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理技術學院99學年度大學部新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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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目 錄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四 技 )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二 技 ) 學 年 度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及 照 片 上 傳 說 明... 3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新 生 註 冊 表 ( 樣 張 )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公 告 5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選 課 須 知...6 體 育 選 課 注 意 事 項...11 四 技 與 二 技 學 生 通 識 課 程 選 課 說 明 學 年 度 四 技 輔 系 申 請 及 修 讀 標 準...16 本 校 學 分 學 程 一 覽 表..21 重 要 法 規 條 文 摘 錄..2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25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須 知...29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 四 技 )..30 臺 北 e 大 網 站 -12 小 時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 四 技 )...31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新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須 知..36 減 免 學 雜 費 重 要 通 知...39 學 雜 費 減 免 注 意 事 項 ( 二 技 )...40 學 雜 費 繳 費 注 意 事 項..41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部 親 師 成 長 交 流 座 談 會 邀 請 函...4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注 意 事 項..43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停 車 管 理 辦 法..4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地 下 停 車 場 管 理 要 點..46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申 請 須 知..47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申 請 表..49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公 約..51

2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58 財 務 金 融 系..61 會 計 資 訊 系..69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71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商 貿 外 語 學 院...89 國 際 貿 易 系.. 91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第 四 部 分 學 校 簡 介 校 史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交 通 路 線 圖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校 園 導 覽 圖 附 錄 一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暨 緩 繳 學 雜 費 切 結 書.141 附 錄 二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各 項 就 學 優 待 ( 減 免 ) 申 請 書 暨 切 結 書. 143 附 錄 三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役 男 ( 後 備 軍 人 ) 兵 役 調 查 表...145

3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四 技 新 生 註 冊 應 完 成 事 項 檢 核 表 歡 迎 貴 同 學 成 為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新 生 註 冊 日 為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止, 於 本 校 誠 信 館 辦 理, 請 新 生 依 據 下 列 檢 核 表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註 冊 日 前 應 完 成 事 項 頁 碼 重 要 事 項 備 註 承 辦 單 位 check p.3 上 網 輸 入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p.3 上 傳 照 片 圖 檔 ( 證 件 照 ) 8 月 8 日 ~15 日 完 成 註 冊 組 p.41 繳 交 學 雜 費 (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繳 費 單 背 面 ) 註 冊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出 納 組 p.42 上 網 報 名 親 師 成 長 交 流 座 談 會 8 月 19 日 前 完 成 報 名 學 輔 中 心 p.36 欲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日 期 :8 月 1 日 ~16 日 p.39 欲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8 月 8 日 ~15 日 生 輔 組 p.47 欲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 郵 戳 為 憑 ) 8 月 18 日 前 軍 訓 室 註 冊 日 當 天 應 完 成 事 項 頁 碼 重 要 事 項 備 註 承 辦 單 位 check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切 結 未 繳 者 -- 繳 交 列 印 之 新 生 註 冊 表 須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冊 組 -- 繳 交 列 印 之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使 用 同 意 書 未 滿 20 歲 者 另 須 家 長 簽 名 -- 繳 交 學 雜 費 收 據 出 納 組 p.141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者,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繳 回 學 校 存 執 聯 及 繳 費 單 p.143 申 請 減 免 者 繳 交 減 免 學 雜 費 資 料 領 取 新 的 註 冊 繳 費 單 生 輔 組 p.145 繳 交 兵 役 調 查 表 ( 男 同 學 ) 須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軍 訓 室 p.43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現 場 繳 費 (450 元 ) 衛 保 組 p.5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 須 附 大 專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8 月 16 日 ~23 日 完 成 註 冊 組 註 冊 日 後 應 完 成 事 項 頁 碼 重 要 事 項 備 註 承 辦 單 位 check p.6~15 新 生 選 課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課 務 組 p.29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9 月 5 日 ~7 日 生 輔 組 p.30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9 月 5 日 ~7 日 語 言 中 心 p 小 時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課 外 活 動 組

4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二 技 新 生 註 冊 應 完 成 事 項 檢 核 表 歡 迎 貴 同 學 成 為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新 生 報 到 日 同 為 註 冊 日 (8 月 8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 於 本 校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 樓 表 演 廳 辦 理, 請 新 生 依 據 下 列 檢 核 表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正 取 生 : 註 冊 日 前 應 完 成 事 項 頁 碼 重 要 事 項 備 註 承 辦 單 位 check p.3 上 網 輸 入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並 列 印 p.3 上 傳 照 片 圖 檔 ( 證 件 照 ) 8 月 2 日 ~7 日 完 成 註 冊 組 p.41 繳 交 學 雜 費 (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繳 費 單 背 面 ) 註 冊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出 納 組 p.36 欲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日 期 :8 月 1 日 ~8 日 生 輔 組 註 冊 日 當 天 應 完 成 事 項 頁 碼 重 要 事 項 備 註 承 辦 單 位 check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繳 交 列 印 之 新 生 註 冊 表 須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冊 組 -- 繳 交 列 印 之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使 用 同 意 書 未 滿 20 歲 者 另 須 家 長 簽 名 -- 繳 交 學 雜 費 備 取 生 : 現 場 繳 費 出 納 組 p.141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者,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資 料 繳 回 學 校 存 執 聯 切 結 書 p.40 生 輔 組 申 請 減 免 者 繳 交 減 免 學 雜 費 資 料 詳 見 說 明 p.143 p.145 繳 交 兵 役 調 查 表 ( 男 同 學 ) 須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軍 訓 室 註 冊 日 後 應 完 成 事 項 頁 碼 重 要 事 項 備 註 承 辦 單 位 check p.3 上 網 輸 入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p.3 上 傳 照 片 圖 檔 ( 證 件 照 ) 備 取 生 : 註 冊 後 一 星 期 內 註 冊 組 p.5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正 取 生 :8 月 8 日 ~12 日 完 成 ( 須 附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 備 取 生 :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完 成 註 冊 組 p.47 欲 申 請 學 生 宿 舍 ( 郵 戳 為 憑 ) 8 月 18 日 前 軍 訓 室 p.6~15 新 生 選 課 通 識 課 程 選 課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課 務 組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p.29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9 月 5 日 生 輔 組 p.43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9 月 19 日 ( 現 場 繳 交 450 元 ) 衛 保 組

5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四 技 ) 歡 迎 貴 同 學 成 為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新 生 註 冊 日 期 為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於 本 校 誠 信 館 辦 理, 各 系 ( 科 ) 註 冊 時 間 如 下 表 所 示, 請 新 生 依 據 規 定 時 間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準 時 到 校 辦 理 學 院 名 稱 系 ( 所 科 ) 名 稱 註 冊 時 間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會 計 資 訊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 含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 9:00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系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12:00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碩 士 班 註 冊 時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如 下 : 國 際 貿 易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服 務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班 國 際 貿 易 系 碩 士 班 13:30 16:00 一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入 學 繁 星 入 學 及 分 發 入 學 新 生, 請 於 註 冊 日 當 天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二 繳 費 三 聯 單 ( 請 於 期 限 內 使 用 多 元 化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繳 費 單 背 面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三 請 於 8 月 8 日 至 15 日 前 上 網 輸 入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圖 檔, 以 利 製 作 學 生 證 四 攜 帶 列 印 之 新 生 註 冊 表 ( 見 第 4 頁 ), 註 冊 表 於 新 生 資 料 輸 入 後 列 印, 列 印 後 請 加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於 簽 名 欄 簽 名 於 註 冊 當 日 繳 交 五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使 用 同 意 書 ( 隨 註 冊 表 輸 出 列 印 ), 請 填 入 班 級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日 期, 未 滿 20 歲 者 並 請 家 長 簽 章 六 欲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請 洽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轉 1213 或 , 並 請 於 註 冊 前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敬 啟 1

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二 技 ) 歡 迎 貴 同 學 成 為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新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日 期 為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止, 於 本 校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 樓 表 演 廳 辦 理, 請 新 生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準 時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時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如 下 : 一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二 繳 費 三 聯 單 ( 請 於 期 限 內 使 用 多 元 化 繳 費 方 式 繳 費,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繳 費 單 背 面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三 請 於 8 月 2 日 至 7 日 前 上 網 輸 入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圖 檔, 以 利 製 作 學 生 證 四 攜 帶 列 印 之 新 生 註 冊 表 ( 見 第 4 頁 ), 註 冊 表 於 新 生 資 料 輸 入 後 列 印, 列 印 後 請 加 貼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於 簽 名 欄 簽 名 於 註 冊 當 日 繳 交 五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使 用 同 意 書 ( 隨 註 冊 表 輸 出 列 印 ), 請 填 入 班 級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及 日 期, 未 滿 20 歲 者 並 請 家 長 簽 章 六 欲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請 洽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轉 1213 或 , 並 請 於 註 冊 前 完 成 相 關 手 續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敬 啟 2

7 第 一 部 分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及 照 片 上 傳 說 明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一 網 址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在 校 學 生 就 學 服 務 新 生 資 訊 系 統 或 二 帳 號 預 設 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密 碼 預 設 為 出 生 年 月 日, 共 7 碼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第 1 碼 英 文 字 母 為 大 寫, 例 如 F 出 生 年 月 日 共 7 碼, 例 如 生 日 87 年 5 月 16 日, 請 輸 入 三 上 網 輸 入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上 傳 照 片 圖 檔 ( 脫 帽 正 面 ), 以 利 製 作 學 生 證 照 片 圖 檔 格 式 請 參 照 新 生 資 訊 系 統 說 明 上 傳, 如 解 析 度 檔 案 附 檔 名 及 尺 吋 等 四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務 必 詳 實 及 正 確, 並 請 與 戶 籍 資 料 核 對 五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及 照 片 圖 檔 上 傳 後, 才 可 列 印 註 冊 表 3

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制 別 新 生 註 冊 表 ( 樣 張 ) 科 / 系 / 所 別 姓 名 班 級 學 號 性 別 身 分 別 手 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住 宅 電 話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公 司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學 歷 年 月 學 校 系 / 科 ( 畢 業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關 係 電 話 住 址 註 冊 程 序 項 目 內 容 承 辦 人 蓋 章 1. 報 到 核 對 名 單 資 料 2. 繳 費 證 明 繳 交 學 雜 費 收 據 3. 註 冊 繳 回 本 註 冊 表 備 註 : 未 繳 回 本 註 冊 表 視 同 未 註 冊 照 片 欄 黏 貼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身 分 證 反 面 備 註 :1. 原 住 民 生 請 將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黏 貼 於 背 面 空 白 處 2. 身 心 障 礙 生 請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黏 貼 於 背 面 空 白 處 3. 為 因 應 個 資 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取 得 之 學 生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將 遵 守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資 訊 安 全 保 密 之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保 密, 絕 不 逕 自 對 外 提 供 任 何 系 統 輸 出 畫 面 或 報 表 另 做 其 他 私 人 或 商 業 用 途 確 認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4

9 第 一 部 分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公 告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主 旨 :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有 關 審 查 事 項 依 據 :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凡 原 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可 申 請 抵 免, 本 學 期 得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者 包 括 本 學 年 重 考 入 學 之 四 技 二 技 新 生 二 辦 理 程 序 及 日 期 如 下, 請 務 必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 一 ) 四 技 新 生 1. 申 請 日 期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23 日 ( 星 期 二 ) 2. 填 表 須 知 : 通 識 課 程 請 洽 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抵 免 其 他 科 目 請 洽 詢 各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抵 免 3. 體 育 不 可 辦 理 抵 免 4. 高 中 ( 職 ) 及 五 專 一 至 三 年 級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5. 截 止 日 期 :8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前, 請 將 填 妥 之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及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遞 交 各 系 辦 公 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二 技 新 生 1. 申 請 日 期 : 正 取 生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2 日 ( 星 期 五 ) 備 取 生 : 註 冊 後 一 星 期 內 辦 理 2. 填 表 須 知 : 通 識 課 程 請 洽 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辦 理 抵 免 其 他 科 目 請 洽 詢 各 系 ( 所 科 ) 辦 公 室 辦 理 抵 免 3. 五 專 二 專 及 大 學 部 四 年 制 一 至 二 年 級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4. 截 止 日 期 : 正 取 生 8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前, 請 將 填 妥 之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表 及 原 校 成 績 單 正 本 乙 份 遞 交 各 系 辦 公 室,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備 取 生 : 註 冊 後 一 星 期 內 辦 理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5

1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選 課 須 知 選 課 流 程 時 段 說 明 新 生 選 課 第 1 階 段 本 階 段 均 採 網 路 加 ( 退 ) 選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5 日 ( 星 期 四 ) 請 登 入 選 課 網 址 : 帳 號 即 為 學 號, 密 碼 即 為 入 口 網 站 的 密 碼, 第 1 次 登 入 請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第 1 碼 英 文 字 母 請 大 寫 ) 1. 四 技 新 生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5 日 ( 星 期 四 )9:30~23:59 (1) 本 階 段 僅 開 放 新 生 加 選 原 班 級 之 選 修 課 程 ( 請 同 學 參 見 所 屬 系 科 應 修 科 目 表 ) (2) 原 班 級 必 修 課 程 已 由 系 統 自 動 轉 入, 新 生 不 需 加 選 必 修 課 程 2. 研 一 新 生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5 日 ( 星 期 四 )11:00~23:59 (1) 本 階 段 僅 開 放 新 生 加 選 原 班 級 之 選 修 課 程 (2) 原 班 級 必 修 課 程 已 由 系 統 自 動 轉 入, 新 生 不 需 加 選 必 修 課 程 3. 二 技 新 生 :8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25 日 ( 星 期 四 )11:00~23:59 (1) 二 技 新 生 須 加 選 通 識 選 修 (2) 本 階 段 僅 開 放 新 生 加 選 原 班 級 之 選 修 課 程 (3) 原 班 級 必 修 課 程 已 由 系 統 自 動 轉 入, 新 生 不 需 加 選 必 修 課 程 4.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 選 課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5. 本 階 段 選 課 結 束 後, 各 系 視 選 修 人 數 決 定 課 程 開 ( 關 ) 課, 請 同 學 上 網 查 詢 選 課 結 果 第 2 階 段 最 後 網 路 加 ( 退 ) 選 階 段 9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14:00~23:59 9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至 19 日 ( 星 期 一 ) 9:00~23:59 注 意 事 項 及 特 殊 需 求 1. 請 於 本 階 段 選 課 結 束 前 上 網 確 認 個 人 選 課 紀 錄, 逾 期 則 無 法 辦 理 加 ( 退 ) 選, 並 請 同 學 自 行 檢 查 是 否 有 超 修 或 學 分 不 足 等 情 形 2. 跨 學 院 選 課 學 生 須 於 開 學 後 至 系 ( 所 科 ) 中 心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經 系 ( 所 科 ) 中 心 主 任 同 意 後, 以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6

11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選 修 課 程 Q & A 選 課 要 選 些 什 麼? ( 一 ) 系 ( 所 科 )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 二 ) 四 技 部 學 院 合 開 之 選 修 課 程 關 於 選 課 的 相 關 資 料 哪 裡 可 以 查 詢? ( 一 ) 開 課 資 料 及 課 程 授 課 大 綱 致 理 首 頁 在 校 學 生 課 程 資 訊 系 統 ( 課 表 查 詢 ) 點 選 開 課 資 料 查 詢, 再 依 個 人 需 求 點 選 欲 查 詢 的 課 程 資 料 同 學 可 利 用 此 系 統 查 詢 欲 加 選 課 程 之 教 學 計 畫 表 課 程 綱 要 等 課 程 資 訊, 俾 於 選 課 前 瞭 解 欲 選 讀 課 程 的 教 學 內 容 ( 二 ) 我 忘 了 選 課 密 碼 致 理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圖 書 資 訊 處 表 格 下 載 依 規 定 完 整 填 寫 [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密 碼 處 理 申 請 表 ] 送 交 圖 書 資 訊 處 管 理 資 訊 組 辦 公 室 (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6 樓, 分 機 1286) 處 理 ; 或 該 帳 號 擁 有 人 須 攜 帶 本 人 的 學 生 證, 親 至 圖 書 資 訊 處 管 理 資 訊 組 辦 公 室 辦 理 重 置 密 碼 事 宜 我 可 以 修 幾 學 分? 各 學 制 各 年 級 每 學 期 可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如 下 表 : 學 期 ( 必 修 + 選 修 ) 學 制 年 級 最 少 至 最 多 修 業 學 分 數 一 4 至 18 學 分 研 究 所 二 由 各 系 所 核 定 二 技 四 技 五 專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五 16 至 22 學 分 9 至 22 學 分 16 至 25 學 分 16 至 22 學 分 9 至 22 學 分 20 至 32 學 分 12 至 28 學 分 你 準 備 好 開 始 選 課 了 嗎? 有 些 事 你 不 能 不 知 道 : 選 修 課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下 限 3 人 以 上 開 班 備 註 1. 大 學 部 依 各 系 修 習 校 內 校 外 實 習 年 級 數 開 班 : 之 學 分 數 可 外 加 於 1 班 20 人 開 班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亦 2 班 25 人 開 班 可 包 含 於 修 習 學 分 3 班 30 人 開 班 數 下 限 2. 專 科 部 25 人 開 班 ( 一 ) 日 間 部 各 學 制 上 課 節 次 為 九 節 課, 提 醒 同 學 妥 善 規 劃 午 間 休 息 與 用 餐 時 間 節 次 A01 A02 A03 A04 A05 A06 A07 A08 A09 8:20 9:20 10:20 11:20 12:20 13:20 14:20 15:20 16:20 時 間 9:10 10:10 11:10 12:10 13:10 14:10 15:10 16:10 17:10 7

1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 二 ) 選 課 流 程 致 理 首 頁 在 校 學 生 學 生 選 課 系 統 登 入 選 課 系 統 開 始 選 課 作 業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開 始 選 課 選 好 後, 查 詢 個 人 選 課 紀 錄 是 否 加 退 選 成 功 線 上 確 認 個 人 選 課 紀 錄 ( 三 ) 跨 部 跨 校 選 課 規 定 : 1. 所 有 選 修 課 程 皆 不 得 跨 部 別 修 課 畢 業 班 學 生 若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跨 部 跨 校 修 課 時, 請 於 第 3 階 段 至 系 ( 所 科 ) 中 心 辦 公 室 以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加 選, 且 須 經 系 ( 所 科 ) 中 心 主 任 同 意 後, 始 得 承 認 該 課 程 學 分 數 相 關 規 範 請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請 勿 重 複 修 習 已 修 習 過 之 課 程 或 未 來 所 屬 系 上 規 劃 之 課 程, 否 則 該 課 程 不 予 認 列 學 分 數 ( 不 論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相 同 課 程 名 稱 皆 不 得 重 複 修 習 ) 因 此, 建 議 同 學 選 修 他 系 課 程 前, 須 事 先 與 系 上 確 認, 以 避 免 學 分 承 認 與 否 之 爭 議 如 果 錯 過 了 選 課 時 間 怎 麼 辦 : ( 一 ) 依 學 生 手 冊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辦 理 第 1 階 段 選 課 者, 可 於 第 2 階 段 選 課 辦 理, 但 只 能 加 選 已 確 定 開 課 且 尚 有 餘 額 之 課 程 ( 二 ) 未 加 選 成 功 的 科 目, 即 使 有 上 課 的 事 實, 仍 視 同 未 選 課 ( 三 ) 已 加 選 課 程 不 得 申 請 人 工 退 選, 加 選 後 不 去 上 課 者, 該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而 個 人 缺 曠 紀 錄 ( 扣 考 退 學 ) 及 學 業 成 績 將 受 影 響 ( 學 則 第 26 條 規 定 ) 衝 堂 : ( 一 ) 學 生 不 得 修 習 上 課 時 間 互 相 衝 突 之 科 目, 違 者 衝 堂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請 同 學 特 別 留 意 選 課 系 統 所 呈 現 的 警 示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選 課 權 益 其 他 課 程 必 須 知 道 的 事 : ( 一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一 ) 與 通 識 選 修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二 )) 1. 四 技 大 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一 ) 為 必 修 課 程, 不 計 學 分, 大 二 以 上 為 通 識 選 修 ( 通 識 社 會 科 學 類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 二 )), 每 學 期 2 學 分, 最 多 4 學 分,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2. 欲 參 加 預 備 軍 官 考 選 者, 須 有 修 讀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兩 學 期 成 績, 始 能 參 加 預 官 初 審 ( 二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1. 遠 距 教 學 是 指 師 生 透 過 電 腦 網 路 與 數 位 教 學 平 台, 以 互 動 方 式 進 行 之 教 學 2.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每 一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 若 有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問 題, 可 洽 數 位 教 學 組, 分 機 1685)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若 有 違 反 選 課 相 關 規 定, 由 教 務 處 及 各 系 ( 所 科 ) 視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申 誡 以 上 處 分 ( 二 ) 如 蓄 意 破 壞 刪 改 他 人 選 課 紀 錄, 明 顯 觸 犯 刑 法 之 毀 損 罪 及 個 人 電 腦 資 料 保 護 法, 應 負 相 關 刑 事 或 損 壞 賠 償 責 任, 並 接 受 校 規 懲 處, 後 果 相 當 嚴 重, 切 勿 以 身 試 法 8

13 選 課 完 畢 注 意 事 項 :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停 修 : ( 一 ) 申 請 資 格 : 學 生 申 請 停 修 課 程, 每 學 期 以 一 科 期 中 成 績 49 分 ( 含 ) 以 下 科 目 為 限 但 有 下 列 情 況 者, 不 在 此 限 : (1) 學 生 於 當 學 期 期 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者, 得 依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針 對 不 及 格 科 目 提 出 申 請 辦 理 停 修 (2) 學 生 因 重 複 修 習 課 程, 經 系 上 認 定 者 (3) 學 生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如 有 適 應 不 良 等 特 殊 因 素, 經 開 課 系 ( 所 科 ) 與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處 同 意 者 ( 二 ) 停 修 作 業 於 期 中 考 試 結 束 一 週 後 開 始 辦 理, 並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停 修 學 生 應 於 停 修 作 業 開 始 二 週 內 完 成 申 請, 並 送 交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 惟 停 修 後 之 修 讀 總 學 分 數 不 得 低 於 學 則 規 定 之 當 學 期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數 ( 三 ) 課 程 停 修 前 已 缺 曠 之 紀 錄, 不 得 註 銷 同 學 可 於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e-portfolio) 查 詢 停 修 結 果, 在 未 確 認 前, 同 學 仍 須 到 班 上 課 ; 若 無 故 不 到 課 者, 個 人 缺 曠 紀 錄 將 受 影 響 詳 細 規 則 請 參 閱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或 洽 詢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扣 考 : 請 詳 細 確 認 網 路 個 人 選 課 紀 錄, 並 準 時 到 班 上 課, 生 輔 組 每 週 三 公 布 學 生 考 勤 公 布 表, 同 學 須 隨 時 留 意 個 人 缺 曠 課 紀 錄 ( 扣 考 規 定 請 詳 閱 學 則 第 54 條 及 附 設 專 科 部 學 則 第 47 條 規 定 ) 本 須 知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諮 詢 電 話 學 校 總 機 :(02)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 企 管 系 服 管 碩 士 班 1704 企 管 系 1238 財 金 系 1237 會 資 系 1240 行 管 系 1358 休 閒 系 2325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 國 貿 系 碩 士 班 1239 國 貿 系 1239 應 英 系 2241 應 日 系 2353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 多 設 系 1360 資 管 系 1313 商 管 系 1366 體 育 組 1232 軍 訓 室 1212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2316 日 間 部 課 務 組 1204 日 間 部 註 冊 組 1205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1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學 生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一 入 口 網 站 同 學 可 於 入 口 網 站 之 應 用 系 統 項 目 連 結 至 下 列 與 同 學 相 關 的 資 訊 系 統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e-portfolio) 提 供 同 學 查 詢 成 績 曠 缺 獎 懲 及 歷 年 學 習 紀 錄, 同 學 可 利 用 此 系 統 瞭 解 並 規 劃 學 習 歷 程, 並 配 合 個 人 未 來 職 涯 規 劃, 瞭 解 各 類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增 加 職 場 競 爭 力 學 生 成 績 與 考 勤 獎 懲 查 詢 系 統 即 為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系 統 內 提 供 同 學 點 選 申 請 停 修 申 請 學 分 學 程 及 教 學 評 量 等 線 上 填 寫 作 業 致 理 數 位 學 院 ( 請 以 IE 瀏 覽 ) 這 是 一 個 虛 擬 的 學 習 平 台, 提 供 老 師 與 學 生 之 間 的 網 路 線 上 教 室, 老 師 可 於 系 統 內 置 放 教 材 安 排 考 試 作 業 等 等, 當 然 也 少 不 了 線 上 教 學 的 特 殊 活 動, 包 括 討 論 與 聊 天 等, 讓 同 學 除 了 在 學 校 上 課 外, 離 開 學 校 後, 仍 可 以 進 行 課 業 的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學 習 隨 選 視 訊 系 統 (VOD) 學 校 目 前 已 有 許 多 課 程 教 學 影 片 上 傳 至 VOD 平 台, 利 用 這 個 平 台, 同 學 不 僅 學 習 個 人 功 課 表 內 的 課 程 外, 也 可 以 自 由 點 選 自 己 有 興 趣 的 課 程, 藉 由 平 台 上 的 教 學 影 片 來 進 行 學 習 師 生 資 源 e 化 系 統 : 這 是 班 級 導 師 與 同 學 之 間 的 輔 導 聯 繫 網 路 平 台 減 免 學 雜 費 及 就 貸 查 詢 系 統 : 同 學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或 就 學 貸 款 皆 須 登 入 此 系 統 填 寫 資 料 ( 應 用 系 統 項 下, 還 有 許 多 語 言 學 習 資 訊 平 台, 同 學 可 多 加 利 用 網 路 資 源 進 行 學 習 ) 二 學 生 選 課 系 統 同 學 各 學 期 選 課, 不 論 是 選 修 ( 含 通 識 體 育 ) 或 必 修 課 加 ( 退 ) 選, 皆 須 利 用 此 系 統 來 進 行 選 課 作 業 三 課 程 資 訊 系 統 同 學 可 利 用 此 系 統 依 學 制 教 師 班 級 課 表 課 程 名 稱 時 間 教 室 查 詢 教 學 計 畫 表 及 課 程 綱 要 等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以 方 便 同 學 選 課 參 考 10

15 體 育 選 課 注 意 事 項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四 技 一 年 級 新 生 1. 日 四 技 體 育 課 程 開 設 方 式 為 0 學 分 2 小 時 校 訂 必 修 課 程, 開 設 於 大 一 上 大 一 下 與 大 二 上 ( 或 下 ) 三 學 期 2. 所 有 日 間 部 四 技 新 生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原 班 上 體 育 課, 無 需 上 網 加 選 體 育 專 項 ; 另 於 大 一 下 與 大 二 上 ( 或 下 ) 學 期 實 施 興 趣 選 項, 須 上 網 加 選 體 育 必 修 專 項 課 程 開 課 方 式 依 照 學 校 現 有 場 地 設 施 及 師 資 等 做 課 程 安 排 體 育 開 課 項 目 依 照 學 生 興 趣 預 計 開 設 羽 球 網 球 排 球 籃 球 桌 球 高 爾 夫 球 游 泳 標 準 舞 保 齡 球 體 適 能 及 有 氧 舞 蹈 等 課 程 3. 選 修 保 齡 球 游 泳 等 項 目 須 到 校 外 上 課, 相 關 費 用 自 行 負 擔, 收 取 費 用 依 照 上 課 教 師 方 式 而 定 ( 如 表 1) 4. 請 注 意 每 學 期 體 育 組 網 站 最 新 消 息 體 育 課 注 意 事 項 之 公 告 若 有 任 何 異 動, 將 修 正 公 告 表 1 日 間 部 體 育 選 課 上 課 收 費 事 項 任 課 教 師 項 目 說 明 鄧 碧 惠 陳 魁 元 游 泳 保 齡 球 所 需 費 用 預 計 : 每 人 每 次 60 元 ( 學 校 補 助 30 元 ) 上 課 地 點 : 板 橋 區 智 樂 路 6 號 ( 板 橋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 所 需 費 用 預 計 : 每 次 繳 60 元 (3 局 ) 上 課 地 點 : 板 橋 區 三 民 路 1 段 99 號 2 樓 ( 高 手 庭 園 保 齡 球 館 ) 電 腦 選 課 規 定 注 意 事 項 : 1. 體 育 課 為 一 二 年 級 ( 單 學 期 ), 共 三 學 期 必 修 2. 所 有 日 間 部 四 技 大 一 上 新 生 採 原 班 上 體 育 課, 無 需 上 網 加 選 體 育, 待 大 一 下 學 期 可 依 個 人 空 堂 時 段 選 擇 體 育 課 程 ( 導 生 時 間 系 週 會 時 段 請 勿 排 課 ) 3. 適 應 體 育 班 : 若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因 重 傷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上 體 育 課 之 學 生, 應 於 開 學 後 至 體 育 組 辦 理 適 應 體 育 班 申 請 手 續 11

1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四 技 與 二 技 學 生 通 識 課 程 選 課 說 明 ㄧ 通 識 教 育 介 紹 基 於 我 國 專 技 服 務 業 創 新 發 展 所 需 之 人 才 職 能 需 求, 以 及 本 校 校 務 發 展 願 景 與 核 心 教 學 發 展 目 標 : 培 養 業 界 最 樂 用 學 生, 本 校 通 識 教 育 的 發 展 理 念, 在 於 促 進 專 業 教 育 與 通 識 教 育 之 互 動 融 合, 與 專 業 系 科 共 同 培 養 學 生 達 成 學 會 追 求 知 識 (Learning to know) 學 會 負 責 做 事 (Learning to do) 學 會 與 人 相 處 (Learning to live together) 學 會 生 涯 發 展 (Learning to be) 學 會 創 新 求 變 (Learning to change) 等 5 項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所 揭 櫫 的 終 身 學 習 5L 能 力, 據 以 培 育 才 德 兼 備 的 全 人 化 優 質 國 民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規 劃, 係 以 生 命 教 育 為 核 心, 以 服 務 學 習 為 主 軸, 透 過 身 教 言 教 境 教 及 制 教, 並 融 入 品 德 教 育 及 服 務 學 習 的 精 神 與 方 法, 培 養 學 生 尊 重 與 關 懷 的 生 命 態 度, 以 期 達 到 自 愛 自 信 自 尊, 兼 具 終 身 學 習 的 習 慣, 並 且 能 夠 熱 愛 生 命, 成 為 專 業 與 通 識 素 養 並 重, 身 心 靈 健 全 的 致 理 人 圖 1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規 劃 理 念 示 意 圖 通 識 課 程 分 為 正 式 結 構 性 課 程 與 非 正 式 潛 在 性 課 程, 正 式 課 程 架 構, 係 以 跨 領 域 學 程 理 念 規 劃 整 體 通 識 課 程 ; 以 核 心 通 識 課 程 為 中 心, 貫 通 基 礎 通 識 課 程 博 雅 通 識 課 程 學 院 通 識 課 程 及 專 業 課 程 ; 並 以 學 院 倫 理 通 識 課 程 為 融 通 專 業 與 通 識 課 程 之 橋 樑 圖 2 通 識 教 育 正 式 課 程 結 構 圖 12

