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 持续经营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与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相关的责任,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持续经营假设下, 被审计单位被视为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下去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的, 除非管理层计划将被审计单位予以清算或终止经营, 或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现实可行的选择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按照 ( 或不按照 )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 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 则被审计单位对其资产和负债的记录是建立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变现资产 清偿债务的基础上的 第三条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 并规定了与此相关的需要考虑的事项和作出的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的责任和相关财务报表披露作出具体规定 1
第四条在其他财务报告框架下, 可能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 然而, 正如本准则第二条所述, 由于持续经营假设是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原则, 即使其他财务报告框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编制财务报表也需要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 第五条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涉及在特定时点对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作出判断, 这些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具有固有不确定性 下列因素与管理层的判断相关 : ( 一 ) 某一事项或情况或其结果出现的时点距离管理层作出评估的时点越远, 与事项或情况的结果相关的不确定性将越显著增加 因此, 在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中, 可能规定管理层应当考虑所有可获得的信息的期间 ( 二 ) 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经营活动的性质和状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受外部因素影响的程度, 将影响对事项或情况的结果作出的判断 ( 三 ) 对未来的所有判断都以作出判断时可获取的信息为基础 管理层作出的判断在当时情况下可能是合理的, 但之后发生的事项可能导致事项或情况的结果与作出的判断不一致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 针对管理层在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并就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即使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的其他财务报告框架没有明确要求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专门评估, 注册会计师的这种责任仍然存在 第七条对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终止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 2
况, 审计的固有限制对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报能力的潜在影响会加大 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这些未来事项或情况作出预测 相应地, 注册会计师不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 不能被视为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目标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 ( 一 ) 就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 ( 二 ) 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就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 ( 三 ) 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章要求 第一节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 第九条在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 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的规定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在进行考虑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 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 3
管理层进行讨论, 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 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 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十条针对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警觉 第二节评价管理层的评估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 第十二条在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时, 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期间应当与管理层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或法律法规 (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间更长 ) 的规定作出评估的涵盖期间相同 如果管理层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涵盖的期间短于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层将其延伸至自财务报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第十三条在评价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作出的评估是否已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所有 4
相关信息 第三节询问超出管理层评估期间的事项或情况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是否知悉超出评估期间 的 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四节识别出事项或情况时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如果识别出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包括考虑缓解因素, 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这些程序应当包括 : ( 一 ) 如果管理层尚未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 提请其进行评估 ; ( 二 ) 评价管理层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 这些计划的结果是否可能改善目前的状况, 以及管理层的计划对于具体情况是否可行 ; ( 三 ) 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编制现金流量预测, 且对预测的分析是评价管理层未来应对计划时所考虑的事项或情况的未来结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评价用于编制预测的基础数据的可靠性, 并确定预测所基于的假设是否具有充分的支持 ; 5
( 四 ) 考虑自管理层作出评估后是否存在其他可获得的事实或信息 ; ( 五 ) 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 ( 如适用 ) 提供有关未来应对计划及其可行性的书面声明 第五节审计结论与报告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 运用职业判断, 确定是否存在与事项或情况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 不确定性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 导致为了使财务报表不出现误导而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是必要的, 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六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第十七条如果认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具体情况, 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 : ( 一 ) 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 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 ; ( 二 ) 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6
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 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本准则第十七条所述事项的披露 第十九条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 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的规定, 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说明, 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七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不适当 第二十条如果财务报表已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编制, 但根据 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 注册会 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八节管理层不愿作出评估或延长评估期间 第二十一条如果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作出评估 或延长评估期间,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7
第九节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二条除非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进行沟通 与治理层的沟通应当包括下列方面 : ( 一 ) 这些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 ; ( 二 ) 在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 ; ( 三 ) 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是否充分 第十节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如果管理层或治理层在财务报表日后严重拖延对财务报表的批准, 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拖延的原因 如果认为拖延可能涉及与持续经营评估相关的事项或情况,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必要的追加审计程序, 并考虑本准则第十六条所述的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