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A study on Childbearing Age Women s Response to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in Kao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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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論 文 獲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99 年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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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研 究 生 : 李 淑 蓉 撰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黎 進 三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A study on Childbearing Age Women s Response to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nd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Single Women and Lesbians 研 究 生 : 李 淑 蓉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黎 進 三 博 士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 Graduate school of Human Sexuality Shu-Te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Human Sexuality June 2011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人 類 性 學 研 究 所 學 生 : 李 淑 蓉 指 導 教 授 : 阮 芳 賦 博 士 黎 進 三 博 士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探 討 摘 要 簡 介 :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克 服 生 理 的 限 制, 達 成 擁 有 自 己 基 因 的 小 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因 牽 涉 倫 理 道 德 婚 姻 血 統 法 律 等 方 面 問 題, 特 立 人 工 生 殖 法 來 加 以 規 範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受 術 夫 妻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因 此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不 適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阻 礙 了 她 們 的 生 育 權 利 方 法 :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探 究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四 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及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研 究 工 具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主, 質 性 訪 談 補 其 不 足, 以 立 意 取 樣 及 滾 雪 球 方 式 來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研 究 結 果 : 1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不 想 結 婚,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子 女 的 選 擇 應 該 予 以 尊 重, 但 對 於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則 傾 向 保 守 i

2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所 生 的 子 女, 在 目 前 社 會 易 受 到 同 儕 的 排 擠 ; 且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的 孩 子,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3 有 相 當 一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女 同 志 所 養 育 的 子 女, 會 有 性 別 角 色 認 同 混 淆, 對 其 子 女 是 不 公 平 的 4 從 女 同 志 研 究 發 現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擁 有 子 女, 並 不 會 削 弱 家 庭 的 功 能 ; 男 女 夫 妻 組 合 並 非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5 女 同 志 間 的 生 活 與 一 般 家 庭 的 生 活 沒 有 不 同,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性 別 認 同, 孩 子 能 瞭 解 多 元 家 庭 的 差 異, 建 立 對 性 別 的 認 同 與 尊 重 結 論 : 大 部 分 受 訪 的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及 女 同 志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忽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要 有 法 定 夫 妻 關 係 才 能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合 理 關 鍵 字 : 育 齡 婦 女 人 工 生 殖 法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ii

Department of school of Human Sexology Shu-Te University A study on Childbearing Age Women s Response to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nd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Single Women and Lesbians Student:Lee,Shu-Jung Advisors:Dr. Ruan, Fang-Fu Dr. Lee, Chin-san ABSTRACT Introduction: In the future, single women and lesbians may possibly claim the right to have their own children b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ssisted Reproduction Act was set because the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nvolves ethics, morality, marriage, and legal issues. The goal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general opinion of childbearing age women toward the use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methods from different views on ethical level, legal level, reproductive rights level and children s interest level. Childbearing women with ages between 18 to 50 in Kaohsiung and Pingtung area are collected. Methods: 406 effective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cluding 24 lesbians) are sampled for the quantitative analysis through questionnaires and also 4 typical women are selected for qualitative interview. Both purposeful sampling and snowball sampling are used in collecting data. Results: 1. Most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 this study believe that a large portion of single women are not willing to pursue marriage, however, they are willing biological childre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ii to have 2. Most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 this study are conservative to loosen the Assisted Reproductive Act to lesbians.

3. Some interviewed childbearing age women believe that children born from unknown sperm donors are not real and are easily isolated by the society. 4. A considerable portion of childbearing age women are showing their concern that children raised in lesbian families may encounter gender role confusion although the family functioning may still remain strong. Conclusions: Most childbearing age women (including the interviewed group) believe that The Assisted Reproduction Act may be a discriminative act that it ignore the reproductive rights for unmarried single women. The government may consider the possibility to remove the limit that assisted reproductive method is only valid for statutory matrimonial. Keyword:Childbearing Age Women, Artificial Reproduction Act, single women, lesbians, reproductive rights iv

誌 謝 終 於 等 到 要 寫 誌 謝 的 時 候, 整 個 人 的 心 情 總 算 輕 鬆 了 下 來 在 這 三 年 不 算 短 的 研 究 所 生 涯 裡, 白 天 要 上 班, 晚 上 要 上 課, 家 裡 還 有 三 個 小 孩 要 照 顧, 真 的 很 辛 苦 回 想 當 初 因 為 工 作 不 穩 定, 毅 然 決 然 做 了 升 學 的 決 定, 只 想 把 當 初 失 去 的 再 補 回 來 在 年 近 40 的 年 紀, 重 返 校 園 拾 起 書 本 是 很 吃 力 的 事, 也 因 求 好 心 切, 總 是 花 很 多 時 間 在 做 報 告 上, 而 疏 於 對 父 母 及 家 庭 的 照 顧 與 關 懷, 使 我 深 覺 不 安, 今 後 要 花 更 多 的 時 間 來 作 彌 補 細 數 這 些 日 子 要 感 謝 的 人 真 的 很 多, 論 文 的 完 成, 首 先 要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黎 進 三 教 授, 總 是 不 厭 其 煩 的 指 導 我, 給 我 很 多 寶 貴 的 意 見, 並 給 我 很 大 的 鼓 勵, 才 能 讓 我 一 步 步 完 成 這 艱 辛 的 工 作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阮 芳 賦 教 授, 給 我 很 大 的 發 揮 空 間, 但 又 會 適 時 的 引 導 我, 不 至 偏 離 方 向 感 謝 吳 孟 興 教 授 在 口 試 時 的 指 正 與 建 議, 提 供 了 寶 貴 的 意 見, 增 加 這 篇 論 文 的 深 度, 使 得 論 文 的 內 容 顯 得 更 豐 富, 也 激 發 我 在 研 究 上 有 更 多 不 同 的 想 法 感 謝 吳 嘉 苓 教 授 提 供 我 很 多 國 外 文 獻 的 資 料, 對 我 寫 作 論 文 有 很 大 的 啟 發 與 見 解 感 謝 鄧 文 醫 師 幫 我 解 答 翻 譯 艱 澀 的 國 外 文 獻 資 料, 使 論 文 能 更 具 國 際 性 感 謝 舒 茜 提 供 學 術 上 的 建 議 與 協 助 感 謝 張 榮 州 婦 產 試 管 嬰 兒 中 心 全 體 同 仁, 對 我 的 體 諒 與 包 容 此 外, 還 要 感 謝 招 治, 在 我 提 出 研 究 計 畫 及 論 文 的 兩 次 口 試, 總 是 看 她 為 我 張 羅 會 場 的 一 切 需 要, 讓 我 能 放 心 的 作 簡 報, 使 口 試 過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感 謝 如 婷 瓊 慧 在 我 需 要 幫 忙 的 時 候 伸 出 援 手, 讓 我 總 能 順 利 解 決 問 題 謝 謝 性 學 所 97 級 的 所 有 好 同 學 們, 因 為 有 他 們, 讓 我 研 究 所 的 生 活 增 添 了 不 少 快 樂 的 氣 息 與 回 憶 感 謝 教 會 弟 兄 姐 妹 為 我 的 代 禱 ; 感 謝 關 心 支 持 我 的 親 朋 好 友 v

最 後 要 感 謝 我 的 家 人, 最 要 感 謝 我 的 母 親, 因 先 生 常 加 班, 無 法 準 時 回 家 接 送 小 孩, 母 親 是 我 最 大 的 後 盾, 讓 我 們 每 天 有 熱 騰 騰 的 晚 餐,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感 謝 我 的 父 親, 總 是 默 默 支 持 我 做 的 任 何 決 定, 希 望 沒 能 辜 負 他 對 我 的 期 望 感 謝 先 生 對 我 的 包 容, 在 他 自 己 的 工 作 壓 力 之 下, 還 要 面 對 我 的 抱 怨 與 牢 騷 三 個 孩 子 傳 宇 雋 亞 品 晨 通 過 這 段 時 間 的 歷 練, 因 此 而 更 懂 事 與 獨 立, 能 分 擔 家 務, 並 且 能 按 時 完 成 功 課, 不 用 我 操 心, 這 是 讓 我 感 到 最 欣 慰 的 事 隨 著 論 文 的 完 成, 代 表 我 具 備 研 究 的 能 力, 在 人 生 的 經 歷 又 更 上 一 層 樓, 希 望 未 來 不 管 在 工 作 上 或 為 人 處 事 上, 遇 到 事 情 能 夠 發 揮 鍥 而 不 捨 研 究 的 精 神, 學 以 致 用 李 淑 蓉 謹 誌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vi

目 錄 中 文 摘 要 i 英 文 摘 要 ii 誌 謝 v 目 錄 vii 表 目 錄 x 圖 目 錄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3 壹 研 究 動 機 3 貳 研 究 目 的 4 參 研 究 問 題 4 第 二 節 名 詞 解 釋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5 第 一 節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5 壹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衝 突 5 貳 生 殖 科 技 帶 來 的 生 命 倫 理 疑 義 6 參 小 結 9 第 二 節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概 念 9 壹 人 工 生 殖 的 意 義 9 貳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介 紹 10 參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影 響 12 第 三 節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使 用 範 疇 12 壹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13 貳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限 制 14 參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爭 議 與 不 公 15 肆 小 結 18 第 四 節 婚 姻 的 意 義 與 生 育 權 利 18 壹 婚 姻 的 意 義 19 貳 生 育 的 意 義 21 vii

參 生 育 的 權 利 21 肆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22 伍 解 構 異 性 戀 霸 權 爭 取 生 育 權 25 陸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建 議 26 柒 小 結 2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30 第 一 節 量 化 研 究 架 構 30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31 第 三 節 研 究 工 具 32 壹 量 化 研 究 工 具 32 貳 質 化 研 究 工 具 36 第 四 節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39 壹 量 性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39 貳 質 性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41 第 四 章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43 第 一 節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43 壹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分 析 43 貳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圖 示 44 第 二 節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之 分 析 46 壹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6 貳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9 參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2 肆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5 伍 從 整 體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9 第 三 節 問 卷 回 收 結 果 之 檢 定 60 壹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60 貳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70 參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80 肆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90 第 四 節 質 性 資 料 研 究 結 果 分 析 100 壹 研 究 參 與 者 資 本 資 料 100 貳 研 究 參 與 者 的 看 法 101 第 五 章 討 論 結 論 與 建 議 115 第 一 節 討 論 115 viii

壹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探 討 115 貳 背 景 變 項 確 實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120 第 二 節 結 論 123 第 三 節 研 究 建 議 123 壹 對 社 會 宗 教 團 體 的 建 議 123 貳 對 政 府 的 建 議 124 第 四 節 研 究 限 制 126 參 考 文 獻 127 中 文 文 獻 127 英 文 文 獻 131 附 錄 附 錄 一 量 性 問 卷 134 附 錄 二 訪 談 同 意 書 141 附 錄 三 訪 談 大 綱 142 ix

表 目 錄 表 3-2-1 個 案 人 數 分 配 表 31 表 3-3-1 量 表 信 度 分 析 34 表 4-1-1 研 究 對 象 背 景 變 項 之 分 析 44 表 4-2-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46 表 4-2-2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7 表 4-2-3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倫 理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48 表 4-2-4 從 倫 理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48 表 4-2-5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49 表 4-2-6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0 表 4-2-7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法 律 層 面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1 表 4-2-8 從 法 律 層 面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1 表 4-2-9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2 表 4-2-10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3 表 4-2-11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生 育 權 利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4 表 4-2-12 從 生 育 權 利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5 表 4-2-13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6 表 4-2-14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7 表 4-2-15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子 女 利 益 平 均 值 與 標 準 差 之 分 析 58 表 4-2-16 從 子 女 利 益 看 女 同 志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反 應 58 表 4-2-17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從 整 體 層 面 平 均 值 之 分 析 59 表 4-2-18 高 屏 地 區 女 同 志 從 整 體 層 面 平 均 值 之 分 析 60 表 4-3-1-1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62 表 4-3-1-2 育 齡 婦 女 從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情 形 65 表 4-3-1-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68 表 4-3-1-4 育 齡 婦 女 從 倫 理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70 x

表 4-3-2-1 育 齡 婦 女 從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72 表 4-3-2-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75 表 4-3-2-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78 表 4-3-2-4 育 齡 婦 女 從 法 律 層 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80 表 4-3-3-1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82 表 4-3-3-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85 表 4-3-3-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88 表 4-3-3-4 育 齡 婦 女 從 生 育 權 利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90 表 4-3-4-1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92 表 4-3-4-2 育 齡 婦 女 從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95 表 4-3-4-3 育 齡 婦 女 從 女 同 志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情 形 98 表 4-3-4-4 育 齡 婦 女 從 子 女 利 益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反 應 之 差 異 綜 合 關 係 表 99 表 4-4-1-1 訪 談 未 婚 生 子 的 觀 念 101 表 4-4-1-2 訪 談 婚 姻 的 意 義 102 表 4-4-1-3 訪 談 家 庭 形 式 的 改 變 103 表 4-4-1-4 訪 談 生 育 的 意 義 104 表 4-4-2-1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合 法 性 106 表 4-4-2-2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適 用 性 107 表 4-4-3-1 訪 談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108 表 4-4-3-2 訪 談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利 的 影 響 108 表 4-4-4-1 訪 談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產 生 多 元 家 庭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110 表 4-4-4-2 訪 談 捐 精 的 影 響 113 表 4-4-4-3 訪 談 落 實 同 志 性 教 育 113 xi