17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圖 3 以 核 心 通 識 課 程 為 中 心 圖 4 以 學 院 倫 理 通 識 課 程 為 融 通 專 業 與 通 識 課 程 之 橋 樑 國 / 英 文 核 心 通 識 選 修 通 識 學 院 通 識 三 品 運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學 務 活 動 校 園 文 化 體 驗 學 習 優 質 社 團 志 工 營 隊 友 善 校 園 發 展 通 識 創 意 課 程 30 學 分 正 式 課 程 人 文 藝 術 類 社 會 科 學 類 自 然 科 學 類 非 正 式 課 程 藝 文 校 園 生 態 校 園 通 識 護 照 服 務 學 習 藝 文 創 作 體 育 體 適 能 跨 域 類 專 業 與 通 識 素 養 並 重 的 致 理 人 圖 5 本 校 通 識 課 程 結 構 圖 13

1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非 正 式 潛 在 課 程 規 劃 有 藝 文 沙 龍 學 務 活 動 環 境 教 育, 及 體 驗 學 習 服 務 學 習 等 博 雅 學 習 活 動, 以 契 合 生 命 教 育 之 核 心 理 念, 營 造 友 善 的 人 際 氛 圍 與 學 習 環 境 ; 並 以 通 識 3C 護 照 整 合 博 雅 教 育 課 程 活 動 與 內 容, 引 導 學 生 養 成 自 主 學 習 的 習 慣 與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本 校 整 合 通 識 教 育 正 式 課 程 與 非 正 式 潛 在 課 程 成 效 卓 著, 屢 獲 教 育 部 獎 勵 :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品 德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0~104 年 度 品 德 教 育 推 廣 與 深 耕 學 校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獎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品 德 教 育 特 色 學 校 教 育 部 101 年 度 全 國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具 勞 作 教 育 及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2 年 度 友 善 校 園 獎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3 年 頒 發 全 國 通 識 課 程 及 勞 作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3 年 服 務 學 習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3 年 勞 作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教 育 部 104 年 服 務 學 習 金 質 獎 二 通 識 課 程 選 課 說 明 ( 一 )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部 入 學 新 生 通 識 課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說 明 四 技 部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至 少 應 修 習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始 能 畢 業, 且 應 涵 蓋 : 1. 基 礎 通 識 12 學 分 /21 學 時 : 包 含 國 文 (6 學 分 /6 學 時 ) 英 文 (6 學 分 /6 學 時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暨 健 康 護 理 (0 學 分 /3 學 時 ) 體 育 (0 學 分 /5 學 時 ) 體 適 能 (0 學 分 /1 學 時 )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上 課 時 數 基 礎 通 識 ( 共 12 個 學 分 / 21 學 時 ) 國 文 6 6 英 文 6 6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0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 護 理 0 1 體 育 0 5 體 適 能 核 心 通 識 4 學 分 /5 學 時 : 包 含 生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2 學 分 /2 學 時 )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2 學 分 /2 學 時 ) 勞 作 教 育 (0 學 分 /1 學 時 )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上 課 時 數 核 心 通 識 ( 共 4 學 分 /5 學 時 ) 生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2 2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2 2 勞 作 教 育

19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3. 學 院 通 識 2 學 分 /2 學 時 :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為 企 業 倫 理 與 職 涯 規 劃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為 職 場 倫 理 與 服 務 精 神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為 科 技 法 律 與 倫 理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別 學 院 別 科 目 名 稱 學 分 數 上 課 時 數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企 業 倫 理 與 職 涯 規 劃 2 2 學 院 通 識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職 場 倫 理 與 服 務 精 神 2 2 ( 共 2 學 分 /2 學 時 )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科 技 法 律 與 倫 理 選 修 通 識 12 學 分 /12 學 時 : 包 含 人 文 藝 術 類 社 會 科 學 類 自 然 科 學 類, 每 類 至 少 2~4 學 分 跨 域 類 課 程 0~6 學 分, 合 計 12 學 分 課 程 別 領 域 別 學 分 數 上 課 時 數 人 文 藝 術 類 選 修 通 識 社 會 科 學 類 ( 共 12 學 分 / 自 然 科 學 類 學 時 ) 跨 域 類 註 : 基 於 役 男 折 抵 兵 役 役 期 及 報 考 預 官 資 格 之 考 量, 上 下 學 期 各 開 設 選 修 通 識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2 學 分 2 小 時 ( 二 )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部 入 學 新 生 通 識 課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說 明 二 技 部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至 少 應 修 習 選 修 通 識 課 程 10 學 分 ( 包 含 人 文 藝 術 類 4 學 分, 社 會 科 學 類 4 學 分, 自 然 科 學 類 2 學 分 ) 始 能 畢 業 課 程 別 領 域 別 學 分 數 上 課 時 數 選 修 通 識 人 文 藝 術 類 4 4 ( 共 10 學 分 / 社 會 科 學 類 學 時 ) 自 然 科 學 類 2 2 註 : 基 於 役 男 折 抵 兵 役 役 期 及 報 考 預 官 資 格 之 考 量, 上 下 學 期 各 開 設 選 修 通 識 -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2 學 分 2 小 時 ( 三 ) 二 技 與 四 技 選 修 通 識 選 課 流 程 說 明 1. 通 識 選 修 課 程 安 排 在 不 同 的 時 段 ( 目 前 擬 訂 為 星 期 二 下 午 星 期 三 6 7 節 與 星 期 五 上 午 ), 但 各 系 基 於 專 業 課 程 之 需 要, 得 於 該 時 段 安 排 各 系 專 業 課 程 2. 二 技 與 四 技 學 生 選 修 通 識 選 修 之 課 程 選 課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考 本 校 選 課 須 知 之 規 定 相 同 科 目, 不 得 重 複 選 修 3. 選 修 通 識 並 無 學 期 修 課 限 制 ( 四 技 一 年 級 除 外 ),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修 滿 各 類 規 定 學 分 即 可 4.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所 開 設 之 通 識 選 修 科 目 為 二 技 與 四 技 學 生 共 同 選 課, 故 選 修 通 識 科 目 為 二 技 四 技 共 同 選 修 5. 各 種 選 修 通 識 課 程 開 設 情 形 及 內 容 簡 介 請 至 本 校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e-portfolio 中 通 識 課 程 地 圖 查 詢, 網 址 15

2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輔 系 申 請 及 修 讀 標 準 ( 實 際 修 讀 標 準 以 當 學 期 公 告 為 準 ) 企 業 管 理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2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管 理 學 (3)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財 務 管 理 (3) 行 銷 管 理 (3) 資 訊 系 統 應 用 與 管 理 (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3)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3)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2) ( 三 ) 除 上 述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外, 另 須 任 選 申 請 年 度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之 專 業 必 修 7 學 分 以 上 ( 四 ) 應 修 學 分 :24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財 務 金 融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會 計 學 (6) 經 濟 學 (3) 總 體 經 濟 分 析 (3)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財 務 管 理 (4) 投 資 學 (4) 金 融 市 場 (2) ( 三 ) 任 選 必 選 修 科 目 :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2) 貨 幣 銀 行 學 (3) 財 金 決 策 系 統 (3) 壽 險 實 務 (2)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3) 產 業 分 析 (2) 產 險 實 務 (2) 國 際 金 融 (3) 證 券 投 資 實 務 (2) 證 券 營 業 員 實 務 (2) 信 託 金 融 (2) ( 四 ) 應 修 學 分 :24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16

21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會 計 資 訊 系 一 名 額 :10 名 二 標 準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5 分 ( 含 )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會 計 學 (6)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中 級 會 計 ( 二 ) (4) 中 級 會 計 ( 三 )(4) 成 本 會 計 (6) 審 計 學 (6) ( 三 ) 任 選 科 目 : 租 稅 法 規 (3) 稅 務 會 計 (3)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6) 財 報 分 析 與 企 業 評 價 (3) 高 等 會 計 (6) 管 理 會 計 (2) 電 腦 審 計 (3)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 財 務 模 組 (2) ( 四 ) 應 修 學 分 :28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修 課 以 日 四 技 課 程 為 原 則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80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經 濟 學 (3) 統 計 學 (3) 管 理 學 (3)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流 通 概 論 (3) 行 銷 管 理 (3)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3) 行 銷 企 劃 實 務 (2) 物 流 管 理 (3)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或 高 階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實 作 (2) ( 三 ) 任 選 必 修 科 目 : 在 本 系 的 兩 個 課 程 模 組 ( 服 務 行 銷 模 組 流 通 經 營 管 理 模 組 ) 中 至 少 選 10 學 分 以 上, 且 每 課 程 模 組 內 至 少 兩 門 課 ( 不 含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 四 ) 應 修 學 分 :26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17

2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管 理 學 (3)( 共 計 3 學 分 )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休 閒 旅 遊 概 論 (3) 休 閒 安 全 與 急 救 (2) 健 康 管 理 概 論 (3) 休 閒 服 務 管 理 (2) 餐 旅 概 論 (3) ( 三 ) 指 定 必 選 科 目 : 旅 行 業 經 營 管 理 (2) ( 四 ) 除 上 述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外, 另 須 任 選 申 請 年 度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表 之 專 業 必 修 或 選 修 6 學 分 以 上 ( 五 ) 應 修 學 分 :24 學 分 (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國 際 貿 易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2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0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經 濟 學 (4)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國 貿 原 理 與 政 策 (4)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6) 貿 易 資 訊 系 統 (2) 國 際 金 融 與 匯 兌 (4)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2) ( 三 ) 任 選 必 修 科 目 ( 至 少 6 學 分 以 上 ):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2) 電 子 商 務 與 網 路 貿 易 概 論 (2)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經 營 與 比 較 (2) ERP 配 銷 系 統 (2) 市 調 與 數 據 分 析 實 務 (2) 金 融 市 場 (2)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2) 國 際 商 貿 講 座 (2) ( 四 ) 應 修 學 分 :24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18

23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應 用 英 語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及 各 學 期 英 文 成 績 必 須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申 請 者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英 文 文 法 與 寫 作 (4) 英 文 字 彙 與 閱 讀 (4)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初 級 英 語 會 話 (4) 中 級 英 語 會 話 (4) 英 文 寫 作 ( 一 ) (4) 商 用 英 文 閱 讀 (2) ( 三 ) 任 選 必 修 科 目 : 英 文 閱 讀 (4) 英 文 寫 作 ( 二 )(4) 新 聞 英 文 (4) 基 礎 翻 譯 (4) 口 譯 入 門 (2) 逐 步 口 譯 (2) 任 選 8 學 分 ( 四 ) 應 修 學 分 :22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先 修 課 程 與 免 修 規 定 : ( 一 )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成 績 須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 二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應 用 日 語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1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操 行 成 績 在 8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第 二 外 語 - 日 文 ( 一 )(2) 第 二 外 語 - 日 文 ( 二 )(2)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日 語 聽 講 ( 一 )(4) 日 語 會 話 ( 一 )(4) 中 級 日 語 (6) ( 三 ) 任 選 必 修 科 目 : 任 選 本 系 日 語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12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 四 ) 應 修 學 分 :26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五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19

2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資 訊 管 理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15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操 行 成 績 在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無 ( 二 ) 任 選 必 修 科 目 : 在 本 系 系 訂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中 任 選 5 科 ( 三 ) 應 修 學 分 : 任 選 本 系 專 業 必 ( 選 ) 修 科 目 共 21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20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前 之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60 分 以 上, 如 超 出 名 額,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一 ) 至 少 修 習 以 下 二 個 類 組 之 一 完 成 1. 第 一 類 組 : 網 路 消 費 者 行 為 (3) 服 務 業 管 理 (2) 智 慧 財 產 權 創 作 (3) 創 意 商 品 化 實 務 (3) 企 業 概 論 (3) 高 科 技 創 業 與 營 運 (3) 高 科 技 行 銷 (3), 至 少 修 習 3 科 2. 第 二 類 組 : 網 路 概 論 (2) 影 像 處 理 (3) 網 路 規 劃 與 管 理 (2) 多 媒 體 系 統 (3) 網 頁 設 計 (3) 電 子 商 務 (3)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概 論 (3) 辨 識 系 統 應 用 (3) 創 意 商 品 化 實 務 (3) 智 慧 財 產 權 創 作 (3) 進 階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3) 智 慧 財 產 權 爭 訟 (3), 至 少 修 習 3 科 ( 二 ) 應 修 學 分 :20 學 分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一 招 生 名 額 :5 名 二 成 績 規 定 : 提 出 申 請 時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在 70 分 ( 含 ) 以 上, 且 操 行 成 績 在 70 分 以 上 ; 如 超 出 名 額, 則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三 開 放 對 象 : 四 年 制 其 他 各 系 學 生 四 指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 ( 一 ) 先 修 科 目 : 計 算 機 概 論 (2) 或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2) 多 媒 體 概 論 (2) ( 二 )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設 計 素 描 概 論 (2) 數 位 剪 輯 (2) 多 媒 體 網 頁 設 計 (2) 多 媒 體 行 銷 (2) 基 礎 3D 動 畫 (3) 五 任 選 必 修 科 目 : 任 選 本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9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指 定 必 修 科 目 ) 六 應 修 學 分 :20 學 分 ( 不 含 先 修 科 目 學 分 ) 七 經 申 請 同 意 修 讀 本 系 為 輔 系 之 學 生, 於 修 讀 輔 系 前 或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應 修 習 先 修 科 目 及 格 並 取 得 學 分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已 修 習 及 格 者, 請 於 修 讀 輔 系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向 系 辦 公 室 辦 理 免 修 申 請 ; 修 讀 輔 系 前 先 修 科 目 未 修 習 者, 應 於 修 讀 輔 系 期 間 辦 理 補 修 20

25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本 校 學 分 學 程 一 覽 表 編 號 學 程 名 稱 所 需 取 得 所 跨 ( 含 ) 領 域 學 分 數 主 辦 系 所 分 機 1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 全 英 文 ) 學 分 學 程 商 業 及 管 理 人 文 20 企 業 管 理 系 幸 福 產 業 婚 慶 服 務 經 營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3 e 化 財 富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4 金 融 科 技 學 分 學 程 5 網 實 通 路 整 合 學 分 學 程 6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7 獎 勵 旅 遊 規 劃 與 服 務 學 分 學 程 8 兩 岸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9 拉 丁 美 洲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10 東 南 亞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11 日 本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12 雲 端 行 動 應 用 實 務 學 分 學 程 13 翻 轉 農 業 明 日 餐 桌 學 分 學 程 14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15 跨 領 域 創 意 創 新 創 業 學 分 學 程 16 物 聯 網 應 用 實 務 商 業 管 理 人 文 及 時 尚 造 形 商 業 及 管 理 數 學 及 統 計 商 業 及 管 理 電 算 機 數 學 及 統 計 商 業 及 管 理 科 技 應 用 設 計 人 文 電 算 機 商 業 及 管 理 社 會 及 行 為 科 學 民 生 運 輸 服 務 人 文 商 業 貿 易 電 子 商 務 人 文 商 業 貿 易 電 子 商 務 人 文 商 業 貿 易 電 子 商 務 人 文 商 業 貿 易 電 子 商 務 商 業 及 管 理 電 算 機 商 業 及 管 理 農 業 科 學 商 業 及 管 理 電 算 機 設 計 商 業 及 管 理 法 律 電 算 機 商 業 及 管 理 數 學 及 統 計 電 算 機 30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1366 學 分 學 程 的 修 讀, 能 培 養 自 己 多 元 跨 域 的 能 力, 學 校 鼓 勵 同 學 根 據 自 己 的 興 趣 來 選 讀 可 於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始 申 請 修 讀 學 程, 相 關 資 訊 與 規 定 可 至 各 主 辦 系 所 或 教 務 處 學 分 學 程 管 理 中 心 網 頁 查 詢 21

2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學 則 重 要 法 規 條 文 摘 錄 第 21 條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四 年 制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修 業 期 限 以 四 年 為 原 則,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128 學 分 ; 二 年 制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修 業 期 限 以 2 年 為 原 則,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72 學 分 ;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期 限 以 1 至 2 年 為 原 則,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48 學 分, 並 應 修 習 專 題 製 作 或 專 題 論 文 課 程 學 分 各 年 制 各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各 屆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總 數, 由 各 系 視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並 報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2 學 年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學 生, 因 身 心 狀 況 及 學 習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4 年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得 延 長 3 年 第 24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一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16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25 學 分 ; 二 三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16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22 學 分 ; 四 年 級 不 得 少 於 9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22 學 分 但 進 修 部 學 生, 經 系 ( 組 學 位 學 程 ) 主 任 核 可 每 學 期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減, 並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1 年 前 項 學 生 各 年 級 修 習 學 分 數 上 限, 不 包 括 校 外 實 習 學 分 數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數 上 下 限 不 受 第 一 項 限 制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80 分 以 上 者, 次 學 期 得 經 系 主 任 核 可, 加 選 一 至 二 科 目 之 學 分, 並 得 修 習 較 高 年 級 或 他 系 課 程 第 53 條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上 課, 須 依 照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請 假, 經 核 准 請 假 者 為 缺 課, 其 未 請 假 或 請 假 未 准 者 為 曠 課 本 校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另 訂 之 第 54 條 學 生 修 習 科 目 缺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該 科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已 參 加 者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列 計,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計 建 教 合 作 班 學 生 修 習 科 目 曠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該 科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該 科 目 期 末 考 試, 已 參 加 者 期 末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列 計, 該 科 學 期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計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致 缺 課 時 數 達 全 學 期 該 科 授 課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55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 保 留 學 籍 )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二 全 學 期 曠 課 達 45 小 時 ( 節 ) 者 三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學 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四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及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條 件 之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學 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五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 組 學 程 ) 規 定 應 修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22

27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六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七 無 前 列 各 款 事 由 而 自 動 退 學 者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受 前 項 第 三 四 五 款 之 限 制 : 一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在 9 學 分 ( 含 ) 以 下 者, 體 育 軍 訓 ( 護 理 )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數, 應 核 計 二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學 生 三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之 需 要 持 有 證 明 者 四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4 條 凡 原 校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專 科 部 及 大 學 部 以 六 十 分 研 究 所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可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之 專 業 認 定 由 各 系 ( 所 科 ) 學 位 學 程 中 心 另 訂 學 分 抵 免 作 業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8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期 限 程 序 與 審 核 : 一 申 請 學 生 應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開 學 後 1 週 內 檢 附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向 所 屬 系 ( 所 科 ) 學 位 學 程 提 出 申 請 二 共 同 科 目 及 通 識 科 目 ( 含 體 育 及 軍 訓 )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負 責 審 查 專 業 科 目 由 各 系 ( 所 科 ) 學 位 學 程 負 責 審 查 後, 交 由 教 務 處 ( 進 修 部 ) 複 查 三 依 據 本 校 基 礎 通 識 英 文 課 程 適 性 分 級 教 學 實 施 要 要 點 進 階 英 文 / 資 訊 英 文 課 程 適 性 分 級 教 學 實 施 要 要 點 適 用 學 生 之 抵 免,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轉 系 ( 科 ) 辦 法 第 4 條 下 列 各 學 制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不 可 轉 系 科 : 一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二 技 :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及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二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四 技 :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及 第 四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三 日 間 部 五 專 :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及 第 五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5 條 陸 生 申 請 轉 系, 以 陸 生 入 學 至 申 請 轉 系 期 間, 各 學 年 度 曾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得 招 收 陸 生 之 系 別 為 限, 且 不 得 申 請 降 轉 年 級 第 7 條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同 學 制 二 技 可 申 請 跨 部 轉 系,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同 學 制 四 技 可 申 請 跨 部 轉 系, 惟 各 該 學 制 學 生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為 限 ; 學 生 轉 系 後 應 依 就 讀 部 別 規 定, 日 間 部 繳 交 學 雜 費 註 冊 進 修 部 繳 交 學 分 學 雜 費 註 冊 第 8 條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及 陸 生, 如 因 志 趣 不 合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致 無 法 在 原 系 ( 科 ) 就 讀 者, 經 國 際 暨 兩 岸 交 流 處 輔 導 及 評 估 後, 其 轉 系 ( 科 ) 標 準 及 名 額 得 從 寬 處 理, 但 仍 應 依 本 法 第 4 條 第 5 條 辦 理, 且 不 得 轉 至 進 修 部 第 10 條 學 生 轉 系 ( 科 ) 應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填 具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經 家 長 導 師 及 原 就 讀 系 ( 科 ) 主 任 簽 章 後, 送 交 註 冊 組 彙 整 第 11 條 轉 系 ( 科 )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後, 由 教 務 處 ( 進 修 部 ) 將 申 請 表 加 以 整 理 提 交 轉 系 ( 科 ) 審 查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查 或 以 簽 陳 代 替, 審 查 結 果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之 23

2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學 生 選 讀 輔 系 學 位 學 程 辦 法 第 2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得 互 為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招 收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之 名 額 標 準 與 條 件, 由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訂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第 3 條 各 系 學 生 依 年 制 之 不 同 得 按 各 年 制 之 不 同 規 定 申 請 選 讀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四 年 制 學 生 得 自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年 起 申 請 選 讀 四 年 制 他 系 課 程 作 為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制 學 生 得 自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年 起 申 請 選 讀 二 年 制 他 系 課 程 作 為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但 各 年 制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該 學 年 下 學 期 則 不 得 申 請 選 讀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已 核 准 選 讀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1 次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但 由 原 主 系 ( 學 位 學 程 ) 轉 入 前 已 核 准 之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者, 得 申 請 以 原 主 系 為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第 4 條 學 生 申 請 選 讀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應 於 註 冊 組 所 公 告 之 時 間 內 持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表 與 申 請 書 先 向 原 肄 業 主 系 提 出 申 請, 經 審 查 認 其 確 具 選 讀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能 力 者, 送 請 所 選 輔 系 ( 學 位 學 程 ) 系 主 任 同 意, 再 送 註 冊 組 彙 送 教 務 長 核 准 學 生 雙 主 修 辦 法 第 2 條 凡 本 校 學 士 學 位 班 學 生 修 畢 第 一 學 年 課 程, 成 績 優 異, 得 自 第 二 學 年 起, 申 請 加 修 相 同 學 制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為 雙 主 修, 但 各 學 制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最 後 一 學 年 不 得 申 請 第 3 條 申 請 選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其 前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須 達 80 分, 或 其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學 生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且 操 行 成 績 在 75 分 以 上 第 4 條 申 請 選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須 經 主 學 系 及 加 修 學 系 系 主 任 同 意, 再 由 註 冊 組 彙 送 教 務 長 核 准 教 務 處 其 他 規 章 教 務 處 其 他 各 項 規 章, 諸 如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學 生 休 復 學 辦 法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申 請 更 改 辦 法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申 請 更 改 辦 法 等 等,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最 新 資 料 24

29 第 一 部 分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1 條 為 考 核 及 了 解 學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之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並 將 該 評 量 結 果 做 為 加 強 教 學 的 重 點, 且 據 以 做 為 調 整 課 程 的 安 排, 以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在 就 業 或 升 學 時 的 競 爭 實 力, 增 進 其 生 涯 規 劃 的 發 展 機 會 與 潛 能,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為 必 修 課 程 ( 壹 學 分 零 上 課 時 數 ),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凡 參 加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成 績 達 下 列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EF;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標 準 者, 即 可 取 得 本 課 程 學 分 : 一 非 應 用 英 語 系 : ( 一 )101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A2( 基 礎 級 ); ( 二 )102 和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A2 + ( 普 級 ) 以 上 ( 三 )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新 制 多 益 (New TOEIC)500 分 以 上, 或 其 他 相 當 分 數 之 英 文 檢 定 二 應 用 英 語 系 : ( 一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B1( 進 階 級 ); ( 二 )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B2( 高 階 級 ) 以 上 三 本 校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如 下 :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TOEFL-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成 績 (TOEFL-CBT), 或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TOEIC Bridge);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PET(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劍 橋 職 場 外 語 檢 測 (Business Language Testing Service;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oreign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FLPT); 職 場 英 文 EFB(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ational English Test in Proficiency for All on the Web; NETPAW) 四 英 檢 成 績 單 有 效 期 限 : 英 文 檢 定 之 成 績 單 上 的 測 驗 日 期 自 入 學 當 年 度 的 8 月 1 日 起 至 畢 業 前 有 效 五 上 述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及 實 際 之 通 過 分 數 標 準 ( 如 附 表 ), 得 授 權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視 實 際 情 況 酌 予 調 增 六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新 生 之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得 依 發 展 特 色 與 就 業 需 求 彈 性 選 擇 開 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並 訂 定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通 過 標 準 第 3 條 實 施 方 式 : 一 實 施 期 間 : ( 一 )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自 行 參 加 上 述 其 中 一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將 符 合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成 績 標 準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驗 證 登 記 即 可 ( 成 績 單 影 本 若 25

3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與 正 本 不 符, 學 生 須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 二 )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三 年 級 或 五 專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須 於 次 一 學 年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參 加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課 程 (4 學 分 4 小 時 ), 學 生 在 修 課 結 束 前, 須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的 英 檢 測 驗, 並 將 英 檢 成 績 單 送 交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掃 描 上 傳 至 證 照 系 統, 且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二 學 分 採 計 與 成 績 登 錄 方 式 : ( 一 ) 上 述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如 達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成 績 單 上 將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將 以 F (Fail)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 二 ) 日 間 部 : 本 校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針 對 日 間 部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的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設 有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修 畢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將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課 程 成 績, 經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驗 證 後, 方 可 以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並 將 該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登 錄 為 C (Conditional Pass) 1.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四 年 級 或 五 專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以 及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未 曾 報 考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者, 皆 須 修 習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開 設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 已 檢 附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亦 須 報 名 參 加 本 課 程 ), 否 則 一 律 須 簽 署 自 願 放 棄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切 結 書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但 學 生 仍 須 自 行 閱 讀 英 檢 相 關 書 籍, 在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英 檢 考 試 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之 證 明 ; 未 來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後, 方 可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2. 為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資 源, 一 經 選 定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不 得 任 意 退 選, 亦 不 可 任 意 缺 課, 若 本 課 程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累 計 超 過 總 上 課 時 數 之 1/3 者, 該 課 程 一 律 以 F (Fail)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的 課 程 成 績 惟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其 所 屬 之 系 ( 所 科 ) 中 心 或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3.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開 課 方 式 依 本 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學 生 之 選 課 上 課 及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另 依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訂 定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執 行 要 點 辦 理 ( 三 ) 進 修 部 : 本 校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得 針 對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之 進 修 部 二 26

31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技 或 四 技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開 設 單 學 期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至 少 2 小 時 ) 以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1. 修 習 上 述 0 學 分 2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於 學 校 結 算 畢 業 成 績 前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方 可 取 得 該 課 程 學 分 者 並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2. 修 習 上 述 0 學 分 2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其 所 屬 之 系 ( 所 科 ) 中 心 或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三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與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開 設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並 不 列 計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四 其 他 : ( 一 ) 選 擇 參 加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而 不 選 擇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與 進 修 部 開 設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 二 ) 因 上 述 情 況 延 畢 時, 須 於 延 畢 期 間 選 修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並 在 課 程 結 束 前, 須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的 英 檢 測 驗,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 三 )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授 課 教 師 以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領 若 專 兼 任 教 師 中 無 適 任 者 或 因 課 程 特 別 需 求, 得 專 案 簽 請 業 界 人 士 擔 任,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領 第 4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之 獎 勵 悉 依 本 校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5 條 本 辦 法 經 英 語 文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註 : 一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網 址 : ( 一 )TOEFL ITP TOEFL CBT TOEFL ibt ( 二 )TOEIC ( 三 )IELTS ( 四 ) 全 民 英 檢 ( 五 )FLPT ( 六 )BULATS ( 七 )Cambridge Main Suite ( 八 )English for Business ( 九 )NETPAW ( 十 )TOEIC Bridge 27

3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表 類 別 項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網 路 測 TOEFL ib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BULA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Cambridge Main Suite 職 場 英 文 EFB 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TOEIC Bridge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CEF A2 (CEF) A2+ 畢 業 門 檻 CEF B1 CEF B2 390 分 以 上 分 450 分 以 上 487 分 以 上 567 分 以 上 90 分 以 上 分 135 分 以 上 160 分 以 上 227 分 以 上 29 分 以 上 分 46 分 以 上 57 分 以 上 87 分 以 上 225 分 以 上 ( 聽 力 110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115 分 以 上 ) 分 500 分 以 上 550 分 以 上 ( 聽 力 275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275 分 以 上 ) 785 分 以 上 ( 聽 力 400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385 分 以 上 ) 3 級 以 上 3.5 級 以 上 4.0 級 以 上 4.0 級 以 上 5.5 級 以 上 初 級 以 上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05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10~19 分 或 ALTE Level 1 以 上 Key English Test (KET) 以 上 Preliminary Credit( 佳 等 ) 或 Level 1 Pass ( 通 過 ) 初 級 以 上 134 分 以 上 ( 聽 力 6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70 分 以 上 ) 中 級 初 試 160 分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中 級 初 試 185 分 以 上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25~35 分 36 分 以 上 Key English Test 90% 以 上 (KET B1) 或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45-69% (PET A2) Level 1 Credit ( 佳 等 ) 中 級 閱 讀 能 力 與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分 ( 聽 力 7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78 分 以 上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Level 1 Distinction( 優 等 ) 或 Level 2 Pass 中 級 複 試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2 以 上 50~59 分 或 ALTE Level 2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Level 2 Credit ( 佳 等 ) 中 高 級 複 試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成 績 195~239 分 暨 口 試 成 績 S-2+ 60~74 分 或 ALTE Level 3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總 分 達 60% 即 120 分 以 上 者 (C 級 ) Level 2 Distinction ( 優 等 ) 或 Level 3 Pass / Credit( 佳 等 或 通 過 ) 中 級 以 上 中 級 以 上 中 高 級 以 上 160 分 以 上 170 分 以 上 ( 聽 力 8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86 分 以 上 ) -- 28

33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須 知 一 四 技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全 體 四 技 新 生 同 學 均 應 參 加 : ( 一 ) 輔 導 時 間 :105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至 7 日 ( 星 期 三 ) ( 二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7 時 50 分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誠 信 館 ( 四 ) 服 裝 : 整 齊 端 莊 ( 五 ) 攜 帶 物 品 :1 吋 照 片 3 張 ( 背 面 書 寫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 原 子 筆 手 提 袋 乙 只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遠 地 住 宿 生 可 於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後, 先 行 住 入 宿 舍 2. 本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如 颱 風 等, 均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發 布 訊 息 為 依 據 順 延 3.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視 同 重 要 集 會, 非 重 大 事 故 ( 含 事 假 ) 一 律 不 得 請 假 ; 病 假 應 持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無 故 未 到 學 生, 於 開 學 後 議 處 二 二 技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全 體 二 技 新 生 同 學 均 應 參 加 : ( 一 ) 輔 導 時 間 :105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 二 )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9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7 時 50 分 ( 三 ) 報 到 地 點 : 本 校 誠 信 館 ( 四 ) 服 裝 : 整 齊 端 莊 ( 五 ) 攜 帶 物 品 :1 吋 照 片 3 張 ( 背 面 書 寫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 原 子 筆 手 提 袋 乙 只 ( 六 ) 注 意 事 項 : 1. 遠 地 住 宿 生 可 於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後, 先 行 住 入 宿 舍 2. 本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如 颱 風 等, 均 依 新 北 市 政 府 發 布 訊 息 為 依 據 順 延 3.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視 同 重 要 集 會, 非 重 大 事 故 一 律 不 得 請 假 ; 病 假 應 持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無 故 未 到 學 生, 於 開 學 後 議 處 三 本 校 實 施 上 課 點 名 制 度, 缺 課 同 學 均 須 依 規 定 向 導 師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四 學 校 重 大 活 動 如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開 學 典 禮 校 慶 畢 業 典 禮 系 週 會, 均 須 依 規 定 參 加 ; 無 法 參 加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病 假 請 於 學 校 重 大 活 動 結 束 後 三 日 內 持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五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張 瑞 豐 組 長, 聯 絡 電 話 (02) 或 (02) 分 機

