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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愚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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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ISSN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研 究 論 文 第 十 卷 第 一 期 2016 年 01 月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 就 期 待 視 野 與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論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王 晴 慧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吳 鄭 善 明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鄭 清 霞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地 區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治 理 試 點 為 例 / 黃 元 民 探 討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抉 擇 的 影 響 因 素 / 莊 致 嘉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課 程 為 例 / 李 自 強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 王 振 輝 研 究 紀 要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 一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脫 貧 故 事 / 吳 文 炎 蔡 盈 修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 賽 德 克 族 UKW 先 生 / 黃 淑 燕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 江 俊 佑 靜 宜 大 學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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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發 行 人 唐 傳 義 ( 靜 宜 大 學 校 長 ) 總 編 輯 郭 俊 巖 ( 靜 宜 大 學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 助 理 執 行 編 輯 賴 秦 瑩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 編 輯 助 理 蔡 佩 容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 編 輯 委 員 王 香 蘋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教 授 ) 王 德 睦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教 授 ) 王 迺 宇 (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 林 海 清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文 教 事 業 經 營 研 究 所 兼 任 教 授 ) 蔡 盈 修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 彭 瑞 金 ( 靜 宜 大 學 台 灣 文 學 系 教 授 ) 出 版 者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靜 宜 大 學 (43301)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17001~17002 [email protected] 本 期 售 價 : 新 台 幣 600 元 ; 美 金 20 元 整 IS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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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錄 研 究 論 文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 就 期 待 視 野 與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論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王 晴 慧 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吳 鄭 善 明 5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鄭 清 霞 87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地 區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治 理 試 點 為 例 / 黃 元 民 123 探 討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抉 擇 的 影 響 因 素 / 莊 致 嘉 155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課 程 為 例 / 李 自 強 185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 王 振 輝 211 研 究 紀 要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 一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脫 貧 故 事 / 吳 文 炎 蔡 盈 修 245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 賽 德 克 族 UKW 先 生 / 黃 淑 燕 271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 江 俊 佑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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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10, No.1, January 2016 Research Articles Narrative heritage, Migration, Re-creation: Study of The Narrative Buddhist scriptures &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which is 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 and Text's Response-inviting Structure / Chin-Hui, Wang The Study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 in Constructing the Index of the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Zheng Shang-Min Wu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Applications of Labor Insurance Old Age Pension Insurance in Taiwan/ Ching-Hsia Cheng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of "Pilot Reform" With Case Study of Local governments Area Joint Governance in Taiwan/ Yuan-Min Huang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Family Trade-Offs/ Chih-Chia Chuang The Study of Learning Effectiveness with Team Teaching and Flip Learning Teaching Strategy: An Example on The Course of Forensic Social Work/ Tzu-Chiang Li O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under the Neoliberalism/ Chen-Hui Wang Research Notes Life Experience Narrative: The Story of a Social Worker Out of Poverty/ Wen-Yen Wu, Ying - Hsin Tsai A Normal History Page of Indigenous Taiwan: Sediq People-Mr. UKW/ Shu-Yan Huang The Study of Impacts of Tainted Food Crisis and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Policy/ Jyun-You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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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1-50 研究論文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就 期待視野 與 文 本召喚結構 論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的接 受* 王晴慧 亞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收稿日期 2014 年 12 月 12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2 月 4 日 * 本文為中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漢譯佛典文學研究 批號 12AZW007 階 段研究成果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提供本文寶貴的修改意見
10 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初期漢譯佛典 已蘊含因果報應 輪迴轉生 地獄業報的思想 這些佛教 思維與中國本有的善惡報應觀結合 遂深入到民俗信仰與知識份子精神世界中 並進而推動六朝志怪小說對於此類主題的敘事創作 佛典本在傳法 但其敘事 性特質亦格外明顯 志怪作者皆是知識份子 也往往是佛教傳播過程中的閱聽 者 佛典敘事與宗教思想再製於志怪敘事中 可說是創作者憑藉已知視域 期 待視野 進行轉化 再創作的歷程 本文以 接受美學 的視角 觀察佛典敘 事與六朝志怪之接受歷程 認為此接受鍊中 有著一條從 期待視野 到 視 域交融 從 空白 到 補白 的接受歷程 並且就接受視域來觀察二者的 敘事主題與內容 認為六朝志怪在文本意義生成上 實是有著一條從佛典敘事 遷移 轉化至志怪文本再造 輸出的接受歷程 意即在接受美學的視域下 二 者在文本意義生成中 體現出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的軌跡 關鍵詞 接受美學 期待視野 文本召喚結構 漢譯佛典 六朝志怪
11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3 Narrative heritage, Migration, Re-creation: Study of The Narrative Buddhist scriptures &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which is 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 and Text's Response-inviting Structure Chin-Hui Wa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Asia University Abstract Early Chinese Buddhist, has all contain karma, reincarnation, karma hell thought that the concept of Good and Evil Retribu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some Chinese, then deep into the folk beliefs and intellectual spirit world, and thus promote the Six mystery novels this Narrative Writing class topics. The spread of Buddhism in the Buddhist scriptures, but also exceptionally clear narrative qualities; author of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are all intellectuals tend to be the spread of Buddhism in the process of reading the listener, Buddhist scriptures and religious ideology narrative remake of Ghost in the narrative, may be said to be with the known creator horizon (Horizon of expectation) transformation, re-creation of history. In this paper, the perspective of reception aesthetics, narrative and cut Buddhist scriptures accept the course of the Six Dynasties observed that one of them has 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 to amalgamation, from blanks to fill gaps to accept the course; and to accept the sight to observe both the theme and content of the narrative that the Six Dynasties in the meaning of the text generation, is there a real narrative migrated
12 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from Buddhist scriptures, converted to accept the course of Ghost text output, which means accepting aesthetics By sight, both in text meaning generation, reflecting the heritage and migration narrative trajectory reconstruction. Keyword: Aesthetics of reception, Horizon of expectation, Text's Response-inviting Structure, Chinese-translated Buddhist scriptures,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13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5 壹 前言 中國古代小說發源萌芽於先秦傳說 寓言 甚至可追溯至遠古神話 經兩 漢醞釀 形成於六朝 但因唐代傳奇的巨大成就 論者將六朝小說與唐代傳奇 相較於同一平台上時 大多認為唐傳奇是中國小說的真正成形品 而六朝小說 1 則因 非有意為小說 且為 粗陳梗概 之筆記式記載 故多半不認可六朝 小說為文學意義上的小說 2 然就文學意義上來說 六朝小說事實上已具備小說文體該有的基本元素 例如具備故事性 形象性 虛構性等特質 3且不再如子書史傳中的寓言 傳 說般 僅只是 附庸敘事 的地位 而已是蔚為專書 且有其獨特體制 內容 風格特色的敘事作品 4以六朝志怪而言 除了 實錄傳聞 的類型表現外 5 也已經出現借敘事表達思想的 有意識創作 之作品 此外 六朝志怪在當 時 除了已形成鋪陳演繹神怪奇異之事的特色外 其 全構虛辭 的小說元素 也早已體現 6 論者認為就 幽明錄 而言 有些作品篇幅漫長 不僅具有人 1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 收於 魯迅小說史論文集 中國小說史略及其他 台北市 里仁書 局 2003 年 頁 石昌渝 中國小說源流論 認為 唐前的志怪志人小說 只是小說的孕育型態 且認為唐代 傳奇方是小說文體的發端與成立 北京市 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 1994 年版 [ 重印] 頁 12 3 李劍國 唐前志怪小說史 當然不能以今人之小說觀念作為衡量古代小說的尺度 因為小 說自身亦同其他文學樣式一樣 表現為一個由低級到高級 由幼稚到成熟 由不完善到完善的 歷史過程 但即使在胚胎和雛形階段 它也必須要包含著小說的基本因素 這就是具有一定的 故事性 哪怕是最簡單的人物情節 具有一定程度的形象性 要表現出故事的相對完整性和 一定的虛構性 這樣 小說才能和史書及議論性的文體劃開界線 北京 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1 年 頁 4 按 現今古典小說的定義與觀念 基本上是以 小說 文體在中國古代的形 成過程中所逐步演化出來的概念 並適當地融合西方文學對小說的界定而成基本觀念 大體而 言 小說 需具備 ①主題②人物③情節④場景⑤時間⑥視角⑦虛構性等敘事性元素 而其 故事情節 虛構性 更是凸顯出小說文體有別於其他文體的特質 以此觀之六朝小說 基 本上已普遍體現出小說文體該具備的敘事元素 4 韓秋白 顧青著 中國小說史 六朝志怪確立的體制 風格和語言 一直規範著後代志怪 的創作 為後人所追慕 傚仿 台北市 文津出版 1995 年 頁 24 5 侯忠義 中國文言小說史稿 上冊 北京 北大出版社 1990 年 頁 89 6 唐 劉知幾撰 清 浦起龍釋 史通通釋 卷十 雜述 篇 郭子橫之 洞冥 王子 年之 拾遺 全構虛辭 用驚愚俗 台北市 里仁書局 1993 年 頁 275 李劍國 唐
14 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物 形 象 故 事 情 節 典 型 環 境 的 描 寫, 且 具 備 獨 特 的 幻 想 形 式, 已 突 破 有 聞 即 錄 粗 陳 梗 概 的 格 局, 開 始 運 用 想 像 去 創 作, 而 非 簡 單 的 記 錄, 故 認 為 六 朝 志 怪 創 作 者 已 然 是 有 意 為 小 說, 且 已 多 所 著 墨 於 虛 構 想 像 的 面 向 7 更 有 論 者 認 為 六 朝 志 怪, 雖 多 尺 寸 短 書, 但 並 非 粗 陳 梗 概, 其 中 涉 及 美 學 觀 念 的 問 題, 且 認 為 志 怪 小 說 雖 於 佛 經 有 所 取 材, 卻 是 主 觀 虛 構 地 宣 傳 果 報 輪 迴 觀 念 的 創 作, 故 在 創 作 意 識 上 已 是 有 意 為 小 說 8 綜 合 以 上 研 究 者 精 闢 意 見, 本 文 認 為 六 朝 志 怪 無 論 就 歷 史 的 傳 承 角 度 文 學 的 發 展 進 程 來 看, 或 就 小 說 文 體 形 式 的 發 生 而 言, 事 實 上 六 朝 志 怪 已 具 備 小 說 文 體 該 有 的 基 本 元 素, 它 是 作 者 以 其 創 作 意 識, 有 意 為 之 的 小 說, 視 其 為 小 說 並 無 不 妥 ; 只 是 六 朝 小 說 技 巧 與 形 製 尚 未 如 後 代 小 說 的 精 緻 成 熟, 但 這 應 不 能 作 為 排 除 其 為 小 說 身 份 的 理 由 9 以 數 量 上 來 看, 六 朝 小 說 中, 志 怪 首 屈 一 指, 亦 可 謂 六 朝 是 志 怪 小 說 書 寫 與 接 受 的 黃 金 時 代 在 六 朝 之 前, 雖 亦 有 鬼 神 奇 幻 的 傳 說 故 事, 但 並 未 如 六 朝 般 大 量 湧 現 志 怪, 成 為 這 個 時 代 在 文 學 表 現 上 的 主 要 標 誌 且 六 朝 以 前 的 神 異 書 寫 中, 也 並 未 有 因 果 輪 迴 業 報 思 想 地 獄 觀 念 等 佛 教 思 想 於 其 內 容 中, 故 可 以 推 知 六 朝 志 怪 的 形 成, 與 民 間 信 仰 及 宗 教 敘 事 傳 播 是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的, 而 這 當 中, 就 文 本 的 傳 播 與 接 受 而 言, 佛 典 敘 事 中 的 神 異 敘 事 與 宗 教 思 想, 應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性 魏 晉 以 後, 佛 教 因 果 輪 迴 思 想 深 入 民 間, 文 士 教 前 志 怪 小 說 史 : 志 怪 小 說 往 往 取 材 歷 史, 所 以 常 被 古 代 史 家 看 作 雜 史 雜 傳, 史 通 把 洞 冥 記 拾 遺 記 等 志 怪 歸 入 逸 事 類 而 不 入 雜 記 類, 就 是 因 為 它 們 多 取 歷 史 遺 聞 其 實 洞 冥 拾 遺 全 構 虛 辭, 又 是 殘 叢 小 語, 自 然 非 志 怪 莫 屬 ( 同 註 3, 頁 10) 7 王 恒 展 : 中 國 小 說 發 展 史 概 論 ( 濟 南 : 山 東 教 育 出 版,1996 年 ), 頁 172 王 恒 展 : 已 始 有 意 為 小 說 幽 明 錄 散 論 ( 蒲 松 齡 研 究,2002 年 第 4 期, 頁 ), 頁 王 猛 : 六 朝 志 怪 的 小 說 性 新 論 ( 廣 西 民 族 學 院 學 報 (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版 ),2001 年 6 月 S1 期 ), 頁 宋 代 陽 修 撰 新 唐 書 藝 文 志, 把 原 列 於 先 前 史 書 目 錄 中 史 部 雜 傳 類 的 志 怪 作 品 盡 數 歸 入 子 部 小 說 家 類, 從 此 志 怪 被 確 認 為 小 說 明 代 胡 應 麟 少 室 山 房 筆 叢 卷 二 十 九 丙 部 九 流 緒 論 下 對 於 小 說 進 行 系 統 的 分 類, 將 之 分 為 六 大 類, 即 志 怪 傳 奇 雜 錄 叢 談 辯 定 箴 規 六 大 類, 明 確 將 志 怪 視 為 小 說 類 ( 台 北 市 : 世 界 書 局,1980 年, 頁 374)
1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7 徒 或引經史舊聞以證報應 或言神鬼故實以明靈驗 10即說明佛教因果輪 迴 奉佛感應等思想已萌芽並表現於六朝志怪小說中 此外 佛教 地獄 觀 念的輸入 也在傳播過程中 被接受並再創作於志怪敘事中 如 幽明錄 冥 祥記 中即有不少魂遊地獄的敘事記載 凡此 皆可看出在佛教神異敘事與六 朝志怪的接受鍊上 有著一條文本接受 轉化與再創作歷程 基於上述課題思考 本文的問題意識為 在志怪小說內容思想形塑的歷 程中 同樣亦是展現濃厚敘事性 宗教性意味的佛典敘事 其與志怪小說之關 係 是否有著接受美學作用於其間 在文本的召喚結構中 從空白 補白 轉 化到再創作的接受歷程中 漢譯佛典敘事與志怪小說間的敘事接受與遷移轉化 又是展現如何的接受現象 學界對於六朝志怪受有佛教思想影響的研究雖所 在多有 但從 接受美學 的視域來研究六朝志怪對漢譯佛典敘事的接受 轉 化與再創作 尚不多見 故本文擬以 接受美學 的角度來考察二者間之關係 期能就文本與讀者接受此一思考面向 揭示佛典敘事與志怪小說在文本意義生 成與接受上的傳承 遷移再造的軌跡 貳 接受美學及其應用於 佛典敘事與志怪創作 上的觀 察 接受美學 德文Rezeptions ästhetik 是二十世紀六0年代後期 七0年代 初左右 德國康斯坦斯 德文Konstanzer 學派的代表人物漢斯 羅伯特 姚 斯 Hans Robert Jauss, 和 沃 爾 夫 岡 伊 瑟 爾 Wolfgang Iser, 所提出的文藝理論 也稱接受理論 德文Rezeptionstheorie 接受美學理論的基本特徵 認為作品的意義並非被侷限於文本 text 之中 10 劉大杰 中國文學發達史 台北市 台灣中華書局 1972 年 頁 291
16 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而是必須藉由讀者的閱讀才可實現的過程 以下概述思想要義 一 姚斯的接受觀點 揭示讀者及期待視野對文本意義生成的重 要性 姚斯從研究文學史入手而開展出接受美學的理論 他在 文學史作為向文 學理論的挑戰 11一文中 認為馬克思主義和形式主義這兩個學派對於文學接 受和影響的面向皆未正視 這樣的文學史觀既忽視了作品的多義性 也忽視了 讀者 這個舉足輕重的因素 12使文學史變成一個封閉系列 割斷了文學 與社會 與其他思想文化型態的密切關係 13他認為要克服文學史研究的侷 限性 應 依靠以讀者為中心的接受美學 14來矯正錯誤的文學史觀 接受美學的視點 在被動接受與積極理解 標準經驗的形成和新的生產 之間進行調節 如果文學史按此方法從形成一種連續性的作品與讀者間 11 這篇論文是姚斯 1967 年在德國康士坦茨的一場演講 代表了他的接受美學宣言 是其接受 理論的主要文獻之一 該文收入英譯本 Toward an Aesthetic of Reception, trans. Timothy Bahti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2), PP 該文的英譯標題為 Literary history as a challenge to literary theory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本文引述內容以據英譯本翻譯的 中譯本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走向接受美學 為主 [德]H R 姚斯 & [美] R C 霍拉勃 著 周寧 金元浦譯 滕守堯審校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瀋陽市 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7 年 中譯本是兩本書的合訂本 前半部為姚斯的 走向接受美學 後半部為 R C 霍拉勃 的 接受理論 12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在馬克思主義方法和形式主義方法的論爭中 我嘗 試著著溝通文學與歷史之間 歷史方法與美學方法之間的裂隙 從兩個學派停止的地方起步 他們的方法 是把文學事實侷限在生產美學和再現美學的封閉圈子內... 讀者 聽者 觀者 的接受因素 在這兩種文學學派的理論中都沒得到很好的重視...兩種方法都缺少真正意義 上的讀者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頁 23 按 姚斯有感於馬克思主義和形式主義之文學 史觀皆忽略了 讀者觀點 的重要性 而使文學史觀有其侷限性 故他認為應建立起 作者 文本 讀者 三者共構的接受美學文學史觀 在此 讀者擁有主動詮解文本的能動力 換言之 文本的接受鍊係由歷代讀者所建立起來的 13 朱立元 張德興等著 西方美學通史 二十世紀美學 下 上海 上海文藝出版社 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接受美學 頁 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頁 13
1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9 對話的視野去觀察 那麼 文學史研究的美學方面與歷史方面的對立 便可不斷地得以調節...第一個讀者的理解將在一代又一代的接受 之鏈上被充實和豐富 一部作品的歷史意義就是在這過程中得以確定 它的審美價值也是在這過程中得以證實 15 從引文中可知 姚斯認為文學史需由作品與讀者的持續對話中去考察 作 品的歷史意義是在歷代讀者的眾聲喧嘩中建構起來並得以有其存在價值的 為 說明讀者在文學史中的地位 他進一步提出 期待視野 16這一概念 德文 Erwartungshorizont 英文Horizon of expectation 或譯 期望的疆界 17 期 待視界 18 此係指在文學接受過程中 讀者原先具備的各種經驗 素養 知識 理想等 將綜合而形成一種對文學作品的欣賞視角和接受水平 並在具 體閱讀中 表現為一種潛在的審美期待 這一期待視野會在閱讀中不斷變化 修正 改變 甚至再生產 從而豐富文本的意義 19 姚斯認為讀者對作品的 接受 不是單方面的被動接受 而是以原先的經驗所累積而成的 思維定向 或 先在結構 構成一種 期待視野 來閱讀文本 而在共時與歷時的接受鏈 中 讀者的期待視野會在閱讀或接受的過程中不斷變化與更新 從而豐富文本 的意義性 因此 就 不斷變化 的 期待視野 來看任何文學作品 姚斯認 為一部文學作品並不是一個自身獨立 向每一個時代 每一個讀者均提供同樣 觀點的不變客體 而更像是 一部管弦樂譜 在其演奏中不斷獲得讀者新的反 15 H R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頁 姚斯於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所提出的 期待視野 是依據曼海姆和波普爾已 使用過的概念來整合作家 作品與讀者間的關係 見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989 年 頁 R. C. 赫魯伯 Robert C. Holub 著 董之林譯 接受美學理論 高雄市 駱駝出版社 1994 年 頁 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接受理論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頁 13 朱立元 張德 興等著 西方美學通史 二十世紀美學 下 接受美學 頁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頁
18 1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響, 使 本 文 從 詞 的 物 質 形 態 中 解 放 出 來, 成 為 一 個 當 代 的 存 在 20 依 此, 則 文 本 並 非 獨 立 於 讀 者 之 外 的 不 變 客 體, 它 是 在 接 受 鍊 中 不 斷 被 讀 者 注 入 詮 解 的 養 料, 能 與 當 代 持 續 對 話 的 不 斷 變 化 的 客 體 姚 斯 認 為 文 學 史 就 是 文 學 作 品 的 消 費 史, 21 讀 者 既 是 作 為 消 費 主 體, 且 又 是 一 個 能 動 的 構 成, 他 揭 示 出 在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的 三 角 關 係 中 ( 圖 一 ), 讀 者 並 不 是 被 動 的 部 分, 並 不 僅 僅 作 為 一 種 反 應, 相 反, 它 自 身 就 是 歷 史 的 一 個 能 動 的 構 成 22 讀 者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 圖 一 ) 接 受 美 學 的 概 念 圖 23 所 謂 能 動, 意 味 著 讀 者 不 再 只 是 被 動 接 受 作 品 在 接 受 美 學 的 理 論 中, 認 為 作 家 所 產 出 的 文 本, 唯 有 經 過 讀 者 的 閱 讀 和 闡 述 後, 文 本 的 意 義 方 能 具 體 實 現, 即 文 本 是 在 讀 者 的 閱 讀 中, 才 轉 化 為 文 學 作 品 的 在 創 作 過 程 中, 作 者 會 不 自 覺 地 調 整 自 己 所 寫 的 內 容, 以 適 應 讀 者 期 待 視 野 的 變 化 讀 者 閱 讀 文 本 的 能 動 性 與 自 由 度, 也 並 非 無 限 制 的 任 憑 主 觀 印 象 隨 意 解 析, 其 接 受 活 動 仍 是 受 到 文 本 意 向 一 定 程 度 的 制 約 與 引 導 故 三 者 之 間 是 互 動 交 流 的 辯 證 關 係, 是 相 互 作 用 的 共 同 發 展, 而 非 單 一 走 勢 姚 斯 文 學 史 作 為 向 文 學 理 論 的 挑 戰, 頁 26 林 一 民 : 接 受 美 學 文 本 接 受 心 理 藝 術 視 野 ( 南 昌 市 : 江 西 高 校 出 版 社,1995 年 ), 頁 27 又, 接 受 美 學 與 接 受 理 論 記 載 姚 斯 認 為 : 只 有 當 作 品 的 延 續 不 再 從 生 產 主 體 思 考, 而 從 消 費 主 體 方 面 思 考, 即 從 作 者 與 公 眾 相 關 係 的 方 面 思 考 時, 才 能 寫 出 一 部 文 學 和 藝 術 的 歷 史 ( 頁 339) 22 姚 斯 文 學 史 作 為 向 文 學 理 論 的 挑 戰, 頁 圖 一 為 筆 者 按 姚 斯 接 受 美 學 的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之 結 構 關 係 所 繪 製 的 概 念 圖, 代 表 二 者 關 係 是 互 動 的, 非 單 一 性 的 輸 出 與 接 受
19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11 姚斯由一個歷史的大格局來審視讀者 他提出歷史上的讀者 在文本的接 受鏈中 不停地生發著 從簡單接受到批判式理解 從被動接受到主動接受 從已被承認的審美標準到超越原有審美標準 的能動轉換歷程 簡言之 在 作 者 作品 文本 讀者 的三角交流鏈中 讀者不再只是被動接受作者的 意圖指導 而是文本喚起閱聽者的期待視野 閱聽者在接受歷程裡 期待視野 不停地變化 更新 而文本的內在意義與價值 也將通過讀者在接受中的主動 的 視野改變 而得以實現 故接受歷程實是一段 再創造歷程 這一新的本文喚起了讀者 聽眾 的期待視野和由先前本文所形成的準 則 而這一期待視野和這一準則 則處在不斷變化 修正 改變 甚至 再生產之中 24 姚斯認為讀者閱讀一部文學作品前或閱讀過程中 必然與他以前讀過的作 品相對比 藉以調解現時的 接受 這是種 先於心理學反應 也先於個別 讀者的主觀理解態度 25亦即 先在結構 故讀者在每一次接觸作品的閱 聽過程中 即使是 對於一部先前鮮為人知的作品 文學體驗也需要一種 體 驗自身因素的先在知識 在此基礎上 我們遇到的所有新東西才能為經驗所 接受 即在經驗背景中具有可讀性 26 這是文學體驗中必然會遭遇的閱讀 歷程 接受者在進入接受過程之前 必須先有一定的先備知識 方能對於接受 客體有所評估或解讀 即便這先備知識不完全相同於所欲閱讀的文本 但在閱 讀歷程中 讀者必然會於內在知識庫中搜尋相應或相對的資料來作為閱讀起始 或中間歷程中的 期待視野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頁 29 引文中的 本文 是 text 即 文本 前揭書 頁 前揭書 頁 林一民 接受美學 文本 接受心理 藝術視野 這個問題最早是由姚斯的老師迦達 默爾提出的 他把讀者與文本的關係比作問答的邏輯關係 稱為問題前景 所謂問題前景 就 25
20 1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從接受主體來看 接受視野並非一成不變的 每一次新的閱讀過程 讀者 都要受到原有的 期待視野 的制約 然而同時又在修正與拓寬原本的 期待 視野 並與文本所代表的作者和傳統的視野 達到某種程度的視域交融 才 能深入理解文本的內蘊 意即作品內在的意義 是通過讀者在接受中 期待視 野的改變 而得以實現並豐富其意義的 因此 作品的意義 不只是作者所 賦予的 或作品本身所囊括的 而是也包括讀者閱讀所增補和豐富的 28 在接受美學的系統中 姚斯突出了長期被忽視的讀者參與意義創造的作用 但需注意的是 接受美學只是強調讀者在接受交流鏈中的重要性 而並非把讀 者的功能無限放大 姚斯所提出的 透過期待視野的修正 改變和交融 方能 理解文本的意蘊 即說明並承認文本內容對讀者的接受與再創造 仍是有一 定的制約力與引導性 故其云 對一部作品接受的心理過程並不是主觀印象的隨意堆積 而是特定的暗 示在一個被引導的感知過程中的貫徹...作為 接受的前提 作品 對閱讀活動起一種 駕馭作用 讀者的能動作用和自由度只能在作品的 對象性範圍之內活動 29 二 伊瑟爾的接受觀點 強調文本召喚結構喚起讀者更新視域 填補空白 另一接受美學大師伊瑟爾亦認為文本的意義是從閱讀過程中產生的 但他 是讀者在閱讀時只感受到與自己相關的事情 對文本提出問題 文本將對讀者作出答覆 不過 文本對問題的答覆永遠不可能是完美的 與此同時 文本也對讀者提出問題 必須由讀者自己 去尋求答案 姚斯則把上述情況改稱為期待視野 他認為 讀者開始去閱讀一個文本時 對作 品所包涵的東西 如知識 思想 美學情趣 人物行為等等 有一個期望 這種期望是建立在 對同一作家以前作品的瞭解 對流派和文學社會的一般認識基礎上的 頁 朱立元 接受美學 頁 林一民 接受美學 文本 接受心理 藝術視野 頁 13
2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13 則更專注於闡發讀者的閱讀行為 強調文本與讀者之閱讀活動的交流歷程或相 互作用 伊瑟爾銜接波蘭學者羅曼 英伽登 Roman Ingarden 的現象學理論 以 現象學的思路 提出 文本召喚結構 德文 Die Appellstruktur der Texte 此 意指文本具有一種召喚讀者閱讀的結構機制 30 伊瑟爾認為文本結構本就包 含許多 不確定性 德文 Unbestimmtheitsstellen 空白 德文 die leere Stelle 它們在閱讀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因為它們的存在 使讀者在閱讀 文本的過程中 吸引讀者介入到文本所敘述的事件中 為 不確定性 或 空 白 提供闡釋和想像 賦予確定的意義和填補空白 故 不確定性 或 空白 是文本存在的基本結構 亦成為連接 溝通創作意識與接受意識的橋樑 此即 是 文本召喚結構 作為文本結構的 空白 具體表現為文本線性延續的中斷或突然的轉向 伊瑟爾指出空白是 本文整體系統中的空白之處( vacancy) 是本文構成部分 32故閱讀活動 之間懸而未決的聯接點 31由此空白喚起的是 聯接的需要 中 補白 fill gaps 成為聯接 空白 的必然歷程 在多數敘述中 故事的線索會突然中斷而由另一種觀點或不期而至的轉 向相銜接 其結果是為將那些碎片連接一處而必須填補的空白 33 伊瑟爾認為閱讀交流中 讀者面對部分線性敘事中斷所產生的空白 會 30 英伽登認為作品是一個佈滿了 未定點 和 空白 的圖式化綱要結構 作品的現實化需要 讀者在閱讀中對未定點的確定和對空白的填補 伊瑟爾接受了英伽登的看法 並強調 空白 本身就是文本召喚讀者閱讀的結構機制 英伽登認為作品句子結構的有限性使它的意向性關聯 物只是一些圖式化東西 要使這些不連貫圖式化東西成為一個完備的整體 需要讀者閱讀的想 像性加工 伊瑟爾又將文本句子結構和意向性關聯物的非連續性稱之為 空缺 並強調空缺 也是文本召喚讀者閱讀的結構機制 見朱立元 接受美學 頁 R. C. 赫魯伯 Robert C. Holub 著 董之林譯 接受美學理論 高雄市 駱駝出版社 1994 年 頁 前揭書 頁 前揭書 頁 99
22 1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形 成 一 種 閱 讀 張 力, 促 使 讀 者 欲 解 決 這 種 張 力 而 需 要 填 補 空 白 ( 補 白 ), 以 成 就 片 斷 的 順 序 34 所 謂 片 斷, 是 指 文 本 中 的 部 份 情 節 或 部 份 敘 事 質 言 之, 空 白 就 是 指 文 本 中 交 代 不 明 確 之 處 或 未 定 點, 它 是 未 實 寫 出 來 的 部 分, 或 是 向 讀 者 暗 示 提 示 的 部 分, 空 白 往 往 顯 現 在 部 分 敘 事 與 部 分 敘 事 之 間 例 如 敘 事 文 本 中, 對 於 某 一 情 節 或 某 一 對 象 的 描 述, 往 往 無 法 完 全 通 過 語 言 的 描 寫 而 把 該 情 節 該 對 象 任 何 一 面 向 皆 具 體 完 整 的 呈 現 出 來, 這 是 必 然 的 現 象, 因 為 作 者 或 基 於 篇 幅 的 限 制 或 基 於 對 作 品 美 學 理 念 的 考 量, 有 些 情 節 或 人 物 的 重 要 場 景 特 徵 會 詳 寫, 但 有 些 則 會 略 寫 或 完 全 省 略 掉 故 當 讀 者 閱 讀 文 本 時, 必 然 會 因 為 線 性 敘 事 中 的 某 些 斷 層 或 轉 向, 而 與 文 本 的 空 白 迎 面, 但 也 正 是 這 種 文 本 中 的 不 確 定 性 或 空 白, 持 續 吸 引 激 發 讀 者 創 造 性 的 理 解 力, 讀 者 不 可 避 免 地 為 恢 復 文 本 中 存 在 的 不 確 定 性 而 賦 予 空 白 想 像 的 填 充, 即 補 白 因 此 閱 讀 過 程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填 補 文 本 中 的 空 白 的 歷 程, 補 白 歷 程 可 說 是 一 種 文 本 意 義 再 創 造 歷 程 同 樣 需 留 意 的 是, 讀 者 填 補 空 白 的 想 像 力 與 詮 釋 權, 並 非 是 無 限 上 綱 的, 伊 瑟 爾 在 肯 定 讀 者 的 補 白 使 文 本 的 意 義 彰 顯 時, 也 同 時 指 出 填 補 空 白 的 方 式 和 內 容, 必 須 受 文 本 自 身 的 內 在 邏 輯 材 料 內 容 等 元 素 所 制 約, 而 不 能 完 全 依 照 個 人 意 願 天 馬 行 空 地 任 意 填 補 空 白, 否 則 文 本 的 意 義 將 會 趨 於 主 觀 化 隨 意 化 35 故 不 確 定 性 或 空 白 不 僅 不 是 文 本 的 缺 點, 反 而 是 文 本 的 特 色 與 優 點, 它 們 等 待 著 讀 者 填 補, 恰 恰 是 一 種 尋 求 缺 失 的 連 接 的 無 言 邀 請, 36 它 們 吸 引 或 邀 請 讀 者 運 用 想 像 力 把 空 白 填 上, 把 不 確 定 性 確 定 下 來, 把 情 節 接 上, 恢 復 那 些 被 省 略 的 內 在 邏 輯 聯 繫, 此 即 文 本 補 白 歷 程 此 外, 關 於 文 本 結 構, 伊 瑟 爾 又 提 出 一 個 否 定 ( 德 文 die Negation) 前 揭 書, 頁 99 沃 爾 夫 岡 伊 瑟 爾 (Iser,Wolfgang) 著, 金 元 浦 周 寧 譯, 閱 讀 活 動 審 美 反 應 理 論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1991 年 ), 頁 朱 立 元, 張 德 興 等 著 : 西 方 美 學 通 史 二 十 世 紀 美 學 ( 下 ) 接 受 美 學, 頁 310
2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15 概 念, 37 空 白 及 否 定 皆 包 含 於 文 本 結 構, 也 皆 是 文 本 中 的 不 確 定 性 38 所 謂 否 定, 是 指 讀 者 原 本 的 期 待 視 野 被 文 本 打 破, 使 閱 讀 過 程 獲 得 一 種 新 視 野 伊 瑟 爾 認 為 多 數 文 本 的 內 容 具 有 向 讀 者 所 處 生 活 時 代 的 種 種 現 存 觀 念 規 範 挑 戰 或 打 破 的 功 能, 故 在 閱 讀 歷 程 中, 如 果 讀 者 熟 悉 的 社 會 性 標 準, 逐 漸 被 否 棄, 讀 者 突 然 被 拋 入 一 個 與 其 相 對 的 位 置, 還 無 法 控 制 這 種 新 的 形 勢 這 種 否 定 在 閱 讀 過 程 的 範 式 之 軸 上 產 生 了 一 個 動 態 的 空 白, 因 為 這 種 無 效 狀 態 意 味 著 缺 乏 可 供 選 擇 的 標 準 所 以 讀 者 被 迫 發 展 起 一 種 能 使 他 發 現 由 否 定 所 意 味 但 尚 未 闡 述 的 東 西 的 特 殊 態 度 39 文 中 所 謂 相 對 的 位 置, 是 指 讀 者 原 本 的 期 待 視 野 被 文 本 打 破, 伊 瑟 爾 稱 此 為 否 定 伊 瑟 爾 指 出 文 本 不 斷 喚 起 讀 者 既 有 視 域 的 閱 讀 期 待, 但 喚 起 它 是 為 了 打 破 它, 使 讀 者 獲 得 新 的 視 域 故 當 讀 者 與 文 本 交 流 時, 否 定 會 產 生 一 種 思 想 上 的 空 白, 需 要 通 過 進 一 步 閱 讀 以 更 新 視 域, 藉 以 改 變 舊 有 視 界, 並 填 補 空 白 故 否 定 亦 是 引 發 空 白, 召 喚 讀 者 更 新 視 域 以 填 補 空 白 的 基 本 力 量 所 以, 喚 起 讀 者 填 補 空 白 連 結 空 缺 更 新 視 域 的 文 本 結 構, 即 所 謂 的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閱 讀 的 召 喚 性, 是 文 本 自 身 的 結 構 特 徵 使 然, 而 非 外 在 於 文 本 的 東 西 閱 讀 經 典, 其 實 是 通 過 一 種 文 本 召 喚 性 結 構, 完 成 文 本 的 豐 富 意 涵, 也 成 就 讀 者 的 自 我 成 長 與 變 化 三 接 受 美 學 在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上 的 運 用 37 伊 瑟 爾 的 否 定 概 念 是 改 造 自 迦 達 默 爾 的 視 域 融 合 學 說 迦 達 默 爾 認 為 文 本 的 理 解 活 動 在 本 質 上 乃 是 不 同 視 域 的 相 遇, 且 任 何 特 殊 的 視 域 並 不 是 自 身 封 閉 一 成 不 變 的, 他 們 都 從 屬 於 一 個 無 所 不 包 的 大 視 域 ( 傳 統 ), 因 此, 不 同 視 域 的 差 異 性, 恰 恰 導 致 自 身 界 線 的 跨 越 而 向 對 方 開 放, 此 即 所 謂 視 域 融 合 ( 見 朱 立 元 主 編 : 當 代 西 方 文 藝 理 論, 上 海 市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年 第 二 版 增 補 版 頁 280) 38 伊 瑟 爾 閱 讀 活 動 審 美 反 應 理 論 : 本 文 中 的 未 定 性 有 兩 個 基 本 結 構 空 白 和 否 定 這 是 交 流 的 基 本 條 件, 因 為 它 們 建 立 在 本 文 與 讀 者 相 互 作 用 的 運 動 之 中 ( 頁 220) 按 : 本 書 所 譯 的 本 文 即 文 本, 未 定 性 即 不 確 定 性 39 前 揭 書, 頁 255
24 1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由 姚 斯 接 受 美 學 的 視 域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此 一 接 受 交 流 歷 程, 可 發 現 志 怪 作 者 在 閱 聽 佛 典 奇 異 敘 事 他 界 敘 事 並 將 之 轉 化 輸 出 的 接 受 歷 程, 可 說 是 在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的 交 流 關 係 中, 開 展 出 接 受 美 學 的 歷 程 : 志 怪 作 者 在 接 受 佛 典 敘 事 前 有 其 期 待 視 野 ( 如 民 間 信 仰 文 化 的 寖 染 道 教 信 仰 的 認 知 等 ), 以 此 期 待 視 野 作 為 理 解 詮 釋 佛 典 敘 事 與 思 想 的 切 入 點, 並 在 閱 聽 佛 典 敘 事 與 傳 播 接 受 的 歷 程 中, 讀 者 的 期 待 視 野 不 斷 修 正 改 變 交 融, 進 而 轉 化 並 進 行 文 本 意 義 的 生 發 與 再 創 作 當 讀 者 轉 化 為 創 作 者 或 敘 事 者 時, 又 以 其 對 佛 典 敘 事 的 詮 釋 與 理 解, 進 而 表 現 在 書 寫 上 的 再 創 作 在 此 所 謂 的 再 創 作 有 兩 層 意 義, 第 一 層 意 義 為 對 文 本 的 詮 釋, 第 二 層 意 義 為 吸 取 文 本 的 意 涵, 進 而 再 創 作 另 一 敘 事 文 本, 兩 層 意 思 皆 含 有 接 受 與 轉 化 的 再 創 作 意 涵 志 怪 作 品 中 體 現 的 佛 教 思 維 及 其 奇 異 敘 事 他 界 敘 事, 即 是 再 創 作 中 的 第 二 層 意 義, 具 體 呈 現 接 受 歷 程 中 的 轉 化 再 造 與 輸 出 由 伊 瑟 爾 接 受 美 學 的 視 域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此 一 交 流 歷 程, 可 發 現 佛 典 敘 事 中 常 有 空 白 處 因 佛 典 本 在 傳 布 教 法, 帶 入 敘 事 以 說 理, 乃 是 佛 陀 說 法 的 習 慣 為 使 教 義 更 能 闡 明, 佛 陀 總 是 引 述 許 多 真 實 或 虛 構 的 故 事 來 強 化 聽 經 聞 法 者 的 理 解 力, 故 長 行 敘 事 中 時 而 插 入 偈 頌, 也 製 造 出 空 白 ; 而 佛 典 敘 事 中 跳 躍 性 的 情 節, 在 情 節 與 情 節 中 的 間 歇 處 或 不 連 貫 處, 自 然 亦 製 造 出 空 白 而 且, 就 文 本 的 召 喚 性 結 構 來 看, 本 就 含 有 不 確 定 性 空 白 否 定 的 結 構 特 徵, 而 這 即 成 為 讀 者 再 創 作 活 動 的 基 本 前 提 此 外,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在 思 想 與 文 化 表 現 上, 皆 與 中 國 本 有 思 想 文 化 有 極 大 不 同 之 處, 故 譯 經 過 程 中, 站 在 譯 經 者 轉 換 語 言 文 化 思 想 以 翻 譯 時, 必 然 亦 經 歷 複 疊 的 否 定 以 建 構 佛 典 漢 譯 的 輸 出, 而 講 經 者 或 閱 聽 者, 在 面 對 佛 典 文 本 時, 也 必 然 會 遭 遇 因 舊 視 野 被 打 破 所 帶 來 的 否 定, 而 產 生 思 想 上 的 空 白, 閱 聽 者 此 時 唯 有 改 變 既 有 視 野, 衝 破 舊 視 野 所 帶 來 的 否 定, 建 立 新 視 野, 方 能 重 新 組 合 與 平 衡 調 節 面 對 文 本 所 產 生 的 空 白 與 否 定, 達 成 與 文 本
2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17 意涵相近或更形豐富的新視界 而這也是佛教思想衝擊當時中土人士由陌生到 逐漸認識 進而格義 轉化 從而內化與輸出的歷程 故宣教類志怪在很大程 度上 即表現出志怪小說對佛典敘事的接受歷程 由 空白 否定 至 補 白 的 文本召喚結構 歷程 以下便以接受美學視域 論述佛典敘事與六朝 志怪在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上的接受歷程 參 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的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 佛教傳入中國的時間點 史家眾說紛紜 40但歷史上文獻記載最多且較為 人所深信的 即是西漢哀帝元壽元年 西元前二世紀 大月氏王使臣伊存口授 浮屠經於博士弟子景盧說 41東漢明帝永平年間 西元 的感夢求法說 42 及東漢楚王英 明帝之弟 崇信佛教 於永平八年 西元 65 年 奉黃縑白紈 三十匹以贖過往積惡之說 43其他說法因沒有確切證據得以成立 故學界多根 40 佛教初入中國的諸種說法 歷史上有許多不同說法 湯用彤曾對十種佛教入華傳說加以考證 參見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頁 陳壽 三國志 魏書 卷 30 裴注引曹魏魚豢 魏略 西戎傳 昔漢哀帝元壽元年 博士 弟子景盧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 浮屠經 台北市 明倫出版社 1972 年 頁 後漢西域沙門迦葉摩騰共法蘭譯 四十二章經 昔漢孝明皇帝夜夢見神人 身體有金色 項有日光 飛在殿前 意中欣然 甚悅之 明日問群臣 此為何神也 有通人傅毅曰 臣 聞天竺有得道者 號曰佛 輕舉能飛 殆將其神也 於是上悟 即遣使者張騫 羽林中郎將 秦景博士弟子王遵等十二人 至大月支國寫取佛經四十二章 在第十四石函中登起立塔寺 於 是道法流布 處處修立佛寺 遠人伏化願為臣妾者 不可稱數 國內清寧 含識之類蒙恩受賴 于今不絕也 大正藏 第17冊 722a 經序 稱明帝為 昔孝明皇帝 可見 經序 的 寫作 是在明帝以後 桓帝延熹九年 西元一六六年 襄楷疏上 太平清領書 已可看見 引用 四十二章經 的痕跡 參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 前四章 故可推論漢明帝 夢見金人 遣使求法的記錄 約在明帝後 西元57年後 到桓帝延熹年間 西元146年 167 年 43 南朝宋范曄 後漢書 卷 72 楚王英傳 英少時好遊俠 交通賓客 晚節更喜黃老學 學為 浮屠 齋戒祭祀 八年 詔令天下死罪者皆入縑贖 英遣郎中令奉黃縑 白紈三十匹詣國相 曰 託在蕃輔 過惡累積 歡喜大恩 奉送縑帛 以贖愆罪 國相以聞 詔報曰 楚王誦 黃老之微言 尚浮屠之仁祠 潔齋三月 與神為誓 何嫌何疑 當有悔吝 其還贖 以助伊蒲 塞 桑門之盛饌 因以班示諸國中傅 北京 中華書局 1973 年 頁 從史 書中可知該詔書賜於漢明帝永平八年 書中有浮屠 即佛陀 佛教之義 伊蒲塞 今稱優婆 塞 為佛門在家男信眾 桑門 即出家僧眾 等譯名 可見當時已有佛教之儀式 翻譯事業 也已開始 且在家佛弟子供僧的制度 應已在中土流行 故楚王方有齋戒供僧贖罪之舉 加上
26 1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據 上 述 諸 說 推 論 佛 教 或 應 在 西 漢 末 至 東 漢 初, 已 傳 入 中 國 漢 時, 佛 教 已 發 展, 然 尚 未 全 面 興 盛, 邁 入 魏 晉, 佛 教 已 是 普 遍 興 盛, 其 影 響 力 遍 及 社 會 各 層 面 關 於 漢 譯 佛 典 對 六 朝 小 說 的 影 響, 學 者 已 多 有 論 述, 大 別 而 言, 約 有 漢 譯 佛 典 的 流 播 對 小 說 創 作 的 影 響, 及 漢 譯 之 前 已 在 口 頭 流 播 的 佛 教 故 事 對 六 朝 小 說 創 作 的 影 響 這 兩 層 路 徑 前 者 經 典 流 播 之 影 響, 如 魯 迅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所 云 : 魏 晉 以 來, 漸 譯 釋 典, 天 竺 故 事 亦 流 傳 世 間, 文 人 喜 其 穎 異, 於 有 意 或 無 意 中 用 之, 遂 蛻 化 為 國 有 如 晉 人 荀 氏 作 靈 鬼 志, 亦 記 道 人 入 籠 子 中 事, 尚 云 來 自 外 國 ; 至 吳 均 記, 乃 為 中 國 之 書 生 44 梁 啟 超 亦 云 中 國 小 說 與 長 篇 歌 曲 等, 其 體 裁 實 受 佛 經 文 學 之 影 響 : 我 國 近 代 之 純 文 學 若 小 說 若 歌 曲, 皆 與 佛 典 之 翻 譯 文 學 有 密 切 關 係 45 後 者 口 頭 流 播 之 影 響, 如 陳 寅 恪 三 國 志 曹 冲 華 陀 傳 與 佛 教 故 事 一 文 記 載 曹 冲 稱 象 和 神 醫 華 陀 斷 腸 破 腹 故 事, 乃 是 受 到 口 頭 流 傳 的 佛 教 故 事 所 影 響 46 本 文 因 主 要 探 討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在 文 本 傳 播 交 流 上 的 接 受 與 轉 化, 故 以 上 述 第 一 層 路 徑 為 主 要 探 索 焦 點 就 接 受 美 學 角 度 來 看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之 接 受 歷 程, 志 怪 作 品 於 內 容 思 想 乃 至 敘 事 模 式 上 受 到 佛 典 敘 事 影 響 者 極 多, 可 加 以 探 討 者 實 有 極 多 面 向, 然 本 文 因 篇 幅 所 限, 故 擬 就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後, 對 於 六 朝 志 怪 文 本 意 義 生 成 與 接 受 上 的 敘 事 傳 承 遷 移 輸 出 上 有 其 獨 特 影 響 或 貢 獻 者 加 以 探 討, 以 明 白 該 時 期 二 者 交 流 的 接 受 表 現 此 時 期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於 敘 事 主 題 上 有 所 傳 承 與 轉 化 輸 出 者, 本 文 大 佛 教 受 到 楚 王 英 的 信 仰 與 明 帝 的 尊 重, 可 推 知 在 東 漢 時, 佛 教 發 展 應 已 有 一 定 基 礎, 其 傳 入 中 國 的 時 間 或 許 還 可 推 至 西 漢 末 年 左 右 44 魯 迅 指 出 荀 氏 靈 鬼 志 外 國 道 人 吳 均 續 齊 諧 記 陽 羨 書 生 故 事, 係 源 於 康 僧 會 舊 雜 譬 喻 經 魯 迅 : 魯 迅 小 說 史 論 文 集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及 其 他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 台 北 市 : 里 仁 書 局,2003 年 ), 頁 梁 啟 超 : 佛 學 研 究 十 八 篇 翻 譯 文 學 與 佛 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9 年 ), 頁 陳 寅 恪 三 國 志 曹 冲 華 陀 傳 與 佛 教 故 事 : 或 雖 經 譯 出, 而 書 籍 亡 逸, 無 可 徵 考 或 雖 未 譯 出, 而 此 故 事 僅 憑 口 述, 亦 得 輾 轉 流 傳 至 於 中 土 ( 見 寒 柳 堂 集,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0 年, 頁 158)
27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19 別 為 三 點 因 果 輪 迴 魂 遊 地 獄 奉 佛 感 應, 此 三 點 也 可 說 是 佛 典 文 學 作 用 於 中 國 文 學 主 題 上 的 獨 特 表 現, 若 就 佛 教 初 傳 與 六 朝 志 怪 作 者 的 文 本 解 讀 與 轉 化 輸 出 此 一 交 流 歷 程 來 看, 此 三 點 展 現 出 志 怪 文 本 意 義 生 成 上 的 接 受 與 交 流 ; 故 本 文 擬 以 此 三 部 分 來 討 論, 並 闡 述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在 接 受 美 學 視 域 下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之 現 象 一 因 果 輪 迴 主 題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 一 ) 因 果 報 應 : 因 果 ( 梵 語 hetu-phala) 是 佛 教 教 義 體 系 中, 用 來 說 明 世 界 一 切 關 係 之 基 本 理 論 因 是 能 生, 果 是 所 生 十 住 毘 婆 娑 論 卷 十 二 云 : 果 者 從 因 有, 事 成 名 為 果 47 佛 教 認 為 一 切 法 皆 是 依 因 果 之 理 而 生 成 或 滅 壞 佛 典 中 常 以 敘 事 表 現 出 修 善 因 得 樂 果 種 惡 因 得 苦 果 的 世 象 圖 譜, 以 感 召 世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應 有 的 作 為 與 態 度 輪 迴 ( 梵 語 sajsāra) 是 印 度 各 派 宗 教 哲 學 所 共 通 的 根 本 思 想, 佛 教 亦 加 以 採 用, 並 在 思 想 上 作 進 一 步 的 演 繹 與 發 展 佛 教 認 為 輪 迴 即 是 眾 生 由 於 起 惑 造 業 的 影 響, 而 在 迷 界 ( 六 道 ) 中 流 轉 生 死, 如 妙 法 蓮 華 經 方 便 品 曰 : 以 諸 欲 因 緣, 墜 墮 三 惡 道 輪 迴 六 趣 中, 備 受 諸 苦 毒 48 佛 典 中 常 以 敘 事 表 現 出 前 世 修 善 因, 今 世 得 收 成 善 果 的 因 果 輪 迴 情 節 ; 而 在 中 國 文 化 思 想 上, 行 善 得 善 行 惡 得 惡 的 思 想 早 已 有 一 定 基 礎, 49 故 在 佛 教 傳 播 上, 此 類 敘 事 與 教 義 能 與 閱 聽 者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相 遇, 取 得 廣 泛 迴 響, 而 依 業 輪 迴 的 思 想 則 屬 於 新 興 思 想, 造 成 閱 聽 者 在 佛 典 文 本 接 受 上 的 47 大 正 藏 第 26 冊,88c( 台 北 市 : 新 文 豐,1983 年 ) 48 大 正 藏 第 9 冊,8b 49 易 經 坤 卦 文 言 : 積 善 之 家 必 有 餘 慶, 積 不 善 之 家 必 有 餘 殃 ( 易 經, 十 三 經 注 疏 本,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1989 年, 頁 20) 劉 向 說 苑 第 17 卷 雜 言 : 凡 人 為 善 者, 天 報 以 福 ; 為 不 善 者, 天 報 以 禍 ( 說 苑, 四 部 叢 刊 影 印 明 刊 本, 商 務 印 書 館,1965 年, 頁 17)
28 2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新 衝 擊, 產 生 文 本 閱 讀 交 流 中 的 空 白 與 否 定, 而 在 文 本 的 召 喚 結 構 中, 讀 者 必 然 經 由 補 白 歷 程, 建 構 新 的 期 待 視 野, 進 而 達 到 視 域 交 融 的 境 界 顯 然 地, 志 怪 作 者 與 佛 典 文 本 新 思 想 的 視 域 交 融 與 碰 撞 過 程 中, 依 業 輪 迴 的 思 想 被 吸 收 並 轉 化 成 新 的 期 待 視 野, 進 一 步 轉 化 至 志 怪 敘 事 中 茲 舉 佛 典 敘 事 中 的 剖 魚 腹 出 物 與 輪 迴 轉 生 之 故 事 情 節 為 例, 對 照 六 朝 志 怪 中 相 應 的 敘 事 情 節, 以 明 其 敘 事 遷 移 與 轉 化 的 接 受 歷 程 吳 康 僧 會 所 譯 舊 雜 譬 喻 經 屬 於 佛 典 中 的 譬 喻 文 學, 乃 集 種 種 譬 喻 故 事 而 成 之 佛 典, 當 中 的 佛 教 敘 事 充 滿 戲 劇 性 與 神 異 性, 但 因 該 經 典 乃 是 集 結 故 事 而 成, 故 在 片 斷 敘 事 與 片 斷 敘 事 間, 也 留 有 許 多 空 白 引 人 遐 想, 讀 者 得 以 經 由 閱 讀 交 流 進 行 空 白 填 補 以 豐 富 文 本 意 涵 例 如 舊 雜 譬 喻 經 記 載 一 故 事 : 昔 有 婦 人, 常 曰 : 我 無 所 亡 其 子 取 母 指 鐶 擲 去 水 中 已, 往 問 母 金 鐶 所 在 母 言 : 我 無 所 亡 母 後 日 請 目 連 阿 那 律 大 迦 葉 飯, 時 當 得 魚, 遣 人 於 市 買 魚 歸 治, 於 腹 中 得 金 鐶, 母 謂 子 : 我 無 所 亡 子 大 歡 喜 往 至 佛 所, 問 : 我 母 何 因 有 此 不 亡 之 福? 佛 言 : 昔 有 一 仙 人 居 北, 陰 寒 至 冬 天, 人 人 悉 度 山 南 時 有 老 獨 母, 貧 窮 不 能 行, 獨 止 為 眾 蓋 藏 器 物 春, 人 悉 來 還, 母 以 物 一 一 悉 付 還 其 主, 眾 人 皆 歡 喜 佛 言 : 時 獨 母 者 是 汝 母, 前 世 護 眾 人 物 故, 得 是 無 所 亡 福 耳 50 上 述 佛 典 敘 事 的 用 意 乃 在 於 宣 揚 佛 教 善 有 善 報 的 因 果 輪 迴 觀 故 事 以 一 兒 子 故 意 偷 走 母 親 指 環 丟 棄 入 水 中, 測 試 母 親 常 說 我 從 未 遺 失 過 任 何 東 西 的 人 生 態 度 是 否 仍 能 運 作 母 親 卻 仍 以 一 貫 態 度 回 答 兒 子 說 : 我 無 所 亡 且 之 後 竟 然 在 婦 人 欲 招 待 目 連 等 尊 者 用 餐 而 遣 人 買 魚 時, 於 魚 腹 中 找 回 兒 子 所 50 大 正 藏 第 4 冊,515b
29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21 丟 棄 的 金 環 婦 人 之 子 見 狀 後, 歡 喜 詢 問 佛 陀 : 母 之 福 報 因 由 從 何 而 來? 佛 陀 遂 以 另 一 小 故 事 開 解 婦 人 之 子 : 婦 人 前 世 曾 無 私 地 守 護 眾 人 之 物 並 悉 歸 物 主, 故 今 世 方 能 獲 得 無 所 亡 之 福 報 此 敘 事 中 丟 棄 戒 指 剖 魚 腹 得 戒 指 詣 佛 問 緣 由 佛 開 示 前 世 善 業 因 果 的 情 節, 皆 是 以 籠 統 的 敘 事 方 式 概 括 呈 現 該 情 節 要 義, 當 中 缺 少 細 節 描 寫, 例 如 角 色 的 家 庭 背 景 年 齡 時 間 點 空 間 點 魚 是 為 了 招 待 出 家 人 或 其 他 人 前 世 所 護 的 器 物 為 何 等 等, 此 皆 為 未 定 點 ( 語 義 不 清 或 文 中 無 詳 細 描 述 之 處 ), 面 對 這 些 空 白, 將 引 起 讀 者 懸 想, 營 造 出 文 本 的 召 喚 結 構, 讀 者 為 解 決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在 閱 讀 交 流 中 所 遭 遇 的 空 白 與 不 確 定 性, 必 須 運 用 想 像 力 來 補 白, 以 克 服 文 本 的 空 白 不 確 定 性, 乃 至 與 期 待 視 野 大 相 逕 庭 而 帶 來 的 否 定 感, 並 建 構 作 品 的 意 義 與 新 的 期 待 視 野 故 佛 典 文 本 在 敘 事 上, 實 是 留 有 許 多 空 白 得 以 再 填 充 闡 釋, 閱 聽 者 透 過 補 白, 亦 使 閱 讀 歷 程 得 以 持 續 並 豐 富 其 意 涵 相 應 於 此 類 剖 魚 腹 得 失 物 的 志 怪 敘 事, 主 要 是 透 過 閱 聽 者 的 想 像 力, 複 製 佛 典 的 敘 事 主 題, 並 增 衍 或 改 變 敘 事 情 節 轉 化 文 化 背 景, 而 進 行 補 白 歷 程 此 類 敘 事 流 傳 於 口 頭 傳 說 者, 推 測 應 亦 不 少, 故 亦 多 所 表 現 於 志 怪 文 本 中 另 外, 此 類 剖 魚 腹 而 得 失 物 的 故 事, 在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小 部 ( 巴 利 名 Khuddaka-nikāya) 之 本 生 經 魚 羣 本 生 譚, 亦 有 相 應 記 載 51 此 經 記 載 佛 陀 在 祇 園 精 舍 時, 自 述 前 生 故 事, 以 開 示 一 位 不 正 直 之 商 人 : 佛 陀 前 世 曾 為 商 人, 與 另 一 心 懷 貪 念 的 商 人 為 兄 弟 ; 父 親 死 後, 兩 兄 弟 出 門 經 商, 賺 得 千 金 財 富 後, 兩 人 一 起 搭 船 返 家 當 船 行 駛 於 河 上 時, 兄 長 ( 佛 陀 前 世 ) 將 殘 食 分 與 恆 河 之 魚 類, 並 以 此 功 德 回 向 給 河 神, 河 神 因 兄 長 回 向 之 功 德 而 使 神 力 51 譯 自 巴 利 文 經 藏 小 部 經 ( 巴 Khuddaka-Nikāya) 的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小 部 本 生 經 ( 經 號 N0018), 乃 是 收 錄 佛 陀 前 生 種 種 故 事 之 佛 典, 共 計 五 百 多 則 第 五 卷 第 三 篇 第 四 章 正 中 品 所 載 魚 羣 本 生 譚 有 剖 魚 腹 而 得 失 物 的 故 事 ( 見 元 亨 寺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編 譯 委 員 會 編 譯 :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第 34 冊, 高 雄 市 : 妙 林, 年 155a-158a) 巴 利 文 本 生 經 約 成 書 於 西 元 前 三 世 紀, 作 者 不 詳, 或 係 時 人 以 當 時 流 傳 之 故 事 為 底 本, 再 融 入 佛 教 色 彩 而 成
30 2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增加 但心念不正的弟弟 因計畫獨吞所有金幣 便故意將千金分為兩包 一 包放入砂礫 一包仍是千金 當船行駛至恆河中流時 弟弟故意搖晃船身 並 將砂礫之包投入水中 再向兄長謊稱千金悉數落水 兄長卻不以為意 認為落 水之物既不能復出則無須掛懷 並安慰弟弟無須憂心 等弟弟回到家中 打開 布包後 才發現自己誤將千金之包投入水中 內心懊惱不已 隨即 緊抱臥榻 之臺而倒下 這時 河神為感謝兄長的 回向 使其神力增加 便以神通力 使一口大之魚吞下金包 自行護之 52 又使一漁夫捕獲吞金之魚 來到善 心的兄長家前 並以極少之錢將魚賣出 等到兄長的妻子剖開魚腹後 赫然發 現千金之包在魚腹中 河神此時亦於空中現身 說明經過 予為恆河之河神 汝與魚族殘食 以其功德與我 以此之故 我來護 汝財產...語彼弟所為詐偽行為一部之始末 今彼之心臟結果涸 竭而倒 抱惡心者 決不得榮 予為不使汝喪失財產 持來此處讓渡交 付 此非與汝盜人之弟 完全只由汝取 於是唱第三之偈 抱惡心者不得榮 欺兄獨取父遺產 欲為盜者為惡行 神亦不向彼獻物 53 引文中藉河神之口 說明 抱惡心者不得榮 以勸誡為惡者必不得善報 的思想 同時亦彰顯為善者必將獲有善報的思想 經文最後 佛陀向不正直的 商人說 爾時之弟是今之不正直商人 兄即是我 54 進一步將因果業報 輪迴轉生的思想結合為一 我們也可以說此類佛典敘事 主要是藉由 剖魚腹 而得失物 的 意象 或 符號 來象徵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的因 果輪迴觀 52 前引兩句見 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 34 冊 155a 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 34 冊 155a-158a 54 前揭註 158a 53
3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23 前述所引兩例 一為北傳漢譯佛典 一為南傳漢譯佛典 可見此類敘事 55 在佛教中早已有其歷史 此外 亦有剖魚腹而尋回失兒的故事 亦是闡揚因 果輪迴的主旋律 此不再贅述 在六朝志怪小說中 剖魚腹而得失物的敘事不乏其例 此類志怪敘事 應是透過接受者的想像力 吸收佛典的敘事主題 並增衍 改變既有文本敘事 情節 轉化文化背景 以進行 補白 歷程 此類敘事流傳於口頭傳說者 推 測應亦不少 故多所表現於志怪文本中 茲舉 搜神記 中的兩則故事以為對 應 宮亭湖孤石廟 嘗有估客至都 經其廟下 見二女子 云 可為買兩量 絲履 自相厚報 估客至都 市好絲履 并箱盛之 自市書刀亦內箱 中 既還 以箱及香 置廟中而去 忘取書刀 至河中流 忽有鯉魚跳 入船內 破魚腹 得書刀焉 56 此則故事寫一位販物商人在廟前遇到兩位女子 兩位女子託付他買兩雙絲 鞋 商人信守承諾將所買之鞋 裝箱送至二女所在廟中 但卻不慎將自己所買 的 書刀 一併遺留箱中 當他的船正行駛至河道中流時 卻有一隻鯉魚跳進 船艙 商人把魚肚剖開後 竟赫然發現自己遺留在廟中的 書刀 此則志怪 作品刻意凸顯信守承諾的為善之人 必將獲得善報的因果主題 另一則 搜神 記 故事為 佛陀弟子薄拘羅 梵名 Vakkula 巴利名 Bākula 於 付法藏因緣傳 卷三 大智度論 卷二十四皆記載薄拘羅幼時為其後母所嫌惡 嘗被拋置熱餅爐內及盛有沸湯之釜中 其父尋得 皆安然未傷 後又被後母擲入河中 為一大魚所吞食 捕魚者釣得此魚 賣與薄拘羅之父 薄 拘羅在魚腹內出聲示父 其父認得兒聲 遂趕緊剖開魚腹 抱兒出之 薄拘羅長大後依佛出家 得阿羅漢果 活到一百六十歲也無身熱頭痛病 依 雜阿含經 卷二十三 賢愚經 卷五所 載 薄拘羅能夠歷劫不傷且長壽的原因是他前世曾經以藥供養諸比丘 此仍為宣揚善有善報的 因果輪迴故事 56 晉干寶撰 汪紹楹校注 搜神記 卷四 北京 中華書局 1979 年 頁 50 55
32 2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南州人有遣吏獻犀簪於孫權者 舟過宮亭廟而乞靈焉 神忽下教曰 須 汝犀簪 吏惶遽 不敢應 俄而犀簪已前列矣 神復下教曰 俟汝至 石頭城 返汝簪 吏不得已 遂行 自分失簪且得死罪 比達石頭 忽有大鯉魚 長三尺 躍入舟 剖之得簪 57 此則敘事是記載有一小吏 受人囑咐要將 犀簪 獻給孫權 當他的船路 經宮亭廟時 他便下船入廟祈求平安 該廟神靈卻向他開口借簪 小吏感到不 知如何是好 驚慌不已時 犀簪 卻已自動擺在神像座前 神靈告訴小吏 等他的船到達 石頭城 時 犀簪 自然會歸還給他 果然 在船抵達 石 頭城 時 忽然有隻三尺大鯉魚跳進船裡 小吏剖開魚肚後 赫然發現 犀簪 此志怪故事亦是以 剖魚腹得失物 為主要情節 其敘事主題刻意凸顯廟神的 靈驗 與 守信 也意指尊重神明者 必將得到友善的回報 我們將佛典敘事與志怪文本兩相對照 可以發現 剖魚腹而得失物 的敘 事情節 在文本轉換中 實可見到敘事主題遷移的顯著痕跡 體現出志怪作者 內化佛典敘事與思想的接受歷程 而在讀者與佛典文本的閱聽交流中 也可以 發現佛典著重論述的焦點 前世善因今世善果 到了六朝志怪中 巧妙轉化 為對誠信者的現世獎賞與冥冥中自有 因果 安排的現世果報上 志怪敘事主 線的重點 放在現世果報上 而消泯掉來世果報的不可預期性 二 業力輪迴 佛典敘事有關輪迴轉生的描寫極多 但基本上是呼應依 業 58輪迴的教 義來展現故事 故勸善止惡的化俗思想常成為敘事主軸 中國本有天道思想 57 前揭註 業 梵語 karman 音譯作羯磨 為 造作 行為 之義 慧遠 大般涅槃經義記 卷十云 造作 名業 大正藏 第 37 冊 890a 業 本為印度自古以來普遍流行之思想 58
3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25 認 為 天 主 宰 福 禍, 能 賞 善 罰 惡, 59 民 間 信 仰 亦 認 為 有 賞 善 罰 惡 的 天 自 亦 有 鬼 神 的 存 在, 故 祭 祀 鬼 神 祈 求 平 安 的 民 俗 信 仰, 在 中 國 有 著 悠 久 的 歷 史, 其 基 本 的 心 理 投 射, 即 相 信 有 一 超 自 然 力 量, 是 能 對 人 進 行 監 控 與 賞 罰 的, 以 維 持 人 間 的 秩 序 及 至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因 果 報 應 與 業 力 輪 迴 之 說, 較 之 中 國 傳 統 的 鬼 神 信 仰 而 言, 既 能 在 其 既 有 的 基 礎 上, 呼 應 人 們 對 於 超 自 然 部 分 的 原 有 信 仰, 且 又 能 以 其 完 整 的 理 論 根 基 與 龐 大 的 思 想 體 系, 補 足 鬼 神 迷 信 說 上 所 欠 缺 的 自 力 救 濟, 故 取 得 人 們 的 普 遍 認 同, 此 亦 是 由 期 待 視 野 到 視 域 交 融 的 歷 程 佛 教 提 出 業 力 的 感 召 果 報 完 全 是 由 一 己 之 身 語 意 所 招 所 感, 故 業 力 可 以 感 召 善 果, 亦 需 承 受 惡 果, 一 切 完 全 由 自 己 承 擔 60 這 對 於 在 亂 世 中 徬 徨 無 依, 感 受 不 到 天 道 庇 護 的 無 助 人 們 而 言, 彷 彿 是 一 股 扭 轉 自 己 命 運 的 新 力 量, 使 人 能 有 一 信 念 賴 以 在 苦 濁 現 世 中 求 得 生 存 奮 鬥 之 希 望, 故 中 阿 含 經 卷 三 云 : 隨 人 所 作 業, 則 受 其 報 61 放 光 般 若 經 卷 十 八 亦 云 : 因 身 口 意 所 作 非 法 不 善 之 事, 或 行 善 事 至 有 善 惡 之 報, 受 罪 福 於 三 界 62 佛 說 頻 婆 娑 羅 王 經 亦 云 : 作 諸 邪 業, 行 諸 邪 法, 以 此 因 緣, 命 終 之 後, 墮 於 惡 趣 受 地 獄 苦... 作 諸 善 業, 行 諸 善 法, 由 此 因 緣, 命 終 之 後, 生 於 天 界 而 為 天 人 63 凡 此 皆 闡 明 人 的 善 惡 報 應, 乃 根 植 於 一 己 之 業, 行 善 則 得 善 果, 行 惡 則 得 惡 果 且 業 力 果 報 是 輪 迴 於 三 世 的, 統 括 了 人 的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三 世, 而 非 僅 止 於 現 世, 並 以 之 作 為 招 致 輪 迴 轉 生 的 因 素 佛 教 沿 用 此 語, 謂 以 此 業 為 因, 能 招 感 苦 樂 染 淨 之 果 業 之 思 想 體 現 因 果 關 係 的 必 然 性, 故 佛 教 認 為 一 切 萬 法 無 不 基 於 因 果 律, 不 僅 眾 生 之 種 種 苦 樂 果 報, 其 依 報 世 界 之 淨 穢 等, 亦 悉 由 業 所 感 59 詩 經 大 雅 大 明 : 維 此 文 王, 小 心 翼 翼 昭 事 上 帝, 聿 懷 多 福 ( 詩 經,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十 三 經 注 疏 本,1989 年, 頁 541) 尚 書 君 奭 : 天 將 喪 於 殷 ( 尚 書,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十 三 經 注 疏 本,1989 年, 頁 244) 老 子 79 章 : 天 道 無 親, 常 與 善 人 ( 蔣 錫 昌 撰, 嚴 靈 峰 編 : 老 子 校 詁, 台 北 : 明 倫 出 版 社, 頁 459) 60 廣 弘 明 集 卷 14 內 德 論 通 命 篇 : 命 繫 於 業, 業 起 於 人 人 稟 命 以 窮 通, 命 隨 業 而 厚 薄 厚 薄 之 命, 莫 非 由 己 怨 天 尤 上, 不 亦 謬 乎? ( 大 正 藏 第 52 冊,192a) 61 大 正 藏 第 1 冊,433a 62 大 正 藏 第 8 冊,125c 63 大 正 藏 第 1 冊,826a
34 2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64 如 大般涅槃經後分 卷上云 善惡之報 如影隨形 三世因果 循環不失 如此的因果業報輪迴思維 帶給苦難現狀的大眾一線希望 冀求能透過善行 轉圜現世的苦果 並巧妙地解答了所有一切現狀的苦 樂 皆是源於過去世的 惡因或善因 以引導或制約現世的行為趨善離惡 勤修來世的善果 故 法苑 珠林 卷七十四所云 欲知過去因 當看現在果 欲知未來果 但觀現在因 65 此三世因果觀成為中國人普遍的信仰與人生觀 受到佛教業力輪迴新思想影響 的志怪作者 在很大程度上 遂將因果報應 輪迴轉生的思想表現在故事情節 中 例如宋劉義慶的 宣驗記 齊王琰的 冥祥記 齊蕭子良的 冥驗記 等 多有此類敘事 六朝時期 佛典中表現依業力輪迴的故事極多 茲舉 賢愚經 波羅㮈 人身貧供養品 為例 是時國中有大長者 生一男兒 面首端政 既生數日 復能言語 問其 父母 世尊在不 答曰 故在 復更問曰 尊者舍利弗 阿難等 悉為在不 答言 悉在 父母見子生便能言 謂其非人 深怪所以 便往問佛 佛言 此兒有福 不足疑也 父母歡喜 還歸其家 兒又 啟曰 唯願二親 為我請佛及比丘僧 父母告曰 請佛及僧 當須 供具 非卒可辦 兒又啟曰 但掃灑堂舍 莊嚴床席 施三高座 百 味飲食 當自然至 又我先身之母 今猶存在 居波羅㮈國 為我喚之 父母隨語 使人乘象 馳奔召來 所以作三高座者 一為如來 二為本 生母 三為今身母 佛與眾僧 既入其舍 次第坐定 甘饍美味 自在 豐足 佛為說法 父及二母 合家大小 聞法歡喜 盡得初果 此兒轉 長 便辭出家 精懃正業 獲致羅漢 阿難白佛 此沙門者 宿種何德 生於豪貴 小而能言 又復學道 逮得神通 佛告阿難 此人前身 大正藏 第 12 冊 900c 大正藏 第 53 冊 842c
3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27 生波羅㮈 為長者子 父亡沒後 家業衰耗 漸致貧窮 雖值佛世 無 以供養 念此不悅 情不自釋 便捨豪姓 求為客作 終竟一歲 索金 千兩 豪姓問曰 卿欲娶妻耶 答曰 不也 豪姓又問 用金何 為 答曰 欲用飯佛及於聖僧 豪姓告曰 若欲請佛 吾當與金 并為經營會於我舍 貧者唯諾 便設餚饍 請佛及僧 由此因緣 命 終之後 生在長者家 今復請佛 聞法得道 佛告阿難 往昔貧人者 今長者子沙門是也 66 賢愚經 所記載的故事 乃是傳達前世供養僧人的善因 於來世必將獲 得善果的因果輪迴觀 敘事意涵的主題可分兩層次來看 (1)因果報應 (2)依 業輪迴 敘事中藉由長者所生之兒子 僅出生數天便能言語 不僅能問候佛陀 及舍利弗等是否仍在世 且能告訴父母前世生母仍在現世何處 故事的離奇性 凸顯人物的非凡乃是前世勤修善業所致 並引發讀者懸念與想像力 敘事中再 藉由長者子要求父母掃灑堂舍 施設高座 準備飲食以供養佛及佛弟子等種種 禮敬佛教作為 強化世人對佛教禮儀的認識與崇敬 最後再由阿難問佛因由 由佛陀述說該長者子乃是前世波羅㮈人 雖身貧但仍供養佛及眾僧 故今世受 善報為長者子等等 來見證因果報應 依業輪迴轉生的屬實性 佛典中此類故 事 在六朝社會裡 受到普遍的注意與迴響 其接受效應即是反應在以 輪迴 轉生 及 善惡有報 為主題的志怪小說中 例如王琰的 冥祥記 有一故事 即是表現佛典敘事中 輪迴轉生 的主題 晉羊太傅祜 字叔子 泰山人也 西晉名臣 聲冠區夏 年五歲時 嘗 令乳母取先所弄指環 乳母曰 汝本無此 於何取耶 祜曰 昔於 東垣邊弄之 落桑樹中 乳母曰 汝可自覓 祜曰 此非先宅 66 大正藏 第 4 冊 354a -354b
36 2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兒不知處 後因出門游望 逕而東行 乳母隨之 至李氏家 乃入至 東垣樹下 探得小環 李氏驚悵曰 吾子昔有此環 常愛弄之 七歲暴 亡 亡後不知環處 此亡兒之物也 云何持去 祜持環走 李氏遂問 之 乳母既說祜言 李氏悲喜 遂欲求祜 還為其兒 67 上述引文中 藉由西晉羊祜五歲時的遭遇 憶起前世所玩弄之指環 並回 前世父宅李氏家 於東垣樹下 尋回所丟失的指環 說明前世今生的輪迴之 說乃是屬實 特別以歷史人物帶入志怪敘事中 乃是強化離奇故事的真實性 以達到宣教輔教的目的 此敘事情節 借鑑 賢愚經 同類情節甚為明顯 皆 是藉由純真小兒與大人的對話 應證前世與今生重疊的部分 說明故事主角的 投胎轉世的屬實性 以勸化世人不可不信因果報應之事 從故事的比對中 可 看出佛教輪迴轉生的思想在六朝志怪中的接受現象 但善惡有報的輪迴思想則 不在此敘事主線上 此外 相似的輪迴轉生敘事 在 冥祥記 中另有一則 晉向靖 字奉仁 河內人也 在吳興郡喪數歲女 女始病時 弄小刀子 母奪取不與 傷母手 喪後一年 母又產一女 女年四歲 謂母曰 前 時刀子何在 母曰 無也 女曰 昔爭刀子 故傷母手 云何無 耶 母甚驚怪 具以告靖 靖曰 先刀子猶在不 母曰 痛念前 女 故不錄之 靖曰 可更覓數個刀子 合置一處 令女自擇 女 見大喜 即取先者曰 此是兒許 父母大小乃知前女審其先身 68 上述引文中 仍以歷史人物向靖帶入 以強化故事的屬實性 肯定轉世輪 迴說的立場甚為明顯 敘事中向靖女以四歲幼齡 卻能憶起前世玩弄之小刀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89
3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29 再藉由向靖女與父母的對話 進一步驗證她乃是向靖夫婦先前往生的女兒再來 投胎 以呼應佛典所言父母親子本具有親厚因緣聚合的說法 親子的因緣深厚 在佛典中時有表現 普曜經 中敘述佛陀於兜術天欲 69 降神於母胎時 即言摩耶夫人 前五百世為菩薩母 故 應往降神受彼胞胎 此類報父母恩或親子因緣深厚思想於佛典中時有表現 在佛教傳播過程中 深 受中土人士響應 因其符合中國人重視天倫關係的 期待視野 故在接受歷 程中 轉化表現為亡兒輪迴轉生於父母家中的志怪敘事 雖然離奇 但卻能撫 慰遭兒女之喪的父母心 故在志怪小說中 多有所見 以 善惡有報 主題為主線敘事的志怪小說亦有 茲舉劉義慶 宣驗記 所記故事為例 以見一斑 吳唐 廬陵人也 少好驅媒獵射 發無不中 家以致富 後春日將兒出 射 正值麀鹿將麑 鹿母覺有人氣 呼麑漸出 麑不知所畏 徑前就媒 唐射麑 即死 鹿母驚還 悲鳴不已 唐乃自藏於草中 出麑致淨地 鹿直來其地 俯仰頓伏 絕而復起 唐又射鹿母 應弦而倒 至前場 復逢一鹿 上弩將放 忽發箭反激 還中其子 唐擲弩抱兒 撫膺而哭 聞空中呼曰 吳唐 鹿之愛子 與汝何異 唐驚聽不知所在 70 上引敘事 透過吳唐喜好獵射 射死鹿子又以其屍引誘鹿母前來 再發箭 射死鹿母 表達吳唐好獵殺無慈悲心的行為 最後以超自然的描述 呈現吳唐 又欲發箭射鹿時 射出之箭卻反轉射中自己的孩子 當吳唐抱子痛哭時 空中 卻傳來 鹿之愛子 與汝何異 的警語 藉以表達善惡有報的因果觀思想 再如劉義慶 幽明錄 所記 大正藏 第 3 冊 486a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38
38 3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安侯世高者 安息國王子 與大長者共出家 學道舍衛城 值王不稱大 長者子輒恚 世高恆呵戒之 周旋二十八年 云當至廣州 值亂 有一 人逢高 唾手拔刀曰 真得汝矣 高大笑曰 我夙命負對 故遠來 相償 遂殺之 有一少年云 此遠國異人而能作吾國言 受害無難色 將是神人乎 眾皆駭笑 世高神識還生安息國 復為王作子 名高安 侯 年二十 復辭王學道 十數年 語同學云 當詣會稽畢對 過廬山 訪知識 遂過廣州 見年少尚在 徑投其家 與說昔事 大欣喜 便隨 至會稽 過嵇山廟 呼神共語 廟神蟒形 身長數丈淚出 世高向之語 蟒便去 世高亦還船 有一少年上船 長跪前受祝願 因遂不見 廣州 客曰 向少年即廟神 得離惡形矣 云廟神即是宿長者子 後廟祝聞有 臭氣 見大蟒死 廟從此神歇 71 這則敘事 藉由安世高 72與友人 長者子 二者間的過節 體現宿世因緣 果報的必然 並藉由安世高出家修行 深明因果業力 故於廣州遇害 亦了知 乃宿世因果所致 安世高死後仍還生安息國 復為王子 則表現依業輪迴的佛 教思想 而其友人因常恚怒 故受業報為蟒神 亦同樣是依業輪迴思想的接受 表現 友人轉世為蟒神 幸得安世高幫助而得解脫惡形的情節 則是強化為善 止惡的勸善思想 綜上可知 六朝志怪通過敘事演繹佛教義理 主要是諸如因果報應 善惡 有報 依業輪迴一類的勸世行善止惡之敘事 較少涉及佛教的精深義理 也顯 示出佛教初傳中土時 在接受歷程上 閱聽者所關注的焦點 仍是放在善惡終 有報此一基本道義上 希冀能在現世失序生活中獲得平衡與補償 71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316 安世高乃佛教初期之譯經僧 為印度西北方之古王國 安息國 王子 此敘事顯然是藉由神 化僧侶安世高深明宿世因果且具法力 來強化佛教因果說的確然可信 72
39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1 二 魂遊地獄 主題的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 中國本無 地獄 一名詞與概念 地獄梵語為 naraka 或 niraya 音譯為那 落迦或泥犁 義譯為不樂 可厭 苦具 苦器 無有等 屬於 六道 之一 係指眾生由罪業而招感受報之極苦處所 佛典中對於地獄的形象描述極為具體 化 如 長阿含經 卷十九 第四分世記經地獄品 曰 佛告比丘 此四天下有八千天下圍遶其外...金剛山外復有第二大 金剛山 二山中間窈窈冥冥 日月神天有大威力 不能以光照及於彼 有八大地獄 其一地獄有十六小地獄 第一大地獄名想 第二名黑繩 第三名堆壓 第四名叫喚 第五名大叫喚 第六名燒炙 第七名大燒炙 第八名無間 其想地獄有十六小獄 小獄縱廣五百由旬 第一小獄名曰 黑沙 二名沸屎 三名五百丁 四名飢 五名渴 六名一銅釜 七名多 銅釜 八名石磨 九名膿血 十名量火 十一名灰河 十二名鐵丸 十 三名釿斧 十四名犲狼 十五名劍樹 十六名寒氷 73 佛典中具體描述有八大地獄 每一地獄又有十六小地獄 受業報至地獄的 眾生 於一獄久受罪罰後 受宿罪所牽 又至另一小獄受無數罪罰 其罪未畢 苦報無盡 長阿含經 中以極為令人畏怖恐懼的描述 具體鋪寫各層地獄的 形象 也建構出中國人對地獄的聯想 如 於沸屎地獄久受苦已 出沸屎地獄 慞惶馳走 求自救護 到鐵釘地獄 到已 獄卒撲之令墮 偃熱鐵上 舒展其身 以釘釘手 釘足 釘心 周 遍身體 盡五百釘 苦毒辛酸 號咷呻吟 餘罪未畢 猶復不死 久受苦 73 大正藏 第 1 冊 121b-121c
40 3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已 出鐵釘地獄 慞惶馳走 求自救護 到飢餓地獄 獄卒來問 汝等 來此 欲何所求 報言 我餓 獄卒即捉撲熱鐵上 舒展其身 以 鐵鈎鈎口使開 熱鐵丸著其口中 燋其脣舌 從咽至腹 通徹下過 無不 燋爛 苦毒辛酸 悲號啼哭 餘罪未盡 猶復不死 74 引文中對於地獄場景的細緻描述 是以種種凌虐受此業報者的動態鋪陳來 呈現地獄的苦楚 受業報者的身體被架壓橫撲於熱鐵上 周身遍釘鐵釘 以 鐵鈎撬開受苦眾生之嘴 強灌燒燙鐵丸 通體無不燋爛 煉獄中悲號之聲不絕 於耳 以使人心生膽怯 誡惡修善 以免命終身壞 墮此地獄 中國古人認為人死魂魄歸於泰山 統治此冥界者為泰山神 此說最遲應於 漢末已流行 75 佛典傳入中國後 地獄說 在接受美學角度上 可以看見其 傳播之效具體反映在志怪敘事上 同時亦可看見在接受歷程中 與中國傳統鬼 神說 泰山說結合為一又逐漸分離的 格義 階段 早期佛典在漢譯過程中 大多將niraya 泥犁 即地獄 漢譯為太山 泰 山 即是以既有的 期待視野 翻譯文本中所陌生的 視域 此即格義階段 74 大正藏 第 1 冊 121b-123b 中國先民本有尚鬼敬神的思想 商朝尤勝 禮記 表記篇即云 殷人尊神 率民以事神 先鬼而後禮 先罰而後賞 禮記注疏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縣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頁 915 古樂府 蒿里曲 蒿里誰家地 聚斂魂魄無賢愚 鬼伯一何相催促 人命不得少踟躕 王蒓父箋註 劉鐵冷校刊 古詩源箋注 台北 華正書局 1992 年 頁 95 詩中的 蒿 里 註解為 地名 在泰山之南 鬼伯 註解為 猶言鬼王 由此可知中國傳統的冥界 與鬼神觀 是以泰山作為發源地的 說文解字注 曰岱山又稱為大山 太山 泰山 漢許慎 撰 清段玉裁注 說文解字注 高雄 復文 2004 年 頁 437 故 後漢書 方術傳 曰 許曼者...祖父峻...自云少嘗篤病 三年不愈 乃謁太山請病 其下有註 太山 主人生 死 南朝宋 范曄撰 唐李賢注 後漢書 百衲本二十四史宋紹熙刊本 台北市 台灣商 務 2010 年 頁 1244 後漢書 烏桓傳 云 中國人死者魂神歸岱山也 其下有註 博 物志 泰山 天帝孫也 主召魂 頁 1367 泰山為五嶽之東 又稱東嶽 應璩 百一詩 第二首即云 年命在桑榆 東嶽與我期 又 三國志 管輅傳 但恐至泰山治鬼 不得 治生人 晉 陳壽撰 南朝宋 裴松之注 三國志 百衲本二十四史宋紹熙刊本 台北 市 台灣商務 2010 年 頁 409 日知錄 卷三十 泰山治鬼 一條 嘗考泰山之故 仙 論起於周末 鬼論起於漢末 顧炎武 日知錄 第五冊 台北市 台灣商務 1956 年 頁 28 綜上 中國古代認為人死魂魄將歸於泰山 統治此冥界為泰山神 乃是鬼王 此說於漢 末應已流行 75
4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3 如吳 支謙譯 五母子經 在世間皆為惡業 無所畏難 死後當入泰山地獄 中 苦痛極哉 後悔無所復及 76 吳 竺律炎譯 佛說三摩竭經 愚癡 人喜教他為外道 是人命盡皆當墮太山地獄中甚懃苦 悔無所復及 77 姚 秦 竺佛念 出曜經 卷十 身壞命終入泰山地獄 78 吳 康僧會譯 六度 集經 卷一 命終魂靈入于太山地獄 燒煮萬毒 79 西晉 竺法護譯 佛 五百弟子自說本起經 犯是惡罪殃 於彼壽終已 墮太山地獄 苦痛無數 千 80 凡此 皆顯示在佛教初傳時 翻譯者在漢譯佛典過程中 面臨全新 名詞 概念時 需要借用既有期待視野以詮釋文本的接受歷程 接受 是動態的雙向交流 漢譯佛典受到中土既有視野的制約而格義化 六朝志怪在創作過程中 亦明顯地受到佛典大量地獄形象描述 並混融中土既 有鬼神 泰山說 進而轉化輸出為結合兩者視域的作品 如 幽明錄 巫師舒 禮 趙泰 康阿得等魂遊地獄之敘事 及 冥祥記 程道惠 陳安居 沙門僧 規 沙門智達 王四娘等記載魂遊地獄之敘事 81茲舉 幽明錄 趙泰魂遊地 獄為例 82 分析此類志怪敘事受到佛典地獄敘事的影響及其接受歷程 趙泰字文和 清河貝丘人...年三十五 宋太始五年七月十三日夜 半 忽心痛而死 心上微煖 身體屈伸 停屍十日 氣從咽喉如雷鳴 眼開索水飲 飲訖便起 說 初死時 有二人乘黃馬 從兵二人 但言 捉將去 二人扶兩腋東行 不知幾里 便見大城如錫鐵崔嵬 從城西門 入 見官府舍 有二重黑門 數十梁瓦屋 男女當五六十 主吏著皂單 76 大正藏 第 14 冊 907a 大正藏 第 2 冊 845a 78 大正藏 第 4 冊 661b 79 大正藏 第 3 冊 1a 80 大正藏 第 4 冊 197b 81 上引故事 依序見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趙泰故事於劉宋劉義慶 幽明錄 南齊王琰 冥祥記 中均收錄 見 魯迅全集 古小說 鉤沈 頁
42 3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衫 將泰名在第三十 須臾將入 府君西坐 斷勘姓名 複將南入黑門 一人絳衣 坐大屋下 以次呼名前 問生時所行事 有何罪故 行何功 德 作何善行 言者各各不同 主者言 許汝等辭...人死有三惡 道 殺生禱祠最重 奉佛持五戒十善 慈心布施 生在福舍 安穩無為 泰答 一無所為 不犯惡 斷問都竟 使為水官監作吏...後轉 水官都督...東到地獄按行 複到泥犁地獄 男子六千人 有火樹 縱廣五十餘步 高千丈 四邊皆有劍 樹上然火 其下十十五五 墮火 劍上 貫其身體...泰見父母及一弟在此獄中涕泣 見二人齎文書來 敕獄吏 言 有三人 其家事佛 為有寺中懸幡蓋 燒香 轉 法華經 咒願救解生時罪過 出就福舍 己見自然衣服 往詣一門 云 開光 大舍...見一大人 身可長丈餘 姿顏金色 項有日光 坐此床上 沙門立侍甚眾 四座名真人菩薩 見泰山府君來作禮 泰問吏 何人 吏曰 此名佛 天上天下 度人之師 便聞佛言 今欲度此惡道中 及諸地獄人 皆令出 應時云有萬九千人 一時得出地獄...泰 問 人生何以為樂 主者言 惟奉佛弟子 精進不犯禁戒為樂耳 又問 未奉佛時 罪過山積 今奉佛法 其過得除否 曰 皆除 主者又召都錄使者 問 趙泰何故死 來使開滕檢年紀之籍 云 有 算三十年 橫為惡鬼所取 今遣還家 由是大小發意奉佛 為祖 父 母及弟懸幡蓋 誦 法華經 作福也 83 趙泰魂遊地獄的故事 在 幽明錄 中敘之甚詳 當中除了鋪陳地獄的可 怖之外 亦著重在描述趙泰因家中奉佛且持誦法華經 他本人亦不為惡事 故不僅不於地獄中受苦 且被安排為水官都督 因而最終又被送回陽間的敘 83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35 事 主 線 上 以 敘 事 模 式 來 看, 佛 典 中 描 述 地 獄 的 文 字 後 方, 往 往 會 有 勤 修 善 行 將 可 往 生 佛 道 遠 離 苦 果 的 勸 誡 勉 勵 之 語, 如 上 段 所 引 諸 佛 典 皆 是 84 趙 泰 魂 遊 地 獄 的 敘 事 結 尾, 聚 焦 於 最 後 的 人 物 問 答, 說 明 若 能 潛 心 奉 佛 誦 經, 即 便 過 往 罪 業 深 重, 也 能 完 全 清 除, 故 知 此 類 志 怪 的 立 意 宗 旨 除 了 呈 顯 地 獄 的 形 象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呈 現 勸 人 勤 修 善 行 的 積 極 意 義, 故 敘 事 結 尾 倡 導 發 願 奉 佛 勤 誦 法 華, 將 能 離 苦 得 樂, 遠 離 地 獄, 如 此 的 敘 事 模 式 與 佛 典 地 獄 敘 事 模 式 如 出 一 轍, 可 以 見 出 敘 事 主 題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的 痕 跡 甚 為 明 顯 再 者, 趙 泰 魂 遊 地 獄 的 敘 事 中, 把 泰 山 府 君 佛 地 獄 等 名 詞 皆 置 於 同 一 個 敘 事 場 域 中, 明 顯 地 看 出 中 國 傳 統 陰 間 冥 府 ( 泰 山 ) 已 與 佛 典 中 的 地 獄 交 織 融 合 的 現 象 泰 山 府 君 與 佛 原 本 分 屬 不 同 宗 教 領 域, 一 為 民 俗, 一 為 佛 教, 然 此 刻 卻 都 交 融 在 同 一 視 域 中, 且 顯 然 已 將 佛 之 地 位 凌 駕 於 泰 山 府 君 之 上, 從 這 裡 實 可 看 見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後, 志 怪 作 者 吸 收 佛 典 地 獄 敘 事 並 補 白 融 入 帶 有 中 土 信 仰 與 傳 說 的 敘 事, 進 而 轉 化 為 既 有 中 土 色 彩 又 以 宣 佛 威 力 為 主 的 接 受 歷 程 三 奉 佛 感 應 主 題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感 應 85 是 各 宗 教 普 遍 存 在 的 現 象, 在 宗 教 徒 心 中, 感 應 是 與 神 聖 力 量 交 流 的 宗 教 體 驗, 往 往 是 個 體 經 驗, 是 如 人 飲 水, 冷 暖 自 知 的 宗 教 在 傳 播 過 程 中, 多 半 會 加 強 此 部 份 的 宣 傳, 以 達 化 俗 之 效, 佛 教 亦 不 例 外 84 茲 舉 一 例 以 見 一 斑, 佛 說 三 摩 竭 經 : 愚 癡 人 喜 教 他 為 外 道, 是 人 命 盡 皆 當 墮 太 山 地 獄 中... 若 有 黠 人 當 學 正 道, 其 道 不 生 不 老 不 病 不 死, 是 為 泥 洹 大 道 世 間 凡 有 九 十 六 種 道, 皆 不 及 佛 道 ( 大 正 藏 第 2 冊,845a-845b) 85 感 應 一 語 與 應 驗 靈 驗 感 通 相 通, 據 明 末 清 初 道 霈 法 師 所 纂 法 華 經 文 句 纂 要 卷 二 云 : 感 即 眾 生, 應 即 佛 也 謂 眾 生 能 以 圓 機 感 佛, 佛 即 以 玅 應 應 之 ( 卍 續 藏 第 29 冊,661a) 因 漢 譯 佛 典 中 以 感 應 一 語 為 品 目 名 稱 及 敘 述 此 意 涵 的 敘 事 頗 多, 故 本 文 以 感 應 一 詞 統 合 此 概 念 並 作 為 標 題
44 3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綜觀佛典敘事 述及 感應 者極多 且漢譯佛典中 感應 一語出現 的比例實是難以計數 此說明了佛教在傳布過程中 雖以弘傳人生的精神解脫 法門為主 然亦擔負勸善化俗的宗教倫理使命 故在化俗的階段過程中 以 感 應 為主題的敘事 不僅可強化信仰的動機 亦使在精神層面上 難以企及成 佛解脫思想的民眾 能透過感應敘事找到依靠與相信的力量 佛教感應敘事 又稱靈驗記 感應記 感通記 驗傳記 靈異記 冥報 記 靈驗功德記等 蓋指向佛 菩薩祈禱 懺悔 念佛 誦經 造經 造像之 後 出現感通 靈異等神異經驗的記述 86 自魏晉以來 這類極富感應靈 驗說的志怪小說 受到中土人士極大的喜愛與接受 故也影響佛教傳播教義時 往往加強宣說佛教感應故事來回應信眾心理 以達到宣教目的 87 就宗教面 向而言 六朝感應敘事被視為 釋氏輔教之書 就文學面向而言 六朝感應 敘事則被視為是志怪小說 可以說感應敘事是兼顧 宗教性 與 文學性 雙 重面向的 而其敘事意涵 都是以 勸善化俗 作為寓意宗旨的 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在感應說的主題表現上 都是聚焦於 奉佛感應靈驗 的敘事內容 六朝志怪中此類敘事極受世人喜愛 也成為佛教徒藉以宣傳佛教 思想的媒介 魯迅在其 中國小說史略 中稱六朝志怪中宣揚佛教理念的小說 為 釋氏輔教書 釋氏輔教之書 遺文之可考見者 有宋劉義慶 宣驗記 齊王琰 冥 祥記 隋顏之推 集靈記 侯白 旌異記 四種 大抵記經像之顯效 明應驗之實有 以震聳世俗 使生敬信之心 顧後世則或視為小說 夏廣興 試論六朝隋唐的應驗類小說 上海師範學報 2004 年第 3 期 頁 頁 王月清 中國佛教勸善書初探 南北朝直至隋唐時期 不少名僧大德非常重視這種 輔教 書 的強化世俗信仰 輔助倫理教化的作用 因其廣記 古今善惡禍福徵詳 故與 弘明集 高 僧傳 等重要佛籍等同視之 法苑珠林 就曾引用這類志怪書 此外 寶唱的 名僧傳 法 琳的 辯正論 破邪論 等廣泛從中取材 佛學研究 1999 年第八期 頁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 收於 魯迅小說史論文集 中國小說史略及其他 台北市 里仁
4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7 六朝志怪中有關奉佛感應靈驗一類的敘事 主要表現在劉義慶 宣驗記 王琰 冥祥記 佚名 祥異記 侯白 旌異記 等書 這一類敘事受到佛典 感應說的影響極深 且這當中 又以觀音感應類的佛典敘事 對六朝志怪的影 響最深 且亦產生一批專記觀音感應事蹟的小說 現存世者有三本 89 當時 此類記述奉佛感應的志怪敘事極多 其 明應驗之實有 的特色 反映出在六 朝混亂世道中 當人們無法由王道中得到身心安頓的保障時 便希冀藉由皈依 佛教 虔誠奉佛誦經 能求福禳災 使疾病消除 苦難遠離 生命安全得以有 所屏障 故論者認為 以 觀世音應驗記 為代表的佛門感應記 應驗記 以敘述佛教的神異 滿足人們現實生活中祈福禳災的祈望 證明佛教善惡報應的真實靈驗為 主題 與小說形式的 釋氏輔教書 一起 互相影響 互相融通 為佛 教的震聳世俗 止惡勸善起了很大的作用 90 中國雖本有天人感應論 然佛教傳入後 佛典中關於 奉佛感應 的記載 以其奇幻多姿的神異靈驗描述 加上以佛教精深理論為基底所夾帶而來的龐大 威力 在六朝時期 普遍取代 天人感應 說 而為奉佛感應說 就接受美學 來看 中土原有的天人感應說已有一定基礎 故當佛典中大量感應說輸入中原 時 大眾遂能以既有 期待視野 相迎 並由 文本召喚結構 所帶來的視野 否定 與敘事片斷間的 空白 建構對佛教感應說的 新期待視界 與 補 書局 2003 年 頁 今存三本觀音應驗記 最早作觀音應驗記的是東晉中葉的佛教名士謝敷 他依據西晉竺法護 翻譯的 正法華經 光世音普門品 敷演觀世音信仰傳播中的應驗傳聞 撰成 光世音應驗記 一卷 傳於傅瑗 然該書於東晉末孫恩之亂時散失 劉宋時 傅瑗之子傅亮追憶舊聞 錄存七 條 書名仍為 光世音應驗記 劉宋時 又有太子中書舍人張演追憶十條 撰成 續光世音 應驗記 以續前書 南齊時 張演的外孫陸杲 根據當時舊籍傳聞 輯錄 69 條 撰成 繫觀 世音應驗記 90 王月清 中國佛教勸善書初探 頁 228
46 3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白 此不僅豐富佛典文本原有意涵 亦再創作為六朝志怪中感應類敘事的大 量出現 這種在現世中能因虔誠奉佛而立即抒困或給予酬報的立時徵驗說 主 要是奠基於普羅大眾企求能於現世困厄中求得即時平安的心理需求 茲舉佛典中奉佛感應的敘事為例 對照相應的六朝志怪敘事 以分析 奉 佛感應主題 的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的接受歷程 如西晉竺法護譯 正法華經 該經卷十 光世音普門品 即記載誦光世音 即觀世音 名號即得解脫諸種困 厄 其玄妙感應深植人心 若有眾生 遭億百千姟困厄患難苦毒無量 適聞光世音菩薩名者 輒得 解脫無有眾惱 故名光世音 若有持名執在心懷 設遇大火然其山野 燒百草木叢林屋宅 身墮火中 得聞光世音名 火即尋滅 若入大水江 河駛流心中恐怖 稱光世音菩薩 一心自歸 則威神護令不見溺 使出 安隱 若入大海 百千億姟眾生豪賤 處海深淵無底之源 採致金銀 雜珠明月 如意寶珠 水精琉璃 車𤦲馬碯 珊瑚虎魄 載滿船寶 假 使風吹其船流墮黑山迴波 若經鬼界值魔竭魚 眾中一人竊獨心念 光 世音菩薩功德威神 而稱名號 皆得解脫一切眾患 及其伴侶眾得濟渡 不遇諸魔邪鬼之厄 91 引文中敘述凡聽聞或一心稱名 光世音菩薩 者 則能自種種困厄煩惱中 得到解救 且遭遇患難之眾人 即便眾中僅一人獨自默唸稱名 光世音菩薩 所有人亦皆得解除災噩 不受諸魔鬼怪所侵 此種說法 對於自東漢末年以來 戰爭連年 天災人禍不斷 百姓生活普遍悲苦的社會而言 無異是一大撫慰 使人們在惶惑無助的深淵裡 彷彿得到救命繩索般珍視 可知觀音感應說受到 廣大迴響 實是對應到苦難大眾的接受心理 91 大正藏 第 9 冊 128c
4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9 鳩摩羅什所譯 妙法蓮華經 卷七 觀世音菩薩普門品 亦記載誦法華經 者能得諸種利益感應 若復有人臨當被害 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 而得解 脫 若三千大千國土 滿中夜叉 羅剎 欲來惱人 聞其稱觀世音菩薩 名者 是諸惡鬼 尚不能以惡眼視之 況復加害 設復有人 若有罪 若無罪 杻械 枷鎖檢繫其身 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皆悉斷壞 即得解 脫 若三千大千國土 滿中怨賊 有一商主 將諸商人 齎持重寶 經 過嶮路 其中一人作是唱言 諸善男子 勿得恐怖 汝等應當一心稱觀 世音菩薩名號 是菩薩能以無畏施於眾生 汝等若稱名者 於此怨賊當 得解脫 眾商人聞 俱發聲言 南無觀世音菩薩 稱其名故 即得 解脫 92 自東漢末至六朝 除了大自然天災外 人禍亦不斷 生死無常是當時人們 的深切感慨 93 對應於此無助心理 佛典中稱頌觀世音的感應說即能帶給人 們極大的吸引力 只需稱名 觀世音 則能立即獲得救助 相對於三世因果 報應說而言 更有現世立即效應 甚且打破因果觀的業不可逆之說 無論有罪 無罪 無論是否業報現前 凡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即便杻械 枷鎖檢繫其身 也皆悉斷壞 且無關平日累積善行與否 只要當下稱名觀世音菩薩 就能即時 獲得救濟與解脫 此般救苦救難的慈悲菩薩形象 對於身陷天災人禍的眾生而 言 不啻是救苦良藥 故信奉者極多 感應說也表現在生育子嗣上 如 92 大正藏 第 9 冊 56c 如曹植 送應氏詩 二首其一 洛陽何寂寞 宮室盡燒焚 垣牆皆頓擗 荊棘上參天 不 見舊耆老 但睹新少年 王蒓父箋註 劉鐵冷校刊 古詩源箋注 頁 149 其二 清時 難屢得 嘉會不可常 天地中無極 人命若朝霜 頁 149 王粲 七哀詩 二首其一 西 京亂無象 豺虎方遘患 復棄中國去 遠身適荆蠻 親戚對我悲 朋友相追攀 出門無所見 白骨蔽平原 路有饑婦人 抱子棄草間 顧聞號泣聲 揮涕獨不還 未知身死處 何能兩相完 驅馬棄之去 不忍聽此言 頁
48 4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若有女人 設欲求男 禮拜供養觀世音菩薩 便生福德智慧之男 設欲 求女 便生端正有相之女 宿殖德本 眾人愛敬 94 這點對於中國人重視傳宗接代且以 無後為大 為隱憂的心理需求 可謂 完全對應到位 且稱觀世音菩薩名號 禮拜供養者 所獲福報於百千萬億劫皆 不可窮盡 若復有人受持觀世音菩薩名號 乃至一時禮拜 供養 是二人福 正等 無異 於百千萬億劫不可窮盡 95 凡此 皆滿足民眾希求能以簡單方式 無須繁文縟節 且能在最短時間內 達到宗教信仰所帶來的即時現世利益 乃至後世善果福報的心理需求 因而觀 音感應說造成的觀音信仰 在六朝時非常盛行 反應在六朝志怪中即有如 冥 祥記 竺長舒故事 晉竺長舒者 其先西域人也 世有資貨 為富人 竺居晉元康中內徙洛 陽 長舒奉法精至 尤好誦觀世音經 其後鄰比失火 長舒家悉草屋 又正下風 自計火已逼近 政復出物 所全無幾 乃敕家人不得輦物 亦無灌救者 唯至心誦經 有頃 火燒其鄰屋 與長舒隔籬 而風忽自 回 火亦際屋而止 於時咸以為靈 里中有輕險少年四五人 共毀笑之 云風偶自轉 此復何神 伺時燥夕 當爇其屋 能令不然者 可也 其 後天甚早燥 風起亦駛 少年輩密共束炬擲其屋上 三擲三滅 乃大驚 懼 各走還家 明晨 相率詣長舒自說昨事 稽顙辭謝 長舒答曰 我 大正藏 第 9 冊 57a 大正藏 第 9 冊 57a
49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41 了無神 政誦念觀世音 當是威靈所祐 諸君但當洗心信向耳 自是 鄰里鄉黨咸敬異焉 96 引文敘述竺長舒住家本為草屋 鄰人房舍失火 竺長舒草屋正值下風處 火勢逼近時 竺長舒與家人 唯至心誦觀世音經 大火燒至鄰屋即戛然而止 敘事至此已充分顯現誦持觀世音經的靈驗感應 然敘事更進一層 凸顯觀音感 應的確實 鄰家少年不信感應之說 故各執火炬拋擲竺長舒茅屋頂 卻 三擲 三滅 奇異現象讓少年們大驚 隔日拜見竺長舒說此奇事 長舒卻說當時正 誦念觀世音 當是威靈所祐 從此以後鄰里皆信奉觀音 此志怪敘事係由 正 法華經 妙法蓮華經 中相關感應敘事所遷移 轉化而來 97 由此可知奉 佛感應在六朝時期的接受現象 再如 宣驗記 中的沈甲 陸暉 兩人皆繫獄當處死 卻因誦持觀世音名 號 令家人造觀音像 而於行刑時 觀音顯靈使刑刀皆折斷 不僅免除死罪且 被釋放 吳郡人沈甲 被繫處死 臨刑市中 日誦觀音名號 心口不息 刀刃自 斷 因而被放 一云 吳人陸暉繫獄 分死 乃令家人造觀音像 冀得 免死 臨刑 三刀 其刀皆折 官問之 故答云 恐是觀音慈力 及看 像 項上乃有三刀痕現 因奏獲免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正法華經 若有持名執在心懷 設遇大火然其山野 燒百草木叢林屋宅 身墮火中 得 聞光世音名 火即尋滅 大正藏 第 9 冊 128c 妙法蓮華經 若有持是觀世音菩薩 名者 設入大火 火不能燒 由是菩薩威神力故 大正藏 第 9 冊 56c 98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50 4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此志怪敘事亦是由 正法華經 妙法蓮華經 中相關感應敘事所遷移 轉化而來 99 由此可看出在文本接受歷程中 原有的敘事主題被沿用 並結 合創作者本土文化 對原有文本中的 空白 加以擴充內容 敷演情節 進行 補白 的接受歷程 再如吳支謙所譯 撰集百緣經 卷九 聲聞品 記載五百商人入海遇難 跪拜諸天善神 皆無一感應 然稱名 南無佛 佛即立時大放光明 照耀黑 風 使風平浪靜 眾人皆得解脫 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時彼城中 有五百賈客 欲入大海採取珍 寶...值大黑風 吹其船舫 飄墮羅剎鬼國 迴波黑風 時諸商人 各各跪拜諸天善神 無一感應救彼厄難 中有優婆塞 語商人言 有 佛世尊 常以大悲 晝夜六時 觀察眾生 護受苦厄 輙往度之 汝等 咸當稱彼佛名 或能來此 救我等命 時諸商人 各共同時 稱 南 無佛陀 爾時世尊 遙見商客極遇厄難 即放光明 照耀黑風 風尋 消滅 皆得解脫 各作是言 我等今者 蒙佛威光 脫此諸難 今若 平安達到 當為佛僧造立塔寺 請命佛僧 安置其中 設諸餚饍 供給 所須 皆使無乏 作是語已 咸皆然可 於是進引 皆悉平安達到鄉 土 100 上引佛典敘事 將海上遇難者稱名 南無佛陀 即脫困的感應形象敘述周 全 與觀世音普門品所述海難中稱名觀世音即可脫困之敘述 可謂異曲同工 此類 奉佛感應 敘事主題 表現在六朝志怪中 如 冥祥記 所記呂竦父親 99 正法華經 若見怨賊欲來危害 即稱光世音菩薩名號 而自歸命 賊所持刀杖 尋段段 壞手不得舉 大正藏 第 9 冊 129a 妙法蓮華經 若復有人臨當被害 稱觀世音菩 薩名者 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 而得解脫 大正藏 第 9 冊 56c 100 大正藏 第 4 冊 244b
5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43 徐榮 沙門竺惠慶 伏萬壽 顧邁等遇水難而稱名觀音得以脫災的故事 皆有 所相通 茲舉 徐榮 故事以見一斑 晉徐榮者 瑯琊人 嘗至東陽 還經定山 舟人不慣 誤墮洄澓中 游舞 濤波 垂欲沈沒 榮無復計 唯至心呼觀世音 斯須閒 如有數十人齊力 引船者 踴出澓中 還得平流...天大陰闇 風雨甚駛 不知所向 而濤波轉盛 榮誦經不輟口 有頃 望見山頭有火光赫然 迴柁趣之 逕 得還浦 舉船安隱 既至 亦不復見光 同旅異之 疑非人火 明旦問浦 中人 昨夜山上是何火光 眾皆愕然曰 昨風雨如此 豈如有火理 吾 等並不見 然後了其為神光矣 101 由上引諸敘事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見在佛典敘事及志怪敘事中 同樣是遭 遇水難 都因虔誠呼喊佛菩薩名號而得解困離難 且黑暗之中 都有 光明 或 火光 引領迷航者 展現奉佛感應者的宗教體驗描述 綜上可知 在六朝志怪敘事中 各式不同內容的奉佛感應小說 以其特有 的宗教應驗內容 豐富了佛教的勸善理論 也昭示著佛教教義與中土思想相糅 合的入世傾向 從接受美學角度來看 六朝感應類志怪小說的文本生成意義 有著一條從佛典感應敘事遷移 轉化至志怪文本輸出 再造的接受歷程 這對 於佛教中國化意義的生成 也有起其推波助瀾的功效作用於其間 肆 結論 本文以接受美學視域 探析漢譯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二者間的敘事傳承與 遷移轉化之接受歷程 綜合以上討論 本文概括研究成果為以下三點論述 101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74
