動 權 (agency rights) 福 利 權 是 指 人 有 權 獲 得 滿 足 福 利 (well-being) 的 特 定 資 源, 這 些 資 源 並 非 只 有 少 數 人 獨 占, 而 是 人 人 相 等, 例 如 健 康 教 育 能 動 權 則 是 人 能 在 大 大 小 小 的 事 上 有 所 選 擇 (choice) 其 中 福 利 權 的 滿 足 十 分 重 要, 因 為 人 之 所 以 能 選 擇, 一 部 分 是 奠 基 於 福 利 權 的 滿 足 上, 如 接 受 教 育 有 足 夠 的 收 入 才 得 已 有 所 選 擇 但 對 成 人 來 說, 能 動 權 也 有 助 於 他 們 實 踐 他 們 的 福 利 權 Brighouse(2002) 認 為 最 能 解 釋 這 二 種 權 益 的 取 向 是 利 益 理 論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之 權 益 內 涵 供 給 權 provision rights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提 供 基 本 需 求 的 滿 足 (basic need) 使 兒 少 能 享 有 最 低 標 準 的 健 康 教 育 社 會 安 全 生 理 照 顧 家 庭 生 活 遊 戲 娛 樂 (recreation) 文 化 和 閒 暇 (leisure) 聯 合 國 兒 童 基 金 會 網 站 將 之 命 名 為 生 存 與 發 展 權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rights) 供 給 權 保 護 權 參 與 權 保 護 權 protection rights 參 與 權 participation rights 保 護 免 於 傷 害 的 作 為 與 實 務 (harmful acts and practices) 包 括 在 戰 時 的 保 護, 以 及 免 於 犯 罪 司 法 系 統 的 虐 待 兒 少 能 表 達 意 見, 並 參 與 會 影 響 其 生 活 的 決 定 : 包 含 社 會 經 濟 宗 教 文 化 政 治 等 層 面 ; 兒 少 不 僅 要 能 表 達 意 見 並 須 確 保 其 心 聲 能 被 聽 見 (be heard), 以 及 享 有 獲 取 資 訊 的 權 益 和 連 結 的 自 由 (freedom of association) 當 兒 少 夠 成 熟 時, 更 需 協 助 其 理 解 所 有 的 權 益 並 且 預 備 他 們 能 成 為 社 會 上 的 積 極 角 色 (active role) 68

69 研 究 設 計 與 方 法 運 用 半 結 構 的 質 性 深 度 訪 談 法, 與 七 名 住 於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的 少 年 少 女, 進 行 一 次 或 一 次 以 上 之 深 度 訪 談 以 循 環 研 究 架 構 來 挖 掘 安 置 少 年 在 安 置 機 構 中 日 常 生 活 的 見 聞, 並 深 入 探 索 權 益 得 到 保 障 及 權 益 受 損 的 相 關 經 驗, 以 及 在 這 些 經 驗 中 個 人 的 情 緒 感 受 並 由 此 衍 生 的 意 見 想 法 從 中 理 解 並 整 理 出 安 置 少 年 與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如 何 從 他 們 不 同 的 位 置 理 解 權 益 的 內 涵 和 實 踐 的 過 程 受 訪 者 選 案 考 量 訪 談 次 數 小 雨 ( 男 ) 機 構 推 薦 資 訊 豐 富 3 次 韋 舞 ( 男 ) 機 構 推 薦 2 次 QB( 女 ) 資 訊 豐 富 背 景 多 樣 性 2 次 星 光 ( 女 ) 機 構 推 薦 資 深 案 主 1 次 小 嬋 ( 女 ) 在 訪 談 其 他 受 訪 者 時, 多 人 提 到 小 嬋 1 次 資 深 案 主 具 強 烈 權 益 意 識 太 陽 ( 女 ) 少 女 主 動 要 求 背 景 多 樣 性 1 次 小 冰 ( 女 ) 少 女 主 動 要 求 資 深 案 主 背 景 多 樣 性 3 次 安 置 機 構 與 原 生 家 庭 大 PK 現 居 機 構 與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比 較 衣 食 無 虞 的 機 構 一 直 被 關 在 房 間 裡 的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住 機 構 比 較 安 定, 就 像 借 住 親 戚 家 可 能 引 發 創 傷 的 服 務 設 計 自 由 的 家 vs. 熱 鬧 的 機 構 我 是 被 保 護? 還 是 被 處 罰? 不 盡 理 想 的 安 置 環 境 這 裡 什 麼 都 好, 就 是 沒 有 自 由 機 構 在 保 障 案 主 權 益 的 偏 重 取 向 : 傾 向 重 保 護 輕 自 由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的 受 訪 者, 生 長 的 脈 絡 差 異 頗 大, 所 居 住 的 機 構 運 作 規 則 也 不 盡 相 同, 但 期 望 自 由 卻 是 他 們 的 共 同 心 聲 所 謂 的 自 由 其 實 會 因 少 年 / 少 女 不 同 的 背 景 和 經 歷 而 有 所 差 異 夜 唱 玩 個 痛 快 : 小 雨 能 豁 免 於 做 家 事 大 掃 除 的 自 由 : 小 嬋 門 禁 的 鬆 綁 : 韋 舞 太 陽 小 冰 69

70 你 給 的 不 是 我 想 要 的 討 論 逃 不 了 的 孫 悟 空 面 對 機 構 重 保 護 甚 於 給 自 由 的 作 法, 受 訪 少 女 / 少 年 獲 取 更 多 利 益 的 因 應 模 式 受 制 於 成 人 的 正 軌 模 式 立 即 滿 足 的 抄 捷 徑 模 式 混 合 模 式 : 擺 爛 策 略 與 知 錯 能 改 的 展 演 其 他 作 法 透 過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中 心 的 洗 禮, 少 年 / 少 女 被 模 塑 為 作 息 穩 定 單 純 的 乖 小 孩 形 像 ; 震 撼 教 育 讓 少 年 / 少 女 們 徹 底 感 受 到 了 自 身 能 力 與 工 作 人 員 權 力 的 落 差, 對 保 護 和 懲 罰 產 生 混 淆 的 認 知 ; 他 們 猶 豫 要 不 要 繼 續 留 在 安 置 系 統 中 削 弱 了 他 們 對 權 益 保 障 範 疇 的 期 望, 以 至 去 到 後 續 的 中 長 期 安 置 機 構 時, 對 於 機 構 產 生 相 對 的 好 印 象 : 這 裡 比 緊 短 好 再 亂 就 送 去 更 不 自 由 的 地 方!? 現 有 之 安 置 機 構 ( 系 統 ) 運 作 模 式 優 : 穩 定 秩 序 控 管 案 量 劣 : 安 置 = 被 關? 不 夠 透 明 的 訊 息 選 擇 性 地 告 知 或 不 告 知 少 年 / 少 女 應 享 的 權 益 內 容, 以 製 造 一 種 氛 圍, 迫 使 少 年 / 少 女 們 能 夠 在 心 理 上 產 生 緊 張 壓 力, 並 且 接 受 現 況, 畢 竟 比 上 不 足 比 下 有 餘, 進 而 依 循 成 人 們 的 安 排, 能 乖 乖 地 留 在 原 安 置 單 位 中, 不 要 增 加 主 責 社 工 評 估 協 助 少 年 / 少 女 們 轉 換 機 構 所 帶 來 的 麻 煩 對 安 置 個 案 的 權 益 保 障, 不 只 是 安 置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的 責 任 不 同 因 應 模 式 的 解 讀 和 啟 示 如 何 盡 到 對 安 置 兒 少 的 權 益 保 護 你 的 理 性, 我 的 麻 煩? 重 新 思 考 安 置 機 構 資 源 的 供 給 與 合 理 配 置 在 個 人 權 益 相 關 的 資 訊 提 供 部 分 保 護 限 制 vs 培 養 自 主 的 抉 擇 安 置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照 顧 輔 導 的 技 巧 知 能 部 分 案 主 的 潛 能 有 待 開 發 正 向 引 導 70

71 2.~ 從 復 原 力 觀 點 ~ 探 討 我 在 育 幼 院 的 生 命 歷 程 發 表 人 : 白 般 若 現 職 : 台 灣 國 際 兒 童 村 社 工 組 長 學 歷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研 究 所 經 歷 : 台 灣 國 際 兒 童 村 社 工 員 台 灣 國 際 兒 童 村 生 活 輔 導 員 壢 新 醫 院 護 士 專 長 : 青 少 年 兒 童 保 護 及 教 養 回 應 人 : 劉 宏 信 現 職 :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學 歷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多 元 文 化 教 育 博 士 經 歷 :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主 任 督 導 萬 華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慈 濟 大 學 社 工 系 兼 任 講 師 7169

72 摘 要 育 幼 院 院 童 在 面 臨 送 至 育 幼 院 的 適 應 過 程 中, 確 實 必 須 面 對 許 多 層 面 的 考 驗 與 重 重 危 機 但 也 因 為 如 此, 社 會 大 眾 在 看 待 育 幼 院 院 童 時, 較 易 從 問 題 面 向 病 態 的 角 度 來 探 索 育 幼 院 院 童 之 缺 陷, 卻 忽 略 了 育 幼 院 院 童 個 人 及 育 幼 院 之 環 境 都 是 具 有 能 力 的, 且 可 以 成 長 的 運 用 連 結 組 合 生 命 歷 程, 重 建 個 人 及 育 幼 院 的 資 源 與 長 處, 不 僅 達 到 自 我 效 能 的 增 強, 更 可 與 整 體 生 態 環 境 及 社 會 資 源 達 到 密 切 之 結 合 為 達 到 上 述 目 的, 本 文 將 以 個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為 基 礎, 並 由 復 原 力 觀 點 出 發, 探 討 育 幼 院 院 童 的 生 命 歷 程 首 先 說 明 復 原 力 觀 點 的 意 涵 與 要 領, 其 次 討 論 在 育 幼 院 的 成 長 歷 程 中 的 經 驗, 說 明 復 原 力 概 念 與 復 原 保 護 因 子 的 來 源, 而 且 能 進 一 步 說 明 不 同 之 育 幼 院 生 命 歷 程 如 何 培 養 自 我 效 能 關 鍵 字 : 育 幼 機 構 復 原 力 自 我 效 能 7270

73 喂 沒爸沒媽的 ㄟ ㄟ ㄟ那個是孤兒院 長大的孩子 你看他好可憐喔 你會恨父母親遺棄你嗎? 在育幼院長大很辛苦吧 報告人:白般若 上述引言為育幼機構孩子的 生命寫照 亦為育幼院孩子最常 被問到的敏感話題或最常被同儕 譏諷的事 到底育幼院孩子真的 很可憐嗎?但是如何在所處的危 機中 活出自我 並且讓生命充 滿希望 即是一個生命重要的議 題 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動 在父母的教養能力 弱化下 常構成了與孩子們悲痛離異的人 生 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斷離 使國家 為了照顧兒童之最佳利益 將不適合居住 在家的孩子進行家外安置 2009 年52所 3,218人 壹 緒論 貳 文獻探討 参 研究設計 肆 研究結果 伍 結論 2012 年64所 3,549人 根據統計來看 顯示處在危機的孩子逐年 增加 故育幼機構被視為兒童保護之最後 一道防線 必然有存在之必要性 由於被迫安置於機構成長的小生命 在面對逆 境 必須展現自我的意志 並以行動追求目標 和實踐個人的希望 透過生態的棲息地和利基及生活經驗 用復原 力去因應與重建個體復元之路 以習得對生活 的挑戰與處理危機的能力 並促進人際互動策 略之技巧 本文擬探究育幼院童的成長過程中 亦如一般 家庭成長之個人 可能會面對的各種環境挑戰 以及需要學習和成長之課題 並以個人如何發 展日後社會適應所需要之特質和能力 以及面 對環境互動中之相關因素做為研究目的 一 復原力的意涵 復原力為兒少處在具有明顯且威脅性的情 境脈絡中 the context of significant threats 能擁有克服逆境 朝向正向成 功適應並獲得發展的能力 73

74 負 向 危 機 環 境 危 險 因 子 正 向 適 應 環 境 保 護 因 子 社 會 支 持 / 機 會 不 足 多 元 生 命 經 驗 與 缺 乏 育 幼 院 發 展 結 果 個 人 弱 勢 病 理 發 展 個 人 優 勢 復 原 結 果 擁 有 復 原 力 的 人, 即 使 處 在 不 利 發 展 的 劣 勢 環 境 中, 仍 能 持 續 運 用 其 所 擁 有 的 內 在 或 外 在 資 源, 突 破 自 身 所 處 的 困 境, 使 人 從 逆 境 中 回 復 的 力 量, 並 持 續 在 生 命 旅 程 中 往 前 走 個 人 優 勢 抱 負 (Aspirations) 能 力 (Competencies) 信 心 (Confidence) 利 基 (Niches) 生 活 環 境 休 閒 工 作 教 育 社 會 關 係 期 望 結 果 (Desired Outcomes) 生 活 品 質 成 就 勝 任 感 滿 意 生 活 充 權 環 境 ( 成 長 ) 優 勢 資 源 (Tangible) 社 會 關 係 (Social relations) 機 會 (Vacums) 精 熟 經 驗 替 代 經 驗 言 語 說 服 情 緒 狀 態 自 我 效 能 思 考 型 態 情 緒 反 應 行 為 選 擇 努 力 與 堅 持 復 原 力 是 可 透 過 個 體 自 我 效 能 社 會 支 持 及 生 態 環 境 互 動 中, 來 符 合 安 置 服 務 與 危 機 生 活 環 境 隔 離 及 全 面 生 活 性 干 預 的 特 性, 相 信 逆 境 的 感 受 可 以 克 服 並 尋 找 自 我 發 現 的 機 會, 並 去 追 求 目 標 透 過 保 持 希 望 與 樂 觀, 面 對 逆 境 時, 將 不 幸 遭 遇 視 為 單 一 事 件, 而 不 將 其 類 化 至 生 活 全 部, 並 從 不 同 脈 絡 的 視 野 和 長 遠 時 間 的 角 度, 重 新 詮 釋 傷 感 事 蒐 集 閱 讀 相 關 文 獻 研 究 主 題 確 定 研 究 對 象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撰 寫 研 究 報 告 74

75 個 人 優 勢 環 境 ( 成 長 ) 優 勢 正 向 自 信 利 基 關 係 抱 負 育 幼 院 良 好 住 所 資 源 不 服 輸 可 學 習 的 長 輩 低 收 入 戶 ( 政 策 ) 堅 毅 更 多 的 朋 友 各 種 團 體 ( 民 間 ) 豁 達 好 勝 心 與 不 同 的 人 有 更 自 律 多 的 互 動 達 觀 自 我 能 力 長 輩 良 好 教 育 社 會 關 係 覺 察 與 悟 道 獨 立 自 主 解 決 問 題 正 義 感 信 心 狀 態 高 自 尊 自 我 價 值 感 堅 持 高 希 望 心 靈 的 支 持 良 好 的 生 活 品 質 真 誠 與 分 享 希 望 感 與 樂 觀 節 儉 與 知 足 回 饋 與 感 恩 扶 輪 社 及 外 商 師 長 與 長 輩 機 會 出 國 的 機 會 見 識 更 廣 泛 克 服 超 越 逆 境 堅 持 承 受 覺 醒 悟 道 復 原 力 效 能 自 我 抱 負 自 我 規 劃 成 就 目 標 達 成 在 育 幼 院 裡 培 養 各 式 各 樣 的 獨 立 生 活 技 巧, 使 得 在 成 長 後 可 以 是 一 個 身 具 多 才 多 藝 的 成 人 透 過 重 要 他 人 : 神 父 的 精 神 支 柱 生 命 貴 人 - 國 中 班 導 師 的 扶 助 而 讓 自 我 形 塑 良 好 透 過 與 外 商 的 交 流 教 會 的 外 國 朋 友 互 動 扶 輪 社 的 叔 叔 阿 姨 們 互 動 中, 讓 院 童 的 人 格 與 自 我 形 塑 展 現 出 良 好 的 成 果 因 此, 透 過 研 究 可 知, 個 人 的 生 活 經 驗 是 可 以 經 過 逆 境 過 程 裡, 與 所 處 的 生 態 系 統 互 動 產 生 正 向 力 量 而 去 做 改 變 的 育 幼 院 的 成 長 過 程 中 透 過 精 熟 經 驗 與 替 代 經 驗 及 重 要 他 人 之 言 語 說 服, 去 影 響 新 行 為 的 習 得 和 已 習 得 的 行 為 的 表 現 ; 並 能 展 現 樂 觀 積 極 主 動 負 責 等 等 正 向 的 自 我 概 念 與 自 我 效 能 發 展 力 量 藉 由 自 我 重 現 在 育 幼 院 所 經 歷 的 事 件, 有 因 身 世 而 被 嘲 諷 窮 酸 的 歲 月 及 父 母 親 的 不 公 平 待 遇, 身 心 負 擔 與 掙 扎 ; 摯 親 好 友 的 永 別 等 處 境, 在 困 境 中 試 圖 建 立 自 信 心, 並 以 堅 毅 獨 立 知 足 節 儉 敏 銳 力 察 言 觀 色 與 時 間 沉 澱 等 特 質 去 克 服 所 處 的 困 境 人 生 不 是 一 個 完 美 的 直 線 上 升 過 程, 而 是 自 己 要 真 誠 面 對 生 命 的 經 驗, 重 新 建 立 內 在 新 的 重 要 的 統 合 與 意 義 感, 給 予 生 命 經 驗 正 向 價 值, 建 立 自 己 對 自 己 新 的 期 待, 去 超 越 失 能 的 限 制, 賦 予 自 己 追 求 卓 越 的 力 量, 善 用 生 活 周 遭 各 種 資 源, 豐 富 生 命 的 色 彩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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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論 文 發 表 四 主 持 人 : 趙 善 如 現 職 :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教 授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博 士 經 歷 :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系 主 任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高 雄 縣 政 府 老 人 活 動 中 心 主 任 專 長 :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兒 童 少 年 與 家 庭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7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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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 那 段 與 世 隔 絕 的 日 子 -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安 置 少 女 的 經 驗 回 溯 發 表 人 : 李 郁 芬 現 職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部 主 任 學 歷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經 歷 : 迦 南 社 會 服 務 中 心 - 桃 園 婦 女 兒 少 緊 急 安 置 處 所 主 任 桃 恩 園 主 任 兒 少 性 交 易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主 任 回 應 人 : 王 燦 槐 現 職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教 授 學 歷 : 美 國 夏 威 夷 大 學 社 會 學 博 士 美 國 夏 威 夷 大 學 經 濟 學 碩 士 美 國 夏 威 夷 大 學 社 會 學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心 理 學 學 士 碩 士 經 歷 : 中 央 大 學 學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內 政 部 桃 園 縣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桃 園 縣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桃 園 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顧 問 專 長 : 創 傷 與 治 療 性 侵 害 防 治 性 別 研 究 法 律 社 會 學 7977

80 摘 要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目 的, 在 瞭 解 曾 依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安 置 於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且 被 裁 定 返 家 的 少 女, 如 何 詮 釋 曾 有 的 安 置 經 驗, 且 此 安 置 經 驗 對 其 生 涯 的 影 響 研 究 方 法 採 質 性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十 位 已 離 開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少 女, 獲 致 研 究 結 果 如 下 : 一 少 女 移 送 安 置 前, 因 對 服 務 流 程 與 收 容 中 心 資 訊 有 限, 整 體 心 境 是 害 怕 焦 慮, 並 想 像 將 被 帶 往 像 監 獄 或 較 不 自 由 的 地 方 安 置 初 期, 機 構 的 隔 離 措 施, 讓 少 女 有 監 禁 感, 待 進 入 團 體 生 活 後, 此 感 覺 獲 得 舒 緩 安 置 期 間 等 待 緊 短 後 去 處 的 法 院 裁 量, 使 少 女 安 置 生 活 充 斥 著 焦 慮 不 安 與 缺 乏 掌 握 感, 甚 至 帶 來 少 女 逃 離 的 想 法 或 行 動 二 緊 短 安 置 與 外 隔 絕 的 環 境, 帶 給 少 女 許 多 正 向 的 學 習, 但 也 伴 隨 負 面 的 感 受 少 女 對 安 置 正 面 的 詮 釋 : 安 置 提 供 無 憂 無 慮 的 生 活 可 以 安 靜 反 省 親 子 關 係 改 善 人 際 能 力 提 升 價 值 觀 調 整 ; 負 面 的 詮 釋 : 不 能 主 導 自 己 的 未 來 與 外 界 隔 絕 沒 有 自 由 小 團 體 的 壓 力 與 人 際 的 不 安 全 感 作 息 管 理 缺 乏 彈 性 三 緊 短 安 置 對 少 女 後 續 生 涯 的 影 響 : 曾 被 安 置 對 多 數 少 女 而 言 為 不 能 說 的 秘 密 ; 就 職 業 選 擇 多 數 以 尋 求 主 流 價 值 認 可 的 工 作 ; 就 學 業 的 接 續 或 繼 續 升 學, 乃 為 獲 得 主 流 價 值 認 可 的 文 憑 ; 返 家 後 皆 能 持 續 安 置 期 間 獲 得 改 善 的 正 向 親 子 互 動 四 少 女 對 緊 短 安 置 的 建 議 : 增 加 親 子 會 面 的 次 數 降 低 安 置 初 期 的 不 安 全 感 與 機 構 管 理 作 息 的 彈 性 五 少 女 對 緊 短 安 置 處 遇 的 看 法 : 認 為 緊 短 安 置 是 保 護 的 處 遇 根 據 以 上 研 究 發 現, 從 營 造 少 女 友 善 的 環 境, 本 研 究 的 建 議 為 :1. 安 置 初 期 安 全 感 與 信 任 關 係 的 建 立 2. 安 置 作 息 與 課 程 設 計 的 賦 權 3. 更 多 親 子 互 動 質 與 量 的 安 排 4. 緊 短 後 生 活 更 多 元 的 處 遇 與 選 擇 5. 平 常 心 看 待 逃 跑 事 件 關 鍵 字 : 性 交 易 不 幸 少 女 網 絡 援 交 安 置 機 構 8078

81 名 詞 定 義 那 段 與 世 隔 絕 的 日 子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安 置 少 女 的 經 驗 回 溯 作 者 : 李 郁 芬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民 國 公 佈 施 行, 為 我 國 第 一 部 規 範 雛 妓 問 題 的 特 別 法 性 交 易 指 有 對 價 之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 第 2 條 ) 性 交 易 之 虞 指 坐 檯 陪 酒 ; 伴 遊 伴 唱 或 伴 舞 ; 其 他 涉 及 色 情 之 侍 應 工 作 (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 少 女 依 法 被 安 置 的 以 女 性 為 多, 實 務 上 多 有 以 不 幸 少 女 遭 受 性 剝 削 少 女 稱 之, 本 研 究 以 少 女 稱 之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問 題 背 景 第 一 節 研 究 緣 起 與 問 題 背 景 我 想 過 說 能 不 能 用 別 的 方 式? 法 條 上 雖 說 這 是 保 護 我 們, 但 我 覺 得 這 兩 個 月 的 陰 影 很 害 怕 很 無 助 非 常 難 熬, 感 覺 兩 個 月 像 是 兩 年 我 覺 得 這 個 法 條, 其 實 它 能 不 能 用 別 的 方 式 來 保 護 我 們 ( 小 辛 ) 1. 立 法 緣 由 : 拯 救 雛 妓 2. 少 女 身 份 的 轉 換 : 被 迫 vs 自 願 3. 服 務 提 供 與 使 用 者 的 落 差 : 安 置 保 護 vs 犯 錯 被 關 機 構 集 體 式 安 置 vs 個 別 化 處 遇 價 值 理 想 vs 各 自 表 述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一 瞭 解 少 女 進 入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前 的 生 活 狀 態 二 瞭 解 少 女 於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的 安 置 經 驗 三 瞭 解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經 驗, 少 女 的 詮 釋 以 及 此 經 驗 對 少 女 生 涯 的 影 響 第 一 節 少 女 從 事 性 交 易 ( 之 虞 ) 的 情 境 因 素 不 易 建 立 少 女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通 則 ( 鄭 麗 珍 陳 毓 文,1998) 從 個 人 同 儕 家 庭 學 校 經 濟 及 社 會 環 境 等 因 素, 進 行 探 究 81

