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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ISSN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研 究 論 文 第 十 卷 第 一 期 2016 年 01 月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 就 期 待 視 野 與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論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王 晴 慧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吳 鄭 善 明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鄭 清 霞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地 區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治 理 試 點 為 例 / 黃 元 民 探 討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抉 擇 的 影 響 因 素 / 莊 致 嘉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課 程 為 例 / 李 自 強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 王 振 輝 研 究 紀 要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 一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脫 貧 故 事 / 吳 文 炎 蔡 盈 修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 賽 德 克 族 UKW 先 生 / 黃 淑 燕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 江 俊 佑 靜 宜 大 學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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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編 輯 委 員 會 發 行 人 唐 傳 義 ( 靜 宜 大 學 校 長 ) 總 編 輯 郭 俊 巖 ( 靜 宜 大 學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 助 理 執 行 編 輯 賴 秦 瑩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博 士 候 選 人 ) 編 輯 助 理 蔡 佩 容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碩 士 ) 編 輯 委 員 王 香 蘋 (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護 理 系 教 授 ) 王 德 睦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教 授 ) 王 迺 宇 (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 林 海 清 ( 中 臺 科 技 大 學 文 教 事 業 經 營 研 究 所 兼 任 教 授 ) 蔡 盈 修 ( 靜 宜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 彭 瑞 金 ( 靜 宜 大 學 台 灣 文 學 系 教 授 ) 出 版 者 地 址 電 話 網 址 靜 宜 大 學 (43301)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17001~17002 pu20600@pu.edu.tw 本 期 售 價 : 新 台 幣 600 元 ; 美 金 20 元 整 IS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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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錄 研 究 論 文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 就 期 待 視 野 與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論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王 晴 慧 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吳 鄭 善 明 5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鄭 清 霞 87 行 政 試 點 行 政 法 制 之 研 究 : 以 台 灣 地 區 地 方 政 府 區 域 聯 合 治 理 試 點 為 例 / 黃 元 民 123 探 討 工 作 與 家 庭 之 間 抉 擇 的 影 響 因 素 / 莊 致 嘉 155 協 同 教 學 與 翻 轉 學 習 對 學 習 成 效 影 響 之 研 究 : 以 司 法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課 程 為 例 / 李 自 強 185 論 新 自 由 主 義 下 的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化 / 王 振 輝 211 研 究 紀 要 敘 說 生 命 經 驗 : 一 位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脫 貧 故 事 / 吳 文 炎 蔡 盈 修 245 台 灣 原 住 民 史 中 平 凡 的 一 頁 : 賽 德 克 族 UKW 先 生 / 黃 淑 燕 271 黑 心 食 品 與 飲 食 衛 生 管 理 之 研 究 / 江 俊 佑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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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Providence Studies o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10, No.1, January 2016 Research Articles Narrative heritage, Migration, Re-creation: Study of The Narrative Buddhist scriptures &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which is 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 and Text's Response-inviting Structure / Chin-Hui, Wang The Study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 in Constructing the Index of the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Zheng Shang-Min Wu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Applications of Labor Insurance Old Age Pension Insurance in Taiwan/ Ching-Hsia Cheng Administrative Legal System of "Pilot Reform" With Case Study of Local governments Area Joint Governance in Taiwan/ Yuan-Min Huang Considerations Affecting Decision-Making Regarding Work Family Trade-Offs/ Chih-Chia Chuang The Study of Learning Effectiveness with Team Teaching and Flip Learning Teaching Strategy: An Example on The Course of Forensic Social Work/ Tzu-Chiang Li O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under the Neoliberalism/ Chen-Hui Wang Research Notes Life Experience Narrative: The Story of a Social Worker Out of Poverty/ Wen-Yen Wu, Ying - Hsin Tsai A Normal History Page of Indigenous Taiwan: Sediq People-Mr. UKW/ Shu-Yan Huang The Study of Impacts of Tainted Food Crisis and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Policy/ Jyun-You Ch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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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1-50 研究論文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就 期待視野 與 文 本召喚結構 論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的接 受* 王晴慧 亞洲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收稿日期 2014 年 12 月 12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2 月 4 日 * 本文為中國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漢譯佛典文學研究 批號 12AZW007 階 段研究成果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提供本文寶貴的修改意見

10 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初期漢譯佛典 已蘊含因果報應 輪迴轉生 地獄業報的思想 這些佛教 思維與中國本有的善惡報應觀結合 遂深入到民俗信仰與知識份子精神世界中 並進而推動六朝志怪小說對於此類主題的敘事創作 佛典本在傳法 但其敘事 性特質亦格外明顯 志怪作者皆是知識份子 也往往是佛教傳播過程中的閱聽 者 佛典敘事與宗教思想再製於志怪敘事中 可說是創作者憑藉已知視域 期 待視野 進行轉化 再創作的歷程 本文以 接受美學 的視角 觀察佛典敘 事與六朝志怪之接受歷程 認為此接受鍊中 有著一條從 期待視野 到 視 域交融 從 空白 到 補白 的接受歷程 並且就接受視域來觀察二者的 敘事主題與內容 認為六朝志怪在文本意義生成上 實是有著一條從佛典敘事 遷移 轉化至志怪文本再造 輸出的接受歷程 意即在接受美學的視域下 二 者在文本意義生成中 體現出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的軌跡 關鍵詞 接受美學 期待視野 文本召喚結構 漢譯佛典 六朝志怪

11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3 Narrative heritage, Migration, Re-creation: Study of The Narrative Buddhist scriptures &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which is 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 and Text's Response-inviting Structure Chin-Hui Wang Associate Professor of General Education Center, Asia University Abstract Early Chinese Buddhist, has all contain karma, reincarnation, karma hell thought that the concept of Good and Evil Retribu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some Chinese, then deep into the folk beliefs and intellectual spirit world, and thus promote the Six mystery novels this Narrative Writing class topics. The spread of Buddhism in the Buddhist scriptures, but also exceptionally clear narrative qualities; author of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are all intellectuals tend to be the spread of Buddhism in the process of reading the listener, Buddhist scriptures and religious ideology narrative remake of Ghost in the narrative, may be said to be with the known creator horizon (Horizon of expectation) transformation, re-creation of history. In this paper, the perspective of reception aesthetics, narrative and cut Buddhist scriptures accept the course of the Six Dynasties observed that one of them has the Horizon of expectation to amalgamation, from blanks to fill gaps to accept the course; and to accept the sight to observe both the theme and content of the narrative that the Six Dynasties in the meaning of the text generation, is there a real narrative migrated

12 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from Buddhist scriptures, converted to accept the course of Ghost text output, which means accepting aesthetics By sight, both in text meaning generation, reflecting the heritage and migration narrative trajectory reconstruction. Keyword: Aesthetics of reception, Horizon of expectation, Text's Response-inviting Structure, Chinese-translated Buddhist scriptures, Strange Things of the Six Dynasties

13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5 壹 前言 中國古代小說發源萌芽於先秦傳說 寓言 甚至可追溯至遠古神話 經兩 漢醞釀 形成於六朝 但因唐代傳奇的巨大成就 論者將六朝小說與唐代傳奇 相較於同一平台上時 大多認為唐傳奇是中國小說的真正成形品 而六朝小說 1 則因 非有意為小說 且為 粗陳梗概 之筆記式記載 故多半不認可六朝 小說為文學意義上的小說 2 然就文學意義上來說 六朝小說事實上已具備小說文體該有的基本元素 例如具備故事性 形象性 虛構性等特質 3且不再如子書史傳中的寓言 傳 說般 僅只是 附庸敘事 的地位 而已是蔚為專書 且有其獨特體制 內容 風格特色的敘事作品 4以六朝志怪而言 除了 實錄傳聞 的類型表現外 5 也已經出現借敘事表達思想的 有意識創作 之作品 此外 六朝志怪在當 時 除了已形成鋪陳演繹神怪奇異之事的特色外 其 全構虛辭 的小說元素 也早已體現 6 論者認為就 幽明錄 而言 有些作品篇幅漫長 不僅具有人 1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 收於 魯迅小說史論文集 中國小說史略及其他 台北市 里仁書 局 2003 年 頁 石昌渝 中國小說源流論 認為 唐前的志怪志人小說 只是小說的孕育型態 且認為唐代 傳奇方是小說文體的發端與成立 北京市 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 1994 年版 [ 重印] 頁 12 3 李劍國 唐前志怪小說史 當然不能以今人之小說觀念作為衡量古代小說的尺度 因為小 說自身亦同其他文學樣式一樣 表現為一個由低級到高級 由幼稚到成熟 由不完善到完善的 歷史過程 但即使在胚胎和雛形階段 它也必須要包含著小說的基本因素 這就是具有一定的 故事性 哪怕是最簡單的人物情節 具有一定程度的形象性 要表現出故事的相對完整性和 一定的虛構性 這樣 小說才能和史書及議論性的文體劃開界線 北京 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1 年 頁 4 按 現今古典小說的定義與觀念 基本上是以 小說 文體在中國古代的形 成過程中所逐步演化出來的概念 並適當地融合西方文學對小說的界定而成基本觀念 大體而 言 小說 需具備 ①主題②人物③情節④場景⑤時間⑥視角⑦虛構性等敘事性元素 而其 故事情節 虛構性 更是凸顯出小說文體有別於其他文體的特質 以此觀之六朝小說 基 本上已普遍體現出小說文體該具備的敘事元素 4 韓秋白 顧青著 中國小說史 六朝志怪確立的體制 風格和語言 一直規範著後代志怪 的創作 為後人所追慕 傚仿 台北市 文津出版 1995 年 頁 24 5 侯忠義 中國文言小說史稿 上冊 北京 北大出版社 1990 年 頁 89 6 唐 劉知幾撰 清 浦起龍釋 史通通釋 卷十 雜述 篇 郭子橫之 洞冥 王子 年之 拾遺 全構虛辭 用驚愚俗 台北市 里仁書局 1993 年 頁 275 李劍國 唐

14 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物 形 象 故 事 情 節 典 型 環 境 的 描 寫, 且 具 備 獨 特 的 幻 想 形 式, 已 突 破 有 聞 即 錄 粗 陳 梗 概 的 格 局, 開 始 運 用 想 像 去 創 作, 而 非 簡 單 的 記 錄, 故 認 為 六 朝 志 怪 創 作 者 已 然 是 有 意 為 小 說, 且 已 多 所 著 墨 於 虛 構 想 像 的 面 向 7 更 有 論 者 認 為 六 朝 志 怪, 雖 多 尺 寸 短 書, 但 並 非 粗 陳 梗 概, 其 中 涉 及 美 學 觀 念 的 問 題, 且 認 為 志 怪 小 說 雖 於 佛 經 有 所 取 材, 卻 是 主 觀 虛 構 地 宣 傳 果 報 輪 迴 觀 念 的 創 作, 故 在 創 作 意 識 上 已 是 有 意 為 小 說 8 綜 合 以 上 研 究 者 精 闢 意 見, 本 文 認 為 六 朝 志 怪 無 論 就 歷 史 的 傳 承 角 度 文 學 的 發 展 進 程 來 看, 或 就 小 說 文 體 形 式 的 發 生 而 言, 事 實 上 六 朝 志 怪 已 具 備 小 說 文 體 該 有 的 基 本 元 素, 它 是 作 者 以 其 創 作 意 識, 有 意 為 之 的 小 說, 視 其 為 小 說 並 無 不 妥 ; 只 是 六 朝 小 說 技 巧 與 形 製 尚 未 如 後 代 小 說 的 精 緻 成 熟, 但 這 應 不 能 作 為 排 除 其 為 小 說 身 份 的 理 由 9 以 數 量 上 來 看, 六 朝 小 說 中, 志 怪 首 屈 一 指, 亦 可 謂 六 朝 是 志 怪 小 說 書 寫 與 接 受 的 黃 金 時 代 在 六 朝 之 前, 雖 亦 有 鬼 神 奇 幻 的 傳 說 故 事, 但 並 未 如 六 朝 般 大 量 湧 現 志 怪, 成 為 這 個 時 代 在 文 學 表 現 上 的 主 要 標 誌 且 六 朝 以 前 的 神 異 書 寫 中, 也 並 未 有 因 果 輪 迴 業 報 思 想 地 獄 觀 念 等 佛 教 思 想 於 其 內 容 中, 故 可 以 推 知 六 朝 志 怪 的 形 成, 與 民 間 信 仰 及 宗 教 敘 事 傳 播 是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的, 而 這 當 中, 就 文 本 的 傳 播 與 接 受 而 言, 佛 典 敘 事 中 的 神 異 敘 事 與 宗 教 思 想, 應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性 魏 晉 以 後, 佛 教 因 果 輪 迴 思 想 深 入 民 間, 文 士 教 前 志 怪 小 說 史 : 志 怪 小 說 往 往 取 材 歷 史, 所 以 常 被 古 代 史 家 看 作 雜 史 雜 傳, 史 通 把 洞 冥 記 拾 遺 記 等 志 怪 歸 入 逸 事 類 而 不 入 雜 記 類, 就 是 因 為 它 們 多 取 歷 史 遺 聞 其 實 洞 冥 拾 遺 全 構 虛 辭, 又 是 殘 叢 小 語, 自 然 非 志 怪 莫 屬 ( 同 註 3, 頁 10) 7 王 恒 展 : 中 國 小 說 發 展 史 概 論 ( 濟 南 : 山 東 教 育 出 版,1996 年 ), 頁 172 王 恒 展 : 已 始 有 意 為 小 說 幽 明 錄 散 論 ( 蒲 松 齡 研 究,2002 年 第 4 期, 頁 ), 頁 王 猛 : 六 朝 志 怪 的 小 說 性 新 論 ( 廣 西 民 族 學 院 學 報 (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版 ),2001 年 6 月 S1 期 ), 頁 宋 代 陽 修 撰 新 唐 書 藝 文 志, 把 原 列 於 先 前 史 書 目 錄 中 史 部 雜 傳 類 的 志 怪 作 品 盡 數 歸 入 子 部 小 說 家 類, 從 此 志 怪 被 確 認 為 小 說 明 代 胡 應 麟 少 室 山 房 筆 叢 卷 二 十 九 丙 部 九 流 緒 論 下 對 於 小 說 進 行 系 統 的 分 類, 將 之 分 為 六 大 類, 即 志 怪 傳 奇 雜 錄 叢 談 辯 定 箴 規 六 大 類, 明 確 將 志 怪 視 為 小 說 類 ( 台 北 市 : 世 界 書 局,1980 年, 頁 374)

1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7 徒 或引經史舊聞以證報應 或言神鬼故實以明靈驗 10即說明佛教因果輪 迴 奉佛感應等思想已萌芽並表現於六朝志怪小說中 此外 佛教 地獄 觀 念的輸入 也在傳播過程中 被接受並再創作於志怪敘事中 如 幽明錄 冥 祥記 中即有不少魂遊地獄的敘事記載 凡此 皆可看出在佛教神異敘事與六 朝志怪的接受鍊上 有著一條文本接受 轉化與再創作歷程 基於上述課題思考 本文的問題意識為 在志怪小說內容思想形塑的歷 程中 同樣亦是展現濃厚敘事性 宗教性意味的佛典敘事 其與志怪小說之關 係 是否有著接受美學作用於其間 在文本的召喚結構中 從空白 補白 轉 化到再創作的接受歷程中 漢譯佛典敘事與志怪小說間的敘事接受與遷移轉化 又是展現如何的接受現象 學界對於六朝志怪受有佛教思想影響的研究雖所 在多有 但從 接受美學 的視域來研究六朝志怪對漢譯佛典敘事的接受 轉 化與再創作 尚不多見 故本文擬以 接受美學 的角度來考察二者間之關係 期能就文本與讀者接受此一思考面向 揭示佛典敘事與志怪小說在文本意義生 成與接受上的傳承 遷移再造的軌跡 貳 接受美學及其應用於 佛典敘事與志怪創作 上的觀 察 接受美學 德文Rezeptions ästhetik 是二十世紀六0年代後期 七0年代 初左右 德國康斯坦斯 德文Konstanzer 學派的代表人物漢斯 羅伯特 姚 斯 Hans Robert Jauss, 和 沃 爾 夫 岡 伊 瑟 爾 Wolfgang Iser, 所提出的文藝理論 也稱接受理論 德文Rezeptionstheorie 接受美學理論的基本特徵 認為作品的意義並非被侷限於文本 text 之中 10 劉大杰 中國文學發達史 台北市 台灣中華書局 1972 年 頁 291

16 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而是必須藉由讀者的閱讀才可實現的過程 以下概述思想要義 一 姚斯的接受觀點 揭示讀者及期待視野對文本意義生成的重 要性 姚斯從研究文學史入手而開展出接受美學的理論 他在 文學史作為向文 學理論的挑戰 11一文中 認為馬克思主義和形式主義這兩個學派對於文學接 受和影響的面向皆未正視 這樣的文學史觀既忽視了作品的多義性 也忽視了 讀者 這個舉足輕重的因素 12使文學史變成一個封閉系列 割斷了文學 與社會 與其他思想文化型態的密切關係 13他認為要克服文學史研究的侷 限性 應 依靠以讀者為中心的接受美學 14來矯正錯誤的文學史觀 接受美學的視點 在被動接受與積極理解 標準經驗的形成和新的生產 之間進行調節 如果文學史按此方法從形成一種連續性的作品與讀者間 11 這篇論文是姚斯 1967 年在德國康士坦茨的一場演講 代表了他的接受美學宣言 是其接受 理論的主要文獻之一 該文收入英譯本 Toward an Aesthetic of Reception, trans. Timothy Bahti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82), PP 該文的英譯標題為 Literary history as a challenge to literary theory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本文引述內容以據英譯本翻譯的 中譯本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走向接受美學 為主 [德]H R 姚斯 & [美] R C 霍拉勃 著 周寧 金元浦譯 滕守堯審校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瀋陽市 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7 年 中譯本是兩本書的合訂本 前半部為姚斯的 走向接受美學 後半部為 R C 霍拉勃 的 接受理論 12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在馬克思主義方法和形式主義方法的論爭中 我嘗 試著著溝通文學與歷史之間 歷史方法與美學方法之間的裂隙 從兩個學派停止的地方起步 他們的方法 是把文學事實侷限在生產美學和再現美學的封閉圈子內... 讀者 聽者 觀者 的接受因素 在這兩種文學學派的理論中都沒得到很好的重視...兩種方法都缺少真正意義 上的讀者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頁 23 按 姚斯有感於馬克思主義和形式主義之文學 史觀皆忽略了 讀者觀點 的重要性 而使文學史觀有其侷限性 故他認為應建立起 作者 文本 讀者 三者共構的接受美學文學史觀 在此 讀者擁有主動詮解文本的能動力 換言之 文本的接受鍊係由歷代讀者所建立起來的 13 朱立元 張德興等著 西方美學通史 二十世紀美學 下 上海 上海文藝出版社 1999 年 第二十六章 接受美學 頁 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頁 13

1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9 對話的視野去觀察 那麼 文學史研究的美學方面與歷史方面的對立 便可不斷地得以調節...第一個讀者的理解將在一代又一代的接受 之鏈上被充實和豐富 一部作品的歷史意義就是在這過程中得以確定 它的審美價值也是在這過程中得以證實 15 從引文中可知 姚斯認為文學史需由作品與讀者的持續對話中去考察 作 品的歷史意義是在歷代讀者的眾聲喧嘩中建構起來並得以有其存在價值的 為 說明讀者在文學史中的地位 他進一步提出 期待視野 16這一概念 德文 Erwartungshorizont 英文Horizon of expectation 或譯 期望的疆界 17 期 待視界 18 此係指在文學接受過程中 讀者原先具備的各種經驗 素養 知識 理想等 將綜合而形成一種對文學作品的欣賞視角和接受水平 並在具 體閱讀中 表現為一種潛在的審美期待 這一期待視野會在閱讀中不斷變化 修正 改變 甚至再生產 從而豐富文本的意義 19 姚斯認為讀者對作品的 接受 不是單方面的被動接受 而是以原先的經驗所累積而成的 思維定向 或 先在結構 構成一種 期待視野 來閱讀文本 而在共時與歷時的接受鏈 中 讀者的期待視野會在閱讀或接受的過程中不斷變化與更新 從而豐富文本 的意義性 因此 就 不斷變化 的 期待視野 來看任何文學作品 姚斯認 為一部文學作品並不是一個自身獨立 向每一個時代 每一個讀者均提供同樣 觀點的不變客體 而更像是 一部管弦樂譜 在其演奏中不斷獲得讀者新的反 15 H R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頁 姚斯於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所提出的 期待視野 是依據曼海姆和波普爾已 使用過的概念來整合作家 作品與讀者間的關係 見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 上海人 民出版社 1989 年 頁 R. C. 赫魯伯 Robert C. Holub 著 董之林譯 接受美學理論 高雄市 駱駝出版社 1994 年 頁 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接受理論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頁 13 朱立元 張德 興等著 西方美學通史 二十世紀美學 下 接受美學 頁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頁

18 1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響, 使 本 文 從 詞 的 物 質 形 態 中 解 放 出 來, 成 為 一 個 當 代 的 存 在 20 依 此, 則 文 本 並 非 獨 立 於 讀 者 之 外 的 不 變 客 體, 它 是 在 接 受 鍊 中 不 斷 被 讀 者 注 入 詮 解 的 養 料, 能 與 當 代 持 續 對 話 的 不 斷 變 化 的 客 體 姚 斯 認 為 文 學 史 就 是 文 學 作 品 的 消 費 史, 21 讀 者 既 是 作 為 消 費 主 體, 且 又 是 一 個 能 動 的 構 成, 他 揭 示 出 在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的 三 角 關 係 中 ( 圖 一 ), 讀 者 並 不 是 被 動 的 部 分, 並 不 僅 僅 作 為 一 種 反 應, 相 反, 它 自 身 就 是 歷 史 的 一 個 能 動 的 構 成 22 讀 者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 圖 一 ) 接 受 美 學 的 概 念 圖 23 所 謂 能 動, 意 味 著 讀 者 不 再 只 是 被 動 接 受 作 品 在 接 受 美 學 的 理 論 中, 認 為 作 家 所 產 出 的 文 本, 唯 有 經 過 讀 者 的 閱 讀 和 闡 述 後, 文 本 的 意 義 方 能 具 體 實 現, 即 文 本 是 在 讀 者 的 閱 讀 中, 才 轉 化 為 文 學 作 品 的 在 創 作 過 程 中, 作 者 會 不 自 覺 地 調 整 自 己 所 寫 的 內 容, 以 適 應 讀 者 期 待 視 野 的 變 化 讀 者 閱 讀 文 本 的 能 動 性 與 自 由 度, 也 並 非 無 限 制 的 任 憑 主 觀 印 象 隨 意 解 析, 其 接 受 活 動 仍 是 受 到 文 本 意 向 一 定 程 度 的 制 約 與 引 導 故 三 者 之 間 是 互 動 交 流 的 辯 證 關 係, 是 相 互 作 用 的 共 同 發 展, 而 非 單 一 走 勢 姚 斯 文 學 史 作 為 向 文 學 理 論 的 挑 戰, 頁 26 林 一 民 : 接 受 美 學 文 本 接 受 心 理 藝 術 視 野 ( 南 昌 市 : 江 西 高 校 出 版 社,1995 年 ), 頁 27 又, 接 受 美 學 與 接 受 理 論 記 載 姚 斯 認 為 : 只 有 當 作 品 的 延 續 不 再 從 生 產 主 體 思 考, 而 從 消 費 主 體 方 面 思 考, 即 從 作 者 與 公 眾 相 關 係 的 方 面 思 考 時, 才 能 寫 出 一 部 文 學 和 藝 術 的 歷 史 ( 頁 339) 22 姚 斯 文 學 史 作 為 向 文 學 理 論 的 挑 戰, 頁 圖 一 為 筆 者 按 姚 斯 接 受 美 學 的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之 結 構 關 係 所 繪 製 的 概 念 圖, 代 表 二 者 關 係 是 互 動 的, 非 單 一 性 的 輸 出 與 接 受

19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11 姚斯由一個歷史的大格局來審視讀者 他提出歷史上的讀者 在文本的接 受鏈中 不停地生發著 從簡單接受到批判式理解 從被動接受到主動接受 從已被承認的審美標準到超越原有審美標準 的能動轉換歷程 簡言之 在 作 者 作品 文本 讀者 的三角交流鏈中 讀者不再只是被動接受作者的 意圖指導 而是文本喚起閱聽者的期待視野 閱聽者在接受歷程裡 期待視野 不停地變化 更新 而文本的內在意義與價值 也將通過讀者在接受中的主動 的 視野改變 而得以實現 故接受歷程實是一段 再創造歷程 這一新的本文喚起了讀者 聽眾 的期待視野和由先前本文所形成的準 則 而這一期待視野和這一準則 則處在不斷變化 修正 改變 甚至 再生產之中 24 姚斯認為讀者閱讀一部文學作品前或閱讀過程中 必然與他以前讀過的作 品相對比 藉以調解現時的 接受 這是種 先於心理學反應 也先於個別 讀者的主觀理解態度 25亦即 先在結構 故讀者在每一次接觸作品的閱 聽過程中 即使是 對於一部先前鮮為人知的作品 文學體驗也需要一種 體 驗自身因素的先在知識 在此基礎上 我們遇到的所有新東西才能為經驗所 接受 即在經驗背景中具有可讀性 26 這是文學體驗中必然會遭遇的閱讀 歷程 接受者在進入接受過程之前 必須先有一定的先備知識 方能對於接受 客體有所評估或解讀 即便這先備知識不完全相同於所欲閱讀的文本 但在閱 讀歷程中 讀者必然會於內在知識庫中搜尋相應或相對的資料來作為閱讀起始 或中間歷程中的 期待視野 姚斯 文學史作為向文學理論的挑戰 頁 29 引文中的 本文 是 text 即 文本 前揭書 頁 前揭書 頁 林一民 接受美學 文本 接受心理 藝術視野 這個問題最早是由姚斯的老師迦達 默爾提出的 他把讀者與文本的關係比作問答的邏輯關係 稱為問題前景 所謂問題前景 就 25

20 1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從接受主體來看 接受視野並非一成不變的 每一次新的閱讀過程 讀者 都要受到原有的 期待視野 的制約 然而同時又在修正與拓寬原本的 期待 視野 並與文本所代表的作者和傳統的視野 達到某種程度的視域交融 才 能深入理解文本的內蘊 意即作品內在的意義 是通過讀者在接受中 期待視 野的改變 而得以實現並豐富其意義的 因此 作品的意義 不只是作者所 賦予的 或作品本身所囊括的 而是也包括讀者閱讀所增補和豐富的 28 在接受美學的系統中 姚斯突出了長期被忽視的讀者參與意義創造的作用 但需注意的是 接受美學只是強調讀者在接受交流鏈中的重要性 而並非把讀 者的功能無限放大 姚斯所提出的 透過期待視野的修正 改變和交融 方能 理解文本的意蘊 即說明並承認文本內容對讀者的接受與再創造 仍是有一 定的制約力與引導性 故其云 對一部作品接受的心理過程並不是主觀印象的隨意堆積 而是特定的暗 示在一個被引導的感知過程中的貫徹...作為 接受的前提 作品 對閱讀活動起一種 駕馭作用 讀者的能動作用和自由度只能在作品的 對象性範圍之內活動 29 二 伊瑟爾的接受觀點 強調文本召喚結構喚起讀者更新視域 填補空白 另一接受美學大師伊瑟爾亦認為文本的意義是從閱讀過程中產生的 但他 是讀者在閱讀時只感受到與自己相關的事情 對文本提出問題 文本將對讀者作出答覆 不過 文本對問題的答覆永遠不可能是完美的 與此同時 文本也對讀者提出問題 必須由讀者自己 去尋求答案 姚斯則把上述情況改稱為期待視野 他認為 讀者開始去閱讀一個文本時 對作 品所包涵的東西 如知識 思想 美學情趣 人物行為等等 有一個期望 這種期望是建立在 對同一作家以前作品的瞭解 對流派和文學社會的一般認識基礎上的 頁 朱立元 接受美學 頁 林一民 接受美學 文本 接受心理 藝術視野 頁 13

