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銘 傳 會 計 人 手 冊 目 錄 我 們 的 教 育 宗 旨 目 標 及 核 心 能 力... 1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6 我 們 的 師 資... 10 修 資 訊 選 注 意 事 項... 14 畢 業 門 檻 及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18 學 生 手 冊 - 常 用 法 規 及 會 計 系 重 補 修 選 規 定... 19 會 計 學 系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21 會 計 學 系 證 照 認 列 項 目 獎 勵 明 細 及 證 照 檢 定 登 錄... 22 學 地 圖 總 表... 24 服 務 學 施 辦 法... 25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28 免 修 校 定 資 訊 程 施 行 辦 法... 30 在 校 學 生 考 取 資 訊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31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32 免 修 校 定 共 同 必 修 英 語 文 程 相 關 訊 息... 33 免 修 大 學 部 英 文 程 英 檢 對 照 表 -102 103 學 年 度... 34 免 修 大 學 部 英 文 程 英 檢 對 照 表 -104 學 年 度... 35 免 修 碩 士 班 英 文 程 英 檢 對 照 表... 36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施 細 則... 38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補 救 考 試 系 統 說 明... 39 運 動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40 免 修 體 育 施 細 則... 41 管 理 會 計 學 分 學 程 施 細 則... 42 管 理 會 計 學 分 學 程 程 架 構 表... 43 稅 務 與 財 經 法 規 學 分 學 程 施 細 則... 44 稅 務 與 財 經 法 規 學 分 學 程 程 架 構 表... 45 學 士 生 五 年 一 貫 程 申 請 資 訊... 46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企 業 施 細 則... 4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50 程 架 構 表 - 碩 士 班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51 程 分 架 構 - 碩 士 班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5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53 程 架 構 表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54 程 架 構 表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55 程 架 構 表 - 大 學 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56 程 架 構 表 -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59 程 架 構 表 - 大 學 部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62 程 架 構 表 - 大 學 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65 通 識 程 架 構... 68 十 力 檢 核 辦 法... 69 專 題 研 究 施 辦 法... 73 專 題 研 究 進 度... 74 畢 業 出 路 - 升 學 與 就 業 證 照 資 訊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資 訊... 75 升 學 與 就 業... 88 各 類 證 照 資 訊... 90 公 職 考 試 資 訊... 96 外 語 檢 定 資 訊... 99 獎 學 金 資 訊... 100 會 計 系 學 會 幹 部 名 單... 101
會 計 學 系 教 育 宗 旨 會 計 學 系 之 宗 旨 為 傳 會 計 知 識 管 理 職 能 與 資 訊 科 技, 以 培 養 具 備 專 業 倫 理 與 國 際 視 野 之 會 計 專 業 人 才 1
會 計 學 系 教 育 目 標 大 學 部 1. 傳 專 業 知 能 2. 訓 練 資 訊 技 能 3. 培 養 國 際 視 野 4. 灌 輸 專 業 倫 理 碩 士 班 1. 傳 進 階 專 業 知 能 2. 強 化 資 訊 技 能 3.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4. 強 化 職 涯 倫 理 能 力 2
會 計 學 系 核 心 能 力 ( 大 學 部 ) 1. 企 業 活 動 之 報 與 分 析 能 力 2. 國 際 環 境 下 之 會 審 準 則 與 稅 務 法 規 之 應 用 能 力 3. 管 理 決 策 制 定 能 力 4. 會 計 議 題 之 構 思 研 究 與 撰 述 能 力 5. 會 計 系 統 與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6. 職 業 道 德 與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3
會 計 學 系 核 心 能 力 ( 碩 士 班 ) 1. 會 計 進 階 知 識 應 用 能 力 2. 國 際 環 境 下 之 策 略 制 定 與 執 行 能 力 3. 會 計 議 題 之 分 析 研 究 與 報 告 能 力 4. 會 計 與 資 訊 系 統 之 規 劃 與 應 用 能 力 5. 職 業 環 境 中 之 協 調 溝 通 與 團 隊 執 行 能 力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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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星 期 期 週 年 月 次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八 月 九 月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行 事 曆 105 年 03 月 07 日 第 30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5) 暑 假 休 假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全 校 重 大 活 動 舉 辦 事 項 (8-18) 新 生 宿 舍 抽 籤 申 請 (10-11) 轉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12) 暑 假 休 假 (19) 調 整 上 班 (19) 新 生 宿 舍 抽 籤 公 告 (20-21) 新 生 歡 迎 會 (22 26) 暑 假 休 假 (25) 全 校 主 管 及 職 員 教 育 訓 練 (27-28)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進 住 (27-28) 僑 陸 新 生 接 機 28 29 30 31 (29) 復 學 生 註 冊 選 (29) 美 國 分 校 秋 季 班 預 定 開 學 日 (29) 外 籍 生 註 冊 (29-30) 宿 舍 新 生 成 長 營 (29-31) 金 門 分 部 新 生 體 檢 (30) 桃 園 校 區 新 生 A 組 體 檢 (30) 年 級 ( 系 ) 師 外 籍 生 大 一 暨 新 進 師 研 會 (31) 台 北 校 區 新 生 體 檢 桃 園 校 區 新 生 B 組 體 檢 1 2 3 (31) 全 校 教 師 教 學 研 討 會 全 校 師 研 會 (1) 延 修 生 註 冊 選 轉 學 生 選 (2 上 午 ) 受 理 必 修 換 班 (2) 金 門 分 部 僑 陸 新 生 座 談 (1-2) 新 生 定 向 (1-2) 台 北 桃 園 校 區 僑 陸 新 生 座 談 (3-4) 學 生 宿 舍 續 住 生 進 住 一 4 5 6 7 8 9 10 二 11 12 13 14 15 16 17 (15) 中 秋 節 (16) 中 秋 節 調 整 放 假 三 18 19 20 21 22 23 24 (5) 預 定 舊 生 註 冊 開 學 正 式 上 新 生 網 路 選 (5-6) 美 國 分 校 勞 動 節 假 期 (5-14) 網 路 加 退 選 (10) 中 秋 節 補 行 上 班 (19-23) 台 北 桃 園 兩 校 區 尊 師 週 社 團 博 覽 會 (21) 全 國 防 災 日 地 震 避 難 演 練 (23) 中 文 能 力 補 救 考 試 十 月 四 25 26 27 28 29 30 (30) 社 團 指 老 師 座 談 會 1 五 2 3 4 5 6 7 8 (7) 桃 園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一 ) 六 9 10 11 12 13 14 15 (10) 國 慶 日 (12) 桃 園 校 區 迎 新 演 唱 會 (10/14-/31) 預 定 碩 士 班 甄 試 網 路 報 名 (14) 台 北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一 ) 6
日 星 期 期 週 年 月 次 七 16 17 18 19 20 21 22 (19) 台 北 校 區 迎 新 演 唱 會 十 八 23 24 25 26 27 28 29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中 華 民 國 一 六 年 月 十 一 月 十 二 月 元 月 九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全 校 重 大 活 動 舉 辦 事 項 30 31 (10/31-11/4) 1 2 3 4 5 十 6 7 8 9 10 11 12 十 一 13 14 15 16 17 18 19 十 二 20 21 22 23 24 25 26 十 三 27 28 29 30 十 四 4 5 6 7 8 9 10 十 五 11 12 13 14 15 16 17 十 六 18 19 20 21 22 23 24 期 中 考 試 (10/1-31) 外 籍 生 春 季 班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7-11) 各 校 區 文 藝 季 (11) 桃 園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二 ) (12)TQC 第 一 梯 考 試 (14) 預 定 校 務 會 議 (18) 台 北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二 ) (18) 校 園 整 潔 比 賽 (24) 校 程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26) 預 定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甄 試 考 試 (23-27) 美 國 分 校 感 恩 節 假 期 1 2 3 (3)TQC 第 二 梯 考 試 (4) 發 現 銘 傳 (5-9) 桃 園 校 區 環 保 週 (7) 台 北 校 區 新 生 盃 合 唱 初 賽 (10) 美 國 分 校 秋 季 班 程 結 束 (10) 桃 園 校 區 新 生 盃 合 唱 初 賽 (12-17) 美 國 分 校 期 末 考 試 (12/13-26) 預 定 春 季 轉 學 生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16) 新 生 盃 合 唱 決 賽 ( 桃 園 比 賽 ) (17)TQC 第 三 梯 考 試 十 七 25 26 27 28 29 30 31 (12/30-3/1) 預 定 碩 士 碩 專 班 網 路 報 名 十 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2) 開 國 紀 念 日 及 補 假 (3-6) 期 末 考 試 (7-8) 學 生 宿 舍 寒 假 離 舍 (9) 美 國 分 校 冬 季 班 預 定 開 學 日 (10) 預 定 寒 假 轉 學 考 試 (11-13) 學 期 補 考 ( 准 假 者 ) (9-10) 佰 陸 社 團 負 責 人 遴 選 研 會 ( 寒 訓 ) 15 16 17 18 19 20 21 (16) 美 國 分 校 馬 丁 路 德 紀 念 日 (20) 預 定 寒 假 轉 學 考 試 放 榜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22-23) 學 測 (27) 除 夕 (28) 春 節 (1/23-2/5) 寒 假 全 休 7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行 事 曆 日 星 期 期 週 次 年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105 年 03 月 07 日 第 30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全 校 重 大 活 動 舉 辦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一 六 年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5 6 7 8 9 10 11 (9) 預 定 寒 假 轉 學 生 註 冊 12 13 14 15 16 17 18 (13) 復 學 生 註 冊 選 (14 上 午 ) 延 修 生 註 冊 選 (14 下 午 ) 寒 假 轉 學 生 選 (15) 外 籍 新 生 註 冊 (16) 全 校 教 師 教 學 研 討 會 全 校 師 研 會 (17 上 午 ) 受 理 必 修 換 班 (18-19) 學 生 宿 舍 進 住 一 19 20 21 22 23 24 25 (20) 預 定 舊 生 註 冊 開 學 正 式 上 (2/20-3/2) 網 路 加 退 選 二 26 27 28 (28) 和 平 紀 念 日 (1) 預 定 碩 士 碩 專 班 網 路 報 名 截 止 日 (1 3)36 期 海 青 班 始 業 典 禮 ( 北 桃 3/1, 金 門 3/3) 1 2 3 4 (3/4-3/5) 看 見 銘 傳 (3/1-5/31) 外 籍 生 秋 季 班 入 學 網 路 報 名 三 5 6 7 8 9 10 11 (6-12) 美 國 分 校 春 假 (11-12) 預 定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四 12 13 14 15 16 17 18 五 19 20 21 22 23 24 25 (13-17) 轉 系 申 請 預 定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14) 預 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17) 校 慶 學 術 研 討 會 (18) 金 門 分 部 成 立 五 週 年 慶 祝 活 動 (21-28) 轉 系 考 試 (24) 台 北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一 ) (20-25) 各 校 區 校 慶 週 (25) 創 校 60 週 年 慶 祝 活 動 六 26 27 28 29 30 31 (31) 桃 園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一 ) 1 七 2 3 4 5 6 7 8 八 9 10 11 12 13 14 15 九 16 17 18 19 20 21 22 (4) 清 明 節 兒 童 節 (5 6) 校 慶 補 假 (8) 預 定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招 生 考 試 (7-21) 預 定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金 門 班 連 江 班 網 路 報 名 (17-21) 期 中 考 試 (4/21-5/11) 預 定 博 士 班 網 路 報 名 (22) 美 國 分 校 冬 季 班 程 結 束 8
日 星 期 期 週 年 月 次 中 華 民 國 一 六 年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七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全 校 重 大 活 動 舉 辦 事 項 十 23 24 25 26 27 28 29 十 一 (24-29) 美 國 分 校 期 末 考 試 (28) 台 北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二 ) (29)TQC 第 一 梯 考 試 30 (1-5) 孝 親 週 1 2 3 4 5 6 (3) 桃 園 校 區 畢 業 餐 會 (1-5) 台 北 校 區 環 保 週 (5) 校 園 整 潔 比 賽 (5-6) 美 國 分 校 預 定 碩 士 班 畢 業 典 禮 十 二 7 8 9 10 11 12 13 十 三 14 15 16 17 18 19 20 十 四 21 22 23 24 25 26 27 十 五 (10) 台 北 校 區 畢 業 餐 會 (11) 校 程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12) 桃 園 校 區 師 知 能 研 討 會 ( 二 ) (13) 預 定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金 門 班 招 生 考 試 (15-19) 各 校 區 另 類 文 藝 季 (19) 台 北 校 區 社 團 評 鑑 (20)TQC 第 二 梯 考 (20) 預 定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連 江 班 招 生 考 試 (20.21) 銘 傳 先 鋒 營 (22-26) 畢 業 考 試 (26) 預 定 重 點 運 動 項 目 報 到 選 系 (26) 桃 園 校 區 社 團 評 鑑 28 29 30 31 (30) 端 午 節 (5/31-6/2) 畢 業 補 考 ( 准 假 者 ) 1 2 3 (3) 預 定 博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3)TQC 第 三 梯 考 試 十 六 4 5 6 7 8 9 10 (5) 預 定 校 務 會 議 (5-23) 預 定 轉 學 生 考 試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10) 桃 園 校 區 畢 業 典 禮 十 七 11 12 13 14 15 16 17 (11) 台 北 校 區 畢 業 典 禮 十 八 18 19 20 21 22 23 24 (19-23) 期 末 考 試 (24-26)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生 離 舍 (24) 暑 期 服 務 隊 行 前 講 25 26 27 28 29 30 (27) 預 定 轉 學 生 考 試 現 場 報 名 (28-30) 學 期 補 考 ( 准 假 者 ) 1 (6/29-7/1) 佰 陸 社 團 負 責 人 研 會 2 3 4 5 6 7 8 (7) 暑 假 休 假 9 10 11 12 13 14 15 (12)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14) 暑 假 休 假 16 17 18 19 20 21 22 (20) 畢 業 典 禮 補 假 (21) 暑 假 休 假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24-26) 共 同 休 假 (27) 新 生 歡 迎 會 補 假 (28) 暑 假 休 假 9
專 任 師 資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e-mail/ 校 內 分 機 專 長 李 貴 富 Kuei-Fu Li 助 理 教 兼 系 主 任 Chair & Assistant Professor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kfli@mail.mcu.edu.tw 2882-4564#2166 #2753 財 務 會 計 管 理 會 計 成 本 會 計 張 慶 輝 Ching-Hui Chang 教 Professor 美 國 路 易 斯 安 娜 大 學 統 研 所 博 士 chchang@mail.mcu.edu.tw 2882-4564#2155 決 策 理 論 迴 歸 分 析 官 月 緞 Yue-Duan Guan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ydguan@mail.mcu.edu.tw 2882-4564#2161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學 李 馨 蘋 Hsin-Ping Lee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國 立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管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hplee@mail.mcu.edu.tw 2882-4564#2148 財 務 會 計 成 本 會 計 管 理 會 計 謝 振 環 Chen-Huan Shieh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美 國 德 州 理 工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chshieh@mail.mcu.edu.tw 2882-4564#2156 勞 動 經 濟 學 計 量 經 濟 學 金 融 市 場 10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e-mail/ 校 內 分 機 專 長 程 心 瑤 Hsin-Yao Cheng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政 治 大 學 會 研 所 博 士 serina@mail.mcu.edu.tw 2882-4564#2149 財 務 會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李 娟 菁 Chuan-Ching Lee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政 治 大 學 財 政 學 系 博 士 sisylee@mail.mcu.edu.tw 2882-4564#2158 稅 務 法 規 稅 務 會 計 大 陸 租 稅 遲 文 麗 Wen-Li Chi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銘 傳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所 博 士 wlchyr@mail.mcu.edu.tw 2882-4564#2702 資 訊 管 理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系 統 分 析 資 料 庫 陳 英 傑 Ying-Chieh Chen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淡 江 大 學 管 科 所 博 士 ychchen@mcu.edu.tw 2882-4564#2159 決 策 科 學 統 計 方 法 廖 秀 梅 Hsiu-Mei Liao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國 立 台 北 大 學 會 計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lsm@mail.mcu.edu.tw 2882-4564#2152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學 11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e-mail/ 校 內 分 機 專 長 李 明 德 Ming-Te Lee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元 智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財 務 會 計 組 博 士 mingteli@mail.mcu.edu.tw 2882-4564#2146 管 理 會 計 財 務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廖 懿 屏 Yi-Ping Liao 副 教 Associate Professor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ypliao@mail.mcu.edu.tw 2882-4564#2157 財 務 會 計 財 務 管 理 管 理 會 計 張 玲 玲 Ling-Ling Chen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交 通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博 士 llchang@mail.mcu.edu.tw 2882-4564#2150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學 管 理 會 計 王 盈 傑 Ying-Chieh Wang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成 功 大 學 會 研 所 博 士 wangyc@mail.mcu.edu.tw 2882-4564#2151 財 務 會 計 公 司 治 理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戴 怡 蕙 Yi-Hui Tai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yhtai@mail.mcu.edu.tw 2882-4564#2153 財 務 會 計 成 本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12
姓 名 職 稱 學 歷 /e-mail/ 校 內 分 機 專 長 陳 韻 珊 Yun-Shan Chen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isley@mail.mcu.edu.tw 2882-4564#2165 租 稅 審 計 學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張 嘉 文 Chia-wen Chang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政 治 大 學 會 研 所 博 士 chiawen@mail.mcu.edu.tw 2882-4564#2147 財 務 會 計 稅 務 會 計 曾 家 璿 Chia-Hsuan Tseng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政 治 大 學 會 研 所 博 士 chtseng@mail.mcu.edu.tw 2882-4564#2160 財 務 會 計 審 計 學 史 雅 男 Ya-Nan Shih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中 正 大 學 會 計 與 資 訊 系 博 士 yanan@mail.mcu.edu.tw 2882-4564#2154 管 理 會 計 財 務 會 計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蔡 元 棠 Yuan-Tang Tsai 助 理 教 Assistant Professor 台 灣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2882-4564#2163 財 務 會 計 成 本 管 理 會 計 審 計 學 校 內 總 機 02-28824564 13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注 意 事 項 一 選 時 間 說 明 (1) 初 選 :5 月 23 日 中 午 12:30 開 始, 依 年 級 分 段 施 (2) 初 選 加 退 : 6 月 6 日 中 午 12:30 至 6 月 8 日 上 午 9:00 止 (3) 加 退 選 :9 月 5 日 中 午 12:30 至 9 月 14 日 中 午 12:30 止, 分 段 施 詳 細 時 間 請 參 考 附 件 之 選 及 補 繳 退 費 作 業 預 定 日 程 表 (4) 轉 學 新 生 :9 月 1 日 下 午 13:30 至 16:00-- 網 路 選,9/5 中 午 12:30 至 9/14 中 午 12:30 網 路 加 退 選 (5) 新 生 選 :9 月 5 日 中 午 12:30 至 9 月 14 日 中 午 12:30 止 (6) 原 班 必 修 程 不 修 緩 修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者, 抵 免 科 目 未 被 刪 除 者, 於 5 月 23 日 至 5 月 31 日 到 務 組 或 桃 園 教 務 組 刪 除 資 料 (7) 必 修 換 班 系 雙 主 修 選 研 究 生 先 修 程 至 大 學 部 選 者,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於 9 月 2 日 上 午 08:30~11:30 至 務 組 或 桃 園 教 務 組 鍵 入 資 料 (8) 因 程 停 開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審 核 通 過 許 可 者, 於 9 月 29 日 及 30 日 至 務 組 或 桃 園 教 務 組 更 正 逾 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動 (9) 選 確 認 :9 月 27 日 至 10 月 7 日 未 於 期 限 內 上 網 確 認 者, 將 視 同 選 無 誤 (10) 雲 端 代 理 選 登 記 : 1 初 選 :5 月 17 日 中 午 12:30 起 至 線 上 選 的 前 一 天 17:00 止 2 加 退 選 :8 月 29 日 中 午 12:30 起 至 線 上 加 退 選 的 前 一 天 17:00 止 二 選 注 意 事 項 (1) 選 學 分 規 定, 一 般 生 最 多 只 能 修 25 學 分, 一 二 三 年 級 最 低 12 學 分, 四 年 級 最 低 9 學 分, 研 究 所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一 門 程 (2) 開 人 數 之 規 定, 上 限 人 數 採 教 室 容 量 最 大 數 設 定, 唯 日 文 上 限 為 60 人 下 限 人 數 規 定, 通 識 教 育 和 共 同 科 目 為 30 人, 體 育 選 修 為 30 人 (3) 選 人 數 達 上 限 人 數, 則 不 再 加 選 (4) 初 選 時 為 保 障 開 系 學 生 之 選 修 權 益, 他 系 學 生 不 可 跨 系 選 修, 違 者 電 腦 將 自 動 刪 除 該 選 修 他 系 程 網 路 程 (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 及 隨 班 重 補 修 程 需 於 加 退 選 時 再 選 (5) 大 二 大 三 體 育 選 項 選 請 依 體 育 室 所 排 定 之 班 級 體 育 時 間 選 僑 生 球 隊 班 限 僑 生 及 球 隊 才 可 選 (6) 體 育 選 修 限 大 四 學 生 選 修, 每 學 期 只 能 選 修 一 個 科 目, 違 者 電 腦 將 自 動 刪 除 該 14