82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節 法 條 的 安 置 保 護 處 遇 設 計 一 預 防 階 段 關 懷 中 心 ( 第 12 條 ) 二 緊 急 保 護 階 段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 第 13 條 ) 三 觀 察 輔 導 評 估 階 段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 第 13 條 ) 四 兩 年 特 殊 教 育 階 段 中 途 學 校 ( 第 14 條 )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與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於 設 置 單 位 與 司 法 時 效 的 判 定 上 並 未 能 明 顯 區 別 二 者 的 不 同, 故 實 務 上 皆 以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稱 之 第 三 節 安 置 前 一 查 獲 ( 救 援 ) 警 察 查 獲 他 人 通 報 ( 供 出 ) 自 行 求 助 二 問 訊 ( 加 害 人 指 證 筆 錄 製 作 ) 社 工 員 陪 同 偵 訊 三 移 送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四 節 安 置 中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壹 安 置 服 務 提 供 一 安 置 服 務 處 遇 目 標 緊 急 庇 護, 提 供 健 康 及 性 病 檢 查 價 值 觀 與 行 為 的 導 正 協 助 中 輟 的 學 業 給 予 技 藝 訓 練 增 進 親 子 互 動 品 質, 促 進 身 心 健 全 發 展 提 升 自 我 功 能 施 予 職 業 訓 練 或 推 介 就 業, 增 進 社 會 適 應 的 能 力, 以 期 結 案 後 能 順 利 就 學 就 業 穩 定 回 歸 家 庭 與 社 區 第 四 節 安 置 中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壹 安 置 服 務 提 供 二 安 置 服 務 內 容 設 計 依 據 相 關 文 獻, 包 括 : 硬 體 設 施 設 備 專 業 人 力 配 置 住 宿 服 務 與 生 活 照 顧 安 全 保 護 生 活 輔 導 教 育 基 本 健 康 檢 查 與 醫 療 服 務 個 案 會 談 與 情 緒 支 持 多 元 課 程 ( 課 業 輔 導 技 藝 學 習 職 業 訓 練 情 緒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衛 生 教 育 價 值 觀 輔 導 ) 心 理 諮 商 休 閒 活 動 親 職 輔 導, 就 學 就 業 生 涯 輔 導 等 ( 陳 玫 伶,2006; 胡 甄 容,2003; 孫 海 珊, 2002) 部 分 由 宗 教 團 體 設 立 之 機 構 另 有 宗 教 心 靈 層 次 的 輔 導 課 程 ( 王 筱 寍,200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四 節 安 置 中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貳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安 置 經 驗 感 知 第 四 節 安 置 中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貳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安 置 經 驗 感 知 一 生 活 於 許 多 防 護 監 控 設 施 的 硬 體 環 境 鐵 窗 ( 網 ) 鐵 門 監 視 器 警 報 器 等 二 規 律 的 作 息 與 規 範 的 遵 守 三 與 工 作 人 員 間 權 力 的 失 衡 少 女 對 安 置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所 投 注 的 心 力, 皆 持 肯 定 的 態 度 惟 觀 察 輔 導 報 告 的 處 遇 建 議 權, 使 工 作 人 員 與 少 女 間 產 生 權 力 失 衡 與 關 係 的 緊 張 四 良 好 人 際 是 成 長 的 關 鍵 研 究 指 出, 少 女 在 機 構 的 成 長 主 要 是 來 自 於 與 工 作 人 員 的 關 係 學 員 間 的 情 緒 支 持, 以 及 個 人 身 心 問 題 獲 得 解 決 等, 反 而 較 少 是 經 由 課 程 來 獲 得 啟 發 ( 張 雅 鈞,2009; 胡 甄 容,2003) 當 少 女 無 法 與 工 作 人 員 或 同 儕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無 法 融 入 機 構 運 作, 則 安 置 時 程 和 裁 定 程 序 將 強 化 少 女 安 置 的 負 面 感 受 ( 張 雅 鈞,2009) 82

8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四 節 安 置 中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貳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安 置 經 驗 感 知 五 安 置 是 親 子 關 係 重 建 的 契 機 少 女 安 置 期 間, 大 都 只 能 與 家 人 會 面, 家 人 的 探 視 與 表 達 關 愛, 讓 少 女 感 受 到 失 去 後 擁 有 的 可 貴, 而 使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期 間 成 為 親 子 關 係 重 建 的 契 機 ( 蔡 文 龍,2003) 裁 定 返 家, 對 某 些 少 女 而 言, 是 再 次 的 機 會 與 父 母 和 好 相 處, 但 對 有 些 少 女 而 言, 返 家 則 意 謂 著 重 獲 自 由, 至 於 能 否 與 父 母 修 復 關 係 則 並 不 是 她 們 的 考 量 ( 張 雅 鈞,2009)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四 節 安 置 中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貳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安 置 經 驗 感 知 六 處 遇 過 程 的 標 籤 化 少 女 們 在 警 局 覺 得 是 被 抓, 在 法 庭 覺 得 是 被 審 判, 在 收 容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勸 說 不 要 再 重 蹈 覆 徹, 於 家 人 面 前, 少 女 感 受 家 人 對 其 從 事 性 工 作 的 負 面 印 象 與 複 雜 情 緒 這 些 對 待, 讓 少 女 覺 自 己 是 作 錯 事 的 孩 子 故 需 安 置 反 省 ( 胡 甄 容,2003)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五 節 離 院 階 段 曾 有 的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離 院 後 生 活 的 適 應 與 生 涯 的 影 響, 並 無 文 獻 可 供 參 照 就 少 女 安 置 於 1-2 年 中 途 學 校 或 福 利 機 構 的 文 獻 指 出 : 結 束 安 置 重 獲 自 由, 是 考 驗 的 開 始 安 置 期 間 少 女 生 活 規 律 衣 食 無 虞, 離 院 後, 即 面 臨 須 自 行 為 現 實 生 活 打 拼 的 嚴 酷 挑 戰 ( 白 倩 如,2012b) 少 女 缺 乏 一 技 之 長, 使 其 不 斷 在 職 業 結 構 底 層 游 移, 此 外, 因 個 人 自 我 負 面 的 評 價, 以 及 安 置 所 帶 來 的 污 名 標 籤, 須 不 斷 調 整 心 態 去 適 應 週 遭 環 境 ( 黃 巧 婷, 2003) 少 女 離 院 後, 是 否 會 重 操 舊 業, 與 其 家 庭 狀 況 與 追 蹤 輔 導 有 關 ( 曾 華 源 等 人,2009b) 一 研 究 方 法 的 選 擇 採 質 性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一 對 一 的 方 式 蒐 集 資 料 二 研 究 對 象 的 選 取 本 研 究 對 象 之 選 取, 須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的 兩 個 條 件 : 1. 曾 依 據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被 安 置 於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的 少 女 ; 2. 從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結 案 返 家 後,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少 女 第 三 章 ( 一 ) 研 究 對 象 來 源 研 究 方 法 ( 二 )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表 3-1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NO 姓 別 查 獲 類 型 1 女 傳 播 2 女 酒 店 ( 變 相 KTV) 安 置 天 數 4 次 逃 離 進 出 1 年 多 安 置 年 齡 受 訪 年 齡 離 院 - 受 訪 間 隔 時 間 接 觸 方 式 個 月 方 式 (1) 24 天 ( 懷 孕 ) 年 方 式 (2) 3 女 酒 店 2 個 多 月 年 方 式 (2) 採 立 意 取 樣, 以 曾 安 置 於 某 縣 市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結 案 返 家 三 個 月 以 上 的 少 女 為 主, 從 民 國 一 〇 一 年 三 月 底 開 始 訪 談 至 六 月 中 訪 談 結 束, 共 訪 談 少 女 十 位 訪 談 對 象 管 道 來 源 主 要 有 三 :(1) 研 究 者 自 行 邀 請 (2) 收 容 中 心 工 作 人 員 提 供 資 料 (3) 透 過 已 受 訪 的 少 女 提 供 資 料 4 女 上 網 PO 文 即 被 抓 - 沒 做 *5 女 傳 播 2 個 月 年 方 式 (2) 2 個 月 / 未 滿 2 個 月 13/ 年 方 式 (2) 6 女 酒 店 2.5 個 月 年 方 式 (2) 7 女 傳 播 2 個 月 年 方 式 (2) 8 女 援 交 1.5 個 月 年 方 式 (2) *9 女 應 召 / 酒 店 1.5 個 月 / 3 個 月 15/ 年 方 式 (2) 10 女 傳 播 2 個 多 月 年 方 式 (3) *No.5 與 No.9 進 出 二 次,No9 第 二 次 因 情 緒 問 題 住 院 觀 察 直 到 結 案 83

84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三 研 究 倫 理 與 嚴 謹 度 ( 一 ) 研 究 倫 理 告 知 後 同 意 隱 私 與 保 密 潛 在 的 傷 害 與 風 險 互 惠 關 係 ( 二 ) 研 究 的 嚴 謹 度 本 研 究 以 Lincoln 和 Guba 於 1985 年 所 提 出 的 準 則 : 確 實 性 可 轉 換 性 可 靠 性 和 可 確 認 性 等 來 評 估 嚴 究 的 嚴 謹 度 壹 少 女 從 事 性 交 易 ( 之 虞 ) 的 情 境 背 景 影 響 少 女 進 入 色 情 場 所 的 因 素, 不 會 因 社 會 價 值 觀 轉 變 以 及 色 情 媒 介 管 道 的 推 陳 出 新 而 有 所 改 變 ( 黃 淑 玲,2002), 皆 含 括 在 個 人 家 庭 經 濟 學 校 與 社 會 環 境 的 面 向 內 從 本 研 究, 另 可 發 現 以 下 的 現 象 或 需 求 : 一 隱 藏 於 自 願 背 後 的 被 迫 ( 家 庭 經 濟 需 求 的 被 迫 ) 二 少 女 翹 家 後 回 歸 的 協 助 ( 少 女 翹 家 在 外 遊 蘯 時 日, 會 有 新 鮮 感 不 再, 困 乏 欲 返 家, 卻 害 怕 返 家 的 困 境 ) 三 家 內 性 侵 受 害 者 的 保 護 防 護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貳 經 驗 回 溯 - 安 置 前 的 關 鍵 24 小 時 一 查 獲 ( 救 援 ) 現 行 查 獲 非 現 行 查 獲 : 因 來 自 通 報 朋 友 供 出 因 他 案 查 獲 等, 在 時 效 的 範 定 上, 帶 來 執 法 上 的 爭 議, 例 : 少 女 已 回 歸 正 常 生 活, 穩 定 在 家 與 學 校 時, 卻 仍 被 強 行 安 置 非 現 行 查 獲 需 被 安 置 的 判 斷 基 準 是 什 麼? 應 由 誰 認 定? 是 警 察 或 社 工? 這 應 是 在 實 務 操 作 上, 相 關 單 位 須 付 以 關 注 並 進 一 步 討 論 貳 經 驗 回 溯 - 安 置 前 的 關 鍵 24 小 時 二 問 訊 ( 筆 錄 製 作 ) 本 研 究 顯 示, 有 些 員 警 會 於 陪 偵 社 工 未 到 即 開 始 問 訊 ; 為 利 筆 錄 製 作, 警 察 與 社 工 員 都 會 告 訴 少 女, 配 合 筆 錄 後, 就 可 回 家, 而 讓 少 女 有 被 騙 的 感 受, 此 與 既 有 的 文 獻 一 致, 亦 即 問 訊 與 流 程 的 告 知 方 式 一 直 被 質 疑, 但 似 乎 未 有 妥 善 的 解 決 方 式 安 置 是 保 護 或 被 關, 陪 偵 社 工 似 乎 也 無 法 說 清 楚, 也 就 遑 論 對 少 女 情 緒 的 安 撫, 並 讓 少 女 接 受 保 護 的 事 實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貳 經 驗 回 溯 - 安 置 前 的 關 鍵 24 小 時 二 問 訊 ( 筆 錄 製 作 ) 少 女 於 警 局 接 受 問 訊 的 心 境, 除 了 太 突 然 來 不 及 反 應, 以 及 害 怕 被 關 外, 大 都 會 擔 心 被 家 人 知 道 去 了 不 好 的 地 方 上 班, 與 不 知 怎 麼 面 對 父 母, 由 此 可 知 少 女 的 認 知 中 仍 有 其 來 自 於 家 人 的 價 值 判 斷, 知 道 到 色 情 場 所 上 班 是 不 好 的 事 吳 惠 文 (2007) 指 出 在 華 人 文 化 的 影 響 下, 從 事 性 交 易 是 讓 父 母 沒 有 面 子, 家 族 蒙 羞 的 事, 而 建 議 應 積 極 與 家 庭 工 作, 經 由 少 女 在 乎 家 人 的 看 法, 建 立 少 女 的 恥 感 與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使 不 再 進 入 色 情 場 所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貳 經 驗 回 溯 - 安 置 前 的 關 鍵 24 小 時 三 移 送 收 容 中 心 是 被 保 護 或 被 關?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是 怎 樣 的 一 個 地 方? 對 少 女 而 言, 資 訊 是 有 限 與 模 糊, 致 被 警 方 移 送 過 程, 心 中 忐 忑 不 安, 無 法 對 緊 急 收 容 中 心 有 一 個 較 正 面 的 想 像 在 擔 心 害 怕 中, 有 些 少 女 會 選 擇 伺 機 逃 離, 此 使 少 女 進 入 安 置 前, 已 開 始 了 服 務 提 供 與 使 用 者 兩 照 的 攻 防 84

85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參 經 驗 回 溯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一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初 體 驗 有 認 為 安 置 的 情 境 像 監 獄, 有 認 為 不 是 鐵 網 鐵 門 雖 給 少 女 被 禁 錮 的 感 覺, 但 初 期 的 隔 離 安 置 與 無 法 自 由 活 動, 才 是 讓 少 女 感 受 被 關 的 原 因 故 少 女 建 議, 應 有 固 定 自 由 活 動 的 時 間 建 議 機 構 應 充 分 瞭 解 每 個 少 女 安 置 前 的 情 境 脈 絡, 與 安 置 當 下 的 身 心 狀 況, 給 予 適 度 與 符 合 少 女 需 求 的 服 務 參 經 驗 回 溯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二 安 置 課 程 的 學 習 1. 與 少 女 自 身 權 益 有 關 的 課 程 最 受 少 女 喜 歡, 如 : 法 律 課 程 2. 其 次 為 探 討 生 命 意 義 與 生 活 啟 發 的 課 程, 如 生 命 教 育 與 心 靈 課 程 ( 此 可 回 應 青 少 年 發 展 階 段 自 我 統 整 與 認 同 的 需 求 ) 3. 機 構 讓 少 女 們 自 行 策 畫 的 活 動, 讓 少 女 展 現 潛 能, 帶 來 自 信, 有 被 賦 權 4. 學 科 課 程 學 習 效 果 不 大, 惟 有 授 課 方 式 生 動 有 趣 的, 才 能 激 起 學 習 興 趣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參 經 驗 回 溯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三 同 儕 互 動 與 人 際 能 力 的 學 習 少 女 對 同 儕 的 認 同 : 從 自 身 的 遭 遇, 有 同 病 相 憐 與 感 同 身 受 ; 從 社 會 道 德 層 面, 則 不 讓 自 己 屬 於 她 們 依 相 關 研 究 指 出, 同 儕 間 的 互 動 較 表 淺 不 易 深 入, 表 面 或 能 彼 此 認 同, 避 免 對 自 己 或 他 人 有 負 向 看 法, 以 去 標 籤 化, 但 同 時 又 將 他 人 標 籤, 而 使 自 己 能 區 隔 開 來 ( 賴 靜 眉,2006) 在 機 構 集 體 式 的 生 活 管 理, 少 女 們 因 著 行 業 別 年 齡 成 熟 度 與 志 趣 相 投, 形 成 各 類 型 的 小 團 體 小 團 體 之 間 的 心 機 排 擠, 小 團 體 內 的 相 互 取 暖, 在 這 相 對 複 雜 的 團 體 生 態 中, 卻 也 提 昇 了 少 女 的 人 際 技 巧, 使 人 際 互 動 能 力 與 心 思 想 法 更 趨 成 熟 參 經 驗 回 溯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四 親 子 互 動 與 溝 通 的 學 習 本 研 究 顯 示 少 女 安 置 前 與 家 人 關 係 不 好 或 叛 逆 離 家, 問 題 大 都 在 於 互 動 與 溝 通 的 不 良 安 置 與 外 隔 絕 的 情 境, 少 女 經 由 書 信 電 話 以 及 親 子 會 面 的 方 式 與 家 人 互 動 書 信 讓 少 女 與 父 母 雙 方 得 以 表 達 心 中 的 想 法 ; 電 話 讓 雙 方 學 習 表 達 關 心 或 進 行 事 情 溝 通 ; 親 子 會 面, 經 由 享 用 父 母 預 備 的 食 物, 感 受 父 母 的 愛 與 關 心, 使 衝 突 關 係 有 了 緩 衝, 情 感 開 始 流 露, 親 子 關 係 出 現 契 機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參 經 驗 回 溯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五 法 院 裁 量 對 少 女 的 影 響 表 現 好 的 評 估 指 標, 社 工 與 少 女 間 的 認 知 有 落 差, 少 女 對 社 工 處 遇 不 信 任, 易 以 同 儕 間 的 資 訊 為 指 標, 致 使 逃 離 成 為 少 女 決 定 自 己 命 運 的 選 項 對 於 曾 有 逃 離 想 法, 而 未 付 諸 行 動 的 原 因 : 認 為 可 以 回 家 爸 媽 有 保 證 擔 心 若 被 抓 回 會 關 的 更 久 逃 不 出 去 不 想 成 為 通 緝 犯 害 怕 逃 離 過 程 摔 傷 等 至 於 面 對 等 待 裁 定 日 子 的 無 助 難 熬 與 緊 張 感, 少 女 認 為 她 們 練 就 的 因 應 模 式 為 : 自 我 激 勵 親 人 鼓 勵 經 由 課 程 轉 移 目 標 與 同 儕 談 心 聊 天 休 閒 看 電 視 等 參 經 驗 回 溯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六 返 家 計 畫 與 執 行 少 女 返 家 前 的 規 畫 : 大 都 是 回 學 校 完 成 學 業 繼 續 升 學 找 份 正 當 的 工 作 聽 父 母 的 話 外 出 讓 父 母 知 道 去 處 訂 定 作 息 等 本 研 究 顯 示, 能 依 計 畫 完 成 的 少 女, 為 具 清 楚 的 生 涯 目 標 與 價 值 觀 的 調 整, 如 : 明 白 主 流 價 值 對 工 作 與 學 歷 的 期 待 明 白 沒 有 不 勞 而 獲 須 靠 自 己 勞 力 賺 錢, 以 及 找 到 自 己 的 興 趣 與 努 力 的 目 標 部 分 完 成 或 未 依 計 畫 完 成 的, 主 要 為 返 家 後 的 情 境 與 安 置 時 想 像 的 規 畫 有 落 差, 例 : 返 校 後 被 貼 標 籤 而 中 輟 需 全 扛 家 中 經 濟 而 再 做 傳 播 不 瞭 解 個 人 興 趣 致 不 知 可 以 升 學 就 讀 的 科 系, 以 及 仍 然 愛 玩 等 85

86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肆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的 意 義 以 及 生 涯 的 影 響 一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的 意 義 正 面 的 意 義 : 安 置 處 遇, 給 予 少 女 不 要 重 蹈 覆 徹 的 警 惕 ; 與 外 隔 絕 的 環 境, 中 斷 了 少 女 既 有 的 生 活 模 式, 帶 來 生 活 作 息 的 正 常 與 不 良 嗜 好 的 戒 斷, 並 提 供 了 少 女 安 靜 反 省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致 有 許 多 的 學 習 與 領 悟, 尤 其 是 損 益 友 的 分 辨 與 選 擇 人 際 互 動 能 力 情 緒 管 理 與 親 人 的 關 係 靠 自 己 勞 力 賺 錢 等 此 外, 不 愁 三 餐 溫 飽 有 人 支 持 的 環 境, 卻 是 少 女 於 現 實 生 存 壓 力 下, 所 懷 念 甚 至 想 回 歸 的 情 境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肆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的 意 義 以 及 生 涯 的 影 響 一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的 意 義 負 面 的 意 義 : 安 置 期 間, 司 法 裁 量 的 流 程 操 作, 帶 給 少 女 不 能 主 導 自 己 未 來, 致 日 子 失 去 掌 握 感 的 極 大 負 面 感 受 而 與 外 界 隔 絕 沒 有 自 由 的 日 子, 則 強 化 了 少 女 對 家 人 的 思 念 與 重 要 關 係 失 去 的 遺 憾 團 體 生 活 中 人 際 的 心 機, 沒 有 安 全 感, 以 及 正 確 訊 息 的 不 易 分 辨, 皆 使 少 女 生 活 在 一 個 無 法 充 份 放 鬆 的 情 境 此 外, 安 置 的 管 理, 在 作 息 的 彈 性 設 施 設 備 使 用 的 便 利 性, 以 及 信 件 的 隱 私 等, 都 是 少 女 對 安 置 詮 釋 負 面 的 部 分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肆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的 意 義 以 及 生 涯 的 影 響 二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後 續 生 涯 的 影 響 曾 有 的 安 置 經 驗, 對 多 數 少 女 而 言 是 不 能 講 的 秘 密, 且 因 安 置 被 貼 標 籤, 也 影 響 部 份 少 女 順 利 回 歸 學 校 與 社 區 安 置 讓 少 女 知 道 涉 法 的 後 果, 促 使 少 女 回 到 現 實 面, 調 整 心 態, 也 接 受 了 主 流 的 價 值 觀 就 職 業 選 擇 : 大 都 能 循 正 常 的 管 道 來 獲 得 工 作 肆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的 意 義 以 及 生 涯 的 影 響 二 安 置 經 驗 對 少 女 後 續 生 涯 的 影 響 就 學 業 學 習 : 除 了 經 濟 因 素 玩 心 尚 重 以 及 不 知 學 習 興 趣 與 升 學 方 向 外, 多 數 少 女 皆 能 回 去 接 續 國 中 學 業 或 繼 續 升 學 只 是 就 學 的 歷 程, 並 不 是 個 個 順 遂, 這 其 中 只 有 少 數 幾 個 因 清 楚 自 己 的 目 標 終 能 拿 到 學 歷 並 考 取 證 照 就 親 子 關 係, 能 返 家 的 少 女, 代 表 著 家 人 對 她 的 接 納, 少 女 返 家 後 與 家 人 的 互 動, 皆 能 持 續 安 置 期 間 所 領 悟 與 學 習 到 的 正 向 溝 通 模 式 進 行 ; 就 同 儕 關 係, 少 女 安 置 前 的 朋 友, 有 完 全 斷 絕 關 係 的, 也 有 仍 在 聯 絡 的 對 於 安 置 中 的 少 女 同 儕, 則 不 是 選 擇 完 全 不 聯 絡 的, 不 然 就 是 只 跟 一 兩 個 較 要 好 的 聯 絡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第 四 章 研 究 發 現 與 結 論 伍 少 女 對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服 務 提 供 的 建 議 聚 焦 在 與 親 人 的 互 動, 以 及 機 構 的 管 理 上 : 就 與 親 人 的 互 動 上 : 希 望 能 有 更 多 的 會 面 次 數, 以 及 可 以 採 每 星 期 返 家 與 提 供 和 親 人 獨 處 的 會 面 空 間 就 機 構 管 理 部 分 : 降 低 安 置 初 期 的 不 安 全 感 與 覺 被 關 沒 有 自 由 的 感 受 ; 作 息 中 提 供 可 自 主 的 彈 性 時 間 與 空 間 ; 抽 離 安 置 的 太 突 然, 期 大 人 們 能 感 同 身 受, 與 體 會 那 種 被 關 的 心 情 陸 少 女 對 法 條 設 計 採 安 置 保 護 處 遇 的 看 法 少 女 普 遍 認 為 安 置 是 可 以 達 到 保 護 的 功 能 就 保 護 的 方 式 : 從 少 女 個 人 的 學 習, 有 認 為 需 以 安 置 的 方 式 才 會 學 到 功 課, 也 有 少 女 認 為 以 口 頭 警 告 或 定 期 上 課 方 式 就 可 達 到 警 示 作 用 從 涉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深 淺 來 看, 則 有 少 女 認 為 有 實 際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才 需 安 置, 不 認 為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虞 者, 是 違 法 或 是 被 欺 負, 故 不 認 為 應 被 安 置 保 護 認 為 被 裁 往 中 途 學 校 或 福 利 機 構 為 一 種 死 刑 的 判 決, 建 議 只 需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的 安 置 保 護 就 可 以 了 86

87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討 論 一 少 女 對 安 置 是 保 護 的 詮 釋 從 少 女 個 人 的 立 場 : 認 為 若 沒 有 被 安 置, 就 學 不 到 教 訓, 是 以 過 來 人 的 角 度, 所 做 的 詮 釋 從 他 人 的 立 場 : 認 為 需 保 護 正 在 從 事 性 交 易, 以 及 未 來 可 能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少 女, 因 為 不 希 望 她 們 被 騙 或 繼 續 走 偏 掉 當 少 女 從 過 來 人 的 角 度 觀 看 正 在 從 事 或 未 來 可 能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少 年 時, 心 中 的 那 把 尺, 已 然 貼 近 主 流 價 值 此 使 當 初 的 負 向 安 置 經 驗, 隨 著 少 女 心 智 的 成 熟, 與 對 主 流 價 值 的 接 受, 最 終 給 了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的 安 置, 是 保 護 的 正 面 評 價 第 一 節 研 究 討 論 二 緊 急 短 期 安 置 的 功 能 與 隔 離 的 成 效 短 暫 的 隔 離 安 置, 中 斷 少 女 既 有 的 生 活 模 式, 帶 來 人 際 能 力 的 提 昇, 親 子 關 係 的 改 善, 安 置 帶 來 警 惕, 致 能 從 主 流 價 值 與 現 實 思 考, 能 繼 續 學 業 以 獲 文 憑, 也 能 選 擇 正 當 職 業 與 外 隔 絕 以 及 可 能 再 被 判 兩 年 中 途 學 校 沒 有 自 由 的 日 子, 是 促 使 少 女 逃 離 的 因 素 而 機 構 為 防 範 少 女 逃 離 與 危 機 的 控 管, 則 又 不 斷 的 強 化 硬 體 與 管 理, 使 整 體 安 置 系 統 更 形 禁 錮 與 外 隔 絕 的 安 置, 帶 來 正 負 面 的 評 價, 若 今 情 境 的 隔 絕 不 在, 則 功 能 與 成 效 是 否 能 仍 達 致, 是 有 必 要 再 檢 視 的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研 究 討 論 三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與 權 益 性 交 易 行 為 嚴 重 影 響 發 展 中 青 少 年 的 身 心 社 會 關 係 與 生 涯, 但 本 研 究 顯 示, 多 數 少 女 自 願 進 入 色 情 行 業 的 時 間 不 長, 尚 無 法 體 會 性 工 作 的 陷 阱 與 對 其 身 心 的 影 響 教 育 絕 非 強 將 兒 童 少 年 安 置 在 機 構 中 接 受 制 式 的 行 為 規 範 就 能 達 致 ( 施 慧 玲,2003) 安 置 帶 出 少 女 不 能 主 導 自 己 未 來 的 無 奈 與 外 隔 絕 沒 有 自 由 重 要 關 係 的 失 去 未 完 成 事 件 等 的 負 面 感 知, 並 使 少 女 的 安 置 日 子, 處 於 焦 慮 與 無 法 放 鬆 的 狀 態, 實 已 嚴 重 影 響 少 女 的 身 心 發 展 第 一 節 研 究 討 論 三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與 權 益 隱 密 或 封 閉 的 安 置 保 護, 是 否 仍 有 其 必 要? 法 條 只 規 範 服 務 流 程, 並 未 就 安 置 保 護 內 容 明 定 具 體 的 服 務 措 施, 故 可 從 法 令 意 涵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需 求 角 度, 來 發 展 合 宜 的 服 務 ( 張 紉,2002) 為 跳 脫 既 有 的 服 務 限 制, 則 在 機 構 人 性 化 管 理 的 設 計, 安 置 封 閉 與 開 放 的 程 度, 以 及 發 生 逃 離 事 件 機 構 需 承 擔 的 責 任 等 面 向, 公 部 門 機 構 與 工 作 人 員 需 進 行 對 話 與 釐 清, 以 達 服 務 提 供 的 共 識, 並 營 造 一 個 對 服 務 使 用 者 友 善 的 環 境 ( 彭 淑 華,2007)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壹 安 置 初 期 安 全 感 與 信 任 關 係 的 建 立 少 女 經 過 查 獲 問 訊 過 程, 帶 著 焦 慮 擔 心 的 心 境 進 入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這 時 負 責 接 案 的 工 作 人 員, 應 能 同 理 少 女 當 下 的 心 境, 給 予 應 有 的 情 緒 安 撫 與 安 全 感 的 建 立, 並 協 助 處 理 未 完 成 的 事 件 接 案 過 程 給 予 少 女 應 有 的 尊 重, 協 助 少 女 認 識 環 境, 撤 除 防 衛, 並 以 相 信 少 女 的 態 度 與 少 女 工 作 於 少 女 進 入 寢 間 時, 機 構 可 安 排 已 安 置 可 信 賴 的 少 女 與 新 進 少 女 同 住, 協 助 少 女 儘 快 適 應 機 構 的 規 範 與 作 息, 以 降 低 新 進 少 女 獨 處 的 焦 慮, 避 免 可 能 的 危 機 發 生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貳 安 置 作 息 與 課 程 設 計 的 賦 權 安 置 課 程 的 設 計 應 針 對 不 同 少 女 不 同 階 段 心 境 的 需 求, 於 團 體 中 有 更 多 個 別 化 處 遇, 並 能 邀 請 少 女 參 與 表 達 其 需 求, 以 及 能 賦 權 少 女 自 行 設 計 的 彈 性 空 間 安 置 期 間 工 作 人 員 應 與 少 女 建 立 夥 伴 或 師 徒 關 係, 使 陪 伴 輔 導 能 激 發 少 女 自 主 自 發 自 立 及 自 我 健 全 發 展 的 能 力, 以 避 免 少 女 在 制 式 的 行 為 規 範 中, 帶 來 自 尊 的 貶 抑 與 處 罰 87

