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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一 基金名稱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二 基金種類 : 組合型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第一頁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第 ( 九 )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五 基金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六 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肆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參拾億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參拾億元, 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肆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九 其他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有關本基金之配息組成項目揭露於本公司網站 ( 二 ) 本基金雖以分散風險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標 ;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投資人應注意本基金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買回, 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及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該類基金可能因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 進而使本基金之淨值發生變動 此外, 本基金亦得投資 ETF 子基金,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 ETF 市價與淨資產價值有所差異, 而造成該 ETF 折溢價, 進而使本基金之淨值發生變動 另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故投資本基金存在人民幣貨幣風險 有關本基金運 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19 頁及第 21 頁至第 23 頁 ( 三 )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 (CDS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商品來避險, 但無法完全規避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敬請投資人留意 ( 四 ) 以外幣計價之貨幣申購或贖回時, 其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 因此經理公司將為此類投資人為該計價幣別之貨幣避險交易 然投資人應注意, 避險交易之目的在於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因單位價值下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 然而當該外幣計價之幣別相對於基金及 / 或基金資產計值幣別下跌時, 投資人將無法從中獲益 在此情況下, 投資人可能承受相關金融工具操作之收益 / 虧損以及其成本所導致的淨值波動 ( 五 )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美元計價級別 人民幣計價級別與南非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 六 ) 投資遞延手續費 N 類型及 N9 類型者, 其手續費之收取將於買回時支付, 且該費用將依持有期間而有所不同, 其餘費用之計收與前收手續費類型完全相同, 亦不加計分銷費用, 請詳閱第 31 至第 32 頁,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單元 ( 七 ) 本基金投資子基金部分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八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九 ) 本基金不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本金之損失, 最大損失為全部投資之金額 就本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 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亦或先向本公司提出申訴, 若本公司超過 30 天未處理或處理結果不滿意者, 得於 60 天得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評議中心網址 : ( 十 ) 投資人可經由下列網站查詢本公開說明書 : 柏瑞投資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民權東路 2 段 144 號 10 樓 (02) 中華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印製 TO /R/B A-003/B /R/B A-003/B40

2 一 經理公司總公司名稱 :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地址 : 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 144 號 10 樓總公司電話 :(02) 總公司傳真 :(02) 分公司地址 : 臺中市市政路 386 號 12 樓之 8 分公司電話 :(04) 分公司傳真 :(04) 分公司地址 : 高雄市四維三路 6 號 17 樓之 1 分公司電話 :(07) 分公司傳真 :(07) 網址 : 二 經理公司發言人姓名 : 楊智雅職稱 : 總經理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twn_ecservice@pinebridge.com 三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120 號電話 :(02) 網址 : 四 受託管理機構無, 本基金未委託其他管理機構五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名稱 : The Northern Trust Company 地址 : Suite 1901, Two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電話 :(852) 網址 : 六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無,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七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無, 本基金受益憑證事務由經理公司自行處理八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會計師 : 郭柏如 陳賢儀事務所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 臺北市基隆路一段 333 號 27 樓電話 :(02) 網址 : 九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名稱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地址 :399 Park Ave., 4th Floor, New York, NY, USA, 電話 :(646) 網址 : 十 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本基金未經信用評等十一 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 分送方式及索取之方法本基金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銷售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於營業時間前往免費索取或洽經理公司郵寄索取, 或經由下列網站查詢 : 柏瑞投資理財網 : 公開資訊觀測站 : 封裏 目錄 壹 基金概況 1 一 基金簡介 1 二 本基金之性質 14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14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16 五 本基金投資 17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21 七 收益分配 23 八 受益憑證之申購 25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28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29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33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36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40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0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40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40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41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41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41 七 基金之資產 41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41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42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42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42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42 十三 收益分配 42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42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42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44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4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44 十九 基金之清算 45 二十 受益人名簿 46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46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R/B A-003/B /R/B A-003/B40

3 壹 基金概況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訂 46 參 經理公司概況 47 一 公司簡介 47 二 公司組織 50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52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料 53 五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53 六 營運情形 54 七 受處罰之情形 58 八 訴訟或非訟事件 58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59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分行 59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59 伍 特別記載事項 60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 律公約之聲明書 60 二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63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64 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 66 五 其他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94 附錄一 投資國外地區介紹 95 附錄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 及股東權益變 105 附錄三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37 附錄四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43 一 基金簡介 ( 一 ) 基金淨發行總面額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以下簡稱 本基金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肆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參拾億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4.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參拾億元, 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 二 ) 基準受益權單位 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2. 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壹拾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肆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參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貳億個基準受益權單位 3.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如下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 三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 本基金每一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或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分別美金壹拾元 人民幣壹拾元及南非幣壹拾元 ( 四 ) 基金得追加發行 : 本基金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所定之追加募集條件時, 得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追加發行 ( 五 ) 基金之成立條件 : 本基金成立條件, 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已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成立 ( 六 ) 基金之預定發行日期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於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發行之 ( 七 ) 基金之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八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外國證券交易所與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 ( 九 ) 運用本基金投資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第壹 一 ( 八 ) 之有價證券, 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R/B A-003/B /R/B A-002/B35

4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3.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一個月後,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4.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 存放於銀行 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 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 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 保證人 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 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5.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6.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 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 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7.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8.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債券 債券指數 利率 利率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2)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包括購買 CDS(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 A.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2 級 ( 含 ) 以上 ; B.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2 級 ( 含 ) 以上 ; C.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級 ( 含 ) 以上 ;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A(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twn) 級 ( 含 ) 以上 9.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10.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 十 ) 投資策略及特色 投資策略 : 本基金將運用柏瑞投資集團特有的動態資產配置 (Dynamic Asset Allocation), 定位投資期間為中期, 併同前瞻性基本面導向的資產配置策略, 其中投資期間中期 ( 目前定位為 9 個月 ~18 個月 ) 主要考量是投資期間足以讓市場價格往基本面正確評價調整, 且得與投資需求及目標一致, 避免過於短線 ( 目前定為 1~3 個月 ) 的戰術性配置造成時間過短, 以致市場價格無法往基本面正確評價調整, 或投資期間長達超過 10 年以上, 導致為追求長期結果, 常需要容忍市場表現欠佳的時期 為達成上述目標, 將採用三階建構本基金的投資組合的步驟 : (1) 資本市場線建構 (Capital Market Line): 針對集團內各資產類別團隊經理人的看法和辯論, 運用主要基本面指標 ( 如股票部分將包含 ROE EPS 成長率 股息配發率及本益比等因子, 債券部分將包含利差, 實質利率, 殖利率曲線 ), 深入討論出對該資產類別未來五年期基本面市場看法, 全球多元資產團隊透過每季檢視 建構未來 5 年期全球各資產類別 ( 股票 債券 REITs 等 ) 的基本面看法, 結合基本面指標和目前價格所反應出相對未來 5 年期各資產類別的預期風險 報酬和相關性的資本市場線 (2) 資產配置策略 (Multi-Asset Strategy): 全球多元資產配置團隊透過參與集團內每月舉行的各類別資產會議 ( 包含固定收益 股票 利率 總經及匯率 ), 和每月針對市場議題進行探討的投資策略會議, 透過從不同的市場看法意見中互相辯證的過程, 結合上述資本市場線, 全球多元資產團隊每月建構出未來中期的全球金融市場基本面之正面和負面風險 抱持正面或負面看法的資產類別, 並決定出風險偏好分數 (Risk Dial Score) 以進行多元資產配置策略 (3) 投資組合配置 : 本基金將依據上述的量化資本市場線和質化的資產配置策略, 針對投資組合限制和可投資標的範圍 ( 包括經金管會核准或核備之境內外共同子基金 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s 等 ), 運用效率前緣理論, 進一步將資產配置策略轉化成投資組合配置, 達到投資組合預定的投資目標並符合相關的投資限制, 投資經理人再運用風險與報酬歸因分析, 進一步去了解目前配置的投資組合曝險程度和方向是否符合規劃時的預期, 並充分掌握曝險方向和程度, 做為管理投資組合的參考 子基金挑選 (Manager Selection): 本基金挑選流程將分成兩階段, 第一階段為將可投資範疇 ( 即子基金 ) 進行量化篩選, 並有效運用前述量化評估面向 ( 如報酬 風險調整後報酬 絕對風險 相對表現等不同權重考量 ), 發現到個別資產類別的分類下, 居該同類型分類前 30% 的基金通常持續性地表現較佳 ( 約 2.5 年 ); 第二階段經理人將進行質化研究篩選適宜的基金, 將針對投資流程 策略 投資團隊和該子基金經理公司研究平台, 以及尋找該子基金獲取報酬與上述質化研究的一致和關聯性 最終經理人將進行確認能符合上述子基金挑選流程 投資專長, 更重要的是挑選出能受惠和符合全球多元資產團隊資產配置策略基本面看法 正面資產類別看法的基金, 以進行投資組合建構 本基金將所投資之子基金資產區分為股票型子基金 ( 含該類 ETFs) 債券型子基金 ( 含該類 ETFs ), 及其他類型基金 ( 包括混合型基金 ) 等三大類別, 視各面向動態調整各類比例 子基金各類股份 (share) 決策標準 : 一般共同基金通常依據手續費收取方式 分配收益與否或購買金額區分不同類別或型式之股份 (share), 因不同類別或型式之股份, 各類別之間的每股資產淨值可能不同, 以反映收益的累計或分配, 或不同的費用收取方式 本基金於選擇投資標的時, 將以最小化交易成本為目標, 針對可投資標的之可投資類別或型式之股份 (share) 加以選擇, 以符合 2 3

5 投資人之利益 投資特色 : (1) 採用雙重指標 (Double Benchmark) 機制的多元資產基金, 期望可達到短期平衡市場波動 長期獲取超額報酬的目標 : 本基金以雙重對應指標, 包括 (1) 主要指標 50% MSCI World DTR Net( 摩根士丹利全球每日總報酬淨額指數 ) / 50% Citigroup World BIG Non MBS( 花旗全球投資等級債券指數 ) 的複合指數, 以及 (2) 次要指標 3-Month LIBOR + 4.5% 複合指數, 兩者混合指數作為計量指標 當短期全球金融市場在上漲趨勢時, 期望達成追求強勢報酬, 長期或市場下跌的時候, 得平衡下跌風險, 基金投資目標明確, 達成風險報酬雙贏態勢 註 : 各指標說明 MSCI(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為世界知名的指數編製公司,MSCI World DTR Net( 摩根士丹利全球每日總報酬淨額指數 ) 主要衡量 23 個全球已開發國家指數, 分別就各個國家或區域股市挑選出具有代表性的個股, 組合計算出的股價指數, 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或機構投資者資金配置或操作投資佈局上的參考 Citigroup World BIG Non MBS( 花旗全球投資等級債券指數 ) 指數成分為市值加權追蹤全球政府, 政府相關 / 超國家債券, 抵押和公司債的表現, 該指數涵蓋具代表性包含全球 投資等級 ( 不含美國住宅抵押市場 ) 的投資範疇 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為倫敦銀行貨幣市場互相借款之利率, 是英國銀行間協會 (BBA) 於 1980 年代開始收集銀行間貨幣市場中銀行間借款利率的資訊, 主要反應大型金融機構間實際借款成本, 期間涵蓋從一天到 12 個月長短不同的借款期限 該指標是被國際投資者所認可且穩定運作的市場利率基準, 由於 3 個月 LIBOR 倫敦同業拆款利率為市場主要參考的無風險利率 ( 正數 ), 以此指標 +4.5% 做為對應指標, 期望能在全球金融市場發生系統性風險如金融海嘯 歐債危機等股票與債券等各類資產齊跌時, 仍能兼顧下跌風險和維持較佳的風險報酬 (2) 多元資產動態配置 : 投資標的將包含精選各類子基金, 包括各專注於股票 債券 ETFs 或其他類型基金 ( 包括混合型基金 ) 之子基金, 網羅各類資產的最適投資契機, 並運用集團獨家 DAA( 動態資產配置 (Dynamic Asset Allocation)) 投資術, 靈活動態調整資產類別, 以因應全球各區域經濟與利率週期環境變化, 有效控管及分散風險, 降低因鎖定投資單一資產或金融市場系統風險發生時導致的下跌損失 (3) 多元幣別 + 累積配息雙重級別 : 提供新台幣 美元 南非幣和人民幣計價的累積 配息級別, 滿足投資人多重資金配置需求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之投資釋例及控管措施 1. 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介紹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 CDS) 是一種信用衍生商品合約, 主要是提供信用風險 (Credit Risk) 的保護 CDS 的買方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銀行, 藉由承作 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 而賣方則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 在景氣好時賣出 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 對 CDS 買方而言, 雖然規避了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但另一方面卻要面對 CDS 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 CDS 的買方 (Protection Buyer) 在合約期間內 ( 通常為 1~5 年 ) 付出權利金 Premium 給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以換取賣方在合約定義之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如公司破產 重整 償債違約等 ) 發生時的賠償, 若合約期間沒有發生上述的信用危機事件, 則買方損失合約權利金 Premium 而賣方則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若是 CDS 合約期間, 約定之標的 ( 債券或是貸款等 ) 發生了信用違約事件, 則 CDS 買方可以把信用風險完全轉移給賣方, 由賣方承接此違約的債券, 並支付買方 CDS 合約的名目金額, 即 CDS 買方將原持有標的債券之發行人信用風險藉由 CDS 合約, 移轉給賣方 而賣方則是賺取信用違約未發生時的權利金 2.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X Index itraxx Index) 介紹國際指數編製公司自 2004 年 6 月起推出第一檔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reditDefault Swap Index), 此指數即為將單一契約 CDS 之投資組合 ( 以 itraxxeurope 歐洲投資級為例即涵蓋 125 檔 ), 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編製成之指數, 並於每半年 ( 分別於 3 月及 9 月 ) 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 簡而言之, 即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 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現階段信用指數市場主 要為 itraxx Indices, 並依據市場別分為兩大區塊, 分別涵蓋 (1) 北美及新興市場及 (2) 涵蓋歐洲及亞洲市場 itraxxindices 可依照不同產業可再區分為各類次指數如下表所示 資料來源 :Jeffery, D. A. and Jacob, G. (2005). CDS index tranches and the pricing of credit risk correlation, BISQuarterly, March 2005: 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釋例 (1)CDS(Credit Default Swap) 信用違約交換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簡稱 CDS), 為一種可供信用提供者規避信用風險的契約, 為常見的信用衍生性商品, 如下圖交易主體包括違約風險保護買方 (protection buyer) 及違約風險保護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買方因持有風險敏感性資產 ( 如債券 ) 希望將此違約風險轉嫁予賣方, 故定期支付固定成本來獲得違約風險的保護, 相對的, 賣方雖固定獲得買方定期給付的收益外, 亦同時負有義務當違約事件發生時, 將給付買方因市場波動所造成的損失 C D S 基本架構如下圖所示 : CDS 釋例 : A 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5 年後到期的公司債, 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風險, 因此與 B 承作一筆 5 年期 CDS 交易, 名目本金 100 萬元 A 每年支付 0.7% 費用予 B, 若無發生違約事件,A 將不會得到任何賠付金額 ; 反之, 當公司發生違約時, 若採現金結算, 須先計算債券剩餘價值, 假設為 20%, 則 B 需支付 80 萬予 A( 即 1,000,000 (1-20%)=800,000) 假設投資人擁有 100 萬美金 General Electric 公司債, 為了降低 General Electric 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風險, 於是和券商承作 100 萬美金 General Electric CDS 契約, 每年支付 保險費 給券商, 成為 CDS 交易中受到信用保護之買方 契約為期五年, 其間若 General Electric 公司發生 違約事件 (credit event), 券商必須支付該投資人的相關損失 若無違約事件發生, 券商則賺取固定保險費收入 換言之, 該投資人是買方與受益人, 券商是賣方與保證人 以 AIG Group 為例,2008 年受到全球金融海嘯影響, 其股價與債券價值持續大幅度下跌, 此時 CDS 則反向大幅上揚, 表示在避險的情緒影響下, 愈來愈多人想要買該公司的 CDS 以規避違約風險 若投資人之投資組合中持有 100 萬美金的 AIG 公司債, 為減少公司債違約造成無法還本所造成的損失, 故與甲券商 (seller) 承作 100 萬的 AIG CDS, 並成為 CDS 交易中的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AIG CDS 保險費計算原則是標的資產面額乘以報價基本點 (bps),aig CDS 於 2008 年 1 月 2 日報價為 68.9bps, 表示基金每年必須支付 0.703% 的費用給券商, 直至契約終止 如果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則賣方必須償還 100 萬的本金予該投資人, 該投資人則交付違約債券 由於該投資人承作金額為 100 萬美金, 故費用設算如下 : 每年費用支出 :100 萬美金 0.703%=7,030 美金 假設契約期間 AIG Group 並無發生違約之情事, 投資人支出 7,030 美金費用, 然而可保護該投資人持有債券金額達到 100 萬美金 4 5

