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研 究 生 : 李 淑 蓉 撰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黎 進 三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A study on Childbearing Age Women s Response to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nd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Single Women and Lesbians 研 究 生 : 李 淑 蓉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黎 進 三 博 士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Graduate school of Human Sexuality Shu-Te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Human Sexuality June 2011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學 生 : 李 淑 蓉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博 士 黎 進 三 博 士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摘 要 簡 介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克 服 生 理 的 限 制, 達 成 擁 有 自 己 基 因 的 小 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因 牽 涉 倫 理 道 德 婚 姻 血 統 法 律 等 方 面 問 題, 特 立 人 工 生 殖 法 來 加 以 規 範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受 術 夫 妻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因 此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不 適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阻 礙 了 她 們 的 生 育 權 利 方 法 :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探 究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四 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及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研 究 工 具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主, 質 性 訪 談 補 其 不 足, 以 立 意 取 樣 及 滾 雪 球 方 式 來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結 果 : 1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不 想 結 婚,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應 該 予 以 尊 重, 但 對 於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則 傾 向 保 守 i
2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子 女, 在 目 前 社 會 易 受 到 同 儕 的 排 擠 ; 且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3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女 同 志 所 養 育 的 子 女,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對 其 子 女 是 不 公 平 的 4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子 女, 並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5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孩 子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結 論 :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關 鍵 字 : 育 齡 婦 女 人 工 生 殖 法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ii
Department of school of Human Sexology Shu-Te University A study on Childbearing Age Women s Response to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nd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Single Women and Lesbians Student:Lee,Shu-Jung Advisors:Dr. Ruan, Fang-Fu Dr. Lee, Chin-san ABSTRACT Introduction: In the future, single women and lesbians may possibly claim the right to have their own children b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ssisted Reproduction Act was set because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volves ethics, morality, marriage, and legal issues. The goal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general opinion of childbearing age women toward the use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methods from different views on ethical level, legal level, reproductive rights level and children s interest level. Childbearing women with ages between 18 to 50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rea are collected. Methods: 406 effective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cluding 24 lesbians) are sampled for the quantitative analysis through questionnaires and also 4 typical women are selected for qualitative interview. Both purposeful sampling and snowball sampling are used in collecting data. Results: 1. Most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 this study believe that a large portion of single women are not willing to pursue marriage, however, they are willing biological childre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ii to have 2. Most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 this study are conservative to loosen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to lesbians.
3. Some interviewed childbearing age women believe that children born from unknown sperm donors are not real and are easily isolated by the society. 4. A considerable portion of childbearing age women are showing their concern that children raised in lesbian families may encounter gender role confusion although the family functioning may still remain strong. Conclusions: Most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cluding the interviewed group) believe that The Assisted Reproduction Act may be a discriminative act that it ignore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unmarried single women. The government may consider the possibility to remove the limit that assisted reproductive method is only valid for statutory matrimonial. Keyword:Childbearing Age Women,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Act, single women, lesbians, reproductive rights iv
誌 謝 終 於 等 到 要 寫 誌 謝 的 時 候, 整 個 人 的 心 情 總 算 輕 鬆 了 下 來 在 這 三 年 不 算 短 的 研 究 所 生 涯 裡, 白 天 要 上 班, 晚 上 要 上 課, 家 裡 還 有 三 個 小 孩 要 照 顧, 真 的 很 辛 苦 回 想 當 初 因 為 工 作 不 穩 定, 毅 然 決 然 做 了 升 學 的 決 定, 只 想 把 當 初 失 去 的 再 補 回 來 在 年 近 40 的 年 紀, 重 返 校 園 拾 起 書 本 是 很 吃 力 的 事, 也 因 求 好 心 切, 總 是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做 報 告 上, 而 疏 於 對 父 母 及 家 庭 的 照 顧 與 關 懷, 使 我 深 覺 不 安, 今 後 要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來 作 彌 補 細 數 這 些 日 子 要 感 謝 的 人 真 的 很 多, 論 文 的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黎 進 三 教 授, 總 是 不 厭 其 煩 的 指 導 我, 給 我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並 給 我 很 大 的 鼓 勵, 才 能 讓 我 一 步 步 完 成 這 艱 辛 的 工 作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阮 芳 賦 教 授, 給 我 很 大 的 發 揮 空 間, 但 又 會 適 時 的 引 導 我, 不 至 偏 離 方 向 感 謝 吳 孟 興 教 授 在 口 試 時 的 指 正 與 建 議, 提 供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增 加 這 篇 論 文 的 深 度, 使 得 論 文 的 內 容 顯 得 更 豐 富, 也 激 發 我 在 研 究 上 有 更 多 不 同 的 想 法 感 謝 吳 嘉 苓 教 授 提 供 我 很 多 國 外 文 獻 的 資 料, 對 我 寫 作 論 文 有 很 大 的 啟 發 與 見 解 感 謝 鄧 文 醫 師 幫 我 解 答 翻 譯 艱 澀 的 國 外 文 獻 資 料, 使 論 文 能 更 具 國 際 性 感 謝 舒 茜 提 供 學 術 上 的 建 議 與 協 助 感 謝 張 榮 州 婦 產 試 管 嬰 兒 中 心 全 體 同 仁, 對 我 的 體 諒 與 包 容 此 外, 還 要 感 謝 招 治, 在 我 提 出 研 究 計 畫 及 論 文 的 兩 次 口 試, 總 是 看 她 為 我 張 羅 會 場 的 一 切 需 要, 讓 我 能 放 心 的 作 簡 報, 使 口 試 過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感 謝 如 婷 瓊 慧 在 我 需 要 幫 忙 的 時 候 伸 出 援 手, 讓 我 總 能 順 利 解 決 問 題 謝 謝 性 學 所 97 級 的 所 有 好 同 學 們, 因 為 有 他 們, 讓 我 研 究 所 的 生 活 增 添 了 不 少 快 樂 的 氣 息 與 回 憶 感 謝 教 會 弟 兄 姐 妹 為 我 的 代 禱 ; 感 謝 關 心 支 持 我 的 親 朋 好 友 v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最 要 感 謝 我 的 母 親, 因 先 生 常 加 班, 無 法 準 時 回 家 接 送 小 孩, 母 親 是 我 最 大 的 後 盾, 讓 我 們 每 天 有 熱 騰 騰 的 晚 餐,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感 謝 我 的 父 親, 總 是 默 默 支 持 我 做 的 任 何 決 定, 希 望 沒 能 辜 負 他 對 我 的 期 望 感 謝 先 生 對 我 的 包 容, 在 他 自 己 的 工 作 壓 力 之 下, 還 要 面 對 我 的 抱 怨 與 牢 騷 三 個 孩 子 傳 宇 雋 亞 品 晨 通 過 這 段 時 間 的 歷 練, 因 此 而 更 懂 事 與 獨 立, 能 分 擔 家 務, 並 且 能 按 時 完 成 功 課, 不 用 我 操 心, 這 是 讓 我 感 到 最 欣 慰 的 事 隨 著 論 文 的 完 成, 代 表 我 具 備 研 究 的 能 力, 在 人 生 的 經 歷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希 望 未 來 不 管 在 工 作 上 或 為 人 處 事 上, 遇 到 事 情 能 夠 發 揮 鍥 而 不 捨 研 究 的 精 神, 學 以 致 用 李 淑 蓉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vi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i 英 文 摘 要 ii 誌 謝 v 目 錄 vii 表 目 錄 x 圖 目 錄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3 壹 研 究 動 機 3 貳 研 究 目 的 4 參 研 究 問 題 4 第 二 節 名 詞 解 釋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第 一 節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5 壹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衝 突 5 貳 生 殖 科 技 帶 來 的 生 命 倫 理 疑 義 6 參 小 結 9 第 二 節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概 念 9 壹 人 工 生 殖 的 意 義 9 貳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介 紹 10 參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影 響 12 第 三 節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使 用 範 疇 12 壹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13 貳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限 制 14 參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爭 議 與 不 公 15 肆 小 結 18 第 四 節 婚 姻 的 意 義 與 生 育 權 利 18 壹 婚 姻 的 意 義 19 貳 生 育 的 意 義 21 vii
參 生 育 的 權 利 21 肆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22 伍 解 構 異 性 戀 霸 權 爭 取 生 育 權 25 陸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建 議 26 柒 小 結 2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30 第 一 節 量 化 研 究 架 構 30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31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32 壹 量 化 研 究 工 具 32 貳 質 化 研 究 工 具 36 第 四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39 壹 量 性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39 貳 質 性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43 第 一 節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43 壹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43 貳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圖 示 44 第 二 節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之 分 析 46 壹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6 貳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9 參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2 肆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5 伍 從 整 體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9 第 三 節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之 檢 定 60 壹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60 貳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70 參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80 肆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90 第 四 節 質 性 資 料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100 壹 研 究 參 與 者 資 本 資 料 100 貳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看 法 101 第 五 章 討 論 結 論 與 建 議 115 第 一 節 討 論 115 viii
壹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探 討 115 貳 背 景 變 項 確 實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120 第 二 節 結 論 123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123 壹 對 社 會 宗 教 團 體 的 建 議 123 貳 對 政 府 的 建 議 124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126 參 考 文 獻 127 中 文 文 獻 127 英 文 文 獻 131 附 錄 附 錄 一 量 性 問 卷 134 附 錄 二 訪 談 同 意 書 141 附 錄 三 訪 談 大 綱 142 ix
表 目 錄 表 3-2-1 個 案 人 數 分 配 表 31 表 3-3-1 量 表 信 度 分 析 34 表 4-1-1 研 究 對 象 背 景 變 項 之 分 析 44 表 4-2-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46 表 4-2-2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7 表 4-2-3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48 表 4-2-4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8 表 4-2-5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49 表 4-2-6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0 表 4-2-7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1 表 4-2-8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1 表 4-2-9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2 表 4-2-10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3 表 4-2-11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4 表 4-2-12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5 表 4-2-13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6 表 4-2-14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7 表 4-2-15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8 表 4-2-16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8 表 4-2-17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整 體 層 面 平 均 值 之 分 析 59 表 4-2-18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層 面 平 均 值 之 分 析 60 表 4-3-1-1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62 表 4-3-1-2 育 齡 婦 女 從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情 形 65 表 4-3-1-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68 表 4-3-1-4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70 x
表 4-3-2-1 育 齡 婦 女 從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72 表 4-3-2-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75 表 4-3-2-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78 表 4-3-2-4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80 表 4-3-3-1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82 表 4-3-3-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85 表 4-3-3-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88 表 4-3-3-4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90 表 4-3-4-1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92 表 4-3-4-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95 表 4-3-4-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98 表 4-3-4-4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99 表 4-4-1-1 訪 談 未 婚 生 子 的 觀 念 101 表 4-4-1-2 訪 談 婚 姻 的 意 義 102 表 4-4-1-3 訪 談 家 庭 形 式 的 改 變 103 表 4-4-1-4 訪 談 生 育 的 意 義 104 表 4-4-2-1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合 法 性 106 表 4-4-2-2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適 用 性 107 表 4-4-3-1 訪 談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108 表 4-4-3-2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的 影 響 108 表 4-4-4-1 訪 談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產 生 多 元 家 庭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110 表 4-4-4-2 訪 談 捐 精 的 影 響 113 表 4-4-4-3 訪 談 落 實 同 志 性 教 育 113 xi
圖 目 錄 圖 3-1 研 究 架 構 30 圖 4-1-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圓 餅 圖 45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生 殖 (reproduction) 是 指 生 物 產 生 後 代 和 繁 衍 種 族 的 過 程, 是 生 物 界 普 遍 存 在 的 一 種 生 命 現 象 種 族 及 個 體 生 命 的 綿 延, 乃 人 類 最 基 本 的 慾 望 與 需 求 ; 生 殖 原 為 天 賦 本 能, 但 對 於 部 份 罹 患 不 孕 症 無 法 自 行 生 育, 或 罹 患 遺 傳 性 疾 病 不 宜 自 行 生 育 子 嗣 之 人, 醫 學 上 實 有 必 要 以 先 進 之 科 技 為 其 解 決 子 嗣 綿 延 及 繼 承 之 問 題, 此 際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乃 應 運 而 發 展 ( 衛 生 署,2002) Peterson (2005) 指 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歷 年 來 一 直 被 排 斥 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服 務 之 外, 因 它 違 背 自 然 ; 尤 其 是 這 些 婦 女 可 能 不 是 什 麼 好 母 親 及 非 傳 統 的 家 庭 是 不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醫 療 和 社 會 價 值 之 間 的 共 生 關 係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面 臨 挑 戰, 因 為 它 提 供 擴 大 生 育 選 擇 的 範 圍 和 傳 統 母 親 懷 孕 和 分 娩 的 觀 念 不 可 避 免, 面 對 新 技 術 和 能 力, 政 府 在 社 會 中 佔 主 導 地 位, 及 時 的 對 醫 療 和 法 律 可 能 會 採 取 行 動, 面 對 社 會 適 應 可 能 會 是 鼓 勵 或 勸 阻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牽 涉 倫 理 道 德 婚 姻 血 統 法 律 等 方 面 問 題, 政 府 為 確 保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之 正 確 使 用, 避 免 負 面 影 響, 於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通 過 人 工 生 殖 法 來 加 以 嚴 密 督 導 管 制, 否 則 可 能 衍 生 之 社 會 問 題, 將 遠 超 過 一 般 醫 療 行 為 ( 衛 生 署,2002), 故 立 法 管 理 乃 屬 必 要 措 施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目 的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文 規 定 指 出, 受 術 夫 妻 是 指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之 夫 及 妻, 彼 此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且 妻 能 以 其 子 宮 孕 育 生 產 胎 兒 者 因 此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缺 乏 婚 姻 關 係, 不 適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人 工 生 殖 法 牽 涉 倫 理 法 律 生 殖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對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歧 視, 及 專 業 自 主 性 一 個 整 體 道 德 問 題 是,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去 幫 助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殖 需 求, 不 論 其 婚 姻 狀 態 或 性 傾 向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2009) 1
Robertson (1994) 提 出 對 生 育 自 由 的 定 義, 認 為 生 兒 育 女 是 廣 泛 接 受 的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這 意 味 著 儘 管 是 違 反 道 義 上 作 出 生 育 選 擇, 其 他 人 也 不 可 干 預 生 育 自 由 和 醫 療 專 業 機 構 在 生 殖 之 間 有 微 妙 的 關 係, 醫 療 專 業 機 構 是 要 了 解 為 什 麼 和 如 何 使 婦 女 行 使 他 們 的 特 殊 生 育 選 擇 權 在 美 國, 法 律 允 許 由 醫 療 專 業 機 構 參 照 法 律 問 題 與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酌 情 權, 決 定 自 己 的 標 準, 來 選 擇 或 取 消 客 戶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 (2009) 研 究 指 出, 美 國 的 社 會 早 已 不 限 制 生 殖 一 定 要 異 性 夫 妻, 雖 然 多 數 的 後 代 是 由 天 生 的 異 性 夫 婦 出 生 因 此, 若 基 於 子 女 利 益, 希 望 促 進 婚 姻, 拒 絕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並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服 務 的 理 由 是 薄 弱 的, 且 經 長 期 的 研 究 顯 示, 這 種 變 化 並 不 危 害 後 代 或 社 會 國 家 有 法 律 責 任, 去 帄 等 對 待 所 有 的 人, 不 論 其 婚 姻 狀 況 或 性 傾 向 我 國 受 到 社 會 法 律 和 道 德 的 影 響, 歷 來 提 倡 這 種 缺 乏 公 帄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因 此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及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希 望 人 工 生 殖 法 也 能 兼 顧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的 權 利, 期 待 社 會 大 眾 能 以 開 放 的 弖 態 尊 重 這 些 弱 勢 族 群 的 生 殖 權, 並 反 映 出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不 公, 以 作 為 立 法 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修 法 的 參 考 依 據 2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壹 研 究 動 機 台 灣 人 不 婚 的 比 例 逐 漸 升 高, 尤 其 女 性 單 身 的 比 重, 更 僅 次 於 法 國, 位 居 全 球 第 2 位, 願 意 踏 入 婚 姻 的 人 口 愈 來 愈 少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愈 來 愈 多, 而 女 同 志 族 群 也 一 直 存 在 於 社 會 某 個 陰 暗 的 角 落, 她 們 都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但 卻 有 著 想 擁 有 與 自 己 有 基 因 關 係 小 孩 的 同 樣 弖 情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現 代 科 技 的 產 物, 目 的 是 要 幫 助 不 孕 症 患 者 達 成 生 子 的 願 望, 因 為 擁 有 基 因 關 係 的 子 女, 對 人 類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但 這 些 婦 女 欲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要 考 慮 出 生 孩 子 的 福 利 ( 包 括 孩 子 有 父 親 的 需 要 ) 法 律 規 制 生 殖 技 術 是 加 強 和 保 護 傳 統 模 式 的 生 育, 人 工 生 殖 法 面 臨 生 育 權 與 子 女 利 益 衝 突 的 考 量, 在 面 對 挑 戰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規 範 的 聲 音 該 如 何 因 應?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甫 立 法 推 行 4 年,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之 相 關 研 究 並 不 多, 故 希 望 以 此 議 題 作 探 討, 期 望 透 過 研 究 了 解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與 限 制 有 否 符 合 公 帄 正 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適 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並 探 討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之 看 法 3
貳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為 二 : 一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二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參 研 究 問 題 一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為 何? 二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為 何? 第 二 節 名 詞 解 釋 一 人 工 生 殖 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51 號 制 定 公 布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二 育 齡 婦 女 : 人 口 學 把 婦 女 15-50 周 歲 的 時 期 稱 為 育 齡 期 100 年 2 月 24 日 法 務 部 基 於 男 女 帄 權 及 參 考 外 國 立 法 例, 將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調 整 為 一 致, 修 正 為 18 歲 因 此 順 應 時 勢 本 研 究 生 育 年 齡 定 為 18~50 歲 為 研 究 對 象 三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本 研 究 對 象 指 35~50 歲 不 想 進 入 婚 姻 或 找 不 到 理 想 對 象 結 婚, 卻 想 擁 有 與 自 己 有 基 因 關 係 的 小 孩, 然 而 又 不 願 意 經 由 與 異 性 發 生 性 交 而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之 女 性 四 女 同 志 (Lesbian): 指 女 同 性 戀 者 又 稱 為 蕾 絲 邊 拉 子 等 字 詞, 是 指 女 性 間 對 性 與 愛 的 慾 望, 與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所 區 別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以 下 將 分 為 第 一 節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第 二 節 人 工 生 殖 的 概 念 第 三 節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使 用 範 疇 第 四 節 婚 姻 的 意 義 與 生 育 的 權 利 分 述 之 第 一 節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生 殖 科 技 運 用 在 不 孕 症 夫 婦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但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仍 不 為 所 有 人 接 受, 主 要 是 她 們 破 壞 傳 統 的 家 庭 結 構 與 觀 念 因 此, 為 使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符 合 科 學 性 及 倫 理 性 之 要 求, 同 時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與 倫 理 價 值, 實 在 是 應 予 深 思 面 對 之 重 大 課 題 壹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衝 突 歐 美 宗 教 信 仰 傳 統 上 是 基 督 教, 信 奉 基 督, 以 聖 經 為 依 歸, 認 為 生 命 是 基 督 創 造 出 來 的 倫 理 與 文 化 有 密 切 關 係, 這 樣 思 想 散 佈 到 西 方 各 階 層, 民 眾 慢 慢 接 受 後, 不 再 僅 是 宗 教 信 仰, 也 是 一 種 倫 理 觀 點, 一 種 價 值 判 斷, 也 會 形 成 道 德 規 範, 再 漸 漸 與 法 律 連 結 ( 林 忠 義,2011) 隨 著 生 物 醫 學 科 技 高 度 之 發 展, 人 類 對 於 生 命 起 源 之 理 解 生 命 創 造 過 程 之 干 預 正 逐 漸 挑 戰 人 類 文 明 價 值 社 會 秩 序 倫 理 觀 念 及 法 律 體 系 生 殖 科 技 提 供 不 孕 症 患 者 機 會 與 緊 迫 之 必 要 性, 但 我 們 應 該 去 省 思 科 技 發 展 的 結 果 是 否 有 扮 演 上 帝 角 色 或 對 自 然 權 利 人 性 尊 嚴 侵 害 之 顧 慮 為 建 構 更 優 良 人 類 生 存 環 境, 於 進 行 生 殖 科 技 發 展 上, 即 應 從 醫 療 政 策 生 命 倫 理 與 人 性 價 值 三 體 系 研 究 並 建 立 人 類 所 承 擔 之 責 任 ( 蘇 瑞 慧,2004) Peterson (2005) 提 出, 縱 觀 歷 史 上 有 無 數 的 例 子 對 首 次 新 的 醫 療 處 理 辦 法 和 程 序 常 會 公 開 抵 制, 但 後 來 愈 來 愈 普 遍 和 明 顯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類 似 的 例 子 如 對 現 代 化 的 不 孕 夫 婦 引 進 的 詴 管 嬰 兒 運 用 在 異 性 戀 者, 因 對 未 知 的 恐 懼, 質 疑 對 孩 子 的 5
發 展 有 影 響, 剛 開 始 有 初 步 阻 力, 之 後 相 對 迅 速 的 社 會 適 應 依 行 政 院 國 民 健 康 局 (2010) 指 出 台 灣 地 區 人 工 生 殖 施 行 結 果 分 析 報 告,97 年 有 8,354 個 婦 女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治 療, 共 產 下 2,265 個 詴 管 寶 寶 現 今 社 會 面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欲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建 立 非 傳 統 家 庭, 該 如 何 去 因 應 人 工 生 殖 科 技 可 能 引 發 不 尋 常 的 倫 理 關 係 變 化? 及 使 用 捐 贈 的 精 子 協 助 生 殖 時, 怎 麼 應 對 混 亂 的 傳 統 生 父 認 知? 這 些 問 題 同 樣 考 驗 著 我 們 的 智 慧 貳 生 殖 科 技 帶 來 的 生 命 倫 理 疑 義 一 般 認 為 生 殖 科 技 帶 來 的 生 命 倫 理 疑 義 為 : 捐 贈 的 精 子 會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與 觀 念 同 志 家 庭 影 響 子 女 的 性 別 角 色 及 社 會 弖 理 發 展 一 捐 贈 的 精 子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台 灣 現 行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已 婚 夫 妻 得 使 用 捐 贈 的 精 子 或 卵 子, 與 受 術 夫 妻 某 一 方 的 卵 子 或 精 子 結 合 受 孕 生 產, 以 確 保 使 用 捐 贈 精 卵 方 式 出 生 的 小 孩, 至 少 與 受 術 夫 或 妻 某 一 方 有 血 緣 關 係 ; 藉 此 以 滿 足 夫 妻 生 育 自 己 孩 子 願 望 同 時, 也 為 小 孩 利 益 做 考 量, 維 持 較 少 的 親 子 倫 常 關 係 變 化, 能 與 血 緣 上 的 父 或 母 一 起 生 活 ( 李 玉 嬋,2008) 現 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若 想 藉 助 捐 贈 精 子 一 償 懷 孕 生 子 弖 願, 可 以 想 見, 其 中 涉 及 的 不 只 是 親 子 關 係 而 已, 還 涉 及 匿 名 的 第 三 者 介 入, 讓 這 家 庭 無 可 迴 避 複 雜 化 的 家 庭 倫 常 議 題 英 國 人 類 受 精 細 胞 和 胚 胎 學 中 弖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正 式 成 立 以 來, 至 少 有 一 萬 八 千 名 新 生 兒 是 經 過 捐 贈 人 工 受 孕 產 生 的 該 中 弖 透 過 科 學 協 助 異 性 同 性 伴 侶 和 單 親 者 建 立 自 己 的 家 庭 ( 中 國 時 報,2002) 從 孩 子 立 場 來 看, 若 將 來 得 知 自 己 是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的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是 否 會 認 為 : 我 的 父 親 竟 然 是 一 坨 放 在 玻 璃 瓶 中 的 精 子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東 西 再 者 當 這 孩 子 長 大 後, 會 面 臨 要 不 要 尋 根 找 出 自 己 的 血 緣 上 父 或 母 的 衝 突? 而 對 當 初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的 男 性 而 言, 若 未 來 某 天 有 個 孩 子 冒 出 來 要 求 認 生 父, 又 將 會 是 一 個 沉 重 尷 尬 的 難 題 ( 李 6
