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九十三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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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101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2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暑 假 作 息 時 間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最 新 公 告 查 詢 )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報 名 放 榜 (02) 招 生 中 心 試 場 (02) 招 生 中 心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0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簡 章 發 售 詳 見 簡 章 第 17 頁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教 務 處 及 招 生 中 心 服 務 台 : 野 聲 樓 2 樓 YP203 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3 目 次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及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總 則 1 壹 招 生 學 系 2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2 參 報 名 手 續 5 肆 考 試 ( 時 程 表 ; 考 場 及 相 關 規 定 ) 8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3 陸 放 榜 14 柒 成 績 複 查 14 捌 繳 費 報 到 15 玖 註 冊 入 學 16 拾 獎 助 學 金 17 拾 壹 抵 免 科 目 及 提 高 編 級 申 請.. 17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17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18 學 系 分 則 19 ( 依 文 醫 傳 播 教 育 理 工 外 語 民 生 法 律 管 理 社 科 藝 術 學 院 排 列 ) 附 錄 32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33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35 *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37 *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38 * 輔 仁 大 學 校 區 平 面 示 意 圖 40 *100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表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43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45 * 具 結 書 47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49 *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51
4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簡 章 發 售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及 報 名 費 截 止 日 寄 發 考 生 應 考 證 考 試 放 榜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正 取 生 報 到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公 告 額 滿 學 系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備 取 生 報 到 101 年 5 月 4 日 101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10:00 至 101 年 5 月 30 日 下 午 3:00 止 101 年 5 月 30 日 101 年 6 月 14 日 101 年 7 月 17 日 101 年 8 月 9 日 101 年 8 月 9 日 101 年 8 月 15 日 101 年 8 月 16 日 101 年 8 月 20 日 101 年 8 月 22 日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項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 無 須 寄 回 報 名 表 )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如 有 資 料 不 全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不 清 楚 或 不 符 報 名 規 定 者, 本 校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報 名 費 及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 因 而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並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三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尚 未 取 得 學 歷 證 件,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之 報 考 學 系 ( 組 ) 選 考 科 目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等 欄 請 務 必 確 實 填 寫, 如 填 寫 錯 誤 致 影 響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時,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或 更 改 報 考 學 系 ( 組 ) 別 選 考 科 目 五 身 心 障 礙 ( 含 行 動 不 便 ) 考 生 如 需 本 校 提 供 考 場 特 殊 服 務, 請 依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於 報 名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及 下 載 ) 六 考 生 應 試 ( 含 口 試 ) 時 須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七 具 役 男 身 分 者 ( 含 僑 民 ), 依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但 依 兵 役 法 第 44 條 規 定, 國 民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學 生 可 保 留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總 則 註 冊 入 學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5 總 則 1
6 壹 招 生 學 系 : 文 學 院 醫 學 院 傳 播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外 語 學 院 民 生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院 藝 術 學 院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廣 告 傳 播 學 系 新 聞 傳 播 學 系 影 像 傳 播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物 理 學 系 化 學 系 數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義 大 利 語 文 學 系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食 品 科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貿 易 與 金 融 學 系 ) 心 理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貳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 報 考 資 格 除 各 學 系 ( 組 ) 另 有 規 定 外, 其 餘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凡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畢 業, 符 合 下 列 學 歷 資 格 者 皆 可 報 考 ( 一 ) 肄 業 生,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2.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 二 )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二 凡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三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3.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得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80 學 分 以 上 ) 4.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36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72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或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2
7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系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得 有 法 律 ( 包 括 法 律 輔 系 雙 主 修 ) 以 外 之 學 士 學 位 者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參 閱 附 錄 ) 有 關 報 考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之 規 定, 而 原 非 就 讀 法 律 科 系 ( 包 括 法 律 輔 系 雙 主 修 ) 者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須 為 天 主 教 教 友 或 基 督 教 教 徒 並 持 有 洗 禮 證 明 或 所 屬 教 會 負 責 人 之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始 得 報 考 相 關 規 定 一 凡 在 本 校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二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三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就 讀 學 校 須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如 錄 取 入 學 後 經 查 其 證 件 不 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認 可 標 準,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對 照 表 ( 僅 適 用 於 三 年 級 ): 招 生 學 系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學 系 中 國 ( 語 ) 文 學 系 應 用 中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史 學 系 史 地 學 系 等 相 關 學 系 哲 學 系 哲 學 系 宗 教 系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系 哲 學 與 生 命 教 育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護 理 ( 科 ) 系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醫 務 管 理 環 境 安 全 與 衛 生 等 相 關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心 理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諮 商 與 心 理 學 系 健 康 心 理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教 育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社 會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組 體 育 相 關 學 ( 科 ) 系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組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學 ( 科 ) 系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組 體 育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相 關 學 ( 科 )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相 關 學 ( 科 ) 系 物 理 學 系 理 工 相 關 學 系 化 學 系 化 學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數 學 系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學 系 電 機 學 系 電 子 學 系 資 訊 科 學 系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系 3
8 招 生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院 農 學 院 醫 學 院 理 學 院 及 民 生 學 院 等 生 命 科 學 相 關 科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理 工 電 資 資 電 學 院 等 相 關 學 系 大 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文 學 系 英 語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英 國 文 學 系 ; 主 修 為 英 文 之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洋 語 文 學 系 及 專 科 學 校 英 文 科 應 用 外 ( 英 ) 語 ( 文 ) 系 ( 科 ) 商 務 英 文 科 等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文 系 ( 組 科 )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西 文 系 ( 組 科 ) 歐 語 學 程 西 班 牙 文 組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東 方 語 文 學 系 東 亞 語 文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日 文 組 及 專 科 學 校 應 用 外 語 科 日 文 組 商 業 日 文 科 日 本 語 學 科 等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德 文 系 ( 組 科 ) 歐 語 學 程 德 語 組 營 養 科 學 系 營 養 相 關 科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家 庭 研 究 與 兒 童 發 展 學 系 兒 童 發 展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服 務 學 系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幼 兒 保 育 學 系 教 育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心 理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商 學 與 管 理 相 關 學 ( 科 ) 系 會 計 學 系 商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財 政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商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理 工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宗 教 學 系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相 關 學 ( 科 ) 系 國 企 國 貿 相 關 學 ( 科 ) 系 會 計 學 ( 科 ) 系 管 理 類 相 關 學 ( 科 ) 系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福 利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醫 學 社 會 學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民 族 發 展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宗 教 ( 學 ) 系 哲 學 系 神 學 系 佛 教 ( 學 ) 系 哲 學 與 宗 教 學 系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生 命 文 化 學 系 等 相 關 學 系 景 觀 學 系 景 觀 建 築 學 系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都 市 計 劃 與 景 觀 建 築 學 系 室 內 與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等 景 觀 園 藝 造 園 相 關 學 ( 科 ) 系 4
9 參 報 名 手 續 : 時 間 方 式 網 址 費 用 101 年 5 月 23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1 年 5 月 30 日 下 午 3:00 止 如 需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內 完 成 請 儘 量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前 2 小 時 完 成 報 名, 以 免 網 路 壅 塞 致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考 生 務 請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繳 費 及 郵 寄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逾 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200 元 ( 體 育 學 系 音 樂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設 計 組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服 飾 設 計 組 除 外 ) 2. 體 育 學 系 應 繳 2,0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800 元 ) 3. 音 樂 學 系 應 繳 2,7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1,500 元 ) 4.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應 繳 2,0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800 元 ) 5.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應 繳 2,4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1,200 元 ) 6.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設 計 組 服 飾 設 計 組 應 繳 2,000 元 ( 含 術 科 測 驗 費 800 元 ) 請 務 必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 網 址 : 並 請 提 前 辦 理 繳 費, 以 預 留 足 夠 之 查 詢 時 間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 申 請 優 待 者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前, 檢 具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連 同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101 年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收 經 審 查 合 於 規 定 者, 報 名 費 全 數 退 還 但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 報 考 二 學 系 ( 組 ) 以 上 者, 以 優 待 一 學 系 ( 組 ) 為 限, 勿 重 複 申 請 指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1. 申 請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者, 應 檢 具 退 伍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 但 在 營 服 役 5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須 附 繳 人 事 命 令 影 本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須 附 繳 撫 卹 令 影 本 2. 報 考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組 之 考 生, 繳 交 最 近 3 年 參 與 運 動 相 關 經 驗 文 件 ( 例 如 比 賽 成 績 或 代 表 隊 身 分 證 明 ) 影 本 1 份 3. 報 考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之 考 生, 應 繳 交 天 主 教 教 友 或 基 督 教 教 徒 的 洗 禮 證 明 ( 影 本 ) 或 所 屬 教 會 負 責 人 之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 正 本 ) 101 專 用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推 薦 函 二 封 5