2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13 則更專注於闡發讀者的閱讀行為 強調文本與讀者之閱讀活動的交流歷程或相 互作用 伊瑟爾銜接波蘭學者羅曼 英伽登 Roman Ingarden 的現象學理論 以 現象學的思路 提出 文本召喚結構 德文 Die Appellstruktur der Texte 此 意指文本具有一種召喚讀者閱讀的結構機制 30 伊瑟爾認為文本結構本就包 含許多 不確定性 德文 Unbestimmtheitsstellen 空白 德文 die leere Stelle 它們在閱讀活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因為它們的存在 使讀者在閱讀 文本的過程中 吸引讀者介入到文本所敘述的事件中 為 不確定性 或 空 白 提供闡釋和想像 賦予確定的意義和填補空白 故 不確定性 或 空白 是文本存在的基本結構 亦成為連接 溝通創作意識與接受意識的橋樑 此即 是 文本召喚結構 作為文本結構的 空白 具體表現為文本線性延續的中斷或突然的轉向 伊瑟爾指出空白是 本文整體系統中的空白之處( vacancy) 是本文構成部分 32故閱讀活動 之間懸而未決的聯接點 31由此空白喚起的是 聯接的需要 中 補白 fill gaps 成為聯接 空白 的必然歷程 在多數敘述中 故事的線索會突然中斷而由另一種觀點或不期而至的轉 向相銜接 其結果是為將那些碎片連接一處而必須填補的空白 33 伊瑟爾認為閱讀交流中 讀者面對部分線性敘事中斷所產生的空白 會 30 英伽登認為作品是一個佈滿了 未定點 和 空白 的圖式化綱要結構 作品的現實化需要 讀者在閱讀中對未定點的確定和對空白的填補 伊瑟爾接受了英伽登的看法 並強調 空白 本身就是文本召喚讀者閱讀的結構機制 英伽登認為作品句子結構的有限性使它的意向性關聯 物只是一些圖式化東西 要使這些不連貫圖式化東西成為一個完備的整體 需要讀者閱讀的想 像性加工 伊瑟爾又將文本句子結構和意向性關聯物的非連續性稱之為 空缺 並強調空缺 也是文本召喚讀者閱讀的結構機制 見朱立元 接受美學 頁 R. C. 赫魯伯 Robert C. Holub 著 董之林譯 接受美學理論 高雄市 駱駝出版社 1994 年 頁 前揭書 頁 前揭書 頁 99

22 1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形 成 一 種 閱 讀 張 力, 促 使 讀 者 欲 解 決 這 種 張 力 而 需 要 填 補 空 白 ( 補 白 ), 以 成 就 片 斷 的 順 序 34 所 謂 片 斷, 是 指 文 本 中 的 部 份 情 節 或 部 份 敘 事 質 言 之, 空 白 就 是 指 文 本 中 交 代 不 明 確 之 處 或 未 定 點, 它 是 未 實 寫 出 來 的 部 分, 或 是 向 讀 者 暗 示 提 示 的 部 分, 空 白 往 往 顯 現 在 部 分 敘 事 與 部 分 敘 事 之 間 例 如 敘 事 文 本 中, 對 於 某 一 情 節 或 某 一 對 象 的 描 述, 往 往 無 法 完 全 通 過 語 言 的 描 寫 而 把 該 情 節 該 對 象 任 何 一 面 向 皆 具 體 完 整 的 呈 現 出 來, 這 是 必 然 的 現 象, 因 為 作 者 或 基 於 篇 幅 的 限 制 或 基 於 對 作 品 美 學 理 念 的 考 量, 有 些 情 節 或 人 物 的 重 要 場 景 特 徵 會 詳 寫, 但 有 些 則 會 略 寫 或 完 全 省 略 掉 故 當 讀 者 閱 讀 文 本 時, 必 然 會 因 為 線 性 敘 事 中 的 某 些 斷 層 或 轉 向, 而 與 文 本 的 空 白 迎 面, 但 也 正 是 這 種 文 本 中 的 不 確 定 性 或 空 白, 持 續 吸 引 激 發 讀 者 創 造 性 的 理 解 力, 讀 者 不 可 避 免 地 為 恢 復 文 本 中 存 在 的 不 確 定 性 而 賦 予 空 白 想 像 的 填 充, 即 補 白 因 此 閱 讀 過 程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填 補 文 本 中 的 空 白 的 歷 程, 補 白 歷 程 可 說 是 一 種 文 本 意 義 再 創 造 歷 程 同 樣 需 留 意 的 是, 讀 者 填 補 空 白 的 想 像 力 與 詮 釋 權, 並 非 是 無 限 上 綱 的, 伊 瑟 爾 在 肯 定 讀 者 的 補 白 使 文 本 的 意 義 彰 顯 時, 也 同 時 指 出 填 補 空 白 的 方 式 和 內 容, 必 須 受 文 本 自 身 的 內 在 邏 輯 材 料 內 容 等 元 素 所 制 約, 而 不 能 完 全 依 照 個 人 意 願 天 馬 行 空 地 任 意 填 補 空 白, 否 則 文 本 的 意 義 將 會 趨 於 主 觀 化 隨 意 化 35 故 不 確 定 性 或 空 白 不 僅 不 是 文 本 的 缺 點, 反 而 是 文 本 的 特 色 與 優 點, 它 們 等 待 著 讀 者 填 補, 恰 恰 是 一 種 尋 求 缺 失 的 連 接 的 無 言 邀 請, 36 它 們 吸 引 或 邀 請 讀 者 運 用 想 像 力 把 空 白 填 上, 把 不 確 定 性 確 定 下 來, 把 情 節 接 上, 恢 復 那 些 被 省 略 的 內 在 邏 輯 聯 繫, 此 即 文 本 補 白 歷 程 此 外, 關 於 文 本 結 構, 伊 瑟 爾 又 提 出 一 個 否 定 ( 德 文 die Negation) 前 揭 書, 頁 99 沃 爾 夫 岡 伊 瑟 爾 (Iser,Wolfgang) 著, 金 元 浦 周 寧 譯, 閱 讀 活 動 審 美 反 應 理 論 (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1991 年 ), 頁 朱 立 元, 張 德 興 等 著 : 西 方 美 學 通 史 二 十 世 紀 美 學 ( 下 ) 接 受 美 學, 頁 310

2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15 概 念, 37 空 白 及 否 定 皆 包 含 於 文 本 結 構, 也 皆 是 文 本 中 的 不 確 定 性 38 所 謂 否 定, 是 指 讀 者 原 本 的 期 待 視 野 被 文 本 打 破, 使 閱 讀 過 程 獲 得 一 種 新 視 野 伊 瑟 爾 認 為 多 數 文 本 的 內 容 具 有 向 讀 者 所 處 生 活 時 代 的 種 種 現 存 觀 念 規 範 挑 戰 或 打 破 的 功 能, 故 在 閱 讀 歷 程 中, 如 果 讀 者 熟 悉 的 社 會 性 標 準, 逐 漸 被 否 棄, 讀 者 突 然 被 拋 入 一 個 與 其 相 對 的 位 置, 還 無 法 控 制 這 種 新 的 形 勢 這 種 否 定 在 閱 讀 過 程 的 範 式 之 軸 上 產 生 了 一 個 動 態 的 空 白, 因 為 這 種 無 效 狀 態 意 味 著 缺 乏 可 供 選 擇 的 標 準 所 以 讀 者 被 迫 發 展 起 一 種 能 使 他 發 現 由 否 定 所 意 味 但 尚 未 闡 述 的 東 西 的 特 殊 態 度 39 文 中 所 謂 相 對 的 位 置, 是 指 讀 者 原 本 的 期 待 視 野 被 文 本 打 破, 伊 瑟 爾 稱 此 為 否 定 伊 瑟 爾 指 出 文 本 不 斷 喚 起 讀 者 既 有 視 域 的 閱 讀 期 待, 但 喚 起 它 是 為 了 打 破 它, 使 讀 者 獲 得 新 的 視 域 故 當 讀 者 與 文 本 交 流 時, 否 定 會 產 生 一 種 思 想 上 的 空 白, 需 要 通 過 進 一 步 閱 讀 以 更 新 視 域, 藉 以 改 變 舊 有 視 界, 並 填 補 空 白 故 否 定 亦 是 引 發 空 白, 召 喚 讀 者 更 新 視 域 以 填 補 空 白 的 基 本 力 量 所 以, 喚 起 讀 者 填 補 空 白 連 結 空 缺 更 新 視 域 的 文 本 結 構, 即 所 謂 的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閱 讀 的 召 喚 性, 是 文 本 自 身 的 結 構 特 徵 使 然, 而 非 外 在 於 文 本 的 東 西 閱 讀 經 典, 其 實 是 通 過 一 種 文 本 召 喚 性 結 構, 完 成 文 本 的 豐 富 意 涵, 也 成 就 讀 者 的 自 我 成 長 與 變 化 三 接 受 美 學 在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上 的 運 用 37 伊 瑟 爾 的 否 定 概 念 是 改 造 自 迦 達 默 爾 的 視 域 融 合 學 說 迦 達 默 爾 認 為 文 本 的 理 解 活 動 在 本 質 上 乃 是 不 同 視 域 的 相 遇, 且 任 何 特 殊 的 視 域 並 不 是 自 身 封 閉 一 成 不 變 的, 他 們 都 從 屬 於 一 個 無 所 不 包 的 大 視 域 ( 傳 統 ), 因 此, 不 同 視 域 的 差 異 性, 恰 恰 導 致 自 身 界 線 的 跨 越 而 向 對 方 開 放, 此 即 所 謂 視 域 融 合 ( 見 朱 立 元 主 編 : 當 代 西 方 文 藝 理 論, 上 海 市 : 華 東 師 範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年 第 二 版 增 補 版 頁 280) 38 伊 瑟 爾 閱 讀 活 動 審 美 反 應 理 論 : 本 文 中 的 未 定 性 有 兩 個 基 本 結 構 空 白 和 否 定 這 是 交 流 的 基 本 條 件, 因 為 它 們 建 立 在 本 文 與 讀 者 相 互 作 用 的 運 動 之 中 ( 頁 220) 按 : 本 書 所 譯 的 本 文 即 文 本, 未 定 性 即 不 確 定 性 39 前 揭 書, 頁 255

24 1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由 姚 斯 接 受 美 學 的 視 域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此 一 接 受 交 流 歷 程, 可 發 現 志 怪 作 者 在 閱 聽 佛 典 奇 異 敘 事 他 界 敘 事 並 將 之 轉 化 輸 出 的 接 受 歷 程, 可 說 是 在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的 交 流 關 係 中, 開 展 出 接 受 美 學 的 歷 程 : 志 怪 作 者 在 接 受 佛 典 敘 事 前 有 其 期 待 視 野 ( 如 民 間 信 仰 文 化 的 寖 染 道 教 信 仰 的 認 知 等 ), 以 此 期 待 視 野 作 為 理 解 詮 釋 佛 典 敘 事 與 思 想 的 切 入 點, 並 在 閱 聽 佛 典 敘 事 與 傳 播 接 受 的 歷 程 中, 讀 者 的 期 待 視 野 不 斷 修 正 改 變 交 融, 進 而 轉 化 並 進 行 文 本 意 義 的 生 發 與 再 創 作 當 讀 者 轉 化 為 創 作 者 或 敘 事 者 時, 又 以 其 對 佛 典 敘 事 的 詮 釋 與 理 解, 進 而 表 現 在 書 寫 上 的 再 創 作 在 此 所 謂 的 再 創 作 有 兩 層 意 義, 第 一 層 意 義 為 對 文 本 的 詮 釋, 第 二 層 意 義 為 吸 取 文 本 的 意 涵, 進 而 再 創 作 另 一 敘 事 文 本, 兩 層 意 思 皆 含 有 接 受 與 轉 化 的 再 創 作 意 涵 志 怪 作 品 中 體 現 的 佛 教 思 維 及 其 奇 異 敘 事 他 界 敘 事, 即 是 再 創 作 中 的 第 二 層 意 義, 具 體 呈 現 接 受 歷 程 中 的 轉 化 再 造 與 輸 出 由 伊 瑟 爾 接 受 美 學 的 視 域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此 一 交 流 歷 程, 可 發 現 佛 典 敘 事 中 常 有 空 白 處 因 佛 典 本 在 傳 布 教 法, 帶 入 敘 事 以 說 理, 乃 是 佛 陀 說 法 的 習 慣 為 使 教 義 更 能 闡 明, 佛 陀 總 是 引 述 許 多 真 實 或 虛 構 的 故 事 來 強 化 聽 經 聞 法 者 的 理 解 力, 故 長 行 敘 事 中 時 而 插 入 偈 頌, 也 製 造 出 空 白 ; 而 佛 典 敘 事 中 跳 躍 性 的 情 節, 在 情 節 與 情 節 中 的 間 歇 處 或 不 連 貫 處, 自 然 亦 製 造 出 空 白 而 且, 就 文 本 的 召 喚 性 結 構 來 看, 本 就 含 有 不 確 定 性 空 白 否 定 的 結 構 特 徵, 而 這 即 成 為 讀 者 再 創 作 活 動 的 基 本 前 提 此 外,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在 思 想 與 文 化 表 現 上, 皆 與 中 國 本 有 思 想 文 化 有 極 大 不 同 之 處, 故 譯 經 過 程 中, 站 在 譯 經 者 轉 換 語 言 文 化 思 想 以 翻 譯 時, 必 然 亦 經 歷 複 疊 的 否 定 以 建 構 佛 典 漢 譯 的 輸 出, 而 講 經 者 或 閱 聽 者, 在 面 對 佛 典 文 本 時, 也 必 然 會 遭 遇 因 舊 視 野 被 打 破 所 帶 來 的 否 定, 而 產 生 思 想 上 的 空 白, 閱 聽 者 此 時 唯 有 改 變 既 有 視 野, 衝 破 舊 視 野 所 帶 來 的 否 定, 建 立 新 視 野, 方 能 重 新 組 合 與 平 衡 調 節 面 對 文 本 所 產 生 的 空 白 與 否 定, 達 成 與 文 本

2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17 意涵相近或更形豐富的新視界 而這也是佛教思想衝擊當時中土人士由陌生到 逐漸認識 進而格義 轉化 從而內化與輸出的歷程 故宣教類志怪在很大程 度上 即表現出志怪小說對佛典敘事的接受歷程 由 空白 否定 至 補 白 的 文本召喚結構 歷程 以下便以接受美學視域 論述佛典敘事與六朝 志怪在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上的接受歷程 參 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的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 佛教傳入中國的時間點 史家眾說紛紜 40但歷史上文獻記載最多且較為 人所深信的 即是西漢哀帝元壽元年 西元前二世紀 大月氏王使臣伊存口授 浮屠經於博士弟子景盧說 41東漢明帝永平年間 西元 的感夢求法說 42 及東漢楚王英 明帝之弟 崇信佛教 於永平八年 西元 65 年 奉黃縑白紈 三十匹以贖過往積惡之說 43其他說法因沒有確切證據得以成立 故學界多根 40 佛教初入中國的諸種說法 歷史上有許多不同說法 湯用彤曾對十種佛教入華傳說加以考證 參見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 北京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頁 陳壽 三國志 魏書 卷 30 裴注引曹魏魚豢 魏略 西戎傳 昔漢哀帝元壽元年 博士 弟子景盧受大月氏王使伊存口授 浮屠經 台北市 明倫出版社 1972 年 頁 後漢西域沙門迦葉摩騰共法蘭譯 四十二章經 昔漢孝明皇帝夜夢見神人 身體有金色 項有日光 飛在殿前 意中欣然 甚悅之 明日問群臣 此為何神也 有通人傅毅曰 臣 聞天竺有得道者 號曰佛 輕舉能飛 殆將其神也 於是上悟 即遣使者張騫 羽林中郎將 秦景博士弟子王遵等十二人 至大月支國寫取佛經四十二章 在第十四石函中登起立塔寺 於 是道法流布 處處修立佛寺 遠人伏化願為臣妾者 不可稱數 國內清寧 含識之類蒙恩受賴 于今不絕也 大正藏 第17冊 722a 經序 稱明帝為 昔孝明皇帝 可見 經序 的 寫作 是在明帝以後 桓帝延熹九年 西元一六六年 襄楷疏上 太平清領書 已可看見 引用 四十二章經 的痕跡 參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 前四章 故可推論漢明帝 夢見金人 遣使求法的記錄 約在明帝後 西元57年後 到桓帝延熹年間 西元146年 167 年 43 南朝宋范曄 後漢書 卷 72 楚王英傳 英少時好遊俠 交通賓客 晚節更喜黃老學 學為 浮屠 齋戒祭祀 八年 詔令天下死罪者皆入縑贖 英遣郎中令奉黃縑 白紈三十匹詣國相 曰 託在蕃輔 過惡累積 歡喜大恩 奉送縑帛 以贖愆罪 國相以聞 詔報曰 楚王誦 黃老之微言 尚浮屠之仁祠 潔齋三月 與神為誓 何嫌何疑 當有悔吝 其還贖 以助伊蒲 塞 桑門之盛饌 因以班示諸國中傅 北京 中華書局 1973 年 頁 從史 書中可知該詔書賜於漢明帝永平八年 書中有浮屠 即佛陀 佛教之義 伊蒲塞 今稱優婆 塞 為佛門在家男信眾 桑門 即出家僧眾 等譯名 可見當時已有佛教之儀式 翻譯事業 也已開始 且在家佛弟子供僧的制度 應已在中土流行 故楚王方有齋戒供僧贖罪之舉 加上

26 1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據 上 述 諸 說 推 論 佛 教 或 應 在 西 漢 末 至 東 漢 初, 已 傳 入 中 國 漢 時, 佛 教 已 發 展, 然 尚 未 全 面 興 盛, 邁 入 魏 晉, 佛 教 已 是 普 遍 興 盛, 其 影 響 力 遍 及 社 會 各 層 面 關 於 漢 譯 佛 典 對 六 朝 小 說 的 影 響, 學 者 已 多 有 論 述, 大 別 而 言, 約 有 漢 譯 佛 典 的 流 播 對 小 說 創 作 的 影 響, 及 漢 譯 之 前 已 在 口 頭 流 播 的 佛 教 故 事 對 六 朝 小 說 創 作 的 影 響 這 兩 層 路 徑 前 者 經 典 流 播 之 影 響, 如 魯 迅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所 云 : 魏 晉 以 來, 漸 譯 釋 典, 天 竺 故 事 亦 流 傳 世 間, 文 人 喜 其 穎 異, 於 有 意 或 無 意 中 用 之, 遂 蛻 化 為 國 有 如 晉 人 荀 氏 作 靈 鬼 志, 亦 記 道 人 入 籠 子 中 事, 尚 云 來 自 外 國 ; 至 吳 均 記, 乃 為 中 國 之 書 生 44 梁 啟 超 亦 云 中 國 小 說 與 長 篇 歌 曲 等, 其 體 裁 實 受 佛 經 文 學 之 影 響 : 我 國 近 代 之 純 文 學 若 小 說 若 歌 曲, 皆 與 佛 典 之 翻 譯 文 學 有 密 切 關 係 45 後 者 口 頭 流 播 之 影 響, 如 陳 寅 恪 三 國 志 曹 冲 華 陀 傳 與 佛 教 故 事 一 文 記 載 曹 冲 稱 象 和 神 醫 華 陀 斷 腸 破 腹 故 事, 乃 是 受 到 口 頭 流 傳 的 佛 教 故 事 所 影 響 46 本 文 因 主 要 探 討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在 文 本 傳 播 交 流 上 的 接 受 與 轉 化, 故 以 上 述 第 一 層 路 徑 為 主 要 探 索 焦 點 就 接 受 美 學 角 度 來 看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之 接 受 歷 程, 志 怪 作 品 於 內 容 思 想 乃 至 敘 事 模 式 上 受 到 佛 典 敘 事 影 響 者 極 多, 可 加 以 探 討 者 實 有 極 多 面 向, 然 本 文 因 篇 幅 所 限, 故 擬 就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後, 對 於 六 朝 志 怪 文 本 意 義 生 成 與 接 受 上 的 敘 事 傳 承 遷 移 輸 出 上 有 其 獨 特 影 響 或 貢 獻 者 加 以 探 討, 以 明 白 該 時 期 二 者 交 流 的 接 受 表 現 此 時 期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於 敘 事 主 題 上 有 所 傳 承 與 轉 化 輸 出 者, 本 文 大 佛 教 受 到 楚 王 英 的 信 仰 與 明 帝 的 尊 重, 可 推 知 在 東 漢 時, 佛 教 發 展 應 已 有 一 定 基 礎, 其 傳 入 中 國 的 時 間 或 許 還 可 推 至 西 漢 末 年 左 右 44 魯 迅 指 出 荀 氏 靈 鬼 志 外 國 道 人 吳 均 續 齊 諧 記 陽 羨 書 生 故 事, 係 源 於 康 僧 會 舊 雜 譬 喻 經 魯 迅 : 魯 迅 小 說 史 論 文 集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及 其 他 中 國 小 說 史 略 ( 台 北 市 : 里 仁 書 局,2003 年 ), 頁 梁 啟 超 : 佛 學 研 究 十 八 篇 翻 譯 文 學 與 佛 典 ( 北 京 : 中 華 書 局,1989 年 ), 頁 陳 寅 恪 三 國 志 曹 冲 華 陀 傳 與 佛 教 故 事 : 或 雖 經 譯 出, 而 書 籍 亡 逸, 無 可 徵 考 或 雖 未 譯 出, 而 此 故 事 僅 憑 口 述, 亦 得 輾 轉 流 傳 至 於 中 土 ( 見 寒 柳 堂 集, 上 海 : 上 海 古 籍 出 版 社, 1980 年, 頁 158)

27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19 別 為 三 點 因 果 輪 迴 魂 遊 地 獄 奉 佛 感 應, 此 三 點 也 可 說 是 佛 典 文 學 作 用 於 中 國 文 學 主 題 上 的 獨 特 表 現, 若 就 佛 教 初 傳 與 六 朝 志 怪 作 者 的 文 本 解 讀 與 轉 化 輸 出 此 一 交 流 歷 程 來 看, 此 三 點 展 現 出 志 怪 文 本 意 義 生 成 上 的 接 受 與 交 流 ; 故 本 文 擬 以 此 三 部 分 來 討 論, 並 闡 述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在 接 受 美 學 視 域 下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之 現 象 一 因 果 輪 迴 主 題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 一 ) 因 果 報 應 : 因 果 ( 梵 語 hetu-phala) 是 佛 教 教 義 體 系 中, 用 來 說 明 世 界 一 切 關 係 之 基 本 理 論 因 是 能 生, 果 是 所 生 十 住 毘 婆 娑 論 卷 十 二 云 : 果 者 從 因 有, 事 成 名 為 果 47 佛 教 認 為 一 切 法 皆 是 依 因 果 之 理 而 生 成 或 滅 壞 佛 典 中 常 以 敘 事 表 現 出 修 善 因 得 樂 果 種 惡 因 得 苦 果 的 世 象 圖 譜, 以 感 召 世 人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應 有 的 作 為 與 態 度 輪 迴 ( 梵 語 sajsāra) 是 印 度 各 派 宗 教 哲 學 所 共 通 的 根 本 思 想, 佛 教 亦 加 以 採 用, 並 在 思 想 上 作 進 一 步 的 演 繹 與 發 展 佛 教 認 為 輪 迴 即 是 眾 生 由 於 起 惑 造 業 的 影 響, 而 在 迷 界 ( 六 道 ) 中 流 轉 生 死, 如 妙 法 蓮 華 經 方 便 品 曰 : 以 諸 欲 因 緣, 墜 墮 三 惡 道 輪 迴 六 趣 中, 備 受 諸 苦 毒 48 佛 典 中 常 以 敘 事 表 現 出 前 世 修 善 因, 今 世 得 收 成 善 果 的 因 果 輪 迴 情 節 ; 而 在 中 國 文 化 思 想 上, 行 善 得 善 行 惡 得 惡 的 思 想 早 已 有 一 定 基 礎, 49 故 在 佛 教 傳 播 上, 此 類 敘 事 與 教 義 能 與 閱 聽 者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相 遇, 取 得 廣 泛 迴 響, 而 依 業 輪 迴 的 思 想 則 屬 於 新 興 思 想, 造 成 閱 聽 者 在 佛 典 文 本 接 受 上 的 47 大 正 藏 第 26 冊,88c( 台 北 市 : 新 文 豐,1983 年 ) 48 大 正 藏 第 9 冊,8b 49 易 經 坤 卦 文 言 : 積 善 之 家 必 有 餘 慶, 積 不 善 之 家 必 有 餘 殃 ( 易 經, 十 三 經 注 疏 本,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1989 年, 頁 20) 劉 向 說 苑 第 17 卷 雜 言 : 凡 人 為 善 者, 天 報 以 福 ; 為 不 善 者, 天 報 以 禍 ( 說 苑, 四 部 叢 刊 影 印 明 刊 本, 商 務 印 書 館,1965 年, 頁 17)

28 2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新 衝 擊, 產 生 文 本 閱 讀 交 流 中 的 空 白 與 否 定, 而 在 文 本 的 召 喚 結 構 中, 讀 者 必 然 經 由 補 白 歷 程, 建 構 新 的 期 待 視 野, 進 而 達 到 視 域 交 融 的 境 界 顯 然 地, 志 怪 作 者 與 佛 典 文 本 新 思 想 的 視 域 交 融 與 碰 撞 過 程 中, 依 業 輪 迴 的 思 想 被 吸 收 並 轉 化 成 新 的 期 待 視 野, 進 一 步 轉 化 至 志 怪 敘 事 中 茲 舉 佛 典 敘 事 中 的 剖 魚 腹 出 物 與 輪 迴 轉 生 之 故 事 情 節 為 例, 對 照 六 朝 志 怪 中 相 應 的 敘 事 情 節, 以 明 其 敘 事 遷 移 與 轉 化 的 接 受 歷 程 吳 康 僧 會 所 譯 舊 雜 譬 喻 經 屬 於 佛 典 中 的 譬 喻 文 學, 乃 集 種 種 譬 喻 故 事 而 成 之 佛 典, 當 中 的 佛 教 敘 事 充 滿 戲 劇 性 與 神 異 性, 但 因 該 經 典 乃 是 集 結 故 事 而 成, 故 在 片 斷 敘 事 與 片 斷 敘 事 間, 也 留 有 許 多 空 白 引 人 遐 想, 讀 者 得 以 經 由 閱 讀 交 流 進 行 空 白 填 補 以 豐 富 文 本 意 涵 例 如 舊 雜 譬 喻 經 記 載 一 故 事 : 昔 有 婦 人, 常 曰 : 我 無 所 亡 其 子 取 母 指 鐶 擲 去 水 中 已, 往 問 母 金 鐶 所 在 母 言 : 我 無 所 亡 母 後 日 請 目 連 阿 那 律 大 迦 葉 飯, 時 當 得 魚, 遣 人 於 市 買 魚 歸 治, 於 腹 中 得 金 鐶, 母 謂 子 : 我 無 所 亡 子 大 歡 喜 往 至 佛 所, 問 : 我 母 何 因 有 此 不 亡 之 福? 佛 言 : 昔 有 一 仙 人 居 北, 陰 寒 至 冬 天, 人 人 悉 度 山 南 時 有 老 獨 母, 貧 窮 不 能 行, 獨 止 為 眾 蓋 藏 器 物 春, 人 悉 來 還, 母 以 物 一 一 悉 付 還 其 主, 眾 人 皆 歡 喜 佛 言 : 時 獨 母 者 是 汝 母, 前 世 護 眾 人 物 故, 得 是 無 所 亡 福 耳 50 上 述 佛 典 敘 事 的 用 意 乃 在 於 宣 揚 佛 教 善 有 善 報 的 因 果 輪 迴 觀 故 事 以 一 兒 子 故 意 偷 走 母 親 指 環 丟 棄 入 水 中, 測 試 母 親 常 說 我 從 未 遺 失 過 任 何 東 西 的 人 生 態 度 是 否 仍 能 運 作 母 親 卻 仍 以 一 貫 態 度 回 答 兒 子 說 : 我 無 所 亡 且 之 後 竟 然 在 婦 人 欲 招 待 目 連 等 尊 者 用 餐 而 遣 人 買 魚 時, 於 魚 腹 中 找 回 兒 子 所 50 大 正 藏 第 4 冊,515b