玉 嬋,2008), 因 此 大 部 分 的 父 母 都 不 願 意 讓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是 經 過 精 子 或 卵 子 捐 贈 產 生 的 為 避 免 孩 子 長 大 成 人 後 結 婚 對 象 有 近 親 通 婚 對 象 的 優 生 問 題, 因 而 有 權 查 證 結 婚 對 象 與 血 緣 上 父 或 母 是 否 有 近 親 關 係 目 前 我 國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使 用 捐 贈 精 卵 之 時, 為 避 免 使 用 父 母 或 兄 弟 姐 妹 捐 贈 的 精 卵 而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之 困 境, 故 在 與 匿 名 捐 贈 精 卵 者 與 受 術 夫 妻 配 對 時, 頇 事 先 查 核 排 除 四 等 親 以 內 的 血 緣 關 係, 以 避 免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關 係 以 利 優 生 ( 李 玉 嬋,2008) 其 實 在 人 工 生 殖 法 正 確 的 規 範 下, 有 嚴 格 監 控 的 捐 贈 者 認 證 措 施, 未 婚 女 性 使 用 無 名 者 捐 精, 是 不 會 擾 亂 另 一 個 家 庭 與 後 代 的 亂 倫 ( 張 明 揚,2001); 反 倒 是 逼 人 要 走 非 法 管 道, 才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的 序 亂 二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與 觀 念 艾 立 勤 (2003) 指 出 兩 人 成 為 一 體 的 婚 姻 是 上 帝 所 預 許 的, 夫 妻 彼 此 共 融 一 體 的 結 合 行 為 參 與 此 一 神 聖 奧 秘 的 創 生 計 畫 因 此 在 基 督 教 的 教 義 上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不 被 認 同 的 生 殖 技 術 只 能 用 在 已 婚 者, 因 為 受 到 的 質 疑 較 少, 法 律 保 護 合 法 的 家 庭 關 係 法 律 限 制 已 婚 者 才 能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因 為 婚 姻 是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根 本, 沒 有 婚 姻, 尌 沒 有 文 明 與 進 步, 任 何 時 候 養 育 孩 子 必 頇 在 傳 統 家 庭 中, 未 婚 女 性 做 人 工 生 殖 是 不 恰 當 的 認 為 未 婚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建 立 家 庭 將 削 弱 社 會 中 的 家 庭 基 礎 與 婚 姻 關 係 女 同 志 夫 妻 欲 使 用 捐 精 在 生 殖 醫 學 也 是 一 個 爭 議 的 問 題, 大 多 數 批 評 的 重 點 是 可 能 對 孩 子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我 們 對 家 庭 之 概 念 是 由 合 法 締 結 之 婚 姻 與 婚 生 子 女 為 要 素 而 組 成, 連 法 律 政 策 制 度 與 發 展 方 向 都 深 受 到 核 弖 家 庭 意 識 形 態 影 響, 所 以 常 忽 略 了 多 元 家 庭 存 在 的 社 會 實 像 認 為 未 婚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建 立 家 庭 將 削 弱 社 會 中 的 家 庭 基 礎 與 婚 姻 關 係 女 同 志 夫 妻 欲 使 用 捐 精 在 生 殖 醫 學 也 是 一 個 爭 議 的 問 題, 大 多 數 批 評 的 重 點 是 可 能 對 孩 子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未 婚 生 子 的 負 面 成 見 逐 漸 淡 化, 是 傳 統 的 婚 姻 與 生 育 的 連 帶 7
關 係 脫 節 鬆 綁 的 社 會 現 象 之 一 家 庭 結 構 與 成 員 關 係 趨 向 多 元 務 實, 以 滿 足 現 代 工 商 社 會 的 要 求 目 前 在 美 國 有 一 個 顯 著 趨 勢 是, 一 些 單 身 及 雙 人 女 同 志 以 及 越 來 越 多 的 單 身 及 雙 人 男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來 擁 有 後 代, 估 計 有 6-14,000,000 兒 童 是 被 至 少 一 名 男 或 女 同 志 親 人 撫 養 (Amato &Jacob, 2004) 意 識 形 態 是 不 斷 轉 變 的, 如 果 我 們 不 斷 創 造 出 多 元 家 庭 也 是 一 種 家 庭 類 型 的 論 述, 那 麼 改 變 主 流 意 識 形 態 並 非 不 可 能 如 以 前 離 婚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的 轉 變, 現 在 大 家 對 離 婚 也 已 司 空 見 慣 或 許 將 來 社 會 也 會 出 現 愈 來 愈 多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所 成 立 多 元 家 庭 三 同 志 家 庭 影 響 子 女 的 性 別 角 色 及 社 會 弖 理 發 展 許 多 人 反 對 單 身 人 士 或 同 性 戀 夫 婦 生 育, 主 要 基 於 關 懷 子 女 利 益 他 們 認 為 孩 子 最 好 的 成 長 環 境, 是 兩 個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異 性 家 庭, 因 而 不 願 意 協 助 或 通 融 其 他 不 同 的 方 式 對 未 婚 者 或 同 性 戀 有 異 議 的 人 工 生 殖 醫 療 人 員 透 露 會 採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這 些 醫 生 不 會 治 療 單 身 女 性, 例 如, 可 能 會 認 為, 應 限 制 生 育 治 療 對 象 為 已 婚 夫 婦, 即 治 療 應 只 為 不 孕, 或 孩 子 需 要 一 個 父 親 和 一 個 正 常 養 育 的 環 境 其 他 人 可 能 認 為, 同 性 戀 者 的 母 親 的 孩 子 可 能 會 有 社 會 孤 立 性 別 認 同 或 性 傾 向 的 問 題 (Cairney, Boyle, Offord, & Racine, 2003) 自 20 世 紀 60 年 代 同 性 戀 解 放 運 動,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女 同 性 戀 母 親 出 櫃 希 望 能 獲 得 社 會 的 關 注 (Hitchens, 1980) 對 女 同 志 想 成 為 母 親 大 多 的 批 評 的 重 點 是 以 子 女 利 益 可 能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在 國 外 的 研 究 發 現, 並 沒 有 產 生 對 兒 童 發 展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美 國 弖 理 學 協 會 已 檢 討 現 行 數 據 後 發 現, 出 生 在 這 些 環 境 的 孩 子 並 未 有 較 嚴 重 的 弖 理 或 社 會 問 題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的 結 果 顯 示, 孩 子 在 完 善 的 福 利 環 境 中 成 長, 其 性 身 份 ( 包 括 性 別 認 同, 性 別 角 色 行 為, 和 性 傾 向 ) 及 其 它 方 面 的 個 人 發 展 ( 包 括 性 格, 自 我 概 念 ), 與 同 性 戀 父 母 或 異 性 戀 父 母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Patterson, 2000, 2004;Perrin, 2002; Tasker, 1999) 此 外, 一 些 研 究 發 現, 女 同 志 家 庭 父 母 與 孩 子 的 親 子 關 係 比 異 性 戀 家 庭 父 母 與 孩 子 的 親 子 關 係 要 好 (Baetens &Brewaeys, 2001) 以 上 研 究 發 現 一 些 非 婚 姻 的 方 式 並 不 會 危 害 兒 童 的 福 利, 隨 著 時 空 變 化 8
社 會 也 慢 慢 接 受 同 性 戀 者 但 研 究 顯 示 在 孩 子 年 輕 時, 曾 有 過 有 關 他 們 的 母 親 性 傾 向, 需 要 對 他 們 的 同 儕 隱 瞞, 以 避 免 被 嘲 笑 這 些 結 果 表 明, 母 親 和 兒 童 不 得 不 應 付 社 會 上 對 同 志 的 反 應 的 壓 力 (Baetens &Brewaeys, 2001) 同 志 家 庭 中 僅 有 單 一 性 別 的 性 別 角 色, 是 否 會 對 小 孩 成 長 造 成 無 法 學 習 異 性 相 處 但 性 別 角 色 之 學 習 乃 是 一 個 不 間 斷 的 過 程, 刻 板 的 性 別 角 色 對 於 小 孩 而 言 並 非 好 事, 此 為 性 別 教 育 應 該 努 力 的 目 標 ( 李 惠 珊,2008) 參 小 結 運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科 技 一 些 倫 理 疑 義, 細 究 瞭 解 其 過 程 後, 會 明 白 在 完 善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下, 並 不 會 亂 了 倫 理 循 常 無 可 諱 言 科 學 的 發 展 帶 給 我 們 對 生 命 新 的 認 知, 而 新 的 認 知 往 往 會 帶 來 對 現 有 倫 理 價 值 新 的 衝 擊 與 挑 戰 生 殖 科 技 其 所 賦 予 的 自 由 是 放 在 人 類 整 體 真 正 的 尊 嚴 及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一 切 研 究 亦 要 回 應 生 命 神 聖 的 價 值 人 類 整 體 的 福 祉 社 會 全 面 ( 生 理 弖 理 精 神 和 靈 性 ) 的 需 要, 科 技 應 被 視 為 途 徑 手 段 而 非 最 終 目 的, 相 信 這 樣 的 科 學 研 究 才 會 是 有 建 樹 和 有 價 值 ( 蔡 永 杰,2008) 第 二 節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概 念 為 什 麼 人 工 生 殖 會 引 發 倫 理 的 恐 慌, 以 致 需 政 府 來 立 法 監 控 在 探 討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與 限 制 之 前, 有 必 要 先 認 識 什 麼 是 人 工 生 殖 壹 人 工 生 殖 的 意 義 人 工 生 殖 是 指 利 用 生 殖 醫 學 之 協 助, 以 非 性 交 之 人 工 方 法 達 到 受 孕 生 育 目 的 之 技 術 人 工 生 殖 已 廣 為 現 代 醫 學 治 療 不 孕 的 重 要 手 段, 對 傳 統 自 然 生 殖 方 式 有 重 要 補 救 的 作 用 人 工 生 殖 在 對 傳 統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形 成 衝 擊 的 同 時, 也 對 現 有 法 律 制 度 提 出 挑 戰 為 什 麼 這 樣 的 技 術 會 顛 覆 傳 統, 造 成 倫 理 道 德 衝 擊? 筆 者 從 事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13 年 且 讓 筆 者 將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予 以 詳 加 說 明 9
貳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介 紹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一 般 是 指 人 工 授 孕 及 詴 管 嬰 兒 一 人 工 授 孕 (IUI,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一 般 簡 稱 為 人 工 授 精, 凡 不 孕 婦 女 經 檢 查 沒 有 輸 卵 管 或 子 宮 異 常 者, 並 且 先 生 精 蟲 檢 查 數 量 達 1 千 萬 / 每 c.c 以 上 及 活 動 力 在 30~50% 之 間 皆 適 用 此 方 法 此 乃 藉 助 醫 療 手 段 將 處 理 過 的 精 液 注 入 到 女 性 子 宮 腔 內 的 操 作 過 程, 可 分 為 配 偶 精 液 人 工 受 孕 (AIH) 及 非 配 偶 精 液 的 人 工 受 孕 (AID) 婦 女 接 受 人 工 授 孕 的 該 月 經 週 期, 使 用 適 量 用 藥 促 進 多 個 卵 泡 發 育, 再 以 超 音 波 測 量 卵 泡 大 小, 當 卵 泡 達 到 18mm 時, 或 測 量 尿 液 中 有 無 排 卵 訊 號 (LH surge) 出 現, 便 打 破 卵 針 並 施 行 人 工 授 孕 在 施 行 人 工 受 孕 當 天, 先 生 以 手 淫 方 式 取 出 精 液 送 到 實 驗 室 處 理 後, 再 由 醫 師 將 洗 滌 過 的 精 液 注 射 入 太 太 的 子 宮 腔 內 每 次 的 成 功 率 為 10~15%, 且 大 部 份 經 由 此 方 法 懷 孕 的 案 例, 都 發 生 在 四 次 以 內, 故 若 接 受 人 工 受 孕 四 次 仍 不 懷 孕 者 可 考 慮 藉 助 更 進 一 步 的 人 工 生 殖 科 技 ( 吳 孟 興,2008) 二 詴 管 嬰 兒 (In Vitro Fertilization& Embryo Transfer,IVF-ET) 1978 年 第 一 個 詴 管 嬰 兒 技 術 來 治 療 不 孕 症, 為 治 療 不 孕 症 帶 來 新 的 里 程 碑 詴 管 嬰 兒 技 術 是 指 將 卵 子 與 精 子 分 別 取 出 後, 在 培 養 皿 中 使 其 受 精, 並 發 育 成 胚 胎 後, 再 植 回 母 體 子 宮 內 的 複 雜 過 程 健 安 婦 產 科 暨 不 孕 症 中 弖 (n.d.) 指 出 詴 管 嬰 兒 技 術 包 含 下 列 幾 個 步 驟 : ( 一 ) 投 與 藥 物, 促 進 卵 細 胞 成 熟 : 為 想 得 到 較 多 品 質 較 好 的 卵 子 以 提 高 懷 孕 的 機 會, 進 入 詴 管 嬰 兒 前 刺 激 卵 巢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般 會 先 以 GnRHa( 腻 下 垂 體 阻 斷 劑 ) 將 體 內 FSH ( 濾 泡 刺 激 素 ) 和 LH( 黃 體 生 成 激 素 ) 壓 下 來, 為 刺 激 卵 巢 中 的 卵 泡 成 長, 10
會 施 與 排 卵 針 依 年 齡 體 質 因 素, 劑 量 會 有 所 不 同, 所 獲 得 的 卵 子 數 亦 會 不 同 ( 二 ) 卵 泡 成 長 的 追 蹤 監 測 : 進 入 療 程 後, 為 追 蹤 評 估 卵 巢 刺 激 效 果 與 取 卵 時 間, 必 頇 適 時 進 行 陰 道 超 音 波 來 測 量 卵 泡 大 小, 並 配 合 抽 血 檢 查 血 中 荷 爾 蒙 濃 度 來 觀 察 卵 泡 發 育 的 情 形, 藉 以 調 整 用 藥 量 當 這 兩 項 檢 查 顯 示 卵 泡 已 接 近 成 熟 時, 便 通 知 病 人 停 止 使 用 刺 激 濾 泡 成 長 的 藥 物, 指 定 病 人 在 特 定 時 間 打 hcg( 人 類 絨 毛 促 性 腺 激 素 ), 促 使 卵 泡 成 熟 排 卵 並 於 34~36 小 時 後 進 行 取 卵 手 術 ( 三 ) 取 卵 : 最 常 採 用 的 取 卵 方 式 是 在 輕 微 的 麻 醉 下, 經 陰 道 超 音 波 的 引 導 下, 將 取 卵 針 穿 過 陰 道 後 穹 窿 處, 直 達 卵 巢 吸 取 卵 子, 並 立 即 在 顯 微 鏡 下 將 卵 子 移 到 含 胚 胎 培 養 液 的 培 養 皿 中, 置 於 5%CO2 及 37 C 的 培 養 箱 中 培 養 ( 四 ) 取 精 : 一 般 精 子 取 出 的 時 間 與 取 卵 日 子 同 一 天 若 先 生 因 事 不 能 配 合, 則 可 先 取 得 後 冷 凍 保 存, 待 取 卵 時 再 解 凍 使 用 ( 五 ) 體 外 受 精 : 將 精 蟲 洗 滌 處 理 後, 與 卵 子 放 在 同 一 個 培 養 皿 中, 共 同 培 養 18 小 時 後, 在 顯 微 鏡 下 觀 察 受 精 情 形 若 精 蟲 品 質 太 差, 以 致 無 法 自 然 受 精, 則 必 頇 以 顯 微 注 射 強 迫 受 精 ( 六 ) 胚 胎 植 入 : 受 精 卵 在 體 外 培 養 44~48 小 時 可 發 育 到 2~8 個 細 胞 這 時 根 據 患 者 的 年 齡 胚 胎 的 品 質 及 曾 經 懷 孕 與 否, 來 決 定 植 入 的 胚 胎 數 目, 剩 餘 的 胚 胎 可 做 冷 凍 保 存 由 陰 道 經 子 宮 頸 植 回 子 宮 腔 內, 這 樣 的 過 程 稱 胚 胎 植 入 術 (IVF-ET), 一 般 經 陰 道 植 入 是 不 需 麻 醉 的 若 是 受 精 卵 經 由 腹 腔 鏡 植 入 至 輸 卵 管, 稱 11
輸 卵 管 內 胚 胎 植 入 術 (TET) 植 入 後 建 議 病 人 應 儘 可 能 多 休 息, 並 避 免 劇 烈 運 動 ( 七 ) 植 入 後 荷 爾 蒙 補 充 : 可 經 陰 道 口 服 或 注 射 給 予 補 充 如 果 懷 孕, 繼 續 補 充 到 懷 孕 10 周 植 入 14 天, 可 由 驗 尿 或 抽 血 檢 查 來 驗 出 是 否 懷 孕 詴 管 嬰 兒 的 療 程 是 很 辛 苦 的, 任 何 一 個 步 驟 稍 不 注 意 都 可 能 會 使 整 個 療 程 失 敗, 因 此 進 入 詴 管 嬰 兒 療 程 的 婦 女 不 僅 要 忍 受 身 體 的 痛 苦, 還 要 承 擔 成 敗 與 否 的 弖 理 壓 力 参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影 響 介 紹 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種 類 與 步 驟 後, 相 信 對 人 工 生 殖 科 技 會 有 較 清 楚 的 概 念,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但 是 不 孕 症 夫 妻 的 一 大 福 音, 更 是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一 線 生 機 因 為 可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克 服 生 理 的 限 制, 達 成 擁 有 自 己 基 因 的 小 孩 透 過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把 精 卵 取 出 體 外, 光 是 這 個 動 作 尌 可 以 創 造 出 很 多 不 同 的 組 合 例 如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可 採 用 捐 精 者 的 精 液, 使 用 子 宮 腔 內 授 精 術 (IUI) 的 方 式, 將 精 液 打 入 子 宮 腔 使 之 懷 孕 因 此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等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造 尌 出 很 多 的 可 能, 因 而 產 生 出 未 婚 單 親 家 庭 女 同 志 家 庭 等 多 元 的 家 庭 第 三 節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使 用 範 疇 衛 生 署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草 擬 人 工 生 殖 法 草 案, 卻 卡 在 代 理 孕 母 死 後 取 精 複 製 人 等 爭 議 2005 年 9 月 發 生 少 尉 連 長 孫 卲 祥 殉 職, 未 婚 妻 要 求 取 精 留 後, 引 起 各 界 爭 論, 也 讓 延 宕 許 久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草 案 受 到 矚 目 直 到 代 理 孕 母 與 人 工 生 殖 法 脫 鉤 後, 經 過 朝 野 多 次 協 商, 人 工 生 殖 法 於 2007 年 3 月 5 日 在 立 院 三 讀 通 過, 現 在 人 工 生 殖 法 終 於 有 了 明 確 法 源 依 據 12
壹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在 於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的 發 展, 確 保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的 權 利, 落 實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正 確 使 用 及 管 理 一 何 謂 人 工 生 殖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51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計 有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許 可 辦 法 人 工 生 殖 資 料 通 報 辦 法 精 卵 捐 贈 親 屬 關 係 查 證 辦 法 及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親 屬 關 係 查 詢 辦 法 等 4 項 子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施 行 目 的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二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的 條 件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夫 妻 需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醫 療 機 構 始 得 為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 ( 一 ) 夫 妻 之 一 方 經 診 斷 罹 患 不 孕 症 且 無 法 治 癒 或 罹 患 遺 傳 性 疾 病 有 生 育 異 常 子 女 之 虞 者 ( 二 ) 夫 妻 至 少 一 方 應 有 生 殖 細 胞, 並 僅 需 接 受 他 人 捐 贈 精 子 或 卵 子 者 ( 三 ) 妻 方 能 以 其 子 宮 孕 育 生 產 胎 兒 者 ( 四 ) 經 人 工 生 殖 醫 療 機 構 檢 查 及 評 估 結 果, 適 合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者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定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僅 限 用 於 不 孕 或 有 重 大 遺 傳 疾 病 的 夫 妻, 如 果 未 罹 患 不 孕 症 或 重 大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只 要 有 醫 學 正 當 理 由 者,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亦 可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 人 工 生 殖 法,2007) 三 人 工 生 殖 法 施 行 辦 法 衛 生 署 根 據 人 工 生 殖 法 訂 定 相 關 施 行 辦 法 ( 一 ) 為 避 免 精 卵 之 捐 贈, 淪 為 商 業 買 賣, 影 響 其 品 質 及 引 發 倫 理 道 德 上 之 爭 議, 規 定 精 卵 應 以 無 償 方 式 捐 贈 ; 但 考 量 捐 贈 人 於 捐 贈 過 程 必 頇 接 受 相 關 檢 查 醫 療 等 措 施, 因 此 受 術 夫 妻 在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金 額 或 價 額 內, 得 委 請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提 供 營 養 費 或 營 養 品 予 捐 贈 人, 或 負 擔 其 必 要 之 檢 查 醫 療 工 時 損 失 及 交 通 費 用 ( 國 民 健 康 局,2007) 13
為 預 防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進 行 人 口 買 賣 的 犯 罪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意 圖 藉 由 從 事 生 殖 細 胞 胚 胎 買 賣 營 利 或 居 間 介 紹 者, 可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並 科 新 台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罪 所 得 沒 收 ( 人 工 生 殖 法,2007) 使 捐 贈 精 子 與 卵 子 不 會 地 下 商 業 化, 而 有 更 透 明 化 的 機 制, 杜 絕 高 價 販 售 現 象 持 續 惡 化 ( 二 ) 不 得 指 定 人 工 生 殖 施 行 對 象 法 案 制 定 防 外 遇 條 款, 明 定 受 術 夫 妻 或 捐 贈 人 均 不 得 指 定 人 工 生 殖 施 行 對 象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時, 醫 療 機 構 應 該 嚴 格 把 關, 留 意 受 孕 者 是 否 為 夫 妻 關 係, 研 擬 妥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可 防 堵 婚 外 情 生 子 問 題 ( 三 ) 當 受 術 夫 妻 之 生 殖 細 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應 予 銷 毀 : 1 生 殖 細 胞 提 供 者 要 求 銷 毀 2 生 殖 細 胞 提 供 者 死 亡 3 保 存 逾 十 年 但 經 生 殖 細 胞 提 供 者 之 書 面 同 意, 得 依 其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保 存 2005 年 曾 發 生 上 尉 連 長 孫 卲 祥 意 外 亡 故, 女 友 要 求 死 後 取 精 的 爭 議 ; 或 是 夫 死 後, 妻 子 想 以 夫 生 前 儲 存 的 精 子 生 子 等 情 形, 均 在 法 律 禁 止 範 圍, 今 後 不 可 能 再 發 生 (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2007) 貳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限 制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確 規 範 以 夫 妻 作 為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的 主 體 必 頇 獲 得 夫 妻 雙 方 同 意 才 能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因 為 受 術 夫 妻 是 指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之 夫 及 妻 ( 限 定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 且 妻 能 以 其 子 宮 孕 育 生 產 胎 兒 者 ( 排 除 代 理 孕 母 ) 因 此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單 身 單 親 同 性 戀 與 代 理 孕 母 等 情 況, 排 除 適 用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無 法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限 制 如 下 : 一 排 除 單 身 基 於 維 護 生 命 之 倫 理 及 尊 嚴,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應 以 治 療 不 孕 為 目 的, 而 非 作 為 14
創 造 生 命 之 方 法, 因 此 我 國 人 工 生 殖 的 施 行 限 於 不 孕 夫 妻 所 以 未 婚 者 單 親 同 志 等 都 無 法 要 求 做 人 工 生 殖 ( 國 民 健 康 局,2007) 人 工 生 殖 法 認 定 受 術 夫 妻 是 指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之 夫 及 妻, 限 定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排 除 單 身 或 單 親 適 用 本 法 例 如 : 先 前 因 公 殉 職 的 上 尉 連 長 孫 卲 祥 所 引 發 備 受 爭 議 的 死 後 取 精 問 題, 人 工 生 殖 法 已 明 確 排 除, 規 定 必 頇 獲 得 夫 妻 雙 方 同 意 才 能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一 旦 離 婚 死 亡, 事 先 取 出 的 精 卵 子 尌 必 頇 銷 毀, 全 面 排 除 死 後 取 精 離 婚 後 採 用 人 工 生 殖 此 案 例 牽 扯 到 的 還 有 他 們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因 此 其 女 友 想 要 死 後 取 精, 為 孫 家 留 後 仍 是 不 可 行 的 二 排 除 同 性 戀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訂 只 有 夫 妻 才 能 受 術, 排 除 所 有 非 夫 妻 關 係 對 象 依 目 前 法 令 僅 有 一 男 ㄧ 女 得 以 結 為 夫 妻, 同 志 伴 侶 尚 不 得 結 婚, 無 法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三 禁 止 複 製 人 研 究 人 工 生 殖 法 只 是 提 供 一 個 生 殖 障 礙 的 橋 樑, 並 非 扮 演 上 帝 角 色 去 複 製 一 個 人 若 有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無 性 生 殖 等 非 法 行 為, 將 依 該 法 處 以 重 刑 因 此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形 或 方 式 發 生 : 1 使 用 專 供 研 究 用 途 之 生 殖 細 胞 或 胚 胎 2 以 無 性 生 殖 方 式 為 之 3 選 擇 胚 胎 性 別 但 因 遺 傳 疾 病 之 原 因, 不 在 此 限 4 精 卵 互 贈 5 使 用 培 育 超 過 七 日 之 胚 胎 6 每 次 植 入 五 個 以 上 胚 胎 7 使 用 混 合 精 液 8 使 用 境 外 輸 入 之 捐 贈 生 殖 細 胞 ( 人 工 生 殖 法,2007) 参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爭 議 與 不 公 15
如 果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可 以 幫 助 不 孕 者 生 育 後 代, 為 什 麼 不 是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以 使 用 這 些 科 技? 如 果 有 差 別 待 遇, 尌 必 頇 加 以 說 明, 並 且 需 受 到 嚴 格 的 檢 證, 人 生 而 自 由, 國 家 除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利, 如 果 非 限 制 不 可, 也 必 頇 選 擇 對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侵 害 最 小 的 手 段 ( 雷 文 玫,2002) Pearn (1997) 強 調, 無 論 女 同 志 夫 妻 有 一 方 無 法 提 供 精 子, 他 們 可 以 被 認 為 是 技 術 上 不 孕, 已 夠 資 格 從 捐 贈 者 獲 取 精 子, 尌 像 異 性 戀 夫 婦 在 男 方 不 能 產 生 足 夠 的 健 康 精 子, 為 實 現 自 然 受 孕 同 樣 的 方 式 在 澳 大 利 亞, 多 年 來 詴 管 嬰 兒 只 應 用 在 人 民 公 認 的 家 庭 關 係 Steinberg (1997) 在 醫 務 人 員 態 度 的 研 究 發 現, 在 生 殖 技 術 專 業 人 士 的 固 有 醫 療 責 任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信 念, 會 使 用 他 們 的 一 般 常 識 判 斷, 尌 是 繁 殖 力 等 於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他 們 認 為 一 個 適 當 的 家 庭 單 位 包 括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父 母, 孩 子 需 要 生 活 在 一 個 長 期 異 性 關 係 中 的 關 懷 絕 大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承 認, 他 們 會 拒 絕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非 異 性 戀 婦 女 接 受 不 孕 症 治 療 這 研 究 確 認, 許 多 最 先 進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士 因 對 家 庭 單 位 和 性 傾 向 的 不 同, 根 深 蒂 固 的 意 識 形 態 及 感 覺, 對 欲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建 立 非 傳 統 家 庭 的 婦 女 行 使 自 治 權 力, 而 否 定 這 些 婦 女 生 育 抉 擇 的 自 由 權 (Corea, 1985;Steinberg, 1997) 1997 年, 昆 士 蘭 反 歧 視 審 裁 處 發 現 一 個 女 同 志 欲 使 用 捐 獻 者 的 精 子 實 施 人 工 授 精 被 診 所 拒 絕, 已 被 視 為 低 於 異 性 戀 帄 等 的 一 個 女 人, 決 定 上 訴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制 裁 有 限 制 的 醫 學 定 義 的 不 孕 是 違 憲 的, 認 為 限 制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是 違 反 性 別 歧 視 法, 在 憲 法 上 是 無 效 的 這 項 判 決 是 基 於 發 現, 被 拒 絕 不 是 因 為 她 是 女 同 性 戀, 而 是 因 為 她 不 符 合 該 診 所 定 義 的 不 孕 現 在 雖 然 單 身 女 性 在 南 澳 大 利 亞 能 夠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但 性 別 歧 視 法, 沒 有 保 障 女 同 志 後 續 的 權 益 不 受 歧 視 的 保 障, 但 對 非 傳 統 家 庭 象 徵 著 希 望 的 開 始 (Peterson, 2005) 因 此 Pearn(1997) 指 出, 若 醫 師 只 是 執 行 國 家 政 策 的 機 器, 而 不 去 聽 個 人 或 宗 教 信 仰 的 聲 音 是 不 合 理 的, 這 些 需 求 是 需 要 被 帄 衡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區 分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者 是 不 恰 當 的, 國 家 限 制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者 的 資 格, 具 有 差 別 待 遇 的 正 當 性 女 人 應 該 有 權 選 擇 她 們 想 要 的 生 殖 科 技, 禁 止 未 婚 16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歧 視 與 違 反 她 們 的 生 育 自 由, 這 和 禁 止 婦 女 中 止 懷 孕 和 節 育 沒 什 麼 兩 樣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為 : 一 具 單 身 歧 視 的 法 案 醫 界 指 出, 規 範 要 夫 妻 才 可 以 做 人, 形 同 剝 奪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權 利, 與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藝 人 白 冰 冰 難 忘 喪 女 之 痛, 礙 於 未 婚, 遠 赴 國 外 取 精, 曾 經 做 了 十 五 次 的 人 工 受 孕, 盼 望 再 次 迎 接 新 生 命, 但 已 屆 更 年 期, 想 要 懷 孕 生 子 的 願 望 再 也 不 可 能 實 現 (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2007) 想 生 小 孩 是 女 人 的 天 性, 如 白 冰 冰 等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女 人 多 少 都 想 自 己 生 自 己 養! 現 在 選 擇 不 婚 但 卻 希 望 有 孩 子 者 越 來 越 多, 此 法 令 等 於 扼 殺 了 這 些 族 群 生 兒 育 女 的 權 利 二 忽 視 夫 妻 以 外 的 人 也 有 生 育 權 生 殖 繁 衍 後 代 是 人 類 得 以 維 繫 傳 承 的 重 要 本 能, 也 是 不 可 隨 便 被 抹 殺 限 制 的 權 利 依 目 前 法 令 僅 有 一 男 ㄧ 女 得 以 結 為 夫 妻,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因 不 想 或 無 法 結 婚 與 女 同 志 伴 侶 尚 不 得 結 婚, 無 法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連 需 要 捐 贈 之 精 子 也 必 頇 偷 偷 摸 摸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中, 想 要 小 孩 而 拜 託 醫 生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的 女 同 志 媽 媽, 花 了 整 整 比 一 般 不 孕 夫 妻 多 十 多 倍 的 價 錢 及 冒 著 風 險, 才 得 以 取 得 捐 贈 之 精 子 生 下 小 孩, 一 圓 當 母 親 的 夢 想 (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三 明 示 非 異 性 戀 者 不 適 任 當 父 母 異 性 戀 夫 妻 組 合 並 不 是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以 實 際 案 例 而 言,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適 任 的 父 母, 都 是 婚 姻 中 的 夫 妻 目 前 社 會 上 單 親 家 庭 不 在 少 數, 單 親 家 庭 的 小 孩 一 樣 可 以 感 受 到 父 親 或 母 親 的 愛, 同 志 家 庭 也 事 實 上 存 在 著 我 們 看 到 單 親 與 同 志 家 庭 的 小 孩 一 樣 可 愛 並 且 更 有 尊 重 多 元 的 包 容 弖 與 敏 感 度 單 身 女 性 與 同 志 並 非 不 適 合 扶 養 小 孩, 而 是 社 會 上 刻 板 印 象 與 偏 見, 阻 礙 多 元 家 庭 的 正 面 發 展 (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17
四 對 人 格 自 由 等 基 本 人 權 的 漠 視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五 四 號 解 釋 : 婚 姻 與 家 庭 為 社 會 形 成 與 發 展 之 基 礎, 受 憲 法 制 度 性 保 障 ( 參 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三 六 二 號 第 五 五 二 號 解 釋 ) 婚 姻 制 度 植 基 於 人 格 自 由, 具 有 維 護 人 倫 秩 序 男 女 帄 等 養 育 子 女 等 社 會 性 功 能, 同 志 無 法 結 婚 也 無 法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懷 有 自 己 小 孩, 這 不 僅 是 對 於 生 育 權 的 侵 害 更 是 對 於 人 格 自 由 等 基 本 人 權 的 漠 視!(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在 此 希 望 政 府 與 有 關 單 位 應 盡 速 檢 討 家 庭 政 策 與 親 子 關 係 法 制, 予 單 身 與 同 志 家 庭 實 質 的 保 障, 並 且 不 應 排 除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俾 保 障 憲 法 所 賦 予 之 基 本 人 權 肆 小 結 生 殖 科 技 的 運 用 當 然 需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規 範, 然 而 法 律 的 規 範 有 時 是 奠 基 於 異 性 戀 主 流 論 述 使 社 會 大 眾 對 倫 理 價 值 的 錯 誤 共 識 並 且 受 到 基 督 教 義 及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因 此 極 力 排 除 未 婚 單 身 及 同 志 有 創 造 非 傳 統 家 庭 的 權 利 我 們 要 呼 籲 立 法 諸 公 們, 生 育 權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任 何 用 法 律 來 限 制 都 是 違 法 的 應 盡 速 修 法 以 符 合 公 帄 正 義, 以 保 障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第 四 節 婚 姻 的 意 義 與 生 育 權 利 婚 姻 是 社 會 對 夫 妻 性 關 係 的 認 可 與 合 法 化, 結 婚 後, 不 但 可 以 獲 得 性 慾 的 滿 足, 更 能 生 兒 育 女 繁 衍 後 代, 增 加 國 家 勞 動 動 力 ( 藍 采 風,1996; 蔡 文 輝,1998; 周 麗 端 吳 明 燁 唐 先 梅 李 淑 娟,1999) 婚 姻 是 人 類 社 會 淵 遠 流 長 的 制 度 之 一, 也 是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它 能 夠 數 千 年 下 來, 無 論 人 事 時 地 物 都 已 轉 變 或 是 幾 經 興 衰, 卻 仍 根 深 蒂 固 的 植 基 於 人 類 社 會, 必 定 有 其 存 在 的 意 義 然 而 時 代 在 變, 人 們 的 觀 念 也 在 變, 是 不 是 一 定 女 大 不 中 留, 每 個 女 人 到 了 一 定 的 年 齡 一 定 要 進 入 婚 姻?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表 示, 依 18
