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的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009 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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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的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 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 美亚海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本保险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Accident Insurance, 简称为 OSA. 第二条 您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投保时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 但最多不超过四人 ( 含四人 ), 以投保单上所载的为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 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三十岁, 需递交有效的境外学校入学通知书, 由我们特别审核以决定是否承保 任何情形下, 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 或非法从事毒品 核武器 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 - 1 -

2 (1) 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 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时丧失 若我们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您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 或某被保险人不再是约定团体的成员, 且该被保险人为按保险年度计收保险费, 如果对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障期间不满一年, 我们将根据下表约定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 资格丧失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 300 天或以上 60% 足 270 天少于 300 天 50% 足 240 天少于 270 天 40% 足 210 天少于 240 天 30% 足 180 天少于 210 天 25% 少于 180 天 0% (2)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则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 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于本合同项下对其累计给付金额达其保险金额之日起,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四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 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发生错误, 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1)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 则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差额的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 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 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 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 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 根据我们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 则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 并按约定无息退还相应已缴付的保险费 - 2 -

3 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若未确定受益份额,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并由我们记录及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 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 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则本合同项下应付的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六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 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 达您 第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 经我们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保险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以您一次性缴付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缴付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为前提 我们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期限为准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以北京时间为准 - 3 -

4 我们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 ;(2) 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投保单所载的留学所在地 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 : (1) 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 ;(2) 该被保险人留学结束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第九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 自然灾害, 或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本合同约定的严重身体伤害而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旅程延长, 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并逾期, 我们将按合理情况及需要免费自动延长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最长可至该被保险人旅程结束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与相关保险责任相对应的金额, 若该金额经本合 同其他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意外身故 烧伤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保险责任英文全称为 Accidental Death, Burns & Dismemberment, 简称为 ADD. 我们于本条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金额以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1) 身故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 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者, 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款第二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 则其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4 -

5 (2)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 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我们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 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 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 : 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 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事故致成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 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 意外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致烧伤, 我们将按所附 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给付金额为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 且发生在身体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 我们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 发生在身体的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的不同部位, 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 ; 若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 则需扣除前次已经给付的烧伤保险金 ; 若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 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无论是否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 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器官部位或不同的肢体时, 我们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我们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 ( 不包括团体保险 ),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 则我们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军事行动 暴乱, 罢工或武装叛乱 - 5 -

6 (2) 任何生物 化学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灼伤或辐射 (3) 您的故意行为 ; 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被袭击或被谋杀 (5)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6)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 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 ; 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7)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 私自服用 涂用涂用 或注射药物或注射药物 (11) 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 (AIDS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HIV) 期间 ( 上述定义, 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 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 (12)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 期间 (13)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14)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运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5)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驾驶卡丁车 特技表演 (16)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17) 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 ; 于海军 空军服军役 ; 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 涉及如潜水, 从事石油挖掘, 采矿, 空中摄影, 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18)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 森林砍伐业森林砍伐业 建筑工程业建筑工程业 运输业运输业 水上作业水上作业 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 (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为准 ) 之类的职业活动 (19)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及分娩引起的伤害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 美容手术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0)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费的缴付 如保险期间为一年, 您可按我们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 亦可选择由我们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 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以前由您根据我们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自行缴付 在采取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 发生索赔 ( 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 ) 时, 我们有权要求您先补缴相关被保险人本保险单年度未缴的保险费, 然后再对索赔进行处理 如保险期间不足一年, 您应按投保单上所载的缴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 6 -

7 第十四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若您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 则除首期保险费外, 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五条 续保保险费保险费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 向我们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 若我们同意且您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 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我们将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书面通知您根据续保时所承保的风险及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的续保保险费 若我们已明确拒绝续保, 则我们将无息退还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六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解除 您或被保险人对于我们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 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 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 ; 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我们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 并无息退还保险费 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 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 我们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 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 我们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 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 而我们同意继 注 续承保的, 您应向我们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注 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您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退保 退保时我们将按照下表的比例退还您 于本合同项下已缴付的保险费 : - 7 -

8 效力终止日至满期日的天数 退还保险费的百分比 足 300 天或以上 60% 足 270 天少于 300 天 50% 足 240 天少于 270 天 40% 足 210 天少于 240 天 30% 足 180 天少于 210 天 25% 少于 180 天 0%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 影响到我们同意承保的基础, 我们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提前三十天前以书面通知您解除合同, 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该书面通知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您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 我们将按日计算退回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 (3) 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 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 (1) 或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在 (3)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 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8 -