52 4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一 從 期 待 視 野 到 視 域 交 融 由 接 受 美 學 的 視 域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此 一 接 受 交 流 歷 程, 可 發 現 志 怪 作 者 在 閱 聽 佛 典 奇 異 敘 事 他 界 敘 事 並 將 之 轉 化 輸 出 的 接 受 歷 程, 可 說 是 在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的 交 流 關 係 中, 開 展 出 接 受 美 學 的 歷 程 : 志 怪 作 者 在 接 受 佛 典 敘 事 前 有 其 既 有 期 待 視 野, 以 此 期 待 視 野 作 為 理 解 詮 釋 佛 典 敘 事 與 思 想 的 切 入 點, 並 在 閱 聽 佛 典 敘 事 與 傳 播 接 受 的 歷 程 中, 讀 者 的 期 待 視 野 不 斷 修 正 改 變 交 融, 進 而 轉 化 並 進 行 文 本 意 義 的 生 發 與 再 創 作 當 讀 者 成 為 創 作 者 或 敘 事 者 時, 又 以 其 對 佛 典 敘 事 的 詮 釋 與 理 解, 進 而 表 現 在 書 寫 上 的 再 創 作 二 由 空 白 至 補 白 的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歷 程 佛 典 本 在 傳 布 教 法, 帶 入 敘 事 以 說 理, 乃 是 佛 陀 說 法 的 習 慣 為 使 教 義 更 能 闡 明, 佛 陀 總 是 引 述 許 多 真 實 或 虛 構 的 故 事, 來 強 化 聽 經 聞 法 者 的 理 解 力, 故 佛 典 敘 事 中 概 括 性 或 跳 躍 性 的 情 節, 自 然 產 生 許 多 空 白, 就 文 本 的 召 喚 結 構 來 看, 亦 因 而 引 動 閱 聽 者 補 白 歷 程 的 啟 動 宣 教 類 志 怪 小 說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即 表 現 出 志 怪 小 說 對 佛 典 敘 事 的 接 受 歷 程 : 由 空 白 否 定 至 補 白 的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歷 程 三 以 三 大 主 題 來 揭 示 佛 典 敘 事 至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歷 程 為 求 清 楚 揭 示 接 受 美 學 作 用 於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歷 程, 本 文 分 別 就 因 果 輪 迴 魂 遊 地 獄 奉 佛 感 應 三 部 分 來 論 述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敘 事 傳
5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45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 ( 一 ) 就 因 果 輪 迴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來 看, 可 以 發 現 佛 典 著 重 論 述 的 焦 點 前 世 善 因, 今 世 善 果 到 了 六 朝 志 怪 中, 部 分 敘 事 巧 妙 轉 化 為 對 誠 信 者 的 現 世 獎 賞 與 冥 冥 中 自 有 因 果 安 排 的 現 世 果 報 上 志 怪 敘 事 主 線 的 重 點, 放 在 現 世 果 報 上, 而 消 泯 掉 來 世 果 報 的 不 可 預 期 原 本 在 佛 典 敘 事 中, 籠 統 簡 約 概 括 其 事 所 呈 現 的 空 白 結 構, 給 予 讀 者 更 多 想 像 介 入, 讀 者 在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中 碰 撞 文 本 中 所 帶 來 的 新 視 野, 結 合 讀 者 自 身 的 文 化 習 俗, 在 閱 讀 交 流 中 吸 收 文 本 意 涵 脈 絡 而 產 生 新 視 域, 再 以 新 視 域 的 佛 教 因 果 觀, 融 入 現 世 生 活 的 場 景 與 傳 說, 創 造 出 含 有 相 同 主 題 符 號 及 善 惡 因 果 觀 的 志 怪 文 本, 此 即 體 現 接 受 美 學 中 由 空 白 到 補 白 的 交 流 歷 程 此 外, 六 朝 志 怪 在 因 果 輪 迴 的 主 題 敘 事 上, 主 要 是 敘 寫 諸 如 善 惡 因 果 報 應 業 力 輪 迴 一 類 的 勸 世 行 善 止 惡 之 內 容, 較 少 涉 及 佛 教 的 精 深 義 理, 也 顯 示 出 佛 教 初 傳 中 土 時, 在 接 受 歷 程 上, 閱 聽 者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仍 是 放 在 善 惡 有 報 此 一 基 本 道 義 上, 希 冀 能 在 現 世 失 序 生 活 中, 獲 得 平 衡 與 補 償 ( 二 ) 就 魂 遊 地 獄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來 看, 佛 典 傳 入 中 國 後, 地 獄 說 在 接 受 美 學 視 角 上, 可 以 看 見 其 傳 播 之 效, 具 體 反 映 在 志 怪 文 本 上, 同 時 亦 可 看 見 在 接 受 歷 程 中, 與 中 國 傳 統 鬼 神 說 泰 山 說 結 合 為 一 又 逐 漸 分 離 的 格 義 階 段 在 接 受 歷 程 中, 可 以 發 現 志 怪 作 者 吸 收 佛 典 地 獄 敘 事, 並 補 白 融 入 帶 有 中 土 信 仰 與 傳 說 的 敘 事, 進 而 轉 化 再 造 為 既 有 中 土 色 彩 又 以 宣 佛 威 力 為 主 的 接 受 歷 程 ( 三 ) 就 奉 佛 感 應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來 看, 中 國 本 有 天 人 感 應 論, 塑 造 志 怪 作 者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故 當 佛 典 中 大 量 感 應 說 輸 入 時, 大 眾 能 以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相 迎, 並 由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與 意 涵 所 帶 來 的 視 野 否 定 與 敘 事 片 斷 間 空 白, 建 構 對 佛 教 感 應 說 的 新 期 待 視 界 與 補 白 敘 事, 進 一 步 表 現 在 六 朝 志 怪 感 應 類 敘 事 的 大 量 出 現, 以 豐 富 佛 典 文 本 原 有 意 涵 從 接 受 美 學
54 4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角 度 來 看, 六 朝 感 應 類 志 怪 小 說 的 文 本 生 成 意 義, 實 有 著 一 條 從 佛 典 感 應 敘 事 遷 移 轉 化 至 志 怪 文 本 輸 出 再 造 的 接 受 歷 程 ; 而 這 對 於 佛 教 中 國 化 意 義 的 生 成, 也 有 起 其 推 波 助 瀾 的 功 效 作 用 於 其 間 綜 上, 本 文 認 為 以 接 受 美 學 視 域 來 檢 視 六 朝 志 怪, 其 在 文 本 意 義 生 成 上, 實 是 有 著 一 條 從 佛 典 敘 事 遷 移 轉 化 至 志 怪 文 本 輸 出 再 造 的 接 受 歷 程 ; 且 由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間 之 關 係, 也 可 發 現 一 條 從 否 定 空 白 到 建 構 新 視 野 補 白 的 接 受 歷 程 從 佛 典 文 本 到 閱 聽 者 的 接 受 與 轉 化, 再 到 志 怪 作 品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此 一 歷 程 體 現 出 接 受 美 學 的 動 態 交 流 歷 程, 不 僅 佛 典 文 學 的 敘 事 意 涵 得 以 更 豐 富, 六 朝 志 怪 作 品 的 文 本 生 成 意 義, 亦 得 以 在 佛 典 文 學 的 養 分 注 入 中, 加 以 敷 演 形 塑 出 自 身 特 色
5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47 參考資料 依出版時間先後排序 一 專書 1. 顧炎武 日知錄 第五冊 台北市 台灣商務 1956 年 2. 劉向 說苑 四部叢刊影印明刊本 商務印書館 1965 年 3. 陳壽 三國志 魏書 台北市 明倫出版社 1972 年 4. 劉大杰 中國文學發達史 台北市 台灣中華書局 1972 年 5. 南朝宋范曄 後漢書 北京市 中華書局 1973 年 6. 晉干寶撰 汪紹楹校注 搜神記 卷四 北京市 中華書局 1979 年 7. 明代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 台北市 世界書局 1980 年 8. 陳寅恪 寒柳堂集 上海市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0 年 9. 德 H R 姚斯 & 美 R C 霍拉勃著 周寧 金元浦譯 滕守堯審 校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瀋陽市 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7 年 10. 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11. 尚書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市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2. 易經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市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3. 梁啟超 佛學研究十八篇 北京市 中華書局 1989 年 14. 詩經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市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5.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16. 禮記注疏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縣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7. 侯忠義 中國文言小說史稿 上冊 北京市 北大出版社 1990 年 18. 元亨寺漢譯南傳大藏經編譯委員會編譯 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 34 冊 高雄市 妙林 年 19. 德 沃爾夫岡 伊瑟爾 Iser Wolfgang 著 金元浦 周寧譯 閱讀活動 審美反應理論 The Act of Rrading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1 年 20. 王蒓父箋註 劉鐵冷校刊 古詩源箋注 台北市 華正書局 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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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王猛 六朝志怪的小說性新論 廣西民族學院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1 年 6 月 S1 期 頁 王恒展 已始 有意為小說 幽明錄 散論 蒲松齡研究 2002 年 第 4 期 頁 夏廣興 試論六朝隋唐的應驗類小說 上海師範學報 2004 年第 3 期 頁 三 其他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光碟 2014 年版
58 5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59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論文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 標之研究 * 吳鄭善明 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收稿日期 2015 年 4 月 30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提供本文寶貴的修改意見
60 5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長期照顧機構因應老化生活照顧議題備受重視 故維持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績效與服務品質是項重要課題 本研究透過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財務 顧客 內部流程 成長與學習構面為架構 並運用層級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求得構面各項量度優先權重 研究對象為 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 25 位 再以建構效度篩選出 22 項量度 研究結果顯 示 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在平衡計分卡各項量度中是以財務構面中本身資 金與申請計畫補助最為重要 而在內部流程構面訂有儀器設備維護辦法最不重 要 研究建議則有 加強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多元化經營模式 建構以 顧客 為導向 消費者為中心 經營理念 制訂災害應變 SOP 運用 PDCA 循環 運作模式 等 最後在未來研究方向上 增加 1 至 2 個關鍵性構面 深入探討 各項量度與構面間因果關係及增加研究對象獲得不同職位與類型工作同仁觀 點等 關鍵詞 長期照顧機構 平衡計分卡 層級分析法
6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53 The Study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 in Constructing the Index of the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Zheng Shang-Min Wu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Meiho University Abstratct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are established for copying the aged life. How to maintain the service performance and service quality of the institutions are the importment issue. The study use the framework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BSC), including finances perspective, customers perspective, internal process perspective, learning and growing perspective. And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is applied to construct the weightings.the samples are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25 managers in Pingdung Count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institutions finance and applying the program are the most importment items. the codes of the institutions equipment maintence is the last importment item. The suggestions have, establishing the multi-dimentions services models, establishing the customers-demand or cumsumers-demand oritented managing models, establishing the disaster response s SOP and using PDCA circule loop model etc. At last, in the future study have, adding 1 or 2 key point framework, exploring the relations of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framework and adding the samples to attend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etc. Key words:the long term care institution, Balanced Scorecard(BSC),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62 5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 前言 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 人口老化現象普遍且老年人非正式支持系統式 微 使得長期照顧議題被關注 長期照顧服務為針對罹患慢性病健康問題而無 法自行日常生活處理之活動者提供一系列生活 社會性的支持照顧 我國長期 照顧服務可分為居家式照顧服務 社區式照顧服務 機構式照顧服務三種 社 區及居家服務包含老年人日間托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護 安寧居家服務 喘 息服務及居家護理等 此兩種模式是老年人仍持續居住在自己熟悉家庭及社區 中生活 機構式照顧服務提供老年人 24 小時的醫療 護理 復健 藥物 營 養以及社會支持等綜合性的服務 老年人住在機構內之替代性照顧服務 劉淑 娟等 2011 胡月娟(2010)指出 我國長期照顧機構發展因素有 1.面臨高齡 化及少子化問題 解決老年人照顧服務困境 2.社會大眾對老年人生活照顧需 求被滿足 3.社會大眾對長期照顧機構觀念改變 樂於居住機構接受適切生理 性 心理性及社會性照顧服務 4.民眾的付費能力及老年人入住意願提高 5. 老年人醫療照護及社會服務需求增加 建構完整性老年人生活照顧服務 所 以 長期照顧機構可提供老年人生理性 心理性及社會性全人化照顧服務 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顯示屏東縣 65 歲以上從老年人口數 2007 年為 106,776 到 2012 年增加為 112,453 再根據內政部社會司 2013 年 4 月底統計資 料顯示屏東縣長期照顧 安養護機構為 54 家 長期照顧機構產業服務對象除 了照顧健康的老年人之外 針對健康問題失能程度 照顧內容複雜 照顧時間 長期化 及慢性疾病的因素導致健康問題與失能照顧的依賴需求日益增加 伴 隨著長期照顧機構提供服務對象照顧品質的重要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對象大部 份是難以表達自我住民 機構照顧品質直接影響住民生活品質 長期照顧機構 品質的維護管理與經營管理方式是有密切關係 1990年哈佛大學教授 Kaplan & Norton在1990年 未來組織績效衡量方法 研究計畫中 創造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管理系統 以創新
6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55 績 效 衡 量 進 行 個 案 研 究 分 析, 並 建 構 一 套 策 略 指 標 化 管 理 的 工 具, 並 將 策 略 轉 化 為 具 體 行 動, 讓 機 構 組 織 的 遠 景 使 命 達 成 目 標, 並 以 四 個 不 同 構 面 包 括 顧 客 財 務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及 成 長, 讓 這 四 個 獨 特 的 構 面 環 環 相 扣, 彼 此 支 援 並 相 互 推 動 Chow, Haddad & Williamson(1997) 指 出, 平 衡 計 分 卡 主 要 的 優 點 在 幫 助 企 業 將 策 略 技 術 組 織 架 構 組 織 成 員 的 創 造 財 務 及 遠 景 聯 結 在 管 理 系 統 中, 透 過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的 結 合 幫 助 企 業 將 長 期 策 略 及 價 值 目 標 轉 換 為 實 際 的 經 營 行 動 在 過 去 有 許 多 企 業 界 因 為 要 提 高 營 運 績 效 建 構 一 套 完 整 的 管 理 組 織 概 念 以 及 適 所 適 才 的 運 用, 皆 在 導 入 平 衡 計 分 卡 後 發 展 新 的 組 織 策 略, 凝 聚 共 識, 將 策 略 化 為 行 動, 並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降 低 成 本, 重 建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地 位, 創 造 利 潤 及 永 續 經 營, 平 衡 計 分 卡 以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與 成 長 為 主 要 四 個 架 構, 以 四 個 構 面 為 服 務 導 向, 將 各 個 構 面 作 為 機 構 的 績 效 管 理, 並 針 對 服 務 績 效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根 據 林 富 美 等 (2005) 余 昕 庭 (2013) 指 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為 了 在 這 競 爭 產 業 中 求 生 存 彼 此 削 價 競 爭, 連 同 照 顧 品 質 下 降, 引 發 消 費 者 對 於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之 印 象 因 此, 要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不 可 輕 忽,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績 效 指 標 將 是 有 利 於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被 維 護 與 保 證 在 現 今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下, 消 費 者 除 了 除 了 要 求 可 近 性 及 價 格 合 理 外, 還 要 求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的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 蔡 淑 鳳 等,2009),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如 同 服 務 業 般 邁 入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的 時 代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了 解 住 民 及 其 家 屬 的 需 求, 機 構 必 須 建 構 一 套 策 略 及 績 效 指 標 作 為 機 構 主 管 經 營 管 理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一 整 套 完 整 明 確 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管 理 績 效 指 標, 將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的 經 營 策 略 轉 化 及 建 構 成 機 構 的 使 命 願 景 並 針 對 四 個 不 同 構 面, 顧 客 財 務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及 成 長, 提 供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及 目 標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分 述 如 下 ( 一 )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64 5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及學習與成長構面內涵 探討長期照顧機構在各項構面中績效指標重要性 (二)運用層級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於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指標層級架構與各項量 度權重順序 貳 文獻探討 一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內涵 一 長期照顧的定義 老年人因為罹患慢性疾病或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等因素造成日常生活起居 無法自理 必須依賴一群有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來協助處理 以促進照顧品 質 根據 2007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認為 長期照顧包含三大類服務 1.協助日常生活活動的服務 2.提供評估 診斷 處置等專業服務 3.提供輔具和環境改善之服務 研究者參考了 Kane & Kane 1987 莊秀美 鄭佳伶 2006 李世代 2012 余昕庭 2013 指出不 分年齡罹患慢性疾病 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提供一整套跨專業的照顧服務如醫 療 護理等包含生理 心理 靈性 社會與經濟層面 並且將此照顧服務擴展 至社區與家庭中 此定義是以廣義觀點敘明之 在狹義定義部分 強調以服務 照顧為主 服務對象為長期罹患慢性疾病且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者 提供一 段時間的持續性照顧 主要目的在維持身體活動功能促進自主的生活能力 即 針對需要長時期醫療照顧及需要他人協助老年人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二 長期照顧機構品質維護探討 隨者消費者的意識抬頭 住民及家屬照護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 機構的好 壞最重要的就是反應在住民的照顧品質上 根據李愛誠等 2012 張淑卿等
65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57 (2010) 余 昕 庭 (2013) 皆 認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整 體 觀 感 要 提 升 應 藉 由 品 質 的 監 測 以 提 高 住 民 照 顧 的 品 質,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應 如 何 確 保 住 民 的 生 活 參 與 照 顧 服 務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維 護 是 現 今 面 臨 最 大 的 挑 戰 照 顧 品 質 的 定 義 有 多 面 性, 研 究 者 參 考 國 內 外 學 者 Donabedian(1980), Nakerm & Vinsnes 等 (2009), 胡 月 娟 等 (2010) 余 昕 庭 (2013) 的 定 義 為 長 期 照 顧 的 專 業 人 員 應 就 住 民 的 各 項 問 題 作 為 評 量 標 準 並 設 定 具 體 目 標, 定 期 追 蹤 住 民 健 康 狀 況 的 改 善 情 形, 以 達 到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的 目 標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品 質 的 維 護 應 是 依 賴 機 構 全 體 工 作 同 仁 的 努 力, 才 能 提 升 機 構 住 民 的 照 顧 品 質, 若 機 構 主 管 對 相 關 品 質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弱 且 缺 乏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易 導 致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品 質 令 人 堪 慮 ( 張 淑 卿 等,2010), 謝 玉 琴 等 (2009) 林 麗 嬋 (2012) 認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品 質 監 測 的 內 容 分 為 三 個 層 面,1. 結 構 層 面 : 評 估 機 構 是 否 具 備 充 足 資 源, 包 括 硬 體 構 造 設 施 設 備 服 務 的 對 象 財 物 資 源 機 構 管 理 的 制 度 專 業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標 準 及 專 業 服 務 的 標 準 及 個 案 管 理 等 此 層 面 著 重 於 行 政 管 理 組 織 層 面 以 及 環 境 設 施 設 備 方 面, 尤 其 在 環 境 方 面 住 民 與 家 屬 對 機 構 整 體 的 環 境 整 潔 與 安 全 是 參 觀 機 構 時 的 第 一 印 象, 因 此 整 體 環 境 的 維 護 對 機 構 設 施 來 說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2. 過 程 層 面 : 機 構 建 構 一 套 標 準 的 工 作 流 程 與 規 範, 提 供 一 套 完 善 的 照 顧 服 務 與 相 關 的 照 顧 措 施 監 測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訓 練, 包 括 提 供 住 民 各 項 的 照 顧 過 程, 例 如 :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翻 身 拍 背 等, 讓 工 作 人 員 依 照 標 準 技 術 流 程 提 供 相 關 的 照 顧 措 施 3. 結 果 層 面 : 在 反 應 目 標 達 成 的 情 況 與 實 施 計 劃 後 改 善 的 結 果, 包 括 照 顧 服 務 滿 意 度 機 構 的 成 本 與 營 收 及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的 結 果 導 向 為 評 量 的 標 準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應 以 多 元 化 方 面 為 取 向, 包 含 生 理 性 心 理 性 及 社 會 性 整 合 照 顧 服 務 以 利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這 不 僅 讓 住 民 增 加 對 機 構 照 顧 的 信 心, 亦 是 提 供 住 民 及 家 屬 決 定 入 住 機 構 考 量 重 要 因 素
66 5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二 平 衡 計 分 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構 面 探 討 平 衡 計 分 卡 透 過 詮 釋 組 織 的 願 景 策 略 及 使 命, 將 轉 換 成 具 體 目 標 和 量 度 以 行 動 為 導 向 的 評 估 模 式, 除 了 衡 量 財 務 構 面 外, 亦 加 入 了 作 業 面 包 含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及 學 習 與 成 長 的 衡 量, 平 衡 計 分 卡 是 一 套 全 方 位 的 績 效 量 度 系 統 管 理, 亦 是 幫 助 管 理 階 層 在 領 導 領 域 中 獲 勝 的 最 佳 導 航 儀 器 (Kaplan & Norton, 1996, 朱 道 凱 譯 ) 平 衡 計 分 卡 是 一 種 績 效 管 理 的 評 估 方 式 並 且 將 績 效 指 標 分 為 四 個 重 要 的 構 面, 透 過 此 四 個 構 面 來 建 構 組 織 的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及 將 尋 求 短 期 與 長 期 目 標 的 結 合 策 略, 引 導 組 織 快 速 達 成 目 標 與 願 景 的 管 理 方 式 平 衡 計 分 卡 的 四 個 構 面 環 環 相 扣 缺 一 不 可, 彼 此 相 互 影 響,Kaplan& Norton(1996a 1996b) Zingales & Hockerts(2003) Moller & Schaltegger (2005) Hubbard(2006) 黃 文 怡 (2005) 陳 獻 益 (2008) 陳 秀 琴 (2008)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謝 惠 元 等 (2010) 吳 鄭 善 明 (2012) 余 昕 庭 ( 2013), 依 四 個 構 面 如 何 把 機 構 的 使 命 及 策 略 轉 換 成 目 標 與 量 度, 如 下 分 述 之 1. 財 務 構 面 : 有 效 的 財 務 管 理 應 兼 具 風 險 與 報 酬, 在 建 構 財 務 目 標 時 應 注 意 風 險 控 管 的 問 題, 依 照 成 長 維 持 成 熟 三 個 階 段, 每 個 階 段 以 營 收 成 長 與 組 合 成 本 下 降 及 生 產 力 的 提 高 資 產 利 用 與 投 資 策 略 等 思 考 策 略 2. 顧 客 構 面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提 供 親 切 服 務 的 態 度 及 完 善 的 服 務 品 質, 工 作 人 員 的 服 務 態 度 與 專 業 知 能, 往 往 是 住 民 及 家 屬 在 照 顧 方 面 最 在 意 的 一 部 分, 住 民 與 機 構 人 員 建 立 彼 此 之 間 信 任 關 係, 讓 住 民 家 屬 完 全 放 心 家 庭 中 老 年 人 託 付 機 構 照 顧, 主 管 應 針 對 每 位 住 民 的 獨 特 性 需 求, 盡 最 大 努 力 完 成 每 位 住 民 提 出 的 任 何 問 題, 達 到 住 民 與 家 屬 最 佳 滿 意 3.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機 構 內 的 住 民 與 工 作 同 仁 如 同 家 人 般 共 同 生 活, 為 讓 機 構 提 升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主 管 應 制 定 相 關 服 務 品 質 監 測 定 期 追 蹤 及 改 善 機 構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了 解 每 位 住 民 的 需 求, 為 住 民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創 新 服 務 及 各 項
67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標之研究 59 相關福利服務等 4.學習與成長構面 長期機構內工作各項專業人員不斷自我提升 具有良 好升遷管道等 以提升專業人員服務品質 在激勵 授權和配合度方面 機構 主管應建構獎懲制度 表現優異工作同仁應公開表揚讓其他工作同仁學習仿 效 並在工作權責範圍內應充分授權 讓工作同仁個人目標可以和機構的願景 相互配合 來激發工作同仁工作誘因及士氣 降低員工的離職率 平衡計分卡是建立有效策略績效管理制度的關鍵 可以幫助機構將績效衡 量系統 將機構的使命 願景 配合機構的策略 透過持續不斷的推動與回饋 及修正 使機構的願景與策略轉換成明確的策略目標 平衡計分卡構面關係 如圖 1 示之 為了達成財 財務構面 務成功 我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們對機構股 東應如何表 現 為了達成 顧客構面 機構的願景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與目標,我 們如何達籌 服務對象的 滿意度 平衡計分卡 (長期照顧機 構願景與策 略) 為了增進 學習與成長構面 機構工作人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員素質 安 排相關人員 教育訓練 為了滿足 內部流程構面 服務對象及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機構人員 機構流程必 須改善或表 現卓越
68 6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圖 1 平 衡 計 分 卡 提 供 轉 化 策 略 為 營 運 的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Kaplan.R.S & Norton. D.P(1999) 平 衡 計 分 卡 - 資 訊 時 代 的 策 略 工 具, 朱 道 凱 譯,P36 根 據 國 內 外 學 者 Kaplan&Norton(1996b); 謝 惠 元 等 (2010);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余 昕 庭 (2009), 依 四 個 構 面 如 何 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的 使 命 及 策 略 轉 換 成 目 標 與 量 度, 如 下 分 述 之 1. 財 務 構 面 : 成 功 經 營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首 要 目 標 就 是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投 資 者 獲 得 最 大 的 營 收 利 潤, 這 需 要 透 過 機 構 宗 旨 願 景 策 略 與 目 標 予 以 結 合, 能 充 分 有 效 經 營 機 構 以 豐 沃 財 務 及 建 構 穩 定 財 務 制 度, 財 務 構 面 是 衡 量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經 營 績 效 及 往 後 發 展 的 重 要 依 據 2. 顧 客 構 面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如 何 滿 足 顧 客 的 需 求 與 慾 望, 也 是 達 成 財 務 構 面 的 目 標 要 務, 因 為 顧 客 滿 意 是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獲 利 的 來 源, 所 以, 主 管 及 全 體 同 仁 應 重 視 顧 客 價 值 滿 意 度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提 供 親 切 服 務 的 態 度 及 完 善 的 服 務 品 質, 往 往 是 住 民 及 家 屬 在 照 顧 方 面 最 在 意 的 一 部 分 3.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為 了 滿 足 股 東 與 顧 客 的 期 望,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的 流 程 中 管 理 者 要 掌 握 創 造 顧 客 價 值 的 程 序 並 且 運 用 有 效 的 資 源, 提 供 符 合 個 別 化 差 異 住 民 需 求 與 福 利 服 務, 並 能 產 生 創 新 卓 越 的 表 現, 制 定 明 確 的 策 略 產 生 有 效 的 效 用 4.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應 強 調 未 來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包 括 人 系 統 ( 資 訊 ) 和 組 織 程 序 工 作 同 仁 知 識 及 能 力 素 質 的 提 升 得 以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住 民 獲 得 高 品 質 的 照 顧 服 務, 例 如 : 不 定 期 讓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資 訊 化 運 用 能 力 SOP 熟 稔 健 全 獎 懲 制 度, 等 成 功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要 讓 投 資 者 獲 利, 讓 工 作 同 仁 認 同 機 構 的 目 標 與 願 景, 制 定 具 體 明 確 的 策 略, 每 個 部 門 的 主 管 制 定 的 策 略 為 方 向 來 訂 定 自 己 部 門
69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標之研究 61 的目標 並將其四個構面依機構的宗旨與價值作適當的調整 讓所屬部門凝聚 共識 將策略化為行動使長期照顧機構永續經營 創造利潤 維護照顧服務高 品質結果 參 研究方法 本研究運用層級分析法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 來決定構面 中各項量度相對權重及重要性排列 研究對象以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為 主 研究者參考研究參考架構圖 研究過程與研究對象 研究工具 AHP 層 級分析等說明如下 一 研究架構圖 本研究設計的概念架構 係根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及相關文獻分析討 論 整理出研究架構 如圖 2 示之 平衡計分卡 4 個構面 財務構 層級分析法(AHP)建構屏東縣長 面 顧客構面 內部流程構面 期照顧機構各項量度權重順序 平衡計分卡觀點下建構屏東縣長期照 顧機構績效指標重要順序與內容 圖2 研究架構流程圖
70 6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二 研 究 樣 本 及 研 究 工 具 ( 一 ) 編 制 問 卷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過 程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四 個 構 面 為 目 標, 研 究 者 整 合 林 富 美 等 (2005) 陳 獻 益 (2008) 陳 秀 琴 (2008) 余 昕 庭 (2013) 及 配 合 102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及 文 獻 探 討 的 整 理 而 設 計 預 試 問 卷, 發 放 與 回 收 預 試 問 卷 後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接 著 製 作 正 式 問 卷 後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回 收 後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萃 取 因 素 命 名 後 製 作 層 級 問 卷,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來 決 定 平 衡 計 分 卡 觀 點 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管 理 衡 量 指 標 各 要 素 間 重 要 排 列 屏 東 縣 33 個 行 政 區 隨 機 抽 出 6 個 行 政 區 11 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為 施 測 機 構 研 究 樣 本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 投 資 者 主 任 護 理 長 等 ), 共 25 位 ( 二 ) 問 卷 信 度 效 度 分 析 1. 效 度 分 析 (1) 專 家 效 度 : 研 究 問 卷 初 稿 完 成 後, 經 過 學 界 教 授 及 敬 邀 三 位 護 理 之 家 榮 民 之 家 及 老 人 養 護 機 構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的 實 務 專 長 進 行 問 卷 檢 驗 修 正, 以 提 升 本 研 究 問 卷 的 效 度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者 依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歸 納 整 理, 在 財 務 構 面 需 增 列 機 構 提 供 收 費 標 準, 顧 客 構 面 刪 除 第 7 題, 第 9 題 需 修 改 並 增 列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親 切 和 善 且 主 動 關 懷 及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照 顧 技 術 時 重 視 住 民 隱 私, 在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第 6 題 和 第 8 題 對 調, 第 21 題 需 修 改 做 修 正 (2) 建 構 效 度 :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回 收 後 運 用 因 素 分 析 來 測 量 問 卷 潛 在 因 素 篩 選 變 數 及 由 變 數 中 選 取 代 表 性 變 數, 並 萃 取 因 素 命 名 後 製 作 層 級 問 卷, 本 研 究 使 用 主 要 成 分 分 析 法 及 最 大 變 異 數 轉 軸 法, 刪 除 因 素 負 荷 量 (0.5 為 標 準 ) 過 低 的 題 項 製 作 本 研 究 問 卷 本 研 究 預 試 在 財 務 構 面 顧 客 構 面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的 KMO 值 依 序 分 別 為 , 表 示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7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63 a. 財 務 構 面 :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3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財 務 運 用, 此 因 素 3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52); 因 素 二 財 務 來 源,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21) b. 顧 客 構 面 :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2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為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此 因 素 3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542); 因 素 分 析 二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此 因 素 3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576) c.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經 因 素 分 析 刪 除 3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此 因 素 5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678), 因 素 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37) d.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2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為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18); 因 素 二 為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11) 上 述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以 表 1 示 之 表 1: 問 卷 因 素 分 析 表 問 卷 構 面 因 素 名 稱 因 素 構 面 內 容 因 素 負 荷 轉 軸 後 平 方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解 釋 變 異 量 % 財 務 構 因 素 一 1. 軟 硬 體 設 施 採 面 財 務 運 用 購 程 序 落 實 2. 編 列 預 算 控 制 與 執 行 3.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72 6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因 素 二 1. 本 身 資 金 財 務 來 源 2.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顧 客 構 因 素 一 1. 工 作 同 仁 對 住 面 專 業 服 務 本 民 及 家 屬 的 服 務 職 態 度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因 素 二 1.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專 業 服 務 過 活 動 程 2.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3. 提 供 適 切 性 個 別 化 處 遇 服 務 內 部 流 因 素 一 1.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程 構 面 工 作 手 冊 制 辦 法 及 演 練 訂 與 執 行 2.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3.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4.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5.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7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65 因 素 二 1.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人 力 資 源 管 考 核 制 度 理 2.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學 習 與 因 素 一 1.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成 長 構 專 業 知 能 充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面 分 發 揮 定 計 畫 2.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因 素 二 1.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專 業 知 能 培 進 修 訓 2.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2. 信 度 分 析 預 測 問 卷 以 Cronbach s Alpha 值 ( 求 取 內 部 一 致 性 )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各 題 項 組 的 Cronbach s Alpha 值 係 數 需 在 0.7 以 上, 來 決 定 題 目 的 一 致 性, 及 據 此 刪 除 不 適 切 的 題 目 在 財 務 構 面 為 0.75, 顧 客 購 面 為 0.72, 內 部 流 程 為 0.78,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為 0.79, 研 究 問 卷 量 表 中 四 個 構 面 的 信 度 皆 達 0.7 以 上, 表 示 本 問 卷 的 一 致 性 ( 二 ) 層 級 分 析 法 假 設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 研 究 者 運 用 鄧 振 源 曾 國 雄 (1989) 觀 點 於 本 研 究 層 級 分 析 法 的 成 立 在 進 行 時 的 假 設 條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八 項,1. 系 統 或 問 題 可 被 拆 解 成 許 多 種 類 或 成 分, 而 行 成 層 級 結 構 2. 層 級 結 構 中, 每 一 層 級 間 要 素 彼 此 間 相 互 獨 立 3. 每
74 6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一 層 級 中 要 素 可 用 上 一 層 級 內 某 些 或 所 有 的 要 素 進 行 評 估 4. 進 行 比 較 評 估 時, 可 將 絕 對 數 值 尺 度 轉 換 成 比 例 尺 度 5. 進 行 成 對 比 較 後 可 用 正 倒 值 矩 陣 處 理 6. 偏 好 關 係 滿 足 遞 移 性, 不 僅 憂 劣 關 係 滿 足 遞 移 性, 強 弱 關 係 也 必 須 滿 足 然 完 全 遞 移 性 不 易 存 在, 因 此 容 許 不 具 遞 移 性 的 情 況 存 在, 但 必 須 測 試 其 一 致 性 7. 要 素 的 優 先 程 度, 可 經 由 加 權 法 求 得 8. 任 何 要 素 只 要 出 現 在 階 層 結 構 中, 不 論 其 優 先 程 度 大 小, 均 被 認 為 與 整 個 評 比 目 標 結 構 有 關 ( 三 ) 層 級 分 析 法 步 驟 (AHP) 層 級 結 構 可 以 幫 助 解 決 複 雜 多 準 則 與 多 層 級 結 構 問 題, 其 執 行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黃 昱 凱 黃 愛 華,2008; 陳 秀 琴,2008; 蔡 培 村 等,2012; 余 昕 庭,2013) 1. 問 題 描 述 : 問 題 是 整 體 層 級 結 構 的 焦 點, 亦 是 研 究 的 目 標, 對 於 研 究 問 題 應 加 以 瞭 解 分 析, 將 可 能 影 響 要 因 納 入 問 題 中, 並 經 由 專 家 腦 力 激 盪 或 文 獻 蒐 集 等 方 式, 彙 整 出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列 出 可 能 影 響 問 題 的 因 素 或 替 代 方 案 2. 評 估 體 系 層 級 架 構 的 建 立 : 層 級 的 建 構 在 AHP 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良 好 的 層 級 架 構 對 於 問 題 之 解 決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層 級 的 結 構 是 以 複 雜 度 遞 減 的 方 式 排 列, 上 層 的 元 素 用 以 列 舉 系 統 的 最 終 目 標, 而 下 層 的 元 素 用 以 陳 述 系 統 的 次 第 與 限 制, 以 確 保 其 上 層 目 標 之 必 然 滿 足, 更 下 一 層 的 元 素 則 用 以 提 供 系 統 結 構 及 功 能 方 面 的 資 訊 第 0 層 表 示 最 終 目 標, 第 1 層 表 示 影 響 最 終 目 標 之 決 策 要 素, 第 2 層 表 示 影 響 第 1 層 之 次 要 素, 最 下 面 一 層 表 示 可 選 擇 替 代 方 案 在 進 行 複 雜 決 策 問 題 時, 以 層 級 架 構 將 複 雜 問 題 呈 現, 以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的 成 對 比 較, 根 據 Saaty(1999) 建 議 每 一 層 級 準 則 以 不 超 過 七 個 準 則 為 原 則 層 級 建 構 的 多 寡 複 雜 性 與 人 為 分 析 所 需 而 定, 其 層 級 結 構, 如 圖 3 示 之
75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標之研究 67 (最終目標) 目標Goal A 標的Object 準則Criteria B1 C1 B3 B2 C1 C1 C1 方案Alternatives C1 A1 C1 C1 C1 C1 A2 選擇性方案 圖3 層級架構圖 3. 層級分析法步驟(AHP)評估尺度 問卷設計與調查 評估尺度包括 5 個等級 同等重要 稍重要 頗重要 極重要及絕對重要等 把他用名目尺度 量化成 的衡量值 還有四項介於五個基本尺度之間的 的衡量值 各尺度所代表的意義 以表 2 示之
76 6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2:AHP 的 評 估 尺 度 意 義 及 說 明 表 評 估 尺 度 定 義 說 明 1 同 等 重 要 (Equal Importance) 兩 比 較 方 案 的 貢 獻 程 度 具 同 等 重 要 性 * 等 強 3 稍 重 要 (Weak Importance) 經 驗 與 判 斷 稍 微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稍 強 5 頗 重 要 (Essential Importance) 經 驗 與 判 斷 稍 微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頗 強 7 極 重 要 (Very Strong Importance) 顯 示 非 常 強 烈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極 強 9 絕 對 重 要 (Absolute Importance)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絕 強 相 鄰 尺 度 之 中 間 值 相 鄰 尺 度 之 中 間 值 依 據 其 評 估 尺 度, 可 設 計 成 對 比 問 卷, 以 表 3 示 之 評 表 3:AHP 成 對 比 較 問 卷 形 式 表 左 邊 比 較 重 要 右 邊 比 較 重 要 評 估 準 絕 對 重 要 極 為 重 要 頗 為 重 要 程 稍 微 重 要 同 等 重 要 稍 微 重 要 度 頗 為 重 要 極 為 重 要 絕 對 重 要 估 準 則 A 9:1 8:1 7:1 6:1 5:1 4:1 3:1 2: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則 B 4.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之 構 成 : 在 建 立 層 級 架 構 後, 利 用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計 算 每 個 層 級 決 策 準 則 兩 兩 相 對 重 要 性 權 重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的 元 素 值, 由 上 步 驟 調 查 結 果 所 得, 將 判 斷 值 予 以 幾 何 平 均, 即 可 建 立 成 對 矩 陣 成 對 矩 陣 以 A 表 示, 某 一 層 級 中 共 有 n 個 評 選 準 則 時, 則 決 策 者 必 須 進 行 n(n-1)/2 次 的 成 對 比 較 5. 建 立 計 算 特 徵 向 量 與 特 徵 值 :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完 成 後, 求 取 各 層 要 素 的 權
77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69 重 依 據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A, 再 使 用 數 值 分 析 中 常 用 的 特 徵 值 (Eigenvalue) 解 法, 求 得 比 較 矩 陣 之 最 大 特 徵 值 與 對 應 之 特 徵 向 量 其 可 求 得 如 以 下 公 式 A = [ r ] ij = 1 r rm 21 1 r 12 1 r m2 r1 m 1 r 2m = 1/ r12 1 1/ r1 m r / r 2m r1 m r 2m 1 6. 一 致 性 檢 定 : 為 確 定 問 卷 內 容 的 合 適 性, 應 必 須 就 特 徵 向 量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定, 即 計 算 各 層 級 一 致 性 比 率 (Consistency Ratio, C.R.) 來 衡 量 比 較 矩 陣 的 整 體 一 致 性, 在 相 同 矩 陣 階 數 之 下, 一 致 性 比 率 為 一 致 性 指 標 (Consistency Index, C.I.) 與 隨 機 指 標 (random index,r.i.) 之 比 值,C.R.=C.I./R.I., 其 中 C.I.=(λmax-n)/(n-1), 當 C.I.=0, 則 表 示 問 卷 填 卷 者 對 決 策 因 素 前 後 判 斷 具 完 全 一 致 性 ; 若 C.I.>0 表 前 後 判 斷 不 一 致 根 據 Saaty1980 指 出 若 C.R. 1 時, 則 表 示 該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一 致 性 符 合 可 接 受 範 圍 內 7. 整 體 層 級 權 重 的 計 算 : 獲 得 各 層 級 要 素 間 之 權 重 後, 再 進 行 整 體 層 級 的 權 重 計 算, 最 後 依 各 替 代 方 案 的 權 重, 決 定 出 最 適 合 之 方 案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是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的 方 法 進 行 複 雜 的 決 策,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訂 多 個 變 項 間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除 了 可 以 求 得 同 級 各 個 變 項 的 權 重 分 配 數 值 之 外, 亦 可 以 測 出 所 得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它 是 將 一 個 主 要 目 標 依 序 為 決 策 準 則 第 二 層 的 次 準 則 一 直 到 最 下 層 的 替 代 方 案,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不 僅 能 解 決 複 雜 的 問 題, 除 去 個 人 主 觀 的 權 重 分 配 提 升 客 觀 性 的 判 斷 本 研 究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財 務 構 面 顧 客 構 面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及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運 用 分 析 法 建 構 出 三 個 層 面, 第 一 層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的 四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將 每 個 構 面 分 為 1 至 2 個 主 題, 第 三 層 將 根 據 第 二 層 的 主 題 分 為 數 個 指 標
78 7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肆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結果以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投資者 主任 護理長)為研究樣 本 經隨機抽樣結果屏東縣 33 個行政區域抽出 6 個行政區 11 長期照顧機構共 發出 25 份問卷 回收 25 份 研究者彙整 Kaplan & Norton 1996a 1996b Zingales & Hockerts 2003 Moller & Schaltegger 2005 Hubbard 2006 黃文怡 2005 李惠蘭 2008 陳獻益 2008 陳秀琴 2008 葉嘉楠 施婉婷 2009 謝惠元等 2010 吳鄭善明 2012 余昕庭 2013 將回 收問卷實行專家決策法中以層級分析問卷進行各層級及層級要素間之成對比 較 比重強度等級採用 Saaty 提出的九分法量表之衡量方式 研究者以 Excel 為分析工具 針對有效問卷 25 份採用國內學者駱正清 2004 提出的層級分 析法 AHP 交互式算法來修正問卷中一致性不符的題項 使其本問卷在尊重 原受訪者的判斷原意 並得出較合理的要素權重 依照平衡計分卡四大架構分 類 並透過問卷調查分析結果建構出策略目標 並且將策略目標整理歸類為策 略 主題 及策略地圖 以表 4 示之 表 4 平衡計分卡構面下策略主題及策略目標 構面 策略目標(主題) 財務構面 財務運用 策略性衡量指標 1.軟硬體設施採購程序落實 2.編列預算控制與執行 3.儀器設備定期保養 財務來源 1.本身資金 2.申請計畫補助
79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1 顧 客 構 面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1. 工 作 同 仁 對 住 民 及 家 屬 的 服 務 態 度 2.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3.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1.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活 動 2.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3. 提 供 適 切 性 個 別 化 處 遇 服 務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1.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練 2.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3.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4.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5.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2.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1.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定 計 畫 2.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1.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進 修 2.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一 第 一 層 級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平 衡 計 分 卡 四 個 構 面 權 重 計 算 與 排 列 順 序 為
80 7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財 物 構 面 最 為 重 要, 其 權 重 為 , 第 二 重 要 為 顧 客 構 面, 其 權 重 為 , 第 三 重 要 為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其 權 重 為 , 最 後 重 要 為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其 權 重 為 ; 在 一 致 檢 定 性 CI=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CR= 表 示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其 四 個 構 面 權 重 計 算 與 排 列 順 序 以 表 5 示 之 表 5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第 一 層 級 構 面 權 重 計 算 與 排 列 順 序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與 成 長 權 重 排 序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與 成 長 CI= CR= 二 第 二 層 層 級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第 二 層 及 量 度 權 重, 分 析 計 算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 財 務 構 面 在 財 務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財 務 運 用,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財 務 來 源, 權 重 CI=0,CR=0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 二 ) 顧 客 構 面 在 顧 客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權 重 CI=0,CR=0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8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3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 三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在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權 重 CI= ,CR=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 四 )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權 重 為 其 CI=0,CR=0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上 述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層 級 分 析, 統 計 結 果 以 表 6 示 之 表 6: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 含 護 理 之 家 )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層 級 分 析 構 面 策 略 目 標 ( 主 題 ) 權 重 總 排 名 CI CR 財 務 構 面 1. 財 務 運 用 2. 財 務 來 源 CI=0 CR=0 顧 客 構 面 1.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2.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CI=0 CR=0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2.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CI= CR=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1.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2.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CI=0 CR=0
82 7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三 第 三 層 層 級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第 三 層 級 ( 策 略 性 衡 量 指 標 ) 共 22 個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 財 務 構 面 在 財 務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機 構 本 身 資 金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權 重 皆 為 0.5 第 二 重 要 為 編 列 預 算 控 制 與 執 行,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軟 硬 體 設 施 採 購 程 序 落 實,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權 重 ( 二 ) 顧 客 構 面 在 顧 客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提 供 適 切 性 個 別 化 處 遇 服 務,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權 重 第 五 重 要 為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活 動, 權 重 第 六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權 重 ( 三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在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練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權 重 皆 為 第 二 重 要 為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權 重 第 五 重 要 為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權 重 ( 四 )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在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定 計 畫,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進 修, 權 重
8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5 上 述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CI 值 介 於 0 與 之 間,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研 究 者 綜 合 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及 第 三 層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表 予 以 呈 現 出 各 項 量 度 重 要 順 序, 以 表 7 示 之 表 7: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構 面 策 略 目 標 ( 主 題 ) 策 略 性 衡 量 指 標 相 對 權 重 值 構 面 總 排 ( 量 度 項 目 ) 排 名 名 1 財 務 構 面 1.1 財 務 來 源 本 身 基 金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財 務 運 用 軟 硬 體 設 施 採 購 程 平 序 落 實 編 列 預 算 控 制 與 執 衡 行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計 2 顧 客 構 面 2.1 專 業 服 務 本 工 作 同 仁 對 住 民 及 分 職 家 屬 的 服 務 態 度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卡 品 質 滿 意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2.2 專 業 服 務 過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活 程 動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84 7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與 管 道 提 供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3 內 部 流 程 3.1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構 面 訂 與 執 行 及 演 練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人 力 資 源 管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理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專 業 知 能 充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分 發 揮 化 評 估 與 擬 定 計 畫 4.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4.2 專 業 知 能 培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進 修 訓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本 研 究 首 先 透 過 因 素 分 析 方 法 篩 選 出 適 合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評 估 架 構, 並 針 對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瞭 解 平 衡 計 分 卡 4
85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7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級 第 二 層 級 及 第 三 層 級 各 量 度 權 重 優 先 順 序, 分 析 與 討 論, 分 述 如 下 一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級 方 面 財 務 構 面 ( 權 重 為 ) 為 第 一 重 要 ; 顧 客 構 面 ( 權 重 為 ) 為 第 二 重 要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權 重 為 ) 第 三 重 要 ;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 權 重 為 ) 為 第 四 重 要 就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級 分 析 來 看,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權 重 順 序 為 財 務 構 面 顧 客 構 面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位 處 西 部 城 市 在 經 營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競 爭 力 極 高, 在 財 務 方 面 極 力 拓 展 來 源 顧 客 至 上 專 業 服 務 順 暢 以 維 繫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是 極 為 重 要 課 題, 而 在 西 部 地 區 容 易 獲 取 專 業 訊 息, 在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較 不 重 要,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的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穩 定 財 務 狀 況 余 昕 庭 (2013) 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財 務 收 入 豐 渥 是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基 礎 相 類 似 二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級 方 面 ( 一 ) 財 務 構 面 部 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財 務 來 源 最 為 重 要, 代 表 著 主 管 希 望 機 構 能 開 源 節 流 以 節 省 成 本 創 造 最 大 效 益,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的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陳 獻 益 (2008) 屏 東 榮 民 之 家 余 昕 庭 (2013) 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研 究 提 及, 機 構 在 財 務 構 面 仍 是 以 建 構 穩 定 財 務 來 源 及 豐 渥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得 資 本 極 為 重 要, 故 在 健 全 本 身 資 金 及 開 發 財 務 來 源 備 受 重 視 ( 二 ) 顧 客 構 面 部 分
86 7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皆 認 為 專 業 本 職 最 為 重 要, 代 表 著 主 管 重 視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具 備, 以 為 住 民 提 供 適 切 性 照 護 服 務, 並 以 住 民 需 求 為 導 向, 提 供 高 品 質 人 性 化 照 護 服 務 如 同 陳 獻 益 (2010) 研 究 提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本 職 學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攸 關 住 民 期 待 余 昕 庭 (2013) 則 指 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應 以 顧 客 需 求 為 導 向 提 供 完 整 照 護 服 務 ( 三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部 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最 為 重 要, 即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能 力 適 切 運 用 是 提 供 住 民 良 好 生 活 照 顧 品 質 保 障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陳 獻 益 (2010)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規 劃 創 新 可 行 服 務 方 案 將 可 增 進 照 顧 服 務 水 準 ( 四 ) 學 習 與 成 長 部 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最 為 重 要 代 表 著 主 管 在 培 育 機 構 內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理 論 知 識 及 技 能 是 維 持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陳 獻 益 ( 2010) 余 昕 庭 (2013) 皆 指 出, 機 構 主 管 對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 例 如 :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能 力 在 職 進 修 等 ) 較 為 要 求, 一 方 面 是 維 護 機 構 品 質, 另 一 方 面 是 因 應 地 方 或 中 央 主 管 要 求 或 專 業 執 照 時 數 認 證 所 用 三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三 層 級 方 面 研 究 者 最 後 運 用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求 得 平 衡 計 分 卡 全 部 各 量 度 相 對 權 重, 分 述 如 下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本 身 基 金 ( 權 重 為 0.5) 及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 權 重 為 0.5) 最 重 要, 這 表 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具 有 穩 定 及 充 分 資 金 與 經 費 是 維 持 機 構 經 營 發 展 重 要 的 元 素 這 不 僅 和 本 研 究 預 期 的 結 果 相 同, 亦 與 機 構 主 管 所 追 求 的 最 終 策 略 目 標 相 同,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87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9 陳 獻 益 (2010) 余 昕 庭 (2013) 研 究 結 果 皆 指 出,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在 財 務 穩 定 與 發 展 才 可 使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而 整 體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優 先 順 序 排 列 2 至 5 名, 分 別 為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訂 計 畫 ( 權 重 為 )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權 重 為 )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 權 重 為 )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練 ( 權 重 為 )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 權 重 為 ) 及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 權 重 為 ) 陳 秀 琴 (2008) 陳 獻 益 ( 2010) 余 昕 庭 (2013) 研 究 指 出 機 構 財 務 狀 況 對 機 構 言 是 極 為 重 要 且 在 以 消 費 者 導 向 理 念 下 個 別 化 服 務 (ISP 或 ISFP) 及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等 是 確 立 機 構 品 質 維 護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而 在 機 構 內 工 作 流 程 建 置 及 相 關 緊 急 事 件 災 害 等 不 易 掌 握 事 件,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必 須 具 備 豐 富 因 應 對 策 能 力 及 熟 練 方 法, 最 後, 機 構 內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再 提 升 亦 為 重 要, 工 作 同 仁 透 過 不 斷 接 受 新 知 識 新 技 巧, 期 能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為 住 民 提 供 適 切 性 及 高 品 質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本 研 究 建 構 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研 究 結 果 可 協 助 主 管 制 訂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策 略 目 標 永 續 經 營 方 向 參 考 依 據, 而 代 表 意 涵, 如 下 分 述 ( 一 ) 理 論 意 涵 方 面 研 究 這 運 用 實 証 分 析 發 現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老 化 社 會 來 臨 下, 為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酌 以 調 整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模 式, 使 機 構 具 有 具 體 目 標 與 方 針 指 引, 促 使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故 其 應 用 價 值 更 高 在 整 體 就 架 構 中, 呈 現 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本 身 資 金 及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直 接 關 係 到 機 構 及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直 接 關 係 到 機 構 經 營 發 展 重 要 基 礎, 這 亦 呼 應 本 文 文 獻 相 關 研 究 一 致 性, 特 別 在 屏 東 地 區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競 爭 激 烈 下, 服 務 品 質 與 績 效 突 顯 出 其 重 要 故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本 身 資 金 穩 定 與 雄 厚 資 產 及
88 8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申請計畫補助才可為住民提供多元化 個別化之適切性專業服務 然另一個特 別發現 本研究指出 第三層(量度項目)中工作同仁專業知能豐富及 內部流 程 第三層(量度項目)中訂有儀器設備維護辦法重要性相對不高 這與上述相 關文獻討論明顯差異 本研究運用平衡計分卡建構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指標是專業社會工作領域 中一大進步 然針對平衡計分卡是否直接關係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提升 無法提 供立即性因應且在指標與構面脈絡性因果關係未能加以著墨討論 是本研究限 制所在 二 實務意涵方面 近年來長期照顧機構始終未能建構一套可長可久可行績效指標 而本研 究結果則是為長期照顧機構在經營管理提供最大貢獻度 且績效指標是由下而 上建構而非由上而下遵從 從實務工作角度介紹如何如何運用層級分析法 (AHP)技術 提出一套具體可行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指標 內涵包括 4 大 構面 8 項策略目標及 22 項策略性衡量指標 各個指標具有不同適切性目標 及權重順序參考建議 本研究在實務工作意涵 首先是本研究發現具體清楚的長期照顧機構願景 重要程度最高 顯見對於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具有指標性作用 其次 屏東縣 長期照顧機構在市場競爭及資金穩定要求下 機構財務來源與申請計畫補助更 顯得重要 可作日後財務構面重點工作 伍 研究建議 本研究運用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scard, BSC 4 個構面為架構 並 整合 Kaplan & Norton 1996a 1996b Zingales & Hockerts 2003 Moller & Schaltegger 2005 Hubbard 2006 黃文怡 2005 李惠蘭 2008 陳獻
89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81 益 (2008) 陳 秀 琴 (2008)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謝 惠 元 等 (2010) 吳 鄭 善 明 (2012) 余 昕 庭 (2013) 觀 點 102 年 度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評 鑑 標 準 項 目, 建 構 初 步 32 項 量 度, 再 以 建 構 效 度 建 構 出 22 項 量 度, 運 用 層 級 分 析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求 得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及 第 三 層 各 量 度 權 重 優 先 權 重, 經 討 論 後 做 成 結 論 而 提 出 研 究 建 議, 如 下 敘 之 一 實 務 工 作 建 議 ( 一 )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指 標, 作 為 具 體 可 行 策 略 經 營 模 式, 故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考 量 本 身 特 質 與 類 型 ( 財 團 法 人 機 構 小 型 機 構 等 ), 建 構 明 確 的 機 構 願 景, 可 參 考 本 研 究 所 建 置 適 切 性 指 標, 彈 性 選 擇 營 運 所 需 關 鍵 性 指 標, 考 慮 可 行 性 與 適 用 性, 排 定 各 項 量 度 優 先 排 序, 選 擇 逐 一 推 動, 未 來 可 據 以 建 構 具 體 化 策 略 經 營 模 式, 作 為 機 構 自 我 評 鑑 參 考 準 據, 亦 可 提 升 機 構 經 營 品 質 與 服 務 效 率 ( 二 ) 本 研 究 經 由 實 證 分 析 瞭 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對 於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績 效 指 標 的 重 要, 在 實 務 上 將 可 提 供 主 管 在 經 營 管 理 上 將 策 略 轉 化 成 營 運 宗 旨 目 標 與 方 法 參 考, 並 依 據 機 構 管 理 實 際 操 作 的 觀 點, 分 析 自 身 在 管 理 上 與 實 證 研 究 下 差 異 性, 進 而 提 出 較 適 當 且 可 達 成 績 效 指 標 的 架 構, 充 分 發 揮 機 構 在 此 競 爭 的 環 境 下 能 一 枝 獨 秀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 三 ) 財 務 構 面 是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最 為 重 視 因 素, 為 了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未 來 經 營 模 式 朝 向 多 元 化 方 式 實 施 ( 例 如 : 增 設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業 務 等 ) 制 訂 明 確 具 體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例 如 : 每 年 辦 理 裝 備 檢 查 等 ) 與 落 實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 例 如 : 向 政 府 申 請 方 案 辦 理 專 業 服 務 住 民 衛 生 耗 材 用 品 統 一 購 買 資 源 回 收 實 施 等 ), 更 重 要 的 是 建 置 年 度 財 務 管 理 目 標, 以 利 主 管 隨 時 掌 握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財 務 收 入 與 支 出 情 形
90 8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 四 )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消 費 者 為 中 心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營 運 模 式 成 形,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現 今 市 場 競 爭 下 能 脫 穎 而 出, 有 賴 於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及 社 會 責 信 達 成, 主 管 應 依 據 住 民 特 質 不 同 問 題 與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化 及 獨 特 性 服 務, 可 參 考 運 用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常 為 案 主 進 行 個 別 化 服 務 方 案 (Individual Service Program, ISP) 方 式 於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為 不 同 住 民 提 供 適 切 性 服 務, 並 隨 時 注 意 住 民 權 益 與 滿 意 度 情 形, 若 有 反 應 事 項, 工 作 同 仁 立 即 協 助 以 降 低 住 民 不 適 感 ( 五 ) 建 構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一 套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因 應 策 略 與 方 法, 除 了 制 定 上 述 相 關 事 件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tandard of Operating Process, SOP) 外, 機 構 內 每 年 固 定 辦 理 相 關 演 習, 讓 機 構 內 工 作 同 仁 實 地 操 作 與 學 習, 並 可 在 無 預 警 通 報 下 進 行 演 習, 加 強 工 作 同 仁 應 變 能 力, 以 確 保 住 民 居 住 安 全 ( 六 ) 強 化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理 論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方 法, 形 式 上 可 運 用 動 態 團 體 動 力 培 訓 方 式 使 工 作 同 仁 互 相 學 習 與 支 持, 或 者 進 行 不 同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參 訪, 藉 由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以 增 進 工 作 同 仁 視 野 ( 七 ) 機 構 制 定 年 度 計 畫,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為 主 要 架 構 針 對 品 質 管 理 財 務 績 效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 例 如 :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等 ) 服 務 過 程 ( 例 如 : 住 民 權 益 保 障 等 ) 等 為 自 評 辦 法, 針 對 此 四 個 構 面 進 行 機 構 考 評, 將 考 評 結 果 未 達 成 自 訂 目 標 以 PDCA 循 環 運 作 模 式, 計 畫 (Plan) 執 行 (Do) 查 核 (Check) 行 動 (Action) 提 出 改 善 分 析 結 果, 讓 機 構 精 益 求 新 持 續 進 步 二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架 構 由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而 來, 雖 力 求 客 觀 周 延, 但 因 國 內 外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指 標 資 料 蒐 集 不 易, 實 証 研 究 有 待 發 展, 故 仍 屬 探 索 性 質 研 究 且 因 考 量 各 項 量 度 ( 指 標 ) 數 目, 較 不 易 全 面 探 討 其 他 具 代 表 性 各 項 量 度 ( 指 標 ),
9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83 在 構 面 與 指 標 內 涵 上 有 調 整 空 間 ( 一 ) 研 究 者 建 議 未 來 可 增 加 1 至 2 個 關 鍵 性 構 面, 例 如 : 外 部 環 境 條 件 社 會 條 件 非 市 場 因 素 等 構 面 納 入, 期 使 評 估 架 構 更 能 符 合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需 求, 並 運 用 品 質 績 效 機 能 展 開 方 法 德 爾 菲 法 等 方 法 來 評 估 績 效 指 標 與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期 使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透 過 永 續 決 策 工 具 落 實, 有 效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 二 ) 研 究 者 將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及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建 構 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指 標, 並 進 行 分 類 及 增 置, 只 專 注 於 權 重 設 定 與 比 較 分 析, 無 法 針 對 指 標 與 機 構 願 景 整 體 指 標 脈 絡 性 因 果 關 係 ( 即 策 略 地 圖 )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可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篩 選 符 合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特 性 且 具 備 策 略 連 結 效 用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 三 ) 本 研 究 研 究 對 象 可 擴 及 工 作 人 員 包 含 廚 師 書 記 營 養 師 照 顧 服 務 員 護 理 人 員 等, 針 對 機 構 屬 性 不 同 職 務 工 作 人 員 看 法 來 擬 定 各 構 面 指 標, 並 把 抽 象 且 複 雜 機 構 目 標 經 由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設 計, 轉 化 具 體 可 行 策 略 方 案 與 行 動 方 案
92 8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文獻參考 內政部 2007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 核 定本 臺北 內政部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2013 全 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資 源 分 布 表 取 自 朱道凯譯 1999 Kaplan, R.S. & Norton, D.P 平衡計分卡 資訊時 代的策略工具 台北 臉譜 林富美 盧美秀 楊銘欽 邱文達 2005 運用平衡計分卡改善醫院附設護 理之家績效之個案研究 醫務管理期刊 林麗嬋 王素琴 吳秀鳳 李莉 林愛貞 紀夙芬 張淑津 莊靜芬 郭淑珍 陳惠慧 2012 機構品質指標監測操作手冊 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 專業協會 余昕庭 2013 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評估指標之研究 屏東 美 和科技大學健康照護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愛誠 葉玲玲 黃光華 朱僑麗 2012 居家護理與護理之家照護品質之 探討 澄清醫護管理雜誌 李世代 2012 長期照護的界定與操作推動 護理導航 吳鄭善明 陳獻益 2012 平衡計分卡建構屏東榮民之家績效指標之研究 社會服務與休閒產業研究 莊秀美 鄭佳伶 2006 企業參與長期照護服務供給相關課題之探討 中 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 胡月娟總校閱 2010 長期照顧 二版 臺北 新文京開發 陳秀琴 2008 運用品質機能展開與平衡計分卡建構非營利組織績效評估 以早期療育機構為例 屏東 屏東科技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論
9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85 文 陳 獻 益 (2008)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觀 點 來 探 討 屏 東 榮 民 之 家 工 作 人 員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屏 東 : 屏 東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顧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張 淑 卿 許 銘 能 吳 肖 琦 (2010)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品 質 確 保 機 制 發 展 之 趨 勢 長 期 照 護 雜 誌,14(2), 黃 文 怡 (2005)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協 助 企 業 環 境 績 效 評 估 與 環 境 策 略 管 理 臺 難 : 成 功 大 學 資 源 工 程 系 碩 士 論 文 黃 昱 凱 黃 愛 華 (2008) 應 用 層 級 分 析 法 發 展 高 齡 化 社 會 公 共 圖 書 館 經 營 策 略 之 研 究 臺 灣 圖 書 館 管 理 季 刊,5(3),38-58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公 部 門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為 例 中 華 行 政 學 報,6, 蔡 淑 鳳 吳 濟 華 蔡 淑 娟 (2009) 機 構 品 質 可 以 影 響 住 民 士 氣 嗎? 以 高 雄 市 安 養 護 機 構 為 例 中 山 管 理 評 論,17(1), 蔡 培 村 鄭 彩 鳳 張 秀 娟 (2012) 公 立 博 物 館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建 構 之 研 究 管 理 學 報,29(3), 劉 淑 娟 葉 淑 娟 蔡 淑 鳳 徐 慧 娟 廖 彥 琦 周 世 珍 (2011) 長 期 照 護 臺 北 : 華 杏 鄧 振 源 曾 國 雄 (1989)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的 內 涵 特 性 與 應 用 ( 上 ) 中 國 統 計 學 報,27(6), 5-22 謝 惠 元 鄭 善 明 陳 秀 琴 (2010)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社 會 科 學 學 報,17,51-80 Chow, C. W., Haddad, K. M. and Williamson, J. S. (1997). Applying the Balanced. Donabedian, A.(1980). Expolrations in qualition of quality and approaches to its assessment. Ann Arbor:ichigan Health Administration Press.
