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飛躍成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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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面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公開說明書 一 基金名稱 :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 二 基金種類 : 多重資產型 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三 基本投資方針 :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基金概況 一 ( 九 ) 之說明 四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五 投資地區 :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地區及國外地區 六 本基金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七 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 ( 包括累積型及月配型受益權單位 ) 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八 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 ( 一 ) 新臺幣計價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壹拾億個單位 ( 二 ) 美元計價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16,482, 單位 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以本基金美元計 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 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三 ) 人民幣計價首次淨發行受益權單位數為 109,553, 單位 淨發行最高受益權單位總數以本基金人民 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 比率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人民幣與美 元之匯率, 再依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九 保本型基金之保證機構名稱 : 無 (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 注意事項 : ( 一 )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 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 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 市場流動性下降, 或債券發 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 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基金經理公 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本 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2 ( 二 )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流動性不足風險 市場風險 ( 含政治 利率 匯率等 ) 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等風險, 或可能因受益人大量買回, 致延遲給付買回價款, 遇前述風險時,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可能因此產生波動 本基金可投資於美國 144A 債券,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 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波動性較大之風險 本基金得以避險為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如 : 信用違約交換 CDS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雖可利用信用違約商品來進行避險, 惟仍無法完全規避債券違約造成無法還本的損失以及必須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敬請投資人留意 ( 三 ) 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 25 至第 27 頁及第 29 頁到第 35 頁 本基金運用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之各項風險,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第 頁 ( 四 ) 本基金適合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由於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投資人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五 )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部份可能涉有重複收取經理費 ( 六 )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 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 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 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本基金最近 12 個月內配息組成相關資料 ( 將 ) 揭露於統一投信網站 ( 七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與人民幣作為計價幣別,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本基金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就人民幣之匯率係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 (CNH) 市場的匯率 ( 八 ) 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額供應, 人民幣有分在岸人民幣 (CNY) 及離岸人民幣 (CNH), 雖為相同貨幣但分開在不同市場買賣 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 然均同時受到流動性管制 在岸與離岸人民幣以不同匯率買賣, 基於 CNH 的需求強勁, 以往相對 CNY 有溢價買賣, 但有時亦會有折價的情況產生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人之投資效益 ( 九 ) 本基金計有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三個類別, 如投資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者, 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 另因投資人與銀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 投資人在進行換匯時將承擔買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此外, 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且外幣匯款費用可能高於新臺幣匯款費用 投資人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而人民幣目前匯兌仍受管制, 大陸地區之外匯管制及資金調度限制均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流動性, 投資人應審慎評估 ( 十 )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投資本基金可能發生部分或本金之損失, 最大損失為全部投資之金額, 投資人須自負盈虧 關於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 ( 或服務 ) 之權利行使 變更 解除及終止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 ( 或服務 ) 之重要權利 義務及責任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 ( 及違約金 ) 以及 基金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 請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買回受益憑證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基金之資訊揭露 及 投資風險之揭露 等章節 就經理公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紛爭投資人應先向經理公司提出申訴, 若 30 日內未獲回覆或投資人不滿意處理結果得於 60 日內向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請評議 評議中心網址 : 電話 : ( 十一 ) 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 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 十二 )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可至經理公司之網址 統一投信輕鬆理財網 ( 或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下載

3 中華民國一 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刊印

4 封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名稱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八樓 網址 : 電話 :(0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言人 姓名 : 游麗美 職稱 : 執行副總經理 聯絡電話 :(02) 電子郵件信箱 :upamc.ezmoney@uni-psg.com 基金保管機構 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臺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15 號 9 樓 電話 :(02) 網址 : 受託管理機構 : 無 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 : 無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 : 名稱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地址 : 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滙豐總行大廈 HSBC Main Building, 1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電話 :(852) 網址 : 基金保證機構 : 無 受益憑證簽證機構 : 無 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名稱 : 無 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 姓名 : 王方瑜 林瑟凱 事務所名稱 :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 : 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三三號二十七樓 電話 :(02) 網址 : 本基金信用評等機構 : 無 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 : 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營業時間內陳列於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 銷售機構及其全省分支機構均備有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可親取或以來函 電話及傳真索取 1

5 目錄 壹 基金概況 4 一 基金簡介 4 二 基金性質 22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22 四 基金投資 22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 29 六 收益分配 35 七 申購受益憑證 35 八 買回受益憑證 37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39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41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43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48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48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48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48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49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49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50 七 基金之資產 50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50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51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51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53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55 十三 收益分配 55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56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56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58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58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59 十九 基金之清算 59 二十 受益人名簿 60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60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60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60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61 2

6 一 事業簡介 61 二 事業組織 62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69 四 營運情形 71 五 受處罰之情形 73 六 訴訟及非訟事件 73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74 伍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75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律公約聲明書 75 二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76 三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77 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制式契約條文對照表 79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110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之事項 111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117 附錄三 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22 附錄四 經理公司設置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124 附錄五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127 附錄六 最近兩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 附註 130 附錄七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146 3

7 壹 基金概況 一 基金簡介 ( 一 ) 發行總面額 :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 二 ) 每受益權單位總數 面額及換算比率 : 1. 新臺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 2. 美元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以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3. 人民幣計價每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以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4.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5.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信託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匯率, 再依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6. 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 1: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1: 美元計價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6,482, 個單位 人民幣計價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109,553, 個單位 ( 三 ) 得否追加發行 :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 四 ) 成立條件 : 本基金成立日期 :106 年 9 月 29 日 ( 五 ) 發行日期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106 年 10 月 5 日 ( 六 ) 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信託契約 ) 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 七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4

8 1.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 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商品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NVDR 存託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 投資國家或地區包括 : 日本 韓國 新加坡 中國 香港 澳門 印度 印尼 馬來西亞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巴基斯坦 以色列 黎巴嫩 斯里蘭卡 孟加拉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埃及 卡達 沙烏地阿拉伯 科威特 哈薩克 賽普勒斯 烏克蘭 波蘭 保加利亞 克羅地亞 塞爾維亞 羅馬尼亞 希臘 土耳其 匈牙利 捷克 奧地利 德國 法國 西班牙 葡萄牙 義大利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丹麥 瑞典 瑞士 挪威 芬蘭 比利時 荷蘭 廬森堡 愛爾蘭 英國 英屬維京群島 英屬開曼群島 英屬澤西島 英屬百慕達群島 英屬格恩西島群島 歐盟會員國 美國 加拿大 墨西哥 巴西 智利 阿根廷 哥倫比亞 秘魯 委內瑞拉 南非 賴比瑞亞 摩洛哥 納米比亞 模里西斯 立陶宛 馬爾他 摩納哥 斯洛伐克 波札那 加納 喬治亞 肯亞 突尼西亞 烏拉圭 尚比亞 辛巴威 俄羅斯 紐西蘭 澳洲 ( 八 ) 投資基本方針及範圍簡述 : 1.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債券 ( 包含其他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2. 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前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5

9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上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等級或規定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本基金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致未符合高收益債券定義時, 或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因機構合併 購併或認定條件有所改變而致未符合高收益債券定義時, 不計入第 1 款所訂之投資比例, 經理公司應於檢視後三個月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 (6) 金管會所規定信用評等等級如下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A.M. Best Company, Inc. DBRS Ltd. Fitch, Inc.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Moody s Investor Services, Inc.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Standard & Poor s Rating Services Egan-Jones Rating Company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Morningstar, Inc. 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BBB-(twn) bbb- BBB- BBB- BBB- Baa3 BBB- BBB- BBB- BBB- BBB- 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單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A. 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B. 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C.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 3 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七以上者 ; (3). 俟第 2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 6

10 4.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債券 利率 債券指數之期貨或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 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2).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如 : 信用違約交換 CDS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其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為符合下列任一信用 評等之金融機構 : A. 經 Standard &Poor s Corporation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 級 ( 含 ) 以上者 ;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 B. 經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aa3 級 ( 含 ) 以上者 ;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 含 ) 以上 ; C. 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定達 BBB- 級 ( 含 ) 以上者 ; 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 ( 含 ) 以上 ; D. 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為 twaa 級 ( 含 ) 以上者 ; E. 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為 AA(twn) 級 ( 含 ) 以上者 (3). 衍生性金融商品之介紹與範例 : 信用違約交換 (Credit Default Swap, 以下簡稱 CDS) 介紹 1 可視為一種保險契約 買方 (Protection Buyer) 通常是持有債券投資部位或是抵押貸款的銀行, 藉由承作 CDS 無須出售標的資產即可規避信用風險 而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則多為大型投資銀行及保險公司, 在景氣好時賣出 CDS 賺取固定權利金收入 買方定期支付費用予賣方, 一旦信用風險事件發生, 賣方有義務承擔約定標的之信用風險, 應支付買方標的資產原本 ( 或名目 ) 金額以及違約發生後標的資產市價的差額, 或一預定金額或標的資產的一定比例 另外, 賣方也可選擇支付標的資產原來價值全額, 而要求交付標的資產 對買方而言, 以支付權利金的方式規避信用風險, 可降低信用曝險部位及風險集中問題 ; 對賣方而言, 收取權利金增加收益, 也可投資於市場上無法購得之標的 2 所謂信用風險事件, 最普遍的定義指債務人無法支付債務或破產 另外, 廢止營業 債務重大不利重組, 交叉違約加速到期等等也可屬信用風險事件 3 下圖為 CDS 的基本架構 : 買方 Protection Buyer 支付費用 信用風險事件發生時, 支付金額 賣方 Protection Seller 4 舉例說明如下 : A 持有一張面額 100 萬元 3 年後到期的公司債, 為規避該公司債的信用風險, 因此與 B 承作一筆 3 年期 CDS 交易, 名目本金 100 萬元 換言之,A 為 CDS 買方, 而 B 為 CDS 賣方 A 每年支付 0.6% 費用予 B, 若無信用風險事件發生, 則 B 無須支付任何賠償費用給 A; 反之, 若該公司債發生違約時, 若採現金結算, 須先計算債券的回收率 7

11 (Recovery Rate), 假設為 30%, 則 B 需支付 70 萬給 A( 即 1,000,000 (1-0.30)=700,000) 一般而言,CDS 也將反應出市場對於該發行公司的信用風險憂慮 的程度 以中國銀行 (BANK OF CHINA) 的 CDS 為例, 受到中國股市急速重挫的信心危機影響, 市場對該公司的信用風險擔憂有所提升, 反應在該公司 CDS 大幅度上揚 假設目前本基金持有中國銀行發行的債券, 金額為 100 萬美元, 目前中國銀行 5 年的 CDS 為 123bps 因此若本基金為了規避該債券的違約風險, 與甲券商進行 CDS 交易, 即本基金 (CDS 買方 ) 支付 1.23% 的保險費給予甲券商 (CDS 賣方 ), 每季付息一次, 直到契約終止 若該筆債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 且回收率為 35%, 則甲券商必須償還 1,000,000 (1-0.35)=650,000 美元给本基金 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Credit Default Swap Index, 以下簡稱 CDX 及 itraxx Index) 介紹 1CDX 是根據一籃子單一契約 CDS 的投資組合, 以算術平均加權方式 (Equal Weight) 編製成指數, 並於每半年重新檢視採樣公司並推出新的指數序列 (Series) 於其它指數不同的是, CDX 有固定的组合和期限 當新的指數序列推出後, 以往的指數序列會繼續在市場上流通, 直到期限满為止 若其中有一家公司發生信用違約事件時, 違約保護的賣方須按比例支付契約金額 2 目前指數分二大系列 :CDX index 及 itraxx Index CDX 系列指數主要以北美及新興市場為主, 旗下又可分為投資等級 高收益及新興市場等三個子類別 itraxx 系列指數則涵蓋歐洲及亞洲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 表一 :CDX 與 itraxx 之比較 Region Credit Event CDX North America & Emerging Markets Bankruptcy, Failure to Pay itraxx Europe & Asia Bankruptcy, Failure to Pay, Modified Restructuring 8

12 Currency USD, EUR Europe - EUR Japan - JPY Asia ex-japan - USD Australia - USD Reference Entities Dealer Poll - Dealers select Liquidity - A Liquidity poll reference entities to be added decides inclusions and and removed (ratings, exclusions liquidity, corporate actions) Business Days USD - New York and London EUR - London and TARGET Settlement Day London and Target Settlement Day 表二 :CDX index 系列 指數名檔數 (1) 展期日年期標的物 (2) 子指數 LCDX LCDX 100 4/3, 10/3 3.5 North America First Lien Senior Secured Loan HV01-30 IG 125 3/20, 9/20 1,2,3,5,7,10 Investment Grade names in IG with High Volatility Sectors HY 100 3/27, 9/27 5 High Yield B, BB CDX XO 35 3/20, Cross-Over(7B or 9/20 3,5,7,10 6B)(3) EM 14( 可能變 動 ) 3/20, Emerging 9/20 5 Markets(Sovereign) EM Div 40 3/20, 9/20 5 Emerging Markets Diversified (Sovereign and Corporate) MCDX MCDX 50 credits 4/3, U.S. Municipal 10/3 3,5,10 Bonds 註 (1): 所有指數權重為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 (2): 實際到期日為整數年期後的 3 個月 ( 與付息日及 IMM 展期日一致 ) 註 (3): 7B - 信用等級為標準普爾 穆迪及惠譽三家之ㄧ授予 BBB/Baa 等級, 其他二家授予 BB/Ba 等級 6B - 信用等級為標準普爾 穆迪及惠譽授予 BB/Ba 等級 9

13 指數名 檔數 (1) 展期日年期 (2) 標的物 itraxx Europe Europe Non Financials Senior Financials Sub Financials Crossover High Volatility Top 125 single name CDS 125 3/20, 9/20 3,5,7,10 contract by volume 100 3/20, 9/20 5, /20, 9/20 5, /20, 9/20 5,10 Sub-investment grade 45 3/20, 9/20 3,5,7,10 reference entities 30 3/20, 9/20 3,5,7,10 Japan 50 3/20, 9/20 5 ITraxx Asia Asia ex-japan IG 50 3/20, 9/20 5 Australia 25 3/20, 9/20 5 Asia ex-japan HY 20 3/20, 9/20 5 LevX Senior 50 3/20, 9/20 5 註 (1): 所有指數權重為簡單算術平均數 註 (2): 實際到期日為整數年期後的 3 個月 ( 與付息日及 IMM 展期日一致 ) 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據基金所需利用信用違約交換指數來減少或者增加針對於某個特定的 市場曝險部位 不僅可用來保護或避免因信用品質變化的風險, 還可以用信用違約交換指 數来減少與跟蹤標的跟蹤誤差 3 舉例說明如下 : 假設 8 月 20 日一檔面額 100 元, 固定配息 100 基點的信用違約交換指數發行 到了 12 月 20 日, 風險息差為 130 基點, 指數面額為 98.60, 有一投資者 A 為避險需求, 決定 於當天進行金額 1,000 萬元的避險操作, 則投資者 A 在避險操作當時的資金流向如下 : a. 投資者 A( 避險者 ) 必須要先支付預先支付款以反映風險息差的變動, 該筆支付金額 : 10,000,000 ( )/100=140,000 元 b. 同時投資者 A 將收到應計至交易日孳息 : 123/360 10,000, %=34,166.7 元 c. 故在交易日 (12 月 20 日 ) 當天, 投資者 A 將總共支付 105,833.3 元 假設到了 12 月 30 日, 投資者 A 決定結束此避險部位, 而當時風險息差上升至 140 個 10

14 基點, 且指數面額下降至 98.14, 則當日的現金流向如下 : a. 由於指數面額下降所反映的資金流入金額 10,000,000 ( )/100=186,000 元 b. 且投資者 A 需支付累積至當日的應計利息部分金額 1.00% 10,000,000 (133/360)=36,944.4 元 c. 故總收入金額為 186,000-36,944.4=149,055.6 元 (4) 本基金承作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即 CDS 與 CDX Index) 之控管措施 1 交易商品 :CDS 與 CDX Index 2 交易目的 : 為降低基金持有信用資產所面臨之信用風險 3 交易方式 : 僅得為受信用保護的買方, 當持有之信用資產比例較高時, 隨時評估市場情形, 利 用 CDS 與 CDX Index 買入信用保護 4 交易風險 : 信用保護的買方固然可利用信用違約交換商品來避險, 移轉其風險與賣方, 但亦須 承擔屆時賣方無法履約的風險 (Counterparty Risk) 因此買方對於交易對手風險須有正式及 獨立控管程序 作業風險方面 : 經理公司將仔細審核契約及確認內容, 交易開始後亦會持續監控信用保護賣方 ( 即 交易對手 ) 的履約能力, 無法履約的契約也應採取與不良債權一致的處理方式, 以控管作業風險 5.(1)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之目的進行換匯 遠期外匯 ( 含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換匯換利交易 匯率 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 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 規定 (2)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3)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括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 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九 ) 投資特色與策略 投資特色 1. 重視總報酬 : 本基金策略著重在證券未來產生總報酬的能力, 挑選標的時會在收益率與資本利得成 長兩種報酬因素上取得平衡, 而非只偏向收益率 2. 多元資產 多元風格 多元息收 : 不只在投資配置上達成分散, 為了加強資本利得的報酬能力, 本 基金在篩選證券的風格上也力求多樣性, 也設計讓資本利得可以適度地透過配息分紅給受益人 3. 獲利分紅配息 : 有鑒於全球低利環境恐為長期趨勢, 為了達成一定息收目標而過度追逐收益率高的 高風險標的, 反而容易增加投資風險 本基金訴求以適度地實現獲利來增進收益, 且不影響長期淨 值累積 投資策略 本基金之投資策略, 以獲取最佳總報酬為目標, 策略如下 : 1. 資本增長的息收策略為主 : 以多重因子主動篩選出具有資本增長潛力的股息股票 債券與不動產投 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並配合基本面研究確認發行人體質 資產配置上會依不同因子風格的市況展 望動態調整, 以保持整體投資組合的競爭力 11

15 2. 多元趨勢策略為輔 : 以個別股票 子基金以及 ETF 等工具, 靈活參與各種資本利得或收益的市場機會, 同時豐富基金的策略分散度 除了穩定的息收策略外, 為了使基金能獲取更多獲利機會, 局部加入多元趨勢策略 多元趨勢的操作方式主要選擇較具市場主題之公司 行業或市場, 例如 : 短期業績爆發力強之公司 新科技的創新發明亦或是因市場升息 政府政策改變而使產業前景轉強等投資題材 3. 風險過濾 : 以波動度作為篩選證券時的因子之一, 資產配置時也會考量證券對投資組合風險的貢獻度而對投資組合進行調整 原則上, 在收益率 資本增長潛力等所有證券選擇條件都相若的情況下, 波動度與風險貢獻度愈低的證券, 所配置的權重相對可能愈高 4.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策略 : 投資基金受益憑證為基金執行多元趨勢策略之工具之一, 在必要時期, 會增加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比重, 而為避免投資基金受益憑證而使得基金費用率負擔增加, 本基金投資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30%, 而單一子基金投資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10% 考量下列因素可能增加投資基金受益憑證 : A. 風險分散 依理論, 投資組合分散有降低整體風險的效果, 投資單支基金可能提供數百檔甚至數千檔以上證券的分散性, 若又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則將酌量使用基金來投資 B. 收益分散 - 季 月配息基金股份, 可能增加收益接收時點的頻率與分散度, 若投資某一類資產的基金, 在收益接收時點上能得到比直接投資該類資產更高的頻率與分散度, 則將酌量使用基金來投資 C. 流動性風險 直接買賣證券可能會遭遇到來自交易對手所施加的高買賣價差成本, 或因市場流動性枯竭而完全無法賣出證券 投資經篩選後的基金, 若可減少流動性風險, 且又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則將酌量使用基金來投資 D. 時間成本 市場轉折或行情動盪時, 短期間內可能賣出大量證券後又欲買回同一批證券, 可能受限於短線交易規範限制而無法執行, 為獲取一定程度市場報酬則可能以買進基金代替 或可能出現個別證券異常交易或極端波動之諸多情形, 以致經理人可能無法在有限時間內充份判斷應對 或者, 證券價格變化太大超過原設定之買賣區間而導致成交比重未如預期, 則錯過調整資產配置之最佳時機 再或者, 賣出證券若無法在當天獲得成交確認, 而無法在短時間內轉化為可動用現金來買進其它證券, 則錯過調整資產配置之時機 透過一籃子證券的基金來交易特定主題 行業或市場方向, 若能減少前述時間成本, 且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則將酌量使用基金來投資 E. 稅務成本 有些國家針對外國投資者課稅, 課稅基礎包括交易當地證券的金額 投資所衍生的股息 債息或資本利得等, 稅務相關作業流程也可能消耗人力與時間 經投資團隊評估, 若在稅務成本負擔下, 直接投資該類型市場或資產不具投資價值, 或無法達到想要的投資目標, 而透過經篩選後的基金來投資卻可以減少前述稅務成本的影響, 且又能達到所需要的投資目標, 則將酌量使用基金來投資 各類型資產之投資操作策略 1. 決定各資產的基準比重 : 考量各類型資產之收益率 波動度 其它投資目標 市場看法等, 以效率前緣理論求出能符合基金收益率與波動度目標的最適與次佳資產組合配置, 並依其定出各類型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 12

16 註 : 示意圖基於過去歷史資料概略呈現, 依未來市況變化仍可能調整 各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以公司內部投資研究會議看法結合市況資料綜合得出, 一季更新一次 最大最小可能投資範圍以法規內規限制配合十年歷史資料總合研判, 每年討論一次並可能調整 2. 決定各類資產的投資比重決定各類型資產基準比重與範圍後, 平常會依各類資產特性所面臨的市場環境因素, 在範圍內針對基準比重做彈性調整, 如下圖所示 舉例來說, 如當景氣從谷底反彈時, 可以進一步增加投資股票比重而降低債券比例 ; 若景氣循環進入了衰退期, 則可能持續加碼債券而減少股票投資部位 ; 另當非美元資產行情聯袂走升時, 可能適時加碼基金與 ETF, 賺取當地股 債 匯市行情或外匯利差 另外本基金還會綜合考量個別資產 國家 行業與個別標的之收益率 波動度, 以及市場投資趨勢, 彈性調整配置比重, 讓基金投資組合調整更有效率 本基金各非現金資產投資基準比重原則如下 : 股票 30%~60% 債券 30%~50% REIT 0%~10% 基金 0~20% 當個別非現金資產有利因素增加時, 股票 REIT 債券個別最大可拉高到 70%, 基金最大可拉高至 30%; 個別非現金資產不利因素增加時, 股票 REIT 債券 基金個別最低可降至 0%, 惟前述各項非現金資產, 合計不能低於基金淨資產的 70% ( 十 )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 本基金投資各類投資商品, 依基金投資策略, 持有資產較偏重於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故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為 RR4, 此分類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公布對於基金投資標的風險屬性和投資地區市場風險狀況分析之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由低至高編製為 RR1 RR2 RR3 RR4 RR5), 惟本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投資人 13

17 宜斟酌個人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之可運用期間長短後投資 風險收益等級之說明如下 :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全球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RR4 RR5 RR3 股票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市場 亞洲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大中華 其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他 )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RR4 RR5 RR4 RR5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貨幣市場型 平衡型 ( 混合型 ) 多重資產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區域或單一投資等級之債券國家 ( 新興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市場 亞洲 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大中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2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RR1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 14

18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風險報酬等級 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4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投資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 十一 ) 銷售開始日 :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 十二 ) 銷售方式 : 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由經理公司及基金銷售機構共同銷售之 ( 十三 ) 銷售價格 : 本基金各計價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 定 投資人申購以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新臺幣支付 ; 申購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美元貨幣支付 ; 申購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申購價金應以人民幣貨幣支付, 涉及結 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 付申購價金 1.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 人民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 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公告日之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分別按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 計算做為各計價幣別 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得超過發行價 15

