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102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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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考 生 流 程 表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12:00 止 ATM 繳 費 時 間 :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15:30 止 複 試 現 場 報 名 時 間 : 103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08:30 至 14:00 初 試 時 間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複 試 時 間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網 址 : 教 甄 諮 詢 專 線 : 國 小 (08:00-16:00) 幼 兒 園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 頁

2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正 式 教 師 ( 含 代 理 教 師 ) 聯 合 甄 選 日 程 表 序 號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年 5 月 29 日 ( 四 ) 公 告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不 另 販 售 年 5 月 29 日 ( 四 ) 年 5 月 30 日 ( 五 )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 三 ) 年 6 月 4 日 ( 三 ) 年 5 月 30 日 ( 五 )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 三 ) 年 6 月 19 日 ( 四 ) 公 告 正 式 及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初 試 網 路 報 名 及 繳 費 ( 報 名 5 月 30 日 09:00 開 始 至 6 月 4 日 12:00 截 止 ) 繳 費 最 後 截 止 日 15:30 前 列 印 准 考 證, 以 確 認 繳 費 及 報 名 成 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及 英 語 教 師 考 生 加 分 資 格 審 查 年 7 月 1 日 ( 二 ) 公 告 初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請 至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登 錄 報 名, 並 以 網 路 ATM 或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以 ATM 方 式 繳 費 ( 不 開 放 超 商 及 臨 櫃 繳 費 )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至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列 印 09:00~15:00 於 大 灣 國 小 審 查 相 關 證 件 14:00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年 7 月 3 日 ( 四 ) 初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14:00-17: 年 7 月 4 日 ( 五 ) 初 試 地 點 : 依 教 甄 公 告 網 公 告 年 7 月 4 日 ( 五 ) 初 試 結 束 後 公 布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年 7 月 4 日 ( 五 ) 初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年 7 月 5 日 ( 六 )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年 7 月 5 日 ( 六 ) 公 告 初 試 錄 取 名 單 年 7 月 6 日 ( 日 ) 開 放 線 上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年 7 月 7 日 ( 一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12:00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12:00 至 17:00 前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試 題 疑 義 專 區 提 出 14:00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24:00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00:00 後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10:00~15:00 提 出 ( 以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送 達 為 準 ) 收 件 單 位 : 大 灣 國 小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 頁

3 序 號 年 7 月 9 日 ( 三 ) 日 期 項 目 說 明 (1) 複 試 報 名 繳 費 暨 資 格 審 查 (2)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加 分 資 格 審 查 (3) 抽 複 試 應 試 序 號 年 7 月 9 日 ( 三 ) 公 告 複 試 試 場 配 置 圖 年 7 月 9 日 ( 三 ) 複 試 考 場 開 放 時 間 08:30~14:30 08:30~14:00 於 大 灣 國 小 08:00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年 7 月 11 日 ( 五 ) 複 試 年 7 月 11 日 ( 五 ) 公 告 錄 取 榜 單 上 午 場 09:20, 下 午 場 12:50 統 一 至 各 試 場 準 備 室 報 到 24:00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年 7 月 12 日 ( 六 ) 開 放 線 上 查 詢 複 試 成 績 00:00 後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年 7 月 14 日 ( 一 ) 寄 發 成 績 單 以 郵 局 掛 號 寄 送 年 7 月 16 日 ( 三 )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10:00~15:00 前 提 出, 以 親 自 或 委 託 送 達 為 準, 收 件 單 位 : 大 灣 國 小 年 7 月 18 日 ( 五 ) 正 式 教 師 介 聘 分 發 作 業 09:00 前 於 仁 德 國 小 報 到 年 7 月 21 日 ( 一 ) 正 式 教 師 至 各 校 報 到 09:00~12:00 報 到, 並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肺 部 x 光 透 視 ) 年 7 月 23 日 ( 三 ) 年 7 月 24 日 ( 四 ) 年 7 月 25 日 ( 五 ) 第 二 次 公 告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第 二 次 正 式 教 師 暨 代 理 教 師 介 聘 分 發 作 業 第 二 次 正 式 教 師 暨 代 理 教 師 至 各 校 報 到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09:00 前 於 仁 德 國 小 報 到 09:00~12:00 報 到, 並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肺 部 x 光 透 視 )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 頁

4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辦 理 教 師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實 施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公 告 : 一 時 間 :103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四 ) 二 方 式 : 本 簡 章 及 各 項 試 務 訊 息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並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參 報 名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至 辦 理 初 試 日 止 未 滿 10 年 者, 不 得 參 加 甄 選 ) ( 二 )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於 放 榜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若 已 分 發 聘 用 則 應 予 以 解 聘 1 教 師 法 第 14 條 各 款 情 事 者 2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及 第 33 條 各 款 情 事 者 3 以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遣 或 退 休 者 ( 三 )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始 得 報 考 : 1 持 有 國 小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若 持 自 92 年 7 月 31 日 前 核 發 之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自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日 迄 今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得 報 考 國 小 階 段 類 別 2 持 有 幼 兒 ( 稚 ) 園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若 持 自 92 年 7 月 31 日 前 核 發 之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自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日 迄 今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得 報 考 幼 兒 園 階 段 類 別 3 已 修 畢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現 已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複 檢 合 格 ( 含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 證 明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切 結 可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 須 檢 附 複 檢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 (2) 現 已 通 過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但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應 檢 附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如 及 格 通 知 單 ) 暨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且 切 結 可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3) 修 畢 另 一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者, 須 檢 附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開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4 頁

5 具 之 證 明, 且 切 結 可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4) 如 錄 取 為 正 式 教 師 但 尚 未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教 師 證 書 且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報 考 者, 於 聘 任 後 未 能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則 原 聘 任 無 效 4 凡 持 有 國 外 學 歷 證 明 者, 需 繳 驗 駐 外 單 位 證 件 影 本 蓋 章 驗 證 學 歷 屬 實 文 件, 及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具 有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學 前 普 通 班 教 師 或 學 前 特 教 教 師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報 名 ( 四 ) 本 巿 現 職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及 市 立 幼 兒 園 教 師 ( 含 103 年 度 外 縣 巿 介 聘 至 本 巿 服 務 之 教 師 ) 不 得 報 名, 經 發 現 者, 立 即 取 消 應 試 錄 取 資 格 ; 其 餘 現 職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參 加 甄 選 者, 應 檢 附 現 職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2) 並 應 簽 具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3), 留 職 停 薪 中 教 師 應 另 檢 附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復 職 之 證 明 ( 五 ) 實 習 期 滿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之 公 費 教 師, 且 未 依 規 定 服 務 期 滿 者, 若 有 意 願 參 加 甄 選, 應 主 動 切 結 ( 如 附 件 3) 於 錄 取 後, 可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公 費 並 撤 銷 原 縣 市 ( 校 ) 分 發 附 註 : 1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之 教 師 至 本 市 或 本 市 現 職 教 師 因 學 校 減 班 已 接 受 教 育 局 遷 調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2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二 甄 選 類 別 及 其 他 須 具 資 格 : 如 下 表 所 示 國 小 類 別 相 關 系 所 ( 組 ) 及 其 他 須 具 資 格 一 般 教 師 基 本 條 件 音 樂 教 師 基 本 條 件 資 訊 教 師 基 本 條 件 美 術 教 師 基 本 條 件 英 語 教 師 基 本 條 件 藝 術 才 能 班 ( 美 術 類 ) 已 取 得 國 小 教 育 階 段 一 般 教 師 資 格 或 特 殊 教 育 資 賦 優 異 類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並 具 該 項 藝 術 專 長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諮 商 心 理 相 關 系 所 組 畢 業 ( 含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 且 具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同 時 具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及 國 民 小 學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若 持 自 92 年 7 月 31 日 前 核 發 之 國 小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自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5 頁