94 8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Kane, R. A. and Kane, R. L Long-term care: Principles, programs, and policies. NY: Springer Publishing Co. Kaplan, R. S., and Norton, D. P. 1996a. Using the balanced scorrcard as a strategic Management system. I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Ed.),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on measuring corporate performance. Boston, M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Kaplan, R. S. and Norton, D. P. 1996b. Putting the balanced scorecard measures to work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Jan. Boston, M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Moller, A. and Schaltegger, S. (2005). The Sustainability Balanced Scorecard as Framework for Eco-efficiency Analysis.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logy, 9(4), Nakrem S, Vinsnes A. G., Harkless GE, et al Nursing sensitive quality indicators for nursing home care: Intemational revicw of literaturc, policy and practicc. In the Journal of Nurse Study, 46 6, Weissert(1991)Saaty, T. L. (1999). Fundamentals of the Analytic Network Process.,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Kobe, Japan. Hubbard, G. (2006). Measuring Organization Performance- Beyond the Triple Bottom Line, 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 18(3), Zingales, F. & Hockerts, K. (2003). Balanced Scorecard and Sustainability: Example from Literature and Practice. Working paper, CMER Research Programme Manager.
95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十 卷 第 一 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 究 論 文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 討 鄭 清 霞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收 稿 日 期 :2015 年 6 月 25 日,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本 文 勞 工 保 險 財 務 與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曾 發 表 於 台 灣 老 人 學 學 會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年 金 改 革 圓 桌 論 壇 --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運 作 與 影 響 ( 11 月 10 日 ) 舉 辦 地 點 :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系 館 R401 會 議 室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提 供 本 文 寶 貴 的 修 改 意 見
96 8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中 文 摘 要 年 金 制 度 是 跨 越 數 個 世 代 的 現 金 收 與 支, 而 產 生 代 間 代 內 個 人 生 命 週 期 的 所 得 重 分 配 體 系 主 要 目 的 在 回 應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風 險 然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致 使 年 金 財 務 永 續 性 以 及 世 代 公 平 性 遭 遇 挑 戰, 過 去 較 多 集 中 在 收 入 面 的 改 革, 例 如 : 費 率 調 整 或 開 拓 補 充 性 財 源, 晚 近 討 論 則 轉 向 給 付 面 調 整 以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為 此,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1) 分 析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健 全 性 ;(2) 探 討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面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3) 進 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模 擬 分 析 關 鍵 詞 :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9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89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Applications of Labor Insurance Old Age Pension Insurance in Taiwan Ching-Hsia Che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Abstract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transfer system about cash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cross several generations, whichbrings out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of inter-generation, intra-generation, and individual life course. The main purpose of insurance system is to respond the old age economic safety risk. However, population aging makes the insurance finance sustainability of insurance and generation fairness encounter challenges. In the past, we focused on the revolution of income aspect, such as adjusting rates or expending supplemental income resource.recently, discussion turns to adjusting benefits to achieve finance sustainability.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paper are as follows: (1) the analysis of the finance integrality of labor insurance ; (2) The possible methods of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 of labor insurance ; (3)The simulation analysis of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 of labor insurance. Keywords: labor insurance, old-age pension,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
98 9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壹 研 究 源 起 與 目 的 日 治 中 期 至 1980 年 代 左 右, 由 於 嬰 幼 兒 死 亡 率 下 降, 導 致 台 灣 死 亡 率 下 降 與 平 均 餘 命 上 升, 此 形 成 人 口 幼 年 化 的 動 力, 需 要 生 育 率 大 幅 下 降 才 能 抵 銷 人 口 幼 年 化 趨 勢, 但 也 造 成 人 口 老 化 而 1980 年 代 中 期 後, 老 年 人 口 死 亡 率 持 續 下 跌, 且 年 輕 育 齡 婦 女 停 止 生 育, 此 兩 股 力 量 更 推 進 了 人 口 老 化 的 速 度 ( 陳 寬 政,2009) 根 據 國 發 會 (2014) 的 推 計, 從 年 的 未 來 40 年 間,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將 從 2018 年 的 14%( 高 齡 社 會 ),2025 年 再 超 過 20%( 超 高 齡 社 會 ), 一 路 攀 升 到 2061 年 的 41% 左 右 而 85 歲 以 上 的 老 老 人 占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也 將 由 2014 年 的 12%, 大 幅 上 升 為 2061 年 的 26% 高 齡 人 口 絕 對 數 與 占 率 的 快 速 增 加, 對 台 灣 社 會 的 勞 動 市 場 消 費 型 態 生 活 方 式 家 庭 關 係 等 造 成 變 動 然 而 在 支 撐 年 金 財 務 的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方 面, 國 發 會 (2014) 的 推 計 顯 示, 15 至 64 歲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數 於 2015 年 (104 年 ) 達 到 最 高 峰 後 將 持 續 下 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則 將 由 74.1%(2015 年 ) 持 續 下 降 至 2061 年 的 50.4% 扶 養 比 幾 乎 是 達 到 1:1 的 狀 況 針 對 工 作 人 口 的 年 齡 結 構,2014 年 (103 年 ) 約 有 1,734.7 萬 人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以 35 至 44 歲 年 齡 組 人 數 最 多, 占 21.8% 2061 年 (150 年 )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將 減 少 為 萬 人, 幾 乎 只 相 當 於 2014 年 的 一 半 左 右,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組 成 也 變 成 以 55 至 64 歲 年 齡 組 最 多, 約 為 26.8%( 國 發 會, 2014) 制 度 性 回 應 社 會 風 險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相 當 程 度 地 仰 賴 世 代 風 險 共 攤 的 財 務 重 分 配 機 制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同 時 也 衝 擊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費 用 規 模 與 變 化 趨 勢 的 掌 握 財 源 籌 措 以 及 費 率 能 否 順 利 調 整, 均 為 各 方 關 注 的 焦 點,2013 年 的 年 金 改 革 爭 議, 即 是 台 灣 社 會 對 於 社 會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性 疑 慮 的 反 應 然 根
9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1 本 問 題 是 制 度 的 永 續 發 展, 且 必 須 符 合 公 平 與 效 率 勞 工 保 險 開 辦 於 1950 年 ( 民 國 39 年 ), 是 我 國 施 行 的 第 一 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項 目 包 括 生 育 傷 病 殘 廢 老 年 死 亡 的 現 金 給 付 及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為 長 期 保 障 勞 工 經 濟 安 全, 勞 保 年 金 自 2009 年 (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除 了 將 殘 廢 給 付 名 稱 改 為 失 能 給 付 外, 失 能 老 年 及 死 亡 三 種 給 付 方 式, 增 加 每 月 領 年 金 的 方 式, 為 老 年 年 金 失 能 年 金 和 遺 屬 年 金 三 種 給 付 ( 勞 工 保 險 局,2013) 年 底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人 數 992 萬 人,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29,700 元, 普 通 保 險 費 率 :8.50 %,2013 年 累 積 基 金 約 億 元 2 勞 工 保 險 可 說 是 目 前 台 灣 涵 蓋 人 口 最 多 的 老 年 社 會 保 險 根 據 2012 年 勞 保 精 算 報 告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2012), 在 開 放 式 群 體 為 基 礎 的 精 算 原 則 之 下, 老 年 失 能 生 育 傷 病 死 亡 五 類 合 計 費 率 27.84%, 其 中 老 年 給 付 的 最 適 費 率 為 25.69%( 請 參 考 表 1) 而 2012 年 (101 年 ) 勞 保 適 用 費 率 為 7.5% 就 精 算 負 債 而 言,2011 年 底 勞 保 精 算 負 債 為 7.3 兆, 已 提 撥 基 金 比 率 僅 為 6.0%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問 題 也 受 到 各 界 的 關 注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之 後 持 續 超 過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各 類 媒 體 踴 躍 報 導 分 析 台 灣 各 類 老 年 給 付 的 財 務 健 全 性, 然 其 實 勞 保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財 務 精 算, 財 務 問 題 並 非 新 聞, 立 法 院 曾 決 議 函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希 望 自 2010 年 起, 分 十 年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勞 保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總 額 ( 黃 世 鑫,2012) 歷 年 精 算 所 揭 露 的 所 謂 最 適 費 率, 均 遠 遠 高 於 現 行 費 率, 主 要 原 因 係 其 以 商 業 保 險 的 評 估 原 則, 其 意 義 在 於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下 的 精 算 費 率 ; 而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保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應 屬 於 部 分 準 備 提 存, 應 以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精 算 性 準 則 評 估, 方 能 顯 示 其 恰 當 的 財 務 精 算 健 全 性 評 估 樣 貌 針 對 財 務 永 續 性 問 題, 其 實 年 金 制 度 是 時 間 軸 上 的 收 與 支, 不 涉 及 服 務 提 供, 所 以 面 對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趨 勢, 要 不 在 給 付 面 調 整, 要 不 在 收 入 面 調 整 過 1 勞 工 保 險 局 (2013) 勞 保 簡 介 2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100 9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去 的 討 論 比 較 在 於 費 率 如 何 調 整, 或 開 拓 其 他 補 充 性 財 源, 但 現 在 轉 向 討 論 給 付 面 如 何 調 整 以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Scherman, 2011) 為 此,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1) 分 析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健 全 性 ;(2) 探 討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面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3) 進 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模 擬 分 析 表 1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結 果 單 位 :%, 年 年 度 最 適 費 率 老 年 給 失 能 死 亡 生 育 傷 病 合 計 付 給 付 給 付 給 付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收 入 不 足 支 付 各 項 給 付 年 度 累 積 基 金 餘 額 出 現 虧 損 年 度 年 (107 年 ) 2027 年 (116 年 ) 年 (109 年 ) 2031 年 (120 年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勞 工 保 險 局 ( ) 貳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分 析 Myers(1955) Rejda(1999) 均 明 白 揭 示, 由 於 法 定 必 須 強 制 參 加 而 有 源 源 不 斷 的 新 進 參 與 者, 社 會 保 險 的 精 算 健 全 性 與 商 業 保 險 不 同 社 會 保 險 所 謂 的 精 算 健 全 性, 是 制 度 能 夠 如 期 提 供 給 付 的 能 力 (Myers, 1953), 或 者 說 是 保 險 給 付 的 履 行 能 力 (Rejda, 1999) 能 夠 在 長 期 精 算 平 衡 (actuarial balance) 就 可 稱 其 達 到 精 算 健 全 性 (actuarial soundness) 所 謂 的 長 期 精 算 平 衡 係 指, 長 期 的 保 費 收 入 以 及 利 息 收 入 足 以 支 付 給 付 支 出 以 及 行 政 費 用 (Myers, 1955) 雖 是 立 基 於 強 制 性 參 加 與 政 府 對 制 度 的 承 諾, 然 Rejda(1999) 也 特 別 強 調 一 個 能 夠 支 持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的 費 率 規 劃, 必 須 是 落 在 後 繼 世 代 實 際 上 能 夠 接 受 的 範 圍 歷 年 勞 保 的 財 務 精 算 報 告 多 以 商 業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為 基 礎, 但 根 據 前 述 社
10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3 會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原 則, 在 特 定 投 資 報 酬 率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率 等 假 設 條 件 下, 所 揭 露 的 未 來 長 期 性 之 收 入 支 出 等 現 金 流 量, 以 及 各 年 度 基 金 累 積 金 額, 將 較 精 算 平 準 費 率 更 為 有 意 義 此 次 精 算 期 間 為 50 年 ( 年 ), 精 算 報 告 顯 示, 勞 保 基 金 會 持 續 增 加 至 2018 年 (107 年 ) 的 9 千 億 元 左 右, 接 著 收 入 小 於 支 出, 累 積 基 金 持 續 減 少 至 2027 年 (116 年 ) 開 始 出 現 赤 字, 為 負 0.16 兆 元,3 年 後 2030 年 (119 年 ) 達 負 1.01 兆 元 2033 年 (122 年 ) 為 負 2.17 兆 元 接 著 是 每 2 年 增 加 1 兆 元,2035 年 (124 年 ) 負 3.08 兆 元 2037 年 (126 年 ) 為 負 4.13 兆 元,2039 年 (128 年 ) 為 負 5.29 兆 元,2061 年 (150 年 ) 高 達 負 兆 元 ( 請 參 考 表 2) 假 設 政 府 都 沒 有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勞 保 基 金 開 始 出 現 赤 字 後 必 須 靠 借 錢 才 能 順 利 發 出 給 付,2035 年 (124 年 ) 累 計 赤 字 約 3.08 兆 元, 3 其 規 模 與 當 時 的 中 央 政 府 歲 入 3.31 兆 元 相 當 勞 工 保 險 以 修 正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財 務 處 理 原 則, 制 度 發 展 初 期, 費 率 高 度 偏 離 完 全 提 撥 的 費 率 水 準 ; 再 者, 早 期 的 投 資 標 的 規 定 較 為 嚴 格, 以 定 存 為 主, 兩 個 因 素 導 致 勞 保 基 金 累 積 有 限 一 次 給 付 改 為 年 金 給 付 時, 也 沒 有 完 全 反 映 費 率 水 準 的 調 升, 致 使 後 續 符 合 請 領 資 格 者 陸 續 請 領 年 金 時, 對 勞 保 基 金 造 成 極 大 壓 力 有 關 勞 工 保 險 財 務 分 析, 羅 紀 琼 (2013a) 更 指 出, 若 以 被 保 險 人 終 身 繳 交 保 費 ( 計 入 政 府 保 費 補 助 部 分 ) 與 可 領 取 給 付 現 值 對 比, 新 制 繳 1 元 領 取 元 偏 高 的 本 益 比 傷 害 財 務 的 永 續 性 給 付 計 算 基 礎 並 非 終 身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而 是 最 高 60 個 月 的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提 高 本 益 比 之 外 ; 也 讓 被 保 險 人 或 投 保 單 位 有 工 作 前 期 低 報 薪 資, 退 休 前 再 逐 步 調 高 投 保 薪 資 的 彈 性 做 法, 而 不 利 於 勞 保 財 務 ( 羅 紀 琼,2013b) 3 假 設 中 央 政 府 歲 入 成 長 率 為 3%
102 9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年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累 積 金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兆 元 年 度 勞 保 基 金 ( 兆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2) 說 明 : 假 設 投 資 報 酬 率 3%,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率 1.5%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精 算 健 全 性 準 則 是, 長 期 而 言, 繳 費 貢 獻 以 及 資 產 收 益 能 支 付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以 50 年 為 精 算 期 間, 低 於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75 年, 而 根 據 50 年 的 財 務 報 告, 已 經 顯 示 基 金 將 於 2027 年 用 罄, 且 2027 年 之 後 的 每 年 收 入 並 未 能 支 應 每 年 給 付 支 出, 致 使 持 續 累 積 赤 字, 此 項 財 務 推 計 實 已 影 響 勞 保 現 在 9 百 多 萬 參 與 者 對 於 制 度 的 信 心, 無 論 未 來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是 否 維 持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或 轉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並 由 政 府 撥 補 不 足, 實 有 必 要 針 對 未 來 財 務 規 劃 重 新 評 估 並 提 出 財 務 健 全 性 的 策 略, 否 則 未 來 恐 危 及 參 與 意 願 由 於 年 金 制 度 是 一 種 有 事 先 付 出 的 制 度, 單 純 以 所 得 替 代 率 來 比 較 不 同 群 體 或 不 同 制 度 恐 怕 不 周 全 (Bezdek et al., 2005) 且 除 了 財 務 健 全 性 受 到 質 疑 之 外, 世 代 負 擔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也 受 到 重 視 內 在 報 酬 率 可 以 避 免 個 別 所 得 替 代 率 因 素, 而 單 純 以 投 資 的 角 度 來 衡 量 年 金 給 付 內 在 報 酬 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是 衡 量 年 金 優 渥 度 以 及 重 分 配 程 度 的 好 指 標 (Bezdek et al., 2005) 其 實 早 在 1985 年 Keyfitz 即 以 隱 含 利 率 (implicit rate of interest) 概 念,
103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5 針 對 不 同 世 代 計 算 其 繳 交 保 費 總 額 與 年 金 給 付 總 額, 兩 者 在 特 定 時 間 點 的 總 實 質 價 值 若 要 相 當, 則 隱 含 的 利 率 為 何, 實 為 參 與 年 金 制 度 的 內 部 報 酬 率 評 估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設 算 隨 收 隨 付 制 下, 不 同 世 代 參 與 者 從 年 金 制 度 所 能 得 到 的 隱 含 利 率 他 發 現 在 2000 年 後 出 生 的 世 代, 將 承 擔 負 值 的 隱 含 利 率 若 能 採 行 部 份 準 備 提 存 方 式, 一 定 數 額 基 金 所 帶 來 的 投 資 收 益, 將 有 助 於 緩 和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Keyfitz, 1985) 針 對 台 灣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規 劃, 涂 肇 慶 與 陳 寬 政 (1990) 也 運 用 類 似 的 概 念 計 算 內 部 報 酬 率, 他 們 發 現 1986 年 以 後 出 生 世 代 其 報 酬 率 恐 將 為 負 值, 對 於 人 口 老 化 對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影 響 提 出 警 示, 而 建 議 規 劃 儲 備 制 度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楊 靜 利 (2000) 更 進 一 步 針 對 多 種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進 行 回 報 率 模 擬, 強 調 隨 收 隨 付 的 修 正 重 點 在 於 延 緩 費 率 調 漲 的 速 度, 建 議 在 前 期 採 取 修 正 儲 備 而 在 後 期 採 取 修 正 隨 收 隨 付 制 鄭 清 霞 等 (2013) 則 認 為, 目 前 先 進 國 家 討 論 的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轉 成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而 台 灣 現 行 是 部 分 提 存 即 將 步 入 隨 收 隨 付 奉 養 尊 親 世 代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事 情, 無 論 後 繼 世 代 的 回 饋 率 是 否 低 於 1, 都 一 定 要 確 保 尊 親 世 代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雖 然 無 可 避 免 地 讓 後 繼 世 代 的 回 饋 率 降 低,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後 繼 世 代 稅 與 費 之 可 負 擔 性 問 題, 必 須 設 定 天 花 板, 不 可 能 無 限 制 上 升 一 個 真 正 有 意 義 的 政 府 最 後 保 證 責 任, 亦 應 揭 露 未 來 政 府 由 稅 收 撥 補 金 額 的 規 模 占 當 期 財 政 預 算 的 比 例, 或 交 代 財 務 來 源 的 規 劃, 並 估 算 當 期 工 作 世 代 的 總 合 的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率 隨 收 隨 付 與 儲 備 制, 差 異 在 於 有 無 準 備 金, 有 準 備 金 就 有 投 資 運 用 問 題, 無 準 備 金 就 有 世 代 分 配 與 後 繼 世 代 能 否 負 擔 等 問 題 未 來 改 革 可 朝 費 率 規 劃 方 向 探 討, 考 量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基 金 規 模 與 運 用 效 率 保 費 可 負 擔 性 給 付 適 當 性 與 世 代 公 平 性, 採 取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以 調 整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條 件 費 率, 或 以 稅 收 成 立 緩 衝 基 金 的 方 式, 延 長 過
104 9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渡 到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時 間 至 少 為 40 年 4, 強 化 目 前 30 歲 以 下 年 輕 人 口 對 年 金 制 度 的 信 心 ( 鄭 清 霞 等,2013) 綜 合 上 述 討 論, 現 行 勞 保 財 務 精 算 偏 向 由 商 業 保 險 觀 點 出 發, 故 出 現 幾 個 問 題 :(1) 缺 乏 每 一 年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詳 細 評 估 分 析 換 言 之, 若 以 當 年 收 支 平 衡 為 目 標, 應 呈 現 長 期 每 年 的 應 計 保 險 費 率 與 實 際 保 險 費 率 的 差 距 (2) 缺 乏 對 於 基 金 積 存 率 (finding ratio) 要 求 的 討 論 以 及 長 期 分 析 (3) 缺 乏 對 於 適 當 評 估 期 間 年 數 的 討 論 ( 現 行 評 估 期 間 為 50 年, 為 什 麼 採 用 50 年?) (4) 雖 然 以 商 業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為 衡 量 條 件, 呈 現 了 27.84% 的 平 準 費 率, 但 更 應 該 以 社 會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為 基 礎, 呈 現 50 年 總 和 收 支 平 衡 的 平 衡 費 率 (5) 缺 乏 短 期 財 務 觀 點 與 長 期 財 務 觀 點 的 呈 現 與 比 較 分 析 (6) 缺 乏 個 別 世 代 回 饋 率 的 揭 露 (7) 缺 乏 後 繼 世 代 費 與 稅 負 擔 率 的 揭 露 (8) 僅 呈 現 絕 對 數 字, 卻 缺 乏 支 出 規 模 以 及 基 金 累 積 規 模 相 對 於 總 體 變 數 的 比 例, 例 如 : 政 府 稅 出 與 稅 入 規 模 GDP 規 模 等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強 調 代 間 或 世 代 互 助,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通 常 以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出 發 點 思 考, 採 取 純 粹 的 隨 收 隨 付 或 有 若 干 準 備 金 的 修 正 隨 收 隨 付, 鮮 少 採 取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有 關 年 金 財 務 永 續 性 的 思 考, 也 是 以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基 本 出 發 點 進 行 改 革 規 劃, 主 要 有 兩 個 方 向, 若 是 量 入 為 出 為 運 作 基 準 的, 當 支 出 面 增 加 時, 就 必 須 減 少 支 出 ; 若 是 量 出 為 入 為 運 作 基 準, 支 出 面 增 加 時, 則 提 高 收 入 收 入 面 主 要 有 四 個 做 法 ( 請 參 考 圖 1): 調 高 費 率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方 式 多 元 費 基 ( 稅 基 )( 例 如 : 健 保 增 加 補 充 保 費, 或 改 成 家 戶 所 得 制, 或 以 指 定 用 途 稅 方 式 增 加 其 他 財 源 ) 第 四 是 建 立 緩 衝 基 金, 就 是 在 人 口 老 化 不 是 那 麼 嚴 重 的 時 候, 以 其 他 稅 捐 項 目 為 來 源, 設 立 緩 衝 基 金, 未 來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可 以 啟 動 緩 衝 基 金 對 年 金 財 務 挹 注 4 目 前 政 府 的 規 畫 是 30 年
105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7 收 入 面 支 出 面 調 整 費 率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多 元 費 基 緩 衝 基 金 降 低 給 付 率 修 改 給 付 公 式 修 改 給 付 條 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圖 1 年 金 制 度 的 財 務 改 革 策 略 另 一 個 方 向 是 支 出 面 調 整, 第 一 是, 降 低 給 付 率, 例 如 :1.55% 降 到 1.3%, 但 因 為 直 接 反 映 給 付 水 準, 較 容 易 引 起 反 彈, 較 少 直 接 運 用 此 方 法 (OECD, 2012) 第 二 是 修 改 給 付 公 式, 有 時 可 以 順 便 改 善 所 得 重 分 配 程 度 第 三 個 是 修 改 給 付 條 件, 例 如 :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第 四 則 是 本 文 探 討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參 年 金 給 付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試 擬 一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主 要 用 來 自 動 調 整 薪 資 相 對 於 必 須 課 稅 的 比 例 以 及 持 續 務 實 的 給 付 水 準, 不 需 透 過 立 法 具 體 載 明 調 整 的 面 向 與 時 間 點, 只 要 按 照 其 所 規 範 的 公 式, 套 入 相 關 參 數 後 即 可 實 施 ( 例 如 : 平 均 餘 命 經 濟 成 長 財 務 可 負 擔 性 ) 例 如 瑞 典 主 要 參 考 平 均 餘 命 與 經 濟 表 現 換 言 之, 這 樣 可 不 必 透 過 頻 繁 的 修 法, 即 可 平 衡 退 休 所 得 體 系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也 可 以 避 免 選 舉 帶 來 的 不 當 干 預 (Bosworth & Weaver, 2011)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設 計 是 希 望 可 以 透 明 公 平 地 分 擔 世 代 負 擔, 同 時 也 協 助 個 人 事 先 調 整 其 儲 蓄 與 勞 動 行 為 以 回 應 自 動 調
106 9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整 機 制 的 運 作 (OECD, 2012) 廣 義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Automatic Stabilizer Mechanisms) 設 計 主 要 有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兩 個 面 向, 可 透 過 多 種 型 式 展 現 其 所 欲 達 到 的 調 整 時 機 與 調 整 (Bosworth & Weaver, 2011) 過 去 的 討 論 比 較 在 於 費 率 如 何 調 整, 或 開 拓 其 他 補 充 性 財 源, 但 現 在 反 而 轉 向 討 論 給 付 面 如 何 調 整 以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Scherman, 2011) 針 對 給 付 水 準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主 要 有 兩 個 方 向, 第 一 個, 對 於 過 去 貢 獻 的 再 評 價, 工 作 期 間 的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通 常 是 年 金 給 付 計 算 的 基 準, 工 作 者 累 積 年 資 時 間 可 能 長 達 年, 所 以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計 算, 必 須 能 夠 反 映 累 積 年 資 期 間 的 生 活 水 準 及 成 本 改 變, 此 稱 為 投 保 薪 資 重 計 算 (valorization) 或 稱 為 退 休 前 的 指 數 調 整 (pre-retirement indexation)(oecd, 2007; OECD, 2013) 其 參 數 可 能 包 括 投 保 薪 資 採 計 月 數 歷 年 投 保 薪 資 的 重 計 算 方 式 等 等 另 外 一 個 調 整 方 向, 是 退 休 給 付 水 準 的 調 整, 針 對 的 是 已 經 在 領 給 付 的 全 體 退 休 者 從 隨 收 隨 付 制 分 析, 年 輕 人 與 老 年 人 的 對 比, 人 口 結 構 是 影 響 財 務 的 最 直 接 因 素,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首 要 反 應 人 口 結 構 對 於 這 個 財 務 面 的 影 響 其 次 是 勞 動 參 與 率, 因 為 勞 動 參 與 率 增 加, 繳 費 人 口 增 加, 就 能 降 低 財 務 壓 力 第 三 個 變 項 是 生 產 能 量, 當 社 會 中 的 實 質 薪 資 是 上 漲 的, 而 且 上 漲 幅 度 大 於 人 口 的 壓 力, 對 於 隨 收 隨 付 的 財 務 也 有 減 緩 作 用 (European Commission, 2012) 這 些 因 子 均 可 以 成 為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參 數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設 計 必 須 考 量 幾 個 重 點 (Bosworth & Weaver, 2011; OECD, 2012): 第 一, 調 整 機 制 是 以 確 實 數 據 為 基 礎 (Certainty-based) 還 是 以 推 計 數 據 為 基 礎 (projection-based)? 根 據 確 實 數 據 以 反 映 實 際 變 化, 例 如 工 作 人 口 與 退 休 人 口 的 比 例 其 缺 點 是 較 容 易 出 現 波 動 性, 而 混 雜 短 期 或 長 期 的 影 響 例 如 : 經 濟 景 氣 對 失 業 的 影 響 或 短 期 的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提 升 就 業 則 改 變 工 作 人 口
10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9 與 退 休 人 口 的 比 例 若 以 推 計 數 據 為 基 礎, 則 是 以 主 責 面 向 的 未 來 趨 勢 為 調 整 依 據, 例 如 平 均 餘 命 生 育 率 勞 動 參 與 率 實 質 薪 資 成 長 等 這 些 影 響 財 務 可 清 償 性 的 參 數 推 計 為 基 礎 仰 賴 對 未 來 的 假 設, 但 這 些 假 設 可 能 有 其 準 確 程 度 的 偏 誤 或 不 確 定 性, 不 同 的 假 設 將 引 導 其 推 計 結 果 方 向 第 二,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力 道 應 該 視 情 況 而 定, 這 是 為 了 預 防 危 機 而 設 定? 或 者 是 為 了 解 決 某 個 危 機 而 設 定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如 果 是 前 者, 那 機 制 的 設 計 應 該 以 長 久 運 用 為 原 則, 這 也 會 優 於 解 決 緊 急 危 機 而 有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第 三 是 檢 視 年 金 永 續 性 的 頻 率 : 進 行 每 年 檢 視 的 國 家 通 常 要 求 在 每 次 檢 視 中 的 較 小 幅 調 整, 讓 這 些 調 整 不 容 易 被 注 意 到 例 如 要 求 給 付 水 準 凍 結, 而 不 是 名 目 的 刪 減 這 樣 的 做 法 也 較 具 政 治 可 行 性 但 另 一 方 面, 年 年 調 整 是 否 意 味 年 年 重 演 的 衝 突 與 選 舉 碰 撞, 反 而 給 反 對 者 更 有 機 會 限 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所 能 發 揮 的 功 能 相 對 於 短 期 檢 視, 不 定 期 的 檢 視 容 易 讓 相 關 參 數 值 有 較 大 的 改 變, 以 義 大 利 來 說, 以 十 年 來 檢 視 平 均 餘 命 的 改 變, 如 果 因 此 必 須 有 所 調 整, 可 能 幅 度 較 大 而 會 遭 致 較 大 的 反 對 聲 浪 第 四 是 調 整 的 速 度, 調 整 的 速 度 越 快, 其 所 招 致 的 反 對 聲 浪 越 強 烈 當 受 影 響 的 群 體 體 會 到 其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給 付 或 退 休 年 齡, 政 治 壓 力 隨 之 而 來 有 些 國 家 的 立 法 委 員 甚 至 反 對 調 整 機 制 第 五 是 自 動 調 整 的 程 度 (Degree of automaticity): 政 治 人 物 會 勇 敢 保 證 不 可 知 的 未 來 可 能 會 降 低 給 付 或 提 高 稅 率, 但 當 時 間 點 真 正 來 臨 時, 迫 於 壓 力, 他 們 會 痛 苦 違 背 或 要 求 去 防 止 減 少 給 付 或 增 加 稅 率, 有 不 少 例 子 是 即 便 已 經 頒 布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因 故 而 延 緩 實 施 期 程, 或 被 改 變 有 些 則 是 即 便 在 調 整 機 制 的 共 識 上, 政 治 討 論 的 熱 度 沒 有 停 歇 整 體 而 言,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在 支 出 減 少 與 收 入 增 加 這 兩 個 主 要 策 略 之 間 的 平 衡 點 應 如 何 取 捨, 必 須 於 這 個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包 裹 中 予 以 解 決 其 次, 也 必 須 解 決 是 否 啟 動 刪 減 支 出 ( 對 未 來 退 休 者, 例 如 :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或 對 現 在 退 休 者 的 自 動 調 降 給 付 ) 或 者 兩 者 兼 具, 這 些 都 應 該
108 10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整 體 性 考 量 的 第 六 是 調 整 的 效 果, 會 導 致 哪 些 人 的 損 失 呢? 有 沒 有 逆 分 配 的 狀 況 呢? 低 所 得 工 作 者 或 者 低 給 付 水 準 的 退 休 者, 有 沒 有 保 護 他 們 給 付 不 被 刪 減 的 機 制 呢? 二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試 擬 OECD(2012) 指 出 Samuelson(1958) 以 及 Aaron(1966) 開 始 了 對 於 年 金 永 續 性 的 討 論, 其 假 設 個 體 存 活 兩 期, 第 一 期 工 作, 第 二 期 退 休 退 休 金 水 準 = p w t q 付 方 式 徵 收 工 作 人 口 的 保 費 假 設 社 會 安 全 退 休 給 付 為 b, 以 c 的 費 率 水 準, 採 取 隨 收 隨 第 t+1 期 的 年 金 總 給 付 金 額 = Pt 1 Rt 1 p Ct 1 cwt 1Lt 1 c ( 1 g) w (1 n) t L t 第 t 期 的 工 作 人 口 在 工 作 時 的 繳 費 付 出 是 C, 退 休 時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水 準 t 是 P t 1 兩 者 的 比 值 若 為 1( Pt 1 =1), 就 是 繳 費 與 給 付 相 等 C t 假 設 這 個 比 值 我 們 稱 為 PAYG 之 下 的 收 益 率, 在 費 率 固 定, 勞 動 參 與 率 固 定 的 情 況 下, 那 麼 這 個 比 值 的 多 寡 其 實 是 受 到 兩 個 參 數 影 響, 一 者 是 工 作 人 口 的 成 長 率 (n), 二 者 是 工 資 的 成 長 率 (g) 簡 單 來 說,1+r ( 利 率 ) 與 (1+n) *(1+g) 之 間 孰 大 孰 小, 則 決 定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或 提 存 準 備 制, 工 資 成 長 率 人 口 成 長 率 為 負 值 時,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隱 含 報 酬 率 也 隨 之 下 降, 當 1+r >(1+n) *(1+g) 時, 較 為 理 想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是 儲 備 制
10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1 Pt 1 Ct 1 cwt 1Lt 1 c (1 g) wt (1 n) Lt (1 g)(1 n) C C cw L C w L t t L t : 第 t 期 的 工 作 者 人 數 w t : 第 t 期 的 工 作 者 的 平 均 工 資 t t t t L t Lt 1(1 n) w t wt 1(1 g) n : 勞 動 力 人 口 的 成 長 率 g : 工 資 成 長 率 p : 平 均 的 退 休 金 水 準 q p w t : 所 得 替 代 率 R : 年 金 受 領 人 數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是 當 期 支 出 等 於 當 期 收 入, 區 分 為, 量 出 為 入 以 及 量 入 為 出 如 果 是 量 出 為 入, 在 給 付 水 準 不 變 的 情 況 之 下, 當 繳 費 人 口 與 給 付 人 口 的 比 例 有 所 變 動, 則 應 該 調 整 費 率 Pt ct w L t t 如 果 是 量 入 為 出, 在 費 率 不 變 的 情 況 之 下, 當 繳 費 人 口 與 給 付 人 口 的 比 例 有 所 變 動, 則 應 該 調 整 給 付 水 準 p t cwt Lt R t 1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調 整 機 制 是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5-4 條 本 保 險 之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於 中 央 主 計 機 關 發 布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累 計 成 長 率 達 正 負 百 分 之 五 時, 即 依 該 成 長 率 調 整 之 2009 年 開 始 年 金 化 至 今 物 價 指 數 已 經 累 積 超 過 5% 增 幅 ( 請 參 考 表 3), 達 到 調 整 給 付 的 條 件 除 了 物 價 之 外, 接 著
110 10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我 們 討 論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表 年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年 度 物 價 指 數 物 價 指 數 增 幅 % 勞 動 力 的 成 長 率 與 工 資 成 長 率 既 然 是 影 響 隨 收 隨 付 隱 含 報 酬 率 的 關 鍵, 且 參 酌 各 國 的 經 驗,( 給 付 人 數 / 繳 費 人 數 ) 比 值 的 變 動 率 是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主 要 參 數 之 一, 此 乃 基 於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理 念 出 發 因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在 於 收 支 平 衡, 簡 單 來 說 是 : L( 繳 費 人 數 )*A( 平 均 繳 費 額 )=R( 退 休 人 數 )*B( 平 均 給 付 額 ) L1 * A 隨 收 隨 付 之 下, 第 一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B1 R L2 * A 隨 收 隨 付 之 下, 第 二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B2 R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比 值 成 長 率 r 2 ( R 2 L R1 ) L R *(1 r2 ) R1 L2 L1 L 1 R L R B 2 2 L1 1 * R (1 r ) 1 L A L * * A2 R2 R1 (1 r2 ) 1 假 設 平 均 繳 費 額 沒 有 變 動, 也 就 是 A1 A2 則
11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3 B 2 1 B1 * (1 r ) 2 換 言 之, 第 二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B 2 等 於 第 一 期 給 付 水 準 B 1 乘 上 1 r 2 是 (1 r 2 ),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假 設 以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佔 歲 人 口 的 比 值, 做 為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的 比 值, 根 據 最 新 的 人 口 中 推 計, 未 來 比 值 的 變 化 率 如 表 4 所 示, 按 照 這 個 比 值 計 算,2015 年 的 給 付 水 準 調 整 幅 度, 高 達 95.66%, 但 這 個 調 整 幅 度 顯 然 過 於 劇 烈, 實 務 上 不 可 行, 也 過 於 偏 頗 B 1 B (1 r ) 1 * B1 * 1 B1 2 *95.66% 接 著 我 們 以 幾 個 方 向 進 行 考 慮,( 一 ) 利 用 其 他 數 字 來 推 計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比 值 的 未 來 趨 勢, 例 如 : 由 於 台 灣 歲 勞 動 參 與 率 相 當 低 5, 故 65 歲 以 上 與 歲 人 口 比 值, 或 以 未 來 勞 工 保 險 預 估 的 參 與 人 數 及 給 付 人 數 估 計 值 代 入 然 受 限 於 研 究 時 程, 無 法 對 未 來 勞 工 保 險 參 與 人 數 及 給 付 人 數 比 例 有 詳 細 估 計 6, 且 2014 年 9 月 勞 工 保 險 參 與 人 數 多 達 991 萬 8752 人 左 右, 應 可 以 國 發 會 人 口 中 推 計 65 歲 以 上 與 歲 人 口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做 為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口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其 次,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變 動 也 會 影 響 此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現 階 段 我 們 先 假 設 勞 動 參 與 率 維 持 在 2013 水 準 不 變 7 ( 二 ) 平 均 繳 費 額 的 變 動, 換 言 之, 必 須 納 入 費 率 與 費 基 的 變 動 幅 度,( 三 ) 納 入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的 調 整 ( 四 ) 考 量 給 付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需 不 傷 害 給 付 適 足 性, 則 區 分 給 付 水 準 的 分 段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也 就 是 給 付 額 在 某 一 特 定 水 準 之 上, 才 適 用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例 如 國 民 年 金 的 40 年 投 保 薪 資 給 付 水 準,17280*40*1.3%= 歲 勞 動 參 與 率 自 2006 年 已 經 低 於 10%,2006 年 為 9.77% 陸 續 降 至 2013 年 8.11% 6 勞 工 保 險 精 算 報 告 也 沒 有 呈 現 精 確 的 比 值 而 無 法 直 接 引 用 年 平 均 勞 動 參 與 率 58.43%( 男 性 :66.74%, 女 性 :50.46%)
112 10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B L A L * * A2 R2 R1 (1 r2 ) A 2 2 W1 *(1 w2 )*Pr 1*(1 pr ) 1 L1 1 B2 * *A1 *(1 w2 )*(1 pr2 ) R (1 r ) B2 B1 * *(1 w2 )*(1 pr2 ) (1 r ) 2 若 再 考 慮 通 貨 膨 脹 的 指 標 則 B 1 B1 * *(1 w2 )*(1 pr2 )*(1 2). 式 A (1 r ) 2 i 2 r 2 : 第 2 期 ( 給 付 人 數 / 繳 費 人 數 ) 比 值 成 長 率 B 1: 第 1 期 給 付 水 準 A 1 : 第 1 期 平 均 保 費 額 A 2 : 第 2 期 平 均 保 費 額 W 1: 第 1 期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w 2 : 第 2 期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pr 2 : 第 2 期 費 率 成 長 率 Pr 1: 第 1 期 費 率 i 2 : 第 2 期 通 貨 膨 脹 的 增 幅 表 年 人 口 趨 勢 年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西 元 0-14 歲 歲 65 歲 以 上 比 值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 ,260 17,347 2, ,147 17,369 2,
113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080 17,296 3, ,020 17,218 3, ,976 17,116 3, ,939 16,994 3, ,909 16,846 3, ,879 16,690 3, ,849 16,545 4, ,825 16,378 4, ,804 16,197 4, ,807 15,989 4, ,777 15,810 4, ,708 15,663 5, ,677 15,472 5, ,644 15,286 5, ,611 15,103 5, ,579 14,914 5, ,545 14,745 5, ,511 14,559 6, ,476 14,369 6, ,440 14,179 6, ,401 13,997 6, ,360 13,824 6, ,317 13,650 6, ,272 13,474 6, ,225 13,291 6,
114 10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178 13,057 6, ,131 12,850 6, ,084 12,625 7, ,038 12,387 7, ,994 12,154 7, ,952 11,915 7, ,912 11,682 7, ,874 11,466 7, ,838 11,257 7, ,805 11,070 7, ,775 10,914 7, ,746 10,748 7, ,720 10,551 7, ,696 10,379 7, ,673 10,183 7, ,652 10,000 7, ,631 9,814 7, ,612 9,620 7, ,593 9,428 7, ,574 9,234 7, ,556 9,040 7, 勞 工 保 險 有 關 於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未 來 的 調 整 依 據,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法 第 13 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依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及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普 通 8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115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7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為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三 ;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時, 保 險 費 率 定 為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施 行 後 第 三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並 自 百 分 之 十 當 年 起, 每 兩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上 限 百 分 之 十 三 但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足 以 支 付 未 來 二 十 年 保 險 給 付 時, 不 予 調 高 2008 年 的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為 6.5%, 就 業 保 險 1%, 合 計 為 7.5%, 陸 續 調 升 至 2014 年 的 8.5%, 以 及 2015 年 的 9% 9, 假 設 陸 續 調 升 至 12% 為 止 其 次 是 有 關 於 在 保 者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成 長 率, 回 顧 1999 年 至 2013 年 資 料,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從 1999 年 的 24,013 元 上 升 至 2013 年 的 29,313 元, 各 年 度 成 長 幅 度 在 最 高 2.39% 左 右, 但 也 有 負 向 的 成 長 ( 請 參 考 表 5), 我 們 先 保 守 設 定 未 來 成 長 率 大 約 在 1% 左 右, 物 價 指 數 的 成 長 率 也 設 為 1%, 據 此 數 據 代 入 調 整 公 式, 計 算 未 來 的 調 整 幅 度, 請 參 考 表 6(A 案 ) 根 據 表 6 的 模 擬 結 果 發 現, 因 為 考 量 費 率 調 整, 而 費 率 調 整 卻 是 兩 年 一 次, 故 自 動 調 整 係 數 產 生 忽 大 忽 小 結 果 故 本 研 究 B 案 則 配 合 費 率 調 整 期 間, 採 取 2 年 一 次 調 整, 請 參 考 表 7 再 者, 避 免 調 整 幅 度 過 於 劇 烈, 考 量 德 國 經 驗, 適 度 反 映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而 非 完 全 反 映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增 加 一 個 係 數, 首 先 反 映 0.75 的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C 案 ), 請 參 考 表 8, 其 次 反 映 0.5(D 案 ), 請 參 考 表 9, 第 三 是 最 小 幅 度 的 反 應 (E 案 ), 0.25 ( 請 參 考 表 10) B 1 B1 * *(1 w2 )*(1 pr2 )*(1 2). 式 B *(1 r ) 2 i 2 最 後, 由 於 勞 工 保 險 費 率 的 調 整 某 種 程 度 是 反 映 過 去 超 低 費 率 的 補 平, 所 以 我 們 也 模 擬 不 考 慮 費 率 調 整 因 素 的 狀 況 (F 案 ), 請 參 考 表 11 最 後 是 採 取 勞 工 保 險 修 正 案 的 費 率 規 劃 (G 案 ), 請 參 考 表 12 9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8.5% 調 整 為 9%, 就 業 保 險 費 率 1%
116 10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B 1 B1 * *(1 w2 )*(1 2). 式 C *(1 r ) 2 i 2 表 5 勞 工 保 險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年 期 在 保 者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局 資 料 計 算
11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9 表 6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A 案
118 11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7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B 案
11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1 表 8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C 案 ( 0.75 )
120 11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9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D 案 ( 0.50 )
12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3 表 10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E 案 ( 0.25 )
122 11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11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F 案 ( 不 考 慮 費 率 調 整 ; 0.50 )
123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5 西 元 表 12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G 案 ( 費 率 調 整 採 取 勞 保 修 正 案 ) 年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0-19 歲 歲 65 歲 以 上 比 值 給 付 / 繳 費 比 值 成 長 費 率 的 成 長 率 (%)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物 價 指 數 成 長 率 (%) 自 動 調 整 (%) 率 (%) 成 長 率 ,777 15,830 2, ,646 15,869 2, ,514 15,862 3, ,378 15,860 3, ,294 15,798 3, ,193 15,740 3, ,066 15,689 3, ,986 15,583 3, ,916 15,478 4, ,864 15,339 4, ,820 15,181 4, ,785 15,011 4, ,749 14,838 4, ,711 14,660 5, ,679 14,470 5, ,647 14,283 5, ,637 14,077 5, ,593 13,899 5, ,509 13,782 5, ,461 13,609 6, ,411 13,435 6, ,361 13,259 6, ,310 13,089 6, ,259 12,926 6, ,207 12,760 6, ,155 12,590 6, ,102 12,414 6, ,049 12,186 6, ,994 11,987 6, ,938 11,770 7, ,882 11,543 7, ,825 11,323 7, ,769 11,097 7, ,713 10,880 7, ,659 10,681 7, ,606 10,490 7, ,555 10,320 7, ,507 10,182 7, ,460 10,034 7, ,416 9,855 7, ,375 9,700 7, ,336 9,520 7, ,300 9,352 7, ,266 9,179 7, ,234 8,997 7, ,204 8,817 7, ,176 8,632 7, ,148 8,448 7, 說 明 : 費 率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修 正 案 第 十 三 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依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及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於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124 11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文 施 行 時, 定 為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 施 行 後 第 三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三 前 項 費 率 於 調 高 至 百 分 之 十 三 時, 經 精 算 結 果 未 來 二 十 年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以 支 應 保 險 給 付 者, 其 後 每 年 應 繼 續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但 不 得 逾 百 分 之 十 九 點 五 若 與 德 國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其 中 的 年 金 保 險 永 續 要 素, 兩 相 比 較, 年 金 保 險 永 續 要 素 NHF NHF = ( (1 1 年 度 退 休 者 人 數 與 繳 納 保 費 的 就 業 者 人 數 比 例 ) 控 制 因 素 調 幅 + 1) 年 度 退 休 者 人 數 與 繳 納 保 費 的 就 業 者 人 數 比 例 R t 假 設 退 休 人 數 與 繳 費 人 數 的 比 值 rlt L [(1- rlt [( ( r R R 2 t 2 t-1 t 2 L R t 2 t 1 r 2 rl rl t 1 * ) 1 )* ] 1 )* ] 1 1 本 研 究 考 慮 的 人 口 結 構 變 遷 因 子 是 1 r t t 比 值 成 長 率 r t R ( t R Lt Rt 1 L t 1 ) Lt 1 t 1 rlt rl rl t 1 t 1 兩 個 比 較 大 的 差 異 點, 一 者 是 期 數 的 選 用, 德 國 用 了 t-1 期 與 t-2 期 的 比 值 變 動 率, 我 們 則 是 選 用 t 期 與 t-1 期 二 者 是 的 選 用, 德 國 用 0.25, 也 就 是 僅 反 映 四 分 之 一 的 退 休 / 繳 費 的 比 值 變 動 率 在 薪 資 要 素 方 面, 德 國 是 考 慮 了 兩 個 因 素, 一 個 是 薪 資 毛 額 的 變 動, 一 個 是 需 計 入 年 金 保 險 費 的 薪 資 毛 額 變 動, 假 設 需 計 算 年 金 保 險 費 薪 資 毛 額 變 動, 完 全 反 映 了 薪 資 毛 額 的 變 動, 則 D=1, 那 麼 薪 資 要 素 則 單 純 只 要 反 映 t-2 期 至
125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7 t-1 期 薪 資 毛 額 的 變 動 率 就 可 以, 原 則 上 LF=G, 如 果 薪 資 毛 額 是 有 成 長 的, G>1 此 與 我 們 的 1 w2, 已 經 是 相 同 的 概 念, 只 是 使 用 期 數 不 同 LF = (t 1) 薪 資 毛 額 (t 2) 薪 資 毛 額 (t 3) 薪 資 毛 額 (t 2) 薪 資 毛 額 (t 2) 需 計 算 年 金 保 險 費 的 薪 資 毛 額 (t 3) 需 計 算 年 金 保 險 費 的 薪 資 毛 額 BE D bbe t 2 t 2 BE t 3 bbe t 3 G BE BE t 1 t 2 因 為 當 期 資 料 通 常 不 可 得, 所 以 我 們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可 以 修 改 為 1 第 t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為 B t Bt 1 * *(1 wt 1)*(1 prt )*(1 it 1) (1 r ) B t : 第 t 期 給 付 水 準 t 1 w t-1 : 第 t-1 期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pr t : 第 t 期 費 率 成 長 率 i t-1 : 第 t-1 期 通 貨 膨 脹 的 增 幅 r t 1 : 第 t-1 期 ( 給 付 人 數 / 繳 費 人 數 ) 比 值 成 長 率 另 一 方 面 若 考 量 短 期 波 動 幅 度 大, 可 以 將 這 些 變 數 代 入 數 值 改 為 前 三 年 平 均 值 1 Bt Bt 1 * *(1 w )*(1 pr )*(1 i ). 式 D (1 r ) w : 第 t-1 期 t-2 期 t-3 期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的 平 均 值 pr : 第 t 期 t-2 期 t-3 期 費 率 成 長 率 平 均 值
126 11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i : 第 t-1 期 t-2 期 t-3 期 通 貨 膨 脹 的 增 幅 平 均 值 r : 第 t-1 期 t-2 期 t-3 期 ( 給 付 人 數 / 繳 費 人 數 ) 比 值 成 長 率 的 平 均 值 肆 結 論 與 建 議 幼 年 與 老 年 均 屬 依 賴 階 段, 必 須 透 過 中 間 世 代 生 產 財 貨 或 服 務 回 應 需 求 及 風 險, 無 論 是 家 庭 或 社 會 層 面 均 以 此 世 代 互 助 原 則 運 作 老 年 年 金 制 度 雖 不 似 醫 療 或 長 期 照 護 涉 及 服 務 生 產 與 輸 送, 但 卻 是 跨 越 數 個 世 代 的 現 金 收 與 支, 而 產 生 代 間 代 內 個 人 生 命 週 期 的 所 得 重 分 配 體 系 ( 鄭 清 霞 王 靜 怡 李 佩 芳,2013) 公 共 年 金 因 其 強 制 性 納 入 保 障 而 有 源 源 不 斷 的 參 與 者, 隨 收 隨 付 制 或 者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得 以 運 作, 但 卻 導 致 未 來 40 年 因 人 口 老 化 而 產 生 的 社 會 福 利 財 務 壓 力 不 少 國 家 正 朝 強 化 精 算 公 平 性 修 正 指 數 調 整 規 則 增 加 事 先 準 備 提 存 元 素 等 方 向 進 行 改 革 (Meier & Werding, 2010) 給 付 人 數 與 繳 費 人 數 的 比 值 是 影 響 隨 收 隨 付 制 財 務 的 關 鍵, 生 育 率 下 跌 死 亡 率 降 低 與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勞 動 參 與 率 等 影 響 參 數, 均 可 以 透 過 給 付 人 數 與 繳 費 人 數 的 比 值 變 化 表 現 出 來, 另 外, 實 質 工 資 的 成 長 率 也 是 影 響 財 務 的 重 要 關 鍵, 第 三 個 考 量 點 則 是, 勞 工 保 險 費 率 仍 有 成 長 的 空 間, 按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的 規 定, 仍 可 逐 步 調 整 所 以, 本 研 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設 計 乃 扣 住 給 付 人 數 與 繳 費 人 數 的 比 值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費 率 成 長 率 等 三 個 主 要 變 數 並 進 行 若 干 選 項 的 變 化 在 調 整 時 機 方 面, 則 建 議 給 付 面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啟 動 時 機, 與 費 率 調 整 條 件 一 致,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不 足 支 付 未 來 20 年 保 險 給 付 時, 啟 動 調 整 機 制 10 本 研 究 所 擬 定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比 較 類 似 於 德 國 的 做 法, 不 採 用 瑞 典 的 主 10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13 條,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為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三 ;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時, 保 險 費 率 定 為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施 行 後 第 三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12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9 要 理 由 是 瑞 典 是 立 基 於 NDC 的 思 維 --defined contribution, 但 勞 工 保 險 是 確 定 給 付 的 思 維, 瑞 典 的 制 度 也 較 德 國 來 得 複 雜, 不 太 適 用 於 台 灣 不 過,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對 於 給 付 適 足 性 的 負 面 影 響 以 及 財 務 改 善 的 效 果 OECD(2012) 指 出, 為 了 回 應 人 口 結 構 等 年 金 制 度 相 關 因 素 的 變 化,OECD 國 家 建 立 公 共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將 人 口 或 經 濟 發 展 與 退 休 所 得 系 統 相 互 連 結, 特 別 是 給 付 水 準 的 調 整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設 計 頗 為 複 雜, 除 了 不 易 理 解 之 外, 對 於 未 來 的 給 付 水 準 也 存 在 不 確 定 性 雖 然 可 有 利 於 年 金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但 卻 有 惡 化 年 金 保 障 適 足 性 的 疑 慮 為 此 個 人 必 須 調 整 工 作 年 數 與 退 休 所 得 多 元 來 源 的 整 體 規 劃, 而 一 個 更 為 公 平 且 可 預 測 的 世 代 負 擔 比 例, 將 可 有 助 於 個 人 事 先 規 劃 其 生 命 週 期 的 儲 蓄 與 勞 動 參 與 行 為 另 一 方 面,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並 不 保 證 年 金 制 度 一 定 會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他 只 是 設 計 來 用 於 跟 定 人 口 或 經 濟 變 化 的 調 整 參 數 (OECD, 2012), 這 是 整 體 年 金 改 革 的 一 部 分, 但 不 是 萬 靈 丹 相 較 於 上 述 的 各 種 財 務 策 略,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雖 然 是 唯 一 可 以 同 步 對 給 付 者 刪 減 給 付 的 措 施, 彰 顯 社 會 保 險 同 甘 共 苦 世 代 連 結 的 精 神 ; 但 其 作 法 違 反 確 定 給 付 制 的 精 神, 相 較 於 其 他 收 入 面 或 支 出 面 的 調 整 措 施,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財 務 效 果 若 不 大, 但 引 起 的 政 治 負 面 效 應 恐 大 於 財 務 效 果, 是 否 採 取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值 得 三 思 百 分 之 十, 並 自 百 分 之 十 當 年 起, 每 兩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上 限 百 分 之 十 三 但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足 以 支 付 未 來 二 十 年 保 險 給 付 時, 不 予 調 高
128 12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參 考 文 獻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2)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及 財 務 評 估 勞 工 保 險 局 101 年 度 委 託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2014) 中 華 民 國 人 口 推 計 (103 至 150 年 ) 台 北 : 行 政 院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涂 肇 慶 陳 寬 政 (1990) 人 口 變 遷 對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影 響 人 口 變 遷 與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研 討 會, 頁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勞 工 保 險 局 (2010) 民 國 98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及 財 務 評 估 台 北 :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工 保 險 局 (2012)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及 財 務 評 估 台 北 :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工 保 險 局 ( 2013 ) 勞 保 簡 介 2013 年 11 月 取 自 網 址 : 黃 世 鑫 (2012) 勞 保 基 金 破 產?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基 金 破 產? 都 是 精 算 報 告 惹 的 禍! 新 世 紀 制 庫 論 壇,60, 陳 寬 政 (2009) 人 口 老 化 的 原 因 與 結 果 羅 紀 琼 主 編, 臺 灣 人 口 老 化 問 題, 頁 7-30 臺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楊 靜 利 (2000) 公 共 年 金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研 究 彙 刊 :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10(3), 鄭 清 霞 王 靜 怡 李 佩 芳 (2013) 年 金 制 度 世 代 負 擔 公 平 性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委 辦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羅 紀 琼 (2013a)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的 投 資 報 酬 探 討 臺 灣 經 濟 預 測 與 政 策,44(1),1 25 羅 紀 琼 (2013b)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給 付 之 投 保 薪 資 誘 因 探 討 臺 灣 經 濟 預 測
12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21 與 政 策,43(2),1 22 Aaron, H.J. (1966).The social insurance paradox.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32(3), BezdekV.,A.Krejdl,P.Pergler,J.Škorpík,Z.Štork, and Z.Šmídová (2005).Final Report of the Executive Team for Pension Reform.Pragu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in Czech).Retrieved 6/17/2014,from Bosworth, B. & K. Weaver (2011). Social Security on Auto-Pilot: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with Automatic Stabilizer Mechanisms. Center for Retirement Research at Boston College Working Paper, No European Commission (2012) Pension adequacy in the European Union ,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doc /12 ADD 1. Brussels: European Commission. Keyfitz, N. (1985). The demographics of unfunded pensions.european Journal of Population. No. I, Meier, V., & M. Werding (2010). Ageing and the welfare state: Securing sustainability. CES-IFO Working Paper Myers, R. J. (1953) Actuarial Aspects of Financing Old Age and Survivors Insurance. Social Security Bulletin, Federal Public Service of Belgium, from myers53.html Myers, R. J. (1955).The Financial Principle of Self-support in the Old-age Survivors Insurance System. OECD (2007).Pensions at a Glance 2007:Retirement Income Systems in OECD and G20 Countries, OECD Publishing. OECD (2012).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2, OECD
130 12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Publishing.Retrieved10/11/2014, fromhttp://dx.doi.org/ / en.p.ch2. OECD (2013). Pensions at a Glance 2013:Retirement Income Systems in OECD and G20 Countries, OECD Publishing. Retrieved 5/17/2014, fromhttp:// e2013.pdf. Rejda, G. E. (1999).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USA: Prentice-Hall. Samuelson, P.A. (1958), An exact consumption-loan model of interest with or without the social contrivance of mone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66, Scherman, K.G. (2011),Automatic balancing mechanisms and Social Security. 6th PBSS Colloquium, in Edinburgh, UK.(September ).