3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 四 技 ) 重 點 事 項 : 一 為 配 合 本 校 實 施 英 文 適 性 分 級 教 學 機 制,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與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訂 於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期 間 實 施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測 驗, 測 驗 成 績 將 作 為 適 性 分 級 分 班 上 課 之 依 據, 所 以 務 請 準 時 參 加 測 驗 當 日 無 法 參 加 者, 請 務 必 於 事 前 向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以 便 擇 期 安 排 補 測 ; 未 事 先 請 假 者, 將 一 律 編 入 基 礎 班 ( 每 週 須 參 加 一 小 時 之 輔 導 課 程 ), 且 不 得 異 議 二 欲 申 請 抵 免 基 礎 通 識 ( 大 一 ) 英 文 者, 請 填 妥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基 礎 通 識 英 文 抵 免 申 請 表 ( 全 學 年 ) ( 請 至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網 頁 內 之 表 單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 人 文 大 樓 4 樓 K46) 申 請 三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 :(02) 轉 2378;(02) t100@mail.chihlee.edu.tw 30

35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臺 北 e 大 網 站 -12 小 時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 四 技 ) 親 愛 的 致 理 新 鮮 人 : 恭 喜 你 即 將 踏 入 大 學 的 殿 堂, 成 為 最 具 活 力 潛 力 的 大 學 新 鮮 人 來 到 致 理, 除 了 適 應 大 學 校 園 生 活 探 索 自 我 規 劃 未 來 尋 覓 終 身 良 師 益 友 外, 還 有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使 命 擔 任 致 理 善 心 大 使 (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的 工 作 ) 首 先, 你 需 要 的 是 取 得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取 得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須 接 受 :(1) 12 小 時 的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及 (2) 12 小 時 的 志 工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因 此 需 要 你 利 用 暑 假 期 間 上 網 至 臺 北 e 大 網 站 完 成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12 小 時 課 程 至 於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本 校 將 安 排 於 新 生 講 習 大 一 勞 作 教 育 及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課 程 中 完 成 所 以 每 位 致 理 大 一 新 生 在 未 來 一 年 將 可 取 得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以 便 能 將 所 有 投 入 社 會 服 務 的 時 數 累 積! 所 以, 來 吧! 跟 著 我 的 步 驟 : 步 驟 1 你 可 以 上 Yahoo 搜 尋 臺 北 e 大, 或 是 由 下 方 網 址 找 到 臺 北 e 大 的 首 頁 並 點 選 加 入 會 員 步 驟 2 加 入 會 員 後, 畫 面 會 跳 到 下 圖, 請 點 選 登 入 31

3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步 驟 3 接 著 就 會 看 到 登 入 頁 面, 請 輸 入 你 註 冊 時 所 填 寫 的 帳 號 ( 如 註 冊 時 用 手 機, 則 填 手 機 號 碼 ; 如 果 用 , 則 填 地 址 ) 與 密 碼 步 驟 4 登 入 後, 會 看 見 應 用 程 式 個 資 授 權 說 明, 請 詳 細 閱 讀 後, 點 選 允 許 32

37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步 驟 5 進 入 網 路 市 民 會 員 中 心 後, 在 個 人 資 料 修 改 的 區 塊 中, 點 選 管 理, 進 入 後, 身 分 證 號 碼 部 分 應 該 顯 示 為 未 設 定, 請 點 選 編 輯 來 綁 定 完 成 後, 就 可 回 臺 北 e 大 首 頁 登 入, 盡 情 享 受 學 習 的 盛 宴 吧! ( 務 必 要 設 定 身 分 證 號 碼, 否 則 台 北 e 大 的 課 程 時 數 不 會 記 錄 喔 ) 步 驟 6 回 到 台 北 e 大 並 登 入 後, 請 點 選 左 上 方 的 選 課 中 心 33

3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步 驟 7 請 於 課 程 搜 尋 欄 中 輸 入 志 願 服 務, 即 可 搜 尋 到 -[ 志 願 服 務 ] 志 工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報 名 並 完 成 線 上 課 程 訓 練 步 驟 8 請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完 成 12 小 時 課 程 並 通 過 考 試, 你 將 會 取 得 一 張 學 習 證 明 書, 右 上 方 會 有 證 明 編 號, 請 將 此 頁 列 印 下 來,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時 輔 導 員 會 向 你 收 取 證 明 書 取 得 方 式 可 從 我 的 課 程 中, 查 詢 自 己 已 完 成 的 課 程, 已 完 成 的 課 程 可 勾 選 列 印 證 明 選 項, 點 擊 列 印 證 明 的 按 鈕 即 可 列 印 證 明 34

39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步 驟 9 學 習 證 明 範 例 如 下 圖, 繳 交 時 請 於 右 上 角 寫 上 班 級 姓 名 學 號 及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否 則 未 來 無 法 為 各 位 申 請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喔 備 註 : 1. 若 你 已 取 得 志 願 服 務 紀 錄 冊, 就 不 需 進 行 線 上 課 程 訓 練, 但 請 記 得 攜 帶 志 願 服 務 紀 綠 冊 影 本 參 加 致 理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以 便 輔 導 員 登 記 及 收 取 2. 若 你 已 通 過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也 無 需 進 行 線 上 課 程, 可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研 習 證 書 學 習 證 明 單 ), 請 攜 帶 你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參 加 致 理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以 便 輔 導 員 登 記 及 收 取 3. 若 你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慎 遺 失, 請 重 新 參 與 台 北 e 大 線 上 課 程 取 得 學 習 證 明 單 4. 若 有 任 何 志 工 服 務 的 問 題, 歡 迎 撥 打 電 話 (02) ( 專 線 ) 或 轉 分 機 1214, 找 課 外 活 動 組 曹 老 師 詢 問, 謝 謝 你 的 合 作! 暑 期 上 班 時 間 : 週 一 ~ 週 四 9:00-16:00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課 外 活 動 組 歡 迎 您 ~~~ 35

4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部 新 生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須 知 105/5/2 1.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對 保 日 期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16 日 2. 繳 交 就 學 貸 款 學 校 存 執 聯 日 期 : 四 技 部 註 冊 日 為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4 時 二 技 部 註 冊 日 為 8 月 8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3. 繳 件 地 點 : 本 校 誠 信 館 4. 攜 帶 文 件 如 下 ( 逾 時 或 文 件 不 齊 者 恕 不 受 理 ): 學 雜 費 註 冊 繳 費 單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對 保 單 之 學 校 存 執 聯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暨 緩 繳 學 雜 費 切 結 書 ( 如 附 錄 一 )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等 各 類 方 案 者, 須 依 生 輔 組 規 定 另 檢 附 扣 抵 補 助 後 之 繳 費 單 ( 請 先 完 成 各 項 減 免 學 雜 費 申 請 手 續 後, 依 扣 減 後 金 額 至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 申 請 資 格 及 條 件 請 參 閱 下 方 : 一 申 請 條 件 ( 須 符 合 下 列 3 個 條 件 之 一 者,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 ( 一 ) 凡 學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 或 配 偶 ) 辦 理 前 1 年 之 家 庭 年 收 入 合 併 計 算 不 超 過 114 萬 元 者 在 學 期 間 利 息 由 政 府 全 額 補 助 ( 二 ) 凡 學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 或 配 偶 ) 辦 理 前 1 年 之 家 庭 年 收 入 逾 114 萬 至 120 萬 元 以 下 者 在 學 期 間 政 府 提 供 半 額 利 息 補 助, 另 半 額 利 息 須 自 付 ( 三 ) 凡 學 生 本 人 及 父 母 ( 或 配 偶 ) 辦 理 前 1 年 之 家 庭 年 收 入 在 120 萬 以 上 且 家 中 有 2 位 子 女 就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者, 須 檢 附 另 1 位 兄 弟 姐 妹 的 學 生 證 及 戶 籍 謄 本 至 學 校, 則 在 學 期 間 貸 款 利 息 全 額 自 付 ( 四 ) 上 述 資 格 可 先 自 行 試 算 家 中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年 收 入, 收 到 學 生 申 請 資 料 後, 學 校 會 統 一 將 資 料 送 至 財 政 部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貴 家 庭 年 收 入, 並 通 知 上 述 第 二 及 第 三 類 的 同 學 補 件 及 確 認 註 : 凡 享 有 全 部 公 費 者 不 得 申 貸 但 享 有 半 公 費 或 已 申 請 教 育 補 助 者, 得 申 借 扣 除 公 費 或 教 育 補 助 費 後 差 額 為 貸 款 金 額 ( 申 請 軍 公 教 子 女 補 助 或 教 育 部 就 學 優 待 者, 僅 可 辦 理 差 額 貸 款 ) 36

41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二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步 驟, 請 參 閱 下 方 : 步 驟 一 至 臺 灣 銀 行 就 學 貸 款 入 口 網 站 申 請 作 業 1. 註 冊 新 帳 號 ( 第 1 次 申 請 者 ) 5. 貸 款 金 額 之 範 圍 : 以 繳 費 單 上 可 貸 金 額 為 主 2. 登 入 網 站 (1) 學 雜 費 (2) 實 習 費 (3)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3. 填 寫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4) 住 宿 費 ( 每 學 期 ) 4. 列 印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書 校 內 住 宿 費 : 精 勤 館 宿 舍 四 人 房 :9,500 元 整 新 宿 舍 四 人 房 :14,000 元 整 新 宿 舍 雙 人 房 :2 萬 元 整 ( 新 生 住 宿 費 請 先 貸 款 2 萬, 於 宿 舍 公 布 後 以 實 際 費 用 計 算 ) 校 外 住 宿 費 : 每 學 期 最 高 額 度 新 台 幣 2 萬 元 整 (5) 書 籍 費 每 學 期 新 台 幣 3,000 元 整 ( 可 選 擇 不 貸 ) (6) 生 活 費 每 人 每 月 新 台 幣 6,000 元 (1 學 期 5 個 月 計 算 ), 低 收 入 戶 生 1 學 期 4 萬 元 為 上 限 ;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每 生 每 學 期 以 2 萬 元 為 上 限, 須 檢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多 貸 書 籍 費 者, 須 等 臺 灣 銀 行 將 您 所 貸 款 的 金 額 撥 款 至 本 校 後, 才 會 通 知 您 至 學 校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辦 理 退 費 ( 約 每 學 期 期 末 ) 多 貸 住 宿 費 者, 如 住 宿 學 校 宿 舍 者, 請 拿 到 住 宿 費 繳 費 單 後 至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 忠 孝 樓 1 樓 ) 過 單, 以 確 認 繳 費 如 不 住 宿 在 學 校 宿 舍 者, 與 上 述 退 書 籍 費 一 同 辦 理 步 驟 二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簽 約 對 保 時 間 : 應 於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前 至 臺 灣 銀 行 各 分 行 完 成 對 保 辦 理 地 點 : 臺 灣 銀 行 全 省 各 分 行 第 1 次 申 請 時, 由 保 證 人 ( 通 常 為 父 母 雙 方 或 監 護 人 ) 陪 同 學 生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至 臺 灣 銀 行 國 內 各 分 行 辦 理 簽 約 對 保 手 續 : 1. 網 路 列 印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2.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3.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4.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 含 學 生 本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及 保 證 人, 如 戶 籍 不 同 者, 須 分 別 檢 附 ) 第 2 次 以 後 申 請, 如 連 帶 保 證 人 不 變, 由 學 生 本 人 攜 帶 下 列 資 料 至 臺 灣 銀 行 國 內 各 分 行 辦 理 對 保 手 續 : 1. 網 路 列 印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 撥 款 通 知 書 2. 國 民 身 分 證 印 章 3.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 自 行 至 學 雜 費 網 站 列 印 ) 4. 如 戶 籍 地 有 變 更 者, 須 再 檢 附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保 證 人 資 格 ( 請 依 臺 灣 銀 行 規 定 辦 理 ) 1. 父 母 親 為 當 然 保 證 人 2. 父 母 離 異 者, 監 護 人 為 當 然 保 證 人 3. 父 母 一 方 歿 者, 生 存 者 為 當 然 保 證 人 4. 已 婚 者, 配 偶 為 保 證 人 5. 父 母 均 歿 者 : 未 滿 20 歲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保 證 人 ; 滿 20 歲 者 可 另 覓 適 當 成 年 人 為 保 證 人 37

4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三 學 校 收 到 學 生 貸 款 資 料, 統 一 彙 整 後 送 至 財 政 部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該 家 庭 年 收 入 資 格 步 驟 三 繳 回 就 學 貸 款 學 校 存 執 聯 及 繳 費 三 聯 單, 請 於 105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至 學 校 誠 信 館 辦 理, 當 天 依 學 校 註 冊 流 程 完 成 辦 理 程 序 建 議 同 學 可 先 自 行 試 算 家 庭 年 收 入 是 否 超 過 資 格, 如 在 學 期 中 收 到 生 活 輔 導 組 通 知 您 就 學 貸 款 補 件 通 知, 請 依 通 知 單 上 之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並 依 照 期 限 將 回 條 繳 回 生 活 輔 導 組 ; 如 您 的 申 貸 資 格 不 符, 生 輔 組 會 通 知 補 繳 學 雜 費 四 就 學 貸 款 並 不 是 政 府 給 予 學 生 之 贈 予 款 項, 亦 非 福 利 補 助, 而 只 是 一 種 優 惠 貸 款 ; 因 此, 貸 款 學 生 仍 應 依 照 借 據 之 約 定 攤 還 本 息 貸 款 學 生 如 逾 期 未 還 款 者, 會 影 響 在 銀 行 申 請 支 票 信 用 卡 或 其 他 各 種 貸 款 時 遭 到 拒 絕, 同 時 也 會 影 響 貸 款 學 生 及 連 帶 保 證 人 日 後 在 國 內 國 外 之 就 業 或 就 學 機 會 叮 嚀 事 項 提 醒 您 如 在 入 學 前 曾 辦 理 過 就 學 貸 款 者, 在 本 校 註 冊 完 成 後, 記 得 拿 學 生 證 影 本 至 之 前 所 申 請 貸 款 的 銀 行 辦 理 延 期 清 償 的 手 續, 若 無 則 免 新 生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依 規 定 要 參 加 學 校 辦 理 之 講 習 同 學 在 填 列 貸 款 資 料 時, 常 常 輸 入 錯 誤 之 系 科 院 所 及 學 程 ; 因 此, 本 組 特 整 理 出 相 關 資 訊, 供 同 學 查 詢, 以 避 免 錯 誤 率 請 至 學 校 首 頁 行 政 單 位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就 學 貸 款 作 業 點 選 下 載 系 科 辨 別 檔 查 詢 每 學 期 辦 理 之 銀 行 對 保 單, 請 妥 善 保 留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洽 詢 電 話 :(02) 分 機

43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減 免 學 雜 費 重 要 通 知 具 備 申 請 各 類 減 免 學 雜 費 資 格 之 大 學 部 新 生 1. 請 同 學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起 至 15 日 止 將 減 免 學 雜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錄 二 ) 填 妥 後, 並 請 同 學 及 家 長 於 申 請 書 上 簽 名 並 蓋 章, 備 妥 下 列 相 關 證 件, 送 交 忠 孝 樓 1 樓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審 核 2. 已 申 請 減 免 學 雜 費 同 學 於 註 冊 現 場 發 放 新 的 註 冊 繳 費 單, 並 於 105 年 8 月 31 日 前 將 收 據 繳 交 至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即 可 一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 一 ) 家 長 軍 人 身 分 證 ( 職 業 欄 請 詳 填 職 稱 ) ( 二 ) 學 生 眷 屬 補 給 證 二 原 住 民 學 生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須 有 族 籍 證 明 ) 三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一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記 事 不 得 省 略 ) 四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一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五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 一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記 事 不 得 省 略 ) * 依 規 定,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收 入 超 過 220 萬 元 者 不 得 申 請 減 免 補 助 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一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記 事 不 得 省 略 ) ( 三 ) 學 習 障 礙 : 檢 附 鑑 輔 會 證 明 文 件 * 依 規 定, 前 一 年 度 家 庭 所 得 收 入 超 過 220 萬 元 者 不 得 申 請 減 免 補 助 七 給 卹 期 內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一 ) 撫 卹 令 或 撫 卹 金 證 書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記 事 不 得 省 略 ) * 首 次 辦 理 者, 請 親 自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八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 一 ) 撫 卹 令 或 撫 卹 金 證 書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記 事 不 得 省 略 ) * 首 次 辦 理 者, 請 親 自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九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子 女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 科 )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 二 ) 三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記 事 不 得 省 略 )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本 校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聯 絡 電 話 : 轉 分 機

4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注 意 事 項 ( 二 技 新 生 ) 凡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者 均 可 提 出 減 免 學 雜 費 申 請, 並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未 申 請 者 視 同 放 棄 一 減 免 類 別 及 應 繳 文 件 如 下 減 免 類 別 應 繳 文 件 備 註 現 役 軍 人 子 女 1. 家 長 軍 人 身 分 證 ( 申 請 單 請 詳 填 職 銜 ) 2. 學 生 眷 屬 補 給 證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原 住 民 學 生 1. 三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且 須 有 族 籍 證 明 2.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正 本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1.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 2. 三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3.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有 限 期 限 須 為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給 卹 期 內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給 卹 期 滿 軍 公 教 遺 族 子 女 1. 殘 障 手 冊 ( 如 需 重 新 鑑 定, 請 繳 新 的 殘 障 手 冊 ) 2.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 三 個 月 內 ) 3. 國 稅 局 申 請 前 一 年 度 (104) 家 庭 之 年 收 入 證 明 1.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4.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2. 家 庭 年 收 入 列 計 父 母 及 學 生 本 1. 殘 障 手 冊 ( 如 需 重 新 鑑 定, 請 繳 新 的 殘 障 手 冊 ) 人, 已 婚 者 加 計 其 配 偶 2. 國 稅 局 申 請 前 一 年 度 (104) 家 庭 之 年 收 入 證 明 3.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1. 撫 卹 令 或 撫 卹 金 證 書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2. 戶 籍 謄 本 ( 三 個 月 內 ) 正 本 (* 首 次 辦 理 者 須 親 自 到 生 3.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輔 組 辦 理 ) 1. 撫 卹 令 或 撫 卹 金 證 書 或 軍 人 遺 族 就 學 證 明 書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2. 戶 籍 謄 本 ( 三 個 月 內 ) 正 本 (* 首 次 辦 理 者 須 親 自 到 生 3.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輔 組 辦 理 )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會 局 ( 科 )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特 殊 境 遇 婦 女 身 分 證 查 驗 正 本 繳 交 影 本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明 文 件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2. 戶 籍 謄 本 ( 三 個 月 內 ) 正 本 3. 父 母 及 本 人 印 章 二 繳 費 時 間 及 步 驟 : 1. 請 同 學 先 行 於 新 生 手 冊 附 錄 二 之 減 免 學 雜 費 申 請 書 填 妥 資 料 後, 並 請 同 學 及 家 長 於 申 請 書 上 簽 名 並 蓋 章, 並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上 午 10:00 至 12:00 報 到 現 場 送 交 生 輔 組 承 辦 人 員 審 核 2. 如 未 能 在 註 冊 當 天 辦 理 減 免 學 雜 費 申 請 者, 依 學 校 規 定 請 先 行 預 繳 學 雜 費 新 台 幣 15,000 元, 並 於 補 助 申 請 手 續 辦 理 完 成 後, 攜 帶 上 述 文 件 至 忠 孝 樓 1 樓 生 輔 組 辦 理 退 費, 辦 理 退 費 時 請 先 來 電 與 承 辦 人 預 約 3. 已 申 請 教 育 部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政 府 其 他 助 學 措 施 者,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其 他 助 學 金 * 相 關 問 題 請 洽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陳 老 師, 聯 絡 電 話 : 或 轉

45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學 雜 費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學 生 應 於 註 冊 日 前 繳 交 學 雜 費, 註 冊 時 務 必 攜 帶 收 據 二 所 修 習 之 課 程 若 需 使 用 電 腦 教 室, 須 收 取 電 腦 實 習 費 ( 目 前 為 新 台 幣 851 元 ) 三 學 生 辦 理 休 退 學 退 費 標 準, 依 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退 費 基 準 表 ( 詳 如 下 表 ) 辦 理, 新 生 須 先 註 冊 才 可 保 留 學 籍, 故 退 費 基 準 表 之 第 一 點 不 適 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退 費 基 準 表 學 生 休 退 學 時 間 學 費 雜 費 退 費 比 例 備 註 一 註 冊 日 ( 含 當 日 ) 前 申 請 免 繳 費, 已 收 費 者, 全 額 退 費 休 退 學 者 其 採 學 分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二 於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數 核 算 者, 退 還 學 分 費 全 ( 開 學 ) 日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全 部 退 還 部 學 雜 費 基 數 ( 或 學 分 學 休 退 學 者 雜 費 ) 三 分 之 二 其 採 學 分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三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數 核 算 者, 退 還 學 分 費 學 日 ) 之 後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學 費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基 數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之 一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各 三 分 之 二 四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其 採 學 分 學 雜 費 或 學 雜 費 基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數 核 算 者, 退 還 學 分 費 學 學 費 雜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一,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基 數 ( 或 學 分 學 雜 費 )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各 三 分 之 一 五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所 繳 學 費 雜 費, 不 予 退 還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備 註 : 一 表 列 註 冊 日 上 課 ( 開 學 ) 日 及 學 期 之 計 算 等, 依 各 校 正 式 公 告 之 行 事 曆 認 定 之 ; 學 校 未 明 定 註 冊 日 者, 以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為 註 冊 日 二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或 自 動 退 學 者, 其 休 退 學 時 間 應 依 學 生 ( 或 家 長 ) 向 學 校 受 理 單 位 正 式 提 出 休 退 學 申 請 之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 其 屬 勒 令 退 學 者, 退 學 時 間 應 依 學 校 退 學 通 知 送 達 之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但 因 進 行 退 學 申 復 ( 訴 ) 而 繼 續 留 校 上 課 者, 以 實 際 離 校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三 休 退 學 之 學 生 應 於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 其 有 因 可 歸 責 學 生 之 因 素 而 延 宕 相 關 程 序 者, 以 實 際 離 校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四 各 校 不 得 於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該 學 期 開 始 日 前 預 收 任 何 費 用 41

4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四 技 部 親 師 成 長 交 流 座 談 會 邀 請 函 親 愛 的 家 長 : 您 好! 貴 子 女 以 優 異 成 績 至 本 校 就 讀, 深 表 歡 迎 本 校 創 校 迄 今, 向 本 嚴 管 勤 教 之 教 育 理 念, 為 國 培 養 專 技 人 才 今 後 貴 子 女 在 本 校 學 習 端 賴 貴 家 長 之 全 力 配 合 與 協 助 茲 為 加 強 貴 家 長 對 學 校 校 務 之 瞭 解, 並 與 系 主 任 及 班 級 導 師 之 雙 向 溝 通, 本 校 特 訂 於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舉 辦 四 技 部 親 師 成 長 交 流 座 談 會, 屆 時 敬 請 撥 冗 參 加, 至 為 感 荷 本 次 親 師 成 長 交 流 座 談 會 採 線 上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為 :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首 頁 下 方 之 近 期 活 動 焦 點 中 點 選 親 師 成 長 交 流 座 談 會 為 統 計 出 席 人 數, 並 準 備 座 談 會 資 料, 請 貴 家 長 務 必 於 8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前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敬 祝 平 安 如 意 報 名 QR code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敬 啟 座 談 會 地 點 為 本 校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1 樓 表 演 廳 校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詢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 分 機 1228) 42

47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親 愛 的 家 長 及 同 學 : 您 們 好!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期 能 了 解 學 生 的 健 康 狀 況, 做 為 在 校 期 間 健 康 輔 導 之 參 考 為 方 便 同 學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擬 於 註 冊 日 當 天, 提 供 同 學 健 康 檢 查 服 務, 請 同 學 先 填 妥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卡 正 面 所 有 資 料 背 面 第 一 行, 於 註 冊 ( 或 體 檢 ) 當 天, 帶 至 體 檢 地 點, 依 下 列 時 間 及 地 點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茲 就 健 康 檢 查 的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項 目 及 費 用 說 明 如 下 : 一 檢 查 日 期 時 間 : 四 技 ( 含 產 學 攜 手 專 班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8 時 ~ 下 午 5 時 ( 中 午 12 時 ~1 時 為 體 檢 工 作 人 員 休 息 時 間 ) 五 專 碩 士 班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 時 ~5 時 二 技 :9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 時 ~8 時 ( 下 午 5 時 30 分 ~6 時 30 分 為 體 檢 工 作 人 員 休 息 時 間 ) 二 地 點 : *8 月 16 日 ( 星 期 二 ): 本 校 仁 愛 大 樓 樓 *9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本 校 誠 信 館 三 檢 查 項 目 : 一 般 檢 查 尿 液 檢 查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B 型 肝 炎 檢 查 肝 功 能 檢 查 腎 功 能 檢 查 血 脂 肪 檢 查 胸 部 X 光 檢 查 牙 科 檢 查 醫 師 會 診 四 檢 查 費 用 :450 元 整, 請 現 場 繳 費 五 低 收 入 戶 之 同 學 免 收 體 檢 費 ( 請 先 備 妥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且 請 註 明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電 話 ) 六 為 求 註 冊 程 序 之 完 整, 以 及 建 立 學 生 健 康 資 料, 請 配 合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感 謝 您 的 配 合!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承 辦 人 : 曾 素 婕 護 理 師 聯 絡 電 話 :(02) 轉 分 機 1215 健 康 檢 查 前 的 注 意 事 項 43

4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車 輛 停 車 管 理 辦 法 學 年 度 第 4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 管 制 出 入 本 校 校 園 之 車 輛 維 護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安 全 保 持 校 園 寧 靜 及 環 境 景 觀,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汽 機 腳 踏 車 之 管 理 單 位 為 總 務 處, 設 有 專 責 管 理 人 員 擔 任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條 進 入 校 園 之 車 輛, 應 遵 守 校 內 標 誌 標 線 之 指 示 與 規 定 行 駛 停 放, 並 遵 守 管 理 人 員 之 指 揮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得 憑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將 汽 機 車 停 放 於 指 定 停 車 場 內, 並 設 置 身 心 障 礙 者 專 屬 停 車 位, 以 方 便 其 停 車 第 五 條 本 校 停 車 位 僅 供 車 輛 停 放,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第 六 條 使 用 人 對 於 各 項 設 施, 應 負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如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造 成 各 項 設 施 損 壞 者,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第 二 章 汽 車 管 理 第 七 條 本 校 核 發 之 汽 車 停 車 證, 種 類 如 下 : 一 教 職 員 工 汽 車 停 車 證 二 兼 任 教 師 汽 車 停 車 證 三 學 生 汽 車 停 車 證 四 外 賓 學 生 家 長 廠 商 臨 時 汽 車 停 車 證 第 八 條 教 職 員 工 於 每 學 年 結 束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 新 生 為 入 學 期 初 ) 時, 可 向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提 出 汽 車 停 車 證 之 申 請, 每 人 限 領 乙 證, 並 張 貼 於 前 擋 風 玻 璃 右 下 方, 以 資 識 別 教 職 員 工 生 臨 時 如 有 需 求, 得 隨 時 提 出 申 請, 離 職 離 校 時 應 將 該 證 退 還 第 九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得 憑 汽 車 停 車 證 將 自 用 汽 車 停 放 於 地 下 停 車 場 外 賓 學 生 家 長 廠 商 車 輛 應 向 警 衛 室 辦 理 登 記, 領 取 臨 時 汽 車 停 車 證 後, 停 放 於 地 下 停 車 場 或 其 他 指 定 之 臨 時 停 車 位 置 第 十 條 教 職 員 工 如 因 公 務 或 或 特 殊 原 因 須 隔 夜 停 放 者, 應 於 停 車 前 3 日 洽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登 記 ; 如 係 長 期 隔 夜 停 放 概 依 本 辦 法 第 十 六 條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除 情 況 特 殊 者 外, 校 區 內 之 操 場 草 地 球 場 教 學 區 及 未 劃 停 車 位 之 道 路 旁 等 一 律 禁 止 任 意 行 駛 及 停 放 第 三 章 機 車 管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核 發 之 機 車 停 車 證, 種 類 如 下 : 一 教 職 員 工 機 車 停 車 證 二 兼 任 教 師 機 車 停 車 證 44

49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三 學 生 機 車 停 車 證 四 外 賓 學 生 家 長 廠 商 臨 時 機 車 停 車 證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除 身 心 障 礙 者 或 公 務 需 要 特 許 停 放 指 定 位 置 外, 機 車 一 律 由 漢 生 西 路 ( 誠 信 館 左 側 ) 之 3 號 門 進 出, 並 停 放 於 地 下 停 車 場, 外 賓 學 生 家 長 廠 商 機 車 於 換 妥 會 客 證 後, 停 放 於 大 門 警 衛 室 旁 之 機 車 停 車 場 內 第 十 四 條 教 職 員 工 於 每 學 年 結 束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 新 生 為 入 學 期 初 ) 時, 可 向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提 出 機 車 停 車 證 之 申 請, 每 人 限 領 乙 證, 張 貼 於 機 車 車 牌 明 顯 處 教 職 員 工 生 臨 時 如 有 需 求, 得 隨 時 提 出 申 請, 離 職 離 校 時 應 將 該 證 退 還 第 四 章 腳 踏 車 管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腳 踏 車, 一 律 停 放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左 側, 沿 圍 牆 一 線 排 列 整 齊, 不 得 停 放 其 他 處 所 第 五 章 收 費 退 費 標 準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汽 機 車 停 車 之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汽 車 停 車 費 :( 一 ) 日 間 部 學 生 每 人 每 學 期 5,000 元, 夜 間 部 學 生 每 人 每 學 期 2,500 元, 其 餘 各 學 制 學 生 ( 含 暑 修 生 ) 得 依 其 在 校 時 間, 參 照 日 間 部 收 費 標 準 予 以 收 費 ; 學 生 之 收 費, 以 一 學 期 為 一 期 (8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1 月 31 日 止 及 2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31 日 止 各 為 一 期 ) ( 二 ) 教 職 員 工 汽 車 於 夜 間 22:00 至 翌 日 07:00 停 放 者, 可 選 擇 每 月 一 繳 2,500 元 ; 或 每 學 期 繳 9,000 元 ; 或 每 學 年 繳 16,000 元 若 臨 時 停 放, 經 專 案 核 准 後, 免 予 收 費 機 車 停 車 費 : 日 間 部 學 生 每 人 每 學 期 300 元, 其 餘 各 學 制 學 生 ( 含 暑 修 生 ) 得 依 其 在 校 時 間, 參 照 日 間 部 收 費 標 準 予 以 收 費 ; 學 生 之 收 費, 以 一 學 期 為 一 期 (8 月 1 日 起 至 翌 年 1 月 31 日 止 及 2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31 日 止 各 為 一 期 ) 身 心 障 礙 之 學 生, 得 憑 其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向 總 務 處 辦 理 免 費 優 惠 外 賓 學 生 家 長 廠 商 之 汽 機 車 臨 時 停 車 免 予 收 費 第 十 七 條 汽 機 車 停 車 費 繳 交 後, 如 有 中 途 申 請 退 費 者, 應 繳 回 停 車 證, 並 得 比 照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之 標 準, 申 請 辦 理 退 費 第 十 八 條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如 有 破 損 遺 失 被 竊 或 車 主 異 動 時, 應 至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登 記 並 換 取 新 證, 另 酌 收 工 本 費 第 六 章 附 則 第 十 九 條 持 有 本 校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撤 銷 停 車 證, 並 停 止 辦 理 下 期 新 證 : 一 將 汽 機 車 停 車 證 轉 讓 出 借 塗 改 變 造 或 虛 報 遺 失 者 二 不 遵 守 停 車 規 定, 經 勸 阻 拒 不 改 善 者 學 生 違 反 本 條 第 一 款 事 項 時, 移 送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處 理 第 二 十 條 停 放 於 停 車 場 久 未 移 動 之 車 輛 ( 含 無 牌 照 汽 機 車 ), 經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清 查 通 知 乙 週 以 上 仍 未 移 動 者, 視 同 無 主 車 輛, 得 委 由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處 理 第 廿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5