6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日 迄 今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身 心 障 礙 班 代 理 教 師 具 備 國 小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若 持 自 92 年 7 月 31 日 前 核 發 之 國 小 階 段 身 心 障 礙 類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合 格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自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日 迄 今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幼 兒 園 類 別 相 關 系 所 ( 組 ) 及 其 他 須 具 資 格 學 前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基 本 條 件 學 前 特 教 代 理 教 師 持 有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或 具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合 格 教 師 資 格 者, 且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者 ( 若 持 自 92 年 7 月 31 日 前 核 發 之 教 師 證 書 者, 須 檢 具 自 教 師 證 書 核 發 日 迄 今 之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文 件 ) 三 代 理 教 師 : ( 一 ) 具 正 式 教 師 各 類 別 報 名 資 格 者, 且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免 役 ( 二 )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未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者 或 其 他 事 由 需 請 長 假 者 不 得 報 考, 以 免 影 響 學 生 正 常 上 課 經 學 校 聘 任 後, 如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者, 應 由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一 初 試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 通 訊 報 名 或 現 場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 二 ) 線 上 報 名 時 間 :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 時 前 ( 逾 時 不 受 理 報 名 ) 至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登 錄 報 名 ( 考 生 可 跨 類 別 報 名, 但 初 試 當 日 僅 能 擇 一 類 別 考 試 登 錄 報 名 後, 依 系 統 之 繳 費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繳 費 之 後 即 無 法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2 考 生 姓 名 如 有 電 腦 系 統 無 法 輸 入 之 難 字, 該 字 先 以 同 音 字 或 相 似 字 代 替, 繼 續 報 名 待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確 認 可 列 印 准 考 證 後, 下 載 准 考 證 姓 名 修 正 申 請 表 ( 附 件 9), 填 妥 後 國 小 傳 真 至 大 灣 國 小 (FAX: ); 幼 兒 園 傳 真 至 五 王 國 小 (FAX: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國 小 ; 幼 兒 園 ), 初 試 當 日 請 於 考 試 前 親 持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至 考 生 服 務 處 修 改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每 類 別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900 元 整 ( 含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郵 寄 費 不 含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手 續 費 ), 請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09:00 起 至 103 年 6 月 4 日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6 頁

7 ( 星 期 三 )15:30 前 依 系 統 之 說 明 完 成 繳 費, 始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手 續, 未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名, 逾 期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2 完 成 繳 費 1 小 時 後, 請 自 行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列 印 准 考 證 ( 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紙 ), 以 確 認 完 成 報 名 及 繳 費 3 繳 費 請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不 開 放 超 商 及 臨 櫃 繳 費, 並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務 必 留 存 與 確 認 繳 費 完 成 ), 初 試 正 式 收 據 將 與 成 績 單 合 併 寄 發 4 經 完 成 線 上 報 名 繳 費 手 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變 更 報 考 類 別 ( 四 ) 初 試 報 名 除 具 加 分 資 格 需 現 場 審 查 外, 一 律 不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檢 核 確 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報 名 資 格 複 試 報 名 時,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 如 通 過 初 試 但 經 本 局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者, 一 律 取 消 參 加 複 試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及 英 語 教 師 考 生 加 分 證 件 審 查 : 二 複 試 : 1 審 查 對 象 :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及 報 考 國 小 英 語 教 師 者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通 過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2 級 (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以 上 ( 成 績 須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成 績, 英 語 檢 測 類 別 詳 附 件 11 參 照 表, 並 以 該 表 為 限 ) 2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參 加 現 場 審 查 作 業 ( 不 受 理 通 訊 方 式 ) 3 審 查 時 間 :103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09:00 至 15: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4 審 查 地 點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東 灣 里 23 鄰 大 灣 路 283 號 5 繳 驗 表 件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1) 報 名 表 ( 審 查 當 日 由 主 辦 單 位 列 印 發 給, 經 審 查 完 成 後 一 律 收 回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3)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4) 英 語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6 具 加 分 資 格 人 員,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未 攜 帶 證 件 正 本 經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審 查 者, 即 取 消 加 分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7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如 有 特 殊 需 求 時, 請 於 證 件 審 查 時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經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後, 安 排 適 當 試 場 ( 場 地 器 材 等 設 施 )( 如 附 件 5) 8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雙 方 之 印 章 及 身 分 證 )( 如 附 件 1) ( 一 ) 報 名 方 式 : 採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 須 檢 附 委 託 書 ) 現 場 報 名 (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報 名 後 立 即 抽 籤 決 定 複 試 試 場 及 應 考 順 序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7 頁

8 ( 二 )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三 )08:30 至 14:00( 中 午 不 休 息, 含 補 件 作 業 時 間 ), 逾 時 視 為 放 棄 不 予 受 理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東 灣 里 23 鄰 大 灣 路 283 號 ( 四 ) 繳 費 方 式 : 於 現 場 報 名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既 經 報 名 完 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五 ) 繳 驗 表 件 :( 符 號 為 報 名 必 繳 證 件, 未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無 符 號 者 依 考 生 個 人 資 格 繳 驗,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無 須 裁 切,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1) 報 名 表 ( 報 名 當 日 由 主 辦 單 位 列 印 發 給, 經 審 查 完 成 後 一 律 收 回 ) (2) 初 試 准 考 證 (3)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4) 印 章 (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證 件 切 結 使 用 ) (5) 最 近 6 個 月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6)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正 影 本 各 1 份 或 繳 驗 複 檢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成 績 單 正 影 本 各 1 份 及 各 項 切 結 書 ( 如 附 件 3) (7)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正 影 本 各 1 份 或 經 原 核 發 學 校 驗 證 核 章 之 影 本 (8)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600 元 整 (9)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亦 應 攜 帶 其 印 章 身 分 證 )( 如 附 件 1) (10) 現 職 教 師 須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未 繳 交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書 者, 視 同 非 現 職 人 員 ( 如 附 件 2) (11) 持 國 外 學 歷 ( 大 學 院 校 以 上 ) 證 件 報 考 者, 需 繳 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查 證 認 定 學 歷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2)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13) 報 考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類 科 者 請 繳 交 輔 導 ( 活 動 ) 科 /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教 師 證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或 畢 業 大 學 系 所 開 立 修 習 學 分 證 明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10) 正 本 1 份 上 述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於 報 名 時 備 妥 審 查,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實 者, 應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六 )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加 分 證 件 審 查 : 1 審 查 對 象 : 報 考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進 入 複 試 者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通 過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B1 級 (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以 上 ( 成 績 須 含 聽 說 讀 寫 四 項 成 績, 英 語 檢 測 類 別 詳 附 件 12 參 照 表, 並 以 該 表 為 限 ) 2 審 查 方 式 : 由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於 複 試 報 名 時 一 併 參 加 現 場 審 查 作 業 ( 不 受 理 通 訊 方 式 )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8 頁