131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論文 行政試點 行政法制之研究 以台 灣地區地方政府區域聯合治理試點為 例 黃元民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交通組組長 收稿日期 2015 年 5 月 19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12 月 4 日 本文修改自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國立中山大學 104 年亞太區域研究學術研討會亞 太區域的競爭與合作 發表論文 感謝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張永明及國立 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副教授鄧學良提供本文修改意見 作者聯絡地址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86 號 3 樓交通組 連絡電話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132 12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唯有不故步自封 積極與時俱進 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識者指陳若臺灣 再踏步不前 將因為亞洲區域整合而被邊緣化 並且清楚道出 台灣的確已 經正式落後南韓 台灣務必要思考自己在亞太地區的經濟角色 反觀對岸 大陸地區 以 摸石頭過河 的思維模式 進行 試點 制度 促進國家的 經濟成長 發展自成一格之具有 中國特色 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讓國際 社會有目共睹 因此 為免台灣地區的地方政府持續走向磁吸效應趨勢 導 致部分縣市未來發展遲滯 連帶造成國力倒退 宜參考大陸地區之 行政試 點 法制 希望能藉由台灣地區地方政府 區域聯合治理試點 手段 回復 早期台灣經濟起飛的生氣蓬勃榮景 關鍵字 地方制度 行政試點 行政法制 磁吸效應 區域聯合治理試點
133 行政試點 行政法制之研究 125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of "Pilot Reform" With Case Study of Local governments Area Joint Governance in Taiwan Yuan-Min Huang Doctoral student, Institute of China and Asia-Pacific Studies, National Sun Yat-sen University Traffic Section Leader, Kaohsiung City Police Department Renwu Precinct Abstract Only escaping from the framework, working in positive progress, we will not fail. The master said that if Taiwan has regressed again, will be marginalized because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in Asian. And he clearly points to the "Taiwan indeed has officially behind South Korea." Taiwan is important to think about her role in the economy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In contrast, The mainland China is on "touch the stones to cross the river" thinking mode of "Pilot Reform" system promoting the country's economic growth. Developing of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alist economic system, so that is obvious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therefore, for the avoidance of local governments in Taiwan continued trend toward magnetic effect. Resulting in some countie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retardation, resulting joint strength retrogression. We should refer to the mainland, " Pilot Reform" legal, to be local governments" joint pilot regional governance "means, respond to Taiwan's economic takeoff animated boom. Keyword Local System, Pilot Reform, Administrative Law, Magnet Effect, 125
134 12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Regional joint pilot governance
135 行政試點 行政法制之研究 127 壹 前言 大陸地區上海自貿區與一般大陸民眾最直接相關的 莫過於自貿區率先 試點的跨境電子商務 透過自貿區內的 跨境通 大陸民眾上網 海淘 選購海外商品 不僅價格較一般實體店面便宜三成以上 商品送達時間也 大為縮短 跨境通 也成為海外商品直接銷售給大陸消費者最便捷的渠道 上海自貿區推出的眾多試點措施中 一般大陸民眾最為 有感 的當屬 跨境通 跨境通全稱為 上海跨境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成 立 主要是試點推動跨境電子商務 1 兩岸LED產業合作及交流會議 2014 年 9 月 4 日在彰化大葉大學登場 大 葉大學也成為兩岸LED合作的第一個試點 兩岸合作搶占商機 LED是有發 展潛力的新興綠能產業 台灣LED產業在元件研發 製造技術和管控品質上 具有優勢 大陸的優勢在於廣大的內需市場與政府的支持 還有 十二五計 畫 的龐大商機 希望結合雙方優勢 創造節約能源及產業發展雙贏 年第十屆海峽法學論壇於 8 月 18 日至 19 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舉行 來自兩岸及港澳的 200 多名法學專家和實務界人士圍繞 依法行政與社會治 理 主題進行研討 專家建議 開發開放平譚需依靠法治 達到 善治 在涉台立法上先行先試 共創兩岸共同家園 台灣地區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 的王志誠教授表示 平潭在對台交流合作中的先行先試 重在 先 勇於 試 方能促進兩岸交流合作不斷邁出新步伐 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發展 應側重於營商環境的法制建設 不僅應考察平潭綜合實驗區在制度創新上的 1 林則宏 上海自貿區試點 跨境通民眾最有感 聯合新聞網 2014 年 9 月 25 日 < 2 吳哲豪 兩岸 LED 合作 大葉大學試點 中央社 2014 年 9 月 4 日 ht tp:// 127
136 12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空 間, 而 且 應 參 考 世 界 銀 行 營 商 環 境 分 析 的 體 例, 以 商 業 籌 建 公 司 融 資 投 資 者 保 護 等 幾 個 重 要 角 度, 探 索 相 關 法 律 建 設 的 問 題 平 潭 綜 合 實 驗 區 可 以 引 入 台 灣 公 司 治 理 的 先 進 制 度, 探 索 進 化 的 模 式, 除 可 在 平 潭 的 局 部 區 域 和 範 圍 進 行 共 同 管 理 試 點 外, 亦 可 嘗 試 其 他 大 膽 的 改 革 方 式, 以 促 進 兩 岸 商 事 法 律 的 融 合 3 現 代 行 政 已 與 曩 昔 迥 異 19 世 紀 警 察 國 家 氛 圍 下, 行 政 法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僅 為 經 濟 活 動 關 係 人 及 其 自 律 失 序 的 外 在 保 護 而 已 亦 即, 行 政 法 制 僅 處 於 必 要 惡 之 地 位 而 已 4 現 代 行 政 工 作 的 推 展, 應 兼 顧 人 民 利 益, 經 常 是 複 雜 化 與 多 樣 化, 行 政 的 目 的 與 行 政 行 為 的 相 對 人 間, 必 然 有 一 定 相 關 聯 的 關 係 以 往 的 行 政 行 為, 常 以 高 權 方 法, 作 為 業 務 執 行 的 重 心, 但 今 非 昔 比, 誠 如 各 種 行 政 一 般, 在 非 高 權 的 層 面, 已 有 其 相 當 的 發 展, 其 中 如 何 以 計 畫 行 政 與 裁 量 行 為 來 追 求 人 民 的 最 大 福 祉, 似 已 成 為 現 代 行 政 工 作 的 課 題 5 以 上 三 則 案 例, 皆 是 力 求 人 民 幸 福 感 的 試 點 手 段, 將 行 政 手 法 調 整 為 最 有 彈 性 最 符 合 潮 流 的 狀 態 吾 人 可 以 逐 漸 發 現, 中 國 大 陸 之 行 政 試 點 6 方 式, 在 台 灣 地 區 已 漸 漸 受 到 感 染, 慢 慢 顯 現 試 點 的 身 影 法 律 與 國 家 政 策 相 隨, 而 法 律 係 實 行 政 策 之 工 具 7 換 言 之, 法 律 僅 是 政 3 4 汪 閩 燕 吳 亞 東, 平 潭 模 式 之 法 治 與 創 新 : 爭 取 涉 台 立 法 先 行 先 試, 法 制 日 報,2012 年 8 月 21 日, article.shtml 鄧 學 良, 兩 岸 行 政 法 比 較 研 究 ( 高 雄 : 財 團 法 人 勞 資 事 務 基 金 會,2004 年 ), 頁 同 註 4, 頁 21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字 典 國 語 辭 典, < ictionary-app.html> 試 點 的 意 思 為 大 陸 地 區 指 正 式 進 行 某 項 工 作 之 前, 先 做 小 型 試 驗 的 地 方 藤 田 勇, 法 と 経 济 の 一 般 理 論,( 日 本 : 日 本 評 論 社,1974 年 ), 頁
137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29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之 一 個 環 節 與 步 驟 因 此, 法 律 學 之 研 究 不 應 拘 泥 於 文 字 之 訓 詁, 應 探 討 其 背 後 所 代 表 之 政 策 意 義 日 本 阿 部 泰 隆 教 授 主 張, 行 政 法 係 指 國 家 公 共 團 體 在 憲 法 價 值 的 框 架 內, 為 了 經 由 行 政 作 為, 實 現 一 定 之 政 策 目 標 ( 公 共 性 的 實 現 目 的 ), 而 將 行 政 作 為 限 制 在 法 律 授 權 範 疇 內 之 一 系 列 法 律, 以 及 有 關 規 範 行 政 作 為 救 濟 國 民 權 利 等 之 法 律 8 在 政 策 與 法 律 的 關 係 上, 阿 部 教 授 認 為, 為 了 貫 徹 一 定 之 政 策, 行 政 法 在 許 多 情 形 之 下 是 必 須 存 在 的, 惟 法 律 未 必 能 夠 有 效 地 合 理 地 實 現 一 定 的 政 策 目 標, 故 需 要 透 過 修 法 以 確 保 政 策 目 的 之 實 現 另 外, 在 制 定 政 策 之 際, 必 然 考 量 到 法 律 之 構 造 及 其 規 範, 脫 離 法 律 制 定 政 策, 則 有 違 憲 或 違 法 之 虞 職 是 之 故, 政 策 與 法 律 密 切 相 關 相 輔 相 成 9 民 進 黨 主 席 蔡 英 文 雲 嘉 三 縣 市 長 候 選 人 李 進 勇 張 花 冠 及 涂 醒 哲 2014 年 11 月 21 日 共 同 簽 署 幸 福 雲 嘉 嘉 區 域 治 理 備 忘 錄, 他 們 承 諾 未 來 施 政 將 打 破 縣 市 行 政 失 衡 現 象, 把 經 費 人 力 行 政 資 源 區 域 性 統 合 運 用, 避 免 浪 費, 提 升 公 共 服 務 效 能, 共 同 打 造 雲 嘉 成 為 國 際 性 農 產 食 安 物 流 中 心 雲 嘉 一 直 是 國 內 重 要 糧 倉, 如 能 透 過 區 域 合 作, 資 源 整 合 互 補, 不 必 等 中 央 奧 援, 把 過 去 單 打 獨 鬥 做 不 好 的 一 次 做 好, 像 把 雲 林 農 業 首 都 嘉 縣 田 園 城 市 結 合, 再 透 過 嘉 市 的 食 安 把 關, 讓 雲 林 嘉 市 嘉 縣 150 萬 人 口 享 有 五 星 級 的 公 共 服 務 10 對 於 六 都 的 磁 吸 效 應, 造 成 城 鄉 拉 大 差 距, 尤 其 在 統 籌 分 配 款 難 以 滿 足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需 求 之 下, 貧 窮 縣 市 推 展 政 務 難 施 拳 腳, 為 了 突 破 這 樣 的 行 政 藩 籬, 透 由 以 上 的 區 域 聯 盟, 似 有 中 國 大 陸 行 政 試 點 味 道 阿 部 泰 隆, 行 政 の 法 システム( 上 ) ( 日 本 : 有 斐 閣,1992 年 ), 頁 1 阿 部 泰 隆, 政 策 法 学 講 座 ( 日 本 : 第 一 法 規,2003 年 ), 頁 16 蔡 維 斌, 雲 嘉 / 民 進 黨 李 張 涂 簽 區 域 治 理 備 忘 錄, 聯 合 新 聞 網, 2014 年 11 月 22 日, < / shtml 129
138 13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貳 本文 一 行政試點在兩岸之間憲法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3 條第 4 項規定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 的劃分 遵循在中央統一領導下 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 積極性的原則 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 機關 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中國共產黨的成立及建立中華人民共和 國 其主要的方式是得到群眾的支持 因此 群眾是中國共產黨的權力來源 唯有照顧好群眾 為群眾謀最大福利 才能取得政權的合法性 基於此項 思考 大陸地區的各項改革 均朝此方向實施 以 試點 甚至 試驗區 的方式 先取得一定的經驗後 再往前推進立法 從一般法理層面觀之 似 乎毫無根據 但應知法令設計前提是為保障人民生活 創造人民福祉 而非 束縛人民發展空間 11職是之故 大陸地區之行政試點制度 與地方自治學 說之 固有權說 12相互對應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者 均受憲法保障 探究台灣地區亦屬大陸法系制度 憲法上對 於中央與地方事務的劃分 以均權制度為原則 然而權限之分際完全以中央 立法為準 地方並無置喙之地 故而縣 市雖名為地方自治團體 卻難以行 自治之實 在為使國內各項政策臻於完美 也進行過 試辦 方式 然因憲 同註 4 頁 760 地方自治團體的權能與其行使權能行為 在法律上的效果有 一 固有權說 二 承認說 三 制度保障說 四 人民主權說 其中 固有權說 主張地方自治 團體享有的地方自治權 是地方固有的權力 並非是國家賦予的 即便地方自治 團體是構成國家的部分要素 詳參趙永茂 地方自治面臨的挑戰與發展趨 勢 地方治理與跨域管理 2008 年 7 月< Attachment/ f pdf >
139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31 政 及 法 令 先 天 之 限 制, 充 其 量 也 只 能 說 是 鳥 籠 式 試 辦, 最 後 不 是 苟 延 殘 喘 任 其 自 生 自 滅, 不 然 就 是 無 疾 而 終 13 因 此, 大 陸 地 區 對 於 各 項 行 政 手 法, 基 於 照 顧 民 眾 福 祉 理 念, 充 分 放 手 地 方 自 主, 推 行 試 點 制 度, 在 憲 法 的 規 範 下, 讓 地 方 發 揮 主 動 積 極 的 精 神, 以 創 造 國 家 最 大 利 益 反 觀 台 灣 地 區, 受 限 於 國 家 制 度 問 題, 以 中 央 政 府 之 決 定 為 依 歸, 難 免 阻 礙 了 蓬 勃 發 展 良 性 競 爭 的 契 機 二 行 政 試 點 在 法 律 上 之 呈 現 大 陸 地 區 以 有 自 貿 區 基 本 法 之 稱 的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條 例 為 例,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該 條 例 體 現 的 法 無 禁 止 皆 可 為 的 法 治 精 神 以 及 負 面 清 單 瘦 身, 向 世 界 展 示 大 陸 地 區 兌 現 自 貿 區 承 諾 的 力 道 與 速 度 聚 焦 投 資 管 理 貿 易 監 管 金 融 開 放 事 中 事 後 監 管 四 大 領 域, 上 海 自 貿 試 驗 區 在 大 陸 地 區 各 部 委 支 持 下, 大 膽 闖, 大 膽 試, 自 主 改, 制 度 框 架 基 本 建 立, 改 革 效 應 開 始 顯 現 ; 根 據 成 熟 一 項 推 廣 一 項 的 原 則, 已 有 一 批 新 制 度 走 出 自 貿 區, 在 上 海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複 製 推 廣 14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條 例 第 3 條 揭 櫫 : 按 照 先 行 先 試 風 險 可 控 分 步 推 進 逐 步 完 善 的 原 則, 將 擴 大 開 放 與 體 制 改 革 相 結 合, 將 培 育 功 能 與 政 策 創 新 相 結 合, 加 快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建 立 與 國 際 投 資 貿 易 通 行 規 則 相 銜 接 的 基 本 制 度 體 系 和 監 管 模 式, 培 育 國 際 化 市 場 化 法 治 化 的 營 商 環 境 為 上 海 自 貿 區 行 政 試 點 下 了 開 宗 明 義 的 解 釋 詳 細 統 計 試 點 一 詞, 在 該 條 例 中 總 計 出 現 9 次, 顯 現 試 點 這 項 行 政 手 法, 在 中 國 大 陸 上 海 自 貿 同 註 4, 頁 761 李 泓 冰 孫 小 靜 謝 衛 群, 制 度 創 新 釋 放 活 力 複 製 推 廣 全 國 示 範, 人 民 日 報,2014 年 8 月 5 日,< renmrb_ _2-01.htm 131
140 13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區 內 有 著 活 化 行 政 的 效 用, 並 能 追 上 國 際 潮 流, 避 免 行 政 僵 化 的 確, 也 做 出 了 成 績, 短 短 銜 牌 9 個 月 期 間, 自 貿 區 的 收 穫 出 乎 意 料 之 外, 新 註 冊 企 業 達 10,445 家 15, 相 當 可 觀 台 灣 地 區 鮮 有 試 點 作 為 之 行 政 手 段, 較 為 有 名 的 即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政 策 在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的 網 站 裡, 明 確 指 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是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先 行 先 試 區 域, 在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與 前 瞻 性 的 核 心 理 念 下, 大 幅 鬆 綁 貨 物 進 出 聘 僱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與 外 商 投 資 等 各 項 限 制, 打 造 更 為 優 質 的 投 資 環 境, 吸 引 更 多 的 外 資 企 業 來 台 投 資, 同 時 創 造 更 多 國 內 就 業 機 會, 如 試 行 情 況 良 好, 由 點 而 面 推 廣 至 全 國 適 用, 加 速 國 內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推 動, 使 台 灣 成 為 自 由 經 濟 島 16 然 而,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目 前 尚 未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因 此, 台 灣 要 施 行 試 點 行 政, 其 法 源 是 否 能 獲 得 立 法 院 支 持, 係 是 否 可 行 的 關 鍵 誠 如 前 行 政 院 江 院 長 所 言, 自 由 開 放 是 台 灣 過 去 幾 十 年 來 經 濟 及 社 會 得 以 壯 大 繁 榮 的 最 高 原 則, 如 果 我 們 在 發 展 經 濟 時 一 直 綁 手 綁 腳, 裹 足 不 前, 台 灣 只 會 不 斷 在 內 耗 中 喪 失 機 會 17 試 點 工 作 有 實 驗 的 性 質, 對 於 行 政 作 為 能 有 活 化 的 作 用, 使 公 務 機 關 公 務 員 能 不 懼 怕 法 令, 勇 於 任 事, 如 此 方 能 使 國 家 社 會 注 入 活 力, 讓 台 灣 能 向 前 行 三 行 政 試 點 與 國 際 面 向 陳 飛, 上 海 自 貿 區 掛 牌 9 個 月 新 註 冊 企 業 達 家, 新 華 網,2014 年 8 月 5 日,< 05/c_ htm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簡 介, 我 的 E 政 府, <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江 院 長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及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助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新 聞 與 公 告,2013 年 7 月 17 日,< t.aspx?n=f8baebe9491fc830&s=e3efe084ad241e7c
141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33 國 際 面 向 可 避 免 以 管 窺 天 之 嫌, 對 於 國 際 間 之 相 關 規 定, 應 予 以 認 識, 俾 利 我 國 相 關 制 度 之 健 全, 並 與 國 際 世 界 接 軌 以 下 就 世 界 上 先 進 國 家 實 施 行 政 試 點 之 例, 介 紹 如 下 : ( 一 ) 日 本 日 本 政 府 2014 年 3 月 28 日 在 首 相 官 邸 舉 行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諮 詢 會 議, 決 定 第 一 步 在 東 京 圈 關 西 圈 沖 繩 縣 新 潟 市 兵 庫 縣 養 父 市 以 及 福 岡 市 等 6 地 建 設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18 超 大 城 市 管 理 方 面, 日 本 政 府 選 擇 了 環 首 都 經 濟 圈 關 西 經 濟 圈 作 為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的 指 定 地 點 環 首 都 經 濟 圈 由 東 京 都 神 奈 川 縣 以 及 千 葉 縣 成 田 市 組 成, 目 標 是 成 為 吸 引 全 球 企 業 投 資 的 國 際 商 業 貿 易 創 新 試 點 此 外, 為 迎 接 2020 年 奧 運 會, 東 京 除 了 將 放 鬆 城 市 建 築 容 積 率 管 制 之 外, 還 將 積 極 調 整 外 國 人 的 居 住 政 策 而 關 西 經 濟 圈 則 由 大 阪 府 兵 庫 縣 以 及 京 都 府 組 成, 致 力 於 打 造 醫 療 創 新 的 試 點 沖 繩 縣 被 定 位 為 吸 引 外 國 遊 客 的 國 際 旅 遊 試 點, 提 出 了 部 分 旅 遊 居 住 場 所 將 不 納 入 賓 館 行 業 管 理 法 管 理, 以 及 放 寬 簽 證 發 放 條 件 等 措 施 新 瀉 市 作 為 農 業 大 規 模 化 改 革 試 點, 將 通 過 農 業 用 地 集 中 化 擴 大 企 業 準 入 範 圍 等 措 施 來 強 化 經 營 平 台 同 時, 將 推 動 農 産 品 生 産 加 工 銷 售 等 各 環 節 的 一 體 化 工 作 兵 庫 縣 養 父 市 屬 於 丘 陵 地 區, 農 業 用 地 不 適 合 大 規 模 機 械 化 耕 種, 因 此 被 定 為 集 中 管 理 棄 耕 農 地 的 丘 陵 地 區 農 業 改 革 試 點 福 岡 市 作 為 創 業 就 業 的 改 革 試 點, 將 開 設 創 業 諮 詢 中 心, 為 創 業 提 供 更 好 的 環 境 日 本 的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是 其 經 濟 增 長 戰 略 的 重 要 一 環, 與 以 往 的 以 區 域 為 中 心 的 特 區 所 不 同, 新 推 六 個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的 目 的 在 於 在 國 家 主 導 下 促 進 企 業 在 大 城 市 的 投 資, 從 而 將 特 區 培 育 成 國 際 試 點 特 區 試 點 的 成 功 經 驗 將 向 全 國 推 廣, 成 為 全 面 放 寬 管 制 改 革 的 突 破 口 18 日 經 中 文 網, 日 本 圈 定 6 個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日 本 經 濟 新 聞 社,2014 年 3 月 31 日,< 133
142 13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19 為 何 日 本 也 要 實 施 行 政 試 點, 選 定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原 因 無 他, 便 是 希 望 藉 由 這 第 三 枝 箭 20, 提 振 日 本 疲 弱 的 經 濟, 成 為 日 本 前 進 的 動 力 效 果 如 何, 令 人 期 待 ( 二 ) 韓 國 韓 國 希 望 濟 州 像 中 國 的 經 濟 特 區 一 樣 通 過 對 外 開 放, 帶 動 全 國 經 濟 的 全 面 發 展, 恢 復 四 小 龍 的 雄 姿 濟 州 島 因 此 成 為 幸 運 兒 1998 年, 培 育 和 發 展 濟 州 國 際 自 由 城 市 的 綜 合 開 發 計 劃 公 布, 總 統 金 大 中 發 表 了 濟 州 國 際 自 由 城 市 的 開 發 政 策, 將 濟 州 開 發 成 具 備 觀 光 高 科 技 物 流 金 融 等 綜 合 功 能 的 城 市, 以 建 成 比 香 港 新 加 坡 更 賦 競 爭 力 的 國 際 自 由 城 2002 年 1 月, 韓 國 國 會 通 過 了 濟 州 國 際 自 由 城 市 特 別 法, 首 次 以 法 律 形 式 確 定 了 濟 州 島 的 特 區 地 位 接 續, 又 推 出 了 濟 州 國 際 自 由 城 市 綜 合 計 劃 2005 年 5 月, 韓 國 政 府 頒 布 了 有 關 濟 州 島 法 律 行 政 地 位 的 基 本 法 案, 將 濟 州 道 ( 相 當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省 ) 闢 為 濟 州 特 別 自 治 道 2006 年 2 月 通 過 建 立 濟 州 特 別 自 治 道 及 開 發 國 際 自 由 城 市 特 別 法, 同 年 7 月 1 日 濟 州 特 別 自 治 道 成 立 濟 州 特 別 自 治 道 具 有 自 由 港 的 主 要 特 徵, 區 內 實 行 立 法 財 政 行 政 人 事 等 領 域 的 高 度 自 治 韓 國 政 府 賦 予 濟 州 特 別 自 治 道 下 放 了 除 外 交 和 國 防 之 外 的 1,060 項 行 政 權 力, 其 自 治 度 大 大 高 於 韓 國 其 他 道 和 直 轄 市 作 為 自 治 道 的 經 營 模 式, 濟 州 國 際 自 由 城 市 實 行 人 員 商 品 和 資 本 自 由 流 動, 人 員 出 王 喜 文, 日 本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有 何 特 點?, 中 國 經 濟 網,2014 年 4 月 3 日, < shtml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晉 三 按 部 就 班 推 出 三 支 箭 : 第 一 支 箭, 是 超 級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放 手 讓 日 元 狂 貶, 促 進 出 口 企 業 投 資, 帶 動 消 費 ; 第 二 支 箭, 是 財 政 刺 激, 祭 出 規 模 高 達 10 兆 日 圓 的 財 政 刺 激 方 案 ; 現 在, 安 倍 晉 三 再 一 次 拉 滿 了 弓, 蓄 勢 待 發 的 將 射 出 結 構 性 經 濟 改 革 的 第 三 支 箭, 而 日 本 經 濟 是 否 將 再 起, 也 將 看 這 第 三 支 箭 是 否 能 夠 成 功 選 定 國 家 戰 略 特 區 即 為 第 三 枝 箭 內 容 詳 參 劉 季 清, 箭 在 弦 上! 安 倍 經 濟 學 成 敗? 看 本 月 第 3 支 箭, 今 日 新 聞,2013 年 6 月 3 日,<
143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35 入 免 簽 證, 貨 物 出 入 免 關 稅, 對 經 濟 活 動 不 實 行 行 政 干 預 濟 州 道 內 將 英 語 與 韓 語 一 道 作 為 通 用 語 言, 任 何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人 員 都 能 夠 用 英 語 進 行 自 由 溝 通 按 照 韓 國 政 府 的 計 劃, 將 濟 州 道 規 劃 成 為 比 香 港 和 新 加 坡 更 加 自 由 更 加 開 放 的 特 區 21 儘 管 韓 國 欲 施 展 雄 心 壯 志, 決 定 學 習 中 國 大 陸 之 試 點 作 為, 惟 韓 國 的 投 資 軟 環 境 仍 有 待 加 強, 經 濟 特 區 內 的 各 項 政 策 未 能 特 到 定 位, 投 資 和 貿 易 趨 於 保 守, 吸 引 外 資 的 動 力 較 弱 況 且 在 濟 州 特 區 開 發 和 存 在 民 間 的 齟 齬, 使 得 建 設 遇 到 阻 力, 如 大 型 購 物 中 心 的 建 設 遭 到 濟 州 當 地 居 民 的 反 對 等 諸 如 此 類, 使 韓 國 經 濟 特 區 道 路 並 不 順 遂 但 若 中 央 與 地 方 能 更 有 默 契, 互 相 配 合, 再 加 上 近 來 韓 國 密 集 與 國 際 間 簽 訂 FTA 22, 在 不 久 的 未 來, 韓 國 的 試 點 工 作 必 定 會 有 所 成 長 茁 壯 四 行 政 試 點 之 法 治 主 義 台 灣 地 區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 條 : 為 使 行 政 行 為 遵 循 公 正 公 開 與 民 主 之 程 序, 確 保 依 法 行 政 之 原 則,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提 高 行 政 效 能, 增 進 人 民 對 行 政 之 信 賴, 特 制 定 本 法 大 陸 地 區 國 務 院 頒 布 施 行 之 全 面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實 施 綱 要 第 3 點 : 依 法 行 政 必 須 堅 持 黨 的 領 導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國 三 者 的 有 機 統 一 ; 必 須 把 維 護 最 廣 大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作 為 政 府 工 作 的 出 發 點 ; 必 須 維 護 憲 法 權 威, 確 保 法 制 統 一 和 政 令 暢 通 ; 必 須 把 依 法 治 國 和 21 智 庫 訊 息, 韓 國 經 濟 特 區 之 路, 財 團 法 人 創 新 智 庫 暨 企 業 大 學 基 金 會, 2012 年 11 月 5 日,< asp?ano=155> 22 FTA 是 主 權 國 家 之 間 經 貿 互 惠 的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是 指 主 權 國 家 之 間, 依 發 展 需 要, 不 需 經 過 他 國 同 意, 依 照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的 精 神 與 規 範, 在 全 球 多 邊 貿 易 回 合 談 判 尚 未 完 成 前, 透 過 談 判, 承 諾 更 大 的 相 對 開 放, 達 成 雙 方 或 各 方 在 商 品 與 服 務 貿 易 更 大 的 交 流 與 整 合 詳 參 研 討 會 及 說 帖, ECFA 與 FTA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李 登 輝 基 金 會,< 135
144 13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以 德 治 國 有 機 結 合 起 來, 大 力 推 進 社 會 主 義 政 治 文 明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 必 須 把 推 進 依 法 行 政 與 深 化 行 政 管 理 體 制 改 革 轉 變 政 府 職 能 有 機 結 合 起 來, 堅 持 開 拓 創 新 與 循 序 漸 進 的 統 一, 既 要 體 現 改 革 和 創 新 的 精 神, 又 要 有 計 劃 有 步 驟 地 分 類 推 進 ; 必 須 把 堅 持 依 法 行 政 與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統 一 起 來, 做 到 既 嚴 格 依 法 辦 事, 又 積 極 履 行 職 責 上 述 原 則, 兩 岸 行 政 法 規 揭 櫫 依 法 行 政 乃 行 政 之 圭 臬, 彰 顯 了 法 治 主 義 下 程 序 之 重 要 性 ( 一 ) 依 法 行 政 三 原 則 法 的 秩 序 與 形 成 任 務, 要 求 所 有 行 政 行 為 受 到 法 的 拘 束 法 賦 予 行 政 行 為 正 當 性 與 紀 律, 並 使 行 政 行 為 加 以 實 現, 法 對 於 權 力 的 秩 序 化 乃 重 要 問 題 23 依 法 行 政 三 原 則 分 為 法 律 保 留 法 律 優 先 以 及 法 律 的 法 規 創 造 力 方 面, 以 下 便 以 該 三 項 原 則 為 基 礎, 以 台 灣 地 區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此 一 行 政 試 點 手 法, 討 論 該 行 政 手 法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原 則 : 1.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法 律 保 留, 係 指 國 家 機 關 之 組 織 以 及 特 定 領 域 的 行 政 行 為, 尤 其 是 干 預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之 行 為, 其 行 事 所 依 據 之 法 規 範, 應 保 留 給 較 具 民 主 正 當 性 的 立 法 者 以 法 律 規 定, 不 得 由 行 政 機 關 以 行 政 命 令 訂 之 24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乃 政 府 黃 金 十 年 的 願 景, 也 是 台 灣 地 區 推 動 經 濟 自 由 化, 再 創 經 濟 動 能 的 重 要 政 策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於 102 年 4 月 29 日 由 行 政 院 核 定, 第 一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於 同 年 8 月 16 日 啟 動, 經 行 政 院 長 重 新 檢 討 示 範 區 的 自 由 化 與 開 放 程 度, 並 修 正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 修 正 案 於 同 年 12 月 19 日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 草 案 ) 亦 於 同 月 26 日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惟 法 案 至 今 仍 在 國 會 殿 堂 卡 關, 面 臨 進 退 維 谷 的 窘 境, 儘 管 第 一 階 段 已 於 102 年 8 月 正 式 啟 動, 完 成 新 增 19 項 金 融 陳 英 鈐, 法 治 國 與 民 主 的 憲 法 決 定, 林 明 鏘 主 編, 行 政 法 總 論 作 為 秩 序 理 念 - 行 政 法 體 系 建 構 的 基 礎 與 任 務 ( 臺 北 : 元 照,2009 年 ), 頁 57 李 震 山, 行 政 法 導 論 ( 臺 北 : 三 民,2010 年 ), 頁 55
145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37 與 4 項 教 育 之 行 政 法 規 修 正, 但 是 欠 缺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讓 本 項 試 點 行 政 之 基 本 法 付 之 闕 如 反 觀 大 陸 地 區 在 新 任 總 理 李 克 強 的 倡 導 下, 上 海 自 貿 區 將 繼 承 1980 年 成 立 的 廣 東 深 圳 經 濟 特 區, 再 次 為 中 國 整 體 的 經 濟 改 革 樹 立 榜 樣 2013 年 9 月 29 日 正 式 銜 牌 營 運 後, 上 海 市 第 十 四 屆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四 次 會 議 在 2014 年 7 月 25 日 公 布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條 例, 並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為 上 海 自 貿 區 提 供 了 法 律 保 留 的 空 間 2. 法 律 優 越 原 則 法 律 優 越 原 則 謂 行 政 行 為 或 其 他 一 切 行 政 活 動, 均 不 得 與 法 律 相 牴 觸 而 此 處 所 謂 法 律 係 指 形 式 意 義 之 法 律 而 言, 亦 即 立 法 院 通 過 總 統 公 布 之 法 律 換 言 之, 行 政 命 令 及 行 政 處 分 等 各 類 行 政 行 為, 在 規 範 位 階 上 皆 低 於 法 律 25 大 陸 地 區 上 海 自 貿 區 鼓 勵 法 律 未 禁 止 的 事 項, 容 許 公 民 法 人 及 其 他 組 織 在 試 驗 區 積 極 進 行 改 革 創 新 活 動, 並 將 此 自 由 創 新 精 神 明 文 訂 定 於 中 國 ( 上 海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條 例 第 5 條 中, 以 達 活 化 行 政 之 效 用 台 灣 地 區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草 案 總 說 明 中 揭 櫫, 為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 以 下 簡 稱 示 範 區 ) 先 行 模 式 鬆 綁 法 規, 便 捷 人 員 貨 物 及 技 術 之 流 通, 以 為 我 國 產 業 注 入 活 水 發 揮 產 業 優 勢, 提 供 全 球 加 值 服 務, 達 到 參 與 國 際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之 目 的 惟 作 為 基 本 法 之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仍 在 國 會 中 闖 關, 尚 未 定 案, 若 貿 然 執 行 新 修 正 之 行 政 法 規 內 容, 恐 將 有 與 現 行 法 律 相 抵 觸 之 危 機 3. 法 律 之 法 規 創 造 力 原 則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國 家 事 務, 千 端 萬 緒, 行 政 工 作 逐 漸 高 度 的 專 業 性 與 複 雜 化 新 時 代 的 行 政 業 已 非 單 純 的 法 律 執 行, 大 部 分 係 植 基 於 行 政 原 本 自 由 或 法 律 廣 泛 授 與 的 行 政 裁 量, 而 有 規 劃 地 實 施 行 政 作 為 爲 避 免 行 政 立 法 25 吳 庚,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 臺 北 : 三 民,2010 年 ), 頁
146 13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或 準 立 法 等 損 害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利, 迫 使 法 治 主 義 徒 陳 空 文, 理 所 必 然 須 援 引 法 律 之 法 規 創 造 力 原 則 所 謂 的 法 律 之 法 規 創 造 力, 僅 就 行 政 層 面 而 言, 係 指 行 政 方 面 的 法 規 只 有 在 立 法 部 門 的 容 許 下, 方 得 訂 定, 亦 即 只 有 行 政 法 律 方 有 創 造 行 政 法 規 的 能 力 26 日 本 學 者 松 戶 浩 指 出 : 行 政 機 關 制 定 法 規, 需 要 得 到 法 律 的 授 權 因 此, 法 律 的 法 規 創 造 力 又 稱 爲 法 律 特 屬 性 的 法 規 創 造 力 日 本 國 內 通 說 認 爲, 法 規 係 人 民 的 權 利 利 益 保 護 的 一 般 性 規 範 因 此, 法 律 的 法 規 創 造 力, 具 體 而 論, 意 指 凡 制 定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利 益 的 法 規 命 令, 缺 乏 法 律 之 授 權 即 無 法 通 融 27 前 揭 所 述, 台 灣 地 區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仍 未 獲 立 法 院 青 睞 三 讀 通 過, 因 此, 示 範 區 推 行 第 一 階 段 修 正 之 行 政 法 規 失 其 附 麗, 在 法 律 之 法 規 創 造 力 原 則 便 無 由 適 用 ( 二 ) 程 序 正 義 七 原 則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道 格 拉 斯 (W.O.Douglas) 大 法 官 曾 經 指 出 : 依 法 而 治 與 依 恣 意 而 治 的 差 別, 大 部 分 是 因 程 序 而 起, 堅 定 地 遵 循 嚴 格 的 程 序 保 障, 是 對 法 律 之 下 應 存 在 之 平 等 正 義 的 主 要 保 障 此 一 席 話, 一 針 見 血 地 陳 述 程 序 保 障 的 重 要 機 能 與 迫 切 需 要 28 德 國 學 者 康 德 曾 言 : 法 律 ( 非 人 類 ) 所 支 配 之 處 即 有 最 佳 的 統 治 組 織 此 乃 言 法 治 優 於 人 治, 亦 是 法 治 國 之 基 本 思 想 亦 是 對 國 家 萬 能 之 否 定, 認 為 國 家 權 力 若 不 受 任 何 規 範 和 限 制, 則 人 民 之 權 利, 自 由 將 難 確 保, 造 成 恣 意 的 行 政 行 為 與 濫 權 為 保 障 人 民 之 權 益 不 受 行 政 濫 權 之 侵 害, 必 須 透 過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以 制 約 政 府 行 使 公 權 同 註 4, 頁 32 松 戶 浩, 行 政 立 法 と 法 律 の 根 拠 - 法 律 の 法 規 創 造 力 の 原 則 の 意 義, 広 島 法 学, 第 32 卷 第 2 期,2008 年 10 月, 頁 蔡 文 斌, 考 銓 行 政 與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 臺 北 : 學 林,2000 年 ), 頁 71
147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39 力 不 至 流 於 恣 意 與 濫 權 行 為 而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基 本 核 心 價 值 即 在 於 堅 持 與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實 現 程 序 正 義 之 精 神 29 至 於 在 程 序 正 義 上 有 哪 些 應 遵 守 之 原 則, 學 界 可 謂 百 家 爭 鳴, 筆 者 謹 就 我 國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 條 至 第 10 條 所 規 定 之 七 種 原 則 為 基 準, 用 以 探 討 台 灣 地 區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試 點 作 為 1.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乃 支 配 法 治 國 家 立 法 權 與 行 政 權 關 係 之 基 本 原 則, 亦 為 一 切 行 政 行 為 必 須 遵 循 的 首 要 原 則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最 簡 單 的 解 釋, 即 為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 條 揭 示 : 行 政 行 為 應 受 法 律 及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之 拘 束 30 由 於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涉 及 許 多 法 令 制 度 的 鬆 綁, 亟 需 要 制 訂 特 別 條 例 以 為 推 動 依 據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若 遲 遲 無 法 通 過, 行 政 機 關 將 無 法 施 展 相 關 作 為, 僅 能 依 據 現 行 法 令, 遵 循 所 謂 不 違 法 的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31, 以 免 為 了 創 造 廣 大 人 民 之 利 益 而 遭 檢 調 機 關 調 查, 以 致 身 陷 囹 圄 令 人 不 禁 深 切 感 嘆 荒 唐 諷 刺 2. 明 確 性 原 則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5 條 所 稱 行 政 行 為 明 確 性 原 則, 係 要 求 行 政 行 為 應 具 明 確 性, 俾 使 人 民 知 悉 在 何 種 情 況 下, 行 政 機 關 可 能 採 取 何 種 行 為, 人 民 何 者 當 為 或 不 當 為, 違 反 法 定 義 務 實 際 之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等 等, 讓 人 民 有 預 見 可 能 性, 有 所 遵 循 尤 其 是 負 擔 之 行 政 處 分, 內 容 如 不 明 確, 將 使 法 律 關 係 陷 於 不 安 定 之 狀 態, 使 人 民 處 於 不 利 地 位 行 政 程 序 法 中 涉 及 之 行 政 行 為 甚 多, 依 該 官 政 哲, 人 民 與 政 府 間 新 均 衡 關 係 之 建 立 羅 著 行 政 程 序 法 論 評 介, 全 國 新 書 資 訊 月 刊, 第 2 期,2001 年 2 月, 頁 同 註 16, 頁 85 我 們 常 在 報 章 雜 誌 上, 看 到 某 些 公 務 人 員 以 圖 利 罪 移 送 法 辦 時, 憤 憤 不 平 表 示 渠 係 便 民 措 施, 而 非 圖 利, 更 不 知 為 何 被 冤 枉 此 種 談 話 常 會 讓 大 多 數 公 務 人 員 感 到 灰 心 沮 喪, 認 為 多 做 多 錯, 不 如 不 做 不 錯 ; 反 正 每 月 薪 水 只 領 這 麼 多, 何 必 那 麼 辛 苦 且 又 要 冒 犯 法 之 險, 弄 得 這 般 下 場 詳 參 實 務 案 例, 淺 談 公 務 人 員 對 法 律 責 任 應 有 的 認 知 ( 二 ),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政 風 處,2010 年 4 月 8 日,< > 139
148 14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包 含 了 行 政 處 分 行 政 契 約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行 政 計 畫 行 政 指 導 及 陳 情 等, 在 實 務 上 皆 有 明 確 性 原 則 之 適 用 32 示 範 區 是 在 小 範 圍 內 試 行 自 由 化 與 國 際 化 措 施, 如 產 生 正 面 綜 效, 可 擴 大 至 全 國, 創 造 參 與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的 有 利 條 件 ; 此 外, 示 範 區 重 點 是 法 規 鬆 綁 與 制 度 創 新, 並 非 以 實 體 建 設 為 主, 也 不 是 要 發 展 特 定 區 域 以 上 原 則 皆 規 範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第 1 條 : 為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參 與 國 際 區 域 經 貿 整 合, 以 示 範 區 先 行 模 式, 便 捷 人 員 貨 物 技 術 之 流 通, 特 制 定 本 條 例 因 此, 上 揭 條 例 內 容 應 無 違 背 明 確 性 原 則 3. 平 等 原 則 平 等 原 則 為 現 代 國 家 憲 法 上 之 重 要 原 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7 條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乃 支 配 國 家 各 部 門 職 權 行 使 之 原 則, 不 僅 行 政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適 用 法 律 之 際 應 予 遵 守, 即 立 法 機 關 於 制 定 法 律 時, 亦 不 得 有 所 違 背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6 條 謂 : 行 政 行 為,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用 語 有 過 分 化 約 之 嫌, 完 整 之 表 達 應 係 : 行 政 機 關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作 成 行 政 行 為 時, 對 行 為 所 規 制 之 對 象, 不 得 為 差 別 待 遇 33 台 灣 經 濟 上 的 困 境, 除 了 法 規 制 度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外, 也 面 臨 產 業 優 化 不 足, 需 要 調 整 的 階 段 示 範 區 選 擇 5 大 重 點 產 業 進 行 鬆 綁 與 推 動, 分 別 是 智 慧 物 流 國 際 健 康 農 業 加 值 金 融 服 務 教 育 創 新 要 加 入 世 界 網 路, 國 際 化 與 自 由 化 是 必 要 途 徑, 在 法 規 上 就 必 須 與 國 際 同 步 相 對 地, 對 於 台 灣 地 區 其 他 區 域, 便 產 生 不 平 等 現 象 然 而,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乃 國 家 為 注 入 經 濟 活 力 之 重 要 政 策, 選 擇 試 點 手 法 增 強 台 灣 實 力, 一 旦 台 灣 經 濟 力 量 提 升, 亦 為 國 民 之 福, 因 此,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為 示 範 區 量 身 打 造 之 各 項 優 惠 待 遇, 已 然 為 正 當 理 由, 質 言 之, 並 無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同 註 25, 頁 289 同 註 25, 頁 75
149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比 例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通 說 認 為 具 有 憲 法 位 階 的 法 律 原 則 此 一 概 念 事 實 上 係 由 19 世 紀 警 察 國 家 發 展 而 來 在 警 察 國 家 時 代, 基 於 所 謂 公 共 安 全 與 秩 序 的 考 量, 勢 必 對 於 基 本 權 利 有 所 限 制, 此 時, 在 目 的 之 限 制 與 手 段 間, 必 須 求 其 調 和 在 德 國 聯 邦 憲 法 法 院 的 判 決 及 文 獻 中, 此 種 調 和 的 標 準, 則 是 融 合 了 必 要 性 與 比 例 性 的 禁 止 過 當 原 則 而 比 例 原 則 是 一 個 相 當 廣 義 的 概 念, 通 說 皆 將 之 分 為 所 謂 適 當 性 原 則 必 要 性 原 則 以 及 狹 義 比 例 原 則 34 我 國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 條 : 行 政 行 為,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一 採 取 之 方 法 應 有 助 於 目 的 之 達 成 二 有 多 種 同 樣 能 達 成 目 的 之 方 法 時, 應 選 擇 對 人 民 權 益 損 害 最 少 者 三 採 取 之 方 法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不 得 與 欲 達 成 目 的 之 利 益 顯 失 均 衡 第 1 款 即 適 當 性 原 則, 第 2 3 款 分 別 為 必 要 性 及 狹 義 比 例 原 則, 正 可 謂 學 說 之 條 文 化 35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誠 如 以 上 所 述, 選 擇 智 慧 物 流 國 際 健 康 農 業 加 值 金 融 服 務 教 育 創 新 等 5 大 重 點 產 業, 以 少 數 試 點 進 行 鬆 綁 與 推 動, 利 於 風 險 管 控 推 動 國 際 產 業 不 只 是 作 大 原 有 的 餅, 更 是 創 造 新 的 餅, 因 此, 為 了 改 善 目 前 台 灣 經 濟 現 象, 示 範 區 之 試 點 行 政 應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5. 誠 實 信 用 及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8 條 : 行 政 行 為, 應 以 誠 實 信 用 之 方 法 為 之, 並 應 保 護 人 民 正 當 合 理 之 信 賴 行 使 權 利 履 行 義 務, 應 依 誠 實 及 信 用 方 法 ( 民 法 第 148 條 第 2 項 ), 是 為 誠 信 原 則 原 為 民 法 中 行 使 債 權 及 履 行 債 務 之 重 要 原 則, 進 而 為 一 切 私 法 上 法 律 行 為 均 具 有 規 範 作 用 之 法 則, 亦 屬 學 者 最 早 主 張 援 用 於 公 法 領 域 之 一 項 原 則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8 條 將 誠 信 原 則 條 文 化 之 前, 我 國 行 政 法 院 早 已 表 示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得 作 為 行 政 法 之 法 源 者, 亦 以 誠 信 原 34 城 仲 模, 行 政 法 之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 一 ) ( 臺 北 : 三 民,1999 年 ), 頁 同 註 25, 頁
150 14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則 為 濫 觴 36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為 戰 後 在 西 德 發 展 成 功 之 原 則, 最 先 適 用 於 授 益 性 質 行 政 處 分 之 撤 銷 ( 或 廢 止 ), 蓋 相 對 人 因 此 類 處 分 獲 有 利 益, 一 經 撤 銷 自 將 遭 受 損 害, 故 行 政 機 關 撤 銷 授 益 處 分 時, 應 考 慮 補 償 相 對 人 信 賴 處 分 有 效 存 續 之 利 益 有 關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之 案 件 不 在 少 數, 行 政 法 院 多 能 秉 持 所 謂 信 賴 保 護 三 要 件 : 一 信 賴 基 礎, 即 令 人 民 產 生 信 賴 之 法 規 行 政 處 分 等 ; 二 信 賴 表 現, 人 民 須 有 客 觀 上 有 對 信 賴 基 礎 之 表 現 行 為, 換 言 之, 表 現 行 為 與 信 賴 基 礎 間 有 因 果 關 係 ; 三 值 得 保 護 之 信 賴 利 益 37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與 規 劃 內 容 並 不 一 致 原 有 規 劃 內 容 並 未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條 文 中 出 現 雖 然 部 分 規 劃 內 容 只 須 以 行 政 命 令 或 施 政 計 畫 方 式 執 行, 但 有 些 內 容 確 實 需 要 有 法 律 依 據 始 能 實 施, 例 如 農 產 品 加 值 的 問 題 牽 涉 其 他 法 律 之 限 制 因 此 若 因 現 實 問 題 考 量 必 須 修 正 規 劃 內 容, 國 發 會 應 對 外 明 確 說 明, 以 避 免 法 案 審 查 時 產 生 爭 議, 而 牴 觸 了 誠 實 信 用 及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6. 利 益 衡 平 原 則 行 政 機 關 實 施 行 政 作 為, 對 於 當 事 人 有 利 不 利 之 情 形 均 應 注 意,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 條 : 實 施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之 公 務 員, 就 該 管 案 件, 應 於 被 告 有 利 不 利 之 情 形, 一 律 注 意 此 固 係 公 務 員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惟 為 更 進 一 步 明 確 要 求 處 理 行 政 程 序 的 公 務 員 亦 應 有 此 體 認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9 條 規 定 : 行 政 機 關 就 該 管 行 政 程 序, 應 於 當 事 人 有 利 及 不 利 之 情 形, 一 律 注 意 此 外, 同 法 第 36 條 亦 揭 櫫 : 行 政 機 關 於 調 查 證 據 時, 對 於 當 事 人 有 利 不 利 之 事 項 應 一 律 注 意, 無 須 受 當 事 人 意 思 之 拘 束 38 給 予 租 稅 優 惠 時 並 未 提 及 相 對 應 的 回 饋 機 制 在 特 別 條 例 草 案 中 的 第 四 章 租 稅 規 定 外 貨 貨 主 於 示 範 區 內 從 事 貨 物 儲 存 或 簡 易 加 工, 外 銷 100%, 內 銷 10% 免 徵 營 所 稅 ; 吸 引 臺 商 加 強 投 資, 海 外 盈 餘 匯 入 示 範 區 投 資 免 稅, 同 註 25, 頁 60 同 註 25, 頁 同 註 28, 頁
151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43 即 可 享 有 租 稅 優 惠 ; 由 於 各 項 租 稅 優 惠 未 提 及 相 關 配 合 的 回 饋 機 制, 這 在 臺 灣 貧 富 懸 殊 加 劇 的 情 況 下, 將 會 引 起 更 多 政 策 上 的 辯 論, 而 且 也 會 造 成 部 分 民 間 團 體 的 抵 制, 最 後 可 能 影 響 法 案 審 查 進 度, 與 利 益 衡 平 原 則 難 謂 無 扞 格 之 處 7. 禁 止 恣 意 原 則 行 政 機 關 行 使 裁 量 權, 並 非 絕 對 自 由, 除 應 遵 守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外, 並 應 依 其 職 務, 遵 循 法 律 授 權 之 意 旨, 在 授 權 範 圍 內, 斟 酌 情 況, 選 擇 合 乎 行 政 目 的 之 決 定, 不 得 逾 越 裁 量 權 的 範 疇, 此 早 為 行 政 法 學 通 說 及 判 例 承 認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 條 明 確 規 定 : 行 政 機 關 行 使 裁 量 權, 不 得 逾 越 法 定 之 裁 量 範 圍, 並 應 符 合 法 規 授 權 之 目 的 39 如 果 純 粹 就 法 律 而 言,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的 確 存 在 許 多 不 確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為 了 因 應 未 來 國 際 市 場 的 變 化, 也 需 要 有 這 樣 的 不 確 定 法 律 概 念, 在 此 情 形 下, 有 關 平 衡 解 決 的 方 法,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林 桓 副 教 授 建 議 能 以 法 規 命 令 來 明 定 這 些 不 確 定 的 法 律 概 念, 以 避 免 行 政 機 關 的 恣 意 裁 量 40 譬 如 第 32 條 提 到 稽 徵 機 關 認 定 其 生 活 經 濟 重 心 與 中 華 民 國 關 連 度 相 對 較 低 者, 諸 如 此 類 都 是 必 須 要 以 行 政 命 令 的 方 式 來 呈 現, 讓 它 能 夠 達 到 法 律 明 確 性, 以 符 合 大 法 官 解 釋 的 要 求 隨 著 時 代 的 演 進, 國 家 事 務, 經 緯 萬 端, 行 政 工 作 愈 趨 專 業 性 與 複 雜 化 如 何 使 行 政 部 門 擁 有 完 全 的 行 政 權 限? 俾 利 推 展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惟 又 如 何 使 行 政 部 門 的 權 力 受 到 約 衡? 針 對 台 灣 地 區 經 典 之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若 有 朝 一 日 能 順 利 從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便 需 要 回 歸 法 治 主 義 原 則, 以 依 法 行 政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等 措 施, 逐 一 檢 視, 避 免 濫 權 脫 序 情 形 發 生 同 註 28, 頁 189 立 法 院 經 濟 委 員 會,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草 案 第 3 次 公 聽 會 報 告,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5 會 期 經 濟 財 政 內 政 三 委 員 會,2014 年 4 月 3 日, 頁 9 143
152 14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五 行 政 試 點 在 台 灣 地 區 之 實 踐 空 間 ( 一 ) 行 政 試 點 制 度 之 緣 起 1978 年 12 月 的 中 共 11 屆 3 中 全 會, 提 出 了 改 革 開 放 搞 活 的 重 大 戰 略 方 針, 實 現 了 從 固 守 成 規 到 進 行 各 方 面 改 革 的 轉 變 使 得 大 陸 地 區 整 個 經 濟 改 革 找 到 了 出 路, 鄧 小 平 在 會 中 談 話 指 出 允 許 一 部 分 地 區 一 部 分 企 業 一 部 分 工 人 農 民, 由 於 辛 勤 努 力 成 績 大 而 收 入 先 多 一 些, 生 活 先 富 起 來 讓 農 村 的 改 革 試 點 有 了 信 心, 這 是 對 長 期 延 續 的 平 均 主 義 的 改 變, 社 會 自 主 性 空 間 擴 大, 農 村 的 試 點 改 革 成 功, 使 長 久 困 擾 中 國 大 陸 的 糧 食 缺 乏 及 貧 困 得 以 緩 解, 也 因 為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改 革 找 到 了 方 向, 促 成 帶 動 整 個 大 陸 地 區 經 濟 起 飛 的 經 濟 特 區 出 台 年 4 月, 中 共 廣 東 省 委 第 一 書 記 習 仲 勛 在 中 央 工 作 會 議 上 提 出 在 廣 東 搞 一 個 出 口 加 工 區 的 說 法, 點 燃 了 希 望 的 火 苗, 鄧 小 平 更 一 錘 定 鑼 音 地 表 示 : 辦 一 個 特 區, 過 去 陝 甘 寧 就 是 特 區 嘛, 中 央 沒 有 錢, 你 們 自 己 去 搞, 殺 出 一 條 血 路 來!, 同 年 8 月 26 日, 第 5 屆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第 15 次 會 議 批 准 建 立 深 圳 珠 海 汕 頭 廈 門 四 個 經 濟 特 區, 並 批 准 公 布 了 廣 東 省 經 濟 特 區 條 例, 大 陸 地 區 之 經 濟 特 區 體 制, 乃 正 式 誕 生 42 特 區 之 特, 主 要 是 指 實 行 特 殊 的 經 濟 政 策 靈 活 的 經 濟 措 施 和 特 殊 的 經 濟 管 理 體 制 如 減 免 關 稅 等 經 濟 上 的 優 惠 待 遇, 提 供 理 想 的 投 資 環 境 和 組 織 完 善 的 領 導 管 理 體 制, 以 及 增 加 外 資 投 入 和 外 匯 收 益, 藉 此 促 進 該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經 濟 特 區 的 成 立, 使 沿 海 開 放 地 區 的 經 濟 得 以 迅 速 發 展, 完 全 符 合 中 央 一 方 面 期 望 保 持 民 族 獨 立, 但 亦 渴 望 獲 得 先 進 國 家 的 資 本 投 入 和 技 術 援 助, 以 促 進 本 國 工 業 化 這 種 改 革 的 收 益 促 使 權 力 中 心 由 被 動 同 註 4, 頁 757 同 註 4, 頁 757
153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45 地 放 寬 政 策 到 主 動 性 的 推 進 改 革, 改 革 的 效 應 得 以 廣 泛 擴 展 43 從 上 述 1979 年 深 圳 珠 海 汕 頭 廈 門 四 個 經 濟 特 區 到 2013 年 的 上 海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不 僅 在 經 濟 上 充 滿 了 行 政 試 點 的 影 子, 連 其 他 政 策 方 面, 也 處 處 以 行 政 試 點 為 權 限 手 法 例 如 : 上 海 司 法 改 革 先 行 試 點 啟 動 44 公 安 部 試 點 啟 用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45 福 建 公 布 首 批 試 點 公 私 合 營 項 目 46 等 林 林 總 總 琳 瑯 滿 目, 行 政 試 點 在 大 陸 地 區 已 成 為 極 為 普 遍 的 行 政 權 限 之 一 ( 二 ) 行 政 試 點 在 台 灣 地 區 的 類 似 案 例 103 年 2 月 14 日 內 政 部 長 李 鴻 源 首 度 向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專 案 簡 報 防 災 型 同 註 4, 頁 根 據 上 海 檢 察 改 革 試 點 工 作 實 施 方 案, 上 海 將 進 一 步 強 化 檢 察 官 辦 案 責 任, 試 行 主 任 檢 察 官 制 度, 並 逐 步 過 渡 到 檢 察 官 負 責 制, 檢 察 官 將 對 所 辦 案 件 質 量 终 身 負 責 據 介 紹, 所 謂 主 任 檢 察 官 制 度, 是 指 在 業 務 部 門 設 立 若 干 主 任 檢 察 官 辦 案 组, 由 1 名 主 任 檢 察 官 2 名 以 上 檢 察 官 及 若 干 輔 助 人 員 組 成 ; 副 檢 察 長 檢 察 委 員 會 委 員 也 將 擔 任 主 任 檢 察 官 直 接 辦 案 主 任 檢 察 官 對 組 内 檢 察 官 辦 案 審 查 決 定 進 行 審 核, 主 任 檢 察 官 辦 案 組 直 接 對 檢 察 長 負 責 上 海 市 檢 察 院 方 面 表 示, 這 將 減 少 審 批 層 級, 把 案 件 的 決 定 權 真 正 落 實 到 每 一 個 檢 察 官 詳 參 陳 靜, 上 海 司 法 改 革 先 行 試 點 啟 動 法 官 薪 酬 標 準 將 提 高, 中 國 新 聞 網,20 14 年 8 月 1 日,< > 公 安 部 將 在 廣 東 試 點 啟 用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廣 東 公 安 機 關 2014 年 5 月 20 日 起 受 理 申 請 即 將 啟 用 的 電 子 通 行 證 存 有 數 字 化 的 個 人 資 料 和 指 紋 信 息, 持 證 人 可 使 用 口 岸 自 助 查 驗 通 道 實 現 自 助 通 關 詳 參 田 建 川 鄒 偉, 公 安 部 試 點 啟 用 電 子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新 華 網,2014 年 5 月 18 日,< com/bg/chn/chnpolitics/xinhuanet/ / html> 福 建 省 發 改 委 公 布 了 福 建 省 首 批 122 個 試 點 公 私 合 營 項 目 ( 也 稱 PPP 項 目 ), 涉 及 生 態 環 保 水 利 工 程 健 康 養 老 交 通 工 程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城 鄉 建 設 文 化 產 業 旅 遊 產 業 等 多 個 方 面, 項 目 投 資 額 共 計 2247 億 元 ( 人 民 幣, 下 同 ) 總 額 涉 2247 億 元 福 建 省 發 改 委 還 公 布 了 關 於 推 廣 PPP 試 點 的 指 導 意 見, 意 見 中 明 確 提 到 會 給 予 符 合 現 行 政 策 的 PPP 項 目 公 司 以 一 定 政 策 扶 持, 如 省 財 政 廳 會 根 據 全 省 PPP 進 展 情 況, 逐 步 安 排 5 億 元 專 項 資 金, 成 立 風 險 池, 為 地 方 PPP 項 目 貸 款 提 供 增 信 支 持 福 建 省 指 導 意 見 明 確 表 示, 試 點 項 目 應 為 收 益 比 較 穩 定, 技 術 發 展 比 較 成 熟, 長 期 合 同 關 係 比 較 明 確, 投 資 金 額 一 般 在 1 億 元 以 上, 一 輪 合 作 期 限 一 般 為 10 至 30 年 詳 參 王 永 珍, 首 批 28 個 PPP 試 點 項 目 公 布, 福 建 日 報, 2014 年 9 月 18 日, < > 145
154 14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都更計畫 並強調以振興經濟為目標 共規劃台北 新北 台南 桃園等8 處試點案例 希望104年起 以4至5年時間 推動五千多戶防災型都更住宅 這項計畫獲江揆支持推動 並列為重點政策 內政部原選3個試點案例 分別 是台北市吳興商圈一帶 新北市三重中正北路一帶 台南選永康後甲里斷層 地區 新增試點案例 台北市有中山女高一帶 松山機場一帶 桃園中壢老 街溪兩側 台中選在舊火車站一帶 高雄選在高雄港區鐵路局附近 新北原 選三重 因腹地有限 已改在林口一帶 47 98年5月20日在台中市政府所舉辦的 不在籍投票制度規劃 中區公聽會 黃教授信達建議有關不在籍投票之實施 建議可以從台東 澎湖 金馬地 區先實施 因為這些地區外移人口多 針對某幾類選舉去試辦 出問題時受 影響範圍較小 透過試點方式 建立一個制度推行到全國 小範圍試辦後 再檢討找出一個方向 應該較為可行 至於適用對象 則建議應先從身心障 礙者 矯正機關收容人 在營服役軍人 執行勤務警察先實施 如果擔憂投 票秘密受影響及被綁樁 可以透過集中開票方式解決 48 以上案例 台灣地區皆在行政機關欲有所作為之情形下 力圖行政試點 手法謀求制度改革 推展政務 惟法案在立法機關未能順利三讀通過 讓一 切計畫皆成為空中樓閣 三 行政試點在台灣地區有無適用之空間 大陸地區的試點改革是發軔於地方競爭的旨意 以地方自主為依歸 49 台灣地區因為中央與地方制度的問題 庶幾以中央為主導 地方僅是配合執 行單位 中央可依自身感受隨時喊停 地方毫無自由揮灑空間 李順德 防災型都更 規劃八處試點 聯合新聞網 2014 年 2 月 15 日 < 中華民國內政部 不在籍投票制度規劃 中區公聽會會議紀錄 台中市政 府 2 樓中正廳 98 年 5 月 20 日 頁 5 同註 4 頁 762 同註 4 頁 761
155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年 五 都 格 局 確 立 以 來, 人 口 仍 然 持 續 移 居 於 北 部 都 會 區, 中 南 部 農 業 縣 份 的 鄉 村 人 口 仍 持 續 流 失, 區 域 發 展 持 續 失 衡 以 各 縣 ( 市 ) 人 口 數 量 變 化 排 名, 人 口 增 加 最 多 的 台 北 市 新 北 市 台 中 市 桃 園 縣, 與 新 竹 縣 在 2010 年 五 都 升 格 至 2012 年 底 之 間, 人 口 增 加 數 合 計 超 過 17 萬 餘 人 ; 人 口 減 少 最 嚴 重 的 屏 東 縣 嘉 義 縣 彰 化 縣 基 隆 市 雲 林 縣 五 個 原 本 人 口 即 相 對 少 的 縣 ( 市 ), 人 口 合 計 減 少 高 達 4 萬 5 千 餘 人 城 鄉 發 展 的 落 差 造 成 人 口 持 續 往 都 會 區 移 動, 而 分 析 人 口 移 動 趨 勢, 大 致 上 呈 現 青 壯 人 口 持 續 往 都 會 區 流 動, 老 年 人 口 卻 集 中 於 鄉 村 地 區 的 現 象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程 度 隨 著 五 都 格 局 的 形 成, 不 但 沒 有 減 緩, 甚 至 有 日 趨 嚴 重 的 趨 勢 我 國 各 區 域 發 展 呈 現 嚴 重 南 北 失 衡 現 象, 原 因 與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財 政 資 源 投 注 於 北 部, 重 北 輕 南, 人 口 與 工 商 產 業 均 集 中 於 北 部 地 區, 人 才 資 源 與 資 金 往 北 部 區 域 移 動 ; 六 都 的 地 方 治 理 格 局 更 強 化 人 口 產 業 與 經 濟 活 動 的 磁 吸 效 應, 更 嚴 重 向 六 都 傾 斜, 導 致 區 域 發 展 失 衡 情 勢 更 加 惡 化 51 因 此, 在 不 向 中 央 求 援 的 狀 況 下,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試 點 治 理, 殺 出 血 路, 發 展 區 域 特 色 產 業, 以 利 進 軍 國 際, 應 變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來 臨 ( 四 ) 如 何 實 施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治 理 試 點 依 據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18 條 ( 區 域 開 發 建 設 之 推 動 ), 中 央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為 推 動 區 域 計 畫 之 實 施 及 區 域 公 共 設 施 之 興 修, 得 邀 同 有 關 政 府 機 關 民 意 機 關 學 術 機 構 人 民 團 體 公 私 企 業 等 組 成 區 域 建 設 推 行 委 員 會 區 域 計 畫 法 第 20 條, 區 域 計 畫 公 告 實 施 後, 區 域 內 個 別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配 合 區 域 計 畫 及 區 域 建 設 推 行 委 員 會 之 建 議, 分 別 訂 定 開 發 或 建 設 進 度 及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依 期 辦 理 之 有 關 區 域 治 理, 目 前 區 域 計 畫 法 已 有 上 述 基 本 規 定, 然 應 進 一 步 擬 定 相 關 行 政 規 章, 同 時 就 區 域 治 理 之 實 質 內 容 可 能 牽 涉 的 法 令 面 問 題 詳 予 檢 討, 例 如, 突 破 地 方 制 度 法 相 關 規 定, 避 免 區 域 治 理 51 陳 錦 稷, 六 都 時 代 的 區 域 平 衡 發 展 策 略, 台 灣 思 想 坦 克,2013 年 12 月, 頁
156 14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必須事事受地方議會之牽制 導致時程延宕與意旨扭曲 必要時可調整修改 區域計畫法 強化區域建設推動委員會之職權 103年各方選舉政見區域聯合 治理就是要跳過傳統行政地域界線 把地理區域跟發展條件可互補合作的縣 市當作一個單位 整合有限行政資源 不再單打獨鬥各自規劃 而是一起克 服經費和人物力的不足 均衡活化各區域 不論是 高澎海洋雙星 52 幸福雲嘉嘉國際性農產食安物流中心 53抑或是 中彰投交通公司 54等等 皆是人民厭倦台灣原地踏步現況 力求改變氣象之振作選項 參 結論與建議 常言道 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 行政試點制度帶給國家無限美好憧 憬 各地方政府互相競爭 找出最好的經營方法 係國力發展的契機與轉機 誠如前述 台灣地區亦屬大陸法系制度 憲法上對於中央與地方事務的劃 分 以均權制度為原則 然而權限之分際完全以中央立法為準 地方並無置 喙之地 故而縣 市雖名為地方自治團體 卻難以行自治之實 在為使國內 各項政策臻於完美 也進行過 試辦 方式 然因憲政及法令先天之限制 充其量也只能說是 鳥籠式試辦 最後不是苟延殘喘任其自生自滅 不然 就是無疾而終 就連台灣地區較為有名的試點行政手段- 自由經濟示範區 政策目前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台灣一直不斷在內耗中喪失機會 實非國 民之福 顏振凱 為澎湖催票 蔡英文陳菊推高澎聯合治理 風傳媒 2014 年 11 月 18 日 < e4-a4f5-ef2804cba5a1/?uuid=5f3a39c7-6efd-11e4-a4f5-ef2804cba5a1 > 蔡維斌 雲嘉 民進黨李 張 涂 簽區域治理備忘錄 聯合新聞網 2014 年 11 月 22 日 < 葉素萍 拉抬中彰投 民進黨推區域合作 中央社 2014 年 11 月 5 日 <
157 行政試點 行政法制之研究 149 既然行政試點制度 雙雙在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立法院國會殿堂內受 到障礙 因此 建議作法如下 1.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8 條 中央 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為推動區域計 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設施之興修 得邀同有關政府機關 民意機關 學術機 構 人民團體 公私企業等組成 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 2.區域計畫法第 20 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 區域內個別事業主管機關 應 配合區域計畫及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分別訂定開發或建設進度及編 列年度預算 依期辦理之 3.有關區域治理 目前區域計畫法已有上述基本規定 然應進一步擬定相關 行政規章 同時就區域治理之實質內容可能牽涉的法令面問題詳予檢討 例 如 突破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避免區域治理必須事事受地方議會之牽制 導致時程延宕與意旨扭曲 必要時可調整修改區域計畫法 強化區域建設推 動委員會之職權 4.將地理區域跟發展條件可互補合作的縣市當作一個單位 整合有限行政資 源 不再單打獨鬥各自規劃 而是一起克服經費和人物力的不足 均衡活化 各區域 不論是 高澎海洋雙星 幸福雲嘉嘉國際性農產食安物流中心 抑或是 中彰投交通公司 等等 都是非常良好的抉擇 台灣儘管美其名實施民主政治 但是政黨惡鬥以及立法院空轉的雙重惡 化下 導致國力虛耗 停滯不前 反觀東亞諸國 積極力圖振作 只要對國 家利多的制度 均克服萬難 勇往直前 也難怪 2014 年 11 月 20 日美國國務 院經濟暨商業事務局首席副助卿唐偉康 Kurt Tong 指陳若台灣再踏步不前 將因為亞洲區域整合而被邊緣化 並且清楚道出 台灣的確已經正式落後 南韓 詩經 有云 周雖舊邦 其命維新 易經 提示 天行健 君子以自強不息 由以上的古人智慧中 吾人可知 唯有不故步自封 積極與時俱進 方能立於不敗之地 本文誠摯建議 行政試點制度若由中央 149
158 15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主 導, 或 許 遭 遇 太 多 阻 礙, 但 若 實 施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試 點 治 理, 由 地 方 政 府 聯 合 主 導, 聯 合 經 營 區 域 特 色, 打 造 台 灣 各 地 榮 景, 或 許 對 增 強 台 灣 體 質 方 面, 亦 不 失 為 一 帖 良 方 除 此 之 外, 立 法 院 政 黨 惡 鬥 之 窘 境, 顯 然 已 提 升 為 憲 政 問 題, 憲 政 僵 局 若 未 能 化 解, 將 可 預 見 國 力 衰 敗 然 而 我 國 目 前 在 行 政 權 與 立 法 權 兩 方 面, 顯 然 武 器 不 平 等, 總 統 沒 有 積 極 主 動 化 解 的 權 力, 只 能 消 極 被 動 等 待 國 會 出 招 但 是 往 往 因 為 國 會 不 發 動 倒 閣 權, 而 最 後 只 能 維 持 繼 續 僵 持 對 峙 的 窘 境 本 文 亦 建 議, 內 閣 制 固 然 有 適 時 反 映 民 意, 不 會 有 內 閣 國 會 分 屬 的 不 同 政 黨 的 情 況 等 諸 多 優 點, 但 是 未 必 適 合 我 國 的 國 情 55 既 然 在 九 七 憲 改 當 時, 我 國 就 已 經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參 採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的 半 總 統 制 精 神 來 設 計 政 治 制 度, 或 許 應 該 澈 底 仿 效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第 12 條 規 定, 賦 予 總 統 主 動 解 散 國 會 的 權 力, 訴 諸 民 意, 以 解 決 立 法 院 政 黨 惡 鬥 之 窘 境 此 一 建 議, 尚 留 待 爾 後 研 究 論 文 深 入 研 討 55 綜 合 報 導,2015, 反 內 閣 制 蔡 英 文 首 表 態, 蘋 果 日 報 : 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 / /, 檢 索 日 期 :2015 年 4 月 24 日
159 行政試點 行政法制之研究 151 參考文獻 李震山 2010 行政法導論 臺北 三民 吳庚 2010 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 臺北 三民 鄧學良 2004 兩岸行政法比較研究 高雄 財團法人勞資事務基金 會 蔡文斌 2000 考銓行政與正當法律程序 臺北 學林 城仲模 1999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一 臺北 三民 陳英鈐 2009 法治國與民主的憲法決定 林明鏘主編 行政法總 論作為秩序理念 行政法體系建構的基礎與任務 臺北 元照 頁 57 官政哲 2001 人民與政府間新均衡關係之建立 羅著 行政程序法論 評介 全國新書資訊月刊 第 2 期 2001 年 2 月 頁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09 不在籍投票制度規劃 中區公聽會會議紀錄 台中市政府 2 樓中正廳 98 年 5 月 20 日 頁 5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2014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 第 3 次公 聽會報告 立法院第 8 屆第 5 會期經濟 財政 內政三委員會 2014 年 4 月 3 日 頁 9 日經中文網 2014 日本圈定 6 個 國家戰略特區 日本經濟新 聞社 2014 年 3 月 31 日 < politicsasociety/ html> 中 華 民 國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字 典 國 語 辭 典 < 王喜文 2014 日本國家戰略特區有何特點 中國經濟網 2014 年 4 月 3 日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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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153 陳 靜 (2014) 上 海 司 法 改 革 先 行 試 點 啟 動 法 官 薪 酬 標 準 將 提 高, 中 國 新 聞 網,2014 年 8 月 1 日,< > 陳 錦 稷 (2013) 六 都 時 代 的 區 域 平 衡 發 展 策 略, 台 灣 思 想 坦 克, 2013 年 12 月, 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簡 介, 我 的 E 政 府, < 智 庫 訊 息 (2012) 韓 國 經 濟 特 區 之 路, 財 團 法 人 創 新 智 庫 暨 企 業 大 學 基 金 會,2012 年 11 月 5 日,< content.asp?ano=155>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2013) 江 院 長 :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及 簽 署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有 助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新 聞 與 公 告, 2013 年 7 月 17 日,< News_Content.aspx?n=F8BAEBE9491FC830&s=E3 EFE084AD241E7C 葉 素 萍 (2014) 拉 抬 中 彰 投 民 進 黨 推 區 域 合 作, 中 央 社,2014 年 11 月 5 日,< 劉 季 清 (2013) 箭 在 弦 上! 安 倍 經 濟 學 成 敗? 看 本 月 第 3 支 箭, 今 日 新 聞,2013 年 6 月 3 日,< /258568> 趙 永 茂 (2008) 地 方 自 治 面 臨 的 挑 戰 與 發 展 趨 勢, 地 方 治 理 與 跨 域 管 理,2008 年 7 月 < f pdf > 蔡 維 斌 (2014) 雲 嘉 / 民 進 黨 李 張 涂 簽 區 域 治 理 備 忘 錄, 聯 合 新 聞 網, 2014 年 11 月 22 日,< /NATS4/ shtml 153
162 15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蔡 維 斌 (2014) 雲 嘉 / 民 進 黨 李 張 涂 簽 區 域 治 理 備 忘 錄, 聯 合 新 聞 網, 2014 年 11 月 22 日,< NATS4/ shtml> 顏 振 凱 (2014) 為 澎 湖 催 票 蔡 英 文 陳 菊 推 高 澎 聯 合 治 理, 風 傳 媒, 2014 年 11 月 18 日,< news/detail/5f3a39c7-6efd-11e4-a4f5-ef2804cba5a1/?uuid=5f3a39c7-6efd- 11e4-a4f5-ef2804cba5a1 > 藤 田 勇 (1974) 法 と 経 济 の 一 般 理 論 日 本 : 日 本 評 論 社 阿 部 泰 隆 (1992) 行 政 の 法 システム( 上 ) 日 本 : 有 斐 閣 阿 部 泰 隆 (2003) 政 策 法 学 講 座 日 本 : 第 一 法 規 松 戶 浩 (2008/10) 行 政 立 法 と 法 律 の 根 拠 - 法 律 の 法 規 創 造 力 の 原 則 の 意 義, 広 島 法 学, 第 32 卷 第 2 期, 頁
163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論文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Family Trade-Offs* Chih-Chia Chuang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收稿日期 2015 年 6 月 26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感謝匿名審查委員提供寶貴的修改意見
164 15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Abstract Research on work family conflict has been conducted primarily in Western industrialized nations, but economic globalization has increased the importance of work family trade-off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data used in this analysis were derived from the gender and family module of two waves of the Taiwan Social Change Surveys conducted in 2002 and We examined a sample of nonaboriginal women with no children enrolled in elementary school to determine how they address work family trade-offs. This study proposes that two mechanisms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opportunity cost) be applied separately to three nonopposing hypotheses: weak, semistrong, and strong. By combining the results of opportunity cos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s, we determined that the weak and semistrong hypotheses were supported. After we offset the impact of other variables such as the cohort effect and survey year, the main factor for a wife to consider when addressing work family trade-offs was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her own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This cost consideration had a more prominent impact on the wife s tendencies, preferences, and awareness regarding employment and her employment status than did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 Keywords: work family trade-offs, opportunity cost, comparative advantage, employment patterns
165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57 中文摘要 關於工作和家庭之間的衝突 西方工業國家很早就開始探討此議題 但經 濟全球化使得工作和家庭之間的拉扯問題在發展中國家更顯重要 本文使用 2002 年和 2012 年的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之性別和家庭組資料進行分析 本 文以非原住民婦女且其家中有還未上小學的小孩者為研究對象 檢視她們面對 工作和家庭拉扯時如何進行抉擇 本文從比較利益和機會成本的理論觀點提出 三組非完全互斥的研究假設 弱假設 半強假設 強假設 研究結果支持弱假 設和半強假設 在控制其他因素之後 發現太太在面臨工作和家庭之間的抉擇 時會考量自身在人力資本投資上的機會成本 太太對就業與否及選擇何種就業 類型的傾向 偏好和認知很明顯受到機會成本考量的影響 甚於先生和太太之 間的比較利益原則 關鍵字 工作與家庭間的抉擇 機會成本 比較利益 就業型態
166 15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1. Introduction Societal changes in family structures and the demographic composition of the workforce during the past few decades have had major implications for both the family and employment domains (Chang & England, 2011; Boris & Lewis, 2006; Eby et al., 2005; Sutton & Noe, 2005; Brinton et al., 2001). The increased participation of women in the workforce and the growing numbers of dual-earner and single-parent households have caused the traditional family household (described as a married single-earner man with a nonemployed wife and children) to become a minority (Bond et al., 2003; Parasuraman & Greenhaus, 2002; Duxbury & Higgins, 1991). Studies have demonstrated that the more time a person spends on the job, the more conflict occur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In addition, the degree to which men and women specialize in distinct economic activities has markedly declined. However, childbirth remains a crucial responsibility indicating work division within couples. It often implies a resetting of gender relations within the family, new trade-offs for spouses between career and family life, and a modification of the 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within and outside the family. Consequently, scholars have produced numerous theoretical models (e.g., Edwards & Rothbard, 2000; Greenhaus & Powell, 2006), empirical studies (e.g., Ilies et al., 2007; Michel et al., 2011;Ahmad, 2008; Boles et al., 2001; Duxbury & Higgins, 1994), and literature reviews (e.g., Eby et al., 2005; Kossek & Ozeki, 1998) on the intersection of work and family life.
167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59 Research on work family conflict has been conducted primarily in Western industrialized nations, most notably the United States, but economic and business globalization has increased the importance of work family problem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Since the late 1970s, several domestic studies based on field investigations have addressed the female labor supply. 1 In the late 1990s, gender inequality in domestic work and problems in the intergender division of labor began to receive broad attention. Many relevant Chinese studies focusing on Taiwanese society were published between 1990 and During that period, researchers also conducted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on the female labor supply, such as comparisons between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Taiwan and Latin America, and Taiwa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Yang et al., 2000; Spector et al., 2004; Lu et al., 2006). Because international data on East Asia (e.g., East Asian Social Survey) is increasingly available in recent years, the number of studies comparing women s employment status between Taiwan and other Asian countries, particularly Japan and Korea, has increased (e.g., Yu, 2006; Chang & England, 2011). The female labor supply, gender inequality in wages, gendered division of housework, and the impacts of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on women s life and employment are the four topics that have been discussed the most. As society continues to progress, younger generations of married women appear to be experiencing more complex changes in employment, marriage, and childbearing and may often be required to manage time effectively, switch between roles, and bear multiple responsibilities at work and in their families. 2 However, domestic 1 Chuang and Lin (2006: ) summarized relevant documents on the female labor supply prior to According to survey data from 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168 16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studies on how married women manage interfaces, role conflicts, or trade-off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have been rare, with only two Chinese studies being related to domestic research. 3 One study wa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15 interviewed urban middle class women with an average age of approximately 40 years (Tang, 2011). The second study examined the impact of work family conflict and facilitation on life satisfaction among double-income families (Chou, 2012). Given this scarcity of research in this field, the understanding of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trade-off between career development and family life encountered by domestic married women remains limited. Discussions on work family trade-offs primarily concern the understanding of how women, who have long undergone the pressures of long-term internalization from their society and culture, make decisions when addressing conflict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and the different decisions that women of different demographic backgrounds may make. In addition, patterns that affect their decision-making during their thought processes have crucial theoretical implications. Researchers may analyze further the effects of age, cohort, and time period, and discuss the implications of these factors on social change. In addition to these factors, the analysis performed in this study focused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two major interpretations from past research, comparative advantage and opportunity cost, in explaining the decision-making patterns among women when they experience trade-off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Statistics, 54.47% of married people aged between 15 and 64 years belonged to double-income families in 2010, representing a 7.54% increase from The substantial increase in double-income families is closely linked to the increase in women s labor participation rate. 3 Ample related international research literature is available. International research on work and family between 1980 and 2002 has been conducted by Eby et al. (2005), and Casper et al. (2007).
169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Changes in life course and employment status of Taiwanese women According to official annual data from the Women s Marriage, Fertility and Employment Survey and the Statistical Yearbook of Human Resources, women s labor participation in Taiwan has increased annually and exceeded 50% for the first time in 2012 (66.83% for men and 50.19% for women), further reducing the gender gap in the labor participation rate. From 1990 to 2010, the premarriage employment rate for married women aged between 15 and 65 years increased from 72.24% to 83.85%, and the current employment rate increased annually from 46.93% to 54.47%. However, the postmarriage turnover rate for married women aged between 15 and 65 years remained above 31% between 1993 and 2010, whereas the reemployment rate during the same period was only 44.73% at its highest. Resignation because of pregnancy increased from 10.18% in 1990 to 16.07% in 2010 and peaked at 16.27% in In 2010, the need to take care of children emerged as the main factor among 44.72% of women aged between 25 and 49 years accounting for unemployment or a lack of intention to work within the next year. Comparing women of three educational backgrounds (junior high school and lower, senior high school or its equivalent, and college and higher) revealed that women holding college or higher-level degrees had the lowest turnover rate when they gave birth for the first time. These women also required the shortest average time to be reemployed. However, the women in this group had the lowest reemployment rate among married women aged between 15 and 64 years when they left work to raise children. Trade-off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among married women could also be
170 16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affected by childcare costs. According to the 2010 Women s Marriage, Fertility and Employment Survey, 30.93% of cohabiting women (or women with spouses) aged between 15 and 49 years who were willing to have one or more children expressed that the main factor increasing their willingness to have children was the subsidy on childcare costs for children aged 6 years and younger. This factor was followed by birth (parental) allowance or education allowance, at 29.28%. These factors indirectly reflect the increasing strain that childcare costs have placed on family income. The data also illustrate that average child daycare costs have increased substantially for children aged 3 years and younger and between 3 and 6 years; in 2006, the monthly daycare costs for the two groups were NT12,692 and NT7,253, respectively, whereas in 2010, these costs increased to NT$14,390 and NT$7,670. Comparing the average monthly wages of first-time male workers during the same period revealed that male employees with a junior high school or lower education level had monthly wages between NT$19,871 and NT$20,288, whereas those with a se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 or its equivalent had monthly wages between NT$21,450 and NT$21,651. The monthly wages for men with a college or higher education level fluctuated between NT$23,990 and NT$27,122. Female wages were typically lower than male wages. If childcare costs were multiplied by the average number of children per women, the actual costs would be even higher. Between 2000 and 2010, men s average monthly salary ranged from NT$38,307 to NT$39,478, whereas women s average monthly salary ranged from NT$28,761 to NT$32,500. As the costs of raising children increased annually, the relative costs and burdens for women who work increased accordingly. Survey information on the 2003 to 2010 period indicated that, for women aged between 15 and 49 years with a youngest child aged younger than 3 years, the percentage of
171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63 people providing full-time childcare was the highest among those with a junior high school or lower education level and the lowest among those with a college or higher education level. Variations in the proportion of childcare costs in women s wages influence women s decisions in work family trade-offs. Therefore, there is a substantial link between family factors and women s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their careers. Since the Act of 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was implemented in 2002 and modified in 2007, the percentage of resignation because of marriage or childbearing did not decrease significantly as initially expected. Therefore, more policy attention should be directed toward scenarios in which married women encounter work family trade-offs. 2. Work Family Trade-Off Theories Scholars have developed three main theories for explaining conflict between the family and work domains. Work family trade-off theories that are foundational to the current study are role conflict theory (Greenhus & Beutell, 1985; Katz & Kahn, 1978), resource drain theory (Edwards & Rothbard, 2000; Tenbrunsel et al., 1995), and opportunity cos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 An overview of each of these theories, along with an explanation of how these theories relate to employment trade-offs, is presented as follows. Role conflict theory suggests that when individuals have multiple incompatible roles, they experience conflict between the roles (Katz & Kahn, 1978). Greenhaus and Beutell (1985) stated that any role characteristic that influences an individual s time involvement in a role can produce conflict between that role and another role. The requirements of different roles may compete for an
172 16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individual s limited time resources and the time pressures associated with one role may preclude satisfying the demands of another role (Kopelman et al., 1983). Time and energy spent on family-related activities cannot be spent on work-related activities, thereby creating work family conflict. Resource drain theory proposes that the transfer of personal resources from one domain, such as time, attention, and energy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to another is finite (Rothbard, 2001; Edwards & Rothbard, 2000; Tenbrunsel et al., 1995). The concept of finite resources has been used to suggest a neg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work and family domains (Small & Riley, 1990). In other words, the finite hypothesis posits that individuals have a limited amount of resources and that playing multiple roles reduces the resources available to fulfill all role demands, thereby causing trade-off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The depletion argument states that individuals make trade-offs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domains to accommodate the finite resources that they can expend in each of the two domains. Rothbard (2001) noted that most studies on work family trade-offs are framed in terms of the depletion argument. Previous studies have clearly demonstrated that marriage and procreation are crucial phases in the life cycle of a woman as well as critical factors influencing female labor participation. Among the numerous factors that affect female employment,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is considered vital in affecting women s decision to remain employed or leave the labor market. In neoclassical economics, two potential mechanisms have been proposed for illustrating the relevance of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to female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s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This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has long been widely adopted in the literature.
173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65 This study proposes that these two mechanisms be applied separately to three nonopposing hypotheses: weak, semistrong, and strong.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hypotheses was examined. The weak and semistrong hypotheses were tested to explain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the wife, and the strong hypothesis was tested to explain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 The three hypotheses are detailed as follows. The weak version of the hypothesis proposes that the higher the opportunity cost to the wife s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the more likely she is to believe that she should continue to engage in full-time employment.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by Becker (1981) supports this hypothesis. Becker (1965) believed that women who plan to become caregivers in their families do not invest highly in education, and those who do not plan to become caregivers invest highly in education. This hypothesis considers only the wife s employment tendencies, preferences, and awareness during a specific phase in her life and does not consider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the husband s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Furthermore, it does not consider the wife s employment status at a particular stage of her life cycle. The semistrong version of the hypothesis assumes that the greater the opportunity cost to the wife s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is, the greater the likelihood that she engages in full-time employment. As in the weak hypothesis,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the husband s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is not considered in this hypothesis. However, the first hypothesis is neither a necessary nor sufficient condition for the second hypothesis. The strong version of the hypothesis assumes that the wife s employment options ar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considering the opportunity costs of investments in human capital by both the husband and wife.
174 16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The higher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the wife s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husband, the more likely she is to believe that she should continue to engage in full-time employment and actually do so. According to standard neoclassical economic theory, spouses are assumed to specialize in market work and domestic production according to their comparative advantage. Women are supposed to have a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 domestic work, because they often earn less on average than their husband do for several reasons. However, when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the wife s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is much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husband, it is presumed in this study that the compensation that she receives from the labor market should be at least equal to that of her husband, if not more. 4 In this scenario, the weak hypothesis still hold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it is less probable that the wife will leave her full-time employment. 3. Data and Variables 3.1 Data The data used in this analysis were derived from the gender and family module of two waves of the Taiwan Social Change Surveys conducted in 2002 and The sample size was 1,983 in the 2002 survey and 2,072 in the 2012 survey. Because the sample size of aboriginal people was much smaller than that of other ethnic groups, the target sample was nonaboriginal women in this study. We 4 In this study, the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were used as the main index for prediction because there is no other method for directly comparing the couple s comparative advantages. This is because the questionnaire did not elicit details on the occupations or salaries of the respondents (and their spouses) who had a child or children at home who were not old enough to be in elementary school.
175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67 included only women whose children were not enrolled in elementary schools for two main reasons. First, previous research has identified the lack of children enrolled in elementary schools as the main factor causing women to return to the job market. Second, the survey materials that we used in this study showed that Item 1, beliefs regarding whether women should be employed (categories include a full-time job, a part-time job, working at home, and unemployment], and Item 2, women s actual work situation (categories include a full-time job, a part-time job, working at home, and unemployment), are differentiated the most clearly when no children are enrolled in elementary schools. A total of 718 participants in the 2002 survey and 692 participants in the 2012 survey satisfied the inclusion criteria. 3.2 Dependent variable and main independent variable Dependent Variable The dependent variable was work family trade-offs that women have made in attempts to abate the sense of pressure that work and family balance creates. 5 Work Family Trade-Offs was a categorical variable having five categories ( should be full time, but in reality it is not, should be full time, and in reality it is,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and in reality it is not,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but in reality it is, and respecting the opinions of women involved ). Main Independent Variables (1)Wife s Education. This education measure was a nominal scale variable that 5 Work-family conflict is commonly defined as a form of inter-role conflict in which the role pressures from the work and family domains are mutually incompatible in some respect (Greenhaus & Beutell, 1985).
176 16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classified the wife s education level as primary school or lower (used as a reference category), high school, and college or higher. (2)Woman s Employment Status (Stages 1 and 2). Two variables represented the employment statuses of the women in two specific periods. Stage 1 (S1) was the first stage of a woman s life course, which is the period after marrying or cohabiting and before having children. Stage 2 (S2) represented the second stage of a woman s life course, which is the period when a child is younger than school age. (3)Wife s Age When Married. This variable represented the wife s age at marriage. (4)Job Match. This variable, a dummy variable that classified couples into three categories, namely couples in which both spouses have full-time jobs, those in which the husband works full time whereas the wife does not, and other (used as a reference category), was designed for measuring spouses education levels. (5)Education Match (by year). Three variables were constructed as described in the following sentences, where Ew is the number of years of the wife s education and Eh is the number of years of the husband s education: The length of the husband s education is longer than that of the wife (Ehl) is determined as follows:ehl = Eh Ew, if Eh > Ew and (1) Ehl = 0, if Eh Ew The length of the husband s education is shorter than that of the wife (Ehs) is determined as follows: Ehs = Ew Eh, if Ew > Eh and (2)
177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69 Ehs = 0, if Ew Eh Finally, the length of the husband s education is equal to that of the wife (Ee) is determined as follows: Ee = Eh = Ew, if Eh = Ew and (3) Ee = 0, if Eh > Ew or Ew > Eh (6)Age Match. The age match between spouses was measured using the method employed for the education match. 4. Data Analyses 4.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able 1 lists the sample characteristics in 2002 and In both periods, the ethnicity of most of the husbands and wives was Taiwanese Hokkien. Among the women, the proportion of Taiwanese Hakka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mainland Chinese. During the 10 years, the education levels of both the husbands and wives increased obviously. The percentage of wives with a college or higher education level rose from 16.9% to 22.5%. By contrast, the percentage of husbands with a college or higher education level rose from 23.8% to 32.9%. The percentage of husbands with an education level higher than high school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wives in both years. However, the age distributions of three cohorts differed between the two years. In 2002, the oldest cohort (participants born before 1951) constituted the majority (41.2%), whereas, in 2012, the youngest cohort
178 17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participants born after 1962) constituted the majority (41.2%). Among couples who were married and not yet pregnant, the percentage of wives who worked full time increased from 52.6% in 2002 to 62.2% in 2012, and the percentage of husbands working full time increased by 2% from 87.4%. At this stage, the percentages of husbands and wives with part-time jobs were not high, and the percentage of husbands with part-time jobs was lower than that of the wives. The percentage of wives who were unemployed or worked at home was moderate, being 40.2% in 2002 and 32.9% in At S2, the percentage of wives with full-time jobs was obviously lower than that at S1, but the percentage in 2012 (44.5%) was higher than that in 2002 (39.8%). The percentage of wives who were unemployed or worked at home was considerably higher at S2 than at S1, although it declined by 2.7% in Thus, the initial outcome illustrated that the wives employment situations changed depending on childbirth and whether their children were enrolled in elementary schools. Between 2002 and 2012, the percentage of wives who had part-time jobs at S2 was higher than that at S1, but much lower than the percentages of wives who had full-time jobs and those who had no job or worked at home. In 2002 and 2012, the percentage of participants who believed that women should have a full-time job when their children are not enrolled in elementary school was the highest. The percentage of participants who believed that women should not be employed increased from 20.8% in 2002 to 23.1% in During the 10 years, the percentages of participants who believed that women should not be employed and should have a full-time job increased, but the percentage of participants who believed that women should have a part-time job decreased.
179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Research findings and conclusions This paper presents three hypotheses that correspond with the concepts of opportunity cos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Statistical verifications were conducted using opportunity cos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s. Both models use similar control variables such as couples region of residence, the wife s birth cohort, the husband s employment status when a child or children who are not old enough to be in elementary school are at home, the survey year, and traditional versus liberal gender attitudes. The primary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models lies in the variable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For the opportunity cost model (Table 2), the main variables for observation are the wife s educational level, her employment status at S1, and her age at marriage. For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 (Table 3), the main variables include the couple s educational compatibility, occupational compatibility at S1, and age compatibility at the time of marriage. The opportunity cost model (Table 2) indicates that if the wife has a college or higher education level, the probability that she is interested in engaging in full-time employment and does so is greater. Such a wife does not belong to the two categories of women who believed that they should pursue part-time work, namely those who actually undertook part-time work and those who were employed full time. In addition,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educational background was evident among women who believed that they should undertake full-time employment, those who did not undertake full-time employment, and those who undertook
180 17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full-time employment. Among women with a child or children at home too young to be in elementary school, those with different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exhibited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in tendencies, preferences, or awareness regarding employment when addressing work family trade-offs. However,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existed in their choice of actual employment behavior. Women who invested more in education tended to believe that women generally should continue to undertake full-time employment even after marriage and childbirth. Thus, the first (i.e., weak) hypothesis was supported in relation to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A woman s employment situation at S1 has a significant influence on her employment options at S2. A woman who was employed full time at S1 appears to be much more likely to believe that she should engage in full-time employment and do so at S2. By contrast, a woman who was working from home (or unemployed) at S1 is more likely to either believe that she should engage in full-time employment but not do so or believe that she should pursue part-time work and do so. Among married women who were employed full time at S2, regardless of their employment situation at S1,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ir tendencies, preferences, or awareness regarding employment when they addressed work family trade-offs was observed. 6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women who were employed full time and those who worked from home or did not work at S1 lies in whether they had actually worked full time work previously. There wa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ir tendencies, preferences, or awareness regarding 6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as evident between the type of work family trade-offs experienced by those who worked part-time and those who worked from home or were unemployed.
181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73 employment was evident. Therefore, the probability for a woman employed full time at S1 to remain employed full time at S2 is high. Hence, the second (i.e., semistrong) hypothesis was supported in relation to investment in work. Age is a component of human capital. However, women s age at marriage did not significantly affect their employment status. Regarding couples compatibility in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nd age at marriage, the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 (Table 3) indicates that both variables contain characteristics of nominal and interval scales. However, couples occupational compatibility is a dummy variable on the nominal scale. Regarding married couples, the 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predicts that in Chinese society, if the wife s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exceeds that of her husband, the probability that she believes that they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and do so is higher. By extension of this theory, we predicted that if a couple s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is similar, there should be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 wife s tendencies, preferences, or awareness regarding employment. However, no restriction is imposed on her actual employment options.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demonstrate that the higher the wife s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re compared with those of her husband, the greater the probability that she believes that she should engage in full-time rather than part-time employment and do so. Conversely, among women who believed that they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those who actually did so and those who worked part-time was observed. Hence, wives whose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were higher than those of their husbands expressed tendencies or preferences to pursue full-time employment, or awareness that they should pursue full-time employment. However,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exerted no significant
182 17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impact on the wives choice to engage in full- or part-time employment. Thus, the third hypothesis was not supported in rela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applied to couples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Similarly, we determined that couples with similar and high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did not exhibit tendencies or preferences to engage in full-time employment, or awareness that wives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7 This deviated from the prediction based on the aforementioned extension of the theory. For such couple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ce in the tendencies or preferences to engage in full-time employment, or awareness that wives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was observed. Conversely, 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was evident in the wives actually undertaking full-time employment rather than working part time, working from home, or not working. Regarding couples age compatibility at marriage, the larger the age disparity between the husband and wife (regardless of which spouse is older) is, the greater the probability that the wife believes that she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but works only part time. Presently, we are unable to provide a meaningful explanation for the results regarding the age compatibility of couples at marriage. 7 This conclusion was drawn according to the following result. For couples with similar and high educational qualifications, a significant statistical difference was observed between two categories, wives who believed that they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but worked part time and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y should work part time work and did so, and those who perceived that they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and did so. The aforementioned statistical difference originated from whether the wife actually undertook full-time employment rather than her tendencies, preferences, or awareness regarding whether she should undertake full-time employment. Such a conclusion is also supported by the observation of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women who perceived that they should work part time but worked full time and those who believed that they should be employed full time and did so.
183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75 By combining the results of the opportunity cost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s, we observed that the weak and semistrong hypotheses were supported. After we offset the impacts of other variables such as the cohort effect and survey year, the main factor for a wife to consider when addressing work family trade-offs was the opportunity cost of her own investment in human capital. This cost consideration had a more prominent impact on the wife s tendencies, preferences, and awareness regarding employment and her employment status than did the principl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between spouses.
184 17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Table 1 Descriptive statistic Ethnicities Varible After marrying or cohabiting and before you had children? When a child was under school age? Education Cohort Do you think that women should work outside the home when there is a child under school age? Types of Work-family trade-offs Options Wife Husband Wife Husband Mainlander Hokkien of Taiwan Hakka of Taiwan Full-time job Part-time job the other Full-time job Part-time job the other Primary school or less High school College or higher < Full-time job Part-time job Stay at home Respect women s thoughts Should be full time, but in reality it s not Should be full time, and in reality it is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and in reality it s not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but in reality it is Respect the opinions of women involved
185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77 Table 2 Opportunity cost model the opinions involved Should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Respecting But it s not. and it s not. but it is. of women Vs. Should be full time, and it is Husband s ethnicities Hokkien Hakka * Mainlander (ref.) Husband s employment status (S2) Full-time job Part-time job the other(ref.) Wife s ethnicities Hokkien Hakka Mainlander (ref.) Wife s cohort * ** < 1951(ref.) Traditional -.652** *** *** -.982*** gender-role attitude Liberal gender-role attitude Survey year * 2002(ref.) Wife s education High School * College or higher *** -.832* -.608
186 17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Table 2 Opportunity cost model (cont.) Should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Respecting the opinions But it s not. and it s not. but it is. of women involved Vs. Should be full time, and it is Primary school or less (ref.) Wife s employment status (S1) Full-time job ***-3.282*** *** Part-time job the other (ref.) Wife age when married Age Age squared Constant *** 3.711* Cox and Snell.416 Num of valid obs. 926 Note: 1. Coefficients reported in the table are 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coefficients. 2. *P<.05, **P<.01, ***P< S1 indicates The first stage of a woman s life course, which means the period after marrying or cohabiting and before having children. S2 indicates The second stage of a woman s life course, which means the period when a child was under school age.
187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79 Table 3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 opinions involved Should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Respecting the But it s not. and it s not. but it is. of women Vs. Should be full time, and it is Husband s ethnicities Hokkien * Hakka * Mainlander (ref.) Husband s employment status (S2) Full-time job ** ** Part-time job the other(ref.) Wife s ethnicities Hokkien Hakka Mainlander (ref.) Wife s cohort < 1951(ref.) Traditional -.749** *** *** *** gender-role attitude Liberal gender-role attitude Survey year * 2002(ref.) Education match (by year) Husband lower * -.314* the same -.103* -.066*
188 18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Table 3 Comparative advantage model (cont.) Should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Should not be full time, Respecting the opinions But it s not. and it s not. but it is. of women involved Vs. Should be full time, and it is Husband higher Job match (s1) Both spouses are full-time job Husband is full time 3.912*** 2.996*** ** while wife isn t the other (ref.) Matched age of married couple (by year) Husband younger.598* The same Husband older.139* Constant *** 4.521*** 5.123*** Cox and Snell.409 Num of valid obs. 901 Note: 1. Coefficients reported in the table are 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coefficients. 2. *P<.05, **P<.01, ***P< S1 indicates The first stage of a woman s life course, which means the period after marrying or cohabiting and before having children. S2 indicates The second stage of a woman s life course, which means the period when a child was under school age.
189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81 Reference Ahmad, A. (2008). Job, Family and Individual Factors as Predictors of Work-Family Conflict. The 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 and Adult Learning, 4, Becker, G. S. (1965). A theory of the allocation of time. Economic Journal, 75, Becker, G. S. (1981). A Treatise on the Famil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Boles, J., Howard, W., and Donofrio, H. (2001). An investigation into the interrelationships of work-family conflict, family-work conflict and work satisfaction. Journal of Managerial Issues, 13, Bond, J., Thompson, C, Galinsky, E., and Prottas, D. (2003). Highlights of the national study of the changing workforce. New York: Families and Work Institute. Boris, E. and Lewis, C. (2006). Caregiving and wage-earning: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work and family. In M. Pitt-Catsouphes, E. Kossek, and S. Sweet (Eds.). The work and family handwork: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methods and approaches, pp Boston: Lawrence Earlbaum. Brinton, M. C., Lee, Y. J., Parish, W. L., (2001). Married women s employment in rapidly industrializing societies: South Korea and Taiwan. In Brinton, Mary (Ed.). Women s Working Lives in East Asia, pp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Casper, W. J., Eby, L. T., Bordeaux, C., Lockwood, A., & Lambert, D. (2007). A review of research methods in IO/OB work-family research.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92,
190 18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Chang, C. F. and England, P., (2011). Gender Inequality in Earnings in Industrialized East Asia.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0(1), Chou, L. T. (2012). Life Satisfaction of Dual-income Families: The Effect of Work-family Conflict and Facilitation. Chines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25(3), (in Chinese) Chuang, H. L. and Lin, E. S. (2006). The Evolution of the Empirical Studyon Taiwan's Female Labor Supply, Taiwan Economic Review, 34(2), (in Chinese) Duxbury, L. E., and Higgins, C. A. (1991). Gender differences in work-family conflict.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76(1), Duxbury, L. E., and Higgins, C. A., and Lee, C. (1994). Work-family conflict: A comparison by gender, family type, and perceived control.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15, Eby, L. T., Casper, W. J., Lockwood, A., Bordeaux, C, and Brinley, A. (2005). Work and family research in IO/OB: Content analysis and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 ). Journal of Vocational Behavior, 66, Edward, J. R., and Rothbard, N. P. (2000). Mechanisms linking work and family: Specif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construct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5, Greenhaus, J. H., and Beutell, N. J. (1985). Sources of conflict between work and family role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10, Greenhaus, J. H., and Powell, G. N. (2006). When work and family are allies: A theory of work-family enrichment.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31, Ilies, R., Schwind, K., Wagner, D., Johnson, M.D., DeRue, S.D., and Ilgen, D.R.