29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21 丟 棄 的 金 環 婦 人 之 子 見 狀 後, 歡 喜 詢 問 佛 陀 : 母 之 福 報 因 由 從 何 而 來? 佛 陀 遂 以 另 一 小 故 事 開 解 婦 人 之 子 : 婦 人 前 世 曾 無 私 地 守 護 眾 人 之 物 並 悉 歸 物 主, 故 今 世 方 能 獲 得 無 所 亡 之 福 報 此 敘 事 中 丟 棄 戒 指 剖 魚 腹 得 戒 指 詣 佛 問 緣 由 佛 開 示 前 世 善 業 因 果 的 情 節, 皆 是 以 籠 統 的 敘 事 方 式 概 括 呈 現 該 情 節 要 義, 當 中 缺 少 細 節 描 寫, 例 如 角 色 的 家 庭 背 景 年 齡 時 間 點 空 間 點 魚 是 為 了 招 待 出 家 人 或 其 他 人 前 世 所 護 的 器 物 為 何 等 等, 此 皆 為 未 定 點 ( 語 義 不 清 或 文 中 無 詳 細 描 述 之 處 ), 面 對 這 些 空 白, 將 引 起 讀 者 懸 想, 營 造 出 文 本 的 召 喚 結 構, 讀 者 為 解 決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在 閱 讀 交 流 中 所 遭 遇 的 空 白 與 不 確 定 性, 必 須 運 用 想 像 力 來 補 白, 以 克 服 文 本 的 空 白 不 確 定 性, 乃 至 與 期 待 視 野 大 相 逕 庭 而 帶 來 的 否 定 感, 並 建 構 作 品 的 意 義 與 新 的 期 待 視 野 故 佛 典 文 本 在 敘 事 上, 實 是 留 有 許 多 空 白 得 以 再 填 充 闡 釋, 閱 聽 者 透 過 補 白, 亦 使 閱 讀 歷 程 得 以 持 續 並 豐 富 其 意 涵 相 應 於 此 類 剖 魚 腹 得 失 物 的 志 怪 敘 事, 主 要 是 透 過 閱 聽 者 的 想 像 力, 複 製 佛 典 的 敘 事 主 題, 並 增 衍 或 改 變 敘 事 情 節 轉 化 文 化 背 景, 而 進 行 補 白 歷 程 此 類 敘 事 流 傳 於 口 頭 傳 說 者, 推 測 應 亦 不 少, 故 亦 多 所 表 現 於 志 怪 文 本 中 另 外, 此 類 剖 魚 腹 而 得 失 物 的 故 事, 在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小 部 ( 巴 利 名 Khuddaka-nikāya) 之 本 生 經 魚 羣 本 生 譚, 亦 有 相 應 記 載 51 此 經 記 載 佛 陀 在 祇 園 精 舍 時, 自 述 前 生 故 事, 以 開 示 一 位 不 正 直 之 商 人 : 佛 陀 前 世 曾 為 商 人, 與 另 一 心 懷 貪 念 的 商 人 為 兄 弟 ; 父 親 死 後, 兩 兄 弟 出 門 經 商, 賺 得 千 金 財 富 後, 兩 人 一 起 搭 船 返 家 當 船 行 駛 於 河 上 時, 兄 長 ( 佛 陀 前 世 ) 將 殘 食 分 與 恆 河 之 魚 類, 並 以 此 功 德 回 向 給 河 神, 河 神 因 兄 長 回 向 之 功 德 而 使 神 力 51 譯 自 巴 利 文 經 藏 小 部 經 ( 巴 Khuddaka-Nikāya) 的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小 部 本 生 經 ( 經 號 N0018), 乃 是 收 錄 佛 陀 前 生 種 種 故 事 之 佛 典, 共 計 五 百 多 則 第 五 卷 第 三 篇 第 四 章 正 中 品 所 載 魚 羣 本 生 譚 有 剖 魚 腹 而 得 失 物 的 故 事 ( 見 元 亨 寺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編 譯 委 員 會 編 譯 : 漢 譯 南 傳 大 藏 經 第 34 冊, 高 雄 市 : 妙 林, 年 155a-158a) 巴 利 文 本 生 經 約 成 書 於 西 元 前 三 世 紀, 作 者 不 詳, 或 係 時 人 以 當 時 流 傳 之 故 事 為 底 本, 再 融 入 佛 教 色 彩 而 成

30 2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增加 但心念不正的弟弟 因計畫獨吞所有金幣 便故意將千金分為兩包 一 包放入砂礫 一包仍是千金 當船行駛至恆河中流時 弟弟故意搖晃船身 並 將砂礫之包投入水中 再向兄長謊稱千金悉數落水 兄長卻不以為意 認為落 水之物既不能復出則無須掛懷 並安慰弟弟無須憂心 等弟弟回到家中 打開 布包後 才發現自己誤將千金之包投入水中 內心懊惱不已 隨即 緊抱臥榻 之臺而倒下 這時 河神為感謝兄長的 回向 使其神力增加 便以神通力 使一口大之魚吞下金包 自行護之 52 又使一漁夫捕獲吞金之魚 來到善 心的兄長家前 並以極少之錢將魚賣出 等到兄長的妻子剖開魚腹後 赫然發 現千金之包在魚腹中 河神此時亦於空中現身 說明經過 予為恆河之河神 汝與魚族殘食 以其功德與我 以此之故 我來護 汝財產...語彼弟所為詐偽行為一部之始末 今彼之心臟結果涸 竭而倒 抱惡心者 決不得榮 予為不使汝喪失財產 持來此處讓渡交 付 此非與汝盜人之弟 完全只由汝取 於是唱第三之偈 抱惡心者不得榮 欺兄獨取父遺產 欲為盜者為惡行 神亦不向彼獻物 53 引文中藉河神之口 說明 抱惡心者不得榮 以勸誡為惡者必不得善報 的思想 同時亦彰顯為善者必將獲有善報的思想 經文最後 佛陀向不正直的 商人說 爾時之弟是今之不正直商人 兄即是我 54 進一步將因果業報 輪迴轉生的思想結合為一 我們也可以說此類佛典敘事 主要是藉由 剖魚腹 而得失物 的 意象 或 符號 來象徵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的因 果輪迴觀 52 前引兩句見 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 34 冊 155a 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 34 冊 155a-158a 54 前揭註 158a 53

3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23 前述所引兩例 一為北傳漢譯佛典 一為南傳漢譯佛典 可見此類敘事 55 在佛教中早已有其歷史 此外 亦有剖魚腹而尋回失兒的故事 亦是闡揚因 果輪迴的主旋律 此不再贅述 在六朝志怪小說中 剖魚腹而得失物的敘事不乏其例 此類志怪敘事 應是透過接受者的想像力 吸收佛典的敘事主題 並增衍 改變既有文本敘事 情節 轉化文化背景 以進行 補白 歷程 此類敘事流傳於口頭傳說者 推 測應亦不少 故多所表現於志怪文本中 茲舉 搜神記 中的兩則故事以為對 應 宮亭湖孤石廟 嘗有估客至都 經其廟下 見二女子 云 可為買兩量 絲履 自相厚報 估客至都 市好絲履 并箱盛之 自市書刀亦內箱 中 既還 以箱及香 置廟中而去 忘取書刀 至河中流 忽有鯉魚跳 入船內 破魚腹 得書刀焉 56 此則故事寫一位販物商人在廟前遇到兩位女子 兩位女子託付他買兩雙絲 鞋 商人信守承諾將所買之鞋 裝箱送至二女所在廟中 但卻不慎將自己所買 的 書刀 一併遺留箱中 當他的船正行駛至河道中流時 卻有一隻鯉魚跳進 船艙 商人把魚肚剖開後 竟赫然發現自己遺留在廟中的 書刀 此則志怪 作品刻意凸顯信守承諾的為善之人 必將獲得善報的因果主題 另一則 搜神 記 故事為 佛陀弟子薄拘羅 梵名 Vakkula 巴利名 Bākula 於 付法藏因緣傳 卷三 大智度論 卷二十四皆記載薄拘羅幼時為其後母所嫌惡 嘗被拋置熱餅爐內及盛有沸湯之釜中 其父尋得 皆安然未傷 後又被後母擲入河中 為一大魚所吞食 捕魚者釣得此魚 賣與薄拘羅之父 薄 拘羅在魚腹內出聲示父 其父認得兒聲 遂趕緊剖開魚腹 抱兒出之 薄拘羅長大後依佛出家 得阿羅漢果 活到一百六十歲也無身熱頭痛病 依 雜阿含經 卷二十三 賢愚經 卷五所 載 薄拘羅能夠歷劫不傷且長壽的原因是他前世曾經以藥供養諸比丘 此仍為宣揚善有善報的 因果輪迴故事 56 晉干寶撰 汪紹楹校注 搜神記 卷四 北京 中華書局 1979 年 頁 50 55

32 2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南州人有遣吏獻犀簪於孫權者 舟過宮亭廟而乞靈焉 神忽下教曰 須 汝犀簪 吏惶遽 不敢應 俄而犀簪已前列矣 神復下教曰 俟汝至 石頭城 返汝簪 吏不得已 遂行 自分失簪且得死罪 比達石頭 忽有大鯉魚 長三尺 躍入舟 剖之得簪 57 此則敘事是記載有一小吏 受人囑咐要將 犀簪 獻給孫權 當他的船路 經宮亭廟時 他便下船入廟祈求平安 該廟神靈卻向他開口借簪 小吏感到不 知如何是好 驚慌不已時 犀簪 卻已自動擺在神像座前 神靈告訴小吏 等他的船到達 石頭城 時 犀簪 自然會歸還給他 果然 在船抵達 石 頭城 時 忽然有隻三尺大鯉魚跳進船裡 小吏剖開魚肚後 赫然發現 犀簪 此志怪故事亦是以 剖魚腹得失物 為主要情節 其敘事主題刻意凸顯廟神的 靈驗 與 守信 也意指尊重神明者 必將得到友善的回報 我們將佛典敘事與志怪文本兩相對照 可以發現 剖魚腹而得失物 的敘 事情節 在文本轉換中 實可見到敘事主題遷移的顯著痕跡 體現出志怪作者 內化佛典敘事與思想的接受歷程 而在讀者與佛典文本的閱聽交流中 也可以 發現佛典著重論述的焦點 前世善因今世善果 到了六朝志怪中 巧妙轉化 為對誠信者的現世獎賞與冥冥中自有 因果 安排的現世果報上 志怪敘事主 線的重點 放在現世果報上 而消泯掉來世果報的不可預期性 二 業力輪迴 佛典敘事有關輪迴轉生的描寫極多 但基本上是呼應依 業 58輪迴的教 義來展現故事 故勸善止惡的化俗思想常成為敘事主軸 中國本有天道思想 57 前揭註 業 梵語 karman 音譯作羯磨 為 造作 行為 之義 慧遠 大般涅槃經義記 卷十云 造作 名業 大正藏 第 37 冊 890a 業 本為印度自古以來普遍流行之思想 58

3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25 認 為 天 主 宰 福 禍, 能 賞 善 罰 惡, 59 民 間 信 仰 亦 認 為 有 賞 善 罰 惡 的 天 自 亦 有 鬼 神 的 存 在, 故 祭 祀 鬼 神 祈 求 平 安 的 民 俗 信 仰, 在 中 國 有 著 悠 久 的 歷 史, 其 基 本 的 心 理 投 射, 即 相 信 有 一 超 自 然 力 量, 是 能 對 人 進 行 監 控 與 賞 罰 的, 以 維 持 人 間 的 秩 序 及 至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因 果 報 應 與 業 力 輪 迴 之 說, 較 之 中 國 傳 統 的 鬼 神 信 仰 而 言, 既 能 在 其 既 有 的 基 礎 上, 呼 應 人 們 對 於 超 自 然 部 分 的 原 有 信 仰, 且 又 能 以 其 完 整 的 理 論 根 基 與 龐 大 的 思 想 體 系, 補 足 鬼 神 迷 信 說 上 所 欠 缺 的 自 力 救 濟, 故 取 得 人 們 的 普 遍 認 同, 此 亦 是 由 期 待 視 野 到 視 域 交 融 的 歷 程 佛 教 提 出 業 力 的 感 召 果 報 完 全 是 由 一 己 之 身 語 意 所 招 所 感, 故 業 力 可 以 感 召 善 果, 亦 需 承 受 惡 果, 一 切 完 全 由 自 己 承 擔 60 這 對 於 在 亂 世 中 徬 徨 無 依, 感 受 不 到 天 道 庇 護 的 無 助 人 們 而 言, 彷 彿 是 一 股 扭 轉 自 己 命 運 的 新 力 量, 使 人 能 有 一 信 念 賴 以 在 苦 濁 現 世 中 求 得 生 存 奮 鬥 之 希 望, 故 中 阿 含 經 卷 三 云 : 隨 人 所 作 業, 則 受 其 報 61 放 光 般 若 經 卷 十 八 亦 云 : 因 身 口 意 所 作 非 法 不 善 之 事, 或 行 善 事 至 有 善 惡 之 報, 受 罪 福 於 三 界 62 佛 說 頻 婆 娑 羅 王 經 亦 云 : 作 諸 邪 業, 行 諸 邪 法, 以 此 因 緣, 命 終 之 後, 墮 於 惡 趣 受 地 獄 苦... 作 諸 善 業, 行 諸 善 法, 由 此 因 緣, 命 終 之 後, 生 於 天 界 而 為 天 人 63 凡 此 皆 闡 明 人 的 善 惡 報 應, 乃 根 植 於 一 己 之 業, 行 善 則 得 善 果, 行 惡 則 得 惡 果 且 業 力 果 報 是 輪 迴 於 三 世 的, 統 括 了 人 的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三 世, 而 非 僅 止 於 現 世, 並 以 之 作 為 招 致 輪 迴 轉 生 的 因 素 佛 教 沿 用 此 語, 謂 以 此 業 為 因, 能 招 感 苦 樂 染 淨 之 果 業 之 思 想 體 現 因 果 關 係 的 必 然 性, 故 佛 教 認 為 一 切 萬 法 無 不 基 於 因 果 律, 不 僅 眾 生 之 種 種 苦 樂 果 報, 其 依 報 世 界 之 淨 穢 等, 亦 悉 由 業 所 感 59 詩 經 大 雅 大 明 : 維 此 文 王, 小 心 翼 翼 昭 事 上 帝, 聿 懷 多 福 ( 詩 經,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十 三 經 注 疏 本,1989 年, 頁 541) 尚 書 君 奭 : 天 將 喪 於 殷 ( 尚 書, 台 北 : 藝 文 印 書 館, 十 三 經 注 疏 本,1989 年, 頁 244) 老 子 79 章 : 天 道 無 親, 常 與 善 人 ( 蔣 錫 昌 撰, 嚴 靈 峰 編 : 老 子 校 詁, 台 北 : 明 倫 出 版 社, 頁 459) 60 廣 弘 明 集 卷 14 內 德 論 通 命 篇 : 命 繫 於 業, 業 起 於 人 人 稟 命 以 窮 通, 命 隨 業 而 厚 薄 厚 薄 之 命, 莫 非 由 己 怨 天 尤 上, 不 亦 謬 乎? ( 大 正 藏 第 52 冊,192a) 61 大 正 藏 第 1 冊,433a 62 大 正 藏 第 8 冊,125c 63 大 正 藏 第 1 冊,826a

34 2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64 如 大般涅槃經後分 卷上云 善惡之報 如影隨形 三世因果 循環不失 如此的因果業報輪迴思維 帶給苦難現狀的大眾一線希望 冀求能透過善行 轉圜現世的苦果 並巧妙地解答了所有一切現狀的苦 樂 皆是源於過去世的 惡因或善因 以引導或制約現世的行為趨善離惡 勤修來世的善果 故 法苑 珠林 卷七十四所云 欲知過去因 當看現在果 欲知未來果 但觀現在因 65 此三世因果觀成為中國人普遍的信仰與人生觀 受到佛教業力輪迴新思想影響 的志怪作者 在很大程度上 遂將因果報應 輪迴轉生的思想表現在故事情節 中 例如宋劉義慶的 宣驗記 齊王琰的 冥祥記 齊蕭子良的 冥驗記 等 多有此類敘事 六朝時期 佛典中表現依業力輪迴的故事極多 茲舉 賢愚經 波羅㮈 人身貧供養品 為例 是時國中有大長者 生一男兒 面首端政 既生數日 復能言語 問其 父母 世尊在不 答曰 故在 復更問曰 尊者舍利弗 阿難等 悉為在不 答言 悉在 父母見子生便能言 謂其非人 深怪所以 便往問佛 佛言 此兒有福 不足疑也 父母歡喜 還歸其家 兒又 啟曰 唯願二親 為我請佛及比丘僧 父母告曰 請佛及僧 當須 供具 非卒可辦 兒又啟曰 但掃灑堂舍 莊嚴床席 施三高座 百 味飲食 當自然至 又我先身之母 今猶存在 居波羅㮈國 為我喚之 父母隨語 使人乘象 馳奔召來 所以作三高座者 一為如來 二為本 生母 三為今身母 佛與眾僧 既入其舍 次第坐定 甘饍美味 自在 豐足 佛為說法 父及二母 合家大小 聞法歡喜 盡得初果 此兒轉 長 便辭出家 精懃正業 獲致羅漢 阿難白佛 此沙門者 宿種何德 生於豪貴 小而能言 又復學道 逮得神通 佛告阿難 此人前身 大正藏 第 12 冊 900c 大正藏 第 53 冊 842c

3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27 生波羅㮈 為長者子 父亡沒後 家業衰耗 漸致貧窮 雖值佛世 無 以供養 念此不悅 情不自釋 便捨豪姓 求為客作 終竟一歲 索金 千兩 豪姓問曰 卿欲娶妻耶 答曰 不也 豪姓又問 用金何 為 答曰 欲用飯佛及於聖僧 豪姓告曰 若欲請佛 吾當與金 并為經營會於我舍 貧者唯諾 便設餚饍 請佛及僧 由此因緣 命 終之後 生在長者家 今復請佛 聞法得道 佛告阿難 往昔貧人者 今長者子沙門是也 66 賢愚經 所記載的故事 乃是傳達前世供養僧人的善因 於來世必將獲 得善果的因果輪迴觀 敘事意涵的主題可分兩層次來看 (1)因果報應 (2)依 業輪迴 敘事中藉由長者所生之兒子 僅出生數天便能言語 不僅能問候佛陀 及舍利弗等是否仍在世 且能告訴父母前世生母仍在現世何處 故事的離奇性 凸顯人物的非凡乃是前世勤修善業所致 並引發讀者懸念與想像力 敘事中再 藉由長者子要求父母掃灑堂舍 施設高座 準備飲食以供養佛及佛弟子等種種 禮敬佛教作為 強化世人對佛教禮儀的認識與崇敬 最後再由阿難問佛因由 由佛陀述說該長者子乃是前世波羅㮈人 雖身貧但仍供養佛及眾僧 故今世受 善報為長者子等等 來見證因果報應 依業輪迴轉生的屬實性 佛典中此類故 事 在六朝社會裡 受到普遍的注意與迴響 其接受效應即是反應在以 輪迴 轉生 及 善惡有報 為主題的志怪小說中 例如王琰的 冥祥記 有一故事 即是表現佛典敘事中 輪迴轉生 的主題 晉羊太傅祜 字叔子 泰山人也 西晉名臣 聲冠區夏 年五歲時 嘗 令乳母取先所弄指環 乳母曰 汝本無此 於何取耶 祜曰 昔於 東垣邊弄之 落桑樹中 乳母曰 汝可自覓 祜曰 此非先宅 66 大正藏 第 4 冊 354a -354b

36 2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兒不知處 後因出門游望 逕而東行 乳母隨之 至李氏家 乃入至 東垣樹下 探得小環 李氏驚悵曰 吾子昔有此環 常愛弄之 七歲暴 亡 亡後不知環處 此亡兒之物也 云何持去 祜持環走 李氏遂問 之 乳母既說祜言 李氏悲喜 遂欲求祜 還為其兒 67 上述引文中 藉由西晉羊祜五歲時的遭遇 憶起前世所玩弄之指環 並回 前世父宅李氏家 於東垣樹下 尋回所丟失的指環 說明前世今生的輪迴之 說乃是屬實 特別以歷史人物帶入志怪敘事中 乃是強化離奇故事的真實性 以達到宣教輔教的目的 此敘事情節 借鑑 賢愚經 同類情節甚為明顯 皆 是藉由純真小兒與大人的對話 應證前世與今生重疊的部分 說明故事主角的 投胎轉世的屬實性 以勸化世人不可不信因果報應之事 從故事的比對中 可 看出佛教輪迴轉生的思想在六朝志怪中的接受現象 但善惡有報的輪迴思想則 不在此敘事主線上 此外 相似的輪迴轉生敘事 在 冥祥記 中另有一則 晉向靖 字奉仁 河內人也 在吳興郡喪數歲女 女始病時 弄小刀子 母奪取不與 傷母手 喪後一年 母又產一女 女年四歲 謂母曰 前 時刀子何在 母曰 無也 女曰 昔爭刀子 故傷母手 云何無 耶 母甚驚怪 具以告靖 靖曰 先刀子猶在不 母曰 痛念前 女 故不錄之 靖曰 可更覓數個刀子 合置一處 令女自擇 女 見大喜 即取先者曰 此是兒許 父母大小乃知前女審其先身 68 上述引文中 仍以歷史人物向靖帶入 以強化故事的屬實性 肯定轉世輪 迴說的立場甚為明顯 敘事中向靖女以四歲幼齡 卻能憶起前世玩弄之小刀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89

3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29 再藉由向靖女與父母的對話 進一步驗證她乃是向靖夫婦先前往生的女兒再來 投胎 以呼應佛典所言父母親子本具有親厚因緣聚合的說法 親子的因緣深厚 在佛典中時有表現 普曜經 中敘述佛陀於兜術天欲 69 降神於母胎時 即言摩耶夫人 前五百世為菩薩母 故 應往降神受彼胞胎 此類報父母恩或親子因緣深厚思想於佛典中時有表現 在佛教傳播過程中 深 受中土人士響應 因其符合中國人重視天倫關係的 期待視野 故在接受歷 程中 轉化表現為亡兒輪迴轉生於父母家中的志怪敘事 雖然離奇 但卻能撫 慰遭兒女之喪的父母心 故在志怪小說中 多有所見 以 善惡有報 主題為主線敘事的志怪小說亦有 茲舉劉義慶 宣驗記 所記故事為例 以見一斑 吳唐 廬陵人也 少好驅媒獵射 發無不中 家以致富 後春日將兒出 射 正值麀鹿將麑 鹿母覺有人氣 呼麑漸出 麑不知所畏 徑前就媒 唐射麑 即死 鹿母驚還 悲鳴不已 唐乃自藏於草中 出麑致淨地 鹿直來其地 俯仰頓伏 絕而復起 唐又射鹿母 應弦而倒 至前場 復逢一鹿 上弩將放 忽發箭反激 還中其子 唐擲弩抱兒 撫膺而哭 聞空中呼曰 吳唐 鹿之愛子 與汝何異 唐驚聽不知所在 70 上引敘事 透過吳唐喜好獵射 射死鹿子又以其屍引誘鹿母前來 再發箭 射死鹿母 表達吳唐好獵殺無慈悲心的行為 最後以超自然的描述 呈現吳唐 又欲發箭射鹿時 射出之箭卻反轉射中自己的孩子 當吳唐抱子痛哭時 空中 卻傳來 鹿之愛子 與汝何異 的警語 藉以表達善惡有報的因果觀思想 再如劉義慶 幽明錄 所記 大正藏 第 3 冊 486a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38

38 3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安侯世高者 安息國王子 與大長者共出家 學道舍衛城 值王不稱大 長者子輒恚 世高恆呵戒之 周旋二十八年 云當至廣州 值亂 有一 人逢高 唾手拔刀曰 真得汝矣 高大笑曰 我夙命負對 故遠來 相償 遂殺之 有一少年云 此遠國異人而能作吾國言 受害無難色 將是神人乎 眾皆駭笑 世高神識還生安息國 復為王作子 名高安 侯 年二十 復辭王學道 十數年 語同學云 當詣會稽畢對 過廬山 訪知識 遂過廣州 見年少尚在 徑投其家 與說昔事 大欣喜 便隨 至會稽 過嵇山廟 呼神共語 廟神蟒形 身長數丈淚出 世高向之語 蟒便去 世高亦還船 有一少年上船 長跪前受祝願 因遂不見 廣州 客曰 向少年即廟神 得離惡形矣 云廟神即是宿長者子 後廟祝聞有 臭氣 見大蟒死 廟從此神歇 71 這則敘事 藉由安世高 72與友人 長者子 二者間的過節 體現宿世因緣 果報的必然 並藉由安世高出家修行 深明因果業力 故於廣州遇害 亦了知 乃宿世因果所致 安世高死後仍還生安息國 復為王子 則表現依業輪迴的佛 教思想 而其友人因常恚怒 故受業報為蟒神 亦同樣是依業輪迴思想的接受 表現 友人轉世為蟒神 幸得安世高幫助而得解脫惡形的情節 則是強化為善 止惡的勸善思想 綜上可知 六朝志怪通過敘事演繹佛教義理 主要是諸如因果報應 善惡 有報 依業輪迴一類的勸世行善止惡之敘事 較少涉及佛教的精深義理 也顯 示出佛教初傳中土時 在接受歷程上 閱聽者所關注的焦點 仍是放在善惡終 有報此一基本道義上 希冀能在現世失序生活中獲得平衡與補償 71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316 安世高乃佛教初期之譯經僧 為印度西北方之古王國 安息國 王子 此敘事顯然是藉由神 化僧侶安世高深明宿世因果且具法力 來強化佛教因果說的確然可信 72

39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1 二 魂遊地獄 主題的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 中國本無 地獄 一名詞與概念 地獄梵語為 naraka 或 niraya 音譯為那 落迦或泥犁 義譯為不樂 可厭 苦具 苦器 無有等 屬於 六道 之一 係指眾生由罪業而招感受報之極苦處所 佛典中對於地獄的形象描述極為具體 化 如 長阿含經 卷十九 第四分世記經地獄品 曰 佛告比丘 此四天下有八千天下圍遶其外...金剛山外復有第二大 金剛山 二山中間窈窈冥冥 日月神天有大威力 不能以光照及於彼 有八大地獄 其一地獄有十六小地獄 第一大地獄名想 第二名黑繩 第三名堆壓 第四名叫喚 第五名大叫喚 第六名燒炙 第七名大燒炙 第八名無間 其想地獄有十六小獄 小獄縱廣五百由旬 第一小獄名曰 黑沙 二名沸屎 三名五百丁 四名飢 五名渴 六名一銅釜 七名多 銅釜 八名石磨 九名膿血 十名量火 十一名灰河 十二名鐵丸 十 三名釿斧 十四名犲狼 十五名劍樹 十六名寒氷 73 佛典中具體描述有八大地獄 每一地獄又有十六小地獄 受業報至地獄的 眾生 於一獄久受罪罰後 受宿罪所牽 又至另一小獄受無數罪罰 其罪未畢 苦報無盡 長阿含經 中以極為令人畏怖恐懼的描述 具體鋪寫各層地獄的 形象 也建構出中國人對地獄的聯想 如 於沸屎地獄久受苦已 出沸屎地獄 慞惶馳走 求自救護 到鐵釘地獄 到已 獄卒撲之令墮 偃熱鐵上 舒展其身 以釘釘手 釘足 釘心 周 遍身體 盡五百釘 苦毒辛酸 號咷呻吟 餘罪未畢 猶復不死 久受苦 73 大正藏 第 1 冊 121b-121c

40 3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已 出鐵釘地獄 慞惶馳走 求自救護 到飢餓地獄 獄卒來問 汝等 來此 欲何所求 報言 我餓 獄卒即捉撲熱鐵上 舒展其身 以 鐵鈎鈎口使開 熱鐵丸著其口中 燋其脣舌 從咽至腹 通徹下過 無不 燋爛 苦毒辛酸 悲號啼哭 餘罪未盡 猶復不死 74 引文中對於地獄場景的細緻描述 是以種種凌虐受此業報者的動態鋪陳來 呈現地獄的苦楚 受業報者的身體被架壓橫撲於熱鐵上 周身遍釘鐵釘 以 鐵鈎撬開受苦眾生之嘴 強灌燒燙鐵丸 通體無不燋爛 煉獄中悲號之聲不絕 於耳 以使人心生膽怯 誡惡修善 以免命終身壞 墮此地獄 中國古人認為人死魂魄歸於泰山 統治此冥界者為泰山神 此說最遲應於 漢末已流行 75 佛典傳入中國後 地獄說 在接受美學角度上 可以看見其 傳播之效具體反映在志怪敘事上 同時亦可看見在接受歷程中 與中國傳統鬼 神說 泰山說結合為一又逐漸分離的 格義 階段 早期佛典在漢譯過程中 大多將niraya 泥犁 即地獄 漢譯為太山 泰 山 即是以既有的 期待視野 翻譯文本中所陌生的 視域 此即格義階段 74 大正藏 第 1 冊 121b-123b 中國先民本有尚鬼敬神的思想 商朝尤勝 禮記 表記篇即云 殷人尊神 率民以事神 先鬼而後禮 先罰而後賞 禮記注疏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縣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頁 915 古樂府 蒿里曲 蒿里誰家地 聚斂魂魄無賢愚 鬼伯一何相催促 人命不得少踟躕 王蒓父箋註 劉鐵冷校刊 古詩源箋注 台北 華正書局 1992 年 頁 95 詩中的 蒿 里 註解為 地名 在泰山之南 鬼伯 註解為 猶言鬼王 由此可知中國傳統的冥界 與鬼神觀 是以泰山作為發源地的 說文解字注 曰岱山又稱為大山 太山 泰山 漢許慎 撰 清段玉裁注 說文解字注 高雄 復文 2004 年 頁 437 故 後漢書 方術傳 曰 許曼者...祖父峻...自云少嘗篤病 三年不愈 乃謁太山請病 其下有註 太山 主人生 死 南朝宋 范曄撰 唐李賢注 後漢書 百衲本二十四史宋紹熙刊本 台北市 台灣商 務 2010 年 頁 1244 後漢書 烏桓傳 云 中國人死者魂神歸岱山也 其下有註 博 物志 泰山 天帝孫也 主召魂 頁 1367 泰山為五嶽之東 又稱東嶽 應璩 百一詩 第二首即云 年命在桑榆 東嶽與我期 又 三國志 管輅傳 但恐至泰山治鬼 不得 治生人 晉 陳壽撰 南朝宋 裴松之注 三國志 百衲本二十四史宋紹熙刊本 台北 市 台灣商務 2010 年 頁 409 日知錄 卷三十 泰山治鬼 一條 嘗考泰山之故 仙 論起於周末 鬼論起於漢末 顧炎武 日知錄 第五冊 台北市 台灣商務 1956 年 頁 28 綜上 中國古代認為人死魂魄將歸於泰山 統治此冥界為泰山神 乃是鬼王 此說於漢 末應已流行 75

