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電 訪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法, 針 對 台 北 市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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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89 頁 -142 頁 NTU Social Work Review No.18, Dec. 2008, pp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 王 雲 東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 本 文 主 要 是 採 用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委 託 之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模 式 之 探 討 研 究 案 ( 王 雲 東 主 持 ) 中 的 部 分 研 究 結 果 改 寫 而 成, 感 謝 勞 工 局 同 仁 惠 予 提 供 資 料 並 多 所 協 助 此 外, 本 文 初 稿 已 於 2007 年 11 月 23 日 於 東 海 大 學 新 管 理 主 義 對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挑 戰 與 回 應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對 於 回 應 人 吳 秀 照 教 授 的 寶 貴 意 見 與 指 正, 作 者 表 示 由 衷 的 感 激 此 外, 作 者 對 於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所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與 指 正, 也 表 示 由 衷 的 謝 意 ; 若 尚 有 缺 失 之 處, 當 屬 作 者 本 人 之 文 責 作 者 ytwang@ntu.edu.tw 2007 年 12 月 19 日 收 稿 ;2008 年 9 月 11 日 確 定 刊 登 89

2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電 訪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法, 針 對 台 北 市 90 至 94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希 能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影 響 與 成 效 方 面, 提 供 相 關 實 徵 數 據 與 研 究 成 果, 供 政 府 民 間 單 位 與 學 術 界 作 為 參 考 其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如 下 : 一 對 於 年 被 抽 取 之 職 評 報 告 書 的 品 質 評 估 部 分, 除 90 年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適 切 的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中 間 值 2.5 分 以 外, 其 餘 各 項 平 均 值 均 高 於 2.5 分, 且 逐 年 上 升, 各 年 間 之 差 距 亦 達 統 計 顯 著 二 根 據 94 年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果 的 分 析 呈 現 出 :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占 最 多 數, 其 次 是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兩 者 相 加 在 三 次 追 蹤 中 至 少 都 占 83% 以 上 三 對 於 94 年 職 評 結 果 為 可 就 業 的 個 案,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一 般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均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也 就 是 說 均 在 就 業 中 (100%) 而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其 就 業 的 比 例 至 少 為 26.3% 至 於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其 就 業 的 比 例 至 少 為 51.7% 四 對 於 絕 大 多 數 的 題 目, 案 主 / 案 家 長 對 94 年 職 評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 職 評 需 求 滿 足 程 度 ) 均 在 六 成 以 上 ; 此 外, 對 於 每 一 個 題 目, 轉 介 單 位 覺 得 滿 意 與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均 在 七 成 六 以 上 從 本 研 究 所 設 定 的 指 標 與 所 獲 得 的 研 究 結 果 來 看, 台 北 市 的 職 評 服 務 成 果 在 進 步 之 中, 但 仍 有 很 大 的 努 力 空 間 相 關 的 建 議 與 意 涵 將 在 文 中 加 以 討 論 關 鍵 字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成 效 評 估 方 案 評 估 90

3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壹 問題背景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以下簡稱職評 服務係身心障礙者職業重 建流程中重要的一環 根據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1 第 28 條規定 勞工 主管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時 應先辦理職業輔導評量 以提供適當之 就業服務 因此自民國 88 年起 台北市 高雄市及台灣各縣市陸續開始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 在台灣的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 除了高雄市以外2 其餘皆是採取政 府向民間 購買服務 的方式來進行 以期望能將職評服務的成效發揮 到最大 而在政府向民間 購買服務 的各縣市中 除了台北縣是採取 公辦民營3的方式在運作之外 其餘又皆是採取 個案委託4 的方式在進 行 因此可以說 在台灣絕大部分縣市的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 均是採 取 個案委託 的方式在計費與提供服務 因此個案委託制度下身心障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已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法並更名為 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 高雄市 博愛職訓中心 目前採取的是公職職評模式 即 公辦公營 此種服 務模式係由中央或地方縣市政府成立專責單位或機構 接受外界轉介或委託之 職評個案 來提供職評直接服務 例如 目前香港也是採取此種作法 王敏行 2002 王雲東 2007a 2007b 所謂 公辦民營 模式 是指由政府規劃福利服務的方式 項目 與服務對象 並且提供大部分或全部的經費或設施 如 房舍 硬體設備等 再透過政府與 民間團體的契約關係 委由民間對於政府所要求的項目或標的對象提供服務 王 雲東 2007a 2007b 所謂 個案委託 模式 是指按照服務對象的特殊需求來作委託 並以服務人 數 次數或時數等來作為委託經費的計算標準 因此又可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 完全以服務人數 次數或時數來計算委託經費 如 現行美國 澳洲與台北市 的職評制度 模式 2 一方面以服務人數 次數或時數來計算委託經費 但 仍提供基本的設施設備費與行政管理費等 不過實際服務人數需達契約訂定的 最低服務人數 方能領取設施設備費與行政管理費等 如 現行台灣除台北市 台北縣 高雄市以外縣市的作法 王雲東 2007a 2007b 91

4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的 成 效 良 好 與 否, 將 直 接 關 係 到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權 益 (Harris, 1998; Jones, 1999) 在 實 施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的 各 縣 市 中, 以 台 北 市 開 始 實 施 時 間 最 早 資 料 最 完 整 以 及 個 案 量 最 大, 因 此 本 研 究 即 以 台 北 市 90 至 94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作 為 研 究 對 象 加 以 資 料 蒐 集 和 分 析 具 體 來 說,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為 : 藉 由 適 切 職 評 成 效 指 標 的 訂 定, 研 析 台 北 市 90 至 94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的 執 行 成 果 ; 同 時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作 為 中 央 地 方 縣 市 與 受 委 託 機 構 在 未 來 推 動 與 執 行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的 參 考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的 定 義 與 重 要 性 對 於 職 評 的 定 義, 學 界 的 看 法 是 相 當 接 近 的, 只 是 使 用 的 文 字 與 強 調 的 重 點 稍 有 不 同 而 已 例 如 : 張 彧 (2001) 認 為 職 評 是 藉 由 評 估 一 個 人 的 心 理 興 趣 性 向 體 能 與 工 作 行 為, 以 及 評 估 一 個 人 的 耐 力 與 極 限, 在 與 潛 在 工 作 環 境 相 比 較 後, 來 預 測 一 個 人 現 在 和 未 來 就 業 的 可 能 性 吳 明 宜 (2003) 認 為 職 評 是 指 對 個 案 的 工 作 訓 練 背 景 一 般 功 能 性 能 力 和 社 會 行 為 特 質 的 一 個 綜 合 性 的 評 估 過 程 而 王 敏 行 (2001) 指 出 透 過 職 評 的 實 施, 可 瞭 解 身 心 障 礙 者 目 前 的 實 際 情 形, 進 而 給 予 符 合 需 求 之 就 業 安 置 此 外 Corthell 與 Griseold(1987) 認 為 : 職 評 是 一 統 整 性 的 過 程, 職 評 人 員 透 過 標 準 化 測 驗 工 具 實 際 的 工 作 或 類 似 的 工 作 環 境, 得 知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潛 能 的 資 訊, 協 助 其 職 業 探 索 與 未 來 之 生 涯 發 展 ( 引 自 林 幸 台 等,1999) 而 Caston 與 Watson(1990) 也 指 92

5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出 職 業 評 量 的 目 的 在 提 供 有 效 度 及 有 信 度 的 資 料, 其 內 容 包 括 個 人 工 作 的 能 力 不 同 工 作 型 態 的 表 現 完 成 多 樣 職 種 角 色 的 能 力 及 成 功 就 業 所 需 要 的 一 般 及 特 殊 技 能 的 訓 練 要 求 ( 引 自 Rubin & Roessler, 1994; 王 雲 東,2007a,2007c) 因 此 綜 合 上 述 學 者 對 於 職 評 的 看 法, 研 究 者 認 為 職 評 是 指 在 一 個 特 定 的 時 間 內, 透 過 運 用 標 準 化 測 驗 工 具 工 作 樣 本 情 境 評 量 現 場 試 作 等 方 式 來 評 估 個 案 的 生 理 心 理 及 環 境 狀 況, 試 圖 了 解 個 案 現 階 段 的 就 業 特 性, 包 括 : 身 心 障 礙 狀 況 與 功 能 學 習 特 性 與 喜 好 職 業 興 趣 職 業 性 向 工 作 技 能 工 作 人 格 及 潛 在 就 業 環 境 分 析 等 等, 並 以 此 評 量 結 果 作 為 就 業 安 置 及 就 業 相 關 服 務 之 依 據 ( 王 雲 東,2007a,2007c) 至 於 在 職 評 的 重 要 性 方 面, 事 實 上 職 評 在 職 業 重 建 的 初 期 即 被 用 來 對 案 主 進 行 評 估 以 作 為 計 畫 擬 定 之 依 據, 同 時 在 職 業 重 建 過 程 中 若 有 需 要, 仍 持 續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以 適 時 調 整 服 務 的 方 式 與 安 置 的 目 標, 即 使 安 置 就 業 後 仍 可 視 需 要 繼 續 發 揮 評 量 的 功 能, 以 利 後 續 支 持 之 提 供 由 此 可 見 職 評 不 僅 是 整 個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的 基 礎, 更 是 後 續 服 務 提 供 與 調 整 的 依 據 ; 它 可 以 增 加 人 與 工 作 媒 合 的 成 功 率, 減 少 資 源 的 浪 費, 從 而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獲 致 最 大 的 幫 助 (Mandeville & Brabham, 1992; 陳 靜 江 林 幸 台, 2000; 吳 明 宜,2001; 王 敏 行 吳 明 宜 陳 靜 江 賴 淑 華 戴 富 嬌,2003; 陳 明 顯,2004; 劉 彩 虹,2005) 此 外, 在 身 權 法 第 34 條 條 文 指 出 : 各 級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而 就 業 能 力 不 足, 無 法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需 長 期 就 業 支 持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依 其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結 果, 提 供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而 第 41 條 條 文 內 容 更 明 確 呈 現 : 經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符 合 庇 護 性 就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由 辦 理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之 單 位 提 供 工 作, 並 由 雙 方 簽 訂 書 面 契 約 接 受 庇 護 性 就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經 第 三 十 四 條 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單 位 評 量 確 認 93

6 王雲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 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 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也就是說 在未來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 對於庇護性就業安置不論是 篩入 還是 篩出 的部分 職評報告結論 的法律效力將從原本的 參考 更進一步成為 依據 5 而這樣的規定 是一體適用於全國各縣市的 所以職評的重要性與對資源分配的影響 在 可預見的未來勢必將更形提升 王雲東 2007a 2007b 2007c 二 部分國家或地區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 含 職業重建 發展的概要說明 一 美國 在美國各州均有其職業重建部門 Division of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簡稱 DVR 有的是獨立部門 有的是與其他部門 如教育 福利 勞工 單位 合併 政府的 DVR 都會和許多民間職業重建單位簽約 委託其進 行職評 提供支持性就業 或評量後再轉介相關的心理 醫療復健或職業 教育及訓練單位 必要時還會不定期針對特殊個案召開跨專業間的小組諮 商會議 Rehabilitation Resources Bureau, 1996 美國的職評重視從多元且整合的角度來評量個案的能力 興趣與需 求 其內容必須涵括個案之興趣 價值觀 氣質 工作相關行為 性向與 技能 身體的能力 學習型態及訓練需求等 陳明顯 2004 以美國 Hiram G. Andrews 職業重建中心之職評實施過程為例 該中心的職業評量人員為 5 本研究所謂的 參考 係指職評結果對於個案安置沒有強制力 只是建議性質 而所謂 依據 就是指職評結果對於個案安置至少有一定程度的強制力 也就 是說 職評的結果可以 決定 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安置於庇護工場 這就是一 種強制性 也可說是作為一種 依據 94