19 格 3%,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方式不同作適當調整 ( 十四 ) 最低申購金額 : 1. 募集期間 :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前 ( 含當日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整 ; 月配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美元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整 ; 月配型美元受益權單位 : 美元參仟元整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陸仟元整 ; 月配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貳萬元整 2. 基金成立後 :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仟元整 ; 月配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月配型定期定額申購金額最低壹萬元以上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美元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整 ; 月配型美元受益權單位 : 美元參仟元整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陸仟元整 ; 月配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貳萬元整 本基金因扣款銀行作業問題暫不受理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電子交易申請與定期定額申購 但受益人以經理公司經理之旗下基金贖回後再申購本基金者 ; 經理公司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 收益分配金額 ; 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及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 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規定 3.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 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4.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 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 單位間之轉換 5. 經理公司目前不接受辦理外幣計價基金不同幣別之轉申購 ( 十五 )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開戶或申購之情況 : 1. 申購人開戶時為因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需求, 因經理公司認有必要需提出之證明文件影本 : (1) 客戶本人為自然人者 : 16

20 本國人 : 國民身分證 ( 未滿 14 歲且尚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 得以戶口名簿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替代並附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 外國人 : 居留證或護照 屬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者, 另需提供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國民身分證或護照 (2) 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 : 授權書 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登記證明文件 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 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2. 拒絕開戶或申購之情況 : (1) 於確認客戶 ( 含自然人及法人 ) 身分如有下列情形時, 應婉拒受理該類客戶之開戶或申購 : 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但經可靠 獨立之來源確實查證身分屬實者, 不在此限 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之情形, 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檢送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但依規定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 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 不在此限 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建立業務關係之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為支付不在此限 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 有其他異常情形, 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 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意圖說服本公司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 且無合理解釋 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員工, 以達到本公司提供服務之目的 (2) 本公司之總公司及各分公司不受理客戶之 臨櫃 + 現金交付 之申購申請 ( 十六 ) 買回開始日 :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17

21 ( 十七 ) 買回費用 :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份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非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十八 ) 買回價格 : 每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以買回日 (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 之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 十九 ) 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對於基金受益人申購本公司旗下基金, 而持有本基金未滿 7 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作為買回費用, 該筆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但採電腦系統事前約定之停利機制買回及採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除外 上述 未滿 7 日 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買回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 7 日者 短線交易案例說明 : A 客戶於 2015 年 3 月 1 日買進本基金新臺幣 100,000 元,( 假設當日基金淨值 10 元, 所申購受益權單位數為 10,000 單位 ),A 客戶於 3 月 7 日申購買回, 則 3 月 8 日為次一營業日 ( 假設當日淨值為 元 ) 因持有基金未超過 7 日 (8-1=7), 視為短線交易, 本公司將收取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 持有單位數 10,000*10.02 *0.01%=10) 但若 A 客戶於 3 月 9 日以後才申請買回所持有的單位數, 因 (9-1=8) 已滿 7 日, 將不視為短線交易, 亦無買回費用 電腦系統事前約定之停利機制買回方式案例 : 甲投資人採電腦系統事先停利機制方式扣定期定額基金, 以新台幣 50 萬元, 投資 A 債券型基金, 約定固定每月 8 日以由 A 債券型基金轉申購新台幣 1 萬元至 B 股票型基金, 甲投資人設定投資 B 基金報酬率達 10%, 電腦即將甲投資人所持有 B 基金之單位數主動贖回, 並將贖回金額再轉回 A 債券型基金 若甲投資人於 4 月 8 日由 A 債券型基金轉申購 B 股票型基金, 當日淨值為 10 元, 若於 4 月 12 日時, B 股票型基金淨值已漲至 11 元, 已達甲投資人事先所設定之投資報酬率, 電腦主動發出贖回通知, 雖持有該筆之單位數之期間未超過 7 日 (12-8=5), 然係屬於電腦事先約定之方式而非投資人主動提出, 不屬於短線交易之規範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交易 ( 二十 ) 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 本基金之營業日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 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係指基金所投資國別或地區中因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而該投資國或地區資產比重合計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五十 ( 含 ) 以上者,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本基金之發行價格及買回價格, 並得暫停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買回及延遲給付買回價金 自本基金成立起屆滿六個月後, 經理公司應每年一月於經理公司網站上公告, 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或地區及其休假日 如上述一定比例及達該 18

22 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或地區及其休假日有變更時, 經理公司應提前二週於經理公司網站公佈, 並依信託契約規定之方式公告 ( 二十一 ) 經理費 :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二 ) 保管費 :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 二十三 ) 保證機構 : 無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基金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 : 1. 本基金累積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2.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下列項目 : (1) 投資非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 ) 之稅後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基金收益分配 (2) 專屬於月配型所從事非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 ) 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本基金投資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可納入可分配收益 (4)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而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3.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 依本條第 4 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5.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6.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資產 7.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應與受益人約定可分配收益之給付帳戶, 因受益人留存之帳戶無效且失聯時, 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將無息保留至可分配收益專戶 8.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時 ;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時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人民幣參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月配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投資型保單 19

23 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受此限 9. 範例 : 月配型受益權單位每月之收益分配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一. 假設累積型及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項目 累積型月配型新臺幣計價新臺幣計價 基金淨資產 3,015,000,000 2,010,000,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300,000, ,000,000 每單位淨值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可分配收益內容 新臺幣金額 利息收入 - 非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所得 8,500,000 遠匯到期損益 - 非涉及新臺幣匯率避險合約 500,000 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己實現資本損失 - 非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所得 1,000,000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10,000,00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10,000,000/200,000,000=0.0500) 假設可分配收益全收益全數分配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投資收益 10,00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10,00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10,000,000 貸 : 銀行存款 10,000,000 收益分配後, 累積型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目 累積型月配型新臺幣計價新臺幣計價 基金淨資產 3,015,000,000 2,000,000,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300,000, ,000,000 每單位淨值 二. 假設累積型及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項目 累積型月配型美元計價美元計價 基金淨資產 100,500,000 50,250,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00,000 5,000,000 每單位淨值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可分配收益內容 美元金額 利息收入 - 非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所得 200,000 20

24 遠匯到期損益 - 非涉及新臺幣匯率避險合約 10,000 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己實現資本損失 - 非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所得 40,000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250,00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250,000/5,000,000=0.0500) 假設可分配收益全收益全數分配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投資收益 25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25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 借 : 應付收益分配 250,000 貸 : 銀行存款 250,000 收益分配後, 累積型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目 累積型月配型美元計價美元計價 基金淨資產 100,500,000 50,000,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00,000 5,000,000 每單位淨值 三. 假設累積型及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項目 累積型月配型人民幣計價人民幣計價 基金淨資產 100,500,000 50,250,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00,000 5,000,000 每單位淨值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可分配收益內容 人民幣金額 利息收入 - 非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所得 200,000 遠匯到期損益 - 非涉及新臺幣匯率避險合約 10,000 己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己實現資本損失 - 非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所得 40,000 本月可分配收益合計 250,000 每單位可分配金額 (250,000/5,000,000=0.0500) 假設可分配收益全收益全數分配除息交易日分錄借 : 本期發放投資收益 250,000 貸 : 應付收益分配 250,000 收益分配發放日分錄借 : 應付收益分配 250,000 21

25 貸 : 銀行存款 250,000 收益分配後, 累積型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淨值如下 : 項目 累積型月配型人民幣計價人民幣計價 基金淨資產 100,500,000 50,000,000 發行在外單位數 10,000,000 5,000,000 每單位淨值 二 基金性質 : ( 一 ) 基金之設立及其依據 : 本基金係依據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及其它相關法規之規定,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金管會 )106 年 7 月 2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核准, 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關係 : 本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 信託契約 ) 係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為保障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持有人 ( 以下簡稱 受益人 ) 之利益所訂定,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信託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經理公司未拒絕受益憑證之申購者, 受益人自申購受益憑證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信託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其申購外, 受益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即成為信託契約之當事人 ( 三 ) 基金成立時及歷次追加發行之情形 : 無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職責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法令 信託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十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中華民國或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管本基金之資產,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十一 四 基金投資 : ( 一 ) 基金投資之方針及範圍 : 詳見前述基金概況一 ( 八 ). 之說明 22

26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 運用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 1. 投資分析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 各投資單位主管 ) 複核人員 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 步 驟 : 由基金經理人與研究人員負責研究分析工作, 並提出基金投資分析報告 ( 包括國內 外總體經濟分析 利率走勢分析 系統性風險分析 ), 內容包括分析基礎 分析根據 及投資建議, 以做為投資依據 2. 投資決定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 各投資單位主管 ) 複核人員 基金經理人 步 驟 : 基金經理人根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 交由交易員執行 3. 投資執行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 交易員 步 驟 : 交易員依投資決定書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 製作基金投資執行表, 若執行發生差 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並經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覆核 4. 投資檢討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 各投資單位主管 ) 複核人員及基金經理人 步 驟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投資檢討報告, 並交付複核人員 權 責主管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決策過程 1. 交易分析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 各投資單位主管 ) 複核人員 基金經理人或研究員 步 驟 : 評估基金目前所承擔之風險及對基金操作績效所造成之影響 綜合相關資訊加以歸 納整理, 作成交易分析報告 2. 交易決定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 各投資單位主管 ) 複核人員 基金經理人 步 驟 : 基金經理人依據交易決定書並檢視保證金餘額之適足性, 填寫交易決定書, 載明交 易價格 多 ( 空 ) 方向 契約內容 數量等內容 3. 交易執行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複核人員及交易員 步 驟 : 交易員依交易決定書執行基金衍生性商品避險交易, 製作基金交易執行表, 若執行 發生差異, 則需填寫差異原因, 並經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覆核 4. 交易檢討 : 負責人員 : 權責主管 ( 各投資單位主管 ) 複核人員及基金經理人 步 驟 : 由基金經理人就投資現況進行檢討, 按月提出交易檢討報告, 並交付複核人員 權 責主管覆核後, 依基金別存檔 基金經理人之姓名 主要經 ( 學 ) 歷及權限 23

27 本基金採多重經理人管理, 經理人簡介如下 : 核心基金經理人 姓名主要學經歷起迄時間 林川欽 東吳大學企管碩士 統一投信基金經理統一投信研究員統一投信基金經理統一投信研究員統一投信基金經理統一投信研究員永豐商業銀行全委經理富鼎投信基金經理 107/10~ 迄今 106/7~107/10 105/02~106/6 102/07~105/1 100/06-102/06 96/06~100/05 95/01~96/05 92/08~94/12 職掌範圍 : 擬訂基金操作策略, 並依總體市場 產業價值研判投資趨勢及決定基金資產分布, 並依整體研究團隊分析建立整體投資組合及投資地區之比重配置 權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且根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之法令全權運用本基金, 由基金經理人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協管基金經理人姓名主要學經歷起迄時間周建邦 FRM( 金融風險管理師 ) 美國波士頓大學數理財務碩士 統一投信基金經理統一投信債券部專業經理施羅德投信經理統一投信基金協管經理統一投信債券部資深研究員 106/09~ 迄今 105/03~106/09 103/01~105/03 102/08~103/01 99/06~102/08 職掌範圍 : 職掌範圍 : 依基金操作策略, 負責債券及債券基金投資標的之研究及投資比重, 協 助核心基金經理人建立基金最適之投資組合 權限 : 基金經理人需遵照前述基金投資之決策過程, 且根據信託契約之規定及相關之法令全權 運用本基金, 由基金經理人填具投資決定書, 經複核人員 權責主管覆核後執行之 最近三年擔任本基金經理人之姓名及任期基金經理人 核心 : 林川欽 任期 107/10/15~ 迄今 核心 : 余文鈞 107/6/1~107/10/14 協管 : 周建邦 107/6/1~ 迄今 周建邦 106/9/29~107/5/31 ( 三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將基金管理業務複委任第三人處理者 : 無 ( 四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 委託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者, 應敘明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基金 顧問服務之專業能力 : 無 24

28 ( 五 ) 基金運用之限制 : 1. 經理公司應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 運用本基金,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 (1) 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利率商品 未上市 未上櫃股票或私募之有價證券 但以原股東身分認購已上市 上櫃之現金增資股票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承銷有價證券, 不在此限 ; (2) 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3) 不得為放款或提供擔保,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4) 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5) 不得對經理公司自身經理之其他各基金 共同信託基金 全權委託帳戶或自有資金買賣有價證券帳戶間為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行為, 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 且非故意發生相對交易之結果者, 不在此限 ; (6) 不得投資於經理公司或與經理公司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發行之證券 ; (7) 除經受益人請求買回或因本基金全部或一部不再存續而收回受益憑證外, 不得運用本基金之資產買入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8)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9)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認購(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10)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11)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1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 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13)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4) 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15) 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16) 投資於參與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且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17) 不得將本基金持有之有價證券借予他人 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者, 不在此限 ; (18) 除投資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 不得投資於市價為前一營業日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之上市基金受益憑證 ; 25

29 (19)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投資任一基金受益憑證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 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 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0) 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 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百分之二十 ; (21) 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 (22) 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股票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但基金 成立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 不在此限 ; (23) 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24) 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之委託書 ; (25)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 ; (26)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 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 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27) 投資於任一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所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及不得超過該國際金融組織於我國境內所發行國際金 融組織債券總金額之百分之十 ; (28)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 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29)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 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0) 經理公司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創始機構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之任一機構具有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 資於該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 (31)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 不得超過該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 上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 等等級以上 ; (32)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 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33)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4) 投資於任一委託人將不動產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將金融資產信 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其所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35) 經理公司與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受託機構或委託人具有證券投 26

30 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利害關係公司之關係者, 經理公司不得運用本基金投資於該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36) 投資外國之債券不包括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37) 除投資 ETF 外, 投資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38)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39) 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淨資產價值 ; (40) 不得為金管會規定之其他禁止或限制事項 2. 前項第 (5) 款所稱各基金, 第 (9) 款 第 (12) 款 第 (14) 款及第 (20)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3. 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6) 款 第 (19) 款至第 (22) 款 第 (25) 款至第 (29) 款及第 (31) 款至第 (34)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4.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禁止規定之行為, 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 ; 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第 1 項所列禁止規定之情事者, 不受該項限制 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 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六 ) 基金參與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國內部份 : 1. 經理公司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 投票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指派經理公司人員代表為之 且應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 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經理公司依下列方式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得不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應由經理公司指派本事業人員代表為之 之限制 : (1) 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 (2)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基金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經理公司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 : A. 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三十萬股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一百萬股 B. 任一基金持有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萬分之一且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未達萬分之三 (3) 經理公司除依第一款規定方式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外, 對於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達三十萬股以上或全部基金合計持有股份達一百萬股以上者, 於股東會無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時 ; 或於股東會有選舉董事 監察人議案, 而其任一基金所持有股份均未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千分之五或五十萬股時, 經理公司得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出席股東會 3.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任一基金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份未達一千股者, 得不向公開發行公司申請核發該基金持有股票之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及表決票, 並得不行使該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但其股數應計入前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股數計算 4. 經理公司依第 2 規定指派符合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條件之公司或指派本事業以外之人員行使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 均應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 27

31 指示予以明確載明 5. 經理公司出借基金持有之股票遇有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者, 應由經理公司基於專業判斷及受益人最大利益評估是否請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若經評估無需請求提前還券者, 其股數不計入第 3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股數計算 6.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 經理公司行使本基金持有股票之表決權及董事 監察人選舉權, 應由承辦單位作成建議書, 經權責主管核准後, 依該內容出席為之 並應將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 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上開書面紀錄應記載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 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 2. 國外部份 : 原則上,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召開之股東會, 因考量地理及經濟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除非必要, 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機構代理基金出席股東會 ( 七 ) 基金參與所持有基金之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之處理原則及方法 : (1) 持有國內子基金 : A. 經理公司應依據子基金之信託契約或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行使表決權, 乃基於受益人最大利益, 支持子基金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 但子基金之經理公司所提之議案有損及受益人權益之虞者, 得依經理公司董事會之決議辦理 B. 經理公司不得轉讓或出售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經理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它受雇人員, 亦不得轉讓或出售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收受金錢或其它利益 C. 處理流程 : 經理公司應將本基金所購入子基金之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登記管理, 其作業流程為 : (A). 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書 : (a) 公司交易部門接獲基金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後, 應立即編號統計並通知投資管理部 (b) 投資管理部門及業務部門於出席受益人會議開會通知簽發單上註明以下內容 : * 對此次會議各個議案處理原則 * 擬就例外情況提出原因 策略及效果預估作成方案, 呈總經理 董事長核准, 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行使 (B). 指派代表人出席 : 由基金經理人或交易部主管批示意見後指定代表人, 代表出席受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C). 經理公司代表人應將討論結果製作成會議紀錄, 連同開會通知書及行使投票權報告書送呈總經理簽核 (D). 出席人會後依開會員應於及行使表決權經過, 填寫受益人會議報告表, 註明投信公司名稱 開會日期 地點 出席總股數 本基金代表股數 會議情形, 依核決權限送呈審閱後, 循序編號建檔並至少保存五年 (E). 受益人會議結束後三十日內收到受益人會議議事, 應註記收件情形, 並彙同相關書件, 備供稽核人員查閱 (F). 若於受益人會議後三十日內未收到受益人會議議事錄, 應予追蹤取得 28

32 (2) 持有國外子基金 : 原則上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外子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 因考量成本及地理因素, 經理公司將不親自出席及行使表決權 必要時可委託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代理出席受益人會議 ( 八 )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主要投資地區之投資環境簡要說明 : 詳後附 附錄一 ( 九 )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者, 應敍明該標的最近二年市場概況 : 詳後附 附錄一 ( 十 ) 經理公司對基金之外匯收支從事避險交易之避險方法 : 1. 為了避免幣值波動而影響基金之投資收益, 經理公司得於本基金成立日起, 就本基金投資於國外之資產, 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及新台幣對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匯率避險工具, 以規避外幣的匯兌風險 2. 本基金所投資以外幣計價之資產, 包括持有外幣之現金部份, 於從事遠期外匯或換匯交易之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 十一 )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多幣別計價基金應注意事項 : 1. 本基金各子基金係以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計價基金, 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新臺幣收付, 不得以人民幣收付 ; 若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人民幣收付, 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 若投資人申購及買回以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時, 則申購及買回價金皆應以美元收付, 不得以新臺幣收付 2.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3. 經理公司目前不接受辦理外幣計價基金不同幣別之轉申購 五 投資風險之揭露 : 本基金係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惟風險無法因分散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之波動, 將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 不保證本基金最低之收益率, 亦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下列仍為可能影響本基金之潛在投資風險 : ( 一 ) 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本基金投資在全球股票市場, 投資標的涵蓋各產業, 由於各產業有時因產業的循環或非經濟因素而導致價格出現劇烈波動, 故雖然投資於不同地區仍可能有類股過度集中之可能性 ( 二 ) 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本基金投資標的分散, 然亦可能因產業前景或總體經濟變動而對特定產業獲利或信評造成影響, 進一步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本經理公司雖已力求挑選各投資目標, 但惟此類風險無法完全消除 ( 三 ) 流動性風險本基金主要投資全球股票 債券市場, 投資標的與範圍廣泛, 可適時分散流動性風險, 若投資國家或地區因政經環境不穩定時, 則產生投資市場流動性不足的風險, 相對影響本基金之淨值, 甚至延後買回價金之給付時間 經理公司將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盡力規避可能之流動性風險 ( 四 ) 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1. 本基金投資地區中包含成熟市場及新興市場, 新興市場國家一般對外匯的管制較嚴格, 不論成熟市 29

33 場或新興市場均有匯率變動的風險存在 由於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係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 價, 因此當各幣別匯兌匯率發生變動時,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新臺幣計價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之淨資 產價值 本基金雖然可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 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外幣間 匯率避險之操作, 以降低外匯的匯兌風險, 但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2. 本基金計價幣別包含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計價級別, 投資人在申購基金進行換匯時將自行承擔買 賣價差, 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且投資人尚須承擔匯款費用, 並須留意外幣匯款到達時點可能 因受款行作業時間而遞延 3. 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 並受到外匯管制 人民幣有分在岸人民幣 (CHY) 及離岸人民幣 (CNH), 雖為相 同貨幣但分開在不同市場買賣 由於兩個人民幣市場獨立運作, 然均同時受到流動性管制 在岸與 離岸人民幣以不同匯率買賣, 基於 CNH 的需求強勁, 以往相對 CHY 有溢價買賣, 但有時亦會有折價的 情況產生 人民幣別之匯率除受市場變動因素影響外, 尚會受到大陸地區法令或政策變更, 或人民 幣清算服務限制, 影響人民幣資金市場之供需, 進而導致其匯率波動幅度可能較大, 影響此類投資 人之投資效益 本基金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就人民幣之匯率係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 (CNH) 市場的匯 率 ( 五 ) 投資地區政治 經濟變動之風險 1. 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 本基金投資投資國或地區的經濟情勢及變動, 如勞動力不足 罷工 暴動 政治變動等, 均可能會 使本基金所投資之市場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本基金以嚴謹的投資決策流程, 提高資產配置 之決策品質, 並有助於及早發現所投資地區可能發生之經濟或金融危機, 相當程度達到防範於未然 的效果 ; 當投資國家發生經濟風險時, 基金經理人將根據各項取得資訊作專業判斷, 對投資於該國 家的基金進行減碼或進行停止投資決定, 其程度大小, 將視影響輕重決定 惟本基金不能也無法保 證該風險發生之可能性 2. 法令環境變動之風險 專利 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之取得, 終止及各產品輸入國之關稅等法規之變動均可能造獲利的波動,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 ( 六 ) 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1. 商品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 係指本基金之交易對手現在或未來之現金流量不足, 以致無法履行交割 義務, 此項風險之大小決定於對手的履約能力 本基金在承做交易前, 會慎選交易對手並針對背景 及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審核 ; 以降低交易對手之信用風險 2. 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 無 ( 本基金無保證機構 ) ( 七 ) 投資結構式商品之風險 本基金係多重資產型基金, 且本契約投資範圍明訂不得投資於結構式商品 ( 八 ) 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1. 投資臺灣存託憑證 (TDR) 之風險 :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 (TDR) 價格與其掛牌市場股票價格有連動性, 因此,TDR 價格可能遭受該掛牌股 票市場的系統風險而致大幅波動 ;TDR 在臺掛牌雖經金管會嚴格審核, 但一經掛牌後其財務報表的 揭露係依原股票掛牌市場金管會之規定, 與國內上市櫃公司之約束略有差異, 故維護財報透明度的 成本亦較高 2.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 NVDR 之特性及風險 : 30

34 (1) 海外存託憑證是一種用以表彰標的證券所有權之有價證券 ; 因此, 海外存託憑證之價格通常會隨標的證券市場波動 然而此關連並非絕對相關, 而且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之風險除本身之風險外, 尚包括其轉換成標的證券後之風險 (2)NVDR(Non-Voting Depository Receipt): 泰國交易市場為了保護部份產業, 對外國人 外國投資機構設有投資比例限制, 然而又希望能活絡泰國交易市場, 泰國交易所於是設計了一個另類投資工具 NVDR, NVDR 的標的證券可以是普通股 特別股 權證 而 NVDR 性質 交易方式及交易程序均與普通股相同, 並使用本地人股報價, 惟最大的差異僅在於不能參與公司決策 因交易與一般股票相同但部份公司成交量較小, 故可能有流動性風險產生 3. 投資 ETF 商品型 ETF 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之特性及風險 : ETF 為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有價證券, 係以追踨 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 其標的指數可能包括股票 債券或其他商品 而 ETF 之特性為持有一籃子股票之投資組合, 並以此為實物擔保 ETF 的資產淨值會隨著其所持有的股票市值改變而變動, 每檔 ETF 均投資於單一國家或地區之股票或債券市場, 若該國家或地區有政治 經濟或社會變動風險時, 淨資產價值亦會隨之影響 商品型 ETF: 主要係追蹤主要商品現貨 ( 如 : 金屬 農產品 能源等 ) 以及期貨市場之走勢, 主要係獲取商品變動之報酬 因此商品 ETF 之投資表現將視市場狀況而定, 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有關商品現價 其投資風險包含商品現貨本身的價格變動風險以及期貨轉倉風險 折溢價風險及追蹤誤差 (Tracking error) 風險 4. 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之風險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是一種契約, 係股票發行人或其以外之第三人 ( 發行人 ) 所發行, 契約中約定持有人在一定期間內或特定之日期, 有權依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 ( 出售 ) 一定數量 ( 執行比例 ) 標的股, 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主要投資風險 : (1) 發行人信用風險 : 發行人一旦發生信用風險, 權證投資人將面臨無法履約的困境 (2) 流動性風險 : 權證市場成交量較小, 可能無法順利 (3) 時間風險 : 愈接近到期日, 權證的時間價值愈趨近於零, 權證一旦過期即完全沒有價值, 投資人將損失全部權利金 (4) 折溢價風險 : 當執行認購 ( 售 ) 權證及認股權憑證時, 可能會出現折溢價風險 (5) 價格波動風險 : 認購權證價格與標的證券股價漲跌具連動關係, 但因具槓桿效果, 因此權證價格波動風險可能相當大 5. 投資興櫃股票之特性及風險興櫃股票係為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 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 櫃檯中心僅接受登錄, 不進行實質審查 因此投資興櫃股票有下列風險 : (1) 興櫃股票可能因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 設立時間較短或財務資訊較不透明等而增加投資風險 (2) 興櫃股票交易時係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直接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 容易產生投資透明度較差之風險 6. 投資參與憑證之風險所謂 參與憑證 是指, 准許海外投資者以透過外國銀行購買當地股票, 讓投資者可間接投資在若 31