191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183 (2007). When can employees have a family life? The effects of daily workload and affect on work-family conflict and social behaviors at home.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92, Katz, D., and Kahn, R. L. (1978). 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organizations (2 nd ed.). New York: Wiley. Kopelman, R. E., Greenhaus, J. H., and Connolly, T. F. (1983). A model of work, family and interrole conflict: A construct validation study. Organisational Behaviour and Human Performance, 32, Kossek, E. E., and Ozeki, C. (1998). Work-family conflict, policies, and the job-life satisfaction relationship: a review and directions for organizational behavior-human resources research.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83(2), Lu, L., Gilmour, R., Kao, S. F., and Huang, M. T. (2006). A Cross-Cultural Study of Work/Family Demands, Work/Family Conflict, and Well-Being: The Taiwanese vs. British. Career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11(1), Michel, J. S., Kotrba, L. M., Mitchelson, J. K., Clark, M. A., and Baltes, B. B. (2011). Antecedents of work-family conflict: A meta analysis. 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32, Parasuraman, S., and Greenhaus, J. H. (2002). Toward reducing some critical gaps in work-family research.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Review, 12, Rothbard, N. P. (2001). Enriching or depleting? The dynamics of engagement in work and family role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46(4), Small, S. A., and Riley, D. (1990). Toward a multidimensional assessment of work spillover into family life.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 52,
192 18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Spector, P., Cooper, C. L., Poelmans, S., Allen, T. D., O Driscoll, M., Sanchez, J. I., Siu, O. I., Dewe, P., Hart, P., Lu, L. (2004). A cross-nat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f work-family stressors, working hours, and well-being: China and Latin America versus the Anglo world. Personnel Psychology, 57(1), Sutton, K. L., and Noe, R. A. (2005). Family friendly programs and work-life integration: More myth than magic? In E. E. Kossek and S. J. Lambert (Eds.), Work and Life Integration, pp Mahwah, NJ: 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 Tang, A. W. H. (2011). Why Working Women Quit? The Mothering Identity and Practices under Structural Constrains. Taiwan: A Radical Quarterly in Social, 85, Tenbrunsel A. E., Brett, J. M., Maoz, E., Stroh, L. K., and Reilly, A. H. (1995). Dynamic and static work-family relationships.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Human Decision Processes, 63, Yang, N., Chen, C.C., Choi, J., and Zou, Y. (2000). Sources of work-family conflict: A Sino-U.S. comparison of the effects of the work and family demands.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43,
193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論文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 研究 以司法社會工作概論課程為例 * 李自強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助理教授 收稿日期 2015 年 8 月 23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本文係靜宜大學創意教學型教學研究能量精進計畫 計畫編號 PU103-TDC002 成果之一 承蒙經費補助 另對於二位匿名審查委員諸多的寶貴意見 作者也藉此一 併致謝
194 18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隨著立法趨勢的演變 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類的相關法律大量地立法通過 實施 社會工作介入逐漸地被納入相關法律規定內 而且比重愈來愈吃重 從 早期的少年觀護 成人觀護 監所矯治 以及後續家庭暴力保護 甚至是犯罪 被害人與加害人間的修復式正義議題 司法社會工作作為一個新興的專業 它 不僅須具備社會工作原本的專業要求 對於司法相關領域的法規認知與實務理 解也是必要的 本研究透過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的教學策略 檢驗修課學生在 司法社工概論這門課程的學習效果 經過調查問卷與八位立意取樣學生的個別 訪談 量化或質性的分析結果均顯示 協同教學讓同學與實務工作者直接面對 面的接觸 透過實務分享 引發同學對這些領域的興趣 研究結果顯示 對於 司法社工領域的基本認識 實務的理解 相關概念的想法以及有關的專業知識 方面 上述教學策略能有效達成教學目標的期待 關鍵詞 司法社會工作 協同教學 翻轉學習
195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187 The Study of Learning Effectiveness with Team Teaching and Flip Learning Teaching Strategy: An Example on The Course of Forensic Social Work Tzu-Chiang Li Assistant Professor, Social Work and Child Welfare Department, Providence University Abstract According to legislative trends, social workers have begun to embrace a new specialty known as forensic social work. The role of forensic social workers in different settings: high risk youths service centers, juvenile courts, probation departments, adult corrections, domestic violence and victim assistance programs. And those fields that require considerable knowledge and practice experience, particularly in as much as it draws not only on the knowledge base of the social work profession, but that of law profession as well. About the course of forensic social work, this study aim to evaluate the teaching effectiveness using team teaching and flip learning teaching strategy. In conclusion,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of self-designed questionnaire for all students who completed that course and individual interview (N=8), that students were satisfied with the teaching method and course content. Keywords: forensic social work, team teaching, flip learning teaching strategy
196 18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 緒論 一般人經常認為司法社會工作就是 矯治社會工作 主要服務場域就是 監獄等矯治環境 甚至有人認為法院或地檢署所設置的觀護人就是矯治社會工 作的全部 在過去 社會工作與司法這兩個專業領域好像兩條平行線 除了上 述傳統的接觸之外 甚少再磨擦出其他的火花 直至 1990 年代社會立法進入 所謂的擴張期(林萬億 2005) 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類的相關法律大量地立法 通過實施 社會工作介入逐漸地被納入相關法律規定內 而且比重愈來愈吃 重 家暴及性侵害案件中 保護性社工的吃重負荷 早已是不爭的事實 透過 立法規定 戒治所開始出現社工員的正式編制 黃永順 邱明偉 2006) 家 事事件法的通過 讓家事調查官成為正式的職務 當法律就其犯罪要件或是損 害程度進行究責或是補償的同時 對於被害人甚至是加害人 其實還有相當的 部分是必須予以協助 彌補與復原的 而這正是修復式正義所期待完成的任 務 事實上 隨著民主社會的變遷與發展 對司法正義的期待越來越高 由於 刑事政策及司法工作的重心與範圍已不再侷限於犯罪偵查 審判及矯正執行的 範圍 而更關注於在司法執行的過程中 導入犯罪防治的理念 並以司法保護 的手段予以推廣及落實 而司法保護工作 舉凡犯罪預防 法治教育 被害預 防 反毒 反賄選等宣導 更生保護 犯罪研究與分析 甚至被害保護等 均 屬司法社會工作的範疇 曾華源 白倩如 2009 上述的例子顯現的是 運 用社會工作專業的知識與技巧 無論是協助犯罪者復歸社會或是幫助被害人走 出傷痛 社會工作者在司法領域內所扮演的角色可說是愈來愈多元 也愈來愈 吃重 司法社會工作涵蓋的範疇廣泛 基於上述背景說明 以研究者身兼大學教 師的角度來說 在有限的授課時數內 除了在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傳授外 當然 更希望能縮短學生對實務理解的落差 本文係脫胎自乙份創意教學小型研究之
197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189 成果報告內容 並加以延伸改寫而成 研究目的主要聚焦在如何透過由別於傳 統講授式的教學方式 能讓同學貼近司法社工相關領域實務有更清晰的瞭解與 認識 由於尚屬初探階段 本研究嘗試在 司法社會工作概論 這門課程 除 傳統的課堂講授 機構參訪 影片討論外 研究者與相關實務領域工作者共組 教學團隊 以協同教學的概念 邀請來自青少年福利中心督導 戒治所社工師 監獄心理師 家事法庭調解委員 家暴中心社工員等領域的實務工作者 以主 題方式分享各領域的實務經驗 另方面 指定學生在課前以自主學習方式閱讀 相關素材並紀錄學習上碰到的問題 以此種翻轉教學的操作模式 要求同學必 須在實務經驗分享前完成該主題指定的期刊研讀與心得撰寫 以增加與實務工 作者對話及討論的聚焦性 而每位學生的主題閱讀心得 實務分享後的問卷結 果以及立意取樣後的八位個別訪談資料 則是協助研究者瞭解學生是否儲備投 入司法社會工作領域之學理與實務知識 也期待此嘗試性的教學模式能對學習 者認識此特殊的社工場域有所助益 貳 文獻探討 一 司法社會工作的內涵 社會工作形成一個重要的專業 其被運用的領域 以從家庭 學校 社區 公共福利 擴展到矯治 藥物濫用 家庭暴力等領域 司法社會工作 forensic social work 過去經常與矯治社會工作 correctional social work 混為一談 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早期社會工作進入司法場域時 主要是在法院 檢察署或是 監獄等矯治環境 從事犯罪加害者的觀護處遇與矯治工作為主 陳麗欣 2011 近年來 隨著修復式正義 restorative justice 的倡議 在司法審判和
198 19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處 遇 的 過 程 中, 強 調 治 療 重 於 懲 罰 有 尊 嚴 的 對 話 寬 恕 責 任 道 歉 更 是 修 復 式 正 義 的 核 心 價 值 ( 張 淑 慧,2009), 在 司 法 領 域 的 服 務 對 象 也 擴 及 到 犯 罪 行 為 的 加 害 人 而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設 置 的 少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以 及 青 少 年 福 利 中 心, 則 透 過 與 少 年 警 察 隊 的 合 作 或 是 外 展 服 務 (outreach work), 將 對 於 虞 犯 少 年 或 是 高 關 懷 青 少 年 的 關 注 帶 向 犯 罪 預 防 的 範 疇 到 了 1980 年 代 末 期, 台 灣 的 社 會 運 動 開 始 蓬 勃 發 展, 台 灣 日 趨 民 主 化 結 果, 讓 政 府 被 迫 需 建 立 更 多 社 會 安 全 體 制 以 滿 足 因 為 都 市 化 與 經 濟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福 利 需 求 ; 而 來 自 新 興 社 會 力 量 的 壓 力, 也 讓 福 利 內 容 不 斷 的 擴 張 和 成 長 ( 詹 火 生,2011) 從 這 個 時 期 以 後 陸 續 修 訂 或 頒 布 通 過 的, 例 如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權 益 保 障 法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法 等 法 規, 為 多 元 的 個 案 來 源 提 供 保 護 性 服 務 有 明 確 的 法 源 基 礎, 而 保 護 性 服 務 依 據 對 象 與 類 別 來 看, 大 致 又 可 在 區 分 為 兒 少 保 護 性 服 務 高 風 險 關 懷 服 務 收 出 養 服 務 安 置 服 務 被 害 人 保 護 服 務 加 害 人 服 務 緊 急 救 援 以 及 保 護 專 線 等 而 近 年 來 隨 著 家 庭 與 婚 姻 等 家 事 糾 紛 的 日 益 增 多,2012 年 6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的 家 事 事 件 法 以 及 後 續 家 事 法 庭 的 成 立 家 事 調 查 官 的 設 置 等, 無 論 在 陪 同 出 庭 監 調 訪 視 等, 在 在 需 要 更 多 社 工 的 服 務 與 協 助 隨 著 上 述 法 規 的 出 現 以 及 觀 念 的 轉 變, 在 司 法 及 其 相 關 領 域 裡, 社 會 工 作 已 逐 步 開 始 提 供 專 業 的 服 務 而 面 對 跨 入 司 法 系 統 的 專 業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者 需 要 面 對 的 服 務 對 象 與 服 務 內 容 相 當 廣 泛, 不 管 是 陪 同 出 庭 被 害 人 保 護 與 更 生 保 護, 亦 或 是 少 年 的 犯 罪 防 治 與 宣 導, 皆 涉 及 許 多 不 同 的 專 業 知 識 ; 此 外 面 對 多 元 的 服 務 人 口 群, 身 為 司 法 領 域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勢 必 培 養 自 身 多 元 且 寬 容 的 價 值 觀 ; 對 司 法 環 境 的 熟 悉 與 對 社 會 脈 動 的 覺 察 也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社 會 工 作 者 面 對 司 法 領 域 的 陌 生 嶄 新 與 衝 擊, 如 何 強 化 從 學 校 到 實 務 場 域 的 各 階 段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勢 必 影 響 社 會 工 作 者 在 司 法 領 域 的 社 工 勝 任 能 力 ( 汪 淑 媛,2008)
199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191 二 協 同 教 學 與 實 務 經 驗 從 前 段 的 討 論, 可 以 理 解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的 服 務 對 象 主 要 來 自 民 刑 事 的 行 為 人 與 被 害 人 以 及 涉 及 民 刑 事 司 法 體 系 者 及 其 家 庭, 服 務 方 法 需 要 運 用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的 理 論 和 技 術, 而 服 務 目 標 則 包 括 犯 罪 預 防 矯 治 處 遇 與 司 法 保 護 ( 張 淑 慧,2009) 相 較 於 其 他 的 助 人 專 業 領 域, 司 法 相 關 場 域 確 實 是 社 會 工 作 背 景 的 助 人 工 作 者 較 為 陌 生 的 區 塊, 絕 非 僅 止 於 背 一 堆 法 條, 然 後 依 法 行 事 而 已, 陳 祖 輝 (2010) 彙 整 教 授 矯 治 社 會 工 作 的 教 學 經 驗 後 指 出, 課 程 議 題 範 圍 太 廣 教 學 內 容 應 以 老 師 專 長 考 量 等 限 制, 造 成 教 與 學 雙 方 對 課 程 想 像 待 的 落 差 ; 而 有 主 題 性 的 課 程 規 劃 及 能 將 實 務 與 理 論 融 合 則 是 學 習 者 期 待 的 課 程 進 行 方 式 從 前 述 類 似 課 程 的 教 學 經 驗 來 看,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既 然 涵 蓋 的 範 圍 較 為 廣 泛, 而 且 單 元 主 題 又 涉 及 頗 多 的 專 業 內 涵, 由 不 同 領 域 的 專 業 工 作 者 來 組 成 的 教 學 團 隊, 共 同 合 作 來 完 成 某 一 個 領 域 的 教 學 活 動, 有 效 的 協 同 教 學 策 略 不 僅 可 以 促 進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亦 有 助 於 教 師 的 專 業 發 展 協 同 教 學 是 指 一 群 不 同 的 教 學 人 員, 以 一 種 專 業 的 關 係 組 成 研 究 團 體, 共 同 計 畫 合 作 以 完 成 某 一 個 領 域 或 某 一 個 單 元 的 教 學 活 動 ( 吳 麗 君 鍾 聖 校, 2003) 事 實 上, 不 同 領 域 專 長 的 教 師, 從 不 同 觀 點 來 看 待 問 題, 提 供 它 個 角 度 的 觀 點, 使 學 術 不 至 因 排 他 性 的 單 一 取 向 而 貧 乏 ; 而 具 實 務 經 驗 的 講 授 者 更 能 使 學 習 與 實 際 生 活 產 生 連 接 協 同 教 學 方 式, 讓 師 生 同 時 開 放 接 受 新 觀 點 新 問 題 及 新 發 現, 因 此, 有 學 者 將 跨 科 取 向 的 協 同 教 學 形 容 有 如 織 布 機, 將 不 同 的 彩 色 絲 線, 編 織 成 萬 花 筒 般 的 織 錦 畫 ( 王 素 芸,2009) 對 於 學 習 者 而 言, 協 同 教 學 尚 可 藉 由 不 同 教 師 的 參 與 教 學, 使 教 學 方 式 多 樣 化, 滿 足 學 生 不 同 學 習 風 格 的 需 求 ; 而 對 教 師 層 面 的 收 穫, 教 師 可 透 過 互 相 討 論 觀 摩 與 學 習, 增 進 專 業 能 力, 促 進 專 業 發 展 ; 經 由 專 長 的 互 補, 增 進 教 學 品 質 與 成 效 ; 藉 由 腦
200 19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力 激 盪, 創 發 新 的 教 學 方 法 以 及 增 加 與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互 動 的 機 會, 並 進 而 形 成 社 群 意 識 ( 黃 永 和 莊 淑 琴,2004) 研 究 者 透 過 網 路 搜 尋 國 內 碩 博 士 論 文, 發 現 在 協 同 教 學 的 相 關 研 究 方 面 頗 為 豐 富, 較 多 聚 焦 在 語 文 學 習 ( 古 秀 上,2012) 或 是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方 面 ( 謝 萱 樺,2013) 在 考 量 研 究 者 本 身 的 專 業 背 景, 同 時 思 考 教 學 主 題 脈 絡 的 連 貫 性 後, 研 究 者 嘗 試 透 過 此 教 學 策 略 來 加 深 學 習 者 對 於 此 特 殊 領 域 的 認 識, 逤 透 過 邀 請 五 位 資 深 且 精 熟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一 同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而 協 同 教 學 成 效 的 量 化 分 析 亦 著 重 在 學 習 者 對 這 五 個 單 元 主 題 及 實 務 面 貌 的 認 識 與 理 解 三 翻 轉 課 堂 的 教 學 模 式 傳 統 的 教 學 方 式 不 外 乎 分 成 兩 個 階 段, 第 一 是 知 識 傳 授 的 階 段, 教 室 內 教 師 於 講 台 上 滔 滔 不 絕 地 講 課 學 生 在 座 位 上 專 心 聆 聽 或 是 猛 抄 筆 記 ; 第 二 階 段 是 吸 收 和 消 化 的 過 程, 學 生 回 家 後 自 行 複 習 功 課 完 成 交 代 的 作 業 事 實 上, 第 二 階 段 的 執 行 遠 比 第 一 階 段 來 得 困 難, 但 是 傳 統 的 教 學 方 式 卻 是 交 付 給 學 生 晚 上 回 家 獨 自 去 完 成 ( 鄒 景 平,2012), 翻 轉 課 堂 的 教 學 模 式 (flip learning teaching strategy) 就 在 於 打 破 上 述 教 學 領 域 一 個 長 期 存 在 的 積 習 司 法 社 工 課 程 涉 及 的 議 題 原 本 就 較 廣 泛, 再 加 上 原 本 就 對 司 法 相 關 領 域 的 陌 生 與 疏 離, 容 易 讓 學 生 陷 入 失 去 焦 點 不 知 重 點 何 在 的 困 境 ( 陳 祖 輝, 2010), 而 翻 轉 教 室 的 教 學 策 略 恰 可 以 彌 補 上 述 的 遺 憾 翻 轉 課 堂 亦 稱 為 翻 轉 教 學 (flip teaching) 翻 轉 學 習 (flip learning) 或 反 轉 課 堂 (inverted classroom), 其 實 施 的 關 鍵 有 二 ( 劉 怡 甫,2013): ( 一 ) 上 課 前, 教 師 將 自 錄 的 講 授 內 容 ( 或 相 關 的 現 成 素 材 ) 上 傳 或 連 結 到 學 習 平 台, 學 生 在 平 台 上 自 主 學 習 這 些 內 容 並 紀 錄 學 習 上 碰 到 的 問 題
201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193 二 上課時 教師回應學生自學時碰到的問題 並進行以討論為主的合作學 習或個別指導 這種先閱讀教師指定與當週課程主題有關素材並作摘要的學習方式 不 再只是走馬看花地翻過指定教材 而進入教室後 無論是教師的提點或是實務 工作者的經驗分享 不僅有助於釐清對於特定議題的想像 而且也讓學習者對 於特定主題建構出深刻的印象 根據翻轉學習的概念 研究者先行找出二十篇 與各單元主題有關的期刊或是實務報告作為指定讀本 並要求每位學生於上課 前均閱讀過二至三篇不等的期刊並繳交心得報告 為了撰寫心得在閱讀後必須 反覆思考與當週主題有關的問題 在思考中有助於對文章想要傳達的想法有比 較清楚的輪廓 進入教室後再由教師回應撰寫的心得內容 有別於單純的預習 習作 教學者與實務工作者也必須一同研讀當週文獻 如此方有助於增加在教 學現場與學習者的對話 叁 研究方法 一 研究設計 檢視本研究的教學模式成效 是兼採質性與量化的兩種方法 在協同教 學方面 由研究者根據課程需求 聘請5位實務工作者共同進行協同教學 分 別是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督導 戒治所社工科長 監獄心理師 家暴中心督導 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這5位實務工作者均來自與司法相關的各領域 實務工作年資最短者也有6年以上 且分別畢業於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系 心理 學系 社會工作研究所 2位 以及社會福利研究所 對於各自服務領域專業 均相當的熟稔且有著豐富的實務經驗 協同教學的實施主要依據下述步驟進 行
202 19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首 先, 確 定 全 學 期 各 課 程 單 元 後, 選 擇 高 危 險 群 少 年 與 外 展 服 務 ( 外 展 ) 高 牆 內 的 助 人 者 ( 監 獄 ) 毒 品 成 癮 者 之 輔 導 處 遇 ( 戒 治 ) 家 暴 實 務 與 保 護 性 社 工 ( 家 暴 ) 社 會 工 作 與 家 事 事 件 ( 家 事 ) 等 五 個 單 元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選 擇 這 些 單 元 的 原 因, 除 教 學 者 本 身 的 專 業 限 制 外, 前 述 領 域 也 是 社 工 領 域 學 生 較 為 陌 生 的 區 塊, 由 具 實 務 背 景 的 工 作 者 來 進 行 分 享 應 較 能 吸 引 同 學 專 注 度 也 是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在 確 定 受 邀 對 象 後, 研 究 者 透 過 電 話 與 等 方 式 與 講 者 溝 通 並 確 認 當 週 實 務 分 享 內 容, 並 在 教 學 現 場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扮 演 互 相 提 問 或 對 談 的 角 色, 以 加 深 同 學 的 印 象 及 理 解 至 於 所 選 擇 的 當 週 預 先 研 讀 文 獻, 除 扣 緊 當 週 主 題 外, 教 學 者 與 實 務 工 作 者 也 必 須 同 時 研 讀, 以 利 於 在 教 學 現 場 與 學 生 對 話 針 對 這 五 場 次 的 協 同 教 學, 在 每 一 單 元 結 束 後 請 同 學 填 寫 協 同 教 學 單 元 後 調 查 問 卷 ( 見 附 錄 一 ), 解 此 瞭 解 同 學 們 對 於 協 同 教 學 內 容 的 吸 收 程 度 ; 而 在 學 期 末 的 最 後 一 次 課 程 進 行 中, 針 對 全 學 期 的 學 習 成 效, 另 請 同 學 填 寫 司 法 社 工 課 程 期 末 調 查 問 卷 ( 見 附 錄 二 ) 最 後, 為 免 受 到 研 究 者 兼 教 學 者 雙 重 角 色 的 影 響 而 讓 受 訪 者 出 現 社 會 期 待 反 應,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的 次 一 學 期, 研 究 者 始 透 過 立 意 取 樣, 以 預 擬 之 半 結 構 訪 談 大 綱, 依 據 不 同 系 別 選 課 同 學 人 數 大 致 的 比 例, 邀 請 8 位 同 學 ( 社 工 系 7 位 法 律 系 1 位 ) 接 受 個 別 訪 談 ; 此 外, 包 括 翻 轉 學 習 的 單 元 心 得 內 容 與 e-learning 系 統 的 教 學 意 見 質 性 反 映 內 容 等, 亦 同 為 本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之 參 考 資 料 二 研 究 工 具 ( 一 ) 協 同 教 學 單 元 後 調 查 問 卷 本 研 究 以 協 同 教 學 單 元 後 調 查 問 卷, 來 檢 視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協 同 教 學 方 面 達 成 授 課 教 師 對 於 課 程 規 畫 的 期 待 與 成 效 為 何 本 調 查 問 卷 由 授 課 教 師 參 考 幾 所 大 學 針 對 類 似 產 學 雙 師 教 學 計 畫 所 設 計 的 調 查 問 卷 改 編 而 成, 問 卷
203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195 共 計 10 題 ( 包 括 一 題 開 放 題 ), 評 量 方 式 採 Likert 5 點 量 表 (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 計 分 則 從 5 分 至 1 分 ( 二 ) 司 法 社 工 課 程 期 末 調 查 問 卷 在 完 成 所 有 教 學 單 元 後, 研 究 者 利 用 最 後 一 次 上 課 時 段, 以 司 法 社 工 課 程 期 末 調 查 問 卷, 來 檢 視 課 程 設 計 與 執 行 對 於 學 習 的 成 效 如 何, 問 卷 內 容 除 延 續 前 份 問 卷 的 部 分 內 容 外, 另 加 入 有 關 選 課 動 機 最 有 收 穫 的 教 學 方 式 以 及 對 於 後 續 教 學 建 議 等 質 性 問 題 ( 三 ) 司 法 社 工 課 程 後 之 個 別 訪 談 大 綱 因 為 課 程 開 始 初 期 無 法 知 道 修 課 同 學 最 開 始 的 狀 況,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研 究 者 要 如 何 瞭 解 課 程 開 始 後, 同 學 們 的 學 習 狀 況 呢? 透 過 方 案 事 後 設 計 的 概 念, 請 受 訪 者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回 想 修 習 本 課 程 前 的 狀 況 ( 王 麗 雲 譯,2014); 研 究 者 根 據 課 程 設 計 與 臨 場 教 學 的 觀 察,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邀 請 8 位 同 學 依 據 預 先 擬 定 之 半 結 構 訪 談 大 綱 表 達 想 法, 當 然 也 包 括 學 習 成 效 與 課 程 建 議 與 本 研 究 有 關 的 訪 談 大 綱 主 要 問 項 如 下 : 1. 請 回 想 上 學 期 選 修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這 門 課 程 時, 妳 的 想 法 是 什 麼? 當 時 妳 認 為 這 門 課 的 內 容 會 是 什 麼? 2. 這 門 課 程 的 設 計 之 一 是 上 課 前, 同 學 必 須 先 閱 讀 教 師 指 定 與 當 週 課 程 主 題 有 關 的 文 獻 並 作 摘 要, 妳 對 這 樣 的 方 式 有 何 看 法 與 建 議? 3. 除 了 課 前 預 習 外, 本 課 程 還 安 排 有 5 場 次 的 實 務 工 作 者 經 驗 分 享, 聆 聽 這 些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你 當 時 的 想 法 與 感 覺 是 什 麼? 哪 一 場 次 對 你 產 生 較 大 的 影 響? 為 什 麼? 三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204 19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分析本研究的教學於學習的成效如何 在質性資料方面 主要來自個別 訪談內容 編碼為S1至S8 翻轉學習心得內容 以同學名字英文縮寫作為 代碼 以及e-learning系統的教學意見質性反映內容 系統已作匿名處理 量化資料則有 協同教學單元後調查問卷 司法社工課程期末調查問卷 兩份問卷 量化資料經描述性統計後 配合質性資料一併進行詮釋分析 肆 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的教學設計兼採協同教學 翻轉教室的教學策略 協同教學已被 公認是實踐跨領域整合教學的理想方法 其優點之一就是可以吸收其它講授者 的精隨 尤其是實務經驗的傳達 可以讓理論與實務被連貫學習 有效提高教 學的成效 而面對陌生的司法相關領域 翻轉學習概念衍生出的課前閱讀方 式 藉由閱讀與當週單元主題有關的期刊或論文並書寫心得 在進入教室前 至少能先對主題內容有些梗概式的瞭解 以下 分別從量化 資性資料來呈現 藉由協同教學 翻轉教室的教學策略有關教學與學習的成效 一 協同教學助於認識實務場域 五場次實務工作者的協同教學 半數以上的學生均 非常同意 能增加 自己對司法有關特定領域的基本認識 其中對於增加青少年外展 76.1 家庭暴力 75.9 及家事事件 79.1 這三個領域的基本認識更是高達七 成以上的同學表達 非常同意 的看法 如果含括 同意 此題項同學的意見 有九成八以上的同學均認為這五場次的協同教學確實有助他們對於特定實務 場域的基本認識
205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197 至於是否能啟發學習者對於與特定主題相關概念的想法 九成以上的同 學是 非常同意 與 同意 此題項 此部分只有對於毒品戒治領域 91.9 的看法是相對較低的 而這五場次的實務分享對於理解各該領域的實務是否有 所幫助? 所有同學均 非常同意 與 同意 確實有助於理解青少年外展工作 實務 相對地 只有 87.1 的同學 非常同意 與 同意 有助於他們理解毒 品戒治領域的實務 青少年外展工作是一種由專業的社工員直接將服務輸送給流連或遊蕩於 街頭少年的服務模式 服務內容是由社工員尋找並發掘有需要服務介入的少 年 主動與其接觸並建立關係 瞭解與評估少年在家庭 學業 就業 同儕等 方面遭遇的問題或困擾後 提供適切的處遇與資源 在社工教育領域 這些內 容對於學生而言並不陌生 自然利於讓同學對其有更多的認識與實務理解 實 務工作者以案例方式分享其與青少年一起工作的獨特經驗 倒是讓同學們驚豔 不已 很享受今天整個分享的過程 我相信這會影響 改變更多年輕人的生 命 外展工作是一份可以讓自己保持年輕的工作 透過各種不同方式和少年 建立關係 真的很重要 EF 而工作者個人的講台魅力 透過 活潑生動的 問答與有趣的口語表達 讓我們受益良多 讓我們能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至於監獄矯治與毒品戒治這兩個更偏向司法的領域 同學們對於能增加 對主題相關實務的理解 表示非常同意與同意的看法比例相對就不是那麼地 高 但實務工作者用心地剪輯公視刺蝟男孩這部影片的劇情 配合影片的分 享 讓對於認識監獄工作的生態 更有臨場感 感覺身歷其境的看到受刑人 的生活作息 更加具體的呈現監獄生活 讓我們對於那個較不熟悉的領域 有了瞭解 而毒品戒治部分 工作者以自身實務經驗 帶入圖片與實例 舉 簡單易懂的例子 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戒毒與成癮者的處遇 內容清楚 且 更容易理解 跳脫傳統的口頭講述 PPT 播放的方式 善用豐富的媒材資源 擇選相關能回應於課程單元主題的影片 不僅是教學中的延伸學習教材 好的
206 19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媒 材 能 引 起 學 習 者 的 專 注 與 興 趣, 能 夠 有 效 突 破 傳 統 教 學 的 限 制, 進 而 提 昇 教 學 成 效 有 關 修 課 同 學 針 對 協 同 教 學 方 式 是 否 能 協 助 其 認 識 與 瞭 解 實 務 知 能 的 描 述 性 統 計 摘 要, 請 見 表 一 表 一 對 實 務 知 能 的 認 識 與 瞭 解 問 卷 題 項 協 同 教 學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非 常 主 題 領 域 意 不 同 意 外 展 54(76.1) 17(23.9) 0(0.0) 0(0) 0(0) 增 加 對 主 題 的 基 本 認 識 監 獄 33(50.8) 31(47.7) 1(1.5) 0(0) 0(0) 戒 治 38(61.3) 23(37.1) 1(1.6) 0(0) 0(0) 家 暴 44(75.9) 14(24.1) 0(0.0) 0(0) 0(0) 家 事 41(79.1) 15(26.3) 1(1.8) 0(0) 0(0) 外 展 44(62.0) 27(38.0) 0(0.0) 0(0) 0(0) 啟 發 與 主 題 相 關 概 念 的 想 法 監 獄 25(38.5) 38(58.5) 2(3.0) 0(0) 0(0) 戒 治 33(53.2) 24(38.7) 5(8.1) 0(0) 0(0) 家 暴 42(72.4) 15(25.9) 1(1.7) 0(0) 0(0) 家 事 41(79.1) 15(26.3) 1(1.8) 0(0) 0(0) 外 展 49(69.0) 22(31.0) 0(0.0) 0(0) 0(0) 增 加 對 主 題 相 關 實 務 的 理 解 監 獄 32(49.2) 30(46.2) 3(4.6) 0(0) 0(0) 戒 治 34(54.8) 20(32.3) 8(12.9) 0(0) 0(0) 家 暴 43(74.4) 13(22.8) 1(1.8) 0(0) 0(0) 家 事 44(75.9) 12(20.7) 2(3.4) 0(0) 0(0) 填 答 人 數 ( 百 分 比 )
207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199 至 於 這 五 場 次 實 務 工 作 者 的 協 同 教 學, 是 否 能 夠 協 助 同 學 熟 悉 對 實 務 場 域 的 運 作? 提 升 對 實 務 場 域 的 瞭 解? 九 成 以 上 的 同 學 是 非 常 同 意 與 同 意 的, 雖 然 這 些 場 域 對 於 同 學 們 是 陌 生 的, 工 作 者 講 述 自 己 的 實 務 經 驗, 再 搭 配 照 片 影 片 甚 至 是 錄 音 檔 ( 例 如 113 專 線 的 對 話 內 容 ) 等 媒 材, 呈 現 實 務 場 域 的 原 貌, 有 助 於 學 習 者 熟 悉 這 些 實 務 領 域 的 運 作 現 況, 進 而 提 升 對 實 務 場 域 的 瞭 解 至 於 是 否 有 助 於 提 升 在 實 務 方 面 的 專 業 技 能? 九 成 以 上 的 同 學 針 對 外 展 家 暴 與 家 事 這 三 個 領 域 是 非 常 同 意 與 同 意 的, 而 對 於 監 獄 矯 治 這 兩 個 領 域, 非 常 同 意 與 同 意 的 比 例 則 降 至 九 成 以 下 (81.5% 85.2 %) 矯 治 領 域 與 毒 品 戒 治 這 兩 個 領 域, 通 常 只 會 在 大 一 的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課 程 裡, 談 到 矯 治 社 會 工 作 的 章 節 時, 匆 匆 一 瞥 地 被 介 紹 過 ( 陳 祖 輝,2010), 無 論 就 組 織 特 性 與 工 作 內 容, 對 於 社 工 背 景 的 學 生 而 言, 都 是 相 當 陌 生 的 區 塊 如 果 未 曾 接 受 過 類 似 矯 治 社 會 工 作 或 毒 品 戒 治 與 處 遇 等 課 程 的 訓 練, 若 以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一 門 課 程 要 達 成 協 助 同 學 提 升 在 實 務 方 面 專 業 技 能 的 目 標, 難 免 會 有 緣 木 求 魚 之 感 有 關 修 課 同 學 針 對 協 同 教 學 方 式 協 助 其 熟 悉 與 提 升 對 實 務 場 域 運 作 的 描 述 性 統 計 摘 要, 請 見 表 二
208 20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表二 對實務場域運作的熟悉與提升 問卷題項 熟悉實務 界運作現 況 提升對實 務場域的 瞭解 有助提升 在實務方 面的專業 技能 協同教學 主題領域 外 展 監 獄 戒 治 家 暴 家 事 外 展 監 獄 戒 治 家 暴 家 事 外 展 監 獄 戒 治 家 暴 家 事 非常同意 47(66.2) 39(60.0) 34(54.8) 44(75.9) 44(75.9) 44(62.0) 32(49.2) 26(41.9) 41(71.9) 44(75.9) 34(47.9) 19(29.2) 25(40.3) 32(55.2) 38(65.5) 同意 22(31.0) 22(33.8) 22(35.5) 13(22.4) 14(24.1) 27(38.0) 30(46.2) 33(53.2) 13(22.8) 13(22.4) 31(43.7) 34(52.3) 28(45.2) 22(37.9) 16(27.6) 普通 不同意 2(2.8) 3(4.6) 6(9.7) 1(1.7) 0(0.0) 0(0.0) 2(3.1) 3(4.8) 3(5.3) 1(1.7) 6(8.5) 11(16.9) 9(14.5) 4(6.9) 4(6.9) 0(0.0) 1(1.5) 0(0.0) 0(0.0) 0(0.0) 0(0.0) 1(1.5) 0(0.0) 0(0.0) 0(0.0) 0(0.0) 1(1.5) 0(0.0) 0(0.0) 0(0.0) 非常 不同意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填答人數 百分比 協同教學的設計 有機會讓同學與實務工作者面對面的接觸 對於社工 系的學生而言 有很多的領域是從來就不認識的工作場域 而且也是以目前學 生身分沒有機會接觸到的 透過這些實務分享 引發對該領域的興趣 這項 工作是我在這之前完全不知道的一個領域 透過這次的分享 對外展有初步的 認識 也讓我對外展工作產生很大的興趣 S5 讓學習者的想像與實際工作 情況產生連結 他提及的案例 最發人深思 再加上講者的敘事方法 讓我 很能深入其境 而且教科書不會告訴我這些 S3 觸發同學去思考在實務工 作上會遇到哪些困難 讓我們能夠更容易在將來面對的時候 知道如何去面 對並且解決 S1 甚至讓同學回頭檢視自我 印象比較深刻的分享應該是 保護性社工那場 家暴 不僅因為這是社會上比較常出現的議題 而且是我 切身經驗過的吧 以前總想著要離開這個讓我受傷的家 也希望有人來幫我 但實際有人來幫我時 又是怎麼樣的一個場景 在保護性個案裡 究竟該不該
209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201 將孩子帶離家庭 這引發了我很大的思考 S8 接受個別訪談的受訪者一致提到 很喜歡 也很期待實務工作者走進教 室來與我們分享實務經驗 每一場都讓學習者更加了解該主題實務者的想法 以及工作者自身散發出對工作的熱情與使命感 講者在運用技巧的嫻熟 人 性的關懷以及敬業的態度 都讓我獲益良多 S3 讓同學印象深刻的是 演 講者散發的那種光芒 是一種對專業的熱忱和使命感 好像有點難以形容當下 的感觸 只知道那樣的力量是會感動人心 而且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力的 S6 這些分享 每個老師都對我們表現各自那溫暖的面向 S2 這些 回饋 其實也超越當時邀請這幾位實務工作者進班共同擔任協同教學時的初 衷 二 翻轉課堂促進學習效果效益 翻轉學習實施的關鍵之一就是 上課前教師將自錄的講授內容 或相關 的現成素材 上傳或連結到學習平台 學生在平台上自主學習這些內容並紀錄 學習上碰到的問題 劉怡甫 2013 本課程的規劃 除了前述五場次運用協 同教學法的主題外 還有導論 少年觀護的社會工作角色 成人觀護與更生保 護 修復式正義以及社工教育與職業風險等共計 10 個單元 針對每個主題的 內容 授課教師於課程規劃時 搜尋國內相關期刊 學位論文或是實務研究報 告等 最後選定 20 篇文獻作為指定讀本 由教師提供全文影本 每位同學於 上課前必須閱讀當週的指定範圍 撰寫一頁的閱讀心得 非重點摘記 並提出 自己對於文獻內容的疑問一至二題 所有作業必須於該週上課前繳交完畢 而 心得回應與問題解答則是安排在次週的上課前進行 針對陌生的司法社工領域 翻轉學習讓學習者在上課前初步理解單元內 容 上課前做好接受新知識的準備 提前閱讀所吸收的內容 在單元進行時
210 20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可以促使我們提早先修習老師當中可能會上到的主題 S1 學生覺 得 這樣比較知道老師在講什麼 所以比較不會覺得無聊 ES 至少會有 一些些印象 S4 對於老師的授課內容或是提問比較能掌握 讓我在上課 的時候能更快進入狀況 課前預習單元主題加上閱讀摘要讓我有初步清楚的概 念 當天上課老師所教授的內容對應課前預習的內容可以相互佐證 甚至以不 同的角度進入主題也讓我有更多的想像 S7 而非 只是坐著聽老師講課 老師講什麼就聽什麼 甚至對老師一堂課要講的內容完全不懂 MT 此種學習策略伴隨的邊際效應之一是 強迫 學習者課前預習 有助於 理解單元內容 儘管是硬性規定 我認為這才可以讓我們提早先閱讀老師當 中可能會教到的主題 S1 讓我幾乎每個禮拜都要閱讀二至三篇的期刊 而且為了寫心得 在閱讀之後都會反覆的思考與當週主題相關的問題 在思考 之中對於文章想要傳達的想法會比較清楚 S2 老師的這種做法可以讓學 生在課堂前一定要先看過文獻 S4 而強制規定寫摘要 就 不能只是 走馬看花的看過 S2 倒也 是一個強迫大家讀文獻的好方法 S5 除了 考試之外 偶爾被督促看點書 多閱讀也是不錯的 S7 透過翻轉學習策略 相對地也增加不少師生在教室裡的互動頻率 在上 課過程中 更容易讓學生與台上的老師進行互動 跟老師有互動的頻率提高 了 S1 我真的覺得透過這種先閱讀教師指定與當週課程主題有關的文獻 並作摘要 對於我而言 我覺得這是很好的老師跟學生的課程互動方式 S2 且這樣亦可以幫助老師去認識學生們對此議題的想像以及能深入學生們心 情和心得架構出的意境 CC 當然這樣的教學策略也不是毫無缺點的 因為面對的是學習者原本就不 是那麼熟悉的文本 在自己先行閱讀的過程裡難免還是會遇到挫折的 有的 文獻都是法條枯燥乏味 都是法條的文獻在寫摘要時根本不知道可以寫什麼 S5 在看文獻的時候有很多不懂 心得也是當成摘要在寫 S3 身
211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203 邊有諸多同學 包括我 對於撰寫筆記內容時常感到困擾 因為有些論文真的 太過死硬 像是在介紹少觀制度的那篇 有一堆法條跟文言文 S3 或 許因為我對司法方面並不熟悉 因此閱讀上有時候會相對的困難 在做摘要 時 也不太清楚要從什麼方面下手 也很難對這些議題有一些看法 比較像是 看了一些文章 了解了一些事實 但有點無法與自身連結 S8 面對這些課 程要求 一個學期下來 學習者不免 會煩躁或是因為外務繁忙而偷懶 S2 自己在寫心得的過程會有 O.S. 為什麼每個禮拜都要寫啊 S4 課程中 針對最後一次作業進行回饋時 曾問同學們一個問題 一學期被逼著讀了不 少的期刊論文 是不是很有成就感 在學期末教學意見反映裡 研究者看 到不少肯定的答案 三 小結 超過半數的同學 53.7 是因為個人興趣而來選修這們課 一個 學期下來 接近九成五 94.1 的同學非常同意與同意選修這門課 有 符合其原本的期待 針對協同教學 接近全數的同學 99.9 均非常同意與同意五位進班擔任協同教學的實務工作者 相當具備各自 領域的專業知識 98.4 的同學非常同意與同意這五場的實務分享讓其 獲益良多 司法社工課程期末調查問卷 的統計結果顯示 所有同學 100 都非常同意與同意增加其 對司法社工領域的基本認識 98.5 的同學非常同意與同意增加 對司法社工領域相關實務的理解 而非 常同意與同意啟發 對司法社工領域相關概念的想法 及增加 對司法 社工領域有關的專業知識 這兩個題項的同學均在九成八以上 98.6 將近九成五的同學 94.1 非常同意與同意 更熟悉對司法社
212 20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工領域相關實務界的運作現況 也有將近八成 79.4 的同學非常 同意與同意提升 其在司法社工實務方面的專業技能 並且有助於改 變對司法領域相關案主的刻板印象 非常同意與同意 合計 88.1 伍 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一 教學模式與學習成效初探 本研究針對學習成效的議題 從修課學生的角度出發 然後以協同教學 與翻轉學習的教學模式來探究學習者提升對於司法社工領域的認識與實務理 解的可能 協同教學的設計 讓同學與實務工作者面對面的接觸 尤其是對於 社工系的學生而言 有很多的領域是從來就不認識 不知道的工作場域 透過 實務分享的協同教學引發對該領域的興趣 讓想像與實際工作情況產生連結 觸發學習者去思考在實務工作上會遇到哪些困難 而本研究所帶入另種教學模 式-翻轉學習 在研究設計階段即規劃帶入既有素材讓學習者於課前閱讀 撰 寫閱讀心得與提問 面對陌生的學習領域 翻轉學習讓學習者在上課前提前初 步理解單元內容 在單元進行時 對於授課內容或是提問比較能掌握 而邊際 效應是 強迫學習者課前預習 有助於理解 雖然學習過程難免會出現學習高 原現象 但是回顧整學期的學習狀態時 學習者均表示是相當有成就感的 其次 本研究透過量化或質性的分析結果均顯示 無論是對司法社工領 域的基本認識 實務的理解 相關概念的想法以及有關的專業知識方面 學習 者均認同獲益匪淺 而協同教學 讓同學與實務工作者直接面對面的接觸 對 於社工系的學生或是以目前學生身分沒有機會接觸到的 透過這些實務分享
213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205 引發同學對這些領域的興趣 這門課就像一顆種子 散播在我的心中 然 後在開學後的某天 為了作業上網查資料 意外的在人力銀行上看到 中華民 國 會在徵志工 於是原本不在我計畫內的事 我就這麼去了 S6 如 果未來有機會 或許會考觀護人或投入相關領域工作 S4 二 建議 研究者身為新進教師又是初次負責教授 司法社會工作概論 這門課程 過去在就讀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班時期 曾在其他學校社工系有過類似課程的 兼課經驗 那幾年教學經驗的感受是 社工系的學生對於 司法 這件事多是 懷抱著既陌生又懼怕的心情 因此在規劃本研究的嘗試性教學模式之初 大致 可以理解學習者在此方面的不足與需求 另方面 研究者在擔任教職之前 有 二十餘年少年司法的實務工作經驗 與相關司法場域或是相關社會福利機構等 關係企業 有過密切的合作經驗 對於順利操作本研究嘗試性的協同教學模 式確有加分的效果 事實上 無論是協同教學或是翻轉學習的教學模式 在教學實務與研究 方面俱有相當豐富的產出在進行對話 研究者透過創意教學計劃而初次涉獵此 二領域 在文獻檢閱方面確屬簡略 而對於甫踏進教學領域的研究者而言 提 升學習成效的試探性研究是否具有充分的說服力 仍有待研究者透過持續的相 關教學研究結果來繼續累積 另方面 本研究利用問卷調查為資料收集方法之 一 研究者的自編問卷諸題項是否確實能涵蓋擬探究主題之內涵 也有待後續 研究加以檢驗
214 20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參考文獻 王素芸 2009 協同教學的意義 特質與類型 教育研究與發展期刊 王麗雲 主譯 2014 Weiss, Carol H.原著 1998 政策與方案評鑑 台北 學富文化 古秀上 2012 客語薪傳師團隊協同教學之建構與實踐-以客語魔法學院為 例 臺北 臺灣師範大學台灣語文學系碩士論文 吳麗君 鍾聖校 譯 2004 Buckley, F. J.原著 1992 協同教學 嘉 義 濤石文化 汪淑媛 2008 論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動社會工作職業風險之忽視 臺大社 會工做學刊 林萬億 年代以來臺灣社會福利發展的回顧與展望 社區發 展季刊 張淑慧 2009 司法社會工作概述 社區發展季刊 陳祖輝 2010 矯治社會工作課程教學的現況分析 社區發展季刊 陳麗欣 2011 司法社會工作 載於呂寶靜主編 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 第 二版 台北 巨流 曾華源 白倩如 2009 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 社區發展季刊 黃永和 莊淑琴 2004 協同教學 的回顧與展望 教育研究月刊 黃永順 邱明偉 2006 監獄社會工作角色定位與模式建構之芻議 社區 發展季刊
215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207 詹 火 生 (2011) 一 甲 子 以 來 臺 灣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的 演 變 - 從 理 念 政 策 到 制 度 實 踐 論 文 發 表 於 社 會 福 利 模 式 - 從 傳 承 到 創 新 研 討 會 (2011 年 4 月 16 日 至 4 月 18 日 ) 舉 辦 地 點 : 北 京 香 山 首 農 會 議 中 心 鄒 景 平 教 育 趨 勢 - 翻 轉 課 堂 式 教 學 模 式 的 創 新 總 裁 學 苑 瀏 覽 日 期 : 2014 年 7 月 20 日, 取 自 劉 怡 甫 (2013) 翻 轉 課 堂 - 落 實 學 生 為 中 心 與 提 升 就 業 力 的 教 改 良 方 評 鑑 雙 月 刊,41,31-34 謝 萱 樺 (2013) 新 北 市 公 立 幼 兒 園 教 師 知 覺 協 同 教 學 與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關 係 之 研 究 臺 北 : 銘 傳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論 文
216 20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附錄一 司法社會工作概論協同教學單元後調查問卷 各位同學 這學期(103 學年度第一學期)的司法社會工作概論這門課程 總共 安排了五個場次的 與工作者面對面 的實務分享講座 聆聽之後 請 填寫此份問卷調查表 讓授課教師瞭解同學們對於該主題的理解程度及 對講者實務分享內容的想法 期待能讓課堂教學與實務經驗有更密切結 合 亦可作為未來本課程規劃或調整的參考 問卷無須具名 只需以自 己的想法回答即可 感恩 今天實務分享主題名稱是 日期 103 年 月 日 請根據對今天講者實務分享的感受與想法 在合適的 打勾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 1.講者具備有關今日主題的專業知識 2.增加我對今日主題的基本認識 3.啟發我對與今日主題相關概念的想法 4.增加我對今日主題相關實務的理解 5.讓我更熟悉今日主題相關實務界的運作現況 6.對我的獲益為提升對實務場域的了解 7.有助於我對未來就業發展的想法 8.有助於提升我在實務方面的專業技能 9.整體而言 今天講者的實務分享讓我獲益良多 10.其它回饋(請寫在下方空白處)
217 協同教學與翻轉學習對學習成效影響之研究 209 附錄二 司法社會工作概論期末調查問卷 各位同學 這學期的 司法社會工作概論 課程 共規劃五種特色內容 分別 是(1)台中地院(檢)參訪 (2)實務工作者經驗分享 (3)期刊論文預習 (4)影片欣賞 (5)錄影訪談相關領域相關人士等 課程接近尾聲之際 請填寫此份問卷 讓授課教師瞭解同學們對於本課程的理解程度及對課 程設計的想法 期待能讓課堂教學與實務經驗有更密切結合 亦可作為 未來本課程規劃或調整的參考 答案無對錯之分 請根據對下述題項的 想法 直接在合適的 打勾即可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1 1.有助增加我對司法社工領域的基本認識 2.有助啟發我對司法社工領域相關概念的想法 3.有助增加我對司法社工領域有關的專業知識 4.有助增加我對司法社工領域相關實務的理解 5.讓我更熟悉對司法社工領域相關實務界的運作現況 6.有助於提升我在司法社工實務方面的專業技能 7.有助於改變我對於司法領域相關案主的刻板印象 8.畢業後 我會更想投入司法社工相關領域服務 9.選修這門課有符合我原本的期待
218 21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10.本課程的五種課程特色 你(妳)覺得哪一項對於學習最有收穫(單 選)? 台中地院(檢)參訪 影片欣賞 期刊論文預習 錄影訪談相關領域相關人士 實務工作者經驗分享 理由是 11.最後 我想給針對課程設計 課程要求或是教師個人 提出我的建 議如下
219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論文 論新自由主義下的高等教育產業化 王振輝 靜宜大學教育研究所教授 收稿日期 2015 年 11 月 12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人提供寶貴的修改意見 *
220 21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台灣二十年前開始了一場教育改革 在那場改革中政府廣設高中及大學 它改變了原本是菁英教育的高等教育為大眾教育 此一教育政策是受到新自由 主義觀念的影響 其教育改革理念強調教育必須自由化與建構一個競爭的開放 市場 並主張學校教育要如企業一般有 效率與效能 本文的有兩個主要目 的 一是探討新自由主義的源起及其主張 它與當代高等教育的關係 二是要 探究這樣的新自由主義是如何影響台灣高等教育的 關鍵詞 新自由主義 高等教育產業化 市場化 自由化
221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13 O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under the Neoliberalism Chen-Hui Wang Professor of Graduate Institute of Education, Providence University Abstract Taiwan began an educational reform in 20 years ago, in that reform expanding senior high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This policy change the higher education from elite to mass. This is an educational reform policie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concepts, which were market competition of neoliberalism establishment, marketization and liberalization, and claim that school education must has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like as an enterprise. In this research, there are two concrete purposes as follows :1. explore the origins of neoliberalism and its advocates, as well as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contemporary higher education. 2. explore how the neoliberalism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aiwan. Keywords: neoliberalism, higher education industrialization, marketization, liberalization
222 21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 前言 高等教育產業化的理論依據就是新自由主義 Neo-liberalism 這個意識 形態也是美國國際戰略中對外輸出的重要武器 1 台灣自二十年前開始了一場教育改革 在那場教改中 普設高中 大學 以致從早期的二十幾所大學 短期內膨脹到將近一百七十所大學 這場教育鬆 綁其來有自 即源自一九八 年代以來 許多歐美國家所進行了一場名為新自 由主義的教育改革 2例如在高等教育方面進行私有化 privatization 與自由 選擇 free choice 鬆綁 與 競爭 deregulation and competition 的開放 教育系統 也就是援用企業的管理哲學 強化中央的主導權力 強調學校教育 要如企業一般有 效率與效能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3 本文就是要帶領大家來看看這樣的新自由主義的源起及其主張 以及它與 當代高等教育的關係 特別是台灣高等教育如何受其影響 貳 新自由主義的緣起 一種思想的形成總有其時代背景 要談新自由主義 就得將其因緣溯自於 1930 年代的經濟大蕭條 The Great Depression 那次的災難讓全世界工業國家無一倖免 可說是西 1 張才國 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 北京 中央編譯出版社 2007 年版 2 關於 New Liberalism 和 Neo-Liberalism 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思想 請參閱李小科 澄 清被混用的新自由主義 兼談對 New Liberalism 和 Neo-Liberalism 的翻譯 世紀 中國 2006 年 引自 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tculturalworkshop/left/01.htm 3 H.Giroux, Neo-liberalism, corporate culture, and the promise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University as a Democratic Public Sphere. Harvard Education Review; Winter 2002;72,4.
223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15 方 工 業 史 上 歷 時 最 久 影 響 最 深 遠 的 一 次 經 濟 衰 退 4 原 來 在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歐 洲 各 國 在 戰 爭 的 廢 墟 上, 百 廢 待 舉, 然 而 未 被 戰 爭 波 及 的 美 國 則 是 市 場 需 求 旺 盛, 百 業 興 盛, 美 國 於 是 迎 來 了 所 謂 喧 囂 的 1920 年 代 (Roaring '20s), 由 於 各 種 產 業 繁 榮, 前 景 樂 觀, 享 樂 主 義 盛 行, 大 家 買 房 買 車 炒 作 股 票, 全 靠 向 銀 行 借 貸 融 資 當 時 貧 富 不 均 甚 為 嚴 重, 生 產 力 提 升 所 帶 來 的 利 潤, 全 部 進 了 有 錢 人 口 袋 裡, 一 般 勞 動 工 人 的 工 資 實 際 並 未 增 加 但 有 錢 人 熱 中 炒 作 股 票, 這 不 但 未 能 把 資 金 變 成 民 生 消 費, 又 助 長 泡 沫 經 濟 一 戰 後 的 經 濟 繁 榮 事 實 是 建 立 在 信 用 過 度 擴 張 上, 一 九 二 九 年, 經 濟 膨 脹 達 到 頂 峰,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美 國 股 市 崩 盤, 道 瓊 指 數 開 盤 跌 了 二 九 九. 六 點, 一 天 內 重 挫 二 十 三 % 一 個 月 之 後, 美 國 股 市 的 市 值 損 失 近 千 億, 引 起 全 面 恐 慌 接 下 來 的 三 年, 美 國 政 府 作 了 多 項 的 努 力, 但 股 市 仍 未 見 起 色, 股 市 還 是 一 再 破 盤 ; 到 了 一 九 三 二 年 底, 道 瓊 指 數 距 離 一 九 二 九 年 的 高 點 重 挫 了 八 十 %, 多 數 投 資 人 傾 家 蕩 產, 連 帶 著 大 量 貸 出 融 資 的 銀 行 及 金 融 機 構 自 然 也 受 到 重 創, 全 美 二 萬 五 千 家 銀 行 有 近 半 數 倒 閉 當 時, 全 美 失 業 人 口 達 一 千 五 百 萬 人, 達 勞 動 人 口 的 四 分 之 一 普 遍 信 心 危 機 導 致 消 費 需 求 幾 近 停 滯 工 業 生 產 停 頓 失 業 流 浪 人 口 達 二 百 萬 人, 失 學 營 養 不 良 飢 餓 人 口 更 不 計 其 數 該 次 經 濟 大 蕭 條 就 是 經 濟 學 家 們 所 謂 過 度 生 產 危 機 (crisis of over-production)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資 本 主 義 在 利 潤 動 機 上, 透 過 增 加 生 產 以 及 減 少 工 人 的 薪 資 來 積 累 其 資 本, 藉 著 再 投 資 來 不 斷 擴 張 其 版 圖, 但 是 這 種 擴 張 卻 造 成 了 社 會 上 財 富 分 配 的 嚴 重 不 均, 並 且 逐 漸 侵 蝕 一 般 人 們 的 消 費 能 力, 而 當 人 們 無 力 消 費 時, 這 就 造 成 企 業 生 產 的 供 過 4 學 者 稱 在 此 一 特 殊 條 件 產 生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是 一 種 怪 胎, 見 何 秉 孟,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源 流 與 本 質,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報,2015 年 5 月 27 日
224 21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於 求, 沒 有 市 場 出 路 此 次 席 捲 整 個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的 經 濟 大 蕭 條, 表 明 資 産 階 級 古 典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學 理 論 已 經 走 到 了 歷 史 的 盡 頭 為 了 解 決 危 機 並 且 避 免 危 機 的 重 演, 當 時 以 凱 因 斯 (John Maynard Keynes) 為 主 的 經 濟 學 家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該 要 介 入 並 管 制 資 本 主 義 的 經 濟 活 動 他 們 認 為, 藉 由 政 府 擴 大 基 礎 建 設 的 投 資 來 降 低 失 業 率 提 高 勞 動 工 人 的 薪 資 增 加 消 費 者 對 物 品 的 需 求, 國 家 藉 此 確 保 經 濟 的 持 續 成 長 和 社 會 福 祉 這 是 資 本 和 勞 動 力 之 間 的 階 級 妥 協, 也 確 實 防 止 了 經 濟 發 展 可 能 的 不 穩 定 5 依 美 國 學 者 西 客 (Jason Hickel) 等 人 的 考 察, 凱 因 斯 等 人 所 提 出 的 新 策 略 被 稱 為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embedded liberalism), 這 也 是 一 種 資 本 主 義, 但 他 強 調, 這 種 資 本 主 義 內 嵌 在 社 會 中 被 政 治 力 量 所 控 制 致 力 於 社 會 福 利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試 圖 創 造 出 一 批 溫 和 而 有 生 產 力 的 中 產 勞 動 力, 他 們 有 能 力 消 費 大 量 生 產 的 基 礎 商 品 當 時 歐 美 各 國 廣 泛 地 採 取 凱 因 斯 主 義 因 應 經 濟 大 蕭 條, 這 些 國 家 的 領 導 人 都 相 信 他 們 可 以 將 凱 因 斯 主 義 的 原 則 用 來 確 保 世 界 的 經 濟 穩 定 和 社 會 福 祉, 以 此 避 免 另 一 場 可 能 的 世 界 大 戰 此 外, 他 們 更 在 1944 年 發 展 出 布 雷 頓 森 林 體 系 (Bretton Woods Institutions) ( 隨 後 成 為 世 界 銀 行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組 織 (IMF)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6 試 圖 解 決 收 支 平 衡 的 問 題, 並 且 促 進 戰 後 歐 洲 的 重 建 與 發 展 7 5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6 第 二 次 世 紀 大 戰 結 束 後, 為 了 加 強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重 建 國 際 貨 幣 秩 序, 恢 復 國 際 貿 易 的 自 由 進 行,1944 年 7 月 44 個 國 家 的 代 表 們 在 美 國 新 罕 布 什 爾 州 的 布 雷 頓 森 林 (Bretton Woods) 舉 行 會 議, 以 建 立 國 際 貨 幣 與 金 融 交 易 的 標 準 會 議 中 建 立 的 標 準 包 括, 各 國 的 貨 幣 不 准 隨 意 貶 值 以 維 持 固 定 匯 率, 促 進 貿 易 的 暢 通, 並 順 利 進 行 資 本 積 累, 以 幫 助 第 三 世 界 的 國 家 重 建 戰 後 的 經 濟 體 系 最 後, 此 一 計 畫 並 未 達 到 原 創 者 懷 特 (Harry Dexter White) 和 凱 因 斯 (John Maynard Keynes) 所 預 期 的 目 的, 但 穩 定 匯 率 的 計 畫 卻 為 戰 後 時 期 創 造 了 一 個 有 利 經 濟 復 甦 的 環 境 除 此 之 外, 國 際 間 的 匯 率 也 必 須 遵 循 一 些 特 定 的 規 則, 在 布 列 敦 森 林 會 議 中 也 建 立 了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225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17 凱 因 斯 的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為 1950 和 60 年 代 的 世 界 經 濟 帶 來 了 高 度 的 成 長 然 而 到 了 1970 年 代 初 期,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卻 面 臨 了 停 滯 性 通 貨 膨 脹 (stagflation), 這 是 一 種 高 度 通 貨 膨 脹 和 經 濟 停 滯 的 結 合 在 美 歐 地 區, 通 貨 膨 脹 率 從 1965 年 的 3% 竄 升 到 1975 年 的 12% 到 底 是 什 麼 原 因 形 成 了 這 種 停 滯 性 通 膨 引 起 了 經 濟 學 家 們 激 烈 的 爭 辯 進 步 派 學 者 例 如 克 魯 曼 (Paul Krugman) 認 為 其 原 因 有 兩 點, 首 先 是 越 戰 的 龐 大 軍 費 使 美 國 的 收 支 出 現 二 十 世 紀 首 次 的 赤 字, 這 使 得 國 際 投 資 客 感 到 焦 慮, 進 而 拋 售 美 元, 導 致 通 貨 膨 脹 而 尼 克 森 的 政 策 又 讓 通 膨 雪 上 加 霜, 為 了 能 快 速 地 支 付 戰 爭 的 費 用, 他 在 1971 年 宣 布 放 棄 美 元 金 本 位 制, 政 策 一 出 造 成 黃 金 一 飛 沖 天, 而 美 元 則 跌 落 谷 底, 尼 克 森 的 這 一 舉 動, 被 稱 作 尼 克 森 衝 擊 (Nixon Shock), 從 這 一 天 起, 黃 金 正 式 退 出 了 貨 幣 體 系 ; 其 次, 正 當 美 國 陷 入 絕 境 之 際, 恰 巧 中 東 石 油 生 產 商 宣 佈, 凡 是 支 持 以 色 列 對 埃 及 和 敘 利 亞 開 戰 的 國 家 ( 即 贖 罪 日 戰 爭 ), 他 們 一 律 停 止 石 油 出 口,1973 年 的 石 油 危 機 拉 抬 了 物 價 飆 升, 進 一 步 拖 累 了 生 產 和 經 濟 的 成 長 8 但 是, 保 守 派 學 者 則 反 對 克 魯 曼 理 論 他 們 認 為 停 滯 性 通 膨 是 繁 重 的 富 人 稅 和 過 多 的 經 濟 管 制 所 造 成 的 他 們 認 為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已 經 走 入 死 胡 同, 該 是 廢 除 的 時 候 了 當 時 企 業 家 強 力 地 支 持 保 守 派 的 主 張, 這 是 因 為 他 們 的 財 富 在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中 嚴 重 縮 水, 實 際 的 情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簡 稱 IMF), 主 要 是 以 美 國 懷 特 方 案 為 基 礎, 採 取 基 金 制, 於 1946 年 2 月 正 式 成 立 它 對 於 會 員 國 具 有 資 金 融 通 提 供 資 料 及 建 議 規 劃 匯 率 與 外 匯 管 製 措 施, 以 促 進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的 多 種 功 能 同 時, 也 成 立 了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以 幫 助 低 度 發 展 的 經 濟 體 系 合 併 成 為 世 界 性 資 本 經 濟 體 7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8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226 21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況 是, 在 戰 後 的 美 國, 前 1% 收 入 者 佔 全 國 總 收 入 從 16% 下 降 到 8%, 當 時 美 國 經 濟 仍 在 成 長, 他 們 也 能 在 快 速 長 大 的 果 實 中 持 續 取 得 利 潤 然 而 當 1970 年 代 經 濟 成 長 停 滯 且 發 生 惡 性 通 膨, 嚴 重 侵 蝕 他 們 的 財 富 時, 於 是, 他 們 不 但 要 奪 回 屬 於 他 們 的 財 富, 並 且 以 此 為 藉 口 來 剷 除 內 嵌 式 自 由 主 義 他 們 的 解 決 方 案 便 是 著 名 的 沃 爾 克 震 撼 (Volcker Shock), 9 後 來 也 被 美 國 哈 佛 大 學 經 濟 學 教 授 傑 佛 瑞. 薩 克 斯 (Jeffrey Sachs) 將 其 改 稱 為 休 克 療 法 (shock therapy) 10 原 來 保 羅. 沃 爾 克 (Paul Volcher) 在 1979 年 被 卡 特 總 統 任 命 為 美 國 聯 邦 儲 備 委 員 會 (Federal Reserve System, Fed) 理 事 主 席, 在 芝 加 哥 學 派 新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學 家 傅 利 曼 (Milton Friedman) 格 林 斯 潘 (Alan Greenspan) 等 經 濟 學 家 的 建 議 下, 以 提 高 利 率 來 壓 抑 通 膨 卡 特 於 1980 年 3 月 簽 署 一 部 非 同 尋 常 的 法 律, 即 1980 年 的 存 款 機 構 放 鬆 管 制 和 貨 幣 控 制 法, 該 法 授 權 沃 克 爾 的 聯 邦 儲 備 委 員 會 對 銀 行 提 出 儲 備 要 求, 哪 怕 該 銀 行 不 是 美 聯 儲 成 員 該 法 確 保 了 沃 爾 克 的 高 利 貸 利 率 抑 制 信 貸 奏 效 此 外, 這 部 新 法 律 還 取 消 了 銀 行 可 能 施 加 給 客 戶 的 最 高 利 率 限 制, 並 且 撤 銷 所 有 各 州 法 定 設 置 的 利 率 限 制 ( 所 謂 的 反 高 利 貸 法 ), 他 的 方 法 是 緊 縮 貨 幣 供 給 增 強 國 民 儲 蓄, 以 此 提 升 幣 值 1981 年 雷 根 總 統 上 任 後 繼 續 任 命 沃 爾 克, 重 用 芝 加 哥 學 派, 沃 爾 克 持 續 推 升 利 率, 利 率 一 路 狂 飆, 此 一 政 策 在 1981 年 6 月 的 20% 時 達 到 高 峰, 並 持 續 到 80 年 代 中 期 9 據 美 國 著 名 經 濟 學 家 地 緣 政 治 學 家 威 廉 恩 道 爾 (F. William Engdahl) 指 出, 沃 爾 克 在 美 國 推 行 的 金 融 休 克 療 法, 推 動 了 (M 型 ) 社 會 分 化 的 最 終 完 成 但 事 實 上 此 一 政 策 在 早 幾 個 月 前 英 國 就 已 經 制 定 出 來 並 且 加 以 實 施, 沃 爾 克 和 他 紐 約 銀 行 界 的 親 密 朋 友, 只 是 在 美 國 引 入 了 柴 契 爾 政 府 的 金 融 休 克 模 式 威 廉 恩 道 爾 著, 趙 剛 等 譯, 石 油 戰 爭 : 石 油 政 治 決 定 世 界 新 秩 序 (A Century of War), 智 慧 財 產 權 出 版 社,2008 年 10 娜 奧 米 克 萊 恩 (Naomi Klein), 譯 者 : 吳 國 卿, 王 柏 鴻, 休 克 主 義 : 災 難 資 本 主 義 的 興 起 (The Shock Doctrine),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10 年
227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19 在 美 國, 提 高 利 率 導 致 一 波 破 產 潮, 給 美 國 經 濟 帶 來 了 無 法 想 像 的 創 傷, 全 國 各 地 的 汽 車 裝 配 廠 煉 油 廠 建 築 行 業 和 房 地 產 公 司 以 及 小 型 商 店 紛 紛 關 閉,1983 年 房 屋 抵 押 貸 款 違 約 的 人 數 增 為 三 倍 這 樣 的 政 策 造 成 大 規 模 的 經 濟 衰 退, 引 發 超 過 10% 的 失 業 率, 以 及 勞 工 組 織 的 瓦 解 但 是 沃 爾 克 堅 信, 必 須 將 利 率 抬 高 到 難 以 想 像 的 高 度, 才 能 一 勞 永 逸 地 扼 殺 掉 通 貨 膨 脹 的 惡 魔, 美 元 的 信 譽 和 經 濟 才 有 可 能 完 全 恢 復 11 沃 爾 克 震 撼 對 經 濟 生 產 與 勞 工 階 級 造 成 災 難 性 影 響, 但 卻 解 決 了 通 貨 膨 脹 然 而, 感 受 最 痛 苦 的 卻 是 美 國 以 外 的 國 家 據 IMF 的 資 料, 發 展 中 國 家 從 1981 年 到 1983 年 遭 遇 20 次 這 類 休 克 ; 從 1984 年 到 債 務 危 機 最 高 潮 的 1987 年, 這 類 休 克 的 次 數 更 多 達 140 次, 使 它 們 更 深 陷 債 務 中 對 背 負 沉 重 外 債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來 說, 沃 爾 克 震 撼 也 被 稱 作 債 務 震 撼 或 債 務 危 機, 從 美 國 產 生 的 這 種 震 撼, 讓 發 展 中 世 界 陷 入 痛 苦 痙 攣 因 為 勁 升 的 利 率 意 味 外 債 必 須 支 付 較 高 的 利 息, 而 那 些 窮 國 支 付 高 利 息 的 唯 一 方 法 往 往 是 舉 更 多 債 債 務 的 惡 性 循 環 於 焉 開 始 在 阿 根 廷, 軍 政 府 留 下 的 450 億 龐 大 債 務 快 速 增 加, 到 1989 年 達 到 650 億 美 元, 而 這 種 情 況 在 全 球 貧 窮 國 家 都 如 出 一 轍 沃 爾 克 震 撼 也 導 致 巴 西 外 債 暴 增, 在 六 年 間 從 500 億 美 元 變 為 1000 億 美 元 許 多 在 70 年 代 大 量 舉 債 的 非 洲 國 家, 發 現 自 己 深 陷 同 樣 的 困 境 : 尼 日 利 亞 的 債 務 在 同 樣 短 的 期 間, 從 90 億 美 元 激 增 至 290 億 美 元 12 弔 詭 的 是, 芝 加 哥 學 派 傅 利 曼 的 危 機 理 論 在 這 個 階 段 得 到 自 我 強 化 當 全 球 經 濟 愈 遵 循 他 的 策 略, 採 取 浮 動 利 率 出 口 導 向 經 濟 解 除 價 格 管 制, 全 球 體 系 就 愈 容 易 發 生 危 機, 從 而 製 造 出 更 多 經 濟 崩 潰, 11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娜 奧 米 克 萊 恩 (Naomi Klein), 譯 者 : 吳 國 卿, 王 柏 鴻, 休 克 主 義 : 災 難 資 本 主 義 的 興 起 (The Shock Doctrine), 廣 西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10 年.
228 22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而 此 等 崩 潰 又 正 好 是 他 認 為 政 府 應 採 取 其 激 進 建 議 的 情 況 這 便 是 內 建 在 芝 加 哥 學 派 模 式 的 危 機 當 代 的 經 濟 危 機 就 是 如 此, 毫 無 限 制 的 金 錢 在 全 球 高 速 流 動, 投 機 者 從 咖 啡 豆 炒 作 一 路 炒 到 貨 幣, 有 什 麼 炒 什 麼, 造 成 市 場 大 幅 度 的 波 動 而 由 於 當 今 全 球 化 的 自 由 貿 易 體 制, 又 無 異 於 鼓 勵 貧 窮 國 家 繼 續 仰 賴 咖 啡 豆 銅 石 油 或 小 麥 等 原 料 資 源 的 出 口, 這 就 讓 它 們 特 別 容 易 落 入 持 續 危 機 的 惡 性 循 環 所 以, 實 際 的 情 況 是, 只 要 一 旦 咖 啡 豆 價 格 突 然 大 跌 就 會 讓 整 體 經 濟 體 陷 入 蕭 條, 外 匯 投 機 客 一 看 到 該 國 的 財 政 惡 化, 便 開 始 拋 售 其 貨 幣, 導 致 匯 率 暴 跌, 進 而 加 深 經 濟 蕭 條 此 時, 如 果 再 碰 到 利 率 狂 飆, 國 家 債 務 一 夕 間 暴 增, 那 麼, 該 國 的 經 濟 就 差 不 多 解 體 了 13 貨 幣 緊 縮 政 策 就 是 新 自 由 主 義 在 1980 年 代 初 期 誕 生 時 的 第 一 個 要 素 促 使 新 自 由 主 義 誕 生 的 第 二 個 要 素 就 是 供 給 端 的 經 濟 (supply-side economics) 當 時 雷 根 總 統 首 先 為 大 企 業 家 提 供 豐 沛 的 資 金 用 以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這 個 政 策 的 背 後 假 設 是 : 他 們 會 把 這 些 資 金 拿 去 投 資 以 便 增 進 產 能, 從 而 為 自 己 創 造 更 多 財 富, 這 些 財 富 接 著 會 逐 漸 涓 滴 (trickle down) ( 或 下 滴 ) 到 社 會 全 體, 讓 一 般 人 民 雨 露 均 霑, 也 得 到 經 濟 繁 榮 的 好 處 這 就 是 深 為 後 世 所 詬 病 的 且 從 未 實 現 的 涓 滴 效 應 理 論 ; 其 次, 雷 根 還 進 行 稅 務 改 革, 他 將 頂 層 的 邊 際 稅 率 (marginal tax rate) 從 70% 削 減 到 28%, 並 且 將 最 大 資 本 利 得 稅 (capital gains tax) 降 到 20%, 為 大 蕭 條 以 來 的 最 低 在 此 同 時, 雷 根 也 提 高 了 勞 動 階 級 的 工 資 稅 (payroll tax), 達 成 了 共 和 黨 單 一 稅 (flat tax) 的 目 標 雷 根 經 濟 計 劃 第 三 個 政 策 是 對 金 融 部 門 的 完 全 鬆 綁, 因 為 沃 爾 克 拒 絕 支 持 這 項 政 策, 雷 根 便 在 1987 年 改 任 命 葛 林 斯 潘 (Alan 13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29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21 Greenspan), 葛 林 斯 潘 擔 任 聯 準 會 主 席 直 到 2006 年 他 對 金 融 管 制 的 鬆 綁 最 終 造 成 2008 年 的 全 球 性 金 融 風 暴, 導 致 上 百 萬 人 失 去 家 園 14 綜 觀 以 上,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這 些 政 策 讓 美 國 的 社 會 財 富 不 均 達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頂 峰 所 有 的 經 濟 數 據 均 顯 示, 美 國 生 產 力 雖 然 持 續 穩 定 上 升, 然 而 在 1973 年 沃 爾 加 震 撼 後 工 人 薪 資 大 跌, 剩 餘 價 值 有 效 地 從 工 作 人 口 轉 移 到 資 本 掌 握 者 手 中 而 在 新 自 由 主 義 政 策 背 後,CEO 的 薪 水 在 1990 年 代 增 加 400%, 工 作 人 口 薪 水 增 加 少 於 5%, 聯 邦 最 低 薪 資 減 少 超 過 9% 美 國 在 那 段 時 期 的 數 據 更 顯 示 最 高 1% 收 入 族 群 占 全 國 總 收 入 在 1980 年 代 從 8% 增 倍 為 18%( 同 樣 的 事 也 發 生 在 英 國, 從 6.5% 上 升 到 13%), 這 是 十 九 世 紀 末 鍍 金 時 代 (Gilded Age) 以 來 從 未 出 現 過 的 水 準 普 查 資 料 顯 示, 美 國 前 5% 的 家 戶 所 得 從 1980 年 起 增 加 到 72.7%, 而 中 等 收 入 家 戶 則 停 滯, 後 四 分 之 一 家 戶 收 入 下 降 到 7.4% 這 在 在 顯 示, 這 樣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是 一 種 富 人 剝 削 勞 動 工 人 勞 動 成 果 的 新 制 度, 造 成 更 深 的 社 會 痛 苦 20 世 紀 80 年 代, 兩 任 雷 根 政 府 通 過 大 力 推 行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把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派 推 上 了 美 國 主 流 經 濟 學 的 寶 座 ; 不 僅 如 此, 在 此 期 間, 雷 根 政 府 緊 鑼 密 鼓, 按 照 這 一 理 論 營 造 了 一 個 適 應 國 際 金 融 資 本 需 要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資 本 主 義 模 式, 把 國 際 金 融 資 本 集 團 送 上 了 主 宰 美 國 經 濟 左 右 美 國 政 治 的 權 力 巅 峰 的 寶 座, 從 而 也 將 資 本 主 義 由 國 家 壟 斷 階 段 向 更 為 恐 怖 的 國 際 金 融 資 本 壟 斷 階 段 轉 變 這 些 新 自 由 主 義 者 將 古 典 經 濟 學 基 本 理 念 推 向 市 場 教 條 主 義 極 端 的 市 場 化 私 有 化 自 由 化 和 全 球 一 體 化 主 張 新 自 由 主 義 者 這 些 極 端 理 論 主 張, 正 好 迎 合 了 美 英 國 際 金 融 壟 斷 資 本 的 需 要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何 秉 孟,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源 流 與 本 質,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報,2015 年 5 月 27 日
230 22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至於提供企業優渥的資金 到底能不能產生 涓滴效應 這個問 題 所有的數據都告訴我們 讓富人更富有並不會使勞動工人也一起 富有 對經濟成長的刺激也微乎其微 實際上 數據顯示 從新自由 主義誕生以來 工業化國家的人均成長率已經從 3.2%下降到 2.1% 更 諷刺的事實是 2015 年 國際貨幣基金會 IMF 發表一份研究報告指 出 從雷根時代提出 涓滴效應 理論以來 一般人民根本分享不到 富人所增加的財富 反而把全球貧富差距拉到前所未見的距離 16 綜合以上 我們可以將新自由主義界定為一種以 市場至上 原則來打造 世界政治經濟制度的計畫 作為意識形態 它的主張強調市場經濟 個人自由 國家退位 17 我們可以這麼說 在推動經濟發展方面 新自由主義徹底失敗了 但是新自由主義卻在此一過程中 特別是在其國際化過程 巧妙地成 為美國主宰全球的工具 參 新自由主義的全球化 原本只限於英美的新自由主義 其全球化的根源起自 1973 年的石 油危機 為了回應當年OPEC的石油禁運 美國以軍事威脅介入阿拉伯 國家 壓迫中東產油國同意將油元 petrodollars 透過華爾街的投資銀 行流通 於是有了豐沛資金挹注的華爾街銀行 緊接下來就是如何充 份運用這些現金 當時美國國內經濟正處於停滯 他們決定以高利率 16 Siddharh Tiwari,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of Income Inequality: A Global Perspective, Strategy, Policy, and Review Department,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June 2015, 17 Harvey, David,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31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23 貸 款 的 形 式 投 資 到 海 外, 此 時 發 展 中 國 家 正 需 要 資 金 來 撫 平 油 價 高 漲 造 成 的 創 傷, 況 且 此 時 他 們 也 正 經 歷 高 通 膨 華 爾 街 銀 行 認 為 這 筆 投 資 沒 有 風 險, 因 為 他 們 假 設 國 家 政 府 不 太 可 能 欠 錢 不 還 18 然 而, 事 實 不 然 由 於 發 展 中 國 家 所 貸 之 款 是 美 元, 這 使 得 他 們 和 美 國 的 利 率 漲 跌 連 動 起 來 當 沃 爾 加 震 撼 在 1980 年 代 初 期 催 高 了 利 率, 那 些 負 債 壘 壘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如 墨 西 哥 等 便 陷 入 債 務 泥 淖, 造 成 所 謂 的 第 三 世 界 債 務 危 機 (third world debt crisis) 事 實 上, 第 三 世 界 的 債 務 危 機 也 差 一 點 毀 掉 華 爾 街 銀 行, 造 成 國 際 金 融 體 系 的 瓦 解 為 了 避 免 危 機 擴 大, 美 國 介 入 並 確 保 墨 西 哥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有 能 力 償 債, 美 國 的 方 法 是 重 新 設 計 IMF, 賦 予 IMF 新 的 功 能 在 過 去,IMF 是 用 本 身 的 經 費 來 協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處 理 收 支 平 衡 問 題 ; 但 在 債 務 危 機 之 後, 美 國 透 過 IMF 來 確 保 第 三 世 界 國 家 能 夠 清 還 私 人 投 資 銀 行 的 債 務 自 此, 布 雷 頓 森 林 體 系 系 統 性 地 清 除 了 凱 因 斯 學 派 的 影 響 力, 成 為 新 自 由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的 喉 舌 其 計 畫 是,IMF 提 供 方 案 來 幫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解 決 債 務, 惟 附 帶 條 件 就 是 要 求 發 展 中 國 家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結 構 調 整 方 案 (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s, SAPs) 此 一 結 構 調 整 方 案 是 這 樣 的 : 發 展 中 國 家 必 須 完 全 解 除 市 場 管 制, 造 就 一 個 完 全 自 由 開 放 的 市 場, 以 此 來 提 高 經 濟 效 率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最 後 清 償 所 欠 債 務 有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在 這 執 行 新 自 由 主 義 政 策 時 比 IMF 的 要 求 還 更 徹 底, 譬 如 南 韓 不 僅 接 受 IMF 紓 困 貸 款 所 附 帶 的 結 構 調 整 方 案, 還 自 行 推 出 更 徹 底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改 革 ;IMF 成 了 南 韓 官 員 的 政 治 籌 碼, 用 來 瓦 解 國 內 的 反 對 聲 浪 ; IMF 事 實 上 是 強 迫 南 韓 做 了 它 本 來 就 想 做 但 沒 辦 法 做 的 事 19 他 們 也 藉 由 削 減 政 府 補 貼 ( 如 食 物 健 康 照 護 交 通 運 輸 ); 讓 公 部 門 私 有 化 ; 減 少 勞 工 資 源 使 用 人 口 等 管 制 ; 並 且 掃 除 各 國 的 貿 易 壁 壘 以 創 造 投 資 機 會 和 18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夏 傳 位, 新 自 由 主 義 是 什 麼? 三 種 理 論 觀 點 的 比 較 研 究,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27 期 (2014 年 6 月 ), 頁 頁 156
232 22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開 拓 更 多 的 消 費 市 場 此 外, 他 們 也 試 圖 維 持 低 通 膨, 用 以 確 保 第 三 世 界 對 IMF 的 一 定 債 務, 縱 使 這 會 削 弱 了 第 三 世 界 政 府 推 動 成 長 的 力 道 明 顯 的 事 實 是, 美 國 的 這 個 計 畫 有 許 多 政 策 是 特 別 為 跨 國 企 業 的 利 益 量 身 打 造 的, 它 讓 這 些 跨 國 企 業 有 更 多 的 自 由 去 購 買 公 共 資 產 投 標 政 府 建 設 將 攫 取 的 暴 利 帶 回 美 國 繁 榮 國 內 經 濟 20 除 此 之 外, 新 自 由 主 義 思 想 也 透 過 美 國 所 操 控 的 世 界 性 經 濟 組 織 推 廣 到 發 展 中 國 家 例 如, 世 界 銀 行 將 發 展 計 畫 的 貸 款 和 許 多 經 濟 的 附 加 條 件 (conditionalities) 掛 勾, 強 制 那 些 貸 款 國 推 動 市 場 自 由 化 ( 特 別 是 在 1980 年 代 ) 換 句 話 說,IMF 和 世 界 銀 行 將 債 務 作 為 操 縱 其 他 主 權 國 家 經 濟 的 槓 桿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以 及 各 式 各 樣 的 雙 邊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例 如 北 美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 也 藉 由 要 求 發 展 中 國 家 撤 除 貿 易 壁 壘 換 取 進 入 西 方 國 家 市 場 來 推 動 新 自 由 主 義, 而 這 讓 那 些 窮 國 地 方 產 業 陷 於 破 產 而 這 些 組 織 沒 有 一 個 是 透 過 民 主 機 制 來 運 作 的,IMF 和 世 界 銀 行 的 投 票 權, 如 同 企 業 一 般, 是 根 據 各 國 的 財 務 所 有 權 來 分 配 主 要 決 策 需 要 85% 才 能 通 過, 美 國 在 這 兩 個 組 織 中 握 有 大 約 17% 的 票, 意 味 著 她 擁 有 實 質 上 的 否 決 權 在 世 貿 組 織, 市 場 大 小 決 定 了 談 判 權 力, 於 是 富 國 幾 乎 都 能 夠 貫 徹 它 的 意 志 若 貧 窮 國 家 選 擇 不 服 從 這 些 傷 害 他 們 經 濟 的 貿 易 規 則, 富 國 動 輒 以 貿 易 制 裁 來 加 以 報 復, 這 讓 貧 窮 國 家 在 其 淫 威 下 噤 若 寒 蟬 21 於 是 全 世 界 就 在 美 國 強 大 影 響 力 的 挾 制 下 坐 上 新 自 由 主 義 這 列 火 車 邁 向 深 不 可 測 的 深 淵 最 後,1990 年, 美 國 共 和 黨 總 統 布 希 爲 適 應 國 際 金 融 壟 斷 資 本 全 球 擴 張 的 需 要, 授 意 美 國 國 際 經 濟 研 究 所 發 起, 召 開 了 一 個 有 關 拉 美 地 區 80 年 代 中 後 期 以 來 經 濟 調 整 與 改 革 問 題 的 研 讨 會 會 議 行 將 結 束 20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33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25 時, 新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學 家 曾 任 美 國 國 際 經 濟 研 究 所 所 長 的 約 翰. 威 廉 姆 遜 (J. Williamson) 抛 出 了 一 份 包 含 十 條 政 策 主 張 的 所 謂 會 議 共 識, 後 來 被 稱 爲 華 盛 頓 共 識 (Washington Consensus) 22 華 盛 頓 共 識 的 主 張 中, 除 了 新 自 由 主 義 學 者 們 長 期 以 來 鼓 吹 的 私 有 化 市 場 化 自 由 化 等 内 容 外, 還 特 别 強 調 各 國 政 府 應 開 放 商 品 市 場 金 融 資 本 市 場, 放 鬆 對 外 資 的 限 制 和 監 管 華 盛 頓 共 識 乃 司 馬 昭 之 心, 即 爲 美 國 的 國 際 金 融 資 本 通 行 全 球 鳴 笛 開 路, 以 便 控 制 他 國 的 金 融 資 本 市 場 乃 至 整 個 經 濟 命 脈, 從 而 成 為 世 界 金 融 乃 至 世 界 經 濟 的 霸 主 自 此,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在 私 有 化 市 場 化 自 由 化 的 內 容 上, 又 增 加 了 全 球 化, 全 世 界 也 因 此 美 國 化 了 可 見, 華 盛 頓 共 識 的 出 籠, 標 誌 着 新 自 由 主 義 理 論 及 其 實 踐 模 式 邁 向 了 一 個 新 的 階 段 : 新 自 由 主 義 由 學 術 理 論 而 政 治 化 美 國 國 家 意 識 形 態 化, 進 而 透 過 美 國 的 國 際 操 作 成 為 全 球 化 23 然 而, 可 悲 的 是, 新 自 由 主 義 在 全 球 化 階 段 的 最 終 影 響 是 廣 泛 的 逐 底 競 爭 (race to the bottom), 這 是 在 全 球 化 的 過 程 中, 國 際 金 融 資 本 為 了 尋 找 最 高 的 投 報 率 而 在 世 界 各 地 流 竄, 開 發 中 國 家 為 了 吸 引 國 際 大 廠 前 來 投 資 設 廠 不 得 不 競 相 以 最 低 廉 的 工 資 和 工 人 福 利 來 犧 牲 本 國 勞 動 者 24 所 以, 各 國 競 相 追 逐 的 這 個 底 (the bottom) 就 是 最 底 層 的 勞 動 工 人 及 其 最 低 的 權 益, 這 個 底 讓 它 們 得 以 用 最 低 的 成 本 取 得 最 大 的 利 潤 例 如 中 國 雖 然 贏 得 世 界 工 廠 的 美 譽, 對 勞 工 的 苛 刻 對 環 境 的 破 壞 與 能 源 到 無 以 復 加 的 地 步, 同 樣 的 情 況 也 發 生 在 美 國, 22 J. Williamson, A Short History of the Washington Consensus, Paper commissioned by Fundación CIDOB for a conference From the Washington Consensus towards a new Global Governance, Barcelona, September 24 25, 何 秉 孟,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源 流 與 本 質,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報,2015 年 5 月 27 日 24 Davies, R. B., & Vadlamannati, K. C.. 'A race to the bottom in labour standards?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13) (103) 1-14.
234 22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最 底 層 的 勞 工 總 是 受 害 最 深 的 25 在 中 國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社 會 主 義 的 成 份 正 在 逐 漸 消 失 中, 國 家 政 治 經 濟 發 展 日 益 轉 型 為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發 展 模 式, 其 中 富 士 康 模 式 即 為 典 型 26 由 於 跨 國 企 業 在 國 際 間 到 處 流 竄 找 尋 最 佳 的 投 資 環 境, 此 時, 那 些 發 展 中 國 家 必 須 競 相 提 供 最 廉 價 的 勞 力 和 資 源, 甚 至 提 出 完 全 免 稅 讓 外 資 自 由 輸 入, 來 吸 引 外 資 的 投 入 這 對 追 求 最 大 利 潤 的 西 方 國 家 或 貿 易 大 國 的 跨 國 企 業 來 說 無 異 是 個 美 麗 天 堂 27 然 而 正 是 在 此 一 市 場 邏 輯 中,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結 構 調 整 方 案 不 再 是 原 本 幫 助 貧 窮 國 家 的 美 意, 反 而 成 了 摧 毀 貧 窮 國 家 的 夢 魘 數 據 顯 示, 在 1980 年 代 以 前, 發 展 中 國 家 人 均 收 入 成 長 率 還 超 過 3%, 但 是 實 行 新 自 由 主 義 方 案 後, 成 長 率 減 半, 只 剩 1.7% 撒 哈 拉 以 南 非 洲 也 展 現 出 同 樣 的 衰 退 趨 勢 從 1960 到 70 年 代, 人 均 收 入 成 長 率 1.6% 但 是 當 新 自 由 主 義 療 方 從 1979 年 強 制 在 塞 內 加 爾 登 陸 執 行 後, 南 非 洲 人 均 收 入 開 始 下 降 為 0.7% 非 洲 國 家 平 均 GNP 在 結 構 調 整 的 新 自 由 主 義 年 代 萎 縮 了 10% 結 果, 非 洲 掙 扎 在 貧 窮 線 以 下 的 人 數 從 1980 年 以 來 急 遽 上 升 了 100% 同 樣 的 25 Jeffrey D. Sachs 原 著, 廖 月 娟 譯, 文 明 的 代 價 (The Price of Civilization: Reawakening American Virtue and Prosperity), 台 北 市 : 遠 見 天 下 文 化,2013 年, 第 六 章 26 Jenny Chan and Ngai Pun Suicide as Protest for the New Generation of Chinese Migrant Workers: Foxconn, Global Capital, and the State. The Asia-Pacific Journal. Vol. 18, Iss. 37, No. 2.p,5. And Andrew Kipnis, Neoliberalism Reified: Suzhi Discourse and Tropes of Neoliberalism 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Vol. 13, Iss.2(2007), pp Jeffrey D. Sachs 原 著, 廖 月 娟 譯, 文 明 的 代 價 (The Price of Civilization: Reawakening American Virtue and Prosperity), 台 北 市 : 遠 見 天 下 文 化,2013 年, 第 六 章
235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27 劇 情 也 在 拉 丁 美 洲 上 演 結 果 是, 當 一 個 國 家 從 IMF 那 裡 獲 得 愈 多 的 結 構 調 整 貸 款, 其 經 濟 崩 潰 的 可 能 性 就 愈 高 28 那 麼,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自 由 市 場 美 夢 為 何 會 成 為 貧 窮 國 家 的 夢 魘 呢? 根 據 西 客 等 人 的 分 析, 這 是 因 為 西 方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主 張 存 在 著 雙 重 標 準 : 西 方 決 策 者 要 求 發 展 中 國 家 經 濟 體 必 須 自 由 化 以 利 成 長, 但 在 西 方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的 歷 程 中, 他 們 自 己 做 的 卻 是 完 全 相 反 的 事 從 歷 史 上 看, 任 何 國 家 都 是 透 過 保 護 主 義 的 經 濟 措 施 讓 自 己 富 有 起 來 的, 實 際 上 直 到 今 日, 美 國 和 英 國 還 是 世 界 最 具 侵 略 性 的 保 護 主 義 國 家, 他 們 通 過 政 府 補 貼 貿 易 壁 壘 智 慧 財 產 權 限 制 等 措 施 建 構 自 身 的 經 濟 力 量 而 這 些 措 施 卻 都 是 新 自 由 主 義 所 嚴 厲 譴 責 的 29 可 見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自 由 市 場, 本 質 上 是 大 型 財 團 壟 斷 的 經 濟 體 系, 目 的 在 為 大 財 團 快 速 累 積 驚 人 的 財 富, 並 不 是 真 正 的 自 由 在 新 自 由 主 義 政 策 的 影 響 之 下, 地 球 上 最 富 有 的 358 人 握 有 和 全 球 最 窮 的 45% 人 口 ( 約 23 億 ) 同 樣 的 財 富 更 驚 人 的 是, 世 界 前 三 大 億 萬 富 豪 擁 有 的 財 富 相 當 於 最 低 開 發 國 家 (Lowest Developed Countries) 人 口 總 數 6 億 人 財 富 的 總 和 這 些 統 計 數 據 代 表 著 大 量 的 財 富 和 資 源 從 窮 國 轉 移 到 富 國 今 日, 僅 佔 世 界 人 口 1% 在 最 有 錢 的 人 控 制 40% 的 財 富, 最 有 錢 的 10% 人 口 控 制 85% 的 世 界 財 富, 而 最 窮 的 50% 人 口 只 擁 有 1% 的 財 富 這 些 統 計 數 據 代 表 著 大 量 的 財 富 和 資 源 從 窮 國 轉 移 到 富 國 對 這 種 情 形, 美 國 經 濟 學 家 Lant Pritchett 將 其 形 容 為 大 離 散 (divergence, big time), 即 現 代 經 濟 史 的 主 要 特 徵 是 富 裕 國 家 與 貧 窮 國 家 之 間 人 均 收 入 的 較 大 離 散, 此 一 差 距 如 今 還 在 繼 續 擴 大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Lant Pritchett, Divergence,Big Tim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236 22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肆 新自由主義與高等教育產業化 新自由主義對美國教育的最直接影響就是高等教育產業化 而高等教育要 產業化首先的要求就是高等教育普及化 其實美國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不是在 1980 年代新自由主義崛起之後 而是 在 1940 年 特別是凱恩斯理論提出後 高等教育與大學生數量迅速上升 1940 年美國高等教育總數量為 1800 所 1965 年為 2230 所 1978 年增為 3360 所 1940 年 美國大學生為 150 萬人 到了 1975 年就突破 1100 萬大關 1955 年 研究生為 25 萬名 到了 1975 年則接近 85 萬名 據學者分析 在第二次世界 大戰後到 1970 年間 西方高等教育的擴張與國家對於總體勞動政策有密切闗 係 從勞動力的素質來說 政府透過投資高等教育 培養了更多高技術的勞動 力 高等教育就成了勞動力市場的活水源頭 從量的方面來說 在政府經濟計 畫中 大學生數量的增加代表了勞動力進出市場的總量管制獲得了較大的伸縮 與調節空間 對於戰後的西方社會而言 大學就成了國家調節勞動力進出市場 的蓄水池 reserving pool 31 依照史密斯 David N.Smith 的研究也顯示 從 1950 年到 1970 年 勞 工屬性分類成長最迅速的便是 專業與技術勞工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workers 這一階層 而這毫無疑問是對應了大 學擴張與其就業人口大量化的供給 這便是戰後出現的 新中產階級 New Middle Class 這一批新創造出來的 中層群體 的流動模式並非仰賴父祖餘 蔭而得的財富累積 而是依靠個人知識與聲望的 專業認可 取得較優勢的社 No.1522,1995, Washington. 31 吳挺鋒 新自由主義高等教育 改革 及其批判 發表於 2006 年大學基礎教 育 國際學術研討會 桃園 開南大學通識中心 2006 年
237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29 會 位 置, 而 有 別 於 傳 統 藍 領 的 生 活 方 式 32 然 而, 大 學 教 育 的 普 及 化 還 不 是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 應 該 說, 高 等 教 育 的 擴 張 乃 是 現 代 工 業 發 展 的 內 在 需 求, 然 而, 這 種 需 求 卻 造 成 國 家 在 經 費 上 龐 大 的 壓 力, 從 而 也 排 擠 了 其 它 預 算 再 加 上, 戰 後 大 學 教 育 的 擴 張 後, 大 部 分 公 立 大 學 的 經 營 與 資 源 的 運 用 因 為 官 僚 主 義 的 扭 曲, 造 成 國 家 有 限 資 源 的 大 量 浪 費 與 閒 置, 屢 屢 遭 到 各 界 的 檢 討 與 攻 擊 因 此, 美 國 政 府 也 嘗 試 尋 求 各 種 方 案 對 沒 有 效 率 和 巨 大 浪 費 的 高 等 教 育 進 行 改 革 最 後 它 們 在 史 丹 佛 大 學 (Stanford University) 身 上 看 到 改 革 的 契 機 所 以 真 正 的 高 教 產 業 化 還 是 源 自 1980 年 代 的 史 丹 佛 大 學 的 產 業 化 1891 年 10 月 1 日, 史 丹 佛 大 學 正 式 開 學 創 辦 人 李 蘭 史 丹 佛 (Leland Stanford) 在 開 學 典 禮 上 說 : 生 活 歸 根 到 底 是 實 際 的, 你 們 到 此 是 為 自 己 謀 求 一 個 有 用 的 職 業 這 包 含 著 創 新 進 取 的 願 望, 良 好 的 設 計 和 最 終 使 之 實 現 的 努 力 正 是 史 丹 佛 的 這 一 實 用 教 育 精 神, 創 造 了 後 來 的 矽 谷 傳 奇 如 果 說 1920 年 史 丹 佛 大 學 還 只 是 一 所 鄉 村 大 學, 但 到 了 1960 年 她 便 名 列 前 茅, 到 1985 年 已 被 評 為 全 美 一 流 大 學 它 的 關 鍵 是 1951 年 由 當 時 的 副 校 長 弗 瑞 德. 特 爾 曼 (Frederick Terman) 教 授 創 建 了 史 丹 佛 科 學 園 區, 開 啟 了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的 先 河, 特 爾 曼 後 來 也 被 公 認 為 矽 谷 之 父 到 了 1980 年 代 史 丹 佛 不 僅 吸 引 了 學 術 人 才 和 創 業 高 手, 同 時, 科 學 園 區 對 學 術 市 場 化 的 操 作 模 式 還 催 生 了 一 種 有 利 於 孕 育 新 企 業 的 經 濟 環 境, 正 是 這 種 高 科 技 高 風 險 但 高 利 潤 的 經 濟 環 境 在 吸 引 著 各 種 各 樣 的 創 業 者 33 史 丹 佛 大 學 的 崛 起 為 矽 谷 (Silicon Valley) 電 子 產 業 創 造 了 條 件, 同 時, 32 David N. Smith, Who Rules the University? An Essay in Class Analysis. New York: MonthlyReview Press 老 錢, 硅 谷 传 奇 硅 谷 之 父 : 弗 里 德 里 克 特 曼 (Frederick Terman), 老 錢 文 集 發 表 於 2014 年 2 月 5 日 引 自 lao-qian.hxwk.org/.../ 老 钱 : 硅 谷 传 奇 - 硅 谷 之 父 : 弗 里 德...