圖 目 錄 圖 3-1 研 究 架 構 30 圖 4-1-1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之 背 景 資 料 圓 餅 圖 45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生 殖 (reproduction) 是 指 生 物 產 生 後 代 和 繁 衍 種 族 的 過 程, 是 生 物 界 普 遍 存 在 的 一 種 生 命 現 象 種 族 及 個 體 生 命 的 綿 延, 乃 人 類 最 基 本 的 慾 望 與 需 求 ; 生 殖 原 為 天 賦 本 能, 但 對 於 部 份 罹 患 不 孕 症 無 法 自 行 生 育, 或 罹 患 遺 傳 性 疾 病 不 宜 自 行 生 育 子 嗣 之 人, 醫 學 上 實 有 必 要 以 先 進 之 科 技 為 其 解 決 子 嗣 綿 延 及 繼 承 之 問 題, 此 際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乃 應 運 而 發 展 ( 衛 生 署,2002) Peterson (2005) 指 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歷 年 來 一 直 被 排 斥 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服 務 之 外, 因 它 違 背 自 然 ; 尤 其 是 這 些 婦 女 可 能 不 是 什 麼 好 母 親 及 非 傳 統 的 家 庭 是 不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醫 療 和 社 會 價 值 之 間 的 共 生 關 係 是 密 不 可 分 的,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面 臨 挑 戰, 因 為 它 提 供 擴 大 生 育 選 擇 的 範 圍 和 傳 統 母 親 懷 孕 和 分 娩 的 觀 念 不 可 避 免, 面 對 新 技 術 和 能 力, 政 府 在 社 會 中 佔 主 導 地 位, 及 時 的 對 醫 療 和 法 律 可 能 會 採 取 行 動, 面 對 社 會 適 應 可 能 會 是 鼓 勵 或 勸 阻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牽 涉 倫 理 道 德 婚 姻 血 統 法 律 等 方 面 問 題, 政 府 為 確 保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之 正 確 使 用, 避 免 負 面 影 響, 於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通 過 人 工 生 殖 法 來 加 以 嚴 密 督 導 管 制, 否 則 可 能 衍 生 之 社 會 問 題, 將 遠 超 過 一 般 醫 療 行 為 ( 衛 生 署,2002), 故 立 法 管 理 乃 屬 必 要 措 施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目 的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文 規 定 指 出, 受 術 夫 妻 是 指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之 夫 及 妻, 彼 此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且 妻 能 以 其 子 宮 孕 育 生 產 胎 兒 者 因 此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缺 乏 婚 姻 關 係, 不 適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人 工 生 殖 法 牽 涉 倫 理 法 律 生 殖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對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歧 視, 及 專 業 自 主 性 一 個 整 體 道 德 問 題 是,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去 幫 助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殖 需 求, 不 論 其 婚 姻 狀 態 或 性 傾 向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2009) 1

Robertson (1994) 提 出 對 生 育 自 由 的 定 義, 認 為 生 兒 育 女 是 廣 泛 接 受 的 個 人 基 本 權 利, 這 意 味 著 儘 管 是 違 反 道 義 上 作 出 生 育 選 擇, 其 他 人 也 不 可 干 預 生 育 自 由 和 醫 療 專 業 機 構 在 生 殖 之 間 有 微 妙 的 關 係, 醫 療 專 業 機 構 是 要 了 解 為 什 麼 和 如 何 使 婦 女 行 使 他 們 的 特 殊 生 育 選 擇 權 在 美 國, 法 律 允 許 由 醫 療 專 業 機 構 參 照 法 律 問 題 與 社 會 價 值 觀 的 酌 情 權, 決 定 自 己 的 標 準, 來 選 擇 或 取 消 客 戶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 (2009) 研 究 指 出, 美 國 的 社 會 早 已 不 限 制 生 殖 一 定 要 異 性 夫 妻, 雖 然 多 數 的 後 代 是 由 天 生 的 異 性 夫 婦 出 生 因 此, 若 基 於 子 女 利 益, 希 望 促 進 婚 姻, 拒 絕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並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服 務 的 理 由 是 薄 弱 的, 且 經 長 期 的 研 究 顯 示, 這 種 變 化 並 不 危 害 後 代 或 社 會 國 家 有 法 律 責 任, 去 帄 等 對 待 所 有 的 人, 不 論 其 婚 姻 狀 況 或 性 傾 向 我 國 受 到 社 會 法 律 和 道 德 的 影 響, 歷 來 提 倡 這 種 缺 乏 公 帄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因 此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及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希 望 人 工 生 殖 法 也 能 兼 顧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的 權 利, 期 待 社 會 大 眾 能 以 開 放 的 弖 態 尊 重 這 些 弱 勢 族 群 的 生 殖 權, 並 反 映 出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不 公, 以 作 為 立 法 院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修 法 的 參 考 依 據 2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壹 研 究 動 機 台 灣 人 不 婚 的 比 例 逐 漸 升 高, 尤 其 女 性 單 身 的 比 重, 更 僅 次 於 法 國, 位 居 全 球 第 2 位, 願 意 踏 入 婚 姻 的 人 口 愈 來 愈 少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愈 來 愈 多, 而 女 同 志 族 群 也 一 直 存 在 於 社 會 某 個 陰 暗 的 角 落, 她 們 都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但 卻 有 著 想 擁 有 與 自 己 有 基 因 關 係 小 孩 的 同 樣 弖 情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現 代 科 技 的 產 物, 目 的 是 要 幫 助 不 孕 症 患 者 達 成 生 子 的 願 望, 因 為 擁 有 基 因 關 係 的 子 女, 對 人 類 來 說 是 很 重 要 的 但 這 些 婦 女 欲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也 要 考 慮 出 生 孩 子 的 福 利 ( 包 括 孩 子 有 父 親 的 需 要 ) 法 律 規 制 生 殖 技 術 是 加 強 和 保 護 傳 統 模 式 的 生 育, 人 工 生 殖 法 面 臨 生 育 權 與 子 女 利 益 衝 突 的 考 量, 在 面 對 挑 戰 的 社 會 和 文 化 規 範 的 聲 音 該 如 何 因 應? 本 研 究 之 動 機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甫 立 法 推 行 4 年,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之 相 關 研 究 並 不 多, 故 希 望 以 此 議 題 作 探 討, 期 望 透 過 研 究 了 解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與 限 制 有 否 符 合 公 帄 正 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適 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並 探 討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之 看 法 3

貳 研 究 目 的 根 據 上 述 研 究 動 機, 本 研 究 之 目 的 為 二 : 一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二 探 討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參 研 究 問 題 一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之 使 用 範 疇 的 看 法 為 何? 二 高 屏 地 區 育 齡 婦 女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為 何? 第 二 節 名 詞 解 釋 一 人 工 生 殖 法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51 號 制 定 公 布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二 育 齡 婦 女 : 人 口 學 把 婦 女 15-50 周 歲 的 時 期 稱 為 育 齡 期 100 年 2 月 24 日 法 務 部 基 於 男 女 帄 權 及 參 考 外 國 立 法 例, 將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調 整 為 一 致, 修 正 為 18 歲 因 此 順 應 時 勢 本 研 究 生 育 年 齡 定 為 18~50 歲 為 研 究 對 象 三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 本 研 究 對 象 指 35~50 歲 不 想 進 入 婚 姻 或 找 不 到 理 想 對 象 結 婚, 卻 想 擁 有 與 自 己 有 基 因 關 係 的 小 孩, 然 而 又 不 願 意 經 由 與 異 性 發 生 性 交 而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之 女 性 四 女 同 志 (Lesbian): 指 女 同 性 戀 者 又 稱 為 蕾 絲 邊 拉 子 等 字 詞, 是 指 女 性 間 對 性 與 愛 的 慾 望, 與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有 所 區 別 4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以 下 將 分 為 第 一 節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第 二 節 人 工 生 殖 的 概 念 第 三 節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使 用 範 疇 第 四 節 婚 姻 的 意 義 與 生 育 的 權 利 分 述 之 第 一 節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生 殖 科 技 運 用 在 不 孕 症 夫 婦 已 漸 漸 被 社 會 所 接 受, 但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仍 不 為 所 有 人 接 受, 主 要 是 她 們 破 壞 傳 統 的 家 庭 結 構 與 觀 念 因 此, 為 使 生 命 科 技 研 究 符 合 科 學 性 及 倫 理 性 之 要 求, 同 時 維 護 人 性 尊 嚴 與 倫 理 價 值, 實 在 是 應 予 深 思 面 對 之 重 大 課 題 壹 生 殖 科 技 與 倫 理 衝 突 歐 美 宗 教 信 仰 傳 統 上 是 基 督 教, 信 奉 基 督, 以 聖 經 為 依 歸, 認 為 生 命 是 基 督 創 造 出 來 的 倫 理 與 文 化 有 密 切 關 係, 這 樣 思 想 散 佈 到 西 方 各 階 層, 民 眾 慢 慢 接 受 後, 不 再 僅 是 宗 教 信 仰, 也 是 一 種 倫 理 觀 點, 一 種 價 值 判 斷, 也 會 形 成 道 德 規 範, 再 漸 漸 與 法 律 連 結 ( 林 忠 義,2011) 隨 著 生 物 醫 學 科 技 高 度 之 發 展, 人 類 對 於 生 命 起 源 之 理 解 生 命 創 造 過 程 之 干 預 正 逐 漸 挑 戰 人 類 文 明 價 值 社 會 秩 序 倫 理 觀 念 及 法 律 體 系 生 殖 科 技 提 供 不 孕 症 患 者 機 會 與 緊 迫 之 必 要 性, 但 我 們 應 該 去 省 思 科 技 發 展 的 結 果 是 否 有 扮 演 上 帝 角 色 或 對 自 然 權 利 人 性 尊 嚴 侵 害 之 顧 慮 為 建 構 更 優 良 人 類 生 存 環 境, 於 進 行 生 殖 科 技 發 展 上, 即 應 從 醫 療 政 策 生 命 倫 理 與 人 性 價 值 三 體 系 研 究 並 建 立 人 類 所 承 擔 之 責 任 ( 蘇 瑞 慧,2004) Peterson (2005) 提 出, 縱 觀 歷 史 上 有 無 數 的 例 子 對 首 次 新 的 醫 療 處 理 辦 法 和 程 序 常 會 公 開 抵 制, 但 後 來 愈 來 愈 普 遍 和 明 顯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類 似 的 例 子 如 對 現 代 化 的 不 孕 夫 婦 引 進 的 詴 管 嬰 兒 運 用 在 異 性 戀 者, 因 對 未 知 的 恐 懼, 質 疑 對 孩 子 的 5

發 展 有 影 響, 剛 開 始 有 初 步 阻 力, 之 後 相 對 迅 速 的 社 會 適 應 依 行 政 院 國 民 健 康 局 (2010) 指 出 台 灣 地 區 人 工 生 殖 施 行 結 果 分 析 報 告,97 年 有 8,354 個 婦 女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治 療, 共 產 下 2,265 個 詴 管 寶 寶 現 今 社 會 面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欲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建 立 非 傳 統 家 庭, 該 如 何 去 因 應 人 工 生 殖 科 技 可 能 引 發 不 尋 常 的 倫 理 關 係 變 化? 及 使 用 捐 贈 的 精 子 協 助 生 殖 時, 怎 麼 應 對 混 亂 的 傳 統 生 父 認 知? 這 些 問 題 同 樣 考 驗 著 我 們 的 智 慧 貳 生 殖 科 技 帶 來 的 生 命 倫 理 疑 義 一 般 認 為 生 殖 科 技 帶 來 的 生 命 倫 理 疑 義 為 : 捐 贈 的 精 子 會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與 觀 念 同 志 家 庭 影 響 子 女 的 性 別 角 色 及 社 會 弖 理 發 展 一 捐 贈 的 精 子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台 灣 現 行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已 婚 夫 妻 得 使 用 捐 贈 的 精 子 或 卵 子, 與 受 術 夫 妻 某 一 方 的 卵 子 或 精 子 結 合 受 孕 生 產, 以 確 保 使 用 捐 贈 精 卵 方 式 出 生 的 小 孩, 至 少 與 受 術 夫 或 妻 某 一 方 有 血 緣 關 係 ; 藉 此 以 滿 足 夫 妻 生 育 自 己 孩 子 願 望 同 時, 也 為 小 孩 利 益 做 考 量, 維 持 較 少 的 親 子 倫 常 關 係 變 化, 能 與 血 緣 上 的 父 或 母 一 起 生 活 ( 李 玉 嬋,2008) 現 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若 想 藉 助 捐 贈 精 子 一 償 懷 孕 生 子 弖 願, 可 以 想 見, 其 中 涉 及 的 不 只 是 親 子 關 係 而 已, 還 涉 及 匿 名 的 第 三 者 介 入, 讓 這 家 庭 無 可 迴 避 複 雜 化 的 家 庭 倫 常 議 題 英 國 人 類 受 精 細 胞 和 胚 胎 學 中 弖 自 一 九 九 一 年 正 式 成 立 以 來, 至 少 有 一 萬 八 千 名 新 生 兒 是 經 過 捐 贈 人 工 受 孕 產 生 的 該 中 弖 透 過 科 學 協 助 異 性 同 性 伴 侶 和 單 親 者 建 立 自 己 的 家 庭 ( 中 國 時 報,2002) 從 孩 子 立 場 來 看, 若 將 來 得 知 自 己 是 使 用 匿 名 捐 贈 的 精 子 方 式 出 生, 是 否 會 認 為 : 我 的 父 親 竟 然 是 一 坨 放 在 玻 璃 瓶 中 的 精 子 會 覺 得 自 己 是 不 實 在 的 東 西 再 者 當 這 孩 子 長 大 後, 會 面 臨 要 不 要 尋 根 找 出 自 己 的 血 緣 上 父 或 母 的 衝 突? 而 對 當 初 匿 名 捐 贈 精 子 的 男 性 而 言, 若 未 來 某 天 有 個 孩 子 冒 出 來 要 求 認 生 父, 又 將 會 是 一 個 沉 重 尷 尬 的 難 題 ( 李 6