10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流 程 列 印 郵 局 劃 撥 單 至 郵 局 繳 費 或 列 印 轉 帳 帳 號 用 ATM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或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並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寄 出 資 料 ( 無 則 免 繳 ) 1. 以 簡 章 所 附 之 信 封 封 面 (A4) 貼 在 郵 寄 資 料 之 信 封 上 2. 指 定 應 繳 交 資 料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招 生 中 心, 郵 戳 為 憑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本 校 將 自 101 年 6 月 14 日 起 寄 發 應 考 證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申 請 加 分 優 待 之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收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考 生, 始 得 依 相 關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一 般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於 填 寫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時, 勾 選 是 否 同 意 本 校 依 據 您 所 填 寫 之 通 訊 資 料 ( 如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及 電 子 信 箱 等 ), 寄 送 本 校 其 他 招 生 或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資 訊 招 生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 學 生 登 記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註 冊 入 學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等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6
11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前 完 成 繳 款,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繳 費 : 1. 郵 局 劃 撥 : 請 持 網 路 報 名 時 列 印 之 郵 政 劃 撥 儲 金 特 戶 存 款 存 款 單 至 各 地 郵 局 儲 匯 窗 口 進 行 繳 款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不 包 含 於 報 名 費 內 ): (1)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2) 銀 行 自 動 提 款 機 郵 局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繳 費 ( 稅 ) 功 能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選 擇 轉 帳 功 能 選 擇 一 般 繳 費 功 能 輸 入 郵 局 行 庫 代 碼 700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時 產 生, 請 列 印 ATM 轉 帳 帳 號 及 郵 局 繳 費 單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xxxx 元 (1,200 元 ; 體 育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設 計 組 服 飾 設 計 組 2,000 元 ;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2,400 元 ; 音 樂 學 系 2,700 元 )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xxxx 元 (1,200 元 ; 體 育 學 系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設 計 組 服 飾 設 計 組 2,000 元 ;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2,400 元 ; 音 樂 學 系 2,700 元 ) 完 成 繳 款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不 扣 手 續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並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完 成 繳 款 ( 需 扣 手 續 費 ), 請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並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繳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注 意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不 得 與 他 人 共 用 2. 持 金 融 卡 至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辦 理 轉 帳 繳 費 者, 請 先 確 認 金 融 卡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後, 再 進 行 轉 帳 繳 費 若 所 持 金 融 卡 不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時, 請 逕 向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申 辦 轉 帳 功 能, 再 行 轉 帳 繳 費 3.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若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 使 用 郵 局 金 融 卡 於 郵 局 自 動 提 款 機 繳 費 者 不 扣 手 續 費 )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4. 請 於 繳 費 次 一 工 作 日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結 果, 網 址 : 5. 請 選 擇 最 適 宜 之 繳 費 方 式 如 網 路 報 名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7
12 肆 考 試 : 一 時 程 表 : 語 文 能 力 一 科 除 各 學 系 註 明 僅 考 英 文 者 佔 100 分 外, 其 餘 各 學 系 考 試 內 容 一 律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各 佔 50 分 全 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如 遇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是 否 須 延 後 考 試 日 期, 請 上 網 查 詢 或 收 聽 廣 播 電 視,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學 系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時 間 9:00 11:00 14:00 16:00 年 級 10:30 12:30 15:30 17:30 語 文 能 力 二 專 業 國 文 國 學 導 讀 文 學 概 論 語 文 能 力 三 專 業 國 文 文 字 學 中 國 文 學 史 二 語 文 能 力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中 國 通 史 世 界 通 史 二 語 文 能 力 哲 學 概 論 理 則 學 三 中 國 哲 學 史 西 洋 哲 學 史 護 理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基 本 護 理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語 文 能 力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普 通 化 學 語 文 能 力 三 公 共 衛 生 學 生 物 統 計 語 文 能 力 二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普 通 心 理 學 三 臨 床 心 理 學 專 業 英 文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語 文 能 力 二 解 剖 生 理 學 普 通 生 物 學 語 文 能 力 三 解 剖 生 理 學 普 通 生 物 學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語 文 能 力 二 解 剖 生 理 學 普 通 物 理 學 普 通 生 物 學 廣 告 傳 播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廣 告 學 行 銷 原 理 新 聞 傳 播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新 聞 學 媒 體 素 養 影 像 傳 播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影 像 傳 播 概 論 當 代 電 子 媒 介 問 題 ( 時 事 題 ) 8
13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9:00 11:00 14:00 16:00 年 級 學 系 組 別 10:30 12:30 15:30 17:30 二 體 育 史 體 育 學 系 三 運 動 心 理 學 體 育 學 組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術 科 測 驗 上 午 8:30 至 9:00 報 到, 報 到 地 點 為 積 健 樓 2 樓 ;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應 試 二 運 動 基 礎 科 學 體 育 學 系 三 運 動 訓 練 學 運 動 競 技 組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術 科 測 驗 上 午 8:30 至 9:00 報 到, 報 到 地 點 為 積 健 樓 2 樓 ;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應 試 二 運 動 管 理 學 導 論 體 育 學 系 三 運 動 管 理 學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組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術 科 測 驗 上 午 8:30 至 9:00 報 到, 報 到 地 點 為 積 健 樓 2 樓 ; 逾 時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應 試 二 語 文 能 力 圖 書 資 訊 學 導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圖 書 資 訊 學 : 讀 資 訊 科 學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者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 含 資 料 結 構 ) 物 理 學 系 二 普 通 物 理 微 積 分 物 理 組 三 電 磁 學 應 用 數 學 物 理 學 系 二 普 通 物 理 微 積 分 光 電 物 理 組 三 電 磁 學 應 用 數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普 通 化 學 微 積 分 化 學 系 物 理 化 學 三 有 機 化 學 ( 量 子 化 學 ) 分 析 化 學 語 文 能 力 二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純 數 學 組 語 文 能 力 三 高 等 微 積 分 語 文 能 力 二 數 學 系 微 積 分 應 用 數 學 組 語 文 能 力 三 高 等 微 積 分 二 微 積 分 計 算 機 概 論 計 算 機 概 論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資 料 結 構 三 ( 含 數 位 系 統 及 ( 含 程 式 設 計 ) 離 散 數 學 ) 生 命 科 學 系 語 文 能 力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語 文 能 力 三 動 物 及 植 物 學 9
14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9:00 11:00 14:00 16:00 年 級 學 系 組 別 10:30 12:30 15:30 17:30 二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系 統 與 晶 片 設 計 組 工 程 數 學 - 三 電 路 學 微 分 方 程 二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組 工 程 數 學 - 三 電 路 學 線 性 代 數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二 英 文 作 文 英 文 閱 讀 英 文 文 法 應 用 三 文 學 概 論 英 文 作 文 英 文 閱 讀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二 法 文 文 法 ( 一 ) 法 文 作 文 ( 一 ) 法 文 閱 讀 測 驗 ( 一 ) 三 法 文 文 法 ( 二 ) 法 文 作 文 ( 二 ) 法 文 閱 讀 測 驗 ( 二 ) 二 西 文 文 法 ( 一 ) 西 文 作 文 西 文 閱 讀 測 驗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西 文 作 文 及 閱 三 西 文 文 法 ( 二 ) 翻 譯 ( 西 譯 中 ) 讀 測 驗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日 文 作 文 ( 一 ) 日 文 文 法 ( 一 ) 翻 譯 ( 日 譯 中 )( 一 ) 三 語 文 能 力 日 文 作 文 ( 二 ) 日 文 文 法 ( 二 ) 翻 譯 ( 日 譯 中 )( 二 ) 義 大 利 語 文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義 大 利 文 文 法 義 大 利 文 閱 讀 ( 一 ) 與 寫 作 ( 一 ) 三 語 文 能 力 義 大 利 文 文 法 義 大 利 文 閱 讀 中 義 義 中 翻 譯 ( 二 ) 與 寫 作 ( 二 )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二 德 語 語 法 德 語 作 文 ( 一 ) 三 德 中 中 德 翻 譯 德 語 閱 讀 測 驗 德 語 作 文 ( 二 )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設 計 組 二 語 文 能 力 色 彩 與 創 意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服 飾 設 計 組 二 語 文 能 力 色 彩 與 創 意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服 飾 行 銷 組 二 語 文 能 力 行 銷 學 食 品 科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食 品 科 學 概 論 基 礎 化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營 養 學 概 論 基 礎 化 學 營 養 科 學 系 營 養 學 生 物 化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 含 膳 食 計 畫 ) ( 含 人 體 生 理 學 )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家 庭 概 論 兒 童 發 展 與 教 育 三 語 文 能 力 家 庭 概 論 兒 童 發 展 與 教 育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餐 飲 概 論 旅 館 概 論 法 律 學 系 二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二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系 二 民 法 總 則 刑 法 總 則 10
15 學 系 組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時 間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9:00 11:00 14:00 年 級 10:30 12:30 15:30 語 文 能 力 選 考 一 科 二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或 微 積 分 語 文 能 力 三 管 理 學 統 計 學 語 文 能 力 選 考 一 科 二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或 微 積 分 語 文 能 力 三 中 級 會 計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計 算 機 概 論 企 業 管 理 三 資 料 庫 管 理 Java 程 式 設 計 二 三 二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貿 易 與 金 融 學 系 ) 三 語 文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語 文 能 力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心 理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普 通 心 理 學 社 會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社 會 學 選 考 一 科 微 積 分 或 統 計 學 微 積 分 選 考 一 科 會 計 學 或 微 積 分 選 考 一 科 財 務 管 理 或 行 銷 管 理 16:00 17:30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三 語 文 能 力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 含 統 計 ) 經 濟 學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二 語 文 能 力 宗 教 學 概 論 宗 教 學 系 三 語 文 能 力 宗 教 學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9:00 11:00 14:00 年 級 學 系 組 別 10:30 12:30 17:30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二 語 文 能 力 聖 經 概 論 口 試 學 程 11
16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學 系 組 別 時 間 年 級 9:00 10:30 11:00 11:30 13:00 開 始, 考 完 為 止 音 樂 學 系 二 和 聲 學 聽 寫 視 唱 一 主 修 術 科 考 試 於 101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舉 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順 序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公 布 於 本 校 藝 術 學 院 大 門 口 及 本 系 網 頁 : 考 試 當 日 請 自 行 準 備 樂 譜 一 份 交 給 報 到 處 二 考 試 順 序 公 布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三 已 於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但 輪 到 該 順 位 應 考 時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不 得 應 試 四 答 案 卷 一 律 以 藍 黑 色 筆 作 答 ( 含 鉛 筆 ) 五 主 修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30 頁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學 系 組 別 時 間 年 級 9:00 10:30 11:00 12:00 14:00 16:30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二 設 計 概 論 色 彩 學 素 描 101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學 系 組 別 時 間 年 級 9:00 10:30 11:00 12:30 14:00 17:30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二 景 觀 概 論 景 觀 設 計 三 景 觀 基 礎 理 論 景 觀 與 植 栽 設 計 12