35 干設有複雜或限制性進入規定的新興國家市場上市的證券, 目前依金管會規定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 以單一股票為限且參與憑證的長期債務信評應達 A 級以上, 然仍須承受交易對手風險, 如 : 發行該等 憑證的經紀 交易商或銀行不會履行其根據憑證的約定責任的風險 7. 投資相關債券風險 : 債券投資風險包含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等, 各類債券都可能因利率風險 外匯波動風 險 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違約而無法支付本金 利息或破產, 進而影響本基金淨值之漲跌 (1) 投資 無擔保公司債 之風險 : 無擔保公司債之利率雖有較之高利息, 但可能面臨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之信用風險 (2) 投資 次順位公司債 之風險 : 次順位公司債之債權次於發行公司的其他債權, 若有發行公司因財務結構不健全致使本息部份或 全部無法獲得償還之風險 (3) 投資 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風險 : 次順位金融債券雖享有較高之收益, 然其對債權之求償順位, 位於一般金融債券之後, 故可能有 發行公司無法償付本息的風險 (4) 投資 轉換公司債券 之風險 : 可轉換公司債是介於股票與債券之間的金融商品, 其價格亦會受標的股價格的波動影響, 因此投 資可轉換公司債除了必需承受一般債券的風險外, 尚有標的股價變動的風險 (5) 投資 附認股權公司債券 之風險 :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指公司債搭配認股權證發行的有價證券, 除可領取穩定債息收入外, 尚可在特 定期間, 以特定價格認購一定數量的發行公司股票, 基於附認股權之特性, 其債券價值皆與其標 的證券之價格互動, 須留意該公司股票價格對附認股權公司債券之影響, 而若發行人履約能力有 關之財務 信用狀況不佳, 亦有無法償付本息或轉換股權之風險 (6) 投資 交換公司債券 之風險 : 交換公司債是屬於股票關聯性債券, 賦與持有人在特定期間內, 依特定條件, 將持有之公司債轉 換為發行公司所持有之其他公司普通股股票, 須留意該公司所持有之其他公司股票價格對該債券 之影響, 而若發行人或該交換之公司其財務 信用狀況不佳, 亦有無法償付本息或轉換股權之風 險 8. 投資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之風險 : 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 ( 如 CDS CDX Index itraxx Index 等 ) 的風險可能因交易對手違約時 市場 深度不足或失序而平倉變現, 導致可能發生虧損的風險 然本基金將進行適當評估, 以期達成降低 風險維持收益之效果, 惟不表示風險得以完全規避 9. 投資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之風險 :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主要投資風險包括因受償順位可能使其產生清償不足之信用風險 ; 因市 場規模仍小, 若市場接手意願不強, 可能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流動性風險 ; 以及資產 之現金流量因債務人提前還款而使原預測之現金流量產生變化, 投資人將面臨的提前還款風險 10. 投資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之風險 因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是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 管理或處分, 故 受託機構的信用 專業能力及證券化標的之品質等將直接影響受益證券之現金流量, 進而影響其價 32

36 格之市場風險 11. 投資 美國 Rule144A 債券 之風險 美國 Rule144A 債券, 僅有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該市場, 該債券屬私募性質, 較可能因財務訊息 揭露不完整或因價格不透明導致發生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與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等相關風 險 ( 九 ) 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風險 1. 投資期貨契約風險 : 當期貨市場行情不利於本基金所持契約時, 產生保證金虧損與追繳之風險 ; 在市場行情劇烈變動時, 本基金所持之期貨契約可能無法反向沖銷, 導致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 險 ;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除期貨交易所規定不得進 行現貨交割者外, 本基金持有之期貨契約未能於最後規定日期前為反向沖銷時, 有可能必須辦理 現貨交割 ; 本基金無現貨可供交割時, 則需要透過現貨市場辦理交割事宜, 而有實物交割之風險 2. 投資選擇權契約風險 : 選擇權契約的買方若到期時, 未選擇反向沖銷或履約而使其失去其履約價 值, 則可能會遭受包含權利金以及交易成本的損失 ; 而選擇權契約的賣方若市場走勢不利時, 將 面臨保證金追繳風險, 此外當賣方亦負有現金結算與實務交割風險, 契約無法反向沖銷之風險, 當地交易所因不可預知情況所產生暫停或停止交易之流動性風險 ( 十 ) 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1. 還券前價格之劇烈波動 : 若遇突發事件, 必須處分借出之有價證券, 雖得要求借券人提前還券, 惟限於有還券時間差之緣故, 倘若該有價證券價格劇烈波動恐將發生不及處分之情事 2. 流動性問題 : 當借券人違約不履行還券義務時, 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將處分其擔保 品, 並至市場回補有價證券以返還出借人, 但若因流動性不足致無法適價適量回補有價證券, 則 以現金償還出借人, 恐發生現金價值低於原借出有價證券價值之風險 3. 擔保品問題 : 當借券人從事議借交易違約時, 經理公司得處分借券人繳交之擔保品以回補本基金 出借之有價證券 惟該有價證券流動性不足致無法適價適量補足該有價證券, 恐發生借券人繳交 之擔保品不足給付之風險 當發生上述情形時, 其不足款項由經理公司代墊, 經理公司再向違約 當事人提出求償 ( 十一 ) 本基金運用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機制投資大陸股票市場之各項風險 1. 交易機制不確定風險 :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交易屬新開創性之投資機制, 相關投資規定於未來可能會隨時增補修 訂情形, 無法保證該修訂情形對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者是否會有影響 經理公司會密切注意政 策發展之趨勢, 基金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外, 亦將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QFII) 進行投資, 以降低因交易機制投資法規修訂而對投資者不利之風險 2. 交易額度限制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每日的額度上限各為人民幣 130 億元 ; 港股通每日的額度上限為人民幣 105 億元 一旦每日額度餘額於開市競價時已降至零或交易已超過每日額度, 將不再接受新增交易 買盤, 將減少可投資大陸地區之管道, 恐對基金之投資彈性產生不利影響 經理公司將密切注 意交易額度控管情形, 除透過此方式投資大陸股市外, 基金亦會透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QFII) 進行投資, 以降低風險 3. 暫停交易風險 : 依前述交易額度限制風險若滬港通及深港通投資額度已達到每日額度上限時, 且又未再開放額度 33

37 上限時, 將會暫停買盤交易訂單, 惟仍可接受賣盤訂單 另當滬股及深股交易之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 下一個交易日將會暫停買盤訂單 ( 惟仍可接受賣盤訂單 ), 直到總額度餘額重新抵達每日額度之水平 另在可能在特定情況下, 香港及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均有權力暫停交易之權利, 因此將會受到直接或間接之影響 若滬港通及深港通發生暫停交易之情形時, 基金仍可透過投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 (QFII) 進行投資, 以降低風險 4. 可交易日差異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需於大陸及香港證券市場同時開市及銀行結算時, 方能運作 因此, 任一市場遇休市未營業時, 恐限制本基金因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 5. 可投資標的異動風險 : 滬港通目前可以交易的投資標的為 (1) 上證 180 指數成分股,(2) 上證 380 指數成分股及 (3) 同時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香港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A H 股 ( 但不包含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 ) 深港通目前可以交易的投資標的為深圳證交所市場上市的個別股票, 包括深證成份指數或深證中小創新指數各所有市值不少於人民幣 60 億元的成份股, 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但有相關 H 股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所有深圳證交所上市 A 股 ( 但不包括不以人民幣交易的深股及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深股 ), 其中深圳證交所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若現行滬港通及深港通可交易之股票不再屬於前述可交易範圍時, 本基金將暫時無法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入該股票, 但若為基金已持有之股票, 屆時本基金將僅可出售該證券, 而不得進一步買入有關證券 6. 股票賣出相關風險 : 因大陸地區法令對境外投資者之持股比例有所限制, 當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單一 A 股總和超出其比例限制 (30%), 香港證券交易所將依 後進先出 原則, 要求超出部位之投資者執行強制賣出, 故亦將影響本基金股票交易的情形 7. 經紀交易對手的風險 : 滬港通及深港通乃遵循大陸證券市場的結算週期, 即於交易當日清算, 並於交易日後一天 (T+1) 在大陸地區證券交易市場兌現 對於經紀對手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交易付款可能不同步的風險, 經理公司將於基金在進行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前, 嚴謹選擇交易對手, 僅與能做到款券同步交割之券商進行下單交易, 可大幅減少交易付款日款券不同步的風險 基金可能經紀交易對手之作為或不作為, 影響基金交易執行或交割而導致損失, 經理公司就交易對手已訂有相關遴選標準, 將會擇擾選擇往來交易證券商, 以保障基金受益人權益 8. 券商營運風險 :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為海外投資者透過香港證券交易所直接投資大陸證券市場的新管道, 因涉及兩個不同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及法律體制, 除香港當地券商本身為參與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而從事於跨境交易結算 資訊傳遞揭露及風險管理等, 所做的營運管理調整之風險外, 尚有為因應兩地證券市場磨合期間, 配合法令及交易機制的調整, 香港當地參與券商需要持續應對調整差異問題而影響到本基金投資的風險 9. 不受香港或大陸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投資不受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及大陸地區相關賠償或保護基金保障, 因此, 本基金在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時須面臨經紀的違約風險 34

38 10. 複雜交易產生的營運及操作風險上海及深圳證交所明確規定大陸 A 股市場不得有違約交割之交易, 故於買入股票時, 證券商將確認買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現金, 賣出時亦須確認賣方投資者帳上有足夠的股票, 方得進行交易, 以避免產生違約交割情事,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易亦須遵循此規範 本基金採行 優化交易制度, 即簡化賣出股票需事先撥券之程序, 改由香港結算所檢核庫存股數, 該功能將可提升相關交割系統並優化滬港通交易機制 惟此方式亦需要二地交易所及投資人的資訊系統得互相配合支應, 如系統未能正常運作時, 投資人可能將承受營運風險 11. 跨境交易風險 A. 滬港通及深港通屬開創性的交易機制, 故大陸及香港兩地證券監管機關可能不時就與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的跨境交易有關的運作及跨境法律執行性頒佈新規定 ; 而此新規定均將對本基金可能有不同程度正面或負面的投資影響 B. 此外, 基金海外投資須同時遵守本國及海外當地法規規定, 故本基金亦須遵守香港地區之交易規定 ; 惟其有任何法令異動與臺灣規定不相同時, 均可能對本基金造成直接性或間接性的影響 ( 十二 ) 其他投資風險 1. 利率變動之風險 : 債券價格走勢與利率成反向關係, 利率之變動將影響債券之價格及其流通性, 進而影響基金淨值之漲跌 2. 本基金之風險無法因分散投資而完全消除, 所投資有價證券價格漲跌及其他因素之波動皆會影響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增減, 其最大的可能損失為本金之減損 六 收益分配 : 請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二十四 ) 是否分配收益 之內容 七 申購受益憑證 : ( 一 ) 申購程序 地點及時間 : 1. 經理公司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辦理受益憑證之申購作業, 申購人 首次 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申購時, 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 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非首次 申購本基金受益權單位者, 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 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申購手續, 並繳納申購價金 2. 申請申購截止時間 : (1) 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者或網路交易者之申購收件時間為每營業日上午八點卅分至下午四點止 基金銷售機構則應於前述規定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2) 申購人應依經理公司所訂之截止時間, 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之申購申請 申購人除能證明係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乘以申購單位數所得之金額為發行價額, 發行價額歸本基金資產 申購手續費不列為本基金資產 投資人申購 35

39 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於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及成立日後, 其申購價金之計算, 另詳見本公開說明書 壹 一 ( 十三 ) 銷售價格 及 壹 一 ( 十四 ) 最低申購金額 1. 申購價金之計算 : 本基金無論其類型,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1)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分別為新臺幣壹拾元 美元壹拾元 人民幣壹拾元 (2) 本基金成立日起,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公告日之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分別按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 計算做為各計價幣別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4)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不得超過發行價格 3%,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方式不同作適當調整 2. 申購價金給付方式 :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 應於申購當日以現金 ( 經理公司臨櫃不受理現金申購 ) 匯款 轉帳 郵政劃撥或受益憑證銷售機構所在地票據交換所接受之即期支票 本票 銀行匯票或郵政匯票支付, 並以兌現日之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如上述票據未能兌現者, 申購無效 申購人於付清申購價金後, 無須再就其申購給付任何款項 (2)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 (3) 項 第 (4) 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3)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4) 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或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5)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36

40 (6)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7) 經理公司目前不接受辦理外幣計價基金不同幣別之轉申購 (8)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幣別,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受益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三 ) 受益憑證之交付 :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 四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 1. 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應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申購之程序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並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惟經理公司如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人之現金或票據兌現後之三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無息退還申購人 2.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八 買回受益憑證 : ( 一 ) 買回程序 地點及截止時間 : 1.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買回剩餘後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拾個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陸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投資型保單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2. 受益人申請買回時應交付買回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及買回收件手續費 ( 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 免收買回收件手續費 ) 3. 申請買回截止時間 : (1) 親自至經理公司臨櫃辦理或傳真交易或網路交易者, 買回收件截止時間為每營業日之下午四點止 基金銷售機構則應於前述規定時間內自行訂定之 (2) 受益人應依經理公司所訂之截止時間, 向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之買回申請 受益人除能證明係於經理公司或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 二 ) 買回價金之計算 : 1. 除依信託契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關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形外, 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以買 37

41 回日 ( 請求買回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辦理買回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扣除買回費用計算之 2.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份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現行非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零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3. 為避免受益人 短線交易 頻繁, 稀釋基金之獲利, 以致影響長期持有之受益人權益, 對於基金受益人申購本公司旗下基金, 而持有本基金未滿 7 日者, 應支付買回價金之萬分之一 (0.01%) 作為買回費用, 該筆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但採電腦系統事前約定之停利機制買回及採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除外 上述 未滿 7 日 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所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 7 日者 4. 買回收件手續費 : 受益人每次請求買回受益憑證, 除郵寄 委託他人或親自至經理公司辦理外, 應給付伍拾元手續費予指定之辦理買回之基金銷售機構 買回收件手續費不列入基金資產 ( 三 ) 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 1. 給付時間 : 除有信託契約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買回價格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延遲給付之情事, 經理公司應自買回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2. 給付方式 : 受益人買回價金之給付以受益人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本基金受益憑證買回價金之給付,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 四 ) 受益憑證之換發 : 本基金受益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故無受益憑證換發之情形 ( 五 ) 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 1.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 (1)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依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2)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2. 因金管會之命令或因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後, 經理公司得暫停計算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1)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2)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3)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38

42 (4)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5)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 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 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 六 ) 買回撤銷之情形 :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及證券交易所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等情形, 得於暫停計算 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 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 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 銷 九 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 一 ) 受益人應有之權利內容 : 1. 受益人得依信託契約之規定並按其所持有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行使下列權利 : (1) 剩餘財產分派請求權 (2) 收益分配權, 僅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得享有並行使本款收益分配權 (3) 受益人會議表決權 (4) 有關法令及信託契約規定之其他權利 2. 受益人得於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之營業時間內, 請求閱覽信託契約最新修訂本, 並得索取下列 資料 : (1) 本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經理公司及本基金之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4) 其他銷售文件 3. 受益人得請求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履行其依信託契約規定應盡之義務 4. 除有關法令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 受益人不負其他義務或責任 ( 二 ) 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 給付方式 : 受益人負擔之費用評估 項目 計算方式或金額 經理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1.7% 保管費 每年基金淨資產價值 0.27% 申購手續費 現行申購手續費為 3.0%, 實際費率由經理公司依銷售方式不同作適當調整 買回費 1.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現行非短線交易買回費用為零 2. 給付買回價金及領取配息時, 所扣除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等費用 39

43 短線交易買回費用受益人持有本基金未滿 7 日 ( 含 ) 者, 應支付其買回價金之 0.01% 為短線交易買回費用 該筆買回費用併入基金資產, 但採電腦系統事前約定之停利機制買回及採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除外 上述 未滿 7 日 係指 : 以 受益憑證買回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書面或電子資料到達經理公司或公開說明書所載基金銷售機構次一營業日 之日期減去 申購日 之日期, 小於或等於 7 日者 買回收件手續費由辦理買回銷售機構辦理者, 每件新台幣 50 元 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則免 召開受益人會議費預估每次新台幣壹佰萬元 用 ( 受益人會議並非每年固定召開, 故其費用不一定每年發生 ) 其他費用 1. 以實際發生數額為準 ( 包括取得及處分本基金資產所生之相關費用, 如 : 經紀商佣金 印花稅 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手續費 證券所得稅 訴訟及非訟費用及清算費用 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或半年度財務報告核閱費用等 ) 2. 可歸屬於新台幣 美元 人民幣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應負擔之支出與費用 ( 如為專屬該幣別所收取之匯費 因換匯所產生的匯兌損益等相關必要之支出與費用 ) ( 三 ) 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繳納方式 : 有關本基金之稅賦事項依財政部 (81) 台財稅第 號函 該部 91 年 11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但有關法令修正者, 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1. 證券交易所得稅 :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證券交易所得將適用所得稅及所得稅額基本條例 受益人申請買回受益憑證之價格減除成本後之所得, 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法人須適用最低稅負 2. 證券交易稅 : (1) 受益人轉讓受益憑證時, 應依法繳納證券交易稅 (2) 受益憑證持有人申請買回其受益憑證時, 非屬證券交易範圍, 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3. 印花稅 : 受益憑證之申購 買回及轉讓等有關單據, 均免納印花稅 4. 本基金依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及所得稅法第 3-4 條第 6 項之規定, 本基金 受益人同意由經理公司代為處理本基金投資相關之稅務事宜, 並得檢具受益人名冊 ( 內容包括受益 人名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址 持有受益權單位數等資料 ), 向經理公司登 記所在地之轄區國稅局申請按基金別核發載明我國居住者之受益人持有受益權單位數占本基金發行 受益權單位總數比例之居住者證明, 以符 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 之規定, 俾保本 基金之權益 ( 四 ) 受益人會議 : 1. 召開事由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召開本基金受益人會議,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並經金 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 (1). 修正本契約者, 但本契約另有訂定或經理公司認為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利益無重大影響, 並經 金管會核准者, 不在此限 (2). 更換經理公司者 (3).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者 (4). 終止本契約者 40

44 (5).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報酬之調增 (6). 重大變更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7). 其他法令 本契約規定或經金管會指示事項者 2. 召開程序 : (1). 依法律 命令或本契約規定, 應由受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發生時, 由經理公司召開受益人會議 經理公司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基金保管機構召開之 基金保管機構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依本 契約規定或由受益人自行召開 ; 均不能或不為召開時, 由金管會指定之人召開之 受益人亦得 以書面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 逕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後, 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2).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 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 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 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3. 決議方式 : 十 基金之資訊揭露 : (1).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開 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 受益人之出席及 決議, 應由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召開者印發之書面文件 ( 含表決票 ) 為表示, 並依原留存簽名 式或印鑑, 簽名或蓋章後, 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方式寄送至指定處所 (2). 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 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A. 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 B. 終止本契約 C. 變更本基金種類 4. 受益人會議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之規定辦理 ( 一 ) 依法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應揭露之資訊內容 : 1.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1) 本契約修正之事項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通知受益人, 而以公告代之 (2)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限通知月配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3)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4) 本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5)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6) 召開受益人會議之有關事項及決議內容 (7)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通知受益人之事 項 2.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公告之事項如下 : (1) 前項規定之事項 (2)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41

45 (3)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4)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5)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6)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7) 本基金之年報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8) 其他依有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9) 其他重大應公告事項 ( 如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 長期發生無法交割 移轉 平倉或取回保證金情事 ) ( 二 ) 資訊揭露之方式 公告及取得方法 : 1. 對受益人之通知或公告, 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 (1) 通知 : 依受益人名簿記載之通訊地址郵寄之 ; 其指定有代表人者通知代表人, 但經受益人同意者, 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為之 (2) 公告 : 經理公司就本基金相關資訊公告如下 : 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 本基金之年度 半年度財務報告 本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之年度財務報告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址 : 本基金信託契約修正事項 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通知月配型各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經理公司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本基金信託契約之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清算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召開本基金剩餘財產分配及清算處理結果之事項 本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事項 經理公司或基金基金保管機構主營業所所在地變更者 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淨值 每週公布基金投資產業別之持股比例 基金投資組合 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前五名往來交易商交易情形 每月公布基金持有前十大標的之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 每季公布基金持有單一標的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達百分之一之標的種類 名稱及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等 經理公司名稱之變更 本基金名稱之變更 變更本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但會計師事務所為內部職務調整者除外 ) 經理公司與其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合併 42

46 本基金與其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合併 本基金首次募集及其開始受理申購相關事宜 其它依相關法令 金管會之指示 本基金信託契約規定或經理公司 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認為應公告之事項 2. 通知及公告之送達日, 依下列規定 : (1) 依前項 1 所列 (1) 之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2) 依前項 1 所列 (2) 之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3) 同時以前項 1 所列 (1) ( 2) 之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3. 受益人通知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或事務代理機構時, 應以書面 掛號郵寄方式為之 4. 取得方法 :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於營業時間內在營業處所提供下列資料, 以供受益人索取或閱覽 : (1) 信託契約之最新修訂本影本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得收取工本費 (2) 本基金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3) 本基金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4) 有關之銷售文件 十一 基金運用狀況 : ( 一 ) 投資情形 A. 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 金額及比例 資產項目 淨資產總額明細表 107 年 9 月 30 日金額佔淨資產百證券市場名稱 ( 新台幣百萬元 ) 分比 (%) 股票台灣 債券 基金 大陸地區 日本 美國 小計 1, 大陸地區 哥倫比亞 迦納 印尼 印度 墨西哥 美國 小計 國內 國外

47 小計 短期票券 債券附買回交易 銀行存款 其他資產減負債後之淨額 淨資產 2, B. 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股票名稱 股數 每股市價 投資 金額投資比例 投資股票明細表 107 年 9 月 30 日 股票 名稱 證券市場 名稱 股數 ( 仟股 ) 每股市價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投資比率 ADVANCED DEVICES.amd us MICRO AMAZON.COM INC , 美國證券交易所 SALESFORCE.COM INC , DOMINO`S PIZZA INC , FACEBOOK INC-A , ALPHABET INC-CL A , MACY S INC , MICROSOFT CORP , NETFLIX INC , TEVA PHARMACEUTICAL-SP ADR C. 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債券之名稱 投資金額及投資比例 : 債券名稱 投資債券明細表 證券市場名稱 投資金額 ( 新台幣百萬元 ) 107 年 9 月 30 日 投資比率 SUNAC 6 7/8 08/08/20 大陸地區 SUNAC /08/22 大陸地區 GWTH 7 01/18/21 大陸地區 DALWAN 7 1/4 01/29/24 大陸地區 INDYIJ 6 3/8 01/24/23 印尼 VEDLN 6 1/8 08/09/24 印度 STX 5 3/4 12/01/34 美國 M 6 3/8 03/15/37 美國 CBB 7 07/15/24 美國 KSS /17/45 美國 FCX /14/34 美國 TLWLN 6 1/4 04/15/22 迦納

