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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信农险 ( 备案 )[2009]N138 号

2 条款安信农险 ( 备案 )[2009]N138 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身体健康 能正常旅行的旅游者和随团提供服务的旅行社雇员, 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

3 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 烧烫伤和意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 烧烫伤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 烧烫伤或支付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身故, 或者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二 三款约定的残疾 烧烫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一 )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

4 程度在 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 三 ) 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二 )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即 :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 ; 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 四 )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的, 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 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 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 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 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 处方 手术费 救护车费 住院费 药费 X 光检查 护理 医疗用品等费用 如在境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本公司只赔偿在医院内所发生的实际的医药费用 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 或依任何医疗保险取得补偿, 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 ( 五 ) 丧葬金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 ( 包括境外 ) 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 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 30 日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 ( 包括境外 ) 身故,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丧葬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 烧烫伤及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或注射药物 ; (6) 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跳伞 滑雪 滑水 滑翔 狩猎 攀岩 探险 武术 摔跤 特技 赛马 赛车 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 (7)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 (8) 被保险人因检查 麻醉 手术治疗 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 (9) 被保险人体检 疗养 康复治疗或是用于矫形 整容 美容 洗牙 洁齿 验光 心理咨询 器官移植, 或修复 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 ( 如轮椅 假肢 助听器 配镜 假眼 假牙等 ) 的费用 ; (10) 被保险人旅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游违背医嘱 ; (11) 恐怖袭击 ; (12)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或辐射 ;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 烧烫伤及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6 (3) 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5)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 ) 期间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条款第六条原因除外的第六项所指高风险运动和活动的, 应于投保时书面告知本公司 ; 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 对被保险人参加高风险运动和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按本合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8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身故及丧葬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二 ) 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 三 ) 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申请人身份证明 ; (4)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9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 应向本公司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药费用收据原件 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药费用的全额时, 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发还收据原件 本公司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及台湾法律 ) 释义 1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2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 烧烫伤: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 烧烫伤程度达到 Ⅲ 度,Ⅲ 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 ( 表皮 皮下组织 ) 全层的损伤, 涉及肌肉 骨骼, 软组织坏死 结痂 最后脱落 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4 肢: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5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

10 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 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 其他情况下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1)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 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2)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 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 未满期净保费 : 未满期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 间天数 )] (1-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其他自然人 9 不可抗力 :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 突发急性病 指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 病 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11 突发急性病身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 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内或在保险期间 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结束后身故, 保险期间 结束后的治疗应连续不间断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等级 第 项目 一二三四五 给付表一 :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给付残疾程度比例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00%

11 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第五级 第六级 第七级 六七八 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 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 三十三一三二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5) 75% 十手指缺失的 ( 注 6)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8) 十足趾缺失的 ( 注 9)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 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 ( 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 注 12)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 肘关节和腕关节 ;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 ( 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 ) 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 语言频率为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 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 耳 鼻 喉 )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 50% 30% 20% 15% 10%

12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给付表二 : 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烧烫伤等级项目给付比例 ( 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一 不少于 8% 100% 头颈 手部 二 不少于 5% 但少于 8% 75% 三 不少于 2% 但少于 5% 50% 四不少于 20% 100% 身体五不少于 15% 但少于 20% 75% ( 不含头颈 手部 ) 六不少于 10% 但少于 15% 50% 注 : 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 甚至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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