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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蝶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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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地 址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2 壹 修 業 規 定...3 貳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與 收 費...3 參 報 名 資 格...4 肆 報 名...5 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6 陸 寄 發 成 績 單...7 柒 錄 取...7 捌 放 榜...7 玖 申 訴 規 定...7 壹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8 ( 附 錄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附 錄 二 ) 報 名 費 ATM 轉 帳 繳 交 方 式 說 明...11 ( 附 錄 三 )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歷 ( 力 ) 資 格 認 定 基 準...12 ( 附 錄 四 ) 技 術 證 照 職 類 與 符 合 報 名 本 招 生 對 照 表...13 ( 附 錄 五 ) 各 職 類 技 術 證 照 明 細 表...14 ( 附 表 一 ) 任 職 證 明 書...16 ( 附 表 二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17 附 圖 : 本 校 交 通 示 意 圖 及 校 區 平 面 圖
3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順 序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簡 章 公 告 4 月 10 日 ( 三 ) 2 網 路 報 名 6 月 10 日 ( 一 ) 起 至 6 月 24 日 ( 一 ) 止 3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6 月 25 日 ( 二 ) 以 郵 戳 為 憑 4 寄 發 成 績 單 7 月 17 日 ( 三 ) 5 成 績 複 查 7 月 23 日 ( 二 ) 6 放 榜 7 月 25 日 ( 四 ) 7 正 取 生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8 月 16 日 ( 五 ) 8 備 取 生 遞 補 8 月 19 日 ( 一 ) 至 9 月 2 日 ( 一 ) 9 開 學 進 修 學 院 :9 月 7 日 ( 六 ) 進 修 部 :9 月 9 日 ( 一 ) 備 取 生 缺 額 由 符 合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通 知 遞 補 1. 為 暫 定 日 期, 正 確 日 期 以 報 部 核 備 後 之 行 事 曆 為 準 2. 開 學 時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說 明 :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公 告 為 準 2. 查 詢 網 址 :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2
4 壹 修 業 規 定 一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學 生 修 業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以 兩 年 為 原 則,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至 少 須 修 滿 72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與 學 士 學 位 ; 學 生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者, 進 修 部 得 延 長 兩 年 之 修 業 年 限, 進 修 學 院 則 無 修 業 年 限 之 限 制 二 上 課 時 間 進 修 部 : 每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18:30~22:50; 必 要 時 得 另 於 週 六 彈 性 上 課 進 修 學 院 : 以 週 六 下 午 13:20 至 晚 上 21:55, 週 日 早 上 8:10 至 下 午 18:10 為 原 則, 週 六 上 午 則 採 彈 性 上 課 貳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與 收 費 (102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標 準 將 參 酌 教 育 部 規 定 配 合 辦 理 ) 一 進 修 部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101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標 準 資 訊 工 程 系 56 企 業 管 理 系 60 財 務 金 融 系 元 ( 另 加 收 網 路 費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56 二 進 修 學 院 (103 學 年 度 停 招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及 光 電 工 程 系 )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名 額 101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標 準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25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20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系 25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40 電 機 工 程 系 40 光 電 工 程 系 20 採 學 時 學 分 費 制 每 學 分 小 時 1200 元 ( 另 加 收 網 路 費 及 平 安 保 險 費 ) 工 業 管 理 系 50 財 務 金 融 系 50 企 業 管 理 系 60 應 用 外 語 系 40 3
5 參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任 一 學 歷 ( 力 ) 資 格 者, 始 得 報 名 : 一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三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89)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之 規 定,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四 取 得 乙 級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工 作 滿 4 年 之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五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六 曾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七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80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220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八 凡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二 )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三 )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九 凡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二 )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三 )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2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十 凡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二 )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三 )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十 一 凡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4