6 然而 AIG 在金融風暴期間期 5 年 CDS 最高來到 , 顯示其債信違約風險非常高, 也可說明 CDS 投資之避險效用 (2)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為一信用衍生商品, 可用來進行標的資產的信用風險的避險或做為建立一籃子信用資產部位之用 有別於信用違約交換 (CDS) 之處在於 CDS 屬於店頭交易的議價式契約, 而信用違約交換指數通常為標準化的信用有價證券, 因此擁有更好的流動性 透明度較高與較小的買賣價差, 所以用其來進行一籃子標的資產之信用風險避險時, 較分別購買各單一標的資產的 CDS 更有效率且成本可能會更便宜 目前市場有兩個較為主要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系列, 即 CDX 及 itraxx CDX 指數系列主要涵蓋標的範圍在北美及新興市場, 旗下又分為高收益 投資級與新興市場三個子類別 而 itraxx 系列則涵蓋歐洲與亞洲地區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兩者均屬於 Markit 集團所擁有 指數的編制係根據一籃子公司的 CDS 編製而成的指數, 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 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買賣信用違約交換指數就如同買賣一籃子的債券組合一般, 因此, 當投資人賣出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就等同把信用違約風險轉移給買入者 ; 反之, 若投資人買入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那麼就要承擔該信用指數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違約風險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季會配息 ( 唯一例外的是新興市場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每半年配息一次 ), 主要是由避險的那一方 ( 賣出信用指數者 ) 來支付給賣出避險的那一方 ( 買信用指數者 ) CDX Index 系列 : Itraxx Index 系列 : CDX 釋例 : 09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 元, 固定配息 6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 至 11 月 30 日風險息差為 9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為 元, 有一 A 投資者為避險需求, 決定於當天進行金額一千萬元的避險操作, 則 A 投資者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 承作時 : A 投資者 ( 避險者 ) 必須要預先支付預先之付款以反應風險息差的變動, 金額為 : 10,000,000 * ( )/100 =$133,000 元, 同時 A 投資者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的孳息 :71/360 * 10,000,000 * 0.60% =$11,833.3 元, 因此淨支付款為 $133,000( 付 )-$11,833.3( 收 ) = $121, 元 結束避險時 : 03 月 13 日 A 投資者結束此避險部位, 當時風險息差上揚至 120 基點, 指數面額價值下跌至 元, 因此 A 投資者可以收到 $238, 元 即 --- 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 )/100=256,000 (a) A 投資者需支付累積至當日之應計利息金額 104/360 * 10,000,000 * 0.60% = 13,833.3 (b) (a)-(b)= $238, 元基金運用方式對本基金而言, 此類信用避險工具係視子基金之種類 屬性或子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 一旦發生信用風險時, 將選擇與該子基金高度相關之工具為之 例如, 當新興市場債市因信用疑慮呈現波動跡象時, 本基金因有一定比例的新興市場債券子基金, 無論該類各別子基金有無運用信用避險工具, 然而本基金可運用前述 CDX 指數間接保護資產下跌的風險 (3)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 移轉其風險給賣方, 但亦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counterparty risk) 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獨立控管程序 針對運用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之控管措施如下 : A. 交易對象的選擇為避免風險集中, 本基金不得與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並僅得為信用保護的買方 交易對手應符合本基金信託契約所訂之信用評等等級 且交易對手需符合本集團核准交易商名單 B. 交易成立後之監控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 ( 即交易對手 ) 之履約能力, 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致的處理方式, 以控管相關風險 若合約簽定後發生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遭調降之情事, 將立刻評估相關風險承擔, 並作決策處理, 若有必要則應另行簽定新合約作為保護, 以期將相關風險降至最低 ( 十一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6 7

7 本基金屬組合型基金, 主要投資於全球各類資產之子基金且於股票型子基金 ( 含該類 ETFs) 有一定比例之限制,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 風險報酬等級之分類為 RR3, 適合追求收益與中長期資產穩健成長之投資人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狀況, 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僅供參考, 不得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辦理投資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1. 本基金自民國 105 年 3 月 14 日起開始募集銷售, 除 N 類型及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外, 其餘受益權單位已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成立 ; 2. 本基金 N 類型人民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為民國一 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為民國一 五年五月十二日 ;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為民國一 五年六月十四日 3.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首次銷售日將依申購情況而定 ( 十三 )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方式: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由經理公司及各銷售機構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59 頁 ) 共同銷售之 ( 十四 ) 基金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1.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因受益人申請買回致某一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仍應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受益權單位發行價格 其發行價格該之計算依下列規則辦理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其每日之發行價格參考依據分別為 -- A. 以相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銷售當日單位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依序以 A 類型 B 類型 N9 類型及 N 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單位淨資產價值其日報酬比率為換算依據 惟當所依據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或 N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銷售當日為除息日, 該日之報酬率應以含息報酬率為之 見釋例 A. B. 若無相同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其單位淨資產價值可為依據時, 則依序以 A 類型美元 B 類型美元 N9 類型美元 N 類型美元 A 類型新臺幣 B 類型新臺幣 N9 類型新臺幣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當日報酬比率為依據 惟當所依據之 B 類型受益權單位或 N 類型受益權單位因銷售當日為除息日, 該日之報酬率應以含息報酬率為之 見釋例 B. 釋例說明 : A. 當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該基金相同計價幣別之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尚未銷售故無單位淨資產價值, 銷售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有單位淨資產價值 依據上述 A. 說明, 以下列方式進行換算 : (a) 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A) (b) 銷售日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銷售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收益分配除息金額為 0.04, 換算當日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基金每單位凈資產之日報酬比率為 ( )/ = % (B) (c)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 (1+ 換算當日人民幣計價基金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 (A) x (1+(B)) =10.95 x( %) = 前述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發行價格之依據, 計算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止 8 B. 當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為零時, 且該基金無相同計價幣別之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 依上述 B. 說明, 以下列方式進行換算 : (a) 銷售日前 N 類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A) (b) 銷售日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當日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為 元, 換算銷售當日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凈資產報酬比率為 / =1% (B) (c)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 銷售日前人民幣受益權單位最後公布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x(1+ 換算當日計價每單位凈資產價值報酬率 ) = (A) x (1+( B) ) =10.95 x(1+1%) = 前述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其發行價格之依據, 計算至投資人實際申購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止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現行之申購手續費依下列費率計算之 :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3% (b)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2% (c)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1% (d)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0%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 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9 類型或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 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人民幣計價 N9 類型或 N 類型美元計價及 N9 類型或 N 類型南非幣受益權單位亦同 ( 十五 ) 基金之最低申購價金 : 1.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 (1) A 類型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2) B 類型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3) A 類型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佰元整 ; (4) B 類型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仟元整 ; (5) A 類型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6) B 類型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 (7) A 類型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仟元整 ; (8) B 類型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2. 前開期間之後,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但經理公司同意者, 申購人每次申購金額不受下述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 : (1) 申購人每次申購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佰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壹佰伍拾元整, 超過者, 以美金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玖佰元整, 超過者, 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參仟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伍佰元整, 超過者, 以南非幣參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9

8 (2) 申購人每次申購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仟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貳佰元整, 超過者, 以美金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 超過者, 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貳仟元整, 超過者, 以南非幣參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前開 B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於經授權經理公司以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之情形, 不受 B 類型各該計價幣別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限制 (3) 申購人每次申購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參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佰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壹佰伍拾元整, 超過者, 以美金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玖佰元整, 超過者, 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參仟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壹仟伍佰元整, 超過者, 以南非幣參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4) 申購人每次申購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格為新臺幣伍仟元整, 超過者, 以新臺幣壹仟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參仟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美金貳佰元整, 超過者, 以美金參拾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人民幣壹仟貳佰元整, 超過者, 以人民幣貳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 每次申購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如以定期定額方式申購, 每次扣款之最低發行價額為南非幣貳仟元整, 超過者, 以南非幣參佰元或其整倍數為限 前開 N 類型各計價幣別受益憑證, 於經授權經理公司以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之情形, 不受 N 類型各該計價幣別受益憑證之最低發行價額限制 3.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 十六 ) 經理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 辦理本基金申購應檢附下列證件核驗 1. 自然人申購本基金者 : 其為本國人者, 除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應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 其為外國人者, 應要求其提供護照, 並應確認是否為外國高知名度政治人物, 如是, 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 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 應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申購人為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法人或其他機構申購本基金者, 應要求被授權人提供申購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申購人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經理公司對於上開申購人所提供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4. 本公司不接受客戶以匿名或使用假名開戶 申購基金或辦理全權委託投資 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理申購或委託時, 經理公司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對所核驗之文件, 除授權書應留存正本外, 其餘文件應留存影本備查, 並請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 1. 自然人客戶, 其為本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國民身分證, 但未滿十四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可以戶口名簿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外, 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如健保卡 護照 駕照 學生證 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 ; 其為外國人者, 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 並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但客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以及徵取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 申購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該客戶之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外, 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 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 除前述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及登記證明文件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應具辨識力 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 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拒絕申購情況 1. 若申購人拒絕提供前述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者, 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 或持用偽造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 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或申購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申購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3.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經理公司職員應查驗依規定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 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 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 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詳細身分資料建檔, 必要時, 並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之方式向本人確認之 若查證有困難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另, 對於採委託 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 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者, 應以電話 書面或實地查訪等其他適當方式再次確認之 ( 十七 ) 買回開始日及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2. 買回申請截止時間 : 親赴經理公司或以傳真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 ; 以郵寄方式向經理公司辦理者, 係以買回申請書件備齊並於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經理公司 ; 以電子交易向經理公司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 10 11

9 四時 ; 赴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則依其規定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 十八 ) 買回費用: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十九 ) 買回價格: 除本基金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即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本基金宜以中長期方式進行投資, 為避免短線交易造成其他受益人權益受損, 及基金操作之困難, 影響基金績效, 本基金不歡迎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 除定期定額 本基金 A 類型受益權單位與 B 類型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或本基金 N9 類型與 N 類型同一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間之相互轉換外, 經理公司亦保留限制短線交易之受益人再次申購基金及對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權利 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 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之 短線交易 目前係指持有本基金未超過十四個曆日 ( 含第十四個曆日 ) 者, 即以 買回日 ( 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十四個曆日 以下為範例說明 : 甲君於 105 年 8 月 26 日申購本基金, 經換算後, 其持有 10,000 個受益權單位數 情況 A: 甲君在 105 年 9 月 8 日申請買回, 其買回日依信託契約規定, 為 105 年 9 月 9 日, 並適用 105 年 9 月 9 日之每單位淨值為新臺幣 元 本情況因從申購至買回期間未超過十四個曆日 ( 該期間等於 14 個曆日 ), 因此, 經理公司需將甲君的買回金額新臺幣 100,100 元 (NTD10.01X10,000 單位 ) 扣除 0.3% 的短線交易費用, 即新臺幣 300 元 (NTD100,100X0.3%), 甲君所收到的買回金額即需扣除該短線交易費用 實際入帳金額尚需視各金融機構匯款費用收取標準 另, 該短線交易費歸入本基金資產 情況 B: 甲君在 105 年 9 月 9 日申請買回, 其買回日依信託契約規定, 為 105 年 9 月 10 日, 並適用 105 年 9 月 10 日之每單位淨值為新臺幣 元 本情況從申購至買回期間已超過十四個曆日, 因此甲君的買回金額不需被扣除短線交易費 實際入帳金額尚需視各金融機構匯款費用收取標準 ( 二十一 ) 營業日: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 二十二 ) 經理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三 (1.3%)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三 ) 保管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四 ) 分配收益: 1. 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 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 均為該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本條第 4. 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1) 就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經理公司得分別依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2) 除前述可分配收益外,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有價證券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其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 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3) 可歸屬於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並於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所為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並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3.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其可分配收益情形,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 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4.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每月分配之情形,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時, 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收益分配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 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5.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幣別開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6.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給付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收益分配未達下列數額時, 受益人 (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 授權經理公司以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 (1) B 類型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2) B 類型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金壹佰元 ( 含 ); (3) B 類型及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陸佰元 ( 含 ); (4) B 類型及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壹仟元 ( 含 ) ( 二十五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暫停計算原則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得暫停計算 : 1.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得暫停計算淨資產價值時, 經理公司除得依信託契約第十九條規定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延緩給付買回價金外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2. 前述 1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十六 ) 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子基金應負擔之費用本基金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子基金, 其對本基金收取之費用規定如下 : 12 13

10 1. 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該子基金對本基金收取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 ); 2.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對本基金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二 本基金之性質 ( 一 ) 本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經金管會 105 年 2 月 3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所有證券交易行為, 均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辦理並受金管會之管理監督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所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當事人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情形 : 請見第 8 頁之 ( 十二 ) 銷售開始日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 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 2. 款至第 4. 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4. 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5.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6.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7. 買回費用 8.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9.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二十 ) 因發生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信託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或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4 15

11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之基金公司或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境外基金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格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信託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信託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信託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信託契約應分配予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信託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信託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信託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 本基金投資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方針及範圍, 請參本公開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第 ( 九 ) ( 二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1. 投資有價證券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 : 由基金研究團隊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依據經濟金融情勢 貨幣政策 長短期利率走勢及各交易商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投資趨勢建議及各種共同基金之 質 與 量 數據, 先確立範圍再進行初步篩選, 經縮小挑選範圍後提出初步名單 最終決定及執行交易 在決定初步名單時, 將依據其績效 風控與相關回報 基金的策略與方針甚 16 17

12 至基金公司背景與團對等評估, 作成投資分析報告, 以作為基金經理人投資參考依據 (2) 投資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報告, 按月製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建議表, 並提交投資策略會議, 決定每月投資組合 基金經理人依據投資策略會議之決議, 再輔以每週及每日晨會針對重大訊息進行討論並作成各子基金投資決定或修正後製定投資決定書, 經投資部門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3) 投資執行 : 交易員依據基金投資決定書, 執行買賣有價證券並作成基金投資執行紀錄, 若執行時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並呈報基金經理人 (4) 投資檢討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並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其中包括投資決策與實際情況檢討及投資標的檢討 2. 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之決策過程 : (1) 交易分析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 須載明交易理由 預計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 並詳述分析基礎 根據及建議, 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撰寫人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准 (2) 交易決定 : 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 並交付執行 ; 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等內容, 由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核准 (3) 交易執行 : 交易員應於交易前確認有足夠之保證金可執行交易, 並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 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及數量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 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本步驟由交易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負責 (4) 交易檢討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 由報告人 基金經理人 複核人員 複核人員及權責主管進行之 3.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姓名 : 曾志峰學歷 : 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經歷 : 現任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 經理人 ~ 迄今 現任 柏瑞全球金牌組合基金 經理人 ~ 迄今 現任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組合基金 經理人 ~ 迄今 現任 柏瑞旗艦全球平衡組合基金 經理人 ~ 迄今 現任 柏瑞投信投資管理處副總經理 ~ 迄今 曾任 柏瑞投信投資管理處協理 ~ 曾任 柏瑞投信國外投資部資深經理 ~ 曾任 大華投信金融商品部基金經理人 ~ 曾任 匯豐中華投信投資管理部經理 ~ 曾任 元大投信資金部經理 ~ 曾任 保誠投信研究投資部資深經理 ~ 曾任 蘇黎世投信研究部研究員 ~ 本基金經理人同時兼管柏瑞旗艦全球平衡組合基金 柏瑞全球金牌組合基金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組合基金, 為防止利益衝突, 經理人需遵守下列原則 : (1). 為避免基金經理人任意對同一子基金於不同基金間是否作買賣相反之投資決定, 而影響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除有因特殊類型之基金性質或為符合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 或因應申購贖回所產生之資產配置調整需求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或法令另有特別許可之情形外, 應遵守不得對同子基金,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並由交易系統設定當日反向交易, 需由主管檢核是否符合反向交易特殊限制 18 (2). 基金經理人因於前述特殊之情形外, 對同一子基金,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時, 應於投資決策報告中說明依據, 經部門主管及投資處主管核可後, 始得執行 投資決策紀錄並應存檔備查 (3). 基金經理人同時管理其他基金時, 為維持投資決策之獨立性及其業務之機密性, 不同基金間之投資決策及交易過程應分別獨立 (4). 除另有特別許可情形外, 基金經理人應遵守不得對同一支子基金, 有同時或同一日作相反投資決定之原則, 投資部主管應每日覆核 基金同一子基金同時買賣進出表 以確認是否合乎規定 ; 若不合乎此項規定, 基金經理人應提出合理報告說明原委 4.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之經理人及任期經理人任期 曾志峰 2016/3/14~ 迄今 ( 三 ) 複委任管理業務情形及受託管理機構對受託管理業務之專業能力 無, 本基金未複委託其他管理機構 ( 四 )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經理公司委請柏瑞投資的固定收益投資團隊 PineBridge InvestmentsLLC. 為本基金之投資顧問, 與經理公司同屬柏瑞投資, 該公司有一專業投研團隊, 負責 資產配置 相關投資意見, 截至 2016 年 3 月, 該 多元資產 部門所管理或提供顧問服務之規模達 134 億美元, 且其獨家動態資產配置 (Dynamic Asset Allocation) 策略頗具盛名, 藉由其長期經驗與市場判斷能力, 為本基金提供詳盡與完善的投資趨勢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為放款或以本基金資產提供擔保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2)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3) 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 ; (4)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5)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二十 ; (6)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7)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8)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 (9)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10) 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19