7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跨 學 科 的 組 成 成 員, 包 括 四 個 職 評 員 一 位 碩 士 學 位 的 職 業 諮 商 師 一 位 領 有 證 照 的 臨 床 心 理 師 及 三 位 諮 商 助 理, 提 供 為 期 兩 週 的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當 個 案 進 入 職 業 評 量 中 心, 該 中 心 會 先 以 測 驗 的 方 式 初 步 瞭 解 當 事 人, 第 二 步 則 開 始 收 集 與 該 當 事 人 相 關 的 心 理 教 育 醫 療 資 訊 並 結 合 其 身 體 檢 查 及 閱 讀 能 力 評 量 的 結 果, 將 當 事 人 經 過 小 組 中 一 對 一 的 職 評 工 作 後, 此 跨 領 域 小 組 的 成 員 將 發 展 出 一 份 書 面 的 個 別 化 復 健 計 畫 (Individualized Written Rehabilitation Plan, IWRP), 此 計 畫 書 將 寄 送 至 當 事 人 就 讀 學 校 的 教 師 與 輔 導 人 員 (Levinson, 1994) 在 美 國, 聯 邦 與 各 州 皆 有 法 律 明 令 規 定 公 立 中 等 學 校 必 須 將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列 入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之 生 涯 發 展 及 職 業 訓 練 的 部 分 工 作 (Kelley, 1993) 但 是 聯 邦 與 各 州 並 無 明 確 的 法 令 規 定 要 求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的 時 間 及 個 案 的 負 荷 量, 因 此 各 州 的 作 法 會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 維 吉 尼 亞 州, 因 評 估 單 位 每 週 工 作 時 數 有 限, 因 此 每 次 評 量 必 須 連 續 進 行 四 小 時, 而 無 總 時 數 的 規 定 愛 荷 華 州 的 職 業 復 健 部 門 (DVRS) 認 為 應 該 視 個 案 需 要 安 排 評 量 時 數, 但 總 時 數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小 時 ( 陳 明 顯,2004) 在 美 國 的 大 學 有 相 關 科 系 培 訓 從 事 復 健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員 及 研 究 人 員, 包 括 復 健 諮 商 師 與 職 業 評 量 師 等 其 各 州 職 業 復 健 部 門 中 皆 有 合 格 的 復 健 諮 商 師 來 負 責 個 案 管 理 與 相 關 工 作, 包 括 : 接 案 晤 談 初 步 需 求 評 估 協 調 職 業 評 量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進 行 個 案 就 業 能 力 及 身 心 目 的 評 量, 最 後 再 彙 整 各 項 結 果 與 個 案 共 同 擬 定 個 別 化 復 健 計 畫, 並 根 據 計 畫 內 容 安 排 個 案 進 一 步 的 服 務 ( 花 敬 凱,1998) ( 二 ) 英 國 對 於 英 國 職 業 重 建 制 度 中 的 職 評, 過 去 依 據 1944 年 所 制 訂 的 障 礙 者 就 業 法 令 (Disabled Persons Employment Act 1944), 乃 是 由 專 業 人 員 在 脫 95

8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離 環 境 脈 絡 的 情 況 下, 對 於 障 礙 者 進 行 靜 態 的 職 評 透 過 職 評, 將 障 礙 者 分 類 為 適 合 競 爭 性 就 業 者 與 適 合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兩 個 類 型, 而 提 供 以 不 同 的 就 業 促 進 方 案 但 從 1990 年 代 開 始, 由 於 社 會 對 於 障 礙 的 觀 念 逐 漸 改 變 環 境 的 障 礙 漸 漸 受 到 重 視, 因 而 1990 年 代 的 職 評 也 轉 變 成 除 了 障 礙 者 能 力 的 評 量 之 外, 同 時 著 重 環 境 的 評 量 因 此,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的 就 業 服 務 員, 往 往 會 會 同 職 能 治 療 師 以 及 工 程 師, 一 同 到 工 作 現 場 評 量 工 作 環 境 可 以 如 何 調 整, 以 使 得 障 礙 者 得 以 於 其 中 工 作 也 就 是 說, 英 國 的 職 評 是 採 用 動 態 觀 點 來 考 量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能 力, 專 業 人 員 不 會 用 很 短 的 時 間 就 判 定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能 力, 而 是 必 須 經 過 各 種 評 量 工 具 的 使 用 工 作 的 試 作 以 及 各 種 就 業 措 施 的 嘗 試 運 用 之 後, 才 會 慢 慢 了 解 並 判 斷 一 個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能 力 ; 其 基 本 邏 輯 就 是 認 為 : 障 礙 者 的 職 業 能 力 是 可 能 可 以 藉 由 適 應 和 學 習 逐 漸 養 成 此 外, 所 謂 環 境 評 量 可 能 包 括 : 障 礙 者 所 需 的 輔 助 器 材 設 備, 也 可 能 是 各 種 工 作 調 整, 類 似 台 灣 職 務 再 設 計 的 部 分 而 會 有 這 樣 的 作 法 事 實 上 是 牽 涉 到 英 國 對 於 障 礙 的 定 義 與 價 值 觀 ; 基 本 上 英 國 認 為 障 礙 是 在 個 體 與 環 境 互 動 過 程 中 所 產 生, 所 以 在 一 個 社 會 中 障 礙 與 否, 絕 非 單 純 個 體 的 因 素, 環 境 也 扮 演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因 此 在 1995 年 才 會 通 過 反 障 礙 歧 視 法, 將 身 心 障 礙 的 課 題 視 為 公 民 權 的 議 題 (Bergeskog, 2001; 王 育 瑜,2003; 王 雲 東,2005) 此 外, 英 國 的 職 評 服 務, 可 能 是 由 公 立 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或 是 民 間 的 非 營 利 障 礙 團 體 所 提 供, 而 由 政 府 補 助 其 所 需 經 費 若 是 職 評 服 務 是 由 公 立 的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所 提 供, 則 障 礙 者 不 需 付 費, 但 是 若 職 評 服 務 是 由 民 間 的 非 營 利 障 礙 團 體 所 提 供, 則 障 礙 者 可 能 需 自 行 付 一 部 分 費 用 來 購 買 服 務, 付 費 金 額 通 常 視 這 些 民 間 團 體 得 到 政 府 的 經 費 補 助 多 寡 而 定 ( 王 育 瑜, 2003; 王 雲 東,2005) 96

9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 三 ) 澳 洲 澳 洲 的 職 評 並 非 被 獨 立 出 來 單 獨 處 理, 而 是 建 構 在 整 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體 系 之 中 在 澳 洲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體 系, 主 要 是 由 其 中 央 部 會 之 就 業 暨 職 場 關 係 部 (DEWR) 負 責 規 劃, 再 委 由 人 文 服 務 部 (DHS) 的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Australian Government Centrelink) 聯 邦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部 門 (CRS) 及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執 行 DEWR 在 全 澳 洲 各 地 共 有 235 個 委 託 服 務 據 點, 原 則 上 每 次 服 務 契 約 期 間 為 3 年 除 規 劃 及 委 託 外, 並 依 所 建 之 資 訊 系 統 按 執 行 進 度 給 付 各 項 委 託 服 務 費 用 自 2005 年 起 DEWR 支 付 委 外 單 位 經 費 的 計 算 方 式, 改 採 依 服 務 個 案 數 計 價 ( 據 身 障 者 服 務 委 外 單 位 估 計, 提 供 每 一 個 案 的 經 費 每 年 約 為 澳 幣 5,000 元, 約 為 新 台 幣 125,000 元 ), 致 各 委 外 單 位 服 務 案 量 隨 之 增 加 約 30%, 目 前 正 規 劃 將 新 增 的 30% 業 務 委 外 辦 理 另 外, 對 於 澳 洲 的 身 心 障 礙 職 業 重 建 詳 細 內 容, 以 澳 洲 唯 一 的 公 立 身 心 障 礙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單 位 CRS 為 例, 係 由 專 業 團 隊 的 方 式 來 提 供 服 務, 團 隊 成 員 包 括 有 復 健 諮 商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心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者 言 語 病 理 學 家 康 復 顧 問 及 就 業 專 家 等 其 服 務 的 範 圍 包 括 : 返 回 工 作 計 畫 ( 復 健 計 畫 ) 初 步 復 健 評 估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 功 能 評 估 ) 職 場 評 估 工 作 分 析 職 務 調 整 建 議 復 健 諮 商 ( 完 全 需 求 評 估 與 復 健 計 畫 ) 教 育 / 職 業 訓 練 建 議 或 協 助 就 業 安 置 與 教 導 找 工 作 技 巧 復 健 報 告 工 作 強 化 計 畫 功 能 教 育 ( 例 如 教 育 如 何 增 進 功 能 或 避 免 再 受 傷 ) 評 估 輔 具 需 求 與 組 織 輔 具 的 製 作 等 ( 許 靖 蘭,2005; 郭 淳 芳 等,2007) 此 外, 過 去 澳 洲 的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Australian Government Centrelink) 對 於 接 受 殘 障 福 利 金 (Disability Support Pension, DSP) 的 謀 職 者, 首 先 會 建 議 : 障 礙 者 若 在 兩 年 內 未 接 受 過 職 業 能 力 評 估, 則 必 須 先 接 受 評 估, 且 在 評 估 過 其 能 力 可 以 接 受 就 業 服 務 時, 就 會 將 其 所 領 取 的 殘 障 福 利 金 停 97

10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止, 而 改 以 就 業 相 關 補 助 與 服 務 來 提 供 障 礙 者 協 助, 然 而 其 方 法 中 亦 明 定, 障 礙 者 是 否 接 受 此 服 務 為 自 願 行 為, 故 是 否 為 了 就 業 而 接 受 評 估, 且 可 能 導 致 殘 障 福 利 金 停 發 的 狀 況, 都 在 說 明 時 作 了 權 力 義 務 告 知, 若 個 案 能 同 意, 則 進 入 評 估 流 程 但 澳 洲 在 2005 年 5 月 10 日 發 佈 了 新 的 殘 障 福 利 金 (DSP) 領 取 辦 法, 宣 佈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DSP 的 領 取 方 式 有 了 變 革, 澳 洲 政 府 為 了 鼓 勵 障 礙 者 就 業, 因 此 提 出 了 希 望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障 礙 者 能 夠 就 業 的 服 務 障 礙 者 首 先 會 透 過 職 業 能 力 評 估, 了 解 是 否 可 在 無 須 支 援 的 情 況 下 每 星 期 工 作 最 少 15 小 時? 或 是 在 需 要 協 助 與 培 訓 下, 兩 年 內 可 以 無 需 支 援 而 有 能 力 每 星 期 工 作 最 少 15 小 時? 若 障 礙 者 的 情 況 是 肯 定 的, 則 DSP 將 會 被 取 消, 而 轉 變 為 更 積 極 的 就 業 服 務 然 而, 對 在 2005 年 5 月 10 日 前 申 請 到 DSP 的 障 礙 者 而 言, 則 依 然 適 用 於 前 段 所 述 之 為 非 強 制 性 接 受 就 業 服 務 與 職 業 能 力 評 估 的 個 案 由 此 可 見, 澳 洲 不 但 將 職 業 能 力 評 估 (JCA) 視 為 協 助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工 具 性 服 務, 也 用 來 作 為 篩 檢 出 可 就 業 障 礙 勞 動 者, 以 及 決 定 福 利 發 放 內 容 與 方 式 的 服 務, 是 屬 於 有 強 制 性 且 具 公 信 力 的 服 務 內 容 與 依 據, 擔 任 了 福 利 是 否 發 放 或 取 消 的 把 關 角 色, 當 然 此 制 度 轉 變 的 背 後 因 素 最 主 要 也 是 希 望 能 將 有 限 福 利 資 源 發 揮 出 最 大 效 益 ( 四 ) 香 港 香 港 的 職 評 做 法, 主 要 是 仿 英 國 的 制 度, 其 中 規 定 地 方 政 府 必 須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必 要 的 評 量 以 了 解 每 一 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服 務 需 求 (Cooper & Vernon, 1996) 至 於 職 評 的 權 責 單 位 在 香 港 是 由 職 業 訓 練 局 為 主 管 單 位, 同 時 亦 是 受 理 執 行 職 評 的 單 位 ( 公 辦 公 營 ),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直 接 向 職 業 訓 練 局 申 請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 也 就 是 說, 身 心 障 礙 者 可 以 不 必 透 過 轉 介 或 派 案 的 98