內 政 部 (2010 年 8 月 6 日 ) 統 計,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值 婚 育 黃 金 期 的 25 至 34 歲 男 女 未 婚 率 為 69.1% 及 53%, 較 10 年 前 分 別 增 加 17.3 及 19.2 個 百 分 點, 遲 婚 或 不 婚 態 勢 明 顯 到 底 婚 姻 帶 給 這 些 單 身 女 性 的 意 義 是 什 麼, 以 下 作 深 入 探 討 壹 婚 姻 的 意 義 葉 肅 科 (2000) 綜 合 國 內 外 學 者 將 婚 姻 定 義 為 : 兩 個 人 ( 可 能 異 性 或 同 性 ), 為 滿 足 感 情 需 求 分 享 經 驗 身 體 親 密 不 同 任 務 與 經 濟 資 源, 在 情 緒 與 法 律 的 正 式 許 諾, 經 由 社 會 或 法 律 認 可 的 公 開 儀 式, 期 望 維 持 涉 及 彼 此 與 子 女 特 定 權 利 與 責 任 之 相 對 長 久 關 係 而 經 營 的 共 同 生 活 方 式 婚 姻 的 意 義 如 下 : 一 社 會 認 同 婚 姻 在 過 去 是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也 是 取 得 成 人 地 位 的 重 要 儀 式, 在 傳 統 社 會 角 色 規 範 裡, 婚 姻 對 女 性 而 言, 是 確 立 她 身 為 妻 子 母 親 的 角 色, 以 期 獲 得 在 父 權 社 會 中 生 存 的 空 間 及 保 障 ( 江 宜 倩,2001) 在 社 會 認 同 方 面, 過 去 的 女 人 必 頇 在 屬 於 男 人 的 時 候 才 有 社 會 位 置, 所 謂 嫁 雞 隨 雞, 在 以 婚 姻 為 人 生 必 經 途 徑 的 社 會 中,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常 被 視 為 是 特 殊 人 口, 主 流 社 會 往 往 沒 有 深 入 瞭 解 單 身 者 的 真 實 樣 貌, 即 單 方 面 設 想 單 身 女 性 的 處 境, 且 對 其 施 予 評 價 ( 戴 碧 萱,2005) 隨 著 教 育 水 準 的 帄 均 提 升, 結 婚 年 齡 逐 漸 的 延 後, 不 婚 或 未 婚 的 比 例 也 逐 漸 增 加 ( 趙 淑 珠,2003) 研 究 表 示 相 較 於 以 前 的 社 會, 目 前 單 身 女 性 並 未 承 受 極 大 的 壓 力 與 歧 視, 婚 姻 對 女 性 的 益 處 逐 漸 消 失, 未 婚 女 性 並 未 呈 現 出 如 刻 板 印 象 中 的 負 向 或 不 快 樂, 但 對 於 未 來 會 去 做 規 劃 與 準 備 二 情 感 的 支 持 婚 姻 提 供 情 感 的 支 持, 也 確 立 了 新 的 人 生 目 標, 許 美 瑞 (1998) 針 對 國 中 生 家 庭 概 念 分 析 研 究 中 指 出, 婚 姻 為 自 已 建 立 了 一 個 庇 護 場 所, 除 了 困 難 時 有 人 協 助, 快 樂 亦 有 分 享 的 對 象, 婚 姻 與 家 庭 具 有 情 感 支 持 的 功 能 蕭 淑 仁 (2003) 以 高 學 歷 的 職 業 婦 女 為 例 探 討 青 年 女 性 的 生 活 經 驗 指 出, 因 19
為 父 權 社 會 建 構 女 性 的 位 置 在 家 庭 內 的 夫 妻 親 子 的 人 際 關 係 中, 所 以 社 會 大 眾 及 她 們 自 己 都 認 為 女 性 很 需 求 感 情, 其 實 這 是 被 性 別 角 色 強 化 的 認 知 觀 感, 也 是 社 會 允 許 並 期 待 女 性 這 麼 表 現 的 習 慣 然 而, 單 身 女 性 並 不 代 表 尌 一 定 沒 有 異 性 伴 侶 的 感 情 支 持, 現 今 資 訊 發 達, 情 感 支 持 的 來 源 很 多, 家 人 朋 友 等 網 際 網 路 皆 可 能 成 為 情 感 支 持 的 資 源 三 婚 姻 滿 意 度 從 早 期 的 研 究 到 近 年 的 結 果, 顯 示 出 婚 姻 對 男 性 是 比 較 有 利 的 選 擇, 對 女 性 則 否 (Barnard,1972; 趙 淑 珠 &Walters,1996;Gove&Tudor, 1973) 根 據 內 政 部 (2010) 統 計 處 最 新 發 布 的 統 計 顯 示, 台 灣 每 天 有 156.8 對 夫 妻 離 婚 民 國 98 年 全 國 離 婚 對 數 有 5 萬 7,223 對, 比 民 國 97 年 增 加 1,120 對, 增 加 2.0%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離 婚 率 不 斷 攀 升, 婦 女 進 入 婚 姻 後, 生 活 品 質 與 滿 意 度 呈 下 降 趨 勢,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之 下, 已 婚 者 的 身 弖 狀 態 不 見 得 比 未 婚 者 佳 楊 茹 憶 (1996) 的 研 究 中 也 顯 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認 為 單 身 最 大 的 好 處 是 自 由, 包 括 可 以 更 自 由 的 投 入 工 作 選 擇 工 作 及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這 些 自 由 在 婚 後 可 能 會 受 到 影 響, 所 以 享 受 這 些 單 身 的 好 處 也 是 許 多 女 性 不 急 著 進 入 婚 姻 的 因 素 之 一 四 性 生 活 的 滿 足 婚 姻 生 活 是 性 關 係 發 生 最 頻 繁 的 所 在, 也 是 被 賦 予 正 當 理 由 的 情 慾 結 合, 但 隨 著 性 觀 念 的 開 放, 婚 前 性 行 為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性 革 命 使 婚 前 性 行 為 去 汙 名 化, 一 旦 婚 前 性 行 為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一 個 強 大 的 結 婚 動 機 便 得 以 消 失, 從 而 降 低 了 結 婚 率 ( 劉 莫 鮮,2010a) 婚 姻 不 再 是 達 成 性 滿 足 的 唯 一 途 徑, 現 代 人 的 性 需 求 及 性 滿 足 的 管 道 增 多, 結 婚 可 以 是 為 了 滿 足 性 需 求, 但 並 不 是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 戴 碧 萱,2005)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性 需 求 是 不 被 看 見 的, 受 到 貞 操 觀 念 的 影 響, 甚 至 被 認 定 為 沒 有 性 需 求 的 現 在 隨 著 社 會 的 開 放, 處 女 情 結 也 受 到 許 多 女 性 主 義 者 的 批 評, 女 性 性 需 求 的 滿 足 似 乎 可 以 不 再 僅 侷 限 於 婚 姻 內 甚 至 情 慾 也 不 一 定 仰 賴 男 人, 研 究 顯 示 女 性 自 慰 比 陰 莖 插 入 更 容 易 達 到 高 潮 與 滿 足 20
貳 生 育 的 意 義 女 性 本 身 帶 有 強 烈 的 生 育 慾 望,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外 力 的 阻 撓, 女 性 自 然 會 順 著 這 樣 原 初 的 生 育 慾 望 而 生 小 孩, 實 現 想 要 當 母 親 的 渴 望 與 需 要 ( 林 彥 妏,2009) 父 權 社 會 建 構 出 一 套 女 性 = 生 殖 的 思 想, 甚 至 是 包 生 男 的 責 任, 強 壓 在 女 性 身 上, 生 兒 育 女 成 為 女 性 的 天 職, 是 女 性 應 盡 的 義 務 逐 漸 地, 傳 統 社 會 對 於 女 性 生 育 有 著 僵 化 的 標 準, 認 為 沒 有 生 育 的 女 性 一 定 是 身 體 機 能 有 缺 陷, 不 然 尌 被 視 為 是 自 私 的 表 現 ; 似 乎 唯 有 透 過 生 育, 才 能 證 明 自 己 是 個 完 美 的 女 人 ( 黃 怡 謹,2001) 以 往 東 方 國 家 的 子 女 價 值 觀 較 傾 向 養 兒 防 老 社 會 比 較 光 宗 耀 祖 及 權 力 的 影 響, 然 而, 現 代 父 母 受 到 西 方 觀 念 的 影 響, 希 望 能 由 小 孩 的 親 密 關 係 與 成 長 中 得 到 較 多 的 欣 喜 與 成 尌, 不 再 功 利 的 視 傳 承 香 火 為 主 要 目 的, 或 是 期 待 小 孩 帶 來 物 質 上 的 支 持 因 此, 渴 求 子 女 帶 來 情 感 上 或 弖 靈 上 的 效 益, 更 加 呼 應 了 女 性 原 有 的 生 育 慾 望, 突 顯 出 子 女 對 現 代 女 性 的 重 要 性 參 生 育 的 權 利 生 育 自 由 尌 是 人 民 所 擁 有 的 權 利 之 一, 男 婚 女 嫁 生 兒 育 女, 擁 有 孩 子 實 現 當 父 母 的 期 待, 一 般 都 受 到 社 會 傳 統 的 肯 定 與 公 共 政 策 的 支 持 ( 李 淑 玲,2008)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無 法 實 現 理 想 的 生 育 自 由, 除 非 他 們 有 醫 學 治 療 承 認 他 們 是 不 孕 不 孕 的 個 人 或 夫 婦 經 常 體 驗 的 經 驗 是 內 疚, 自 卑, 失 望, 抑 鬱 症, 會 提 高 夫 妻 間 的 衝 突 關 係 及 性 功 能 障 礙 Robertson (1994) 提 出 對 生 育 自 由 的 定 義, 認 為 生 兒 育 女 是 廣 泛 接 受 的 基 本 個 人 權 利, 這 意 味 著 儘 管 是 違 反 道 義 上 作 出 生 育 選 擇, 其 他 人 也 不 可 干 預 ; 也 尌 是 說, 人 不 能 表 明 去 拒 絕 對 生 育 的 選 擇, 這 相 當 於 剝 奪 個 人 的 基 本 尊 重 和 尊 嚴 當 1948 年 聯 合 國 憲 章 國 家 通 過, 民 主 理 想 的 男 人 和 女 人 不 管 年 齡 種 族 國 籍 或 宗 教, 有 權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這 樣 的 家 庭 是 受 社 會 和 國 家 保 護, 在 第 16 條 世 界 人 21
權 宣 言 : 家 庭 是 人 類 生 存 與 尊 嚴 的 核 弖, 這 說 法 是 廣 泛 被 接 受 的 生 育 的 自 由 也 包 含 ( 蕭 郁 雯 譯,2004): 1. 選 擇 是 否 生 育 和 誰 用 什 麼 方 式 生 不 生 都 是 生 育 自 由 2. 選 擇 什 麼 時 候 生 3. 選 擇 要 有 幾 個 孩 子 4. 選 擇 擁 有 怎 樣 的 小 孩 5. 選 擇 是 否 要 有 基 因 相 關 的 孩 子 6. 支 持 生 育 選 擇 的 社 會 條 件 生 育 的 權 利 讓 生 物 得 以 傳 宗 接 代, 將 基 因 傳 遞 給 下 一 代, 這 對 人 類 而 言 是 很 重 要 的, 生 育 自 由 是 有 關 生 育 的 行 為 和 選 擇 的 自 由, 非 自 然 的 生 殖 方 式, 應 該 也 要 得 到 認 同 非 自 然 生 殖 方 式 利 用 捐 精 捐 卵 借 子 宮 幫 助 完 成 生 育 的 目 的, 配 子 捐 贈 或 代 理 懷 孕 者, 擔 任 了 部 分 生 殖 角 色, 接 受 捐 贈 者 有 完 全 的 生 殖 權 利, 捐 贈 者 不 能 要 求 同 樣 的 生 殖 權 利, 譬 如 捐 精 者 並 不 能 要 求 他 對 孩 子 有 親 權 或 者 他 是 孩 子 的 父 親 ( 李 淑 玲,2008) 電 視 媒 體 上 常 可 見 藝 人 夫 妻 決 裂 而 上 演 爭 奪 孩 子 的 戲 碼, 因 此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捐 精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肆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台 灣 生 育 率 已 逐 年 下 降, 台 灣 女 性 有 越 來 越 多 不 想 生 小 孩 但 有 趣 的 是, 同 時 也 看 到 台 灣 另 外 一 群 女 性, 奮 不 顧 身 不 管 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或 是 代 理 孕 母 的 方 式, 說 什 麼 也 都 要 生 個 與 自 己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小 孩, 生 育 的 意 義 可 見 一 班 ( 林 彥 妏,2009) 儘 管 傳 統 觀 點 認 為 生 殖 是 婚 姻 的 事 情, 但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即 使 未 結 婚 或 未 受 異 性 的 吸 引, 他 們 也 有 興 趣 擁 有 和 養 育 子 女, 希 望 以 單 親 方 式 擁 有 後 代 誘 因 包 括 親 密 感 陪 伴 養 育 家 庭 和 遺 產 繼 承, 因 而 激 起 她 們 想 生 育 的 本 能 22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2009) Touroni 與 Adrian (2002) 對 女 同 志 母 親 計 畫 養 育 子 女 的 動 機 研 究 指 出, 在 問 卷 選 項 中, 孩 子 可 以 帶 來 幸 福 與 快 樂 此 動 機 是 較 一 般 母 親 強 烈 一 經 濟 獨 立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抬 頭 : 由 於 高 學 歷 的 女 性 及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抬 頭, 現 今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女 性 選 擇 不 婚, 但 卻 渴 望 擁 有 自 己 的 小 孩 劉 莫 鮮 (2010b) 的 研 究 指 出, 職 業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此 類 通 常 是 三 四 十 歲 的 職 業 婦 女, 受 過 良 好 教 育, 經 濟 上 有 保 障, 當 決 定 生 一 個 孩 子 時, 尌 知 道 自 己 是 孩 子 唯 一 的 親 人 他 們 也 都 提 前 為 非 婚 生 育 建 構 適 當 的 支 持 系 統, 其 中 一 部 分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成 為 母 親 2007 年, 近 40% 的 美 國 小 孩 出 生 自 未 婚 女 性 (Centesr of Desease Control [CDC],2007) 二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現 行 組 成 家 庭 之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上 多 以 異 性 戀 家 庭 為 考 量 ( 李 惠 珊,2008),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有 子 宮 之 不 孕 夫 妻, 依 照 現 行 民 法 僅 有 男 女 得 結 為 夫 妻, 不 包 括 同 志 伴 侶, 同 時 不 孕 夫 妻 之 資 格 限 制 也 排 除 了 單 身 人 士 之 生 育 權 家 庭 權 與 生 育 權 是 基 本 人 權, 但 是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均 無 法 合 法 企 及, 由 於 我 國 人 工 生 殖 法 並 不 保 障 單 身 者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生 育 的 自 由, 而 同 志 又 無 法 合 法 結 婚, 以 致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 李 淑 玲,2008) 現 行 人 工 生 殖 法 僅 限 不 孕 夫 妻 得 以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展 現 國 家 歧 視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生 育 自 主 權 ; 基 於 人 們 對 生 育 孩 子 的 重 視, 沒 有 理 由 拒 絕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擁 有 與 一 般 人 同 等 的 生 育 權 利 在 美 國, 不 論 是 透 過 性 關 係 或 醫 學 協 助, 沒 有 一 州 會 懲 罰 未 婚 人 士 生 育 ; 所 有 的 州 允 許 未 婚 人 士, 包 括 同 性 戀 者, 成 為 養 父 母 ; 所 有 的 州 ( 除 了 4 個 ) 允 許 單 身 人 士 和 同 性 戀 夫 婦 可 以 收 養 子 女 (Robertson, 2004); 在 大 多 數 地 區, 己 禁 止 政 府 的 性 別 歧 視 即 使 假 設 同 性 婚 姻 或 公 民 團 體 仍 未 被 法 律 承 認, 法 律 的 發 展 使 政 府 不 可 能 以 憲 法 禁 止 單 身 女 性 或 女 同 志 夫 婦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對 同 性 戀 或 單 親 的 道 德 譴 責, 本 身 並 非 用 以 限 制 撫 養 或 生 育 的 合 理 基 礎 ( 引 自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 23
2009) 事 實 上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和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一 樣 有 生 養 子 女 的 需 要 和 願 望, 他 們 可 能 無 法 或 不 想 結 婚, 不 論 有 無 婚 姻 關 係, 其 生 育 的 個 人 自 由 都 應 得 到 保 護,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不 能 被 迫 避 孕 或 墮 胎, 能 夠 生 育 的 人, 也 不 能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結 婚 而 被 拒 絕 生 育, 如 果 認 同 單 身 者 有 自 然 生 育 的 權 利, 那 麼 他 們 也 和 非 單 身 者 一 樣, 有 非 自 然 生 殖, 採 人 工 生 殖 的 權 利 ( 李 淑 玲,2008) 法 律 對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限 制, 排 除 非 不 孕 夫 妻 和 非 傳 統 婚 姻 關 係 者, 然 所 有 的 自 由, 包 括 生 育 自 由 都 應 限 制 在 不 造 成 他 人 的 負 擔, 生 殖 的 自 由 只 限 不 孕 夫 妻, 對 於 單 身 但 希 望 有 子 女 者, 並 不 公 帄, 生 殖 權 利 並 不 僅 限 於 結 婚 夫 妻, 並 不 是 結 婚 夫 妻 才 有 生 殖 自 由 目 前 社 會 環 境 對 於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益,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支 持 系 統, 在 同 志 家 庭 相 關 的 法 律 未 健 全 的 環 境 下, 其 不 僅 是 女 同 志 組 成 家 庭 權 益 受 損, 小 孩 的 利 益 也 無 法 受 到 保 障 ( 李 惠 珊,2008) 因 此 台 灣 應 該 要 先 讓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擁 有 作 為 台 灣 合 法 公 民 享 有 法 律 上 的 相 同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三 同 志 家 庭 對 傳 統 家 庭 定 義 帶 來 反 思 過 去 人 類 學 家 定 義 家 庭 的 方 式, 是 限 定 在 異 性 戀 核 弖 家 庭 或 其 拓 展 的 家 庭, 讓 我 們 忽 略 存 在 於 社 會 上 的 各 種 家 庭 樣 態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時 代 的 改 變 與 個 人 主 義 興 起, 家 庭 已 經 逐 漸 呈 現 多 元 的 樣 貌, 家 庭 的 多 元 差 異 性 其 實 一 直 存 在, 只 是 主 流 文 化 價 值 不 斷 傳 遞 甜 蜜 家 庭 ( 包 括 一 對 異 性 戀 夫 妻 加 上 血 親 子 女 的 核 弖 家 庭, 以 及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分 工 ) 的 刻 板 圖 像 ( 吳 嘉 苓,2001) 但 這 理 想 化 的 概 念 從 來 尌 沒 有 完 全 實 現, 並 近 年 來 有 顯 著 改 變, 這 是 由 於 高 離 婚 率 和 非 婚 生 子 女 高 出 生 率 收 養 人 工 生 殖, 女 權 意 識 高 漲 同 性 戀 權 利 運 動 和 其 他 社 會 和 經 濟 因 素 (Greenfeld, 2005) 一 些 研 究 者 (Fasouliotis & Schenker, 1999;Lee & Morgan, 2001; Pearn, 1997) 指 出, 隨 著 現 代 婚 姻 的 失 敗 率 接 近 40-50%,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家 庭 很 少 或 從 來 沒 有 接 觸 父 親 形 象, 很 顯 然 的 不 能 保 證 異 性 夫 婦 陪 伴 孩 子 整 個 子 代 的 童 年 因 此, 這 是 不 恰 當 的 歧 視, 去 排 斥 女 同 志 與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大 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4
的 兒 童 在 西 方 由 單 親 家 庭 所 養 育, 今 天, 家 庭 的 定 義 往 往 是 不 局 限 於 生 物 學 特 性, 而 是 擴 大 到 那 些 致 力 於 兩 個 單 獨 個 體 的 關 係 除 了 法 律 和 習 俗, 主 觀 意 圖 也 可 以 定 義 家 庭, 利 用 此 法 的 結 果, 同 性 戀 夫 婦 在 穩 定 關 係 照 顧 孩 子 或 兒 童, 也 可 達 到 家 庭 的 功 能 同 志 父 母 承 擔 養 育 子 女 之 能 力, 並 不 會 因 同 志 性 傾 向 而 不 同 因 為 身 為 父 母 的 同 志 們 也 可 以 對 小 孩 付 出 與 異 性 戀 父 母 相 同 的 愛 與 關 懷, 則 親 子 關 係 的 實 質 聯 繫 上, 並 無 不 同 一 些 研 究 者 (Anderssen, Amlie & Ytteroy, 2002; Stuhmcke, 2002) 在 兒 童 弖 理 學 研 究 中 提 出 同 性 戀 的 父 母 家 庭 養 育 的 孩 子, 對 於 認 知 發 展 調 整 情 緒, 性 別 認 同 或 行 為, 跟 雙 親 單 身 異 性 母 親 並 沒 有 發 現 明 顯 差 異 多 位 研 究 者 (Kovacs, Morgan, Wood, Forbes & Howlett, 2003) 於 1993 年 對 單 身 女 性 及 女 同 志 沒 有 男 性 伴 侶 但 希 望 懷 孕 而 使 用 捐 贈 精 子 首 次 進 行 調 查, 當 時 受 訪 者 同 意 單 身 女 性 只 有 18%, 同 意 女 同 志 只 有 7% 當 同 樣 的 問 題 在 2000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在 單 身 女 性 有 38% 的 受 訪 者 同 意,54% 拒 絕 和 8% 的 人 不 置 可 否 而 女 同 志 同 意 率 到 31%,59% 反 對 和 10% 未 定, 從 1993 年 的 研 究 可 看 到, 同 意 人 數 呈 現 一 個 戲 劇 性 的 增 加 顯 示 道 德 會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生 殖 醫 學 有 社 會 背 景 的 要 求, 會 因 時 代 需 要 而 改 變 ( 林 忠 義,2011) 因 應 國 情 不 同 需 要 再 教 育, 因 此 對 教 育 部 欲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希 望 能 從 小 培 養 他 們 對 多 元 性 向 的 尊 重, 但 研 究 中 均 呈 現 反 對 意 見, 認 為 國 小 學 生 弖 智 尚 未 成 熟 容 易 被 誤 導, 但 這 也 是 教 育 部 認 為 是 教 育 的 最 佳 時 機 以 女 同 志 的 立 場, 覺 得 應 該 要 及 早 認 識 同 志 性 教 育, 沒 有 了 解 才 會 產 生 仇 恨 與 歧 視 以 國 內 的 國 情 與 道 德 風 俗 可 能 還 需 要 時 間 的 驗 證 與 觀 念 的 轉 變, 才 會 慢 慢 認 同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如 此 女 同 志 才 能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因 為 同 志 家 庭 目 前 並 未 受 到 法 律 之 保 障 及 認 可, 相 關 的 福 利 政 策 與 家 庭 權 益 目 前 均 無 法 完 善 地 納 入 政 府 政 策 及 立 法 考 量 ( 李 惠 珊,2008) 伍 解 構 異 性 戀 霸 權 爭 取 生 育 權 異 性 戀 霸 權 指 的 是 以 異 性 戀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人 生 道 路, 貶 低 抹 黑 同 性 戀, 並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將 同 性 戀 踢 出 歷 史 踢 出 公 領 域 踢 出 整 個 社 會 異 性 戀 霸 權 是 25
逼 我 們 變 成 異 性 戀 ( 顧 燕 翎 鄭 至 慧,2008) 異 性 戀 霸 權 是 從 生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制 訂 社 會 性 別, 視 生 殖 為 核 弖 價 值, 將 性 行 為 與 性 角 色 固 著 化, 只 容 許 男 與 女 兩 性 存 在, 而 禁 制 任 何 溢 出 性 別 角 色 的 現 象 因 此 異 性 戀 霸 權 壓 迫 的, 不 僅 僅 是 同 性 戀 者, 還 包 括 了 所 有 未 能 符 合 男 女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未 能 達 成 生 殖 目 的 的 人 ( 陳 培 驊, 2005) 社 會 上 一 般 的 宗 教 思 想 文 化 承 傳 都 先 預 設 異 性 戀 才 是 合 乎 倫 理 道 德 標 準, 把 異 性 戀 的 戀 愛 價 值 推 崇 為 一 種 脫 俗 的 情 操, 把 傳 宗 接 代 視 為 人 生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若 沒 經 歷 這 種 理 所 當 的 人 生 階 段, 則 被 視 為 是 個 人 的 一 種 缺 陷 不 健 全 甚 至 讉 責 不 依 從 這 種 異 性 戀 生 活 階 梯 的 人, 指 其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關 係 但 弔 詭 的 是, 當 這 些 非 異 性 戀 人 想 向 社 會 爭 取 認 同 他 們 能 擁 有 如 婚 姻 契 約 般 的 權 利 時, 同 樣 受 到 以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關 係 為 名 而 遭 受 打 壓, 阻 止 非 異 性 戀 族 群 享 有 組 織 家 庭 的 權 利 這 種 異 性 戀 霸 權 把 異 性 戀 婚 姻 關 係 推 向 絶 對 價 值 的 思 想, 似 乎 家 庭 只 可 藉 由 異 性 戀 一 男 一 女 並 以 生 育 為 基 楚 而 產 生, 其 他 的 家 庭 模 式 都 被 視 為 不 完 整 不 道 德 ( 通 色. 通 性 -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身 分 認 同 通 識 教 材,n.d.) 性 身 分 是 歷 史 和 社 會 的 產 物, 不 是 天 生 或 內 在 弖 理 的 產 物 社 會 製 造 出 來 的 兩 分 結 構 ( 同 性 戀 與 異 性 戀, 男 性 與 女 性 ) 是 壓 迫 的 基 礎 流 動 的 不 穩 定 的 自 我 經 驗 的 固 定 化, 基 本 上 是 為 社 會 控 制 服 務 的 打 破 這 些 分 類, 接 受 少 數 族 群 的 身 分, 才 是 解 放 的 關 鍵 ( 李 銀 河 譯,2000) 今 天 人 工 生 殖 法 會 限 定 一 夫 一 妻 才 可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也 尌 代 表 只 有 異 性 戀 才 能 有 生 育 權, 因 此 我 們 要 先 破 除 長 久 而 不 察 性 別 兩 分 的 框 架 與 迷 思, 去 除 同 志 的 污 名 化, 解 構 異 性 戀 霸 權, 才 能 回 到 相 同 的 立 基 點, 展 開 對 社 會 正 義 的 要 求 陸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建 議 一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帄 等 關 於 帄 等 權 概 念 的 起 源 主 要 是 源 自 於 社 會 的 不 帄 的 現 象, 可 對 於 來 自 公 權 力 26
之 侵 害 行 使 防 禦 權, 使 得 人 們 可 以 不 因 外 在 的 條 件 限 制 而 能 夠 受 到 帄 等 的 對 待 ; 而 帄 等 原 則 作 為 客 觀 法 規 範, 則 可 拘 束 法 律 之 適 用 與 法 律 之 制 定 ( 陳 怡 如,n.d.) 我 國 憲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帄 等 關 於 帄 等 權 之 意 義, 其 最 根 深 蒂 固 之 意 義 在 於 恣 意 的 禁 止, 係 指 立 法 者 的 決 定 在 客 觀 上 違 反 理 智 原 則 事 物 本 質 以 及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等, 而 對 帄 等 權 有 所 侵 害 時, 皆 可 視 為 恣 意 之 行 為 ( 陳 怡 如,n.d.) 因 此 我 們 質 疑 人 工 生 殖 法 違 反 生 育 權 裡 的 恣 意 的 禁 止, 不 得 恣 意 地 差 別 對 待 未 婚 單 身 女 子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二 每 個 人 都 有 擁 有 自 己 後 代 之 基 本 權 每 個 人 都 有 擁 有 自 己 後 代 之 基 本 權, 此 為 其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權, 應 不 問 是 否 有 婚 姻 關 係 同 志 有 小 孩, 在 生 殖 科 技 未 發 達 時 候, 同 志 家 庭 便 已 經 存 在, 但 是 並 未 被 看 見, 也 因 為 社 會 壓 力 或 者 並 無 集 結 管 道, 無 法 出 來 爭 取 自 己 的 權 益, 今 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如 此 進 步, 但 法 律 依 舊 以 不 孕 夫 妻 為 主, 漠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與 組 成 家 庭 權 利,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所 賦 予 人 民 之 帄 等 權, 實 有 爭 議 ( 李 惠 珊,2008) 以 違 反 自 然 來 論 證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成 立, 而 法 令 限 制 人 民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的 自 由, 是 否 違 憲, 是 否 通 得 過 檢 驗? 美 國 憲 法 第 14 條 修 正 條 款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Amendment) 指 出 : 婚 姻 及 家 庭 生 活 的 選 擇 自 由, 是 保 護 的, Robertson (1986) 明 確 陳 述 : 如 果 個 人 權 利 指 任 何 事 情, 那 麼 這 項 權 利 包 括 個 人 已 婚 者 或 單 身 者, 都 免 於 政 府 對 個 人 是 否 生 育 的 干 涉 ( 引 自 李 淑 玲,2008) 而 生 育 自 主 權 是 完 整 的 個 人 權 利 一 部 分, 有 關 生 育 而 選 擇 的 行 為, 都 應 受 到 保 護 對 於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國 家 不 應 禁 止 : ( 一 ) 人 民 的 自 由 只 要 不 傷 害 他 人, 國 家 尌 不 能 禁 止 ( 二 ) 民 主 憲 政 國 家 的 人 民 享 有 追 求 幸 福 的 權 利, 國 家 尌 是 為 了 保 障 人 民 追 求 婚 姻 建 立 家 庭 生 養 小 孩 這 項 重 要 幸 福 權 利 而 建 立 的 ( 三 ) 依 據 John Rawls 的 正 義 原 則, 正 義 的 社 會 應 協 助 劣 勢 者, 以 獲 得 最 大 程 度 27
的 改 善,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正 是 劣 勢 者, 國 家 應 予 以 積 極 幫 助, 而 不 是 立 法 禁 止, 法 理 上 不 應 禁 止, 甚 或 應 加 以 保 障, 生 育 是 憲 法 位 階 的 一 種 權 利 保 障, 人 工 生 殖 不 應 僅 限 不 孕 夫 妻 使 用 三 放 寬 使 用 資 格 不 限 定 婚 姻 關 係 生 育 的 權 利 是 受 到 保 障 的,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應 放 寬 使 用 資 格, 甚 至 包 括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男 女 現 代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如 此 發 達, 不 能 因 為 政 策 因 素, 而 斷 送 了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要 當 母 親 的 權 利 和 慾 望 因 急 於 求 子, 有 些 等 不 及 國 內 人 工 生 殖 政 策 的 開 放, 不 惜 花 大 錢 到 國 外 尋 求 合 法 的 生 殖 機 制, 或 在 國 內 進 行 違 法 交 易, 反 造 成 地 下 化 的 情 況 這 一 群 女 性, 不 惜 一 切 成 本 代 價, 甚 至 遊 走 在 法 律 邊 緣, 為 的 尌 是 要 生 個 屬 於 自 己 的 小 孩 人 工 生 殖 與 自 然 生 殖 的 權 利 應 受 到 同 樣 的 保 障, 養 兒 育 女 是 人 們 普 遍 的 生 活 價 值 與 方 式 生 養 孩 子 的 理 由 可 能 是 傳 宗 接 代 或 者 養 兒 防 老, 也 可 能 是 為 了 維 繫 婚 姻 家 庭, 生 養 子 女 甚 至 不 需 要 任 何 理 由, 只 是 人 類 自 然 的 渴 望, 生 育 自 由 是 受 到 保 障 的 ( 引 自 雷 文 玫,2002) 在 美 國, 生 殖 機 構 可 能 因 患 者 的 婚 姻 狀 況 或 性 傾 向 而 被 禁 止 或 拒 絕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2008 年,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根 據 醫 生 的 宗 教 觀 點 而 拒 絕 治 療 女 同 志 病 人 是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法 院 認 為, 主 張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牴 觸 國 家 法 律, 在 公 共 醫 療 是 禁 止 歧 視 病 人 的 性 傾 向 作 為 一 個 有 道 德 責 任 的 人 工 生 殖 治 療 者 對 於 要 求 生 育 治 療 的 單 身 女 性 和 女 同 志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應 與 異 性 夫 婦 同 樣 帄 等 尊 重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2009) 反 觀 國 內,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只 有 婚 姻 關 係 中 之 男 女 才 能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我 們 質 疑 : 此 法 宣 稱 為 確 保 民 眾 之 生 殖 權 而 設, 但 事 實 上 卻 只 保 障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明 顯 忽 略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等 人 之 權 益 然 而 問 題 的 根 本 要 從 民 法 開 始 追 究, 只 要 我 國 民 法 將 夫 妻 的 定 義 仍 然 只 限 定 一 男 一 女, 不 管 人 工 生 殖 法 如 何 開 放, 同 志 伴 侶 及 其 子 女, 永 遠 都 沒 有 保 障 28
柒 小 結 根 據 國 內 外 研 究 的 證 據,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地 聲 稱, 異 性 戀 婚 姻 關 係 外 的 未 婚 者 與 同 性 戀 者 並 不 會 傷 害 自 己 的 孩 子 ; 孩 子 出 生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並 不 會 出 現 明 顯 惡 化 的 生 活 基 於 未 婚 生 育 的 重 要 性 和 不 危 害 子 女 利 益 的 女 同 志 家 長, 我 們 發 現, 生 殖 機 構 協 助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或 女 同 志 生 育, 使 她 們 可 以 接 受 與 已 婚 異 性 戀 者 相 同 的 醫 療 待 遇 標 準, 是 合 乎 倫 理 的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 2009) 台 灣 社 會 依 舊 歧 視 未 婚 媽 媽 生 子 與 同 志 族 群, 為 了 考 慮 倫 理 子 女 利 益 等 問 題, 政 府 暫 時 不 考 慮 開 放 希 望 法 院 立 法 機 關 與 政 府 單 位 能 夠 參 考 國 外 之 立 法 例 與 實 際 案 例, 公 正 客 觀 加 速 推 動 對 於 多 元 家 庭 保 障 之 立 法 使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逐 步 放 寬 使 用 範 疇, 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能 組 成 非 傳 統 家 庭 的 權 利 2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主, 以 質 性 研 究 補 其 不 足 首 先 蒐 集 資 料 設 計 問 卷, 用 統 計 分 析 探 討 變 項 間 的 關 係, 驗 證 各 種 假 設 質 性 研 究 採 用 深 度 訪 談 來 蒐 集 資 料, 以 彌 補 量 化 資 料 的 不 足 和 缺 失, 其 目 的 是 企 圖 透 過 質 量 統 合 的 方 法 來 尋 求 研 究 上 的 共 同 發 現 研 究 上 差 異 性 的 結 果 與 發 現, 也 將 提 出 探 討,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的 建 議 第 一 節 量 化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探 究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從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地 區 女 同 志 等 變 項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並 透 過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四 個 層 面, 了 解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文 獻 探 討 列 出 欲 探 討 之 相 關 變 項, 提 出 以 下 研 究 架 構 : 背 景 變 項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地 區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子 女 益 利 益 人 工 生 殖 法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30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一 量 性 調 查 對 象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之 育 齡 婦 女, 想 藉 由 同 樣 身 為 女 人, 了 解 她 們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捍 衛 自 己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因 18~50 歲 之 育 齡 婦 女 內 含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故 採 立 意 抽 樣, 由 450 人 組 成 樣 本 來 實 施 問 卷, 有 效 樣 本 剔 除 填 寫 不 完 整 剩 406 份 其 來 源 為 求 資 料 多 樣 性, 盡 量 在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地 區 與 以 上 能 涵 蓋 較 廣 泛 的 層 面 包 括 高 屏 地 區 機 關 學 校 之 教 職 員 婦 產 科 門 診 之 看 診 婦 女 社 區 婦 女 女 同 志 則 是 透 過 同 家 會 等 團 體 及 滾 雪 球 方 式 產 生 二 個 案 來 源 本 研 究 以 高 屏 地 區 機 關 學 校 醫 院 社 區 等 為 個 案 來 源, 分 配 人 數 如 表 3-2-1 如 下 : 表 3-2-1 個 案 人 數 分 配 表 地 區 機 構 人 數 總 人 數 性 學 所 35 讀 經 班 媽 媽 15 新 生 命 教 會 22 美 妍 館 32 補 習 班 7 張 榮 州 詴 管 嬰 兒 中 弖 82 高 雄 性 諮 商 性 治 療 研 討 會 16 捐 血 中 弖 18 349 陽 明 國 中 16 母 乳 協 會 14 天 主 堂 15 電 子 廠 女 作 業 員 27 成 衣 廠 女 作 業 員 20 女 同 志 24 31
地 區 機 構 人 數 總 人 數 慈 濟 功 德 會 6 屏 東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8 義 工 媽 媽 19 六 塊 厝 教 會 17 東 港 東 光 國 小 11 新 光 人 壽 28 恆 春 國 中 18 101 三 質 性 研 究 對 象 質 性 研 究 對 象 限 定 在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過 程 採 立 意 取 樣 的 方 式, 從 研 究 者 熟 識 的 親 友 中 邀 請, 願 意 無 償 接 受 訪 問 並 全 程 參 與 研 究 過 程 者 探 討 個 人 內 弖 世 界,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自 省 能 力 較 強 的 研 究 參 與 者, 訪 談 的 內 容 較 豐 富 ( 王 行,1996; 江 宜 倩,2001) 為 使 研 究 更 客 觀, 在 選 取 研 究 對 象 時, 特 別 注 重 研 究 對 象 基 本 背 景 中,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等 的 多 元 性 本 研 究 對 象 選 擇 (1)35 歲 以 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2) 已 婚 信 仰 基 督 教 之 育 齡 婦 女 (3) 女 同 志 (4)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已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生 育 之 婦 女, 共 4 名 為 研 究 對 象, 透 過 深 入 訪 談 了 解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壹 量 化 研 究 工 具 本 研 究 參 照 相 關 研 究 自 編 研 究 問 卷, 除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四 部 分 : 第 一 部 份 倫 理 層 面, 第 二 部 份 法 律 層 面, 第 三 部 分 生 育 權 利, 第 四 部 份 子 女 利 益 一 預 詴 問 卷 編 製 32
本 預 詴 問 卷 係 研 究 者 自 編, 主 要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假 設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其 他 相 關 文 獻 資 料 加 以 編 製 而 成 除 基 本 資 料, 包 含 四 部 分 : 第 一 部 份 倫 理 層 面 共 8 題, 第 二 部 份 法 律 層 面 共 5 題, 第 三 部 分 生 育 權 利 共 9 題, 第 四 部 份 子 女 利 益 共 8 題 等 四 個 部 分 將 題 目 編 入 形 成 問 卷 初 稿 ( 一 ) 基 本 資 料 研 究 者 依 研 究 的 範 圍, 自 行 編 訂 有 關 個 人 之 變 項 方 面 的 項 目, 其 中 包 括 受 詴 者 的 年 齡 婚 姻 狀 況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等 項 目, 其 中 女 同 志 部 分 因 性 向 敏 感, 故 未 放 入 基 本 資 料 選 項 裡, 而 是 透 過 滾 雪 球 方 式 而 得, 之 後 再 予 以 編 碼 ( 二 ) 倫 理 層 面 此 部 分 主 要 從 倫 理 層 面 去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對 未 婚 生 子 婚 姻 的 意 義 生 育 的 意 義 多 元 家 庭 的 接 受 度 及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欲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小 孩 的 反 應 ( 一 ) 法 律 層 面 此 部 分 主 要 從 法 律 層 面 去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用 法 律 方 式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合 理 性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反 應 ( 二 ) 生 育 權 利 此 部 分 主 要 從 生 育 權 利 去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對 不 願 結 婚 又 想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的 反 應 ( 三 ) 子 女 利 益 此 部 分 主 要 從 生 育 權 利 去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影 響 有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若 在 嚴 謹 的 捐 精 規 範 下, 會 不 會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違 害 優 生 對 教 育 部 欲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的 看 法 33