88 第 五 章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參 更 多 親 子 互 動 質 與 量 的 安 排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發 現, 安 置 期 間 少 女 情 緒 的 穩 定, 極 大 部 份 來 自 於 親 人 的 影 響, 其 中 親 人 的 接 納 保 證, 確 實 能 協 助 少 女 穩 定 於 機 構 收 容 中 心 應 正 視 少 女 安 置 期 間 親 子 關 係 重 建 的 契 機, 於 課 程 上, 給 予 更 多 親 子 互 動 質 與 量 的 彈 性 設 計, 如 : 增 加 親 子 會 面 的 次 數 與 時 間, 會 面 時 提 供 親 子 獨 處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並 視 少 女 的 需 求, 社 工 員 於 親 子 會 面 時, 選 擇 性 的 介 入, 以 提 升 親 子 互 動 與 溝 通 的 品 質, 並 視 需 要, 安 排 親 職 教 育 課 程 或 給 予 少 女 返 家 與 家 人 小 聚 維 繫 情 感 的 機 會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肆 緊 急 短 期 後 生 活 的 選 擇 有 更 多 元 處 遇 的 建 立 一 處 遇 建 議 應 更 多 元 善 用 法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六 款 有 事 實 足 證 較 適 宜 由 父 母 監 護 者 以 及 第 七 款 或 為 其 他 適 當 處 理, 使 處 遇 建 議 更 多 元, 朝 家 庭 維 繫 協 助 自 立, 或 其 他 更 適 合 少 女 的 方 向 處 遇, 而 非 僅 以 少 女 有 否 從 事 性 交 易 為 主 要 的 判 斷 依 據, 以 使 少 女 得 以 安 心 的 留 在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學 習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肆 緊 急 短 期 後 生 活 的 選 擇 有 更 多 元 處 遇 的 建 立 二 給 予 少 女 處 遇 建 議 的 參 與 與 表 意 社 工 員 於 處 遇 建 議 形 成 過 程, 應 邀 請 少 女 參 與, 一 起 檢 視 安 置 前 的 生 活 經 驗 家 庭 功 能 親 子 關 係, 以 及 少 女 對 自 己 的 生 涯 規 畫 或 夢 想, 共 同 找 出 合 宜 與 能 被 少 女 接 受 的 處 遇 建 議, 以 使 少 女 在 等 待 裁 定 的 過 程 具 掌 握 感, 知 所 預 備, 心 能 安 定, 自 能 降 低 逃 離 的 意 圖 法 院 進 行 裁 量 時, 應 提 供 少 女 到 庭 陳 述 意 見 的 機 會, 以 維 護 少 女 的 表 意 權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伍 平 常 心 看 待 逃 跑 事 件 一 減 輕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的 壓 力 不 以 逃 跑 事 件 評 定 機 構 的 管 理 少 女 為 非 自 願 被 安 置, 因 擔 心 判 往 中 途 學 校, 又 加 深 其 非 自 願, 致 機 構 常 需 花 費 許 多 時 間 來 進 行 安 撫 與 輔 導, 以 降 低 少 女 逃 離 可 能 導 致 的 傷 害 公 部 門 或 相 關 單 位 對 收 容 中 心 的 生 態 與 少 女 應 有 更 多 的 理 解 與 接 納, 能 以 平 常 心 來 看 待 逃 跑 事 件, 並 給 予 機 構 必 要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此 將 有 助 於 機 構 與 工 作 人 員 於 服 務 提 供 當 下, 情 緒 的 平 和 與 放 鬆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五 章 研 究 討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伍 平 常 心 看 待 逃 跑 事 件 二 確 保 逃 離 受 傷 風 險 的 最 低 安 置 保 護 朝 開 放 與 社 區 化 機 構 為 防 止 少 女 逃 跑 摔 傷, 做 了 許 多 硬 體 的 防 範 措 施, 此 更 限 縮 少 女 的 活 動 空 間, 反 促 使 少 女 採 用 暴 力 或 攻 擊 工 作 人 員 的 方 式 逃 離 建 議 提 供 少 女 多 元 的 活 動 與 空 間, 開 放 與 外 出 的 活 動 設 計, 能 讓 少 女 適 時 紓 壓, 而 事 先 防 範 的 真 情 喊 話, 與 獲 得 少 女 配 合 活 動 的 承 諾, 對 少 女 亦 是 一 種 學 習, 即 或 不 然, 至 少 可 確 保 少 女 的 逃 離 是 在 一 個 安 全 的 情 境 中 走 成, 因 她 們 終 究 是 被 保 護 的 個 案 而 非 犯 錯 需 被 懲 罰 的 個 案 第 二 節 研 究 建 議 伍 平 常 心 看 待 逃 跑 事 件 三 不 以 懲 罰 對 待 逃 離 回 歸 的 少 女 就 研 究 者 的 實 務 經 驗, 發 現 許 多 少 女 逃 離 幾 天 後, 會 在 家 人 勸 說, 或 處 理 了 未 完 成 事 件, 或 做 了 情 緒 宣 洩 後, 仍 會 自 行 回 到 機 構 也 因 此, 對 於 逃 離 的 少 女 若 被 尋 回 或 自 行 回 歸, 不 應 以 犯 錯 視 之 而 給 予 懲 罰, 反 應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需 求, 給 予 必 要 的 輔 導 與 協 助, 並 肯 定 其 選 擇 回 歸 的 勇 氣 與 承 擔 88

89 第 三 節 研 究 限 制 壹 研 究 結 果 可 被 解 釋 範 圍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解 釋 僅 針 對 某 縣 市 由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返 家 的 少 女, 但 不 能 針 對 未 能 返 家 且 被 裁 往 中 途 學 校 安 置 的 少 女, 亦 及 該 縣 市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對 返 家 的 少 女 具 有 功 能, 至 於 對 被 送 往 中 途 學 校 少 女 的 影 響, 則 有 待 未 來 的 研 究 瞭 解 貳 回 溯 記 憶 之 限 制 本 研 究 受 訪 的 十 位 少 女, 離 開 緊 急 短 期 收 容 中 心 到 受 訪 時 間 的 長 短 不 同, 留 下 的 記 憶 深 刻 亦 將 不 同, 且 隨 著 時 間 的 過 去, 年 歲 增 長 與 成 熟 度 的 不 同, 從 身 歷 其 境 的 感 受, 到 離 開 後 回 溯 的 詮 釋 也 將 不 同 參 研 究 者 之 限 制 研 究 者 本 身 因 雙 重 角 色 關 係 造 成 的 限 制 敬 請 指 教!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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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重 返 避 風 港?! 受 虐 兒 少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後 返 家 之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發 表 人 : 謝 佩 君 現 職 :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社 工 師 學 歷 :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回 應 人 : 畢 國 蓮 現 職 :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主 任 督 導 學 歷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經 歷 :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主 任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研 究 助 理 臺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社 工 員 臺 北 縣 社 會 局 社 工 員 專 長 : 社 會 福 利 工 作 9189

92 摘 要 家 庭 總 被 視 為 最 適 合 孩 子 成 長 的 環 境, 因 而 協 助 接 受 家 外 安 置 的 孩 子 盡 早 返 家 為 基 本 信 念 但 對 於 曾 接 受 機 構 安 置 的 返 家 個 案, 其 家 庭 生 活 卻 鮮 少 有 人 知 道 是 故 本 研 究 採 質 性 研 究 深 入 訪 談 的 方 式, 瞭 解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離 院 返 家 後 的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他 們 返 家 前 與 家 庭 重 聚 經 驗 返 家 後 家 庭 系 統 的 運 作 與 面 對 的 家 庭 壓 力 和 因 應, 及 其 對 於 未 來 家 庭 之 想 像 研 究 共 訪 談 六 位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返 家 生 活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的 受 虐 兒 少,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1. 離 院 個 案 的 返 家 生 活, 在 不 同 的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家 庭 系 統 運 作 和 家 庭 壓 力 與 因 應 下, 可 發 展 成 三 種 不 同 的 家 庭 生 活 樣 貌 : 持 續 在 家 型 逃 避 回 家 型 以 及 離 開 家 庭 型 2. 返 家 個 案 或 多 或 少 都 會 面 對 不 同 程 度 的 家 庭 壓 力, 進 之 影 響 他 們 繼 續 留 在 家 庭 的 意 願 且 多 數 孩 子 在 面 對 家 庭 壓 力 時, 會 採 取 消 極 且 逃 避 的 方 式 因 應, 而 較 少 嘗 試 改 變 或 修 復 與 家 庭 成 員 的 關 係 索 性 家 庭 系 統 與 家 庭 成 員 關 係 是 不 斷 變 動 的 過 程, 儘 管 當 下 出 現 裂 痕, 不 代 表 未 來 沒 有 修 復 或 重 新 接 觸 的 可 能 3. 返 家 個 案 對 於 施 虐 者 的 看 法 和 對 於 家 庭 意 義 的 詮 釋, 以 及 再 一 次 的 返 家 選 擇, 都 會 受 到 返 家 後 不 同 的 家 庭 生 活 樣 貌 及 現 實 環 境 所 影 響 但 整 體 而 言, 這 群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由 於 自 己 童 年 未 能 擁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家 庭, 而 更 加 渴 望 未 來 建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家 庭 關 鍵 字 : 離 院 返 家 受 虐 兒 少 機 構 安 置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9290

93 重 返 避 風 港?! 受 虐 兒 少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後 返 家 之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發 表 人 : 謝 佩 君 報 告 大 綱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第 五 章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緒 論 - 研 究 動 機 一 名 青 少 年 故 事 的 發 想 我 寧 可 被 打 也 要 回 家, 才 不 要 被 關 在 機 構 裡 面! 安 置 兒 少 重 返 原 生 家 庭 的 渴 望 重 視 家 庭 的 價 值 國 內 文 獻 返 家 後 家 庭 互 動 家 庭 適 應 歷 程 之 認 識 較 缺 乏 緒 論 - 研 究 目 的 探 討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返 家 前 與 原 生 家 庭 之 互 動 經 驗 探 討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返 家 後 之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家 對 於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之 意 義, 及 其 對 於 未 來 家 庭 生 活 的 想 像 與 看 法 緒 論 - 研 究 問 題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在 安 置 期 間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互 動 狀 況 為 何?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於 安 置 期 間 對 返 家 抱 持 甚 麼 樣 的 期 待 與 想 法?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返 家 後 與 原 生 家 庭 的 生 活 經 驗 為 何? 家 庭 互 動 狀 況 為 何?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返 家 後 是 否 面 對 家 庭 壓 力? 如 何 因 應 與 調 適?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對 施 虐 者 的 想 法 為 何?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的 受 虐 兒 少 如 何 為 家 下 定 義? 對 未 來 家 庭 生 活 有 何 期 待 或 想 像? 文 獻 探 討 兒 童 及 少 年 虐 待 安 置 機 構 之 樣 貌 返 家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及 家 庭 重 聚 服 務 家 庭 系 統 理 論 及 家 庭 壓 力 之 概 念 93

94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採 質 性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取 樣 條 件 因 於 家 庭 中 遭 受 虐 待 之 情 事 而 進 入 安 置 機 構 者 ( 排 除 性 虐 待 ) 經 歷 安 置 期 間 至 少 1 年 以 上 者 結 束 安 置 後 選 擇 返 家 生 活 者 返 家 期 間 實 際 住 在 家 中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者 年 齡 為 16 歲 以 上 20 歲 以 下 者 研 究 結 果 他 / 她 們 的 故 事 變 調 的 家 庭 生 活 花 花 小 毛 大 力 小 愛 小 帥 圓 圓 研 究 結 果 我 們 都 是 一 家 人 持 續 在 家 型 花 花 和 小 毛 返 回 原 生 家 庭 施 虐 者 為 親 生 爸 爸 接 受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 漸 進 式 返 家 親 情 的 羈 絆 研 究 結 果 團 圓 容 易 修 復 難 逃 避 回 家 型 大 力 和 小 愛 返 回 原 生 家 庭 施 虐 者 為 媽 媽 的 另 一 半 - 媽 媽 的 同 居 人 & 繼 父 不 願 接 受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與 媽 媽 關 係 親 密 ; 與 施 虐 者 關 係 冷 漠 與 疏 離 施 虐 者 影 響 他 們 持 續 待 在 家 中 的 意 願 研 究 結 果 踏 入 新 的 停 靠 站 離 開 家 庭 型 小 帥 和 圓 圓 返 回 親 屬 家 庭 被 動 式 返 家 - 未 接 受 返 家 準 備 親 屬 家 庭 無 法 給 予 家 庭 的 歸 屬 感 親 屬 角 色 無 法 取 代 父 母 親 94

95 研 究 結 果 返 家 經 驗 的 回 顧 家 庭 生 活 的 插 曲 接 受 機 構 安 置 時 的 家 庭 互 動 經 驗 家 庭 生 活 進 行 曲 返 家 後 的 家 庭 生 活 經 驗 待 填 詞 的 未 來 曲 未 來 家 庭 生 活 的 想 像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研 究 發 現 返 家 不 是 終 點 而 是 不 斷 變 動 的 起 點 不 同 的 返 家 歷 程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家 庭 生 活 樣 貌 返 家 個 案 親 職 化 之 現 象 對 於 建 立 家 庭 的 渴 望 及 對 婚 姻 的 憧 憬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研 究 討 論 血 濃 於 水 的 親 情 是 支 持 還 是 羈 絆 離 院 個 案 的 返 家 考 量 不 見 得 是 出 於 對 家 的 渴 望 返 家 後 持 續 性 正 式 支 持 系 統 的 穩 定 度 不 足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研 究 建 議 用 家 庭 韌 力 觀 點 看 待 家 庭 壓 力 事 件 對 安 置 機 構 的 建 議 加 強 及 落 實 受 虐 兒 少 與 原 生 家 庭 之 聯 繫 互 動 營 造 一 個 適 合 兒 少 成 長 的 家 庭 氛 圍 降 低 團 體 式 規 範 並 朝 向 團 體 家 庭 模 式 發 展 增 加 受 虐 兒 少 對 於 建 立 家 庭 的 現 實 感 規 劃 離 院 兒 少 的 相 關 活 動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研 究 建 議 對 追 蹤 輔 導 服 務 的 建 議 落 實 離 院 追 蹤 輔 導 機 制 持 續 且 穩 定 的 正 式 支 持 系 統 投 入 對 政 府 政 策 及 相 關 制 度 的 建 議 落 實 家 庭 重 聚 服 務 方 案 營 造 友 善 的 社 工 工 作 環 境 及 增 添 社 工 人 力 重 視 個 別 性 的 離 院 階 段 返 家 準 備 服 務 依 據 不 同 的 返 家 歷 程 思 考 個 別 化 的 返 家 模 式 95

96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 研 究 限 制 研 究 對 象 蒐 集 來 源 的 限 制 研 究 對 象 選 樣 的 限 制 回 溯 性 記 憶 的 限 制 單 以 返 家 的 受 虐 兒 少 立 場 為 出 發 呈 現 家 庭 系 統 的 樣 貌 參 考 文 獻 壹 英 文 部 分 Berry, M., McCauley, K., & Lansing, T. (2007). Permanency through group work: A pilot intensive reunification program. Child & Adolescent Social Work Journal, 24(5): Boss, P. & Greenberg, J.(1984). Family boundary ambiguity: A new variable in family stress theory. Family Process, 4: Cole, M., & Caron, S. (2010). Exploring factors which lead to successful reunification in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Interviews with caseworkers. Journal of Family Violence, 25(3): Chapman, M. V., Wall, A. E., Barth, R. P., & the NSCAW Research Group(2004). Children's voices: The perceptions of children in foster care. American Journal of Orthopsychiarty, 74(1): Downs, S. W., Moore, E., Mcfadden, E. J., Michaud, S., & Costin, L.B. (2009). Child welfare and family service: Policy and practice (8th ed.). Boston: Allyn and Bacon. Garfat, T. (2011). Fresh thinking about families: A view from residential care. Reclaiming Children & Youth, 20(3): 5-7. Höjer, I., & Sjöblom, Y. (2010). Young people leaving care in Sweden. Child & Family Social Work, 15(1): Ofsted (2009).Keeping intouch. A report of children s experience by the Children s Rights Director for England. Retrieved April 10, 2012, from the World Wide Web: Simms, M. D., & Bolden, B. J. (1991). The family reunification project: Facilitating regular contact among foster children, biological families, and foster families. Child Welfare, 70(6) : 參 考 文 獻 貳 中 文 部 分 余 瑞 長 (2003) 育 幼 機 構 受 虐 兒 童 之 社 會 適 應 研 究 - 以 內 政 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杜 慈 容 (1998) 童 年 受 虐 少 年 獨 立 生 活 經 驗 探 討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玉 潔 (2005) 影 響 少 年 安 置 滿 意 度 之 相 關 因 素 探 究 - 以 機 構 安 置 為 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玟 漪 (2007) 接 受 家 庭 重 聚 服 務 之 案 家 的 經 驗 探 討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林 俐 君 (2000)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成 長 脈 絡 之 探 討 - 以 受 刑 人 子 女 為 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台 北 :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周 月 清 (2001)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 理 論 與 方 法 台 北 : 五 南 洪 文 惠 (1995) 育 幼 機 構 如 何 配 合 兒 童 保 護 業 務 社 會 福 利,120:27-34 畢 國 蓮 (2006) 歷 經 長 期 機 構 安 置 的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結 案 後 的 生 活 經 驗 初 探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翁 慧 圓 (1994) 影 響 國 中 少 年 中 途 輟 學 因 素 之 探 討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玫 伶 李 自 強 (2009) 安 置 輔 導 少 年 重 返 家 庭 與 資 源 連 結 之 探 討 社 區 發 展 季 刊,126: 陳 桂 絨 (2000) 復 原 力 的 發 現 - 以 安 置 於 機 構 之 兒 少 保 個 案 為 例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毓 文 (2008) 國 內 接 受 機 構 安 置 少 年 憂 鬱 情 緒 之 探 究 : 問 題 陳 顯 與 解 釋 因 素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學 刊,21(1): 許 令 旻 (2008) 經 歷 兒 少 安 置 的 自 立 生 活 者 之 安 全 依 附 關 係 探 究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論 文 許 瑋 倫 (2007) 不 同 安 置 型 態 下 兒 少 安 置 環 境 觀 感 之 探 究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黃 迺 毓 (2001) 家 庭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台 北 : 空 大 彭 淑 華 (2005) 以 家 庭 處 遇 為 基 礎 的 兒 童 保 護 工 作 之 檢 視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期 刊,9:31-55 彭 曉 筠 (2006) 外 派 人 員 在 台 家 庭 適 應 歷 程 之 研 究 --- 以 赴 大 陸 工 作 者 為 例 東 吳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彭 懷 真 (1994) 運 用 家 庭 系 統 強 化 專 業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雙 月 刊,113:11-13 劉 淑 怡 (2008) 受 虐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外 安 置 的 抉 擇 從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社 會 工 作 者 觀 點 出 發 政 治 大 學 社 會 行 政 與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謝 秀 芬 (2004)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雙 葉 書 廊 謝 謝 大 家 96

97 論 文 發 表 五 主 持 人 : 張 秀 鴛 現 職 :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司 長 學 歷 :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民 族 社 會 學 系 經 歷 :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局 長 內 政 部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委 員 會 簡 任 秘 書 兼 副 執 行 秘 書 專 長 :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業 務 和 各 項 福 利 措 施 9795

98 9896

99 1.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社 工 員 的 執 行 困 境 發 表 人 : 翁 毓 秀 現 職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學 歷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學 博 士 美 國 亞 利 桑 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美 國 西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社 會 學 碩 士 經 歷 : 靜 冝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及 兒 少 福 利 系 副 教 授 靜 冝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系 講 師 副 教 授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社 會 系 講 師 美 國 亞 利 桑 那 大 學 醫 學 中 心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師 美 國 西 維 吉 尼 亞 大 學 繼 續 教 育 及 延 續 服 務 研 究 助 理 專 長 : 兒 童 福 利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社 工 督 導 青 少 年 兒 童 問 題 與 輔 導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個 案 管 理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兒 童 保 護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心 理 諮 商 發 表 人 : 劉 學 仁 現 職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學 歷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回 應 人 : 胡 中 宜 現 職 :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經 歷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副 教 授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系 助 理 教 授 專 長 : 青 少 年 社 會 工 作 9997

100 摘 要 在 安 置 機 構 的 少 年, 由 於 安 置 原 因 消 失 或 因 為 年 齡 因 素, 必 須 離 開 機 構, 返 回 原 生 家 庭 但 是 因 為 各 種 家 庭 因 素 無 法 返 回 原 生 家 庭 時, 少 年 就 需 在 學 歷 低 無 一 技 之 長 身 心 尚 未 成 熟 等 狀 況 下, 提 早 進 入 社 會 獨 自 生 活 在 缺 乏 協 助 的 狀 況 下, 這 群 少 年 在 生 活 上 往 往 產 生 了 許 多 的 問 題, 例 如 : 貧 窮 流 落 街 頭 誤 入 歧 途 等 狀 況, 成 為 社 會 上 的 弱 勢 族 群 近 年 來, 政 府 與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單 位 開 始 針 對 這 群 弱 勢 族 群 提 出 了 所 謂 的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針 對 即 將 結 束 安 置 之 少 年, 或 已 經 在 外 自 立 生 活 的 少 年 提 供 就 學 就 業 輔 導 經 濟 扶 助 心 理 支 持 及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上 的 協 助, 以 強 化 少 年 個 人 生 活 能 力 在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執 行 過 程 中, 針 對 少 年 需 要 協 助 的 面 向 擬 定 相 關 協 助 規 劃 與 服 務 目 標, 並 運 用 適 當 的 資 源 來 協 助 這 群 少 年 社 工 員 在 執 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過 程 中 扮 演 了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本 研 究 主 要 探 討 社 工 員 在 執 行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時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以 質 性 研 究 的 深 度 訪 談 來 收 集 研 究 所 需 資 料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尋 得 7 位 執 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兩 年 以 上 的 社 工 員 為 研 究 對 象 從 分 析 執 行 困 境 中 可 以 發 現, 哪 些 是 服 務 對 象 的 因 素? 哪 些 是 社 工 員 本 身 的 原 因 而 造 成 執 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上 的 困 境 最 後, 根 據 研 究 發 現 提 出 社 工 員 執 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建 議 關 鍵 字 :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社 工 員

101 壹 緒 言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社 工 員 的 執 行 困 境 翁 毓 秀 劉 學 仁 11/19/13 一 自 立 生 活 (independent living) 二 結 束 安 置 少 年 的 需 求 三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服 務 對 象 : 1 即 將 結 束 安 置 少 年 2 已 在 外 自 立 生 活 少 年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國 內 外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發 展 ( 一 ) 美 國 1 身 障 者 2 寄 養 系 統 年 的 聯 邦 獨 立 生 活 計 畫 (Federal Independent Living Program) 貳 文 獻 探 討 ( 續 1) ( 二 ) 英 國 年 代 身 障 者 自 立 生 活 年 通 過 兒 童 離 院 照 顧 法 (Children Leaving Care Act) ( 三 ) 台 灣 地 區 1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也 是 由 成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在 自 決 自 主 自 助 的 前 提 下 回 到 社 區 生 活 ( 林 萬 億, 2006) 貳 文 獻 探 討 ( 續 2) 年 台 北 市 參 考 美 國 的 經 驗, 開 始 了 少 年 獨 立 生 活 方 案 3 內 政 部 於 2011 年 訂 立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補 助 計 畫 及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方 案, 是 為 目 前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實 施 的 主 要 架 構 叁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一 研 究 方 法 1 質 性 研 究 法 2 半 結 構 深 度 訪 談 法 二 研 究 對 象 1 立 意 取 樣 2 社 工 員 / 師 3 具 兩 年 以 上 執 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經 驗 101