玉 嬋,2008), 因 此 大 部 分 的 父 母 都 不 願 意 讓 孩 子 知 道 自 己 是 經 過 精 子 或 卵 子 捐 贈 產 生 的 為 避 免 孩 子 長 大 成 人 後 結 婚 對 象 有 近 親 通 婚 對 象 的 優 生 問 題, 因 而 有 權 查 證 結 婚 對 象 與 血 緣 上 父 或 母 是 否 有 近 親 關 係 目 前 我 國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定 使 用 捐 贈 精 卵 之 時, 為 避 免 使 用 父 母 或 兄 弟 姐 妹 捐 贈 的 精 卵 而 混 淆 親 屬 關 係 之 困 境, 故 在 與 匿 名 捐 贈 精 卵 者 與 受 術 夫 妻 配 對 時, 頇 事 先 查 核 排 除 四 等 親 以 內 的 血 緣 關 係, 以 避 免 亂 了 親 屬 倫 常 關 係 以 利 優 生 ( 李 玉 嬋,2008) 其 實 在 人 工 生 殖 法 正 確 的 規 範 下, 有 嚴 格 監 控 的 捐 贈 者 認 證 措 施, 未 婚 女 性 使 用 無 名 者 捐 精, 是 不 會 擾 亂 另 一 個 家 庭 與 後 代 的 亂 倫 ( 張 明 揚,2001); 反 倒 是 逼 人 要 走 非 法 管 道, 才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的 序 亂 二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結 構 與 觀 念 艾 立 勤 (2003) 指 出 兩 人 成 為 一 體 的 婚 姻 是 上 帝 所 預 許 的, 夫 妻 彼 此 共 融 一 體 的 結 合 行 為 參 與 此 一 神 聖 奧 秘 的 創 生 計 畫 因 此 在 基 督 教 的 教 義 上 認 為,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擁 有 自 己 血 緣 的 小 孩, 是 不 被 認 同 的 生 殖 技 術 只 能 用 在 已 婚 者, 因 為 受 到 的 質 疑 較 少, 法 律 保 護 合 法 的 家 庭 關 係 法 律 限 制 已 婚 者 才 能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因 為 婚 姻 是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根 本, 沒 有 婚 姻, 尌 沒 有 文 明 與 進 步, 任 何 時 候 養 育 孩 子 必 頇 在 傳 統 家 庭 中, 未 婚 女 性 做 人 工 生 殖 是 不 恰 當 的 認 為 未 婚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建 立 家 庭 將 削 弱 社 會 中 的 家 庭 基 礎 與 婚 姻 關 係 女 同 志 夫 妻 欲 使 用 捐 精 在 生 殖 醫 學 也 是 一 個 爭 議 的 問 題, 大 多 數 批 評 的 重 點 是 可 能 對 孩 子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我 們 對 家 庭 之 概 念 是 由 合 法 締 結 之 婚 姻 與 婚 生 子 女 為 要 素 而 組 成, 連 法 律 政 策 制 度 與 發 展 方 向 都 深 受 到 核 弖 家 庭 意 識 形 態 影 響, 所 以 常 忽 略 了 多 元 家 庭 存 在 的 社 會 實 像 認 為 未 婚 女 性 以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建 立 家 庭 將 削 弱 社 會 中 的 家 庭 基 礎 與 婚 姻 關 係 女 同 志 夫 妻 欲 使 用 捐 精 在 生 殖 醫 學 也 是 一 個 爭 議 的 問 題, 大 多 數 批 評 的 重 點 是 可 能 對 孩 子 產 生 負 面 影 響 在 已 開 發 國 家, 未 婚 生 子 的 負 面 成 見 逐 漸 淡 化, 是 傳 統 的 婚 姻 與 生 育 的 連 帶 7

關 係 脫 節 鬆 綁 的 社 會 現 象 之 一 家 庭 結 構 與 成 員 關 係 趨 向 多 元 務 實, 以 滿 足 現 代 工 商 社 會 的 要 求 目 前 在 美 國 有 一 個 顯 著 趨 勢 是, 一 些 單 身 及 雙 人 女 同 志 以 及 越 來 越 多 的 單 身 及 雙 人 男 同 志, 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來 擁 有 後 代, 估 計 有 6-14,000,000 兒 童 是 被 至 少 一 名 男 或 女 同 志 親 人 撫 養 (Amato &Jacob, 2004) 意 識 形 態 是 不 斷 轉 變 的, 如 果 我 們 不 斷 創 造 出 多 元 家 庭 也 是 一 種 家 庭 類 型 的 論 述, 那 麼 改 變 主 流 意 識 形 態 並 非 不 可 能 如 以 前 離 婚 是 不 被 接 受 的,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的 轉 變, 現 在 大 家 對 離 婚 也 已 司 空 見 慣 或 許 將 來 社 會 也 會 出 現 愈 來 愈 多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所 成 立 多 元 家 庭 三 同 志 家 庭 影 響 子 女 的 性 別 角 色 及 社 會 弖 理 發 展 許 多 人 反 對 單 身 人 士 或 同 性 戀 夫 婦 生 育, 主 要 基 於 關 懷 子 女 利 益 他 們 認 為 孩 子 最 好 的 成 長 環 境, 是 兩 個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異 性 家 庭, 因 而 不 願 意 協 助 或 通 融 其 他 不 同 的 方 式 對 未 婚 者 或 同 性 戀 有 異 議 的 人 工 生 殖 醫 療 人 員 透 露 會 採 取 不 同 的 措 施 這 些 醫 生 不 會 治 療 單 身 女 性, 例 如, 可 能 會 認 為, 應 限 制 生 育 治 療 對 象 為 已 婚 夫 婦, 即 治 療 應 只 為 不 孕, 或 孩 子 需 要 一 個 父 親 和 一 個 正 常 養 育 的 環 境 其 他 人 可 能 認 為, 同 性 戀 者 的 母 親 的 孩 子 可 能 會 有 社 會 孤 立 性 別 認 同 或 性 傾 向 的 問 題 (Cairney, Boyle, Offord, & Racine, 2003) 自 20 世 紀 60 年 代 同 性 戀 解 放 運 動,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女 同 性 戀 母 親 出 櫃 希 望 能 獲 得 社 會 的 關 注 (Hitchens, 1980) 對 女 同 志 想 成 為 母 親 大 多 的 批 評 的 重 點 是 以 子 女 利 益 可 能 產 生 的 負 面 影 響 在 國 外 的 研 究 發 現, 並 沒 有 產 生 對 兒 童 發 展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美 國 弖 理 學 協 會 已 檢 討 現 行 數 據 後 發 現, 出 生 在 這 些 環 境 的 孩 子 並 未 有 較 嚴 重 的 弖 理 或 社 會 問 題 社 會 科 學 的 研 究 的 結 果 顯 示, 孩 子 在 完 善 的 福 利 環 境 中 成 長, 其 性 身 份 ( 包 括 性 別 認 同, 性 別 角 色 行 為, 和 性 傾 向 ) 及 其 它 方 面 的 個 人 發 展 ( 包 括 性 格, 自 我 概 念 ), 與 同 性 戀 父 母 或 異 性 戀 父 母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Patterson, 2000, 2004;Perrin, 2002; Tasker, 1999) 此 外, 一 些 研 究 發 現, 女 同 志 家 庭 父 母 與 孩 子 的 親 子 關 係 比 異 性 戀 家 庭 父 母 與 孩 子 的 親 子 關 係 要 好 (Baetens &Brewaeys, 2001) 以 上 研 究 發 現 一 些 非 婚 姻 的 方 式 並 不 會 危 害 兒 童 的 福 利, 隨 著 時 空 變 化 8

社 會 也 慢 慢 接 受 同 性 戀 者 但 研 究 顯 示 在 孩 子 年 輕 時, 曾 有 過 有 關 他 們 的 母 親 性 傾 向, 需 要 對 他 們 的 同 儕 隱 瞞, 以 避 免 被 嘲 笑 這 些 結 果 表 明, 母 親 和 兒 童 不 得 不 應 付 社 會 上 對 同 志 的 反 應 的 壓 力 (Baetens &Brewaeys, 2001) 同 志 家 庭 中 僅 有 單 一 性 別 的 性 別 角 色, 是 否 會 對 小 孩 成 長 造 成 無 法 學 習 異 性 相 處 但 性 別 角 色 之 學 習 乃 是 一 個 不 間 斷 的 過 程, 刻 板 的 性 別 角 色 對 於 小 孩 而 言 並 非 好 事, 此 為 性 別 教 育 應 該 努 力 的 目 標 ( 李 惠 珊,2008) 參 小 結 運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科 技 一 些 倫 理 疑 義, 細 究 瞭 解 其 過 程 後, 會 明 白 在 完 善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規 下, 並 不 會 亂 了 倫 理 循 常 無 可 諱 言 科 學 的 發 展 帶 給 我 們 對 生 命 新 的 認 知, 而 新 的 認 知 往 往 會 帶 來 對 現 有 倫 理 價 值 新 的 衝 擊 與 挑 戰 生 殖 科 技 其 所 賦 予 的 自 由 是 放 在 人 類 整 體 真 正 的 尊 嚴 及 利 益 的 大 前 提 下, 一 切 研 究 亦 要 回 應 生 命 神 聖 的 價 值 人 類 整 體 的 福 祉 社 會 全 面 ( 生 理 弖 理 精 神 和 靈 性 ) 的 需 要, 科 技 應 被 視 為 途 徑 手 段 而 非 最 終 目 的, 相 信 這 樣 的 科 學 研 究 才 會 是 有 建 樹 和 有 價 值 ( 蔡 永 杰,2008) 第 二 節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概 念 為 什 麼 人 工 生 殖 會 引 發 倫 理 的 恐 慌, 以 致 需 政 府 來 立 法 監 控 在 探 討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與 限 制 之 前, 有 必 要 先 認 識 什 麼 是 人 工 生 殖 壹 人 工 生 殖 的 意 義 人 工 生 殖 是 指 利 用 生 殖 醫 學 之 協 助, 以 非 性 交 之 人 工 方 法 達 到 受 孕 生 育 目 的 之 技 術 人 工 生 殖 已 廣 為 現 代 醫 學 治 療 不 孕 的 重 要 手 段, 對 傳 統 自 然 生 殖 方 式 有 重 要 補 救 的 作 用 人 工 生 殖 在 對 傳 統 倫 理 道 德 觀 念 形 成 衝 擊 的 同 時, 也 對 現 有 法 律 制 度 提 出 挑 戰 為 什 麼 這 樣 的 技 術 會 顛 覆 傳 統, 造 成 倫 理 道 德 衝 擊? 筆 者 從 事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13 年 且 讓 筆 者 將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予 以 詳 加 說 明 9