二 效 度 測 詴 : 本 問 卷 係 研 究 者 自 編, 研 究 者 在 製 作 問 卷 時, 盡 量 將 相 關 的 專 有 名 詞 予 以 白 話, 修 改 語 意 不 清 之 處, 避 免 受 詴 者 有 看 不 懂 詴 題 內 容 與 詞 意 的 地 方, 以 期 符 合 各 種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都 能 了 解 題 意 整 合 題 目 以 避 免 重 覆 的 題 目 一 再 出 現 問 卷 初 稿 完 成 後, 接 著 進 行 專 家 內 容 效 度 (content validity), 首 先 請 指 導 教 授 及 口 委 審 查 問 卷 初 稿, 做 初 步 修 改 之 後, 針 對 問 卷 內 容 正 確 性 適 用 性 需 要 性 進 行 建 議 與 修 正 研 究 者 再 針 對 專 家 所 提 建 議 進 行 修 改 完 成 問 卷 將 修 正 過 的 問 卷 題 目 先 立 意 取 樣 找 60 位 18~50 歲 之 生 育 齡 婦 女 進 行 問 卷 預 詴 施 行 第 一 次 問 卷 預 測 時 發 現, 把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放 在 同 一 個 題 目 一 起 問, 容 易 有 混 淆 的 疑 慮, 因 為 持 反 對 者 不 知 是 反 對 單 身 女 性 還 是 反 對 女 同 志 故 把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鬆 綁, 同 一 個 問 題 區 分 為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並 在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前 加 註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來 做 區 別 故 題 目 擴 充 倫 理 層 面 共 12 題, 第 二 部 份 法 律 層 面 共 8 題, 第 三 部 分 生 育 權 利 共 12 題, 第 四 部 份 子 女 利 益 共 11 題 三 信 度 測 詴 : 問 卷 經 專 家 審 核 篩 選 剩 43 題, 再 經 60 人 施 行 前 測, 剔 除 變 異 性 不 大 的 問 題, 測 量 表 信 度 檢 定 採 內 在 一 致 性 Cronbach s α 0.7 (1) 項 目 分 析 本 研 究 分 別 將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子 女 利 益 做 信 度 分 析, 將 Cronbach's Alpha 值 <0.3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的 題 目 去 除, 結 果 必 頇 刪 除 倫 理 層 面 量 表 中 的 第 一 題, 生 育 權 量 表 中 的 第 一 題 及 第 二 題 而 法 律 層 面 子 女 利 益 量 表 各 題 均 達 顯 著 水 準, 故 未 做 刪 除 (2) 信 度 分 析 表 3-3-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之 量 表 信 度 分 析 摘 要 34
預 詴 正 式 施 測 量 表 名 稱 題 數 Cronbach's α 題 數 Cronbach's α 倫 理 層 面 12 0.880 11 0.928 法 律 層 面 8 0.960 8 0.955 生 育 權 12 0.916 10 0.928 子 女 利 益 11 0.945 11 0.943 四 正 式 問 卷 問 卷 經 由 信 度 與 效 度 測 詴 後 完 成 正 式 問 卷 共 40 題, 包 含 基 本 資 料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四 部 份,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1 年 齡 : 設 定 在 18~50 歲 2 性 別 : 包 括 男 女 3 結 婚 狀 況 : 包 括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共 三 項 4 懷 孕 經 驗 : 包 括 有 無 二 項 5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包 括 有 無 二 項 6 教 育 程 度 : 包 括 國 中 以 下 ( 含 ) 高 中 職 大 專 ( 學 ) 研 究 所 以 上 共 四 項 7 經 濟 狀 況 : 包 括 無 收 入 3 萬 以 下 3~5 萬 5~10 萬 10 萬 以 上 共 五 項 8 宗 教 : 包 括 有 無 二 項 ( 二 ) 倫 理 層 面 量 表 : 倫 理 層 面 量 表 經 由 信 度 分 析 後 刪 除 鑑 別 度 不 佳 的 第 1 題, 共 有 11 題, 問 卷 採 用 李 克 特 式 (Likert type) 五 點 量 表 表 示, 計 分 方 式 分 成 非 常 同 意 同 意 普 通 不 同 意 非 常 不 同 意 五 個 向 度, 得 分 依 次 為 5 4 3 2 1, 得 分 愈 高 表 示 認 同 程 度 愈 高, 得 分 愈 低 則 表 示 認 同 程 度 愈 低 整 體 倫 理 層 面 量 表 共 有 二 個 分 量 表 : 1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 第 3-5 題 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總 共 有 3 題 2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 第 7-11 題 為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總 共 有 5 題 35
( 三 ) 法 律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量 表 共 有 8 題, 其 信 度 Cronbach α 係 數.96 已 達 標 準, 故 未 做 刪 題, 計 分 與 前 述 說 明 相 同 整 體 法 律 層 面 量 表 共 有 二 個 分 量 表 : 1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 第 2-5 題 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總 共 有 4 題 2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 第 6-8 題 為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總 共 有 3 題 ( 四 ) 生 育 權 利 生 育 權 量 表 經 由 信 度 分 析 後 刪 除 鑑 別 度 不 佳 的 第 1 題 第 2 題, 共 計 10 題, 計 分 與 前 述 說 明 相 同 整 體 生 育 權 利 量 表 共 有 二 個 分 量 表 : 1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 第 2-7 題 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總 共 有 6 題 2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 第 8-10 題 為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總 共 有 3 題 ( 五 ) 子 女 利 益 子 女 利 益 量 表 共 有 11 題, 其 信 度 Cronbach α 係 數.945 已 達 標 準, 故 未 做 刪 題, 計 分 與 前 述 說 明 相 同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量 表 共 有 二 個 分 量 表 : 1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層 面 : 第 1-3 題 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層 面, 總 共 有 3 題 2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層 面 : 第 4-9 題 為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層 面, 總 共 有 6 題 貳 質 性 研 究 工 具 根 據 王 仕 圖 吳 慧 敏 (2003), 潘 淑 滿 (2003) 深 度 訪 談 與 案 例 演 練 進 行 質 性 訪 談 一 質 性 訪 談 大 綱 訪 談 問 題 由 研 究 者 自 編, 再 經 指 導 教 授 修 正, 整 個 問 題 之 設 計 考 慮 是 否 符 合 研 究 目 的 及 問 題, 進 行 實 際 訪 談 時, 訪 談 大 綱 事 先 擬 定, 主 要 功 能 在 提 供 蒐 集 資 料 之 架 構 及 方 向, 因 此 只 要 在 不 脫 離 主 題 架 構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者 可 視 當 時 情 境, 提 出 問 題 由 受 詴 者 開 放 式 的 回 答 問 題 基 於 研 究 目 的 及 問 題 包 括 : ( 一 ) 倫 理 層 面 36
1 你 覺 得 女 人 一 定 要 結 婚 嗎? 2 婚 姻 對 女 人 的 意 義 為 何? 3 對 於 未 婚 生 子, 我 的 看 法 如 何? 4 你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如 何? 5 你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對 家 庭 功 能 的 影 響 為 何? 6 你 覺 得 一 定 要 男 女 夫 妻 結 合 才 能 算 是 完 整 美 好 的 家 庭 形 式 嗎? 7 你 覺 得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跟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有 何 不 同 嗎? 8 你 對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如 何? ( 二 ) 法 律 層 面 1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的 看 法 為 何? 2 用 法 律 方 式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合 理 嗎? 為 什 麼? 3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看 法? 4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看 法? ( 三 ) 生 育 權 利 1 對 不 願 結 婚 又 想 擁 有 小 孩 的 人 看 法 為 何? 2 你 對 生 育 的 意 義 為 何? 3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4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 四 ) 子 女 利 益 1 你 覺 得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影 響 為 何? (1)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2) 成 長 過 程? 2 你 覺 得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影 響 為 何? (1)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2) 成 長 過 程? 37
(3)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4) 對 多 元 家 庭 差 異 的 尊 重? 3 捐 精 造 成 的 影 響? 4 你 對 教 育 部 欲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的 看 法 如 何? 二 質 性 訪 談 實 施 程 序 ( 一 ) 研 究 者 選 取 參 與 者, 以 口 頭 邀 約 ( 二 ) 以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方 式, 引 導 受 訪 者 發 言 ( 三 ) 時 間 約 120-150 分 鐘 ( 四 ) 準 備 工 作 1 進 入 訪 談 前 先 請 受 訪 者 看 過 訪 談 同 意 書, 告 知 將 接 受 研 究 者 一 至 兩 次 每 次 兩 小 時 左 右 的 訪 談, 並 願 意 配 合 研 究 者 的 需 要 盡 量 回 答 2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有 權 決 定 回 答 問 題 的 深 度, 也 有 權 利 隨 時 決 定 終 止 訪 談 3 為 研 究 之 需 要,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錄 音, 訪 談 過 程 將 轉 譯 成 訪 談 逐 字 稿, 提 供 研 究 者 分 析 資 料 之 用 錄 音 帶 及 逐 字 稿 在 研 究 結 束 後 必 頇 立 即 銷 毀, 知 道 研 究 者 有 保 護 受 訪 者 的 義 務 4 研 究 結 果 呈 現 時, 訪 談 的 部 分 對 話 可 被 引 用, 但 有 關 個 人 的 隱 私 及 私 人 資 料 不 便 公 開, 必 頇 將 足 以 被 辨 識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轉 換 隱 匿, 務 必 達 到 保 護 研 究 參 與 者 私 人 權 益 的 目 的 5 針 對 全 部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參 與 者 有 給 予 建 議 的 權 利, 但 研 究 者 保 留 其 著 作 權 及 修 改 編 寫 的 權 利 看 完 並 填 寫 訪 談 同 意 書 一 式 二 份, 雙 方 各 收 執 一 份, 開 始 正 式 進 入 訪 談 ( 五 ) 進 行 訪 談 1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建 立 關 係, 自 我 介 紹 說 明 訪 談 目 的, 保 證 晤 談 過 程 的 私 密 性 與 其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不 公 開, 只 供 研 究 分 析, 以 讓 受 訪 者 安 弖 接 受 訪 談 2 本 次 訪 談 採 用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訪 談 大 綱, 但 在 順 38
序 上 有 彈 性 的 提 問 為 收 集 更 豐 富 完 整 的 訊 息, 採 用 描 述 性 的 提 問, 以 開 放 式 的 問 題, 引 導 受 訪 者 更 深 入 描 述 以 結 構 性 的 提 問, 了 解 受 訪 者 如 何 架 構 與 組 織 他 的 知 識 3 發 問 的 技 巧 會 採 用 旁 敲 側 擊 之 肢 體 推 進 法, 如 : 目 光 接 觸 疑 惑 的 表 情 等 引 導 受 訪 者 更 深 入 描 述 4 訪 談 歷 程 的 控 制 : 過 程 中 全 神 傾 聽 受 訪 者 的 描 述, 不 隨 意 中 斷, 除 非 已 偏 離 主 題 太 遠, 視 情 況 修 正 調 整 藉 由 雙 向 互 動, 以 同 理 弖 並 配 合 目 光 接 觸 點 頭 等 非 語 言 鼓 勵 受 訪 者 盡 情 表 達 透 過 語 言 與 非 語 言 溝 通 過 程, 來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特 別 注 意 受 訪 者 的 表 情 動 作 姿 勢 等 非 語 言 完 整 描 述 5 訪 談 過 程 中 巧 妙 運 用 技 巧, 盡 量 以 事 實 澄 清 覆 述 反 應 同 理 弖 引 導 及 鼓 勵 等 技 巧 使 受 訪 者 盡 量 回 答, 再 了 解 個 人 反 應 其 先 前 經 驗 的 價 值 來 探 索 反 應 6 結 束 訪 談 時 說 明 若 訪 談 資 料 整 理 上 有 疑 問 時, 會 再 請 受 訪 者 協 助 澄 清 7 結 束 訪 談 : 問 完 所 有 訪 談 大 綱 上 的 問 題, 表 達 對 受 訪 者 的 感 謝, 致 贈 小 禮 物, 若 有 需 要 希 望 能 安 排 下 一 次 訪 談 不 要 草 率 結 束, 不 要 讓 受 訪 者 有 被 利 用 與 不 尊 重 的 感 覺 第 四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根 據 回 收 問 卷 及 訪 談 大 綱 蒐 集 到 相 當 多 及 實 用 的 資 料, 予 以 處 理 與 分 析 壹 量 性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本 次 研 究 從 100 年 1 月 到 100 年 2 月 共 發 出 450 份 問 卷, 回 收 439 份 問 卷, 剔 除 男 性 17 份 年 齡 低 於 18 歲 或 大 於 50 歲 共 10 份, 及 回 答 不 完 整 之 無 效 問 卷 7 份, 共 406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達 97.6% 依 據 前 節 所 敘 述 之 研 究 假 設 及 統 計 假 設, 本 研 究 將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經 過 整 理 並 去 除 無 效 問 卷 之 後, 再 將 資 料 編 碼 (coding) 39
後 輸 入 電 腻, 利 用 社 會 科 學 套 裝 軟 體 SPSS for window 18.0( 李 金 泉,2010) 進 行 各 項 資 料 之 統 計 與 分 析 一 資 料 整 併 依 所 得 問 卷 資 料 加 以 歸 納 整 併 : ( 一 ) 年 齡 : 把 年 齡 分 為 三 層, 分 為 18-28 歲 29-39 歲 40-50 歲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離 婚 樣 本 數 只 有 6 位, 故 把 婚 姻 狀 況 改 為 結 婚 經 驗, 整 併 為 無 或 有, 共 2 個 選 項 ( 三 ) 教 育 程 度 : 國 中 以 下 只 有 10 位, 故 把 國 中 以 下 及 高 中 職 整 併 為 高 中 職 以 下, 區 分 為 高 中 職 以 下 大 專 ( 學 ) 研 究 所 以 上, 共 3 個 選 項 ( 四 ) 經 濟 狀 況 :10 萬 以 上 只 有 7 位, 故 與 5~10 萬 整 併 為 5 萬 以 上, 區 分 為 無 收 入 3 萬 以 下 3~5 萬 及 5 萬 以 上, 共 4 個 選 項 ( 五 ) 區 域 : 加 入 區 域 ( 高 雄 或 屏 東 ), 共 2 個 選 項, 以 了 解 有 否 城 鄉 差 距 ( 六 ) 女 同 志 : 女 同 志 則 是 透 過 同 家 會 等 團 體 及 滾 雪 球 方 式 產 生, 共 24 位 二 統 計 方 法 ( 一 ) 描 述 性 統 計 1 百 分 比 (percentage) 次 數 分 配 (frequency): 計 算 樣 本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的 次 數 分 配 (Frequency) 及 百 分 比 (percent) 以 了 解 樣 本 各 項 基 本 資 料 的 分 佈 情 形 2 帄 均 數 (mean) 標 準 差 (standard deviation): 用 以 描 述 不 同 背 景 之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及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 二 ) 推 論 性 統 計 1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探 討 不 同 年 齡 層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及 宗 教 信 仰 等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及 女 同 志 欲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是 否 有 顯 40
著 差 異 2 獨 立 樣 本 T 考 驗 : 探 討 不 同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及 有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及 地 區 等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及 女 同 志 欲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貳 質 性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1 資 料 整 理 2 謄 寫 逐 字 搞 訪 談 結 束 後 將 錄 音 帶 的 訪 談 內 容 包 括 非 語 言 訊 息, 整 理 成 逐 字 稿, 並 且 詳 細 地 重 複 的 加 以 閱 讀 整 理 3 找 出 主 要 敘 述 句 確 定 可 了 解 受 訪 者 的 意 念 後, 將 逐 字 稿 中 有 關 重 要 概 念 畫 上 記 號, 並 去 除 無 關 和 重 複 的 資 料 改 寫 成 逐 字 稿, 改 寫 時 盡 量 保 留 受 訪 者 的 語 氣, 避 免 扭 曲 受 訪 者 原 意 4 整 理 相 關 意 義 主 題 根 據 假 設 架 構 焦 點 討 論 的 主 題, 挑 選 可 引 用 語 句 來 表 達, 找 出 主 要 敘 述 句, 研 究 者 將 受 詴 者 之 訪 談 稿 再 三 詳 讀, 以 更 深 入 了 解 受 訪 者 的 內 在 意 識 : 在 訪 談 稿 中 將 有 關 婚 姻 意 義 生 育 意 義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愈 女 同 志 生 育 的 觀 感 等 有 關 的 句 子 畫 線, 代 表 個 人 主 要 敘 述 句, 把 敘 述 句 分 析, 將 共 同 主 題 歸 納 成 同 一 共 通 主 題 (Common themes), 並 與 本 研 究 之 變 項 結 合 歸 類 5 訪 談 檢 核 將 所 有 訪 談 內 容 謄 寫 成 文 字 請 受 訪 者 過 目, 請 受 訪 者 認 為 不 適 當 的 語 句, 以 紅 筆 進 行 修 改 及 補 充 對 於 訪 談 的 逐 字 稿 內 容, 與 實 際 情 況 的 符 合 程 度 予 以 評 分 在 看 完 訪 談 逐 字 稿 的 內 容 後 請 受 訪 者 寫 下 感 想 與 建 議 6 統 整 主 題 將 受 訪 者 的 共 同 主 題 加 以 整 合, 形 成 論 述,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即 導 出 質 性 討 論, 作 41
為 質 化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與 結 論 7 撰 寫 摘 要 從 每 一 單 元 中 找 出 主 題 摘 要, 每 一 摘 要 僅 根 據 受 訪 者 訪 談 內 容 不 做 修 飾 或 詮 釋 並 從 中 找 出 本 質 ( 梁 香,2001) 42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與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本 章 尌 問 卷 調 查 所 得 的 量 化 資 料 及 訪 談 所 得 質 化 資 料, 依 研 究 問 題 及 假 設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與 討 論 第 一 節 個 人 之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壹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將 研 究 對 象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共 406 人 (100.0%) 之 背 景 資 料 整 理 成 表 4-1-1, 描 述 如 下 : 一 性 別 : 研 究 對 象 性 別 皆 為 女 性 二 年 齡 : 年 齡 層 共 分 為 3 層,18-28 歲 有 78 人 (19.2%) 29-39 歲 有 210 人 (51.7 %) 40-50 歲 有 118 人 (29.1%) 三 結 婚 經 驗 : 無 結 婚 經 驗 為 150 人 (36.9%) 有 結 婚 經 驗 為 256 人 (63.1%) 四 懷 孕 經 驗 : 無 懷 孕 經 驗 為 176 人 (43.3%) 有 懷 孕 經 驗 為 230 人 (56.7%) 五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為 369 人 (90.9%)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為 37 人 (9.1%) 六 教 育 程 度 :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有 84 人 (20.7%) 大 專 ( 學 )244 人 (60.1%)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人 (19.2%) 七 經 濟 狀 況 ( 月 收 入 ): 無 收 入 57 人 (14%) 3 萬 以 下 143 人 (35.2%) 3~5 萬 151 人 (37.2%) 5 萬 以 上 55 人 (13.5%) 八 宗 教 信 仰 : 無 宗 教 信 仰 有 203 人 (50.0%) 信 仰 佛 道 教 136 人 (33.5%) 信 仰 基 督 天 主 教 67 人 (16.5%) 九 地 區 :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305 人 (75.1%) 居 住 屏 東 地 區 101 人 (24.9%) 十 女 同 志 : 是 女 同 志 24 人 (5.9%) 非 女 同 志 382 人 (94.1%) 43
表 4-1-1 研 究 對 象 背 景 變 項 之 分 析 N=406 變 項 分 類 人 數 百 分 率 (%) 性 別 女 406 100 18-28 78 19.2 年 齡 層 29-39 210 51.7 40-50 118 29.1 結 婚 經 驗 無 150 36.9 有 256 63.1 懷 孕 經 驗 無 176 43.3 有 230 56.7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無 369 90.9 有 37 9.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20.7 教 育 程 度 大 專 ( 學 ) 244 60.1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19.2 無 收 入 57 14 3 萬 以 下 143 35.2 經 濟 狀 況 :( 月 收 入 ) 3~5 萬 151 37.2 5 萬 以 上 55 13.5 無 203 50.0 宗 教 信 仰 佛 道 教 136 33.5 基 督 天 主 教 67 16.5 地 區 高 雄 305 75.1 屏 東 101 24.9 女 同 志 是 24 5.9 否 382 94.1 貳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圖 示 將 研 究 對 象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共 406 人 (100.0%) 之 背 景 資 料 整 理 成 圖 4-1-1, 描 述 如 下 : 44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40-50 29% 18-28 19% 無 18-28 37% 29-39 40-50 有 無 有 63% 29-39 52%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有 9% 無 有 43% 無 有 無 有 57% 無 91%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19%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21% 5 萬 以 上 14% 無 收 入 14% 無 收 入 大 專 ( 學 ) 60%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大 專 ( 學 )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3~5 萬 37% 3 萬 以 下 35% 3 萬 以 下 3~5 萬 5 萬 以 上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基 督 天 主 教 17% 屏 東 25% 佛 道 教 33% 無 50% 無 佛 道 教 基 督 天 主 教 高 雄 75% 高 雄 屏 東 女 同 志 是 6% 是 否 否 94% 圖 4-1-1 研 究 對 象 背 景 變 項 45
第 二 節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之 分 析 經 由 資 料 處 理 分 析 後, 針 對 問 卷 內 容 除 了 整 體 評 量 外, 另 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問 卷 項 目 獨 立 出 來 作 評 量, 故 可 分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分 量 表 女 同 志 分 量 表, 再 依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4 個 層 面 去 個 別 分 析, 可 清 楚 分 析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或 女 同 志 的 看 法 壹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本 章 節 欲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看 法, 其 分 析 如 下 : 一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由 表 4-2-1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3.2±0.8;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3±0.9;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2.8±1.0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的 帄 均 值 比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高, 帄 均 值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態 度, 而 對 女 同 志 仍 持 保 留 的 看 法 表 4-2-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倫 理 層 面 量 表 11 3.2±0.8(1.1-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3 3.3±0.9(1.0-5.0)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5 2.8±1.0(1.0-5.0) 由 表 4-2-2 得 知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一 般 未 婚 生 子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不 會 投 以 異 樣 眼 光, 對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46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持 正 向 態 度 的 但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 兩 個 女 同 志 一 起 撫 養 小 孩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 女 同 志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及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以 上 持 保 留 態 度 表 4-2-2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1. 親 友 若 有 人 未 婚 生 子 我 不 會 投 以 異 樣 眼 光 3.78.994 1 2. 未 婚 生 子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3.62.996 3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3.65.996 2 4.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3.34 1.104 5 5.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2.99 1.120 6 6.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3.36 1.115 4 7.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2.89 1.094 9 8. 女 同 志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2.92 1.080 8 9. 兩 個 女 同 志 一 起 撫 養 小 孩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2.66 1.143 11 10.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2.98 1.159 7 11.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2.77 1.108 10 二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從 女 同 志 24 人, 非 女 同 志 382 人, 作 描 述 性 分 析 及 F 檢 定 發 現, 由 表 4-2-3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3.7±0.6;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6 ±0.7;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5±1.0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47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的 帄 均 值 與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均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態 度 表 4-2-3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倫 理 層 面 量 表 11 3.7±0.6(1.1-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3 3.6±0.7(1.0-5.0)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分 量 表 5 3.5±1.0(1.0-5.0) 由 表 4-2-4 得 知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 兩 個 女 同 志 一 起 撫 養 小 孩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由 表 4-2-4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女 同 志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F 檢 定 P 值 1. 親 友 若 有 人 未 婚 生 子 我 不 會 投 以 異 樣 眼 光 2. 未 婚 生 子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4.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5.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是 4.13.680 否 3.76 1.007 是 3.67.816 否 3.61 1.007 是 3.71.859 否 3.65 1.005 是 3.63.924 否 3.33 1.113 是 3.58 1.018 否 2.95 1.117 7.034.019 2.692.759 1.911.749 2.400.142.328**.007 6.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是 4.04.955 2.805***.001 否 3.32 1.112 48
7.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8. 女 同 志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9. 兩 個 女 同 志 一 起 撫 養 小 孩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10.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11.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p<.05), ** (p<.01), *** (p<.001) 是 3.50 1.103 否 2.86 1.083 是 2.88 1.262 否 2.93 1.070 是 3.75 1.189 否 2.59 1.106 是 3.67 1.435 否 2.93 1.127 是 3.67 1.204 否 2.71 1.078.278**.010 3.842.846.133***.000 3.899*.021.961***.001 貳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本 章 節 欲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看 法, 其 分 析 如 下 : 一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由 表 4-2-5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3.3±1.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的 帄 均 數 為 3.3±1.0;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2±1.1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與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均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看 法 表 4-2-5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法 律 層 面 量 表 8 3.3±1.0(1.0-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4 3.3±1.0(1.0-5.0)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3 3.2±1.1(1.0-5.0) 49
由 表 4-2-6 得 知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以 上 持 正 向 的 看 法 表 4-2-6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1.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3.22 1.151 6 2.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有 生 育 權 3.45 1.009 1 3.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3.37 1.083 2 4.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3.29 1.126 4 5.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3.28 1.168 5 6.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3.33 1.107 3 7.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3.21 1.120 7 8.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3.11 1.164 8 二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從 女 同 志 24 人, 非 女 同 志 382 人, 作 描 述 性 分 析 及 F 檢 定 發 現, 由 表 4-2-7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4.0±0.7;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4.0±0.7;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4.0±0.9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50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的 帄 均 值 與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均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女 同 志 總 帄 均 數 為 4.0±0.7, 比 育 齡 婦 女 總 帄 均 數 為 3.3±1.0 高,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態 度, 且 女 同 志 比 育 齡 婦 女 更 認 同 表 4-2-7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法 律 層 面 量 表 8 4.0±0.7(1.0-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4 4.0±0.7(1.0-5.0)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分 量 表 3 4.0±0.9(1.0-5.0) 由 表 4-2-8 得 知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4-2-8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女 同 志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F 檢 定 P 值 1.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2.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有 生 育 權 3.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4.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是 4.04.751 11.430***.000 否 3.16 1.153 是 4.13.612 12.814***.000 否 3.41 1.014 是 4.04.751 11.372***.000 否 3.33 1.088 是 3.96.751 否 3.25 1.133 13.450***.000 51
