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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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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服 務 專 線 :05-2717040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電 話 :05-2717043 本 校 網 址 :www.ncyu.edu.tw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工 作 項 目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3.01.14( 星 期 二 ) 本 校 未 印 製 紙 本 簡 章, 亦 不 發 售,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參 閱! 103.04.22-29 報 名 期 間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如 報 名 有 困 難, 可 電 05-2717040~2 洽 詢 ) 103.04.22-30 繳 交 報 名 費 最 後 時 間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繳 費, 並 於 4 月 30 日 前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是 否 完 成 考 生 郵 寄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截 止 日 請 於 5 月 6 日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103.05.06( 星 期 二 ) 自 行 送 件 或 民 間 快 遞 亦 須 於 5 月 6 日 ( 含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委 員 會, 地 址 :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逾 期 一 律 退 件, 不 予 受 理, 請 考 生 自 行 考 量 送 達 方 式 103.05.09( 星 期 五 ) 准 考 證 下 載 請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103.05.17( 星 期 六 ) 考 試 日 (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 103.05.23( 星 期 五 ) 網 路 公 告 榜 單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103.05.30( 星 期 五 )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3.06.09( 星 期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103.09.15( 星 期 一 ) 備 取 生 備 取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報 名 程 序 : 步 驟 一 上 網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輸 入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並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步 驟 二 ( 繳 費 方 式 請 擇 一 ) 1.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交 報 名 費, 金 額 2,500 元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碼 822) 2. 於 報 名 網 站 列 印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現 金 繳 款 單 至 各 中 國 信 託 分 行 繳 費 3. 持 14 碼 繳 款 帳 號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 入 帳 行 庫 名 稱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嘉 義 分 行 戶 名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401 專 戶 請 完 整 填 寫, 以 免 因 錯 漏 無 法 入 帳 帳 號 : 請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後 所 示 之 14 碼 繳 款 帳 號 至 各 地 金 融 機 構 ( 非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限 請 於 4 月 29 日 前 完 成 匯 款, 以 免 繳 費 失 敗, 而 遭 退 款 匯 款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由 匯 款 人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上 述 步 驟 皆 須 具 備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1 -

目 壹 修 業 年 限 3 貳 報 名 日 期 與 方 式 3 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3 肆 報 考 資 格 4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各 考 科 考 試 時 間 4 陸 報 名 4 柒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流 用 辦 法 7 捌 放 榜 日 期 7 玖 複 查 成 績 及 申 訴 辦 法 7 拾 錄 取 生 報 到 手 續 8 拾 壹 嘉 義 大 學 優 秀 新 生 獎 學 金 9 拾 貳 教 育 部 規 定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要 9 拾 參 考 試 規 則 10 拾 肆 收 費 標 準 11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1 拾 陸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12 拾 柒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21 拾 捌 其 他 附 件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校 報 名 網 站 之 表 單 下 載 區 ) 1.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2.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說 明 3. 低 收 入 戶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書 4. 網 路 報 名 須 造 字 回 覆 表 5. 推 薦 函 6. 備 審 資 料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7. 持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8. 本 校 各 校 區 到 校 說 明 9. 本 校 各 校 區 到 校 地 圖 10. 嘉 義 市 住 宿 參 考 資 料 11. 考 生 重 覆 繳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1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覈 表 13.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錄 - 2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102 年 10 月 15 日 第 1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壹 修 業 年 限 : 二 至 七 年 貳 報 名 日 期 與 方 式 :103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5 時 止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參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與 地 點 : 詳 如 下 表, 請 各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系 所 別 筆 試 時 間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甲 組 08:30~12:00 13:00~ 結 束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乙 組 08:30~12:00 13:00~ 結 束 本 校 民 雄 校 區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丙 組 08:30~12:00 13:00~ 結 束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博 士 班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08:30~12:00 09:00~ 結 束 13:00~ 結 束 本 校 新 民 校 區 嘉 義 市 新 民 路 580 號 農 業 科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09:00~ 結 束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博 士 班 應 用 化 學 系 博 士 班 09:00~ 結 束 09:00~ 結 束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食 品 科 學 系 博 士 班 09:00~ 結 束 - 3 -

