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CONTENTS 1 民事法律关系 2 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 3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4 法人 5 民事法律行为 6 代理 7 诉讼时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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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T 学院 法考 民法总论 BT 学院 陪伴奋斗年华

2 目录 CONTENTS 1 民事法律关系 2 自然人 第一编 民法 3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4 法人 5 民事法律行为 6 代理 7 诉讼时效 2

3 目录 CONTENTS 第一章自然人 1 民事能力 2 监护 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

4 本章框架 4

5 本章学习内容 第二章我们就正式进入 民法总则 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学习中了 由于 民法总则 的出台, 导致自然人这一章的内容变化非常大, 从权利能力到行为能力再到监护到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各个部分都有变化 因此该章节在近几年的法考中应属于重要的章节 本章讲什么的呢? 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 木木出生在一个海边的城市 从出生那一刻起, 木木具有了参与民事活动的 资格证 ( 民事权利能力 ), 但是年幼的木木并不能很好的理解这个世界, 所以不能好好使用自己的资格证 ( 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为了更好的保障木木的权利, 就先为木木请了 保镖 ( 监护制度 ) 木木长大成人后有能力使用自己的 资格证 ( 民事权利能力 + 民事行为能力 ), 保镖 就功成身退了 木木是一个聪明的人, 通过努力的奋斗, 拥有自己的公司和大量财富 有一天, 木木觉得生活很无聊, 决定出海游玩 木木刚刚出海没多久, 就遇到台风, 失去了联系 如果此时, 木木很幸运遇到的只是一阵小风, 可能只是失去了 1 年的联系 ( 宣告失踪制度 ), 如果很不幸, 木木遇到的是十年不遇的飓风, 生还机会渺小 ( 消失 4 年 ), 甚至不可能存活, 因此为了保护配偶等生者的利益, 法院推定木木已经死亡 ( 宣告死亡制度 ), 资格证 取消, 将木木留下的东西进行处理 5

6 本章学习内容 通过上述小故事的讲解, 我们可以得知本章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民事能力 : 民事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个部分 民事权利能力通俗的来说讲的就是资格的问题, 就是你有没有 通行证, 只要有, 你就有民事权利, 没有则不享有民事权利 关键在于理解民事权利的 通行证 是什么? 就是一个字 活! 只要你是自然人, 也就是活着的, 那么你就当然的享有民事权利, 不考虑你的年龄也不考虑你的精神状态 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强调的是在你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后, 你自己是否可以凭借你自己的能力去行使你的权利 而针对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 法律上划分成了三大类 : 完全行为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学习时需要重点掌握, 这是后面制度学习的基础! 6

7 本章学习内容 ( 二 ) 监护制度 : 监护通俗的来说, 就是法律考虑到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可能无法自己保护自己, 因此为了维护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 就给他人每个人配置了一个 保镖 来保护他们,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监护, 而监护人就可以说是一个 保镖 监护制度这一节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 你要知道法律上规定哪些人可以成为这样的 保镖, 你要如何去寻找这个 保镖, 这就是监护人的设立 ; 第二, 你还要知道 保镖 的设立有哪几种形式, 包括法定的 协议的 指定的等等, 这就是监护的类型 ; 第三, 你还需要了解 保镖 要做什么, 这就是监护人的职责 ; 第四, 你也需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开除 保镖, 这就是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考试中监护制度属于每年必考知识点, 需要重点掌握!! 7

8 本章学习内容 ( 三 )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就是说你消失达到一定的时间后, 与你有 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你失踪或者死亡的制度 同学可能会问, 我消失就消失, 干嘛要宣告我 失踪甚至死亡呢? 因为, 一旦宣告你失踪或死亡后, 就会对你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产生一系列的作 用 这就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即 : 满足何种条件可以宣告失踪或死亡 ; 宣告 失踪和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死者归来 将产生什么样的效力等等 8

9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节内容的学习建议该记的需要记, 同时多注意上课老师强调的细节之处! 这一章节很容易在细节 处挖坑, 这一点在学习过程中要反复培养自己发现陷阱的能力! 最好的训练办法就是做真题, 提高自己的 破题敏感性! 如何做真题, 老师教你一招, 上课具体听讲! 本章学习要求 (1) 区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并记忆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及对应的行为效力 ; (2) 准确把握监护制度中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 三大监护的具体制度 ; (3) 对比记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重点把握宣告死亡制度, 包括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 死者归来 产生的法律效力 9

