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 10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9 年月日 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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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 10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9 年月日 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 10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并符合 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及本说明书中关于 合格投资者 的要求,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未使用贷款 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集合计划,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同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本金不受损失,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签订 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管理合同 的投资者,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将按照 管理合同 指导意见 管理办法 管理规定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名称类型目标规模管理期限推广期开放期 财通证券资管双季赢 10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及存续期规模不设上限 管理人有权公告设置及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内的规模上限 同时, 投资者人数不超过 200 人 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存续期为 10 年 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 或满足适当条件后展期 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定期开放, 每个运作周期起始日为上一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后的首个工作日, 对于首个运作周期, 运作周期起始日为计划成立日 每个运作周期为半年左右 ( 首个运作周期除外 ), 运作周期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具体运作周期到期日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本计划的开放期为每个运作周期到期日, 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及退出申请, 管理人可以公告 1

2 延长开放期 特别开放期 : 若本合同因第二十六条第 ( 一 ) 款第 2 3 项原因发生变更, 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 则管理人将合同变更生效日前的 1 个工作日设置为特别开放期,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除开放期以及特别开放期以外其余都是封闭期, 封封闭期闭期内不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追加参与不设最低金额限制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本集合计划申请的投资者在参与之前未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情形 管理人可公告调整本集合计划首次参与和追加参与时的最低参与金额 相关费率 1 参与费率:0 2 退出费率:0( 违约退出情形下的退出费率由 管理合同 另行约定 ) 3 管理费率:0.70%/ 年 4 托管费率:0.05%/ 年 1 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全部投资于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化资产, 具体包括 : 在证券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场所发行 交易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 可分离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及其派发的权证 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 以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范围 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现金和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其中企业债 公司债 ( 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 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债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人主体或债项或担保人主体评级不低于 AA, 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l 或发行人主体评级不低于 AA 2 资产配置比例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2

3 规的规定 : (1)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 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 可分离债 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购 债券型基金 现金 银行存款 (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等 其中可分离债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30%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 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 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2) 权益类资产包括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及其派发的权证 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 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20%, 其中权证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3% 权证仅限于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和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 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 投资于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及其派发的权证 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应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但因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导致卖出时间受限的除外 (3) 债券回购 : 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逆回购不得超过上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本计划开放退出期, 资产组合中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价值, 不低于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风险收益特征适合推广对象 (5) 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6) 本计划参与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 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本计划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 本计划属于 R2( 中低风险 ) 证券投资产品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具体见管理人公告 本计划属于 R2( 中低风险 ) 证券投资产品, 适合能承受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具体见管 3

4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 理人公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 管理规定 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 投资偏好 投资限制 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 完整 准确 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管理人有权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增加其他推广机构 ) (1)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自启动推广工作后, 在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 设立活动 具体推广时间和方案由管理人公告确定 在推广期内, 委托人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期内, 管理人有权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 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 并采用 时间优先 的原则避免出现募集份额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的情况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推广期, 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管理人在 T+1 日对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后到其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查询成交确认结果 (2) 存续期参与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内可以办理参与业务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开放期的交易时间段内申请参与, 具体事项见管理人公告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1) 本集合计划的参与申请根据不同推广机构的程序, 采用电子签名或纸质签名方式提交 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的委托人应当根据推广机构的要求签署纸质的电子签名约定书或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采用纸质签名方式的委托人需签署纸质的风险揭示书 签订纸质的合同 委托人根据推广机构的程序, 到推广机构指 4

5 集合计划的退出 参与费认购资金利息办理时间办理场所 定网点或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或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2) 委托人按推广机构的具体安排, 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提交参与申请 ; (3) 通过管理人直销方式参与集合计划的, 委托人开设管理人认可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账户, 并在有效时间内将足额资金划入管理人指定的直销账户中, 并保证汇款人名称与开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基金账户的持有人名称一致 委托人指定关联的银行卡作为办理红利款项 退出款项 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 委托人应承诺在 管理合同 有效期内, 不得撤销该账户, 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 通过其他推广机构参与集合计划的, 委托人应按照推广机构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参与申请 (4) 委托人签署 管理合同 后, 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 管理合同 的有效组成部分 ; 委托人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 (5) 委托人推广期参与的, 可于计划成立后到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委托人存续期参与的, 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3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确认无效的申请, 推广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款项本金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内可以办理退出业务 此外, 若 管理合同 发生变更, 且在合同变更公告日起至合同变更生效日内无开放期的, 则管理人将合同变更生效日前的 1 个工作日设置为特别开放期, 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退出办理的日期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 5