5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地 下 停 車 場 管 理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一 為 有 效 管 理 本 校 地 下 停 車 場 ( 以 下 簡 稱 停 車 場 ),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停 車 場 之 管 理, 由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負 責, 車 輛 駕 駛 人 須 配 合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引 導 及 指 示 標 誌 行 駛 三 停 車 場 開 放 時 間 為 上 課 ( 班 ) 日 上 午 6 時 30 分 至 晚 上 10 時 30 分 四 汽 車 識 別 證 應 放 置 駕 駛 座 左 側 擋 風 玻 璃 明 顯 處, 機 車 識 別 證 應 張 貼 於 車 尾, 俾 利 查 驗 進 入 停 車 場 前, 車 輛 駕 駛 人 應 自 行 開 啟 大 燈, 以 維 安 全 五 臨 時 停 車 使 用 對 象 開 放 時 間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對 象 : 僅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及 專 案 活 動 或 核 備 在 案 之 會 議 出 席 人 員 ( 二 ) 開 放 時 間 : 上 課 ( 班 ) 日 上 午 8 時 至 下 午 6 時 六 汽 機 車 如 需 臨 時 隔 夜 停 放, 須 向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先 行 登 記,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者, 車 輛 逕 行 加 鎖 處 理 ( 住 宿 生 機 車 不 在 此 限 ) 七 各 行 政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或 舉 辦 會 議 時, 如 需 使 用 臨 時 停 車 位, 請 填 寫 外 賓 進 出 車 輛 停 放 通 知 由 單 位 主 管 鈐 印 後, 於 活 動 前 3 天 送 至 事 務 組 管 制 八 車 輛 應 依 劃 定 之 停 車 格 停 放, 未 依 規 定 停 放 或 無 車 輛 識 別 證 者, 管 理 人 員 可 逕 行 加 鎖, 開 鎖 費 用 汽 車 每 輛 500 元, 機 車 每 輛 100 元, 請 至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繳 交 若 加 鎖 後 車 主 於 10 日 內 仍 不 申 請 開 鎖, 則 視 同 無 主 車 輛, 委 由 新 北 市 環 保 局 處 理 九 停 車 場 僅 提 供 停 車, 對 停 放 之 車 輛 及 車 內 物 品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遇 有 災 難 或 其 他 事 變 時, 車 輛 駕 駛 人 應 自 行 將 車 輛 駛 離 十 停 放 停 車 場 之 車 輛, 禁 放 易 燃 物 爆 裂 物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及 各 項 違 禁 物 十 一 各 車 輛 駕 駛 人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毀 損 本 停 車 場 之 各 項 設 施 時,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因 未 遵 守 本 要 點 規 定 致 生 損 害 時 亦 同 十 二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46

51 學 生 宿 舍 新 生 申 請 須 知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一 本 校 設 有 學 生 宿 舍 二 棟, 新 宿 舍 為 套 房 宿 舍, 精 勤 館 為 雅 房 宿 舍 ; 提 供 男 生 120 個 床 位 ( 新 宿 舍 ) 女 生 474 個 床 位 ( 新 宿 舍 294 個 床 位 精 勤 館 180 個 床 位 ), 共 計 594 個 床 位 ( 原 則 上 為 4 人 1 寢,2 人 房 優 先 提 供 身 障 生 使 用 ), 供 日 間 部 遠 程 學 生 住 宿 二 105 學 年 度 住 宿 費 : 新 宿 舍 四 人 房 14,000 元 / 學 期 二 人 房 20,000 元 / 學 期 精 勤 館 四 人 房 9,500 元 / 學 期, 住 宿 費 含 水 電 及 網 路 費, 住 宿 者 均 須 繳 納, 另 繳 交 住 宿 保 證 金 2,000 元 / 人,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免 收 住 宿 費, 但 須 繳 交 網 路 費, 冷 氣 使 用 須 另 購 儲 值 卡 三 新 生 住 宿 申 請, 應 於 報 到 後 儘 速 辦 理, 請 於 8 月 18 日 ( 四 ) 前 填 妥 申 請 表 公 約 ( 如 附 件 ) 附 上 證 明 文 件 寄 回 軍 訓 室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者 列 入 候 補, 確 定 住 宿 名 單 預 訂 於 8 月 25 日 ( 四 )12 時 公 布 在 本 校 網 頁, 預 計 9 月 4 日 開 舍 四 依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申 請 及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第 2 條 : 本 校 日 間 部 各 學 制 ( 不 含 碩 士 班 ) 學 生 除 設 籍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 不 含 雙 溪 平 溪 貢 寮 金 山 石 門 等 區 ) 者 外,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一 年 級 新 生 亦 受 戶 籍 地 限 制 ), 並 依 下 列 順 序 分 配 住 宿 : ( 一 ) 優 先 分 配 : 擔 任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者 家 境 清 寒 並 列 為 地 方 縣 市 政 府 低 收 入 戶 補 助 有 證 明 者, 可 申 請 免 費 住 宿, 但 每 學 期 均 須 於 學 生 宿 舍 擔 任 服 務 工 作 服 務 總 時 數 = 住 宿 費 總 金 額 ( 元 )/ 每 小 時 150 元 ; 未 完 成 服 務 工 作 者, 自 次 學 期 起 取 消 優 先 住 宿 資 格 五 專 前 三 年 級 學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繁 星 計 畫 學 生 陸 生 僑 生 外 籍 生 金 門 馬 祖 及 離 島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由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審 核 並 奉 校 長 核 可 者 ( 二 ) 四 技 一 年 級 新 生 ( 三 ) 進 修 部 暨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另 案 簽 請 核 定 者 申 請 住 宿 之 本 地 學 生 須 檢 附 3 個 月 以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且 設 籍 在 該 戶 籍 地 1 年 ( 含 ) 以 上, 始 得 申 請 ; 其 餘 符 合 優 先 住 宿 條 件 者, 須 另 附 相 關 證 明 符 合 條 件 者, 均 依 戶 籍 地 遠 近, 依 次 分 配 47

5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五 一 般 規 定 : ( 一 ) 住 宿 一 律 以 兩 個 學 期 計 ( 按 學 期 收 費 ), 中 途 辦 理 退 宿 或 放 棄 住 宿 資 格 者, 不 退 還 住 宿 保 證 金 下 學 期 欲 辦 理 退 宿 者, 須 於 上 學 期 末 公 告 日 期 內 提 出 退 宿 申 請,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以 繼 績 住 宿 論, 新 學 期 須 繳 交 全 部 住 宿 費 ( 二 ) 因 故 經 奉 准 退 宿 者, 退 費 事 宜 依 照 本 校 之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學 期 第 一 週 至 第 六 週 退 宿 者, 退 住 宿 費 三 分 之 二 ; 學 期 第 七 週 至 第 十 二 週 退 宿 者, 退 住 宿 費 三 分 之 ㄧ; 學 期 第 十 三 週 ( 含 ) 以 後 退 宿 者, 不 予 退 費 ) ( 三 ) 申 請 住 宿 者, 須 遵 守 住 宿 規 定 及 公 約, 諸 如 : 1. 晚 點 名 及 門 禁 : 週 一 至 週 四 實 施 晚 點 名 ; 宿 舍 大 門 每 日 23:30 關 閉, 翌 日 06:00 開 啟, 以 維 護 住 宿 生 安 全 週 五 至 週 日 或 國 定 假 日 前 一 日 不 點 名, 但 仍 有 門 禁 管 制 2. 斷 網 時 間 : 為 維 護 住 宿 生 正 常 作 息, 除 期 中 考 及 期 末 考 前 一 週 及 當 週 不 管 制 外, 每 晚 24 時 至 翌 日 5 時 實 施 斷 網 措 施 承 辦 單 位 : 軍 訓 室 聯 絡 電 話 :(02) 分 機 1212 郵 寄 地 址 :2205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軍 訓 室 48

53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申 請 表 (105 學 年 度 ) 系 ( 科 ) 班 級 學 號 姓 名 年 班 身 分 證 出 生 性 別 男 女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戶 籍 地 址 病 史 無 有, 說 明 :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 家 長 : 住 家 : 申 請 意 願 (V) 僅 新 宿 舍 僅 精 勤 館 * 男 生 僅 申 請 新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陸 生 外 籍 生 統 一 分 配 宿 舍 先 新 宿 舍 後 精 勤 館 先 精 勤 館 後 新 宿 舍 * 申 請 宿 舍 之 本 地 學 生 請 檢 附 三 個 月 內 之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含 詳 細 記 事 ; 設 籍 時 間 須 在 申 請 住 宿 前 一 年, 優 先 住 宿 生 並 提 供 申 請 項 目 之 證 明 戶 籍 謄 本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具 名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1) 村 里 鄰 長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無 效 (2) 證 明 文 件 需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且 需 含 有 學 生 姓 名, 申 請 低 收 入 戶 時 需 繳 交 正 本 每 學 期 需 依 本 校 住 宿 申 請 及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完 成 服 務 時 數 ( 住 宿 費 總 金 額 / 每 小 時 150 元 ), 未 完 成 者, 下 一 學 期 不 予 提 供 住 宿 優 先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戶 籍 謄 本, 由 軍 訓 室 審 核 軍 訓 室 : 五 專 生 一 至 三 年 級 戶 籍 謄 本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新 生 免 附 ) 原 住 民 戶 籍 謄 本 上 須 足 以 證 明 原 住 民 身 分 住 宿 繁 星 生 戶 籍 謄 本, 由 教 務 處 審 核 教 務 處 : 陸 生 外 籍 生 由 國 際 處 審 核 國 際 處 : 僑 生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內 頁 附 有 照 片 及 詳 細 個 人 資 料 之 影 本 離 ( 外 ) 島 生 戶 籍 謄 本 上 須 為 設 籍 於 離 ( 外 ) 島 1 年 ( 含 ) 以 上 身 心 障 礙 生 戶 籍 謄 本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並 由 學 輔 中 心 審 核 學 輔 中 心 : 一 般 生 戶 籍 謄 本 申 請 規 定 一 住 宿 申 請 以 一 個 學 年 為 期 限, 經 申 請 核 可 者, 依 程 序 繳 交 住 宿 費 ( 一 律 包 含 網 路 使 用 費 ) 及 住 宿 保 證 金, 中 途 辦 理 退 宿 或 放 棄 住 宿 資 格 者, 不 退 還 住 宿 保 證 金 二 樓 層 及 房 號 由 宿 委 會 依 狀 況 統 一 分 配, 分 配 床 位 後 不 得 任 意 調 換 無 法 滿 足 個 人 需 求 時, 敬 請 包 涵 三 住 宿 期 間 不 含 寒 暑 假, 且 學 年 結 束 時 應 將 私 人 物 品 搬 離, 保 持 宿 舍 淨 空, 假 期 住 宿 另 依 規 定 申 請 四 已 詳 閱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申 請 及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及 自 治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並 同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人 已 瞭 解 並 同 意 遵 守 以 上 所 述 事 項 此 致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 (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9

5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50

55 第 二 部 分 其 他 單 位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公 約 1. 為 維 護 宿 舍 安 全 及 秩 序, 住 宿 輔 導 管 理 採 違 規 記 點 制, 以 10 點 為 限, 累 達 10 點 ( 含 ) 以 上 者 依 規 定 勒 令 退 宿 ( 內 容 請 務 必 詳 閱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申 請 及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 2. 宿 舍 門 禁 時 間 為 23:30, 隔 天 6:00 開 放 每 週 一 至 四 23:00 各 樓 樓 長 開 始 點 名, 應 配 合 開 寢 室 門, 讓 樓 長 入 內 點 名,23:00 後 禁 止 離 舍 需 外 宿 者, 請 本 人 於 17:00 前 至 軍 訓 室 填 寫 外 宿 登 記 簿, 每 學 期 不 可 超 過 10 次 ; 點 名 未 到 同 學 於 23:30 前 自 行 向 當 週 值 星 幹 部 回 報 ; 未 回 報 者, 視 同 遲 歸 或 不 假 外 宿, 並 依 規 定 懲 處 3. 為 營 造 良 好 的 睡 眠 品 質, 並 讓 住 宿 生 可 以 有 較 好 的 睡 眠 環 境, 無 論 平 假 日 晚 間 11 點 時 請 將 大 燈 關 閉, 個 人 可 開 啟 桌 ( 檯 ) 燈, 並 降 低 音 量 或 使 用 耳 機, 勿 干 擾 他 人 4. 嚴 禁 帶 非 住 宿 生 進 入 宿 舍 ( 不 得 在 寢 室 內 會 客 及 接 待 異 性 同 學 或 朋 友, 亦 不 得 留 宿 外 賓 親 友 或 同 學 ), 違 規 者 皆 記 小 過 乙 次 並 扣 點 ; 若 發 現 非 住 宿 生 進 入 宿 舍, 請 立 即 向 管 理 員 及 樓 長 反 映 5. 本 校 全 面 禁 菸, 如 發 現 在 宿 舍 內 抽 煙 者, 依 校 規 處 小 過 乙 次 並 扣 點 6. 為 維 護 住 宿 安 全, 宿 舍 內 禁 止 攜 帶 違 禁 物 品, 包 括 蠟 燭 瓦 斯 爐 電 磁 爐 天 線 電 視 電 鍋 液 體 式 電 蚊 香 電 壺 等, 經 查 獲 者, 除 代 為 保 管 外 並 登 記 違 規 ; 亦 不 得 飼 養 家 禽 或 寵 物 7. 除 個 人 寢 室 外 之 公 共 區 域 應 保 持 暢 通 及 清 潔, 嚴 禁 放 置 任 何 物 品 ( 含 鞋 子 垃 圾 雨 傘 等 ); 如 經 發 現, 將 登 記 違 規 8. (1) 保 持 寢 室 內 整 齊 清 潔, 每 學 期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辦 理 宿 舍 環 境 整 潔 評 比 並 辦 理 獎 懲, 此 項 評 比 亦 作 為 續 住 申 請 之 參 考 依 據 (2) 為 共 同 維 護 並 創 造 優 質 住 宿 環 境, 每 週 一 至 四 排 定 輪 值 打 掃 公 共 區 域 之 寢 室, 請 務 必 配 合 於 晚 間 23:30 前 完 成 打 掃 並 請 該 樓 樓 長 檢 查 ( 相 關 辦 法 請 參 閱 軍 訓 室 公 告 ) 9. 為 避 免 影 響 住 宿 安 寧, 交 誼 廳 電 視 每 天 使 用 時 間 至 23:00, 違 者 扣 點 住 宿 生 應 有 良 好 正 常 之 作 息 並 保 持 安 靜,23:00 後 請 將 音 量 放 小 ( 說 話 關 門 音 樂 吹 風 機...), 勿 干 擾 他 人 ;24: 00 後 禁 止 盥 洗, 如 有 破 壞 秩 序 者, 經 樓 長 警 告 累 計 達 3 次 者, 記 違 規 乙 次 ; 亦 禁 止 賭 博 ( 含 玩 牌 麻 將 ) 飲 酒 及 其 他 有 妨 害 安 寧 之 行 為 10. 為 維 護 住 宿 生 身 心 健 康 並 養 成 良 好 生 活 作 息, 宿 舍 實 施 斷 網 措 施 ( 斷 網 時 間 : 每 日 0 時 至 5 時 ) 11. 為 節 能 減 碳, 愛 護 美 好 的 地 球, 請 務 必 隨 手 關 閉 電 源 ( 電 燈 電 扇 冷 氣 ) 及 水 龍 頭 12. 貴 重 物 品 請 勿 攜 至 學 校 ; 私 人 物 品 財 物 應 自 行 妥 善 保 管, 學 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偷 竊 者, 依 校 規 記 大 過 處 分 並 通 知 家 長 且 勒 令 退 宿 未 經 准 許, 亦 勿 擅 自 進 入 他 人 寢 室 13. 宿 舍 公 物 若 有 損 壞, 請 自 行 至 學 校 首 頁 宿 舍 維 修 系 統 填 寫 修 繕 表 單, 或 至 忠 孝 樓 ㄧ 樓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報 修 14. 住 宿 生 應 接 受 教 官 師 長 指 導 暨 樓 長 之 管 理, 若 違 反 規 定, 依 規 定 議 處 15. 如 有 緊 急 事 項, 應 先 通 報 值 班 教 官 及 樓 長 ( 軍 訓 室 專 線 / 分 機 1212, 教 官 值 勤 室 分 機 3912) 16. 不 得 運 用 電 腦 網 路 或 其 他 電 子 設 施, 從 事 違 反 本 校 及 教 育 部 網 路 使 用 規 範, 或 侵 犯 他 人 智 慧 財 產 權 者, 一 律 按 校 規 規 定 懲 處 17. 住 宿 一 律 以 兩 個 學 期 計 ( 按 學 期 收 費 ), 中 途 辦 理 退 宿 或 放 棄 住 宿 資 格 者, 不 退 還 住 宿 保 證 金 下 學 期 欲 辦 理 退 宿 者, 需 於 上 學 期 末 公 告 日 期 內 提 出 退 宿 申 請,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以 繼 績 住 宿 論, 新 學 期 需 繳 交 全 部 住 宿 費 18. 因 故 經 奉 准 退 宿 者, 退 費 事 宜 依 照 本 校 之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學 期 第 一 週 至 第 六 週 退 宿 者, 退 住 宿 費 三 分 之 二 ; 學 期 第 七 週 至 第 十 二 週 退 宿 者, 退 住 宿 費 三 分 之 ㄧ; 學 期 第 十 三 週 ( 含 ) 以 後 退 宿 者, 不 予 退 費 ) 19. 凡 違 反 宿 舍 規 定 者, 除 依 情 節 輕 重 議 處 外, 違 規 情 節 嚴 重 者 得 由 軍 訓 室 簽 請 學 務 長 同 意 予 以 立 即 退 宿 20. 已 詳 閱 並 同 意 遵 守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申 請 及 輔 導 管 理 辦 法 自 治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及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有 關 宿 舍 規 定 本 人 已 詳 閱 上 述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公 約 內 容 並 同 意 遵 守 立 約 人 班 級 : 學 號 : 學 生 簽 名 : 家 長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51

5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52

57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壹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發 展 宗 旨 與 特 色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一 發 展 宗 旨 本 院 旨 在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職 場 所 需 之 終 身 就 業 專 長 本 校 位 處 大 台 北 地 區, 區 內 商 業 活 動 興 盛, 國 際 交 流 頻 繁, 三 大 產 業 中, 服 務 業 比 重 成 長 快 速, 相 關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力 日 需 殷 切, 故 本 院 成 立 之 宗 旨 為 培 育 具 創 新 服 務 思 維, 且 兼 具 職 場 倫 理 與 商 務 管 理 專 業 服 務 之 商 務 人 才 二 發 展 特 色 本 院 發 展 特 色 包 含 以 下 六 項, 如 圖 1 所 示 圖 1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發 展 特 色 ( 一 ) 強 化 區 域 重 點 產 業 連 結 大 台 北 地 區 是 台 灣 主 要 的 經 貿 重 鎮, 故 本 院 將 針 對 上 述 地 區 產 業 特 性 規 劃 與 設 立 系 所 及 學 分 學 程, 以 利 學 生 畢 業 即 能 就 業, 有 助 地 區 人 力 質 量 提 升, 達 產 學 共 贏 之 目 標 ( 二 ) 拓 展 國 際 接 軌 我 國 經 濟 依 賴 外 貿 甚 深, 故 培 育 學 生 具 國 際 觀 學 習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與 價 值 觀, 始 能 走 向 世 界 本 院 所 有 系 所 將 規 劃 各 類 軟 硬 體, 並 建 構 全 球 化 之 教 學 情 境, 藉 由 多 元 彈 性 的 課 程 設 計 及 海 外 實 習 等 方 式, 強 化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 三 ) 紥 根 管 理 實 務 基 礎 能 力 53

5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技 職 教 育 重 視 學 生 實 務 與 實 作 能 力 之 培 養, 而 實 務 應 用 之 進 階 專 業 能 力 則 須 有 管 理 專 業 基 礎 能 力 為 根 基, 故 本 院 全 體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商 務 管 理 專 業 之 基 礎 紥 根 課 程, 再 銜 接 後 續 各 系 專 業 進 階 課 程, 以 利 達 成 學 生 畢 業 即 能 就 業 之 目 標 ( 四 ) 重 視 工 作 態 度 與 職 場 倫 理 服 務 業 之 服 務 品 質 評 量 較 為 主 觀, 好 壞 決 定 於 顧 客 之 喜 好, 而 員 工 ( 尤 其 第 一 線 ) 工 作 態 度 攸 關 服 務 品 質 之 良 窳, 有 助 於 企 業 競 爭 優 勢 之 形 成 故 本 院 除 培 訓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外, 工 作 態 度 與 職 場 倫 理 能 耐 之 養 成 教 育, 也 是 重 要 的 教 學 重 點 與 特 色 之 一 ( 五 ) 強 化 外 語 能 力 大 台 北 地 區 為 國 際 化 程 度 相 當 大 的 地 區, 企 業 需 求 之 基 層 管 理 人 才, 外 語 能 力 已 是 必 要 條 件 而 非 加 分 條 件, 故 本 院 除 培 訓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與 職 場 倫 理 外, 外 語 能 力 也 將 納 入 課 程 規 劃 特 色 與 畢 業 門 檻 ( 六 ) 課 程 模 組 與 學 程 化 聚 焦 於 專 精 某 一 特 定 專 業, 乃 為 學 生 養 成 一 技 專 長 所 必 需, 故 規 劃 本 院 各 系 至 少 開 設 二 個 模 組 課 程, 以 滿 足 學 生 可 依 性 向 擇 一 修 讀 另 外, 具 備 整 合 各 項 基 本 專 業 知 識, 發 揮 綜 合 效 益, 乃 為 中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所 必 備 之 能 耐, 故 本 院 為 培 育 學 生 具 整 合 性 思 維 與 能 力, 以 利 未 來 工 作 職 位 提 昇, 將 以 院 之 位 階 規 劃 及 設 立 學 分 學 程, 以 培 育 學 生 跨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整 合 能 力 貳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架 構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如 圖 2 圖 2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組 織 架 構 圖 54

59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參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人 才 培 育 方 向 一 聚 焦 服 務 業 之 理 財 規 劃 會 議 展 覽 國 際 物 流 行 銷 通 路 保 險 金 融 休 閒 遊 憩 會 計 審 計 與 連 鎖 門 市 服 務 等 專 長 之 培 訓 : 本 校 以 商 務 管 理 起 家, 商 務 管 理 類 師 資 與 設 施 齊 備, 且 上 述 專 業 亦 為 政 府 推 動 之 服 務 業 中 重 要 新 興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之 發 展 目 標 與 特 色, 如 圖 3 所 示 所 列 各 項 均 為 產 業 需 求 之 人 力, 故 作 為 本 院 開 設 系 所 之 聚 焦 專 業 發 展 領 域 二 以 具 備 國 際 化 特 性 之 企 業 為 就 業 職 場 : 大 台 北 地 區 之 傳 統 企 業 受 全 球 化 影 響 甚 深, 急 需 具 國 際 視 野, 又 有 外 語 能 力 之 新 血 加 入, 協 助 該 等 企 業 由 傳 統 走 向 現 代 化 由 在 地 走 向 海 外 之 經 營 模 式 圖 3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發 展 目 標 與 特 色 三 以 培 訓 基 層 商 務 管 理 人 力 為 主 中 高 階 管 理 人 力 為 輔 :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以 招 收 學 士 班 為 主, 四 技 ( 二 技 ) 生 之 專 業 培 訓 深 度 係 以 就 業 目 標 產 業 之 基 層 商 務 管 理 人 力 所 需 能 力 為 主 要 考 量 碩 士 班 學 生 則 在 於 培 育 中 高 階 商 務 管 理 人 力, 由 學 士 班 學 生 中 擇 優 作 菁 英 人 力 之 培 育 本 院 所 屬 專 業 各 系 及 招 生 學 制 如 表 1 系 ( 所 科 ) 企 業 管 理 系 財 務 金 融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會 計 資 訊 系 表 1 本 院 所 屬 專 業 各 系 及 招 生 學 制 招 生 學 制 碩 士 班 ( 日 夜 ) 日 四 技 日 五 專 夜 四 技 夜 二 技 日 四 技 日 二 技 日 五 專 夜 四 技 夜 二 技 日 四 技 夜 四 技 日 四 技 日 五 專 夜 四 技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日 四 技 日 二 技 雙 軌 旗 艦 計 畫 二 技 夜 四 技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日 四 技 夜 四 技 產 學 攜 手 四 技 學 士 專 班 55

6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肆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的 專 業 教 室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實 習 ( 實 驗 ) 專 業 教 室 名 稱 及 管 理 單 位 一 覽 表 如 表 2 表 2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實 習 ( 實 驗 ) 專 業 教 室 名 稱 及 管 理 單 位 一 覽 表 編 號 專 業 教 室 名 稱 管 理 單 位 1 創 新 企 劃 與 專 案 管 理 專 業 教 室 2 團 隊 運 作 溝 通 專 業 教 室 3 商 務 e 化 教 學 共 享 中 心 4 行 銷 研 究 實 驗 室 企 業 管 理 系 5 人 力 資 源 研 討 室 6 門 市 服 務 專 業 教 室 7 會 展 教 學 與 研 究 中 心 8 理 專 實 驗 室 & 財 金 專 題 研 討 室 9 期 貨 暨 創 新 金 融 商 品 實 驗 室 & 理 財 教 育 實 驗 室 財 務 金 融 系 10 國 際 財 金 數 位 資 訊 整 合 中 心 11 國 際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會 計 資 訊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16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專 業 教 室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19 自 由 經 濟 港 區 情 境 教 室 20 樂 活 俱 樂 部 21 旅 遊 渡 假 資 訊 中 心 22 休 閒 活 動 服 務 專 業 教 室 23 導 覽 解 說 教 室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26 渡 假 娛 樂 實 習 中 心 27 渡 假 房 務 實 習 中 心 28 樂 活 健 康 實 習 中 心 29 國 際 禮 儀 教 室 會 計 資 訊 暨 稅 務 專 業 教 室 e 保 險 金 融 整 合 情 境 教 室 創 新 數 位 行 銷 實 驗 室 接 待 服 務 實 習 中 心 會 計 資 訊 實 驗 室 吳 家 錄 先 生 保 險 研 究 室 行 銷 與 流 通 科 技 整 合 應 用 專 業 教 室 自 行 車 專 業 教 學 設 備 儲 藏 室 ( 自 行 車 領 隊 教 室 ) 56

61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伍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3 樓 電 話 : 轉 網 址 : bm100@mail.chihlee.edu.tw 57

6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壹 教 學 目 標 企 業 管 理 系 本 系 教 學 旨 在 結 合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扣 緊 就 業 脈 動, 培 育 具 有 優 秀 管 理 專 業 跨 領 域 與 創 新 能 力 之 企 業 組 織 基 層 與 中 階 經 營 管 理 與 實 務 技 術 人 才, 養 成 學 生 優 質 就 業 品 德 健 全 工 作 倫 理 與 卓 越 服 務 精 神, 訓 練 學 生 具 備 優 異 資 訊 應 用 能 力 藉 由 推 動 證 照 結 合 課 程 與 技 能 檢 定,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有 價 值 之 證 照, 輔 以 精 心 規 劃 之 實 作 與 實 習, 以 高 度 專 業 水 準 展 現 強 勁 之 就 業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成 為 管 理 素 養 與 實 務 職 能 兼 優 之 最 受 歡 迎 卓 越 企 業 人 才 貳 研 究 發 展 及 特 色 本 系 發 展 一 貫 朝 向 與 產 業 密 切 聯 結,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培 養 業 界 需 求 之 管 理 與 實 務 人 才, 以 及 滿 足 企 業 界 在 職 人 員 充 電 進 修 需 求 本 系 研 究 及 教 學 環 境 極 為 優 良, 訂 有 優 渥 之 教 學 及 研 究 獎 勵 辦 法, 積 極 鼓 勵 師 生 經 由 產 學 合 作, 與 業 界 結 合 之 從 事 教 學 與 研 究, 辦 理 產 學 研 討 與 論 壇, 促 使 教 師 與 業 界 持 續 保 持 接 觸, 搭 建 便 於 學 生 就 業 之 機 制 與 管 道, 以 及 將 產 學 合 作 研 發 成 果 回 饋 至 教 學 活 動, 使 學 生 所 學 能 更 貼 實 務 所 需 在 本 校 優 良 的 三 高 傳 統 證 照 數 高 就 業 率 高 雇 主 滿 意 度 高, 以 及 連 續 9 年 獲 得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獎 助 等 基 礎 上, 本 系 教 育 部 評 鑑 亦 取 得 一 等 佳 績, 更 早 於 99 學 年 度 起, 即 列 入 教 育 部 繁 星 計 畫 科 系 近 年 來, 在 教 育 部 卓 越 計 畫 特 色 典 範 計 畫 等 資 源 之 支 持 下, 本 系 學 生 不 論 就 業 能 力 及 專 業 能 力 方 面, 都 有 亮 麗 成 效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強 化 方 面, 本 系 獲 得 勞 動 部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及 教 育 部 產 業 學 院 計 畫 補 助, 鼓 勵 學 生 選 修 以 特 定 產 業 就 業 為 導 向 之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結 合 產 學 雙 師 課 程 校 外 實 習 實 務 見 習 與 參 訪 等 與 業 界 實 務 接 軌 之 課 程, 提 高 學 生 產 業 實 務 知 能, 做 好 最 佳 就 業 準 備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優 化 方 面, 本 系 從 新 生 開 始, 即 依 據 適 性 評 估 予 以 專 業 分 流 選 課 輔 導, 大 二 起 強 化 企 管 專 業 語 文 以 及 資 訊 能 力, 以 課 程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語 文 資 訊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大 三 大 四 之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活 動 籌 辦 ( 如 廣 告 展 ) 以 及 專 業 實 習 等 教 學 活 動, 在 在 皆 期 許 學 生 能 透 過 做 中 學, 從 實 際 操 作 中 培 養 學 生 整 合 專 業 知 識, 磨 練 團 隊 運 作 溝 通 協 調 等 軟 實 力, 成 為 學 生 夢 寐 以 求 之 全 方 位 全 生 命 週 期 的 核 心 就 業 能 力 養 成 學 習 環 境 參 課 程 規 劃 培 養 創 新 服 務 與 創 意 行 銷 能 力 精 實 營 運 與 智 慧 管 理 能 力 及 組 織 經 營 與 行 政 資 源 管 理 能 力, 為 本 系 專 業 能 力 發 展 之 三 大 主 軸 本 系 課 程 規 劃 植 基 於 具 有 多 元 整 合 能 力 之 基 層 管 理 通 才 的 觀 點, 結 合 以 課 程 輔 導 證 照 之 策 略, 重 新 整 合 各 種 企 業 管 理 領 域 之 專 業 知 識, 形 塑 學 生 的 核 心 就 業 能 力, 跨 越 傳 統 企 業 管 理 以 企 業 機 能 為 導 向 的 課 程 分 流 方 式, 除 企 業 管 理 專 業 課 程 58