102 叁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 續 1) 4 研 究 對 象 7 人 ; 5 性 別 : 2 男 5 女 ; 6 年 資 : 最 長 7 年 ; 最 短 2 年 1 個 月 三 研 究 工 具 1 半 結 構 訪 談 大 綱 2 研 究 者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一 社 工 員 在 協 助 青 少 年 日 常 生 活 上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1 社 工 員 遭 遇 青 少 年 配 合 意 願 不 高 的 問 題 2 社 工 員 遭 遇 青 少 年 能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3 社 工 員 遭 遇 青 少 年 抗 拒 的 行 為 4 社 工 員 遭 遇 青 少 年 缺 乏 現 實 感 及 過 度 高 估 自 己 能 力 的 狀 況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 續 1) 二 社 工 員 在 協 助 青 少 年 心 理 層 面 上 所 遭 遇 的 困 境 1 社 工 員 對 於 青 少 年 的 心 理 狀 況 缺 乏 評 估 指 標 2 社 工 員 缺 乏 處 理 青 少 年 智 能 不 足 與 精 神 疾 病 的 能 力 3 青 少 年 具 有 心 理 層 面 問 題 無 法 立 即 性 的 看 出 成 效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 續 2) 三 社 工 員 協 助 青 少 年 就 學 就 業 上 遭 遇 的 困 境 1 青 少 年 無 法 穩 定 就 業 的 問 題 2 受 限 於 學 歷 只 能 找 尋 勞 務 性 質 的 職 業 3 機 構 過 度 保 護 及 呵 護 青 少 年, 造 成 初 入 職 場 的 青 少 年 挫 折 容 忍 度 較 低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 續 3) 四 社 工 員 執 行 自 立 方 案 時 遭 遇 的 環 境 困 難 1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開 案 與 結 案 缺 乏 統 一 的 標 準 2 安 置 機 構 把 無 法 管 教 的 孩 子 轉 介 到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難 治 兒 議 題 3 社 工 員 流 動 率 高 與 人 力 不 足 的 問 題 4 訪 視 青 少 年 在 時 間 與 交 通 花 費 大 的 問 題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分 析 ( 續 4) 5 未 成 年 青 少 年 銀 行 開 戶 的 問 題 6 社 區 的 擔 心 與 歧 視 102

103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一 對 於 社 工 員 方 面 : 1 對 於 少 年 的 問 題 狀 況, 社 工 員 可 以 思 考 原 因? 2 提 升 社 工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以 具 備 應 有 的 知 識 與 技 巧 來 處 遇 青 少 年 的 無 意 願 抗 拒 缺 乏 現 實 感 的 問 題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 續 1) 二 在 環 境 系 統 方 面 : 1 對 於 青 少 年 的 心 理 疾 病 問 題 2 對 於 青 少 年 就 學 與 就 業 的 問 題 3 建 立 明 確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開 結 案 指 標 謝 謝 聆 聽 再 見 103

104

105 2. 資 產 累 積 為 基 礎 的 少 年 自 立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 以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贊 助 CCSA 獨 立 生 活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為 例 發 表 人 : 翁 慧 圓 現 職 :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社 會 暨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學 歷 :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博 士 經 歷 :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社 會 資 源 處 處 長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師 聯 合 會 常 務 監 事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審 查 委 員 台 中 市 政 府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內 政 部 中 區 兒 童 之 家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專 長 :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家 暴 防 治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福 利 發 表 人 : 簡 菱 儀 現 職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南 區 工 作 站 社 工 員 學 歷 :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經 歷 : 愛 森 兒 童 發 展 中 心 社 工 專 長 : 青 少 年 服 務 回 應 人 : 王 聖 基 現 職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社 工 處 處 長 學 歷 : 高 雄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經 歷 : 社 工 師 專 技 考 試 及 格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高 雄 市 家 扶 主 任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台 中 縣 家 扶 主 任 高 雄 市 社 工 師 公 會 副 理 事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兒 少 福 利 促 進 委 員 會 委 員

106 摘 要 自 立 少 年 議 題 近 年 來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從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CCSA) 服 務 十 年 的 經 驗 發 現 : 自 立 少 年 視 資 產 累 積 為 一 個 遙 不 可 及 的 夢 想, 因 而 不 敢 規 劃, 更 無 力 付 諸 實 現 身 無 分 文 的 離 院, 加 上 求 職 的 困 難, 使 得 他 們 不 斷 在 經 濟 困 境 中 掙 扎, 貧 窮 與 自 立 少 年 漸 漸 畫 上 等 號, 甚 而 導 致 低 自 我 低 自 尊 低 價 值 而 為 了 存 活, 少 年 花 費 大 部 分 的 時 間 工 作, 因 此 不 得 不 放 棄 課 業 社 會 參 與 機 會 爰 此, CCSA 自 97 年 開 始, 與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合 作 辦 理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以 資 產 累 積 為 主 軸, 優 勢 觀 點 與 復 原 力 為 基 底, 結 合 本 會 原 有 追 蹤 輔 導 服 務, 搭 配 相 對 提 撥 款 與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機 制, 鼓 勵 育 幼 機 構 少 年 及 已 離 院 之 自 立 少 年 養 成 儲 蓄 習 慣 及 理 財 觀 念, 漸 進 準 備 獨 立 生 活 本 研 究 採 準 實 驗 設 計, 透 過 實 驗 組 與 對 照 組 問 卷 施 測 與 質 性 訪 談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對 照, 以 瞭 解 本 研 究 對 於 少 年 之 幫 助, 同 時 作 為 計 畫 持 續 實 施 改 進 之 建 議 關 鍵 字 :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資 產 累 積 優 勢 觀 點 復 原 力

107 失 家 少 年 的 心 聲 我 不 要 我 的 生 活 只 剩 為 了 活 下 去 只 能 不 斷 的 工 作 現 在 要 半 工 半 讀, 賺 的 錢 不 多, 還 要 在 外 租 屋, 但 是 家 人 打 電 話 或 見 面, 只 會 先 跟 我 要 錢, 卻 不 會 開 口 關 心 我 資 產 累 積 為 基 礎 的 少 年 自 立 方 案 執 行 成 效 以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贊 助 CCSA 獨 立 生 活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為 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翁 慧 圓 博 士 CCSA 張 素 菁 方 案 組 長 CCSA 簡 菱 儀 社 工 專 員 CCSA 蔡 季 誠 社 工 專 員 現 在 離 院 的 我 才 能 真 正 體 會 什 麼 叫 孤 兒, 當 無 助 的 時 後 不 知 怎 麼 講, 只 能 自 己 吞, 錢 真 的 很 重 要, 沒 有 錢 萬 萬 不 能 儲 蓄 計 畫 相 關 理 論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架 構 圖.doc CCSA 自 立 少 年 願 景 圖.doc 資 產 累 積 福 利 理 論 有 形 資 產 ( 儲 蓄 金 )+ 無 形 資 產 ( 知 識 人 際 ) 的 累 積 優 勢 觀 點 成 功 經 驗 的 創 造 復 原 力 少 年 的 韌 性 堅 持 毅 力 與 國 內 外 類 似 方 案 與 國 內 外 類 似 方 案 比 較 部 門 單 位 方 案 名 稱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出 人 頭 地 發 展 帳 戶 專 案 希 望 起 飛 築 夢 帳 戶 計 畫 旭 日 生 涯 發 展 帳 戶 相 同 : 方 案 概 念 相 異 : 成 員 背 景 國 內 政 府 民 間 家 扶 基 金 會 CCSA 青 年 自 立 釣 竿 方 案 獨 立 生 活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皆 以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累 積 為 基 礎 僅 CCSA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畫 為 少 年 獨 力 完 成, 其 餘 方 案 成 員 都 有 家 庭 提 供 支 持 國 外 香 港 美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兒 童 發 展 配 對 基 金 夢 實 驗 計 畫 107

108 研 究 方 法 與 樣 本 數 準 實 驗 設 計 法 : 對 照 組 與 實 驗 組 理 財 能 力 實 驗 組 :40 人 對 照 組 :42 人 資 料 收 集 方 式 : 量 化 問 卷 施 測 + 質 性 訪 談 補 充 就 業 準 備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生 涯 規 劃 人 際 關 係 成 效 儲 蓄 金 額 計 畫 總 人 數 :56 名 完 成 計 畫 人 數 :43 名 總 儲 蓄 金 額 : 共 1,874,300 元 總 提 撥 金 額 : 共 1,665,000 元 ( 部 分 未 離 院 )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儲 蓄 金 額 :1,395 元 儲 蓄 動 機 與 實 際 使 用 方 向 動 機 百 分 比 支 付 離 院 或 未 來 生 活 所 需 31.73% 學 習 儲 蓄 理 財 的 觀 念 25.00% 儲 蓄 利 息 很 吸 引 我 20.19%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期 待 9.62% 人 際 關 係 拓 展 13.46% 儲 蓄 使 用 計 畫 書 就 學 就 業 技 能 培 訓 生 活 費 電 腦 / 機 車 21% 10% 15% 29% 25% 理 財 能 力 1. 實 驗 組 經 過 課 程, 對 於 理 財 概 念 的 認 知 優 於 對 照 組 2. 對 照 組 因 離 院 年 齡 普 遍 較 早, 已 實 際 面 對 自 立 生 活 現 實 壓 力, 因 此 對 財 務 控 管 的 重 要 性 與 部 分 操 作 能 力 較 實 驗 組 為 佳 3. 回 應 了 少 年 在 儲 蓄 金 使 用 規 劃 多 落 在 自 立 生 活 費 的 狀 態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實 驗 組 100% 100% 95% 100% 98% 98% 93% 80% 83% 75% 83% 對 照 組 90% 93% 93% 98% 100% 93% 83% 85% 100% 63% 68% 理 財 能 力 A01: 我 就 學 會 去 記 帳 知 道 我 把 錢 花 到 哪 裡 去 A03: 什 麼 可 以 花 什 麼 不 該 花 這 樣 深 思 熟 慮 再 從 口 袋 拿 出 錢 來 A12: 存 錢 的 辛 苦 收 穫 之 後 的 那 份 快 樂 為 自 己 的 未 來 做 打 算 A10: 如 何 去 獨 立 B01: 沒 有 這 個 課 程 他 根 本 不 知 道 理 財 B02: 他 會 開 始 做 好 風 險 管 理

109 生 涯 規 劃 1. 實 驗 組 經 過 課 程, 在 此 面 向 的 認 知 能 力 優 於 對 照 組 2. 對 於 少 年 而 言, 基 本 生 活 能 否 穩 定 是 首 要, 因 而 在 此 面 向 的 態 度 與 行 為 能 力, 學 習 效 果 較 低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題 號 實 驗 組 98% 95% 95% 98% 98% 88% 95% 88% 95% 70% 對 照 組 93% 86% 95% 100% 95% 88% 88% 81% 95% 71% 生 涯 規 劃 A01: 已 經 找 好 工 作 了, 就 出 來 就 可 以 接 工 作 A02 : 因 為 環 境 關 係, 我 做 事 都 想 很 多, 考 慮 到 很 多 因 素, 然 後 就 卻 步 A03 : 透 過 自 己 去 找 到 一 個 確 定 的 方 向 A06 : 現 在 去 談 未 來, 那 是 很 不 實 際 的 一 個 東 西 是 一 個 很 天 馬 行 空 的 事 A12 : 未 來 你 有 很 多 不 安 定 的 因 素 怎 麼 去 為 自 己 的 未 來 做 打 算 B02: 生 涯 規 劃 裡 面 談 更 遠 一 點 組 織 一 個 家 庭 然 後 怎 麼 樣 B05: 讓 他 有 個 目 標 之 後, 他 後 面 就 會 想 要 繼 續 讀 書 可 以 事 先 知 道 做 準 備 人 際 關 係 1. 實 驗 組 在 此 面 向 行 為 能 力 的 展 現, 與 對 照 組 差 異 不 大 2. 對 照 組 因 為 離 院 時 間 較 早, 在 自 立 經 驗 累 積 中, 感 受 到 人 際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在 部 分 認 知 能 力 優 於 實 驗 組 3. 實 驗 組 在 課 程 中 逐 漸 成 為 彼 此 的 支 持, 有 助 於 儲 蓄 動 力 的 維 持 認 知 行 為 題 號 實 驗 組 88% 93% 95% 90% 98% 95% 98% 對 照 組 100% 93% 95% 90% 98% 95% 98% 人 際 關 係 A02:Ivy 老 師 影 響 我 一 個 觀 念, 就 是 人 跟 人 之 間 人 脈 也 是 資 產 A04: 不 要 說 只 有 一 個 人 自 己 在 拼 這 個 目 標 A08: 認 識 很 多 人 A10: 學 到 團 隊 合 作! A11: 人 際 上 課 後 比 較 會 發 表 問 一 些 問 題 B03: 我 覺 得 這 個 人 比 較 不 錯 的, 我 就 會 想 學 他 B04: 跟 不 同 育 幼 院, 機 構 的 孩 子 去 交 流 和 切 磋, 就 會 產 生 一 個 比 較 性 B05: 可 以 去 互 相 討 論 和 自 己 生 活 比 較 像 的 地 方 就 業 準 備 與 能 力 1. 對 照 組 在 此 面 向 能 力 的 展 現, 較 實 驗 組 佳 2. 對 照 組 離 院 時 間 較 早, 多 數 已 經 進 入 職 場, 或 有 就 業 經 驗, 使 得 分 數 呈 現 偏 高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題 號 實 驗 組 98% 95% 95% 95% 95% 95% 對 照 組 100% 98% 100% 98% 95% 98% 就 業 準 備 與 能 力 A02: 先 工 作 一 兩 年 看 自 己 適 不 適 合 自 己 所 學 的 產 業, 這 方 面, 累 積 經 驗 A03: 給 了 我 很 多 一 些 鼓 勵 跟 一 些 啟 發 吧, 就 是 不 要 半 途 而 廢 這 樣 A04: 事 實 上 我 在 職 場 方 面 學 到 滿 多 的 A07: 應 該 加 強 自 己 的 能 力 A12: 打 工 一 個 月 其 實 賺 的 不 多 可 能 只 有 一 個 班 或 是 假 日 班 B02: 發 覺 他 們 已 經 都 是 有 非 常 穩 定 的 工 作 損 失 的 他 也 可 以 應 付 得 起.. 109

110 其 他 發 現 實 驗 組 少 年 中, 未 滿 18 歲 即 離 院 者, 在 前 述 各 項 能 力 的 展 現, 多 優 於 滿 18 歲 離 院 者 較 早 離 院 進 入 社 會 之 少 年, 其 原 有 之 復 原 能 力 的 優 勢, 在 現 實 社 會 生 活 需 求 下 被 充 分 激 發, 因 此 在 儲 蓄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知 識 技 巧 上 之 學 習 成 效, 比 較 晚 離 院 的 少 年 更 好, 顯 示 此 方 案 持 續 推 動 的 重 要 性 也 因 此, 參 與 儲 蓄 方 案 的 時 機 與 課 程 內 容, 可 依 據 離 院 時 間 等 因 素, 進 行 差 異 性 的 變 革, 更 能 增 強 其 效 益 其 他 發 現 理 財 規 劃 實 驗 組 離 院 年 齡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滿 18 歲 離 院 者 99% 98% 92% 未 滿 18 歲 離 院 者 95% 100% 97% 生 涯 規 劃 實 驗 組 離 院 年 齡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滿 18 歲 離 院 者 95% 97% 86% 未 滿 18 歲 離 院 者 100% 100% 91% 其 他 發 現 人 際 關 係 實 驗 組 離 院 年 齡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滿 18 歲 離 院 者 90% 94% 未 滿 18 歲 離 院 者 100% 100% 就 業 準 備 與 能 力 實 驗 組 離 院 年 齡 認 知 態 度 行 為 滿 18 歲 離 院 者 97% 94% 94% 未 滿 18 歲 離 院 者 93% 100% 100% 研 究 結 果 一 桶 金 方 案 對 自 立 少 年 來 說, 的 確 有 其 重 要 性 與 迫 切 性 使 用 規 劃 聚 焦 於 自 立 生 活 費 用 一 桶 金 方 案 有 助 於 累 積 少 年 正 向 成 功 經 驗 自 立 少 年 是 獨 力 完 成 計 畫 在 就 學 與 就 業 壓 力 中, 排 除 萬 難 完 成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在 有 限 的 薪 資 / 零 用 金 中, 努 力 完 成 儲 蓄 目 標 一 桶 金 方 案 有 助 於 累 積 少 年 有 形 與 無 形 的 資 產 有 形 財 富 與 無 形 認 知 與 能 力 的 累 積 無 形 資 產 的 發 揮, 需 要 搭 配 自 立 生 活 實 踐 與 累 積 未 來 計 畫 之 建 議 因 應 不 同 類 型 的 少 年 需 求, 發 展 不 同 的 方 案 內 涵 不 同 年 齡 離 院 之 少 年, 需 求 有 所 差 異 提 前 召 開 說 明 會, 增 加 少 年 主 動 申 請 之 數 量 增 強 過 程 參 與 目 標 達 成 的 動 機 進 行 前 後 測 資 訊 的 收 集 檢 討 與 建 議 問 卷 設 計 與 抽 樣 的 周 延 性 增 加 問 卷 對 自 立 生 活 影 響 的 題 項 對 照 組 與 實 驗 組 成 員 背 景 應 力 求 相 同 離 院 年 齡 實 驗 組 對 照 組 未 滿 18 歲 離 院 17.5% 67.4% 已 滿 18 歲 離 院 82.5% 32.5% 問 卷 施 測 者 宜 適 當 選 擇 由 社 工 施 測, 可 能 影 響 填 答 結 果, 由 第 三 者 進 行 施 測 110

111 3. 臺 灣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OP) 發 表 人 : 王 燦 槐 現 職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教 授 學 歷 : 美 國 夏 威 夷 大 學 社 會 學 博 士 美 國 夏 威 夷 大 學 經 濟 學 碩 士 美 國 夏 威 夷 大 學 社 會 學 碩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心 理 學 學 士 碩 士 經 歷 : 中 央 大 學 學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主 任 內 政 部 桃 園 縣 家 庭 暴 力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防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桃 園 縣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桃 園 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顧 問 專 長 : 創 傷 與 治 療 性 侵 害 防 治 性 別 研 究 法 律 社 會 學 發 表 人 : 林 思 婷 現 職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研 發 部 學 歷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回 應 人 : 朱 中 正 現 職 :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榮 光 育 幼 院 社 工 督 導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通 識 中 心 兼 任 講 師 台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心 理 諮 商 老 師 學 歷 : 輔 仁 大 學 心 理 研 究 所 諮 商 組 碩 士 經 歷 :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計 志 文 聖 道 基 金 會 社 工 組 組 長 台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心 理 諮 商 老 師 懷 仁 全 人 發 展 中 心 碩 士 諮 商 實 習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學 校 社 工 專 長 : 同 理 心 訓 練 青 少 年 家 庭 關 係 等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個 人 成 長 自 我 探 索 議 題 社 會 服 務 方 案 規 劃 與 執 行 物 質 依 賴 少 年 心 理 輔 導 非 行 少 年 之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之 輔 導 性 侵 害 相 對 人 之 輔 導 兒 童 依 附 關 係 重 建 心 理 治 療 (DDP)

112 摘 要 近 年 來 自 立 服 務 在 民 間 團 體 大 力 推 動 之 下, 於 民 國 100 年 納 入 新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的 權 益 保 障 範 圍, 使 得 自 立 服 務 議 題 在 台 灣 備 受 關 注 因 為 家 庭 失 去 功 能 且 無 良 好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部 份 離 院 少 年 可 能 產 生 社 區 生 活 適 應 的 困 擾 ( 胡 中 宜,2010), 為 確 保 結 束 安 置 之 少 年 順 利 轉 銜 至 成 人 階 段, 具 體 化 自 立 服 務 的 流 程 確 立 自 立 服 務 精 神 與 內 涵 以 及 擬 定 社 工 人 員 工 作 策 略 本 研 究 目 的 期 盼 透 過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OP) 的 建 構, 促 使 自 立 轉 銜 服 務 能 夠 更 加 地 完 備 與 流 暢, 並 能 夠 提 升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本 研 究 方 法 採 用 文 獻 探 討 與 焦 點 團 體, 文 獻 探 討 部 分 則 收 集 有 關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中 英 文 文 獻, 以 評 估 自 立 能 力 和 如 何 促 進 失 家 少 年 的 自 立 能 力 的 服 務 內 涵 為 主 焦 點 團 體 部 分 自 102 年 3 月 至 9 月 期 間 共 進 行 12 場 焦 點 座 談 會, 並 採 用 立 意 抽 樣 邀 請 11 間 縣 市 政 府 主 責 社 工 追 蹤 輔 導 或 安 置 機 構 社 工 等 人 參 與 將 文 獻 探 討 的 結 論 部 分, 透 過 焦 點 團 體 的 討 論 擬 定 出 標 準 化 作 業 流 程 草 案, 接 著 舉 辦 四 場 分 區 座 談 會, 訂 定 出 自 立 服 務 的 重 要 階 段 : 開 案 階 段 準 備 階 段 自 立 工 作 階 段 和 結 案 評 估 階 段 最 後 提 出 台 灣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有 關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OP) 的 具 體 建 議 :(1) 自 立 服 務 需 要 準 備 階 段, 是 社 工 人 員 與 個 案 建 立 關 係 的 重 要 時 期, 應 從 法 定 的 三 個 月, 拉 長 至 六 個 月 以 上, 關 係 建 立 越 穩 固, 自 立 服 務 成 效 越 高 ;(2) 自 立 不 僅 是 負 責 自 立 少 年 的 社 工 需 要 有 提 升 自 立 能 力 的 策 略, 更 是 每 一 位 少 年 都 需 要 具 備 的 能 力 未 來 期 待 能 將 此 概 念 推 廣 到 教 育 單 位 司 法 單 位 或 醫 療 單 位 等, 共 同 協 助 少 年 成 長 關 鍵 字 :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113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研 究 動 機 - 各 單 位 及 各 地 區 之 轉 銜 服 務 制 度 合 作 模 式 不 一 - 服 務 輸 送 之 間 斷, 離 院 少 年 恐 面 臨 服 務 資 源 提 供 之 空 窗 期 - 自 立 服 務 的 範 疇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與 模 式 亟 需 關 注 臺 灣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OP) 王 燦 槐 教 授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研 發 部 研 究 目 的 一 利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彙 整 目 前 自 立 服 務 之 內 涵 與 項 目 二 服 務 經 驗 系 統 化 與 建 構 自 立 服 務 模 式 文 獻 探 討 自 立 服 務 相 關 法 規 1.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責 任 轉 為 積 極 ( 兒 少 權 法 第 ) 2. 擴 大 保 障 失 家 無 依 之 少 年 ( 兒 少 權 法 第 ) 3.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與 權 益 保 障 法 施 行 細 則 明 定 自 立 服 務 項 目 4. 兒 童 及 少 年 結 束 家 外 安 置 後 續 追 蹤 輔 導 及 自 立 生 活 服 務 作 業 規 定 (2012) 文 獻 探 討 安 置 機 構 中 的 自 立 方 案 特 色 與 現 況 ( 李 立 漢,2010; 蔡 志 祥,2010; 高 麗 鈞,2012; 陳 欣 涵,2013) - 依 教 育 階 段 設 計 階 段 式 自 立 能 力 訓 練 - 不 同 階 段 安 排 適 齡 的 訓 練 項 目 - 情 境 式 的 學 習, 增 添 現 實 感 - 加 以 定 義 自 立 服 務 方 案 社 工 人 員 之 角 色 - 優 勢 觀 點 與 增 強 權 能 導 向 的 方 案 設 計 文 獻 探 討 文 獻 探 討 自 立 能 力 評 估 自 立 服 務 之 困 境 ( 胡 中 宜 彭 淑 華,2011; 胡 中 宜,2011; 劉 學 仁,2013; 陳 欣 涵,2013) - 家 外 安 置 期 間 未 有 充 足 的 離 院 準 備 ( 機 構 面 ) - 自 立 服 務 提 供 者 專 業 知 能 議 題 ( 專 業 人 力 面 ) - 各 地 執 行 自 立 方 案 之 專 業 人 力 配 置 不 周 ( 專 業 人 力 面 ) - 自 立 少 年 缺 乏 現 實 感 配 合 度 低 高 估 自 立 能 力 等 ( 實 務 面 ) - 自 立 少 年 心 理 層 面 議 題 ( 實 務 面 ) 機 構 名 稱 CWLA 指 標 生 活 技 巧 認 同 形 成 生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建 立 支 持 性 的 關 係 與 社 會 連 結 就 業 前 兒 童 局 委 託 胡 中 宜 CCSA 聖 道 基 金 會 生 活 自 理 時 間 管 理 社 交 能 力 問 題 解 決 自 我 監 控 自 我 尊 重 健 康 管 理 情 緒 管 理 復 原 能 力 教 育 學 習 資 源 連 結 情 感 依 附 就 業 能 力 家 務 管 理 交 通 人 際 關 係 技 巧 個 人 外 表 與 衛 生 飲 食 管 理 健 康 照 護 教 育 計 劃 法 律 技 能 知 識 社 區 資 源 知 識 找 工 作 技 巧 工 作 維 持 技 巧 我 的 日 常 生 活 自 我 認 同 人 際 關 係 社 交 與 溝 通 能 力 我 的 身 體 與 健 康 就 學 與 教 育 社 區 連 結 就 業 與 工 作 住 宿 ( 含 金 錢 管 理 租 屋 安 全 休 閒 生 活 ) 財 務 管 理 休 閒 管 理 理 財 管 理 / 消 費 意 識 建 立 住 宅 緊 急 與 安 全 技 巧 金 錢 管 理 休 閒 生 活 113