17 二 考 場 及 相 關 規 定 : 考 場 攜 帶 證 件 攜 帶 用 具 年 7 月 12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並 開 放 查 詢 網 址 : 年 7 月 16 日 下 午 2:00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公 告 1. 請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應 試, 證 件 不 齊 者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處 理 2. 考 生 應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1. 筆 試 時,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學 系 分 則 備 註 欄 註 明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2. 語 文 能 力 一 科 全 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以 備 畫 卡 作 答 相 關 考 試 規 定 如 各 招 生 學 系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辦 理 伍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成 績 計 算 錄 取 方 式 一 依 學 系 分 則 規 定 1. 學 系 分 則 考 試 科 目 欄 未 註 明 各 科 目 所 佔 百 分 比 者, 總 成 績 為 各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加 總 2. 學 系 分 則 考 試 科 目 欄 註 明 各 科 目 所 佔 百 分 比 者,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 考 試 科 目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百 分 比 ) 之 和 考 試 科 目 數 各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以 各 科 原 得 分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總 成 績 若 有 小 數 則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小 數 第 3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二 每 一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皆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一 各 招 生 學 系 ( 組 ) 在 開 啟 彌 封 前 將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報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排 序 名 次 於 各 招 生 學 系 ( 組 )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二 各 招 生 學 系 ( 組 ) 得 訂 定 各 科 目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加 重 計 分 之 科 目 及 其 百 分 比 或 各 科 目 到 考 生 成 績 排 序 不 予 錄 取 之 百 分 比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除 各 招 生 學 系 ( 組 )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各 學 系 ( 組 ) 考 試 科 目 欄 各 科 目 排 列 之 次 序, 原 始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 如 經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科 成 績 仍 相 同 時, 由 本 校 呈 報 教 育 部, 經 核 准 後 增 額 錄 取 四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一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五 各 招 生 學 系 ( 組 ) 分 組 招 生 者, 除 系 ( 組 ) 另 有 規 定 外, 各 分 組 名 額 概 不 流 用 六 退 伍 軍 人 錄 取 方 式 : 1. 各 學 系 退 伍 軍 人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以 本 年 度 各 系 轉 學 生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並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13
18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優 待 標 準 表 : 1. 適 用 對 象 : (1)95 年 12 月 28 日 前 已 依 法 退 伍 者 (99 學 年 度 起 不 再 適 用 ) (2)95 年 12 月 28 日 後 已 依 法 退 伍 者 退 伍 期 間 服 役 年 限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5 年 以 上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4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者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3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者 退 伍 未 滿 1 年 加 總 分 25% 加 總 分 20% 加 總 分 15% 退 伍 滿 1 年 以 上, 未 滿 2 年 退 伍 滿 2 年 以 上, 未 滿 3 年 退 伍 滿 3 年 以 上, 未 滿 5 年 條 件 加 總 分 20% 加 總 分 15% 加 總 分 10% 加 總 分 15% 加 總 分 10% 加 總 分 5% 加 總 分 10% 加 總 分 5% 加 總 分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3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在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在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滿 五 年 者 五 年 者 加 總 分 5% 加 總 分 25% 加 總 分 5% 凡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優 待 2.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之 考 生,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3. 報 考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系 之 考 生 不 適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4. 相 關 規 則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陸 放 榜 : 101 年 8 月 9 日 上 午 10:00 日 期 因 故 停 止 上 班 時, 順 延 至 恢 復 上 班 日 同 一 時 間 放 榜, 不 另 行 通 知 網 路 公 告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成 績 單 於 放 榜 後 寄 發, 考 生 應 先 行 查 榜, 以 免 延 誤 報 到 日 期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準, 不 以 成 績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柒 成 績 複 查 : 日 期 101 年 8 月 16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作 業 費 用 每 科 50 元,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 並 檢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方 式 回 郵 信 封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連 同 郵 政 匯 票 函 寄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14
19 捌 繳 費 報 到 : 正 取 生 報 到 公 告 額 滿 學 系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備 取 生 報 到 年 8 月 9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正 取 生 學 號,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以 學 號 上 網 至 下 載 繳 費 憑 單 並 依 繳 費 憑 單 說 明 方 式 繳 費, 如 有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08:00-16:00) 電 洽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楊 小 姐 (02) 請 於 101 年 8 月 15 日 下 午 1:00 至 4:00 止,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1 樓 谷 欣 廳 辦 理 報 到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2)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備 註 3) (3) 學 雜 費 及 健 檢 費 繳 費 憑 單 收 據 聯 (4)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3.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101 年 8 月 20 日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已 額 滿 學 系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1. 經 公 告 獲 遞 補 資 格 之 備 取 生, 請 於 報 到 當 日 現 場 完 成 學 雜 費 及 健 檢 費 繳 費 程 序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表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費 查 詢 系 統, 網 址 : 2. 請 於 101 年 8 月 22 日 下 午 1:00 至 4:00 止,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至 本 校 野 聲 樓 1 樓 谷 欣 廳 辦 理 報 到 (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2) 學 位 證 書 或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1 份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16 頁 備 註 3) (3) 學 雜 費 及 健 檢 費 繳 費 憑 單 收 據 聯 (4)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前 先 行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考 生 專 區, 網 址 : 上 傳 最 近 6 個 月 內 數 位 照 片 檔, 並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報 到 時 繳 交 ; 無 數 位 照 片 檔 者 請 列 印 學 生 證 ( 校 園 卡 ) 申 請 書, 並 貼 妥 最 近 6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張, 報 到 時 繳 交 3.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所 遺 缺 額 由 其 他 備 取 生 依 規 定 遞 補 15
20 備 註 : 1. 現 場 報 到 須 完 成 繳 費, 始 為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若 辦 理 退 費, 須 依 本 校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2.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報 名 考 試, 俟 錄 取 報 到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 如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逕 行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學 生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 (1)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3)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4)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 外 國 人 僑 民 免 附 )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之 國 家 之 學 歷 查 證 應 由 學 生 向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申 請 出 具 修 業 情 形 立 案 與 否 及 成 績 單 等 英 文 證 明, 並 由 學 校 逕 寄 輔 仁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4.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未 能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書 正 本 者, 應 先 具 結 繳 交 展 延 日 期 ( 具 結 書 如 簡 章 第 47 頁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未 繳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5.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6.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辦 理 7.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8. 若 後 續 仍 有 出 缺 名 額 時, 每 星 期 四 上 午 10:00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至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上 課 日 (101 年 9 月 17 日 ) 止,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不 另 行 通 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玖 註 冊 入 學 : 一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註 冊, 並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前 完 成 繳 費, 逾 期 無 故 未 完 成 繳 費 註 冊 者, 即 予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學 生 得 依 本 校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或 在 本 校 其 他 系 所 註 冊 入 學 相 關 規 定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網 址 : 學 生 雙 重 學 籍 申 請 辦 法.pdf 三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因 病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 依 法 服 兵 役 或 其 他 特 別 事 故, 不 能 於 該 學 期 開 學 時 入 學 者, 得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展 緩 入 學, 惟 以 1 年 為 限,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者, 得 再 申 請 延 長 1 年 展 緩 期 滿, 如 在 營 服 義 務 役 者, 得 檢 具 在 營 證 明 申 請 延 長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開 學 日 前, 繳 交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無 需 繳 納 任 何 學 雜 費 用 四 休 學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條 件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學 分 抵 免 等 學 籍 相 關 規 定, 請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02) , 或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 輔 仁 大 學 學 則.pdf 五 原 住 民 僑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各 類 特 種 身 分 錄 取 學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持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組 登 記, 始 得 享 有 各 項 優 待 六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其 他 重 大 情 事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註 冊 時 如 發 現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准 註 冊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兩 項 情 節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追 繳 及 註 銷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且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具 第 一 項 情 節 者, 本 校 得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其 法 律 責 任 七 轉 入 本 校 各 學 系 轉 學 生, 中 文 英 文 與 資 訊 等 三 項 基 本 能 力 列 入 其 畢 業 條 件 16
21 拾 獎 助 學 金 : 本 校 設 有 大 專 弱 勢 學 生 共 同 助 學 金 補 助 及 校 內 外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可 供 申 請, 請 詳 見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獎 學 金 資 訊 ( 網 址 : 電 話 :(02) 拾 壹 抵 免 科 目 及 提 高 編 級 申 請 : 一 錄 取 學 生 欲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或 提 高 編 級 者,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與 學 系 分 則 各 學 系 相 關 規 定 (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提 高 編 級 申 請 表 於 報 到 時 發 給 ) 二 以 大 學 開 設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修 習 達 80 學 分 資 格 報 名 經 錄 取 者,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簡 章 附 錄 拾 貳 簡 章 發 售 時 間 地 點 : 一 簡 章 工 本 費 每 份 50 元, 自 101 年 5 月 4 日 起 發 售 二 發 售 地 點 : 本 校 大 門 口 警 衛 室, 假 日 照 常 電 話 :(02) (02) 三 函 購 : 請 附 貼 足 限 時 郵 資 27 元 ( 或 掛 號 郵 資 40 元 ), 並 書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之 回 郵 信 封 ( 可 容 納 B4 規 格 紙 張 ) 及 簡 章 工 本 費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函 購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電 話 :(02)
22 拾 參 交 通 資 訊 : 一 由 於 校 區 及 周 邊 道 路 停 車 空 間 嚴 重 不 足, 請 儘 量 利 用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前 來 本 校 二 捷 運 新 莊 線 輔 大 站 (1 號 出 口 ) 三 公 車 資 訊 : 聯 營 公 車 藍 2 三 重 客 運 9 桃 園 - 新 莊 桃 園 - 北 門 (9102) 國 光 客 運 中 壢 - 基 隆 (1803) 桃 園 客 運 桃 園 - 新 莊 (5009) 桃 園 - 北 門 (9102) 桃 園 - 新 莊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5075) 四 本 校 位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交 通 易 生 壅 塞, 請 考 生 務 必 衡 量 交 通 狀 況, 掌 握 時 間, 提 早 出 門 五 交 通 路 線 圖 : 18
23 學 系 分 則 19