10 民事能力 一 民事权利能力 ( 你有没有资格?) ( 一 ) 概念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换句话说, 民事权利能力强调 资格 二字, 就是你这个人有没有资格享有权利, 有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类似我们生活中办理健身房的健身卡, 只有拥有健身卡的会员才享有进入健身房健身的资格, 而你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享有权利的资格, 这个就是民事权利能力 此处 一定的条件 是指 活着, 也就是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只要你活着你就有这个资格, 你就有民事权利能力, 不管你智障 婴儿 老年痴呆等等, 只要你活着, 就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此, 考试中对于民事权利能力该知识点, 需要准确理解这句话 : 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所有的自然人均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10

11 民事能力 ( 二 ) 开始与终止 (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瞻前顾后 判断胎儿与死者 ) 1. 出生与死亡时间的证明 :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以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 没有出生证明 死亡证明的, 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即, 判断出生 死亡时间的顺序 : 先出生 死亡证明再户籍登记或其他身份登记, 另有证据推翻的除外 2. 胎儿 : 涉及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课堂讨论 甲不幸去世, 此时其妻子乙腹中胎儿尚未出生 分割甲之遗产时, 该胎儿可否继承甲的遗产? 说明理由 3. 死者 : 虽然死者不再是民事主体, 但法律规定死者的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里的保护形式是, 一旦有人侵害了死者的名誉 隐私等人格利益时, 该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 : 一定是以其近亲属的名义起诉, 而不是该死者的名义, 考试陷阱! 11

12 民事能力 二 民事行为能力 ( 你有权利后能否独立实施?) ( 一 ) 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也就是说, 民事行为能力强调的是你有资格, 但你是否能只靠你自己的能力就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键词在于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事实! 换句话说, 如果考试中给定的案例中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个事实行为, 则不需要考虑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 这里是考试的陷阱!( 具体运用与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结合考察 ) 12

13 民事能力 ( 二 ) 具体种类及行为效力 类型具体种类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 完全行为能力 118 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 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 陷阱 : 主要生活来源强调是有稳定的 维持基本生活的收入, 偶然一次的收入不算 )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该类人可以依靠自己的能力独立的实施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会因民事权利能力的欠缺而产生行为的效力瑕疵 限制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 18 周岁以上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 ;2 实施与其智力 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 ; 3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 效力待定,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 监护人 )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追认 ;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3

14 民事能力 想象记忆技巧 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分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对于记忆三种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 可以想象成一个我们生活中的例子理解记忆 三类人去游泳,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可以选择任何泳池游泳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只能在儿童区或者在其监护人的照看下才能游泳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你就不能去游泳, 只能在岸边看看 ( 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须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14

15 民事能力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1.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考题选项的表述中经常会混淆运用这两个概念, 导致你不一小 心就选错了 比如, 选项中说 XXX 是一名精神病人, 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个表述就是错误的! 2. 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前提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本编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综合运用 3. 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作为后续考察民事行为效力 (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可撤销 ) 的基础理论, 以 及与代理制度相联系 15

16 民事能力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1. 对于区分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同学们做题时, 一旦看到题目或选项中有描述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警惕, 以及如果题目给定了年龄 精神状态等条件时也需要警惕, 这就暗示你, 命题人可能要在民事能力这一章节给你挖坑啦! 首先, 识别考点 ; 然后, 避免入坑 记住一句话, 可以完美避免入坑, 即所有自然人皆能享受民事权利, 但不一定能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 精神 年龄等只对判断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用, 对于判断是否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没用, 只看你是不是 活着!! 2.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前提即判断该行为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这里放在第五章重点讲解,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3. 对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及对应的法律后果, 需要同学们理解后加以记忆, 同时注意一些老师上课提示的一些细节性问题 16

17 民事能力 真题链接 ( ) 肖特有音乐天赋,16 岁便不再上学, 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 多有长辈馈赠 :7 岁时受赠口琴 1 个,9 岁时受赠钢琴 1 架,15 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 1 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 根据 民法总则 相关规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 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 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 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 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 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 B 解析 A 选项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主要生活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错误 ;B 选项 : 受赠钢琴时肖特 7 岁,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从事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B 正确 ;C 选项 : 受赠钢琴时肖特 9 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接受钢琴赠与属于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C 错误 ;D 选项 : 受赠小提琴时肖特 15 岁,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 错误 17

18 民事能力 ( 三 )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与恢复 谁可以申请?+ 向谁申请? + 申请后果? 1. 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中有关组织包括 :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民政部门等 2. 申请恢复限制民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完全民事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本人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 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 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