238 23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矽 谷 的 發 展 也 幫 助 了 史 丹 佛 大 學, 使 她 得 以 有 今 天 的 成 就 史 丹 佛 大 學 發 展 的 這 種 模 式 使 得 大 學 科 學 園 區 和 企 業 之 間 建 立 固 定 的 聯 合 體, 把 三 者 的 優 勢 變 成 一 個 總 體 優 勢 這 種 模 式 更 有 利 於 研 究 一 些 重 大 的 綜 合 議 題, 特 別 是 現 代 產 業 發 展 都 必 須 是 跨 領 域 的 研 究 而 且 大 學 向 企 業 轉 讓 先 進 的 科 技 成 果, 為 企 業 提 供 定 期 諮 詢 或 技 術 指 導, 為 企 業 培 養 人 才, 有 利 於 縮 短 新 技 術 由 研 究 到 投 入 生 產 的 週 期, 克 服 產 學 落 差, 也 保 證 新 技 術 企 業 獲 得 長 期 穩 定 的 發 展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公 司 和 企 業 也 都 願 意 向 大 學 投 資 史 丹 佛 大 學 發 展 的 模 式 讓 世 界 知 道, 科 技 是 生 產 力, 知 識 是 科 技 的 基 礎, 大 學 是 生 產 知 識 的 最 重 要 的 地 方, 這 一 系 列 的 邏 輯 關 係 推 動 著 大 學 把 知 識 投 向 工 業, 使 工 業 以 科 技 取 得 發 展 創 新 這 種 邏 輯 關 係 正 是 美 國 實 用 教 育 觀 念 的 體 現 保 持 持 續 不 斷 的 大 學 產 業 的 合 作 關 係, 這 是 史 丹 佛 大 學 的 傳 統, 為 提 升 學 術 水 準 和 致 力 於 公 共 服 務 重 要 模 式 這 種 做 法 得 到 了 美 國 政 府 的 贊 許 和 支 持 在 1983 年 5 月, 美 國 總 審 計 局 向 國 會 提 出 的 報 告 就 指 出, 在 他 們 所 造 訪 的 科 學 園 區 中, 發 現 有 兩 種 方 法 可 以 把 大 學 與 工 業 保 持 持 續 的 聯 繫 和 維 護 大 學 傳 統 職 責 與 目 標 結 合 起 來 第 一 種 方 法 是 制 定 大 學 的 發 展 規 劃 政 策 時, 把 與 工 業 的 合 作 關 係 作 為 提 高 和 保 持 大 學 高 水 平 的 學 術 研 究 與 開 發 計 劃 的 一 部 分 第 二 種 方 法 是 開 辦 科 學 園 區, 並 把 它 列 為 大 學 公 共 服 務 職 能 的 一 個 部 分 據 統 計, 美 國 矽 谷 60%~70% 的 企 業 是 史 丹 福 大 學 學 生 和 教 授 創 辦 的,1986~1996 年 矽 谷 總 收 入 中 至 少 有 一 半 是 史 丹 佛 大 學 師 生 創 辦 企 業 貢 獻 的 美 國 其 它 大 學 也 開 始 了 如 此 產 學 合 作 模 式, 例 如, 根 據 美 國 波 士 頓 銀 行 歷 時 7 年 的 研 究 報 告, 僅 就 麻 省 理 工 學 院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一 校 來 說, 自 1990 年 以 來, 該 學 院 的 畢 業 生 和 教 師 平 均 每 年 創 辦 150 家 新 公 司, 單 是 1994 這 一 年, 這 些 公 司 就 雇 傭 110 萬 人, 創 造 了 2320 億 美 元 的 經 濟 規 模, 對 美 國 特 別 是 對 麻 塞 諸 塞 州 的 經 濟 發 展 做 了 重 要 貢 獻 Bank of Boston, MIT. The Impact of Innovation. Economics Department, Bank of Boston, Boston.1997.
239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31 自 此, 史 丹 佛 大 學 等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開 創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的 作 法, 特 別 是 矽 谷 的 成 就 與 MIT 產 學 合 作 締 造 驚 人 的 經 濟 規 模, 在 全 世 界 掀 起 無 限 的 風 雲, 更 吸 引 無 數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優 秀 人 才 前 往 美 國 取 經 學 習, 優 秀 大 學 吸 引 秀 異 人 才 又 形 成 另 一 種 龐 大 教 育 產 業 規 模, 人 才 與 大 學 的 良 性 循 環, 羡 煞 其 它 國 家 2005 年 9 月 10 日, 英 國 經 濟 學 人 (The Economist) 就 曾 以 腦 力 事 業 (The Brains Business) 為 專 題 進 行 全 球 高 等 教 育 的 調 查 與 分 析 在 這 個 專 題 裡 有 多 篇 文 章 分 別 對 不 同 地 區 ( 美 國 歐 洲 開 發 中 國 家 ) 的 大 學 模 式 與 發 展 現 況 做 出 了 優 勝 劣 敗 的 評 價, 美 國 高 教 模 式 在 此 獲 得 了 極 高 的 評 價, 其 它 地 區 模 式 都 落 入 了 敗 部 就 中 一 篇 成 功 的 秘 密 (Secrets of success) 一 文, 便 指 出 了 美 國 大 學 之 所 以 能 脫 穎 而 出 的 三 個 組 織 原 則 : 第 一, 聯 邦 政 府 扮 演 一 個 有 限 的 角 色 ; 第 二 個 原 則 是 強 調 競 爭 ; 第 三 個 原 則 是 大 學 的 實 用 模 式 而 非 封 閉 在 學 術 象 牙 塔 裡 頭 透 過 這 三 個 致 勝 原 則,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模 式 得 以 大 放 異 彩, 成 為 自 由 經 濟 學 家 眼 中 引 領 世 界 風 騒 的 楷 模 35 除 了 這 三 個 原 則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進 行 高 等 教 育 改 革 的 依 循 方 向 外, 學 者 更 從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的 經 驗 中, 得 出 幾 個 結 論, 一 高 等 教 育 要 量 化 寬 鬆, 特 別 是 要 開 放 私 人 興 學, 如 此 才 得 以 創 造 出 自 由 競 爭 的 市 場 ; 二 政 府 教 育 經 費 預 算 逐 年 遞 減, 強 迫 大 學 開 源 節 流, 有 效 經 營 ; 三 開 放 調 漲 大 學 學 費, 以 市 場 機 制 提 高 教 育 品 質 ; 四 使 用 者 付 費, 學 習 者 要 分 攤 教 育 成 本 ; 五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予 以 學 費 補 助, 維 護 社 會 正 義 ; 36 總 之, 就 是 高 等 教 育 的 私 有 化 與 自 由 化, 讓 高 等 教 育 成 為 競 爭 性 市 場 的 產 品 其 中 特 別 是 在 調 漲 學 費 方 面, 讓 一 般 人 感 受 最 為 深 刻, 像 台 灣 漲 幅 算 是 最 小 的, 比 起 二 十 年 前 來, 大 學 學 費 大 約 三 到 四 倍, 即 便 如 此, 國 人 還 是 深 感 痛 35 The Ecomomist, The brains business : A survey of higher education, The Ecomomist, Sep 8 th, 鄭 淑 華, 1990 年 後 大 學 學 費 政 策 之 比 較 研 究 以 我 國 美 國 及 德 國 為 例, 台 北,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240 23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苦 ; 其 它 國 家 漲 幅 更 是 可 怕, 例 如 日 本 國 立 大 學 的 學 費 平 均 金 額 從 1975 年 度 的 3 萬 6 千 元 日 圓, 漲 為 2014 年 的 53 萬 5800 日 圓 ( 約 16 萬 台 幣 ), 漲 幅 高 達 15 倍 之 多 37 在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下, 中 國 的 高 等 教 育 學 費 漲 勢 也 是 擋 不 住, 以 2006 年 的 統 計 來 說, 最 近 18 年 來, 國 民 人 均 收 入 增 長 也 不 過 幾 倍, 但 大 學 的 收 費 卻 從 200 元 ( 人 民 幣, 下 同 ), 提 高 到 五 千 多 元 至 一 萬 多 元 之 間, 達 到 了 25 到 50 倍 之 驚 人 幅 度 38 在 美 國, 由 於 近 二 十 年 來, 一 般 人 民 對 教 育 投 資 帶 來 的 所 得 回 饋 不 斷 提 高, 導 致 對 高 等 教 育 的 需 求 增 加 如 此 一 來, 不 僅 推 動 了 美 國 大 學 學 費 的 快 速 增 加, 也 提 高 了 原 本 就 十 分 激 烈 的 競 爭 程 度 在 過 去 十 幾 年 中,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費 的 漲 幅 高 達 消 費 者 價 格 指 數 的 三 倍 依 照 美 國 新 聞 與 世 界 報 道 (U.S.NEWS) 在 2015 最 新 公 布 美 國 各 大 學 的 學 費, 大 約 都 落 在 每 年 四 萬 美 金 到 六 萬 美 金 之 間, 39 如 果 加 上 書 籍 費 住 宿 費 生 活 費 等 等 費 用 相 加, 最 節 省 的 學 生, 一 年 也 要 花 上 個 五 到 六 萬 美 金, 四 年 下 來, 二 十 萬 美 金 跑 不 掉, 這 使 美 國 人 近 年 來, 貸 款 讀 書 非 常 普 遍, 以 致 個 人 債 臺 高 築, 無 力 償 債 的 情 形 亦 所 在 皆 是 40 即 便 是 公 立 的 大 學, 從 1980 年 代 以 後, 由 於 各 州 政 府 的 財 務 補 貼 持 續 減 少, 州 立 大 學 不 得 不 每 年 增 加 學 費 和 雜 費, 自 從 學 年 起, 學 雜 費 每 年 的 漲 幅 大 約 為 5% 編 輯 紀 錄, 為 了 脫 離 貧 窮 而 升 學 學 生 面 臨 的 卻 是 高 漲 的 學 費 與 沉 重 的 學 貸 負 擔, 孤 島 黑 潮,2014 年 12 月 28 日, 引 自 antimonopolynea/.../ :0 38 麥 可 思 研 究 院, 二 〇 〇 六 年 : 中 國 教 育 的 轉 型 與 發 展, 北 京,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2007 年 39 劉 松 林 編, 2015 年 USNEWS 美 國 大 學 綜 合 排 名 及 學 費 一 覽 表, 新 通 留 學 網, 2015 年 8 月 17 日, 引 自 17/ shtml 40 蕭 霖, 美 國 大 學 學 費 與 資 助 措 施 對 臺 灣 學 費 政 策 的 啟 示 與 影 響, 教 育 行 政 研 究 ( 台 北 ),2015 年 6 月 第 5 卷 第 1 期 41 於 時 語, 美 國 大 學 生 貸 款 : 下 一 個 債 務 泡 沫?, 北 京 新 浪 網,2015 年 06 月 5 日.
241 論新自由主義下的高等教育產業化 233 不過 縱然有些小問題 美國高等教育產業化還是普受推崇 近年來 更 由於蘋果 facebook Google創業的模式 太成功 了 更令世人普遍深信美 國高等教育模式就是唯一王道 42在經濟強勢下 其它所衍生的問題似乎都只 是枝節細末 瑕不掩瑜 從此 在新自由主義的主導下 高等教育領域發生 了一系列重大變革 經濟邏輯取代了教育邏輯 企業邏輯取代了大學邏輯 資本邏輯取代了學術邏輯, 高等教育日益走向市場化 產業化和商業化 伍 台灣高等教育的產業化 在新自由主義全球化的過程 台灣也不可避免地被捲入其中 數十年來台 灣歷任政府與知識界完全奉自由化之名進行各種改革 新自由主義更主導了台 灣近來的教育政策 讓台灣教育幾乎完全緊貼資本主義的脈動 例如我國行政院就特別期望 讓史丹佛建校傳奇 在臺灣現起 2014 年行政院邀請台大教授陳良基所做的報告中就指出 高等教育在教育服務業中最具國際市場競爭性 符合 自由經濟示範區 的核心理念 自由化 國際化 前瞻性 對國內大學而言 不但可藉引 進創新經營模式提升自主性 決策品質及效率 因應內外部環境變遷 更能提 供高品質教育服務 對外輸出創造效益 促進人員自由流動 43 台灣教育為何深受新自由主義的影響 這要說到二次大戰之後 國際情勢的演變 地緣政治的影響 決定了台灣 的命運 也讓台灣學術教育受到美國新自由主義的主宰 其根本原因是在大戰 42 李侑珊 創新創業教育 陸比台灣晚 20 年 中時電子報 台北 2015 年 11 月 25 日 43 陳良基 大學科研產業化與價值創造 行政院第 31 次科技顧問會議上的報告 行 政院發言人辦公室整理撰述 讓史丹佛建校傳奇 在臺灣現起 103 年 05 月 13 日 引自
242 23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之 後, 民 主 共 產 兩 極 對 立 世 界 體 系 逐 漸 形 成, 尤 其 是 韓 戰 的 爆 發 更 是 快 速 形 塑 了 全 球 性 冷 戰 體 制 在 東 亞 地 區, 為 了 圍 堵 蘇 聯 共 產 主 義 集 團 向 外 輸 出 革 命, 美 國 建 構 了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的 反 共 防 線, 分 別 與 西 太 平 洋 各 國 進 行 軍 事 合 作, 將 日 本 南 韓 琉 球 台 灣 菲 律 賓 等 地 納 入 其 亞 洲 第 一 島 鏈 線 軍 事 防 禦 聯 盟 之 中 不 僅 如 此, 在 1960 年 代, 亞 洲 經 濟 勢 力 開 始 發 展, 尤 其 是 香 港 台 灣 南 韓, 紛 紛 加 入 以 全 球 市 場 為 基 礎 的 質 易 體 系, 歡 迎 美 國 歐 洲 和 日 本 等 國 前 來 投 資, 設 立 出 口 加 工 區, 建 立 以 出 口 為 導 向 的 生 產 線 44 然 而, 數 十 年 的 冷 戰 秩 序, 美 國 與 世 界 各 國 並 非 只 是 在 軍 事 及 國 際 政 治 的 層 次 運 作 ; 由 於 長 期 施 行 反 共 親 美 政 策, 台 灣 與 美 國 在 軍 事 政 治 與 經 濟 多 邊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致 使 美 國 價 值 深 入 人 心, 對 台 灣 的 政 治 社 會 文 化 造 成 深 遠 的 效 應, 甚 至 深 入 我 們 的 思 想 身 體 與 欲 望 當 中 特 別 是 在 文 化 上, 台 灣 地 區 在 戰 後 的 冷 戰 結 構 與 國 共 內 戰 的 延 續, 加 上 執 政 黨 強 烈 的 親 美 反 共 情 結, 及 韓 戰 後 南 北 韓 分 裂 的 確 立, 特 別 是 在 1972 年 中 美 建 交 1976 年 台 美 正 式 斷 交 之 後, 台 灣 快 速 地 喪 失 國 際 活 動 空 間, 美 國 透 過 其 軍 事 經 濟 與 政 治 影 響 力 繼 續 操 控 台 灣, 使 得 美 國 成 為 處 於 國 際 孤 立 的 台 灣 唯 一 主 導 性 的 對 外 關 係 根 據 教 育 部 公 佈 的 統 計 數 字, 在 1990 年 以 前, 台 灣 80-90% 以 上 的 留 學 生 是 留 美 的, 在 當 時 是 美 國 最 大 的 外 籍 學 生 群 體 因 此, 戰 後 的 台 灣 高 級 知 識 分 子 菁 英 大 部 分 有 過 美 國 讀 書 生 活 的 經 驗, 在 政 治 上 美 國 式 的 自 由 民 主 成 為 台 灣 主 要 的 想 像 ; 除 了 大 眾 流 行 文 化 的 市 場 被 好 萊 塢 所 籠 罩 之 外, 就 連 的 反 對 文 化, 都 本 能 地 以 美 國 馬 首 是 瞻 總 之, 戰 後 台 灣 的 美 國 化, 或 是 說 對 於 美 國 的 深 度 依 賴, 是 總 體 而 全 面 性 的 台 灣 的 學 術 生 產 與 高 等 教 育, 就 是 在 此 一 國 際 洪 流 中 被 迫 納 入 了 美 國 的 系 統 Jeffrey D. Sachs 原 著, 廖 月 娟 譯, 文 明 的 代 價 (The Price of Civilization: Reawakening American Virtue and Prosperity), 台 北 市 : 遠 見 天 下 文 化,2013 年, 第 六 章 45 陳 光 興 錢 永 祥, 新 自 由 主 義 全 球 化 之 下 的 學 術 生 產, 載 反 思 會 議 工 作 小 組 編, 全 球 化 與 知 識 生 產 : 反 思 台 灣 學 術 評 鑑, 台 北 : 唐 山 出 版 社,2005 年, 頁 3-30
243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35 也 正 是 在 此 一 洪 流 下, 台 灣 自 1990 年 開 始 了 一 場 教 育 改 革, 在 那 場 教 改 中, 表 面 上 是 順 應 了 社 會 運 動 及 家 長 們 普 遍 的 期 待, 普 設 高 中 大 學, 解 決 當 時 升 學 不 易 的 問 題, 以 致 從 早 期 的 二 十 幾 所 大 學, 短 期 內 膨 脹 到 將 近 一 百 七 十 所 大 學, 實 際 上, 那 場 轟 轟 烈 烈 教 育 鬆 綁 其 來 有 自, 即 源 自 一 九 八 年 代 以 來, 許 多 歐 美 國 家 所 進 行 了 一 場 名 為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教 育 改 革, 此 全 球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的 普 遍 現 象, 於 1980 年 代 後 期, 在 台 灣 正 好 遇 上 解 除 戒 嚴 的 歷 史 時 刻 ; 46 當 時, 在 政 治 社 會 與 文 化 各 領 域 都 針 對 威 權 體 制 進 行 徹 底 的 批 判, 要 求 社 會 的 解 放, 而 在 教 育 改 革 中 充 滿 了 自 由 化 的 論 述, 批 判 焦 點 也 是 戒 嚴 時 期 國 民 黨 黨 國 教 育 的 思 想 枷 鎖 它 強 調, 數 十 年 的 黨 國 填 鴨 式 教 育 壓 抑 了 人 格 的 正 常 發 展, 需 以 自 由 解 放 的 教 育 理 想 加 以 改 革 47 所 以 如 學 者 所 指 出, 解 放 論 述 幫 忙 拿 走 了 黨 國 教 育 的 鐵 蓋, 然 後, 新 自 由 主 義 順 勢 的 為 教 育 注 入 市 場 競 爭 的 活 水 48 有 學 者 指 出, 這 股 新 自 由 主 義 思 潮 其 實 深 受 福 柯 (Michael Foucault) 的 影 響, 49 特 別 是 福 柯 對 主 體 觀 念 的 詮 釋 與 傳 統 的 自 由 主 義 有 所 不 同, 在 其 生 命 政 治 的 誕 生 (The Birth of Biopolitics) 一 書 中, 福 柯 詮 釋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主 體 更 多 的 強 調 的 是 主 體 自 我 管 制 (self-governmentality) 和 自 我 規 訓 50 其 實 這 個 觀 點 接 近 康 德 對 自 由 的 界 定 在 此 一 理 念 底 下, 在 當 代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政 府 不 再 像 傳 統 自 由 主 義 那 樣 扮 演 守 夜 者 的 消 極 角 色, 而 是 要 積 極 地 去 保 護 或 創 造 自 由 市 場 競 爭 的 各 種 條 件, 46 陳 政 亮 林 敏 聰, 關 於 高 教 市 場 化 的 批 判,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 第 八 十 九 期, 2012 年 12 月, 頁 陳 政 亮 林 敏 聰, 關 於 高 教 市 場 化 的 批 判,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 第 八 十 九 期, 2012 年 12 月, 頁 陳 政 亮 林 敏 聰, 關 於 高 教 市 場 化 的 批 判,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 第 八 十 九 期, 2012 年 12 月, 頁 周 祝 瑛, 新 自 由 主 義 對 高 等 教 育 之 影 響 - 以 紐 西 蘭 爲 例, 教 育 研 究 月 刊,2005 年,136 期 50 Michel Foucault, trans. Graham Burchell, Palgrave Macmillan The Birth of Biopolitics: Lectures at the Collège de France ,,Basingstoke and New York, 2008.
244 23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因 此, 個 體 被 建 構 成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中 人 力 資 本, 於 是, 主 體 的 建 構 變 成 培 養 個 體 的 溝 通 能 力 和 社 會 關 係 也 就 是 說, 資 本 不 再 僅 限 於 剝 削 勞 動 力, 而 是 通 過 創 造 和 溝 通 的 能 力 來 穿 透 社 會 關 係, 主 體 的 建 構 是 自 我 技 術 的 産 物 51 簡 單 地 說, 傳 統 自 由 主 義 對 工 人 的 期 許 是 工 廠 式 集 中 化 規 訓, 它 要 求 個 人 像 機 械 般 地 服 從 精 準 勞 動, 像 常 見 的 紡 織 工 廠 工 人 皆 是 如 此 ; 但 當 代 這 種 新 的 管 制 方 式 是 分 散 的 彈 性 的 開 放 的 控 制, 它 強 調 個 人 必 須 整 合 自 由 風 險 權 力 責 任 與 角 色, 個 人 被 建 構 為 要 主 動 承 擔 就 學 就 業 選 擇 和 責 任 的 各 種 風 險, 並 努 力 開 發 自 己 的 潛 力 ; 易 言 之, 在 這 樣 的 一 個 當 代 資 本 主 義 社 會, 每 一 個 體 都 被 訓 練 成 為 配 合 著 資 本 主 義 企 業 邏 輯 的 自 我 管 理 與 自 行 生 產 的 小 機 器, 最 典 型 的 就 屬 高 科 技 產 業 界 裡 的 責 任 制, 那 些 所 謂 的 科 技 新 貴, 在 責 任 制 的 壓 迫 下, 自 主 地 無 限 地 加 班, 直 到 在 時 限 內 完 成 他 被 交 付 的 責 任 這 種 新 的 管 制 技 術 表 徵 著 新 形 態 的 權 力 和 主 體 結 合 的 誕 生, 擴 展 了 經 濟 理 性 的 範 疇, 將 原 本 在 市 場 中 的 競 爭 意 識 滲 透 到 生 活 的 每 個 領 域 之 中, 個 體 也 被 形 塑 為 必 須 自 己 的 行 為 和 選 擇 負 責, 並 將 所 有 可 能 的 風 險 和 後 果 合 理 化 為 實 現 個 人 自 由 所 必 須 要 付 出 的 代 價 從 這 個 角 度 來 看, 原 本 屬 於 政 府 和 國 家 管 制 的 經 濟 領 域 被 個 體 化 了, 交 由 個 人 自 我 負 責, 即 問 題 的 解 決 方 式 落 在 發 展 個 人 的 倫 理 方 面 個 體 需 要 表 現 得 理 性 積 極 能 夠 自 由 選 擇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創 造 自 我 約 束, 與 此 同 時, 自 由 選 擇 的 權 力 和 自 主 性 也 就 成 為 建 構 主 體 的 核 心 個 體 有 義 務 通 過 自 己 的 選 擇 提 高 自 己 的 生 活 品 質, 在 這 種 新 的 自 我 觀 照 中, 每 個 人 都 應 該 對 自 己 瞭 若 指 掌, 將 自 己 的 人 力 資 本 發 揮 到 最 大 的 限 度 這 也 意 味 著 資 本 主 義 發 展 到 了 將 主 體 的 潛 能 傳 播 溝 通 能 力 思 考 創 造 能 力 感 受 能 力 轉 化 為 生 産 力 的 新 的 階 段, 主 體 的 建 構 不 僅 僅 是 由 國 家 和 經 濟 決 定 的, 51 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trans. R. Braidotti). Ideology and Consciousness, 6(autumn),
245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37 而 是 個 體 的 自 我 管 制, 是 個 體 將 規 訓 與 常 規 化 內 化 為 自 我 的 一 種 表 現 52 在 這 種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國 家 統 治 就 展 現 為 一 種 學 者 所 稱 的 智 性 治 理 (Governmentality), 即 政 府 試 圖 塑 造 最 適 合 國 家 政 府 政 策 的 公 民, 統 治 者 系 統 化 地 透 過 它 所 掌 握 的 國 家 機 器 從 心 態 技 術 等 各 方 面 訓 育 人 民 成 為 公 民, 最 終 讓 這 些 合 格 的 公 民 接 受 政 府 管 理 53 學 者 認 為, 在 狹 義 上, 智 性 治 理 可 以 用 來 描 述 政 府 存 在 是 為 看 到 執 政 權 力 優 化 使 用, 培 育 作 為 社 會 群 體 成 員 的 個 體 及 政 府 的 理 性 觀 念, 智 性 治 理 : 在 一 廣 泛 的 各 式 背 景 下, 要 求 我 們 學 會 如 何 管 理 別 人 和 自 己 若 要 分 析 政 府 就 要 分 析 那 些 試 圖 塑 造 動 員 和 操 縱 通 過 個 人 和 群 體 的 選 擇, 欲 望, 願 望, 需 求 和 生 活 方 式 的 機 制 此 時 智 性 治 理 提 供 對 權 力 新 的 詮 釋 和 理 解, 權 力 包 括 在 紀 律 體 系 中 的 社 會 控 制 形 式 ( 如 學 校, 醫 院, 精 神 病 院 等 ) 以 及 知 識 的 形 式 ( 意 指 意 識 形 態 等 ) 54 簡 單 地 說, 這 種 新 自 由 主 義 認 為 政 府 就 是 要 去 塑 造 個 人 的 觀 念 來 配 合 當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自 由 市 場 需 求, 所 以 政 府 必 須 確 保 教 育 系 統 能 將 它 所 想 要 的 觀 念 植 入 每 個 人 的 腦 海 之 中, 將 每 一 個 人 都 培 育 成 企 業 家 眼 中 有 用 的 人 力 資 本 這 種 新 自 由 主 義 趨 勢 表 現 在 高 等 教 育 裡, 就 是 前 教 育 部 長 楊 朝 祥 所 說 的 教 育 產 業 化 趨 勢, 即 利 用 市 場 手 段 擴 大 教 育 資 源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經 營 教 育 各 項 措 施, 並 且 將 學 校 教 育 的 知 識 和 技 術 優 勢 直 接 轉 化 為 社 會 生 產 力 的 教 育 潮 流 55 近 幾 年 來, 台 灣 各 大 學 都 在 接 受 教 育 部 的 各 種 評 鑑,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道 出 評 鑑 的 本 質 內 涵 即 : 結 合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的 概 念, 導 入 系 所 評 鑑 實 施 的 認 52 史 唯 劉 世 鼎,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主 體 : 澳 門 賭 場 荷 官 的 矛 盾 體 驗, 發 表 於 成 功 大 學 舉 辦 的 二 0 一 0 年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年 會 ( 文 化 生 意 : 重 探 符 號 / 資 本 / 權 力 的 新 關 係 ) 引 自 53 MAYHEW S.A Dictionary of Geography[M].NC: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DEAN M.Governmentality:Power and Rule in Modern Society[M].London: Sage, 楊 朝 祥,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的 挑 戰 超 越 與 卓 越, 教 育 資 料 集 刊,2009 年, 第 44 期, 頁 1-28
246 23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可機制 我國的大學評鑑制度能以 品質保證 為依歸 56 這就是把教育當企業在經營 這就是教育產業化 學生在教育中只是一種 商品 大學評鑑的目的就是要評鑑大學所造就的學生之品質是否能為企業所用 為企業主所滿意 這從以下的事實得到確證 最近幾年來 台灣各大學幾乎都 把企業主滿意度當作辦學最重要的指標 民間雜誌如 遠見雜誌 每年也都會 調查各大企業對大學所培育學生的滿意度 並加以公布藉以激勵各大學重視教 育中的資本意志 例如 2015 年最新公布的結果是 成功大學重新奪冠 台北 科技大學首度超越台灣科技大學 位居第二 台灣大學意外跌出三名外 僅獲 得第四 57 結果 在當代資本主義的新自由主義論述底下 高等教育必須尊重資本意 志 大學也就成了大企業的職前訓練中心 陸 新自由主義的自由幻象 綜合以上 新自由主義認為 為促進經濟發展 必須有一個完全開放自由 競爭的市場 對此一市場不應給它任何管制 更不應有任何藩籬阻礙資金的流 通 這個新自由主義看似強調 自由 此一普世價值 如果認真深究 實際上 只是一種它蓄意製造出來的幻象 表面上 新自由主義相當強調個人自由與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制度的維護 標舉了自由這個理念 實質上 新自由主義是一種經濟自由主義在當代的復甦 形式 它是一種當代資本主義的政治與經濟哲學 它跟古典自由主義一樣 強 56 編輯部 確保優質學習環境建立從系所專業到整體校務發展的大學評鑑制度 評 鑑雙月刊 2010 年 1 月第 23 期 財團法人高教評鑑中心出版 頁 8 57 遠見雜誌 新聞稿 調查 企業最愛大學生 台大首次跌出前三名寶座 2015 年 2 月 13 日 引自
247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39 調 自 由 市 場 的 機 制, 反 對 國 家 對 國 內 經 濟 的 干 預 對 商 業 行 為 和 財 產 權 的 管 制 58 而 在 國 際 市 場 上, 新 自 由 主 義 透 過 當 代 的 條 件, 做 到 了 古 典 自 由 主 義 無 法 到 達 的 境 界, 它 現 在 可 以 透 過 國 際 組 織 與 條 約 ( 如 聯 合 國 或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等 ) 對 它 國 施 加 多 邊 的 政 治 壓 力, 甚 至 用 經 濟 外 交 壓 力 甚 至 是 軍 事 介 入 等 手 段 來 擴 展 國 際 市 場, 達 成 自 由 貿 易 和 國 際 性 分 工 的 目 的 ; 在 經 濟 上, 新 自 由 主 義 主 張 私 有 化, 反 對 由 國 家 對 經 濟 生 活 的 干 預 和 企 業 的 生 產 活 動 ; 此 外, 為 提 高 生 產 效 率, 新 自 由 主 義 反 對 社 會 主 義 貿 易 保 護 主 義 環 境 保 護 主 義, 認 為 以 上 這 些 保 守 意 識 形 態 都 會 妨 礙 經 濟 發 展 與 民 主 政 治 59 但 是, 我 必 須 說,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這 個 自 由 市 場 主 張 是 個 謊 言, 因 為, 那 些 新 自 由 主 義 者 都 只 是 選 擇 性 地 使 用 有 利 於 經 濟 強 權 的 自 由 市 場 原 則, 自 由 市 場 對 他 們 而 言 不 是 信 仰, 而 是 獲 取 暴 利 的 手 段 美 國 決 策 者 一 方 面 向 外 大 力 推 銷 市 場 自 由, 因 為 這 能 讓 他 們 的 企 業 剝 削 海 外 廉 價 勞 工 瓦 解 工 會 組 織 ; 但 實 際 上, 另 一 方 面, 他 們 卻 拒 絕 WTO 要 求 他 們 放 棄 的 大 量 農 業 補 貼 ( 這 扭 曲 了 第 三 世 界 的 比 較 利 益 ), 因 為 這 將 違 反 國 內 有 影 響 力 的 遊 說 團 體 的 利 益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時, 美 國 對 銀 行 救 濟 的 行 為 也 是 另 一 個 雙 重 標 準, 因 為 真 正 的 自 由 市 場 會 讓 銀 行 為 他 們 自 己 的 錯 誤 付 出 代 價, 新 自 由 主 義 在 此 時 就 變 成 國 家 介 入 拯 救 富 人 而 把 自 由 市 場 留 給 窮 人 60 此 外, 自 由 市 場 理 論 背 後 有 一 個 假 定 : 那 就 是 市 場 上 大 多 數 的 決 策 者 都 是 理 性 的, 自 由 市 場 似 乎 是 資 本 主 義 的 所 有 優 點 中, 最 為 人 所 稱 道 者, 我 們 看 看 從 1980 年 代 開 始 世 界 各 國 社 會 主 義 掀 起 了 改 革 運 動, 紛 紛 引 進 了 市 場 經 濟 來 增 進 其 經 濟 活 力, 例 如 中 國 大 陸 總 結 其 改 革 經 濟 後 成 了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由 此 可 見 市 場 經 濟 的 魅 力 ; 也 是 在 金 融 海 嘯 當 年, 台 灣 一 位 經 濟 學 者 投 書 為 資 58 何 秉 孟, 新 自 由 主 義 的 源 流 與 本 質,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報,2015 年 5 月 27 日 59 引 自 維 基 百 科, 新 自 由 主 義 新 自 由 主 義 60 Jason Hickel and Arsalan Khan, A Brief History of Neoliberalism,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48 24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本 主 義 所 作 的 辯 護, 在 其 中 他 就 高 度 評 價 市 場 經 濟, 他 說 : 必 須 強 調, 市 場 經 濟 的 主 體 是 千 千 萬 萬 活 生 生 有 靈 魂 會 思 考 的 個 人, 而 在 人 類 有 人 與 人 之 間 互 動 以 來, 為 了 追 求 生 活 的 最 大 滿 足, 致 治 理 這 地 生 養 眾 多 遍 滿 地 面 的 境 界 得 以 達 成 並 維 繫, 發 現 市 場 經 濟 是 最 好 的 制 度 61 這 裡 強 調 市 場 經 濟 的 主 體 是 千 千 萬 萬 活 生 生 有 靈 魂 會 思 考 的 個 人, 此 為 自 亞 當. 斯 密 以 來 的 經 濟 理 性, 這 個 觀 點 也 是 當 代 自 由 經 濟 學 理 論 的 前 提, 正 是 假 定 所 有 人 都 是 能 夠 進 行 理 性 判 斷 的 主 體, 自 由 經 濟 學 家 才 敢 振 振 有 詞 地 說, 資 本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是 人 類 有 史 以 來 最 好 的 制 度 新 自 由 主 義 另 一 分 支 理 性 預 期 (Rational Expectations) 學 派 也 正 是 立 基 於 這 個 理 性 主 體, 因 而 相 信 人 們 在 理 性 的 情 況 下, 針 對 某 個 經 濟 現 象 ( 例 如 市 場 價 格 ) 進 行 的 預 期, 他 們 會 最 大 限 度 的 充 分 利 用 所 得 到 的 信 息 來 作 出 行 動 而 不 會 犯 系 統 性 的 錯 誤 有 的 學 者 甚 至 認 為 政 府 面 對 這 樣 的 市 場 經 濟 應 該 垂 拱 而 治, 聽 任 市 場 經 濟 的 選 擇 62 可 是, 我 認 為 市 場 經 濟 所 假 定 的 這 個 理 性 的 主 體 是 有 問 題 的 例 如 當 代 心 理 學 研 究 即 表 明, 現 實 生 活 中 的 個 人 往 往 不 是 按 照 自 由 經 濟 學 家 所 想 像 的 那 樣 理 性 行 事 ; 人 們 的 行 為 不 僅 不 符 合 自 由 經 濟 理 論 的 預 測, 而 且 各 種 非 理 性 的 行 為 是 經 常 性 的 系 統 性 的 63 不 僅 如 此, 晚 近 興 起 的 行 為 經 濟 學 (Behavioral Economics) 也 關 注 到 人 的 行 為 有 非 理 性 的 面 向, 並 將 其 引 入 其 經 濟 分 析 框 架, 它 們 共 有 :(1) 認 知 不 協 調 -C-D gap;( 2) 身 份 - 社 會 地 位 ;(3) 人 格 - 情 緒 定 勢 ;(4) 個 性 - 偏 好 演 化 ;(5) 情 境 理 性 與 局 61 吳 惠 林, 問 題 不 在 資 本 主 義 在 市 場 倫 理, 聯 合 報 / 聯 合 報 /A23 版 / 民 意 論 壇 62 黄 國 石, 理 性 預 期 學 派 的 經 濟 理 論 與 政 策 主 張, 63 鄭 毓 煌 蘇 丹, 理 性 的 非 理 性 : 誰 都 逃 不 過 的 10 大 心 理 陷 阱,2015 年, 智 勝 文 化
249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241 部 知 識 64 不 過, 最 有 名 的 就 是 馬 克 思 主 義, 他 認 為, 個 人 在 市 場 中 其 實 是 盲 目 的, 他 說 道 : 資 產 階 級 社 會 的 癥 結 正 是 在 於, 對 生 產 自 始 就 不 存 在 有 意 識 的 社 會 調 節 合 理 的 東 西 和 自 然 必 需 的 東 西 都 只 是 作 為 盲 目 起 作 用 的 平 均 數 而 實 現 ; 65 這 個 觀 點 反 映 在 中 共 當 代 所 實 施 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政 策 上, 正 是 對 市 場 仍 抱 持 著 高 度 戒 慎 恐 懼 的 心 態, 所 以 強 調 政 府 必 須 經 常 性 地 對 市 場 經 濟 進 行 宏 觀 調 控, 用 以 避 免 市 場 人 們 自 利 行 為 失 控 時 所 造 成 的 市 場 失 靈 以 及 看 不 見 的 手 的 無 所 適 從 66 最 明 顯 的 例 子 就 是 中 共 國 有 企 業 在 實 施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之 後 並 沒 有 完 全 消 失, 原 本 老 舊 沒 有 效 率 的 國 有 企 業 經 過 整 併 重 組, 形 成 了 由 國 家 掌 控 的 超 級 企 業 集 團, 並 佔 據 了 許 多 上 游 關 鍵 性 戰 略 性 的 位 置, 在 諸 如 金 融 電 力 水 利 鐵 路 電 信 石 油 ( 能 源 ) 礦 產 或 高 科 技 等 經 濟 部 門 形 成 了 壟 斷 性 的 產 業 結 構 ; 此 外, 在 各 系 統 各 層 級 的 政 府 單 位 下 產 生 了 新 的 國 有 企 業, 由 官 方 設 立 各 種 公 司, 以 直 接 投 資 轉 投 資 持 股 合 資 或 委 託 經 營 等 多 樣 方 式, 以 各 種 混 和 的 所 有 制, 參 與 一 般 的 經 濟 活 動 所 以 中 國 的 國 有 企 業, 並 沒 有 因 為 實 施 所 謂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而 不 見 或 弱 化, 相 反 地, 在 市 場 經 濟 條 件 下, 它 以 更 有 效 率 更 有 力 量 的 方 式 參 與 市 場 經 濟 的 競 爭, 並 以 官 方 的 地 位 取 得 整 個 經 濟 發 展 的 支 配 權, 也 形 成 了 中 共 對 市 場 經 濟 宏 觀 調 控 的 主 要 手 段 67 由 於 中 共 對 自 由 經 濟 的 這 般 態 度, 所 以 強 調 中 央 政 府 對 市 場 經 濟 進 行 宏 觀 調 控 的 重 要 性, 有 人 認 為, 這 或 許 是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體 為 何 能 逃 過 2008 年 金 64 Sendhil Mullainathan & Bichard Thailer, Behavioral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2000, pp 馬 克 思 : 致 路 庫 格 曼 (1868 年 7 月 11 日 ), 中 共 中 央 黨 校 教 材 : 馬 列 著 作 選 編 ( 修 訂 本 ), 北 京, 中 央 黨 校 出 版 社,2011 年 66 劉 文 瑞 孫 祿 見, 經 濟 行 政 法 教 程, 清 華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年, 頁 徐 斯 儉, 為 何 不 能 對 房 間 裡 的 大 象 裝 可 愛? 中 共 黨 國 資 本 主 義 與 服 貿, 引 自 芭 樂 人 類 學
250 24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融 風 暴 的 衝 擊 的 原 因 68 當 代 經 濟 學 家 布 羅 利 (Dniel W. Bromley) 也 認 為, 對 於 市 場 自 發 秩 序 的 盲 目 崇 敬 正 統 治 著 當 代 資 本 主 義 世 界, 並 成 為 當 前 愈 演 愈 烈 的 資 本 主 義 體 制 危 機 的 深 刻 根 源 他 認 為, 市 場 經 濟 這 種 盲 目 的 自 發 協 調 並 不 是 集 體 非 理 性 的, 而 是 一 種 薄 弱 的 集 體 理 性 (thin rationality), 其 中 最 為 典 型 的 就 是 亞 當. 斯 密 (A. Smith) 關 於 市 場 這 雙 看 不 見 的 手 的 論 證, 它 假 設 理 性 的 主 體 自 利 行 動, 最 終 將 自 動 促 進 社 會 整 體 利 益 的 實 現, 後 來 海 耶 克 (Friedrich von Hayek) 等 人 更 進 一 步 將 這 一 種 協 調 方 式 概 括 為 自 發 秩 序, 在 其 理 論 中, 價 格 協 調 機 制 就 如 同 經 濟 學 中 的 一 台 永 動 機 一 樣, 可 以 自 發 的 永 遠 運 轉 下 去 69 其 實, 這 就 是 從 雷 根 以 來 新 自 由 主 義 所 奉 行 的 涓 滴 效 應 經 濟 學, 有 人 甚 至 稱 它 是 史 上 最 具 破 壞 性 的 用 語 (The most destructive phrase of all time) 70 事 實 上, 它 之 所 以 深 具 破 壞 性, 正 如 索 羅 斯 (George Soros) 所 說 的, 在 市 場 這 個 無 形 的 手 之 後 潛 伏 著 政 府 這 個 有 形 的 手 市 場 和 政 府 都 是 不 可 靠 的, 這 也 是 為 什 麼 在 它 們 的 相 互 作 用 下 會 出 現 自 反 (reflexive) 現 象, 71 這 種 情 況 在 2008 年 金 融 風 暴 以 及 2012 年 歐 債 風 暴 中 一 再 得 到 印 證 可 見, 自 由 經 濟 所 預 設 的 理 性 主 體 固 有 其 爭 議 68 石 鏡 泉, 中 共 怎 應 對 2008 金 融 海 嘯, 經 濟 日 報 香 港,2011 年 6 月 2 日 69 Daniel W. Bromley, Sufficient Reason: Volitional Pragmatism and the Meaning of Economic Institutions.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George Leef, "Trickle-Down Economics" -- The Most Destructive Phrase Of All Time?, Forbes,Dec 6, George Soros,The Future of Europe: Remarks delivered at the Global Economic Symposium, 10/01/2013 in Kiel, Germany.
251 論新自由主義下的高等教育產業化 243 柒 小結 不論從理論與現實層面來說 我們面臨這樣極具爭議性的資本主義市場經 濟就應如履薄冰 小心應對 特別是它關乎到脆弱的人性 地球的生態體系及 我們萬代子孫最基本的生活方式的選擇 尤其在人類的教育系統中更應自覺地 去回應它可能造成的問題 教導我們的下一代知道如何應對 然而 可惜的是 原本只是在市場經濟裡運作的企業利潤原則 現在也變 成我們高等教育的指導原則了 此即教育部近年來配合企業要求所推動的高等 教育產業化 教育原本是春風化雨作育英才 讓人類的文化得以傳承的神聖工作 然而 高等教育產業化卻要求教育必須配合產業經濟發展 從而以效率 績效 市場 原則建構高等教育體制與高等教育內涵 這讓我想到當代醫療商業化之後 醫 療逐漸喪失其傳統懸壺濟世的志業 成了獲取寵大利益的產業 教育與醫療難 現代資本主義下都成了商人眼中賺錢的金雞母
252 24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253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紀要 敘說生命經驗 一位社會工作者的脫貧 故事 * 吳文炎 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 蔡盈修 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副教授 收稿日期 2015 年 11 月 15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本文初稿曾在 2015 年 10 月 16 日發表於 跨界整合與國際接軌社會福利研討會 感 謝與會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254 24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本文以敘說九個成長過程中的體悟故事 描述在貧窮 犯罪 弱勢 誘 惑 的泥淖中 如何成就許多生命的試煉與體驗 藉由不同的生命體驗與現 在工作的互相對應 覺察如何影響社工專業能力的養成 味道 描述從母親 身上感受到的真心關懷與樂觀 轉化成為助人的利器 釣魚 藉由小時候與 父親一起釣魚的親情陪伴 這種陪伴的安全保護力如何在工作上轉化為助人的 動力與勇氣 推手 是敘說大姊的照顧與保護 避免誤入歧途 理解社會邊 緣人的處境與無奈 成為工作上的助力與優勢 這三篇的串聯看到弱勢者成為 社會工作者的過程中 復原力及親情陪伴的重要性 過年 描述童年被追債 的記憶 讓擁有變成正面的思考 而不是一味的追求缺乏 狂妄 是敘說童 年的自卑與屈辱昇華成為努力的動力 也在絕望中看到希望 四號 是敘述 弱勢更容易暴露在犯罪與貧窮的環境與困境當中 需要有足夠的基本能力與自 信才能抵擋誘惑 而在這三篇中了解弱勢者的想法與認知的重要性 暑假 敘說大學時期透過打工的經驗 體會弱勢孩子亟欲賺錢的焦急 更了解高等教 育與一技之長對脫貧的重要性 牡蠣 藉由辛苦且卑微的長期串牡蠣的工作 反思紮紮實實 循序漸進 熟能生巧是工作的不二法門 麵包 是藉由老師 對待的方式-保留尊嚴 體會助人工作的敏感與細膩 轉化成為助人時的基本 態度 這三篇中看到工作對弱勢者產生的啟發與意義 關鍵詞 敘說 脫貧 犯罪 弱勢 復原力
255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247 Life Experience Narrative: The Story of a Social Worker Out of Poverty Wen-Yen Wu Deputy Executive Manager,Boyo Social Welfare Foundation Ying - Hsin Tsai Associate Professor, Social Work & Child Welfare Department, Providence University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described the nine stories of growth experiences about the poverty, crime, weak, temptation, the achievements and experience of life with different life experiences and work correspond to each other which affects the ability and develops for the social work profession. Taste describes the author feels concern and optimism from his mother which transforms into the weapon to help others. Fishing is about the company between the author and his father when they fished together in the author s childhood. The sense of security of company transforms into motivation and courage to help others in his work. Backstage driving force describes the care and protection of his older sister. She avoided the author going astray. Understanding the situation and helpless of marginal group becomes the superiority in his work. From the process that the disadvantaged man becomes a social worker in these three-part series, we can see the importance of resilience and family company. Celebrate the Chinese New Year describes the memory of being hounded in the author s childhood. The memory
256 24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tells the author to have a positive thinking towards possession, not just seeking deficiency. Arrogance describes the inferiority and humiliation in the childhood sublimated to the motivation to work hard, also seeing the hope in despair. "IV" describes the disadvantaged are most likely to expose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crime and poverty. They need enough basic ability and confidence to resist the temptation. We can see the importance of ideas and knowledge for the disadvantaged from these three-part series. Summer describes the author understands from his part-time job in his college that disadvantaged children are anxious to make money and make sure the importance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marketable skills for overcoming poverty. Oyster by means of the exhausting and petty and low job to string oysters together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to reflect that practice makes perfect is the only way. Bread is by the teacher s treatment to keep dignity, experiencing the feeling of sensitive and delicate which transforms into the basic attitude to help others. We can see the edification and meaning of work towards the disadvantaged from these three-part series. Keywords: narrative escape from poverty crime disadvantaged resilience
257 敘說生命經驗 249 壹 前言 小時候我是個 被協助者-低收入戶 現在我是個 協助者-社會工作者 我出生在雲林縣的海邊鄉下 四湖鄉 但是我的記憶卻是從高雄開始 五 歲時我又搬回雲林 因此我的童年記憶大部分是在田野之間玩耍 家裡的附近 住的全部都是親戚 有很多玩伴可以一起玩 雖然小學一年級開始父親開始生 病 家中經濟開始惡化 但是小孩子似乎不太能感受到經濟的壓力 直到四年 級父親過世後才真正感受到貧窮的困境 在成長的過程中常常會問上天 為何我是生長在貧苦的家庭當中 為何 我要承受如此多的磨難與痛苦 為何我要看到與接觸如此多人性的黑暗面 我一直無法理解 無法釋懷 在從事社會工作的過程中我慢慢領悟了其中的道理 也慢慢釋懷 進而感 謝與驕傲童年的痛苦經驗讓我更能貼近與理解服務對象的真正需要 因為參加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舉辦的社工督導認證訓練 讓我有機 會去反思自己的助人行動中背後形成與隱含的意義 也協助自己發現所處的位 置與行動選擇可能的成因 因此我開始寫文章 開始整理自己的成長經驗對從 事社會工作的影響 每當靈感集滿時 文章就如行雲流水般地水到渠成了 本文集結了作者生命中九個成長過程的體悟故事 描述在貧窮 犯罪 弱 勢 誘惑 的泥淖中 不同的生命試煉與體驗 而這些不同的生命經驗過往 如何與現在從事的社會工作相互呼應與激盪 淬鍊與激勵作者社工專業能力的 養成
258 25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貳 首部曲-復原力及親情陪伴 味道 描述從母親身上感受到的真心關懷與樂觀 轉化成為助人的利器 釣魚 藉由小時候與父親一起釣魚的親情陪伴 這種陪伴的安全保護力如何 在工作上轉化為助人的動力與勇氣 推手 是敘說大姊的照顧與保護 避免 誤入歧途 理解社會邊緣人的處境與無奈 成為工作上的助力與優勢 這三篇 的串聯看到弱勢者成為社會工作者的過程中 復原力及親情陪伴的重要性 味道 那是第三次搬離故鄉已經三年了 當時是民國 81 年 也是高中生涯最後 一個暑假了 隔年就要考大學了 那天是農曆七月初九 隔天就是村莊裡的大廟主神-閻羅天子包青天的生 日 每年在異鄉的遊子都一定回鄉拜拜 所以一早我就獨自一人坐車回故鄉雲林四湖 回故鄉的路一向都很遙遠 每次幾乎都要花上半天以上的時間坐車 到了車站之後還要步行 15 分鐘才能回到老家 但是每次我都幾乎走了 30 分鐘 才能回到家 不是我的腳有問題 而是我在路上尋找熟悉的 味道 尋找童 年記憶的味道 那一天的味道是花生採收之後的味道 泥土當中混雜著花生葉 這個味道 讓我想起 10 歲時過生日的情景 那也是一個炎熱的午後 我跟媽媽一起去拔 花生賺錢 點心時間媽媽居然拿出一個蛋糕麵包 她說今天是我的生日 她特 地為我買了一個蛋糕麵包幫我過生日 那一天是我第一次過生日 地點是在花 生田裡 沒有蠟燭與生日快樂歌 只有一位媽媽在最艱難的時候 依舊給予她 的孩子無止境的愛 在那個當下 我覺得我好幸福 竟然可以過生日 而且生 日竟然可以吃蛋糕麵包 我之前都不知道生日應該吃蛋糕這回事 她不知道 這份小小心意深深的影響她的孩子 甚至她早已忘了這件事情 但那一次的生
259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251 日 讓 我 每 次 聞 到 花 生 田 的 味 道 就 想 起 媽 媽 幫 我 過 生 日 的 情 景 這 件 事 情 讓 我 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永 遠 記 得 要 真 心 關 懷 對 方, 不 論 在 多 麼 惡 劣 的 環 境 之 下, 只 要 你 願 意, 依 舊 可 以 對 另 外 一 個 人 付 出 真 誠 的 關 懷 真 誠 的 關 懷 對 方 是 可 以 感 受 得 到 的, 同 時 對 對 方 的 影 響 甚 至 會 超 過 你 的 想 像 雖 然 物 質 生 活 匱 乏, 但 是 堅 強 的 母 親 總 是 告 訴 我 們 要 努 力 讀 書 才 會 有 前 途, 不 要 像 她 一 樣 只 有 國 小 學 歷, 只 能 出 賣 勞 力, 做 牛 做 馬 雖 然 擺 在 他 眼 前 的 困 難 很 多, 但 是 他 從 來 沒 有 要 孩 子 放 棄 學 業, 只 要 可 以 考 上 公 立 高 中 職, 借 錢 都 會 讓 你 把 書 讀 完, 這 是 母 親 的 保 證, 後 來 她 也 做 到 了 因 為 他 深 信 他 的 孩 子 要 翻 身 就 要 靠 教 育, 這 是 最 快 最 簡 單 的 方 法 而 她 的 觀 念 來 自 華 人 文 化 的 傳 統, 因 為 自 古 以 來, 教 育 翻 身 一 直 都 是 華 人 信 奉 的 圭 臬, 感 謝 母 親 承 襲 了 最 重 要 的 傳 統 觀 念, 讓 我 有 機 會 藉 由 教 育 翻 身 與 脫 貧 很 多 人 都 覺 得 我 很 奇 怪, 成 長 背 景 如 此 辛 苦, 但 是 個 性 卻 一 點 都 不 像 弱 勢 家 庭 長 大 的 小 孩, 我 想 這 都 要 歸 功 於 我 的 母 親 的 身 教, 從 她 的 身 上 我 看 到 不 論 遇 到 多 麼 艱 難 的 困 境, 我 們 都 應 該 往 前 看, 努 力 做 好 自 己 的 本 份, 不 應 該 一 直 抱 怨, 因 為 抱 怨 是 解 決 不 了 問 題 的, 因 此 不 該 浪 費 時 間 在 抱 怨 上 同 時 樂 觀 的 看 到 未 來, 因 為 最 差 的 狀 況 都 被 我 們 遇 到 了, 現 在 辛 苦 一 點, 以 後 就 會 輕 鬆 一 點, 因 為 她 相 信 善 有 善 報! 也 相 信 天 無 絕 人 之 路! 樂 觀 是 我 的 另 外 一 項 利 器, 這 在 工 作 上 幫 助 很 大, 因 為 我 從 來 不 放 棄 希 望, 而 且 我 相 信 人 是 可 以 改 變 的, 所 以 不 論 再 糟 的 狀 況, 其 實 都 還 是 可 以 有 希 望, 也 有 我 們 可 以 做 的 事 情, 俗 話 說 的 好 : 謀 事 在 人, 成 事 在 天, 盡 自 己 所 能 努 力, 接 下 來 就 交 給 上 天 ( 或 上 帝 ) 了 每 年 我 都 要 回 故 鄉 看 看, 雖 然 故 鄉 的 人 已 經 改 變 很 多, 故 鄉 的 景 物 也 都 不 一 樣 了, 但 是, 故 鄉 的 味 道 卻 依 然 沒 有 改 變, 而 我 就 是 靠 著 味 道 與 故 鄉 聯 結, 每 次 都 會 讓 我 熱 血 沸 騰, 衝 動 莫 名! 就 像 是 黃 昏 的 故 鄉 歌 詞 中 寫 道 : 叫 著 我, 叫 著 我, 黃 昏 的 故 鄉 不 時 在 叫 著 我! 一 般 讓 人 熱 淚 盈 眶!
260 25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釣魚 釣魚 在我的童年扮演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我的釣魚技術也不錯 曾 經ㄧ個下午ㄧ根釣魚竿釣了超過 50 尾的吳郭魚 魚多到可以分給所有的鄰居 大家都誇我的釣魚技術真棒 童年的釣魚經驗很多 也很有趣 當時也很調皮 有ㄧ次偷偷的到附近的 池塘釣魚 那裏的吳郭魚鰭的顏色是紅色的 非常漂亮 而且又肥又大 我跟 同伴說 今天真是來對地方了 晚上可以加菜了 這些魚ㄧ定很好吃 結 果話才說完沒多久 魚才釣不到沒幾尾居然就被主人發現了 馬上落荒而逃 但是還是被認出來 結果回家被罵個半死 當時都覺得那個主人真小氣 釣幾 尾魚也不必如此在意嘛 現在回想起來覺得真是有趣 但是釣魚對我來說 其 實有更深層的意義 這是今天我才發現的 今年的清明節 我跟哥哥一起到父親的墳前掃墓 我對著哥哥說 阿爸 過世 30 年了 時間過得真快啊 前幾天我還夢見阿爸 他依舊跟之前幾次一 樣都沒有說半句話 他在我的夢中每次都不說話 真是奇怪 這次只是帶著我 在池塘邊釣魚 不知道是什麼意思 哥哥說 阿爸只是回來看看你 沒有 特別的事情 所以就沒有說話啦 釣魚 是阿爸癌症開完刀之後唯一帶著我做過的親子休閒活動 雖然當時 我只有小學一年級 也不太記得當時詳細的狀況 但是我的記憶中阿爸剛開完 刀還可以騎著偉士牌機車載我到附近的池塘釣魚 阿爸的運氣ㄧ直都不好 都 不太釣得到魚 而我卻也想不起來任何一句阿爸當時跟我說的話 我只記得當 我們要回家時 我會坐在機車後座抱著阿爸的腰 心中充滿無限的快樂與滿足 因為我知道阿爸最疼我了 後來阿爸的身體越來越不好 直到三年後過世 有很長一段時間都臥病在 床 我一直天真的以為阿爸有一天會好起來 可以再帶我去釣魚 可是我萬萬 沒有想到我居然等不到那一天 後來只有幾次在夢中滿足了我小小的願望 從
261 敘說生命經驗 253 小我就是一個很愛哭的小孩 所以一直到前幾天夢見阿爸醒來之後 我又回到 30 年前那個愛哭的小孩了 因為在夢中是如此清晰與逼真 讓我誤以為阿爸 真的帶我去釣魚了 一直 陪伴 在我身邊 每隔幾年阿爸就會到我的夢中來看我 讓我在成長過程中從不覺得孤單 也讓我在從事社會工作時總是自然地注意到陪伴服務對象的重要性 尤其是在 服務弱勢家庭兒童時 我總是依靠著我的阿爸對我的關心與陪伴 給我力量可 以真誠地去關心另外一個跟我一樣的弱勢小孩 因為陪伴 讓我不覺得孤單 讓我不覺得我是沒人要的小孩 讓我不覺得我是可以放棄自己的小孩 讓我覺 得我是有存在價值的小孩 讓我覺得我是可以對別人付出的小孩 讓我覺得我 是有人在乎的小孩 這些都成為在我工作當中的能量 讓我可以有源源不絕的 動力繼續服務別人 自從國中三年級最後一次搬離故鄉之後 我已經 20 幾年沒有釣魚了 但 是 今年過完年之後 不知為什麼我一直很想去釣魚 但是又不想去海釣場或 釣蝦場釣魚 所以還是一直沒有去釣魚 今天回到老家看到門口的池塘 加上 前幾天做的夢 突然之間我懂了 原來我想做的事情並不是釣魚而已 而是想 要尋找童年最美好的記憶 ㄧ個阿爸跟我最美好的記憶 推手 當我聽到我的大姐告訴我她確診為癌症末期時 當下脫口而出 大姐 我們當姐弟都還不到 40 年耶 說完這句話我自己都很訝異 覺察到那是我 37 年來第一次叫稱呼大姐 因為從有記憶開始 我們四個兄弟姊妹之間就是 稱呼名字 而非哥哥姐姐 從事社會工作一直都不是我的生涯規劃 因為我的生涯規劃是賺大錢 賺 大錢的理想與夢想在退伍之後三個月就夢醒了 夢醒的關鍵就是我的大姐 因 此我會從事社會工作的幕後推手就是我的大姐
262 25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如 果 在 大 學 畢 業 前 就 認 識 我 的 人,10 個 人 當 中 有 11 個 相 信 我 絕 對 不 會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多 出 來 的 那 一 個 就 是 我 自 己 進 入 大 學 之 後 我 很 快 的 就 發 現 社 工 員 的 薪 水 很 低 ( 因 為 民 國 82 年 時 景 氣 很 好 ),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的 老 師 薪 水 更 低 ( 因 為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系 也 可 以 當 幼 稚 園 或 托 兒 所 老 師 ), 薪 水 比 較 高 的 看 起 來 是 諮 商 師, 但 是 本 人 對 諮 商 沒 有 興 趣, 因 此 很 快 就 發 現 念 大 學 跟 我 的 理 想 與 夢 想 似 乎 完 全 是 背 道 而 馳 的, 因 此 大 學 四 年 的 重 心 就 轉 移 至 賺 錢 這 件 事 情, 為 了 賺 錢 我 到 工 地 搬 磚 頭 挖 馬 路 埋 電 話 管 線 做 直 銷 到 酒 家 當 少 爺 等, 因 此 後 來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時 最 驚 訝 的 莫 過 於 大 學 的 同 學, 因 為 全 系 被 當 掉 最 多 學 分 ( 因 為 實 在 太 多 不 好 意 思 寫 幾 個 ), 最 不 可 能 做 社 工 的 人 居 然 做 了 社 工, 而 且 三 年 就 當 了 督 導, 更 可 惡 的 是 十 年 就 當 一 個 全 職 員 工 超 過 一 百 人 的 基 金 會 副 執 行 長 ( 同 學 都 會 私 下 問 我 你 們 基 金 會 有 幾 位 副 執 行 長?! 我 只 能 很 不 好 意 思 的 說 只 有 一 個, 真 是 抱 歉 不 符 合 同 學 的 期 待!) 賺 大 錢 的 夢 想 在 退 伍 之 後 依 然 持 續, 退 伍 時 我 把 在 部 隊 兩 年 存 下 來 的 5 萬 元 給 了 媽 媽 之 後 帶 著 簡 單 的 行 李 到 台 中 市 投 靠 我 的 大 姐, 我 的 大 姐 只 大 我 四 歲, 但 是 卻 比 我 早 出 社 會 10 年, 她 的 人 生 不 是 很 順 遂, 但 是 卻 很 照 顧 家 人, 尤 其 對 因 為 窮 怕 了, 整 天 只 想 賺 大 錢 的 弟 弟 更 是 向 媽 媽 一 樣 照 顧, 有 時 候 我 覺 得 大 姐 比 較 像 我 媽 媽, 小 學 入 學 是 大 姐 帶 我 到 學 校 報 到, 大 學 入 學 是 我 大 姐 帶 我 到 東 海 別 墅 找 住 宿 的 房 子, 退 伍 後 是 大 姐 幫 我 安 排 寄 住 在 她 的 朋 友 家 雖 然 他 是 流 氓 & 毒 販, 不 過 大 姐 很 明 確 的 讓 他 知 道 不 可 以 害 我, 最 後 也 是 他 ( 流 氓 & 毒 販 ) 建 議 我 從 事 本 行, 有 任 何 的 困 難 時 大 姐 總 是 會 想 辦 法 幫 這 個 好 高 騖 遠, 但 是 卻 是 家 族 唯 一 的 大 學 生, 希 望 他 可 以 成 材, 也 為 自 己 有 一 個 念 大 學 的 弟 弟 感 到 驕 傲, 為 弟 弟 排 除 一 切 可 能 誤 入 歧 途 的 因 素, 所 以 當 我 聽 到 消 息 時, 我 很 慚 愧 的 是 大 姐 為 了 我 做 了 那 麼 多 事 情, 而 我 卻 在 他 最 需 要 幫 助 的 時 候 無 能 為 力, 更 難 過 的 是 我 還 是 一 個 助 人 工 作 者, 但 我 卻 幫 不 了 最 想 幫 的 人 很 多 人 都 很 好 奇 我 的 成 長 背 景 與 經 驗 如 此 困 苦 與 複 雜, 但 是 現 在 的 我 卻 有
263 敘說生命經驗 255 很正向的思考方式 連李家同教授都說我看起來不太像是這樣家庭長大的小孩 其實我原本也搞不清楚 但是因為在接受督導訓練 最近似乎比較清晰一點了 而接到大姐的電話之後 觸發了腦中的幻燈片就一張一張的出現在腦海中 30 多年的相處過程一連串的浮現與放映 因為大姐的照顧讓我可以在安全的狀態 之下勇敢的去嘗試各種可能 不必有太多的擔心 而且大姐也會盡力保護我 告訴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這些成長經驗都是影響我這個 人 影響我對人的 看法 在大姐與他的朋友當中我看到很多社會邊緣的人其實都還是很善良的 可 是因為很多的不幸發生在他們身上 讓他們別無選擇 所以變成現在這個樣子 而我的工作就是要預防這樣的不幸與別無選擇繼續發生 我想這是我唯一可以 做的事情 也是大姐最希望我做的事情吧 參 二部曲-了解弱勢者的想法與認知 過年 描述童年被追債的記憶 讓擁有變成正面的思考 而不是一味的 追求缺乏 狂妄 是敘說童年的自卑與屈辱昇華成為努力的動力 也在絕望 中看到希望 四號 是敘述弱勢更容易暴露在犯罪與貧窮的環境與困境當中 需要有足夠的基本能力與自信才能抵擋誘惑 而在這三篇中了解弱勢者的想法 與認知的重要性 過年 小時候我最喜歡 過年 了 因為只有過年可以買新衣服跟新鞋子 而且 還可以領紅包 所以每天都在期待何時可以過年 也在規畫過年的壓歲錢要買 什麼
264 25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但 是 記 不 得 從 幾 歲 開 始 我 不 再 喜 歡 過 年 了, 甚 至 開 始 害 怕 過 年 了 原 因 是 過 年 前 幾 天, 家 裡 就 會 出 現 遠 從 高 雄 或 台 北 的 叔 叔 阿 姨 到 家 裡 來 拜 訪, 照 理 說 過 年 前 有 朋 友 到 家 裡 來 拜 訪 應 該 是 好 事, 也 應 該 會 帶 禮 物 來, 小 孩 子 更 應 該 感 到 高 興 才 對 啊! 沒 有 理 由 不 喜 歡, 更 不 可 能 害 怕 了! 但 是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因 為 如 果 是 債 主 到 家 裡 來 要 債 是 不 會 帶 禮 物 的 而 且 通 常 一 坐 就 是 半 天, 等 到 傍 晚 才 會 做 最 後 一 班 車 回 去, 因 為 爸 爸 媽 媽 都 會 不 在 家, 家 裡 都 只 剩 老 人 跟 小 孩 老 人 跟 小 孩 就 有 義 務 要 聽 這 些 叔 叔 阿 姨 敘 說 爸 爸 媽 媽 如 何 跟 他 們 借 錢 的 經 過, 如 何 超 過 了 原 訂 的 還 錢 時 間 卻 食 言 了 快 過 年 了, 希 望 我 們 可 以 盡 快 還 錢, 因 為 欠 錢 不 要 欠 過 年, 不 然 被 欠 錢 的 人 會 倒 楣, 因 此 有 時 還 會 出 現 各 式 各 樣 可 怕 的 言 語 與 行 為 每 年 我 家 都 會 出 現 好 幾 位 這 樣 的 叔 叔 阿 姨, 雖 然 他 們 都 不 會 對 老 人 跟 小 孩 動 手 動 腳, 但 是 他 們 的 出 現, 對 於 我 來 說 就 是 一 種 非 常 大 的 壓 力 因 為 爸 爸 長 期 生 病 的 關 係, 需 要 大 量 的 醫 藥 費, 因 此 欠 了 很 多 錢, 當 時 我 並 不 知 道 到 底 欠 了 多 少 錢, 但 是 我 只 知 道 我 很 難 受, 很 不 喜 歡 面 對 這 樣 的 場 景 有 一 次, 爸 爸 來 不 及 出 門 被 債 主 堵 到 了, 我 看 到 的 是 那 位 債 主 甚 至 因 為 爸 爸 沒 有 錢 還 他 而 下 跪 求 爸 爸, 讓 我 小 小 的 心 靈 遭 受 到 極 大 的 震 撼! 我 沒 有 辦 法 相 信 我 看 到 的 情 景, 而 且 永 遠 無 法 忘 記 那 個 畫 面, 但 是 我 已 經 無 法 記 得 當 時 的 感 覺 了 我 只 記 得 在 經 歷 過 這 些 債 主 上 門 的 情 景 之 後, 我 對 自 己 發 誓, 我 長 大 以 後 絕 對 不 要 跟 別 人 借 錢, 我 不 想 再 讓 我 的 孩 子 跟 我 遭 受 到 一 樣 的 窘 境 30 幾 年 過 去 了, 但 是 每 次 想 起 這 件 事 情, 都 像 是 昨 天 才 發 生 一 樣 的 歷 歷 在 目, 讓 我 時 時 刻 刻 提 醒 自 己 要 有 能 力 賺 錢 也 成 為 每 當 我 逃 避 現 狀 貪 玩 不 用 功 時, 及 時 讓 我 回 到 現 實 的 良 藥, 讓 我 可 以 為 自 己 不 夠 努 力 的 行 為 懺 悔, 成 為 鞭 策 我 繼 續 努 力 的 動 力 現 在 回 想 起 來 我 很 感 謝 我 的 父 母 給 我 一 個 豐 富 又 精 彩 的 童 年, 因 為 當 我 跟 同 年 齡 的 朋 友 分 享 這 些 經 驗 與 經 歷 時, 他 們 都 覺 得 我 像 是 在 說 他 們 的 父 母 才 會 碰 到 的 故 事 一 般 雖 然 我 的 童 年 充 滿 苦 澀 與 酸 楚, 但 是 它 卻 實 實 在 在 的 徹 底 激
265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257 發 出 我 的 潛 力 與 韌 性 讓 我 長 大 之 後 面 對 工 作 時, 都 不 覺 得 有 任 何 事 情 可 以 稱 得 上 是 挫 折 同 時 我 也 對 弱 勢 的 孩 子 長 大 之 後, 可 不 可 以 找 到 一 份 正 當 而 穩 定 的 工 作 非 常 在 意 因 為 我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弱 勢 的 孩 子 長 大 只 要 沒 有 能 力 養 活 自 己 與 家 人, 那 麼 一 切 的 協 助 都 是 枉 然 的! 也 都 是 騙 人 的! 30 歲 之 前 我 的 心 願 只 有 一 個, 現 在 看 起 來 似 乎 是 非 常 可 笑, 但 是 也 有 一 點 點 淒 涼! 這 個 心 願 只 有 我 太 太 知 道, 因 為 我 只 敢 跟 她 說, 那 就 是 我 希 望 有 一 天 我 到 賣 場 ( 全 聯 ) 買 東 西 時, 我 可 以 不 要 看 標 價 就 可 以 把 喜 歡 的 東 西 放 在 推 車 籃 當 中 聽 起 來 很 可 笑 吧! 但 是 你 知 道 嗎? 就 這 個 小 小 的 心 願 就 花 了 我 20 年, 整 整 20 年 之 後 我 才 真 正 做 到 面 對 與 看 待 挫 折 這 件 事 情, 此 刻 只 有 一 句 話 可 以 形 容 我 的 心 境, 那 就 是 曾 經 滄 海 難 為 水, 除 卻 巫 山 不 是 雲 前 天 我 的 太 太 在 抱 怨 她 的 同 事 的 命 很 好, 運 也 很 好, 是 公 務 人 員, 薪 水 很 高, 不 像 她 是 約 聘 人 員, 薪 水 很 低, 同 工 不 同 酬 同 事 家 裡 很 有 錢, 還 沒 結 婚 就 已 經 準 備 要 買 第 二 棟 房 子 了, 買 股 票 沒 有 賠 錢 過, 跟 我 太 太 的 遭 遇 差 太 多 了 忽 然, 她 問 我 為 什 麼 都 不 會 羨 慕 別 人? 我 突 然 愣 住 了! 對 啊! 為 什 麼 看 到 這 樣 的 人 我 完 全 不 會 羨 慕 呢? 我 說 我 也 不 知 道 耶! 我 覺 得 我 現 在 的 生 活 已 經 很 好 了, 我 很 滿 意 啊! 因 為 我 可 以 有 自 己 的 房 子, 不 用 租 房 子 搬 來 搬 去 ; 有 自 己 的 車 了, 下 雨 不 用 擔 心 小 孩 會 淋 雨, 也 很 安 全 ; 我 的 太 太 很 漂 亮, 也 會 一 起 賺 錢, 不 用 跟 別 人 借 生 活 費 ; 我 的 小 孩 長 得 很 可 愛, 也 算 聰 明, 不 太 需 要 擔 心 他 們 的 學 習 我 的 工 作 雖 然 有 點 辛 苦, 常 常 要 到 處 跑, 但 是 開 車 時 我 可 以 想 事 情, 整 理 自 己 的 思 緒 也 可 以 到 處 去 遊 歷, 而 且 不 必 自 己 花 交 通 費, 可 以 去 很 多 我 從 來 沒 去 過 的 地 方 看 看, 有 時 候 還 可 以 回 去 以 前 住 過 的 地 方 ( 我 住 過 很 多 地 方, 如 雲 林 高 雄 台 北 市 景 美 區 木 柵 安 康 社 區 ) 舊 地 重 遊 一 番, 這 種 工 作 真 是 打 著 燈 籠 都 找 不 著 啊!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的 生 活 很 好 啊! 我 很 滿 意 啊! 這 樣 我 為 什 麼 要 羨 慕 別 人 呢?
266 25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今天我跟同事討論這件事情 後來我們得到的結論是因為小時候的生活匱 乏 因此 長大之後對於事情的看法是著重在我已經 擁有 甚麼 而不是我 還 缺乏 甚麼 反之小時候的生活不虞匱乏的人 長大之後比較容易著重在 我還 缺乏 甚麼 而不是我已經 擁有 甚麼 如此看來 我應該不需要再 害怕過年了 我應該可以喜歡過年了 狂妄 年 7 月 3 日下午我剛考完 3 天的大學聯考 就在離開考場-中壢高商 -的前一刻 我做了一件到現在都覺得很 狂妄 的事情 那就是在對完答案 之後向在場的考生及家長宣布 本人已經考上日間部大學了 夜間部就留給 你們去考吧 我就不陪各位玩了 然後狂妄且意氣風發地離開現場 現在想 起來都還覺得當年真是個大傻瓜 其他人一定覺得這個人大概讀書讀到腦袋壞 掉了 10 歲以後到 19 歲以前 我的人生目標只有一個 那就是考上大學 因為 考上大學對我來說代表很多重的意義 它代表一個只有國小畢業的寡婦即使負 債超過新台幣 100 萬 在 1984 年 依舊可以栽培他的孩子念大學 它代表一 個窮小孩踏出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大步-脫貧 它代表一個窮小孩可以讓他的媽 媽在所有親戚面前把頭抬得高高的 30 年了 我還是忘不了在辦完父親的喪 事之後 我的媽媽如何被親戚們數落與欺負 他們甚至惡毒地說 死錯人了 死的不該是我爸爸 而當時我只能跑到屋頂躲起來偷哭 甚麼都不能做 我 恨我自己不能幫母親的忙 我很恨我自己當時沒有勇氣保護我的母親 於是在 那個無法忘懷的午後 我對自己發誓我一定要考上大學 為媽媽出一口氣 忍辱負重了 9 年之後 我終於做到了 所以當我知道我可以考上大學之後 我不是替自己高興 是替我媽媽的辛勞與委屈沒有白費感到高興與欣慰 是替 我媽媽在沒有人看好的情況下教出家族中第一個大學生而感到欣慰 當你了解
267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259 我 的 脈 絡 之 後, 還 會 覺 得 我 當 年 很 狂 妄 嗎? 還 會 覺 得 我 當 年 腦 袋 壞 掉 了 嗎? 還 是 你 覺 得 如 果 是 你, 當 年 跟 我 做 同 樣 的 事 情 只 是 剛 好 而 已 呢? 也 因 為 這 件 事 情 讓 我 相 信 即 使 在 所 有 人 都 不 看 好 的 情 況 下, 只 要 願 意 努 力 還 是 有 機 會 可 以 反 敗 為 勝 的! 因 此 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我 始 終 相 信 別 人 看 不 看 好 從 來 都 不 是 能 否 成 功 的 關 鍵, 關 鍵 在 於 我 們 夠 不 夠 努 力, 有 沒 有 找 對 方 法 今 天 我 到 一 個 本 會 ( 博 幼 基 金 會 ) 外 展 合 作 的 安 置 機 構 個 案 研 討, 這 是 第 三 次 的 討 論, 記 得 第 一 次 社 工 員 在 報 告 這 個 個 案 時, 我 明 確 的 感 受 到 工 作 人 員 的 無 力 感, 因 為 孩 子 的 缺 點 實 在 太 多 了, 也 沒 有 學 習 意 願, 工 作 人 員 都 束 手 無 策, 實 在 無 法 想 像 孩 子 的 未 來 有 甚 麼 希 望 而 當 我 提 出 孩 子 未 來 可 能 可 以 念 大 學 找 到 一 份 不 錯 的 工 作 等 期 望 時, 工 作 人 員 的 表 情 告 訴 我 很 難 相 信 我 說 的 狀 況 有 機 會 出 現 這 樣 的 一 面 倒 的 情 況 對 我 來 說 並 不 陌 生, 而 且 正 因 為 這 樣 更 激 起 了 我 的 高 昂 鬥 志, 我 心 裡 很 清 楚 這 時 已 經 到 了 捨 我 其 誰 的 地 步 了 這 個 孩 子 的 機 會 可 能 不 多 了, 若 無 法 在 短 時 間 之 內 讓 狀 況 改 善, 恐 怕 會 越 來 越 棘 手, 而 現 在, 我 應 該 將 自 己 當 作 孩 子 的 最 後 一 道 防 線, 而 我 的 努 力 將 可 能 決 定 孩 子 是 否 落 入 貧 窮 與 犯 罪, 當 我 想 到 這 裡 時 我 不 禁 頭 皮 發 麻, 不 得 不 正 襟 危 坐 的 謹 慎 面 對 與 處 理 而 今 天 我 們 已 經 開 始 討 論 孩 子 未 來 職 業 的 可 能 性 了, 今 天 我 看 到 每 個 工 作 人 員 都 開 始 相 信 已 經 看 到 孩 子 未 來 的 曙 光 了, 而 改 變 最 大 的 是 孩 子 的 社 工 員, 他 開 始 說 到 孩 子 的 表 現 與 優 點 時 嘴 角 會 上 揚 了, 不 再 面 無 表 情 了, 而 他 也 發 現 這 2 個 月 來 自 己 也 開 始 改 變 了, 更 有 能 力 去 協 助 孩 子 了, 這 不 就 是 我 們 追 求 的 反 敗 為 勝 嗎? 而 且 我 覺 得 我 應 該 有 反 骨 的 性 格, 因 為 我 喜 歡 挑 戰 別 人 不 看 好 的 事 情, 別 人 越 是 跟 我 說 不 會 成 功, 常 常 我 都 不 太 相 信, 而 且 我 會 越 想 試 試 看, 因 為 沒 有 試 過 的 事 情 怎 麼 知 道 一 定 不 會 成 功 呢? 況 且 是 不 同 的 人 在 執 行, 憑 甚 麼 別 人 不 會 成 功, 我 就 一 定 會 失 敗 呢? 一 切 等 我 試 過 失 敗 後, 我 才 相 信 自 己 不 會 成 功 而 我 的 邏 輯 其 實 很 簡 單, 一 個 人 的 價 值 在 於 人 的 特 殊 性, 如 果 你 跟 別 人 沒 有 差
268 26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異性 那麼如何顯現出你的價值呢 而且別人無法成功的事情交到我手上 如 果我也無法成功 那麼表示我跟其他人一樣而已 並不會覺得我比較差 但是 若是 不小心 我成功了 那不是就顯示出我很厲害了嗎 這不是穩賺不賠的 生意嗎 天底下還有哪種生意比這種生意更好呢 就是因為這個道理讓我在 工作上無往不利啊 這幾年流行一個觀念就是男孩子要 窮養 因為窮養可以激發出男孩子 的潛力與韌性 而潛力與韌性對男孩子的未來非常重要 經常是能不能勝任工 作的關鍵 對照在我身上來說完全符合 因為我其實是一個生性很懶惰又胸無 大志的人 可以躺著 我就不想坐著 可以坐著 我就不想站著 可是因為小 時候環境的因素讓我不得不努力 若不是那個午後的痛苦經驗 我不會發誓要 考上大學 若不是因為家裡經濟不好 我想我會渾渾噩噩過一輩子 我也絕不 會走上社會工作這條路 所以每當我想起這些慘痛的成長經驗 與現在的我聯 結之後 我終於懂了 就是因為這些磨練 讓我可以擁有助人的能力與方法 讓我可以擁有協助弱勢者反敗為勝的機會 而這一刻 我不再恨當年那個躲在屋頂偷哭的小男孩 也不再恨當年那個 沒有勇氣保護自己母親的小男孩了 因為那個小男孩已經脫胎換骨了 已經進 化成一位有 權能感 的社會工作者了 四號 從小學開始一直到大學 我的座號都是 四號 我一直都跟四號很有緣 雖然 四 這個數字對華人來說不是太吉利的數字 但是我卻從來不以為意 一直到有一次差點因為 四號 而坐牢 我才下定決心要讓四號在我的生活當 中消失 那是民國八十八年的八月十八日 我在退伍的第四天獨自一人 身上帶著 四千元坐車到台中投靠我的大姐 大姐因為是住在出租套房當中 不方便我跟
269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261 她 同 住, 因 此, 把 我 安 排 在 她 的 朋 友 家 借 住, 她 的 朋 友 - 小 胖 住 的 也 是 出 租 套 房, 因 此 我 就 跟 小 胖 睡 同 一 張 雙 人 床 重 點 不 是 我 跟 小 胖 兩 個 男 生 睡 同 一 張 床, 重 點 是 那 一 張 雙 人 床, 那 是 一 張 很 有 玄 機 的 雙 人 床 因 為 床 墊 跟 床 板 中 間 夾 的 是 你 意 想 不 到 的 東 西, 猜 猜 看 那 是 什 麼? 你 一 定 會 覺 得 很 簡 單, 答 案 一 定 就 是 四 號 - 海 洛 英 毒 品 對 不 對? 如 果 你 猜 的 是 四 號 - 海 洛 英 毒 品, 那 你 就 是 聰 明 絕 頂 的 正 常 人, 但 是, 很 抱 歉! 你 猜 錯 了, 不 是 海 洛 英, 那 中 間 夾 的 是 超 過 100 張 的 千 元 大 鈔 天 啊! 我 從 桃 園 到 台 中 找 工 作, 身 上 的 千 元 大 鈔 總 共 也 只 有 四 張, 但 是 那 一 段 時 間 ( 將 近 一 個 月 ) 我 每 天 要 睡 在 超 過 100 張 千 元 大 鈔 上, 你 知 道 那 是 什 麼 感 覺 嗎? 你 覺 得 我 會 不 會 想 拿 那 些 錢 呢? 特 別 是 當 時 小 胖 還 告 訴 我 缺 錢 就 拿 去 用, 沒 有 關 係! 反 正 錢 他 很 多, 賺 錢 很 容 易, 他 也 不 知 道 有 幾 張, 所 以 就 算 我 有 拿 他 也 不 會 知 道 而 我 很 快 就 知 道 為 什 麼 小 胖 賺 錢 很 容 易 了, 因 為 他 在 賣 東 西, 賣 什 麼 會 那 麼 好 賺? 你 果 然 猜 到 了 -- 他 賣 的 東 西 就 是 四 號 - 海 洛 英 當 時 我 心 裡 暗 自 叫 苦, 苦 的 是 我 好 不 容 易 歷 經 幾 次 差 點 被 二 一 退 學 的 危 機, 順 利 四 年 從 大 學 畢 業 ; 也 在 非 人 性 的 軍 旅 生 活 中 完 整 的 退 伍, 好 不 容 易 要 開 始 展 開 我 的 理 想 與 抱 負 賺 大 錢, 當 有 錢 人 的 夢 想 時, 竟 然 我 跟 一 位 毒 販 住 在 一 起, 萬 一 要 是 他 被 抓 了, 那 我 豈 不 是 一 起 中 獎 了 嗎? 那 我 就 變 共 犯 了! 可 是 我 是 家 族 中 第 一 個 也 是 唯 一 一 個 大 學 生 ( 經 過 了 二 十 幾 年 依 舊 是 ), 怎 麼 可 以 留 下 這 種 汙 點, 這 樣 我 要 怎 麼 跟 吳 家 的 列 祖 列 宗 交 代 呢? 更 苦 的 是, 我 身 上 的 錢 無 法 另 外 租 房 子, 所 以 我 根 本 沒 有 辦 法 搬 走 啊! 於 是, 我 就 每 天 在 提 心 吊 膽 的 狀 態 下 跟 小 胖 住 了 一 個 月 直 到 最 令 人 擔 心 害 怕 的 事 情 發 生 了 -- 小 胖 在 家 被 警 察 抓 了, 而 且 當 場 搜 出 毒 品, 如 此 看 來 我 的 大 好 人 生 恐 怕 毀 於 一 旦 了! 不 過, 還 好 我 的 命 中 有 很 多 貴 人, 我 的 貴 人 當 時 的 女 朋 友, 現 在 的 老 婆 及 時 出 現, 我 才 能 幸 免 於 難! 不 幸 中 的 大 幸 是 當 天 是 週 六,
270 26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因 為 女 朋 友 ( 就 是 現 在 的 老 婆 ) 堅 持 要 我 去 埔 里 找 他, 所 以 我 並 不 在 住 的 地 方 更 幸 運 是 那 個 警 察 並 沒 有 搜 索 票, 他 是 來 押 走 小 胖 要 黑 吃 黑 的, 所 以 只 有 進 屋 搜 毒 品, 並 沒 有 要 找 共 犯, 所 以 我 才 能 全 身 而 退 這 件 事 情 後 來 有 人 問 我 有 沒 有 想 過 為 什 麼 我 沒 有 被 金 錢 與 毒 品 迷 惑, 因 為 當 時 充 滿 了 機 會, 起 初 我 自 己 也 不 知 道, 但 是, 後 來 我 似 乎 找 到 答 案 了! 從 小 因 為 家 境 貧 窮, 所 以 我 一 直 都 是 以 要 賺 大 錢 為 目 標, 但 是 因 為 當 時 我 已 經 大 學 畢 業 了, 對 於 找 到 一 份 正 當 而 穩 定 的 工 作 我 是 非 常 有 信 心 的 我 也 覺 得 身 為 家 族 中 唯 一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有 責 任, 也 有 義 務 符 合 大 家 的 期 待 所 以, 我 不 會 去 拿 床 墊 下 的 錢, 我 也 不 認 為 四 號 會 跟 我 產 生 任 何 關 係, 因 為 那 不 會 是 我 的 人 生 選 擇 項 目 之 一, 因 為 我 知 道 我 不 會 落 入 困 境 的 抉 擇, 所 以 我 不 會 有 困 擾 與 迷 惘! 因 為 我 的 能 力 讓 我 有 足 夠 的 自 信 心 而 這 樣 的 自 信 心 在 我 個 人 的 脫 貧 過 程 當 中 佔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與 關 鍵, 而 自 信 心 來 自 於 能 力, 更 讓 我 在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體 會 到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因 此, 當 很 多 人 告 訴 我 弱 勢 孩 子 不 一 定 要 會 念 書, 讀 書 不 重 要, 只 有 品 格 最 重 要 的 時 候, 我 的 內 心 想 法 是 : 那 是 因 為 你 沒 有 窮 過, 不 知 道 餓 肚 子 是 甚 麼 滋 味, 不 知 道 飢 寒 起 盜 心 的 無 奈 與 困 境! 每 次 聽 到 這 種 言 論 時, 我 就 會 想 到 晉 惠 帝 的 名 言 孔 子 說 : 富 而 後 教 正 是 最 好 的 說 明, 一 個 人 飯 都 吃 不 飽, 何 來 禮 義 廉 恥? 而 弱 勢 孩 子 的 能 力 就 是 他 們 將 來 生 存 下 去 的 工 具, 做 為 一 個 社 會 工 作 者 怎 麼 可 以 如 此 等 閒 視 之! 如 此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呢! 在 這 些 社 會 邊 緣 與 底 層 的 人 身 上, 我 看 到 的 是 很 多 人 之 所 以 會 落 入 貧 窮 與 犯 罪 的 泥 淖 中, 大 部 分 都 不 是 自 願 的, 很 多 時 候 都 是 被 環 境 所 逼 迫 的 而 我 們 該 不 該 讓 弱 勢 的 孩 子 一 直 被 環 境 所 逼 迫, 逼 迫 他 們 落 入 貧 窮 與 犯 罪 之 間 的 困 境 抉 擇 呢? 如 果 不 應 該, 就 不 要 告 訴 我 弱 勢 的 孩 子 不 需 要 讀 書, 讀 書 不 重 要, 只 有 品 格 最 重 要 這 類 的 謬 論 了!