24 各 學 系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1 年 7 月 9 日 各 學 系 缺 額 為 準 相 關 資 訊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公 告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學 系 組 別 中 國 文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哲 學 系 護 理 學 系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年 名 額 級 退 伍 軍 一 般 生 人 外 加 一 專 業 國 文 二 國 學 導 讀 二 10 名 三 文 學 概 論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專 業 國 文 二 文 字 學 三 10 名 三 中 國 文 學 史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中 國 通 史 二 1 二 世 界 通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中 國 通 史 三 4 名 二 世 界 通 史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哲 學 概 論 二 13 名 二 理 則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中 國 哲 學 史 三 8 名 二 西 洋 哲 學 史 一 生 理 學 二 12 名 二 解 剖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基 本 護 理 學 二 生 理 學 三 2 名 三 解 剖 學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普 通 生 物 學 二 普 通 化 學 二 6 名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公 共 衛 生 學 二 生 物 統 計 三 三 語 文 能 力 二 7 名 三 5 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普 通 心 理 學 (60%) 二 語 文 能 力 (40%) 20 一 專 業 國 文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二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三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一 基 本 護 理 學 生 理 學 解 剖 學 任 何 一 科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普 通 化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普 通 心 理 學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一 臨 床 心 理 學 包 含 有 變 態 心 理 學 及 心 理 治 療 理 論 與 實 務 一 臨 床 心 理 學 (60%) 二 臨 床 心 理 學 專 業 英 文 採 測 驗 二 專 業 英 文 (40%)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三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25 學 系 組 別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二 4 名 廣 告 傳 播 學 系 二 3 名 新 聞 傳 播 學 系 二 5 名 影 像 傳 播 學 系 二 3 名 年 名 額 級 退 伍 軍 一 般 生 人 外 加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解 剖 生 理 學 (40%)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30%) 二 6 名 三 語 文 能 力 (30%)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一 解 剖 生 理 學 (50%) 系 學 生 二 普 通 生 物 學 (25%) 三 三 語 文 能 力 (25%) 一 普 通 生 物 學 二 普 通 物 理 學 三 解 剖 生 理 學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廣 告 學 二 行 銷 原 理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新 聞 學 二 媒 體 素 養 三 語 文 能 力 21 一 考 生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達 到 本 系 到 考 考 生 之 平 均 分 數 後, 始 得 依 專 業 科 目 (1. 廣 告 學 2. 行 銷 原 理 )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語 文 能 力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二 學 生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1 進 階 級 或 其 他 測 驗 相 對 應 之 同 等 級 標 準 ( 相 當 於 TOEIC550 分 以 上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等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考 生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達 到 本 系 到 考 考 生 之 平 均 分 數 後, 始 得 依 專 業 科 目 (1. 新 聞 學 2. 媒 體 素 養 )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語 文 能 力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考 生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達 到 本 系 到 考 考 生 之 平 均 分 數 後, 始 得 依 專 業 科 目 (1. 影 像 傳 播 概 論 2. 當 代 電 子 媒 介 問 題 ) 總 分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語 文 能 一 影 像 傳 播 概 論 力 不 計 入 總 成 績 二 當 代 電 子 媒 介 問 題 三 學 生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 時 事 題 ) 加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考 試, 三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1 進 階 級 或 其 他 測 驗 相 對 應 之 同 等 級 標 準,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選 修 進 階 傳 播 英 文, 選 修 通 過 者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26 學 系 組 別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組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組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組 圖 書 資 訊 學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二 9 名 三 2 名 二 14 名 三 5 名 二 8 名 三 2 名 二 2 名 三 2 名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術 科 項 目 如 下 ( 限 選 其 一 ): 一 術 科 (90%) 游 泳 舞 蹈 桌 球 羽 球 硬 式 網 球 柔 道 男 子 壘 球 二 體 育 史 (10%) 高 爾 夫 龍 舟 二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考 試 時 程 表 一 術 科 (90%) 三 考 入 本 組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二 運 動 心 理 學 (10%) 四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一 術 科 項 目 如 下 ( 限 選 其 一 ): 一 術 科 (90%) 田 徑 籃 球 排 球 棒 球 足 球 二 運 動 基 礎 科 學 (10%) 橄 欖 球 女 子 壘 球 跆 拳 道 西 式 划 船 二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考 試 時 程 表 一 術 科 (90%) 三 考 入 本 組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二 運 動 訓 練 學 (10%) 四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一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30%) 二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測 驗 ( 術 科 )(30%) 三 運 動 管 理 學 導 論 (40%) 一 繳 交 最 近 3 年 參 與 運 動 相 關 經 驗 文 件 ( 例 如 比 賽 成 績 或 代 表 隊 身 分 證 明 ) 影 本 1 份 二 術 科 測 驗 時 間 地 點 請 參 閱 考 一 運 動 成 就 審 查 (30%) 試 時 程 表 二 基 本 運 動 能 力 測 驗 三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 術 科 )(30%) 系 學 生 三 運 動 管 理 學 (40%) 一 圖 書 資 訊 學 導 論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圖 書 資 訊 學 : 讀 者 服 務 技 術 服 務 二 資 訊 科 學 概 論 ( 含 資 料 結 構 ) 三 語 文 能 力 1. 學 生 須 於 畢 業 前 參 加 以 下 所 列 任 何 一 種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考 試, 在 取 得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單 後, 檢 附 成 績 單 正 本, 向 系 方 申 請 畢 業 英 檢 資 格 審 查 ( 不 計 成 績 高 低 ), 審 查 無 誤 後,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2.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包 含 (1) 托 福 測 驗 (TOEFL) (2) 多 益 測 驗 (TOEIC) (3) 雅 思 (IELTS) (4)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含 ) 以 上 (5)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6) 大 學 院 校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7)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8)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3. 學 生 在 入 學 前 所 參 加 之 上 述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亦 可 憑 該 考 試 成 績 單 正 本, 於 入 學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向 學 系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4.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22
27 學 系 組 別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組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組 化 學 系 數 學 系 純 數 學 組 數 學 系 應 用 數 學 組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生 命 科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系 統 與 晶 片 設 計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組 年 級 一 般 生 二 8 名 三 19 名 二 8 名 三 13 名 二 8 名 三 16 名 二 6 名 三 12 名 二 6 名 三 9 名 二 1 三 9 名 二 1 三 8 名 二 5 名 三 8 名 二 7 名 三 8 名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普 通 物 理 二 微 積 分 一 電 磁 學 二 應 用 數 學 限 理 工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普 通 物 理 二 微 積 分 一 電 磁 學 二 應 用 數 學 限 理 工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普 通 化 學 二 微 積 分 普 通 化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有 機 化 學 一 分 析 化 學 物 理 化 學 可 攜 帶 二 分 析 化 學 電 子 計 算 機 三 物 理 化 學 ( 量 子 化 學 ) 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微 積 分 (90%) 二 語 文 能 力 (10%) 一 高 等 微 積 分 (90%) 二 語 文 能 力 (10%)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微 積 分 (90%) 二 語 文 能 力 (10%) 一 高 等 微 積 分 (90%) 二 語 文 能 力 (10%)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微 積 分 二 計 算 機 概 論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 含 數 位 系 統 及 離 散 數 學 )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二 資 料 結 構 ( 含 程 式 設 計 ) 一 普 通 生 物 學 (80%) 二 語 文 能 力 (20%) 一 動 物 及 植 物 學 (80%) 二 語 文 能 力 (20%)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理 一 工 程 數 學 - 微 分 方 程 二 電 路 學 一 微 積 分 二 普 通 物 理 一 工 程 數 學 - 線 性 代 數 二 電 路 學 一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未 通 過 者 須 加 修 本 校 開 設 之 英 文 選 修 課 程 4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一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未 通 過 者 須 加 修 本 校 開 設 之 英 文 選 修 課 程 4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23
28 學 系 組 別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義 大 利 語 文 學 系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二 4 名 三 3 名 二 9 名 三 4 名 二 5 名 三 6 名 二 2 名 三 3 名 二 6 名 三 2 名 二 3 名 三 3 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英 文 作 文 二 英 文 閱 讀 三 英 文 文 法 應 用 一 文 學 概 論 二 英 文 作 文 三 英 文 閱 讀 一 法 文 文 法 ( 一 ) 二 法 文 作 文 ( 一 ) 三 法 文 閱 讀 測 驗 ( 一 ) 一 法 文 文 法 ( 二 ) 二 法 文 作 文 ( 二 ) 三 法 文 閱 讀 測 驗 ( 二 ) 一 西 文 文 法 ( 一 ) 二 西 文 作 文 三 西 文 閱 讀 測 驗 一 英 文 作 文 可 用 紙 本 字 典 ( 電 子 字 典 除 外 ) 二 二 年 級 之 英 文 閱 讀 及 英 文 文 法 應 用 採 測 驗 題, 請 考 生 自 備 2B 鉛 筆 一 英 文 作 文 可 用 紙 本 字 典 ( 電 子 字 典 除 外 ) 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三 應 用 外 ( 英 ) 語 ( 文 ) 系 ( 科 ) 商 務 英 文 科 等 考 生 如 經 錄 取, 視 系 上 規 定 須 補 修 學 分, 可 能 因 此 延 畢, 請 自 行 斟 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西 文 文 法 ( 二 ) 二 翻 譯 ( 西 譯 中 )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三 西 文 作 文 及 閱 讀 測 驗 一 日 文 文 法 ( 一 ) 二 日 文 作 文 ( 一 ) 三 翻 譯 ( 日 譯 中 )( 一 )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日 文 文 法 ( 二 ) 二 日 文 作 文 ( 二 ) 三 翻 譯 ( 日 譯 中 )( 二 )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義 大 利 文 文 法 ( 一 ) 二 義 大 利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 一 )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義 大 利 文 文 法 ( 二 ) 二 義 大 利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 二 ) 三 中 義 義 中 翻 譯 四 語 文 能 力 一 德 語 語 法 二 德 語 作 文 ( 一 ) 一 德 中 中 德 翻 譯 二 德 語 閱 讀 測 驗 三 德 語 作 文 ( 二 )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前 請 先 向 本 系 了 解 相 關 修 業 規 則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24
29 學 系 組 別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設 計 組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服 飾 設 計 組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服 飾 行 銷 組 食 品 科 學 系 二 7 名 營 養 科 學 系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年 名 額 級 退 伍 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般 生 人 外 加 一 色 彩 與 創 意 (60%) 一 色 彩 與 創 意 畫 材 不 拘 ; 二 2 名 ( 術 科 ) 另 可 攜 帶 剪 刀 美 工 刀 二 語 文 能 力 (40%) 膠 水 色 票 ( 各 種 單 色 樣, 不 含 有 圖 案 或 文 字 印 刷 品 ) 一 色 彩 與 創 意 (60%) 二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轉 學 生 之 畢 業 二 2 名 ( 術 科 ) 英 檢 規 定 詳 見 本 系 網 站 網 址 : 二 語 文 能 力 (40%) 學 年 度 入 學 轉 學 生 之 畢 業 英 一 行 銷 學 (50%) 二 3 名 檢 規 定 詳 見 本 系 網 站 二 語 文 能 力 (50%) 網 址 : 二 4 名 三 2 名 二 4 名 三 3 名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二 6 名 法 律 學 系 二 4 名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二 5 名 一 食 品 科 學 概 論 二 基 礎 化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營 養 學 概 論 二 基 礎 化 學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營 養 學 ( 含 膳 食 計 畫 ) 二 生 物 化 學 ( 含 人 體 生 理 學 )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語 文 能 力 二 家 庭 概 論 三 兒 童 發 展 與 教 育 一 語 文 能 力 二 家 庭 概 論 三 兒 童 發 展 與 教 育 一 語 文 能 力 二 餐 飲 概 論 三 旅 館 概 論 一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一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25 基 礎 化 學 包 括 有 機 化 學 分 析 化 學 及 普 通 化 學 基 礎 化 學 包 括 有 機 化 學 及 普 通 化 學 一 為 符 合 營 養 師 報 考 之 規 定, 本 系 於 大 三 暑 期 安 排 學 生 相 關 醫 療 院 所 實 習 報 考 學 生 需 衡 量 實 習 前 是 否 可 以 修 完 相 關 規 定 學 分 ; 無 法 完 成 者 可 能 延 遲 實 習 造 成 延 畢 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學 生 須 於 大 四 畢 業 前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其 成 績 並 應 達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 通 過 初 試 及 複 試 ) 或 中 高 級 ( 通 過 初 試 ), 或 達 其 他 程 度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標 準 ; 未 達 標 準 者, 須 修 讀 本 系 規 定 之 英 語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學 生 須 於 大 四 畢 業 前 參 加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 通 過 初 試 及 複 試 ) 或 中 高 級 ( 通 過 初 試 ), 或 其 他 程 度 相 當 之 英 語 檢 定 標 準,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修 讀 本 系 規 定 之 英 語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30 學 系 組 別 學 士 後 法 律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二 10 名 二 5 名 三 3 名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0 名 一 民 法 總 則 二 刑 法 總 則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經 濟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三 會 計 學 或 微 積 分 ( 任 選 一 科 ) 一 管 理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三 統 計 學 一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需 加 修 8 學 分 其 他 學 系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成 績 及 格 始 准 畢 業, 加 修 之 學 分 不 計 入 本 系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本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3 年,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超 過 2 年 三 上 課 時 間 安 排 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晚 間 及 星 期 六 上 午 下 午 晚 間 ; 上 課 地 點 在 本 校 新 莊 校 區 四 本 系 考 生 不 適 用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五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不 得 高 修, 並 應 循 本 系 一 二 三 年 級 排 定 之 課 程 順 序 修 習, 每 個 科 目 初 次 選 課 限 修 本 系 所 開 之 課 程, 每 一 學 期 選 課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22 學 分 一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微 積 分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統 計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四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26
31 學 系 組 別 會 計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年 級 一 般 生 二 4 名 三 3 名 二 9 名 三 5 名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會 計 學 (40%) 二 經 濟 學 或 微 積 分 ( 任 選 一 科 )(40%) 三 語 文 能 力 (20%) 一 中 級 會 計 學 (80%) 二 語 文 能 力 (20%) 一 計 算 機 概 論 (40%) 二 企 業 管 理 (40%) 三 語 文 能 力 (20%) 一 資 料 庫 管 理 (50%) 二 Java 程 式 設 計 (50%) 一 會 計 學 微 積 分 經 濟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中 級 會 計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四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上 肢 嚴 重 障 礙 及 重 度 視 聽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二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上 肢 嚴 重 障 礙 及 重 度 視 聽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二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四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27