19 监护 一 概念 ( 法律给你配的保镖 ) 监护是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而创设的法律制度 通俗的来说, 考虑到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自己保护不了自己, 法律为了保护这一弱势群体, 就给他们每个人配置了一个 保镖 来保护他们, 这就是监护制度 二 监护人的设立 ( 如何确定我的保镖 ) ( 一 ) 法定监护 1. 概念 : 法定监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也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去找到这个 保镖, 并且还给这个保镖定了一个先后顺序 我们学习中要准确记忆范围及顺序, 尤其是没有学过法律的同学, 反复翻阅该知识点 2. 针对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其监护人的有 : 按照先后顺序分别为 :1 父母 ;2 祖父母 外祖父母 ;3 兄 姐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 民政部门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19

20 监护 课堂讨论 (1) 甲与乙婚后生有一子丙 后甲 乙离婚, 法院判决丙与甲一起生活 谁是丙的监护人? (2) 甲与乙未婚同居, 期间乙生下一子丙 谁是丙的监护人? 注意 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有几个 陷阱 需要提示大家注意 : 第一,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不能推脱 也就是说,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管是否离婚, 也不管你的任何理由, 你对其子女的监护人的地位是不能推脱的 ; 第二, 监护人的确定有顺序限制, 但无数量限制 ; 第三, 针对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 即对于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来说, 确定其监护人的规定直接适用未成年人的规定 20

21 监护 3. 针对非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成为其监护人的有 : 按照先后顺序为 :1 配偶 ;2 父母 子女 ; 3 其他近亲属 (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4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5 民政部门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 二 ) 协议监护 ( 意定监护 ) 1.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 注意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职责 21

22 监护 ( 三 ) 指定监护 1. 遗嘱指定监护 ( 新增 ):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对于遗嘱指定监护, 关键掌握该制度适用的具体条件 :1 仅适用于监护人是父母的场合 2 遗嘱本身必须有效 ;3 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 ;4 被指定人同意担任监护人 2. 由相关组织指定监护 : 对于监护有争议时, 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 即 : 当然监护人之外的有监护资格的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 由有关组织指定 1 有关组织的范围 :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 问题 : 是否应先经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指定, 对此不服的, 才能向法院申请 2 指定的原则 :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3 指定期间的临时监护问题 :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22

23 监护 三 监护人的职责 ( 我的保镖是干什么的 ) 1. 职责范围 :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2.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 1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 客观上判断 ) 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 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 监护人不得干涉 3.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3

24 监护 四 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 一 ) 监护资格的撤销 1. 谁可以申请撤销? 包括一切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学校 医疗机构 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民政部门等 2. 什么理由可以撤销?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撤销 :1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 2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3. 向谁申请撤销?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4

25 监护 4. 其他 : 1 上述所具备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和机构在具备可撤销监护的事由存在的情况下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也就是说, 只要具备撤销监护的时候, 兜底申请撤销的主体是民政部门 2 被撤销人继续履行监护之外的其他义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 赡养费 扶养费的父母 子女 配偶等,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 应当继续履行所负担的义务 ( 二 ) 监护资格的恢复 1. 监护资格恢复的条件 : 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 仅限于父母或子女担任监护人的 ;2 确有悔改表现 ;3 经本人申请 ;4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5 不得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 2. 监护资格恢复的结果 : 恢复后即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原先在撤销其监护资格时另行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5

26 监护 真题链接 (2017 年卷三第 51 题 )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 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 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 小翠由余某抚养 现余某身患重病, 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 欲作相应安排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 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 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 如余某病故, 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答案 ABC 解析 读题, 第一步画法律关系图 ; 第二步, 注意该题中暗藏的两个前提, 即 : 生与养一样 + 离与不离一样 具体来说 :(1) 养子女与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 根据 收养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知,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 不管离婚与否, 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与抚养义务 因此, 本题中, 孤儿小翠和余某及余某的妻子之间成立收养关系, 其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子女 余某 余某妻子离婚后, 也不会因此影响小翠的法律地位, 她依旧是余 某与其妻子的孩子 26

27 监护 接着再结合监护制度的知识点具体分析四个选项 : A 选项 : 考察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根据 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知,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题中, 余某可以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去世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 正确 B 选项 : 考察协议监护制度 根据 民法总则 第三十条之规定可知,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本题中, 虽然余某与其妻子离婚, 但双方仍然是小翠的父母, 是其法定监护人 因此, 当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争议时, 可以协议确定监护,B 正确 C 选项 : 考察协议监护制度 根据 民法总则 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可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与其近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职责 本题中, 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与其堂兄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其监护人,C 正确 D 选项 : 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 因此 D 错误 27

28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 宣告失踪 ( 一 ) 概念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通俗来说, 就是你消失达到一定的时间后, 与你有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你为失踪人的制度 ( 二 ) 失踪期限问题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2 年 ) 该知识点在法考中如何考 判断并计算失踪期限的问题 教你一招快速破题 第一步, 找到失踪时间的起算点 : 自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但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第二步, 计算宣告失踪的两年期限 ; 第三步, 与题目给定的时间对比, 判断正误 28