11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方 式, 就 可 以 接 受 到 職 評 服 務 當 然 職 評 報 告 的 結 果 主 要 也 是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者 了 解 本 身 的 就 業 相 關 能 力 與 適 合 安 置 的 方 向 等 資 訊 ( 陳 明 顯,2004) 而 香 港 職 評 內 容 可 概 分 為 兩 大 類, 第 一 類 為 提 供 所 有 身 心 障 礙 者 識 別 自 己 在 工 作 訓 練 或 再 訓 練 方 面 的 潛 能 傾 向 及 興 趣 與 限 制 的 綜 合 職 業 評 估, 每 個 綜 合 職 評 所 需 的 時 間 為 期 3 週 第 二 類 是 特 別 為 庇 護 工 場 個 案, 以 及 特 別 為 就 讀 特 殊 學 校 畢 業 班 之 十 五 歲 以 上 肢 體 傷 殘 聽 覺 受 損 及 視 覺 受 損 學 生 而 設 計 的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 對 於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來 說, 智 障 者 所 需 的 職 業 評 估 時 間 為 期 三 天, 而 肢 體 傷 殘 視 障 和 聽 障 者 則 會 參 加 為 期 一 週 的 職 業 評 估 每 位 受 評 者 必 須 完 成 整 個 評 估 程 序, 包 括 : 體 格 評 估 心 理 及 教 育 評 估 工 作 評 估 等 此 外, 專 項 職 業 評 估 的 內 容 則 包 括 : 學 術 水 平 測 驗 工 作 能 力 及 表 現 觀 察 職 業 興 趣 評 估 及 手 眼 協 調 及 靈 活 性 等 ( 陳 蘇 華 福,2000; 香 港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2005) 根 據 陳 蘇 華 福 (2000) 的 看 法, 香 港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在 設 施 及 制 度 上 已 頗 具 規 模, 其 採 用 的 評 量 設 施 是 多 元 化 的, 並 引 用 外 國 的 評 估 器 材, 加 以 修 訂 成 適 合 港 人 文 化 的 測 試 工 具, 並 建 立 港 人 所 使 用 的 常 模 此 外, 香 港 的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是 依 循 國 際 既 定 的 職 業 評 估 程 序, 集 合 不 同 康 復 專 業 人 員 的 意 見, 以 綜 合 專 業 評 估 小 組 的 方 式 進 行 評 估 小 組 的 成 員 包 括 一 名 醫 管 局 高 級 醫 生 一 名 勞 工 處 展 能 就 業 主 任 殘 疾 人 士 職 業 訓 練 組 主 管 特 殊 教 育 專 家 助 理 社 會 工 作 主 任 職 業 治 療 師 註 冊 護 士 評 估 工 作 導 師 等 透 過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可 獲 得 有 助 於 為 個 別 殘 疾 人 士 制 定 就 業 計 劃 的 重 要 資 料, 例 如 有 關 殘 疾 人 士 在 公 開 市 場 就 業, 以 及 接 受 輔 助 就 業 庇 護 工 場 和 職 業 訓 練 的 潛 能 等 相 關 資 料 ( 香 港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 2005; 觀 塘 技 能 訓 練 中 心,1996) 此 外, 香 港 為 解 決 殘 疾 人 士 所 面 對 的 交 通 問 題, 尤 其 是 行 動 有 困 難 者,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分 別 會 在 觀 塘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屯 門 技 能 訓 練 中 心 及 薄 扶 林 技 能 訓 練 99

12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中 心, 為 有 需 要 的 殘 疾 人 士 提 供 評 估 服 務 同 時 面 對 庇 護 工 場 工 友 對 評 估 服 務 的 需 求, 自 2001 年 2 月 開 始, 職 訓 局 亦 推 行 外 展 評 估 服 務, 到 庇 護 工 場 進 行 職 業 評 估 此 外, 部 份 特 殊 學 校 當 得 悉 此 項 外 展 服 務 後 就 提 出 相 同 需 求,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人 員 基 於 有 限 資 源 條 件 下, 於 2003 年 4 月 首 度 嘗 試 以 外 展 形 式 為 2 所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外 展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並 更 進 一 步 於 2004 年 5 月 期 間 為 5 所 特 殊 學 校 提 供 外 展 職 業 評 估 服 務 ( 香 港 康 復 計 劃 方 案 檢 討 工 作 小 組,2005) ( 五 ) 小 結 從 上 述 四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職 評 發 展 經 驗 可 以 看 出 : 美 國 和 澳 洲 是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的 方 式, 英 國 是 採 取 補 助 的 方 式, 而 香 港 則 是 採 取 公 辦 公 營 的 方 式 因 為 不 同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國 情 文 化 與 社 會 制 度 等 均 不 相 同, 因 此 很 難 遽 下 定 論 說 孰 優 孰 劣 利 弊 為 何 不 過 這 四 個 國 家 與 地 區 的 下 列 作 法, 確 實 是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與 效 法 借 鏡 的 : 1. 美 國 澳 洲 與 香 港 均 強 調 透 過 跨 領 域 專 業 團 隊 的 方 式 來 提 供 職 評 服 務, 而 美 國 與 澳 洲 更 強 調 使 用 個 案 管 理 方 式 與 個 案 共 同 擬 定 個 別 化 復 健 計 畫, 並 根 據 計 畫 內 容 安 排 個 案 進 一 步 的 服 務 2. 澳 洲 的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強 調 建 構 在 整 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體 系 之 中, 而 非 單 獨 處 理, 也 就 是 說 澳 洲 的 職 評 工 作 與 工 作 津 貼 職 業 陶 冶 職 業 訓 練 等 有 配 套, 且 這 樣 的 服 務 內 容 是 廣 泛 性 而 非 僅 針 對 障 礙 者, 也 就 是 針 對 個 案 去 做 促 進 就 業, 而 非 僅 認 定 障 礙 者 才 需 要 協 助 而 且 澳 洲 的 資 料 顯 示, 接 受 就 業 服 務 的 障 礙 者 是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若 使 用 了 資 源 卻 不 願 意 就 業, 或 是 評 估 被 認 定 具 備 就 業 能 力 卻 不 願 意 接 受 訓 練, 是 可 能 須 接 受 刪 減 補 助 或 津 貼 福 利 等 罰 則 的, 可 見 澳 洲 的 職 評 是 一 個 比 較 全 面 性 連 結 的, 且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津 貼 的 發 放 上 有 密 切 的 連 動, 可 以 相 對 節 省 資 源 100

13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3. 香 港 的 職 評 服 務 是 依 循 國 際 既 定 的 職 評 程 序, 同 時 其 施 測 工 具 大 多 已 建 立 港 人 所 使 用 的 常 模, 這 點 值 得 國 內 持 續 努 力 此 外, 香 港 的 職 評 中 心 不 但 有 多 點 可 提 供 職 評 服 務, 同 時 亦 有 外 展 服 務, 因 此 對 於 個 案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可 近 性 來 說, 是 提 供 了 非 常 大 的 幫 助 ( 王 雲 東,2007a) 三 台 灣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的 發 展 歷 程 台 灣 自 民 國 86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修 正 通 過 後, 有 關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之 有 關 服 務 便 由 勞 政 體 系 負 責 因 此, 凡 是 與 就 業 相 關 的 法 規 制 定, 皆 隸 屬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權 責, 而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工 作 的 中 央 權 責 單 位 便 是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在 地 方 則 是 縣 市 政 府 的 勞 工 局 為 主 管 單 位 ( 陳 明 顯,2004) 而 我 國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辦 法 第 五 條 中 清 楚 的 說 明,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 1. 根 據 接 案 晤 談 結 果 和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作 初 步 就 業 目 標 相 關 因 素 分 析, 以 擬 定 個 別 化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計 畫 2. 針 對 個 案 個 人 潛 在 工 作 環 境 及 個 人 與 工 作 適 配 性 進 行 評 量, 必 要 時 轉 介 或 邀 集 有 關 之 專 業 人 員 如 就 業 服 務 特 殊 教 育 個 案 管 理 就 業 輔 具 服 務 心 理 衛 生 物 理 治 療 職 能 治 療 及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等 人 員, 以 團 隊 方 式 進 行 協 商 或 安 排 有 關 之 評 量 3. 彙 整 各 評 量 單 位 所 提 供 書 面 之 評 量 結 果 或 過 去 之 診 療 紀 錄, 教 育 資 料 等, 並 視 需 要 召 開 專 業 小 組 評 量 會 報 4. 根 據 評 量 結 果 撰 寫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報 告, 並 對 後 續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101

14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5. 個 案 經 評 量 得 到 安 置 後, 若 由 就 業 服 務 員 或 個 個 案 管 理 員 發 現 個 案 有 再 評 量 之 需 要 時, 得 申 請 後 續 之 評 量 因 此 根 據 上 述 職 評 相 關 法 規 的 規 定, 在 台 灣 最 早 於 民 國 88 年 由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與 高 雄 市 勞 工 局 博 愛 職 訓 中 心 開 始 辦 理 職 評 高 雄 市 的 作 法 係 採 公 辦 公 營 方 式 6 ; 而 台 北 市 則 為 個 案 委 託 方 式 ( 民 國 88 年 每 小 時 委 託 經 費 300 元, 屬 試 辦 性 質 ), 並 於 民 國 90 年 正 式 開 辦 ( 當 時 晤 談 及 標 準 化 測 驗 每 小 時 委 託 經 費 400 元 情 境 評 量 與 工 作 試 做 每 小 時 委 託 經 費 200 元 ) 其 後 台 北 縣 亦 於 民 國 92 年 正 式 開 辦 職 評, 採 公 辦 民 營 方 式 7, 最 早 是 由 育 成 跟 伊 甸 兩 家 機 構 來 共 同 經 營 職 評 中 心, 後 來 從 93 年 開 始, 透 過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由 育 成 一 家 機 構 單 獨 經 營 台 北 縣 的 職 評 中 心 至 今 另 外, 在 其 他 全 台 灣 大 部 分 的 縣 市 ( 除 台 北 市 台 北 縣 高 雄 市 以 外 ), 都 是 根 據 民 國 92 年 所 通 過 的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實 施 計 畫, 獲 得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委 託 給 各 縣 市 的 承 接 機 構 每 年 最 高 150 萬 元 ( 其 中 包 含 百 分 之 五 之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行 政 作 業 費 及 百 分 之 十 之 執 行 單 位 行 政 管 理 費 ) 的 經 費 來 辦 理 職 評 當 然 因 為 各 縣 市 有 能 力 接 受 委 託 的 機 構 其 數 目 與 意 願 不 同 8, 同 時 各 縣 市 職 評 的 需 求 量 也 不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高 雄 市 仍 是 台 灣 唯 一 採 取 公 辦 公 營 方 式 辦 理 職 評 的 縣 市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台 北 縣 仍 是 台 灣 唯 一 採 取 公 辦 民 營 方 式 辦 理 職 評 的 縣 市 在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實 施 計 畫 中 規 定, 職 評 執 行 單 位 應 具 備 之 條 件 為 : 一 經 核 准 立 案 之 下 列 單 位 之 一 者 : ( 一 ) 財 團 法 人 : 其 捐 助 章 程 明 訂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事 項 者 ( 二 ) 社 團 法 人 : 其 組 織 章 程 明 訂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事 項 者 ( 三 ) 公 私 立 學 校 醫 療 機 構 :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促 進 相 關 事 項, 經 報 請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者, 併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之 證 明 文 件 二 應 具 備 符 合 資 格 之 專 任 ( 可 兼 辦 )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人 員 二 人 以 上, 曾 接 受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專 業 訓 練 一 百 六 十 小 時 以 上 三 應 具 備 專 用 之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空 間 至 少 六 平 方 公 尺 102

15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同, 因 此 各 縣 市 開 辦 職 評 的 時 間 也 略 有 出 入 大 體 來 說, 在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實 施 計 畫 中, 規 範 了 職 評 的 服 務 對 象 為 : 1.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就 業 轉 銜, 有 就 業 意 願, 經 評 估 需 要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者 2. 職 業 訓 練 單 位 之 受 訓 學 員, 有 就 業 意 願, 經 評 估 需 轉 介 提 供 就 業 需 求 就 業 安 置 選 擇 之 考 3. 醫 療 復 健 穩 定, 有 就 業 意 願 之 個 案 者, 經 評 估 需 要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者 4. 就 業 服 務 單 位 之 個 案, 經 評 估 需 要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者 5. 庇 護 職 場 之 員 工, 階 段 性 提 供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評 估 職 場 表 現 與 進 入 支 持 性 競 爭 性 職 場 之 可 能 性 6. 因 失 業 而 再 就 業 之 個 案, 經 評 估 需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者 而 其 服 務 流 程 及 時 程, 均 依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辦 法 第 六 條 的 規 定 9 此 外, 在 服 務 量 的 部 分,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實 施 計 畫 中 規 定 : 每 一 直 轄 市 縣 市 得 視 需 要 委 託 符 合 資 格 者 擔 任 執 行 單 位, 每 一 執 行 單 位 每 年 評 量 三 十 個 個 案 為 原 則, 並 按 件 計 酬 對 於 本 研 究 主 要 要 探 討 的 台 北 市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來 說, 其 雖 然 一 直 都 採 取 個 案 委 託 制 度, 但 是 實 施 方 式 與 付 費 標 準 一 共 經 過 五 次 修 正 ( 詳 見 表 一 ); 而 目 前 (97 年 ) 的 服 務 模 式 是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委 託 民 間 單 位 來 辦 理 職 評, 委 託 單 位 (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 依 職 評 工 作 時 數 每 小 時 付 給 受 託 機 構 480 元 9 根 據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辦 法 第 6 條 的 規 定 : 辦 理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其 時 程 不 得 超 過 九 十 工 作 小 時, 且 不 得 超 過 三 星 期 而 在 台 北 市 94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契 約 書 中 更 明 定 : 每 個 案 總 服 務 時 數 之 申 報 ( 含 晤 談 各 式 評 量 撰 寫 職 評 報 告 書 職 評 說 明 會 議 與 後 續 追 蹤 等 ) 以 不 超 過 50 小 時 為 原 則 ( 其 中 各 紙 筆 測 驗 合 計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18 小 時 為 原 則, 各 工 作 樣 本 合 計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20 小 時 為 原 則, 各 情 境 評 量 與 現 場 試 作 合 計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24 小 時 為 原 則, 撰 寫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報 告 書 的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各 項 評 量 時 數 合 計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職 評 結 果 說 明 會 議 合 計 時 數 以 不 超 過 6 小 時 為 原 則, 後 續 追 蹤 以 不 超 過 1 小 時 為 原 則 ) 103