13 (12) 不得為經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7) 及 (10)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3.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 1. 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不適用 (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1. 處理原則 : (1)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2)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表決書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或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該表決權 收取金錢或其他利益 2. 處理方法 : (1) 經理公司獲受益人行使表決之會議通知後, 該會議之表決原則依前述 1. 之 (1) 處理之, 該表決之決策應作成書面紀錄及經權責主管核准後, 至於行使表決權之形式, 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回覆或出席, 依該會議之規定辦理 (2)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受益人會議, 惟出席地為國外時, 因考量經濟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如有必要可委託經理公司關係企業或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本基金出席受益人會議 (3) 有關受益人會議相關書件 執行與會議結果, 經理公司應依序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 八 ) 投資國外地區之介紹 : 詳見 附錄一 ( 九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敘明該投資標的或產業最近 2 年國外市場概況不適用,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 未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 十 ) 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者, 應列明其避險方法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 十一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說明配合本基金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 ( 或基金 ) 發行公司股東會 ( 受益人會議 ) 之處理原則及方法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未投資股票, 故無出席所投資外國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情形 ; 另 有關出席外國基金發行公司受益人會議其處理原則與出席國內基金受益人會議相同, 詳前述 ( 七 ) 之說明 六 投資風險之揭露 1.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程度下, 投資涵蓋之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國內 外證券, 無類股過度集中之虞 2.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係以分散投資標的之方式經營, 在合理風險程度下, 投資涵蓋之子基金分散投資於國內 外產業之證券, 無產業景氣循環之虞 3. 流動性風險 : 子基金之部份投資標的可能欠缺市場流動性, 致使投資標的無法適時買進或賣出, 進而導致實際交易價格可能與標的資產本身產生價差,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子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4.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 (1)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係以各子基金之原幣價格換算為美金後, 再依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 因此當各子基金之原幣價格對美金或美金對新臺幣價格產生變化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之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雖可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 期能降低外幣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若各子基金所投資之各匯兌市場進行管制時, 將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子基金將延緩其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2) 本基金包含新臺幣計價級別 美元計價級別 人民幣計價級別與南非幣計價級別, 如投資人以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此外,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5. 基金所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風險 : 本基金所投資之子基金其所投資地區政經情勢變化, 將對市場造成波動, 影響子基金之投資收益或損失,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表現 6.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本基金存放現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信用評等標準, 其餘資金運用之交易商皆制訂相當之標準, 惟不排除有信用風險之可能性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本基金為組合型基金故不適用 7.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 無, 本基金不投資結構型商品 8.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 本基金投資範圍不限經理公司所發行之基金, 對於非經理公司發行之基金其持股內容 基金經理人異動 操作方向變動足以影響投資決策之訊息取得往往不若投資於自身管理之基金快速 透明, 故可能面臨投資標的資訊透明度問題 9.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 本基金為管理有價證券價格變動風險之需要, 得利用經金管會核准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從事避險交易, 惟若經理公司判斷市場行情錯誤, 或證券相關商品與本基金現貨部位相關程度不高時, 縱為避險操作, 亦可能造成本基金損失 此外, 若必須於到期日前處分證券相關商品, 則可能有因市場流動性不足而無法成交的風險 10.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借入有價證券之風險 : 本基金之信託契約已明訂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外, 本基金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11. 投資不同類型基金尚有其他風險 : (1) 投資債券類型基金主要面臨風險 : A. 利率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所投資子基金淨值之漲跌 B. 債信風險 : 投資債券皆可能隱含債券發行主體無法償付本金或利息之風險 另外, 發行主體之財務體質轉佳 / 轉弱 或該債券信用評等被調升 / 調降時, 都可能導致債券價格上揚或下跌之波動, 進而影響所投資子基金淨值之漲跌 20 21

14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基金風險 : 新興市場債券基金因包含政治 經濟相對較不穩定之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 故等債券對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呈現較敏感的價格反應, 而使其淨值波動較大 由於新興國家地區可能因政治 經濟不穩定而增加其無法償付本金及利息的信用風險或限制金錢匯出境外或外國投資 而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稍有不利消息, 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此外, 新興市場國家之幣值穩定度和通貨膨脹控制情況等因素, 亦容易影響此類債券價格, 進而影響新興市場債券基金之淨值, 造成本基金淨值之波動 (3)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基金風險 : 高收益債券基金之投資標的 高收益債券 指的是信用評等較差的企業或機構所發行 支付較高利息之債券, 投資標的涵蓋低於投資等級之非投資等級債券, 故需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 由於債券信用評等較差, 因此違約風險較高,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在經濟景氣衰退期間, 此類債券價格的波動可能較為劇烈, 而利率風險 信用違約風險 外匯波動風險也將高於一般投資等級之債券型基金 故高收益債券子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進而影響子基金之淨值, 造成本基金淨值之波動 (4) 投資可轉換證券基金之風險 : 本基金得投資於可轉換證券基金, 可轉換證券包括債券 債權證 公司票據及可按規定轉換率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 轉換前, 可轉換證券具備與非轉換債務證券相同的一般特性, 可產生穩定收益, 且收益率通常高於由同一或類似發行人發行的股票證券, 但低於類似性質的非轉換債務證券 但可轉換證券的價格通常會隨基礎股票的價格波動, 惟其波幅往往會因可轉換證券具較高收益率而低於基礎普通股的價格波幅 且與債務證券一樣, 可轉換證券的市值往往會隨利率上調而下降, 以及隨利率下調而上升 擁有可轉換證券之基金可能無法控制可轉換證券的發行人是否選擇轉換該證券 ; 若發行人選擇轉換, 則對於基金達成其投資目標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因為發行人可在基金做此項選擇之前強迫轉換 (5) 投資貨幣市場基金之風險 : 此類基金主要投資貨幣市場工具 ( 短期票券 附買回交易 定存等 ), 和部分的投資等級短期債券, 因此所面臨的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相對較低, 但仍未能完全免除發行機構與保證機構本身的信用風險 此外, 交易對手涵蓋證券商 票券商 銀行等不特定對象, 雖篩選符合信評等級要求之對手進行交易, 仍存有潛在的違約交割風險 再者, 若該基金投資海外貨幣市場, 則有匯率風險 (6) 投資於 ETF 之風險 : 將面臨所持有的一籃子投資組合類型本身之風險 此外, 在 ETF 發行初期, 可能因投資人對該商品熟悉度不高導致流動性不佳, 或受到整體系統性風險影響, 使 ETF 市價與淨資產價值有所差異, 而造成該 ETF 折溢價, 但該風險可透過造市者之中介, 改善 ETF 之流動性 A. 反向型 ETF 主要是透過衍生性金融商品來追踪標的指數, 追求與標的指數相反的報酬率, 由於反向型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的基金,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B. 商品 ETF, 旨在追蹤商品指數成分, 一般分為兩類, 一類為追蹤商品相關的公司股票指數表現, 另一類則為追踨商品期貨指數表現 由於商品 ETF 係以交易所掛牌買賣方式交易, 以獲取指數報酬, 因此當追蹤的指數變動, 市場價格也會波動, 進而影響本基金的淨值 而標的指數可能因指數編製公司與期貨信託公司終止授權合約 編製方式變動或計算準確性而受影響 C. 槓桿型 ETF 採取不同的交易策略來達到財務槓桿倍數的效果 除了其連結指數的成分股票外, 也投資其他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來達到其財務槓桿的效果, 例如 : 選擇權, 期貨等, 其如同使用期貨或信用交易一般, 具有倍數放大報酬率的槓桿效果 : 獲利會放大, 同樣地虧損也會放大, 因此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商品 另 因槓桿型 ETF 亦具有追蹤誤差之風險, 追蹤誤差 ( Tracking Error) 是基金回報與指標回報差異之標準差, 當基金表現與標竿指數表現不相符時產生, 追蹤誤差對於基金的表現有負面影響, 且與基金操作時槓桿程度成正比 (7) 期貨信託基金風險 : 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 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 其從事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具有財務槓桿特性, 可能因短時間內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 而使期貨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大幅波動 (8) 投資於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基金之風險 : 包括利率風險 債信風險 外匯管制及匯率波動之風險 12. 其他投資風險 A.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雖進行每月收益分配, 但並不保證配息率, 每月配息金額在特殊情況下, 如換券操作 利息收入之變化, 配息金額可能因此而波動 B.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匯率風險 (a) 如投資人以新臺幣或其它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當新臺幣相對於其它貨幣升值時, 將產生匯兌損失 自 2005 年起, 人民幣為參考一籃子外幣的市場供求的調控浮動匯率機制, 該匯率主要基於市場動力, 人民幣兌其他貨幣, 包括美元及港元的匯率將容易受外在因素影響而產生波動 投資人應注意, 由於受中國大陸政府外匯管制政策,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 故不能排除人民幣加速升值的可能性, 亦無法保證人民幣將不會貶值 (b) 因投資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賣價與買價之差異, 投資人進行換匯時須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依受款行作業而遞延 (c) 人民幣貨幣風險 :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d) 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申購人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人民幣為中國大陸唯一官方貨幣 在岸人民幣 ( CNY ) 及離岸人民幣 ( CNH ) 雖為相同貨幣, 但分開在不同市場買賣 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 兩者之間的人民幣流動受到高度限制, 在岸及離岸人民幣以不同匯率買賣, 而兩者的走向也不盡相同 基於離岸人民幣的需求強勁,CNH 以往相對在岸人民幣有溢價買賣, 但有時候亦會出現折價的情況 本基金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就人民幣之匯率係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匯率 ( CNH 匯率 ) (e) 以外幣計價之貨幣申購或贖回時, 其匯率波動可能影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投資績效, 因此經理公司將為此類投資人為該計價幣別之貨幣避險交易 然投資人應注意, 避險交易之目的在於使該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因單位價值下跌而遭受損失的風險降至最低, 然而當該外幣計價之幣別相對於基金及 / 或基金資產計值幣別下跌時, 投資人將無法從中獲益 在此情況下, 投資人可能承受相關金融工具操作之收益 / 虧損以及其成本所導致的淨值波動 七 收益分配請參閱本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二十四 ) 分配收益 之說明 每月配息範例 : 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項目內容如下 22 23

15 假設每月分配收益, 就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收入或資本利得等項目, 經理公司得依該等收益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 依信託契約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可分配收益內容 美金幣計價 B 類別 美金幣計價 N 類別 本期投資收益 - 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等 33,200 22,133 境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 -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30,000 20,000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 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費用 -21,350-14,233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40,950 27,300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1,500, ,000,000.0 每單位分配金額 可分配收益內容 人民幣計價 B 類別 人民幣計價 N 類別 本期投資收益 - 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等 44,267 11,067 境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40,000 10,000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 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1, 費用 -28,133-7,033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55,000 13,750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2,000, ,000 每單位分配金額 可分配收益內容 南非幣計價 B 類別 南非幣計價 N 類別 (1) 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 金額 : 新臺幣元 ) 可分配收益內容 台幣計價 B 類別 台幣計價 N 類別 本期投資收益 - 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等 66,400 11,067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60,000 10,000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 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1, 費用 -42,100-7,017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82,500 13,750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3,000, ,000.0 每單位分配金額 (2) 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 金額皆為新台幣元 ; 外幣級別價值依信託契約約定時點匯率換算 ) 本期投資收益 - 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等 22,133 11,067 境外外匯避險合約之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損失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己實現資本利得 20,000 10,000 中華民國及中國以外有價證券資本損失 - 含已實現及未實現 費用 -14,063-7,031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27,500 13,750 基準日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0, ,000 每單位分配金額 八 受益憑證之申購 ( 一 ) 申購程序及地點 :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向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付申購價金 申購受益權單位時, 應填妥申購書 印鑑卡及檢具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 護照或 24 25

16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受益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 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驗, 若法人授權由其受僱人辦理開戶者, 應由受僱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暨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法人出具之授權書及受僱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核驗, 並留存上開文件影本 申購所使用之印鑑, 自然人受益人應使用本名簽名式或印鑑, 法人受益人除應使用其全銜印鑑, 並得登記其代表人印鑑 簽名或使用其代理職章 ; 未成年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應加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印鑑或簽名 申購書備置於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銷售機構之營業處所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經理公司拒絕申購者,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予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申購截止 : (1) 親赴經理公司申購者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 2 ) 向經理公司以傳真方式申購者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30 分 ( 3 ) 向經理公司以電子交易方式申購者 : 每營業日下午 4 時 ( 4 ) 向銷售機構申購者 : 視各銷售機構規定 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 三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1.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3% (b)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2% (c)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1% (d)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0%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 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9 類型或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 本基金 N9 類型或 N 類型人民幣計價 N9 類型或 N 類型美元計價及 N9 類型或 N 類型南非幣受益權 單位亦同 5. 申購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基金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申購價金,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所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6.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7.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轉換 8. 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 四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五 ) 經理公司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經理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退還申購價金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 26 27

17 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九 受益憑證之買回 ( 一 ) 買回程序及地點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2. 申請買回時, 應填妥買回申請書, 並攜帶已登記於經理公司之原留印鑑 ( 如係登記簽名者, 則需親簽即可 ) 及所需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受益人得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向經理公司申請買回, 或親赴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買回 3. 受益人委託他人代理者, 應提出蓋有登記印鑑或戶政事務所登記印鑑 ( 附印鑑證明 ) 或主管機關登記印鑑 ( 附印鑑證明 ) 及足以表明代理行為 代理權限 代理範圍之委任書 除自然人受益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法人受益人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 代理人應出具代理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 ( 二 ) 買回截止時間 : 親赴經理公司或以傳真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止 ; 以郵寄方式向經理公司辦理者, 係以買回申請書件備齊並於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經理公司 ; 以電子交易向經理公司申請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時 ; 赴銷售機構辦理者, 則依其規定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買回申請日之買回申請 惟如遇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 經理公司得依安全考量調整截止時間 ( 三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目前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1)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2)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3)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4)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5)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6)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 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4.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上設定權利 5. 受益人向基金銷售機構申請辦理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事務時, 基金銷售機構得就每件買回申請酌收新臺幣壹佰元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用以支付處理買回事務之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併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得因成本增加調整之 買回收件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6. 短線交易費用 : 目前為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 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 ( 四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除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尚包括依前述 ( 三 ) 之 1. 規定之遞延手續費 )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2. 如有後述 ( 六 ) 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發生者, 經理公司應於該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自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五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印製實體或換發受益憑證之需要 ( 六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信託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者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4)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3. 如有前述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4. 暫停及恢復買回價格之計算,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 七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而有前項規定之情形發生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 28 29

18 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 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1.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項 目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經 理 費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三 (1.3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經理公司所屬集團對該子基金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予本基金 ) 保 管 費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 註一 ) 買 回 費 ( 註二 ) 1. 申購時給付 :( 適用於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 現行手續費收取最高不超過申購發行價額之百分之三,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依其銷售策略於此範圍內作調整 ) 2. 買回時給付, 即遞延手續費 :( 適用於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按每受益權單位申購日發行價格或買回日單位淨資產價值孰低者, 乘以下列比率, 再乘以買回單位數 : (a) 持有期間一年 ( 含 ) 以下者 :3% (b) 持有期間超過一年而在二年 ( 含 ) 以下者 :2% (c) 持有期間超過二年而在三年 ( 含 ) 以下者 :1% (d) 持有期間超過三年者 :0%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經理公司得於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之 目前為零 短線交易之買回費用 買回日( 即請求買回之書面及其相關文件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銷售機構之次一營業日 )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十四個曆日 目前本基金進行短線交易之受益人須支付買回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 本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買回收件手續費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臺幣 100 元 ; 至經理公司辦理者, 免收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用 ( 註三 ) 其他費用 ( 註四 ) 預估每次新臺幣壹佰萬元 以實際發生之數額為準 ( 註一 ) 及 ( 註二 ): 受益人與金融機構之匯款相關費用, 包括申購 收益分配 買回或轉換, 均由受益人自行負擔 其中, 涉及外幣之匯款相關費用較新臺幣間之匯款費用高, 目前每筆匯款相關費用約新臺幣 300 元 ~1500 元不等 計算遞延手續費時, 本基金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轉換至經理公司其他基金之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其持有期間累積計算 ( 註三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該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註四 ): 本基金尚應依信託契約第十條之規定負擔各項費用 2. 費用給付方式 : (1) 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三 (1.3%)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經理公司所屬集團對該子基金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予本基金 ) (2)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3) 前 (1) (2) 項報酬, 於次曆月五個營業日內以新臺幣自本基金撥付之 (4)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調降之 (5)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6) 短線交易費用之給付方式 : 自買回金額中扣除百分之零點三之短線交易費用, 相關說明可參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第 ( 二十 ) 基金短線交易之規定說明及範例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有關本基金之賦稅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與財政部 (91) 台財稅字第 號 101 年 12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附件 101 年 12 月 7 日財政部新聞稿 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以下各項係根據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製作日當時仍有效之台灣稅賦規定所作之概略說明, 其僅屬一般性說明, 未必涵蓋本基金所有類型投資者之稅務責任, 且有關之內容及法令解釋方面均可能隨時有所修改, 投資人不應完全依賴此等說明 1. 所得稅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個人證券 ( 股票 ) 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綜合所得稅 ( 以下簡稱證所稅 ), 投資人以申購本基金間接投資我國上市 ( 櫃 ) 股票, 僅可享延緩至實際分配年度課稅之利益, 其課稅效果應與個人直接投資我國上市 ( 櫃 ) 股票相同, 並進一步說明如下 : (1) 受益人轉讓及買回基金 受益憑證 產生之所得, 非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 得繼續免稅 30 31