48 ECOPET 5 7/8 05/28/45 哥倫比亞 UNIFIN 7 01/15/25 墨西哥 D. 投資單一基金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 列示該子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 基金經理人 經理費比率 保管費比率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值 投資受益權單位數 投資比率及給付買 回價金之期限 投資明細表 107 年 9 月 30 日 子基金名稱 經理公司 經理人 經理保管給付買回費費費費投資比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價金之期率率 (%) 限 (%) (%) 霸菱成熟及新興市場高霸菱國際基 Ece Ugurtas 收益債券基金 -A 類美元金經理 ( 愛 ,902, , T+3 月配息型 爾蘭 ) 公司 施羅德投資 Wesley A. Sparks;Martha 施羅德環球基金系列 - 管理 ( 盧森 Metcalf; 環球高收益 ( 美元 )A 堡 ) 有限公月配固定司 53,505, , T+3 摩根投資基金 -JPM 環球摩根資產管 Robert L. Cook;Thomas G. 高收益債券 ( 美元 )-A 股理 ( 歐洲 ) 有 Hauser; ,646, , T+3 ( 每月派息 ) 限公司 摩根資產管 Greg Tuorto;Joseph 摩根基金 -JPM 美國科技理 ( 歐洲 ) 有 Wilson; ( 美元 )-A 股 ( 累計 ) 限公司 52,055, , T+3 統一證券投郭智偉統一全球新科技基金資信託股份 ( 新台幣 ) 有限公司 ,047, ,985, T+3 摩根資產管 Giri K Devulapally;Joseph 摩根基金 -JPM 美國企業理 ( 歐洲 ) 有 Wilson; 成長 ( 美元 )-A 股 ( 累計 ) 限公司 17,913, T+3 群益證券投蔡詠裕群益全球關鍵生技基金資信託股份 - 新臺幣有限公司 ,218, ,851, T+3 ( 二 ) 投資績效 A. 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45

49 B.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數收益分配之金額 : 收益分配金額 ( 單位 : 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年度 新台幣級別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美元級別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人民幣級別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n/a C. 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報酬率 (%) 新台報 美元 人民幣 年度 資料來源 :morningstar direct 註 : 1. 年度基金報酬率 : 指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以 1~12 月完整曆年期間計算, 加計收益分配後之累計報酬率 2. 收益分配均假設再投資於本基金 D. 公開說明書刊印前一季止,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 六個月 一年 三年 五年 十年及自基金 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 基金淨資產價值累計報酬率明細表 107 年 9 月 30 日 期 間 基金成立日 (106 最近三個月最近六個月最近一年最近三年最近五年最近十年年 9 月 29 日 ) 算至資料日期日止 累積型 ( 新台幣 ) n/a n/a n/a

50 月配型 ( 新台幣 ) n/a n/a n/a 累積型 ( 美元 ) n/a n/a n/a 月配型 ( 美元 ) n/a n/a n/a 累積型 ( 人民幣 ) n/a n/a n/a 月配型 ( 人民幣 ) n/a n/a n/a ( 三 ) 最近五年度各度基金之費用率 : 年度 費用率 n/a n/a n/a n/a 1% ( 四 ) 最近兩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 附註 請詳後 附錄六 ( 五 ) 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 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 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 基金券商買賣證券統計表 107 年 9 月 30 日 時間 項目 證券商名稱 受委託買賣證券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股票債券其他 合計 手續費金額 ( 新台幣千元 ) 證券商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權 單位數 ( 千個 ) 股票 統一證券 4,783,499 4,783,499 7, 日盛證券 3,630,643 3,630,643 5, 年度 凱基證券 2,361,992 2,361,992 3, PSHK 1,198,233 1,198,233 1, TradeBook 1,145,055 1,145, 統一證券 8,314,052 8,314,052 12, 日盛證券 4,694,512 4,694,512 6, 年度 PSHK 3,843,556 3,843,556 5, 凱基證券 3,546,079 3,546,079 5, TradeBook 1,937,985 1,937,985 1,

51 貳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主要內容 一 基金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名稱及基金存續期間 基金名稱 : 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存續期間 :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信託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 基金發行總面額及受益權單位總數 ( 第三條 ) 1.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幣參億元 其中 (1)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 (2)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元, 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以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3)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拾元, 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以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2. 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匯率, 再依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具體換算比率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3.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4. 本基金各類型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任一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5.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限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三 受益憑證之發行及簽證 ( 第四條及第六條 ) ( 一 ) 受益憑證之發行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 應經金管會之事先核准後, 於開始募集前於日報或依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辦理公告 本基金成立前, 不得發行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至遲不得超過自本基金成立 48

52 日起算三十日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4. 除因繼承而為共有外, 每一受益憑證之受益人以一人為限 5. 因繼承而共有受益權時, 應推派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6. 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 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7.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8.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本基金不印製表彰受益權之實體證券, 免辦理簽證 (3) 本基金受益憑證全數以無實體發行, 受益人不得申請領回實體受益憑證 (4) 經理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依雙方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及開放式受益憑證款項收付契約書之規定 (5) 經理公司應將受益人資料送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6) 受益人向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所為之申購, 其受益憑證係登載於經理公司開設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 或得指定其本人開設於經理公司或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登載於登錄專戶下者, 其後請求買回, 僅得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為之 (7) 受益人向往來證券商所為之申購或買回, 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所訂相關辦法之規定辦理 9. 其他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 依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規定辦理 ( 二 ) 受益憑證之簽證 :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四 受益憑證之申購 ( 第五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七之說明 五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 第七條 ) ( 一 )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 二 )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 經理公司應即向金管會報備, 經金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 三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 49

53 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 四 )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除不得請求報酬外, 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各自負擔, 但退還申購價金及其利息之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六 受益憑證之上市及終止上市 無 (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 ) 七 基金之資產 ( 第九條 ) ( 一 )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事先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其債權人不得對於本基金資產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 三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製作獨立之簿冊文件, 以與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互相獨立 ( 四 ) 下列財產為本基金資產 : 1.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 2. 發行價額所生之孳息 3. 以本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4. 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數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5. 以本基金購入之資產之孳息及資本利得 6. 因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對本基金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 本基金所得之利益 7. 買回費用 ( 不含委任銷售機構收取之買回收件手續費 ) 8.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之本基金資產 ( 五 ) 本基金資產非依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中華民國法令規定, 不得處分 ( 六 ) 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八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 第十條 ) ( 一 ) 下列支出及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並由經理公司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之 : 1.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 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 50

54 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2. 本基金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基金財務報告簽證及核閱費用 ; 3. 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應給付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4.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任何就本基金或本契約對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因此所發生之費用,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 5. 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6. 召開受益人會議所生之費用, 但依法令或金管會指示經理公司負擔者, 不在此限 ; 7. 本基金清算時所生之一切費用 ; 但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五 ) 款之事由終止契約時之清算費用, 由經理公司負擔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 三 ) 除本條第 ( 一 ) ( 二 ) 項所列支出及費用應由本基金負擔外,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就本基金事項所發生之其他一切支出及費用, 均由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自行負擔 ( 四 )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 ( 僅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 五 )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九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九 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二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經 理本基金,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 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經理公司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 一責任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經理公司應對本基 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 ) 除經理公司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外, 經理公司對本基金之盈虧 受益人或基金保 管機構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 三 )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 51

55 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四 )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 惟就經理公司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為之指示,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 五 ) 經理公司如認為基金保管機構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規定, 或有違反之虞時, 應即呈報金管會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 七 ) 經理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應於申購人交付申購申請書且完成申購價金之給付前, 交付簡式公開說明書, 並於本基金之銷售文件及廣告內, 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與簡式公開說明書及可供索閱之處所 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 應由經理公司及其負責人與其他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 依法負責 ( 八 ) 經理公司必要時得修正公開說明書, 並公告之, 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向同業公會申報外, 其餘款項應向金管會報備 : 1. 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2.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 3. 申購手續費 4. 買回費用 5. 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6. 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修正事項 ( 九 ) 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 十 )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應符合相關法令及金管會之規定 ( 十一 ) 經理公司與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依銷售契約之規定 經理公司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選任基金銷售機構 ( 十二 )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 十三 ) 除依法委託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外, 經理公司如將經理事項委由第三人處理時, 經理公司就該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致本基金所受損害, 應予負責 ( 十四 ) 經理公司應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運用本基金 ( 十五 ) 經理公司應依金管會之命令 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召開受益人會議 惟經理公司有不能或不為召開受益人會議之事由時, 應立即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 十六 ) 本基金之資料訊息, 除依法或依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在公開前, 經理公司或其受僱人應予保密, 不得揭露於他人 52

56 ( 十七 )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者, 應即洽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經理公司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 ( 十八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基金保管機構職務者, 經理公司應即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基金保管機構之原有權利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者, 金管會得命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十九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 二十 ) 因發生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 致本契約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清算人選定前, 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執行必要之程序 ( 二十一 )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1.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與人民幣作為計價幣別,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2.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十一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 第十三條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受經理公司委託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 受益人 申購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額及其他本基金之資產, 應全部交付基金保管機構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 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1.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2.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 任 3.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 即另覓適合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4.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 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 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 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 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 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取得或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並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包括但不 限於向第三人追償等 但如基金保管機構認為依該項指示辦理有違反本契約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 之虞時, 得不依經理公司之指示辦理, 惟應立即呈報金管會 基金保管機構非依有關法令或本契約規 53

57 定不得處分本基金資產, 就與本基金資產有關權利之行使, 並應依經理公司之要求提供委託書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五 )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市場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六 ) 基金保管機構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七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 八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 九 ) 基金保管機構僅得於下列情況下, 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1. 依經理公司指示而為下列行為 : (1) 因投資決策所需之投資組合調整 (2) 為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所需之保證金帳戶調整或支付權利金 (3) 給付依本契約第十條應由本基金負擔之款項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5) 給付受益人買回其受益憑證之買回價金 2. 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3. 依法令強制規定處分本基金之資產 ( 十 )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法令及本契約之規定, 定期將本基金之相關表冊交付經理公司, 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每週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交付經理公司 ; 於每月最後營業日製作截至該營業日止之保管資產庫存明細表 銀行存款餘額表及證券相關商品明細表, 並於次月五個營業日內交付經理公司 ; 由經理公司製作本基金檢查表 資產負債報告書 庫存資產調節表及其他金管會規定之相關報表, 交付基金保管機構查核副署後, 於每月十日前送由同業公會轉送金管會備查 ( 十一 )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於知悉後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 十二 ) 經理公司因故意或過失, 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本基金向其追償 ( 十三 )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對於因可歸責於經理公司或經理公司委任或複委任之第三人之事由, 致本基金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 十四 ) 金管會指定基金保管機構召開受益人會議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召開, 所需費用由本基金負擔 54

58 ( 十五 )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 十六 ) 本基金不成立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 於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將申購價金及其利息退還申購人 但有關掛號郵費或匯費由經理公司負擔 ( 十七 ) 除本條前述之規定外, 基金保管機構對本基金或其他契約當事人所受之損失不負責任 十二 運用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一 ( 八 ) 十三 收益分配 ( 第十五條 ) ( 一 ) 本基金累積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 二 )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下列項目 : 1. 投資非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 ) 之稅後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基金收益分配 2. 專屬於月配型所從事非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 ) 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3. 本基金投資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可納入可分配收益 4.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而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 三 )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 四 )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 五 )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 六 )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資產 ( 七 )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應與受益人約定可分配收益之給付帳戶, 因受益人留存之帳戶無效且失聯時, 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將無息保留至可分配收益專戶 ( 八 )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時 ;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時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人民幣參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月配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投資型保單或證券商財 55

59 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受此限 十四 受益憑證之買回 ( 第十七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八 十五 基金淨資產價值及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二十一條及三十條 ) ( 一 )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則計算之 : 1.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2.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3.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4.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5. 第 3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二 )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各計價貨幣轉換進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 三 ) 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應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之 ( 四 )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1. 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2. 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收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認購初次上市之承銷股票, 以實際認購價格為準, 待正式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後,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 Bloomberg )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交易商等價格資訊提供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證券相關商品 : A.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收到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 56

60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 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B.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取 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C.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無法取得最後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代 之 D.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 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 價值 (4).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 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如 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獨立專 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主 未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 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持有 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 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5). 參與憑證 : 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 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並換算匯率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 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洽商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 為準 (6).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 之結算匯率為主,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結算匯率時,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替代之 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五 ) 各類型受益權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 四位 ( 六 )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七 )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 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 八 )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 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 九 ) 本基金國外資產之匯兌轉換, 含每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 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 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 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外幣對美元之匯率時,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替代 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 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57

61 ( 十 ) 若臺北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 則美元對新臺幣取得之時 間以前項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之時間為準 ( 十一 ) 本基金在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就人民幣之匯率係採用香港離岸人民幣 (CNH) 市場的匯率 十六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更換 ( 第二十二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經理公司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者 ; 2. 金管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之權益, 以命令更換者 ; 3. 經理公司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者 ; 4. 經理公司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之職務者 ( 二 ) 經理公司之職務應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承受之, 經理公司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經理公司依本契約所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經理公司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經理公司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經理公司,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經理公司之權利及義務由新經理公司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經理公司之更換, 應由承受之經理公司公告之 十七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 第二十三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1.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基金保管機構 ; 2.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辭卸保管職務, 經與經理公司協議逾六十日仍不成立者, 基金保管機構得專案報請 金管會核准 ; 4.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經金管會命令其將本基金移轉於經金管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 管機構保管者 ; 5.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者 6. 基金保管機構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至不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情事者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 由金管會核准承受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或由金管會命令移轉 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 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自交接完成日起解除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所 負之責任自交接完成日起屆滿兩年之日自動解除, 但應由基金保管機構負責之事由在上述兩年期限 內已發現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或已請求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 三 ) 更換後之新基金保管機構, 即為本契約當事人, 本契約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由新基金保管機 構概括承受及負擔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由經理公司公告之 58

62 十八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 ( 第二十四條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經金管會核准後, 本契約終止.. 1. 金管會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 認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以命令終止本契約者 ; 2. 經理公司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經理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經理公司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3.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 停業 歇業 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 或因保管本基金顯然不善, 依金管會之命令更換, 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保管機構職務, 而無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4. 受益人會議決議更換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而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原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及義務者 ; 5.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平均值低於新台幣貳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即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6. 經理公司認為因市場狀況, 本基金特性 規模或其他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致本基金無法繼續經營, 以終止本契約為宜, 而通知全體受益人 基金保管機構及金管會終止本契約者 ; 7. 受益人會議決議終止本契約者 ; 8.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無法接受, 且無其他適當之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者 ( 二 ) 本契約之終止, 經理公司應於申報備查或核准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之 ( 三 ) 本契約終止時, 除在清算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繼續有效外, 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失效 ( 四 ) 本基金清算完畢後不再存續 十九 基金之清算 ( 第二十五條 ) ( 一 ) 本契約終止後, 清算人應向金管會申請清算 在清算本基金之必要範圍內, 本契約於終止後視為有效 ( 二 ) 本基金之清算人由經理公司擔任之, 經理公司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2) 款或第 (4) 款之情事時,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擔任 基金保管機構亦有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3) 款或第 (4) 款之情事時, 由受益人會議決議另行選任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為清算人 ( 三 ) 基金保管機構因本契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 (3) 款或第 (4) 款之事由終止本契約者, 得由清算人選任其他適當之基金保管機構報經金管會核准後, 擔任清算時期原基金保管機構之職務 ( 四 ) 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清算人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義務在本契約存續範圍內與原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 ( 五 )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 : 1. 了結現務 2. 處分資產 59

63 3. 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 4. 分派剩餘財產 5. 其他清算事項 ( 六 ) 清算人應於金管會核准清算後, 三個月內完成本基金之清算 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三個月內完成清算者, 於期限屆滿前, 得向金管會申請展延一次, 並以三個月為限 ( 七 )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 八 ) 本基金清算及分派剩餘財產之通知, 應依本契約第三十一條規定, 分別通知受益人 ( 九 ) 前項之通知, 應送達至受益人名簿所載之地址 ( 十 ) 清算人應自清算終結申報金管會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至少十年 二十 受益人名簿 ( 第二十七條 ) ( 一 ) 經理公司及經理公司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應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受益憑證事務處理規則, 備置最新受益人名簿壹份 ( 二 ) 前項受益人名簿, 受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 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 二十一 受益人會議 ( 第二十八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九 ( 四 ) 二十二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詳見本公開說明書之基金概況十 ( 二 ) 二十三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修訂 ( 第三十四條 ) 本契約之修正應經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同意, 受益人會議為同意之決議,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但修正事項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 得不經受益人會議決議, 但仍應經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同意, 並經金管會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 其營業處所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 或以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備置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以供投資人查 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投資人之請求, 提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副本, 並得收取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 60

64 參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概況 一 事業簡介 : ( 一 ) 設立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三日 ( 二 ) 最近三年股本形成經過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形成經過 年度 每股面額 核定股本實收股本 股數金額股數金額 股本來源 81.9~98.7 NT$10 30,000,000 NT$300,000,000 30,000,000 NT$300,000,000 發起設立 98.7~ 迄今 NT$10 35,100,000 NT$ 351,000,000 35,100,000 NT$ 351,000, 年盈餘轉增資 51,000,000 元 ( 三 ) 營業項目 : 1. 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2.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3. 期貨信託業務 4. 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業務 ( 四 ) 沿革 : 1. 最近五年度基金新產品之推出 : 民國一 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經理公司募集成立 統一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民國一 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經理公司募集成立 統一大龍騰中國基金 民國一 四年十月十九日, 經理公司募集成立 統一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民國一 五年五月三日, 經理公司募集成立 統一全球新科技基金 民國一 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經理公司募集成立 民國一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經理公司募集成立 統一大東協高股息基金 2. 分公司及子公司之設立 : 高雄分公司 :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重新設立 台中分公司 : 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設立 台南分公司 :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設立 3. 最近 5 年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 61

65 (1) 董事 監察人或主要股東之移轉股權或更換 日期轉讓人受讓人 股東名稱轉讓股數名稱受讓股數 鄭凱佳 20,000 杜明華 30,00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50, 周子敬 30,00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30, 吳桂芬 100,00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100, 陳育聖 120,00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12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100,000 富林水族實業有限公司 100, 賴春田 1,333,800 統一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 1,333, 杜明仁 50,000 張碧珊 5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50,000 李怡葶 50,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30,000 新都國際有限公司 30, 杜明仁 100,000 郭慧琪 100, 杜明文 70,000 杜明仁 30,000 新都國際有限公司 100,000 二 事業組織 : (2) 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重要紀事本公司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三日設立登記, 董事長為高清愿 總經理為鄧阿華, 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經理為蔡裕平, 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為鄭高輝 總經理林弘立 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經董事會推舉董事長為呂芳慶 總經理為林弘立 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經董事會決議總經理為呂文輝 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經董事會決議總經理為李怡慶 一 二年六月十一日經董事會決議董事長為鄧潤澤 ( 一 ) 股權分散情形 : 1.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結構 107 年 9 月 30 日 數量 股東 結構 本國法人 上市 / 櫃公司其他法人 本國自然人外國機構外國個人合計 62

66 人數 持有股數 19,654,830 8,346,130 7,099, ,100,000 持股比例 56.00% 23.78% 20.22%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名單 : 107 年 9 月 30 日 主要股東名稱 股份 持有股數 持股比例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04, %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2,667, % ( 二 ) 組織系統 :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結構 2. 公司主要部門所營業務及員工人數 : 部門 職掌 / 工作說明 員工人數 1. 董事會 股東會等相關會議作業事宜 2. 週會 月會等重要會議之作業事宜及會議紀錄 總經理室 3. 總經理 董事長行程安排 4. 公司文件用印 5. 總經理 董事長交辦事項 4 63

67 稽核室 6. 處理呈核之內部公文 ( 簽呈 費用 採購等 ) 1. 本公司內部稽核制度的推動 制定 增修及執行 2. 本公司年度稽核計劃之執行 3. 協助各部門自行檢查及複核缺失改善與追蹤 4. 專案稽核工作之執行 5. 其它配合金管會規定之事項辦理 4 新金融商品發展處新基金商品設計 研究 1 新金融商品部新金融商品研發 2 期信管理部債券部基金管理部投資研究部 1. 期信基金研究開發與投資決策執行 2. 期貨商品之研究 1. 負責債券型基金投資決策之執行 2. 基金之資產調度 3. 利率 匯率相關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發 4. 國外股 匯市研究投資管理 5. 與海外資產管理公司洽談合作事宜及市場研究 1. 各基金投資決策之執行 2. 有效管理基金資產, 創造優良之基金操作績效 3. 投資研究 1. 深入評析整體投資環境, 已擬定投資策略與投資組合 2. 國內外產業及上市 上櫃資料蒐集 整理與分析 3. 投資建議之研擬 專戶管理部專戶資產管理 ( 全權委託業務 ) 6 1. 全權委託投資之受理 簽約與帳戶開立等事宜 投資業務服務部 2. 全權委託投資客戶之各項服務業務 3. 投資 研究相關作業及行政業務支援 6 營運服務處管理財務部 管理部 資訊部 客戶服務部 交易部之各項業務 1 1. 負責人事管理 人力規劃 薪酬福利制度與教育訓練 2. 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或作業程序改善建議之提供 管理部 財務部 3. 公司各項登記事務及公司文件之整理保管 4. 公司事務用品及資產之採購與安全防護 5. 公司外部公文收發 呈閱 分發 繕校暨檔案管理 6. 公司車輛管理及外務管理 1. 負責公司出納 資金調度 稅務事務 會計事務之處理 2. 基金 全權委託會計處理 會計制度訂定 淨值計算與公告 基金月報 年報之編製及申報作業 3. 公司計畫之財務規劃與收益分析事宜 4. 預算之編制與執行, 預算制度之擬定與修定

68 資訊部客戶服務部交易部業務處台中分公司台南分公司高雄分公司法令遵循部企劃部理財服務部 1. 各項應用軟體系統之開發與維護 2. 各項電腦相關設備之規劃 採購與維護 3. 使用者教育訓練及日常使用問題協助解決 4. 控管各項資訊系統使用權限 5. 資訊安全政策規劃及執行 6. 資料備份及災難備援機制之規劃與執行 1. 基金事務處理 2. 接受現場文件處理 網路交易服務 3. 客戶電話諮詢 總機服務 4. 客戶服務 客戶後續問題追蹤 1. 基金 全權委託 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之執行 2. 四大決策流程文件之審視及歸檔及行政支援 3. 風控辦法之執行 4. 各海外交易市場相關規範之控管 5. 交易商之評估與控管 1. 負責基金銷售推廣 客戶開發, 提供詳盡的理財規劃服務 2. 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3. 客戶電話諮詢 客戶服務 接受現場文件處理 1.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 諮詢 協調與溝通系統 2.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 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3.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並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 4.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5. 其他配合金管會規定之辦理事項 1. 訂定基金商品及定期定額基金投資之市場行銷策略 2. 文宣製作及相關活動之策劃與執行 3. 基金產品開發之規劃 4. 基金法規及契約之更修 5. 媒體公關策略規劃 公共關係之維繫 6. 電子交易經營與活動規劃執行 1. 銀行 券商及壽險通路業務推展與服務 2. 基金促銷活動 3. 舉辦投資理財研討會 4. 部門相關業務營業紛爭處理 風險管理部 1. 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投資交易風險政策及準則之擬訂 2 65

