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号致 : 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西藏天旅 或 股份公司 ) 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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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号 中国 北京 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 9 层 Add: 9 F, TianChen Tower, No.B12 Chaoyangmen North Street,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 (Tel): / ( 总机 ) 传真 (Fax):

2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号致 : 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西藏天旅 或 股份公司 ) 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同意接受公司的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 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挂牌事宜, 本所已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出具了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 关于西藏天康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 以下简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 ) 要求, 本所对 第一次反馈意见 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 法律意见书 需要更新的部分信息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本意见书 ) 对本所出具的本意见书, 本所律师进行必要的假设及声明如下 :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且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3 对于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本所仅依据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5 本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的修改和补充, 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 以本意见书为准 法律意见书 中未被本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意见书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补充意见如下 : 一 公司特殊问题问题一 : 1 (1) 请公司结合旅游业运营模式说明供应商主要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内容, 说明该等运营模式是否符合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2) 请列表说明公司 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公司下辖的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以及合作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业务所需许可 备案 登记, 是否存在无资质 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公司是否符合 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 (3) 公司所属各旅行社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 财物安全的要求 ;(4)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旗下所有营运车辆信息 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 IC 卡, 是否存在个人车

4 辆 导游挂靠公司旅行社和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形 规范情况, 是否存在潜在维权纠纷与法律纠纷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1.1 请公司结合旅游业运营模式说明供应商主要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内容, 说明该等运营模式是否符合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根据西藏天旅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西藏天旅的供应商主要供应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为包括住宿接待 旅游运输 餐饮 景点门票等, 上述供应商采购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参照旅游行业经营惯例, 以市场化方式进行 2015 年 11 月 3 日,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管理处出具 证明 : 公司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 能认真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旅行社及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存在因违反旅行社及旅游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运营模式符合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 旅游法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 等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1.2 请列表说明公司 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公司下辖的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以及合作旅行社是否具备经营业务所需许可 备案 登记, 是否存在无资质 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公司是否符合 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 经本所律师核查, 西藏天旅成立时已经取得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文件 关于西藏天康旅行社的批复 ( 藏旅游管理 [2009]46 号 ), 于 2009 年 11 月 5 日取得西藏自治区旅游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L-XZ00074 的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许可文号 : 藏旅游管理 [2009]46 号 ): 旅行社名称为 西藏天康旅行社, 许可经营业务为

5 一 入境旅游业务 ; 二 国内旅游业务 鉴于 2015 年 11 月 2 日, 天康国际整体变 更为西藏天旅,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向公司换发了新的 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 ( 许可文号 : 藏旅游管理 [2009]46 号, 证书编号 :L-XZ00074) 根据西藏天旅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和经营资质 历次工商变更与备案文件 相关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 历次变更经营范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公司实 际经营的业务均在核准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内, 具备经营业务所需许可 备案 登 记, 不存在无资质 超越资质范围经营的情况, 符合 依法规范经营的挂牌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不存在子公司 分支 机构 下辖旅行社及其分社 服务网点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作为地接社, 与公司 合作的组团旅行社均具备经营许可资质, 其许可 备案证书如下 : 单位名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颁发单位 发证日期 宁波华运国际旅行 旅行社业务经 L-ZJ01002 浙江省旅游局 2015 年 3 月 30 日 社有限公司 营许可证 成都中国旅行社有 旅行社分社备 L-SC-A0004 南京市旅游园 2011 年 2 月 10 日 限公司南京分社 案登记证明 5-NJ-FS001 林局 西安海外旅游有限 旅行社业务经 L-SNX-CJ00 国家旅游局 2012 年 4 月 12 日 责任公司 营许可证 005 湖北百盛同业旅行 旅行社业务经 L-HUB0224 湖北省旅游局 2011 年 7 月 12 日 社有限公司 营许可证 4 上海新时尚国际旅 旅行社业务经 L-SH 上海市旅游局 2012 年 1 月 10 日 行社有限公司 营许可证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 旅行社分社备 L-SC-CJ000 成都市旅游局 2010 年 8 月 18 日 行社有限公司顺腾分社 案登记证明 03-A-fs-018 上海携程国际旅行 旅行社业务经 L-SH-0J000 国家旅游局 2013 年 3 月 7 日 社有限公司 营许可证 25 北京藏地行国际旅 旅行社业务经 L-BJ00362 北京市旅游发 2015 年 2 月 26 日 行社有限公司 营许可证 展委员会 重庆喜雅国际旅行 旅行社业务经 L-CQ06058 重庆市旅游局 2015 年 11 月 17 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西部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国旅 ( 辽宁 ) 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L-S0-0J L-JX NCFS019 L-LN-CJ 国家旅游局 南昌市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日 2011 年 8 月 30 日 2013 年 6 月 14 日 2012 年 3 月 16 日

6 西安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极地探险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北京世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海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普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风情国际旅游 ( 集团 ) 有限公司杭州蔚多利亚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西部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重庆市未来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西部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L-SNX-CJ 国家旅游局 2015 年 4 月 16 日 JN087 济南市旅游局 2014 年 6 月 20 日 L-BJ01411 北京市旅游发 2013 年 8 月 19 日 展委员会 L-QH00095 青海省旅游局 2010 年 2 月 10 日 L-GD01669 广东省旅游局 2013 年 8 月 8 日 L-YN-CJ 国家旅游局 2010 年 8 月 16 日 L-ZJ00094 浙江省旅游局 2009 年 7 月 1 日 L-SC-A HNFS-001 湖南省旅游局 2014 年 7 月 4 日 L-CQ04129 重庆市旅游局 2011 年 9 月 30 日 L-SC-A L-HEN-CJ 四川省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2013 年 5 月 10 日 2012 年 12 月 6 日 1.3 公司所属各旅行社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 财物安全的要求 ; 经本所律师核查, 西藏天旅主要业务为作为接团旅行社, 向组团旅行社提供地接服务, 根据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 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 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 故西藏天旅无需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第二条规定,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 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西藏天旅已经按照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向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对于少数在西藏本地参团的游客, 由公司代理投保 为保证游客的人身 财产安全, 西藏天旅采取了以下措施 :1 按照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如若发生旅行社责任事故, 将由保险公司直接向游客赔偿相关损失 ;2 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 通过多种方式培养 提高导游安

