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年 月 日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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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说明书 管理人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年 月 日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 以下简称 规范 ) 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委托人,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由上海七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担任本集合计划的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为本集合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 辅助管理人做出投资决策 ; 管理人承担聘用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相关专业服务的最终管理责任, 不对投资顾问的投资管理能力向委托人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 管理人有权对管理模式进行调整 委托人签署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已对上述管理模式有充分的了解, 接受上述管理模式, 认可投资顾问协议的内容, 并自愿承担相应的结果和风险 委托人承诺不向管理人主张因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执行投资决策而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亦不向管理人主张管理模式调整的责任 名称国都景顺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的募集资金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 ( 不含利息转增目标规模集份额 ) 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合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 出现集合资管理期限计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时, 本集合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 划指本集合计划自开始推广到推广完成之间的时间段, 具体时间见管理推广期基人有关公告 本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即进入封闭期, 各级份额委托人不可办理参与和退封闭期出业务 信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期, 仅安排进取级委托人进行现金息开放期补足参与业务,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各级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最低金额 1,000, 元

3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相关费率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征适合推广对象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参与的程序和确认参与费 最低金额 1 参与费:0;2 退出费:0;3 托管费:0.2%/ 年 ;4 管理费: 0.3%/ 年, 若本集合计划参与中弘股份股票定向增发失败, 则本集合计划一次性收取 100 万元管理费, 在集合计划终止前收取, 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扣除 ;5 投资顾问费:0.08%;6 其他费用: 详见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 本计划可投资于其他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中弘股份, 股票代码 :000979) 非公开定向增发的限售 ( 限售期为 12 个月 ) 股票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逆回购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属于高风险产品适合高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广期参与 : 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时间以及推广份额具体安排由管理人于指定网站公告 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广期, 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存续期参与 :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设置临时开放期, 仅安排进取级委托人进行现金补足参与业务, 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 ;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当日办理业务申请仅能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 5 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 可于计划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进取级委托人于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期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以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6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本集合计划,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7 委托人同意, 参与申请的情况以管理人确认的结果为准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参与费用 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 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4 集合计划的退出 本集合计划不设开放期为优先级 中间级和进取级份额办理份额退出业务, 若触发份额强制退出情形, 具体操作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 本集合计划无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与情况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结束后, 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如果 集合计划同时满足 : 第一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人民币 ; 第二, 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 ( 含 ) 以上 ; 第三, 优先级份额 数 /( 中间级份额数 + 进取级份额数 ) 不超过 2:1, 且中间级份额数 / 进 取级份额数不超过 1:1;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者委托人人数低于 2 人条件下, 或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条件下, 或优先级份额数 /( 中间级份额数 + 进取级份额数 ) 超过 2:1, 或中间级份额数 / 进取级份额数超过 1:1,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 理人承担集合计划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 ( 以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 划委托人, 退还完毕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1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暂不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交易转让 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在条件成熟时办理集合计划的交易转让业务, 具体办理办法参照管理人公告 2 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 退出等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 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因继承 捐赠 司法执行 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3 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费用 费用种类 ( 计提标 1 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准 方法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2% 计算方法如下: 报酬 支付方式 ) H = E 0.2%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按日计提, 到期一次性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到期后 3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年管理费率为 0.3 % 计算方法如下:

5 H = E 0.3 %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日计提, 到期一次性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到期后 3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若本集合计划参与中弘股份股票定向增发失败, 则本集合计划一次性收取 100 万元管理费, 在集合计划终止前收取,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提前终止时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协商调减管理费和托管费, 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管理人通过网站公告或以电话 短信 信函 电子邮件等的形式告知委托人 4 投资顾问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上海七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投资顾问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年投资顾问费率为 0.08%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08% 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总资产净值 投资顾问费按日计提, 到期一次性支付 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由托管人于本集合计划到期后 3 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上海七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5 证券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 印花税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佣金 基金申购赎回费等税费, 作为交易成本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 ( 该佣金已扣除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 到期一次性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6 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 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 按与会计师事务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 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 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7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费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 发生时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6 收益分配 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业绩报酬收益构成分配原则和进取级委托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银行账户维护费 银行间交易费 转托管费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 TA 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律师费用以及如果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在集合计划费用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银行结算费用, 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 在相应的会计期间一次性计入费用 ; 开户费 银行账户维护费 银行间交易费 转托管费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律师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金额较小,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推广期间的费用, 信息披露费用 会计师费 律师费等费用, 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本集合计划不计提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收益由股利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收益和基金红利等, 买卖股票 / 基金价差, 债券逆回购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构成 集合计划的净收益为集合计划的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 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存续期内, 本集合计划须对且仅对优先级进行收益分配, 且每一优先级集合计划份额根据本合同约定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本集合计划以 T-3 日 ( T 日为 2016 年最后一个工作日 ) 为优先级分红权益登记日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分红发放日距离分红权益登记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 ; (3) 优先级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 具体计算方式为 : 优先级委托人分配金额 = A 份额本金金额 7.1% T1/365 T1 为自 A 份额委托人将委托资金划付至 A 份额委托人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并认购 A 份额之日 ( 含 ) 起至下一年度对应日 ( 不含 ) (4)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委托人同意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 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规则 对现有规则的修订 以及以后新制定的规则 );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范围内, 管理人 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条件和时间进