肆 報 考 資 格 : ( 一 )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碩 士 班 畢 業 獲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二 ) 臺 灣 地 區 學 生 持 大 陸 學 力 報 考 者, 須 通 過 教 育 部 採 認 大 陸 地 區 學 力 甄 試 持 有 合 格 證 書 以 上 為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般 規 定, 各 系 所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請 詳 閱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並 自 行 認 定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1.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含 學 力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學 力 經 歷 證 件 ( 除 系 所 指 定 繳 交 外 ),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 若 經 驗 證 與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不 符 或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2. 欲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考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碩 士 班 已 畢 業 者 除 外 ),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103 年 4 月 29 日 ) 將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寄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審 查, 以 便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3. 本 校 休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研 究 所 招 生 考 試 4. 持 國 外 學 力 報 考 者, 錄 取 驗 證 時 須 持 原 校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均 須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之 歷 次 入 出 境 日 期 證 明 書,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證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各 考 科 考 試 時 間 : 陸 報 名 : 請 詳 參 本 簡 章 第 拾 陸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及 第 拾 柒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內 容 一 報 名 程 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詳 細 參 閱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後, 再 到 本 校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完 畢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應 取 得 報 名 序 號 及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各 地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請 於 繳 費 60 分 鐘 後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銷 帳 情 形 )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方 式 : ( 一 ) 網 路 報 名 起 訖 時 間 : 103 年 4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4 月 29 日 下 午 5 時 止 (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 二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逕 至 本 校 網 頁 http://www.ncyu.edu.tw/ 中 文 版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之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選 擇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作 業 之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進 入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請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半 身 脫 帽 之 照 片 檔 ( 准 考 證 用 ) 完 成 後 請 取 得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至 各 地 - 4 -

ATM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2,500, 另 於 60 分 鐘 後 查 詢 繳 費 狀 況 ( 三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表 單 下 載 區 之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 四 )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60 分 鐘 後, 再 至 網 路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報 名 是 否 完 成, 若 因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致 逾 期 無 法 報 名,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請 特 別 注 意 ( 五 ) 報 名 期 間 ( 不 分 例 假 日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電 洽 05-2717040 招 生 組 ( 六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電 話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3 年 8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錄 取 生 新 生 資 料 袋 亦 為 寄 遞 此 通 訊 地 址 ; 在 校 生 若 填 寫 學 校 地 址, 請 加 註 宿 舍 房 號 或 學 系 名 稱 ) 應 清 楚 無 誤, 如 因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及 電 話 若 有 錯 誤, 致 無 法 通 知 報 到 或 入 學 者, 責 任 自 負 2. 考 生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或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及 身 分 別, 請 於 報 名 時 審 慎 考 慮 3. 重 度 肢 障 之 考 生, 如 欲 於 一 樓 應 試 者 及 視 障 生 欲 申 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者,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於 行 動 不 便 欄 內 註 明, 並 將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後 傳 真 至 05-2717043(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05-2717040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 俾 利 安 排 試 場 4. 報 名 完 成 係 指 網 路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及 報 名 費 繳 費 入 帳 成 功 完 成, 若 有 任 一 項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5.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所 彙 集 的 報 考 相 關 資 料 ( 含 備 審 資 料 ), 將 依 其 特 定 目 的 作 為 招 生 試 務, 或 於 錄 取 後 將 資 料 轉 檔 於 學 籍 資 料 庫 使 用, 不 得 將 其 做 為 超 出 前 述 說 明 以 外 的 用 途, 亦 不 會 任 意 對 其 他 第 三 者 揭 露 三 報 名 費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繳 費 期 限 : 103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30 分 截 止 ( 二 ) 繳 交 金 額 : 新 台 幣 2,500 元 整, 除 重 複 繳 費 者 外, 經 繳 費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三 ) 考 生 雖 已 上 網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或 已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備 審 資 料 未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達 者, 該 項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四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欲 申 請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後 填 寫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申 請 表, 併 同 當 - 5 -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於 4 月 29 日 前 傳 真 至 招 生 委 員 會 ( 傳 真 電 話 : 05-2717043),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核 後 則 可 免 繳 報 名 費, 其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申 請 表 請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後 使 用 ( 五 ) 繳 費 方 式 : 詳 情 可 參 閱 表 單 下 載 區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2.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請 於 報 名 網 站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下 載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持 單 至 各 地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其 他 行 庫 郵 局 等 概 不 受 理 ) 3. 至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請 於 4 月 29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 匯 款 手 續 費 依 各 金 融 機 構 規 定, 由 匯 款 人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四 報 名 表 件 : ( 一 )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 含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 免 繳, 錄 取 後 驗 證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如 學 力 經 歷 ( 含 年 資 )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輸 入 資 料 為 依 據, 所 有 證 件, 均 於 錄 取 後 才 驗 證 驗 證 時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 拾, 錄 取 生 報 到 手 續 之 應 繳 驗 資 料 ( 二 ) 備 審 資 料 :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 含 6 日 ) 前 備 妥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至 嘉 義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該 項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且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以 上 資 料 之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如 未 用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以 致 繳 交 表 件 遺 失 或 延 誤 者, 責 任 自 負 所 繳 審 查 資 料 將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件 時 附 上 影 本 即 可 ( 三 ) 網 路 報 名 表 : 請 於 填 寫 完 畢 後 下 載 報 名 表 以 確 認 報 名 完 成 五 准 考 證 下 載 與 使 用 辦 法 : ( 一 ) 准 考 證 列 印 系 統 開 放 日 期 為 103 年 5 月 9 日 至 17 日 止 ( 二 ) 列 印 准 考 證 網 址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請 考 生 至 報 名 網 站 點 選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准 考 證 列 印 以 A4 規 格 紙 張 下 載 列 印 ( 不 限 次 數 ) 後,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本 校 將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 三 ) 請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如 有 誤 漏 或 疑 問 可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05-2717040,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 四 ) 考 試 時 憑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准 考 證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依 前 項 說 明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 五 )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考 試 日 使 用,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6 -