9 3 審 查 時 間 :103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三 )08:30 至 14:00,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4 審 查 地 點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東 灣 里 23 鄰 大 灣 路 283 號 5 繳 驗 表 件 : 英 語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正 本 及 影 本 各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紙 影 印 並 簽 名 蓋 章 後 繳 交 備 查 ) 6 具 加 分 資 格 人 員,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正 本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未 攜 帶 證 件 正 本 經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或 未 參 加 審 查 者, 即 取 消 加 分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7 委 託 他 人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雙 方 之 印 章 及 身 分 證 )( 如 附 件 1) ( 七 ) 現 職 學 校 同 意 書 委 託 書 各 項 切 結 書 准 考 證 姓 名 修 正 申 請 表 身 障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請 自 行 至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下 載 使 用, 不 得 任 意 變 更 原 有 內 容, 且 一 律 使 用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紙 ( 八 ) 報 考 人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報 考 類 別 不 得 變 更 ( 九 ) 至 現 場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或 有 疑 義 者, 均 須 繳 回 報 名 表, 未 繳 回 報 名 表 者, 以 未 參 加 證 件 審 查 論 ( 十 ) 第 ( 五 ) 之 (3) (6) (7) (11) (12) (13) 項 及 第 ( 六 ) 之 5 須 隨 報 名 表 附 存 影 本 ( 請 以 A4 白 色 普 通 影 印 並 於 影 本 上 簽 名 蓋 章 ), 連 同 委 託 書 切 結 書 同 意 書 依 序 裝 訂 伍 甄 選 名 額 : 缺 額 另 行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陸 甄 選 方 式 : 採 初 試 及 複 試 二 階 段 辦 理, 初 試 通 過 者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複 試 一 初 試 : 以 筆 試 方 式 辦 理 ( 一 ) 時 間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08:10 起 ( 各 科 考 試 時 間 詳 列 於 准 考 證 ;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經 審 查 通 過, 筆 試 延 長 時 間 每 科 至 多 20 分 鐘 ), 筆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後 ( 亦 即 08:25 後 ) 不 得 入 場, 筆 試 開 始 5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另 試 場 配 置 圖 於 103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 二 ) 甄 選 地 點 : 1 國 小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東 灣 里 23 鄰 大 灣 路 283 號 臺 南 市 立 大 灣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里 27 鄰 文 賢 街 68 巷 1 號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增 列 考 區 ( 考 場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建 議 考 生 共 乘 或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2 幼 兒 園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五 王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五 王 里 1 鄰 中 華 二 路 150 號 如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增 列 考 區 ( 考 場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建 議 考 生 共 乘 或 搭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9 頁

10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 三 ) 前 列 試 場 以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公 告 為 主 ( 四 )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劃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凡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 五 )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得 以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供 查 驗, 並 於 就 座 後 將 上 述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上 角 或 指 定 位 置, 以 備 核 對 ( 六 ) 初 試 通 過 者 名 額 及 資 格 : 一 般 教 師 按 缺 額 人 數 3 倍 ; 資 訊 教 師 按 缺 額 人 數 3 倍 ; 音 樂 教 師 按 缺 額 人 數 4 倍 ; 美 術 教 師 按 缺 額 人 數 5 倍 ; 英 語 教 師 按 缺 額 人 數 3 倍 ;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按 缺 額 人 數 4 倍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按 缺 額 人 數 4 倍,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參 加 複 試 不 足 額 時 全 部 參 加 複 試, 最 低 錄 取 成 績 相 同 時,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但 台 南 文 史 成 績 未 答 對 12 題 以 上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身 心 障 礙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特 教 代 理 教 師 毋 須 參 加 複 試,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列 為 代 理 教 師 備 取, 其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視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情 況 選 填 缺 額 學 校, 並 依 缺 額 學 校 安 排 接 受 試 教 或 口 試,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方 為 聘 任 ( 七 )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公 告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2:00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公 布 考 生 如 有 疑 義, 須 在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2 時 至 17 時 止 至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試 題 疑 義 專 區 提 出,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八 ) 初 試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103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六 )14:00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 九 ) 初 試 通 過 者 名 單 於 103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六 )24:00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 十 ) 初 試 成 績 查 詢 :103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六 )24:00 前 自 行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 查 詢 個 人 初 試 成 績 ( 十 一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應 在 103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10:00 至 15:00, 檢 附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及 複 查 費 ( 每 科 50 元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東 灣 里 23 鄰 大 灣 路 283 號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初 試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初 試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三 )08:30 至 14:00 參 加 複 試 報 名, 並 另 行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 逾 時 視 為 放 棄 不 予 受 理 如 無 異 動, 則 併 同 成 績 單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寄 發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0 頁

11 二 複 試 : 以 口 試 試 教 方 式 辦 理 ( 一 ) 時 間 : 口 試 試 教 於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時 起 交 叉 進 行 ( 二 ) 甄 選 地 點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地 址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東 灣 里 23 鄰 大 灣 路 283 號 如 人 數 過 多 時 增 列 考 區 ( 考 場 不 提 供 停 車 位, 建 議 考 生 共 乘 或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 三 ) 前 列 試 場 以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公 告 為 主 ( ( 四 ) 試 教 單 元 於 考 前 30 分 鐘 抽 籤 決 定 ( 五 ) 複 試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複 試 試 場 規 則 柒 甄 選 項 目 及 計 分 方 式 : 一 配 分 比 例 : ( 一 ) 一 般 教 師 資 訊 教 師 : 初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試 教 ( 實 際 操 作 ) 佔 總 成 績 3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20% ( 二 ) 音 樂 教 師 美 術 教 師 英 語 教 師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初 試 佔 總 成 績 30% 試 教 ( 情 境 演 示 ) 佔 總 成 績 40%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 三 ) 身 心 障 礙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特 教 代 理 教 師 : 初 試 佔 總 成 績 100% 二 計 分 方 式 : ( 一 ) 各 科 缺 考 成 績 以 0 分 計 ( 二 ) 初 試 單 科 試 教 ( 實 際 操 作 情 境 演 示 ) 及 口 試 每 一 單 項 成 績 各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5 位, 小 數 點 第 6 位 後 無 條 件 捨 去 為 原 始 成 績 ( 三 ) 總 成 績 計 算 公 式 : 1 一 般 教 師 :(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原 始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50%) 50%+ 試 教 原 始 成 績 30%+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20% 2 資 訊 教 師 :(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 含 台 南 文 史 ) 原 始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50%) 50%+ 實 際 操 作 原 始 成 績 30%+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20% 3 音 樂 教 師 美 術 教 師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原 始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50%) 30%+ 試 教 原 始 成 績 40%+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30% 4 英 語 教 師 :( 英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原 始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50 %) 30%+ 試 教 原 始 成 績 40%+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30% 5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 含 台 南 文 史 ) 原 始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50%) 30%+ 情 境 演 示 原 始 成 績 40%+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30% 6 身 心 障 礙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特 教 代 理 教 師 :(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原 始 成 績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50%) 100%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1 頁

12 三 甄 選 項 目 及 說 明 : ( 一 ) 初 試 內 容 : 類 別 一 般 教 師 音 樂 教 師 資 訊 教 師 美 術 教 師 英 語 教 師 時 間 103 年 7 月 4 日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甄 選 科 目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國 小 總 題 數 配 分 比 例 佔 初 試 成 績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英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佔 總 成 績 50% 30% 50% 30% 30% 備 註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2 頁

13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30%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身 心 障 礙 班 代 理 教 師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幼 兒 園 30% 100% 學 前 普 通 班 代 理 教 師 學 前 特 教 代 理 教 師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第 1 節 08:10 至 09:40 第 2 節 10:10 至 11:4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國 語 文 (80 題 ) 台 南 文 史 (20 題 ) 100 題 50%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100 題 50% 100% 100%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3 頁