63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外, 配 合 強 化 外 語 及 資 訊 能 力 之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以 及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與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之 實 務 訓 練, 再 輔 以 學 程 選 修 與 引 導 形 成 就 業 重 點 標 的 產 業, 全 方 位 打 造 畢 業 即 能 就 業 課 程 內 容 與 學 習 環 境 為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除 加 強 企 業 管 理 基 本 學 理 與 專 業 訓 練 外, 積 極 透 過 與 產 業 合 作 及 實 作 教 學, 培 養 學 生 實 務 經 驗 與 專 業 能 力 : 一 培 養 實 作 能 力 : 於 畢 業 班 開 設 企 業 管 理 實 務 專 題 與 企 管 專 題 研 究 方 法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實 務 問 題 實 作 能 力 二 產 業 實 務 講 座 : 邀 請 企 業 界 人 士 於 畢 業 班 講 授 企 業 管 理 實 務 經 驗, 期 使 學 生 做 好 最 佳 就 業 前 準 備 三 團 隊 運 作 能 力 : 藉 由 廣 告 展 等 實 作 活 動, 落 實 實 作 學 習 目 標, 提 升 學 生 企 劃 執 行 等 實 務 經 驗 四 優 質 實 習 輔 導 : 大 二 升 大 三 暑 期, 開 設 企 業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輔 導 學 生 至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專 業 實 習 ; 大 三 升 大 四 暑 期, 開 設 就 業 輔 導 實 習 課 程, 協 助 學 生 及 早 了 解 就 業 市 場 ; 大 四 開 設 就 業 接 軌 實 習 課 程, 使 學 生 於 就 學 期 間 即 可 至 職 場 進 行 全 職 實 習, 實 現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無 縫 接 軌 五 實 施 校 外 參 觀 : 配 合 課 程 教 學, 進 行 各 類 校 外 參 觀 及 訪 談 六 加 強 外 語 能 力 : 加 強 開 設 日 語 法 語 西 班 牙 語 德 語 職 場 英 文 語 言 測 驗 與 評 估 等 語 言 課 程 七 專 業 證 照 輔 考 : 藉 由 課 程, 輔 導 學 生 於 課 程 學 習 後 即 可 考 取 相 關 證 照, 如 : 專 案 管 理 之 中 華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之 專 案 助 理 證 照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之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認 證 檢 定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之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乙 丙 級 職 場 英 文 之 英 國 倫 敦 商 會 考 試 局 職 場 英 文 證 照 商 務 企 劃 TBSA 商 務 企 劃 能 力 檢 定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之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乙 丙 級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之 ERP 證 照 等 八 專 業 模 組 授 課 : 分 為 創 新 服 務 與 創 意 行 銷 精 實 營 運 與 智 慧 管 理 及 組 織 經 營 與 行 政 資 源 管 理 三 大 類 專 業 課 程 模 組, 實 施 專 業 教 學 九 企 業 經 營 模 擬 : 提 供 接 近 企 業 真 實 情 況 之 動 態 學 習 情 境, 強 調 企 業 經 營 各 類 數 據 分 析 與 判 讀, 養 成 學 生 決 策 實 務 能 力 肆 教 學 設 備 本 系 教 學 設 備 完 善, 包 括 人 力 資 源 研 討 室 創 新 企 劃 與 專 案 管 理 專 業 教 室 團 隊 運 作 溝 通 專 業 教 室 門 市 服 務 專 業 教 室 行 銷 研 究 實 驗 室 會 展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企 業 經 營 模 擬 實 驗 室 證 照 教 育 中 心 商 務 e 化 教 學 共 享 中 心 電 腦 教 室 投 影 教 室 語 言 教 室 等 商 務 及 管 理 所 需 實 務 教 室 59

6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伍 未 來 發 展 本 系 未 來 將 積 極 與 企 業 界 進 行 更 緊 密 之 產 學 合 作, 加 強 延 聘 專 業 實 務 師 資, 推 動 各 類 特 色 商 管 教 學 研 究 與 企 業 服 務 計 畫, 進 一 步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期 使 學 生 普 受 企 業 樂 用 愛 用, 不 論 身 處 何 種 產 業 浪 潮, 都 能 成 為 極 具 價 值 之 就 業 與 職 場 贏 家 陸 畢 業 前 景 一 就 業 發 展 本 系 學 生 之 就 業 範 疇 為 各 型 企 業 之 營 運 行 銷 企 劃 業 務 人 力 資 源 總 務 等 部 門 的 初 級 管 理 實 務 人 才 於 本 系 就 學 期 間, 輔 導 其 依 據 所 選 修 之 學 程 形 成 就 業 重 點 標 的 產 業, 如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 全 英 文 ) 學 程, 其 就 業 重 點 標 的 為 展 覽 及 會 議 公 司 各 種 公 協 會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活 動 企 畫 部 門 各 類 企 業 行 銷 人 資 總 務 等 部 門 ; 零 售 門 市 營 運 學 程 之 就 業 重 點 標 的 為 連 鎖 店 營 運 與 管 理 部 門, 各 類 企 業 之 業 務 銷 售 部 門, 此 外, 行 銷 公 關 企 劃 會 展 與 活 動 等 各 類 顧 問 公 司 亦 是 本 系 學 生 可 選 擇 之 就 業 方 向 二 升 學 進 修 除 可 升 學 本 系 所 設 之 服 務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之 畢 業 資 格, 亦 極 有 助 於 經 由 推 薦 甄 試 或 一 般 考 試, 升 學 廣 泛 之 眾 多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所 柒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6 樓 電 話 : 轉 1238 網 址 : n100@mail.chihlee.edu.tw 60

65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財 務 金 融 系 壹 教 學 目 標 金 融 是 經 濟 之 核 心, 欲 求 經 濟 之 成 長, 則 有 賴 金 融 事 業 之 健 全 發 展 本 系 遵 循 技 職 教 育 之 精 神, 配 合 本 校 中 長 期 發 展 目 標, 以 培 養 工 商 金 融 產 業 與 政 府 機 構 之 品 德 智 能 兼 具 之 優 良 金 融 產 業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投 資 實 務 人 員 及 企 業 機 構 之 財 務 人 員 等 專 業 人 才 為 目 標 將 藉 由 建 教 與 產 學 合 作, 培 養 全 方 位 的 服 務 人 才, 有 商 業 倫 理 道 德 觀, 工 作 服 務 熱 誠, 具 備 基 本 跨 國 語 言 能 力 資 訊 專 業 證 照 財 金 專 業 證 照, 以 滿 足 未 來 財 務 金 融 產 業 需 求, 成 為 企 業 最 佳 夥 伴 本 系 的 願 景 : 培 育 出 新 世 代 財 務 金 融 科 技 人 才 系 發 展 目 標 : 培 養 金 融 產 業 品 德 智 能 兼 具, 且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之 理 財 規 劃 專 業 人 才 投 資 實 務 專 業 人 才, 及 企 業 財 務 專 業 人 才 貳 教 學 特 色 本 系 發 展 的 願 景 是 培 育 出 最 受 業 界 歡 迎 之 新 世 代 財 務 金 融 科 技 人 才, 將 這 樣 的 人 才 稱 之 為 市 場 金 龍, 故 設 計 就 業 導 向 的 專 業 課 程 開 設 就 業 學 程 與 市 場 接 軌 業 界 師 資 實 務 教 學 建 立 產 學 夥 伴 關 係 提 供 就 業 實 習 機 會, 完 成 就 業 的 無 縫 接 軌 作 業, 並 實 施 勞 作 教 育 與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來 強 化 品 德 教 育 配 合 學 校 中 長 程 目 標 成 為 亞 太 地 區 最 受 歡 迎 的 實 務 教 學 型 科 技 大 學, 且 因 應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變 化 趨 勢, 配 合 國 家 經 濟 暨 產 業 發 展 所 需, 培 養 金 融 機 構 及 一 般 企 業 所 需 之 投 資 及 財 務 人 才, 特 別 著 重 與 金 融 業 界 之 實 務 交 流, 協 助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最 受 企 業 歡 迎 的 優 質 財 金 人 才, 且 已 有 顯 著 成 效 本 系 之 重 點 發 展 特 色 如 下 : 1. 專 業 分 流 聚 焦, 培 育 市 場 金 龍 2. 運 用 在 地 資 源, 守 護 學 子 就 業 3. 強 化 教 師 實 務, 業 師 雙 軌 教 學 4. 職 場 導 向 課 程, 接 軌 就 業 市 場 5. 養 成 德 智 人 才, 培 育 正 面 能 量 6. 發 展 社 區 關 懷, 推 展 社 會 教 育,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參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在 於 推 動 精 緻 實 用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技 職 教 育, 除 了 紮 實 的 財 務 金 融 專 業 知 能 硬 實 力 外, 並 期 待 提 供 學 生 在 人 文 涵 養 溝 通 協 調 社 會 關 懷 等 方 面 的 軟 實 力, 俾 利 學 生 具 備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提 升 語 文 程 度, 增 進 溝 通 領 導 技 巧, 強 化 解 決 問 題 的 巧 實 力, 以 期 達 到 自 信 自 尊, 不 僅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亦 熱 愛 生 命, 成 為 兼 具 專 業 長 才 與 人 文 素 養 並 重 的 金 融 界 菁 英 61

6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本 系 課 程 發 展 係 以 就 業 導 向 理 念 為 基 礎, 秉 持 畢 業 即 能 就 業, 上 班 即 能 上 手 的 教 學 理 念, 藉 此 培 育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的 技 職 專 業 人 才 課 程 之 規 劃 原 則, 以 下 列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 一 通 識 與 專 業 並 重 二 國 際 與 在 地 並 重 三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四 品 德 與 學 業 並 重 本 系 學 生 除 了 通 識 教 育 及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外, 為 使 學 生 能 對 財 金 專 業 知 識 深 入 學 習, 有 利 未 來 就 業 之 發 展, 專 業 課 程 規 劃 如 下 : 一 理 財 規 劃 課 程 : 為 學 習 善 用 數 位 科 技 之 金 控 理 財 專 員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之 業 務 職 場, 規 劃 金 融 市 場 信 託 金 融 保 險 規 劃 金 融 行 銷 社 群 媒 體 行 銷 等 相 關 課 程 二 投 資 實 務 課 程 : 為 學 習 善 用 數 位 科 技 之 證 券 人 員 期 貨 人 員 基 金 經 理 人 研 究 員 就 業 之 能 力, 故 規 劃 投 資 學 產 業 分 析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分 析 金 融 應 用 程 式 設 計 社 群 媒 體 語 意 分 析 等 課 程 三 企 業 財 務 課 程 : 為 學 習 善 用 數 位 科 技 之 公 司 財 務 人 員 網 路 金 流 管 理 人 員, 規 劃 管 理 會 計 稅 務 規 劃 金 融 APP 等 相 關 課 程 四 金 融 科 技 課 程 : 為 培 育 金 融 科 技 發 展 所 需 跨 資 訊 領 域 人 才, 規 劃 數 位 金 融 服 務 統 計 資 料 分 析 及 財 金 大 數 據 分 析 財 務 軟 體 應 用 與 財 金 決 策 系 統 等 課 程, 建 立 學 生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能 力 肆 教 學 設 備 一 財 務 專 題 教 室 : 安 排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 如 公 司 治 理 企 業 風 險 控 管, 企 業 財 務 操 作 與 財 務 工 程 等 ),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運 作 過 程, 啟 發 學 生 對 該 領 域 的 學 習 興 趣, 進 而 提 昇 其 專 業 能 力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二 金 融 專 題 教 室 : 安 排 金 融 管 理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 如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財 富 管 理 與 資 產 證 券 化 等 ), 結 合 財 務 資 訊 系 統 的 操 作 與 規 劃, 培 育 全 方 位 金 融 專 業 人 才 三 金 融 投 資 實 驗 室 : 配 合 金 融 業 全 面 電 腦 化 及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之 來 臨, 利 用 財 務 金 融 銀 行 保 險 等 線 上 即 時 資 訊 系 統 之 學 習, 使 學 生 能 確 實 掌 握 資 訊 脈 動, 增 廣 財 務 金 融 領 域 數 位 化 的 知 識 及 技 術 四 財 金 專 題 研 討 室 : 模 擬 金 融 業 從 業 人 員 所 需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情 境, 透 過 小 組 研 討 簡 報 模 擬, 使 學 生 於 就 業 前 具 備 財 金 專 業 能 力, 打 造 學 生 的 職 場 競 爭 力 62

67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五 理 專 實 驗 室 : 模 擬 理 財 專 員 所 需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情 境, 透 過 小 組 研 討 模 擬, 使 學 生 於 就 業 前 具 備 相 關 證 照, 培 養 與 客 戶 相 處 的 能 力, 打 造 理 專 的 職 場 競 爭 力 六 數 位 金 融 暨 大 數 據 研 究 中 心 ( 建 置 中 ): 提 供 本 系 學 生 (1) 學 習 大 數 據 分 析 能 力 ;(2) 於 真 實 模 擬 環 境 下, 進 行 衍 生 性 創 新 金 融 商 品 之 模 擬 交 易 規 劃 ;(3) 投 資 績 效 評 估 ;(4) 風 險 管 理 等 操 作 實 習, 先 行 體 驗 職 場 情 境, 使 學 生 具 備 符 合 業 界 真 正 需 求 之 實 務 操 作 能 力, 提 升 其 就 業 競 爭 力 七 國 際 財 金 數 位 資 訊 整 合 中 心 : 仿 美 國 納 斯 達 克 交 易 所 實 境, 播 放 全 球 金 融 即 時 行 情 等 各 種 投 資 理 財 資 訊, 同 時 亦 可 做 為 校 園 電 子 公 布 欄, 以 及 創 意 資 訊 園 地 八 國 際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 內 設 有 證 券 期 貨 保 險 等 營 業 櫃 檯, 除 台 股 外, 也 提 供 美 港 陸 股 複 委 託 交 易 服 務, 亦 設 有 舒 適 的 看 盤 區, 另 與 大 昌 證 券 集 團 合 作 成 立 致 理 理 財 服 務 中 心, 由 本 校 具 執 業 資 格 的 實 習 生 為 師 生 社 區 民 眾 服 務 九 保 險 金 融 電 腦 教 室 : 本 電 腦 教 室 主 要 安 排 商 管 學 院 電 腦 相 關 課 程 使 用, 以 配 合 商 管 學 院 的 特 色 與 強 調 保 險 金 融 領 域 之 電 腦 教 學 十 財 金 投 影 教 室 : 本 教 室 有 影 音 設 備 投 影 系 統, 並 結 合 網 路 連 線, 於 課 堂 中 師 生 可 將 成 果 呈 現 討 論, 並 可 連 接 到 相 關 之 個 案 公 司 網 站 或 資 料 庫, 可 即 時 獲 得 相 關 資 訊, 讓 教 學 更 活 潑 且 多 元 伍 畢 業 出 路 升 學 進 修 管 道 一 可 報 考 國 內 外 財 務 金 融 企 管 經 濟 及 國 企 等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二 出 國 進 修 就 業 發 展 一 銀 行 業 : 存 放 款 業 務 票 券 匯 兌 及 各 項 國 內 外 金 融 商 品 之 投 資 操 作 與 管 理 工 作 二 保 險 業 : 產 壽 險 公 司 內 部 經 營 管 理 投 資 與 外 勤 業 務 推 廣 與 管 理 之 工 作 三 證 券 業 : 從 事 證 券 經 紀 自 營 投 資 理 財 證 券 分 析 及 證 券 業 內 部 管 理 等 性 質 之 工 作 四 企 業 財 會 人 員 : 各 企 業 均 有 財 務 與 現 金 管 理 之 人 才 需 求, 可 從 事 資 金 運 用 調 度 公 司 理 財 等 規 劃 執 行 之 業 務 63

6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陸 本 系 未 來 發 展 一 結 合 豐 富 之 企 業 資 源, 如 中 信 金 控 玉 山 金 控 富 邦 金 控 日 盛 金 控 永 豐 金 控 台 新 金 控 南 山 人 壽 大 昌 證 券 集 團 板 信 商 銀 永 豐 餘 集 團 等, 透 過 就 業 守 護 神 計 畫, 以 提 昇 學 子 實 習 就 業 之 機 會 二 持 續 爭 取 勞 動 部 金 管 會 等 政 府 單 位 資 源, 培 養 學 子 就 業 的 巧 實 力 三 持 續 開 辦 勞 動 部 證 券 從 業 人 員 培 訓 班, 吸 納 回 流 教 育 人 口,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四 業 界 導 向 之 模 組 化 教 學, 強 化 並 聚 焦 學 生 專 業 知 能, 結 合 產 業 需 求 五 證 照 輔 導 適 度 融 入 課 程 教 學, 提 高 學 生 證 照 通 過 率 六 善 用 與 企 業 合 作 設 置 之 實 驗 室, 提 供 同 學 實 作 機 會, 另 增 設 e 化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備, 配 合 情 境 式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七 實 務 性 專 題 與 競 賽 活 動 結 合, 鼓 勵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活 動 八 建 立 學 生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輔 導 學 生 進 行 生 涯 規 劃 九 實 施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預 警 及 輔 導 制 度, 訂 立 畢 業 門 檻, 提 升 學 生 素 質 及 學 習 態 度 十 開 設 服 務 學 習 勞 作 教 育 課 程, 培 養 學 生 由 行 利 他 兼 成 利 己 的 人 生 觀 柒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4 樓 電 話 : 轉 網 址 : q100@mail.chihlee.edu.tw 64

69 第 三 部 分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1 條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強 化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以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及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本 系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須 至 少 通 過 以 下 一 項 資 訊 技 能 檢 定, 方 具 備 畢 業 資 格 : 主 辦 單 位 證 照 類 類 別 名 稱 各 單 科 認 證 項 目 勞 動 部 經 濟 部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網 頁 設 計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網 路 架 設 (ITE)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相 關 證 照 乙 級 技 術 士 丙 級 ( 含 ) 以 上 技 術 士 丙 級 ( 含 ) 以 上 技 術 士 丙 級 ( 含 ) 以 上 技 術 士 丙 級 ( 含 ) 以 上 技 術 士 TQC-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文 書 處 理 (R1 實 用 級 ) 電 子 試 算 表 (X1 實 用 級 ) 電 腦 簡 報 (P1 實 用 級 ) 網 際 網 路 應 用 (I1 實 用 級 ) / 網 際 網 路 及 行 動 通 訊 (IM1 實 用 級 )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TQC TQC- 專 業 文 書 人 TQC-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中 文 輸 入 (C2 進 階 級 ) 英 文 輸 入 (E 2 進 階 級 ) 文 書 處 理 (R2 進 階 級 ) 電 子 試 算 表 (X1 實 用 級 ) 文 書 處 理 (R1 實 用 級 ) 電 子 試 表 (X2 進 階 級 ) 電 腦 簡 報 (P2 進 階 級 ) 際 網 路 應 用 (I2 進 階 級 ) / 網 際 網 路 及 行 動 通 訊 (IM2 進 階 級 ) EEC-EEAP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EEC-EEAP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電 子 商 務 及 企 業 電 子 化 概 論 (EBC) 電 子 商 務 及 企 業 電 子 化 概 論 (EBC)+ 網 行 銷 /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主 辦 單 位 證 照 類 別 類 別 名 稱 各 單 科 認 證 項 目 65

7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微 軟 公 司 微 軟 全 球 認 證 中 心 微 軟 公 司 MOS 國 際 認 證 IC3 國 際 認 證 MTA 國 際 認 證 微 軟 Office 專 業 認 證 [ 標 準 級 ] 網 際 網 路 與 資 訊 核 心 能 力 認 證 (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 Microsoft Technology Associate 通 過 Word Excel PowerPoint Access 任 一 軟 體 標 準 認 證 考 試, 即 取 得 MOS 標 準 認 證 IC3 認 證 包 括 三 項 模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常 用 應 用 軟 體 網 路 應 用 與 安 全 通 過 MTA 九 項 認 證 其 中 1 項 ( 含 ) 或 以 上 第 3 條 已 通 過 各 相 關 資 訊 技 能 檢 定 者, 須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1 個 月 內 由 副 班 代 造 冊 連 同 證 照 影 本 送 本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造 冊 表 格 由 系 辦 公 室 提 供 第 4 條 本 系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報 考 上 述 各 項 資 訊 領 域 證 照 未 通 過 達 2 次 ( 含 ) 以 上 並 提 供 成 績 證 明 者,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以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18 小 時, 即 可 符 合 本 系 電 腦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將 由 系 辦 公 室 認 定 ) 第 5 條 本 辦 法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適 用 第 6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6

71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1 條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強 化 學 生 財 金 專 業 能 力, 以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及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本 系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包 含 下 列 財 金 領 域 專 業 證 照 : 課 程 領 域 企 業 財 務 與 管 理 領 域 理 財 規 劃 領 域 證 照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1.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師 (ILM)Leadership and Management 2.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3.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勞 動 部 4. 記 帳 士 考 選 部 5.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 主 管 / 顧 問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6.TQC 專 業 財 會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7.TQC 電 腦 會 計 ( 專 業 級 進 階 級 )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8.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師 中 華 民 國 風 險 管 理 學 會 9.ERP 軟 體 應 用 師 ( 財 務 模 組 配 銷 模 組 生 管 模 組 ) (CERPS)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10.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財 稅 能 力 證 照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綜 合 所 得 稅 營 中 華 財 政 學 會 業 稅 財 產 稅 稅 務 會 計 ) 11. 工 商 倫 理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12. 電 腦 稽 核 軟 體 應 用 師 Jacksoft 商 業 自 動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信 託 業 務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2.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3. 銀 行 內 控 人 員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4.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5.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6.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7.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8 外 幣 收 付 非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9. 初 /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10. 初 / 進 階 外 匯 人 員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11. 債 權 委 外 催 收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12. 列 入 本 校 證 照 獎 勵 表 之 行 銷 證 照 各 發 照 單 位 13 全 民 財 經 檢 定 經 濟 日 報 14. 個 人 風 險 管 理 師 中 華 民 國 風 險 管 理 學 會 67

7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第 3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投 資 分 析 領 域 1.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2.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3.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4.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中 華 民 國 期 貨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5. 債 券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6. 資 產 證 券 化 人 員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7.CFA(LEVEL 1) CFA Institut 8. 金 融 人 員 風 險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9. 股 務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10. 票 券 人 員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11. 調 查 與 研 究 方 法 分 析 師 三 星 統 計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2. 金 融 資 訊 分 析 師 全 曜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3. 香 港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 卷 一 ( 基 本 證 券 及 期 貨 規 例 ) 卷 七 ( 金 融 市 場 ) 卷 八 ( 證 券 ) 卷 九 ( 衍 生 商 品 ) 卷 十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二 ( 資 產 管 理 ) 四 技 部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報 考 第 2 條 任 一 財 金 專 業 領 域 證 照 通 過 者, 並 累 積 本 校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等 級 暨 獎 勵 點 數 達 6 點 者, 得 符 合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財 金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二 技 部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報 考 第 2 條 任 一 財 金 專 業 領 域 證 照 通 過 者, 並 累 積 本 校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等 級 暨 獎 勵 點 數 達 4 點 者, 得 符 合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財 金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本 系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報 考 上 述 各 項 財 金 專 業 領 域 證 照 未 通 過 達 4 次 ( 含 ) 以 上 並 提 供 成 績 證 明 者, 最 後 一 學 期 得 以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商 業 類 證 照 輔 導 班 36 小 時, 符 合 本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已 取 得 上 述 各 財 金 領 域 專 業 證 照 者, 須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1 個 月 內 由 副 班 代 造 冊 連 同 證 照 影 本 送 本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造 冊 表 格 由 系 辦 公 室 提 供 第 6 條 本 辦 法 自 99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適 用 第 7 條 本 辦 法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68

73 壹 教 學 目 標 會 計 資 訊 系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乃 以 品 德 教 育 為 基 礎, 以 會 計 專 業 實 務 及 會 計 資 訊 應 用 之 人 才 培 育 為 重 心 強 調 會 計 專 業 稅 務 及 資 訊 應 用 知 識 之 傳 授, 輔 以 財 務 金 融 及 外 語 能 力 等 專 業 之 灌 輸 與 訓 練, 使 學 生 不 僅 具 備 會 計 實 務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並 有 能 力 處 理 企 業 之 稅 務 與 資 訊 應 用 等 問 題, 成 為 現 代 化 會 計 專 業 人 才 具 體 而 言, 本 系 之 教 育 目 標 如 下 : 培 育 具 備 人 文 素 養, 且 具 有 整 合 會 計 資 訊 及 稅 務 實 務 應 用 之 專 業 人 才 貳 教 學 特 色 本 系 依 教 育 目 標 及 教 學 研 究 之 發 展 方 向, 衡 量 客 觀 環 境 條 件, 考 量 時 代 趨 勢 與 需 求, 確 立 以 培 育 具 備 會 計 專 業 知 識 稅 務 及 會 計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之 中 高 階 會 計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要 目 標 依 此, 就 本 系 重 點 發 展 之 特 色 說 明 如 下 : 一 以 品 德 教 育 為 基 礎 二 培 養 競 爭 力 培 育 學 生 基 本 核 心 能 力 推 動 考 證 之 風 氣 落 實 學 生 實 習 工 作 參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乃 結 合 會 計 與 資 訊 課 程 綜 合 科 系,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除 加 強 原 有 商 學 系 之 會 計 管 理 課 程 外, 並 配 合 資 訊 系 統 及 商 業 電 腦 應 用 課 程, 以 期 擴 展 學 生 的 學 習 領 域, 增 加 學 生 將 來 就 業 之 競 爭 性 一 品 德 教 育 - 通 識 課 程 ( 含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課 程 ) 二 競 爭 能 力 - 會 計 專 業 課 程 稅 務 專 業 課 程 會 計 資 訊 課 程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肆 畢 業 資 格 採 學 分 制,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一 畢 業 總 學 分 為 132 學 分, 其 中 校 訂 必 修 30 學 分 及 院 訂 必 修 14 學 分 系 訂 必 修 65 學 分, 系 訂 選 修 至 少 23 學 分 二 系 訂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1/2 學 分 須 在 本 系 修 課 ( 即 12 學 分 )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至 少 須 修 讀 1 項 模 組 或 本 校 任 一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有 關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詳 如 學 分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表, 方 可 畢 業 三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學 生 能 力 檢 定 69

7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伍 畢 業 前 景 一 就 業 :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業 之 財 務 會 計 投 資 預 算 及 稽 核 人 員 二 升 學 :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陸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3 樓 電 話 : 轉 1240 網 址 : o100@mail.chihlee.edu.tw Facebook:o100@mail.chihlee.edu.tw 70

75 壹 教 學 目 標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為 配 合 政 府 全 球 運 籌 發 展 計 畫 新 興 服 務 業 流 通 運 輸 服 務 業 發 展 綱 領 及 行 動 方 案 與 國 際 物 流 服 務 業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之 政 策 與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本 系 以 成 為 全 國 行 銷 流 通 領 域 培 育 所 的 領 導 品 牌 為 願 景, 以 培 養 具 國 際 視 野 創 新 觀 念 科 技 應 用 務 實 態 度 完 整 人 格 等 特 質 的 現 代 化 優 秀 行 銷 流 通 運 籌 跨 領 域 整 合 型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貳 發 展 特 色 本 系 具 有 優 良 四 高 條 件 - 得 獎 數 高 證 照 數 高 就 業 率 高 雇 主 滿 意 度 高 整 體 發 展 特 色 如 下 : 一 課 程 特 色 本 系 部 分 重 點 課 程, 依 據 教 學 進 度 配 合 舉 辦 實 作 競 賽 活 動, 啟 發 學 生 創 新 創 意, 增 強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與 團 隊 精 神 目 前 課 程 實 施 創 意 與 實 作 競 賽 活 動 如 下 : ( 一 ) Top Sales 卓 越 銷 售 大 賽 : 配 合 課 程 行 銷 管 理, 透 過 競 賽 活 動 訓 練 學 生 主 題 構 想 創 意 性 邏 輯 性 企 劃 書 撰 寫 與 現 場 銷 售 表 達 能 力 ( 二 ) 商 品 行 銷 展 覽 競 賽 : 配 合 課 程 會 展 規 劃 與 實 作, 透 過 展 覽 規 劃 與 成 果 競 賽, 發 揮 創 新 力 ( 三 ) 流 通 業 經 營 模 擬 競 賽 : 配 合 課 程 流 通 經 營 實 務 模 擬, 透 過 模 擬 競 賽 培 養 學 生 對 流 通 事 業 的 興 趣 與 學 習 潛 力 ( 四 ) 實 務 專 題 競 賽 : 配 合 課 程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實 務 專 題, 使 學 生 能 應 用 所 學, 針 對 實 務 問 題 進 行 深 入 探 討, 培 養 研 究 能 力 與 團 隊 合 作 能 力 ( 五 ) 本 系 重 視 學 生 職 場 核 心 能 力 之 養 成, 採 多 元 創 意 教 學, 提 升 學 生 軟 硬 實 力, 因 而 榮 獲 多 項 全 國 性 競 賽 佳 績, 例 如 經 濟 部 國 貿 局 舉 辦 之 2015 年 亞 洲 會 展 青 年 競 賽, 獲 得 冠 軍 ; 國 際 院 校 會 展 城 市 行 銷 競 賽 蟬 聯 兩 屆 總 冠 軍, 包 含 行 銷 企 劃 主 題 創 意 展 攤 設 計 解 說 接 待 等 多 個 獎 項 冠 軍 ;2016 全 國 計 算 機 綜 合 能 力 及 商 務 專 業 應 用 大 賽, 獲 得 全 國 賽 個 人 獎 - 文 書 處 理 BAP 一 等 獎 及 商 業 簡 報 BAP 特 優 獎 ; 第 五 屆 計 算 機 應 用 能 力 與 信 息 素 養 兩 岸 邀 請 賽 總 決 賽, 榮 獲 電 腦 基 礎 概 論 Computing Fundamentals 第 2 名 ;2015 華 人 資 訊 語 文 競 技 與 創 意 設 計 大 賞 專 業 英 日 文 詞 彙 與 聽 力 能 力 大 賽 ( 專 業 英 日 文 盃 ) 臺 灣 全 國 賽 - 資 訊 類 團 體 競 賽 第 1 名 商 管 類 團 體 競 賽 第 2 名 及 資 訊 類 個 人 競 賽 第 1 名 至 第 3 名 商 管 類 個 人 競 賽 第 2 名 ;2015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第 五 屆 Top Marketing and Sales 國 際 71