柒 錄 取 規 定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依 各 系 所 之 招 生 名 額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定 之 錄 取 標 準, 錄 取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各 若 干 名,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次 遞 補,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二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其 計 算 方 式 : 總 成 績 =( 審 查 成 績 乘 審 查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筆 試 成 績 乘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 口 試 成 績 乘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未 參 加 筆 試 口 試 或 缺 考 者, 該 項 成 績 皆 以 零 分 計 算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目 分 數 之 高 低 來 取 決 名 次 排 序 三 考 試 科 目 中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四 放 榜 時 本 校 各 系 所 組 內 之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按 錄 取 名 額 分 別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並 分 別 錄 取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如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 含 同 一 系 所 不 同 分 組 ) 因 其 考 試 之 總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有 缺 額 時,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 含 同 一 系 所 不 同 分 組 ) 之 名 額 得 相 互 流 用 五 放 榜 後, 各 系 所 組 錄 取 生, 依 榜 單 公 告 之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所 列 順 序 受 理 報 到, 惟 於 一 般 生 與 在 職 生 或 同 一 系 所 不 同 組 之 備 取 生 全 部 報 到 或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為 流 用, 其 流 用 以 總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 錄 取 ) 遞 補 捌 放 榜 日 期 : 一 103 年 5 月 23 日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 包 括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https://admissions.ncyu.edu.tw/, 並 專 函 個 別 通 知 二 放 榜 一 週 內,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請 與 招 生 組 聯 絡 ( 電 話 :05-2717040) 玖 複 查 成 績 及 申 訴 辦 法 : 一 複 查 辦 法 : ( 一 )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疑 問, 可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前 申 請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一 律 使 用 本 校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請 至 表 單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 ( 二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或 要 求 試 題 解 答 ( 三 )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二 申 訴 辦 法 : ( 一 )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成 績 單 寄 發 之 次 日 起 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 7 -