69 2. 協助風險管理系統開發 3. 覆核全權委託契約風險管理相關參數及設定 4. 定期提供全權委託各帳戶 MSCI Barra 績效及投資風格分析資料 5. 定期呈報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績效暨風險管理資訊 3.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副總經理及各單位主管資料 : 持有本公司股份 107 年 9 月 30 日 現職名稱姓名就任日期 股數 持股 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總經理李怡慶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 學系博士 美國北卡大學企業管理系碩 士 執行副總經理游麗美 % 新金融商品發展處主管兼投資業務服務部主管兼期信管理部主管兼新金融商品部主管 美國底特律大學企業管理系 資深副總經理闕志昌 % 副總經理楊榮濱 % 碩士專戶管理部主管政治大學國際貿易系碩士稽核室主管 靜宜大學企業管理系 副總經理王碧娟 % 營運服務處主管 兼管理部主管 兼財務部主管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系 副總經理錢素惠 % 專業副總經理黃永紳 % 專業副總經理尤文毅 % 基金管理部兼投資研究部主管臺灣大學財務金融系碩士業務處主管輔仁大學金融系碩士基金管理部專業副總經理 66

70 專業副總經理張繼聖 % 協理沈佳蓉 % 協理李玉芳 % 中正大學財務金融系碩士基金管理部專業副總經理台北大學統計系資訊部主管輔仁大學大眾傳播系企劃部主管 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企業管 協理 洪諄瑾 % 協理 余文鈞 % 經理 邱士馨 % 經理 謝琬智 , 經理 張雅惠 % 經理 鍾姈君 % 專案經理 成錦華 % 專案經理 陳貞秀 % 資深專業副理 顏振益 % 理系碩士理財服務部主管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債券部主管實踐設計管理學院會計系法令遵循部主管東華大學企業管理系碩士客戶服務部主管輔仁大學金融系碩士交易部主管清華大學統計系碩士風險管理部主管明道中學綜合商業科台中分公司主管淡江大學經濟系台南分公司主管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金融系高雄分公司主管 附註 : 本公司各單位主管均無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4.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資料 : 107 年 9 月 30 日 職稱 名 公司名稱 稱 法人代表 選任日期 任期 ( 年 ) 選任時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比率 現在持有本公司股份股數持股比率 主要經 ( 學 ) 歷 董事長 鄧潤澤 105/6/2~ 108/6/ , % 236,340 美國柏克萊大學 MBA 0.67%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 67

7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 董事 和盟流通 ( 股 ) 公司 陳志鴻 105/6/2~ 108/6/ , % 200, % 日本大學耐斯企業集團執行長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 董事 統一超商 ( 股 ) 公司 郭櫻枝 105/6/2~ 108/6/1 3 2,667, % 2,667, % 大學研究所統一超商 ( 股 ) 公司 會計長 董事 統一綜合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李怡慶 105/6/2~ 108/6/1 3 12, % 12, %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博士統一證券投資信託 ( 股 ) 公司總經理 董事 統一綜合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陳佑嘉 105/6/2~ 108/6/1 3 12, % 12, % 東吳大學商用數學系統一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財務部副理 董事 統一綜合保險代理人 ( 股 ) 公司 李美慧 105/6/2~ 108/6/1 3 12, % 12, % 成功大學會計系統一綜合證券 ( 股 ) 公司財務部經理 美國休士頓大學財務 董事 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 杜明仁 105/6/2~ 108/6/1 3 1,187, % 1,007, % 金融碩士聯翔投資 ( 股 ) 公司顧 問 董事 鄭誠祺 105/6/2~ 108/6/1 3 58, % 58, % 日本大學三和塑膠 ( 股 ) 公司業務經理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 董事 鄭麗玲 105/6/2~ 108/6/1 3 無無 系台南紡織 ( 股 ) 公司董 事 董事 蘇逸群 105/6/2~ 108/6/1 3 無無 中興大學會計系統一企業 ( 股 ) 公司會計群副群主管 美國賓州大學華頓商 董事 王韋中 105/6/2~ 108/6/1 3 無無 學院財務與創業管理雙主修企管碩士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成功大學企業管理 董事 張立勳 105/6/2~ 108/6/1 3 無無 研究所碩士統一企業 ( 股 ) 公司 經理 68

72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 大學麥迪遜分校財 監察人 黃國熒 105/6/2~ 108/6/1 3 無無 務研究所統一國際開發 ( 股 ) 公司行政管理部財 務 team 經理 三 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 ( 一 ) 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者 ( 二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 監察人或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 ( 三 ) 前目人員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人與該公司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東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關係者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公司代號關係說明 107 年 9 月 30 日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2912 持有本公司股數 7.6%,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 ;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郭櫻枝擔任該公司會計室協理 ; 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且持股超過 10%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16 該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數 1.6%,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 ;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擔任該公司董事 高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本公司股數 4.47% 及統一企業持有本公司股數 1.6%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907 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且持股超過 10%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1232 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且持股超過 10%; 本公司董 事張立勳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5902 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並持股超過 10%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 1789 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並持股超過 10%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1440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擔任該公司董事 南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108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511 萬通票券股份有限公司 2874 維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配偶杜柏蒼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擔任該公司常董本公司個人董事蘇逸群擔任該公司經理人 ;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擔任該公司董事統一企業 台南紡織及高權投資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且綜合持股超過 5% 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且為本公司綜合持股超過 5% 之股東 69

73 名稱公司代號關係說明 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46 本公司董事長鄧潤澤為該公司董事長 網石棒辣椒股份有限公司 6468 本公司董事長鄧潤澤為該公司董事 辣椒艾菲卡直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鄧潤澤為該公司董事長 辣椒方舟移動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6611 本公司董事長鄧潤澤為該公司董事長 碩辣椒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855 統一綜合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和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長鄧潤澤為該公司董事長持有本公司股數 42.46% 及統一企業持有本公司股數 1.6%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 ;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配偶杜柏蒼擔任該公司董事擔任本公司董事擔任本公司董事及持有本公司股數 0.57%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 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5701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鴻為該公司董事長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1217 持有本公司股數 1%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劍湖山休閒產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柏拉弗股份有限公司村園和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鴻為該公司董事長且持有本公司股數 %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鴻為該公司董事長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鴻為該公司董事長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鴻為該公司董事長 ; 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陳志鴻配偶汪元慧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2359 本公司董事王韋中為該公司董事 聚紡股份有限公司 4429 本公司董事王韋中為該公司監察人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健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唐盛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鳳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王韋中為該公司監察人本公司董事王韋中為該公司董事長擔任本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長鄧潤澤為該公司董事及持有本公司股數 1.67% 持有本公司股數 % 為綜合持股 >5% 之股東本公司董事王韋中為該公司董事且持有本公司股數 4.33% 70

74 名稱公司代號關係說明 南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鄭麗玲為該公司董事 九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鄭麗玲為該公司董事長 時代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利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順福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鄭麗玲為該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鄭麗玲為該公司董事長 ;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配偶杜柏蒼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配偶杜柏蒼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配偶杜柏蒼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耀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東京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個人董事鄭麗玲配偶杜柏蒼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之董事並持股超過 10% 且本公司監察人黃國熒擔任該公司監察人本公司監察人黃國熒擔任該公司監察人 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鄭誠祺為該公司董事 統一生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統一超商擔任該公司董事 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綜合持股 >5% 之股東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董事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Philippine Seven Corporation 本公司綜合持股 >5% 之股東統一企業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綜合持股 >5% 之股東統一證券擔任該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綜合持股 >5% 之股東統一證券擔任該公司董事本公司法人董事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透過 100% 持有之子公司 President Chain Store(Labuan) Holdings Ltd. 擔任該公司之法人董事並持有該公司股份 51.56% 四 營運情形 : ( 一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其他基金資料 : 107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名稱 成立日 淨資產金額 ( 等值新台幣元 ) 受益權單位數 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 依原幣別 ) 71

75 統信基金 ,273, ,735, 全天候基金 (A 類型 ) ,858,321, ,935, 全天候基金 (I 類型 ) ,804, ,305, 黑馬基金 ,202,610, ,138, 龍馬基金 ,787, ,708, 強棒貨幣市場基金 ,360,488, ,461,658, 中小基金 ,495, ,745, 經建基金 ,884, ,874, 奔騰基金 ,135,700, ,936, 大滿貫基金 ,879,015, ,989, 台灣動力基金 ,580, ,863, 亞太基金 ,823, ,762, 全球債券組合基金 ,249, ,003, 強漢基金 -( 新台幣 ) ,759,188, ,033, 強漢基金 -( 美元 ) 強漢基金 -( 人民幣 ) ,852, , ,368, , 大龍印基金 ,282,038, ,021, 大中華中小基金 -( 新台幣 ) ,005,535, ,312, 大中華中小基金 -( 美元 ) 大中華中小基金 -( 人民幣 ) , , , , 新亞洲科技能源基金 ,067,529, ,254, 亞洲大金磚基金 ,709, ,501, 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累積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 月配 ,563, ,956, ,521, ,528, 大龍騰中國基金 -( 新台幣 ) ,692,568, ,965, 大龍騰中國基金 -( 美元 ) ,274, , 大龍騰中國基金 -( 人民幣 ) ,336, ,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累積型 ( 新台幣 ) ,459, ,028,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型 ( 新台幣 ) ,496, ,874,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累積型 ( 美元 ) ,597, ,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型 ( 美元 ) ,741, ,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累積型 ( 人民幣 ) ,706, , 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 - 月配型 ( 人民幣 ) ,928, , 全球新科技基金 -( 新台幣 ) ,183,353, ,026, 全球新科技基金 -( 美元 ) ,426, ,

76 全球新科技基金 -( 人民幣 ) ,477, , 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 累積型 ( 新台幣 ) 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 月配型 ( 新台幣 ) 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 累積型 ( 美元 ) 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 月配型 ( 美元 ) 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 累積型 ( 人民幣 ) 全球動態多重資產基金 - 月配型 ( 人民幣 ) 統一大東協高股息基金 -( 新台幣 ) 統一大東協高股息基金 -( 美元 ) 統一大東協高股息基金 -( 人民幣 ) ,853,301, ,830, ,039, ,957, ,559, ,185, ,335, , ,597, ,169, ,473, , ,111,130, ,976, ,374, ,870, ,789, , ( 二 )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請詳後 附錄七 五 受處罰之情形 : 最近二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及糾正之時間及詳情 金管會於 處以糾正 : 客戶風險等級及新產品上線程序未符合洗錢防制相關指引及計畫 ; 法人實際受益人之確認及篩選有疑似洗 錢表徵之交易與防制洗錢注意事項規定不符 六 對受益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訴訟或非訟事件 : 無 73

77 肆 受益憑證銷售及買回機構之名稱 地址及電話 : 基金銷售機構及買回機構其全省分公司 分行 銷售機構 / 買回機構 地址 電話 投信 統一投信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8 樓 (02) 統一證券 ( 代 + 指 ) 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 8 號 (02) 兆豐證券 ( 代 + 指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二段 95 號 3 樓 (02) 元大證券 ( 代 + 指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 225 號 樓 (02) 證券 基富通證券 (* 指 )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 365 號 8 樓 (02) 日盛證券 ( 代 + 指 )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11 號 3 4 樓 (02) 凱基證券 ( 代 + 指 ) 台北市中山區明水路 700 號 (02) 群益證券 ( 代 + 指 )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101 號 4 樓 (02) 華南永昌 ( 代 + 指 ) 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四段 54 號 5 樓 (02) 台新證券 ( 代 )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2 樓 臺灣銀行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 120 號 (02) 彰化銀行 台中市中區自由路二段 38 號 銀行 玉山商銀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 117 號 (02) 瑞興銀行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 133 號 (02) 王道銀行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99 號 (02) 三信商銀台中市中區公園路 32-1 號 (04) 投顧 容海投顧 ( 代銷 )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 188 號 9 樓之 13 (02)

78 伍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律公約聲明書 聲明書 立聲明書人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茲聲明本公司願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所訂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 之規定 聲明人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 鄧潤澤 中華民國一 七年一月一日 75

79 二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聲明書 76

80 三 經理公司應就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載明之事項 : 1. 董事會之結構及獨立性本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十一人, 監察人一人, 由股東會選任之, 任期三年, 得連選連任 董事之選任均依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執行, 各董事均可獨立行使職權 本公司之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 其公司治理之各項作業與安排係依照相關法令 公司章程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行使職權 2.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組成, 其職權為核定重要章程細則 造具營運計畫書 編造財務報表 公司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選任 解任與報酬之審議 公司增資及減資之議案及其他依法令及股東會賦予之職權 本公司之經理人依相關法令 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賦予之權利行使其職權, 負責公司營運各項作業, 制定公司營運所需相關制度及規章, 並應隨時向董事長及董事會報告重要業務決定 3. 監察人之組成及職責本公司監察人共有一人, 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人選任之, 任期三年, 得連選連任 法人為股東時, 得當選為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亦得尤其代表人當選為監察人, 代表人為數人時, 得分別當選 監察人之職責為查核公司財務狀況 審查並稽核會計簿冊及文件 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 監察人除依公司法行使職權外, 並得列席董事會會議陳述意見, 但無表決權 4. 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本公司經理人與關係企業經理人並無相互兼任之情形, 而關係企業間之人員 資產及財務等各方面之管理職權均予明確化 ; 與關係企業間若有業務往來者, 皆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 並於簽訂之契約中明確訂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範圍, 絕無利益輸送情事 本公司之利害關係公司揭露, 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 5. 對於法令規範資訊公開事項之詳細情形本公司依據投信投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均定期申報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訊並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並設立發言人, 以確保可能影響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決策之資訊, 能夠即時允當揭露 本公司並已建置網站, 揭露公司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資訊, 以利股東 投資人及利害關係人等參考 本公司網址為 6. 基金經理人酬金制度依據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公布之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經理人酬金核定守則 (1). 適用對象 : 基金經理人 本制度所稱之酬金係指報酬, 包括薪資 各項津貼 各項獎金 酬金政策之訂定原則 : 參酌董事會之建議, 將特定風險因素列入考量 酬金獎勵制度不應引導基金經理人為追求酬金而從事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投資決策或交易行為 公司支付基金經理人酬金之時間, 應考量風險調整後之績效及獲利 ; 避免公司於支付酬金後卻蒙受損失之不當情事 評估基金經理人對公司獲利貢獻時, 應考量證券投資信託產業之整體狀況及本公司未來經營及獲利之效益水平 (2). 績效考核制度及架構 : 77

81 基金經理人之考核項目分為專業工作表現 獎懲暨內控缺失 績效評核 法令遵循及核心職能等項目 ; 績效評核主要包含市場基金排名名次 同類型基金績效及投資研究單位主管評分等項目, 並納入風險因素 前條所稱風險因素包含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落實情形等項目 (3). 基金經理人酬金結構 : 薪資 : 基金薪資結構包含本薪及伙食津貼 獎金 : 獎勵係以基金績效 風險考量 得獎項目等為基礎, 其架構包括 ( 但不限於 ) 月 季 年度及特殊貢獻獎勵 7. 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 無 78

82 四 本基金信託契約與制式契約條文對照表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前言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其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一定義一定義 一一二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一三經理公司 : 指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一一四基金保管機構 : 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一一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 指依其與基金保管機構間委託保管契約暨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 受基金保管機構複委託, 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資產之金融機構 一一九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以帳簿劃撥方式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一一十三 營業日 : 指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但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時不在此限 前述所稱 一定比例 及達該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家別或地區及其休假日,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辦理 前言 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經理公司 ), 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發行受益憑證, 募集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以下簡稱本基金 ), 與 ( 以下簡稱基金保管機構 ),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有關法令之規定, 本於信託關係以經理公司為委託人 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訂立本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以規範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及本基金受益憑證持有人 ( 以下簡稱受益人 ) 間之權利義務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本契約簽訂並生效之日起為本契約當事人 除經理公司拒絕申購人之申購外, 申購人自申購並繳足全部價金之日起, 成為本契約當事人 一一二本基金 : 指為本基金受益人之權益, 依本契約所設立之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一一三經理公司 : 指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即依本契約及中華民國有關法令規定經理本基金之公司 一一四基金保管機構 : 指, 本於信託關係, 擔任本契約受託人,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 並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本契約辦理相關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新增 一一八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 指經理公司發行並首次交付本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一一十二 營業日 : 指本國證券市場交易日 明訂本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 明定本基金之名稱 明訂基金經理公司名稱 明訂本基金保管機構名稱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明訂本基金之營業日定義 79

83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一一十五 一一十九 一一二十 一一二十一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本基金每營業日之淨資產價值於所有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完成後計算之 刪除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證券交易市場 : 指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得辦理類似業務之公司或機構提供交易場所, 供證券商買賣或交易有價證券之市場 一一二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十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投資所在國二或地區之證券交易所 一一二店頭市場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十櫃檯買賣中心及金管會所核准投資三之外國店頭市場 一一三十 一一三十二 一一三十三 一一三十四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 指本基金所發行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 分為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三類別 ) 不分配收益, 月配型受益權單位 ( 含新臺幣計價 人民幣計價及美元計價三類別 ) 分配收益 累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累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累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各個類別之簡稱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係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型美 一一十四 一一十五 一一十九 一一二十 一一二十一一一二十二一一二十九 計算日 : 指經理公司依本契約規定, 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營業日 收益平準金 : 指自本基金成立日起, 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中, 相當於原受益人可分配之收益金額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 指依法令規定得辦理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 依法令規定得辦理票券集中保管業務之機構 新增 證券交易所 : 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問題發行公司 : 指本基金持有之公司債發行公司具有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定事由者 新增 新增 新增 本基金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本基金無計算收益平準金 本基金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本基金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增訂證券交易市場之定義 本基金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本基金可投資外國有價證券 酌修部分文字 明訂本基金發行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本基金發行累積型各計價類別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本基金發行月配型各計價類別 80

84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一一三十五 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各個類別之簡稱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一一三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美元十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型美元計價六受益權單位 一一三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指累積型人十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及月配型人民七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一一三基準貨幣 : 指用以計算本基金淨資產十價值之貨幣單位, 本基金基準貨幣為八新臺幣 一一三基準受益權單位 : 指用以換算各類型十受益權單位, 計算本基金總受益權單九位數之依據, 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新臺幣, 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二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二本基金名稱及存續期間 二一 本基金為多重資產型並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計價及人民幣計價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滿 二一 本基金為平衡型之開放式基金, 定名為 ( 經理公司簡稱 ) ( 基金名稱 )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二 二二 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 本契 約終止時, 本基金存續期間即為屆 滿 或本基金之存續期間為 ; 本 基金存續期間屆滿或有本契約應終止 情事時, 本契約即為終止 三 本基金總面額 三 本基金總面額 三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 三一 本基金首次淨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 值新臺幣貳佰億元, 最低為等值新臺 幣 元, 最低為新臺幣 元 ( 不 幣參億元 其中, 得低於新臺幣參億元 ) 每受益權單位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 面額為新臺幣壹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 發行總面額最高為新臺幣壹佰億 單位總數最高為 單位 經理公 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新臺幣壹 司募集本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 拾元, 淨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最高為 後,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辦理追加募 基準受益權單位壹拾億個單位 集 :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 ( 一 )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報送件 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億 日屆滿一個月 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美元壹拾 ( 二 ) 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 元, 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以本 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發行單位數之 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 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首次淨 發行總面額最高為等值新臺幣伍拾 億元, 每一受益權單位面額為人民幣 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本基金新臺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本基金美元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本基金人民幣計價之受益權單位定義 明訂基準貨幣定義 明訂本基金基準受益權單位之定義 明訂基金名稱 本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 明訂本基金最高及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面額及總數 81

85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三二 三三 三四 三五 壹拾元, 淨發行最高基準受益權單位以本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計算之 新臺幣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為 1:1;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新臺幣與美元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以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面額按基金成立日當日依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所取得人民幣與美元之匯率, 再依美元與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 除以基準受益權單位面額得出 有關各類型受益權單位首次淨發行總數詳最新公開說明書 經理公司募集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後, 於符合法令所規定之條件時, 得辦理追加募集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第一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第一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或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任一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 限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 )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三二 三三 新增 新增 四 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 受益憑證之發行 四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分二類型發行, 即累 新增 積型受益憑證與月配型受益憑證 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募集後,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於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 自開始募集日起三十日內應募足前項規定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 在上開期間內募集之受益憑證淨發行總面額已達最低淨發行總面額而未達前項最高淨發行總面額部分, 於上開期間屆滿後, 仍得繼續發行受益憑證銷售之 募足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及最高淨發行總面額後, 經理公司應檢具清冊 ( 包括受益憑證申購人姓名 受益權單位數及金額 ) 及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報, 追加發行時亦同 明訂美元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明訂經金管會申報生效後, 若能符合法定條件, 得再辦理追加募集作業 酌修部分文字內容 本基金之受益權, 按已發行受益權單酌修文字 位總數, 平均分割 ; 每一受益權單位有同等之權利, 即本金受償權 收益之分配權 受益人會議之表決權及其他依本契約或法令規定之權利 訂定基金發行受益憑證 82

86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四三 四四 四八 四九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分別表彰各類型受益權, 各類型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四二 受益憑證表彰受益權, 每一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 以四捨五入之方式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 位 受益人得請求分割受益憑證, 但分割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種類 明訂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 另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換發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採 四三 本基金受益憑證為記名式 酌修文字 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刪除 四七 本基金除採無實體發行者, 應依第十項規定辦理外,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十日內依金管會規定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製作實體受益憑證, 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刪除 四八 受益憑證應編號, 並應記載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應記載之事 項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四九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九 四十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不印製實體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 經理公司依實務酌修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文字 起, 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本基金受益憑證以無實體發行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四十一經理公司發行受益憑證不印製實體證券, 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時, 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五受益權單位之申購 五一 五二 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申購價金應以所申購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支付, 涉及結匯部分並應依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之規定辦理結匯事宜, 或亦得以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支付申購價金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以面額為發行價格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該類型受益憑證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本基金成立後, 部分類型受益權 五一 五二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價金包括發行價格及申購手續費, 申購手續費由經理公司訂定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如下 : ( 一 ) 本基金成立日前 ( 不含當日 ),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壹拾元 ( 二 ) 本基金成立日起, 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申購日當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依現行實務, 酌修文字 依現行實務, 酌修文字 明訂以外幣計價申購本基金, 價金給付方式 本基金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修相關條文 83

87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五四五六五七五八 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為經理公司於公司網站揭露之銷售價格 前述銷售價格係依公告日之前一營業日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分別按受益權單位之計價幣別 ( 新臺幣 美元 人民幣 ) 計算做為各計價幣別每受益權單位之銷售價格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四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特性, 訂定其受理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除第八項 第九項情形外,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 五四 五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手續費不列入本訂定申購手基金資產, 每受益權單位之申購手續續費費率 費最高不得超過發行價格之百分之 本基金申購手續費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經理公司應依本基金之特性, 訂定其本基金為多受理本基金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幣別基金依能證明申購人係於受理截止時間前提實務作業修出申購申請者外,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正文字 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申購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申購人應於申購當日將基金申購書件併同申購價金交付經理公司或申購人將申購價金直接匯撥至基金帳戶 投資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應於申購當日將申請書件及申購價金交付銀行或證券商 經理公司應以申購人申購價金進入基金帳戶當日淨值為計算標準, 計算申購單位數 但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新增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依實務作業修正文字 新增 參照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 84

88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五九 五十 五十一 五十二 戶扣繳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匯撥基金專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申購本基金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或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投資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申購基金, 或於申購當日透過金融機構帳戶扣繳外幣申購款項時, 金融機構如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申購價金指示匯撥, 且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經理公司確認申購款項已匯入基金專戶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已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 或該等機構因依銀行法第 47-3 條設立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跨行網路系統之不可抗力情事致申購款項未於受理申購或扣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匯撥至基金專戶者, 亦以申購當日淨值計算申購單位數 受益人申請於經理公司不同基金之轉申購, 經理公司應以該買回價款實際轉入所申購基金專戶時當日之淨值為計價基準, 計算所得申購之單位數 轉申購基金相關事宜悉依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及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上述轉申購淨值認定日, 如因相關法令修正時, 從其規定 受益人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亦不得申請於經理公司同一基金或不同基金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與其他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間之轉換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幣別,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受益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修正文字 參照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18 條修正文字 為增加作業彈性, 擬明訂轉申購淨值認定日之標準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辦理 明訂基金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轉申購之限制 明訂申購與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該受益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 85