7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行 銷 企 劃 競 賽 第 1 名 至 第 4 名 ;2015 正 新 瑪 吉 斯 第 十 八 屆 全 國 經 營 管 理 實 務 專 題 競 賽 行 銷 策 略 管 理 類 第 1 名 及 第 2 名 等 ( 六 ) 日 間 部 學 生 須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及 校 外 實 習 為 畢 業 條 件, 提 升 學 生 個 人 優 勢 及 國 際 競 爭 力 二 迎 接 雙 贏 時 代 的 證 照 策 略 本 系 與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中 華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等 公 協 會 合 作, 推 廣 與 協 助 學 生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提 升 職 場 能 力 目 前 電 子 商 務 流 通 概 論 專 案 管 理 物 流 管 理 會 議 展 覽 概 論 暨 個 案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商 業 軟 體 應 用 等 課 程 已 融 入 專 業 證 照 教 學 與 輔 導 並 針 對 進 階 證 照 開 設 證 照 輔 導 班, 包 含 : AEO 優 質 企 業 SCM 專 責 人 員 SOLE 國 際 物 流 證 照 門 市 服 務 乙 級 等 證 照 輔 導 班 三 實 施 校 外 實 習, 加 強 學 生 軟 實 力 與 未 來 就 業 力 本 系 積 極 與 企 業 界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爭 取 學 生 實 習 機 會, 培 養 做 中 學 學 中 做 經 驗 開 設 暑 期 320 小 時 之 專 業 實 習 進 階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以 及 大 四 下 學 期 4.5 個 月 之 就 業 接 軌 實 習 產 學 合 作 單 位 包 括 三 商 行 昇 恆 昌 ( 免 稅 店 ) 義 美 食 品 歐 麗 裘 股 份 統 一 生 活 ( 康 是 美 ) 宜 家 家 居 (IKEA) 上 海 鄉 村 ( 晶 宴 會 館 ) 典 華 婚 訂 億 達 船 務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等 多 家 知 名 企 業 透 過 實 習 培 養 學 生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能 力 工 作 態 度 與 合 作 能 力 職 場 倫 理 之 軟 實 力, 健 全 品 德 人 格 之 發 展, 使 學 生 成 為 品 德 好 態 度 好 能 力 好 之 職 場 人 員 就 業 率 雇 主 滿 意 度 高 為 本 系 特 色,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畢 業 後 三 個 月 平 均 就 業 率 90.4%,102 學 年 度 雇 主 對 本 系 畢 業 生 整 體 表 現 滿 意 度 高 達 96.8% 四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政 府 推 動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發 展 計 畫, 將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列 為 重 要 新 興 發 展 產 業, 本 系 開 設 全 校 性 之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使 本 校 跨 領 域 之 學 生, 都 能 因 修 習 本 學 程, 整 合 會 議 展 覽 人 才 所 需 的 跨 領 域 能 力 另 外, 配 合 政 府 全 球 運 籌 發 展 計 畫 與 國 際 物 流 服 務 業 發 展 行 動 方 案 之 政 策 與 產 業 人 力 需 求, 本 系 於 102 學 年 度 再 開 設 全 校 性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學 分 學 程 ; 透 過 理 論 課 程 結 合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校 外 實 習 校 外 競 賽, 培 育 會 議 展 覽 行 銷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優 良 人 才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學 程 因 辦 理 績 優, 獲 教 育 部 年 獎 勵 補 助 案 會 議 展 覽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跨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分 別 具 有 特 色, 並 獲 得 教 育 部 年 獎 勵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補 助 五 特 殊 教 學 設 備 ( 一 )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專 業 教 室, 採 用 與 實 務 界 同 步 使 用 之 行 銷 與 物 流 資 訊 系 統, 提 供 情 境 教 學 72

77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 二 ) 行 銷 與 流 通 專 題 研 討 室, 多 項 教 學 模 擬 系 統, 創 造 良 好 學 習 與 研 究 環 境 ( 三 ) 創 新 數 位 行 銷 實 驗 室, 多 項 教 學 模 擬 系 統 ( 產 品 履 歷 資 訊 系 統 POS 銷 售 時 點 系 統 RFID 自 動 採 購 系 統 Call Center 等 ), 提 供 數 位 通 路 教 學 情 境, 活 化 教 學 ( 四 ) 行 銷 與 流 通 科 技 整 合 應 用 專 業 教 室, 整 合 供 應 鏈 之 商 流 物 流 資 訊 流 與 行 銷 顧 客 服 務 等, 有 助 培 養 學 生 軟 實 力 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參 未 來 出 路 一 升 學 進 修 管 道 國 內 外 各 大 專 院 校 商 業 及 管 理 之 研 究 所, 例 如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服 務 業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研 究 所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研 究 所 物 流 與 航 運 管 理 研 究 所 運 輸 與 物 流 工 程 研 究 所 等 二 就 業 發 展 ( 一 ) 行 銷 領 域 之 企 劃 客 服 業 務 專 案 管 理 市 調 商 品 推 廣 人 員 ( 二 ) 會 議 展 覽 領 域 之 企 劃 行 銷 物 流 接 待 推 廣 人 員 ( 三 ) 物 流 供 應 鏈 產 業 之 企 劃 營 運 業 務 客 服 人 員, 例 如 海 空 運 輸 業 海 空 貨 運 承 攬 業 國 際 物 流 業 ( 四 ) 流 通 領 域 之 企 劃 業 務 行 銷 物 流 客 服 人 員, 例 如 大 型 賣 場 購 物 中 心 連 鎖 企 業 ( 五 )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之 企 劃 行 銷 專 案 人 員 肆 招 生 類 別 一 大 學 部 : 四 技 ( 日 夜 ) 及 二 技 二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 四 技 伍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2 樓 電 話 : 轉 1358 傳 真 : 網 址 : 信 箱 :mf100@mail.chihlee.edu.tw 73

7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落 實 政 府 推 動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並 提 升 本 系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素 養, 以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訓 練 與 培 養 學 生 畢 業 時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以 本 系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日 間 部 全 體 學 生 為 原 則 三 審 核 委 員 會 : 本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系 課 程 規 劃 小 組 會 議 成 員 兼 任, 系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課 程 規 劃 小 組 每 學 年 至 少 召 開 1 次, 並 依 系 務 發 展 負 責 修 訂 本 要 點 審 核 學 生 是 否 完 成 畢 業 門 檻 等 事 宜 四 本 系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至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擇 一 符 合 附 件 一 所 列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通 過 標 準, 並 做 為 本 系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五 學 生 於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後, 由 學 生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 經 系 辦 公 室 進 行 審 查 後 予 以 認 證 六 學 生 若 無 法 於 應 屆 畢 業 前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則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待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後, 始 得 畢 業 七 學 生 如 有 矇 蔽 造 假 之 情 事, 事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除 將 撤 銷 該 證 照 認 證 資 格 及 畢 業 證 書 之 外, 並 須 擔 負 相 關 責 任 八 本 系 將 視 產 業 界 用 人 之 需 求, 適 時 修 正 採 計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種 類 九 本 系 於 每 學 年 新 生 開 學 第 一 週 舉 行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說 明 會 十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4

79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附 件 一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通 過 標 準 證 照 發 證 類 別 證 照 名 稱 級 數 發 證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證 照 國 際 證 照 專 業 單 位 證 照 其 他 ( 須 先 申 請 經 本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核 可 之 電 腦 /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 說 明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網 路 架 設 網 頁 設 計 大 師 級 認 證 ( 微 軟 office 專 家 認 證 ) BAP 商 務 專 業 應 用 能 力 國 際 認 證 ( 大 師 級 ) (CERTiPORT - IC3)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TQC- 電 腦 會 計 TQC-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TQC- 專 業 英 文 秘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丙 級 ( 含 ) 以 上 證 照 任 一 單 科 通 過 任 一 單 科 通 過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勞 動 部 Microsoft (GLAD) Global Learning & Assessment Development CERTiPORT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75

8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提 升 學 生 職 場 競 爭 力, 培 養 學 生 具 備 核 心 專 業 能 力,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至 畢 業 前 至 少 取 得 下 列 任 一 項 行 銷 與 流 通 領 域 之 專 業 證 照, 方 具 備 畢 業 資 格 課 程 模 組 證 照 名 稱 發 證 單 位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核 專 案 助 理 (PMA) 中 華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心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行 銷 模 組 流 通 經 營 管 理 模 組 進 階 核 心 進 階 初 階 行 銷 企 劃 LCCI 行 銷 管 理 (Marketing) LCCI 職 場 英 文 (English for Business) LCCI 商 務 英 文 (English for Commerce)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 網 路 行 銷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TBSA) 商 務 企 劃 能 力 檢 定 ( 初 階 進 階 ) 流 通 服 務 與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分 析 師 物 流 運 籌 人 才 - 物 流 管 理 導 論 物 流 運 籌 人 才 - 倉 儲 運 輸 管 理 門 市 服 務 技 術 士 丙 級 供 應 鏈 管 理 專 業 證 照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技 術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 配 銷 模 組 ] 初 級 流 通 連 鎖 經 營 管 理 證 照 初 階 ERP 規 劃 師 CRM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商 品 分 析 師 (DL)Demonstrated Logistician( 物 流 助 理 管 理 師 ) 門 市 服 務 技 術 士 乙 級 國 際 物 流 管 理 進 階 ERP 規 劃 師 - 運 籌 管 理 國 際 物 流 e 化 系 統 應 用 師 國 際 條 碼 管 理 技 術 士 優 質 企 業 供 應 鏈 安 全 專 責 人 員 Fancy Designer 3D 虛 擬 實 境 設 計 認 證 ( 專 業 級 )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台 灣 行 銷 科 學 學 會 英 國 倫 敦 商 會 考 試 局 英 國 倫 敦 商 會 考 試 局 英 國 倫 敦 商 會 考 試 局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TBSA) 台 灣 商 務 策 劃 協 會 盈 豐 資 訊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勞 動 部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或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中 華 工 商 流 通 發 展 研 究 協 會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微 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OLE- 美 國 國 際 物 流 協 會,(GLCT) 台 灣 全 球 運 籌 發 展 協 會 勞 動 部 英 國 皇 家 物 流 與 運 輸 學 會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GS1 Taiwan) 中 華 民 國 商 品 條 碼 策 進 會 1. 台 北 市 報 關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2. 技 專 校 院 儒 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系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日 間 四 技 部 二 技 部 學 生 四 已 取 得 上 述 任 一 項 專 業 證 照 者, 須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由 班 級 指 定 代 表 彙 整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審 查 申 請 表 連 同 證 照 影 本 送 本 系 審 查 後 登 錄 五 學 生 如 有 矇 蔽 造 假 之 情 事, 事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除 將 撤 銷 該 證 照 認 證 資 格 及 畢 業 證 書 之 外, 並 須 擔 負 相 關 責 任 六 申 請 其 他 專 業 相 關 證 照 者, 須 先 提 出 申 請 並 經 本 系 證 照 考 試 輔 導 小 組 與 系 主 任 審 查 核 可 後, 始 能 認 列 七 本 系 將 視 產 業 界 用 人 之 需 求, 適 時 修 正 採 計 之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種 類 八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76

81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服 務 行 銷 模 組 修 讀 紀 錄 表 ( 適 用 日 四 技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班 級 : 學 號 : 姓 名 : 註 : 申 請 模 組 時, 請 一 定 要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年 級 選 別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流 通 概 論 一 下 必 修 3 行 銷 管 理 二 上 必 修 3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 註 ) 二 下 選 修 2 行 銷 企 劃 實 務 三 上 必 修 2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三 上 必 修 3 行 銷 研 究 三 下 必 修 3 必 修 學 分 小 計 : 學 分 選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年 級 選 別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商 品 定 價 與 成 本 管 理 二 上 選 修 2 品 牌 管 理 二 下 選 修 2 消 費 者 行 為 三 上 選 修 2 創 新 與 創 意 三 上 選 修 2 網 路 行 銷 三 上 選 修 3 服 務 業 管 理 三 下 選 修 2 科 技 行 銷 與 智 慧 流 通 三 下 選 修 2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三 下 選 修 2 廣 告 管 理 實 務 三 下 選 修 2 物 聯 網 應 用 與 行 銷 三 下 選 修 2 大 數 據 行 銷 四 上 選 修 2 公 共 關 係 四 下 選 修 2 修 讀 學 分 數 合 計 ( 必 修 學 分 +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20 學 分 ) 必 修 學 分 : 學 分 選 修 學 分 : 學 分 合 計 : 學 分 審 核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 選 修 學 分 小 計 : 審 核 ( 註 冊 組 ) 備 註 : 門 市 服 務 丙 級 證 照 可 認 抵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課 程, 但 該 課 程 的 2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修 讀 學 分 數 內 學 分 77

8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流 通 經 營 管 理 模 組 修 讀 紀 錄 表 ( 適 用 日 四 技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班 級 : 學 號 : 姓 名 : 註 : 申 請 模 組 時, 請 一 定 要 檢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必 修 課 程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年 級 選 別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流 通 概 論 一 下 必 修 3 行 銷 管 理 二 上 必 修 3 物 流 管 理 二 上 必 修 3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 註 ) 二 下 選 修 2 供 應 鏈 管 理 三 上 必 修 2 選 修 課 程 必 修 學 分 小 計 :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年 級 選 別 學 分 數 成 績 備 註 連 鎖 企 業 管 理 二 上 選 修 2 商 品 定 價 與 成 本 管 理 二 上 選 修 2 生 產 與 作 業 管 理 二 上 選 修 3 門 市 ( 或 展 場 )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三 上 選 修 2 服 務 業 管 理 三 下 選 修 2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三 下 選 修 2 流 通 經 營 實 務 模 擬 三 下 選 修 2 物 流 中 心 營 運 實 務 三 下 選 修 2 賣 場 規 劃 與 安 全 管 理 三 下 選 修 2 國 際 海 空 貨 運 實 務 四 上 選 修 3 銷 售 管 理 與 POS 分 析 四 上 選 修 2 智 慧 運 籌 資 訊 系 統 四 上 選 修 2 高 階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實 作 四 下 必 修 2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四 下 選 修 3 學 分 修 讀 學 分 數 合 計 ( 必 修 學 分 + 選 修 學 分 至 少 20 學 分 ) 審 核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 選 修 學 分 小 計 : 審 核 ( 註 冊 組 ) 學 分 必 修 學 分 : 選 修 學 分 : 合 計 : 學 分 學 分 學 分 備 註 : 門 市 服 務 丙 級 證 照 可 認 抵 門 市 服 務 管 理 課 程, 但 該 課 程 的 2 學 分 不 得 列 入 修 讀 學 分 數 內 78

83 壹 沿 革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本 系 於 93 學 年 度 成 立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系, 隨 著 台 灣 國 際 化 腳 步 的 增 快, 國 人 相 對 以 往 更 珍 惜 自 然 環 境, 生 活 形 態 也 更 重 視 樂 活 健 康 享 受 慢 活 及 幸 福 永 續 的 訴 求, 以 及 迎 合 行 政 院 所 推 動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之 人 力 需 求, 故 為 突 顯 本 系 發 展 特 色,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於 100 學 年 度 正 式 更 名 為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並 榮 獲 教 育 部 專 業 類 評 鑑 一 等 佳 績 貮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以 樂 活 (LOHAS) 概 念 及 活 動 企 劃 能 力 為 核 心 特 色, 針 對 旅 遊 服 務 管 理 與 渡 假 服 務 管 理 產 業, 培 育 優 質 服 務 技 術 指 導 與 專 業 管 理 的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發 展 全 方 位 多 元 化 與 多 屬 性 的 休 閒 旅 遊 渡 假 服 務 節 慶 活 動 規 劃 與 管 理 體 適 能 指 導 及 健 康 促 進 等 專 業 技 術 培 養, 並 開 設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外 語 課 程 資 訊 課 程 實 習 課 程 等, 兼 顧 學 生 專 業 知 能 及 技 能, 培 養 競 爭 優 勢, 奠 定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或 進 修 之 紮 實 根 基 參 發 展 特 色 本 校 地 處 交 通 樞 紐, 人 口 稠 密, 百 業 俱 興, 因 此, 結 合 本 校 學 區 鄰 近 地 區 渡 假 旅 遊 相 關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特 殊 都 會 休 閒 特 色, 集 結 渡 假 旅 遊 與 運 動 休 閒 相 關 產 業 資 源, 傳 授 學 生 全 方 位 的 學 識 理 論 與 實 務 技 能 課 程, 強 化 學 子 多 元 化 的 職 場 技 能, 引 導 學 生 在 畢 業 前 取 得 相 關 專 業 證 照, 以 提 升 市 場 競 爭 力 本 系 之 研 究 發 展 方 向 為 :(1) 連 結 本 校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的 特 色, 持 續 加 強 會 展 旅 遊 規 劃 與 管 理 相 關 之 產 學 合 作 與 交 流 ;(2)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特 色 與 休 閒 需 求, 為 提 昇 大 台 北 地 區 民 眾 休 閒 生 活 品 質 而 努 力 ;(3) 迎 合 全 球 節 能 減 碳 議 題, 投 入 綠 色 休 閒 與 遊 憩 管 理 相 關 之 學 習 ;(4) 順 應 資 通 訊 科 技 (ICT) 的 發 展, 致 力 推 廣 休 閒 產 業 優 化 創 新 服 務 之 應 用 ;(5)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最 終 期 能 強 化 我 國 友 善 的 國 際 化 旅 遊 環 境 與 提 昇 休 閒 服 務 品 質 肆 教 學 設 備 本 系 建 置 之 專 業 教 室 與 教 學 設 備 計 有 : 休 閒 旅 遊 資 訊 導 覽 中 心 ( 雄 獅 實 習 旅 行 社 ) 與 相 關 專 業 軟 硬 體 榕 園 實 習 咖 啡 坊 及 飲 料 調 製 與 餐 旅 服 務 設 施 國 際 禮 儀 教 室 及 健 康 與 SPA 專 業 設 備 體 適 能 指 導 相 關 設 備 及 體 適 能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重 量 特 訓 設 備 等 伍 師 資 副 教 授 2 位 助 理 教 授 6 位 及 講 師 3 位, 其 中 6 位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79

8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陸 獎 學 金 本 校 設 置 有 多 項 清 寒 暨 優 秀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並 協 助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學 生 可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柒 升 學 進 修 國 內 外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觀 光 旅 遊 及 運 動 健 康 與 休 閒 等 相 關 研 究 所 捌 就 業 發 展 本 系 畢 業 生 職 場 發 展 包 括 :(1) 從 事 旅 遊 服 務 管 理 相 關 之 旅 遊 活 動 規 劃 與 服 務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例 如 : 領 隊 與 導 遊 從 業 人 員 旅 行 社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休 閒 活 動 規 劃 師 企 劃 行 銷 人 員 旅 遊 服 務 人 員, 可 任 職 於 旅 行 社 主 題 樂 園 休 閒 農 場 等 旅 遊 渡 假 相 關 休 閒 事 業 體 (2) 從 事 渡 假 服 務 管 理 相 關 之 樂 活 休 閒 及 餐 旅 服 務 管 理 專 業 人 才, 例 如 : 渡 假 村 / 飯 店 等 餐 旅 服 務 人 員 體 適 能 企 劃 與 技 術 指 導 員 運 動 中 心 設 施 經 理 人 員 水 上 救 生 員 自 行 車 領 隊 等 渡 假 服 務 相 關 事 業 體 玖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人 文 大 樓 1 樓 電 話 : 轉 2325; ( 專 線 ) 網 址 : mh100@mail.chihlee.edu.tw 80

85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落 實 政 府 推 動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並 提 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素 養, 以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訓 練 與 培 養 學 生 畢 業 時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以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四 技 日 間 部 全 體 學 生 為 原 則 三 本 系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至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擇 一 符 合 附 件 一 所 列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通 過 標 準, 並 作 為 各 系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四 學 生 於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後, 由 學 生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經 系 辦 公 室 進 行 審 查 後 與 予 認 證 五 學 生 若 無 法 於 應 屆 畢 業 前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則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待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後, 始 得 畢 業 六 學 生 如 有 矇 蔽 造 假 之 情 事, 事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除 將 撤 銷 該 證 照 認 證 資 格 及 畢 業 證 書 之 外, 並 須 擔 負 相 關 刑 責 七 本 系 得 視 產 業 界 用 人 之 需 求, 適 時 修 正 採 計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種 類 八 本 系 應 於 每 學 年 新 生 開 學 第 一 週 舉 行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說 明 會 九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1

8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附 件 一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通 過 標 準 證 照 發 證 類 別 證 照 名 稱 級 數 發 證 單 位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證 照 國 際 證 照 專 業 單 位 證 照 ( 一 ) 本 校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處 訂 定 之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等 級 暨 獎 勵 標 準 表 之 資 訊 類 E 級 以 上 證 照 ( 二 ) 須 先 申 請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說 明 : 議 審 核 核 可 之 電 腦 /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網 路 架 設 網 頁 設 計 (ITE)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相 關 證 照 其 他 大 師 級 認 證 ( 微 軟 office 專 家 認 證 ) (CERTiPORT - IC3)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TQC- 電 腦 會 計 TQC-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TQC- 專 業 英 文 秘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Adobe(ACI ACE ACA) 丙 級 ( 含 ) 以 上 證 照 任 一 單 科 通 過 勞 動 部 經 濟 部 政 府 舉 辦 之 電 腦 /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Microsoft CERTiPORT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Adobe System 82

87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 以 下 簡 稱 本 系 ) 為 強 化 學 生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及 確 保 教 育 品 質,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專 業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系 專 業 課 程 分 為 旅 遊 服 務 管 理 模 組 及 渡 假 服 務 管 理 模 組, 四 技 部 學 生 必 須 完 成 其 中 一 模 組,{( 選 修 課 程 至 少 20 學 分 ( 含 專 業 必 選 修 )} 或 完 成 本 校 任 一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方 具 畢 業 資 格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之 畢 業 門 檻, 另 包 含 國 內 外 證 照 及 競 賽 兩 個 項 目 選 項, 本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部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內 應 合 計 取 得 6 點 以 通 過 基 本 門 檻 國 內 外 證 照 部 分, 可 跨 組 採 認 點 數, 唯 學 生 需 在 所 屬 專 業 模 組 中 至 少 取 得 2 點 競 賽 層 級 之 認 定, 則 依 據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認 定, 並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判 定 ( 一 ) 旅 遊 服 務 管 理 模 組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或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發 照 單 位 點 數 領 隊 導 遊 證 照 ( 華 語 外 語 ) 普 通 考 試 考 選 部 6 青 年 活 動 企 劃 師 中 華 專 業 認 證 學 會 3 PMA 專 案 助 理 證 書 同 等 級 以 上 中 華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2 社 團 經 營 師 中 華 學 生 社 團 教 育 學 會 2 國 際 禮 儀 接 待 員 ( 雲 科 大 ) 83 華 廈 訓 練 評 鑑 有 限 公 司 2 航 空 訂 位 系 統 證 照 -Abacus 先 啟 資 訊 系 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航 空 訂 位 系 統 證 照 -Amadeus 臺 灣 亞 瑪 迪 斯 有 限 公 司 2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初 階 認 證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3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進 階 認 證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4 ILTEA 觀 光 餐 旅 英 檢 ILTEA 國 際 英 檢 教 育 集 團 2 Food & Beverage Spoken English Cirrus Education Inc (US) 2 ( 二 ) 渡 假 服 務 管 理 模 組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或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發 照 單 位 點 數 飲 料 調 製 技 術 士 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2 飲 料 調 製 技 術 士 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6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2 餐 旅 服 務 - 旅 館 ( 雲 科 大 ) 餐 旅 服 務 - 餐 飲 ( 雲 科 大 ) 乙 級 以 上 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6 勞 動 部 6 門 市 服 務 技 術 士 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2

8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門 市 服 務 技 術 士 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4 美 容 技 術 士 丙 級 以 上 勞 動 部 2 青 年 活 動 企 劃 師 中 華 專 業 認 證 學 會 3 PMA 專 案 助 理 證 書 同 等 級 以 上 中 華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2 水 上 救 生 員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3 社 團 經 營 師 中 華 學 生 社 團 教 育 學 會 2 AFAA 各 項 證 照 AFAA 美 國 有 氧 體 適 能 協 會 4 國 際 咖 啡 師 證 照 ( 雲 科 大 ) 國 際 調 酒 師 證 照 ( 雲 科 大 ) 國 際 品 酒 認 證 WSET Level 1 國 際 品 酒 認 證 WSET ( 雲 科 大 ) CHM 旅 館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 雲 科 大 10933) Aromatherapy( 芳 療 保 健 師 初 級 ) 國 際 禮 儀 接 待 員 ( 雲 科 大 ) Level 2 初 級 以 上 英 國 City & Guilds Approved Centre 英 國 City & Guilds Approved Centre 英 國 葡 萄 酒 暨 烈 酒 教 育 基 金 會 Wine & Spirit Education Trust 英 國 葡 萄 酒 暨 烈 酒 教 育 基 金 會 Wine & Spirit Education Trust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NAHA)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Holistic Aromatherapy 2 華 廈 訓 練 評 鑑 有 限 公 司 2 Food & Beverage Spoken English Cirrus Education Inc (US) 2 ILTEA 觀 光 餐 旅 英 檢 ILTEA 國 際 英 檢 教 育 集 團 2 ( 三 ) 競 賽 競 賽 層 級 及 名 次 國 際 級 觀 光 休 閒 餐 旅 競 賽 前 三 名 ( 優 勝 或 冠 亞 季 軍 ) 國 家 級 觀 光 休 閒 餐 旅 競 賽 前 三 名 ( 優 勝 或 冠 亞 季 軍 ) 國 內 專 業 級 觀 光 休 閒 餐 旅 競 賽 前 三 名 ( 優 勝 或 冠 亞 季 軍 ) 校 外 競 賽 ( 含 兩 岸 三 地 ) 獲 佳 作 以 上 名 次 點 數 參 賽 隊 員, 每 人 配 點 4 點 參 賽 隊 員, 每 人 配 點 3 點 參 賽 隊 員, 每 人 配 點 2 點 參 賽 隊 員, 每 人 配 點 1-2 點 每 人 在 學 期 間 限 一 次, 配 點 結 果 由 系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確 認 四 本 系 四 技 部 學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一 個 學 期 內, 至 少 擇 1 模 組 填 寫 課 程 模 組 修 讀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 送 交 本 系 辦 公 室 登 錄 五 本 系 四 技 部 學 生 報 考 上 述 各 項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或 證 照 未 通 過 達 3 次 ( 含 ) 以 上, 並 提 供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以 參 加 本 校 休 閒 或 管 理 類 證 照 輔 導 班 至 少 24 小 時, 即 可 符 合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或 證 照 ( 本 要 點 三 ) 之 畢 業 門 檻 六 本 要 點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四 技 部 學 生 適 用 七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9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四 技 部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課 程 目 的 :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生 在 就 業 或 升 學 時 的 競 爭 實 力, 增 進 其 生 涯 規 劃 的 發 展 機 會 與 潛 能, 特 訂 定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四 技 部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作 為 考 核 並 了 解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英 語 聽 說 讀 寫 方 面 學 習 狀 況 之 依 據 二 課 程 內 容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為 必 修 課 程 ( 壹 學 分 零 上 課 時 數 ),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凡 參 加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且 成 績 達 下 列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EF;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標 準 者, 即 可 取 得 本 課 程 學 分 : ( 一 )101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A2( 基 礎 級 ) ( 二 )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A2+( 普 級 ) 以 上 ( 三 )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新 制 多 益 (New TOEIC)500 分 以 上, 或 其 他 相 當 分 數 之 英 文 檢 定 ( 四 )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夜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A2+( 普 級 ) 以 上 ( 五 ) 本 系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如 下 :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TOEFL-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成 績 (TOEFL-CBT), 或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TOEIC Bridge);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P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劍 橋 職 場 外 語 檢 測 (Business Language Testing Service;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oreign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 FLPT); 職 場 英 文 EFB(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ational English Test in Proficiency for All on the Web; NETPAW) ( 六 ) 英 檢 成 績 單 有 效 期 限 : 英 文 檢 定 之 成 績 單 上 的 測 驗 日 期 自 入 學 當 年 度 的 8 月 1 日 起 至 畢 業 前 有 效 ( 七 ) 上 述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及 實 際 之 通 過 分 數 標 準 詳 如 附 表, 本 系 未 來 將 視 實 際 情 況 酌 予 增 修 及 調 整 三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實 施 期 間 1.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自 行 參 加 上 述 其 中 一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且 將 符 合 本 系 訂 定 之 成 績 標 準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繳 驗 登 記 即 可 ( 成 績 單 影 本 若 與 正 本 不 符, 學 生 須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2.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須 於 次 一 學 年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參 加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課 程 (4 學 分 4 小 時 ), 學 生 在 修 課 結 束 前, 須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的 英 檢 測 驗, 並 將 英 檢 成 績 單 送 交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掃 描 上 傳 至 證 照 系 統, 且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及 85

9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格 ( 二 ) 學 分 採 計 與 成 績 登 錄 方 式 1. 上 述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如 達 本 系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成 績 單 上 將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本 系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將 以 F ( Fail)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2. 日 間 部 : 本 校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針 對 日 間 部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的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設 有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修 畢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將 以 P ( Pass)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課 程 成 績, 經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驗 證 後, 方 可 以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並 將 該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登 錄 為 C ( Conditional Pass) (1)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以 及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未 曾 報 考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者, 皆 須 修 習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開 設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 已 檢 附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亦 須 報 名 參 加 本 課 程 ), 否 則 一 律 須 簽 署 自 願 放 棄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切 結 書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但 學 生 仍 須 自 行 閱 讀 英 檢 相 關 書 籍, 在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英 檢 考 試 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之 證 明 ; 未 來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後, 方 可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2) 為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資 源, 一 經 選 定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不 得 任 意 退 選, 亦 不 可 任 意 缺 課, 若 本 課 程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累 計 超 過 總 上 課 時 數 之 1/3 者, 該 課 程 一 律 以 F ( Fail)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的 課 程 成 績 惟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本 系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3)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開 課 方 式 依 本 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學 生 之 選 課 上 課 及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另 依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訂 定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執 行 要 點 辦 理 3. 進 修 部 : 本 系 針 對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之 進 修 部 四 技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開 設 單 學 期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至 少 2 小 時 ) 以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1) 修 習 上 述 0 學 分 2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於 學 校 結 算 畢 業 成 績 前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方 可 取 得 該 課 程 學 分 者 並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86