16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表 一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委 託 案 付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年 度 性 質 付 費 標 準 備 註 88~89 委 託 每 小 時 300 元 勞 工 局 就 服 中 心 辦 理 ( 試 辦 階 段 ) 90 委 託 晤 談 及 標 準 化 測 驗 每 小 勞 工 局 第 三 科 辦 理 時 400 元 ( 正 式 開 辦 ) 情 境 評 量 與 工 作 試 做 每 小 時 200 元 91.01~04 補 助 每 小 時 400 元 勞 工 局 第 三 科 辦 理 ( 因 預 算 因 素 未 能 完 成 招 標, 暫 以 補 助 案 形 式 辦 理 ) 91.05~96.12 委 託 每 小 時 450 元 勞 工 局 第 三 科 辦 理 97.01~ 今 委 託 每 小 時 480 元 勞 工 局 第 三 科 辦 理 資 料 來 源 :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第 三 科 提 供 四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成 效 分 析 的 相 關 文 獻 有 關 職 評 服 務 的 成 效 指 標 相 關 文 獻, 國 內 外 所 見 均 不 多 不 過 研 究 者 儘 可 能 加 以 歸 納 整 理, 可 得 出 下 列 主 要 的 四 項 成 效 指 標 :(1) 職 評 報 告 的 內 容 是 否 涵 蓋 應 有 的 面 向, 且 其 正 確 性 與 適 切 性 是 否 獲 得 專 業 肯 定?(2) 職 評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 可 能 包 括 : 轉 介 單 位 / 轉 介 者 與 個 案 / 案 家 等 ) 是 否 依 照 報 告 建 議 加 以 執 行?(3)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為 可 就 業 ( 包 括 : 一 般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 的 個 案, 其 後 續 實 際 的 就 業 率 為 何?(4) 職 評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為 何 (Montgomery, 1996;Sitlinton, Clark, & Kolstoe, 2000; 張 彧,1999; 陳 明 顯,2004; 蔡 惢 珍,2006; 郭 淳 芳 等, 2007)? 茲 分 述 如 下 : 104

17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 一 ) 職 評 報 告 的 內 容 是 否 涵 蓋 應 有 的 面 向, 且 其 正 確 性 與 適 切 性 是 否 獲 得 專 業 肯 定 : 以 美 國 為 例, 在 1998 年 美 國 復 健 法 修 正 案 中, 指 出 職 評 的 內 容 應 包 括 : 1. 人 格 興 趣 社 交 技 巧 智 力 與 相 關 之 功 能 性 能 力 教 育 成 就 工 作 經 驗 職 業 性 向 個 人 與 社 會 調 適 以 及 潛 在 就 業 機 會 的 評 量 2. 會 影 響 個 人 就 業 與 復 健 需 求 之 醫 學 精 神 心 理 及 其 他 職 業 教 育 文 化 社 會 休 閒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之 評 量 3. 個 人 工 作 行 為 形 態 之 評 量, 學 得 職 業 技 能 與 發 展 工 作 態 度 工 作 習 慣 工 作 耐 力 以 及 獲 致 成 功 的 工 作 表 現 之 社 會 社 會 與 行 為 形 態 所 需 服 務 之 評 量 4. 在 工 作 試 做 期 間 ( 含 訓 練 與 支 持 ), 應 定 期 評 量 個 案 在 工 作 情 境 中 的 表 現, 以 探 索 其 從 事 該 工 作 之 潛 能 (Sitlinton, Clark, & Kolstoe, 2000; 陳 明 顯,2004) 而 以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州 為 例, 該 州 明 定 : 如 果 機 構 職 評 員 所 撰 寫 的 職 評 報 告 經 威 斯 康 辛 州 職 業 復 健 部 門 審 核 後, 無 法 適 當 地 滿 足 案 主 的 需 求, 則 威 斯 康 辛 州 職 業 復 健 部 門 可 以 減 少 提 供 原 本 訂 定 的 委 託 補 助 金 額 此 外, 在 國 內 方 面, 以 開 辦 職 評 服 務 最 早 的 台 北 市 為 例, 其 於 95 與 96 年 度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受 委 託 單 位 評 鑑 之 指 標 包 含 有 :(1) 受 委 託 單 位 與 轉 介 單 位 的 銜 接 情 形 (10%), 包 括 : 轉 介 目 的 之 澄 清 (5 %) 與 職 評 計 畫 之 擬 定 與 說 明 (5%) 等 兩 項 ;(2) 受 委 託 單 位 之 執 行 能 力 專 業 管 理 (20%), 包 括 : 專 業 團 隊 運 用 之 有 效 性 (5%) 資 源 連 結 能 力 (5%) 督 導 制 度 之 有 效 性 (5%) 與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配 合 度 (5%) 等 四 項 ;(3) 職 評 報 告 (70%), 包 括 : 職 評 計 畫 之 工 具 方 法 和 策 略 的 使 用 (10%) 評 量 結 果 的 分 析 能 力 (10%) 評 量 報 告 的 可 讀 性 (10%) 105

18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評 量 結 果 之 綜 合 歸 納 (10%) 所 提 建 議 或 資 源 之 適 當 性 與 可 行 性 (10 %) 職 評 報 告 結 果 的 說 明 (10%) 與 後 續 追 蹤 (10%) 等 七 項 而 陳 明 顯 (2004) 針 對 高 雄 市 博 愛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90 年 度 接 受 職 評 與 負 責 執 行 職 評 之 相 關 人 員, 透 過 文 件 分 析 問 卷 調 查 與 訪 談 法 進 行 研 究, 其 所 設 定 的 職 評 成 效 指 標 主 要 有 : 轉 介 者 / 轉 介 單 位 認 為 職 評 報 告 書 建 議 內 容 與 轉 介 目 的 是 否 符 合 轉 介 者 / 轉 介 單 位 與 個 案 / 案 家 認 為 職 評 建 議 內 容 是 否 適 切 可 行 轉 介 者 / 轉 介 單 位 與 個 案 / 案 家 認 為 是 否 接 受 到 職 評 之 後 續 服 務 提 供 個 案 / 案 家 是 否 滿 意 所 接 受 到 的 職 評 服 務 以 及 轉 介 者 是 否 有 具 體 應 用 職 評 報 告 書 在 個 案 身 上 等 至 於 針 對 不 同 障 別 是 否 應 採 用 不 同 的 評 量 工 具 方 面,Montgomery (1996) 進 行 精 神 障 礙 者 的 職 評 方 法 與 成 功 就 業 預 測 準 確 度 之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若 以 標 準 化 測 驗 工 具 方 式 進 行 職 評, 則 其 就 業 預 測 準 確 度 20% 以 工 作 樣 本 方 式 則 為 50% 以 情 境 評 量 方 式 則 為 68%, 而 同 時 並 用 三 種 方 法 則 成 功 就 業 預 測 準 確 度 高 達 95% ( 二 ) 職 評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是 否 依 照 報 告 建 議 加 以 執 行 : Caston 與 Watson(1990) 針 對 185 位 從 美 國 某 州 隨 機 抽 樣 的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的 結 案 報 告 加 以 分 析, 發 現 只 有 25% 的 個 案 接 受 過 職 評 服 務, 且 僅 13 位 個 案 的 職 評 報 告 有 列 出 明 確 的 職 種 ( 占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個 案 的 28%) 10 而 在 有 明 確 列 出 職 種 建 議 且 結 案 時 是 成 功 安 置 的 個 案 中, 僅 有 31% 依 照 評 量 建 議 去 安 置 就 業, 其 餘 69% 則 並 未 從 事 所 建 議 之 職 種 由 此 可 看 出, 至 少 在 美 國 該 州 是 將 職 評 報 告 的 結 論 當 成 參 考 而 非 實 施 的 依 據 10 在 職 評 報 告 中 明 列 個 案 適 任 的 職 種 建 議, 無 論 是 具 體 的 職 稱 ( 含 DOT 代 碼 ) 或 是 現 存 於 社 區 中 的 相 關 職 務, 是 美 國 聯 邦 復 健 機 構 認 證 委 員 會 (Commission on Acreditation of Rehabilitation Facility, CARF) 明 文 要 求 的 ( 王 雲 東,2007c) 106

19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此 外, 在 國 內 方 面 將 職 評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是 否 依 照 報 告 建 議 加 以 執 行 作 為 評 估 職 評 成 效 重 要 指 標 的 例 子 有 : 蔡 惢 珍 (2006) 將 95 年 台 北 縣 的 職 評 ( 追 蹤 ) 成 果 報 告 依 一 般 個 案 與 學 校 個 案 分 別 呈 現 在 一 般 個 案 方 面, 總 計 職 評 294 人, 符 合 安 置 建 議 的 比 例 為 72%, 其 中 以 職 業 訓 練 個 案 (100%) 庇 護 性 就 業 個 案 (71.0%) 與 支 持 性 就 業 個 案 (67.6%) 分 居 符 合 安 置 建 議 的 前 三 名 至 於 在 學 校 個 案 方 面, 總 計 職 評 123 人 ; 在 第 四 次 追 蹤 時 11, 符 合 安 置 建 議 的 比 例 為 54%, 而 其 安 置 型 態 僅 有 三 種, 即 : 支 持 性 就 業 庇 護 性 就 業 與 就 養 在 這 三 類 安 置 型 態 中, 符 合 安 置 建 議 的 比 例 依 序 為 : 支 持 性 就 業 個 案 (68.3%) 庇 護 性 就 業 個 案 (40.0%) 與 就 養 個 案 (20.0%) 總 結 來 說,95 年 台 北 縣 共 職 評 417 人, 符 合 安 置 建 議 的 比 例 為 66% 另 外, 陳 明 顯 (2004) 的 研 究 亦 顯 示 高 雄 市 90 年 有 超 過 半 數 的 轉 介 者 沒 有 應 用 職 評 報 告 書 在 個 案 身 上, 更 有 超 過 七 成 的 轉 介 者 認 為 應 用 職 評 報 告 書 在 個 案 身 上 有 具 體 的 困 難 ( 三 )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為 可 就 業 的 個 案, 其 後 續 實 際 的 就 業 率 : Spitznagel 與 Saxon 研 究 了 佛 羅 里 達 職 業 復 健 中 心 1994 至 1996 年 來 的 161 個 個 案, 發 現 接 受 職 業 評 估 與 否 與 其 未 來 就 業 成 功 有 顯 著 相 關, 接 受 職 業 評 估 的 當 事 人 中 約 有 76% 可 成 功 媒 合, 沒 有 接 受 職 業 評 估 者 則 只 有 39% 得 以 成 功 媒 合 ( 引 自 陳 明 顯,2004) 11 為 確 實 追 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在 離 校 後 之 安 置 狀 況, 在 學 生 畢 業 後 進 行 第 4 次 追 蹤, 因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安 置 牽 涉 職 評 過 後 在 校 期 間 校 方 之 輔 導 成 效 家 長 之 意 願 及 地 區 生 態 條 件 影 響, 且 畢 業 後 安 置 之 時 間 距 報 告 完 成 時 間 可 能 長 達 8 至 12 個 月, 故 符 合 報 告 之 安 置 建 議 比 例 較 低 107

20 王雲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此外 在國內的部分 張彧 1999 針對從民國 88 年 3 月到 6 月 台北 市 28 位轉介至台大醫院職能治療組完成職評的個案進行調查 這些個案是就 業服務員認為有困難進行就業安置 因而轉介接受職評 在 7 月份結束此計 畫時 僅有 9 位 32.1% 個案已有工作 但職評建議可進入 競爭性就業 者有 10 人 其中在 7 月份追蹤時有工作者為 6 名 佔 60% 6 名建議進入 庇護性工作場所者 僅 1 名有在工作 佔 17% 3 名建議接受職前訓練者 僅 1 名有工作 其他兩位均未就業 5 名建議要就醫者均在接受醫療處理 3 名建議先接受支持性就業一段期間者 在追蹤調查時仍未就業 佔 0% 四 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 以澳洲為例 澳洲在職業重建 含職評 的服務成效方面 96 的 轉介單位人員滿意澳洲聯邦職業重建服務部門 CRS 所提供之服務 且案主滿意度亦達 89 郭淳芳等 2007 此外 前曾述及 陳明顯 2004 亦將 個案 案家是否滿意所接受到的職評服務 列為其所設 定的職評成效指標之一 結果發現 六成的個案或其重要他人對職評人 員服務態度感到滿意 四成表示尚可 但有超過六成的個案或其重要他 人認為高雄市博愛職訓中心所提供的職評服務仍有待改進 參 研究方法 一 研究設計 本研究希望能透過各種可行的研究方法 來了解台北市 年身 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為何 因此資料蒐集與分析所採用的方法有 文 獻檢閱 學者專家座談會 次級資料分析 以及電訪問卷調查等 期望透 108

