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息 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2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 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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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城金债卓粤 11 号 5 期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5 年月日 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93 号,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证监会公告 号,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长城金债卓粤 11 号 5 期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或 本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 长城金债卓粤 11 号 5 期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说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同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 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管理合同 的委托人,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 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集合计划基本 名称 长城金债卓粤 11 号 5 期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简称 本集合计划 ) 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推广期和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 单个客户首次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本集合计划委托人目标规模及人数量为 2 人以上 ( 含 )200 人以下 ( 含 ) 数限制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的目标规模, 并由管理人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不设置固定管理期限 推广期 指集合计划成立前, 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之间的期限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封闭期 开放期之外为封闭期 开放期 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各期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由管理人通过发行公告的形式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 开放期仅办理参与业务 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 该期间内不办 1 / 8

2 信 息 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2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 非开放期均为封闭期, 该期间内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万元 1 认购/ 申购费 :0%; 2 退出费:0%; 3 管理费:0.1%; 相关费率 4 托管费:0.1%; 5 业绩报酬: 提取规则参见本合同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部分 ; 6 其他费用: 参见本合同 集合计划的费用 业绩报酬 部分 1 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债券类资产 ( 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 剩余期限在二年以内 ( 含二年 ) 的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现金类资产( 银行存款 现金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逆回购等 ) 北信利通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可转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次级债 混合资本债的主体评级在 AA-( 含 ) 以上且债项评级在 AA- 级 ( 含 ) 以上, 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评级在 AA-( 含 ) 以上且债项评级为 A-1 级, 公司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 信用评级机构仅限于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和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平均久期不得超过 4 年 2 资产配置比例 (1) 债券类资产 : 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投资范围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 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 债券型基金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 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等 按成本价计算, 资产支持证券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按成本计算,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10% 按成本价计算, 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申购新发行的债券除外 ) 按成本价计算, 公司债的总计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且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 (2) 现金类资产 : 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包括货币市场基金 银行存款 现金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国债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央行票据 到期日在 1 年内的地方政府债券 不超过 7 天 ( 含 7 天 ) 的债券逆回购等 (3) 债券正回购 : 本集合计划不得参与债券正回购 (4) 北信利通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占本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与本产品上述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限制一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 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 本集合计划属于中低风险品种 从两类份额来看, 不同级别份额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 : 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属于高风险投资产品,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 追求较高收益的投资者 2 / 8

3 当 事 人 适合推广对象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 ( 如有 ) 分级安排份额配比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和实际收益率风险承担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于低风险投资产品,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 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属于高风险投资产品,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 追求较高收益的投资者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 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发售, 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每期产品的分类 发行日 起始日 到期日 发行规模上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参与安排等, 每期依次记为优先级 1 期, 优先级 2 期 优先级 i 期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比例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和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9:1, 但因份额折算或利息转份额导致集合计划的份额规模超限或份额配比偏差则不受上述限制, 且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普通级份额的 9 倍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 : 在优先级 i 期份额的募集期, 管理人公告优先级 i 期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和存续期限 优先级 i 期份额的预期收益为该类份额收益的封顶值 在本集合计划中,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公告, 预期收益率非委托人实际收益率, 管理人特别声明, 本集合计划项下的优先级 i 期份额的预期收益并非管理人对优先级 i 期份额委托人实际收益所做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1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按照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享有收益 优先级份额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优先级份额可能出现净值损失 如果优先级份额可以按照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获得收益时, 优先级份额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 如果优先级份额无法按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获得收益时, 普通级份额净资产为零, 此时优先级份额可能无法按照约定期限到期退出, 集合资产逐次分配 :1)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等于 优先级 i 期份额数时, 首先分配优先级份额本金, 剩余清算资产按照预期收益和持有期为权重按比例分配 ;2)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小于 优先级 i 期份额数时, 按照委托人拥有优先级份额的比例分配 2 普通级份额委托人以其持有份额对应的资产为限为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提供保障 普通级份额委托人的分红收益及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均将不再为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基准收益提供保障 3 优先级份额当期实现收益( 不超过优先级份额对应的预期收益 ) 在到期日, 与当期优先级份额本金以现金形式一并退出 4 若本计划的资产满足优先级份额本金 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后还有剩余, 则剩余部分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归属于普通级份额 当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优先级份额净资产时,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为各期优先级参与本金加上应付收益的总和 各期优先级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如下 :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发售, 管理人将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每期产品的分类 发行日 起始日 到期日 发行规模上限 预期年化收益率和参与安排等, 每期依次记为优先级 3 期, 优先级 3 期 优先级 i 期 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 优先级各期份额和次级份额的单位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假设优先级份额第 i 期产品为 Ai, 劣后级为 b. 其中 i=1,2, n, 为各期产品发行期数 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 =Ai 类份额设立时的初始资产净值 *(1+Ai 类份额预期收益率 )*Ai 类份额自设立起的计息天数 /365; (1) 如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Σ (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i=1,2, n)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 = 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 B 类份额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Σ (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i=1,2, n) 3 / 8