6 办理方式 程序退出费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巨额退出 (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1) 申请方式 : 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退出业务的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 管理人直销柜台或通过推广机构的指定系统提出退出申请 委托人申请的退出申请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的份额数量时, 申请无效 (2) 确认与通知 : 当日 (T 日 )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给管理人的赎回申请, 注册登记机构将于 T+1 日办理退出变更登记, 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到其办理退出的推广机构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 款项支付 :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 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本集合计划退出费率为 0( 违约退出情形下的退出费率由 管理合同 另行约定 ); (1)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 5%, 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2) 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申请和处理方式发生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时, 必须提前 2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 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单个开放日内, 本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 ( 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 超过上一日计划份额总份数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退出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 全额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 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部分延期退出 : 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对本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计划份额不低于当日参与申请总份额的前提下, 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 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并接受的退出申请 ;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 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退出金额, 6

7 连续巨额退出 (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违约退出 ( 认定标准 退出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退出为止 委托人在申请退出时可选择当日未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未进行选择的默认顺延 暂停退出 : 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 ( 含两个开放日 ) 发生巨额退出的, 如集合计划支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 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 暂停和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告知客户的方式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时, 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 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集合计划连续两个开放日 ( 含两日 ) 以上发生巨额退出, 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退出 (2) 连续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出现连续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方式处理, 当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也可拒绝或暂停接受退出申请, 并对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 采用全额退出或部分延期退出方式处理 (1) 违约退出的认定委托人如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的非退出开放日退出计划, 为委托人违约, 属于违约退出 (2) 违约退出的处理 1) 违约退出的程序 委托人违约退出的, 需向管理人提供书面违约退出申请文件 管理人审核同意后, 由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或由销售机构代为办理违约退出申请 委托人违约退出的具体程序以及办理违约退出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和 说明书 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委托人违约退出的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 违约退出的价格 违约退出的价格为管理人审核同意后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正式受理违约退出申请当日的计划份额净值 7

8 3) 业绩报酬的计提 委托人违约退出时, 管理人依据 管理合同 第十三部分第 ( 三 ) 款中的约定计提业绩报酬 4) 违约退出费用的计算 委托人违约退出的, 应支付净退出金额 ( 扣除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和应计提的业绩报酬后的实际退出金额 ) 的 0.5% 作为违约退出费用, 违约退出费用全额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于违约退出时一次性支付 违约退出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违约退出费用 =( 违约退出的份额 违约退出的价格 - 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 违约退出费率违约退出时, 委托人实际取得的退出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实际取得的退出金额 = 违约退出的份额 违约退出的价格 - 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 违约退出费用上述涉及违约退出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3) 违约退出的原则 1) 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 2) 不得违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 3) 不得损害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不得损害剩余的集合计划的资产权益 ; 4) 违约退出业务必须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人申请, 经管理人内部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办理 管理人经审核后认为违约退出业务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以及 管理合同 约定的, 有权拒绝办理 (4) 管理合同 关于违约退出条款的约定不代表委托人一定可以在非退出开放日退出本计划, 在违约退出违背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和 管理合同 约定 损害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损害剩余集合计划的资产权益以及其他管理人认为不适宜办理违约退出的情形下, 管理人均有权拒绝办理委托人的违约退出申请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自有资金参与比例最高不超过计 划总份额的 20%, 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合计比 例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 8

9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管理人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与其他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 承担同等风险 管理人自有资金并不承担补偿其他投资者亏损或收益的责任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按照本合同 十四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对收益分配约定进行 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所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 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应当在超限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部分自有资金参与份额退出或提高集合计划规模, 以符合法规要求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6 个月 ( 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 管理人退出部分自有资金的情形除外 ) 参与 退出时, 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 ( 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 ) 和托管人 为应对本集合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 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本集合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 第四款规定的限制, 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 监管准则和行业自律规则对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另有规定的 ( 包括但不限于触及监管机构规定的预警标准而要求管理人退出自有资金等 ), 从其规定, 但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集合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投资者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募集期届满后,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投资者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募集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返还集合计划投资者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柜台交易市场 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向合格投资者转让集合计划份 9