14 1.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英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 含 台 南 文 史 )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 含 台 南 文 史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均 為 100 題, 滿 分 皆 為 100 分 2.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考 試 範 圍 : 校 園 網 路 建 置 管 理 及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發 展 ( 含 Windows 及 Unix like 伺 服 器 管 理 網 頁 建 置 網 路 安 全 管 理 資 料 庫 應 用 等 ) 3. 台 南 文 史 成 績 未 答 對 12 題 以 上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4. 考 科 皆 為 選 擇 題 (4 選 1), 請 用 2B 鉛 筆 作 答, 並 採 電 腦 閱 卷 5. 台 南 文 史 考 試 題 庫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6. 各 科 考 試 結 束 後,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五 )12:00 起 公 布 初 試 試 題 及 參 考 答 案 應 考 人 對 於 各 科 試 題 答 案 若 有 疑 義 時, 於 103 年 7 月 4 日 12:00 至 17:00 止 至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試 題 疑 義 專 區 提 出,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7. 參 加 代 理 教 師 類 別 之 考 生 於 初 試 後,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列 為 代 理 教 師 備 取, 其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視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情 況 選 填 缺 額 學 校, 並 依 缺 額 學 校 安 排 接 受 試 教 或 口 試,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方 為 聘 任 ( 二 ) 複 試 內 容 : 1. 複 試 : 試 教 或 情 境 演 示 無 提 供 學 生, 時 間 以 10 分 鐘 為 原 則 ( 其 中 音 樂 美 術 及 藝 術 才 能 班 美 術 類 教 師 因 有 實 際 術 科 表 現 故 以 15 分 鐘 為 原 則 ) 口 試 以 8 分 鐘 為 原 則, 得 視 人 數 多 寡 調 整, 另 網 路 資 訊 管 理 實 作 60 分 鐘 2. 試 教 口 試 評 分 原 則 : 請 詳 閱 複 試 試 場 規 則 3. 複 試 科 目 及 單 元 : 類 別 一 般 教 師 音 樂 教 師 複 試 內 容 試 教 國 小 時 間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科 目 及 單 元 國 語 第 10 冊 ( 康 軒 版 ) 數 學 第 10 冊 ( 康 軒 版 ),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配 分 比 例 佔 總 成 績 30%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20% 試 教 1 實 際 術 科 表 現 : 以 鋼 琴 演 奏 自 選 曲 3 分 鐘 2 藝 術 與 人 文 第 6 冊 ( 翰 林 版 ),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試 教 時 間 12 分 鐘 3 除 鋼 琴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外, 其 餘 樂 器 由 考 生 自 備 40%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30% 備 註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102 學 年 度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教 材 完 整 版 本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102 學 年 度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教 材 完 整 版 本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4 頁

15 資 訊 教 師 美 術 教 師 英 語 教 師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實 際 網 路 資 訊 管 理 實 作 共 60 分 鐘 ( 自 操 作 10:00 至 11:00) 30%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 自 11:20 起 ) 20% 試 教 以 平 面 繪 畫 或 立 體 創 作 ( 自 選 ) 設 計 課 程 進 行 試 教 15 分 鐘 40%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30% 1 試 教 與 口 試 試 教 康 軒 版 (New Wow English) 第 8 時, 全 程 以 英 語 40% 冊,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試 教 單 元 應 試 2 依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之 102 學 年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30% 度 九 年 一 貫 新 課 程 教 材 完 整 版 本 以 平 面 繪 畫 或 立 體 創 作 ( 自 選 ) 設 計 試 教 課 程 進 行 試 教 15 分 鐘 40% 口 試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30% 由 模 擬 情 境 題 中 情 境 班 級 團 體 輔 導 40% 抽 籤 演 示, 無 提 演 示 供 個 案 校 園 生 態 ( 以 校 園 兒 童 常 見 行 為 問 口 試 題 類 型 為 主 ) 及 校 園 危 機 處 理 等 相 30% 關 問 題 四 考 生 特 殊 加 分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持 有 政 府 核 發 尚 在 有 效 期 間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得 初 試 口 試 試 教 均 以 原 始 成 績 加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二 ) 報 考 英 語 教 師 具 有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英 語 檢 測 類 別 詳 附 件 11 參 照 表, 並 以 該 表 為 限 ), 無 年 限 之 限 制, 惟 須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4 項 檢 測 成 績, 初 試 以 原 始 成 績 加 10 分 計 算 ( 三 ) 報 考 國 小 一 般 教 師 具 有 英 語 能 力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英 語 檢 測 類 別 詳 附 件 12 參 照 表, 並 以 該 表 為 限 ), 無 年 限 之 限 制, 惟 須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4 項 檢 測 成 績, 複 試 口 試 原 始 成 績 加 5 分 計 算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5 頁

16 ( 四 ) 初 試 單 科 複 試 單 項 加 分 後 超 過 100 分 者, 以 100 分 計 三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請 詳 閱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複 試 試 場 規 則 捌 錄 取 與 分 發 : 一 錄 取 : ( 一 ) 正 式 教 師 : 1 以 初 試 口 試 試 教 ( 情 境 演 示 實 際 操 作 ) 之 三 項 ( 均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5 位, 小 數 點 後 第 6 位 無 條 件 捨 去 ) 加 總 成 績 依 分 數 高 低 錄 取, 一 科 缺 考 或 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並 依 總 成 績 擇 優 備 取 若 干 人, 備 取 以 補 足 當 次 公 告 缺 額 為 限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5 位, 小 數 點 後 第 6 位 無 條 件 捨 去 ),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初 試 成 績 較 優 者 (3) 試 敎 ( 情 境 演 示 實 際 操 作 ) 成 績 較 優 者 (4) 口 試 成 績 較 優 者 (5) 初 試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6) 初 試 國 語 文 或 英 文 或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或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若 上 述 資 格 及 分 數 皆 相 同 時, 則 委 員 會 抽 籤 決 定 2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24:00 前 公 告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 成 績 單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以 掛 號 寄 出 若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或 成 績 單 遺 失 者, 得 自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起 至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止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主 辦 單 位 ( 國 小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 幼 兒 園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五 王 國 民 小 學 ) 申 請 成 績 單 補 發, 逾 期 或 程 序 不 合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3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請 攜 帶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正 本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並 書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之 回 郵 信 封 乙 個, 於 103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0:00 至 15:00 前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主 辦 單 位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 申 請 複 查 (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 逾 時 或 以 郵 寄 申 請 複 查 者, 均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複 查 僅 限 於 試 教 及 口 試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成 績 如 有 異 動 致 影 響 錄 取 資 格 者,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至 現 場 領 取 成 績 單 並 接 受 分 發, 如 無 異 動, 以 郵 件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4 錄 取 後, 發 現 曾 有 違 反 基 本 條 件 及 報 名 資 格 各 項 規 定, 經 查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用 者 依 規 定 解 聘 ( 二 ) 代 理 教 師 : 1 考 生 經 複 試 後 未 錄 取 者 ( 須 口 試 試 教 皆 未 缺 考 及 無 任 一 科 為 0 分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列 為 代 理 教 師 正 取, 並 視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情 況 選 填 缺 額 學 校 甄 選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2 初 試 成 績 較 優 者 3 試 敎 ( 情 境 演 示 實 際 操 作 ) 成 績 較 優 者 4 口 試 成 績 較 優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6 頁