21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過各種客觀 為主 與主觀 為輔 的資料 來呈現出台北市歷年來的身 心障礙者職評服務成果 二 研究對象 資料收集流程與分析方法 針對上述各項資料蒐集與分析方法 茲將細節分述如下 一 文獻探討與學者專家座談會 由於國內目前尚無已達共識的職評成效評估指標 因此研究者藉由文 獻探討擬出評估指標初稿 並透過學者專家座談會 學者專家名單及其基 本資料詳如表二12 希能提高其專家效度 以作為後續進一步分析的基礎 二 次級資料分析 本部分的工作內容包括下列幾個項目 表二 擬定適切職評成效指標的 學者專家座談會 之參與成員名單 學者專 家姓名 林幸台 12 最高學歷 美國喬治亞大學 哲學博士 現職 專長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復健 職業輔導評量 生涯輔導 諮商所教授 創所所 長 台灣職業重建專業 協會理事長 學者專家名單的決定 是研究者邀請勞委會委託北 中 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 輔導評量資源中心主任 及根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督 導及評鑑委員名單 透過電話邀請的方式 經其首肯所產生的人選 109

22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表 二 ( 續 ) 學 者 專 家 姓 名 張 彧 吳 明 宜 鳳 華 賴 淑 華 許 靖 蘭 簡 明 山 最 高 學 歷 現 職 專 長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業 醫 學 與 工 業 衛 生 研 究 所 博 士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職 能 治 療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業 重 建 系 助 理 教 授 勞 委 會 委 生 理 疾 病 職 能 治 療 工 作 能 託 北 區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力 評 估 與 治 療 老 人 職 能 治 輔 導 評 量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療 職 務 再 設 計 活 動 / 工 作 分 析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復 健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業 復 健 諮 學 ( 麥 迪 遜 校 區 ) 諮 商 所 助 理 教 授 商 社 會 心 理 神 經 行 為 職 業 重 建 心 理 學 博 士 美 國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澳 大 利 亞 雪 梨 大 學 復 健 諮 商 所 碩 士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衛 生 福 利 研 究 所 碩 士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復 健 情 緒 障 礙 者 之 評 量 與 教 育 諮 商 所 副 教 授 兼 所 長 行 為 問 題 評 量 與 介 入 復 健 勞 委 會 委 託 中 區 身 心 障 諮 商 自 閉 症 教 育 與 輔 導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資 源 社 會 適 應 及 社 交 技 巧 訓 練 中 心 主 任 勞 委 會 委 託 南 區 身 心 障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業 重 建 個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資 源 案 管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中 心 輔 導 團 委 員 高 屏 務 心 理 輔 導 澎 東 區 就 業 服 務 中 心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委 員 勞 委 會 委 託 北 區 與 南 區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職 業 重 建 個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案 管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量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團 委 務 員 台 灣 職 業 重 建 專 業 協 會 理 事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身 心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無 障 礙 環 境 障 礙 者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職 法 規 與 建 置 志 願 服 務 理 論 業 重 建 管 理 組 執 行 長 與 實 務 身 心 障 礙 職 業 重 建 理 論 與 實 務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服 務 政 策 及 實 務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110

23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委 請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將 92 至 94 年 的 職 評 報 告 書 中 的 建 議 部 分 登 錄 於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統 計 檔 14 案 中, 並 將 94 年 對 個 案 的 追 蹤 調 查 報 告 亦 登 錄 於 此 統 計 檔 案 中 從 這 兩 部 分 的 資 料, 研 究 者 可 歸 納 分 析 職 評 服 務 的 成 效 與 轉 介 單 位 是 否 依 照 職 評 人 員 建 議 而 加 以 運 用 和 執 行 等 項 2. 研 究 者 將 90 至 94 年 的 職 評 報 告 書 依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每 年 隨 機 抽 出 10 份 ( 所 以 5 年 共 有 50 份 ), 交 由 所 有 參 與 登 錄 的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來 作 登 錄 試 評 ; 而 後 再 召 開 學 者 專 家 與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共 同 參 加 的 座 談 會, 針 對 此 50 份 問 卷 的 登 錄 試 評 結 果, 進 行 討 論 以 期 能 達 成 共 識 ( 修 正 後 的 職 評 員 百 分 比 一 致 性 (percentage agreement) 已 達 80% 以 上 ) 減 少 其 後 正 式 登 錄 評 估 時 因 登 錄 者 不 同 而 造 成 的 誤 差 在 參 與 登 錄 的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已 達 成 相 當 程 度 登 錄 共 識 的 情 況 之 下, 將 90 至 94 年 的 職 評 報 告 書 再 依 分 層 隨 機 抽 樣 法, 每 年 15 隨 機 抽 出 40 份, 所 以 5 年 共 有 200 份 進 行 正 式 登 錄 評 估 90 至 94 年 之 樣 本 抽 取 率 分 別 為 4.8% 4.3% 7.4% 7.8% 與 7.8% 在 正 式 登 錄 評 估 時, 參 與 登 錄 評 估 的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要 將 所 17 抽 樣 到 的 職 評 報 告 (90 至 94 年 ) 依 其 內 容 重 點 與 前 述 指 標 登 錄 因 為 92 年 以 後 學 者 專 家 督 導 團 成 立, 所 以 職 評 報 告 的 專 業 水 準 與 效 度 等 也 有 所 提 升, 故 而 僅 補 充 登 錄 92 年 以 後 的 建 議 部 分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的 追 蹤 調 查 報 告 從 94 年 才 開 始 執 行 與 完 成 當 α=.05 與 effect size=medium 時, 若 樣 本 數 為 200, 則 統 計 考 驗 力 (power)=0.95 參 與 正 式 登 錄 評 估 的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共 有 8 位, 均 為 受 過 160 小 時 訓 練 並 獲 得 證 書 的 職 評 員 ( 平 均 年 資 3 年 ) 在 分 配 抽 樣 到 的 職 評 報 告 加 以 評 估 時, 研 究 者 會 特 別 注 意 : 不 使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拿 到 其 過 去 曾 經 任 職 機 構 所 評 量 的 職 評 報 告 來 評 估, 以 確 保 評 估 的 公 正 性 與 效 度 良 好 內 容 重 點 部 分 包 括 : 案 主 基 本 資 料 ( 含 : 性 別 年 齡 教 育 程 度 障 別 障 度 致 障 原 因 致 障 時 間 婚 姻 狀 況 體 能 狀 況 目 前 身 體 障 礙 狀 況 目 前 醫 療 與 服 藥 狀 況 家 庭 狀 況 職 業 相 關 經 驗 案 主 主 要 需 求 案 主 工 作 特 性 相 關 資 訊 等 ) 轉 介 目 的 評 量 方 式 / 工 具 的 選 擇 評 量 結 果 與 安 置 建 議 等 若 某 些 資 料 在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原 有 的 資 料 庫 中 已 具 備 者, 則 職 評 員 不 須 重 複 登 錄, 只 要 檢 查 原 登 錄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即 可 111

24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 評 估 ) 18 於 SPSS 14.0 統 計 軟 體 中 而 後 研 究 者 將 根 據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所 登 錄 ( 評 估 ) 的 資 料 進 行 進 一 步 的 分 析, 可 以 將 職 評 工 具 選 擇 與 運 用 是 否 適 切 與 職 評 報 告 之 建 議 是 否 適 切 等 項 的 平 均 值 得 出 ; 以 深 入 了 解 90 至 94 年 職 評 報 告 書 的 品 質 是 否 有 所 差 異? 有 無 進 步? 以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 安 置 需 求 與 其 所 需 相 關 就 業 / 安 置 資 源 之 供 需 情 形 為 何? 並 可 了 解 是 否 會 因 障 別 或 其 他 因 素 的 不 同 而 有 所 差 異? ( 三 ) 電 訪 問 卷 調 查 : 研 究 者 欲 獲 得 個 案 / 轉 介 單 位 的 需 求 與 對 所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因 此 特 參 考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評 的 評 鑑 標 準 與 陳 靜 江 (2005) 所 提 出 的 職 評 流 程, 針 對 流 程 中 除 審 查 階 段 外 的 五 大 階 段 ( 包 括 : 轉 介 篩 選 階 段 計 劃 階 段 評 量 階 段 結 果 說 明 階 段 與 成 效 追 蹤 階 段 等 ) 服 務 內 容 重 點, 自 行 設 計 出 兩 份 問 卷 ( 分 別 針 對 94 年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個 案 與 轉 介 單 位 19 ) 於 95 年 11 月 至 96 年 1 月 進 行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在 受 訪 者 資 格 的 限 定 方 面, 個 案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部 分 應 由 個 案 本 人 回 答, 但 若 個 案 屬 心 智 障 礙 類 ( 包 括 : 智 障 自 閉 症 精 障 多 重 障 礙 等 ) 且 表 達 意 見 有 困 難 時, 則 可 由 其 主 要 照 顧 者 代 為 回 答 至 於 轉 介 單 位 對 於 職 評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部 分 應 由 原 轉 介 者 本 人 回 答, 但 若 原 轉 介 者 已 離 職 則 可 由 其 接 任 者 回 答 調 查 的 訪 員 係 由 7 位 台 大 社 工 系 同 學 在 接 受 評 估 結 果 均 須 登 錄 說 明 原 因 只 選 擇 94 年 的 個 案 與 轉 介 單 位 來 加 以 施 測, 是 因 為 考 量 受 訪 者 應 該 還 保 有 一 些 印 象 至 於 若 要 問 再 早 以 前 的 事 情, 則 擔 心 受 訪 者 可 能 已 淡 忘, 或 是 跟 其 他 事 件 混 淆 而 造 成 效 度 下 降 112

25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過完整訪員訓練後擔任 因此訪員間的一致性信度應可獲得保障 至於在 效度方面 本研究一方面針對 3 位個案與 3 個轉介單位進行預試 根據其 意見酌予修改問卷內容 以符合表面效度 而另一方面邀請學者專家針對 問卷的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後加以修改 以符合專家效度 其目的是希望藉 由電訪結果了解 身心障礙者的需求是否獲得滿足 以及身心障礙者與轉 介單位對於職評服務是否滿意 肆 研究結果 一 職評成效指標 目前台北市勞工局對於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評估方式 主要 是透過每年接受職業輔導評量的案量數 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業輔導 評量報告的運用情形 以及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滿 意程度等方面來進行 而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擬出職評服務的成效評估 指標初稿 並經前述學者專家座談會肯定並達成共識 以提升其專家效 度 決定對台北市勞工局 90 至 94 年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評估指 標包括 一 職評報告的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 且其正確性與適切 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20 二 職評報告的使用者 可能包括 轉介單位 轉介者與個案 案家等 是否依照報告建議加以執行21 三 職評報 告建議為 可就業 包括 一般性就業 支持性就業與庇護性就業 的 本部分係針對 90 至 94 年被抽取的 200 份職評報告進行深度評估 以釐清職評 報告目前的 品質 如何 本部分使用 94 年度職評追蹤報告與原本該個案職評報告建議部分加以比較 分析 作為評估 轉介單位與個案對於職評報告的運用情形 項目的方式與 根據 113

26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個 案, 其 後 續 追 蹤 實 際 的 就 業 率 為 何? 以 及 ( 四 ) 職 評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為 何 22? ( 一 ) 在 職 評 報 告 的 內 容 是 否 涵 蓋 應 有 的 面 向, 且 其 正 確 性 與 適 切 性 是 否 獲 得 專 業 肯 定 方 面 : 研 究 者 希 望 透 過 數 項 指 標 來 分 析 評 估 90 至 94 年 被 抽 取 出 之 職 評 報 告 的 品 質, 經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討 論 後, 決 定 以 四 等 分 量 表 (4-point scale) 計 分, 分 數 愈 高 表 示 該 項 成 績 愈 佳 並 參 考 台 北 市 職 評 評 鑑 指 標 而 訂 出 下 列 三 項 主 要 評 估 指 標 : 1. 職 評 工 具 的 選 擇 是 否 適 切 : 須 同 時 考 量 正 確 性 與 適 切 性 正 確 性 23 的 指 標 為 : (1) 是 否 針 對 轉 介 目 的 設 定 評 量 項 目 ( 即 : 評 量 項 目 是 否 完 整 呼 應 轉 介 目 的 )? (2) 是 否 針 對 評 量 項 目 及 考 量 障 礙 特 性 而 選 擇 合 適 的 評 量 工 具? 適 切 性 的 指 標 為 : (1) 使 用 工 具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信 效 度? (2) 使 用 工 具 的 功 能 是 否 重 複?( 一 般 來 說, 若 使 用 工 具 的 功 能 有 重 複 則 適 切 性 較 為 不 佳 ; 不 過 若 使 用 工 具 的 功 能 雖 看 似 重 複 但 能 合 理 清 楚 交 代 其 使 用 原 因, 則 仍 屬 適 切 ) 22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雖 然 要 求 職 評 單 位 每 年 均 須 執 行 對 轉 介 單 位 與 個 案 對 於 職 評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調 查, 但 是 由 於 職 評 執 行 單 位 與 滿 意 度 調 查 單 位 為 同 一 機 構, 難 免 予 人 球 員 兼 裁 判 之 感 受, 同 時 調 查 的 結 果 其 效 度 也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 受 訪 者 未 必 敢 把 真 實 意 見 表 達 ) 因 此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決 議 將 由 本 研 究 團 隊 以 自 編 問 卷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的 方 式, 針 對 94 年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個 案 與 轉 介 單 位 進 行 調 查, 以 作 為 評 估 轉 介 單 位 與 個 案 對 於 職 評 服 務 的 滿 意 程 度 項 目 的 方 式 與 根 據 23 正 確 性 的 初 步 判 斷 者 為 參 與 正 式 登 錄 評 估 的 職 評 員 / 資 料 處 理 員, 而 最 後 研 究 者 會 逐 一 檢 視 評 估 完 成 的 抽 樣 報 告 登 錄 資 料, 以 避 免 評 估 有 誤 114