4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3 如吳 支謙譯 五母子經 在世間皆為惡業 無所畏難 死後當入泰山地獄 中 苦痛極哉 後悔無所復及 76 吳 竺律炎譯 佛說三摩竭經 愚癡 人喜教他為外道 是人命盡皆當墮太山地獄中甚懃苦 悔無所復及 77 姚 秦 竺佛念 出曜經 卷十 身壞命終入泰山地獄 78 吳 康僧會譯 六度 集經 卷一 命終魂靈入于太山地獄 燒煮萬毒 79 西晉 竺法護譯 佛 五百弟子自說本起經 犯是惡罪殃 於彼壽終已 墮太山地獄 苦痛無數 千 80 凡此 皆顯示在佛教初傳時 翻譯者在漢譯佛典過程中 面臨全新 名詞 概念時 需要借用既有期待視野以詮釋文本的接受歷程 接受 是動態的雙向交流 漢譯佛典受到中土既有視野的制約而格義化 六朝志怪在創作過程中 亦明顯地受到佛典大量地獄形象描述 並混融中土既 有鬼神 泰山說 進而轉化輸出為結合兩者視域的作品 如 幽明錄 巫師舒 禮 趙泰 康阿得等魂遊地獄之敘事 及 冥祥記 程道惠 陳安居 沙門僧 規 沙門智達 王四娘等記載魂遊地獄之敘事 81茲舉 幽明錄 趙泰魂遊地 獄為例 82 分析此類志怪敘事受到佛典地獄敘事的影響及其接受歷程 趙泰字文和 清河貝丘人...年三十五 宋太始五年七月十三日夜 半 忽心痛而死 心上微煖 身體屈伸 停屍十日 氣從咽喉如雷鳴 眼開索水飲 飲訖便起 說 初死時 有二人乘黃馬 從兵二人 但言 捉將去 二人扶兩腋東行 不知幾里 便見大城如錫鐵崔嵬 從城西門 入 見官府舍 有二重黑門 數十梁瓦屋 男女當五六十 主吏著皂單 76 大正藏 第 14 冊 907a 大正藏 第 2 冊 845a 78 大正藏 第 4 冊 661b 79 大正藏 第 3 冊 1a 80 大正藏 第 4 冊 197b 81 上引故事 依序見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趙泰故事於劉宋劉義慶 幽明錄 南齊王琰 冥祥記 中均收錄 見 魯迅全集 古小說 鉤沈 頁

42 3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衫 將泰名在第三十 須臾將入 府君西坐 斷勘姓名 複將南入黑門 一人絳衣 坐大屋下 以次呼名前 問生時所行事 有何罪故 行何功 德 作何善行 言者各各不同 主者言 許汝等辭...人死有三惡 道 殺生禱祠最重 奉佛持五戒十善 慈心布施 生在福舍 安穩無為 泰答 一無所為 不犯惡 斷問都竟 使為水官監作吏...後轉 水官都督...東到地獄按行 複到泥犁地獄 男子六千人 有火樹 縱廣五十餘步 高千丈 四邊皆有劍 樹上然火 其下十十五五 墮火 劍上 貫其身體...泰見父母及一弟在此獄中涕泣 見二人齎文書來 敕獄吏 言 有三人 其家事佛 為有寺中懸幡蓋 燒香 轉 法華經 咒願救解生時罪過 出就福舍 己見自然衣服 往詣一門 云 開光 大舍...見一大人 身可長丈餘 姿顏金色 項有日光 坐此床上 沙門立侍甚眾 四座名真人菩薩 見泰山府君來作禮 泰問吏 何人 吏曰 此名佛 天上天下 度人之師 便聞佛言 今欲度此惡道中 及諸地獄人 皆令出 應時云有萬九千人 一時得出地獄...泰 問 人生何以為樂 主者言 惟奉佛弟子 精進不犯禁戒為樂耳 又問 未奉佛時 罪過山積 今奉佛法 其過得除否 曰 皆除 主者又召都錄使者 問 趙泰何故死 來使開滕檢年紀之籍 云 有 算三十年 橫為惡鬼所取 今遣還家 由是大小發意奉佛 為祖 父 母及弟懸幡蓋 誦 法華經 作福也 83 趙泰魂遊地獄的故事 在 幽明錄 中敘之甚詳 當中除了鋪陳地獄的可 怖之外 亦著重在描述趙泰因家中奉佛且持誦法華經 他本人亦不為惡事 故不僅不於地獄中受苦 且被安排為水官都督 因而最終又被送回陽間的敘 83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35 事 主 線 上 以 敘 事 模 式 來 看, 佛 典 中 描 述 地 獄 的 文 字 後 方, 往 往 會 有 勤 修 善 行 將 可 往 生 佛 道 遠 離 苦 果 的 勸 誡 勉 勵 之 語, 如 上 段 所 引 諸 佛 典 皆 是 84 趙 泰 魂 遊 地 獄 的 敘 事 結 尾, 聚 焦 於 最 後 的 人 物 問 答, 說 明 若 能 潛 心 奉 佛 誦 經, 即 便 過 往 罪 業 深 重, 也 能 完 全 清 除, 故 知 此 類 志 怪 的 立 意 宗 旨 除 了 呈 顯 地 獄 的 形 象 外, 更 重 要 的 是 呈 現 勸 人 勤 修 善 行 的 積 極 意 義, 故 敘 事 結 尾 倡 導 發 願 奉 佛 勤 誦 法 華, 將 能 離 苦 得 樂, 遠 離 地 獄, 如 此 的 敘 事 模 式 與 佛 典 地 獄 敘 事 模 式 如 出 一 轍, 可 以 見 出 敘 事 主 題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的 痕 跡 甚 為 明 顯 再 者, 趙 泰 魂 遊 地 獄 的 敘 事 中, 把 泰 山 府 君 佛 地 獄 等 名 詞 皆 置 於 同 一 個 敘 事 場 域 中, 明 顯 地 看 出 中 國 傳 統 陰 間 冥 府 ( 泰 山 ) 已 與 佛 典 中 的 地 獄 交 織 融 合 的 現 象 泰 山 府 君 與 佛 原 本 分 屬 不 同 宗 教 領 域, 一 為 民 俗, 一 為 佛 教, 然 此 刻 卻 都 交 融 在 同 一 視 域 中, 且 顯 然 已 將 佛 之 地 位 凌 駕 於 泰 山 府 君 之 上, 從 這 裡 實 可 看 見 佛 教 傳 入 中 國 後, 志 怪 作 者 吸 收 佛 典 地 獄 敘 事 並 補 白 融 入 帶 有 中 土 信 仰 與 傳 說 的 敘 事, 進 而 轉 化 為 既 有 中 土 色 彩 又 以 宣 佛 威 力 為 主 的 接 受 歷 程 三 奉 佛 感 應 主 題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感 應 85 是 各 宗 教 普 遍 存 在 的 現 象, 在 宗 教 徒 心 中, 感 應 是 與 神 聖 力 量 交 流 的 宗 教 體 驗, 往 往 是 個 體 經 驗, 是 如 人 飲 水, 冷 暖 自 知 的 宗 教 在 傳 播 過 程 中, 多 半 會 加 強 此 部 份 的 宣 傳, 以 達 化 俗 之 效, 佛 教 亦 不 例 外 84 茲 舉 一 例 以 見 一 斑, 佛 說 三 摩 竭 經 : 愚 癡 人 喜 教 他 為 外 道, 是 人 命 盡 皆 當 墮 太 山 地 獄 中... 若 有 黠 人 當 學 正 道, 其 道 不 生 不 老 不 病 不 死, 是 為 泥 洹 大 道 世 間 凡 有 九 十 六 種 道, 皆 不 及 佛 道 ( 大 正 藏 第 2 冊,845a-845b) 85 感 應 一 語 與 應 驗 靈 驗 感 通 相 通, 據 明 末 清 初 道 霈 法 師 所 纂 法 華 經 文 句 纂 要 卷 二 云 : 感 即 眾 生, 應 即 佛 也 謂 眾 生 能 以 圓 機 感 佛, 佛 即 以 玅 應 應 之 ( 卍 續 藏 第 29 冊,661a) 因 漢 譯 佛 典 中 以 感 應 一 語 為 品 目 名 稱 及 敘 述 此 意 涵 的 敘 事 頗 多, 故 本 文 以 感 應 一 詞 統 合 此 概 念 並 作 為 標 題

44 3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綜觀佛典敘事 述及 感應 者極多 且漢譯佛典中 感應 一語出現 的比例實是難以計數 此說明了佛教在傳布過程中 雖以弘傳人生的精神解脫 法門為主 然亦擔負勸善化俗的宗教倫理使命 故在化俗的階段過程中 以 感 應 為主題的敘事 不僅可強化信仰的動機 亦使在精神層面上 難以企及成 佛解脫思想的民眾 能透過感應敘事找到依靠與相信的力量 佛教感應敘事 又稱靈驗記 感應記 感通記 驗傳記 靈異記 冥報 記 靈驗功德記等 蓋指向佛 菩薩祈禱 懺悔 念佛 誦經 造經 造像之 後 出現感通 靈異等神異經驗的記述 86 自魏晉以來 這類極富感應靈 驗說的志怪小說 受到中土人士極大的喜愛與接受 故也影響佛教傳播教義時 往往加強宣說佛教感應故事來回應信眾心理 以達到宣教目的 87 就宗教面 向而言 六朝感應敘事被視為 釋氏輔教之書 就文學面向而言 六朝感應 敘事則被視為是志怪小說 可以說感應敘事是兼顧 宗教性 與 文學性 雙 重面向的 而其敘事意涵 都是以 勸善化俗 作為寓意宗旨的 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在感應說的主題表現上 都是聚焦於 奉佛感應靈驗 的敘事內容 六朝志怪中此類敘事極受世人喜愛 也成為佛教徒藉以宣傳佛教 思想的媒介 魯迅在其 中國小說史略 中稱六朝志怪中宣揚佛教理念的小說 為 釋氏輔教書 釋氏輔教之書 遺文之可考見者 有宋劉義慶 宣驗記 齊王琰 冥 祥記 隋顏之推 集靈記 侯白 旌異記 四種 大抵記經像之顯效 明應驗之實有 以震聳世俗 使生敬信之心 顧後世則或視為小說 夏廣興 試論六朝隋唐的應驗類小說 上海師範學報 2004 年第 3 期 頁 頁 王月清 中國佛教勸善書初探 南北朝直至隋唐時期 不少名僧大德非常重視這種 輔教 書 的強化世俗信仰 輔助倫理教化的作用 因其廣記 古今善惡禍福徵詳 故與 弘明集 高 僧傳 等重要佛籍等同視之 法苑珠林 就曾引用這類志怪書 此外 寶唱的 名僧傳 法 琳的 辯正論 破邪論 等廣泛從中取材 佛學研究 1999 年第八期 頁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 收於 魯迅小說史論文集 中國小說史略及其他 台北市 里仁

4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7 六朝志怪中有關奉佛感應靈驗一類的敘事 主要表現在劉義慶 宣驗記 王琰 冥祥記 佚名 祥異記 侯白 旌異記 等書 這一類敘事受到佛典 感應說的影響極深 且這當中 又以觀音感應類的佛典敘事 對六朝志怪的影 響最深 且亦產生一批專記觀音感應事蹟的小說 現存世者有三本 89 當時 此類記述奉佛感應的志怪敘事極多 其 明應驗之實有 的特色 反映出在六 朝混亂世道中 當人們無法由王道中得到身心安頓的保障時 便希冀藉由皈依 佛教 虔誠奉佛誦經 能求福禳災 使疾病消除 苦難遠離 生命安全得以有 所屏障 故論者認為 以 觀世音應驗記 為代表的佛門感應記 應驗記 以敘述佛教的神異 滿足人們現實生活中祈福禳災的祈望 證明佛教善惡報應的真實靈驗為 主題 與小說形式的 釋氏輔教書 一起 互相影響 互相融通 為佛 教的震聳世俗 止惡勸善起了很大的作用 90 中國雖本有天人感應論 然佛教傳入後 佛典中關於 奉佛感應 的記載 以其奇幻多姿的神異靈驗描述 加上以佛教精深理論為基底所夾帶而來的龐大 威力 在六朝時期 普遍取代 天人感應 說 而為奉佛感應說 就接受美學 來看 中土原有的天人感應說已有一定基礎 故當佛典中大量感應說輸入中原 時 大眾遂能以既有 期待視野 相迎 並由 文本召喚結構 所帶來的視野 否定 與敘事片斷間的 空白 建構對佛教感應說的 新期待視界 與 補 書局 2003 年 頁 今存三本觀音應驗記 最早作觀音應驗記的是東晉中葉的佛教名士謝敷 他依據西晉竺法護 翻譯的 正法華經 光世音普門品 敷演觀世音信仰傳播中的應驗傳聞 撰成 光世音應驗記 一卷 傳於傅瑗 然該書於東晉末孫恩之亂時散失 劉宋時 傅瑗之子傅亮追憶舊聞 錄存七 條 書名仍為 光世音應驗記 劉宋時 又有太子中書舍人張演追憶十條 撰成 續光世音 應驗記 以續前書 南齊時 張演的外孫陸杲 根據當時舊籍傳聞 輯錄 69 條 撰成 繫觀 世音應驗記 90 王月清 中國佛教勸善書初探 頁 228

46 3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白 此不僅豐富佛典文本原有意涵 亦再創作為六朝志怪中感應類敘事的大 量出現 這種在現世中能因虔誠奉佛而立即抒困或給予酬報的立時徵驗說 主 要是奠基於普羅大眾企求能於現世困厄中求得即時平安的心理需求 茲舉佛典中奉佛感應的敘事為例 對照相應的六朝志怪敘事 以分析 奉 佛感應主題 的敘事傳承與遷移轉化的接受歷程 如西晉竺法護譯 正法華經 該經卷十 光世音普門品 即記載誦光世音 即觀世音 名號即得解脫諸種困 厄 其玄妙感應深植人心 若有眾生 遭億百千姟困厄患難苦毒無量 適聞光世音菩薩名者 輒得 解脫無有眾惱 故名光世音 若有持名執在心懷 設遇大火然其山野 燒百草木叢林屋宅 身墮火中 得聞光世音名 火即尋滅 若入大水江 河駛流心中恐怖 稱光世音菩薩 一心自歸 則威神護令不見溺 使出 安隱 若入大海 百千億姟眾生豪賤 處海深淵無底之源 採致金銀 雜珠明月 如意寶珠 水精琉璃 車𤦲馬碯 珊瑚虎魄 載滿船寶 假 使風吹其船流墮黑山迴波 若經鬼界值魔竭魚 眾中一人竊獨心念 光 世音菩薩功德威神 而稱名號 皆得解脫一切眾患 及其伴侶眾得濟渡 不遇諸魔邪鬼之厄 91 引文中敘述凡聽聞或一心稱名 光世音菩薩 者 則能自種種困厄煩惱中 得到解救 且遭遇患難之眾人 即便眾中僅一人獨自默唸稱名 光世音菩薩 所有人亦皆得解除災噩 不受諸魔鬼怪所侵 此種說法 對於自東漢末年以來 戰爭連年 天災人禍不斷 百姓生活普遍悲苦的社會而言 無異是一大撫慰 使人們在惶惑無助的深淵裡 彷彿得到救命繩索般珍視 可知觀音感應說受到 廣大迴響 實是對應到苦難大眾的接受心理 91 大正藏 第 9 冊 128c

4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39 鳩摩羅什所譯 妙法蓮華經 卷七 觀世音菩薩普門品 亦記載誦法華經 者能得諸種利益感應 若復有人臨當被害 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 而得解 脫 若三千大千國土 滿中夜叉 羅剎 欲來惱人 聞其稱觀世音菩薩 名者 是諸惡鬼 尚不能以惡眼視之 況復加害 設復有人 若有罪 若無罪 杻械 枷鎖檢繫其身 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皆悉斷壞 即得解 脫 若三千大千國土 滿中怨賊 有一商主 將諸商人 齎持重寶 經 過嶮路 其中一人作是唱言 諸善男子 勿得恐怖 汝等應當一心稱觀 世音菩薩名號 是菩薩能以無畏施於眾生 汝等若稱名者 於此怨賊當 得解脫 眾商人聞 俱發聲言 南無觀世音菩薩 稱其名故 即得 解脫 92 自東漢末至六朝 除了大自然天災外 人禍亦不斷 生死無常是當時人們 的深切感慨 93 對應於此無助心理 佛典中稱頌觀世音的感應說即能帶給人 們極大的吸引力 只需稱名 觀世音 則能立即獲得救助 相對於三世因果 報應說而言 更有現世立即效應 甚且打破因果觀的業不可逆之說 無論有罪 無罪 無論是否業報現前 凡稱觀世音菩薩名者 即便杻械 枷鎖檢繫其身 也皆悉斷壞 且無關平日累積善行與否 只要當下稱名觀世音菩薩 就能即時 獲得救濟與解脫 此般救苦救難的慈悲菩薩形象 對於身陷天災人禍的眾生而 言 不啻是救苦良藥 故信奉者極多 感應說也表現在生育子嗣上 如 92 大正藏 第 9 冊 56c 如曹植 送應氏詩 二首其一 洛陽何寂寞 宮室盡燒焚 垣牆皆頓擗 荊棘上參天 不 見舊耆老 但睹新少年 王蒓父箋註 劉鐵冷校刊 古詩源箋注 頁 149 其二 清時 難屢得 嘉會不可常 天地中無極 人命若朝霜 頁 149 王粲 七哀詩 二首其一 西 京亂無象 豺虎方遘患 復棄中國去 遠身適荆蠻 親戚對我悲 朋友相追攀 出門無所見 白骨蔽平原 路有饑婦人 抱子棄草間 顧聞號泣聲 揮涕獨不還 未知身死處 何能兩相完 驅馬棄之去 不忍聽此言 頁

48 4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若有女人 設欲求男 禮拜供養觀世音菩薩 便生福德智慧之男 設欲 求女 便生端正有相之女 宿殖德本 眾人愛敬 94 這點對於中國人重視傳宗接代且以 無後為大 為隱憂的心理需求 可謂 完全對應到位 且稱觀世音菩薩名號 禮拜供養者 所獲福報於百千萬億劫皆 不可窮盡 若復有人受持觀世音菩薩名號 乃至一時禮拜 供養 是二人福 正等 無異 於百千萬億劫不可窮盡 95 凡此 皆滿足民眾希求能以簡單方式 無須繁文縟節 且能在最短時間內 達到宗教信仰所帶來的即時現世利益 乃至後世善果福報的心理需求 因而觀 音感應說造成的觀音信仰 在六朝時非常盛行 反應在六朝志怪中即有如 冥 祥記 竺長舒故事 晉竺長舒者 其先西域人也 世有資貨 為富人 竺居晉元康中內徙洛 陽 長舒奉法精至 尤好誦觀世音經 其後鄰比失火 長舒家悉草屋 又正下風 自計火已逼近 政復出物 所全無幾 乃敕家人不得輦物 亦無灌救者 唯至心誦經 有頃 火燒其鄰屋 與長舒隔籬 而風忽自 回 火亦際屋而止 於時咸以為靈 里中有輕險少年四五人 共毀笑之 云風偶自轉 此復何神 伺時燥夕 當爇其屋 能令不然者 可也 其 後天甚早燥 風起亦駛 少年輩密共束炬擲其屋上 三擲三滅 乃大驚 懼 各走還家 明晨 相率詣長舒自說昨事 稽顙辭謝 長舒答曰 我 大正藏 第 9 冊 57a 大正藏 第 9 冊 57a

49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41 了無神 政誦念觀世音 當是威靈所祐 諸君但當洗心信向耳 自是 鄰里鄉黨咸敬異焉 96 引文敘述竺長舒住家本為草屋 鄰人房舍失火 竺長舒草屋正值下風處 火勢逼近時 竺長舒與家人 唯至心誦觀世音經 大火燒至鄰屋即戛然而止 敘事至此已充分顯現誦持觀世音經的靈驗感應 然敘事更進一層 凸顯觀音感 應的確實 鄰家少年不信感應之說 故各執火炬拋擲竺長舒茅屋頂 卻 三擲 三滅 奇異現象讓少年們大驚 隔日拜見竺長舒說此奇事 長舒卻說當時正 誦念觀世音 當是威靈所祐 從此以後鄰里皆信奉觀音 此志怪敘事係由 正 法華經 妙法蓮華經 中相關感應敘事所遷移 轉化而來 97 由此可知奉 佛感應在六朝時期的接受現象 再如 宣驗記 中的沈甲 陸暉 兩人皆繫獄當處死 卻因誦持觀世音名 號 令家人造觀音像 而於行刑時 觀音顯靈使刑刀皆折斷 不僅免除死罪且 被釋放 吳郡人沈甲 被繫處死 臨刑市中 日誦觀音名號 心口不息 刀刃自 斷 因而被放 一云 吳人陸暉繫獄 分死 乃令家人造觀音像 冀得 免死 臨刑 三刀 其刀皆折 官問之 故答云 恐是觀音慈力 及看 像 項上乃有三刀痕現 因奏獲免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正法華經 若有持名執在心懷 設遇大火然其山野 燒百草木叢林屋宅 身墮火中 得 聞光世音名 火即尋滅 大正藏 第 9 冊 128c 妙法蓮華經 若有持是觀世音菩薩 名者 設入大火 火不能燒 由是菩薩威神力故 大正藏 第 9 冊 56c 98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50 4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此志怪敘事亦是由 正法華經 妙法蓮華經 中相關感應敘事所遷移 轉化而來 99 由此可看出在文本接受歷程中 原有的敘事主題被沿用 並結 合創作者本土文化 對原有文本中的 空白 加以擴充內容 敷演情節 進行 補白 的接受歷程 再如吳支謙所譯 撰集百緣經 卷九 聲聞品 記載五百商人入海遇難 跪拜諸天善神 皆無一感應 然稱名 南無佛 佛即立時大放光明 照耀黑 風 使風平浪靜 眾人皆得解脫 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時彼城中 有五百賈客 欲入大海採取珍 寶...值大黑風 吹其船舫 飄墮羅剎鬼國 迴波黑風 時諸商人 各各跪拜諸天善神 無一感應救彼厄難 中有優婆塞 語商人言 有 佛世尊 常以大悲 晝夜六時 觀察眾生 護受苦厄 輙往度之 汝等 咸當稱彼佛名 或能來此 救我等命 時諸商人 各共同時 稱 南 無佛陀 爾時世尊 遙見商客極遇厄難 即放光明 照耀黑風 風尋 消滅 皆得解脫 各作是言 我等今者 蒙佛威光 脫此諸難 今若 平安達到 當為佛僧造立塔寺 請命佛僧 安置其中 設諸餚饍 供給 所須 皆使無乏 作是語已 咸皆然可 於是進引 皆悉平安達到鄉 土 100 上引佛典敘事 將海上遇難者稱名 南無佛陀 即脫困的感應形象敘述周 全 與觀世音普門品所述海難中稱名觀世音即可脫困之敘述 可謂異曲同工 此類 奉佛感應 敘事主題 表現在六朝志怪中 如 冥祥記 所記呂竦父親 99 正法華經 若見怨賊欲來危害 即稱光世音菩薩名號 而自歸命 賊所持刀杖 尋段段 壞手不得舉 大正藏 第 9 冊 129a 妙法蓮華經 若復有人臨當被害 稱觀世音菩 薩名者 彼所執刀杖尋段段壞 而得解脫 大正藏 第 9 冊 56c 100 大正藏 第 4 冊 244b

51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43 徐榮 沙門竺惠慶 伏萬壽 顧邁等遇水難而稱名觀音得以脫災的故事 皆有 所相通 茲舉 徐榮 故事以見一斑 晉徐榮者 瑯琊人 嘗至東陽 還經定山 舟人不慣 誤墮洄澓中 游舞 濤波 垂欲沈沒 榮無復計 唯至心呼觀世音 斯須閒 如有數十人齊力 引船者 踴出澓中 還得平流...天大陰闇 風雨甚駛 不知所向 而濤波轉盛 榮誦經不輟口 有頃 望見山頭有火光赫然 迴柁趣之 逕 得還浦 舉船安隱 既至 亦不復見光 同旅異之 疑非人火 明旦問浦 中人 昨夜山上是何火光 眾皆愕然曰 昨風雨如此 豈如有火理 吾 等並不見 然後了其為神光矣 101 由上引諸敘事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見在佛典敘事及志怪敘事中 同樣是遭 遇水難 都因虔誠呼喊佛菩薩名號而得解困離難 且黑暗之中 都有 光明 或 火光 引領迷航者 展現奉佛感應者的宗教體驗描述 綜上可知 在六朝志怪敘事中 各式不同內容的奉佛感應小說 以其特有 的宗教應驗內容 豐富了佛教的勸善理論 也昭示著佛教教義與中土思想相糅 合的入世傾向 從接受美學角度來看 六朝感應類志怪小說的文本生成意義 有著一條從佛典感應敘事遷移 轉化至志怪文本輸出 再造的接受歷程 這對 於佛教中國化意義的生成 也有起其推波助瀾的功效作用於其間 肆 結論 本文以接受美學視域 探析漢譯佛典敘事與六朝志怪二者間的敘事傳承與 遷移轉化之接受歷程 綜合以上討論 本文概括研究成果為以下三點論述 101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頁 474

52 4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一 從 期 待 視 野 到 視 域 交 融 由 接 受 美 學 的 視 域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志 怪 創 作 此 一 接 受 交 流 歷 程, 可 發 現 志 怪 作 者 在 閱 聽 佛 典 奇 異 敘 事 他 界 敘 事 並 將 之 轉 化 輸 出 的 接 受 歷 程, 可 說 是 在 作 者 作 品 / 文 本 讀 者 的 交 流 關 係 中, 開 展 出 接 受 美 學 的 歷 程 : 志 怪 作 者 在 接 受 佛 典 敘 事 前 有 其 既 有 期 待 視 野, 以 此 期 待 視 野 作 為 理 解 詮 釋 佛 典 敘 事 與 思 想 的 切 入 點, 並 在 閱 聽 佛 典 敘 事 與 傳 播 接 受 的 歷 程 中, 讀 者 的 期 待 視 野 不 斷 修 正 改 變 交 融, 進 而 轉 化 並 進 行 文 本 意 義 的 生 發 與 再 創 作 當 讀 者 成 為 創 作 者 或 敘 事 者 時, 又 以 其 對 佛 典 敘 事 的 詮 釋 與 理 解, 進 而 表 現 在 書 寫 上 的 再 創 作 二 由 空 白 至 補 白 的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歷 程 佛 典 本 在 傳 布 教 法, 帶 入 敘 事 以 說 理, 乃 是 佛 陀 說 法 的 習 慣 為 使 教 義 更 能 闡 明, 佛 陀 總 是 引 述 許 多 真 實 或 虛 構 的 故 事, 來 強 化 聽 經 聞 法 者 的 理 解 力, 故 佛 典 敘 事 中 概 括 性 或 跳 躍 性 的 情 節, 自 然 產 生 許 多 空 白, 就 文 本 的 召 喚 結 構 來 看, 亦 因 而 引 動 閱 聽 者 補 白 歷 程 的 啟 動 宣 教 類 志 怪 小 說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即 表 現 出 志 怪 小 說 對 佛 典 敘 事 的 接 受 歷 程 : 由 空 白 否 定 至 補 白 的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歷 程 三 以 三 大 主 題 來 揭 示 佛 典 敘 事 至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歷 程 為 求 清 楚 揭 示 接 受 美 學 作 用 於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接 受 歷 程, 本 文 分 別 就 因 果 輪 迴 魂 遊 地 獄 奉 佛 感 應 三 部 分 來 論 述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的 敘 事 傳