19 (2) 本基金操作產生之所得 ( 即信託利益, 例如股利 利息 股票交易所得 ),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 如有將信託利益分配予受益人之事實, 再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3) 如受益人為營利事業, 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 課徵最低稅負 2. 證券交易稅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或於本基金清算時, 繳回受益憑證註銷者,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均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或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繳納印花稅 4. 投資於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之資產及其交易產生之各項所得, 均應依各投資所在國及地區有關法令規定繳納稅款 5. 本基金應就源扣繳之台灣利息所得稅適用於下列之投資收益項目 : (1) 存款及本國債務相關之有價證券, 應課徵 10% 之稅率 (2) 投資附買回債券所產生之收益應課徵 10% 之稅率 (3) 符合金融資產證券化及不動產證券化等有價證券, 應課徵 6% 之稅率 (4) 本基金因處分短期票券所產生之收益應課徵 10% 之稅率 ( 短期票券指一年以內到期之國庫券, 可轉讓定期存單, 銀行承兌匯票, 商業本票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 ) 受益人 ( 含國內自然人及法人 ) 不須將該收益併計其應納所得稅 6.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之海外孳息, 本基金業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 7. 基金受益人自本基金所獲配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本利得, 基金受益人如為國內自然人, 目前依法免課徵所得稅, 但自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規定之課稅年度起, 海外所得將納入最低稅負之稅基 如為國內法人,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申報該項所得 本基金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 亦不得自基金受益人之應納稅額中減除 8. 受益人因買回本基金所獲之收益屬資本利得無須繳納所得稅, 且買回非為轉讓, 亦不須課徵交易稅 9. 本基金於投資所在地因投資所收取之股息 利息收入 出售投資所得收益及其他收入, 可能須繳納扣繳稅款或其他稅捐且無法退回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6 項之規定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 本基金受益人應予授權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占該基金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合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基金權益 ( 四 ) 受益人會議 1. 召集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信託契約者, 但信託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信託契約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集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信託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信託契約之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項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信託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十一 基金之資訊揭露 ( 一 ) 依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資料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 32 33

20 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予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3)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4)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6)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8)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2) 公告 : 所有事項均得以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主要新聞報紙, 或傳輸於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業公會網站, 或其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選定的公告方式並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 公告項目 詳細公告方式如下 : 信託契約修正之事項 同業公會網站 公開資訊觀測站 主要新聞報紙 基金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公司網站 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其他應公告或通知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 1. 所列 (2)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刊登於主要新聞報紙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為送達日 ; 傳輸於公會網站或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方式公告者, 以傳輸至所定網站之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 1. 所列 (1) (2) 之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召開受益人會議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前一營業日本基金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 資產價值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 34 35

21 十二 基金運用狀況 ( 一 ) 投資情形 (1)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2016/6/30 單位 : 新台幣百萬元 項目證券市場名稱金額佔淨資產百分比 % 股票 - - 上市股票 - - 上櫃股票 - - ETF 存託憑證 - - 股票合計 指數基金 - - 共同基金 1, 債券 - - 上市債券 - - 上櫃債券 - - 未上市上櫃債券 - - 債券合計 - - 短期票券 - - 附買回債券 - -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1, ( 二 ) 基金績效 (1)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1. 新台幣計價 資料來源 : Lipper,2016/6/30 首次銷售日 :A B 類型受益憑證 2016/3/22 2. 人民幣計價 (2)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 : 無 (3) 投資單一債券佔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 : 無 (4) 投資受益憑證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 資料來源 : Lipper,2016/6/30 首次銷售日 :A B 類型受益憑證 2016/3/22; N 類型受益憑證 2016/4/27; 3. 美元計價 (5) 投資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表現與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 不適用 36 37

22 南非幣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 柏瑞投信, 各年度係指配息基準日所屬年份之每單位收益分配之總金額 本基金於 2016 年 3 月 22 日成立, 尚未有收益分配金額 資料來源 : Lipper,2016/6/30 首次銷售日 :A B 類型受益憑證 2016/3/22; N 類型受益憑證 2016/5/12 4. 南非幣計價 (3) 公開說明書印製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累計報酬率 期 間 最近最近基金成立日起算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三個月六個月至資料日期止 新台幣 A 類型 0.10 N/A N/A N/A N/A N/A B 類型 0.10 N/A N/A N/A N/A N/A A 類型 0.25 N/A N/A N/A N/A N/A 0.87 人民幣 B 類型 0.25 N/A N/A N/A N/A N/A 0.87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A 類型 N/A N/A N/A N/A N/A 0.45 美元 B 類型 N/A N/A N/A N/A N/A 0.45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A 類型 0.40 N/A N/A N/A N/A N/A 0.66 南非幣 B 類型 0.39 N/A N/A N/A N/A N/A 0.65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Lipper,2016/6/30 本基金首次銷售: 人民幣 N 類型於 2016/4/27; 美元 N 類型於 2016/5/12; 南非幣 N 類型於 2016/6/14, 故未滿 3 個月, 尚未有最近三個月累計報酬 (4)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資料來源 :Lipper,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本基金於 2016 年 3 月 22 日成立, 尚未有年度報酬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 西元 ) 費用率 N/A N/A N/A N/A N/A 費用率 : 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如 : 交易直接成本 手續費 交易稅 ; 會計帳列之費用 經理費 保管費 保證費及其他費用等 ) 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 上表為基準貨幣之費用率 ( 五 ) 最近二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 : 本基金於 2016 年 3 月 22 日成立, 尚未有最近兩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 ( 六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前一季, 委託券商買賣有價證券 : 資料來源 : Lipper,2016/6/30 首次銷售日 :A B 類型受益憑證 2016/3/22; N 類型受益憑證 2016/6/14 (2) 最近 10 年度各年度每單位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金額 : 年度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新台幣 B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 七 ) 基金信評 : 無 ( 八 ) 其他應揭露事項 : 無 新台幣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人民幣 B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人民幣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美元 B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美元 N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南非幣 B 類型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38 39

23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 一 ) 本基金定名為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本基金經理公司為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本基金保管機構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詳見壹 基金概況第一項所列 ( 一 ) ( 二 ) 之說明 )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1.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2.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申報生效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5.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6.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8.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9.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10.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詳見壹 基金概況第八項之說明 )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 :( 詳見壹 基金概況第一項所列 ( 五 ) 之說明 ) ( 二 ) 本基金之不成立 :( 詳見壹 基金概況第八項所列 ( 五 )2. 之說明 )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 無 ) 七 基金之資產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銀行受託保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信託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信託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信託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信託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 40 41

24 信託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信託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6.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第十三條第六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7.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8.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詳敘於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請見公開說明書第 32 頁 壹 基金概況 之 十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說明 ) 十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請見公開說明書第 14 頁 壹 基金概況 之 三 基金經理公司之職責 說明 )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請見公開說明書第 16 頁 壹 基金概況 之 四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說明 )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詳見公開說明書第 1 頁 壹 基金概況 之 一 基金簡介 之第 ( 八 ) 及 ( 九 ) 與第 20 頁 五 本基金投資 之 ( 一 ) 十三 收益分配 ( 詳見公開說明書頁首及壹 基金概況第七項之說明 )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詳見壹 基金概況第九項之說明 )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因時差關係,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有關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 : (1)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九時前自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 以前述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九時前依序以晨星 (Morningstar) 資訊系統 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及自基金經理公司所取得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 如無法取得淨資產價值時, 將依序以上述資訊所取得各基金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 (2)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九時前取得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最近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遠期外匯合約 : 依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計算日遠期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遠期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3.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依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目前核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參見 附錄四 ( 三 ) 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 先依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 4 點至 4 點 30 分間所取得最接近下午 4 點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新臺幣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前一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 4 點至 4 點 30 分間所取得最接近下午 4 點美元對新臺幣交易價格換算為新臺幣 若計算日無外匯市場交易價格者, 以最近之外匯交易價格代之 ( 四 )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1.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日, 按計算日前一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兌換之淨資產價值, 將計算日之下列資金按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取得之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a)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金額並扣除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金額 (b) 扣除收益分配金額 (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適用 ) (c) 加計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當日之收入並扣除依信託契約第十條第四項規 42 43

25 定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2. 前述以基準貨幣計算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比照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時間與資訊來源, 將淨資產價值換算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後, 除以已發行在外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3.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十六 經理公司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一 )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等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信託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信託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八 信託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信託契約終止 :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信託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信託契約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信託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信託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信託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信託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信託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繼續有效外, 信託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一 ) 信託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信託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信託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或第 ( 四 ) 款之事由終止信託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信託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44 45

26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 ( 詳見壹 基金概況第十一項之說明 ) 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詳見第 32 頁, 基金概況第十項 ( 四 ) 之說明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詳見第 34 頁, 基金概況第十一項 ( 二 ) 之說明 ) 二十三 信託契約之修訂信託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 參 經理公司概況 一 公司簡介 ( 一 )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105 年 6 月 30 日 年 月 每股 核 定 股 本 實 收 股 本 股本來源 面額 股 數 金 額 股 數 金 額 公司設立 86 年 3 月 10 元 3 仟萬股 3 億元 3 仟萬股 3 億元 資 本 額 ( 三 ) 營業項目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業務 ( 四 ) 沿革 : 1. 近期五年度發行的基金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成立日期 101/5/2 103/3/11 柏瑞亞洲亮點股票基金 103/7/29 柏瑞中國平衡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4/4/9 104/11/5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105/3/22 2. 原友邦台商巨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成立,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進行清算, 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清算完畢 3. 原友邦巨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成立,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與原友邦網路商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合併 4. 原友邦台灣靈活配置股票基金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成立,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併入原友邦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5. 原友邦網路商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成立,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併入原友邦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6. 柏瑞中印雙霸基金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完成併入柏瑞亞太高股息基金 7. 台中分公司設立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取得經濟部核准分公司設立登記 8. 高雄分公司設立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取得金管會核准設立分公司, 金管會並於一百年七月一日核發分支機構之營業執照 9.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情形 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董事兼總經理陳蟬虹請辭總經理職務, 該辭任於七月十八日生效, 46 47

27 其遺缺經董事會決議由副總經理朱繼賢暫代, 並於七月五日起行使代理職務 ;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法人股東撤銷指派陳蟬虹董事席次, 於同月十五日起生效 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法人股東撤銷指派監察人陳柏钜職務, 並自同月十五日起生效 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董事會通過聘任楊承清擔任總經理職, 並追認自五月一日起生效 ; 五月十三日法人股東改派王銘陽擔任董事, 補足原林文英董事未竟之任期 ; 同月廿二日, 法人股東指派蘇國明擔任董事, 董事席次從原五席增至六席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董事會通過董事暨董事長郭文德辭任董事長職務, 並保留董事席次, 董事長遺缺經與會董事表決, 由董事貝爾接任董事長 ; 同日, 董事王銘陽辭任生效 ; 原監察人陳潤權因法人股東另有安排, 其遺缺由鍾傑鴻接任並於同日生效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廿二日,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美國友邦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受讓其餘自然人股權, 自此法人股東為本公司唯一股東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人股東指派楊承清擔任董事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原任董事 / 監察人任期屆滿, 依法由法人股東指派新任董事及監察人, 任期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止 ; 指派名單如下 : 董事 : 貝爾, 郭文德, 藍可風, 朱泰和, 蘇國明, 楊承清監察人 : 鍾傑鴻同日, 由與會董事表決選舉董事長, 由貝爾當選董事長 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貝爾辭任董事及董事長職務, 法人股東指派陳國傑擔任董事 ; 同月廿日, 陳國傑董事經董事會表決, 當選董事長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郭文德及朱泰和辭任董事職務, 鍾傑鴻辭任監察人職務 ; 法人股東另行指派冼碧紅擔任董事, 並指派陳泰鴻擔任監察人, 該指派於七月廿四日起生效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 董事兼總經理楊承清辭任總經理及董事職務生效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董事會通過聘任柯世峰擔任總經理職, 並自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人股東指派柯世峰擔任董事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陳泰鴻先生辭任監察人職務, 法人股東指派陸何雅詩擔任監察人,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生效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 藍可風辭任董事職務, 法人股東另指派莊麗蕙擔任董事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董事會指派莊麗蕙暫任代理總經理乙職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 柯世峰辭任董事兼總經理, 該辭任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 董事會指派張一明先生擔任總經理職務,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人股東指派馬瑞柏 張一明擔任董事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 陳國傑辭任董事暨董事長職務, 董事會選任馬瑞柏擔任董事長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莊麗蕙辭任董事職務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人股東指派林瓊林擔任董事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陸何雅詩辭任監察人職務 法人股東另行指派何俊仁擔任監察人, 該指派於十月十八日起生效 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原任董事 / 監察人任期屆滿, 依法由法人股東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任期至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止, 為期二年, 分別由馬瑞柏 蘇國明 冼碧紅 張一明 林瓊林擔任董事, 李偉康擔任監察人 董事推舉馬瑞柏連任董事長 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人股東百慕達商美國友邦保險 ( 百慕達 ) 有限公司轉讓全部持股予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此轉讓業經金管會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發文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准在案 ; 另新法人股東於五月二十九日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分別由馬瑞柏 蘇國明 冼碧紅 張一明 林瓊林擔任董事, 李偉康擔任監察人, 董事並於五月二十九日召開董事會, 選任馬瑞柏為董事長 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林瓊林辭任董事職務 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五日,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最終母公司美國國際集團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 Inc.) 同意將集團中資產管理部門售予 Bridge Partners, L.P., 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友邦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sia) Ltd. ) 亦更名為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因此, 亦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由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變更為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 冼碧紅辭任董事職務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馬瑞柏董事辭任, 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依法改派董事辛格先生取代馬瑞柏先生自民國一 00 年一月一日起擔任董事職務, 經所有董事於民國一 00 年一月六日經董事會通過推舉辛格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董事及監察人, 任期依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 自一百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共二年, 指派辛格先生 馬瑞傑先生及張一明先生為董事 指派李偉康先生擔任監察人 並於一百年六月九日經董事會通過推舉辛格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長 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投字 號函核准與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本公司為存續公司, 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為合併基準日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 張一明總經理辭任總經理及董事乙職, 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已指派楊智雅女士擔任本公司董事,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並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楊智雅女士擔任本公司總經理 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聘任楊智雅女士擔任總經理乙職 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姜治平先生取代辛格先生擔任董事, 本公司並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召開董事會並改選馬瑞傑先生為董事長 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馬瑞傑先生擔任董事長乙職 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指派劉慧衡女士取代李偉康先生擔任本公司監察人, 並自該日起生效 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馬瑞傑先生 姜治平先生及楊智雅女士續任董事, 另指派謝崇彪先生擔任監察人 並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馬瑞傑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 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 本公司單一法人股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增派董俊男先生擔任本公司董事, 任期至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 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 姜治平先生辭任董事職務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單一法人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指派馬瑞傑先生 楊智雅女士及董俊男先生續任董事, 另指派嚴玉珍女士擔任監察人, 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經董事會同意通過馬瑞傑先生續任本公司董事長 48 49

28 二 公司組織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1. 股東結構 105 年 6 月 30 日 股東結構 本國法人 本國 外國 外國 合計 上市 其他 自然人 機構 個人 數量 公司 法人 人數 持有股數 ( 千股 ) ,000-30,000 持股比例 (%) ( 二 ) 組織系統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表 ( 現共計 116 人 )105 年 6 月 30 日 2. 主要股東名單 105 年 6 月 30 日 股份主要股東名稱 持有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30, ( 一 ) 內部組織分工總經理室 (4 人 ): 主要為總經理負責公司營運目標及方針之擬定, 統籌管理公司之策略規劃及執行 投資管理處 (19 人 ): 主要功能為國內外股票 國內外債券及組合基金之管理及投資分析, 市場之分析與研究, 以期發揮投資組合之功效, 即以最佳投資組合尋求較高之投資報酬 ; 負責新產品之研究與開發, 以期掌握市場脈動趨勢 ;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依規定應設立專責部門並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 負責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作業等 行銷企劃處 (13 人 ): 主要功能在於新商品之申請及基金募集促銷活動 媒體公關及廣告活動及客戶服務諮詢等 ; 證券投資顧問分析, 包括國內外金融投資研究分析與投資組合建議 業務處 (25 人 ): 依據基金銷售策略, 隨時與客戶或銷售機構等保持密切聯繫 廣佈銷售管道及銷售據點, 達到便利客戶之目的 台中及高雄分公司 (19 人 ): 負責台中及高雄地區有關業務之開發與拓展, 隨時與客戶或代銷機構等保持密切聯繫, 並協助辦理基金申購買回作業 財務及營運管理處 (29 人 ): 負責公司會計處理 ; 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投資交易之結算作業 ; 公司相關之行政 總務 資訊之處理及負責公司境內外基金申購 買回作業等 法令遵循處 (2 人 ): 主要負責建立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並不定期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以確保公司營運能符合集團及主管機關之規範 法務處 (1 人 ): 主要負責契約擬訂與審閱 法規諮詢暨法務相關事項處理 公司登記及營業執照申請 / 變更申報相關事宜 董事會 / 股東會召開事宜 訴訟 / 非訟案件處理 稽核處 (2 人 ): 執行各項作業之例行查核及專案查核, 協助制訂內控制度擬訂內稽制度, 並定期評估內控制度之執行成效及提供改進建議, 提供獨立客觀之確認性服務及諮詢服務, 並協助公司評估及改善管理 控制及治理過程之效果, 以達成公司目標 50 51