9 第二十条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 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时, 应填写索赔申请书, 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我们, 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身份证件 ( 如适用 );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身份证件 ( 如适用 ); (4) 医院 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 如适用 ); (5) 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鉴定书 ( 如适用 ); (6) 被保险人为投保团体成员的相关证明 ; (7)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 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我们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 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 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我们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先行赔付义务 - 9 -

10 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失踪, 后经法院宣告为死亡, 我们将视此情况为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 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于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 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于一个月内返还我们 第二十四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如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结算汇率 理赔时, 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 则我们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被保险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八条 释义

11 一 本合同所称的您 : 指投保人 二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三 本合同所称的烧伤 : 是指因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 烧伤程度达到 Ⅲ 度 Ⅲ 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 ( 表皮 皮下组织 ) 全层的损伤, 累及肌肉 骨骼, 软组织坏死 结痂 最后脱落 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 新九分法 的评定为准 四 本合同所称的境外 : 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该地区包括台湾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 : 是指中国大陆地区, 该地区不包括台湾省 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六 本合同所称的留学期间 : 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 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七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 : 是指不管宣战与否, 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 疆域的扩张 民族主义 种族 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八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 : 是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九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 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 : 是指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致身体伤害, 且经由医生诊查, 确定其身体状况可构成生命危险 十一 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 : 指被保险人本人或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二 本合同所称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 :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十三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12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 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生 : 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 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 医疗 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 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十五 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 :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或姐妹 ( 外 ) 祖父母 ( 外 ) 孙子女 十六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其在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获保前两年内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其在本合同项下本合同项下获保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七 本合同所称的利率 : 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 此页内容结束 )

13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三十 三一 三二 三三 三四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5) 十手指缺失的 ( 注 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8) 十足趾缺失的 ( 注 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 ( 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 注 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0% 75% 50% 30% 20% 15% 10%

14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我们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 肘关节和腕关节 ;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 ( 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 ) 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 语言频率为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 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 耳 鼻 喉 )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意外三度烧伤保险金给付表 区域 烧伤区域占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最高给付比例 头 大于等于 2% 但小于 5% 50% 大于等于 5% 但小于 8% 75% 大于等于 8% 100% 身体 ( 不包括头 ) 大于等于 10% 但小于 15% 50% 大于等于 15% 但小于 20% 75% 大于等于 20% 100% ( 此页内容结束 )

15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 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 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 ( 包括其返回境内探亲期间 ) 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 且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的, 我们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被保险人已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但若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于境内发生上述医药费用 : (1) 被保险人于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治疗 ; 1

16 (2) 被保险人于境内探亲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需进行必要治疗, 我们将按下述规定补偿该被保险人 : 一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 则我们按其已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但需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二 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 得医药费用补偿, 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补偿金, 但需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为限 : 偿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 上述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包括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所有商 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 手术费 救护车费 住院费 药费 X 光检查 护理 医疗用品等费用 我们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 的保险金额的一部分, 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 我们赔偿上述医药费用时, 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 ( 如有 ), 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险期间为一年, 则被保险人于境内探亲期间的受保日数最高为连续三十天 ; 若保险期间 不足一年, 则按比例计算探亲期间的受保日数, 计算的日期以该被保险人进入境内之日为准 我们仅对受保日数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2

17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医药费用, 我们不负赔偿责任 :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 错乱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误用药物 (8)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11)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12)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 应向我们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连同保险合 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3

18 (1)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 (2)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 (3)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 索赔申请人可书面向我们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我们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七条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是指 : 1. 由医生或医院根据被保险人伤害情况, 决定收取的必要的医疗和医药费用 ; 2.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 是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 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 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 此页内容结束 ) 4

19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Medical Evacuation & Repatriation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准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准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经美国国际支 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 则将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 1

20 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 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 返必要的, 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 并参考医生建议, 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目的地 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 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 救护车 普通民航班机 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费用包括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 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 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我们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若被保险人为留学期间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 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 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我们不负责赔偿 ; 倘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 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 我们有权根据您所选择的保险计划, 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有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4)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5) 脊椎间盘突出症 (6)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7)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及其并发症 (8) 精神疾病 错乱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误用药物 2

21 (9)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10 10)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1)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 12)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护士 : 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 获得专业资格证书, 并在当地医 院供职的专业护理人士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 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 此页内容结束 ) 3

22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Repatriation of Remain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1

23 (1) 遗体送返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 则美国国际支 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 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 且将被保险人之遗 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 保存 火化 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 经我们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 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倘若实际费用超越该保险金额, 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领人负责支付 (2) 丧葬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遭遇主意外事故或 罹患疾病, 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 则我们按已实际 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有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我们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身故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 (2) 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 错乱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误用药物 (8)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10)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1 11)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而导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2) 无法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生证明 2