6 肆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繳 件,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請 詳 見 附 錄 一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二 報 名 日 期 : 自 102 年 6 月 10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2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17:00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報 名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持 考 生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虛 擬 帳 號 繳 費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總 行 或 分 行 繳 款, 繳 款 手 續 費 用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亦 可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ATM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附 錄 二 說 明 ( 二 ) 繳 費 日 期 :102 年 6 月 10 日 起 至 102 年 6 月 24 日 17:00 截 止 ( 三 ) 凡 考 生 檢 附 政 府 單 位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報 名 費 得 予 全 免 或 享 優 待 減 免 30%, 報 名 費 繳 交 新 臺 幣 560 元 經 審 查 如 證 件 不 符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則 須 再 全 額 繳 交, 補 件 不 予 受 理 四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 黏 貼 相 片 及 簽 名 ) ( 二 ) 報 名 表 副 表 (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 ( 三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生 證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上 每 學 期 註 冊 章 須 清 晰 可 辨 ( 四 )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不 包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 且 必 須 明 確 標 明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或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測 成 績 單 ( 五 )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任 職 證 明 或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含 明 細 表, 無 則 免 繳 ) ( 六 ) 技 術 士 證 照 影 印 本 獲 獎 發 明 證 件 資 料 影 印 本 ( 無 則 免 繳 ) 考 生 備 妥 上 述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資 料, 並 於 102 年 6 月 2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收 完 成 繳 寄 考 生 所 繳 交 之 各 種 文 件 資 料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五 報 名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考 生 報 名, 只 能 選 報 進 修 部 或 進 修 學 院 單 一 系 別, 且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 二 ) 所 繳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在 錄 取 就 讀 後 發 覺 者, 即 撤 銷 學 籍, 不 發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在 畢 業 後 發 覺 者, 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將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三 ) 報 名 時 所 填 具 之 電 話 和 通 訊 地 址, 務 必 確 實 為 可 電 話 聯 繫 或 收 件 之 地 址 ; 若 未 5
7 依 規 定 填 寫 致 無 法 收 到 本 委 員 會 各 項 通 知 而 致 權 益 損 失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 四 )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書 需 為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若 個 人 有 多 筆 工 作 年 資, 可 向 勞 保 局 申 請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含 投 保 年 資 明 細 表 較 為 方 便 ( 五 ) 技 術 證 照 須 符 合 附 錄 四 與 附 錄 五 所 列 各 職 類 證 照, 始 採 計 資 格 或 成 績 ( 六 ) 報 名 考 生 若 無 法 檢 具 工 作 年 資 技 術 證 照 競 賽 得 獎 等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影 印 本, 該 項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 七 ) 大 專 程 度 常 備 兵 志 願 轉 服 四 年 制 預 官 退 伍 報 名 者, 須 檢 具 服 務 證 明 書 並 將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與 服 務 證 明 書 裝 訂 一 起,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 八 ) 報 名 表 件 請 仔 細 核 對, 一 經 寄 出 或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更 改 報 考 部 別 系 別, 同 時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報 名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相 關 資 料 請 自 行 備 份 留 存 ( 九 )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以 網 路 上 個 人 輸 入 資 料 為 準,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或 註 冊 開 學 時 查 證, 若 有 不 符 之 處,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十 ) 二 技 護 理 類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生, 一 經 報 到 後 即 不 得 參 加 本 校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違 者 取 消 考 生 申 請 資 格 ( 十 一 ) 無 論 有 無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者, 均 可 報 名 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總 成 績 =( 統 測 成 績 或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擇 一 ) 0.7+( 工 作 年 資 + 專 業 能 力 ) 0.3 一 計 算 方 式 ( 一 ) 採 統 測 成 績 報 名 者 總 成 績 =( 國 1+ 英 1) 0.7+( 工 作 年 資 + 專 業 能 力 ) 0.3 ( 二 ) 以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報 名 者 總 成 績 =(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2) 0.7+( 工 作 年 資 + 專 業 能 力 ) 0.3 ( 三 ) 無 統 測 成 績 或 統 測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且 無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或 專 科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總 成 績 = ( 工 作 年 資 + 專 業 能 力 ) 0.3 ( 四 ) 說 明 1. 