271 敘說生命經驗 263 肆 三部曲-工作對弱勢者產生的啟發與意義 暑假 敘說大學時期透過打工的經驗 體會弱勢孩子亟欲賺錢的焦急 更了解高等教育與一技之長對脫貧的重要性 牡蠣 藉由辛苦且卑微的長期 串牡蠣的工作 反思紮紮實實 循序漸進 熟能生巧是工作的不二法門 麵 包 是藉由老師對待的方式-保留尊嚴 體會助人工作的敏感與細膩 轉化成 為助人時的基本態度 這三篇中看到工作對弱勢者產生的啟發與意義 暑假 暑假對我來說每個時期都代表不同的意義 國小的暑假是在田野間玩樂最 重要的時刻 也是可以拔花生賺點零用錢的時候 雖然拔滿一個竹婁才 5 元新 台幣 但是當時 10 元就可以買到一碗肉羹麵了 國中與高中的暑假只有一件事情就是讀書 雖然當時不是很用功 但是因 為不想做工 若沒有考上公立高中或任何大學 因此還是會在 關鍵 時刻 努力讀書 因為除了怕做工 還有一個更大的責任需要我完成 那就是 考上 大學 考上大學對很多人的意義也許不大 但是在雲林的海邊意義非凡 因 為國中時村子裡有人考上國立大學是很轟動的事情 我就曾經親眼看到紅色的 榜單貼在那戶人家的大門口 祝賀某某某考上國立某某大學 當時對我的震撼 很大 因為我想讓我辛苦的母親有機會得到這種殊榮 民國 82 年的暑假時雖 然我家的大門沒有貼紅色榜單 但是我成為了我們家族第一個大學生 從我祖 父以下 同輩的堂兄弟姊妹與表兄弟姊妹總共 30 多位 雖然經過 19 年仍然 是唯一一個大學生 而今年我就讀了社工研究所 我還是家族中第一個研究 生 民國 83 年的暑假是我就讀大學的第一個暑假 也是我的打工經驗當中最
272 26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重 要 的 紀 錄, 這 個 紀 錄 至 今 仍 然 讓 我 可 以 常 常 拿 出 來 說 嘴 那 個 時 候 台 灣 的 大 學 生 還 不 是 很 流 行 打 工, 少 數 打 工 的 大 學 生 幾 乎 都 是 在 餐 廳 或 麥 X 勞 打 工, 普 遍 的 時 薪 都 相 當 低, 麥 X 勞 當 時 一 個 小 時 只 有 45 元, 餐 廳 大 概 也 只 有 80 元 左 右, 雖 然 那 是 台 灣 經 濟 景 氣 好 到 不 行 的 年 代, 但 是 如 果 你 是 大 學 生 只 能 兼 職 或 寒 暑 假 打 工 的 話 薪 水 都 很 低, 這 樣 的 時 薪 對 很 缺 學 費 的 我 來 說 一 點 也 沒 興 趣, 因 此 我 從 來 沒 有 在 餐 廳 或 速 食 店 打 過 工, 我 對 自 己 說 我 可 以 吃 苦, 但 是 我 需 要 高 時 薪 的 工 作, 因 為 我 需 要 自 己 賺 學 費 來 避 免 媽 媽 向 別 人 借 錢 來 讓 我 繳 學 費, 這 是 唯 一 的 辦 法 我 永 遠 記 得 第 一 天 搬 磚 頭 下 班 從 台 中 做 工 頭 的 車 回 到 雲 林 的 老 家, 吃 飯 的 時 候 碗 和 筷 子 竟 然 不 聽 使 喚 的 一 直 打 架, 沒 有 辦 法 吃 飯, 奶 奶 看 到 了 之 後 對 我 說 : 這 麼 辛 苦 那 就 不 要 做 了! 聽 到 這 句 話 我 很 難 過 的 回 答 說 : 不 做 的 話 學 費 怎 麼 辦! 說 完 我 的 眼 淚 就 不 聽 話 的 流 下 來 了, 但 是 我 很 確 定 一 天 1200 元 的 薪 水 是 我 需 要 的, 而 且 我 相 信 我 可 以 撐 下 去! 雖 然 手 肘 的 骨 膜 整 個 暑 假 都 因 為 發 炎 而 疼 痛 不 已, 雖 然 常 常 被 磚 頭 夾 到 手 指 流 血, 但 是 我 很 慶 幸 我 撐 過 去 了 大 學 四 年 我 滿 腦 子 都 是 在 想 如 何 賺 錢, 如 何 可 以 早 一 點 幫 助 媽 媽 把 爸 爸 留 下 來 的 債 務 還 清, 雖 然 我 到 建 築 工 地 搬 磚 頭, 那 一 年 暑 假 創 下 了 賺 8 萬 多 元 的 紀 錄, 但 是 我 還 是 沒 有 辦 法 在 付 學 費 與 生 活 費 之 後 還 有 辦 法 幫 忙 償 還 債 務, 這 在 大 學 生 涯 當 中 一 直 是 我 最 大 的 挫 折 與 失 敗 直 到 歷 經 台 灣 經 濟 不 景 氣,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的 我 發 現 幸 好 還 有 一 技 之 長, 可 以 讓 我 獲 得 溫 飽, 雖 然 薪 水 不 高, 無 法 幫 忙 償 還 很 多 的 債 務, 但 是 至 少 有 穩 定 的 生 活, 因 此 當 我 在 基 金 會 擔 任 督 導 時 就 以 親 身 的 經 歷 分 享 給 弱 勢 學 童, 我 可 以 理 解 弱 勢 孩 子 心 理 想 趕 快 長 大 的 焦 急, 也 可 以 理 解 孩 子 想 分 擔 父 母 的 辛 勞, 但 是 我 會 站 在 孩 子 的 角 度 去 分 析 他 的 問 題, 也 會 告 訴 孩 子 他 的 父 母 的 期 望 是 什 麼, 讓 孩 子 能 夠 獲 得 足 夠 且 完 整 的 資 訊, 這 樣 才 可 能 做 出 比 較 符 合 孩 子 與 父 母
273 敘說生命經驗 265 的決定 而這一切的能力都要歸功於我的成長經驗 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滿悲慘 的 但是這些經驗都讓我在社會工作的服務過程中能夠貼近弱勢孩子的想法與 需求 也讓我在服務的過程中自我覺察與自我療癒 感謝我有一個辛苦與不平 凡的早年經驗 讓我可以累積更多的能量繼續服務下去 牡蠣 臺灣西部沿海很多地方都會養牡蠣 但是很多人對牡蠣並不是太瞭解 而 我從六歲搬回雲林之後 童年生活就跟牡蠣密不可分了 密不可分的原因並非 我喜歡吃青蚵 牡蠣可食用的部分 小時候我是不敢吃青蚵的 因為每天聞 牡蠣殼的腥臭味 讓我根本不敢吃青蚵 而是我每天要在放學之後 串牡蠣殼 賺零用錢 串完牡蠣之後商人會把牡蠣串賣給養蚵的人 放到海邊潮間帶綁在竹竿上 養蚵 經過一段時間就會結成一大球的牡蠣 大約會結 個以上的青蚵 採收就剖開取出青蚵 牡蠣殼就再串牡蠣 如此循環不息 串牡蠣殼是西部沿海地區重要的 手工業 因為從撿拾牡蠣殼 牡蠣殼 打洞 串牡蠣殼這一連串的動作全都要靠雙手 這些過程其實是不輕鬆的 但 是這是少數可以賺零用錢的機會 因此 老人跟小孩都是全家總動員一起串牡 蠣殼 而串 1 串牡蠣殼總共是 10 條 1 條是 20 個牡蠣殼 所以總共是 200 個 牡蠣殼要打節在塑膠繩上 這樣可以賺進新台幣 12 元 我串牡蠣的速度還不 錯 巔峰時期 小學五年級 一整天可以串 8 串 我的大姐最厲害 她可以串 12 串 如下圖
274 26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那 段 串 牡 蠣 殼 的 日 子 雖 然 很 辛 苦, 但 是 卻 是 我 們 全 家 人 唯 一 住 在 一 起 的 五 年 六 歲 以 前, 妹 妹 跟 爺 爺 奶 奶 住 在 雲 林, 十 歲 以 後, 阿 爸 過 世, 阿 母 ( 這 是 我 們 叫 媽 媽 的 方 式 ) 到 台 北 工 作, 我 們 一 家 人 就 再 也 沒 有 住 在 一 起 過 了 一 家 人 卻 不 能 住 在 一 起 的 感 覺 很 奇 怪, 但 是 迫 於 現 實 的 無 奈 也 只 能 默 默 接 受, 這 也 造 成 後 來 自 己 有 小 孩 之 後, 除 非 不 得 已, 否 則 我 一 定 會 想 辦 法 回 家 所 以 我 可 以 早 上 五 點 從 桃 園 龍 潭 出 發, 十 點 到 屏 東 來 義 鄉, 下 午 一 點 到 獅 子 鄉, 四 點 從 獅 子 鄉 離 開, 回 到 龍 潭 已 經 晚 上 八 點 多 了, 而 這 一 天 我 一 個 人 開 車 開 了 970 公 里, 蠻 牛 喝 了 4 罐, 只 因 為 我 想 回 家 跟 家 人 在 一 起 今 年 母 親 節 的 前 一 週, 我 回 到 口 湖 探 望 我 的 阿 母, 因 為 四 湖 老 家 的 房 子 已 經 拆 掉 了, 所 以 阿 母 回 雲 林 時 會 住 在 她 的 娘 家 - 口 湖 我 看 到 門 口 有 牡 蠣 殼, 我 就 跟 阿 母 說 我 想 再 串 一 串 牡 蠣 殼, 回 味 一 下 童 年 的 時 光 沒 有 想 到 闊 別 將 近 30 年, 我 的 技 術 幾 乎 完 全 沒 有 退 化, 串 得 非 常 整 齊, 比 圖 片 中 的 阿 伯 厲 害 多 了 所 有 的 動 作 就 像 昨 天 一 樣 熟 悉, 完 全 不 需 複 習 與 回 想, 所 有 的 動 作 記 憶 完 全 保 留, 這 讓 我 非 常 驚 訝! 後 來 我 就 想 起 研 究 所 老 師 講 莊 子 中 輪 扁 與 庖 丁 解 牛 的 故 事, 很 多 的 經 驗 與 技 術 是 無 法 學 習 的, 必 須 要 自 己 不 斷 的 從 實 作 當 中 慢 慢 學 習 與 累 積, 因 為 實 作 的 次 數 夠 多, 才 能 做 得 夠 好 而 社 會 工 作 的 經 驗 又 何 嘗 不 是 如 此 呢?
275 敘說生命經驗 267 十一年的課業輔導實作經驗 讓我現在面對各種問題總是比較輕易可以找到方 法解決 也讓我的專業敏感度很強 有一次一位外展合作教會的牧師說 你 今天跟我說的話 好像你昨天在這裡跟我們一起開檢討會似的 我們遇到的問 題你全都說出來了 真是太神奇了 我想這跟我的環境與能力有關 環境迫使我必須不斷努力 而我從小的能 力並不好 做甚麼事情都不是頂尖 不僅讀書不頂尖 玩遊戲不頂尖 打棒球 也不頂尖 串牡蠣也不頂尖 連打架都不頂尖 所以只好不斷不斷的練習 勤 能補拙 這句話用在我身上是管用的 因為從小我的運氣都很差 從來不會中 好的獎 考試猜題總是猜錯 完全要靠努力與實力 這些弱勢反而讓我認清我 沒有投機取巧的命 所有的事情都要按部就班 一遍又一遍 不厭其煩的確實 執行 經驗才能一遍一遍的累積 才能將事情做好 從事社會工作服務就像串牡蠣殼一樣 要串得好必須要經過不斷的練習 沒有甚麼捷徑與運氣可以速成 當累積的次數夠多之後 才可能內化為專業敏 感度 麵包 我是一個社會工作者 在 37 歲的今天早上 開著車要到屏東去開會時心 裡突然找到為什麼自己很喜歡吃麵包的答案 27 年前 9 月的某一天 早上的課都還沒上完 堂姐就到班上來叫我趕快 回家 那是我最不想記得的一天 我已經有很多年都不願意去喚起藏在最深處 的記憶 因為直到今天 想起當天的情境 我仍然就像當年那個 10 歲的小孩 面對父親的過世而嚎啕大哭 無法自己 從那一天之後我就成為 貧戶 低收入戶 了 我的導師住在城裡 從 那一天之後就常常在四下無人時送給我一個從城裡買的麵包 那是我住的漁村 沒有的麵包 而且我也買不起的麵包 所以我總是小口小口的慢慢吃 慢慢享
276 26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受這難得的恩賜 在那時我覺得我是幸福的 一種不該是我的 奢侈的幸福 在低收入戶的那段期間當中 雖然受到很多人的幫助 但是當時的我只覺 得自己的命運很差 很可憐 家裡很窮 欠別人很多錢 自己應該是個不祥之 人或是掃把星 否則怎麼會所有的不好的事情都讓我碰到了--10 歲父親過世 媽媽被迫到台北工作賺錢 因為只有國小畢業 所以只能從事飯店打掃的工作 養家與還債 100 多萬的債務還了快 20 年 11 歲祖父過世 住過台北的貧民 區 裡面還鬧鬼 連打躲避球都可以被球打到骨折 因為搬家 所以國小念 2 個學校 國中念 3 個學校 國三轉學還被分在放牛班 等 怎麼看都是衰 神上身 因此當時我並沒有感恩的心 沒有真心的寫過感激的信給我的捐助人 都是為了應付社工員的要求 當時心裡想的是我都這麼慘了 還要我感恩 我 該感恩我可以過這些悲慘的日子嗎 過好日子的小孩為什麼都不用被要求感 恩 一直到我從事社會工作好幾年之後 才慢慢發現原來小時候的這些遭遇竟 然在長大之後成為幫助別人時的優勢 這是始料未及的 一直到這個時候我才 真正的學會感恩 而這不是別人可以教導的 這需要時間來體悟 10 歲時的我只覺得麵包很好吃 老師對我很好 但是不明白為什麼老師 總是在沒有其他同學在場時給我 也不明白麵包當中的關心是滋養我日後可以 成為一位助人者重要的養分 一直到今天我終於明白了 因為老師的細心讓我 僅有的 尊嚴 得以保存完整 讓我面對命運的挫折時有喘息的機會 讓我知 道自己是有人在乎與關心的 而這些都將會成為在助人時的勇氣與力量 伍 結語 說故事是比較容易接近人的方式 比較能夠觸動人心的共鳴 對於實務工 作者而言研讀生硬的研究論文總是距離比較遙遠 看故事就容易多了 同時在
277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269 故 事 中 覺 察 行 為 與 思 考 脈 絡 背 後 的 原 因, 更 是 能 夠 協 助 實 務 工 作 自 我 探 索 與 覺 察, 進 而 協 助 弱 勢 者 因 此, 選 擇 以 實 務 工 作 者 甚 至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比 較 親 近 的 方 式 接 觸 弱 勢 者 的 生 活 經 驗, 讓 實 務 工 作 者 與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更 能 同 理 與 了 解 弱 勢 者 的 脈 絡, 讓 社 會 工 作 更 人 性 化, 這 些 都 是 敘 說 的 優 勢 所 在 另 外 透 過 自 我 探 索 與 覺 察 探 討 助 弱 勢 者 如 何 運 用 一 般 人 中 的 劣 勢 經 驗, 轉 化 與 昇 華 為 助 人 的 優 勢 能 力, 更 是 可 以 提 供 實 務 工 作 者 在 協 助 弱 勢 者 的 過 程 當 中 的 成 功 經 驗 與 典 範, 讓 弱 勢 者 與 社 會 工 作 者 看 見 與 相 信 社 會 工 作 真 的 是 一 門 可 以 讓 人 幸 福 的 專 業 對 於 一 位 曾 經 需 要 別 人 協 助 的 我 而 言, 長 大 之 後 可 以 成 為 助 人 者 是 想 都 沒 有 想 過 的 天 方 夜 譚 但 是 冥 冥 之 中 似 乎 上 天 早 已 安 排 好 了, 總 在 合 宜 的 時 間, 出 現 合 宜 的 貴 人, 讓 我 一 步 一 步 走 向 助 人 之 路 這 樣 的 成 長 經 驗 讓 我 親 身 體 驗 毛 毛 蟲 變 蝴 蝶 的 驚 奇, 從 事 社 會 工 作 之 後, 我 以 親 身 的 例 子 堅 信 教 育 脫 貧 是 弱 勢 兒 童 翻 身 的 重 要 機 會 與 工 具, 更 進 一 步 協 助 跟 我 類 似 的 孩 子 有 機 會 從 被 協 助 者 搖 身 一 變 成 為 協 助 者, 這 是 接 納 自 己, 走 出 來! 最 直 接 也 最 快 的 方 法, 而 我 將 持 續 這 樣 的 可 能 性
278 27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279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紀要 台灣原住民史中平凡的一頁 賽德克族 UKW 先生 * 1 黃淑燕 東海大學日本語言文化學系副教授 收稿日期 2015 年 11 月 16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1 本文以 UKW 為這位先生的代號 * 感謝與會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280 27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東海大學日本語文學系致力連結日語學習與在地文化 讓學生在學習日語 的過程中也進入台灣的歷史脈絡裡 而台灣原住民正恰是台灣與殖民國家日本 間關係交織最為複雜的部分 尤其是至今仍然說得一口流利日語的原住民耆老 就成了本系探訪調查的重要對象之一 透過這樣的調查 可以引導同學反思 在台灣追求 進步 的主流論述中 從日據時代到國民政府時代 這個族群中 的每一位是如何被迫 流 轉 於台灣社會的洪流之中的 本文以微觀的角 度 透過紀錄現年 82 歲的賽德克族人 UKW 先生的生命歷程 觀察在台灣不 顧一切努力發展工商業的時代 一個自日據時代即不斷被邊緣化的族群中的一 個人 如何在這樣的時代洪流裡奔波 如何在因被剝削而生活困難 親人一個 個喪失生命離他而去的過程中 一再順服上天的安排 卻仍能保留他對土地的 愛 及其不願妥協的堅韌生活態度 關鍵詞 民眾史 賽德克族
281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273 A Normal History Page of Indigenous Taiwan: Sediq People-Mr. UKW Shu-Yan Huang Associate Porferssor, Department of Japa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TungHai University Abstract For years, in order to enter Taiwanese history context while learning Japanese language, the Department of Japanese Language and Culture, TongHai University put our efforts on connecting with Japanese language learning and local culture. People of Indigenous Taiwan are the most complicated parts of this idea, especially for those indigenous elderly people who educated in the era of colonial occupied and speak Japanese fluently. They are the target groups in this research.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students are guided to reflex that these groups are forced to flow or to turn upside-down in the flood of mainstream in the history of Taiwanese society. This article focused on the life course of an 82 years old, Sediq People-Mr. UKW. We observed that how an indigenous elderly people struggled in the torrent of exploitation and hardship in his life. Feeling that relatives died and leaved him were very suffered but he obeyed his destiny that the God had set. He kept the resilient attitudes and had never compromised since he loved his land for life. Keywords: Indigenous, Sediq People
282 27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 日本語言文化學系與賽德克族群的交集 大學語言科系裡最常聽到的教學目標就是要培育學生成為 溝通交流的 橋樑 如果學語言的目的真就在 與人溝通 那麼我們該設計甚麼樣的課程 來訓練溝通 又該如何驗證 容易 溝通 的人通常是同屬一個群體 彼此價值觀相近的人 但是最 需 要 溝通的 例如美國與伊斯蘭回教國家之間等等 通常卻是彼此價值觀迥異 的群體之間 然而不同的群體 正因彼此不同屬一群而傾向獨立分居 不做接 觸 少了溝通的機會 彼此間的誤解與成見自然越發加深 更進一步加增了接 觸溝通的困難 而形成不斷延續的惡性循環 為解決這類惡性循環的不斷延續 刻意的製造彼此接觸與共事的場域就成了必須 因著這種對 溝通 的本質及其重要性的認知 也為了達成語言科系的命 定 本系自 2000 年以來就不斷思考為本科系學生設計一個訓練 溝通能力 的場域並付諸行動 首先就是要在台灣島內 2尋找一個可以用日語溝通的群體 並建構出與這個群體間的共事場域 眾所周知 台灣原住民在歷史上與殖民國家日本之間 原本就交織著許許 多多複雜的政治與情感因素 原住民部落耆老至今仍然說得一口流利的日語 就這樣原住民群體與日文系之間 有了交集 只是 殖民時期與現代台灣仍有 著超過一甲子之久的時空差距 如何讓一群 20 餘歲的現代台灣年輕學子 與 近現代台灣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的被結構性邊緣化的原住民群體之間有能 夠共事的主題 1999 年的 921 地震 震出了它的契機 隨著日本醫療團隊和經歷阪神地 震的日本志工進入山區 從與日本志工共同服務災民 到與當地居民一起做可 2 既是在台灣的大學 若在島內可以找到他的實踐場域 將更具有說服力
283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275 以 做 的 事, 而 後 在 救 災 活 動 結 束 後, 與 當 地 居 民 形 成 如 家 人 朋 友 般 的 夥 伴 關 係, 漸 漸 深 入 因 霧 社 事 件 著 稱 的 賽 德 克 族 地 區, 以 春 陽 村 ( 春 陽 部 落 Alang Snuwil) 為 主 要 活 動 據 點, 利 用 各 樣 的 機 會, 如 村 裡 的 各 種 活 動 或 來 自 日 本 姐 妹 校 等 的 各 種 交 流 活 動, 帶 著 系 上 學 生 及 日 本 來 的 大 學 生 進 入 山 區, 推 行 各 種 活 動 計 畫, 嘗 試 讓 本 系 的 學 生 日 本 來 的 大 學 生 與 原 住 民 們 在 各 種 活 動 中 共 事 曾 經 我 們 一 起 設 計 彩 繪 教 會 壁 畫 整 修 瓦 歷 斯 布 尼 紀 念 碑 5 等 3, 整 修 改 裝 魯 畢 工 作 室 4, 挖 掘 年 4 月 開 始 第 一 次 用 油 漆 彩 繪,2009 年 第 一 次 補 修, 仍 用 油 漆,2011 年 第 二 次 補 修, 改 採 貼 壁 磚 方 式 組 圖 年 底 到 2011 年 6 月 間 5 藉 部 落 耆 老 高 德 明 Siyac Nabu 牧 師 的 指 引,2009 年 10 月 我 們 著 手 挖 掘 整 理 瓦 歷 斯 布 尼 的 紀 念 碑, 並 每 年 固 定 維 護, 直 至 2013 年 8 月 15 日 仁 愛 鄉 公 所 將 之 整 修 為 紀 念 公 園
284 27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教會壁畫
285 魯 畢 工 作 室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277
286 27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尋訪恢復 瓦歷斯布林紀念碑
287 下 山 家 相 本 修 復 17 冊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279
288 28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2008 年 12 月 25 日自費出版 2011 開卷好書獎 入圍金鼎獎 總統獎 下山操子著作等 並藉由訪談 採集民族傳說 6 也從另一個角度認識整理不 同的台灣民眾史 7 其間亦曾協助整理下山家族相本 17 冊 8 並於 2008 年編 撰自費出版的下山操子(林香蘭)著 流與轉 9一書 貳 春陽部落 Alang Snuwil 春陽部落 因盛產櫻花又有溫泉 日據時期亦稱之為 櫻溫泉 1930 年 霧社事件以前原屬 Sediq 族 Tgdaya 稱 Gungu ホーゴ社 荷戈社 社 事 件後 1932 年日人將之分給了同屬 Sediq 的 Toda 族群 將原居住於精英村平靜 6 自 2006 年起陸續記錄中 自 2004 年始 持續進行中 8 17 冊相本主要是由喜好攝影的下山一先生所拍攝 內含許多當時霧社等地區的居民 生活以及關乎霧社事件等民間紀錄的重要影像 9 其後由遠流出版社改名 流轉家族 重新出版 獲得中國時報 2011 年開卷好書獎 併入圍金鼎獎 也獲得當年的總統獎 7
289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281 地 區 ( 道 澤 Toda) 的 Toda 族 中 一 半 的 人 口 遷 到 這 個 地 方,Toda 族 遷 來 後, 改 稱 此 地 為 Alang Snuwil( 櫻 ), 到 1945 年 台 灣 光 復 之 後, 才 再 度 改 名 為 春 陽 村 現 在 的 春 陽 村 傳 統 編 織 興 盛, 數 個 編 織 工 作 室 同 時 並 存, 此 外, 與 一 般 原 鄉 相 同 的, 也 經 營 高 山 茶 高 山 蔬 菜 等 的 買 賣, 種 植 當 歸 馬 告 ( 山 椒 ) 等 高 山 特 有 的 食 材
290 28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春陽村旁山壑間的一潭 湖水 當地人稱之為碧 湖 是日人在濁水溪上 游的塔羅灣溪與萬大溪 會流之處興建萬大水庫 又稱霧社水庫 時所 形成 當時為興建這個 水庫 淹沒了同是Sediq 族Tgdaya群的巴蘭社等社的耕地 原居住於此的巴蘭社人則於 1936 年被迫遷 移到現在的中原部落 10(仁愛鄉互助村) 1939 開始興建後 曾因戰事危急而一 時中止 直至光復後韓戰爆發 1950 年再利用美援繼續興建 並於 1960 年完 工啟用 參 他有四個名字 父母取的原住民名 UKW 日本名西田 中文名林 漢字標示的原 住民名烏 UKW 現年(2015 年)82 歲 目前以編製提籃 生活容器為生 也兼賣一點 高山蔬菜 村子為他掛了一個看板在住家前叫 烏幹工作室 但他與妻子實 際的販售地點是春陽村春陽教會下方台 14 號線轉角處 濁水溪旁的棚架下 一 醫療 教育資源缺乏的幼時山區生活 年 2 月 5 日 第六屆新台灣史研習營 相逢水沙連 族群關係與歷史 講義 5 風 起 雲 湧 霧 社 地 區 泰 雅 族 的 歷 史 發 展 程 士 毅 ttp://
291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年 霧 社 事 件 及 其 後 1931 年 的 第 二 次 霧 社 事 件 結 束 後, 原 居 於 此 的 Tgdaya 族 荷 戈 社 被 遷 至 川 中 島 ( 現 清 流 部 落 ), 屬 Toda 族 UKW 的 父 親 響 應 日 本 人 的 號 召 1932 年 自 道 澤 ( 平 靜 ) 遷 來 春 陽 村, 隔 年 1933 年 12 月 1 日 UKW 出 生 UKW 有 兩 個 姐 姐, 一 個 弟 弟, 與 父 母 一 同 生 活, 但 是 在 入 小 學 之 前, 母 親 辭 世 UKW 記 得 母 親 去 世 當 天, 自 己 還 小 不 懂 事, 仍 然 在 外 頭 玩 耍, 就 被 大 他 7 8 歲 的 大 姊 罵 : 媽 媽 死 了, 你 還 那 麼 高 興, 還 在 玩!! 小 學 低 年 級 時 ( 約 1944 年 左 右 ), 極 疼 愛 他 的 父 親 也 離 世, 他 說 : 當 時 村 子 裡 的 人 喝 酒, 吵 架, 有 些 紛 爭, 彼 此 並 不 互 相 幫 助, 因 此 父 親 的 屍 體 就 由 小 UKW 與 大 姊 夫 一 起 抬 去 埋 葬 當 時 村 裡 埋 葬 並 不 立 墓 碑, 只 是 把 人 抬 到 公 用 的 墓 地, 挖 洞, 也 不 管 洞 裡 是 否 已 有 其 他 人, 就 直 接 重 複 埋 入 1941 年 UKW 入 小 學 時, 正 值 日 據 時 代 小 學 教 育 改 制, 將 原 本 4 年 的 番 童 教 育 所 改 為 6 年 制 的 國 民 學 校,UKW 進 了 仁 愛 國 民 學 校 的 春 陽 分 班 就 讀, 那 時 候 學 校 老 師 6 位, 有 日 本 人 也 有 原 住 民 憶 起 小 學 的 事, 最 讓 他 印 象 深 刻 的 是 : 衛 生 教 育 非 常 嚴 格, 每 天 都 要 檢 查 小 朋 友 有 沒 有 洗 澡 剪 指 甲, 沒 洗 澡 的 不 乾 淨 的 人 就 要 排 隊 到 廁 所, 拿 起 裝 有 大 便 的 糞 桶 往 自 己 頭 上 澆 下 UKW 在 日 據 時 代 的 國 民 學 校 念 到 3 年 級, 認 得 平 假 名, 看 不 懂 漢 字 ; 光 復 後, 到 霧 社 去 上 小 學 4 年 級 學 國 語, 但 是 當 時 的 台 灣 人 老 師, 其 實 並 不 會 講 國 語, 所 以 就 只 教 了 他 們 台 語 的 ,UKW 到 現 在 仍 然 不 會 看 國 字, 講 國 語 也 不 如 日 語 流 利 11 UKW 左 手 的 大 拇 指 扭 曲, 少 了 一 節, 小 時 候 為 了 要 做 陀 螺 玩, 與 朋 友 一 起 到 山 上 砍 樹,UKW 負 責 扶 住 樹 苗, 朋 友 負 責 用 鐮 刀 砍, 一 刀 砍 下, 就 把 UKW 的 手 指 也 砍 斷 了, 當 時 沒 有 醫 生 可 看, 就 放 著 讓 它 自 己 好, 於 是 就 變 成 11 整 個 訪 談 UkW 與 筆 者 皆 以 日 語 溝 通, 與 曾 孫 則 以 簡 單 的 國 語 溝 通
292 28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這 個 樣 子 了 剛 光 復 後 的 1945 年 左 右, 成 績 優 秀 的 二 姐, 在 她 小 學 畢 業 前 夕,13 歲 時, 也 不 知 道 生 了 什 麼 病 就 過 世 了 二 光 復 初 期 的 山 區 生 活, 貨 幣 交 易 漸 入 原 鄉 父 親 生 前, 生 活 工 作 都 把 UKW 帶 在 身 邊, 當 時 的 小 孩 都 是 常 與 父 親 一 起 工 作 的, 這 就 是 學 習 UKW 說 父 親 去 世 後,UKW 和 弟 弟 與 大 姐 一 家 人 共 同 生 活, 一 起 種 小 米 地 瓜 等 主 食, 當 時 山 上 隨 處 有 野 菜 可 摘, 不 需 要 自 己 種 菜, 也 不 需 養 家 畜, 要 吃 肉 就 可 以 自 己 去 打 山 羊 山 豬 山 羌 等 來 吃 剛 光 復 時, 平 地 也 是 食 物 匱 乏, 人 們 就 會 拿 鹹 魚 等 來 與 原 住 民 交 換 食 物 ; 後 來 又 帶 來 花 生 豆 子 玉 米 易 從 此 進 入 原 鄉 12 等, 建 議 原 住 民 種, 採 收 時, 平 地 人 拿 錢 來 收 購, 貨 幣 交 UKW 與 大 姐 一 家 一 起 生 活 直 到 1955 年 22 歲, 與 AWA 結 婚 婚 後 與 太 太 一 起 受 洗 成 為 基 督 徒,UKW 說 : 當 時 山 上 是 透 過 天 主 教 教 堂 為 據 點 來 分 配 美 軍 物 資, 因 此 有 許 多 人 去 天 主 教 堂, 但 是 其 實 先 到 村 子 裡 來 的 是 基 督 教 長 老 教 會, 所 以 UKW 沒 去 天 主 堂 而 受 洗 為 基 督 徒 三 1945~2000 年 間 台 灣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與 山 區 開 發 1959 以 前, 因 戰 後 物 資 匱 乏, 台 灣 產 業 基 本 上 仍 以 農 業 為 基 礎, 並 開 始 發 展 紡 織 業 等 輕 工 業 13, 當 時 的 美 援 也 是 奠 定 台 灣 輕 工 業 發 展 的 重 要 經 濟 來 源 1959 年 之 後, 西 方 國 家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外 移, 台 灣 順 勢 大 勢 興 建 加 工 出 口 區, 產 業 開 始 朝 石 化 電 器 製 造 及 塑 膠 產 業 等 發 展 第 一 次 經 濟 作 物 化 高 意 識 低 認 知 的 台 灣 環 保 意 識 台 灣 環 保 問 題 面 面 觀 大 安 社 區 大 學 徐 文 路
293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年 遭 逢 兩 次 石 油 危 機, 為 刺 激 經 濟, 政 府 進 行 以 交 通 網 絡 和 重 工 業 製 造 為 主 的 十 大 建 設,1978 年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全 線 通 車 核 一 廠 正 式 營 運, 國 際 機 場 港 口 相 繼 建 設 全 省 鐵 路 開 通, 開 始 發 展 電 子 電 機 石 化 工 業, 是 人 稱 亞 洲 四 小 龍 的 時 代 經 濟 雖 然 富 庶, 但 是 70 年 代 末, 美 國 要 求 台 灣 開 放 農 產 品 進 口, 台 灣 農 業 面 臨 輸 入 農 產 品 的 競 爭, 更 趨 蕭 條 榮 民 1970 年 代, 台 灣 漸 趨 富 庶, 開 始 追 求 味 蕾 的 滿 足, 平 地 人 上 山 向 原 住 民 14 或 租 或 買 山 上 的 土 地, 除 了 梨 子 柿 子 蘋 果 等 溫 帶 水 果 15, 更 種 植 香 菇 高 麗 菜 等 獲 利 迅 速 的 高 山 蔬 菜 16, 大 量 使 用 農 藥, 也 因 大 量 山 坡 林 地 不 斷 開 放 為 菜 園, 水 土 保 持 情 形 惡 化, 一 遇 颱 風 則 土 石 流 爆 發, 造 成 路 面 坍 方 交 通 中 斷, 但 開 發 腳 步 不 曾 稍 歇,1980 年 代 更 持 續 推 展 高 山 茶 的 種 植, 由 1000 公 尺 的 阿 里 山 茶 不 斷 往 上 攀 升 直 到 3000 公 尺 的 及 3000 公 尺 以 上 的 梨 山 茶 及 福 壽 山 茶 1990 年 代 又 再 推 展 更 高 山 的 高 冷 蔬 菜 種 植 1994 年 清 境 農 場 的 第 一 家 民 宿 香 格 里 拉 空 中 花 園 開 張, 引 爆 高 山 民 宿 建 築 潮 不 管 果 樹 茶 葉 蔬 菜 的 種 植 或 民 宿 的 建 設, 都 需 倚 靠 優 渥 的 資 金, 沒 有 資 金 只 有 土 地 的 原 住 民, 多 只 能 將 土 地 租 借 或 轉 賣 給 資 金 雄 厚 的 平 地 企 業, 少 有 原 住 民 獲 利 的 情 形, 但 是 高 山 土 地 不 斷 的 過 度 開 發, 衍 生 出 土 壤 的 酸 化 鹼 化 及 土 石 流, 使 原 本 隨 處 可 摘 採 的 野 菜 再 不 復 見, 種 植 蔬 菜 不 施 以 化 學 肥 料, 則 無 法 防 治 病 蟲 害, 住 在 平 地 人 開 發 地 區 週 遭 的 原 住 民 族 只 能 被 迫 改 變 自 己 的 生 活 及 耕 作 型 態 亞 洲 四 小 龍 榮 景 過 後, 為 調 整 產 業 型 態, 於 1980 年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開 始 營 運, 台 灣 正 式 朝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1981 年 核 二 廠 營 運,1983 年 進 入 經 濟 衰 退 期,1984 年 再 開 核 三 廠, 施 行 教 改,1989 年 正 式 引 進 外 勞,1990 傳 統 產 業 大 量 外 移,1999 核 四 動 工,2001 年 11 月 台 灣 加 入 WTO, 農 業 為 求 生 存, 只 能 14 清 境 農 場 地 區 日 據 時 代 以 前 原 為 原 住 民 共 同 狩 獵 區, 因 不 歸 某 戶 所 有, 遂 被 日 本 人 納 為 國 有 地, 國 民 政 府 來 台 接 收 日 產, 自 然 也 直 接 納 為 國 有 地, 後 蔣 中 正 總 統 將 之 用 來 安 置 榮 民 15 當 時 春 陽 村 種 的 是 梅 子 桃 子 等 16 山 區 農 業 高 度 經 濟 作 物 化
294 28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更 加 的 經 濟 作 物 化 四 經 濟 作 物 熱 淘 金 熱 建 築 熱 中 的 UKW 在 這 樣 的 社 會 背 景 之 下,1955 年 22 歲 的 UKW 結 婚 之 初, 自 己 也 開 始 種 花 生 豆 子 玉 米 蘿 蔔 苗, 拿 到 早 市 販 賣 為 生, 經 濟 作 物 剛 開 始 進 入 原 鄉 之 初, 山 居 生 活 變 化 不 大 UKW 的 2 個 兒 子 1 個 女 兒 相 繼 出 生 只 是 女 兒 出 生 1 歲 時 便 夭 折 1975~80 年 代,UKW 約 40 余 歲, 台 灣 興 起 一 股 淘 金 熱 17, 當 時 主 要 的 淘 金 場 域 在 花 蓮 出 海 口, 但 是 UKW 所 居 住 的 春 陽 村 旁 濁 水 溪 上 游, 也 有 金 砂, 因 此 UKW 與 村 子 裡 的 人 也 一 起 在 春 陽 村 旁 的 塔 羅 灣 溪 ( 濁 水 溪 上 游 ) 中 淘 金, UKW 說 他 也 曾 找 到 過 像 大 拇 指 那 麼 大 的 金 塊 也 在 這 一 段 時 期, 在 金 門 當 兵 的 大 兒 子 退 伍, 卻 馬 上 因 肺 病 去 世, 留 下 一 個 幼 子 ZW, 妻 則 改 嫁 後 現 居 埔 里 至 此,UKW 僅 剩 一 子, 即 二 兒 子 AW 1980 年, 雖 正 值 十 大 建 設 的 尾 聲, 但 民 間 各 項 建 築 工 程 方 興 未 艾,UKW 在 種 茶 葉 與 蔬 菜 的 同 時, 在 天 氣 較 涼 的 月 份, 跑 遍 埔 里 太 平 台 中 理 想 國 等 工 地, 只 要 見 有 建 築 工 地, 就 走 進 去 問 是 否 需 要 工 人, 因 當 時 工 人 需 求 殷 切, 通 常 都 可 及 時 聘 用, 新 資 以 日 薪 計, 平 地 人 每 天 2000 元, 原 住 民 1800 元, 外 勞 則 因 還 是 法 令 開 放 之 前 的 非 法 外 勞, 日 薪 只 有 元 當 時 UKW 與 一 起 工 作 的 同 族 伙 伴 用 族 語, 與 其 他 族 的 原 住 民 雖 然 沒 有 太 多 來 往, 但 溝 通 時 用 日 語, 跟 老 闆 則 用 日 語 及 一 點 點 國 語 這 樣 跑 了 6 7 年 之 久,1988 年 台 中 理 想 國 之 後, 也 因 年 紀 漸 老, 體 力 漸 衰, 無 法 負 荷 工 地 工 作, 於 是 不 再 跑 工 地, 而 返 回 山 上, 一 邊 與 幾 個 有 建 築 工 地 經 驗 的 朋 友 一 起 替 村 子 裡 的 人 蓋 房 子, 現 在 自 己 住 的 地 方 及 附 近 房 子 都 是 那 時 UKW 與 村 裡 4 5 個 人 一 起 蓋 的, 先 挖 17 花 東 地 區 富 含 金 礦 是 早 在 17 世 紀 就 有 的 傳 言, 但 是 直 到 1890 年 代 才 第 一 次 在 金 瓜 石 一 代 開 採 金 脈 年 代 的 熱 潮 主 要 採 礦 處 則 在 花 蓮
295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287 洞, 然 後 做 階 梯, 用 木 材 立 柱 子, 石 頭 當 屋 頂 初 期 教 會 也 是 他 們 幾 個 人 一 起 蓋 起 來 的 同 時 UKW 還 一 邊 繼 續 種 茶 和 菜 這 一 段 時 間 的 UKW, 和 許 許 多 多 台 灣 鄉 下 的 人 們 一 樣, 為 了 生 活, 身 兼 數 職, 哪 裡 有 工 作 哪 裡 去, 是 農 民, 是 建 築 工 人, 還 是 個 淘 金 客 五 自 學 編 製 的 UKW 1990 年 代, 年 約 60, 體 力 漸 衰 的 UKW, 一 天 在 協 助 清 理 村 中 一 個 房 子 火 災 後 的 現 場 時, 發 現 一 個 編 製 的 籃 子, 覺 得 美 麗, 於 是 研 究 其 編 制 手 法, 然 後 透 過 自 學, 開 始 了 現 在 的 工 作 --- 提 籃 生 活 容 器 的 編 製 編 籃 子 的 材 料 以 前 必 須 在 東 海 大 學 附 近 的 工 業 區 買, 現 在 在 埔 里 就 可 以 買 到 因 為 塑 膠 線 很 硬, 常 常 戳 到 手, 所 以 現 在 手 變 很 醜 而 且 現 在 也 沒 力 氣 種 茶 或 種 菜 了, 所 以 就 租 給 隔 壁 的 人 種, 但 是 UKW 不 租 給 平 地 人, 他 說 : 因 為 平 地 人 用 很 多 化 學 肥 料, 乾 旱 期 也 用, 不 好 UKW 知 道, 少 了 雨 水 的 稀 釋, 農 藥 的 高 濃 度, 對 人 體 土 地 的 傷 害 是 沉 重 的 六 土 地 家 人 UKW 說 戰 後 平 地 的 工 作 生 活 貨 幣 進 入 的 山 上, 所 有 權 觀 念 也 跟 進 來, 但 是 原 住 民 不 熟 悉 這 些 操 作, 平 地 人 只 要 與 原 住 民 喝 個 酒, 原 住 民 就 認 定 彼 此 是 好 朋 友, 醉 酒 中 豪 氣 的 就 把 自 己 的 土 地 給 賣 了, 就 這 樣 平 地 人 買 了 我 們 最 好 的 土 地, 例 如 清 境 下 方 那 一 大 片, 原 是 我 們 道 澤 的 土 地, 都 被 平 地 人 買 去 蓋 民 宿 種 高 山 蔬 菜 水 果 平 地 人 也 叫 我 們 種 高 麗 菜 等
296 28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高山蔬菜 還有柿子 梨子等高山水果 山上大量使用除草劑 農藥 沒雨的 乾旱期也使用科學肥料 結果沒用藥的地方 水果樹死了 茶樹枯了 UKW 女兒 1960 年左右過世 長子 WU1977 年左右金門當兵回來馬上因 肺病過世 孫子 ZW 原在山上當搬運工 2009 年上山打獵 也因不慎滑倒 過世 孫媳婦酒精中毒 無能照顧兒子 目前已第四度結婚 自己的兄弟姐妹中 二姐 1945 年過世 大姐 2000 年左右過世 唯一的弟 弟也在 2007 年過世 身邊僅剩二子 AW 及小學四年級的曾孫 WZ AW 也無 子息 妻子 AWA 體弱多病 連續接受骨刺 胃潰瘍等手術 目前兩 人皆苦於高血壓 在醫療資源匱乏的山區 看病 常常都是一件大事 肆 後記 身形矮小 身軀前彎 背上永遠扒著流鼻涕的頑皮小 WZ 是他的標記 謙虛的笑容 不多話 不顯眼的 UKW 隨時都在做事情 現在仍然隨時協助教 會煮飯食 修理水道等工程等 負責訪問 UKW 的學生說 UKW 的一生真是平凡到不行.或許吧 但無疑的卻是戰後台灣社會追求經濟發展 更多的物質享受的過程中 被遺忘 在不斷剝削的聯鎖過程裡的一群人 他們的縮影
297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十 卷 第 一 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 究 紀 要 *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江 俊 佑 西 南 財 經 大 學 統 計 學 院 副 教 授 收 稿 日 期 :2015 年 8 月 18 日,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30 日 *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提 供 本 文 寶 貴 的 修 改 意 見
298 29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中 文 摘 要 最 近 一 連 串 發 生 食 安 問 題, 使 我 們 天 天 提 心 吊 膽, 特 別 是 外 食 族 群, 不 僅 如 此 連 出 口 的 酒 類 都 檢 查 出 黑 心 油 成 分, 而 影 響 到 外 銷, 因 此, 台 灣 的 食 品 安 全 有 必 要 探 討 本 研 究 目 的 是 探 討 我 國 黑 心 食 物 氾 濫 的 實 況 與 其 對 國 人 飲 食 衝 擊 情 形, 及 國 家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等 在 文 獻 探 討 方 面 即 從 : 國 內 所 發 生 的 食 安 問 題 食 品 與 飲 食 有 關 理 論 與 實 用 黑 心 食 品 所 引 起 疾 病 與 照 顧 等 去 探 討 研 究 方 法 即 以 質 化 研 究 之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與 深 度 訪 談 法 來 研 究, 並 立 意 選 出 代 表 學 者 外 食 主 婦 飲 食 業 律 師 衛 生 單 位 等 六 位, 就 黑 心 食 物 與 食 品 安 全 作 開 放 性 說 出 他 們 的 意 見 研 究 結 果 與 判 斷, 即 黑 心 食 安 分 為 黑 心 油 與 黑 心 食 品 與 其 他 衍 生 之 黑 心 食 物, 如 進 口 大 閘 蟹 及 含 農 藥 之 蔬 果 米 豆 小 麥 含 瘦 肉 精 牛 肉 豬 肉 羊 肉 等 及 黑 心 食 物 對 家 庭 餐 飲 業 及 外 食 者 之 衝 擊 與 食 安 應 有 的 管 理 與 措 施 等 結 論, 陳 述 黑 心 食 物 氾 濫 對 國 人 飲 食 傷 害 和 國 家 食 安 管 理 與 措 施 外, 提 出 全 面 食 品 檢 驗 進 出 口 油 品 或 食 物 追 蹤 建 立 受 害 者 申 訴 管 道 設 置 法 定 賠 償 制 度 加 重 民 法 刑 法 處 罰 修 訂 食 安 相 關 法 規 提 高 執 法 人 員 素 質 操 守 強 化 基 層 食 品 檢 驗 設 備 與 人 員 配 置 增 強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之 力 量 和 司 法 獨 立 公 平 審 判 等 以 此 提 升 保 護 國 人 飲 食 健 康 機 制 和 恢 復 消 費 者 信 心 與 國 際 良 好 觀 感 關 鍵 詞 : 食 品 安 全
299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291 The Study of Impacts of Tainted Food Crisis and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Policy Jyun-You Chiang Associate Professor, School of Statistics,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As consequences of a spate of food safety crisis had happened in Taiwan recently, the population faced critical challenges upon choosing their diet and living products. Moreover, the international image of Taiwanese food and products had been seriously damaged. Therefore, it is essential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act of food safety crisis in different perspectives. This search aims to explore the various aspects and reactions of food safety crisis, such as: tainted oil and food, in the Taiwanese context. Apart from gaining solid understanding from literatures and theories, the researcher uses secondary data analysis and in-depth interview to answer research questions. The interviewees had been selected from six types of populations, including the academia, the dining out populations, the lawyers, the workers in food factories, and the official in health institutions. The findings suggest, first, the impact of both local food and imported tainted food should be take into concern and must be monitored continuously. Second, a tailored food safety policy should been invented in order to compensate the victims, and, most importantly, prevent similar events happening again. Third, the importance of professional integrity needs to be re-addressed to re-construct safe and sound
300 29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procedure within food production. Finally, the power of consumers should be empowered as a way to achieve the food safety policy goals. Keywords : Food Safety
301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293 壹 前 言 在 此 越 來 越 競 爭 的 社 會, 各 行 各 業 ; 尤 其 食 品 方 面 的 企 業 為 著 生 存, 或 為 著 更 大 利 益, 卻 昧 著 良 心, 不 守 企 業 倫 理 道 德, 拚 命 賺 取 黑 心 錢, 連 大 型 企 業 也 不 顧 其 公 司 行 號 的 信 譽 而 與 國 內 外 不 良 的 企 業 聯 合 去 製 造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物 供 給 國 人 食 用, 而 獲 得 更 多 利 潤 像 國 內 最 近 二 三 年 來 一 連 串 發 生 之 塑 膠 化 學 劑 餿 水 油 工 業 用 油 棕 櫚 油 等 混 入 食 用 油 內 之 食 安 問 題, 使 我 們 天 天 提 心 吊 膽, 擔 心 吃 到 不 衛 生 的 黑 心 食 品 而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餐 飲, 特 別 是 外 食 族 群 更 為 不 安, 如 學 生 軍 公 教 人 員 以 及 勞 工 等, 一 天 三 餐 很 少 在 家 吃 飯, 除 了 少 數 自 帶 便 當 外, 約 有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的 上 述 國 人 多 為 在 外 吃 飯, 所 以 外 食 在 此 工 業 化 社 會 是 非 常 普 遍 此 次 頂 新 等 企 業 的 工 業 用 油 餿 水 油 棉 籽 油 等 等 劣 質 油 混 入 國 人 食 用 油 之 黑 心 油, 不 但 引 起 國 人 消 滅 頂 新 全 民 運 動, 而 且 引 爆 全 面 性 食 安 問 題, 不 論 是 頂 新 味 全 大 統 強 冠 正 義 統 一 北 海 企 業 所 生 產 製 造 出 來 的 食 品 都 中 標, 連 酒 廠 製 造 出 來 紅 麴 酒 類 都 檢 查 出 黑 心 油 成 分, 因 而 廣 泛 地 影 響 到 我 國 外 銷, 這 樣 食 公 害 會 連 累 到 我 國 的 名 譽 和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台 灣 的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以 及 餐 飲 管 理 有 關 問 題 有 必 要 加 以 探 討, 這 就 是 撰 寫 本 文 的 背 景 我 國 過 去 由 於 農 藥 使 用 不 當 與 農 夫 無 知 為 貪 農 作 物 價 格 而 提 前 收 穫 使 農 產 品 潛 存 農 藥 的 問 題 甚 為 嚴 重, 導 致 國 人 罹 患 肝 病 肝 癌 病 症 比 率 佔 世 界 首 位, 浪 費 不 少 生 命 與 醫 療 資 源 此 農 藥 殘 留 問 題 尚 未 解 決 卻 又 因 黑 心 食 用 油, 使 各 種 黑 心 食 品 污 染 到 為 害 人 體, 因 此 而 造 成 國 人 罹 患 慢 性 疾 病, 尤 其 各 種 腫 瘤 越 來 越 多 以 往 只 有 肝 病 肝 癌 等 病 例, 比 世 界 各 國 多 而 已, 但 現 在 除 肝 臟 方 面 的 疾 病 外, 還 增 加 因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不 良 而 引 起 的 腎 臟 胃 腸 膽 囊, 甚 至 因 食 物 污 染 到 砷 (As) 而 引 起 罹 患 烏 腳 病, 因 污 染 到 鎘 (Cd) 而 引 起 日 本
302 29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的 痛 痛 之 病, 因 污 染 到 水 銀 ( 汞 ) 而 引 起 日 本 的 水 俁 病 ( 腦 病 變 癡 呆 症 語 言 肢 體 障 礙 狂 躁 症 ) 污 染 大 腸 桿 菌 而 引 起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或 污 染 到 其 他 細 菌 酵 母 菌 ( 腐 敗 ) 黴 菌 等 毒 素 而 引 起 各 種 疾 病 或 病 狀 的 發 生, 其 他 不 良 或 過 量 添 加 劑 等 食 物 也 會 引 起 各 種 疾 病 或 癌 症 因 此 我 們 不 得 不 重 視 而 加 以 探 討 研 究, 分 析 判 斷 我 們 的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以 及 餐 飲 管 理 問 題 究 竟 在 哪 些 環 節 出 錯? 食 因 性 疾 病 產 生 因 素 及 種 類 有 哪 些? 食 品 原 材 料 及 食 品 衛 生 應 注 意 哪 些? 如 何 保 持 食 物 安 全 品 質 和 如 何 吃 得 安 心 健 康 等 等, 都 是 本 文 要 探 究 的 動 機 研 究 本 文 目 的 可 分 為 探 討 : 1. 我 國 黑 心 食 物 氾 濫 的 實 況 2. 黑 心 物 品 對 國 人 飲 食 的 衝 擊 情 形 3. 國 家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研 究 範 疇 以 目 前 我 們 所 發 生 的 食 公 害 與 對 國 人 餐 飲 衝 擊 為 主 而 加 以 探 討 本 文 所 關 的 專 有 名 詞 : 1. 食 公 害 : 即 人 為 的 事 物 威 脅 到 大 多 數 人 畜 健 康 甚 至 生 命 安 全 之 食 物 或 食 事 2. 食 品 衛 生 : 食 品 是 否 清 潔 品 質 是 否 合 乎 規 定, 沒 有 腐 敗 過 量 防 腐 劑 及 添 加 物, 或 其 他 會 引 起 影 響 人 體 健 康 的 物 品 事 項 3. 黑 心 食 品 : 不 合 乎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規 定 標 準 之 違 法 食 品 4. 食 因 性 疾 病 : 因 飲 食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如 食 用 到 含 汞 食 品 所 引 起 的 失 智 症 等 貳 文 獻 探 討 一 國 內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與 餐 飲 所 發 生 的 食 安 問 題 三 年 前 國 內 發 生 食 物 中 含 有 塑 化 劑 而 引 發 國 人 的 恐 慌, 因 為 塑 化 劑 會 影 響 到 人 類 的 健 康, 尤 其 是 腦 部 傷 害, 所 以 國 人 對 此 事 件 非 常 關 心 而 此 事 件 經
303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295 過 半 年 之 後, 國 人 恐 懼 猶 存 之 際, 卻 又 發 生 餿 水 油 事 件, 即 利 用 餿 水 內 的 廢 油 經 處 理 後 冒 充 食 用 油 來 販 售, 但 餿 水 油 裡 含 有 許 多 對 人 體 有 害 的 物 質, 如 細 菌 黴 菌 或 其 他 重 金 屬 及 化 學 元 素 在 內, 其 影 響 健 康 大 於 塑 化 劑, 更 加 引 起 國 人 惶 恐 雖 已 有 檢 方 介 入 調 查, 但 起 訴 訴 訟 和 懲 處 曠 日 費 時, 還 未 起 訴 判 刑, 卻 又 爆 發 頂 新 大 統 正 義 集 團 等 企 業 將 工 業 用 油 或 飼 料 用 油 混 入 一 般 食 用 油 等 情 事, 一 波 未 平 一 波 又 起 如 頂 新 企 業 以 98% 的 工 業 用 油 或 飼 料 用 油, 混 入 人 類 食 用 油, 致 食 用 油 實 際 含 黃 豆 油 成 分 僅 只 有 2%, 不 顧 國 人 健 康 而 大 賺 不 義 之 財, 其 惡 劣 行 徑 令 人 髮 指 工 業 用 油 飼 料 油 事 件 發 生 後 三 個 月, 檢 方 才 收 押 當 事 人 魏 應 充, 尚 未 起 訴 卻 又 發 現 頂 新 正 義 永 成 企 業 進 口 外 國 非 食 用 的 牛 油 椰 子 油 來 混 充 食 用 油, 致 使 台 灣 千 種 以 上 的 食 品 因 此 而 中 標 但 這 樣 的 食 安 問 題 還 未 爆 出 來 者, 恐 怕 還 有 很 多, 由 此 看 來, 目 前 政 府 對 食 安 問 題 上 提 不 出 有 效 具 體 的 作 法, 真 是 令 人 食 不 安 心 至 於 餐 飲 方 面, 由 於 上 述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波 及 到 不 少 的 餐 飲 店, 使 餐 飲 事 業 者 受 到 相 當 大 的 損 害, 不 僅 是 銷 售 的 問 題 更 衝 擊 到 商 譽 信 用 過 去 常 因 衛 生 不 良 或 食 物 保 存 不 當, 而 引 發 食 物 中 毒, 如 保 存 食 物 溫 度 不 良 而 引 起 食 物 腐 敗 而 中 毒, 或 因 餐 具 含 三 聚 氰 胺 毒 素 或 因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等 等 問 題, 致 使 國 人 對 餐 飲 店 存 有 疑 慮 而 這 些 問 題 還 存 在 之 同 時, 卻 發 生 更 為 嚴 重 的 食 用 油 問 題, 對 餐 飲 業 者 而 言 無 疑 是 雪 上 加 霜 黑 心 油 不 但 曝 露 出 我 國 食 安 上 潛 在 問 題 之 外, 更 打 擊 到 餐 飲 業 者 危 機 處 理, 且 使 台 灣 食 品 外 銷 的 受 挫, 恐 會 影 響 到 台 灣 未 來 的 經 濟 發 展 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自 由 時 報 頭 版 新 聞 報 導 : 頂 新 黑 心 油 品 不 僅 傷 害 全 民, 也 拖 累 台 灣 食 品 外 銷, 台 灣 酒 廠 宜 蘭 分 廠 生 產 的 紅 麴 肉 鬆 使 用 頂 新 的 問 題 油, 日 本 海 關 將 台 酒 酒 品 全 部 擋 下, 紹 興 酒 是 台 灣 銷 日 的 主 力, 與 油 品 根 本 扯 不 上 關 係, 卻 因 黑 心 油 關 係 波 及 到 其 他 台 酒 產 品 除 日 本 外, 中 國 馬 來 西 亞 同 樣 禁 止 台 灣 的 味 全 正 義 強 冠 三 公 司 所 有 產 品 進 口 所 以 頂 新 事 件 不 僅 危 害 了 國 人 的 健 康
304 29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問 題, 更 是 重 創 了 台 灣 國 際 形 象 和 對 外 的 經 濟 發 展, 因 此, 為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政 府 應 重 視 食 品 安 全 與 餐 飲 業 的 管 理 二 食 品 與 飲 食 有 關 理 論 ( 一 ) 生 態 系 衝 擊 理 論 當 我 們 不 想 要 的 先 鋒 物 種 侵 入 農 作 物 土 地, 而 這 種 植 物 即 被 稱 為 雜 草, 昆 蟲 稱 之 為 害 蟲, 有 害 微 生 物 稱 之 為 疾 病 所 以 為 除 去 雜 草 害 蟲, 使 用 農 藥 或 控 制 某 些 生 物 數 量 等 方 法 來 加 以 控 制, 然 而 當 具 有 抗 藥 性 物 種 迅 速 繁 殖 時, 就 須 加 倍 施 藥 或 另 栽 他 種, 但 這 些 會 增 加 害 蟲 天 擇 之 速 率, 最 後 各 種 化 學 藥 劑 都 會 失 效 ( 杜 政 榮 等 編 者,1993) 因 此 人 類 必 須 不 斷 研 究 發 明 更 有 效 更 毒 的 農 藥, 卻 將 有 害 或 益 於 農 作 物 的 生 物 通 殺, 破 壞 了 生 態 系 統 除 此 之 外 破 壞 了 熱 帶 雨 林 或 過 度 開 發 而 發 生 各 種 空 氣 水 質 土 壤 等 汙 染 及 廢 棄 物 土 石 流 等 而 使 生 態 系 被 剝 削, 使 人 類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等 等 產 生 衝 擊, 造 成 人 類 付 出 極 大 代 價 ( 二 ) 危 害 風 險 管 制 理 論 危 害 (Hazard) 是 風 險 來 源, 會 引 起 傷 害 人 類 健 康 經 濟 損 失 以 及 自 然 或 社 會 環 境 等 所 以 危 害 可 分 為 :(1) 物 理 性 危 害, 如 輻 射 線 噪 音 水 災 等 危 害 (2) 化 學 性 危 害, 如 環 境 和 食 物 中 的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3) 生 物 性 危 害, 如 細 菌 病 毒 黴 菌 寄 生 蟲 和 其 他 動 植 物 的 危 害 (4) 文 化 性 危 害, 如 飲 食 工 作 或 生 活 條 件 藥 物 等 等 危 害 (5) 其 他 如 光 化 性 危 害, 如 陽 光 或 陽 光 與 化 學 物 質 結 合 所 產 生 更 毒 的 物 質 的 危 害 等 上 述 五 種 危 害 中 較 為 重 視 的 是 化 學 性 危 害 與 生 物 性 危 害, 在 前 者 來 說, 化 學 性 危 害 之 毒 性 物 質 會 引 起 人 類 的 慢 性 疾 病, 像 各 種 癌 症 心 肺 胃 腸 疾 病 腎 臟 病, 甚 至 生 育 遺 傳 缺 陷 以 及 神 經 和 動 作
305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297 的 不 協 調 但 決 定 化 學 物 質 的 毒 性 標 準 是 一 件 困 難 的 事, 不 僅 曠 日 費 時 外, 也 經 常 需 花 費 大 量 的 人 力 和 財 力 去 檢 測, 再 者 用 動 物 來 代 替 人 體 實 驗, 除 與 人 類 的 生 理 構 造 和 代 謝 作 用 與 試 驗 動 物 不 盡 相 同, 對 於 試 驗 結 果 亦 經 常 不 盡 理 想, 因 此, 使 用 動 物 試 驗 所 需 社 會 成 本 和 實 驗 效 果 經 常 是 不 成 比 例 的, 且 對 社 會 觀 感 亦 備 受 爭 議 的 若 以 細 菌 來 培 養 決 定 人 類 有 害 物, 其 效 果, 如 Ames 試 驗, 即 被 認 為 是 一 種 能 引 起 基 因 突 變 物 質 ( 突 變 劑 ) 的 預 測 方 法, 但 也 有 學 者 質 疑 其 效 果 其 他 如 用 流 行 病 學 做 調 查 研 究, 也 並 沒 有 顯 示 出 統 計 上 的 差 異 ( 杜 政 榮 等 編 著,1993) 因 此, 嚴 格 限 制 各 種 決 定 毒 化 標 準 方 法 是 有 其 管 制 必 要, 亦 可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恐 慌 至 於 生 物 性 危 害, 傳 染 病 方 面 大 部 分 是 由 生 物 所 引 起, 如 細 菌 病 毒 寄 生 蟲 等 經 由 空 氣 水 食 物 或 體 液 傳 給 人 類, 某 些 則 是 經 由 昆 蟲 和 其 他 病 媒 傳 染, 如 瘧 疾 痲 疹 AIDS 昏 睡 病 等 非 傳 染 性 疾 病, 不 由 生 物 所 引 起, 也 不 會 人 傳 人, 如 心 臟 病 各 種 癌 症 糖 尿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有 不 少 是 不 明 原 因 所 引 起, 而 且 是 慢 性 疾 病, 不 過 大 部 分 是 與 飲 食 方 式 和 習 慣 有 關 的, 尤 其 是 食 用 了 有 毒 的 食 品, 如 使 用 了 頂 新 的 黑 心 油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相 關 產 品 2014 年 10 月 初, 李 登 輝 前 總 統 訪 日 返 國 後, 即 指 出 我 國 除 肝 癌 外, 其 他 與 飲 食 生 活 有 關 的 癌 症, 台 灣 是 佔 全 世 界 第 一 位, 並 提 出 為 減 少 台 灣 對 癌 症 病 患 所 浪 費 的 社 會 資 源 以 及 減 輕 癌 症 患 者 治 療 期 間 以 及 所 承 受 的 苦 痛 與 負 擔, 建 議 政 府 應 向 日 本 進 口 專 門 治 療 癌 症 粒 分 子 療 癌 機, 此 機 器 一 週 即 能 殺 死 癌 細 胞, 一 個 月 能 治 療 與 否 即 可 知 道, 縮 短 療 程 減 少 病 患 痛 苦 不 論 何 種 潛 藏 著 各 種 危 害 風 險, 都 與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以 及 飲 食 生 活 方 式 和 習 慣 息 息 相 關, 因 此 必 須 控 制 風 險, 做 好 食 品 危 害 風 險 管 理 是 我 國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 三 ) 工 業 社 會 功 利 理 論
306 29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社 會 變 遷 從 狩 獵 和 合 群 聚 居 社 會 以 及 農 業 社 會 變 為 開 發 資 源 改 變 地 貌 增 加 能 量 以 滿 足 個 人 或 企 業 慾 望, 促 進 產 量 和 分 配 的 工 業 社 會 但 工 業 社 會 造 成 不 少 國 家 或 企 業 為 了 取 得 資 源 等 經 濟 因 素 而 侵 略 他 國, 如 早 期 英 國 為 鴉 片 獲 利 欺 壓 中 國 而 發 生 鴉 片 戰 爭 德 國 為 富 國 強 兵 併 吞 鄰 國 攻 打 蘇 聯 並 與 英 法 兩 國 打 戰 日 本 為 東 南 亞 橡 膠 和 中 國 物 質 資 源 而 侵 略 東 南 亞 各 國 和 中 國 等 而 現 在 受 限 於 戰 爭 法 則, 戰 爭 是 最 後 手 段 性 原 則, 此 為 目 前 眾 多 國 家 的 共 識, 即 不 得 輕 易 發 動 戰 爭, 否 則 會 遭 到 聯 合 國 的 制 裁, 故 改 為 現 今 的 經 濟 侵 略 方 式, 則 以 生 產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業 農 業 產 品 或 商 品 去 賺 取 他 國 外 匯, 因 此 除 國 營 企 業 外 也 培 養 了 不 少 企 業 來 為 其 國 家 賺 取 外 匯 但 若 國 家 對 企 業 管 制 不 當, 不 僅 造 成 國 內 市 場 遭 企 業 壟 斷 外, 進 而 以 為 國 家 經 濟 打 拼 之 美 名 來 生 產 黑 心 商 品 賺 取 暴 利 等 而 有 官 商 勾 結 之 弊 端, 尤 其 食 品 方 面 的 黑 心 食 品 更 為 嚴 重, 不 但 國 內 消 費 者 深 受 其 害, 國 外 的 消 費 者 也 蒙 受 其 連 累 ( 加 藤 秀 俊,1978) 因 此, 國 家 應 嚴 格 加 以 管 制, 除 有 助 於 國 內 市 場 穩 定 和 經 濟 發 展 外, 亦 能 避 免 黑 心 油 黑 心 商 品 事 件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的 發 生, 傷 害 的 不 僅 僅 是 國 人 的 身 心 健 康 國 內 的 飲 食 業 者 及 國 內 外 的 商 譽 也 受 到 影 響, 對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更 是 一 大 嚴 重 損 害, 對 我 國 外 銷 影 響 恐 致 經 濟 衰 退 ( 四 ) 健 康 生 活 保 障 理 論 人 類 為 生 活 除 應 重 視 生 活 環 境 外, 還 須 把 生 活 環 境 當 做 人 類 生 活 所 需 的 物 質 和 精 神 生 活 之 舞 台, 珍 惜 環 境, 即 不 但 不 能 破 壞 生 活 環 境 反 而 要 更 加 維 護 或 營 造 更 理 想 的 生 活 環 境 尤 其 政 府 應 作 為 國 民 生 活 最 主 要 的 保 護 者, 所 以 除 了 必 須 訂 定 各 種 有 效 具 體 法 規 來 規 範, 避 免 遭 人 為 的 破 壞, 而 更 須 訂 定 營 造 良 好 的 國 人 生 活 環 境 的 政 策 與 法 律, 並 嚴 加 執 行 予 以 實 踐 因 為 政 府 是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生 活 之 國 家 機 關, 有 權 利 修 訂 以 及 依 法 行 政 執 行 相 關 的 法 規, 如 對 違 規 者 有 權 予 以 制 裁 給 予 相 當 之 懲 處, 而 有 功 者 則 予 以 獎 勵, 如 此 才 能 保 障 老 百 姓 的
307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299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等 生 活 環 境 ( 津 村 喬,1983) 政 府 平 時 應 修 訂 執 行 保 障 國 人 健 康 生 活 條 件 與 環 境 之 政 策 與 立 法, 一 旦 發 生 問 題, 如 此 次 黑 心 商 品 的 食 安 問 題, 應 有 立 即 性 補 救 措 施 和 處 置, 遏 止 食 安 事 件 事 態 之 擴 大, 必 要 時 應 與 民 間 合 作 結 合 資 源 讓 食 安 問 題 獲 得 有 效 解 決 三 食 用 ( 黑 心 食 品 ) 所 引 起 疾 病 與 照 顧 由 於 飲 食 不 當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與 預 防 ( 一 ) 生 物 所 引 起 疾 病 : 如 細 菌 病 毒 酵 母 菌 黴 菌 寄 生 蟲 等 經 由 空 氣 水 食 物 體 液 從 一 個 人 或 食 物 之 酵 母 菌 腐 化 分 泌 毒 素 或 經 由 昆 蟲 和 其 他 病 媒 如 蚊 子 蒼 蠅 跳 蚤 蟑 螂 寄 生 蟲 傳 染 致 使 人 類 生 病, 如 瘧 疾 結 核 病 血 吸 蟲 病 象 皮 病 昏 睡 病 痲 疹 AIDS 梅 毒 或 其 他 性 病 等 疾 病 其 防 禦 方 法 :(1) 重 視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避 免 受 到 細 菌 酵 母 菌 黴 菌 等 之 感 染 及 重 金 屬 中 毒 (2) 注 重 水 質 取 用 以 免 重 金 屬 中 毒 (3) 防 止 病 毒 病 媒 污 染 或 感 染 到 食 物 的 可 能 (4) 良 好 飲 食 衛 生 習 慣 養 成 與 衛 生 設 備 (5) 增 加 免 疫 力 或 施 打 預 防 針 ( 邱 健 人 編 著, 1998 汪 復 健 編 著,2010) ( 二 ) 非 生 物 所 引 起 而 是 文 化 因 素 造 成 的 疾 病 : 因 生 活 環 境 和 工 作 條 件 或 暴 飲 暴 食 濫 用 藥 物 吸 煙 酗 酒 吸 毒 而 產 生 文 明 病 如 心 臟 病 各 種 癌 症 糖 尿 病 慢 性 呼 吸 道 疾 病 以 及 營 養 不 良 或 肥 胖 等 症 狀 不 過 慢 性 病 或 各 種 癌 症 大 都 與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和 飲 食 習 慣 有 密 切 關 係 預 防 方 法 :(1) 重 視 生 活 和 工 作 環 境 (2) 運 動 與 營 養 均 衡 (3) 重 視 飲 食 習 慣, 不 暴 飲 暴 食 酗 酒 (4) 注 意 食 品 保 存 期 限 和 衛 生 與 安 全 (5) 不 濫 用 藥 品 來 幫 助 減 肥 或 戒 毒 戒 菸 ( 杜 政 榮 等 編 著,1993) ( 三 ) 化 學 物 質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 環 境 和 食 物, 尤 其 食 物 中 毒 會 引 起 腎 臟 病 頭
308 30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痛 痙 攣 胸 痛 眼 疾 皮 膚 病 發 疹 突 變 等 疾 病, 甚 至 死 亡 若 長 期 受 到 慢 性 侵 害 也 會 罹 患 各 種 癌 症 心 肺 疾 病 生 育 缺 陷 或 智 能 障 礙 肢 體 殘 缺 遺 傳 缺 陷 及 神 經 和 動 作 不 協 調 等 症 狀 預 防 方 法 :(1) 遠 離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2) 重 視 工 作 或 生 活 環 境, 尤 其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3) 避 免 長 期 讓 身 體 暴 露 在 有 害 化 學 物 質 環 境 下 (4) 重 視 食 品 製 造 過 程 之 化 學 物 質 並 嚴 加 管 制 食 安 問 題 (5) 研 究 替 代 有 毒 化 學 物 之 合 成 劑 ( 李 義 川,2008 易 君 常 等 著,1997) 參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依 研 究 目 的 及 文 獻 探 討 內 容, 以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使 用 質 性 次 級 資 料, 即 他 人 發 表 過 有 關 資 料 加 以 進 行 文 化 文 獻 回 顧, 即 以 歷 史 文 獻 或 現 在 期 刊 論 文 書 籍, 尤 其 媒 體 報 導 內 容 加 以 探 討 除 此 之 外, 以 深 度 訪 談 方 法 先 選 出 訪 談 對 象 的 樣 本, 即 以 立 意 取 向 方 式 取 出 較 具 代 表 性 合 乎 取 樣 條 件 者 為 本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分 別 代 表 食 安 專 家 之 大 學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的 楊 教 授 編 號 為 A 代 表 外 食 族 群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公 所 職 員 的 王 小 姐 編 號 為 B 代 表 家 庭 主 婦 的 張 姓 鄰 居 編 號 為 C 代 表 餐 廳 業 者 的 陳 老 闆 編 號 為 D 代 表 食 安 法 規 的 林 律 師 編 號 為 E 代 表 衛 生 機 關 的 李 小 姐 編 號 為 F 等 六 人 去 了 解 一 般 人 對 此 研 究 內 容 之 看 法, 並 將 上 述 二 種 質 性 研 究 結 果, 加 以 推 敲 及 詮 釋, 然 後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文 獻 回 顧 是 以 系 統 性 蒐 集 文 獻 資 料 客 觀 評 鑑 過 去 事 實 資 料, 瞭 解 其 事 件 因 果 關 係 正 負 面 成 效 與 負 面 價 值 或 未 來 趨 勢, 以 利 預 測 未 來, 或 提 供 改 善 策 略 之 參 考 有 關 文 獻 之 搜 集 及 彙 整, 經 由 圖 書 期 刊 報 紙 專 業 論 文 等 資 料, 包 括 理 論 及 實 證 研 究 作 為 研 究 架 構 其 次 深 度 訪 談 是 著 重 於 受 訪 者 個 人 對 事 件 事 實 的 認 知, 而 瞭 解 社 會 對 此 事 件 的 觀 感 其 功 能 包 括 :1. 了 解 受 訪 者 的 思 想, 如 價 值 觀 感 受 行 為 規 範
309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了 解 受 訪 者 過 去 經 歷 其 對 此 事 件 之 意 義 解 釋 3. 獲 得 較 廣 而 整 體 的 視 野, 多 重 視 角 的 深 入 細 微 描 述 4. 提 供 指 導 哪 些 可 以 進 一 步 追 問, 哪 些 是 敏 感 問 題 應 加 以 小 心 5.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建 立 關 係, 促 進 良 好 互 動 互 信 6. 使 受 訪 者 被 人 重 視 而 影 響 到 其 自 身 文 化 的 解 釋 與 建 構 ( 陳 向 明,2007) 其 優 點 :1. 面 對 面, 使 對 方 能 更 深 入 接 受 訪 談, 尤 其 是 複 雜 問 題 的 回 答 2. 可 自 由 發 表 意 見 3. 可 以 收 集 到 第 一 手 較 有 效 可 信 的 資 料 4. 使 研 究 範 圍 較 廣 泛 5. 其 他 訪 談 方 式 分 為 結 構 與 非 結 構, 即 半 結 構 二 種 本 文 是 採 取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如 此 可 利 用 較 寬 廣 的 研 究 問 題 作 為 訪 談 的 依 據 肆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與 判 斷 工 業 發 展, 其 正 面 價 值 創 造 省 本 省 力, 有 經 濟 價 值 的 產 品 提 高 人 類 生 活 方 面 之 生 活 品 質, 但 其 負 面 價 值 影 響 卻 帶 給 那 些 想 牟 取 暴 利 或 成 長 (growthuania) 的 企 業, 以 不 良 或 不 正 當 的 手 段 製 造 出 有 害 人 類 健 康 的 黑 心 食 品, 危 害 人 類 ( 堀 口 健 治,1993) 台 灣 自 1945 年 二 次 大 戰 後, 政 府 的 政 策 依 時 代 需 要, 從 以 農 養 農 的 政 策 慢 慢 走 入 以 農 養 工 時 代, 到 了 1980 年 以 後, 改 為 以 工 養 工 的 政 策, 到 了 李 登 輝 擔 任 總 統 時 就 變 為 以 工 養 農 的 時 代 但 是 我 們 現 在 只 重 視 工 業 而 少 有 扶 助 農 業 的 政 策, 因 執 政 黨 一 切 行 政 政 策 或 國 家 資 源 重 心 都 放 在 工 業 上, 尤 其 是 國 內 本 土 的 大 企 業 因 此, 台 灣 大 企 業 成 為 僅 次 於 官 僚 體 系 的 政 府 勢 力, 成 為 足 以 壟 斷 台 灣 市 場 的 第 二 大 勢 力 就 目 前 台 灣 經 濟 現 況 來 看, 國 內 大 企 業 勢 力 日 漸 增 長, 甚 至 牽 制 了 政 府 政 策 的 制 定 和 執 行 力, 故 政 府 處 處 要 顧 慮 到 大 企 業 的 需 求, 而 無 法 徹 底 依 法 管 制 國 內 企 業 的 發 展, 因 此 黑 心 油 事 件, 很 多 人 都 認 為 政 府 是 頭 號 凶 手 頂 新 的 門 神 所 以 很 多 媒 體 報 導 以 及 多 數 人 都 普 遍 認 為 政 府 應 該 負 起 最 大 的 責 任, 除 國 家 未 盡 職 責 監 督 嚴 守 把 關 外, 關 於 食 安 法 規 亦 未 有 完 善
310 30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周 全 的 法 治 規 範, 致 使 國 內 大 企 業 家 有 恃 無 恐, 大 賺 黑 心 錢 由 此 可 見, 大 企 業 之 於 國 家 正 如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好 的 企 業 家 可 以 帶 領 國 家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穩 定 國 內 的 經 濟 成 長, 反 之, 不 好 的 企 業 家 恐 重 創 台 灣 經 濟 結 構, 造 成 國 內 外 市 場 的 衝 擊 1960 年 以 前 台 灣 的 食 用 油, 大 都 是 以 傳 統 方 式 製 油, 生 產 出 來 多 為 原 油 ( 純 油 ), 如 花 生 油 麻 油 豬 油 等, 但 自 從 引 進 日 美 新 式 造 油 的 機 械 與 技 術 後, 以 多 種 原 料 混 合 的 合 成 油, 如 花 生 與 菜 仔 油 或 不 同 原 料 混 合 而 成 的 沙 拉 油 因 此 在 1979 年 時, 在 中 部 彰 化 油 廠 發 生 米 糠 油 事 件, 以 台 中 受 害 最 為 嚴 重, 原 因 是 製 造 米 糠 油 工 廠 要 把 不 同 原 料 合 成 米 糠 油 之 製 造 過 程, 必 須 以 戴 奧 辛 (Dioxin) 含 多 氯 聯 苯 (PCBS), 即 含 除 草 劑 等 有 極 毒 成 份, 作 為 不 同 油 媒 合 的 媒 介 劑 很 不 幸, 台 中 等 中 部 發 生 的 米 糠 油 事 件, 是 製 油 工 廠 要 把 米 糠 菜 仔 油 等 多 種 不 同 成 分 的 各 種 原 料 經 過 媒 介 劑 的 戴 奧 辛 混 合 成 為 沙 拉 油 供 人 食 用, 在 此 生 產 過 程 中 因 媒 介 劑 洩 漏 而 把 戴 奧 辛 成 分 滲 入 食 用 油 內, 當 時 雖 不 是 故 意, 亦 不 知 滲 入 戴 奧 辛 的 沙 拉 油 會 有 如 此 劇 毒, 所 以 食 用 到 這 種 油 者 無 一 倖 免, 輕 者 長 出 膿 瘡 潰 爛, 中 度 者 除 皮 膚 潰 爛 外 還 失 明, 重 度 者 則 死 亡 此 次 米 糠 油 事 件 範 圍 雖 只 侷 限 在 中 部, 尤 其 是 台 中 和 彰 化, 但 卻 也 引 發 全 國 人 民 極 度 恐 慌, 而 受 害 最 嚴 重 者 是 台 中 慧 明 學 校 的 師 生 自 此 事 件 後 較 為 平 靜, 較 少 發 生 食 安 的 問 題 但 到 了 1980 年 以 後, 由 於 工 業 化 發 展, 除 中 小 企 業 外, 大 型 的 企 業 也 漸 漸 多 起 來 ; 但 政 府 對 企 業 有 關 工 商 業 管 理 卻 未 與 工 業 進 步 與 時 俱 進, 所 以 從 此 以 後 黑 心 企 業 之 黑 心 食 品 氾 濫, 致 國 內 食 物 安 全 衛 生 亮 起 了 紅 燈, 不 但 1985 年 爆 發 餿 水 油 事 件, 而 且 接 二 連 三 爆 發 塑 化 劑 三 聚 氰 胺 毒 奶 粉 及 毒 澱 粉 事 件, 最 近 二 三 年 除 以 前 所 發 生 的 地 溝 油 即 用 餿 水 油 等 廢 油 製 成 的 黑 心 油 外 ; 頂 新 集 團 等 企 業 從 外 國 進 口 非 食 用 之 飼 料 油 或 工 業 用 油 椰 子 油 棉 籽 油 ( 自 由 時 報, ) 以 及 工 業 用 的 牛 油 等 非 食 用 油 摻 入 食 用 油 內 製 成 黑 心 油 及 其 黑 心 產 品 以 前 的 米 糠 油 事 件, 固 然 受 害 者 後 遺 症 很
311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03 大, 但 該 事 件 屬 於 過 失, 而 非 蓄 意 造 成 的 事 故, 然 而 此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卻 是 蓄 意 以 低 廉 工 業 用 油 混 充 食 用 油, 以 此 牟 取 暴 利, 即 明 知 這 些 黑 心 油 含 有 微 生 物 汞 鉛 鎘 苯 砷 等 重 金 屬, 長 期 食 用 有 害 人 體 健 康 甚 至 罹 癌 風 險, 尤 其 是 胃 腸 癌, 仍 不 顧 國 人 健 康 以 不 法 手 段 獲 利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各 新 聞 電 視 媒 體 已 報 導, 長 期 食 用 黑 心 食 品 罹 患 腎 臟 癌 有 關, 在 現 今 法 治 社 會 裡, 還 有 各 大 企 業 為 降 低 成 本 牟 取 暴 利, 罔 顧 消 費 者 身 心 健 康 之 惡 質 經 營 模 式 存 在, 令 人 不 解 黑 心 食 物 雖 已 是 屢 見 不 鮮, 但 放 縱 這 些 黑 心 企 業 的 政 府 機 關, 未 能 盡 其 職 責 監 督 控 管 企 業 之 不 當 行 為, 才 使 其 有 恃 無 恐 所 以 此 次 食 安 事 件 政 府 更 是 責 無 旁 貸,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飲 食 安 全 為 國 家 基 本 責 任, 政 府 應 更 積 極 遏 止 黑 心 商 品 氾 濫 的 脫 序 行 為, 因 此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傷 害 的 不 僅 是 國 人 身 心 健 康 企 業 倫 理 國 際 商 譽 經 濟 發 展, 而 且 更 是 打 擊 人 民 對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食 安 管 理 的 信 心 至 於 深 度 訪 談 結 果 如 下 表 : 訪 談 問 題 內 容 建 議 結 果 訪 談 對 象 A 黑 心 食 物 有 毒 大 閘 蟹 含 毒 農 漁 1. 全 面 食 品 檢 驗, 必 要 時 應 與 民 牧 產 物 和 肉 類 含 化 學 用 石 膏 食 間 團 體 合 作 品 含 過 量 添 加 物 如 防 腐 劑 糖 2. 進 出 口 油 品 ( 食 用 非 食 用 ) 丹 鹽 丹 食 品 及 過 期 食 品 等 或 實 務 之 追 蹤 掌 握 其 流 向 3. 嚴 禁 含 毒 農 漁 牧 產 物 肉 類 及 含 重 金 屬 有 害 油 類 進 口 B 餐 飲 業 長 期 使 用 劣 質 食 用 油 可 1. 進 口 農 漁 牧 產 物 應 嚴 加 把 關, 以 預 見, 但 外 食 者 因 工 作 關 係 選 擇 餐 飲 地 點 並 無 太 多 選 擇 空 包 括 米 麥 豆 蔬 果 茶 葉 大 閘 蟹 海 鮮 肉 類 等
312 30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間, 黑 心 油 等 對 外 食 族 群 傷 害 極 2. 禁 止 工 業 用 油 混 充 食 用 油 大 3. 取 締 含 化 學 石 膏 之 豆 腐 豆 花 及 過 量 之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食 物 C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品 衝 擊 家 庭 飲 食 1. 禁 止 含 重 金 屬 有 害 之 各 種 油 類 相 當 大, 其 他 黑 心 食 品 如 含 毒 之 進 口 肉 類 農 漁 牧 產 物 及 防 腐 劑 添 2. 取 締 黑 心 食 品, 包 括 毒 豆 腐 加 物 等 食 物 傷 害 健 康 嚴 重 豆 花 及 含 過 量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糖 丹 鹽 丹 之 食 品 3. 禁 止 黑 心 農 漁 牧 產 物 及 非 法 添 加 苯 甲 酸 過 氧 化 氫 硼 砂 之 火 鍋 料 D 為 了 減 低 成 本 購 買 較 便 宜 的 食 1. 加 重 黑 心 食 品 黑 心 製 造 商 及 用 油 而 購 買 到 劣 質 黑 心 油 是 很 中 盤 商 之 刑 責 難 避 免, 雖 黑 心 油 事 件 發 生 而 影 2. 追 蹤 進 口 油 品 及 食 物, 掌 握 其 響 到 生 意, 但 生 意 不 能 不 做, 所 流 向 以 黑 心 食 品 對 餐 飲 業 者 相 當 吃 3. 日 常 飲 食 有 關 食 品 食 材 嚴 加 虧 的 檢 驗 4. 設 立 受 害 者 申 訴 管 道 5. 制 定 損 害 賠 償 合 理 制 度 E 我 國 餐 飲 相 關 法 規 多 如 牛 毛, 而 1. 修 定 食 安 有 關 法 規, 防 止 圖 利 為 何 發 生 含 有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品 他 人 或 作 違 法 企 業 之 門 神 的 食 安 問 題, 主 要 法 律 未 能 與 時 2. 建 立 受 害 者 申 訴 管 道 和 法 律 諮 俱 進 而 修 正 或 增 訂, 因 而 產 生 法 商 協 助 制 度 律 漏 洞, 致 使 執 法 者 未 能 徹 底 執 3. 法 定 賠 償 制 度, 依 法 賠 償 行 或 有 圖 利 他 人 的 機 會 4. 加 害 者 應 受 民 法 刑 法 重 懲
313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申 請 扣 押 業 者 財 產, 防 止 業 者 脫 產 逃 避 賠 償 責 任 F 雖 有 相 關 法 規 但 漏 洞 百 出, 加 上 1. 違 法 者 重 罰, 恢 復 政 府 的 公 信 執 法 者 未 依 法 行 政, 甚 至 利 用 不 力 完 整 法 規 來 為 不 法 者 護 航 圖 利 2. 食 安 問 題 爭 取 時 間 將 有 問 題 食 他 人, 作 為 財 團 之 門 神 第 一 線 不 是 人 員 不 足 設 備 老 舊, 就 是 品 下 架 控 制 事 件 範 圍 防 止 擴 大 檢 驗 方 法 落 伍 等, 無 法 發 揮 應 有 3. 修 定 食 安 有 關 法 律, 遏 止 法 律 功 能 漏 洞 或 圖 利 他 人 機 會 4. 以 職 前 或 在 職 訓 練 增 強 有 關 人 員 技 能 素 質 5. 提 升 檢 驗 設 備 與 人 員 配 置, 提 高 工 作 品 質 與 效 率 一 黑 心 食 安 可 分 為 黑 心 油 與 黑 心 食 品 二 方 面 ( 一 ) 黑 心 油 國 民 黨 政 府 一 再 強 調 黑 心 油 不 是 馬 政 府 執 政 以 後 才 發 生 的, 而 是 在 2007 年 正 義 公 司 就 已 開 始 販 賣 黑 心 油, 因 在 馬 政 府 執 政 任 期 內 發 現, 發 現 後 就 承 擔 責 任 嚴 查 重 罰, 以 後 不 論 進 口 什 麼 油 通 通 都 要 檢 查 若 照 此 說 法 政 府 有 嚴 格 控 管, 為 何 近 期 接 連 發 生 塑 化 劑 毒 奶 粉 棉 籽 油 棕 櫚 油 銅 葉 綠 素 以 及 地 溝 油 椰 子 油 非 食 用 牛 油 等 混 入 食 用 油 的 黑 心 油 等 等 事 件 的 發 生 呢? 若 確 實 正 如 其 所 言, 對 食 安 問 題 有 嚴 格 控 管, 就 不 會 有 違 法 廢 弛 職 務 之 行 為, 但 卻 仍 一 再 發 生 食 安 事 件, 這 讓 人 不 解 的 同 時, 亦 不 禁 讓 人 質 疑, 國 家 控 管 食 安 機 制, 顯 然 早 已 出 現 漏 洞, 食 安 相 關 法 律 遲 遲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不 因 地 制 宜 確 實 落 實 配
