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
|
|
- 辞林 汪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地 址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電 話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3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4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範 例 7 壹 修 業 期 限 8 貳 報 考 資 格 8 參 學 系 分 則 9 肆 報 名 10 伍 考 試 13 陸 錄 取 13 柒 預 定 放 榜 時 間 14 捌 成 績 複 查 14 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14 拾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15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6 二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18 三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19 四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20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21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22 七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3 八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24 九 考 生 申 訴 書 25 十 校 園 導 覽 圖 26 十 一 交 通 及 住 宿 相 關 資 訊 27 2
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重 要 訊 息 ( 一 ) 起 公 告 並 開 放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 一 ) 至 ( 三 ) ( 一 )9 時 至 (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一 )10 時 至 (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一 )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 一 ) 受 理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書 面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及 繳 費 網 路 報 名 書 面 資 料 繳 交 1.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2. 公 布 面 試 順 序 ( 五 ) 至 ( 日 ) 面 試 ( 五 ) 放 榜 ( 五 ) 截 止 ( 五 ) 成 績 複 查 正 取 生 寄 回 錄 取 報 到 回 條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五 )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3
4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一 上 網 免 費 下 載 簡 章 ( 下 載 網 址 : 二 報 名 程 序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1 上 網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2 繳 交 報 名 費 1000 元 1.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3:30 止 網 址 :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1.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2.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用 全 免 (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 者, 請 勿 申 請 帳 號 繳 費, 須 依 簡 章 第 10 頁, 肆 報 名 之 說 明 四 辦 理 3.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後, 將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立 即 顯 示 帳 號, 並 回 傳 至 考 生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1.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3:30 30 止 ( 需 先 繳 費 方 可 報 名 ) 2. 繳 費 方 式 :(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費 及 劃 撥 繳 費 ) (1) 持 第 一 銀 行 金 融 IC 卡 至 第 一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費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IC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繳 費 輸 入 存 戶 編 號 即 申 請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1,000 元 確 認 輸 入 無 誤 完 成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2) 使 用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具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之 自 動 櫃 員 機 繳 款 ( 需 付 手 續 費 ) 步 驟 : 插 入 金 融 IC 卡 輸 入 密 碼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7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即 申 請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輸 入 繳 款 金 額 1,000 元 確 認 輸 入 無 誤 完 成 轉 帳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備 查 (3) 至 第 一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費 ( 偏 遠 地 區 同 學 請 儘 早 繳 費, 以 利 銀 行 即 時 傳 送 繳 費 資 料 ) 請 攜 帶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臨 櫃 繳 款, 填 寫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 請 見 範 例 ), 戶 號 : 已 申 請 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戶 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招 生 報 名 403 專 戶, 金 額 :1000 元 為 確 保 考 生 權 益, 繳 費 最 後 一 日 (2 月 19 日 ) 請 勿 臨 櫃 繳 款,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作 業 延 誤 影 響 報 名 3. 每 日 晚 上 10:00 00 至 次 日 上 午 9:00 為 第 一 銀 行 批 次 作 業 時 間, 銀 行 系 統 無 法 即 時 處 理 該 時 段 轉 帳 資 料, 請 考 生 切 勿 在 該 時 段 執 行 轉 帳 作 業, 否 則 須 於 隔 日 上 午 10:00 00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4
5 步 驟 注 意 事 項 3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1.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起 迄 時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上 午 10:00 00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下 午 5:00 止 ( 需 先 繳 費 方 可 報 名 ) 網 址 :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2. 網 路 報 名 2. 繳 費 成 功 1 小 時 後, 始 得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3. 使 用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及 網 路 報 名 密 碼 ( 即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時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報 名 密 碼 )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完 成 後, 按 下 確 認 無 誤 送 出 資 料 按 鈕, 並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動 作 4. 請 留 下 正 確 手 機 號 碼 及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若 上 述 資 料 錯 誤, 致 權 益 受 損, 後 果 考 生 自 負 4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1. 完 成 步 驟 3 確 認 動 作 後, 產 生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即 完 成 碼 網 路 報 名 手 續 2. 