29 人力資源處 (2 人 ): 負責公司人事制度訂定與人員之聘任與考核, 福利制度規劃及人才培育等 三 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105 年 6 月 30 日 職 稱 姓 名 就任日期 持有本公司股份 主 要 學 經 歷 股數 持股比例 ( 千股 ) (%) 總經理 楊智雅 無 無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 美國康乃狄克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學系 現任柏瑞投信總經理 曾任 柏瑞投顧董事長暨總經理 曾任 柏瑞投顧副總經理 曾任 柏瑞投信管理部協理 執行副總經理 資深副總經理 資深副總經理 董俊男 無 無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現任柏瑞投信業務處執行副總經理 曾任 柏瑞投信直銷業務部執行副總經理 曾任 摩根證券總經理 曾任 摩根證券高資產客戶事業部副總經理 曾任 中國人壽團體險業務員 顏聖智 無 無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 現任柏瑞投信通路理財部資深副總經理 曾任 柏瑞投顧銀行業務部副總經理 陳育伶 無 無 臺灣大學會計系碩士現任柏瑞投信財務及營運管理處資深副總經理 曾任 柏瑞投顧管理部副總經理 曾任 金復華投信稽核室經理 曾任 蘇黎世投信稽核室稽核 曾任 德盛安聯投信遵循部副理 副總經理 林紹凱 無 無 臺灣大學國際企業研究所現任柏瑞投信投資管理處投資長 曾任 瑞銀投信投資研究部助理副總裁及基金經理人 曾任 瑞銀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曾任 安泰投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人 曾任 日盛財務投資處業務襄理 曾任 復華銀行財務部台幣交易科資深高級專員 協理 黃佩菁 無 無 東吳大學企業管理系 現任柏瑞投信法令遵循處協理 曾任 摩根富林明投信營運協調部協理 曾任 摩根富林明投信風險管理部經理 曾任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企業風險管理部襄理 曾任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 協理 蕭麗玫 無 無 靜宜大學會計系 現任柏瑞投信稽核處協理 CIA 國際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 QIA 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師考試及格 曾任 建弘投信稽核室稽核經理 曾任 富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員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董事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四 董事及監察人之資料 選任 任期 職稱 姓名 日期 ( 年 ) 股數 ( 千股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持股比例 (%)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 股數 ( 千股 ) 持股比例 (%) 主要經 ( 學 ) 歷 105 年 6 月 30 日 布萊福德大學 (University of Bradford) 數學 / 百慕達商 統計理學士 柏瑞投資 董事長 馬瑞傑 , , 現任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總裁亞洲有限公司代表人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美國康乃狄克州州立大學財務管理學系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 董事楊智雅 , , 現任 柏瑞投信總經理亞洲有限 曾任 柏瑞投顧董事長暨總經理 副總經理公司代表 曾任 柏瑞投信管理部協理人 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碩士現任柏瑞投信業務處執行副總經理 百慕達商柏瑞投資 曾任 柏瑞投信直銷業務部執行副總經理董事董俊男 , , 亞洲有限 曾任 摩根證券總經理 曾任 摩根證券高資產客戶事業部副總經理公司代表 曾任 中國人壽團體險業務員人 University of New England, 澳洲, 財務管 百慕達商 理學士柏瑞投資現任柏瑞投资亞洲有限公司首席财務長亞洲有限監察人嚴玉珍 , , 五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公司名稱百慕達商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 施羅德投资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施羅德集團 ) 首席營運長 曾任 施羅德投资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 ( 施羅德集團 ) 财務董事 關係說明經理公司股東且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以上本公司經理人與該公司之董事為同一人 備註 公司代表人 52 53

30 六 營運情形 ( 一 ) 經理公司經理其他基金之名稱 成立日 受益權單位數 淨資產金額及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105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名稱成立日期基金規模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柏瑞巨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997/08/30 1,523,797, ,130, 柏瑞巨輪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998/09/07 6,809,720, ,767, 柏瑞旗艦全球平衡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04/03/10 3,588,586, ,560, 柏瑞旗艦全球成長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04/10/27 1,253,500,060 83,875, 柏瑞旗艦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 ) 柏瑞旗艦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有一定比例之投資包含高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且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5/06/09 549,933,732 42,074, /06/09 553,229 63, 柏瑞全球金牌組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05/11/10 579,226,597 39,569, 柏瑞拉丁美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06/10/27 1,414,421, ,336, 柏瑞美國雙核心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2007/04/10 202,271,878 16,745, 柏瑞美國雙核心收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04/10 216,234,528 25,407,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2007/10/12 440,897,814 41,885,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07/10/12 180,629,289 24,606, /10/12 10,530,118 1,087,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2007/10/12 109,194 2,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 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台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澳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7/10/12 3,817,245 99, /10/12 2,495,945 54, /10/12 1,358,502 4, /08/01 3,419,886, ,807, /08/01 22,281,014,810 3,111,834, /08/01 693,022,922 73,026, /08/01 21,859,815 2,027, /08/01 34,500, , /08/01 87,162,945 1,789, /08/01 384,243,877 9,081, /08/01 209,788,859 4,437, /08/01 1,623,646 32,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全球策略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南非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台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台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08/08/01 21,833,463 61, /08/01 6,367,463 18, /08/01 77,590, , /08/01 7,279,961 22, /08/01 130,018,742 6,870, /05/17 1,324,560, ,958, /05/17 4,206,834, ,559, /05/17 13,615,550 1,329, /05/17 319,868 31, /05/17 10,499, , /05/17 50,938,353 1,100, /05/17 1,916,612 38, /05/17 22,718,028 67, /05/17 58,089, , /05/17 4,436,852 13, /05/17 2,613,005 7, 柏瑞五國金勢力建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2010/10/19 169,625,647 28,892,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台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台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2/05/02 1,832,571, ,607, /05/02 724,481,571 76,871, /05/02 2,843, , /05/02 1,522, , /05/02 10,037, ,

31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市場企業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台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新興亞太策略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2/05/02 9,312, , /05/02 4,199,830 84, /05/02 6,508,604 20, /05/02 6,508,604 20, /03/11 708,945,464 63,015, /03/11 366,123,935 36,135, /03/11 13,357,922 1,298, /03/11 10,037,831 1,000, /03/11 11,942, , /03/11 15,398, , /03/11 1,367,890 27, /03/11 1,229,693 24, /03/11 71,769, , /03/11 3,341,142 10, 柏瑞亞洲亮點股票基金 ( 新台幣 ) 2014/07/29 369,950,060 37,112,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04/09 1,090,878, ,622, /04/09 702,765,811 80,524, /04/09 27,251,762 2,735, /04/09 296,031,759 6,595, /04/09 240,907,218 5,734, /04/09 5,585, , /04/09 164,628,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中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人民幣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亞太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9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2015/04/09 97,056, , /04/09 169, /11/05 893,329,210 84,417, /11/05 1,258,700, ,373, /11/05 1,060,399, ,092, /11/05 9,203, , /11/05 123,936,484 2,347, /11/05 324,687,084 6,375, /11/05 220,711,226 4,334, /11/05 2,105,129 42, /11/05 180,169, , /11/05 492,844,526 1,470, /11/05 460,023,475 1,372, /11/05 1,692,954 5,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2016/03/22 1,274,835, ,499,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03/22 378,701,281 37,994,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人民幣 ) 2016/03/22 26,377,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人民幣 )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03/22 30,150, , /03/22 4,226,081 88,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美元 ) 2016/03/22 125,808,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美元 )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03/22 89,384, , /03/22 964,635 3,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A 類型 ( 南非幣 ) 2016/03/22 24,397,136 1,108,

32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B 類型 ( 南非幣 )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N 類型 ( 南非幣 ) ( 本基金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2016/03/22 23,553,392 1,077, /03/22 71,495 3, ( 二 )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見後附之 附錄二 : 七 受處罰之情形近兩年內無受處罰之事件 八 訴訟或非訟事件本公司目前無繫屬中之重大訴訟 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一 受益憑證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分行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一四四號十樓 (02) 臺灣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松仁路 7 號 1 樓 (02)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30 號 (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忠孝東路 2 段 123 號 (02) 聯邦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3 段 109 號 (02) 日盛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南京東路 2 段 111 號 3 4 樓 (02)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 133 號 135 巷 2 號 (02)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11 樓 (02) 統一綜合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1 樓 (02)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 4 段 54 號 5 樓 (02) 兆豐證券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02) 玉山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號 (02) 三信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區吉祥里公園路 32-1 號 (04)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凱基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敦化南路 2 段 39 號 (02) 京城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 506 號 (06) 彰化商業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 台中市中區自由里自由路二段 38 號 (02) 二 受益憑證買回機構及其全省分公司 機構名稱 地址 電話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一四四號十樓 (02)

33 伍 特別記載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之聲明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8) 台財證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四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金管證四字第 號函核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 號函發布施行 第一條本公會為督促會員發揚自律精神, 恪遵法令規定, 提昇商業道德, 建立市場紀律, 以保障客戶之權益, 共謀市場之發展, 並促進經濟之繁榮, 特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八十九條 本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一目訂定本公約, 由本公會全體會員共同信守遵行之 第二條本公會會員經營各項業務及會員之負責人與受僱人執行各項業務,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主管機關函釋 本公會章則及本公約之規定辦理 會員應使其負責人及受僱人遵守本公約及本公會各項章則, 並作為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之約定事項 第三條本會會員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之業務經營原則 : 一 守法原則 : 瞭解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不得有違反或幫助他人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 忠實誠信原則 : 確實掌握客戶之資力 投資經驗與投資目的, 據以提供適當之服務, 並謀求客戶之最大利益, 禁止有誤導 虛偽 詐欺 利益衝突 足致他人誤信或內線交易之行為 三 善良管理原則 : 盡善良管理之責任及注意, 為客戶適度分散風險, 並提供最佳之證券投資服務 四 公開原則 : 提供客戶充足必要之資訊, 告知客戶投資之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之相關資訊, 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之資訊 五 專業原則 : 督促受僱人持續充實專業職能, 並有效運用於證券投資分析, 樹立專業投資理財之風氣 六 保密原則 : 妥慎保管客戶資料, 禁止洩露機密資訊或有不當使用之情事, 藉以建立客戶信賴之基礎 七 公平競爭原則 : 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 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情事 第四條本公會會員為有效落實同業自律之管理精神, 應依本公會之業務需要與發展, 繳納業務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或提撥自律基金 前項其他必要費用之種類 費率由本公會擬訂,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五條本公會會員應聘僱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人員執行業務, 並不得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 且應禁止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利用職務之機會, 從事虛偽 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活動 第六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直接或間接收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餽贈或其他利益, 應訂定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 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 破壞公司形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產生 第七條本公會會員為廣告 公開說明會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 不得對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 為獲利或損失負擔之保證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並應遵守本公會訂定之有關行為規範 第八條本公會會員進行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時, 應充分蒐集資料, 審慎查證分析, 力求詳實週延, 避免不實之陳述, 並作成書面報告連同引證資料留存備查 其內容應涵蓋總體經濟分析 產業分析 個別公司各項財務資料分析 產品及其市場分析 股價變動分析與公司未來發展趨勢分析等 第九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 不得接受上市 上櫃公司之利益 證券承銷商之利益或其他利益, 而撰寫與事實不符或誇大之投資分析報告 第十條本公會會員應要求其負責人與受僱人簽訂內部道德條款, 聲明其買賣有價證券應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十一條本公會會員應與業務往來之證券商簽訂書面約定, 載明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接受證券商退還之手續費或其他利益 並應定期對業務往來之證券商進行財務 業務及服務品質之評比, 作為是否繼續維持往來之依據, 其擬進行業務往來之證券商, 亦應先予評比 第十二條本公會會員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業務或因經營其他業務而接受委任人委託代為出席股東會者, 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不得轉讓出席股東會委託書, 或藉行使或指示行使股票之表決權時, 收受金錢或其他利益 第十三條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之業務經營原則, 維護其業務之獨立性及隱密性 妥慎保管業務機密 避免其與客戶之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間之利益衝突情事, 應遵守本公會就會員經營之各項業務而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或管理規章 第十四條本公會會員對於會員本身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基於職務關係而獲悉公開發行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應訂定處理程序, 於該重大消息未公開前, 不得為自己 客戶 其他第三人或促使他人買賣該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 ; 獲悉消息之人應即向該會員指定之人員或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並儘可能促使該公開發行公司及早公開消息 第十五條本公會會員為信守公開原則, 應遵守主管機關及本公會訂定之資訊揭露相關規定, 適時公開必要之資訊予客戶或大眾知悉 第十六條本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受僱人應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 一 不得散布或洩露所經理之基金或委任人委任事項之相關資訊 二 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特定之有價證券進行推介, 致影響市場安定或藉以牟取利益 三 不得於募集基金時,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 並相對將該會員經理之基金投資於該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為其他承諾事項 四 募集基金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得於未獲主管機關核准前, 先行接受客戶預約認購基金 五 不得利用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優勢, 要求上市或上櫃公司認購該會員募集之基金或要求與該會員簽訂任何委任事項 六 不得以不當方法取得基金之受益人大會委託書, 影響受益人大會之召集或決議 七 應確實遵守打擊金融犯罪之相關規定, 並參考本會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應行注意事項 標準範本訂定防制洗錢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以落實內部控制與管理 第十七條本公會會員於提出業務申請或經營業務期間, 應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公會所為之檢查與輔導, 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通知限期接受檢查與輔導, 如仍拒絕或規避者, 本公會得依第十八條規定予以處分, 至接受檢查與輔導為止 第十八條本公會會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相關法令 本公會章則 本公約等自律規範時, 依據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違規處置申復辦法 之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本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由紀律委員會提報理事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 一 建立證券市場制度具有顯著績效者 二 對發展證券市場或執行證券業務研究發展具有創意, 經主管機關或本公會採行者 60 61

34 三 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 經查明屬實者 四 維護證券市場正常運作, 適時消弭重大變故或意外事件者 五 維護同業之共同利益, 有具體事蹟者 六 其他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第二十條本公約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 ; 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謹遵守上開會員自律公約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二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62 63

35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 一 ) 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本公司股權結構請參閱 經理公司概況 二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有關股東權益部分, 本公司目前為股東為單一法人股東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Asia Limited), 依公司法第 條第 1 項之規定, 本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股東權益變動情形, 請參閱公開說明書財務報表之股東權益變動表 ( 二 )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本公司設董事三人, 依公司法第 條第 2 項之規定, 由單一法人股東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指派, 任期均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 董事會成員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 技能及素養, 包括營運判斷能力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經營管理能力 危機處理能力 產業知識 國際市場觀 領導能力及決策能力 董事之指派係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間職權之行使均具有其獨立性 ( 三 )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造具營業計劃書 編造財務報告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 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並制定公司營運所須相關制度及規章 ( 四 )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設監察人一人, 依公司法第 條第 2 項之規定, 由單一法人股東柏瑞投資亞洲有限公司 (PineBridge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指派, 任期為二年, 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 五 )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本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並確實辦理風險評估及建立適當之防火牆 本公司之經理人皆無與關係企業經理人相互兼任之情形 對於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無非常規交易之情事 本公司與往來銀行及投資人 員工 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 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 並尊重及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本公司將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 六 )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本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並已運用網路之便捷性架設網站, 建置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網址為 ( 七 )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1. 本公司隨時注意國內與國際公司治理制度之發展, 據以檢討改進公司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 以提昇公司治理成效 2. 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 A. 制定原則本公司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下列原則訂定之 : (1) 公司將參酌董事會之建議分別設定公司及基金績效目標, 並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2) 公司應依據未來風險調整後之公司及基金長期績效, 並配合公司長期整體獲利及股東利益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 (3) 本公司董事會將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相關規定, 審視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核定原則 (4)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有損害投資人權益之虞的投資或交易行為, 公司並應定期審視基金經理人酬金獎勵制度與績效表現, 以確保其符合公司之風險胃納 (5) 基金經理人之酬金支付時間, 應配合未來風險調整後之獲利, 以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6) 公司於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之貢獻時,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之效益水平, 以釐清該績效是否確屬其個人之貢獻 (7) 基金經理人之離職金約定應依據已實現且風險調整後之績效予以訂定, 以避免短期任職後卻領取大額離職金等不當情事 (8) 公司應將前揭訂定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或結構與制度之原則 方法及目標對股東充分揭露 B. 基金經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1) 適用人員 : 基金經理人 (2) 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42 條及金管會核定通過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原則訂定之 (3) 績效考核制度與架構 : (a) 考核項目設定 : 以年度目標 (KPI) 為依據 年度目標設定 : 依公司整體之年策略目標定訂各項 KPI, 並於每年年底完成次一年度之目標設定, 由主管明確告知所屬單位同仁, 並將 KPI 記錄於績效考核表內做為年底考核之依據 基金績效目標 : 除依公司年度目標設定 KPI 外, 並以基金長期績效及風險考量為基礎定訂 KPI (b). 績效考核時間 : 每年一次, 於 12 月舉行 (C). 績效考核流程 : 員工自評 單位主管初核 部門主管複核 人事單位彙總 呈報總經理 C. 獎酬結構與摘要 (1) 薪資 : 評估任用人之學 經歷背景, 及參考市場薪資水準, 給付合理薪資 (2) 獎金 : 本公司獎金分為績效考核獎金及業務獎金 各項獎金細目內容,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基於業務擴展需要及善儘善良管理人職責之條件下頒訂之 績效考核獎金 : 依集團所規定之辦法, 獎金之數字會以集團的獲利狀況 公司實際盈收目標達成率及市場概況而決定年度獎金之總額 而各部門 / 個人績效獎金則依部門年度貢獻度 績效考核及目標達成狀況而分配 D. 本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會考量公司經營階層對未來證券市場整體環境 公司過去經營績效與累積盈餘狀況 未來營運展望及預期風險之評估狀況, 適時調整之 該制度控管由總經理定期審視其合理性, 並應避免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 經評估 審視有任何風險產生時, 即應列於董事會議案中, 向董事會報告之 E 本績效考核制度及獎酬制度架構經董事會核准後, 依相關規定公告 64 65