( 二 )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系 所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 三 )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1. 招 生 有 關 法 令 或 招 生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2. 逾 申 訴 期 限 者 ( 四 )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成 立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之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 五 )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拾 錄 取 生 報 到 手 續 : 一 在 職 進 修 人 員, 應 與 服 務 機 構 完 成 同 意 進 修 及 其 他 相 關 手 續, 若 未 完 成 者 不 得 以 此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手 續 : ( 一 ) 正 取 生 自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之 次 日 起 至 103 年 6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可 採 通 訊 或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二 ) 親 自 報 到 者,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 例 假 日 除 外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攜 帶 1. 身 分 證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2. 錄 取 通 知 單 ( 驗 畢 發 還 )3.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已 畢 業 者 ) 或 學 生 證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延 修 生, 須 另 填 畢 業 證 書 繳 交 最 後 期 限 之 切 結 書 ) 至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辦 理 通 訊 報 到 者, 請 備 齊 以 下 文 件 1. 身 分 證 影 本 2. 錄 取 通 知 單 影 本 3.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已 畢 業 者 )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延 修 生, 且 須 另 填 畢 業 證 書 繳 交 最 後 期 限 之 切 結 書 ), 寄 至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切 結 書 請 至 表 格 下 載 區 下 載 ) ( 三 ) 採 通 訊 報 到 者, 以 郵 局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快 遞 公 司 送 件 者 概 不 受 理 ( 四 )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相 關 文 件 以 證 明 確 為 在 職 生 ( 五 ) 未 於 上 述 期 限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參 加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請 正 取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六 )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本 校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 1.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而 未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2. 證 件 不 足, 未 經 本 校 同 意 准 予 補 繳 者 3. 不 合 其 他 入 學 規 定 者 三 備 取 生 遞 補 與 報 到 手 續 : - 8 -

( 一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產 生,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公 告 缺 額 表 於 招 生 網 站 上 ( 二 ) 遞 補 作 業 方 式 : 依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缺 額, 按 備 取 生 之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話 通 知 遞 補, 其 遞 補 最 後 截 止 日 為 103 年 9 月 15 日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為 錄 取 生 後 之 報 到 程 序 比 照 正 取 生 之 報 到 模 式, 可 採 通 訊 或 親 自 報 到, 其 所 須 攜 帶 證 件, 請 參 閱 正 取 生 之 報 到 手 續 四 錄 取 生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證 件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 由 本 校 提 供 ) 於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補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 二 )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察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予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察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同 時 於 其 他 大 學 校 院 註 冊 入 學, 未 經 本 校 核 准 同 意 者, 應 予 退 學 ( 四 ) 放 榜 後, 正 備 取 生 若 於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仍 未 收 到 報 到 通 知 書 及 成 績 單 者, 仍 應 如 期 辦 理 報 到 及 接 受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拾 壹 嘉 義 大 學 優 秀 新 生 獎 學 金 : 一 優 秀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 凡 參 加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 筆 試 ) 名 列 報 考 系 所 組 之 前 二 名 或 參 加 本 校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列 報 考 系 所 組 之 第 一 名 者, 頒 給 獎 學 金 每 名 新 台 幣 伍 萬 元 整 符 合 規 定 者 並 得 續 領 ( 詳 情 請 參 閱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優 秀 新 生 獎 學 金 發 放 要 點 ) 二 各 系 所 提 供 之 獎 助 學 金, 請 參 閱 各 系 所 之 網 頁 拾 貳 教 育 部 規 定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要 : 第 7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9 -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拾 參 考 試 規 則 :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附 加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汽 機 車 駕 照 替 代 ) 入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准 入 場 已 進 入 試 場 者,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二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答 案 卷 考 桌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座 位 號 碼 需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四 考 生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無 准 考 證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試 務 組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五 考 生 除 應 用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各 式 計 算 器 簿 籍 書 刊 紙 張 及 其 他 具 有 電 子 通 訊 功 能 或 任 何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如 鬧 鈴 電 子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違 者 扣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違 規 器 具 應 交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管, 俟 該 節 試 畢 後 歸 還 ; 考 科 如 須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則 由 本 校 提 供 統 一 規 格 之 計 算 機,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使 用 六 各 科 考 試 試 卷 應 以 藍 色 或 黑 色 筆 ( 含 鉛 筆 )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除 因 考 試 題 目 印 刷 不 明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八 考 生 嚴 禁 交 談 傳 遞 偷 看 或 作 手 勢 等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抄 襲 夾 帶 頂 替 或 其 他 嚴 重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答 案 卷 除 作 答 外,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符 號 及 文 字,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各 科 答 案, 均 需 寫 在 答 案 卷 內, 寫 在 試 題 紙 上 者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俟 鈴 聲 響 畢, 考 生 不 得 繼 續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試 題 卷 不 得 攜 帶 出 試 場, 並 隨 答 案 卷 繳 回,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10-