電 腦 螢 幕 會 立 即 顯 示 流 水 碼, 並 回 傳 至 您 的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請 記 下 您 的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碼 (1~4 位 阿 拉 伯 數 字 ), 此 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之 憑 證 5 再 上 網 確 認 資 料 6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經 系 統 要 求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請 跳 出 畫 面, 再 次 以 繳 款 帳 號 及 密 碼 上 網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檢 視 無 誤 後, 另 存 檔 案 並 列 印 留 底 網 址 :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3. 查 看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請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連 同 規 定 之 表 件 裝 袋, 並 貼 上 附 錄 七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於 105 年 2 月 22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專 用 存 款 憑 條 範 例 : 5
6 三 其 他 事 項 : ( 一 ) 請 考 生 妥 善 保 存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自 行 設 定 之 網 路 報 名 密 碼 及 報 名 流 水 碼, 俾 利 後 續 提 供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 二 ) 考 生 本 人 無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 採 ATM 轉 帳 者, 請 詳 細 核 對 是 否 扣 款 成 功 ) ( 三 )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5 時 來 電 洽 詢, 電 話 :(049) 轉
7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範 例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輸 入 作 業 您 剛 剛 填 寫 的 資 料 如 下, 如 有 缺 字 是 造 字 問 題 請 填 寫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組 (049) , 如 果 正 確 無 誤 您 可 以 列 印 或 另 存 網 頁 備 查 :( 標 示 * 之 欄 位 請 務 必 填 寫 ) * 姓 名 : 李 念 純 * 身 分 證 號 : A * 性 別 : 女 * 族 群 別 :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國 ): 民 國 83 年 1 月 1 日 * 通 訊 地 址 :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研 一 路 1 號 ( 地 址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可 收 件 之 完 整 地 址 ) * 戶 籍 地 址 : 54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研 一 路 1 號 連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 [email protected] ( 電 子 郵 件 請 輸 入 正 確, 以 利 回 傳 報 名 訊 息 ) * 最 高 學 歷 ( 力 ) 代 碼 : 1. 高 中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 最 高 學 歷 ( 力 ) 學 校 : 509 國 立 埔 里 高 工 ( 學 校 代 碼 如 無 符 合 之 校 名, 請 點 選 其 他 並 輸 入 完 整 校 名 ) * 畢 肄 業 年 月 : 民 國 105 年 6 月 (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填 寫 105 年 6 月 ) * 畢 肄 業 否 : 畢 業 *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 李 心 寬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類 型 :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是 否 需 要 造 字 : 無 否 登 錄 報 名 之 資 料 應 與 考 生 實 際 身 分 資 料 相 符, 務 請 詳 實 輸 入, 如 有 輸 入 錯 誤 或 不 符,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請 於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後, 再 次 上 網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以 確 定 完 成 報 名 如 有 更 名 地 址 變 更 或 其 他 資 料 需 更 正 ( 例 如 : 學 歷 畢 肄 業 情 形 畢 肄 業 年 度 等 ) 時, 請 依 簡 章 附 錄 八 之 申 請 表 填 妥 後, 儘 速 傳 真 或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更 正, 以 維 權 益 7
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修 業 期 限 修 業 期 限 4 年, 依 本 校 學 則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1 學 期 至 2 學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報 考 資 格 : 凡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二 條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考 試,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後 入 學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原 住 民 身 分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報 考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二 ) 凡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違 反 校 規 而 受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處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 三 ) 以 任 何 身 份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 如 退 伍 軍 人 ) 皆 無 加 分 之 優 待 ( 四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本 次 招 生 及 相 關 統 計 研 究 處 理 使 用, 錄 取 生 資 料 並 轉 為 學 籍 資 料 處 理 使 用 8
9 參 學 系 分 則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50 名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項 目 審 查 資 料 (35%) 面 試 (65%) 說 明 1.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2.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3.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及 學 習 規 劃 )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此 項 備 審 資 料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所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件 1. 面 試 日 期 :3 月 11 日 至 13 日 ( 星 期 五 六 日 ) 2.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 面 試 相 關 資 訊 於 3 月 7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審 查 成 績 35%+ 面 試 成 績 6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審 查 資 料 備 註 1. 如 有 任 一 項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則 不 予 錄 取 2. 除 正 取 生 外,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3. 考 生 人 數 達 最 低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4. 聯 絡 電 話 : 轉 2581 范 小 姐 9