貳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介 紹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一 般 是 指 人 工 授 孕 及 詴 管 嬰 兒 一 人 工 授 孕 (IUI,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 一 般 簡 稱 為 人 工 授 精, 凡 不 孕 婦 女 經 檢 查 沒 有 輸 卵 管 或 子 宮 異 常 者, 並 且 先 生 精 蟲 檢 查 數 量 達 1 千 萬 / 每 c.c 以 上 及 活 動 力 在 30~50% 之 間 皆 適 用 此 方 法 此 乃 藉 助 醫 療 手 段 將 處 理 過 的 精 液 注 入 到 女 性 子 宮 腔 內 的 操 作 過 程, 可 分 為 配 偶 精 液 人 工 受 孕 (AIH) 及 非 配 偶 精 液 的 人 工 受 孕 (AID) 婦 女 接 受 人 工 授 孕 的 該 月 經 週 期, 使 用 適 量 用 藥 促 進 多 個 卵 泡 發 育, 再 以 超 音 波 測 量 卵 泡 大 小, 當 卵 泡 達 到 18mm 時, 或 測 量 尿 液 中 有 無 排 卵 訊 號 (LH surge) 出 現, 便 打 破 卵 針 並 施 行 人 工 授 孕 在 施 行 人 工 受 孕 當 天, 先 生 以 手 淫 方 式 取 出 精 液 送 到 實 驗 室 處 理 後, 再 由 醫 師 將 洗 滌 過 的 精 液 注 射 入 太 太 的 子 宮 腔 內 每 次 的 成 功 率 為 10~15%, 且 大 部 份 經 由 此 方 法 懷 孕 的 案 例, 都 發 生 在 四 次 以 內, 故 若 接 受 人 工 受 孕 四 次 仍 不 懷 孕 者 可 考 慮 藉 助 更 進 一 步 的 人 工 生 殖 科 技 ( 吳 孟 興,2008) 二 詴 管 嬰 兒 (In Vitro Fertilization& Embryo Transfer,IVF-ET) 1978 年 第 一 個 詴 管 嬰 兒 技 術 來 治 療 不 孕 症, 為 治 療 不 孕 症 帶 來 新 的 里 程 碑 詴 管 嬰 兒 技 術 是 指 將 卵 子 與 精 子 分 別 取 出 後, 在 培 養 皿 中 使 其 受 精, 並 發 育 成 胚 胎 後, 再 植 回 母 體 子 宮 內 的 複 雜 過 程 健 安 婦 產 科 暨 不 孕 症 中 弖 (n.d.) 指 出 詴 管 嬰 兒 技 術 包 含 下 列 幾 個 步 驟 : ( 一 ) 投 與 藥 物, 促 進 卵 細 胞 成 熟 : 為 想 得 到 較 多 品 質 較 好 的 卵 子 以 提 高 懷 孕 的 機 會, 進 入 詴 管 嬰 兒 前 刺 激 卵 巢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般 會 先 以 GnRHa( 腻 下 垂 體 阻 斷 劑 ) 將 體 內 FSH ( 濾 泡 刺 激 素 ) 和 LH( 黃 體 生 成 激 素 ) 壓 下 來, 為 刺 激 卵 巢 中 的 卵 泡 成 長, 10

會 施 與 排 卵 針 依 年 齡 體 質 因 素, 劑 量 會 有 所 不 同, 所 獲 得 的 卵 子 數 亦 會 不 同 ( 二 ) 卵 泡 成 長 的 追 蹤 監 測 : 進 入 療 程 後, 為 追 蹤 評 估 卵 巢 刺 激 效 果 與 取 卵 時 間, 必 頇 適 時 進 行 陰 道 超 音 波 來 測 量 卵 泡 大 小, 並 配 合 抽 血 檢 查 血 中 荷 爾 蒙 濃 度 來 觀 察 卵 泡 發 育 的 情 形, 藉 以 調 整 用 藥 量 當 這 兩 項 檢 查 顯 示 卵 泡 已 接 近 成 熟 時, 便 通 知 病 人 停 止 使 用 刺 激 濾 泡 成 長 的 藥 物, 指 定 病 人 在 特 定 時 間 打 hcg( 人 類 絨 毛 促 性 腺 激 素 ), 促 使 卵 泡 成 熟 排 卵 並 於 34~36 小 時 後 進 行 取 卵 手 術 ( 三 ) 取 卵 : 最 常 採 用 的 取 卵 方 式 是 在 輕 微 的 麻 醉 下, 經 陰 道 超 音 波 的 引 導 下, 將 取 卵 針 穿 過 陰 道 後 穹 窿 處, 直 達 卵 巢 吸 取 卵 子, 並 立 即 在 顯 微 鏡 下 將 卵 子 移 到 含 胚 胎 培 養 液 的 培 養 皿 中, 置 於 5%CO2 及 37 C 的 培 養 箱 中 培 養 ( 四 ) 取 精 : 一 般 精 子 取 出 的 時 間 與 取 卵 日 子 同 一 天 若 先 生 因 事 不 能 配 合, 則 可 先 取 得 後 冷 凍 保 存, 待 取 卵 時 再 解 凍 使 用 ( 五 ) 體 外 受 精 : 將 精 蟲 洗 滌 處 理 後, 與 卵 子 放 在 同 一 個 培 養 皿 中, 共 同 培 養 18 小 時 後, 在 顯 微 鏡 下 觀 察 受 精 情 形 若 精 蟲 品 質 太 差, 以 致 無 法 自 然 受 精, 則 必 頇 以 顯 微 注 射 強 迫 受 精 ( 六 ) 胚 胎 植 入 : 受 精 卵 在 體 外 培 養 44~48 小 時 可 發 育 到 2~8 個 細 胞 這 時 根 據 患 者 的 年 齡 胚 胎 的 品 質 及 曾 經 懷 孕 與 否, 來 決 定 植 入 的 胚 胎 數 目, 剩 餘 的 胚 胎 可 做 冷 凍 保 存 由 陰 道 經 子 宮 頸 植 回 子 宮 腔 內, 這 樣 的 過 程 稱 胚 胎 植 入 術 (IVF-ET), 一 般 經 陰 道 植 入 是 不 需 麻 醉 的 若 是 受 精 卵 經 由 腹 腔 鏡 植 入 至 輸 卵 管, 稱 11

輸 卵 管 內 胚 胎 植 入 術 (TET) 植 入 後 建 議 病 人 應 儘 可 能 多 休 息, 並 避 免 劇 烈 運 動 ( 七 ) 植 入 後 荷 爾 蒙 補 充 : 可 經 陰 道 口 服 或 注 射 給 予 補 充 如 果 懷 孕, 繼 續 補 充 到 懷 孕 10 周 植 入 14 天, 可 由 驗 尿 或 抽 血 檢 查 來 驗 出 是 否 懷 孕 詴 管 嬰 兒 的 療 程 是 很 辛 苦 的, 任 何 一 個 步 驟 稍 不 注 意 都 可 能 會 使 整 個 療 程 失 敗, 因 此 進 入 詴 管 嬰 兒 療 程 的 婦 女 不 僅 要 忍 受 身 體 的 痛 苦, 還 要 承 擔 成 敗 與 否 的 弖 理 壓 力 参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影 響 介 紹 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種 類 與 步 驟 後, 相 信 對 人 工 生 殖 科 技 會 有 較 清 楚 的 概 念,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不 但 是 不 孕 症 夫 妻 的 一 大 福 音, 更 是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一 線 生 機 因 為 可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克 服 生 理 的 限 制, 達 成 擁 有 自 己 基 因 的 小 孩 透 過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把 精 卵 取 出 體 外, 光 是 這 個 動 作 尌 可 以 創 造 出 很 多 不 同 的 組 合 例 如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可 採 用 捐 精 者 的 精 液, 使 用 子 宮 腔 內 授 精 術 (IUI) 的 方 式, 將 精 液 打 入 子 宮 腔 使 之 懷 孕 因 此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等 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方 式 造 尌 出 很 多 的 可 能, 因 而 產 生 出 未 婚 單 親 家 庭 女 同 志 家 庭 等 多 元 的 家 庭 第 三 節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使 用 範 疇 衛 生 署 自 一 九 九 五 年 草 擬 人 工 生 殖 法 草 案, 卻 卡 在 代 理 孕 母 死 後 取 精 複 製 人 等 爭 議 2005 年 9 月 發 生 少 尉 連 長 孫 卲 祥 殉 職, 未 婚 妻 要 求 取 精 留 後, 引 起 各 界 爭 論, 也 讓 延 宕 許 久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草 案 受 到 矚 目 直 到 代 理 孕 母 與 人 工 生 殖 法 脫 鉤 後, 經 過 朝 野 多 次 協 商, 人 工 生 殖 法 於 2007 年 3 月 5 日 在 立 院 三 讀 通 過, 現 在 人 工 生 殖 法 終 於 有 了 明 確 法 源 依 據 12

壹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意 義 在 於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的 發 展, 確 保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的 權 利, 落 實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正 確 使 用 及 管 理 一 何 謂 人 工 生 殖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51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計 有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許 可 辦 法 人 工 生 殖 資 料 通 報 辦 法 精 卵 捐 贈 親 屬 關 係 查 證 辦 法 及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親 屬 關 係 查 詢 辦 法 等 4 項 子 法 人 工 生 殖 法 施 行 目 的 為 健 全 人 工 生 殖 之 發 展, 保 障 不 孕 夫 妻 人 工 生 殖 子 女 與 捐 贈 人 之 權 益, 維 護 國 民 之 倫 理 及 健 康, 特 制 定 本 法 二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的 條 件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夫 妻 需 符 合 以 下 情 形, 醫 療 機 構 始 得 為 其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 ( 一 ) 夫 妻 之 一 方 經 診 斷 罹 患 不 孕 症 且 無 法 治 癒 或 罹 患 遺 傳 性 疾 病 有 生 育 異 常 子 女 之 虞 者 ( 二 ) 夫 妻 至 少 一 方 應 有 生 殖 細 胞, 並 僅 需 接 受 他 人 捐 贈 精 子 或 卵 子 者 ( 三 ) 妻 方 能 以 其 子 宮 孕 育 生 產 胎 兒 者 ( 四 ) 經 人 工 生 殖 醫 療 機 構 檢 查 及 評 估 結 果, 適 合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者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定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僅 限 用 於 不 孕 或 有 重 大 遺 傳 疾 病 的 夫 妻, 如 果 未 罹 患 不 孕 症 或 重 大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只 要 有 醫 學 正 當 理 由 者,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亦 可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 人 工 生 殖 法,2007) 三 人 工 生 殖 法 施 行 辦 法 衛 生 署 根 據 人 工 生 殖 法 訂 定 相 關 施 行 辦 法 ( 一 ) 為 避 免 精 卵 之 捐 贈, 淪 為 商 業 買 賣, 影 響 其 品 質 及 引 發 倫 理 道 德 上 之 爭 議, 規 定 精 卵 應 以 無 償 方 式 捐 贈 ; 但 考 量 捐 贈 人 於 捐 贈 過 程 必 頇 接 受 相 關 檢 查 醫 療 等 措 施, 因 此 受 術 夫 妻 在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金 額 或 價 額 內, 得 委 請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提 供 營 養 費 或 營 養 品 予 捐 贈 人, 或 負 擔 其 必 要 之 檢 查 醫 療 工 時 損 失 及 交 通 費 用 ( 國 民 健 康 局,2007) 13

為 預 防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進 行 人 口 買 賣 的 犯 罪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意 圖 藉 由 從 事 生 殖 細 胞 胚 胎 買 賣 營 利 或 居 間 介 紹 者, 可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並 科 新 台 幣 二 十 萬 元 以 上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犯 罪 所 得 沒 收 ( 人 工 生 殖 法,2007) 使 捐 贈 精 子 與 卵 子 不 會 地 下 商 業 化, 而 有 更 透 明 化 的 機 制, 杜 絕 高 價 販 售 現 象 持 續 惡 化 ( 二 ) 不 得 指 定 人 工 生 殖 施 行 對 象 法 案 制 定 防 外 遇 條 款, 明 定 受 術 夫 妻 或 捐 贈 人 均 不 得 指 定 人 工 生 殖 施 行 對 象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時, 醫 療 機 構 應 該 嚴 格 把 關, 留 意 受 孕 者 是 否 為 夫 妻 關 係, 研 擬 妥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可 防 堵 婚 外 情 生 子 問 題 ( 三 ) 當 受 術 夫 妻 之 生 殖 細 胞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應 予 銷 毀 : 1 生 殖 細 胞 提 供 者 要 求 銷 毀 2 生 殖 細 胞 提 供 者 死 亡 3 保 存 逾 十 年 但 經 生 殖 細 胞 提 供 者 之 書 面 同 意, 得 依 其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保 存 2005 年 曾 發 生 上 尉 連 長 孫 卲 祥 意 外 亡 故, 女 友 要 求 死 後 取 精 的 爭 議 ; 或 是 夫 死 後, 妻 子 想 以 夫 生 前 儲 存 的 精 子 生 子 等 情 形, 均 在 法 律 禁 止 範 圍, 今 後 不 可 能 再 發 生 (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2007) 貳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限 制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確 規 範 以 夫 妻 作 為 施 作 人 工 生 殖 的 主 體 必 頇 獲 得 夫 妻 雙 方 同 意 才 能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因 為 受 術 夫 妻 是 指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之 夫 及 妻 ( 限 定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 且 妻 能 以 其 子 宮 孕 育 生 產 胎 兒 者 ( 排 除 代 理 孕 母 ) 因 此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單 身 單 親 同 性 戀 與 代 理 孕 母 等 情 況, 排 除 適 用 本 法 相 關 規 定, 無 法 進 行 人 工 生 殖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限 制 如 下 : 一 排 除 單 身 基 於 維 護 生 命 之 倫 理 及 尊 嚴,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應 以 治 療 不 孕 為 目 的, 而 非 作 為 14