十 四 答 案 卷 上 方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毀 損,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交 卷 後,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離 開 試 場, 並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拾 肆 收 費 標 準 : 學 院 別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生 命 理 工 管 理 人 文 藝 師 範 農 學 院 科 學 院 學 院 學 院 術 學 院 學 院 備 註 學 雜 費 研 究 所 基 本 費 11000 10600 11000 9800 9800 9400 學 分 費 1350/ 學 分 電 腦 使 用 費 每 學 期 350/ 人 1. 延 修 生 修 九 學 分 以 下 者 ( 含 九 學 分 ), 僅 繳 學 分 費 ; 修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則 繳 全 額 學 雜 費 2.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需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 至 其 畢 業 止 ) 及 研 究 生 學 分 費 ( 按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計 列, 開 學 一 個 月 後 繳 交 ), 如 僅 修 畢 業 論 文 者, 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不 繳 學 分 費 已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因 教 育 實 習 未 能 畢 業 者, 得 不 繳 學 雜 費 基 數, 但 仍 應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交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費 3. 平 安 保 險 費 依 當 學 年 度 公 告 標 準 收 費 4. 103 學 年 度 若 有 調 整, 經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依 調 整 額 度 收 費 拾 伍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錄 取 後 因 教 育 實 習 重 病 或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按 期 到 校 入 學 時, 應 依 照 規 定 於 註 冊 前 檢 附 教 育 實 習 證 明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後,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一 年 二 試 場 座 位 及 有 關 公 告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下 午 2 時 起 在 各 考 區 公 布 三 現 役 軍 人 如 以 非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錄 取, 一 經 查 覺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四 凡 經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基 礎 學 科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五 研 究 生 入 學 後,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獲 得 學 位 所 需 通 過 之 各 項 考 核, 悉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校 研 究 生 於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本 校 訂 定 之 英 ( 外 ) 語 文 能 力 及 資 訊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其 旨 在 提 昇 研 究 生 之 英 語 或 資 訊 能 力, 以 強 化 職 場 競 爭 力, 故 備 有 檢 定 題 庫 及 優 質 之 語 言 學 習 設 備, 提 供 同 學 於 課 餘 時 間 研 讀, 並 設 有 教 師 輔 導 同 學 通 過 檢 定, 如 仍 未 能 通 過 檢 定 者, 加 修 一 學 期 之 輔 導 課 程 通 過 後, 即 可 畢 業, 詳 細 辦 法 請 上 本 校 網 站 法 規 彙 編 查 詢 七 有 關 考 試 規 則 及 處 理 辦 法,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 11-

拾 陸 各 系 所 招 生 分 則 學 院 別 師 範 學 院 系 所 組 別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甲 組 教 育 理 論 組 招 生 名 額 2 名 報 考 資 格 無 學 系 限 制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考 試 項 目 與 配 分 考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1. 碩 士 論 文 三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論 文 如 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需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三 份 3. 碩 士 班 成 績 單 三 份 4. 最 近 五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教 育 學 術 相 關 論 著 5.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請 影 印 三 份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佔 分 比 例 20% 筆 試 50% 口 試 30% 說 明 1.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請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嘉 義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及 最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著 作 10% 專 業 成 就 碩 士 論 文 及 碩 士 班 成 績 10% 1. 筆 試 每 科 總 成 績 均 為 100 分 2. 科 目 : 教 育 學 ( 含 英 文 教 育 文 獻 批 判 )25%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25%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備 註 筆 試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口 試 : 下 午 1 時 起 地 點 本 校 民 雄 校 區 初 等 教 育 館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 1. 教 育 學 2.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3. 口 試 電 話 05-2263411#2401 傳 真 05-2266568 網 址 http://www.ncyu.edu.tw/giee/ 1. 所 繳 審 查 資 料 由 本 校 保 留 一 年 備 查, 其 後 將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件 時 附 上 影 本 即 可 2.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3.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依 本 學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 獨 立 研 究 與 畢 業 論 文 須 與 本 組 領 域 相 關 4. 詳 細 課 程 與 修 習 辦 法,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12-