53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45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 ( 一 ) 就 因 果 輪 迴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來 看, 可 以 發 現 佛 典 著 重 論 述 的 焦 點 前 世 善 因, 今 世 善 果 到 了 六 朝 志 怪 中, 部 分 敘 事 巧 妙 轉 化 為 對 誠 信 者 的 現 世 獎 賞 與 冥 冥 中 自 有 因 果 安 排 的 現 世 果 報 上 志 怪 敘 事 主 線 的 重 點, 放 在 現 世 果 報 上, 而 消 泯 掉 來 世 果 報 的 不 可 預 期 原 本 在 佛 典 敘 事 中, 籠 統 簡 約 概 括 其 事 所 呈 現 的 空 白 結 構, 給 予 讀 者 更 多 想 像 介 入, 讀 者 在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中 碰 撞 文 本 中 所 帶 來 的 新 視 野, 結 合 讀 者 自 身 的 文 化 習 俗, 在 閱 讀 交 流 中 吸 收 文 本 意 涵 脈 絡 而 產 生 新 視 域, 再 以 新 視 域 的 佛 教 因 果 觀, 融 入 現 世 生 活 的 場 景 與 傳 說, 創 造 出 含 有 相 同 主 題 符 號 及 善 惡 因 果 觀 的 志 怪 文 本, 此 即 體 現 接 受 美 學 中 由 空 白 到 補 白 的 交 流 歷 程 此 外, 六 朝 志 怪 在 因 果 輪 迴 的 主 題 敘 事 上, 主 要 是 敘 寫 諸 如 善 惡 因 果 報 應 業 力 輪 迴 一 類 的 勸 世 行 善 止 惡 之 內 容, 較 少 涉 及 佛 教 的 精 深 義 理, 也 顯 示 出 佛 教 初 傳 中 土 時, 在 接 受 歷 程 上, 閱 聽 者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仍 是 放 在 善 惡 有 報 此 一 基 本 道 義 上, 希 冀 能 在 現 世 失 序 生 活 中, 獲 得 平 衡 與 補 償 ( 二 ) 就 魂 遊 地 獄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來 看, 佛 典 傳 入 中 國 後, 地 獄 說 在 接 受 美 學 視 角 上, 可 以 看 見 其 傳 播 之 效, 具 體 反 映 在 志 怪 文 本 上, 同 時 亦 可 看 見 在 接 受 歷 程 中, 與 中 國 傳 統 鬼 神 說 泰 山 說 結 合 為 一 又 逐 漸 分 離 的 格 義 階 段 在 接 受 歷 程 中, 可 以 發 現 志 怪 作 者 吸 收 佛 典 地 獄 敘 事, 並 補 白 融 入 帶 有 中 土 信 仰 與 傳 說 的 敘 事, 進 而 轉 化 再 造 為 既 有 中 土 色 彩 又 以 宣 佛 威 力 為 主 的 接 受 歷 程 ( 三 ) 就 奉 佛 感 應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轉 化 來 看, 中 國 本 有 天 人 感 應 論, 塑 造 志 怪 作 者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故 當 佛 典 中 大 量 感 應 說 輸 入 時, 大 眾 能 以 既 有 的 期 待 視 野 相 迎, 並 由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與 意 涵 所 帶 來 的 視 野 否 定 與 敘 事 片 斷 間 空 白, 建 構 對 佛 教 感 應 說 的 新 期 待 視 界 與 補 白 敘 事, 進 一 步 表 現 在 六 朝 志 怪 感 應 類 敘 事 的 大 量 出 現, 以 豐 富 佛 典 文 本 原 有 意 涵 從 接 受 美 學

54 4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角 度 來 看, 六 朝 感 應 類 志 怪 小 說 的 文 本 生 成 意 義, 實 有 著 一 條 從 佛 典 感 應 敘 事 遷 移 轉 化 至 志 怪 文 本 輸 出 再 造 的 接 受 歷 程 ; 而 這 對 於 佛 教 中 國 化 意 義 的 生 成, 也 有 起 其 推 波 助 瀾 的 功 效 作 用 於 其 間 綜 上, 本 文 認 為 以 接 受 美 學 視 域 來 檢 視 六 朝 志 怪, 其 在 文 本 意 義 生 成 上, 實 是 有 著 一 條 從 佛 典 敘 事 遷 移 轉 化 至 志 怪 文 本 輸 出 再 造 的 接 受 歷 程 ; 且 由 文 本 召 喚 結 構 來 觀 察 佛 典 敘 事 與 六 朝 志 怪 間 之 關 係, 也 可 發 現 一 條 從 否 定 空 白 到 建 構 新 視 野 補 白 的 接 受 歷 程 從 佛 典 文 本 到 閱 聽 者 的 接 受 與 轉 化, 再 到 志 怪 作 品 的 敘 事 傳 承 與 遷 移 再 造, 此 一 歷 程 體 現 出 接 受 美 學 的 動 態 交 流 歷 程, 不 僅 佛 典 文 學 的 敘 事 意 涵 得 以 更 豐 富, 六 朝 志 怪 作 品 的 文 本 生 成 意 義, 亦 得 以 在 佛 典 文 學 的 養 分 注 入 中, 加 以 敷 演 形 塑 出 自 身 特 色

55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47 參考資料 依出版時間先後排序 一 專書 1. 顧炎武 日知錄 第五冊 台北市 台灣商務 1956 年 2. 劉向 說苑 四部叢刊影印明刊本 商務印書館 1965 年 3. 陳壽 三國志 魏書 台北市 明倫出版社 1972 年 4. 劉大杰 中國文學發達史 台北市 台灣中華書局 1972 年 5. 南朝宋范曄 後漢書 北京市 中華書局 1973 年 6. 晉干寶撰 汪紹楹校注 搜神記 卷四 北京市 中華書局 1979 年 7. 明代胡應麟 少室山房筆叢 台北市 世界書局 1980 年 8. 陳寅恪 寒柳堂集 上海市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0 年 9. 德 H R 姚斯 & 美 R C 霍拉勃著 周寧 金元浦譯 滕守堯審 校 接受美學與接受理論 瀋陽市 遼寧人民出版社 1987 年 10. 朱立元 接受美學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 11. 尚書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市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2. 易經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市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3. 梁啟超 佛學研究十八篇 北京市 中華書局 1989 年 14. 詩經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市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5. 魯迅 魯迅全集 第二卷 古小說鉤沈 台北市 唐山出版社 1989 年 16. 禮記注疏 十三經注疏本 台北縣 藝文印書館 1989 年 17. 侯忠義 中國文言小說史稿 上冊 北京市 北大出版社 1990 年 18. 元亨寺漢譯南傳大藏經編譯委員會編譯 漢譯南傳大藏經 第 34 冊 高雄市 妙林 年 19. 德 沃爾夫岡 伊瑟爾 Iser Wolfgang 著 金元浦 周寧譯 閱讀活動 審美反應理論 The Act of Rrading 北京市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1 年 20. 王蒓父箋註 劉鐵冷校刊 古詩源箋注 台北市 華正書局 1992 年

56 48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21. 唐 劉知幾撰 清 浦起龍釋 史通通釋 台北市 里仁書局 1993 年 22. 石昌渝 中國小說源流論 北京市 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 1994 年 版 [ 重印] 23. R. C.赫魯伯 Robert C. Holub 著 董之林譯 接受美學理論 高雄市 駱 駝出版社 1994 年 南昌市 江西高校出版 24. 林一民 接受美學 文本 接受心理 藝術視野 社 1995 年 25. 韓秋白 顧青著 中國小說史 台北市 文津出版 1995 年 26. 王恒展 中國小說發展史概論 濟南市 山東教育出版 1996 年 27. 湯用彤 漢魏兩晉南北朝佛教史 北京市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 年 28. 金元浦 接受反應文論 山東 山東教育出版社 1998 年第一版 29. 朱立元 張德興等著 西方美學通史 二十世紀美學 下 上海市 上海 文藝出版社 1999 年 30. 魯迅 中國小說史略 收於 魯迅小說史論文集 中國小說史略及其他 台北市 里仁書局 2003 年 31. 漢 許慎撰 清 段玉裁注 說文解字注 高雄市 復文 2004 年 32. 朱立元主編 當代西方文藝理論 上海市 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 2005 年 第二版增補版 33. 劉宋 范曄撰 唐 李賢注 後漢書 百衲本二十四史宋紹熙刊本 台北 市 台灣商務 2010 年 34. 晉 陳壽撰 劉宋 裴松之注 三國志 百衲本二十四史宋紹熙刊本 台 北市 台灣商務 2010 年 35. 李劍國 唐前志怪小說史 北京市 人民文學出版社 2011 年 二 期刊 1. 王月清 中國佛教勸善書初探 佛學研究 1999 年第八期 頁

57 敘事傳承與遷移再造 王猛 六朝志怪的小說性新論 廣西民族學院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1 年 6 月 S1 期 頁 王恒展 已始 有意為小說 幽明錄 散論 蒲松齡研究 2002 年 第 4 期 頁 夏廣興 試論六朝隋唐的應驗類小說 上海師範學報 2004 年第 3 期 頁 三 其他 中華電子佛典協會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光碟 2014 年版

58 5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59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第十卷第一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究論文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 標之研究 * 吳鄭善明 美和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 收稿日期 2015 年 4 月 30 日 接受刊登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委員提供本文寶貴的修改意見

60 52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中文摘要 長期照顧機構因應老化生活照顧議題備受重視 故維持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績效與服務品質是項重要課題 本研究透過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財務 顧客 內部流程 成長與學習構面為架構 並運用層級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求得構面各項量度優先權重 研究對象為 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 25 位 再以建構效度篩選出 22 項量度 研究結果顯 示 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在平衡計分卡各項量度中是以財務構面中本身資 金與申請計畫補助最為重要 而在內部流程構面訂有儀器設備維護辦法最不重 要 研究建議則有 加強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多元化經營模式 建構以 顧客 為導向 消費者為中心 經營理念 制訂災害應變 SOP 運用 PDCA 循環 運作模式 等 最後在未來研究方向上 增加 1 至 2 個關鍵性構面 深入探討 各項量度與構面間因果關係及增加研究對象獲得不同職位與類型工作同仁觀 點等 關鍵詞 長期照顧機構 平衡計分卡 層級分析法

6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53 The Study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 in Constructing the Index of the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Zheng Shang-Min Wu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al Work, Meiho University Abstratct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are established for copying the aged life. How to maintain the service performance and service quality of the institutions are the importment issue. The study use the framework of the Balanced Scorecard(BSC), including finances perspective, customers perspective, internal process perspective, learning and growing perspective. And 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is applied to construct the weightings.the samples are the long-term care Institutions 25 managers in Pingdung County.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institutions finance and applying the program are the most importment items. the codes of the institutions equipment maintence is the last importment item. The suggestions have, establishing the multi-dimentions services models, establishing the customers-demand or cumsumers-demand oritented managing models, establishing the disaster response s SOP and using PDCA circule loop model etc. At last, in the future study have, adding 1 or 2 key point framework, exploring the relations of the perspectives of the framework and adding the samples to attend the different perspectives etc. Key words:the long term care institution, Balanced Scorecard(BSC),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

62 5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壹 前言 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 人口老化現象普遍且老年人非正式支持系統式 微 使得長期照顧議題被關注 長期照顧服務為針對罹患慢性病健康問題而無 法自行日常生活處理之活動者提供一系列生活 社會性的支持照顧 我國長期 照顧服務可分為居家式照顧服務 社區式照顧服務 機構式照顧服務三種 社 區及居家服務包含老年人日間托顧 居家服務 日間照護 安寧居家服務 喘 息服務及居家護理等 此兩種模式是老年人仍持續居住在自己熟悉家庭及社區 中生活 機構式照顧服務提供老年人 24 小時的醫療 護理 復健 藥物 營 養以及社會支持等綜合性的服務 老年人住在機構內之替代性照顧服務 劉淑 娟等 2011 胡月娟(2010)指出 我國長期照顧機構發展因素有 1.面臨高齡 化及少子化問題 解決老年人照顧服務困境 2.社會大眾對老年人生活照顧需 求被滿足 3.社會大眾對長期照顧機構觀念改變 樂於居住機構接受適切生理 性 心理性及社會性照顧服務 4.民眾的付費能力及老年人入住意願提高 5. 老年人醫療照護及社會服務需求增加 建構完整性老年人生活照顧服務 所 以 長期照顧機構可提供老年人生理性 心理性及社會性全人化照顧服務 根據中華民國統計資料網顯示屏東縣 65 歲以上從老年人口數 2007 年為 106,776 到 2012 年增加為 112,453 再根據內政部社會司 2013 年 4 月底統計資 料顯示屏東縣長期照顧 安養護機構為 54 家 長期照顧機構產業服務對象除 了照顧健康的老年人之外 針對健康問題失能程度 照顧內容複雜 照顧時間 長期化 及慢性疾病的因素導致健康問題與失能照顧的依賴需求日益增加 伴 隨著長期照顧機構提供服務對象照顧品質的重要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對象大部 份是難以表達自我住民 機構照顧品質直接影響住民生活品質 長期照顧機構 品質的維護管理與經營管理方式是有密切關係 1990年哈佛大學教授 Kaplan & Norton在1990年 未來組織績效衡量方法 研究計畫中 創造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管理系統 以創新

6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55 績 效 衡 量 進 行 個 案 研 究 分 析, 並 建 構 一 套 策 略 指 標 化 管 理 的 工 具, 並 將 策 略 轉 化 為 具 體 行 動, 讓 機 構 組 織 的 遠 景 使 命 達 成 目 標, 並 以 四 個 不 同 構 面 包 括 顧 客 財 務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及 成 長, 讓 這 四 個 獨 特 的 構 面 環 環 相 扣, 彼 此 支 援 並 相 互 推 動 Chow, Haddad & Williamson(1997) 指 出, 平 衡 計 分 卡 主 要 的 優 點 在 幫 助 企 業 將 策 略 技 術 組 織 架 構 組 織 成 員 的 創 造 財 務 及 遠 景 聯 結 在 管 理 系 統 中, 透 過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的 結 合 幫 助 企 業 將 長 期 策 略 及 價 值 目 標 轉 換 為 實 際 的 經 營 行 動 在 過 去 有 許 多 企 業 界 因 為 要 提 高 營 運 績 效 建 構 一 套 完 整 的 管 理 組 織 概 念 以 及 適 所 適 才 的 運 用, 皆 在 導 入 平 衡 計 分 卡 後 發 展 新 的 組 織 策 略, 凝 聚 共 識, 將 策 略 化 為 行 動, 並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降 低 成 本, 重 建 市 場 上 的 競 爭 地 位, 創 造 利 潤 及 永 續 經 營, 平 衡 計 分 卡 以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與 成 長 為 主 要 四 個 架 構, 以 四 個 構 面 為 服 務 導 向, 將 各 個 構 面 作 為 機 構 的 績 效 管 理, 並 針 對 服 務 績 效 提 出 改 善 措 施 根 據 林 富 美 等 (2005) 余 昕 庭 (2013) 指 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為 了 在 這 競 爭 產 業 中 求 生 存 彼 此 削 價 競 爭, 連 同 照 顧 品 質 下 降, 引 發 消 費 者 對 於 機 構 照 護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之 印 象 因 此, 要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不 可 輕 忽,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績 效 指 標 將 是 有 利 於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被 維 護 與 保 證 在 現 今 消 費 意 識 抬 頭 下, 消 費 者 除 了 除 了 要 求 可 近 性 及 價 格 合 理 外, 還 要 求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的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提 高 ( 蔡 淑 鳳 等,2009),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如 同 服 務 業 般 邁 入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的 時 代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了 解 住 民 及 其 家 屬 的 需 求, 機 構 必 須 建 構 一 套 策 略 及 績 效 指 標 作 為 機 構 主 管 經 營 管 理 參 考 依 據 本 研 究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一 整 套 完 整 明 確 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管 理 績 效 指 標, 將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的 經 營 策 略 轉 化 及 建 構 成 機 構 的 使 命 願 景 並 針 對 四 個 不 同 構 面, 顧 客 財 務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及 成 長, 提 供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改 善 經 營 績 效 及 目 標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分 述 如 下 ( 一 )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64 5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及學習與成長構面內涵 探討長期照顧機構在各項構面中績效指標重要性 (二)運用層級分析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於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指標層級架構與各項量 度權重順序 貳 文獻探討 一 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內涵 一 長期照顧的定義 老年人因為罹患慢性疾病或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等因素造成日常生活起居 無法自理 必須依賴一群有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來協助處理 以促進照顧品 質 根據 2007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認為 長期照顧包含三大類服務 1.協助日常生活活動的服務 2.提供評估 診斷 處置等專業服務 3.提供輔具和環境改善之服務 研究者參考了 Kane & Kane 1987 莊秀美 鄭佳伶 2006 李世代 2012 余昕庭 2013 指出不 分年齡罹患慢性疾病 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提供一整套跨專業的照顧服務如醫 療 護理等包含生理 心理 靈性 社會與經濟層面 並且將此照顧服務擴展 至社區與家庭中 此定義是以廣義觀點敘明之 在狹義定義部分 強調以服務 照顧為主 服務對象為長期罹患慢性疾病且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協助者 提供一 段時間的持續性照顧 主要目的在維持身體活動功能促進自主的生活能力 即 針對需要長時期醫療照顧及需要他人協助老年人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二 長期照顧機構品質維護探討 隨者消費者的意識抬頭 住民及家屬照護品質的要求越來越高 機構的好 壞最重要的就是反應在住民的照顧品質上 根據李愛誠等 2012 張淑卿等

65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57 (2010) 余 昕 庭 (2013) 皆 認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整 體 觀 感 要 提 升 應 藉 由 品 質 的 監 測 以 提 高 住 民 照 顧 的 品 質,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應 如 何 確 保 住 民 的 生 活 參 與 照 顧 服 務 及 服 務 品 質 的 維 護 是 現 今 面 臨 最 大 的 挑 戰 照 顧 品 質 的 定 義 有 多 面 性, 研 究 者 參 考 國 內 外 學 者 Donabedian(1980), Nakerm & Vinsnes 等 (2009), 胡 月 娟 等 (2010) 余 昕 庭 (2013) 的 定 義 為 長 期 照 顧 的 專 業 人 員 應 就 住 民 的 各 項 問 題 作 為 評 量 標 準 並 設 定 具 體 目 標, 定 期 追 蹤 住 民 健 康 狀 況 的 改 善 情 形, 以 達 到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的 目 標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品 質 的 維 護 應 是 依 賴 機 構 全 體 工 作 同 仁 的 努 力, 才 能 提 升 機 構 住 民 的 照 顧 品 質, 若 機 構 主 管 對 相 關 品 質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弱 且 缺 乏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易 導 致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品 質 令 人 堪 慮 ( 張 淑 卿 等,2010), 謝 玉 琴 等 (2009) 林 麗 嬋 (2012) 認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品 質 監 測 的 內 容 分 為 三 個 層 面,1. 結 構 層 面 : 評 估 機 構 是 否 具 備 充 足 資 源, 包 括 硬 體 構 造 設 施 設 備 服 務 的 對 象 財 物 資 源 機 構 管 理 的 制 度 專 業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住 民 生 活 照 顧 標 準 及 專 業 服 務 的 標 準 及 個 案 管 理 等 此 層 面 著 重 於 行 政 管 理 組 織 層 面 以 及 環 境 設 施 設 備 方 面, 尤 其 在 環 境 方 面 住 民 與 家 屬 對 機 構 整 體 的 環 境 整 潔 與 安 全 是 參 觀 機 構 時 的 第 一 印 象, 因 此 整 體 環 境 的 維 護 對 機 構 設 施 來 說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環 2. 過 程 層 面 : 機 構 建 構 一 套 標 準 的 工 作 流 程 與 規 範, 提 供 一 套 完 善 的 照 顧 服 務 與 相 關 的 照 顧 措 施 監 測 與 專 業 人 員 的 訓 練, 包 括 提 供 住 民 各 項 的 照 顧 過 程, 例 如 : 社 會 參 與 活 動 翻 身 拍 背 等, 讓 工 作 人 員 依 照 標 準 技 術 流 程 提 供 相 關 的 照 顧 措 施 3. 結 果 層 面 : 在 反 應 目 標 達 成 的 情 況 與 實 施 計 劃 後 改 善 的 結 果, 包 括 照 顧 服 務 滿 意 度 機 構 的 成 本 與 營 收 及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的 結 果 導 向 為 評 量 的 標 準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應 以 多 元 化 方 面 為 取 向, 包 含 生 理 性 心 理 性 及 社 會 性 整 合 照 顧 服 務 以 利 機 構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這 不 僅 讓 住 民 增 加 對 機 構 照 顧 的 信 心, 亦 是 提 供 住 民 及 家 屬 決 定 入 住 機 構 考 量 重 要 因 素

66 5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二 平 衡 計 分 卡 (Balanced Scorecard, BSC) 構 面 探 討 平 衡 計 分 卡 透 過 詮 釋 組 織 的 願 景 策 略 及 使 命, 將 轉 換 成 具 體 目 標 和 量 度 以 行 動 為 導 向 的 評 估 模 式, 除 了 衡 量 財 務 構 面 外, 亦 加 入 了 作 業 面 包 含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及 學 習 與 成 長 的 衡 量, 平 衡 計 分 卡 是 一 套 全 方 位 的 績 效 量 度 系 統 管 理, 亦 是 幫 助 管 理 階 層 在 領 導 領 域 中 獲 勝 的 最 佳 導 航 儀 器 (Kaplan & Norton, 1996, 朱 道 凱 譯 ) 平 衡 計 分 卡 是 一 種 績 效 管 理 的 評 估 方 式 並 且 將 績 效 指 標 分 為 四 個 重 要 的 構 面, 透 過 此 四 個 構 面 來 建 構 組 織 的 經 營 管 理 績 效 及 將 尋 求 短 期 與 長 期 目 標 的 結 合 策 略, 引 導 組 織 快 速 達 成 目 標 與 願 景 的 管 理 方 式 平 衡 計 分 卡 的 四 個 構 面 環 環 相 扣 缺 一 不 可, 彼 此 相 互 影 響,Kaplan& Norton(1996a 1996b) Zingales & Hockerts(2003) Moller & Schaltegger (2005) Hubbard(2006) 黃 文 怡 (2005) 陳 獻 益 (2008) 陳 秀 琴 (2008)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謝 惠 元 等 (2010) 吳 鄭 善 明 (2012) 余 昕 庭 ( 2013), 依 四 個 構 面 如 何 把 機 構 的 使 命 及 策 略 轉 換 成 目 標 與 量 度, 如 下 分 述 之 1. 財 務 構 面 : 有 效 的 財 務 管 理 應 兼 具 風 險 與 報 酬, 在 建 構 財 務 目 標 時 應 注 意 風 險 控 管 的 問 題, 依 照 成 長 維 持 成 熟 三 個 階 段, 每 個 階 段 以 營 收 成 長 與 組 合 成 本 下 降 及 生 產 力 的 提 高 資 產 利 用 與 投 資 策 略 等 思 考 策 略 2. 顧 客 構 面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提 供 親 切 服 務 的 態 度 及 完 善 的 服 務 品 質, 工 作 人 員 的 服 務 態 度 與 專 業 知 能, 往 往 是 住 民 及 家 屬 在 照 顧 方 面 最 在 意 的 一 部 分, 住 民 與 機 構 人 員 建 立 彼 此 之 間 信 任 關 係, 讓 住 民 家 屬 完 全 放 心 家 庭 中 老 年 人 託 付 機 構 照 顧, 主 管 應 針 對 每 位 住 民 的 獨 特 性 需 求, 盡 最 大 努 力 完 成 每 位 住 民 提 出 的 任 何 問 題, 達 到 住 民 與 家 屬 最 佳 滿 意 3.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機 構 內 的 住 民 與 工 作 同 仁 如 同 家 人 般 共 同 生 活, 為 讓 機 構 提 升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主 管 應 制 定 相 關 服 務 品 質 監 測 定 期 追 蹤 及 改 善 機 構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了 解 每 位 住 民 的 需 求, 為 住 民 提 供 個 別 化 的 創 新 服 務 及 各 項

67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標之研究 59 相關福利服務等 4.學習與成長構面 長期機構內工作各項專業人員不斷自我提升 具有良 好升遷管道等 以提升專業人員服務品質 在激勵 授權和配合度方面 機構 主管應建構獎懲制度 表現優異工作同仁應公開表揚讓其他工作同仁學習仿 效 並在工作權責範圍內應充分授權 讓工作同仁個人目標可以和機構的願景 相互配合 來激發工作同仁工作誘因及士氣 降低員工的離職率 平衡計分卡是建立有效策略績效管理制度的關鍵 可以幫助機構將績效衡 量系統 將機構的使命 願景 配合機構的策略 透過持續不斷的推動與回饋 及修正 使機構的願景與策略轉換成明確的策略目標 平衡計分卡構面關係 如圖 1 示之 為了達成財 財務構面 務成功 我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們對機構股 東應如何表 現 為了達成 顧客構面 機構的願景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與目標,我 們如何達籌 服務對象的 滿意度 平衡計分卡 (長期照顧機 構願景與策 略) 為了增進 學習與成長構面 機構工作人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員素質 安 排相關人員 教育訓練 為了滿足 內部流程構面 服務對象及 目標 量度 指標 服務 機構人員 機構流程必 須改善或表 現卓越

68 6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圖 1 平 衡 計 分 卡 提 供 轉 化 策 略 為 營 運 的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Kaplan.R.S & Norton. D.P(1999) 平 衡 計 分 卡 - 資 訊 時 代 的 策 略 工 具, 朱 道 凱 譯,P36 根 據 國 內 外 學 者 Kaplan&Norton(1996b); 謝 惠 元 等 (2010);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余 昕 庭 (2009), 依 四 個 構 面 如 何 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的 使 命 及 策 略 轉 換 成 目 標 與 量 度, 如 下 分 述 之 1. 財 務 構 面 : 成 功 經 營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首 要 目 標 就 是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投 資 者 獲 得 最 大 的 營 收 利 潤, 這 需 要 透 過 機 構 宗 旨 願 景 策 略 與 目 標 予 以 結 合, 能 充 分 有 效 經 營 機 構 以 豐 沃 財 務 及 建 構 穩 定 財 務 制 度, 財 務 構 面 是 衡 量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經 營 績 效 及 往 後 發 展 的 重 要 依 據 2. 顧 客 構 面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如 何 滿 足 顧 客 的 需 求 與 慾 望, 也 是 達 成 財 務 構 面 的 目 標 要 務, 因 為 顧 客 滿 意 是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獲 利 的 來 源, 所 以, 主 管 及 全 體 同 仁 應 重 視 顧 客 價 值 滿 意 度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提 供 親 切 服 務 的 態 度 及 完 善 的 服 務 品 質, 往 往 是 住 民 及 家 屬 在 照 顧 方 面 最 在 意 的 一 部 分 3.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為 了 滿 足 股 東 與 顧 客 的 期 望,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的 流 程 中 管 理 者 要 掌 握 創 造 顧 客 價 值 的 程 序 並 且 運 用 有 效 的 資 源, 提 供 符 合 個 別 化 差 異 住 民 需 求 與 福 利 服 務, 並 能 產 生 創 新 卓 越 的 表 現, 制 定 明 確 的 策 略 產 生 有 效 的 效 用 4.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應 強 調 未 來 投 資 的 重 要 性, 包 括 人 系 統 ( 資 訊 ) 和 組 織 程 序 工 作 同 仁 知 識 及 能 力 素 質 的 提 升 得 以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住 民 獲 得 高 品 質 的 照 顧 服 務, 例 如 : 不 定 期 讓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資 訊 化 運 用 能 力 SOP 熟 稔 健 全 獎 懲 制 度, 等 成 功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要 讓 投 資 者 獲 利, 讓 工 作 同 仁 認 同 機 構 的 目 標 與 願 景, 制 定 具 體 明 確 的 策 略, 每 個 部 門 的 主 管 制 定 的 策 略 為 方 向 來 訂 定 自 己 部 門

69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標之研究 61 的目標 並將其四個構面依機構的宗旨與價值作適當的調整 讓所屬部門凝聚 共識 將策略化為行動使長期照顧機構永續經營 創造利潤 維護照顧服務高 品質結果 參 研究方法 本研究運用層級分析法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 來決定構面 中各項量度相對權重及重要性排列 研究對象以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為 主 研究者參考研究參考架構圖 研究過程與研究對象 研究工具 AHP 層 級分析等說明如下 一 研究架構圖 本研究設計的概念架構 係根據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及相關文獻分析討 論 整理出研究架構 如圖 2 示之 平衡計分卡 4 個構面 財務構 層級分析法(AHP)建構屏東縣長 面 顧客構面 內部流程構面 期照顧機構各項量度權重順序 平衡計分卡觀點下建構屏東縣長期照 顧機構績效指標重要順序與內容 圖2 研究架構流程圖