統 測 成 績 係 指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以 該 項 成 績 報 名 者 須 檢 附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2. 以 專 科 學 歷 報 名 者, 須 檢 附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不 包 含 最 後 一 學 期 ), 且 歷 年 成 績 單 必 須 明 確 標 明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者 為 限, 若 無 法 呈 現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者, 以 60 分 計 算 3. 無 統 測 成 績 或 統 測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無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或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該 項 成 績 概 以 60 分 計 算 4. 工 作 年 資 滿 1 年 10 分, 超 過 半 年 以 10 分 計 算, 未 滿 半 年 以 5 分 計 算, 最 高 採 計 10 年 100 分,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給 分 6
8 5. 專 業 能 力 包 括 證 照 及 競 賽 得 獎 符 合 附 錄 四 與 附 錄 五 之 技 術 證 照 職 業 類 別 者, 甲 級 或 相 當 甲 級 給 50 分, 乙 級 或 相 當 乙 級 給 30 分 ; 國 際 級 競 賽 得 獎 給 50 分, 全 國 級 競 賽 得 獎 給 30 分, 未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給 分 二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下 列 參 酌 順 序 排 定 錄 取 順 位 : ( 一 ) 加 權 後 統 測 成 績 或 專 科 以 上 歷 年 平 均 成 績 ( 二 ) 工 作 年 資 成 績 ( 三 ) 專 業 能 力 成 績 陸 寄 發 成 績 單 一 本 會 將 於 7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成 績 單, 若 於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後 未 接 獲 成 績 單 者, 得 於 7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09:00~11:30,14:00~16:30 攜 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前 來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議 時, 應 於 7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09:00~11:30, 14:00~16:30, 攜 帶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表 二 ) 至 本 委 員 會 (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其 他 時 間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費 用 : 新 台 幣 10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申 請 複 查 時 一 併 繳 交 ;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柒 錄 取 一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各 系 別 分 別 訂 定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達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各 系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者, 依 簡 章 訂 定 之 成 績 計 算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處 理 三 本 項 招 生 得 列 備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至 102 年 9 月 2 日 止 捌 放 榜 一 放 榜 日 期 :102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四 ) 公 佈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二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作 業 情 形, 提 前 或 延 後 放 榜, 請 注 意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網 站 公 告 事 項 玖 申 訴 規 定 考 生 對 本 次 招 生 事 宜 如 有 申 訴 情 事, 應 於 事 發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逕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本 委 員 會 裁 決 後 再 覆 函 說 明 處 理 結 果 並 依 其 執 行 ; 不 具 名 或 逾 期 提 出 均 不 受 理 7
9 壹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1) 網 頁 自 行 下 載 :4 月 10 日 ( 星 期 三 ) 起 自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自 行 下 載 ( 網 址 : 視 窗 左 側 之 行 政 單 位 教 務 處 招 生 訊 息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 (2) 免 費 現 場 索 取 :4 月 10 日 起 至 6 月 24 日 止, 週 一 至 週 五,09:00~11:30,14: 00~17:00 親 赴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校 園 書 坊 等 處 提 供 紙 本 免 費 索 取 (3) 郵 寄 索 取 : 索 取 以 一 份 為 限, 必 須 附 B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30 元 郵 資, 郵 寄 632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文 化 路 64 號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收, 信 封 請 註 明 函 索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函 索 日 期 至 6 月 14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未 符 上 述 要 件 規 定, 恕 不 處 理 二 若 發 現 考 生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舞 弊 