(7) 前 一 學 期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之 同 學 可 多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學 分, 唯 必 須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後, 於 加 退 選 期 間 至 務 組 或 桃 園 教 務 組 辦 理 加 選 (8) 通 識 教 育 程 初 選 時 至 多 選 修 3 門 ( 含 遠 距 教 學 ), 違 者 電 腦 將 自 動 刪 除 超 過 科 目 (9) 學 生 在 畢 業 前 至 少 必 需 修 完 12 學 分 的 通 識 程, 通 識 程 分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三 個 領 域, 每 個 領 域 再 分 核 心 延 伸 二 類 ( 通 識 程 架 構 表 請 至 通 識 中 心 網 頁 查 詢 ), 每 個 學 生 在 每 一 領 域 的 每 一 類 至 少 必 需 修 一 門 2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10) 同 一 科 目 只 能 選 一 個 班 級 ; 非 畢 業 班 學 生 不 可 選 畢 業 班 程, 違 者 電 腦 將 自 動 刪 除 (11) 凡 修 讀 語 言 相 關 程 者, 須 繳 交 語 言 費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程 者 均 應 繳 交 修 費 用 98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生 均 須 繳 交 網 路 資 源 使 用 費 ;98 學 度 以 前 入 學 生 修 讀 電 腦 相 關 程 者, 須 繳 交 電 腦 費 學 分 學 程 開 設 專 班 者, 修 讀 學 生 須 另 行 繳 交 學 分 費 (12) 原 班 必 修 程 不 得 自 行 退 選 程 衝 堂 將 依 學 生 選 辦 法 規 定 處 理 (13) 學 生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者, 否 則 不 受 理 辦 理 加 退 選 (14) 同 步 及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程, 其 選 成 績 考 勤 依 本 校 選 成 績 考 勤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選 網 路 程 者 請 進 入 MOODLE 數 位 教 學 平 台 觀 看 程 及 相 關 規 定 唯 請 注 意, 修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15) 加 退 選 班 級 滿 班 時, 電 腦 自 動 啟 動 遞 補 機 制, 滿 班 程 若 有 學 生 退 選 則 電 腦 自 動 從 排 隊 等 候 者 依 序 遞 補 若 不 需 等 候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取 消 衝 堂 及 超 修 者 無 法 進 行 遞 補 加 退 選 截 止 時 即 不 再 進 行 遞 補 (16) 嚴 禁 學 生 使 用 外 掛 程 式 干 擾 選 系 統, 違 者 依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處 理 (17) 個 人 密 碼 請 妥 善 保 管, 以 防 選 資 料 遭 篡 改 (18) 學 生 應 定 時 自 行 查 看 選 結 果 選 完 成 後, 請 務 必 離 開 學 生 事 務 資 訊 系 統, 並 關 閉 瀏 覽 器 (19)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請 查 看 學 生 手 冊 之 學 則 及 學 生 選 辦 法 三 選 程 序 說 明 (1) 一 般 學 生 1. 班 代 表 至 各 學 系 規 定 地 點 領 取 選 注 意 事 項 2. 原 班 必 修 程 由 電 腦 自 動 產 生 3. 選 修 程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於 規 定 選 時 間 自 行 選 4. 初 選 完 成 (2) 復 學 生 1. 註 冊 組 辦 理 完 成 復 學 手 續 2. 各 系 填 寫 選 單 3. 各 系 完 成 審 核 4. 務 組 或 桃 園 教 務 組 鍵 入 選 資 料 5. 初 選 完 成 15
(3) 延 修 生 1. 填 寫 選 單 2. 註 冊 組 審 核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3. 務 組 審 核 所 選 讀 班 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是 否 相 符 4. 出 納 組 審 核 應 繳 學 分 費 5. 銀 行 繳 交 學 分 費 6. 務 組 或 桃 園 教 務 組 鍵 入 選 資 料 7. 初 選 完 成 四 加 退 選 補 繳 及 退 費 說 明 (1) 補 繳 費 :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至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郵 局 ATM 轉 帳 及 信 用 卡 繳 費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 止 凡 未 在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繳 費 者, 依 學 生 選 辦 法 規 定 處 理 (2) 退 費 : 由 學 校 撥 存 入 學 生 登 記 之 領 款 銀 行 帳 戶 需 於 105 年 10 月 24 日 前 上 網 完 成 登 錄 領 款 銀 行 帳 號,10 月 31 日 可 自 行 查 詢 該 退 款 是 否 存 入 個 人 所 提 供 領 款 銀 行 帳 戶 五 其 它 說 明 (1) 上 時 間 台 北 校 區 節 次 01 02 03 04 20 05 06 07 時 間 08:10 09:00 09:10 10:00 10:10 11:00 11:10 12:00 12:10 13:00 13:10 14:00 14:10 15:00 15:10 16:00 節 次 08 09 40 50 60 70 時 間 16:10 17:00 17:10 18:00 18:30 19:20 19:25 20:15 20:20 21:10 21:15 22:05 桃 園 校 區 節 次 01 02 03 04 20 05 06 07 08:10 09:10 10:10 11:10 12:00 12:50 13:50 14:50 時 間 09:00 10:00 11:00 12:00 12:50 13:40 14:40 15:40 節 次 08 09 40 50 60 70 15:50 16:50 18:00 18:55 19:50 時 間 16:40 17:40 18:50 19:45 20:40 20:45 21:35 16
選 日 程 表 選 事 項 月 / 日 / 時 地 點 及 備 註 選 5/16 至 5/20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原 班 必 修 程 不 修 者 ( 緩 修 ) 抵 5/23 至 5/31 務 組 桃 園 教 務 組 免 科 目 未 被 刪 除 者 ( 須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 將 資 料 刪 除 -- 人 工 作 業 雲 端 代 理 選 登 記 5/17 12:30 至 線 上 選 的 前 一 任 何 可 上 網 之 地 點 天 17:00 止 初 選 建 築 五 大 四 研 二 在 職 研 二 博 二 (105 學 年 度 ) 5/23 12:30~5/25 09:00 可 加 退 1 任 何 可 上 網 之 地 點 2 本 校 各 電 腦 教 室 中 午 休 息 及 空 堂 時 段 ( 本 校 大 三 ( 105 學 年 度 ) 大 二 (105 學 年 度 ) 全 校 學 生 ( 初 選 加 退 ) 5/25 12:30~5/27 09:00 可 加 退 5/30 12:30~6/1 09:00 可 加 退 6/6 12:30 至 6/8 09:00 開 放 全 校 學 生 加 退 電 腦 教 室 星 期 假 日 不 開 放 ) 3 選 系 統 關 閉 時 間 為 (1) 5/25 09:00~12:30 (2) 5/27 09:00~5/30 12:30 (3) 6/1 09:00~6/6 12:30 初 選 結 果 公 佈 6/23 12:30 起 1 任 何 可 上 網 之 地 點 2 本 校 各 電 腦 教 室 假 日 不 開 放 復 學 生 註 冊 選 8/29 上 午 09:00 至 11:30 註 冊 組 系 辦 公 室 務 組 桃 園 教 務 組 延 修 生 ( 含 碩 士 專 班 ) 註 冊 選 9/1 上 午 09:00 至 11:30 台 北 校 區 F604 及 F614 教 室 桃 園 校 區 體 育 一 舘 三 樓 轉 學 新 生 選 (105 學 年 度 ) 9/1 下 午 13:30 至 16:00 網 路 選 1 任 何 可 上 網 之 地 點 2 本 校 各 電 腦 教 室 假 日 不 開 放 9/5 中 午 12:30 至 9/14 中 午 12:30 網 路 加 退 選 必 修 換 班 系 雙 主 修 選 9/2 上 午 08:30 至 11:30 務 組 桃 園 教 務 組 研 究 生 先 修 程 至 大 學 部 選 ( 須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 人 工 作 業 雲 端 代 理 選 登 記 8/29 12:30 至 線 上 選 的 前 一 任 何 可 上 網 之 地 點 天 17:00 止 新 生 上 網 選 9/5 中 午 12:30 至 9/14 中 午 12:30 1. 任 何 可 上 網 之 地 點 隨 班 重 補 修 及 選 修 他 系 程 一 律 加 建 築 五 大 四 研 二 在 職 研 二 9/6 中 午 12:30 至 9/14 中 午 加 退 選 時 再 選 退 博 二 12:30 檔 案 整 理 時 間 :9/9 下 午 13:00 至 選 大 三 9/7 中 午 12:30 至 9/14 中 午 12:30 16:00 檔 案 整 理 時 間 請 勿 進 行 加 退 選 大 二 9/8 中 午 12:30 至 9/14 中 午 12:30 加 退 選 結 果 公 告 9/20 中 午 12:30 起 各 電 腦 教 室 可 上 網 路 之 地 點 公 告 停 開 程 9/26 選 確 認 9/27 至 10/7 更 正 選 資 料 ( 因 程 停 開 或 學 分 數 低 於 規 定 下 限 者 ) 補 繳 費 學 生 上 網 查 詢 並 列 印 繳 費 單 退 費 學 生 上 網 登 錄 領 款 銀 行 帳 號 補 繳 ( 退 ) 費 日 期 9/29 至 9/30 務 組 桃 園 教 務 組 10/24 至 10/31 補 繳 費 由 學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步 驟 : 點 選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繳 費 / 領 款 / 查 詢 / 列 印 各 項 繳 費 資 料 / 加 選 學 分 費 10/24( 一 ) 前 點 選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繳 費 / 領 款 / 學 生 領 款 銀 行 帳 號 10/31( 一 ) 止 17
畢 業 門 檻 會 計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 英 語 能 力 + 中 文 能 力 + 運 動 能 力 服 務 學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243666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俾 益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生 涯 規 劃, 特 制 定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除 外 ), 應 達 依 本 辦 法 及 其 施 細 則 中 校 定 之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各 教 學 單 位 所 定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之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研 究 生 需 通 過 各 系 所 規 定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第 三 條 復 學 生 及 轉 學 生 依 其 復 學 或 轉 入 年 級 入 學 年 度 之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其 程 架 構 表 內 明 列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相 關 規 定 第 五 條 未 通 過 各 項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應 參 加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於 學 期 或 暑 期 中 針 對 學 生 能 力 補 救 教 學 之 相 關 程, 於 程 修 合 格 後, 始 得 畢 業 前 項 於 學 期 或 暑 期 中 所 開 設 之 補 救 程 專 班, 按 暑 修 程 計 費 標 準 收 費 第 六 條 通 過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應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所 屬 教 學 單 位,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登 錄 檢 定 通 過 成 績 第 七 條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及 運 動 能 力 之 適 用 對 象 及 檢 定 標 準 由 各 相 關 教 學 單 位 於 施 細 則 訂 定 之,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之 適 用 對 象 及 檢 定 標 準,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視 其 學 生 應 具 備 之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於 其 施 細 則 訂 定 之, 並 經 系 ( 所 )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8
常 用 法 規 及 會 計 系 重 補 修 選 規 定 超 修 學 生 前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 含 )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經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核 可, 得 於 前 條 應 修 學 分 數 上 限 外,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情 況 特 殊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專 案 申 請,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得 減 修 學 分, 不 受 前 條 應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之 限 制, 但 每 學 期 修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惟 修 學 分 學 程,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經 專 案 申 請 核 可 後, 得 額 外 加 修 相 關 程 退 學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總 和, 達 該 學 期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總 和 二 分 之 一, 且 累 計 二 次 者, 應 令 退 學 缺 曠 學 生 經 准 假 而 缺 席 者 為 缺, 未 經 請 假 或 請 假 不 准 而 缺 席 者 為 曠 學 生 於 某 一 科 目 缺 席 時 數 ( 因 公 假 而 缺 席 者 不 計 ), 逾 該 科 目 全 學 期 上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時, 該 科 目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銘 傳 大 學 期 中 考 後 申 請 減 修 辦 法 第 一 條 考 量 期 中 考 核 學 狀 況 不 佳 之 學 生, 期 給 予 再 次 衡 量 自 身 學 調 整 修 之 機 會, 並 對 於 未 完 成 補 繳 費 用 之 處 理,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學 生 期 中 考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未 達 當 學 期 修 讀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得 減 修 1 科 ; 達 三 分 之 一 但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者, 得 減 修 至 多 2 科 ; 達 二 分 之 一 者, 得 減 修 至 多 3 科 第 三 條 學 生 申 請 減 修 程 需 經 師, 並 應 於 當 學 期 教 務 處 規 定 期 間 內 上 網 辦 理 申 請 減 修 科 目, 確 認 送 出 申 請 後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審 核 處 理 第 四 條 申 請 減 修 經 核 准 後, 學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取 消 申 請 或 要 求 異 動 減 修 之 程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第 五 條 因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申 請 減 修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敘 明 原 因, 提 交 聯 合 委 員 會 後, 並 經 專 案 核 可 方 得 減 修 第 六 條 應 補 繳 學 分 費 而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繳 完 成 之 科 目, 由 教 務 處 登 錄 為 減 修 科 目, 併 入 減 修 科 目 數 計 算 第 七 條 減 修 後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學 則 規 定 最 低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辦 法 第 二 條 考 試 准 病 假 者 : 期 中 考 試 准 假 者 概 不 補 考, 期 中 考 試 成 績 占 學 期 總 成 績 之 比 率 併 入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比 率, 並 扣 學 期 總 成 績 8% 19
期 末 考 試 准 假 者 准 補 考 一 次, 補 考 成 績 在 六 十 分 以 上 者, 以 六 十 分 為 基 數, 其 超 過 部 分 以 五 折 計 算 ; 補 考 成 績 在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按 得 分 數 計 算 考 試 准 公 喪 住 院 假 產 假 及 特 殊 事 故 假 者 : 一 期 中 考 試 准 假 者 概 不 補 考, 亦 不 扣 學 期 總 成 績 二 期 末 考 試 准 假 者 准 予 補 考 一 次, 補 考 成 績 按 得 分 數 計 算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學 費 繳 費 及 退 費 辦 法 第 四 條 延 修 生 繳 費 規 定 延 修 生 依 開 時 數 收 費 ( 除 外 ), 每 一 時 數 則 依 學 生 原 屬 學 制 系 所 學 分 費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為 計 算 標 準 乘 算 開 時 數 繳 交 修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依 程 學 分 數 繳 交 教 育 學 程 費 修 英 日 語 程 者, 應 繳 語 言 教 學 費 延 修 生 均 應 繳 交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修 九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依 學 分 費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為 計 算 標 準 乘 算 學 分 數 繳 交 修 達 九 學 分 以 上 者, 應 繳 全 部 學 費 及 雜 費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業 點 名 施 規 則 第 六 條 學 生 可 透 過 網 路 即 時 查 看 點 名 資 料, 若 遇 誤 點 時, 應 於 點 名 資 料 鍵 入 日 期 後 二 星 期 內 提 出, 可 由 任 教 師 上 網 更 正 或 經 教 師 簽 名 確 認 委 由 教 務 處 更 正 之 上 述 點 名 更 正 時 間 結 束 後,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提 出 誤 點 更 正 時, 需 填 具 點 名 更 正 申 請 表 並 提 出 事 佐 證, 經 教 師 確 認 簽 名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點 名 單 位 方 可 更 正, 且 其 受 理 時 間 為 期 一 週, 逾 期 或 未 附 佐 證 者 概 不 受 理 重 補 修 及 暑 修 中 會 一 中 會 二 高 會 一 高 會 二 選 規 則 公 告 未 有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二 ) 成 績 者, 不 得 參 加 重 補 修 班 及 暑 修 班 程, 但 三 年 級 不 受 此 限 未 有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二 ) 成 績 者, 不 得 參 加 重 補 修 班 及 暑 修 班 程, 但 四 年 級 不 受 此 限 違 者 系 上 將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逕 行 刪 除 同 學 之 選 20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102 年 1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102 年 4 月 29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提 昇 學 生 升 學 暨 就 業 競 爭 力,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訂 定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通 過 本 校 所 定 之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及 運 動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及 本 細 則 所 定 基 本 能 力 之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研 究 生 需 通 過 各 系 所 規 定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三 學 生 應 於 在 學 期 間 內 通 過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其 項 目 及 檢 定 標 準 如 下 : 基 本 能 力 1. 會 計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2. 會 計 專 題 研 撰 能 力 會 計 論 文 研 撰 能 力 會 計 論 文 研 撰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大 學 部 1. 至 少 完 成 1 個 本 系 所 開 設 之 學 分 學 程 或 至 少 完 成 2 個 學 地 圖 ( 三 四 年 級 程 需 修 滿 9 學 分 ) 2.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1 張 ( 涵 蓋 會 計 租 稅 金 融 理 財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等 相 關 領 域 ) 完 成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並 通 過 審 核 碩 士 班 完 成 畢 業 論 文 並 通 過 審 核 且 須 於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發 表 論 文 一 篇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完 成 畢 業 論 文 並 通 過 審 核 四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未 達 前 條 所 定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者, 應 加 修 本 系 指 定 學 分 之 補 救 程, 於 該 程 達 及 格 標 準 後, 始 得 畢 業 ( 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 五 通 過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應 將 成 績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本 系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成 績 以 檢 定 通 過 登 錄 六 本 細 則 經 系 務 院 務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1
證 照 類 別 公 職 考 試 會 計 類 稅 務 類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認 列 證 照 項 目 及 獎 勵 明 細 證 照 項 目 104.12.25 / 104-3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獎 勵 方 式 畢 業 門 檻 證 照 加 分 證 照 獎 金 高 考 ( 三 等 特 考 ) V V 5,000( 大 學 部 畢 業 3 年 內, 碩 士 班 畢 業 1 年 內 ) 普 考 ( 四 等 特 考 ) V V 3,000 初 等 ( 五 等 特 考 ) V V 1,000 會 計 師 V V 5,000( 大 學 部 畢 業 3 年 內, 碩 士 班 畢 業 1 年 內 ) 記 帳 士 V V 3,000 會 計 事 務 乙 級 技 術 士 V V 1,000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檢 定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CIA) V V 3,000 國 際 內 控 自 評 師 (CCSA) V V 2,000 國 際 政 府 稽 核 師 (CGAP) V V 2,000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V V JCCP 電 腦 稽 核 軟 體 應 用 師 V V 個 人 租 稅 申 報 務 ( 母 證 照 ) V V 1,000( 特 優 級 )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務 ( 子 證 照 ) V V 財 產 稅 申 報 務 ( 子 證 照 ) V V 營 利 事 業 租 稅 申 報 務 ( 母 證 照 ) V V 1,000( 特 優 級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務 ( 子 證 照 ) V V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申 報 務 ( 子 證 照 ) V V 稅 務 會 計 務 V V 1,000( 特 優 級 )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V V ERP 軟 體 顧 問 師 V V 1,000 初 階 ERP 規 劃 師 V V 進 階 ERP 規 劃 師 V V 1,000 電 腦 類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檢 定 V V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V 初 階 信 人 員 V 進 階 信 人 員 V V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V 金 融 ( 一 般 金 融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V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V V 類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V V ( 消 費 金 融 ) 證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V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V V 2,000 期 貨 商 業 務 人 員 專 業 科 目 測 驗 V 債 券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V 1,000 22 V
證 照 類 別 證 照 項 目 獎 勵 方 式 畢 業 門 檻 證 照 加 分 證 照 獎 金 票 券 商 業 務 人 員 V 資 產 證 券 化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V 1,000 股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V 1,000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人 員 V 1,000 企 業 內 控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V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V 保 險 類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V 其 他 由 會 計 專 業 證 照 小 組 核 可 認 定 * 加 分 為 當 學 期 會 計 專 業 程 任 選 一 科 加 平 時 分 數 總 分 5 分 23