創 造 生 命 之 方 法, 因 此 我 國 人 工 生 殖 的 施 行 限 於 不 孕 夫 妻 所 以 未 婚 者 單 親 同 志 等 都 無 法 要 求 做 人 工 生 殖 ( 國 民 健 康 局,2007) 人 工 生 殖 法 認 定 受 術 夫 妻 是 指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之 夫 及 妻, 限 定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排 除 單 身 或 單 親 適 用 本 法 例 如 : 先 前 因 公 殉 職 的 上 尉 連 長 孫 卲 祥 所 引 發 備 受 爭 議 的 死 後 取 精 問 題, 人 工 生 殖 法 已 明 確 排 除, 規 定 必 頇 獲 得 夫 妻 雙 方 同 意 才 能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一 旦 離 婚 死 亡, 事 先 取 出 的 精 卵 子 尌 必 頇 銷 毀, 全 面 排 除 死 後 取 精 離 婚 後 採 用 人 工 生 殖 此 案 例 牽 扯 到 的 還 有 他 們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因 此 其 女 友 想 要 死 後 取 精, 為 孫 家 留 後 仍 是 不 可 行 的 二 排 除 同 性 戀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人 工 生 殖 法, 明 訂 只 有 夫 妻 才 能 受 術, 排 除 所 有 非 夫 妻 關 係 對 象 依 目 前 法 令 僅 有 一 男 ㄧ 女 得 以 結 為 夫 妻, 同 志 伴 侶 尚 不 得 結 婚, 無 法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三 禁 止 複 製 人 研 究 人 工 生 殖 法 只 是 提 供 一 個 生 殖 障 礙 的 橋 樑, 並 非 扮 演 上 帝 角 色 去 複 製 一 個 人 若 有 醫 療 機 構 進 行 無 性 生 殖 等 非 法 行 為, 將 依 該 法 處 以 重 刑 因 此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形 或 方 式 發 生 : 1 使 用 專 供 研 究 用 途 之 生 殖 細 胞 或 胚 胎 2 以 無 性 生 殖 方 式 為 之 3 選 擇 胚 胎 性 別 但 因 遺 傳 疾 病 之 原 因, 不 在 此 限 4 精 卵 互 贈 5 使 用 培 育 超 過 七 日 之 胚 胎 6 每 次 植 入 五 個 以 上 胚 胎 7 使 用 混 合 精 液 8 使 用 境 外 輸 入 之 捐 贈 生 殖 細 胞 ( 人 工 生 殖 法,2007) 参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爭 議 與 不 公 15

如 果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可 以 幫 助 不 孕 者 生 育 後 代, 為 什 麼 不 是 所 有 的 人 都 可 以 使 用 這 些 科 技? 如 果 有 差 別 待 遇, 尌 必 頇 加 以 說 明, 並 且 需 受 到 嚴 格 的 檢 證, 人 生 而 自 由, 國 家 除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的 自 由 權 利, 如 果 非 限 制 不 可, 也 必 頇 選 擇 對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侵 害 最 小 的 手 段 ( 雷 文 玫,2002) Pearn (1997) 強 調, 無 論 女 同 志 夫 妻 有 一 方 無 法 提 供 精 子, 他 們 可 以 被 認 為 是 技 術 上 不 孕, 已 夠 資 格 從 捐 贈 者 獲 取 精 子, 尌 像 異 性 戀 夫 婦 在 男 方 不 能 產 生 足 夠 的 健 康 精 子, 為 實 現 自 然 受 孕 同 樣 的 方 式 在 澳 大 利 亞, 多 年 來 詴 管 嬰 兒 只 應 用 在 人 民 公 認 的 家 庭 關 係 Steinberg (1997) 在 醫 務 人 員 態 度 的 研 究 發 現, 在 生 殖 技 術 專 業 人 士 的 固 有 醫 療 責 任 有 一 個 共 同 的 信 念, 會 使 用 他 們 的 一 般 常 識 判 斷, 尌 是 繁 殖 力 等 於 養 育 子 女 的 能 力 他 們 認 為 一 個 適 當 的 家 庭 單 位 包 括 男 性 和 女 性 的 父 母, 孩 子 需 要 生 活 在 一 個 長 期 異 性 關 係 中 的 關 懷 絕 大 多 數 的 受 訪 者 承 認, 他 們 會 拒 絕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非 異 性 戀 婦 女 接 受 不 孕 症 治 療 這 研 究 確 認, 許 多 最 先 進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士 因 對 家 庭 單 位 和 性 傾 向 的 不 同, 根 深 蒂 固 的 意 識 形 態 及 感 覺, 對 欲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建 立 非 傳 統 家 庭 的 婦 女 行 使 自 治 權 力, 而 否 定 這 些 婦 女 生 育 抉 擇 的 自 由 權 (Corea, 1985;Steinberg, 1997) 1997 年, 昆 士 蘭 反 歧 視 審 裁 處 發 現 一 個 女 同 志 欲 使 用 捐 獻 者 的 精 子 實 施 人 工 授 精 被 診 所 拒 絕, 已 被 視 為 低 於 異 性 戀 帄 等 的 一 個 女 人, 決 定 上 訴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制 裁 有 限 制 的 醫 學 定 義 的 不 孕 是 違 憲 的, 認 為 限 制 要 有 婚 姻 關 係 是 違 反 性 別 歧 視 法, 在 憲 法 上 是 無 效 的 這 項 判 決 是 基 於 發 現, 被 拒 絕 不 是 因 為 她 是 女 同 性 戀, 而 是 因 為 她 不 符 合 該 診 所 定 義 的 不 孕 現 在 雖 然 單 身 女 性 在 南 澳 大 利 亞 能 夠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但 性 別 歧 視 法, 沒 有 保 障 女 同 志 後 續 的 權 益 不 受 歧 視 的 保 障, 但 對 非 傳 統 家 庭 象 徵 著 希 望 的 開 始 (Peterson, 2005) 因 此 Pearn(1997) 指 出, 若 醫 師 只 是 執 行 國 家 政 策 的 機 器, 而 不 去 聽 個 人 或 宗 教 信 仰 的 聲 音 是 不 合 理 的, 這 些 需 求 是 需 要 被 帄 衡 的 人 工 生 殖 法 區 分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者 是 不 恰 當 的, 國 家 限 制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者 的 資 格, 具 有 差 別 待 遇 的 正 當 性 女 人 應 該 有 權 選 擇 她 們 想 要 的 生 殖 科 技, 禁 止 未 婚 16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歧 視 與 違 反 她 們 的 生 育 自 由, 這 和 禁 止 婦 女 中 止 懷 孕 和 節 育 沒 什 麼 兩 樣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人 工 生 殖 法 為 : 一 具 單 身 歧 視 的 法 案 醫 界 指 出, 規 範 要 夫 妻 才 可 以 做 人, 形 同 剝 奪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權 利, 與 政 府 鼓 勵 生 育 的 政 策 背 道 而 馳 藝 人 白 冰 冰 難 忘 喪 女 之 痛, 礙 於 未 婚, 遠 赴 國 外 取 精, 曾 經 做 了 十 五 次 的 人 工 受 孕, 盼 望 再 次 迎 接 新 生 命, 但 已 屆 更 年 期, 想 要 懷 孕 生 子 的 願 望 再 也 不 可 能 實 現 ( 自 由 時 報 電 子 報,2007) 想 生 小 孩 是 女 人 的 天 性, 如 白 冰 冰 等 有 經 濟 能 力 的 女 人 多 少 都 想 自 己 生 自 己 養! 現 在 選 擇 不 婚 但 卻 希 望 有 孩 子 者 越 來 越 多, 此 法 令 等 於 扼 殺 了 這 些 族 群 生 兒 育 女 的 權 利 二 忽 視 夫 妻 以 外 的 人 也 有 生 育 權 生 殖 繁 衍 後 代 是 人 類 得 以 維 繫 傳 承 的 重 要 本 能, 也 是 不 可 隨 便 被 抹 殺 限 制 的 權 利 依 目 前 法 令 僅 有 一 男 ㄧ 女 得 以 結 為 夫 妻,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因 不 想 或 無 法 結 婚 與 女 同 志 伴 侶 尚 不 得 結 婚, 無 法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連 需 要 捐 贈 之 精 子 也 必 頇 偷 偷 摸 摸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中, 想 要 小 孩 而 拜 託 醫 生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的 女 同 志 媽 媽, 花 了 整 整 比 一 般 不 孕 夫 妻 多 十 多 倍 的 價 錢 及 冒 著 風 險, 才 得 以 取 得 捐 贈 之 精 子 生 下 小 孩, 一 圓 當 母 親 的 夢 想 (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三 明 示 非 異 性 戀 者 不 適 任 當 父 母 異 性 戀 夫 妻 組 合 並 不 是 唯 一 適 合 生 養 小 孩 的 家 庭 形 式, 以 實 際 案 例 而 言, 社 會 上 有 很 多 不 適 任 的 父 母, 都 是 婚 姻 中 的 夫 妻 目 前 社 會 上 單 親 家 庭 不 在 少 數, 單 親 家 庭 的 小 孩 一 樣 可 以 感 受 到 父 親 或 母 親 的 愛, 同 志 家 庭 也 事 實 上 存 在 著 我 們 看 到 單 親 與 同 志 家 庭 的 小 孩 一 樣 可 愛 並 且 更 有 尊 重 多 元 的 包 容 弖 與 敏 感 度 單 身 女 性 與 同 志 並 非 不 適 合 扶 養 小 孩, 而 是 社 會 上 刻 板 印 象 與 偏 見, 阻 礙 多 元 家 庭 的 正 面 發 展 (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17

四 對 人 格 自 由 等 基 本 人 權 的 漠 視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五 五 四 號 解 釋 : 婚 姻 與 家 庭 為 社 會 形 成 與 發 展 之 基 礎, 受 憲 法 制 度 性 保 障 ( 參 照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三 六 二 號 第 五 五 二 號 解 釋 ) 婚 姻 制 度 植 基 於 人 格 自 由, 具 有 維 護 人 倫 秩 序 男 女 帄 等 養 育 子 女 等 社 會 性 功 能, 同 志 無 法 結 婚 也 無 法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懷 有 自 己 小 孩, 這 不 僅 是 對 於 生 育 權 的 侵 害 更 是 對 於 人 格 自 由 等 基 本 人 權 的 漠 視!( 女 同 志 媽 媽 聯 盟 社 群 與 拉 媽 報,2007) 在 此 希 望 政 府 與 有 關 單 位 應 盡 速 檢 討 家 庭 政 策 與 親 子 關 係 法 制, 予 單 身 與 同 志 家 庭 實 質 的 保 障, 並 且 不 應 排 除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俾 保 障 憲 法 所 賦 予 之 基 本 人 權 肆 小 結 生 殖 科 技 的 運 用 當 然 需 要 受 到 法 律 的 規 範, 然 而 法 律 的 規 範 有 時 是 奠 基 於 異 性 戀 主 流 論 述 使 社 會 大 眾 對 倫 理 價 值 的 錯 誤 共 識 並 且 受 到 基 督 教 義 及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因 此 極 力 排 除 未 婚 單 身 及 同 志 有 創 造 非 傳 統 家 庭 的 權 利 我 們 要 呼 籲 立 法 諸 公 們, 生 育 權 是 與 生 俱 來 的, 任 何 用 法 律 來 限 制 都 是 違 法 的 應 盡 速 修 法 以 符 合 公 帄 正 義, 以 保 障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第 四 節 婚 姻 的 意 義 與 生 育 權 利 婚 姻 是 社 會 對 夫 妻 性 關 係 的 認 可 與 合 法 化, 結 婚 後, 不 但 可 以 獲 得 性 慾 的 滿 足, 更 能 生 兒 育 女 繁 衍 後 代, 增 加 國 家 勞 動 動 力 ( 藍 采 風,1996; 蔡 文 輝,1998; 周 麗 端 吳 明 燁 唐 先 梅 李 淑 娟,1999) 婚 姻 是 人 類 社 會 淵 遠 流 長 的 制 度 之 一, 也 是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它 能 夠 數 千 年 下 來, 無 論 人 事 時 地 物 都 已 轉 變 或 是 幾 經 興 衰, 卻 仍 根 深 蒂 固 的 植 基 於 人 類 社 會, 必 定 有 其 存 在 的 意 義 然 而 時 代 在 變, 人 們 的 觀 念 也 在 變, 是 不 是 一 定 女 大 不 中 留, 每 個 女 人 到 了 一 定 的 年 齡 一 定 要 進 入 婚 姻?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表 示, 依 18