89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五十四 自募集日起至成立日 ( 含當日 ) 止, 申購人每次申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最低發行價額如下,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 一 )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參萬元整 ; 月配型新臺幣受益權單位 : 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 二 )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美元受益權單位 : 美元壹仟元整 ; 月配型美元受益權單位 : 美元參仟元整 ( 三 ) 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 累積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陸仟元整 ; 月配型人民幣受益權單位 : 人民幣貳萬元整 但受益人以經理公司經理之旗下基金贖回後再申購本基金者 ; 經理公司給付其他基金之買回價金或收益分配金額 ; 或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及投資型保單申購本基金者 ;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 得不受最低發行價額之限制規定 五八 自募集日起 日內, 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額為新臺幣 元整, 前開期間之後,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之 明訂募集期間申購人每次申購之最低發行價格及其適用期間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六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 六一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無須辦理簽證 六一 發行實體受益憑證, 應經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刪除 六二 本基金受益憑證之簽證事項, 準用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 本基金採無實體發行 規則 規定 七 本基金成立與不成立 七 本基金成立與不成立 七一 七三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四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及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位數依基金保管機構計價幣別外匯活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辦理, 經理公司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七一 七三 八受益憑證之轉讓八受益憑證之轉讓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 為依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於開始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 元整 本基金不成立時, 經理公司應立即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於自本基金不成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 退還申購價金及加計自基金保管機構收受申購價金之日起至基金保管機構發還申購價金之前一日止, 按基金保管機構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利息計至新臺幣 元, 不滿壹元者, 四捨五入 明訂成立之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金額 修改部分文字 86

90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八二 八三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經經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事務代理機構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自由轉讓 八二 八三 九 本基金之資產 九 本基金之資產 九一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玉山銀行受託保管統一全球動態多重資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事先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專戶 基金保管機構應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本基金計價幣別開立上述專戶 但本基金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資產, 得依資產所在國或地區法令或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契約之約定辦理 九一 九四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 僅限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可享有之收益分配 ) 九五因運用本基金所生之外匯兌換損益, 由本基金承擔 受益憑證之轉讓, 非將受讓人之姓名配合本基金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 並將受讓人受益憑證採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受益無實體發人名簿, 不得對抗經理公司或基金保行, 修正相關管機構 文字 受益憑證為有價證券, 得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自由轉讓 受益憑證得分割轉讓, 但分割轉讓後換發之每一受益憑證, 其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得低於 單位 本基金全部資產應獨立於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自有資產之外,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本於信託關係, 依經理公司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 處分 收付本基金之資產 本基金資產應以 受託保管 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 名義, 經金管會核准後登記之, 並得簡稱為 平衡基金專戶 九四四每次收益分配總金額獨立列帳後給付前所生之利息 新增 十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十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十一一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十一一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配合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且得分割轉讓, 修正相關文字 明訂基金專戶名稱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明訂中華民國境外資產保管基金帳戶名稱 明訂僅限月配型受益權單位得享有收益分配 明訂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外匯兌換損益由基金負擔 另本基金保管費採固定費率 87

91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刪除 十一五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十二 十四 十五 十一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三 ) 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外, 其他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擔 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於計算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收益分配或其他必要情形時, 應分別計算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及費用, 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辦理 可歸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所產生之費用及損益, 由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投資人承擔 各項費用之支付幣別, 依市場實務或協議之議訂幣別進行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依本契約規定運用本基金所生之經紀商佣金 交易手續費等直接成本及必要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為完成基金投資標的之交易或交割費用 由股務代理機構 證券交易所或政府等其他機構或第三人所收取之費用及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所生之費用 ;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十一四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本基金不辦有價證券交割, 由經理公司依相關法理基金短期令及本契約之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借款 期借款之利息 設定費 手續費與保管機構為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事務之處理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 ; 十一六除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本基金不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外, 經理公司理短期借為經理本基金或基金保管機構為保款, 另配合第管 處分 辦理本基金短期借款及收十三條項次付本基金資產, 對任何人為訴訟上或異動修改之 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或經理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二條第十二項規定, 或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四項 第十項及第十一項規定代為追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 未由被追償人負擔者 ; 十二本基金任一曆日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依前項內容幣參億元時, 除前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修正適用款款所列支出及費用仍由本基金負擔項, 修正文外, 其它支出及費用均由經理公司負字 擔 十一 新增 新增 受益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明訂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應負擔之支出與費用 依作業實務增列 88

92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一 十二十三二 十二 十二 十二十二十二 十二 一二收益分配權 ( 僅限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享有並行使收益分配權 ) 四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出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基金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 或複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十一 十二十二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十金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二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履行義務 六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前, 或追加募集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八一依規定無須修正本契約而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八五配合本契約變動修正公開說明書內容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之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及本基金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或票券集中保管事 十二 十二十二十二 十二 一二收益分配權 三 四 六 經理公司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明訂僅限月配型受益權單位得享有收益分配 經理公司對於本基金資產之取得及處本基金投資分有決定權, 並應親自為之, 除金管會外國有價證另有規定外, 不得複委任第三人處理 券, 必要時得但經理公司行使其他本基金資產有關要求國外受之權利, 必要時得要求基金保管機構出託保管機構具委託書或提供協助 經理公司就其他行使權利 本基金資產有關之權利, 得委任或複委任基金保管機構或律師或會計師行使之 ; 委任或複委任律師或會計師行使權利時, 應通知基金保管機構 經理公司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就本基金本基金投資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之權, 並得不定期外國有價證盤點檢查本基金資產 經理公司並應依券, 規範國外其判斷 金管會之指示或受益人之請受託保管機求,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採取必要行構須履行義動, 以促使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務 履行義務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開始募集三日修正金管會前, 或追加募集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三日審查基金方內, 及公開說明書更新或修正後三日式 內, 將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向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 八一依規定無須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而酌修文字 增列新投資標的及其風險事項者 八五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變動修正公開酌修文字 說明書內容者 九經理公司就證券之買賣交割或其他投本基金得投資之行為, 應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之資外國有價相關法令, 經理公司並應指示其所委任證券 之證券商, 就為本基金所為之證券投資, 應以符合中華民國證券市場買賣交割實務之方式為之 十二 經理公司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規定請依實務酌修求本基金給付報酬, 並依有關法令及本文字 契約規定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經理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基金保管機構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89

93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二 十二 十九 二十一 十三十二三 十三 三 業之事由致本基金及 ( 或 ) 受益人所受之損害不負責任, 但經理公司應代為追償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淨資產價值低於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人數告知申購人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中揭露 : ( 一 )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分別以新臺幣 美元及人民幣作為計價幣別, 所有申購及買回價金之收付均以投資人所申購或買回受益權單位之計價貨幣為之 ( 二 )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換算比率之計算方式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幣別 面額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與基準受益權單位之換算比率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委託國外金融機構為本基金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與經理公司指定國外證券經紀商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交割手續, 並保管本基金存放於國外之資產及行使與該資產有關之權利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監督及指示, 依下列規定為之 : ( 一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選任或指示, 因故意或過失而致本基金生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 三 )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因解散 破產或其他事由而不能繼續保管本基金國外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另覓適合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更換, 應經經理公司同意 ( 四 ) 基金保管機構得因經理公司之要求, 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請求相關市場及法令資訊之提供與協助, 惟各該保管 處分及收付之作為 不作為, 仍應依經理公司之指示為之 基金保管機構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基金在國外之資產所在地國或地區有關法令或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十二 十三 十三 十九 二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參億元本基金設有時, 經理公司應將淨資產價值及受益人不同類型受人數告知申購人 益權單位 新增 基金保管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新增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辦理本基金之開戶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 明訂經理公司之揭露義務及內容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對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選任 監督及指示等規範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90

94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五 六 七 保管 處分及收付本基金之資產及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專戶之款項,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規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基金保管機構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 如委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處理者, 基金保管機構就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 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如因而致損害本基金之資產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報酬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中華民國或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八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單位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給付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九一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十三 十三 十三 十三 四 五 六 另有規定外, 不得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其代理人 代表人或受僱人履行本契約規定之義務, 有故意或過失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 負同一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約定, 致生損害於本基金之資產者, 基金保管機構應對本基金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金保管機構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義依實務作業務, 透過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票券集酌修文字 中保管事業 中央登錄公債 投資所在國相關證券交易所 結算機構 銀行間匯款及結算系統 一般通訊系統等機構或系統處理或保管基金相關事務 但如有可歸責前述機構或系統之事由致本基金受損害, 除基金保管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者, 基金保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但基金保管機構應代為追償 新增 明訂基金保管機構責任及義務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本基金保管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費率採固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費率並酌修入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並履行文字 本契約之義務, 有關費用由基金保管機構負擔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得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委任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代為保管本基金購入之有價證券並履行本契約之義務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經理公司提供之收益分配數據, 擔任本基金收益分配之給付人與扣繳義務人, 執行收益分配之事務 七一 (4) 給付依本契約應分配予受益人之可分配收益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91

95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三 十三 十三 九二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權比例分派予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產 十一 十五 十四十一四 十四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如有違反國外受託保管契約之約定時, 基金保管機構應即通知經理公司並為必要之處置 十三 十三 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十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指示或本契約三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漏予他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十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四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 一一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 : 中華民國之上市 上櫃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 ( 以下簡稱興櫃股票 ) 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臺灣存託憑證 公司債 ( 含可轉換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 政府公債 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承銷中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槓桿型 ETF) 商品 ETF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 十四 七二於本契約終止, 清算本基金時, 依受本基金分多益權比例分派予受益人其所應得之資類型銷售 產 九 十三 一 基金保管機構應將其所知經理公司違依實務作業反本契約或有關法令之事項, 或有違酌修文字 反之虞時, 通知經理公司應依本契約或有關法令履行其義務, 其有損害受益人權益之虞時, 應即向金管會申報, 並抄送同業公會 但非因基金保管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而不知者, 不在此限 基金保管機構除依法令規定 金管會依實務作業指示或本契約另有訂定外, 不得將本酌修文字 基金之資料訊息及其他保管事務有關之內容提供予他人 其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員, 亦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或洩露予他人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明訂基金投安全, 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資範圍 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之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為主 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 投資於上揭資產之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中投資於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以下且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新增 明訂基金國內可投資標的 92

96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十四 之期貨信託基金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一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 可投資之國家詳如基金公開說明書, 嗣後如有更新或調整, 應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二條第八項第六款規定向金管會報備並公告 ): 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NVDR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 (REITs) 及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 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 由外國國家或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 含政府公債 公司債 次順位公司債 無擔保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 符合美國 Rule144A 規定之債券 )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一三原則上,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六個月後,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 債券 ( 包含其他收益證券 ) 基金受益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有價證券合計之總金額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 而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 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 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 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一四所謂 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新增 新增 明訂基金國外可投資標的 明訂本基金有價證券之投資比例 新增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 93

97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等之債券 : 1. 中央政府債券 : 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前目以外之債券 : 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但轉換公司債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 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4. 上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等級或規定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5. 本基金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 日後若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致未符合高收益債券定義時, 或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因機構合併 購併或認定條件有所改變而致未符合高收益債券定義時, 不計入第 ( 三 ) 款所訂之投資比例, 經理公司應於檢視後三個月採取適當處置, 以符合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一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含 )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一六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 在特殊情形下, 為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所謂特殊情形, 係指 : 1. 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 2. 依本基金淨資產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 單一或累計投資比率達本基金淨資產百分之二十 ( 含 ) 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 投字第 號函增訂 新增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訂 新增 明訂本基金於發生特殊情形時, 得不受投資比例限制 94

98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十四 三 四 六 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 ( 含本數 ); (2) 證券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 不含當日 )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 含本數 ); (3)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 ( 如政變 戰爭 能源危機 恐怖攻擊 天災等 ) 國內外金融市場( 股市 債市 匯市 ) 暫停交易 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 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或連續 3 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百分之七以上者 ; 3. 俟第 2 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 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 以符合前述第 ( 三 ) 款之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十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四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基金資產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操作或增加投資效率目的, 運用本基金資產從事衍生自股票 債券 利率 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期貨或選擇權, 以及利率交換等證券相關商品, 但須符合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其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所訂之相關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時, 從其修正後規定 ( 二 )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 從事衍生自信用相關金融商品交易 ( 如 : 信用違約交換 CDS CDX index 與 itraxx index), 其交易對手除不得為經理公司之利害關係人外, 並應 十四 十四 三 四 六 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委託證券經紀商, 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 為現款現貨交易, 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委託證券經紀商交易時, 得委託與經理公司 基金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證券經紀商資格者或基金保管機構之經紀部門為之, 但支付該證券經紀商之佣金不得高於一般證券經紀商 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 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 依基金作業實務酌修文字 依實務作業酌修文字 訂定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規範 95

99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金融機構 七 ( 一 ) 經理公司僅得為避險之目的進行換匯 遠期外匯 ( 含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 ) 換匯換利交易 匯率選擇權交易及一籃子匯率避險 (Proxy Hedge, 含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等 ) 等交易 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嗣後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 從其規定 ( 二 ) 本基金所從事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係以直接承作銀行所提供之二種外幣間或一籃子 (basket hedge) 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來進行 ( 三 ) 本基金以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幣別計價之資產 ( 包括持有現金部分 ), 於從事換匯 遠期外匯 換匯換利交易之避險操作時, 其價值與期間, 不得超過持有外幣資產之價值與期間 八二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八八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及公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八九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 十四 十四 十四 新增 七二不得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 明訂基金得以避險為目的進行換匯 遠期外匯等相關交易 明訂本基金僅不得投資於國內未上市未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及次順位金融債券, 而投資國外債券則悉依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辦理 七八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及公明訂所有可司債 ( 含次順位公司債 ) 或金融債券投資之股票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及債券種類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及投資比例十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上限 司債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七九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 明訂投資股票之種類, 並依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96

100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八十三 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 含承銷股票 ) 存託憑證 參與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所表彰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惟認購權證 認股權憑證與認售權證之股份總額得相互沖抵 (Netting), 以合併計算得投資比率上限 ; 刪除 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 投資興櫃股票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八十投資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四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 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興櫃股票之股份總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三 ; 八十投資於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五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 八十投資於參與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六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參與憑證所連結標的以單一股票為限, 且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十四 總數之百分之十 ; 號令號令, 增訂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 認股權憑證 參與憑證之為基金投資標的及股份總額之計算方式 七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該債券應取具 等級以上之信用評等 ; 依第一項第三款將信用評等等級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新增 依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明訂投資興櫃股票之比例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挪移 新增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明訂投資興櫃股票之比例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挪移 新增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明訂投資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之比例限制 其後款次依序挪移 新增 依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及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97

101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八十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超九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投資任一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 國內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槓桿型 ETF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八二投資於符合美國 Rule 144A 債券之總十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一百分之十五 ; 八二投資於經理公司經理之基金時, 不得十收取經理費 ; 二 八二十五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 不在此限 ; 八二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十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六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七十六 七十九 七二十一 七二十二 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 號令, 明訂投資參與憑證之比例限制及信用評等規定 其後款次依序挪移 1. 依基金操作需求,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第 號函增列基金投資單一受益證之比例 2. 依 103 年 10 月 17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 明訂基金受益憑證之投資範圍及投資比例 新增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列 投資於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酌修部分文金時, 不得收取經理費 ; 字 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 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億元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 (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 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依最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項修正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98

102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八二十八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八二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十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九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八三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十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二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八三十六 八三十七 八三十八 投資外國之債券不包括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 本國上巿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 除投資 ETF 外, 投資所屬集團管理之基金受益憑證, 集團基金受益憑證之經理費應至少減半計收 ; 投資經理公司本身及集團之基金受益憑證不得收取申購或買回費 ; 八三不得從事不當交易行為而影響基金十淨資產價值 ; 七 九前項第 ( 五 ) 款所稱各基金, 第 ( 九 ) 款 第 ( 十二 ) 款 第 ( 十四 ) 款及第 ( 二十 ) 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 十四 十四 十四 十四 七二十四 七二十五 七二十八 八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亦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投資於任一創始機構發行之股票 公司債 金融債券及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上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投資於任一受託機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總額, 不得超過該受託機構該次 (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 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上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本基金可投資於高收益債券, 故刪除後段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 新增 依金管會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令號函增訂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限制 新增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列 新增 依 105 年 12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增列 新增 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增訂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九款 第十三款及第十七款所稱所經理之全部基金, 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 配合前項各款次異動並酌修, 另依 99 99

103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四 十五十五 十五 十五 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十第八項第 ( 八 ) 款至第 ( 十六 ) 款 第 ( 十九 ) 款至第 ( 二十二 ) 款 第 ( 二十五 ) 款至第 ( 二十九 ) 款及第 ( 三十一 ) 款至第 ( 三十四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收益分配 一 二 三 本基金累積型受益權單位之收益全部併入基金資產, 不予分配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來源為下列項目 : ( 一 ) 投資非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 ) 之稅後利息收入 現金股利 基金收益分配 ( 二 ) 專屬於月配型所從事非中華民國及中國大陸地區 ( 不含港澳 ) 之外幣間匯率避險交易所衍生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為各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 ( 三 ) 本基金投資之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後之餘額為正數時, 可納入可分配收益 ( 四 ) 經理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可超出上述之可分配收益, 故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配息可能涉及本金 而當月可分配收益其剩餘未分配部分, 可併入次月可分配收益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由經理公司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後, 依本條第四項規定之時間, 按月進行收益分配 十四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 一 二 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額 年 11 月 10 日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修訂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15 條之內容, 刪除相關內容 第七項第 ( 八 ) 至第 ( 九 ) 款 第 ( 十配合本條項一 ) 至第 ( 十三 ) 款 第 ( 十五 ) 至次調整, 酌修第 ( 十八 ) 款及第 ( 二十一 ) 款至第文字 ( 二十五 ) 款規定比例之限制,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收益分配 新增 本基金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利息收入 收益平準金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已實現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各項成本費用後, 為可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以當年度之實際可分配收益餘額為正數方得分配 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低於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經理公司不予分配, 如每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超過會計年度結束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時, 其超過部分併入以後年度之可分配收益 如投資收益之實現與取得有年度之間隔, 或已實現而取 明訂累積型受益權單位不分配收益 月配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來源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100

104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四 五 六 七 八 十六十一六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經經理公司作成收益分配決定後, 應於每月結束後之第二十個營業日前 ( 含 ) 分配之 ; 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資產 本基金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時間及給付方式 經理公司應與受益人約定可分配收益之給付帳戶, 因受益人留存之帳戶無效且失聯時, 該筆收益分配金額將無息保留至可分配收益專戶 月配型新臺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新臺幣伍佰元 ( 含 ) 時 ; 月配型美元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美元伍拾元 ( 含 ) 時 ; 月配型人民幣計價受益權單位之應分配金額, 未達人民幣參佰元 ( 含 ) 時, 受益人同意授權經理公司以該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月配型受益權單位, 該等收益分配金額再申購本基金之申購手續費為零 惟受益人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投資型保單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者, 不受此限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壹點柒 (1.7%)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五 十六十六 三四五六一 得有困難之收益, 於取得時分配之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 應於該會配合實務作計年度結束後, 翌年月第業修改之 個營業日分配之, 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期間及分配基準日由經理公司於期前公告 可分配收益,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倘可分配收益未涉及資本利得, 得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核閱報告後進行分配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以 平衡基金可分配收益專戶 之名義存入獨立帳戶, 不再視為本基金資產之一部分,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本基金 可分配收益依收益分配基準日發行在外之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配, 收益分配之給付應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為之, 經理公司並應公告其計算方式及分配之金額 地點 時間及給付方式 新增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經理公司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逐日累計計算, 並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但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 除本契約第十四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修改之 配合實務作業新增 明訂經理公司報酬及配合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修訂但書 101

105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六 二 十七十一七 十七 三 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國內外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 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零點貳柒 (0.27%) 之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十六 受益憑證之買回十七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後, 受益十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七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惟受益人請求部分買回時, 買回後剩餘之新臺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參佰個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美元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壹拾個單位者 或買回後剩餘之人民幣計價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陸拾個單位者, 除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 投資型保單或證券商財富管理專戶方式申購本基金, 或經經理公司同意者外,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並 十七 二 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外, 投資於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 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未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部分, 經理公司之報酬應減半計收 規定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明訂基金保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管機構之報比率,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酬 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固定費率者適用 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係按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百分之 ( %) 之比率, 加上每筆交割處理費新臺幣元整, 由經理公司逐日累計計算,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曆月給付乙次 保管費採變動費率者適用 受益憑證之買回 一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日後, 受益人得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以書面 電子資料或其他約定方式向經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提出買回之請求 經理公司與基金銷售機構所簽訂之銷售契約, 應載明每營業日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及對逾時申請之認定及其處理方式, 以及雙方之義務 責任及權責歸屬 受益人得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全部或一部, 但買回後剩餘之受益憑證所表彰之受益權單位數不及 單位者, 不得請求部分買回 經理公司應訂定其受理受益憑證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除能證明投資人係於截止時間前提出買回請求者, 逾時申請應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 受理買回申請之截止時間, 經理公司應確實嚴格執行, 並應將該資訊載明於公開說明書 相關銷售文件或經理公司網站 三 本基金買回費用 ( 含受益人進行短線交易部分 ) 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明訂開始接受買回之日期及受益權單位部份買回之最低單位數 買回費用含受益人短線交易所收取 102

106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七 十七 四 五 得經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刪除 刪除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第七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受益人之買回價金按所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之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理公司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 十七 十七 十七 十七 四 五 五 七 並得由經理公司在此範圍內公告後調之費用, 故酌整 本基金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修文字 書之規定 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本基金為給付受益人買回價金或辦理本基金不從有價證券交割, 得由經理公司依金管事短期借款 會規定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並由基金保管機構以基金專戶名義與借款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契約, 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 ( 一 ) 借款對象以依法得經營辦理放款業務之國內外金融機構為限, 亦得包括本基金之保管機構 ( 二 ) 為給付買回價金之借款期限以三十個營業日為限 ; 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之借款期限以十四個營業日為限 ( 三 ) 借款產生之利息及相關費用由基金資產負擔 ( 四 ) 借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 五 ) 基金借款對象為基金保管機構或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利害關係者, 其借款交易條件不得劣於其他金融機構 ( 六 ) 基金及基金保管機構之清償責任以基金資產為限, 受益人應負擔責任以其投資於該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為限 本基金向金融機構辦理短期借款, 如本基金不從有必要時, 金融機構得於本基金財產事短期借款 上設定權利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經理公司應自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或匯款方式給付買回價金, 並得於給付買回價金中扣除買回費用 買回收件手續費 掛號郵費 匯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本基金投資海外, 因時差關係調整買回價金給付日期, 另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訂立買回價金依申請買回之受益權單位計價幣別給付 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 經本基金受益理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之期限指示基憑證採無實金保管機構給付買回價金外, 並應於體發行, 故酌受益人提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修文字 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 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十八受益憑證之買回, 應依同業公會 證新增 增訂受益憑 103

107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七 十七 九 十八十一八 十八 十八 二 三 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最新規定辦理 經理公司以追求本基金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 不歡迎受益人對本基金進行短線申購贖回交易, 本基金短線交易期間定義及買回費用依最新公開說明書規定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十八十八 十八 十八 一 二 三 新增 鉅額受益憑證之買回 證買回作業依據 配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第 29 條第五項, 明定短線交易時間限制 任一營業日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本基金不從額扣除當日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之事短期借款 餘額, 超過本基金流動資產總額及本契約第十七條第四項第四款所定之借款比例時, 經理公司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後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前項情形, 經理公司應以合理方式儘配合第十七速處分本基金資產, 以籌措足夠流動條第五項明資產以支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應於訂買回價金本基金有足夠流動資產支付全部買回給付日, 酌修價金之次一計算日, 依該計算日之每文字 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停止計算買回價格期間申請買回者, 以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之價格為其買回之價格 受益人申請買回有本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時, 得於暫停計算買回價格公告日 ( 含公告日 ) 起, 向原申請買回之機構或經理公司撤銷買回之申請, 該撤銷買回之申請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 應於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前 ( 含恢復計算買回價格日 ) 之營業時間內到達原申請買回機構或經理公司, 其原買回之請求方失其效力, 且不得對該撤銷買回之行為, 再予撤銷 經理公司應於撤銷買回申請文件到達之次一營業日起七個營業日內交付因撤銷買回而換發之受益憑證 本基金受益憑證採無實體發行, 故刪除相關文字 104