會 計 學 系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學 地 圖 程 104 年 1 月 19 日 系 務 暨 系 程 聯 席 會 通 過 學 地 圖 名 稱 必 修 程 選 修 程 財 務 會 計 ( 大 學 部 ) 1. 會 計 學 一 2. 會 計 學 二 3. 中 級 會 計 學 一 4. 中 級 會 計 學 二 5. 中 級 會 計 學 三 6. 高 等 會 計 學 一 7. 高 等 會 計 學 二 1. 財 務 管 理 2.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成 本 與 管 理 決 策 ( 大 學 部 ) 租 稅 申 報 與 規 劃 ( 大 學 部 ) 會 計 資 訊 應 用 ( 大 學 部 ) 財 務 管 理 與 分 析 ( 大 學 部 ) 審 計 與 內 稽 內 控 ( 大 學 部 ) 1. 會 計 學 一 2. 會 計 學 二 3.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一 4.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二 1. 會 計 學 一 2. 會 計 學 二 3.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一 4.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二 1. 會 計 學 一 2. 會 計 學 二 3. 資 訊 科 技 - 辦 公 室 應 用 4. 資 訊 科 技 - 資 料 處 理 5. 中 級 會 計 學 一 6. 中 級 會 計 學 二 7.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1. 會 計 學 一 2. 會 計 學 二 3. 中 級 會 計 學 一 4. 中 級 會 計 學 二 5.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一 6.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二 7. 財 報 分 析 1. 會 計 學 一 2. 會 計 學 二 3. 中 級 會 計 學 一 4. 中 級 會 計 學 二 5. 中 級 會 計 學 三 6. 審 計 一 7. 審 計 二 會 計 審 計 及 稅 務 ( 碩 士 班 ) 1.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2. 高 等 審 計 學 3.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1. 策 略 成 本 管 理 2. 企 業 管 理 一 3. 企 業 管 理 二 4. 財 務 管 理 5.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1. 稅 務 規 劃 2. 會 計 師 務 講 座 3. 租 稅 申 報 務 4. 商 業 會 計 法 (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 5.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1.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2.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電 腦 審 計 1. 財 務 管 理 2. 投 資 學 3. 證 券 交 易 法 1. 電 腦 審 計 2.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3.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1. 稅 務 專 題 研 討 2. 大 陸 會 計 與 稅 務 研 討 3. 國 際 會 計 專 題 4. 鑑 識 會 計 24
銘 傳 大 學 服 務 學 施 辦 法 Ming Chuan University Procedures for Implementing Service-Learning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法 規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法 規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06 日 行 政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01 日 法 規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 規 審 查 會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Passed at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Meeting on May 5, 2008 Revised and passed at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Meeting on September 21, 2009 Reviewed and passed at the Regulation Committee Meeting on May 28, 2010 Passed at the Academic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on June 3, 2010 Passed at the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on June 7, 2010 Revised and passed at the Regulation Committee Meeting on November 4, 2010 Reviewed and passed at the Administrative Council Meeting on December 6, 2010 Revised and passed at the Regulation Committee Meeting on April 1, 2012 Passed at the Academic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on May 3, 2012 Passed at the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on November 26, 2012 Revised and passed at the Regulation Committee Meeting on October 31, 2013 Passed at the Academic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on May 15, 2014 Passed at the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on May 26, 2014 第 一 條 銘 傳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培 育 本 校 學 生 具 有 服 務 情 操 與 社 會 責 任 感, 學 團 隊 合 作 與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落 專 業 知 識 與 社 區 服 務 經 驗 之 整 合, 進 而 踐 誠 樸 敬 毅 校 訓, 依 銘 傳 大 學 學 則 第 四 十 三 條 規 定 制 定 本 辦 法 Article 1 Ming Chuan University (MCU) established the following procedures in order to cultivate a spirit of serving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 enhance students ability to work as a team and to solve problems, and to combin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community service experience. Through this process the MCU educational philosophy of Honesty, Sincerity, Humility, Determination will be achieved. This procedure i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3 of MCU General Provisions for Study. 第 二 條 本 校 服 務 學 分 為 兩 類 : 一 程 型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規 劃 具 服 務 學 內 涵 之 專 業 程 ( 簡 稱 專 業 業 服 務 學 程 ) 供 學 生 選 修, 經 系 程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開 學 後 一 個 月 內 將 完 整 教 學 計 畫 書, 包 含 教 學 大 綱 教 學 進 度 服 務 學 內 容 與 方 式, 送 交 前 程 規 劃 處 備 查 ; 二 認 證 型 由 前 程 規 劃 處 就 學 生 參 與 社 團 社 區 服 務 或 校 內 外 服 務 等 工 作 表 現 認 證 之, 認 證 型 服 務 學 施 要 點 由 前 程 規 劃 處 另 訂 之 25
Article 2 Service-Leaning at Ming Chuan University is divided into two types, course-based, and recognition-based: 1. In the case of course-based Service-Learning, each teaching unit plans professional courses with Service-Learning content (also called professional Service-Learning courses) for students to select. The complete teaching plan, syllabus, Service-Learning content and methodology must be approv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 Curriculum Committee and sent to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Counseling Division for reference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beginning of the semester. 2. In the case of recognition-based Service-Learning, recognition will be granted by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Counseling Division based on students performance community service through clubs or service in activities on and off campus.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will be established by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Counseling Division.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得 依 個 人 意 願, 自 由 選 擇 程 型 或 認 證 型 服 務 學 Article 3 Students of Ming Chuan University may choose from course-based or recognition-based Service-Learning. 第 四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服 務 學 內 容 應 至 少 參 與 16 小 時 作 服 務 1 場 校 內 服 務 學 相 關 講 座 1 份 服 務 學 反 思 報 告 1 場 學 生 回 饋 反 思 活 動 或 成 果 分 享 / 發 表 會 本 服 務 學 各 項 申 請 作 業 應 依 前 程 規 劃 處 規 定 申 請, 並 將 相 關 文 件 送 交 前 程 規 劃 處 審 查 Article 4 Service-Learning in MCU undergraduate programs must include 16 hours of service, one on-campus Service-Learning seminar, one reflection report, and an exhibition to share reflections or results. All Service-Learning applications should be com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Counseling Division regulation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sent to the Division for review. 第 五 條 凡 大 學 部 97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大 一 新 生 ( 包 括 大 一 復 學 生 ) 皆 須 完 成 服 務 學, 且 符 合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者 得 以 畢 業 畢 業 前 若 尚 未 完 成 服 務 學 者, 需 接 受 由 前 程 規 劃 處 安 排 之 補 救 措 施, 俟 完 成 相 關 規 定 後, 始 得 以 畢 業 特 殊 學 生 得 依 個 人 狀 況 申 請 調 整 服 務 學 方 式 施, 免 從 事 作 服 務 辦 法 由 前 程 規 劃 處 另 訂 之 26
Article 5 Beginning from the 2008-9 academic year, all first-year students who enter MCU (including first-year returning students) are requir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Service-Learning program and may only graduate after completing the items outlined in Article 4. Students who do not complete their Service-Learning before graduation must adhere to the make-up measures stipulated by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Counseling Division to meet all the regulations for their graduation. Students classified as special cases may file applications to adjust Service-Learning metho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personal situations. Procedures for exemption from Service-Learning will be established by the Career Planning and Counseling Division.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得 推 薦 修 服 務 學 表 現 優 異 之 同 學 與 教 學 優 良 之 教 師 提 報 敘 獎, 或 於 適 當 場 合 表 揚 Article 6 All units may recommend students with strong Service-Learning performance and faculty members with excellence in teaching related to Service-Learning for recognition in appropriate occasions. 第 七 條 各 單 位 得 將 學 生 修 服 務 學 之 成 果 表 現, 列 為 申 請 校 內 各 項 獎 學 金 及 工 讀 的 審 查 條 件 之 一 Article 7 Student performance in Service-Learning may be used as reference for MCU scholarship and work-study applications on campus. 第 八 條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對 本 校 服 務 學 均 有 參 與 推 動 與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Article 8 All faculty and staff members have a responsibility to participate in, promote, and provide guidance in Service-Learning sessions.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Article 9 Upon being passed at the University Affairs Committee Meeting and approved by the president, these procedures were implemented. Any revision must follow the same procedure. **In the event of any inconsistency or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and other language versions of this document,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 27
銘 傳 大 學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99 年 05 月 14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6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9 年 12 月 10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3 月 1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12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4 月 13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5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4 月 19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5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9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12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升 學 暨 就 業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相 關 檢 定 標 準,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訂 定 銘 傳 大 學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校 98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 不 含 國 際 學 院 外 籍 生 ), 及 102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國 際 學 院 大 學 部 外 籍 生, 應 依 本 細 則 所 定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之 標 準 後,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於 大 學 期 間 內 通 過 下 列 之 資 訊 檢 定 考 試, 其 考 試 類 別 及 檢 定 標 準 如 下 : 資 訊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1 英 文 輸 入 2 辦 公 軟 體 應 用 類 (3 擇 2): 文 書 處 理 Word 或 電 腦 簡 報 PowerPoint 或 辦 公 軟 體 應 用 類 : 電 子 試 算 表 Excel 認 可 之 檢 定 單 位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資 訊 檢 定 單 位 所 頒 發 之 證 書 ( 如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微 軟 MOS Oracle Open Office 全 校 統 一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15 字 ( 含 ) 以 上 ( 用 級 ( 含 ) 以 上 ) 用 級 ( 含 ) 以 上 四 施 方 式 : ( 一 ) 施 時 間 : 每 學 期 第 10 週 第 13 週 第 15 週 的 週 六 統 一 施 測 ( 二 ) 施 地 點 : 依 據 報 名 人 數 於 台 北 桃 園 兩 校 區 安 排 教 室 舉 行 ( 三 ) 施 方 式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之 TQC 認 證 考 場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成 立 資 訊 能 力 檢 測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報 名 收 費 安 排 監 試 務 人 員 等 相 關 工 作 2 資 訊 能 力 檢 測 由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負 責 命 題, 採 用 即 時 電 腦 評 分 方 式 進 行 3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之 TQC 企 業 人 才 技 能 認 證 試 場 規 則, 辦 理 各 梯 次 之 資 訊 能 力 檢 測 ( 四 ) 評 定 方 式 : 1 分 為 通 過 與 未 通 過 兩 種 2 通 過 者, 由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核 發 證 書 乙 只 3 未 通 過 者, 得 再 報 名 參 加 檢 測, 至 畢 業 前 通 過 為 止 五 檢 定 考 試 之 軟 體 版 本 以 學 生 大 學 部 在 學 期 間 本 校 所 使 用 之 版 本 為 準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時 公 告 適 用 之 軟 體 版 本 六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如 於 入 學 前 已 取 得 上 述 資 訊 檢 定 考 試 證 照 者, 僅 認 可 入 學 年 度 前 3 28 通 過 通 過
年內取得之證書 軟體版本以本校所使用之版本為準 七 大學部學生於畢業前仍未通過本校認定之資訊能力檢定標準者 應於入學後參加 過本校認定之任何一項資訊能力檢定考試成績未達標準者 得於三年級當學年度 暑假期間修資訊應用 2 學分程 修畢合格始得畢業 八 未參加校內資訊能力檢定 但已達 資訊能力檢定 標準之學生 應將成績證明文 件送資訊學院 經審核通過後 登錄 檢定通過 成績 九 對於電腦鍵盤及滑鼠操作有困難之肢障生(手部)及盲生等 得免除資訊能力檢定畢 業門檻 十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 並報請校長核定後施 修正時亦同 29
銘 傳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校 定 資 訊 程 施 行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銘 傳 大 學 為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鼓 勵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資 訊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特 訂 定 銘 傳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校 定 資 訊 程 施 行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選 擇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 含 ) 後 之 程 架 構 的 大 學 部 學 生 ( 含 轉 學 生 ) 延 修 生 依 規 定 不 得 辦 理 免 修 第 三 條 程 凡 持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資 訊 檢 定 單 位 所 頒 發 之 證 書, 申 請 免 修 本 校 校 定 資 訊 程 者, 其 對 應 據 以 免 修 之 標 準 如 下 : 資 訊 科 技 : 辦 公 室 應 用 ( 大 一 上 ) 資 訊 科 技 : 資 料 處 理 ( 大 一 下 ) 書 寫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資 料 處 理 能 力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之 TQC-OA 辦 公 軟 體 應 用 類 : 英 文 輸 入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之 TQC-OA 辦 公 軟 體 應 用 類 : 文 書 處 理 - 用 級 ( 含 ) 以 上 或 電 腦 簡 報 - 用 級 ( 含 )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之 TQC-OA 辦 公 軟 體 應 用 類 : 電 子 試 算 表 - 用 級 ( 含 ) 以 上 認 -15 字 ( 含 ) 以 上 ( 以 上 可 用 級 ( 含 ) 以 上 ) Microsoft Office 認 證 (MOS) : Microsoft Office 認 證 (MOS) : 標 MS-Word 或 MS- PPT 通 過 MS-Excel 通 過 準 Oracle Open Office:Word 或 PPT Oracle Open Office:Excel 通 過 通 過 凡 達 到 上 列 兩 項 能 力 指 標 之 認 可 標 準 者, 得 免 修 凡 達 到 上 列 能 力 指 標 之 認 可 標 準 者, 得 免 修 第 四 條 符 合 本 辦 法 可 申 請 免 修 校 定 資 訊 程 之 學 生, 得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後 2 週 內 完 成 申 請 審 核 程 序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如 於 入 學 前 已 取 得 上 述 資 訊 檢 定 考 試 證 照 者, 僅 認 可 入 學 年 度 前 三 年 內 取 得 之 證 書 符 合 免 修 資 格 者, 請 至 資 訊 學 院 網 頁 下 載 銘 傳 大 學 校 定 資 訊 程 免 修 申 請 表, 填 妥 資 料 並 勾 選 欲 免 修 之 程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訊 證 照 之 正 本 及 影 本 至 資 訊 學 院 審 核 ( 資 訊 檢 定 之 軟 體 版 本 以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本 校 所 使 用 之 版 本 為 準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時 公 告 適 用 之 軟 體 版 本 ), 以 完 成 免 修 程 申 請 及 審 核 程 序 核 定 結 果 將 公 佈 於 資 訊 學 院 網 頁 或 本 校 首 頁, 同 學 可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免 修 核 可 之 同 學 須 依 據 本 校 選 辦 法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程 退 選 作 業 第 五 條 依 大 學 法 或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學 生 申 請 校 定 資 訊 程 免 修 後, 其 畢 業 學 分 不 足 者, 須 以 其 他 專 業 選 修 補 足, 始 得 畢 業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校 程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銘 傳 大 學 補 助 在 校 學 生 考 取 資 訊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09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9 月 30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 資 訊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為 積 極 鼓 勵 本 校 學 生 提 升 資 訊 技 術 能 力, 參 與 資 訊 證 照 考 試, 以 增 進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2 條 凡 本 校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所 核 發 的 各 項 資 訊 類 證 照 ( 獎 勵 項 目 如 本 辦 法 第 3 條 所 列 ), 或 換 發 TQC 專 業 人 員 別 證 書 者, 皆 可 申 請 補 助 學 生 考 取 資 訊 證 照 之 獎 勵 ( 資 訊 檢 定 之 軟 體 版 本 以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本 校 所 使 用 之 版 本 為 準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時 公 告 適 用 之 軟 體 版 本 ) 第 3 條 本 獎 勵 金 之 經 費 來 源 為 TQC 校 園 回 饋 金 或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獎 勵 金 第 4 條 獎 勵 種 類 項 目 及 方 式 如 下 表 : 獎 勵 種 類 獎 勵 項 目 獎 勵 方 式 中 英 文 輸 入 獎 勵 新 台 幣 200 元 日 文 輸 入 獎 勵 新 台 幣 300 元 中 英 日 文 輸 入 專 業 級 MS-WORD MS-PPT 獎 勵 新 台 幣 MS-WORD 專 業 級 400 元 MS-PPT 專 業 級 MS-EXCEL 用 級 100 分 者 獎 勵 新 第 一 類 MS-EXCEL 進 階 級 以 上, 或 用 台 幣 200 元 級 100 分 ( 限 101 年 6 月 1 日 之 後 MS-EXCEL 進 階 級 者 獎 勵 新 台 幣 通 過 之 證 書 ) 400 元 網 際 網 路 及 行 動 通 訊 專 業 級 MS-EXCEL 專 業 級 者 獎 勵 新 台 幣 600 元 網 際 網 路 及 行 動 通 訊 獎 勵 新 台 幣 200 元 第 二 類 換 發 TQC 各 項 專 業 人 員 別 證 書 每 名 每 項 新 台 幣 200 元 第 5 條 凡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者, 須 於 取 得 相 關 證 照 半 年 內 向 資 訊 學 院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者 須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學 生 證 身 份 證 影 本 及 證 照 正 本 等 相 關 文 件 第 6 條 若 經 查 證 有 重 複 申 請 或 不 偽 造 之 情 事, 除 收 回 獎 勵 金 外, 並 依 校 規 處 置 第 7 條 符 合 本 獎 勵 辦 法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校 資 訊 學 院 網 頁 獲 獎 同 學 請 於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逕 至 資 訊 學 院 領 取 獎 勵 金 第 8 條 本 辦 法 獎 勵 對 象 僅 適 用 於 本 校 在 校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時, 若 非 本 校 學 生 或 已 畢 業 學 生 不 在 此 獎 勵 範 圍 第 9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1