等 情 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陳 報 檢 調 單 位 審 理 三 凡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校 院 保 送 入 學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名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四 進 修 部 各 系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人 數 百 分 之 七 十 時, 進 修 學 院 各 系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25 人 時,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停 辦 該 類 ( 系 ) 別 之 後 續 招 生 作 業, 並 輔 導 已 報 名 考 生 轉 報 本 次 招 生 之 其 他 系 別 或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或 辦 理 原 件 歸 還 與 退 費 作 業 五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六 各 項 業 務 洽 詢 單 位 : 招 生 報 名 事 項 :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網 址 : 課 程 註 冊 事 項 : 進 修 部 教 務 組 網 址 : 進 修 學 院 教 務 組 網 址 : 各 招 生 系 教 學 師 資 設 備 等 諮 詢 電 話 與 網 址 :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系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系 機 械 設 計 工 程 系 動 力 機 械 工 程 系 電 機 工 程 系
10 光 電 工 程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工 業 管 理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資 訊 工 程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11 附 錄 一 :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 自 102 年 6 月 10 日 09:00 起 至 102 年 6 月 24 日 17:00 止 一 本 校 報 名 網 址 : 二 進 入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第 一 次 網 路 報 名 者 入 口 系 統 三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我 同 意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四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請 核 對 報 考 部 別 系 別 是 否 有 誤 1. 選 取 報 考 部 別 系 別 代 碼 於 電 腦 中 不 存 在 之 特 殊 字, 請 先 以 * 號 表 示, 2. 輸 入 各 欄 位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再 於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上 以 紅 筆 修 正 3. 核 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報 考 部 別 系 別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等 欄 位 資 料, 4. 送 出 所 填 各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慎 重 登 錄 ; 其 他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可 於 寄 件 前 到 本 網 站 更 正 五 列 印 請 另 存 新 檔 至 自 己 的 電 腦 後 將 附 表 列 印 下 來 1. 網 路 報 名 正 表 請 以 A4 白 紙 列 印 2. 網 路 報 名 副 表 請 於 簽 名 處 親 自 簽 名 3.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半 身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4.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費 單 反 面 影 本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六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ATM 機 (ATM) 轉 帳 或 持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代 收 專 用 繳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繳 費 日 期 至 6 月 24 日 費 單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費 ( 星 期 一 )17:00 截 止 備 齊 身 分 證 影 本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黏 貼 於 副 表 及 簡 章 報 名 應 繳 之 相 關 證 件 以 B4 大 小 的 信 封, 並 將 列 印 下 來 的 信 封 封 面 貼 在 報 名 信 封 上 於 102 年 6 月 25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 郵 戳 為 憑 ), 或 於 6 月 25 日 17:00 前 自 行 送 至 本 校 行 七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政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 綜 合 教 務 組 ) 收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份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為 限 如 資 料 太 多 致 無 法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時, 請 自 行 包 裝 成 一 份, 貼 上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寄 送 本 校 ( 請 勿 分 散 寄 送, 以 免 遺 失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寄 出 或 繳 交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抽 換 ; 放 棄 報 名 者 不 予 退 費 八 完 成 報 名 未 於 期 限 內 郵 寄 或 自 行 送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資 料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10
12 附 錄 二 報 名 費 ATM 轉 帳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一 繳 費 期 間 :102 年 6 月 10 日 09:00 起 至 6 月 24 日 17:00 止 二 繳 費 金 額 :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三 繳 費 方 式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手 續 費 最 高 可 能 達 18 元 ) 請 持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依 下 列 程 序 轉 帳 繳 費 具 轉 帳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台 灣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004 將 交 易 明 細 印 出 後,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及 將 影 印 本 貼 於 報 名 副 表 輸 入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繳 費 單 之 虛 擬 帳 號 ( 共 16 碼 )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輸 入 虛 擬 帳 號 臨 櫃 繳 費 單 之 繳 款 金 額 說 明 : 1.