10 肆 報 名 一 申 請 銀 行 繳 費 帳 號 (16 碼 ) 開 放 期 間 : 自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二 報 名 費 繳 費 ( 不 受 理 現 場 繳 費 及 劃 撥 繳 費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期 間 : 自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30 分 止 ( 三 ) 考 生 本 人 無 金 融 卡,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請 務 必 輸 入 考 生 申 請 的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四 )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足 帳 號 寫 錯 或 ATM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三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 繳 費 成 功 1 小 時 後, 始 可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 ( 一 )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止 ( 須 先 於 2 月 19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上 網 申 請 銀 行 繳 款 帳 號 (16 碼 ) 並 繳 費 成 功 後 始 得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 二 ) 報 名 網 址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網 頁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3. 網 路 報 名 ( 三 ) 報 名 程 序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4 頁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及 第 7 頁 登 錄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範 例 四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凡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者 ( 二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之 證 明 文 件, 均 須 內 含 考 生 之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清 寒 證 明 非 屬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不 符 優 待 報 名 費 規 10
11 定 ( 三 ) 申 請 期 間 :105 年 1 月 4 日 至 105 年 2 月 17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 ( 四 ) 填 妥 簡 章 附 錄 二 之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連 同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掛 號 寄 至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審 查, 逾 期 寄 件 者 概 依 一 般 生 處 理 ;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者 視 同 一 般 考 生,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 五 ) 本 校 將 於 接 到 申 請 後 3 天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請 依 核 覆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依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之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 經 審 核 通 過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之 考 生, 須 先 於 2 月 19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前 依 核 覆 之 繳 費 帳 號, 完 成 繳 交 十 分 之 七 報 名 費 700 元 後 始 得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 ( 一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 選 擇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3. 查 看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 並 貼 牢 三 個 月 內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二 吋 相 片 ( 相 片 背 面 請 註 明 姓 名 ) ( 二 ) 資 格 審 驗 證 明 文 件 : 1.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 (1)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已 蓋 高 三 上 學 期 註 冊 章 ) (2) 已 畢 業 生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3)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2.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繳 交 考 生 本 人 全 戶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乙 份, 以 證 明 原 住 民 身 分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者, 其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若 戶 口 名 簿 上 未 記 載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或 紀 載 不 詳 者, 應 繳 交 戶 籍 謄 本 證 明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乙 份, 並 須 記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字 樣 11
12 ( 三 ) 審 查 資 料 : 1.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蓋 有 教 務 處 戳 章 ) 2. 自 傳 ( 含 報 考 動 機 及 學 習 規 劃 )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以 考 生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時 期 競 賽 成 果 及 參 加 社 團 或 其 他 優 異 表 現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為 限, 請 以 影 本 繳 交 ( 如 寄 正 本 遺 失 恕 不 負 責 ) 六 寄 交 表 件 : ( 一 )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請 依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齊 夾 妥 裝 入 信 封 內 ( 二 ) 寄 件 日 期 :2 月 22 日 截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寄 件 者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 務 請 於 寄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欲 以 民 間 快 遞 業 務 ( 如 宅 急 便 宅 配 通 等 ) 寄 送 者, 須 於 報 名 日 期 最 後 一 日 (2 月 22 日 ) 下 午 5 時 前 送 達 原 民 專 班 辦 公 室, 逾 期 一 律 退 件, 不 予 受 理 ( 三 ) 如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過 多, 請 另 行 包 裝, 並 將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自 備 之 紙 箱 上 以 掛 號 寄 出 ( 四 )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通 訊 地 址 ( 請 輸 入 105 年 9 月 底 前 掛 號 函 件 可 收 件 地 址 ) 應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或 投 遞 而 權 益 受 損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若 遇 需 造 字 時 請 將 該 字 以 * 表 示, 並 填 寫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 如 附 錄 三 ), 將 表 格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傳 真 電 話 : ) ( 二 ) 考 生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除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報 名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或 重 大 事 故 得 申 請 退 還 外 ( 但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餘 數 無 息 退 還 ), 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所 繳 報 名 費 符 合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3 月 1 日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如 附 錄 四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八 資 格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通 過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者,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二 ) 考 生 可 於 3 月 7 日 上 網 查 詢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考 生 名 單, 本 校 網 址 12