銘 傳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得 藉 由 通 過 英 語 檢 定, 增 強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能 力, 特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訂 定 銘 傳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校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應 依 本 細 則 所 定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之 標 準 後,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應 於 在 學 期 間 內, 參 加 下 列 至 少 一 項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其 考 試 類 別 及 檢 定 標 準 如 下 : 英 檢 考 試 類 別 大 學 部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相 當 CEFR A2 - B1 級 之 英 檢 證 照 碩 士 班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相 當 CEFR B1 級 之 英 檢 證 照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試 : 聽 讀 複 試 : 說 寫 中 級 初 試 中 級 複 試 多 益 測 驗 (TOEIC) ( 聽 讀 ) 500 分 ( 含 ) 以 上 550 分 ( 含 ) 以 上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 第 一 級 : 聽 力 綜 合 測 驗 ) ( 第 二 級 :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閱 讀 ) 第 一 級 200( 含 ) 分 以 上 第 二 級 220( 含 ) 分 以 上 第 一 級 230 分 ( 含 ) 以 上 第 二 級 240 分 ( 含 ) 以 上 網 路 化 托 福 考 試 (TOEFL-iBT) ( 聽 說 讀 寫 ) ibt 55 分 ( 含 ) 以 上 ibt 60 分 ( 含 ) 以 上 雅 思 測 驗 (IELTS) ( 聽 說 讀 寫 ) 4 4.5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 English) ( 聽 說 讀 寫 )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聽 說 讀 寫 )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80 分 ( 含 ) 以 上 LEVEL 2 40 分 ( 含 ) 以 上 國 際 學 院 各 學 系 及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得 依 高 於 前 項 所 定 標 準, 另 行 訂 定 其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四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四 年 級 前 仍 未 達 前 條 檢 定 標 準 者, 應 必 修 單 學 期 零 學 分 之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一 及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二 程, 並 於 達 成 前 條 英 檢 標 準 或 各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程 及 格 後, 始 得 畢 業 碩 士 班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仍 未 達 前 條 檢 定 標 準 者, 則 須 修 4 學 分 務 應 用 英 文 一 及 務 應 用 英 文 二 程 及 格 後, 始 得 畢 業 五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應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英 語 教 學 組,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登 錄 檢 定 通 過 成 績 六 本 細 則 經 組 務 院 務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210 分 ( 含 ) 以 上 LEVEL 2 45 分 以 上 32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定 共 同 英 文 程 申 辦 免 修 通 知 主 旨 : 通 知 本 校 以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申 請 免 修 共 同 英 文 程 事 宜 說 明 : 一 依 據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之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校 定 共 同 英 文 程 施 行 辦 法 辦 理 二 凡 本 校 學 生, 曾 參 與 辦 法 中 所 訂 定 之 英 語 檢 定 項 目, 並 達 各 階 段 所 規 定 之 標 準 者, 准 予 申 請 免 修 校 定 共 同 英 文 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對 照 表, 請 參 照 英 語 教 學 中 心 網 頁 之 免 修 資 訊 三 申 請 時 間 為 : 學 期 末 初 選 加 退 選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9 時 止 ), 開 學 加 退 選 ( 自 105 年 9 月 5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14 日 12 時 30 分 止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免 修 相 關 資 訊, 請 至 本 中 心 網 頁 查 詢 (http://web.elc.mcu.edu.tw/zh-hant/node/57 ) 欲 申 請 免 修 者, 須 檢 附 下 列 各 項 資 料,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至 英 語 教 學 中 心 審 核, 以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四 檢 附 資 料 : 英 檢 證 照 或 成 績 單 效 期 : 以 申 請 日 為 基 準, 測 驗 日 期 往 前 推 算 兩 年 內 免 修 申 請 表 ( 先 下 載, 資 料 填 寫 完 整 後 再 列 印 ) 英 檢 證 照 或 成 績 單 正 本 ( 核 驗 後 歸 還 ) 英 檢 證 照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 影 本 由 本 中 心 留 存 ) 五 核 定 結 果 將 公 佈 於 本 中 心 網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注 意 事 項 : 1. 本 次 免 修 之 申 請, 可 核 審 至 合 乎 免 修 級 數 之 最 高 年 級 2. 畢 業 前, 修 滿 系 所 程 架 構 上 規 定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即 可 3. 相 同 程 只 能 申 辦 一 次 免 修, 已 取 得 學 分 的 程 不 得 辦 理 免 修 若 欲 取 消 免 修, 則 須 上 簽 學 生 報 告 書 經 核 可 後, 方 可 再 加 選 回 原 已 申 請 免 修 之 程 4. 本 項 申 請 不 適 用 於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及 國 際 學 院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通 過 之 後, 需 退 選 當 學 期 程 者, 請 填 寫 校 定 共 同 英 文 程 退 選 申 請 單 英 語 教 學 中 心 敬 啟 105 年 4 月 修 訂 33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CEFR ( 歐 洲 語 言 學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可 免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級 英 文 程 之 英 檢 及 其 標 準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試 : 聽 讀 複 試 : 說 寫 多 益 測 驗 (TOEIC)( 聽 讀 ) 網 路 化 托 福 考 (TOEFL-iBT) ( 聽 說 讀 寫 ) 雅 思 測 驗 (IELTS) ( 聽 說 讀 寫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 English) ( 聽 說 讀 寫 )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聽 讀 ) ( 說 寫 ) 銘 傳 大 學 申 請 免 修 大 學 部 共 同 英 文 程 之 各 級 英 檢 及 其 標 準 102 年 9 月 16 日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基 礎 級 (A1) 基 礎 級 (A1+) 基 礎 級 (A2) 基 礎 級 (A2+)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應 用 英 文 一 應 用 英 文 二 應 用 英 文 三 應 用 英 文 四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一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二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一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二 初 級 初 試 總 分 12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初 級 初 試 總 分 16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72 分 初 級 複 試 總 分 120 分 寫 作 60 分 口 說 60 分 初 級 複 試 總 分 150 分 寫 作 70 分 口 說 80 分 中 級 初 試 總 分 12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60 分 中 級 初 試 總 分 16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72 分 中 級 複 試 總 分 120 分 寫 作 60 分 口 說 60 分 中 級 複 試 總 分 160 分 寫 作 80 分 口 說 80 分 350+ 400+ 450+ 500+ 525+ 550+ 575+ 600+ ibt 30+ ibt 34+ ibt38+ ibt 42+ ibt46+ ibt 51+ ibt56+ ibt 61+ 3 3 3.5 3.5 4 4 4.5 4.5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20+ LEVEL 1 30+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50+ LEVEL 1 39+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75+ LEVEL 2 45+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LEVEL 2 50+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口 試 分 級 S-1 LEVEL 2 55+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口 試 分 級 S-2 LEVEL 2 59+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220+ LEVEL 3 64+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240+ LEVEL 3 68+ 102-103 學 年 度 ( 含 ) 學 生 適 用 34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CEFR ( 歐 洲 語 言 學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可 免 修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級 英 文 程 之 英 檢 及 其 標 準 全 民 英 檢 (GEPT) ( 聽 讀 )( 說 寫 ) 多 益 測 驗 (TOEIC)( 聽 讀 ) 網 路 化 托 福 考 (TOEFL-iBT) ( 聽 說 讀 寫 ) 托 福 ITP (TOEFL-ITP) ( 聽 讀 ) 雅 思 測 驗 (IELTS) ( 聽 說 讀 寫 )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聽 讀 ) ( 說 寫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 English) ( 聽 說 讀 寫 ) 銘 傳 大 學 申 請 抵 免 大 學 部 共 同 英 文 程 之 各 級 英 檢 及 其 標 準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適 用 ) 基 礎 級 (A1) 基 礎 級 (A1+) 基 礎 級 (A2) 基 礎 級 (A2+)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應 用 英 文 一 應 用 英 文 二 應 用 英 文 三 應 用 英 文 四 初 級 初 試 總 分 12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初 級 初 試 總 分 16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72 分 初 級 複 試 總 分 120 分 寫 作 60 分 口 說 60 分 初 級 複 試 總 分 150 分 寫 作 70 分 口 說 80 分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一 中 級 初 試 總 分 12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二 中 級 初 試 總 分 160 分 單 項 不 得 低 於 72 分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一 中 級 複 試 總 分 120 分 寫 作 60 分 口 說 60 分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二 中 級 複 試 總 分 160 分 寫 作 80 分 口 說 80 分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25+ 650+ ibt 30+ ibt 34+ ibt38+ ibt 42+ ibt46+ ibt 51+ ibt56+ ibt 61+ ITP 260+ ITP 300+ ITP 340+ ITP 380+ ITP 420+ ITP 460+ ITP 500+ ITP 530+ 3 3 3.5 3.5 4 4 4.5 4.5 LEVEL 1 26+ LEVEL 1 30+ LEVEL 2 34+ LEVEL 2 38+ LEVEL 2 40+ LEVEL 2 46+ LEVEL 3 52+ LEVEL 3 56+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20+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50+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75+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口 試 分 級 S-1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口 試 分 級 S-2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220+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240+ 35
銘 傳 大 學 申 請 抵 免 共 同 英 文 程 之 各 級 英 檢 及 其 標 準 可 抵 免 本 校 碩 博 士 各 級 英 文 程 之 英 檢 及 其 標 準 教 育 部 頒 訂 之 CEF ( 歐 洲 語 言 學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試 : 聽 讀 複 試 : 說 寫 多 益 測 驗 (TOEIC) ( 聽 讀 ) 網 路 化 托 福 考 試 (TOEFLiBT) ( 聽 說 讀 寫 )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 聽 讀 ) 雅 思 測 驗 (IELTS) ( 聽 說 讀 寫 )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 English) ( 聽 說 讀 寫 )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 聽 讀 ) ( 說 寫 ) 碩 士 班 務 應 用 英 文 一 碩 士 班 務 應 用 英 文 二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研 究 所 學 生 適 用 ) 博 士 班 英 文 論 文 寫 作 與 簡 報 一 博 士 班 英 文 論 文 寫 作 與 簡 報 二 進 階 級 (B1) 進 階 級 (B1) 高 階 級 (B2) 高 階 級 (B2) 中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中 高 級 初 試 通 過 複 試 通 過 初 試 通 過 複 試 通 過 600 ( 含 ) 以 上 650 ( 含 ) 以 上 650 ( 含 ) 以 上 700 ( 含 ) 以 上 ibt 51( 含 ) 以 上 ibt 56( 含 ) 以 上 ibt 61( 含 ) 以 上 ibt 65( 含 ) 以 上 ITP 460 ITP 500 ITP 530 ITP 560 4.5 5 5.5 6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95 ( 含 ) 以 上 LEVEL 2 46( 含 ) 以 上 口 試 分 級 S-2 LEVEL 2 52( 含 ) 以 上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240 ( 含 ) 以 上 LEVEL 3 56( 含 ) 以 上 口 試 分 級 S-2+ LEVEL 3 72( 含 ) 以 上 36
37
銘 傳 大 學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施 細 則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系 程 暨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院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101 年 5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得 藉 由 通 過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增 強 學 生 升 學 及 就 業 之 基 本 能 力, 特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訂 定 銘 傳 大 學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校 九 十 九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依 本 細 則 所 定 通 過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標 準 後, 始 得 畢 業 三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於 大 學 期 間 內 通 過 至 少 一 次 以 上 之 中 文 檢 定 考 試, 其 考 試 類 別 檢 定 標 準 及 適 用 對 象 如 下 : 中 文 能 力 考 試 類 別 與 檢 定 標 準 適 用 對 象 1 銘 傳 中 文 會 考 :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讀 寫 )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2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進 階 級 測 驗 達 60 分 證 書 本 校 外 籍 生 得 選 用 之 應 用 中 國 文 學 系 得 以 前 項 所 定 標 準 之 上, 另 行 訂 定 檢 定 標 準 四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四 年 級 前, 受 測 三 次 仍 未 達 前 條 檢 定 標 準 者 ; 一 般 生 將 由 學 校 開 設 相 關 程 予 以, 外 籍 生 應 修 畢 單 學 期 零 學 分 之 中 級 華 語 程 ; 並 於 達 成 前 條 中 檢 標 準 或 程 修 達 及 格 標 準 後, 始 得 畢 業 五 通 過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應 將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送 至 應 用 中 國 文 學 系,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登 錄 檢 定 通 過 成 績 六 101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本 細 則,100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追 溯 適 用 本 細 則 七 本 細 則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暨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8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補 救 考 試 系 統 說 明 同 學 您 好, 申 請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補 救 考 試 請 依 照 本 說 明, 並 於 報 名 期 間 完 成 手 續, 此 為 畢 業 門 檻, 請 同 學 儘 早 逹 成 一 適 用 對 象 : 自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學 生 (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除 外 ) 1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下 學 期 之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2 轉 學 生 若 上 下 學 期 文 賞 皆 抵 免, 仍 需 參 加 上 學 期 的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補 救 考 試 例 外 情 形 : 原 為 本 校 學 生 因 轉 學 有 新 舊 學 號, 原 成 績 單 備 註 欄 有 註 明 中 文 能 力 通 過, 則 不 需 再 參 加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補 救 考 試, 惟 請 學 生 主 動 提 供 新 學 號 和 舊 學 號 成 績 單, 經 秘 書 確 認 後 再 寄 回 應 中 系, 本 系 會 儘 快 為 您 鍵 入 中 文 能 力 通 過 二 報 名 期 間 及 考 試 日 期 : 每 學 年 第 1 學 期 第 二 週 星 期 五 中 午 12 點 20 分 舉 行, 並 請 先 於 系 統 開 放 報 名 時, 上 網 申 請 三 報 名 方 式 1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考 試 / 分 系 /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申 請 / 申 請 補 救 考 試 / 確 定 後 送 出, 即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 注 意 : 不 可 重 複 報 名 ) 四 考 場 查 詢 方 式 及 日 期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申 請 / 補 救 考 試 考 場 查 詢 五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中 文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申 請 / 補 救 考 試 成 績 查 詢 聯 絡 資 訊 : 應 用 中 文 系 學 校 分 機 3217 39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運 動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99 年 6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5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響 應 教 育 部 推 行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體 適 能 計 畫, 鼓 勵 同 學 從 事 規 律 運 動, 重 視 健 康 適 能, 提 升 自 我 運 動 能 力, 使 學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通 過 運 動 能 力 相 關 檢 定 標 準, 並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施 辦 法, 制 定 銘 傳 大 學 運 動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校 為 響 應 教 育 部 推 行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體 適 能 計 畫, 鼓 勵 同 學 從 事 規 律 運 動, 重 視 健 康 適 能, 提 升 自 我 運 動 能 力, 進 而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特 訂 定 運 動 能 力 指 標 納 入 畢 業 條 件, 行 之 三 施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學 生 四 施 辦 法 : ( 一 ) 體 育 室 於 新 生 入 學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舉 行 運 動 能 力 ( 爆 發 力 肌 耐 力 柔 軟 度 心 肺 能 力 穩 定 能 力 協 調 能 力 ) 檢 測 認 證, 檢 測 方 式 依 教 育 部 公 布 施 之 健 康 體 適 能 檢 測 方 法 ( 立 定 跳 遠 坐 姿 體 前 彎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心 肺 能 力 ), 以 及 本 室 公 布 施 之 穩 定 能 力 協 調 能 力 檢 測 方 法 ( 二 ) 本 校 所 有 學 生 除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重 大 疾 病 者 外, 皆 須 參 加 檢 測, 並 至 少 四 項 以 上 達 到 最 低 要 求 標 準, 方 得 以 通 過 ( 三 ) 任 一 項 未 達 標 準 者, 體 育 室 將 列 冊, 並 於 每 學 期 舉 行 檢 測, 檢 測 時 間 另 行 通 知 學 生 ( 四 ) 學 生 於 三 年 級 學 期 結 束 時 仍 未 達 通 過 標 準 者, 必 須 於 四 年 級 隨 班 參 加 體 育 程 ( 每 週 兩 節 ), 加 強 個 人 運 動 能 力, 經 檢 測 達 到 標 準 者 方 可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五 指 標 設 立 標 準 : ( 一 ) 指 標 訂 定 準 則 以 百 分 之 八 十 學 生 皆 可 通 過 為 目 標 ( 二 ) 心 肺 能 力 肌 耐 力 能 力 爆 發 力 能 力 柔 軟 度 能 力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佈 之 健 康 體 適 能 常 模 及 配 合 本 校 歷 年 施 測 結 果 常 模 為 量 化 標 準 之 依 據 ( 三 ) 穩 定 能 力 協 調 能 力 測 驗 之 量 化 標 準 依 本 校 程 成 績 評 定 常 模 為 依 據 標 準 前 項 指 標 設 立, 由 程 委 員 會 及 聘 任 之 校 外 諮 詢 委 員 於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六 特 殊 學 生 : 重 症 學 生 局 部 傷 害 學 生 與 轉 學 生 ( 一 ) 重 症 學 生 : 須 提 出 醫 學 中 心 級 之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或 中 重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經 本 室 專 案 呈 報, 委 請 學 務 處 衛 保 組 複 閱 審 核 後, 再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得 以 免 試 通 過 ( 二 ) 局 部 傷 害 學 生 : 須 提 出 醫 學 中 心 級 之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或 輕 度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經 本 室 專 案 審 核 後, 得 以 免 測 因 傷 無 法 作 之 測 驗 項 目, 但 所 檢 測 項 目 須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通 過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 三 ) 轉 學 生 : 轉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需 參 加 當 年 度 之 運 動 能 力 檢 定 ( 六 項 ) 七 通 過 運 動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之 學 生, 由 本 室 統 一 登 錄 檢 定 通 過 成 績 八 本 細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0
