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天勤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3 一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3 二 释义... 3 第二部分正文... 5 一 本次定向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主体... 6 三 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6 四 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 7 五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 10 六 本次定向发行已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2 七 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13 八 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 13 九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向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情况的核查... 13 十 关于本次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情况的核查... 13 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事项... 14 十二 结论意见... 15 1
万商天勤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无锡创达 ) 与万商天勤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无锡创达的委托, 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的法律顾问,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 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试行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第一部分引言 一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性 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发行所涉及到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 未对有关会计 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并依赖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就公司本次发行而做出的有关验资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 4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其提供的材料是真实 完整和有效 的, 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 文件一同上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目的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备案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二 释义 3
无锡创达 公司指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 修订稿 ) 指 指 指 无锡创达向不超过 7 名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 90 万股股票之行为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发行方案 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发行方案 ( 修订稿 ) 本所 指 万商天勤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主办券商 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 指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订 )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3 年修订 )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发行业务细则 信息披露细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指 指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试行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 ( 试行 ) 元指人民币元 4
一 本次定向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第二部分正文 经查验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 本次定向发行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 1 2016 年 6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票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2 2016 年 7 月 15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批准了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票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16 年 8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关于 < 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 的 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4 2016 年 9 月 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批 准了 关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关于 < 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5 2016 年 8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6 2016 年 9 月 19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批 准了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已按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发行业务细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获得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 ;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公司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了表决权回避制度 ; 公司股东大会为本次定向发行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定向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 程序合法有效 二 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的主体为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创达现持有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54647695Q 的 营业执照, 公司住所为无锡市城南路 201-1, 法定代表人张俊, 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整, 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 非上市 ), 经营范围为 电子封装料及其他复合材料的加工 生产 ; 货物专用运输 ( 冷藏保鲜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股票简称 创达新材, 股票代码 83299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发行的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30,000,000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000 元 经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的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 不存在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 分立而解散的情形, 不存在因违反法律 法 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无锡创达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发行业务细则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具备定向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根据无锡创达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本次发行决议及 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 ( 修 6
订稿 ) 股权登记日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 无锡创达本次发行前共有股东 20 名, 本次发行对象共计 7 名 ( 其中 2 名为新股东 ), 本次发行完成后, 无锡创达 的股东将增加至 22 名, 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 符合 管理办法 关于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审核股票发行的相关规定; 本次定向发行应当按照 发行业务细则 的相关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四 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 ( 一 ) 本次定向发行对象具体认购情况 根据无锡创达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本次发行决议及 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 ( 修订稿 ),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后, 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30,000,000 元增加至人民币 30,900,000 元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为 9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股票发行为定向发行, 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两名新股东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及其拟认购股票数量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股票发行对象 认购方式 认购数量 ( 股 ) 是否新增股东 1 张俊 现金 163,500 否 2 陆南平 现金 114,000 否 3 陈火保 现金 102,500 否 4 黄威 现金 77,500 否 5 翁根元 现金 42,500 否 6 王晓东 现金 100,000 是 中泰华信新三 7 板价值投资基 金 1 期 现金 300,000 是 ( 二 )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7
本次发行对象共 7 名, 基本情况如下 : 1 张俊先生,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4 年出生, 本科学历, 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 1987 年至 1994 年在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工作,2000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2 月被上海师范大学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聘任为兼职副教授,2003 年至今任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2 陆南平先生,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出生, 成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生课程班结业, 曾任绵阳市政协委员 1988 年至 1993 年在无锡化工研究院宜兴联合化工厂担任技术员 ;1993 年至 1995 年 6 月在无锡惠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任生产技术部长 ;1995 年 7 月起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任惠力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998 年起任惠利电子总经理,2001 年 5 月起任惠利环氧总经理 ;2004 年 5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惠利环氧及惠利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 年 12 月至今任惠利环氧及惠利电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5 年 2 月 15 日至今任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5 年 4 月 12 日起至今任惠力电子董事长 3 陈火保先生,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出生, 本科学历, 毕业于华东理科大学高分子复合材料专业, 工程师 1987 年至 1992 年在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工作 ;1992 年至 2003 年在无锡市旺达化工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3 年至今任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4 黄威先生,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 年出生, 本科学历, 毕业于华东理科大学高分子复合材料专业, 工程师 1980 年至 1993 年在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任研发人员 ;1994 年至 2003 年在无锡惠利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04 年至今任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秘 5 翁根元先生, 男,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 本科学历, 毕业于华东理科大学高分子复合材料专业, 工程师 1989 年至 2000 年在无锡市化工研究设计院任工程师 ;2000 年至 2010 年在无锡市旺达化工有限公司任总工程师 ;2010 年至今任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工程师 8