27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3) 是 否 有 多 測 一 些 與 轉 介 目 的 無 關 的 項 目? 若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具 備 且 適 切 性 之 三 項 指 標 亦 皆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4 分 ; 而 若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具 備 但 適 切 性 之 三 項 指 標 僅 具 備 兩 項 ( 含 ) 以 下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3 分 ; 至 於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若 僅 具 備 其 中 之 一 24,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2 分 ; 而 若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不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1 分 2. 職 評 工 具 分 析 結 果 的 解 釋 是 否 適 切 : 於 此 項 目 的 評 估 須 考 量 正 確 性 完 整 性 與 整 合 性 正 確 性 的 指 標 為 : (1) 各 分 測 驗 的 解 讀 是 否 正 確?( 判 定 正 確 與 否 係 依 據 資 料 登 錄 者 之 專 業 判 斷 ) (2) 是 否 有 前 後 矛 盾 不 一 致 的 狀 況? 完 整 性 的 指 標 為 : 分 測 驗 的 解 釋 是 否 完 整? 整 合 性 的 指 標 為 : 是 否 就 個 案 所 有 分 測 驗 的 結 果 做 出 適 切 的 綜 合 分 析? 若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具 備 且 完 整 性 與 整 合 性 亦 皆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4 分 ; 而 若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具 備 但 完 整 性 與 整 合 性 僅 具 備 其 中 之 一 或 皆 不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3 分 ; 至 於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若 僅 具 備 其 中 之 一,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2 分 ; 而 若 正 確 性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不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1 分 3.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適 切 : 評 估 之 主 要 原 則 : (1)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完 整 回 應 轉 介 目 的? (2) 所 做 之 建 議 是 否 與 職 評 報 告 結 果 有 邏 輯 一 貫 性? 24 若 正 確 性 都 未 完 全 具 備 時, 就 不 考 慮 適 切 性 了 115

28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評 估 之 輔 助 原 則 : (1)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符 合 具 體 可 行 性? (2) 輔 導 策 略 是 否 完 整? 若 評 估 主 要 原 則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具 備 且 評 估 輔 助 原 則 之 兩 項 指 標 亦 皆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4 分 ; 而 若 評 估 主 要 原 則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具 備 但 評 估 輔 助 原 則 之 兩 項 指 標 僅 具 備 一 項 ( 含 ) 以 下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3 分 ; 至 於 評 估 主 要 原 則 之 兩 項 指 標 若 僅 具 備 其 中 之 一,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2 分 ; 而 若 評 估 主 要 原 則 之 兩 項 指 標 皆 不 具 備 者, 則 評 估 分 數 為 1 分 最 後 評 估 者 除 了 須 依 據 上 述 原 則 進 行 評 估 給 分 外, 亦 須 以 文 字 敘 述 具 體 理 由 25 ( 二 ) 在 職 評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是 否 依 照 報 告 建 議 加 以 執 行 方 面 : 欲 了 解 轉 介 單 位 是 否 依 照 職 評 人 員 建 議 而 加 以 運 用 和 執 行 的 指 標, 就 是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報 告 事 實 上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自 94 年 起 要 求 受 委 託 職 評 單 位 於 結 案 後 第 一 三 六 個 月 對 個 案 實 施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以 了 解 個 案 現 況 與 是 否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加 以 執 行 但 原 本 僅 為 紙 本 資 料, 研 究 者 將 此 資 料 登 錄 進 入 統 計 軟 體, 並 依 照 追 蹤 結 果 將 個 案 就 業 安 置 狀 態 區 分 為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與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26 等 三 種, 其 各 別 類 型 的 百 分 比, 即 為 本 項 指 標 25 研 究 者 會 逐 一 檢 視 評 估 完 成 的 抽 樣 報 告 登 錄 資 料, 由 其 所 述 理 由 判 斷 是 否 評 分 適 當 26 (1) 安 置 類 型 為 支 持 性 就 業 (2) 輔 導 策 略 建 議 用 圖 卡 協 助 個 案 記 憶 工 序 (3) 注 意 個 案 醫 療 狀 況 若 追 蹤 時 皆 能 符 合, 則 為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部 份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 例 如 職 評 建 議 為 :(1) 安 置 類 型 為 支 持 性 就 業 (2) 提 供 職 務 再 設 計 與 改 變 工 作 環 境 (3) 協 助 個 案 就 醫 若 追 蹤 時 僅 符 合 安 置 116

29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 三 ) 在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為 可 就 業 的 個 案, 其 後 續 追 蹤 實 際 的 就 業 率 方 面 : 針 對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一 般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或 庇 護 性 就 業 中 任 一 種 的 可 就 業 個 案, 將 其 結 案 後 追 蹤 結 果 與 原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之 個 案 就 業 安 置 狀 態 相 比 較, 即 可 了 解 個 案 的 狀 況 為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或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或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而 將 所 有 個 案 的 狀 況 加 以 彙 整 計 算, 其 中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的 百 分 比, 就 是 該 種 安 置 類 型 實 際 就 業 率 的 低 估 值 不 過 由 於 追 蹤 表 格 設 計 時 並 未 有 就 業 狀 態 此 一 欄 位, 因 此 無 法 將 就 業 率 的 準 確 數 字 求 出 + ( 四 ) 在 職 評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度 方 面 : 針 對 職 評 服 務 的 使 用 者 ( 主 要 包 括 個 案 / 案 家 與 轉 介 單 位 / 轉 介 者 ), 施 以 自 編 的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兩 份 問 卷 均 各 有 11 題, 每 一 題 均 以 四 等 分 量 表 計 分 (1: 非 常 不 滿 意 ;2: 不 滿 意 ;3: 滿 意 ;4: 非 常 滿 意 ), + 類 型 與 協 助 就 醫, 轉 介 單 位 表 示 無 法 提 供 職 務 再 設 計, 則 為 部 份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未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 例 如 職 評 建 議 為 (1) 安 置 類 型 為 庇 護 性 就 業 (2) 改 善 工 作 態 度 與 技 能 (3) 提 供 職 務 再 設 計 (4) 輔 導 策 略 建 議 用 圖 卡 協 助 個 案 記 憶 工 序 若 追 蹤 時 轉 介 單 位 皆 未 依 照 建 議 處 遇, 或 使 用 其 他 方 式 處 遇, 則 為 未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通 常 最 有 可 能 的 是 高 職 老 師 表 示 此 建 議 為 針 對 未 來 就 業 才 需 要 做 的, 因 此 接 到 報 告 書 後, 並 未 進 一 步 處 理 另 外 需 特 別 注 意 的 是, 此 追 蹤 表 為 職 評 員 自 行 追 蹤, 因 此 實 際 謄 寫 時, 並 不 一 定 完 整, 所 以 有 時 無 法 判 斷 出 個 案 是 否 處 於 就 業 狀 態 而 也 有 時 職 評 員 僅 簡 略 寫 上 案 主 仍 持 續 就 業, 遇 此 情 況 時, 若 能 判 斷 與 安 置 類 型 相 同, 則 僅 能 說 部 份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但 無 法 了 解 是 否 完 全 按 照 建 議 此 外, 通 常 建 議 越 多 時, 越 容 易 被 歸 類 為 部 份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因 為 許 多 建 議 是 選 擇 性 的, 並 無 法 同 時 進 行, 端 看 轉 介 人 員 後 續 處 理 以 及 追 蹤 時 是 否 詳 實 紀 錄 117

30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分 數 愈 高 表 示 滿 意 度 愈 高 各 題 受 訪 者 覺 得 滿 意 ( 含 滿 意 與 非 常 滿 意 ) 的 比 例 為 主 要 評 量 指 標 此 四 大 項 職 評 成 效 指 標 ( 含 次 指 標 ) 的 評 分 要 點 / 標 準 與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精 簡 整 理 於 表 三 : 表 三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90 至 94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成 效 評 估 指 標 ( 含 次 指 標 ) 與 其 評 分 要 點 / 標 準 及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概 要 表 指 標 次 指 標 評 分 要 點 / 標 準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1. 職 評 報 告 的 1. 職 評 工 具 1. 以 四 等 分 量 表 計 分, 分 數 愈 高 表 將 90 至 94 年 的 職 內 容 是 否 涵 的 選 擇 是 示 該 項 成 績 愈 佳 評 報 告 書 依 分 層 蓋 應 有 的 面 否 適 切 2. 須 同 時 考 量 正 確 性 與 適 切 隨 機 抽 樣 法, 每 年 向, 且 其 正 確 性 與 適 切 性 正 確 性 的 指 標 為 : 隨 機 抽 出 40 份, 所 以 5 年 共 有 200 性 是 否 獲 得 (1) 是 否 針 對 轉 介 目 的 設 定 評 量 份 進 行 正 式 評 估 專 業 肯 定 項 目? (2) 是 否 針 對 評 量 項 目 及 考 量 障 礙 特 性 而 選 擇 合 適 的 評 量 工 具? 適 切 性 的 指 標 為 : (1) 使 用 工 具 本 身 是 否 具 有 信 效 度? (2) 使 用 工 具 的 功 能 是 否 重 複? (3) 是 否 有 多 測 一 些 與 轉 介 目 的 無 關 的 項 目? 2. 職 評 工 具 1. 以 四 等 分 量 表 計 分, 分 數 愈 高 表 分 析 結 果 示 該 項 成 績 愈 佳 的 解 釋 是 2. 於 此 項 目 的 評 估 須 考 量 正 確 否 適 切 性 完 整 性 與 整 合 性 正 確 性 的 指 標 為 : 118

31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表 三 ( 續 ) 指 標 次 指 標 評 分 要 點 / 標 準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1. 職 評 報 告 的 2. 職 評 工 具 (1) 各 分 測 驗 的 解 讀 是 否 正 確? 將 90 至 94 年 的 職 內 容 是 否 涵 分 析 結 果 (2) 是 否 有 前 後 矛 盾 不 一 致 的 狀 評 報 告 書 依 分 層 蓋 應 有 的 面 的 解 釋 是 況? 隨 機 抽 樣 法, 每 年 向, 且 其 正 否 適 切 完 整 性 的 指 標 為 : 分 測 驗 的 解 隨 機 抽 出 40 份, 確 性 與 適 切 釋 是 否 完 整? 所 以 5 年 共 有 200 性 是 否 獲 得 整 合 性 的 指 標 為 : 是 否 就 個 案 份 進 行 正 式 評 估 專 業 肯 定 所 有 分 測 驗 的 結 果 做 出 適 切 的 綜 合 分 析? 3. 職 評 報 告 1. 以 四 等 分 量 表 計 分, 分 數 愈 高 表 建 議 事 項 示 該 項 成 績 愈 佳 是 否 適 切 2. 評 估 之 主 要 原 則 : (1)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完 整 回 應 轉 介 目 的? (2) 所 做 之 建 議 是 否 與 職 評 報 告 結 果 有 邏 輯 一 貫 性? 評 估 之 輔 助 原 則 : (1)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符 合 具 體 可 行 性? (2) 輔 導 策 略 是 否 完 整? 2. 職 評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是 否 將 每 一 個 案 的 結 案 後 追 蹤 結 果 與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依 照 報 告 建 議 加 以 執 行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之 個 案 就 業 安 置 狀 果 與 職 評 報 告 書 態 與 輔 導 策 略 相 比 較, 可 了 解 個 案 的 狀 況 為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或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或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而 將 所 有 個 案 的 狀 況 加 以 彙 整 計 算, 即 可 求 出 三 種 類 型 各 占 多 少 百 分 比 3.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為 可 就 針 對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一 般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業 的 個 案, 其 後 續 實 際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或 庇 護 性 就 果 與 職 評 報 告 書 的 就 業 率 業 中 任 一 種 的 可 就 業 個 案, 將 119