銘 傳 大 學 學 生 申 請 免 修 體 育 施 細 則 97 年 5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5 月 12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12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銘 傳 大 學 體 育 施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第 五 項 訂 定 本 施 細 則 二 目 的 : 本 校 為 響 應 教 育 部 推 行 提 升 學 生 健 康 體 適 能 計 畫, 鼓 勵 學 生 從 事 規 律 運 動, 重 視 健 康 適 能, 特 將 健 康 體 適 能 能 力 列 入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體 育 必 修 程 認 證, 認 證 合 格 者 得 以 抵 修 其 程 三 施 對 象 : 本 校 全 體 大 學 部 二 年 級 學 生 及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辦 法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 ( 一 ) 重 新 入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其 已 修 之 體 育 得 予 抵 免, 但 未 修 或 不 及 格 者, 均 須 重 補 修, 併 同 全 校 大 二 學 生 參 加 健 康 體 適 能 能 力 檢 測 ( 二 ) 大 二 外 國 轉 學 生, 其 轉 入 之 當 學 期 需 隨 班 上, 並 需 統 一 參 加 大 二 健 康 體 適 能 能 力 檢 測, 以 作 為 抵 免 修 大 三 體 育 之 依 據 ( 三 )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二 年 級 赴 國 外 擔 任 交 換 學 生 或 具 有 特 殊 情 況 者, 得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並 於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開 學 兩 週 內 至 體 育 室 補 測, 逾 期 未 補 測, 則 需 修 大 三 體 育 程 ( 四 ) 校 隊 得 以 免 修 大 三 體 育 四 施 測 驗 : 為 求 公 平 公 正, 體 育 室 於 每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依 公 告 時 間 舉 行 體 適 能 檢 測 認 證, 檢 測 項 目 依 教 育 部 公 佈 施 之 健 康 體 適 能 檢 測 項 目 施 測 (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立 定 跳 遠 9M 折 返 跑 三 項 ) 五 測 驗 項 目 暨 通 過 標 準 : ( 一 ) 測 驗 項 目 : 施 測 項 目 分 別 為 ⑴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⑵ 立 定 跳 遠 ⑶ 9M 折 返 跑 成 績 依 檢 測 成 績 分 數 對 照 表 給 分 ( 參 閱 附 件 一 ) ( 二 ) 上 述 三 項 測 驗 所 得 成 績 平 均 達 60 分 以 上 者, 得 以 抵 免 修 三 年 級 體 育 程 六 除 外 規 定 : ( 一 ) 有 特 殊 情 形 之 學 生, 經 陳 明 事 由, 並 檢 附 醫 學 中 心 級 醫 院 之 醫 生 診 斷 證 明, 向 體 育 室 申 請 獲 核 可 後, 得 依 其 能 力 檢 測 至 少 上 述 測 驗 中 之 二 項, 餘 未 檢 測 之 項 目 成 績 一 律 以 60 分 登 錄 之 ( 二 ) 若 無 法 參 加 健 康 體 適 能 檢 測 認 證 者, 應 依 規 定 申 請 修 三 年 級 適 應 體 育 班 之 程 七 本 細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1
銘 傳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會 計 學 分 學 程 施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院 務 院 聯 席 會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院 為 培 養 具 備 現 代 管 理 會 計 及 企 業 管 理 知 能 之 專 業 管 理 人 才,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跨 院 系 所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辦 法 訂 定 管 理 會 計 學 分 學 程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學 程 由 本 院 相 關 學 系 教 師 4 人 組 成 學 程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學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學 程 程 規 劃 三. 本 學 程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本 院 會 計 學 系 四. 本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表 應 經 各 級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五.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透 過 本 校 網 路 學 生 事 務 系 統 申 請, 經 核 可 後 成 為 本 學 程 學 員 六.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應 修 讀 完 成 至 少 21 學 分 程,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6 學 分 不 屬 於 原 學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及 系 之 科 目 完 成 前 述 學 分 者,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分 學 程 證 明 書 七. 修 讀 本 學 程 學 生, 已 符 合 原 學 系 畢 業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除 修 教 育 學 程 得 依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外, 修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仍 依 大 學 法 等 規 定, 不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八. 本 院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本 學 程 施 結 果, 其 評 估 標 準 包 含 學 生 申 請 數 取 得 證 書 數 及 學 生 滿 意 度 等 ; 並 得 依 其 評 估 結 果 修 正 或 終 止 本 學 程 九. 本 細 則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細 則 經 系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2
銘 傳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管 理 會 計 學 分 學 程 程 架 構 表 程 類 型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備 註 必 修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一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二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財 務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財 報 分 析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績 效 評 核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選 修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選 修 供 應 鏈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選 修 管 理 決 策 與 分 析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選 修 薪 酬 與 福 利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選 修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選 修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3 管 理 學 院 企 管 系 備 註 : 學 員 於 修 業 期 間, 必 須 修 畢 四 門 必 修 程 及 二 門 選 修 程, 至 少 21 學 分,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6 學 分 不 屬 於 原 學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及 系 之 科 目 43
銘 傳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稅 務 與 財 經 法 規 學 分 學 程 施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院 務 院 聯 席 會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一. 本 院 為 培 養 具 有 商 業 稅 務 管 理 及 證 券 金 融 等 法 律 知 識 之 稅 務 商 業 法 律 人 才, 依 據 銘 傳 大 學 跨 院 系 所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辦 法 訂 定 稅 務 與 財 經 法 規 學 分 學 程 施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細 則 ) 二. 本 學 程 由 本 院 相 關 學 系 教 師 4 人 組 成 學 程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學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學 程 程 規 劃 三. 本 學 程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為 本 院 會 計 學 系 四. 本 學 程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表 應 經 各 級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五.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透 過 本 校 網 路 學 生 事 務 系 統 申 請, 經 核 可 後 成 為 本 學 程 學 員 六. 修 讀 本 學 程 之 學 生 應 修 讀 完 成 至 少 21 學 分 程,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6 學 分 不 屬 於 原 學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及 系 之 科 目 完 成 前 述 學 分 者,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分 學 程 證 明 書 七. 修 讀 本 學 程 學 生, 已 符 合 原 學 系 畢 業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滿 學 程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除 修 教 育 學 程 得 依 大 學 設 立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外, 修 其 他 學 分 學 程 者 仍 依 大 學 法 等 規 定, 不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八. 本 院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本 學 程 施 結 果, 其 評 估 標 準 包 含 學 生 申 請 數 取 得 證 書 數 及 學 生 滿 意 度 等 ; 並 得 依 其 評 估 結 果 修 正 或 終 止 本 學 程 九. 本 細 則 未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本 細 則 經 系 院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4
銘 傳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稅 務 與 財 經 法 規 學 分 學 程 程 架 構 表 程 類 型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備 註 執 行 單 位 :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商 事 法 一 2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商 事 法 二 2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一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必 修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二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稅 務 規 劃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租 稅 申 報 務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證 券 交 易 法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商 業 會 計 法 2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會 計 師 務 講 座 3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選 修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概 論 2 法 律 學 院 共 同 選 修 選 修 公 平 交 易 法 2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系 選 修 金 融 法 規 2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系 選 修 公 司 治 理 法 規 2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系 選 修 企 業 併 購 法 2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系 選 修 破 產 法 2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系 選 修 期 貨 交 易 法 2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系 備 註 : 學 員 於 修 業 期 間, 必 須 修 畢 二 門 必 修 程 及 選 修 程 合 計 至 少 21 學 分, 其 中 至 少 應 有 6 學 分 不 屬 於 原 學 系 組 學 位 學 程 及 系 之 科 目 45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學 士 生 五 年 一 貫 程 修 申 請 資 訊 一 申 請 資 格 大 學 部 三 年 級 ( 含 ) 以 上 之 優 秀 學 生 二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於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電 子 表 單 中 傳 送 下 列 檔 案 1.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名 次 證 明 ) 2. 進 修 計 劃 書 3.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利 申 請 之 書 面 資 料 三 甄 選 方 式 及 項 目 成 績 評 定 方 式 為 書 面 審 查 佔 60%, 口 試 成 績 佔 40% % 四 申 請 方 式 電 子 表 單 申 請 -- 路 徑 :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 工 作 項 目 / 電 子 表 單 系 統 / 學 士 生 五 年 一 貫 程 申 請 表 五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3 月 及 10 月 六 選 申 請 通 過 後 之 學 生 可 於 下 學 期 開 始 選 修 碩 士 班 程 46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施 細 則 102 年 1 月 14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4 月 29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5 月 1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施 目 的 一 協 助 本 系 學 生 應 用 專 業 學 科 知 識 於 際 工 作 場 所 中 二 協 助 本 系 學 生 從 經 驗 中 充 工 作 技 能 培 養 獨 立 思 考 協 調 及 溝 通 的 能 力 三 藉 由 機 構 之 務 教, 結 合 學 校 學 術 之 理 論, 印 證 所 學 並 增 進 際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四 提 供 良 好 的 社 會 化 歷 程, 以 培 養 本 系 學 生 成 為 企 業 所 需 之 專 業 管 理 人 才 貳 企 業 分 工 事 項 一 本 系 成 立 與 就 業 委 員 會, 負 責 辦 法 之 規 劃 與 修 訂 審 查 及 確 認 機 構 資 格 遴 選 學 生 督 學 生 的 進 行, 以 確 保 的 成 效 委 員 會 設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名 由 系 主 任 兼 任, 另 設 四 名 委 員 由 本 系 大 四 畢 業 班 師 組 成, 不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二 為 推 動 本 系 學 生 參 與 企 業 工 作, 本 系 遴 選 優 良 之 企 業 ( 機 構 ) 提 供 本 系 學 生 名 額 ( 亦 可 由 學 生 自 行 尋 找 企 業 ), 並 與 機 構 協 議 簽 訂 合 作 契 約 書, 明 確 規 範 雙 方 權 利 與 義 務 三 學 生 自 行 洽 得 之 機 構 須 經 本 系 指 委 員 會 審 核 認 可, 提 出 申 請 時 間 以 前 二 個 星 期 為 原 則 四 本 系 負 責 聯 繫 協 調 相 關 事 項 及 安 排 分 發 學 生 至 各 機 構, 並 指 派 指 教 師 負 責 指 學 生 五 機 構 負 責 學 生 工 作 項 目 之 規 劃 安 排 分 配 報 到 訓 練 及 叁 企 業 學 分 可 於 大 四 選 修 企 業 程, 修 期 間 為 一 學 期, 共 計 三 學 分, 可 採 取 暑 期 學 期 或 彈 性 時 間 ( 暑 期 加 學 期 中 ), 總 時 數 合 計 160 小 時 以 上, 並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者, 即 可 取 得 學 分 肆 進 行 根 據 學 生 所 填 寫 之 意 願 調 查 表, 由 本 系 分 配 至 適 合 機 構, 並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原 則, 公 布 學 生 及 配 合 之 機 構 名 單 本 系 甄 選 學 生 之 規 定 如 下 : 一 遴 選 原 則 : (1) 有 選 修 本 系 企 業 學 分 者 (2)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3) 前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為 原 則 (4) 取 得 證 照 之 種 類 (5) 學 領 域 及 興 趣 (6) 居 住 地 區 機 構 若 需 專 業 證 照 或 技 能 者, 以 具 有 相 關 證 照 或 技 能 者 優 先 ; 若 無 特 殊 需 求, 由 前 述 遴 選 原 則, 依 序 推 薦 給 機 構 47
二 人 數 : 本 系 依 機 構 所 提 供 之 名 額 分 配 學 生, 但 未 獲 得 本 系 分 配 者 須 自 行 尋 找 企 業, 無 法 者 不 能 取 得 學 分 三 家 長 同 意 書 : 分 配 完 畢, 學 生 應 填 具 校 外 家 長 同 意 書, 保 證 督 促 學 生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以 順 利 完 成 工 作 四 期 間 保 險 : 依 勞 保 局 規 定 投 保 勞 保 外, 須 再 加 保 100 萬 以 上 意 外 險, 若 單 位 未 幫 學 生 加 保 意 外 保 險, 由 本 系 協 助 辦 理 意 外 保 險, 保 費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五 薪 資 : 乃 為 學 之 性 質,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要 求 薪 資, 若 機 構 另 有 規 定 之 薪 資 者, 不 在 此 限 六 出 缺 勤 : 期 間 屬 於 學 校 程 性 質, 視 同 一 般 正 常 上, 學 生 請 假 需 附 證 明 文 件 予 單 位 以 及 學 校, 請 假 或 缺 勤 者, 需 補 足 所 缺 之 時 數 七 每 月 時 數 至 少 四 十 小 時, 但 每 日 不 得 高 於 八 小 時, 且 時 間 須 在 早 上 七 時 至 晚 上 十 時 之 間 八 若 企 業 在 期 間 倒 閉, 學 生 可 再 由 系 上 分 配 或 自 行 尋 找 至 其 他 企 業 完 成 剩 下 時 數, 但 無 法 將 剩 餘 時 數 於 該 修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者 不 能 取 得 學 分 九 學 生 若 因 健 康 狀 況 或 其 他 因 素 無 法 將 剩 餘 時 數 於 該 修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者, 則 不 能 取 得 學 分 十 學 生 若 於 期 間 因 故 遭 到 企 業 辭 退, 第 一 次 可 由 系 上 分 配 或 自 行 尋 找 至 其 他 企 業 完 成 剩 下 時 數, 若 再 次 遭 到 企 業 辭 退, 或 無 法 將 剩 餘 時 數 於 該 修 學 期 結 束 前 完 成 者, 則 不 能 取 得 學 分 伍 學 生 工 作 紀 律 一 準 時 上 下 班, 不 遲 到 不 早 退 期 間 請 假 需 經 機 構 之 主 管 同 意, 請 病 假 事 假 及 婚 喪 假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3 天, 第 4 天 起 每 超 過 1 天 扣 總 成 績 5 分, 第 8 天 起 ( 含 )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計, 若 有 特 殊 情 況 需 提 交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議 二 上 班 時 保 持 服 裝 儀 容 整 潔, 勿 奇 裝 異 服 三 遵 守 機 構 所 安 排 之 工 作 及 作 息 等 各 項 規 定, 並 接 受 指, 不 得 轉 換 機 構 / 單 位 或 任 意 停 止, 惟 特 殊 情 事 經 本 系 協 議 通 過 者, 得 以 個 案 處 理 四 學 生 必 須 嚴 守 保 密 之 義 務, 絕 不 將 機 構 的 機 密 資 訊 洩 漏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告 知 第 三 人, 使 其 他 第 三 人 知 悉 或 持 有 任 何 相 關 機 密 資 訊 更 不 得 自 行 利 用 或 以 任 何 方 式 交 付 或 交 由 第 三 人 利 用 相 關 機 密 資 訊 或 取 得 任 何 權 利 五 學 生 必 須 尊 重 機 構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六 學 生 於 期 間, 如 有 損 機 構 及 本 校 校 譽 之 行 為 或 其 他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等, 經 規 勸 仍 無 法 改 善 者, 本 系 與 機 構 協 商 同 意 後, 得 隨 時 終 止, 學 生 不 得 異 議 48