32 學 系 組 別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 原 國 際 貿 易 與 金 融 學 系 ) 年 級 一 般 生 二 7 名 三 6 名 二 9 名 三 10 名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經 濟 學 (40%) 二 微 積 分 或 統 計 學 ( 任 選 一 科 )(40%) 三 語 文 能 力 (20%) 一 微 積 分 (40%) 二 統 計 學 (40%) 三 語 文 能 力 (20%) 一 經 濟 學 二 會 計 學 或 微 積 分 ( 任 選 一 科 ) 三 語 文 能 力 一 統 計 學 二 財 務 管 理 或 行 銷 管 理 ( 任 選 一 科 ) 三 語 文 能 力 28 一 經 濟 學 微 積 分 統 計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三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四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微 積 分 統 計 學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三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四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五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經 濟 學 會 計 學 微 積 分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統 計 學 財 務 管 理 可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機 二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 相 當 於 TOEIC 成 績 750 分 ),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自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起 實 施 : 大 學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需 至 少 選 修 一 門 本 院 開 設 之 以 英 語 授 課 的 專 業 課 程,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四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33 學 系 組 別 年 級 一 般 生 名 額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心 理 學 系 二 3 名 社 會 學 系 二 2 名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三 3 名 經 濟 學 系 二 8 名 宗 教 學 系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二 10 名 三 3 名 二 19 名 音 樂 學 系 二 4 名 考 試 科 目 備 註 一 普 通 心 理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一 社 會 學 二 語 文 能 力 一 社 會 工 作 (40%) 二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 含 統 計 )(40%) 三 語 文 能 力 (20%) 一 經 濟 學 (40%) 二 微 積 分 (40%) 三 語 文 能 力 (20%) 29 一 社 會 學 未 達 60 分, 不 予 錄 取 二 語 文 能 力 未 達 本 系 到 考 考 生 平 均 分 數 者, 不 予 錄 取 一 社 會 工 作 包 括 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二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2 高 階 級 或 其 他 測 驗 相 對 應 之 同 等 級 標 準,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四 上 學 期 結 束 前 補 考 一 次, 若 仍 未 達 標 準 者, 則 須 於 畢 業 前 再 考 一 次 ( 成 績 不 計 是 否 達 到 標 準 )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三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四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五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經 錄 取 後,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二 學 生 須 於 大 二 學 年 結 束 前 參 加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檢 定 考 試, 成 績 並 應 達 CEF 之 B1 進 階 級 或 其 他 測 驗 相 對 應 之 同 等 級 標 準, 未 達 上 述 標 準 者, 須 於 大 三 學 年 結 束 前 再 考 一 次, 仍 未 通 過 者, 大 四 必 需 修 讀 本 系 規 定 之 英 語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始 具 有 畢 業 資 格 一 宗 教 學 概 論 (50%) 二 語 文 能 力 (50%)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一 宗 教 學 (50%) 一 考 入 本 系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系 二 語 文 能 力 (50%) 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一 限 天 主 教 教 友 或 基 督 教 教 徒, 並 持 有 洗 禮 證 明 ( 影 本 ) 或 所 屬 教 會 負 責 人 之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 正 本 ) 者 報 考 二 考 入 本 學 位 學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一 資 料 審 查 (20%) 轉 系, 並 須 參 加 規 定 之 教 會 活 動 二 語 文 能 力 (20%) 三 資 料 審 查 之 表 件 如 下 : (1)101 專 用 個 人 資 料 表 三 聖 經 概 論 (40%) (2) 推 薦 函 二 封 四 口 試 (20%) 四 資 料 審 查 之 表 件 格 式 請 至 本 學 位 學 程 網 站 下 載 : 五 資 料 審 查 之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 101 年 5 月 30 日 六 口 試 時 間 將 安 排 於 筆 試 結 束 後 舉 行 一 主 修 (60%) 二 和 聲 學 (20%) 三 聽 寫 (10%) 四 視 唱 (10%) 一 主 修 原 始 成 績 須 達 80 分 以 上, 再 依 總 分 高 低 錄 取 二 主 修 考 試 項 目 如 下 ( 限 選 其 一 ): 鋼 琴 聲 樂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管 小 號 長 號 法 國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擊 樂 作 曲 三 主 修 考 試 內 容 請 參 閱 簡 章 音 樂 學 系 主 修 術 科 內 容
34 1. 考 生 請 於 網 路 填 表 時 註 明 主 修 樂 器 項 目 2. 主 修 考 試 項 目 及 內 容 如 下 : 主 修 樂 器 鋼 琴 聲 樂 小 提 琴 大 提 琴 中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管 小 號 長 號 法 國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擊 樂 作 曲 音 樂 學 系 主 修 術 科 內 容 考 試 內 容 1. 音 階 琶 音 及 終 止 式 (24 個 大 小 調 任 抽 一 個 調, 四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一 次, 不 反 覆 ; 小 調 為 和 聲 小 音 階 ) 2. 指 定 曲 一 首 : F. Chopin: Prelude, Op. 28, No.23,F 大 調 3. 自 選 曲 一 首 1. 練 習 曲 :Concone Op.10( 自 選 一 首 ) 2. 歌 劇 或 神 劇 之 詠 嘆 調 一 首 3. 藝 術 歌 曲 一 首 1. 音 階 琶 音 一 組, 三 個 八 度 ( 全 部 大 小 調 中 任 抽 一 組 )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音 階 琶 音 一 組, 二 個 八 度 ( 全 部 大 小 調 中 任 抽 一 組 )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音 階 琶 音 一 組, 二 個 八 度 ( 全 部 大 小 調 中 任 抽 一 組 ) 2. 任 選 協 奏 曲 其 中 之 完 整 快 板 樂 章 1. 三 個 八 度 音 階 及 四 個 八 度 琶 音 各 一 組 ( 全 部 大 調 曲 調 小 音 階 中 任 抽 一 組 ) 2. 自 選 曲 一 首 1. 音 階 琶 音 一 組, 二 個 八 度 ( 全 部 大 小 調 中 任 抽 一 組, 一 次 圓 滑 奏, 一 次 斷 奏 ) 2. 自 選 曲 一 首 ( 選 自 同 一 首 含 有 快 慢 不 同 樂 章 之 協 奏 曲 奏 鳴 曲 小 協 奏 曲 或 小 奏 鳴 曲 或 含 有 快 慢 不 同 樂 段 之 演 奏 曲 ), 演 奏 樂 章 ( 段 ) 於 考 試 時 由 評 審 決 定 演 奏 長 度 及 段 落 1. 音 階 琶 音 ( 全 部 大 小 調 抽 一 個 調, 二 個 八 度 上 下 行 ) 2. 小 鼓 定 音 鼓 與 木 琴 各 任 選 一 首 演 奏 曲 或 練 習 曲 ( 鍵 盤 樂 器 須 背 譜, 鼓 類 樂 器 可 看 譜 ) 1. 主 修 術 科 筆 試 ( 和 聲 對 位 及 動 機 發 展 ) 2. 面 試 ( 鋼 琴 自 選 古 典 演 奏 曲 一 首 鍵 盤 和 聲 鍵 盤 轉 調 作 曲 理 念 與 其 他 相 關 知 識 ) 注 意 事 項 : (1) 各 主 修 樂 器 考 試 內 容 一 律 背 譜 ; 考 試 當 日 請 自 行 準 備 樂 譜 一 份 交 給 報 到 處 (2) 主 修 術 科 考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於 101 年 7 月 12 日 公 布 於 本 校 藝 術 學 院 大 樓 門 口 及 本 系 網 頁 : (3) 本 系 為 方 便 考 生 預 習, 於 主 修 術 科 考 試 當 日 提 供 琴 房 練 習 使 用 開 放 練 習 時 間 :101 年 7 月 16 日 上 午 8:00- 下 午 3:00 每 人 以 一 小 時 間 為 限 登 記 時 間 :101 年 7 月 16 日 上 午 7:50 開 始 登 記, 不 受 理 電 話 預 約 30
35 學 系 組 別 年 名 額 退 伍 軍 考 試 科 目 級 一 般 生 人 外 加 一 素 描 (45%) 備 註 一 素 描 以 鉛 筆 為 限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二 2 名 ( 術 科 ) 二 色 彩 學 (20%) 二 禁 用 炭 筆 噴 膠 不 使 用 畫 板 三 設 計 概 論 (35%) 二 4 名 一 景 觀 設 計 (50%) ( 術 科 ) 二 景 觀 概 論 (50%) 景 觀 設 計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工 具 及 比 例 尺 三 角 板 等 工 具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一 景 觀 與 植 栽 設 計 請 自 行 攜 一 景 觀 與 植 栽 設 計 (50%) 帶 繪 圖 工 具 及 比 例 尺 三 三 4 名 ( 術 科 ) 角 板 等 工 具 二 景 觀 基 礎 理 論 (50%) 二 限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31
36 附 錄 32
37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三 條 之 一 職 業 學 校 法 第 四 條 之 一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三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外, 其 參 加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加 分 優 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方 式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 一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二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者 :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 二 )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三 )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四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及 國 民 兵 役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五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 ( 一 )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 二 ) 因 病 成 殘 者,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33
38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者,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各 校 錄 取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並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為 限,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之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四 條 符 合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二 條 規 定 資 格 之 退 除 役 官 兵, 得 參 加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四 年 制 技 術 系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及 大 學 學 士 班 之 甄 試 入 學 前 項 甄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 甄 試 入 學 報 考 資 格 甄 試 方 式 等 事 項, 由 辦 理 招 生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甄 試 經 公 告 錄 取,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取 消 該 甄 試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第 五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六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七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各 招 生 單 位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應 將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及 錄 取 人 數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八 條 ( 刪 除 )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4
39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考 試 公 平 及 試 場 秩 序, 特 訂 定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本 校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學 生 及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但 特 定 考 試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四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五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吸 煙 進 食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以 聲 音 動 作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六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應 攜 帶 應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並 主 動 置 放 考 桌 上, 以 備 查 驗 考 生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攜 帶 證 件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登 記 後,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日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將 前 述 證 件 送 原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中 心 查 核 者, 扣 減 其 當 日 各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考 生 違 反 第 一 項 規 定 而 無 法 證 明 其 考 生 身 分 時,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得 要 求 考 生 至 試 務 中 心 拍 照 存 證,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七 條 應 考 證 遺 失 者, 得 於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前 持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國 民 身 分 證 得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外 僑 居 留 證 或 駕 照 正 本 代 替 ), 親 向 各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要 之 書 寫 文 具 及 簡 章 備 註 欄 註 明 之 工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入 座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經 監 試 人 員 宣 示 後, 自 動 繳 交 者, 不 予 扣 分 ; 未 自 動 繳 交 經 監 試 人 員 查 獲 者, 如 尚 未 使 用,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已 使 用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依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應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應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經 作 答 後 考 生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十 分 ;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35
40 第 十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或 顯 有 疑 義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作 答 時, 答 案 卷 一 律 以 藍 黑 色 筆 作 答, 並 應 依 規 定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內 頁,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但 簡 章 上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答 案 卡 未 以 2B 軟 心 鉛 筆 作 答,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污 損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該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不 得 無 故 污 損 答 案 卷 ( 卡 )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充 當 草 稿 紙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遵 守 下 列 各 項 規 則,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一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考 生 身 分 二 不 得 任 意 毀 損 答 案 卷 ( 卡 ) 及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彌 封 三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四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或 試 題 紙 攜 出 場 外 五 交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暗 示 其 他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從 者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不 得 以 另 紙 或 其 他 物 品 抄 錄 答 案 或 試 題,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夾 帶 抄 錄 之 答 案 離 開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前 五 分 鐘 內 完 卷 者, 暫 停 繳 卷 ; 待 鈴 ( 鐘 ) 聲 響 畢 後,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坐 在 原 座,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畢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 卡 ) 後 方 可 離 場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第 一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經 第 二 次 勸 阻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十 分, 經 第 三 次 勸 阻 始 停 止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有 遺 失 者,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規 定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有 違 法 或 舞 弊 情 事, 情 節 重 大, 經 查 屬 實 者, 得 函 請 其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 其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得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之 其 他 違 規 或 舞 弊 行 為 時, 得 由 監 試 人 員 註 明 其 違 規 或 舞 弊 情 節,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甄 試 口 試 或 術 科 測 驗 等,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依 各 該 系 所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6