6 王晓东先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出生, 硕士学历, 毕业于北京大学 2001 年 7 月至 2002 年 8 月在香港登景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 ;2002 年 8 月至 2006 年 11 月在长城证券任高级经理 ;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0 月在招商证券任高级经理 ;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2 月在国信证券任助理总经理 ;2010 年 3 月至今在航天科工投资公司任投资部总经理 7 中泰华信新三板价值投资基金 1 期成立于 2015 年 10 月 10 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 备案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备案编号为 S82369, 主要投资领域为 : 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以下简称 新三板 ) 挂牌企业的股权 ; 依据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可酌情辅以其他投资方向, 如参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非公开发行 可转债等 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货币基金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金可以股权投资 可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投资或股权加债权的组合投资等方式投资 ( 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临时借款或预付投资款 ), 通过新三板挂牌 回购 重组 兼并或 IPO 方式, 以出售股权的方式退出 该基金管理人中泰华信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15 年 6 月 5 日, 注册资本 :11,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42032774K, 法定代表人 : 高峰,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518 号 B 楼 504 室,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 投资管理, 投资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 )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情况的核查 1 关于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 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自然人投资者张俊 陈火保 黄威 翁根元 陆南平均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投资者王晓东提供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通朝大街营业部出具的股票明细对账单以及基金从业考试成绩等资料, 证明其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上述人员属于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第 ( 二 ) ( 三 ) 款规定的特定对象 9
2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 其向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情况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 信息公示结果表明, 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中泰华信新三板价值投资基金 1 期为私募基金, 编号为 S82369, 成立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备案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该基金管理人中泰华信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9 日, 登记编号为 P1016533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的发行对象, 均具有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 公司股东人数合计未超过 200 人, 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发行过程及结果 ( 一 ) 本次发行过程 1 2016 年 6 月 6 日, 无锡创达与本次发行对象分别签署 无锡创达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 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 ) 2 2016 年 6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票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16 年 7 月 15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批准了 关于无锡创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股票认购协议 > 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4 2016 年 8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10
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关于 < 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 的 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5 2016 年 9 月 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批 准了 关于批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关于 < 募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6 2016 年 8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 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 7 2016 年 9 月 19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批 准了 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8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次发行对象已分别将全部认购款划至公司指 定帐户 ( 二 ) 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回避程序 本次发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 关联董事 关联股东, 已根据 公 司法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分别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中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 经核查无锡创达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2016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通知 议案 记录 决议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无锡创达已做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 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 并已经在相关披露网站上披露 ( 三 ) 本次发行结果 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苏亚锡验 [2016]49 号 号 验资报告 截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止, 无锡创达已收到张俊 陆南平 陈 11
火保 黄威 翁根元 王晓东 中泰华信新三板价值投资基金 1 期等发行对象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 股本 ) 合计人民币 900,000.00 元, 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 10,647,000.00 元, 新增股本占新增注册资本的 100.00% 截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7 名认购对象实际缴纳认购资金人民币 10,647,000.00 元, 缴存公司在宁波银行无锡新区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专项账户 : 7808 0122 0000 12626 账号内 变更后累计股本为人民币 30,900,000 元, 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 无锡创达本次发行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履行了验资程序, 认 购资金已经全部缴付到位并获得验资机构的验证 ( 四 ) 本次发行不存在 股权代持 的情形 经核查认购对象缴款凭证并取得认购对象出具的声明,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以 自有资金真实出资, 不存在以协议 委托 代持或任何其他方式为他人持股或受 托持股的情况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无锡创达本次发行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业务细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执行了 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结果合法有效 六 本次定向发行已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定向发行, 公司作为甲方, 已与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 ), 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资料查询 出具对账单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三方监管协议 已经各方签署, 合法有效, 符合全国股转 系统公司对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管要求 12
七 本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本次定向股票发行, 现股东张俊优先认购 163,500 股 陆南平优先认购 114,000 股 陈火保优先认购 102,500 股 黄威优先认购 77,500 股 翁根元优先认购 42,500 股, 认购价格为每股 11.83 元 除上述优先认购安排外, 其余公司发起人上海锡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均表示放弃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并出具了相应的 放弃优先认购权承诺书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合法有效,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八 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 根据 股份认购协议 股份发行认购公告 以及 验资报告 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设立的持股平台 九 关于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 向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情况的核查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 信息公示结果表明, 本次定向发行认购对象中泰华信新三板价值投资基金 1 期为私募基金, 编号为 S82369, 成立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备案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20 日 该基金管理人中泰华信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9 日, 登记编号为 P1016533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中泰华信新三板价值投资基金 1 期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 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 ( 试行 ) 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或备案程序 十 关于本次发行前的在册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13
理人登记情况的核查 根据公司股权登记日的 证券持有人名册, 公司原在册股东 20 名, 其中个人投资者 12 名, 机构投资者 8 名 8 名机构投资者为 : 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除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外, 其他机构投资者全部为做市商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对发行人进行投资时的出资均为自有资金, 自设立至今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目前绵阳市惠力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锡新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未按照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等规定备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违反相关规定, 亦不需要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为公 司提供做市服务的券商而持有库存股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现有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十一 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法律事项 ( 一 ) 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全体发行对象张俊 陈火保 黄威 翁根元 陆南平 王晓东 中泰华信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 股份认购协议 经审查, 该等认购协议不存在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等条款,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内容符合 公司法 合同法 管理办法 发行业务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14
( 二 ) 本次定向发行的锁定期安排 经核查, 本次新增股份中, 张俊 陆南平 陈火保 黄威 翁根元作为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股份按 公司法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的限售要求进入股转系统转让, 即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次新增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王晓东和中泰华信新三板价值投资基金 1 期持有的股份无限售安排, 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无锡创达本次定向发行符合 公司法 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业务细则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 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要求, 本次定向发行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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