陸 考 核 學 生 之 成 績 由 機 構 及 本 系 指 教 師 分 別 評 定, 其 中 機 構 評 定 分 數 占 總 分 之 60 %, 本 系 指 教 師 評 定 分 數 占 總 分 之 40 %, 合 計 為 100 分, 成 績 六 十 分 者 達 及 格 標 準 ; 如 未 達 六 十 分 者, 機 構 及 本 系 指 教 師 應 詳 述 理 由 一 機 構 評 定 分 數 占 總 成 績 之 60%, 其 評 量 事 項 包 括 : (1) 學 態 度 (2) 工 作 表 現 (3) 考 勤 狀 況 二 本 系 指 教 師 評 定 分 數 占 總 成 績 之 40%, 其 評 量 項 目 為 報 告 及 座 談 會 學 生 於 完 畢 一 個 月 內 應 繳 交 報 告, 並 參 與 本 系 舉 辦 之 座 談 會, 分 享 工 作 經 驗 並 供 本 系 教 學 興 革 之 參 考 柒 其 他 事 項 期 間 經 本 系 與 機 構 協 議 後, 得 就 計 畫 未 盡 事 宜, 另 訂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不 定 期 協 調 檢 討 各 項 措 施, 以 期 本 系 企 業 方 案 更 臻 完 善 捌 核 定 施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與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49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103.12.26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103.05.15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04.28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3.05.02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102.05.16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04.29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2.01.14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100.05.30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5.02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0.04.22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為 促 使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確 進 德 修 業, 學 有 所 獲,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持 有 與 本 系 所 開 程 相 關 科 目 之 碩 士 班 學 分 證 明 者, 可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抵 免 須 經 系 主 任 同 意 且 以 九 學 分 為 上 限 所 有 之 學 分 抵 免 須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前 二 週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得 再 提 出 申 請 三 研 究 生 註 冊 選, 若 未 確 定 指 教 者, 應 先 經 師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 若 業 經 本 系 聘 定 指 教 者, 則 須 經 指 教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手 續 四 研 究 生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內, 應 向 本 系 申 請 選 定 指 教, 惟 聘 函 核 發 後, 非 有 充 份 理 由 並 取 得 原 有 指 教 或 系 主 任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申 請 更 換 指 教 五 指 教 以 本 系 或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如 因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需 要, 經 取 得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可 由 外 校 老 師 擔 任 指 教, 但 須 另 請 在 本 系 任 教 之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每 一 年 級 不 得 超 過 2 人 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之 學 分 數 ( 不 含 英 文 程 之 學 分 ), 最 多 為 十 八 學 分, 最 少 為 三 學 分 修 業 年 數 逾 二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研 究 生 在 申 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前, 需 修 滿 二 十 一 學 分, 並 經 指 教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前, 總 學 分 應 修 滿 三 十 學 分 以 上 八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以 三 至 五 人 組 成, 校 外 委 員 須 佔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委 員 名 單 由 系 主 任 推 薦, 報 請 校 長 遴 聘 後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時, 指 教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九 研 究 生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之 條 件 者, 始 得 畢 業 ( 一 ) 總 學 分 至 少 已 修 滿 四 十 三 學 分 ( 其 中 包 括 1. 英 文 四 學 分 2. 核 心 程 二 學 分 3. 必 修 程 十 九 學 分 4. 選 修 程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 ( 二 ) 通 過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及 本 系 規 定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 三 ) 學 生 於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學 之 前, 需 通 過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施 細 則 所 定 之 標 準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依 規 定 修 其 他 程 合 格 之 後, 始 得 畢 業 ( 四 ) 學 生 辦 理 離 校 前, 其 碩 士 論 文 須 投 稿 國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或 學 術 期 刊 至 少 1 篇 十 其 他 未 經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校 學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上 述 條 文 適 用 於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學 生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暨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0
校 定 必 修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01601 Applied English I 務 應 用 英 文 ( 一 ) 2 2 2 學 分 數 可 用 相 關 01602 Applied English II 務 應 用 英 文 ( 二 ) 2 2 2 證 照 成 績 抵 免 院 定 必 修 M2201 Business Ethics 企 業 倫 理 2 2 2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總 計 91604 Lecture Series on Accounting and Tax Practices 會 計 與 稅 務 務 講 座 2 2 2 91502 Advanced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3 3 3 91503 Advanced Auditing 高 等 審 計 學 3 3 3 91504 Advanced Managerial Accounting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學 3 3 3 91633 Seminar on Selected Taxation Topics 稅 務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506 Research Methodology in Accounting 會 計 研 究 方 法 2 2 2 91531 Econometrics 計 量 經 濟 學 3 3 3 91539 Seminar on Financial Accounting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646 Semina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治 理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546 Finan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Analysis 財 務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3 3 3 94509 Studies on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研 究 3 3 3 87502 Financial Theory 財 務 理 論 3 3 3 87504 Investment Theory 投 資 理 論 3 3 3 91542 Seminar on Managerial Accounting 管 理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648 Seminar on Cost management 成 本 管 理 研 討 3 3 3 91541 Seminar on Auditing Issues 審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647 Accounting Ethics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3 3 91638 Computer Audit 電 腦 審 計 3 3 3 91649 Seminar on Empirical Tax Research 稅 務 證 研 討 3 3 3 91632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in Mainland China 大 陸 會 計 與 稅 務 研 討 3 3 3 校 定 必 修 4 院 定 必 修 2 系 專 業 必 修 19 系 專 業 選 修 18 合 計 43 備 註 : 1. 其 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所 開 設 之 管 理 相 關 程 均 可 選 修, 唯 以 6 學 分 為 限 2.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5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3. 本 系 碩 士 班 必 須 修 滿 及 格 必 修 暨 選 修 程 達 43 學 分 以 上,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及 符 合 本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之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備 註 51
校 定 必 修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01601 Applied English I 務 應 用 英 文 ( 一 ) 2 2 2 學 分 數 可 用 相 關 01602 Applied English II 務 應 用 英 文 ( 二 ) 2 2 2 證 照 成 績 抵 免 院 定 必 修 M2201 Business Ethics 企 業 倫 理 2 2 2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總 計 91604 Lecture Series on Accounting and Tax Practices 會 計 與 稅 務 務 講 座 2 2 2 91502 Advanced Financial Accounting Theory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3 3 3 91503 Advanced Auditing 高 等 審 計 學 3 3 3 91504 Advanced Managerial Accounting 高 等 管 理 會 計 學 3 3 3 91633 Seminar on Selected Taxation Topics 稅 務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506 Research Methodology in Accounting 會 計 研 究 方 法 2 2 2 91531 Econometrics 計 量 經 濟 學 3 3 3 91539 Seminar on Financial Accounting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646 Semina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治 理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546 Financi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and Analysis 財 務 資 料 處 理 與 分 析 3 3 3 94509 Studies on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研 究 3 3 3 87502 Financial Theory 財 務 理 論 3 3 3 87504 Investment Theory 投 資 理 論 3 3 3 91542 Seminar on Managerial Accounting 管 理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648 Seminar on Cost management 成 本 管 理 研 討 3 3 3 91541 Seminar on Auditing Issues 審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91647 Accounting Ethics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3 3 91638 Computer Audit 電 腦 審 計 3 3 3 91649 Seminar on Empirical Tax Research 稅 務 證 研 討 3 3 3 91632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in Mainland China 大 陸 會 計 與 稅 務 研 討 3 3 3 校 定 必 修 4 院 定 必 修 2 系 專 業 必 修 19 系 專 業 選 修 18 合 計 43 備 註 : 1. 其 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所 開 設 之 管 理 相 關 程 均 可 選 修, 唯 以 3 學 分 為 限 2.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3. 本 系 碩 士 班 必 須 修 滿 及 格 必 修 暨 選 修 程 達 43 學 分 以 上,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及 符 合 本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之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備 註 52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102.05.16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04.29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102.01.14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為 促 使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確 進 德 修 業, 學 有 所 獲,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由 系 ( 所 ) 主 任 酌 情 抵 免, 其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 不 含 碩 士 論 文 )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所 有 之 學 分 抵 免 須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前 二 週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得 再 提 申 請 三 研 究 生 註 冊 選, 若 未 確 定 指 教 者, 應 先 經 師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 若 業 經 本 系 聘 定 指 教 者, 則 須 經 指 教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選 手 續 四 研 究 生 於 入 學 第 一 學 年 內, 應 向 本 系 申 請 選 定 指 教, 惟 聘 函 核 發 後, 非 有 充 份 理 由 並 取 得 原 有 指 教 或 系 主 任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申 請 更 換 指 教 五 指 教 以 本 系 或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如 因 論 文 研 究 方 向 需 要, 經 取 得 系 主 任 之 同 意, 可 由 外 校 老 師 擔 任 指 教, 但 須 另 請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指 每 一 年 級 不 得 超 過 3 人 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修 之 學 分 數 ( 不 含 先 修 英 文 程 之 學 分 ), 最 多 為 十 八 學 分, 最 少 為 三 學 分 修 業 年 數 逾 二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七 研 究 生 在 申 請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審 查 前, 至 少 須 已 修 畢 十 八 學 分, 並 經 指 教 及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方 可 進 行 碩 士 論 文 計 畫 書 之 審 查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前, 總 學 分 應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以 上 八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以 三 至 五 人 組 成, 校 外 委 員 須 佔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委 員 名 單 由 系 主 任 推 薦, 報 請 校 長 遴 聘 後 舉 行 口 試 口 試 時, 指 教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九 研 究 生 總 學 分 須 修 滿 三 十 七 學 分 ( 包 括 必 修 選 修 程 及 碩 士 論 文 ), 始 得 畢 業 十 其 他 未 經 規 定 事 項, 依 本 校 學 則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院 務 會 議 暨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3
院 定 必 修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總 計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專 班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M3201 Business Ethics 企 業 倫 理 2 2 2 91706 Seminar in Accounting Issues I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3 3 91707 Seminar in Accounting Issues II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二 ) 3 3 3 91604 91708 91709 91831 Lecture Series on Accounting and Tax Practices Research Methodology in Accounting I Research Methodology in Accounting II Seminar in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會 計 與 稅 務 務 講 座 2 2 2 會 計 研 究 方 法 ( 一 ) 2 2 2 會 計 研 究 方 法 ( 二 ) 3 3 3 會 計 準 則 研 討 3 3 3 91731 Semina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3 3 3 91732 Seminar in Forensic Accounting 鑑 識 會 計 研 討 3 3 3 91733 91734 Contemporary Tax Issues across the Strait Seminar in Non-Profit Accounting 兩 岸 稅 務 專 題 3 3 3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與 會 計 研 討 3 3 3 91735 Cost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成 本 管 理 與 分 析 3 3 3 91738 56508 Special Topics on Financial Accounting Special Topics on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3 3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專 題 3 3 3 87521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財 務 理 論 與 務 3 3 3 87520 Investment Theory and Practice 投 資 理 論 與 務 3 3 3 碩 士 論 文 4 院 定 必 修 2 系 專 業 必 修 13 系 專 業 選 修 18 合 計 37 備 註 財 會 稅 務 二 組 老 師 輪 流 開 管 會 審 計 二 組 老 師 輪 流 開 備 註 : 1. 其 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班 ) 所 開 設 之 管 理 相 關 程 均 可 選 修, 唯 以 6 學 分 為 限 2.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5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3. 本 系 碩 專 班 必 須 修 滿 及 格 總 計 達 37 學 分 以 上,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及 符 合 本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之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54
院 定 必 修 專 業 必 修 專 業 選 修 總 計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碩 專 班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上 下 上 下 M3201 Business Ethics 企 業 倫 理 2 2 2 91706 Seminar in Accounting Issues I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3 3 91707 Seminar in Accounting Issues II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二 ) 3 3 3 91604 91708 91709 91831 Lecture Series on Accounting and Tax Practices Research Methodology in Accounting I Research Methodology in Accounting II Seminar in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會 計 與 稅 務 務 講 座 2 2 2 會 計 研 究 方 法 ( 一 ) 2 2 2 會 計 研 究 方 法 ( 二 ) 3 3 3 會 計 準 則 研 討 3 3 3 91731 Semina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治 理 研 討 3 3 3 91732 Seminar in Forensic Accounting 鑑 識 會 計 研 討 3 3 3 91733 91734 Contemporary Tax Issues across the Strait Seminar in Non-Profit Accounting 兩 岸 稅 務 專 題 3 3 3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與 會 計 研 討 3 3 3 91735 Cost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成 本 管 理 與 分 析 3 3 3 91736 91737 56508 Special Topics on Compensation Management Special Topics on Earnings Management Special Topics on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薪 酬 制 度 管 理 3 3 3 盈 餘 管 理 行 為 研 討 3 3 3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專 題 3 3 3 87521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財 務 理 論 與 務 3 3 3 87520 Investment Theory and Practice 投 資 理 論 與 務 3 3 3 碩 士 論 文 4 院 定 必 修 2 系 專 業 必 修 13 系 專 業 選 修 18 合 計 37 備 註 財 會 稅 務 二 組 老 師 輪 流 開 管 會 審 計 二 組 老 師 輪 流 開 備 註 : 1. 其 他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 含 碩 士 在 職 班 ) 所 開 設 之 管 理 相 關 程 均 可 選 修, 唯 以 3 學 分 為 限 2.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3. 本 系 碩 專 班 必 須 修 滿 及 格 總 計 達 37 學 分 以 上,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及 符 合 本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進 修 施 細 則 之 規 定, 始 可 畢 業 55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00123 00124 科 Chinese Literature: Appreciation and Creative Writing I Chinese Literature: Appreciation and Creative Writing II 目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一 )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二 )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2 2 2 2 2 2 01106 Practical English I 應 用 英 文 ( 一 ) 0 2 1 1 01107 Practical English II 應 用 英 文 ( 二 ) 0 2 1 1 01206 Practical English III 應 用 英 文 ( 三 ) 0 2 1 1 01207 Practical English IV 應 用 英 文 ( 四 ) 0 2 1 1 English for Business 01306 校 Communication I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一 ) 2 3 2 1 註 1 English for Business 定 01307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二 ) Communication II 2 3 2 1 必 Practical English for 01406 修 Professionals I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一 ) 2 3 2 1 01407 Practical English for Professionals II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二 ) 2 3 2 1 Applied Information 資 訊 科 技 : 辦 公 室 36134 Technology:Office 2 3 2 1 Software 應 用 註 1 Applied Information 36135 Technology:Data 資 訊 科 技 : 資 料 處 理 2 3 2 1 Processing General Education course 通 識 教 育 12 12 註 2 Physical Education I-VI 體 育 ( 壹 ~ 陸 ) 0 12 2 2 2 2 2 2 小 計 28 54 院 定 必 修 專 業 必 修 M1101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企 業 概 論 3 3 3 52105 Accounting I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52106 Accounting II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55125 Economics I 經 濟 學 ( 一 ) 3 4 3 1 55126 Economics II 經 濟 學 ( 二 ) 3 4 3 1 35107 Statistics I 統 計 學 ( 一 ) 3 4 3 1 35108 Statistics II 統 計 學 ( 二 ) 3 4 3 1 M1102 Calculus 微 積 分 3 4 3 1 M1401 Senior Project 專 題 研 究 2 0 2 小 計 26 33 52211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I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52212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II 中 級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52216 Cost and Managerial Accounting I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一 ) 3 5 3 2 52217 Cost and Managerial Accounting II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二 ) 3 5 3 2 52318 Advanced Accounting I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52319 Advanced Accounting II 高 等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52313 Intermediate Accounting III 中 級 會 計 學 ( 三 ) 3 5 3 2 52408 Auditing I 審 計 學 ( 一 ) 3 5 3 2 52322 Tax Law and Accounting I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一 ) 3 3 3 52323 Tax Law and Accounting II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二 ) 3 3 3 52403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s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3 3 3 52409 Auditing II 審 計 學 ( 二 ) 3 5 3 2 52312 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s 財 報 分 析 3 3 3 小 計 39 57 備 註 註 3 註 3 56