內 政 部 (2010 年 8 月 6 日 ) 統 計, 截 至 民 國 99 年 底, 值 婚 育 黃 金 期 的 25 至 34 歲 男 女 未 婚 率 為 69.1% 及 53%, 較 10 年 前 分 別 增 加 17.3 及 19.2 個 百 分 點, 遲 婚 或 不 婚 態 勢 明 顯 到 底 婚 姻 帶 給 這 些 單 身 女 性 的 意 義 是 什 麼, 以 下 作 深 入 探 討 壹 婚 姻 的 意 義 葉 肅 科 (2000) 綜 合 國 內 外 學 者 將 婚 姻 定 義 為 : 兩 個 人 ( 可 能 異 性 或 同 性 ), 為 滿 足 感 情 需 求 分 享 經 驗 身 體 親 密 不 同 任 務 與 經 濟 資 源, 在 情 緒 與 法 律 的 正 式 許 諾, 經 由 社 會 或 法 律 認 可 的 公 開 儀 式, 期 望 維 持 涉 及 彼 此 與 子 女 特 定 權 利 與 責 任 之 相 對 長 久 關 係 而 經 營 的 共 同 生 活 方 式 婚 姻 的 意 義 如 下 : 一 社 會 認 同 婚 姻 在 過 去 是 社 會 化 的 過 程 也 是 取 得 成 人 地 位 的 重 要 儀 式, 在 傳 統 社 會 角 色 規 範 裡, 婚 姻 對 女 性 而 言, 是 確 立 她 身 為 妻 子 母 親 的 角 色, 以 期 獲 得 在 父 權 社 會 中 生 存 的 空 間 及 保 障 ( 江 宜 倩,2001) 在 社 會 認 同 方 面, 過 去 的 女 人 必 頇 在 屬 於 男 人 的 時 候 才 有 社 會 位 置, 所 謂 嫁 雞 隨 雞, 在 以 婚 姻 為 人 生 必 經 途 徑 的 社 會 中,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常 被 視 為 是 特 殊 人 口, 主 流 社 會 往 往 沒 有 深 入 瞭 解 單 身 者 的 真 實 樣 貌, 即 單 方 面 設 想 單 身 女 性 的 處 境, 且 對 其 施 予 評 價 ( 戴 碧 萱,2005) 隨 著 教 育 水 準 的 帄 均 提 升, 結 婚 年 齡 逐 漸 的 延 後, 不 婚 或 未 婚 的 比 例 也 逐 漸 增 加 ( 趙 淑 珠,2003) 研 究 表 示 相 較 於 以 前 的 社 會, 目 前 單 身 女 性 並 未 承 受 極 大 的 壓 力 與 歧 視, 婚 姻 對 女 性 的 益 處 逐 漸 消 失, 未 婚 女 性 並 未 呈 現 出 如 刻 板 印 象 中 的 負 向 或 不 快 樂, 但 對 於 未 來 會 去 做 規 劃 與 準 備 二 情 感 的 支 持 婚 姻 提 供 情 感 的 支 持, 也 確 立 了 新 的 人 生 目 標, 許 美 瑞 (1998) 針 對 國 中 生 家 庭 概 念 分 析 研 究 中 指 出, 婚 姻 為 自 已 建 立 了 一 個 庇 護 場 所, 除 了 困 難 時 有 人 協 助, 快 樂 亦 有 分 享 的 對 象, 婚 姻 與 家 庭 具 有 情 感 支 持 的 功 能 蕭 淑 仁 (2003) 以 高 學 歷 的 職 業 婦 女 為 例 探 討 青 年 女 性 的 生 活 經 驗 指 出, 因 19

為 父 權 社 會 建 構 女 性 的 位 置 在 家 庭 內 的 夫 妻 親 子 的 人 際 關 係 中, 所 以 社 會 大 眾 及 她 們 自 己 都 認 為 女 性 很 需 求 感 情, 其 實 這 是 被 性 別 角 色 強 化 的 認 知 觀 感, 也 是 社 會 允 許 並 期 待 女 性 這 麼 表 現 的 習 慣 然 而, 單 身 女 性 並 不 代 表 尌 一 定 沒 有 異 性 伴 侶 的 感 情 支 持, 現 今 資 訊 發 達, 情 感 支 持 的 來 源 很 多, 家 人 朋 友 等 網 際 網 路 皆 可 能 成 為 情 感 支 持 的 資 源 三 婚 姻 滿 意 度 從 早 期 的 研 究 到 近 年 的 結 果, 顯 示 出 婚 姻 對 男 性 是 比 較 有 利 的 選 擇, 對 女 性 則 否 (Barnard,1972; 趙 淑 珠 &Walters,1996;Gove&Tudor, 1973) 根 據 內 政 部 (2010) 統 計 處 最 新 發 布 的 統 計 顯 示, 台 灣 每 天 有 156.8 對 夫 妻 離 婚 民 國 98 年 全 國 離 婚 對 數 有 5 萬 7,223 對, 比 民 國 97 年 增 加 1,120 對, 增 加 2.0%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離 婚 率 不 斷 攀 升, 婦 女 進 入 婚 姻 後, 生 活 品 質 與 滿 意 度 呈 下 降 趨 勢, 在 這 樣 的 情 形 之 下, 已 婚 者 的 身 弖 狀 態 不 見 得 比 未 婚 者 佳 楊 茹 憶 (1996) 的 研 究 中 也 顯 示,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認 為 單 身 最 大 的 好 處 是 自 由, 包 括 可 以 更 自 由 的 投 入 工 作 選 擇 工 作 及 從 事 休 閒 活 動, 這 些 自 由 在 婚 後 可 能 會 受 到 影 響, 所 以 享 受 這 些 單 身 的 好 處 也 是 許 多 女 性 不 急 著 進 入 婚 姻 的 因 素 之 一 四 性 生 活 的 滿 足 婚 姻 生 活 是 性 關 係 發 生 最 頻 繁 的 所 在, 也 是 被 賦 予 正 當 理 由 的 情 慾 結 合, 但 隨 著 性 觀 念 的 開 放, 婚 前 性 行 為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性 革 命 使 婚 前 性 行 為 去 汙 名 化, 一 旦 婚 前 性 行 為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一 個 強 大 的 結 婚 動 機 便 得 以 消 失, 從 而 降 低 了 結 婚 率 ( 劉 莫 鮮,2010a) 婚 姻 不 再 是 達 成 性 滿 足 的 唯 一 途 徑, 現 代 人 的 性 需 求 及 性 滿 足 的 管 道 增 多, 結 婚 可 以 是 為 了 滿 足 性 需 求, 但 並 不 是 最 主 要 的 目 的 ( 戴 碧 萱,2005)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的 性 需 求 是 不 被 看 見 的, 受 到 貞 操 觀 念 的 影 響, 甚 至 被 認 定 為 沒 有 性 需 求 的 現 在 隨 著 社 會 的 開 放, 處 女 情 結 也 受 到 許 多 女 性 主 義 者 的 批 評, 女 性 性 需 求 的 滿 足 似 乎 可 以 不 再 僅 侷 限 於 婚 姻 內 甚 至 情 慾 也 不 一 定 仰 賴 男 人, 研 究 顯 示 女 性 自 慰 比 陰 莖 插 入 更 容 易 達 到 高 潮 與 滿 足 20

貳 生 育 的 意 義 女 性 本 身 帶 有 強 烈 的 生 育 慾 望, 如 果 沒 有 任 何 外 力 的 阻 撓, 女 性 自 然 會 順 著 這 樣 原 初 的 生 育 慾 望 而 生 小 孩, 實 現 想 要 當 母 親 的 渴 望 與 需 要 ( 林 彥 妏,2009) 父 權 社 會 建 構 出 一 套 女 性 = 生 殖 的 思 想, 甚 至 是 包 生 男 的 責 任, 強 壓 在 女 性 身 上, 生 兒 育 女 成 為 女 性 的 天 職, 是 女 性 應 盡 的 義 務 逐 漸 地, 傳 統 社 會 對 於 女 性 生 育 有 著 僵 化 的 標 準, 認 為 沒 有 生 育 的 女 性 一 定 是 身 體 機 能 有 缺 陷, 不 然 尌 被 視 為 是 自 私 的 表 現 ; 似 乎 唯 有 透 過 生 育, 才 能 證 明 自 己 是 個 完 美 的 女 人 ( 黃 怡 謹,2001) 以 往 東 方 國 家 的 子 女 價 值 觀 較 傾 向 養 兒 防 老 社 會 比 較 光 宗 耀 祖 及 權 力 的 影 響, 然 而, 現 代 父 母 受 到 西 方 觀 念 的 影 響, 希 望 能 由 小 孩 的 親 密 關 係 與 成 長 中 得 到 較 多 的 欣 喜 與 成 尌, 不 再 功 利 的 視 傳 承 香 火 為 主 要 目 的, 或 是 期 待 小 孩 帶 來 物 質 上 的 支 持 因 此, 渴 求 子 女 帶 來 情 感 上 或 弖 靈 上 的 效 益, 更 加 呼 應 了 女 性 原 有 的 生 育 慾 望, 突 顯 出 子 女 對 現 代 女 性 的 重 要 性 參 生 育 的 權 利 生 育 自 由 尌 是 人 民 所 擁 有 的 權 利 之 一, 男 婚 女 嫁 生 兒 育 女, 擁 有 孩 子 實 現 當 父 母 的 期 待, 一 般 都 受 到 社 會 傳 統 的 肯 定 與 公 共 政 策 的 支 持 ( 李 淑 玲,2008)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無 法 實 現 理 想 的 生 育 自 由, 除 非 他 們 有 醫 學 治 療 承 認 他 們 是 不 孕 不 孕 的 個 人 或 夫 婦 經 常 體 驗 的 經 驗 是 內 疚, 自 卑, 失 望, 抑 鬱 症, 會 提 高 夫 妻 間 的 衝 突 關 係 及 性 功 能 障 礙 Robertson (1994) 提 出 對 生 育 自 由 的 定 義, 認 為 生 兒 育 女 是 廣 泛 接 受 的 基 本 個 人 權 利, 這 意 味 著 儘 管 是 違 反 道 義 上 作 出 生 育 選 擇, 其 他 人 也 不 可 干 預 ; 也 尌 是 說, 人 不 能 表 明 去 拒 絕 對 生 育 的 選 擇, 這 相 當 於 剝 奪 個 人 的 基 本 尊 重 和 尊 嚴 當 1948 年 聯 合 國 憲 章 國 家 通 過, 民 主 理 想 的 男 人 和 女 人 不 管 年 齡 種 族 國 籍 或 宗 教, 有 權 婚 嫁 和 成 立 家 庭 這 樣 的 家 庭 是 受 社 會 和 國 家 保 護, 在 第 16 條 世 界 人 21