32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表 三 ( 續 ) 指 標 次 指 標 評 分 要 點 / 標 準 資 料 收 集 方 法 3.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為 可 就 其 結 案 後 追 蹤 結 果 與 原 職 評 報 告 建 職 評 追 蹤 調 查 結 業 的 個 案, 其 後 續 實 際 議 之 個 案 就 業 安 置 狀 態 相 比 較, 即 果 與 職 評 報 告 書 的 就 業 率 可 了 解 個 案 的 狀 況 為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或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或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而 將 所 有 個 案 的 狀 況 加 以 彙 整 計 算, 其 中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的 百 分 比, 就 是 該 種 安 置 類 型 實 際 就 業 率 的 低 估 值 4. 職 評 服 務 使 用 者 的 滿 意 1. 問 卷 中 每 一 題 均 以 四 等 分 量 表 職 評 服 務 滿 意 度 度 計 分, 分 數 愈 高 表 示 愈 滿 意 問 卷 調 查 2. 職 評 服 務 使 用 者 主 要 包 括 : 個 案 / 案 家 與 轉 介 單 位 / 轉 介 者, 因 此 針 對 此 兩 類 使 用 者 進 行 職 評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以 了 解 受 訪 者 覺 得 滿 意 與 非 常 滿 意 的 比 例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二 90 至 94 年 接 受 台 北 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評 服 務 個 案 的 基 本 資 料 統 計 與 交 叉 分 析 在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方 面, 自 90 至 94 年 共 有 3,313 人 次 接 受 過 職 評 服 務, 男 女 比 約 為 6:4; 歷 年 來 均 以 16~25 歲 者 人 數 最 多, 其 次 是 26~35 歲 ; 均 以 高 中 職 為 最 多 ( 均 超 過 半 數 ); 均 以 未 婚 為 最 多 ( 占 8 成 以 上 ) 在 障 別 與 障 度 方 面,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個 案 自 90 至 94 年 均 以 智 障 為 最 多, 其 次 是 肢 障 與 精 障 ; 同 時 自 90 至 94 年 均 以 中 度 為 最 多, 其 次 是 輕 度 再 其 次 則 是 重 度 120

33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此外 從表四可看出 每位個案平均每年接受服務的時數持續下降 而每位個案平均每年接受服務的成本自 91 年以來也大致呈下降趨勢 即 91 年為最高峰 每個案人次平均每年接受服務成本達 12,743 元 其後遞 減至 92 年的 8,982 元與 93 年的 7,589 元 而後在 94 年維持大致持平的 7,800 元 90 至 94 年總平均每年 8,923 元 表四 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之服務案量 單位成本等相關統計數據 年度 單位 服務個案人次27 職評員人次28 服務總時數 時 ,360 21,797 10,555 8,600 8,926 74,239 服務總經費 元 7,876,703 11,735,990 4,859,089 3,870,227 4,016,923 29,563,456 每個案人次平均每 ,536 12,743 8,982 7,589 7,800 8,923 年接受服務時數 每個案人次平均每 年接受服務成本 由 91 至 92 年職評服務量銳減 可能的原因有二 一 因為 年對於職 評服務對象的資格較寬鬆 不論轉介單位是否登記為台北市的機構 抑或是戶 籍地址 居住地址亦非台北市者均可列為服務對象 但自 92 年開始 即限制若 戶籍地址 居住地址非台北市者 除非其轉介單位是台北市的機構 否則即不 能成為服務對象 因此自 91 至 92 年 服務對象人數大幅下降 二 職訓中心 服務個案數自 91 至 92 年人數也大幅銳減 90 年 205 人次 91 年 299 人次 92 年 196 人次 93 年 167 人次 94 年 133 人次 或許是受到招生優先錄取順位的 改變的影響 原本是身心障礙者經評估及甄試合格後優先錄訓 92 年之後則改 為失業勞工優先錄訓 減低了身心障礙者報名參訓的意願 年職評員人數統計 其實應為 70 人 有職評員任職超過一年以上 而 此處為考慮其後的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年提供服務時數 與 每位職評員平均 每年提供服務成本 服務經費 等項在 90 至 94 年的每年平均值呈現 故以 年各年職評員人數相加之值 130 來填寫 亦即提供服務之職評員人次 121

34 王雲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表四 續 年度 90 單位 , , , , , ,411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 年服務個案人次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 年提供服務時數 每位職評員平均每 年提供服務成本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此外 在 90 至 94 年不同障別的接受職評服務個案平均每年接受的服 務時數方面 以智障者 33.1 小時 與自閉症者 28.5 小時 為最高 而 平均每位個案使用服務經費方面 也是智障者 14,807 元 最高 其次是 自閉症者 11,768 元 與失智症者 11,475 元 至於在障度方面 不同 障度的接受職評服務個案平均每年接受的服務時數方面 以中度 25.0 小 時 最高 其次是輕度 23.4 小時 但在平均每位個案使用服務經費方 面 則以輕度 11,455 元 最高 中度 9,470 元 居次 三 年台北市身心障礙者職評服務的成效 一 職評報告的內容是否涵蓋應有的面向 且其正 確性與適切性是否獲得專業肯定 從被抽取評估的 200 份職評報告書的個案基本資料中可以看出 樣 本在性別方面以男性為多 65.5% 在障別方面以智障 39.0% 與精障 11.0% 為多 在障度方面以中度 35.5% 為多 其次是輕度 32.5% 此皆與母體一致 122

35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在 職 評 工 具 的 選 擇 是 否 適 切 方 面,90 至 94 年 平 均 2.97 分 且 逐 年 進 步 29 ; 而 在 職 評 工 具 分 析 結 果 的 解 釋 是 否 適 切 方 面,90 至 94 年 平 均 3.04 分 也 是 逐 年 進 步 30 ; 至 於 在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適 切 方 面,90 至 94 年 平 均 2.97 分 大 致 上 也 是 逐 年 進 步 31 因 此 從 研 究 結 果 中 可 以 看 出 : 除 90 年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適 切 的 平 均 分 數 低 於 中 間 值 2.5 分 以 外, 其 餘 各 項 平 均 值 均 高 於 2.5 分, 且 逐 年 上 升, 各 年 間 之 差 距 亦 達 顯 著, 顯 示 台 北 市 的 職 評 報 告 書 的 品 質 處 於 持 續 顯 著 進 步 的 狀 況 ( 二 ) 職 評 報 告 的 使 用 者 是 否 依 照 報 告 建 議 加 以 執 行 : 事 實 上 本 研 究 絕 大 部 分 的 追 蹤 調 查 方 式 都 是 電 訪 ( 至 少 在 80% 以 上 ) 而 追 蹤 結 果 顯 示 :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占 最 多 數, 其 次 是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兩 者 相 加 在 三 次 追 蹤 中 至 少 都 占 83% 以 上, 可 見 台 北 市 職 評 的 轉 介 單 位 與 個 案 / 案 家 對 於 職 評 報 告 的 依 據 與 參 考 比 例 應 約 在 八 成 左 右 ; 相 較 於 陳 明 顯 (2004) 及 Caston 與 Watson(1990) 32 的 研 在 職 評 工 具 的 選 擇 是 否 適 切 方 面,90 至 94 年 各 年 的 平 均 分 數 分 別 為 分 以 One-way ANOVA 比 較 各 年 間 差 異, 得 F=5.165, p<.001 而 以 Scheffe test 檢 視 在 90 至 94 年 間 任 選 兩 年 的 平 均 值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只 有 90 與 94 年 間 的 平 均 值 差 異 達 顯 著 (p<.001) 在 職 評 工 具 分 析 結 果 的 解 釋 是 否 適 切 方 面,90 至 94 年 各 年 的 平 均 分 數 分 別 為 分 以 One-way ANOVA 比 較 各 年 間 差 異, 得 F=9.519,p<.001 而 以 Scheffe test 檢 視 在 90 至 94 年 間 任 選 兩 年 的 平 均 值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有 90 與 94 年 (p<.001) 91 與 94 年 (p<.001) 92 與 94 年 (p<.01) 以 及 93 與 94 年 (p<.05) 的 平 均 值 差 異 達 顯 著 在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適 切 方 面,90 至 94 年 各 年 的 平 均 分 數 分 別 為 分 以 One-way ANOVA 比 較 各 年 間 差 異, 得 F=8.461,p<.001 而 以 Scheffe test 檢 視 在 90 至 94 年 間 任 選 兩 年 的 平 均 值 比 較 結 果, 發 現 有 90 與 93 年 (p <.05) 90 與 94 年 (p<.001) 以 及 92 與 94 年 (p<.01) 的 平 均 值 差 異 達 顯 著 這 個 部 分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為 美 國 一 向 把 職 評 結 果 與 建 議 當 成 參 考 而 非 依 據, 而 台 灣 一 直 有 將 職 評 結 果 與 建 議 往 依 據 方 向 推 進 的 趨 勢 ( 例 如 :

36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究 結 果, 台 北 市 的 職 評 成 果 相 對 突 出, 而 與 蔡 惢 珍 (2006) 的 研 究 結 果 接 近 這 點 突 顯 了 台 北 市 縣 就 業 安 置 資 源 較 豐 富 與 每 年 台 北 市 縣 都 會 自 辦 職 評 評 鑑 有 關 此 外, 對 於 未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的 原 因, 根 據 分 析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大 類 原 因 :( 一 ) 尚 未 開 始 執 行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 例 如 : 課 業 重 修 延 遲 畢 業, 勞 政 服 務 尚 未 開 始 尚 未 開 學 個 案 尚 無 就 業 意 願 等 ( 二 ) 原 先 狀 況 發 生 變 化 ; 例 如 : 因 車 禍 意 外, 需 休 養, 暫 停 受 訓 ( 已 結 案 ) 個 案 表 示 工 作 量 變 多, 以 工 作 為 重, 故 退 出 此 次 職 訓 ( 已 結 案 ) 個 案 與 機 構 發 生 衝 突, 已 離 職 等 ( 三 ) 案 家 有 不 同 意 見 ; 例 如 : 案 母 堅 持 個 案 需 準 備 升 學 考 試 等 ( 四 ) 資 源 連 結 尚 須 加 強 ; 例 如 : 已 接 受 安 置 庇 護 工 場, 但 還 沒 找 到 合 適 的 安 置 機 構 目 前 尚 未 找 到 接 續 安 置 地 點 等 ( 不 過 此 項 在 後 續 的 追 蹤 調 查 中 多 有 所 改 善 ) 因 此 綜 合 上 述 原 因, 台 北 市 在 未 來 可 以 努 力 的 方 向 為 : 持 續 加 強 個 管 功 能, 並 透 過 職 管 員 與 轉 介 單 位 / 轉 介 者 的 聯 繫, 鼓 勵 其 能 多 與 家 長 / 案 家 作 充 分 溝 通, 希 望 得 到 家 長 / 案 家 的 支 持 來 依 照 職 評 建 議 執 行 此 外, 持 續 加 強 就 業 職 場 的 開 發 與 就 業 安 置 的 媒 合, 也 應 是 未 來 努 力 的 重 點 至 於 在 障 別 與 追 蹤 職 評 服 務 之 建 議 執 行 情 形 的 交 叉 分 析 中, 可 以 發 現 : 不 同 障 別 的 接 受 職 評 服 務 的 個 案, 其 是 否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來 執 行 的 狀 況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差 異 大 體 來 說, 視 障 聽 障 智 障 與 自 閉 症 者 比 較 傾 向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來 執 行, 而 肢 障 精 神 疾 患 與 多 重 障 礙 者 比 較 傾 向 不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來 執 行 ; 至 於 染 色 體 異 常 者, 因 為 三 次 追 蹤 呈 現 出 來 的 結 果 方 向 並 不 一 致, 加 上 個 案 數 太 少, 所 以 代 表 性 不 足, 此 處 暫 不 予 討 論 詳 細 數 據 請 參 見 表 五 年 身 權 法 已 明 定 : 將 身 心 障 礙 的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的 篩 入 與 篩 出 權 責 完 全 交 由 職 評 決 定 ), 其 目 的 無 非 是 希 望 能 將 政 府 有 限 的 資 源 投 入 儘 可 能 發 揮 到 最 大 的 效 果 ( 此 與 澳 洲 在 2005 年 以 後 用 職 評 作 為 限 縮 殘 障 福 利 金 領 取 對 象 資 格 的 趨 勢 一 致 ) 此 外,Caston 與 Watson(1990) 與 本 研 究 亦 至 少 有 15 年 以 上 的 時 間 差 距 124