41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第 二 條 考 生 本 人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場 措 施 評 分 方 式 錄 取 標 準, 認 為 錯 誤 致 影 響 其 成 績 者, 得 提 出 申 訴 同 一 事 件 以 申 訴 一 次 為 限 第 三 條 申 訴 應 由 申 訴 人 擬 具 申 訴 書 敘 明 事 實 理 由, 由 申 訴 人 簽 章 後, 向 招 生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人 未 簽 章 者,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影 印 或 提 供 考 試 有 關 資 料 或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申 訴 最 遲 應 於 複 查 截 止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四 條 招 生 中 心 收 受 申 訴 書 後,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影 印 送 請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於 一 週 內 研 提 回 復 理 由, 收 受 回 復 理 由 後, 除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得 依 第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即 將 申 訴 書 及 所 附 資 料 與 回 復 理 由, 一 併 送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申 訴 截 止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議 決, 於 議 決 後 二 週 內, 以 書 面 附 理 由 回 復 申 訴 人 ; 招 生 委 員 會 認 申 訴 有 理 由 者, 並 應 議 決 補 救 措 施, 一 併 回 復 第 五 條 依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研 提 之 回 復 理 由, 認 申 訴 顯 有 理 由 者, 招 生 中 心 得 報 由 執 行 長 召 集 相 關 系 所 或 單 位, 會 商 後 採 取 補 救 措 施, 情 事 重 大 者, 簽 請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並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回 復 申 訴 人 前 項 情 形, 應 列 入 最 近 召 開 之 相 關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報 告 之 第 六 條 對 於 申 訴 人 之 回 復, 應 以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名 義 為 之 第 七 條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事 件 之 處 理, 應 本 公 正 公 平 之 原 則 為 之,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應 協 助 說 明 及 輔 導 第 八 條 招 生 中 心 申 訴 事 項 相 關 之 系 所 或 單 位, 對 於 申 訴 事 項, 均 應 虛 心 研 究 改 進, 避 免 再 次 發 生 相 同 之 申 訴 事 件 一 年 內 發 生 二 件 以 上 申 訴 事 項 之 系 所, 經 查 明 應 負 申 訴 責 任 者, 得 由 執 行 長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酌 減 其 補 助 款 第 九 條 本 要 點 應 收 錄 於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中 第 十 條 本 要 點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7
42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科 目 規 則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學 年 度 第 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 通 則 一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系 ( 所 ) 院 主 管 核 可 與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得 准 予 抵 免 二 提 高 編 級 學 生 應 依 編 入 年 級 畢 業 條 件 規 定 修 讀 三 抵 免 學 分 須 以 入 學 當 年 度 當 學 期 提 出,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間 至 開 學 後 一 週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中 原 校 已 修 科 目 欄 所 填 名 稱 應 與 原 校 成 績 單 之 科 目 名 稱 相 符 ; 本 校 科 目 欄 名 稱 應 與 本 校 所 開 科 目 名 稱 相 符 五 大 學 入 門 人 生 哲 學 專 業 倫 理 等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但 曾 於 本 校 修 習 上 述 三 門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予 抵 免 已 獲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再 行 入 學 之 學 生, 在 不 變 更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原 則 下, 得 免 修 大 學 入 門, 並 另 以 修 讀 其 他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補 足 學 分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之 抵 免 規 定, 依 全 人 教 育 課 程 抵 免 科 目 要 點 辦 理 六 學 分 數 不 足 應 補 修 者, 應 補 修 該 科 下 學 期 之 學 分 七 體 育 僅 可 抵 免 至 入 學 前 之 年 級 ( 不 含 入 學 年 級 ), 軍 訓 可 抵 免 至 入 學 之 年 級 八 軍 訓 課 程 申 請 免 修 或 抵 免 者, 其 規 定 如 下 : ( 一 ) 抵 免 在 校 軍 訓 : 1. 大 專 校 院 轉 學 生 或 重 考 生, 已 修 畢 各 該 學 期 軍 訓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可 憑 原 校 成 績 單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2. 自 軍 事 學 校 轉 入 者, 其 轉 入 年 級 以 前 各 學 期 之 軍 訓 成 績, 得 以 軍 事 學 校 各 該 學 期 之 軍 事 訓 練 及 格 成 績 至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 二 ) 免 修 在 校 軍 訓 ( 必 修 部 份 ): 年 滿 36 歲 以 上 奉 准 進 修 之 現 役 軍 ( 士 ) 官 後 備 役 軍 人 僑 生 ( 未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 外 籍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 三 ) 申 請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者, 應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於 開 學 兩 週 內 至 軍 訓 室 辦 理, 由 校 長 核 定 ( 四 ) 未 具 免 修 軍 訓 課 程 身 分 者, 辦 理 休 學 時 其 應 修 之 軍 訓 課 程 不 及 格, 於 復 學 後 取 得 常 備 兵 補 充 兵 國 民 兵 替 代 役 期 滿 退 伍 ( 役 ) 證 明 或 持 有 停 役 證 明 身 分 者, 仍 需 補 修 九 入 學 後 曾 獲 准 抵 免 學 分 而 提 高 編 級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依 學 則 第 六 十 條 第 四 項 之 規 定, 不 得 提 前 畢 業 十 修 讀 學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其 學 分 未 列 入 原 就 讀 學 系 所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內,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始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研 究 生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總 數, 以 就 讀 學 系 所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十 一 轉 學 生 重 考 生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經 核 准 轉 系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者, 得 再 次 申 請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但 不 得 更 改 原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亦 不 得 再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38
43 第 二 條 : 轉 學 生 抵 免 規 定 一 轉 學 生 應 於 報 到 當 日 檢 附 學 年 成 績 單 乙 份 (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效 ), 連 同 填 妥 之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經 系 院 主 管 核 可 後,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 並 得 經 系 院 主 管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 五 專 生 及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生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 並 依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二 凡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凡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限, 惟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之 科 目,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再 入 學 本 校 時, 其 前 在 本 校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不 受 前 項 規 定 之 限 制 三 大 學 畢 業 經 轉 學 入 學 者, 體 育 得 以 抵 免 四 各 類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及 具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考 入 大 學 院 校 二 三 年 級 插 班, 其 入 學 年 級 起, 應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須 經 各 學 系 甄 試 及 格 始 可 抵 免 甄 試 科 目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完 竣 五 五 專 生 以 不 得 抵 免 專 校 一 至 三 年 級 修 習 科 目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 轉 系 生 抵 免 規 定 轉 系 生 比 照 轉 學 生 抵 免 規 則 辦 理, 但 降 轉 生 重 複 修 習 年 級 之 體 育 得 免 修 第 四 條 : 重 考 生 抵 免 規 定 一 學 士 班 : ( 一 ) 專 科 畢 業 再 參 加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為 一 年 級 新 生, 在 不 變 更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修 業 年 限 之 原 則 下, 得 酌 情 抵 免, 其 抵 免 範 圍 以 本 校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科 目 為 限, 但 體 育 不 得 抵 免 ( 二 ) 經 重 考 再 行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退 學 生 或 進 修 部 選 讀 生,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系 院 酌 情 抵 免, 經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 並 得 經 系 院 主 管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並 依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 三 ) 大 學 肄 業 或 畢 業 經 重 考 入 學 者, 得 適 用 前 項 規 定 大 學 畢 業 經 重 考 入 學 者, 體 育 得 以 抵 免 二 碩 博 士 班 : 重 考 生 考 入 碩 博 士 班 後, 其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系 ( 所 ) 院 主 管 核 可 與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 並 得 經 系 ( 所 ) 院 主 管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至 二 年 級 三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新 生, 得 比 照 重 考 生 抵 免 規 定 第 五 條 : 學 士 後 學 系 學 生 科 目 抵 免 規 定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學 生 於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之 本 系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經 各 學 系 院 主 管 認 定 與 教 務 處 複 審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專 科 畢 業 或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者, 最 高 為 系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四 分 之 一 ; 以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資 格 入 學 者, 最 高 為 系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其 抵 免 科 目 超 過 ( 含 )32 學 分, 並 符 合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學 分 標 準 者, 經 系 院 主 管 認 定 與 教 務 長 核 可 後 准 予 提 高 編 級 第 六 條 :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抵 免 規 定 學 生 入 學 前 修 習 大 學 開 設 之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取 得 學 分, 應 檢 具 抵 免 科 目 申 請 表, 連 同 學 分 證 明 書, 經 所 屬 學 系 所 甄 試 及 格 後,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抵 免, 但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第 七 條 : 其 他 有 關 抵 免 事 項 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 本 規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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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輔 仁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 每 學 期 ) 大 學 部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表 一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院 系 別 醫 學 院 藝 術 學 院 工 學 院 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文 學 院 ( 醫 學 系 除 民 生 學 院 ( 資 管 系 除 圖 資 系 外 ) 資 管 系 體 育 系 影 傳 系 廣 告 系 外 ) 經 濟 系 外 語 學 院 法 律 學 院 社 科 學 院 ( 經 濟 系 除 外 ) 費 別 新 聞 系 學 費 41,280 41,280 41,280 41,280 39,460 39,460 雜 費 16,920 13,610 14,070 13,610 8,680 7,970 合 計 58,200 54,890 55,350 54,890 48,140 47,430 備 註 : 學 士 後 法 律 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日 間 部 法 律 學 院 之 標 準 二 日 間 部 學 分 費 ( 修 輔 系 雙 學 位 延 修 生 全 人 教 育 日 夜 互 選 等 ) 收 費 標 準 : 院 系 別 音 樂 系 其 餘 各 系 及 學 程 收 費 金 額 ( 不 含 碩 專 生 ) 1,926 1,386 暑 期 班 開 班 收 費 標 準 :1,386 元 三 音 樂 系 個 別 指 導 費 :11,211 元 四 電 腦 及 網 路 使 用 費 :1,528 元 ( 日 間 部 一 二 年 級 需 繳 費, 三 年 級 以 上 免 繳 ) 五 語 言 實 習 費 :958 元 六 游 泳 池 保 養 費 :612 元 ( 二 三 四 年 級 興 趣 選 項 亦 同 ) 七 宿 舍 收 費 標 準 : 需 另 加 收 保 證 金 1,000 元 房 別 單 人 房 二 人 房 三 人 房 四 人 房 宿 舍 費 14,650-24,960 8,760-18,000 8,460-12,000 7,660-9,200 經 遞 補 錄 取 之 備 取 生, 如 宿 舍 床 位 已 滿, 可 參 加 後 補 床 位 申 請 100 學 年 度 資 料 僅 供 參 考,101 學 年 度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標 準 實 施 41
46 42