36 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契約範本條文對照表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與開放式組合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條文對照及說明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前言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一條定義第一條定義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銀行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經理公司總公司營業所在縣市之銀行營業日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者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第二款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三款經理公司 : 指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第四款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第十三款營業日 : 指 說明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本基金名稱及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明訂本基金名稱 明訂經理公司名稱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並酌修文字 明訂本基金營業日定義 ( 刪除 ) 第十六款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本基金不擬分配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收益平準金, 爰予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刪除收益平準金收益金額 之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第十九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款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我國或基金投資所在國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第二十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我國或基 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 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或類 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 第二十一款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款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之外國店頭市場 第二十八款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第三十一款子基金 : 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與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及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第三十二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及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第二十一款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第二十二款證券交易市場 : 指由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說明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證券交易所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店頭市場定義 其後款次依序挪後 第二十七款收益分配基準日 : 指經理公司為分配收益計算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金額, 而訂定之計算標準日 配合本基金增設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 新增 ) 明訂子基金之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受益權單位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 66 67

37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及 N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分配收益 第三十三款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第三十四款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第三十五款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及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不分配收益,B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及 N 類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美元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南非幣計價四類別 ) 分配收益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定義 第三十六款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 : 指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各分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分配收 益受益權單位, 分為 B 類型新臺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 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新臺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 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 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南非幣 計價受益權單位 第三十七款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第三十八款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總稱 第三十九款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第四十款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二條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第一項本基金為組合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 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說明 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貨幣定義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定義 第一項本基金為組合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第二項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三條本基金總面額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新臺幣計 第一項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 明訂本基金名稱暨其計價類別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爰刪除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文字 明訂本基金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額, 另將有關追加募集條件部分移列至第三項 68 69

38 條 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肆拾億元, 每一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金壹拾元 ;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參拾億元, 每一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 四 ) 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新臺幣參拾億元, 每一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為南非幣壹拾元 金,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集 :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二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得換算為一基準受益權單位 另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公開說明書 第三項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 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第四項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五項受益權 : ( 一 ) 本基金之各類型受益權, 按各類型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二 ) 同類型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分配權 ( 僅限各分 ( 新增 ) 原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文字移列, 並修訂文字 第二項本基金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第三項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配合項次調整, 修正引用項次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及外幣計價, 酌修部分文字 配合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並增列召開全體或跨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受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 益人可享有收益之分配 權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 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 之權利 ( 三 ) 召開全體受益人會議或跨 類型受益人會議時, 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數按本條第二項 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 進行出席數及投票數之計 算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益權單位數應換算為基準受益權單位數之規定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四條受益憑證之發行 第一項本基金受益憑證分為下列各類型發行, 即 A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 A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B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憑證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定義增訂,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第二項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第四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均為記第三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 刪除 ) 第七項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1. 明訂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 2.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需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且無進行分割之必要, 爰刪除相關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本項,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 刪除 ) 第八項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本基金採無實體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發行, 故刪除本事項 項,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第八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本基金採無實體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發行, 故改以帳 70 71

39 條 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 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簿劃撥方式交付 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第九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 第十項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酌修文字 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五條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第一項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第一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配合本基金係以 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 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新臺幣 美元 支付 ; 申購以外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該外幣支付, 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人民幣及南非幣計價, 爰依金管會 101 年 10 月 11 日證期投字第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 號 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無論其類型, 均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函, 增訂前段規定 另因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以玆明 確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第三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 第二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配合本基金包含各類型受益權單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位, 爰明訂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成立日前每一受臺幣壹拾元 益權單位之發行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價格依其面額並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酌修文字, 另明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訂若成立日起始有首次申購者, 該申購日當日之發行價格依其面額 以玆明確 第三項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第六項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並明訂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費率上限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及第 18 條之 1 修訂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向經理公司申購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者,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經理公司及其委任並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受申購價金外, 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僅得收受申購書件, 申購人應依該基金銷售機構之指示, 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之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之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專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 申購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該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金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買回基金並同時申請於次一營業日申購同一基金, 經理公司得以該次一營業日之基金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第七項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 ( 新增 ) 明訂不得申請同一基金或不同基 72 73

40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第八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九項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A 類型 N9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 ( 二 )B 類型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 三 )A 類型 N9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佰元整 ; ( 四 )B 類型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為美金參仟元整 ; ( 五 )A 類型 N9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仟元整 ; ( 六 )B 類型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 ; ( 七 )A 類型 N9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仟元整 ; ( 八 )B 類型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為南非幣參萬元整 第十項經理公司對於受益憑證單位數之銷售應予適當控管, 遇有申購金額超過最高得發行總面額時, 各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申購人申購時間之順序公正處理之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七項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第八項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第六條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說明 金之不同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其後項次依序挪前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明訂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及其適用期間 ( 新增 ) 增訂經理公司對受益憑證銷售管理之規定 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規定 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七條本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參億 第一項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依法無須辦理簽證, 故刪除本條文字 另增列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等文字 明訂本基金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另配合項次調整酌修文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元整 字 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第三項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配合實務作業修 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改, 另配合本基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金分為各類型受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益權單位, 爰增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訂外幣計價之受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益權單位利息計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算方式 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 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 各該外幣幣別外匯活期存款之 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八條受益憑證之轉讓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第二項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無轉讓記載於受益憑證之情形, 爰刪除受益憑證記載規定 ( 刪除 ) 第三項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本基金採無實體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發行, 毋需背書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轉讓及換發, 爰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刪除本項文字, 數不得低於 單位 其後項次調整 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第九條本基金之資產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臺灣銀行受託保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專戶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分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第四項第四款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第一項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基金專戶 明訂本基金專戶名稱及簡稱, 另因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增訂後段文字 第四項第四款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明訂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74 75

41 條 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十條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項第四款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基金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第二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四項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第一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第四款理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 用 ; 第二項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說明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均以基準貨幣 ( 新臺幣 ) 計算 ( 新增 )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費用應分別計算之規定 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一條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一項收益分配權 ( 僅限各分配收益類第一項收益分配權 第二款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第二款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故明訂僅限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方得享有收益分配權 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十二條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第六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依 證券投資信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生效函送達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託事業募集證券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投資基金處理準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則 第 12 條第 1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 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項第 3 款業已開 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傳輸 放基金追加募集案件改採申報生效制爰修訂文字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且應依申購人之要求, 提供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第三款 申購手續費 ( 含遞延手續費 ) 第十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第二十一項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或南非幣作為計價貨幣 等內容 第七項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第八項申購手續費 第三款 第十項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第十二項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第十九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 酌修文字 配合本基金訂有 N 類及 N9 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列遞延手續費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故增訂因可歸責於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 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之規定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或南非幣計價類別, 爰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76 77

42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十三條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說明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管機構之酌修文字 第一款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第三項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另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文字 ( 新增 )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委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時之責任歸屬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第六項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配合本基金投資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海外, 酌修文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 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字 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機構負擔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第七項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配合本基金分為 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 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各類型受益權單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位, 且基金保管機 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益分配之事務 構僅擔任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並非扣繳義務人, 爰酌修文字 第九項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第十一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第八項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 一 )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第 1 款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第 3 目之文字, 並 (2)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約定應由本酌修第 2 款之文基金負擔之款項 字 (3)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4)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 二 )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 三 )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第 十 項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配合本基金投資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國外增訂文字 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如認為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違反國外保管契約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為必要之處置及通知經理公司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78 79

43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五項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第十五項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第十四條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範圍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xchanged Traded Funds)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及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國子基金 ) 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及外國證券交易所與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以下簡稱外國子基金 ) 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 含 ), 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第一項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 一 )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個月後, 投資於, 且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二 )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 說明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故增列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亦負有保密義務 明訂本基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方針及範圍及本基金成立一定期間後, 投資有價證券之比例限制及明訂本基金於發生特殊情形時, 得不受投資比例限制之規定 第二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一個月後, 至第二項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 明定子基金於一 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 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 且個月內應投資子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基金之數量及各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子基金投資上限比例 第四項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第四項本基金如從事各種不同幣別間之匯明訂外匯避險方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臺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 (Proxy hedge) (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 ) 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購買銀行等依當地政府法令得從事外匯買賣業務之金融機構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Proxy basket hedge) 外幣間之遠期外匯或選擇權來進行 本基金於從事遠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金額與期間, 不得超過以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位與期間 率避險, 應訂定匯率避險方式 式 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第五項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證券交易市配合本基金投資 市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場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海外, 酌修文或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字 基金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與經理公司 經理公司指定之銷售機構,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第六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當地一般證券經紀商 第七項經理公司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利率 股價指數 利率指數 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及利率交換交易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但須符合金管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 二 )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操作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 第六項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配合本基金投資海外, 酌修文字 第七項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明訂本基金投資證券相關商品之相關規定 80 81

44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商品交易 ( 包括購買 CDS(Credit Default Swap) 及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且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之金融機構 : 1. 經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2 級 ( 含 ) 以上 ; 2.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2 級 ( 含 ) 以上 ; 3. 經 Fitch, Inc. 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 級 ( 含 ) 以上 ; 4.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a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2 級 ( 含 ) 以上 ; 5.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A (twn) 級 ( 含 ) 以上,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2(twn) 級 ( 含 ) 以上 第八項不得從事不當行為而影響基金第九款淨資產價值 ; 第八項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第十款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投資於經理公司本身及所屬集第十一款團之子基金, 該子基金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第九項前項第 ( 五 ) ( 七 ) 及 ( 十 ) 款規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參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九款規定增訂本款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依金管會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規定新增, 其後款次依序調整 ( 新增 ) 依據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 ( 新增 ) 明訂第八項各款所定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十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第九項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配合引用項次調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整, 酌修文字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七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收益分配 第 一 項本基金 A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之資產, 不予分配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增訂本項文字, 其後項次依序調整 第 二 項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 均為該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上述可分配收益,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二個月後, 按月就下列收益來源決定分配金額, 並於決定分配金額後,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進行收益分配 : ( 一 ) 就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子基金收益分配 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經理公司得分別依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孳息收入之情況, 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 二 ) 除前述可分配收益外, 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投資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之有價證券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其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屬於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者後之可分配收益為正數時, 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 三 ) 可歸屬於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並於中華民國及中國來源所得以外所為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為正數時, 亦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並由經理公司決定應分配之金額 第 一 項本基金投資所得之收益分配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 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來源及分配起始日之決定方式 ( 刪除 ) 第 二 項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合本基金實務作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業, 爰刪除本項文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字 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 82 83

45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第三項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其可分配收益情形,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 前述分配之金額可超出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故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第四項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每月分配之情形, 由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如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時, 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分配 收益分配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分配之 有關前述收益分配, 其分配基準日, 由經理公司於期前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 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幣別開立帳戶分別存入,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說明 ( 新增 )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計算可分配金額之方式 第三項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1. 明訂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方式及時點 另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爰修訂文字 2. 明訂本基金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 由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即得進行分配, 但收益分配內容涉及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 ( 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失 ) 時, 應經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簽證報告後, 始得進行分配 ( 刪除 ) 第四項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併入本條第 4 項 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第五項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第六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存放方式及孳息應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第六項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配合本基金分為各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類型受益權單位,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行在外之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故酌修文字, 另配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合本基金各分配收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之收益分配, 酌修 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但給付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收益分配未達下列數額時, 受益人 ( 除透過基金銷售機構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財富管理專戶申購本基金者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 授權經理公司以 時間及給付方式 文字, 並明訂本基金收益分配分別未達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美金壹佰元 ( 含 ) 人民幣陸佰元 ( 含 ) 及南非幣壹仟元 ( 含 ) 時, 將以收益再申購方式為之 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 : ( 一 )B 類型及 N 類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仟元 ( 含 ); ( 二 )B 類型及 N 類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美金壹佰元 ( 含 ); ( 三 )B 類型及 N 類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陸佰元 ( 含 ); ( 四 )B 類型及 N 類型南非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南非幣壹仟元 ( 含 )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 第十六條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酬 第一項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一. 三 (1.3%)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投資於經理公司所屬集團之子基金, 除 ETF 外, 經理公司所屬集團對該子基金之經理費 ( 或管理費 ) 應至少減半計收 ( 即退還五成以上予本基金 ) 第一項經理公司運用組合基金投資於子基金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部份, 不收取經理費 另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條第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子基金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 投資於債券型基金或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達百分之時,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降為百分之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一五 (0.15%)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第五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包括應支付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 受託人之費用及報酬 第二項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報酬 ( 新增 ) 並明訂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相關費用及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84 85

46 條 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七條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 第一項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明訂本基金開始接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受受益人買回之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及刪除部份買回單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位數之最低限制 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網站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計算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第四項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前三項及本契約第五條第四項,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其他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則不適用遞延手續費 第五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第二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第三項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本項文字 明訂買回費用最高上限 ( 新增 ) 明訂 N9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及 N 類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買回, 應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扣收買回費用及遞延手續費 以下項次依序往後挪列 第四項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 酌修文字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本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第六項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明訂本基金於買 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將依其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回日起十個營業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日內給付買回價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金, 另明訂受益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人之買回價金將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依其申請買回之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受益權單位計價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幣別給付之 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但組合基金投資之子基金, 包含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及境外基金者, 得於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 第八項經理公司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時, 對於從事基金短線交易之受益人, 應扣除該筆交易核算之買回價金一定比例之買回費用, 該買回費用應歸入本基金資產 前述基金短線交易之認定標準及買回費用收取之最高比例規定,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第九項其他受益憑證之買回, 依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規定辦理 第七項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部分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並酌修文字 ( 新增 ) 配合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第 29 條之規定增訂 ( 新增 ) 增訂受益憑證買回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之規定 86 87

47 條 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十八條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第一項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配合第十七條項 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 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次調整, 爰酌修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文字 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給付買回價金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第二項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第三項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第十九條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金之延緩給付延緩給付第一項第一項第一款第一款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投資所在國證券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或子基金之經理公司停止受理買回 ; 第二項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但組合基金投資之子基金包含國內募集投資國外之基金及境外基金者, 得於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 配合第十七條第七項明訂買回價金給付日, 爰酌修文字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買回時毋需辦理受益憑證換發, 故不適用本項後段規定, 爰刪除之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爰酌作修正 明訂本基金買回價金付款日並酌修文字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條 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 說明 基金信託契約 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之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十條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第二項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本基金投資國內 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因時差關係, 每營業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 將於次一營業日完成 有關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 二 ) 國外之資產 : 1. 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 : 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當日經理公司於台北時間上午九時前自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取得各相關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尚未取得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前, 以前述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九時前依序以晨星 (Morningstar) 資訊系統 彭博 (Bloomberg) 資訊系統及自基金經理公司所取得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基金之單位或股份之淨資產價值為準 ; 如無法取得淨資產價值時, 將依序以上述資訊所取得各基金之最近淨資產價值為準 ;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資產價值計算,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資產價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計算 2. 國外證券相關商品 :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台北時間上午九時前取得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最近價格為準 ;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 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外有價證券, 故明訂國內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及資產換算之計算方式 88 89