7 行调整, 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管理人网站上通告 2 进取级委托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如因本集合计划参与定向增发持有的股份处于限售期内, 集合计划资产不足以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分配的, 管理人将于 T-5 日 (T 日为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 向进取级委托人发送追加信用增强资金通知书, 进取级委托人须根据管理人通知要求, 将追加资金于 T-4 日 (T 日为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15:00 前划入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3 收益分配时,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托管人根据指令将收益分配款项划入相应推广机构结算账户, 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的交易账户, 收益分配基准日到红利发放日的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集 合 本集合计划可展期, 具体展期事宜按以下方式进行 : 计 划 1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展期的, 将在产品终止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方 展期 式向委托人发送展期征询函以征询意见 ; 2 委托人如同意参与集合计划展期, 应在征询函规定期限内按照管理是否可以人规定的形式作出答复 ;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视为不同意本展期集合计划展期 ; 3 有任何委托人不同意展期的, 本集合计划不展期 ; 4 若各方委托人均同意展期的, 本集合计划将展期, 具体事宜以管理 人公告为准 终止和清算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2)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 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资 格 停止营业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托管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托管机 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 (3) 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 丧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资 格 停止营业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管理人的职务, 而无其它管理机 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的 ; (4)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委托人少于 2 人 ; (5) 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 (6) 发生管理人认为集合计划应当提前终止的事件 ; (7)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8) 管理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终止本计划 2 发生下列情形的,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 (1) 若本集合计划公告投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条件不适 合本集合计划, 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2) 若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未成功获 配, 则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3) 若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延期发行或未发 行, 则管理人有权视情况, 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4) 在本计划持有的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流通并全部变现后, 管理人有 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进取级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人提出提前终止 合同的书面申请, 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后将立即向优先级委托人 和中间级委托人发送书面通告, 在确认优先级委托人和中间级委托人 收到书面通告后, 资产管理人将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

8 (5) 其他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集合计划的情况 3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 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管理人于清算小组成立后 1 个工作日内出具清算方案, 并由托管人复核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 (3) 清算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根据清算方案和本合同的约定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将集合计划财产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 1 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 托管费及投资顾问费等费用 ; 2 优先级委托人本金 3 优先级委托人预期收益 4 中间级委托人本金 5 中间级委托人预期收益 6 进取级委托人本金 7 中间级委托人超额收益 8 进取级委托人超额收益 (4) 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清算时 ( 包括提前终止 ) 持有的现金资产不足以覆盖各项费用 优先级的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 进取级委托人须进行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追加信用增强资金金额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并应在管理人关于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通知送达当日 ( 含 ) 起第三个工作日 17:00 前付至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1 管理人以本集合计划现金资产及进取级份额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金额为限, 按照本条第 3 款约定的分配顺序对 项进行分配 本集合计划现金资产及进取级份额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足以覆盖优先级的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的, 优先级份额继续优先参与后续分配, 直至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完毕 2 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管理人进行二次清算和分配 二次清算方案由管理人出具, 并由托管人复核 二次分配按照本条第 3 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执行 在优先级本金及预期收益分配完毕的前提下, 如进取级份额按照上述第 4 款追加了信用增强资金, 则本集合计划先将该信用增强资金退还进取级委托人, 再将剩余资产继续按照本条第 3 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执行 (6) 本集合计划分配全部完毕后, 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清算报告由管理人出具, 托管人复核 (7) 清算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集合计划管理人 托管人 代理托管机构按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 (9) 本集合计划终止, 本合同终止 但本合同项下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以及关于通知 协助 保密等义务的条

9 特别说明 款仍然有效 本说明书作为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 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时间等推广安排由管理人公

当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经管理人委托的 代理推广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 (1) 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推广时间等推广安排由管理人公 平安证券上汽集团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2016 年 05 月 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 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平安证券上汽集团定向增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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