專 業 選 修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52132 Introduction to Civil Code I 民 法 概 要 ( 一 ) 2 2 2 52133 Introduction to Civil Code II 民 法 概 要 ( 二 ) 2 2 2 52343 Financial Management 52237 Commercial Law I 商 事 法 ( 一 ) 2 2 2 52238 Commercial Law II 商 事 法 ( 二 ) 2 2 2 52232 Public Finance 財 政 學 3 3 3 52247 Money and Banking 貨 幣 銀 行 學 3 3 3 52234 Insurance 保 險 學 3 3 3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財 務 管 理 3 3 3 註 4 52236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oreign 國 際 貿 易 與 匯 兌 3 3 3 Exchange 52246 Accounting Regulations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3 3 3 Accounting 52214 Software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2 2 2 註 5 Application 52339 Accounting for 金 融 商 品 會 計 研 討 financial instruments 3 3 3 52438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政 府 會 計 3 3 3 52434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Rules and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3 3 3 Regulations Cost and Managerial Accounting III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三 ) 3 3 3 52357 Fundamentals of Accounting for Nonprofit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3 3 3 Organizations 52358 An Introduction of Accounting and 會 計 問 題 專 題 研 討 3 3 3 Business Issues 52435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證 券 交 易 法 3 3 3 52344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3 3 52451 Practice of Tax Declaration 租 稅 申 報 務 3 3 3 52446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國 際 貿 易 會 計 3 3 3 Logistics Cost Management 物 流 成 本 管 理 3 3 3 52333 Marketing 行 銷 學 3 3 3 52334 Investment 投 資 學 3 3 3 52347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治 理 3 3 3 52461 Lecture Series on CPA Practices 會 計 師 務 講 座 3 3 3 52441 Computer Audit 電 腦 審 計 3 3 3 52454 Accounting Ethics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3 3 52462 Accounting Profession under Globalization Trend 全 球 化 會 計 專 業 趨 勢 發 展 3 3 3 52457 Internship 企 業 3 3 3 99982 Advanced Internship 企 業 進 階 3 3 3 備 註 57
總 計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Seminar on Industry 99983 職 場 務 專 題 3 3 3 Practice 52449 Tax Planning 稅 務 規 劃 3 3 3 Seminar on Accounting and 大 陸 會 計 稅 務 專 題 52445 3 3 3 Taxation in 研 討 Mainland China 52463 52453 52458 IFRS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for SMEs IT Applications in Accounting and Tax Filing Accounting and Tax Filing Practice Internal control and auditing Auditing Practice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財 務 報 準 則 與 財 務 管 理 會 計 系 統 與 稅 務 務 應 用 2 2 2 2 2 2 會 計 與 租 稅 申 報 務 3 3 3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3 3 3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務 校 定 必 修 28 54 院 定 必 修 26 33 專 業 必 修 39 57 專 業 選 修 ( 得 承 認 外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最 多 不 能 超 過 20 學 分 ) 35 合 計 128 3 3 3 備 註 : 1.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管 理 學 院 大 學 部 學 生 校 外 機 構 服 務 學 時 數 至 少 八 小 時, 始 得 畢 業 2. 通 識 教 育 程 在 畢 業 前 至 少 必 須 修 完 12 學 分, 程 分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三 個 領 域, 每 個 領 域 再 分 核 心 延 伸 二 類, 每 個 學 生 在 每 一 領 域 的 每 一 類 至 少 必 須 修 一 門 2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3. 企 業 倫 理 為 管 理 學 院 通 識 必 修 程, 學 生 必 須 於 大 三 或 大 四 修 畢 企 業 倫 理 2 學 分 程 後, 方 得 畢 業 4. 會 計 學 ( 一 )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績 未 達 40 分 者, 得 辦 理 緩 修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二 ) 及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二 ) 5. 財 務 管 理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6.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7. 通 識 程 及 教 育 學 程 多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列 計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8.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5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備 註 58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00123 Chinese Literature: Appreciation and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一 2 2 2 Creative Writing I Chinese Literature: 00124 Appreciation and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二 2 2 2 Creative Writing II 01106 Practical English I 應 用 英 文 ( 一 ) 0 2 1 1 01107 Practical English II 應 用 英 文 ( 二 ) 0 2 1 1 01206 Practical English III 應 用 英 文 ( 三 ) 0 2 1 1 01207 Practical English IV 應 用 英 文 ( 四 ) 0 2 1 1 English for Business 01306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一 ) 2 3 2 1 Communication I 校 English for Business 定 01307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二 ) 2 3 2 1 Communication II 註 1 必 Practical English for 01406 修 Professionals I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一 ) 2 3 2 1 01407 Practical English for Professionals II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二 ) 2 3 2 1 Applied Information 36134 Technology:Office 資 訊 科 技 : 辦 公 室 應 用 2 3 2 1 Software Applied Information 註 1 36135 Technology:Data 資 訊 科 技 : 資 料 處 理 2 3 2 1 Processing General Education course 通 識 教 育 12 12 註 2 Physical Education I-VI 體 育 ( 壹 ~ 陸 ) 0 12 2 2 2 2 2 2 小 計 28 54 M1101 Introduction to Business 企 業 概 論 3 3 3 52105 Accounting I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52106 Accounting II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院 55125 Economics I 經 濟 學 ( 一 ) 3 4 3 1 定 55126 Economics II 經 濟 學 ( 二 ) 3 4 3 1 必 35107 Statistics I 統 計 學 ( 一 ) 3 4 3 1 修 35108 Statistics II 統 計 學 ( 二 ) 3 4 3 1 M1102 Calculus 微 積 分 3 4 3 1 M1401 Senior Project 專 題 研 究 2 0 2 小 計 26 33 Intermediate 52211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Accounting I Intermediate 52212 中 級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Accounting II 註 3 52216 Cost and Managerial Accounting I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一 ) 3 5 3 2 52217 Cost and Managerial Accounting II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二 ) 3 5 3 2 Advanced 52318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Accounting I 專 Advanced 52319 業 高 等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Accounting II 註 3 必 Intermediate 52313 中 級 會 計 學 ( 三 ) 3 5 3 2 修 Accounting III 52408 Auditing I 審 計 學 ( 一 ) 3 5 3 2 52322 Tax Law and Accounting I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一 ) 3 3 3 52323 Tax Law and Accounting II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二 ) 3 3 3 52403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s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3 3 3 52409 Auditing II 審 計 學 ( 二 ) 3 5 3 2 52312 Financial Statement Analysis 財 報 分 析 3 3 3 小 計 39 57 備 註 59
專 業 選 修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52132 Introduction to Civil Code I 民 法 概 要 ( 一 ) 2 2 2 52133 Introduction to Civil Code II 民 法 概 要 ( 二 ) 2 2 2 52343 Financial Management 52237 Commercial Law I 商 事 法 ( 一 ) 2 2 2 52238 Commercial Law II 商 事 法 ( 二 ) 2 2 2 52232 Public Finance 財 政 學 3 3 3 52247 Money and Banking 貨 幣 銀 行 學 3 3 3 52234 Insurance 保 險 學 3 3 3 52236 52246 52214 52339 52438 52434 52356 52357 52358 52435 52344 52451 52446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oreign Exchange Accounting Regulations Accounting Software Application Accounting for financial instruments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Strategic Cost Management Fundamentals of Accounting for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n Introduction of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Issues Securities Exchange Law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Practice of Tax Declaration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trade Logistics Cost Management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財 務 管 理 3 3 3 註 4 國 際 貿 易 與 匯 兌 3 3 3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3 3 3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2 2 2 註 5 金 融 商 品 會 計 研 討 3 3 3 政 府 會 計 3 3 3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3 3 3 策 略 成 本 管 理 3 3 3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3 3 3 會 計 問 題 專 題 研 討 3 3 3 證 券 交 易 法 3 3 3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3 3 租 稅 申 報 務 3 3 3 國 際 貿 易 會 計 3 3 3 物 流 成 本 管 理 3 3 3 52333 Marketing 行 銷 學 3 3 3 52334 Investment 投 資 學 3 3 3 52347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 司 治 理 3 3 3 52461 Lecture Series on CPA Practices 會 計 師 務 講 座 3 3 3 52441 Computer Audit 電 腦 審 計 3 3 3 52454 Accounting Ethics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3 3 Accounting 52462 Profession under 全 球 化 會 計 專 業 趨 勢 Globalization 發 展 3 3 3 Trend 52457 Internship 企 業 3 3 3 備 註 60
總 計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企 業 進 階 3 3 3 職 場 務 專 題 3 3 3 52449 Tax Planning 稅 務 規 劃 3 3 3 52445 52463 52453 52458 Seminar on Accounting and Taxation in Mainland China IFRS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for SMEs IT Applications in Accounting and Tax Filing Accounting and Tax Filing Practice Internal control and auditing Auditing Practice on Enterprise Income Tax 大 陸 會 計 稅 務 專 題 研 討 中 小 企 業 國 際 財 務 報 準 則 與 財 務 管 理 會 計 系 統 與 稅 務 務 應 用 3 3 3 2 2 2 2 2 2 會 計 與 租 稅 申 報 務 3 3 3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3 3 3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務 校 定 必 修 28 54 院 定 必 修 26 33 專 業 必 修 39 57 專 業 選 修 ( 得 承 認 外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最 多 不 能 超 過 20 學 分 ) 35 合 計 128 3 3 3 備 註 : 1.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2. 通 識 教 育 程 在 畢 業 前 至 少 必 須 修 完 12 學 分, 程 分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三 個 領 域, 每 個 領 域 再 分 核 心 延 伸 二 類, 每 個 學 生 在 每 一 領 域 的 每 一 類 至 少 必 須 修 一 門 2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3. 企 業 倫 理 為 管 理 學 院 通 識 必 修 程, 學 生 必 須 於 大 三 或 大 四 修 畢 企 業 倫 理 2 學 分 程 後, 方 得 畢 業 4. 會 計 學 ( 一 )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績 未 達 40 分 者, 得 辦 理 緩 修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二 ) 及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二 ) 5. 財 務 管 理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6.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7. 通 識 程 及 教 育 學 程 多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列 計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8.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備 註 61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一 ) 2 2 2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二 ) 2 2 2 應 用 英 文 ( 一 ) 0 2 1 1 備 註 校 定 必 修 應 用 英 文 ( 二 ) 0 2 1 1 應 用 英 文 ( 三 ) 0 2 1 1 應 用 英 文 ( 四 ) 0 2 1 1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一 ) 2 3 2 1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二 ) 2 3 2 1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一 ) 2 3 2 1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二 ) 2 3 2 1 資 訊 科 技 : 辦 公 室 應 用 2 3 2 1 資 訊 科 技 : 資 料 處 理 2 3 2 1 應 用 英 文 一 至 應 用 英 文 四 為 基 礎 加 強 程 備 註 1 備 註 1 通 識 教 育 12 12 備 註 2 體 育 ( 壹 ~ 陸 ) 0 12 2 2 2 2 2 2 小 計 28 54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經 濟 學 ( 一 ) 3 4 3 1 經 濟 學 ( 二 ) 3 4 3 1 微 積 分 3 4 3 1 統 計 學 ( 一 ) 3 4 3 1 統 計 學 ( 二 ) 3 4 3 1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專 備 註 3 中 級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業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一 ) 3 必 5 3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二 ) 3 修 5 3 2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備 註 3 高 等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中 級 會 計 學 ( 三 ) 3 5 3 2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一 ) 3 3 3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二 ) 3 3 3 專 題 研 究 2 0 2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3 3 3 審 計 學 ( 一 ) 3 5 3 2 備 註 4 62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審 計 學 ( 二 ) 3 5 3 2 財 報 分 析 3 3 3 財 務 管 理 3 3 3 備 註 5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3 3 3 備 註 專 業 選 修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2 2 2 備 註 6 金 融 商 品 會 計 研 討 3 3 3 銀 行 會 計 務 3 3 3 政 府 會 計 3 3 3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3 3 3 策 略 成 本 管 理 3 3 3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3 3 3 會 計 問 題 專 題 研 討 2 2 2 證 券 交 易 法 3 3 3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3 3 租 稅 申 報 務 3 3 3 國 際 貿 易 會 計 3 3 3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3 3 3 物 流 成 本 管 理 3 3 3 公 司 治 理 3 3 3 會 計 師 務 講 座 2 2 2 專 業 英 文 ( 一 ) 2 2 2 專 業 英 文 ( 二 ) 2 2 2 電 腦 審 計 3 3 3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3 3 企 業 3 3 3 稅 務 規 劃 3 3 3 大 陸 會 計 稅 務 專 題 研 討 3 3 3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3 3 3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務 3 3 3 民 法 概 要 ( 一 ) 2 2 2 民 法 概 要 ( 二 ) 2 2 2 企 業 管 理 ( 一 ) 2 2 2 企 業 管 理 ( 二 ) 2 2 2 63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國 際 貿 易 與 匯 兌 3 3 3 商 事 法 ( 一 ) 2 2 2 商 事 法 ( 二 ) 2 2 2 商 用 英 文 ( 一 ) 2 2 2 商 用 英 文 ( 二 ) 2 2 2 財 政 學 3 3 3 貨 幣 銀 行 學 3 3 3 保 險 學 3 3 3 行 銷 學 3 3 3 信 託 理 財 3 3 3 投 資 學 3 3 3 備 註 總 計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合 計 90 至 少 應 選 修 學 分 數 38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18 得 承 認 外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20 合 計 128 備 註 : 1.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2. 通 識 教 育 程 在 畢 業 前 至 少 必 須 修 完 12 學 分, 程 分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三 個 領 域, 每 個 領 域 再 分 核 心 延 伸 二 類, 每 個 學 生 在 每 一 領 域 的 每 一 類 至 少 必 須 修 一 門 2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3. 會 計 學 ( 一 ) 或 會 計 學 ( 二 ) 成 績 未 達 40 分 者, 得 辦 理 緩 修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二 ) 及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二 ) 4. 中 會 ( 一 )( 二 ) 成 績 平 均 達 70 分 者, 可 提 前 於 大 三 修 審 計 學 5. 財 務 管 理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6.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7. 加 開 全 學 年 6 學 分 會 計 學 網 路 程 單 學 期 3 學 分 會 計 學 網 路 程 8. 通 識 程 及 教 育 學 程 多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列 計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9.