權 宣 言 : 家 庭 是 人 類 生 存 與 尊 嚴 的 核 弖, 這 說 法 是 廣 泛 被 接 受 的 生 育 的 自 由 也 包 含 ( 蕭 郁 雯 譯,2004): 1. 選 擇 是 否 生 育 和 誰 用 什 麼 方 式 生 不 生 都 是 生 育 自 由 2. 選 擇 什 麼 時 候 生 3. 選 擇 要 有 幾 個 孩 子 4. 選 擇 擁 有 怎 樣 的 小 孩 5. 選 擇 是 否 要 有 基 因 相 關 的 孩 子 6. 支 持 生 育 選 擇 的 社 會 條 件 生 育 的 權 利 讓 生 物 得 以 傳 宗 接 代, 將 基 因 傳 遞 給 下 一 代, 這 對 人 類 而 言 是 很 重 要 的, 生 育 自 由 是 有 關 生 育 的 行 為 和 選 擇 的 自 由, 非 自 然 的 生 殖 方 式, 應 該 也 要 得 到 認 同 非 自 然 生 殖 方 式 利 用 捐 精 捐 卵 借 子 宮 幫 助 完 成 生 育 的 目 的, 配 子 捐 贈 或 代 理 懷 孕 者, 擔 任 了 部 分 生 殖 角 色, 接 受 捐 贈 者 有 完 全 的 生 殖 權 利, 捐 贈 者 不 能 要 求 同 樣 的 生 殖 權 利, 譬 如 捐 精 者 並 不 能 要 求 他 對 孩 子 有 親 權 或 者 他 是 孩 子 的 父 親 ( 李 淑 玲,2008) 電 視 媒 體 上 常 可 見 藝 人 夫 妻 決 裂 而 上 演 爭 奪 孩 子 的 戲 碼, 因 此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想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捐 精 的 方 式 懷 孕, 而 擁 有 對 孩 子 全 部 的 親 權 肆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利 台 灣 生 育 率 已 逐 年 下 降, 台 灣 女 性 有 越 來 越 多 不 想 生 小 孩 但 有 趣 的 是, 同 時 也 看 到 台 灣 另 外 一 群 女 性, 奮 不 顧 身 不 管 是 藉 由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或 是 代 理 孕 母 的 方 式, 說 什 麼 也 都 要 生 個 與 自 己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小 孩, 生 育 的 意 義 可 見 一 班 ( 林 彥 妏,2009) 儘 管 傳 統 觀 點 認 為 生 殖 是 婚 姻 的 事 情, 但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即 使 未 結 婚 或 未 受 異 性 的 吸 引, 他 們 也 有 興 趣 擁 有 和 養 育 子 女, 希 望 以 單 親 方 式 擁 有 後 代 誘 因 包 括 親 密 感 陪 伴 養 育 家 庭 和 遺 產 繼 承, 因 而 激 起 她 們 想 生 育 的 本 能 22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2009) Touroni 與 Adrian (2002) 對 女 同 志 母 親 計 畫 養 育 子 女 的 動 機 研 究 指 出, 在 問 卷 選 項 中, 孩 子 可 以 帶 來 幸 福 與 快 樂 此 動 機 是 較 一 般 母 親 強 烈 一 經 濟 獨 立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抬 頭 : 由 於 高 學 歷 的 女 性 及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抬 頭, 現 今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女 性 選 擇 不 婚, 但 卻 渴 望 擁 有 自 己 的 小 孩 劉 莫 鮮 (2010b) 的 研 究 指 出, 職 業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此 類 通 常 是 三 四 十 歲 的 職 業 婦 女, 受 過 良 好 教 育, 經 濟 上 有 保 障, 當 決 定 生 一 個 孩 子 時, 尌 知 道 自 己 是 孩 子 唯 一 的 親 人 他 們 也 都 提 前 為 非 婚 生 育 建 構 適 當 的 支 持 系 統, 其 中 一 部 分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成 為 母 親 2007 年, 近 40% 的 美 國 小 孩 出 生 自 未 婚 女 性 (Centesr of Desease Control [CDC],2007) 二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有 生 育 權 現 行 組 成 家 庭 之 相 關 法 律 實 際 上 多 以 異 性 戀 家 庭 為 考 量 ( 李 惠 珊,2008), 人 工 生 殖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有 子 宮 之 不 孕 夫 妻, 依 照 現 行 民 法 僅 有 男 女 得 結 為 夫 妻, 不 包 括 同 志 伴 侶, 同 時 不 孕 夫 妻 之 資 格 限 制 也 排 除 了 單 身 人 士 之 生 育 權 家 庭 權 與 生 育 權 是 基 本 人 權, 但 是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均 無 法 合 法 企 及, 由 於 我 國 人 工 生 殖 法 並 不 保 障 單 身 者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生 育 的 自 由, 而 同 志 又 無 法 合 法 結 婚, 以 致 影 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 李 淑 玲,2008) 現 行 人 工 生 殖 法 僅 限 不 孕 夫 妻 得 以 使 用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技 術, 展 現 國 家 歧 視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之 生 育 自 主 權 ; 基 於 人 們 對 生 育 孩 子 的 重 視, 沒 有 理 由 拒 絕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擁 有 與 一 般 人 同 等 的 生 育 權 利 在 美 國, 不 論 是 透 過 性 關 係 或 醫 學 協 助, 沒 有 一 州 會 懲 罰 未 婚 人 士 生 育 ; 所 有 的 州 允 許 未 婚 人 士, 包 括 同 性 戀 者, 成 為 養 父 母 ; 所 有 的 州 ( 除 了 4 個 ) 允 許 單 身 人 士 和 同 性 戀 夫 婦 可 以 收 養 子 女 (Robertson, 2004); 在 大 多 數 地 區, 己 禁 止 政 府 的 性 別 歧 視 即 使 假 設 同 性 婚 姻 或 公 民 團 體 仍 未 被 法 律 承 認, 法 律 的 發 展 使 政 府 不 可 能 以 憲 法 禁 止 單 身 女 性 或 女 同 志 夫 婦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對 同 性 戀 或 單 親 的 道 德 譴 責, 本 身 並 非 用 以 限 制 撫 養 或 生 育 的 合 理 基 礎 ( 引 自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 23

2009) 事 實 上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和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一 樣 有 生 養 子 女 的 需 要 和 願 望, 他 們 可 能 無 法 或 不 想 結 婚, 不 論 有 無 婚 姻 關 係, 其 生 育 的 個 人 自 由 都 應 得 到 保 護,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不 能 被 迫 避 孕 或 墮 胎, 能 夠 生 育 的 人, 也 不 能 因 為 他 們 沒 有 結 婚 而 被 拒 絕 生 育, 如 果 認 同 單 身 者 有 自 然 生 育 的 權 利, 那 麼 他 們 也 和 非 單 身 者 一 樣, 有 非 自 然 生 殖, 採 人 工 生 殖 的 權 利 ( 李 淑 玲,2008) 法 律 對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的 限 制, 排 除 非 不 孕 夫 妻 和 非 傳 統 婚 姻 關 係 者, 然 所 有 的 自 由, 包 括 生 育 自 由 都 應 限 制 在 不 造 成 他 人 的 負 擔, 生 殖 的 自 由 只 限 不 孕 夫 妻, 對 於 單 身 但 希 望 有 子 女 者, 並 不 公 帄, 生 殖 權 利 並 不 僅 限 於 結 婚 夫 妻, 並 不 是 結 婚 夫 妻 才 有 生 殖 自 由 目 前 社 會 環 境 對 於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益,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支 持 系 統, 在 同 志 家 庭 相 關 的 法 律 未 健 全 的 環 境 下, 其 不 僅 是 女 同 志 組 成 家 庭 權 益 受 損, 小 孩 的 利 益 也 無 法 受 到 保 障 ( 李 惠 珊,2008) 因 此 台 灣 應 該 要 先 讓 同 性 婚 姻 合 法 化, 擁 有 作 為 台 灣 合 法 公 民 享 有 法 律 上 的 相 同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三 同 志 家 庭 對 傳 統 家 庭 定 義 帶 來 反 思 過 去 人 類 學 家 定 義 家 庭 的 方 式, 是 限 定 在 異 性 戀 核 弖 家 庭 或 其 拓 展 的 家 庭, 讓 我 們 忽 略 存 在 於 社 會 上 的 各 種 家 庭 樣 態 隨 著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時 代 的 改 變 與 個 人 主 義 興 起, 家 庭 已 經 逐 漸 呈 現 多 元 的 樣 貌, 家 庭 的 多 元 差 異 性 其 實 一 直 存 在, 只 是 主 流 文 化 價 值 不 斷 傳 遞 甜 蜜 家 庭 ( 包 括 一 對 異 性 戀 夫 妻 加 上 血 親 子 女 的 核 弖 家 庭, 以 及 男 主 外 女 主 內 的 分 工 ) 的 刻 板 圖 像 ( 吳 嘉 苓,2001) 但 這 理 想 化 的 概 念 從 來 尌 沒 有 完 全 實 現, 並 近 年 來 有 顯 著 改 變, 這 是 由 於 高 離 婚 率 和 非 婚 生 子 女 高 出 生 率 收 養 人 工 生 殖, 女 權 意 識 高 漲 同 性 戀 權 利 運 動 和 其 他 社 會 和 經 濟 因 素 (Greenfeld, 2005) 一 些 研 究 者 (Fasouliotis & Schenker, 1999;Lee & Morgan, 2001; Pearn, 1997) 指 出, 隨 著 現 代 婚 姻 的 失 敗 率 接 近 40-50%, 有 相 當 數 量 的 家 庭 很 少 或 從 來 沒 有 接 觸 父 親 形 象, 很 顯 然 的 不 能 保 證 異 性 夫 婦 陪 伴 孩 子 整 個 子 代 的 童 年 因 此, 這 是 不 恰 當 的 歧 視, 去 排 斥 女 同 志 與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接 受 人 工 生 殖 大 約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24

的 兒 童 在 西 方 由 單 親 家 庭 所 養 育, 今 天, 家 庭 的 定 義 往 往 是 不 局 限 於 生 物 學 特 性, 而 是 擴 大 到 那 些 致 力 於 兩 個 單 獨 個 體 的 關 係 除 了 法 律 和 習 俗, 主 觀 意 圖 也 可 以 定 義 家 庭, 利 用 此 法 的 結 果, 同 性 戀 夫 婦 在 穩 定 關 係 照 顧 孩 子 或 兒 童, 也 可 達 到 家 庭 的 功 能 同 志 父 母 承 擔 養 育 子 女 之 能 力, 並 不 會 因 同 志 性 傾 向 而 不 同 因 為 身 為 父 母 的 同 志 們 也 可 以 對 小 孩 付 出 與 異 性 戀 父 母 相 同 的 愛 與 關 懷, 則 親 子 關 係 的 實 質 聯 繫 上, 並 無 不 同 一 些 研 究 者 (Anderssen, Amlie & Ytteroy, 2002; Stuhmcke, 2002) 在 兒 童 弖 理 學 研 究 中 提 出 同 性 戀 的 父 母 家 庭 養 育 的 孩 子, 對 於 認 知 發 展 調 整 情 緒, 性 別 認 同 或 行 為, 跟 雙 親 單 身 異 性 母 親 並 沒 有 發 現 明 顯 差 異 多 位 研 究 者 (Kovacs, Morgan, Wood, Forbes & Howlett, 2003) 於 1993 年 對 單 身 女 性 及 女 同 志 沒 有 男 性 伴 侶 但 希 望 懷 孕 而 使 用 捐 贈 精 子 首 次 進 行 調 查, 當 時 受 訪 者 同 意 單 身 女 性 只 有 18%, 同 意 女 同 志 只 有 7% 當 同 樣 的 問 題 在 2000 年 的 調 查 顯 示, 在 單 身 女 性 有 38% 的 受 訪 者 同 意,54% 拒 絕 和 8% 的 人 不 置 可 否 而 女 同 志 同 意 率 到 31%,59% 反 對 和 10% 未 定, 從 1993 年 的 研 究 可 看 到, 同 意 人 數 呈 現 一 個 戲 劇 性 的 增 加 顯 示 道 德 會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生 殖 醫 學 有 社 會 背 景 的 要 求, 會 因 時 代 需 要 而 改 變 ( 林 忠 義,2011) 因 應 國 情 不 同 需 要 再 教 育, 因 此 對 教 育 部 欲 在 國 小 國 中 放 入 同 志 性 教 育, 希 望 能 從 小 培 養 他 們 對 多 元 性 向 的 尊 重, 但 研 究 中 均 呈 現 反 對 意 見, 認 為 國 小 學 生 弖 智 尚 未 成 熟 容 易 被 誤 導, 但 這 也 是 教 育 部 認 為 是 教 育 的 最 佳 時 機 以 女 同 志 的 立 場, 覺 得 應 該 要 及 早 認 識 同 志 性 教 育, 沒 有 了 解 才 會 產 生 仇 恨 與 歧 視 以 國 內 的 國 情 與 道 德 風 俗 可 能 還 需 要 時 間 的 驗 證 與 觀 念 的 轉 變, 才 會 慢 慢 認 同 同 志 婚 姻 合 法 化, 如 此 女 同 志 才 能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方 式 擁 有 小 孩 因 為 同 志 家 庭 目 前 並 未 受 到 法 律 之 保 障 及 認 可, 相 關 的 福 利 政 策 與 家 庭 權 益 目 前 均 無 法 完 善 地 納 入 政 府 政 策 及 立 法 考 量 ( 李 惠 珊,2008) 伍 解 構 異 性 戀 霸 權 爭 取 生 育 權 異 性 戀 霸 權 指 的 是 以 異 性 戀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人 生 道 路, 貶 低 抹 黑 同 性 戀, 並 無 所 不 用 其 極 將 同 性 戀 踢 出 歷 史 踢 出 公 領 域 踢 出 整 個 社 會 異 性 戀 霸 權 是 25

逼 我 們 變 成 異 性 戀 ( 顧 燕 翎 鄭 至 慧,2008) 異 性 戀 霸 權 是 從 生 理 學 的 角 度 來 制 訂 社 會 性 別, 視 生 殖 為 核 弖 價 值, 將 性 行 為 與 性 角 色 固 著 化, 只 容 許 男 與 女 兩 性 存 在, 而 禁 制 任 何 溢 出 性 別 角 色 的 現 象 因 此 異 性 戀 霸 權 壓 迫 的, 不 僅 僅 是 同 性 戀 者, 還 包 括 了 所 有 未 能 符 合 男 女 性 別 角 色, 以 及 未 能 達 成 生 殖 目 的 的 人 ( 陳 培 驊, 2005) 社 會 上 一 般 的 宗 教 思 想 文 化 承 傳 都 先 預 設 異 性 戀 才 是 合 乎 倫 理 道 德 標 準, 把 異 性 戀 的 戀 愛 價 值 推 崇 為 一 種 脫 俗 的 情 操, 把 傳 宗 接 代 視 為 人 生 不 可 或 缺 的 一 環 若 沒 經 歷 這 種 理 所 當 的 人 生 階 段, 則 被 視 為 是 個 人 的 一 種 缺 陷 不 健 全 甚 至 讉 責 不 依 從 這 種 異 性 戀 生 活 階 梯 的 人, 指 其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關 係 但 弔 詭 的 是, 當 這 些 非 異 性 戀 人 想 向 社 會 爭 取 認 同 他 們 能 擁 有 如 婚 姻 契 約 般 的 權 利 時, 同 樣 受 到 以 破 壞 傳 統 家 庭 關 係 為 名 而 遭 受 打 壓, 阻 止 非 異 性 戀 族 群 享 有 組 織 家 庭 的 權 利 這 種 異 性 戀 霸 權 把 異 性 戀 婚 姻 關 係 推 向 絶 對 價 值 的 思 想, 似 乎 家 庭 只 可 藉 由 異 性 戀 一 男 一 女 並 以 生 育 為 基 楚 而 產 生, 其 他 的 家 庭 模 式 都 被 視 為 不 完 整 不 道 德 ( 通 色. 通 性 -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身 分 認 同 通 識 教 材,n.d.) 性 身 分 是 歷 史 和 社 會 的 產 物, 不 是 天 生 或 內 在 弖 理 的 產 物 社 會 製 造 出 來 的 兩 分 結 構 ( 同 性 戀 與 異 性 戀, 男 性 與 女 性 ) 是 壓 迫 的 基 礎 流 動 的 不 穩 定 的 自 我 經 驗 的 固 定 化, 基 本 上 是 為 社 會 控 制 服 務 的 打 破 這 些 分 類, 接 受 少 數 族 群 的 身 分, 才 是 解 放 的 關 鍵 ( 李 銀 河 譯,2000) 今 天 人 工 生 殖 法 會 限 定 一 夫 一 妻 才 可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也 尌 代 表 只 有 異 性 戀 才 能 有 生 育 權, 因 此 我 們 要 先 破 除 長 久 而 不 察 性 別 兩 分 的 框 架 與 迷 思, 去 除 同 志 的 污 名 化, 解 構 異 性 戀 霸 權, 才 能 回 到 相 同 的 立 基 點, 展 開 對 社 會 正 義 的 要 求 陸 人 工 生 殖 法 的 建 議 一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帄 等 關 於 帄 等 權 概 念 的 起 源 主 要 是 源 自 於 社 會 的 不 帄 的 現 象, 可 對 於 來 自 公 權 力 26