13 ncnu.edu.tw, 點 選 招 生 入 學 九 考 生 請 於 3 月 7 日 起 至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並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妥 為 保 存, 本 校 將 不 另 行 寄 發 若 有 疑 問 應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洽 詢 電 話 :(049)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招 生 組 伍 考 試 一 考 試 分 審 查 資 料 及 面 試 二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5 年 3 月 11 日 至 13 日 ( 星 期 五 至 日 ) ( 二 ) 面 試 地 點 : 本 校 人 文 學 院 ( 三 ) 考 生 於 面 試 當 日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或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正 本 代 替 ) 辦 理 報 到,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若 經 發 現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則 不 准 應 試, 考 生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四 ) 為 維 持 考 試 公 平 性, 請 考 生 務 必 依 規 定 時 間 準 時 報 到, 已 屆 面 試 時 間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取 消 面 試 資 格,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考 試 成 績 計 算, 依 考 試 項 目 別 所 訂 之 審 查 資 料 面 試 項 目, 以 原 始 得 分 佔 考 試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之 分 數 加 總, 總 成 績 =( 審 查 資 料 分 數 35%)+ ( 面 試 分 數 65%)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考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考 生 面 試 成 績 高 者 優 先 排 名, 若 各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併 列 錄 取 陸 錄 取 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考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遞 補 二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13
14 三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如 有 任 何 一 單 項 零 分 ( 缺 考 以 零 分 計 ) 或 不 予 計 分, 即 使 考 試 總 成 績 達 到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柒 預 定 放 榜 時 間 一 預 定 放 榜 日 期 :3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二 公 布 方 式 : 正 取 生 除 以 掛 號 函 件 寄 送 通 知 外, 並 以 下 列 方 式 公 布 (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公 告 欄 ( 二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消 息 三 考 生 之 考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一 律 以 掛 號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錄 取 通 知 書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四 不 受 理 電 話 查 榜 捌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之 考 生,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五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連 同 考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每 一 考 試 項 目 伍 拾 元 之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並 將 回 郵 信 封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於 4 月 1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逕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本 校 招 生 組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複 查 結 果 若 因 增 減 分 數 而 錄 取 情 形 有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如 對 複 查 結 果 及 本 項 招 生 其 他 試 務 工 作 仍 有 異 議, 得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30 天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申 訴 書 ( 如 附 錄 九 ) 內 應 寫 明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訴 之 事 實 與 理 由 申 訴 目 的 及 聯 絡 方 式, 並 提 出 佐 證 資 料 供 招 生 委 員 會 參 考,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玖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一 報 到 時 間 : ( 一 ) 正 取 生 : 應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錄 取 報 到 回 條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辦 理 通 信 報 到, 逾 期 未 寄 回 者 視 同 放 14
15 棄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備 取 生 : 1.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依 備 取 名 次 順 序, 以 掛 號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寄 回 遞 補 報 到 回 條, 逾 期 未 寄 回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報 到 2.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至 招 生 名 額 足 額 或 至 7 月 29 日 止 二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後, 仍 須 依 規 定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生 所 繳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在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並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四 新 生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分 娩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重 大 疾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依 限 入 學 者, 得 於 該 學 期 開 始 上 課 日 之 前 檢 具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准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除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依 其 法 定 役 期 期 滿 退 伍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報 到 後 三 個 月 為 限, 及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依 其 實 際 需 要 外, 均 為 一 學 年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次 為 限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年 限 屆 滿 之 次 學 年 度, 依 該 學 年 度 新 生 之 入 學 規 定 重 新 入 學, 未 依 規 定 重 新 入 學 者,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五 錄 取 生 如 有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情 事, 經 有 關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拾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應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錄 六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經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後, 於 5 月 2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本 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地 址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 拾 壹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或 以 本 校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15