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 注 意 : 若 干 金 融 機 構 於 民 國 91 年 後 受 理 申 請 或 更 換 之 金 融 卡, 除 客 戶 提 出 申 請 外, 並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 2.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如 欲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或 欲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請 逕 洽 金 融 卡 原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持 台 灣 銀 行 金 融 卡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後,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寫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11
13 附 錄 三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學 歷 ( 力 ) 資 格 認 定 基 準 教 育 部 於 95 年 1 月 23 日 以 台 技 ( 二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鼓 勵 並 協 助 學 生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特 訂 定 本 基 準 二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者, 得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技 術 校 院 二 年 制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一 )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 二 ) 取 得 乙 級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三 )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四 ) 曾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八 十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五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六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 七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八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九 )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12
14 附 錄 四 技 術 證 照 職 類 與 符 合 報 名 本 招 生 對 照 表 證 書 或 證 照 類 別 適 合 報 名 之 技 術 證 照 及 相 關 職 種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職 種 專 門 技 師 適 用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適 用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符 合 附 錄 五 之 各 職 類 技 術 證 照 明 細 表 考 試 院 所 舉 辦 之 各 類 技 師 證 書 考 試 院 或 國 內 外 具 公 信 力 單 位 所 舉 辦 之 各 類 高 考 ( 或 相 當 於 高 考 ) 之 證 書 甲 種 電 匠 附 註 :1. 各 類 職 業 證 照 分 類, 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及 考 選 部 頒 發 之 證 照 為 主,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所 發 之 證 照, 視 考 生 報 名 時, 提 交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可 比 照 之 等 級 及 適 用 報 名 之 類 別 2. 政 府 機 構 依 法 所 舉 辦 之 公 開 考 試 或 檢 覈, 經 公 開 的 程 序, 於 學 科 及 術 科 測 驗 及 格 後 取 得 之 證 書, 得 列 入 計 分 3. 政 府 機 構 委 託 辦 理 之 各 種 訓 練 班 所 發 之 結 業 證 書 修 業 證 書 及 非 政 府 機 構 所 發 之 證 照, 不 予 採 計 4. 相 關 職 類 有 疑 議 時, 視 報 名 考 生 所 提 出 之 證 照, 交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定 之 13
15 附 錄 五 各 職 類 技 術 證 照 明 細 表 金 屬 機 械 加 工 類 焊 接 配 管 類 電 機 類 電 子 儀 表 類 營 建 土 木 類 車 床 工 鉗 工 機 械 製 圖 木 模 鑄 造 板 金 冷 作 打 型 板 金 汽 車 修 護 平 面 磨 床 工 牛 頭 鉋 床 工 沖 壓 模 具 工 銑 床 工 重 機 械 修 護 鍋 爐 操 作 金 屬 塗 裝 電 鍍 農 業 機 械 修 護 移 動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操 作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操 作 熱 處 理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車 床 油 壓 氣 壓 圓 筒 磨 床 工 精 密 機 械 工 電 腦 數 值 控 制 銑 床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重 機 械 操 作 電 腦 輔 助 機 械 製 圖 機 器 腳 踏 車 修 護 堆 高 機 操 作 汽 車 車 體 板 金 塑 膠 射 出 模 具 機 械 板 金 車 輛 塗 裝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裝 修 電 腦 輔 助 立 體 製 圖 飛 機 修 護 農 用 曳 引 機 操 作 一 般 手 工 電 銲 氣 銲 自 來 水 管 配 管 半 自 動 電 銲 下 水 道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氬 氣 鎢 極 電 銲 工 業 用 管 配 管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配 管 特 定 瓦 斯 器 具 裝 修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室 內 配 線 電 器 修 護 工 業 配 線 旋 轉 電 機 裝 修 旋 轉 電 機 繞 線 靜 止 電 機 繞 線 配 電 線 路 裝 修 升 降 機 裝 修 配 電 電 纜 裝 修 船 舶 室 內 配 線 工 程 泵 ( 幫 浦 ) 類 檢 修 變 電 設 備 裝 修 輸 電 架 空 線 路 裝 修 輸 電 地 下 電 纜 裝 修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機 電 整 合 14 工 業 電 子 視 聽 電 子 工 業 儀 器 測 量 儀 器 修 護 眼 鏡 鏡 片 製 作 變 壓 器 裝 修 數 位 電 子 儀 表 電 子 電 子 電 子 事 務 機 器 修 護 通 信 技 術 電 信 線 路 泥 水 家 具 木 工 鋼 筋 模 板 門 窗 木 工 建 築 製 圖 測 量 艤 裝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建 築 塗 裝 電 腦 輔 助 建 築 製 圖 裝 潢 木 工 建 築 物 室 內 設 計 建 築 物 室 內 裝 修 工 程 管 理 營 建 防 水 混 凝 土 營 造 工 程 管 理