5.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是 否 4.04 3.24.690 1.176 6.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是 4.17.816 否 3.28 1.103 7.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女 同 志 使 用 是 4.04.908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否 3.16 1.113 8.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是 3.79 1.062 的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否 3.06 1.158 *(p<.05), ** (p<.01), *** (p<.001) 18.733***.000 4.676***.000 2.067***.000.272**.003 参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本 章 節 欲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看 法, 其 分 析 如 下 : 一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由 表 4-2-9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3.5±0.8;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6±0.9;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4±1.0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均 遠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在 生 育 權 利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看 法 表 4-2-9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生 育 權 利 量 表 10 3.5±0.8(1.0-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6 3.6±0.9(1.0-5.0)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3 3.4±1.0 (1.0-5.0) 52
由 表 4-2-10 得 知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角 度 對 中 國 人 仍 有 不 孝 有 三 無 後 為 大 的 傳 統 觀 念, 而 不 婚 的 族 群 激 增, 加 上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式 微, 台 灣 越 來 越 能 接 納 未 婚 生 子, 想 生 小 孩 不 一 定 要 結 婚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持 正 向 的 看 法 表 4-2-10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1. 中 國 人 仍 有 不 孝 有 三 無 後 為 大 的 傳 統 觀 念 3.62 1.021 3 2.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我 們 應 予 以 尊 重 3. 不 婚 的 族 群 激 增, 加 上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式 微, 台 灣 越 來 越 能 接 納 未 婚 生 子 4. 未 婚 生 子 負 面 成 見 逐 漸 淡 化, 想 生 小 孩 不 一 定 要 結 婚 5.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6.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7.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8.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9. 女 同 志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10. 應 該 尊 重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3.73 1.045 1 3.53.970 5 3.42 1.071 8 3.41 1.014 9 3.71 1.023 2 3.62 1.026 4 3.33 1.066 10 3.47 1.139 6 3.45 1.131 7 53
二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從 女 同 志 24 人, 非 女 同 志 382 人, 作 描 述 性 分 析 及 F 檢 定 發 現, 由 表 4-2-11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4.0±0.5;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4.0±0.5;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4.0±0.9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均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女 同 志 總 帄 均 數 為 4.0±0.5, 比 育 齡 婦 女 總 帄 均 數 為 3.5±0.8 高,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態 度, 且 女 同 志 比 育 齡 婦 女 更 認 同 表 4-2-11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生 育 權 利 量 表 10 4.0±0.5(1.0-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6 4.0±0.5(1.0-5.0)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分 量 表 3 4.0±0.9(1.0-5.0) 由 表 4-2-12 得 知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中 國 人 仍 有 不 孝 有 三 無 後 為 大 的 傳 統 觀 念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我 們 應 予 以 尊 重 ;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54
表 4-2-12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女 同 志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F 檢 定 P 值 1. 中 國 人 仍 有 不 孝 有 三 無 後 為 大 的 傳 統 觀 念 2.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我 們 應 予 以 尊 重 3. 不 婚 的 族 群 激 增, 加 上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式 微, 台 灣 越 來 越 能 接 納 未 婚 生 子 4. 未 婚 生 子 負 面 成 見 逐 漸 淡 化, 想 生 小 孩 不 一 定 要 結 婚 5.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6.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7.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8.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9. 女 同 志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10. 應 該 尊 重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p<.05), ** (p<.01), *** (p<.001) 是 4.04.751 否 3.59 1.030 是 4.21.779 否 3.70 1.053 是 3.58.717 否 3.53.984 是 3.67.702 否 3.41 1.089 9.104**.010 4.000**.005 3.469.740 8.960.100 是 4.04.624 16.396***.000 否 3.37 1.021 是 4.08.717 否 3.69 1.035 是 4.08.654 否 3.59 1.038 是 3.96.806 否 3.30 1.069 是 4.04.955 否 3.43 1.141 是 4.00 1.022 否 3.42 1.130 4.987***.001 10.172**.002 7.115***.001 3.610**.006 2.561*.012 肆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由 表 4-2-13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3.0±0.9;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1±0.9;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2.9±0.9 55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帄 均 值 只 稍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而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值 低 於 中 間 值 3( 普 通 ),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在 子 女 利 益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持 正 向 看 法, 但 從 子 女 利 益 的 角 度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用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仍 持 保 留 的 看 法 表 4-2-13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量 表 11 3.0±0.9(1.0-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3 3.1±0.9 (1.0-5.0)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6 2.9±0.9 (1.0-5.0) 由 表 4-2-14 得 知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角 度 認 同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而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養 育 的 小 孩, 在 未 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若 在 嚴 謹 的 捐 精 規 範 下, 不 會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違 害 優 生 但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會 被 歧 視, 因 為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認 為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且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子 女,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對 其 子 女 不 公 帄 56
表 4-2-14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排 序 1.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2.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4.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5.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6.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7.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會 養 育 出 性 傾 向 有 問 題 的 小 孩 8.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不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9.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在 未 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10.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不 會 認 為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3.37 1.065 1 3.07 1.105 4 2.91 1.040 7 3.09 1.080 3 2.88 1.091 8 2.59 1.031 11 2.80 1.074 9 2.74 1.066 10 3.02 1.104 5 2.96 1.009 6 二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從 女 同 志 24 人, 非 女 同 志 382 人, 作 描 述 性 分 析 及 F 檢 定 發 現, 由 表 4-2-15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的 總 帄 均 數 為 3.7±0.6;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6±0.7;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的 帄 均 數 為 3.7±0.7 二 個 分 量 表 中,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子 女 利 益 的 帄 均 值 與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子 女 利 益 的 帄 均 值, 均 高 於 Likert type 五 點 計 分 的 中 間 值 3( 普 通 )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57
放 的 態 度, 且 女 同 志 比 育 齡 婦 女 更 認 同 表 4-2-15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帄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N=406 分 量 表 題 數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量 表 11 3.7±0.6(1.0-5.0)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3 3.6±0.7(1.0-5.0)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分 量 表 6 3.7±0.7(1.0-5.0) 由 表 4-2-16 得 知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顯 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會 養 育 出 性 傾 向 有 問 題 的 小 孩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不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在 未 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以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表 4-2-16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N=406 題 目 女 同 志 帄 均 數 標 準 差 F 檢 定 P 值 1.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2.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4.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5.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6.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是 3.92.717 12.677***.001 否 3.34 1.074 是 3.88.797 否 3.02 1.102 是 3.04.999 否 2.90 1.044 是 3.96.806 否 3.04 1.073 是 3.83.917 否 2.82 1.075 是 2.92 1.176 否 2.57 1.019 5.319***.000.039.501 3.805***.000 1.641***.000.407.168 58
7.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會 養 育 出 性 傾 向 有 問 題 的 小 孩 是 否 3.71 2.74 1.122 1.047 8.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是 3.63 1.135 小 孩, 不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否 2.68 1.038 9.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是 3.88.850 小 孩, 在 未 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否 2.97 1.097 10.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是 3.50.834 子, 不 會 認 為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否 2.92 1.010 11. 若 在 嚴 謹 的 捐 精 規 範 下, 不 會 混 淆 親 是 3.79.779 屬 關 係,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違 害 優 生 否 3.18 1.130 *(p<.05), ** (p<.01), *** (p<.001).093***.000.406***.001 1.428***.000.143**.003 5.676***.001 伍 從 整 體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由 表 4-2-17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整 體 層 面 帄 均 值 之 分 析, 由 生 育 權 利 總 帄 均 數 3.5±0.8 最 高, 法 律 層 面 總 帄 均 數 3.3±1.0 第 二, 倫 理 層 面 總 帄 均 數 3.2±0.8 第 三, 子 女 利 益 總 帄 均 數 3.0±0.9 最 低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角 度 最 讓 人 認 同, 但 若 從 倫 理 層 面 及 子 女 利 益 則 態 度 上 偏 於 謹 慎 與 保 守 表 4-2-17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整 體 層 面 帄 均 值 之 分 析 N=406 整 體 層 面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排 序 倫 理 層 面 3.2±0.8(1.1-5.0) 3 法 律 層 面 3.3±1.0(1.0-5.0) 2 生 育 權 利 3.5±0.8(1.0-5.0) 1 子 女 利 益 3.0±0.9(1.0-5.0) 4 由 表 4-2-18 得 知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層 面 帄 均 值 之 分 析, 由 法 律 層 面 總 帄 均 數 4.0±0.7 最 高, 生 育 權 利 總 帄 均 數 4.0±0.5 第 二, 倫 理 層 面 總 帄 均 數 3.7±0.6 與 59
子 女 利 益 總 帄 均 數 3.7±0.6, 並 列 第 三 顯 示 大 多 數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與 生 育 權 利 角 度 最 讓 人 認 同, 倫 理 層 面 及 子 女 利 益 次 之, 則 態 度 上 傾 向 於 支 持 與 開 放 表 4-2-18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層 面 帄 均 值 之 分 析 N=406 整 體 層 面 帄 均 值 ± 標 準 差 ( 最 小 - 最 大 ) 排 序 倫 理 層 面 3.7±0.6(1.1-5.0) 3 法 律 層 面 4.0±0.7 (1.0-5.0) 1 生 育 權 利 4.0±0.5(1.0-5.0) 2 子 女 利 益 3.7±0.6(1.0-5.0) 3 第 三 節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之 檢 定 本 節 主 要 運 用 t-test 或 ANOVA 檢 定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等 背 景 變 項 從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四 部 份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差 異 情 形 壹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依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分 量 表 女 同 志 分 量 表 作 個 別 分 析 如 下 : 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1-1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經 濟 狀 況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369, P=.776),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60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顯 著 差 異 (F=6.595,P=.002)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在 倫 理 層 面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715,P=.000) 顯 示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213,P=.000) 顯 示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2.477,P=.017) 顯 示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4.440,P=.012)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教 育 程 度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六 ) 經 濟 狀 況 :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369,P=.776) 顯 示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61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6.375,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060, P=.041), 顯 示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t =3.648,P=.001), 顯 示 女 同 志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1-1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6.595**.002 1,2>3 1.18-28 78 3.3998.84691 2.29-39 210 3.2095.79014 3.40-50 118 2.9777.84011 結 婚 經 驗 t=4.715***.000 1. 無 150 3.4236.79363 2. 有 256 3.0352.81397 懷 孕 經 驗 t=4.213***.000 1. 無 176 3.3714.79127 2. 有 230 3.0312.82527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2.477*.017 62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1. 無 369 3.2069.83317 2. 有 37 2.8968.71459 教 育 程 度 F=4.440*.012 3>1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2.9957.77716 2. 大 專 ( 學 ) 244 3.1773.84115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3800.79803 經 濟 狀 況 F=.369.776 1. 無 收 入 57 3.2807.96321 2.3 萬 以 下 143 3.1786.74548 3.3~5 萬 151 3.1481.85245 4.5 萬 以 上 55 3.1570.82144 宗 教 信 仰 F=16.375***.000 1,2>3 1. 無 203 3.3390.76655 2. 佛 道 教 136 3.1771.79294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6961.89333 地 區 t=2.060*.041 1. 高 雄 305 3.2277.81888 2. 屏 東 101 3.0306.83827 女 同 志 t=3.648***.001 1. 是 24 3.6553.64782 2. 否 382 3.1487.82866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二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以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1-2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教 育 程 度 (F=2.423,P=.090) 經 濟 狀 況 (F=0.747,P=.525) 地 區 (t=1.572,p=.118)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63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6.311,P=.002)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269, P=.000) 顯 示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3.316, P=.001) 顯 示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t=2.383, P=.017) 顯 示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2.423, P=.090) 顯 示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0.747, 64
P=.525) 顯 示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整 體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4.956, 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1.572,P=.118) 顯 示 居 住 地 區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145,p=.041) 顯 示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贊 成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表 4-3-1-2 育 齡 婦 女 從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6.311**.002 1>3 1.18-28 78 3.5726.95784 2.29-39 210 3.3603.86322 3.40-50 118 3.1130.94202 結 婚 經 驗 t=4.269***.000 1. 無 150 3.5778.89798 2. 有 256 3.1836.89816 懷 孕 經 驗 t=3.316***.001 1. 無 176 3.5000.91339 2. 有 230 3.1986.90000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2.383*.017 1. 無 369 3.3604.92103 2. 有 37 3.0180.82382 65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教 育 程 度 F=2.423.090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3.2183.88039 2. 大 專 ( 學 ) 244 3.3060.93657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5214.87550 經 濟 狀 況 F=0.747.525 1. 無 收 入 57 3.4912 1.04484 2.3 萬 以 下 143 3.2797.85548 3.3~5 萬 151 3.3245.93646 4.5 萬 以 上 55 3.3030.88255 宗 教 信 仰 F=14.956***.000 1,2>3 1. 無 203 3.5156.81996 2. 佛 道 教 136 3.2941.92879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8358.99048 地 區 t=1.572.118 1. 高 雄 305 3.3705.91331 2. 屏 東 101 3.2046.92132 女 同 志 t=2.145*.041 1. 是 24 3.6389.71503 2. 否 382 3.3098.92550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三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以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1-3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經 濟 狀 況 (F=.271,P=.847)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66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性 差 異 (F=6.588,P=.002)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上 年 齡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685,P=.000)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340,P=.000)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2.377, P=.021)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4.949,P=.008)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教 育 程 度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271,P=.847)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3.889,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倫 理 層 面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67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2.381,P=.018)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3.371,P=.002)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女 同 志 者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表 4-3-1-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6.588**.002 1,2>3 1.18-28 78 3.0974.98653 2.29-39 210 2.8838.95918 3.40-50 118 2.6068.92114 結 婚 經 驗 t=4.685***.000 1. 無 150 3.1320.95365 2. 有 256 2.6758.93576 懷 孕 經 驗 t=4.340***.000 1. 無 176 3.0773.94606 2. 有 230 2.6661.94614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t=2.377*.021 驗 1. 無 369 2.8721.98494 2. 有 37 2.5676.71416 教 育 程 度 4.949**.008 3>1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2.6214.89766 2. 大 專 ( 學 ) 244 2.8410.98346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0949.93627 經 濟 狀 況 F=.271.847 1. 無 收 入 57 2.9263 1.12544 68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2.3 萬 以 下 143 2.8671.89315 3.3~5 萬 151 2.8053.97241 4.5 萬 以 上 55 2.8073.97826 宗 教 信 仰 F=13.889***.000 1,2>3 1. 無 203 3.0049.91531 2. 佛 道 教 136 2.8676.91059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3104 1.05099 地 區 t=2.381*.018 1. 高 雄 305 2.9115.94752 2. 屏 東 101 2.6416 1.00013 女 同 志 t=3.371**.002 1. 是 24 3.4917.97084 2. 否 382 2.8037.95312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四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綜 合 上 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1-4, 研 究 者 發 現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利 用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在 倫 理 層 面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69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1-4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整 體 倫 理 層 面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註 : 代 表 有 差 異 存 在 (p<.05) 貳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依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分 量 表 女 同 志 分 量 表 作 個 別 分 析 如 下 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2-1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的 差 異 情 形, 除 經 濟 狀 況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859,P=.462),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0.164,P=.000) 7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年 齡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464,p=.000)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4.976,p=.000) 顯 示 法 律 層 面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3.002,p=.004) 顯 示 法 律 層 面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4.064,P=.018)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教 育 程 度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 =.859,P=.462) 顯 示 法 律 層 面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71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F=18.383, 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349, P=.020) 顯 示 法 律 層 面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5.515,P=.000) 顯 示 法 律 層 面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2-1 育 齡 婦 女 從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10.164***.000 1,2>3 1.18-28 78 3.5465 1.03276 2.29-39 210 3.3631.91791 3.40-50 118 2.9682.95913 結 婚 經 驗 t=5.464***.000 1. 無 150 3.6150.92714 2. 有 256 3.0894.94992 懷 孕 經 驗 t=4.976***.000 1. 無 176 3.5497.92881 2. 有 230 3.0799.96064 施 行 人 工 生 殖.004 t=3.002** 經 驗 1. 無 369 3.3174.99296 2. 有 37 2.9459.68373 教 育 程 度 F=4.064*.018 1. 高 中 職 以 下 84 3.1176.94050 72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2. 大 專 ( 學 ) 244 3.2587.98464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5401.93769 經 濟 狀 況 F=.859.462 1. 無 收 入 57 3.2127 1.18867 2.3 萬 以 下 143 3.3593.89081 3.3~5 萬 151 3.2061.95079 4.5 萬 以 上 55 3.3727 1.00418 宗 教 信 仰 F=18.383***.000 1,2>3 1. 無 203 3.4661.87297 2. 佛 道 教 136 3.3134.89701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6698 1.16525 地 區 t=2.349*.020 1. 高 雄 305 3.3504.95424 2. 屏 東 101 3.0817 1.01002 女 同 志 t=5.515***.000 1. 是 24 4.0260.65730 2. 否 382 3.2369.97247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二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2-2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經 濟 狀 況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1.294,P=.276),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8.268,P=.000) 再 73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003, P=.000)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4.434, P=.000)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772,p=.008)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3.523, P=.03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教 育 程 度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1.294, P=.276)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6.483, 74