16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 正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包 括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教 育 階 段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第 3 條 ( 略 ) 16
17 第 4 條 ( 略 ) 第 5 條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7
1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費 優 待 申 請 表 附 錄 二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請 務 必 填 寫 正 確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申 請 項 目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中 低 收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優 待 1.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 區 ) 公 所 開 立 之 低 ( 中 低 ) 收 入 證 明 正 本 ( 一 般 鄰 里 長 所 核 發 清 寒 證 明 等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或 減 免 十 分 之 三 報 名 費 審 查 結 果 ( 考 生 免 填 ) 帳 號 : 密 碼 : 不 符 合 申 請 條 件, 應 繳 報 名 費 日 期 : 年 月 日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備 註 1.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低 ( 中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於 105 年 2 月 17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一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經 審 查 資 格 符 合 者, 本 校 將 於 接 到 申 請 後 3 天 內 以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請 務 必 查 收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前, 依 通 信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3.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優 待 4.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49) 轉 2231 聯 絡 18
19 附 錄 三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部 份 請 勾 選 並 仔 細 填 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例 如 : 考 生 姓 名 - 李 小 峯 請 勾 選 ˇ 姓 名 李 小 *( 需 造 字 之 字 峯 ) 備 註 1.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細 書 明, 網 路 報 名 流 水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2. 於 上 網 進 行 報 名 時, 需 造 字 之 字 請 先 以 * 符 號 代 替, 否 則 資 料 送 出 時 會 產 生 錯 誤 3.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上 班 時 間, 將 本 表 格 傳 真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049)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49) 轉 2231 聯 絡 19
20 附 錄 四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家 ): ( 行 動 ):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 請 勾 選 ) 申 請 退 費 日 期 應 附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逾 期 繳 費 重 複 繳 費 或 溢 繳 105 年 3 月 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1. 退 費 申 請 表 2.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之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因 重 大 事 故 (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等 )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自 原 因 發 生 之 日 起 10 日 內 1. 退 費 申 請 表 2.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之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3. 重 大 事 故 證 明 ( 例 如 :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 退 費 帳 號 須 為 考 生 本 人 帳 戶, 並 務 必 檢 附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備 註 1. 填 妥 本 表 連 同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退 費 ( 須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300 元 ) 郵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一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2.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3. 如 有 疑 義 請 洽 (049) 聯 絡 20
21 附 錄 五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或 行 動 電 話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查 覆 得 分 申 請 日 期 申 請 人 簽 章 回 覆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一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二 申 請 截 止 日 :105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三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之 郵 政 滙 票 ( 受 款 人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並 填 妥 本 表 複 查 項 目 欄, 加 粗 框 線 內 各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任 何 文 字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請 附 回 郵 信 封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資 ( 未 貼 回 郵 者 恕 不 受 理 ), 逕 寄 :54561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一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五 審 查 資 料 及 面 試 成 績 各 以 一 科 計 21
22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錄 六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由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入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確 認 章 戳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一 聯 本 校 留 存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性 別 聯 絡 電 話 及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由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入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章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務 處 確 認 章 戳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注 意 事 項 :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達 本 校 註 冊 組,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22
