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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山证券金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二 0 一四年六月特别提示 : 本说明书依据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中山证券金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 以下简称 管理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 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同 全文, 了解相关权利 义务和风险,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 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 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 过往投资业绩不代表未来结果, 不构成管理人 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 管理合同 且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即为 管理合同 的委托人, 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管理合同 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将按照 管理办法 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名称中山证券金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类型目标规模管理期限推广期封闭期开放期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01 亿份, 推广期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其中, A B C 三类份额的认购规模上限分别为 1.34 亿份 亿份 亿份,A B C 三类份额的初始比例为 4:1:1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 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不超过 200 人 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 18 个月, 不展期 本计划自推广开始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 设立活动, 具体时间见管理人公告 A 类份额自成立之日起至集合计划终止期间为封闭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 退出业务 B 类 C 类份额存续期内不设封闭期 A 类份额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 B 类 C 类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均可参与 推广期参与的 B 类 C 类份额不可退出, 存续期参与的 B 类份额满 6 个月后每个工作日可退出, 存续期参与的 C 类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均可退出 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A 类份额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 B 类 C 类份额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级差 相关费率 1 认购费 :0%, 申购费 :0%, 退出费 :0%;2 托管费 :0.2%/ 年 ; 1

2 3 管理费 :A 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1.1%,B 类和 C 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8%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 包括通过 网上申购和 / 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 ) 债券 ( 含可转债 ) 证券投资基金 ( 包括封 投资范围 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ETF LOF 等 ) 央行票据 债券逆回购 银行存款 现金,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大宗交易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 权益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包括股票 ( 含通过网上申购和 / 或网下申购的方式参与新股配售和增发 ) 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等; 其中,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5%;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比例不超过 10%; 投资于创业板的单一股票持仓比例的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投资于创业板的全部股票持仓比例的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投资于非创业板的单一股票持仓比例的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不得投资于 *ST ST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 投资比例 投资目标 集合计划申购新股, 不设申购上限, 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 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固定收益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0 100%, 包括债券逆回购 ( 期限大于 7 天 ) 一年以上政府债券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债券 债券型基金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 (3) 现金类资产 : 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0 100%,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 期限不超过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4) 大宗交易 : 占计划资产净值比例 0-100% (5) 不得参与股指期货 融资融券交易 详见 管理合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章节中的 资产配置比例 部分 本集合计划通过对宏观及微观的投资主题精选, 把握证券市场发展的结构性机会, 在控制下跌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收益 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委托人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集合计划份额分成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C 类份额三个级别 适合推广对象 A 类份额风险较低 预期收益较稳定,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 且法律法规允许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 B 类和 C 类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点, 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 且法律法规允许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和合格机构投资者 当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

3 事人集合计划的参与 托管人推广机构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及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其他推广机构 (1) 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指集合计划接受委托人认购参与至集合计划成立日 在推广期内, 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最长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 若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内的参与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规模上限, 或者委托人的参与金额累计达到 3000 万元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 不含管理人 ) 时, 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推广期并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2) 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A 类份额不可参与,B 类 C 类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均可参与 推广机构指定场所 1 参与的原则 (1)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前, 需通过管理人或推广机构的资格审核 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 ( 时间相同时以金额优先 ) 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 本集合计划采用电子签名合同的方式签署, 委托人在各销售网点, 签署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在管理人 托管人 委托人三方完成签署, 且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将参与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确认有效后生效 委托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签署电子签名合同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管理人和其他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如实记录 委托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 准确 完整,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 金额参与 原则 : 即参与以金额申请 本集合计划的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A 类份额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B 类 C 类份额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级差 (4)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内, 每份额参与价格为每份额的面值, 集合计划的每份额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在计划存续期内,B 类 C 类份额参与集合计划的价格以参与申请日当日 (T 日 ) 相应类别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成集合计划份额的, 该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参与资金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结果为准 (6)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 已经受理的参与申请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撤销 (7) 当集合计划规模或人数接近或达到约定的上限时, 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管理人 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 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 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 3