70 6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二 研 究 樣 本 及 研 究 工 具 ( 一 ) 編 制 問 卷 :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過 程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四 個 構 面 為 目 標, 研 究 者 整 合 林 富 美 等 (2005) 陳 獻 益 (2008) 陳 秀 琴 (2008) 余 昕 庭 (2013) 及 配 合 102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針 對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評 鑑 指 標 及 文 獻 探 討 的 整 理 而 設 計 預 試 問 卷, 發 放 與 回 收 預 試 問 卷 後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接 著 製 作 正 式 問 卷 後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回 收 後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萃 取 因 素 命 名 後 製 作 層 級 問 卷, 以 層 級 分 析 法 來 決 定 平 衡 計 分 卡 觀 點 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管 理 衡 量 指 標 各 要 素 間 重 要 排 列 屏 東 縣 33 個 行 政 區 隨 機 抽 出 6 個 行 政 區 11 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為 施 測 機 構 研 究 樣 本 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 投 資 者 主 任 護 理 長 等 ), 共 25 位 ( 二 ) 問 卷 信 度 效 度 分 析 1. 效 度 分 析 (1) 專 家 效 度 : 研 究 問 卷 初 稿 完 成 後, 經 過 學 界 教 授 及 敬 邀 三 位 護 理 之 家 榮 民 之 家 及 老 人 養 護 機 構 方 面 具 有 豐 富 的 實 務 專 長 進 行 問 卷 檢 驗 修 正, 以 提 升 本 研 究 問 卷 的 效 度 與 可 行 性 研 究 者 依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歸 納 整 理, 在 財 務 構 面 需 增 列 機 構 提 供 收 費 標 準, 顧 客 構 面 刪 除 第 7 題, 第 9 題 需 修 改 並 增 列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親 切 和 善 且 主 動 關 懷 及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照 顧 技 術 時 重 視 住 民 隱 私, 在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第 6 題 和 第 8 題 對 調, 第 21 題 需 修 改 做 修 正 (2) 建 構 效 度 : 第 一 階 段 問 卷 回 收 後 運 用 因 素 分 析 來 測 量 問 卷 潛 在 因 素 篩 選 變 數 及 由 變 數 中 選 取 代 表 性 變 數, 並 萃 取 因 素 命 名 後 製 作 層 級 問 卷, 本 研 究 使 用 主 要 成 分 分 析 法 及 最 大 變 異 數 轉 軸 法, 刪 除 因 素 負 荷 量 (0.5 為 標 準 ) 過 低 的 題 項 製 作 本 研 究 問 卷 本 研 究 預 試 在 財 務 構 面 顧 客 構 面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的 KMO 值 依 序 分 別 為 , 表 示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7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63 a. 財 務 構 面 :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3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財 務 運 用, 此 因 素 3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52); 因 素 二 財 務 來 源,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21) b. 顧 客 構 面 :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2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為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此 因 素 3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542); 因 素 分 析 二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此 因 素 3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576) c.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經 因 素 分 析 刪 除 3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此 因 素 5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678), 因 素 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37) d.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 經 過 因 素 分 析 後 刪 除 2 題 分 為 二 個 因 素 ; 因 素 一 為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18); 因 素 二 為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此 因 素 2 題 ( 最 低 因 素 負 荷 為 0.711) 上 述 因 素 分 析 結 果, 以 表 1 示 之 表 1: 問 卷 因 素 分 析 表 問 卷 構 面 因 素 名 稱 因 素 構 面 內 容 因 素 負 荷 轉 軸 後 平 方 負 荷 量 特 徵 值 解 釋 變 異 量 % 財 務 構 因 素 一 1. 軟 硬 體 設 施 採 面 財 務 運 用 購 程 序 落 實 2. 編 列 預 算 控 制 與 執 行 3.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72 6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因 素 二 1. 本 身 資 金 財 務 來 源 2.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顧 客 構 因 素 一 1. 工 作 同 仁 對 住 面 專 業 服 務 本 民 及 家 屬 的 服 務 職 態 度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因 素 二 1.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專 業 服 務 過 活 動 程 2.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3. 提 供 適 切 性 個 別 化 處 遇 服 務 內 部 流 因 素 一 1.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程 構 面 工 作 手 冊 制 辦 法 及 演 練 訂 與 執 行 2.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3.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4.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5.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7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65 因 素 二 1.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人 力 資 源 管 考 核 制 度 理 2.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學 習 與 因 素 一 1.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成 長 構 專 業 知 能 充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面 分 發 揮 定 計 畫 2.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因 素 二 1.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專 業 知 能 培 進 修 訓 2.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2. 信 度 分 析 預 測 問 卷 以 Cronbach s Alpha 值 ( 求 取 內 部 一 致 性 ) 進 行 信 度 分 析, 各 題 項 組 的 Cronbach s Alpha 值 係 數 需 在 0.7 以 上, 來 決 定 題 目 的 一 致 性, 及 據 此 刪 除 不 適 切 的 題 目 在 財 務 構 面 為 0.75, 顧 客 購 面 為 0.72, 內 部 流 程 為 0.78,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為 0.79, 研 究 問 卷 量 表 中 四 個 構 面 的 信 度 皆 達 0.7 以 上, 表 示 本 問 卷 的 一 致 性 ( 二 ) 層 級 分 析 法 假 設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AHP) 研 究 者 運 用 鄧 振 源 曾 國 雄 (1989) 觀 點 於 本 研 究 層 級 分 析 法 的 成 立 在 進 行 時 的 假 設 條 件,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八 項,1. 系 統 或 問 題 可 被 拆 解 成 許 多 種 類 或 成 分, 而 行 成 層 級 結 構 2. 層 級 結 構 中, 每 一 層 級 間 要 素 彼 此 間 相 互 獨 立 3. 每

74 6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一 層 級 中 要 素 可 用 上 一 層 級 內 某 些 或 所 有 的 要 素 進 行 評 估 4. 進 行 比 較 評 估 時, 可 將 絕 對 數 值 尺 度 轉 換 成 比 例 尺 度 5. 進 行 成 對 比 較 後 可 用 正 倒 值 矩 陣 處 理 6. 偏 好 關 係 滿 足 遞 移 性, 不 僅 憂 劣 關 係 滿 足 遞 移 性, 強 弱 關 係 也 必 須 滿 足 然 完 全 遞 移 性 不 易 存 在, 因 此 容 許 不 具 遞 移 性 的 情 況 存 在, 但 必 須 測 試 其 一 致 性 7. 要 素 的 優 先 程 度, 可 經 由 加 權 法 求 得 8. 任 何 要 素 只 要 出 現 在 階 層 結 構 中, 不 論 其 優 先 程 度 大 小, 均 被 認 為 與 整 個 評 比 目 標 結 構 有 關 ( 三 ) 層 級 分 析 法 步 驟 (AHP) 層 級 結 構 可 以 幫 助 解 決 複 雜 多 準 則 與 多 層 級 結 構 問 題, 其 執 行 步 驟 說 明 如 下 ( 黃 昱 凱 黃 愛 華,2008; 陳 秀 琴,2008; 蔡 培 村 等,2012; 余 昕 庭,2013) 1. 問 題 描 述 : 問 題 是 整 體 層 級 結 構 的 焦 點, 亦 是 研 究 的 目 標, 對 於 研 究 問 題 應 加 以 瞭 解 分 析, 將 可 能 影 響 要 因 納 入 問 題 中, 並 經 由 專 家 腦 力 激 盪 或 文 獻 蒐 集 等 方 式, 彙 整 出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列 出 可 能 影 響 問 題 的 因 素 或 替 代 方 案 2. 評 估 體 系 層 級 架 構 的 建 立 : 層 級 的 建 構 在 AHP 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良 好 的 層 級 架 構 對 於 問 題 之 解 決 有 關 鍵 性 的 影 響, 層 級 的 結 構 是 以 複 雜 度 遞 減 的 方 式 排 列, 上 層 的 元 素 用 以 列 舉 系 統 的 最 終 目 標, 而 下 層 的 元 素 用 以 陳 述 系 統 的 次 第 與 限 制, 以 確 保 其 上 層 目 標 之 必 然 滿 足, 更 下 一 層 的 元 素 則 用 以 提 供 系 統 結 構 及 功 能 方 面 的 資 訊 第 0 層 表 示 最 終 目 標, 第 1 層 表 示 影 響 最 終 目 標 之 決 策 要 素, 第 2 層 表 示 影 響 第 1 層 之 次 要 素, 最 下 面 一 層 表 示 可 選 擇 替 代 方 案 在 進 行 複 雜 決 策 問 題 時, 以 層 級 架 構 將 複 雜 問 題 呈 現, 以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的 成 對 比 較, 根 據 Saaty(1999) 建 議 每 一 層 級 準 則 以 不 超 過 七 個 準 則 為 原 則 層 級 建 構 的 多 寡 複 雜 性 與 人 為 分 析 所 需 而 定, 其 層 級 結 構, 如 圖 3 示 之

75 建構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指標之研究 67 (最終目標) 目標Goal A 標的Object 準則Criteria B1 C1 B3 B2 C1 C1 C1 方案Alternatives C1 A1 C1 C1 C1 C1 A2 選擇性方案 圖3 層級架構圖 3. 層級分析法步驟(AHP)評估尺度 問卷設計與調查 評估尺度包括 5 個等級 同等重要 稍重要 頗重要 極重要及絕對重要等 把他用名目尺度 量化成 的衡量值 還有四項介於五個基本尺度之間的 的衡量值 各尺度所代表的意義 以表 2 示之

76 6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2:AHP 的 評 估 尺 度 意 義 及 說 明 表 評 估 尺 度 定 義 說 明 1 同 等 重 要 (Equal Importance) 兩 比 較 方 案 的 貢 獻 程 度 具 同 等 重 要 性 * 等 強 3 稍 重 要 (Weak Importance) 經 驗 與 判 斷 稍 微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稍 強 5 頗 重 要 (Essential Importance) 經 驗 與 判 斷 稍 微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頗 強 7 極 重 要 (Very Strong Importance) 顯 示 非 常 強 烈 傾 向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極 強 9 絕 對 重 要 (Absolute Importance) 有 足 夠 的 證 據 喜 好 某 一 方 案 * 絕 強 相 鄰 尺 度 之 中 間 值 相 鄰 尺 度 之 中 間 值 依 據 其 評 估 尺 度, 可 設 計 成 對 比 問 卷, 以 表 3 示 之 評 表 3:AHP 成 對 比 較 問 卷 形 式 表 左 邊 比 較 重 要 右 邊 比 較 重 要 評 估 準 絕 對 重 要 極 為 重 要 頗 為 重 要 程 稍 微 重 要 同 等 重 要 稍 微 重 要 度 頗 為 重 要 極 為 重 要 絕 對 重 要 估 準 則 A 9:1 8:1 7:1 6:1 5:1 4:1 3:1 2: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則 B 4.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之 構 成 : 在 建 立 層 級 架 構 後, 利 用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計 算 每 個 層 級 決 策 準 則 兩 兩 相 對 重 要 性 權 重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的 元 素 值, 由 上 步 驟 調 查 結 果 所 得, 將 判 斷 值 予 以 幾 何 平 均, 即 可 建 立 成 對 矩 陣 成 對 矩 陣 以 A 表 示, 某 一 層 級 中 共 有 n 個 評 選 準 則 時, 則 決 策 者 必 須 進 行 n(n-1)/2 次 的 成 對 比 較 5. 建 立 計 算 特 徵 向 量 與 特 徵 值 :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完 成 後, 求 取 各 層 要 素 的 權

77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69 重 依 據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A, 再 使 用 數 值 分 析 中 常 用 的 特 徵 值 (Eigenvalue) 解 法, 求 得 比 較 矩 陣 之 最 大 特 徵 值 與 對 應 之 特 徵 向 量 其 可 求 得 如 以 下 公 式 A = [ r ] ij = 1 r rm 21 1 r 12 1 r m2 r1 m 1 r 2m = 1/ r12 1 1/ r1 m r / r 2m r1 m r 2m 1 6. 一 致 性 檢 定 : 為 確 定 問 卷 內 容 的 合 適 性, 應 必 須 就 特 徵 向 量 進 行 一 致 性 檢 定, 即 計 算 各 層 級 一 致 性 比 率 (Consistency Ratio, C.R.) 來 衡 量 比 較 矩 陣 的 整 體 一 致 性, 在 相 同 矩 陣 階 數 之 下, 一 致 性 比 率 為 一 致 性 指 標 (Consistency Index, C.I.) 與 隨 機 指 標 (random index,r.i.) 之 比 值,C.R.=C.I./R.I., 其 中 C.I.=(λmax-n)/(n-1), 當 C.I.=0, 則 表 示 問 卷 填 卷 者 對 決 策 因 素 前 後 判 斷 具 完 全 一 致 性 ; 若 C.I.>0 表 前 後 判 斷 不 一 致 根 據 Saaty1980 指 出 若 C.R. 1 時, 則 表 示 該 成 對 比 較 矩 陣 一 致 性 符 合 可 接 受 範 圍 內 7. 整 體 層 級 權 重 的 計 算 : 獲 得 各 層 級 要 素 間 之 權 重 後, 再 進 行 整 體 層 級 的 權 重 計 算, 最 後 依 各 替 代 方 案 的 權 重, 決 定 出 最 適 合 之 方 案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是 提 供 一 個 有 效 的 方 法 進 行 複 雜 的 決 策, 主 要 功 能 在 於 訂 多 個 變 項 間 的 相 對 重 要 性 除 了 可 以 求 得 同 級 各 個 變 項 的 權 重 分 配 數 值 之 外, 亦 可 以 測 出 所 得 結 果 的 一 致 性 它 是 將 一 個 主 要 目 標 依 序 為 決 策 準 則 第 二 層 的 次 準 則 一 直 到 最 下 層 的 替 代 方 案,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不 僅 能 解 決 複 雜 的 問 題, 除 去 個 人 主 觀 的 權 重 分 配 提 升 客 觀 性 的 判 斷 本 研 究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財 務 構 面 顧 客 構 面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及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運 用 分 析 法 建 構 出 三 個 層 面, 第 一 層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的 四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將 每 個 構 面 分 為 1 至 2 個 主 題, 第 三 層 將 根 據 第 二 層 的 主 題 分 為 數 個 指 標

78 7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肆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結果以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主管(投資者 主任 護理長)為研究樣 本 經隨機抽樣結果屏東縣 33 個行政區域抽出 6 個行政區 11 長期照顧機構共 發出 25 份問卷 回收 25 份 研究者彙整 Kaplan & Norton 1996a 1996b Zingales & Hockerts 2003 Moller & Schaltegger 2005 Hubbard 2006 黃文怡 2005 李惠蘭 2008 陳獻益 2008 陳秀琴 2008 葉嘉楠 施婉婷 2009 謝惠元等 2010 吳鄭善明 2012 余昕庭 2013 將回 收問卷實行專家決策法中以層級分析問卷進行各層級及層級要素間之成對比 較 比重強度等級採用 Saaty 提出的九分法量表之衡量方式 研究者以 Excel 為分析工具 針對有效問卷 25 份採用國內學者駱正清 2004 提出的層級分 析法 AHP 交互式算法來修正問卷中一致性不符的題項 使其本問卷在尊重 原受訪者的判斷原意 並得出較合理的要素權重 依照平衡計分卡四大架構分 類 並透過問卷調查分析結果建構出策略目標 並且將策略目標整理歸類為策 略 主題 及策略地圖 以表 4 示之 表 4 平衡計分卡構面下策略主題及策略目標 構面 策略目標(主題) 財務構面 財務運用 策略性衡量指標 1.軟硬體設施採購程序落實 2.編列預算控制與執行 3.儀器設備定期保養 財務來源 1.本身資金 2.申請計畫補助

79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1 顧 客 構 面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1. 工 作 同 仁 對 住 民 及 家 屬 的 服 務 態 度 2.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3.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1.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活 動 2.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3. 提 供 適 切 性 個 別 化 處 遇 服 務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1.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練 2.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3.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4.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5.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2.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1.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定 計 畫 2.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1.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進 修 2.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一 第 一 層 級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平 衡 計 分 卡 四 個 構 面 權 重 計 算 與 排 列 順 序 為

80 7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財 物 構 面 最 為 重 要, 其 權 重 為 , 第 二 重 要 為 顧 客 構 面, 其 權 重 為 , 第 三 重 要 為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其 權 重 為 , 最 後 重 要 為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其 權 重 為 ; 在 一 致 檢 定 性 CI=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CR= 表 示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其 四 個 構 面 權 重 計 算 與 排 列 順 序 以 表 5 示 之 表 5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第 一 層 級 構 面 權 重 計 算 與 排 列 順 序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與 成 長 權 重 排 序 財 務 顧 客 內 部 流 程 學 習 與 成 長 CI= CR= 二 第 二 層 層 級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第 二 層 及 量 度 權 重, 分 析 計 算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 財 務 構 面 在 財 務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財 務 運 用,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財 務 來 源, 權 重 CI=0,CR=0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 二 ) 顧 客 構 面 在 顧 客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權 重 CI=0,CR=0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8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3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 三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在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權 重 CI= ,CR=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 四 )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權 重 為 其 CI=0,CR=0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上 述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層 級 分 析, 統 計 結 果 以 表 6 示 之 表 6: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 含 護 理 之 家 )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層 級 分 析 構 面 策 略 目 標 ( 主 題 ) 權 重 總 排 名 CI CR 財 務 構 面 1. 財 務 運 用 2. 財 務 來 源 CI=0 CR=0 顧 客 構 面 1. 專 業 服 務 本 職 2. 專 業 服 務 過 程 CI=0 CR=0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1.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2.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與 執 行 CI= CR=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1.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2. 專 業 知 能 培 訓 CI=0 CR=0

82 7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三 第 三 層 層 級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第 三 層 級 ( 策 略 性 衡 量 指 標 ) 共 22 個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分 析 計 算 與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 一 ) 財 務 構 面 在 財 務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機 構 本 身 資 金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權 重 皆 為 0.5 第 二 重 要 為 編 列 預 算 控 制 與 執 行,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軟 硬 體 設 施 採 購 程 序 落 實,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權 重 ( 二 ) 顧 客 構 面 在 顧 客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提 供 適 切 性 個 別 化 處 遇 服 務,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與 管 道, 權 重 第 五 重 要 為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活 動, 權 重 第 六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權 重 ( 三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在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練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權 重 皆 為 第 二 重 要 為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權 重 第 五 重 要 為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權 重 ( 四 )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在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第 一 重 要 為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定 計 畫, 權 重 第 二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權 重 第 三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權 重 第 四 重 要 為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進 修, 權 重

8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5 上 述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CI 值 介 於 0 與 之 間, 表 示 整 體 判 斷 具 一 致 性 及 矩 陣 一 致 性 程 度 令 人 滿 意 研 究 者 綜 合 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及 第 三 層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表 予 以 呈 現 出 各 項 量 度 重 要 順 序, 以 表 7 示 之 表 7: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構 面 策 略 目 標 ( 主 題 ) 策 略 性 衡 量 指 標 相 對 權 重 值 構 面 總 排 ( 量 度 項 目 ) 排 名 名 1 財 務 構 面 1.1 財 務 來 源 本 身 基 金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財 務 運 用 軟 硬 體 設 施 採 購 程 平 序 落 實 編 列 預 算 控 制 與 執 衡 行 儀 器 設 備 定 期 保 養 計 2 顧 客 構 面 2.1 專 業 服 務 本 工 作 同 仁 對 住 民 及 分 職 家 屬 的 服 務 態 度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卡 品 質 滿 意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豐 富 2.2 專 業 服 務 過 提 供 適 切 團 體 活 程 動 訂 有 明 確 申 訴 規 定

84 7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與 管 道 提 供 個 別 化 服 務 計 畫 3 內 部 流 程 3.1 工 作 手 冊 制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構 面 訂 與 執 行 及 演 練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訂 有 儀 器 設 備 維 護 辦 法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訂 有 品 質 監 測 辦 法 人 力 資 源 管 建 立 完 善 績 效 考 核 理 制 度 建 立 完 善 升 遷 管 道 專 業 知 能 充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分 發 揮 化 評 估 與 擬 定 計 畫 4.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4.2 專 業 知 能 培 工 作 同 仁 獨 立 完 成 作 業 工 作 同 仁 學 位 進 修 訓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本 研 究 首 先 透 過 因 素 分 析 方 法 篩 選 出 適 合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評 估 架 構, 並 針 對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以 瞭 解 平 衡 計 分 卡 4

85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7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級 第 二 層 級 及 第 三 層 級 各 量 度 權 重 優 先 順 序, 分 析 與 討 論, 分 述 如 下 一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級 方 面 財 務 構 面 ( 權 重 為 ) 為 第 一 重 要 ; 顧 客 構 面 ( 權 重 為 ) 為 第 二 重 要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 權 重 為 ) 第 三 重 要 ;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 權 重 為 ) 為 第 四 重 要 就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一 層 級 分 析 來 看,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權 重 順 序 為 財 務 構 面 顧 客 構 面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位 處 西 部 城 市 在 經 營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競 爭 力 極 高, 在 財 務 方 面 極 力 拓 展 來 源 顧 客 至 上 專 業 服 務 順 暢 以 維 繫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是 極 為 重 要 課 題, 而 在 西 部 地 區 容 易 獲 取 專 業 訊 息, 在 學 習 與 成 長 構 面 較 不 重 要,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的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穩 定 財 務 狀 況 余 昕 庭 (2013) 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財 務 收 入 豐 渥 是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基 礎 相 類 似 二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二 層 級 方 面 ( 一 ) 財 務 構 面 部 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財 務 來 源 最 為 重 要, 代 表 著 主 管 希 望 機 構 能 開 源 節 流 以 節 省 成 本 創 造 最 大 效 益,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的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陳 獻 益 (2008) 屏 東 榮 民 之 家 余 昕 庭 (2013) 的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與 護 理 之 家 研 究 提 及, 機 構 在 財 務 構 面 仍 是 以 建 構 穩 定 財 務 來 源 及 豐 渥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得 資 本 極 為 重 要, 故 在 健 全 本 身 資 金 及 開 發 財 務 來 源 備 受 重 視 ( 二 ) 顧 客 構 面 部 分

86 7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皆 認 為 專 業 本 職 最 為 重 要, 代 表 著 主 管 重 視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具 備, 以 為 住 民 提 供 適 切 性 照 護 服 務, 並 以 住 民 需 求 為 導 向, 提 供 高 品 質 人 性 化 照 護 服 務 如 同 陳 獻 益 (2010) 研 究 提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本 職 學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攸 關 住 民 期 待 余 昕 庭 (2013) 則 指 出,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應 以 顧 客 需 求 為 導 向 提 供 完 整 照 護 服 務 ( 三 ) 內 部 流 程 構 面 部 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最 為 重 要, 即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能 力 適 切 運 用 是 提 供 住 民 良 好 生 活 照 顧 品 質 保 障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陳 獻 益 (2010) 指 出,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及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規 劃 創 新 可 行 服 務 方 案 將 可 增 進 照 顧 服 務 水 準 ( 四 ) 學 習 與 成 長 部 分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充 分 發 揮 最 為 重 要 代 表 著 主 管 在 培 育 機 構 內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理 論 知 識 及 技 能 是 維 持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陳 獻 益 ( 2010) 余 昕 庭 (2013) 皆 指 出, 機 構 主 管 對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 例 如 : 資 訊 系 統 操 作 能 力 在 職 進 修 等 ) 較 為 要 求, 一 方 面 是 維 護 機 構 品 質, 另 一 方 面 是 因 應 地 方 或 中 央 主 管 要 求 或 專 業 執 照 時 數 認 證 所 用 三 在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第 三 層 級 方 面 研 究 者 最 後 運 用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求 得 平 衡 計 分 卡 全 部 各 量 度 相 對 權 重, 分 述 如 下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認 為 本 身 基 金 ( 權 重 為 0.5) 及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 權 重 為 0.5) 最 重 要, 這 表 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具 有 穩 定 及 充 分 資 金 與 經 費 是 維 持 機 構 經 營 發 展 重 要 的 元 素 這 不 僅 和 本 研 究 預 期 的 結 果 相 同, 亦 與 機 構 主 管 所 追 求 的 最 終 策 略 目 標 相 同, 如 同 陳 秀 琴 (2008)

87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79 陳 獻 益 (2010) 余 昕 庭 (2013) 研 究 結 果 皆 指 出,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及 護 理 之 家 在 財 務 穩 定 與 發 展 才 可 使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而 整 體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優 先 順 序 排 列 2 至 5 名, 分 別 為 定 期 進 行 住 民 個 別 化 評 估 與 擬 訂 計 畫 ( 權 重 為 ) 工 作 同 仁 參 與 機 構 內 外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 權 重 為 ) 住 民 及 家 屬 對 照 顧 品 質 滿 意 ( 權 重 為 ) 訂 有 防 火 管 理 辦 法 及 演 練 ( 權 重 為 ) 訂 有 災 害 應 變 作 業 ( 權 重 為 ) 及 訂 有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辦 法 及 演 練 ( 權 重 為 ) 陳 秀 琴 (2008) 陳 獻 益 ( 2010) 余 昕 庭 (2013) 研 究 指 出 機 構 財 務 狀 況 對 機 構 言 是 極 為 重 要 且 在 以 消 費 者 導 向 理 念 下 個 別 化 服 務 (ISP 或 ISFP) 及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品 質 等 是 確 立 機 構 品 質 維 護 重 要 元 素 之 一 而 在 機 構 內 工 作 流 程 建 置 及 相 關 緊 急 事 件 災 害 等 不 易 掌 握 事 件,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必 須 具 備 豐 富 因 應 對 策 能 力 及 熟 練 方 法, 最 後, 機 構 內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知 能 再 提 升 亦 為 重 要, 工 作 同 仁 透 過 不 斷 接 受 新 知 識 新 技 巧, 期 能 提 升 專 業 知 能 為 住 民 提 供 適 切 性 及 高 品 質 生 活 照 顧 服 務 本 研 究 建 構 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各 項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研 究 結 果 可 協 助 主 管 制 訂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策 略 目 標 永 續 經 營 方 向 參 考 依 據, 而 代 表 意 涵, 如 下 分 述 ( 一 ) 理 論 意 涵 方 面 研 究 這 運 用 實 証 分 析 發 現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老 化 社 會 來 臨 下, 為 因 應 社 會 環 境 變 遷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酌 以 調 整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模 式, 使 機 構 具 有 具 體 目 標 與 方 針 指 引, 促 使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故 其 應 用 價 值 更 高 在 整 體 就 架 構 中, 呈 現 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本 身 資 金 及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直 接 關 係 到 機 構 及 申 請 計 畫 補 助 直 接 關 係 到 機 構 經 營 發 展 重 要 基 礎, 這 亦 呼 應 本 文 文 獻 相 關 研 究 一 致 性, 特 別 在 屏 東 地 區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競 爭 激 烈 下, 服 務 品 質 與 績 效 突 顯 出 其 重 要 故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本 身 資 金 穩 定 與 雄 厚 資 產 及

88 80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申請計畫補助才可為住民提供多元化 個別化之適切性專業服務 然另一個特 別發現 本研究指出 第三層(量度項目)中工作同仁專業知能豐富及 內部流 程 第三層(量度項目)中訂有儀器設備維護辦法重要性相對不高 這與上述相 關文獻討論明顯差異 本研究運用平衡計分卡建構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指標是專業社會工作領域 中一大進步 然針對平衡計分卡是否直接關係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提升 無法提 供立即性因應且在指標與構面脈絡性因果關係未能加以著墨討論 是本研究限 制所在 二 實務意涵方面 近年來長期照顧機構始終未能建構一套可長可久可行績效指標 而本研 究結果則是為長期照顧機構在經營管理提供最大貢獻度 且績效指標是由下而 上建構而非由上而下遵從 從實務工作角度介紹如何如何運用層級分析法 (AHP)技術 提出一套具體可行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績效指標 內涵包括 4 大 構面 8 項策略目標及 22 項策略性衡量指標 各個指標具有不同適切性目標 及權重順序參考建議 本研究在實務工作意涵 首先是本研究發現具體清楚的長期照顧機構願景 重要程度最高 顯見對於屏東縣長期照顧機構具有指標性作用 其次 屏東縣 長期照顧機構在市場競爭及資金穩定要求下 機構財務來源與申請計畫補助更 顯得重要 可作日後財務構面重點工作 伍 研究建議 本研究運用平衡計分卡 Balanced Scorscard, BSC 4 個構面為架構 並 整合 Kaplan & Norton 1996a 1996b Zingales & Hockerts 2003 Moller & Schaltegger 2005 Hubbard 2006 黃文怡 2005 李惠蘭 2008 陳獻