學 院 別 系 所 組 別 師 範 學 院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乙 組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報 考 資 格 無 學 系 限 制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甄 試 項 目 與 配 分 甄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一 般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招 生 名 額 1. 碩 士 論 文 三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論 文 如 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需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三 份 3. 碩 士 班 成 績 單 三 份 4. 最 近 五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教 育 學 術 相 關 論 著 5.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請 影 印 三 份 佔 分 項 目 說 明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20% 筆 試 50% 口 試 30% 2 名 2 名 2 名 1.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請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嘉 義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及 最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著 作 10% 專 業 成 就 碩 士 論 文 及 碩 士 班 成 績 10% 1. 筆 試 每 科 總 成 績 均 為 100 分 2. 科 目 : (1) 教 育 學 ( 含 英 文 教 育 文 獻 批 判 )25% (2) 一 般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25%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25%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25%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備 註 筆 試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口 試 : 下 午 1 時 起 地 點 本 校 民 雄 校 區 初 等 教 育 館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 1. 教 育 學 2.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3. 口 試 電 話 05-2263411#2401 傳 真 05-2266568 網 址 http://www.ncyu.edu.tw/giee/ 1. 所 繳 審 查 資 料 由 本 校 保 留 一 年 備 查, 其 後 將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件 時 附 上 影 本 即 可 2.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3.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依 本 學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 獨 立 研 究 與 畢 業 論 文 須 與 本 組 領 域 相 關 4. 詳 細 課 程 與 修 習 辦 法,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13-

學 院 別 師 範 學 院 系 所 組 別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丙 組 教 育 行 政 與 文 教 事 業 經 營 組 招 生 名 額 4 名 報 考 資 格 無 學 系 限 制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考 試 項 目 與 配 分 考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1. 碩 士 論 文 三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繳 交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論 文 如 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需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 2.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三 份 3. 碩 士 班 成 績 單 三 份 4. 最 近 五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教 育 學 術 相 關 論 著 5.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請 影 印 三 份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佔 分 比 例 20% 筆 試 50% 口 試 30% 說 明 1.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表 件, 請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60004 嘉 義 市 學 府 路 300 號 嘉 義 大 學 博 士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2. 博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及 最 近 五 年 內 發 表 著 作 10% 專 業 成 就 碩 士 論 文 及 碩 士 班 成 績 10% 1. 筆 試 每 科 總 成 績 均 為 100 分 2. 科 目 : 教 育 學 ( 含 英 文 教 育 文 獻 批 判 )25%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25% 日 期 103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時 間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系 所 聯 絡 資 訊 備 註 筆 試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2 時 口 試 : 下 午 1 時 起 地 點 本 校 民 雄 校 區 初 等 教 育 館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文 隆 村 85 號 ) 1. 教 育 學 2.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3. 口 試 電 話 05-2263411#2401 傳 真 05-2266568 網 址 http://www.ncyu.edu.tw/giee/ 1. 所 繳 審 查 資 料 由 本 校 保 留 一 年 備 查, 其 後 將 不 予 退 還, 請 考 生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或 證 件 時 附 上 影 本 即 可 2. 非 教 育 相 關 學 系 所 畢 業 或 未 曾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而 經 錄 取 者, 入 學 後 須 依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補 修 學 分 3.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依 本 學 系 之 規 定 辦 理 ; 獨 立 研 究 與 畢 業 論 文 須 與 本 組 領 域 相 關 4. 詳 細 課 程 與 修 習 辦 法,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 14-

拾 柒 博 士 班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各 系 所 考 試 科 目 及 時 間 表 若 有 變 動 時, 以 考 試 前 一 日 公 告 者 為 準 系 所 別 日 期 時 間 8:30~10:00 10:30~12:00 備 註 103.5.17 教 育 學 ( 含 英 文 教 育 文 獻 批 判 ) 教 育 基 礎 理 論 甲 組 課 程 與 教 學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乙 組 一 般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103.5.17 教 育 學 ( 含 英 文 教 育 文 獻 批 判 )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乙 組 幼 兒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乙 組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領 域 103.5.17 教 育 學 ( 含 英 文 教 育 文 獻 批 判 )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丙 組 觀 光 休 閒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103.5.17 觀 光 休 閒 遊 憩 文 獻 評 論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 含 基 礎 統 計 )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