24 第五条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向我们提出索赔申请时, 应向我们提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丧葬费用的正式发 票或收据及我们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的 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 此页内容结束 ) 3

25 注意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 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的业务人员或致电 :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每日住院津贴收入保障保险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 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Daily Hospital Income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医院, 我 们将依据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每日住院给付金额, 按住院日数赔偿被保险人, 总 赔偿的日数以二十天为限 1

26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 ( 不包括团体保险 ), 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 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有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 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住院,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 错乱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误用药物 (8)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11)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2 12)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住院治疗或住院手术的, 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3 13)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第五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2

27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六条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如注明复印件的除外 ) 作为索赔单证, 连同保险合同及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出院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完整的门 急诊病历卡; 2 出院小结; 3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复印件 );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 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 房或床位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日数 : 是指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日数, 住院满 二十四小时为一日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 是指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 不可预见 的客观意外事件, 并以此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伤害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 此页内容结束 ) 3

28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随身财产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随身财产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Personal Effec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离开其留学居住地外出旅行 ( 不包括中国 大陆地区 ), 并在此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 抢劫 企图盗窃行为, 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 包括行李 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 1

29 的物品, 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 我们将在扣除免赔额 ( 如有 ) 后, 支付 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 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 1.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 2.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 3. 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 则视为该财产遗 失, 赔偿金额的计算为按该随身财产的重新购置价计算, 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前述情况下, 我们做出赔偿后, 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我们 若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 我们于赔偿时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 适当扣减赔偿或进行修复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行程自愿投保由我们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 如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 则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 本附加合同每件理赔物品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额为准, 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 我们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我们对于被保险人每次外出旅行 ( 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 ) 的受保日数最高为三十天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2

30 (1) 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 2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 金银 珠宝首饰或饰物珠宝首饰或饰物 移动电话移动电话 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 (PDA) (3)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 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4) 图章 文件的遗失或损坏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5)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 如玻璃或水晶等 (6)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7) 正常的磨损 折旧折旧 虫蛀虫蛀 发霉发霉 腐烂腐烂 侵蚀侵蚀 逐渐退化逐渐退化 光线作用线作用 或在加热或在加热 弄干 清洁清洁 染色染色 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更换或维修过程中 或因刮损或因刮损 出现凹痕出现凹痕 机械或电力故障机械或电力故障 使用不当 手工或设计欠佳手工或设计欠佳 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8) 遗失现金 债券债券 票据票据 印花印花 息票息票 地契地契 股票股票 旅行证件旅行证件 代币卡 ( 包括信用卡 ) (9) 录制于磁带 记录卡记录卡 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10) 另行托运的行李 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11)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12) 动物 植物或食物植物或食物 (13) 汽车 ( 及其附件 ) 摩托车摩托车 船 自行车自行车 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14)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 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15) 家具 古董古董 (16) 租赁的设备 (17) 走私 违法的运输或贸易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18) 经承运人 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1) 被保险人应在旅途中妥善管理自己的行李及其它个人物品 如本附加合同项下承保的行李或个人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 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 保护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 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 发现遗失或损坏后, 被保险人应立即向有关酒店或承运人管理部门反映, 并于发现丢失或损坏二十四小时内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证明 ; (2) 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警方或其他有关当局报告, 并取得有关书面证 明 第六条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若随身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 相关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 索赔 我们可根据该被保险人的书面赔偿请求, 按照本附加合同予以赔偿, 但该被保险人必 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我们, 并协助我们向第三者追偿 3

31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文件作为索赔证明, 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自 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保险合同 ; (2) 财产损失清单, 发票 ; (3) 有关部门或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如果遗失 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 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 被保险人应向 我们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八条 代位求偿权 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 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 求权, 被保险人应协助我们行使该项权利, 其费用由我们负担 第九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十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 : 是指非因其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 4

32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手提电脑 : 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新购置价 : 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 但须 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 此页内容结束 ) 5

33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旅行证件遗失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 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 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Loss of Travel Documents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1

34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离开其留学居住地外出旅行 ( 不包括中国大陆地区 ), 并在此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 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 我们赔偿被保险人重置护照 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 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 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金额为准, 我们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警方报告且无其书面证明的损失 (2) 任何为取得旅行结束后已不必要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3) 旅行证件原因不明的失踪 (4) 走私, 违法贸易或运输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必须于盗窃或抢劫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警察或其他有关当局, 并取得书面证 明文件 第六条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证明, 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 请表格于自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保险合同 ; (2) 警方的书面证明 ; (3) 重置护照 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 2