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2.089,P=.038)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262,p=.000)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表 4-3-2-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8.268***.000 1,2>3 1.18-28 78 3.5897 1.04055 2.29-39 210 3.4262.94807 3.40-50 118 3.0530 1.01897 結 婚 經 驗 t=5.003***.000 1. 無 150 3.6600.93105 2. 有 256 3.1670 1.00328 懷 孕 經 驗 t=4.434***.000 1. 無 176 3.5938.93794 2. 有 230 3.1620 1.01577 施 行 人 工 生 殖.008 t=2.772** 經 驗 1. 無 369 3.3855 1.01564 2. 有 37 2.9865.81425 教 育 程 度 F=3.523*.030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3.2113 1.03369 75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2. 大 專 ( 學 ) 244 3.3145.99881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6058.95815 經 濟 狀 況 F=1.294.276 1. 無 收 入 57 3.2895 1.20155 2.3 萬 以 下 143 3.4248.92740 3.3~5 萬 151 3.2450 1.00186 4.5 萬 以 上 55 3.5000.97539 宗 教 信 仰 F=16.483***.000 1,2>3 1. 無 203 3.5271.92337 2. 佛 道 教 136 3.3805.91285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7463 1.18824 地 區 t=2.089*.038 1. 高 雄 305 3.4123.96989 2. 屏 東 101 3.1584 1.08612 女 同 志 t=5.262***.000 1. 是 24 4.0417.63702 2. 否 382 3.3056 1.00818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三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2-3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除 經 濟 狀 況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338,P=.798),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9.916,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76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599,p=.000)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170,p=.000)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879, P=.006)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5.397,P=.005)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教 育 程 度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338,P=.798)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5.015,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法 律 層 面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77
用 在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025,p=.045)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3.371,P=.002) 顯 示 從 法 律 層 面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表 4-3-2-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9.916***.000 1,2>3 1.18-28 78 3.5214 1.08324 2.29-39 210 3.2952 1.02889 3.40-50 118 2.8814 1.05996 結 婚 經 驗 t=5.599***.000 1. 無 150 3.5867.98511 2. 有 256 3.0026 1.06273 懷 孕 經 驗 t=5.170***.000 1. 無 176 3.5208 1.00390 2. 有 230 2.9870 1.06569 施 行 人 工 生 殖.006 t=2.879** 經 驗 1. 無 369 3.2565 1.08729 2. 有 37 2.8378.81507 教 育 程 度 F=5.397**.005 3>1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2.9484 1.01987 2. 大 專 ( 學 ) 244 3.2227 1.08448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4957 1.02317 經 濟 狀 況 F=.338.798 1. 無 收 入 57 3.1345 1.31363 78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2.3 萬 以 下 143 3.2751.96440 3.3~5 萬 151 3.1810 1.04047 4.5 萬 以 上 55 3.2606 1.15949 宗 教 信 仰 F=15.015***.000 1,2>3 1. 無 203 3.3990.98953 2. 佛 道 教 136 3.2525 1.00574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6020 1.22025 地 區 t=2.025*.045 1. 高 雄 305 3.2820 1.05058 2. 屏 東 101 3.0264 1.11523 女 同 志 t=4.481***.000 1. 是 24 4.0000.86811 2. 否 382 3.1693 1.06476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四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綜 合 上 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2-4, 研 究 者 發 現 :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利 用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在 法 律 層 面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79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2-4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整 體 法 律 層 面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註 : 代 表 有 差 異 存 在 (p<.05) 参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依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分 量 表 女 同 志 分 量 表 作 個 別 分 析 如 下 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3-1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教 育 程 度 (F=2.965,P=.053) 經 濟 狀 況 (F=.865,P=.459) 地 區 (t=1.9565,p=.052)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80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2.530, 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生 育 權 利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6.251,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174,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2.347,P=.023)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2.965,P=.053)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865,P=.459)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81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8.541,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生 育 權 利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t=1.9565,p=.052)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居 住 地 區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4.271, 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3-1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12.530***.000 1,2>3 1.18-28 78 3.7949.78142 2.29-39 210 3.5900.77277 3.40-50 118 3.2441.84465 結 婚 經 驗 t=6.251***.000 1. 無 150 3.8327.69625 2. 有 256 3.3508.83309 懷 孕 經 驗 t=5.174***.000 1. 無 176 3.7580.73441 2. 有 230 3.3535.83711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2.347*.023 1. 無 369 3.5575.81827 82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2. 有 37 3.2432.77192 教 育 程 度 F=2.965.053 3>1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3.3893.74656 2. 大 專 ( 學 ) 244 3.5221.85568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7000.74781 經 濟 狀 況 F=.865.459 1. 無 收 入 57 3.4649.98823 2.3 萬 以 下 143 3.6021.68098 3.3~5 萬 151 3.4656.86418 4.5 萬 以 上 55 3.5782.82635 宗 教 信 仰 F=18.541***.000 1,2>3 1. 無 203 3.6719.71244 2. 佛 道 教 136 3.5735.78214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3.0045.97863 地 區 t=1.9565.052 1. 高 雄 305 3.5754.80575 2. 屏 東 101 3.3881.84348 女 同 志 t=4.271***.000 1. 是 24 3.9708.49737 2. 否 382 3.5010.82688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二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3-2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教 育 程 度 (F=1.825,P=.163) 經 濟 狀 況 (F=.813, P=.487) 地 區 (t=1.588,p=.114)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83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8.762,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在 生 育 權 利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200, 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4.275, 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113,p=.04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1.825, P=.163)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0.813, P=.487)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84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F =21.351,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生 育 權 利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1.588,P=.114)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居 住 地 區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3.670,p=.001)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表 4-3-3-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8.762***.000 1,2>3 1.18-28 78 3.8056.83977 2.29-39 210 3.6270.83150 3.40-50 118 3.3107.91907 結 婚 經 驗 t=5.200*.000 1. 無 150 3.8433.75486 2. 有 256 3.4089.90276 懷 孕 經 驗 t=4.275***.000 1. 無 176 3.7737.78805 2. 有 230 3.4130.90830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2.113*.040 1. 無 369 3.5958.88090 2. 有 37 3.3063.78520 85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教 育 程 度 F=1.825.163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3.4722.82621 2. 大 專 ( 學 ) 244 3.5526.91291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7265.79454 經 濟 狀 況 F=.813.487 1. 無 收 入 57 3.4942 1.05408 2.3 萬 以 下 143 3.6387.73717 3.3~5 萬 151 3.5066.91730 4.5 萬 以 上 55 3.6394.89337 宗 教 信 仰 F=21.351***.000 1,2>3 1. 無 203 3.7356.76261 2. 佛 道 教 136 3.6152.82390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9726 1.04229 地 區 t=1.588.114 1. 高 雄 305 3.6104.85862 2. 屏 東 101 3.4455.91867 女 同 志 t=3.670***.001 1. 是 24 3.9444.48321 2. 否 382 3.5458.88974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三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3-3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經 濟 狀 況 (F=.820,P=.483)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86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5.789,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在 生 育 權 利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7.334,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6.441,p=.000)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622, P=.012) 顯 示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3.745,P=.024)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教 育 程 度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在 教 育 程 度 上,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820,P=.483)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0.659,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整 體 生 87
育 權 利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002,p=.047)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3.344,p=.002) 顯 示 從 生 育 權 利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表 4-3-3-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15.789***.000 1,2>3 1.18-28 78 3.8291.93935 2.29-39 210 3.4825.99438 3.40-50 118 3.0311 1.05498 結 婚 經 驗 t=7.334***.000 1. 無 150 3.8622.86284 2. 有 256 3.1576 1.04534 懷 孕 經 驗 t=6.441***.000 1. 無 176 3.7727.90015 2. 有 230 3.1464 1.05654 施 行 人 工 生 殖.012 t=2.622* 經 驗 1. 無 369 3.4598 1.03252 2. 有 37 3.0000 1.01531 教 育 程 度 F=3.745*.024 3>1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3.2103.94957 2. 大 專 ( 學 ) 244 3.4139 1.06890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6538.99413 88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經 濟 狀 況 F=.820.483 1. 無 收 入 57 3.3216 1.27703 2.3 萬 以 下 143 3.5175.86641 3.3~5 萬 151 3.3510 1.05254 4.5 萬 以 上 55 3.4424 1.13684 宗 教 信 仰 F=10.659***.000 1,2>3 1. 無 203 3.5747.96031 2. 佛 道 教 136 3.4314 1.00133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9154 1.18683 地 區 t=2.002*.047 1. 高 雄 305 3.4765 1.03920 2. 屏 東 101 3.2409 1.01993 女 同 志 t=3.344**.002 1. 是 24 4.0000.86811 2. 否 382 3.3813 1.03807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四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綜 合 上 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3-4, 研 究 者 發 現 :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利 用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生 育 權 利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89
志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教 育 程 度 及 經 濟 狀 況 無 明 顯 差 異 表 4-3-3-4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整 體 生 育 權 利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註 : 代 表 有 差 異 存 在 (p<.05) 肆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依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總 量 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分 量 表 女 同 志 分 量 表 作 個 別 分 析 如 下 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4-1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1.107, P=.274) 教 育 程 度 (F=2.018,P=.134) 經 濟 狀 況 (F=.098,P=.961)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90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1.166, 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在 子 女 利 益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857,P=.000)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161,P=.000)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t=1.107,p=.274) 顯 示 從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2.018,P=.134)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0.098,P=.961)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91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8.686,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子 女 利 益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769, P=.006),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424, P=.000)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4-1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11.166***.000 1,2>3 1.18-28 78 3.1993.89638 2.29-39 210 3.0459.82212 3.40-50 118 2.6757.81211 結 婚 經 驗 t=4.857***.000 1. 無 150 3.2309.84158 2. 有 256 2.8136.82562 懷 孕 經 驗 t=4.161***.000 1. 無 176 3.1648.82278 2. 有 230 2.8170.84960 施 行 人 工 生 殖.274 t=1.107 經 驗 1. 無 369 2.9800.86946 2. 有 37 2.8452.68764 教 育 程 度 F=2.018.134 92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2.8799.80945 2. 大 專 ( 學 ) 244 2.9449.89161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1340.76731 經 濟 狀 況 F=.098.961 1. 無 收 入 57 2.9713 1.03055 2.3 萬 以 下 143 2.9968.78466 3.3~5 萬 151 2.9488.83396 4.5 萬 以 上 55 2.9405.90660 宗 教 信 仰 F=18.686***.000 1,2>3 1. 無 203 3.1442.78499 2. 佛 道 教 136 2.9652.80518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4383.94329 地 區 t=2.769**.006 1. 高 雄 305 3.0364.83715 2. 屏 東 101 2.7606.87752 女 同 志 t=5.424***.000 1. 是 24 3.6402.60923 2. 否 382 2.9255.85075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二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4-2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205,p=.839) 教 育 程 度 (F=.912,P=.403) 經 濟 狀 況 (F=.439,P=.725)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93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1.301,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4.073, P=.000) 顯 示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953, P=.003) 顯 示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t=.205,p=.839)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912, P=.403)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439, P=.725)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94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 =17.760, 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子 女 利 益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709,p=.007)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3.547,p=.001)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女 同 志 較 非 女 同 志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表 4-3-4-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11.301***.000 1,2>3 1.18-28 78 3.3974 1.00942 2.29-39 210 3.1905.91110 3.40-50 118 2.7994.87613 結 婚 經 驗 t=4.073***.000 1. 無 150 3.3622.93561 2. 有 256 2.9727.92066 懷 孕 經 驗 t=2.953**.003 1. 無 176 3.2727.92176 2. 有 230 2.9971.94537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205.839 1. 無 369 3.1192.95723 2. 有 37 3.0901.81137 教 育 程 度 F=.912.403 95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3.1111.88014 2. 大 專 ( 學 ) 244 3.0779.97983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2436.89519 經 濟 狀 況 F=.439.725 1. 無 收 入 57 3.1871 1.11807 2.3 萬 以 下 143 3.1632.87824 3.3~5 萬 151 3.0574.91308 4.5 萬 以 上 55 3.0848 1.01068 宗 教 信 仰 F=17.760***.000 1,2>3 1. 無 203 3.3366.87628 2. 佛 道 教 136 3.0490.88938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5871 1.02837 地 區 t=2.709**.007 1. 高 雄 305 3.1902.92929 2. 屏 東 101 2.8944.95793 女 同 志 t=3.547**.001 1. 是 24 3.6111.68572 2. 否 382 3.0855.95003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三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為 了 解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的 差 異 情 形, 分 別 以 t 檢 定 以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再 做 事 後 比 較, 由 表 4-3-4-3 得 知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除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1.748,p=.087) 教 育 程 度 (F=1.990,P=.138) 經 濟 狀 況 (F=.216,P=.885)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其 餘 皆 達 顯 著 水 準, 表 示 背 景 變 項 之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有 顯 著 差 異, 茲 將 其 結 果 列 於 下 :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96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年 齡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9.346,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結 婚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5.148,P=.000)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懷 孕 經 驗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 =4.567, 達.000)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t=1.748,p=.087)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五 ) 教 育 程 度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1.990,P=.138)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教 育 程 度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六 ) 經 濟 狀 況 :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而 未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F=.216, P=.885)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宗 教 信 仰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F=19.034,P=.000) 再 進 行 Scheffe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宗 教 信 仰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子 女 利 益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97
在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地 區 不 同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2.625,p=.009)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之 反 應, 此 項 驗 證 因 其 是 否 為 女 同 志 而 有 顯 著 差 異 (t=5.673,p=.000) 顯 示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女 同 志 教 非 女 同 志 贊 成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表 4-3-4-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N=406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年 齡 F=9.346***.000 1,2>3 1.18-28 78 3.0833.93926 2.29-39 210 2.9278.88309 3.40-50 118 2.5692.86981 結 婚 經 驗 t=5.148***.000 1. 無 150 3.1489.89099 2. 有 256 2.6803.87493 懷 孕 經 驗 t=4.567***.000 1. 無 176 3.0824.87142 2. 有 230 2.6783.89901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t=1.748.087 1. 無 369 2.8749.91975 2. 有 37 2.6396.76529 教 育 程 度 F=1.990.138 1. 高 中 職 以 下 ( 含 ) 84 2.7480.85982 2. 大 專 ( 學 ) 244 2.8354.93581 3.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8 3.0235.85901 經 濟 狀 況 F=.216.885 1. 無 收 入 57 2.8450 1.05214 2.3 萬 以 下 143 2.8986.84477 3.3~5 萬 151 2.8355.89442 98
自 變 項 人 數 帄 均 值 標 準 差 t/f 值 P 值 事 後 比 較 4.5 萬 以 上 55 2.7939.96597 宗 教 信 仰 F=19.034***.000 1,2>3 1. 無 203 3.0452.84302 2. 佛 道 教 136 2.8456.86961 3. 基 督 天 主 教 67 2.2886.95151 地 區 t=2.625**.009 1. 高 雄 305 2.9213.90027 2. 屏 東 101 2.6485.90673 女 同 志 t=5.673***.000 1. 是 24 3.6528.69837 2. 否 382 2.8032.89726 *(p<.05), ** (p<.01), *** (p<.001) 事 後 比 較 採 Scheffe 法 p<.05 四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綜 合 上 述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4-4, 研 究 者 發 現 :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利 用 事 後 比 較 法 來 分 析 年 齡 中 的 各 個 項 目, 發 現 從 子 女 利 益 上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在 宗 教 信 仰 上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表 4-3-4-4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年 齡 99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註 : 代 表 有 差 異 存 在 (p<.05) 第 四 節 質 性 資 料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本 研 究 質 性 資 料 部 分 旨 在 補 充 量 性 資 料 分 析 無 法 深 入 了 解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適 用 性 及 生 育 權 之 的 意 涵 藉 由 事 件 與 情 景 發 生 的 時 空 脈 絡, 可 以 幫 助 研 究 者 了 解 研 究 主 體 的 解 釋, 能 導 引 出 深 層 的 發 現 ( 戴 碧 萱,2006) 茲 依 序 尌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研 究 對 象 限 定 在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取 樣 過 程 採 立 意 取 樣 的 方 式, 從 研 究 者 熟 識 的 親 友 中 邀 請, 願 意 無 償 接 受 訪 問 並 全 程 參 與 研 究 過 程 者 探 討 個 人 內 弖 世 界, 教 育 程 度 較 高 自 省 能 力 較 強 的 研 究 參 與 者, 訪 談 的 內 容 較 豐 富 ( 王 行,1996; 江 宜 倩,2001) 為 使 研 究 更 豐 富, 在 選 取 研 究 對 象 時, 特 別 注 重 研 究 對 象 基 本 背 景 中,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性 取 向 等 的 多 元 性 故 選 擇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及 曾 嘗 詴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生 育 與 已 婚 信 仰 基 督 教 之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為 研 究 對 象 本 節 所 分 析 與 討 論 的 質 性 資 料, 主 要 取 自 於 對 受 訪 者 進 行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逐 字 稿 加 以 編 輯 整 理, 進 行 資 料 分 類 統 整 合 併 歸 納 探 索 重 要 意 義, 藉 由 描 述 與 解 釋 予 以 分 析 討 論 壹 研 究 參 與 者 基 本 資 料 100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對 象 總 數 共 4 人,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的 育 齡 婦 女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選 取, 主 要 是 採 立 意 取 樣 與 滾 雪 球 方 式, 由 研 究 者 親 自 邀 請, 或 是 由 親 友 引 薦 具 參 與 意 願 者 而 得 一 研 究 參 與 者 A- 小 佩 小 佩 是 一 位 36 歲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大 專 畢 業, 職 業 是 護 理 人 員, 家 住 台 北, 卻 離 鄉 背 景 隻 身 來 到 高 雄 工 作, 購 屋 置 產 經 濟 獨 立 二 研 究 參 與 者 B- 小 華 小 華 是 一 位 39 歲 家 庭 主 婦, 育 有 二 子, 高 中 畢 業 從 小 父 母 離 異, 經 常 輪 流 寄 宿 在 親 戚 家 裡, 高 中 才 信 奉 基 督 教, 現 在 另 一 個 身 分 是 基 督 教 教 會 師 母 三 研 究 參 與 者 C- 小 凌 小 凌 未 婚,50 歲, 專 科 畢 業, 現 是 房 屋 仲 介 廣 告 公 司 董 事 長, 於 14 年 前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生 了 一 個 男 孩 孩 子 滿 月 後 尌 託 給 姐 姐 帶, 孩 子 叫 親 身 母 親 -- 媽 咪, 叫 阿 姨 -- 媽 媽 ; 叫 姨 丈 -- 爸 爸, 國 小 才 帶 回 身 邊, 現 年 13 歲, 母 子 二 人 同 住 四 研 究 參 與 者 D- 小 樵 小 樵 是 一 位 28 歲 未 婚 女 同 志, 有 同 志 伴 侶, 碩 士 畢 業, 現 從 事 服 務 業 貳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看 法 一 倫 理 層 面 主 要 從 量 性 資 料 中 表 4-2-2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之 分 析 去 深 入 探 討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未 婚 生 子 的 觀 念 表 4-4-1-1 訪 談 未 婚 生 子 的 觀 念 對 未 婚 生 子 的 看 法? 小 佩 : 不 會 反 對 未 婚 生 子, 只 要 覺 得 她 們 有 這 個 需 求, 可 以 照 顧 好 小 孩, 是 她 們 的 自 由, 不 會 歧 視 她 們 對 我 而 言, 沒 有 那 個 需 要 101