17 者 5 初 試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6 初 試 國 語 文 或 英 文 或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或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若 上 述 資 格 及 分 數 皆 相 同 時, 由 考 生 至 分 發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分 發 序 號 2 考 生 未 進 入 複 試 者 或 進 入 複 試 後 有 口 試 試 教 任 一 科 缺 考 或 0 分 未 錄 取 者,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列 為 代 理 教 師 備 取, 其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委 員 會 決 定, 並 視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情 況 選 填 缺 額 學 校 初 試 成 績 總 分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較 優 者 之 順 序 評 比 :1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2 國 語 文 或 英 文 或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或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3 台 南 文 史 若 上 述 分 數 皆 相 同 時, 由 考 生 至 分 發 現 場 抽 籤 決 定 分 發 序 號 二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程 序 : ( 一 ) 正 式 教 師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 1 錄 取 人 員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 依 錄 取 通 知 親 自 或 以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參 加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訂 於 103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09:00 起 於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仁 德 國 民 小 學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仁 德 里 10 鄰 中 正 路 二 段 806 號 ; 電 話 ) 辦 理 2 錄 取 人 員 ( 含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於 分 發 當 日 09:00 前 到 場 報 到, 並 依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分 發, 選 填 分 發 學 校 時 經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3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之 各 類 別 正 式 教 師 應 實 際 於 該 校 服 務 滿 3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始 可 參 加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服 務 期 間 未 屆 滿 者 如 參 加 他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應 以 辭 聘 方 式 辦 理 4 持 有 國 小 教 師 證 特 教 教 師 證 或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之 教 師 應 在 本 市 服 務 滿 6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轉 任 至 同 校 國 小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或 幼 兒 園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任 教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除 外 ) 5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專 職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轉 任 校 內 其 他 教 師 職 務, 並 應 配 合 學 校 課 務 安 排 6 錄 取 之 藝 術 才 能 班 ( 美 術 類 ) 教 師 應 於 藝 術 才 能 班 實 際 進 行 美 術 教 學 滿 6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轉 任 至 同 校 國 小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或 幼 兒 園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任 教 7 錄 取 之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應 於 該 校 實 際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滿 3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並 於 3 年 內 取 得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或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後, 始 可 參 加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除 有 其 他 特 別 因 素 無 法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經 報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方 可 辦 理, 另 需 於 本 市 實 際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滿 6 年 後 始 可 轉 任 一 般 教 師, 並 應 配 合 學 校 課 務 及 行 政 安 排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12:00 至 各 校 報 到, 並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毋 須 血 液 檢 查, 須 含 肺 部 x 光 透 視 )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7 頁

18 9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後, 應 依 期 限 到 職,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未 依 限 到 職 及 報 到 後 放 棄, 該 缺 額 將 於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時 併 同 辦 理 第 二 次 正 式 教 師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10 錄 取 人 員 應 參 與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103 級 中 小 學 初 任 教 師 導 入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及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研 習, 研 習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教 育 部 及 本 局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另 行 通 知 ( 二 ) 代 理 教 師 注 意 事 項 及 分 發 介 聘 作 業 : 1 第 一 階 段 分 發 ( 代 理 教 師 正 取 ): (1) 考 生 經 複 試 後 未 錄 取 者 ( 須 口 試 試 教 皆 未 缺 考 及 無 任 一 科 為 0 分 ),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列 冊 並 得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選 填 分 發 學 校 時 經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2) 時 間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請 於 當 日 9 時 前 辦 理 報 到 (3) 地 點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仁 德 國 民 小 學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仁 德 里 10 鄰 中 正 路 二 段 806 號 ; 電 話 ) (4) 繳 驗 表 件 : 身 分 證 成 績 單 教 師 證 及 准 考 證 委 託 他 人 分 發 者 應 檢 附 分 發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8),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雙 方 之 印 章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2 第 二 階 段 分 發 ( 代 理 教 師 備 取 ): (1) 考 生 未 進 入 複 試 者 或 進 入 複 試 後 有 口 試 試 教 任 一 科 缺 考 或 0 分 未 錄 取 者,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列 冊 並 得 依 成 績 通 知 單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代 理 教 師 分 發 作 業 選 填 分 發 學 校 時, 經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2) 時 間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請 於 當 日 9 時 前 辦 理 報 到 (3) 地 點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仁 德 國 民 小 學 ( 臺 南 市 仁 德 區 仁 德 里 10 鄰 中 正 路 二 段 806 號 ; 電 話 ) (4) 繳 驗 表 件 : 身 分 證 成 績 單 教 師 證 及 准 考 證 委 託 他 人 分 發 者 應 檢 附 分 發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8), 受 委 託 者 應 攜 帶 雙 方 之 印 章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3 完 成 分 發 人 員 請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往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並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毋 須 血 液 檢 查, 須 含 肺 部 x 光 透 視 ) 代 理 教 師 備 取 者 依 缺 額 學 校 安 排 接 受 試 教 或 口 試,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方 為 聘 任 4 未 依 限 報 到 或 未 通 過 學 校 安 排 之 試 教 或 口 試 者 所 遺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由 學 校 由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名 冊 自 行 招 聘 5 未 列 入 代 理 教 師 正 取 及 代 理 教 師 備 取 之 考 生, 若 初 試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8 頁

19 則 列 入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名 冊, 供 學 校 自 行 招 聘 6 錄 取 人 員 應 參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之 初 任 教 師 研 習, 研 習 時 間 及 地 點 依 本 局 規 劃 期 程 辦 理, 另 行 通 知 ( 三 ) 正 式 教 師 備 取 人 員 候 用 時 間 至 103 年 8 月 29 日 止 ; 備 取 代 理 教 師 候 用 時 間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止 玖 附 則 : 一 有 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及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等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或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有 違 反 本 簡 章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業 經 介 聘 分 發 者 由 學 校 教 評 會 依 法 予 以 解 聘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1 項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已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 三 )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19 頁

20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二 錄 取 介 聘 人 員 應 遵 守 分 發 學 校 聘 約, 如 有 違 背, 依 教 師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三 本 委 員 會 係 接 受 各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之 委 託 辦 理 甄 選,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經 公 開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者, 除 有 附 則 一 之 情 形 者 外, 依 法 應 予 聘 任 四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就 職 後, 若 發 現 證 件 不 實 或 無 法 辦 理 教 師 登 記 者,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另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等 情 事 者, 除 取 消 甄 選 及 錄 取 資 格 外, 應 負 行 政 民 事 或 刑 事 等 相 關 責 任 暨 放 棄 先 訴 抗 辯 權 ;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甄 選 人 員 所 附 證 件 均 不 予 退 件 五 本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複 試 委 員, 其 本 人 或 配 偶 前 配 偶 四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姻 親 或 曾 有 此 關 係 者 報 名 應 試 時 應 行 迴 避 前 項 委 員 與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者 曾 有 學 位 論 文 指 導 之 師 生 關 係 同 學 關 係 者, 均 屬 應 行 迴 避 之 情 形, 不 得 擔 任 評 分 工 作 六 代 理 教 師 係 指 以 全 部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制 內 教 師 因 差 假 或 其 他 原 因 所 遺 之 課 務 達 3 個 月 以 上 者 代 理 教 師 在 聘 任 期 間, 如 因 代 理 原 因 消 失, 應 由 原 聘 任 學 校 無 條 件 予 以 解 聘, 當 事 人 不 得 異 議 七 如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致 原 訂 甄 選 作 業 日 程 需 作 變 更 時,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上 公 告 或 以 電 視 廣 告 公 布 八 應 試 若 遇 地 震 發 生, 依 據 國 家 考 試 地 震 防 災 實 地 演 練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九 主 辦 學 校 提 供 現 有 教 室 學 童 規 格 課 桌 椅 作 為 本 甄 選 用 桌 椅,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0 頁