114 12 場 焦 點 團 體 : 研 究 方 法 I. 開 案 階 段 共 計 11 縣 市 政 府 追 蹤 輔 導 單 位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參 與, 137 人 次 參 與 文 獻 分 析 法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中 英 文 文 獻 監 察 院 糾 正 案 (100 內 正 0009 字 號 ) 官 方 出 版 品 統 計 資 料 法 規 等 訪 視 個 案 訪 視 目 的 與 督 導 討 論 個 案 研 討 會 會 議 目 標 參 與 人 員 邀 請 個 案 參 與 邀 請 親 屬 參 與 參 與 人 員 面 談 地 點 面 談 目 標 開 案 評 估 會 議 II. 準 備 階 段 目 的 係 建 立 關 係 其 次 瞭 解 自 立 少 年 過 去 與 現 狀, 以 利 擬 訂 處 遇 計 畫 期 程 :3 6 個 月 工 作 內 容 : 至 少 四 次 會 談 - 會 談 頻 率 - 會 談 地 點 - 會 談 工 具 III. 自 立 工 作 階 段 處 遇 計 畫 架 構 評 估 內 容 社 工 策 略 個 案 技 能 0 物 質 需 求 Helping Youth Transition from out of home Care to Helping Youth Transition 1 生 活 技 巧 青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量 Adulthood Best Practices from out of home Care to 表 ( 胡 中 宜,2012) Guide(DHS, 2006) 登 Adulthood Best Practices 2 社 會 能 力 CCSA IILP 大 人 了 沒 - 自 立 少 年 完 Guide(DHS, 2006). 全 攻 略 ( 全 國 自 立 少 年 3 心 理 能 力 中 心,2012) - 相 關 技 巧 III. 自 立 工 作 方 式 以 個 別 化 之 處 遇 計 畫 每 三 個 月 評 估 自 立 能 力 從 物 質 生 活 滿 足 到 心 理 能 力 的 建 全 - 0 物 質 評 估 - 1 生 活 技 巧 - 2 社 交 能 力 - 3 心 理 能 力 工 作 重 點 - 跳 脫 以 往 保 護 性 工 作, 應 以 心 裡 能 力 充 實 為 主 - 培 養 少 年 自 我 發 展 之 能 力 - 一 對 一 的 輔 導 模 式 IV. 結 案 評 估 階 段 結 案 評 估 會 議 : 參 與 者 結 案 標 準 1. 案 主 已 穩 定 自 立 生 活 0. 物 質 需 求 : 不 需 要 任 何 補 助, 穩 定 同 一 住 所 至 少 三 個 月 1. 生 活 技 巧 : 具 備 基 本 生 活 自 理 財 務 管 理 休 閒 管 理 時 間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能 力 高 標 中 標 低 標 ( 分 數 進 步 幅 度 ) 2. 社 會 能 力 : 具 備 基 本 社 交 就 業 教 育 資 源 連 結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高 標 中 標 低 標 ( 分 數 進 步 幅 度 ) 3. 心 理 能 力 : 具 備 基 本 自 我 監 控 自 我 尊 重 情 感 依 附 情 緒 管 理 復 原 能 力 高 標 中 標 低 標 ( 分 數 進 步 幅 度 ) 2. 個 案 年 齡 已 達 服 務 上 限 23 歲 3. 案 主 失 聯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4. 案 主 死 亡 5. 案 主 表 示 目 前 已 不 再 需 要 被 服 務 6. 其 他 : 如 入 伍 當 兵 重 新 進 入 安 置 體 系 或 矯 治 單 位 者 7. 轉 介 其 他 單 位 服 務 114

115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之 運 用 結 論 與 建 議 司 法 處 遇 之 個 案 後 追 相 關 法 規 既 已 範 定, 不 論 司 法 或 社 政 單 位, 都 應 積 極 地 為 少 年 倡 議, 爭 取 社 政 單 位 介 入 服 務 寄 養 家 庭 之 個 案 自 立 服 務 之 概 念 亟 需 推 廣 至 寄 養 家 庭 系 統, 俾 利 少 年 之 發 展 針 對 自 立 服 務 流 程 1. 本 研 究 將 自 立 服 務 分 為 : 開 案 階 段 準 備 階 段 自 立 工 作 階 段 和 結 案 評 估 階 段 2. 自 立 服 務 需 要 準 備 階 段 應 從 法 定 的 三 個 月 拉 長 至 六 個 月 以 上 3. 期 待 將 此 概 念 推 廣 到 教 育 單 位 司 法 單 位 或 醫 療 單 位 等, 整 合 資 源 共 同 協 助 少 年 成 長 參 考 文 獻 中 華 民 國 監 察 院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2010)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生 活 技 能 量 表 中 譯 版 未 出 版 全 國 自 立 少 年 資 源 中 心 (2012) 登 大 人 了 沒 ~ 自 立 少 年 完 全 攻 略 台 北 : 周 兌 李 立 漢 (2010)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台 東 基 督 教 阿 尼 色 弗 兒 童 之 家 -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準 備 服 務 方 案 愛 在 兒 少 成 長 時 研 討 會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感 謝 您 的 聆 聽 與 指 教!! 洪 文 惠 (2010) 台 北 市 弱 勢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評 估 指 標 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洪 文 惠 (2011) 轉 銜 服 務 個 管 流 程 建 構 與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宿 舍 成 果 評 估 服 務 計 劃 書 總 結 報 告, 台 中 : 兒 童 局 洪 錦 芳 (2010)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協 助 方 案 服 務 成 果 報 告,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成 果 發 表 及 研 討 會 手 冊,37 60, 台 中 : 兒 童 局 胡 中 宜 (2010) 離 院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準 備 的 服 務 內 涵 與 標 準, 青 年 研 究 學 報,25, 胡 中 宜 (2012) 青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量 表 之 發 展 與 驗 證 - 以 實 務 應 用 為 取 向 台 中 : 兒 童 局 胡 中 宜 彭 淑 華 (2011) 離 開 安 置 機 構 青 少 年 之 自 立 生 活 現 況 調 查, 第 二 屆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相 關 論 文 研 討 會 會 議 手 冊, , 台 北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高 麗 鈞 (2012) 照 亮 自 立 少 年 的 未 來 : 獨 立 生 活 服 務 作 為 離 開 安 置 系 統 少 年 成 功 重 返 社 區 的 關 鍵, 社 會 發 展 研 究 學 刊, 11,71 85 陳 欣 涵 (2013) 安 置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協 助 服 務 的 理 念 與 實 踐 以 家 扶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為 例, 全 球 議 題 與 本 土 解 決 策 略 當 代 社 會 工 作 發 展 新 方 向 研 討 會, 台 北 : 臺 灣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彭 淑 華 胡 中 宜 (2010) 兒 童 及 少 年 安 置 及 教 養 機 構 離 院 個 案 生 活 現 況 研 究, 台 中 : 兒 童 局 莊 翔 宇 (2012) 從 優 勢 觀 點 探 討 離 院 青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之 研 究 ( 未 出 版 之 碩 士 論 文 ) 慈 濟 大 學, 花 蓮 市 蔡 志 祥 (2010)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準 備 內 政 部 中 區 兒 童 之 家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訓 練 服 務 方 案,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成 果 發 表 及 研 討 會 手 冊,37 60, 台 中 : 兒 童 局 ~ 伸 援 手 讓 失 家 的 孩 子 也 有 未 來 ~ 劉 學 仁 (2013) 社 工 員 執 行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困 境 之 探 究 靜 宜 大 學, 台 中 市 Minnesota Department of Human Services Child Safety and Permanency Division (2006). Helping Youth Transition from out of home Care to Adulthood Best Practices Guide. Dorfman, R. A.(1996). Clinical social work..definition, Practice, and Vision. N.Y...Brunner/Mazel.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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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4. 看 到 韌 性 :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離 院 個 案 之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發 表 人 : 朱 佩 如 現 職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歷 :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回 應 人 : 朱 中 正 現 職 :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榮 光 育 幼 院 社 工 督 導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通 識 中 心 兼 任 講 師 台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心 理 諮 商 老 師 學 歷 : 輔 仁 大 學 心 理 研 究 所 諮 商 組 碩 士 經 歷 : 財 團 法 人 臺 北 市 計 志 文 聖 道 基 金 會 社 工 組 組 長 台 北 市 家 暴 中 心 心 理 諮 商 老 師 懷 仁 全 人 發 展 中 心 碩 士 諮 商 實 習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學 校 社 工 專 長 : 同 理 心 訓 練 青 少 年 家 庭 關 係 等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個 人 成 長 自 我 探 索 議 題 社 會 服 務 方 案 規 劃 與 執 行 物 質 依 賴 少 年 心 理 輔 導 非 行 少 年 之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非 自 願 性 案 主 之 輔 導 性 侵 害 相 對 人 之 輔 導 兒 童 依 附 關 係 重 建 心 理 治 療 (DDP)

118 摘 要 離 院 個 案 存 在 自 立 生 活 需 求 過 去 研 究 多 看 到 離 院 個 案 在 自 立 過 程 中 的 負 面 影 響 與 困 境, 忽 略 離 院 個 案 本 身 的 優 勢 和 韌 性 展 現 的 可 能 性 本 研 究 以 質 性 訪 談 方 式, 瞭 解 離 院 個 案 的 自 立 生 活 歷 程, 企 圖 看 到 離 院 個 案 的 韌 性 保 護 因 子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 離 院 個 案 的 自 立 生 活 歷 程 存 在 努 力 奮 鬥 的 一 面, 在 不 同 的 離 院 準 備 和 生 活 環 境 下, 發 展 成 四 種 自 立 樣 貌 ; 個 人 韌 性 因 子 多 寡 會 影 響 離 院 個 案 的 因 應 策 略 和 自 立 發 展 ; 促 使 離 院 個 案 往 更 正 向 穩 定 之 路 前 進 的 關 鍵 因 素 為 長 時 間 的 陪 伴 仰 賴 安 置 期 間 正 向 照 顧 環 境 以 及 自 立 後 友 善 環 境 的 提 供 在 整 體 建 議 上, 強 調 應 正 向 關 注 離 院 個 案 的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並 應 將 韌 性 觀 點 實 踐 在 離 院 服 務 執 行 和 規 畫 上, 以 培 養 離 院 個 案 的 韌 性 因 子 或 優 勢, 累 積 社 會 資 本 或 能 力 關 鍵 字 : 自 立 生 活 機 構 安 置 家 外 安 置 離 院 照 顧 韌 性

119 報 告 大 綱 看 到 韌 性 : 歷 經 機 構 安 置 離 院 個 案 之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前 言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說 明 研 究 發 現 發 表 人 : 朱 佩 如 日 期 : 結 論 與 討 論 建 議 前 言 看 到 韌 性 相 信 離 院 個 案 存 在 韌 性 因 子, 進 一 步 有 韌 性 展 現 的 可 能 研 究 目 的 1. 瞭 解 離 院 個 案 自 立 生 活 歷 程 2. 探 討 離 院 個 案 面 對 自 立 逆 境 之 因 應 策 略 及 其 所 發 展 之 韌 性 保 護 因 子 3. 瞭 解 自 立 生 活 歷 程 對 離 院 個 案 的 意 義 4. 期 待 在 韌 性 觀 點 的 運 用 下, 呈 現 離 院 個 案 不 同 的 自 立 經 驗, 提 供 政 府 及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協 助 或 規 劃 離 院 個 案 自 立 生 活 服 務 上 另 一 正 向 新 思 維 文 獻 回 顧 第 一 節 機 構 安 置 服 務 內 涵 一 機 構 安 置 照 顧 服 務 理 念 與 照 顧 模 式 二 離 院 個 案 之 支 持 性 服 務 第 二 節 離 院 個 案 之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一 自 立 生 活 意 義 與 內 涵 二 離 院 個 案 自 立 生 活 挑 戰 三 其 他 自 立 生 活 相 關 研 究 第 三 節 韌 性 觀 點 運 用 於 自 立 生 活 一 韌 性 觀 點 二 韌 性 運 用 於 自 立 生 活 之 研 究 研 究 方 法 說 明 對 象 選 取 條 件 立 意 抽 樣 1. 至 少 半 年 以 上 機 構 安 置 經 驗 2. 約 青 少 年 (15 歲 以 上 ) 離 院 3. 現 已 離 院 至 少 兩 年 以 上 且 在 外 居 住 研 究 方 法 說 明 -- 對 象 選 取 結 果 受 訪 者 教 育 安 置 安 置 離 院 自 立 仍 有 自 性 別 年 齡 職 業 代 號 程 度 原 因 時 間 年 齡 時 間 立 協 助 小 芙 女 31 二 專 護 理 師 棄 嬰 卡 卡 女 24 高 職 牙 科 助 理 家 暴 胡 迪 男 21 大 四 學 生 家 暴 ~4 是 對 象 來 源 ( 他 人 介 紹 ; 與 過 去 實 習 單 位 連 繫 ; 自 己 尋 找 ) 阿 霈 女 23 大 學 療 養 院 工 作 人 員 無 力 教 養 訪 談 期 程 招 募 100 年 10 月 底 訪 談 101 年 1 月 至 3 月 小 哈 男 21 大 四 學 生 無 力 教 養 是 小 靜 女 31 高 職 服 務 業 家 暴 阿 寶 女 21 大 三 學 生 / 幼 稚 園 員 工 性 侵 是 119

120 他 們 的 故 事 是 這 樣 開 始 的... 如 果 離 開, 同 時 代 表 另 一 生 活 的 開 始, 對 這 群 在 外 居 住 的 離 院 個 案 而 言, 當 初 是 如 何 展 開 這 趟 自 立 冒 險 之 旅? 在 這 旅 途 中 是 否 夾 雜 哪 些 溫 暖 或 現 實 冷 酷 在 裡 面? 走 到 現 在 又 如 何 看 待 這 段 旅 程?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平 穩 道 路 上 準 備 與 過 程 離 院 準 備 : 十 年 養 成 計 畫 ( 實 務 技 能 理 財 訓 練 自 主 能 力 訓 練 ) 自 立 過 程 生 活 型 態 : 住 宿 工 作 經 濟 一 切 都 在 掌 握 中 生 活 適 應 : 想 像 與 現 實 間 的 落 差 環 境 適 應 問 題 家 庭 關 係 : 和 平 相 處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平 穩 道 路 上 因 應 與 韌 性 因 子 因 應 方 式 : 重 要 他 人 投 入 工 作 信 仰 朋 友 韌 性 因 子 : 個 人 層 面 獨 立 不 服 輸 正 向 自 我 概 念 成 就 感 現 實 感 知 足 感 求 知 欲 社 會 層 面 學 校 獎 助 學 金 教 會 朋 友 重 要 他 人 安 置 機 構 早 期 經 驗 安 置 經 驗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平 穩 道 路 上 轉 變 與 意 義 轉 變 : 認 知 轉 變 ( 婚 姻 生 活 態 度 ) 社 會 網 絡 拓 展 意 義 : 追 求 更 好 生 活 韌 性 培 養 離 院 韌 性 展 現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顛 簸 道 路 上 準 備 與 過 程 離 院 準 備 : 自 己 做 好 準 備 (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生 涯 規 畫 ) 自 立 過 程 生 活 型 態 : 經 濟 還 是 最 大 考 量 還 好 有 補 助 生 活 適 應 : 沒 有 退 路 的 生 活 ( 徬 徨 不 確 定 性 ) ; 現 實 感 降 低 社 會 適 應 問 題 家 庭 關 係 : 回 不 去 的 家 庭 ; 甜 蜜 負 擔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顛 簸 道 路 上 因 應 與 韌 性 因 子 因 應 方 式 : 主 動 尋 求 ( 手 足 重 要 他 人 社 工 ) ; 被 動 補 助 韌 性 因 子 : 個 人 層 面 獨 立 性 格 下 的 責 任 感 積 極 主 動 現 實 感 知 足 感 成 就 感 求 知 欲 家 庭 層 面 手 足 支 持 社 會 層 面 學 校 生 活 男 友 同 事 社 區 成 人 追 輔 單 位 安 置 經 驗 120

121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顛 簸 道 路 上 轉 變 與 意 義 轉 變 : 認 知 轉 變 ( 出 外 靠 朋 友 支 持 他 才 是 重 要 ) 態 度 轉 變 ( 生 存 之 道 ) 意 義 : 生 活 穩 定 下 仍 存 在 持 續 的 挑 戰 離 院 培 養 韌 性 韌 性 展 現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崎 嶇 動 盪 道 路 上 準 備 與 過 程 離 院 準 備 : 毫 無 準 備 下 的 倉 促 離 開 自 立 過 程 生 活 型 態 : 變 動 的 生 活 生 活 適 應 : 頓 失 支 持 親 密 又 矛 盾 的 人 際 關 係 家 庭 關 係 : 最 愛 的 人 傷 我 最 深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崎 嶇 動 盪 道 路 上 因 應 與 韌 性 因 子 因 應 方 式 : 主 動 尋 求 ( 重 要 他 人 信 仰 朋 友 ) ; 被 動 補 助 韌 性 因 子 : 個 人 層 面 幽 默 感 求 知 欲 宗 教 信 仰 家 庭 層 面 自 組 家 庭 社 會 層 面 重 要 他 人 早 期 經 驗 安 置 經 驗 研 究 發 現 走 在 崎 嶇 動 盪 道 路 上 轉 變 與 意 義 轉 變 : 自 我 揭 露 意 義 : 追 求 更 好 的 生 活 vs 生 活 起 起 伏 伏 培 養 韌 性 培 養 韌 性 韌 性 展 現 離 院 培 養 韌 性? 結 論 與 討 論 1. 生 命 會 轉 彎 : 不 同 時 間 軸 下 的 自 立 發 展 適 當 的 離 院 時 間 = 法 定 年 齡? 追 蹤 輔 導 時 間 = 支 持 陪 伴 期 限? 2.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存 在 第 四 種 韌 性 類 型 穩 定 成 長 型 努 力 奮 鬥 型 倖 存 型 受 害 型 至 少 達 法 定 年 齡 離 院 離 院 後 並 沒 有 產 生 太 多 自 立 問 題 ( 社 會 資 源 介 入 ) 積 極 努 力 為 生 活 奮 鬥 3. 保 護 / 激 勵 因 子 交 互 作 用 下 的 韌 性 發 展 激 勵 因 子 來 自 個 人 自 我 內 在 運 作 和 外 在 環 境 的 刺 激 個 人 激 勵 因 子 需 仰 賴 所 處 環 境 的 培 養 研 究 建 議 一 正 向 看 待 離 院 個 案 的 自 立 生 活 經 驗 二 安 置 機 構 發 展 以 韌 性 為 基 礎 的 照 顧 服 務 模 式 發 展 以 院 生 為 主 體 的 心 靈 導 師 方 案 (mentoring program) 提 供 以 個 案 需 求 為 基 礎 的 長 期 輔 導 計 畫 三 追 輔 單 位 落 實 離 院 追 蹤 輔 導 離 院 支 持 介 入 的 必 要 性 和 適 切 性 提 供 參 與 社 會 性 活 動 的 機 會 協 助 個 人 資 源 網 絡 的 拓 展 121

122 對 他 們 來 說... 其 實 是 從 小 就 給 我 們 的, 而 且 我 們 的 生 活 圈 不 見 得 比 一 般 家 庭 還 不 好 ( 小 芙 ) 因 為 至 少 旁 邊 我 快 跌 倒 的 時 候 還 有 人 可 以 扶 著 我 ( 卡 卡 ) 我 的 優 勢, 我 覺 得 就 是 我 比 較 有 想 法 跟 我 都 遇 到 一 些 很 不 錯 的 人 ( 胡 迪 ) 如 果 我 算 是 正 面 的 話, 那 可 能 是 我 的 環 境 是 我 的 基 礎, 我 認 識 這 樣 子 的 朋 友, 我 認 識 這 樣 的 信 仰, 我 有 ΟΟ 這 樣 的 社 工 ( 小 靜 ) The End 122

123 論 文 發 表 六 主 持 人 : 黃 怡 君 現 職 : 法 務 部 保 護 司 副 司 長 學 歷 :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系 學 士 經 歷 :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全 國 十 大 傑 出 女 青 年 金 鳳 獎 專 長 :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家 庭 暴 力 防 制 及 調 查 工 作

124

125 1.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輔 導 措 施 對 司 法 轉 向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之 影 響 發 表 人 : 李 三 益 現 職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學 歷 : 美 國 路 易 斯 安 那 州 立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博 士 經 歷 :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助 教 專 長 :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 兒 童 問 題 與 輔 導 犯 罪 學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社 區 工 作 發 表 人 : 張 瑋 庭 現 職 :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社 工 組 長 學 歷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研 究 所 經 歷 : 南 投 縣 生 活 重 建 中 心 主 任 中 華 民 國 紅 十 字 會 台 灣 省 南 投 縣 支 會 組 長 專 長 : 老 人 服 務 生 活 重 建 志 願 服 務 青 少 年 輔 導 回 應 人 : 廖 夏 慧 現 職 :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花 蓮 少 年 之 家 主 任 學 歷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所 碩 士 候 選 人 經 歷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花 蓮 分 事 務 所 資 深 社 工 員 教 育 局 鑑 安 輔 委 員 會 委 員 玉 山 神 學 院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講 師 救 國 團 義 務 張 老 師 志 工 訓 練 講 師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兒 童 心 理 課 程 講 師

126 摘 要 許 多 被 安 置 於 機 構 之 個 案, 其 缺 乏 正 常 家 庭 功 能 等 不 利 於 少 年 成 長 的 家 庭 背 景 與 環 境 有 著 非 常 多 相 似 之 處 當 然 相 對 也 是 因 為 這 樣 的 因 素, 法 官 或 相 關 社 政 人 員 在 決 定 安 置 時 才 會 考 慮 將 少 年 帶 離 家 庭, 安 置 於 一 個 暫 時 的 家 庭 替 代 處 所 這 些 個 案 父 母 的 問 題 衍 生 出 來 的 家 暴 藥 毒 癮 經 濟 問 題 以 及 教 育 問 題 等 狀 況 可 歸 納 出 一 個 共 通 的 特 點, 那 就 是 家 庭 失 功 能 或 功 能 不 彰, 在 這 樣 功 能 不 佳 的 家 庭 中, 很 少 能 帶 給 少 年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提 供 正 常 的 教 育 輔 導, 甚 至 連 一 個 棲 身 之 處 的 給 予 都 有 困 難 這 些 少 年 被 送 到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除 了 提 供 住 所 外, 主 要 還 需 提 供 行 為 矯 正 與 增 強 能 力 (empower) 在 工 作 等 輔 導 服 務 而 各 安 置 機 構 在 增 強 能 力 部 分, 除 內 在 增 強 外, 最 重 要 的 當 屬 技 能 訓 練, 亦 即 協 助 安 置 少 年 學 習 自 立 之 相 方 案 及 作 為 目 前 承 接 司 法 與 社 政 轉 介 少 年 的 機 構 提 供 協 助 安 置 少 年 學 習 自 立 之 相 關 服 務 措 施 有 : 就 學 與 課 業 輔 導 課 程 安 排 就 業 輔 導 返 家 準 備 追 蹤 輔 導 社 區 參 與 和 特 殊 才 藝 等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有 :1. 檢 視 中 部 某 一 司 法 與 社 政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對 於 安 置 少 年 現 在 採 取 的 自 立 協 助 措 施 ;2. 了 解 各 項 安 置 措 施 對 於 受 安 置 少 年 的 自 立 生 活 影 響 改 變 有 多 少 本 研 究 發 現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對 於 安 置 少 年 現 在 採 取 的 自 立 協 助 措 施 確 實 可 以 幫 助 他 們 生 活 的 自 立 關 鍵 字 : 司 法 轉 向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127 一路有你 夢想未來 第三屆兒少安置與自立論文研討會 家庭功能 不彰 行為偏差 機構安置 發表人:李三益 張瑋庭 每2個月 機構照例都會協助安排少年放假返家 照理說與久未見面的親人團聚 該是全家人歡天喜 地一起迎接的日子 然而這一些被安置的少年卻有 將近1/3的人是無家可歸或有家歸不得 而超過一 半的家長或親戚表示要回去可以 但是沒空照顧也 無法接送 有些則希望少年最好不回家 甚至有完 全拒絕少年回家的家長 當安置期滿能否回到原生家庭?他們有足夠能力在 那樣的環境下順利成長? 這意味著自立是他們不得不的選擇? 然而他們安置期間所學習的技能能否應付即將到來 的自立生活? 青少年報護管束狀況 人數 16,616 17,014 19,750 22, % 百分比 安置機構家數及安置人數 資料來源:2013年3月內政部兒童局 年度 機構數 % +10.5% +8.6% +0.9% +4.3% +1.7% % +6.7% +3.5% +3.5% +0.5% +4.9% 百分比 安置數 3961 百分比 生活技 研究機構簡介:南投縣某安置機構 其他 安置少年家庭背景(102年6月至103年9月計40人) 案源 資料來源:2013年3月法務部資料 年度 安置人數 能學習 行為修 正 資源連 就學輔 結 導 安置兒 其他 保護個 30% 少 10% 父/母亡故 案 22% 法院保 護管束 70% 離婚 40% 生活陪 就業輔 伴 導 非婚生子 社區社 28% 會參與 家庭維 自立訓 練 127 繫

128 1.檢視中部某司法與社政安置輔導機構對 於安置少年現在採取的自立協助措施 史金納(Burrhus Ferderic Skinner)的操 作增強理論 2.了解各項安置措施對於受安置少年的自 立生活影響改變有多少 班杜拉(Alber Bandura)的社會學習理論 3.透過研究發現對政府或安置機構提出具 體可行的建議 哈維葛斯特(Robert Havighurst)的發展 任務論 指一個人處在有壓力的逆境時 仍能以符合社會規範的處理 台灣安置服務的發展 早期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福利 方式來應對及處理問題 法為介入的法源 但兩者處遇方式並不相同 (莫藜藜,1997) 也指個人與生俱有或者後天學習到的某特質與能力 它可以幫 對於司法犯罪的少年 偏重於隔離管理 而依兒童福利法處 助個人在與環境互動時不受到生活壓力的影響 遇少年則是基於保護理念 而送到小型的少年之家 (王昭琪 蕭文,2007) 影響復原力的人格特質有:體諒他人 自我控制 自我反省以及 有能力思考及抉擇是非的能力 1962年公布了我國第一部少年事件處理法 它奠定了少年 (陳佩鈺 林杏足,2004) 法制的基本原則 亦即保護主義 獲得同儕及家庭支持之外在因素也造成復原力展現之差異 1997年修法是以少年為中心 強調個人尊嚴且引進許多福利措施 為 (常 欣怡 宋麗玉,2007) 我國的司法制度加入了福利的概念 它最大的突破就是建立轉向機制與 新創安置輔導處分 以教養代替懲法 以保護代替管訓的服務精神 方案名稱 方案內容 紐約州的 自立生活 技巧訓練 方案(ILSP) 德州準備 程年方案 (PAL) 1 其內涵主要為生活技巧訓練 包含工作技巧 即將長大成人之 財務管理 租屋 大眾運輸 個人健康 人際 16至20歲少年 互動與生涯規劃等訓練 2 離院後提供追蹤輔導 並在各地區辦理職能發 展工作坊 另有各式教育及訓練方案 加州的舊 金山自立 生活方案 (ILSP) 由紐約州兒童及家庭服務局提供服務 發展社區資源 使用交通工具 訓練工作技巧與金錢管理 居家管理與健康照顧技巧 媒體識讀與親職技巧 教育建議 如升學諮商與指導 生活技能工作坊(多樣化課程提供) 提供青年導師(Mentorion) 家教服務 5.職涯輔導 對象/年齡 台灣對於18歲以後之自立少年 因法令無相關明 確規定 多為規範結束安置後需後續追蹤一年 比較明確的則僅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施行細則 載明自立生活包括: 一 培養生涯規劃 生活自理 社交技能及財務 管理等適應社會能力 二 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媒合服務 三 提供社區覓屋 租屋協助及相關資訊等服 務 也因此監察院在2011年對內政部針對少年自立相 關問題提出糾正案 18歲至21歲之法 院安置少年 或高風險少年 16至18歲定居於 舊金山之保護管 束或心理健康有 問題之少年 128