10 费用 报酬 费用种类 ( 计提标准 方法 支付方式 ) 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 管理合同 1 托管费: 托管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 年化费率计算, 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托管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5%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托管费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或现金类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集合计划终止后, 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2 管理费: 管理费按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70% 年化费率计算, 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管理费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H=E 0.70%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管理费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于五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 集合计划终止后, 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单独计提并分别支付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 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 作为各自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10

11 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在集合计划成立后, 管理人出具指令, 由托管人从集合计划中扣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托管人不垫付证券账户开户费 5 其他费用: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业绩报酬 包括集合计划成立后的电子合同服务费 中债数据服务费 信息披露费用 注册登记费用 会计师费和为保护和实现委托资产权利及解决因处理委托资产事务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 律师费 差旅费 公证费 评估费 拍卖费 保全费 执行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 )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业绩报酬计提日 : 本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各运作周期到期日 投资者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 在集合计划当前运作周期到期日之前, 由管理人公告下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以及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Y 其中, 首个运作周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以及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Y 将于推广期由管理人公告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 若投资者在持有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S) 小于或等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 若在持有期内的实际年化收益率 (S) 大于该期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K), 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 (Y) 提取业绩报酬, 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本计划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 6 个月一次, 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 60% 因投资者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的, 不受前述提取频率的限制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 本期实际年化收益率 S 计提比例 11

12 S K 0 S>K Y 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 S ( C C ) C 365 D H Q C 其中 : D S K Y 365 C : 在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净值 ; C C D : 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累计净值 ; : 在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 ; : 业绩报酬计提日 ( 含 ) 至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 ( 不含 ) 的间隔天 数 ; H : 业绩报酬计提日管理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 ; Q : 业绩报酬计提日委托人退出份额数或计划分红 终止时持有份额总数 对于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 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均为 1.00 元, D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 ( 含 ) 至计划成立日 ( 含 ) 的间隔天数 ; 对于开放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 上一业绩报酬计提日指参与日 业绩报酬的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发送的业绩报酬划付指令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 12

13 税收 管理合同 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委托人 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委托人负责, 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 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 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 托管费 业绩报酬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 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 且无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 管理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 委托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 ; 委托人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 1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 红利 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等; 2 买卖证券价差;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他合法收入 分配原则 1 每一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本计划收益分配时, 只采用现金红利方式 ; 4 本计划存续期内, 管理人可以对计划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时间见管 理人公告 ;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与收益分配的相关税赋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6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配方式本集合计划只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推广机构账户, 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现金红利款自款项从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划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通过管理人网站或推广机构通告委托人 集合计划展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 若符合展期的条件, 则可以展期 : 1 展期的条件 (1) 在存续期间, 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 管理人 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 说明书 的约定; 13

14 (2) 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3) 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 (4) 本集合计划持续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 (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展期的程序与期限 (1) 展期的程序 : a 展期的安排 1) 通知展期的时间在集合计划到期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 2) 通知展期的方式管理人将以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采取其他方式形式向投资者发送展期提示性公告 3) 投资者回复的方式投资者应根据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要求的时间内以管理人约定的方式明确意见 截至存续期届满日, 投资者未给出明确答复的, 视为同意展期 b 投资者不同意展期的处理办法展期经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后, 管理人将同时指定 特别开放日 并在网站公告, 不同意展期的投资者, 可以在公告约定的特别开放日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退出手续 ; 未在公告约定的特别开放日内办理退出手续的, 则视为投资者同意管理人的展期安排 c 展期的成立存续期满, 集合计划符合展期条件, 并且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投资者不少于 2 人, 管理人将在存续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公告本集合计划展期成立, 同时书面通知托管人 d 展期的失败若集合计划展期失败, 本集合计划将进入清算终止程序 (2) 展期的期限 : 管理人应在公告具体展期方案时确定展期的具体期限 3 展期情况备案 14

15 终止和清算 本集合计划展期后 5 日内, 管理人将展期情况公告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计划存续期间, 持续 5 个工作日客户少于 2 人 ; 2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 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 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 3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 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 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 4 因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5 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提前终止计划的情形; 6 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7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未展期的; 8 经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9 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 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 管理人在本集合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延期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 15

16 人应根据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延期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投资者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发生延期清算的,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 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与托管人告知集合计划财产清算报告 7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 当事人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注销中的职责及相应的办理程序 管理人和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8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 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 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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