16 職 業 證 照 類 別 對 照 表 ( 續 ) 化 工 類 美 容 及 美 髮 中 西 餐 烹 調 會 計 事 務 化 學 食 品 檢 驗 分 析 肉 製 品 加 工 中 式 米 食 加 工 中 式 麵 食 加 工 食 品 用 金 屬 罐 捲 封 化 工 石 油 化 學 水 產 食 品 加 工 男 子 理 髮 女 子 美 髮 美 容 烘 焙 食 品 中 餐 烹 調 烘 焙 食 品 西 餐 烹 調 會 計 事 務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及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網 路 架 設 網 頁 設 計 廣 告 設 計 印 刷 製 版 類 紡 織 服 飾 類 其 他 類 廣 告 設 計 凸 版 製 版 凸 版 印 刷 製 訂 及 加 工 製 版 照 相 網 版 製 版 網 版 印 刷 平 版 製 版 平 版 印 刷 凹 版 印 刷 圖 文 組 版 凹 版 製 版 男 裝 女 裝 國 服 紡 紗 機 械 修 護 織 布 機 械 修 護 製 鞋 針 織 機 械 修 護 電 繡 染 整 機 械 修 護 鋼 琴 調 音 陶 瓷 按 摩 職 業 潛 水 勞 工 安 全 管 理 勞 工 衛 生 管 理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物 理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化 學 性 因 子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滅 火 器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避 難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水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化 學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商 業 計 算 金 銀 珠 寶 飾 品 加 工 保 母 人 員 水 族 養 殖 園 藝 農 藝 造 園 施 工 調 酒 照 相 農 田 灌 溉 排 水 餐 旅 服 務 手 語 翻 譯 照 顧 服 務 員 眼 鏡 鏡 片 製 作 就 業 服 務 門 市 服 務 國 貿 業 務 15
17 附 表 一 ( 出 具 證 明 之 機 關 或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任 職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任 職 起 訖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現 仍 任 職 服 務 期 間 共 計 年 個 月 現 已 離 職 用 途 報 名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用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 機 關 ( 構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關 ( 構 ) 地 址 : 電 話 : 機 構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政 府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本 欄 免 填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加 蓋 關 防, 如 有 不 實 證 明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16
18 附 表 二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102 年 月 日 報 名 証 號 碼 姓 名 報 名 系 別 進 修 部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項 目 原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系 系 統 測 成 績 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申 請 表 一 式 二 聯 申 請 表 應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二 現 場 複 查 申 請 於 7 月 23 日 09:00~11:30,14:00~16:30 至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複 查 (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綜 合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三 考 生 務 必 要 勾 選 欲 複 查 之 項 目 四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連 同 考 生 成 績 單 影 印 本 及 工 本 費 100 元 ( 以 郵 局 匯 票 繳 交, 受 款 人 請 填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 五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考 生 簽 章 :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技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考 生 收 執 ) 報 名 進 修 部 報 名 証 號 碼 姓 名 系 別 進 修 學 院 申 請 項 目 原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統 測 成 績 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成 績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系 系 17
1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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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 路 填 表 現 場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銘 傳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依 據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102.06.03) 決 議 編 印 單 位 : 銘 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電 話 :(02)28824564 轉 2705 傳 真 :(02)28809706 一 律 網 路 填 表,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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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車 漫 遊 南 瀛 系 列 活 動 之 2016 五 庫 150K 挑 戰 賽 報 名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南 瀛 單 車 發 展 協 進 會 籌 備 會 協 辦 單 位 : 張 世 賢 議 員 服 務 處 / 樂 活 單 車 出 租 中 心 / 阿 嬤 ㄟ ㄉㄠ 民 宿 / 愛 鄉 文 教 基 金 會 / 倫 雅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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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区报社出版 统一刊号 CN11-0191 邮发代号 1-166 2016 年 6 月 22 日 星期三 农历丙申年五月十八 总第 3299 期 第 1799 期 81-166 养老服务医养结合能力建设研讨会在京召开 新闻 资讯 医养结合将满足老人照护需求 本报讯 记者 陈 瑾 今年是中 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第 17 个年 头 人口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 老 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 如何满足老 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ATM ATM ATM ATM ATM 186 2004 4 ATM 3 ATM ( 2003) ATM ( ) ( ) ( ) ( ) ATM ( ) ( )ATM ATM ( 200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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