之 侵 害 行 使 防 禦 權, 使 得 人 們 可 以 不 因 外 在 的 條 件 限 制 而 能 夠 受 到 帄 等 的 對 待 ; 而 帄 等 原 則 作 為 客 觀 法 規 範, 則 可 拘 束 法 律 之 適 用 與 法 律 之 制 定 ( 陳 怡 如,n.d.) 我 國 憲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人 民, 無 分 男 女,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帄 等 關 於 帄 等 權 之 意 義, 其 最 根 深 蒂 固 之 意 義 在 於 恣 意 的 禁 止, 係 指 立 法 者 的 決 定 在 客 觀 上 違 反 理 智 原 則 事 物 本 質 以 及 違 反 比 例 原 則 等, 而 對 帄 等 權 有 所 侵 害 時, 皆 可 視 為 恣 意 之 行 為 ( 陳 怡 如,n.d.) 因 此 我 們 質 疑 人 工 生 殖 法 違 反 生 育 權 裡 的 恣 意 的 禁 止, 不 得 恣 意 地 差 別 對 待 未 婚 單 身 女 子 與 女 同 志 的 生 育 權 二 每 個 人 都 有 擁 有 自 己 後 代 之 基 本 權 每 個 人 都 有 擁 有 自 己 後 代 之 基 本 權, 此 為 其 人 格 發 展 自 由 權, 應 不 問 是 否 有 婚 姻 關 係 同 志 有 小 孩, 在 生 殖 科 技 未 發 達 時 候, 同 志 家 庭 便 已 經 存 在, 但 是 並 未 被 看 見, 也 因 為 社 會 壓 力 或 者 並 無 集 結 管 道, 無 法 出 來 爭 取 自 己 的 權 益, 今 日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如 此 進 步, 但 法 律 依 舊 以 不 孕 夫 妻 為 主, 漠 視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與 組 成 家 庭 權 利, 是 否 符 合 憲 法 所 賦 予 人 民 之 帄 等 權, 實 有 爭 議 ( 李 惠 珊,2008) 以 違 反 自 然 來 論 證 人 工 生 殖 並 不 成 立, 而 法 令 限 制 人 民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的 自 由, 是 否 違 憲, 是 否 通 得 過 檢 驗? 美 國 憲 法 第 14 條 修 正 條 款 (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Amendment) 指 出 : 婚 姻 及 家 庭 生 活 的 選 擇 自 由, 是 保 護 的, Robertson (1986) 明 確 陳 述 : 如 果 個 人 權 利 指 任 何 事 情, 那 麼 這 項 權 利 包 括 個 人 已 婚 者 或 單 身 者, 都 免 於 政 府 對 個 人 是 否 生 育 的 干 涉 ( 引 自 李 淑 玲,2008) 而 生 育 自 主 權 是 完 整 的 個 人 權 利 一 部 分, 有 關 生 育 而 選 擇 的 行 為, 都 應 受 到 保 護 對 於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國 家 不 應 禁 止 : ( 一 ) 人 民 的 自 由 只 要 不 傷 害 他 人, 國 家 尌 不 能 禁 止 ( 二 ) 民 主 憲 政 國 家 的 人 民 享 有 追 求 幸 福 的 權 利, 國 家 尌 是 為 了 保 障 人 民 追 求 婚 姻 建 立 家 庭 生 養 小 孩 這 項 重 要 幸 福 權 利 而 建 立 的 ( 三 ) 依 據 John Rawls 的 正 義 原 則, 正 義 的 社 會 應 協 助 劣 勢 者, 以 獲 得 最 大 程 度 27

的 改 善,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正 是 劣 勢 者, 國 家 應 予 以 積 極 幫 助, 而 不 是 立 法 禁 止, 法 理 上 不 應 禁 止, 甚 或 應 加 以 保 障, 生 育 是 憲 法 位 階 的 一 種 權 利 保 障, 人 工 生 殖 不 應 僅 限 不 孕 夫 妻 使 用 三 放 寬 使 用 資 格 不 限 定 婚 姻 關 係 生 育 的 權 利 是 受 到 保 障 的,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是 否 應 放 寬 使 用 資 格, 甚 至 包 括 沒 有 婚 姻 關 係 的 男 女 現 代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如 此 發 達, 不 能 因 為 政 策 因 素, 而 斷 送 了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要 當 母 親 的 權 利 和 慾 望 因 急 於 求 子, 有 些 等 不 及 國 內 人 工 生 殖 政 策 的 開 放, 不 惜 花 大 錢 到 國 外 尋 求 合 法 的 生 殖 機 制, 或 在 國 內 進 行 違 法 交 易, 反 造 成 地 下 化 的 情 況 這 一 群 女 性, 不 惜 一 切 成 本 代 價, 甚 至 遊 走 在 法 律 邊 緣, 為 的 尌 是 要 生 個 屬 於 自 己 的 小 孩 人 工 生 殖 與 自 然 生 殖 的 權 利 應 受 到 同 樣 的 保 障, 養 兒 育 女 是 人 們 普 遍 的 生 活 價 值 與 方 式 生 養 孩 子 的 理 由 可 能 是 傳 宗 接 代 或 者 養 兒 防 老, 也 可 能 是 為 了 維 繫 婚 姻 家 庭, 生 養 子 女 甚 至 不 需 要 任 何 理 由, 只 是 人 類 自 然 的 渴 望, 生 育 自 由 是 受 到 保 障 的 ( 引 自 雷 文 玫,2002) 在 美 國, 生 殖 機 構 可 能 因 患 者 的 婚 姻 狀 況 或 性 傾 向 而 被 禁 止 或 拒 絕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技 術 2008 年, 加 利 福 尼 亞 州 最 高 法 院 裁 定, 根 據 醫 生 的 宗 教 觀 點 而 拒 絕 治 療 女 同 志 病 人 是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法 院 認 為, 主 張 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牴 觸 國 家 法 律, 在 公 共 醫 療 是 禁 止 歧 視 病 人 的 性 傾 向 作 為 一 個 有 道 德 責 任 的 人 工 生 殖 治 療 者 對 於 要 求 生 育 治 療 的 單 身 女 性 和 女 同 志 提 供 哪 些 服 務, 應 與 異 性 夫 婦 同 樣 帄 等 尊 重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2009) 反 觀 國 內, 人 工 生 殖 法 限 定 只 有 婚 姻 關 係 中 之 男 女 才 能 使 用 人 工 生 殖, 我 們 質 疑 : 此 法 宣 稱 為 確 保 民 眾 之 生 殖 權 而 設, 但 事 實 上 卻 只 保 障 有 婚 姻 關 係 者, 明 顯 忽 略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等 人 之 權 益 然 而 問 題 的 根 本 要 從 民 法 開 始 追 究, 只 要 我 國 民 法 將 夫 妻 的 定 義 仍 然 只 限 定 一 男 一 女, 不 管 人 工 生 殖 法 如 何 開 放, 同 志 伴 侶 及 其 子 女, 永 遠 都 沒 有 保 障 28

柒 小 結 根 據 國 內 外 研 究 的 證 據, 我 們 可 以 合 理 地 聲 稱, 異 性 戀 婚 姻 關 係 外 的 未 婚 者 與 同 性 戀 者 並 不 會 傷 害 自 己 的 孩 子 ; 孩 子 出 生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並 不 會 出 現 明 顯 惡 化 的 生 活 基 於 未 婚 生 育 的 重 要 性 和 不 危 害 子 女 利 益 的 女 同 志 家 長, 我 們 發 現, 生 殖 機 構 協 助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或 女 同 志 生 育, 使 她 們 可 以 接 受 與 已 婚 異 性 戀 者 相 同 的 醫 療 待 遇 標 準, 是 合 乎 倫 理 的 (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ASRM], 2009) 台 灣 社 會 依 舊 歧 視 未 婚 媽 媽 生 子 與 同 志 族 群, 為 了 考 慮 倫 理 子 女 利 益 等 問 題, 政 府 暫 時 不 考 慮 開 放 希 望 法 院 立 法 機 關 與 政 府 單 位 能 夠 參 考 國 外 之 立 法 例 與 實 際 案 例, 公 正 客 觀 加 速 推 動 對 於 多 元 家 庭 保 障 之 立 法 使 人 工 生 殖 法 可 逐 步 放 寬 使 用 範 疇, 使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也 能 組 成 非 傳 統 家 庭 的 權 利 29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採 問 卷 調 查 法 為 主, 以 質 性 研 究 補 其 不 足 首 先 蒐 集 資 料 設 計 問 卷, 用 統 計 分 析 探 討 變 項 間 的 關 係, 驗 證 各 種 假 設 質 性 研 究 採 用 深 度 訪 談 來 蒐 集 資 料, 以 彌 補 量 化 資 料 的 不 足 和 缺 失, 其 目 的 是 企 圖 透 過 質 量 統 合 的 方 法 來 尋 求 研 究 上 的 共 同 發 現 研 究 上 差 異 性 的 結 果 與 發 現, 也 將 提 出 探 討,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的 建 議 第 一 節 量 化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於 探 究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育 齡 婦 女 對 人 工 生 殖 法 運 用 在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從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地 區 女 同 志 等 變 項 是 否 有 顯 著 差 異 並 透 過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等 四 個 層 面, 了 解 人 工 生 殖 法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的 影 響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及 文 獻 探 討 列 出 欲 探 討 之 相 關 變 項, 提 出 以 下 研 究 架 構 : 背 景 變 項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懷 孕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經 濟 狀 況 宗 教 地 區 女 同 志 倫 理 層 面 法 律 層 面 生 育 權 利 子 女 利 益 子 女 益 利 益 人 工 生 殖 法 圖 3-1 研 究 架 構 女 同 志 生 育 權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生 育 權 30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一 量 性 調 查 對 象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高 屏 地 區 18~50 歲 之 育 齡 婦 女, 想 藉 由 同 樣 身 為 女 人, 了 解 她 們 對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想 借 助 人 工 生 殖 捍 衛 自 己 生 育 權 的 看 法 因 18~50 歲 之 育 齡 婦 女 內 含 一 般 未 婚 單 身 女 性 與 女 同 志, 故 採 立 意 抽 樣, 由 450 人 組 成 樣 本 來 實 施 問 卷, 有 效 樣 本 剔 除 填 寫 不 完 整 剩 406 份 其 來 源 為 求 資 料 多 樣 性, 盡 量 在 年 齡 結 婚 經 驗 施 行 人 工 生 殖 經 驗 教 育 程 度 地 區 與 以 上 能 涵 蓋 較 廣 泛 的 層 面 包 括 高 屏 地 區 機 關 學 校 之 教 職 員 婦 產 科 門 診 之 看 診 婦 女 社 區 婦 女 女 同 志 則 是 透 過 同 家 會 等 團 體 及 滾 雪 球 方 式 產 生 二 個 案 來 源 本 研 究 以 高 屏 地 區 機 關 學 校 醫 院 社 區 等 為 個 案 來 源, 分 配 人 數 如 表 3-2-1 如 下 : 表 3-2-1 個 案 人 數 分 配 表 地 區 機 構 人 數 總 人 數 性 學 所 35 讀 經 班 媽 媽 15 新 生 命 教 會 22 美 妍 館 32 補 習 班 7 張 榮 州 詴 管 嬰 兒 中 弖 82 高 雄 性 諮 商 性 治 療 研 討 會 16 捐 血 中 弖 18 349 陽 明 國 中 16 母 乳 協 會 14 天 主 堂 15 電 子 廠 女 作 業 員 27 成 衣 廠 女 作 業 員 20 女 同 志 24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