23 附 錄 七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考 人 姓 名 : 電 話 : 地 址 : 報 名 流 水 碼 :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原 鄉 發 展 跨 領 域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收 1. 報 名 表 5. 自 傳 及 報 考 動 機 2.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6. 其 他 資 料 3. 原 住 民 證 明 文 件 4. 高 中 ( 職 ) 歷 年 成 績 單 請 依 以 上 順 序 排 列, 以 迴 紋 針 夾 妥 裝 入 牛 皮 紙 信 封 袋 內 寄 出 23
24 附 錄 八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名 流 水 碼 准 考 證 號 碼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後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 須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乙 份 ) 原 姓 名 變 更 後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其 他 項 目 項 目 名 稱 更 正 內 容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可 以 掛 號 函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或 傳 真 ( 傳 真 後 務 必 電 話 確 認 ) 辦 理, 未 黏 貼 考 生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者, 恕 難 受 理 24
25 附 錄 九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原 住 民 族 專 班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申 訴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e - m a i l ( 日 ): ( 夜 ): 聯 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聯 絡 地 址 申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申 訴 目 的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30 天 內 填 妥 本 表 與 准 考 證 影 本,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併 寄 至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大 學 路 1 號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招 生 組 或 傳 真
26 附 錄 十 暨 大 校 園 導 覽 圖 26
27 附 錄 十 一 一 開 車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交 通 及 住 宿 相 關 資 訊 二 搭 車 國 道 1 號 南 下 國 道 1 號 南 下 國 道 1 號 北 上 國 道 3 號 大 雅 ( 中 清 路 ) 交 流 道 (174 km) 下, 往 台 中 方 向, 右 轉 上 中 彰 (74) 快 速 道 路, 至 快 官 交 流 道, 往 南 轉 國 道 3 號, 往 南 投 方 向, 至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km)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台 中 ( 中 港 路 ) 交 流 道 (178 km) 下, 往 台 中 方 向, 右 轉 上 中 彰 (74) 快 速 道 路, 至 快 官 交 流 道, 往 南 轉 國 道 3 號, 往 南 投 方 向, 至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 km)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王 田 交 流 道 (189 km) 下, 過 大 肚 橋, 經 彰 興 路 約 行 1km, 右 轉 上 快 官 交 流 道, 往 南 轉 國 道 3 號, 往 南 投 方 向, 至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 km)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南 下 北 上 均 自 霧 峰 系 統 交 流 道 (214 km) 處 右 轉 匝 道 往 埔 里, 向 東 行 至 愛 蘭 交 流 道 (29 km) 下, 左 轉 接 台 14 線 中 潭 公 路, 往 魚 池 日 月 潭 方 向, 約 10 分 鐘 即 可 抵 達 暨 大 台 北 直 達 埔 里 國 光 客 運 台 北 西 站 (02) 埔 里 站 (049) 高 雄 直 達 埔 里 總 達 客 運 高 雄 站 (07) 埔 里 站 (049) 台 中 - 埔 里 南 投 客 運 台 中 站 (04) 埔 里 站 (049) 全 航 客 運 台 中 站 (04) 埔 里 站 (049) 高 鐵 ( 台 中 站 )- 埔 里 南 投 客 運 台 中 站 (04) 埔 里 站 (049) ( 於 高 鐵 台 中 站 第 5 出 入 口 第 3 月 台 搭 乘, 每 30 分 鐘 一 班 ) 以 上 車 種 抵 達 埔 里 終 點 站 後, 至 國 光 客 運 埔 里 總 站 內 轉 搭 暨 大 校 車 台 灣 好 行 ( 日 月 潭 線 ) 觀 光 巴 士, 從 台 中 干 城 站 行 經 台 中 火 車 站 高 鐵 烏 日 站 直 達 暨 大 校 園, 約 每 小 時 一 班 時 刻 表 請 參 考 本 校 網 頁 暨 大 校 車 時 刻 表 :( 單 程 票 價 10 元 )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行 政 組 織 總 務 處 交 通 車 資 訊 三 住 宿 : 詳 見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交 通 住 宿 27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年 度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學 系 推 廣 教 育 交 通 運 輸 與 物 流 管 理 碩 士 學 分 班 招 生 計 畫 依 據 : 依 據 大 學 法 26 條, 訂 定 本 計 畫 目 的 : 本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以 提 供 與 交 通 運 輸 專 業 有 關 機 構 在 職 人 員 之 進 修 環 境, 傳 授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工 程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土 庫 社 區 農 村 再 生 計 畫 地 點 :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 鎮 市 區 ) 土 庫 社 區 申 請 單 位 : 彰 化 縣 竹 塘 鄉 土 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目 錄 竹 塘 鄉 土 庫 社 區 再 生 計 畫 第 1 章 社 區 基 本 資 料... 1 1-1 農 村 社 區 名 稱 :... 1 1-2 申 請 組 織
地会字〔2014〕XXX号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文 件 地 会 字 2014 38 号 关 于 举 办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2014 年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山 东 省 总 营 的 通 知 各 省 级 地 质 学 会 及 相 关 分 支 机 构, 在 京 各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 中 国 地 质 学 会 按 照 每 两 年 举 办 一 次 全 国 青 少 年 地 学 夏 令 营 总 营 的 惯
2.1 公 猪 的 引 入 2.1.1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1. 场 外 人 工 授 精 站 建 立 要 求 猪 人 工 授 精 关 键 技 术 云 国 兵 段 国 臣 北 京 浩 邦 猪 人 工 授 精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北 京,101300 1.1 场 址 选 择 要 求 : 交 通 便 利, 便 于 疾 病 控 制 1.2 场 内 建 设 要 求 : 场 内 建 设 分 为 : 生 产 区 隔 离 区 生 活 区 行 政 管 理 区 ;
151 152 153 3.9km 2 39,558 17,214 22,344 23,462 1.7 2.3 1.1% 14.1% 69.4% 64.7% 2.5% 21.2%.3% 1.8% 9.5% 17.% 89.1% 8.6% 8.8km 2 41,799 18,767 23,32 18,884 2.2 36.1km 2 83,59 39,762 43,747 32,72.7% 6.5%
深圳市打通断头路三年行动计划
深 圳 市 清 除 断 头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及 2012 年 片 区 交 通 改 善 实 施 方 案 深 圳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员 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七 月 一 背 景 和 目 标 ( 一 ) 背 景 2012 年 深 圳 市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提 出 继 续 打 通 断 头 完 善 交 通 微 循 环 2012 年 3 月 2 日,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向 市 委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AEC8FDCEE5BABDB5C0D6CEC0EDBDA8C9E8B9E6BBAEBBB7C6C02DBCF2B1BE>
长 江 干 线 十 三 五 航 道 治 理 建 设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简 本 ) 委 托 单 位 : 长 江 航 道 局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二 月 评 价 单 位 :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经 理 ( 副 ): 周 用 华 公 司