29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三 ) 利害关系人 包括 :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四 ) 法定程序 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期为三个月, 公告前届满仍无下落的, 法院宣告该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 ( 五 ) 法律后果 :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9

30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 代管人的确定 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有争议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1 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 2. 代管人的义务 2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 3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 : 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 3. 代管人的变更 2 代管人本人申请变更 : 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 六 ) 宣告失踪的撤销 3 变更的结果 : 人民法院变更代管人的, 变更后的代管人有权要求原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同时有权要求代管人 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30

31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 宣告死亡 ( 一 ) 概念 :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 二 ) 宣告死亡的时间 1. 一般情况下, 下落不明满 4 年 ; 2.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下落不明满 2 年 ; 3.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但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可直接申请 ( 三 ) 利害关系人问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无顺序限制 ; 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 对同一个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 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 四 ) 法定程序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 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原则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 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三个月 31

32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五 ) 法律后果 : 总的来说拟制死亡, 财产开始继承, 婚姻自动消灭, 具体来说 : 1. 拟制死亡 :1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日期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判决未确定死亡日期的, 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2 自然人并未死亡但被宣告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 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 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行为与宣告死亡引起的后果相抵触的, 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2. 法律关系的消灭 :1 身份关系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以及其他亲权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2 财产关系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财产成为遗产, 按照继承制度发生继承 课堂讨论 甲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被宣告死亡, 其房屋由其子乙继承 实际甲在外地仍然生存,2018 年 2 月 1 日死亡 其死前立有遗嘱, 将全部遗产留给其好友丙 丙料理完甲的后事, 即持甲的遗嘱要求乙 返还该房屋 本案应如何处理? 32

33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六 ) 宣告死亡的撤销 1. 撤销宣告死亡的条件 :1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定知道他没有死亡 + 2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 申请 + 3 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2. 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 人怎么办? 钱怎么办? 1 身份关系 :A. 自行恢复夫妻关系, 除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之外 ;B.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 财产关系 :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原物的, 应当给予补偿 3 损害赔偿 :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原物外, 还 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3

34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真题链接 (2016 年卷三第 51 题 ) 甲 乙为夫妻, 长期感情不和 2010 年 5 月 1 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 在火车上失踪, 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 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 2016 年 6 月 5 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 之后, 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关于甲被宣告死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 甲 乙婚姻关系消灭, 且不可能恢复 C.2016 年 6 月 5 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C. 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答案 AC 解析 A 选项 :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所以 2016 年 6 月五日是甲的宣告死亡时间, 宣告死亡后继承开始, 因此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因此,A 正确 34

35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B 选项 : 民法总则 第 51 条 :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并未提到乙再婚或是不愿意恢复, 因而甲与乙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可能恢复 因此,B 选项错误 C 选项 : 民法总则 第 48 条 :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根据新法, 判决作出之日或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 但是题干说明 2016 年 6 月 5 日法院宣告甲死亡, 此时依旧适用旧法, 即被宣告死亡的人, 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 所以甲的死亡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5 日 因此,C 正确 D 选项 : 合同法 第 302 条 : 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铁路公司如能够证明是旅客自身的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 重大过失造成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 D 选项错误 35

36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真题链接 (2017 年卷三第 52 题 ) 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 年 9 月经其妻乙请求被 K 县法院宣告死亡, 其后乙未再婚, 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 2016 年 3 月, 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 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 年 10 月, 经商失败的甲返回 K 县, 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 ; 同年 12 月, 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 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 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 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答案 ABC 解析 A 选项 : 根据 民法总则 第 51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被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因此, 本题中, 甲被宣告死亡, 后又被撤销宣告死亡的, 其妻子没有再婚, 也没有书面声明, 因此, 甲乙婚姻关系自行恢复,A 正确 36

37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B 选项 : 根据 物权法 第 29 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 甲的一半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 ) 发生继承 而甲的老婆乙是甲的唯一继承人, 因此,0.5 辆轿车 ( 从老公处继承来的 )+0.5 辆轿车 ( 夫妻共同财产, 老婆自己的部分 )=1 辆轿车 所以, 乙将轿车赠与给丙属于有权处分,B 正确 C 选项 : 对于 死者归来 财产的处理, 采用区分原则, 即 : 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还在的, 那么就原路退回 ; 如果继承人继承的财产已经做了处理的, 那么对于合法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其退回 因此 C 正确 D 选项 : 活死人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 错误 37

38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总结 宣告死亡制度汇总框架 38

39 下课 请及时复习和完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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