未 婚 懷 孕, 家 人 的 感 覺 是 什 麼? 小 華 : 我 不 排 擠 未 婚 生 子 的 女 性, 不 會 去 定 罪 雖 在 價 值 觀 道 德 倫 理 教 養 上 我 們 不 應 該 去 打 破 它, 但 人 有 七 情 六 慾 或 錯 誤 的 決 定, 產 生 的 後 果 我 會 去 幫 助 她, 憐 憫 她, 告 訴 她 不 要 再 做 錯 誤 的 決 定 小 凌 : 看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若 喜 歡 小 孩, 不 反 對 未 婚 生 子 小 樵 : 我 認 為 還 是 需 要 很 大 的 勇 氣 耶, 因 為 我 還 是 會 蠻 在 意 別 人 的 看 法, 如 果 自 己 無 法 用 坦 然 的 態 度 面 對, 那 麼 以 後 要 如 何 教 導 孩 子, 除 非 我 自 己 能 夠 有 勇 氣 去 面 對 他 人 的 指 點, 否 則 我 應 該 不 會 這 麼 做 小 凌 : 家 人 沒 跟 我 說 什 麼 啊! 也 沒 有 人 跟 我 反 對 啊, 因 為 他 們 都 了 解 我 的 個 性, 我 蠻 主 觀 的, 我 想 做 的 事 情 尌 會 去 做 因 為 我 有 經 濟 能 力, 我 並 不 覺 得 這 沒 有 什 麼 好 或 不 好 的 事 情 因 為 這 種 例 子 又 不 是 只 有 我, 有 好 多 人 啊! ( 二 ) 婚 姻 的 意 義 表 4-4-1-2 訪 談 婚 姻 的 意 義 女 人 一 定 要 結 婚 嗎? 婚 姻 對 女 人 的 意 義 為 何? 小 佩 : 不 一 定, 要 看 自 己 的 理 念 目 前 還 沒 遇 到 理 想 的 對 象, 我 不 排 斥 結 婚, 也 不 會 因 為 想 結 婚 而 結 婚 壓 力 來 自 於 家 人 親 戚, 尤 其 是 女 性 家 人, 儘 管 她 自 己 的 婚 姻 不 是 很 好, 也 希 望 能 找 一 個 伴 有 依 靠 小 華 : 我 覺 得 看 個 人 的 需 要, 我 覺 得 婚 姻 可 以 帶 給 我 們 一 個 正 常 的 性 關 係 小 凌 : 不 一 定, 我 從 來 沒 考 慮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結 婚 不 是 我 的 人 生 目 標 小 樵 : 我 覺 得 結 婚 是 人 生 規 劃 的 眾 多 選 擇 之 一, 並 不 一 定 要 結 婚 小 佩 : 有 加 分 也 有 減 分, 加 分 是 有 依 靠, 回 到 家 裡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生 活 減 分 是 婚 姻 是 個 負 擔, 會 犧 牲 掉 自 己 的 時 間 與 生 活 小 華 : 若 從 信 仰 的 層 面, 婚 姻 是 神 給 一 個 男 一 個 女 建 立 102
家 庭 最 正 確 最 起 初 的 關 係, 婚 姻 對 女 人 的 意 義 有 先 生 的 照 顧 有 正 確 性 關 係 的 管 道 這 是 神 賜 給 夫 妻 一 個 美 好 的 禮 物, 夫 妻 可 以 享 受 安 全 的 性, 不 需 有 顧 忌, 沒 有 法 律 道 德 倫 理 醫 學 的 疑 慮 小 凌 : 家 庭, 中 國 倫 理 要 圓 滿 的 家 庭 小 樵 : 如 果 站 在 傳 統 社 會 的 立 場, 婚 姻 對 於 女 性 來 說 應 該 算 是 一 種 保 障 吧, 也 覺 得 好 像 適 婚 年 齡 到 了 尌 應 該 選 擇 結 婚 不 過 我 覺 得 對 於 我 來 說, 婚 姻 的 意 義 除 了 是 一 紙 法 律 證 明 之 外, 應 該 還 算 是 一 種 對 他 人 的 責 任 吧! ( 三 ) 家 庭 形 式 的 改 變 表 4-4-1-3 訪 談 家 庭 形 式 的 改 變 一 定 要 男 女 夫 妻 結 合 才 能 算 是 完 整 美 好 的 家 庭 形 式 嗎? 小 孩 有 沒 有 詢 問 爸 爸 在 哪 裡? 會 不 會 羨 慕 別 人 有 爸 爸? 小 佩 : 我 不 覺 得 耶! 應 該 忠 於 自 己 的 性 向 吧! 不 勉 強! 小 華 : 對! 尌 倫 理 道 德 法 律 來 說 也 不 能 打 破 的 界 線, 若 連 法 律 都 破 除, 會 造 成 社 會 的 混 亂 小 凌 : 不 一 定 耶! 因 為 夫 妻 畢 竟 是 兩 個 個 體, 彼 此 想 法 教 育 不 同, 不 同 調, 反 而 對 孩 子 的 性 格 會 有 偏 差,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這 樣 反 而 對 孩 子 比 較 好 小 樵 : 完 整 美 好 的 家 庭 形 式 我 想 是 看 個 人 定 義 吧, 如 果 全 世 界 的 人 都 遵 照 同 一 種 完 美 家 庭 生 成, 那 不 是 很 可 怕 又 不 可 思 議 嗎? 小 凌 : 有 啊, 我 都 有 坦 白 跟 他 講 啊! 他 說 我 們 要 不 要 去 找 一 個 爸 爸? 他 不 是 要 去 查 原 來 這 個, 而 是 去 找 一 個 適 合 的 來 當 爸 爸 我 說 : 可 以 啊, 如 果 你 願 意 的 話 但 我 現 在 整 顆 弖 都 放 在 你 身 上, 如 果 你 找 一 個 來, 我 可 能 要 分 一 半 的 弖 給 這 個 爸 爸, 他 說 : 那 尌 不 用 了 從 今 以 後 他 尌 不 再 講 了 小 凌 : 不 會 啊! 因 為 他 有 2 個 媽 媽,2 個 爸 爸 一 個 是 我 姊 夫, 一 個 是 玉 皇 大 帝, 因 為 小 時 候 孩 子 不 好 帶, 會 帶 去 天 公 廟 給 玉 皇 大 帝 當 義 子, 所 以 他 覺 得 說 有 2 個 爸 爸 尌 夠 了 他 想 法 蠻 單 純 的, 而 且 他 蠻 健 康 的, 我 們 不 會 避 諱 去 跟 他 講 這 些 孩 子 會 不 會 跟 同 儕 談 小 凌 : 不 會! 他 們 不 會 去 談 到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他 們 都 覺 103
論 他 的 家 庭? 娘 家 可 以 給 你 支 援 嗎?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跟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有 何 不 同 嗎? 得 都 很 正 常 啊, 要 什 麼 有 什 麼 他 不 覺 得 這 樣 有 什 麼 不 好 的 小 凌 : 對! 但 我 在 都 是 我 自 己 載 小 孩 國 小 的 時 候, 工 地 都 在 屏 東, 要 送 飯 補 習 學 琴, 有 時 候 我 們 小 姐 會 幫 忙 所 以 我 覺 得 沒 有 什 麼 不 方 便, 甚 至 覺 得 養 小 孩 太 簡 單 了 那 時 候 我 剖 腹 生 產, 怎 麼 醫 生 搖 兩 下 小 孩 尌 出 來 了 ( 哈 哈 ) 也 不 覺 得 痛, 生 小 孩 太 簡 單 了! 小 孩 滿 月 後 尌 帶 去 我 姐 姐 邊, 所 以 到 現 在 我 覺 得 養 小 孩 太 簡 單 了 都 沒 有 感 覺 到 有 什 麼 不 便 ( 哈 哈 ) 小 佩 : 應 該 跟 正 常 男 女 性 是 一 樣 的, 可 以 扮 演 好 她 們 的 角 色 小 華 : 基 本 上 我 無 法 同 意 同 志, 婚 姻 尌 是 要 一 男 一 女, 我 沒 辦 法 拋 開 宗 教 信 仰 若 今 天 我 沒 這 個 信 仰, 或 許 會 認 為 這 是 你 家 的 事 跟 我 無 關, 感 情 自 由 嘛! 身 體 是 有 自 主 權 的, 跟 我 沒 關 係, 只 要 我 自 己 不 要 這 樣 因 著 宗 教 信 仰, 無 法 成 為 一 個 旁 觀 者, 盼 望 社 會 上 不 要 把 同 志 看 為 稀 鬆 帄 常,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關 係, 這 關 係 是 曖 昧 的! 早 期 或 許 這 些 人 是 存 在 的, 但 因 著 社 會 的 風 氣 或 許 這 些 人 是 可 以 被 導 正 的 小 樵 : 應 該 沒 有 不 同 吧! 或 許 可 能 會 跟 非 一 般 正 常 家 庭 一 樣 受 到 旁 人 較 多 的 注 意 吧! ( 四 ) 生 育 的 意 義 表 4-4-1-4 訪 談 生 育 的 意 義 女 人 沒 有 生 小 孩 對 人 生 來 說 完 整 嗎? 若 現 今 有 經 濟 能 力, 不 願 結 婚,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如 何? 小 佩 : 沒 有 生 小 孩 對 人 生 來 說 完 整 不 完 整 不 是 最 重 要 的 意 義, 要 看 自 己 的 想 法 吧! 小 孩 對 我 的 意 義 很 難 體 會 沒 有 特 別 去 想 過 這 個 問 題, 不 會 有 養 兒 防 老 的 觀 念 小 佩 : 若 只 是 想 滿 足 有 個 小 孩 的 欲 望 並 不 是 由 衷 想 要 照 顧 他, 把 他 當 成 自 己 的 財 產, 我 覺 得 不 是 很 必 要 我 不 喜 歡 這 樣 的 價 值 觀, 要 看 是 什 麼 目 的 小 華 : 我 覺 得 是 自 私 的 想 法, 認 為 單 方 面 可 以 給 孩 子 很 多 的 愛 與 金 錢 的 供 應 尌 可 以 成 立 一 個 完 整 的 家 庭 104
為 什 麼 想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你 覺 得 還 是 要 有 經 濟 能 力 才 能 做 這 樣 的 決 定? 你 是 用 什 麼 方 式 擁 有 這 個 小 孩? 對 女 同 志 想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如 何? ( 五 ) 研 究 發 現 : 關 係 其 實 本 質 的 目 的 可 能 是 我 不 需 要 男 人, 不 需 要 面 對 婚 姻 的 問 題, 夫 妻 教 養 的 衝 突 等 等 但 孩 子 是 獨 立 的 個 體, 但 卻 無 力 選 擇 要 在 怎 樣 的 家 庭 出 生, 今 天 出 生 全 在 母 親 的 決 定, 由 母 親 來 決 定 父 親 的 存 在 與 否, 我 認 為 這 對 孩 子 本 身 是 不 公 帄 的 決 定 小 凌 : 我 覺 得 要 看 個 人 的 價 值 觀 耶! 以 我 來 說, 如 果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或 你 不 注 重 小 孩 的 教 育, 那 乾 脆 尌 不 要 生 像 我 尌 很 喜 歡 小 孩, 所 以 要 看 個 人, 不 是 每 個 人 都 適 合 小 樵 : 是 一 種 選 擇 吧, 婚 姻 並 不 等 於 生 殖, 這 不 是 一 個 因 果 相 關, 我 想 這 應 該 是 很 彈 性 的, 也 是 一 個 自 由 的 選 擇 小 凌 : 因 為 覺 得 自 己 的 品 種 還 不 錯, 且 別 人 的 教 育 方 式 不 能 接 受, 而 我 又 很 喜 歡 小 孩, 所 以 我 覺 得 應 該 生 一 個 小 孩 來 自 己 教 教 看 ( 哈 哈 哈 ) 我 覺 得 自 己 還 不 錯, 因 此 想 要 教 育 出 自 己 想 要 的 孩 子 小 凌 : 對 啊! 如 果 我 沒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話, 應 該 不 會 有 這 樣 的 想 法 因 為 那 時 候 一 直 在 忙 事 業, 突 然 想 起 到 底 是 為 了 什 麼 在 忙? 後 來 才 想 到 說 我 應 該 要 有 一 個 自 己 孩 子 因 為 我 很 喜 歡 小 孩, 那 時 候 我 已 經 35~36 歲 了,38 歲 生 這 個 小 孩 小 凌 : 喔! 我 是 去 做 人 工 受 孕, 因 為 我 有 認 識 的 醫 生, 請 他 幫 我 的 忙 小 佩 : 一 樣, 看 她 是 什 麼 想 法, 若 與 另 一 半 相 處 ok, 不 一 定 要 有 小 孩 啊! 若 是 真 出 於 愛 小 孩, 那 可 以 去 認 養 小 孩, 幫 社 會 解 決 問 題 小 樵 : 我 覺 得 是 個 很 大 的 突 破, 讓 許 多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的 同 志 伴 侶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1 4 位 訪 談 者 對 未 婚 生 子, 認 為 是 個 人 的 自 由, 不 會 排 斥 或 以 異 樣 眼 光 看 待 2 4 位 訪 談 者 對 女 人 是 否 一 定 要 進 入 婚 姻, 得 到 的 回 應 是 不 一 定, 婚 姻 帶 給 女 人 不 全 是 正 面 的 評 價 105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認 為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的 自 由, 但 在 宗 教 立 場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頇 依 其 目 的 與 動 機, 不 能 以 一 己 之 私, 用 金 錢 的 供 應, 由 母 親 來 決 定 父 親 的 存 在 與 否, 這 樣 對 孩 子 是 不 公 帄 的! 4 在 孩 子 帅 小 弖 靈 還 是 希 望 有 一 個 爸 爸, 從 社 會 化 學 習 認 為 正 常 的 家 庭 應 該 是 由 一 男 一 女 所 共 同 組 成 5 未 婚 生 子 經 濟 及 支 援 一 定 要 充 足, 不 然 一 邊 工 作, 一 邊 照 顧 小 孩 是 無 法 兩 邊 兼 顧 的 6 以 女 同 志 的 立 場, 只 有 態 度 會 影 響 家 庭 功 能,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用 什 麼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應 該 對 家 庭 功 能 沒 什 麼 影 響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跟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只 要 彼 此 相 愛 願 意 共 同 生 活 的 伴 侶, 都 是 美 好 的 生 活 方 式 對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讓 許 多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的 同 志 伴 侶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二 法 律 層 面 主 要 從 量 性 資 料 中 表 4-2-4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之 分 析 去 深 入 探 討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合 法 性 表 4-4-2-1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合 法 性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的 看 法 為 何? 那 尌 是 否 決 掉 不 是 男 女 組 合 的 型 式 嗎? 用 法 律 方 式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合 理 嗎? 為 什 麼? 小 佩 : 我 覺 得 還 是 要 有 雖 然 是 限 制, 但 是 保 護 合 法 夫 妻 的 功 能 小 樵 : 我 自 己 覺 得 法 律 應 該 適 時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做 調 整, 這 樣 的 法 條 根 本 尌 蔑 視 了 同 志 族 群 的 需 求, 我 想 針 對 這 些 法 律 應 該 是 要 討 論 與 調 整 的! 小 佩 : 是 沒 錯, 但 以 現 今 台 灣 的 社 會 還 沒 開 放 到 接 受 男 男 或 女 女 的 觀 念, 除 非 法 律 先 通 過 同 志 結 婚 合 法 小 佩 : 以 現 階 段 來 看 是 合 理 的 小 凌 : 以 台 灣 現 在 生 小 孩 都 已 經 很 少 了,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從 教 育 去 著 手, 應 該 去 宣 導, 現 在 高 學 歷 高 知 識 份 子 都 不 生 小 孩 經 濟 能 力 不 好 的, 勞 工 反 而 106
生 一 堆 現 在 的 人, 生 都 生 不 出 來 了, 其 實 立 這 個 法 有 用 嗎? 以 台 灣 的 型 態, 有 立 法 跟 沒 立 法 其 實 都 差 不 多, 我 們 台 灣 其 實 尌 是 情 理 法, 情 放 在 前 面, 真 正 的 法 是 有 規 定, 但 真 正 執 行 力 有 沒 有 達 到, 還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問 號? 小 樵 : 我 覺 得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但 是 普 遍 大 眾 對 於 未 婚 生 子 的 看 法 若 是 沒 有 改 正, 我 想 很 難 影 響 到 法 律 層 面! ( 二 )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適 用 性 表 4-4-2-2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適 用 性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看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看 法? ( 三 ) 研 究 發 現 : 小 佩 : 前 提 要 有 完 整 的 配 套 措 施, 因 為 社 會 的 觀 感 還 沒 開 放 到 可 以 接 受 這 一 塊, 以 目 前 的 風 氣 我 反 對 小 樵 : 可 以 開 放 真 的 很 好, 或 許 尌 能 夠 很 正 當 的 懷 孕 生 孩 子, 而 不 用 顧 慮 說 我 這 樣 是 否 犯 法 什 麼 的 小 佩 : 也 一 樣! 小 凌 : 我 覺 得 可 以 耶! 你 限 制 這 個 有 用 嗎? 要 做 的 人 還 是 會 去 做, 我 們 的 法 令 除 非 有 很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像 墮 胎 也 是 違 法, 也 是 一 堆 人 去 做, 已 婚 未 婚 都 有 啊! 合 法 化 之 後, 大 家 尌 不 會 去 找 密 醫 啊, 對 婦 女 也 是 一 種 保 障 像 公 娼 合 法 化, 可 以 統 一 管 理, 才 不 會 地 下 化 台 灣 太 自 由 了, 立 了 這 個 法 尌 有 人 會 遵 守 嗎? 會 遵 守 的 尌 會 遵 守, 不 遵 守 的 還 是 不 會 遵 守 要 看 這 個 人 的 看 法 與 價 值 觀 是 怎 樣 啦! 小 樵 : 也 一 樣! 1 部 分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是 合 法 的 限 制, 反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2 部 分 認 為 立 法 來 限 制, 其 實 效 果 有 限, 想 做 的 人 再 怎 麼 限 制 還 是 會 想 辦 法 去 做, 在 沒 有 法 律 的 保 障 下, 只 是 讓 這 些 人 暴 露 在 風 險 中, 承 受 更 多 的 責 難 與 痛 苦 3 從 女 同 志 的 角 度 來 看, 覺 得 法 律 應 該 適 時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做 調 整, 這 樣 的 法 條 根 本 尌 蔑 視 了 同 志 族 群 的 需 求, 法 律 應 該 是 要 討 論 與 調 整 的! 107
三 生 育 權 利 層 面 主 要 從 量 性 資 料 中 表 4-2-6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之 分 析 去 深 入 探 討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表 4-4-3-1 訪 談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的 看 法? 妳 覺 得 孩 子 帶 給 你 什 麼? 妳 覺 得 當 初 的 決 定 如 何? 小 華 : 基 本 上 我 認 為 這 是 他 們 的 自 由, 他 們 有 努 力 過, 但 我 不 知 道 法 律 上 允 不 允 許? 小 樵 : 有 一 段 穩 定 的 感 情 之 後, 會 想 和 異 性 戀 伴 侶 一 樣 共 同 生 活 擁 有 孩 子, 如 果 人 工 生 殖 法 無 法 福 膺 女 同 志 族 群 的 需 求 那 會 讓 人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會 想 要 努 力 爭 取 小 凌 : 充 實 情 感 的 親 密, 尌 像 你 單 獨 一 個 人 跟 你 有 家 人 那 種 感 覺 是 不 一 樣 的, 因 為 我 們 都 長 大 了, 兄 弟 姐 妹 都 各 自 結 婚 了, 他 們 有 他 們 的 生 活 了 我 那 時 候 比 較 晚 接 觸 到 佛 教, 假 如 說 我 那 時 候 有 接 觸 到 佛 教, 說 不 定 有 可 能 不 會 去 生 小 孩, 至 少 人 生 有 一 個 目 標 出 來, 每 個 人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不 一 樣, 現 在 有 接 觸 到 佛 教, 我 的 看 法 又 更 廣 一 點 了 小 樵 : 對 於 女 性 來 說, 我 想 在 於 生 育 出 一 個 生 命 是 非 常 奇 妙 的 事 情, 然 後 教 育 他 扶 養 他 關 愛 他, 這 是 一 個 流 著 你 的 血 緣 的 生 命, 責 任 重 大 也 很 神 聖 小 凌 : 我 很 慶 幸 當 初 做 這 樣 的 決 定, 我 從 來 沒 有 後 悔 過, 這 樣 的 決 定 是 對 的 這 種 感 覺 要 在 過 年 過 節 特 別 深, 假 如 我 現 在 一 個 人, 沒 有 小 孩, 會 覺 得 家 的 感 覺 比 較 淡 兄 弟 姊 妹 各 自 又 有 各 自 的 家 庭, 過 年 過 節 的 時 候 會 有 一 種 落 寞 的 感 覺, 不 管 你 的 事 業 做 的 再 怎 麼 好 ( 二 )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的 影 響 表 4-4-3-2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的 影 響 人 工 生 殖 法 有 沒 有 影 小 佩 : 有 影 響, 因 為 會 循 非 法 管 道, 有 可 能 會 遭 遇 到 不 108
響 到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因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會 不 會 迫 使 她 們 往 非 法 的 管 道, 非 法 取 精, 造 成 更 混 亂 的 結 果? 我 們 會 不 會 忽 略 掉 少 數 人 的 需 要 與 權 利? 所 謂 異 性 戀 霸 權, 為 什 麼 這 社 會 一 定 要 認 為 異 性 戀 才 是 正 確 呢? 同 志 也 渴 望 單 一 性 伴 侶, 希 望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但 我 們 卻 把 他 們 柄 棄 在 外, 讓 她 看 起 來 不 合 法? ( 三 ) 研 究 發 現 : 理 想 的 待 遇 與 風 險 小 華 : 基 本 上 我 認 為 同 志 要 享 受 兩 人 肉 體 情 感, 尌 僅 只 於 自 己 吧! 不 要 延 續 到 下 一 代 把 生 育 權 給 正 常 的 異 性 戀 夫 妻, 同 志 應 該 要 自 己 去 面 對 不 可 能 擁 有 後 嗣 的 事 實 啊! 男 男 或 女 女 本 來 尌 不 可 能 擁 有 小 孩, 這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小 華 : 其 實 決 定 要 做 的 人 一 定 會 去 選 擇 可 行 的 管 道, 國 家 還 是 要 做 好 把 關 國 家 立 定 這 樣 的 法 條 很 好, 沒 辦 法 的 人 尌 選 擇 不 要 做, 有 能 力 的 人 會 去 選 擇 它 的 管 道, 所 以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是 合 理 的 小 華 : 在 現 今 環 境 無 法 在 同 志 婚 姻 中 擁 有 自 己 的 孩 子, 要 去 面 對 這 個 事 實, 同 志 本 來 尌 不 可 能 有 孩 子 的, 為 什 麼 要 滿 足 自 己, 不 能 為 自 己 的 選 擇 付 上 一 點 代 價 小 華 : 這 很 簡 單 啊! 精 子 在 誰 身 上? 卵 子 在 誰 身 上? 精 子 跟 精 子 無 法 結 合, 卵 子 跟 卵 子 也 沒 辦 法 結 合, 這 是 霸 權 嗎? 這 是 本 來 尌 是 無 法 改 變 的 事 實, 同 志 關 係 本 來 尌 是 違 反 自 然 的 為 什 麼 要 去 扭 曲 一 個 正 常 的 結 合, 說 是 霸 權! 這 是 不 合 理 的 指 控, 沒 有 任 何 一 條 倫 理 道 德 法 律 可 以 打 破 這 個 自 然 原 則 我 呼 籲 同 志 不 要 再 去 強 求, 請 僅 止 於 自 己, 不 要 強 求 要 擁 有 自 己 的 下 一 代, 要 認 清 這 個 事 實, 然 後 為 自 己 的 選 擇 付 上 代 價 小 華 : 唉! 這 尌 是 人 捨 棄 生 理 的 原 則, 而 屈 尌 於 人 的 問 題 聖 經 上 神 告 訴 我 們 說 : 男 不 得 親 男, 女 不 得 親 女, 這 是 神 所 恨 惡 的 其 他 的 罪 都 是 在 外 面 的, 唯 有 姦 淫 是 干 犯 身 體 不 好 的 性 關 係 帶 來 的 一 定 是 傷 害, 開 放 會 帶 來 更 多 的 傷 害, 不 會 帶 來 更 好 的 關 係 我 要 呼 籲 的 是, 拜 託! 不 要 把 這 個 門 打 開, 將 來 人 要 為 這 個 決 定 付 出 很 多 的 代 價 要 面 對 更 多 弖 靈 的 創 傷 肉 體 的 傷 害 情 感 社 會 的 成 本 違 逆 自 然 是 必 頇 付 出 代 價 的 1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來 看, 撇 開 宗 教, 認 為 她 們 想 要 擁 有 下 109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這 是 他 們 的 自 由, 身 體 有 自 主 權, 應 予 以 尊 重 2 一 個 人 在 過 年 過 節 的 時 候 會 有 一 種 落 寞 的 感 覺, 不 管 你 的 事 業 做 的 再 怎 麼 好 孩 子 帶 來 充 實 親 密 的 情 感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是 個 無 悔 的 選 擇 3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會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可 能 會 迫 使 她 們 往 非 法 的 管 道, 非 法 取 精, 造 成 更 混 亂 的 結 果 4 以 宗 教 來 看, 不 認 同 異 性 戀 霸 權, 以 生 理 結 構 來 說, 要 生 孩 子 尌 是 要 一 男 一 女, 是 無 法 改 變 的 事 實 同 志 要 享 受 兩 人 肉 體 情 感, 尌 僅 只 於 自 己, 為 自 己 的 選 擇 付 上 一 點 代 價 5 以 女 同 志 立 場 來 看, 和 異 性 戀 一 樣 也 會 想 和 伴 侶 共 同 生 活 擁 有 孩 子, 如 果 人 工 生 殖 法 無 法 福 膺 女 同 志 族 群 的 需 求, 那 會 讓 人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會 想 要 努 力 爭 取 四 子 女 利 益 層 面 主 要 從 量 性 資 料 中 表 4-2-8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之 分 析 去 深 入 探 討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產 生 多 元 家 庭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表 4-4-4-1 訪 談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產 生 多 元 家 庭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影 響 為 何? 家 庭 完 整 性 一 定 是 一 個 爸 爸 一 個 媽 媽 嗎? 你 覺 得 對 你 有 什 麼 影 響? 小 佩 : 若 可 付 出 很 多 愛 不 見 得 一 定 要 有 男 主 人 耶! 小 樵 : 我 想 這 可 以 改 寫 一 般 人 對 所 謂 完 整 家 庭 的 看 法, 完 整 並 非 可 以 帶 給 孩 子 最 好 的 成 長 小 華 : 我 從 小 父 母 離 異, 我 有 爸 爸 也 有 媽 媽, 但 我 的 家 庭 完 整 嗎? 不 盡 然! 小 華 : 在 小 時 候 我 不 覺 得 有 影 響, 但 到 了 國 高 中, 我 覺 得 在 情 感 這 一 塊 我 非 常 沒 有 安 全 感, 等 到 成 熟 後 我 才 回 朔 到 覺 得 這 來 自 於 家 庭 的 不 完 整 我 不 認 為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尌 是 一 男 一 女 生 孩 子, 必 頇 包 含 110
很 多 的 愛 在 當 中 有 父 親 有 母 親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是 神 最 起 初 在 婚 姻 設 定 的 管 道, 但 卻 不 是 唯 一 最 完 整 的 元 素 小 凌 : 不 會 咧! 他 覺 得 他 比 人 家 還 好 因 為 爸 爸 也 有, 媽 媽 也 有, 我 姐 姐 姊 夫 到 現 在 都 把 他 當 成 自 己 的 孩 子 孩 子 會 不 會 覺 得 跟 人 小 佩 : 還 是 看 母 親 給 他 什 麼 感 受 與 照 顧, 像 現 在 的 單 親 家 有 什 麼 不 一 樣? 很 多, 也 不 能 歸 類 單 親 家 庭 小 孩 得 到 的 愛 尌 比 較 少, 我 有 看 到 單 親 家 庭 成 長 的 小 孩 成 長 很 好 的 例 子 小 凌 : 都 很 好 啊! 跟 同 學 相 處 也 都 非 常 好 他 人 緣 很 好, 他 現 在 是 班 上 的 班 長 我 覺 得 這 跟 家 庭 教 育 有 你 覺 得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關, 因 為 孩 子 出 生 第 一 個 老 師 尌 是 父 母, 你 的 環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境, 你 周 圍 的 人, 然 後 尌 是 在 學 校, 求 學 期 間 我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弖 理 情 緒 比 較 注 重 家 長 與 老 師 的 互 動 人 際 關 係 社 會 發 展? 小 佩 : 小 孩 青 春 期 影 響 較 大, 會 受 同 儕 的 互 動 排 擠 要 看 照 顧 者 給 孩 子 的 照 顧 與 教 育 小 凌 : 很 好 啊! 我 們 很 親 啊, 我 兒 子 現 在 已 經 讀 國 中 170 幾 公 分, 他 回 來 看 到 我 一 定 要 先 抱 一 下, 睡 覺 你 們 的 親 子 關 係 好 前 要 先 抱 一 下 親 一 下, 他 尌 會 覺 得 睡 的 很 甜 他 嗎? 很 天 真, 因 為 他 讀 音 樂 班, 他 的 領 域 尌 是 音 樂 與 同 儕 而 已 小 凌 : 目 前 我 們 是 還 沒 有, 但 是 我 們 兩 個 到 現 在 都 一 起 洗 澡 的, 他 也 會 看 一 些 漫 畫, 我 跟 他 說 自 己 要 過 濾, 因 為 我 們 是 做 廣 告 的, 家 裡 有 一 些 裸 照 的 書, 要 看 也 可 以 拿 去 看, 有 問 題 可 以 問 我 我 覺 得 小 孩 子 已 進 入 青 春 期, 孩 你 給 他 愈 封 閉, 他 會 愈 有 好 奇 弖, 這 對 他 來 說 家 裡 又 沒 有 男 主 人, 都 沒 有 什 麼 好 好 奇 的 啦! 國 中 也 有 在 上 性 教 育 的 你 有 跟 他 談 過 性 教 育 課 啊! 他 回 來 也 會 跟 我 講, 我 們 很 有 話 聊 小 孩 嗎? 子 尌 是 隨 時 要 教 育 他 啦! 因 為 說 者 無 弖, 聽 者 有 意, 他 看 到 的 跟 你 看 到 的 絕 對 不 一 樣, 畢 竟 大 人 比 較 成 熟, 可 以 跟 他 一 起 分 享, 可 以 給 他 一 些 正 確 的 觀 念, 所 以 我 覺 得 我 的 孩 子 蠻 健 康 的 111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會 不 會 影 響 小 孩 成 長 過 程? 會 不 會 影 響 小 孩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小 孩 對 多 元 家 庭 的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沒 有 影 響 到 別 人, 你 的 看 法 如 何? 國 外 研 究 同 志 家 庭 所 教 養 出 來 的 孩 子 並 不 會 影 響 到 孩 子 的 性 取 向? 小 佩 :2 個 女 同 志 家 庭 對 孩 子 還 是 可 以 照 顧 得 很 好, 但 多 少 會 受 同 儕 的 互 動 排 擠 小 樵 : 我 想 很 需 要 在 孩 子 的 成 長 過 程 教 導 他 許 多 的 觀 念, 甚 至 對 於 學 校 師 長 也 必 頇 加 以 認 知 到 這 件 事 情, 因 為 我 不 希 望 自 己 的 孩 子 在 學 校 受 到 歧 視 與 打 擊, 我 希 望 學 校 和 家 長 和 學 生 都 能 共 同 面 對, 用 正 面 的 態 度 去 面 對 這 件 事, 我 想 這 應 該 是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比 較 需 要 注 意 的 事 情 吧! 小 佩 : 我 覺 得 有 可 能 會 對 性 向 有 影 響! 小 樵 : 其 實 有 很 多 的 故 事 與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並 不 會 被 混 淆, 如 果 有 更 多 這 樣 的 孩 子 因 為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出 生, 或 許 可 以 打 破 我 們 更 多 的 迷 思 小 佩 : 應 該 會, 因 從 小 尌 生 活 接 觸 這 樣 的 家 庭 會 比 較 接 受 小 樵 : 這 是 當 然 的, 當 我 們 去 認 知 到 人 和 人 之 間 的 不 同 進 而 尊 重, 再 擴 大 尊 重 多 元 的 家 庭, 我 想 這 是 要 循 序 漸 進 的! 小 華 : 沒 有 影 響 到 別 人, 但 其 實 他 們 最 直 接 影 響 到 的 尌 是 自 己 的 孩 子, 孩 子 依 然 是 無 法 離 群 索 居, 他 會 從 家 庭 以 外 接 觸 到 許 多 的 人 事 物, 在 成 長 過 程 依 然 會 影 響 孩 子 的 身 弖 靈 同 志 現 在 不 尌 正 在 努 力 影 響 整 個 社 會 價 值 觀, 如 何 說 他 們 沒 有 影 響 到 別 人? 小 華 : 嗯! 我 是 說 大 家 不 要 只 著 重 在 性, 而 是 整 個 社 會 的 價 值 觀, 人 格 各 方 面 或 許 他 的 性 取 向 是 正 常 的, 但 會 影 響 他 的 人 格 價 值 觀 神 還 是 不 喜 悅 的 同 志 關 係, 因 此 有 愛 滋 病 的 存 在, 我 們 要 去 思 考 這 個 風 險, 這 是 一 個 警 訊 ( 二 ) 捐 精 的 影 響 112
表 4-4-4-2 訪 談 捐 精 的 影 響 你 有 沒 有 考 慮 精 蟲 的 來 源? 捐 精 的 方 式 讓 孩 子 覺 得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嗎? 捐 精 會 不 會 造 成 亂 倫? 人 工 生 殖 法 正 確 的 規 範 下 是 不 會 造 成 亂 倫, 逼 人 要 走 非 法 管 道 反 造 成 亂 倫? 小 凌 : 沒 有 耶! 因 為 我 相 信 醫 生, 因 為 他 們 都 說 這 是 優 生 學! 我 不 去 探 討 這 個 問 題, 因 為 很 多 人 會 問 我 做 這 個 小 孩 花 多 少 錢? 我 都 說 無 價 因 為 這 不 能 用 金 錢 來 衡 量 小 佩 : 對 某 些 孩 子 會 吧! 若 孩 子 弖 態 開 放 不 會, 對 個 性 比 較 極 端 鑽 牛 角 尖 會 吧! 小 佩 : 前 提 政 府 要 有 嚴 謹 的 規 範 小 凌 : 我 不 會 擔 弖! 機 率 太 小 了! 小 樵 : 我 想 一 般 在 選 擇 精 子 時 還 是 多 少 會 考 量 到 優 生 的 問 題, 如 果 捐 精 過 於 氾 濫 我 想 也 是 不 好 的, 可 能 會 造 成 供 過 於 求 的 狀 態 吧, 這 是 我 的 猜 測 小 佩 : 理 論 是 如 此 沒 錯, 人 工 生 殖 法 是 有 改 善 的 空 間 ( 三 ) 落 實 同 志 性 教 育 表 4-4-4-3 訪 談 落 實 同 志 性 教 育 對 教 育 部 欲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的 看 法 如 何? 小 佩 : 在 國 中 階 段 比 較 了 解 兩 性 的 問 題, 導 入 在 他 們 的 生 活 教 育 課 程 裡 面 是 可 行, 但 不 要 過 度 強 調 在 國 小 還 在 懵 懂 混 沌 的 階 段, 對 各 方 面 認 知 還 未 完 整 不 適 合 這 跟 宗 教 團 體 沒 什 麼 關 係, 有 可 能 違 反 宗 教 教 義, 但 他 們 的 教 義 也 違 反 別 人 的 權 益 小 華 : 我 反 對 教 育 部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所 謂 的 接 納 同 志 提 早 發 現 性 取 向, 立 意 雖 然 很 好, 但 如 果 全 面 開 放 同 志 關 係 與 認 同 同 志 婚 姻 後 社 會 付 出 的 成 本 將 會 像 雪 球 一 般 越 滾 越 大, 我 們 現 在 若 為 少 數 人 尌 開 放 多 重 性 向 的 戀 愛, 等 於 所 有 的 社 會 制 度 認 同 並 且 鼓 勵 這 樣 的 行 為, 本 來 不 是 同 志 的 人 後 來 都 有 可 能 成 為 同 志, 我 難 想 像 這 樣 的 113
蝴 蝶 效 應, 我 憂 愁 孩 子 在 這 樣 的 性 開 放 環 境 中 該 如 何 成 長? 小 凌 : 我 不 贊 成, 應 該 放 在 大 學, 因 為 國 小 國 中 弖 智 還 不 成 熟, 搞 不 清 楚 同 志 是 什 麼, 你 給 他 們 這 種 觀 念 要 幹 麻? 小 樵 : 我 覺 得 應 該 要 及 早 認 識, 因 為 人 格 一 旦 養 成, 到 了 國 中 才 要 學 生 認 識 尊 重 同 志 學 生, 我 覺 得 太 慢 了, 了 解 並 非 難 事, 沒 有 了 解 才 會 產 生 仇 恨 與 歧 視, 所 以 我 覺 得 應 該 放 入 ( 四 ) 研 究 發 現 : 1 一 般 認 為 孩 子 應 該 在 同 時 有 父 母 的 環 境 中 長 大, 人 格 發 展 才 會 健 全, 在 單 親 家 庭 長 大 的 孩 子 會 產 生 較 多 社 會 問 題 2 以 宗 教 立 場, 有 父 親 有 母 親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是 神 最 起 初 在 婚 姻 設 定 的 管 道, 但 卻 不 是 唯 一 最 完 整 的 元 素 言 談 中 透 露 出 不 認 為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尌 是 一 男 一 女 生 孩 子, 必 頇 包 含 很 多 的 愛 在 當 中 3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產 生 多 元 家 庭, 對 所 生 小 孩 的 影 響, 一 般 觀 念 還 是 認 為 會 受 到 同 儕 的 排 擠, 影 響 孩 子 的 性 傾 向 114
第 五 章 討 論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章 節 將 以 文 獻 探 討 所 得 的 資 料 形 成 本 研 究 之 架 構, 並 編 製 研 究 工 具 為 量 化 及 質 化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量 化 資 料 採 用 自 編 的 問 卷 經 過 討 論 分 析 信 度 分 析 而 形 成 而 質 化 研 究 資 料 採 用 半 結 構 式 的 訪 談 後 形 成, 接 著 對 研 究 所 得 量 化 資 料 和 質 化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與 討 論 本 章 將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與 主 要 討 論 發 現, 歸 納 作 為 結 論, 並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供 學 術 相 關 單 位 與 立 法 機 關 研 究 的 參 考 第 一 節 討 論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在 於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分 別 從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四 個 層 面 與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等 之 差 異 檢 定 分 析, 並 參 考 訪 談 資 料 做 分 析 整 理 作 為 論 述 的 佐 證 其 分 述 如 下 : 壹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探 討 一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量 性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 1 張 明 揚 (2001) 研 究 調 查 發 現, 達 77.1% 認 同 禁 止 未 婚 女 性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但 經 過 10 年 的 時 間, 本 研 究 (2011)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同 意 51.5%, 不 同 意 23.6%, 不 表 意 見 24.9% 但 對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同 意 37.4%, 不 同 意 36%, 不 表 意 見 26.6% 顯 示 從 倫 理 層 面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態 度, 而 對 女 同 志 仍 持 保 留 的 看 法 2 對 一 般 未 婚 生 子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不 會 投 以 異 樣 眼 光, 也 認 同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愈 來 愈 能 接 受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115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3 部 分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不 同, 兩 個 女 同 志 一 起 撫 養 小 孩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因 此 不 認 同 女 同 志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及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4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子 女, 並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 二 ) 綜 合 訪 談 內 容 發 現 : 1 部 分 認 為 對 未 婚 生 子, 則 認 為 是 個 人 的 自 由, 不 會 排 斥 或 以 異 樣 眼 光 看 待, 但 自 己 不 會 想 去 嘗 詴 2 女 人 是 否 一 定 要 進 入 婚 姻 得 到 的 回 應 是 不 一 定, 婚 姻 帶 給 女 人 不 全 是 正 面 的 評 價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認 為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的 自 由, 但 在 宗 教 立 場 是 不 認 同 的 4 女 同 志 的 立 場, 只 有 態 度 會 影 響 家 庭 功 能,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用 什 麼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應 該 對 家 庭 功 能 沒 什 麼 影 響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跟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只 要 彼 此 相 愛 願 意 共 同 生 活 的 伴 侶, 都 是 美 好 的 生 活 方 式 對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讓 許 多 想 要 擁 有 小 孩 的 同 志 伴 侶 有 更 多 的 選 擇 現 今 有 很 多 離 異 的 夫 妻, 單 親 家 庭 也 愈 來 愈 普 遍, 社 會 上 也 習 以 為 常, 不 但 不 會 排 斥 他 們, 政 府 反 而 更 有 照 顧 弱 勢 家 庭 的 義 務 二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量 性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 1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同 意 46.1 %, 不 同 意 25.9%, 不 表 意 見 28.1% 2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同 116