47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學 系 組 別 系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網 路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郵 局 局 號 : ( 含 檢 號 ) 退 費 帳 號 ( 請 擇 一 填 寫, 限 考 生 本 人 之 帳 戶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郵 局 存 簿 帳 號 : ( 含 檢 號 ) 銀 行 代 號 : 銀 行 名 稱 : 銀 行 分 行 銀 行 帳 號 : ( 請 靠 左 填 寫 ) 1. 台 灣 省 所 屬 各 縣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臺 中 市 政 府 臺 南 市 攻 府 高 雄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政 府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政 府 101 年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2.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4.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審 核 結 果 合 格 不 合 格 ( 考 生 勿 填 )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年 月 日 備 註 1.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須 先 完 成 繳 交 全 額 報 名 費 用, 再 向 本 校 申 請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2. 請 填 妥 本 表 並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以 供 審 核 並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之 申 請 3.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不 予 優 待 4. 招 生 中 心 聯 絡 電 話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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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需 造 字 回 覆 表 網 路 報 名 時, 如 有 個 人 資 料 以 電 腦 各 種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本 表, 無 者 免 填 姓 名 學 系 組 別 身 分 證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報 名 索 引 號 碼 ( 請 務 必 填 寫 ): 行 動 電 話 : 電 話 :( 日 ) ( 夜 )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份 考 生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文 字 : 一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二 姓 名 應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所 顯 示 者 一 致, 如 不 相 同 者, 請 先 至 權 責 機 關 辦 理 相 關 程 序 三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並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收 到,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傳 真 :(02) 電 話 :(02) 四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黃 先 生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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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具 結 書 ( 報 到 專 用 ) 本 人 因 缺 繳 學 位 證 書, 未 能 完 成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請 准 予 暫 行 登 錄 備 案 本 人 將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3:00 前 補 齊 證 件,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如 逾 期 未 繳 交, 即 表 示 本 人 放 棄 權 利, 由 貴 校 逕 行 取 消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繳 證 地 點 :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電 話 :(02) 學 系 ( 組 ) 別 : 電 話 : 姓 名 : 行 動 電 話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具 結 人 簽 名 : 本 校 存 查 具 結 書 ( 報 到 專 用 ) 本 人 因 缺 繳 學 位 證 書, 未 能 完 成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請 准 予 暫 行 登 錄 備 案 本 人 將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3:00 前 補 齊 證 件, 以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如 逾 期 未 繳 交, 即 表 示 本 人 放 棄 權 利, 由 貴 校 逕 行 取 消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特 此 具 結 繳 證 地 點 : 野 聲 樓 2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YP209 室, 電 話 :(02) 學 系 ( 組 ) 別 : 電 話 : 姓 名 : 行 動 電 話 : 學 號 : 通 訊 地 址 : 具 結 人 簽 名 : 考 生 存 查, 並 請 留 意 具 結 期 限 因 情 況 特 殊 無 法 於 具 結 書 上 所 載 日 期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者, 請 持 本 聯 申 請 書 於 101 年 9 月 3 日 下 午 3:00 前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野 聲 樓 2 樓 YP209 室 ) 再 次 辦 理 具 結 延 期 證 明 書 本 人 為 100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因 下 列 原 因 尚 未 領 到 學 位 證 書, 並 暫 訂 於 101 年 月 日 取 得 成 績 未 到 齊 ( 因 暑 修 者, 另 附 暑 修 證 明 ) 其 他 ( 請 說 明 原 因 )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輔 仁 大 學 具 結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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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學 系 組 別 應 考 證 號 碼 彌 封 號 碼 姓 名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複 查 後 分 數 處 理 結 果 招 生 中 心 存 查 考 生 簽 名 :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 說 明 事 項 一 存 查 表 及 回 覆 表 之 考 生 資 料 複 查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等 請 正 確 填 寫, 並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親 筆 簽 名 及 填 上 聯 絡 電 話 二 申 請 複 查 每 科 50 元 ( 限 用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 且 須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之 回 郵 信 封, 連 同 本 表 請 寄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三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或 重 閱 答 案 卷 ( 卡 ), 亦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考 生 之 成 績 ; 同 一 科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四 申 請 期 限 :101 年 8 月 16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勿 撕 開 輔 仁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學 系 組 別 應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複 查 後 分 數 台 端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經 查 招 生 委 員 會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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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01 轉 學 生 招 生 繳 交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地 址 : 黏 貼 考 生 姓 名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報 考 系 級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收 101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 請 在 內 打 ˇ)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者 : 101 年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組 者 : 最 近 3 年 參 與 運 動 相 關 經 驗 文 件 影 本 1 份 報 考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者 : 天 主 教 教 友 或 基 督 教 教 徒 的 洗 禮 證 明 ( 影 本 ) 或 所 屬 教 會 負 責 人 之 證 明 等 相 關 文 件 ( 正 本 ) 101 專 用 個 人 資 料 表 及 推 薦 函 二 封 申 請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者 : 退 伍 證 明 書 影 本 1 份 其 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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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輔 仁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地 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電 話 :(02) 傳 真 :(02) 輔 仁 大 學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網 址 :
研商縣市政府函報所轄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採入學前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6 月 6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1050066786 號 函 核 備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術 性 向 資 賦 優 異 語 文 類 高 二 學 生 入 班 鑑 定 安 置 計 畫 地 址 :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電 話 :( 02)2707-5215
(一)工務類:專業
中 國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Ⅱ) 簡 章 初 試 ( 筆 試 )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97 學年度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總則 I
103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102.12.18( 星 期 三 ) 起 簡 章 發 售 102.12.19( 星 期 四 ) 起 102.12.30( 星 期 ) 止 103.5.3( 星 期 六 ) 起 103.5.4( 星 期 日 ) 止 103.4.23( 星 期 三 )10:00 起 103.5.8(
表 二 學 年 度 各 科 新 生 登 記 分 發 及 甄 錄 取 英 文 分 數 表 - 護 理 科 物 治 科 資 管 科 視 光 科 職 治 科 幼 保 科 醫 影 科 牙 技 科 應 外 科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英 語 文 政 策 白 皮 書 101 年 10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前 言 隨 著 全 球 資 訊 及 經 濟 的 迅 速 發 展, 英 語 已 成 為 世 界 重 要 的 共 通 語 言, 因 此 英 語 能 力 不 僅 是 吸 收 新 知 的 工 具, 更 是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基 本 條 件 多 年 來, 英 語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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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招 生 問 題 諮 詢 :( 上 班 日 上 午 8:00 至 下 午 4:30) 報 名 放 榜 項 目 電 話 單 位 (02)2905-3134 招 生 中 心 招 生 系 所 相 關 問 題 詳 見 系 所 分 則 各 招 生 系 所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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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承 辦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度 管 理 類 工 程 類 船 員 類 從 業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本 甄 試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考 生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ATM 轉 帳 繳 款 後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地 址 :81157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海 專 路 142 號 電 話 :(07)361-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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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學 生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推 薦 遴 選 簡 章 壹 申 請 對 象 及 資 格... 1 貳 甄 選 方 式... 1 參 招 生 類 別 名 額 及 規 定...... 1 肆 修 業 年 限 及 規 定... 3 伍 申 請 日 期... 4 陸 申 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說 明 會... 4 柒 繳 交
研商縣市政府函報所轄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採入學前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4 月 22 日 臺 教 國 署 原 字 第 1050043036S 號 函 核 備 國 立 嘉 義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學 術 性 向 資 賦 優 異 數 理 暨 語 文 類 學 生 入 班 鑑 定 安 置 計 畫 地 址 :(60069) 嘉 義 市 大 雅 路 二 段 738 號 電 話 :(05)276-2804 轉 204
air102drtygu7h8jklyenjatsjeysrkmhfntesgj.doc
102 : 62 (0233653737 09:00 ~ 17:30 102 8 23 102 102 9 23 ( 9:00 10 2 (18:00 102 10 8 ( 102 10 12 ( 102 10 14 ( 12:00 102 10 14 (12:00 10 15 (18:00 102 10 29 ( 102 10 29 ( 9:00 10 30 (18:00 102 10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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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5/31( 五 )17:00 後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6/24( 一 )20:00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3 線
入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主 旨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士 班 / 學 士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等 相 關 事 宜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新 生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新 生 說 明 會 時 間 :105 年 1 月 22 日 ( 五 ) 下 午 6 點 30 分 -7 點 30 分 地 點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建 國 南 路 二 段 231 號 大 夏 館 入 學 通 知 受 文 者 :104 學 年 度 寒 假 轉 學 招 生 考 試 正 取 生 主 旨 : 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3 年 第 二 次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合 作 金 庫 10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Microsoft Word - 語言中心10-22-1
附 件 1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英 語 文 課 程 發 展 中 長 期 規 劃 ( 白 皮 書 ) 目 錄 一 前 言... 1 二 現 況 分 析... 1 三 工 作 目 標... 3 四 教 學 策 略... 4 五 資 源 ( 經 費 ) 需 求 表... 8 六 工 作 進 度 規 劃 表... 9 七 附 錄... 10 附 錄 1 學 期 總 成 績 評 分 方 式... 11 附
Microsoft Word - 103台銀簡章.doc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臺灣銀行「100年新進人員甄試」
臺 灣 銀 行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 號 電 話 :(0)657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銀 行 104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4botbank
台南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九十年度第六次會議議程
壹 貳 參 甄 選 日 期 甄 選 地 點 錄 取 名 額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年 消 防 員 甄 選 簡 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體 能 測 驗 筆 試 測 驗 及 面 試 日 期 預 定 為 8 月 中 旬 (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以 入 場 證 登 載 為 準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桃 園 市 大 園 區
臺灣銀行「100年新進人員甄試」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t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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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重 點 宣 導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014/2/21 1 簡 報 大 綱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注 意 事 項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流 程 圖 103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招 生 管 道 說 明 四 技 二 專 其 他 招 生 管
2014 年 教 育 部 對 外 華 語 教 學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編 事 項 時 程 1 簡 章 發 售 2014 年 4 月 21 日 前 2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國 外 報 名 考 生 得 以 中 文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 2014 年 5 月 15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2014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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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62 (0233653666 705~711 9001730 http://www.tabf.org.tw 100 6 3 100 100 7 4 ( 900 100 7 14 (1800 100 7 25 ( 3 100 7 31 ( 1200 100 8 1 ( 100 8 1 1200 100 8 2 1800 100 8 22 ( 100 8 22 900 100 8 23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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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簡 章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 股 )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試 務 處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漢 翔 路 1 號 報 名 網 址 :http://www.aidc.com.tw/exam/jobmessage.asp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漢 翔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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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守 大 學 工 業 管 理 學 系 10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課 程 規 劃 及 選 課 手 冊 10 學 年 度 工 管 系 課 程 規 劃 及 選 課 手 冊 目 錄 一 系 所 簡 介... 1 二 師 資 陣 容... 1 三 畢 業 條 件... 四 課 程 架 構... 4 五 課 程 規 劃... 5 六 課 程 計 畫 表... 9 七 生 涯 規 劃 與 展 望...