129 其 實 內 政 部 兒 童 局 近 年 來 已 開 始 注 意 到 家 外 安 置 少 年 的 自 立 訓 練 及 自 立 生 活 狀 況, 也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自 立 生 活 準 備 訓 練 及 自 立 適 應 協 助 方 案 從 2010 年 至 2012 年 共 補 助 43 個 方 案,2010 及 2011 年 計 有 447 人 受 益,2012 年 計 9852 人 次 受 益 在 兒 童 局 委 外 所 做 之 研 究 調 查 中, 將 自 立 生 活 服 務 依 階 段 分 成 三 類, 1. 自 立 準 備 2. 自 立 轉 銜 3. 自 立 適 應 目 前 各 機 構 依 服 務 個 案 狀 況 不 同, 分 別 提 供 不 同 階 段 之 自 立 服 務 提 供 幾 個 機 構 之 自 立 方 案 說 明 如 下 : 服 務 對 象 : 1. 年 滿 15 歲 至 23 歲 少 年, 現 仍 接 受 家 外 安 置 服 務, 且 已 達 6 個 月 以 上 預 估 1-6 月 後 結 束 安 置 者 2. 年 齡 同 上, 曾 家 外 安 置 服 務 達 6 個 月 以 上, 結 束 安 置 後 回 歸 家 庭 或 社 區, 因 家 庭 功 能 問 題 致 使 需 在 外 獨 自 生 活 者 3. 社 區 弱 勢 少 年, 因 其 原 生 家 庭 功 能 不 彰 而 需 自 立 生 活 者 服 務 內 容 1. 結 束 安 置 準 備 階 段 : 心 理 諮 商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劃 個 別 自 立 生 活 輔 導 計 畫 自 立 工 坊 2. 轉 銜 追 蹤 輔 導 階 段 : 追 蹤 輔 導 追 蹤 訪 視 評 估 追 蹤 輔 導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生 涯 規 劃 諮 商 第 一 桶 金 儲 蓄 計 劃 3. 自 立 生 活 關 懷 階 段 : 結 束 追 蹤 輔 導 準 備 會 談 追 蹤 輔 導 結 束 評 估 資 立 生 活 後 續 關 懷 志 願 關 懷 計 畫 服 務 對 象 : 中 區 兒 童 之 家 所 有 家 生, 年 齡 從 12 歲 至 20 歲 服 務 內 容 : 分 三 階 段 1. 自 立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 國 小 國 中 階 段 家 童 全 體 接 受 本 訓 練, 訓 練 項 目 如 : 家 務 內 務 整 理 財 務 管 理 社 交 技 巧 及 簡 易 維 修 等 2. 自 主 生 活 管 理 訓 練 : 此 階 段 著 重 培 養 少 年 自 主 及 負 責 的 生 活 態 度, 國 三 或 預 期 即 將 離 院 之 家 生 在 評 估 通 過 後, 可 移 到 自 立 家 園 住 宿 ( 模 擬 外 宿 ) 接 受 本 訓 練 3. 獨 立 生 活 訓 練 : 依 中 區 兒 家 自 立 生 活 訓 練 方 案 計 畫 所 訂,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如 需 外 宿 以 住 校 為 原 則, 如 學 校 無 提 供 宿 舍 才 得 租 屋 住 宿 但 仍 需 定 時 回 中 區 兒 家 且 定 時 連 絡, 同 時 另 訂 生 活 規 範 住 宿 院 生 學 習 自 我 管 理 服 務 對 象 : 機 構 內 安 置 個 案, 分 為 國 小 國 中 及 高 中 服 務 內 容 : 分 階 段 分 年 齡 進 行 分 別 就 生 活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家 事 管 理 財 務 管 理 技 能 訓 練 及 休 閒 規 劃 提 出 深 淺 有 別 之 教 育 內 容, 在 高 中 階 段 並 增 加 就 業 輔 導 項 目 各 階 段 區 分 如 下 : 自 理 能 力 階 段 ( 國 小 ) 自 能 能 力 階 段 ( 國 中 ) 自 立 能 力 階 段 ( 高 中 ) 服 務 對 象 : 院 內 安 置 之 院 童, 從 國 小 到 高 中 服 務 內 容 : 依 年 齡 及 個 別 狀 況 作 三 階 段 能 力 培 養 1.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建 構 (1) 基 本 生 活 技 能 養 成 (2)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培 育 : 依 院 童 之 個 別 化 提 供 不 同 之 生 活 輔 導 進 程 2. 自 立 生 活 準 備 : 實 施 自 立 生 活 協 助 方 案, 對 12 歲 以 上 院 童 實 施 自 主 生 活 管 理 訓 練 3. 自 立 生 活 適 應 : (1) 自 立 生 活 訓 練 (2) 自 立 生 活 基 金 : 提 供 教 育 費 用 生 活 費 用 補 助 等 (3) 穩 定 就 業 129

130 服 務 對 象 : 家 園 安 置 之 全 體 少 年 方 案 內 容 : 訓 練 方 案 分 三 階 段 進 行 第 一 階 段 自 立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 將 訓 練 項 目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中, 以 協 助 及 加 強 所 有 少 年 們 生 活 技 能 訓 練 第 二 階 段 自 立 生 活 管 理 訓 練 : 本 階 段 為 自 立 前 期, 亦 即 預 計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後 少 年 就 必 須 自 我 獨 立, 因 此 需 降 低 管 理 幅 度, 增 加 少 年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第 三 階 段 獨 立 生 活 實 踐 : 本 階 段 少 年 所 需 服 務 著 重 在 追 蹤 輔 導 住 所 媒 介 與 提 供 職 業 媒 合 困 頓 時 之 經 濟 扶 助 心 理 支 持 以 及 社 區 網 絡 建 構 等 本 研 究 依 照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所 得 結 果, 再 根 據 研 究 需 求 採 用 問 卷 調 查 法 作 量 化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 南 投 縣 某 機 構 全 體 安 置 少 年 計 34 名 本 研 究 問 卷 以 三 個 部 分 為 主, 第 一 部 分 是 被 安 置 少 年 之 背 景 因 素 第 二 部 分 為 安 置 輔 導 措 施 第 三 部 分 則 是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呈 現 本 研 究 架 構 的 路 徑 主 要 系 探 討 下 列 二 項 關 係 1. 探 討 接 受 安 置 少 年 之 背 景 因 素 ( 含 依 附 人 員 ) 與 學 習 自 立 生 活 之 間 的 關 係 2. 探 討 安 置 機 構 其 安 置 輔 導 措 施 與 安 置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的 關 係 1. 本 研 究 之 少 年 大 多 由 法 院 保 護 官 強 制 安 置 少 部 分 來 自 縣 ( 市 ) 政 府 社 工 轉 介 因 此 建 議 該 安 置 機 構 能 多 增 加 法 律 的 生 活 學 習, 並 協 助 強 化 家 庭 的 社 會 控 制 功 能 另 外 亦 能 以 家 人 之 愛 與 關 懷, 使 這 些 安 置 少 年 願 意 留 在 安 全 溫 暖 的 安 置 機 構 中, 而 不 必 冒 著 風 險 再 離 園 去 做 違 法 行 為 2. 就 年 齡 分 佈 分 析, 明 顯 以 國 中 階 段 的 歲 為 多 數, 也 許 這 段 期 間 身 心 發 展 因 值 青 春 期 劇 烈 活 耀 時 期, 因 此 本 研 究 建 議 對 於 國 中 階 段 的 青 少 年 應 該 給 予 身 心 發 展 的 安 撫 同 時 對 於 國 中 教 育 內 容 與 學 校 制 度, 也 期 待 儘 量 多 安 排 能 讓 這 些 青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的 訓 練 3. 依 安 置 時 間 分 析, 青 少 年 被 安 置 的 情 形 呈 現 穩 定 增 加 的 狀 況 也 就 是 這 樣 的 社 會 問 題 是 一 直 存 在 而 需 要 我 們 不 斷 去 關 注 的 4. 本 研 究 的 少 年 在 依 附 關 係 上 最 樂 於 親 近 的 是 與 他 們 日 夜 相 處 的 生 輔 員, 其 次 是 社 工 也 因 為 生 輔 員 與 這 些 青 少 年 相 處 的 時 間 最 長, 所 以 重 大 自 立 觀 念 的 改 變 與 塑 造, 須 多 仰 賴 生 輔 老 師, 因 此 在 自 立 過 程 中, 生 輔 老 師 自 然 是 少 年 的 生 活 學 習 典 範 對 比 於 美 國 各 州 自 立 方 案 均 重 視 生 活 導 師 的 概 念, 生 輔 員 在 在 少 年 生 活 中 自 有 相 當 之 影 響 力, 因 此 生 輔 員 之 培 力 與 價 值 觀 建 構 對 少 年 自 立 有 相 當 大 之 影 響 5. 在 本 研 究 中, 青 少 年 所 受 的 自 立 生 活 訓 練 項 目 有 41 項 其 面 向 涵 蓋 少 年 之 生 活 起 居 休 閒 管 理 職 業 選 擇 金 錢 管 理 自 信 提 升 情 緒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跟 就 業 力 等 八 方 面 在 這 些 項 目 中 大 多 數 選 項 都 讓 少 年 感 到 對 未 來 自 立 生 活 很 有 幫 助 6. 在 就 業 力 金 錢 管 理 與 情 緒 管 理 三 項 中, 感 覺 很 有 幫 助 的 比 例 較 低, 有 些 甚 至 選 擇 沒 有 幫 助 7. 就 業 力 方 面, 推 論 原 因 應 該 是 大 部 分 安 置 少 年 處 於 國 中 階 段, 還 感 受 不 到 就 業 的 壓 力 所 致 在 金 錢 管 理 方 面, 因 少 年 不 愁 吃 穿, 心 中 慾 望 多 為 3C 產 品 或 名 牌 球 衣 球 鞋 因 此 安 置 機 構 應 建 構 少 年 對 物 慾 之 價 值 觀, 充 分 理 解 金 錢 之 價 值 與 價 格 之 差 異, 才 能 改 善 自 立 後 因 追 求 物 質 享 受 而 致 使 自 立 過 程 受 到 影 響 8. 在 情 緒 管 理 方 面, 少 年 們 普 遍 知 道 自 己 該 如 何 做, 但 實 際 操 作 面 則 常 常 事 與 願 違 在 這 方 面 建 議 機 構 多 提 供 少 年 成 功 的 經 驗, 如 班 杜 拉 所 說 提 昇 其 自 我 效 能, 才 能 有 效 使 孩 子 作 行 為 改 變 ; 亦 如 復 原 力 理 論 所 提, 讓 少 年 在 機 構 中 能 學 習 到 的 某 特 質 與 能 力, 讓 少 年 在 遭 受 外 在 壓 力 時 可 以 由 內 在 復 原 力 自 行 修 補 痊 癒, 以 因 應 提 早 到 來 的 自 立 生 活 9. 因 此 建 議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減 少 運 用 矯 治 之 觀 念 與 處 遇, 多 使 用 提 升 少 年 內 在 自 我 效 能 之 方 法, 使 其 與 環 境 互 動 時 能 產 生 正 向 的 反 應 130

131 10. 在 政 府 方 面 應 提 供 安 置 機 構 足 夠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尤 其 在 教 育 方 面, 許 多 機 構 安 置 這 些 非 自 願 個 案, 尤 其 接 受 司 法 轉 向 個 案 更 需 要 高 人 力 高 成 本 來 投 注 在 教 育 輔 導 上, 現 代 環 境 不 同 於 以 往, 不 論 是 科 技 人 心 或 是 環 境 的 變 遷, 都 使 安 置 少 年 已 經 不 適 用 統 一 管 理 的 概 念, 但 要 個 別 化 則 需 要 降 低 工 作 人 員 管 理 幅 度, 因 此 不 論 社 工 員 生 輔 員 的 配 置 都 應 重 新 檢 討 台 灣 大 部 分 的 安 置 輔 導 機 構 都 是 中 小 型, 安 置 人 數 不 超 過 40 人, 因 此 有 些 研 究 都 只 能 以 質 化 研 究 來 探 討 本 研 究 也 面 臨 相 同 的 狀 況, 有 些 樣 本 數 及 統 計 數 字 太 少 無 法 作 為 研 究 結 論, 希 望 未 來 的 研 究 者 能 跨 機 構 調 查, 以 更 多 量 化 數 據 來 解 讀 安 置 少 年 的 需 求 與 執 行 成 果, 俾 便 更 具 說 服 力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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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 從 社 會 訓 練 技 巧 的 觀 點 談 我 國 的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發 表 人 : 徐 錦 鋒 現 職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觀 護 協 會 副 理 事 長 台 北 市 松 陽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常 務 董 事 學 歷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兒 童 福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經 歷 : 台 灣 台 北 士 林 板 橋 花 蓮 等 地 方 法 院 主 任 觀 護 人 專 長 : 少 年 立 法 少 年 觀 護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回 應 人 : 黃 劍 峯 現 職 :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院 長 學 歷 :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研 究 所 經 歷 : 家 扶 基 金 會 社 工 處 培 訓 組 主 任 家 扶 基 金 會 大 同 育 幼 院 社 工 員 資 深 社 工 員 社 工 督 導 家 扶 基 金 會 台 北 家 扶 中 心 社 工 員 專 長 : 早 期 療 育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兒 少 安 置 服 務

134 摘 要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不 僅 可 以 提 高 少 年 的 自 立 能 力, 而 且 可 以 提 升 其 自 身 的 復 原 力,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減 少 危 險 因 子 也 因 而 各 國 政 府 莫 不 將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列 為 青 少 年 福 利 工 作 的 重 要 的 一 環 然 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實 施, 除 補 助 少 年 所 需 的 學 費 生 活 費 租 屋 津 貼 等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如 何 增 強 少 年 的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進 而 達 到 讓 其 自 立 自 主 的 目 標 為 了 促 使 成 員 學 習 到 其 發 展 階 段 所 需 的 生 活 技 巧,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便 成 為 有 效 學 習 技 巧 的 方 法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自 從 1960 年 代 開 始 以 來, 即 強 調 訓 練 即 治 療, 更 能 彰 顯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本 研 究 首 先 由 社 會 工 作 較 常 運 用 的 改 變 理 論 基 礎 開 始 談 起, 接 著 說 明 學 習 技 巧 的 主 要 實 施 模 式 與 實 施 方 法, 最 後 才 針 對 國 內 的 實 施 現 況 予 以 檢 討 與 建 議 吾 人 有 感 於 實 務 工 作 者 專 業 的 不 足, 特 別 採 用 文 獻 分 析 法 (documentary analysis), 來 瞭 解 國 內 的 推 展 現 況, 並 進 而 檢 討 與 建 議, 以 策 勵 來 茲 是 所 至 盼! 關 鍵 字 : 學 習 技 巧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自 立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135 1 從 學 習 技 巧 的 觀 點 探 討 我 國 獨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實 施 徐 錦 鋒 現 任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級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選 人 2 壹 前 言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不 僅 可 以 提 高 少 年 的 自 立 能 力, 而 且 可 以 提 升 其 自 身 的 復 原 力, 增 加 保 護 因 子, 減 少 危 險 因 子 也 因 而 各 國 政 府 莫 不 將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列 為 青 少 年 福 利 工 作 的 重 要 的 一 環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實 施, 除 補 助 少 年 所 需 的 學 費 生 活 費 租 屋 津 貼 等 之 外,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如 何 增 強 少 年 的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進 而 達 到 讓 其 自 立 自 主 的 最 終 目 標 貳 改 變 的 理 論 基 礎 3 為 了 促 使 成 員 學 習 到 其 發 展 階 段 所 需 的 生 活 技 巧,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便 成 為 有 效 學 習 技 巧 的 方 法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自 從 1960 年 代 開 始 以 來, 即 強 調 訓 練 即 治 療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在 於 提 供 離 院 少 年 結 構 性 學 習 技 巧 的 機 會, 讓 離 院 少 年 因 為 能 學 習 更 多 的 自 立 生 活 技 巧, 能 平 穩 地 渡 過 轉 銜 期 間, 進 而 達 成 自 立 自 主 的 最 終 目 標 4 一 個 人 需 要 改 變 是 必 然 的, 因 為 個 體 在 發 展 上 與 環 境 上 都 一 直 在 改 變 目 前 社 會 工 作 較 常 運 用 的 改 變 理 論, 主 要 有 :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社 會 技 巧 認 知 重 建 自 我 肯 定 訓 練, 以 及 壓 力 管 理 等 這 些 改 變 理 論, 事 實 上 也 就 是 團 體 工 作 的 目 的 所 以 說, 社 工 人 員 在 實 施 自 立 生 活 技 巧 訓 練 時, 宜 事 前 熟 諳 有 關 社 會 工 作 之 改 變 取 向 的 策 略 與 理 論, 才 能 運 作 自 如 表 1: 社 工 策 略 的 改 變 取 向 ( 作 者 自 繪 ) 問 題 解 決 社 會 技 巧 認 知 重 建 自 我 肯 定 壓 力 管 理 5 問 題 解 決 在 於 增 強 問 題 解 決 的 能 力 ; 社 會 技 巧 在 於 彌 補 案 主 的 社 會 技 巧 不 足 ( 謝 秀 芬, 2010:279) 認 知 重 建 在 於 改 變 因 案 主 思 考 感 受 或 外 顯 行 為 而 造 成 的 問 題 ( 曾 華 源 等 主 編,2010:389) 自 我 肯 定 在 於 協 助 案 主 增 加 自 信 ( 謝 秀 芬,2010:315) 壓 力 管 理 則 在 於 認 知 或 態 度 的 改 變 和 放 鬆 技 巧 ( 謝 秀 芬, 2010:326) 改 變 重 點 提 升 案 主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使 用 時 機 覺 察 問 題 存 在 與 需 求 不 足 理 論 根 據 任 務 為 中 心 理 論 增 權 理 論 首 要 工 作 提 升 案 主 完 成 任 務 的 承 諾 主 要 策 略 與 常 用 技 巧 腦 力 激 盪 人 與 問 題 分 離 運 用 案 主 的 優 勢 學 習 社 交 技 巧 改 變 案 主 問 題 思 增 加 信 心 考 的 模 式 自 我 陳 述 和 行 為 社 交 技 巧 不 足 認 知 錯 誤 或 扭 曲 缺 乏 自 我 肯 定 具 有 攻 擊 行 為 行 為 治 療 法 認 知 行 為 學 派 行 為 治 療 法 自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我 認 同 理 論 決 定 要 訓 練 那 些 技 巧 角 色 扮 演 說 明 認 知 與 情 緒 和 生 活 二 者 的 關 係, 進 而 讓 案 主 覺 察 其 對 問 題 的 思 考 模 式 實 施 重 點 承 認 問 題 分 預 先 演 練 ( 示 改 變 思 考 思 考 辨 案 主 的 需 要 範 行 為 演 練 過 程 的 感 受 自 腦 力 激 盪 找 出 整 合 應 用 ) 我 陳 述 與 行 為 最 適 當 的 方 法 並 加 以 實 施 6 決 定 何 種 層 面 需 要 訓 練 減 低 壓 力 困 擾 情 緒 失 控 危 機 調 適 ABC-X 模 式 認 識 壓 力 源 理 情 治 療 (RET) 理 情 行 為 治 療 增 權 方 法 放 鬆 訓 練 壓 力 免 疫 訓 練 (REBT) 減 敏 感 法 洪 水 法 代 幣 法 (SIT ) 建 立 合 作 和 夥 伴 預 先 演 練 的 關 係 發 展 正 ( 教 育 技 巧 向 的 自 我 概 念 演 練 及 認 知 重 應 用 案 主 的 能 力 建 應 用 資 源 等 優 勢 教 導 案 主 特 殊 技 術 及 運 用 資 源 135

136 7 參 學 習 技 巧 的 主 要 實 施 模 式 目 前 學 習 技 巧 團 體, 依 學 者 的 看 法, 主 要 包 括 :1.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2. 任 務 中 心 的 團 體 工 作 ;3. 行 為 改 變 的 團 體 ( 如 表 2 所 示 ) ( 孫 碧 霞 等 譯,2003:351) 表 2: 學 習 技 巧 的 主 要 實 施 模 式 ( 作 者 自 繪 )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 技 巧 訓 練 ) 任 務 中 心 的 團 體 工 作 ( 任 務 為 中 心 ) 行 為 改 變 團 體 ( 行 為 取 向 ) 團 體 目 標 1. 集 中 於 社 會 技 巧 要 素 2. 技 巧 達 成 1. 幫 助 成 員 選 擇 可 以 解 決 的 任 務 2. 問 題 解 決 為 導 向 1. 透 過 學 習 而 消 除 或 獲 得 2. 塑 造 行 為 模 式 改 變 學 習 社 交 技 巧 達 成 解 決 問 題 的 目 標 行 為 本 身 的 症 狀 重 點 使 用 時 機 社 交 技 巧 不 足 遭 遇 問 題 或 需 求 未 獲 滿 足 現 有 不 當 的 行 為 或 缺 乏 適 當 的 行 為 理 論 根 據 社 會 觀 察 學 習 任 務 中 心 理 論 操 作 制 約 學 習 8 首 要 工 作 目 標 行 為 完 全 投 入 自 己 所 選 擇 的 任 務 中 量 度 行 為 次 數 監 察 行 為 上 改 變 主 要 策 略 及 常 用 技 巧 實 施 重 點 貢 獻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 技 巧 訓 練 ) 標 準 化 活 動 順 序 任 務 中 心 的 團 體 工 作 ( 任 務 為 中 心 ) 任 務 執 行 順 序 (TIS) 腦 力 激 盪 解 決 問 題 教 練 家 庭 作 業 預 先 演 練 ( 示 範 預 演 或 練 習 在 完 成 任 行 為 演 練 整 務 過 程 中 所 要 做 的 行 合 應 用 ) 為 學 習 到 新 的 技 巧 在 考 量 案 主 關 注 的 問 題 著 重 任 務 以 及 雙 發 痛 同 負 責 行 為 改 變 團 體 ( 行 為 取 向 ) 代 幣 法 減 敏 感 法 洪 水 法 正 向 增 強 嫌 惡 刺 激 塑 造 良 好 的 行 為 模 式 10 在 社 會 技 巧 訓 練 團 體 中, 每 一 次 團 體, 社 工 人 員 在 決 定 要 訓 練 那 些 技 巧 後, 他 ( 她 ) 可 以 運 用 示 範 角 色 扮 演 回 饋 訓 練 的 轉 化 等 部 分, 作 為 最 基 本 的 訓 練 方 式 ( 黃 玲 蘭 譯, 1997) 但 學 習 技 巧 的 主 要 實 施 模 式 並 只 不 限 於 社 會 技 巧 團 體 的 形 式 9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孫 碧 霞 劉 曉 春 邱 方 晞 曾 華 源 譯 (2003)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臺 北 市 : 洪 葉 11 但 從 整 個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來 說, 社 工 人 員 應 該 與 離 院 少 年 共 同 訂 定 案 主 應 該 做 的 事, 亦 即 任 務 的 選 擇 然 後 按 照 任 務 執 行 的 順 序 ( TIS) 確 實 去 做 12 在 以 任 務 為 中 心 的 團 體 中, 通 常 行 為 團 體 的 成 員 都 有 指 定 的 家 庭 作 業, 包 括 監 察 行 為 或 者 嘗 試 改 變 行 為 的 做 法 如 果 團 體 種 類 係 以 行 為 改 變 來 達 到 學 習 技 巧 的 目 標, 則 在 整 個 團 體 工 作 上, 將 著 重 於 離 院 少 年 在 技 巧 達 成 上 的 問 題, 及 量 度 行 為 次 數 以 及 監 督 行 為 上 的 改 變 ; 協 助 成 員 了 解 社 會 學 習 理 論, 而 相 互 協 助 訂 定 改 變 行 為 的 計 畫 136