108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十九十一九 十九 二 二十二一十 二十 二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十延緩給付九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十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九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付買回價金 : ( 一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所 店頭市場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因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法規或命令限制資金匯出或匯入 ; ( 五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部分或全十部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之情事九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二十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以基準貨幣計二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並依下列原十則計算之 : ( 一 ) 以基準貨幣計算本基金資產總額, 減除適用所有類型並且費率相同之相關費用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本基金初步總資產價值 ( 二 ) 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資產佔本基金資產總額之比例, 計算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初步總資產價值 ( 三 ) 加減專屬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損益後, 得出以基準貨幣呈現之各類型淨資產價值 ( 四 ) 前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加總即為本基金以基準貨幣呈現之淨資產價值 ( 五 ) 第 ( 三 ) 款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按本契約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匯率換算即得出以計價貨幣呈現之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本基金包含不同計價貨幣之受益權單位, 每日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不同計價貨幣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均以基準貨幣及各計價貨幣轉換進 一 二 一 買回價格之暫停計算及買回價金之延緩給付經理公司因金管會之命令或有下列本基金得投情事之一, 並經金管會核准者, 經理資外國有價公司得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並延緩給證券 付買回價金 : ( 一 ) 證券交易所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 ( 二 ) 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 ( 三 ) 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 ( 四 ) 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前項所定暫停計算本基金買回價格之情事消滅後之次一營業日, 經理公司應即恢復計算本基金之買回價格, 並依恢復計算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之, 並自該計算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經理公司就恢復計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買回價格, 應向金管會報備之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計算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新增 明訂暫停計算買回價格, 應於恢復計算日起給付買回價金予受益人 明訂各類型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方法 本基金為多幣別基金, 敘明基金匯率換算風險 105

109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二十 二十 二十 四 行, 存在匯率換算風險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訂, 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除法令或金管會另有規定外, 應依下列計算標準辦理之 : 四一中華民國之資產 :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並經金管會核定之最新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四二國外之資產 : 1. 股票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或認股權憑證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收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或店頭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認購已上市同種類之增資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認購初次上市之承銷股票, 以實際認購價格為準, 待正式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掛牌後, 準用上開規定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 :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依序由彭博資訊 ( Bloomberg ) 路透社 (Reuters) 債券交易商等價格資訊提供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證券相關商品 : (1) 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收到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證券交易所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自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二十 三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計算錯誤訂定國內外之處理方式, 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 之資產計算金管會核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標準 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及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辦理之, 該計算標準及作業辦法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因時差問題, 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 ( 計算日 ), 並依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 前, 經理公司可收到之價格資訊計算淨資產價值 新增 明訂國內資產價格計算標準 新增 明訂國外資產價格計算標準 106

110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2) 期貨 :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取得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 (3) 前開規定之計算日無法取得最後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者,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或結算價格代之 (4)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4. 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 投資單位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各相關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如計算日當日無收盤價格,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經理公司洽商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主 未於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為準 如上述資訊無法取得時, 將依序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路透社 (Reuters) 資訊系統所提供之價格及淨資產價值為依據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5. 參與憑證 : 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中午 12 時前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並換算匯率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依序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 洽商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6. 遠期外匯合約 : 以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結算匯率為主,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結算匯率時,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替代之 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 107

111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二十一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五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八二十八 一 二 三 七 二 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除以該類型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 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各該計價幣別 元 以下小數第四位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部分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為零者, 經理公司應每營業日於經理公司網站揭露前一營業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每單位銷售價格 本基金之清算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 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前述之受益人, 係指繼續持有該 二十一二十一 二十一 二十五 二十五 二十六二十六 二十八二十八 一二七一二 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 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以計算日之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以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至新臺幣分, 不滿壹分者, 四捨五入 經理公司應於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新增 本基金之清算 清算人應儘速以適當價格處分本基金資產, 清償本基金之債務, 並將清算後之餘額, 指示基金保管機構依受益權單位數之比例分派予各受益人 清算餘額分配前, 清算人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金管會申報及公告, 並通知受益人, 其內容包括清算餘額總金額 本基金受益權單位總數 每受益權單位可受分配之比例 清算餘額之給付方式及預定分配日期 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 清算人應將處理結果向金管會報備並通知受益人 時效 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發放日起, 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之收益併入本基金 受益人會議 受益人自行召開受益人會議, 係指繼續持有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修訂每受益權單位計算標準 依實務作業修正文字 依實務作業新增文字 依實務作業修正 依實務作業修正文字 本基金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修相關內容 108

112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二十八 二十九二十九 五 一 三十三一十 三十 二 類型受益憑證一年以上, 且其所表彰該類型受益權單位數占提出當時本基金已發行在外該類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但如決議事項係專屬於特定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者, 則受益人會議應僅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有權出席並行使表決權, 且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該類型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會計 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位數據之帳務, 以基準貨幣 ( 即新臺幣 ) 為記帳單位 二十八 二十九 三幣制十本基金彙整登載所有類型受益權單三位數據之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十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基準貨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本基金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本基金國外資產之匯兌轉換, 含每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及各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 先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時間下午四時三十分路透社 (Reuters) 所提供之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 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臺北外匯交易市場所示美元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 外幣對美元之匯率時, 將以彭博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資訊替代之 如均無法取得前述匯率時, 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但基金保管機構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間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之匯款, 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五 一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 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 會計 新增 幣制 本基金之一切簿冊文件 收入 支出 基金資產總值之計算及本基金財務報表之編列, 均應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 但本契約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不在此限 新增 本基金發行外幣計價受益權單位, 增修相關條文 明訂基金以基準貨幣新台幣為記帳單位 依實務修正部分文字 增訂匯率換算依據 109

113 信託契約開放式平衡型基金信託契約範本說明 條項款內容條項款內容 三十 三十一三十一 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二 三 一 若臺北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 則美元對新臺幣取得之時間以前項各該外幣交易價格換算為美元之時間為準 通知及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但專屬於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事項, 得僅通知該類型受益權單位受益人 : 一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 僅限通知月配型各計價類別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 ) 二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各類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一依前項第 ( 一 ) 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四二依前項第 ( 二 ) 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四三同時以第 ( 一 ) ( 二 ) 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六 四 本條第二項第 ( 三 ) 款及第 ( 四 ) 款規定應公布之內容及比例,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 從其規定 準據法 關於本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及國外資產之保管 登記相關事宜, 應依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法令之規定 刪除 三十一 三十一 三十一 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三十一 三十二 三十五三十五 一 新增 通知及公告 經理公司或基金保管機構應通知受益人之事項如下 : 一二本基金收益分配之事項 二二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四一依前項第一款方式通知者, 除郵寄方式以發信日之次日為送達日, 應以傳送日為送達日 四二依前項第二款方式公告者, 以首次刊登日或資料傳輸日為送達日 四三同時以第一 二款所示方式送達者, 以最後發生者為送達日 新增 準據法 新增 附件 本契約之附件一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之規定有同一之效力 新增臺北外匯交易市場改變交易方式時, 匯率換算之方式 依實務作業修正部分文字 依實務作業修正部分文字 依實務作業修正部分文字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酌修文字 依實務作業新增 依實務作業新增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已由金管會發佈, 不另作為契約附件 五 其他金管會規定應特別記載之事項 : 無 110

114 附錄一 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 應揭露之事項 : 美國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 : 幣別 美元 國內生產毛額 US$ 兆元 經濟成長率 2.4% 平均國民所得 US$ 4 萬 6,129 元 產值較高產業金融暨房地產服務業 專業及商業服務業 政府部門 製造業 教育暨醫療服務 及社會扶助業 出口總金額 US$ 1 兆 6,351 億元 主要出口產品石油及提煉自瀝青質礦物之油類 航空器 客車 汽車零件 積體電路 金 電 腦設備及附件 醫療設備與用具 大豆 辦公設備 主要出口國家加拿大 墨西哥 中國大陸 日本 英國 德國 韓國 荷蘭 巴西 香港 比 利時 法國 新加坡 臺灣 進口總金額 US$ 2 兆 3,720 億 主要進口產品原油 小客車 電腦設備及零件 汽車零件 無線電話 醫藥製劑 電視接收器 具 辦公設備 積體電路 主要進口國家中國大陸 加拿大 墨西哥 日本 德國 韓國 沙烏地阿拉伯 英國 法國 (2) 主要產業概況 : 印度 台灣 美國重要產業以金融 保險 通訊 機械 電子 金屬 農業機械 運輸設備等高科技工業及食品加工 印刷業為主 技術性工業在全國排名居領先地位, 其主要範疇為醫學 生化藥學 通訊工業 電腦軟體工 業 高級材料工業 環境技術業等 而高技術產業主要範疇為醫學 生化藥學 通訊工業 電腦軟體工業 高級材料工業 環境技術業等 近年產業結構朝向附加價值之高科技產業及服務業發展, 目前大力發展生 物科技及奈米科技 在醫療器材及生物科技方面, 伊州有 350 多個醫療科技製造商 生物科技及大型製藥 廠, 這些生物科技群皆由伊州聯邦實驗室及全州頂尖之研究型大學所支助 伊州完整且平均的產業分布, 利於發展各種生物科技相關業務, 加州及美國東部以外最大的生物科技產業集中區, 業者家數有 3,572 家, 從業人口數為 79,961 人 農產品則盛產黃豆 玉米 大豆 小麥及豬 牛 羊等 農產品產值每年約 83 億美元, 其中玉米約占 40%, 黃豆約占 1/3, 其他如大豆 小麥等產量亦極為豐富, 其中大多外銷, 牲畜產品及奶製品約占 22%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無外匯管制 2. 證券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 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股票總市值金額上市公司家數數量 (10 億美元 ) (10 億美元 ) 紐約證券交易所 n/a n/a n/a n/a 111

115 b.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元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度 紐約證券交易所 n/a n/a c. 最近 2 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週轉率 (%) 本益比證券市場名稱 紐約證券交易所 n/a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 公司內部或一般營運之變動 更換重要職員及董事 處分財產 減資 增資 合併等有關權利與義務之事項, 應適時提出報告 4. 證券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a. 交易所 : 紐約證券交易所 美國證券交易所 美國店頭市場 b. 上市股票種類 : 股票 公債 公司債 認購權證 共同基金 c. 主要指數名稱 : 道瓊工業指數 Nasdaq 綜合指數 d. 交易時間 : 週一 ~ 五 9:30~16:00 e. 交割制度 : 成交日後第三個營業日 大陸地區經濟環境簡要說明 1. 經濟發展及主要產業概況 : (1) 經濟發展 : 幣別 人民幣 國內生產毛額 萬億美元 平均國民所得 8,016 美元 經濟成長率 6.9% 產值較高產業農副食品加工業 ; 紡織業 ; 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 ; 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通用設備製造業 ; 專用設備製造業 ; 汽車製造業 ; 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 ; 電腦 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 電力 熱力生產 和供應業等 出口總金額 2 兆 2,749.5 億美元 主要出口產品電話機 自動資料處理設備及其零件 積體電路 鞋類 電視機 ( 包括整套散 件 ); 燈具 照明裝置及其部件 ; 液晶顯示板 二極體及類似半導體器件 傢俱 及其零件等 主要出口國家美國 香港 日本 韓國 德國 越南 英國 荷蘭 印度 新加坡 進口總金額 1 兆 6,819.5 億美元 主要進口產品集成電路 鐵礦砂及其精礦 原油 汽車含整套散件 液晶顯示板 大豆 通 斷保護電路裝置及零件 二極體及類似半導體器件 自動處理資料處理設備的 112

116 零件等 主要進口國家韓國 美國 臺灣 日本 德國 澳大利亞 瑞士 馬來西亞 巴西 泰國 (2) 主要產業概況 : 糧食生產再獲豐收 : 全年糧食產量 6 兆 2,144 萬噸, 比上年增加 1441 萬噸, 增產 2.4% 其中, 夏糧產量 1 兆 4,112 萬噸, 增產 3.3%; 早稻產量 3369 萬噸, 減產 0.9%; 秋糧產量 4 兆 4,662 萬噸, 增產 2.3% 全年穀物產量 5 兆 7,225 萬噸, 比上年增產 2.7% 其中, 稻穀產量 2 兆 825 萬噸, 增產 0.8%; 小麥產量 1 兆 3,019 萬噸, 增產 3.2%; 玉米產量 2 兆 2,458 萬噸, 增產 4.1% 工業生產平穩增長 : 全年全部工業增加值 22 兆 8,974 億元, 比上年增長 5.9% 規模以上工業增加值增長 6.1% 在規模以上工業中, 分經濟類型看, 國有控股企業增長 1.4%; 集體企業增長 1.2%, 股份制企業增長 7.3%, 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增長 3.7%; 私營企業增長 8.6% 分門類看, 採礦業增長 2.7%, 製造業增長 7.0%, 電力 熱力 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增長 1.4% 固定資產投資 : 全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 56 兆 2,000 億元, 比上年增長 9.8%, 扣除價格因素, 地區投資 14 兆 416 億元, 增長 8.7%; 東北地區投資 4 兆 806 億元, 下降 11.1% 市場銷售穩定增長 : 全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 30 兆 931 億元, 比上年增長 10.7%, 扣除價格村消費品零售額 4 兆 1 因素, 實際增長 10.6% 按經營地統計, 城鎮消費品零售額 25 兆 8,999 億元, 增長 10.5%; 鄉,932 億元, 增長 11.8% 按消費類型統計, 商品零售額 26 兆 8,621 億元, 增長 10.6%; 餐飲收入額 3 兆 2,310 億元, 增長 11.7% 全年貨物進出口總額 24 兆 5,741 億元, 比上年下降 7.0% 其中, 出口 14 兆 1,255 億元, 下降 1.8%; 進口 10 兆 4,485 億元, 下降 13.2% 貨物進出口差額( 出口減進口 )3 兆 6,770 億元, 比上年增加 1 兆 3,244 億元 全年服務進出口總額 7,130 億美元, 比上年增長 14.6% 其中, 服務出口 2,882 億美元, 增長 9.2%; 服務進口 4,248 億美元, 增長 18.6% 服務進出口逆差 1,366 億美元 全年吸收外商直接投資 ( 不含銀行 證券 保險 ) 新設立企業 26,575 家, 比上年增長 11.8% 實際使用外商直接投資金額 7,814 億元 ( 折 1,263 億美元 ), 增長 6.4% 其中 一帶一路 沿線國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資新設立企業 2,164 家, 增長 18.3%; 實際使用外商直接投資金額 526 億元 ( 折 85 億美元 ), 增長 25.3% 資料來源 : 貿協全球資訊網 (3) 外匯管理及資金匯出入規定 : 人民幣屬於管制貨幣, 不能自由兌換, 目前中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 參考一來子貨幣進行調節, 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人民銀行曾公佈一藍子貨幣的組成貨幣但未透露各自比重 (4) 最近 3 年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之最高 最低及年底值變動情形年度 最高價 最低價 收盤價 ( 年度 ) 證券市場概況最近兩年發行及交易市場概況 a. 發行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名稱股票發行情形債券發行情形 資料來源 :Bloomberg 113

117 上市公司家數 股票總市值金額數量 (10 億美元 ) (10 億美元 ) 上海證交所 b. 交易市場概況 : 證券市場 股價指數 證券總成交值 (10 億美元 )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證券類別成交金額 (10 億美元 ) 股票債券 年度 上海證交所 c. 最近 2 年市場之週轉率 本益比 : 證券市場名稱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週轉率 (%) 本益比 上海證券交所 資料來源 :World Federation of Exchanges, Bloomberg 3. 市場資訊揭露之規定 : 上市公司需定期公佈年度 半年度及季度財務報告 重大事件及收購 合併等臨時事件有公開揭露的義務 4. 證券之交易方式與制度 A. 交易所 : 上海證券交易所 B.. 主要指數名稱 : 上海綜合股價指數 C. 交易時間 : 週一 ~ 五 9:30~11:30 13:00~15:00 D. 交割制度 : 成交日後第二個營業日 二 投資國外證券化商品或新興產業, 其最近二年國外市場概況 : REITs 大致分為三大類, 權益型 (Equity REITs) 抵押型 (Mortgage REITs) 混合型 (Hybrid REITs) 權益型 REITs 直接參與不動產投資與經營, 主要收入來自於租金收入與買賣不動產的價差利潤 市場上大部 份 REITs 多屬於此類型 抵押型 REITs 並不直接投資房地產, 而是以金融仲介者的角色, 直接放款給缺乏資 金的房地產開發商或經營者, 來賺取利息收入, 或是投資不動產貸款 (mortgages) 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 (MBS), 主要收入來自於利息收入與融資借貸的手續費 市場上抵押型 REITs 的數量較少, 不到 10% 混合型 REITs 則是綜合權益型與抵押型 REITs 二者的業務, 除經營商用不動產外, 還從事放款業務 基金經理人會 依照不動產市場景氣與利率變動, 隨時調整二者的投資比率 2016 年 8 月 31 日起,S&P Dow Jones 指數與 MSCI 指數二家全球最大的市場指數機構, 將權益型 REITs 與其它上市房地產管理公司自旗下指數的金融部門類別中拆分出來, 形成獨立的一個新部門類別 房地 產, 而抵押型與混合型 REITs 則繼續保留在金融部門內 二家指數目前皆採用國際最常用的 GICS 部門分類 法, 而房地產部門則成為 GICS 分類法自 1999 創立以來首次新增的部門纇別 這次全球性的指數部門變動, 將進一步提升 REITs 的市場地位以及在資產配置上的重要性 截至 2017/1/31, 若以全球股市來看, 在 S&P Global BMI (Broad Market Index) 指數中, 房地產部門市值佔全球股市約 4.1%, 其中 REITs 又佔房地產部 114

118 門市值約 70.0% 全球 REITs 總市值若以 S&P Global REIT 指數總市值來代表, 約 1.33 兆美元 ; 若以國家別, 美國佔 64.8% 日本佔 8.5%, 澳洲佔 7.2% 歐盟佔 5.9% 英國佔 4.4% 新加坡佔 2.7% 其它 6.5%; 若以行業別, 零售 (Retail REITs) 佔 27.7% 多元(Diversified REITs) 佔 15.6% 辦公 (Office REITs) 佔 14.6% 住宅 (Residential REITs) 佔 12.0% 專業(Specialized REITs) 佔 9.4% 健護(Health Care REITs) 佔 8.6% 工業 (Industrial REITs) 佔 7.7% 旅館休閒(Hotel & Resort REITs) 佔 4.4% 權益型 REITs 與一般上市公司最大的不同, 在於稅制與盈餘分配的方式 一般企業需課企業稅 ( 或約略可稱營利事業所得稅 ), 盈餘則可保留作累積資本或再投資之用 REITs 則是至少 90% 的年度盈餘需透過股利配發給股東, 配發的部份免徵企業稅, 而各國法規對前述年度盈餘配發率下限 90% 的規定也可能有些微不同 REITs 的年度盈餘配發率也有可能超過 100%, 因為折舊費用攤提等因素, 該年度的現金流量可能超過收入數字 而無論是一般公司或是 REITs, 依各國所得稅法的不同, 股東皆可能需要被課徵資本利得稅或股利收入稅 另外, 因為 REITs 的盈餘配發率比一般上市公司高, 所以平均股利率大致上也較高於一般上市公司平均 ; 但也可能有相反的情況, 比如說整體 REITs 行情走揚, 市價大幅升高後, 平均股利率也有可能低於一般上市公司平均 美國 - 以 REITs 起源地美國來說, 自 1960 年法規催生以來, 已有 50 多年歷史 目前稅制上針對 REITs 盈餘處理有彈性管理, 例如有條件允許年度增加保留盈餘並針對這部份額外課徵企業稅, 增加的保留盈餘可能作為開發新建物 增加修繕基金 購併或增加海外投資等用途以增進不動產投資組合的價值 另外, 美國法規允許 REITs 主體可槓桿融資 可直接承作房地產開發案 可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而並非只單單只純粹財務投資, 獎勵稅制 ( 例如特定行業用途的房產交易稅優惠等 ) 也相當多樣, 法規對風險容忍度較高的同時機會也多 美國 REITs 產業在 2008 金融海嘯前後也曾一度受傷, 但在政府強力營救金融業與房地產業, 以及量化寛鬆 (QE) 政策刺激下, 行業景氣得以復甦, 截至 2016 年市值已較 2010 年成長將近一倍 日本 J-REITs 起步較晚,2001 年 9 月首家 J-REITs 開始上市, 直到 2007 年 10 月成長至 42 家, 截至 2016 年底已成長至 56 家, 目前全部皆為日幣計價 作為安倍經濟學 再通膨, 以及 2011 年東日本大地震後加速都市更新的政策重點目標, 日本政府透過支持 J-REITs 以活絡房地產業, 除了持續彈性鬆綁法規, 日本央行也將 J-REITs 列為其量化寬鬆購買證券的主要類別之一, 資金更加流入推升該類證券價值 國土交通省並公布了 2020 年 REITs 等資產規模 30 兆日圓倍增 目標 J-REITs 公司在 2014 年前幾乎沒有任何一家投資海外房地產, 雖然法規未禁止投資海外, 但資金面限制仍多 2014 年 12 月修改投信法後, 解除了 REITs 最大股東出資不可超過 50% 的嚴格限制, 進一步為 J-REITs 投資海外提供資金助力, 截至 2016 年底已有二家 J-REITs 投資了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為限制風險, 日本法規目前限制 REITs 只能作財務投資, 仍不允許 REITs 直接承作房地產開發案, 也不允許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澳洲 首家 A-REITs 於 1971 年上市, 目前上市家數接近 50 家 A-REITs 在亞太地區內算是法規寬鬆度最接近美國的, 就法規本身來說並未針對 REITs 設立專法, 而是依一般公司法 稅法 證交所上市規定, 以及市場實務等來管理 澳洲與美國一樣, 法規也允許 REITs 主體可直接承作開發案, 也可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加上對股東出資 槓桿融資等限制較少, 因此 A-REITs 裡自然容易產生管理區域 資產規模 獲利率皆屬國際級的公司, 行業內的併購活動熱度在全球僅次於美國 A-REITs 的幾家龍頭公司長期皆深耕海外房地產, 除澳洲本地之外, 海外投資最多的地區為美國 紐西蘭 英國 新加坡 2002 年起發展迄今成長速度快, 已超越香港上市 REITs 總市值的二倍, 成為僅次於日本 澳洲的亞太 REITs 第三大市場 新加坡法規目前限制 REITs 只能作財務投資, 仍不允許 REITs 直接承作房地產開發案, 也不允許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但也由於新加坡本身地小, 房地產供應量本就有限, 加上經 115

119 濟上依靠外資流入, 因此對 REITs 的外資股東無任何限制, 較澳洲的有限度開放 以及日本的純內資限制更加寬鬆, 導致新加坡 REITs 投資海外房地產的家數比重是全球最高的, 且截至 2016 年七月底,32 家上市 REITs 中就有 10 家的投資組合是完全純投資海外 英國 雖然 REITs 的相關法規遲至 2007 年 1 月才上路, 但英國靠著頂尖的商業經營環境與技巧, 透過開發商 物業公司間大量整併擴大 REITs 市場, 目前英國不動產市場中 REITs 的市值比重已達約六成, 高於新加坡與日本的不到五成 法規也允許 REITs 主體可直接承作開發案, 也可直接參與所投資物業的管理, 加上對股東出資 槓桿融資等均未有太多限制 但英國脫歐決定可能對當地 REITs 市場帶來挑戰, 除了跨國企業總部 大量高端白領勞工可能離開英國外, 英鎊貶值也可能增加房地產開發的成本 116