89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81 益 (2008) 陳 秀 琴 (2008)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謝 惠 元 等 (2010) 吳 鄭 善 明 (2012) 余 昕 庭 (2013) 觀 點 102 年 度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評 鑑 標 準 項 目, 建 構 初 步 32 項 量 度, 再 以 建 構 效 度 建 構 出 22 項 量 度, 運 用 層 級 分 析 法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 求 得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及 第 三 層 各 量 度 權 重 優 先 權 重, 經 討 論 後 做 成 結 論 而 提 出 研 究 建 議, 如 下 敘 之 一 實 務 工 作 建 議 ( 一 )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指 標, 作 為 具 體 可 行 策 略 經 營 模 式, 故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考 量 本 身 特 質 與 類 型 ( 財 團 法 人 機 構 小 型 機 構 等 ), 建 構 明 確 的 機 構 願 景, 可 參 考 本 研 究 所 建 置 適 切 性 指 標, 彈 性 選 擇 營 運 所 需 關 鍵 性 指 標, 考 慮 可 行 性 與 適 用 性, 排 定 各 項 量 度 優 先 排 序, 選 擇 逐 一 推 動, 未 來 可 據 以 建 構 具 體 化 策 略 經 營 模 式, 作 為 機 構 自 我 評 鑑 參 考 準 據, 亦 可 提 升 機 構 經 營 品 質 與 服 務 效 率 ( 二 ) 本 研 究 經 由 實 證 分 析 瞭 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對 於 平 衡 計 分 卡 4 個 構 面 績 效 指 標 的 重 要, 在 實 務 上 將 可 提 供 主 管 在 經 營 管 理 上 將 策 略 轉 化 成 營 運 宗 旨 目 標 與 方 法 參 考, 並 依 據 機 構 管 理 實 際 操 作 的 觀 點, 分 析 自 身 在 管 理 上 與 實 證 研 究 下 差 異 性, 進 而 提 出 較 適 當 且 可 達 成 績 效 指 標 的 架 構, 充 分 發 揮 機 構 在 此 競 爭 的 環 境 下 能 一 枝 獨 秀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 三 ) 財 務 構 面 是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主 管 最 為 重 視 因 素, 為 了 讓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未 來 經 營 模 式 朝 向 多 元 化 方 式 實 施 ( 例 如 : 增 設 辦 理 居 家 護 理 業 務 等 ) 制 訂 明 確 具 體 財 產 管 理 辦 法 ( 例 如 : 每 年 辦 理 裝 備 檢 查 等 ) 與 落 實 開 源 節 流 措 施 ( 例 如 : 向 政 府 申 請 方 案 辦 理 專 業 服 務 住 民 衛 生 耗 材 用 品 統 一 購 買 資 源 回 收 實 施 等 ), 更 重 要 的 是 建 置 年 度 財 務 管 理 目 標, 以 利 主 管 隨 時 掌 握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財 務 收 入 與 支 出 情 形

90 8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 四 )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消 費 者 為 中 心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營 運 模 式 成 形,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在 現 今 市 場 競 爭 下 能 脫 穎 而 出, 有 賴 於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及 社 會 責 信 達 成, 主 管 應 依 據 住 民 特 質 不 同 問 題 與 需 求 提 供 個 別 化 及 獨 特 性 服 務, 可 參 考 運 用 身 心 障 礙 機 構 常 為 案 主 進 行 個 別 化 服 務 方 案 (Individual Service Program, ISP) 方 式 於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為 不 同 住 民 提 供 適 切 性 服 務, 並 隨 時 注 意 住 民 權 益 與 滿 意 度 情 形, 若 有 反 應 事 項, 工 作 同 仁 立 即 協 助 以 降 低 住 民 不 適 感 ( 五 ) 建 構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一 套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因 應 策 略 與 方 法, 除 了 制 定 上 述 相 關 事 件 標 準 化 操 作 流 程 (Standard of Operating Process, SOP) 外, 機 構 內 每 年 固 定 辦 理 相 關 演 習, 讓 機 構 內 工 作 同 仁 實 地 操 作 與 學 習, 並 可 在 無 預 警 通 報 下 進 行 演 習, 加 強 工 作 同 仁 應 變 能 力, 以 確 保 住 民 居 住 安 全 ( 六 ) 強 化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工 作 同 仁 專 業 理 論 知 識 與 技 能 之 方 法, 形 式 上 可 運 用 動 態 團 體 動 力 培 訓 方 式 使 工 作 同 仁 互 相 學 習 與 支 持, 或 者 進 行 不 同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參 訪, 藉 由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以 增 進 工 作 同 仁 視 野 ( 七 ) 機 構 制 定 年 度 計 畫,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為 主 要 架 構 針 對 品 質 管 理 財 務 績 效 人 員 素 質 提 升 ( 例 如 :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等 ) 服 務 過 程 ( 例 如 : 住 民 權 益 保 障 等 ) 等 為 自 評 辦 法, 針 對 此 四 個 構 面 進 行 機 構 考 評, 將 考 評 結 果 未 達 成 自 訂 目 標 以 PDCA 循 環 運 作 模 式, 計 畫 (Plan) 執 行 (Do) 查 核 (Check) 行 動 (Action) 提 出 改 善 分 析 結 果, 讓 機 構 精 益 求 新 持 續 進 步 二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本 研 究 架 構 由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而 來, 雖 力 求 客 觀 周 延, 但 因 國 內 外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指 標 資 料 蒐 集 不 易, 實 証 研 究 有 待 發 展, 故 仍 屬 探 索 性 質 研 究 且 因 考 量 各 項 量 度 ( 指 標 ) 數 目, 較 不 易 全 面 探 討 其 他 具 代 表 性 各 項 量 度 ( 指 標 ),

91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83 在 構 面 與 指 標 內 涵 上 有 調 整 空 間 ( 一 ) 研 究 者 建 議 未 來 可 增 加 1 至 2 個 關 鍵 性 構 面, 例 如 : 外 部 環 境 條 件 社 會 條 件 非 市 場 因 素 等 構 面 納 入, 期 使 評 估 架 構 更 能 符 合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需 求, 並 運 用 品 質 績 效 機 能 展 開 方 法 德 爾 菲 法 等 方 法 來 評 估 績 效 指 標 與 量 度 權 重 順 序, 期 使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透 過 永 續 決 策 工 具 落 實, 有 效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與 競 爭 力 ( 二 ) 研 究 者 將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及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建 構 出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績 效 指 標, 並 進 行 分 類 及 增 置, 只 專 注 於 權 重 設 定 與 比 較 分 析, 無 法 針 對 指 標 與 機 構 願 景 整 體 指 標 脈 絡 性 因 果 關 係 ( 即 策 略 地 圖 )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建 議 未 來 研 究 可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篩 選 符 合 屏 東 縣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特 性 且 具 備 策 略 連 結 效 用 的 績 效 衡 量 指 標 ( 三 ) 本 研 究 研 究 對 象 可 擴 及 工 作 人 員 包 含 廚 師 書 記 營 養 師 照 顧 服 務 員 護 理 人 員 等, 針 對 機 構 屬 性 不 同 職 務 工 作 人 員 看 法 來 擬 定 各 構 面 指 標, 並 把 抽 象 且 複 雜 機 構 目 標 經 由 平 衡 計 分 卡 (BSC) 設 計, 轉 化 具 體 可 行 策 略 方 案 與 行 動 方 案

92 84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文獻參考 內政部 2007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 核 定本 臺北 內政部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2013 全 國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資 源 分 布 表 取 自 朱道凯譯 1999 Kaplan, R.S. & Norton, D.P 平衡計分卡 資訊時 代的策略工具 台北 臉譜 林富美 盧美秀 楊銘欽 邱文達 2005 運用平衡計分卡改善醫院附設護 理之家績效之個案研究 醫務管理期刊 林麗嬋 王素琴 吳秀鳳 李莉 林愛貞 紀夙芬 張淑津 莊靜芬 郭淑珍 陳惠慧 2012 機構品質指標監測操作手冊 社團法人台灣長期照護 專業協會 余昕庭 2013 長期照顧機構平衡計分卡績效評估指標之研究 屏東 美 和科技大學健康照護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愛誠 葉玲玲 黃光華 朱僑麗 2012 居家護理與護理之家照護品質之 探討 澄清醫護管理雜誌 李世代 2012 長期照護的界定與操作推動 護理導航 吳鄭善明 陳獻益 2012 平衡計分卡建構屏東榮民之家績效指標之研究 社會服務與休閒產業研究 莊秀美 鄭佳伶 2006 企業參與長期照護服務供給相關課題之探討 中 山人文社會科學期刊 胡月娟總校閱 2010 長期照顧 二版 臺北 新文京開發 陳秀琴 2008 運用品質機能展開與平衡計分卡建構非營利組織績效評估 以早期療育機構為例 屏東 屏東科技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研究所碩士論

93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機 構 平 衡 計 分 卡 績 效 指 標 之 研 究 85 文 陳 獻 益 (2008) 以 平 衡 計 分 卡 觀 點 來 探 討 屏 東 榮 民 之 家 工 作 人 員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屏 東 : 屏 東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健 康 照 顧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張 淑 卿 許 銘 能 吳 肖 琦 (2010)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品 質 確 保 機 制 發 展 之 趨 勢 長 期 照 護 雜 誌,14(2), 黃 文 怡 (2005)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協 助 企 業 環 境 績 效 評 估 與 環 境 策 略 管 理 臺 難 : 成 功 大 學 資 源 工 程 系 碩 士 論 文 黃 昱 凱 黃 愛 華 (2008) 應 用 層 級 分 析 法 發 展 高 齡 化 社 會 公 共 圖 書 館 經 營 策 略 之 研 究 臺 灣 圖 書 館 管 理 季 刊,5(3),38-58 葉 嘉 楠 施 婉 婷 (2009) 平 衡 計 分 卡 應 用 於 公 部 門 之 研 究 - 以 新 竹 市 環 境 保 護 局 為 例 中 華 行 政 學 報,6, 蔡 淑 鳳 吳 濟 華 蔡 淑 娟 (2009) 機 構 品 質 可 以 影 響 住 民 士 氣 嗎? 以 高 雄 市 安 養 護 機 構 為 例 中 山 管 理 評 論,17(1), 蔡 培 村 鄭 彩 鳳 張 秀 娟 (2012) 公 立 博 物 館 經 營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建 構 之 研 究 管 理 學 報,29(3), 劉 淑 娟 葉 淑 娟 蔡 淑 鳳 徐 慧 娟 廖 彥 琦 周 世 珍 (2011) 長 期 照 護 臺 北 : 華 杏 鄧 振 源 曾 國 雄 (1989) 層 級 分 析 法 (AHP) 的 內 涵 特 性 與 應 用 ( 上 ) 中 國 統 計 學 報,27(6), 5-22 謝 惠 元 鄭 善 明 陳 秀 琴 (2010) 運 用 平 衡 計 分 卡 建 構 早 期 療 育 機 構 績 效 評 估 之 研 究 社 會 科 學 學 報,17,51-80 Chow, C. W., Haddad, K. M. and Williamson, J. S. (1997). Applying the Balanced. Donabedian, A.(1980). Expolrations in qualition of quality and approaches to its assessment. Ann Arbor:ichigan Health Administration Press.

94 86 靜宜人文社會學報 Kane, R. A. and Kane, R. L Long-term care: Principles, programs, and policies. NY: Springer Publishing Co. Kaplan, R. S., and Norton, D. P. 1996a. Using the balanced scorrcard as a strategic Management system. I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Ed.),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on measuring corporate performance. Boston, M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Kaplan, R. S. and Norton, D. P. 1996b. Putting the balanced scorecard measures to work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Jan. Boston, MA: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Moller, A. and Schaltegger, S. (2005). The Sustainability Balanced Scorecard as Framework for Eco-efficiency Analysis.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logy, 9(4), Nakrem S, Vinsnes A. G., Harkless GE, et al Nursing sensitive quality indicators for nursing home care: Intemational revicw of literaturc, policy and practicc. In the Journal of Nurse Study, 46 6, Weissert(1991)Saaty, T. L. (1999). Fundamentals of the Analytic Network Process., Proceedings of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 Kobe, Japan. Hubbard, G. (2006). Measuring Organization Performance- Beyond the Triple Bottom Line, 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 18(3), Zingales, F. & Hockerts, K. (2003). Balanced Scorecard and Sustainability: Example from Literature and Practice. Working paper, CMER Research Programme Manager.

95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第 十 卷 第 一 期 2016 年 1 月 頁 研 究 論 文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 討 鄭 清 霞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副 教 授 收 稿 日 期 :2015 年 6 月 25 日, 接 受 刊 登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20 日 * 本 文 勞 工 保 險 財 務 與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曾 發 表 於 台 灣 老 人 學 學 會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院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中 心 主 辦, 年 金 改 革 圓 桌 論 壇 --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運 作 與 影 響 ( 11 月 10 日 ) 舉 辦 地 點 : 台 灣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系 館 R401 會 議 室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委 員 提 供 本 文 寶 貴 的 修 改 意 見

96 8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中 文 摘 要 年 金 制 度 是 跨 越 數 個 世 代 的 現 金 收 與 支, 而 產 生 代 間 代 內 個 人 生 命 週 期 的 所 得 重 分 配 體 系 主 要 目 的 在 回 應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風 險 然 由 於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致 使 年 金 財 務 永 續 性 以 及 世 代 公 平 性 遭 遇 挑 戰, 過 去 較 多 集 中 在 收 入 面 的 改 革, 例 如 : 費 率 調 整 或 開 拓 補 充 性 財 源, 晚 近 討 論 則 轉 向 給 付 面 調 整 以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為 此,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1) 分 析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健 全 性 ;(2) 探 討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面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3) 進 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模 擬 分 析 關 鍵 詞 :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9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89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Applications of Labor Insurance Old Age Pension Insurance in Taiwan Ching-Hsia Cheng 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Social Welfare,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Abstract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transfer system about cash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cross several generations, whichbrings out the income redistribution of inter-generation, intra-generation, and individual life course. The main purpose of insurance system is to respond the old age economic safety risk. However, population aging makes the insurance finance sustainability of insurance and generation fairness encounter challenges. In the past, we focused on the revolution of income aspect, such as adjusting rates or expending supplemental income resource.recently, discussion turns to adjusting benefits to achieve finance sustainability. The main purposes of this paper are as follows: (1) the analysis of the finance integrality of labor insurance ; (2) The possible methods of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 of labor insurance ; (3)The simulation analysis of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 of labor insurance. Keywords: labor insurance, old-age pension, automatic adjustment mechanisms

98 9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壹 研 究 源 起 與 目 的 日 治 中 期 至 1980 年 代 左 右, 由 於 嬰 幼 兒 死 亡 率 下 降, 導 致 台 灣 死 亡 率 下 降 與 平 均 餘 命 上 升, 此 形 成 人 口 幼 年 化 的 動 力, 需 要 生 育 率 大 幅 下 降 才 能 抵 銷 人 口 幼 年 化 趨 勢, 但 也 造 成 人 口 老 化 而 1980 年 代 中 期 後, 老 年 人 口 死 亡 率 持 續 下 跌, 且 年 輕 育 齡 婦 女 停 止 生 育, 此 兩 股 力 量 更 推 進 了 人 口 老 化 的 速 度 ( 陳 寬 政,2009) 根 據 國 發 會 (2014) 的 推 計, 從 年 的 未 來 40 年 間, 老 年 人 口 比 例 將 從 2018 年 的 14%( 高 齡 社 會 ),2025 年 再 超 過 20%( 超 高 齡 社 會 ), 一 路 攀 升 到 2061 年 的 41% 左 右 而 85 歲 以 上 的 老 老 人 占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也 將 由 2014 年 的 12%, 大 幅 上 升 為 2061 年 的 26% 高 齡 人 口 絕 對 數 與 占 率 的 快 速 增 加, 對 台 灣 社 會 的 勞 動 市 場 消 費 型 態 生 活 方 式 家 庭 關 係 等 造 成 變 動 然 而 在 支 撐 年 金 財 務 的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方 面, 國 發 會 (2014) 的 推 計 顯 示, 15 至 64 歲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數 於 2015 年 (104 年 ) 達 到 最 高 峰 後 將 持 續 下 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則 將 由 74.1%(2015 年 ) 持 續 下 降 至 2061 年 的 50.4% 扶 養 比 幾 乎 是 達 到 1:1 的 狀 況 針 對 工 作 人 口 的 年 齡 結 構,2014 年 (103 年 ) 約 有 1,734.7 萬 人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以 35 至 44 歲 年 齡 組 人 數 最 多, 占 21.8% 2061 年 (150 年 )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將 減 少 為 萬 人, 幾 乎 只 相 當 於 2014 年 的 一 半 左 右,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組 成 也 變 成 以 55 至 64 歲 年 齡 組 最 多, 約 為 26.8%( 國 發 會, 2014) 制 度 性 回 應 社 會 風 險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相 當 程 度 地 仰 賴 世 代 風 險 共 攤 的 財 務 重 分 配 機 制 人 口 結 構 的 老 化 同 時 也 衝 擊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費 用 規 模 與 變 化 趨 勢 的 掌 握 財 源 籌 措 以 及 費 率 能 否 順 利 調 整, 均 為 各 方 關 注 的 焦 點,2013 年 的 年 金 改 革 爭 議, 即 是 台 灣 社 會 對 於 社 會 保 險 財 務 永 續 性 疑 慮 的 反 應 然 根

9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1 本 問 題 是 制 度 的 永 續 發 展, 且 必 須 符 合 公 平 與 效 率 勞 工 保 險 開 辦 於 1950 年 ( 民 國 39 年 ), 是 我 國 施 行 的 第 一 個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給 付 項 目 包 括 生 育 傷 病 殘 廢 老 年 死 亡 的 現 金 給 付 及 職 災 醫 療 給 付 為 長 期 保 障 勞 工 經 濟 安 全, 勞 保 年 金 自 2009 年 (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除 了 將 殘 廢 給 付 名 稱 改 為 失 能 給 付 外, 失 能 老 年 及 死 亡 三 種 給 付 方 式, 增 加 每 月 領 年 金 的 方 式, 為 老 年 年 金 失 能 年 金 和 遺 屬 年 金 三 種 給 付 ( 勞 工 保 險 局,2013) 年 底 勞 工 保 險 投 保 人 數 992 萬 人,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29,700 元, 普 通 保 險 費 率 :8.50 %,2013 年 累 積 基 金 約 億 元 2 勞 工 保 險 可 說 是 目 前 台 灣 涵 蓋 人 口 最 多 的 老 年 社 會 保 險 根 據 2012 年 勞 保 精 算 報 告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2012), 在 開 放 式 群 體 為 基 礎 的 精 算 原 則 之 下, 老 年 失 能 生 育 傷 病 死 亡 五 類 合 計 費 率 27.84%, 其 中 老 年 給 付 的 最 適 費 率 為 25.69%( 請 參 考 表 1) 而 2012 年 (101 年 ) 勞 保 適 用 費 率 為 7.5% 就 精 算 負 債 而 言,2011 年 底 勞 保 精 算 負 債 為 7.3 兆, 已 提 撥 基 金 比 率 僅 為 6.0%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問 題 也 受 到 各 界 的 關 注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之 後 持 續 超 過 一 個 月 的 時 間, 各 類 媒 體 踴 躍 報 導 分 析 台 灣 各 類 老 年 給 付 的 財 務 健 全 性, 然 其 實 勞 保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財 務 精 算, 財 務 問 題 並 非 新 聞, 立 法 院 曾 決 議 函 請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希 望 自 2010 年 起, 分 十 年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勞 保 基 金 潛 藏 債 務 總 額 ( 黃 世 鑫,2012) 歷 年 精 算 所 揭 露 的 所 謂 最 適 費 率, 均 遠 遠 高 於 現 行 費 率, 主 要 原 因 係 其 以 商 業 保 險 的 評 估 原 則, 其 意 義 在 於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下 的 精 算 費 率 ; 而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保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應 屬 於 部 分 準 備 提 存, 應 以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精 算 性 準 則 評 估, 方 能 顯 示 其 恰 當 的 財 務 精 算 健 全 性 評 估 樣 貌 針 對 財 務 永 續 性 問 題, 其 實 年 金 制 度 是 時 間 軸 上 的 收 與 支, 不 涉 及 服 務 提 供, 所 以 面 對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趨 勢, 要 不 在 給 付 面 調 整, 要 不 在 收 入 面 調 整 過 1 勞 工 保 險 局 (2013) 勞 保 簡 介 2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100 9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去 的 討 論 比 較 在 於 費 率 如 何 調 整, 或 開 拓 其 他 補 充 性 財 源, 但 現 在 轉 向 討 論 給 付 面 如 何 調 整 以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Scherman, 2011) 為 此, 本 文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1) 分 析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健 全 性 ;(2) 探 討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面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3) 進 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模 擬 分 析 表 1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精 算 結 果 單 位 :%, 年 年 度 最 適 費 率 老 年 給 失 能 死 亡 生 育 傷 病 合 計 付 給 付 給 付 給 付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收 入 不 足 支 付 各 項 給 付 年 度 累 積 基 金 餘 額 出 現 虧 損 年 度 年 (107 年 ) 2027 年 (116 年 ) 年 (109 年 ) 2031 年 (120 年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勞 工 保 險 局 ( ) 貳 勞 工 保 險 的 財 務 分 析 Myers(1955) Rejda(1999) 均 明 白 揭 示, 由 於 法 定 必 須 強 制 參 加 而 有 源 源 不 斷 的 新 進 參 與 者, 社 會 保 險 的 精 算 健 全 性 與 商 業 保 險 不 同 社 會 保 險 所 謂 的 精 算 健 全 性, 是 制 度 能 夠 如 期 提 供 給 付 的 能 力 (Myers, 1953), 或 者 說 是 保 險 給 付 的 履 行 能 力 (Rejda, 1999) 能 夠 在 長 期 精 算 平 衡 (actuarial balance) 就 可 稱 其 達 到 精 算 健 全 性 (actuarial soundness) 所 謂 的 長 期 精 算 平 衡 係 指, 長 期 的 保 費 收 入 以 及 利 息 收 入 足 以 支 付 給 付 支 出 以 及 行 政 費 用 (Myers, 1955) 雖 是 立 基 於 強 制 性 參 加 與 政 府 對 制 度 的 承 諾, 然 Rejda(1999) 也 特 別 強 調 一 個 能 夠 支 持 制 度 永 續 發 展 的 費 率 規 劃, 必 須 是 落 在 後 繼 世 代 實 際 上 能 夠 接 受 的 範 圍 歷 年 勞 保 的 財 務 精 算 報 告 多 以 商 業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為 基 礎, 但 根 據 前 述 社

10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3 會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原 則, 在 特 定 投 資 報 酬 率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率 等 假 設 條 件 下, 所 揭 露 的 未 來 長 期 性 之 收 入 支 出 等 現 金 流 量, 以 及 各 年 度 基 金 累 積 金 額, 將 較 精 算 平 準 費 率 更 為 有 意 義 此 次 精 算 期 間 為 50 年 ( 年 ), 精 算 報 告 顯 示, 勞 保 基 金 會 持 續 增 加 至 2018 年 (107 年 ) 的 9 千 億 元 左 右, 接 著 收 入 小 於 支 出, 累 積 基 金 持 續 減 少 至 2027 年 (116 年 ) 開 始 出 現 赤 字, 為 負 0.16 兆 元,3 年 後 2030 年 (119 年 ) 達 負 1.01 兆 元 2033 年 (122 年 ) 為 負 2.17 兆 元 接 著 是 每 2 年 增 加 1 兆 元,2035 年 (124 年 ) 負 3.08 兆 元 2037 年 (126 年 ) 為 負 4.13 兆 元,2039 年 (128 年 ) 為 負 5.29 兆 元,2061 年 (150 年 ) 高 達 負 兆 元 ( 請 參 考 表 2) 假 設 政 府 都 沒 有 編 列 預 算 撥 補, 勞 保 基 金 開 始 出 現 赤 字 後 必 須 靠 借 錢 才 能 順 利 發 出 給 付,2035 年 (124 年 ) 累 計 赤 字 約 3.08 兆 元, 3 其 規 模 與 當 時 的 中 央 政 府 歲 入 3.31 兆 元 相 當 勞 工 保 險 以 修 正 的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財 務 處 理 原 則, 制 度 發 展 初 期, 費 率 高 度 偏 離 完 全 提 撥 的 費 率 水 準 ; 再 者, 早 期 的 投 資 標 的 規 定 較 為 嚴 格, 以 定 存 為 主, 兩 個 因 素 導 致 勞 保 基 金 累 積 有 限 一 次 給 付 改 為 年 金 給 付 時, 也 沒 有 完 全 反 映 費 率 水 準 的 調 升, 致 使 後 續 符 合 請 領 資 格 者 陸 續 請 領 年 金 時, 對 勞 保 基 金 造 成 極 大 壓 力 有 關 勞 工 保 險 財 務 分 析, 羅 紀 琼 (2013a) 更 指 出, 若 以 被 保 險 人 終 身 繳 交 保 費 ( 計 入 政 府 保 費 補 助 部 分 ) 與 可 領 取 給 付 現 值 對 比, 新 制 繳 1 元 領 取 元 偏 高 的 本 益 比 傷 害 財 務 的 永 續 性 給 付 計 算 基 礎 並 非 終 身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而 是 最 高 60 個 月 的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提 高 本 益 比 之 外 ; 也 讓 被 保 險 人 或 投 保 單 位 有 工 作 前 期 低 報 薪 資, 退 休 前 再 逐 步 調 高 投 保 薪 資 的 彈 性 做 法, 而 不 利 於 勞 保 財 務 ( 羅 紀 琼,2013b) 3 假 設 中 央 政 府 歲 入 成 長 率 為 3%

102 9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年 勞 工 保 險 基 金 累 積 金 額 單 位 : 新 台 幣, 兆 元 年 度 勞 保 基 金 ( 兆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12) 說 明 : 假 設 投 資 報 酬 率 3%, 投 保 薪 資 調 整 率 1.5% 社 會 保 險 的 財 務 精 算 健 全 性 準 則 是, 長 期 而 言, 繳 費 貢 獻 以 及 資 產 收 益 能 支 付 現 在 與 未 來 的 給 付 勞 工 保 險 以 50 年 為 精 算 期 間, 低 於 美 國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的 75 年, 而 根 據 50 年 的 財 務 報 告, 已 經 顯 示 基 金 將 於 2027 年 用 罄, 且 2027 年 之 後 的 每 年 收 入 並 未 能 支 應 每 年 給 付 支 出, 致 使 持 續 累 積 赤 字, 此 項 財 務 推 計 實 已 影 響 勞 保 現 在 9 百 多 萬 參 與 者 對 於 制 度 的 信 心, 無 論 未 來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是 否 維 持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或 轉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並 由 政 府 撥 補 不 足, 實 有 必 要 針 對 未 來 財 務 規 劃 重 新 評 估 並 提 出 財 務 健 全 性 的 策 略, 否 則 未 來 恐 危 及 參 與 意 願 由 於 年 金 制 度 是 一 種 有 事 先 付 出 的 制 度, 單 純 以 所 得 替 代 率 來 比 較 不 同 群 體 或 不 同 制 度 恐 怕 不 周 全 (Bezdek et al., 2005) 且 除 了 財 務 健 全 性 受 到 質 疑 之 外, 世 代 負 擔 公 平 性 的 問 題 也 受 到 重 視 內 在 報 酬 率 可 以 避 免 個 別 所 得 替 代 率 因 素, 而 單 純 以 投 資 的 角 度 來 衡 量 年 金 給 付 內 在 報 酬 率 (internal rate of return) 是 衡 量 年 金 優 渥 度 以 及 重 分 配 程 度 的 好 指 標 (Bezdek et al., 2005) 其 實 早 在 1985 年 Keyfitz 即 以 隱 含 利 率 (implicit rate of interest) 概 念,