附 件 證 照 種 類 等 級 區 分 表 第 一 類 英 文 CEF B2 級 以 上 CEF B 級 以 上 2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GEPT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3 CSEPT 大 專 院 校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第 二 CSEPT 大 專 院
亞 洲 大 學 學 生 取 得 國 家 考 試 暨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獎 勵 要 點 96.2.26 96 學 年 度 第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97.. 亞 洲 秘 字 第 097000030 號 函 發 布 98.3.8 97 學 年 度 第 7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訂 定 98..8 亞 洲 秘 字 第 0980004002 號 函 發 布 98.2.9 98 學
中國輸出入銀行101年新進職員甄選簡章_公告版.doc
101 62 (02)33653737 http://www.tabf.org.tw 3 8 (02)33220217 http://www.eximbank.com.tw 09:00 17:30 100 12 16 101 100 12 19 ( )0900 101 1 10 ()1800 101 1 19 101 101 1 19 () ( 101 2 5 () 43 ) 101 2 6 1200
臺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草案)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考 生 流 程 表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12:00 止 ATM 繳 費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臺銀人壽「98年九至十一職等人員甄試」
桃 園 大 眾 捷 運 公 司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公 告 關 於 桃 園 大 眾 捷
伍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一 志 願 序 積 分 : 採 計 上 限 30 分 ( 一 ) 依 據 學 生 選 擇 志 願 學 校 群, 至 多 可 選 填 3 志 願 學 校 群, 每 志 願 學 校 群 內 可 選 填 10 所 學 校 作 為 同 一 志 願 學 校 群, 最
高 雄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壹 依 據 102 年 4 月 2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10231999300 號 函 訂 102 年 9 月 17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10235912400 號 函 修 正 103 年 11 月 11 日 高 市 教 高 字 第 10337788700 號 函 修 正 104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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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網 址 :http://www.wzu.edu.tw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電 話 :(:( :(07)3426031 轉 2131~2135 傳 真 :(:( :(07)3425360
104
104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6/3( 三 )17:00 後 自 行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網 站 )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Microsoft Word - 招募簡章
2013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短 期 工 作 招 募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宜 蘭 縣 政 府 http://www.e-land.gov.tw 承 辦 單 位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http://www.ilccb.gov.tw 童 玩 節 官 方 網 站 http://www.yicfff.tw 全 國 的 大 專 青 年 朋 友 大 家 好,2013 宜 蘭 國 際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致理技術學院99學年度大學部新生手冊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新 生 手 冊 目 錄 第 一 部 分 教 務 處 相 關 訊 息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四 技 )... 1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 二 技 )... 2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及 照 片 上 傳 說 明... 3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新 生 註 冊 表 (
Microsoft Word - 103公費生手冊(草稿).doc
103 學 年 度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培 育 及 輔 導 計 畫 地 址 : 500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電 話 :(04)7232105 分 機 1115 傳 真 :(04)7211176 目 錄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公 費 生 輔 導 流 程... 1 本 校 培 育 目 標... 3 課 程 修 習 地 圖... 4 公 費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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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U 學 務 處 軍 訓 室 課 外 活 動 組 職 涯 發 展 組 心 理 及 諮 商 輔 導 組 衛 生 保 健 組 生 活 輔 導 組 教 務 資 源 教 務 處 圖 書 資 訊 處 圖 書 館 資 訊 服 務 通 識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KMU 3 學 生 資 訊 系 統 http://wac.kmu.edu.tw 開 學 前 4 週 開 學 前 1 週 開 學 第 1-2 週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年 6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甄 選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高 雄 市 104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初 試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4 時 止 初 試 繳 費 104 年 6 月 15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起 104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研討會活動審核表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歷 史 研 究 所 修 業 護 照 碩 士 班 畢 業 須 修 畢 24 學 分, 博 士 班 畢 業 須 修 畢 18 學 分 出 席 本 所 主 辦 講 論 會 或 演 講 會, 並 繳 交 心 得 報 告 予 指 導 教 授 ( 碩 士 2 場 ; 博 士 3 場 ) 出 席 本 所 論 文 計 畫 及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 碩 士 2 次 ; 博 士 3 次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手 冊 民 國 1 0 5 年 6 月 2 5 日 六 節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負 責 人 活 動 地 點 1 09:30~10:00 新 生 報 到 2 10:00~10:30 歡 迎 新 生 本 系 發 展 概 況 系 所 法 規 簡 介 師 資 簡 介 及 課 程 修 習 說 明 進 修 部 輔 諮
★105學年度新生說明會-學務處簡報-105.08.11-2(最後確定版)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105 級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暨 歡 迎 會 學 務 處 業 務 簡 介 澎 科 大 的 特 色 紮 根 教 學, 落 實 職 前 教 育 師 生 互 動 緊 密,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培 養 人 文 專 業 兼 具 的 實 務 科 技 人 才 學 費 全 國 最 低 學 雜 費 及 住 宿 費 全 國 最 便 宜 照 顧 弱 勢 獎 助 多 本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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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3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3:0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曾 教 務 長 守 得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陳 錦 芬 ( 外 語 學 院 ) 郭 俊 巖 代 ( 人 社 院 ) 蔡 素 珍 ( 理 學 院 ) 詹 秋
103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摘 要 說 明 簡 章 訂 購 調 查 ( 集 體 ) 簡 章 購 買 ( 個 別 ) 103 年 0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3 年 02 月 27 日 ( 星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30019282 號 函 備 查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1030019282A 號 函 核 定 嘉 義 縣 政 府 103 年 2 月 27 日 府 教 學 字 第 1030038642 號 函 核 定 103 學 年 度 嘉 義 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免 試 入 學 簡 章 承
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20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20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5 年 度 五 職 等 至 八 職 等 新 進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土 地 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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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4:1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曾 教 務 長 守 得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譚 小 媛 ( 外 語 學 院 ) 王 振 輝 ( 人 社 院 ) 吳 仁 彰 代 ( 理 學 院 ) 詹 秋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草案
附 件 一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條 次 第 二 十 五 條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採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採 學 研 究 生 於 在 校 期 間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各 年 學 分 制,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各 經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合 系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一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30 二 英 文 課 程 免 修 規 定 ---------------------------------------------31 三 菁 英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活 動 時 間 ------------------------------------------------------1 參 活 動 流 程 與 回 程 接 駁 車 資 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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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2016 秋 季 班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慈 濟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慈 濟 大 學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地 址 : 台 灣 花 蓮 縣 97004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3 段 701 號 電 話 :+886-3-856-5301 轉 分 機 1014~1018 傳 真 :+886-3-857-4499 慈 濟 大 學 2016
電機工程系認可證照清單 2011/7/1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系 專 業 證 照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96 年 10 月 05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06 月 30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06 月 21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系 為 提 升 學 生 的 專 業 技 能,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二 實 施 對 象 : 本 系 日 間 部 96 學 年
在 校 成 績 單 2
一. 高 中 ( 職 )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在 校 成 績 單 2 二. 自 傳 ( 學 生 自 述 ) \ 3 自 傳 我 個 人 資 料 : 有 一 個 女 孩 生 日 為 8 月 17 日, 是 典 型 的 獅 子 座, 性 格 樂 觀 控 制 慾 強 愛 面 子 特 別 是 重 義 氣 做 每 一 件 事 都 有 自 己 的 意 見 及 看 法, 澤 善 固 執, 並 且 要 求 做
(94)林口校區二技護理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103 學 年 度 林 口 本 部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林 口 本 部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33303]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電 話 :(03)211-8999 轉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傳 真 :(03)211-8372 網 址 :http://www.cgust.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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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陽 明 大 學 96 學 年 度 第 3 次 ( 擴 大 )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96 年 11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整 地 點 : 本 校 活 動 中 心 第 二 會 議 室 主 席 : 吳 校 長 妍 華 紀 錄 : 朱 曉 玉 出 席 : 魏 耀 揮 郭 玉 秋 何 秀 華 汪 林 玲 陳 祖 裕 董 毓 柱 姜 安 娜 周 佐 桑 郭 文 華
李 老 他 自 己 却 老 是 自 称 科 员, 老 说 我 李 科 员 怎 样 怎 样, 倒 好 像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他 夸 耀 的 什 么 官 衔 一 样 他 是 我 们 这 个 衙 门 里 资 格 最 老 的 科 员, 他 自 己 却 说 是 这 个 衙 门 里 最 没 有 出 息 的
------------ PDF 小 说 下 载 网 - PDF 下 载 网 http://www.pdfxz.com ------------ 夜 谭 十 记 作 者 : 马 识 途 姜 文 导 演 电 影 让 子 弹 飞 的 原 著 小 说, 让 子 弹 飞 系 改 变 自 本 书 的 盗 官 记 一 节 第 一 部 分 第 1 节 :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1) 冷 板 凳 会 缘 起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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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權 所 有 亞 潮 潛 水 http://subtidal.divers.com.tw 前 言 奇 妙 的 寶 藏 生 命 的 肇 始 有 趣 的 共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海 綿 動 物 海 綿 腔 腸 動 物 珊 瑚 水 母 水 螅 海 葵 環 節 動 物 旋 毛 管 蟲 扁 形 動 物 扁 蟲 軟 體 動 物 貝 類 章 魚 烏 賊 芋 螺 海 麒 麟 節 肢 動 物 藤 壺 清 潔 蝦
Microsoft Word - 04_曾梁張謝.doc
大 同 大 學 校 內 英 檢 題 庫 建 置 與 初 期 成 果 大 同 大 學 校 內 英 檢 題 庫 建 置 與 初 期 成 果 曾 美 鳳 梁 穎 張 文 漢 大 同 大 學 基 礎 課 程 教 育 中 心 英 文 教 學 組 講 師 謝 富 惠 大 同 大 學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副 教 授 79 大 同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年 報 / 第 八 期 大 同 大 學 校 內 英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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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海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02 學 年 度 研 究 生 手 冊 本 手 冊 之 內 容 若 有 修 正 均 以 系 網 頁 最 新 公 告 為 主 目 錄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入 學 暨 修 業 辦 法...- 2 - 碩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表...- 4 -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修 課 課 程 資 料 表...- 5 - 碩 士 班
提升高中職學生英語文教學成效實施計畫
一 緣 起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前 教 育 署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校 生 英 語 文 教 成 效 實 施 計 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30033632 號 書 函 核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40033259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01 日 臺
jcbc101b974gyripjt63e.doc
101 : 62 (02)33653737 9001730 101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1jcbc/) 101 6 11 -------------------------------------------------------------------1 --------------------- 2~5 ---------------------------------------------------------------------------5
(94)林口校區二技護理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33303]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電 話 :(03)211-8999 轉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傳 真 :(03)211-8372 網 址 :http://www.cgust.edu.tw
真理大學 101學年度 第三次 教務會議 議程
真 理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一 ) 上 午 10:00 開 會 地 點 : 台 北 校 區 牛 津 會 議 室 ( 採 視 訊 會 議 ) 主 台 南 校 區 電 媒 組 會 議 室 席 : 王 瑞 麟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李 恩 澤 主 任 秘 書 林 志 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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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教 育 部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39133 號 函 核 定 之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如 附 錄 一 )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研 究 生 学 生 手 册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院 ( 处 ) 2015 年 9 月 目 录 1. 广 西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1 2. 广 西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5 3. 广 西 大 学 学 术 型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培 养 工 作 规 定... 10 4. 广 西 大 学 全 日 制
(Microsoft Word - Informationen \374ber die HSK-Pr\374fung Level 1-6 _chin_)
HSK 一 级 HSK( 一 级 ) 考 查 考 生 的 日 常 汉 语 应 用 能 力, 它 对 应 于 国 际 汉 语 能 力 标 准 一 级 欧 洲 语 言 共 同 参 考 框 架 (CEF) A1 级 通 过 HSK( 一 级 ) 的 考 生 可 以 理 解 并 使 用 一 些 非 常 简 单 的 汉 语 词 语 和 句 子, 满 足 具 体 的 交 际 需 求, 具 备 进 一 步 学 习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第 九 條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人 一 第 一 及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部 條 文 及 第 五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第 六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四 三 附 件 五 修 正 總 說 明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 下 簡 稱 辦 法 ) 係 依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第 四 規 定 授 權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於 九 十 四 年 三 月 二 日 發 布 施 行, 歷 經 十 四 次 修 正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及 職 涯 發 展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辦 理 貳 修 習 類 科 及 核 定 名 額 104 學 年 度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甄 試 修 習 師 資 類 科 及 預 定 名 額 如 下 : 一 教 育 學 程 師 資 類 科 : (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