21 十 廉 政 專 線 :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政 風 室 #8674 十 一 本 簡 章 經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陳 報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臺 南 市 教 師 暨 教 保 員 甄 選 網 國 小 教 師 專 區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專 區, 網 址 :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1 頁

22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1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初 試 試 場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2 條 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應 考 人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3 條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一 冒 名 頂 替 二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三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四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第 4 條 各 節 考 試 期 間, 應 考 人 應 考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5 條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5 分 鐘 預 備 鈴 ( 鐘 ) 聲 響 時, 應 考 人 即 可 入 場, 入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所 有 物 品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並 迅 速 依 編 訂 座 位 入 座, 經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後 仍 攜 帶 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或 不 就 座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前, 應 考 人 不 得 翻 閱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未 經 監 試 委 員 許 可 逕 行 離 座,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若 強 行 離 場 或 不 服 糾 正,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6 條 應 考 人 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考 試 之 起 迄 時 間, 以 鈴 聲 為 準, 聽 到 進 場 鈴 聲, 應 即 入 場 並 依 座 號 就 座 筆 試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十 五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筆 試 開 始 五 十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之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腦 性 麻 痺 重 度 肢 體 障 礙 及 其 他 多 重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得 延 長 二 十 分 鐘 第 7 條 應 考 人 有 以 下 情 事 之 一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一 相 互 交 談 二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試 題 本 或 答 案 卡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2 頁

23 三 以 自 誦 暗 號 告 知 他 人 答 案 四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伺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第 8 條 應 考 人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伺 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伺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9 條 各 節 考 試 期 間, 應 考 人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手 機 等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座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 違 反 前 述 規 定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於 試 場 內 置 物 區 發 出 響 聲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3 分 前 述 各 類 事 件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10 條 應 考 人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暨 國 民 身 分 證 入 場 應 試, 並 得 以 尚 未 過 期 之 有 效 駕 照 具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或 護 照 代 替 國 民 身 分 證 以 供 查 驗, 未 攜 帶 者 由 主 辦 單 位 拍 照 存 證, 得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日 最 後 一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應 考 人 未 親 自 持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各 試 場 考 生 服 務 處 驗 證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1 條 應 考 人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不 在 編 定 之 試 場 應 試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亦 應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第 12 條 應 考 人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卡, 自 動 告 知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3 條 應 考 人 須 遵 循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准 考 證 與 應 考 人 名 冊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議 處 第 14 條 應 考 人 應 將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第 15 條 應 考 人 應 依 照 試 題 本 及 答 案 卡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並 應 保 持 答 案 卡 清 潔 與 完 整 不 得 竄 改 答 案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違 者 該 答 案 卡 不 予 計 分 ; 不 按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3 頁

24 規 定 作 答 或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卡 或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做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10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6 條 選 擇 題 採 電 腦 讀 卡 閱 卷 部 分,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限 用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劃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凡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17 條 應 考 人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委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委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議 處 第 18 條 應 考 人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試 題 本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如 於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9 條 應 考 人 未 經 監 試 委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20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 分,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扣 減 其 成 績 3 分 ; 情 節 重 大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21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卡 及 試 題 本 併 交 監 試 委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22 條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者,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其 他 事 項 第 23 條 應 考 人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中 或 結 束 後 發 生 意 外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由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立 即 處 理, 或 由 試 務 行 政 組 議 決 補 救 方 式, 必 要 時 得 辦 理 補 考 等 相 關 補 救 措 施, 應 考 人 不 得 拒 絕,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分 別 以 0 分 計 算 第 24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應 考 人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答 案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0 分 為 限 第 25 條 其 他 未 列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應 考 人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委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本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26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依 規 定 究 辦 第 27 條 本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4 頁

25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應 考 人 應 憑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入 場 應 試, 並 提 供 現 場 試 務 人 員 核 對 身 分 二 請 應 考 人 依 公 告 報 到 時 間 統 一 至 各 試 場 準 備 室 報 到 三 進 入 準 備 室 後, 手 機 隨 即 關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所 有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不 得 攜 入 試 場,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四 點 名 後 不 得 任 意 離 開 準 備 室, 如 需 上 洗 手 間 或 有 其 他 特 殊 理 由 須 離 開, 應 先 告 知 工 作 人 員 並 繳 回 應 試 序 號 牌, 俟 回 到 準 備 室, 需 請 工 作 人 員 重 新 確 認 身 分 五 皮 包 等 重 要 證 件 請 隨 身 攜 帶, 試 教 或 口 試 時 請 帶 入 試 場 並 置 放 於 入 口 桌 子 上, 工 作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六 口 試 及 試 教 時, 不 可 說 出 自 己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足 以 暗 示 個 人 身 分 的 資 訊 ( 只 說 出 姓 也 不 可 以, 例 我 是 張 老 師 ),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七 口 試 及 試 教 時, 於 該 試 場 應 考 時 間 內, 經 正 式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以 遲 到 論 ; 在 排 定 時 間 內 遲 到 入 場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10 分, 其 應 試 時 間 為 個 人 剩 餘 時 間 ; 超 過 排 定 時 間 到 場 者, 則 依 缺 考 處 理 八 叫 號 入 場 即 開 始 計 時, 所 以 若 前 一 位 考 生 尚 未 完 全 撤 離, 請 不 用 等 他 離 場, 請 立 即 開 始 九 口 試 及 試 教 超 過 時 間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十 應 試 英 語 教 師 者, 應 具 有 全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試 教 與 口 試 時, 全 程 用 英 語 應 試 十 一 完 成 複 試 後, 離 開 時 務 必 向 工 作 人 員 領 取 准 考 證 和 繳 回 應 試 序 號 牌 十 二 試 教 ( 一 ) 進 入 準 備 室 後, 將 准 考 證 交 予 試 場 工 作 人 員 驗 證 蓋 章, 考 後 交 還 ( 二 ) 試 教 前 30 分 鐘 請 找 準 備 室 工 作 人 員 抽 試 教 題 目, 抽 題 後 請 在 指 定 座 位 就 座 並 準 備, 不 得 離 開 準 備 室, 以 便 通 知 前 去 試 教 ( 三 ) 叫 號 入 場 後 將 試 教 籤 條 交 給 工 作 人 員 ( 四 ) 試 教 得 口 頭 告 知 委 員 試 教 科 目 及 單 元, 未 依 抽 題 科 目 及 單 元 進 行 試 教 者 不 予 計 分 ( 五 ) 試 教 ( 情 境 演 示 ) 時 提 供 粉 筆 黑 板 螢 幕 電 源 及 課 本 ( 國 小 美 術 類 教 師 藝 術 才 能 班 美 術 類 教 師 及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無 課 本 ), 如 需 使 用 資 訊 設 備 或 其 他 教 具, 請 自 行 準 備 ( 架 設 時 間 列 入 個 人 試 教 時 間 ) 並 不 得 出 現 考 生 姓 氏 姓 名 和 准 考 證 號 碼, 空 白 學 習 單 可 以 帶 進 場 使 用, 惟 不 得 發 給 試 場 委 員, 其 他 個 人 檔 案 及 資 料 不 得 攜 帶 進 場,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六 ) 響 鈴 提 示 : 試 教 時 間 10 分 鐘,9 分 鐘 鈴 響 1 次 時 準 備 結 束 ;10 分 鐘 鈴 響 2 次 時 立 即 離 開,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試 教 10 分 鐘 含 收 教 具 時 間 ) ( 七 ) 考 生 不 得 提 供 教 案 學 習 單 或 教 學 檔 案 等 給 試 教 委 員,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5 頁