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2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64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一 ) 2 2 2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中 國 文 學 鑑 賞 與 創 作 ( 二 ) 2 2 2 應 用 英 文 ( 一 ) 0 2 1 1 應 用 英 文 ( 二 ) 0 2 1 1 應 用 英 文 ( 三 ) 0 2 1 1 校 應 用 英 文 ( 四 ) 0 2 1 1 定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一 ) 2 3 2 1 必 商 務 溝 通 英 文 ( 二 ) 2 3 2 1 修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一 ) 2 3 2 1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 二 ) 2 3 2 1 資 訊 科 技 : 辦 公 室 應 用 2 3 2 1 資 訊 科 技 : 資 料 處 理 2 3 2 1 備 註 應 用 英 文 一 至 應 用 英 文 四 為 基 礎 加 強 程 備 註 1 備 註 1 通 識 教 育 12 12 備 註 2 體 育 ( 壹 ~ 陸 ) 0 12 2 2 2 2 2 2 小 計 28 54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經 濟 學 ( 一 ) 3 4 3 1 經 濟 學 ( 二 ) 3 4 3 1 微 積 分 3 4 3 1 統 計 學 ( 一 ) 3 4 3 1 統 計 學 ( 二 ) 3 4 3 1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專 備 註 3 中 級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業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一 ) 必 3 5 3 2 成 本 與 管 理 會 計 ( 二 ) 修 3 5 3 2 高 等 會 計 學 ( 一 ) 3 5 3 2 備 註 3 高 等 會 計 學 ( 二 ) 3 5 3 2 中 級 會 計 學 ( 三 ) 3 5 3 2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一 ) 3 3 3 稅 務 法 規 與 會 計 ( 二 ) 3 3 3 專 題 研 究 2 0 2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3 3 3 審 計 學 ( 一 ) 3 5 3 2 備 註 4 65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審 計 學 ( 二 ) 3 5 3 2 財 報 分 析 3 3 3 財 務 管 理 3 3 3 備 註 5 備 註 專 業 選 修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2 2 2 備 註 6 商 業 會 計 法 2 2 2 金 融 商 品 會 計 研 討 3 3 3 銀 行 會 計 務 3 3 3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研 討 3 3 3 政 府 會 計 3 3 3 會 計 審 計 法 規 3 3 3 策 略 成 本 管 理 3 3 3 非 營 利 事 業 會 計 3 3 3 會 計 問 題 專 題 研 討 2 2 2 證 券 交 易 法 3 3 3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3 3 3 租 稅 申 報 務 3 3 3 國 際 貿 易 會 計 3 3 3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3 3 3 物 流 成 本 管 理 3 3 3 公 司 治 理 3 3 3 會 計 師 務 講 座 2 2 2 專 業 英 文 ( 一 ) 2 2 2 專 業 英 文 ( 二 ) 2 2 2 電 腦 審 計 3 3 3 會 計 人 生 涯 與 職 業 倫 理 3 3 3 企 業 3 3 3 稅 務 規 劃 3 3 3 大 陸 會 計 稅 務 專 題 研 討 3 3 3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3 3 3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務 3 3 3 民 法 概 要 ( 一 ) 2 2 2 民 法 概 要 ( 二 ) 2 2 2 企 業 管 理 ( 一 ) 2 2 2 66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生 適 用 ) 科 目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度 第 四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企 業 管 理 ( 二 ) 2 2 2 國 際 貿 易 與 匯 兌 3 3 3 商 事 法 ( 一 ) 2 2 2 商 事 法 ( 二 ) 2 2 2 商 用 英 文 ( 一 ) 2 2 2 商 用 英 文 ( 二 ) 2 2 2 財 政 學 3 3 3 貨 幣 銀 行 3 3 3 保 險 學 3 3 3 行 銷 學 3 3 3 信 託 理 財 3 3 3 投 資 學 3 3 3 備 註 總 計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合 計 90 至 少 應 選 修 學 分 數 38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數 18 得 承 認 外 系 選 修 學 分 數 20 合 計 128 備 註 : 1.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大 學 部 學 生 需 通 過 服 務 學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中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及 專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2. 通 識 教 育 程 在 畢 業 前 至 少 必 須 修 完 12 學 分, 程 分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三 個 領 域, 每 個 領 域 再 分 核 心 延 伸 二 類, 每 個 學 生 在 每 一 領 域 的 每 一 類 至 少 必 須 修 一 門 2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3. 會 計 學 上 下 學 期 成 績 均 達 40 分 者, 得 修 中 級 會 計 學 ( 一 )( 二 ) 及 高 等 會 計 學 ; 延 修 生 不 受 此 限 4. 中 會 ( 一 )( 二 ) 成 績 平 均 達 70 分 者, 可 提 前 於 大 三 修 審 計 學 5. 財 務 管 理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6. 會 計 應 用 軟 體 為 本 系 必 選 之 選 修 科 目, 所 修 之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可 不 必 重 修, 不 影 響 畢 業 7. 加 開 全 學 年 6 學 分 會 計 學 網 路 程 單 學 期 3 學 分 會 計 學 網 路 程 8. 通 識 程 及 教 育 學 程 多 修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列 計 於 畢 業 學 分 內 9. 本 必 選 修 科 目 表 之 選 修 程, 可 追 溯 至 101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67
104 學 年 通 識 程 架 構 ( 追 溯 至 97 學 年 入 學 生 ) 通 識 程 (12 學 分 ) 人 文 領 域 ( 核 心 及 延 伸 各 必 選 1 門 2 學 分 ) 社 會 領 域 ( 核 心 及 延 伸 各 必 選 1 門 2 學 分 ) 自 然 領 域 ( 核 心 及 延 伸 各 必 選 1 門 2 學 分 ) 核 心 程 1. 世 界 文 明 2. 華 人 歷 史 與 文 化 3 道 德 推 理 延 伸 程 1. 近 代 世 界 的 形 成 2. 現 代 中 國 的 變 遷 3. 台 灣 開 發 與 轉 型 4. 中 國 藝 術 與 美 感 5. 西 方 藝 術 與 美 感 6. 音 樂 與 生 活 7. 舞 蹈 創 作 與 欣 賞 8. 人 與 宗 教 9. 生 死 學 10. 經 典 選 讀 11. 區 域 文 化 專 題 12. 音 樂 欣 賞 13. 攝 影 藝 術 欣 賞 核 心 程 1. 民 主 與 法 治 2. 國 家 與 市 場 3. 公 民 與 多 元 社 會 延 伸 程 1. 社 會 問 題 分 析 2. 職 場 倫 理 3. 休 閒 與 流 行 文 化 4. 媒 體 識 讀 5. 全 球 化 的 理 論 與 務 6. 當 代 親 密 關 係 的 形 成 與 變 遷 7. 性 別 與 影 像 8. 國 家 發 展 與 人 權 9. 人 際 關 係 10. 生 涯 規 劃 11. 學 與 服 務 12. 智 慧 財 產 與 社 會 發 展 13. 企 業 倫 理 ( 限 管 院 104 學 年 度 ( 含 ) 後 入 學 生 選 修 ) 核 心 程 1. 物 質 科 學 2. 生 命 科 學 3. 邏 輯 與 批 判 思 考 延 伸 程 1. 科 學 與 人 生 2. 現 代 科 技 與 人 類 文 明 3. 醫 學 與 健 康 4. 生 物 科 技 概 論 5. 科 技 及 專 業 倫 理 6. 台 灣 環 境 生 態 7. 綠 建 築 與 環 境 設 計 8. 台 灣 空 間 資 料 與 資 源 分 析 9. 環 境 保 護 概 論 10. 環 境 與 人 11. 認 識 星 空 12. 環 境 變 遷 與 永 續 發 展 13. 綠 能 科 技 概 論 68
擁 抱 十 力 展 現 力 走 出 校 門 踏 入 職 場, 你, 準 備 好 了 嗎?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證 書, 是 學 校 為 同 學 打 造 的 第 一 張 力 履 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提 醒 同 學 儘 速 至 學 生 事 務 系 統 十 力 專 區 檢 視 您 的 十 力 達 成 率 未 能 達 到 之 能 力, 也 請 把 握 機 會 於 5/25 日 前 完 成 檢 核 所 需 程 序 為 自 己 拿 下 第 一 張 力 履 歷, 做 好 最 佳 就 業 準 備 ( 各 力 檢 核 方 式 詳 見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十 力 專 區 說 明 http://web.gec.mcu.edu.tw/zh-hant/node/935) 銘 傳 大 學 校 定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辦 法 104 年 4 月 27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達 成 銘 傳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一 念 三 化 的 教 育 理 念 與 目 標, 使 學 生 具 備 學 用 合 一 學 以 致 用 的 基 本 能 力, 本 校 致 力 培 育 學 生 擁 有 紮 的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與 深 厚 的 基 本 素 養, 並 使 基 本 素 養 能 夠 具 體 檢 核 驗 證, 成 為 未 來 職 場 應 用 的 基 本 能 力 為 使 全 校 學 生 確 完 成 各 項 規 定, 爰 訂 定 銘 傳 大 學 校 定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校 定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係 結 合 傳 統 五 育 與 現 代 社 會 所 需 的 執 行 能 力, 包 括 道 德 力 知 識 力 體 能 力 群 體 力 美 感 力 企 劃 力 溝 通 力, 科 技 力 國 際 力 與 就 職 力 校 定 基 本 能 力 與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已 訂 定 之 院 系 核 心 能 力 理 念 目 標 一 致, 皆 為 有 效 達 成 本 校 一 念 三 化 教 育 的 有 效 途 徑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99 學 年 度 訂 定 中 文 能 力 英 文 能 力 運 動 能 力 服 務 學 資 訊 能 力 等 檢 核 標 準, 本 校 學 生 均 須 通 過 以 上 檢 定, 並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開 始 適 用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溝 通 力 國 際 力 體 能 力 道 德 力 及 科 技 力 檢 核 標 準, 係 參 照 前 揭 五 項 檢 核 標 準 訂 定 之 第 四 條 本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畢 業 之 大 學 部 同 學, 施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認 證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本 校 學 生 均 須 通 過 其 能 力 檢 定 但 其 中 道 德 力 知 識 力 群 體 力 美 感 力 企 劃 力 與 就 職 力 等 六 項 基 本 能 力 之 檢 定 列 為 畢 業 資 格 施 時 間, 另 訂 之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定 義 與 檢 核 標 準 如 下 : ( 一 ) 道 德 力 : 具 備 現 代 公 民 應 有 的 道 德 知 能 與 道 德 踐 能 力 並 完 成 銘 傳 大 學 服 務 學 施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要 求,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1. 修 校 內 一 門 ( 含 ) 以 上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並 參 加 校 內 四 場 ( 含 ) 以 上 品 德 教 育 相 關 講 座 或 活 動 符 合 程 列 表 如 下 : 科 目 代 碼 科 目 00756 公 民 與 多 元 社 會 00851 社 會 問 題 分 析 00751 世 界 文 明 00753 道 德 推 理 00737 智 慧 財 產 與 社 會 發 展 69
科 目 代 碼 科 目 78532 78557 專 利 法 專 題 研 究 08246 領 心 理 學 00062 國 際 禮 儀 08543 專 業 倫 理 專 題 00807 人 與 宗 教 00752 華 人 歷 史 與 文 化 00754 民 主 與 法 治 00858 人 際 關 係 00860 現 代 科 技 與 人 類 文 明 00859 生 涯 規 劃 00748 性 別 與 影 像 02035 音 樂 欣 賞 02069 音 樂 與 生 活 43747 民 間 禮 俗 專 題 研 究 43466 華 人 社 會 與 文 化 00808 經 典 選 讀 08458 性 心 理 學 00853 休 閒 與 流 行 文 化 00811 區 域 文 化 04204 環 境 生 態 學 00018 環 境 與 人 00903 綠 建 築 設 計 02067 環 境 保 護 概 論 02101 服 務 學 2. 有 品 德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表 現 ( 二 ) 知 識 力 : 具 備 學 系 專 業 或 跨 領 域 的 學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1. 完 成 二 項 ( 含 ) 以 上 職 涯 進 路 2. 完 成 一 個 ( 含 ) 以 上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 三 ) 體 能 力 : 具 備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保 持 健 康 體 適 能 且 通 過 本 校 體 育 室 主 辦 之 運 動 能 力 ( 爆 發 力 肌 耐 力 柔 軟 度 心 肺 能 力 穩 定 能 力 協 調 能 力 ) 檢 測, 檢 測 方 式 依 教 育 部 公 布 施 之 健 康 體 適 能 檢 測 方 法 ( 立 定 跳 遠 坐 姿 體 前 彎 一 分 鐘 仰 臥 起 坐 心 肺 能 力 ) 及 本 校 訂 定 穩 定 能 力 協 調 能 力 檢 測 方 法 ( 壘 球 肩 上 投 球 擲 準 一 分 鐘 三 點 運 球 ) ( 四 ) 群 體 力 : 具 備 團 體 合 作, 積 極 參 與 社 群 活 動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參 與 新 生 盃 合 唱 比 賽 啦 啦 舞 競 賽 迎 新 宿 營 班 際 體 育 競 賽 等 團 體 活 動 2. 擔 任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各 系 學 會 學 生 社 團 幹 部 達 一 學 期 以 上 3. 參 加 正 式 登 記 之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且 參 與 社 團 活 動 達 一 學 期 以 上 4. 擔 任 本 校 或 各 系 運 動 代 表 隊 5. 參 與 校 內 外 各 項 團 隊 競 賽 ( 須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 ( 五 ) 美 感 力 : 具 備 美 感 知 識 與 應 用 能 力 且 修 畢 並 且 通 過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選 辦 法 規 定 程,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修 畢 且 通 過 本 校 通 識 中 心 開 設 之 一 門 ( 含 ) 以 上 美 感 教 育 相 關 程, 符 合 程 列 表 如 下 : 70
科 目 代 碼 科 目 02069 音 樂 與 生 活 02035 音 樂 欣 賞 00804 中 國 藝 術 與 美 感 00805 西 方 藝 術 與 美 感 02018 攝 影 藝 術 欣 賞 00906 藝 術 教 育 ( 限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選 修 ) 00709 舞 台 技 術 ( 限 師 資 培 育 學 生 選 修 ) 00806 舞 蹈 創 作 與 欣 賞 00903 綠 建 築 及 環 境 設 計 2. 通 過 Moodle 上 的 美 感 力 題 庫 測 驗 ( 六 ) 企 劃 力 : 具 備 專 案 管 理 的 技 術 及 有 效 執 行 工 作 計 畫 的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修 畢 且 通 過 管 理 學 企 業 管 理 企 劃 專 業 相 關 程, 並 經 學 校 審 核 通 過 者, 符 合 程 列 表 如 下 : 科 目 代 碼 開 學 院 開 學 系 程 名 稱 11102 管 理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1546 營 運 企 劃 與 銷 售 57101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管 理 學 院 52135 會 計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56105 風 險 管 理 與 保 險 學 系 管 理 學 35207 應 用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31307 企 業 管 理 傳 播 管 理 學 系 29257 專 案 企 劃 務 30333 廣 告 企 劃 傳 播 學 院 廣 告 學 系 34406 廣 告 策 略 與 企 劃 32319 廣 電 學 系 頻 道 規 劃 管 理 33312 新 聞 學 系 專 題 企 劃 與 報 04114 都 市 規 劃 與 防 災 學 系 環 境 規 劃 與 設 計 21230 設 計 學 院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網 站 規 劃 與 設 計 23304 商 品 設 計 學 系 商 品 企 劃 11102 觀 光 學 院 觀 光 學 院 管 理 學 13103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管 理 學 資 訊 學 院 36434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06120 社 會 與 安 全 管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概 論 社 會 科 學 院 07203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公 共 管 理 40202 健 康 科 技 學 院 醫 療 資 訊 與 管 理 學 系 醫 務 管 理 學 99219 國 際 企 業 與 貿 易 學 位 學 程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99405 國 際 學 院 資 訊 科 技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管 理 學 59007 國 際 事 務 與 外 交 學 位 學 程 管 理 學 63134 法 律 學 院 財 金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42298 企 業 管 理 (1) 教 育 暨 應 用 語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42504 企 業 管 理 (2) 文 學 院 43330 應 用 中 文 學 系 文 創 專 題 企 畫 及 作 71
2. 參 與 校 內 外 創 新 創 業 競 賽, 或 曾 參 與 撰 寫 學 系 學 會 或 社 團 活 動 企 劃 書 ( 一 企 劃 書 限 一 ~ 三 人 申 請 ), 並 提 供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經 學 生 所 屬 學 系 學 程 審 核 通 過 者 3. 考 取 專 案 管 理 師 企 劃 師 等 相 關 證 照,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 七 ) 溝 通 力 : 具 備 本 國 語 文 基 本 知 識 與 中 文 寫 作 溝 通 表 達 能 力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本 校 應 用 中 國 文 學 系 學 生 得 在 以 下 第 1 項 所 定 標 準 之 上, 另 訂 檢 定 標 準 1.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通 過 本 校 中 文 會 考,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2. 本 校 外 國 籍 學 生 通 過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進 階 級 測 驗 達 60 分 以 上 ( 八 ) 科 技 力 : 具 備 電 腦 運 用 與 辦 公 室 基 本 軟 體 使 用 能 力 且 通 過 下 列 檢 定 考 試 ( 校 外 具 公 信 力 之 資 訊 檢 定 單 位 所 頒 發 之 證 書, 如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 1. 英 文 輸 入 每 分 鐘 15 字 ( 含 ) 以 上 ( 用 級 ( 含 ) 以 上 ) 2. 辦 公 室 軟 體 應 用 類 (3 擇 2): 文 書 處 理 Word 或 電 腦 簡 報 PowerPoint 或 電 子 試 算 表 Excel ( 九 ) 國 際 力 : 具 備 運 用 國 際 通 用 語 文 - 英 文 的 基 本 能 力 且 通 過 下 列 1-6 項 至 少 一 項 之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仍 未 通 過 檢 核 標 準 者, 應 增 加 必 修 且 通 過 英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一 及 職 場 應 用 英 文 二 程, 國 際 學 院 各 學 系 學 程 及 應 用 英 語 學 系, 得 以 高 於 下 列 6 項 標 準, 另 行 訂 定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初 試 2. 多 益 測 驗 (TOEIC):500 分 ( 含 ) 以 上 3.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200 分 ( 含 ) 以 上 4. 網 路 化 托 福 考 試 (TOEFL-iBT):iBT55 分 ( 含 ) 以 上 5.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English): 聽 讀 寫 三 項 總 分 180( 含 ) 以 上 6.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LEVEL2,40 分 ( 含 ) 以 上 ( 十 ) 就 職 力 : 完 成 畢 業 後 進 入 職 場 的 各 項 與 準 備 並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由 本 校 前 程 規 劃 處 或 有 關 單 位 主 辦, 並 經 主 辦 單 位 認 證 ) 1. 參 與 職 涯 相 關 程 或 活 動 2. 參 與 校 外 企 業 參 訪 3. 參 與 就 業 媒 合 相 關 活 動 4. 完 成 校 外 企 業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所 稱 之 中 文 能 力 檢 核 等 五 項 檢 核 辦 法, 於 本 辦 法 施 後, 應 依 據 本 辦 法 所 規 定 之 溝 通 力 科 技 力 國 際 力 體 能 力 名 稱 及 檢 核 標 準, 修 訂 原 施 辦 法 其 他 基 本 能 力 施 細 則 另 訂 之 第 七 條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教 育 施 與 檢 核, 由 本 校 全 體 教 學 行 政 單 位 共 同 推 動, 並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為 使 權 責 分 明, 相 互 分 工 合 作, 各 項 基 本 能 力 主 辦 單 位 如 括 弧 內 所 示 : 道 德 力 ( 學 務 處 ) 知 識 力 ( 教 務 處 ) 體 能 力 ( 體 育 室 ) 群 體 力 ( 學 務 處 ) 美 感 力 ( 通 識 中 心 ) 企 劃 力 ( 管 理 學 院 ) 溝 通 力 ( 應 中 系 ) 科 技 力 ( 資 訊 學 院 ) 國 際 力 ( 英 語 教 學 中 心 ) 就 職 力 ( 前 程 規 劃 處 ) 此 外,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管 理 由 資 網 處 負 責 各 主 辦 單 位 應 定 期 公 佈 承 辦 之 基 本 能 力 檢 核 施 情 況 第 八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學 生 應 依 本 辦 法 及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施 細 則 之 規 定, 於 本 校 就 學 期 間, 依 據 各 項 能 力 檢 核 標 準, 參 加 線 上 測 驗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程 活 動 或 校 內 外 證 照 考 試, 取 得 認 證 第 九 條 通 過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認 證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核 發 十 項 基 本 能 力 證 書, 學 校 並 給 予 適 當 之 表 揚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2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寫 作 施 辦 法 一 為 培 育 會 計 專 業 人 才, 增 進 本 系 學 生 對 理 論 及 務 之 研 究 與 寫 作 能 力, 並 配 合 本 校 之 發 展 方 針, 特 訂 定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寫 作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二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專 題 研 究, 係 指 本 系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開 設 專 題 研 究 程, 所 必 須 撰 寫 之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三 本 系 所 訂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涵 蓋 下 列 九 個 範 疇 : ( 一 ) 管 理 會 計 與 務 ( 二 ) 財 務 會 計 與 務 ( 三 ) 稅 務 與 法 令 ( 四 ) 理 財 與 融 資 ( 五 ) 會 計 教 育 ( 六 ) 效 率 市 場 與 資 訊 內 涵 ( 七 ) 審 計 與 查 核 ( 八 )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 九 ) 其 他 與 管 理 相 關 之 領 域 四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以 分 組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6 人 ) 方 式 撰 寫, 倘 專 題 性 質 特 殊, 經 指 老 師 同 意 者, 得 酌 情 調 整 之 五 各 組 學 生 必 須 敦 請 本 系 專 兼 任 老 師 為 指 老 師, 並 於 規 定 時 間 向 系 上 核 備 論 文 題 目 指 老 師 及 分 組 名 單 六 學 生 若 於 寫 作 期 間, 因 特 殊 緣 由 而 須 更 換 指 老 師, 需 經 原 指 老 師 繼 任 指 老 師 同 意, 經 向 系 主 任 報 備, 始 得 更 換 指 老 師 七 會 計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寫 作 完 畢, 需 經 指 老 師 簽 名 認 可 後 方 可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交 系 上, 並 經 指 老 師 及 審 核 教 師 審 核 通 過, 方 得 視 為 完 成, 其 及 格 標 準 比 照 一 般 學 科 八 凡 符 合 下 列 情 事 之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應 交 由 專 題 研 究 審 核 委 員 會 指 定 老 師 進 行 審 核 : ( 一 ) 經 指 老 師 或 審 核 老 師 推 選 參 加 專 題 研 究 特 優 獎 專 題 研 究 傑 出 獎 之 甄 選 者 ( 二 ) 對 前 述 第 七 條 規 定 中 指 老 師 或 審 核 老 師 之 審 核 結 果 有 疑 義, 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申 覆 之 申 請 者 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73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進 度 表 日 期 三 ( 上 ) 第 12-16 週 內 容 大 三 上 學 期 分 組 及 洽 尋 指 老 師 後 1. 向 班 代 登 記 2. 向 指 老 師 登 記 尚 未 找 到 指 老 師 之 組, 請 向 班 代 登 記, 由 系 上 分 配 三 ( 上 ) 第 17 週 請 班 代 交 專 研 登 記 表 大 三 下 學 期 三 ( 下 ) 第 01 週 尚 未 找 到 指 老 師 之 組, 向 系 上 查 詢 分 配 之 結 果 三 ( 下 ) 第 01 週 繳 交 指 老 師 申 請 表 ( 正 本 交 指 老 師, 影 本 交 班 代 ) 三 ( 下 ) 第 01 週 請 班 代 交 全 班 指 老 師 申 請 表 影 本 三 ( 下 ) 至 四 ( 上 )2 週 前 與 指 老 師 面 談, 面 談 列 入 評 分 之 依 據 四 ( 上 ) 第 2 週 四 ( 上 ) 第 11 週 四 ( 上 ) 第 14 週 四 ( 上 ) 第 17 週 四 ( 上 ) 第 18 週 大 四 上 學 期 交 專 研 前 3 章, 電 腦 打 字, 格 式 不 拘, 但 封 面 一 定 要 按 照 規 定 格 式 交 全 文 3 本 ( 需 指 老 師 簽 名 ), 按 規 定 格 式 排 版 ( 不 需 加 紅 色 封 皮 及 書 背 ), 用 夾 子 夾 ( 以 不 散 掉 為 原 則 ) 1. 口 試 2. 格 式 不 合 退 件 1. 經 助 教 認 可 格 式 之 專 題 論 文, 按 規 定 裝 訂 並 送 請 指 老 師 簽 名 認 可 後, 繳 交 1 本 並 連 同 電 子 檔 送 至 系 辦 公 室 2. 修 改 內 容 ( 依 口 試 老 師 要 求 ) 或 修 改 格 式 ( 依 助 教 審 核 結 果 ), 於 修 訂 審 查 通 過 後, 按 規 定 裝 訂, 經 指 老 師 簽 名 認 可 後 繳 交 1 本 並 連 同 電 子 檔 送 至 系 辦 公 室 複 審 後 補 交 之 最 後 期 限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