91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2) 修 習 上 述 0 學 分 2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本 系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 三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與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本 系 開 設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並 不 列 計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 四 ) 其 他 : (1) 選 擇 參 加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而 不 選 擇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本 系 與 進 修 部 開 設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2) 因 上 述 情 況 延 畢 時, 須 於 延 畢 期 間 選 修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並 在 課 程 結 束 前, 須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的 英 檢 測 驗,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四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之 獎 勵 悉 依 本 校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五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六 附 註 :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網 址 : ( 一 )TOEFL ITP TOEFL CBT TOEFL ibt ( 二 )TOEIC ( 三 )IELTS ( 四 ) 全 民 英 檢 ( 五 )FLPT ( 六 )BULATS ( 七 )Cambridge Main Suite ( 八 )English for Business ( 九 )NETPAW ( 十 )TOEIC Bridge 87

9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表 附 表 類 別 項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網 路 測 TOEFL ib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BULA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Cambridge Main Suite 職 場 英 文 EFB 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TOEIC Bridge CEF A2 (CEF) A2 + 日 四 技 畢 業 門 檻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CEF B1 CEF B2 390 分 以 上 分 450 分 以 上 487 分 以 上 567 分 以 上 90 分 以 上 分 135 分 以 上 160 分 以 上 227 分 以 上 29 分 以 上 分 46 分 以 上 57 分 以 上 87 分 以 上 225 分 以 上 ( 聽 力 110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115 分 以 上 ) 分 500 分 以 上 550 分 以 上 ( 聽 力 275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275 分 以 上 ) 785 分 以 上 ( 聽 力 400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385 分 以 上 ) 3 級 以 上 3.5 級 以 上 4.0 級 以 上 4.0 級 以 上 5.5 級 以 上 初 級 以 上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05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10~19 分 或 ALTE Level 1 以 上 Key English Test (KET) 以 上 Preliminary Credit( 佳 等 ) 或 Level 1 Pass ( 通 過 ) 初 級 以 上 134 分 以 上 ( 聽 力 6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70 分 以 上 ) 中 級 初 試 160 分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中 級 初 試 185 分 以 上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25~35 分 36 分 以 上 Key English Test 90% 以 上 (KET B1) 或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45-69% (PET A2) Level 1 Credit ( 佳 等 ) 中 級 閱 讀 能 力 與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分 ( 聽 力 7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78 分 以 上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Level 1 Distinction( 優 等 ) 或 Level 2 Pass 中 級 複 試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2 以 上 50~59 分 或 ALTE Level 2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Level 2 Pass ( 佳 等 或 通 過 ) 中 高 級 複 試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成 績 195~239 分 暨 口 試 成 績 S-2+ 60~74 分 或 ALTE Level 3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總 分 達 60% 即 120 分 以 上 者 (C 級 ) Level 2 Distinction ( 優 等 ) 或 Level 3 Pass / Credit ( 佳 等 或 通 過 ) 中 級 以 上 中 級 以 上 中 高 級 以 上 160 分 以 上 170 分 以 上 ( 聽 力 8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86 分 以 上 ) -- 88

93 壹 組 織 系 統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本 校 為 配 合 國 家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及 地 區 產 業 發 展 需 要, 依 據 國 內 外 經 濟 情 勢 政 府 教 育 政 策 及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的 變 化, 設 立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本 學 院 下 設 國 際 貿 易 系 ( 碩 士 班 日 四 技 五 專 部 夜 四 技 夜 二 技 ) 應 用 英 語 系 ( 日 四 技 五 專 部 夜 四 技 ) 應 用 日 語 系 ( 日 四 技 夜 四 技 ) 等 3 系 所, 並 成 立 有 區 域 商 貿 產 學 中 心 拉 丁 美 洲 經 貿 研 究 中 心 等 2 處 產 學 研 發 中 心 貳 發 展 目 標 與 特 色 本 學 院 之 教 育 宗 旨, 在 於 培 養 學 生 國 際 商 貿 素 養 國 際 溝 通 能 力 和 國 際 生 活 能 力 學 生 的 國 際 商 貿 素 養 是 本 學 院 教 育 養 成 的 核 心 價 值, 嫻 熟 的 外 語 能 力 則 是 國 際 化 溝 通 的 工 具, 而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質 與 調 適 能 力, 則 是 未 來 國 際 化 社 會 必 須 的 生 活 能 力 故 本 學 院 以 國 際 商 貿 力 國 際 語 言 力 國 際 適 應 力 作 為 本 學 院 養 成 教 育 的 三 個 主 軸, 藉 以 培 育 精 外 語 通 商 貿, 具 國 際 觀, 擅 跨 文 化 商 務 溝 通, 能 適 應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與 知 識 貿 易 等 跨 領 域 需 求, 能 跨 境 就 業 的 各 類 國 際 商 貿 複 合 型 人 才 參 課 程 規 劃 本 學 院 系 所 人 才 培 育, 以 培 育 兼 具 深 厚 外 語 能 力 商 貿 知 識 人 文 涵 養 與 國 際 視 野 之 國 際 商 貿 人 才 為 目 標 課 程 設 計 配 合 國 內 外 經 貿 商 業 觀 光 傳 播 翻 譯 跨 文 化 研 究 與 英 日 語 教 學 等 社 會 需 求, 以 多 元 的 教 學 方 式, 搭 配 具 啟 發 性 的 教 學 活 動, 有 效 提 升 學 生 國 際 商 貿 力 國 際 語 言 力 國 際 適 應 力 考 量 學 院 的 專 業 教 學 資 源 統 整, 專 業 課 程 發 展 國 際 貿 易 系 係 以 貿 易 業 務 經 營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及 貿 易 金 融 服 務 為 專 業 核 心, 商 貿 外 語 會 議 展 覽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為 特 色 應 用 領 域 ; 應 用 英 語 系 應 用 日 語 系 則 以 培 養 英 日 語 聽 說 讀 寫 譯 五 技 紮 實 的 語 文 能 力 為 專 業 核 心, 虛 實 整 合 (OTO) 貿 易 會 議 展 覽 及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為 特 色 應 用 領 域 本 院 核 心 課 程 規 劃 如 下 : 商 貿 經 營 面 -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電 子 商 務 與 網 路 行 銷 ; 外 語 溝 通 面 - 商 貿 外 文 商 貿 外 語 溝 通 商 貿 外 語 簡 報 ; 職 能 統 整 面 - 國 際 商 貿 講 座 職 場 實 習 此 外, 因 應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及 台 商 全 球 布 局, 培 育 以 貿 易 專 業 為 導 向 熟 稔 區 域 商 情, 並 能 良 好 運 用 語 言 能 力 之 國 際 商 貿 人 才, 實 有 其 必 要 及 迫 切 性 因 此, 本 學 院 特 依 我 國 最 主 要 之 經 貿 發 展 區 域 -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亞 拉 丁 美 洲 及 日 本, 設 置 有 跨 領 域 產 學 契 合 式 兩 岸 投 資 商 貿 東 南 亞 商 貿 拉 丁 美 洲 商 貿 日 本 商 貿 等 4 種 學 分 學 程, 結 合 學 生 海 外 實 習 / 見 習,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並 培 育 學 生 跨 境 就 業 力 89

9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肆 未 來 發 展 一 教 學 設 施 面 : 優 化 國 際 校 園 環 境 本 院 除 於 104 學 年 度 奉 准 增 設 國 際 貿 易 系 碩 士 班 外, 預 計 將 於 108 學 年 度 增 設 全 英 語 國 際 商 貿 學 位 學 程, 招 收 本 地 生 與 外 籍 生, 並 持 續 引 進 外 師 增 設 全 外 語 授 課 課 程 強 化 數 位 語 言 學 習 平 台, 規 劃 成 立 商 貿 外 語 園 區, 以 優 化 校 園 國 際 化 程 度 二 學 生 學 習 面 : 商 貿 外 語 溝 通 無 礙 制 定 本 學 院 職 場 致 用 語 文 教 學 提 升 計 畫, 訂 定 大 一 基 礎 英 語 大 二 職 場 商 務 英 語 / 雙 外 語 大 三 商 貿 外 語 溝 通 大 四 境 外 職 場 應 用 等 外 語 能 力 指 標, 並 逐 年 提 高 英 日 語 測 成 績 畢 業 門 檻, 推 動 多 元 語 種 語 測 檢 定, 培 育 學 生 英 日 韓 西 班 牙 法 德 越 南 等 商 貿 文 書 語 言 溝 通 與 商 貿 簡 報 能 力 三 課 程 發 展 面 : 推 動 境 外 研 修 實 習 結 合 本 校 25 所 海 外 姊 妹 校 台 商 海 外 企 業, 積 極 爭 取 教 育 部 學 海 飛 颺 學 海 惜 珠 學 海 築 夢 及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等 計 畫 補 助, 推 動 學 生 海 外 研 修 / 見 學 海 外 實 習 及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強 化 學 生 國 際 就 業 / 移 動 力 四 職 涯 進 路 面 : 創 新 加 值 全 球 移 動 辦 理 產 業 學 院 及 就 業 學 程, 再 造 全 球 化 商 貿 技 優 課 程, 除 精 進 學 生 外 語 能 力 外, 並 積 極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資 訊 統 合 大 數 據 (Big Data) 分 析, 能 協 助 企 業 發 展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國 際 市 場 開 發 等 國 際 商 貿 創 新 能 力, 進 而 無 縫 轉 銜 至 商 貿 外 語 金 融 觀 光 傳 播 跨 境 電 商 等 行 業 就 業, 期 使 學 生 能 布 局 全 球 化 職 涯 發 展 伍 本 院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人 文 大 樓 2 樓 電 話 : 轉 4202 傳 真 專 線 : 綱 址 : E - mail:cf100@mail.chihlee.edu.tw 90

95 壹 本 系 大 學 部 成 立 暨 發 展 國 際 貿 易 系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本 系 大 學 部 自 民 國 89 年 創 系, 日 間 部 現 有 學 制 為 四 技 ( 每 年 級 3 班 ), 學 生 人 數 約 550 人 貳 本 系 規 劃 特 色 一 全 人 化 的 人 格 教 育 : 透 過 身 教 言 教 境 教 及 制 教, 培 養 學 生 愛 尊 重 與 關 懷 的 生 命 態 度, 提 供 學 生 在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輔 導 等 方 面 的 博 雅 認 知 與 成 長 機 會,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提 昇 語 文 程 度, 增 進 溝 通 領 導 技 巧, 強 化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以 期 達 到 自 信 自 尊, 不 僅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亦 熱 愛 生 命, 成 為 人 文 與 科 技 素 養 並 重 的 學 生 二 國 際 語 言 能 力 的 培 育 : 實 施 英 文 小 班 分 級 教 學, 並 設 定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測 驗 等 為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門 檻 強 調 外 語 情 境 訓 練, 透 過 輔 導 競 賽 與 課 程 設 計, 提 高 學 生 語 文 之 能 力 利 用 課 程 設 計 連 貫 性 英 語 學 習 計 畫, 加 強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之 專 業 技 能 同 時, 開 設 日 語 韓 語 德 語 法 語 西 班 牙 語 等 第 二 外 語 ( 含 進 階 商 用 第 二 外 語 ) 選 修 課 程 三 國 貿 商 品 展 實 作 教 學 活 動 : 國 際 貿 易 模 擬 商 品 展 創 立 至 今 已 邁 入 第 29 個 年 頭, 協 展 廠 商 超 過 310 家 以 上 其 宗 旨 是 希 望 創 造 一 個 學 生 能 實 際 體 驗 國 貿 實 務 課 程 實 作 流 程 的 環 境, 該 活 動 旨 在 讓 學 生 可 透 過 模 擬 進 出 口 廠 商 籌 辦 國 際 性 商 展 之 情 境, 達 成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之 實 作 教 學 效 果 學 生 可 從 校 內 國 貿 系 商 品 展 全 國 國 貿 商 品 展 及 兩 岸 商 品 展 活 動 之 相 關 系 列 競 賽 中, 獲 得 實 務 經 驗 與 業 界 肯 定 四 發 展 會 展 服 務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 以 培 育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所 需 之 專 業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包 含 :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會 展 規 劃 執 行 會 展 廣 告 行 銷 會 展 設 計 與 3D 展 場 設 計 及 會 展 專 業 外 語 溝 通 等 內 容 除 了 輔 導 學 生 赴 新 加 坡 參 加 國 際 會 展 證 照 考 試 外, 並 提 供 學 生 至 外 貿 協 會 所 主 辦 的 台 北 國 際 電 腦 展 及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實 習 會 展 服 務 之 機 會 五 跨 領 域 的 學 程 設 計 : 本 系 課 程 跳 脫 傳 統 貿 易 的 思 維, 引 進 網 路 貿 易 與 電 子 商 務 行 銷 的 模 式 與 方 向, 結 合 網 路 貿 易 產 業 未 來 趨 勢 與 創 新 創 業 的 機 會,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化 知 識 領 域 課 程, 並 培 養 其 辨 析 及 思 維, 進 而 提 升 其 對 不 同 領 域 之 整 合 能 力 其 中 專 業 領 域 規 劃 兩 岸 投 資 商 貿 學 程 東 南 亞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及 拉 丁 美 洲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等 及 其 他 由 全 校 各 學 院 所 設 置 之 學 程, 提 供 套 裝 選 修 組 合, 以 深 化 同 學 專 業 學 習 成 就, 擴 展 就 業 空 間 六 前 瞻 的 兩 岸 經 貿 學 習 平 台 : 面 對 加 入 WTO 後 日 益 密 切 的 兩 岸 經 貿 關 係, 特 別 規 劃 一 系 列 兩 岸 經 貿 學 習 課 程, 以 期 學 生 得 以 掌 握 兩 岸 經 貿 互 動 之 最 新 發 展 情 勢, 並 於 各 學 制 就 個 別 重 要 議 題 設 立 專 題 課 程, 邀 請 台 商 及 校 外 學 者 專 家 進 行 深 入 之 研 討 及 實 務 分 享, 提 供 同 學 最 前 瞻 性 的 兩 岸 經 貿 實 作 經 驗 91

9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參 畢 業 資 格 採 學 分 制,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方 得 畢 業 一 四 技 畢 業 總 學 分 132 學 分, 其 中 通 識 課 程 30 學 分, 學 院 必 修 20 學 分, 系 訂 必 修 54 學 分, 選 修 28 學 分 二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至 少 修 習 一 門 2 學 分 三 須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專 業 證 照 檢 定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四 在 校 期 間 應 修 習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五 在 校 期 間 應 至 少 修 習 一 個 模 組 或 一 個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六 在 學 期 間 至 少 參 加 全 校 性 或 校 外 性 競 賽 2 次, 其 中 校 外 性 競 賽 至 少 一 次 肆 課 程 設 計 之 特 色 一 專 業 語 文 訓 練 英 語 聽 力 與 閱 讀 練 習 商 貿 外 語 簡 報 商 貿 外 文 日 語 法 語 西 班 牙 語 德 語 財 經 英 文 導 讀 進 階 英 文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商 貿 外 語 溝 通 職 場 進 階 美 語 二 基 礎 商 業 課 程 訓 練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商 業 統 計 與 大 數 據 分 析 商 事 法 三 資 訊 課 程 訓 練 商 商 用 套 裝 數 據 應 用 物 聯 網 基 礎 設 計 電 子 商 務 與 網 路 貿 易 概 論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與 資 料 庫 行 銷 網 路 行 銷 與 行 動 商 務 貿 易 資 訊 系 統 ERP 配 銷 系 統 雲 端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實 務 四 貿 易 經 營 課 程 訓 練 國 貿 法 規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國 貿 原 理 與 政 策 國 際 商 貿 講 座 國 際 商 務 溝 通 商 展 行 銷 國 際 禮 儀 國 貿 經 營 專 題 專 題 實 務 發 表 貿 易 融 資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貿 易 經 營 個 案 分 析 國 際 貿 易 支 付 東 南 亞 商 貿 與 文 化 概 論 國 際 經 貿 現 勢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經 營 與 比 較 貿 易 測 驗 與 評 估 五 會 議 展 覽 人 才 訓 練 會 展 概 論 暨 個 案 會 展 專 業 英 語 六 國 際 企 業 課 程 訓 練 管 理 學 行 銷 管 理 商 業 心 理 學 國 際 商 務 談 判 專 案 管 理 市 調 與 數 據 分 析 實 務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國 際 服 務 業 管 理 網 路 貿 易 創 業 與 創 新 企 劃 管 理 七 金 融 課 程 訓 練 會 計 學 財 務 管 理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投 資 學 金 融 市 場 國 際 金 融 與 匯 兌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網 路 科 技 金 融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商 貿 金 融 實 務 共 享 經 濟 與 跨 境 募 資 92

97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八 兩 岸 經 貿 課 程 訓 練 兩 岸 商 貿 概 論 兩 岸 暨 東 協 經 貿 實 務 兩 岸 通 關 與 保 稅 制 度 實 務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與 風 險 評 估 兩 岸 經 貿 法 律 實 務 大 陸 台 商 經 營 實 務 參 訪 課 程 關 稅 理 論 與 實 務 伍 本 系 大 學 部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充 實 教 學 軟 體 發 展 數 位 貿 易 行 銷 教 學 增 加 選 課 彈 性 重 視 學 程 規 劃 加 強 建 教 合 作 增 加 校 外 實 習 提 升 專 業 證 照 張 數 發 展 三 大 就 業 模 組 ( 國 際 業 務 國 際 會 展 行 銷 國 際 金 融 ) 課 程 陸 就 業 前 景 一 國 貿 業 務 及 物 流 人 員 : 貿 易 部 門 業 務 專 員 國 外 部 門 英 文 秘 書 大 陸 經 貿 派 遣 人 員 貿 易 部 門 船 務 押 匯 人 員 海 運 / 空 運 進 出 口 業 務 人 員 保 稅 / 報 關 專 責 人 員 二 國 際 會 展 及 行 銷 人 員 : 國 際 貿 易 業 務 開 發 人 員 國 際 採 購 人 員 產 品 行 銷 / 行 銷 企 劃 人 員 會 展 場 地 服 務 業 從 業 人 員 會 議 展 覽 行 銷 企 畫 人 員 三 國 際 金 融 服 務 人 員 :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人 員 貿 易 財 務 操 作 人 員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金 融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四 升 學 : 可 報 考 國 貿 商 業 管 理 金 融 等 領 域 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柒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5 樓 電 話 : 轉 1239 網 址 : m100@mail.chihlee.edu.tw 93

9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碩 士 班 四 技 部 專 業 證 照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一 本 系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新 生, 專 業 證 照 檢 定 為 必 修 課 程, 須 於 在 學 期 間 通 過 下 表 之 一 項 證 照 檢 定, 否 則 不 具 畢 業 資 格 二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自 行 參 加 下 列 三 大 課 程 模 組 內 之 專 業 證 照 至 少 一 項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並 且 取 得 證 照, 繳 驗 證 照 正 本 ( 驗 畢 後 發 還 ) 至 系 辦 公 室 登 記 : 項 目 證 照 名 稱 級 數 初 進 階 等 級 發 證 單 位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國 貿 業 務 乙 級 進 階 勞 動 部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國 際 貿 易 大 會 考 初 階 台 北 市 進 出 口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報 關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初 階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員 普 通 考 試 -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考 試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海 空 運 EDI 報 關 專 業 人 初 階 高 雄 市 報 關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才 認 證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物 流 運 籌 人 才 物 流 管 理 初 級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導 論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物 流 運 籌 人 才 倉 儲 運 輸 初 級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物 流 協 會 管 理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技 術 認 證 初 階 高 雄 市 航 空 貨 運 承 攬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兩 岸 暨 東 協 經 貿 商 務 人 合 格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才 認 證 檢 定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兩 岸 暨 東 協 經 貿 商 務 人 優 等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才 認 證 檢 定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優 質 企 業 供 應 鏈 安 全 專 進 階 台 北 市 報 關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責 人 員 貿 易 經 營 實 務 模 組 普 特 考 ( 含 專 技 人 員 考 進 階 考 選 部 試 )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會 計 事 務 乙 級 進 階 勞 動 部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普 特 考 ( 含 專 技 人 員 考 進 階 考 選 部 試 )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記 帳 士 進 階 考 選 部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證 券 商 業 務 員 初 級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高 級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94

99 第 三 部 分 項 目 證 照 名 稱 級 數 初 進 階 等 級 發 證 單 位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進 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銀 行 內 控 人 員 初 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進 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期 貨 商 業 務 員 初 階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發 展 基 金 會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初 階 初 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進 階 進 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初 階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貿 易 金 融 操 作 模 組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初 階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發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ERP 軟 體 應 用 師 _ 配 銷 模 組 檢 定 認 證 進 階 中 華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學 會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初 階 初 階 經 濟 部 進 階 進 階 經 濟 部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認 證 合 格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國 際 行 銷 初 級 人 才 認 證 優 等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外 銷 企 業 協 進 會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PMA 專 案 助 理 證 照 初 階 社 團 法 人 中 華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企 業 電 子 化 軟 體 應 用 師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ERP( 鼎 新 配 銷 模 組 )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e-enterprise Planner, EEP) -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e-enterprise Planner, EEP) - 網 路 行 銷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CRMS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專 業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商 業 總 會 經 理 人 貿 易 市 場 開 發 模 組 (ILM-IMQ)Foundation Pass - With 進 階 (ILM)Institute of Leadership and Award in Management Distinction/Pass Management Principles(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 With 師 ) Credit/Pass 備 註 : 表 列 專 業 證 照 之 進 階 及 國 際 級 亦 認 列 三 表 列 證 照 內 容 經 修 正 後, 亦 適 用 於 104 學 年 度 前 入 學 新 生 四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5

10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四 技 部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本 系 105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新 生,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為 必 修 課 程, 須 於 在 學 期 間 通 過 下 表 之 一 項 證 照 檢 定, 否 則 不 具 畢 業 資 格 二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自 行 參 加 下 列 檢 定 考 試 之 一 並 取 得 證 照, 繳 驗 證 照 正 本 ( 驗 畢 後 發 還 ) 至 系 辦 公 室 登 記 : 項 目 證 照 名 稱 級 數 初 進 階 等 級 發 證 單 位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網 頁 設 計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廣 告 設 計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廣 告 設 計 乙 級 進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進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進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網 路 架 設 丙 級 初 階 勞 動 部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EBC) 丙 級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 一 級 ) 乙 級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 二 級 ) 甲 級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TQC 多 媒 體 設 計 -Flash 認 證 實 用 級 初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TQC 多 媒 體 設 計 -Flash 認 證 進 階 級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TQC 多 媒 體 設 計 -Flash 認 證 專 業 級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ACA)-Flash 初 階 Adobe Cetriport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丙 級 初 階 CEO 國 際 認 證 中 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乙 級 進 階 CEO 國 際 認 證 中 心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Google AdWords 認 證 初 階 Google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Google Analytics Individual 初 階 Google Qualification (GAIQ)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Google Advertising 初 階 Google Professionals (GAP)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e-enterprise Planner, EEP)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96

101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一 般 能 力 證 照 企 業 電 子 化 規 劃 師 (e-enterprise Planner, EEP) 網 路 行 銷 CRMS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專 業 經 理 人 Endiva Certified Web Community Manager 網 路 會 員 管 理 專 家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for Office (2010 版 本 ( 含 ) 以 下 )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for Office (2010 版 本 ( 含 ) 以 下 )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for Office (2013 版 )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for Office (2013 版 )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進 階 中 華 民 國 全 國 商 業 總 會 進 階 Endiva [ 美 商 英 迪 華 軟 體 台 灣 分 公 司 ] Master( 大 師 級 ) 進 階 Microsoft 單 科 通 過 初 階 Microsoft Master( 大 師 級 ) 進 階 Microsoft /Expert( 專 業 級 ) Master( 大 師 級 ) 初 階 Microsoft Specialist( 標 準 級 ) 備 註 : 表 列 專 業 證 照 之 進 階 及 國 際 級 亦 認 列 三 本 要 點 經 修 正 後, 亦 適 用 於 104 學 年 度 前 入 學 新 生 四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提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97

10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國 際 貿 易 系 碩 士 班 四 技 部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為 考 核 及 了 解 本 系 四 技 部 學 生 在 修 業 期 間 之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並 將 該 評 量 結 果 做 為 加 強 教 學 重 點, 據 以 做 為 調 整 課 程 安 排, 以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或 升 學 之 競 爭 實 力, 增 進 其 生 涯 發 展 機 會 與 潛 能, 特 依 據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為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 壹 學 分 零 上 課 時 數 ),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參 考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EF;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本 系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凡 參 加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成 績 達 相 關 標 準 者, 即 可 取 得 本 課 程 學 分 : ( 一 ) 本 系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如 下 :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TOEFL-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成 績 (TOEFL-CBT), 或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測 驗 ( TOEIC);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 PET(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劍 橋 職 場 外 語 檢 測 (Business Language Testing Service;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oreign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FLPT); 職 場 英 文 EFB (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ational English Test in Proficiency for All on the Web; NETPAW) ( 二 ) 上 列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及 實 際 之 通 過 分 數 標 準 如 附 表 一,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網 址, 如 附 表 二 三 實 施 方 式 : ( 一 ) 實 施 期 間 : 1.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自 行 參 加 上 列 之 一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將 符 合 本 系 訂 定 之 成 績 標 準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繳 驗 登 記 ( 成 績 單 影 本 若 與 正 本 不 符, 學 生 須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2. 凡 未 能 於 三 年 級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可 於 考 試 及 格 後 再 補 登 記 本 成 績 ( 二 ) 學 分 採 計 與 成 績 登 錄 方 式 : 1. 上 列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如 達 本 系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成 績 單 上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之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本 系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以 F ( Fail)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之 學 業 成 績 2. 本 系 配 合 本 校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針 對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之 畢 業 班 學 生,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前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以 及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未 曾 報 考 過 本 校 認 可 之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者, 皆 需 修 習 上 學 期 開 設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 上 課 時 段 為 每 學 期 星 期 五 下 午 或 晚 上, 課 程 總 時 數 為 72 小 時 ) 修 畢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98

103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將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課 程 成 績, 經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驗 證 後, 方 可 以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 (1)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以 及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未 曾 報 考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者, 皆 需 修 習 上 學 期 開 設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 已 檢 附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則 得 選 擇 於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報 名 參 加 本 課 程 ), 否 則 須 簽 署 自 願 放 棄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切 結 書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未 來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後, 方 可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2) 為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資 源, 一 經 選 定 本 課 程 者, 需 繳 交 課 程 保 證 金 ( 該 保 證 金 將 於 本 課 程 獲 准 停 修 或 順 利 完 成 後 全 數 予 以 退 還 ), 且 不 得 任 意 退 選, 亦 不 可 任 意 缺 課, 若 本 課 程 之 請 假 時 數 累 計 超 過 18 小 時 或 無 故 曠 課 時 數 累 計 達 8 小 時 者, 該 課 程 一 律 以 F (Fail)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的 課 程 成 績, 所 繳 交 之 課 程 保 證 金 亦 一 律 予 以 沒 入 ( 若 學 生 於 本 課 程 結 束 前 取 得 通 過 其 所 屬 之 系 ( 所 科 ) 中 心 或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英 檢 門 檻 通 過 標 準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則 不 在 此 限 ) 惟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其 所 屬 之 系 ( 所 科 ) 中 心 或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 該 生 所 繳 交 之 課 程 保 證 金 將 全 數 予 以 退 還 ) 3.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開 課 方 式 依 本 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學 生 之 選 課 上 課 及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另 依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訂 定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執 行 要 點 辦 理 ( 三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與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兩 門 課 程 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四 ) 其 他 : 1. 選 擇 參 加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而 不 選 擇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列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2. 因 上 述 情 況 延 畢 時, 得 於 延 畢 期 間 選 修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英 檢 考 試, 以 作 為 補 救 3. 學 生 因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者, 提 出 相 關 證 明, 經 由 系 上 認 定, 得 予 免 修 四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之 獎 勵,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網 址 如 下 : 五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99

10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附 表 一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貿 易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表 序 號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487 分 以 上 一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TOEFL CBT) 160 分 以 上 托 福 網 路 測 驗 (TOEFL ibt) 57 分 以 上 二 多 益 測 驗 (TOEIC) 550 分 以 上 三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4.0 級 以 上 四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級 複 試 及 格 五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2 以 上 六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BULATS) 50~59 分 或 ALTE Level 2 七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Cambridge Main Suite)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八 職 場 英 文 EFB(English for Business) Level 2 Credit( 佳 等 ) 九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中 級 以 上 附 表 二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網 址 表 一 TOEFL ITP TOEFL CBT TOEFL ibt 二 TOEIC 三 IELTS 四 全 民 英 檢 五 FLPT 六 BULATS 七 Cambridge Main Suite 八 English for Business 九 NETPAW 100

105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101

10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壹 教 學 目 標 應 用 英 語 系 本 系 配 合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及 建 設, 根 據 本 校 發 展 利 基, 發 展 重 點 在 於 結 合 本 校 商 務 管 理 學 院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以 及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其 他 系 科, 共 同 培 育 符 合 社 會 需 求 之 應 用 英 語 人 才 因 此 本 系 鼓 勵 學 生 在 強 化 語 文 專 業 的 同 時, 亦 應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領 域, 以 期 將 英 語 能 力 與 第 二 專 長 領 域 相 結 合, 並 具 有 工 作 倫 理 道 德 與 服 務 精 神 同 時 推 動 證 照 結 合 課 程 觀 念, 配 合 技 能 檢 定,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語 文 資 訊 及 專 業 證 照, 提 高 專 業 水 準, 以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使 學 生 成 為 知 識 與 技 能 兼 備 的 人 才 本 系 大 學 部 自 民 國 89 年 創 系, 日 間 部 現 有 學 制 為 四 技, 共 11 班 附 設 五 專 部 自 民 國 56 年 創 科, 現 有 9 班 貮 教 學 特 色 一 語 言 能 力 的 培 育 : 實 施 英 文 適 性 分 級 教 學, 並 設 定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詳 細 規 劃 請 參 照 本 系 四 技 部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須 知 ) 強 調 外 語 情 境 訓 練, 透 過 輔 導 競 賽 與 課 程 設 計, 提 高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利 用 課 程 設 計 連 貫 性 英 語 學 習 計 畫, 加 強 學 生 聽 說 讀 寫 譯 之 專 業 技 能 ; 同 時, 開 設 德 語 日 語 法 語 西 班 牙 語 韓 語 等 第 二 外 語 選 修 課 程 二 強 化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 為 強 化 學 生 的 就 業 能 力, 本 系 鼓 勵 同 學 選 修 以 特 定 產 業 就 業 為 導 向 之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結 合 產 學 雙 師 課 程 校 外 實 習 企 業 見 習 與 參 訪 服 務 學 習 海 外 實 習 實 務 實 習 ( 暑 ) 職 場 實 習 等 與 業 界 實 務 接 軌 的 課 程 設 計, 輔 導 學 生 增 加 產 業 實 務 認 知, 做 好 就 業 準 備 為 優 化 學 生 的 專 業 能 力, 本 系 自 學 生 大 一 起 即 開 始 強 化 其 英 語 專 業 以 及 資 訊 能 力, 以 課 程 輔 導 學 生 取 得 語 文 資 訊 以 及 專 業 證 照, 到 大 三 大 四 的 應 用 英 文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活 動 籌 辦 以 及 專 業 實 習, 期 能 透 過 做 中 學 的 策 略, 從 實 際 操 作 中 培 養 學 生 整 合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磨 練 團 隊 運 作 溝 通 協 調 等 軟 實 力, 期 能 在 卓 越 的 基 礎 上, 建 構 一 個 全 方 位 全 生 命 週 期 的 核 心 就 業 能 力 養 成 的 學 習 環 境 三 全 人 化 的 人 格 教 育 : 透 過 身 教 言 教 境 教 及 制 教, 培 養 學 生 愛 尊 重 與 關 懷 的 生 命 態 度, 提 供 學 生 在 人 文 社 會 自 然 輔 導 等 方 面 的 博 雅 認 知 與 成 長 機 會,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提 昇 語 文 程 度, 增 進 溝 通 領 導 技 巧, 強 化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以 期 達 到 自 信 自 尊, 不 僅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亦 熱 愛 生 命, 成 為 人 文 與 科 技 素 養 並 重 的 學 生 四 跨 領 域 的 學 程 設 計 :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化 之 知 識 領 域 課 程, 並 培 養 其 辨 析 及 思 維, 進 而 提 升 其 對 不 同 領 域 之 整 合 能 力 其 中 專 業 領 域 規 劃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全 英 文 學 分 學 程 ( 與 企 管 系 合 辦 ) 培 育 會 議 展 覽 服 務 業 所 需 之 專 業 人 才, 課 程 規 劃 包 含 : 會 議 展 覽 概 論 暨 個 案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實 作 廣 告 管 理 實 務, 及 國 際 商 務 溝 通 等 內 容 除 了 輔 導 學 生 赴 新 加 坡 參 102