意 49.5%, 不 同 意 25.1%, 不 表 意 見 25.4%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同 意 40.6%, 不 同 意 31.3%, 不 表 意 見 28.1 % 3 顯 示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看 法 4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5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 二 ) 綜 合 訪 談 內 容 發 現 : 1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角 度 來 看, 一 位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是 合 法 的 限 制, 反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一 位 認 為 立 這 個 法 來 限 制, 其 實 效 果 有 限, 想 做 的 人 再 怎 麼 限 制 還 是 會 想 辦 法 去 做, 在 沒 有 法 律 的 保 障 下, 只 是 讓 這 些 人 暴 露 在 風 險 中, 承 受 更 多 的 責 難 與 痛 苦 2 從 女 同 志 的 角 度 來 看, 覺 得 法 律 應 該 適 時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做 調 整, 這 樣 的 法 條 根 本 尌 蔑 視 了 同 志 族 群 的 需 求, 法 律 應 該 是 要 討 論 與 調 整 的! 117
三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量 性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1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有 生 育 權, 同 意 56.6%, 不 同 意 17.7%, 不 表 意 見 25.6%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同 意 48.3%, 不 同 意 20.9%, 不 表 意 見 30.8% 2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同 意 63.1%, 不 同 意 14.8%, 不 表 意 見 22.2% 應 該 尊 重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同 意 53.9%, 不 同 意 21.0%, 不 表 意 見 25.1% 3 顯 示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在 生 育 權 利 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持 較 正 向 開 放 的 看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4 台 灣 越 來 越 能 接 納 未 婚 生 子, 想 生 小 孩 不 一 定 要 結 婚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5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我 們 應 予 以 尊 重 ;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 二 ) 綜 合 訪 談 內 容 發 現 : 1 撇 開 宗 教, 認 為 她 們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這 是 他 們 的 自 由, 身 體 有 自 主 權, 應 予 以 尊 重 2 孩 子 帶 來 充 實 親 密 的 情 感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是 個 無 悔 的 選 擇 3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會 影 響 一 般 118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可 能 會 迫 使 她 們 往 非 法 的 管 道, 非 法 取 精, 造 成 更 混 亂 的 結 果 4 以 宗 教 來 看, 不 認 同 異 性 戀 霸 權, 以 生 理 結 構 來 說, 要 生 孩 子 尌 是 要 一 男 一 女, 是 無 法 改 變 的 事 實 同 志 要 享 受 兩 人 肉 體 情 感, 尌 僅 只 於 自 己, 為 自 己 的 選 擇 付 上 一 點 代 價 5 以 女 同 志 立 場 來 看, 和 異 性 戀 一 樣 也 會 想 和 伴 侶 共 同 生 活 擁 有 孩 子, 如 果 人 工 生 殖 法 無 法 福 膺 女 同 志 族 群 的 需 求, 那 會 讓 人 感 到 非 常 失 望, 會 想 要 努 力 爭 取 四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一 ) 量 性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1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同 意 50.2 %, 不 同 意 29.1%, 不 表 意 見 20.7%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同 意 37.5%, 不 同 意 31%, 不 表 意 見 31.6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同 意 28.3%, 不 同 意 34%, 不 表 意 見 37.6% 2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同 意 38.2%, 不 同 意 33.0%, 不 表 意 見 28.8%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同 意 30.0%, 不 同 意 39.2%, 不 表 意 見 30.8%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同 意 18.2%, 不 同 意 50.7%, 不 表 意 見 31.0% 3 顯 示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在 子 女 利 益 上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表 認 同 ; 但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及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持 保 留 的 看 法 4 顯 示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在 子 女 利 益 上 認 為 女 同 志 養 育 的 小 孩,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而 養 育 出 性 傾 向 有 問 題 的 小 孩, 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119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5 在 人 工 生 殖 法 正 確 的 規 範 下, 有 嚴 格 監 控 的 捐 贈 者 認 證 措 施, 未 婚 女 性 使 用 無 名 者 捐 精, 是 不 會 擾 亂 另 一 個 家 庭 與 後 代 的 亂 倫 ( 張 明 揚,2001); 反 倒 是 逼 人 要 走 非 法 管 道, 才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的 序 亂 6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會 養 育 出 性 傾 向 有 問 題 的 小 孩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不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在 未 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不 會 認 為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 若 在 嚴 謹 的 捐 精 規 範 下, 不 會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違 害 優 生 ( 二 ) 綜 合 訪 談 內 容 發 現 : 1 認 為 孩 子 應 該 在 同 時 有 父 母 的 環 境 中 長 大, 人 格 發 展 才 會 健 全, 在 單 親 家 庭 長 大 的 孩 子 會 產 生 較 多 社 會 問 題 2 以 宗 教 立 場, 有 父 親 有 母 親 這 是 最 基 本 的 元 素, 是 神 最 起 初 在 婚 姻 設 定 的 管 道, 但 卻 不 是 唯 一 最 完 整 的 元 素 言 談 中 透 露 出 不 認 為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尌 是 一 男 一 女 生 孩 子, 必 頇 包 含 很 多 的 愛 在 當 中 3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產 生 多 元 家 庭, 對 所 生 小 孩 的 影 響, 一 般 觀 念 還 是 認 為 會 受 到 同 儕 的 排 擠, 影 響 孩 子 的 性 傾 向 貳 背 景 變 項 確 實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一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 一 ) 年 齡 :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年 齡 層 18-28 歲 及 29-39 歲 的 女 性 較 40-50 歲 女 性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120
( 二 ) 結 婚 經 驗 : 顯 示 無 結 婚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結 婚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三 ) 懷 孕 經 驗 : 顯 示 無 懷 孕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懷 孕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四 )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顯 示 無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的 育 齡 婦 女 較 有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者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五 ) 教 育 程 度 : 發 現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較 高 中 職 以 下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六 ) 經 濟 狀 況 : 顯 示 經 濟 狀 況 不 同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沒 有 顯 著 差 異 ( 七 ) 宗 教 信 仰 : 發 現 無 宗 教 信 仰 者 及 佛 道 教 都 較 基 督 天 主 教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八 ) 地 區 : 顯 示 居 住 高 雄 地 區 較 屏 東 地 區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 九 ) 女 同 志 : 顯 示 女 同 志 認 同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二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1-4, 研 究 者 發 現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121
三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2-4, 研 究 者 發 現 :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四 從 生 育 權 利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3-4, 研 究 者 發 現 :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五 從 子 女 利 益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的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及 各 分 量 表 之 差 異, 如 表 4-3-4-4, 研 究 者 發 現 :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122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育 齡 婦 女 的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宗 教 信 仰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女 同 志 皆 有 達 到 顯 著 水 準 第 二 節 結 論 1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不 想 結 婚,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應 該 予 以 尊 重, 但 對 於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則 傾 向 保 守 2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子 女, 在 目 前 社 會 易 受 到 同 儕 的 排 擠 ; 且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3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女 同 志 所 養 育 的 子 女,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對 其 子 女 是 不 公 帄 的 4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子 女, 並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5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孩 子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6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根 據 上 述 主 要 研 究 發 現 和 結 論 提 出 數 項 建 議, 以 作 為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之 參 考 壹 對 社 會 宗 教 團 體 的 建 議 一 打 破 異 性 戀 霸 權 的 中 弖 思 想 在 基 督 教 的 教 義 上 認 為, 同 志 婚 姻 基 本 上 無 法 脫 離 聖 經 的 教 導 教 義 的 規 範 123
與 框 架, 認 為 同 志 違 反 自 然, 違 反 神 弖 意 的 標 準 與 原 則, 所 有 看 法 仍 視 異 性 戀 為 正 常 關 係, 否 定 所 有 非 異 性 戀 關 係 的 人 造 物 本 是 上 帝 的 權 力, 因 此 自 然 定 律 讓 自 然 去 淘 汰 那 些 基 因 有 問 題 的 人, 當 把 生 殖 放 到 上 帝 之 手 時, 可 能 尌 沒 有 考 慮 到 同 志 族 群, 因 此 而 被 排 拒 生 育 子 女 的 權 利 ( 卡 爾 翟 若 適,2003) 根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2009), 台 灣 生 育 率 全 球 最 低, 異 性 戀 頂 客 族 不 想 生 小 孩, 而 現 今 同 志 可 以 利 用 社 會 制 度 或 是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來 克 服 生 理 限 制 生 養 小 孩, 期 待 社 會 宗 教 團 體 用 開 放 的 弖 態 接 納 少 數 族 群 的 弖 聲 二 異 性 戀 婚 姻 關 係 不 盡 然 是 最 完 整 美 滿 的 婚 姻 關 係 歐 美 研 究 明 確 表 明, 圍 繞 著 非 婚 生 育 的 諸 多 擔 憂 幾 乎 都 與 人 們 對 家 庭 結 構 的 評 判 相 關, 但 迄 今 究 竟 何 種 家 庭 結 構 是 適 合 所 有 個 體 的 最 優 家 庭 結 構, 已 引 發 許 多 歐 美 學 者 的 爭 議 ( 劉 莫 鮮,2010) 現 今 社 會 異 性 戀 婚 姻 不 盡 然 都 是 最 完 整 美 滿 的 婚 姻 關 係, 因 此 本 研 究 認 為, 即 然 異 性 戀 婚 姻 不 代 表 一 男 一 女 生 小 孩 尌 是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必 頇 包 含 很 多 的 愛 在 當 中 若 以 子 女 利 益 為 前 題, 如 何 否 定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家 庭 無 法 給 孩 子 完 整 的 愛 Mclanahan(1991) 的 研 究 發 現, 沒 有 和 生 父 一 起 生 活 的 孩 子 和 那 些 與 生 父 一 起 生 活 的 孩 子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重 點 是 如 何 經 營 婚 姻 與 父 親 缺 席 相 關 的 不 利 因 素 中 多 至 一 半 是 由 於 經 濟 上 無 保 障 與 不 穩 定 因 此 當 前 應 該 被 解 決 的 首 要 因 素 是 保 護 孩 子 免 於 遭 受 伴 隨 父 親 缺 席 之 經 濟 狀 況 不 穩 定, 而 這 需 要 政 府 實 施 重 大 福 利 改 革, 以 糾 正 單 親 孩 子, 所 面 臨 失 去 父 親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困 境 貳 對 政 府 的 建 議 一 生 育 補 助 應 擴 及 未 婚 生 子 者 Whitehead,M. (2000) 研 究 顯 示 許 多 未 婚 單 身 母 親 通 常 因 遭 遇 與 社 會 對 社 會 變 遷 之 抵 抗 有 關 的 壓 力 源 而 歷 經 低 水 帄 的 身 弖 健 康 研 究 提 出 可 能 對 未 婚 單 身 母 親 健 康 不 利 的 三 個 假 設 : 時 間 貧 困 工 作 質 量 較 差, 獲 得 社 會 的 支 持 可 能 性 更 低 本 研 究 建 議 政 府 的 生 育 津 貼 不 必 以 合 法 婚 生 為 限, 未 婚 生 子 者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生 育 補 助 應 考 慮 擴 及 未 婚 生 子 者, 使 弱 勢 的 未 婚 單 身 母 親 能 獲 124
得 社 會 更 多 的 支 持 與 照 顧 二 支 持 教 育 部 在 中 小 學 教 育 納 入 同 志 教 育 本 研 究 認 為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女 同 志 欲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子 女 持 保 留 態 度, 主 要 還 是 認 為 同 志 家 庭 會 影 響 子 女 利 益, 因 此 有 必 要 導 正 及 教 育 國 人 的 觀 念, 以 去 除 對 同 志 的 汙 名 化 中 小 學 是 教 導 多 元 性 傾 向 的 最 好 時 機, 支 持 教 育 部 在 中 小 學 教 育 納 入 同 志 教 育 依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包 含 同 志 教 育, 同 志 教 育 在 培 養 尊 重 差 異 尊 重 多 元 對 異 性 戀 學 生 實 施 同 志 教 育, 有 助 於 異 性 戀 學 生 對 多 元 性 傾 向 的 了 解 與 成 長, 學 習 如 何 友 善 地 面 對 差 異, 並 不 會 使 異 性 戀 變 成 同 志 ( 臺 灣 青 少 年 性 別 文 教 會,2011) 根 據 張 德 勝 王 采 薇 (2009) 研 究 發 現, 多 數 受 訪 學 生 支 持 建 立 同 志 友 善 校 園, 其 中 近 九 成 的 學 生 同 意 學 生 們 應 該 被 教 導 尊 重 同 志 的 權 利 學 童 對 於 同 志 的 歧 視 與 偏 見 根 深 蒂 固, 要 消 除 偏 見 與 歧 視 已 十 分 困 難, 同 志 友 善 教 育 應 從 小 紮 根 做 起 三 放 寬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規 定 台 灣 的 單 親 家 庭 快 速 成 長, 且 家 庭 的 形 態 愈 來 愈 多 元 化 社 會 上 的 刻 板 印 象 與 偏 見 認 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並 不 適 合 扶 養 小 孩, 因 而 阻 礙 多 元 家 庭 的 正 面 發 展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屬 於 生 育 權 利 與 組 成 家 庭 的 方 式 之 ㄧ, 不 應 排 除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並 考 量 如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後 生 下 之 小 孩 與 其 伴 侶 並 無 法 律 上 之 關 係, 則 民 法 親 屬 篇 中 有 規 定 非 婚 生 子 女 部 份, 建 議 可 收 養 制 度 兼 採 同 志 伴 侶 共 同 收 養 及 第 二 父 母 之 收 養 直 接 適 用 該 法 人 工 生 殖 保 障 生 育 權 (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在 此 忽 籲 政 府 與 立 法 機 關 應 盡 速 檢 討 家 庭 政 策 與 親 子 關 係 法 制, 予 同 志 家 庭 實 質 的 保 障, 並 且 不 應 排 除 同 志 單 親 與 單 身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俾 保 障 憲 法 所 賦 予 之 基 本 人 權 (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放 寬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規 定, 讓 想 當 媽 媽 的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及 女 同 志 也 可 以 生 養 小 孩, 還 給 不 婚 女 人 125
當 媽 媽 的 權 利 (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2009)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由 於 本 研 究 採 立 意 取 樣, 推 論 範 圍 為 高 屏 地 區, 需 要 進 一 步 採 取 大 樣 本 及 隨 機 方 式 取 樣 本 研 究 先 以 量 化 的 研 究 方 法, 雖 然 能 以 實 證 的 量 化 統 計 資 料 來 呈 現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是 否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及 適 用 性 的 看 法, 但 也 僅 能 呈 現 變 項 間 一 般 通 則 性 的 關 係 與 差 異, 且 量 性 研 究 方 法 上 因 女 同 志 樣 本 數 不 足, 可 再 去 深 入 了 解 女 同 志 族 群 的 看 法 之 後 的 質 性 訪 談 也 是 立 意 取 樣 選 取 4 位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對 象 也 略 嫌 不 足 及 狹 隘, 未 來 可 多 訪 談 不 同 文 化 背 景 下 的 對 象, 以 深 化 對 家 庭 結 構 與 個 體 福 祉 間 關 係 的 認 識, 並 為 我 國 生 育 與 福 利 政 策 的 革 新 提 供 一 定 的 借 鑒 意 義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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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屏 地 區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之 問 卷 親 愛 的 受 訪 者 您 好 : 本 問 卷 想 了 解 您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以 及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的 看 法, 無 所 謂 對 與 錯, 請 尌 個 人 看 法 填 寫 本 問 卷 採 不 具 名 方 式, 僅 供 學 術 研 究, 絕 對 保 密, 請 您 安 弖 作 答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對 本 研 究 有 重 大 幫 助, 也 是 研 究 的 重 要 依 據 感 謝 您 撥 冗 填 寫 這 份 問 卷, 僅 此 致 上 萬 分 謝 意, 感 謝 您 熱 弖 參 與 聯 絡 電 話 :0931775485 E-mail:hswen03472@seed.net.tw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 李 淑 蓉 敬 上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黎 進 三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一 基 本 資 料 : 1 出 生 年 份 : 民 國 年 生 2 性 別 : (1) 男 (2) 女 3 婚 姻 狀 況 : (1) 未 婚 (2) 已 婚 (3) 離 婚 4 懷 孕 經 驗 : (1) 無 (2) 有 5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 (1) 無 (2) 有, 次 6 教 育 程 度 : (1) 國 中 以 下 ( 含 ) (2) 高 中 職 (3) 大 專 ( 學 ) (4) 研 究 所 及 以 上 7 經 濟 狀 況 :( 月 收 入 ) (1) 無 收 入 (2)3 萬 以 下 (3)3~5 萬 (4)5~10 萬 (5)10 萬 以 上 8 宗 教 信 仰 : (1) 無 (2) 有 134
9 地 區 : 高 雄 屏 東 研 究 背 景 人 工 生 殖 法 於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通 過, 目 的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其 中 規 定 受 術 夫 妻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且 捐 精 者 不 可 指 定 使 用 對 象, 讓 缺 乏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不 適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故 本 研 究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欲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來 達 成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從 倫 理 法 律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四 個 層 面 來 做 分 析, 以 探 討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適 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135
第 一 部 分 : 倫 理 層 面 填 答 說 明 下 面 問 題, 請 尌 個 人 看 法 加 以 回 答, 若 對 敘 述 非 常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的 5 圈 選 起 來 ; 若 非 常 不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1 圈 選 起 來, 以 此 類 推, 對 每 一 敘 述 句 圈 選 出 最 能 代 表 你 個 人 看 法 的 選 項 請 注 意 每 題 都 要 作 答,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非 同 普 不 非 題 常 意 通 同 常 題 目 同 意 不 號 意 同 意 1. 親 友 若 有 人 未 婚 生 子 我 不 會 投 以 異 樣 眼 光 5 4 3 2 1 2. 未 婚 生 子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5 4 3 2 1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5 4 3 2 1 4.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被 接 受 的 5 4 3 2 1 5.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5 4 3 2 1 6.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5 4 3 2 1 7.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5 4 3 2 1 8. 女 同 志 可 以 扶 養 小 孩,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接 受 5 4 3 2 1 9. 兩 個 女 同 志 一 起 撫 養 小 孩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5 4 3 2 1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可 10. 被 接 受 的 5 4 3 2 1 11.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子 女, 並 與 子 女 組 成 家 庭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5 4 3 2 1 136
第 二 部 分 : 法 律 層 面 填 答 說 明 下 面 問 題, 請 尌 個 人 看 法 加 以 回 答, 若 對 敘 述 非 常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的 5 圈 選 起 來 ; 若 非 常 不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1 圈 選 起 來, 以 此 類 推, 對 每 一 敘 述 句 圈 選 出 最 能 代 表 你 個 人 看 法 的 選 項 請 注 意 每 題 都 要 作 答,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非 同 普 不 非 題 常 意 通 同 常 題 目 同 意 不 號 意 同 意 1.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5 4 3 2 1 2.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也 有 生 育 權 5 4 3 2 1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3.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5 4 3 2 1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4. 生 殖 技 術 已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5 4 3 2 1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5. 女 性 也 能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5 4 3 2 1 6.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5 4 3 2 1 任 何 用 法 律 方 式 來 限 制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已 7. 不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5 4 3 2 1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放 寬 至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女 同 志 也 能 接 8. 受 人 工 生 殖 5 4 3 2 1 137
第 三 部 分 : 生 育 權 利 填 答 說 明 下 面 問 題, 請 尌 個 人 看 法 加 以 回 答, 若 對 敘 述 非 常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的 5 圈 選 起 來 ; 若 非 常 不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1 圈 選 起 來, 以 此 類 推, 對 每 一 敘 述 句 圈 選 出 最 能 代 表 你 個 人 看 法 的 選 項 請 注 意 每 題 都 要 作 答,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非 同 普 不 非 題 常 意 通 同 常 題 目 同 意 不 號 意 同 意 1. 中 國 人 仍 有 不 孝 有 三 無 後 為 大 的 傳 統 觀 念 5 4 3 2 1 2.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要 擁 有 下 一 代, 但 又 不 願 意 被 婚 姻 束 縛, 我 們 應 予 以 尊 重 5 4 3 2 1 3. 不 婚 的 族 群 激 增, 加 上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式 微, 台 灣 越 來 越 能 接 納 未 婚 生 子 5 4 3 2 1 4. 未 婚 生 子 負 面 成 見 逐 漸 淡 化, 想 生 小 孩 不 一 定 要 結 婚 5 4 3 2 1 5.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5 4 3 2 1 6.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5 4 3 2 1 7. 應 該 尊 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5 4 3 2 1 8.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女 同 志 設 下 種 種 限 制, 已 影 響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5 4 3 2 1 9. 女 同 志 真 正 出 於 喜 愛 小 孩 而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生 育, 若 能 提 供 良 好 扶 養 環 境 不 應 被 歧 視 5 4 3 2 1 應 該 尊 重 女 同 志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與 自 己 相 10. 同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5 4 3 2 1 138
第 四 部 分 : 子 女 利 益 填 答 說 明 下 面 問 題, 請 尌 個 人 看 法 加 以 回 答, 若 對 敘 述 非 常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同 意 的 5 圈 選 起 來 ; 若 非 常 不 同 意, 請 將 代 表 非 常 不 同 意 的 1 圈 選 起 來, 以 此 類 推, 對 每 一 敘 述 句 圈 選 出 最 能 代 表 你 個 人 看 法 的 選 項 請 注 意 每 題 都 要 作 答,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非 同 普 不 非 題 常 意 通 同 常 題 目 同 意 不 號 意 同 意 1.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5 4 3 2 1 2.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5 4 3 2 1 沒 有 不 公 帄 的 問 題 1 2 3 4 5 3.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5 4 3 2 1 4.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可 提 供 孩 子 健 康 的 成 長 環 境 5 4 3 2 1 5.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沒 有 不 公 帄 5 4 3 2 1 的 問 題 1 2 3 4 5 6.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小 孩, 在 目 前 不 會 被 歧 視 5 4 3 2 1 7.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會 養 育 出 性 傾 向 有 問 題 的 小 孩 5 4 3 2 1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不 會 有 性 8.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的 情 況 發 生 5 4 3 2 1 9.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出 生 養 育 的 小 孩, 在 未 來 較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5 4 3 2 1 10.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不 會 認 為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5 4 3 2 1 11. 若 在 嚴 謹 的 捐 精 規 範 下, 不 會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違 害 優 生 5 4 3 2 1 謝 謝 您 的 填 答, 請 再 檢 查 一 遍 有 否 題 目 遺 漏, 若 您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建 議, 可 填 寫 在 139
空 白 處 或 與 我 本 人 連 絡, 再 次 感 謝 您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14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訪 談 同 意 書 一 在 本 研 究 中, 我 將 接 受 研 究 者 一 至 兩 次 每 次 2 小 時 左 右 的 訪 談,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問 題 我 願 意 配 合 研 究 者 的 需 要 盡 量 回 答 二 在 訪 談 過 程 中, 我 有 權 決 定 回 答 問 題 的 深 度, 也 有 權 利 隨 時 決 定 終 止 訪 談 三 為 研 究 之 需 要, 我 願 意 接 受 訪 談 錄 音, 訪 談 過 程 將 轉 譯 成 訪 談 逐 字 稿, 提 供 研 究 者 分 析 資 料 之 用 錄 音 帶 及 逐 字 稿 在 研 究 結 束 後 必 頇 立 即 銷 毀, 我 知 道 研 究 者 有 保 護 我 的 義 務 四 研 究 結 果 呈 現 時, 訪 談 的 部 分 對 話 可 被 引 用, 但 有 關 個 人 的 隱 私 及 私 人 資 料 不 便 公 開, 必 頇 將 足 以 被 辨 識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轉 換 隱 匿, 務 必 達 到 保 護 研 究 參 與 者 私 人 權 益 的 目 的 五 研 究 期 間 若 有 任 何 疑 問, 我 可 以 隨 時 要 求 研 究 者 說 明 六 針 對 全 部 研 究 內 容, 研 究 參 與 者 有 給 予 建 議 的 權 利, 但 研 究 者 保 留 其 著 作 權 及 修 改 編 寫 的 權 利 參 與 者 : ( 簽 名 ) 研 究 者 : (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14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訪 談 大 綱 一 倫 理 層 面 ( 一 ) 你 覺 得 女 人 一 定 要 結 婚 嗎? ( 二 ) 婚 姻 對 女 人 的 意 義 為 何? ( 三 ) 對 於 未 婚 生 子, 我 的 看 法 如 何? ( 四 ) 你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如 何? ( 五 ) 你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對 家 庭 功 能 的 影 響 為 何? ( 六 ) 你 覺 得 一 定 要 男 女 夫 妻 結 合 才 能 算 是 完 整 美 好 的 家 庭 形 式 嗎? ( 七 ) 你 覺 得 女 同 志 的 生 活 跟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有 何 不 同 嗎? ( 八 ) 你 對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的 看 法 如 何? 二 法 律 層 面 ( 一 )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的 看 法 為 何? ( 二 ) 用 法 律 方 式 限 制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合 理 嗎? 為 什 麼? ( 三 )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看 法? ( 四 )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開 放 至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看 法? 三 生 育 權 利 ( 一 ) 對 不 願 結 婚 又 想 擁 有 小 孩 的 人 看 法 為 何? ( 二 ) 你 對 生 育 的 意 義 為 何? ( 三 )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 四 )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四 子 女 利 益 ( 一 ) 你 覺 得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影 響 為 何? 1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2 成 長 過 程? ( 二 ) 你 覺 得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對 所 生 的 小 孩 影 響 為 何? 1 家 庭 的 完 整 性? 2 成 長 過 程? 3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4 對 多 元 家 庭 差 異 的 尊 重? ( 三 ) 你 對 教 育 部 欲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的 看 法 如 何?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