314 30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套 措 施 而 檢 測 種 類 項 目 人 力 預 算 等 早 已 不 敷 使 用 ; 且 相 關 懲 處 過 於 輕 微, 已 無 法 防 禦 有 心 遊 走 法 律 漏 洞 灰 色 地 帶 的 業 者, 更 遑 論 有 心 掩 護 的 政 府 機 關, 讓 業 者 更 是 有 恃 無 恐, 一 再 觸 法 而 與 黑 心 油 有 關 的 企 業 與 其 生 產 的 黑 心 油 品, 主 要 包 括 頂 新 味 全 大 統 強 冠 正 義 等 企 業 ( 聯 合 報 中 國 時 報, ) 頂 新 味 全 企 業 其 實 黑 心 油 製 造 的 鼻 祖, 並 非 是 頂 新 集 團 所 創, 而 是 在 此 之 前 已 有 1979 年 彰 化 油 廠 在 製 造 米 糠 油 過 程 中 已 遭 到 多 氯 聯 苯 之 戴 奧 辛 所 污 染,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食 用 油, 而 此 毒 油 卻 毒 害 消 費 者, 但 在 此 三 十 年 當 中, 黑 心 油 仍 然 存 在, 僅 是 無 人 發 現 或 無 人 檢 舉 而 已, 直 到 1985 年 爆 發 德 泰 油 行 餿 水 油 事 件 到 2014 年 爆 發 大 統 特 級 橄 欖 油 混 入 低 成 本 的 葵 花 油 棉 籽 油, 並 添 加 銅 葉 綠 素 色 素 銷 售, 同 年 10 月 衛 福 部 檢 測 出 頂 新 味 全 等 37 項 油 品 可 疑 食 品 11 月 頂 新 味 全 公 司 出 售 的 食 用 油, 被 揭 發 混 合 大 統 黑 心 油, 近 期 又 爆 發 舉 國 震 驚 的 餿 水 油 事 件, 所 以 黑 心 油 以 及 其 生 產 黑 心 食 品 不 知 道 還 有 多 少, 而 國 人 何 以 對 黑 心 油 事 件 焦 點 都 放 在 頂 新 和 味 全 集 團,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為 頂 新 集 團, 其 黑 心 油 對 國 內 的 影 響 力 是 最 大 的, 即 對 國 人 傷 害 亦 是 最 大 的 企 業, 尤 其 是 對 中 下 游 業 界 販 售 店 之 衝 擊 頂 新 的 企 業 規 模 大, 故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黑 心 商 品 更 是 廣 泛 遍 及 國 內 外, 且 與 國 人 日 常 飲 食 生 活 更 有 直 接 的 關 係, 所 以 此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讓 國 人 不 僅 對 國 內 大 企 業 的 企 業 倫 理 商 譽 信 賴 大 打 折 扣 外, 對 國 家 政 府 機 關 針 對 食 安 事 件 的 各 種 處 置 措 施 亦 產 生 不 少 疑 慮 (E 律 師 ) 頂 新 企 業 集 團 其 最 早 是 在 中 國 大 陸 以 康 師 傅 泡 麵 起 家, 慢 慢 發 展 為 一 大 企 業, 後 來 有 意 回 我 國 發 展, 剛 好 李 登 輝 陳 水 扁 政 府 執 政 時 代, 因 國 內 許 多 企 業 跑 到 國 外 投 資, 尤 其 是 中 國, 因 此, 在 政 府 以 鮭 魚 返 鄉 回 國 投 資 之 政 策 之 下, 鼓 勵 國 外 企 業 回 國 為 國 家 拼 經 濟, 以 免 我 國 經 濟 蕭 條, 減 少 國 人 失 業 率, 此 時 頂 新 即 藉 此 機 會 回 國 投 資, 在 馬 政 府 的 優 惠 貸 款 等 之 優 厚 措 施 下, 使 頂 新 企 業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並 伸 入 味 全 企 業, 進 入 台 北 101 大 樓 擔 任 實 際 經 營 者 頂 新 企 業
315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07 四 兄 弟 以 分 工 式 從 事 各 行 各 業, 包 括 金 融 不 動 產 等, 同 時 擬 進 軍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事 業 等 ( 自 由 時 報, ) ( 二 ) 黑 心 食 品 台 灣 食 安 問 題 已 是 無 處 不 有 無 時 不 有 之 普 遍 化 社 會 化 的 社 會 問 題, 受 害 人 數 等 同 台 灣 人 口 2300 萬 人 以 上, 食 在 不 安, 我 國 已 成 為 飲 食 生 活 潛 在 危 機 的 人 間 地 獄, 然 而, 我 國 的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的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此 食 安 事 件 卻 未 能 立 即 提 出 有 效 對 策 等 積 極 作 為 外, 還 有 企 圖 為 其 他 相 關 的 黑 心 企 業 辯 護 之 虞, 故 台 灣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促 進 會 理 事 林 秀 芬 就 說 了 : 請 衛 福 部 搶 救 器 官 如 同 食 安, 此 外 亦 有 自 由 時 報 報 導 退 休 記 者 如 是 說 : 衛 福 部 配 合 中 國 國 民 黨 打 擊 台 大 醫 院 器 官 移 植 小 組, 其 實 對 象 是 市 長 候 選 人 柯 文 哲, 又 說 : 如 果 衛 福 部 查 辦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物 的 行 政 效 率 如 同 打 擊 柯 文 哲 等 調 查 台 大 器 官 移 植 小 組 的 案 件 就 好, 換 言 之, 若 衛 福 部 有 積 極 的 究 責 行 動 和 堅 守 職 責, 黑 心 油 事 件 不 僅 可 以 盡 快 得 到 解 決, 減 少 更 多 潛 在 的 黑 心 商 品 和 被 害 者, 對 於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和 商 譽 信 賴 也 可 以 早 日 恢 復 因 購 買 強 冠 頂 新 正 義 等 黑 心 油 所 製 造 的 各 類 加 工 食 品, 也 因 此 成 為 衍 生 的 黑 心 食 品, 而 中 標 深 受 其 害 飲 食 業 者, 有 如 久 芳 久 豊 廢 青 王 品 松 青 德 克 士 布 列 德 天 鼎 遠 企 味 丹 南 僑 天 科 晉 鴻 IKEA 統 一 全 聯 統 清 正 點 食 品 富 統 聯 夏 華 元 食 品 和 民 詮 亞 幸 福 三 兄 弟 鑫 好 天 母 洋 蔥 裕 國 北 海 吉 野 家 千 葉 新 玉 園 三 億 欣 冠 達 東 元 集 團 砷 桂 丞 億 丞 鋕 澔 蕓 富 士 香 奇 華 冠 祺 躍 盛 食 品 晨 起 食 品 大 貴 及 宏 噠 食 品 象 牙 食 品 台 中 家 禽 運 銷 合 作 社 等 這 些 因 黑 心 油 牽 累 的 商 界, 例 如 聯 夏 食 品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樂 雅 樂 咖 哩 醬 及 牛 丼, 味 全 食 品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爆 椒 香 辣 牛 肉 湯 麵 鐵 板 牛 肉 風 味 炒 麵 及 味 全 麻 辣 肉 醬, 新 玉 園 食 品 公 司 生 產 的 營 養 奶 油 鮮 醇 奶 油 及 營 養 奶 油 3Kg, 詮 亞 公 司
316 30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所 生 產 的 粉 末 牛 油, 三 億 食 品 公 司 生 產 的 麻 辣 牛 油, 幸 福 兄 弟 所 生 產 的 精 製 牛 油, 統 清 公 司 提 供 給 富 士 香 及 奇 華 烘 培 專 用 油, 並 生 產 金 世 紀 酥 油, 台 灣 省 台 中 家 禽 運 銷 合 作 社 生 產 的 轟 炸 棒 腿 ( 原 味 及 辣 味 二 種 ) 卡 啦 雞 腿 堡 ( 原 味 及 辣 味 二 種 ) 熟 化 卡 啦 雞 腿 堡 ( 原 味 及 辣 味 二 種 ) 玉 米 奶 酥 正 點 雞 塊 ( 原 味 及 辣 味 二 種 ) 正 點 卡 啦 丁 ( 原 味 及 辣 味 二 種 ), 以 及 香 醇 雞 柳 條, 味 全 食 品 公 司 有 21 項 油 品 中 標, 象 牙 食 品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濃 縮 牛 骨 湯 粉, 冠 祺 牛 排 館 的 玉 米 濃 湯, 躍 盛 食 品 公 司 生 產 的 大 吐 司 全 麥 吐 司 墨 西 哥 麵 包 菠 蘿 麵 包 肉 鬆 麵 包 漢 堡 麵 包 熱 狗 色 及 克 林 姆 麵 包, 晨 起 食 品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椰 子 麵 包 花 生 麵 包, 大 貴 食 品 行 所 生 產 的 波 蘿 麵 包 全 麥 花 生 麵 包 花 生 麵 包 菠 蘿 草 莓 夾 心 菠 蘿 吐 司 花 生 吐 司 菠 蘿 皮 半 成 品, 宏 噠 食 品 公 司 所 生 產 的 義 大 利 鬆 餅 ( 巧 克 力 及 草 莓 二 種 ) 等 等 衍 生 黑 心 食 品, 對 國 人 的 潛 在 傷 害 更 為 廣 泛 ( 自 由 時 報, ) 二 其 他 黑 心 食 物 ( 一 ) 中 國 大 陸 大 閘 蟹 : 近 來 進 口 而 有 中 國 政 府 發 出 合 格 證 明 的 大 閘 蟹, 竟 被 檢 驗 出 含 有 禁 藥, 在 這 之 前, 已 有 不 少 大 閘 蟹 早 已 被 吃 下 肚 的 案 例, 讓 國 人 再 度 面 臨 食 在 不 安 (B 小 姐 ) 過 去 國 內 市 場 也 有 不 少 進 口 中 國 產 大 閘 蟹 今 一 再 被 檢 驗 出 含 有 害 人 體 的 禁 藥, 但 政 府 卻 稱 已 加 強 把 關, 然 而 食 安 問 題 卻 依 舊 不 斷 國 內 雖 也 有 飼 養 大 閘 蟹 的 業 者, 但 產 量 有 限, 且 市 場 售 價 較 高, 導 致 不 肖 商 人 進 口 中 國 大 閘 蟹 混 充 台 灣 國 產 大 閘 蟹, 欺 騙 消 費 者 (D 業 者 ) 曾 任 雲 林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長 李 武 忠 認 為 : 政 府 應 協 助 業 者 建 立 一 條 龍 式 產 銷 管 道, 專 區 專 賣, 既 可 與 進 口 水 產 品 區 隔, 又 可 方 便 消 費 者 選 購 ( 二 ) 國 內 其 他 黑 心 食 物
317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09 (1) 進 口 殘 留 農 藥 的 米 豆 小 麥 : 人 類 食 用 了 會 致 癌 或 罹 患 其 他 疾 病 (C 主 婦 ) (2) 殘 留 農 藥 的 蔬 果 : 會 致 癌 或 罹 患 其 他 疾 病, 尤 其 含 低 亞 硫 酸 納 及 農 藥 漂 白 的 豆 芽 菜 (3) 進 口 含 有 瘦 肉 精 的 牛 肉 豬 肉 : 會 罹 患 各 種 疾 病 (4) 含 禁 用 染 料 二 甲 基 黃 的 德 昌 食 品 工 廠 製 造 出 來 之 豆 乾 ( 干 ) 大 漢 板 豆 腐 大 漢 豆 乾 裕 香 豆 乾 等 (5) 以 化 學 用 石 膏 製 造 出 來 的 豆 腐 豆 花 : 會 致 癌 或 其 他 疾 病 (6) 重 組 組 合 含 有 化 學 有 毒 成 分 的 牛 肉 豬 肉 : 會 致 癌 或 其 他 疾 病 (7) 含 過 量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的 食 品 : 會 導 致 各 種 疾 病 (8) 含 過 量 糖 丹 ( 糖 精 ) 鹽 丹 的 食 品 : 會 導 致 各 種 疾 病 (9) 含 禁 藥 的 新 竹 貢 丸 : 會 導 致 各 種 疾 病 (10) 過 期 食 品 或 發 霉 食 品 : 會 導 致 各 種 疾 病 ( 江 亮 演,2014) (11) 飼 料 用 雞 血 混 合 鴨 血 販 賣 : 飼 料 用 雞 血 含 有 細 菌 或 有 毒 物 質, 食 用 者 會 罹 患 各 種 疾 病, 甚 至 有 致 癌 的 可 能 從 上 述 實 況 來 看, 即 可 知 我 國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的 鬆 散 和 取 締 不 力 的 狀 態 食 安 管 理 問 題 究 竟 在 哪 個 環 節 出 錯, 有 必 要 加 以 探 究 (A 學 者 F 小 姐 ) ( 三 ) 最 近 所 發 生 的 致 癌 豆 類 製 品 風 暴 擴 大 情 形 衛 福 部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公 布 台 南 芊 鑫 實 業 社, 以 非 法 使 用 化 工 染 料 二 甲 基 黃 製 造 出 來 的 乳 化 劑, 導 致 12 家 經 銷 商 及 44 家 下 游 通 路 販 製 豆 乾 豆 丁 豆 絲 等 豆 類 製 品 都 遭 染 黃 染 毒, 即 至 少 有 56 家 下 游 業 者 遭 受 到 牽 連, 國 內 知 名 品 牌 豆 乾 板 豆 腐 油 豆 腐 豆 絲 等 幾 乎 都 淪 陷 其 上 中 下 游 廠 商 的 關 係 圖 及 豆 製 品 製 造 流 程 如 下 圖 :
318 31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黑 心 豆 乾 上 中 下 游 廠 商 的 關 係 圖 榮 美 ( 油 脂 黃 粉 )( 含 有 二 甲 基 黃 ) 芊 鑫 實 業 社 生 產 芊 鑫 豆 製 品 乳 化 劑 ( 含 有 二 甲 基 黃 ) 共 計 出 貨 公 斤 (103.6~103.12) 禾 成 行 ( 宜 蘭 ) 林 三 奇 ( 桃 園 ) 方 大 ( 新 北 ) 國 哲 行 ( 新 北 ) 萬 信 公 司 ( 新 北 ) 國 全 行 ( 基 隆 ) 宏 奇 商 行 ( 台 中 ) 正 欣 食 品 行 ( 新 北 ) 松 順 行 ( 台 中 ) 陳 宛 蔚 ( 屏 東 ) 瑋 順 行 ( 桃 園 ) 久 元 企 業 社 ( 邱 世 宗 ) 出 貨 油 皮 6400 公 斤 出 貨 油 皮 100 公 斤 出 貨 油 皮 5000 公 斤 出 貨 油 皮 1920 公 斤 ~ ~ ~11.29 非 基 改 油 皮 498 公 斤 ~2.1~12.13 德 昌 食 品 得 意 中 華 裕 香 食 品 天 素 食 品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319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11 豆 乾 製 造 流 程 黃 豆 磨 成 豆 漿 加 乳 化 劑 消 泡 ( 芊 鑫 違 法 添 加 二 甲 基 黃 ) 濾 渣 加 硫 酸 鈣 凝 固 ( 食 用 石 膏 ) 壓 製 上 色 調 味 滷 包 加 醬 油 放 入 油 鍋 炸 成 油 片 切 片 滷 成 豆 乾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 三 黑 心 食 物 對 國 人 飲 食 的 衝 擊 情 形 ( 一 ) 黑 心 油 1. 對 家 庭 飲 食 生 活 的 衝 擊 家 庭 使 用 的 食 用 油, 是 否 有 摻 入 餿 水 油 工 業 用 油 或 椰 子 油 等 劣 級 不 能 食 用 的 牛 油 或 牛 皮 油 豬 皮 油, 在 此 黑 心 油 事 件 爆 發 前, 一 般 人 幾 乎 不 會 去 懷 疑 是 否 有 安 全 的 疑 虞, 尤 其 是 大 企 業 的 產 品, 普 遍 認 為 會 比 較 安 全 是 有 企 業 道 德 倫 理, 再 加 上 有 國 家 驗 證 標 章 背 書 的 油 品, 讓 一 般 人 民 以 為 政 府 已 經 有 檢 驗 過, 是 符 合 標 準, 是 安 全 無 虞, 是 可 以 安 心 選 購 的 但 從 幾 次 的 食 安 事 件, 顯 然 國 家 驗 證 已 出 現 漏 洞, 即 使 驗 證 結 果 合 格, 亦 不 代 表 就 是 安 全 的 食 品 從 這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其 波 及 範 圍 從 中 下 游 製 油 工 廠 各 類 食 品 加 工 到 一 般 家 庭, 範 圍 之 廣, 一 般 國 人 很 難 避 免 此 次 食 安 事 件, 換 言 之, 未 食 用 到 黑 心 油 的 家 庭, 相 信 是 寥 若 晨 星, 因 此, 此 次 爆 發 黑 心 油 事 件 後 引 起 國 人 大 恐 慌, 不 知 如 何 避 免 選 購 到 或 食 用 到 黑 心 油, 國 家 認 證 可 信 度 亦 大 打 折 扣, 再 者 食 用 油 之 於 國 人, 更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畢 竟 無 論 是 煎 煮 炒 炸 各 式 餐 點 點 心, 都 少 不 了 使 用 到
320 31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食 用 油, 故 對 一 般 家 庭 飲 食 而 言, 食 用 油 安 全 的 重 要 和 影 響 是 極 廣 且 深 2. 對 餐 飲 業 及 外 食 者 飲 食 之 衝 擊 餐 飲 業 者 食 用 油 的 使 用 量 遠 勝 於 一 般 家 庭, 對 業 者 而 言, 長 期 食 用 油 的 費 用 是 相 當 可 觀, 因 而 有 不 少 餐 飲 業 者 為 減 低 成 本 而 購 買 較 便 宜 的 食 用 用 油, 而 購 買 到 劣 質 的 黑 心 油, 是 可 以 預 見 的, 故 在 外 外 食 者, 很 難 倖 免 不 食 用 到 黑 心 油 食 品, 尤 其 對 外 食 的 上 班 族 而 言, 因 為 工 作 關 係, 用 餐 時 間 地 點 經 常 是 沒 有 太 多 的 選 擇 空 間, 因 此, 黑 心 油 食 品 對 於 餐 飲 業 及 外 食 的 上 班 族 傷 害 恐 怕 大 於 一 般 人 ( 二 ) 黑 心 食 物, 除 前 述 上 中 下 游 業 者 所 生 產 的 各 種 加 工 食 品 外, 還 有 : 1. 有 毒 大 閘 蟹 由 於 台 灣 生 產 的 大 閘 蟹 數 量 有 限, 且 價 格 較 高, 所 以 有 不 肖 業 者 將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大 閘 蟹, 混 充 為 台 灣 生 產 的, 或 以 低 價 販 售 吸 引 消 費 者 購 買, 故 喜 歡 吃 大 閘 蟹 的 消 費 者, 很 可 能 食 用 到 從 中 國 進 口 含 有 禁 藥 對 人 體 有 害 的 大 閘 蟹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表 示, 中 國 養 殖 場 養 殖 密 度 高, 一 旦 有 大 閘 蟹 染 病, 就 會 投 氯 黴 素 滅 菌, 對 人 體 恐 有 致 癌 風 險, 我 國 則 是 禁 用 氯 黴 素 於 任 何 養 殖 魚 種 長 庚 醫 院 腎 臟 科 醫 師 顏 宗 海 指 出, 人 體 若 長 期 大 量 曝 露 在 氯 黴 素, 可 能 引 起 過 敏 反 應 如 蕁 麻 疹, 或 造 成 骨 髓 毒 性 如 再 生 性 不 良 貧 血, 甚 至 有 引 發 血 癌 等 風 險 養 殖 業 者 表 示, 中 國 大 閘 蟹 屢 被 驗 出 氯 黴 素, 顯 見 違 規 使 用 已 是 常 態, 且 應 整 池 的 螃 蟹 都 會 受 影 響, 不 可 能 只 有 某 一 批 有 某 一 批 卻 沒 有, 食 藥 署 也 沒 有 餘 力 可 以 逐 批 檢 驗, 因 此 會 存 在 著 安 檢 漏 洞 2. 農 藥 殘 留 的 米 豆 小 麥 茶 葉 或 蔬 果 或 含 亞 硫 酸 之 豆 菜 業 者 為 了 農 產 品 的 賣 相 和 收 成 量, 使 用 農 藥 和 漂 白 添 加 劑, 消 費 者 食 用 到 有 殘 留 的 農 藥 或 亞 硫 酸 成 分 等 之 有 毒 米 豆 麥 蔬 果 豆 菜 者, 不 但 會 使 消
321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13 費 者 致 癌 可 能 外, 而 且 也 會 罹 患 各 種 疾 病 日 前 消 基 會 抽 驗 市 售 豇 豆 四 季 豆 豌 豆 與 甜 椒, 發 現 許 多 樣 本 同 時 驗 出 7 8 種 農 藥 殘 留, 就 消 基 會 和 衛 生 單 位 平 日 抽 驗 市 售 蔬 菜 結 果, 其 中 豆 菜 類 的 情 況 最 嚴 重 在 農 業 界 雞 尾 酒 療 法 形 容 部 份 慣 行 農 法 的 農 民 喜 好 將 不 同 種 類 的 農 藥 混 合 使 用, 冀 求 一 次 解 決 病 蟲 害, 此 舉 可 能 造 成 病 蟲 害 的 抗 藥 性, 不 但 會 破 壞 環 境, 而 且 一 旦 人 體 同 時 攝 取 多 種 農 藥 殘 留 的 蔬 果, 會 加 重 肝 腎 代 謝 毒 物 的 負 擔, 危 害 健 康 農 委 會 農 業 藥 物 毒 物 試 驗 所 殘 毒 管 制 組 退 休 組 長 農 藥 專 家 翁 愫 慎 指 出, 豆 菜 類 或 是 甜 椒 等 作 物 會 較 常 發 現 多 種 農 藥 殘 留 這 一 方 面 可 能 出 於 農 民 習 慣 在 施 用 某 種 農 藥 後 在 殘 留 還 未 衰 退 時, 又 施 用 其 他 種 農 藥 防 治 不 同 病 蟲 害, 以 致 農 產 品 驗 出 多 種 農 藥 殘 留 反 之, 外 銷 的 農 產 品, 政 府 投 注 在 外 銷 農 產 作 物 的 病 蟲 害 防 治 研 究 與 對 農 民 的 輔 導 經 費 較 充 裕, 這 是 因 為 這 些 外 銷 農 產 品 一 旦 被 進 口 國 在 海 關 驗 出 農 藥 殘 留 不 合 格, 不 但 整 個 貨 櫃 農 產 品 會 被 退 運, 而 且 將 會 影 響 整 體 產 業 出 口, 故 使 得 農 政 單 位 得 針 對 這 類 出 口 大 宗 的 農 作 物 積 極 輔 導 農 民 安 全 用 藥, 以 帶 動 相 關 農 產 品 內 銷 品 質 的 提 升, 使 得 這 類 農 產 品 發 生 藥 檢 不 合 格 的 比 例 大 幅 下 降 反 觀 國 內 內 銷 大 宗 蔬 菜, 不 但 單 價 便 宜, 又 不 若 其 他 出 口 農 產 品 會 面 臨 藥 檢 不 合 格 遭 退 運 的 壓 力, 農 政 單 位 在 這 方 面 投 注 的 資 源, 包 括 國 內 農 作 物 的 病 蟲 害 防 治 研 究 與 農 民 用 藥 輔 導, 經 費 就 相 形 見 絀 翁 愫 慎 直 陳, 農 委 會 對 於 農 產 品 安 全 的 資 源 投 注, 不 應 內 外 有 別 相 反 地, 內 銷 農 產 品 關 係 國 人 健 康, 相 關 農 民 也 最 需 要 協 助 用 藥 諮 詢, 農 委 會 應 當 多 投 注 內 銷 農 民 的 用 藥 輔 導, 才 可 能 杜 絕 農 藥 雞 尾 酒 療 法 的 情 形 一 再 上 演 3. 含 毒 的 牛 肉 豬 肉 含 化 學 成 分 有 毒 重 組 之 牛 肉 豬 肉 羊 肉 食 用 到 含 有 瘦 肉 精 的 牛 肉 豬 肉 或 含 化 學 成 分 有 毒 重 組 之 牛 肉 豬 肉 羊 肉 者, 恐 會 導 致 罹 患 各 種 疾 病 可 能 食 安 專 家 指 出, 重 組 肉 是 生 活 中 常 見 的 加 工 食 品, 有 其 優 點, 但 務 必 烹 調 至 全 熟 才 食 用, 同 時 慢 性 疾 病 患 者 食 用 這 類 肉 品 時, 也 要 注 意 高 鈉 高 磷 的 問 題 在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飲 食 當 中, 隨 時 可 見 重 組
322 31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肉 的 蹤 跡, 主 要 分 為 肉 塊 類 與 絞 肉 碎 肉 類 肉 塊 類 常 見 的 有 重 組 牛 排 重 組 豬 排 重 組 雞 排 ; 絞 肉 碎 肉 類 則 常 見 雞 塊 無 骨 炸 雞 牛 肉 丸 豬 肉 丸 ( 貢 丸 ) 魚 丸 重 組 肉 香 腸 等 重 組 肉 的 製 作 過 程, 受 污 染 的 表 面 面 積 增 加, 大 幅 提 高 微 生 物 及 病 原 性 細 菌 污 染 的 風 險, 因 此 不 宜 生 食, 必 須 全 熟 食 用 再 者, 由 於 原 料 當 中 有 來 自 食 鹽 L- 麩 酸 鈉 5 - 次 黃 嘌 呤 核 苷 磷 酸 二 鈉 5 - 鳥 嘌 呤 核 苷 磷 酸 二 鈉 及 三 偏 磷 酸 鈉, 鈉 的 含 量 高, 有 磷 酸 鹽 攝 取 過 量 的 疑 慮 此 外, 以 血 漿 蛋 白 為 結 著 劑 者, 會 提 高 來 自 受 到 血 液 污 染 物 污 染 的 機 會 若 是 醃 製 製 成 者, 會 增 加 硝 酸 鹽 及 亞 硝 酸 鹽 的 攝 取, 提 高 亞 硝 胺 致 毒 的 風 險 這 些 都 是 食 用 重 組 肉 時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事 4. 含 化 學 用 石 膏 之 豆 腐 豆 花 含 二 甲 基 黃 的 豆 乾 豆 腐 乳 及 其 他 豆 製 品 食 用 到 含 化 學 用 石 膏 之 豆 腐 豆 花 含 二 甲 基 黃 的 豆 乾 豆 腐 乳 及 其 他 豆 製 品,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而 有 致 癌 的 可 能 二 甲 基 黃 為 一 種 工 業 染 劑, 帶 有 淡 黃 色, 常 見 於 工 業 用 之 油 溶 性 染 色 劑, 非 我 國 允 許 使 用 之 色 素 添 加 物, 衛 福 部 食 藥 署 雖 表 示, 目 前 沒 有 足 夠 證 據, 證 明 人 們 吃 進 去 後 對 健 康 的 影 響, 但 有 研 究 顯 示, 二 甲 基 黃 可 能 讓 動 物 致 癌 5. 含 過 量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之 食 品 食 用 過 量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食 品, 如 添 加 色 素 及 過 量 防 腐 劑 之 食 品 等, 將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恐 致 各 種 疾 病 食 用 過 量 會 傷 肝 腎, 甚 至 有 致 癌 危 機 衛 福 部 表 示, 民 眾 若 長 期 偏 好 食 用 同 一 類 食 品 或 過 量 食 用 非 法 添 加 之 防 腐 劑 可 能 會 造 成 身 體 不 適, 如 腹 痛 嘔 吐 拉 肚 子 或 危 害 人 體 之 肝 腎 及 神 經 系 統 6. 含 過 量 糖 丹 ( 糖 精 ) 鹽 丹 食 品 目 前 食 藥 署 核 准 的 糖 精 只 能 添 加 於 瓜 子 蜜 餞 梅 粉 碳 酸 飲 料 及 特 殊 營 養 品, 糖 精 的 甜 度 比 蔗 糖 高 很 多, 糖 精 是 一 種 合 成 的 人 工 甘 味 劑, 甜 度 比 蔗 糖 高 出 300 倍 左 右, 以 前 已 有 醫 學 研 究 證 實, 食 用 過 量 的 糖 精 可 能 會 加 重 腎 臟 負 擔, 目 前 我 國 規 定 不 可 添 加 於 醬 料 或 餅 乾 等 加 工 食 品 當 中 豆 腐 乳 豆 瓣 醬 因
323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15 鹽 份 含 量 高, 為 避 免 攝 取 過 多 造 成 腎 臟 代 謝 的 負 擔, 應 酌 量 攝 取, 攝 取 過 量 的 鈉, 將 增 加 患 上 高 血 壓 的 風 險 7. 過 期 食 品 或 發 霉 食 品 過 期 的 食 物 易 滋 生 細 菌, 太 久 則 會 有 發 霉 黴 菌 的 問 題, 其 中 黴 菌 產 生 的 黃 麴 毒 素 (aflatoxins) 是 一 種 有 強 烈 生 物 毒 性 的 真 菌 毒 素, 不 僅 是 毒 素, 同 時 也 是 一 種 惡 性 的 致 癌 物 質, 長 期 食 用 被 污 染 黃 麴 毒 素 的 食 品 會 導 致 慢 性 中 毒 急 慢 性 肝 病 變 甚 至 死 亡 的 嚴 重 後 果 黃 麴 毒 素 的 真 菌 不 僅 只 在 花 生 中 可 找 到, 還 可 以 在 玉 米 小 麥 燕 麥 或 樹 豆 等 農 產 品 中 發 現, 而 市 售 產 品 可 能 因 儲 存 的 環 境 不 當 或 儲 存 時 間 過 長 或 不 良 衛 生 條 件 的 影 響, 讓 黃 麴 菌 寄 生 進 而 導 致 黃 麴 毒 素 的 產 生 黃 麴 毒 素 具 有 耐 高 溫 之 特 性, 即 使 是 以 100 的 高 溫 烹 調, 仍 難 以 去 除 此 菌 毒 性, 不 同 於 一 般 黴 菌 經 蒸 煮 炒 炸 可 被 消 滅, 它 需 在 260 以 上 之 高 溫 才 能 消 滅 8. 其 他 如 火 鍋 料 和 冒 充 羊 肉 的 黑 心 豬 肉 飼 料 用 雞 血 混 合 食 用 鴨 血 ( 含 細 菌 味 精 色 素 有 毒 添 加 物 ) 等 市 售 火 鍋 料 中, 最 常 見 的 添 加 物 就 是 結 著 劑 黏 稠 劑 鮮 味 劑 甜 味 劑 著 色 劑 ( 色 素 ) 保 色 劑 ( 亞 硝 酸 鹽 ) 香 料 抗 氧 化 劑, 甚 至 防 腐 劑 硼 砂 等, 加 入 過 多 化 學 添 加 物 的 火 鍋, 不 再 是 健 康 的 美 食, 長 期 下 來, 可 能 會 導 致 肝 腎 病 變 過 敏 抵 抗 力 下 降 及 各 種 疾 病 等 問 題 且 這 類 火 鍋 料 多 屬 高 熱 量 高 油 脂 高 鈉 高 蛋 白 質, 攝 取 過 多 油 脂 會 增 加 心 血 管 疾 病 糖 尿 病 及 高 尿 酸 的 風 險, 而 高 鈉 飲 食 則 會 增 加 罹 患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及 肝 腎 疾 病 的 風 險 ( 江 亮 演, 2014) 由 上 述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品 以 及 衍 生 的 黑 心 產 品 涵 蓋 層 面 可 知, 對 國 人 飲 食 生 活 影 響 衝 擊 之 廣 且 深, 而 食 安 問 題 是 現 代 文 明 社 會 面 臨 的 重 要 課 題, 即 如 何 享 受 美 食 的 同 時 又 能 食 得 安 心 又 健 康, 這 些 都 是 國 人 所 關 心 的 事
324 31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四 我 國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目 前 應 有 的 管 理 與 措 施 目 前 我 國 餐 飲 相 關 的 法 規, 至 少 有 43 項 以 上, 而 其 中 與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有 關 者, 如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食 品 製 造 工 廠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設 置 辦 法 營 養 師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乳 品 食 品 工 廠 產 品 衛 生 檢 驗 辦 法 檢 舉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案 例 獎 勵 辦 法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舉 證 或 緝 護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獎 勵 法 食 品 衛 生 委 託 檢 驗 辦 法 食 品 與 相 關 產 品 查 驗 登 記 及 許 可 證 管 理 辦 法 輸 入 食 品 查 驗 辦 法 食 品 器 具 容 器 包 裝 衛 生 標 準 法 乳 品 類 衛 生 標 準 法 食 品 用 一 氧 化 二 氮 衛 生 標 準 法 植 物 用 藥 殘 留 標 準 法 食 用 花 卉 類 衛 生 標 準 法 食 品 中 多 氯 聯 苯 限 量 標 準 法 健 康 食 品 申 請 許 可 辦 法 食 品 中 黃 麴 毒 素 限 量 標 準 法 食 品 輻 射 照 射 處 理 標 準 法 等 法 規 制 定 多 如 牛 毛, 曾 任 省 主 席 的 林 洋 港 答 覆 省 議 員 的 批 評 時 說 : 健 康 的 牛 毛 多 但 我 國 面 臨 的 問 題 最 重 要 的 是, 即 使 有 這 麼 多 如 牛 毛 的 法 律, 卻 因 執 法 不 力 而 未 能 防 止 業 者 的 不 法 行 為, 且 法 規 雖 多 但 漏 洞 百 出 遊 走 灰 色 地 帶, 再 加 上 執 法 者 未 能 依 法 行 政 堅 守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甚 至 有 利 用 不 完 整 的 法 規 為 不 法 者 護 航 圖 利 他 人, 如 這 次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品 事 件 來 說, 為 何 會 演 變 到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局 面, 為 何 會 有 政 府 機 關 被 質 疑 是 頂 新 企 業 及 其 他 黑 心 企 業 護 航 之 門 神 聲 浪? 讓 國 人 對 政 府 機 關 的 公 權 力 的 執 行 力, 信 心 大 打 折 扣, 亦 讓 人 不 免 質 疑 公 務 人 員 的 素 質 和 操 守 為 此, 食 安 問 題 不 單 只 是 加 強 修 訂 完 善 的 法 規 命 令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第 一 線 執 法 人 員 的 執 行 力 積 極 態 度 和 查 驗 技 能 的 提 升, 正 如 法 律 有 限, 而 現 象 無 窮, 且 法 律 的 制 定 曠 日 費 時, 執 法 人 員 若 能 活 用 現 有 的 法 律, 積 極 查 緝 檢 驗, 相 信 有 助 於 遏 止 不 法 商 人 惡 質 行 徑 此 外, 建 立 受 害 者 的 賠 償 及 訴 訟 管 道, 提 高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的 力 量,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面 對 黑 心 大 企 業 時, 能 得 到 立 即 有 效 的 協 助, 亦 有 助 於 對 不 法 企 業 的 究 責
325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17 伍 結 論 一 結 論 ( 一 ) 黑 心 食 物 氾 濫 時 況 正 義 公 司 於 2007 年 就 已 開 始 販 買 黑 心 油 品, 且 在 2008 年 時 被 發 現 其 不 法 而 開 始 嚴 加 取 締 重 罰, 若 照 政 府 如 此 說 法 即 其 不 法 行 為, 已 受 嚴 查 重 罰, 尤 其 是 對 進 口 的 油 類, 然 而 為 何 2011 年 尤 其 2013 年 起 陸 續 發 生 一 連 串 地 溝 油 餿 水 油 椰 子 油 非 食 用 牛 油 等 混 入 食 用 油 的 黑 心 油 品 之 出 現 呢? 且 接 二 連 三 地 爆 發 塑 化 劑 毒 奶 粉 棉 籽 油 棕 櫚 油 銅 葉 綠 素 一 直 到 工 業 用 廢 油 飼 料 油 牛 皮 豬 皮 油 等 之 食 安 問 題 顯 然 國 家 的 衛 生 食 品 安 全 把 關 環 節 出 了 問 題 再 者, 上 述 上 游 提 供 黑 心 油 給 中 下 游 業 者 的 企 業, 除 上 述 正 義 公 司 外, 還 有 大 統 公 司 用 低 成 本 的 葵 花 油 棉 籽 油 及 銅 葉 綠 素 混 入 特 級 橄 欖 油 出 售, 頂 新 味 全 有 13 項 問 題 食 用 油 品 出 售, 還 有 晉 鴻 油 行 也 提 供 餿 水 油 飼 料 油 給 中 下 游 業 者 除 了 頂 新 味 全 大 統 企 業 提 供 黑 心 由 給 中 下 游 業 者 外, 也 用 其 進 口 非 食 用 油 來 製 造 泡 麵 等 的 黑 心 油 產 品 而 中 下 游 中 標 的 企 業 公 司 商 店 餐 飲 業 者 如 久 芳 久 豊 王 品 統 一 等, 遍 佈 全 台, 甚 至 銷 售 到 國 外 同 時 黑 心 油 的 食 品 幾 乎 涵 蓋 國 內 所 有 飲 食 食 物, 一 般 國 人 幾 乎 很 難 倖 免 不 受 黑 心 油 及 其 衍 生 黑 心 食 品 所 害, 這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波 及 層 面 之 廣 且 深 入 國 人 飲 食 生 活 中, 引 發 台 灣 前 所 未 有 的 食 安 危 機, 讓 國 人 人 心 惶 惶 國 家 機 關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又 是 如 此 鬆 散 無 公 信 力, 更 讓 國 人 有 求 救 無 門 等 的 無 力 感, 且 重 創 台 灣 國 際 形 象 和 商 譽, 傷 害 我 國 外 銷 產 業 和 國 內 的 觀 光 事 業 人 民 對 此 次 食 安 問 題 政 府 處 置 態 度 和 效 率 深 感 不 滿, 由 這 次 九 合 一 地 方 選 舉 執 政 黨 慘 敗 與 此 次 食 安 問 題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326 31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 二 ) 黑 心 食 物 對 國 人 飲 食 之 衝 擊 情 形 此 次 黑 心 油 衍 生 之 黑 心 食 物, 範 圍 之 廣 受 害 的 家 庭 或 餐 飲 業 者 是 難 以 估 計 的, 能 夠 完 全 而 倖 免 的 更 是 寥 寥 無 幾, 不 論 是 進 口 的 米 麥 豆 類 蔬 果 均 殘 留 農 藥 除 草 劑 等 還 有 進 口 的 各 種 黑 心 油 被 混 充 為 食 用 油 使 用, 以 及 由 黑 心 油 衍 生 之 黑 心 食 品 含 有 化 學 或 其 他 重 金 屬 成 分, 長 期 食 用 危 害 人 體 健 康, 除 致 病 外 甚 至 致 癌 尤 其 是 由 黑 心 油 衍 生 製 造 出 來 的 各 類 黑 心 食 品, 更 是 幾 乎 涵 蓋 所 有 國 人 飲 食 生 活, 對 國 人 之 家 庭 或 餐 飲 業 者 而 言, 無 論 是 人 體 身 心 健 康 危 害 或 是 金 錢 方 面 的 損 失 和 影 響 更 是 難 以 計 算 的 其 它 黑 心 食 物 還 包 括 以 工 業 用 的 石 膏 製 造 的 豆 腐 豆 花 含 二 甲 基 黃 染 料 的 豆 乾 豆 腐 乳 豆 皮 等 ; 以 及 含 禁 藥 瘦 肉 精 的 牛 肉 豬 肉 重 組 合 成 的 牛 肉 羊 肉 豬 肉 和 過 量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之 各 種 食 品 含 過 量 糖 丹 鹽 丹 之 食 品 含 苯 甲 酸 己 二 烯 酸 過 氧 化 氫 硼 砂 之 火 鍋 料 以 及 過 期 發 霉 食 品 等 這 些 食 物 長 期 食 用, 對 人 體 健 康 有 很 大 的 傷 害 和 負 擔, 輕 則 致 病 重 則 致 癌 甚 至 死 亡 所 以 國 人 飲 食 生 活 可 謂 食 在 不 安 ( 江 俊 佑,2014) ( 三 ) 國 家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與 措 施 我 國 目 前 關 於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法 規 制 定, 如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四 十 幾 種, 看 似 制 定 不 少, 但 對 我 國 的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卻 未 有 完 備 的 規 定, 反 而 是 漏 洞 百 出, 讓 黑 心 業 者 遊 走 在 灰 色 地 帶, 無 法 可 罰, 不 能 有 效 遏 止 業 者 的 不 法 行 為 再 者 立 法 機 關 修 訂 議 程 一 再 延 宕, 執 法 人 員 在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保 障 之 下, 無 法 汰 劣 留 優, 以 致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且 執 法 的 積 極 態 度 和 檢 驗 技 巧 更 是 有 待 提 升 正 因 國 內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過 於 鬆 散, 法 令 規 範 不 周, 罰 則 過 於 輕 微, 讓 不 法 業 者 更 是 有 恃 無 恐, 因 此 易 產 生 圖 利 他 人 等 弊 端 的 現 象 此 外 承 上 意 辦
327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19 事 壓 力, 公 務 人 員 職 場 的 馬 屁 文 化 現 象, 其 執 行 效 率 可 想 而 知, 然 而 可 悲 的 是, 這 種 公 務 人 員 職 場 文 化 更 是 隨 處 可 見, 故 政 府 機 關 為 黑 心 企 業 護 航 充 當 門 神, 讓 國 人 產 生 這 種 質 疑 聲 浪 並 不 讓 人 意 外 檢 驗 人 員 技 術 及 人 員 配 置 亦 是 一 大 隱 憂, 地 方 經 費 不 足 缺 乏 人 手 和 檢 驗 設 備, 致 使 檢 測 效 率 和 準 確 性, 讓 不 法 業 者 有 機 可 趁, 以 致 最 近 幾 年 發 生 的 食 安 問 題 接 二 連 三, 一 發 不 可 收 拾 最 後 執 行 人 員 也 只 能 看 報 章 新 聞, 以 媒 體 的 報 導 線 索 辦 案, 這 種 被 動 式 的 辦 案 態 度 和 行 政 效 率, 讓 人 不 禁 感 到 心 寒 因 此, 為 杜 絕 執 法 人 員 利 用 職 務 圖 利 他 人 行 為, 應 加 快 修 訂 現 行 法 規,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提 升 人 員 的 素 質 和 行 政 倫 理, 並 增 加 檢 驗 人 員 的 配 置 和 器 材 設 備 外, 使 司 法 公 正 獨 立, 提 升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的 力 量 和 國 人 的 食 安 知 識 及 對 食 安 的 認 識 與 重 視 二 問 題 發 現 與 建 議 依 報 紙 刊 物 等 等 文 獻 分 析 及 深 度 訪 談 六 位 相 關 人 員 內 容 等 研 究 結 果 等, 提 出 下 列 問 題 與 建 議 : ( 一 ) 對 無 時 不 災 無 處 不 災 普 遍 化 食 安 食 公 害 問 題 之 建 議 : 1. 全 面 食 品 檢 驗, 違 者 重 罰, 恢 復 國 人 對 政 府 執 法 公 權 力 的 信 心 檢 驗 人 員 配 置 不 足 問 題, 必 要 時 應 與 民 間 團 體 ( 如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 合 作, 結 合 資 源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或 委 託 台 大 陽 明 大 學 等 食 品 衛 生 有 關 系 所 檢 驗 2. 進 出 口 之 油 品 ( 含 食 用 非 食 用 ) 或 食 物 之 追 蹤, 瞭 解 其 來 源 和 下 落, 並 掌 握 其 流 向, 建 立 資 料 庫, 以 備 不 時 之 需, 如 此, 才 能 避 免 再 次 發 生 類 似 黑 心 油 及 其 黑 心 食 品 事 故, 並 第 一 時 間 將 有 問 題 食 品 下 架, 控 制 食 安 事 件 範 圍 以 防 止 其 繼 續 無 止 盡 延 燒
328 32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3. 建 立 受 害 者 申 訴 管 道 和 諮 商 協 助, 以 保 障 被 害 者 的 權 益 4. 法 定 賠 償 制 度, 並 分 有 特 定 被 害 人 及 受 害 大 眾 二 類, 前 者 依 法 賠 償, 後 者 依 法 可 獲 得 賠 償, 賠 償 金 歸 於 食 品 安 全 基 金 會, 或 增 列 條 款 規 定, 將 業 者 不 法 所 得 充 公 和 加 重 罰 金 5. 加 害 者 應 受 民 法 刑 法 處 罰, 尤 其 扣 押 罰 款 規 定, 除 非 同 時 判 刑 確 定, 否 則 應 公 佈 黑 心 廠 商 公 司 名 稱 及 負 責 人 姓 名 以 遏 止 其 再 犯 ( 二 ) 對 黑 心 食 物 包 括 黑 心 油 黑 心 食 品 衝 擊 國 人 飲 食 生 活 的 問 題 之 建 議 : 1. 進 口 農 漁 牧 產 物 : 應 嚴 加 把 關, 徹 底 檢 驗, 以 遏 止 殘 留 農 藥 除 草 劑 等 有 毒 的 米 麥 豆 類 蔬 果 茶 葉 或 含 禁 藥 有 毒 之 大 閘 蟹 及 其 他 海 鮮 含 有 瘦 肉 精 化 學 成 分 有 害 人 體 之 牛 豬 羊 肉 和 重 組 合 成 含 有 化 學 成 分 的 牛 豬 羊 肉, 以 及 豬 肉 冒 充 高 級 牛 肉 羊 肉 等 黑 心 產 物 之 進 口 2. 禁 止 含 重 金 屬 有 害 人 體 之 餿 水 油 飼 料 油 牛 豬 皮 油 等 黑 心 油 進 口 3. 嚴 格 取 締 國 內 黑 心 食 品, 包 括 化 學 石 膏 所 造 出 來 的 豆 腐 豆 花 含 過 量 添 加 物 防 腐 劑 糖 丹 鹽 丹 等 食 品 或 非 法 添 加 物 如 苯 甲 酸 己 二 烯 酸 過 氧 化 氫 硼 砂 之 火 鍋 料 ( 三 ) 我 國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行 政 管 理 應 有 措 施 之 建 議 : 1. 修 訂 食 安 有 關 法 規, 目 前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雖 不 少, 但 法 規 並 不 完 善 且 漏 洞 百 出, 如 進 口 食 用 物 質 有 檢 查, 但 非 食 用 如 工 業 用 油 飼 料 油 等 卻 管 制 鬆 散, 未 進 一 步 追 蹤 其 進 口 後 的 流 向 和 使 用 目 的 是 否 符 合, 致 使 不 肖 業 者 如 頂 新 集 團, 即 利 用 法 律 未 規 定 之 漏 洞, 以 工 業 用 油 或 牛 皮 豬 皮 油 餿 水 油 或 其 他 劣 質 油 ( 如 椰 子 油 ) 等 摻 入 食 用 油 出 售 獲 得 暴 利 再 者 執 法 人 員 未 依 法 行 政 堅 守 行 政 中 立 和 行 政 倫 理 原 則, 試 圖 掩 飾 護 航 而 圖 利 他 人 等 弊 端, 應 修 訂 或 新 增 相 關 法 規 來 遏 止 業 者 和 執 法 者 不 法 之 行 為, 以 保 障 國 人 健 康 飲 食 生 活 2. 以 職 前 在 職 訓 練 的 方 法, 強 化 執 法 行 政 人 員 和 檢 驗 人 員 的 素 質 操 守
329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321 和 技 術, 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與 遏 止 有 圖 利 他 人 之 不 法 行 為 3. 增 加 第 一 線 基 層 食 品 檢 驗 人 員 的 配 置, 新 增 檢 驗 方 法 和 項 目 與 提 昇 設 備 及 機 能, 以 提 高 工 作 品 質 和 準 確 度 4. 各 種 食 安 有 關 法 規, 應 依 危 害 程 度 而 有 不 同 的 罰 則, 並 採 以 一 罪 一 罰 的 方 式, 加 重 懲 罰 且 應 同 與 民 法 刑 法 有 完 整 的 法 條 規 定, 以 防 止 不 法 業 者 脫 逃 脫 產 行 為, 如 此 次 黑 心 油 事 件 之 被 告, 不 但 不 能 立 即 扣 押 偵 查, 也 不 能 罰 款 或 賠 償 受 害 者, 又 有 脫 產 之 舉 動 檢 調 單 位 如 此 被 動 辦 案, 不 正 是 沒 有 明 確 法 規 規 定, 而 陷 入 無 法 可 罰 無 法 可 用 的 窘 境 因 此, 應 盡 快 修 訂 相 關 食 安 法 規, 以 法 律 明 確 規 定 受 害 人 及 一 般 受 害 大 眾 之 賠 償 條 款 5. 提 高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之 力 量, 形 成 具 有 輿 論 壓 力 的 民 間 團 體, 監 督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管 理 及 為 受 害 者 爭 取 應 有 之 權 益 6. 其 他, 如 司 法 機 關 應 獨 立 審 判, 以 保 障 正 當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之 進 行, 不 會 因 關 說 作 為 大 企 業 門 神 而 有 不 公 平 的 審 判 結 果 總 之, 國 內 食 安 問 題 之 發 生, 致 使 人 心 惶 惶, 黑 心 企 業 財 團 也 一 一 出 面 道 歉, 而 政 府 官 員 也 親 臨 火 線 滅 火, 但 不 法 業 者 依 然 不 知 悔 改 一 再 重 蹈 覆 轍 觸 法, 如 此 怎 能 使 消 費 者 安 心 恢 復 國 際 良 好 觀 感 呢? 企 業 家 應 有 良 心 行 為 才 是 永 續 經 營 之 根 本 觀 念 和 企 業 基 本 倫 理 的 操 守, 企 業 家 端 正 無 不 法 的 行 為, 國 人 得 以 評 估 其 誠 信 是 否 值 得 信 賴, 擁 有 良 好 的 社 會 觀 感, 即 擁 有 令 消 費 者 信 賴 的 商 譽, 故 良 心 企 業 才 能 走 得 遠 走 得 久 而 法 律 是 道 德 的 最 低 標 準, 因 此,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應 盡 速 修 訂 相 關 法 規 調 整 檢 驗 人 員 的 配 置 和 設 備 機 能 的 提 升, 遏 止 圖 利 他 人 為 不 法 掩 護 之 不 正 常 現 象 發 生, 如 此 才 能 回 復 消 費 者 對 國 家 公 權 力 執 行 之 信 任 以 及 獲 得 國 際 良 好 觀 感
330 32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參 考 文 獻 尤 珮 如 (2010) 高 職 餐 飲 管 理 科 學 生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認 知 態 度 與 行 為 相 關 之 研 究 臺 南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教 學 系 論 文 加 籐 秀 俊 (1978) 飲 食 社 會 學 日 本 東 京 : 文 藝 春 秋 社 台 灣 癌 症 基 金 會 與 南 山 人 事 慈 善 基 金 會 (2006) 全 國 大 學 生 健 康 飲 食 資 江 亮 演 (2014) 黑 心 食 品 與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自 印 李 義 川 (2008) 餐 飲 安 全 與 衛 生 臺 北 : 揚 智 杜 政 榮 李 俊 福 (1993) 環 境 學 概 論 ( 江 亮 演 編 著 ) 新 北 市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汪 復 進 編 著 (2010) 餐 飲 衛 生 與 品 質 保 證 臺 北 : 新 文 京 開 發 沙 依 仁 江 亮 演 合 著 (2004)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臺 北 : 五 南 易 君 常 劉 蔚 萍 著 (1997) 食 品 安 全 與 餐 飲 衛 生 台 北 : 揚 智 津 村 喬 (1983) 危 險 食 品 與 家 族 保 護 法 : 食 公 害 時 代 所 延 生 智 慧 日 本 東 京 光 文 社 洪 良 浩 主 編 (1986) 企 業 管 理 百 科 全 書 ( 上 下 冊 ) 臺 北 : 哈 佛 企 業 管 理 中 心 紀 永 昌 編 著 (2010) 餐 飲 法 規 臺 北 : 新 文 京 開 發 郝 承 偉 (1999) 北 區 高 中 ( 職 ) 餐 飲 管 理 現 況 調 查 研 究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家 政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堀 口 健 治 編 (1993) 食 料 輸 入 大 國 之 警 鐘 ( 全 集 ) 日 本 農 村 漁 村 文 化 協 會 陳 向 明 (2007) 社 會 科 學 質 的 研 究 臺 北 : 五 南 陳 海 鳴 (1997) 管 理 概 論 : 理 論 與 台 灣 實 證 臺 北 : 華 泰 傅 偉 光 (2002) 國 內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之 執 行 現 況 與 未 來 展 望 食 品 工 業, 34(2), 程 仁 宏 楊 美 鈴 ; 趙 昌 平 劉 玉 山 (2010) ( 游 聲 麒 王 心 芳 協 查 ) 監 察 院
331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年 度 我 國 產 品 安 全 衛 生 把 關 總 體 檢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報 告 黃 榮 護 主 編 (1998) 公 共 管 理 ( 政 府 公 關 與 行 銷 ) 臺 北 : 商 鼎 劉 釋 霞 (2005) 高 職 餐 飲 類 科 學 生 對 實 習 場 所 危 害 風 險 知 覺 之 研 究 臺 難 :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技 藝 教 育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鍾 慶 賢 (2014) 食 安 風 暴 與 企 業 良 心 佛 恩 雜 誌 社,235,1-1 其 他 ~ 中 國 日 報 自 由 時 報 聯 合 報 htm
332 32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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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附 件 1: 全 国 优 秀 教 育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论 文 推 荐 表 单 位 名 称 : 西 南 大 学 论 文 题 目 填 表 日 期 :2014 年 4 月 30 日 数 学 小 组 合 作 学 习 的 课 堂 管 理 攻 硕 期 间 及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一 年 内 获 得 与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有 关 的 成 果 作 者 姓 名 论 文 答 辩 日 期 学 科 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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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12 95 120 4 2 437-464 On Establishment and Abolishment of 95 New Words made by Wu Tse-t ien, as well as Multiple Version of Written Languages Wang San-Ching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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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中 文 學 報 第 一 期 2012 年 6 月 頁 121 144 靜 宜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以 經 為 法 : 廖 燕 文 學 觀 的 另 一 個 面 向 * 張 政 偉 摘 要 學 界 對 清 初 文 人 廖 燕 的 文 學 創 作 與 理 論 的 研 究 逐 漸 展 開, 並 且 獲 致 一 定 的 成 果 然 而 目 前 似 乎 將 廖 燕 的 文 學 觀 點 歸 類 為
2011 12 397-414 * Reforming Long Term Care through the Movement of Family Caregivers by Frank T. Y. WANG * 11605 64 E-mail: [email protected] 398 2011 12 399 Ungerson, 2000 2010 2011 5 Nancy Fr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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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大 教 育 研 究 學 刊, 第 2 5 期 : 9 5-1 1 7 2 0 1 0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蔡 元 教 隆 育 朱 學 啟 系 華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初 等 學 校 課 後 補 習 經 驗 初 探 蔡 元 隆 朱 啟 華 衛 生 系 講 師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1927-1945 年 ) 初 等 學 校 ( 含 小 學 校 公 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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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中 文 學 報 第 二 十 期 2010 年 11 月 頁 109-132 論 文 心 雕 龍 中 的 意 象 與 比 興 陳 秋 宏 提 要 本 文 以 文 心 雕 龍 中 的 神 思 物 色 比 興 等 篇 章 為 出 發 點, 藉 由 打 破 篇 章 侷 限 的 論 述, 試 圖 從 物 象 心 象 ( 文 字 ) 意 象 ( 語 言 文 字 層 面 ) 的 創 作 活 動 架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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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MASTER S DEGREE DISSERTATION 女 性 主 义 视 角 下 女 大 学 生 就 业 性 别 歧 视 现 状 研 究 以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为 例 RESEARCH ON THE STATUS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FOR FEM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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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 東 通 識 學 報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2008 年 1 月 頁 73~84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陸 游 贈 序 文 析 論 * 莊 桂 英 張 忠 智 摘 要 本 文 旨 在 分 析 陸 游 贈 序 文 體 之 散 文, 首 先, 說 明 贈 序 之 名 義 與 內 涵, 及 陸 游 贈 序 文 之 寫 作 時 地 其 次, 分 析 陸 游 贈 序 文 中 的
4 51 1 Scoones 1998 20 60 70 2002 2001 20 90 World Bank DFID Sussex IDS 2012 2 2. 1 UNDP CARE DFID DFID DFID 1997 IDS 2009 1 5
38 4 2014 7 Vol. 38 No. 4 July 2014 50 Population Research * 30 4 100872 Livelihood and Development Capacity of Families Obeying the 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Rural China A Sustainable Livelihood Analytical
佛教与中国士大夫的人文精神
佛 教 与 中 国 士 大 夫 的 人 文 精 神 上 海 社 会 科 学 院 哲 学 所 夏 金 华 内 容 提 要 : 佛 教 自 东 汉 传 入 本 土 后, 一 直 与 中 国 的 封 建 士 大 夫 们 保 持 着 密 切 的 关 系 事 实 上, 他 们 在 有 意 无 意 中 充 当 了 吹 鼓 手 的 角 色 因 而 佛 教 对 他 们 的 影 响 也 是 全 方 位 的 本 文 仅
目 錄 追 蹤 評 鑑 自 我 改 善 情 形 結 果 表 1 附 件 1-1-1 14 附 件 1-1-2-1 21 附 件 1-1-2-2 30 附 件 1-1-3-1 35 附 件 1-1-3-2- 38 附 件 1-1-4-1 41 附 件 1-1-4-2-1 116 附 件 1-1-4-2
101 年 度 下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通 識 教 育 暨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聯 絡 人 : 林 意 倫 聯 絡 電 話 :04-22213108#1689 電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受 評 單 位 主 管 : (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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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續 國 內 領 先 打 造 國 際 知 名 淡 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Graduat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Strategic Studies, TKU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資 訊 應 試 參 考 建 議 資 料 如 有 報 考 意 願 請 洽 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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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與 社 會 研 究 第 四 期 (2002/7),pp.181-195 家 庭 文 化 資 本 對 學 校 教 育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農 業 縣 山 區 小 學 為 例 翟 本 瑞 南 華 大 學 社 會 所 教 授 摘 要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常 被 視 為 資 源 缺 乏 的 學 校, 學 童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被 歸 咎 為 資 源 不 足 所 致 本 研 究 以
*王心齋說得好:「天理者,」
樂 是 樂 此 學 學 是 學 此 樂 - 梁 漱 溟 對 泰 州 學 派 的 現 代 繼 承 與 改 造 王 汝 華 摘 要 以 發 皇 新 孔 學 為 畢 生 志 業 的 民 初 大 儒 梁 漱 溟, 其 由 佛 歸 儒 的 主 要 思 想 進 路 即 是 泰 州 學 派 本 文 乃 扣 緊 梁 漱 溟 與 泰 州 學 派 的 關 係 而 發, 參 稽 梁 漱 溟 的 系 列 著 作 ; 檢 視
Japan He Bin Professor,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okyo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daily life, the food on the table in the fa
2007 10 177-196 Symbolic Meanings of the Food in the First Lunar Month between China and 177 Japan He Bin Professor,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Tokyo Metropolitan University Abstract In daily
民國初年小學國語課本的實用主義傾向──以黎錦暉編寫版本為主要分析對象
教 科 書 研 究 第 六 卷 第 三 期 (2013 年 12 月 ),59-94 民 國 初 年 小 學 國 語 課 本 的 實 用 主 義 傾 向 以 黎 錦 暉 編 寫 版 本 為 主 要 分 析 對 象 郭 澤 寬 1 陳 祥 丹 2 實 用 主 義 曾 在 上 世 紀 初 前 後, 深 刻 影 響 中 國 發 展 自 本 土, 承 續 洋 務 運 動 素 樸 的 致 用 思 維, 與 來
北京大学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教 学 成 果 应 用 及 支 撑 材 料 目 录 1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系 社 会 学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2 2 获 奖 证 明... 8 附 件 一 (1): 北 京 大 学 社 会 学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与 实 践 教 学 30 年... 8 附 件 一 (2): 荣 获 北 京 市 社 会 学 理 论 与 应 用 优 秀 教 学 团 队... 9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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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 成 大 中 文 學 報 第 三 十 二 期 2011 年 3 月 頁 87-124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中 文 系 從 明 清 縮 編 版 到 現 代 演 出 版 牡 丹 亭 崑 劇 重 構 的 幾 個 關 鍵 蔡 孟 珍 * 摘 要 戲 劇 為 搬 演 而 設 格 高 調 雅 的 文 士 劇 本, 宜 於 案 頭 清 玩, 卻 未 必 適 合 場 上 表 演 玉 茗 四 夢, 曲 壇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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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莊 子 處 世 哲 學 的 基 本 功 忘 287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高 雄 師 大 學 報 2003,15,287-307 論 莊 子 處 世 哲 學 的 基 本 功 忘 ] 李 若 鶯 摘 要 莊 子 哲 學 不 是 理 論 的 思 維 哲 學, 而 是 實 用 的 生 活 哲 學, 是 經 由 觀 照 人 生, 思 考 存 在 本 質, 歸 納 出 的 性 命 對 應 莊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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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校 科 研 究 优 秀 成 果 ( 人 文 会 科 ) 申 报 材 料 审 核 结 果 公 示 一 览 表 序 号 校 成 果 名 称 成 果 类 型 项 类 型 科 门 类 二 级 科 出 版 发 表 或 使 用 单 位 出 版 发 表 或 使 用 时 间 成 果 语 言 种 类 申 报 人 1 宜 宾 院 功 能 主 义 原 则 的 缺 陷 及 其 克 服 兼 论 法 律 文 化 的 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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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熹 人 性 本 善 說 的 理 論 結 構 朱 熹 人 性 本 善 說 的 理 論 結 構 劉 振 維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人 性 本 善, 乃 是 宋 明 理 學 對 先 秦 儒 學 人 性 論 的 發 明 基 本 上, 宋 明 理 學 家 們 接 受 天 理 流 行 的 宇 宙 觀, 在 理 一 分 殊 的 思 維 下, 藉 禮 記 中 庸
Chun- Chao Tseng Far East colledge Abstract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whether the administrative aff
The Research of nowadays amateur English Education In Chinese University The high school of Chi-Fu area as an example- 389 Chun- Chao Tseng Far East colledge Abstract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school administration
3曇鸞的空觀思想-排後-3校.doc
71 384 414 72 476542 1 2 3 1 476 531 1955 803 1988 3 240 476 542 2 5 1 2003 9 4561 2006/04/23 http://www.confucius2000.com/buddhism/index.htm 3 73 384414 4 452536 携 508 55 6 50 470ac 1998 2 106110 1991
David Faure
300350 2009 2014 K24 K25 A 1005-605X 2016 01-0150- 19 A Summary Study on the Clan of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n Recent Years CHANG Jian - hua Center for Chinese Social History Studies Nankai University
380 朝 陽 學 報 第 十 三 期 前 言 莊 子 ( 約 369-286 B.C.) 於 齊 物 論 一 文 的 結 尾, 提 及 莊 周 夢 蝶 的 故 事, 最 後 以 周 與 蝴 蝶 則 必 有 分 矣, 此 之 謂 物 化 作 結 物 化 一 語, 不 僅 文 學 家 視 其 是 事
論 莊 子 物 化 的 哲 學 蘊 義 379 論 莊 子 物 化 的 哲 學 蘊 義 劉 振 維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副 教 授 摘 要 莊 子 ( 約 369-286 B.C.) 於 齊 物 論 一 文 的 結 尾, 提 及 莊 周 夢 蝶 的 故 事, 最 後 以 周 與 蝴 蝶 則 必 有 分 矣, 此 之 謂 物 化 作 結 物 化 一 語, 歷 來 論 者 單
續論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第 19 卷 第 1 期 (95 年 3 月 )23~50 王 士 禎 的 山 水 詩 ( 下 ): 神 韻 與 山 水 23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王 士 禎 的 山 水 詩 ( 下 ): 神 韻 與 山 水 * 黃 雅 歆 摘 要 引 領 康 熙 詩 壇 的 王 士 禎, 匯 聚 有 清 以 來 詩 人 對 詩 歌 創 作 的 主 張, 加 以
253-277
BIBLID 0254-4466(2003)21:1 pp. 253-277 21 1 92 6 1085 1055-1101 1 * Hobart and William Smith Colleges 1 253 254 21 1 1036-1101 2 : 3 1048-1116 1977 280d 10 1974 6b-7a 1991 155 2 11 7b-8b 26 1982 1374 809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39 義 守 大 學 P.40 P.202 P.313 P.367 40 銘 傳 大 學 P.44 P.204 P.313 P.368 41 亞 洲 大 學 P.47 P.206 P.314 P.368 42 東 海
學 校 系 組 招 生 規 定 目 錄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P.1 P.174 P.291 P.355 2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P.175 P.292 P.356 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P.1 P.175 P.293 4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P.3 P.176 P.293 P.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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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 Journal of CUPL No.2 A Bimo nt hly Mar ch 2 0 1 0 ABSTRACTS Getting to the Root and Compromising China with the West: Rebuilding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5 Yu Ronggen /Professor,
2012 2 157 No. 2 2012 Jinan Journal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Sum No. 157 100871 I127. 41 A 1000-5072 2012 02-0002 - 10 4 1 1 2 1540 1503 2 2011-06 - 27 1969 1 1985 19 2 3 1997 1998 3 2 34 2 3 1540
課務組第三次行政會議資料:
1. Healthy Life Healthy y 2. Healthy Promotion Healthy y 92-2 1 92-2 2 92-2 3 92 2 115 1197 543 92-2 4 1. 2. 3. 4. 5. ( ) ( ) ( ) 6. ( ) 7. 8. 92-2 5 93 (. 2 2 Let's talk in Italian () ) (. 2 2 Let's talk
10 Subjective Reality: Analyzing the Writing of Taiwan Writers in the Modernism Generation on the Chinese Civil War Huang Chi-Feng Assistant Professor
台灣文學研究學報第十九期 2014 年 10 月 頁9-49 國立台灣文學館 主觀的真實 論台灣現代主義世代小說家的國共內戰書寫 黃啟峰 亞東技術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摘要 本論文以現代主義世代小說家作品中的 戰爭想像與恐怖書寫 為主 題 討論該時代作家如何面對上一代不願面對的 戰爭創傷 議題 並進一步 透過 主觀的真實 面相 去勾勒人在戰爭現場或戰時體制下的情貌與選擇 討論的文本包含白先勇 李渝
Microsoft Word - 制造“中国式公共知识分子”:对南方系报刊韩寒媒介形象建构的考察.doc
制 造 中 国 式 公 共 知 识 分 子 : 对 南 方 系 报 刊 韩 寒 媒 介 形 象 建 构 的 考 察 1 陈 刚 ( 武 汉 大 学 新 闻 与 传 播 学 院, 武 汉 430072) [ 摘 要 ] 论 文 运 用 内 容 分 析 和 话 语 分 析 的 方 法, 对 南 方 周 末 南 方 人 物 周 刊 和 南 都 周 刊 等 南 方 系 报 刊 在 2008 年 2012 年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南 華 大 學 ( 文 學 所 ) 碩 士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 陳 千 武 小 說 活 著 回 來 及 其 相 關 事 例 研 究 ) 論 文 題 目 (Chen Chien Wu Return Alive And Some Research About It) 研 究 生 : 朱 妍 淩 指 導 教 授 : 林 葉 連 中 華 民 國 一 0 一 年 6 月 8 日 陳 千 武 小 說
. 弘 光 學 報 59 期. 壹 前 言 台 灣 光 復 之 前, 只 有 極 少 數 原 住 民 零 散 地 移 居 西 部 各 城 市 但 1960 年 代 之 後,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工 業 化 和 市 場 化 的 持 續 擴 張, 使 得 各 原 住 民 族 的 原 居 地 先 後
. 原 住 民 在 都 市 謀 生 的 艱 辛 歷 程 之 研 究 : 以 三 個 受 助 個 案 為 例. 原 住 民 在 都 市 謀 生 的 艱 辛 歷 程 之 研 究 : 1 以 三 個 受 助 個 案 為 例 郭 俊 巖 1* 黃 明 玉 2 1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2 靜 宜 大 學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台 北 縣 家
Microsoft Word - 260213由「典故借喻與氛圍營造」探李商隱的無題詩
Through Allusion Metonymy and Atmosphere Creation Probe The Untitled Poems of Lee Shang-yin 303 Wang Chiu Hsiang, Acandidate for doctor s degree,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Sun Yat-Sen
WTO IMF G
208 9 * 200083 D80 A 006-9550 208 09-009-9 * KX6056 00 207DHC002 09 WTO IMF G20 996 0 208 9 40 207 229 998 Pew Research Center 207 206 4.9% 30 200 950 2580 2050 4.9% 7.4% 2.6%.6% 2003 20 6 2 3 2 3 2 208
YZPORTALVol6No22009WANGgalley
New Perspectives Report : The New Function of Print Media in Mainland China the Case of New Weekly Xiaolu Wang, Sichuan University, P. R. China English Abstract Based on New Weekly,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目 录 说 明...1 一 通 识 教 育 课 程...1 二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分 类...1 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要 求...2 四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4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介 绍...8 一 通 识 教 育 核 心 课 程...8 人 文 科 学
2013-2014 学 年 度 第 一 学 期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 手 册 教 务 处 通 识 教 育 中 心 二 一 三 年 八 月 目 录 说 明...1 一 通 识 教 育 课 程...1 二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分 类...1 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要 求...2 四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4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介 绍...8 一 通 识 教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2010 2010 2011 2009 2007 2011 23
A 18 * A 18 A D035. 1 A 1674-2486 2015 02-0022 - 25 Bennett 1976 Cell 1977 Whyte 1974 * chennabo@ mail. sysu. edu / 12YJC840048 13YJA810002 985 22 2011 2011 A B A 18 A 2006 2007 2008 2007 2007a 2007b 2007
158 漢 學 研 究 第 28 卷 第 1 期 1540 2 3 4 2 1983 7 1068 3 1284 1983 183 617 4 5 43
BIBLID 0254-4466(2010)28:1 pp. 157-189 漢 學 研 究 第 28 卷 第 1 期 ( 民 國 99 年 3 月 ) ** * 1526-1590 忬 1507-1560 1 2009 2 11 2009 5 26 2010 1 27 * ** NSC93-2411-H-031-016 NSC94-2411-H-031-014 1 2002 157 158 漢 學
應用遙測技術與地理資訊系統輔助考古遺址探坑抽樣試掘之研究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 第八期 頁 39-58 二 一三年九月 從文化資產的保存觀察戰後 鹽水八角樓 的轉化 1945 2013 陳美惠* 摘要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歷程 在日治或二次戰後 文化資產保存對象具有濃厚的 政治色彩 政權的更迭 直接影響了 文化資產保存 的精神與內涵 期間 民間 或各地團體積極努力保存文化資產的作為 催促著政府立法及修法 然政府握有法 令及權力 在文資保存工作上扮演關鍵性角色
科 学 发 展 观 指 导 下 的 中 国 特 色 军 事 变 革 威 慑 和 实 战 能 力 1 按 照 机 械 化 军 队 建 设 的 目 标,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需 要 保 持 一 定 的 员 额, 按 照 信 息 化 军 队 建 设 的 目 标,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则 需
2012 年 5 月 当 代 中 国 史 研 究 May,2012 第 19 卷 第 3 期 Contemporary China History Studies Vol. 19 No. 3 科 学 发 展 观 指 导 下 的 中 国 特 色 军 事 变 革 刘 志 青 [ 摘 要 ] 中 共 十 六 大 以 来, 中 国 军 事 变 革 在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指 导 下, 注 重 实 际,
44 臺 大 中 文 學 報 人 對 災 異 說 牽 附 荒 誕, 甚 不 苟 同 ; 亦 不 當 漠 視 此 一 獨 特 之 現 象 否 則 對 於 西 漢 經 學 發 展 之 論 述, 就 恐 有 誤 解, 甚 至 失 實 作 者 基 於 以 往 對 春 秋 公 羊 災 異 說 洪 範 五 行
臺 大 中 文 學 報 第 五 十 二 期 2016 年 3 月 頁 43 ~ 94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西 漢 經 學 的 另 類 戰 場 : 從 宣 元 成 三 朝 災 異 說 之 發 展 為 例 黃 啟 書 * 提 要 歷 來 學 者 根 據 有 限 文 獻, 對 於 漢 代 經 學 發 展 之 描 述, 堪 謂 完 備 然 在 兩 漢 經 說 文 獻 多 半 亡 佚 的 情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碩博士論文電子檔授權書 (101 年 9 月最新修正版) 本授權書授權本人撰寫之碩/博士學位論文全文電子檔(不包含紙本 詳備註 1 說 明) 在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系統 (以下請擇一勾選) ( )同意 (立即開放) ( )同意 (請於西元 ( )不同意 原因是 年 月
本論文獲 客家委員會 103 年客家研究優良博碩士論文獎助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客家語文碩士班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生 許宏勛 指導教授 黃菊芳 博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 碩博士論文電子檔授權書 (101 年 9 月最新修正版) 本授權書授權本人撰寫之碩/博士學位論文全文電子檔(不包含紙本 詳備註 1 說 明) 在 國立中央大學圖書館博碩士論文系統
490 Evidence Science Vol.20 No.4 2012 40 [2] ( 二 ) 法 庭 科 学 定 义 [34] ; (Legal med) (Forensic med) (Forensic chemistery) : [5] : : ( 二 ) 法 庭 科 学 的 定 位 1
489 黄 瑞 亭 * 二 十 年 来 法 医 学 之 进 步 一 文 是 林 几 对 法 庭 科 学 史 法 庭 科 学 内 涵 范 围 管 理 教 育 学 术 立 法 及 法 庭 科 学 人 文 人 格 等 的 研 究 成 果 是 林 几 的 教 育 思 想 及 学 术 思 想 的 集 中 体 现 文 章 揭 示 了 法 庭 科 学 的 真 谛 对 今 天 仍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历 史 和
M M. 20
37 1 Vol. 37 No.1 2 0 1 6 1 TSINGHUA JOURNAL OF EDUCATION Jan. 2 0 1 6 4. 0 100872 1. 0 2. 0 3. 0 4. 0 4. 0 4. 0 G640 A 1001-4519 2016 01-0006 - 10 DOI 10. 14138 /j. 1001-4519. 2016. 01. 000610 11-12 18
BIBLID 0254-4466(2001)19:2 pp. 375-398 19 2 90 12 1763-1820 1911-1992 1 2 * 1 1962 11 2 1994 475-481 1994 539-546 375 376 19 2 3 4 5 6 7 8 9 3 1964 440-446 4 1967 10 18 1967 17 1 5 13 22 6 7 1936 452-465
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 PROGRAM
害 虫 的 综 合 治 理 害 虫, 诸 如 昆 虫 和 鼠 类, 可 能 会 是 餐 馆 中 的 一 个 严 重 问 题 它 们 会 污 染 食 物 损 坏 设 施 更 为 严 重 的 是, 它 们 也 会 导 致 食 物 性 疾 病 和 其 它 疾 病 杀 虫 剂 经 常 被 用 来 治 理 害 虫, 然 而 单 单 使 用 杀 虫 剂 也 不 是 解 决 的 办 法 一 个 较 好 的 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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