107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加 國 際 會 展 證 照 考 試 外, 並 提 供 學 生 至 外 貿 協 會 所 主 辦 的 台 北 國 際 電 腦 展 及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實 習 會 展 服 務 及 新 加 坡 實 習 之 機 會 此 外, 由 全 校 各 學 院 所 設 置 之 其 他 學 程, 提 供 套 裝 選 修 組 合, 以 深 化 同 學 專 業 學 習 成 就, 擴 展 就 業 空 間 參 課 程 規 劃 本 系 整 體 課 程 規 劃 在 於 推 動 精 緻 實 用 的 應 用 英 語 技 職 教 育, 除 了 紮 實 的 專 業 語 文 知 能 硬 實 力 外, 並 期 待 提 供 學 生 在 人 文 涵 養 溝 通 協 調 社 會 關 懷 等 方 面 的 軟 實 力, 俾 利 學 生 具 備 建 立 良 好 人 際 關 係, 提 升 語 文 程 度, 增 進 溝 通 領 導 技 巧, 強 化 解 決 問 題 的 巧 能 力, 以 期 達 到 自 信 自 尊, 不 僅 具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能 力, 亦 熱 愛 生 命, 成 為 兼 具 專 業 長 才 與 人 文 素 養 的 業 界 菁 英 本 系 課 程 發 展 係 以 就 業 導 向 理 念 為 基 礎, 秉 持 畢 業 即 就 業, 上 班 即 上 手 的 教 學 理 念, 藉 此 培 育 符 合 就 業 市 場 所 需 的 技 職 專 業 人 才 課 程 之 規 劃 原 則, 主 要 考 量 下 列 因 素 : 通 識 與 專 業 並 重 國 際 與 本 土 並 重 理 論 與 實 務 並 重 品 德 與 學 業 並 重 本 系 為 落 實 技 職 教 育 的 目 標, 除 加 強 基 本 學 能 與 專 業 訓 練 外, 並 積 極 透 過 與 產 業 合 作 及 實 作 教 學, 培 養 學 生 的 實 務 經 驗 與 專 業 能 力 一 為 培 養 學 生 實 作 的 能 力, 於 三 年 級 開 設 實 務 專 題 企 畫 及 實 務 專 題 製 作 課 程, 使 學 生 具 備 專 題 製 作 的 基 本 能 力 二 於 畢 業 班 開 設 國 際 商 貿 講 座 課 程, 邀 請 業 界 人 士 蒞 臨 本 系 講 授 實 務 經 驗, 期 使 學 生 做 好 就 業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三 大 三 大 四 開 設 實 務 實 習 ( 暑 ) 海 外 實 習, 讓 學 生 至 國 內 或 國 外 合 作 企 業 進 行 專 業 實 習, 及 早 了 解 就 業 市 場 的 需 求 ;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開 設 職 場 實 習, 讓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即 可 至 職 場 進 行 全 職 實 習, 完 成 畢 業 即 就 業 之 接 軌 四 校 外 參 訪 : 不 定 期 配 合 課 程 教 學, 進 行 校 外 參 觀 及 訪 談 五 加 強 第 二 外 語 能 力 : 開 設 德 日 法 西 班 牙 韓 文 等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六 推 動 證 照 : 本 系 多 項 課 程 設 計 與 證 照 考 試 結 合, 如 英 文 -TOEIC 商 用 英 文 -BULATS 資 訊 課 程 - 輔 導 考 微 軟 MOS 證 照 &TQC 等 七 專 業 模 組 規 劃 : 以 國 際 服 務 行 政 與 管 理 國 際 商 務 為 本 系 專 業 課 程 二 大 模 組 開 設 有 國 際 經 貿 現 勢 服 務 業 管 理 展 覽 實 務 英 文 等 選 習 課 程 肆 未 來 發 展 計 畫 充 實 教 學 軟 體 增 加 選 課 彈 性 重 視 學 程 規 劃 加 強 建 教 合 作 增 加 校 外 實 習 提 升 專 業 證 照 張 數 發 展 二 大 就 業 模 組 課 程 整 合 三 明 治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相 關 問 題 研 究 及 產 103

10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學 合 作 等 為 系 發 展 重 點, 延 聘 專 業 師 資, 定 期 辦 理 產 學 研 討 會, 供 教 師 發 表 研 究 成 果 及 與 業 界 交 換 心 得, 使 教 師 能 結 合 實 務 發 展 出 科 技 院 校 授 課 與 研 究 特 色, 而 學 生 所 學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為 業 界 培 養 所 需 之 專 業 人 才 伍 教 學 設 備 本 系 教 學 設 備 完 善, 每 間 教 室 皆 具 備 e 化 數 位 講 桌, 並 有 情 境 式 語 言 學 習 教 室 語 言 自 學 教 室 專 題 製 作 研 討 室 等 專 業 實 務 教 室 陸 畢 業 出 路 一 可 擔 任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文 教 事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者, 以 及 其 他 與 英 語 相 關 之 專 業 工 作 二 可 擔 任 一 般 商 務 或 國 際 商 務 人 員 會 展 產 業 人 員 或 旅 遊 業 人 員 三 升 學 : 可 報 考 相 關 領 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柒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人 文 大 樓 6 樓 K66 室 電 話 : 轉 ; ( 專 線 ) 網 址 : p100@mail.chihlee.edu.tw 104

109 壹 沿 革 與 發 展 應 用 日 語 系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為 因 應 社 會 和 產 業 發 展 對 應 用 日 語 專 業 人 才 的 需 求, 本 系 於 民 國 92 年 9 月 奉 教 育 部 核 准 成 立, 目 前 招 收 四 技 部 二 班, 進 修 部 四 技 一 班 今 後 持 續 配 合 時 代 潮 流 的 變 化, 發 展 更 適 合 社 會 需 求 的 應 用 日 語 系 貮 培 育 目 標 與 特 色 有 別 於 傳 統 的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本 系 培 養 具 備 日 語 聽 說 讀 寫 譯 五 技 紮 實 語 文 能 力, 並 兼 具 專 業 實 務 能 力 和 人 文 涵 養 及 服 務 倫 理 之 應 用 日 語 專 業 人 才 參 課 程 規 劃 特 色 一 培 養 學 生 日 語 聽 說 讀 寫 譯 五 技 紮 實 的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時 須 取 得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二 級 或 其 他 相 同 等 級 測 驗 之 日 語 能 力 證 書 二 除 了 日 語 之 外, 亦 要 求 學 生 達 到 一 定 的 英 語 能 力, 並 設 計 有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三 開 設 跨 系 跨 領 域 的 專 業 實 用 學 分 學 程, 本 系 開 設 有 日 本 商 貿 學 分 學 程, 並 且 與 他 系 共 同 推 廣 有 旅 遊 規 劃 與 服 務 學 分 學 程, 全 校 開 設 有 多 樣 的 專 業 實 務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以 及 就 業 學 程, 可 供 學 生 選 擇 和 修 習 四 開 設 相 關 輔 導 證 照 考 試 課 程, 幫 助 學 生 在 畢 業 前 取 得 日 語 和 英 語 檢 定 證 照, 以 及 其 他 專 業 實 務 證 照 五 開 設 產 業 實 務 講 座 ( 職 場 和 就 業 相 關 演 講 ) 以 及 校 外 和 海 外 實 習 等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了 解 職 場 體 驗 職 場 的 學 習 機 會 六 加 強 赴 日 本 企 業 實 習, 目 前 主 要 實 習 公 司 有 JAL 日 航 沖 繩 公 司 萬 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在 培 養 學 生 職 場 能 力 的 同 時, 也 提 高 學 生 的 國 際 觀 年 選 送 24 位 學 生 赴 日 本 相 關 飯 店 及 企 業 進 行 海 外 實 習 (4.5 個 月 ) 七 與 日 本 各 大 學 簽 署 國 際 交 流 協 定 和 交 換 留 學 生 協 定, 年 10 年 間 共 選 派 183 名 學 生 赴 日 短 期 研 習 (10 天 訪 日 研 修 團 ) 62 名 學 生 赴 日 短 期 留 學 一 學 期 肆 教 學 設 備 本 系 建 置 有 多 功 能 口 譯 教 室 日 本 文 化 教 室 日 語 學 習 資 源 教 室 數 位 化 語 言 視 聽 教 室 多 媒 體 電 腦 教 室 等, 每 間 專 業 教 室 除 配 置 有 先 進 的 數 位 教 學 設 備 外, 亦 有 日 本 文 化 情 境 之 布 置 和 日 本 文 物 展 示, 提 供 學 生 體 驗 和 薰 陶 日 本 文 化 的 學 習 情 境 此 外, 本 系 日 語 學 習 資 源 教 室 收 藏 有 日 文 相 關 圖 書 期 刊 近 4,000 冊, 校 圖 書 館 日 文 圖 書 期 刊 更 有 8,000 冊 以 上, 提 供 學 生 閱 讀 使 用 105

11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伍 畢 業 前 景 一 升 學 : 國 內 外 大 學 相 關 領 域 之 研 究 所 進 修 二 就 業 : ( 一 ) 一 般 貿 易 公 司 或 外 銷 廠 商 或 日 商 公 司 中 之 秘 書 助 理 貿 易 助 理 等 ( 二 ) 相 關 產 業 中 之 業 務 採 購 行 銷 企 劃 人 員 等 ( 三 ) 觀 光 旅 遊 業 中 之 導 遊 人 員 領 隊 人 員 行 銷 企 劃 事 務 人 員 等 ( 四 ) 傳 播 出 版 業 中 之 日 文 翻 譯 編 輯 人 員 等 ( 五 ) 其 他 日 語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等 ( 六 ) 透 過 日 本 企 業 實 習, 有 機 會 在 日 本 就 業 陸 本 系 連 絡 管 道 辦 公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1 段 313 號 人 文 大 樓 5 樓 電 話 : 轉 2353 傳 真 專 線 : 綱 址 : E - mail:mb100@mail.chihlee.edu.tw 106

111 第 三 部 分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人 文 與 生 活 應 用 學 群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人 文 與 生 活 應 用 學 群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群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群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1 次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修 正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一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院 ) 為 落 實 政 府 推 動 職 業 證 照 制 度, 並 提 升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素 養, 以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訓 練 與 培 養 學 生 畢 業 時 就 業 競 爭 力,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以 本 學 院 各 系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四 技 日 間 部 全 體 學 生 為 原 則 三 本 學 院 各 系 學 生 自 入 學 後 至 畢 業 前, 須 至 少 擇 一 符 合 附 件 一 所 列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通 過 標 準, 並 作 為 各 系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四 學 生 於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後, 由 學 生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 申 請 表 如 附 件 二 ), 經 系 辦 公 室 進 行 審 查 後 與 予 認 證 五 學 生 若 無 法 於 應 屆 畢 業 前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則 須 於 本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待 取 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後, 始 得 畢 業 六 學 生 如 有 矇 蔽 造 假 之 情 事, 事 後 經 查 證 屬 實, 除 將 撤 銷 該 證 照 認 證 資 格 及 畢 業 證 書 之 外, 並 須 擔 負 相 關 刑 責 七 本 學 院 得 視 產 業 界 用 人 之 需 求, 適 時 修 正 採 計 之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種 類 八 本 學 院 各 系 應 於 每 學 年 新 生 開 學 第 一 週 舉 行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說 明 會 九 本 要 點 經 院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並 陳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112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附 件 一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證 照 通 過 標 準 其 他 證 照 發 證 類 別 證 照 名 稱 級 數 發 證 單 位 政 府 機 關 證 照 國 際 證 照 專 業 單 位 證 照 ( 一 ) 本 校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處 訂 定 之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等 級 暨 獎 勵 標 準 表 之 資 訊 類 E 級 以 上 證 照 ( 二 ) 須 先 申 請 經 本 學 院 會 議 說 明 : 審 核 核 可 之 電 腦 /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網 路 架 設 網 頁 設 計 (ITE)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相 關 證 照 丙 級 ( 含 ) 以 上 證 照 勞 動 部 經 濟 部 微 軟 office 標 準 級 認 證 任 一 單 科 通 過 Microsoft (CERTiPORT - IC3)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PORT Certification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TQC- 電 腦 會 計 TQC-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TQC- 專 業 英 文 秘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Adobe(ACI ACE ACA)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Adobe System 108

113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附 件 二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商 貿 外 語 學 院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審 查 申 請 表 學 號 班 級 申 請 日 期 /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審 查 日 期 / / 審 查 項 目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網 路 架 設 網 頁 設 計 證 照 名 稱 發 證 單 位 證 號 發 證 日 期 審 查 意 見 勞 動 部 (ITE) 資 訊 專 業 人 員 鑑 定 相 關 證 照 經 濟 部 微 軟 office 標 準 級 認 證 Microsoft (CERTiPORT - IC3)Internet and Computing Core Certification 企 業 電 子 化 助 理 規 劃 師 TQC- 電 腦 會 計 TQC- 專 業 e-office 人 員 TQC- 專 業 英 文 秘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文 書 人 員 TQC- 專 業 企 畫 人 員 Adobe(ACI ACE ACA) 其 他 : ( 一 ) 本 校 職 涯 發 展 暨 校 友 服 務 處 訂 定 之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取 得 證 照 等 級 暨 獎 勵 標 準 表 之 資 訊 類 E 級 以 上 證 照 ( 二 ) 須 先 申 請 經 本 學 院 會 議 審 核 核 可 之 電 腦 /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 CERTiPORT 中 華 民 國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Adobe System 證 照 或 證 照 考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 正 反 面 ) 黏 貼 處 申 請 人 簽 名 系 承 辦 人 系 主 任 109

114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1 條 為 考 核 及 了 解 學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之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並 將 該 評 量 結 果 做 為 加 強 教 學 的 重 點, 且 據 以 做 為 調 整 課 程 的 安 排, 以 提 升 本 校 學 生 在 就 業 或 升 學 時 的 競 爭 實 力, 增 進 其 生 涯 規 劃 的 發 展 機 會 與 潛 能, 特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2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為 必 修 課 程 ( 壹 學 分 零 上 課 時 數 ),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凡 參 加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成 績 達 下 列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EF;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nd Assessment) 標 準 者, 即 可 取 得 本 課 程 學 分 : 一 非 應 用 英 語 系 : ( 一 )101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A2( 基 礎 級 ); ( 二 )102 和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A2 + ( 普 級 ) 以 上 ( 三 )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新 制 多 益 (New TOEIC)500 分 以 上, 或 其 他 相 當 分 數 之 英 文 檢 定 二 應 用 英 語 系 : ( 一 )99 學 年 度 ( 含 ) 以 前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B1( 進 階 級 ); ( 二 )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四 技 新 生 成 績 須 達 CEF B2( 高 階 級 ) 以 上 三 本 校 認 可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如 下 :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成 績 (TOEFL-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成 績 (TOEFL-CBT), 或 托 福 網 路 化 測 驗 (TOEFL-iBT); 全 民 英 檢 (GEP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TOEIC Bridge);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劍 橋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Main Suite)PET(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劍 橋 職 場 外 語 檢 測 (Business Language Testing Service;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oreign Language Proficiency Test;FLPT); 職 場 英 文 EFB(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ational English Test in Proficiency for All on the Web; NETPAW) 四 英 檢 成 績 單 有 效 期 限 : 英 文 檢 定 之 成 績 單 上 的 測 驗 日 期 自 入 學 當 年 度 的 8 月 1 日 起 至 畢 業 前 有 效 五 上 述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及 實 際 之 通 過 分 數 標 準 ( 如 附 表 ), 得 授 權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視 實 際 情 況 酌 予 調 增 六 進 修 部 各 學 制 新 生 之 英 語 文 學 習 成 效,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得 依 發 展 特 色 與 就 業 需 求 彈 性 選 擇 開 設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並 訂 定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通 過 標 準 第 3 條 實 施 方 式 : 一 實 施 期 間 : ( 一 )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在 學 期 間 自 行 參 加 上 述 其 中 一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將 符 合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成 績 標 準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驗 證 登 記 即 可 ( 成 績 單 影 本 若 110

115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與 正 本 不 符, 學 生 須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 二 )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三 年 級 或 五 專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結 束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須 於 次 一 學 年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參 加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課 程 (4 學 分 4 小 時 ), 學 生 在 修 課 結 束 前, 須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的 英 檢 測 驗, 並 將 英 檢 成 績 單 送 交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掃 描 上 傳 至 證 照 系 統, 且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二 學 分 採 計 與 成 績 登 錄 方 式 : ( 一 ) 上 述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如 達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成 績 單 上 將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所 訂 定 之 最 低 標 準 者, 將 以 F (Fail) 登 錄 為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 二 ) 日 間 部 : 本 校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針 對 日 間 部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的 畢 業 班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設 有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修 畢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成 績 考 核 及 格 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將 以 P (Pass)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課 程 成 績, 經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驗 證 後, 方 可 以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並 將 該 課 程 的 學 業 成 績 登 錄 為 C (Conditional Pass) 1.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四 年 級 或 五 專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以 及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未 曾 報 考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者, 皆 須 修 習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開 設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 已 檢 附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上 述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任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亦 須 報 名 參 加 本 課 程 ), 否 則 一 律 須 簽 署 自 願 放 棄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切 結 書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但 學 生 仍 須 自 行 閱 讀 英 檢 相 關 書 籍, 在 該 學 期 結 束 前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英 檢 考 試 並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之 證 明 ; 未 來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後, 方 可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2. 為 有 效 利 用 教 學 資 源, 一 經 選 定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者, 不 得 任 意 退 選, 亦 不 可 任 意 缺 課, 若 本 課 程 之 缺 曠 課 時 數 累 計 超 過 總 上 課 時 數 之 1/3 者, 該 課 程 一 律 以 F (Fail) 登 錄 為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的 課 程 成 績 惟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其 所 屬 之 系 ( 所 科 ) 中 心 或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3.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開 課 方 式 依 本 校 補 救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 學 生 之 選 課 上 課 及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另 依 教 務 處 語 言 中 心 訂 定 之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輔 導 課 程 執 行 要 點 辦 理 ( 三 ) 進 修 部 : 本 校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得 針 對 未 能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能 力 考 試 之 進 修 部 二 111

116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技 或 四 技 部 四 年 級 學 生 開 設 單 學 期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0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至 少 2 小 時 ) 以 抵 免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1. 修 習 上 述 0 學 分 2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還 必 須 於 該 課 程 結 束 前 再 次 報 考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於 學 校 結 算 畢 業 成 績 前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方 可 取 得 該 課 程 學 分 者 並 視 同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2. 修 習 上 述 0 學 分 2 小 時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學 生 若 於 修 習 本 課 程 期 間 通 過 其 所 屬 之 系 ( 所 科 ) 中 心 或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通 過 標 準, 得 檢 附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向 進 修 部 課 務 組 申 請 停 修 該 課 程 三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與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開 設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並 不 列 計 每 學 期 修 課 學 分 數 上 限 四 其 他 : ( 一 ) 選 擇 參 加 校 外 或 校 園 專 案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而 不 選 擇 修 習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或 各 系 ( 所 科 )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與 進 修 部 開 設 之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者,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任 一 英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 二 ) 因 上 述 情 況 延 畢 時, 須 於 延 畢 期 間 選 修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並 在 課 程 結 束 前, 須 參 加 一 次 正 式 的 英 檢 測 驗,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 三 ) 語 言 測 驗 輔 助 教 學 之 授 課 教 師 以 本 校 專 兼 任 教 師 為 原 則,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領 若 專 兼 任 教 師 中 無 適 任 者 或 因 課 程 特 別 需 求, 得 專 案 簽 請 業 界 人 士 擔 任, 授 課 鐘 點 費 依 本 校 規 定 支 領 第 4 條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證 照 之 獎 勵 悉 依 本 校 證 照 獎 勵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5 條 本 辦 法 經 英 語 文 教 育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註 : 一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網 址 : ( 一 )TOEFL ITP TOEFL CBT TOEFL ibt ( 二 )TOEIC ( 三 )IELTS ( 四 ) 全 民 英 檢 ( 五 )FLPT ( 六 )BULATS ( 七 )Cambridge Main Suite ( 八 )English for Business ( 九 )NETPAW ( 十 )TOEIC Bridge 112

117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表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類 別 項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類 別 托 福 紙 筆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電 腦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網 路 測 TOEFL ibt 多 益 測 驗 TOEIC 國 際 英 語 ( 雅 思 ) 測 驗 IELTS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測 驗 GE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BULATS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Cambridge Main Suite 職 場 英 文 EFB English for Business 全 民 網 路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NETPAW 多 益 普 級 測 驗 TOEIC Bridge 畢 業 指 標 標 準 CEF A2 (CEF) A2+ 畢 業 門 檻 CEF B1 CEF B2 390 分 以 上 分 450 分 以 上 487 分 以 上 567 分 以 上 90 分 以 上 分 135 分 以 上 160 分 以 上 227 分 以 上 29 分 以 上 分 46 分 以 上 57 分 以 上 87 分 以 上 225 分 以 上 ( 聽 力 110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115 分 以 上 ) 分 500 分 以 上 550 分 以 上 ( 聽 力 275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275 分 以 上 ) 785 分 以 上 ( 聽 力 400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385 分 以 上 ) 3 級 以 上 3.5 級 以 上 4.0 級 以 上 4.0 級 以 上 5.5 級 以 上 初 級 以 上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05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10~19 分 或 ALTE Level 1 以 上 Key English Test (KET) 以 上 Preliminary Credit( 佳 等 ) 或 Level 1 Pass ( 通 過 ) 初 級 以 上 134 分 以 上 ( 聽 力 6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70 分 以 上 ) 中 級 初 試 160 分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中 級 初 試 185 分 以 上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1+ 以 上 25~35 分 36 分 以 上 Key English Test 90% 以 上 (KET B1) 或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45-69% (PET A2) Level 1 Credit ( 佳 等 ) 中 級 閱 讀 能 力 與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分 ( 聽 力 7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78 分 以 上 )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Level 1 Distinction( 優 等 ) 或 Level 2 Pass 中 級 複 試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150 分 暨 口 試 級 分 S-2 以 上 50~59 分 或 ALTE Level 2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以 上 Level 2 Credit ( 佳 等 ) 中 高 級 複 試 及 格 三 項 筆 試 成 績 195~239 分 暨 口 試 成 績 S-2+ 60~74 分 或 ALTE Level 3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總 分 達 60% 即 120 分 以 上 者 (C 級 ) Level 2 Distinction ( 優 等 ) 或 Level 3 Pass / Credit( 佳 等 或 通 過 ) 中 級 以 上 中 級 以 上 中 高 級 以 上 160 分 以 上 170 分 以 上 ( 聽 力 84 分 以 上 且 閱 讀 86 分 以 上 )

118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大 學 部 ( 四 技 )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本 課 程 目 的 為 提 升 本 系 學 生 在 就 業 或 升 學 時 的 競 爭 實 力, 增 進 其 生 涯 規 劃 的 發 展 機 會 與 潛 能,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以 作 為 考 核 並 了 解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日 語 聽 說 讀 寫 等 方 面 學 習 狀 況 之 依 據, 訂 定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應 用 日 語 系 四 技 部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包 含 下 列 三 項 : 1.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2. BJT 商 務 日 語 能 力 考 試 3. J.TEST 實 用 日 語 檢 定 三 本 課 程 為 必 修 課 程 (1 學 分,0 上 課 時 數 ),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N2 合 格 者 取 得 BJT 商 務 日 語 能 力 考 試 達 400 分 以 上 者 或 J.TEST 實 用 日 語 檢 定 達 500 分 以 上 者, 即 取 得 本 次 課 程 學 分 四 實 施 辦 法 : ( 一 ) 學 分 採 計 與 成 績 登 錄 : 本 課 程 由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自 行 參 加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考 試, 並 且 將 符 合 本 系 所 訂 定 之 合 格 標 準 之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證 照 及 成 績 單 正 本 繳 驗 ( 驗 畢 後 發 還 ) 後, 登 記 即 可 ( 二 ) 補 救 教 學 : 1. 本 系 針 對 系 內 未 能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合 格 的 四 年 級 學 生 開 設 有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之 補 救 課 程, 以 抵 免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課 程 學 分 (1) 凡 未 能 於 四 技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正 式 上 課 前 通 過 本 檢 定 者, 皆 需 修 習 上 學 期 開 設 之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 上 課 時 段 為 每 學 期 星 期 五 下 午 或 晚 上, 課 程 總 時 數 為 72 小 時, 已 檢 附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曾 報 考 但 未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之 成 績 證 明 者, 則 得 選 擇 於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報 名 參 加 本 課 程 ), 否 則 一 律 需 簽 署 自 願 放 棄 修 習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切 結 書 及 家 長 同 意 書, 未 來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上 述 日 檢 考 試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修 讀 期 間 必 須 再 次 報 考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並 且 取 得 成 績 證 明 後, 方 可 視 同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之 一 ( 自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2)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課 程 一 經 選 定, 即 使 學 期 中 間 通 過 考 試 合 格, 亦 無 法 任 意 退 選 然 而,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選 修 課 程 加 退 選 作 業 結 束 前 通 過 者, 得 免 修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課 程 (3) 因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的 性 質 為 補 救 課 程, 所 以 該 課 程 及 格 ( 含 及 格 ) 以 上 成 績 一 律 60 分 計 算 2.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課 程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114

119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3. 其 他 : (1) 於 四 年 級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校 外 測 驗 而 不 選 擇 修 習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者, 無 法 於 學 期 中 間 要 求 加 選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若 發 生 未 通 過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考 試 合 格, 而 導 致 延 畢 之 情 事, 學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2) 因 上 述 情 況 延 畢 時, 得 於 延 畢 期 間 選 修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或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相 關 考 試, 以 作 為 補 救 (3) 未 參 加 上 述 校 外 檢 定 考 試 者, 不 得 修 習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的 補 救 課 程 (4) 已 取 得 日 檢 N3 證 照 者, 才 得 修 習 日 語 檢 定 輔 助 教 學 的 補 救 課 程 ( 自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適 用 ) ( 三 ) 獎 勵 方 式 : 學 生 參 加 日 語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優 異,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獎 勵, 獎 勵 辦 法 另 訂 之 四 本 要 點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五 附 註 : 日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網 址 : 1.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2. BJT 商 務 日 語 能 力 考 試 3. J.TEST 實 用 日 語 檢 定 115

120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壹 學 院 發 展 與 特 色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一 發 展 背 景 與 宗 旨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結 合 科 技 商 業 與 設 計 三 位 一 體, 以 強 化 軟 性 實 力, 發 展 人 本 創 新 應 用 為 核 心, 立 基 於 本 校 的 商 務 傳 統, 邁 進 雲 端 科 技 大 數 據 萬 物 互 聯 產 業 除 了 網 路 科 技 外, 本 學 院 將 進 一 步 結 合 美 學 經 濟 文 化 創 意, 以 培 育 科 技 創 新 與 設 計 應 用 人 才, 迎 接 全 球 產 業 從 過 去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的 競 爭 態 勢, 升 級 邁 入 美 學 經 濟 的 體 驗 時 代 結 合 臺 灣 原 有 的 製 造 科 技 優 勢 與 多 元 文 化 融 合 的 設 計 創 意, 在 產 業 或 技 術 價 值 鏈 中 導 入 創 意 設 計, 透 過 跨 領 域 合 作 來 擴 大 研 發 成 果, 不 僅 可 以 讓 傳 統 產 業 提 升 產 品 附 加 價 值 外, 科 技 產 業 亦 可 運 用 設 計 重 塑 品 牌 形 象, 增 加 產 品 全 球 競 爭 力 二 發 展 特 色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以 文 創 產 業 創 意 行 銷 為 院 發 展 特 色 掌 握 雲 端 商 機, 開 發 新 媒 體 科 技 設 計 應 用, 結 合 商 業 行 銷 管 理 精 髓, 深 化 消 費 者 研 究, 運 用 創 新 設 計 整 合 美 學 經 濟 及 文 創 產 業, 開 發 多 元 服 務, 培 養 職 場 就 業 競 爭 力, 創 造 文 創 產 業 新 的 市 場 價 值 文 創 設 計 資 訊 翻 轉 服 務 創 新 116

121 第 三 部 分 各 系 相 關 訊 息 三 院 內 系 所 架 構 規 劃 創 新 設 計 學 院 ( 原 資 訊 學 群 ) 於 95 年 創 設, 現 包 括 資 訊 管 理 系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在 院 的 核 心 特 色 目 標 下, 資 源 共 享, 課 程 整 合, 各 系 專 長 定 位 相 輔 相 成 如 下 : ( 一 ) 資 訊 管 理 系 : 聚 焦 於 大 數 據 機 器 人 等, 相 關 課 程, 包 括 : 大 數 據 網 路 行 銷 應 用 實 務 創 意 機 器 人 設 計 應 用 為 發 展 重 點 ( 二 ) 商 務 科 技 管 理 系 : 強 調 商 業 行 銷 管 理 物 聯 網 應 用 及 創 新 科 技 服 務 與 品 質 研 究 為 發 展 重 點 ( 三 )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 以 數 位 影 音 互 動 媒 體 新 媒 體 科 技 之 應 用 與 文 創 產 業 美 學 經 濟 創 新 設 計 服 務 為 發 展 重 點 四 文 創 雲 端 產 學 設 計 中 心 本 學 院 未 來 3 年 將 配 合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最 新 的 年 重 點 產 業 專 業 人 才 需 求 推 估 調 查 結 果, 以 培 育 我 國 產 業 所 需 之 大 智 移 雲 ( 大 數 據 智 慧 裝 置 行 動 應 用 雲 端 運 算 ) 專 業 人 才 為 主 文 創 雲 端 產 學 設 計 中 心 主 要 任 務 為 整 合 學 院 師 資 與 設 備, 支 援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與 服 務 工 作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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