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 七条残疾保险责任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一 )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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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条合同构成 二条被保险人 三条投保人 四条受益人 五条保险责任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年龄在 6 个月至 65 周岁 ( 见释义 1)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一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 ( 见释义 2)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障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见释义 3),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 残疾或烧伤 ( 见释义 4) 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六条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按本条款七条 八条约定给付残疾 烧伤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予以 1 页共 9 页

2 扣除 七条残疾保险责任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一 )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 ( 见释义 5) 时, 仅给付其中较严重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照合并后较严重的标准给付, 但应扣除前次残疾在本 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赔偿金 八条烧伤保险责任 九条原因除外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简称 给付表二 ) 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 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 见释义 6),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较严重一项的烧伤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两者中较严重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 保险人仅按其中较严重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即 : 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 ; 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十条期间除外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5) 被保险人因疾病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整容 整形手术或其它任何医疗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7) 被保险人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发作导致的伤害 ; (9) 疾病, 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 中暑 猝死 ( 见释义 7); (10)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 (11)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2) 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或烧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2 页共 9 页

3 (1)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2)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 服刑 在逃期间 ; (3)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期间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 ( 见释义 8)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释义 9) 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释义 10) 跳伞 热气球运动 ( 见释义 11) 攀岩运动 ( 见释义 12) 探险活动 ( 见释义 13) 武术比赛 ( 见释义 14) 摔跤比赛 特技 ( 见释义 15) 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 ; (6)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见释义 16) 期间 十一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十二条保险期间 十三条交费义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未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一致同意后,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十四条年龄申报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见释义 17) 十五条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十六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 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 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 见释义 18) 差额 ; 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 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 ;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 页共 9 页

4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十七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十八条其它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它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 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十九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受伤害程度 ; 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十条保险金申请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见释义 19) 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 ( 见释义 20)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填写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境外出险除须按以下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 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 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二十一条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4) 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 二及二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十二条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单正本或其它保险凭证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 4 页共 9 页

5 (4) 司法部门 二及二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十三条诉讼时效期间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 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所列的材料后, 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 30 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保险费交付凭证 ; (4)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可于保险期间内至少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本保险合同将于书面通知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宜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十六条合同的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释义 5 页共 9 页

6 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3. 意外伤害 4. 烧伤 5. 肢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 烧伤程度达到 Ⅲ 度,Ⅲ 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 ( 表皮 皮下组织 ) 全层的损伤, 涉及肌肉 骨骼, 软组织坏死 结痂 最后脱落 烧伤面积以 新九分法 为标准, 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6. 部位 指人体的四肢, 即左上肢 右上肢 左下肢和右下肢 指本保险合同所附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约定的人体部位, 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 : 头部 躯干及四肢 7.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 8.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4) 持未按 ( 当地政府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 ( 当地政府机关 ) 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 ( 当地政府机关 ) 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6) 依照 ( 当地 ) 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 ( 当地政府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 9. 无有效行驶证 10. 潜水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无公安机关 ( 当地政府机关 ) 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6 页共 9 页

7 11. 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2. 攀岩运动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指以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13. 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5. 特技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 16. 艾滋病 (AIDS) 或艾滋病病毒 (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17. 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8. 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 保险金申请人 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它自然人 ; 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 此页内容结束 ) 7 页共 9 页

8 附件一 : 等项目一二三四一五六七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程度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给付 比例 100% 二 九十 两上肢 或两下肢 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5) 十手指缺失的 ( 注 6) 75% 十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 十三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7) 50% 十四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8) 十五 十足趾缺失的 ( 注 9) 十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十七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八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四 十九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 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30% 二十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二一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10) 二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 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五 两手拇指缺失的 五 二六 一足五趾缺失的 20% 二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 ( 注 11) 二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二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 ( 注 12) 三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 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六 三一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三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 或中指 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七 10% 三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页共 9 页

9 注 :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 肘关节和腕关节 ; 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 ( 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 ) 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 语言频率为 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 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 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 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 ( 耳 鼻 喉 ) 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 鼻呼吸困难, 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附件二 :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占体表皮肤面积 给付比例 足 2% 但少于 5% 50% 头部 足 5% 但少于 8% 75% 不少于 8% 100% 足 10% 但少于 15% 50% 躯干及四肢 足 15% 但少于 20% 75% 不少于 20% 100% ( 此页内容结束 ) 9 页共 9 页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烧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申请烧伤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残疾和烧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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