48 條 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最近 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 得或損失 3. 遠期外匯合約 : 依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計算日遠期 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 計算日當日遠期外匯市場無相 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 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 之 ( 三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錯 誤之處理方式, 依 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 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作業 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第 三 項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 換, 先依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 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台北時 間下午 4 點至 4 點 30 分間所取得 最接近下午 4 點各該外幣交易價 格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 營業日台北外匯經紀股份有限 公司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 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若台北外匯 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方式 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美元對 新臺幣收盤匯率時, 則依計算日 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示前一 營業日台北時間下午 4 點至 4 點 30 分間所取得最接近下午 4 點美 元對新臺幣交易價格換算為新 臺幣 若計算日無外匯市場交易 價格者, 以最近之外匯交易價格 代之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故明訂匯率計算方式 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第二十一條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 算及公告 公告 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應第一項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配合本基金分為 按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分別計算及公告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計算 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各類型受益權單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位, 爰修訂淨資產 日, 按計算日前一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以基準貨幣兌換之淨資產價值, 將計算日之下列資金按第二十條第三項取得之匯率換算為基準貨幣, 計算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 一 ) 加計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金額並扣除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金額 ( 二 ) 扣除收益分配金額 ( 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適用 ) ( 三 ) 加計歸屬於各類型受益 臺幤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價值之計算方式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 權單位當日之收入並扣除 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屬於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 之支出及費用 第二項前述以基準貨幣計算之各類型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比照第 二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時間與 資訊來源, 將淨資產價值換算為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 後, 除以已發行在外各該類型受 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各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 數第四位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以下項次依序調整 第三項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第二項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配合本基金分為 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 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各類型受益權單 單位每一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價值 位, 爰酌修文字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第二十四條本契約之終止及本基金之不再存續 存續 第一項第五款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於計算前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金額時,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部分, 應依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換算為新臺幣後, 與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合併計算 ;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第一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第五款日平均值低於新臺幣壹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二十五條本基金之清算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二十六條時效第一項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各分配收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爰修訂文字, 另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於計算合計金額時, 均以新臺幣作為基準貨幣 第二項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本基金終止應經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主管機關核准, 爰刪除部分文字 第七項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第一項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配合本基金分為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爰修訂本項文字 明訂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請求權時效期間及其 90 91

49 條次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基金信託契約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十八條受益人會議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基準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基準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第二項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第五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 一 )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 二 ) 終止本契約 ( 三 ) 變更本基金種類 說明 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資產 明訂關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受益人定義 明訂關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決議事項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二十九條會計 第四項本基金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 新增 ) 明訂本基金以基準貨幣為記帳單位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三十一條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第二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第 六 項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公布之 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明訂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僅須通知各分配收益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新增 ) 明訂本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 條 次 柏瑞環球多元資產證券信託 基金信託契約 條次開放式組合型基金 ( 含投資境外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說明 定 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準據法 第四項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 ( 新增 ) 配合本基金海外市場操作實務需要增列 地區法令之規定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三十五條生效日 第 一 項本契約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之日 起生效 第 一 項本契約自金管會核准或生效之日起 生效 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2 條, 放寬債券型基金募集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爰修正文字 92 93

50 五 其他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無 附錄一 投資國外地區介紹 美國 1. 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概況美國經濟於 2014 年持續維持經濟成長動能, 當年度實質國民生產毛額 (real GDP) 成長率達 2.4%; 過去 5 年間美國已逐漸自大蕭條 (Great Depression) 時代以來最大之經濟衰退中復甦, 其中 2010 至 2012 年間成長率達 2.0%,2013 至 2014 年間更高達 2.8% 回顧 2014 年全年, 當年第 1 季因酷寒氣候導致經濟成長略為遲緩, 所幸第 2 季 第 3 季迅速復甦, 成長率分別高達 5.0%, 其後第 4 季成長率亦有 2.5% 之表現 2014 年在貿易夥伴經濟成長遲緩之情況下, 美國全年之出口成長仍有 2% 水準 另外製造業產出 (Manufacturing production) 更高達 4.5%, 其中汽車生產即達 1,177 萬輛, 創下 2005 年後新高紀錄 原油價格下跌意味消費者實質所得上升, 以 2014 年布蘭特原油 ( 北海輕原油 ) 現貨價格為例, 當年前 8 個月為每桶 108 美元,12 月已降至每桶 63 美元, 原油價格下跌為美國省下 700 億美元之進口支出, 大幅減弱通貨膨脹對於經濟成長之不利影響外, 並預估將創造 0.4% 之經濟成長 產業概況化學工業根據美國化學協會 (American Chemistry Council, 簡稱 ACC) 統計, 美國化學工業產量占世界總產量的 15%, 是全球最大的化學工業體 化學產業為美國經濟最大產業之一, 在美國境內屬於化學產業員工人數達 80 萬, 每一個州都有化學產業設備 根據美國人口調查局估計,2014 年第 2 季為止, 美國工業產品製造商總發貨量 (shipment)( 包含藥品 ) 價值 4,460 億 1,000 萬美元 若排除藥品則價值 2,709 億 4,000 萬美元 ACC 統計 2013 年, 基礎化學工業用品發貨量價值為 7,878 億美元, 較 2012 年增加 2.4%; 預估 2014 年將達到 8,120 億美元 ACC 預測, 總發貨量價值到 2018 年將增加至 1 兆元 2013 年基礎化學工業用品的貿易餘額 (trade balance) 為 348 億美元, 較 2012 年增加 3.9%, 特殊化學用品貿易餘額為 97 億美元, 較前 1 年下跌 5.8% 估計至 2018 年, 基礎化學及特殊化學工業用的貿易餘額將分別增加至 584 億及 138 億美元 金屬產業鋼鐵與鋁製品為美國金屬工業主要之 2 大產品, 然而, 鋼鐵與鋁製品的製程與製造規模卻大不相同, 鋁製品產業較為集中, 鋼鐵製造業則較為分散, 規模大多比鋁製品製造業者小 例如 2013 年美國最大鋁製品製造業者總生產量, 占全球總鋁製品生產量的 7.6%, 而美國 2 家最大的鋼鐵製造業者總生產量, 僅占全球鋼鐵總生產量的 2.4% 鋼鐵業正歷經科技技術 結構改變及競爭壓力所造成整合合併過渡時期 經濟成長影響金屬工業甚響金屬工業甚鉅, 此產業高度依賴汽車與建造工程產業週期的興盛與否, 根據美國鋼鋁研究機構 (American Iron and Steel Institute, AISI) 研究資料顯示, 2013 年汽車與建造工程產業占美國鋼鐵出貨量的 33% 運輸和建造工程產業占美國和加拿大鋁製品產業 3 分之 1 的出貨量 ; 容器和包裝產業則占 4 分之 1 的出貨量 面對趨緩的經濟循環, 金屬工業長期發展趨勢與新製造技術 整合併購 各國間競爭 進口與原物料成本密切相關 半導體產業全球半導體市場在 2014 年有 9.4% 的營收成長, 是自 2010 年以來最好的成長表現 據 IHS 科技市研機構的初步估計,2014 年全球營收總額為 3,532 億美元, 相較於 2013 年的 3,228 億美元, 成長率近 2 位數, 表現亮眼 在 2013 年, 半導體市場成長率達到 6.4%, 但幾乎完全是由動態隨機存取儲存器 (DRAM) 和和快閃記憶體 (NAND) 所推動 ;2014 年的半導體市場則是因為各種不同類型晶片的需求普遍增加所致, 其中 DRAM 和 NAND 合併營收預計成長 20%, 其餘的產品則成長 6.7% 2014 年全球半導體廠商 ( 見表 1) 前 20 名的營收市占率高達 66.7%, 其中美國的半導體廠總營收市占率高達 36.8% 全球排名進入前 20 名的美國半導體廠商分別有英代爾 (Intel) 高通 (Qualcomm) 美光科技 (Micron Technology) 德州儀器 (Texas Instrument) Broadcom SanDisk AMD FreeScale Semiconductor nvidia Marvell 科技 2014 年全球半導體廠商營收前 5 名中,Intel 營收達到 499 億美元, 成長率 6.3%, 市場占有率維持在 14.1%, 這已是 Intel 連續第 23 年保持全球銷售量冠軍 而緊追在後的三星電子, 以 383 億美元營收排名第 2, 成長率高達 15.6%, 其 2014 年市場占有率躍升為 10.8 % 通訊晶片大廠高通 (Qualcomm) 以 11.9% 的高成長率, 營收 193 億美元, 鞏固在第 3 位, 這是受惠於智慧型手機和行動科技產品的快速成長 美國 Micron 和南韓 SK Hynix 則以 16.1% 和 22.9% 的高成長率繼續快速的擴大年銷售額, 全球排名在第 4 和第

51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無 (3) 最近三年美元對台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年底收盤價 資料來源 :Bloomberg 證券市場說明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家股票總市值債券總市值數量名稱數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紐約交易所 NA NA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證券總成交值證券類別成交金額股價指數證券市場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名稱股票債券 紐約交易所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3. 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 本益比 證券市場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名稱 紐約交易所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 證券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規定 1933 年證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必須註冊, 且公開募集發行新股須向證券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報告書 1934 年證券交易法加以補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須製作各種定期及臨時報告書, 以充分公開資訊 年度財務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公佈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購併計劃,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均需不定期公告 5. 證券交易制度 日本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9:30~16:00 交割期限 : 原則上在成交後 3 個營業日內交割 1. 經濟環境 / 產業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回顧近期日本經濟, 安倍經濟學之 三支箭策略 對日本經濟逐步復甦扮演重要角色 該 三支箭策略 主要目標係改善日本長期之通貨緊縮及景氣不振, 以 10 年間之平均名目 GDP 成長率達 3% 實質 GDP 成長率達 2% 為目標, 推動三大政策, 包括 : 大膽的貨幣寬鬆政策 積極的財政刺激政策及鼓勵民間投資的新成長戰略 安倍第 1 支箭 - 大膽的貨幣寬鬆政策 使日圓走貶, 推動股價上揚 在安倍經濟學之三支箭策略中, 帶動日本經濟逐步復甦最顯著者, 首推 大膽的貨幣寬鬆政策 2012 年底 1 美元兌日圓匯率約在 80 日圓上下, 至 2013 年 4 月初則急貶至 1 美元兌 100 日圓左右 2013 年 3 月上任之日本央行總裁黑田東彥於 4 月金融政策決定會議中即揭櫫 2 年內達成 2% 之通貨膨脹及通貨供給量達 2 倍之目標, 積極推動大膽之貨幣寬鬆政策, 1 美元兌日圓之匯率持續在 100 日圓上下波動 此外, 長期利率維持低水準, 有助降低資金調度成本 安倍經濟學之第 2 支箭 - 積極的財政刺激政策 亦有助日本經濟持續復甦 安倍首相於 2013 日 1 月甫上任後, 即提出 緊急經濟對策, 規模達 20 餘兆日圓, 其中約 10 兆日圓由日本政府追加預算擴大支出挹注 此外, 為因應日本於 2014 年 4 月起調漲消費稅 ( 由 5% 調升至 8%) 對其經濟可能帶來之衝擊, 安倍政府於 2013 年 12 月提出約 5.5 兆日圓規模之新經濟對策 有關安倍政府的第 3 支箭 - 鼓勵民間投資的新成長戰略 之主要內容包括 : 促進投資 ; 活用人材 ( 包括擴大女性就業, 推動 2020 年女性就業率 (25-44 歲 ) 達 73% 之目標 ); 創造新市場 ( 包括擴大健康 生活支援相關產業之市場規模, 於 2020 年由現在 4 兆日圓之規模擴大至 10 兆日圓, 醫藥品 醫療機器 再生醫療之醫療關連產業之市場規模於 2020 年由現在 12 兆日圓之規模擴大至 16 兆日圓 ); 參與世界經濟活動 ( 包括擴大日本企業對外及對內直接投資, 參加 TPP 等區域經濟整合及洽簽雙邊經濟夥伴協定 (EPA) 設立國家戰略特區以推動法規鬆綁等, 揭櫫 2018 年所簽署之 EPA 貿易涵蓋率由 19% 上升至 70% 2020 年外國企業之對內直接投資額擴大 2 倍 2030 年訪日外國人達 3,000 萬人等之目標 ) 日本內閣府經濟再生担當大臣甘利明於 2014 年 1 月國會之經濟演說中表示, 日本政府為早日擺脫長期之通貨緊縮及推動經濟再生, 安倍內閣於上任後積極推動 三支箭策略, 日本經濟已見好轉跡象, 未來課題為如何持續擴大經濟復甦, 實現經濟成長之良性循環等 主要產業概況 A. 工業 : 工業類股佔日本日經 指數權重達 2 6 %, 主要以重工業製造與設計為主體 日本整體工業類涵蓋範圍廣, 工業技術在世界上屬於頂尖水準, 眾多領域位處世界第一的位置, 包含生產工廠自動化系統 設備與工業用機器人, 製造精密儀器與半導體電子設備等 其中日本工業用機器人生產量約佔世界的七成, 世界上所使用的工業用機器人約六成都是在日本運作, 日本工業界機械化普及 效率高 代表企業發那科 (FANUC CORP.) 為日本, 同時也是全球最大的電腦數值控制器 ( C N C ) 設備及工業化機器人製造商, 市值高達 386 億美金 B. 製造業 : 製造業類股佔日本日經 指數權重達 1 9 %, 其中以汽車業為主要代表 日本汽車產業為少數在 9 0 年代日本泡沫經濟後還能維持在世界領導位置的產業 日本汽車產業除了扮演日本經濟很重要的角色之外, 龐大就業市場也靠汽車業支撐 除根據日本汽車工業會的調查, 從事汽車產業的人口高達 萬人, 佔日本國內就業總人數約 8.7 % 2011 年受到 311 大地震與泰國洪水的影響, 日本汽車內銷與外銷的數量分別下跌了 15.1% 與 7.8 %, 日本豐田汽車 ( To y o t a ) 也拱手將世界第一銷量寶座讓給美國的通用汽車 近年來日本汽車業致力於發展電動環保汽車 日本經濟產業省製造產業局自動車課於 2012 年 7 月初發佈 E c o - C a r 補助金 : 環境對應車普及促進事業補助金 政策, 希望透過該政策刺激日本汽車銷量 該車廠旗下的混合動力車等低能耗的車款, 在經濟不景氣與全球油價高攀不下的背景下, 廣受市場的歡迎 C. 服務業 : 服務業佔日本日經 225 指數權重達 1 4 %, 主要以服務零售與旅遊休閒類股為主 2011 年受到東日本大地震影響, 日本的零售業呈現明暗兩分的現象 便利商店的便利性在地震後交通與物流寸斷的環境下, 及時提供民眾貨品供給, 整體業績呈現大幅上揚趨勢 超市業績也因災後民眾搶購生活用品, 業績止跌回升 相對於此, 百貨業在災後受到民眾自我約束購買消費品的影響, 加上平價服飾店的激烈競爭, 業績持續下滑 整體而言, 96 97