4 款, 同时本合同成立 2 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1) 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 在推广期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 ; (2) 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 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 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 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 ; (3)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 方可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 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 (4) 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 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 (5) 投资者推广期参与的, 可于计划成立后 2 个工作日到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参与费 本计划推广期参与不收取认购费, 存续期参与不收取申购费 认购资金利息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推广期 : 参与份额 =( 参与金额 + 推广期利息 )/ 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集合计划的退出 参与份额计算办理时间办理场所办理方式 程序退出费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及预约申请巨额退出 ( 认定标准 退出 存续期 : 参与 B 类的份额 = 参与 B 类的金额 / 参与当日 B 类份额的单位净值, 参与 C 类的份额 = 参与 C 类的金额 / 参与当日 C 类份额的单位净值 参与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 A 类份额不可退出, 推广期参与的 B 类 C 类份额不可退出, 存续期参与的 B 类份额满 6 个月后每个工作日可退出, 存续期参与的 C 类份额自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个工作日均可退出 推广机构指定场所 1 退出申请的提出: 委托人可前往原参与网点柜台或登录原参与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请退出本计划 ; 2 退出申请的确认: 当日 (T 日 )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 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委托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 3 退出申请款项的支付: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 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 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 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资金账户, 退出款项将在 T+5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如集合计划出现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所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 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本集合计划不收取退出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 1000 万份, 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委托人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 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 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1 巨额退出的认定巨额退出是指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 (T 日 ), 集合计划净退出申请份额超过上一日集合计划 4

5 顺序 退出价格确定 退出款项支付 告知委托人的方式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时间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 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总份额的 10% 2 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退出时, 管理人可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 超额部分延期退出或暂停退出或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式 详见 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参与退出 章节中的 巨额退出认定和处理方式 部分 管理人可以在推广期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参与份额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具体份额及金额以计划成立时为准 详见 管理合同 管理人自有资金的参与和退出 章节集合计划的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大于等于 2 人 ( 不含管理人 ) 且在 200 人以下, 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 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为计划管理人根据 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规规定发布集合计划成立公告的日期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 不得动用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 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 ( 不含管理人 ) 条件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 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 (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 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 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委托人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 应先与管理人 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费用 报酬 费用种类 1 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1.1%, 计算方法如下 : HA = EA 1.1% 365 HA: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A: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 A 类份额资产净值本集合计划 B 类和 C 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8%, 计算方法如下 : HB = EB 0.8% 365,HC = EC 0.8% 365 HB HC: 分别为 B 类份额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B EC: 分别为前一日集合计划 B 类份额 C 类份额的资产净值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月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5

6 2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 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2% 计算方法如下: T = E 0.2% 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 按月支付, 由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上月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投资交易费用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 印花税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佣金 开放式基金的申 ( 认 ) 购费及赎回费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交易单元的券商支付佣金, 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 在每季度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交易单元的券商 4 年度专项审计费用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 在合理期间内摊销计入集合计划 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 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协议所规定的金额, 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 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5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 开户费, 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如果金额较小 ( 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 ), 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 ; 如果金额较大 ( 实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 ), 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 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6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 第 4 项和第 5 项费用, 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 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不由集合计划 承担的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 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 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业绩报酬的计提日为委托人退出日 集合计划分红权益登记日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管理人 业绩报酬 将计提委托人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10% 以上部分作为业绩报酬 其中, 超过 10% 以上部分采用分段 计提方式 详见 管理合同 集合计划的费用 章节中的 管理人业绩报酬 部分 6

7 收益分配 收益构成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方式分配方案 终止和清算 本集合计划收益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集合计划已实现收益指集合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享有根据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 但计划资产不足以覆盖 A 类份额本金和收益的情况除外 ; 3 本集合计划 B 类和 C 类份额享有优先分配 A 类收益后的剩余收益 ; 4 本集合计划在存续期间, 当委托人期间年化收益率超过 10% 时, 管理人可以对 B 类和 C 类份额委托人以现金方式分红, 当次分红除权除息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不能低于 A B C 类份额的净参与金额及 A 类份额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当次分红权益登记日应享有的预期收益之和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 由管理人决定具体收益分配时间 本集合计划采取现金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 净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 管理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 2 托管人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而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3 管理人因停业 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4 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 管理人未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 5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少于 2 人 ( 不含管理人 ) 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 含 ) 时 ;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 8 集合计划达到平仓条件, 管理人有权于 T+1 日起变现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 本集合计划于完成变现之日提前终止 ; 9 本合同约定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 集合计划的清算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 2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 清算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 管理费 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 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7

8 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 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 4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 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 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 特别说明 或本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本说明书作为 管理合同 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 管理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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