YYW1.nps
第三章 事务文书 事务文书是党政机关 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办理日常事务时广泛使用的一类文书 包括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 规章制度 公示等 事务文书的主要特点是行文主体灵活 行文格式无 法定要求 但相对固定 事务文书的种类很多 本章着重介绍计划 总结 调查报告 工作研究和 公示 第一节 计 划 一 例文阅示 例文一 教育部 2008 年工作要点 2008 年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0D5FEB0ECB7A2A3A832303136A3A93532BAC52E646F63>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桂 政 办 发 2016 52 号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规 划 (2016 2020 年 )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广 西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校 系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0 491.85 **** 614.02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1 月 1 日 1 月 1 月 1 日 1929 年 1 月 1 日 广 西 省 第 一 次 建 设 会 议 在 柳 召 开 新 年 伊 始, 新 桂 系 执 政 后 召 开 第 一 次 全 省 建 设 会 议, 开 幕 式 在 柳 州 羊 角 山 广 西 实 业 院 内 举 行, 会 期 10 天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名 流 专 家 学 者 等 93 人 参 加 会 议 国 内 著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主題 主題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1)準媽咪之待產準備及產後保養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2)產後如何確保奶水充足 產後病房護理師: 產後病房護理師:黃皖寧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承 保 業 務 常 見 問 題 加 保 Q1. 公 教 人 員 可 否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擇 參 加 公 保? 否 公 保 係 政 府 為 保 障 公 教 人 員 生 活 而 辦 理 之 社 會 保 險, 屬 強 制 性 保 險, 凡 法 定 機 關 或 公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之 有 給 專 任 人 員 應 一 律 參 加 保 險 為 被 保 險 人 Q2. 被 保 險 人 同 時
untitled
1 08 00 11 30 2 08 00 11 30 14 30 17 30 3 4 5 6 100 10 7 12 83339749 8 9 20 10 87766668 31310 87667731 7 5 15 6 15 8 00 11 30 2 30 5 30 12 83337716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002 1 1 2 3 4 1 2 3 4 19 08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行 入 與 感 應 經 驗 分 享 天 人 炁 功 指 導 院 黃 淑 惠 ( 凝 本 ) 劉 建 功 ( 顯 翼 ) 林 瑛 佩 ( 素 擎 ) 黃 淑 惠 : 道 名 凝 本, 隸 屬 天 極 行 宮 劉 建 功 : 道 名 顯 翼,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林 瑛 佩 : 道 名 素 擎, 隸 屬 新 竹 市 初 院 497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3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銘 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管 理 學 院 高 階 經 理 碩 士 學 程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依 據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9.12) 決 議 通 過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9FCA4C6BFA4313035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教 保 員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一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二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之 進 用 考 核 及 待 遇 辦 法 三 彰 化 縣 105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甄 選 類 別 :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组 织 工 作 相 关 材 料 汇 编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目 录 学 校 相 关 文 件 :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大 学 委 员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的 意 见...3 关 于 建 立 组 织 员 制 度 的 意 见...6 关 于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职 教 工 党 支 部 书 记 待 遇 的 意 见...8 中 共 杭 州 师 范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832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32303130303430352E646F63>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事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00 分 地 點 : 斜 坡 視 廳 教 室 主 席 : 湯 主 任 誌 龍 參 加 人 員 : 通 識 專 任 ( 詳 如 簽 到 名 冊 ) 應 到 人 數 : 56 人 出 席 人 數 : 39 位 缺
untitled
多 空 盈 家 合 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委 任 契 約 立 契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就 投 資 台 灣 地 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委 任 乙 方 提 供 投 資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事 項, 乙 方 已 於 本 契 約 簽 訂 三 日 前 交 付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1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附 錄 九 教 育 部 101 年 留 學 獎 學 金 行 政 契 約 書 ( 可 自 行 影 印 所 需 使 用 份 數 ) 甲 方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乙 方 : 留 學 獎 學 金 甄 試 錄 取 者 ( 以 下 簡 稱 留 獎 生 ) ( 填 寫 時 務 請 詳 閱 契 約 內 容 ) 茲 經 甲 乙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及 保 險 法 之 規 定 組 織 設 立, 定 名 為 旺 旺 友 聯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以 辦 理 產 物 保 險 業 務, 促 進 社 會 福 利 及 工 商 繁 榮 為 宗 旨 第 三 條 : 本 公 司 設 總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美 國 頂 尖 醫 生 談 癌 症 - 太 珍 貴 了!! 我 可 以 向 你 們 保 證 以 下 的 内 容 100% 真 實, 請 您 一 定 耐 心 看 完 從 醫 15 年 來, 我 也 反 覆 告 訴 病 人 這 些 事 實, 但 是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聽, 更 没 有 人 願 意 去 相 信 或 許, 我 們 的 同 胞 們 真 的 需 要 清 醒 了 說 的 直 白 一 點, 癌
壹、教務處
參 總 務 處 一 組 織 系 統 總 務 處 組 織 架 構 圖 總 務 長 1. 總 務 會 議 2. 檔 案 保 存 鑑 定 小 組 3. 膳 食 管 理 委 員 會 4. 宿 舍 管 理 委 員 會 5. 珍 貴 動 產 不 動 產 評 審 委 員 會 6. 車 輛 管 理 委 員 會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民 雄 校 區 總 務 組 駐 衛 警 察 隊
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重 要 時 程 日 期 備 註 說 明 1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2 初 試 報 名 時 間 3 初 試 繳 費 期 限 4 自 行 列 印 准 考 證 5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分 配 6 試 場 開 放 105 年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4 年 僱 用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100 10088 62 (02)3365-3666 704-711 http://www.tabf.org.tw ----------------------------------------------------------------------------------------- 1 --------------------------------------------------------------