52 日本便利商店業界呈現 強者越強 弱者越弱 趨勢, 市場寡占的現象日趨明顯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 (3)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說明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上市公司家數股票總市值數量債券總市值稱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東京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東京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3. 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 本益比. 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東京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根據日本證券及交易法的規定, 日本上市公司必須申報半年報 年報與其他特別報告 在發生重要事件如支票退票 公司經營事業的停止運作與其他任何導致公司本質的變動與公司股票價值的事時, 必須立即提出申報 此外公司對於各種重要決議如發行新股 減資 合併 股利 股票分割與其他各種與股票持有者權利有關的事項亦應一併立刻公布 而為了保護投資人, 上市公司若有合併事項時, 亦必須詳細向財政部申報有關事宜 5. 證券交易制度 (1) 交易所 : 東京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東京和大阪兩地交易時間相同 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1:00,12:30~15:00 (3) 報價系統 : 日本國內券商習慣使用稱為 QUICK 的日文報價系統 國外一向使用 REUTER 和 BLOOMBERG (4) 撮合方式 : 交易所內人工撮合和電腦撮合等兩種方式 東證一部至目前為止仍有 50 家進行場內人工撮合, 其餘 1,000 多家股票則可經終端機和交易所直接與其他會員進行交易 (5) 撮合原則 : 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 數量優先 ( 只限於開盤前以開盤下單 ) (6) 買賣單位 : 絕大部面額 50 日圓的股票都以每千股為成交單位 少數高面額或高價位股則以 100 股 10 股或 1 股進行交易 (7) 叫價方式 : 市價 限價 另外也允許以開盤收盤價 ( 只適用於成交量較活躍的大型股 ) (8) 漲跌幅度 : 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為基準, 劃分為 21 個階段價幅限制 (9) 交割時限 : 幾乎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交易都以成交後 ( 含成交 ) 三個營業日交割 (10) 信用交易 : 目前的成交金額中約有百分之十七是利用融資 融券進行交易的 (11) 代表指數 : 日經平均股價指數 : 以具代表性的 家個股組成, 屬單純平均股價指數 東證股價指數 : 為東證一部所有上市股的加權指數 印度 1. 經濟環境 / 產業簡要說明 (1) 經濟概況 2014 年初以來世界銀行 國際貨幣基金 亞洲開發銀行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全球評鑑機構 Moody 等陸續發表有關印度總體經濟展望報告, 均提及因印度經濟改革步伐在新政府領導下已加快, 惟各界預期新政府積極作為將可恢復以往高經濟成長率 印度如何在控制通貨膨脹及追求經濟成長間尋求平衡及制定有效之貨幣政策, 亦為各界所關注, 印度儲備銀行亦宣佈將放寬出口融資規定, 以促進印度出口產業之發展 外界看好印度政府將持續降低預算赤字, 加上對道路 電力等基礎建設擴大投資 積極招商 發展製造業及全力推動出口, 預估 年度經濟成長率將達 7.2%, 年度達 7.5%, 年度達 8% 產業概況 生技醫療業印度政府 1960 年代即鼓勵發展製藥產業,1970 年通過實施專利法案 (Patents Act), 不過印度製藥業在 1990 年代經濟自由化之後才蓬勃發展 印度專利法案將食品與藥品分離處理, 並將製程專利期間從 7 年降為 5 年 由於在印度藥品市場缺乏專利保障, 使得國際大型藥品公司對印度市場信心缺乏而退出, 印度當地製藥公司於是利用低成本優勢, 並利用拆解專利製程發展新的製程製造出效果與專利藥相同的藥品, 而逐漸在印度和國際市場抬頭 目前國際藥品公司在印度藥品市場占有率約 35%,1970 年印度藥品專利法施行前其市占率高達 70% 印度製藥業經過 30 多年的發展, 無論是技術 品質及藥品種類, 都已具有一定水準, 從簡單的頭痛藥到複雜的抗生素及心血管藥物都已能製造, 所生產藥品獲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 (FDA) 之核准件數, 僅次於美國當地廠商 汽機車工業印度汽機車產業是全球市場中成長速度最快國家之一, 也是全球機車產量第二名的國家, 根據統計,2014 年印度汽機車產量高達 2,148 萬輛, 其中汽車 307 萬輛 機車 1,688 萬輛, 許多專家評估未來印度將成為全球第三大汽機車生產國 另外, 印度除了是全球第二大兩輪車市場外, 也是第四大商業用車市場, 據印度汽車製造協會 (Society of India Automobile Manufacturer, 簡稱 SIAM) 統計顯示, 印度於 年共計生產超過 70 萬商用車 三輪車則約 83 萬輛 印度 總生產車輛數達 2,148 萬輛, 相較前一年生產量 2,065 萬輛成長僅約 4.02%, 其中商用汽車及三輪車產量呈現衰退, 商用汽車 2014 年約 70 萬輛, 相較前一年 83 萬輛衰退 15.67%, 三輪車 2013 年生產 84 萬輛, 至 2014 年生產 83 萬輛, 衰退 1.20% 據調查,2014 年印度經濟總體成長緩慢, 高油價 通貨膨脹 高利率及民生物品物價上漲都是汽車產業緩成長的主要原因, 惟若按照兩年前的數據對照則是衰退有舒緩的現象 (2)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外資資金的匯進匯出, 均須透過指定銀行進行, 並受政府管制 (1) 最近三年當地幣值對美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動情形年度最高最低年底收盤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說明 (1) 發行市場證券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市場股票總市值債券總市值名稱上市公司家數數量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孟買證券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Bloomberg 98 99

53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 十億美元 ) 孟買證券交易所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 本益比證券市場名稱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孟買交易所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Bloomberg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凡有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股價之事件, 上市公司應在最短時間內予以公布 ; 每年須公布公司財務狀況 公司經營階層的人事變動 ; 會計財務專家對公司的評估等 ; 任何投資者購買單一上市公司股份超過 5% 時必須向證交所申報 5. 證券交易制度 (1) 交易所 : 共 23 個交易所, 最大的兩個交易所為國家證券交易所及孟買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五上午 09:00 至下午 4:00( 孟買證券交易所 ) (3) 交易方式 : 電腦自動交易系統 (4) 交割制度 : 交易完成後第 3 個營業日 英國 1. 經濟環境 / 產業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英國 2014 年整體經濟增長了 2.6%, 為 2007 年以來最快速增長, 且增長速度居七國集團之冠 然而,2014 年第四季國內生產總值 (GDP) 增速與上一季度相比放緩至 0.5%, 反應出受到歐元區經濟增長停滯以及全球地緣政治風險影響 ( 尤其是俄羅斯 / 烏克蘭與中東的緊張情勢 ), 但相比歐洲其他國家仍然相對強勁 全球石油價格的暴跌推動英國總體經濟活動, 並同時刺激投資與就業, 成為促進英國經濟成長的主要因素之一 雖然石油與天然氣產業受到油價暴跌的負面打擊, 但農業 航空運輸和石油消耗製造業將受益 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PWC) 預測, 倘全球原油價格維持在每桶 50 美元的低價, 英國經濟規模 年約增加 1%, 在此情況下,2020 年之前就業人數也可能增加 90,000 人 隨著油價下跌, 英國家庭實際收入也隨之上升, 進而推動消費支出 鑒於經濟活動持續增加, 公司及個人所繳納的稅收收入將超過北海石油與天然氣的稅收損失,PWC 預估英國國庫收入也將因此提升 英國過去五年的經濟增長主要受到服務業帶動, 製造業和建築業自 2013 年年初以來呈現持續上升趨勢, 儘管 2014 年年底略微出現趨緩狀況, 產出分別低於金融危機前的高峰値 5% 和 8% 製造業產出 2014 年平均增長了 2.7%, 自 2010 年以來最高漲幅, 然而, 來自歐元區的需求疲軟, 阻礙出口, 製造業 2014 年第四季產出幾乎全面停止增長 但油價走低導致投入成本下降, 預估將帶動製造業 2015 年產出 根據英國最新的官方預測, 英國商業投資近年來已經呈現出強勁復甦的跡象, 但 2014 年年底卻景氣下跌 英國政府的公共支出削減在過去一年中已趨於緩慢, 可能於 2015 年大選後再次增速, 但預估仍將拖累未來幾年的經濟增長 由於全球能源與食品價格下降, 造成進口價格通膨下滑, 推動通膨接近於零, 消費者物價通膨 (CPI) 過去ㄧ年更大幅跌落至最低紀錄, 但通膨可望於 2016 年後期反彈至英國央行 2% 目標值 主要產業概況 A. 金融服務業 : 英國金融服務業在銀行 保險 投資管理 股票 債券 外匯 能源交易等領域, 均居全球領先地位 首都倫敦是世界三大金融中心之一, 聚集超過 500 家的各國銀行 英國保險與再保險均為世界最大市場之一, 有超過 800 家保險公司, 淨保費收入達 1500 億英鎊以上 倫敦為全球最大的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資產總額超過 2.6 兆英鎊 以倫敦為總部的券商所發行的債券, 占全球發行量 60%; 而倫敦的外匯交易量則占全球 30% 倫敦不僅擁有全球最大的金屬交易所, 非鐵金屬成交量占全球 90% 以上, 也是全球黃金交易的結算中心 倫敦石油交易所中, 布倫特原油的交易量占全球近七成 B. 生技產業 : 英國生技產業是吸引國際投資的主要領域之一, 不僅在人類與動物基因 農業生物技術等方面的研發居世界領導地位, 也是全球生物製藥的重鎮 製藥巨擘 GlaxoSmithKline 與英瑞合資的 AstraZeneca 為全球數一數二的藥廠, 其他如 Pfizer Novartis Eli Lilly 和 Merck 等世界知名的製藥廠, 在英國也都設有研發中心 C. 航太及國防工業 : 英國為全球少數具有航太設備生產技術與產能的國家之一, 國防武器最主要供應廠商為 :BAE Systems Rolls-Royce Thales Group GKN 及 Smiths Group 等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對英鎊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年度最高最低年底收盤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說明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稱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債券總市值數量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倫敦交易所 2, NA 17,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FTSE 100)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倫敦交易所 6, , , NA 2256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3. 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 本益比.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倫敦交易所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所有上市公司均需揭露年報及半年報, 上市公司必須告知投資大眾任何會影響股價波動的重要訊息 5. 證券交易制度 (1) 交易所 : 倫敦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7:50-17:00 (3) 交易方式 : 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於一九九七年十月引進新交易系統 Stock Exchange Trading Services(SETS) 交易系統, 為全自動委託競價制度 ( 一 ) 開盤集合競價委託時段 (Opening auction):07:50 08:00, 結束時加三十秒隨機時間 ; 增加隨機時間旨在防堵投機者於最後幾秒鐘輸入或取消委託單而

54 蓄意操控股價的形成 採集合競價, 接受限價與市價委託之輸入與撤銷, 委託結束後開盤, 以集合競價方式自動撮合產生開盤價, 於撮合期間, 凍結所有股票之委託輸入與撤銷, 因可視情況而延長委託輸入時間, 故每一支股票開盤時間皆不同 ( 二 ) 盤中時段 (Continuous trading): 08:00-16:30 採逐筆交易, 盤中逐筆交易時, 除市價委託外, 其他各種委託皆可輸入與撤銷, 當可能產生之成交價波動劇烈達一定比例時, 將使該股票暫停交易, 並執行盤中集合競價委託時段, 開始接受市價及限價委託輸入與撤銷, 委託結束後以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 ; 於 16:30 時, 以 16:20-16:30 十分鐘內各筆成交金額與成交股數, 計算各股票加權平均價 (VWAP), 並公佈之 ( 三 ) 收盤集合競價委託時段 (Closing auction): 16:30-16:35, 結束時加三十秒隨機時間 採集合競價, 接受限價與市價之委託輸入與撤銷, 委託結束後收盤, 以集合競價方式自動撮合產生收盤價, 因可視情況而延長委託輸入時間, 故每一支股票收盤時間皆不同 ( 四 ) 撤銷委託時段 (Housekeeping): 16:35-17:00 此時段僅接受限價委託之撤銷, 但不接受任何新委託之輸入, 亦不執行交易 ( 五 ) 委託簿關閉時段 (Closed): 17:00-07:50 電腦委託簿關閉, 停止接受任何委託之輸入與撤銷, 電腦自動將到期之限價委託刪除, 並於次一營業日開盤前公佈刪除之訊息 (4) 撮合原則 : 委託皆以 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 順序排序, 市價委託優先於限價及其他種 (5) 買賣單位 : 採用 NMS(Normal Market Size) 制度, 最小交易單位為股, 最小委託數量為一股, 系統可接受的最大委託數量為 99, x NMS, 交易所依據各股三個月內成交金額 成交股數及收盤價等數據計算 NMS 數值, 並定期公告之 (6) 代表指數 :FTSE 100 德國 1. 經濟環境 / 產業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2014 年德國經濟成長率 1.6%, 國內生產毛額 2 兆 9,038 億歐元, 成長幅度不僅遠超過 2012 年的 0.4% 及 2013 年的 0.1%, 也高於過去十年之經濟成長平均值 1.2%, 顯示德國經濟不畏全球經濟環境艱困, 在國內強勁需求支撐下, 整體經濟情勢從年初動能充沛, 經歷夏季動力減緩, 直至年底才逐漸發展穩定 2014 年第一至四季經濟成長率分別為 +0.8% -0.1% +0.1% 及 +0.7% 2014 年德國出口金額約達 1 兆 1,335 億 3,900 萬歐元, 進口金額約達 9,166 億 3,500 萬歐元, 不僅較 2013 年分別成長 3.7% 及 2.1%, 也超過 2012 年創下之最高出口 (1 兆 957 億 6,600 萬歐元 ) 與進口 (9,059 億 2,500 萬歐元 ) 金額紀錄, 再創新高 2014 年德國外貿盈餘約 2,169 億 400 萬歐元, 順差金額不僅高出 2013 年之 1,949 億 5,000 萬歐元, 亦超過迄今最高順差紀錄 1,953 億 4,900 萬歐元 (2007 年 ) 歐洲仍是德國最大出口市場, 比重高達 68%, 其中歐盟成員國占 58% 其次為亞洲 (17%) 美洲 (12%) 非洲 (2%) 及大洋洲 (0.8%) 且歐洲也是德國最大進口來源, 比重占 71%, 其次為亞洲 (19%) 美洲 (8%) 非洲 (2%) 及大洋洲 (0.3%) 主要產業概況 A. 汽車工業 : 德國是歐洲第一大汽車生產國, 近 60% 的產量外銷, 從業人員占德國就業人口高達 5% 因應全球金融海嘯導致汽車業衰退, 德國政府藉由金援車廠研發混合動力車, 及補助舊換新雙管齊下, 援助汽車業 汽車業復甦主要依賴全球經濟的增長, 政府補貼政策亦值得關注 B. 化學工業 : 德國是歐盟最大 世界排名第三的化學工業生產國, 以中小企業為主, 化工產品主要供應汽車 業 建築業及鋼鐵工業 受到全球景氣衰退影響, 德國化學工業銷售狀況不佳, 但自 2009 年初 以來, 基礎化學品產量已有回升趨勢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對歐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證券市場說明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股票總市值債券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數量名稱 ( 十億美元 ) ( 十億美元 ) Deutsche Borse ,739 1,715 25,334 NA 426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證券市場名稱 股價指數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股票債券 Deutsche Borse ,470 1,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3. 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 本益比.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Deutsche Borse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德國法蘭克福指數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1) 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需定期公佈 (2) 公司有重大事項之揭露義務, 包括營業活動之變更及新發展 財務情況之變更 購併計劃, 增資 減資活動與可能會導致市價變化之事實, 均需不定期公告 5. 證券交易制度 (1) 交易所 : 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3) 交易方式 : 透過 Xetra 電子交易系統 (4) 代表指數 : 德國法蘭克福 DAX 指數 法國 1. 經濟環境 / 產業簡要說明 2014 年法國經濟未見起色, 私人需求疲弱 財政不明朗因素影響企業投資及家庭開支, 令失業率持續上升 有見及此, 法國政府削減公共開支, 減免企業和個人稅項, 藉此刺激投資和消費 此外, 預料政府將推行更多體制改革, 例如進一步放寬勞工法例及採取鼓勵競爭的產業政策, 但要假以時日方見成效 2015 年由於就業率上升 通脹較低以及低收入人士可獲稅務寬減, 內部需求呈現溫和復甦, 有利私人消費 此外, 信貸寬鬆措施以及近期推出的支援經濟策略也有助促進私人投資 不過, 法國產出預期較低, 私營企業仍然不願投資, 可見該國經濟遠未形成穩健的復甦勢頭 總而言之, 隨著寬鬆貨幣政策持續及歐元匯價疲弱, 多個歐盟國家呈現復甦跡象, 產生利好效應, 法國經濟可望轉強 有鑒於此, 法國經濟繼 2014 年輕微增長 0.4% 後, 預料 2015 年增幅將擴大至 0.9% 主要產業概況 A. 汽車工業 : 法國的汽車工業為歐洲第二大, 每生產兩輛汽車即有一輛外銷, 在法國出口及就業均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因應全球汽車產業蕭條, 法國政府持續推行援助汽車產業計劃, 除以低利貸款鼓勵車廠研發環保車之外, 並獎勵以舊換新刺激消費, 此後法國新車銷售量漸有起色, 並帶動標緻雪鐵龍及雷諾兩大汽車集團在環保小型車的領先優勢 B. 航空工業 : 103

55 法國在航空工業技術與製造領域具有主導地位, 歐洲直升機公司全球市占率 50%, Dassault 除生產幻象戰鬥機之外, 也是歐洲唯一小型噴射客機的製造商, 而賽峰集團則位居民用客機發動機的世界第一 附錄二 經理公司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綜合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 C. 電機電子工業 : 法國電機電子產業具有完整核心技術的優勢, 規模為全球第四大 STMicroelectronics 是全球電子零件與積體電路的領導業者 ;Alstom 則生產最環 保 技術最先進的發電設備 ( 二 )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 三 ) 最近三年美元對歐元匯率之最高 最低數額及其變化情形 年度 最高 最低 年底收盤 資料來源 : Bloomberg 2. 證券市場說明 (1) 發行市場 股票發行情形 債券發行情形 證券市場名股票總市值債券總市值上市公司家數稱 ( 十億美元 ) 數量 ( 十億美元 ) EURONEXT 1, , , N/A N/A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 (2) 交易市場 股價指數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 十億美元 ) 證券市場名稱股票債券 EURONEXT ,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 3. 最近二年市場週轉率 本益比. 週轉率 % 本益比 ( 倍 ) 證券市場名稱 EURONEXT 資料來源 : World Federal of Stock Exchange,Bloomberg,CAC 所有股票指數 4. 市場資訊揭露效率 ( 包括時效性及充分性 ) 之說明 (1) 所有可能影響股價之事實, 包括併購 資本變更皆因應公開揭露 (2) 依據法令規定上市公司須公佈下列資訊 : 股東常會之召開資訊 股利發放 新股發行 認購權執行者 公司股權結構重大改變 會計年度結束後公開財務報表 5. 證券交易制度 (1) 交易所 : 法國巴黎 Euronext 證券交易所 (2) 交易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16:45 (3) 撮合方式 : (1) 巴黎 Euronext 證券交易所採全自動電腦撮合 (2) 店頭市場採電子交易及交割系統撮合 (4) 撮合原則 :(a) 最高價買進申報與最低價賣出申報在任何情況下皆最為優先 (b) 凡最早以某一特定價格清楚提出申報者, 不論其申報數量多寡, 應以該價格在其申報數量範圍內, 於下次交易時優先撮合 (5) 買賣單位 : 除極少以 10 股為一交易單位外, 大多數以 100 股為一交易單位, 股票無統一面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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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R/B A-002/B35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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