37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表 五 94 年 追 蹤 職 評 服 務 之 建 議 執 行 情 形 與 障 別 之 交 叉 分 析 (%) 障 別 第 一 次 追 蹤 (N=331) 第 二 次 追 蹤 (N=330) 第 三 次 追 蹤 (N=328) 未 依 照 部 分 依 完 全 依 未 依 照 部 分 依 完 全 依 未 依 照 部 分 依 完 全 依 職 評 報 照 職 評 照 職 評 職 評 報 照 職 評 照 職 評 職 評 報 照 職 評 照 職 評 告 執 行 報 告 執 報 告 執 告 執 行 報 告 執 報 告 執 告 執 行 報 告 執 報 告 執 行 行 行 行 行 行 (n=41)(n=144)(n=146)(n=44)(n=124)(n=162)(n=55)(n=110)(n=163) 視 障 (n=60) 聽 障 (n=3) 肢 障 (n=13) 智 障 (n=171) 自 閉 症 (n=10) 精 神 疾 患 (n=42) 多 重 障 礙 (n=30) 染 色 體 異 常 (n=2)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至 於 從 94 年 職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與 追 蹤 職 評 服 務 的 建 議 執 行 情 形 的 交 叉 分 析 中 可 以 看 出 : 不 同 的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其 是 否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的 狀 125

38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況 確 實 有 明 顯 差 異 大 體 來 說,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是 一 般 性 就 業 庇 護 性 就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的 個 案, 比 較 傾 向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 而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是 支 持 性 就 業 先 行 就 醫 與 不 適 合 就 業 的 個 案, 則 比 較 傾 向 不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來 執 行 由 於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是 一 般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數 在 本 研 究 很 少, 因 此 研 究 結 果 的 代 表 性 偏 低 ; 但 在 對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是 庇 護 性 就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的 個 案 來 說, 高 度 的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的 結 論 與 建 議 來 執 行 的 狀 況, 一 方 面 突 顯 了 職 評 在 庇 護 性 就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安 置 方 面 的 轉 介 目 的 是 相 對 較 為 單 純 的, 因 此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結 論 來 執 行 的 比 例 較 高 而 另 一 方 面 似 乎 也 呈 現 出 職 評 在 庇 護 性 就 業 與 職 業 訓 練 安 置 方 面 可 以 比 較 傾 向 作 為 一 種 依 據 而 非 僅 只 於 參 考 的 合 理 性 ( 三 )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為 可 就 業 的 個 案, 其 後 續 實 際 的 就 業 率 : 此 外, 對 於 職 評 結 果 為 可 就 業 的 個 案 ( 即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一 般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或 庇 護 性 就 業 中 的 一 種 ), 其 實 際 就 業 狀 況 為 已 就 業 或 未 就 業, 雖 然 如 前 所 述, 從 追 蹤 結 果 中 無 法 明 確 看 出 但 若 從 第 三 次 追 蹤 的 結 果 來 分 析 ( 詳 見 表 六 ):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一 般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均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也 就 是 說 均 在 就 業 中 ( 占 100%) 而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支 持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雖 然 因 為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的 比 例 頗 高 (33.3%), 以 至 於 難 以 準 確 判 斷 就 業 比 例, 但 還 是 可 以 從 表 四 中 看 出 結 案 後 6 個 月 就 業 的 比 例 至 少 為 26.3% 33 至 於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個 案, 也 可 依 上 法 看 出 結 案 後 6 個 月 就 業 的 比 例 至 少 為 51.7% 33 對 於 職 評 報 告 建 議 安 置 模 式 為 一 般 性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或 庇 護 性 就 業 的 可 就 業 個 案, 若 追 蹤 的 結 果 為 完 全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就 表 示 說 個 案 一 定 在 就 業 中 ; 但 若 追 蹤 的 結 果 為 部 分 依 照 職 評 報 告 執 行, 則 就 無 法 判 定 個 案 是 否 在 就 業 中 126

39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表六 台北市 94 年追蹤職評服務之建議執行情形與職評報告建議安置屬 可就 業 模式之交叉分析 % 第一次追蹤 N 296 第二次追蹤 N 296 第三次追蹤 N 295 未 依 照部 分 依完 全 依未 依 照部 分 依完 全 依未 依 照部 分 依完 全 依 建議安 職 評 報 照 職 評 照 職 評 職 評 報 照 職 評 照 職 評 職 評 報 照 職 評 照 職 評 置模式 告 執 行 報 告 執 報 告 執 告 執 行 報 告 執 報 告 執 告 執 行 報 告 執 報 告 執 行 行 行 行 行 行 n 32 n 135 n 129 n 40 n 121 n 135 n 52 n 103 n 140 一般性 就業 n 支持性 19.0 就業 n 庇護性 就業 9.0 n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註 本表為 列百分比 row percentage 方式呈現數據 四 職評服務使用者的滿意度 台北市 94 年接受職評服務的個案共有 515 人 扣除掉由台北市政府勞 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轉介而來的 133 人 以及評量總時數為 0 的個案 11 人 尚有 371 人 調查結果共獲得成功問卷 98 份34 成功率 26.4% 在案主 本人的基本資料方面 以男性為多 63.3% 年齡以 歲者 32.7% 34 不成功問卷的原因與人數如下 電話錯誤者 51 份 包含空號 無此人者 以及名單 上沒有聯絡電話者 拒訪者 25 份 適合接受訪問但忘記接受過職評服務者 27 份 本人或家屬因身體不適無法接受訪問者 2 人 案主往生 2 人 表示未曾接受過職業輔 導評量者 2 人 以及經三次以上撥號 不同時間 但仍無法聯繫到的受訪者 164 人等 127

40 王雲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人數最多 其次是 歲 31.6% 教育程度以高中職為最多 66.7% 婚姻狀態以未婚為最多 87.9% 在障別方面 以智障 54.1% 為最多 其次依序是精障 18.4% 視障 11.2% 肢障 6.1% 多障 5.1% 自 閉症 4.1% 與聽障 1.0% 等 而在障度方面 以中度 38.8% 為最多 其次是重度 29.6% 再其次則是輕度 27.6% 以上資料均與母體一致 至於成功問卷 98 份中 受訪者與案主的關係 比例最高的前三名依 次是 案母 41.8% 案主本人 36.7% 35與案父 14.3% 針對 98 份 有效問卷的統計結果 可分析歸納如表七 表七 台北市 94 年個案 案家職評需求與服務滿意度 % N=98 非 不 同 非 不 常 同 意 常 適 不 意 同 用 同 意 意 一 轉介階段 1. 職評單位有讓您 家長了解為何要做職 業輔導評量 2. 職評服務的時間安排恰當 二 計劃階段 3. 對於計劃的內容 職評單位有清楚的解釋 讓您 家長了解 三 評量階段 4. 評量時 職評人員的態度良好 評量過程按照計劃時間進行 四 說明階段 6. 職評報告能使您 家長理解 由於本研究設定 若個案屬心智障礙類 包括 智障 自閉症 精障 多重 障礙等 且表達意見有困難時 則可由其主要照顧者代為回答 而從受訪 案主本人的基本資料可看出 屬心智障礙類的比例超過八成 因此代答比例 約六成三應屬合理 128

41 臺大社工學刊 第十八期 表七 續 非 不 同 非 不 常 同 意 常 適 不 意 同 用 同 意 意 四 說明階段 7. 職評過程能幫助您 家長更清楚了解職 業興趣與生涯方向 8. 職評報告所建議的職業種類或資源能與 您的興趣配合 9. 經過說明 您 家長覺得職評有助於未來 就業 五 追蹤階段 10. 您 家長對於職評後的安排 覺得恰當 職評單位有提供您 家長後續的諮詢服務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問卷的統計結果呈現出 對於絕大多數的題目 受訪者的職評服務滿 意程度36 職評需求滿足程度 均在六成以上37 只有四個題目受訪者表 示滿意的比例未達六成 分別是 職評報告所建議的職業種類或資源能 與您的興趣配合 經過說明 您 家長覺得職評有助於未來就業 您 家長對於職評後的安排 覺得恰當 與 職評單位有提供您 家長後 續的諮詢服務 其中以 職評單位有提供您 家長後續的諮詢服務 一 項 受訪者表示滿意的比例未達五成 且表示不滿意的比例比表示滿意 的比例還高 據研究者分析 應為 在委託契約中並無要求職評單位必 須於追蹤階段提供服務 追蹤主要是為了瞭解職評建議的落實情形 以 作為職評員後續服務與報告改善之用 其次亦可作為案主有再次職評需 表示滿意者包括回答 滿意 與 非常滿意 兩部分 此與陳明顯 2004 的研究結果接近 129

42 王雲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求時補行評估之參考依據 當然在台北市勞工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資源中 心職評服務流程圖中也指出 如有必要時 職評單位可於追蹤階段提供 諮詢服務 因此接受到此項服務的案主 案家或許人數受限 在轉介單位職評需求與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部分 台北市 94 年接受 職評服務的個案共有 515 人 扣除掉由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轉 介而來的 133 人 以及評量總時數為 0 的個案 尚有 371 人 調查結果共 獲得成功問卷 51 份 成功率 13.7% 38 不成功的原因與人數如下 129 份其原轉介者已離職 且接替者無資料來回答本問卷 19 份為原機構已 不存在 173 份為機構 轉介人員未回覆 回收問卷之轉介單位共有 11 個 占 94 年所有接受職評服務的 63 個 轉介單位的 17.5% 基本資料詳見表八 表八 台北市 94 年轉介單位職評需求與服務滿意度回收問卷基本資料 % N=51 轉介單位名稱 個案人數 百分比 % 中華名國愛加倍社會福利關懷協會 中華視障經穴按摩推廣協會 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 心路洗衣坊 北市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台北市啟明權益促進會 台北市瞽者福利協進會 台北育達商職 財團法人台北市立雙連視障關懷基金會 對轉介單位電訪問卷的數目 是以該轉介單位職評服務的人數來計算 也期望 轉介單位是針對個別個案來回答滿意度的問題 因此一個轉介單位很可能需回 答不只一份問卷 130

43 臺 大 社 工 學 刊 第 十 八 期 表 八 ( 續 ) 轉 介 單 位 名 稱 個 案 人 數 百 分 比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私 立 勝 利 身 心 障 礙 潛 能 發 展 中 心 臺 安 醫 院 精 神 科 總 和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此 外, 在 受 訪 者 是 否 為 原 轉 介 人 員 方 面, 回 答 是 的 比 例 占 72.5% 問 卷 統 計 結 果 如 表 九 所 示 : 表 九 台 北 市 94 年 轉 介 單 位 職 評 需 求 與 服 務 滿 意 度 (%,N=51) 非 常 不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不 適 用 同 意 意 一 轉 介 階 段 1. 職 評 單 位 瞭 解 轉 介 單 位 的 轉 介 目 的 職 評 服 務 的 時 間 安 排 恰 當 二 計 劃 階 段 3. 計 畫 擬 定 前, 職 評 單 位 有 充 分 與 轉 介 單 位 及 案 主 溝 通 三 評 量 階 段 4. 在 評 量 過 程 中, 職 評 單 位 有 考 量 案 主 的 特 殊 需 求 四 說 明 階 段 5. 職 評 報 告 的 敘 述 清 楚 易 理 解 職 評 報 告 的 建 議 具 體 可 行 職 評 報 告 中 建 議 可 取 得 的 資 源 符 合 轉 介 單 位 或 案 主 的 供 需 考 量 8. 在 職 評 說 明 會 議 上, 轉 介 單 位 認 為 轉 介 目 的 已 充 分 滿 足 9. 對 於 轉 介 單 位 的 疑 問 或 困 難, 職 評 單 位 已 提 供 協 助 與 調 整

44 王雲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的成效分析 以台北市 年職評服務方案為例 表九 續 非 常 不 同 意 五 追蹤階段 10. 職評單位有確實追蹤案主 11. 職評單位有給予轉介單位適切的職評 後服務 不 同 意 同 意 非 常 同 意 不 適 用 0 0 資料來源 本研究整理 針對 51 份有效問卷的統計結果 可以發現 對於每一個題目 受訪 者覺得滿意與非常滿意的比例均在七成六以上 但考量相對 不滿意 比 例比較高的題目 則以 職評單位有給予轉介單位適切的職評後服務 39 職評報告中建議可取得的資源符合轉介單位或案主的供需考量 在職 評說明會議上 轉介單位認為轉介目的已充分滿足 對於轉介單位的疑 問或困難 職評單位已提供協助與調整 與 職評報告的建議具體可行 等五題最高 值得職評單位在未來提供服務時加以注意 伍 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從本研究所設定的職評服務成效評估指標與所獲得的研究結果來 看 台北市的個案委託式職評服務成果在進步之中 但仍有很大的努力空 間 以下即將本研究的具體結論加以陳述 39 此項 不滿意 比例較高的原因應與案主部分相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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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列印版0226.doc 第 四 章 統 計 分 析 本 章 在 說 明 本 研 究 的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 第 一 節 為 各 組 的 人 口 變 數 分 布, 第 二 節 為 控 制 變 數 檢 定, 第 三 節 為 操 弄 變 數 檢 定, 第 四 節 則 是 對 研 究 假 設 的 檢 驗 本 研 究 將 受 試 者 隨 機 分 入 八 組 實 驗 情 境 中, 各 組 別 的 變 數 操 弄 情 形 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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