105fgu_master02
105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報 考 二 系 ( 含 ) 以 上, 第 二 個 系 以 上 免 收 報 名 費 宜 蘭 縣 礁 溪 鄉 林 美 村 林 尾 路 160 號 電 話 : 0 3-9 8 7 1 0 0 0 分 機 111 3 1 網 址 : h t t p : / / w w w. f g u. e d u. t w 佛 光 大 學
szj1.s92
(1404 1949) : 作 者 : 出版社 : 出版 : 1 ( ),,,,,,,,,,,,,,,,,,,, ( 1404-1949 ),,,,, 1990, 2,,,, ( 1404-1949),,, (1404-1949 ) 1404 1860 460, 1860 1949 90,,,, ( ),,,,,,,, 1860 1949,,,,,,,,,, ( ), 3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地 址 : 81271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松 和 路 1 號 入 學 資 訊 網 址 : http://exam.nkuht.edu.tw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教 務 處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07)806-0505 轉 分 機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核 定 施 行 壹 承 保 一 投 保 資 格 : ( 一 ) 持 有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之 僑 生 ( 含 港 澳 生 ) 及 外 籍 生 來 台 就 學 者, 自 居 留 滿 四 個 月 時 起, 即 應 依 法 強 制 參 加 全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4.11.12)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523 傳 真 :(02)28809774 一 律 網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龙 岩 市 永 定 区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2015 年 度 报 告 2016 年 4 月 26 日 - 1 - 目 录 第 一 章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二 章 释 义 及 重 要 提 示...- 3 - 第 三 章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4 - 第 四 章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摘 要...- 5 - 第 五 章 董 ( 理 ) 事 会 报 告...-8-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科 別 及 需 用 名 額 : 計 7 科, 共
06順天門診表2.indd
宗旨 人 本 醫 療 尊 重 生 命 願景 成 為 守 護 生 命 的 磐 石 目標 1.發展全能社區健康照護醫院 2.提供以病人為中心的醫療 預約專線 ( 0 4 ) 2 2 3 3-3 6 7 6 分機 1 2 9 ( 0 4 ) 2 2 3 7-2 4 9 8 發行單位 體系營運中心 發行人 佳憓/武民 地址 4 0 4 4 5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 3 3 3號 順 天 醫 院 全 球 資 訊
(Microsoft Word - 2016\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單 車 漫 遊 南 瀛 系 列 活 動 之 2016 五 庫 150K 挑 戰 賽 報 名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南 瀛 單 車 發 展 協 進 會 籌 備 會 協 辦 單 位 : 張 世 賢 議 員 服 務 處 / 樂 活 單 車 出 租 中 心 / 阿 嬤 ㄟ ㄉㄠ 民 宿 / 愛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倫 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1
粤技组〔2010〕24号
2010 年 广 东 省 导 游 人 员 职 业 技 能 大 赛 竞 赛 实 施 方 案 一 竞 赛 宗 旨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旅 游 业 的 意 见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快 我 省 旅 游 业 改 革 与 发 展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104 年 評 價 職 位 人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屏東縣一0三學年度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屏 東 縣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師 資 培 育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教 師 法 二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未 具 雙 重 國 籍 或 多 重 國 籍 之 年 齡 在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网 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通知
关 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查 询 网 的 通 知 组 织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申 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辅 导 员 在 线 http://www.54ol.org 关 于,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查 询 网 组 织 村 经 济 合 作 社 申 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的 通 知 浙 江 省 农 业 厅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视 局 关 于 组 织 村 经 济
Microsoft Word - hydro_wang_chinese.doc
已 建 水 电 站 大 坝 对 社 会 持 续 发 展 提 供 的 动 力 与 活 力 王 岩 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大 坝 安 全 监 察 中 心 摘 要 : 本 文 简 述 了 已 建 水 电 站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意 义 和 中 国 水 电 站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近 20 年 努 力 工 作 积 攒 的 业 绩 基 础, 论 述 了 在 科
100
臺 南 市 100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0 年 6 月 17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及 所 屬 工 程 總 隊 104 年 新 進 職 員 甄 試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Microsoft Word - 8.農會漁會信用部活期_儲蓄_存款契約書10305.doc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農 會 信 用 部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契 約 書 103 年 2 月 版 壹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約 定 條 款... 1 一 一 般 約 定 條 款... 1 二 聯 部 代 付 款 約 定 條 款... 3 三 證 券 交 割 委 託 約 定 條 款... 4 貳 金 融 卡 約 定 條 款... 4 一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開 戶
臺灣銀行「100年新進人員甄試」
臺 銀 綜 合 保 險 經 紀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ibib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行 碼 設 定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一 重 要 事 項 說 明... 2 二 系 統 入 口... 4 三 操 作 步 驟... 4 ( 一 ) 第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招 生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系 統 操 作 參 考 手 冊 目 錄 通
公務人員履歷表
新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04 年 度 儲 備 約 僱 稽 查 員 公 開 招 考 簡 章 一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104 年 6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6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止 二 筆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三 口 試 時 間 :104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