35 (4) 由此额外支出的旅行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旅行票据 : 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 据 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 此页内容结束 ) 3

36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个人责任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 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 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Personal Liability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 身体伤害或财产 损失, 而依法应向第三方 ( 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 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 ) 承担赔偿责任, 则我们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1

37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合同中所有有关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 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 (1) 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2) 在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 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控制下的动物所引起的责任 (3)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在其监管 控制下的财产控制下的财产 (4)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故意 恶意恶意 违法违法 犯罪犯罪 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5) 贸易 商业或职业行为商业或职业行为 (6) 使用 ( 暂时居住除外 ) 或拥有土地房屋 (7) 拥有 使用或驾驶任何海使用或驾驶任何海 陆 空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空机动或非机动运输工具 (8) 被保险人参加赛马 赛车赛车 使用枪支使用枪支 (9)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 其雇主或雇员人身或财产造成的损坏或伤害 (10) 任何由法院裁判的惩罚性 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加重性或警戒性的赔款 第五条 赔偿处理 若无我们的书面许可, 被保险人不得主动建议 许诺支付许诺支付 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或承认对第三方负有任何责任 如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承保事故, 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 如因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而致使我们遭受损害, 则被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们有权自行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抗辩及支付赔偿 我们有权为维护自身利益自费向其他有关 各方索偿赔款 相关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们调查或执行任何理赔 第六条 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我们索赔时, 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 连同我们规定的索赔申 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1) 保险合同 ; 2

38 (2) 判决书 裁决书或调解书 ( 如有 ); (3) 赔偿协议 ( 如有 ); (4) 赔偿给付凭证 ( 如我们直接向第三方支付赔偿金, 则无需提供赔偿给付凭证 );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 : 非因故意造成的且不能预测其发生的事件 ( 此页内容结束 ) 3

39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 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Compassionate Visi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若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发生以下情况, 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 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 我们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于 1

40 同一事故中给付一张往返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 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 (1) 被保险人身故 ; (2)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 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 错乱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误用药物 (8)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命 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而导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用本 项责任免除规定 第三条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或被保险人应向我们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连同保险凭证及我们规定的索赔 申请表格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旅程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我们 : 一 若被保险人身故, 则须提供 : (1)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身份证件 ; 2

41 (2)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身份证件 ; (3) 医院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 (4) 该名家庭成员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收据, 及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收据 ;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二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则须提供 : (1)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 (2) 该名家庭成员实际已支出的合理的旅行和食宿费用的收据, 及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收据 ; (3)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 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 房或床位费用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 此页内容结束 ) 3

42 注意 :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 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 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 :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我们 )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 (2009 年第二版 ) (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 )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海外留学生学业中断费用补偿保险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主合同的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 Overseas Student Assist Study Interruption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 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 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 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在留学期间因下列原因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 造成该学业中断, 我们将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被保险人已 经支付并不能退还的学费 : (1) 被保险人身故 ; 1

43 (2) 被保险人因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 或被保险人由于医疗原因被送 返回境内 ; (3)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就读学校, 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补偿, 则我们仅给付剩余部分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 如适用 ) 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 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未尽之处, 以主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为准 我们不负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 :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 形 (2)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 屈光不正 (3) 美容手术 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4) 脊椎间盘突出症 (5)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6)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及其并发症及其并发症 (7) 精神疾病 错乱错乱 失常 ; 受酒精 毒品毒品 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 误用药物误用药物 (8) 妊娠 流产流产 分娩分娩 不孕症不孕症 避孕及绝育手术 ; 性传播疾病 (9) 一般身体检查 疗养疗养 特别护理或静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0) 任何原因导致的推拿 按摩及针灸治疗按摩及针灸治疗 (11) 扁桃腺 腺状肿腺状肿 疝气疝气 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 但若为避免生 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而导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 不适 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第五条证明文件 / 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应向我们提交有关就读学校的退学证明, 缴付的学费证明, 保险凭证和我们要求的相关文件和索赔申请表一起递交至我们申请赔偿 一 若因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 则还须提供 : (1) 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身份证件 ; (2)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身份证件 ; (3) 医院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2

44 二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须住院治疗且住院超过三十天, 则还须提供 : (1) 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 (2)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保险期间届满, 您无意续保或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 : 在第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 本附加合同效力于本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留学期间 : 是指被保险人获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签发留学签证, 身处该签证注明的 留学所在地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 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学费 :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载明的教育机构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用, 包括参加上述课程的实验费用和使用设施的费用,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 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受伤 : 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 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 ; 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 此页内容结束 ) 3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烧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烧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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