120 附錄二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一 本計算標準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貨幣市場基金及類貨幣市場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計利息及折溢價攤銷為 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以該債券之到期日 (Maturity) 作為折溢價之攤銷年期 類貨幣市場基金於轉型基準日以前所購入之資產, 則以轉型基準日之帳列金額為買進成本 另, 類貨幣市場 基金購入債券所支付之交割款項中, 賣方依其持有債券期間按票面金額及利率計算之應計利息扣繳稅款, 按 該債券剩餘到期日 (Maturity) 攤銷之 三 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金資產價值計算, 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 四 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 一 ) 股票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 ) 等價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以計算日 櫃買中心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加權平均成交價為準 ; 未上市 未上櫃之股票 ( 含未經金管會核准上 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 及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之私募股票, 以買進成本為準, 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 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如後撤銷上市 上櫃契約者, 則以核准撤銷當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計算之, 惟有客觀證 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但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時, 從其約定 認購已上市 上櫃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 上櫃契約之興櫃之同種類增資或承銷股票, 準用上開規定 ; 認購初次上市 上櫃 含不須登錄興櫃之公營事業 之股票, 於該股票掛牌交易前, 以買進成本為準 2. 持有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者, 自該股票暫停交易日起, 以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集中交易市 場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與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之最近期依法令公告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 股淨值比較, 如低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該收盤價為計算標準 ; 如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以每一營業日按當時法 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 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 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為上限 惟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 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3. 暫停交易股票於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超過該股票暫停交易前一曆月之每一營業日平均成交量, 且該首日 之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者, 則自該日起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4. 如該股票恢復交易首日之成交量未達前款標準, 或其收盤價仍達最高跌幅者, 則俟自該股票之成交量達前 款標準且收盤價已高於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價格之日起, 始恢復按上市 上櫃股票之計算標準計算之 在成交量 收盤價未達前款標準前, 則自該股票恢復交易前一營業日之計算價格按每一營業日最高漲幅或最 高跌幅逐日計算其價格至趨近計算日之收盤價為止 5. 因財務困難而暫停交易股票若暫停交易期滿而終止交易, 則以零價值為計算標準, 俟出售該股票時再以售 價計算之 6.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吸收合併者, 自消滅公司股票停止買賣之日起, 持有之消滅 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存續公司股數, 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依存續公 117

121 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並於合併基準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7. 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屬新設合併者,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票於合併基準日 ( 不含 ) 前八個營業日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消滅公司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新設公司股票上市日, 持有之消滅公司股數應依換股比例換算為新設公司股數, 於計算日以新設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8. 持有因公司分割減資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 持有之減資原股票於減資新股票開始上市 ( 櫃 ) 買賣日前之停止買賣期間, 依減資原股票最後交易日集中交易市場收盤價格或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計算之 ; 減資原股票之帳列金額, 按減資比例或相對公平價值分拆列入減資新股票之帳列成本 減資新股票於上市 ( 櫃 ) 開始買賣日起按本項 1 之規定處理 9. 融資買入股票及融券賣出股票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10. 以上所稱 財務困難 係指股票發行公司發生下列情事 : (1) 公司未依法令期限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者 (2) 公司因重整經法院裁定其股票禁止轉讓者 (3) 公司未依一般公認會計編製報表或會計師之意見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者 (4) 公司違反上市 ( 櫃 ) 重大訊息章則規定且情節重大, 有停止買賣股票之必要者 (5) 公司之興建工程有重大延誤或有重大違反特許合約者 (6) 公司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且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補正者 (7) 公司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未於規定期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者 (8) 發生其他財務困難情事而被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買中心停止買賣股票者 ( 二 ) 受益憑證 :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或櫃買中心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公告網站之單位淨資產價值為準 ( 三 ) 台灣存託憑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四 ) 轉換公司債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轉換公司債提出申請轉換後, 應即改以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評價, 其評價方式準用第 ( 一 ) 款規定 2.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惟如有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3. 暫停交易轉換公司債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五 ) 公債 :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上櫃者, 優先以計算日櫃買中心等殖成交系統之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當日等殖成交系統未有交易者, 則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 118

122 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含 ) 以上者, 則以該公債前一日帳列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債指數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 含 ) 區間內, 則以前一日帳列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上下 1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台灣公債指數成份所揭露之債券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以上二者均無成交紀錄且該債券之到期日在一年 ( 不含 ) 以下者,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各期次債券公平價格,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六 ) 金融債券 普通公司債 其他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 (1) 上市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3)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以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但計算日證券商營業處所未有成交價加權平均值者, 則採前一日帳列金額, 另按時攤銷帳列金額與面額之差額,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4) 未上市 上櫃者, 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並依相關規定按時攤銷折溢價 (5) 持有暫停交易或上市 ( 櫃 ) 轉下市 ( 櫃 ) 者, 以該債券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最後交易日之成交價加權平均值為成本, 依相關規定按該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攤銷折溢價,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 ; 暫停交易債券於恢復日起按本款 1 之規定處理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1) 上市及上櫃且票面利率為固定利率者, 以計算日之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含 ) 區間內, 則以收盤殖利率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之加權平均成交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如落在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上下 20 bps 區間外, 則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加減 20 bps,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並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上揭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作比較時, 應遵守下列原則 : A. 債券年期 (Maturity) 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年期不同時, 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公司債參考殖利率, 但當債券為分次還本債券時, 則以加權平均到期年限計算該債券之剩餘到期年期 ; 債券到期年限未滿 1 個月時, 以 1 個月為之 ;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之法定到期日與預定到期日不同時, 以預定到期日為準 ; 有 call 權及 put 權之債券, 其到期年限以該債券之到期日為準 B. 債券信用評等與櫃買中心公佈之公司債參考殖利率所載信用評等之對應原則如下 : (A) 債券信用評等若有 + 或 -, 一律刪除 ( 例如 : A- 或 A+ 一律視為 A) (B) 有單一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保證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有聯合保證銀行之債券, 以主辦銀行之信用評等為準 ; 以資產擔保債券者, 視同無擔保, 無擔保債券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 119

123 評等為準 ; 次順位債券, 以該債券本身的信用評等為準, 惟當該次順位債券本身無信用評 等, 則以發行公司主體之信用評等再降二級為準 ; 發行公司主體有不同信用評等公司之信 用評等時, 以最低之信用評等為準 (C) 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 資產基礎證券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評等級以受益證 券本身信評等級為準 (2) 上櫃且票面利率為浮動利率者, 按本條第 ( 十五 ) 項 2 之規定處理 3. 債券若為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所稱之問題公司債, 則依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辦理 ( 七 ) 附買回債券及短期票券 ( 含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 以買進成本加計至計算日止 按買進利率計算之應收利息為準, 惟有客觀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業已減損, 應認列減損損失 ( 八 ) 認購 ( 售 ) 權證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櫃買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 之收盤價格為準 ( 九 ) 國外上市 / 上櫃股票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 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經理 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司應於內部控制 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 ) 國外債券 :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或中 價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 專業機構 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基金經理公 司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載明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之適用時機 ( 如 : 一個月 二個月等 ) 及重新評價之合理周 期 ( 如 : 一周 一個月等 ) ( 十一 ) 國外共同基金 : 1. 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資訊公司取得各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之收盤價 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國外次保管銀行 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 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未上市 ( 櫃 ) 者,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 取得國外共同基金公司最近之淨值為準 持有暫停交易者, 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 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 ; 如暫停期間無通 知或公告淨值者, 則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淨值計算 ( 十二 ) 其他國外投資標的 : 上市者, 依計算日之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者, 依規範各該國外投資 標的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投資說明書 公開說明書或其他類似性質文件之規定計算其價格 ( 十三 )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 上市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上櫃者, 以計算日櫃買 中心等價自動成交系統之收盤價格為準 ; 未上市 上櫃者, 以計算日受託機構最新公告之淨值為準, 但證 券投資信託契約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 十四 ) 結構式債券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未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持券者 : 依本條 ( 六 )1 及 3 之規定處理 2.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且於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出售部分後之持券, 及 95 年 1 月 1 日 120

124 以後 ( 含 ) 購買者 : 至少每星期應重新計算一次, 計算方式以 3 家證券商 ( 含交易對手 ) 提供之公平價格之平均值或獨立評價機構提供之價格為準 ( 十五 ) 結構式定期存款 : 1.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含 ) 購買者 : 以存款金額加計至計算日止之應收利息為準 2.95 年 1 月 1 日以後 ( 含 ) 購買者 : 由交易對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十六 ) 參與憑證 : 以計算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時間內可收到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 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 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 以基金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隸屬集團之母公司評價委員會 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五 國內 外證券相關商品 :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 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 以計算日自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約定之價格資訊提供機構所取得之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2 期貨: 依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以計算契約利得損失 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 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 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遠期外匯合約 : 各類型基金以計算日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 惟計算日當日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 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第四條除暫停交易股票及持有因公司合併而終止上市 ( 櫃 ) 之股票於股份轉換停止買賣期間外, 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者, 以最近之收盤價格 加權平均成交價 成交價加權平均殖利率換算之價格 平均價格 結算價格 最近價格 成交價 買價 中價 參考利率 公平價格 公平價格之平均值 結算匯率代之 七 國外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有關外幣兌換新台幣之匯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時點之價格為準 121

125 附錄三 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依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號函辦理一 法源依據及目的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基金淨值是要表達最接近基金真正的市場價格, 惟淨值的準確性會受到來自不同交易制度 時差 匯率 稅務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導致需調整淨值, 在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前題下, 減少業者過度繁複且不具經濟價值之作業程序, 爰訂定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二 適用情形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以保護投資人 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賠償投資人外, 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 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 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 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 三 各類型基金適用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如下 : ( 一 ) 貨幣市場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125%( 含 ); ( 二 ) 債券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三 ) 股票型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5%( 含 ); ( 四 ) 平衡型及多重資產型基金 : 淨值偏差發生日淨值之 0.25%( 含 ); ( 五 ) 保本型 指數型 指數股票型 組合及其他類型基金 : 依其類別分別適用上述類別比率 四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前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除依第六條之控管程序辦理外, 應儘速計算差異金額並調整基金淨資產價值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五 若基金淨值調整之比率達第三條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 投信事業於辦理差額補足作業之處理原則如下 : ( 一 ) 淨值低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應進行帳務調整, 但不影響受益人之總申購價金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贖回款差額, 自基金專戶撥付予受益人 ( 二 ) 淨值高估時 1. 申購者 : 投信事業須就短付之單位數差額, 補發予受益人並調整基金發行在外單位數 2. 贖回者 : 投信事業須就已支付之溢付贖回款差額, 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六 原則上, 投信事業必須去補足由於某些受益人受惠而產生的損失給基金, 且只要當淨值重新計算並求出投信事業應補償基金的金額, 投信事業應對基金資產進行補足 ( 一 ) 知會金管會 同業公會 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之簽證會計師 ( 二 ) 計算偏差的財務影響及補足受益人的金額 ( 三 ) 基金簽證會計師對投信事業淨值偏差之處理出具報告, 內容應包含對基金淨值計算偏差的更正分錄出示意見 基金淨值已重新計算及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等 ( 四 ) 檢具會計師報告, 將補足金額或帳務調整內容陳報金管會備查 122

126 ( 五 ) 公告並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及受益人, 淨值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失的方式, 並為妥善處理 ( 六 ) 除遇有特殊狀況外, 投信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7 個營業日內公告, 並自公告日起 20 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 七 ) 投信事業事後應檢討更正之行動方案 處理步驟 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 八 ) 於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基金淨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 及陳述偏差的淨值已重新計算 基金 / 投資人遭受的損失金額及支付的補足金額 七 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金管會備查後施行 ; 修正時, 亦同 123

127 附錄四 經理公司設置評價委員會運作機制 : 經理公司運用基金所持有國外之股票 債券發生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第四條第 ( 九 ) 及第 ( 十 ) 項規定之情事時, 則以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所提供之公平價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 確保基金淨值符合理的公平價值 各項投資標的如有下列情形者, 應通知或呈報評價委員會 : ( 一 ) 股票 : 1. 基金所持有之股票發生下列情事之ㄧ者 : (1). 個股之暫停交易原因如下列 : A. 無成交量 B. 公司在籌劃重大事項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有關事項尚存在不確定性, 依規定停牌, 公告之訊息皆不影響公司之股價 C. 重大事項宣告及股本變動 ( 現金增減資 ) D. 停牌期間公司會計師更換 E. 被發現有涉及嚴重違規行為或正被監管機構調查 F. 未能依當地證券交易市場規定之期限內公告財務報表 G. 其它原因 (2). 突發事件造成交易市場關閉 ; (3). 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停止交易 (4). 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 2. 通知及開會程序 : (1). 首次停牌日的次一營業日, 系統發出暫停股票通知單通知基金經理人與評價委員會委員, 經理人依通知單內容勾選停牌原因 基金所持有之股票如發生前款情事, 應於通知日後 5 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會議 (2). 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為基準日, 尚在停牌之股票, 次一營業日系統發出暫停股票通知單通知基金經理人與評價委員會委員, 經理人依通知單內容勾選停牌原因 基金所持有之股票如發生前款情事, 應於通知日後 5 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會議 於期間若有特殊狀況得由投資單位或委員隨時召開會議 3. 評價之機制與程序 : 基金所持有之股票如有發生第一項第一款情事 : (1). 個股之暫停交易原因為第一目 A 至 C 則以最後收盤價評價 (2). 除上述情事外 : A. 由投資單位在蒐集市場最新消息 專業機構 ( 含海外託管機構 海外投資顧問 ) 或券商所提出之專業報告 於評價委員會議中報告, 並經委員們評定該股票合理之公平價格 B. 公司若出現嚴重財務困難或重大問題時, 應依下列評價方式處理 a. 取具最近期之財務報告, 計算公司每股淨值投資單位應取得該股票暫停交易日前最近期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b. 每股淨值與暫停交易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或暫停交易當日最後成交價比較如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或暫停交易當日最後成交價低於每股淨值時, 以該收盤價或成交 124

128 價為計算標準 ; 如收盤價或成交價高於每股淨值時, 則依評價委員會決定評價日後, 以每一營業日按當地交易所當時法令規定之最高跌幅計算之該股票價格至淨值為準 上揭計算之價格於該股票發行公司於暫停交易開始日後依當地法令公告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時, 一次調整至最新之財務報告所列示之每股淨值, 惟以暫停交易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或暫停交易當日之成交價為上限 若最新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為非標準式核閱報告時, 則採最新二期依法令公告財務報告所分別列示之每股淨值之較低者為準 前述所稱之營業日係指台灣證券市場交易日 ( 二 ) 債券 : 1. 以債券市場而言, 所謂 暫停交易 為是下列幾種情況 : (1). 債券在當地交易所掛牌, 而被當地交易所命令暫停交易 (2). 債券發生違約之情事且已無市場報價 2. 評價委員會啟動時機 : (1). 上述情況若發生其一時, 於五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委員會 (2).1. 當投資之債券連續 5 個交易日彭博 (Bloomberg) 且路透社 (Reuters) 終端機無價格時, 次一營業日系統發出久無報價通知單通知基金經理人與評價委員會委員, 並於通知日後 5 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會議 2. 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為基準日, 若已發生上述情況仍無法取得報價之債券, 次一營業日系統發出通知單通知基金經理人與評價委員會委員, 並於通知日後 5 個營業日內召開評價會議 (3). 評價委員會成員對所投資之債券價格存有疑義時, 即可請投資單位分析該債券現行之潛在風險, 並建議召開評價委員會, 了解該債券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及因應措施 3. 評價之機制與程序 : (1) 尋求外部專業機構評價報告 ( 擇一 ) A. 國際信評機構 Moody s 出具之債券平均殘餘價值回復比率報告國際信評機構 Moody s 每年均針對過去 20 年, 每一種債權順位之債券違約後殘餘價值回復比率出具統計報告, 藉由此份報告來評估該等級之債券若發生違約後, 殘餘價值回復比率 可做為評估違約債券殘餘價值的依據 B. 委請海外投資顧問公司之評價委員會出具評價資料若該檔基金聘有海外顧問團隊, 則將委請顧問之評價委員會出具該暫停交易債券之評價資料 C. 尋求第三方公正單位之評價資料以下二個方法可擇一選用 : 公司請全球市值前十大的債券交易券商, 出具對該債券的公平價值之評估資料 透過路透社或彭博等專業機構所提供之評價模型計算所得之評價數據 (2) 投資團隊出具初步評價報告在取得上述公平價格資料後, 基金經理人與投資團隊在研究後, 出具初步公平價格評估報告, 並即召開公司評價委員會, 將評估報告之結果於會議中提出 (3) 評價委會員評定最適當之公平價格 125

129 評價委員會成員在會議中討論並評定公平價值是否具合理性, 並評定最適當之公平價格 而當價格確定 後, 先以此價格計算基金淨資產價值, 並每日留意是否已有新的市場價格 若該月月底仍無法取得市場 價格時, 將再次召開評價委員會之會議, 重新評定該債券之公平價格 126

130 附錄五 問題公司債處理規則 : 第一條 : 關於本基金持有問題公司債之相關事項,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 本規則所指問題發行公司, 係指公司債之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 一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返還本金 ; ( 二 ) 發行公司未依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之日期清償利息 ; ( 三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其他公司債發生本項第 ( 一 ) 款或第 ( 二 ) 款之情事 ; ( 四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人所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者 ; ( 五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有停止營業 聲請重整 破產 解散 出售對公司繼續營運有重大影響之主要資產或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且無力即時償還本息 ; ( 六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於公開場合中, 表明發行公司將無法如期償還其所發行公司債之本息或其他債權 ; ( 七 ) 其所發行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時, 發生違約交割情事, 且違約交割者為發行公司之關係人者 ; ( 八 ) 本基金所購入之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之資產遭受扣押 查封, 自該扣押查封之日起十五日內未能解除, 足以嚴重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九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代表人或董事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事而遭法院收押或檢調機關偵辦, 而其情節重大, 足以影響發行公司之清償能力者 ; ( 十 ) 本基金所購入公司債未獲清償前, 發行公司發生其他足以嚴重影響該公司清償本金或利息能力之情事 前項第 ( 四 ) 款及第 ( 七 ) 款所稱關係人, 係指發行公司董事長或與發行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者 第三條 : 本規則所指之基準日, 係指經理公司將本基金持有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 依其帳面價值, 加計至基準日前一日之應收利息, 撥入獨立子帳戶之日, 即 : ( 一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一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約應償還本金之日 ( 二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二 ) 款之情事時, 指公司債之受託契約所定清償期限之日 ( 三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之情事時, 指發行公司依各該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應返還本金或利息之日 ( 四 ) 發行公司發生前條第一項第 ( 四 ) 款至第 ( 十 ) 款之情事時, 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 以下簡稱投信投顧公會 ) 決議通知經理公司之日, 第 ( 八 ) 至 ( 十 ) 款所稱足以影響發行公司清償能力者, 須經投信投顧公會之決議認可 ( 五 ) 前條第一項第 ( 三 ) 款所定基準日之事由, 已經當日新聞媒體披露者, 以該日為基準日 未經媒體披露者, 則以投信投顧公會將前開事由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日為基準日 127

131 ( 六 ) 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基準日, 如非營業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第四條 : 本規則所指 子帳戶, 係指經理公司為保管本基金所持有之各問題發行公司所發行之問題公司債, 於本基金之專戶外, 另行於基金保管機構設置之獨立帳戶, 專記載各問題公司債之資產 第五條 : 子帳戶受益人, 係指於基準日當日持有問題公司債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 第六條 : 經理公司對問題公司債之處理 ( 一 ) 本基金所持有之公司債, 其發行公司發生本規則第二條所定之事由時, 經理公司應自基準日起, 將本基金中所持有之問題公司債, 依基準日之不同, 分別轉撥不同之子帳戶, 並於轉撥之同日, 以書面報金管會核備 ( 二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應為每一子帳戶製作個別之帳冊文件, 以區隔子帳戶資產與本基金專戶之資產 ( 三 ) 自基準日起經理公司對本基金資產之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方式依下列方式為之 : 基金專戶之資產應依發行單位數計算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公告之 基金設有子帳戶者, 應於基準日公告子帳戶資產帳面價值 子帳戶單位數 子帳戶單位淨資產價值及備抵跌價損失金額, 有明確證據顯示子帳戶資產之價值有變化時, 應重新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子帳戶受益人 ( 四 ) 經理公司應製作子帳戶之受益人名冊, 記載受益人之姓名或名稱 住所或居所 基準日當日受益權之單位數及其轉讓登記等有關資料, 以為分配子帳戶資產之依據 ( 五 ) 經理公司應依現行有關法令 本契約之規定暨金管會之指示, 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向問題發行公司追償 收取債權及處分子帳戶之資產 ( 六 ) 經理公司對子帳戶資產之經理權限, 除追償 收取問題公司債之本息債權 及處分問題公司債以換取對價之決定權外, 不得再運用子帳戶之資產從事任何投資 第七條 : 子帳戶之資產 ( 一 ) 撥入子帳戶之問題公司債帳面價值及至基準日前一日止應收之利息 ( 二 ) 前款本息所生之孳息 ( 三 ) 因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之分配請求權罹於時效所遺留之資產 ( 四 ) 經理公司處分問題公司債所得之對價及其孳息 ( 五 ) 其他依法令或本契約規定屬於子帳戶之資產者 第八條 : 子帳戶資產金額之分配 ( 一 ) 經理公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日, 於子帳戶可分配金額達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時, 將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該子帳戶之受益人 ( 二 )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得由經理公司報經金管會核准變更分配日期外, 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為之 ( 三 ) 子帳戶可分配之金額, 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始得分配 ( 四 ) 每次分配之總金額, 應由基金保管機構另行開立帳戶保管, 不再視為子帳戶資產之一部份, 但其所生之孳息應併入子帳戶資產 128

132 ( 五 ) 記載於子帳戶名冊之受益人, 於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處分後, 得於分配時依其在基準日所持有受益憑證所表彰之權利, 分配其應得之金額 ( 六 ) 子帳戶受益人於受分配時, 可請求經理公司將分配金額轉換成本基金之受益憑證 ( 七 ) 子帳戶受益人對於子帳戶資產之分配請求權, 自經理公司分配資產之通知送達後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時效消滅產生之收益併入子帳戶資產 第九條 : 子帳戶應負擔之費用 ( 一 ) 有關子帳戶所發生之一切支出及費用, 於問題公司債之本息獲償或變現前, 均由經理公司先行墊付 ( 二 )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獲償或變現後, 於分配金額予子帳戶受益人前, 經理公司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支付下列費用 : 1 為取得或處分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之本息所衍生或代墊之一切相關費用 2 子帳戶內之問題公司債所應支付之一切稅捐 3 經理公司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4 會計師查核子帳戶財務報告之簽證費用 第十條 : 經理公司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報酬 ( 一 ) 經理公司就子帳戶資產不計收報酬 ( 二 ) 基金保管機構於子帳戶之資產分配予受益人前, 不得就保管子帳戶資產請求任何報酬 ; 但基金保管機構於每次分配子帳戶之資產予受益人時, 得就保管該子帳戶收取適當的保管費, 惟數額不得超過原信託契約所定之費率 第十一條 : 子帳戶之清算 ( 一 ) 問題發行公司已依和解條件給付價金 或已確定給付不能或無財產可供執行時, 經理公司應依規定清算子帳戶, 將子帳戶之全部剩餘資產分配予子帳戶受益人 ( 二 ) 經理公司依前項規定, 支付子帳戶之費用並將剩餘資產全部分配予受益人後, 應指示基金保管機構結清帳戶 ( 三 ) 本基金如因故實施清算, 惟子帳戶仍有剩餘財產尚待執行時, 得由原經理公司 或移轉由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繼續經理之 第十二條 : 基準日當日之受益人自基準日起即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129

133 附錄六 最近兩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淨資產價值報告書 投資明細表 淨資產價值 變動表及 附註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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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附錄七 最近二年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會計師查核報告 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 動表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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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經理公司 :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董事長鄧潤澤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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