103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5 針 對 不 同 世 代 計 算 其 繳 交 保 費 總 額 與 年 金 給 付 總 額, 兩 者 在 特 定 時 間 點 的 總 實 質 價 值 若 要 相 當, 則 隱 含 的 利 率 為 何, 實 為 參 與 年 金 制 度 的 內 部 報 酬 率 評 估 方 式 希 望 能 夠 設 算 隨 收 隨 付 制 下, 不 同 世 代 參 與 者 從 年 金 制 度 所 能 得 到 的 隱 含 利 率 他 發 現 在 2000 年 後 出 生 的 世 代, 將 承 擔 負 值 的 隱 含 利 率 若 能 採 行 部 份 準 備 提 存 方 式, 一 定 數 額 基 金 所 帶 來 的 投 資 收 益, 將 有 助 於 緩 和 人 口 年 齡 結 構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衝 擊 (Keyfitz, 1985) 針 對 台 灣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規 劃, 涂 肇 慶 與 陳 寬 政 (1990) 也 運 用 類 似 的 概 念 計 算 內 部 報 酬 率, 他 們 發 現 1986 年 以 後 出 生 世 代 其 報 酬 率 恐 將 為 負 值, 對 於 人 口 老 化 對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影 響 提 出 警 示, 而 建 議 規 劃 儲 備 制 度 的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保 障 楊 靜 利 (2000) 更 進 一 步 針 對 多 種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進 行 回 報 率 模 擬, 強 調 隨 收 隨 付 的 修 正 重 點 在 於 延 緩 費 率 調 漲 的 速 度, 建 議 在 前 期 採 取 修 正 儲 備 而 在 後 期 採 取 修 正 隨 收 隨 付 制 鄭 清 霞 等 (2013) 則 認 為, 目 前 先 進 國 家 討 論 的 是 隨 收 隨 付 制 轉 成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而 台 灣 現 行 是 部 分 提 存 即 將 步 入 隨 收 隨 付 奉 養 尊 親 世 代 是 天 經 地 義 的 事 情, 無 論 後 繼 世 代 的 回 饋 率 是 否 低 於 1, 都 一 定 要 確 保 尊 親 世 代 的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人 口 結 構 老 化 雖 然 無 可 避 免 地 讓 後 繼 世 代 的 回 饋 率 降 低,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後 繼 世 代 稅 與 費 之 可 負 擔 性 問 題, 必 須 設 定 天 花 板, 不 可 能 無 限 制 上 升 一 個 真 正 有 意 義 的 政 府 最 後 保 證 責 任, 亦 應 揭 露 未 來 政 府 由 稅 收 撥 補 金 額 的 規 模 占 當 期 財 政 預 算 的 比 例, 或 交 代 財 務 來 源 的 規 劃, 並 估 算 當 期 工 作 世 代 的 總 合 的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率 隨 收 隨 付 與 儲 備 制, 差 異 在 於 有 無 準 備 金, 有 準 備 金 就 有 投 資 運 用 問 題, 無 準 備 金 就 有 世 代 分 配 與 後 繼 世 代 能 否 負 擔 等 問 題 未 來 改 革 可 朝 費 率 規 劃 方 向 探 討, 考 量 人 口 老 化 趨 勢 基 金 規 模 與 運 用 效 率 保 費 可 負 擔 性 給 付 適 當 性 與 世 代 公 平 性, 採 取 部 分 提 存 準 備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以 調 整 給 付 水 準 給 付 條 件 費 率, 或 以 稅 收 成 立 緩 衝 基 金 的 方 式, 延 長 過

104 9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渡 到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時 間 至 少 為 40 年 4, 強 化 目 前 30 歲 以 下 年 輕 人 口 對 年 金 制 度 的 信 心 ( 鄭 清 霞 等,2013) 綜 合 上 述 討 論, 現 行 勞 保 財 務 精 算 偏 向 由 商 業 保 險 觀 點 出 發, 故 出 現 幾 個 問 題 :(1) 缺 乏 每 一 年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詳 細 評 估 分 析 換 言 之, 若 以 當 年 收 支 平 衡 為 目 標, 應 呈 現 長 期 每 年 的 應 計 保 險 費 率 與 實 際 保 險 費 率 的 差 距 (2) 缺 乏 對 於 基 金 積 存 率 (finding ratio) 要 求 的 討 論 以 及 長 期 分 析 (3) 缺 乏 對 於 適 當 評 估 期 間 年 數 的 討 論 ( 現 行 評 估 期 間 為 50 年, 為 什 麼 採 用 50 年?) (4) 雖 然 以 商 業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為 衡 量 條 件, 呈 現 了 27.84% 的 平 準 費 率, 但 更 應 該 以 社 會 保 險 精 算 健 全 性 為 基 礎, 呈 現 50 年 總 和 收 支 平 衡 的 平 衡 費 率 (5) 缺 乏 短 期 財 務 觀 點 與 長 期 財 務 觀 點 的 呈 現 與 比 較 分 析 (6) 缺 乏 個 別 世 代 回 饋 率 的 揭 露 (7) 缺 乏 後 繼 世 代 費 與 稅 負 擔 率 的 揭 露 (8) 僅 呈 現 絕 對 數 字, 卻 缺 乏 支 出 規 模 以 及 基 金 累 積 規 模 相 對 於 總 體 變 數 的 比 例, 例 如 : 政 府 稅 出 與 稅 入 規 模 GDP 規 模 等 公 共 年 金 制 度 強 調 代 間 或 世 代 互 助,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通 常 以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出 發 點 思 考, 採 取 純 粹 的 隨 收 隨 付 或 有 若 干 準 備 金 的 修 正 隨 收 隨 付, 鮮 少 採 取 完 全 提 存 準 備 有 關 年 金 財 務 永 續 性 的 思 考, 也 是 以 隨 收 隨 付 制 為 基 本 出 發 點 進 行 改 革 規 劃, 主 要 有 兩 個 方 向, 若 是 量 入 為 出 為 運 作 基 準 的, 當 支 出 面 增 加 時, 就 必 須 減 少 支 出 ; 若 是 量 出 為 入 為 運 作 基 準, 支 出 面 增 加 時, 則 提 高 收 入 收 入 面 主 要 有 四 個 做 法 ( 請 參 考 圖 1): 調 高 費 率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計 算 方 式 多 元 費 基 ( 稅 基 )( 例 如 : 健 保 增 加 補 充 保 費, 或 改 成 家 戶 所 得 制, 或 以 指 定 用 途 稅 方 式 增 加 其 他 財 源 ) 第 四 是 建 立 緩 衝 基 金, 就 是 在 人 口 老 化 不 是 那 麼 嚴 重 的 時 候, 以 其 他 稅 捐 項 目 為 來 源, 設 立 緩 衝 基 金, 未 來 在 特 定 條 件 下 可 以 啟 動 緩 衝 基 金 對 年 金 財 務 挹 注 4 目 前 政 府 的 規 畫 是 30 年

105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7 收 入 面 支 出 面 調 整 費 率 調 整 投 保 薪 資 多 元 費 基 緩 衝 基 金 降 低 給 付 率 修 改 給 付 公 式 修 改 給 付 條 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圖 1 年 金 制 度 的 財 務 改 革 策 略 另 一 個 方 向 是 支 出 面 調 整, 第 一 是, 降 低 給 付 率, 例 如 :1.55% 降 到 1.3%, 但 因 為 直 接 反 映 給 付 水 準, 較 容 易 引 起 反 彈, 較 少 直 接 運 用 此 方 法 (OECD, 2012) 第 二 是 修 改 給 付 公 式, 有 時 可 以 順 便 改 善 所 得 重 分 配 程 度 第 三 個 是 修 改 給 付 條 件, 例 如 :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第 四 則 是 本 文 探 討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參 年 金 給 付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試 擬 一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主 要 用 來 自 動 調 整 薪 資 相 對 於 必 須 課 稅 的 比 例 以 及 持 續 務 實 的 給 付 水 準, 不 需 透 過 立 法 具 體 載 明 調 整 的 面 向 與 時 間 點, 只 要 按 照 其 所 規 範 的 公 式, 套 入 相 關 參 數 後 即 可 實 施 ( 例 如 : 平 均 餘 命 經 濟 成 長 財 務 可 負 擔 性 ) 例 如 瑞 典 主 要 參 考 平 均 餘 命 與 經 濟 表 現 換 言 之, 這 樣 可 不 必 透 過 頻 繁 的 修 法, 即 可 平 衡 退 休 所 得 體 系 所 遭 遇 的 問 題, 也 可 以 避 免 選 舉 帶 來 的 不 當 干 預 (Bosworth & Weaver, 2011)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設 計 是 希 望 可 以 透 明 公 平 地 分 擔 世 代 負 擔, 同 時 也 協 助 個 人 事 先 調 整 其 儲 蓄 與 勞 動 行 為 以 回 應 自 動 調

106 9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整 機 制 的 運 作 (OECD, 2012) 廣 義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Automatic Stabilizer Mechanisms) 設 計 主 要 有 收 入 面 與 支 出 面 兩 個 面 向, 可 透 過 多 種 型 式 展 現 其 所 欲 達 到 的 調 整 時 機 與 調 整 (Bosworth & Weaver, 2011) 過 去 的 討 論 比 較 在 於 費 率 如 何 調 整, 或 開 拓 其 他 補 充 性 財 源, 但 現 在 反 而 轉 向 討 論 給 付 面 如 何 調 整 以 達 到 財 務 永 續 性 (Scherman, 2011) 針 對 給 付 水 準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主 要 有 兩 個 方 向, 第 一 個, 對 於 過 去 貢 獻 的 再 評 價, 工 作 期 間 的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通 常 是 年 金 給 付 計 算 的 基 準, 工 作 者 累 積 年 資 時 間 可 能 長 達 年, 所 以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計 算, 必 須 能 夠 反 映 累 積 年 資 期 間 的 生 活 水 準 及 成 本 改 變, 此 稱 為 投 保 薪 資 重 計 算 (valorization) 或 稱 為 退 休 前 的 指 數 調 整 (pre-retirement indexation)(oecd, 2007; OECD, 2013) 其 參 數 可 能 包 括 投 保 薪 資 採 計 月 數 歷 年 投 保 薪 資 的 重 計 算 方 式 等 等 另 外 一 個 調 整 方 向, 是 退 休 給 付 水 準 的 調 整, 針 對 的 是 已 經 在 領 給 付 的 全 體 退 休 者 從 隨 收 隨 付 制 分 析, 年 輕 人 與 老 年 人 的 對 比, 人 口 結 構 是 影 響 財 務 的 最 直 接 因 素,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首 要 反 應 人 口 結 構 對 於 這 個 財 務 面 的 影 響 其 次 是 勞 動 參 與 率, 因 為 勞 動 參 與 率 增 加, 繳 費 人 口 增 加, 就 能 降 低 財 務 壓 力 第 三 個 變 項 是 生 產 能 量, 當 社 會 中 的 實 質 薪 資 是 上 漲 的, 而 且 上 漲 幅 度 大 於 人 口 的 壓 力, 對 於 隨 收 隨 付 的 財 務 也 有 減 緩 作 用 (European Commission, 2012) 這 些 因 子 均 可 以 成 為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參 數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設 計 必 須 考 量 幾 個 重 點 (Bosworth & Weaver, 2011; OECD, 2012): 第 一, 調 整 機 制 是 以 確 實 數 據 為 基 礎 (Certainty-based) 還 是 以 推 計 數 據 為 基 礎 (projection-based)? 根 據 確 實 數 據 以 反 映 實 際 變 化, 例 如 工 作 人 口 與 退 休 人 口 的 比 例 其 缺 點 是 較 容 易 出 現 波 動 性, 而 混 雜 短 期 或 長 期 的 影 響 例 如 : 經 濟 景 氣 對 失 業 的 影 響 或 短 期 的 就 業 促 進 措 施, 提 升 就 業 則 改 變 工 作 人 口

10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99 與 退 休 人 口 的 比 例 若 以 推 計 數 據 為 基 礎, 則 是 以 主 責 面 向 的 未 來 趨 勢 為 調 整 依 據, 例 如 平 均 餘 命 生 育 率 勞 動 參 與 率 實 質 薪 資 成 長 等 這 些 影 響 財 務 可 清 償 性 的 參 數 推 計 為 基 礎 仰 賴 對 未 來 的 假 設, 但 這 些 假 設 可 能 有 其 準 確 程 度 的 偏 誤 或 不 確 定 性, 不 同 的 假 設 將 引 導 其 推 計 結 果 方 向 第 二,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力 道 應 該 視 情 況 而 定, 這 是 為 了 預 防 危 機 而 設 定? 或 者 是 為 了 解 決 某 個 危 機 而 設 定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如 果 是 前 者, 那 機 制 的 設 計 應 該 以 長 久 運 用 為 原 則, 這 也 會 優 於 解 決 緊 急 危 機 而 有 的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第 三 是 檢 視 年 金 永 續 性 的 頻 率 : 進 行 每 年 檢 視 的 國 家 通 常 要 求 在 每 次 檢 視 中 的 較 小 幅 調 整, 讓 這 些 調 整 不 容 易 被 注 意 到 例 如 要 求 給 付 水 準 凍 結, 而 不 是 名 目 的 刪 減 這 樣 的 做 法 也 較 具 政 治 可 行 性 但 另 一 方 面, 年 年 調 整 是 否 意 味 年 年 重 演 的 衝 突 與 選 舉 碰 撞, 反 而 給 反 對 者 更 有 機 會 限 制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所 能 發 揮 的 功 能 相 對 於 短 期 檢 視, 不 定 期 的 檢 視 容 易 讓 相 關 參 數 值 有 較 大 的 改 變, 以 義 大 利 來 說, 以 十 年 來 檢 視 平 均 餘 命 的 改 變, 如 果 因 此 必 須 有 所 調 整, 可 能 幅 度 較 大 而 會 遭 致 較 大 的 反 對 聲 浪 第 四 是 調 整 的 速 度, 調 整 的 速 度 越 快, 其 所 招 致 的 反 對 聲 浪 越 強 烈 當 受 影 響 的 群 體 體 會 到 其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給 付 或 退 休 年 齡, 政 治 壓 力 隨 之 而 來 有 些 國 家 的 立 法 委 員 甚 至 反 對 調 整 機 制 第 五 是 自 動 調 整 的 程 度 (Degree of automaticity): 政 治 人 物 會 勇 敢 保 證 不 可 知 的 未 來 可 能 會 降 低 給 付 或 提 高 稅 率, 但 當 時 間 點 真 正 來 臨 時, 迫 於 壓 力, 他 們 會 痛 苦 違 背 或 要 求 去 防 止 減 少 給 付 或 增 加 稅 率, 有 不 少 例 子 是 即 便 已 經 頒 布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因 故 而 延 緩 實 施 期 程, 或 被 改 變 有 些 則 是 即 便 在 調 整 機 制 的 共 識 上, 政 治 討 論 的 熱 度 沒 有 停 歇 整 體 而 言,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在 支 出 減 少 與 收 入 增 加 這 兩 個 主 要 策 略 之 間 的 平 衡 點 應 如 何 取 捨, 必 須 於 這 個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包 裹 中 予 以 解 決 其 次, 也 必 須 解 決 是 否 啟 動 刪 減 支 出 ( 對 未 來 退 休 者, 例 如 : 提 高 退 休 年 齡, 或 對 現 在 退 休 者 的 自 動 調 降 給 付 ) 或 者 兩 者 兼 具, 這 些 都 應 該

108 10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整 體 性 考 量 的 第 六 是 調 整 的 效 果, 會 導 致 哪 些 人 的 損 失 呢? 有 沒 有 逆 分 配 的 狀 況 呢? 低 所 得 工 作 者 或 者 低 給 付 水 準 的 退 休 者, 有 沒 有 保 護 他 們 給 付 不 被 刪 減 的 機 制 呢? 二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試 擬 OECD(2012) 指 出 Samuelson(1958) 以 及 Aaron(1966) 開 始 了 對 於 年 金 永 續 性 的 討 論, 其 假 設 個 體 存 活 兩 期, 第 一 期 工 作, 第 二 期 退 休 退 休 金 水 準 = p w t q 付 方 式 徵 收 工 作 人 口 的 保 費 假 設 社 會 安 全 退 休 給 付 為 b, 以 c 的 費 率 水 準, 採 取 隨 收 隨 第 t+1 期 的 年 金 總 給 付 金 額 = Pt 1 Rt 1 p Ct 1 cwt 1Lt 1 c ( 1 g) w (1 n) t L t 第 t 期 的 工 作 人 口 在 工 作 時 的 繳 費 付 出 是 C, 退 休 時 領 取 的 退 休 金 水 準 t 是 P t 1 兩 者 的 比 值 若 為 1( Pt 1 =1), 就 是 繳 費 與 給 付 相 等 C t 假 設 這 個 比 值 我 們 稱 為 PAYG 之 下 的 收 益 率, 在 費 率 固 定, 勞 動 參 與 率 固 定 的 情 況 下, 那 麼 這 個 比 值 的 多 寡 其 實 是 受 到 兩 個 參 數 影 響, 一 者 是 工 作 人 口 的 成 長 率 (n), 二 者 是 工 資 的 成 長 率 (g) 簡 單 來 說,1+r ( 利 率 ) 與 (1+n) *(1+g) 之 間 孰 大 孰 小, 則 決 定 採 取 隨 收 隨 付 制 或 提 存 準 備 制, 工 資 成 長 率 人 口 成 長 率 為 負 值 時,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隱 含 報 酬 率 也 隨 之 下 降, 當 1+r >(1+n) *(1+g) 時, 較 為 理 想 的 財 務 處 理 方 式 是 儲 備 制

10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1 Pt 1 Ct 1 cwt 1Lt 1 c (1 g) wt (1 n) Lt (1 g)(1 n) C C cw L C w L t t L t : 第 t 期 的 工 作 者 人 數 w t : 第 t 期 的 工 作 者 的 平 均 工 資 t t t t L t Lt 1(1 n) w t wt 1(1 g) n : 勞 動 力 人 口 的 成 長 率 g : 工 資 成 長 率 p : 平 均 的 退 休 金 水 準 q p w t : 所 得 替 代 率 R : 年 金 受 領 人 數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是 當 期 支 出 等 於 當 期 收 入, 區 分 為, 量 出 為 入 以 及 量 入 為 出 如 果 是 量 出 為 入, 在 給 付 水 準 不 變 的 情 況 之 下, 當 繳 費 人 口 與 給 付 人 口 的 比 例 有 所 變 動, 則 應 該 調 整 費 率 Pt ct w L t t 如 果 是 量 入 為 出, 在 費 率 不 變 的 情 況 之 下, 當 繳 費 人 口 與 給 付 人 口 的 比 例 有 所 變 動, 則 應 該 調 整 給 付 水 準 p t cwt Lt R t 1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金 額 調 整 機 制 是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5-4 條 本 保 險 之 年 金 給 付 金 額, 於 中 央 主 計 機 關 發 布 之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累 計 成 長 率 達 正 負 百 分 之 五 時, 即 依 該 成 長 率 調 整 之 2009 年 開 始 年 金 化 至 今 物 價 指 數 已 經 累 積 超 過 5% 增 幅 ( 請 參 考 表 3), 達 到 調 整 給 付 的 條 件 除 了 物 價 之 外, 接 著

110 10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我 們 討 論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表 年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年 度 物 價 指 數 物 價 指 數 增 幅 % 勞 動 力 的 成 長 率 與 工 資 成 長 率 既 然 是 影 響 隨 收 隨 付 隱 含 報 酬 率 的 關 鍵, 且 參 酌 各 國 的 經 驗,( 給 付 人 數 / 繳 費 人 數 ) 比 值 的 變 動 率 是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的 主 要 參 數 之 一, 此 乃 基 於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理 念 出 發 因 為 隨 收 隨 付 制 的 基 本 精 神 在 於 收 支 平 衡, 簡 單 來 說 是 : L( 繳 費 人 數 )*A( 平 均 繳 費 額 )=R( 退 休 人 數 )*B( 平 均 給 付 額 ) L1 * A 隨 收 隨 付 之 下, 第 一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B1 R L2 * A 隨 收 隨 付 之 下, 第 二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B2 R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比 值 成 長 率 r 2 ( R 2 L R1 ) L R *(1 r2 ) R1 L2 L1 L 1 R L R B 2 2 L1 1 * R (1 r ) 1 L A L * * A2 R2 R1 (1 r2 ) 1 假 設 平 均 繳 費 額 沒 有 變 動, 也 就 是 A1 A2 則

11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3 B 2 1 B1 * (1 r ) 2 換 言 之, 第 二 期 的 給 付 水 準 B 2 等 於 第 一 期 給 付 水 準 B 1 乘 上 1 r 2 是 (1 r 2 ),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假 設 以 65 歲 以 上 人 口 佔 歲 人 口 的 比 值, 做 為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的 比 值, 根 據 最 新 的 人 口 中 推 計, 未 來 比 值 的 變 化 率 如 表 4 所 示, 按 照 這 個 比 值 計 算,2015 年 的 給 付 水 準 調 整 幅 度, 高 達 95.66%, 但 這 個 調 整 幅 度 顯 然 過 於 劇 烈, 實 務 上 不 可 行, 也 過 於 偏 頗 B 1 B (1 r ) 1 * B1 * 1 B1 2 *95.66% 接 著 我 們 以 幾 個 方 向 進 行 考 慮,( 一 ) 利 用 其 他 數 字 來 推 計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數 比 值 的 未 來 趨 勢, 例 如 : 由 於 台 灣 歲 勞 動 參 與 率 相 當 低 5, 故 65 歲 以 上 與 歲 人 口 比 值, 或 以 未 來 勞 工 保 險 預 估 的 參 與 人 數 及 給 付 人 數 估 計 值 代 入 然 受 限 於 研 究 時 程, 無 法 對 未 來 勞 工 保 險 參 與 人 數 及 給 付 人 數 比 例 有 詳 細 估 計 6, 且 2014 年 9 月 勞 工 保 險 參 與 人 數 多 達 991 萬 8752 人 左 右, 應 可 以 國 發 會 人 口 中 推 計 65 歲 以 上 與 歲 人 口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做 為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與 繳 費 人 口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其 次,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變 動 也 會 影 響 此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現 階 段 我 們 先 假 設 勞 動 參 與 率 維 持 在 2013 水 準 不 變 7 ( 二 ) 平 均 繳 費 額 的 變 動, 換 言 之, 必 須 納 入 費 率 與 費 基 的 變 動 幅 度,( 三 ) 納 入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的 調 整 ( 四 ) 考 量 給 付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需 不 傷 害 給 付 適 足 性, 則 區 分 給 付 水 準 的 分 段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也 就 是 給 付 額 在 某 一 特 定 水 準 之 上, 才 適 用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例 如 國 民 年 金 的 40 年 投 保 薪 資 給 付 水 準,17280*40*1.3%= 歲 勞 動 參 與 率 自 2006 年 已 經 低 於 10%,2006 年 為 9.77% 陸 續 降 至 2013 年 8.11% 6 勞 工 保 險 精 算 報 告 也 沒 有 呈 現 精 確 的 比 值 而 無 法 直 接 引 用 年 平 均 勞 動 參 與 率 58.43%( 男 性 :66.74%, 女 性 :50.46%)

112 10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B L A L * * A2 R2 R1 (1 r2 ) A 2 2 W1 *(1 w2 )*Pr 1*(1 pr ) 1 L1 1 B2 * *A1 *(1 w2 )*(1 pr2 ) R (1 r ) B2 B1 * *(1 w2 )*(1 pr2 ) (1 r ) 2 若 再 考 慮 通 貨 膨 脹 的 指 標 則 B 1 B1 * *(1 w2 )*(1 pr2 )*(1 2). 式 A (1 r ) 2 i 2 r 2 : 第 2 期 ( 給 付 人 數 / 繳 費 人 數 ) 比 值 成 長 率 B 1: 第 1 期 給 付 水 準 A 1 : 第 1 期 平 均 保 費 額 A 2 : 第 2 期 平 均 保 費 額 W 1: 第 1 期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w 2 : 第 2 期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pr 2 : 第 2 期 費 率 成 長 率 Pr 1: 第 1 期 費 率 i 2 : 第 2 期 通 貨 膨 脹 的 增 幅 表 年 人 口 趨 勢 年 底 人 口 數 ( 千 人 ) 西 元 0-14 歲 歲 65 歲 以 上 比 值 比 值 的 成 長 率 (%) ,260 17,347 2, ,147 17,369 2,

113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080 17,296 3, ,020 17,218 3, ,976 17,116 3, ,939 16,994 3, ,909 16,846 3, ,879 16,690 3, ,849 16,545 4, ,825 16,378 4, ,804 16,197 4, ,807 15,989 4, ,777 15,810 4, ,708 15,663 5, ,677 15,472 5, ,644 15,286 5, ,611 15,103 5, ,579 14,914 5, ,545 14,745 5, ,511 14,559 6, ,476 14,369 6, ,440 14,179 6, ,401 13,997 6, ,360 13,824 6, ,317 13,650 6, ,272 13,474 6, ,225 13,291 6,

114 106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178 13,057 6, ,131 12,850 6, ,084 12,625 7, ,038 12,387 7, ,994 12,154 7, ,952 11,915 7, ,912 11,682 7, ,874 11,466 7, ,838 11,257 7, ,805 11,070 7, ,775 10,914 7, ,746 10,748 7, ,720 10,551 7, ,696 10,379 7, ,673 10,183 7, ,652 10,000 7, ,631 9,814 7, ,612 9,620 7, ,593 9,428 7, ,574 9,234 7, ,556 9,040 7, 勞 工 保 險 有 關 於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未 來 的 調 整 依 據,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法 第 13 條, 本 保 險 之 保 險 費, 依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及 保 險 費 率 計 算 普 通 8 資 料 來 源 : 勞 工 保 險 局

115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7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為 被 保 險 人 當 月 投 保 薪 資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三 ;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時, 保 險 費 率 定 為 百 分 之 七 點 五, 施 行 後 第 三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其 後 每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百 分 之 十, 並 自 百 分 之 十 當 年 起, 每 兩 年 調 高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至 上 限 百 分 之 十 三 但 保 險 基 金 餘 額 足 以 支 付 未 來 二 十 年 保 險 給 付 時, 不 予 調 高 2008 年 的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為 6.5%, 就 業 保 險 1%, 合 計 為 7.5%, 陸 續 調 升 至 2014 年 的 8.5%, 以 及 2015 年 的 9% 9, 假 設 陸 續 調 升 至 12% 為 止 其 次 是 有 關 於 在 保 者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的 成 長 率, 回 顧 1999 年 至 2013 年 資 料,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從 1999 年 的 24,013 元 上 升 至 2013 年 的 29,313 元, 各 年 度 成 長 幅 度 在 最 高 2.39% 左 右, 但 也 有 負 向 的 成 長 ( 請 參 考 表 5), 我 們 先 保 守 設 定 未 來 成 長 率 大 約 在 1% 左 右, 物 價 指 數 的 成 長 率 也 設 為 1%, 據 此 數 據 代 入 調 整 公 式, 計 算 未 來 的 調 整 幅 度, 請 參 考 表 6(A 案 ) 根 據 表 6 的 模 擬 結 果 發 現, 因 為 考 量 費 率 調 整, 而 費 率 調 整 卻 是 兩 年 一 次, 故 自 動 調 整 係 數 產 生 忽 大 忽 小 結 果 故 本 研 究 B 案 則 配 合 費 率 調 整 期 間, 採 取 2 年 一 次 調 整, 請 參 考 表 7 再 者, 避 免 調 整 幅 度 過 於 劇 烈, 考 量 德 國 經 驗, 適 度 反 映 人 口 結 構 的 改 變, 而 非 完 全 反 映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增 加 一 個 係 數, 首 先 反 映 0.75 的 人 口 結 構 改 變 (C 案 ), 請 參 考 表 8, 其 次 反 映 0.5(D 案 ), 請 參 考 表 9, 第 三 是 最 小 幅 度 的 反 應 (E 案 ), 0.25 ( 請 參 考 表 10) B 1 B1 * *(1 w2 )*(1 pr2 )*(1 2). 式 B *(1 r ) 2 i 2 最 後, 由 於 勞 工 保 險 費 率 的 調 整 某 種 程 度 是 反 映 過 去 超 低 費 率 的 補 平, 所 以 我 們 也 模 擬 不 考 慮 費 率 調 整 因 素 的 狀 況 (F 案 ), 請 參 考 表 11 最 後 是 採 取 勞 工 保 險 修 正 案 的 費 率 規 劃 (G 案 ), 請 參 考 表 12 9 勞 工 保 險 普 通 事 故 保 險 費 率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起 由 8.5% 調 整 為 9%, 就 業 保 險 費 率 1%

116 108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B 1 B1 * *(1 w2 )*(1 2). 式 C *(1 r ) 2 i 2 表 5 勞 工 保 險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年 期 在 保 者 平 均 投 保 薪 資 成 長 率 , , , , , , , , , , , , , , , 資 料 來 源 : 根 據 勞 工 保 險 局 資 料 計 算

117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09 表 6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A 案

118 110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7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B 案

119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1 表 8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C 案 ( 0.75 )

120 112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9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D 案 ( 0.50 )

121 勞 工 保 險 老 年 年 金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之 探 討 113 表 10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E 案 ( 0.25 )

122 114 靜 宜 人 文 社 會 學 報 表 11 自 動 調 整 機 制 模 擬 F 案 ( 不 考 慮 費 率 調 整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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