7 全意识与风险处置能力 ;4 在旅游行程中, 由公司导游引导游客正确认识旅游活 动中的风险隐患, 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及风险防范能力 1.4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旗下所有营运车辆信息 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与 导游 IC 卡, 是否存在个人车辆 导游挂靠公司旅行社和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形 规 范情况, 是否存在潜在维权纠纷与法律纠纷 1 营运车辆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西藏天旅经营业务所需营运车辆由公司与西藏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签订 汽车客运包车合同, 西藏博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稳定的旅游客车包车服务, 不存在自有营运车辆和个人车辆挂靠公司旅行社和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形, 不存在潜在维权纠纷与法律纠纷 2 导游员的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 IC 卡信息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聘请的固定导游人员 3 人, 并且与该 3 名固定导游人员依法订立了劳动合同, 不存在导游挂靠公司旅行 社和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形, 不存在潜在维权纠纷与法律纠纷 该 3 名导游人员的 导游资格证书与导游 IC 卡信息如下 : 导游证 导游上岗证编号 编号 级别 1 李涛 D 初级 X 陈春 D 初级 X 王峰全 D 初级 X 问题二 : 2 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 公司开展的旅游业务包括入境旅游 出境旅游及国内旅游业务 请公司补充披露 :(1) 是否取得国家旅游局审批的国际旅行社申请 ;(2) 公司是否存在票务代理业务, 是否具备票务代理资质 ;(3) 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按照 旅行社条例 的规定足额存入质量保证金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 2.1 是否取得国家旅游局审批的国际旅行社申请 ;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西藏天旅主营业务为国内旅游业务, 没有开展出境旅游, 无需向国家旅游局申请国际旅行社资质审批 2.2 公司是否存在票务代理业务, 是否具备票务代理资质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西藏天旅主营业务为票务信息咨询服务, 没有开展票务代理业务, 无需具备票务代理资质 2.3 公司及其子公司是否按照 旅行社条例 的规定足额存入质量保证金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旅行社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 20 万元 根据西藏天旅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西藏天旅已经按照 旅行社条例 的规定足额存入质量保证金 3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存在临时雇工的情形 若存在 : 请公司补充披露临时雇工的使用范围和操作流程, 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及质量控制措施, 临时雇工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回复 : 根据西藏天旅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西藏天旅存在临时雇工的情形, 临时雇工使用范围仅限于临时导游服务, 这部分临时雇佣的导游全部来自于西藏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的西藏圣洁导游服务中心, 西藏天旅在送团完毕后全额向临时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 西藏天旅雇佣临时导游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 为确保临时导游的团队服务质量, 西藏天旅制定了雇佣临时导游相关规定,

9 完善了临时导游奖励及处罚措施 旅游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 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 < 旅游法 > 有关规定的通知 ( 旅发 号 )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旅游法 所规定 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是指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因此, 报告期内西藏天旅聘用临时导游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2015 年 7 月 27 日,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印发 关于我区旅行社自养导游工作的通知 ( 藏旅游 [2015]91 号 ), 规定自治区内旅行社自养持区内导游证人数不得低于 3 人, 并且要求各旅行社要与自养导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与为旅行社带团的兼职导游签订劳务合同 根据西藏天旅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末, 根据自治区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西藏天旅已经聘请了 3 名具有导游资质的导游人员担任公司专职导游, 并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 关于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 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 (1) 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认证 特许经营权, 对其齐备性 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 范围经营的情况, 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 4.1 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认证 特许经营权, 对其齐备性 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 根据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具的 证明 及查询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的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 许可, 日常生产经营不涉及必须取得的认证 特许经营权情形, 其在经依法

10 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经营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 范围经营的情况, 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措施,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 根据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出具的 证明 及查询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不存在超越资质 范围经营的情况 4.3 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 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意见书出具之日, 西藏天旅的相关业务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不存在相关资质即将到期的情形或无法续期的风险 5 关于合同签订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否需要通过采购 招投标程序, 对相关合同的签署是否合法合规 是否有效发表意见 若是, 请公司补充披露 :(1) 请公司补充披露所投的标的来源 招标模式 (2) 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获得主要订单数量, 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收入比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销售渠道, 就获得销售订单的合法合规性, 是否对持续经营存在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回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 一 ) 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 二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三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 西藏天旅签署的合同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不需要履行采购 招投标程序 二 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问题一 : 请公司及中介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检查各自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是否存在不

11 一致的内容, 若有, 请在相关文件中说明具体情况 回复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出具的公开披露文件中不存在不一致的内容 三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问题一 : 除上述问题外, 请公司 主办券商 律师 会计师对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 试行 ) 及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补充说明是否存在涉及挂牌条件 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回复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已经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 法律意见书 及本意见书, 除上述问题外, 在法律方面不存在需要补充核查和披露的涉及挂牌条件 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意见书一式三份, 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 12 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署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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