26 ( 八 ) 評 分 指 標 1 一 般 教 師 資 訊 教 師 音 樂 教 師 美 術 教 師 英 語 教 師 藝 術 才 能 班 教 師 ( 美 術 類 ): 教 學 內 容 30 分 教 學 技 巧 及 創 意 40 分 儀 態 與 表 達 30 分, 滿 分 100 分 2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 諮 商 技 巧 40 分 諮 商 關 係 20 分 目 標 達 成 20 分 表 達 能 力 及 儀 態 20 分, 滿 分 100 分 十 三 口 試 ( 一 ) 口 試 時 間 8 分 鐘, 超 過 時 間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工 作 人 員 於 考 生 就 位 後, 朗 聲 宣 告 計 時 開 始 ; 於 口 試 時 間 7 分 鐘 時, 由 工 作 人 員 按 鈴 一 次 ( 還 剩 一 分 鐘 ) ;8 分 鐘 時 按 鈴 兩 次 並 結 束 口 試 ( 二 ) 口 試 時 個 人 檔 案 及 任 何 資 料 均 不 得 攜 帶 進 場, 違 者 扣 該 項 成 績 5 分 ( 三 ) 評 分 指 標 : 專 業 理 念 40 分 專 業 技 能 30 分 儀 態 與 表 達 30 分, 滿 分 100 分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6 頁

27 附 件 1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因 另 有 要 事 待 辦,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資 格 審 查, 現 全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並 保 證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附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驗 明 身 分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7 頁

28 附 件 2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現 職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報 考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本 校 教 師 參 加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該 師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校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學 校 名 稱 : 校 長 : ( 學 校 大 印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8 頁

29 附 件 3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報 名 參 加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茲 切 結 事 項 如 下 : 一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ㄧ, 於 甄 選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 各 甄 選 階 段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 甄 選 後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 如 經 聘 任 者, 則 依 教 師 法 之 規 定, 提 交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解 聘 ; 如 涉 及 法 律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一 ) 未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國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設 有 戶 籍 未 滿 10 年 者 ( 二 ) 違 反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及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規 定 ( 含 有 性 侵 害 前 科 ) 或 證 件 不 實 之 情 形 者 ( 三 )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有 關 證 件 資 料 者 ( 四 ) 自 始 不 具 備 甄 選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各 階 段 甄 選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 六 )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之 非 現 職 教 師, 脫 離 教 學 工 作 已 連 續 中 斷 10 年 以 上 者 ( 七 ) 留 職 停 薪 中 而 未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前 復 職 或 以 不 適 任 教 師 資 遣 或 退 休 者 ( 八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有 不 符 或 不 予 認 定 之 情 形 者 二 公 立 學 校 現 職 教 師 或 各 公 立 機 關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錄 取 後 至 學 校 報 到 時, 未 能 繳 交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離 職 證 明 書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三 本 (103) 年 度 實 習 教 師 及 應 屆 結 業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學 分 班 之 結 業 生,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四 參 加 103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3 年 7 月 31 日 前 取 得 報 考 教 育 階 段 科 ( 類 ) 別 之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五 師 範 院 校 之 公 費 合 格 教 師,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尚 未 期 滿, 經 錄 取 後 無 法 於 103 年 8 月 31 日 前, 向 原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申 請 償 還 或 取 得 免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者, 無 異 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六 如 有 不 符 甄 選 資 格 條 件 而 隱 匿 實 情 者, 如 經 查 證 屬 實, 逕 予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 其 已 聘 任 者, 予 以 解 聘, 並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薪 資, 如 係 現 職 人 員 將 通 知 其 服 務 單 位 七 經 甄 選 錄 取 分 發 之 各 類 別 正 式 教 師 應 實 際 於 該 校 服 務 滿 3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始 可 參 加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服 務 期 間 未 屆 滿 者 如 參 加 他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應 以 辭 聘 方 式 辦 理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29 頁

30 八 持 有 國 小 教 師 證 特 教 教 師 證 或 幼 兒 園 教 師 證 之 教 師 應 在 本 市 服 務 滿 6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轉 任 至 同 校 國 小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或 幼 兒 園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任 教 (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除 外 ) 九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專 職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轉 任 校 內 其 他 教 師 職 務, 並 應 配 合 學 校 課 務 安 排 十 錄 取 之 藝 術 才 能 班 ( 美 術 類 ) 教 師 應 於 藝 術 才 能 班 實 際 進 行 美 術 教 學 滿 6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始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轉 任 至 同 校 國 小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或 幼 兒 園 普 通 班 特 教 班 任 教 十 一 錄 取 之 正 式 英 語 教 師, 應 於 該 校 實 際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滿 3 年 (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至 當 年 度 7 月 31 日, 扣 除 留 職 停 薪 ), 並 於 3 年 內 取 得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或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證 書 後, 始 可 參 加 市 內 ( 外 ) 教 師 介 聘 除 有 其 他 特 別 因 素 無 法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經 報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後 方 可 辦 理, 另 需 於 本 市 實 際 進 行 英 語 教 學 滿 6 年 後 始 可 轉 任 一 般 教 師, 並 應 配 合 學 校 課 務 及 行 政 安 排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0 頁

31 附 件 4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複 檢 證 明 書 ( 本 表 待 職 教 師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適 用 之 ) 查 本 校 實 習 教 師 ( 身 份 證 字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 於 本 校 修 畢 國 小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經 ( 縣 )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初 檢 通 過, 並 核 發 實 習 教 師 證 書 在 案, 由 本 校 輔 導 至 實 習, 經 評 量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 分 ), 現 由 本 校 申 辦 複 檢 程 序 中,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複 檢 機 關 戳 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1 頁

32 附 件 5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初 試 應 考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 由 主 辦 單 位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手 冊 ( 或 證 明 ) 字 號 : 障 礙 類 別 : 障 礙 等 級 : 障 礙 情 形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肢 體 障 礙 - 障 礙 部 位 : 上 肢 單 側 慣 用 手 其 他 障 礙 說 明 : 輔 助 設 備 : 應 考 人 自 備, 並 經 試 務 人 員 檢 查 後 使 用 放 大 鏡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輔 具 ( 含 助 聽 器 ) 醫 療 器 材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不 含 休 息 時 間 ) 放 大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代 讀 試 卷 重 謄 或 代 抄 答 案 卡 說 明 規 則 及 特 別 提 醒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獨 立 試 場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正 本 驗 畢 歸 還, 繳 交 影 本 正 反 兩 面 ) 衛 生 署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上 肢 單 側 非 慣 用 手 上 肢 雙 手 下 肢 收 件 人 員 簽 章 認 定 結 果 查 符 不 通 過 備 註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得 視 其 需 要, 申 請 上 列 一 種 或 多 種 應 考 服 務 方 式, 但 實 際 服 務 須 視 個 別 情 形 審 核 通 過 後 提 供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2 頁

33 附 件 6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應 考 人 簽 章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應 考 類 別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住 址 申 請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欄 ) 國 語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英 文 ( 含 台 南 文 史 ) 教 師 甄 選 初 試 資 訊 專 業 知 能 ( 含 台 南 文 史 ) 輔 導 專 門 知 能 ( 含 台 南 文 史 )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教 師 甄 選 複 試 試 教 口 試 複 查 結 果 複 查 結 果 無 誤 ( 詳 見 成 績 通 知 單 ) 成 績 更 正 為 分 甄 選 委 員 會 核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 初 試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3 年 7 月 7 日 10:00 至 15:00; 複 試 成 績 複 查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10:00 至 15:00), 填 妥 申 請 書, 並 持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親 自 或 委 託 ( 委 託 複 查 者 需 填 寫 委 託 書 ) 至 大 灣 國 民 小 學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複 查 以 複 查 原 始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 四 ) 要 求 告 知 甄 選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試 教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三 複 查 項 目 僅 限 應 考 人 申 請 部 分, 非 為 申 請 複 查 部 分, 概 不 複 查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3 頁