137 13 肆 學 習 技 巧 的 實 施 方 法 Argyle(1969) 早 期 便 認 為, 技 巧 學 習 的 訓 練 方 式, 有 在 職 學 習 角 色 扮 演 與 模 擬 訓 練 團 體 訓 練 社 會 敏 感 度 的 其 他 方 式 教 育 型 態 的 訓 練 方 法 行 為 治 療 心 理 治 療 ( 專 指 認 知 治 療 ) ( 如 表 3 所 示 ) (Argyle,1969; 王 文 秀 陸 洛 譯, 1996) 14 表 3.. 學 習 技 巧 的 訓 練 方 式 ( 作 者 自 繪 ) 在 職 學 習 角 色 扮 演 與 模 擬 意 義 在 相 關 社 會 在 教 室 情 境 中, 待 裡 練 習 上 一 段 時 間, 他 們 將 反 覆 練 習 相 要 扮 演 關 的 社 會 表 的 角 色 現 技 能 團 體 見 習 或 實 習 教 導 特 目 標 社 會 情 境 相 定 的 社 關 的 社 會 表 會 技 能 現 技 能 訓 練 團 體 訓 練 社 會 敏 感 度 的 其 他 方 式 教 育 型 行 為 治 療 心 理 治 療 態 的 訓 ( 專 指 認 知 練 方 法 治 療 ) 透 過 團 透 過 小 團 透 過 報 調 整 促 成 改 變 認 知 體 方 式, 體 的 方 式, 告 討 行 為 改 變 以 影 響 行 教 導 成 員 給 予 他 人 回 饋 與 接 受 他 人 的 回 饋 教 導 成 員 如 何 提 升 個 人 與 人 際 的 覺 察 能 力 論 與 經 的 外 在 因 為 驗 來 實 素 施 教 導 著 重 人 際 關 係 訓 練 提 升 個 人 與 人 際 的 覺 察 能 力 著 重 幫 助 成 員 學 習 新 的 資 訊 與 技 巧 提 升 成 員 改 變 造 成 的 技 巧, 成 員 心 理 使 其 有 更 問 題 的 認 多 的 反 應 知 因 素, 選 擇 此 包 括 想 法 與 信 念 領 導 者 角 色 15 優 點 缺 點 在 職 學 習 角 色 扮 演 訓 練 團 訓 練 社 會 敏 教 育 型 態 行 為 治 療 心 理 治 療 與 模 擬 體 感 度 的 其 他 的 訓 練 方 ( 專 指 認 方 式 法 知 治 療 ) 管 理 者 訓 練 者 訓 練 者 由 指 導 老 師 由 該 領 域 行 為 改 變 認 知 改 變 教 練 及 教 學 專 家 扮 演 者 者 者 來 引 導 教 師 角 色 可 以 親 身 可 以 事 前 強 調 人 強 調 人 際 的 採 結 構 化 體 驗 角 色 模 擬 際 關 係 敏 感 度 自 學 習 方 式 的 改 善 我 覺 察 可 能 重 複 相 同 的 錯 誤 與 實 際 情 無 法 處 境 會 有 差 理 受 訓 異 者 的 情 緒 壓 力 與 困 擾 偏 重 社 會 敏 社 會 行 為 感 度 取 決 於 從 經 驗 學 習 的 認 知 能 力 針 對 人 際 與 焦 慮 方 面 的 問 題 有 療 效 協 助 成 員 檢 視 與 重 建 自 己 的 核 心 信 仰 ( 或 核 心 基 模 ) 忽 略 外 顯 高 度 自 我 行 為 以 外, 揭 露 想 法 與 信 念 對 行 為 的 影 響 16 學 習 的 方 式 角 色 扮 演 學 習 方 式 1. 訓 練 1. 授 課 1. 減 敏 1. 不 斷 嘗 試 的 程 序 1.Bethel 模 方 式 以 與 討 論 感 法 錯 誤 學 習 1. 訓 練 者 式 採 用 受 訓 輪 流 在 2. 閱 讀 2. 自 我 2. 角 色 模 範 講 解 並 教 者 集 訓 2-3 週 旁 觀 察 與 自 修 肯 定 方 的 模 仿 導 大 家 技 而 哈 佛 的 訓 並 且 比 3. 教 學 法 能 並 予 以 練 方 法 則 採 較 彼 此 3. 上 司 的 指 影 片 3. 嫌 惡 討 論 每 週 聚 會 一 的 觀 察 導 與 訓 示 治 療 法 2. 受 訓 者 次 筆 記 有 效 學 習 的 4. 操 作 扮 演 一 系 訓 練 過 程 2. 成 員 主 要 過 程 制 約 療 列 情 境 或 的 行 為 1. 簡 短 教 導 法 1. 口 頭 評 論 問 題 中 的 及 態 度 角 色 示 範 等 2. 領 導 者 示 角 色 改 變 歷 回 饋 行 為 範 程 的 三 3. 研 究 者 2. 形 成 新 的 3. 模 擬 演 示 個 階 提 出 一 系 反 應 替 代 原 列 回 饋 4. 成 員 角 色 段.. 解 先 錯 誤 ( 口 頭 評 扮 演 和 練 習 凍 改 變 再 3. 整 合 一 系 論 錄 音 5. 回 饋 定 型 列 的 反 應 與 錄 影 帶 6. 家 庭 作 業 重 播 ) 主 要 參 考 資 料.. 苗 延 威 張 君 玫 (1998) 社 會 互 動 臺 北 市 : 巨 流 圖 書 學 習 方 式 或 學 習 ( 治 療 ) 過 程 1. 專 業 助 人 者 具 有 溫 暖 與 同 理 的 態 度 2. 鼓 勵 案 主 說 出 自 己 的 焦 慮 內 心 衝 突 及 其 他 深 層 情 緒 3. 探 索 案 主 主 觀 的 情 感 世 界 與 思 考 方 式 4. 試 圖 讓 案 主 產 生 情 緒 與 認 知 上 的 改 變 5. 鼓 勵 案 主 以 新 的 方 法 來 面 對 別 人 或 情 境 17 伍 國 內 現 況 的 檢 討 18 一 CCSA 實 施 方 案 現 況 以 社 團 法 人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 簡 稱 CCSA 協 會 ) 第 56 期 至 第 64 期 電 子 報 (2013/04/ /09/13), 為 期 五 個 月 的 資 料 顯 示, 共 有 12 個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活 動 的 相 關 報 導 ( 如 表 4 所 示 ) 137

138 19 這 些 活 動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幾 個 種 類 : 1. 租 屋 方 面 : 計 有 : 桃 園 自 立 工 坊 租 屋 達 人 CCSA 自 立 工 坊 - 房 子 找 了 沒? 安 全 顧 了 沒? 等 2 梯 次 2. 用 錢 與 生 涯 規 劃 方 面 : 有 自 立 生 涯 規 劃 暨 理 財 進 階 訓 練 等 1 梯 次 3. 自 我 決 定 方 面 : 有 UPOWER 自 立 少 年 團 體 等 1 梯 次 4. 自 我 照 顧 方 面 : 有 桃 園 第 4 場 次 自 立 工 坊 健 康 管 理 課 程 等 1 梯 次 性 別 關 係 方 面 : 有 南 區 自 立 工 坊 戀 愛 巴 士 ( 兩 性 與 感 情 ) 等 1 梯 次 6. 體 驗 教 育 方 面 : 計 有 : 生 命 教 育 自 立 成 長 營 南 區 冒 險 奇 兵 ~ 體 驗 教 育 GO 等 2 梯 次 7. 文 化 或 聯 誼 活 動 方 面 : 計 有 : 北 區 自 立 少 年 回 娘 家 活 動 南 區 自 立 自 立 少 年 聯 誼 聚 會 北 區 自 立 少 年 聯 誼 活 動 桃 園 自 立 少 年 聯 誼 懷 古 大 溪 文 化 之 旅 等 4 梯 次 二 CCSA 實 施 方 案 現 況 的 優 勢 與 障 礙 ( 一 ) 優 勢 方 面 多 元 化 的 課 程 與 體 驗 2. 編 撰 教 材 3. 結 合 教 會 的 團 契 活 動 4. 一 日 團 體 的 形 式 ( 二 ) 障 礙 方 面 陸 結 論 與 建 議 缺 乏 事 先 契 約 的 訂 定 2. 宜 確 實 進 行 少 年 的 需 求 評 估 3. 成 員 不 固 定 4. 帶 領 者 不 固 定 5. 少 年 應 該 應 否 著 重 充 權 優 先 6. 寓 教 於 樂 的 盲 點 24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是 提 供 給 那 些 無 法 返 家 或 家 庭 無 法 提 供 財 務 生 理 心 理 支 持 而 必 須 自 立 生 活 的 少 年 ( 徐 錦 鋒,2012) 因 此 對 於 離 院 少 年 在 轉 銜 期 間, 如 何 維 持 其 最 低 生 活 費, 是 個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近 年 來, 國 內 在 熱 衷 少 年 工 作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的 努 力 奔 波 下, 離 院 少 年 的 學 費 生 活 費 租 屋 津 貼, 甚 至 第 一 桶 金 的 儲 蓄 計 畫, 都 已 制 度 化 這 對 離 院 少 年 而 言, 有 了 更 多 的 生 活 保 障, 而 可 以 安 心 就 學 或 就 業, 並 平 穩 地 渡 過 轉 銜 時 期, 進 而 達 成 自 立 生 活 的 目 標 138

139 ( 建 議 ) 25 然 而,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實 施, 除 了 提 供 補 助 之 外, 如 何 提 高 離 院 少 年 的 自 立 生 活 能 力 也 一 併 要 有 所 規 劃 因 為 單 靠 提 供 補 助 未 必 就 可 以 使 離 院 少 年 達 成 自 立 生 活 的 目 標 因 此, 本 文 針 對 如 何 讓 離 院 少 年 學 習 自 立 生 活 技 巧 加 以 探 討, 在 本 文 中, 吾 人 發 現 實 務 機 構 在 推 展 少 年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努 力 不 懈, 但 也 發 現 一 些 盲 點, 尤 其 涉 及 專 業 技 巧 不 足 的 問 題, 勢 必 影 響 未 來 自 立 生 活 方 案 的 實 施 因 此, 以 下 臚 列 幾 項 建 議, 藉 以 野 人 獻 曝 26 一 宜 有 需 求 評 估 與 契 約 的 訂 定 二 定 期 進 行 教 導 或 訓 練 三 成 員 固 定 四 活 動 計 畫 宜 系 統 性 表 5.. 自 立 生 活 服 務 檢 核 單 有 關 技 巧 領 域 與 技 巧 領 域 細 項 一 覽 表 ( 作 者 自 繪 ) 技 巧 領 域 技 巧 領 域 細 項 1. 教 育 計 畫 (1) 完 成 高 中 學 業 (2) 高 中 後 的 計 畫 (3) 申 請 書 (4) 經 濟 補 助 資 源 2. 職 涯 探 索 3. 文 件 (1) 個 人 證 件 4. 工 作 (1) 求 職 技 巧 5. 財 務 管 理 6. 消 費 者 意 識 (1) 廣 告 的 影 響 力 (2) 存 錢 計 畫 (3)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法 規 (4) 信 用 7. 法 律 (1) 偏 差 行 為 狀 況 (2) 成 人 刑 事 司 法 (3) 成 人 的 權 利 與 責 任 8. 四 處 走 動 (1) 交 通 工 具 及 資 源 (2) 取 得 自 己 的 交 通 工 具 技 巧 領 域 技 巧 領 域 細 項 12. 健 康 與 衛 生 (1) 醫 療 需 求 及 議 題 (2) 健 康 保 險 / 預 防 性 健 康 (3) 急 救 (4) 衛 生 13. 關 係 14. 住 居 所 (1) 租 屋 (2) 房 客 權 利 及 責 任 (3) 室 友 (4) 保 險 15. 食 物 管 理 (1) 營 養 (2) 膳 食 計 畫 (3) 食 材 管 理 / 儲 存 / 過 期 (4) 準 備 食 物 16. 家 庭 管 理 休 閒 及 社 區 參 與 (1) 個 人 興 趣 (2) 領 導 力 (3) 社 區 活 動 10. 個 人 支 持 及 社 區 資 源 (1) 個 人 支 持 網 絡 (2) 社 區 資 源 11. 價 值 觀 及 人 際 技 巧 28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140 1 辦 單 位 : 新 竹 市 農 會 1 140

141 3.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之 研 究 發 表 人 : 張 素 菁 現 職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部 方 案 組 長 學 歷 : 輔 仁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研 究 所 經 歷 :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部 社 工 專 員 專 長 : 自 立 少 年 服 務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回 應 人 : 劉 弘 毅 現 職 :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學 歷 : 英 國 布 里 斯 托 爾 大 學 政 策 研 究 博 士 經 歷 : 宜 蘭 縣 光 塩 生 命 關 懷 協 會 外 聘 督 導 花 蓮 縣 禪 光 育 幼 院 外 聘 督 導 花 蓮 縣 私 立 凱 歌 園 少 年 中 途 之 家 外 聘 督 導 社 團 法 人 花 蓮 縣 老 人 暨 家 庭 關 懷 協 會 督 導 花 蓮 縣 私 立 凱 歌 園 少 年 中 途 之 家 主 任 財 團 法 人 人 本 教 育 文 教 基 金 會 企 畫 專 員 專 長 : 青 少 年 增 權 青 少 年 安 置 成 效 青 少 年 就 業 新 移 民 服 務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142 摘 要 自 立 少 年 經 歷 漫 長 的 安 置 歷 程, 接 受 相 較 失 功 能 的 原 生 家 庭 較 完 善 的 保 護 與 照 顧, 過 著 穩 定 的 安 置 生 活 ; 然 而 在 歲 的 階 段, 陸 續 面 臨 離 院 自 立 的 未 來,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的 需 求 與 壓 力 對 自 由 生 活 的 渴 望, 讓 少 年 在 脫 離 團 體 生 活 的 興 奮 中, 又 帶 有 無 助 與 緊 張 不 論 對 生 活 有 多 少 的 想 像 與 憧 憬, 一 切 的 一 切 都 需 要 立 基 於 穩 定 的 收 入, 而 少 部 分 的 收 入 來 自 於 正 式 資 源 的 挹 注, 大 多 數 仍 要 依 賴 其 穩 定 就 業 而 得 然 而, 少 年 對 職 場 的 認 知 就 業 能 力 就 業 動 機 求 職 技 能 甚 至 內 在 情 緒 過 往 經 驗, 都 影 響 著 其 能 否 獲 得 工 作 資 訊 完 成 求 職 進 入 職 場, 進 而 穩 定 就 業 獲 得 收 入 維 持 生 活 自 立 發 展 縱 然 不 容 易, 但 陸 陸 續 續 仍 有 少 年 從 起 伏 不 定, 漸 漸 邁 向 穩 定 研 究 者 藉 由 自 立 少 年 雇 主 社 工 員 的 訪 談 述 說, 瞭 解 在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過 程 中, 少 年 本 身 雇 主 社 工 員 這 三 個 重 要 的 人, 分 別 扮 演 什 麼 不 同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以 及 在 他 們 眼 中, 少 年 是 如 何 發 揮 能 力 與 優 勢, 使 其 能 夠 在 職 場 上 站 穩, 進 而 使 自 立 生 活 獲 得 穩 定, 邁 向 獨 立 的 未 來 關 鍵 字 :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優 勢 觀 點

143 CCSA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張 素 菁 方 案 組 長 研 究 背 景 動 機 及 目 的 文 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訪 談 結 果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2 長 期 顛 沛 流 離 難 生 活 與 發 展 缺 乏 家 庭 支 持 期 待 獲 得 關 愛 就 學 就 業 為 主 要 生 活 壓 力 自 立 少 年 福 利 身 份 排 除 社 會 網 絡 連 結 不 易 3 4 社 會 的 既 定 框 架 與 價 值 觀 了 解 僱 主 自 立 少 年 社 工 於 就 業 服 務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作 為 與 互 動 經 驗 與 合 作 關 係 勞 雇 關 係 得 以 建 立 維 持 互 動 的 元 素? 工 作 中 出 現 的 四 個 疑 問 青 少 年 工 作 的 地 方? 整 理 訪 談 資 料, 歸 納 出 協 助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的 處 遇 服 務 內 涵 方 式 及 運 作 等 專 屬 於 自 立 少 年 的 就 業 服 務 提 供 從 事 青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參 考

144 7 8 圖 一 : 我 國 近 十 年 青 少 年 勞 工 勞 動 參 與 率 與 失 業 率 ( 單 位 %) 92 年 93 年 94 年 95 年 96 年 97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以 就 業 為 取 向 者 (CCSA, 2013 年 5 月 ) 未 就 學 未 就 業 9% 就 業 中 91% 勞 動 參 與 率 失 業 率 至 101 年 12 月, 兒 少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人 數 為 3,549 位, 無 論 未 來 重 返 家 庭 或 須 獨 立 生 活, 都 可 能 要 面 對 支 撐 家 計 或 自 行 謀 生 的 選 擇, 就 業 需 求 已 可 預 見 CCSA(2013) 服 務 少 年 中, 有 91% 少 年 有 就 業 需 求, 以 此 推 估, 未 來 約 有 3,230 位 自 立 少 年, 可 能 有 就 業 需 求 不 同 學 者 或 文 獻 針 對 失 業 對 青 少 年 個 人 終 身 的 影 響 之 觀 點 學 者 / 組 織 年 份 觀 點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LO) 2000 李 誠 2005 葉 祖 欽 整 理 引 用 自 Winefield 太 早 面 臨 失 業 可 能 對 青 年 在 未 來 生 產 力 及 人 力 資 本 的 累 積 造 成 長 期 性 傷 害 2. 就 業 上 的 障 礙 會 阻 礙 青 年 成 長 的 過 程, 以 及 影 響 到 建 立 家 庭 的 時 間 與 引 發 貧 窮 問 題 ; 且 青 年 失 業 與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具 有 一 些 關 聯 3. 青 年 的 高 失 業 率 會 造 成 更 深 層 的 問 題, 如 對 社 會 及 民 主 政 治 過 程 產 生 疏 離 1. 終 身 所 得 的 下 降 2. 增 加 成 年 時 失 業 的 機 率, 以 及 延 長 失 業 的 時 間 3. 追 趕 效 應 1. 所 得 減 少 2. 依 附 家 庭 無 法 獨 立, 生 活 無 目 標 3. 能 做 決 定 的 機 會 減 少 4. 被 否 定, 挫 折 累 積 5. 失 業 頻 率 增 加 6. 對 未 來 無 安 全 感 7. 降 低 與 社 會 接 觸 的 機 會 8. 間 接 造 成 犯 罪 問 題

145 葉 祖 欽 整 理 2007 引 用 自 Kieselbach 鍾 琳 惠 2007 失 業 者 對 失 業 的 反 應 有 以 下 三 種 : 1. 破 碎 (brokenness) 2. 放 棄 (resignation) 3. 無 破 碎 (unbrokenness) 1. 經 濟 的 成 本 效 益 觀 點 : (1) 對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的 負 面 影 響 (2) 依 賴 家 庭 導 致 家 庭 消 費 和 儲 蓄 水 準 的 下 降 (3) 政 府 減 少 收 入, 且 須 付 出 更 大 的 社 會 成 本 (4) 青 少 年 是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的 驅 動 力 2. 社 會 排 除 觀 點 (1) 怯 志 (discouragement) 工 作 者 或 低 度 就 業 (underemployment) (2) 失 業 易 使 青 少 年 產 生 處 於 危 險 (vulnerability) 天 生 無 用 (uselessness) 怠 惰 (idlness) 的 感 覺, 久 而 久 之 會 被 就 業 市 場 排 除 不 僅 是 影 響 單 一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層 面, 可 能 擴 及 社 會 國 家 發 展 優 勢 觀 點 訪 談 及 問 卷 設 計 的 基 礎 人 力 資 本 論 社 會 排 除 論 青 年 生 涯 發 展 理 論 失 業 的 影 響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研 究 對 象 條 件 樣 本 數 訪 談 規 劃 備 註 自 立 少 年 雇 主 經 歷 家 外 安 置 服 務, 並 有 求 職 / 就 業 經 驗 者 曾 經 / 現 正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至 少 3 個 月 以 上 者 10 位 10 位 1. 求 職 / 就 業 的 經 驗 分 享 2. 與 雇 主 互 動 的 經 驗 是 什 麼? 對 維 持 就 業 或 適 應 職 場 的 幫 助 又 是 什 麼? 3. 認 為 自 己 的 就 業 意 願 動 機 和 能 力 有 哪 些, 且 是 雇 主 接 受 的? 4. 社 工 人 員 在 就 業 服 務 過 程 中 有 哪 些 協 助? 5.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的 了 解 運 用 與 建 議 曾 經 就 業 1. 僱 用 自 立 少 年 的 經 驗 分 享 2. 僱 用 過 程 中 看 見 少 年 有 哪 些 可 以 進 入 職 場 勝 任 工 作 的 特 點 能 力 態 度? 直 接 接 觸 / 指 導 3. 如 何 協 助 少 年 適 應 職 場? 少 年 的 主 管 4. 社 工 人 員 如 何 協 調 協 助 雇 主 與 少 年 建 立 關 係 與 職 場 適 應? 5.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的 了 解 運 用 與 建 議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質 性 訪 談 : 收 集 研 究 對 象 的 經 驗 多 元 測 定 : 多 元 資 料 來 源 : 同 一 情 境 不 同 的 角 色 與 角 度 方 法 的 多 元 : 研 究 者 服 務 經 驗 機 構 資 料 社 會 工 作 者 服 務 前 述 二 者 已 達 半 年 以 上 10 位 1. 分 享 提 供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的 經 驗 2. 看 見 少 年 哪 些 就 業 動 機 意 願 能 力 或 特 質? 可 能 因 同 時 有 多 3. 看 見 雇 主 如 何 幫 助 少 年 適 應 職 場 或 學 習? 位 個 案 受 訪 而 重 4. 社 工 人 員 的 角 色? 如 何 催 化 關 係 的 建 立 複 發 展 與 維 持 5. 就 業 服 務 資 源 的 了 解 運 用 與 建 議

146 告 知 後 同 意 少 年 優 勢 觀 點 隱 私 後 和 保 密 潛 在 的 傷 害 和 風 險 社 工 僱 主 研 究 者 的 角 色 定 位 自 立 少 年 :8 位 相 對 穩 定 僱 主 :5 位 社 工 員 :5 位 稚 氣 未 脫 青 少 年 的 次 文 化 自 立 少 年 強 迫 成 熟 距 離 感

147 能 力 動 機 與 現 況 任 務 取 向 的 就 業 形 態 以 基 層 技 術 性 服 務 性 高 取 代 性 的 工 作 類 型 為 主 勞 動 權 益 V.S 勞 動 福 利 夢 想 是 做 夢 再 想, 甚 至 不 敢 想 就 業 力 態 度 其 他 想 不 出 來? 能 力 盤 點 從 職 場 獲 得 肯 定 或 支 持, 可 能 是 維 持 就 業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交 給 命 運 安 排? 僱 主 與 機 構 有 好 的 關 係? 工 作 態 度 工 作 適 應 最 高 分 自 我 平 均 分, 需 要 再 改 善 實 務 上 也 最 常 因 此 被 辭 退 自 我 平 均 7.57 分, 無 積 極 作 為 成 長 生 活 經 驗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評 價 工 作 能 力 平 均 分, 高 自 我 要 求 持 續 的 積 累 評 價 問 題 解 決 平 均 分, 有 求 助 能 力 持 續 的 積 累 就 業 服 務 評 價 不 知 道 不 清 楚 不 信 任 需 要 克 服 身 心 壓 力 與 情 緒 調 適 自 我 高 期 待 擔 心 失 去 工 作 持 續 提 升 就 業 能 力 對 少 年 的 建 議 對 僱 主 的 建 議 積 極 主 動 + 正 確 的 工 作 態 度 正 常 環 境 與 公 平 的 對 待 對 社 工 的 建 議 不 要 主 動 貼 標 籤! 不 要 過 度 擔 心!

148 動 機 與 現 況 青 少 年 有 較 好 的 活 力 與 體 力 年 輕 人 比 較 好 溝 通 對 產 業 有 興 趣 認 識 的 鄰 居 朋 友 介 紹 對 經 濟 需 求 的 同 理 個 性 比 一 般 青 少 年 獨 立 擔 心 不 穩 定 出 勤 狀 況 不 佳 能 力 不 足 交 友 狀 況 本 質 不 好 年 齡 較 小 工 作 安 全 性 雇 用 條 件 工 作 動 機 穩 定 性 的 依 據 負 責 任 分 內 事 情 要 做 完 順 從 不 要 愛 做 不 做 守 時 基 本 態 度 溝 通 互 動 能 力 主 動 性 尊 重 抗 壓 性 正 向 評 價 學 習 力 強 適 應 力 高 出 席 狀 況 佳 最 擔 心 的, 也 是 最 肯 定 的? 就 業 服 務 評 價 對 僱 主 端 進 行 宣 導 與 教 育 發 展 適 合 少 年 的 就 業 服 務 提 升 自 立 少 年 的 能 見 度 需 要 改 善 得 過 且 過 缺 乏 夢 想 沒 有 野 心 對 少 年 的 建 議 工 作 現 實 感 與 正 確 態 度 自 我 未 來 發 展 的 規 劃

149 對 僱 主 的 建 議 瞭 解 青 少 年 特 性 敏 感 於 自 己 的 偏 見 看 見 優 勢 鼓 勵 少 年 僱 主 的 雇 用 意 願 自 立 少 年 工 作 表 現 對 社 工 的 建 議 過 程 支 持 與 關 懷 就 業 內 心 準 備 與 調 適 營 利 單 位 社 會 工 作 學 經 歷 不 佳 重 新 求 職 勞 力 密 集 的 就 業 為 主 影 響 就 業 穩 定 身 心 不 堪 負 荷 感 到 倦 怠 社 工 提 供 的 服 務 釐 清 求 職 方 向 提 醒 情 緒 支 持 資 訊 提 供 檢 視 成 功 或 失 敗 的 原 因, 作 為 下 次 參 考 陪 伴 者 提 醒 者 教 育 者 社 工 員

150 社 工 員 僱 主 角 色 橋 樑 就 業 初 期 的 陪 伴 有 問 題 或 有 需 求 才 互 動 沒 有 互 動 ( 不 知 社 工 的 存 正 向 評 價 穩 定 性 堅 韌 適 應 力 人 際 互 動 能 力 在 ) 社 工 員 僱 主 互 動 方 式 用 社 工 的 身 分 密 切 互 動 角 色 扮 演 不 互 動 需 要 改 善 缺 乏 壓 力 抒 放 方 式 臨 場 應 變 不 足 較 衝 動 缺 乏 嘗 試 與 追 求 未 來 發 展 的 勇 氣 與 動 力 陪 伴 不 是 處 遇? 陪 伴 歷 程 督 促 再 督 促 督 促 數 字 = 專 業? 服 務 成 效 現 實 感 生 活 壓 力 的 現 實 感 職 場 工 作 應 有 態 度 的 現 實 感 再 擔 心 使 用 經 驗 有 好 有 壞 擔 心 擔 心 就 業 服 務 評 價 與 建 議 創 新 而 多 元 的 職 訓 課 程 倡 議 自 立 少 年 的 需 求 開 發 相 關 資 源 少 年 穩 定 就 業 少 年 自 己 長 大 了? 我 好 像 什 麼 都 不 能 做? 專 業 的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人 員 實 務? 專 業 自 信?