4 集合计划的参与 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 (2) 如 Σ (Ai 类份额 *1.00 元,i=1,2, n)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Σ (Ai 类份额预期资产净值, i=1,2, n) 首先按照面值壹元计算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本金占比, 并按该占比优先偿付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本金 ; 在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本金已足额偿付的情况下, 剩余资产按照计划优先级份额已计提的收益计算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收益占比, 并按该占比计算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收益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 =1.00*Ai 类份额 + 剩余资产 ( 分配本金后 )*Ai 类份额已计提收益 /Σ (Ai 类份额已计提收益,i=1,2, n) B 类份额资产净值 =0 (3) 如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Σ (Ai 类份额 *1.00 元,i=1,2, n)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 集合计划各优先级份额总份额数 * Ai 类份额份额数 B 类份额资产净值 =0 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方法 Ai 类份额单位净值 =T 日日终 Ai 类份额资产净值 /T 日日终 Ai 类总份额数 ; B 类份额单位净值 = T 日日终 B 类份额资产净值 /T 日日终 B 类总份额数 上述 Ai B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仅为参考值, 具体以管理人确认为准 1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各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封闭期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存续期参与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各期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由管理人通过发行公告的形式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3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不定期开放, 具体开放或封闭由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布 开放期内, 普通级委托人可以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本集合计划参与将通过推广机构下属指定营业网点或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 委托人持有效证件, 在指定参与时间内到本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网络平台签署 电子签名约定书 签订集合计划合同, 提出参与申请, 委托人于提出参与申请当日签署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在管理人 托管人 委托人三方签字 盖章, 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 说明书以及本合同同时生效 委托人在提交参与本计划的申请前, 应当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参与资金至推广机构指定账户 参与费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即参与费率为 0 集合计划的退出 认购资金利息 办理时间 办理场所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利息金额以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优先级份额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各期产品到期日自动办理退出 管理人在每期产品发行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产品到期日 (2) 普通级份额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在满足集合计划合同约定普通级份额退出条件的情形下, 管理人可以安排普通级份额的退出 委托人可以在原参与集合计划的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 4 / 8

5 办理方式 程序退出费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1) 退出申请的提出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无需提出退出申请, 自动办理退出业务 (2) 退出申请的确认本集合计划优先级自动退出日 (T 日 ), 管理人为委托人办理退出业务 (3) 退出款项划付集合计划退出的登记结算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本集合计划无退出费用 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由管理人负责募集, 管理人也可以自有资金部分或全额参与集合计划的普通级份额 1 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应符合 管理办法 细则 规范 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2 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份额不超过总份额的 20%, 自有资金累计净参与金额 ( 即累计参与金额减去累计退出金额 ) 不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本集合计划因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比例被动超过法律 法规规定的上限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退出 退出金额按照退出当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计算 在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达到预警线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管理人有权在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普通级, 并及时将管理人参与情况进行公告 3 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 管理人自有资金及其他普通级委托人参与的普通级份额在按照本合同规定扣除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后, 享有剩余的收益 4 自有资金退出的条件: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 当本集合计划净资产大于优先级份额本金与预期收益之和, 且集合计划普通级净值占比高于 10%( 不含 ), 则管理人有权将高于 10%( 不含 ) 以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退出 5 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 集合计划委托人按上述约定认购普通级份额的, 不能构成对优先级份额本金及收益的保证, 也不能保证优先级份额本金不受损失 若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 则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情况 各方一致同意, 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 如果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 ( 含参与费 ) 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数量为 2 人 ( 含 ) 以上,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并开始运作 如果本集合计划成立, 则投资者认购参与款项 ( 不含参与费用 ) 加计推广期内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 ( 含参与费 ) 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本集合的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5 / 8

6 费用 报酬 费用种类 ( 计提标准 方法 支付方式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业绩报酬 ( 一 ) 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1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按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2)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半年支付一次 ( 每年 6 月 12 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 或本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 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 G=E 0.1% 365 注 :G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2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T = E 0.1% 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半年支付一次 ( 每年 6 月 12 月的前五个工作日 ), 或本合同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 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交易费用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 开放式基金的认 ( 申 ) 购和赎回费 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 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4 年度专项审计费用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 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5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金额较小 ( 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 ),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 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 ),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 第 4 项和第 5 项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 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及集合计划管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 管理人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 普通级份额退出日 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 管理人需在各期普通级份额推广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布的推广公告中公告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和当期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1) 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收益分配条件下, 本集合计划对普通级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比例不超 过分配基准日全部普通级份额可分配收益的 100% 6 / 8

7 收益构成收分配原则益分配分配方式分配方案集合计划展期终止和清算 管理人提取普通级份额年化收益超过管理人设定的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2) 在普通级份额退出日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退出资金中提取, 提取普通级份额年化收益超过管理人设定的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3) 在集合计划终止日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从普通级份额的终止清算资金中提取, 提取普通级份额年化收益超过管理人设定的当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收益包括 :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红利 债券利息 基金红利 买卖证券 / 基金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 1 每一份优先级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每一份普通级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 2 优先级份额存续期不进行现金分红, 在到期日按该期优先级份额净值自动退出 ; 3 集合计划资产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份额分红金额后不得低于份额面值(1.00 元 / 份 ); 4 在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大于优先级份额本金与预期收益之和时, 本计划可对普通级份额进行现金分红, 分配比例不超过分配基准日全部可分配收益的 100%; 5 收益分配基准日到红利发放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公布并实施,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集合计划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经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确定并公告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 无展期安排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存续期内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 ; 2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3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4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6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 产品代销 估值或清算系统发生重大故障, 导致产品运行无法正常进行 ; 8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低于( 含 )0.965 元且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资金 ; 9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0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终止本计划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 / 8

8 特别说明 2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 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 (5)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 (6)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 (8) 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 (9)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 (10)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本说明书作为 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 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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