34 附 件 7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成 績 複 查, 茲 委 託 君 代 表 本 人 申 請,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 附 註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備 驗 )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4 頁

35 附 件 8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分 發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公 開 分 發 作 業, 茲 委 託 君 代 表 本 人 參 加,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臺 南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介 聘 甄 選 分 發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受 託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 附 註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及 委 託 人 雙 方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人 准 考 證 備 驗 )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5 頁

36 附 件 9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准 考 證 姓 名 修 正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第 一 修 正 字 連 絡 電 話 ( 手 機 ) 第 二 修 正 字 注 音 注 音 備 註 姓 名 有 需 修 正 者 ( 一 般 電 腦 字 無 法 顯 示 者 ), 該 字 先 以 同 音 字 或 相 似 字 代 替 ( 請 勿 撕 開 ) 範 例 : 姓 名 黃 一 王 玉 報 考 類 別 一 般 教 師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A 連 絡 電 話 ( 手 機 ) 第 一 修 正 字 珏 第 二 修 正 字 ˋ 注 音 注 音 填 寫 完 成 後 國 小 傳 真 至 大 灣 國 小 (FAX: ); 幼 兒 園 傳 真 至 五 王 國 小 (FAX: ),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 國 小 ; 幼 兒 園 ), 初 試 當 日 請 於 考 試 前 親 持 准 考 證 與 身 分 證 至 考 生 服 務 處 修 改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6 頁

37 附 件 10 大 學 學 系 ( 所 / 組 ) 報 考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專 任 輔 導 教 師 資 格 學 分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民 國 年 月 日 主 修 學 程 領 域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 或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 三 學 分 ) 團 體 輔 導 與 諮 商 ( 或 團 體 心 理 諮 商 與 治 療 ) 類 ( 三 學 分 ) 心 理 衡 鑑 ( 含 心 理 測 驗 ) 類 ( 二 學 分 ) 兒 童 發 展 類 ( 二 學 分 ) 諮 商 與 輔 導 實 習 ( 或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 至 少 一 學 期 且 及 格 ( 系 所 戳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註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所 畢 業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市 立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之 用 三 本 證 明 書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增 列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7 頁

38 附 件 11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簡 稱 CEF) B2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修 正 ) 考 試 名 稱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 (TOEFL ibt) 聽 力 21; 閱 讀 22 口 說 23; 寫 作 21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雅 思 (IELTS) 6.0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雅 思 官 方 考 試 中 心 劍 橋 五 級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nglish)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PTE 學 術 英 語 考 試 (PTE-A)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多 益 口 說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3 聽 力 & 閱 讀 195 口 說 S-2+ 寫 作 B 聽 力 59; 閱 讀 59 口 說 59; 寫 作 59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8 頁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可 分 項 單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聽 說 讀 寫 英 語 測 驗 分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 口 試 寫 作 測 驗, 可 單 獨 報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103 年 4 月 16 日 103 綜 合 一 字 第 0009 號 函 修 正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 台 灣 培 生 教 育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4 月 17 日 函 聽 力 400; 閱 讀 385 聽 讀 聽 讀 合 併 考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字 2008 年 全 面 改 制 後 已 無 新 制 或 傳 統 之 分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口 說 160; 寫 作 150 說 寫 說 寫 合 併 考 ; 可 單 考 口 說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39 傳 統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托 福 ITP 測 驗 (TOEFL ITP) 托 福 CBT 測 驗 (TOEFL CBT) 托 福 PBT 測 驗 (TOEFL PBT) 備 註 :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750 聽 讀 傳 統 多 益 成 績 採 認 標 準 採 總 分 制 此 項 考 試 自 98 年 8 月 31 日 起 停 考,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43 聽 讀 無 寫 作 及 口 說 考 試 對 照 成 績 自 100 年 11 月 起 更 新,100 年 11 月 前 對 照 成 績 為 527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197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此 項 考 試 自 95 年 9 月 30 日 起 停 辦, 故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聽 力 & 閱 讀 527 寫 作 4 聽 讀 寫 無 口 說 考 試 ; 寫 作 考 試 成 績 依 其 能 力 描 述 之 評 分 表, 寫 作 4 分 約 等 同 於 CEF 之 B2 級 成 績 部 份 區 域 已 停 考 臺 灣 地 區 於 90 年 停 考 此 項 考 試 成 績 依 行 政 院 95 年 4 月 4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號 函 之 參 照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符 合 上 述 英 語 檢 測 類 別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無 年 限 之 限 制, 惟 須 包 含 聽 說 讀 寫 4 項 檢 測 成 績 2.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度 所 辦 國 小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者 ( 須 檢 附 國 小 英 語 師 資 培 訓 英 語 教 學 能 力 班 學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 及 通 過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93 年 度 所 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考 試 者 ( 須 檢 附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中 心 證 明 函 影 本 ), 視 同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2 級 以 上 英 語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39 頁

40 附 件 12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架 構 B1 級 之 各 項 英 語 檢 定 考 試 標 準 參 照 表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 簡 稱 CEF) B1 級 以 上 英 語 相 關 考 試 檢 定 及 格 證 書 ( 修 正 ) 考 試 名 稱 符 合 相 當 於 CEF 語 言 參 考 考 試 項 目 備 註 架 構 B1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複 試 通 過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托 福 ibt 測 驗 ( 網 路 型 態 ) (TOEFL ibt) 聽 力 13; 閱 讀 8 口 說 19; 寫 作 17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雅 思 (IELTS) 4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 雅 思 官 方 考 試 中 心 劍 橋 五 級 國 際 英 語 認 證 (Cambridge English)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PTE 學 術 英 語 考 試 (PTE-A)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TOEIC) 多 益 口 說 與 寫 作 測 驗 (TOEIC Speaking and Writing Tests)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 (ALTE) Level 2 聽 力 & 閱 讀 150 口 說 S-2 寫 作 C 聽 力 43; 閱 讀 43 口 說 43; 寫 作 43 臺 南 市 103 學 年 度 國 小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第 40 頁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聽 說 讀 寫 聽 說 讀 寫 可 分 項 單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聽 說 讀 寫 英 語 測 驗 分 筆 試 ( 含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 口 試 寫 作 測 驗, 可 單 獨 報 考 資 料 參 考 :LTTC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103 年 4 月 16 日 103 綜 合 一 字 第 0009 號 函 修 正 聽 說 讀 寫 無 分 項 考 試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 台 灣 培 生 教 育 出 版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3 年 4 月 17 日 函 聽 力 275; 閱 讀 275 聽 讀 聽 讀 合 併 考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字 2008 年 全 面 改 制 後 已 無 新 制 或 傳 統 之 分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忠 益 102 字 第 132 號 函 修 正 口 說 120; 寫 作 120 說 寫 說 寫 合 併 考 ; 可 單 考 口 說 成 績 須 符 合 各 分 項 標 準 資 料 參 考 :ETS 臺 灣 區 代 表 忠 欣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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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104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6/3( 三 )17:00 後 自 行 至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局 網 站 )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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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02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受 託 辦 理 本 市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1 公 告 簡 章 5/31( 五 )17:00 後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販 售 2 公 告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6/24( 一 )20:00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網 站 3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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