151 失 業 因 素 獲 得 的 幫 助 看 見 差 異 : 一 般 青 少 年 自 立 少 年 失 業 的 影 響 相 同 的 結 果 與 需 要 : 了 解 僱 主 自 立 少 年 社 工 於 就 業 服 務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作 為 與 互 動 經 驗 與 合 作 關 係 一 般 青 少 年 自 立 少 年 整 理 訪 談 資 料, 歸 納 出 協 助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的 處 遇 服 務 內 涵 方 式 及 運 作 等 提 供 從 事 青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工 作 者 之 參 考 工 作 關 係 : ( 單 向 互 動 ) 教 導 提 醒 溝 通 包 容 協 助 適 應 重 要 他 人 關 係 ( 雙 向 互 動 ) 信 任 支 持 鼓 勵 少 年 僱 主 工 作 關 係 : ( 雙 向 互 動 ) 訊 息 交 換 或 事 件 處 理, 頻 率 依 需 求 定 無 任 何 關 係 : 無 建 立 關 係 需 求 或 少 年 不 願 意 曝 光 受 助 身 分 社 工 釐 清 自 立 少 年 的 就 業 現 實 感 與 態 度 增 強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發 展 期 待 與 目 標 專 業 工 作 關 係 :( 雙 向 互 動 ) 資 訊 提 供 陪 伴 關 懷 協 助 適 應 生 涯 規 劃 教 育 提 醒 督 促 職 訓 課 程 的 多 元 與 創 新

152 增 進 就 業 資 訊 的 流 通 與 管 道 的 瞭 解 需 求 評 估 的 真 實 性 與 貼 切 程 度 多 方 倡 議 自 立 少 年 與 其 需 求, 建 立 對 少 年 的 正 確 認 識 與 瞭 解 設 立 自 立 少 年 就 業 的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敏 感 自 己 的 刻 版 印 象 與 貼 標 籤 行 為 看 見 少 年 的 能 力 與 優 勢 看 見 與 信 任 自 己 的 專 業 與 價 值 尋 求 相 關 專 業 的 訓 練 與 督 導 求 職 就 業 外 顯 行 為 無 法 適 應 真 正 原 因 跳 脫 弱 勢 族 群 的 框 架 看 見 服 務 與 成 效 影 響 間 的 關 係 維 持 生 活 自 我 成 長 職 涯 發 展 研 究 訪 談 方 式 的 定 位 訪 談 對 象 的 設 定 更 加 周 延 擴 大 研 究 範 圍, 更 加 具 有 代 表 性

153 與 會 名 冊 辦 理 單 位 序 號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職 稱 1 雷 倩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理 事 長 2 簡 慧 娟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署 長 專 題 講 者 1 容 幗 欣 香 港 學 生 輔 助 會 荷 蘭 宿 舍 助 理 院 長 2 鄭 俊 華 香 港 扶 幼 會 則 仁 中 心 院 長 主 持 人 1 馮 燕 內 政 部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政 務 委 員 / 教 授 2 鄭 麗 珍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3 彭 淑 華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4 洪 錦 芳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祕 書 長 / 創 辦 人 5 陳 毓 文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6 趙 善 如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7 張 秀 鴛 衛 生 福 利 部 保 護 服 務 司 司 長 8 黃 怡 君 法 務 部 保 護 司 司 長 發 表 人 1 張 玲 如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助 理 教 授 2 邱 琬 瑜 英 國 德 倫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博 士 3 温 珮 雯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臨 時 護 士 4 張 麗 惠 行 動 諮 商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 社 工 師 5 詹 雯 貽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建 築 與 永 續 規 劃 研 究 所 碩 士 6 莊 文 芳 玄 奘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7 白 般 若 台 灣 國 際 兒 童 村 社 工 組 長 8 李 郁 芬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社 工 部 主 任 9 謝 佩 君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社 工 師 10 翁 毓 秀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11 劉 學 仁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12 翁 慧 圓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醫 學 社 會 暨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13 簡 菱 儀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社 工 員 14 王 燦 槐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教 授 15 林 思 婷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研 究 專 員 16 朱 佩 如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17 李 三 益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18 張 瑋 庭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社 工 組 長 19 徐 錦 鋒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20 張 素 菁 中 華 育 幼 機 構 兒 童 關 懷 協 會 (CCSA) 方 案 組 長

154 回 應 人 1 吳 書 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2 曾 華 源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3 張 碧 琴 東 海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4 林 瑜 珍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5 李 麗 芬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秘 書 長 6 劉 宏 信 天 主 教 善 牧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7 王 燦 槐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法 律 與 政 府 研 究 所 教 授 8 畢 國 蓮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主 任 督 導 9 胡 中 宜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10 王 聖 基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社 工 處 長 11 朱 中 正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榮 光 育 幼 院 社 工 督 導 12 廖 夏 慧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花 蓮 縣 私 立 少 年 之 家 主 任 13 黃 劍 峯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院 長 14 劉 弘 毅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社 政 單 位 1 鄭 淑 宮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專 員 2 劉 惠 敏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研 究 員 3 蘇 美 綺 臺 北 市 社 會 局 兒 少 科 社 工 員 4 孫 淑 又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科 長 5 沈 惠 如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三 重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6 黃 天 蓮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三 重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7 蔡 昀 諼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三 重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8 魏 英 珠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文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9 林 玉 潔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文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10 陳 春 妙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少 科 股 長 11 蘇 鴻 德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聘 用 輔 導 員 12 林 佩 儀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北 市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督 導 員 13 張 美 美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主 任 14 歐 婉 祺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15 陳 柏 年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工 科 股 長 16 林 欣 怡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工 科 社 工 員 17 李 宛 亭 新 北 市 社 會 局 北 海 岸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8 許 忻 忻 新 北 市 社 會 局 雙 和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9 蔡 婉 貞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七 星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20 姜 智 馨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三 鶯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21 陳 姿 君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土 城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員 22 宋 治 曄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文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23 林 湘 瑜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文 山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24 黃 莉 娜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板 橋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55 25 洪 倚 閑 新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新 泰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26 張 珮 琳 新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員 27 呂 畊 慧 新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接 案 組 社 工 員 28 劉 彥 伶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中 壢 觀 音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29 郭 育 伶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科 社 會 工 作 員 30 李 明 峻 桃 園 縣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會 工 作 科 社 會 工 作 員 31 呂 岱 馨 桃 園 縣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約 聘 社 工 員 32 林 明 慧 新 竹 市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會 工 作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33 林 依 婷 苗 栗 縣 政 府 勞 社 處 社 工 科 社 工 員 34 黃 惠 秋 苗 栗 縣 政 府 勞 動 及 社 會 資 源 處 社 工 員 35 廖 芷 蘭 苗 栗 縣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幹 事 36 溫 毓 真 苗 栗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務 管 理 科 約 聘 社 工 37 張 芳 綺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保 扶 一 組 社 工 督 導 38 高 慶 賢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員 39 王 鈺 媜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員 40 蔡 德 彬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員 41 鄭 美 娟 臺 中 市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工 員 42 張 友 得 雲 林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工 師 43 黃 怡 珊 嘉 義 縣 社 會 局 社 工 員 44 李 明 玲 臺 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專 員 45 胡 勝 傑 臺 南 市 政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員 46 柯 虹 伶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社 工 科 社 會 工 作 師 47 林 雪 卿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科 長 48 陳 淑 蘭 宜 蘭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科 長 49 黃 靖 芳 花 蓮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工 師 50 林 鳳 珠 花 蓮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工 督 導 司 法 警 政 1 王 以 凡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主 任 觀 護 人 2 許 智 強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3 謝 岫 芹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4 邱 廷 中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主 任 觀 護 人 5 江 美 娟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6 呂 欣 茹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7 林 坤 隆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8 郭 素 蕙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9 喻 美 華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10 謝 宜 玲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11 黃 瑞 雲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12 林 啓 村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主 任 觀 護 人 13 朱 儀 羚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14 林 金 鈴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156 15 尤 明 芳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室 觀 護 人 16 許 怡 菁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觀 護 人 17 陳 淑 媛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少 年 法 庭 法 官 18 許 啟 鑽 金 門 縣 警 察 局 少 年 警 察 隊 小 隊 長 兒 少 安 置 機 構 1 余 瑞 長 衛 生 福 利 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主 任 2 郭 貴 蘭 衛 生 福 利 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社 工 科 科 長 3 楊 淑 真 衛 生 福 利 部 北 區 兒 童 之 家 保 育 科 科 長 4 黃 貞 容 衛 生 福 利 部 少 年 之 家 主 任 5 郭 乃 維 衛 生 福 利 部 少 年 之 家 社 工 員 6 黃 燕 萍 衛 生 福 利 部 少 年 之 家 生 輔 員 7 林 熠 蕙 衛 生 福 利 部 雲 林 教 養 院 輔 導 科 科 長 8 王 卓 聖 衛 生 福 利 部 雲 林 教 養 院 社 工 員 9 廖 婉 妤 衛 生 福 利 部 雲 林 教 養 院 輔 導 科 輔 導 員 10 陳 寶 玲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保 育 科 社 工 員 11 劉 月 桂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社 工 員 12 高 昀 伶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少 年 安 置 教 養 機 構 陽 光 家 園 社 工 員 13 蕭 明 輝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家 主 任 14 黃 彥 蓉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少 年 教 養 院 代 理 科 長 15 陳 素 蓮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社 工 課 社 工 員 16 温 珮 雯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區 老 人 之 家 少 年 教 養 院 社 工 員 17 王 誌 男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18 洪 雅 倩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19 李 思 薇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生 輔 組 長 20 吳 碧 貞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主 任 21 陸 恭 儀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督 導 22 王 筱 晴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社 工 員 23 洪 靜 怡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社 工 員 24 張 慧 筠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社 工 員 25 陳 盈 璇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社 工 員 26 劉 張 淯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社 工 員 27 蘇 煒 筑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勵 友 中 心 觀 馨 園 社 工 員 28 洪 辰 諭 勵 友 中 心 生 活 輔 導 員 29 林 杏 之 勵 友 中 心 生 活 輔 導 員 30 王 沈 晏 竹 勵 友 中 心 生 活 輔 導 員 31 陳 秋 璦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台 北 市 展 望 家 園 社 工 員 32 張 瑋 莉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臺 北 市 展 望 家 園 社 工 員 33 鄭 振 壽 忠 義 育 幼 院 副 院 長 34 謝 宗 燁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更 生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台 北 市 希 望 家 園 主 任 35 陳 又 維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更 生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台 北 市 希 望 家 園 生 輔 員 36 蘇 祐 晟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更 生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台 北 市 希 望 家 園 生 輔 員

157 37 楊 台 英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華 興 育 幼 院 院 長 38 蘇 秀 月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體 惠 育 幼 院 社 工 39 李 燕 玲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體 惠 育 幼 院 40 施 夙 真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私 立 心 棧 家 園 主 任 41 黃 巧 瑜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私 立 心 棧 家 園 社 工 專 員 42 戎 幼 芬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私 立 心 棧 家 園 生 輔 員 43 周 怡 君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私 立 心 棧 家 園 生 輔 員 44 陳 秋 豪 財 團 法 人 忠 義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北 市 私 立 心 棧 家 園 生 輔 員 45 周 均 厚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聖 道 兒 少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屬 台 北 市 私 立 聖 道 兒 童 之 家 社 工 員 46 呂 佳 耘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臺 北 市 私 立 伯 大 尼 兒 少 家 園 安 置 部 主 任 47 林 詩 晴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臺 北 市 私 立 伯 大 尼 兒 少 家 園 安 置 部 社 工 組 社 工 員 48 方 琦 婷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臺 北 市 私 立 伯 大 尼 兒 少 家 園 輔 導 老 師 49 丁 雁 琪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總 督 導 50 邱 煥 真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兒 少 組 兒 少 組 長 51 吳 家 宜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社 工 員 52 巫 佩 姍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社 工 員 53 莊 偉 平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社 工 員 54 張 振 譯 天 主 教 福 利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約 納 家 園 兒 少 組 社 工 員 55 詹 淑 芳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育 幼 部 督 導 56 陳 欣 涵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育 幼 部 資 深 社 工 員 57 謝 佳 惠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育 幼 部 社 工 員 58 張 嘉 鈞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育 幼 部 保 育 員 59 楊 書 銘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育 幼 部 生 活 輔 導 員 60 賈 博 翔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大 同 育 幼 院 育 幼 部 生 活 輔 導 員 61 蘇 鈺 惠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愛 心 育 幼 院 院 長 62 蘇 淑 蓉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愛 心 育 幼 院 社 工 組 長

158 63 吳 嫦 娥 財 團 法 人 淨 化 社 會 文 教 基 金 會 附 設 新 北 市 私 立 普 賢 慈 海 家 園 園 長 64 林 柏 宏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榮 光 育 幼 院 社 工 行 政 組 專 員 65 尹 銘 惠 綠 洲 家 園 副 主 任 66 彭 怡 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德 蘭 兒 童 中 心 教 保 組 生 輔 員 67 張 維 眞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瑪 利 亞 方 濟 各 傳 教 女 修 會 附 設 私 立 米 可 之 家 社 工 組 社 工 68 白 般 若 國 際 兒 童 村 社 工 69 林 杶 杰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苗 栗 縣 私 立 聖 方 濟 育 幼 院 社 工 室 社 工 員 70 陳 素 仁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苗 栗 縣 私 立 聖 方 濟 育 幼 院 教 保 組 教 保 組 長 71 黃 浩 庭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苗 栗 縣 私 立 聖 方 濟 育 幼 院 教 保 組 教 保 副 組 長 72 黃 筠 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苗 栗 縣 私 立 聖 方 濟 育 幼 院 教 保 組 保 育 員 73 潘 銘 貴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附 設 苗 栗 縣 私 立 聖 方 濟 育 幼 院 教 保 組 保 育 員 74 周 雅 慧 台 中 市 私 立 鎮 瀾 兒 童 家 園 保 育 員 75 賴 宜 玲 台 中 市 私 立 鎮 瀾 兒 童 家 園 保 育 員 76 詹 前 柏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光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馨 兒 少 之 家 主 任 77 廖 慧 雯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光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馨 兒 少 之 家 教 保 組 長 78 李 欣 亭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光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馨 兒 少 之 家 資 深 社 工 師 79 陳 昱 如 財 團 法 人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光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慈 馨 兒 少 之 家 資 深 生 輔 員 80 林 巧 君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家 扶 希 望 學 園 社 工 師 81 許 瑞 華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台 中 市 私 立 家 扶 希 望 學 園 社 工 師 82 黃 振 堂 彰 化 縣 私 立 恩 惠 兒 童 及 少 年 之 家 督 導 83 吳 明 賢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84 徐 瑜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陳 綢 兒 少 中 心 社 工 組 長 85 廖 士 賢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陳 綢 兒 少 中 心 社 工 員 86 曾 進 勇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主 任

159 87 張 瑋 庭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社 工 組 長 88 林 香 如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社 工 師 89 翁 國 耀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社 工 員 90 劉 光 源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生 活 輔 導 員 91 蔡 絜 如 財 團 法 人 良 顯 堂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南 投 縣 私 立 陳 綢 少 年 家 園 生 活 輔 導 員 92 鄭 艾 綸 財 團 法 人 南 投 縣 私 立 南 投 仁 愛 之 家 育 幼 所 所 長 93 李 昭 雅 財 團 法 人 南 投 縣 私 立 南 投 仁 愛 之 家 育 幼 所 社 工 94 陳 建 華 財 團 法 人 南 投 縣 私 立 南 投 仁 愛 之 家 育 幼 所 社 工 95 蔡 坤 陵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附 設 雲 林 縣 私 立 家 扶 希 望 學 園 社 工 員 96 呂 光 輝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信 義 育 幼 院 院 長 97 林 佩 琪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信 義 育 幼 院 社 工 員 98 莊 淑 梅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信 義 育 幼 院 社 工 員 99 廖 小 慧 財 團 法 人 雲 林 縣 私 立 信 義 育 幼 院 保 育 員 100 謝 孟 潔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會 嘉 義 教 區 附 設 嘉 義 縣 安 仁 家 園 院 長 101 李 銘 銖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市 私 立 修 緣 育 幼 院 院 長 102 李 立 春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市 私 立 修 緣 育 幼 院 社 工 暨 保 育 組 長 103 王 玟 鈞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市 私 立 修 緣 育 幼 院 社 工 員 104 康 婉 柔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市 私 立 修 緣 育 幼 院 社 工 員 105 呂 宏 曉 財 團 法 人 台 南 市 私 立 噶 瑪 噶 居 蔣 揚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鹿 野 苑 關 懷 之 家 執 行 祕 書 106 李 玖 芳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台 南 仁 愛 之 家 育 幼 所 社 工 師 107 陳 孟 琳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私 立 台 南 仁 愛 之 家 育 幼 所 社 工 師 108 林 美 瑜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加 利 利 宣 教 中 心 附 設 臺 南 市 私 立 希 望 之 家 社 工 組 社 工 員 109 高 欣 卉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加 利 利 宣 教 中 心 附 設 臺 南 市 私 立 希 望 之 家 社 工 組 社 工 員 110 邱 英 翔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紅 十 字 會 育 幼 中 心 院 長 111 邱 惠 玲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紅 十 字 會 育 幼 中 心 行 政 組 督 導 112 林 瑛 凰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紅 十 字 會 育 幼 中 心 社 工 組 社 工 員 113 楊 子 江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基 督 教 山 地 育 幼 院 院 長 114 朱 世 珍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基 督 教 山 地 育 幼 院 祕 書 115 潘 美 仙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基 督 教 山 地 育 幼 院 社 工 員 116 李 英 蘭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慈 暉 關 懷 學 園 社 工 督 導 117 滿 春 梅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慈 德 育 幼 院 院 長 118 鄭 義 馨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私 立 慈 德 育 幼 院 主 任

160 119 吳 愛 渝 高 雄 市 私 立 大 慈 育 幼 院 社 工 120 施 柏 妃 高 雄 市 私 立 大 慈 育 幼 院 保 育 121 李 袖 芸 高 雄 市 私 立 大 慈 育 幼 院 生 輔 122 李 國 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台 南 市 鮑 思 高 慈 幼 會 附 設 屏 東 縣 私 立 少 年 城 主 任 123 洪 毓 聆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台 南 市 鮑 思 高 慈 幼 會 附 設 屏 東 縣 私 立 少 年 城 社 工 師 124 蘇 自 玉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屏 東 縣 南 州 鄉 精 明 寶 宮 附 設 私 立 精 忠 育 幼 院 主 任 125 張 淑 真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屏 東 縣 南 州 鄉 精 明 寶 宮 附 設 私 立 精 忠 育 幼 院 社 工 組 社 工 師 126 許 君 宜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精 忠 育 幼 院 主 任 127 胡 碧 雲 財 團 法 人 慈 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慈 懷 園 主 任 128 林 姁 莉 財 團 法 人 慈 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慈 懷 園 社 工 督 導 129 游 哲 昕 財 團 法 人 慈 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慈 懷 園 社 工 師 130 曾 昱 綸 財 團 法 人 慈 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慈 懷 園 社 工 員 131 史 靜 雯 財 團 法 人 慈 懷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慈 懷 園 生 活 輔 導 員 132 單 薇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附 設 花 蓮 縣 私 立 善 牧 中 心 婦 幼 部 社 工 督 導 133 鍾 慈 容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附 設 花 蓮 縣 私 立 善 牧 中 心 婦 幼 部 生 輔 員 134 徐 慧 苓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附 設 花 蓮 縣 私 立 善 牧 中 心 社 工 員 135 林 鴻 裕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基 督 教 主 愛 之 家 輔 導 中 心 附 設 花 蓮 縣 私 立 凱 歌 園 少 年 中 途 之 家 社 工 136 蔡 明 珠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花 蓮 少 年 之 家 社 工 組 長 137 巫 慧 蘭 財 團 法 人 基 督 教 芥 菜 種 會 附 設 花 蓮 少 年 之 家 社 工 員 社 福 團 體 1 車 岳 鴻 中 華 民 國 關 懷 腦 瘤 兒 童 協 會 玄 奘 大 學 社 工 所 社 工 員 2 廖 智 賢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公 資 部 編 輯 傳 播 經 理 3 蔡 志 強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服 務 發 展 與 協 作 部 專 員 4 尤 聖 茹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服 務 發 展 與 協 作 部 專 員 5 陳 昱 婷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研 發 部 專 員 6 周 宗 成 台 北 市 東 區 少 年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7 陳 則 苗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社 工 督 導 8 黃 滿 嬌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台 北 家 庭 寄 養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9 陳 意 含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新 北 市 兒 少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0 傅 鈺 婷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新 北 市 兒 少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1 周 雅 恩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新 北 市 兒 少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2 郭 逸 芃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新 北 市 兒 少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13 丁 映 君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組 長

161 14 鍾 佳 陵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社 工 組 專 案 經 理 15 王 議 葶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社 工 員 16 江 韋 霆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信 託 慈 善 基 金 會 專 員 17 吳 靜 宜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福 利 聯 盟 文 教 基 金 會 北 市 收 出 養 資 源 中 心 組 長 18 謝 惠 真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副 主 任 19 陳 品 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組 長 20 徐 麗 香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21 蔡 雯 譓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22 尹 雅 群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23 白 智 芳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救 援 部 主 任 24 蔡 瑩 寰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救 援 部 生 活 輔 導 員 25 賴 采 菲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救 援 部 生 活 輔 導 員 26 李 妙 儀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愛 慈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27 林 伯 珊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愛 慈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恩 典 之 家 寶 寶 照 護 中 心 主 任 28 周 幼 梅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主 任 29 曾 鈺 惠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1957 福 利 諮 詢 專 線 社 工 督 導 30 謝 依 茹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社 會 工 作 處 社 工 專 員 31 史 智 文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研 究 發 展 室 專 員 32 李 雅 婷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社 工 員 33 胡 耿 綾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家 扶 中 心 社 工 員 34 周 家 如 財 團 法 人 計 志 文 聖 道 基 金 會 特 助 35 張 雅 玲 財 團 法 人 計 志 文 聖 道 基 金 會 社 工 主 任 36 張 文 玫 財 團 法 人 計 志 文 聖 道 基 金 會 社 工 組 長 37 張 育 菁 財 團 法 人 計 志 文 聖 道 基 金 會 社 工 組 長 38 吳 志 毅 財 團 法 人 感 恩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職 員 39 師 豫 河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秀 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社 會 關 懷 部 主 任 40 黃 暐 崙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私 立 秀 旺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青 少 年 關 懷 部 社 工 員 41 廖 俞 琄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42 黃 心 瑜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社 工 43 林 容 榕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督 導 44 游 鈞 雯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社 工 45 李 思 鍠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社 工 46 蕭 玉 婷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社 工 47 陳 沛 琪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基 金 會 新 北 市 分 事 務 所 社 工 48 洪 秋 燕 環 宇 國 際 文 化 教 育 基 金 會 南 機 場 社 區 據 點 兒 少 督 導

162 49 張 鈴 英 環 宇 國 際 文 化 教 育 基 金 會 南 機 場 社 區 據 點 兒 少 組 組 長 50 吳 文 娟 中 華 人 鏡 青 少 年 適 性 發 展 教 育 協 會 理 事 長 51 林 妤 涵 社 團 法 人 桃 園 縣 拾 穗 關 懷 服 務 協 會 家 暴 多 元 處 遇 方 案 專 案 社 工 52 王 璟 琦 桃 園 縣 南 區 單 親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師 53 蔡 宗 成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桃 園 家 扶 中 心 寄 養 服 務 組 社 工 師 54 徐 隆 宏 財 團 法 人 苗 栗 縣 私 立 徐 月 蘭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55 彭 巧 宸 財 團 法 人 苗 栗 縣 私 立 徐 月 蘭 社 會 福 利 慈 善 事 業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56 蘇 鈺 雯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海 星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員 57 周 旻 靜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台 中 分 事 務 所 大 里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58 張 偉 修 財 團 法 人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台 中 分 事 務 所 大 里 服 務 中 心 社 工 員 59 廖 志 文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雲 林 家 扶 中 心 主 任 60 吳 倖 君 社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青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61 彭 春 貴 財 團 法 人 善 慧 恩 社 會 慈 善 基 金 會 會 本 部 執 行 長 62 羅 汶 欣 財 團 法 人 善 慧 恩 社 會 慈 善 基 金 會 飛 夢 林 家 園 院 長 63 徐 惠 蘋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高 雄 市 南 區 家 扶 中 心 社 工 師 64 謝 蓮 珠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兒 童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主 任 65 巫 鴻 裕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兒 童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副 主 任 66 歐 和 英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兒 童 少 年 關 懷 協 會 社 工 員 67 樂 冷 跋 台 灣 世 界 展 望 會 東 區 辦 事 處 台 東 中 心 社 工 督 導 教 育 單 位 1 曾 煥 棠 台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教 授 2 黃 詩 喬 台 灣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學 會 執 行 秘 書 3 顏 妙 芬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生 4 吳 蓉 婷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碩 士 生 5 吳 宜 庭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生 6 羅 杏 如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生 7 高 靖 翔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學 生 8 高 梅 瑄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研 究 生 9 郭 芸 榕 國 防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學 生 10 陳 珮 青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11 蔡 敏 榆 國 立 彰 化 師 大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學 生 12 范 書 菁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博 士 生 13 鄭 宇 宏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研 究 生 14 任 韻 安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學 生 15 翁 煒 翔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16 陳 韋 寧 實 踐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學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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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年 第 期 南 洋 问 题 研 究 总 第 期 试 论 近 代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原 因 兼 与 华 人 移 民 东 南 亚 之 比 较 曹 善 玉 中 山 大 学 历 史 系 广 东 广 州 世 纪 年 代 到 世 纪 年 代 大 批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表 面 上 看 政 治 强 制 曾 是 导 致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突 出 原 因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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